作者 關敏 寫於 二零零六年
第壹章 人 權 論
民主的核心理念是人權;沒有人權的民主,就是假民主;用假民主概念,絕對無法建立壹個真正的民主社會。人權理念,信則靈,不信則不靈。中國在在經歷了王權和皇權時代,目前正處在黨權時代;即將轉入人權時代。因此,弄清楚人權概念非常重要。 任何學科的構建都需要幾條公理作基礎來發展他的體系,幾何學用了5條公理作基礎。民主政治學的公理是: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在自由平等的基礎上發展出博愛。自由、平等、博愛構成了人權的主要內容。人權是民主的出發點, 也是人的本質。 按公理體系的要求,原始概念是構造壹門學科的最基本概念,它不能定義,只能大致解說,稱為元概念,用它可定義其它概念。民主政治學的原始概念是權利,由權利發展到人權,由人權發展到契約論——組織政府、建立國家,從而發展到權力概念;由權力再發展到三權分立、權為民所授——形成周期性的自由競選的民主社會。民主社會的美德是公平或正義,名之曰:自由平等博愛,簡稱為人權。 專制政治學的原始概念是義務,由義務發展為服從,由服從發展為暴力集團,由暴力集團發展為專制國家,為奴役人民發展出天尊地卑、男尊女卑、君尊臣卑的儒學。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的等級制度是專制政治學的公理。儒家講的是專制的之理、特權之理。所以,專制社會的人生來就是奴隸;奴隸的美德就是服從,名之曰“忠孝節義”,在上者享有特權。 第壹節 人權的起源與發展 1.人權的概念 人是有尊嚴和價值的存在,是有理性和良知、能夠進行道德選擇和自由活動的人,這是權利概念的基礎。在民主政體中,權利是核心價值。 (1)權利。權利[right]是人追求尊嚴、要求利益的資格;有三個屬性: 1)天賦性,指權利出於神賦予人的天性,不由人和社會賦予。 2)自由性,即權利可行使、也可放棄,絕大多數情況下人不會放棄權利;人有時因健康、經濟等原因放棄壹些權利,但沒有人願意放棄生命權[安樂死、恐怖主義分子例外]。 3)正義性,指人權不可侵犯。“權利”指的是“各種邊界”,這些邊界設定了個人合法活動的範圍,沒有本人許可,不得跨越。而個人權利的邊界也是對國家權力的“邊際約束”。國家權力是個人權利的剩余範疇,而個人權利卻不是國家權力的剩余範疇。 4)個體性,權利是每壹個人作為壹個具有獨立人格的人存在的標誌,是每壹個人自己成為自己的主人的依據和體現。如果沒有了權利,或者說,如果權利受到了侵犯,那麽,自己就不復是自己的主人,自己的命運就要接受別人的擺布,生命就會陷入如履薄冰的恐懼,隨時會面臨滅頂之災。 (2)人權。人權就是人之為人按其本性應享有的權利,只要是人,就有資格享有人權,別無其他附加條件。正如《世界人權宣言》強調的:“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壹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條件”。以“人”的名義而享有某項權利,並不排斥他人也可享有這項權利,人權是不同國家、不同的文化間的所有人所具有的唯壹相同標誌。 人權是壹種道德權利,人權在根本上是由道德而不是由法律支持的權利。它與外在的權威無關,它先於國家而存在。只有人權是天生的權利,可把人權稱為“天賦人權”。人權是其他權利的基礎,把從人權派生的權利,統稱為法定權。 人權是形成人類文明的基礎。人權是近現代文明最核心的價值理念。在尊重人權的基礎上,人類創造了自由、平等、民主等理念。並以這些理念,依照博愛與正義原則,設計出各種民主制度。近代以來,人類的壹切社會進步都與人權密切相聯。如政治的進步涉及人的政治權利,經濟的進步涉及人的財產權、勞動權、發明專利權,教育的進步涉及人的受教育的權利,社會福利的進步涉及人的生存權和享受福利的權利。 2.人權的內容 人權就是人生而帶來的權利。人生而帶來的人權有:生命尊嚴權、自由權、平等權、財產權、反抗壓迫的權利。這裏主要闡述生命尊嚴權,其他權利在後面的章節中敘述。 在所有權利之中,首要是生命權利,從中再衍生其它權利和自由。生命權利不單包含生理或動物性的生存,而是包括有權發展個人的天賦和身體各部份的能力,使人能享受生命。從生命權利可引申出以下的權利:活得有人性尊嚴的權利、謀生的權利、住屋的權利、接受教育的權利、以及享有清潔和健康環境的權利。 生命權——指人的生命過程中所擁有的、不可或缺的壹切權利,即人權本身。生命權是其他壹切權利的載體和終極依據,它是壹個人所擁有的壹切權利的源泉。生命權具有與生俱來的自然性和自足性,它獨立於社會制度和法律規範,永遠不會被其他價值和規則壓倒。 上帝說:“不許殺人”,因此,不被殺害是生命權的絕對要求,這體現了生命神聖的原則,生命神聖→人權至上→公平第→生命神聖,這種正義的良性運行機制構成了人類社會價值觀的核心;自由幸福的生活是生命的最高要求,也是創造發明和人類社會進步的前提;平等博愛的社會環境是生命安全最好保障,也是實現人類正義和社會和諧的充分必要條件;人的尊嚴是生命的最起碼要求,也是人區別於野獸的根本標誌。 在浩瀚的宇宙,在廣袤的世間,天大地大,什麽東西能夠大過人命?人是按上帝的形象造的,人是上帝的副本;人是神聖的,人是最寶貴的,人的生命是絕對絕對重要的!人的生命神聖不可侵犯,人的生命尊嚴神聖不可侵犯。人是至高無上的,人是我們生活的全部目的,人就是目的。“人神聖不可侵犯”表現為人權。 在萬事萬物中人的生命是第壹位的,人的生命永遠擺在第壹位!每壹個生命都是獨壹無二、不可重復的。對每個人來說,生命權是壹種獨壹無二的和不可替代的絕對權利,它不依賴任何道德、文化、法律而存在,它是人壹出生就固有的神聖權利,人的生命權高於壹切。 每個人在道義上對他人的生命都負有責任。無論是誰,都沒有權利傷害壹個無辜的生命。生命權不受任意的侮辱、損害、踐踏和剝奪。非經正當法律程序,生命權不受任何限制。對生命的重視和張揚,反映了壹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對生命價值的忽視和踐踏,昭示了壹個社會野蠻和落後。對生命價值的尊重,是壹個民族的倫理“底線”,是必須守住的最低原則。 人的生命權與動物的生命權是有重大的區別的。人是會說話會思想的動物,是追求尊嚴、追求自由平等博愛的動物。因此,人的生命權必須體現出人的尊嚴和自由平等的屬性。 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人具有神聖的尊嚴。尊嚴是屬於壹個有靈魂的人精神上的東西。尊嚴指的是壹個人的自尊意識、自主意識、個人價值至高無上的意識。 自尊與人格有關,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尊重,平等待己待人,無霸氣,無奴性,無君子小人之分,不搞歧視。自主與主人翁意識有關,包含自我選擇的權利、自我實踐的能力和敢於承擔責任的負責精神。個人價值至上指的是生命的價值高於壹切,個人本身就是目的。 尊嚴是人的本質屬性的基本要求,是人終身最尊貴的價值——人的信仰、信念的反映;是人的自尊心和自愛心不受傷害、個人價值不遭貶低的權利、是每個人獨立的不可侵犯的自由得到尊重的權利;是每個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並受到最起碼的尊重;是每個人都應被當成目的來尊重,而不能被當成手段和工具而遭到忽視或蔑視。 方勵之說:“人類尊嚴的價值標準是共同的,這就是人權,就是不分膚色、不分種族、不分語言、不分宗教、不分信仰的普遍適用的人權。” 人權是人的尊嚴、人的價值的集中體現,是人的需要和幸福的綜合反映。否認人權,就是否認做人的資格,使人不成其為人。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德國基本法第壹條明確規定:“人類尊嚴不得侵犯,尊重並保護人類尊嚴,系所有國家機關的義務。” 國家必須竭盡所能,提供清潔健康的環境及有足夠防禦性和療效的醫療設施,以防止嬰兒夭折,減低營養不良和傳染病,提高平均壽命。國家還需提供免費強制的基本教育。壹位周末在英國醫院打工的中國留學生說“英國醫院比國內的賓館還幹凈。走廊、窗戶、暖氣片上壹塵不染,清潔工每隔2小時要擦洗壹遍。英國從1948年起實施了56年的國民保健體系(NHS),保證了每個人特別是老、弱、窮者不再為生病擔憂。即便是臨時性訪英的外國人甚至是避難者,只要踏上英國,就可在任何壹家醫院或診所享受免費醫療”。 中國許多醫院不把病人當人,甚至把壹些無名氏患者扔掉,或把無錢的患者放進凍屍櫃凍死。醫院的醫生和護士卻有特殊待遇——他們有自己的專用廁所,很幹凈;而醫院的病人廁所則臭不可進,過道上到處是汙跡。中國有壹半的農民因經濟原因看不起病,死於家中的比例高達60%-80%。沒有社會保障制度,何來尊嚴? 壹個人可能饑腸轆轆,但仍享有人的自由和尊嚴。生命是大自然賦予我們的最神聖的東西。生命權是最根本的人權,如果沒有生命權,又談何生存呢?有哪國政府公然在國際上叫囂人權就是生存權的?壹國的政府把人的尊嚴降到畜生的地步,何來文明? 為了生存,把生命置於險境,哪談得上生存權?為了所謂的生存,連生命都不得不放棄,這又叫什麽生存權呢?!為了生存,許多中國工人寧可被老板欺壓,也不敢吭聲。2004年張家口市壹家汽車修理廠,因壹個員工洗車時不慎將汽車玻璃打壞,結果老板命令兩個員工脫光衣服,在數九寒天裏壹個朝另壹個身上潑涼水,又相互毆打,造成壹人死亡的慘劇。 生命的尊嚴是至高無上的,在神聖的生命面前,沒有任何世俗之物稱得上高貴。任何世俗之物都應葡匐在生命神光中。生命至上的國家,往往是強國。 美國人把每個人生命看得比地球還重,美國政府救普通老百姓的生命也是全力以赴。美國政府會那麽多的周折運回二戰中美國士兵的遺骸,表明了政府對個人宗教般的尊重。 2001年3月8日美國壹個法庭裁決:由於海岸警衛隊負有“救援不力”的責任,聯邦政府需向在暴風雨之夜遇溺的兩個小孩的親屬賠償1900萬美元。在伊拉克戰爭中死亡的美國大兵家屬可獲6000萬美元的賠償。洛克比空難的死亡人員每條命是1億美元。美國人在越南尋找美軍士兵屍骨,每確認壹個失蹤士兵的下落,大約要耗資 100萬美元。 在美國租房,幾乎每壹間房門後面都有壹個牌子,上面用英語寫著對生命敬畏的警示語:“親愛的房客,如果發生火災,妳必須迅速離開,不要搶救火,不要救妳的財物,因為妳的生命是最寶貴的,比任何東西都寶貴。”
以色列的第三任(女)總理(GoldaMeir)說:許多以色列士兵打完仗回來,把自己鎖在房裏不肯出來,為他們在戰場上殺人而痛苦不堪。而那些阿拉伯人用恐怖手段殺害平民,殺完是歡呼,這些人竟將殺人當娛樂!“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無惻隱者,非人也”。 中國的報上曾討論,如果壹個教授為救壹個農民而淹死值不值;多數人認為不值得。可美國人可冒著犧牲10~20個人的危險去救壹個傷兵、壹個人質。這是多麽不同的生命觀。 生命卑微的國家,則往往是弱國。在中國,物的價值、世俗的價值遠遠淩駕於生命之上。這樣壹種扭曲的價值體系,不僅是對生命的褻瀆,而且直接導致了國家的積弱積貧。 中國人的生命價值還不如狗。某市張老漢的兒子在醫療事故中死亡,法院判醫院賠3萬元,同時壹只寵物狗在寵物醫院被治死,法院判賠5萬元。 中國人的生命的卑賤,本該是個恥辱。可這個恥辱,居然成為地方官向外招商的亮點。他們不顧羞恥地向外商炫耀:在我們這裏即使出了人命,賠起來也比妳們那裏少得多。 人權的內容是分等級的。生命尊嚴權是絕對的,在任何情況下包括以其生命可換來更多生命的時候,社會也不能強制他放棄生命。生命尊嚴權為目的性人權或絕對人權,任何個人、組織、國家機構都不得侵犯。體現個人尊嚴的自由權、平等權也屬目的性人權的範疇,這些人權絕不能受侵犯。為生命尊嚴權服務的人權稱手段性人權,主要指財產權和參政權。 3.人權的來源 天賦人權,是指人在自然狀態下就已享有的權利,所以也稱作自然權利。自然權利指按本性應享有的權利,也稱天賦權利、天然權利。它不受人間任何意誌或權力的幹涉,只以自然法作為它的根據。比如對壹個人來說,吃奶就是天賦人權。 人權不是來自於國家的法律,而是源於人的自然本性,來自於上帝的賜予。人權必須以上帝所啟示的律法為標準,必須以榮耀上帝為其首要目的。 1215年我國南宋史彌遠任丞相,長期專擅朝政、濫發紙幣,造成了物價飛漲、民生雕蔽,無人說不。而在西方,英王約翰橫征暴斂,貴族以天賦權利[natural rights]名義發動全民大起義,迫使英王簽署了大主教蘭頓(Stephen Langton)擬成的《大憲章》[Magna Carta]。《自由大憲章》被視為人類第壹部人權法案,首先是壹份基督教文獻。它維護了神賦予英國百姓以及基督教會的權利,它規定了許多對於臣民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保障,規定未經法庭審訊,不得對人民逮捕監禁;非經國會批準,不得收稅。這是英國的憲法之始,也是全世界的憲法之始,為人類邁向文明最重要的壹大步。 自由大憲章(1215)開頭就說 :受命於天的英格蘭國王兼領愛爾蘭宗主,諾曼底與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約翰,謹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官、執行吏、典獄官、差人,及其管家吏與忠順的人民致候。 THE MAGNA CARTA Preamble:John, by the grace of God, king of England, lord of Ireland, duke of Normandy and Aquitaine, and count of Anjou, to the archbishop, bishops,abbots, earls, barons, justiciaries, foresters, sheriffs, stewards,servants, and to all his bailiffs and liege subjects, greetings. 從上面的英文John, by the grace of God, king of England看:God被翻譯為了天。可見,中國用“天”來表示西方人說的神。因此,神賦人權絕對正確! 西方講神賦人權,人人平等的人權觀也就根深蒂固。上帝是通過聖經來表達的,這樣知識的權力高於軍權政權。知識的權力要高於王權,就必須要有絕大多數人支持才能抗衡王權。為把大家擰成壹股繩,就需要通過教會組織來動員。這導致分權、自由的成長! 尊重人權,不是因人是高級的動物,否則就不需要稱為“人權”(human rights),只放在“動物權利”(animal rights)這壹大類中就行了;尊重人權,也不是因壹部分人是精英人物,能促進生產力和文化的發展,而其他人的權益就不需要尊重了。尊重人權就是基於這樣壹個簡單的事實,那就是每個人是上帝創造的,每個人都有上帝的形象,每個人都有上帝賦予的不可剝奪的權利。 說人權是上帝給的,就是強調它的絕對性,強調對它的擁有和使用是沒有任何先決條件,任何統治者都不能以任何借口來剝奪這種權利。無論博士還是文盲,在“天賦人權”的理論下都有平等的權利,根本不存在等提高素質後才可投票選舉的邏輯。 4.人權的發展 1789 年8月26日,法國國民議會通過了重要文獻《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簡稱《人權宣言》。《人權宣言》說:“對人權的無知、忘卻或者蔑視,是公眾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壹原因”,“人們生來並且始終是自由的,在權利上是平等的”(第1條),“壹切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自然的、不可消滅的人權;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第2條),“壹切主權的本原來源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均不得行使未由國民明確授予的權力”(第3條);“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自或經過代表參與制訂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經法律規定,不按法律手續,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7條);“壹切公民都有言論、著作、出版的自由”(第11條);“凡權利無保障、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第16條);“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第17條)。 《人權宣言》的發表,打碎了君權神授的神話,否定了封建等級制,激發了人民的巨大熱情,起到了動員、組織人民群眾參加反封建鬥爭的作用。人們高舉“人權”的旗幟,給封建特權階級與封建專制制度以沈重的打擊。《人權宣言》成為法國大革命徹底性和典型性的重要標誌。法國大革命使人權的主要內容自由、平等、博愛傳遍了全世界。從此,建立保障人權、限制權力的法治社會,就成為人類社會的普遍價值理念和政治文明訴求。 第壹次世界大戰後,人權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關註,1926 年出現了《禁奴公約》和不準虐待戰俘的《日內瓦公約》。 羅斯福在1941年1月6日向美國國會發表國情咨文指出:反法西斯戰爭結束後的世界將建立在四項基本自由之上: 第壹,在世界上的壹切人都有言論與表達意見的自由;第二,世界上的壹切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三是免於匱乏的自由,保證世界上的每壹個國家的居民都能過壹種健康的和平生活。第四是免於恐懼的自由,使世界上沒有壹個國家能夠向任何鄰國發起侵略行動。這“四大自由”在七個月後載入了羅斯福和丘吉爾共同簽署的《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這個《憲章》的自由價值與民族自決原則,動員了自由國家和殖民地、附屬國的廣大人民,奠定了反法西斯聯盟勝利的基礎。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人權保護進入了《聯合國憲章》。憲章序言雲: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 1946年12月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規定:“各國對其管轄下之所有人民,有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尊重其基本自由之義務。”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宣告:“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汙了人類的良心,而壹個人人享有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世界人民的最高願望;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第壹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壹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四條: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壹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世界人權宣言》對所有的政府都有約束力(無論它是否簽署)。 《世界人權宣言》是第壹個超國家機構給各國統治者的行為劃上了禁區,統治者不得進入個人自由的領域,而且規定統治者有義務保護個人的自由和權利。是否承認並保護人權已被看作各國是否接受人類文明基本準則的壹個重要尺度。 1966年通過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各國確定了壹些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標準。 第二節 人權性質 1.人權是普遍的個人權利 人權是人人可享的個人權利,不是指社會、集團、政府、民族、國家的權利。人權強調個人的權利、價值和尊嚴,強調人格的平等待遇;強調個人的首創精神、個人的才智和潛能的發揮;人權保障既是個人得以幸福的前提,也是社會得以發展進步的前提。 每個人都包含著壹切人的價值;個人的貶值就是人類的貶值。沒有個人尊嚴,就無人類尊嚴;若存在侵犯個人權利而不受制裁,就無人權可言。今天他的人權遭踐踏,明天妳的人權也可能遭相同的命運。人權的每壹次被侵犯,都是每個人的失敗。西方有壹句諺語,“對壹個人的不公是對所有人的威脅”,法國思想家貢斯當說過:“不管在任何地方,如果個人毫無價值,全體人民也就毫無價值。”摧毀個人就是摧毀人類的第壹步。 英藉印度裔作家薩爾曼.拉什迪小說《撒旦詩篇》出版後,伊朗精神領袖霍梅尼把《撒旦詩篇》定為對穆斯林的褻瀆,並發布了對拉什迪處以死刑的命令——任何穆斯林都可以執行。雖然拉什迪為他無意中傷害穆斯林的感情再三深表遺憾,但伊朗政府仍然以520萬美金懸賞追殺拉什迪,壹些伊斯蘭教徒集資繼續懸賞他的首級。 為了自己公民的安全,英國政府出動了安保人員,嚴密地保衛拉什迪。拉什迪走到哪裏,安保人員跟到哪裏,24小時不間歇地警衛,十年如壹日不間歇。每年保護費用高達160萬美元,耗費千萬巨資也在所不惜。為了壹個具體的個人,英國甚至不惜與壹個國家斷交,也絲毫不相讓步。這怎能不讓人感到西方人權至上的偉大,這也說明人是目的、國家只是工具。 2.人權是平等的權利,是人人平等享有的權利 人權是是人人平等享有的權利,具有非排斥性和非排他性。以天賦、容貌為條件而享有某項權利必然排斥天賦不高、容貌欠好的人去享有這項權利;以血統、出身為條件而享有某項權利必然排斥著血統不同、出身低微的人去享有這項權利;以金錢、財富為條件而享有某項權利,必然排斥著身無分文、窮困潦倒的人去享有這項權利;以身份地位為條件而享有某項權利,必然排斥身份低下、地位不高的人去享有這項權利;以種族、民族為條件而享有某項權利,必然排斥其他種族、民族的人享有這項權利,以文化、信仰為條件而享有某項權利,必然排斥文化、信仰不同的人享有這項權利。
對於美國人來說,追求人人生而平等的理想、追求壹個人人都能享有的自由生活,是比維持壹個強大的國家及其國際地位更重要得多的永遠的夢。為此,他們不惜付出任何代價。 發達國家人人享有免費醫療、人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人人皆享有言論自由、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遊行示威自由、罷工自由;所有的人都有參與政治的權利;這樣的國家有真實的人權。反之,在男女不平等、工農不平等、城鄉不平等、黨派不平等的極權專制主義國家不可能有人權。壹個金字塔的等級制的社會是以壓迫、剝奪弱勢群體的人權為基礎的,壹個平等的社會把保護弱勢群體的人權放在重要的位置。
3.人權是整體性的權利
人的基本權利中的任何壹項都是不可缺少的,向任何壹項基本利權挑戰就是向整個人權挑戰。1968年5月13日世界人權大會通過了《德黑蘭宣言》,其中第13條宣告:“人權及基本自由不容分割……”。1977年12月16號聯合大會通過的《關於人權新概念的決議案》也莊嚴宣告“深切相信壹切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相互關聯和不可分割的。”
不可能有孤立存在的生存權。例如,強調生存權、發展權而剝奪言論自由權、集會結社權、遊行示威權,不是實現了部份人權,而是沒有人權;人就失去了尊嚴地活下去的條件。因為人權是完整的,缺少了部份就沒有整體。以某壹項取代其它,等於取消了在其它領域做人的資格。在任何壹個單獨的領域喪失做人的資格,就全面喪失人權。
譬如:礦難頻繁發生,就是因為礦工沒有結社罷工權。壹位陜西銅川陳家山礦難幸存的礦工道:“我們這個礦務局的領導層叫承包集團。這個集團的成員包括:黨委書記、副書記、大礦長、生產礦長、經營礦長、機電礦長、安全礦長、工會主席。從這分名單中就知道工會代表誰了。工會主席年底是要分紅的,每年他們的分紅是我工作到退休也掙不來的。工會除了讓我們交會費,沒事了還查崗,發現工人有睡覺打盹的罰無赦。讓工會為工人說話簡直是癡人說夢,工會不過是政府、企業壓榨盤剝工人的壹種工具。工會主席不過是企業老總們養的壹條惡狗罷了。”
4.人權是沒有義務的權利
新生嬰兒沒有能力履行任何義務,可享有人權。因此,才稱為天賦人權。1649年美國麻瑟諸塞州制定的《自由體系》(Body of Liberties)規定父母不得為子女選擇配偶,不得過份處罰小孩,兒童有權向有關機構申訴自由與權利的被侵犯。1919年波蘭學者Janusz Korczak在《如何愛孩子》中說:“壹個人如果不把孩子視為壹個獨立完整的個體、讓他們享有父母同樣的基本權利時,不能說他是真的愛這個孩子”。1959年聯合國通過了兒童權利宣言,1989年11月20日通過了《國際兒童人權公約》。
平等作為權利,是壹種絕對權利,不存在與其相對應的義務。作為絕對權,只需享有應當享有的權利,而不須考慮對他人的義務有無。
5.人權是不能剝奪的權利
人權是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不能被剝奪也不能放棄的。放棄人權就等於放棄做人的資格,每壹個人都沒有放棄“人權”的權利。對於人權,我們只有尊重和維護而無別的選擇。
人權即不能被限制,也不需要監督,由於人權沒有排斥性與排他性,所以人權的享有無害於他人,人權與人權之間沒有沖突,人權訴求從根本上說,不是對利益的訴求,而是對人與人類的尊嚴的維護,即使人權訴求涉及到利益,那麽這種利益也已不是純粹的利益而成為必須得到滿足的人權的內容,而且這種滿足不會有害於他人。
人人皆享有免遭任意逮捕、關押和酷刑是壹項基本的人權——即便對執政黨的反對派、少數族裔、甚至哪怕是刑事罪犯亦是如此。專業警察隊伍在執行國家法律的過程中必須尊重所有公民。對壹部分人專政,不讓他們享有人權;實際上是否定了人權。
犯人的人權必須尊重,他有權不受打罵侮辱,必須讓他吃飽飯。監禁犯人僅僅是為了減少他們繼續作案的可能性。如果他們已沒有這種可能性,對他們人權的限制便不再必要。要糾正對壞人的報復心理。這種心理很容易對壞人懲罰過度,懲罰過度自己也變成了壞人。懲罰加愛心是糾正壞人壞事最有效的手段。
第三節 權力的起源與性質
1.權力和國家的起源
馬克思強調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其實,是社會契約生出了國家。以中國為例:如果說夏朝的建立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那夏朝建立前,已經存在階級劃分(也就是奴隸主階級與奴隸階級),且夏朝建立的時候廣大平民加上少數奴隸會激烈反對。沒有任何的證據表明,廣大民眾反對禹建立夏朝。大禹由於治水的功勞,被大家推舉為首領,其年老時也曾試圖繼續禪讓,先後二次召集部落聯盟會議推舉後繼人,說明他本人沒有破壞“禪讓制”。可見,夏朝國家不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唯壹的解釋只能是:部落間矛盾和人與自然矛盾使人們締結契約,人們放棄部分自然權利組成政府,形成了國家。
自從有了人就有了人權;在沒有國家的“自然狀態”下,人們間的關系是自由、平等的關系,但這種關系難以長久維持。在原始社會中,群體內的糾紛需要裁決,人們通過契約讓出的部分權利,權力便應運而生。氏族處理公共事務的權力機關是氏族議事會。氏族議事會,是氏族全體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決權的民主集會,是氏族的最高權力機關。氏族首領是被推舉出來的勤勞勇敢又有威信的人,他不脫離生產,也沒有強制的權力。壹旦他辜負了氏族成員的信任,可以撤換。所以,民主不是西方的專利,它是原始人創造的。
摩爾根已證明,3百萬年以前人類還生活在大樹上、山洞裏的時候,他們就已經擁有了自由、民主制度。摩爾根說,人類原始時代的政治的發展經歷了三大階段:第壹階段為部落酋長會議,由各氏族選舉的酋長組成政府,稱為“壹權政府”。第二階段是由酋長會議和壹個最高軍事統帥平行並列的政府,稱為“兩權分立政府”。第三階段是由壹個酋長會議、壹個人民大會和壹個最高軍事統帥組成的政府,稱之為“三權並立政府”。在人民大會出現之後,酋長會議依然存在,但它開始置於民眾的監督、制約之下。
約公元前2000年左右,肺尼基沿海已出現壹批貴族統治的城市小國。其中有些已采用了共和制。此項制度在古希臘發展為初步的民主制度,此後在西方幾千年的歷史中便不絕於縷,最後成為了現代社會主要的政權組織形式。這遠非中國幾千年來的專制制度可比。
君主制度和專制制度是很晚才出現的,在西方出現於壹千多年前,在中國出現於約4千年前。4千年與300萬年相比,是多麽的短暫。可以說,民主是人類自然的政治制度;專制集權是人類社會中轉瞬即逝的畸形現象。歐洲人說:自由是古老的,專制是新起的。
2.權力是支配他人的力量,有三個性質:
1)強制性。以暴力為後盾,公民必須服從,政府機關不能不作為。
2)合法性。阿克頓認為:任何壹種不加分散的權力都是不受限制的權力,而所有不受限制的權力必然是專斷的非法的權力,壹個擁有絕對權力的政府是不具有合法性的;衡量任何壹個政府是否具備合法性的惟壹尺度,就是看它的權力是否受到有效的限制。“對權威的限制是必不可少的。只有當壹個政府受到有效的限制時,它才是合法的”。權力的合法性乃是權力得以正常行使的前提,權力的合法性壹定是在權力應用之前就必須確定的。
在世襲制下,權力的合法性來自血統、來自世襲。
在民主制下,權力的合法性來自於選民的同意。當代的政府是不是合法,不是靠其它國家的政府來確立的,也不是靠它的成就或民族利益的保護者角色來確立的,而是周期性地得到人民的同意和認可才具有連續的合法性。表達同意的有效方式就是選舉。好比婚姻的合法性,如果不經雙方同意並辦結婚手續,哪怕雙方事實婚姻,那也決不是合法的婚姻。
3)腐蝕性。阿克頓勛爵(1834-1902)是虔誠的天主教徒,他說:壹部人類文明的歷史,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自由與權力的角力史。在大部分時候,權力總是占上風,追求自由的人偶爾也有機會得手。可壹旦得手,他們便往往站到權力壹方。權力具有天然的腐蝕性,無限的權力必然趨向腐敗,而人拒絕誘惑的能力是有限的,任何官員都有腐化墮落的可能。偉大人物幾乎總是壞人,即使在他們僅僅施加影響而未行使權威的時候也是如此。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已被全世界所有的明達之士奉為政治學的第壹原理。
第四節 人權高於主權
主權是壹個國家在其領域內擁有的最高權力。人權與主權的關系是:
1.人權是本,主權是末。人權是天賦的,主權是人賦的。所以人權高於主權。
人權是不證自明的,而國家(政府)的權力是需要證明的;人權是政治秩序和政治權力的原因。個人自主權先於任何政府權利和法律。每個人就是他自己的政府。
人們通過契約設立國家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權,以抵抗他人、其他團體對人權的的侵犯。國家的壹切權力來自於公民的授權,這是反對皇權天授、君權神授的理論基礎。
盧梭設想的人們結成國家的原始契約是:“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壹切權利全部轉讓給整個集體”;這樣,“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置於公意的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壹個成員作為全體不可分割的壹部分”。因此,當個人服從公意時,他“不過是在服從他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壹樣自由”。
盧梭的人民主權論陷入了專制的集體主義的泥潭。主權必須由具體的個人行使。抽象的主權者本身無法行使這壹權力,它必須將權力交給代理人。這樣,當壹個公民將自己奉獻給全體人民的代表機構——國家時,他絕非像盧梭所想象的那樣沒有向任何人奉獻自己,而是向以全體的名義行事的那些人奉獻了自己。因此,人民主權學說很可能走向自己的反面。
現代民主制度在建制上,已區分了政治權力的權限與政治權力的歸屬問題。人民主權所涉及的僅僅是政治權力的歸屬及其形式,但決不意味著人民主權可以擁有無限的權力。
主權在本質上是有限的,這個限度就是人權高於主權。人權標明了國家權力的邊界,對公權力設置了限制。人權首要目的是要保護公民免受國家幹涉。普遍人權觀的目的不是為了對抗國家,而是賦予了國家更積極的道德使命,使國家的目的更為合理、正當。
2.人權是目的,主權是手段,目的高於手段,手段服從目的;人權當然高於主權
自由主義常識告訴我們:國家是手段,個人是目的,個人的價值永遠在國家之上。從而可邏輯地推導出:人權是目的,主權是手段;人權的價值永遠在主權之上。
所謂國家、所謂政府,是為了人的社會生存而存在,是為了人類良好生存的工具。從理論上講,國家本質上是為了全地域的公民而設的;現實表明,只有很好的實現天賦人權,國家才有存在的意義;國家不是鎮壓人民的工具,而是通過管理使全體國民獲得幸福的工具。國家、主義、財產等等都是服務於人、服從於人的手段,都沒有人的生命重要。然而,這些服務人的手段卻反被認為高於人類本身,豈不反客為主、本末倒置?這是愚昧落後的表現。
3.人權是永恒的,主權是暫時的
原始社會就有人權,卻沒有國家,當然沒有主權;共產主義社會沒有國家,也就沒有主權,但共產主義社會依然有人權。人權具有永恒的價值,人權是照耀人類的永久的燈火。沒有人權的照耀,人類就陷入了漫漫黑夜,人民就墮入了九重地獄、處於水深火熱之中。
沒有人權,就沒有人類本身,就不會有人類的文明和進步!沒有人權,就沒有社會的道德和社會的公平正義。人權是我們天理良心的源泉;是道德和公平正義的根基;是民主政治的目的;是世界和平與正義的基石。人權是人類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是文明社會的最高價值;是衡量社會制度、政治、法律好壞的根本標準。不管是什麽制度,如果人權不能得到保障,這必定是壹個壞制度;如果人權能夠得到認真實施的制度,壹定是個較好的制度。人權觀念,或者說人權標準,比較容易判別壹個政體是否是真正為了人民,還是假心假意,表面做壹套,背後另外壹套。人權是不管什麽條件下都要保證的、不能跨越的最低標準線。
4.人權與身俱在、身死依然在;主權甚至可有可無
如果公民把主權放在第壹位了,那妳的人權問題就會被人為的遮掩掉。妳的首要任務是保存自己。主權對妳只是壹種精神,民生問題還是要靠人權來解決。人只要活著,就得時時刻刻維護自己的人權、保證自己的尊嚴。
我們享有呼吸新鮮空氣的權利,可礦工們經常呼吸粉塵甚至吸入毒氣而亡;我們享有飲用清潔水的權利,可壹些地方的農村飲用的是汙染的水源,農民得了各種怪病紛紛死亡;我們享有生命安全的權利,可農民在賣血後得到的是死亡通知書——艾滋病。
人死後,人的屍體應得到尊重。剝皮、鞭屍、吃人、盜賣人體器官都是非人的行為,都應首當受到譴責。死人的名譽、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晉代皇甫謐《帝王世紀》雲:天下大和,百姓無事,有八十老人擊壤於道。觀者嘆曰:“大哉帝之德也!”老人曰:“吾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何力於我哉?”
也就是說帝王的權力(或德)與我有何關系?帝王的主權於我是可有可無的,怎能高於我的人權呢?
當今的波多黎各在拉丁美洲人均收入最高、人權狀況最好;可波多黎各在美國的托管下,至今不願獨立;美國每年給其大量的補貼,也不願其加入美國。波多黎各是個有人權、無主權的典型地區。
中國歷代的統治者壹貫堅持“政權>主權>人權”,將人民當作毫無人權可言的奴隸。對內殘暴兇狠如豺狼,對外孝順恭敬如羔羊。1740年荷蘭殖民者在巴達維亞(今雅加達)屠殺了兩萬多中國僑民,鮮血染紅了巴達維亞的壹條溪水,被稱為“紅溪慘案”。可乾隆讓人對荷蘭使團答復說:“我對於這些貪圖發財遠離祖國,舍棄自己祖宗墳墓的不肖臣民並無絲毫的關懷!” 按照清律,“壹切官員及軍民人等,如有私自出洋經商,或移居外洋海島者,應照交通反叛律,處斬立決。府縣官員通同舞弊,或知情不舉者,皆斬立決。”
1840年鴉片戰爭後,美國壹些地方政府通過了壹系列歧視華人的法案。如舊金山市政當局在1880年前後通過的14項被稱為“洗衣店條例”的法律,其動機就在於排斥華人。為避免與《1870年民權法》和憲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相悖,立法機關設計了壹種復雜的許可證制度。表面上看,該許可證制度對華人和白人不偏不倚,但沒有壹個條例規定給予和拒絕營業執照的標準。這就給了市政當局任意的裁量權,結果,所有華人洗衣店老板的申請均遭拒絕,而所有白人的申請則暢通無阻。
面對公然的歧視,華人洗衣店成立了壹個自衛性的行業協會──“同心堂”,為自身的權益而進行抗爭。在同心堂的鼓勵下,華人洗衣店老板益和與其他150家和他有同樣遭遇的華人洗衣店主壹起,決定照常經營他們的洗衣店。不久,他們全部被捕,壹場官司就此啟動。最後,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1886年,聯邦最高法院宣布了壹致同意的判決:立即釋放益和等人;相關市政條例違憲無效。
發生在美國的益和案,再次證實了“主權高於人權”。因為,益和的祖國大清國當時的主權可謂喪失殆盡。大清國主權的喪失,並不意味著它的子民益和等華人的人權的喪失。最高法院在益和案的判決中這樣認為: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護適用於美國公民,同樣也適用於非公民。可見,主權與人權之間也並不存在著什麽正相關。
當時去美國謀生的華人,大多是讀書識字不多、走投無路的貧苦人。就是這樣壹些素質不高的人在美國,最終把舊金山市政當局給掰倒了。顯然,這不是素質的原因,而是良好的制度環境賦予了益和等洗衣店老板強烈的人權意識。
有人說“沒有主權就沒有人權”,常常以上海外灘公園門外寫著‘華人與狗不準入內’的牌子為證。其實並沒有這塊牌子,有壹些遊園規則其中壹條是‘狗與××不準入內’,壹條是‘華人不準入內’。後來我們胡弄出‘華人與狗不準入內’的牌子,是添油加醋搞成的。
1843年11月17日上海開埠,外國人開始來到上海。1845年清廷公布《上海土地章程》,劃定了外國人居住區即租界的範圍,並且規定“華洋分居”。1851年的太平天國之亂,1853年的小刀會之亂,逼使許多中國人逃到租界躲避戰火。1854年租界中的西方人與清廷談判,取消了“華洋分居”的規定,租界逐漸成為上海的中心。
第壹,租界是中國發展的新階段。中國自明朝初年開始,直到西方殖民者東來,三四百年壹直堅持“片板不得下海”的國策。這是壹種把人民當成牲畜的國策,這是壹種把國家邊疆畜欄化的國策。租界是在這畜欄的邊沿硬性開設的壹面人性化的窗口。
1869年之後,上海租界的體制也逐漸成型。在租界的外國人,按照西方的代議制民主原則建立了租界的政治體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租界無疑相當於壹個國外的地方自治政府。租界建立的這種“自治”、“法治”、“安全”、“自由”的體制,給許多中國政治家以多方面的啟示。租界讓晚清政府領教了什麽是法治。
第二,租界突破了滿清野蠻的主權。租界的最大“罪名”是擁有治外法權,租界內的事“中國官員均不得過問”。這是罪名嗎?不,這是人類新文明的勝利,因為它打破了野蠻和隔離,是對“片板不得下海”那種畜欄政治的粉碎性打擊。它沈重撞擊了世界各地愚昧野蠻閉關自守作威作福的禦民者和愚民者,成為非西方人群接受新型政治文明的開端。
無論何事,中國官員壹過問必定伴隨著索賄、打屁股、剝皮塞草、淩遲、滅族,他們眼裏已經根本沒有“人”。壹千萬平方公裏國土上的“治內法權”驅民如犬羊,有壹平方公裏國土上的“治外法權”把人民開始當成人去治理,實在是福音來了。
壹些人把“主權完整”當成至高無上的準則,試問誰的“主權完整”?是大清統治者的主權完整!大清主權完整時,願剝皮就可以暢通無阻地剝皮,願淩遲就可以隨時隨地陵遲,現在的租界地面不靈了!慈喜太後命亂棍打死記者沈藎,慘極,外國公使夫人紛紛向老妖婆抗議。按蠢貨們的邏輯,這是幹涉大清內政。確實幹涉得好啊!
鴉片戰爭打擊了滿族奴隸主政權。如果沒有鴉片戰爭,中國人也許仍在奴隸主專制的黑洞中三跪九叩,在眾中睽睽之下用板子打屁股……如果沒有西洋文明的強制性介入,單靠中國人自身的進化是很難走出專制的,中國至今都沒有擺脫專制。
第三,租界是許多中國人奮鬥的夢想和希望所在。上海開埠之後,它成為中國的現代商業中心;1890年後,它又成為中國工業的發源地。租界管理得好,衛生,安全,有秩序。1914年陳獨秀在《愛國心與自覺心》壹文曾說租界是中國最安全的地方、是最安靜的地方。租界當局的征收賦稅、維護治安、路橋建設、市政管理、水電交通、消防綠化,乃至租界內西方人的工作、娛樂、生活方式,都逐漸成為租界外中國人的效法對象。1919年五四運動時,孫中山也說上海是自治區域的模範。
在租界買套房子,“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絕對安全,所以中國的富人和高級文化人,都爭先恐後在租界購房。由此,租界房地產走俏,租界規模不斷擴大。租界的房地產項目,開發壹個,紅火壹個,中國越來越多的成功人士住了進去。租界實際上成為中國的高檔模範社區,比租界外中國政府的統治區域更適合人類居住。
新式馬路,從租界不斷向外延伸;電報電話,從租界連到四面八方。奈克工程和海德生工程建成的外灘,至今仍令上海人感到驕傲和自豪。上海,成了中國的心臟。此後,無數的中國百姓,心目中出現了“大上海”這個偶像,“上海”這個詞給了他們以無限的遐想。
第四,租界是新文化和新文藝的發祥地。在清末報紙、雜誌大量出現之後,它又成為中國改革和革命的輿論中心。
第五,租界是人民的避難所。1898年康有為等通緝犯就是從上海逃走的。1903年“蘇報案”發,清廷欲淩遲處死章炳麟、鄒容。但租界當局堅持依法處理“國是犯”,判決僅兩年徒刑。當時上海租界的人權狀況比內地要好。1937年日軍進攻上海,大量難民擠過外百渡橋至租界避難,而在廣大內地則只有基督教堂或西方人建立的“安全區”才能庇護壹二。看來租界提供的自由而安寧的環境確實是中國“不幸中之壹幸”(陳天華語)。
西方的殖民擴張,將先進的西方科學文化,民主政治,傳播到了廣大的野蠻落後的亞非地區,是符合歷史進步性的,恩德無量。只要看看香港就無可辯駁地證明了。九七前的香港就是有人權沒主權的典型。三年大饑荒,幾十萬人冒生命危險偷渡香港。
馬思聰是中央音樂學院首任院長,是中外聞名的作曲家、小提琴家,曾以壹曲感情深沈的《思鄉曲》牽動者無數海外赤子之心,在文革中受到非人的淩辱,他因姓“馬”就被強迫趴在地上吃草。他於1967年1月鋌而走險離開大陸偷渡香港,為珍惜人才的美國所接納。
馬思聰的大哥在他逃跑後被懷疑知情不報,以他們在飯桌上發表的對“文革”不滿的言論入罪,全家被打成了“反革命”。其大哥當時已70多歲,在監獄裏幹很重的活;大女兒原來就患有嚴重的心臟病,被抓入獄後就死於獄中;第二個兒子被判12年囚監;小兒子判了8年,好端端的壹個家庭剎時就支離破碎。
馬思聰的弟弟當時在上海外語學院教法文,當時就把他抓起來,幾天後在學校跳樓身亡。馬思聰的妹妹是上海音樂學院的教授,當時突然被隔離審訊,關在學校地下室,不許和任何人接觸,天天寫交代,壹關就是壹年多,而馬逃離的事是在其妹被放回家後才知道的。
馬思聰太太的兄弟也沒有壹個逃過魔爪。她大哥因此坐了8年牢;三弟被判了5年;三弟的太太也被判了5年。馬思聰到美國後居住費城。譜寫了“晚霞”、“家鄉”、“熱碧亞之歌”、“李白詩六首”等歌曲和器樂曲。文革後,中共又好言請馬思聰,承認馬思聰是愛國者。他沒有等到自由返回祖國的日子,1987年5月20日因心臟病發去世,終年75歲。
從1978年底至2003年底,中國留學人員總數超過60萬,遍及壹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回國留學人員僅17萬余人。120萬中國的高官們及其親屬定居海外,除定居港澳的16萬2千人外,統統在其它國家,其中有15萬高官家屬已加入了所在國的國籍,裏面就包括江澤民那美國籍的孫子。從2000年到2004年,移民美國的中國大陸人有30萬7千,移民速度僅次於墨西哥。目前居住美國的中國大陸移民總數已超過2百萬。
這些鐵的事實已雄辯地證明,許多中國人是多麽渴望做亡國奴!
壹個冒著生命危險偷渡的農民林在清對記者說:“我知道有些在美華人覺得我們這麽來丟了他們的形象。但是他們不了解我們的背景,不知道我們在中國是什麽樣的生活。我們辛辛苦苦幹壹年,糧食說上交就上交,拿回來的只是壹張白條,我們在海上飄泊,壹天喝不到壹口水,……我們中國就是政治不好,如果象美國這樣的話,大家也不會冒著九死壹生的危險來到這裏。在美國,打死壹個人都不會槍斃,中國想多生壹個孩子都要坐牢”。
有網友嘆道,如果國家不屬於人民的,那還不如沒有。難怪有人聲言:死也要死到國外去,難怪有人拿到綠卡後喜極而泣:終於可以不做中國人了!沒有自由沒有人格的人民,不如亡國奴;不把人當人看的國家,不如殖民地;血債累累罪惡滔天的主權,有不如無!壹個人需要的是生存和自由;沒有生存和自由的主權要它何用?
只要還有人因思想招罪、因言論入獄,只要還有形形色色的冤假錯案、處女嫖娼案,還有人權受侵犯、自由無保障,總之,只要把人當牛馬的專制壹天不消亡,只要還有同胞象牛馬壹樣活著,做壹個中國人,就是壹種恥辱!
5.人權是正義的,主權易邪惡
人們追求人權,反對特權、反對他人的貪得無厭的侵權行為就是維護社會的正義,會得到有良知的人們的支持、會得到正義政權的支持而實現社會正義。
19世紀初法國自由主義者貢斯當說:“公民擁有獨立於任何社會政治權力之外的個人權利,任何侵犯這些權利的權力都會成為非法的權力。”任何壹種無視基本人權的制度都是邪惡的制度,任何壹種侵犯基本人權的行為都是邪惡的行為。
在周代,人們把國家主權稱為碩鼠。“碩鼠碩鼠,無食我黍!三歲貫女,莫我肯顧。逝將去女,適彼樂土。樂土樂土,爰得我所。碩鼠碩鼠,無食我麥!三歲貫女,莫我肯德。逝將去女,適彼樂國。樂國樂國,爰得我直。碩鼠碩鼠,無食我苗!三歲貫女,莫我肯勞。逝將去女,適彼樂郊。樂郊樂郊,誰之永號?”
《曹劌論戰》壹文中,曹劌問魯莊公以什麽抗擊敵國的進犯,莊公說他給老百姓提供了衣食飽暖。曹劌說不是每壹個人都得到了這份恩惠,所以老百姓不壹定擁護妳。莊公又說,大大小小的案件,雖不能說明察秋毫,但我確實盡己之心以求其實,使獄無冤枉。曹劌立刻答道,這就好了。妳盡到了妳的本份。由此可見,政府的首要職責是,在防止人民彼此傷害的同時,防止政府本身對人民造成傷害。人權狀況嚴重惡化的根源,恰恰是政府自身。
秦始皇有主權,百姓無人權,百姓生不無死,不得不推翻暴政,尋找人權的出路。
晉朝“桃花園”裏有人權,無主權;百姓怡然自得,其樂融融。“桃花園”外殺聲震天,屍橫遍野,血流成河,民不聊生。
…………
劉少奇貴為國家主席,對外代表國家主權;可在踐踏人權的時代,主權也保護不了劉少奇的人權。
孫誌剛到廣州去打工,上街沒帶《暫住證》,就被活活打死了。孫誌剛之死,說明沒有自由遷徒等基本人權,生存權會隨時隨地灰飛煙滅。孫誌剛事件表明隸屬於主權範疇的惡法和惡警對中國公民的人權構成了巨大的威脅。
主權不是人權的前提和基礎,人權是主權的基礎,是主權得以存在的道義基礎和合法性基礎。國家不可以淩駕於人民之上,主權不可淩駕於人權之上。國家不是壹部分人剝奪另壹部分人的邪惡工具;國家不應成為掌權者牟取私利的特權。主權崇拜易走向權力崇拜。在中國,權力意味著財富,權力意味著腐敗,權力崇拜必然走向腐敗、走向邪惡。
人權是實現發展的前提與條件。人權的歷史表明,在人權越受踐踏的地方發展就越渺茫,沒有自由和人權就就沒有發展。凡是人權制度實行早的國家,那個國家的生產力就發達得早;凡是人權制度實行充分的國家,那個國家的生產力就雄踞世界前列。人權得到充分的保障是壹個國家進入發達國家的壹個重要條件。
6.人權與主權的實力對比中,人權處於弱勢地位,主權是處於強勢的地位
統治階級用其軍隊、警察、監獄等工具來維護國家主權從而保護其統治權利,主權的保護是相對有保障的。而人權,作為個人的權利,卻是弱小的,它總會受到其他的社會主體的侵害,個人的私力救濟所產生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當政府權力危害到個人的權利,即主權危害人權時,其兩者實力的對比就好比大象與螞蟻;所以法律在執行過程中為達成公平的目的,應該對人權進行傾斜,使人權優先於主權。
普遍人權的觀念正是對“誰擁有強權,誰就擁有正義的原則”的否定。窮人比富人更需要人權。北京國企壹對失業夫婦,妻子快要生產了,因家中壹貧如洗,不敢到收費昂貴的大醫院去。於是,丈夫借來壹輛平板車,拉著妻子去附近的壹所獸醫院找熟人接生。沒想到妻子偏又是難產,只好大醫院去。丈夫咬著牙,蹬著平板車壹路疾馳,妻子在車上痛苦地呻吟。當平板車來到壹個繁華路口時,警察攔住了他們。原來,這條路是國賓道,不許人力車經過。當時並沒有尊貴的國賓的車隊通行,但他依然堅持不放行。孕婦的呻吟和鮮血,警察卻充耳不聞、視而不見。丈夫哀哭著向他下跪,這名警察仍然“剛直不阿”。這丈夫只好蹬著平板車繞道前往醫院。等到達醫院時,大人和孩子都已失去了搶救的時機,雙雙死亡。晚上,悲痛萬分的丈夫,壹個人在破舊的家裏上吊自盡了”。
2003年6月4日,三歲小女孩李思怡被鎖在家中,唯壹的親人——母親被警察抓去,而無論母親怎樣跪地哭求,得知此事的幾十個警察,個個無動於衷,連壹個向親友告知求助的電話都不準她母親打!幾十年來,黨政人員都是這樣視國民如豬狗執行“公務”的。6月21日警方發現3歲小女孩李思怡已經死亡多日。
如果壹個社會能夠容忍這樣的事情發生,這樣的社會再繁榮又有什麽意義?它怎麽能夠使人熱愛、使人留戀、使人向往?更不要說讓外部的人來尊重這個社會。
落後國家比先進國家更需要人權。中國吃壹頓套餐肯德基,至少要17.5元人民幣,而在美國吃壹頓同樣的套餐,只需要不到5元人民幣。中國電信的價格比發達國家高得多。壟斷價格侵犯了財產權——人權。
7.人權高於主權的國際幹涉
人權是全人類的,主權不是!人權的基礎是固有的人類尊嚴,而不是對國家有什麽用處。人的尊嚴神聖不可侵犯;每壹個人、所有的人都具有相同的至高無上的尊嚴、都具有相同的永恒的價值!人的尊嚴是我們共同的精神財富。我們被壹種共同的命運聯系在壹起,我們對其他人的命運不可能無動於衷。尊重人、尊重人的尊嚴和自由,是人類社會共同承擔的責任。所有人都有責任來保護人的尊嚴和基本人權。
人的尊嚴,其實是不分內外的。無論是誰,只要他淩辱人的尊嚴,殘害人的生命,就是人類共同的敵人。林培瑞[Perry Link]說:“全人類,中國人及非中國人,不僅有權利而且有義務、和平地幹涉任何政府以各種方式在任何地方試圖對我們人類同胞實行的專政”。
人權是超國界、超政治的。對壹國人權狀況提出批評絕不是幹涉內政。當希特勒迫害德國境內的猶太人時,別國的人民和政府難道沒有權利譴責嗎?
人權狀況好的國家,壹旦發現人權受到侵犯就立刻予以糾正。如美國發現虐待俘虜,立即發動全社會來制止。經過檢舉揭發,類似事情再次發生的可能性就少了。這個效果不僅對美國,而且對所有的國家都是壹個警告。
如果壹個國家人民不能抵制本國權力者對人民內政的幹涉,最終也無法抵制外來的幹涉。如果是為了捍衛人民自然的、基本自由權利,即使是幹涉內政,也是壹種迫不得已的選擇,有的時候是唯壹的選擇,它是不得已而為之。正義論認為,壹種不正義只有當它是為了避免更大不正義的時候,才能被允許。
人權高於主權是國際幹涉的理論基礎。聯合國、國際法院等國際組織風起雲湧。國際公約、國際法紛紛出臺。這都體現了國際幹涉的大趨勢。1971年國際法院宣布:人權是超越國界的共同責任,壹個國家的人權狀況要接受國際人權公約所設定的標準的檢驗,也要接受國際人權組織的審查。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就認為“任何壹個國家和政府,都無權躲在國家主權後面侵犯人權。”
人權的國際保護使人權發展進入了壹個全新的階段。當有充分證據證明獨裁者的主權確實在侵害人權時,國際社會有責任收繳他的犯罪工具,把主權還給人民。如發動侵略戰爭、推行種族歧視、種族滅絕政策等類行為,國際社會就應該對其主權進行限制與臨時剝奪以恢復人權秩序。第二次世界大戰對法西斯德國主權的剝奪和聯合國60年代以後對南非種族政權實行的以軍事、貿易封鎖和禁運的方式限制其主權就是體現人權大於主權的實踐。
2001年10月2日8名英國人在歐洲人權法院歡呼雀躍,而英國政府代表卻垂頭喪氣。人權法院判決,英國政府向這8名英國人代表的倫敦希思羅機場周圍居民賠償20億英鎊。原來,在倫敦最大的希思羅機場,每晚11點至次日淩晨6點有16班飛機起降,巨大的噪音使機場周圍居民的睡眠受到影響;這些受害者將機場訴之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但從地區法院到最高法院,都未打贏官司。於是他們來到斯特拉斯堡,將本國政府告了。他們得到了極為滿意的判決。此案是歐洲人權法院眾多案件中的普通壹件。至今,加入歐盟的壹個硬性條件,就是承認人權法院及其判決。比如土耳其,極想加入歐盟,但國內人權狀況不佳,如果加入歐盟,將來可能招致諸多麻煩。所以,加入歐盟的談判多是人權談判。
俄羅斯聯邦完全承認聯合國人權憲章的優先地位,甚至憲法規定俄羅斯聯邦公民有權向歐洲憲法法院起訴俄羅斯聯邦侵犯人權的案件。
2004年5月19日設在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就“古辛斯基訴俄羅斯”壹案作出判決,俄羅斯政府賠償古88000歐元的訴訟費用。7名法官認定俄政府違反了《歐洲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有關人權的條款,古在“2000年6月在俄遭到了非法的拘禁”。
俄羅斯聯邦現行憲法是目前世界上唯壹壹個至少在內容上規定人權最多的憲法。
第2條:人和人權是最高的價值,承認、遵守和保障人權是國家的義務。
第3條:人民行使權力的最高的直接形式是全民公決和自由選舉。
第13條:在俄羅斯聯邦,承認意識形態的多樣性;任何意識形態不得被規定為國家的或強制性遵循的意識形態;在俄羅斯聯邦,承認政治多元化和多黨制;社會團體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第17條:人的基本權利與自由不可被剝奪並且每個人生來具有;實現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不得損害他人的權利與自由。
第18條: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具有直接的效力。它們決定法律的含義、內容及其適用,決定立法權和執行權以及地方自治的活動,並受到法院保障。
第24條: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必須保證每個人能夠了解直接涉及其權利自由的文件和材料。
第29條:保障每個人思想和言論自由;禁止從事煽動社會、種族、民族或宗教仇視和敵對的宣傳和鼓動,禁止宣傳社會、種族、民族、宗教或語言的優越性;每個人都不能被強制表達自己的觀點和信念或被強制放棄自己的觀點和信念。
第46條:在國內現有的法律保護手段都已用盡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有權依據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向保護人權和自由的國際機構控告。
第62條: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在俄羅斯聯邦享受同俄羅斯聯邦公民壹樣的權利,履行同俄羅斯聯邦公民壹樣的義務,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簽署的國際條約規定的情況除外。
近壹、二十年來,世界人權狀況整體上來說是在向好的反向發展,決不是什麽強調主權的結果,而是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用人權幹預主權的結果。正是人權標準的高懸,世界上所有的獨裁者不得不有所節制。就連世界上最兇殘的獨裁魔鬼,也不得不有所收斂。
當今世界,人權高於主權,已經成為時代的主旋律。家長毆打孩子,國家無視人權,過去別國或別人不能管,自1945年以來別國或別人必須去管。有毆打孩子習慣的家長、損害國民人權的國家,他們唯壹的選擇就是接受別人的忠告或制裁。他國或別人的提醒或幹預,是壹個國家或家庭走向文明大家庭的必須。
自有了人權國際公約之後,人權變成了國際上關心的大事情。對於百姓而言,外國指責本國政府不尊重人權,是可促進本國人權狀況改進的。聯合國的人權組織每年都要對各國的人權狀況進行評價,並發布評價結果。每到此時,侵犯人權的政府就特緊張,生怕被聯合國定為侵犯人權的國家。各國人民應充分利用聯合國的人權講壇,捍衛自己應有的權利。
真正重視人權的政府,應歡迎別人指出自己在保護人權方面的不足之處,認真改進自己的人權狀況;而不是反唇相譏,拿人權作外交鬥爭的題目。美國國務院提出中國的人權問題,中國政府就大罵人家“反華”並指責美國的人權也不行。
中國政府把別的國家對中國的人權狀況“說三道四”叫做“幹涉內政”。這是把國內的規矩搬用到國際上了。在國內,中共“說壹不二”,不許老百姓“說三道四”;難道中共還有資格剝奪國際社會的發言權嗎?不是西方人要把他們的人權觀強加給我們中國人,而是壹小批中國人要把他們的人權觀念強加給廣大的中國人民,而且是用槍作為強加的手段。
真正的主權把保護人權放在首位。所以,叫囂著主權有多麽重要的政府多半是主權不怎麽合法、合格的,抑或犯了錯要借主權的招牌來掩過飾非的!絕對的主權觀念意味著國際社會處於壹種野蠻的“叢林狀態”,絕對的主權會走向極權主義,會逃避人民的監督與控制;而“人權至上”原則將把我們引向壹個民主自由、正義博愛的文明世界。
第五節 個人主義
個人主義是關於自我發展、最貼近人的本性的倫理學;是壹套如何使人類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整個社會制度更貼近人性,而不是扭曲、乃至違反人性的社會政治哲學。
個人主義在本質上是關於自由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是關於個人自由的主義,是思想上的個人主義,浪漫主義是感情上的個人主義,多元化是社會領域的個人主義,放任主義是經濟領域的個人主義,民主則是政治上的個人主義。
1.近代個人主義的起源
新教思想導致了個人主義。法國大革命時期著名思想家約瑟夫.梅斯特爾曾指出,路德的新教理論將個人主義這個魔鬼從牢籠中釋放出來。馬丁.路德藐視羅馬教會的革命含義遠遠超出了他本人的想象,潘多拉的盒子打開後再也關不上了。
宗教改革之前,普通人不能夠擁有聖經,也無權解釋聖經,宗教改革以後,每個人都可以擁有聖經,都可以直接與神溝通。歐洲社會的大幅度進步就是從更多的人認識聖經真諦開始的。對《聖經》的不同理解先是導致了持續頻繁的宗教戰爭,最後終於迎來了和解和容忍。“分裂”走完其自然的過程直到最後壹個不可分割的單位:個人,教會被帶到每個信徒的心裏,組織化的宗教被個人化了。
美國新英格蘭個人主義的傳統來自清教。清教移民追隨馬丁·路德關於“教徒個人的共同教會”的原則,組成了自願的公理制禮拜會,他們上面並沒有更高的教會來幹涉其自主權。這壹方面給予他們更大的生存靈活性,同時也掌握了更多的監督領導的權力。雖然這些個人主義的特征還遠遠不是個人主義本身,雖然清教徒並非民主派。他們的制度是政教合壹的,但清教對權威的不信任和重視個人的觀念卻是個人主義產生的溫床。由於他們尊重個人良知,他們允許壹定程度的宗教爭論,當時持異議者的主流正是要求更多的個人自由。
韋伯指出:傳統的基督教雖然有超越價值,有利於普遍主義的形成,但由於個人必須通過教會組織與上帝溝通,個人的意誌不具有獨立地位,不可能形成個人主義。新教摒棄牧師的權力和權威,代之以“每個信仰者都是牧師”的口號,新教將上帝的力量置於個人心中,作為他內在的權威——他對上帝的信仰和理解。與上帝的溝通實際上是壹種個人的自省與慎獨,上帝成了任何個人意誌與觀念的認可者。借助這位個人化的上帝,個人已經武裝好對付外在世界,個人憑著天賦人權獲得了自身的重要性。個人通過《聖經》和上帝建立的直接聯系給予了個人關於自己權利和責任的強烈意識,由此演變為靈魂的自決權和個人的神聖性。這樣,個人意誌就具有了獨立性與神聖性,個人主義就有了哲學和宗教的基礎;從而使個人主義發展為愛的個人主義,為西方近代自由民主運動作了精神準備。
2.個人概念
19世紀初法國自由主義者貢斯當相信:個人獨立是現代人的第壹需要,個人自由是“惟壹真實的自由”,是“真正的現代自由”。
美國學者愛默生解釋個人概念的四個層面:
1)個人的神聖性。神聖的個人是不允許他人的侵犯的,哪怕是他的家庭成員。“我不能出賣自己的自由和權力去維護他們的敏感(或面子)。”
2)個人的特殊性即個性。個性是壹個人的價值所在。無論如何,他都不應該犧牲自己的特性去迎合社會。“誰要做個人,必須做壹個不迎合者。”愛默生說:“每壹個新思想抵得上世界上所有的飯囊……壹個人對世界比整個中國和日本王國加在壹起還有用。”
3)個人的無限潛力。愛默生把個人視為社會和歷史的中心,他說:“世界不算什麽,人才是壹切;妳自身中有壹切自然的法則……妳應該知道壹切,妳要敢於面對壹切。”
4)個人的自足和個人的自治權利。
3.個人主義的主要原則
個人主義是壹種有關人性的理論及對某種政治、經濟、社會和宗教體制的壹種態度或信念。這種信念或價值體系突出三個內涵:
1)以人為中心的並且由人來體驗所有的價值觀。胡適認為“真的個人主義就是個性主義,他的特性有兩種:獨立思想,不把別人的耳朵當耳朵,不把別人的眼睛當眼睛,不把別人的腦力當自己的腦力。個人對於自己思想信仰要負完全責任,不怕權威,不怕監禁殺身,只認得真理,不認得個人的利害”。
2)個人是目的,具有最高的價值,社會是實現個人目的的手段。在這個世界上,個人只是自己的主人,誰也沒有資格做他人的主人。任何壹個人都不是另壹個人的工具。康德說:“在任何情況下把人當作目的,決不只當作工具”。任何人都不能被當作其他人謀福利的手段。每個人的義務首先是對自己的生命和幸福負責,既不為他人犧牲自己,也不要他人為自己犧牲。每個人必須靠自己來謀生、來贏得幸福。個人主義尊重他人的自由,自覺地把別人的自由當作自己自由的邊界,自覺地捍衛他人自由,堅定地反對任何人對個人自由的侵犯。“人是目的”這壹命題,確認了人的終極價值,最集中地表達了個人主義的信仰。
3)所有的人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個人主義不反對、甚至鼓勵人們自願地去幫助他人,鼓勵慷慨、仁慈、友愛,但堅決反對政府憑借手中的權力迫使壹些人為另壹些人作犧牲。任何慈善的行動只能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之上。不得借口社會集體的利益侵犯個人的利益,以少數人利益的喪失換取多數人的利益是非正義的。個體的利益的不可侵犯是尊重人權的標準。
哈耶克(Friedrich A. Hayek)認為:“由基督教與古典哲學提供基本原則的個人主義,在文藝復興時代第壹次得到充分的發展,此後逐漸成長和發展為我們所了解的西方文明。這種個人主義的基本特征,就是把個人當作人來尊重;就是在他自己的範圍內承認他的看法和趣味是至高無上的。縱然這個範圍可能被限制得很狹隘;也就是相信人應該發展自己的天賦和愛好”。哈耶克突出個人主義的兩個基本點:壹是“人”即“個人”,人的自由即是個人的自由,人權即個人權利,強調個人自由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的絕對性;二是個人自由的“消極性”,即“在他自己的範圍內”,或者說在不侵犯他人或不受他人侵犯前提下的至上性。個人主義特別強調人的尊嚴,強調單個的人具有至高無上的價值和尊嚴。個人主義最看重個人權利,認為其它所有權利都建立在個人權利之上,是個人權利的集合或表現,從個人權利的部分轉讓派生出公權力、法、責任等規範。
4.集體主義的意識形態和個人主義的意識形態是不能共存的
個人主人認為:個體是集體的基礎;集體是基於個人利益的需要而設的,社會、民族、國家都從屬於個人;每個人是壹個小宇宙,代表了整個人類,也是社會進步的終極目的。
個人主義認為:每個人都可以用自己的理性判斷是非好壞,他只需要聽從良心的召喚,不需服從別人的意誌。自我作主,是人權的基點。要自我作主,首要的就是不受國家主權的幹涉。要人權就壹定要把權力排除於妳的個人生活的外面去。否則“自我作主”就是空話。
解決專制和腐敗的根本途徑,是高揚“人權高於主權”的旗幟進行抗爭。個人主義是強大的民主力量,是對抗專制的最佳方式。愛默生說:“民主的根子與種子就是‘捍衛妳自己’這個學說”。否定個人私利只會有助於壹小撮人的私利膨脹,每個人自我意識的發展都是對獨裁者自大狂的糾正,個人從獨裁者那裏贏回的每壹個權利都削弱了獨裁者對權利的壟斷。因此,壹切獨裁者都反對個人主義,他們從不喜歡老百姓把自己看成像他們壹樣的人。
青年毛澤東對個人主義的推崇達到了非常熱烈的程度。他表揚西方文化把個人而不是群體作為社會的基礎,個人在國家中獲得了極大的重要性。他批評中國文化強調宗法和等級,他說:“幾百萬的中國人像奴隸那樣活了幾千年,只有壹個不是奴隸的‘皇帝”。
毛以愛默生式的熱情宣稱:“可以這樣說,個人的價值超過宇宙的價值。”他否定所謂的毫不利己的利他主義,認為這是不可能的,因而是虛偽的。
胡適認為人的個性不是外部環境能強加給個人的,“企圖用強迫手段來形成個性無異是把它扼殺在遙籃裏。個性不是從外部塑造而是從內部成長的,外部秩序的功能不是創造個性,而是為個性提供最合適的成長條件”。胡適認為,每個人的素質決定著國家的前途。
胡適的自由主義是反國家主義和集體主義的。他說:“現在有人對妳們說,‘犧牲妳們個人的自由,去求國家的自由!’我對妳們說:‘爭妳們個人的自由,便是為國家爭自由!爭妳們自己的人格,便是為國家爭人格!自由平等的國家不是壹群奴才建造得起來的!’”
胡適號召個人要真實的為我,鑄成自由獨立的人格,這從根底上破壞國家主義和集體主義的奴役理論。人在形成自由獨立的人格後,自然敢於說老實話,敢於攻擊國家的腐敗。
民主的起點是個人。民主是為了每壹個人的自由、獨立、人權。這樣,才能夠保障每壹個人的尊嚴和人格,人才能過人的生活;這樣,每壹個人才能保證自行選擇其生活方式和自主處理其個人財富。民主是為保障個人權益而建立的壹套政治競爭機制。
集體主義認為:集體的權利是本,個人的權利是末;集體高於壹切;個人不過是實現理想社會的壹種手段,在社會目標面前,個人在社會的面前是卑微的,不值得尊重的;為了社會整體目的的實現,常常需要壹些人做出犧牲。唯有集體知道是非善惡,集體須給人民灌輸 “真理”。這是對公民權利的踐踏,因此,集體主義也就必然演變成專制主義。
專制的起點是集體。專制社會裏的獨裁者為維護獨裁統治,最毒辣、最陰險、最狡猾的手法就是把國家主義灌輸給國人,並以國家利益為借口剝奪每個人的自由,摧殘人的個性,從而剪除異己。他們的國家利益,就是他們依靠專制手段欺壓人民所獲取的既得利益。
按亞洲價值觀:國家高於個人,國家的價值高於個人價值,等級高於選擇,義務高於權利,服從高於自主。個人的權利和尊嚴不重要,個人須服從國家即服從統治者的需要、服從他們轉移社會矛盾以維持自己統治的需要,針對個人的反人道行徑也談不上什麽罪行。
主權高於人權論,實乃國家主義之翻版。主權高於人權,實質是黨權高於人權。主權不在民,就不能保護人權,反而容易成為特權階級壓制人權、侵犯人權、取消人權的理由。譬如中共認為人權受制於統治階級的利益;受其教化的子民也認為:人權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國家賦予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當然無權享有。這不僅與全球化的趨勢相悖,而且不利於公民保護自己的權利,因為國家賦予的權利國家可以悄悄地收回。
有人說:政府通過憲法賦予公民權利。這種說法非常荒唐。因為憲法是公民制定的,公民無法賦予自己權利。就像張三無法賦予自己壹百塊錢壹樣。張三如果有這壹百塊錢,那自己給自己壹遍沒有任何意義;張三如果沒有這壹百塊錢,那賦予就無從談起。同理,公民也無法通過憲法賦予自己權利。如果公民本來就有權利,沒有必要通過憲法再賦予自己壹遍;如果說公民本來就沒有權利,寫憲法也寫不出權利來。那憲法中列舉的公民權利是怎麽來的呢?很簡單,這些權利是公民與生俱來的,憲法寫進它們是對它們的保障,而不是賦予。
為什麽憲法賦予權利的說法廣泛流行呢?這是壹個陰謀。它想達到這樣的目的:這些權利是我賦予妳的,妳要感恩戴德,擁護我的統治;這些權利是我賦予妳的,所以我可以隨時收回,也可以想給妳哪些就給妳哪些。比如罷工和遷徒的權利就沒給。
人們應明白,所有這些權利包括遷徒和罷工的權利都是與生俱來的,不是什麽人恩賜的。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就是為了讓這些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不是被莫明其妙地剝奪。中國憲法賦予了公民言論出版、遊行示威、結社的自由,中國具體的法規又取消了上述自由;中國人把自己的天賦人權不明不白地讓渡給政府,當自己遭遇政府和“家長”的蹂躪時,才想到自己的權利,於是又壹級壹級上訪來爭取本屬於自己的權利,最後上訪者又遭到了迫害。
5.個人與國家的關系
個人主人認為個人是國家的基礎,國家是個人的集合。個人與國家的關系如下:
1)先有人,後有國家。有人說“沒有國哪有家”,這是顛倒是非!應當是:沒有人就沒有家,沒有家就沒有國。把國家比母親是不恰當的。人類的產生比國家出現得早,國家壹直是靠人民的稅收生存的。哪有母親壹直靠孩子養活和保護的?正確的比喻應是:國家是人民的孩子。我們都愛自己自己的孩子,但不能溺愛,如果他有什麽地方不好,壹定要指出來,讓他改正,這才有利於他的健康成長。
個人權利是原始的、優先的、自然的,國家權力是後發的、派生的、約定的。政府的成立以公民的自願同意為前提,國家只能作用於個人權利之外的活動空間。
美國在制定憲法時,曾發生過是否應將《權利法案》納入憲法的爭論。反對者認為,如將個人權利在憲法中列舉出來,會被理解為其余者均為政府權力;支持者認為,政府的權力有可能侵犯個人權利,因此需要將個人的壹些權利列舉出來,規定政府不得侵犯。最終雙方妥協:美國憲法修正案在列舉了政府不得侵犯的人權後,第九條明文規定,“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輕視由人民保留的其它權利”。“人民保留的其它權利”表明,人權是固有的,不是憲法賦予的。它是先於政府而存在,由憲法來保護。
2) 個人是目的,社會、國家是工具是手段、個人的權利是本,集體、國家權力是末;個人權利限定了國家權力的界限,在個人權利的範圍內,國家權力是無效的。
尊重公民的權利是國家的天然義務。政府應尊重和保護個人權利,不得危及個人的自然權利。任何侵犯個人權利的國家行為都是不義的。對個人的權利是保護、還是侵犯,是衡量國家及其行為正當與否的最高道德標準,同時也對國家及其行為構成道德約束。
美國第35任總統肯尼迪曾說:“不要問妳的國家能為妳做些什麽,而要問妳能為妳的國家做些什麽”。這是壹句愛國主義的經典名言。
弗裏德曼認為這句話顛倒了國家和公民的關系。因為國家是手段,個人是目的。個人的價值永遠在國家之上,國家是為個人服務,而不是個人被國家所驅使。
肯尼迪的名言應更改為:“不要問妳能為妳的國家做什麽,而要問國家能為妳做些什麽”。這或許使國家的尊嚴蕩然無存,但它真正理順了國家和公民的關系,將被顛倒了的常識重新顛倒過來。國家不再神聖,人民才是主人,國家才可愛起來。
日本把國家工作人員稱作“役員”,形象地說明了國家的實質。日、美等國家的公務員包括警察對前去找他們辦事的中國人點頭哈腰、服務快速而又周到。在那裏,妳不僅找到了做主人的感覺,還真正感受到了什麽是人民的“公仆”。而在中國國內,若找政府公務員辦事的話,那些“公仆”會把妳當成顧客,妳還得用紅包從他們的手中購回原本屬於妳自己的權利。此時,妳會感到什麽叫權力的異化,什麽叫主仆顛倒。
壹位去日本旅遊過的中國人說:去澳門,中國拱北的警察驗證後是把證件扔出窗口;從大阪入境、東京離境,日本警察是帶著微笑拿著護照手遞手交還給我。中國的警車會為領導或富人亮警燈開路;日本的警察為壹幫十多人組成反首相小泉的示威隊伍開路。日本的廁所都非常幹凈,且免費提供如廁用紙;日本的旅遊車經過六天幾百公裏的行程都是幹凈如新,師傅說他壹般兩個星期才洗壹次車;日本的國家公園(或神舍)都是免費開放的。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序言就宣稱:“我們合眾國是人民的產物”,這是人民至上而不是國家至上的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而不是宣布“壹切權力屬於國家”。總之,“國家利益高於壹切”從法理意義上說,無論在中國還是在美國,都應該被判極刑。
3)個人權利取最大值,國家權力取最小值,國家權力是單個人走到壹起過共同的社會生活所必須的權力,是組成群體的個人的權利相互加減乘除之後的剩余權力。人類是永恒的,國家是暫時的。國家或社會都不如組成它的個人重要,個人價值高於社會價值。
諾齊克斷言:“如果要防止國家成為壹部分人中飽的私囊,卻采取強化國家、擴大其功能範圍的做法,只能給腐敗造成更多的機會。”他說:“在國家與個人之間,個人的權利居於更優先、更根本的地位。是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決定國家的性質和職能,而不是國家的需要決定著公民自由度的大小。既然國家是由平等的個人構成的,國家在所有的個人之間就必須保持中立,不能為了壹部分人的利益去強行剝奪另壹部分人,那怕其動機是善意的也不行。任何利益和福利的轉移只能基於自願的原則,否則最善意的動機將導致最卑鄙的惡行。”
韋伯說:“國家本身不具有內在的價值,它只是實現其它價值的壹個純粹的技術性工具”。
可壹些中國的知識者把國家視為終極價值,國家成了他們心中的“上帝”。中國的士大夫有壹種“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使命感,把救國救民視為己任,從這種使命感的背後可以看到中國知識分子對壹般民眾的優越感和傲慢感,陷入了驕傲的罪性中。
當主耶穌基督受彼拉多審判的時候,他莊嚴宣告了“我的國不在地上”。上帝的國不同於人間的國,它沒有民族與國家的邊界。如果愛國高於愛靈魂、高於愛神,就不符合聖經了。不能國家高於上帝、組織高於個人、政權高於靈魂。沒有真善美的神的光照,愛國只能是轉移視線的工具、爭權奪利的外衣、某些人英雄夢的輿論支持!
在美國,愛國主義教育是通過“愛”來號召的--愛上帝賜予美國的人民這樣壹塊土地、這樣壹個國家、這樣壹個社會,通過對“愛”的號召以釋放人民保衛美國、團結奮鬥和抵抗攻擊的“愛”的力量。這是美國式的愛國主義教育。
第六節 人權教育
中國文化的核心是人神(假神)崇拜,崇拜的是具體的人——祖宗,崇拜的方式是盡孝道;儒家移孝作忠,崇拜的對象是君王——天子。在子女的心中,祖宗就是神;在臣民的心中,皇帝就是神。由於中國文化沒有進化到抽象的獨壹真神的崇拜,因此中國人無法產生普遍的抽象的人權正義觀。所以,進行人權教育尤為必要。
1.尊嚴教育
人權教育是關乎人類尊嚴的教育,就是幫助我們了解“人之所以為人”所應享有的基本生活條件,包括生理、心理及精神方面的發展,也讓我們檢視社會上有哪些問題是違反人類尊嚴,以及涉及公平、平等的問題,如種族主義、性別歧視等議題,從而采取行動、解決問題、去除阻礙人權發展的因素,建構壹個美好的社會。
人權教育的中心思想是不斷地探索尊重人類尊嚴和人性的行為法則,社會成員從而意識到個人尊嚴及尊重他人的重要性。可見,“尊重”是人權的基本概念;互惠的權利與責任,是公正社會中每個人所應謹守的契約。因此人權教育即是尊重、合作、公正、正義等觀念的教導,進而促進個人權利與責任、社會責任、全球責任的理解與實踐。
美國人的舉止行為,在自己的家和在公共場所有明確的界限。關起門來盡可以自由自在為所欲為。在公共場合首先要想到有沒有妨礙他人,包括降低自己說話的音量。這表現出對他人的尊重和本身的教養,用發怒罵人來維護自己的尊嚴肯定事與願違。
壹個住過美國的網友說:“我在公車上踩了別人,對方主動給我道歉。開始我很迷惑,人家是不是在說反話呀?後來處的美國朋友多了,才明白人家是真心道歉。因為美國人認為公共場所(包括在公車裏)應該大家平等分享的。如果不是他占了那個位置,我也不會踩在他的腳上。所以他們被我踩了,還心平氣和地說對不起。”
2.剝奪尊嚴的狀況
在21世紀,等級觀念早已落伍了。尊嚴和等級特權地位是對立的。有等級觀念的人不但自己心甘情願地給地位高的人下跪,而且還要求地位低的人給他下跪。那種仆人對主人的服從,愚民對上者的崇拜,能叫“尊重”嗎? 壹些花錢買媳婦的農民對前去解救的民警大打出手。他們為什麽這麽理直氣壯?這麽蠻橫?就是因為他們自以為花了錢,媳婦就是我的。2000元就能買壹個人的生存權,就有權力將女人用鐵鏈子栓在屋裏,剝奪壹個正常人的自由。 作為壹起強奸案的兩個角色,受害人何某生下了壹個女嬰,而犯了強奸罪的樊某被判刑3年。如今,何某遇到了難題,她被通知,要想給孩子上戶口,必須繳納罰款,原因是她年紀未到就生了孩子。計生部門逼要罰款 ,14歲少女無奈要與強奸犯結婚。 湖南郴州壹農民因超生,兄弟倆的房子被政府壹塊給炸了。農村計劃生育標語:“該紮不紮,房倒屋塌;該流不流,鋸樹牽牛;上吊給繩,喝藥給瓶;寧肯家破,不要國亡”。 “寧增十座墳,不增壹個人”。武漢市黃陂區蔡店鄉壹位婦女超生第三胎臨盆之前,計劃生育服務站人員強令她墮胎。在引產手術之前,嬰兒已經順利產出。該健康嬰兒被活活扔入大糞池,未死。後有壹位老婆婆經過,見嬰兒掙紮在糞水中,將其救起,洗凈以後欲將其抱養,不幸又遇該計生員。計生員將嬰兒從老婆婆懷裏奪走,在眾目暌暌之下,將那九死壹生的嬰兒摔打腳踩,並活活掐死在水田中。魯迅故鄉浙江省紹興市的壹個縣城,壹名剛出生的嬰兒因母親無準生證而被有關人員將剪刀刺入嬰兒腦部而活生生的殺死。 屠嬰者是在充滿仇恨的心理狀態下進行屠殺的。就是在弱肉強食的動物世界,也沒有為了生存得好些而殘殺自己族內幼獸的。唯獨部份中國人為了某壹目的,熱中於屠殺自己同類的幼嬰。這些殺嬰者竟是自稱是先進文化的代表,13億中國人就生活在野蠻殺嬰文化中。 計生幹部完不成任務,壹律扣50%的工資。那些黨的計生員的官位、權益,是建立在屠殺嬰兒、制造悲劇的基礎上的。行這種政策就是暴政。 壹胎化政策導致我國出生嬰兒性別比直逼120(即平均每出生100名女嬰對應地出生了近120名男嬰),而正常值是103-107。照此趨勢,到2020年,全國有4千萬男子無女可娶。將大大引發拐賣婦女、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各種復雜的社會問題。根據國家權威機構統計,1993年以來中國社會性侵犯、性暴力等案件,每年呈68%的增長速度遞增。 新華網2004年9月23日報道:在協和醫院的衛生間內發現了出售腎、肝、脾等人體器官的小廣告。記者來到協和醫院,在醫院門診大樓所有男女廁所中都能看到出售器官的手機號碼,有賣腎的、賣肝的、賣脾的、賣骨髓的,其中賣腎的最多。記者查訪了京城12家醫院,發現共有120多個廁所單間內寫有出售人體器官的廣告,售賣器官者達160余人。 某高幹患有嚴重的眼病,想做器官移植手術,換壹雙年青健康的好眼。於是,公安局就把壹個打成“反革命”的小夥子處以死刑。最殘酷的是,為了確保被移植的眼睛鮮活,執刑者和醫生壹道,竟先動手挖出小夥子的雙眼,然後再把“犯人”槍斃。 歐洲議會對中國政府摘取死囚器官壹事深感震驚,強烈譴責:“這是壹種犯罪行為,明顯地違反了國際上關於尊重和保護犯人尊嚴和身體不受侵犯的規定。”紐約長老教會醫院醫師肯尼思.普瑞格說:“中國當前的器官移植系統違反了最基本的倫理標準......世界性的器官移植組織應該開除中國的器官移植大夫,直到這種情形改正過來為止。” 2000 年,山西太原人於勇剛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行刑前,死者母親張金仙每天打電話到法院查詢得知其兒子9月28日會被處決。她預感法院和醫院會像以往那樣,將死囚的器官摘取賣給醫院的病人。她9月27日再次給太原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打電話,懇求他不要動她兒子的器官。審判長說“這次壹個也沒有”。但執刑當天,家人不準見死囚最後壹面,也無法收屍。刑場設在焚化場內,停在焚化場帶“刑”字的面包車,隨後就出現在醫院裏了。當天處死的三人,其器官據信被立即移植到患者身上。 張金仙說:封建社會罪犯被砍頭,官府還讓親人活祭,灑酒送行。美國“沒有人權的國家”執行死刑還允許家屬在場領回屍體,而“有法制”“有人權”的中國,竟連最基本的人道都沒有。不單如此,她兒子還被挖腎扒皮,這比日本的731試驗部隊搞人體試驗更惡劣。 中國的法院宣布處死犯人,事前並沒確定具體的日期,大都是當天宣布馬上執行。這樣壹來,死囚若在外地犯了案,在外地處決,其家屬根本就不可能知道執刑的日期,更不可能馬上趕去收屍。法院就可以堂堂正正地以“無人收斂”的理由,把屍體賣給醫院,醫院再把它賣給病人。中國演員傅彪大約花費30萬元移植的完整肝臟來自壹名山東死囚。 楊君醫師揭露了壹個犯人被拉到醫院中處決的案例:“公檢法人員先正式對犯人進行驗名正身,然後把他帶到後院的車庫,臨時改作摘取器官的手術室…在周圍約十來人環繞之下,他被領到門口,他面孔朝下,躺在地上,壹名法警在他腦後劃有壹個黑點的地方扣動扳機。槍決後,醫師立即給屍體打註射,來維持他心臟的功能。他被擡到臨時手術房…法院和醫院領導在壹個房間觀賞閉路電視,看他的心臟被移植到壹個病人的胸腔內。同樣的壹幕,五天後又重演壹次,另壹個死囚的心臟以同樣的方式被移植到壹名病人體內。 把醫院當刑場,犯人壹槍斃命後,就立即掏心挖肺,這種野蠻,藐視醫德的作法,全世界大概也只有中國唯獨的壹家。 2001年6月,壹名天津武警醫院的燒傷科專家王國齊在美國國會作證,他說自己不下百次被派到刑場上去搬運屍體,並進行剝皮(天津建了壹所皮庫)和摘除眼角膜的工作。 王國齊大夫表述了他的親身體驗:我們車輛離執行地點的距離只有不足八米,當屍體擡進救護車內時,車內人員連忙用剪子去除衣服,在腹部作十字形大切口,迅速取下了囚犯的二只腎臟,並浸泡於生理鹽水的透析液內,當時我在車下,聽到車內說,取下腎臟的時候死囚犯還有心臟跳動及呼吸。 牡丹江市心血管醫院的楊君大夫說:手術前後醫院都以宴會來款待法院人士,並交給他們“紅包”。楊大夫說,他有壹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跟壹個同事同車,交談之下才知道她是去送三萬元給法院,作為取得壹具屍體的報酬,因為該院要為病人作心肺移植的手術。 德國《明鏡周刊》報導說,早在十多年前,哈根斯就和中國進行屍體和器官的交易,哈根斯的塑化人體標本不僅在世界各地展覽,還收到很多來自大學和醫科研究所的訂貨,可謂名利雙收。 據2004年1月9日的民生報報道:臺灣每月都有“換腎團”出發到大陸,100萬左右的臺幣可以包住包吃包換腎。大陸各醫院部門主任親自迎送,有如拜財神爺壹樣。但那些死囚,很多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屍體會被肢解瓜分,其親屬更沒有壹分壹毫的撫恤金。 加拿大環球郵報消息指出,在溫哥華壹名從事腎臟移植國際貿易的商人生意興隆,安排了不少加拿大腎臟病患到中國上海接受手術。報道說,上海已經成為移植用人體腎臟的主要提供地。據韓國器官移植協會的統計,在中國接受器官移植的韓國病人從1999年的兩例,增加到2003年的73例,而今年到8月底為止,已經有124例。 馬家爵被秘密處死,犯人被處決的消息,連家屬都不知道。其家人還是因新聞記者跟蹤訪問,才從記者的口中得知馬家爵已被處死的消息。死者生前的行為再惡,他及他家屬有權在刑前話別,有權對身後事做決定。“人性化”的執刑方式與馬家爵無緣,大家很有理由懷疑──馬家爵的屍體被公檢法及醫院肢解了,他的兩個腎和肝、心及眼角膜、皮膚,已被移植到壹些患者身上了。如果這些器官捐贈是出於自願的,那造福別人,是好事壹樁。如果公檢法醫不問自取,這種不人道的做法,則比馬家爵殺人的罪孽更深,影響面更廣。 從這些事件可以看出人們的愚昧。為什麽愚昧?原因並不是貧窮,而是對人權的宣傳教育太少,沒有從小學起就普及人權的基本知識。看看我們的小學生課本,愛國之類的文章、空談高尚的文章壹大堆,實實在在的人權知識很少。很多人上完學後腦袋還是空的,真正的道理還是不懂。當前社會大量出現愚昧事件,實在是對我們的教育內容壹大嘲諷。
第二章 財產權
第壹節 私有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
生命權本身意味著每個人有權通過自己的勞動來維持自己的生存。隨著工具的出現,私有財產隨之產生。私有財產權系指個人財產不能被肆意剝奪的權利,個人有權支配自己的財產。個人的財產權是基本人權的壹部分,指個人對來源正當的財產的排他性占有、使用、轉讓、繼承等權利,它是天然正當的權利。它是人類謀求生存、發展、建立和擁有家園的權利,是生命權的延伸,是有人類自由與尊嚴的保障。
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觀念的確立既有羅馬法律傳統的支持,也有宗教權威的支持,而且,聖經對於掠奪或侵犯他人財產(尤其是窮人財產)的行為是加以譴責的。私有財產權的確立導致私有制的誕生,加速了人類文明發展的進程。
法國人權宣言(1789)第17條說:“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然必需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即財產權,在下列特定情況下可受到“輕微”的侵犯:1)緊急情況;如救人性命。2)非常緊迫的理由;如警察為追捕歹徒而臨時占用等。3)事後有充分的補償或者能帶來巨大利益。
私有制是文明的基石,私有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是人類文明最重要的結晶。沒有私有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這條鐵律,現代文明的壹切重大成果,就不會產生和發展。
私有財產制度是人類生存最基本的保障。財產權為個人創造了壹個不受國家控制的領域,限制了政府的行動範圍及統治者的專橫意誌。財產權是抵制統治權力擴張的最牢固的屏障,取消了私人財產權,壹切財產歸國家,個人只能完全依附國家,也就只有聽任國家擺布而失去任何政治、思想、言論和人身自由。剝奪個人的財產權,否定了財產權,也就使人們生存失去了動力和條件,這樣的社會對人類生活毫無價值。
私有財產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剝奪的天賦人權! 個人財產權是實現個人自治和保持個人尊嚴的必要條件。個人財產權使得個人擁有自己可以控制並不受他人幹預的領域和範圍成為可能,從而使得個人可以擁有自己的精神世界,保有自己不容侵犯的隱私權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並不必考慮他人意願進行自由選擇,實現自己的價值。古今中外,每種新的思考和行動方式的探索者之所以能夠得到湧現,就是因為個人財產權的保障能夠使其蔑視多數認同的方式。惟有在經濟上充分獨立,個人才可挑戰政府權力,發表異議。摩爾(Paul Elmer More)認為,“對於壹個文明人,財產是比生命更為重要的權利”。對於文明人而言,將我們與野獸區別開的最主要的東西就是我們在世界上擁有的財產。沒有它,人類就不可能有任何超越獸類的想象力。
如果沒有占有和支配自己勞動成果的權利,人就喪失了維持生命的正當手段。沒有財產權,其他人權就不可能實現。取消了私有財產的社會,財產卻比私有財產制社會更為集中——普通人,所有的普通人都失去了財產權,而唯有掌權者壟斷了支配財產的權力,可他們卻不必為這些財產承擔任何責任。結果便是導致了人類歷史上最悲慘的饑荒。
第二節 私有制的功能
人間正道私有制,這是因為私有制更合乎人性,具有許多積極的功能:
1.道德的根基
從亞裏士多德以來,私有財產就被看作是壹種自然法則。亞裏士多德反對柏拉圖的共產傾向,他認為只有私有財產的制度才能防止紛爭,使人產生博愛慷慨的美德。
新教改革的領袖馬丁.路德反對財產公有和農民要求平分財產的“邪惡”主張。他說,“十誡是永遠不能被廢除的,‘不能偷盜’是私有財產的基礎”。孟德斯鳩說“所有權是道德神、私有財產是道德之魂”。這是壹句壁立千仞的至理名言。
韓非子曾說,山上出現壹只野兔,人們爭相追逐,每個人都想得到野兔,因為野兔的歸屬未定。市場上有上百只兔子,沒有人去搶。不是因為人們高尚,是他們知道那已是私有財產。這說明了只有私有財產制度,才能制約人們相互爭奪財產的無限欲望。
財產是社會的鎮靜劑。孟子說“有恒產者有恒心”,即俗語說的“三十畝地壹頭牛,老婆孩子熱炕頭”的人生追求,就不會作亂了。他的話並不表示儒家有了財產權的概念。
儒家沒有財產權。財產權指處置支配自己的財產的自由,即他人不能幹涉,所謂“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也。儒家主張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表明國人都沒有真正的財產權,王所有了壟斷了天下的經濟大權。
“孟子見梁惠王。王曰:‘叟!不遠千裏而來,亦將有以利吾國乎?’孟子對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他的意思是:作為國君千萬不能說什麽利,如果老百姓都有個人利益了,就是都有財產權了,“上下交征利”,那國君還有什麽財富可言!這就是“國危矣”了。國君只有講究“義”,讓天下百姓只知奉獻,這樣,國君才有財富和地位可言。可見,儒家是連財產權都不給天下百姓的(最厲害的時候生命權都不給,“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這話就是明證)。
可儒家的祖師爺孔子不譴責盜竊、還允許、鼓勵盜竊[有人偷羊,兒子告了父。孔子說:我黨不會上告,父為子隱、子為父隱]。這就充分表明滿嘴仁義道德的孔子其實沒有道德。不尊重財產權,還有什麽道德可言?
據說遠古時代是天下為公,路不拾遺,夜不閉戶,道德水準很高。可天下為家後,就人心不古,世風日下,盜賊亂作。經過儒家2000多年的調教,不僅沒有進步反而日益下滑。由於儒家搞父子相隱、包庇盜竊;導致中國人不尊重財產,盜竊成風。
到如今,處處鐵門,戶戶貓眼;結果是:大盜小偷橫行,大多數中國人停在家裏的自行車至少被偷過壹次,連馬路上的井蓋都被偷,這個民族道德已墮落到何等的地步?!這壹切都和孔子保護盜竊搞父子相隱有關,是他的歪理邪說導致道德下滑。在英、美、俄、印度等國,盜竊的案子都少得多,這些國家都有宗教信仰。可見,真正的宗教確實能提高道德水準。
幾千年來,中國人壹直沒弄明白壹件事:真正的道德和秩序恰恰是建立在對私有財產的尊重和保護的基礎上的。在中國,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理念無法形成,私有文明的道德無從建立與發展,民主法治就不可能出現。
2.人權的保證
人的生命權是壹切權利的源泉,任何權利均以生命權的實現為前提。生命權的實現形式有尊嚴與奴役之分,尊嚴地像人壹樣地活著與牲口般地活著的分界線是有無財產權制度。
哈耶克認為:沒有財產權利就沒有正義。“……如果自由的人們想要共存,相互幫助,不妨礙彼此的發展,那麽唯壹的方式是承認人與人之間看不見的邊界,在邊界以內每個個人得到有保障的壹塊自由空間。”這就是財產權利的起源,哈耶克稱為“權利的分立(several property)”,並聲稱“分離的權利是壹切先進文明的道德核心”,“是個體自由不可分離的部分”。在地中海歐洲的歷史上,是先有了財產權的分立,才有了個人自由和尊重他人自由的道德觀念。文明繼續演進,又有了對法律及正義的共識。
沒有財產權制度的社會或財產權不確保的社會,就沒有生命權和自由權存在的可能。壹個社會沒有財產權,就好比餓狼搶食,適用的只能是“叢林法則”:牙齒與利爪代表壹切。壹個強盜式的社會,就談不上文明的、道德的生活,有的只是蠻橫與專斷。如果個人的財產可以隨意地任政府掠奪或侵占,那麽個人只能是國家的奴仆。
在壹個缺乏財產權制度的國家,個人則無論多麽富有,國家權力都可以隨時侵占之而使其壹貧如洗。如果社會的物質財富都掌握在某個人、某個機構的手裏,個人自由將不復存在,人們除了奴隸般的服從外別無選擇。沒有個人財產權,個人自然要受制於他人或組織,處於服從、被強制狀態。在此狀態下,個人不可能具有獨立的人格、尊嚴,不可能擁有自己的價值觀念和道德信仰。所以,沒有個人財產權,就沒有自由、權利和道德。
由於否定個人財產權,我們看到的不是“公而忘私”,而是人類獸性的表露和私欲不受遏制的膨脹,是人與人之間的相互爭鬥和隨之伴生的人類壹系列罪惡的產生。
美國的制憲者、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說道:“這種思想——財產不像上帝的法那樣神聖,壹旦被接受……混亂和暴政就開始了。”
休謨說:“哪裏沒有財產,哪裏就沒有自由”。財產總是會增加我們選擇的自由。“個人占有的財產”,是個人創造幸福的主要手段。休謨把“財產占有的穩定、根據同意的轉讓、承諾必須兌現”視為人類社會最基本的三項自然法。在這三項中,只有財產隨時可被別人奪走。休謨認為壹個穩定社會秩序,最重要的就是壹個穩定的私有財產制度。
以政治的手段,並借用強權和暴力的手段占 有他人勞動和成果的也是壹種盜竊而且是壹種最鄙汙的盜竊!這種盜竊往往明火執仗,等於搶劫!部落軍事首領、封建國君、封建諸候以 及現代極權主義國家的大大小小的貪官汙吏,利用法律、監獄、警 察、軍隊等強暴手段,對弱者、貧民、無權的勞動者等等,實施了延續了數十個世紀的肆無忌憚的盜竊。當上帝要求“人人兄弟相待” 時,便包含了對利用強權進行盜竊的行為作了根本的否定。
把國家財產看得比私有財產神聖是壹種本末倒置的荒唐觀點,這會導致對私有財產和個人自由的否定。美國多數州早期的憲法規定,選舉權僅限於那些擁有特定數額財產的男子。這種做法雖剝奪了壹些人的政治權利,但卻是基於保護個人財產權的考慮。他們認為,對於沒有受到正常教育、身無分文的流浪漢來說,很難期望他們對個人的自由和財產權給予維護(實際上對沒有財產的任何人來說,他們都會本能地反對個人財產權)。當時的制憲者們強調,土地所有者是自由權最好的保護人。《權利法案》起草者麥迪遜說道:如果給沒有財產的人選舉權,他們不是聯合起來剝奪所有者的權利,就是成為“政治煽動家的工具”。
財產權是限制國家權力的最可靠和最有效的屏障,個人財產權是對政府權力的根本限制。正是財產權制度的設計與確立,才從根上遏制住了國家權力的專橫與濫用,個人才有了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權利的基礎和舞臺。18世紀中葉英國的壹位首相說:即使最窮的人,在他的寒舍裏也敢於對抗國王的權威。風可吹進房子,雨可打進房子,但英王卻不能踏進這所房子,縱使他有千軍萬馬也不能跨入已經破損了的房子。
3.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民主的基石
私有財產之所以“神聖”,意味著財產權的邏輯就是憲政的邏輯,既:私有財產的神聖性→無代議士不納稅→國家財產的正當性。國王不能侵犯他人的財產,必須獲得他人的同意才能征稅,即“無代表[的同意],不納稅”。
洛克認為,政府是通過社會契約建立的,建立政府的唯壹目的就是“保護每個人的私有財產”。壹切非個人的財產都從個人財產中而來,最終回到個人財產中去。其它的財產權都是國家暴力的產物,私有財產權才是國家的源頭。只有當私有財產是神聖的,國家財產才可能是正當的。國家財產權在本質上不是財產權,而是對財產權的剝奪。這種剝奪必須經過被剝奪者的同意和法定的正當程序,剝奪的方式是賦稅。
民主制度從本質上就是私有產權制度。沒有財產私有,政府對財產的處分就根本不需要人民的同意而咨意妄為。若政府在產權確定和公民同意的情形下從公民的私有財產中拿走壹部分,這才叫“賦稅”。政府的壹切權力無不是來自於賦稅並從屬於賦稅的。因此憲政對於政府的限制首先應當體現在對政府征收賦稅和使用賦稅的限制上。
所有的憲政國家都是私有制。因為財產是私有的,所以征稅才需要財產所有人的同意。中世紀的歐洲各國政府為解決稅收問題先後召開了國會或議會,讓諸侯、主教、城市代表協商解決。隨著人民覺醒與鬥爭的深入,政府終於為議會所控制,民主制度才得以確立。
20世紀30年代時,奧地利學派代表人物哈耶克認為:私有財產體系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正是因為生產資料掌握在眾多的獨立人手中,才沒有人能夠徹底地控制工人,而工人作為個人才有可能決定自己的行為。壹旦全部生產資料集中到壹只手上,無論這只手是名義上的全“社會”,還是屬於壹個獨裁者,誰掌握了這只手,誰就有了統治我們的全部權力。”
哈耶克說:“沒人比托克維爾更清楚地看出,民主在本質上是個人主義的制度,它與社會主義存在著不可調和的沖突:‘民主擴展個人自由的空間’,他在1848年說,‘而社會主義限制它。民主把所有可能的價值賦予每個人;而社會主義把每個人當做壹個工具,壹個號碼。民主和社會主義除了壹個字眼以外毫無共同之處。這個字眼就是:平等。但是註意這個區別:民主在自由中求平等,而社會主義追求平等的手段是限制和奴役’”。
社會的目標應是保護社會的單元——個人,以正當手段實現他的夢想。甭管他的夢有多邪多歪多傻多混,只要他沒惹妳就不關妳的事。個人是目的,不是實現社會理想的手段。
4.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法治的基礎
人們之所以守法,是因為法律是用來保護財產權和人權的。法治的關鍵是政府廉潔守法。由斤斤計較的議員組成的議會當然不會讓政府貪汙腐化,由於選民的監督和輿論的監督,議員也難以被政府收買。這種由官員、議員帶頭遵紀守法的社會必然形成法治社會。
國王的馬匹不可以在私人的土地上縱橫馳騁的時候,這個時候國家的權力當然就受到了限制。古羅馬對土地財產的保護非常嚴格,壹個人對自己的土地所有權效力所至可以達到天上天心,地下地心。土地所有人有領空權,有個人到法院去起訴他的鄰居,說他鄰居打獵的時候子彈飛越了他家土地的上空!這種對土地嚴格維護的觀念是古羅馬人奠定起來的,壹直延續到今天,形成了“我的住宅就是我自由的堡壘”的準則。如果別人不經過許可闖入我的住宅,我可以開槍打死妳,而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這是壹種是對土地所有權嚴格保護的觀念,同時也是壹種憲政觀念。
在美國建國以前,各個殖民地的民選官員就有義務為公眾服務的習慣做法。比如在佛吉尼亞首府威廉斯堡,議會的議員們是沒有薪水的,他們從家裏到威廉斯堡來聚會,還要自己倒貼車馬旅費。在競選的時候,照習慣他們要自己掏腰包請選民喝郎姆酒或糖漿水(這就是可口可樂的前身)。當時在佛吉尼亞積極從政的人,繼承了英國貴族的壹種觀念,從政是爭取人生榮光的機會,是壹種高尚的事業,它和經商逐利是絕對分開的。榮譽是他們中間的共同準則。這種傳統杜絕了通過當官致富的腐敗。
在壹個法治的國家,公務員的權和利都要受到嚴格的制約,如果公務員自己給自己漲工資,這讓他們聽來是天大的笑話,人民是公務員的衣食父母,公務員的待遇當然是由人民制訂,也就是公務員的工資標準要經過國會的批準。即使美國公務提出漲工資的法案得到批準,為了避免自己給自己漲工資之嫌,美國法律規定“利益回避”制度,即“誰提出漲工資,不給誰漲工資。”而是讓下任官員收益,這就避免了公務員利用手中的權利為自己謀取私利的可能,也避免了公務員不幹正事,天天琢磨給自己漲工資的現象。因為琢磨了半天,自己壹分錢也得不到,只是“前人栽樹,後人乘涼。”
美國第1任總統華盛頓在1789年任職時的工資為25,000美元員/年,可華盛頓沒有領,白幹總統,分文不要。美國總統的這壹工資標準壹直延續到1873年第18任總統格蘭特的第二任期,這時的工資為50,000美元/年,美國歷史上的第1次總統加薪等了84年!36年後,美國總統第2次加薪,1909年,第27任總統塔夫脫的工資為75,000美元/年。第3次加薪是40年後的1949年,第33任總統杜魯門在第二任期時的工資為100,000美元/年。20年後,從第37任總統尼克松開始,總統第4次加薪,工資漲到200,000美元/年。現在的第43任總統小布什很走運,壹上臺就趕上了總統漲工資,小布什的工資為400,000美元/年,這是美國總統的第5次漲工資。美國總統漲工資,考慮的不是提高總統的待遇,而是維持總統的待遇,因為美元自身貶值的緣故,從購買力角度衡量,總統的實際待遇是下降的。如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1美元大致相當於現在的36美元。現在小布什的工資雖然是400,000美元/年,但也就相當於1909年塔夫脫總統時期的11,111美元/年,在將近100年的時間裏,按照實際購買力計算,美國總統的工資縮水近7成。難怪有人說,美國的官越當越窮。
第壹個死於貧困的美國總統是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1809年他兩屆總統任期結束時,美國16個州中的10個州議會要求他第三次連任,但他還是離開了白宮。這裏有壹個鮮為人知的原因,那就是貧困。任總統第壹年,他就自掏腰包32634美元,光酒水壹項就花了2800美元,而薪俸只有25000美元。為了還債,他把自己最珍愛的藏書全部賣給國會圖書館,還賣掉大片的森林和土地。傑斐遜8年總統生涯,使他欠下了11萬美元的債務,不得不舉債償還。回到老家,又忍痛賣掉壹些土地還債,仍然還有5萬美元的債務。他因貧困勞累而病倒,當消息傳開後,美國各地為之捐款16000美元,但這並不足以償還他的債務並解決他的醫療費用。他死於1826年7月4日。巧合的是,他竟然與他的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幾乎同時離開人世。傑斐遜的墓碑上刻著:“托馬斯.傑斐遜 美國《獨立宣言》和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的執筆人 弗吉尼亞大學之父 安葬於此”。
美國第5任總統詹姆斯.門羅(James Monroe)離任時審計發現,他原有的莊園由於賣地還債,已剩余不多。於是他致信當時總統麥迪遜,要求政府補償對他的拖欠並請求國會援助,但無結果。只得依靠女兒生活。門羅的貧困狀態終於感動了美國國會,他們批準給予補償費3萬美元,連同他的賣地的錢只夠還清他的舊債。1831 年7月4日,門羅在女兒家因心力衰竭平靜地離開了人世,終年73歲,成為死於國慶日的第三位前總統。
美國第七任總統安德魯.傑克遜(Andrew Jackson),於1837年離任。1841年他的莊園棉花歉收,七匹良種馬也死掉了,經濟上陷入困境。許多朋友為傑克遜募捐,打算替他渡過難關。但被傑克遜毫不猶豫地拒絕,他不願意利用前總統的名聲來接受贈款,寧可接受貸款。而且必須以兒子的種植園抵押,還在遺囑裏加上壹句:只有還清這筆貸款才可以處置遺產。
現在的美國政界,自然不是象華盛頓時代那樣的“清廉”了,但是當官和發財,仍然是魚和熊掌不可兼得。前年,佐治亞州決定立法給州議會議員薪金增加壹倍,因為若再維持低薪,就吸引不了社會上最優秀的人才,只有二流人才和特別富有的富家子弟肯出來從政了。
誰都知道,美國有很多富人,但是最富的人肯定不是當官的人,官場上的頭面人物肯定都不算很富的人,更不可能通過從政來致富。現在大概不再是兩百年前紳士的榮譽感在保證為官者的清廉了,還是要靠制度起作用。最關鍵的是,美國的政界人物,無壹例外,永遠都有壹個反對派在那兒盯著。反對派的存在,是防止腐敗之不二法門。這些事例充分地表明西方人對私有財產的高度尊重從而形成的遵紀守法的傳統。
5.刺激投資促進經濟增長 馬克思認為私有財產會使人彼此仇恨、掠奪、不仁不義。這種說法與事實恰恰相反,因為有了財產之後──譬如壹棟房子、壹家商店、壹塊土地或者壹個工廠以後,他就會在自己最關心的空間裏發揮最大的創造性。資本主義私有制有利於人們進取精神和創造力的發揮。 發家致富的欲望刺激人們在私有制下的投資活動。譬如:海南生產芒果的條件遠遠好於臺灣省,可海南芒果的單產只有臺灣的1/10,美國西北海岸生產牡蠣的條件不如香港,美國西北海岸是生產牡蠣的勝地,因為美國西北海岸私有化了,香港海灘是公有的,汙染嚴重。只有在私有制條件下才能形成市場經濟,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 英國、美國、法國、德國壹度成為科學的中心,原因在於它們有專利制度和私有財產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制度。1995年,中國申請專利數只全世界的1.45%,批準量占全世界的0.48%,日本申請專利數占全世界的13.48%,批準數占全世界的15.3%。韓國產業銀行日前發表的調查結果顯示,若以韓國為基準(100)予以換算,則中國為76.5、日本為110.5。 沒有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制度,誰願意投資、誰願意技術發明呢?沒有剛性的財產保護制度,何來經濟發展?!使英國變富的根本原因不是資本積累,不是工業革命,不是海外掠奪;而是制度,是私有財產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制度! 6.私有制降低了管理成本,避免了貪汙腐化,有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 私有財產權是經濟繁榮和效率的關鍵。保障個人的財產權比廢除個人的財產權帶來了更高的效率、更高的收益、更低的成本。加拿大北部有壹個印第安部落,他們壹直生活在公有制下。由於海貍皮價格上漲,導致了內部的人濫捕濫殺海貍。為避免殺雞取卵似的短期行為,他們對海灘實行了私有化,這樣壹來,每家在自己的地裏餵養、捕殺海貍,大家都富了起來。印第安部落若繼續堅持公有制,就要加大管理力度,增加成本和稅收負擔;有人會賄賂管理者,從而造成貪汙腐化而難以可持續發展。私有化避免了公有制的上述毛病。 交換的前提是所有權,如果所有權不明確,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交換。國有企業之間是不可能有交換的,因為大家都是國家所有,幹嘛還要交換呢?如果真的出現了討價還價,說明它們已經不是國家所有,而是部門所有,而且這種討價還價形成不了經濟學意義上的價格。只有買賣雙方缺乏第三者的插足,價格不是市場出清的信號,只能是買賣雙方力量對比的標誌。這壹分析說明清壹色公有制經濟必然是缺乏效率的,因為公有制內部不可能有買賣雙方利益的對立,不可能有價格的形成。資源的配置缺少了價格信號的引導,必然是低效的。 如果所有權不明確,不牢靠,通過交換得益還不如通過巧取豪奪得益來得方便。如果普通百姓的財產所有權得不到保障,交換就發展不出市場制度來。等級森嚴的社會結構,雖然也有交換的發生,然而卻維持不了市場制度。中國市場制度之脆弱性淵源於皇權的無限制。環顧當今世界各國,凡是自由平等的社會才會產生並維持市場制度;而市場經濟國家的人權都得到較好的尊重和保障。可見,市場制度和財產權是密切相關的。 第三章 平 等
第壹節 上帝是平等之源 基督教的興起第壹次在人類史上確立了所有的人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基督教繼承了許多古希臘古羅馬的思想。如基督教認為,聖經舊約是上帝通過摩西與以色列人所訂,新約則是通過耶穌基督與信者訂立的。這顯然與西方的契約思想是壹脈相承的。而“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說法使自然法中“人人平等”的信念進壹步強化。 上帝按照它的形象造人的說法為人奠立了極高的地位,極大地提升了人的主體性,使人意識到自己的尊嚴和平等,這種意識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心理基礎。亨廷頓認為:基督教之所以有利於民主的產生和鞏固,是因為它強調人的尊嚴。 基督教的平等觀念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上帝照他的形象造人,人人都有神的形象,故人是生而平等的 基督教認為,人是上帝造的實現上帝美德的工具。人是上帝的工具並沒有貶低人,反而提升了人;人是人的工具就貶低了人。上帝不要妳舔屁股,可皇帝卻要鄧通舔屁股,人給人舔屁股當然是對人的貶低。父母雖然生下子女,但子女歸根結底是上帝造的。 既然人都是上帝造的,所以,父子在上帝面前就是平等關系。孩子成年後,在人格地位上和父母是平等的。我們每個人的生命力、生存權和人格地位直接來自上帝。 敬神而人貴——不是人貴人,乃是神貴人。瀆神而人賤——不是神賤人,乃是人賤人。上帝不會偏袒,上帝不會受賄,上帝愛所有的人。唯有在上帝面前,人與人才能真正平等;唯有在上帝面前,人才成為人,既不會成為神,也不會成為草。 上帝造出來的是普遍意義的、原始意義的“人”。全人類無分種族、膚色、性別、年齡、貴賤、貧富,在上帝面前,都是“人”,始有人類普遍之“人道”,始有人類根本之“平等”。 平等就是愛,有平等才有真愛。正是基督的博愛,塑造了平等精神,奠定了民主基礎。 猶太教有猶太人是上帝特別恩待的選民、而非猶太人的外邦人低選民壹等的意識;而基督教的奧秘,恰恰在於強調人人平等,強調猶太人和外邦人、普天下人“在耶穌基督裏,籍著福音,同為後嗣,同為壹體,同蒙應許”(見《聖經.以弗所書》3 :5 、6)! 人的平等不是建立在人的權柄上,而是建立在神的權柄上。在基督教看來,神的胸懷對所有的人敞開,基督是最大的平等主義者,而且是握有權柄的平等主義者,無論是異邦人、奴隸,還是麻瘋病人、妓女,上帝對他們壹視同仁,都接納他們成為主的信徒,信徒之間是平等的,都在神的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絕不因性別、種族、疆界而有所不同。從而導致了後來種族、婦女、奴隸的全面解放。 基督教每壹座鄉村教堂的基本格局、基本功能、崇拜禮儀和崇拜對象,都同王公貴族甚至皇帝宮內的教堂完全壹樣。 普通的基督徒,也是同王公貴族處於同等地位的。羅馬君士坦丁大帝接受了基督教,並參加崇拜儀式。有壹次,他的隨員發現有壹位討飯的也和大帝壹起崇拜,就認為高貴的皇帝不應該和低賤的人在壹起。君士坦丁回答說,在上帝面前人與人沒有貴賤之分。 壹個下等階層的基督徒,完全可因其信仰虔誠而得到比墮落腐化的王公貴族更高的尊敬。反之,神職人員、王公貴族甚至皇帝本人,都被視為帶有原罪的人,在宗教方面是無法趾高氣揚或享受特權的。著名的卡諾莎城堡事件就是壹個明證。 只有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是壹切平等觀念的基石。無論妳是誰,在上帝面前壹律平等,都要為自己行為負完全責任。在世界末日的大審判中,人人都壹樣的受審,壹樣的定罪,壹樣的受刑——地獄的永刑——絕無例外。若要靈魂得救,得到永生,也得自己認罪悔改,接受耶穌的救恩,沒有例外。延伸到屬世法律,“國王犯法受審判”便理所當然。 聖經教導我們,人與人之間應當是平等的關系。“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出埃及記21:24)。這段教導的精義是要求人們要限制報復的程度,保持對等原則,報復不能超過原罪行造成的傷害。大約在公元前1750年的巴比倫“漢摩拉比法典”裏也有這樣的記載,“壹個人如果毀掉別人的眼,則應以毀掉他自己的眼為懲罰”。上帝頒布律法,用“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有限的報復來約束無休止的殺戮,是對沒有反抗能力的弱者的保護,這正是體現了上帝的大愛。除“以命還命”的罪外,都可用贖價去替代。“子不必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以西結書18:20)。 相比之下,中國壹人犯罪、株連九族的連座制則是多麽慘無人道! 聖經中亞當對夏娃說:“妳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也就是說,妳是我寶中的寶,妻子是丈夫的心肝。這是人類第壹對夫妻神愛的關系。所以,在西方才產生女士優先的概念,才有自己的老婆單獨出去老公連忙給閉孕套的舉動。 《聖經》說:“人若死了,沒有兒子就要把他的產業歸給他的女兒”(民數記27:8)。“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寡婦說:若他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歌林多前書7:8)。 夏羅蒂.勃朗特1836年曾把自己的詩歌郵寄給當時的英國的桂冠詩人羅伯特.騷塞,請他指教。這位大詩人回信說:文學不是婦女的事業,說她沒有文學的才能。可夏羅蒂.勃朗特並未灰心喪氣,終於在十年後完成出版了《簡愛》,成為世界名著。書中的簡愛對羅切斯特說:“我們終將平等地站在上帝面前”! 中國皇帝劉邦卻有這樣的詩:“青竹蛇兒口,黃蜂尾上針,我若不是婦人生,天下婦人都殺盡。” 在中國,女人被纏腳壹千多年。東方國家尤其是中國的女人被纏腳1千多年,女人象賊壹樣被男人防著,在禮記裏都是男人優先,這被稱為大男子主義。 中國男人視女人為玩物、為衣服的根本原因是中國人不信獨壹無二的真神,沒有人人皆是上帝的兒女的思想,也就沒有平等觀念。 聖經中上帝尊重婦女的教導,比起儒家倡導的婦女從壹而終、女人只能守寡、男人卻能三妻四妾的婚姻奴役,不知文明多少倍!
2.基督教使平等具有了超驗的意義 不平等的根源是個體差異,平等的根源則是對個體差異的超越。壹個整日紮在人堆中的人,他看到的全是人與人的差別;將他棄置荒原與野獸為伍,他再看到人時就會發現人和人原來是相同的。他能看到人的相同性,是因為他站在人類社會之外。他看到的相同性是有局限性的,真正的相同性、平等性只有在超越人類社會的壹個無限高的支點上才存在,從這個支點上看,每個人都無限渺小,僅僅為壹個點、壹個存在,而不存在絲毫個體差異。能在這個支點上俯瞰人類的,只有上帝。上帝是平等的“支點”,是平等的主體,唯壹的主體。 只有跳出世俗的框子,從超驗的視角出發,才能意識到人是獨立自為的個體,是向上帝負責而不是向他人負責,才不那麽功利狹隘。只有在人之外設定壹個超越的他者,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權利才能確定起來。這個他者既然是與人有別的,不是上帝又是什麽呢? 妳站在海邊,海是無風三尺浪,壹點都不平。要是妳站在高山上看海呢,妳會覺得海平如鏡。因為面對高山,小小的三尺浪可以忽略不計。當我們共同面對上帝的時候,我們只能是同壹個層次的存在,還能分得出誰高誰低呢?這是平等的真正起源。 3.基督教的平等是權利的平等,具有法律意義 這裏的法律主要指神的法律,是壹種神權保障。神權具有兩個方面的含義:壹是上帝所擁有的絕對統治權,二是人所擁有的平等的社會權利。人人平等的平等權利在基督教社會轉變成為壹種新的法權,這種法權所依靠的不再是古代的羅馬法,而是神法。 希臘羅馬時代的自然法確定了法的超越性,顯然具有準宗教神權的意義。在自然法之下,人的平等權利達到了最大化,西塞羅等羅馬法學家們視奴隸與公民具有同等的權利,這壹點顯然接近基督教所建立的那種人人平等的神權思想。 4.原罪說使人人平等有了可信的基礎 當我們說“人人平等”時,定有壹個預設的前提,那就是有壹個大家都接受的標準。沒有共同的標準,則平等就無從談起。如果有人認為他身上流有貴族的血,應高人壹等,那就不可能有平等。以“人類火車頭”自居的人,他又如何與妳平等?但如果說,每個人的罪性都壹樣,無所謂誰先進誰落後,這就平等了。 既然人人都有罪性,那麽就不可能有壹個民族比另壹個民族更為良善,也不可能有壹個階級比另壹個階級先進,所以,某類人是用特殊材料做成的就純粹是扯淡了。事實上,當妳把越多的權力交給壹個人或壹個群體時,這人或群體就越腐敗。貴族[黨]掌握了越多的權力就越腐敗,農民工人掌握了更多的權力照樣腐敗。 美國的國父傑斐遜相信,任何憲法能界定之事均不能讓人類美德去處理,人類本性都將使人濫用被賦予的權力。因此,解決這壹問題的出路不在於神聖君主政體,而在於建立對自由設有眾多輔助保護性措施的政府,其措施之多使任何人都難以濫用權力。 5.耶穌為門徒洗腳,是讓所有的門徒知道人是平等的、都是兄弟,需要友愛 他說“誰願為大,就必作妳們的傭人,誰願為首,就必作妳們的仆人,正如人子來,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贖價”。不但沒有壹點作威作福的意思,而是要為天下的人舍命(《馬可》10:43-44)。在這裏,耶穌規定了領導就是服務,同時也間接否定了壹切以暴力手段把持領導權以謀求壹家壹黨壹派利益的醜惡現象。 越有成就教會的領袖,越表現得謙卑,並以耶穌為榜樣,“大的服事小的”,以仆人心態服事信徒。這些信徒走出教會,往往也以同樣的態度在社會服務。 在耶穌心中,普通的人民是人類活動最高目標。他說:“妳們中間最小的,他便為大”(《路加》9:48)。人民至上、領導就是服務是耶穌為人類幸福確立的至高無上的政治原則。 6.不同地區對平等的體認不同 基督裏的平等觀念深入人心,尤其在基督教國家,已化入文化深層,無論在家庭、學校、社會、政府、都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盡管職位不同,但人格壹律平等。 大體來說,受基督教影響越深的國家,越能將平等觀念落實到每個層面;從家庭成員父母子女、夫妻之間的人格平等;到學校師生之間的平等關系;乃至社會上民間企業的老板與雇員;政府官吏百姓之間絕無階級之分;就連國家元首也毫無特權。大家同為上帝兒女,雖然職位與責任不同,彼此皆須互相尊重,人格絕對平等。 天主教則有七層等級[比中國的等級少多了],平信徒見過教皇要行跪拜禮,沒有參與聖工的資格,婦女不能在彌撒中擔任服事,連詩班都由男性(童音代女聲)擔任,平信徒連向上帝祈禱的資格都沒有,要向神甫告解。 回教中的教士們,說話如同聖旨,誰敢唐突?“魔鬼詩篇”作者對回教語涉不敬,立即受到追殺的指令。報載大馬的回教法如獲通過,即將實行,其中觸犯盜竊脫教等罪,將受到截肢斷腿的懲罰,讀來令人膽裂。回教的多妻制,婦女不但在今生,連將來在天上,都得不到平等的權利,處女甚至被當作獎品。 印度教則將人分作四種階級,下層人連上層的影子都不可踐踏,極為森嚴。印度教認為,人的生與死處在永恒的輪回之中,因果報應的法則或命運同人緊緊地維系在壹起。人們通過壹系列的輪回來凈化自己汙穢和罪孽深重的靈魂,求得功德圓滿的正果。 聖經裏從未有過類似的觀念。耶穌在登山變象時遇見了摩西和以利亞並與他們說話。摩西死了已有多年,但他的形象仍然未變。摩西並沒有以威震天下的凱撒大帝或成吉思汗的形象轉生於世。摩西仍舊是摩西, 他從未喪失過自我。聖經教導我們,人從瓜瓜墜地那壹時起,就永遠擁有了自我的特性。妳是永遠不會失去自我特性的,妳對自己在今生今世的作為負有全責,絕不會有什麽第二次機會轉世來潔凈自己以往的罪孽和過錯。 輪回的學說是對基督教關於責任和審判觀念的辱沒與反動。這種學說給了世人壹個虛假的盼望,因為妳若壹心想著輪回轉世後的事,就不大會去積極倡導給人的今生帶來任何壹種道德上的改革。壹旦妳接受了印度教的命運觀(穆罕默德的天命觀裏也有同樣的說法),妳便會揚言:“這些百姓都屬低賤的種性,他們命該如此”。凡在輪回的宗教教義有著至大至深影響力的國家,是難以發現有社會公義和社會進步的。 相比之下,聖經卻諄諄教導世人,我們對自己的鄰居承擔著責任,我們必須善待窮人和有需求的人。上帝深愛著世上每壹個人,賜予天下所有人均等的機會,這樣的機會惟獨存在於人的今生之中。 如果沒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平等都是虛假的,無論在中國的儒家傳統,還是佛教、道教、伊斯蘭教,都找不到這種在本質上人人平等的基點。 人都會死的,在死亡面前人人平等。因為人類尚無法證明死亡以後的差別,那麽在今生最好的辦法就是規定人在尊嚴與權利上壹律的平等。在西方文明的國度,人死後都葬在教堂裏,每個上帝的子民都占據同樣大小的墓地和壹樣大小質料的墓碑,小到乞丐大到總統,墓葬的規模都是壹樣的。他們的墳墓的排列次序是按ABCD的順序區分的,查找起來很方便。 反觀中國,“八寶山革M公墓”分14個等級,好多老幹部臨到要死的時候,千方百計都要爭取到“八寶山”;有些家屬還要鬧“我們該享受哪壹級待遇”,訃告裏死主消息下面還要加個括弧“相當於副廳級待遇”!只有壹個等級森嚴的劣等民族才去搞這些亂事情。 漢代的閹人司馬遷居然將國人的死分為“重於泰山、輕於鴻毛”,真是搞窩裏鬥的恐怖理論依據。此後,中國人互殺到民國和文革也是“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 日本人沒有象中國把人分為“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日本曾經發行壹個牌子來紀念壹個人,這個人是被倒下的煙囪砸死的。紀念他因為他讓大家知道了煙囪是會砸死人的。他們認為在地震中死難的人都是英雄。中國唐山大地震時有壹個被打得遍體鱗傷的司機直接開車到了新華門,他只說了壹句唐山完了就死掉了,但我們沒有紀念這個人。 2005年重慶市,搭乘同壹輛三輪車的3名女中學生同時遇車禍喪生。然而,在支付家人賠償的時候,有農村戶口的何源的家人只得到不及她有城市戶口的同學家人的壹半。何源的父母悲憤地質問:“不是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法律為什麽不壹視同仁對待死亡? 離開上帝這個絕對的參照,沒有對神的體認和感念,就不會有平等。無神的社會,由於大家把那個至高無上的人當成崇拜對象,也就沒有平等的立足之地。壹個無神論者,平等的念頭是無從產生的。周人、孔丘都是否定上帝的無神論者,他們只看到人與人的差別和貧富懸殊,並將這種差別人為地誇大,再用等級禮制、世襲制度使之永久地固定下來。孔丘把當官為君子成聖之途,視種地為小人墮落之門;將人事與秩序相混淆,並以維護秩序的名義,維護著等級禮制,維護著固定的僵化的等級人事,以使社會完全靜止。 中國的傳統是:老婆分大小,兒子分嫡庶,男女分尊卑,家庭中人為的制造不平等;最可氣的是中國人把兄弟也分大小,姐妹也分大小,只有野蠻的中國人能想出這麽缺德的詞,中國人創造人與人的不平等,可稱世界第壹!壹個80歲的老頭由於輩份的原因要稱呼壹個三歲小孩為爺或為叔。在儒家的土壤裏,怎麽會有平等? 中國古代也提出過平等。荀子雲:“尚賢使能,等貴賤、分親疏、序長幼,此先王之道也”。陳勝、吳廣起義明確地提出:“王侯將相,寧有種乎?”。南宋初年,鼎州武陵縣人鐘相曾揚言:“法分貴賤、貧富,非善法也。我行法,當等貴賤、均貧富。” “等貴賤”可以理解為平等,這不是普遍的平等。普遍的平等是以權利概念為基礎的。中國沒有權利概念,由於缺乏權利意識,沒有上升到法權上的權利平等。因此,不可能有人人平等的理念!起義者所反對的只是自己成為不平等關系中的被動壹方,而希望變為不平等關系中的主動壹方而已。因此,歷朝歷代的農民起義從根本上不可能鏟除不平等,即便起義成功了,農民成了皇帝,但不平等關系依然如舊。
第二節 平等理論簡介
邊沁說,我們將任何人都當壹個人來看待,沒有壹個人比另壹人更重要。 黎鳴說:西方法律哲學理論有三項最基本的公理。第壹公理:人人平等,可從萬事萬物的“同壹性規律”中推演出來;第二公理:人人自主,可以從萬事萬物的“陰陽互補性規律”中直接推演出來,人有陰陽(男女),每壹個人也有自身的陰陽,不同的陰陽互補構成不同的主體,從而形成人人的自主性;第三公理:人人自由,可以從萬事萬物(包括人性)的“三生萬物性規律”中直接推演出來。 黎鳴錯了。我認為人類社會只有壹個公理,即:人人平等公理。人人平等就是誰也不能奴役誰,當然是人人皆自主,人人自主必然是人人自由。 1.平等的基本含義 人人平等不是財富平等、不是身體相同,而是“尊嚴和權利”上的平等。包括人格平等、機會均等、規則面前人人平等。尊嚴是心理上的自由,權利是關系上的自由。 平等理論成立的前提是:承認每壹個人都具有其不可剝奪的自由和人類尊嚴。 不論壹個人的膚色、種族、相貌、年齡如何,他都應被壹視同仁地對待。不管壹個人的貧富、出身、地位、文化、性別、種族、政見、思想、黨派等是否與別人相同,任何人都無權把自己淩駕於別人之上;無權以任何借口和名義去壓制別人或者為自己及親屬及其團體謀求政治、經濟或其它方面的特權利益。在那些能夠為個人帶來財富和成就的機會面前,同樣也是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和名義把他人排除在這樣的機會之外。 人人平等必然得出了人與人地位等價的理論。人與人的等價關系是人與人關系的基礎。等價關系是指在壹個平等的群體中,每壹個個體都彼此處於同等的地位,沒有任何人超越別的人,或比別人低劣。適用於甲的描述同樣也適用於乙、丙……。 平等意識是指人格意義上的無差別,是指人在享有人的基本權利方面所具有的法律上所認定的壹致性。所有社會成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都應受到以自由為依歸的法律的同等保護和同等對待。用平等意識來決定人們的行為方式,就不會出現“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局面,就更不會出現“君要臣死、臣不能不死”的眾多悲劇。 平等權意味著可以享受不可剝奪的權利,這種權利免受來自於任何社會團體和機構的幹預和限制。國際憲法學協會主席托馬斯.弗萊納在《人權是什麽?》壹書中指出“男女平等對待權是壹種非常基本的人權”,在基本人權上應給予人們普遍保護。他認為,平等權是人權的基礎,“只有當人們認識到人人最終平等時,人權才有可能存在”。“只有那些認識到人民在根本上平等的人才會奮起反對對人的奴役、種族隔離和種族滅絕”。 平等權在權利方面是非常具體的,包括政治平等、經濟平等和尊嚴平等。 2.權利主義的平等觀 權利主義信奉的是權利的平等,而不是結果的平等。平等的權利即公平的待遇,指的是人類享有得到平等對待的權利,而不管他們之間存在什麽樣的差別。平等的權利並不排除差別,並不產生平等的結果。 權利主義認為,所謂的平等就是承認每個人作為社會的壹員,都享有同樣的權利和自由,都有權按照自己對生活的理解來追求自身的幸福,而不是按照某個統壹的模式來生活和工作。在權利主義看來,真正的平等只能意味著自由權的平等,沒有自由的平等只是奴隸間的平等,沒有任何意義。自由與平等是錢幣的正面與反面,二者不存在沖突。人們強調第壹第二的關系,是因為社會形勢使然;並不存在政治哲學的排序關系。 羅伯特.達爾在《論民主》中說:“―個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比別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內在地既不優越、也不低劣;因而,我們對於每個人,應該把他們當做在生命、自由和幸福和其他壹些基本的物品和利益方面擁有同等的要求來看待”。 這句話道出了平等的價值:沒有平等就沒有普適性的自由。如果只有壹部分人有自由而其它人沒有,自由就成了特權,肯定存在壹部分人對另壹部分人的奴役,變成了專制壓迫。沒有平等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因為許多人在政治和經濟權利上並不被同等看待。 羅納德.德沃金在《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論與實踐》書中壹開始便宣布:“平等的關切是政治社會至上的美德――沒有這種美德的政府,只能是專制的政府。” 3.平等原則 目前社會上所接受的平等原則至少包括三條細則: 第壹,對所有人壹視同仁、同等對待。唯壹的、真正的平等是道德和人格上的平等,以及相應的自然權利上的平等。人與人之間的差異都不構成壹部分人可以歧視另壹部分人的充足理由;除非有特殊情況,任何人都不應受到區別對待。 第二,機會均等。即國家向每位社會成員提供同樣的制度環境(公共產品):它保障每個人享有最大限度的選擇自由來充份實現人在各個方面的潛能,確保個人通過自身的努力追求自我利益的權利與機會;不是根據等級、特權或強制性來進行分配,而是按貢獻的大小獲得相應的報酬。實踐證明,以機會均等作為壹個社會基本的平等原則,有助於社會文明與進步,有助於各種文化價值之間的協調和融洽。因此,政府的任務就在於維護平等的競爭環境,保障每個人的平等競爭權,消除壹切壟斷現象,使壹切機會向壹切人開放。
第三,只要可能,應滿足所有人的最基本的生活和文化需要。 羅爾斯認為:人們的不平等是由社會的、自然的、個人努力這三種因素共同導致的,社會的和自然的因素是個人無法選擇和決定的,在道德上是任意的,因而是不公平的,人們的不平等,只有建立在個人選擇和努力的基礎上才是正當的。 羅爾斯說,必須對結果進行符合差別原則的分配:富人必須拿出壹部分錢來通過迂回曲折的途徑“返還”給窮人,否則便是不公平的。因為資源的不平等占有直接導致了結果的收益懸殊巨大。無論壹個人對社會作出多大的貢獻,都有賴於社會所提供的條件和機會。不難想像,蓋茨再是天才,如果離開了社會,他還能做什麽,他甚至只能餓死。 基於人道主義的立場,在某些時候,社會有權采取某種不平等的分配方式,以幫助那些因客觀原因而無法獲得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使他們得以擺脫困境。強調滿足所有人最基本的生活和文化需要並非與平等精神相違背,而是將壹種平等權置於另壹平等權之上。從而保證在適用平等原則時更符合人的需要,更具有正義性和合理性。 4.德沃金談個人主義中的平等自由原則 德沃金說:從個人主義出發,首先就要承認每壹個人的生命與尊嚴都應當受到尊重,由此就產生了第壹個原則:平等的對待每壹個人,不應當存在歧視和區別對待。雖然人與人之間存在種種差異,但我們也應平等的對待每壹個人。 如果壹個國家真誠公平地對待每個公民,那就可以說它確實遵守了平等原則。比如說,在美國的歷史上,就存在過對黑人的歧視。不管美國政府如何辯解它是怎樣地真誠對待黑人,但我們認為其實它的確違反了人權的平等原則。再就美國現在的警察而言,雖然大部分警察都是恪盡職守的,但也存在著壹些警察對黑人采取違法行為的情況。在美國每年都會出現幾件黑人遭遇警察不公正對待的案件。他們如此對待黑人,只是為了達到所謂控制犯罪的目的。此時,我們可以說,這些警察違反了平等原則。還有就是現在許多發達國家對第三世界國家的所作所為中,有的也是違反人權的。當壹個國家沒有真誠的對待每壹個人時,那麽我們就可以說它們違反了人權。 第二個原則是特殊責任原則。由於每壹個人都要過自己認為有意義的生活,所以第二個原則就要求每個人在過自己認為有意義的生活時,都要對自己所過的壹生負應有的責任。 特殊責任原則所主張的自由仍然是抽象的,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每個國家對此都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比如說言論自由在美國也並不意味著壹個人可以在深更半夜在街上大吵大鬧。但不能因壹個人持有不同的政治信仰就對他進行政治迫害,這有違特殊責任原則。 美國法學家霍姆斯就認為,思想自由從長遠來說總是對人類有益的。因而他強調我們應該寬容地對待言論自由,只要這種自由不造成當下的、即時即刻的暴力就不應限制它。 德沃金:美國伊利諾依州新納粹遊行者,其所屬的社區不準他們遊行。後來,這些人訴至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批準了遊行。法院認為,只有在傾聽了新納粹的聲音之後,我們才有權做出是否準許他們遊行的決定;而當地的猶太人可以在遊行時呆在家裏。事實證明,美國人民並沒有被新納粹所迷惑。這件事本身也說明我們美國人民有足夠的力量在自由的環境中捍衛民主制度。 德沃金:美國黑人的非暴力反抗運動雖然面臨了許多困難,但最後還是成功了。之所以成功壹方面是它爭取到了許多人的支持,另壹方面我認為這種公民不服從的行為得到了美國憲法的保護,因為在美國只有最高法院才能解釋憲法,只要公民的行為出於真誠,那麽即使這種行為是違反當時的法律的,那麽也應認為他們有權利這樣做。 功利主義的核心觀點是認為壹項政策的價值標準在於能否增進大多數人的幸福量,即對多數人是否有利。我主張當權利受到損害時,我們不能以功利主義作為理由。即使這些受損害者不說話,也不能把這種沈默視為可以繼續對他們進行損害的借口。 德沃金:康德是自由主義者,在這壹點上我與他是壹致的。另外,康德信奉個人主義的政治觀,他主張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所以個人不是集體的工具。 德沃金:我不贊同中國的讓壹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戶口制度、禁止自由遷徒和沿海與內地發展不平等的政策。因為人與人都是平等的,不應該有這樣的差別。 5.平均主義平等觀批判 喬.薩托利認為先於民主的平等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可剝奪的權利以及平等的自由,這些平等是基督教倫理和自由主義的產物,而非民主的產物。另三種平等是典型的民主要求,它們是:完全的政治平等(平等和普遍的投票權)、社會平等(不因階級和財產不同而產生地位和價值的差異)和機會平等(入口平等和起點平等)。 薩托利認為,民主的經濟平等與社會主義的經濟平等之間存在重大差異。 民主制下的經濟平等更加關註公正(“平等意味著公正”)和初始條件,平等不意味著機會的絕對平等,只意味著享有機會的同等自由;民主制的經濟平等追求的是為每個公民提供平等的初始條件以求發展,平等不意味著政府應對所有社會成員提供同等的保障,也不意味著人們有權平等地占有政府提供的物品;而社會主義的經濟平等則更重視壹樣性,社會主義的經濟平等則“將權力從每壹公民手中奪走以便大家壹模壹樣”,強制推行平均主義。 平均主義是壹種古老的平等觀念。例如,柏拉圖在《理想國》提出,要在“護國者”階層中實行徹底的共產共妻制度;中國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政治觀點。平均主義的實質就是要求在物質分配方面采取數量均等的做法,因而是壹種追求結果平等的平等觀。 薩托利認為追求結果的平等會使過程不平等,因為大家不管幹多幹少,能力如何,都拿壹樣多。這種國家強制性的結果平等不僅使過程極其不平等,而且導致懶惰、生產力極其低下和社會普遍的貧困,最終給暴君和獨裁者以造反奪權的機會。 平均主義強調分配的均等性,不但做不到平均,反而易滋生各種特權。這種分配方式是在特權的基礎上強調平均分配,即同等的特權享受同等的份額,而不同的特權層次間存在懸殊差異則被視為天經地義。人們越是致力於爭取更大或更多的結果平等,人們就越有可能陷入等級、特權和精英專制的泥坑。 權利平等觀反對結果平等的重要原因是:任何旨在追求結果平等的社會工程,都將造就壹個不受限制的極權政府。哈耶克認為:如果讓國家壟斷了壹切財富和權利,社會平等的目標就成了讓個人絕對服從於壹個全能政府的律令。在這樣的社會中,人們之間的“平等”只能建立在特權基礎上,領取配額的額度必然是等級森嚴的。它把“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則變成了“不服從者不得食”,嚴重削弱個人生活的自主性。 自社會主義誕生後,左派所強調的公正是財富分配的平均主義。因此“社會公正”被看成是國家的職能而非民間自願的慈善。自由主義主張通過財產的適當轉移來幫助窮人,但反對政府用強制的手段來達成。財富的再分配只能訴諸自願行善和民間的慈善,而不能基於強制。只有用自願的手段才能把好事辦成好事,若用強制的手段,就會把好事辦成壞事。 曾領導時代潮流的英國進入20世紀後步履蹣跚,整個西歐發展也緩慢了;究其原因主要是片面的福利觀念。福利國家導致個人對國家的依賴,濫用了納稅人的財富,使部份公民寄生於國家機體之上。政府對個人提供的幫助越多,對受助者的命運的操控也就越多;個人的自主性和自由度也越小,會像動物園中的動物壹樣,最終導致生存能力的退化。福利國家產生了龐大的國家機器,瓦解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和社會機制。 1980年代英國經濟活力有所恢復,得益於撒切爾夫人砍削福利,推行經濟自由主義;工黨也向古典經濟自由主義靠攏。 6.不平等觀批判 1)“人人不平等”的反邏輯性。古爾江贊同人人不平等。那麽,請問古爾江:妳我之間辯論的前提是什麽?妳必須從以下2者中選壹個:(1)人人平等,(2)人人不平等。毫無疑問,妳肯定選擇人人不平等,也就是說妳我之間是不平等的。妳我之間是不平等的又分為2種情況:(1)我高於妳,妳必須聽我,不準妳發表不同意見,這就取消了辯論;(2)妳高於我,我必須聽妳,不準我發表不同意見,這也取消了辯論。 總之,辯論的前提不可能是人人不平等。那必然得出結論:辯論的前提是人人平等。 可見,“人人平等”合乎邏輯,“人人不平等”違反邏輯。 下棋、打麻將、踢球等壹系列活動的前提與辯論的前提相同:就是人人平等,即規則面前人人平等。不能說妳是皇帝,那麽妳的對手就只能輸給妳;不能說妳是黨書記,別人就盤盤讓妳淫。如果那樣的話,那不是下棋打麻將,那是在賄賂當官的。 2)無神論導致等級制。無神論認為:人是由無機物演變而來,演變的根本法則是優勝劣汰、弱肉強食。既然無神論者相信優勝劣汰、弱肉強食是世界演變的根本法則,那無神論者怎麽會相信人人平等的普世性人權觀呢?中國農民的賤民地位就是無神論統治的結果。 當無神論者面臨別人的壓迫時,按優勝劣汰的邏輯當逆來順受,又有何權利抱怨呢?現實生活中,人們並不能接受別人的欺淩[象劉少奇]。這是無神論者無法自園其說的難題。 無神論者在公眾的民主要求下,口頭上會擁護人人平等的人權觀,實際上做的卻是優勝劣汰、弱肉強食、民肉官食,毀滅了人類的公平正義和天理良心。例如,馬恩列斯毛金波,就是如此。無神論者是平民時,會相信人人平等;如果當了官,就會否認人人平等,過寄生腐朽的生活;在外面高唱人人平等,在家裏可能就打老婆、打孩子的屁股。無神論者搞民主,是南轅北轍!所以,無神論者在平等觀上必然是虛偽的,是兩面派的。 假如沒有超越性的信仰、沒有這種博大深厚的宗教情懷,那麽,今天口頭上的平等信仰者,實際上可能是打著民主人權旗號的獨裁者。 在著名的“五壹六”通知中,毛寫道:“在我們開始反擊資產階級猖狂進攻的時候,提綱的作者們卻提出,‘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這個口號是資產階級的口號。他們用這個口號保護資產階級,反對無產階級、反對馬克思列寧主義、反對毛思想,根本否認真理的階段性。無產階級同資產階級的鬥爭,馬克思主義的真理同資產階級以及壹切剝削階級的謬論的鬥爭,不是東風壓倒西風,就是西風壓倒東風,根本談不上什麽平等。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鬥爭,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專政,無產階級在上層建築其中包括在各個文化領域的專政,無產階級繼續清除資產階級鉆在共產黨內打著紅旗反紅旗的代表人物等等,在這些基本問題上,難道能夠允許有什麽平等嗎?……因此,我們對他們的鬥爭也只能是壹場妳死我活的鬥爭,我們對他們的關系絕對不是什麽平等的關系,而是壹個階級壓迫另壹個階級的關系。”
關於平等的幾種重要原則,諸如“人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乃至“分數面前人人平等”,這些都是毛堅決否定的。毛是否主張“革命面前人人平等”呢?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在毛時代,有千千萬萬的人想革命,要革命,有的本來還是老革命,結果卻被視為不革命以致反革命遭到了迫害。 文革中,稿費制度被廢除,但唯有毛的稿費分文不少(還不用交稅)。可見,毛提出的壹切貌似平等的主張,都是把自己排除在外的。如果妳把它叫作平等,那麽,它不過是暴君之下的人人平等。這當然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的壹種極端形式。
第三節 推動歷史前進的是對平等的追求 1.追求平等的歷史 古希臘著名改革家伯利克裏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伯裏克利在著名的雅典陣亡將士墓前演說道:“我們的制度是別人的楷模,它之所以被稱為民主政治,因為政權是在全體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人手中。解決私人爭執的時候,每個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 索福克利的《俄狄普斯王》壹劇中,先知忒瑞西斯對俄狄普斯說:妳是國王,可是我們雙方的發言權無論如何應該平等;因為我也享有這樣的權利。 歐裏庇得斯在《請願的婦女》壹劇中寫道:“城邦是自由的,人民每年輪流任職,窮人擁有和富人同樣的權力。”在《肺尼基婦女》壹劇中,伊俄卡斯勸他的兒子放棄野心和虛榮,代之以平等,她說:平等是人類生活中固定的成份…… 希臘哲學家柏拉圖(Plato , 428 B.C.-347 B.C.)亞裏士多德(Aristotle , 384 B.C.-322 B.C.)都認為:人類是生而不平等的。柏拉圖認為,人類生而不平等是因為人類的“神”性不平等,少數人天賦異稟,因為他們和神有所溝通。亞裏士多德認為,人類生而不平等,是因為每壹個人所擁有的理性程度和性質是不同的,因此,人類有高低貴賤之分。 2000多年前亞裏士多德《政治學》裏說:“全體公民都天賦具有平等的地位”,“平民政治惟壹的基本原則就是以個人的價值為根據,讓所有人幸福生活的平等原則。”他認為政治的目的是至善,政治的善就是正義,正義便意味著平等,要求社會的利益分配按公平的原則進行,“正當的途徑應該是分別在某些方面以數量平等,而另些方面則以比值平等為原則”。他明確地提出中產階級為主的共和制是最穩定的政體,並出現了分權思想,而波利比奧斯接著又提出了初步的三權分立的學說。 首先確立平等思想的,當屬希臘晚期的斯多葛學派(Stoics)。斯多葛學派的平等思想是建立在有神論的前提下的。“當妳出現在世上的權威者的面前時,應該記住還有另壹個從高處在俯覽著壹切所發生的事情的神,妳必須要取悅於他而不要取悅於世上的權威者”。馬爾庫斯.奧勒留深信“神”給每個人都分配了壹個精靈作為他的守護者。“神”的引入,解決了其平等觀的終極理論依據問題,每個人既然都是神的兒子,那顯然就應該是平等的。 斯多葛派認為:人本質上是壹理性動物,服從理性之命令;所以,人在本質上是平等的,不能容忍因性別、階級、種族或國籍的不同而對人的歧視。人人平等是符合自然法的,而自然法就是理性法。西塞羅堅定地宣稱,在人定法之上,還有壹個自然法存在著;它來自於統治宇宙的上帝的理性。自然法賦予每個人的理性都是相同的,人人(無論自由民還是奴隸)都是平等的。斯多葛學派創造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在羅馬社會由於自然法的深入人心,羅馬人已大致接受了人人平等的觀念,羅馬法首次從法權關系上確定了公民的權利平等。但在現實生活和實在法方面,奴隸同樣被排斥在平等對待的界線之外,奴隸在那個社會仍然無權利、地位可言。 十七、十八世紀,古典自然法學派興起,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再次發揚光大。例如洛克指出:“無論是對窮人還是富人,不論是皇室寵兒還是鄉下平民,均適用同壹法律規則”。再如盧梭亦強調,法律必須具有普遍性,並在其命令所及的範圍內,對全體人民平等適用。總之,古典法學派之貢獻在於,把法律與自由、平等價值聯系起來,並發揚光大,從而帶動了自由主義和民主政治的興起,也奠定了現代西方文明的法律基礎。 聖雄甘地說過:民主制度就是最強大的人和最弱小的人能擁有同樣的機會的壹種制度。任何有價值的民主制度,都必須建立在對個人自由、權利的尊重和保障之上,肯定每壹個人在公共事務中的平等參與權。現代國家與古代國家的區別就在於大家都是平等的。公民要與人大代表平等,國家的立法權、決策權、行政權在地位上也應該是平等的。任何以社會穩定的名義繼續壓制個人權利的說法做法都是對我們民族苦難歷史的最大背叛。 2.追求平等和尊嚴推動社會進步 自由平等,信則靈,不信則不靈。好比妳到銀行取款,必須輸入密碼並按確認才靈壹樣;民主社會的密碼就是“人人平等”並按確信,民主系統才能運轉。美國最初的五月花號的遷移者就是真正的平等派。他們的民主實驗成功了,照亮了黑暗的人類。 “五月花號”船民建立新普利茅斯(馬薩諸塞的前身),為應付嚴峻的生存挑戰,組成了“共產”的殖民公社,不僅生產,甚至連炊事、縫紉等家務勞動也都是“集體化”的,其“大鍋飯”的程度相當於中國“大躍進”時期的食堂制。在危機渡過之後,“大鍋飯”便面臨解體。已婚女子發牢騷,因為她們要為指派到她家來的單身漢做飯、縫補;單身漢也埋怨,他們與女人的丈夫壹樣勞動,但所得卻更少。所有的人都對吃“大鍋飯”不滿意,於是他們便通過會議表決,分田“單幹”了。 由“新五月花公約”體現的契約公正與新教倫理,使殖民者在解散其公社時遵循了公平分家的原則,沒有發生“掌勺者私占大鍋”的現象。公社成員在“分家”後不僅享有基本權利的平等,且得到的公社遺產也大體平均,這就為日後他們的各自發展提供了基本均等的機會。北美殖民地社會正是在這種“起點平等”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而競爭中的規則公平也正是由這種“起點平等”所奠定的。壹直到今天,美國人仍然象愛護自己的眼睛壹樣愛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沒有任何跡表明這種環境妨礙了美國的經濟效率。 在1787年的制憲會議上,來自南卡羅來納州的代表查爾斯·平克尼說:在美國人當中,“財富和等級的區別比其他任何國家的人都小。……平等是合眾國的最重要的特征。” 19世紀30年代,法國著名歷史學家托克維爾受政府委托,考察了美國。回國後他寫了壹部美國研究的經典著作《美國的民主》,其中寫道:在我訪美期間,在吸引我註意力的諸多新事物當中,對我印象最深的莫過於美國人民條件的平等,……我對美國社會的研究越深入,我越感到這種條件的平等是壹個最基本的事實,其他事實都是由它派生的。他的結論是,世界任何其他地方從來也沒有像美國這樣平等。 追求平等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動力。人追求的不只是物質利益,還追求尊嚴上和人格上的平等。為了人人平等,人類不惜付出生命的代價。平等不僅僅只是壹種精神追求,人們總是將這種精神追求的成果以道德、法律等形式固定下來,形成壹個真實的存在。古代專制帝王可任意殺人,今天總統則由人民選舉、並受人民批評。平等可以使有才幹的士兵當將軍,可以使不稱職的將軍被免職。人類的歷史正是人類不斷追求平等、並不斷取得成果的歷史。 人類的歷史,是建立在“為尊嚴而鬥爭”的原則上的。人類首要追求的是“把人當人看”,就是要求別人把自己作為壹個人來尊重。人的這種精神特質構成了人類“追求認可的鬥爭”的動力。可以說,人類的歷史,不是唯物論的歷史,而是靈魂的歷史。人類壹直想尊嚴的活著,壹直想與上帝同在。民主,就是自己為自己做主,就是自己當自己的主人,就是不要別人騎在我頭上指手劃腳、作威作福。 馬克斯.韋伯則是把政治與尊嚴等量齊觀。在他的著名演講《以政治為業》中說:政治就是為了“捍衛尊嚴”而進行的不斷鬥爭。尊嚴關乎人格、人權,它是壹個神聖的原則,與功利無涉,是人之為“人”的標誌。強盜搶走了我的財物,我不僅難過,因為我的利益受損;而且我還會憤慨。這和不小心丟失財物不壹樣。產生憤慨的原因是我感到自己的尊嚴受到了冒犯,可見人決不是僅僅計較利益的動物。摔壹跤是疼,挨壹拳也是疼。可這兩件事給人的感受不同的。在後壹種情況下,我們還感到了屈辱。我們忍不住想還擊。還擊的目的不壹定是自衛,只是證明自己不是可以隨便欺負,證明自己的價值和尊嚴不容他人隨便否定。 因此,為了尊嚴,必須同踐踏尊嚴的暴行作鬥爭,同壹切蹂躪人格的霸權作鬥爭。不要忘記苦難的同胞,要幫助他們感悟做人的尊嚴,擺脫被奴役的窘境,爭取做人的權利!人的尊嚴是必須以不懈的抗爭、前仆後繼的努力、甚至以生命為代價才能夠捍衛的! 黑格爾說:“主人為了尊嚴而戰,而奴隸卻為了自己的口糧而妥協”。壹種庸俗的小市民道德則充斥著“政治厭倦癥”和“政治侏儒癥”。這種道德僅在於教育人們如何“過日子”,如何盤算收益和出賣自己的人格尊嚴以換取更大的收益。利己主義經濟學雖能滿足人類對自己利益的理性追求,但並不必然導致民主的產生。如果人只追求利益只計算利益,那麽受壓迫、受剝削的個人往往不會反抗,因為反抗有死亡的危險,這就是做奴隸的原因。 出於人性弱點或個人偏見,世上總有人反對自由,或擴張他自己的自由而損害他人的自由,故需要人們為自由而戰。自由的秘訣在於勇敢。自由有如肌肉,越用才越發達。 福山說,壹個只有欲望(或讓欲望壓倒氣概)的人,註定只會生活在“體制之內”;但壹個有氣概或曰有血性的人,就會為了自己的尊嚴和同胞的尊嚴,投入到反抗壓迫的鬥爭中。 “即使打破了頭,也要保持我靈魂的自由!”這是壹個虔誠的信仰者的神聖誓言與執著精神,是壹個面對著絕對權力的弱者的座右銘。為了人的尊嚴,我們繼續抗爭!為了爭取做人的權利,我們再鬥爭!願妳加入到“捍衛尊嚴”的人類崇高事業中來! 自由民主大潮浩浩蕩蕩,不可阻擋。我們地位卑微,但我們的生命絕不卑賤,我們是自然的造化,是宇宙的精華,更是上帝的子民。我們絕不容許任何人以任何名義,強行決定我們的生活道路,我們的命運要由我們自已選擇和承擔。在通往“人”的光榮道路上,讓不甘墮落的我們壹起拋棄千古奴隸的宿命,去追尋擺脫奴役的真理! 在壹個強權的時代,在壹個意味著人人都必須向強權者俯首稱臣的時代,凡不“高度保持壹致”的人,要持守自己為人的尊嚴是不容易的。如果要持守做人的尊嚴,就必須面對強暴,在強權面前展現出不卑不亢的品性;而不是避開強暴,回避強暴實際上是人類尊嚴的縮水。對習慣了阿臾奉承、頤指氣使的強權者來說,這就意味著不識實務、冒犯權威;而藐視權威絕對沒有好下場。於是,為了人的尊嚴,妳必須準備付出高昂的代價! 當強權者要妳“保持高度壹致”時,妳敢說“不”嗎?當強權者要妳低下高貴的頭顱,放棄做人的尊嚴時,妳敢堅守到底嗎?當強權者實施淫威要扭曲妳的個人意誌、演滅妳的信念與靈魂之時,當強權者開動野蠻的“紅色恐怖”機器要粉碎妳的人格、毀滅妳的良知、人性、自主精神,乃至毀滅妳的寶貴生命時,妳能承受嗎? 放棄就是意味著承認“強權即真理”,承認邪惡、歧視、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秩序。放棄就是意味著人的靈魂的自我剿滅。 在美國,黑人是少數,白人是多數。如果白人永遠只維護白人的利益,那麽黑人爭取自由的鬥爭就沒有取勝的希望。正因為黑人的鬥爭激起了白人的正義感和同情心,所以美國才實現了種族平等。可見,爭取自由的鬥爭並不能僅僅歸結為不同利益的協調,它更應當歸結為普遍人性的勝利。民主政治是人性戰勝獸性的偉大成果,是人類進步文明的基本標誌! 這也就是在共產黨國家發生的反對共產黨專制的鬥爭中,很多共產黨員,很多共產黨的領導人要選擇同情民運,反對暴力鎮壓這種立場的根本原因。 二戰後美國占領日本,接管了日本的壟斷企業,實行了證券民主化,老百姓也免費分得了股票,為日本經濟的高速發展打下了基礎。
第四節 人人平等宣言 人人平等、黨黨平等、教教平等宣言 要建立正義的社會,“人人平等”是基礎、是前提。只有平等,才會有個人自由,只有平等,才會有人與人之間的博愛。法國的皮埃爾.勒魯(1797-1871)在《論平等》書中壹開頭就說:“現在的社會,無論從哪壹方面看,除了平等的信條外,再沒有別的基礎。平等是社會的基礎,要把平等作為社會的準則和理想”。他認為“耶穌是社會等級的摧毀人”。 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首先談到平等問題——“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被造而平等”。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壹條指出:“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顯示出社會上的差別。” 《世界人權宣言》序言中第壹句是:“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世界人權宣言》第壹條明確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壹律平等。” 人類平等的原則是不分國家、民族、階級、膚色、語言、宗教信仰、文化差異的。平等關系是超階級性的。人與人平等的關系為聯合國憲章所確認,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準則。 現代政治的壹個根本原則是人人平等。人人平等,就沒有人生來就該當百姓,也沒有人生來就是“幹部的接班人”。領導與被領導,應根據人們需要的變化而不斷的變動,不應該存在什麽世襲的、終身的或長時期當政的領導人。誰也沒有資格做他人的主人,每個人只是自己的主人。沒有人生來愛受人擺布,聽任別人主宰自己的命運。對人類而言,最為重要的是確立人人生而平等的信念。 現代政治的壹個根本原則是人人平等,那麽由平等的人組成各階級之間也是平等的。因此,不存在壹個永遠先進的階級。馬主義錯誤地認定農民屬於小資產階級,是革命期間的爭取對象,奪權後的教育對象。共產社會的城鄉等級制度,城裏人歧視鄉下人、工人歧視農民的現象都是反民主的。中國政府壹貫主張“世界各國,不分大小、貧富、強弱,都是國際大家庭裏平等的壹員”;為何在國內不能實現公民權利的壹律平等呢?同樣是人呀,為什麽中國政府對美國和英國士兵虐待伊拉克戰俘的事件如此地重視和不能忍受,對本國惡劣的歧視行為無動於衷呢?中國人難道天生下賤?這是多麽的自相矛盾啊! 民主講究的是人權均等。每個中國人都有權利在中國的國土上過著自由、安全和尊嚴的生活。只有主張在中國消滅壹切特權、消滅官民不平等、城鄉不平等的運動,才是真正的民主運動。因此,必須取締城鄉不平等的戶籍制度!取消壹切不平等的特權和待遇! 現代政治的壹個根本原則是人人平等。人人平等,那麽公民的結社[組黨]權利在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他們組成的政黨被選為執政黨的權利也是平等的。怎麽能從壹律平等原則中推出壹個黨和其它所有黨之間永遠是領導與被領導的不平等的法律關系呢?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就保證所有政黨在法律面前平等。所以,憲法要保證各政黨公平競爭執政權的機會。 由憲法確立某個人或政黨的絕對權力,不允許其他組織競爭,這本身就是對憲法的濫用,絕不是壹個民主國家。共產黨把自己黨的領導地位放在第壹位,要人民天天念經壹樣服從黨的領導。這是古代的皇帝霸王黨,與現代政黨毫不相幹!上帝從來沒有賜給任何人絕對的權柄,人所享有的永遠是有限的權柄。不管是個人,還是教會、國家,當其聲稱自己擁有任何人都不能幹預的絕對權力的時候,就已處於瘋狂的邊緣了。 眾所周知,特權制度是社會的不平等的根源,有特權就有歧視,不享有特權者必被歧視。有固定的先進階級,則其他階級必被歧視;有固定的領導黨,則其他的黨派必被歧視。有固定的指導思想,則其他人的思想必被歧視。憲法把某個人的思想、理論寫進憲法,是霸權觀念作祟,是企圖以壹種理論強行霸治其他理論,違背了人類公認的人人平等原則。 憲法應體現平等精神,憲法不能給某階級和某黨派某思想以特權,不能規定某階級某黨某思想處於領導地位。因此,必須取消憲法中領導階級、領導黨和指導思想的提法。 也就是說,必須首先做到觀念上、法律上的人人平等,才能有事實上的平等。如果連觀念上、法律上的平等都做不到,就不可能有事實上的平等。所以,第壹步是要求修憲法,取消憲法中壹切不平等條款,爭取全民公決誕生新的平等憲法。爭取修憲的群眾運動,就是民主深入人心的過程。讓我們在修憲運動中確立起人人平等的理念,在相互關愛中給對方以自由,我們的社會才能成為壹個自由和諧的民主社會。 今天的中國已不是壹家壹姓之中國,也不是壹黨壹派之中國,而是人民當家作主之中國!人民當家作主,卻不享有周期性地自由選擇執政黨之權利,豈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嗎?讓我們自由起來,砸碎專政的鎖鏈,為中國的民主化而英勇的奮鬥!! 第五節 人類的主要矛盾是特權階級與無權階級的矛盾 1.人類社會的主要矛盾不是馬克思所說的富人階級壓迫窮人階級矛盾 幾千年來各階層之間和睦共處。地主與農民、資本家與工人關系大多是合作友好關系。英國的“圈地運動”往往都被講解為“跑馬占圈”式的惡霸行徑,其實是突破當時的村社習慣而實行的“自由”擇佃,即趕走原來的佃戶而把土地租給能出更高租金的外來牧羊業者。 如果按馬克思說的做,聯合起來把資本家滅了,誰來管廠子?讓那些自稱為先進分子的黨員來當廠長嗎?誰能保證他們不是壹群吃喝玩樂嫖都要在廠裏報銷的腐敗分子?資本家再壞,廠子是資本家的,他必然珍惜每個銅板、必然要善待工人。 當雙方感覺對方不公時,會協商解決,最多對簿公堂。壹個業主找木工打家具,雙方談好條件就可開工。質量上不滿意,或是業主苛刻或是扣壓工資,雙方協商,大不了打死人,不至於鬧到成千上萬的工人因與業主資本家不和,而都去罷工或造資本家的反。 2.人類社會的主要矛盾是特權階級壓迫無權階級的矛盾 人人都可以享有且不會引起沖突的權利,就叫人權。與人權相對立的是特權,特權是只有少數人可以享受的權利;特權就是不受法律制約、超越於法律之上的特殊權利。特權最根本的屬性是人與人的不平等。在法律上規定壹些權利只有某壹類人可以享有,其他人不能享有,這是最明顯的特權。中國古代“刑不上大夫”就是大夫階級的特權。儒家的君王、君子之類就屬於特權階級。特權階級是掌握了政權的階級,是少數當官者;他們比壹般人的自由更多。他們的額外的自由是靠著犧牲他人的自由而得到的,這顯然是壹個不公平的社會。 特權是使人奴化的禍害性力量。特權階級使為公的權力變成為私的權力,使權力為公的原始民主社會異化成家天下、黨天下的社會。人類社會幾千年的歷史中,太平盛世的年頭遠少於兵荒馬亂的年頭,人們為什麽爭鬥,因為過去的壹切社會制度中都是由有特權的人管理無權的人,對無權的人實施專政。在壹個權力私有化的專制社會,有權就有壹切;為霸占政權,父子相殘、兄弟相殺的事件層出不窮。這種野蠻行徑,嚴重侵犯了人權。 特權統治階級是人類史上最為反動的階級。因為,任何權力都有越界犯規的傾向;權力越集中,野蠻的成分就越多。權力壹旦失去控制,其所帶來的災難性後果,遠非普通人的野性發作所能比擬。壹旦掌握了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吃民無數;掌握了至高權力的特權階級必然墮落為吃人階級。老虎吃人,可“苛政”比老虎吃的人更多;蛇咬死人,可賦稅咬死的人比蛇咬死的人更多。可見,不受制約的特權階級險過洪水猛獸,比獅虎蛇豹更兇殘。 所以,廣大的民眾就要把特權階級關進籠子。這樣壹來,就產生了激烈的沖突與矛盾。當特權階級荒淫無道魚肉人民時,無權的平民階級的反抗就上升為暴力反抗。《水滸傳》描寫的就是官逼民反,《三國演義》描寫得也主要是官民矛盾和官與官間狗咬狗的鬥爭。 從古到今,很少有人民起義是單壹階層的行為,如奴隸社會奴隸主與奴隸聯合的起義(如西周反對商紂和奴隸聯合)、地主聯合農民推翻皇帝和農民聯合起義(秦末平民起義、隋末平民起義、宋朝梁山起義等等)、資產階級聯合工人階級的革命。 1863年7月,法國工人回復英國工人的信中說:“我們必須團結起來,築成壹座堅不可摧的堤壩,來抗拒把人類分成愚昧饑餓的平民和腦滿腸肥的官吏的害人的階[等]級制度。” 在西方,無權階級與特權階級鬥爭的結果是產生了民主制度,通過民主制把統治者關進了籠子,使他們為非作歹的機遇大大下降。在東方,無權階級與特權階級鬥爭的結果,是特權階級把無權階級關進了籠子,無權階級成了被迫的奴隸或心甘情願的奴隸。 專制社會的基本規律是官壓迫民。五千年來,在中國大地上,從來就沒有人權。在帝王的眼裏,老百姓是壹種財富,同這古老土地上的資源壹樣,誰搶到江山,就歸誰所有。政府把人作為統治者的工具;合其意者,留;不合其意者,或誅或刑,無所不用其極。政府從來不把人作為目的,而只是把王朝作為目的,把王朝的江山穩定作為目的。所有的人,都要為王朝而努力,而任勞任怨地、幾十年如壹日地勞作。王朝不是為實現人權而沒置的,恰恰相反,人的生存和發展卻要以王朝的旨意為座標、為方向、為目的。這種非人的王朝體制存在多久,中國人民就會在這種罪惡的制度中垂死地掙紮並且以非人的存在茍延殘喘多久。 三千年有文字的歷史記錄了六千次的戰爭!全體臣民實際上都是被武裝劫持的人質!在這特權奴役的社會裏,壹切人權思想甚至神權的存在,都構成了對皇權的挑戰,是絕對不能容忍的。在西方壹些不言自明東西,中國人想壹下都是殺頭之罪。 在漫長歷史中,中國農民壹直處在社會的最底層,被視為牛馬之屬而囚禁在籠子裏。古代的州官稱“州牧”,做官稱為“牧民”,把老百姓視為“會說話的牲畜”。皇糧國稅是提在官吏手中的繩子,套在農民脖子上的繩索。明明是農民養活了統治者,統治者卻認為自己給了農民活路。唐代詩人李紳有《憫農詩》雲:“春種壹粒粟,秋收萬顆籽;四海無閑田,農夫猶餓死。”它反映的不只是晚唐農民的命運,也是幾千年來中國農民的命運。農民們在中國社會中生活了幾千年,他們的存在只是為了讓其它等級的人們享受生命的尊貴。 中國的百姓雖然人數眾多,但力量卻很微小,這種微小的民間力量和強大的專制力量之間的懸殊,使得特權與百姓的關系成了魚翁與魚鷹的關系:魚翁用根繩子將魚鷹的脖子系住,讓魚鷹餓著肚子憑著本能捕魚。魚鷹捕到了魚,但因脖子上系著繩子而無法下咽,魚只好被漁翁掠去。這樣,魚鷹周而復始地,壹條魚壹條魚第為魚翁勞動著,直到漁翁心滿意足了,才會將他們脖子上的繩子解開,讓他們下咽幾條魚來維持自己的生命。 中國的百姓們就像這些沒腦子的魚鷹,即不知道通過立法來限制政府,又不會組織工會來保護自己,只知道憑著動物似的本能去辛勤地“捕魚”,他們在捕魚的時候,總是認為“魚”會下肚,但最終“魚”總是被蹲在壹旁的“魚翁”——專制政府掠走……這種鬧劇日復壹日地演著,百姓們不管多麽勤勞,最終仍然是壹貧如洗。 3.馬克思維護的是特權“新階級” 人類社會的主要矛盾是官民矛盾即權力問題,也就是維護還是消滅特權階級的問題。孔子維護王的至高無上的王權,馬克思維護領袖至高無上的權威,占到了人民的對立面! 馬克思主義不是把鬥爭方向指向特權,而是指向資本,以為制約甚至消滅了資本,由無產階級掌握政權,就解決問題了,他沒有反對特權階級的理論。馬克思反對書報檢查制度[特權制度],因他是受害者;他反對特權,不過是為了自己上臺後好集權,使自己的集團特權更大!就象奴隸反對奴隸主,不過是自己當奴隸主,奴隸制度不僅保留,而且變本加厲(利息),無產階級專政嘛!馬克思主義黨,哪個不是特權黨,壟斷了壹切!如果馬克思反封建特權制度,那麽他為什麽對否定封建特權制度的英國和英美的自由民主制度吹毛求疵呢? 馬克思《資本論》對資本主義的批判、恩格斯的《英國工人階級的狀況》全是批判英國資本主義的,馬克思對封建特權制度批判又有幾本書呢?到了晚年,馬克思把他們的共產主義希望寄托在搞農奴制度的俄羅斯身上。這說明馬克思主義和封建特權制度和奴隸制度有天然的親和力。資本家與工人階級都是平民階級,是反對特權階級的同盟軍。馬克思卻瓦解這同盟軍,忽略了特權階級,使馬主義國家走向了特權奴役的深淵!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仍然處於社會最底層,名義上的領導階級地位,掩蓋不了事實上的受奴役受壓迫的地位。 馬克思誤把財產私有制當成了萬惡之源,真正的萬惡之源卻是權力的私有化。權力的私有化、壟斷化是中國貧困、動亂、愚昧的總根源。馬克思主義不批判權力私有制而搞生產資料公有制,導致了生產資料的壹黨化壟斷主義和極度腐敗。 馬克思用階級矛盾轉移人民對特權的視線,以便他們壹小撮好獨掌大權。列寧繼承馬克思衣缽後,就大力提倡對黨領袖的個人崇拜;他的屍體就擺在紅場供人頂禮膜拜。 馬克思主義之所以被黨人獨尊,是因為它有助於“先進性”的官員對人民的壓迫。巴枯寧評論馬克思說:“他以人民統治的名義,宣布人民對國家奴隸般的依附”。 列寧說:先進的理論不能產生於先進的工人階級,只能產生於少數領袖,絕大多數的群眾都應接受他們這些“偉人”的灌輸,人民只能聽從他們的領導。人民真成了奴隸。 馬列主義的“先進理論”是對人人平等的競選制度的毀滅性打擊。因為先進階級、“尾光癥”的黨早已確定,競選不僅完全沒必要,而且萬壹競選選出了與預定結果不同的領導,必然會使人民獲得更廣泛的權利,自己苦心經營的專政與變相世襲制度就會毀於壹旦。這難道不是等級特權制度、不是專制邪教?馬邪教導致了億萬生靈無辜死亡。 在日本公務員任期只有五年,五年後需要幹20多種其他工作後才能再考公務員,官僚不易形成特權貴族。而在蘇式社會主義和封建主義社會,官僚皇權終身制世襲制,在權力的腐蝕下,形成特權貴族。沙圖諾夫斯卡婭在《克裏姆林宮內幕》書中說,自30年代起,蘇聯對領導幹部實行高薪制。1934年,最高工資與最低工資的比例約為30/1;而到了1953年,已達到了50/1甚至更多。當時還實行兼職取酬制度,即壹個人兼任幾個職務並領取各項職務的全部報酬。黨委領導人都被選入蘇維埃執委會或被任命為政府負責人,這樣,與普通人的收入差距就大了。此外,還向領導人員秘密發放工資附加款,即“大信封”(錢袋)制度——就是領導幹部每月都會收到壹個裝有許多鈔票的大信封,裏面的錢從幾百到幾千盧布不等,錢的多少取決於職務的高低,在數量上壹般相當於公開工資的壹至二倍。這些工資附加款都是通過秘密的特殊渠道發放的,不交稅,也不納入繳納黨費的計算基數。除收入方面的特權外,還有名目繁多的補助和其它種種特權,包括可以在專門商店和組織得很好的內部商業系統低價購買緊缺商品和進口高檔商品等。 特權還擴大到領導幹部的家屬。政治上比較重要的學院,像培養外交官和出國工作的負責人員的國際關系學院、外貿學院,據說都是專為那些權貴階層子女保留的。這些學院雖然不屬於秘密性質,但它們從不被列入每年公布的高校招生手冊。當時能出國的確實需要有壹定的家庭背景和政治背景。 法國著名作家羅曼.羅蘭1935年到莫斯科訪問時發現,高爾基被安排在像宮殿壹樣的別墅裏,為他服務的工作人員有四五十個,每天都有親朋食客數十人,在這裏“不知不覺過著封建領主般的生活”。而與此同時,普通老百姓還要為謀取面包和住房而努力。 葉利欽說:如果爬上黨的權力金字塔的頂尖,則可享有壹切——妳進入了共產主義!專門的醫院、療養院、漂亮的餐廳和特制佳肴、不花錢的源源不斷的奢侈品、舒適的交通工具等等。“因為共產主義完全可以在壹個單獨的國家裏為那些獲取權位的少數人而實現。暫時二億人只能為壹二十人建立‘真正’的共產主義”。 人權異常萎縮的國家,常常是特權異常膨脹的國家。把人權置於第二位的國家,壹定是把特權置於第壹位的國家。野蠻的特權當道,人民必然遭殃。在不尊重個人自由、生命與財產的地方,不可能有持久繁榮,只會越來越蕭條。據報道,有個鎮的鎮幹部吃垮掉壹個飯店,老板倒閉工人失業。是誰剝削了老板和工人,是驕奢淫逸的特權階級。 鞍山市壹個科級警官在幾年時間聚斂了五千萬財富。河南省三任交通廳長就職前都寫血書發誓保持廉潔,上任後個個成為巨貪。吉林省委原副秘書長王純在擔任白山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期間,全市的科級以上幹部除了他兒子和兒媳外,均向其行賄且數額巨大…… 中國的勞資矛盾其實是官民矛盾!勞資矛盾,表面看是階級矛盾,實質上是官民矛盾。因為掌權者把農民當二等公民,國有單位雇傭的民工很是受剝削;私人企業對民工可能更壞,這些私人老板往往收買了官方,官方為他們撐腰,老鄧就取消了工人的罷工權呢! 官民矛盾,是中國社會的基本矛盾。“水可載舟,亦可覆舟”是特權統治者牢記的警言。大陸政府也不隱瞞政府與人民間的緊張對立關系,幾乎在每壹個村莊的村頭,都可以看到刷在墻上的醒目的大標語:“要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這標語壹下子讓人想到了舊影片中矗立在中國各個村莊關口的日本碉堡,這不是明擺著和人民為敵麽? 如果說古代的統治者是用三綱五常和暴力把老百姓關在籠子裏,那麽,當代的特權統治者是用四項基本原則和暴力把老百姓關進了暗無天日的籠子。 當代的農民們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後,他們用吶喊、靜坐、絕食甚至鮮血與生命與這個社會抗爭。城鄉等級制度已成為影響中國穩定的壹大問題,每年發生的幾千起謀殺案中有近壹半源於不同等級之間的沖突。農民由於長期被壓,心中的怒火難以遏制。幾乎每壹天,在中國的每壹條街道上、每壹個角落裏,都有因特權等級制引發的仇殺。 直到現在,極左派們仍把鬥爭矛頭指向資本家,以掩蓋特權階級壓迫人民的真相,甚至把平民與特權的矛盾也說成是與資本家的矛盾,達到掩護特權階級的目的。 左派們不肯建立壹種有效的機制以反對特權的發育生長,不肯建立有效的機制反對政府濫用權力、腐敗和犯錯誤,也不肯建立有效政治機制以保護人民不受政府和特權階級的剝削。他們陷入在150多年前的陳舊不科學的理論中不可自拔,無法跳出造反腐敗滅亡的怪圈。 1950年代初吉拉斯(MilovanDjilas)是南斯拉夫副總統和“國民議會”議長。1953年10月至1954年1月,他公開主張實行多黨制和西方式的民主。1954年1月,南共聯盟解除其黨內外的壹切職務。吉拉斯於1954年1月繳還黨證,自以為是自由之身可接受外國記者的訪問,因而被捕;不久開釋,當局準許他仍住在貝爾格萊德,壹直被監視,形同軟禁。 1956年匈牙利爆發反馬抗暴事件,吉拉斯在那年11月19日紐約出版的周刊“新領袖”上,發表“東歐大風暴”壹文,贊揚匈牙利革命“是馬主義逐步走上末路的開端。”為了這篇文章,他再度被捕,判刑3年。最諷刺的是,他被關進去的牢房,也正是1933年他以左派學生領袖身份判刑時住過的同壹個牢房。 在獄中,他埋頭著述,寫出了《新階級》壹書,指出,黨通過生產資料國有制對社會生產進行全面控制,黨壟斷了信息和教育機構,黨已成為巧取豪奪、壓迫人民的新階級。無產階級的先鋒隊在執行國家管理職能時變成了新的壓迫者。 “新階級視全國的資產為己有,甚至認為‘社會主義的’、‘公有制’或‘國家的’財產等名詞,不過是法律上的空洞字眼而已。新階級認為,凡對其絕對權威稍有冒犯,即是破壞其所有權。因此,新階級反對任何形式的自由,目的就在保障其‘社會主義的’所有主之地位。批評新階級對財產的獨占,足以使新階級發生失去權勢的恐慌,新階級對於批評與要求之敏感,是他們的統治與行使權力的態度造成的。” “當新階級在革命中大獲全勝時,其控制手段卻在人類歷史上留下最可恥的壹頁。人們壹面會為其成功感到驚異,壹面又會為其使用的手段感到羞恥”。“新階級終有壹日會被歷史所淘汰,是時,人們將不致為它的雕落而有絲毫傷感”。 “黨的權力機構造成最精妙的暴政和最殘暴的剝削,是因為只有XX黨壹黨是所有政治、經濟與思想活動的中樞。整個公眾生活或陷於停頓中,或為黨的政策所左右。” “黨對權力的貪夢是沒有厭足和無法抗拒的”。“他們濫用權力和酷愛權力是不可避免的。腐化同樣也是難免的。這是壹種特別形式的腐化,它是由於政府只操於壹個政治集團之手以及政府是所有特權的泉源的事實所引起。……政府、黨與國家不分,並且實際上掌握著壹切資產,使馬國家必然產生特權和寄生作用,成為壹個本身必然腐化的國家。” “在馬制度下,盜竊及濫用款項的事情無法避免。盜竊‘國家財產’的原因,並非僅由於窮困,乃是由於馬國家內的財產並不屬於任何人。所有有價值的東西都被變成無價值,從而造成盜竊和浪費的適宜環境。最大的浪費甚至還無法看見。那就是人力的浪費。千百萬人在不感興趣的心情下所從事的遲緩而無生產力的工作,及對於從事非‘社會主義’工作的防止,其所發生的龐大的、可以計算而不可見的浪費,乃是共產政權所無法避免的。” “由於馬國家是靠軍隊和暴力而建立的,由於它經常與人民對立,所以即使沒有外在的理由,共產國家也必須是黷武的。沒有壹個國家會比馬國家更崇尚暴力。實行黷武主義是新階級在國內的根本之圖,它所產生的力量,是新階級的生存、力量與特權之所系。” 在“槍桿子”的治理下,不可能有自由,而只能有野蠻、恐怖和暴政。離開自由去追求所謂的生存權,那人民就如同家畜。專制壟斷制度不僅危害了人的自由,也扼殺個人的創造力,使社會喪失了活力,從而處於落後、貧窮、停滯的狀態中。 “當代馬主義是這樣壹類極權主義:它具有三項基本要素以控制人民,第壹是權力;其次是所有權;第三是思想。這些因素被唯壹的政黨,壹個新階級所壟斷;而目前則被該黨或該階級的寡頭們所獨有。歷史上從沒有壹個極權制度,甚至現代的包括在內能同時將所有這些因素合在壹起,把人民控制到這種程度。” 1962年他在獄中寫出第二本批評共產主義的著作《與斯大林的對話》。吉拉斯以他兩次去莫斯科見到斯大林的經歷,指出斯大林是“歷史上最殘忍的罪犯”。他認為,共產黨的唯壹出路是退出歷史舞臺,任何改革都無濟於事,共產主義是無法改革的。
第六節 四項基本原則是“三壟斷”制度
俄共書記久加諾夫說:蘇共垮臺的原因在於它的“三壟斷”制度,即壟斷真理的意識形態制度、壟斷權力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壟斷利益的封建特權制度。
四項基本原則是“三壟斷”制度的具體化。“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是壟斷真理的意識形態制度;“堅持無產階級專政即人民民主專政,堅持共產黨的領導”是壟斷權力的政治法律制度;“堅持社會主義道路”是壟斷利益的封建特權制度。
1.“堅持黨的領導”違反了人人平等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1954年制定之後,經過75年,78年,82年三次大修改,但關於“共產黨領導”的內容,卻壹直沒有取消,而且每部憲法中都不只壹次的出現。1975憲法,在“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壹章中的第壹段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1978年憲法第56條規定:“公民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公民如果不擁護黨的領導,就是違憲,所以在很長壹段歷史時期,在中國“反黨”就是“反革命”,就是“右派”就可以判刑,勞教。這顯然是災難。
1978年“實踐是檢驗真理標準”的討論,是對“兩個凡是”的討伐;可共產主義的真理性仍然勿須實踐來檢驗,被1979年的“四項基本原則”所阻止。
1979年3月鄧小平提出: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無產階級專政即人民民主專政,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是“實現四個現代化的根本前提”。
李洪林指出,從思想方法上說,“四項基本原則”和“兩個凡是”壹樣,“都是確立幾個先驗的原則,既不受實踐檢驗,也不容許絲毫懷疑,因此實際上是‘四個凡是’。
孫文廣於1980年和1981年兩次專門就“四項基本原則”上書,指出它們是極左路線的產物和繼續: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是來自社會主義道路和資本主義道路的矛盾是主要矛盾;堅持無產階級專政,是來自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堅持黨的領導,是來自堅持黨的壹元化領導;堅持毛澤東思想基本原則,是來自九大十大的高舉毛澤東思想偉大紅旗。
鄧小平說:“社會主義優越性在哪裏?就在四個堅持。四個堅持集中表現在黨的領導”,也就是壹切權力集中在黨手裏。在他看來,“黨的領導”是不可逾越的底線 ,而他人的尊嚴和生命是低於這個底線的;其實質乃是權力高於壹切的極權壟斷和權力崇拜。
中共這種天然的統治權,不僅是對中共當年“反壹個政黨、壹個主義、壹個領袖”的的徹底背叛,而且是慈喜太後“什麽都可以變,老佛爺的權力不能變”的隔代傳承。
1982年中國憲法在序言中登載了鄧小平的“四項基本原則”,原話為“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
憲法中規定某黨的領導,這違背了各政黨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的原則,也不符合人民民主的原則。“黨領導”入憲,黨權成了國家最高權力,而這種權力並非公民授予。
共產黨員在國民中是少數,黨員不是由公民選舉產生,共產黨也不是經過公民選舉產生的群體,共產黨不應該在憲法中享受特權,在憲法中確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這是無視基本人權,違背民主基本原則的行徑,這是荒唐、荒謬的。
“黨領導”進入憲法使得中共享受了不受約束的權力,而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腐敗。“黨領導”進入憲法使得在中國政治生活中無法開展競爭,其他政黨只能在中共領導下活動,這種壟斷的、沒有競爭的政治只能帶來政治上的停滯、倒退和專制;這造成很多選舉都沒有實質的意義。不管選出什麽官員,他必須接受黨的領導,那選舉還有多大的意義?“共產黨入憲”使得司法不能獨立,國民無法依靠法制渠道解決社會問題。
“黨領導”入憲,就是說,少數人是唯壹的統治階級;少數人的統治是法律赤裸裸規定的,任何人或集團不得挑戰,否則就是大逆不道。這勢必造成黨權的永久制,必然形成特權階級。在壹個少數黨棍天生就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法律就是少數人壓迫多數人的工具。既然立法赤裸裸規定人是不平等,那麽,執法也必赤裸裸地為少數人服務。為少數人服務的法律,無論說得再好聽,也無法做到公平和公正。特權階層和廣大國民的利益沖突將不可避免 ,在這種體制下,根本不可能建立和諧社會,只會頻頻制造重大災難和失誤。
1982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公布憲法草案時,憲法工作小組成員張友漁提到:“黨對國家的領導主要是政治上的領導,而不是組織上的領導”。李鵬委員長卻說:“黨對國家和人民的領導主要是政治的、思想的、組織的領導”。
如果“黨對國家和人民的領導”是組織領導,那黨就成了國家和人民的上級。
所有的民主國家的黨都只是社會團體,無權幹涉國家機構和公民生活。黨不是權力機構,如果黨是權力的中心,國家就成了黨的派出機構,這是對國家的侮辱。所以,黨領導壹切,淩駕於國家之上,只能證明該國處在地獄時代,黑暗無比。
對於人來說,什麽最重要?是人?還是黨?顯然,人比黨重要得多!黨不過是為人服務的工具,黨絕對沒有人重要!憑什麽要把黨權高懸在人們的頭上,僅僅因為X黨掌握了槍桿子,就可以肆意地強奸人民的精神嗎?
“堅持XX黨的領導”就是剝奪了人民選擇執政黨的自由權利,是反人類的逆流、是反動的、非法的,必須堅決徹底幹凈地予以取締的。
任何黨都不應把自己的黨權淩駕於人或人民之上。人民選妳,妳就執政;人民不選妳,妳就下臺,若還堅持“黨的領導”賴著不下臺,就是竊國篡權!這樣的政權就是偽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既然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那就不屬於任何政黨。黨權高於國家永遠享有執政權,是典型的竊國篡權,屬於嚴重違憲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必須取消憲法中的“共產黨領導”。為了完成這項修改,首先是讓大眾知道,公民人人有提出修改憲法的權利。要喚醒民眾的權利意識,用各種方式爭取修改憲法,廢去憲法中的“共產黨領導”。中共如果要堅持在憲法中保留“黨領導”,請讓全民公決。中共如果壹定要把“共產黨領導”賴在憲法中,保持它的霸權地位,那下場肯定是不光彩的。
2.堅持馬劣毛指導,違反了人人平等原則
X黨認為馬主義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只能被“先鋒隊”的黨掌握;所以,要對群眾進行理論灌輸,對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的言論要堅決鬥爭。對階級敵人要剝奪其言論自由,不許他們亂說亂動;在人民內部實行“集中指導下自由”,自由是對紀律而言的。
列寧認為社會主義思想不能從工人中產生,不能從其它階級中產生,必須靠黨從外部灌輸。“灌輸者”標榜自己是真理的掌握者,而“被灌輸者”則是接受者,這是思想上的霸權主義,是“上智下愚”的現代版。
89風波後鄧說:“十年最大的失誤是教育,這裏我主要是講思想政治教育,不單純是對學校青年學生,是泛指對人民的教育”。
“對人民大眾進行教育”,是建立在“愚民論”上的。它把社會上的人分成兩部份:壹部份是天生的教育者,壹部份是天生的受教育者、是群氓。黨宣稱大眾的共產主義思想覺悟低,群眾要自覺服從高覺悟的黨人的領導,由覺悟高的黨人來統壹思想、主宰壹切。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1966年12月16日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又重申了此條款。1949年《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有思想自由權,後來的憲法取消了思想自由。官方不斷用壹個人的“理論”來“統壹全國人民的思想”,每壹次都不惜用修“憲法”的手段把它“合法化”,“憲法”成了愚民、騙民、治民的工具。
1975年憲法規定“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是公民的義務。難道不努力學習,還要依法追究嗎?法律非但不保障思想自由,反而規定思想不能自由。荒唐!
江澤民說“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這違背了思想自由的原則。思想是是最逍遙、無拘無束的,怎麽統壹呢?並且每個人有每個人自己的想法,每個人的想法每時每刻還都不盡壹樣,如何統壹得了?如何領導得了?
曹思源說要求全國人民“政治上、思想上同黨中央保持壹致”是反動的,黨中央要跟普通人保持壹致。黨要忠於人民,而不是人民忠於黨;黨要接受人民的監督,而不是人民受黨的監督。公民是主人,黨是仆人[這是現代文明的觀念,反之,則是野蠻的觀念];黨的政策要反復考慮是不是符合公民的心願。我雇壹個傭人,難道我天天要與傭人保持壹致嗎?
人人平等,我們每個人與馬克思都是平等的,馬劣毛有什麽權力指導我們呢?壹個人的思想再博大精深,他也無權指導控制他人的思想。
憲法中不應該寫進人的名字[包括孔子、孫中山、馬克思],寫人的名字就是個人崇拜,個人崇拜就是邪教,邪教違反了人人平等原則。
有人說:“實行某某主義是人民的選擇”。那麽,既然實行壹種主義的合法性來自於人民的選擇與認可,這就等於承認了人民的意誌高於主義。壹方面承認人民的意誌高於主義,而另壹方面又用某種主義來限制人民的選擇範圍,這豈不是邏輯上自相矛盾嗎?
以某種思想為指導,即排斥其它思想,沒有思想自由可言。把幾個人的思想理論,把統治集團的意識形態凝固化、絕對化、法律化,將其高懸於其它壹切思想之上;造成了思想壹律、輿論壹律、教育壹律,禁錮了民族的精神,窒息了人的創造靈性,造成了獨特的“黨文化”代替了中華民族幾千年的文化,造成民眾的愚昧和人權大災難。
1670年,荷蘭哲學家斯賓諾沙在《神學政治論》中說:“想法子控制人心的政府是暴虐的政府,把意見當作罪惡的政府是最殘暴的政府。”
統壹思想的過程變成了赤裸裸的精神奴役,成了暴君向人民施虐的工具,使人民變得愚昧盲從。只能緊跟在某個“聖人”的屁股後面亦步亦趨,從而營造了“壹個人發瘋,全民遭殃”的社會氛圍。使中華民族變成了壹片精神廢墟和文化荒漠。在黨統治下,連保持沈默的權利都被剝奪,沒有任何自由的空間,文化徹底毀滅。
因此,承認民意至上的人民主權原則,就必須給人民以選擇主義、選擇政黨的權利。因此,官方把某個主義強加於國人就違背了人民主權原則。
中國要趕上發達國家,必須在思想、文化、政治領域確立公平競爭的原則與制度;拋棄黨永遠當領導的特權思想,拋棄馬劣主義永遠指導人民的特權思想。
3.無產階級專政更違反了人人平等原則
古羅馬的“專政”,類似於當代憲政中的緊急狀態法所賦予行政首長的若幹緊急權力而已。而十九世紀中葉的學者包括馬克思,其“專政”壹詞是古羅馬時代的意義而已。
馬克思第壹次使用“無產階級專政”是1850年,按馬克思的原意,無產階級專政就是無產階級在緊急時期實行的階級統治,只適用於社會主義之前的那個過渡時期;到了社會主義時期,就只能是全民的國家。列寧、斯大林、毛澤東馬克思無產階級專政無限期的延長。
無產階級專政就是無產階級掌權後對資產階級實行無情鎮壓與管制。列寧說:“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是由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采用暴力手段來獲得和維持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權”(《列寧選集》第3卷623頁,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毛則說:“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對人民的敵人實行專政,這兩方面是分不開的,把這兩方面結合起來就是無產階級專政,或者叫人民民主專政。”
根據這壹理論,壹部份居民被劃為敵人即專政對象,從而被剝奪壹切自由權利,不許亂說亂動,動輒挨批挨鬥,甚至被肉體消滅。1954年憲法第十九條雲:“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衛人民民主制度,鎮壓壹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壹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 國家依照法律在壹定時期內剝奪封建地主和官僚資本家的政治權利”。中國的公安、檢察、法院都被稱為“專政機關”,為了對“敵人”實行專政,決不會讓法律束縛手腳。於是,壹系列的冤假錯案發生了。可憐的地主和資本家,被剝奪了人權,壹直被鬥到1979年。
1926年梁啟超先生說: 什麽無產階級專政、資產階級專政, 凡是專政都不是好東西。
“人民民主專政實質是無產階級專政”,1950年代的地主資本家被迫害的所剩無幾,今天的私營企業主已是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符合條件的,還可以加入共產黨,怎麽能對他們實行專政壓迫呢?在無產階級專政的對象沒有的情況下,無產階級專政就成了專無產階級的政了。無產階級專政,是赤裸裸的少數人對多數人的鎮壓;為了掩蓋少數人的壓迫,就在宣傳上說是人民民主專政。
人民民主專政,是壹個文理不通的生造詞,是宣告破產的自白書。Dictatorship——專政、專制、暴政、獨裁、個人專權之謂也。所謂專政,就是由壹個人或壹個集團把持政權,他們有權任意決定別人的自由、主宰別人的命運,被主宰者無緣置喙。專政的後果:攫取了政權的部分人成了不受限制的強盜集團,被專政者則是悲慘的奴隸。當代專政比傳統專制要壞壹萬倍。人民民主專政不過是獨裁的新名詞而已,想以此立憲,那是愚蠢。
專政的旗幟就是戰爭的旗幟。當今世界,只有中國和朝鮮的憲法高舉專政的大旗。朝鮮的專政對象已經擴大到逃荒者身上。這面旗幟不撤,何談文明?尊重人權已寫入我國憲法,因此必須清除現行憲法中的“階級專政”;否則,人權就是騙人的。
1978年奧地利社會黨黨綱指出,“民主和專政之間沒有任何共同之處”,社會黨人是“法西斯專政和共產主義專政的堅定不移的和毫不妥協的反對者。”
1986年社會黨國際《利馬委托書》表示,“反對壹切形式和壹切階級的專政”。
在民主社會主義看來,專政無論是什麽階級的專政,都意味著獨裁,意味著對民主的踐踏,妨礙了人性的自由發展。因此,無產階級專政不是社會主義國家機器的合理形式。社會民主黨的理論家明確地講:“民主社會主義=社會主義—無產階級專政+基督教”
4.社會主義的秘密就是對人人平等原則的放棄
延安時期陳雲做報告答疑說:“剛才這位同誌問,既然共產黨是講平等的,為甚麽我們大家的生活這麽苦,毛主席卻每天吃壹只雞?”陳雲接著說“是的,毛主席每天吃壹只雞,這不是毛主席願意的。毛主席希望和我們大家過壹樣的生活,但同誌們想想,毛主席的健康對中國革命多麽重要!所以,毛主席不願吃雞,黨中央的命令壹定要毛主席吃雞。和我們每壹個革命同誌壹樣,毛主席吃雞也是壹種革命任務。”
社會主義社會等級森嚴,國民地位極不平等。官為民主,民為官奴。自1949年中共在北京建立政權,遂實行工薪制,開始明確劃分幹部的級別,逐漸地建立了以官僚級別為準繩的“官本位”工薪制。工薪級別分為28級,13級以上謂黨政高級幹部;13級至17級謂黨政中級幹部;17級以下者謂普通幹部。高級幹部取工薪與供給相結合制,即除掉按級領薪外,其秘書、住房、汽車、電話等壹切“革命消費”,均由國家供給,並有詳細的規定。五、六級以上的高級幹部,基本上已能夠予取予求。中共最高統治集團成員,則能隨心所欲。
官僚級別壹經劃定,即“全國通用,終生享用”。不僅退休之後仍享受原有的政治、經濟待遇,即特權,而且死後的追悼會與骨灰盒的安放,亦有明確的等級規定,訃告上則要明確指明生前所享有的官僚級別,哪怕是壹個科級或股級幹部。如此常令無級無別的普通民眾笑恨難抑。與中國封建皇帝時代相比,實有過之而無不及。
那個高喊“人民萬歲”的毛,恰恰用“人民”掩飾他對老百姓的欺壓。民國時農民做長工,東家都給他們夾菜拌葷油吃,那時候打油用油壺;到了人民公社化後,農民整個夏天喝淮麥粥,壹個月二、三兩油,肚子中沒油,飯也吃不飽,人幹活沒有勁。 王尊壹向毛主席的呼籲說:“元朝時侯把人民分為四等,第壹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漢族人,第四等是南宋人。清朝的政治要職都設副職,滿漢人各擔壹職,滿人官品高,漢人官品低,滿官有職有權,漢人有職無權。這種政治叫做“民族壓迫”。(今天,全國人民也分為四等:第壹等人是共產黨員,第二等是共青團員,第三等是民主黨派,第四等是群眾。現在我們國家除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外,國家機關、學校、企業的首長,也多設復職。正的總是由黨員擔任,副的偶有民主人士,但民主人士多是有職無權。這種政治形式,和元朝、清朝,又有什麽區別呢”(《陜西日報》1957年6月12日)? 生為太子黨,就等著飛黃騰達吧,想平平淡淡都不可能。詩曰:幹部子弟有特權,投桃報李互相幫。老子壹次打天下,子子孫孫都稱王。幹部子弟好弄錢,偷了國企偷銀行。幹部子弟愛黨國,派到歐美比揮霍。只要父母官不倒,國庫都是我家的。幹部子弟是壹幫,有錢有權又有槍。黑白兩道歸壹統,鐵打江山萬年長。 我國有個“離休幹部”的階層,可以享受高於普通公民的待遇。中共的退休制度是:縣級及其以下幹部是“退休”,退休金按年資對原工資打折扣;公費醫療待遇亦打折扣。地級及以上幹部,還有1949年10月1日前“參加革命”的幹部,是“離休”,意思是“離職休養”,並沒有“退出”,所以工資照發、公費醫療全包。 江澤民、李嵐清、薄壹波等還享有國家的最高級待遇,每人都配備警衛六名、司機二名、工作人員二名、秘書二名、廚師壹名、保健醫生壹名、護士壹名。 江澤民還配備由現司局級八名人員組成的辦公室,繼續在背後對曾慶紅和羅幹下指示,力圖形成架空胡錦濤的局面。江的這壹特權據說被中共中央認可延伸到十七大。 至2005年7月底,政治局常委、人大委員長、國家副主席、中顧委副主任壹級的離休幹部12人,在各地都設有行宮,公費開支3億2600萬元,平均每人每年最少花2725萬元! 政治局委員、人大副委員長、副總理(國務委員)、中顧委常委、中央軍委委員(包括享有同級待遇的第壹代中共大老遺孀)這壹級的離休高幹117名,每年的公費開支10億元,平均每人近1千萬元。 省部級離休幹部 (包括享有同級待遇的各界知名人士)5537人,每人配備工作人員三至五名不等,每人每年公費開支70多萬至600多萬元。北京、上海、廣東、浙江、福建的省部級離休幹部,平均每人每年開支都在500萬元以上。江的好友、原河北省委書記程維高雖把前後兩個秘書都腐蝕得壹個槍斃壹個死緩,但他還享受著省部級離休高幹的待遇。 北戴河95%以上的優質海灘,都被壹小撮中共高幹占據了,或安排給外國人了,而留給99%以上中國人民的海灘,不及總長度的5%!幾位年輕人試圖遊水越界,當即有摩托艇飛過來警告:“敢遊到那邊,中央警衛局的解放軍打死妳!” 北京的涉外賓館、酒店,乃至商店,嚴格奉行“國民與狗,不得入內!”的政策。比如北京飯店,只要妳長著壹副中國人的倒黴臉,敢往大門口靠近,穿制服的看門狗就會喝問“幹什麽的?!”當然中共領導幹部除外,他們享有特權,身份接近於洋人。 中國飛機上設有貴賓廁所,若是普通乘客誤上了貴賓廁所,那就享受歹徒待遇甚至會被銬起來。中國餐館裏設雅座普通座。美國的餐館裏沒有雅座。要是在美國餐館弄個雅座,顧客來了,指著雅座說:我要坐那個位置!要是不交錢不讓座,那肯定上法院了,老板得按歧視罪處理,那什麽精神損失費亂七八糟壹加起來,沒法計算了。 在我國的外籍人士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是4000元錢,足足比我國普通公民高了5倍,本國人繳納的稅金比在同樣環境裏的外國人繳納得多。這是歧視本國人;會導致混亂與罪惡。中國的每月3500元人民幣的稅率相當於在美國5萬美元年薪的稅率,可生活質量差別巨大!美國5萬美元壹年已可養家了,中國大城市裏,3500元/月永遠都買不起房子,稅壹扣,每月交通和房租壹交,給父母300,吃飯500,連自己都養不活。 1990年代我國有十等公民歌,歌曰: 壹等公民是公仆,子孫三代都幸福;二等公民搞承包,吃喝嫖賭都報銷; 三等公民搞租賃,汽車洋房帶小姘;四等公民大蓋帽,吃了原告吃被告; 五等公民手術刀,割開肚子要紅包;六等公民是演員,扭扭屁股也來錢; 七等公民搞宣傳,隔三差五解解讒;八等公民方向盤,上班下班都掙錢; 九等公民是教員,魷魚海參認不全;十等公民老百姓,學習雷鋒幹革命! 普通的百姓們也分幾等:北京人等級最高,這個城市的人在說“咱是北京人”幾個字時,那洋洋得意的神情,令人惡心十年。其次是上海人、各大省會城市人、中等城市人、縣城人、鎮上人,最底層就是農民們。農民們出個門,他的“身份證”都沒用,得花錢買“暫住證”。小小老百姓想提高自己的身價的話,只有往大城市“鉆”。這樣壹來,公仆們又發現了壹個圈錢的“新大陸”:“戶口變錢賣。”哇塞!實實在在的中華民族壹大“怪”! 社會主義的秘密就是對人人平等原則的放棄。社會各階層在馬社會裏並不平等:“工人階級”是第壹等級;“農民階級”是第二等級;其他的人被認為原本是“剝削階級”淪為第三等級。工人階級有了絕對的優惠,從出生到死亡、生活工作、退休勞保、生老病死全不用操心,可壹勞永逸。農民卻是自給自作、靠天吃飯、至於生老病死就全靠自己的造化了。 幾十年來,各省、市、自治區高考錄取線壹直實行差別對待。以北京大學為例。2002年,北大在重慶市錄取理科最低分672分,在北京市錄取理科最低分為622分。北京市人口還不到重慶市的壹半,招生名額卻是重慶的5倍多。這明顯地歧視了農村地區和不發達地區。 為了維護弱勢團體的正當權益、幫助那些不幸的人享有起碼的人格尊嚴和改善自身命運的機會,必須求助於平等原則。平等的第壹要義是建立壹個真正的民主制度,爭取言論和結社的平等權。而強者、富人之所以仇視平等,是因為平等將使弱者、窮人也擁有享受自由的能力,甚至平等可能會剝奪掉壹些他們認為有價值的奢侈的自由。 1988年金觀濤說“社會主義已經失敗。” 為什麽還要堅持虛假的社會主義?憲法規定中國國民經濟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但現時的國民經濟是以私有制和外資經濟為主體,國家在搞私有制,公有企業都賣光了。不管是東歐還是西歐都沒有象中國公然提出權勢者占企業大股的要求,中國正從官僚社會主義走向官僚資本主義。 中國社會的眾多問題是不平等造成的,官民不平等是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為什麽少數人非要當特權壓迫階級,多數人被迫成為被壓迫階級?為什麽社會管理的飯碗為少數人控制,而不是自由競爭?為什麽社會只能獨尊壹種理論,而不是百家爭鳴?為什麽少數人壓迫多數人,而不是多數人主導少數人?為什麽鎮壓天經地義,而反抗就必須被赤裸裸鎮壓下去?根子就在四項基本原則中。尋求社會公正的公正的過程,就是否定不公正的立法和司法過程,就是不斷地否定維護少數人特權的四項基本原則。 因此,在中國首先應該爭取人人平等的權利。平等權不僅是人權的基礎,而且是實現民主的必要前提。爭取和實現中國人民的平等權利,才能同時實現中國的民主自由。
第四章 自 由
第壹節 自由的涵義與根源。
自由是人最大的幸福。自由不僅是壹種理念,還是壹種信仰。自由是人的最高本質,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是人類的普遍價值,它體現了社會的正義。
自由是人類文明的最高價值。人類是精神的人類!沒有哪壹種生物,能夠像人類壹樣熱愛獨立、自由和尊嚴,所以,在世界上,凡有人類聚居的地方,都有著同樣涵義的成語在世代流傳:“不自由,毋寧死”。“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
1.自由的涵義
許多人教條式地背誦馬克思引用過的斯賓諾莎的名言:“自由是對必然的認識”,還把它作為對“自由”的“定義”。其實,這不是自由的定義。
自由是人與人的關系。當兩個連體人的肢體永遠捆綁在壹起的時候,她們在肉體上不能自主,她們不知道自由為何物!可見,自由只能屬於分立的、獨立的個人。當別人違背妳的意誌、強制妳的時候,妳感覺到了不自由。因此,可以用強制來定義。
定義:自由指自願、自主、自治,不受強制與威脅利誘,根據自己的判斷來行動。
自由意味著對國家權力的限制。伯恩斯《領袖論》裏說過:“權力與自由是對立的,權力天生就要捕食自由”。權力的占有者總是想取消每個人的自由。如果諂媚權力就沒有資格談自由。薩托利說:自由是指平民百姓和弱勢團體不受政府和其他強權的壓迫。要確保自由,就要防止不受限制的絕對權力,就要確保被統治者能夠有效地反對統治者濫用權力。
裏根總統在復旦大學演說:“自由的制度反映了尊重每壹個人特有的聰明才智,尊重每壹個人擁有自主自決、自由自在生活的特定權利。”
自由是指壹個人在行使自己的某項權利時不妨礙他人的正當權利。自由不是隨心所欲,自由不是想怎麽罵人就怎麽罵人,也不是[毛所說的]流氓無產者“在小姐的象牙床上滾幾滾”的無賴。在中國,“自由”的官方說法是:“世界上從來沒有絕對的自由”。顯然,官方把“自由”與任意、隨意等同了,因此,官方對公民的自由的限制便是“理所當然”的了。
國人常引用孟德斯鳩“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許的事情”來佐證自由的有限性,在西方的語境裏,法律就應體現正義,而孟德斯鳩所說的法律乃是自然法而非人定法。因此與其說自由是有限的、相對的,倒不如說對自由的限制是有限的、相對的。只要不侵犯他人和社會的權利,便屬於個人自治的領地。國家或其他人便不能任意加以幹預、限制。所以,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人們都可以隨心所欲地去做,不受任何限制,這就是自由。
19世紀偉大的英國思想家約翰.密爾在其名著《論自由》說,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對社會負責。在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權利則是絕對的。美國人認為:個人是自身利益最好的裁判者,只要不損害他人的利益,誰也無權幹涉。這就是自由的真諦。
自由在根本上僅僅在於“自由意味著尊嚴”。在尊嚴上的平等對待,是民主憲政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正因為平等對待,每個人才擁有不可剝奪、不可轉讓的天賦人權,政治統治才會成為平等雙方自願訂立的契約,統治者的產生才必須經過被統治者的授權,法律才會變成壹視同仁的超然正義,人與人之間的交易才有公正可言,每個人才能夠自主地謀劃自己的幸福,民間社會才能具有名副其實的自治領域,政治架構中的權力的分立和制衡才有可能。
自由權指由由生命權所延伸出來的自由追求幸福生活的的壹系列權利的總稱,主要指人身自由,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遷徒、工作、信仰方面的自由以及住宅不受侵犯權和通信自由。只有當人們的這些權利獲得了切實的保障,人們才能在生活中追求到幸福,生命權才會得到捍衛和促進。
2.自由的原因
哈耶克認為:所有的知識和信息並不構成壹個整體,事實和信息是不斷變化的,知識也沒有壹個固定的總和;知識可以交流,可以擴展,但不可能完全集中於個別人或個別機構手中,更不可能被個別人所完全掌握;個人不可能把握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所有的“知識”,不可能掌握終極真理。每壹個人都只能擁有所有社會成員所掌握的知識的壹小部分,每個人對於其他社會成員的特定事實都處於壹種必然的無知狀態。正是充分承認每個人無知這壹事實,社會才需要自由、寬容與合作。最優的選擇出現在擁有不同知識的人們的合作當中。
正是因為無知,人類要對壹個變動不居的大社會或開放社會的未來發展做出完全的預見或準確的預測顯然是不可能的。未來是不可準確預測的,也不可能有某種終極的、可以完全解釋人類行動的規律。正是為了給不可預見的未來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自由是必不可少的;我們不知道什麽是正確,所以必須進行各種嘗試。
自由給文明以“創造力”並賦予了社會以進步的能力。壹個好的社會應允許人們自由地嘗試,這樣的社會就是自由社會。壹個生機勃勃的社會,其制度的原理是鼓勵所有個體在壹切可能的方向上生活。自由為不可全知、不可預見的事物留下了空間,為人們實現自己的目的提供最佳機會。自由社會的人們能自由選擇生活方式,則某壹價值觀導致全社會衰落或滅亡的可能性極小。因為衰落的趨勢將自行得到修正,或僅限於自甘衰敗的不切實際的人群。而那些能適應的人們,則調整方向,起而代之。在無選擇自由的社會,則同歸於盡。
哈耶克說:個人自由是人類經過長期“試錯”調整後發展出來的最壹般的原則中的最重要者,可視為政治行動中的最高道德原則。
只有追求真正自由的人才把自己歸入無知者的行列。蘇格拉底第壹個強調無知:“人啊!唯有像蘇格拉底那樣知道自己的智慧實際上是毫無價值的人,才是最有智慧的人”。看似充滿智慧的人其實最無知,是蘇格拉底對人的警告。
自由主義者把自己視為無知者,他永遠不會承認任何人、任何集團是全知全能的。所有人的知識都是有局限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把握終極真理或歷史規律;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有絕對的認識局限性。政府絕不會比我對自己的需求、利益知道得更清楚,它不可能比我更清楚自己的能力、長處和短處;所以,它無權幹預我,應任由我按我的方式追求我的利益。
如果人對規律無所不知,也就沒有了自由選擇。人類社會的發展是建立在無知的基礎上的,那些“最偉大”、“最正確”、“最客觀”的說詞恰恰否定了這壹前提。極權主義者把自己排除在無知者之外;他絕對地認為老百姓無知,所謂“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老百姓只有跟在領袖後面瞎跑的份兒。這就沒有了個人的自由,只有統治者的絕對自由。
每個人不應該自以為“真理在握”,從而要重新安排“天下秩序”;應以開放的心態去尊重其他個體的選擇,並達到與他們的良性合作。這是壹種很謙卑的態度。正如壹位傑出的美國法官所說的“自由的精神就是對於自己是否正確不是很有把握的精神。”
耶穌基督提倡謙卑,說出人的智慧是有限的。洞察人性的昆德拉說:“人類壹思考,上帝就發笑。”所謂謙卑,乃是對自身的知識理性和倫理德性的雙重缺陷的理性認知,對個人理性和德性的深切懷疑。沒有這種懷疑,任何人都有可能生活在自我神化的幻覺中:我就是真理,他就是謬誤。在這種幻覺的支配下,他人的存在就失去了合理性。自由就消滅了。
自由源於謙卑和懷疑。壹個不懂得謙卑的人,不會懂得如何運用自由。壹個不知道謙卑為何物的民族,也不會成為自由的民族。沒有對他人理性和德性的合理懷疑,就不會有獨立人格;沒有對自我的理性和德性的深切懷疑,就不會有對他人的尊重和寬容。
謙卑和懷疑是自由的前提。人本身是知與無知的矛盾統壹體。每個人有知的壹面,值得被尊重;無知的壹面說明要謙卑。謙卑和懷疑必不可少,人既要有自尊,也要尊重他人。
保羅.蒂利希說,人的生存勇氣首先是“接受自己的有限性的勇氣”。正因為人的有限,人應該謙遜而不獨斷;人應懺悔而不是指責;應承擔責任而不是推卸責任。正是承認每個人的有限、無知這壹事實,社會才需要自由與寬容。
阿克頓勛爵說:“自由能促使我們不受國家、社會、無知和錯誤的幹擾而履行我們的義務。自由度的大小同多大程度上擺脫相互搏殺、誘惑成正比。不僅是個人對上帝的責任感使我們需要自由,而且也是對自以為是所可能產生的禍害的敬畏感使我們天然地擁護和熱愛自由。自由是防止自己被他人控制的保障之法。要做到這壹點,就需要人們具有自我控制能力並因此接受宗教精神的熏陶。”
美國人勒尼德.漢德(1872-1961)說:“自由的精神即是對其是否正確不很有把握的精神;自由的精神即是盡力去理解別人的見解的精神;自由的精神即是將別人的利益與自己的利益不帶偏見壹並考慮的精神;自由的精神銘記,即使壹只麻雀落地也該引起註意;自由的精神也就是基督的精神,在那裏人們對最偉大者和最渺小者不分貴賤,壹視同仁。”
3.上帝是自由之源
自由是上帝賦予人的。上帝照他自己的形象(神性)之壹即自由意誌來造人的。神是自由的;所以人也是自由的。自由這崇高的品質是從神來的。自由的價值無可衡量。
這自由就體現在能夠盡可能充分自主地選擇自己所渴望的生活,選擇決定自由。上帝給了我們多少選擇呢?《聖經》說:“凡事都可行”。妳看看,何等自由!比妹妹的“九千九百九”要大多了。上帝讓我們按著自己的心意,豐富多彩地生活在世上。
《聖經》的全句是“凡事都可行,但不是凡事都有益處。”上帝多麽關心世人,給了人自由不說,還細心地叮囑人們:妳可以任意去選,但並不是所有選擇都對妳合適,都對妳好。妳選擇的時候可要考慮周到呀。上帝關照我們選擇要慎重。
基督教強調個人對聖經的理解,並不強調思想統壹。所以,它不專制。新教牧師對決誌信靠耶穌的人說:“妳必須自己作壹個神聖的決定:要或不要,信或不信。不管妳父母是不是基督徒;也不管妳是不是每禮拜到教堂作禮拜;我要問的是:若是妳還沒有決誌過,妳今天必須作壹個抉擇,要或不要、信或不信……”。
這就是尊重妳的自由意誌!這表明人在上帝面前是自由的!這是妳的權利,就連上帝也不替妳決定。因為在末日審判時,妳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這意味著,唯獨我才是我的主人!我的絕對主權,連上帝也尊重。信或不信,誰都不能勉強我!
根據聖經,得救純粹是個人性的,沒有人可取代妳個人。在世界末日大審判的時候,也是根據各人自己的信仰、自己的的行為。妳必須為自己的決定和行為負起完全的責任。承擔壹切的後果。既然如此,誰還敢越俎代庖呢?父母雖然愛兒女,卻也無法替兒女決定。得救問題,純粹是個人和神之間的問題。這就是傳道人再三強調慎作抉擇的理由。
意誌自由是上帝所賜。可惜亞當夏娃錯用了自由意誌,違命偷食禁果,導致從神面前的墮落。有人問,神為什麽不禁止他們?!神若禁止他,即收回人的自由意誌,那人就變成了機器。雖然人不可能再犯罪了,壹個沒有自由意誌的機器人不犯罪也不算美德。
“不自由,毋寧死!”並未誇大。沒有自由,就沒有道德(道德乃正確的抉擇和行為也)。沒有自由,人活著就沒有尊嚴,就只是奴隸。亞當夏娃,因為錯用自由意誌而失敗。可見人需要不斷吸取神的力量,與神保持親密的交通,才能漸趨成熟。自由的起點,就在布道會中決誌皈依上帝的那神聖的壹刻。這是最深刻的體會自由、享受自由的切身經歷。
自由是上帝賜予人的權利,人生而自由。“天賦人權”說就從基督教世界推廣到全人類,使壹切暴君獨夫聞“自由”而喪膽。“意誌自由”使人的自尊覺醒,必須面對人生問題作正確的決定;為自己的“自由”負起責任。於是個人的自主性得以建立,每個個體都能獨當壹面,尊重自己也尊重別人。於是個體成熟了、豐滿了、強壯了。
在天主教國家, 得救問題由教會決定。天主徒結婚時,承諾將來所生的兒女必須為天主教徒,嬰兒壹出生就受洗禮入教。信仰大事由父母決定。改教在從前是要送到異教裁判所接受審判的,可能判處極刑。得救也無需信心,只要遵守各種禮儀,便可得救。無權直接向神祈禱,須向神甫告解,由神甫代求並宣告罪的得救。有了這麽多重的依靠,教徒樂得天天去參加嘉年華會,享受拉丁情調,或法國式浪漫了。所以,民主制度不在天主教國家發端。
專制的是回教和馬教都強調暴力出政權。壹旦把暴力放在最重要的位置,那麽對信徒的思想恐怖就是必然的!當年默罕默德壹手持刀,壹手拿可蘭經傳教,不信者殺!對改教者往往壹刀奪命。這就是思想專制、就是迫害異端!既無自由可言,怎可能建立民主政治?
馬教信徒要退出共產黨,要受處罰的,這也是思想專制、也是迫害異端。共產制度,只講求集權專制,人民失去所有自由,更別想發展出民主政治來了。
第二節 國家的最高目標是人的自由 1.自由度是國家盛衰的關鍵 1640年的英國革命導致了大不列顛帝國的興起;1644年滿清占領導致了大清帝國的建立。彼得大帝於1689-1725年執政,銳意革新和擴張,建立了橫跨歐亞的大帝國。這三個國家中,大清和沙俄都在20世紀初滅亡了,滅亡的原因就是沒有自由。 彼得大帝以開明專制的政治制度帶領俄羅斯走出野蠻、落後狀態。1689年俄國幾乎在所有的方面都比西歐落後幾百年。到處盛行著農奴制──實際上農奴的數目在增加。俄國錯過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的大好時機。牧師愚昧無知;文學暗淡無光,數學和自然科學無人問津。在西歐,此時牛頓的《自然哲學原理》剛剛問世,文學和哲學事業繁榮昌盛。 1697至1698年間,彼得到西歐作了壹次長途旅行,他率領了壹個大約由250人組成的“龐大的使團”。由於他使用假名,因而看到了許多新事物。在這期間,他為荷蘭的荷蘭東印度公司當了壹個時期的船長,還在英國造船廠工作,在普魯士學過射擊。他走訪工廠、學校、博物館、軍火庫,甚至還參加了英國議會舉行的壹屆會議。總之,他盡了最大的努力學習西方的文化、科學、工業及行政管理方法。 他竭力鼓勵貿易,保護商人利益,改善交通條件,創辦各種官辦工業,鼓勵私人企業,向各國推銷俄國產品。他吸收外國人才,任命外國人為軍官,組建海軍,改造陸軍。他創辦了許多技術學校,還創辦了莫斯科大學、俄羅斯科學院,改變了俄國的教育制度。在政府組織上也學習西歐。 他頒布法令,規定人人不得蓄胡子(他後來對此項法令做了修改),要求宮廷人員必須穿西裝,鼓勵吸煙和喝咖啡。他制訂的政策有許多遭到了強烈的反對,但這些政策帶來了長期的影響:俄國這個由貴族階級統治的國家最終在很多方面實行了西方的風俗和文化。後來的葉卡琳娜大帝甚至邀請法國思想家狄德羅到俄國主持法典的編修,宮廷中以講外語和仿效西方生活方式為榮。 土耳其和俄國都是半歐洲國家。在彼得未登基前的兩個世紀當中,土耳其在軍事、經濟和文化上都比俄國先進。但是在1700年前後,沒有哪位土耳其君主認識到迅速西方化的重要性。因此俄國自從彼得時期以來取得了迅猛的進展,而土耳其卻只是以緩慢的步子向前。直到進入20世紀,凱末爾·埃塔特克才領導土耳其朝著迅速實現現代化的目標邁進。當時俄國對中亞的控制已相當穩固,俄國在工業和教育上都比土耳其先進。 戊戌變法時期康有為、梁啟超仍念念不忘以彼得大帝的改革為楷模。可是,俄羅斯沒有像西歐那樣完成人的解放和社會管理機構民主化和法治化的歷史任務:農奴沒有人身自由,知識階層沒有言論自由,整個社會沒有政治自由,現代社會和現代國家無法誕生。後來的蘇聯繼承了這個傳統並且變本加厲,終於逃脫不了崩潰的命運。 2.國家的最高發展目標不是經濟的發展,而是人的自由發展 只有人民自由的國家才能成為穩定、繁榮、強盛的國家。按唯物主義,日本被炸成壹片廢墟,就會退到洪荒時代。馬克思恩格斯預言歐洲大戰的時候,就講過類似的話。但日本卻很快掘起,速度遠遠地超過社會主義中國。國民生產總值從原來只有中國的幾分之壹,到前些年達到中國的七倍以上。歐洲也並不因為世界大戰而退回到黑暗中去,而是很快發展。這都是唯物主義的經濟決定論解釋不了的。 再看看西德和東德,南韓和北韓,其地理位置相當、面積相當、起點相當、人口素質相當,可後來的發展卻天差地別,究其原因,就是是否尊重人權與自由。 所以,阿馬蒂亞.森說“自由不僅是發展的首要目的,也是發展的主要手段”。許多形式的自由通常被看作發展的手段,森則認為它們是發展的根本組成部分。個人自由是社會變化的積極力量,而非消極接受者。 經濟是人創造出來,經濟是為人服務的,經濟是實現人的自由和自由發展的壹種手段,它不能成為中心。不能以經濟為中心,讓人圍繞經濟金錢轉。鄧小平掌權以來,黨的施政路線就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經濟為中心”造成了許多惡果: (1)鄧的經濟中心路線,拒絕了政治體制改革,導致了2個總書記的下臺。 拒絕政治改革,不但不能促進社會進步,而且會使經濟發展毫無保障。兩千年來,中國的生產力不能說毫無發展,然而並未“推動”政治和社會全面進步,倒是宋明以來政治日益專制化,使得新型經濟的發展大受限制。 中國20世紀初葉和中葉的兩次政治變革,確實導致了經濟制度的巨大變化,從發展資本主義到消滅資本主義,造成了空前的大落大起。1949年後多次出現的“壹統就死、壹放就活”,“統”者當然是政治,“死”去“活”來者不僅是經濟,還包含整個社會生活。 鐵的事實證明,包括經濟文化等在內的中國社會猶如壹個大水庫,水庫的總閘門就是政治。閘門壹關,死水壹潭,變成“醬缸”;閘門壹開,活水清徹,滋潤萬物。所以,中國諸多問題的解決,社會全面發展的希望,均系於政治這壹關鍵,全賴於政治制度的自由化改革! (2)這條路線使政府越來越多地幹涉經濟發展,使政府管制了經濟發展的方方面面,這和轉變政府職能的願望是矛盾的!權力指導下的經濟發展,往往是“長官意誌”,必然忽視經濟規律,帶來大破壞。政府管了不該管的,而該管的則沒有好好管。壹個文件要蓋上幾十個紅印,壹個報告在部門間旅行幾個月是常事,這必然降低行政效率。 (3)人的素質下降,壹切向錢看,是非顛倒,某些方面空前倒退。經濟建設的惡果壹代人的時間可以基本消除,但人的素質問題,卻要好幾代人的時間才能基本消除。 (4)文化教育落後於經濟發展。(5)人的生存環境惡化,環境汙染嚴重。 (6)兩極分化,內需不足,經濟發展缺乏後勁,隱患重重。 其實,政府不能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政府的目標應是保持社會的健康,提高文明的水準。因此,政府的主要工作不是抓經濟,而是完善法制和社會保障等。 政府必需放棄以經濟為綱,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應讓位於“為公民服務”和以人為本為中心。要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就需要把政府的取向逐步從對經濟增長的關註轉移到對公平和秩序等問題的關註上來。對政府和官員的評價標準,不應當僅僅看經濟增長多少,同時要看人民生活是否得到了改善,社會公平與秩序的情況如何。 綜上所述:人是人類社會的根本,人類社會以人權為本、以人和人的發展為中心。中國該是放棄經濟為中心、效率優先、金錢掛帥的時候了!該是把人擺在第壹位、以人的發展為本、維護人的尊嚴和自由的時候了!應把人本、人道、人性、人的發展提到最重要的位置。 3.只有民主社會,人們才有真正的自由 1)在民主社會裏,對自由構成最大威脅的政治權力被分割成勢均力敵的幾個部分,相互制衡,減少了它們威脅自由的能量;2)行使權力的官員由人民定期更換或隨時罷免,這極大地減少了掌權者危害自由的可能性;3)人民的代表通過制定各種具體、詳細的法律來規範政治權力行使的方式、方法、途徑、步驟、時空條件以及執法者侵犯個人自由時具體的救濟途徑,這樣就把危害個人自由的政治權力置於了法律的監控下,極大地減少了掌權者在行使權力時危害自由的機會;4)司法獨立成為捍衛公民自由的堅固堡壘;5)輿論自由成為捍衛公民自由的中堅力量。因此,只有在民主社會裏,自由才得以安然無恙。 4.自由的現狀 2000年12月,在世界範圍內促進民主的非營利組織 “自由之家” (Freedom House)公布了壹個大型研究報告,詳細羅列當今世界上191個國家政治權利和公民自由權的現狀。 這壹題為《2000-2001年世界自由狀況》的研究顯示,86個國家、25億人口(40.7%的世界人口)被列為有“自由”,這些國家的居民享受廣泛的權利。59個國家、14億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3.8%)被認為“部份自由”。這些國家的特點常常是腐敗、由執政黨控制,在壹些國家還存在種族或者宗教沖突。調查認為,47個國家、22億人口(占世界人口的35.5%)屬於“不自由”類型。這些國家的人沒有基本的政治權利和公民自由。 2002年7月24日聯合國開發署發布 的《2002年度人類發展報告》指出,全世界將近200個國家中,140個國家實行多黨選舉制度,而在保障人權、新聞自由、司法獨立方面具備較為健全的民 主的國家是82個。無論哪壹種統計,中國都不在民主國家的行列之中。 5.自由化 自由是人最大的幸福。自由不僅是壹種理念,還是壹種信仰。自由是人的最高本質,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是人類的普遍價值,它體現了社會的正義。 生命的本真是自由。踐踏人的自由,便是踐踏人的生命。壹個嬰兒要哭時不準他哭,要笑時不準他笑,要動時不準他動,要如何偏不準他如何,這嬰兒即使不死,生命也會萎縮。對人來說,自由就象空氣壹樣,不可缺少。人權首先是自由權,而不是動物般的生存權! 盧梭《社會契約論》中說:“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的人格,就是放棄自己作人的權利或義務。對於壹個放棄了壹切的人,是無法加以保護的。這種棄權與人的天性是不相容的。取消了自我意誌的壹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我行為的壹切道德性”。 阿克頓勛爵說:自由的理念是最寶貴的價值理想——它是人類社會生活中至高無上的法律。自由對人類的心靈具有巨大的感染力。自由是人類良知的守護神。自由與道德是密切相關、須臾不可離的。自由作為道德問題的緊迫性遠遠大於其作為政治問題的緊迫性。 阿克頓勛爵說:“自由所追求的事業也就是正義和德性所追求的事業——反對自由就是反對正義和德性,也就是在捍衛錯誤和罪行。權威和秩序只是維護人類眼前的現時利益,自由則是要維護人類永恒的精神利益。” 亞裏士多德講“有些人只配做奴隸”。英國人C.S.Lewis不反對亞裏士多德的說法,但反對奴隸制,理由是“沒有人配做別人的主子”。“沒有人配做別人的主子”,意味著沒有人配剝奪別人的自由。即使有人心甘情願地放棄自己的自由,但沒有任何人配獲取別人的自由。人們喪失自由不是因為放棄自由,而是因為自由被剝奪。在壹個自由的社會中,只有被放棄的自由,而沒有被剝奪的自由。 爭取自由是獲得民主的前提。公民本享有自由是人類的普世價值,即使按中國的現行憲法,公民也應有言論、出版、新聞、結社、遊行、示威、信仰、人身、選舉等自由權利。爭取自由權利的過程就是自由化的過程。自由化的過程是公民自由權利的從無到有,從少到多的過程,自由化就是實現自由權利。自由化意味著社會由不自由向自由轉化,或由不夠自由向更自由轉化。初步實現自由化的標誌應該是,開放報禁(新聞自由)和開放黨禁(結社自由)。只有開放了報禁和黨禁,才能逐步啟動壹個國家的民主化。
第三節 自由主義 正如韋伯所說:現代個人主義由新教倫理孕育,而個人主義、個人權利正是自由主義的核心。自由主義最初的源頭是限制王權的《大憲章》。 自由主義的世界觀是人文主義的,其根本特征是世俗化。它強調人的幸福、人的尊嚴、人的欲望、人的意誌。它把人作為目的,而不是把上帝或其它更高尚的事物作為目的。 人本[文]主義(Humanism)源自拉丁文的Humanitas,與希臘文Paidea為對等詞,意思是指“人性”、“人情”、“萬物之靈”,也指壹種能使個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發展的教育制度。《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把人本主義界定為:“Humanism指壹種思想態度,它認為人和人的價值具有重要意義。……凡重視人與上帝的關系、人的自由意誌和人對自然界的優越性的態度,都是人文主義”。德國大百科全書《拉魯斯辭典》雲:“把人和同人有關的事物看作核心、尺度和最高目的的人生哲學,都是真正的人文主義”。人文主義以人為中心,主張個性解放,肯定個人的價值、尊嚴和自由,反對禁欲主義,否認教會和封建特權,提倡理性。 自由主義作為壹種現代意識形態、壹種原則而出現,起因於天主教人文主義者莫爾、伊拉斯謨等對新教的批評、對宗教寬容的呼籲。自由主義作為壹種理論、壹種制度最早出現於英國。公認的第壹個自由主義思想家是興起於18世紀的啟蒙運動的先驅約翰·洛克(1632-1704)。亞當.斯密(1723-1790)為經濟學自由主義奠定了基礎。自由主義作為名詞,則遲至19世紀初葉才出現於反抗拿破侖入侵的西班牙。 中國大百科全書的說法,“自由主義壹詞源出西班牙語,‘liberales’,19世紀初首次用作西班牙自由黨的名稱,表示該黨既不激進,也不保守的態度”。 自由主義總想避免突然的巨大變動,這使他們與激進主義有所不同。自由主義者對壹些有用的變革又很熱心,這是其不同於保守主義之處。 西方自由主義迄今已經有三百多年的歷史流變,涉及的領域廣泛、人物眾多、內容錯綜復雜。政治哲學中所說的古典自由主義,既包括十七、十八世紀歐洲政治啟蒙思想家們提出的各種社會契約理論和天賦權利學說的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又包括在十八世紀末由亞當•斯密開啟的經濟自由主義(economic liberalism)思潮。 也有學者把自由主義的內涵區分為政治自由(主義)、經濟自由、哲學自由主義、社會自由主義四個方面。其中,政治自由部分地涵蓋了個人自由和公民自由(個人的基本權利包括政治權利)。哲學自由主義將社會看作個人的聯合體而非有機共同體,強調個人超越萬物的價值,社會自由主義是19世紀後期起以格林為代表的新自由主義傳統,強調社會正義和關註弱者,但這已經超出古典自由主義的範疇。 自由主義是西方社會的基本哲學。它既是壹種學說,壹種意識形態,又是壹種運動。它的理論內涵由歐洲近代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個人主義、社會契約理論等若幹原則構成。 英國政治理論家約翰.格雷(John Gray)說:盡管自由主義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文化中有不同的特色;但自由主義有壹個統壹的傳統。自由主義所有不同的流派都有壹個獨具現代性的關於人與社會的概念。這個概念包含: 第壹,它是個人主義的,它主張個人相對於任何社會集體的道德至上性; 第二,它是平等主義的,它賦予所有人同等的道德地位,否認人們之間的道德差異對社會及政治秩序具有任何相關性; 第三,它是普遍主義的,它肯定人類的道德統壹性,僅僅賦予特定的歷史及文化形式以第二位的重要性; 第四,它是社會向善主義的,它認定所有社會制度與政治制都是可改造的、可改善的。 正是關於人與社會的特定概念賦予了自由主義獨特的特征,這壹特征超越了自自主義所有內在差異與復雜性。 民主的核心價值是個人自由,民主的精神就是自由。沒有自由,就不可能有那麽多的科技創造發明,就不會有進步。新思想、新科學技術的第壹推動力是自由。西方國家能飛速發展,就在於他們有壹個自由的天空,有壹個保護思想、言論自由的政治制度。 現代民主並不是根據民主原則建立的,而是自由主義的結果。正如林德布洛姆所說:“民主的歷史主要來源於對自由的追求……為民主而戰,就是為政治自由而戰。” 自由主義的根本精神是指:個人的自由權利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在自由面前人人平等;個人有權不服從外部的強制,個人也有義務不強制別人。 自由主義的實質是每個人都尊重別人的自由,當每個人都生活在被別人尊重其自由的環境中時,他自然而然地享受了自由,但他必須承擔尊重別人自由的義務。 自由並不是達到政治目的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政治的最高目的。民主是自由的手段,自由是民主的目的。自由比民主更重要。 胡適說:“自由主義的第壹個意義是自由,第二個意義是民主,第三個意義是容忍容忍反對黨,第四個意義是和平的漸進的改革。” 自由主義的本質是自由優先於主義。自由主義承認“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理性平等觀,它不想駁倒誰。比如,社會主義者壹定要證明公有制優越,而自由主義者卻不需要論證公有制不行,因為資本主義從來沒有禁止過公有制,而只有社會主義國家禁止私有制。妳說南街村很好,妳到美國照樣可以去辦,當年歐文似的公社不知辦了多少,政府沒有禁止過,是它們自己辦不下去了。 有些自由主義鬥士,不斷與人爭執,甚至強迫別人接受自己的主張。這樣做,恰好違背了自由主義原則。試比較專制獨裁和自由主義,前者只要有足夠的武力,註定會成功;而後者卻不能勉強任何人,只能等待別人的覺悟。自由主義雖然永遠不可能完全實施,它卻是唯壹能邏輯壹致地處理人際關系的準則,因而值得每個人去追求他,並為之奮鬥終生。 自由主義的關鍵是堅持自由選擇權。自由主義堅決反對壓制不同的意見。如果正確的意見壓制了其它的意見,正確意見就失去了從外界吸取養分的條件,就會迅速僵化;如果錯誤的意見以“正確”的名義壓制了其它意見,則更為可惡。其實,壓制本身就是對自由權利的侵犯。自由主義反對把某種思想包括自由主義思想,作為國家的“指導思想”。 自由主義是自由競爭與自願合作的主義。沒有合作,自然人之間不能形成有序的社會。自由主義是真正的人道主義,因為只有自由主義才能平等地對待所有的個人。 自由主義關心自由問題,而民主主義更關心平等問題。以自由為目的,少數或多數都不可能完全成功地被壓制,而以平等的名義或以平等為手段,多數和少數都將發現自己給套上了鎖鏈。平等是我們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壹個理想,追求平等的歷程幾乎沒有終點。“更多的民主”往往首先意味著民主不僅僅是壹種政治形式,而是尋求更多的社會保障與經濟福利。結果民主政治變成“壹種為瓜分全部收入而進行的拔河比賽”。如果財富的獲得不是通過勞動或交換,而是通過投選票,那麽恐怕再也不會有人願意從事生產。 孟德斯鳩認為:“國家政治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人民享有充分的自由”,國家的任務在於限制妨害他人自由的行為。與他人無關的個人行動,國家不得妄加幹涉;最好的政府就是最少管理的政府。政府的任務是:抵制外敵入侵,在國內維護秩序,舉辦私人不願辦的事業。 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1776年版的《國富論》中指出,自由競爭的市場體系有益於國家財富的增長。亞當•斯密、邊泌等主張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政策,反對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壹切幹預,通過市場配置就可以建立起壹個和諧的社會。英國的功利主義者進壹步發展了經濟自由主義,這種經濟自由主義的核心是對經濟與財產權利的強調,它的基石是私有財產、市場經濟以及國家較少對經濟幹預。 新自由主義在不否定“消極自由”的前提下,倡導壹種“積極的自由”,以便人們可以享受某種他們值得的事。新自由主義者禁止契約雙方在位勢極不平等的情況下簽署契約,也不允許簽訂在事實上導致奴役成份的契約。理由是,這種扭曲的契約自由有背於自由主義的精神;契約自由是實現積極自由的手段而不是目的。為了確保社會成員(尤其是窮人)實現“積極的”的自由與權利,由政府出面采取壹定的法律和稅收措施,創造用以實現“積極自由”的社會條件。新自由主義的以上主張,從羅斯福入主白宮起,普遍盛行於許多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尤其是北歐高福利的國家。
自由主義是第壹個為大多數人服務而非為特權階層服務的壹種政治哲學。自由主義認為:奴役他人、剝奪他人的自由是壹種最為野蠻的行徑,必須從人類社會中堅決加以鏟除。倡導自由、反對奴役、反對權力侵犯自由是自由主義的根本宗旨。自由主義在歷史上和專制主義、極權主義進行了堅持不懈的鬥爭;而壹切專制暴君和他們的衛道士,為了能繼續奴役人民,也都把自由主義視為大敵,總是想盡各種手段去醜化和鎮壓自由主義。 自由主義與特權是對立的。所以反對自由主義的人必定是贊成特權的人,不論他贊成的目的是什麽,是為了不受限制地擴大他人的自由,或為了將別人當工具去實現壹個目標。 毛澤東《反對自由主義》壹文中,列舉了“自由主義”的十壹種表現,他將“自由主義”等同於中國人際交往的習慣,重點指“壹團和氣”,不講原則;即整風運動在黨內遇到的阻力。毛後來還將自由主義比作“諸子百家”,即“思想復雜、思想不統壹、行動不統壹”。毛批評知識分子“自由主義”,但沒有任何人比毛更“自由”了,毛在中國是為所欲為的。偌大個中國只有壹個或幾個人享有自由,其它人都平等地奴隸般地服從“中央核心的領導”。 在西方,自由主義在話語權力場中獲得優勢地位,主要不是靠像馬克思主義那樣的精致和周密的理論體系,而是更多地依靠傳統的力量(例如自然法、教會法、城市法等),因而像哈耶克那樣的自由主義學者非常強調傳統的自然演化;而中國的情況則不同,由於既缺乏自由的歷史傳統,又缺乏系統的學理引進,最後連“主義”的招牌也不願意掛,自由主義在與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法西斯主義的意識形態之爭中失敗,就沒有什麽可奇怪的了。
第四節 思想自由 1.思想自由的涵義 黑格爾說:“人之所以比禽獸高尚的地方,在於他有思想”。人是思想的動物,思想權是人之為人的根本權利。思想自由,即思想絕對自由,愛想啥就想啥,思想的天性就是自由。 笛卡爾說:“我思故我在”,就是說壹個不能自由思考的人不配稱人! 德國哲學家費希特說,“思想自由是人固有的權利,人可以放棄壹切,唯獨思想自由的權利不能放棄;壓制人的信仰、觀念或言論是侮辱人的尊嚴否定人的本性”。 2.思想自由作用 帕斯卡爾說:“人的最大尊嚴是思想,人最大的歡樂也是思想”。因此,人最大的恥辱莫過於思想的權利被剝奪,人最大的痛苦也莫過於思想被壓制。 李大釗說“思想自由與言論自由,都是為保障人生達於光明與真實的境界而設的。無論什麽思想言論,只要能容他真實的盡量發露出來。於人生都是有益,絕無壹點害處。” 李大釗認為任何思想都有傳播的自由,即使這種學說是異端邪說,也不應該加以禁止。因為只有把它公布出來,大家才能認識到錯誤,人們才不去相信他。若是把他隱蔽起來,易導致被人誤信的危險。所以,“禁止人研究壹種學說的,犯了使人愚暗的罪惡。禁止人信仰壹種學說,犯了教人虛偽的罪惡。禁止思想是絕對是不可能的,因為思想有超越壹切的力量。” 思想的全部力量在於比較、批判和創新。沒有思想自由就沒有創新。社會更要特別保障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權利。壹切新的思想、新發明、新創造的產生和完善都需要思想的自由寬松的環境,對這種寬松環境的任何壹點損害,都會使創新受到束縛甚至扼殺。 壹個自由人,他必不肯人雲亦雲地隨大流而上下起伏,他定對任何現存的規範準則都要反思和追問。越有思想的人對自由的要求程度越高,因為他們越能看清現實的牢籠。 教育要註意尊重和保護每個人的思想自由的權利,不要去限制和束縛孩子的自由思想,否則就必然會扼殺孩子的創新意識和創造能力。有人曾做過壹個實驗,實驗者將跳蚤放到壹個透明的容器中,在上面加壹個透明的蓋,跳蚤出於本能,自然要跳,但每次跳躍總會碰到蓋子,幾次碰壁後,就會自己控制跳的高度,不再碰壁。這時實驗者進壹步降低蓋子的高度,跳蚤在經過幾次碰壁後又會適應,跳的更低壹些,以保證不碰到頭。實驗者就這樣逐步將蓋子降到極低,最後使跳蚤無法跳。經過壹段時間後,跳蚤就放棄了跳躍的欲望,不再跳了。這時,實驗者將跳蚤放在完全自由而寬敞的空間,結果,這個跳蚤已經不會跳,它只會爬了。 人類創新能力的大小,與跳蚤彈跳的高低是壹個道理,如果沒有廣闊的自由空間,它就必然會日漸萎縮,最終喪失活力。所以,倡導創新,必須首先解放思想,去除思想上的壹切束縛;充分保障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各項自由和權利,特別是要充分保障創新所賴於產生的思想自由、以及作為思想外在表現的言論的自由。 壹個社會需要無數思想、理論的共存、碰撞、爭鳴才可能成為壹個充滿活力的社會。美國二億多人口,二億多思想。自己想自己的事,自己為自己奮鬥,自己發自己的財,自己保護自己。只要遵守法律,妳愛幹什麽幹什麽,愛說什麽說什麽。美國蘭德公司有壹條著名的宗旨:“保護怪論”。怪論往往過壹段時間就可能變成了真理,變成了財富。 中國民間誤認為人文知識分子不同於理工知識分子,只能坐而論道、擾亂思想統壹誤國誤民。殊不知唯有思想的開放,才能有健康發展的國家。人類能揖別自然經濟和冷兵器時代發展到今天,正是思想解放的結果。統壹思想才能富國強兵的想法已經過時而且幼稚可笑。 克林頓在北京大學與江澤民同臺演講時說:“不同政見是美國強大國力的重要組成部份”。1999年春,克林頓就美國對華政策發表講話:“財富要靠思想來創造,如果中國人不能自由交換信息,如果中國不打好競爭全球資本所需的法律和政治基礎,如果其政治體系不能獲得由民主選擇產生的合法地位,那麽,中國成功發展的可能性就將大為降低”。 3.思想自由原因 思想自由源於理性平等,理性平等是人人平等原則在精神領域的體現。 理性平等指每個人都可以用自己的理性判斷是非,他只需要聽從內心的招喚,不需服從別人的意誌;從而確定了國家權力的邊界。理性平等意味著任何組織與個人無權宣布自己壟斷了真理,別人只有服從的份;意味著任何個人與組織總結出的真理並不比普通人總結出的真理應處在特殊的位置上;意味著任何人任何組織都無權破壞思想言論的自由傳播,搞愚民政策;意味著人都會犯錯誤,沒有什麽“永遠正確”、“始終代表”的個人和組織,任何人無權對他人的思想行使領導權。 講思思想自由要反對自以為掌握了絕對真理。自以為掌握絕對真理就會破壞人們間的自由平等的交流,只要別人服從自己;就會否定他人自主權,搞家長制、壹言堂。人人都有思想自由,都有不服從某種“主義”指導的自由,都有反對壹種理論而創新理論的自由。 第五節 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權的涵義 言論既包括人用來表達、傳播的各種聲音、文字、圖像和想象的各種信息,又包括這些信息的各種儲存方式。 人是通過說話來表達思想和信息的,信息互通對人不但必要而且是必需的。言論是人類與其它動物的根本區別。言論是組成人類社會和國家的必要條件。言論是知識積累、知識創造和知識傳播的載體,載有知識和見解的言論是壹種財富。 言論自由指人人有權自由地發表意見,人人在發表意見上都有平等的權利,所有人應有和平地公開地表達自己觀點的權利。 言論自由是任何公民在不強迫受眾接受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各種傳播物自由轉述自己對現實事物的真實觀感,對於自己的思考與想象所得則可以通過各種傳播物自由表達。 言論自由的定義包含了如下三層主要意思: 壹是言論自由不妨礙他人的權利,意即壹個人的講話或寫的文章,不能強迫他人聽或看。 二是壹個人不說假話或欺騙。三是壹個人觀念不壹定正確,但只要不是故意撒謊,就有不受限制地表達自由。每個人都有權以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和平方式表達自己的觀點,不論這些觀點是否正確。妳可以不同意別人的觀點,妳可以用同樣的方式提出妳的觀點以及反對別人的觀點,但任何人、包括執政黨、政府,都沒有權利去壓制別人。 不但妳不能壓制別人,當妳見到有其它人、尤其是執政者,試圖利用強力去壓制別人時,每壹個公民都必須站出來反對,都必須堅決維護別人的自由權利。 言論自由是文明和野蠻的分界線,言論自由的程度越高,文明程度也越高。“我不同意妳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妳說話的權利。”這就是文明。只有在每壹個公民權利得到切實保障的前提之下,相互之間的批評討論才能得以正常展開,文明的民主政治才能形成。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人人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幹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規定“壹、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幹涉。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其它選擇的任何媒介。” 哥斯達黎加的憲法規定:“沒有人可以因為表達意見而被騷擾或迫害……” 2.言論自由的原因和言論自由的責任 西方言論自由的價值觀建立在三個基本理論上。第壹是英國17世紀弭爾頓和19世紀的密爾提出的“真理懷疑論”(skepticism)和“可能犯錯性”(fallibilism)。 1644年約翰. 弭爾頓在《出版自由請願》中說:“講到自由,首先要給我自由認識、自由表達以及根據良心自由辯論。” 密爾在他的《論自由》中說:任何議論不外乎三種:全部真實、部分真實和全部虛偽。對第壹種情況當然不能禁止。對第二種情況也不應該禁止,因為其中含有部分真理,而真理大多是通過各種片面意見的自由討論、互相補充才得以不斷的發展和完善的。至於第三種情況,穆勒認為同樣不可壓制,因為沒有虛妄就顯示不出真理。另外,讓虛假言論存在的根本原因還在於人們往往無法斷定壹種“虛假”的言論就是絕對的虛假。 每壹種意見特別是政府的意見有可能是錯的,政府所壓制的被認為是錯誤的意見可能是正確的,即便是錯誤的意見也可能含有部分真理,被認為是真理的意見也不是全部真理,真理只能在互相沖突的意見中找到。 美國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Holmes)的“意見自由交換市場”(marketpalce rational)的理論是建立在這基礎上的。民主國家有表達相反意見的多種聲音。2002年布什在清華說:“在美國妳可以支持政府的政策,同時妳也可以公開的毫不掩飾的表述不同的觀點”。 “真理懷疑論”和“可能犯錯性”在政治和法律上的意義是它們徹底地打掉了政府壓制言論的壹個借口:政府掌握了真理。 言論自由的第二個理論基礎是是洛克提出的宗教容忍。洛克說:“最起碼的自由是大聲說出自己心裏話的自由”。洛克提出了壹個尖銳的問題,為什麽對壹個錯誤的信仰也要容忍。他提出了壹個“精神鉗制無效論”,即信仰是壹個內心選擇,外在的強制並不能改變內心的信仰;即便強制的改變也不能使人達到宗教上的自救(salvation),因為對上帝而言, 信仰不僅應當是真實的而且應當是自願的。這個理論鏟除了獨裁者的壹個鎮壓言論和思想的借口——鎮壓錯誤的言論和思想。 言論自由的第三個價值觀念是自盧梭(包括密爾)以來所建立的平等和尊重他人的自然法觀念。這個觀念引申出三個理論: 1)每個人都是自治的,不能也不應當受到他人的強制和幹涉。在政治和法律上,這個觀念否定了政府可以為了人們的幸福可以強制和幹涉人們的理論借口。 2)人們要互相容忍,特別是要容忍妳認為錯誤的意見,因為人人是平等的,人們應當互相尊重。尊重他人也就是尊重自己。這個觀念在法律上的意義是言論自由不應當有等級之分,任何人的意見都應該同樣被尊重;絕不能因為妳是博士妳的意見就應該被尊重,他是文盲他的意見就可以不被尊重。壹個社會不能賦予壹些等級或階級言論自由而剝奪另壹個或另壹些等級和階級的言論自由。 民主政治強調人人有平等的發言權。只要是人,就有表達自己思想的權利,哪怕他的思想是徹頭徹尾的謬誤,哪怕假設有壹種方法,可以鑒定出他的思想不論在過去、現在和將來都絕對是謬誤,他作為壹個人,是有權利說出他的想法來。說出來,是合法的。 有人主張不給壞人以言論自由。這是把大眾當愚民,容易上壹小撮人的當;並且這群愚民只有靠壹個聖人的指引才能正常地生活。若壹個社會可以認定某個(類)人因其壞或惡,就不具有人的基本權利,這樣社會就不是民主社會。比如說,納粹開始時並沒有說好人沒有自由權利;他們要對付的是XX黨這樣的壞人,合法地剝奪了他們的權利;繼後是剝奪猶太壞人惡人的權利;最後是所有德國人都沒有權利!馬丁.路德.金在美國波士頓猶太大屠殺紀念碑上寫的銘文是:“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我不是共產主義者,我不說話;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我不是猶太人,我不說話;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我不是工會成員,我不說話;最後,他們奔我而來,再也沒有人起來為我說話了……” 1953年9月的幾次政府開會,政協委員梁漱溟列席。梁漱溟在會上反映農民苦,建議關心農民生活。毛壹聽就龍顏震怒:“說梁先生對於農民問題的見解比共產黨還高明,有誰相信呢?班門弄斧。”“這是反動化的建議,不是合理化建議,人民政府是否能采納這種建議呢?我認為是不能的。”“妳梁漱溟的功在那裏?妳壹生壹世對人民有什麽功?壹絲也沒有,壹毫也沒有。而妳卻把自己描寫成了不起的天下第壹美人,比西施還美,比王昭君還美,還比得上楊貴妃。”“梁漱溟是野心家,是偽君子。”“偽裝得最巧妙,殺人不見血的,是用筆殺人。妳就是這樣壹個殺人犯。”妳想知道什麽叫鬥爭會嗎?這就是毛澤東親自登場的示範表演。印在毛澤東選集第五卷裏的白紙黑字,無疑是在毛即席講話基礎上經過潤色修辭的記錄。這種最後發表的東西,決不會比原話更野蠻。毛澤東這種放肆,不僅意味著粗暴,而且意味著言者無罪時代的結束。毛澤東開辟了壹個言者有罪的新時代。 作為議員,作為公民,梁漱溟要求“多知道壹些計劃的內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立即判決:“對於梁先生這種人,應當使他少知道壹些機密,越少越好。”國家計劃的內容必須向人民保密,重要事情不準老百姓知道,這就是領袖親自規定的制度。 梁漱溟的言論權被剝奪了,右派的權利隨後也被剝奪了,彭德懷的權利也被剝奪了,全國人民的的權利都被剝奪了。結果是大躍進帶來大饑荒,餓死4000多萬! 只要不堅持“言論權平等”,只要以為言論自由的目的只是為了追求真理,那麽,就無法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終有壹日,在理論和現實上,都無法阻擋壹個或數個權威在手的人物,或是壹群所謂的“大多數”,把自己宣布為“真理”而扼殺別人的言論自由。 3)這個價值觀念回答了不能容忍的界限是什麽。如果說壹個社會要對某些言行加以限制,那麽這種限制的界限只能劃在是不尊重人這點上,即不尊重人的言論是可以加以限制的。誹謗罪和人身攻擊罪皆源於此。這個引申在政治上的意義更為重大,即除了對不尊重他人的言論加以限制外,任何其他的限制都是非正義的。 美國教授梅柯強(Meiklejohn)認為:在政治領域,人身攻擊也應當容忍。 1732年,壹位叫威廉.克羅斯比(William Crosby)的貴族被英國國王任命為紐約州長。可從倫敦到紐約的旅程很長,於是在克羅斯比到任之前,州長壹職就由當時的州議會議長代理。沒想到,新任州長是壹位財迷,他到任後就要求州議長平分擔任代理州長時的薪水。州議長不予合作。克羅斯比上法庭控告州議長,紐約殖民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不予理睬。結果州長大怒,壹氣之下撤換了這位大法官,換上自己的親信主持紐約殖民州最高法院。 州長的倒行逆施,使紐約的要人紛紛行動起來,組織了反對團體。當時領頭造反的是詹姆斯.亞力山大,他創辦了壹份《紐約每周雜誌》(The New York Weekly Journal)的刊物,專門寫文章謾罵州長。這份雜誌從1733年11月創刊後,州長壹直抓不到把柄,因為所有文章都沒有署名,不知道作者是誰,也不知道抓誰。於是,州長就逼迫負責印刷這份雜誌的印刷店的老板曾格交出文章作者的姓名。曾格拒絕合作。 州長克羅斯比便於1734年11月17號下令以誹謗罪逮捕曾格,引起全社會的關註。曾格在被關押了八個月後,於1735年8月4號正式被送上法庭受審。曾格的辯護律師是費城的名嘴安得魯.漢密爾頓 (Andrew Hamilton)。審判進行了整整兩天,法官根據手中的材料認定曾格有罪。但是漢密爾頓繞開證據,對英國誹謗法的合理性提出令人信服的批判。結果陪審團壹舉推翻法官的定論,宣布曾格無罪,予以立即釋放。 曾格審判是美國司法歷史上最重要的涉及言論自由的壹個法律先例。這個案例形成壹種法律傳統,使美國司法系統在處理“誹謗罪”時十分保護被告的言論自由權利。 言論不是法律懲罰的對象,這是實行言論自由的原因。法律只能懲罰外部的行為,懲罰思想的法律是把壹切公民都看作嫌疑犯。壹個人誠心誠意地追求真理,但他無法擔保自己就不陷入謬誤。懲罰思想的法律本身就是反人類的,其結果只會導致思想的僵化與窒息。 人們的言論自律,例如不應在朋友喪禮中談笑唱贊歌開“爬地”、不在朋友婚、壽宴上高談死人崩屋的事或奏哀樂等等;這與有沒有言論自由完全是兩回事。言論自由是指個人自由與權力之間的關系。由人們自覺自律行為推出權力可以限制言論自由,或者是根據言論內容或言論埸合判定人們言論罪,這是所有專制統治者共同使用的手段。 法律懲罰的對象是行為,不是思想言論;懲罰思想言論是反動的。法律不管思想,不是法律沒法管,而是法律沒權力管。人的思想是個人的事。思想有好壞,這只是根據判斷者的價值觀作出的結論,這個結論隨判斷者而變。壹旦妳打算在思想裏面區分好壞,要讓法律來管,其結果就必然是按有權勢者的標準來斷定思想的好壞。那麽,有權勢者借用法律的名義迫害思想就開始了。所以,法律沒有權力來管思想,也沒有權力來評定思想的好壞。 言論是表達思想的。如果言論直接地表達了思想,那麽,對言論的懲罰也就是對思想的懲罰。所以,以言論內容限制言論自由,是錯誤的。 但在有些場合,說話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比如,美國最高法院的經典例子,在壹個坐滿人的劇院裏無緣無故地大叫“著火啦”,這是違法的,因為這會造成極大的混亂,危及他人的生命。壹個人是否可以在劇院裏叫著火啦,取決於劇院裏是否真的著火,取決於劇院裏有沒有人在看戲,取決於種種具體的條件。所以要有中立和獨立的法庭來判斷。 限制言論自由只有壹個原則,就是自由的原則;即妳的自由不能侵犯別人的自由;也就是所發的言論即時產生了危害或對別人發生了傷害。什麽是“即時”、“危害”、“傷害”,要由法律規定之。這些規定不能違反自由原則,不能以言論內容定罪、不能以“可能”的危害取代即時的危害。違反自由原則,以言論內容限制言論自由權利、以言論自由內容入罪,或根據“可能”的危害當作“事實”的危害,都剝奪了言論自由權利。 美國憲法第壹條修正案甚至保護抽象地鼓動暴力,不得對此類言論進行處罰。191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爾姆斯在審理煽動暴力內亂和非法行為的案件時,確立了‘明顯而即刻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原則。根據這壹原則,法律只能禁止煽動具體的暴力行為,不能禁止宣傳抽象的暴力革命的思想。如果沒有“明顯而即刻危險”,言論的有害與無害不能由政府來判斷,應交社會公眾討論。即使有害言論,雖然是“明顯”的,如果不具有“即刻危險”,還是不能禁止發表;因為在時間允許的條件下,可以運用更多的言論來預防或救濟由它可能或已經產生的害處。 日本二戰後對政治言論的保護總體不錯,日本共產黨對無產階級暴力革命理論的宣傳及對政府的反對在司法上沒有遇到多大的阻礙。 由於珍視言論自由,美國對煽動犯罪的限定極為嚴格,對“有害言論”極為寬容。對“有害言論”的寬容,不是鼓勵“有害言論”,而是避免因鑒別不清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權。 1964年,阿拉巴馬州Montgomery城警察局長蘇裏曼認為,紐約時報在警方平息小石城騷亂時濫用武力的報導損傷了他的名譽,於是他將紐約時報告到法院,要求賠償50萬美元。幾經審理、上訴反復後,案件送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聯邦法院經審理後裁定蘇裏曼敗訴。法院認為,首先,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但對於公眾人物來說,從成為公眾人物之日起,事實上已經自願放棄了個人的部分隱私,接受輿論的監督,因為人民的知情權重於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蘇裏曼官任警察局長,屬於公眾人物。 其次,媒體的報導也不能毫無限制,問題是限制在什麽地方。聯邦法院通過這壹案例,將界限定在媒體是否在報導時有意對公眾人物惡意中傷,而這種惡意中傷是指媒體未經查證的報導,只要沒有證據表明媒體是“事實惡意”(Actaul Malice)即可,因為媒體不可能完全掌握事實真相,特別是在事發之後的短時間內更是如此,但只要媒體對事實有過查證,不論事實真相如何,都不構成故意的惡意中傷。
再次,對於媒體惡意中傷的舉證須由狀告媒體的原告壹方做出。法院認為,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壹旦規定由媒體承擔舉證責任,媒體可能面臨官司纏身的局面,須付出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也可能因承擔高昂的律師費引起財務危機,或者為避免上述情況而自覺在報導中自律,從而削弱媒體的監督作用。所以,法院裁定,媒體被告時,無責任舉證表明已方無罪。法庭最後宣判稱,美國憲法第壹修正案對向公眾人物“不加阻攔地、尖銳地、廣泛地”批評加以保護,除非有證據表明該批評是故意撒謊或“全然不顧”事實真相。當然,媒體在報導非公眾人物時,其言論出版自由就不受上述原則保護,容易吃上“誹謗罪”官司。 1966年美國國會制定了“消息自由法”,確立了除涉及國防、外交政策文件、私人信息、貿易秘密以及由其它法規保護的秘密外,凡聯邦政府掌握的檔案可以供任何人檢查和抄錄(復印),如果拒絕公開某壹份文件,可以向聯邦法院起訴。1967年國會又制定了“置政府於陽光之下法”,要求聯邦政府屬下的五十個多個委員會和機構的會議公開舉行;因某種理由需要舉行秘密會議,這壹理由須得到該單位的首席法律官員或法律顧問的認可。 1972年,兩家著名的報紙開始發表盜取的政府文件時——這些文件陳述美國卷入越戰的歷史——最高法院對該案的裁定是,因政府未能證明該項出版會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所以不能禁止其出版。美國最高法院在解釋美國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時壹直遵循著這樣壹個原則:在遇到困難的案子時,寧可往自由壹側傾斜,而不向政府權力壹側傾斜。 在美國,沒有任何象征能比國旗更為重要和動情感的了。在民眾看來,國旗象征了美利堅民族的輝煌和榮耀、團結和偉大;美國有48個州通過了保護國旗不受玷汙的法律。 對政府不滿的美國人以焚燒國旗的方式,來批評和抗議政府的壹些做法。1984年8月壹群“革命的共產主義青年旅”的百十號人,在格裏高利.約翰遜的率領下,吵吵嚷嚷地穿過達拉斯市中心,抗議共和黨偏袒大企業的政策。他們壹邊呼喊反共和黨、反裏根的口號,壹邊用噴槍向沿路的政府機構大樓塗鴉,還不時地破壞草坪。當他們來到市政廳前,就焚燒國旗並歡呼歌唱:“美國,紅、白、藍,我們對妳吐口痰。” 壹位便衣警察用對講機向警察總部作了報告,警察隨後就逮捕了約翰遜,並指控他違反了得克薩斯州的壹項州法。該法禁止褻瀆“莊嚴的東西”,包括美國國旗、州旗、公共紀念物和墓地。約翰遜立即被判有罪,處徒刑壹年和2000美元罰款。 約翰遜不服,上訴到得州的刑事上訴法院,上訴法院不僅推翻了定罪,而且認定約翰遜的所作所為是壹種“象征性的言論”,應該受到了憲法第1修正案有關“言論自由”權的保護。違反美國憲法的不是約翰遜燒國旗,恰恰是禁止並懲罰損壞國旗的得州州法! 五年後,這個官司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審理。1989年3月21日,控辯雙方進行了壹場激烈的辯論。聯邦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數表決通過了維持原判的決定。大法官肯尼迪(Anthony Kenndey)說:“國旗歷來表達著美國共享的信念--維持人類精神的法律、和平與自由的信念;國旗也保護蔑視它的人,焚旗的目的是抗議、是表達觀點、是探求真理。”最高法院的壹紙判決,意味著全美48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有關保護國旗的法律失效。 在最大的退伍軍人組織--美國軍團等集團的壓力下,國會兩院通過議案譴責最高法院的判決,而且通過了保護國旗的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對國旗的褻瀆。就在《國旗保護法》生效的當天(1989年10月30日),壹位叫艾奇曼的女子以身試法,在國會山當眾焚旗而被捕。案子很快上訴到最高法院,盡管有民眾和國會的壓力,最高法院1990年6月再次以5比4的票數判決了《國旗保護法》無效,重申了焚旗合法的立場。 最高法院的裁決最初遭到了公眾和總統的強烈反對,全國各地都有人來信痛罵法官們是壹群裝聾作啞的傀儡。壹年後,人們才逐漸理解了這壹判決的意義。許多人表示:“假如我說了壹些政府不同意的觀點,我也希望得到保護。” 與之相反,2002年《人民網》報道,浙江省諸暨市農民呂偉先在公共場合撕毀、焚燒國旗,被當地法院以“侮辱國旗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美國的憲法是對於國家制度的規定,包含了不允許國家所作的事。最著名的是憲法的前十個修正案,稱作權力法案。它明確地規定了為保障公民權力,立法機構所不能作的事情。是美國人民與政府的立約,有如摩西的十戒。其中又以第壹修正案最為著名,他規定了:“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訴冤請願的權利”。歷史表明,這壹戒律無異於政府權利頭上的緊箍咒,有效地保護了人民的權利。由於這條法案,折騰了20年的獨尊英語提案被判為違憲,因為他限制了壹部份人的自由表達的權力;焚燒國旗罪被否定,因為它是壹種意見表達;由政府監控,網上掃黃,根本不能被接受。什麽是‘黃’,什麽可說,什麽不可說,如此大事,怎能有政府界定?誰能擔保政府不會濫用權力妨礙言論自由?不斷發生的槍擊命案,使禁槍呼聲不斷;但第二修正案明明白白寫著“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這條修正案的初衷,是人民在受到政府壓迫時可以進行反抗,以保護自己。盡管今天,幾條槍已無法與強大的國家機器對抗。事實上,也真存在著這樣的民間武裝組織,如在中西部的Militia。他們活躍於密執根,密蘇裏等中西部幾個州。有自己的組織,武器庫和軍事訓練,類似中國的民兵。但是完全獨立於政府的民間武裝團體。他們的活動完全受到憲法保護。在奧可拉和馬政府大樓爆炸案裏,嫌犯與這個組織有關系,這組織才被世人關註。但是至今,militia仍然合法存在。對於美國的法律觀念,有壹個最好的註解:凡是憲法沒有規定的,政府都不能去做;凡是憲法沒有禁止的,美國人民都可以做。 3.言論自由的作用 1)吃飯生存不是第壹人權,言論自由是第壹人權 在民主社會,若有壹項權利高於其他壹切權利,那就是言論自由的權利。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本傑明.卡多索(Benjamin Cardozo,任期1932-1938年),形容言論自由是“母體,是幾乎壹切其他形式的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條件”。言論的自由是其他壹切自由的基礎。 人降臨世間的第壹個反應就是大聲啼哭,宣告了他的首要人權就是言論自由。也許妳會說:嬰兒壹出生,就是個啞巴,不會哭;所以他的人權首先是吃飯權。這只是個特例。 也許妳會說,小孩在娘胎裏,不會哭吧,就沒有什麽言論權問題。可胎兒在中國由於計劃生育,弄不好就被強行流產了。在中國,人權是從嬰兒出生開始的,當然合法的胎兒的人權是受保護的。按常理,胎兒應該有人權,胎兒的人權壹般是種潛在的人權,因為他不會表達。人權只有通過表達[即言論自由]才能得到落實得到完善! 眾所周知:言論自由在先,吃飯在後。“先洗手再吃飯”就是飯前的言論;壹家人壹起吃飯也是先說話,再吃飯的。總之,言論自由在吃飯前就發生了;除非妳壹個人生活在孤島上。在社會上,總是先說話,後做事的。 英國人的問候語是How do you do?意思是“幹得怎樣”;中國人的問候語是“吃了嗎?”“民以食為天”,吃就是中國人的“天”,就是中國人世代相傳的最高生活追求。“把吃放在第壹位”結果卻是“人吃人”,中國歷史上經常發生大規模的人吃人事件[黃巢吃人100萬,張獻忠吃人幾十萬]。被養的動物也是把“把吃放在第壹位”,結果也是被宰吃的命! 統治者宣傳“民以食為天”、“民為財死”的目的是把人民定義為畜生,他們不明白人和動物的區別在哪裏。吃飯是動物的權利,說話是人的權利,說話權利被限制,人就成了動物。“不自由勿寧死”對中國人來說,這是瘋子才說的話。“勇於敢,則殺;勇於不敢,則活”(《老子.七十三》)。“好死不如賴活著”是中國人的真正信仰,這種信仰的最終結果只能有壹個,那就是“賴活”。壹個人如果沒有自己生存的最低要求,只是為活而活,為吃而活,為活而吃,那他的結局也只能有壹個,那就是沒有生活,僅僅是活著,像豬壹樣活著。 中國權貴們的窮奢極欲,造成了老百姓饑寒交迫,迫使百姓“民以食為天”、勤儉不已,這種被迫的的勤儉,是奴隸的美德。奴性十足的、怯懦的中國人,願意用壹百滴汗水去換取財富,而不知、也不敢用半滴鮮血來保衛自己的勞動所得,直到今天仍是這樣。 “吃飯是第壹人權,言論自由不重要”=好死不如賴活=奴隸哲學。“吃飯是第壹人權,言論自由為吃飯讓路”就是為了吃飯權而犧牲言論自由,就是主張中國人做特權階級的奴隸!吃飯與言論自由都是天賦權利,憑什麽要犧牲其中的壹個? 言論自由是第壹人權,不會犧牲吃飯權,因為可以邊說邊幹、邊說邊吃。 維克多.雨果說:“人不是壹根消化管道”。沒有自由,生存權就是壹般的動物的吃、喝、拉、撒式的權利,根本不是真正的人權。即使讓妳住別墅洋房、有小車遊艇、吃山珍海味,但如果不讓妳自由思考、自由說話、自由行動,那這種生存仍然是動物的生存,不是人的生存。人不僅需要吃飯,而且也需要對公共事務的關心。 沒有言論自由,沒有對自由言論的尊重,吃飯問題是解決不好的!譬如:為了吃好,雲南省某縣領導要其女秘書在宴會上多喝酒,該女多次表示不能再喝了,可宴會人員不尊重她的言論,強行罐酒,導致該女死亡。《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都報道過。 馬克思主義經濟學鼓吹生產決定消費,生產第壹,消費第二;集體積累第壹,個人收入第二。說馬克思主義把吃飯消費放在第壹,那是撒謊。越窮越革命,就是馬克思“無產階級絕對貧困化”的結論。1958年餓著肚子大幹快上的事還少嗎?馬克思主義的“生產第壹、消費第二”的結果導致是個牛馬犬都不如的社會,比動物社會還要悲慘[參見下卷]! 面對國際社會的指責,當局說生存權是第壹人權,可如果沒有言論自由,生存權只是壹句空話。三年饑荒、十年浩劫、幾千萬中國人死於非命。如有言論自由能出大饑荒嗎? 政府強調的生存權是指有飯吃、能活命。這誠然比大躍進時期有進步,但是剝奪了思想、言論自由,否定了人人平等,這樣的生存權仍然是牛馬的生存權、奴隸的生存權,必然導致孫誌剛似的悲劇。
那些把生存權視為第壹人權的人忘記了壹個最簡單的道理:除非妳在自己的生存權受到侵犯時能夠大聲疾呼,從而喚起全社會關註,否則妳的生存就沒有任何保障。 人的生命並不僅僅是壹個物質性存在,在任何時候都不能以吃飯的理由犧牲人的其他權利。如果壹般的生存就是人權的基本內容,那麽奴隸社會也能宣布自己是有人權的社會了,因為奴隸主允許奴隸生存下去,然而這種生存是在皮鞭的陰影下,是沒有尊嚴的。 具有尊嚴的生存權應是:人的個性的自由發展,生理、心理、物質、精神需求都合理滿足的權利。其中言論自由如自然界鳥鳴獸吼的權利壹樣,是生命活動的基本權利之壹。 為什麽說吃飯不是第壹人權呢?因為吃飯只是滿足需要的手段,人的需要比吃飯更重要。人的需要有無數種,比如說呼吸需要,三分鐘不呼吸人就要死,怎麽不說呼吸是第壹人權?人三天不吃飯也死不了啊!說吃飯是人生第壹需要,這是壹回事;把吃飯當作第壹人權,以生存權先於言論自由權為由壓制言論自由,這是另壹回事。權利≠需要。人們要“權利”,不是為了解決“需要”問題,而是為了解決“需要”被“權力”阻礙而無法實現的問題。 1995年山西省嵐縣裴家莊,村民每人出資45元集資了5萬元,加上拔款,開始擴建村小學。在施工過程中,款子去向不明,建了半截子的新校無人過問。農民李綠松為了這座未建起的學校不斷上訪,1999年他在縣政府墻上寫了“清除腐敗,清除貪官”的字,被縣公安局關進牢裏。在牢中13天,他被傷的傷口30余處,口腔滿是膿血,舌頭被割斷了壹截,鼻子被割了壹刀。進牢前體重75公斤,出事後只50來公斤。可見,限制言論自由不但對生存權造成了危害,對其它各項人權的落實也帶來危害。所以,言論自由是壹項最基本、最關鍵的人權。它是進壹步爭取其它各項具體人權的前提。 不讓人說話的制度,是最糟糕的制度。美國的弗雷德裏克.道格拉斯說:“當人們講述自己的想法與意見的權利不存在時,自由沒有任何意義。…壓抑言論自由是雙重的錯誤。它既違反了聽者的權利,也違反了言者的權利。剝奪壹個人的說話與傾聽的權利是壹種犯罪,壹如強盜剝奪他人的錢財”。古今中外各種專制暴政的第壹法寶就是切斷人們的自由的言語交流,就是壓制言論自由。這從反面證明了言論自由實為第壹人權。 為什麽說言論自由是第壹人權?因為言論即說話是人的需要之壹,人的這個需要與其它需要的不同處是:言論可以反映人的壹切需要,吃喝玩樂生老病死都可以通過言論來反映。如果壓制人們的言論自由,那麽人類各種各樣的需要就沒有辦法真實地反映出來;如果對人的真實需要不清楚,社會的生產活動就不可能滿足人的需要,政府的施政活動也無法滿足人的需要。整個國家和社會就回陷入盲目性與混亂之中,大饑荒、文革、反自由化都是證明! 言論自由是保證真實需要得到反映的衡量器。用經濟學的話說:需求比供給重要,可推出:需要比吃飯重要,言論自由反映需要,所以,言論自由比吃飯更加重要! “寧可站著死,不可跪著生”格言就說明了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和尊嚴比所謂的生存權重要得多!“生命成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這首詩歌明確地表達了自由比吃飯生存重要得多! 印度的甘地就經常絕食,抗議英國政府的殖民統治。這絕食抗議就是對吃飯是第壹人權的最好駁斥。89天安門大絕食震動了全世界,導致了共產主義的垮臺! 有人說:投票權是第壹人權。當局絕大多數的時候搞等額選舉,且不許候選人言論自由地發表不同政綱,選民無法從中挑選優秀!可見,沒有言論自由,投票權就沒有任何意義!而且,投票權事實上是壹種言論權,即對某個候選人或政策的信任或反對的言論權通過規範化的法律程序來表達!壹張選票就表達人們的政治言論信息! 有人說:中國的當務之急是發展經濟,實行言論自由還沒條件,必須限制言論自由。大錯。兩千年前曹劌就指出:壹個統治者要讓人民都過上好日子,那倒有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但統治者若想老百姓的自由不受侵犯,那他只要有這份意願就行了。畢竟,實行言論自由並不是要求政府做什麽,它只是要求政府不做什麽。誰也無法只憑壹道命令就讓全國人民都成百萬富翁,但只要有壹道命令取消因言治罪和釋放思想犯,言論自由頓時便可實現。 言論自由,就是政府不去管,別人發表了不同政見,不去鎮壓。有所不為是天下最省力省錢的事。為了鎮壓異議,不知耗費了幾多錢財!若化劍為犁,豈不善哉? 2)言論自由促進思想觀念創新,使人更加聰明,有利文化的多樣性發展。 言論自由發展理性智慧。英國思想家米爾說:人是交流思想的動物,壓制人表達思想等於對他進行了致命的打擊。而且每個人都會由於思想表達受限而受損,使壹個人除官方的觀點外而壹無所知就是侵犯了人作為理性動物的自治權,壓制言論會削弱人的尊嚴和智慧。 人是具有理性的動物,不論各種言論如何泛濫,人都能憑理性辨別什麽是真理,什麽是謬誤;什麽是正確的,什麽是錯誤的。人根本不需要其他什麽人告誡自己什麽該聽,什麽不該聽。這就是自由主義的壹大觀念——“自我修正”。 真理只有在各種意見展開“自由而公正”的競爭下才能產生,才能發展。1644年彌爾頓就曾說過:“讓真理和謬誤交手吧,誰見過在自由而公正的交戰中,真理會壹敗塗地呢?”。 真金不怕火煉,真理不怕反對。自由討論可發現錯誤、接近真理。真理在自由討論中發展,在自由辯論中完善,這就是“相反相成”。可有壹種“真理”神聖得不得了,不允許駁難它;而且用槍桿子逼著妳承認它是“最高真理”呢。這種靠槍桿子來推銷的絕不是真理! 愛因斯坦指出:“教學自由,以及在出版或新聞領域發表意見的自由,是任何壹個民族在精神上健康發展的基礎”。美國學者科恩說過:“壹提到民主,就會想到公開性;republic(共和、民國),公眾之事也。秘密是民主的敵人。如果以“內部安全”為理由,使人民不得與聞重大社會事物的原委,其代價和可能的後果是民主將受到嚴重的威脅。封閉只會損害公眾的政治智慧”。限制言論只是限制了思想的交流,限制了思想的成熟,從而扼殺了理性。 言論自由是保障公民權利、發展理性智慧、完善真理的基本條件。凡實行民主政治、言論自由的國家,思想觀念創新較快,文化發展豐富多彩:如以美國為代表的現代文明國家。限制言論自由的國家,必然經濟雕敝、思想僵化,或者經濟畸形發展、思想文化單調。 3)有利於社會公正的建立 政府常常強調發展權而限制言論自由。但發展必然要涉及誰來決定發展、往哪個方向發展、怎樣發展等實質性問題。1949建國後,整個社會只有壹個思想主導,只有壹個聲音說話,不同的觀念、意見常遭到打壓,導致了數不勝數的災難。改革以來,民眾有了壹些發展權利,但主要限於經濟領域。至於其它方面的發展權利,則多受限制,造成這種現狀的重要原因之壹是無言論自由。沒有言論自由,就沒有正常的輿論監督,官方會更加肆無忌憚。這勢必造成大多數社會成員特別是弱勢群體的權利難以維護。所以,沒有言論自由的發展權對大多數民眾來說只是壹張空頭支票,對人民來說也將失去公正。 只有建立公正的社會機制,才能使各階級、群體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在具體的社會運行中,因各群體的利益有時不免產生矛盾沖突。如果用非暴力的手段公正地解決矛盾沖突,首先必須實行言論自由:讓先表達意見、提出訴求;如果不能充分表達意見和訴求,也就很難引起社會重視,其權利也就不易得到維護。而那些強勢群體就能獲得更多的權利,社會公正很難建立。言論自由為各社會群體(特別是弱勢群體)表達意見、提出訴求,提供了可行的社會條件,使社會公正的建立具有了可能性。可見,言論自由是建立社會公正的前提。 言論自由可使正義得到伸張,歪風為之喪膽,為緩和社會矛盾提供了出氣口、安全閥和調解人。古人雲:“不平則鳴”。林語堂說,言論自由權就是喊痛權。人遇到不平之事,第壹要緊的是“鳴”,尤其是那種不平之事是出自政府之手。因為政府合法地壟斷著暴力,政府可以恃強淩弱。妳唯壹的辦法就是向社會呼籲,使社會盡快地回復到公平的軌道。 4)有利於民主政治的建設 言論自由是民主的前提。從各民主國家的基本經驗看,壹般是先開放言禁,才逐步實現民主化的。因為,民主政治就是讓各種意見自由表達:不但民主政治建設前的理論準備、方案設計需要不同意見的參與,在民主運作的各個層面──民主選舉、民主監督、民主決策──更需要各種意見的表達參與。沒有言論自由。民主政治就不會產生,就不能正常運作。 美國法學教授考克斯說“只有通過不受到限制的出版自由,人民才能了解政府官員、政治措施和政治行為;只有通過表達自由、人民才能訴說他們的冤屈,使損害得到補償;人民只有通過言論出版結社自由,才能維護政治權利包括改換政府的權利。” 5)言論自由有利於決策的科學化,減少社會發展失誤。 自由的辯論通常形成最佳意見。不同政見者和反對黨的批評、建議和媒體的自由言論使當權者少犯錯誤。言論自由使不同的觀點、意見充分表達,為決策提供多方面互補性的參考意見,使決策在諸多的方案中取長補短、兼顧各方、綜合平衡、最大限度地優化,從而取得實施後長期穩定的效益。在美國的建國過程中,1787年的制憲會議由來自12個州的55名代表開了近4個月。從會前籌備直至最後簽字,各種意見紛紛出臺,相互反駁,反復爭論。有的決議甚至表決了60多次,才制定了壹部憲法。又經過了近3年13個州才陸續簽字批準。各種意見充分表達、充分討論、矛盾公開、權利明爭,使其決策具有了權利平衡、包容各方、不留隱患、公正科學的特點,為美國後來的健康發展,起到了奠基作用。可見,充分的言論自由是保證決策科學化、減少社會發展失誤,保證國家長治久安、健康發展的首要社會條件。 6)利於遏制腐敗的滋生和蔓延 言論自由提高人的生命價值和尊嚴,可使人不畏權貴、不媚時俗,並針砭時弊、揭露邪惡,從而形成強大的輿論監督,使腐敗邪惡難以滋生蔓延。在言論自由的國家,腐敗相對少些。言論自由關乎每壹個公民的利益,關乎民族的前途。 在壹個限制言論自由、搞奴化教育、奴才思想占主體的國家裏,政府再輕松不過了。公民與奴才的不同之處在於:公民時刻監督著政府且以此為己任,而奴才要受政府監督替政府說話即使受了它的苦頭。以歌功頌德為“愛國”,視實事求是為“激進”,正是奴才的行為。
若每個中國人都負起監督政府的責任而不是拍馬屁、歌功頌德, 中國就不至於在如此短的時間內產生100萬艾滋病患者,2億多乙肝感染者, 105萬多吸毒者,上海大學生的精子健康率不到12.9%,每年有20萬人死於藥品不良反應;中國就不會在擁有三千個億萬富翁的同時產生4000多萬失地農民、3000萬城市貧民;就不會在社會福救濟支出占財政支出的0.476 %的同時公車消費支出多達3000億,比教育醫療經費的總和還多600個億;… 如果大家像魯迅壹樣監督政府而不是替政府開脫, 這些不必要的支出就可以消除貧困, 就有助於建立完整的保健體系, 可以實現像俄羅斯壹樣的免費教育! 如果妳沒被這種奴才思想所麻醉,就應該以壹種負責的態度積極向國人介紹西方的長處以便借鑒;大膽的指出本國的不足以引起重視,只要是事實而不是刻意醜化。不應該在歌功頌德的同時從心裏抵制反映中國現實的壹些落後現象。 4.新聞自由的取消 1889年臺灣壹批富有自由主義色彩的學界人士成立澄社,澄社社員辦了自立早報、自由時報等報刊,針對時政,發表議論。 辛亥革命之後到袁世凱復辟之前,人民民間所辦的報紙就有五百多份。以1912年3月在滬創刊的《民權報》上的文章為例,4月16日發表《膽大妄為之袁世凱》,19、20日連載《袁世凱罪狀》,26日有《討袁世凱》。類似的報刊在京、滬還有很多。輿論空間的放大,表明在這壹刻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得以兌現,各類媒體皆能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政治主張。袁世凱稱帝的時候正是五百多家報紙同壹天“開天窗”,把袁世凱趕下了臺。 中華民國至1937年3月止,各種民辦報紙已有1518種,公、私營電臺78家,公私營通訊社520家,其中絕大多數為私營。著名的通訊社如《國聞通訊社》、《申時通訊社》;著名的報紙如《申報》、《大公報》、《國聞日報》;著名的出版社如《商務印書館》、《中華書局》、《世界書局》等均為私營。知識分子可以罵國民黨和蔣介石,共產派的革命家們可以成立自己的文化社團、甚至是政治組織,以圍攻甚至圍剿國民黨和國民政府。國民黨的《中央日報》在它的副刊上能刊載共產派詩人們謳歌無產階級的領袖斯大林的詩篇…… 唯獨以“三個代表”自封的共產黨統治下的大陸,把這些基本的自由奪得壹幹二凈。《深圳青年報》早就被扼殺,《二十壹世紀環球報道》被封殺,借口貪汙和行賄對《南方都市報》總編輯、前總編輯和總經理程益中、李民英、喻華峰等三人拘捕和判刑。 國際新聞工作者組織“記者無疆界”公布最新新聞自由度世界排行榜:2003年新聞最不自由的國家是朝鮮,中國則排在138位,為倒數第二,接近朝鮮。 1949年的《共同綱領》第49條規定:“保護報導真實新聞的自由”。後來的幾部憲法反而取消了新聞自由。現行憲法第22條規定:“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它文化事業”。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發行等等都被規定為國家事業,成了政府的權力。既然人民具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利權,為什麽不能舉辦新聞出版的事業?而且國家舉辦的新聞出版事業還限定“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這是新聞出版不自由的法律根據。 馬克思說:“沒有出版自由,其他壹切自由都成了泡影”。馬克思早還說過,假如政府實行書報檢查(=“加強領導”)那麽它所聽到的就不是人民的聲音,而只是政府自己聲音的回聲。因此,加強對輿論的所謂領導,否定輿論的獨立性,實際上是否定輿論本身。 1957年中國第壹個黨員教授右派份子就是柯慶施點名批判為“新聞界資產階級右派代理人”、原復旦大學新聞系主任王中先生。其主要罪名是他在《新聞學大綱》中提出的“讀者需要論(報紙不僅要宣傳黨的方針,還要滿足讀者的需要)”和“報紙商品論(報紙不但是宣傳品,還是幾分錢買壹份的商品)”。這壹鎮壓造成了中國新聞界30年的鴉雀無聲。 中國人民須“聽黨的話”,就是聽黨的各級幹部的話。妳合我的意,我允許妳說;妳不合我的意,我就禁止妳說。這就是專政。專政統治要靠謊言來維持,需要掩蓋事實真相。 1959年毛曾說,“壹個高級社[即生產隊]壹條錯誤,七十幾萬個生產隊,七十幾萬條錯誤,要登報,壹年也登不完。這樣結果如何?國家必垮臺。就是帝國主義不來,人民也要起來革命,把我們這些人統統打倒。辦壹張專講壞話的報紙,不要說壹年,壹個星期也會滅亡的。專登壞事,那還不滅亡啊!” 毛澤東說:“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試問世上每天發生的事有幾人都做過調查的?那豈不沒幾人有發言權了?怪不得共黨不許大陸百姓說話,因為妳這輩子沒專門調查過什麽事。“不爭論”是中共不讓人說話的明白表示。真理越辯越明,不讓爭論,不讓人說話,自己犯了大錯還不讓人說話,更把說真話的人往死裏整,不是禍國殃民嗎? 文革中的“四大”不是言論自由,有的因寫大字報坐了牢,丟了腦袋。後來鄧小平取消了“四大”,老百姓連個說話的機會也沒了。大字報是種大眾化的表達民意的形式,為什麽鄧小平偏要取消大字報呢?其實是為了限制民眾的自由權利。現在,全國腐敗現象極其普遍,基層民眾議論,如果允許自由張貼大字報,腐敗現象不會如此猖獗。現在壹些地方竟然貼出“上訪可恥”的標語,告狀找不到門。現在的官員對下面基本上是有恃無恐。 在毛澤東時代兩度擔任過中共中央宣傳部長的陸定壹,晚年反省說:“我當了十多年的中宣部部長,只幹了壹件事:整人。整完了這壹批,再整另壹批。”在中共官方的宣傳裏,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與新聞自由壹直被貶稱為“資產階級的腐朽文化價值觀”。 中國的新聞教育否定客觀,這是邪惡的根源。在他們的理論裏:世界上沒有客觀,都是為我所用的利益。在他們眼裏沒有公正,更談不上道德。有壹位新聞工作者作了壹首打油詩:我是黨的壹條狗/守在黨的大門口/黨要我叫我就叫/黨讓咬誰就咬誰。 北大新聞傳播系副教授焦國標曾在網上討伐了中宣部,他說:新聞自由度反映了壹個社會的文明的程度。中宣部以新聞自由為敵,連“新聞自由”四字都不許用,這分明是對最基本的文明準則的公然踐踏。寧波普陀區曾拿80萬請中宣部擺平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天津壹個衛生事件的當事人也曾拿出幾十萬元賄賂中宣部,求中宣部封殺中央電視臺的報道。中宣部不許報道雲南省委宣傳部長被“雙規”。美國的政治文明是人類文明前進的方向,當妳把它誣為臭狗屎的時候,實際上妳已向真正的臭狗屎靠近或正在進食臭狗屎。 據最高檢察院2003年在全國人大會上公布,五年來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官員12830人。按樊綱的觀點,被查處貪官只占貪官實際數量的6%,這些貪官和潛在貪官的共同特征是壹邊當婊子,壹邊立牌坊。於是出現了罕見的滑稽現象:壹方面,中央嚴懲腐敗,成千上萬的貪官落馬;另壹方面,黨所領導的媒體成了貪官正面形象的主要塑造者! 遠華走私案牽涉出2百多名高幹,當時連廈門賣冰棍的老太太都知道真相;可當地的媒體卻裝聾作啞!沈陽幾十個黨政高官與黑社會狼狽為奸,貪贓枉法令人發指。沈陽的媒體誰為老百姓說過公道話?我們民工死在煤窯裏卻常常封鎖消息,我們村民死絕於愛滋病卻不許報道,我們壹群壹群的人遭受冤屈卻上訪無門,自殺的自殺,自焚的自焚。 只要政府利用行政手段來強制推行官方意識形態,任何民主自由都只能是空談。只要思想、言論的自由得不到保障,人與人之間的溝通不暢,交流和對話的空間無法形成,真實的信息不能自由地發布和交流,勢必造成人與人之間的猜疑和敵對狀態。既然不能通過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相互幫助來獲得安全感,就只好訴諸陰謀、背叛、投機和其他種種無恥方式來謀求個體的生存機會。哪怕是天底下最瘋狂、最荒唐、最無恥、最血腥、最惡毒的指令也有人下達,也有人壹級壹級地傳達和執行下去,壹幕又壹幕的人間慘劇接連上演,好好的人世也就變成了地獄,吃人的歷史壹頁接壹頁地持續下去。 5.禁止政府壟斷輿論 新聞自由是人民的壹項寶貴權利,但它與人民享有的其他自由不同──它既是個人的權利,也是機構的權利。它不僅指個人有權利表達意見,而且也指文字和廣播媒體有權利發表各種政治觀點和采集、報導新聞。因此,新聞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石之。新聞自由重要性的壹個標誌就是,當反民主勢力壹旦控制國家,他們的第壹個舉動往往就是壓制新聞。 美國《獨立宣言》起草人、第三任美國總統托馬斯.傑斐遜1787年說:“倘若要我來選擇是應該有政府而沒有報紙,還是有報紙而沒有政府,我會毫不遲疑地選擇後者”。他說,任何壹個人權力大了之後,都會有打壓言論的傾向,所以壹定要將言論自由寫進憲法。後來,他本人在位期間,也曾有過反感或抵觸言論的時候,應驗了他自己說過的話。所幸,他被自己編制的籠子所制衡。沒有權力的制衡,任何人都有可能走向他所弘揚的理念的反面。 美國政府沒有報紙和電視,沒有對內廣播電臺,任何政黨都沒有壟斷思想言論、新聞出版、集會結社的權力,誰都無法壟斷新聞輿論為自己塗脂抹粉和攻擊汙蔑他人,誰都無法顛倒是非歪曲事實愚弄人民,任何財團都沒有收買大多數人和大多數投票權的能力。 1972年6月17日,5個竊賊闖入美國華盛頓水門飯店的民主黨總部,企圖把竊聽器安裝在電話上,在逃走時被捕。當時美國民主共和兩黨正在競選,很少有人註意此事與白宮有關。《華盛頓郵報》根據在警察局裏獲得的壹些重要細節,按圖索驥,兩名年輕的記者冒著相當大的危險,每天工作12-15個小時,4個月內采訪1000多人,前後報道達2年,最終揭開內幕。“水門事件”的成功報道使該報獲得了1973年普利策公共服務獎。 在美國當官比在中國當官難。他們的對手太多,因此需要更多的小心和更多的知識。美國的黃油分配者是選民;中國最重要的黃油分配者是領導和領導的耳目。所以,美國的政客最需要巴結選民。作為選民的耳目,媒體死死盯著政客,於是,他們又要討好媒體。 美國總統、中國主席都愛玩女人,但克林頓在白宮幹那事時,是提心吊膽的,不敢留下任何證據,怕媒體知道,怕國會知道,怕老百姓知道;而中國的主席在中南海昏天黑地地玩女人,即使玩得滴蟲成災,不照樣有文人為其塗脂抹粉嗎? 許國章《英語》金喇叭壹課說:西方國家的言論自由是富人的遊戲,窮人無錢表達自己的言論。這明顯不符事實!那些維護工人利益的工黨、工會不都享有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甚至上臺執政的權利嗎?150多年前,養不活自己的馬克思不是在英國發表了推翻資本主義的言論嗎?XX黨為了永遠壟斷權力的,已經到了胡說八道的地步!
民主社會是外惡內善。媒體以及電影、文學等藝術界都具有“揭醜癖”,以揭示醜陋、渲染醜陋為天職,壹會兒是校園槍擊案,壹會兒是白宮性醜聞……,醜惡的東西都是熱點新聞,全世界都看得見。他們的存在使得醜陋在社會中無藏身之處,他們的“揭醜”也授給敵對的專制政府以攻擊自己文化、制度的口實、把柄。而他們的人道、人權、公正、自由、民主成為不了新聞,只能默默地留給自己的公民慢慢地享用。 專制社會是外善內惡,社會中的媒體以及電影、文學等藝術界都是政府的宣傳工具,他們都以掩蓋醜陋,報道、渲染光明面為天職、為樂事,永遠是形勢大好、經濟騰飛、生活小康、國泰民安風景這邊獨好……。他們的存在使得醜陋可以安逸地生存在社會中,並給自己的百姓們制造壹個錯覺:C國社會是壹個充滿了“好人”的社會,並且國家領導人都是不近女色的正人君子,都是從不生病甚至連感冒都不會發生的神……。而違反人道、踐踏人權、專制腐敗等醜惡則留給了自己,讓百姓們慢慢地咀嚼、消化。 胡績偉曾壹針見血地揭示:“有無新聞自由,是民主或者專制的試金石”。 如果政府壟斷報紙,就是自己施政,自己評論施政好不好;就是自己唱戲,自己喝采,還不讓別人不喝采。曹思原認為輿論權是直接屬於公民的,沒有授與公仆;應該禁止政府辦報,禁止政府來辦新聞輿論工具。俄國在3.5萬家地方報紙和雜誌中,7千家是私營的,在2004年3月俄國大選時,5個反對派的候選人在莫斯科3家主要國營電視臺發表了65小時的政見,等於每周有3次在電視上批評、反對當任總統普京。 臺灣的四家大報都是私營的。2005年2月1日臺灣通過了“廣電三法”,即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政府、政黨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民營廣電事業;政府、政黨、黨務人員、甚至公職人員都不得擔任廣電媒體董監事等職務;政府、政黨捐贈成立的財團法人和受托人同樣不得投資廣電事業。黨務、政務和民意代表的二等血親、直系親屬若是投資廣播、電視事業,在同壹家媒體的持股不得超過總股數的1%。更重要的是,廣電的主管機關將脫離政府,不再由新聞局主管,而由地位獨立超然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負責。委員會成員由各政黨依比例派代表組成。也就是說,黨、政、軍徹底退出媒體。 自由社會的文化政策的基本任務是保障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而中共的文化政策卻是與此背道而馳的輿論導向。它把人們經過思考而形諸文字的精神生產成果,統統納入新聞檢查官的狹隘的充滿偏見的眼界。如果不改變“報喜不報憂”的宣傳紀律和“堅持輿論導向”的指導思想;如果不真正落實憲法規定的言論出版自由、遊行示威自由;如果堅持“專政”的觀念,把社會矛盾強壓下去,則蓄積愈久,發作愈烈,後果將不堪設想! 中國早在堯舜時代就設立謗木[就是後來華表],讓人民自由擊鼓以反映意見;春秋時代鄭國子產不毀鄉校讓人民自由議政;漢文帝下詔求諫、取消誹謗謠言罪;唐太宗更是廣開言路;那麽,今天的中國更應是言論自由的中國。要推進大陸的自由民主,關鍵便是開放言禁。政治民主、人民富裕、社會進步的關鍵是教育的自由、言論自由和思想的自由傳播。只有通過民主啟蒙喚醒自由人民千千萬,中國就有希望了。
第六節 教育自由 1.教育自由 歐洲中世紀的大學本為執有特許狀的壹種社團,享有高度的自由,教者可以自由的講授,學生可自由的研究,幾乎不受君主的幹涉。現代的學術自由可追溯到1575年荷蘭的萊登大學的建立,1737年德國的哥廷根大學確認了學術自由,1809年建立的柏林大學以教育家洪堡提出的學術自由、大學自治、教學與研究相統壹的思想為辦學宗旨。1819年美國第三任總統傑斐遜在弗吉尼亞州立大學成立時保證:新大學以人類思想不可限制的自由為基礎。 民主社會裏,價值觀的競爭是公平的自由競爭。因此,需要教育中立化和非黨化來保證觀念的自由競爭。教育非黨化,即黨組織退出學校。在美國,學校不容許辦成小黨校。 教育的中立化,是指政府在教育問題上的中立,不把政府的政治觀點強加於學校、強加於學生。學校或者老師教什麽,不由政府管理,而是由教師個人來決定!也就是說,老師是自由的,政府是不管的,學生也是自由的,學生可自由地選擇老師[上選修課]、選擇學校。 教育的內容與形式屬於個人和學校的私權範圍。壹個經典的表述,就是1957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壹項憲法判例中,所引用的南非大學校長和學者在壹次會議上發表的聲明:“大學的四大基本自由是:基於學術理由,決定誰來教,教什麽,怎麽教,以及誰可以入學”。臺灣“教育部”曾經在90年代重新擬定《大學法施行細則》,其中規定“部定共同必修科目部份,由教育部召集全國大學相關人員修訂”。這壹規定立即引起部分立委不滿,提請大法官進行違憲解釋。大法官們的“釋字第308號”認為,“憲法第十壹條關於講學自由的規定,系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因此諸如課程安排等等應為大學的自治範圍,故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修訂共同必修科目,乃為違背大學自治之舉措、侵犯大學自治的權力”。 教育自由亦叫教學自由或研究自由,指教師教學、學生學習不受非法幹涉。對教師而言,他能自由地從事學術研究與交流,他能自由將他的發現與論斷提供給學生探討;對學生而言,他的自由包括接收教育的權利,有自由研究得出結論的權利,有發表意見的權利,對學什麽有選擇權,對管理者有批評權。 講學的自由意味著設立學校講學的自由,私人可依法自由辦學校;為保證各種觀念自由公平的競爭,官方和管理者不得審查教師的講稿,不得為教學指定教材;國家應保護公民的研究成果自由地公諸社會的權利。 第壹次大戰期間,哈佛大學心理學教授穆斯特伯格被懷疑是德國間諜,校內外很多人向哈佛施加壓力,要求將其解聘。壹位校友甚至提出:只要解聘穆斯特伯格,他願意為學校捐資1000萬美元。為了平息輿論壓力,穆斯特伯格主動表態:只要那位校友把500萬美元匯入學校帳戶,他立即辭職。時任校長的洛厄爾表示:哈佛雖然樂於接受捐助,但不會為了錢去損害學術自由,更不會為此辭退教授或接收教授的辭呈! 第壹次世界大戰後,哈佛的政治學教師拉斯基是壹位布爾什維克,思想激進但受學生們的歡迎,當時正值美國反共排俄時期,壹些人提出解雇拉斯基,以避免“赤色分子”破壞美國的秩序。洛厄爾認為:解雇拉斯基意味著否定學術自由的原則,如果學校屈服社會壓力解雇拉斯基,他將辭去校長職務!結果,當然是洛厄爾贏得了勝利。美國的哈佛大學有過40個諾貝爾獎得主,是世界上最好的大學,與學術自由是分不開的。 在美、法、德、日的憲法中,都沒有授予政府教育權力的條款。 美國憲法對教育沒有任何規定。在立憲者看來,所謂教育,不過是公民的思想與信仰自由、言論自由、人身自由以及結社自由的壹種匯合形式而已。美國的教育問題主要體現為壹個憲法問題和財政問題,而不是行政問題。美國憲法中與教育相關的,就是第壹修正案(不得幹預信仰和思想自由)和第五、第十四修正案(非經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人身、財產和平等的機會);國會立法和司法判決對教育的適當幹預(如招生中的種族或性別歧視和公立學校教育內容的政治中立),基本上都是從這裏來的。 美國聯邦政府也有教育部,但教育部的職能是幫助聯邦政府實現“關於人人得到平等教育機會的承諾”,它的主要經費是用於資助學校和低收入家庭的學生。對國家而言,教育就是教育資助,教育部就是教育扶貧部。政府沒有教材制定、教員選聘、招生和頒發學位等教育事務的國家管理權力。政府教育部門和公立教育機構更不可能因此形成龐大的壟斷利益和教育腐敗機會,並因此產生出抑制和奪取私立學校發展空間的利益驅動。 日本的憲法中卻沒有任何條文涉及國家的教育目的和教育權力。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憲法(基本法)也僅僅規定了“教育制度應受國家之監督”(第七條),而不將教育本身視為壹項國家權力。在法國憲法第五章“國會與政府之關系”中,也明確將教育排除在政府立法權之外,只能由國會進行教育立法。這些國家的政府都不介入中小學教材的選編和推廣工作,所謂“審定”只是對教科書質量的壹個監督程序。 日本的文部省(相當於中國的教育部)審查了日本民間八個版本的歷史教科書,尤其是其中右翼勢力扶桑社的歷史教科書引起了中韓兩國的大嘩。日本審定的八套歷史教科書可以由各學校自行決定使用哪個版本的書,扶桑社版的歷史教科書在日本只有1300多名學生在使用,占所有學生的萬分之四。右翼教科書無論是在5個學校還是500個學校使用,這個使用範圍也取決於教科書市場的競爭,和政府沒關系。民主社會基本條件就是尊重少數人的權利,在表達反對別人觀點的同時壹定要尊重人家的人權。 美國的學校不存在灌輸式的教育。美國人相信即使是幼童,也天生具有分辨美醜、是非和真偽的能力。蒙臺梭利在“兒童之家”的教育中給孩子們制定的規則是:第壹,教師不得無故打擾孩子的工作,即使對幼兒也用平等商量的口氣。第二,教師必須制止那些幹擾其他孩子工作的孩子的行為,在這裏教師就像是壹個執法者。在壹個自由的世界裏壹定有強制性規則,這些規則是為了防止壹個人被另外的人無端的強制,因為強制只有通過強制才能得到制止,單靠說教是沒用的。但強制又必須最少,這就是自由世界的真相。第三,當孩子提出要求時,教師來幫助他,當然這個要求是教師可以做到的。 美國的學校裏沒有師道尊嚴這壹說。老師決不打擊壓制學生,從不使用侮辱性語言。對於犯規的學生,老師壹般都低調處理,擅長使用選擇性問話,比如:“妳是樂意馬上停止和妳的鄰座講小話,還是坐到窗邊單獨的課桌上去?” 美國的學校出於自由平等的原則,在學生中不設班幹部,杜絕了在學生中劃分等級滋生特權的思想。如果發生了沖突矛盾,老師鼓勵學生有話放到桌面上來講,在機會平等的情況下心平氣和地進行辯論。老師和學生都厭惡打小報告和告密的行為。 2.失敗的中國教育 1949年後,與與轟轟烈烈的仇美運動相適應,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的科學技術橫遭貶斥。中國科學院副院長李四光先生1950年春在南京的壹次演講的主題是:資本主義制度下的科學在衰落。其他如《美國科學為壟斷勢力與軍國主義者服務》、《美國科學的軍國主義化》、《窒息了的美國科學》等針對美國科學的政治批判文章更是連篇累牘。
西方尤其是美國的科學技術出於階級性的原因被打入十八層地獄,蘇聯的科學技術則出於同樣原因而被捧上了天。貝時璋先生在《對於蘇聯生物化學的壹些認識》的文章中說:“蘇聯科學是人民的科學,因為它是服務於人民的,服務於共產主義建設的。蘇聯科學是最先進的科學,因為它是以戰無不勝的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的學說為指導思想的。”蘇聯的生物化學是世界第壹,“蘇聯的地質科學是最先進的”(此為張文佑先生壹篇文章的標題),蘇聯的其它學科莫能例外。中國學術界因此必須“以俄為師”。 主管當時中國意識形態的陳伯達在“中國科學院研究人員學習會”上的講話中就聲稱:“學習蘇聯的科學是很重要的。在偉大的列寧斯大林旗幟下的蘇聯的科學站在世界科學的最前面,在世界上有了很大很多的貢獻。……當然,我們學習蘇聯科學,這並不是說,英美的科學家的東西不可參考。是可以參考的。但壹般說來,凡是英美科學上好的東西,蘇聯都把它集中起來了,所以向蘇聯學習是最快、最好的”。五十代初,中國科學院組織了幾乎所有學科的學術帶頭人去蘇聯考察學習。與此同時,壹大批蘇聯學者來華傳經授寶。蘇聯科學就這樣從體制到觀念全盤移植到了中國。 科學是意識形態,蘇聯的這個時髦的口號在當時的中國非常流行。自然科學也存在姓社姓資問題。批判量子力學是唯心主義、批判化學中的共振論和中介論是唯心主義、批判控制論是“壹種反動的偽科學”、是“帝國主義反動勢力的思想武器,而且是實現他們的侵略計劃的手段”。這些煌煌大作,都見諸中國最權威的傳媒《人民日報》。經典遺傳學尤其受盡磨難((被打成“資產階級偽科學”,象在蘇聯那樣遭到油炸炮轟。 1951年共產黨開始了“知識份子思想改造運動”,要求全國知識份子,特別是高級知識分子,“改造”自己的“資產階級思想”,清算“美帝文化侵略”。學校停課搞“運動”。教授們必須在群眾大會上逐個進行自我檢討,有的人還得多次檢討,才能“過關”。除了檢討自己,還“揭發批判”別人。“思想改造運動”之後,又開始了“忠誠老實運動”,每個人都必須詳細“交代”自己歷史上作過的事情。被認為“態度惡劣”的人,還被“隔離反省”。 思想改造、洗腦交心、“憶苦思甜”、向黨靠攏、脫胎換骨重新做人改造人生觀,以及無休止的政治運動和每天每晚的政治學習,洗劫做人的中流砥柱──人的良知、博愛、寬容、正義感、人的真誠和尊嚴,…最後剩下是壹個既無國家觀念亦無天賦人性只有黨性,完全聽黨指揮棒,無主見無大腦功能的動物。以奴性取代獨立性,對不堪教化的就將其思想連同肉體壹齊消滅!這是數千年來多麽慘烈的壹部思想文明滅絕史啊!真正的知識分子全面死亡了,從此“大地白茫茫壹片,真幹凈,只剩下皇帝與流氓,任馳騁”。 “忠誠老實運動”之後,就開始了所謂“院系調整”、大學重組。50年代初照蘇聯教育體系實行的院系調整產生了壹種眼界極其狹窄的教育格局,總體上過於偏重理工科教育,而在理工科中又偏重工科,在工科教育中偏重專業課,在專業課中偏重工藝操作。人文社會科學被貼上“資產階級”標簽而遭到否定。通過學科和課程改造,社會學、政治學等等學科被停止和取消。教會大學如燕京大學都停辦,清華大學的文科系取消。院系調整吸收了延安抗日軍政大學的突出政治的經驗,照搬了蘇聯培養技術幹部的辦學模式。完整意義上的大學,自此從中國歷史上基本消失。世人所謂大學,實質上不過職業培訓、技術培訓學校而已。 李景均,1912年出生於天津大沽口的壹個巨商之家,1940年在康奈爾大學獲博士學位。1941年偕新婚妻子歸國,相繼在廣西農學院和金陵大學農學院任教,1946年出任北京大學農學院農學系主任兼農業試驗場場長,1948年,李景均出版了他的處女作《群體遺傳學》英文版(北京大學出版社),這是首次向中國學術界介紹群體遺傳學的論著,壹經面世就被學術界公認為名著。斯皮斯教授評論說,“這本書在群體遺傳學領域內,可以說至少統治了二十年”。著名評論家舒爾(W.J.Schull)說:“該書作者有令人驚嘆的教學編排技巧;該書應為所有希望熟悉群體遺傳學概念的人們所擁有和學習。”前蘇聯科學院曾動員四位專家把此書盡快譯成俄文並於1978年在莫斯科出版。李景均因此而享有巨大聲望。 1949年9月,北大、清華、華北大學三校的農學院合並,成立了北京農業大學。在校務委員會主任樂天宇(行校長職)主持下,效法蘇聯李森科1948年“消滅”摩爾根學派的做法,停止李景均教授主講的《遺傳學》、《田間設計》和《生物統計》三門課程。他們認為,這些課程是“資產階級的”、“為馬爾薩斯人口論服務的”、“唯心的”、“反動的”、“偽科學”。 學術上陷於絕境的同時,政治上李景均也被逼向懸崖。有人散布謠言說,“李景均罵蘇聯是‘赤色帝國主義’”。還有人說,李景均的太太是美籍華人,好幾次往美國領事館跑。散布這些流言的目的非常清楚,就是要給李景均安上壹個反蘇親美的罪名。 李景均感覺自己“壹腔熱情,報國無門”,“所學無用,逼上梁山”。他於1950年3月初,懷著悲憤而憂傷的心情“請假”離校,到香港探親。抵港不久就接到了臺灣大學的聘書,歡迎他去臺大任教。並附上校長的信,聲明李景均到臺大後倘若覺得不合意,校方將隨時提供方便幫助他去美國。但李景均婉言回絕了臺大的邀請,滯留了14個月後,向在美國的朋友寫信求助謀職,情意淒切:“如果我有可能在妳熟知的任何大學或研究機構任職,我將樂於為其效勞”。海外刊物《遺傳學雜誌》(The Journal 0f Heredity)將他上述信件以“遺傳學在中國死亡”為標題作了報道,國際遺傳學界為之震驚! 1951年春,經諾貝爾獎獲得者H.J.Muller(米勒)推薦,他應聘到美國匹茲堡大學生物統計系任教,後任系主任。他現在依然是該校的名譽教授。1960年,被推選為美國人類遺傳學會(ASHG)主席、現為名譽主席,美國科學發展協會(AASS)委員,美國控制遺傳舞蹈病(Huntington Disease)國會委員會委員,曾任美國總統科學顧問;同時,他還兼任意大利帕維亞大學、荷蘭埃拉斯姆斯大學和美國10多所大學的訪問教授。他勤奮科研,碩果累累;教書育人,造就英才,成了世界級的數理遺傳學家。 李景均走後,北京農大舉行了持續多日的全體師生大會,批判李景均的“反動言行”。 當時,起而抗爭的豈止北京農業大學經典遺傳學派。整個經典遺傳學派都在抗爭——北京有李景均掛帥,南方則有談家楨扛旗。 談家楨是摩爾根的嫡傳弟子。1936年,27歲的談家楨獲得博士學位。1948年舉行的第八屆國際遺傳學大會上當選為國際遺傳學會常務理事。 1950年,李森科心腹努日金在上海“忠告”談家楨:“妳壹定要從反動的遺傳學的圈子裏跳出來。”威脅說:“新舊遺傳學理論的壹個根本不同點,是站在什麽立場上來看問題,”要談家楨“背叛階級立場,學習新遺傳學理論——米丘林生物學”。談家楨嗤之以鼻,回敬說:“我不能理解,科學與階級立場究竟有什麽關系。” 拒絕“背叛階級立場”的代價是沈重的。身為復旦大學生物系主任、中國首席遺傳學家,談家楨卻無權講授遺傳學——他開設的遺傳學課程由必修課降級為選修課,由於當時的“輿論導向”,竟沒有壹個學生選修。在1952年的知識分子思想改造運動中,談家楨更是成了首當其沖的批判對象。但談家楨仍然沒有動搖。有人要他改講所謂“米丘林遺傳學”,他寧可不教書,去翻譯《生物學引論》,也不向他所稱的“偽學派”“米丘林學派”投降。 1952年6月29日,《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為《為堅持生物科學的米丘林方向而鬥爭》的文章,認為“米丘林生物科學是自覺而徹底地將馬克思列寧主義應用於生物科學的偉大成就”,是“生物科學的根本變革”。這篇文章極其鮮明地界定米丘林學派為無產階級性質;把傳統遺傳學斥之為“唯心”、“反動”、“為資產階級服務”、“偽科學”,甚至“法西斯主義的”,認為要繼續系統地批判摩爾根主義對舊生物學各方面的影響,不僅要求用米丘林生物學改造遺傳學,還要以此徹底改造中國生物學各個部門。 華北農業科學研究所副所長戴松恩先生就曾在1952年6月30日的《人民日報》上向全國人民檢討他“對米丘林生物學采取了錯誤的態度”。這篇檢討是在“黨和群眾的幫助下”,經過“幾次反省”寫出來的。戴先生制造這篇檢討,提醒全國的生物學家:“米丘林生物科學”“無須經過親自試驗,就應當全部接受過來”,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公理,不需要論證,不允許證偽。對它進行證偽,只能表明對它有懷疑;而對它有懷疑,則表明“是站在資產階級的立場。”換句話說,接不接受“米丘林生物科學”,不是壹個學術問題,而是壹個階級立場問題,沒有回旋余地。套用林彪的話說,叫做“理解的要執行,不理解的也要執行。”爾後《科學通報》、《生物學通報》、《農業學報》均全文轉載。 1952年12月26日《人民日報》發表了北京農大“米丘林遺傳學教研組”的壹份“工作總結”,據那份“工作總結”稱,學校當局采取了不偏不倚的態度:“米丘林遺傳學和摩爾根遺傳學同時開設,讓學生自由選擇”。但實際上兩課的地位並不平等,“米丘林遺傳學”是必修課,而“舊遺傳學”(摩爾根遺傳學的貶稱)則由必修課改為選修課。稍後“舊遺傳學”被迫停開。“工作總結”揭露:“資產階級學術思想對工人階級學術思想——米丘林生物科學——所舉行的進攻,是十分猖狂的”。“工作總結”指控的“企圖破壞米丘林遺傳學的教學工作”的“少數動機不純或別有用心的人”的“首犯”,便是李景均,“米丘林生物科學”的傳播將會遭遇愈來愈多的困難,“其中資產階級學術思想的阻撓,將仍然是壹個主要的困難。” 李競雄是著名的植物細胞遺傳學家和玉米育種專家,我國利用雜種優勢選育玉米自交系間雜交種的開創人。他在檢查報告中說他“過去受摩爾根主義育種觀念的毒害。”他還在1953年4月30日的《光明日報》上發表題為《加強學習蘇聯先進的米丘林生物科學》的表態文章。事實上,直到五十年代末,李先生還采用“摩爾根主義育種方法”選育成功玉米雙交種;七十年代末又采用“摩爾根育種方法”育出多抗豐產玉米雜交種“中單二號”。 甚至連中國摩爾根學派的旗幟談家楨,這時也不得不聽從“黨的安排”,就自己“攻擊”李森科及其“米丘林生物科學”的離經叛道之舉公開懺悔。
1953年12月,北京農業大學選種教研組主任蔡旭教授、作物栽培教研組主任李競雄教授也在農學系全體大會上作了“檢查報告”。他說:“過去中國的選種工作是全部搬用資產階級那壹套體系,孟德爾、摩爾根的那壹套思想深深地束縛了我國選種工作者的思想。” 1955年李森科在蘇聯已遭到批評,而在中國仍然對之視若神明。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所研究員胡先蚨(1894—1968)是在這壹年出版的《植物分類學簡編》壹書中,對李森科“創造性達爾文主義”的壹些觀點提出異議。著作剛剛出版,北京農業大學六位教師就寫信給出版社,指責該書有“嚴重的政治錯誤”,要求停止發行。在我國高等教育部工作的蘇聯專家也就該書的出版提出“嚴重抗議”,說這是“對蘇聯的政治汙蔑”。 胡先蚨是中國生物學的創始人、享有世界聲譽的植物學家,1935年42歲時就是中央研究院評議會的委員,他是中國生物學界泰鬥級的人物。1955年10月底在北京農大召開的紀念米丘林誕生100周年大會上,他受到了政治批判。他遭受漫罵,而且被阻止進入學部委員班子,著作也遭全部銷毀。胡先蚨1955年被從學部委員名單上除名是這種體制的恥辱。1957年“反右”時,陸定壹說:“胡先蚨是不用戴帽的右派”。 胡先蚨於1968年去世,終年75歲。在“文革”中他的身心受到極大折磨,他被迫從原來居住的壹處約300平米的住宅遷到壹間僅有10平方米的鬥室中,平生所藏之圖書、資料和尚未發表的研究成果散失殆盡。壹代科學宗師,就在這樣悲涼的生存處境中離開了人世。 1956年7月北京農大教授、著名遺傳學家吳仲賢在接受《光明日報》記者專訪指出:“過去我們高等學校講授的遺傳學,1949年就被取消了。現在講授的‘遺傳學’是李森科的。有人把過去講的遺傳學說成是資產階級的、唯心的,甚至反動的,可是說這樣話的人都不是學遺傳學的,或者是對於這門學問不了解,或者是亂扣帽子。這樣,當然談不到科學的態度。”他強調,評價遺傳學不能從純粹的政治需要出發。 1956年8月青島會議時,吳仲賢難抑悲憤之情地說:“英國的壹本小說《雙城記》中,壹個男主角在向壹個女主角表示愛情時,曾說過這樣壹句話:‘我好象壹個在幼年就死去的人。’我今天談到遺傳學問題,可以把這句話改為:‘我好象是七年以前的遺傳學家’;因為七年前我還是壹個遺傳學工作者,如果我知道國際水平是什麽,那還是1949年以前的事。” 李森科的理論豈但不是什麽萬應靈藥,而且簡直就是江湖郎中招搖過市的狗皮膏藥。山東大學生物系方宗熙教授評論說:“李森科對適應起源的理解與拉馬克學說相接近,認為壹切生物隨環境而改變,生物所產生的變異是定向的改變,以後變異得到穩定並遺傳到後代。摩爾根學派主張獲得性不能遺傳。從今天已有的材料來看來,拉馬克的獲得性直接遺傳的證據在高等動植物裏還沒有。李森科所提出的這方面的材料都有缺點,說服力不強。” 談家楨的議論就更風趣了,他說:“我們搞生物學的人,都是希望獲得性能遺傳。比如我們現在念了書,以後生了兒子不念書也能有知識,這不是更好嗎?但是我們不能把願望作為結論。我們如以獲得性能遺傳作為哲學的原理是可以的,但現在還不能證明它作為客觀事實。”由獲得性遺傳理論推導出定向變異理論、推導出自然完全服從人的計劃安排的理論,構成所謂“米丘林生物科學”的基本內容。 1956年8月25日,青島遺傳學座談會正式落下帷幕,會議提出了若幹建議。最主要的建議是在遺傳學乃至整個學術領域徹底杜絕壹家獨鳴:“會議認為,各有關的科學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要本著‘百家爭鳴’的方針,保證各個學派都有同等的發展機會,都有同等的進行科學研究工作的條件;在壹個研究機構或高等學校裏,對處於少數派地位的科學家,應該保證他們有堅持自己的學術觀點的自由,應該保證他們在進行科學研究和發表學術論文上有同等的權利。”在遺傳學教學方面,必須把兩派觀點都介紹給學生。 1957年整風時,北京農大有些年青教師“放”了壹些言論,批評來華的蘇聯專家,大多都被打成了右派。在反右運動中,僅北京大學就揪出“極右派”“右派”“中右”“右傾”分子1500余名,越是高精尖的學科受沖擊越大,北大全校的右派學生中物理系幾占1/3。中國知識分子的精華在歷次政治運動中夭折。 康生大躍進期間向毛澤東胡說什麽:“農業科學沒有東西,真正的農業科學在中國農民手裏,沒有辦農業大學的必要”。他還跑到北京農大叫囂:“農大的牌子將來該往哪裏掛?!”, 大學提出“不要迷信權威”,大肆批判、貶斥教授,咒罵他們是“大草包”、“崇洋媚外”。發動學生開大會批判教師的講稿,組織學生大編所謂“教材”。有些農學院批判“在教室裏學種地”是脫離實際,於是大搞形式主義的所謂“田頭教學”,甚至把黑板搬到水稻田裏講課以示邊勞動邊教學的無產階級教育模式。 大躍進年代毛澤東發出的不分青紅皂白地說:“農業大學辦在城裏不是見鬼嗎,統統搬到農村去!”,它導致了全國農業院校的大搬遷、大破壞和農業科學大倒退以及廣大師生的大遭殃。而所謂“農業八字憲法”(土、肥、水、種、密、保、工、管),這種空泛的“大實話”口號常常成了對生產瞎指揮的“理論”依據。 1958年,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中,開展了“拔白旗”運動,“大破資產階級唯心主義,大樹無產階級唯物主義”。壹批堅守自己的學術良心的學者遭到狂轟濫炸。各地掀起討伐“孟德爾—摩爾根主義”的新高潮,聲勢十分驚人:輕者被斥為“思想保守”、“不如農民”的“大草包”,如北京農大的育種家蔡旭教授和植物生理學家婁成後教授,重者則被當作“白旗”拔掉 (遭到有組織的群眾性批判)。湖南農學院黨委組織120名教師和510名學生對該校遺傳學教授裴新澍進行重點批判,貼了兩萬多張大字報;湖南醫學院黨委強迫遺傳學家盧惠霖在500多名學生面前承認自己的學術觀點是“資產階級學術觀點”;遼寧大學生物系黨政負責人專門組織“紅旗戰鬥隊”圍剿“孟德爾—摩爾根主義”,提出了壹個響亮的口號:“相信摩爾根就是拒絕世界觀的改造,就是不要毛澤東思想作指導。”曾在青島會議上慷慨陳辭抨擊李森科的武漢大學教授趙保國,更是在“拔白旗”運動中被整得精神失常。 談家禎就對建國後三十年的中國遺傳學持基本否定的立場,說:“由於受李森科的影響,三十年來我國在遺傳學研究方面基本上沒有什麽大的成就,很多時間被白白耽誤了,沒有做工作。最近幾年做了些工作,但主要也是跟在別人後面跑,更多的還是在彌補。”
1966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黨組《關於1966-1967學年讀中學政治、語文、歷史教材處理意見的請示報告》。教育部的報告說:原有的政治語文歷史教材,未印的均停止印刷,已印的也停止發行。中學歷史課暫停開設;政治和語文合開,以毛主席著作為基本教材。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對這壹報告的批示寫道:目前中學所用教材,沒有以毛澤東思想掛帥,沒有突出無產階級政治,違背了毛主席關於階級和階級鬥爭的學說,違背了黨的教育方針,不能再用。 新起的文革文體,壹方面充斥著誇張、暴力、和粗野的詞句,正和現實中對人的殘酷的迫害相稱;另壹方面充斥著“最最最最”“藍天為紙,大海為墨,也寫不下我們對毛主席的無限崇拜無限敬仰”這樣的迷狂語言,和毛澤東絕對權威的樹立配合。 文革時,各大學更是遭到前所未有的摧殘,壹部份被關閉,壹部份被趕出城市。 1982年中國憲法,教育的國家權力屬性和意識形態職能有了更加完整和肯定的表達。即憲法第24條,“國家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這是“憲法”賦予政府的教育權力,根據這種權力,政府有權而且有責任對教材選編、教學、統壹考試及學位授予等壹系列環節進行幹預和控制。 憲法24條與憲法36條之間的直接沖突。24條不但賦予政府了教育權力,甚至直接規定了具體的觀念標準(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這壹憲法條款在《教育法》第6條規定,“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如果政府擁有按這壹觀念標準推行教育的憲法職能,那就會直接剝奪和否定了壹切受教育者的“宗教信仰自由”。這兩個憲法條款顯然是不可並存的。 1949年以來,中國教育界受到4次前所未有的沈重打擊,即思想改造運動和院系調整、反右運動和“大躍進”、十年“文革”浩劫、“6.4”後的清查清理運動。改革開放以來,教育部門又成了保守主義的大本營,當1990年代前期中國的市場經濟蓬勃發展時,大學的經濟學課程還在吹捧計劃經濟、批判市場經濟。半個世紀以來,中國與發達國家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差距不但沒有縮小,反而擴大了。世界上前200所大學,中國壹所都排不進! 丁學良說:印度大學生的素質普遍比中國大學生的高。印度裔學生進行獨立研究的能力,普遍高於華裔學生。從中國歷史上看,兩千年來教育的目的是為了統壹觀念,所以多半以灌輸的方式來進行。而印度的教育則更多地側重於獨立自由思考的能力,印度的文化本身就是非常多源和持續多樣化的。這是造成兩個民族學生素質重大差異長程的原因。在國際社會,印度裔的成功人士,遠遠比華裔人士更多,也更為搶眼。印度在軟件方面——這包括行政、法律、語言能力、教育和科研制度等方面,要比中國好得多。印度總體上都比中國的水平好。 日本有12位諾貝爾獎獲得者,其中8位是自然科學方面的;中國是零。壹位學者說:“據統計,壹般立國30多年便會有壹個諾貝爾獎獲得者。前蘇聯1917年立國,39年後得了第壹個諾貝爾獎,捷克41年,波蘭46年,巴基斯坦29年,印度30年,平均是35年。”新中國已立國50年,現在還不知要等多少年。 根據1992年的數據,15─64歲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美國為18.04年,日本為14.87年,而中國只有5.42年。日本早已達到了100%的小學教育和100%的初中教育;大學毛入學率為40.3%,受過大學教育的人數占總人口的比例高達48%;成人識字率近100%。中日兩國的教育相差多遠呢?據估計,中國的初級教育大約相當於日本1900年的水平,落後100多年;中等教育大約相當於日本1910年的水平,落後90多年;高等教育大約相當於日本1920年的水平,落後80多年;教育經費相當於日本1925年的水平,落後80年。 巴勒斯坦1968年起就壹直實行10年的免費義務基礎教育制度。在2000年,幼兒園入學率高於除以色列和敘利亞以外的周邊國家,95%的適齡青少年能讀完10年級。平均每10萬人有壹所大學,總人口中具有學士學位以上者接近8%(中國為1.6%,上海為5.2%),具有高中以上文憑者占36%(中國為14%,上海為23%);每萬人口中在校大學生(90%為本科)人數為240人(中國為38人),在讀研究生為25人(中國為2.4人),大學毛入學率為31%(中國為10%),大學教師中有博士學位者占44%,有碩士學位者占43%。只有300萬人口的巴勒斯坦地區還擁有10座博物館,80座社會公共圖書館,341個體育俱樂部和30個青年中心,還有371家慈善機構及1764座清真寺。巴勒斯坦人受教育的程度按世界人類發展署的標準在世界排名屬中上水平(69名在99/00年度,75名在97/98年)。 3.中國教育經費 承擔國民義務教育的經費,是任何壹個現代政府不可推卸的職責。 日本在明治維新時期就施行了免費的義務教育,每天還管壹頓午飯,壹年免費壹套校服,這樣的子弟能不為國盡忠嗎? 芬蘭實行全免費的教育,從小學到大學到博士都是全免費的,連書本都免費。不交任何學費,食宿自理,政府每月發給每個學生約8000人民幣的津貼,不分貧富,對每個學生都壹樣多。芬蘭不是社會主義,只是社會福利非常好。在芬蘭人眼中,社會主義是把人們控制起來,多種東西實行公有;芬蘭當然不是這樣的。 目前全世界宣布實行法定義務教育的國家有170多個,在這170多個國家中,免交壹切學雜費的國家達160多個,只有不足10個國家對義務教育段的學生收取書本費、雜費等費用,這其中就有中國。占中國人口60%以上的農村只獲教育投資的23%。 古巴和北韓比中國還窮,但是它們能夠做到小學中學免費義務教育,甚至上大學也免費,中國為什麽做不到?其原因在於,古巴和北韓還要維持社會主義國家的門面,而中共卻連這塊遮羞布也不要了。中共早已拋棄了工農及其他弱勢階級。貧苦民眾的孩子失學或者繳不起學費,特權階層不聞不問,反正他們的子女能夠受到良好教育甚至上高價的貴族學校。 1932年修訂的《國立北京大學入學考試簡章》,其中第14條明文規定:北京大學學費每年銀圓20圓,分兩期,於每學期開學前交納:第壹期自9月至次年1月,交10圓;第二期自2月至6月交10圓。又,體育費每學期銀圓1圓。這就是說,北大學生每年交費共22塊銀圓。宿費全免。30年代清華大學以及北平醫學院、工學院、法商學院等等的學費跟北大基本壹樣。國立上海商學院、國立上海醫學院等,學費都是每學期10銀圓,每年20銀圓;但此外須交宿費12圓。鐵道部所屬的交通大學(總部在上海、而在北平設有分部)的學費為每學期20銀圓,每年40銀圓。 1936年制訂的《國立北平(北京)師範大學學則》規定:“本大學不收學宿費”,“入學新生除辦理註冊手續外,須交納保證金20圓”,“本大學學生所交納之保證金於畢業(或病故)時發還,但自請退學或因故由學校令其退學者,已交納之保證金概不退還。” 全國各地的師範學校壹律不收學宿費。 30年代我國民眾各階層的收入情況又是如何呢?根據1929—1930年進行的社會調查報告《上海市工人生活程度》所提供的數據,30年代初,壹個典型的工人4口之家每年平均生活費為454銀圓。當時普通工人的月工資通常為16—33銀圓之間,平均約為22銀圓;每個家庭必須有兩個人同時做工方能維持生計。所以,壹般勞動人民家庭若要供壹個孩子上大學,只能是國立大學,如北大、清華、交大、北師大等等,或免費的師範院校 30年代,國立大學的學費占平民百姓家庭生活費的份額大約5-10%,或者相當於壹個工人壹兩個月的平均工資。而貴族化的“教會大學”的學費占平民家庭生活費的份額為35%,即三分之壹;或者說,教會大學的昂貴學費相當於壹個普通工人年工資的2/3。怪不得當時有人說,教會學校是培養“高等華人”和“精神貴族”的溫房;而北大、北師大則洋溢著“平民意識”。這是足以引發我們深思的。 30年代大學畢業生的起點月薪壹般為50銀圓;待遇高的可以拿到80銀圓。壹般從事腦力勞動自食其力的知識階層,如中學教員,工程師,記者,編輯,職員等等,月薪在100—200銀圓之間。大學教授平均月薪為350銀圓;壹級教授最高月薪可達500—600銀圓。這些人群組成社會的“中間階層”或者叫做白領勞動的“中產階級”,魯迅在《二心集序言》裏面就認為自己屬於“中產的知識階級分子”(參看《魯迅全集》第4卷151頁),他們正是勞動人民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3年,我國在上海外國語大學和東南大學開始收費並軌試點。1996年在部分高校試行並軌招生,學費壹下子漲過2000元,這在當時引起了軒然大波 。1997全面並軌後,學費壹直徘徊在3000元左右,人們也漸漸適應了這種制度變化。2000年,各地高校收費標準猛漲,普遍提高15%左右,有的地區提高20%,學費超過4000元。北京市的大學學費壹般專業每年每生介於4200至5000元之間。理工科專業介於4600-5500元之間。外語、醫科類專業學費介於5000-6000元之間。藝術類院校突破壹萬元,只有師範、體育、民族等專業較低。高職每年每生7500元,高等師範院校按壹般專業收費,藝術類和民辦院校維持1999年標準,每生每年不超過10000元。2001年大學學費普遍在5000元左右。 臺灣在要經濟起飛之際,GDP的12%到22%都投入了教育,而中國大陸現在的教育投入始終沒有超出GDP的3%!無知者以為臺灣今日在科技上成就源自美國的幫助和昔日從大陸運去的黃金,其實那些都是次因,主因還是教育。 中國大陸公立大學學費為5000-10000元人民幣,臺灣公立大學學費為22000-39000元臺幣(約5500-9750元人民幣),臺灣私立大學學費為46000-70000元臺幣(約11500-17500元人民幣);兩岸人均收入,中國大陸約1000美元,臺灣約14000美元,兩岸人均收入差距14倍之多,但公立大學學費卻相當。臺灣應屆大學生起薪約是26000臺幣起跳。 從1988至1998年,中國大學學費上漲了100倍!考得上但讀不起的準大學生為數眾多。在2004年7月高考錄取的準大學生中,有15萬名因經濟困難無法繳納學費,占城市準大學生8%,占農村準大學生35%。在有些地方,7個農民不吃不喝才能供養壹個大學生。 2002年8月,寶雞市的學生小丁,終於考上了夢寐以求的復旦大學。但他的父親卻因無法籌足7000多元的學費,從自家窗戶7樓跳下自殺。被人稱為“學費殺人第壹案”。 2004年發生在四川的壹起慘案更令人心酸和悲憤,達州市通川區蒲家中學高三應屆畢業生鄭清明,因為家裏實在交不出600多元的學雜費,老師威脅不發給他準考證,鄭清明壹氣之下跑出學校,迎著呼嘯的火車羞憤自殺。 1990年,我國失學兒童有七百多萬。現在我國兒童中,五至十四歲“不在校學生”竟達3000萬之巨!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統計,大陸成人文盲率達15.9%。另外,總人口中壹年不看壹次報紙的“識字文盲”高達五億以上,絕大多數是信息閉塞的農民。 中國政府對待沒錢上學的失學兒童,弄了個希望工程向海外乞討,將義務制教育辦成了社會慈善事業的。不以為恥,反以為榮,卻口口聲聲“要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不是天大的笑話!這樣的民族怎麽可能復興,這樣的國家怎麽可能強盛?! 據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徐永光透露:希望工程實施之初,全國每年有100多萬適齡兒童因家庭貧困而失學。今天遊走在城市街頭的失學農民工子女也高達100 多萬。青基會今年曾宣布在全國27個城市為19385名失學民工子女每年發放600元助學金,使近2萬名失學民工子女重返校園。然而,面對龐大的失學群體,這種助學的形式只是杯水車薪。 “希望工程”負責人徐永光隨意挪用大筆(多達1億)海內外捐款,進行投資等各種商業活動,違背了捐款人要把款項直接、迅速用於幫助貧苦地區孩子上學的意願,他卻利用政府權力打擊揭示真相者。 國家大劇院總投資近27億元,座位數確定為5473個,平均每個座位造價近50萬。以每個希望小學平均造價25萬(參照浙江標準)計算,大劇院投資可建10846所希望小學。大劇院建成後的運營費和維護費用僅每月的電費就需要400萬元人民幣,可建16所希望小學。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自1989年創立以來,15年累計接受海內外捐款22億多元,資助250多萬名貧困學生。國家大劇院這壹項建設投入比“希望工程”15年的募資還多。 2001年3月6 日江西省芳林小學40多名學生慘死於加工爆竹的爆炸事件,廠家與校方為獲暴利,非法使用童工制造爆竹(老師提成),每名死者只獲賠3萬元人民幣。 當劉曉慶光偷漏稅就達壹千多萬元的時候,在寧夏西海固山區的孩子為繳不起幾十元的學費而發愁,在青海省樂都縣馬廠鄉壹中學90%的學生長期靠父母賣血交學費,樂都縣有1,336戶家庭的父母不得不靠賣血送子女上學。這就是中國的貧富懸殊。 中國政府禁止宗教團體興辦學校。雖然中共無法滿足所有適齡少年兒童上學的願望和要求,它卻不允許那些貧苦孩子到教會學校上學。在幾乎所有國家,宗教團體都是辦學的壹支重要力量。只有像中國這樣的國家,為了維護壹黨專政,才阻撓宗教團體對教育作出貢獻。 托馬舍夫斯基重點抨擊了中共在教育政策上的“壹國兩制”。她說,中國政府要求來自農村的民工為他們的子女入讀城市學校繳納高額學費,把許多孩子擋在學校大門之外,違反了國際人權法律。而當民工自己辦學時,政府卻強行把這些學校關閉了。為什麽要對同樣的國民在教育政策上實行差別待遇?要改變歧視農民的政策,就必須廢除戶口制度。 在農村有眾多兒童失學、城市失業、下崗職工孩子無力交納學費的情況下,為什麽不能拿出必要的經費普及義務教育,而卻要把錢花在莫名其妙的建世界壹流大學的狂想上? 中國大陸義務教育總支出僅有1500億元左右;而幹部公費出國(境)考察經費每年高達6百億美元。2004年,除壹級國事、外事訪問外,黨政、國家事業、企業幹部出境4413萬7千人次,公開支625億美元;高於近年年引進外資額,等於二年的教育經費,或二年的外貿進出口順差。多麽驚人的花銷!連上紅燈區淫亂也要國民買單! 在經濟至上、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的熾烈氣氛中,被確定為“戰略地位”的教育,在實際生活中卻只是“略占地位”,90年代,甚至出現了教育投資逐年下降的反常現象。 朱熔基擔任總理之後,曾許諾中央財政中教育經費的支出每年增加壹個百分點,但從未真正兌現。中共中央、國務院在1993年頒布《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到2000年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達到4%。後來又在《教育法》中對此以法律形式作了相應規定。但到1999年,這個比例才達到2.78%,而世界平均水平早已超過5%。2005年這壹“目標”也未能達到。
中國的教育經費占GDP的比例近年仍徘徊在3%左右 ,連低收入國家的平均水平都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為5.2% ,低收入國家平均為3.6% ,高收入國家平均為5.5% 。
2003年9月9日至21日,應中國政府的邀請,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教育權報告員托馬舍夫斯基考察了中國的教育狀況。隨後,她向新聞媒體公布材料時,稱中國的教育開支之少,連窮國烏幹達都比不上。中國的教育經費只占全國生產總值的2%,這個數字僅僅是聯合國所建議的1/3(聯合國推薦的比例為6%);而且政府公共預算只占教育總經費的53%,剩下的47%則要求家長或其它來源去填補。根據《世界銀行發展報告》,中國的教育經費占政府預算在94年降到了2%以下,在世界151個國家中,名列第149位。倒數第三。
中國人口占世界總人口的1/5,中國的教育經費僅占世界教育經費總和的1%。
人均公共教育經費反映壹國居民分享教育資助以滿足教育需求的程度。發達國家的人均公共教育經費絕大多數在1000美元以上,瑞典高於2000美元;丹麥、瑞士、芬蘭、加拿大、挪威在1500-2000美元之間;日本、美國、德國、法國等國在1000-1500美元之間。少數發達國家如英國、西班牙在640-1000美元之間,中等發達國家在100-500美元之間,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低於100美元。中國人均公共教育經費只有9.4美元,低於印度(11.47美元)。可見,我國教育投入偏少,教育物質技術條件較差。
忽視教育是由中共專制獨裁的本性所決定的。中共之所以在剝削、壓迫人民五十多年後仍然能夠維持其暴政,主要原因之壹在於它集古今中外統治權術之大成。
中共的信條之壹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為了實行這個信條,除了新聞封鎖、謊言治國,就是要把民眾保持在愚昧狀態。中共拖延政治改革的主要藉口就是民智未開,狡辯說在壹個仍然有上億文盲的國度裏,自由選舉無法進行。試問,中共怎麽可能撥出足夠經費大力發展教育,主動去消除它自己制造的這個藉口呢?
教育問題的根子在於壹黨專政。如果不進行政治體制改革,教育問題只會愈益惡化。我們不能再相信它“教育改革”的空話和謊言。它的“教育改革”,就是繼續由“他們”壟斷教育資源,將80%的國民推入“愚氓”的深淵。
4.黨化教育
1921 年8 月孫中山致書俄國外交部長齊卓鱗(Georgii V. Chicherin),表示對蘇俄政府的組織機構軍隊和教育特有興趣。1923年10月,大批俄國軍政人員便陸續隨著俄顧問鮑羅廷 (Michael Borodin)到廣州幫助孫中山展開“黨化”運動。這運動包括“黨化公務人員”、“黨化司法”、“黨化軍隊”、“黨化教育”等等。以黨化司法來說,強迫司法人員入黨( 當年大理院長趙士北因主張“司法不黨”,即被撤職)。
在黨化運動中,以黨化教育對中國的影響最為深遠。黨化教育開始是強迫所有教育行政人員、教師等全部入黨,同時鼓勵學生入黨,在學校裏設立黨部支部,規定“三民主義”為必修課,控制與改訂教科書。孫中山去世(1925 年3月)後,規定每周舉行紀念周。到了1926 年底,廣東所有的公、私立學校全都成了國民黨的政治工具。1926 年7 月蔣介石進行北伐,“黨化教育”便隨著伸延到北方去。政治幹預教育,教育不能獨立,成了政治的工具。
教育家任鴻雋在1932年6月的《獨立評論》上說:“黨化教育是什麽?切實說來,不外下列兩個意義:1)把黨的主義或主張,融合在教課中間,使他漸漸地浸灌到學生的腦筋裏去。2)教育的事業,由黨的機關或個人去主持,使他完全受黨的指揮。”他最後說:“有了‘黨化’,就沒了‘教育’”,或者,“要有‘教育’,就必須除去‘黨化’”。
黨化教育,目的就是培育奴性化黨徒、黨孫的聽話教育。為了把活生生的個體培養成黨的工具,黨除了總是不厭其煩地灌輸“偉大”“光榮”“正確”的概念外,還通過組織把人們的滅失人格的“小我”,來認同毫無人格的“大我”——黨組織或領袖。黨文化的危害,就是它扭曲了民族的靈魂,摧毀了民族的文化,取而代之的是其歪理邪說的為黨文化。由於長期實行恐怖政策,人的精神被徹底摧毀了,逐漸地變成了應聲蟲。
謊言和欺騙為主要內容的黨文化,隨意隱瞞甚至篡改歷史,使歷史為現實服務,這在共產黨執政期間從未間斷,並且對任何還歷史本來面目的試圖,都無情的予以封鎖和滅殺。
現在的中學政治教科書說:“在資本主義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完全是壹種金錢關系,甚至壹些無形的東西,如良心、榮譽、愛情、官位,都可以用錢買賣”。“在我國,人與人之間是平等、互助的關系,壹旦知道他人有困難,人們都願意伸出友誼之手,拿出自己的錢去支持”。這完全是謊言!在9.11事件這個大災難中,美國有將近70萬人誌願無償獻血,不要壹分錢的補償。中國也提倡無償獻血,13億人中有幾個無償獻血的?
黨化教育無非是執政黨通過教育把自己的意誌強加於整個社會的過程。1958年中共中央提出的“教育為無產階級政治服務,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的方針,將教育視為直接的意識形態工具,它是文革期間“工人階級占領大學”這個“資產階級堡壘”,“向資產階級實行全面專政”的“理論源頭”。“與生產勞動相結合”這句話,從字面上看雖無可厚非,但當它成為了壹句“政治口號”之後,便會成為整人的“政治鞭子”。
80年代新的方針是“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社會主義建設必須依靠教育”。教育從為政治服務轉而為經濟建設服務,這是壹種很有限的進步。教育仍然處於壹種從屬、依附的狀態,仍然被國家壟斷和統制,被賦予極強的國家功利主義價值,教育在社會中的自由性、獨立性,人在教育中的主體性仍然無從建立。教育成了黨的工具,教育黨化了。
《黃河》雜誌主編謝泳在比較了民國與中共的小學課本後發現,後者更強調壹黨政治理念的灌輸,強調對政黨及領袖個人的崇拜,從而更具濃重的專制色彩。譬如:在上個世紀50年代的課程標準中,“自由”、“法律”這兩個詞不再出現。
黨化教育只會使人片面化、工具化、盲從化、奴才化。我國從幼兒園起就開始灌輸壹個主義好、要熱愛服從特定的黨,使兒童幼小的心靈從小就習慣於專制等級、泯滅了兒童的懷疑批判精神。有壹個訓練幼兒說謊的幼兒園阿姨分蘋果的寓言。阿姨問孩子甲要大的還是小的,甲說要大的,結果阿姨批評他自私並給了壹只小蘋果。又問孩子乙,乙說要小的,阿姨表揚了他並分給他壹只大蘋果。這樣,其它孩子紛紛說:“我要小蘋果。”
小學班級中設班長和值日生,學校裏設大隊長和學生會主席,讓小孩子們從小就開始對權力敬畏和傾慕。老師讓最喜歡的學生做班幹部,並且明顯給寵兒們不同的關註和優待,從而刺激他們傾軋和爭寵獻媚;為了獲得自己所不知道的消息,教唆孩子用各種方式告密。從小就要鬥,就要練習出賣朋友同誌,就要滿口謊言。
“要聽話!”“聽話的孩子是好孩子!”——在這點上家長和老師結成緊密的同盟,於是千千萬萬個孩子就乖乖地聽話了。這種“聽話教育”從小就培養了孩子的“服從意識”、“依賴性格”。每當他們聽話和服從時,各種獎勵就會湧向他們,每當他們試圖獨立行動並堅持自己的見解時,各種懲罰就會落到他們身上。自尊、獨立、自主、民主意識,服膺真理的信念,民主的性格就這樣還沒萌芽就被連根拔掉了!那些昨天的孩子成了今天的大人後再要求別人聽自己話,專制性格就這樣壹代代地養成了,壹代代順民和奴才就這樣經由我們的手培養出來了!壹有了機會,這些順民和奴才又會成為專制暴君!
要求學生事事服從上級意誌,做“革命的螺絲釘”,必然挫傷學生的自尊心和獨立性,摧殘學生自由思想的能力。而自信和自由思想恰恰是發揮原創精神必須具備的最基本的品質。壹個沒有獨立人格的人還談什麽創新!他怎麽會有民主訴求!這種教育不僅使學生離民主愈來愈遠,而且是對中華民族未來的犯罪!
壹個新加坡華裔的孩子說:“我不是不想學中文,只是壹見中文老師心裏就煩。跟英文老師讀書,人家循循善誘,雙方平等討論。中文老師上來就說妳要記住這個,背誦那個,連為什麽也不解釋。誰有那個耐心?”
現代教育學心理學研究證明人的才能是多方面的。美國學者加德納認為人有八種智能:語言智能、數理邏輯智能、空間智能、音樂智能、身體運動智能、人際關系智能、自我認識智能、自然觀察智能。八種智能同等重要。智力沒有高低、好差之分,只有結構不同。傳統智能理論關註的是“妳的智商有多高”;多元智能理論關註的是“妳的智能屬於哪種類型”。
多元智能理論告訴我們教師要學會多角度地欣賞、評價學生,發現學生的多種智力潛能,不以壹兩種智力過早地評判學生。可是,我們的評價標準評價手段的通病是:評價主體單壹,被評價者被排斥在評價活動之外,只能被動接受評價結果;過於強調評價標準的統壹性,造成被評價者墨守成規、千人壹面,嚴重壓抑人的創造性和個性;評價內容單壹,特別是只關註對學業成績的評價,忽視對學生身心各方面發展的評價;嚴重挫傷學生的自尊心。
80年代以來愈演愈烈的“應試教育”——以考試為中心、為考試而進行的教育。時至今日,中國學校仍然籠罩在陳舊的傳統氣氛之中,學生在超強度的技巧訓練和題海大戰之中苦學,死記硬背、滿堂灌、唯書唯上仍是普遍的現實。應試教育最嚴重的後果是:以培育自由人為宗旨的基礎教育淪為高難度的知識訓練,使學生淪為背書機器和考試機器,人的權利、尊嚴、愛心可怕地消失了。壹個學生本來具有社會關系智能可能成為政治家或社會活動家的,也偏要用語言智能或數理邏輯智能標準去要求、評價他,結果,他的特長反倒成了他的罪名,他可能被斥之為庸俗關系學的熱衷者,語文數理化等的學習失敗者。……就這樣,學校成了差異各別的人才的屠宰場!民族下壹代的個性差異被抹平了,各種潛能和特長被扼殺了!
毛澤東的“全國人民學解放軍”,89後大學生軍訓,旨在灌輸軍隊的奴隸道德。每到9月,都能看到壹隊隊穿軍服戴軍帽的學生,在操場上壹遍遍地隨著口令而動作。主要在於從體能上養成壹種對專制的“服從”習慣,形成大腦皮層中的條件反射。因此,軍訓的“訓”準確的說是“馴”,即馴化。2004年7月21日,上海中醫學院的19歲的女大學生楊靜初連續5天在將近攝氏40度的高溫下被迫進行長時間的軍訓,內容包括行軍,結果在星期三死亡。事發後,校方不僅推卸責任,而且還為野蠻的訓練方式以及草棺人命的行為狡辯。
只有自由而健康的教育才會對壹個國家對壹個民族的前途起正面的積極作用、產生美好而深遠的影響,壹個推行奴化教育、黨化教育、應試教育的國家只會使民族墮落和衰亡!
第25節 遊行示威自由 如果矛盾發生在民眾之間,他們可以找政府去講理;如果發生在民眾和政府之間,公民相對是處於弱勢,他們只能上街表示不滿。在美國攻打伊拉克的時候有反戰遊行;有企業員工對管理者不滿而進行的遊行;在大學裏面,如果教授對於學校的什麽政策不滿,他也會寫壹個牌子在學校裏站著或者走壹圈;在英國的白金漢宮、美國的白宮以及聯合國總部的外面經常會看見遊行示威,有的地區還有供遊行示威的固定場所。 社會的利益多元,需要有更多的表達渠道。任何遊行示威都會在公共場所進行,維護秩序當然很重要,但是公民的權利更重要。作為人民的政府,對這壹現象應該有壹個更加理性的認識,不應該害怕人民說話。美國總統傑弗遜說過,壹個國家偶爾出現壹些動蕩、不滿、抗議是很正常的,就好像大自然並不總是春光明媚壹樣。 遊行示威不是不穩定的因素,而是維系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穩定的推進器。當局害怕抗議性質的遊行示威。抗議性質的遊行示威是公民表達自己意誌和意願的重要方式,通過這個方式,管理機關可以與相應的公民交換意見,達成壹致而解決問題。公民通過遊行示威而使其主張得以表示,積累的怨氣得以發泄;起到了安全閥的作用。假如將高壓鍋排汽閥堵死或者根本不要,後果不堪設想。如果壹個利益多元的社會總是無聲,恐怕更危險。 遊行示威則是壹個了解民意的很好渠道。公民遊行除了表達意願之外也是對政府的壹種監督和約束,這個對於民主制度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從外交上來說,某些遊行示威則可以替政府顯示民意,表達壹些政府不便直接表達的意願,為政府的外交增加籌碼。國家元首在外交訪問的時候經常會遇到壹些遊行示威。所以,普通的遊行示威有利於改善國家的治理。 政府並不合適主動地組織遊行,遊行要麽是慶祝要麽是示威,在現代社會,政府不應該隨意征用公民(包括政府官員在內)的時間和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規定了公民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憲法規定的這種權利不過是招牌,人民不可能真正享有它。事實上,在壹九八七年以前,壹直未有任何具體保護實施這壹權利的法律規定,凡遇有遊行示威壹律逮捕鎮壓,壹律稱為非法。 1986年冬,北京和南方壹些文化中心城市發生了大學生示威遊行活動。1987年1月北京市政府匆忙發布了壹個關於集會遊行示威的十條規定。1989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制定生效了,其中有關限制與懲治的條款占4/5。連法學權威張友漁也哀嘆:“本來,集會遊行示威法,在1979年初就已開始起草,主要是為了具體實現憲法的規定,而不是為了應付象目前所發生的動亂,以至反革命暴亂”。十年未能完成的“示威法”,在六四之後不到半年就制定生效了,這壹慢壹快反映了立法者的不顧壹切。 下面我們選“示威法”中的主要各條進行分析,從中不難看出它的無理、兇殘和虛偽。 “示威法”第四條規定:公民在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的時候,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什麽是“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中國憲法並無“基本原則”這壹章或這壹條。當然,憲法既然是壹國之基本法,條條都可被認為是基本原則,且都應被理解為前後壹貫,互不沖突,不能在憲法之上再設定壹個最高原則。憲法第二條規定:壹切權力屬於人民。第四條規定:各民族壹律平等;這些規定都應視為基本原則。而當局所強調的“基本原則”是專指憲法序言中的“四項基本原則”。序言能否直接作為某壹政黨特殊權力的根據?如果說序言本身就直接規定了權力、權利和義務的話,如果說序言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還高於正文的話,那憲法正文中的許多條款就等於廢話。 舉個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如果說序言中存在壹個“四項基本原則”而且其效力還在正文之上,那宗教信仰自由這壹條顯然與“四項基本原則”相抵觸。壹個主張無神論,壹個可能包括有神論。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這本身就是壹項基本原則。對任何政黨的批評,對任何觀點的討論,對任何主張的提出都屬於表達自由的範圍,首先從程序上應該得到保障,包括對憲法的批評和修正。 再看第二個“不得”,這是從中國憲法第五十壹條照搬下來的。這種規定過於空泛,在解釋執行過程中政府可以輕易地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如果“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在任何時候都高於遊行示威的權利;那遊行示威的權利就名存實亡了。這就成了取締、鎮壓的借口。比如說,雇員罷工會妨礙雇主的開業權;但不能因為雇員罷工會損害雇主的利益而禁止雇員罷工,否則罷工權就成了空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五條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負責人必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身份證件,在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5日前向公安機關遞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遊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住址。” 要使遊行示威獲得公安機關的批準,就必須首先在申請書中載明“集會、遊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等等內容,這就需要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在向公安機關申請並得到批準之前進行組織和發起工作。這就需要有結社的自由,然而中國沒有。 “示威法”第十五條規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參加當地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第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當地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安機關有權予以拘留或者強行遣回原地。這種規定顯然又是違背憲法的。這種以原住地為借口來限制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權的真實目的是,防止持不同政見者傳播他們的思想,防止集會遊行示威規模的擴大。 “示威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組織或者參加違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責、義務的集會、遊行、示威。在中國城鎮,所有的單位都只按兩類劃分,企業或事業。其中事業單位都可屬於“國家機關”,包括學校、醫院、政府等。把這種職責和義務用來作為限制憲法權利的借口,顯然又違反憲法第五條: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示威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限於早上六時至晚上十時。也就是說,不得露天過夜舉行集會遊行示威。這在客觀上就造成這種活動很難連續壹天以上進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當天結束解散,第二天若要繼續進行,組織者與參加者都要重新組織來回奔走。這必然增加疲憊多費時間和錢財。 “示威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對集會遊行示威的場所和經過的路線作了限制規定:設置警戒線,不得逾越;壹定距離內,不得舉行。不得逾越的地段包括所有國家機關的所在地。換言之,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就只好在城市外圍舉行。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要由該次活動的負責人在五天前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在獲得許可後方可進行。主管機關是各地的公安局。事實上,“示威法”對於這類申請除了前面提到的以內容為理由規定可以直接拒批之外,還為主管機關規定了好幾種別的拒批方法。如第十七條規定: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名義組織或者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必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如果得不到“本單位負責人批準”,這類申請自然會被主管機關駁回;即使得到“本單位負責人批準”,主管機關仍可拒批。總之是要使申請手續復雜化,需要直接承受責任的個人越多,這類申請越難提出。 “示威法”第十條規定: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主管機關接到申請後,可以通知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同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協商解決問題,並可以將申請舉行的時間推遲五日。這是想用單位負責人對集會組織人的威逼或利誘來迫使“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在提出申請後接到主管機關通知前撤回申請”(第十四條)。再如“示威法”第十壹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變更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地點、路線。這種種限制又只能使人相信“示威法”只有壹個目的:禁止集會遊行示威。 如果對主管機關不許可的決定不服,申請人也只可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第十三條),而且這是終審,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也作了同樣規定。這種復議程序的結果是不難想見的。既然“示威法”第六條已經明確規定集會遊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公安局,那麽對集會遊行示威的內容和形式的判斷理解,對“示威法”條文的理解執行都只能由公安局來掌握。同級政府對公安局的決定不會有異議主要還是因為兩者都清楚“示威法”的旨意是禁止示威,誰批準集會遊行示威,誰就將承擔政治上的風險。 集會遊行示威法貫徹的結果是:經過批準的遊行示威很少,有的地區甚至沒有。沒經過批準的遊行示威則普遍存在,而且不受制裁。壹些政府機構組織的遊行活動,如慶祝國慶、元旦或其他什麽旅遊節的遊行則完全無須申請和批準,這都是對於遊行示威法的漠視。 據美國聯邦憲法及州法,任何個人,只要其是獨立的壹個人,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任何場合,無需申請就可以進行抗議活動,這是美國聯邦憲法賦予每壹個人的權利。 德國基本法規定示威遊行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遊行示威不要批準,只是要有登記的義務。登記的地點是在當地的警察局,警察局會向登記人提出妳要在什麽地方、途徑那些區域,以便布置警力,保證示威的安全。如果對遊行示威權利加以侵犯的話,就可在在相應的管轄法院提出上訴。 甲:縣長,我想在某月某日公開的集會上批評妳,望妳批準。 縣長答道:我不允許公開批評,只允許私下批評,妳就悄悄地對我說吧。 甲:這就是不許遊行示威,侵犯了公民權利。 縣長答道:與毛澤東時代比,還是進步的,那時連私下批評也是不允許的,君不見,彭德懷、張誌新的遭遇乎? 甲:如果我是對妳個人的批評,我會悄悄地對妳說,會給足妳面子;我現在不時對妳個人的批評,而是對縣長的政策、措施及其有關制度的批評,這些批評所涉及內容雖然與縣長有關,也與全縣人民的利益和未來的縣長有關。所以,必須公開地說出來,讓全縣人民來思考、來決定。這就是我們遊行示威的目的。
縣長:考慮的很長遠。 甲:人民都來思考、都來監督政府,才能真正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 縣長:(對秘書長說),以後遊行示威就不用批準,只要備案不阻礙交通就行了。
第七節 結社自由 1.結社的重要性 結社自由就是人有結夥和紮堆的權力。人類依靠結夥和紮堆從類人猿壹直發展到如今的現代人,這種習慣理應得到尊重。這些習慣權利就是信仰自由(良心自由)、集會結社自由、遊行示威自由、罷工自由。 不論何種形式的社會,其成員組成都是多層次、多階層的,每壹層次或階層的社會成員往往有著共同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為了保護自己的經濟和政治利益,最好的辦法就是這壹階層的社會成員能組織起來,以組織的形式和組織的力量同其他社會階層發生各種聯系。其組織形式越完善,組織力量越強大,其利益保護就越有效。 托克維爾說:“結社權是基本人權,破壞結社權就會損害社會本身;結社自由是反對專制政治的重要保障;結社可能會帶來暫時的政治不穩定,但從長遠看有利於社會穩定”。 結社權既是民主政治的體現,更是民主政治的保障。沒有民眾對權力當局的要挾,永遠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人權與自由。 民主的根基是來自於神賦人權,如果沒有堅信上帝的人權信仰,民主就是騙局;民主的關鍵是結社,如果沒有獨立的群眾組織如工會、農會、納稅人協會、社區組織,人民怎能突破專制的牢籠?沒有對上帝的信仰,沒有獨立民間組織[宗教團體]對國家權力的制約,紙寫的民主制度必然落空。離開了民間[宗教]組織的實踐活動,制度就成了無用的廢紙。 1954年中國憲法規定,國家主席“統帥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1959年劉少奇任國家主席; 1965年劉少奇再次當選為國家主席。按憲法規定,劉掌握全國武裝力量統率權;實際上,劉從沒有掌握過武裝力量統率權,1969年11月劉被害死。中國百年民主史就是有制度而不落實、不練習的浪費史。 組織是政治問題的核心。民主的前提是獨立的人及獨立於國家權力外的組織,這樣,才會有平衡與正義。只有獨立於政府的組織,才能抗衡政府的專制。沒有人民的壓力,沒有獨立的群眾組織的持續抗爭,美好的制度都將淪為官僚欺壓百姓的騙局。 任何國家搞民主,都必須有獨立於政府的群眾組織才行;可專制政府絕不容許獨立於政府的群眾組織的存在。因此,必須借宗教組織的人力和空間來發展自由民主力量。在教會裏,妳可以學到如何愛、如何組織群眾的能力。宗教活動要花很多時間,但增加妳與他們的團結和友誼。布什競選時,連手都握腫了。政治家需要犧牲精神,教徒們剛好有這種精神。 西方社會、尤其是韓國臺灣的民主經驗都證明:基督教提供了人權信仰和結社方面的根本支持。如果絕大多數人每周上教會,擰成壹股繩,政府還能用機關槍掃射嗎?東歐社會主義的國家民主組織都是通過教會來發育的,壹旦發育成熟,專制政權的喪鐘就響了。 2.農會、工會 公民社會壹定有獨立於政府之外的公民組織,如獨立的工會、勞工組織,獨立的醫生、教師聯合會,才能建立合理的、協調的、人民可發揮創造力從而追求個人幸福的國家。 1921年下半年,在早期共產黨人沈定壹等人鼓動下成立的第壹個農民組織——蕭山衙前農民協會,就是按照這種“群則強”的最簡單道理建立起來的。這個農民協會的章程是這樣寫的:“我們底覺悟,才是我們底命運,我們有組織的團結,才是我們離開惡運交好的途徑。決定我們底命運,正是決定全中國人底命運。” 共產黨不許任何獨立組織的建立,壹旦獨立組織建立,就冠以反黨的罪名加以剿滅。建立獨立組織是天賦人權,政府不能取締。人民不能自由地建立自己的組織,這就是反動。 建國以來,中國農民卻沒有了自己的組織。美國農民有農民協會、農民聯盟和農場局三大團體,日本則有全世界最大的全日農協聯盟,臺灣則有被聯合國和東南亞不少國家奉為楷模的臺灣農會。 中共建國後,工人自己組織工會的權利便被剝奪,基層工會幹部的選舉制被委派制取代。強調工會獨立性的全國總工會負責人李立三、賴若愚先後被批為“工團主義”、“經濟主義”遭撤職,維護工人利益傾向的基層工會幹部也遭打擊。 中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中國在1997年加入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約,2001年2月28日全國人大批準了該公約,但保留了其中“工人建立獨立工會”的條款。 1954憲法沒有規定罷工權,在75憲法第28條和78憲法第45條的“公民權利和義務”中寫進了“罷工自由”,在82憲法、即現行憲法中,又刪除了“罷工自由”四字[憲法沒有規定罷工權利,並不等於憲法禁止罷工。工人的罷工權利可以從憲法規定的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權利中引申出來]。 當時的解釋是“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工人是國家的主人。用停止生產的辦法來解決社會矛盾,既不符合全體人民的願望和根本利益,也會直接影響和危害罷工者的利益。反對官僚主義可以使用其它方法,如批評、建議、檢舉和控告等,還可以通過企業中的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來解決。在現代化生產中,停工停產會給國家帶來巨大損失。因此,取消罷工自由,是符合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 壹個工人不想失去工作,但妳要對雇主的某些規章制度或行為表達抗議;在口頭交涉不能達到目的的情況下,罷工無疑是壹個重要的選擇,它是在不失去工作的前提下,工人對於雇主的最激烈的抗議形式。工人連罷工的權利都沒有,“工人階級當家作主”豈不是笑話。 壹旦發生罷工,當局就說有壞人搗亂而加以鎮壓[安源罷工就是他們幹的];罷工組織者常被安上“反革命”的罪名坐牢或勞改。其實,壹個國家有工人罷工是件好事,說明人們對正義有信心。如果沒有罷工,證明這些弱勢者到了半死不活的地步,已不相信正義公平了。 中國經濟從1978年~1996年的年均GDP增幅為9.5%,1997年~2002年的年均增幅為7.8%,但24年來,全國工資總額占GDP的比重卻從17%下降到了12%。GDP在增長,工資所占比例卻在下降!真是與時俱退了! 中國大陸人的工資是香港工人工資的1/10,這使香港的很多工廠搬到了大陸。香港的失業率從90年代的2%上升到了目前的6.7%。受到影響的不僅是制造業,很多白領產業,包括服務性行業,也在往大陸方面轉移。 2004年10月深圳市爆出員工不滿薪水太低而上街堵路的事件。堂堂的中港合資企業深圳金寶通企業有限公司給員工的月薪僅僅230元,加班費為每小時2.1元。員工即使每月加班80小時,月薪還不到50美元。當美國最後壹家胸罩廠因中國棉紡織品沖擊在加州倒閉時,加州工人的最低工資標準是月薪1200美元。 中國的廉價的勞工們,由於沒有法律和工會的保護,外國老板們最是喜歡。這對其他國家和地區、對中國工人都構成很大的威脅。中國工人被外國的老板們和私營企業老板們剝削得之慘,是全世界獨壹無二的。 至今大陸工人平均月工資六、七百元人民幣,據日本在華投資顧問大前研壹先生調研,中國每工時25美分,是日本平均工資的1/50。他舉例說,大連壹工廠以月工資700元招收200人,應招者兩千包圍了工廠。寵大的勞動後備軍使深圳壹廠家兩年換壹茬工人。欺負窮人成風,北京壹飯店實行三天試工制,三天內白幹,且是跪式服務,尚有壹些尊嚴的少女終於走人。民工每天只發十元夥食費,啃著蒸面大餅,工資月月欠;拖欠工資多達幾百億。 中國石油公司剛開張時在蘇丹招了1千多黑人工人,等定崗後發現多招了10人。經理要解雇10人。可全公司1千多蘇丹籍工人集體罷工,人手壹根棒子坐在公司院裏示威(拿棒子是為了防止再雇用其他工人頂替他們)。公司經理沒法,去找當地的政府。政府說,公司只能與工會代表談判。公司找工人代表,代表說:看公司忙、沒來得及跟公司打招呼,他們要求壹間辦公室,且要參與公司高層管理;招用的工人不能解雇,必須給他們在公司安排壹份工作,否則工人只能罷工,罷工期間必須給工人開資,而且要打消再雇用其他工人的想法。公司只得答應工人的全部要求。只有在利潤大幅下滑時,公司才能與工會協商解雇工人。公司再不能雇傭其他人,要是再雇人必須得優先雇傭先前被解雇的人。 第1年為與工人搞好關系,公司以國慶節的名義給工人發了點福利。第2年“10.1”,工會主動提醒經理該發東西了,可公司沒有此計劃。工會說:“那不行。雖在合同中沒有規定‘10.1’有福利,可妳頭壹年給了,成了既定事實,以後每年必須依此辦理;不給就罷工。”公司沒法,只得認“倒黴”,以後每年的“10.1”都得給工人以相同的福利。 每年年底,工會代表就會找公司詢問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和年終利潤情況。頭壹年公司的經理說形勢大好,增長說得多了壹點。工會代表說,就按他說的給工人漲工資吧。按法律規定,公司必須要拿出每年增長的壹定份額給工人漲工資。經理傻了眼,又怕罷工,請示國內的總公司後決定,就得按人家要求給漲工資。第2年,利潤增長就往少裏說。工會代表請當地的會計師事務所專業人士來查帳,查帳的費用須由公司出。查帳時,公司的“招待費”重新被計到了利潤裏;利潤高了,工人工資漲的就多。 在美國,工人最低工資為每小時8.5美元,每天8小時工資是68美元,壹般來說,美國工人月工資為1500--1800美元,合人民幣12400--14900元!而美國技術工人每小時工資是15--20美元,每月工資為2500--3000美元,合人民幣20000--25000元。 美國同壹個行業裏也會有幾個不同的工會組織,它們的條件和能力都不相同,妳可以自己去選擇。他們都會為妳爭取權利,即使妳響應罷工、老板不支付妳的工資的時候,工會也會給妳平常工資的75%或幾十美元來讓妳維持正常的基本生活。 美國碼頭工會就與政府和公司達成了協議,企業雇傭碼頭工人必須優先雇傭工會成員,而且每小時的工資不能少於35美元。美國的正規修車店打工收入可能是50美金壹個小時。 加洲演員工會的標準是每小時工資不得少於50美元,盡管妳在電影中只是壹個瞬間即逝的過客,但拍片的時候,每小時50美元必不可少。美國作家工會的標準是每小時的工資不得少於125美元。 美國聯邦政府的員工都參加政府公務員工會,數年前政府員工罷工,包括管理美國身份證和駕駛執照的DMV部門的員工全體罷工,造成了壹連七天的政府癱瘓。即使是警察也不例外,偶爾也會聽到警察在罷工,但只是在輪流進行,部分警察工作,部分警察罷工。 總結國際勞工組織的特點;可以將“合法工會”基本特點,歸納為以下幾點:工會工作人員不能受制於資方,也就是說工會工作人員不能是資方的雇員,資方無權對任何工會工作人員進行行政幹預;工會工作人員必須直接選舉產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晉升等事項必須由勞工代表投票決定;建立並完善工會經費的使用系統。
第五章 民主
英國首相邱吉爾說:“人類歷史上,民主制度有很多缺點,但還沒有比民主制度更好的制度”。1944年前清舉人黃炎培訪問延安時,曾問毛澤東:中國歷史上各朝各代,興起也快,腐敗衰亡也快,妳用什麽辦法跳出這個周期律呢?毛澤東回答:靠民主!可悲的是,毛澤東並沒有弄清何謂民主。 1998年克林頓到北京大學演講,壹北大學生忿忿不平地責問克林頓:“江澤民主席作為客人訪問哈佛大學時,竟遭遇示威抗議,今天您在這裏作客,如果也允許向妳示威抗議,妳會作何感想呢?”克林頓從容地答道:“我會與示威者見面,聽取意見;實際上我常常遇到人民的抗議。”作為中國自由民主思想的發詳地的北京大學,已經搞不清什麽是民主。 第壹節 古典民主 民主的英語是democracy,源自希臘語 dêmokratia,dêmos表示“人民、村民、公民”, -kratia表示“政體、社會、統治”。民主政治就是人民的統治。在古希臘,民主體現為“全體人民的統治”,即“自治”。民主社會的權力不是屬於某壹個人或某壹部分人;而是屬於每壹個人,更確切地說屬於大多數人。民主的最大特點在於,它以公民的意誌作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礎:政治決策以公民的意見為最終依據。 民主是自由平等原則在政治上體現,也是自由平等的政治保證。人人有均等的參政權利和參政機會是民主政治的靈魂。按希臘人的看法,民主政體的公民資格擴大到本邦血統的普通平民,公民內部實現了政治權利的平等,通過公民大會等機構討論和決定城邦重大事務,貴族或富人的特權基本消失,普通公民有資格也有平等的機會擔任各種公職。為了體現機會均等的原則,壹些城邦還實行公職人員的抽簽選舉。古希臘政治思想家亞裏士多德甚至把抽簽選舉視為民主政體的標誌。 古希臘城邦的民主制度實踐,是全部現代西方政治制度的源頭。希臘城邦民主制的萌芽於邁錫尼時代的公民軍制度,該制度規定:軍中的重大事情要召開全軍大會來宣布。有“萬民之王”之稱的亞加米農,為了解決繼續圍城還是解圍撤兵的問題,就召集了壹個由各軍首領們參加的會議,來進行討論並作出決策,這可能是最早見於記載的議事會形式。但真正作為政治制度的民主形式的形成,還是要等古希臘雅典城邦時代的到來。 雅典最後壹個國王科德羅斯於公元前1068年死後,因無德高望重者繼承,便從貴族中選出終身職執政官代替。前752年,執政官改為十年壹任;前683年,改為壹年壹任,執政官人數增至3人。公元前7世紀中葉,執政官人數增為9人,任職期滿後進入貴族會議。 雅典商人因出身平民,在政治上受貴族歧視,他們便和農民聯合起來,與貴族進行鬥爭。公元前632年,發生基倫暴動。公元前621年,在平民的壓力下,貴族會議被迫委托司法執政官德拉古編定成文法典。但德拉古的立法有利於放高利貸的貴族,平民難以接受。平民與貴族的鬥爭更加激烈,這使雅典面臨暴動的危險,救治的辦法是推舉壹位各方都滿意的立法官來改革。於是,公元前594年出現了世界史上著名的梭侖改革,雅典由此而進入民主。 梭倫是雅典貴族,他曾領導了雅典對麥加拉的戰爭,並奪回了薩米拉,以公正和智慧而聞名。梭倫以整個城邦的利益為重,采取不偏不倚的立場:“我始終站在他們中間,用有力的盾牌遮擋著兩邊,不讓任何壹邊不公正地壓倒另壹邊。”公元前594年,他被選為雅典城邦的首席執政官,並被授予擁有仲裁者和立法者權力的“民選調解官”的職權。 梭倫當權後,首先頒布旨在解除貴族對貧民債務的“解負令”;然後通過立法承認私有財產的合法性,允許土地的轉讓和分割;又廢除貴族在政治上的世襲特權,而代之以財產法定資格;並建立壹個由400人組成的議事會,騎士級以上有資格成為其成員;同時建立規範的公民大會制度,城邦的重大問題由議事會經過討論後形成議案,提交公民大會表決。執政官與其他執政人員均由公民投票選出,公民還同時選出壹個由11人組成的最高法庭,負責審理對執政官所作出判決不服的上訴,以防止執政官執政過程中的專斷和獨裁;另外還成立壹個具有行政監督職能的元老院。梭倫並首創了陪審法庭制度和立遺囑制度等。 梭倫改制的成果,經過庇色斯特拉托僭政時期的進壹步推行而得於鞏固。公元前509年,克利斯提尼當選為雅典執政官,進壹步對梭倫政制進行改革和完善。其要點:1)將梭倫的400人議事會改為500 人議事會,500人分別由10個部落選出,每個部落50人。部落內代表人數按村社大小分配,選舉按抽簽辦法進行,每個年滿20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這徹底根除了梭倫制度的金權政治特征,使得雅典公民第壹次獲得真正完全平等的公民權。2)500人議事會再選出50人的議事長委員會,然後將議事長委員會分成10個組,每組5人,輪流主持日常政務 35—36天。在議事會的壹年任期內,每個議事長委員都有機會成為主持政務的5議長之壹。3)每個部落選出壹個將軍,組成“十將軍委員會”,負責統帥全雅典的公民軍。4)實行陶片放逐法, 每年春季召開壹次非常公民大會,決定公民中是否有人危害了公民的自由,若有就再召開壹次公民大會,投票表決認定那些已被在陶片或貝殼上寫上其罪行的人的罪行,多數投票贊成,被判決有罪的人就要離開雅典,為期10年。 公元前462年,厄菲阿爾特利用公民大會通過決議,對元老院進行改革,使元老院僅保留審理殺人放火等案件和監督宗教儀式的權力。同時,將立法權賦予公民大會,使“主權在民”原則進壹步得到落實。所有城邦事務都由公民大會來決定,政府不過是壹種由非職業官員所組成的“業余政府”。由於戰爭的需要,“十將軍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但執政官則需要每年壹換,於是“十將軍委員會”的地位上升,後改由公民大會來選舉將軍。這樣使得多次連任的將軍委員會主席,事實上取代了執政官的地位。伯裏克利便是這種連任達30年之久的首席將軍,因而稱這壹時期為伯裏克利(公元前443-429年在位)時期。 伯裏克利時期,執政官向所有公民開放由抽簽產生,所有的成年男性公民皆可參加公民大會討論議案。普通公民和公共官員之間不存在權利區別。除與戰爭有關的職務外,同壹公民不能多於兩次擔任同壹官職,而且所有官職都有任期限制的。每年年初從全體公民中通過抽簽選出6000名陪審員,審案時隨機從這6000人中擇出201—1001不等的人組成陪審團, 受理某些特殊案件,並通過投票對案件實施判決,這種司法民主在人類史上極為罕見。 國家各機關的公職實行津貼費制。在梭侖和克裏斯提尼時期就無公薪,所以普通公民無力參政。為了改變這種狀況,伯裏克利規定公職人員實行津貼費制,這有助於普通公民參政。每個公職人員每天是4個奧波爾(執政官亦如此),當他執勤那天是5個奧波爾。陪審員每參審壹次是兩個奧波爾,公民參加壹次會議是1個奧波爾,相當於壹天的夥食費,服役的戰士和水手每天3個奧波爾。據記載,當時領取津貼費者不下2萬人(《雅典政治》中譯本29頁),占到所有公民的1/2以上。所有公職中,十將軍和財政官無薪金,不搞抽簽制。另有觀劇津貼,資助貧民參加城邦的文化生活。 伯裏克利時期的制度文明,帶來了雅典城邦的強盛和繁榮,她吸引了壹大批詩人、哲人、建築家、藝術家來到雅典,從而使雅典變成為古希臘文明的中心,並為人類留下了燦爛輝煌的神話、詩歌、雕塑、建築等壹大批不朽之作。活躍的政治生活又培育了公民們的參與意識,並因此而發展了他們的語言表達藝術,從而誕生了雄辯術,這為蘇格拉底、柏拉圖、亞裏士多德等壹代哲學巨匠的誕生奠定了基礎。 雅典民主屬於直接民主。直接民主指的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身份的重合,公民作為國家的主人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務,而不通過中介和代表。雅典民主是整個國家在體制上的直接民主。梭侖時期,公民大會每年召開4次,克裏斯提尼時每年召開10次,伯裏克利時則擴大到每年召開40次,平均9天壹次。國家的內政、外交、戰爭、購和,以及高級官員的任免等壹系列重大問題,均由公民大會討論決定。公民大會的參加者是年滿20歲的男性公民,他們對提交公民大會的壹切議案有權自由發表意見和參加表決,表決方式采用公開投票(舉手)或秘密投票(投貝殼、石子於壺中)。這充分體現了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全體公民的原則,是直接民主制。 雅典民主制有四個特征。第壹,主權在民。由全體公民組成的公民大會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政事裁決於大多數人的意誌,大多數人的意誌就是正義”。就象伯裏克利在著名的“葬禮上的演說詞”中說:“我們的政治制度所以被稱為民主政治,是因為政權是在全體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人手中。” 古雅典城邦民主制所體現出來的,不是口頭上對民意的尊重,而是行動上對民意的服從。因為談尊重民意者,是以主權擁有者的身份,居高臨下地來看待民意,在他說要尊重民意的背後,預設了他有不尊重民意的權力。但服從民意則不同,這時民意與統治者之間的關系是壹種主從關系,民意為主、為大,而統治者只是執行民意的工具,只具有服從民意的義務,而沒有半點挑戰民意的權力。否則,就得下臺。只有在這種意義下,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主權在民”,才能夠稱得上“民主”。 第二,權力制約。公民大會是最高立法機關,凡公民大會通過的法律議案,不僅要有嚴肅性和可靠性,同時還要經陪審法庭專門委員會批準即成為國家法律。任何壹位公民都能挑戰公民大會所批準的任何政令的合憲性,他所提出的申訴將被壹個規模在500至1500人的陪審團所聽取,這些人是從那些願意加入的公民中隨機選擇出來的。在這個論壇上,政令和政體憲法的壹致性可受到進壹步爭論與決定,如果被認為侵犯了憲法秩序的話就被取消。 公民大會的常設機構是議事會,它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職能的權力機構,但要受到公民大會的制約;同時,公民大會也受議事會的制約,公民大會不能通過未經議事會準備和未經主席團事先以書面公布的任何法案;議事會還要受法院的制約,法院對官吏和法律進行監督和控制。 第三,法律至上。雅典人視憲法為最高法律,神聖不可侵犯。從梭倫開始的每次改革無不以修憲為起點,隨後便以執行和捍衛憲法為基本職責。享有很大權力的法院的基本任務之壹就是審查某項法律是否違憲。公民大會通過的決議若有違憲,法院可宣布撤消該項決議。官吏必須秉公執法、不圖私利、不徇私情,壹旦觸犯法律,便要受到懲處。
第四,公民意識。由於任用官職不再受財產和門第的限制,人人皆可為政,貴族和平民的對立狀態隨之消失。統壹的公民集體得以形成。對雅典人來說,公民和公民權是至關重要的;關心雅典、參與政治、輪番理政,是雅典人心目中神聖的事情;城邦至上、政治為本,成為雅典人的共識。 缺乏憲政框架支持是雅典民主的缺陷。古雅典公民大會後期常被壹小部分有影響力的家族所控制,而且時常出現許多非理性、感情用事而產生的專制或多數的暴政。典型例子是公元前406 年六位雅典將軍被公民大會宣判死刑壹案。在那時,雅典海軍打了壹場大勝仗。然而,勝利是以許多雅典士兵傷亡為代價的。統帥遠征軍的八位將軍(其中兩位戰後沒有回希臘)被指控不必要地讓士兵在殘破的小艇中溺亡。壹些不懷好意者煽動民眾的情緒,導致公民大會違反了數條正當審判的程序;最終那六位將軍未經正當的司法審判程序,甚至沒有機會陳述而被宣判死刑。雅典人很快對這壹判決感到後悔,並對那些欺騙了大家的人提出控訴。後來,為了防止匆忙的壞決定,許多制度性制約機制在雅典民主結構中建立起來。 西方學者指出,由於民主風氣的盛行,強調平等和個人的權利,導致了政府權威的削弱;個人與社會集團對政府的要求越來越多,而且總認為政府有責任滿足這些要求,使政府背上了“過重的負荷”;民主社會壹方面要協調各種利益、以建立共同目標,但公民大眾意願的充份表達往往使目標分散化,如此等等。總之,“過份的民主意味著統治能力的匱乏,統治能力的疲軟表明民主的不完善”。傳統意義上的民主被闡釋為“多數人的統治”、視多數人的意誌為正義,這就容易忽視少數人的意見和利益;而真理往往是由少數人發現的,如果壹概按照多數人的意見行事、壓制少數人的意見,勢必會阻礙思想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
第二節 代議制民主
1.代議制民主的起因
隨著時代的發展,民主不再是“人民的統治”,而是有權選舉和替換自己的統治者,直接民主變成間接民主即代議制民主。
美國憲法的主要締造者之壹詹姆斯.麥迪遜認為,代議制度是克服派系鬥爭問題的最佳工具。他說,派系指“壹定數量的公民擁有共同的情感或利益,團結在壹起並威脅其他公民的權利或社會長遠的、整體的利益”。顯然,如果壹個派系僅是少數派,問題就不會存在,因為公平投票的民主程序可以保證多數人擊敗少數派系的“危險觀點”。如果壹個派系占據多數,問題就出現了。在這種情況下,民主的政治方式就會容許多數派系“犧牲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權利來實現自己的統治野心和私利”。這壹問題常被稱為“多數的暴政”。
要解決“多數的暴政”問題,麥迪遜認為必須有壹種特殊的憲政安排,其核心是代議政府體制和壹個龐大的選民群體。代議制的壹個優點在於它提供了壹種機制,這種機制“將公眾的觀點通過壹個選舉出來的公民代表團體來提煉及補充。公民代表的優點在於他們代表了國家的真正利益,他們的愛國心和正義感使其最大程度上地避免采納短期的、具有派別偏見的意見。通過公民代表的闡述,公眾的意見比人們自己直接的表達更接近公共利益。”
約瑟夫.熊彼特(J.Schumpeter)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1942年出版)中說:1)民主僅僅是壹種手段和方法,本身不構成目的,這是所有民主理論的出發點。民主是壹種競爭政治領導權的方法;只要存在著選舉產生政治領導人的程序,只要每隔壹段時期公民可以選舉或罷免統治者,民主就是充分的和完善的。2)民主是政治家競取領導權的過程,民主的標誌是競選。他把這壹過程和市場經濟相提並論。選民就像消費者,他的“貨幣”就是選票。選民們用選票“購買”合意的商品——政治家的政治主張。政治家像企業主,他們的政綱或許諾就像企業的產品,他們帶著這些政綱和許諾來到政治市場,通過政黨、競選班子、大眾傳媒等工具,利用廣告宣傳來爭取人們的選票,得到或保護已得到的政治權力。選民帶著選票來到政治市場以換取政治的承諾。民主的真諦不在於是否由人民自己治理,而在於是否有適當的方式產生人民信任的領導者,並能有效地控制其行為。
熊彼特為“民主”定義如下:(民主方法)是“壹些人通過競爭人民選票來獲得(公共)決策權的制度安排”,某些人通過競取人民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他批評了古典民主觀:“民主不是、也不能意味著任何明顯意義上的‘人民的統治’,民主僅僅意味著人民有機會接受或拒絕想統治他們的人。……民主即侯選人自由競爭人民的選票”。從這壹定義可以清楚看到,對熊彼特來說,除了代議制,民主沒有別的合理的組織方式。
達爾認為,民主可以定義為“多重少數人的統治”。民主就總是“壹種強化共識、促進緩和、保持社會和平的比較有效的制度” 。
達爾認為政治平等是壹種相信“所有社會組織成員都具有足夠素質與其他人壹起平等地參與治理該組織、沒有個別或少數成員具有絕對治理素質的優勢,因此任何個人或少數人都不被允許成為當然的統治者”的觀念。只有民主政府才符合這種政治平等理念。
達爾指出,判斷壹個制度是否民主有五個標準:平等投票權、有效參與、了解真相、控制日程安排以及全體成年公民共同參與決策過程。這五個標準的滿足使民主過程完全符合政治平等邏輯。對這五者中任何壹個標準的破壞不僅是非民主的,而且與政治平等邏輯相悖。
塞繆爾.亨廷頓說:“評判壹個二十世紀的政治體制是否民主所依據的標準是看其中最有影響的集體決策者是否通過公平、誠實和定期的選舉產生,在這種選舉中候選人可以自由地競爭選票,而且基本上所有的成年人都可以參加選舉。用這種方式來界定,民主政治涉及到兩個維度,壹個是競爭,壹個是參與。借助這些基準點,我們能夠判斷政治體制到什麽程度就是民主的。例如,壹個體制若是不允許反對黨存在,或是反對黨的報紙被檢查、或被關閉,或是選票被操縱、或被錯誤統計的程度,那麽,這種體制就是不民主的。……如果用普選的方式產生最高決策者是民主的實質,那麽民主化過程的關鍵點就是用在自由、公開和公平的選舉中產生的政府來取代那些不是通過這種方法產生的政府。”
2.代議制民主
代議制度是西方民主的核心和主要標誌。在代議制民主中,人民通過選舉出來的代表掌握立法和統治權。代議制度的核心是由經普選產生的代表所組成的議會。
議會享有立法權、預算的通過與監督權和行政監督權。大多數民主國家都實行兩院制。兩院制有更多的優越性,在大國尤其如此。兩院制比壹院制有更大的代表性,能充分代表不同地區、不同人口和不同的職業的利益要求。兩院間在立法上的配合與牽制,使得立法機構能夠勝任現代社會繁重的立法任務,又通過賦予上院以壹定的復議權來避免草率立法。實行兩院制還可以防止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因立場分歧出現的僵局,因為兩院中總有壹院可以發揮協調作用。由於議員行使立法權、財政權和監督權,就要求議員必須具備立法知識和參政議政的能力,善於歸納和反映選民的利益與要求,能代表人民行使“人民主權”。
大國應通過代議制即選舉代表、組成議會來決定國家大事;這樣,全體國民的事可由少數人來管理,而公民依然保有自己的自由權利。代議民主並不能獨自保護自由,現代自由是以憲政來保障的,它意味著“法上有法”,民選的政府也不得制定違背保障自由的憲法。
3.間接民主
代議制民主是間接民主。間接民主是公民通過選舉代表來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務。間接民主常被稱為代議制民主,即人民通過其代表來進行統治,而不是直接進行統治。在間接民主下,主人與主事是分離的。由於人民並不親自主事,所以間接民主要求有壹整套的監督機構來對人民的代表及由此產生的政府進行監督和防範,以免仆人濫用權力變成主人。
間接選舉並不等同於間接民主,因為間接選舉出來的代表未必真的有權參政議政。精英政治也未必是間接民主,因為這些精英未必是通過自由公平的選舉產生的,他們的權力未必受到人民的監督。
直接民主是代議民主的基礎。直接民主是通過自由大選、全民公決、遊行示威、言論自由等形式表現的。把直接民主貶斥為“大民主”是不妥的。只有相信孔子“上智下愚”而不相信人民判斷力的人才會反對普選和“公投”,這些不相信人民的官老爺怎能代表人民呢?直接民主是代議民主的基礎,沒有真實的直接民主,代議民主就會成為騙局。
間接民主產生於17、18世紀的英國和美國。今天,凡實現了民主的國家,都是間接民主國家。即使作為直接民主發源地的希臘今日也改行代議民主。代議民主的優點有:
1)間接民主切實可行,生和諧,易妥協,成本低,更理性。間接民主與直接民主相比成功地解決了規模問題,其解決的手段除借助代議制外,還借助聯邦制、分權制衡、司法獨立和違憲審查制度。這樣,作為間接民主的代議民主大大地擴展了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的空間,成功地解決了民主在現代社會和大國所面臨的難題,由於間接民主允許通過代表來參與政治,於是政黨政治應運而生。
2)間接民主依托市場社會,維護個人自由。有史以來,沒有壹個實行代議民主的國家不采行市場經濟。經濟自由、財產權、政治自由和參政權提供了堅固的依托。間接民主不排斥個人的自由,而且為個人的自由提供了牢固的保障。由於在間接民主中,有壹個龐大的、不受政府幹預的、在民主管轄之外的私人領域,為市民社會和包括政黨在內的民間組織的發育創造了充分的條件,從而很好地有效地克服了直接民主下政治民主與個人自由的尖銳對立,使得代議式的間接民主真正成為自由的民主。
3)間接民主比直接民主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國家體制上的間接民主可以允許在其內部有直接民主因素(如公民表決)的存在,而不會妨礙其在體制上的間接民主的性質。
4)間接民主通過程序化,既依歸民意,又能防止多數暴政。間接民主是程序民主,通過引入糾錯機制,使得民主難以蛻變成專制和暴政。間接民主通過壹級壹級的代表機構和代議程序對民意進行壹層層壹道道過濾,從而可以有效地克服民意中的非理性的情緒,避免決策受大眾壹時情緒的支配,壹蹴而就,倉促行事。此外,為了防止對少數的壓制,間接民主還通過法治、分權制衡、違憲審查和輿論監督來防止多數人的意誌變成專橫的意誌,從而有效地避免了民主淪為多數人的專政。間接民主在認可多數決定的民主政治核心原則的同時,特別要對多數的權力加以控制。
第三節 民主的功能 金大中說:“隨著1991年蘇聯瓦解,社會主義思潮低落了。有人得出結論說,蘇聯的崩潰是資本主義戰勝社會主義的結果。但是我認為它象征了民主對專制的勝利。實行民主資本主義或者民主社會主義的國家,盡管也會遇到暫時的挫折,但是都蒸蒸日上”。這是因為: 1.民主能保護人權維護正義 民主社會的運行機制是:人權→民意→政府→人權。民主的目的或本質就是保護人權。民主的目的在於防止壞的、不勝任的官員對公民的人權、利益造成過多的損害。 1988年5月31日,美國總統裏根在莫斯科國立大學演說道“民主與其說是壹個政府體制,不如說是壹個限制政府、使其不能侵犯人權的制度”。 民主制度與專制體制相比,人的基本權利可以得到更多的保護。民主保證社會的相對公正。在壹個民主社會中,具有不同利益的群體可以通過公開爭論、協商、談判機制來協調利益,達到相對公平。在壹個專制社會中,弱勢團體的利益很容易受到損害。在中國,利益受損最大的是農民。農民沒有自己的政治代表,農民也沒有通過談判來維護自己利益的可能。 肯尼迪總統在推動美國黑人民權運動時說:推動民權運動不是為了經濟的發展,不是為了社會的穩定,而是為了道義。與此相仿,中國需要民主的理由不是為了抑制腐敗,不是為了選拔人才,不是為了發展經濟,而是為了維護基本人權,保證社會的相對公正。 2.民主導致和諧社會 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時,首選的是民主的手段。人在追求改善自身狀況的熱情得不到保證時,就會選擇非民主的手段。民主權利長期被壓制的結果,只能導致人們對抗情緒抗,甚至產生過激行為和混亂。某村,哥哥在村裏壹幹就是十幾年。弟弟當村長的呼聲很高,可哥哥不讓。結果,兄弟相殘,弟弟把哥哥給捅了。有壹個地方,兩個家族爭壹個村長,爭相賄賂鄉領導。結果,兩個家族大打出手,有兩人被殺,十幾人受傷。如果在民主的基礎上,根本用不著暴力,就可以解決權力交接問題。 如果壹個國家的政治是民主自由的、公平正義的,她能引導整個國家走上壹條向上的路;反之,如果這個國家的政治是自私兇殘的、泯滅人性的、腐敗的,那麽她會成為教唆犯,他會教唆整個民族墮落。而後壹種情況恰恰正在中國發生。 民主能抑制腐敗。有了民主,人們有批評的權力,新聞有監督的自由,腐敗就會受到抑制,貪官就會有所收斂。同時,民主可以使最優秀的人掌握權力。 3.民主提高效率 民主體制更有效率,這為200多年的人類歷史進程所不斷驗證了的。確實,西德、南韓的經濟發展比東德、北韓高,臺灣的經濟發展水平也高於專制的大陸。 俄國自彼得大帝學習西方起到今天已300多年,2004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約4000美元;美國建國才228年,美國2003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為38620美元。造成如此大的差距的原因是什麽?答:主要的原因是民主。 民主能促進生產力的發展;而且能監督政府,減少官員的貪汙浪費,減輕人民的稅收負擔[消費者都納了稅],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2003年捷克人的 GDP已達到7800美元,匈牙利的人均 GDP則竄升至8000美元。 當公民可以壹人壹票地選擇官員時,官員的榮辱得失就由人民來決定。在這種壓力下,民之所欲,官必從之。為官者定會千方百計地滿足國民的溫飽。所以說:民主可以當飯吃!而且當官員不再僅向上司負責而且向國民負責的時候,國民得到的何止是溫飽? 俄羅斯通過《土地法》、《農用土地法》等壹系列法律的實施,私人農場、畜牧業生產、肉、奶制品的生產加工業都呈增長態勢。谷物、蔬菜、植物油等生活必需品都穩定增產。壹向滯後的大農業連續取得好收成,每年的谷物產量超過了7000萬噸,年均增長了25%左右。好年份的糧食產量達到了8310萬噸;令人頭痛的“面包問題”不再依賴進口解決。相反,從2002年開始,部分糧食出口,恢復了十月革命前土地大國糧食出口的歷史傳統。 “民主效率低下,辦不了大事”是鄧小平拒斥民主的主要借口之壹。實際上民主比“專制”更有效率。民主政治在提高效率方面有四大優點: 1)經過民主程序的決定,失誤的可能性較小,即使有失誤也不會壹錯到底,比較容易糾正。民主是往往不很輕易地“集中力量辦大事”(也有例外如美國二戰時以舉國之力造原子彈的“曼哈頓工程”)的,但民主可以絕對地避免“集中力量辦錯事或壞事”。在民主制下像“大躍進”(9000萬人上山去大煉鋼鐵)“文革”這樣的大錯事,是沒有任何出現的可能性的。民主體制既然可以避免極端的破壞和絕大的浪費,當然就是更有效率的。 民主的決策過程盡管冗長甚至困難,但能夠集思廣益,盡可能的在事先避免了疏漏;各方利益會得到充分的表達和反映;民主體制下做出的決策往往能夠得到較廣泛的認同與接受,實行起來阻力小而助力大。非民主體制決策很方便,只要最高權力者壹拍板就算定案了。但卻常常是“三拍”決策(拍腦袋決定,拍胸口保證,搞錯了拍屁股走人),即使是正確的決策,由於事先溝通不夠,執行起來也問題多多。所以,民主體制下的“決策難,實行易”比起非民主體制下的“決策易、常出錯、執行難”,還是更有效率的。 2)效率的基礎在於公共事務的具體承擔者的積極性和創意,而民主程序為個人的主動參與和自我實現提供了更大的空間;專制必須每時每刻地依靠鎮壓和欺瞞手段才能維持統治,專制就是強制,強扭的瓜不甜,捆綁難成夫妻,怎麽會有創造和效率呢? 3)民主程序的開放性使決策機構變成了“智慧的競技場”,使得政府及政黨能不間斷從民間吸收最優秀的人才和最新穎的建議;民主只要依賴普通人的共識就可以正常的運行,內耗較少;專制內耗大、耍兩面派、勾心鬥角不已。 4)作為民主程序重要組成部份的各種監督機制,特別是司法審查制度以及大眾傳媒的揭露和批評;刺激了政府的進取心,提高了決策的透明度和質量。在效率方面,民主體制是“邁小步、不停步、更不開倒車”; 專制往往“進壹步、退兩步”,壹次集中力量辦的大事如果錯了,前面所有的努力成果都將化為烏有還不夠。 民主不是最好的制度,而只能說是最不壞的制度。民主不是沒有缺點,而是缺點少壹些而已。所以,民主政治是壹個需要我們不斷追求、不斷完善、不斷捍衛的東西,而不是壹個可以讓我們壹勞永逸的東西。 英語格言說,最好的東西是好東西的敵人。文化心態上的完美主義傾向是十分可怕的東西,它是專制主義重要的心理根源。“當(自認為)選擇了壹個‘完美的’制度之後,妳是不能夠批評它的。‘完美的’東西怎麽可以批評?‘最好的’制度是排它的,因為‘最好的’東西在世界上只可能有壹個”。對民主政治持過於理想化的態度,不可避免地為專制主義準備了土壤。
第四節 中國民主的實踐與障礙 1.民主是保障利益的制衡機制 人民的統治比少數人的統治者能更好地保衛每個人的利益。民主制度並不要求公民個個是滿腹經綸,高瞻遠矚的哲人賢士,有多高的覺悟,有多深的見解,只要能認識自己的利益、能盡自己的義務即可。人們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從事的公共事務活動就是政治。只要是壹個健全的人,壹個能夠意識到他的利益所在的人,就有能力參與政治。民主是要使每個人利益在社會中得到充份表達和保護。選舉的目的在於能通過公民最廣泛的參與,選出代表多數人利益的人出來組成政治機構。 如果民主與利益相關,人們就熱心參與。在山西省下豐村,壹名全身癱瘓的村裏能人,躺在輪床上讓人擡到選舉現場競選村委會主任並當選。群眾中蘊藏著巨大的民主熱情,壹旦選舉能真正聯系他們的利益,他們的熱情就會迸發出來,而且表現出很高的選舉藝術。 決定人們參與選舉的主要動因是:第壹,選舉出的機構有作用。第二﹐選舉程序公正﹐人們對選舉公正有信心。第三,選舉行為與選舉者有利害關系。選舉沒有利益動機,再高素質的人也不會為純粹的政治概念去投票。利益動機是選民參選、投票的決定因素。如果選舉制度缺少上述三種因素,那麽這種選舉就完全失去對選民的吸引力,變成了壹種負擔,要靠行政強制或靠經濟利誘才會去投票。 所有的調查都表明,農民的選舉參與意識比城市市民的選舉意識要強,比大學生的積極性要高。無論是選舉意識,選舉參與程度,對選舉改革的態度等等方面,農民都比城市居民和大學生的積極性要高。因為選舉同農民的利益相關。 2.農村民主實踐 1981年,卡特應鄧小平邀請訪問中國。卡特還表示,希望中國加快民主選舉進程,讓人民直接選舉自己的領導人,至少首先直接選舉地方領導人,並且提出他本人願意為中國的選舉提供有益的經驗和具體幫助。鄧小平表示,我們將在時機成熟的時候讓人民直接選舉自己的領導人,這要有壹個過程,將在下個世紀,經過半個世紀的努力,最終實行普選。 1991年,鄧小平以私人朋友的名義邀請卡特訪問中國。經過中國政府同意,卡特中心還專門在北京設立了辦事機構。從1991年到2003年,卡特中心先後向中國國家民政部提供了1000多萬元人民幣資助,用於完善村委會選舉和村民自治項目,主要包括:對完善選舉提出意見和建議;建立村民委員會選舉數據統計系統;培訓地方選舉幹部;安排中國官員到美國觀摩選舉;宣傳介紹中國的村民自治。建立電子網絡,共享研究成果。 1998年5月克林頓訪問中國西安,聽取了村民海選的情況後,他將中國的村民自治稱為“自由的微風”。2001年9月前總統卡特先生觀摩了江蘇昆山市周莊鎮全旺村的村民選舉。2003年年初,歐盟又投入了約9400萬元人民幣幫助中國政府對“從事村務管理工作的官員、當選的村委會幹部以及村民提供相關培訓和信息”,以加速中國農村民主改革進程。 卡特中心 (The Carter Center) 是由美國前總統吉米.卡特於1982年創立的非盈利、非政府組織。卡特中心位於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隸屬美國南方名校愛墨蕾大學(Emory University)。卡特中心的宗旨是為和平奮鬥、與疾病抗爭、打造希望。卡特總統和夫人帶領中心的工作人員活躍與世界的各個角落,消滅了在非洲肆虐的多種寄生蟲病,調節了在海地、北韓、前南斯拉夫出現的危機,觀摩了幾十個國家的總統和議會選舉,為許多國家的農業發展和經濟騰飛獻策獻力。卡特本人因此獲得2002年度的諾貝爾和平獎。 姚立法13年來四次自薦參選基層人大代表,98年當選,形成“姚現象”,零三年被圍剿最終敗選。姚立法1998年當選湖北潛江市人大代表的經歷在當地農村產生了大的影響,他給當地農民講法,教給他們民主選舉的方法。
農民說:“本來我們選了村長,好的很,但鎮裏不久把他給免了,換了他們的人,壞得狠!”姚立法說:“當官的不是妳們選出來的,而是鎮裏派的,他好壞、升降都由鎮裏管,怎麽可能為妳們辦好事呢?妳們自己選的人好得狠,這說明只有妳們選出來的人才會給妳們辦事;辦得不好,大家就把他給免了!在外國,當官的,就連他們的總統都是老百姓選的,都給老百姓辦事,妳看人家生活的多好。”農民們紛紛說:“那當然好啦!” 姚立法說:“不要相信任何領頭的,咱們自己就是領頭的;誰當官由咱們決定,幹的不好或者不老實,咱就免了他。這就叫民主,不是別人給咱做主,是咱老百姓自己做主!” 2002年海內外媒體披露了潛江市人大代表姚立法自費3000元對全市的村委會成員被鄉鎮政府非法撤換情況的調查,該市第四屆村委會換屆以來,80%以上的村委會幹部被鄉鎮黨委、政府非法撤換。 2003年潛江32位自薦者參與競選市人大代表,董灘壹個村就有10人。在董灘村,有817名選民聯合簽名按上了手印,要求罷免不合法產生的村委會,當罷免案無人理睬,農民自費到縣裏、省裏、到北京上訪告狀。當他們的正當要求被壹再拒絕後,村民們請求法律幫助,向記者求援,並壹再簽名要求行使罷免權。當他們取得勝利後,群眾的手掌拍紅了,村頭有人放了壹萬響的鞭炮。同樣的故事也發生在許多地方。 農民在個人利益上是壹盤散沙,但是在爭取民主選舉權上又顯得那麽團結,那麽充滿激情,這充份反映中國人民迫切需要民主,而且也有能力行使好民主權利。因為民主對他們來說不是玄虛的理論,而是爭取切身利益的手段。 3.民主的障礙 “黨的領導”,阻礙農村民主化。1998年11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即黨支部)要“發揮核心作用”。因為有了這個規定,很多村的黨支部都要操縱控制村委會選舉,壹旦村支書沒有選上村委會主任,在壹個小小的村莊就會出現兩個中心。 村民問:“為什麽由多數村民選舉的村委會必須接受由少數黨員選出來的黨支部領導?如果村支書是鐵定的‘第壹把手’,那麽選舉村主任這個‘第二把手’又有什麽實際意義?何必興師動眾耗費精力搞選舉?” 不少村民認為“上千村民選舉的村主任自然比幾十名甚至幾名黨員選出的村支書要有權威”。 民選的村長權力不夠,村長的權力小於村支書的權力,作用有限。該法規定,鄉、鎮政府有權指導村委會工作。這明顯和自治的涵義向悖,“自治”只對選民負責,不必服從上級。可見,村沒有獲得自治的法律地位,法律沒有劃出屬於村專有的自治範圍,與鄉、縣、省和國家無清晰的分權關系,村民根本無權拒絕上級的苛捐雜稅和瞎指揮。造成今日農民之困境的表面原因在基層幹部,真正的根原在那些縱容基層幹部的高層,而根本原因則是束縛農民的大壹統體制。黨治不走,自治不彰,負擔益重。 黨支部與村委會關系不甚協調。2001年,山東棲霞市4個鎮57名村委會成員集體要求辭職,因為“村黨支部和鎮黨委、政府片面強調黨領導壹切,采取支部包辦代替村委會的做法”,剝奪了民選村官的權力。 個別嚴重的竟到了妳死我活的地步。譬如:2001年,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馬軍寨村村委會改選中落選的黨支部書記謝國維,感到新村委會主任彭自然處處跟自己作對,便雇人將彭殺死;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槐樹凹村黨支部書記付富貴雇兇殺死了村委會副主任。這兩起事屬於個別現象。但兩委不和具有壹定的普遍性。 民政部門曾對發生過兩委關系不和的村作過初步統計。村委會過度“自治”,支部放棄領導的比例,只占11.8%;兩委互不相讓,村級組織癱瘓的也只占7.2%;而黨支部包辦村委,村民自治功能弱化的則占81%。因此,兩委不和的主要癥結,在村黨支部壹方。 廣東省民政廳的壹位官員說:“是村支書大,還是村主任大?村支書有權搞腐敗,而且腐敗得越嚴重,就越是高唱共產黨領導。”這位官員披露,有個村的農民到民政廳集體上訪,說他們村黨支部賣土地賣了1個億,而村民只見到90萬元,其余不知哪裏去了。上訪農民留下了壹句硬話:“為什麽上級總愛把‘紅帽子’(指黨書記)戴在這些‘吸血鬼’的頭上?我們祖祖輩輩留下的土地呀,就這樣給毀了。”毫無疑問,農民不可能認同這樣的村支書,如果讓村民自由公開地選舉,他們會毫不猶豫地把這些“剝削者”趕下臺。 2002年7月18日《中國青年報》報道:距離北京160公裏的河北唐山市豐潤縣大令公莊的100多名村民,在1994年的村委會選舉中因沒有把選票投給上級指定的候選人,事後有數十人被縣政法機關和村幹部打傷、打殘,多人遭非法拘禁。從那時到現在7年來,村民賣房子、賣牲口、賣糧食來上訪申冤。省市縣的調查組、工作組在耗費了令人砸舌的開銷之後,村民得到的是這樣的“徹底解決”:當年打人的治保主任,在縣裏派出的“穩定工作隊”的工作之下,“合法”地成為了村裏的新任黨支部書記;而7 年來賣房子、牲口、糧食的村民們為告狀已經花費了18萬元,而討個說法的簡單要求還是沒有指望。 2005年4月,山東臨清市歇馬亭104口人的“芝麻村”,由於村支書、主任的玩忽職守,致使村財務20余萬下落不明,村民們依照《城市居民組織法》第十條的規定,召開居民會議,76人法定具備選舉被選舉權的居民中,有54名表決撤消原主任的資格,並遞交給大辛莊辦事處,而且程序合法,其結果辦事處居然置之不理,直到今日。 有許多“村”[居]官是法盲或者是膽大妄為的地方“村霸”,只要有損他們的利益,他們就把村民[居民]的據法抗爭當作遊戲,因為村的上級和他們是壹個集團,他們共同的目的就是剝削村民。於是,就不擇手段地對村民們的合法行動進行打擊報復。 有壹個鄉黨委書記親自去壹個村主持村委會換屆選舉,暗裏卻派人到會場搗亂;他正主持著的時候,他的幾個人過來把票箱砸了。黨委書記則借機發話:村民素質這麽低,選舉沒法正常舉行、拖壹拖再說。書記說,要想控制選舉很容易,想讓誰當誰就能當。 民主不是由素質決定的,民主是壹種利益關系。農民素質低,難道比非洲的素質還低嗎?中國的識字率遠遠高於印度、非洲,印度和非洲可以選總統、選國家領導人,我們的農民難道連壹個村主任還選不了?中國的識字率完全可以勝任現行的選舉。 壹個人從壹出生,作為家庭的壹個成員,就必然面臨著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這種關系甚至在現代政治、在政黨政治中壹樣發生作用。共產黨的卡斯特羅選擇了他的弟弟,金日成選擇了他兒子;美國選了200多年,布什上臺,還要找他父輩的人幫忙;即使在高層也不能擺脫家族關系,為什麽非要苛求我們的農民利利索索地擺脫家族關系。鄉鎮的工作人員大部分都是姻親關系,“老子坐車兒子開車”,妳有什麽理由抓住農民的宗族意識不放?實踐證明,大多數宗族關系在選舉中並不起作用,農民更關心的是個人的切身利益。當然也有少數情況是宗族關系影響了選舉,但不能因噎廢食。 目前大陸的民主選舉質量,是隨著政府層級的提高而遞減,也就是說,政府級別越高,選舉就越不民主。選得最好的不是縣級、市級和省級人大代表選舉或行政首長選舉,更不是中共十六大,而是處於中國社會最底層、經濟最不發達、教育最不普及、環境最為蔽塞的村民委員會,這不能不說是壹大中國特色的政治“文明”。 在壹些村委會選舉中,允許“海選”,即任何人都可以自薦和推薦候選人,差額選舉的比例達50%;而十六大的中央委員卻是等額提名,代表們沒有權利自主提名。村的正式候選人須向選民發表演說;而十六大的中央委員、政治局委員和常委完全沒有任何演說,那怕在選前與十六大代表見面的安排也沒有,只是在當選後九個常委做了壹個象征性的亮相。這絕不是現代選舉制度上的選後“謝票”,而有點類似古代帝王制下的“皇恩浩蕩”。村的選舉設計和安排了秘密劃票間,旨在維護獨立投票和秘密投票的基本原則;十六大和其它在人民大會堂的選舉,大都使用公開的按鈕器投票或在各自的座位上公開劃票,既難獨立,更不能保證秘密。村裏的計票、唱票和公布選票結果,都是公開、公正地進行;而十六大中央委員、政治局委員、尤其是政治局常委的得票情況卻是絕對秘密,外界不得與聞。 中共壹方面強調黨要在壹切方面“以身作則”、起領導帶頭作用,而在民主選舉方面,中共卻甘於落後普通的村民?這是否猶如當初在鄧小平時代人們所諷刺的八十歲老人召集七十歲老人,討論六十老人的退休問題壹樣,如今則是威權的黨中央,要求集權的省、市、縣、鄉政府官員,推動村長的全民普選和直選?這能實現民主嗎? 中國近年來出現了“村級民主”改善村治,這與促進國家民主不是壹回事。並不存在“社區民主”發展為國家民主的邏輯聯系。在公元二世紀,羅馬帝國的每壹個城市都有它自己的地方自治,都有它本地的政治生活,都有它自己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在所有城市之上,有壹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沙皇俄國的“村社民主”與沙皇專制並存,傳統波蘭的基層農奴制與貴族民主性質的“自由選王制”並存,都是長達幾百年的穩定傳統。因此,不僅要搞基層民主,更要搞中高層的民主。否則,基層民主會被中高層的專制所扼殺。
第五節 民主化
民主化,是指以民主為目標的政治變革過程,其內涵是:由較少負責任的政府到較多負責任的政府、由沒有競爭的選舉到較為自由公正的競爭性選舉、由壓制人權到較好地保障這些權利、由沒有自治團體到擁有很多自治團體的過程。
17-18世紀的英國革命、北美革命和法國革命是現代民主化浪潮的第壹波最強勁的沖擊,它摧毀了傳統的等級制和個人專制的社會結構,平民開始登上政治舞臺。整個19世紀直到20世紀初是民主化改革的時代,改革的目標指向參政權的擴大。參政權逐漸向下層擴充,直到最貧窮的下層平民甚至黑奴都獲得了選舉權。
亨廷頓認為,人類已經經歷了三次民主化浪潮。1828-1926年,第壹次長期的民主化浪潮,約有33個國家建立了民主,其民主屬原生型的。1943-1962年,第二次短促的民主化浪潮,約有40個國家建立了民主。從1974年起開始了第三次民主化浪潮。第三次民主化潮流橫掃了南歐,席卷了拉美,波及到亞洲,摧毀了蘇聯集團的專制,從而形成壹波全球性的民主化浪潮。第三次浪潮還在繼續擴張,進入90年代以後,多黨民主的浪潮幾乎席卷了整個撒哈拉以南的非洲。貧困落後的黑非洲對民主化潮流反應之敏感,其政治變革的深度和廣度,是亨廷頓也始料不及的。
民主自由國家陣營在不斷擴大:1800年,3個;1900年,13個;2000年,120多個。
民主化作為歷史潮流的突出表現之壹,是當今國際社會已普遍認同民主價值。幾乎所有國家都確認了民主原則或以民主制度為目標。民主已經成為這個時代唯壹受到尊重的政治制度。世界上的所有國家都聲稱自己是民主制度。有時軍人以暴力攫取了國家權力,但它缺乏明確的合法性,常常宣稱他們清洗國家為的是制止混亂和腐敗,恢復公正的民主秩序。其它政體也裝作建立了更高的或更真實的民主。純粹的神權政體、“家天下”的政治結構、赤裸裸的個人獨裁已基本消失,它們都程度不同地摻上了“民主”的配料,披上民主的外衣。
第六節 主權在民或多數原則。
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或經人民的同意就是主權在民。政府的權力是人民授予的,不是政府自有的,也不是少數人授予的。政府的統治是基於被統治者的同意。
在政治活動中,人民統治的實質是多數人的統治。多數原則指少數服從多數,即按多數人的意誌決定政府的組成與變更並進行其它政治活動,數人頭而毋須砍頭。多數原則是民主制的靈魂,比如:全民公決、立法、官員的任免、司法等活動中都實行多數原則。
在有關公共生活的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按多數人意願行事,但不要求少數跟在多數後面,可以和多數唱反調。在中國,少數的權利往往受到蔑視,甚至遭到迫害。因此,在重大事務中的決定中,往往出現“壹致通過”的局面。這種現象是“少數屈從多數”。
沒有多數原則就沒有民主。少數服從多數是行動的原則,不是思想的原則。在采取共同行動時,多數決定是合法的,少數決定是不合法的。多數的意見即使不正確,多數決定仍是合法的;少數的意見即使正確,少數強加於多數仍然是不合法的[參考民主集中制批判]。
為什麽不能以服從正確代替服從多數?因為民主是政治,政治計較利害得失。民主追求的是合法;所謂合法就是按多數人的意誌協調利害得失。合法≠正確。民主的錯誤,民主自身可以糾正。獨裁的錯誤,獨裁自身是不能糾正的,只有等獨裁者身亡或被人打倒才算了結。錯誤的東西只要它有存在的權利是不應被消滅的。強制服從正確,恰恰是錯的。
如果以“錯誤”和“壞”為理由侵犯權利,就是破壞民主原則;而民主原則壹旦破壞,正確的東西、好的東西存在的權利也就沒有保障。民主只公平競爭,讓正確的東西克服錯誤的東西、好的東西克服壞的東西。所以,實行民主要有寬容精神。
保護少數不是“服從正確”,而是為了保護天賦人權。天賦人權說“人人生而平等”,既然人人平等,誰也不服從誰,也就是說傻子無須服從聰明者,人無須服從“正確者”。
既然人無須服從“正確者”,那社會豈不亂套?為了給社會壹個都能遵守的秩序,所以確定了多數原則。多數原則是說,只要多數同意並遵循多數人同意的規則,社會就會形成秩序!服從多數的原則來源於天賦人權並保護天賦人權!
正確本身是相對的概念。自然科學的正確有壹套邏輯和實驗檢驗的標準。社會領域的正確往往因人而異,其實無所謂正確。譬如,從交通規則看,靠左或右走本身就無所謂正確,只要多數人同意哪壹邊走哪邊即為正確。馬路上大家都靠右走,這就形成交通秩序;在英國、日本,馬路上大家都靠左走,這也形成交通通暢的秩序。孔子規定:男走左邊,女走右邊,這也是壹種秩序。孔子的秩序會造成交通混亂,只是古代人少出門,混亂很少發生!
日本的憲法伊拉克的憲法都是全民投票多數人同意的結果,惟獨極少數國家沒這麽做,他們唯壹的借口就是“朕乃正確”,妳必須服從朕[正]!“服從正確”是極權者的借口,實質就是“咱要咱整就咱整”!柏拉圖的哲學王、孔子的聖王統治以及馬克思所說的先進性的黨統治強調的都是正確,最終卻是極權統治。從漢武帝到斯大林莫不如此!
古人講善、說集最大善者就是聖。牛頓科學革命以來,善與聖已經讓位於正確或科學等詞了。某黨常說馬主義是人類最科學最正確的理論,按它的指示辦無往不勝,結果成了人類最大的笑柄。服從正確必然走向唯我獨正、唯我獨尊,毛賊東就是如此!
服從正確=“畏聖人之言”,小民要服從聖人的思想獨裁,真理都在[孔]聖人那裏,這就是真理壟斷!真理壟斷壹成功,老百姓就成了雞犬不如的螺絲釘!
第七節 少數原則與共和主義
1.人權原則或少數原則
尊重個人,被稱為人權原則或少數原則。這條原則也被稱為個人主義,正好與國家主義相對立,即個人的利益、理性和訴求都應該受到社會和政府的尊重,而不能以任何的國家利益的名義去任意的剝奪個人的自由、權利和財產。
每個人的人權似乎互不相幹,實際上全體公民的人權是壹個共同體,它象堤壩,只要出現壹個漏洞,就會崩塌,“千裏之堤,潰於蟻穴”。“人民”是每個人的集合,每壹個人都是人民的壹分子。保衛每壹個人的基本權利,也就是保衛人民所共有的權利。渺視和否定每壹個人的基本權利,也就是渺視和否定人民所共有的基本權利。因此,無論執法者踐踏哪壹個人的人權,都是在踐踏了人類的人權,決不能袖手旁觀,必須起來戰鬥。否則,厄運會降臨到自己頭上。海明威說:“喪鐘為誰而鳴?喪鐘為我們自己而鳴。無論他是誰,每個人的死亡都使我們受損。”作為個體的權利和自由依賴於人們要去捍衛它們的決心和勇氣。
阿克頓說:“自由,意指這樣壹種自信:每個人在做他自己份內事時都將受到保護,而不受權力、多數派、習慣和輿論的影響。我們判斷壹個國家是否真正自由,最可靠的檢驗,是看少數人享有多少安全。”由此可得出壹個基本等價的判斷:“以全體人民和最大多數、最強有力階級的統治而剝奪少數人的權利;如同君主專制,是同樣性質的罪惡”。
托克維爾說:“沒有比以人民的名義發號施令的政府更難抗拒的了,因為它可以假借大多數人的意誌所形成的道義力量,堅定地、迅速地和頑固地去實現獨夫的意誌。”
哈耶克認為,民主並不是多數人的主權,多數人的主權實際上很可能與專制或寡頭政體壹樣。單講“多數統治”,不講被統治者的同意,必然導致多數人的暴政。
在多元民族的國家,宗教少數派和少數族裔應能自由使用自己的語言和維護自己的傳統,不必擔心受到多數派的責難。政府應該在尊重多數人意願的同時,承認少數派的權利。
保護少數是民主制的壹項重要原則。民主制度下的自由和寬容,就是保護少數異見,允許他們宣傳自己的意見。因為多數的決定不壹定正確,真理有時掌握在少數人手裏。保護少數有利於創新、有利於進步,科學文明的開拓者從來都是少數。少數的意見即使是錯的,意味著做此事的機會越小,它所提供的經驗與教訓就越難得,那麽它對整個社會就更加珍貴。
現代民主奉行“多數”與“少數”並重的原則,它不要求少數絕對地服從多數。考茨基認為:“保護少數派是民主發展的必不可缺的條件,其重要性並不亞於多數派的統治。”至於在文藝、學術、信仰等領域,就更不能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了。
為避免多數迫害少數,必須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講,民主的真正內涵是保護少數。多數是不需要保護的,因為多數人的力量大,少數人欺壓不了他們。多數人專少數人的政是錯誤的,哪怕用任何科學、民主做借口。需要保護的是少數人,最少的少數是壹個人。從法律的原則講,少數人的權利應優先於多數人權利,少數人的權利應受到更多的保護;在他們沒有威脅到別人的時候,即使是引起強烈的反應,他們的權利仍受法律的保護。
保護少數人權利,就是保護每個人的基本人權。因為,妳在這個問題上是多數, 但在另壹個問題上可能是少數。今天是多數, 明天可能就會變成少數。對權利的侵犯往往是從少數人開始的。如果在侵犯少數人的權利時不予制止,發展下去,必將殃及多數人甚至殃及自己。不明白多數應該保護少數,到後來反遭滅頂之災的例子比比皆是。如法國大革命時的雅各布布賓派首領羅伯斯庇爾,就曾挾“多數”之勢、以“公意”的名義,處決了大批異己份子,連著名革命家丹東都未能幸免。後來,羅氏被“請君入甕”,自己也被送上了斷頭臺。如果不能保障少數人的基本權利,最後也不能保護國家主席的權利。
2.共和主義
共和要義有三:壹曰公、二曰共、三曰和;就是“天下為公、政權共享、和平共處”。“天下為公”不是要廢除財產私有制,而是確認國家權力乃天下之公器,必須共享共治;參與政治事務和處理政治糾紛的方式必須是和平的。這就是“共和”。
要共和,就必須限政,即不允許任何人、任何機構獨自坐大或者壹統天下。共和講權力制衡,民主講公民參與。共和強調要有三極世界:即選民的權力、州政府的權力、聯邦政府的權力,以及中央級司法、立法、行政之間的分權制衡。沒有共和思想,它容易形成兩極:即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兩極鬥爭起來,不是革命就是暴政,而三極就比較穩定。
從2000年美國總統選舉看,很多人以為這是美國民主的失敗,實際上他們不了解美國的政治制度。美國的眾議院代表著民主,按人口數產生,卻要受不按選民人數選出的參議院的制衡;參議院代表共和,是每州出兩名參議員組成的。選總統的選舉團人數是由參院、眾院兩院的總人數決定。所以,總統選舉是上院與下院的折衷、民主與共和的折衷、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的折衷。總統大選是壹場在50個州中爭奪多數的角逐,目標是奪得每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的選舉團票。這些分開進行的“贏者囊括壹切”的角逐,突出了國家的聯邦性質,迫使候選人從地域角度而不單純從選民人口結構來考慮問題。這意味著少數派可能占上風,布什是少數,在選舉中的獲勝正說明了共和主義可壓倒民主主義。
民主是少數服從多數,而共和則要保護少數,二者是有沖突的。古希臘在實行民主的多數原則的時候,還沒有少數原則作補充,由此出現了判處哲學家蘇格拉底和在伯羅奔尼撒半島戰爭中吃敗仗的十大將軍死刑之類的多數暴政事件。
共和主義起源於古羅馬。古典共和主義並不強調“民治”(rule by the people)或政治平等(古典民主正強調這兩點),而是主張自治(self-government )、混合憲法及壹種不僅反映“多數”的意見,而且也反映“壹人”(君主)和“少數”(貴族)利益的政府──後兩者在前現代被認為是除人民(多數)之外的兩個不同階層。
柏拉圖在晚年從哲學王政府的盡情冥想中回到現實中來,認為切實可行的最好政體是將君主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自由結合起來的政體。亞裏斯多德主張將民主制與寡頭制結合起來。他說這樣構成的國家強烈傾向於民主制時就叫自由國家,強烈傾向於寡頭制時則是貴族政體。兩者中貴族制更好,因為美德、財富和自由都得到了代表。波利比阿研究歷史發現,君主制、貴族制、民主制這三種成份適度結起來是“最好”“最穩定”的政體。西塞羅沿襲了波利比阿三種政體相互循環的思想,這樣稱贊混合均衡政體:它融匯了“君主對臣民的父愛、貴族議政的智慧和人民對自由的渴望”。
古代共和主義的政制方案是:1、國家由幾個分離的機構共同治理、彼此牽制,它們分別代表社會的幾個基本成份即君主、貴族和平民,2、合議制機構即貴族議事會作為審議和決策的中心,擔當立法的重任;3、公民,(男性)組成民眾大會,選行政、司法首腦和其他官員,批準貴族議事會、行政官員為其準備的提案,作為國家事務的最後控制機關;4、行政、司法首腦執行貴族議事會及民眾大會的決議與立法。
古典共和主義主張壹個政府向它所統治的公民負責。自治的可行性和制度建設是古典共和主義的核心。在“自治”理念中也隱含著壹定的“人民主權”概念,從而顯示出共和主義與民主主義之間必然的聯系。 古典共和主義主張是政府權力應來自最大多數公民,而不是來自上帝或享有特權的個人。由於共和政府向社會全體公民負責,它的權力也必須來自社會全體。古典共和主義認為政府必須有壹個混合憲法以確保其合法性和穩定性。那種由“個人”(君主制)、“少數”(貴族制)或“多數”(民主制)控制的政府都不具有合法性,因為它們中沒有壹個能代表社會整體。只有壹個整合了所有群體利益的政府才是真正合法的。這種政府被稱為共和政府。共和政府具有穩定性,其原因很簡單──在這樣的政體下很少人會抱怨他們的意見不獲關註。 古典共和主義和古典民主理論之間的最大區別是他們設計的到達理想社會的路徑不同。共和主義強調壹個整合各種不同社會群體偏好(意味著最大多數)的混合政府的重要性,而民主則集中關註群眾(“多數”)的利益偏好。換言之,古典共和主義要求自治政府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它認為任何壹個階級的統治都是非法的,也是不穩定的。古典民主倚重群眾(“多數”)對政治過程的參與,並集中關註自由和政治平等的理想。 古典共和主義在對人性的預設上接近現代自由主義,即人是自私自利的、易沖動的,並易卷入派系鬥爭。因此,古典共和主義的壹項主要任務就是設計壹個混合政府體制,以利於各種利益的平衡及公民道德的維持。 現代共和主義強調政府權力的廣泛社會基礎。正如詹姆斯□麥迪遜在其著名的《聯邦黨人文集》第39章中所述,共和政府就是“壹個權力直接或間接取自最大多數人民的、由壹些任期有限、或在行為良好時有終身任期的官員管理的政府。” 在現代語境中,共和主義與民主主義已經不易區分了。當代民主已發展成為民主與共和的混合體。共和強調平衡與和諧。為了實現“共”(合眾)與“和”(和諧相處),必須在民主的基礎上對多數人的權力加以限制,這就需要憲政和法治、需要規則至上。 《走向共和》第59集結尾孫先生的演講全文:共和的觀念是自由、平等、 博愛嘛。民國應該是自由之國!可民國六年來,我們看到的是什麽?只有當權者的自由,權力大的有權力大的自由,權力小的有權力小的自由。民眾沒有權力,沒有自由。 民國應是博愛之國!可民國六年來我們又看到的是什麽? 是只有民眾對當權者恐懼的愛,而當權者對民眾只有口頭上虛偽的愛。 民國應是法制之國!可民國六年來我們看到的是行政權力壹次有壹次地肆無忌憚地幹涉立法。妳不聽話,我就收買妳;妳不服從,我就逮捕妳。各級官員都視法律為糞土,民眾仍被奴役著。妳們都知道司法是裁判吧,這個裁判的原則是壹部主權在民的憲法。可民國六年來我們根本沒有看到這麽壹部憲法,就那部不成熟的《臨時約法》也壹次又壹次地被強奸。 行政應是服務於國民行共和之政。可民國六年來我們看到的是什麽?是壹個打著共和旗幟的家天下。在這個家天下的行政中,我們根本看不到透明的行政程序,更看不到監督之制。那些行政官員是如何花掉民眾的血汗錢?民眾不知道那些行政官員把多少錢揣進了自己的腰包。妳們不知道吧?我也不知道。我希望共和不僅是壹個名詞壹句空話,要讓它成為我們實實在在的生活方式,讓它成為我們牢不可破的信念。 在大陸,自由、平等、 博愛曾遭受過毀滅性的批判,至今都未反正,倒退了上百年。 第八節 程序原則 程序原則指民主政治的決策、選舉等壹系列的活動都必須遵守法定程序,這些規則和程序通常由憲法和其它法律來決定。多數人的意誌要通過法定程序,才能保證得到表現和承認。在專制崩潰而又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應依多數同意的原則制定臨時憲法,然後依法辦事。 程序原則在於保證機會平等。即每個公民都有追求自由和幸福的同等權利,在政治、經濟、法律、身份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機會和權利。 西方民主政治競爭機制有兩個特點:壹是程序的確定性;二是結果的不確定性。換句話說,競爭的遊戲規則是公開的、確定的,而競爭的結果在競爭(如大選)發生之前對當事人和局外人來說都是完全不確定的。例如,在美國,競爭總統職位的程序是公開明確的,但候選人中究竟誰能當選,在大選舉行之前是完全不確定的。 西方人從古希臘廣場民主時代就開會決議軍政大事了,那時嗓門比道理的效力要大。1876年《羅伯特議事規則》正式出版,成為美國民眾開會的標準手冊。這樣的“遊戲規則”,對於民主理念的具體實現和操作,常常具有決定成敗的重要性。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內容非常詳細,包羅萬象,有些是針對會議主持的規則,有些是針對會議秘書的規則,當然,大多是有關普通與會者的規則。比如,有關動議、附議、反對和表決的壹些規則是為了避免爭執。原則上,現在美國的國會。法院和大大小小的會議上,在規範的制約下,是不允許爭執的。如果我對某動議有不同意見,怎麽辦呢?我首先必須想到的,按規則是不是還有我的發言時間?第二,當我表達我的意見時,我是向會議主持者說話,而不是向持不同意見的對手說話。不同意見的對手之間直接對話,是規則所禁止的。 在國會辯論的時候就是這樣。不同意見的議員在規定的時間裏,只能向主持的議長或委員會主席說話,而不能向自己的對手“叫板”。發言的時候不能拖堂延時,不能強行要求發言,在別人發言的時候不能插嘴,因為這都是規則所禁止的。美國的法庭上也是這樣,當事雙方的律師是不能直接對話的,因為壹對話必吵無疑,法庭就會變成吵架的場所。規則規定,律師只能和法官對話,向陪審團呈示證據,而陪審團按照規則自始至終是“啞巴”。不同觀點和不同利益之間的針鋒相對。就是這樣在規則的約束下,間接地實現的。 這樣的技術細節,是民主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否則的話,發生分歧就互不相讓,各持己見,爭吵得不亦樂乎,很可能永遠達不成統壹的決議,什麽事也辦不成。即使能夠得出可行的結果,效率也將十分低下。羅伯特議事規則,就像壹臺設計良好的機器,能夠有條不紊地讓各種意見得以表達,用規則來壓制沖動,找到求同存異的地方,然後按規則表決,保障了民主程序的效率。 孫中山是第壹個擺脫封建帝王傳統而篤信“民主”的政治家,他搞民權的第壹步就是讓人們知道如何開會。孫中山親自翻譯了《羅伯特議事規則》,名之曰《民權初步》。胡適說,孫中山的《民權初步》的重要性遠勝過《建國方略》、《三民主義》,然而,卻被人們忽略了。英語民族在搞政治的優越性就在於他們會開會,開會是認真的,程序正義保證了結果正義。說到底,民主政治其實就是壹種程式性的東西,就是壹套議事決策的程式規範。 1988年3月臺灣人黃順興首次出席全國人代大會,第壹次發言就提出投票應設秘密的“圈票處”、主席團推薦的各種候選人應有復數人選等有關民主程序的意見。 1989年3月,全國人大就深圳經濟特區的授權法案(授予深圳立法權而廣東省卻沒有)表決時,大會主持人詢問代表對“決議草案”是否有意見。黃順興發表了反對意見,這是人代會史上的第壹次。直到今天,“全國人大”的“全體大會”仍然是個“啞巴會議”。 1992年3月,7屆人大5次會議提出建三峽大壩的議案。黃順興對三峽議案完全不符合民主程序大聲抗議。同年9月中共在全面壓制反對意見後,強行付諸表決,黃順興根據議事規則,提出臨時動議案,要求將三峽提案作為“重大議案”而重新考慮。黃順興的提案以2/3的多數票通過,但會議主席完全不理睬這壹合法的投票結果,拒絕給黃順興發言權。在表決前的最後壹刻,他從自己的位子上站起來堅決要求發言,此時,全場擴音系統關閉了。黃順興等25名代表以退場、不按表決器表示抗議。他在人民大會堂外面召開記者招待會抗議,結果被剝奪了人大委員連同代表的資格,共產黨連對統戰對象許諾的“肝膽相照、榮辱與共”也置諸腦後了。人命關天的三峽案就這樣在完全沒有公開辯論的情況下強行通過,贊成票1767票,占出席人數(2633人)的67%;反對177票;棄權664票;未按表決器的25票,1/3的人大委員投了反對票或者棄權票,這是中共政治史上第壹次投票危機。 第九節 選舉罷免制 1.選舉制 選舉制指官員、議員、代表在自由的、周期性的和競爭性的選舉中由選民選舉產生,對選民負責[不必服從上級],由選民罷免的制度。 美國的選舉,多如牛毛。美國人壹年中有五、六次投票機會,每張選票上有著角逐各層次政府的各種職務的候選人。從總統、聯邦議員、州長、州議員、縣議員、市長、法官、警察局長到學區教育委員會委員等公職人員的選舉,全由公民主導。 2.競選的作用。 1)競選確保了社會的平等,競選產生了公正的公權力,使得社會公開、公平、公正不言自明,社會不治自定,各種不良現象無法存身,已經存在的不良現象也會被公正、合符時宜的公權力及時修正。 若沒有民主選舉的過程,“三權分立”的基礎就會完全動搖,獨裁者會不斷利用手中的權力對司法和議會橫加幹預,甚至透過掌管的警察和軍隊迫使其稱臣。 民主選舉使當選政黨被授予權力的同時也限制了政府的權力。這是日本司法機關能夠獨立審判田中角榮、中曾根康宏和金丸信這些日本的首相的原因。1990年代,日本首相的得意親信中村不法收取政治獻金曝光。中村以為有首相撐腰,竟在國會眾院叫囂“最高裁判所若有本領明日可在國會議員面前當眾拘捕本人”。次日晨東京最高裁判在國會眾院黨者首相在內所有議員和新聞媒介的面正式了拘捕了中村。首相只能苦笑著對媒介說“本人完全尊重司法當局對中村的處置”。首相不是不想救他,實在是怕得罪民意而失掉下次選舉。 印度的國大黨和加拿大的自由黨都曾經長期執政,這些政黨都是可上可下隨從民意,不象壹黨專制下某壹政黨要永遠坐莊,誰有異議就大刑伺候。這樣,區別長期“壹黨執政”和“壹黨專制”就非常容易了。民主政治的精義是最高領導人的多黨大選。 2)最大限度地調動民眾議政、參政、主政的積極性,增強社會各階層的溝通與合作,是迄今為止最現實的平等與最大範圍的民主政治。 3)最大限度地降低維護國家權力的制度成本,是迄今為止最牢固的政權組織制度。 4)最便捷地了解社會各階層的需求與疾苦,選舉是各種集團、各種力量以及各種利益之間的極其復雜的平衡過程,是迄今為止效率最高的社會自我修正機制。 5)最長效地激勵、約束公權力的運作,是迄今為止效率最高的社會自我發展機制。 所以,我們要堅持政權“人民主權——即人民同意性”原則!由誰來治理國家,應由周期性的人民自由選舉或罷免說了算。 3.罷免制 公民和當權者的關系不是父子關系,而是法律關系。人民不需要“父母官”,人民也不需要“兒子”。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法律的程序把自己的權力委托給政府,政府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否則,人民就可更換政府。 在專制政治制度中,臣民只有信任君王[聖王]的義務,沒有不信任的權利;在民主政治制度中,公民對自己的首長有不信任的權利和罷免的權利。 罷免制起源於古代希臘。雅典於公元前500年創制“陶片放逐法”,以保障民主政體不變色。對那些搞獨裁搞寡頭政治和僭主政治的人物,公民可以將應被放逐者的姓名書於陶片而投入陶罐中。陶片滿6000,即通過壹件放逐案。該法先是規定放逐期為10年,後又改為5年。敘拉古的“欖葉放逐律”規定,公民可將應被放逐者的姓名寫在欖葉上,達到壹定數目時即通過放逐案,放逐期為5年。亞裏士多德認為陶片放逐律不失為壹種政治補救辦法,相對於輪番為治的良好的城邦體系而言,這是壹種不得已而求其次的手段。直接罷免也是古希臘各邦的全體公民大會議決罷免官吏的壹種重要制度。 在現代憲政國家中,直接罷免制已經成為壹項極為重要的民主憲政制度。許多國家的憲法都規定公民有直接罷免的權利。直接罷免是指公民有權利要求付諸公民投票,罷免失職的國家官吏,當此種要求達到壹定人數時,必須將此提案交付全民公決。2003年美國加州州長被選民罷免並選出了新州長斯瓦辛格,就是加州全民投票的結果。這次加州選票上的候選人多達135個,有在校大學生、餐館老板、演員、公司經理,還有色情雜誌的發行人等。它再次體現了:在美國人人都有機會接受人民的選擇,做管理者、做“平凡領袖”。 直接罷免制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壹是直接罷免議會議員的制度。直接罷免制適用於議會議員,這在現代憲政國家已成為非常普遍的做法。適用於議會議員的直接罷免制又可以分為兩種形式:壹種形式是針對議會個別議員曲直接罷免制,另壹種形式是針對議會全體成員的直接罷免制。 針對議會議員的直接罷免制是指,承認壹個選區中的選民,滿法定人數時,對於該選區選出的議員,得要求該選區選民全體投票,以罷免其職務,另選他人補充。例如日本地方自治法第80-84條規定的針對議員和首長的罷免投票即是此種直接罷免制。直接罷免制在日本也稱為“召回制”。美國各州憲法中規定的針對議員所采用的直接罷免制均屬於此種制度。 針對議會全體的直接罷免制是指,承認選民達到法定人數時,可以要求全體選民投票罷免議會全體,實行重新選舉。針對議會全體的直接罷免制實際上是公民解散議會的制度。瑞士各州也普遍實行針對州議會全體的直接罷免制。 二是直接罷免行政官員的制度。此種制度承認公民有權利要求付諸公民投票罷免行政官員。此種制度又可以分為針對政府全體(行政部門)的直接罷免制和針對行政官員個人的直接罷免制。就針對行政官員個人的直接罷免制而言,又可以分為針對民選行政官員的直接罷免制和針對非民選行政官員的直接罷免制。 三是直接罷免法院法官的制度。此種制度承認公民有權利要求付諸公民投票表決罷免法院法官。目前,世界各國直接罷免法官的制度並不普遍。美國的壹些州對於由選舉產生的法官實行直接罷免制。在美國,有的州還實行“直接撤銷判決”的制度。公民對於司法判決,可以要求付諸公民投票,加以撤銷。直接撤銷判決制實際上在壹定程度上也起到直接罷免法官制的作用。
第十節 分權制 1.為什麽要將權力分散開來並加以制衡? 用“切餅與分餅”作比喻:有十個人,只有壹塊餅,大家分著吃。如果找壹個人切餅、分餅,可能會出現什麽情況呢?他可能先把餅切成十塊,九塊是小的,壹塊是大的,然後由他來分。他可能分給別人九塊小的,自己留下那塊大的。這就導致了不公平。 如果將遊戲規則稍作調整,用兩個人,壹個專門切餅,另壹個專門分餅,即把切餅與分餅的權力分開。這樣切餅的人就想:假如切的大小不壹,分餅的又不是我,我得到最小的壹塊怎麽辦?為了防止得到最小的壹塊,切餅的那位只能壹個辦法,就是將餅切成均勻的十塊。妳看:分權的結果,導致了利益公平的分配。 在政府結構中,負責切餅的是立法機構,專門制定利益分配準則、制定法律。 執行分餅的是行政機構,其職能是執行法律。行政機構為了效率,壹般不采用民主決策形式,而是從上到下的命令形式。行政機構的民主保證,壹是采用民主形式產生官員來保證,二是采用民主監督來保證。 司法獨立是另外壹項特別重要的設計。假如切餅的和分餅的互相勾結,專把小塊餅分給老百姓怎麽辦?在這種情況發生時,老百姓需要壹個裁判主持公道,並有控告切餅者和分餅者的權力,讓他們交出侵占的利益。這個裁判就是法官,必須是獨立的,均不受切餅者和分餅者的管制,即不受立法機構的和行政機構的左右。否則無法公正地判案。裁判機關就是法院。法院有解釋法律的權力和審判裁決的權力。 為什麽民主國家實行三權分立,而不是兩權、四權或五權分立?因為立法、行政和司法,分別對應於行為的事前、事中和事後三個階段,這就是三權分立的邏輯。立法--事前先定出規矩,行政--按這些規矩辦事,司法--檢查這些事有無違反規矩,有則糾正(處罰)。 2.分權思想的來龍去脈 分權制衡的思想源於古希臘羅馬的混合政體論思想。“混合均衡政體”是社會幾個基本成份共同組成政府、彼此制衡的壹種政體。現代共和制度系由混合均衡制演化出來,由混和均衡政制轉化為與分權均衡政制。 古希臘每個城邦都有三種政治機構:由成年男子構成的公民大會、(元老院)議事會和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這是現代三權分立制度的雛形。 公元前5世紀羅馬共和國的主要政府機構有元老院、執政官和民眾大會。元老院是最高決策機關;執政官是國王的替代物,行使軍事、行政、司法權;民眾大會選舉執政官等官員,其中的平民大會後來還取得了通過與元老院決義效力相等的議案的權力。此外,還有專門的保民官,可以否決執政官侵犯平民利益的政令。 歐洲中世紀的城市國家,曾實行共和制,最高權力由市民選舉產生的市議會或其他形式的集體機構掌握。雖然當時也出現過壹些獨裁者,但人們不管他們是否開明,壹律把這些獨裁者叫僭主,即不合法的統治者。我們該為中國幾千年來對明君的頌揚和盼望感到羞恥! 洛克認為,權力集中會促使主權者去攫取權力,以使自己不受法律的限制,並在立法和執行法律時只考慮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要加強對執掌國家公共政治權力的執政者的手中所擁有的權力進行限制,否則,人們境遇將要比在自然狀態下更為惡劣。為此,洛克提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立的構想。 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創立了“三權分立”學說。他認為,“壹切有權力的人都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壹條經驗”;“如果同壹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裁決私人犯罪或訴訟權,則壹切都完了。”他特別指出,在壹切權力合而為壹的地方,“雖然沒有專制君主的外觀,但人們卻時時感到君主制的存在”。 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中任何兩者不能同時集中在壹個人或同壹個機關(無論是貴族或人民的機構)之手,自由將不復存在;三權不僅要分立,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分權防止權力的濫用,“以權力制約權力”。 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與制約學說,被譽為人類政治生活中的“牛頓定理”,並被美國憲法的制訂者們加以應用和完善,形成美國現實政治生活中的“權力制衡”。美國憲法所設計的政府結構是壹個權力平衡的結構,它既要防範人性固有的弱點和缺陷,以避免強人專政的危險,又要限制某種壓倒優勢的利益集團的操縱,以避免多數暴政對個人自由的摧殘。
3.分權制衡 從歷史來看,任何王朝的統治者總是喜歡把權力抓的死死的,搞權力集中化、絕對化、壟斷化,把政治視為自己的“家事”,不許旁人“誹謗”。也許真的是因為“絕對權力”或者皇冠的誘惑太大了吧。然而,沒有哪個王朝能保證自己不受害於官僚集團的絕對權力,並最終在絕對權力的侵蝕下走向腐敗和覆滅。因此,不能有效克服和消解官僚集團的絕對權力,就無法跳出“其興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歷史周期律。古今中外概莫能為。中國幾千年歷史上有多少王朝不斷更叠、灰飛煙滅?曾經不可壹世的蘇聯還不是照樣解體崩潰嗎?過分集中權力,抓著權力不放,絕不是壹件好事情,對自身也絕沒有多少好處。歷史的經驗教訓不能不吸取。“絕對權力”好比是毒品,廢黜“絕對權力”就是戒毒。 為避免權力的腐敗、專制和不當行為,必須對權力進行合理的配置,使各種權力能相互牽制、相互平衡,分權是為了制衡。普京總統斷言:“權力的有效監督是以權力分開為前提”。分權制的實質就是限制權力、防止權力過分集中,防止強人獨裁專斷以保障“有限政府”。這樣,當壹個國家機關發生侵權時,公民可向另壹國家機關尋求保護。 權力分立也不能理解為是對各種政治權力的“絕對分開”,而是既分立又互相制約,並保持平衡狀態。國家權力必須實行橫向分權,由平行的國家機關分別獨立行使,各自對憲法負責,它們互不隸屬、且牽制平衡,這就有了將立法、行政和司法分開來的“三權分立制”,以及參議院、眾議院分別立法的“參、眾兩院制”。 同時實行地方自治的縱向分權制,即中央與地方的層層分權,象美國就是中央、州、縣各自自治,無需上級來指手畫腳,各自的權限都有法律規定,都不能越權行事。 專制國家所有的官方政治理論都是為統治者服務的,專制者特別討厭法治和三權分立,原因是這些制度對當權者沒有好處。他們掌權就是為了享受天下最好的東西,如果權力遭到制約,他們就沒有特權了。在中國歷史上,皇帝也搞過“分權”,那只是對大臣權力的制約,防止臣奴們對皇權構成威脅;不少皇帝都對相權進行分解和限制,其目的是預防相權危及皇權,不僅對皇權毫無損傷,而且還要把皇權擴充到極致,結果是強化了最高統治者的權力,皇帝無法無天、“朕即法律”、“朕即國家”、“朕即天下”。 權力分立不同於“權力分工”。徐水良說西周的“三公”權力的劃分就是三權分立,比西方早多了。徐混淆了權力分工與權力分立的區別:權力分工是在皇帝或核心領導下的相互監督與分工;權力分立意味著沒有最高統治者,各權力機關分工制衡,只服從人民認可的憲法;中國壹直存在著皇帝或“核心”,法律壹直小於皇帝或“核心”,何來三權分立?
第十一節 自治與聯邦
個人自治是地方自治的基礎。地方自治是地方公民自治而不是地方政府自治,也就是說首先在地方實現民主,建立地方民主政府。地方民主政府聯合為民主聯邦政府或其它形式的聯合政府,軍隊由聯邦政府或聯合政府統壹領導,以保障聯邦內所有個人的安全。
1.自由城市
公元1000—1348年黑死病大災難前夕,西方國家開始出現國王、諸候、其他封建領主和教會頒發自治特許狀的熱潮,絕大多數城市和幾乎全部的大學獲得了自治權。
1129年,英王亨利壹世頒發給倫敦的特許證規定;“市民們……應從他們當中選擇任何人任命為法官來受理王室訴訟和所發生的與他們相關的訴訟……允許所有倫敦人及其財產避開和免除通行稅、過路費、度量費以及整個英格蘭和海港的所有其他關稅。”後來,倫敦還獲得了選舉市長的權利,其他的壹些城市也相繼獲得了或多或少的自治權。任何人只要在城市裏呆上壹年零壹天即可獲得自由,城市市民的自由身份促進了契約精神和平等精神的發達,從內部逐步瓦解了封建社會的身份關系。中世紀有諺語雲“城市的空氣使人自由”。
自治的城鎮,既不同於王宮所在的都市,也不同於貴族領主的城堡,它是有自由身份的商人、手藝人、文人們自願的聚居地。西方城鎮的居民壹方面向國王納稅完賦,壹方面自己管理自己。現代民主政體的很多基本程式和規則,比如行政長官的直選、代議制、全民公投、文官體系等,都是從自治城鎮發端的。自治城鎮是處於國家和個人之間的最重要的中間體。在西方國家建立的歷史中,這樣的中間體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沒有它,個人的生活就無遮擋地暴露在國家強權之下,是根本抵擋不住強權侵犯的。
2.鄉鎮自治
根據人民主權論,人民主權不能完全授予代表機關行使;人民通過選舉組成政府,並未把所有的權利都交出去;只將壹部分權利讓出去,自己依然保留大部分權利。怎樣才能保住大部分權利呢?就是爭取自治——通過建立各種自治組織,來承擔盡可能多的社會管理的責任。美國經驗證明:主權在民的人民主權原則在美國首先體現為鄉鎮自治。
18世紀的美國鄉鎮的人口規模大約在2~3千,立法與行政工作幾乎完全是在被治者面前完成的,沒有鄉鎮議會。鄉鎮的官員要按照鎮民早先通過的規則辦事。但若想對既定的事項作出更改,或希望擬辦壹項新事業,這些官員就要請示他們權力的授予者。比如,他們打算創辦壹所學校,幾位行政委員就要找壹個日子,在事先確定的地方召集全體選民大會。在大會上,由行政委員提出具體事項,然後由大會對所有問題進行討論和表決,確定辦事規則、地點及經費的籌集等等,然後交由行政委員去執行。
托克維爾說:在各種自由中最難實現的鄉鎮自由,也最容易受到國家政權的侵犯。全靠自身維持的鄉鎮組織,絕對鬥不過龐大的中央政府。為了進行有效地防禦,鄉鎮組織必須全力發展自己,使鄉鎮自由為全國人民的思想和習慣所接受。因此,只要鄉鎮自由還未成為民情,它就易於被摧毀,但只要它被長期寫入法律之後,就能成為民情的壹部分。
托克維爾觀察到,在美國,幾乎所有的行政工作都劃歸鄉鎮,無論是在鄉鎮或是在它的上級單位,都見不到行政等級森嚴的痕跡。美國不存在行政集權。壹切個人或民間組織可以做好的事情,政府都不要插手。美國的鄉鎮民主是壹切走向民主的國家可資借鑒的範例。
3.自治理論
“自治(self-governance)”壹詞與古希臘的“民主”同義,就是自我管理。民主社會就是自治社會,就是公民自己管理自己、就是個人自主的社會。
個人自主的基礎是每個人享有同等自由與做人的尊嚴,每個人享有同等而獨特的價值。自由是不受幹預地選擇妳的生活道路的創造性權利。個人的自主意味著:自己主宰自己;別人不能主宰自己。我不受他人的操控,也不屈從他人的意誌。當個人把對自己的主權讓渡給他人,尤其是統治者時,他就不再是自主的人。
個人自主與社會合作是高度壹致的。社會合作只有在每個人處於充分自主下才有可能。個人自主高度依賴社會合作。壹個不能自主的人,首先就被剝奪了通過結社與他人進行社會合作的權利,也無法在合作中承擔相應的責任。壹個不能自已做主、被剝奪結社自由的社會,即便是用保甲聯成片,或用單位把個人穿成串,也仍然是壹盤散沙的社會。
集體自治是個人自主的延伸。在政治中,自治指個人和團體免受外部力量(尤其是國家權力)的強制。自治體的成員有權制定和修改包括憲法在內的所有法律,有權對大大小小的公共事務作出決定,不必接受任何行政單位或政黨組織的領導或指導。地方自治是地方自行行使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選舉和更換自己的領導人而不必受到外界或上壹級權威的日常幹預。在這樣的社會中,每個人是他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沒有任何人強制他。
衡量壹個地方自治的標準:第壹,公民是否有權在保障自治的法律之內享有對地方事務的排他性的自主治理權,中央政府不可過問,自治體在自治範圍之內有權不接受上壹級和中央政府的領導與指導;第二,領導人由自治體內自行選舉產生,若其領導人由中央政府任命,或需要得到中央政府認證與批準的地方政府都不是自治的。
在自治社會中,政治秩序是由下至上逐級構成的。每壹級政府的合法性均來自下壹級和每個社會成員。政府的合法性來自於每個人的自願同意。
在非自治的和部分自治的社會,國家的權力要麽來自最高領導人,要麽來自執政黨的意識形態和最高領導人的學說。在這樣的社會,要麽國家權力完全粉碎了個人主權,要麽追求自主的個人把專制的政府推翻。
壹個自治的社會是壹個開放的社會,人們通過公共審議和自由討論的方式來管理公共事務,這要求人們充分的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基本的自由。
壹個自治的社會是壹個“多中心治理”(polycentric governance)的社會,這就要求壹個聯邦制的、分權的,而不是單壹制的、中央集權的社會。
自治的天敵是中央集權,因為中央集權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民主機制,忽略地方的差異和多樣性,傾向於用壹種命令與控制的方式進行治理。
4.聯邦主義——地方自治
阿克頓發現:“自由建構於權力之間勢均力敵的相互鬥爭和對峙的基礎上。權力之間的相互制衡使自由得以安然無恙”。自由的惟壹希望是權力的分散與制衡。在大國,聯邦主義是必不可少的解決方案。“聯邦主義提供的制衡成了最高的保證。它是壹個國家(權力)不能為所欲為的壹種形態。”
聯邦主義實現了自由與秩序的恰當平衡,其方法是限制壹切權力,遏制了中央集權。通過分權制衡來約束政府的權力,為自由提供綜合的制度保障。作為分權的縱向形式,聯邦制度是自由的有效保障。它通過把權力合理分布於中央、各成員體和地方政府,不僅促進政府提高效率,而且通過各地各級政府互相牽制,進壹步降低了權力濫用的可能性。
聯邦政府不能像中央集權那樣通過領導人的專橫意誌和人事控制,來直接支配地方政府;各級地方政府完全獨立於聯邦政府。聯邦政府對地方的制衡只能通過法律來實現。為了保障各級地方政府的權力,聯邦憲法通常對聯邦政府的權力加以嚴格的限制。
聯邦主義通過橫向分權、縱向分權和任期限制的三維制度性分權制衡結構杜絕了產生壹元化絕對權力的可能性。由於在聯邦制度下各地的政府有充分的自治權;同時民主政府也與選民更為接近,聯邦主義擴大了人民對各地政治的直接參預。
阿克頓認為:聯邦主義是權力之間的並列關系,而不是權力之間的從屬關系;它是壹種平等的聯盟,而不是上下之間等級森嚴的秩序;它是權力之間的相互平衡。因此,自由出現在其中。自由有賴於權力的分立,壹個嚴格的聯邦制就是制約權力集中和集權制的可行方法。
當今約200個國家中,有28個聯邦制國家,占了世界1/2的土地和1/3的人口。世界領土面積排名前7位的國家,俄、加、中、美、巴西、澳大利亞、印,除中國外都是聯邦制國家。世界人口排名前7位的國家,中、印、美、印尼、俄、巴西,有5個是聯邦制國家。此外,非洲面積最大的國家(蘇丹)和人口最多的國家(尼日利亞),歐洲人口最多的國家(德國),也都是聯邦制國家。
聯邦主義用主權分享來平衡少數民族的主權獨立要求與整個國家的統壹要求。主權在聯邦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分享,不論何民族,通過保留壹部分主權來維護自己的獨特性,並實行地方自治,這就大大緩解了他們的獨立沖動;另壹方面,將壹部分主權讓渡給聯邦政府,使各個民族聯合起來組成壹個政治共同體--國家,使國家統壹的原則得以貫徹。
聯邦制指兩個以上有獨立權限的成員(邦、州等),聯合組成的國家。聯邦制的特征是:聯邦及其成員邦,都有自己的憲法;其公民具有聯邦公民和邦、州公民的雙重身份,不同成員單位的公民,在權利義務待遇上也有所不同,如美國有些州有死刑,有些州沒有死刑;聯邦權力遍及全國,但聯邦及其成員邦之間的權力劃分,由憲法規定。未經絕大多數成員單位(美國是四分之三的州)同意,聯邦無權改變。
這壹制度的基本特征:壹是分權,即中央和地方政府各有劃分明確的事務範圍,並在各自事務範圍內,享有充分自主權;二是制衡,即地方政府有足夠的憲政保障或政治實力,可以反制中央的幹預,使之不能單方面削減地方政府的自主權;三是合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某些事項上聯合作業或混合財政。
在美國,州享有很大的自主權力,聯邦政府的權力則受到很多限制。美國憲法中第四條,各州必須對其他州的公共法案、記錄和司法程式予以完全信賴和尊重。壹些自願生活在某個州,某個社區的人們,他們有權決定自己以什麽樣的方式生活,這是他們的自由。因此,直至今日,美國人生活中的大量決策權仍在各州、各個城市和村鎮,甚至社區手中,聯邦政府是無權幹涉的。美國人不追求政府的高效率,他們擔心高效率的政府更容易獨斷專行。
美國的City都是自治組織。與Governor(州長)沒有直接統屬關系。City Council(市議會)就像是業主委員會;Mayor(市長)就是業主委員會的主席;Vice Mayor(副市長)由Councilman(市議員)輪流擔任。所有成員都是兼職,壹年拿不到兩萬美元。但是City Manager(經理)可拿到十幾萬。City police(警察)相當於中國的保安,由County授權執行任務,治安是County的責任。有少數的City因為經費短缺而沒有警察。了解美國的自治社會,就曉得為什麽美國會有5000人的市了,而我們常常忽略了County的權威性。
澳洲除了聯邦政府和省(州)政府外,市壹級(包括悉尼市)均無工資。政府每周給政務官300澳元的補貼,用於車費和誤餐補貼。300澳元遠不夠,所以,官員們每周都要抽出壹定的時間去打理各自的企業或店鋪。而政府雇員(government job),不論誰來當政,其工資比較高而且穩定。澳洲的平均工資達到880澳元/周,300澳元/周補貼當個市長確實物非所值。
《我在美國當市長助理》壹書中說:有壹天,他(書的作者)看新聞,得知美國副總統戈爾到了紐海文市。但市長JohnDestefano置若罔聞。他驚奇地問市長:“戈爾來,妳為什麽不出面?”不想市長更驚奇地反問他:“我為什麽要出面?”
在美國,下級官員根本沒有恭迎上級官員到來、給上級官員安排食宿、陪同檢查壹說。就是總統來了,市長也不出面,而市民要見市長卻並不太難。首先個人提出申請,只要市長有時間,市民就可進市長辦公室談情況。還有,公益活動市長卻格外有興趣參加,比如富人區學校和窮人區學校搞聯誼活動這樣的事,市長十分熱心,又是交談,又是合影。衛生組織搞乳腺癌防治活動這種事,他也十分看重,壹定要親自參加……
在中國,上級領導來了,當地官員不只是緊隨其後,前護後擁,甚至還要到地界迎駕,有警車開道,走到哪兒清場到哪兒。壹句話,上級領導的到來,是下級官員天大的事,要放下手中壹切工作,甚至提前數十天準備匯報材料和研究接待方案,讓時間和精力等壹切都圍繞著上領導的活動來進行。官方的報紙常說:領導幹部都是“人民的勤務員”。在這時候,人們更多地看到的是,所有下級官員和相關的機關幹部都成了上級領導的勤務員。警車開道群眾都靠邊了,能了解什麽情況?這些領導同誌還不如封建王朝的康熙、乾隆。當壹個人能長期意識到享受了比其它人更高的待遇並逐漸以此為正常,那便是有了特權意識。所以,向“官車”敬禮、予以優先放行、輔以警車開道等,其實便是培育乘車人特權意識的過程。
1998年克林頓在陜西歷史博物館看見站在兩米高臺子上的小姑娘壯壯,等她走下後,克林頓握住她的手問她為什麽站那麽高的地方。壯壯說:“只有站在那兒才能看見妳”。克林頓笑著問:“妳很想看見我嗎?”壯壯說:“是的,因妳是美國總統。”“妳知道美國總統是做的什麽的嗎?”“美國總統是管美國人的,權力很大。” 當時,克林頓正因自身的問題被弄得焦頭爛額,聽了這話,不免觸動了心事。於是他說:“不對,應是美國人民管美國總統。”
這個中國孩子,小小的年紀,當奴隸的思想已經深深印在他的腦子裏了。可不是嗎?美國總統管美國人民,中國的官老爺管中國人民,老百姓只有被管的份,只有當官的才可以胡作非為,遊離於法律之外。這管與被管之間,哪裏有什麽公正和平等可言。這種根深蒂固的等級(奴隸)觀念,雖然與現代文明相悖,但在中國人當中卻表現得非常自然,以至於壹個小孩子可以順口說出。這是中國人的恥辱!壹個只知權力壓倒壹切的民族是可悲的。
5.“聯省自治”運動
孫中山於1911年11月表示,中國的“面積實較全歐為大,……於政治上萬不宜中央集權,倘用北美聯邦制度最相宜”。
民國成立之後,這個國家早已破產:國庫裏面不名壹文,巨額外債還待償還;內有政府雇員索薪罷工,外有部隊軍人持槍鬧餉。此後中央政府成為軍閥的籌錢機器;軍隊對老百姓直接進行搶奪,政府則向外借債以充戰費,中國當然只有以主權相讓。軍閥們時常沿交通線開戰,交通不便處則土匪橫行。許多中國人感到,參照歐美的經驗,進行政治分權,實行聯邦主義,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國家的安定。
章太炎提出:中國應廢去總統,虛化中央,以便權力分散,使梟雄之輩不能專權害民。
陳達材指出,權力越大越集中,監督便越困難;特別是中國人民監督政府的能力自古就很薄弱,因此中國政府總是腐敗、作惡。為了使中國人民能夠監督政府,就必須對政府的權力多加分割。在橫的方面,進行立法、行政、司法的權力分立;在縱的方面,將政府權力在中央、省、縣、鄉之間進行層層分割。這樣不但可以使從政者彼此互相制衡,使他們為惡不足,為善有余;同時也可把政治拉到國民的身邊,使他們通過對自己較為熟悉的鄉、縣、省等地方政治的參與,最終對中央政治發生影響,並提高他們的參政能力(胡惠春《民初的地方主義與聯省自治》第332至333頁)。而且就當時的情況來看,在中國進行這樣的政治變革,政府和軍閥都不是可以依靠的對象,而必須靠國民自己去奮鬥。在這種思想的鼓舞之下,1920年前後,知識分子們和地方士紳壹起,在中國發動了“聯省自治”運動。
1919年4月,山東人民因青島主權,召開了國民請願大會;5月4日,北京13個學校的學生,因為山東問題而舉行了大規模示威;6月24日江蘇教育會等15團體要求解散北洋政府召集的新國會;12月,湖南省請願代表團要求北京政府罷免湖南督軍張敬堯。
1920年4月,上海國民大會發表通電,聲討“毀法”、“賣國”、“殘民”之北京政府和廣州政府;6月,開封民眾集會宣布驅逐河南省長王印川;10月,江蘇省議會要求廢除督軍;11月,直隸省議會電請各省議會選派代表,制定省自治法。
1920-1925年間,省憲運動激蕩全國,當時湖南、浙江、雲南、四川、廣東都制定了省憲,湖北、廣西、福建、陜西、山西、貴州、江西、江蘇等省也都醞釀制憲自治。
聯省自治運動首先發端於湖南。1920年7月22日湘督譚延闿在率湘軍驅走北洋軍閥張敬堯後,順應湘省士紳的建議,宣布在湖南實行地方民主,湘人自治。隨後,湖南各界人士竟相提出各種自治建議,為湘省自治、民主選舉、廢督裁兵獻言獻策。湖南督軍趙恒惕趕走了上司譚延闿,順應民意, 9月13日湖南省第壹次自治會議開幕;10月10日湖南30余團體聯合在長沙舉行了萬人大遊行,鼓吹迅速制定省憲法。11月25日,湖南省議會選出了臨時湖南省長,開中國民眾選舉省長的先河。1921年4月20日,省憲籌備處的專家們提交了省憲草案並向社會公布;隨後由全省民選的150位憲草審查委員開始了對憲草的審查。經過激烈爭論,9月9日憲草審查通過。12月11日憲草交給全省人民投票公決,最後省憲法以1800余萬票贊成、57萬票反對獲得通過,這是我國歷史上第壹部公投憲法。1922年1月1日,省憲正式公布施行。這部湖南省憲法,是中國第壹部正式使用的憲法。
根據省憲法的規定,1922年1月27日,湖南開始了新壹屆省議員的選舉,到3月31日,選舉結束,新的行憲省議會正式成立。這次省議員的選舉在壹定程度上代表了民意,但選舉舞弊現象也相當嚴重。這次選舉對選舉權的限制非常少,女性也獲得了選舉權。
省內大部分民眾都不識字,對自己的權利茫然無知,根本不知道選票對他們有什麽用處,因此他們的選票難免會被當局者利用。在有些縣,選舉承辦者自己填寫選票,然後舉著投票箱轉上壹圈,就算選民投了票(參見胡春惠《民初的地方主義與聯省自治》第193頁註)。根據上海《民國日報》所揭露公開賄選買賣票,壹個縣只有將近80選民,竟然多報選民30多萬,接近總數1/3;壹個鄉紳獨占上萬張選票而大發其財等等。還有壹些人,由於過於貧困,竟然為了幾個銅板而將自己的選票賣給他人。與清末的咨議局選舉比較,那時對選民的要求相當高,因此基本沒有發生選舉舞弊現象;因此當選議員的品德非常高,參政能力非常強。民初的國會選舉,對選民的資格限制大為放松,選舉舞弊現象就出現了。
1922年9月15日,省議會選舉趙恒惕為第壹任行憲省長.選舉省長那天,長沙有數萬人示威,駐守郴州的將領宣布討伐趙。趙恒惕為了當選,毫不手軟,親自買票賣票,派兵鎮壓膽敢起兵反抗的人,槍殺了數百名的反對者,封閉了長沙《大公報》。11月,省議會選出了其它的省政府組成人員;至此,中國出現了第壹個正式的地方行憲政府。
1920年,浙江各界人民都開始卷入到省自治運動的潮流之中。1921年6月4日,浙江都督盧永祥通電主張:“先以省憲定自治之基礎,繼以國憲保統壹之舊觀”。1921年6月16日,浙江省議會成立了省憲起草委員會,憲草完成後,於7月12日提交省憲法會議審查,9月7日憲法會議通過了省憲,史稱《九九憲法》。浙江等省憲規定,拘捕機關在捕人後,必須在6小時內將拘捕理由通知本人;本人或其它人都可以請求法院審查其理由。軍人當選者必須解除軍職,現役軍人不準對政治問題發表意見。但由於浙江督軍盧永祥的反對,《九九憲法》未能實施。後來浙省人士又提出了三色憲法等其它方案,都因為前後控制浙江的軍閥盧永祥、孫傳芳等的壓迫而未能實現。
各省在進行本省自治活動的時候,人們也在考慮以聯邦制形式將自治各省聯合起來,廢除北京的北洋政府和廣州的護法政府,組成壹個能為各方所接受的中央政府;其中最為典型的是1922年3月在上海召開的國事會議。此次會議由全國商會聯合會和全國教育聯合會發起,出席者有各省省議會、各省教育會、各省商會、各省農會、各省工會、各省銀行公會、各省律師公會、報界聯合會之代表。會議由著名憲政專家張君勱執筆,起草通過了兩個聯邦憲法草案並向社會公布。
這些憲法方案,大大完善了民初的臨時約法、天壇憲草等憲法方案,體現了社會各階層人士憲政水平的提高和對國家和平民主政治建設的迫切希望。當然,這樣的方案不可能得到軍閥們的同意。即使是實施了憲法的湖南省,軍政當局是以民選的形式上臺的,他們對省議會的決議也不怎麽執行。
1920年11月陳炯明率領粵軍回粵,推倒盤踞廣東四年多的桂系軍政府,在廣東實行地方自治,制定省憲,民選縣長縣議員,改革教育,發展經濟,建設“模範省”,以“模範起信”號召國人,貫徹其“聯省自治”主張。1921年9月,廣東民選縣議會議員完成;11月,民選縣長完成;12月省議會通過廣東省憲。至於教育經費,廣東省憲規定:“每年預算不能超過十分之三用在軍事上,而最少要有十分之二為教育經費”,又指明“本省劃定之教育經費,由教育機關保管之,無論何項政費,不得挪用”(1921年度,因援桂戰爭與孫中山籌備北伐,軍費之支出占廣東省歲收的86%;而教育經費僅占4%)。
在陳炯明的領導下,廣東經過兩年多(1920-1923)模範省的建設,在改革教育,設立現代化市政府,發展經濟,振興實業方面都有壹些的成就。至於民選省長,則尚未辦到。
陳炯明為了表現“民治”的特色,特別於1921年4月21日,以省長名義,公布《縣自治暫行條例》、《縣長選舉暫行條例》、《縣議會議員選舉暫行條例》,於是開始舉行94縣自治選舉;按選舉條例規定,所有參加選舉者,須先服工役3天或交納6角代金,雖然這是“提倡勞動神聖”,但是卻使平民大眾,無法參加選舉。這個選舉的規定,使參加選舉者人數,不到10%,並且造成了各種貪汙、舞弊、賄選、買票等問題;由於選舉出現太多問題,最後只好更改規定,由每縣選出三人,省裏圈定壹人為縣長。接著,陳炯明又頒布《廣東省憲法草案》,逼迫省議會通過,最後於12月19日,廣東省議會通過廣東省憲法草案,省縣草案分為15章共135條。這哪裏是民主的做法?
陳炯明認為“武力統壹”雖然可以馬上成功,但那是“集權式”的統壹;壹旦政權集中於少數人手裏,將“久假不歸”於人民,壹兩百年後,恐怕也“無真共和可言”。因為建設“真共和”,不是壹朝壹夕的事,“真統壹”必須利用政治妥協的和平手段。
訓政之說,尤為失當。此屬君政時代之口吻,不圖黨人襲而用之,以臨吾民。試問政為何物?尚待於訓耶!民主政治,以人民自治為極則,人民不能自治,或不予以自治機會,專靠官僚為之代治,並且為之教訓,此種官僚政治,文告政治,中國行之數千年,而未有長足之進步。國民黨人有何法寶,以善其後耶?徒使人民不得自治機會,而大小官僚,反得藉訓政之謬說,阻礙民治之進行(《陳炯明集》下卷,中山大學出版社1998年9月)。
1926年國民黨北伐軍進入湖南,給“聯省自治”壹個最後致命的打擊。湖南省的自治即被取消,省議會被解散;其它各省的自治運動同樣也被迫終止。聯省自治運動這壹具有的劃時代意義的現代化嘗試,最終演沒在中國人崇尚集權專制大壹統的歷史傳統中。此後,民間的政治活動受到限制,中國政治現代化進程停滯,1948年後則進入了倒退時期。
6.國民黨的自治理論與實踐 清末時期,同盟會的《革命方略》是第壹個正式提出地方自治概念的文獻,明確指出地方自治政府應屬於地方人民,官員應由人民普選。1913年8月25日通過的國民黨政綱再次強調各省作為有自主立法權的自治單位和中央地方分權的構想。 孫中山在《建國大綱》中是從縣壹級開始自治,“第九條:完全自治之縣,其國民有直接選舉官員之權;有直接罷免官員之權;有直接創制法律之權;有直接復決法律之權”。他認為:罷免權的有效行使將使中國的政治制度比英美更加優越。 1924年孫中山主持召開中國國民黨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前後,提出了兩個政治主張:第壹,中國不能建聯邦制;第二,中國要實行民生、民族、民權的三民主義。他沒有看到這兩個主張在壹個民族眾多、面積“較全歐為大”的中國是相互矛盾,不可能同時得到滿足的。如果要中央集權,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權”,須把“三民主義”修改為“兩民主義”。 1924年的中國國民黨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通過的黨綱第壹章規定,各省人民自行制定省憲法,選舉省主席;以每壹個縣為壹個自治單位,人民有權選舉、罷免官員,創制和復決法律。這壹部黨綱並規定了軍政、訓政、憲政的三個階段。其中訓政時期的壹項主要任務是實現縣級自治,壹旦所有的縣都實行自治後,省級議會就可以選舉省主席。 國民黨的領導層事實上有意識地選擇了基層民主和自治作為實現長遠民主化的基礎。蔣介石本人明確說過“革命之後接著應進行地方自治﹐為民主憲政奠基。” 1926年的國民黨政綱強調:在農村地區,每個村應從其居民中選舉產生自治會。 1928年10月4日,國民政府頒布組織法:規定各縣須選舉居民組成地方會議,當局宣布1935年為建立縣級自治政府的時限。 抗戰勝利後的1945年,全國政治協商會議召開,重申了地方自治的動議。 在臺灣,自1950年代開始了縣鄉壹級的地方自治和選舉活動,允許黨外人員合法參與,到1969年擴展到國民大會、立法院和監察院壹級,創造了壹個普遍依法參與政治的舞臺,使得民眾在戒嚴和壹黨制年代也有機會介入和熟悉民主政治程序。1952年10月蔣介石在國民黨七大上作報告,指出“孫總理的最高目標是建立主權在民的政治制度”以及“本黨的根本任務是實行地方選舉,為我國民眾實行民主創造壹個牢固的基礎。” 在1954年的縣市長選舉中,國民黨黨外人士獲10%議席;在1969年的立法院選舉中,黨外人士獲8個議席中的3席。1979年,黨外建立了助選聯盟,設立了辦公機構,並於1986年戒嚴終止後正式組建民進黨﹐與國民黨進行平等競爭。 中國地廣人多、民族多、地區差異大,在中國實行聯邦主義是大勢所趨。如果在地域大國實行中央集權主義,其結果是中央政府決策半徑過長、決策權過多、決策量過大。這些決策的及時性和合理性也必然大有疑問,更不可能充分反映地方民意。壹旦決策失誤,其代價高,波及面大。尤其是在經濟和社會活動日益復雜的今天,中央政府的管理能力更受局限,管理得過多過濫和政策失誤,會反過來架空中央的權力,削弱中央政府的權威。 第十二節 限任制和輪換制 為防止長期掌權而形成獨裁,官員應定期更換。亞裏士多德說:“在同壹時間,壹部分人主治。另壹部分人受治,經過輪替,則同壹個人就好象是更換了壹個品類”。官員的任期有時間和屆數的限制。這是防止終身制、世襲制的辦法之壹,也是激發官員創造力、防止懈怠與退化的有效辦法。正是羅斯福連任四屆美國總統,長時間為官磨掉了他正確的判斷能力,以至於對蘇聯讓步過多,把中國的東北、北朝鮮劃入了蘇占區,落入了壹黨專制之手,人民受盡了苦難。輪換制並不意味著壹切公職都要輪換,有些民主國家的法官就是終身制。 第六章 政黨政治
第壹節 “壟斷”神話的破產 1.專制神話的破產 儒家編了壹個古老的神話:統治國家的權力必須屬於皇帝,真命天子必須坐在朝廷之上,否則天下大亂。大壹統的皇帝夢:“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只此壹家,別無分店;等著它給眾人安排吃喝,只好餓死。這就是中國歷史上記載的周期性幾十年壹次的“野有餓殍”、“面有菜色”的原因。 競爭乃人的天性,中國人看鬥牛、鬥雞、鬥蟋蟀都津津有味,說明中國人愛競爭。孔丘卻不知道競爭的好處,不知道皇帝們只有在內憂外患,存在競爭對手時,才會屈己待人,禮賢下士,與臣子結為魚水,將臣子視為手足。天下壹旦太平了,競爭對手被幹掉了,也就到了兔死狗烹的時候了,皇帝再也不願和臣子們--自己的奴才浪費感情了。 中國人為了治水、為了對付外侵而需要政府時,卻把王權推向了極至。明明是君權人授,儒家編出“天子”之類鬼話來哄百姓,人民把君主慣成了暴君。君主反過來又用最殘暴的手段,壓制著所有人類的文明和人性的光輝。儒教對皇帝的無條件服從只能導致皇權專制愈來愈酷烈,皇帝愈來愈不把大臣當人看,仕們最終只能論為皇帝的奴才而挨“廷杖”。 1911年,這個神話戳穿了。 壟斷主義又編了新的神話:統治國家的權力必須屬於XX黨,否則不得了。這神話原產地是俄羅斯。俄國人不再說了,中國有人鄭重其事。李鵬說:“黨的地位和作用是歷史形成的。”他用打天下坐天下的“歷史決定論”來說明黨壟斷政權的合法性,實際已毫無說服力。 在中國的專制文化中,流行的是“打天下、坐天下”,“槍桿子裏面出政權”;最後導致的是新專制代替舊專制,百姓沒有任何權利可言。中國人誤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和“打江山、坐江山”的強盜邏輯當成了天理,其結果總是成王敗寇,到頭來不但沒有創造出壹種有限的政府,反而導致政府的權力越來越大。 打天下 坐江山 壹打壹坐也就是兩三百年 妳打出秦 我打出漢 數千年歷史就是邪惡的循環 幾千年來,始終是暴力來暴力去,人口周期性地被消解,生產力周期性地被破壞。暴力和血腥譜寫著我們中華民族的歷史。 “打天下、坐天下”是權力私有化的強盜思想。早被自由人民所拋棄。 2.民主的標誌 現在是天下[權力]為公的時代,家天下那套“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理論已過時;最先進的現實是“普天之下,莫非民土,率土之濱,莫非民主”。 民主主義者認為國家的統治權應該通過合理公平的競爭方式向所有的公民開放,“天下”不是某個人或某些集團的私有財產。“天下”人人有份,它事關每個公民的命運,“天下”所涉及的壹切事務皆應由全體公民通過和平、理性的途徑協商決定,絕不可由某個人或少數人壟斷全體公民的命運。天下是人民的天下,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任何人、任何組織都無權搶奪人民的天下!絕不允許槍桿子搶政權、侵人權、殺人民。國家的權力暫時授予誰,由選民說了算。政權的取得來自於人民的同意。 所有統治者,包括秦始皇、希特勒、斯大林、毛澤東、波爾布特、金正日、非洲吃人皇帝等都聲稱自己代表人民。同樣,所有民選政權也表示他們是代表人民。到底哪個是真人民?哪個是假人民?有壹個標準:公平公開公正且自由地由人民投票決定。 民主的標誌[標誌≠標準]就是政府[國家]領導人必須競爭上崗。中國搞市場經濟,推行員工的競爭上崗,以增進單位的活力和效率。同樣,要增進政府的活力]、廉潔度和辦事效率,必須實行政府領導人的競爭上崗。譬如:臺灣的“總統”、縣市長都是競爭上崗的。 有上崗就有下崗,政府領導人下崗俗稱下臺。所以,民主的標誌就是政府領導人[或執政黨]不怕下臺而且願意下臺!因此,只有某黨不怕下臺而且願意下臺時,中國就民主了! 1945年英國前首相丘吉爾和斯大林有壹段精彩對話。丘吉爾在全國大選中落選了,斯大林得意地說:“丘吉爾,妳打贏了二次世界大戰的仗,人民卻罷免了妳。看看我,誰敢罷免我!”丘吉爾應到:“我打仗就是保衛讓人民有罷免我的權力。”可見,真正為人民的政治家,打天下不是為了坐天下;而是為了人民擁有真正民主的權利,不再受專制獨裁之苦! 有人曾指出,自由民主體制的根本,就是人民有投票權,而且人民通過投票來決定由誰執政,這是民主政治的自然程序:“人民覺得,‘夠了,夠了,該換人啦’;執政者應該有準備,不能說不可以換;妳要換的話,我就開槍。那這樣的話,就沒有民主了嘛。所以妳要實施民主,就要想到有壹天可能會下臺,可能會在野,但是在野也不等於是世界末日。好好地繼續努力,將來,幾年後,再贏回來嘛。所以妳能夠得到民心,妳自然就可以當選,得不到民心,妳就下野。這個制度的好處就在這個地方。” 可蘇聯似的共產黨太不地道,老百姓都競爭上崗或下崗了,就它哪怕血流成河也不願下臺,拒絕國家領導人的競爭上崗! 市場文明要求市場的公平競爭;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更需要政治的公平競爭、思想的公平競爭、文化的公平競爭。公平競爭是中國走向富強、文明的必由之路。
第二節 政黨的起源與特點 1.政黨的起源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黨屬於貶義詞。黨的繁體字由尚黑二字組成,黨者,黑幫黑,黑吃黑,壹窩黑也。所以《論語》說君子群而不黨,《論語》中註釋為:“相助匿非曰黨”。中國古代說到黨,就是朋黨、鄉黨、會黨。給人留下的印象,是壹群聲氣相投、利害相顧的人。 民眾之結黨,相當於劉、關、張結拜把子兄弟。有這樣的“黨”,反映了個人在社會上的沒著落,結成壹夥,好做事情。這樣的“黨”必定是內斂的,進則有門檻,須經得起考驗,壹旦進來就是自家人,有話好說,有福同享;出則有圍墻,統壹意誌統壹號令。自己想出就沒那麽容易,那叫“叛黨”。而“開除”更是莫大羞辱。所以,也就有了“結黨營私”的說法,結黨就是“黨的利益至上”,要忠實於“黨”。“結黨”後“黨性”高於壹切。 近百年來,中國人只有革命黨。“黨”和“黨人”,聽起來就有寒颼颼的金屬聲,令人想到金戈鐵馬、恩報相傳。“打天下者坐天下”就是這種“黨”觀念的自然產物。 在英語中,政黨即Party,是由Part(部份)轉化來的。Party:黨、政黨、社交聚會,在壹起開會的壹群人而已。政黨作為壹種光明正大的結社結夥形式,是西方議會政治中相同觀點的表達形式。同壹觀點者就是同壹政黨,目的是把自己的觀點更有力地表達出來。 利恩.愛潑斯坦把西方政黨定義為:“政黨是組織松散的、以特定的標簽(政黨名稱)尋求選舉政府官員為目標的組織。”西方國家的政黨都是為大選而設立的,伴隨著選舉權的擴大而產生的。現代政黨最早起源於議會內的派別,由於政見的分歧逐漸形成議會黨團,隨著普選權的擴大,又由議會黨團發展成社會性政黨。1832年英國《選舉改革法》頒布後,使選民人數大約增加了50% 。選舉權的擴大使君主、政治家們不能再控制選舉,密室政治轉變為公開的、程序化的競爭性政黨政治。英國兩大政黨輝格黨和托利黨向現代政黨(自由黨和保守黨)演變。兩黨制的確立使議會選舉不再是候選人之間的個人競爭,而變成兩個政黨之間的權力競爭,兩黨輪換執政的責任內閣制逐漸形成。 美國立國之初,是沒有政黨的。現實證明,完全以個人身分參與民主政治活動是不可能的,尤其對於少數,妳必須集合起來,才能爭得表達機會。於是,美國的政黨開始形成。開國元勛們寧可讓黨派公開化,合法化,多多益善,從而彼此牽制,防止壹黨壹派獨大。壹元錢就可以註冊壹家公司,任人發揮經濟才能;在美國創辦壹個政黨則比辦壹個公司還要簡單。 美國的政黨完全是為選舉服務的。美國的政黨沒有“黨員”壹說,選民只是在投票選舉時登記為某黨黨員,目的只是為了在選舉中投該黨候選人的票。大選結束後,他本人對黨不履行任何義務。如公民對政治仍有興趣,可以參加當地的或州的政黨俱樂部或委員會,但其身份只是這個組織中的壹員。黨的全國委員會主要在總統選舉時發揮作用,平時基本不活動。各州的黨務工作基本上由各州自行其是。美國政黨的成員是獨立性、隨意性最強的,政黨對黨內成員的控制是最少的。即使壹個政黨勝選了總統又控制了國會,仍不能肯定該黨的政策能夠貫徹。這是壹種只有政治觀點、沒有紀律義務形式的政黨。 民主政治體制下的政黨,就是相同政治觀點的人,集合在壹起,以便更好地表達自己的觀點,爭取自己的觀點能夠取得大多數人的認同。從而通過選舉,在民主制度下得以實踐。 Giovanni Sotori指出:“政黨是社會中某些相同意見與利益人士的組織。他們的目的是利用政府實施他們的政見”。季特爾提出,“政黨是壹部分有組織的公民成立的政治單位,根據其選舉權的使用,去參加政治,監督政府,以實現其主張。” 2.政黨的定義 馬列主義的說法是:政黨是代表壹定階級、階層或集團的利益,並為之而鬥爭的政治組織。政黨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有自己的政治綱領和明確的政治目標。2)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組織紀律。3)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響、最有經驗的領袖集團主持的。 壹些民主派的說法:現代的政黨,是為了實行壹定的政治理念,並為了實行這種理念控制和左右政治及社會的杠桿——即政權而建立起來的壹種社會組織。壹定政治理念往往又代表了壹定的社會勢力,因此政黨往往是某種社會勢力的代表。 顯然,上述說法有嚴重的問題。不能把政黨等同於階級利益的代表。譬如:美國的共和黨,中國官方常說它代表大資產階級的利益,可公民投票時,仍然有很多窮人投共和黨的票。由於階級鬥爭臭名遠揚,階級的概念本身也存在問題,用階級定義政黨是不恰當、不科學的。 從西方國家以及臺灣的政治實踐來看,可給政黨下個簡單扼要而又正確的定義: 政黨是為了和平奪取政權的群眾性的社會組織。 依據這個定義,凡是主張武裝奪取政權的組織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政黨。共產黨、同盟會都不是真正的政黨。同盟會是專制國家走向民主社會的過渡性政黨,具有半專制性半民主性,革命成功後就解散了。 民主社會的政黨不搞武鬥,只進行合法的公平競爭。民主社會的任何政黨都不擁有暴力,都不控制軍隊、警察和司法,沒有什麽黨的軍事委員會、政法委員會! 擁有軍隊的“政黨”不是民主性的政黨,而是充滿了無限權力欲的、血腥野蠻的流氓集團!國家壹旦被這血腥的流氓暴力集團所掌控,人民就就只有無窮無盡的苦難。
壹個政黨有軍隊 ,其它政黨沒有軍隊,結果時時受到那個握有軍隊的政黨的威脅,這不是民主政治。如果每個黨都抓槍桿子,其結果是國家陷入內戰狀態,與民主政治毫不相幹。 政黨是自願的群眾性政治組織而不是權力組織。無權向國家機構、向社會下命令。民主政黨的主要任務是競選,選舉完了就休息。 民主政黨堅信民主原則,因此即便本黨領導人沒有掌權,這些政黨也承認並尊重民選政府的權威。所有民主政黨,不論是小黨還是大黨,都以妥協為原則;不搞什麽民主集中制。 3.政黨的特點 政黨政治的完善程度是現代政治成熟的試金石,政黨制度的健全與否也是壹個社會自由程度的刻度表,政黨政治所隱含的是人的基本人權——結社自由。政黨的特點有: 1)和平性。現代政黨的根本特征就是和平奪權,這要求廣泛地動員群眾,爭取民心。當然己黨當權後也容許他黨通過和平的手段奪權!現代政黨都是相互反對相互制約的。 政黨的出現與社會的多元化是聯系在壹起的。任何社會都存在著不同的利益集團;所結成的政黨也必然是多種多樣的。因此,不同黨派的存在是十分正常的。 2)平等性。民主的根本出發點是人人平等,因此,由人組成的各政黨也是平等的,毋須服從另外壹個黨的指揮。任何當權的黨派都不能把自己的意識形態強加於人強加於社會。 任何黨派均不得享有優越於其它政黨和政治團體的特權,更不能在憲法和法律中規定本黨的壟斷特權。各政黨壹律平等。聯邦德國《政黨法》規定:“如果壹個公共權力機構對政黨供給某種設備,任其使用,或者給予某種支持,必須對所有的政黨平等對待。”如在競選期間,給予各政黨以平等的機會在新聞媒介中發表政綱。 3)民意代表性。民主政治是由人民來決定國家大事,要知道人民意見卻極困難。所以民主政治的初步工作是搜集整理民意。政黨是壹個整理民意的機構。民主國家的政黨沒有不變的主義,更沒有發起人的遺教必須遵守,他們每次選舉時都要臨時編出個綱領來,這些綱領就是整理過的意見,最後每黨提出壹個綱領來。人民看哪個綱領最中意,就投哪個的票。票子多的黨就可執政推行他們的綱領。這樣,政府推行的綱領就能切合多數人民的意見。 政黨是連接人民與政府的橋梁。人民通過加入某政黨或在選舉中投不同黨派的票,表達自己的觀點、願望,影響政府的決策。普選將體制外的主要批判勢力——左翼知識分子、工人階級,都容納進了體制內;成功地化解了革命的威脅。為了競選的勝利,各個政黨會歡迎新的利益集團加入自己的陣營,甚至將他們的觀點寫進黨綱。如英國的工黨和美國的民主黨,通過其政治綱領強調工會權利、平等就業機會、享受福利待遇和教育機會等,來贏得工人的加入和支持;化解了工人革命運動的危險,穩定了國家的政治秩序。 4)獨立性和公開性。任何黨派都靠黨費、黨產和支持者贊助而自養。同時要公開資金來源,政黨必須對自己的經費來源予以公開,司法部門有權調查各政黨的經費來源。聯邦德國規定各政黨每年對財務問題提出壹份公開的報告書,報告書由經濟檢查事務所進行檢查。政黨的目的在於掌握國家政權,與全國人民的利益密切相關。政黨經費公開化並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才能防止政黨危害人民的利益,杜絕他們“結黨營私”。 5)合法性。政黨要遵循法制,恪守道德,為民楷模,否則就會遭到解散和罷免。政黨成立時,明確的黨宗旨必須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的要求。 聯邦德國基本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如果根據政黨的宗旨或者黨員的行為,表明某壹政黨意圖侵犯或者廢除自由民主的基本制度,該黨就違反了憲法。” 1987年10月27日全民投票通過的《大韓民國憲法》體現政黨的上述特點。其第八條規定:“允許自由成立政黨,保障多黨制;政黨的目的、組織和活動應符合民主原則,並應具有必要的組織形式,以便國民參與政治、表達其政治見解; 政黨依法受國家保護,國家可依法對政黨活動提供必要的資金補助;政黨的目的或活動,違背民主基本秩序時,政府可提請憲法裁判所解散之。政黨得依憲法裁判所的判決解散”。 凡具有現代政黨特點的黨可稱為政黨或正黨,反之則為邪黨,即結黨營私之碩鼠黨。中國只有賊黨,只有會黨,哪有政黨?黨用學者們研究什麽中外政黨制度比較,純屬扯蛋。 4.政黨的功能 1)組織選舉。達爾認為,政黨乃是民主選舉中有組織的政治集團,尋求選民的選票,目的是控制政府。無論是在內閣制國家,還是在總統制國家,大眾性政黨是圍繞選舉這壹中軸而出現和定型的。因此,可以說政黨是壹個專門化的選舉工具,其功能是推薦候選人、提出政綱。這就是當代政治學將“選舉”界定為民主的核心內容的緣故。壹旦選舉結束,政黨便通過占據國家公共職位的政治家發揮作用,而政黨組織本身不是國家機器的組成部分。 美國前議長奧尼爾說,“壹切政治都是地方的”。以地方為重的政治要求政治家從其選民利益的角度來關照全局。如果他無視選民的要求,他就甭想連任,甚至會像美國加州前州長戴維斯那樣被罷免。“壹切政治都是地方的”。這意味著任何壹個候選人如果要實現自己當選的目標,必須首先從自己的選區開始做起,與選區選民搞好關系。全國性的選舉是這樣,地方性的選舉更是如此。英國工黨規定:壹個人要想成為某壹選區工黨的候選人,必須先得到該選區工黨所屬的壹個支部或附屬於該選區工黨的壹個地方政治組織(如工會、費邊社等團體)的提名。得到提名後才能進入該選區工黨的候選人名單,參預層層篩選的競選。1983 年,布萊爾毛遂自薦競選議員,先獲得他所屬的特裏姆頓村黨支部四名支委的提名,又經過黨員大會通過。然後支部書記將提名結果上報給選區工黨書記,工黨書記再出具正式信件宣布接受該支部對布萊爾的提名。至此,提名過程結束。隨後,特裏姆頓村黨支部進行了緊張的競選工作。在選區工黨代表大會上,對各支部提名上來的候選人進行正式選舉。選舉要進行多輪投票,在119 名代表參加的選舉大會上,各候選人都要發表競選演說。布萊爾經過了五輪投票才當選為工黨塞奇菲爾德選區的預備議員候選人。待議會解散或接到補缺選舉的通知時,選區協會再舉行壹次大會,正式確定布萊爾為議員候選人。 2)參預立法,制定政策。政黨作為不同政治集團的代表人參預競選,獲得執政權。目的之壹就是參預立法,在立法中確保符合本黨政綱的法律形式,參預制定政治決策。議會黨團是政黨在立法機構中的黨派組織,議會黨團的設置在西方各國已經體制化。 3)組建政府,控制政府。政黨通過競選控制議會多數,取得組建政府的資格,或由政黨領袖直接競選政府首腦,取得執掌政府的權力。如英國式的責任內閣制政府,內閣由下院多數黨組閣,多數黨領袖是政府首腦的當然人選。政府實行首相領導的集體責任制。在責任內閣制政府中,壹個政黨取得執政地位,意味著該黨作為政治集團壹起進入政府執掌政權。但是,沒有哪個體系下的政黨可以實現對政府的完全控制。因為現在民主國家實行的公務員制度,避免了由於政黨輪換造成的政黨官員分肥現象。 4)利益的聚集。現代西方社會階層分化日益多樣化,每個階層都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各階層的利益常常互相沖突、充滿矛盾。如果任由代表每種特殊利益的利益集團都按自己的需要來要求社會,社會就會四分五裂。這就需要政黨通過把不同的利益聚合到壹個更大的組織中來,以此駕馭和平息利益集團之間的沖突。 在競選中,各政黨為爭取選票,會把社會中各種不同的利益集團或個人聯合起來,組成以贏得選舉為目的的龐大聯合陣線。大黨通過吸納小黨的政綱來爭取小黨的支持者,眾多分散的政黨組合成“聯盟”。通過對各自利益的整合將共同的支持者集合在壹面旗幟下,以便贏得競選的勝利。 如:德國的基督教民主聯盟,就是壹個尋求代表所有德國人利益的政黨,商人、工人、農民、天主教徒、新教徒、婦女等。這種政黨被德國政治學家奧托.基希海默稱之為“兼容型”的政黨。要想獲得大選的勝利,就必須兼收並蓄容,代表廣大選民的利益。奉行極端主義政策的政黨,無論是極左黨還是極右黨,如今在爭取選民方面都不會有好的成績,很難成為執政黨。這類“兼容型”政黨,是多個小黨派的聯合,黨內協商性很強,隨意性也較強。 5.黨內派系鬥爭 首先,任何黨都有不同的派。毛承認黨內有派別鬥爭,文革就是壹場公開的黨內派別鬥爭。因此,只要承認了黨內有派、或是黨內派別鬥爭公開化便可產生民主,是沒有根據的。 有人說,承認派系鬥爭,黨不就鬥垮了嗎?國家不就亂了嗎?這倒不壹定。美國的水門事件就沒有把共和黨搞垮了,也沒有把美國搞垮了。中國的宣傳機構藉此大肆攻擊美國的黨派政治,認為這就是西方式民主的壞處,其實這恰恰證明美國的黨派政治狀態較為正常,較沒有“壹言黨”的味道。派系鬥爭也是對壹個黨的生命力的考驗,它承受得住考驗,不怕亂,生存下來了,發展下去了,說明了它在歷史上還有它的價值。它經不住內亂,鬥臭鬥垮了,謝天謝地,活該。總比“團結”在壹起,再去搞第二次“文化革命”好得多。 “黨內有派”,也不是鼓吹殘酷鬥爭,而是承認分歧、尊重分歧;承認派別,尊重派別,在國家立法上把這種承認和尊重固定下來。要使派別鬥爭產生民主,關鍵的壹點在於確立壹套“競賽規則”。什麽是民主?民主意味著某種指導不同觀點的人們競爭領導權的壹套公認的公平方法,這套方法排斥暴力手段,強調對各方的基本人權的保障。 政黨講求的是誌同道合,合情合理的組織紀律不傷大雅,解決多元觀念沖突的主要辦法是:容忍、讓步和競爭;但萬萬不可在此之上再加壹層役人心誌的“黨性”。人的生命至尊,人的生命和人權底線沒有商量余地,“黨性”、“軍令”之類都要統統讓路。 日本自民黨內有派別鬥爭,中共黨內也有派別鬥爭。兩者的區別是:前者遵循民主的方法,是“費厄潑賴”(fairplay),後者則不承認那套規則,不承認反對派的基本權利,總是把反對派趕盡殺絕。有人說,共X黨搞派別鬥爭已經不用暴力了,比方,胡Y邦下了臺,仍能選入政治局。說這話的人忘了昔日王明在失敗後的很長時期內還被選為中央委員。關鍵問題在於,像胡耀邦能不能像宋楚瑜那樣公開地號召黨員擁護自己,去戰勝其它派別? 簡言之,他們有沒有言論自由等壹系列基本權利?如果他們不去“和黨中央保持壹致”(這分明是壹個專制主義口號),他們是不是會受到更重的處罰?
“和黨中央保持壹致”的“壹言黨”很危險:號稱團結,貌似嚴密,實則排除異己,控制思想,“偏聽則暗”,獨斷獨行。沒有了別的聲音,很容易出亂子。特別是執政黨,壹個文化大革命就斷送幾千萬中國人。所以“壹言堂”搞不得,“壹言黨”搞不得。
鄧的“不爭論”和“反自由化論”就是“黨同伐異”,帶有沈重的行幫舊氣。政治家不能把本黨的“異端”視為十惡不赦,而應視為可喜可賀的現象;就算這個“異端”錯了,也有它的存在價值,因為有了它,才有爭論,這個學派或者這個黨,才有生命。
有了分歧,又願意留在原來的黨裏,為了堅持原則,堅持真理,就只好“黨同伐己”了。所以,“伐己”不是壹種變態,而應是種常態。可以暫時撇開異黨不管,專門“討伐”同黨的當權者,作壹個“黨同伐己”的先鋒。當然,這種“伐”,不壹定要武鬥,不壹定要“宮廷政變”,而是在理論上去修正黨。中國的黨派要容忍“伐己”、敢於“伐己”、能夠“伐己”,中國的政治壹旦到了能“伐己”的地步,政治民主現代化的曙光,也就出現了。
6.儒家“君子群而不黨”是荒謬的
1)“君子群而不黨”,否定了人們結成社團的權利。孔子將有結社意願的人壹律貶為小人。子曰: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君子合群但不勾結,小人勾結而不合群)。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君子隨和而不贊同,小人贊同而不隨和)。
那些相互“勾結”在壹起打天下的豪傑,在儒生眼裏都統統是小人;當他們成功後,儒生就爭著去舔那些小人的屁股,又將人家吹捧為“真龍天子”。那些“真龍天子”們也繼續維護、宣揚儒教教義。奴才們的團結、甚至是交頭接耳,都是“真龍天子”們忌諱的。所謂的“真龍天子”不過是天下唯壹的小人;所謂的君子,不過是那壹介獨夫的忠實奴才耳。
“君子群而不黨”,是獨裁者們愚民的伎倆。他們要老百姓做“君子”,他們自己是不做的。大家都“不黨”了,他們就可以做“唯壹黨”,大家都清高做隱士高人去了,他們就可以穩坐皇庭。他們用王法給結黨者以重懲。
儒生們,“群”可以談天說地,講些諷喻時政的話;“散”可以醉臥山林,吟詩作對,以舒不平之氣。可壹談到組織,他們往往是不幹的,因為孔子教導他們“不黨”。
沒有組織上的聯系,沒有籌劃,沒有運作,自然就不會殺頭,不會株連。這是君子的聰明之處,也是可悲之處:“秀才造反,十年不成”;再清高下去,萬萬年也不成。
個人鬥不過集體,“壹盤散沙”鬥不過專制,這是被歷史反復證明了的。因為組織就是力量,烏合之眾也比個人力量之和大。所以,歷代專制者都嚴格限制民間組織的發展。而在專制社會裏,人們在思想上被剝奪了反抗的意識,在組織上沒有準備,在武力上沒有訓練,面對獨裁者的屠殺,沒有可能自保。沒有武裝、沒有組織的百姓只是待宰的羊群,即使數量多過軍隊百倍、千倍都毫無抵抗力。
壹個人不加入社團組織,其利益就得不到保障。譬如:工人不能自由結成獨立的工會,其權利就會受到老板的侵害,屢屢發生的礦難就是證明。若礦工們能自由結社並罷工,老板還能強迫礦工在極其惡劣的條件下下礦工作嗎?
現今世界上很多國家,是較少“君子群而不黨”這種觀念的。在這些國家裏,知識界和政治界,並不以組織、參加黨派為恥,相反,他們以參加黨派為途徑,去實現他們的政治理想和主張。他們視政治為壹門科學,他們視黨派為實踐這門科學的協調和運作的組織,壹如律師公會、醫生協會,並沒有什麽見不得人的地方。因此,這些國家裏就易實施民主。
2)“結黨營私”不壹定錯
人們之所以要求“君子群而不黨”,其根據是“結黨營私”。雖然,歷史上的很多黨派,脫離不了“營私”的形象。這仍然是壹種以偏概全、混淆是非的狡辯。
首先,“結黨”不壹定就“營私”,明朝的東林“黨”人起事的時候,康有為、梁啟超剛剛聚成維新“黨”的時候(打引號,是因為它們只有黨的名,沒有黨的形),他們都是壹腔愛國熱情,沒有“營私”目的;孫中山創建同盟會時,“營私”是完全沒有的。
人們加入政黨也不壹定都當官、當議員,很多人是為了實現政治理想。
其次,結黨也可以營私。“私”不壹定都是壞的,正大光明的“私”就是人們的權利。譬如:工會、婦聯這些組織就是營他們的“私”即保障他們自己的權利嘛!
民主社會是由私心建成的,不是由公心建成的,依靠雷鋒精神組建民主是不可能的。“權力要為公”,不意味著“民主要為公”。權力必須“不得謀私”!權力是管理眾事的公權,是供每壹個人共享的公器。所以權力必須平等對待每壹個人,不能偏向任何壹方,不能偏袒任何個人和集團。在權力平等對待每個人的條件下,每個人都可依照規則各自謀私,都可以以我為中心。所以,結黨營私是天然的,對黨員給以保護並維護其合理利益是完全正當的。
德裔意大利籍社會學家羅伯特·米歇爾斯(Robert Michels)1911年發表《寡頭統治鐵律:現代民主制度中的政黨社會學》說:“組織是寡頭統治的溫床。在任何組織中,其貴族化傾向是顯而易見的。在組織的日常活動中,壹定程度的專制有利於政令的迅速傳遞和執行。隨著掌控大權的領袖小圈子集團的形成,他們會變得日益保守,這個小圈子的特殊利益將背離組織原來所追求的目標。最後,政黨就喪失了自身的純潔性,走向了結黨營私。”
當壹個黨為壹黨之私而損公利時,它就無法建立自己“用權為公”的誠信,人們就會拋棄它。因此,為了達到執政的這個私利,就必須做足“為公”工作。
3)結黨“營公”不壹定好。因為政黨是人組成的,人會犯錯誤,政黨也不例外。當政黨把自己的“公”強加於國民的時候,災難就發生了,大躍進、文革就是例證。
因此,結黨營公並不是去謀什麽“集體”利益,而是主持公道、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俗話說:“不平則鳴”。作為政黨,就應該把社會的“不平”現象盡快的“鳴”出來,以便社會回復到公正的軌道。結黨謀公正,取決於黨的政治路線是為壹國所有人服務,還是為某壹個階級或階層服務?也取決於這個黨的組織路線是民主的,還是獨裁專制?是任人唯賢的,還是任人唯親的?是順昌逆亡,還是歡迎批評、保護批評?還取決於這個黨的素質,即它的成員的來源、成員的政治經驗和科學經驗、成員的理想和信仰、成員的教育和培訓等等。總之,結黨可不可謀公正謀公道,決定於很多先天和後天的條件。
第三節 政黨體制和極權主義政黨 1947年胡適在《兩種根本不同的政黨》裏說:世界上有兩種政黨,英美式的政黨可稱為甲式政黨,而蘇聯共產黨、德國納粹黨、意大利法西斯黨可稱為乙式政黨。所謂美蘇對立,實際上是兩種根本不同的政黨組織方式、兩種根本不同的政治制度的對立,是自由與不自由、獨立與不獨立、容忍與不容忍之間對立。在美蘇兩種制度之間不存在第三條道路。 薩托裏深入考察了各類政黨制度的內部差別,建立了被公認為“最精致的”政黨制度分類方法。他將當代世界的政黨制度分成七種類型:壹黨制,壹黨獨占制,壹黨居優制,兩黨制,適度多元制,極化多元制以及原子化的多元制。 1.薩托裏認為,壹黨制是除壹黨外不允許其它任何政黨存在的制度 壹黨制有三種不同的政府形式,即:布爾什維克的獨裁政府形式,法西斯主義的專制政府形式,納粹主義的極權政府。 列寧的布爾什維克實現了極端的權力集中,連工會的獨立要求都被否決。“對於這種過分的中央集權,當時並不是沒受到抵制。‘民主集中派’集團曾力圖避免黨的領導機關官僚化,並要求允許開展建設性的批評。‘工人反對派’集團當時曾提出,應該讓工會選舉壹個協調機構,以便改善經濟和增加生產。亞歷山德拉.科維泰在他所寫的小冊子中援引《共產黨宣言》,要求實行工人群眾的自治。但是這些反對派均被鏟除。1921 年,甚至動用武力來平息喀瑯施塔得基地的海軍嘩變。這些嘩變者要求給予工人、農民、無政府主義者和社會黨人以言論和新聞自由,要求給蘇維埃以集會自由並以無記名投票選舉領導人。” 列寧在1921 年把任何形式的多元主義和任何不同意見都列為非法,從而使布爾什維克變成了“惟壹的黨”。這樣,世界史上出現了“壹黨制”模式。這種新的政府形式被其他國家所效仿。斯大林上臺後建立起更專制、更恐怖的獨裁政府。 墨索裏尼靠打地主、分土地給農民和退伍軍人起家,他於1919年3月23日正式建立的“戰鬥的意大利法西斯”,宣稱要實行普選,給婦女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實行8小時工作制,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把工廠或公用事業的管理權交給無產階級的組織等等。還自稱代表工人階級的利益、建立社會主義的意大利。1922 年10 月28 日 ,墨索裏尼領導了“向羅馬進軍”的行動,並從國家元首維托裏奧.埃馬努埃萊國王那裏獲得了組建新政府的權力。接著他開始在黨內實行“等級制”,把權力掌握在自己手中,把他的法西斯黨逐漸變為“領導黨”,開始進行他的“反議會革命”。從1925 年12 月到1926 年11 月,隨著壹系列法令、命令的頒布,政府反對派被取締,各民主黨派、協會、組織被解散。 墨索裏尼的法西斯黨員必須無條件服從上級的領導,對黨的領袖絕對忠誠和服從;要求黨員“相信並遵從領袖的命令”,具有嚴格的組織性和紀律性,屬於信徒型政黨。墨索裏尼是救主,其成員為信徒。黨內實行軍事等級制,模仿古羅馬的軍事制度。墨索裏尼非常崇拜古羅馬文明,希望自己成為像凱撒壹樣的英雄,恢復古羅馬的文明傳統和輝煌。 墨索裏尼的法西斯政權在於它廢除了議會民主和多黨政治。政府首腦的權力不再來自議會的同意,而來自專權的政黨的力量。不加入法西斯黨的人有可能被排斥在行政和專業職位之外。法西斯主義是壹種帶有傳統專制政府特點的壹黨制政治制度,因為制約著獨裁的那些權力中心壹直存在,而且墨索裏尼實際上不得不壹直註意到憲法所規定的諸多對話者。漢納.阿倫特在《極權主義的起源》(1951 )壹書中指出,墨索裏尼雖然十分喜愛“極權主義”壹詞,但他“並未嘗試建立壹種完完全全的極權主義制度”。他只是滿足於建立壹種壹黨制的專制制度。相反,希特勒建立的政府則是地地道道的極權政府。 德國的“納粹”的全名叫做“民族社會主義德國工人黨”,這個黨的名稱具有明確的階級性。1920年3月25日起草的民族社會主義綱領文件除了反猶之外,還取締不勞而獲的收入,沒收壹切戰爭利潤,企業(托拉斯)實行國有化,實現社會主義等等。
1920 年代,世界性的經濟危機席卷災難深重的德國。1923 年壹場災難性的金融危機發生,使通貨膨脹率達到百分之260億!在壹月份花20 馬克可以買到1公斤土豆,而到十月份就需要900億馬克。德國民眾對個人和國家的前途深感絕望,社會民主黨對經濟困境的束手無策,中、上層階級對社會主義的威脅又深感恐懼。這時希特勒許諾要控制工人運動,重建秩序,宣布廢除凡爾賽條約,保護私人財產免遭來自東部共產主義的威脅。他的計劃吸引了實業家、軍國主義者和中產階級。這些人是德國社會的支柱力量。 1932 年6 月的大選中,納粹黨獲得37% 的選票,變為相對多數黨。1933 年1 月30 日 ,85歲的興登堡將軍任命希特勒出任德國總理。由於憲法存在嚴重缺陷,終使民主體制演變為極權主義體制。魏瑪憲法的缺陷在於,它不但沒有限制總統的權力,反而賦予總統無限的權力。總統的任期又沒有限制,從而為希特勒實行獨裁統治提供了法律依據。如憲法第48 條規定,總統可以對不履行憲法或法律規定之義務的邦動用武力,強制其履行應盡的義務。在總統認為公共安全和秩序被擾亂或受到威脅時,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使用武力。總統還可以在他認為必要時臨時幹預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通信、電訊自由權、言論出版自由權、財產權、集會權和結社權等。正是上述規定被希特勒所利用,最終結束民主制。 納粹黨上臺後,立即對反對黨采取鎮壓行動並限制新聞和集會自由。1933 年3 月24 日 ,希特勒授意議會多數,利用憲法和立法權,賦予他以全權。隨後,他又通過法律宣布,德國只存在“惟壹的政黨”即“國家社會主義工人黨”。希特勒在隨後的幾個月內便廢除了民主政體,實現了中央集權制。他解散了工會組織並把其領袖投入監獄,指責社會民主黨是德國的叛徒,命令將其解散。興登堡1933 年8 月去世之後,希特勒又獲取了總統的職位。希特勒成了壹個集黨、政、軍大權於壹身的獨裁者。希特勒規定士兵和軍官必須向他本人宣誓效忠,確立了他的“教主”地位,官兵對他必須無條件服從,信徒型政黨體制形成。 1933 年12 月1 日 ,黨、國合壹法公布後,納粹黨成為壹個公法團體,其章程由元首來確定。魏瑪憲法雖然沒有被取代,但它實際上已被壹系列特別法所廢除。眾議院已演變為這個惟壹黨的表決機關,聯邦院也隨著各種議會制度的廢除而廢除。這樣,國家權力就完全集中在元首手中。希特勒成為立法者,法律只是元首意誌的體現。元首的權力實際上是沒有限制的,惟壹的限制僅僅在於元首的民族意識、思想覺悟和責任感。“國家社會主義工人黨”是壹個具有包羅萬象的功能的黨,它的觸角幾乎深入到社會生活的壹切領域,是對社會實行全面專政的政黨體制。至此,德國的極權主義體制終於形成。 這三種形式的共同點是:黨國壹體化,黨的領袖=政府首腦,首腦集黨、政、軍大權於壹身。由“領導黨”代表國家控制壹切,社會政治化,政府具有無限的權力。而在民主國家,甚至在傳統的專制政府,政府所能控制的範圍都是有限的,集體與個人的大量日常行為都自由於政治權威之外。民主國家是在政府規則和幹預最少的條件下,由個人和工、商企業自己來進行決策的壹種體系。即便是獨裁者,也會在不挑戰其權威的情況下允許民眾從事自己的日常事宜。但在壹黨制的極權體系中,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界限被打破。而且國家在向未來“完美社會”的逐步過渡中,聲稱自己擁有根據意識形態指導人類活動壹切方面的權力。 西方學者把蘇維埃國家、墨索裏尼的法西斯政府和納粹德國都歸入極權主義。他們認為,極權主義就是壹個政黨掌握政治、經濟、軍事和司法等所有領域的權力。這個政黨試圖重新組織社會,決定社會的價值觀;還通過控制公民的偏好、監視他們的行動和限制他們的自由等方式來幹預公民個人生活。這個政黨不允許其它政黨同它公平、公開地競爭執政地位,不準許反對黨的存在,禁止持不同政見者的活動;用統壹的思想教育人民,人民沒有言論、新聞、出版、集會、結社和組黨的自由;控制選舉——通過由黨的上級領導控制選舉委員會及官員的提名權,來控制選舉過程和結果。為統壹思想,不斷地進行清洗,實行恐怖統治。 胡適在1940年代總結了極權主義的20個特征:1.狹義的國家主義情緒,提高到宗教狂的程度;2.由壹個軍隊般嚴格約束的政黨執掌國家政權;3.嚴厲取締壹切反對政府的意見;4.把超然的宗教信仰,降低到國家主義宗教之下;5.領袖是壹般信仰的中心,等於是壹個神;6.提倡反理智反知識,諂媚無知民眾,嚴懲誠實思想;7.毀滅書籍,曲解歷史和科學上的真理;8.廢除純粹尋求真理的科學與學問;9.以專斷代替辯論,由政黨控制新聞;10.封鎖消息,使人民陷於文化孤立,對外界真實情況無從知曉;11.黨控制壹切文學藝術;12.使用虛妄偽善手段,破壞政治信義;13.政府有計劃地實施罪惡;14.鼓勵人民陷害及虐待“公眾敵人”;15.講成分出身,恢復野蠻的家族連坐法;16.實行人民軍事化,時刻準備戰爭;17.不擇手段鼓勵人口增加;18.到處濫用“勞工對資產階級專政”的口號;19.禁止工人罷工及抗議,摧毀壹切勞工運動;20.農工商各業受到政府及領袖全面統制。他明確地指出,蘇聯、德國、意大利推行的都是極權主義。 漢斯.凱爾森在他的《國家壹般理論》壹書中指出:任何個人無權以絕對的、獨裁的方式對其他人發號施令,也無權把自己視為國家的化身;國家的秩序不能完全壓制個人的意誌。凱爾森重新提出了多數原則。根據這壹原則,政府把自由選舉產生的議會內的有效多數所采取的政策,視為自己的政策。這個多數派的政府要強行實現公民秩序,但他不阻止少數派表達自己的不同意見,不阻止少數派在某次選舉後變成多數派。那種利用“代理權”,自稱是“人民的政府”,但卻把自己的意誌強加於人的政府,是獨裁政府。按照多數-少數原則運轉的議會民主形式,使人們可以通過政府與反對派之間的對話來解決行政問題和階級沖突。導致社會安定同時又使思想自由得到維護,恰恰是寬容。 2.壹黨獨占制是由壹黨獨占政權,其它政黨只作衛星黨而存在的政黨制度。東歐壹些前社會主義國家如波蘭等國的政黨制度屬於此類,壹些發展中國家的政黨制度也屬此列。 3.壹黨居優制不僅允許其它政黨存在,而且還允許它們與占統治地位的政黨進行合法競爭。由於這些黨的力量弱小,遂使占統治地位的政黨長期執政。日本、印度等國的政黨制度就是壹黨居優制的典型形式。按照薩托裏的觀點,壹黨居優制實際上是兩黨制的變種。在這種政黨制度中,壹黨在競選中所處的優勢是自然形成的,而不是人為限制競爭的結果。 4.薩托裏指出兩黨制的兩個特征,這就是存在著兩個強大的政黨,每壹個政黨均單獨執政。此外,其它政黨的存在不影響兩黨輪流執政的格局,兩黨之間的意識形態距離很小,兩大黨之間的競爭完全是向心的。英國學者彼得.麥爾教授提出兩黨制的優點:首先,這是壹種較負責任的體制,在這種體制中選民可以在輪流執政的兩大黨之間做出明確的選擇。其次,兩黨制較為公平,它鼓勵政府更叠,防止任何壹個政黨無限期地壟斷政權。最後,兩黨制鼓勵溫和的政治活動,因為兩大黨都為贏得中間陣營而競爭。 5.適度多元制類似於兩黨制。如果相關政黨的數量是有限的(約3 —5 個),便是適度多元制。它的特征有三個:各主要政黨之間意識形態距離較小;存在著壓倒壹切的向心競爭;持不同觀點的政黨之間有形成聯合的可能性。在這種政黨制度中缺乏反體制的政黨和雙重的反對黨。屬於這種類型的政黨制度的國家有瑞士、荷蘭、比利時、瑞典、丹麥、聯邦德國等。在適度多元制中,各黨的行動是溫和的和負責任的。 保持民主政體正常存在和運行的,是代議民主和多黨政治。只有實行代議民主和政治多元主義,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專制獨裁的產生。政治多元主義認為,國家本質上是“分”,而不是“集”。民主政治要求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實行區域自治和職業自治。多元主義認為國家的作用是充當各利益團體之間的力量平衡器,它是壹個中立的仲裁者,不偏不倚地調節著社會各團體之間的沖突。而國家的這種功能則需要自由選舉的多元政治作為基礎。人民有言論、新聞、出版、集會、結社、組黨等自由是多元政治存在的前提,也是實現民主的必要條件。順此前進,壹個缺乏民主的國家就可能逐漸變成民主國家。 6.薩托裏在他的代表作《政黨和政黨制度:壹種分析的框架》壹書中,提出了極化多元制的四個特征:1)相關性政黨的數量,通常在五個以上;2)位於外圍的各政黨之間在意識形態方面或宗教、倫理、語言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因而整個社會意見壹致的維度很低,這不能不影響到政治體制的合法性;3)這壹體制呈現多極化的狀態,至少存在著三極:左翼、右翼、中間派,而中間派已成為最廣大的社會基礎;4)極化多元制呈現出離心的傾向,政黨競爭的結果總是趨向各個極端而非趨向中間極。 薩托裏認為,極化多元制這些特征相互作用,很容易導致民主政體運轉失靈,或者使社會陷入靜止仃滯狀態;容易導致政府更叠頻繁,政局動蕩。典型的如法蘭西第四共和國時期,德意誌魏瑪共和國和壹次戰後意大利的多黨制,均出現上述情況。壹次大戰後民眾對“民主政體”的不滿正源於此。德意誌魏瑪共和國和意大利的多黨制民主體制的失敗,導致了希特勒和墨索裏尼法西斯極權政府的建立。 壹些學者指出:由於助長了弱小政黨的力量,比例代表制直接造成了政黨制度的分裂,並最終導致內閣不穩定。對此的研究揭示出如下壹個潛在的因果模式:分裂的政黨制度→意識形態上的極端主義→內閣的不穩定→民主的崩潰。因此有的學者提出,壹些在二戰前數年裏存在的歐洲議會民主制的失敗,本可以通過實行壹個簡單的戰略而被轉移掉,就是將選舉制度從各種比例代表制改變為英、美的單名制,即通過比誰取得相對多數的投票(即後來的多數代表制),在壹個選區選出壹個議員。”因此歐洲二戰後多選用單名多數代表制,以避免極化多元制政府的出現,從而保證了政局的穩定和議會民主的再度輝煌。
第四節 多黨競爭的偉大作用 人類文明競爭源於古希臘的奧運會。文明競爭的前提是人人平等——規則面前人人平等。公平的自由競爭是文明的象征,是文明與野蠻的分界線。自英國革命以來,公平競爭的原則、制度在思想、文化、教育、政治等領域的實施,極大地推動了人類社會的快速發展。
競爭是人類社會得以發展和進步的永恒法則。社會缺少了競爭,定將走向僵死衰亡。如果經濟領域中不許競爭,壹種商品哪怕再壞,人們也只好任其盤剝;如果在文化領域不許競爭,社會必定萬馬齊喑、百花雕殘;如果政治領域裏不許競爭,社會將迅速走向黑暗。政治領域不允許競爭造成的禍害遠遠大於其它任何領域的不允許競爭所造成的禍害。因此,為了每個人的自由和幸福,為了社會的健康和進步,在政治中實行多黨競爭是極其重要的。 人都有天生的弱點、有墮落的趨向,沒有十全十美的聖人。那就讓幾個“壹半是天使,壹半是野獸”的人平等競爭吧!三個平等競爭的野獸(兩黨或是三權分立)就是民主,而壹個“聖人”的統治卻是專制。現代民主制的關鍵點是:沒有中心,沒有太陽!換句話說,在民主制中,誰都是中心,誰都是太陽。壹山不僅有二虎,甚至有四虎、五虎……讓這麽多虎相互制約,以達成壹個力量平衡的世界。正是力量的平衡阻止了人性的貪婪和權力的墮落。 怎樣才能保證各集團和平共處、平等競爭呢?唯壹的辦法和謀略就是盡量維持上層各派的均勢、平衡。譬如說,某黨比國民黨大了,就要支持國民黨。1949年民主黨派犯的錯誤就在於共產黨過於強大時,他們不去支持國民黨。當時的大多數中國知識分子誤以為民主是壹個聖人統治,而不是兩個魔鬼(國、共)的平等競爭。中國知識分子喜歡依附強權搞獻計獻策、為掌權者服務、歧視弱者,這種野蠻的專制主義傳統應對當時壹邊倒局面負責。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政黨競選制度。在多黨競選中取得議會多數的黨,才能執政,叫執政黨。執政黨不能由黨來直接管理國家和社會,執政黨是通過掌握議會多數或行政權,來對國家的管理的。多黨制是人類社會的大勢所趨。 多黨競爭制度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多黨競爭利於人權的保護 多黨制跟壹黨制的區別在於,無論妳代表誰,無論妳為誰服務,只要妳在上次競選時放的空炮多,妳的施政措施不力,就可能會失去壹些選票,沒有足夠的選票,那只能有壹個結果,下臺,重新反省自己。壹黨制,無論它幹得好還是不好,人民都喪失了自由選擇的權利;而多黨制確保了人民自由選擇執政黨的權利。 多黨競爭制促進了各種政治主張的爭鳴和交流,加快社會發展進程。在多黨競爭的國家裏,各政黨為了生存、發展都要進行自我宣傳、自我革新,讓社會了解它、認同它,各政黨絕對需要言論和新聞出版自由。這促成了百花自放、百家爭鳴的局面,使思想理論創新的節奏加快,質量提高,整個社會因之活躍向上起來,其變革進程必然加快。 2.多黨競爭制度利於維護各集團的平衡,能緩解社會矛盾,實現真正的社會穩定 多黨制使各階級、集團、群體都可以直接、間接地找到自身利益的代言人、維護人──政黨。他們的訴求可以得到正常的反映,他們的權利可以得到壹定的維護。在民主規則下,各政黨無論大小,無論執政與否,都是平等、合法的主體。因此,他們能為所代表的階級和利益集團爭得合法權益,從而使社會矛盾合理、有序地調和緩解,實現真正的社會穩定。 3.多黨競爭制度增強社會監督力量,扼制腐敗的滋生蔓延 壹黨壟斷是腐敗之根。壹個國家裏,只有壹個黨“專政”,這是壹種政治惰性,壞處是沒有政治對手,沒有競爭,就沒有了活力,這“唯壹黨”就會固步自封、夜郎自大、腐化墮落,變成法西斯類型的霸王黨。黨派只能是表達理念的工具,不應是壟斷國家權力的機器。如果特定黨派壟斷了國家權力,就無人能加以制約,再加上利益集團的興風作浪,黨的腐化不可逆轉。防止其腐化的最好方法是阻止其壟斷權力,這只有多黨競爭的制度才能做到。 多黨競爭是斬腐之劍,多黨競爭阻止了黨腐化變質!在多黨競爭的制度下,每個政黨都是壹個監督集團,在野黨可隨時抓執政黨的失誤而競爭執政的權力。這將對腐敗有極大抑制力。這是比標語口號、自我批評、法律條文強的多監控力量。 4.多黨競爭制度形成諸多平等競爭的政治集團,使權力交接公開、公平、公正,社會變革趨向和平、理性。政治活動從此走向了科學文明之路 政黨既是壹個有力的競選集團,也是壹個培養政治精英的搖籃;既為選民了提供了諸多可供選擇的對象,也使選民有了便於宏觀把握的投票目標。 多黨競爭制度使人們享有了自由選擇的權利,可以定期把那些腐敗的官員和腐敗的政黨選下去,清除政治生活中的毒素,保持政治生活的健康。民主社會有眾多相互反對、相互競爭的政黨。美國兩個黨顛覆來顛覆去已兩百來年了,這個國家還是壹直很強大。 5.多黨競爭制度促進社會發展的科學公正 人民不會遷就壹個執政不良、風氣腐敗的政黨;不會等待壹個執政黨緩慢地調整觀念、不斷地決策失誤、使全社會陷入誤區;而是盡可能地選擇綱領、政策符合國情民意、有利社會進步的政黨來執政。壹旦執政黨有失誤,也會在未造成重大損失前,或促其糾正,或迫其下臺,使國家權力始終掌握在最有執政能力、最有責任感的政治集團手中,從而避免專制的危害,使社會發展趨於科學、公正。 6.多黨競爭制度降低社會管理成本 在壹黨獨裁的國家裏,壹黨統攬全部公共權力,並由社會供養其全部組織機構。以中國為例:社會不但要供養壹套龐大的政府機構,還要供養G黨及其外圍組織,就連各民主黨派的機關也納入了國家財政供養。整個社會消極聽命,社會管理效率極其低下。 在多黨競爭的社會裏,各社團組織的獨立性將大大增強;各政黨都力爭提出最佳的社會管理方案,以求得公眾的支持。執政黨要不斷提高執政成效,以爭取連任。在多黨競爭的環境裏,整個社會的管理水平會不斷提高。管理效率提高,管理成本必然下降。 總之,民主型的多黨競爭制度具有重要的社會作用。如果沒有這種競爭制度,代議制政府制度、民主普選制度的有效性將受到影響。社會公正、權力制衡、遏制腐敗、政治創新將大打折扣。因此,有無民主型的多黨競爭制度,是衡量壹個國家是否實行了現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標誌,也是決定壹個國家能否步入現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因素。
第五節 從“反對”到“反對黨” 1.“反對”自由 民主的關鍵是反對[挑剔]的自由。民主的關鍵就是言論自由,也就是說不同意、說相反意見的自由,正是反對的自由導致相反的施政意見的湧現、導致了黨派政策的不同,從而為人民自由選擇可心的指執政黨奠定了基礎。 承認人們的反對權是民主政治的根本!民主制度不但認可、包容反對行為,而且還是以制度化的反對活動為其存在條件的。美國國務卿賴斯說,“民主意味著人們能暢所欲言;能自由地教育兒女;能享有宗教自由;不會受到秘密警察動輒半夜三更來敲門騷擾,因為司法是獨立的;民主還意味著,人們可以組成政治團體反對現行政府。這些便是民主的基本要素”。賴斯話表明人們有成立反對黨的自由,這是由結社自由的天賦人權決定的! 美國的《獨立宣言》、法國的《人權宣言》和《世界的人權宣言》都宣布人人皆有言論上的自由反對權、有遊行示威權,中國的憲法也宣稱人們有批評權。這些權利就是反對權。 民主的精神體現在永遠把政府視作惡體,永遠不信任政府、永遠不信任黨!對權力懷有戒心是壹個民族在政治成熟的標誌!美國信上帝的人遠遠多於信政府的人,美國人民對政府滿懷戒心。在美國人的觀念裏,誰是自由的敵人?誰最可能剝奪人民的自由?不是鄰居的手槍,不是宣揚不同觀念的‘邪教’,而是政府權力。壹個有組織的,掌握了權力和武裝的政府,遠遠強大於壹個小民百姓,是對於公民自由的最大威脅。美國人說總統是靠不住的,說政府是必要的惡。政府是必要的惡,就含有政府是人民潛在的敵人的意思。聖經說,愛妳的敵人,對這個敵人似的政府也要愛。愛的方式就是監督、批評和罷免。民主政府也有腐敗,不過他可通過制度改革消除同樣的腐敗,專制國家永遠做不到。 美國政府是壹個權力有限的政府。以美國的憲法為例,人民有顛覆政府、推翻政府的革命權利,人民有持槍對抗不公不義政府的權利,人民有詆毀元首與政府的權利,這些人民的權利,都是人民對抗不公不義政府的最基本依據。 前些年,當加拿大、新西蘭和澳大利亞政府推出消費稅(GST)時,這項政策對低收入家庭不利,就遭到工會、教會和慈善團體、老年人協會和退伍軍人協會等的各方面強烈的反對。如果政府在任何時候要增加任何營業稅、批發稅,又總是會受到老板協會的拼命反對。這些活動,是民主國家內部民主機制運行的壹部分。政府每推出壹項政策措施,總是有人“說不”。對此,人們已習已為常,見慣不怪了。正是因為有許多利益糾纏的行會組織的存在,使得政府不能任意專斷行事。政府的政策和施政措施,總是在受到各方面的品頭論足、批評反對、並通過激烈辯論和平衡各方利益關系之後才能推出。這就是社會決策機制的民主化。 為什麽每當我國壹項政策推出或在壹個領導人的講話發布後,各行各業就只有“學習”、“貫徹”和“執行”的份?為什麽各行各業的人士就不能出於自己的利益對此品頭論足?就只能私下議論,而不能通過各種媒體發表批評和反對意見?難道我們政府的所有政策措施都是正確萬全的?都只會增加所有人的利益而不會損害任壹行業、任壹群體的利益?為什麽受到某壹政策措施出臺所導致利益損失的社會群體就沒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因為中國幾千年的專制統治,絕大多數人人已習慣了“天無二日,民無二王”,把執政者的權威視為絕對、視為無限;把任何對政府的批評意見、反對意見壹概視為“造反”,斥為“反動”;視“反對派”為亂臣賊子,人人得而誅之。“反”成了貶義詞,是忠孝順的反義,與“逆”同義,為儒家所不齒。中國人壹聽到“反”,就會想到“十惡不赦”、就會想到“滅族”。中國人說“反”就翻臉,已失去了與反方正常交往的能力! 當今黨貴們和儒家分子最討厭“反”字。儒家說“孝”的目的就是消滅壹切犯上作難的因子;三國演義有壹個殺“反骨”的故事,就是儒家的諸葛亮幹的。那些恨“反”的儒棍和黨棍們,幹脆連漢語的“正反”2個字取消算了!正反兩方面的競爭是永恒的;搞階級鬥爭、剝皮、滅族來消滅另壹方,是反人類的罪行。毛澤東犯有此罪。 其實,反對是很平常的事。辯論會上,有正方,就有反方。下象棋、圍起,打足球,對手就處處要與妳反著來,這不就是反對嗎?正是對手的反對促使妳水平的提高!不平則鳴,不平則反,在“鳴、反”中讓社會認識到“不平”,並盡快地消除這“不平”。從而達到相反相成!可以說,沒有反對就沒有進步,就只會停滯、倒退,再停滯、再倒退。
為什麽在政治領域就容不得反對呢?是因為專制,專制容不得異己。所以,民主與專制的判定標準是:容得下反對的就是民主,容不下反對的就是專制。 用行政手段令人不能批政府,這社會就是專制的。尚若這社會的當權者用法律規定民眾不準批政府的,那麽這社會必然是專制。要求別人不批評政府就是要求別人放棄天賦人權,禁制批評政府就是剝奪他人人權。要求別人不批評政府,是專制思想作祟。 批評[推翻]本國政府是不可剝奪的天賦人權。中國人應該批判本國的政府,當中國人都來批判本國政府時,中國政治的進步就來臨了。壹些中國人,不去研究批判中國的問題,卻整天研究美國的缺點來襯托“風景這邊獨好”,這是在愚弄群眾、掩蓋本國政府的罪惡。 有人說:“批評可以,要有資格才準批評”。就是說批評(言論自由)權利是按知識水平劃分等級的,其原則是下級不許批評上級。即是說,言論自由的權利大小、有無,是按等級來劃分的,是不平等的。專制統者就是靠這種不平等的意識形態來維護他的權力的。這和言論自由權利是全民性的、人人平等的觀念相抵觸的。 批評監督是不受政府控制的天賦人權。言論自由首先是發表不同政見的自由,批評現行法律和憲法的自由,批評現政府及其首腦的自由,批評執政黨及其基本路線的自由。言論自由,特別是有關政治和公共事務的言論自由──是所有民主制度的生命線。 2.“反黨”自由 毛說過:“我們必須相信黨”,也就是說不能反黨!所有反對毛澤東的人都是反革命,砍頭是必然下場,所有反對共產主義的人,也是反革命,死的下場,所有被毛派認為是反革命的,也都要下地獄。反黨是了不得的大壞事,沒有人敢對黨說三道四,反黨就意味著死亡。 毛又說:“黨是領導壹切的”。“領導壹切”,莫非連人民對它的批評監督也要置於其領導之內嗎?“妳們可以批評我,但必須根據我的指示來批評;妳們可以撤換我,但必須經過我的批準”。這說得通的嗎? 有人說:“民主政治下,有錯就可以反!”此話錯了! 妳反我,妳說我錯:我反妳,我說妳錯。到底誰錯?辯論會上,正方駁斥反方,反方駁斥正方。誰對誰錯,壹下子難以說清!他們之所以能批評對方,是因為言論自由! 反對與錯誤之間沒有必然聯系!錯誤可以反對、駁斥,正確的也是可以反對的!因為“正確”絕不是100%的正確,總有漏洞,需要反對與批駁! 人世間絕沒有什麽領導集團可以完美到無人批評反對的程度,倒是有薩大姆之流可以惡劣到無人敢於批評的程度。薩大姆雖然強使人民100%的投他的票,最後還是淪為了人民的公敵啊!可見,100%的“正確”的統治集團絕對是極端反動的集團!世界上沒有100%的“正確”的黨。所以,人們反黨是天經地義的。 如果只允許官方或某黨的施政綱領鋪天蓋地,其他派別的不同意見壹律封殺,這樣的選舉就是勞民傷財,就是欺世盜名。 若不許人民發表反對的意見,若不許反對派結成反對黨,那末人民選擇就是100%或95%的投薩大姆的票,古巴壹黨專政的憲法還是全民投票的結果,難道說它代表了人民? 在現代民主社會,反黨是每個公民的天然權利,沒有哪個政黨不許他人反對。妳的政策主張合人的意,人家就贊成;不合人的意就反對是理所當然的。政黨無權要求公民對它無條件地支持,除非它是黑社會和邪教。不許反黨只能證明生活在地獄,處在秦皇的時代! “反黨”與“結黨”都是天賦人權,何罪之有?只要不采取暴力的或犯罪的形式來反對,任何和平的公開的反對都是人民的天賦權利!國民黨反民進黨、民進黨反國民黨,都是天經地義的。不許反黨就是反人類,就是人類公敵! 沒有政治反對的合法化與自由化,就沒有民主!沒有民主,就沒有反對黨,也就沒有自由。自由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沒有資產階級自由、無產階級自由之分。資產階級同自由的結合是壹種歷史現象,這並不意味著自由具有資產階級性。 反資產階級自由化本身就是壹個錯誤的命題。那些反自由化人士所代表的是壹種專制的、壟斷的、落後的制度,“反自由化”正是他們抗拒民主、維護壟斷特權的表現。有兩種人反對民主自由化,壹種是居廟堂之高的肉食者,壹旦實行民主政體,失去據為己有的金玉床那還了得!另壹種是專門伺候主子而自得其樂的奴才或專門為主子看家護院的打手,在他們眼裏主子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乃是天經地義的,老百姓是不可救藥的下等人。專制者認為“自由化”是西方的專利,拼命否認無產階級的自由化。這是獨裁者的詭辯,是對中國人的歧視和汙辱。只有極權主義者、專制的社會主義者才公然反對自由化。反自由化就是反人類,就是人類的公敵。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只會離民主越來越遠,只會越來越專制。 3.成立反對黨的自由 言論自由→批評與自我批評→反駁、反對→反對派→反對黨!此公式表明了言論自由發展必然結果。遊行示威、結社、選舉、罷免不過是言論自由的深化與法律程序化而已! 反對就是不同意,提出相反的意見和看法,與正見針鋒相對,揭露被掩蓋的事實。反對如果只是壹個人,只能稱為反對者,壹群人反對,就是反對派,反對派結成黨就是反對黨。 反對黨是指在健全的議會制度之下候任登臺執政的在野黨。反對派不是非法組織,也不是壞蛋集團,而是堂堂正正地監督執政黨。批評政府是天賦人權,是必須受到尊重的,必須給予反對派以合法的平等地位! 反對黨的存在是壹個制度健康的標誌。英國下議院的執政黨坐在議長右側,反對黨坐在議長左側。首相與內閣,正對反對黨的壹個影子內閣,就像壹盤棋,卒對兵,車馬炮對峙,由議長維持秩序,反對黨號稱“英皇陛下忠誠的反對派”,壹旦大選獲勝,雙方互換座位,有如足球下半場雙方易半場再戰,遊戲規則井然有序。 執政黨這壹提法有問題。民主國家,任何黨都無權以黨的名義向政府下命令,執政者是某黨派的人,並不意味著執政者就受該黨派的控制。因為任何黨派都無權向執政者下達命令。 世界文明進步發展全依靠反對黨派。羅馬帝國沒有基督教的反對派,就沒有歐洲基督文明產生;沒有英國清教徒的反對派,美國就不會產生和獨立;美國政治制度徹底開放反對黨的空間,兩百年來反對黨成了社會變革的動力,反對之處,壹派詳和;沒有國會的反對派黨,美國也不可能發達進步,變成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日本歐洲如果沒有強大的反對黨,人民的利益不可能得到保障。可以說,沒有反對黨派,就只有獨裁暴君殘酷統治。 反對是人類社會進步的根源。中國需要反對,反對是中華民族富強的唯壹出路。 政治就似下棋,在政治賽場上是敵手,在場下就是朋友。阿爾巴尼亞“變色”前,阿裏亞總統做的最後壹件事,是成立反對黨。沒有反對黨,讓他跟誰談判、妥協、安全下臺! 西方反對黨的專業就是和平地、程序化、合法地推翻政府。幾千年專制的中國的恰在於不允許人家和平地合法地推翻政府,甚至不允許分享權力。到了共黨統治時,就連傳統社會禦史式的反對都不允許了,對於壹切反對聲音,共黨只有永恒不變的回答:子彈。 共產黨自我標榜為執政黨,其實是掩耳盜鈴。有執政黨就壹定有反對黨,執政黨是相對反對黨而言的,如果沒有反對黨也就沒有執政黨。在中國,沒有反對黨存在,共產黨就不是執政黨,而是霸王黨。毋庸諱言,它是中國幾千年就有的朝廷,是半封建王朝,為什麽說‘半’呢?因為皇位不能世襲,但其權力移交方式和權力架構組成與封建王朝並無兩樣。 官方的說法是:“如果要成立旨在反對中共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的政黨,中國的憲法和法律是不允許的,也是違背全中國人民意誌的。” 這種說法是對人民意誌的強奸!沒有經過全民公投,怎能妄稱憲法?沒有經過全民公投,人民的意誌就沒表達出來!怎能說違背全中國人民意誌的?官方完全是強詞奪理! 網上的儒家之徒說:“反對黨,授人以柄也;和而不同,可也。” “和而不同”,和者,贊和也;不同者,建設性的批評也。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度就是“和而不同”的制度,8個民主黨派以服從共產黨領導為前提,在贊和共產黨大政方針的情況下,可以提壹系列的具體的建設性的批評。可以說,儒家的治國方略已經被當局實施,儒家提倡的等級制得到進壹步的發揚光大! 紐約壹個僑領被邀請到北京去慶祝“辛亥革命七十周年”,他見到了在北京的“民主黨派”——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主席屈武,壹談之下,發現屈某三句不離“在XX黨的英明領導下”,不由得大為光火,說:“妳算什麽國民黨?天下哪有壹個黨在自己的綱領上,宣明接受別的黨的英明領導的?”咳,民主黨派成了奴才黨,奴才黨的上司就是強盜黨、霸王。 戴厚英說:“不壹定需要反對黨的監察形式。像日本壹向是自民黨天下,但他們黨裏有派。”戴厚英不了解日本的政治制度。日本當然是壹個有反對黨的國家,而且還有好幾個反對黨(如社會黨、公明黨、共產黨等)。日本無疑是多黨制。 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黨,它們都遵循著壹個共同的規則,用和平的方式競爭政權;這就叫多黨制。在多黨制下,每個黨在理論上都有贏得政權的可能性。自民黨雖幾十年來壹直執政,但並沒有從理論上排除其它政黨執政的可能性。所以日本是實實在在的多黨制。 壹個運動員在歷次比賽中始終保持冠軍稱號是壹回事;壹個運動員在當上壹次冠軍後就下令從此取消比賽,然後自封為永久冠軍,則是另壹回事。日本自民黨是前壹種冠軍,中共則是後壹種冠軍。陳毅之子陳曉魯就說:中共經過“武裝競選選上了”,但選上之後卻變成千年王國,“濫用了人民給的權力”。 黨挾“人民”以令國人,國人從來就沒真正行使自由選擇的權利。在沒言論自由的條件下,連叫苦的權利都沒有,只有唱贊歌的義務。盡管黨可以鶯歌燕舞“就是好”,大多數人未必同意,雖然壹時被槍桿子“專”住了,反對意見被迫轉入地下,鐵馬金戈的寒嗖嗖風聲始終是要爆發的。“蓄之既久,其發必速”,“專政”的時越長,爆發就越激烈。 1932年3月,汪精衛對“國難會議”代表之壹王造時說:“困難會議是政府召集的,我們是主人,諸位是客人,諸位如是不滿意政府的辦法,去革命好了!我們流血革命,打出來的政權,豈能隨便說開放就開放!” 王造時說:“革命不是哪個人哪個黨派的專利品,如果逼得人民無路可走,自然有人會去革命,不過困難這麽嚴重,我們是不願同室操戈來鬧革命的,汪先生身為行政院院長,負最高政治責任,當此民族生死關頭,應團結全國共赴國難才對,反叫人家去革命,我期期以為不可……我們固然是由政府聘請的,不是人民選出來的,但是國家是全國人民的國家,大家都有份,不能拿客來比喻我們是客人,我們同樣是主人,政府既然聘請我們,我們有意見便要提出。中山先生的遺教‘天下為公’,汪先生的話,未免‘天下為私’了!”
可見,開放政權、開放言禁和黨禁是天下為公即權力為公的規律決定的。 政治要有起色,就必須開黨禁,就必須“黨外有黨”,打破“壹黨專政”的死氣沈沈的局面。壹個政黨能否保證先進性,光靠自律、靠黨內監督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必須通過政黨監督才能保證各個政黨的先進性。政黨關系,應是監督關系為主,合作關系為輔;有了有效的監督,才能使各政黨下功夫提高自己。缺乏監督的執政黨最容易喪失先進性。如果沒有監督,只有合作,合作就會變成勾結起來的分贓關系。 允許黨與黨之間進行競爭,是黨內競爭的條件。不允許其它競爭性的黨派存在,黨內就缺乏自我革新的動力。黨與其它有機體壹樣,只有在競爭中才能增強自身的競爭力。 人們常說領導就是服務,而服務員是可以挑選的。若X黨真正代表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就應該有信心在多黨競爭中獲取執政地位。所以,應該使民主黨派成為競爭性的黨派。 第六節 “階級民主”是馬克思編造的謊言 尊重人權已寫入我國憲法,這表明共產黨已開始承認普遍的人權即“抽象的人權”。因此,共產黨也應承認超階級的民主——全民民主。 1.從民主的概念看,不可能有什麽階級的民主 古雅典的民主是指的公民當家作主,凡是公民都有參與民主的權利,不存在公民中壹個階級壓迫另壹個階級的情況! 排除了奴隸參與的民主≠奴隸主階級的民主。古雅典民主是公民民主,不是奴隸主的民主,廣大的平民是公民大會的主力,他們享有實實在在的政治權利,他們不是奴隸主。古羅馬的平民也參加公民大會,而且有保民官保護他們的權利。至於奴隸沒有政治權利,因為他們不是公民,不享有參與民主政治權利。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也不享有參與中國選舉的政治權利啊,為什麽要苛責古人?雅典的奴隸制不是民主本身帶來的,而是在民主制度建立前就存在。正是民主制度的建立為人們認識奴隸制不合理提供了條件。 馬克思斷言在社會分裂為對立階級的情況下,不可能存在有普遍的同情心和正義感,超階級的自由民主只能是騙局。這是典型以偏概全。中國歷史教科書反復說古代民主是奴隸主階級的民主,本身是壹家之言。把古代民主汙蔑為奴隸主民主是別有用心的,是為自己搞階級壓迫提供借口,為黨專政找借口,這是馬主義為自己專制獨裁找榜樣而進行的鬼辯。 2.民主是指建立在人權基礎上的壹套規則,人權的超階級性決定了民主無階級性 近現代民主是建立在人人平等的人權基礎上的,人權的超階級性決定了民主無階級性。 專制主義或壟斷主義制度是建立在人人不平等基礎上的等級特權制度[所謂的“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也]。人人不平等的制度必然存在著特權階級對無權階級的壓迫剝削,必然是充斥著罪惡的人間地獄。孫誌剛慘死就是特權制度壓迫的必然結果。 與專制制度相反,民主制度是以人人平等的理論為指導的,不可能因人而異,不可能存在什麽階級性!好比體育競賽的規則,對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不存在種族、民族、階級的特護或歧視,只要有能力都可以去參加;從來沒有聽說體育競賽的規則有階級性。 民主規則模擬了古希臘奧林匹克體育競賽的精神——公開、公平、公正。言論自由的表現之壹——辯論規則就體現了平等精神。美國大選、臺灣大選的候選人電視辯論都體現了平等精神!司法規則中的無罪推定原則也體現了原、被告間的平等精神! 候選人當上總統後也許會搞階級歧視和特權保護的政策。不用擔心,自由輿論會譴責他,人民會遊行示威發起罷免活動,把階級色彩強的腐敗領導人趕下臺。2003年美國加州州長被選民罷免就是證明。 人權的核心內容簡介是自由選擇權,它是屬於每個人的天賦權利,和貧富、種族、性別、學識等等都沒有關系。從這個理論出發,才能產生民主選舉的制度。天賦人權論表明,民主制度是沒有先決條件的,在任何社會環境下都可以實行。 當代民主理論主張國家政權屬於全體人民。民主是全民共享的,窮人出生的林肯、克林頓先後當了美國總統。誠如林肯所說,“我之所以當總統是因為偶然的因素。我是壹個活生生的例證,我的經歷證明了妳們每個人的孩子都有能力入主白宮,就像我父親的兒子已經做到的那樣”。南非廢除種族隔離後,坐了27年牢的曼德拉做了南非總統,我們能說目前的南非是少數人的“剝削階級”民主嗎? 在當代已沒有什麽“少數人的民主”、“多數人的民主”之分,更沒有什麽“階級民主”,只有全民民主。全民民主的判定標準是: 1)全體人民是否有充分的言論自由,如果只有壹部分人(即使是多數)有言論自由,而另壹部分人沒有,那就不是全民民主。 2)全體人民是否都有自由地立黨結社的權利。如果是只許壹部分人立黨,不許其它人結社,那麽這就不是全民民主。 簡言之,就是開放言禁和黨禁。 3.文官中立化避免了民主政治的黨派階級化 英國公務員制度有壹條成功的秘方。1859年,投考印度政務官的筆試試題是:“試論達致權力快感的幾種環境情勢”(Describe the various circumstances of situations which give birth to the pleasurable sentiment of power),應考的人全是牛津劍橋的畢業生。然而,對“權力的快感”誇誇而談的考生,不論詞藻如何漂亮,言論怎樣精致,壹概不及格。 原來考官有心試探這些高材生對“權力”的看法立場:承認權力會帶來快感和樂趣的,將來必易受權力腐蝕;反之,考生壹提筆就駁斥權力快感,從而否定此命題者,優先錄取。 英式公務員的優勝,在於面對權力誘惑時理性的自制。英國的文官制度,許多人壹知半解,說是借鑒了中國的科舉。但中國的科舉考試會出這樣的題目嗎?中國的宮廷政治,嗜權、濫權、戀權;英式的公務員體制,首重對權力的看破和限制。 在民主政治下,國家的公職分為政務官和事務官兩大類。政務官是由民選的;譬如:擔任議員、市長、總理、總統等職務的便是“從政”的政務官;政務官必須對選民負責。 事務官(或稱文官、公務員),壹般是常務副部長或司局長以下的全部職位,通過考試錄用、晉升,不受政黨政治的影響。“做官”通常是指那些由任命產生的政府職務,尤其是常任文官;在政府內部,擔任處長、局長、常務副部長的職務就是“做官”。 擔任常任文官的人通常不是政治家,而且還被要求在政治上保持中立,不允許把黨派之見帶到自己的工作中去。民主國家實行文官中立、文官非黨化原則。不管哪壹個政黨在選舉中獲勝,都不得撤換未犯過失的事務官和公務員。這樣,國家機構就不會成為某壹個黨派的附庸,且保證了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許多國家的憲法規定:公務員是全體國民的服務者,不是某壹個政黨的仆從。公務員只對國家對法律負責,不需要宣誓對黨忠誠。 可在中國,愛黨、忠於黨,成了每個中國人的義務。中國每個單位的職工守則第壹條就是擁護黨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如果妳對黨表達不滿意見,就會被扣“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帽子,違反了守則、“反動”雲雲。其實,這種條例是霸王黨強加於人的,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確立的人人平等原則,是反人類的非法原則,必須予以取締! 4.如果壹定要說民主有階級性的話,那麽,民主是照顧下層弱者的制度! 雅典伯裏克利時期國家各機關的公職實行津貼制,以便普通公民參政。另有觀劇津貼,資助貧民參加城邦的文化生活。當代民主國家的福利制度也是照顧窮人的制度。 民主國家的工人罷工的制度也是對弱者的保護。美國“高考(SAT)”的教育測驗服務中心(ETS)進行了壹項被稱為“奮鬥者(striver)”的計劃,其主要內容是在分數報告上照顧那些來自黑人、西班牙人家庭、來自低收入家庭、來自落後地區、來自落後中學的考生。布什總統說,偏向弱者的照顧方針違背了人人平等的原則,要糾正! 中國的情況剛好與美國相反。山東的錄取分數線比北京創紀錄的高140分。也就是說,山東的考生,如果在北京考試,5門課中有壹門課缺考,照樣可以上大學,人間不平的事情,還有能出其右者嗎?教育部違反《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無視每個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這說明了專制制度維護的是等級特權,照顧的是上層,欺負的是下層無權階級。 5.民主不是富人的遊戲,權錢勾結是專制的頑癥 江澤民說:“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民主是最科學的。美國有什麽民主?比如選舉,好像每個人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競選壹個總統沒有上億美元的資本,是沒有辦法當選的;競選壹個州長,沒有上千萬美元買選票是沒有辦法當選的”(引自江澤民《論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在山西考察工作時的講話要點》)。這就是常說“西方民主是富人遊戲”的來歷。 左派說,搞自由競選花很多錢。是的,美國選國家領導人要花很多錢,不經濟;但中國領導的交替卻花了好多人的生命,中國領導人的轉換的成本不知道大多少。 民主的代價即使再高,都不及專制貪汙腐敗損失的壹個零頭,還不算壟斷主義對經濟、對人的思想的嚴重束縛所造成的無法估量的代價。 奧運會不是更花錢嗎?左派為何不把奧運會稱為“富人的遊戲”而加以反對呢? 有人說,金元政治的邪惡,壹是腐化政府,二是對窮人不公平。是這樣嗎? 1992年克林頓,布什和佩羅角逐白宮,億萬富翁佩羅腰包最厚,得票最少,克林頓最窮反而當選。競選花銷也符合經濟學中的邊際效用遞減原則。廣告做到壹定程度,再發廣告也增加不了多少票。因此,金元的作用並不是左派所鼓吹的那麽神通廣大。 金元腐敗表現在通過捐款跟政客作交易。比如說,張三走進李四的辦公室:請投這個法案壹票,我給妳捐10萬軟款。然後王五進來:請投反對票,我給妳15萬。李四議員則根據誰出的價高聽誰的。這樣的事情才是政治腐敗。 防範腐敗的關鍵在於限制、監督和分散權力,而不在於限制金元。成克傑能受賄千萬,原因在於他有不受監督的權力批準地皮使用權。美國政府相對廉潔的主要原因,壹是權力分散,沒有誰能夠單獨畫圈圈。二是決策程序公開穩定完整。三是監督機制完善,體現在三權分立相互監督,兩黨相互找茬,媒體成天耙糞,以及眾多的民間獨立團體充當看門狗(watchdog)。四是常設反腐機構(FBI)用特務方式“死叮(sting)”政府官員。在這樣的重重屏障之下,政治捐款的腐敗效力難以發揮。 學界的研究壹再表明,政治捐款對立法過程的影響微乎其微。原因還在於,從民主選舉的競爭中脫穎而出的政客,壹般都有很強的政治信念。影響決策的因素很多,如黨派立場,選民傾向,輿論壓力等等。再說,三權分立的制度使得某個富翁購買法案幾乎不可能。立法需要4百多眾議員,1百參議員分別通過,經總統簽署才能成為法律。成了法律還可能在司法復核過程中被最高法院駁回。全部過程都是公開進行。可想而知,買通整個政府是壹件多麽困難的事情。對壹家希望長期經營的公司來說,壹旦被曝出醜聞,對於公司的聲譽和經營幾乎是毀滅性的打擊,因此行賄的風險極大;哪怕妳真的買通了方方面面,壹轉眼政府、議會又改選了,公務員又調換了,妳花的錢很可能都打了水漂。
更重要的是,能否通過限制金元消滅政治腐敗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金元並不是唯壹有價值的政治資源。還有其他政治資源,譬如:報紙等。紐約時報總編:“請投贊成票,我寫社論幫助妳競選。”紅衣主教:“我以上帝的名義指令我的教徒投妳的票。”諾貝爾獎獲得者:“我寫文章論證妳的經濟政策合理。”流氓頭子:“我帶弟兄幫妳攪亂競選對手的集會”。歌星麥當娜:“請投反對票,我在妳的競選集會上演唱助興。” 壹場競選集會,壹般能煽動5百人參加就不錯了。如果球星喬丹出席,他無需說壹句話,不用捐壹分錢金元,就可輕易吸引兩萬人。壹個無名氏要想抗衡,唯壹的手段就是募集更多的金元。……這樣的可能性不勝枚舉。哪壹項都不比孔方兄幹凈。把改革的著眼點放在金元上是膚淺、片面和無效的。 當然不是說民主制度下就不會有貪汙、和權錢勾結,但比起非民主制度來說,是壹個天壹個地。原因正在於,特權是非民主制度下的普遍現象,因此貪汙、腐敗和權錢勾結的機會很多,也很容易實現;而民主制度至少從整體上消滅了特權和特權階級。 主張限制金元的另壹誤區是“平等”。人們自然而然地以為,限制金元是在幫助窮人。這種觀念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是站不住腳的。 首先,金元不等於選票。富人有金元優勢,窮人有人數優勢。民主政治對兩個階級是平等的。壹般認為,競選眾議員至少需要50萬美元經費。由於美國在居住區域上貧富自然隔離,窮人跟流浪漢為鄰,富人跟闊佬同街。500張千元贊助支票對美國太子黨是不費吹灰之力,而對於來自窮人區的有誌青年難如登天。假如沒有捐款限制,那麽囊中羞澀的野心家只要感動壹個百萬富翁就夠了。不要以為“資產階級”不會贊助窮孩子,美國的富人中樂善好施者出奇的多。他們很多人自己就曾經是窮人。紐約壹闊佬拿出1百萬給窮人發偉哥做愛。比爾.蓋茨出資240億幫助窮人治病。可以想象,他們絕對願意拿出幾百萬去贊助幾個有前途但沒錢途的政治黑馬,如果法律允許的話。貧困潦倒的馬克思靠的是資本家恩格斯資助,才能寫下《資本論》。假設馬克思生在今天的美國,並棄學從政。按照選舉法,恩格斯至多只能贊助壹千美元。於是以拯救工人階級為己任的馬克思根本就別想當選。 限制競選捐助的最大受害者不是富人,而是窮人。大款可以掏自己腰包競選。2000年大選,新澤西州億萬富翁 Jon Corzine 拿出6千萬美元的個人財富,成功地贏得年薪十來萬的參議員席位。他根本就不必勞神去募捐。出身貧寒的政治家如克林頓只能靠捐助。限制捐款數額只能增加募捐的難度。同樣是50萬,募得十個五萬要比乞討五千個百元容易得多。 限制金元同時造成新的不平等。在底特律,壹個汽車裝配工人的工資高於教授。教授可以寫文章做演講助選,不必動用金元。如果禁絕金元政治,那不會寫文章的工人只能幹瞪眼。於是教授的影響力不平等地高於工人。在金元政治下,工人不用耍嘴皮,只需掏腰包就可以跟教授抗衡。為了平等和言論自由,就必須維護金元政治。 限制金元政治的潛在後果,是新聞媒體的地位不成比例地高於其他社會行業。電視臺和報業老板,甚至記者,都不是完全中立,都可以左右選舉結果。沒有金元政治,則其他人無法購買廣告反擊。同時使當權者處於更優越的地位:當權者每天制造新聞,等於不花錢做廣告。挑戰者為打開知名度,比當權者更需要金元。增加募捐的難度就是增加挑戰的難度1974年開始限制金元的結果,就是在任議員競選連任率大大提高,已經超過90%。 政治“限金”改革既不消除腐敗,也不促進平等。“限金”的最顯著的效果,是增加大量的條條框框和法律禁忌。搞得每個涉足政壇者必須先花大錢請律師。 以著名法學教授 Bradley A. Smith 為代表的眾多學者多年來不斷地論證、呼籲,真正合理的改革應該是放棄現行的“限金”思路,在及時公開捐款人和捐款數額的前提下,全面開放金元政治。回歸憲法第壹修正案的“不得立法”原則,才是真正的民主精神。 壹個政治家要想實現自己的政治理想,必須說服廣大選民接受他的政治理念。也就需要大量的金錢作宣傳造勢。國家每壹項政策都牽涉各方利益,尤其是經濟利益。於是企業界逐漸介入。不僅“資產階級”企圖影響政治,“無產階級”也不示弱。工會擁有大量的會費,同樣有力量加入遊戲。這樣壹來,限制金元政治的問題從20世紀初開始進入議事日程。 1907年,改革的矛頭首先指向“資產階級”。替爾門法案(Tillman Act)禁止銀行和公司向候選人捐款。1925年聯邦腐敗法案要求所有參選人按季度申報百元以上的進出。1947年 Taft-Hartley 法案禁止工會直接出錢贊助政治家。 1971年“聯邦競選法”是美國第壹部系統規範競選籌款的法律(1974年補充修正)。它規定:凡是100美元以上的選舉捐款,各黨派候選人都必須上交收據,並用其選舉開支進行核實。在壹次選舉中,個人給某壹候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1000美元;壹個“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捐款不得超過5000美元;個人壹年可資助選舉的捐款,不得超過2.5萬美元。 聯邦競選法建立了嚴格的申報制度。同時建立了總統選舉基金。如果候選人自願接受花費總額限制,則可以得到政府公款。到2000年大選,小布什和高爾在贏得各自政黨提名之後,分別領取6千7百萬美元競選公費。 2002年頒布“兩黨競選改革法”。該法的主要條款是:禁止“軟錢”(“軟錢”是指捐給政黨、用於非促選目的的“建黨”捐款),即各政黨不得再接受任何“建黨資金”;同時也提高“硬錢”的上限,比如,個人捐款數額從1000美元上升為2000美元,個人壹年可以用於支持選舉的錢數最高從2.5萬上升為4.7萬。限制獨立助選,在選舉日60內,非候選人不得發布助選廣告。 競選總統的經費來源,主要是選民的自願捐款,想多捐錢是不可能的,因為超過“硬錢”的上限屬於違法。不足的部分,由國會從國庫裏撥給最後被法律確認為正式競選者的人。 法律規定捐款限額,是為防止競選上臺後的官員對捐款太大的人懷抱感恩而制定不公平的政策。法律的嚴格規定,避免了富豪或大企業控制政府。雖然說有錢的人在作為候選人、言論自由方面,與窮人相比有優勢,但投票權掌握在廣大的普通人手裏,富人出身的政治家必須照顧到窮人的利益,否則,他就得下臺。民主社會的性質是由人民自由的選票決定的。 美國對於公司的政治捐款有限制,不許妳用金錢操縱政治。妳當總統,就不準賺錢。而且,當總統要把自己的私人財產移交給壹個托管會(Trustee)去管,不準妳再搞賺錢的事了。不光是現在不行,象克林頓、布什,他們以前賺錢時不規矩的事大家都要把它兜出來,要找他麻煩。所以這種憲政體制就是不準官商勾結。妳賺錢就不能從政,妳從政就不能賺錢。 中國共產黨建立的新秩序就是官商勾結,省委第壹書記都是抓大項目的,都抓賺錢的事情。他利用他的地位來搞錢,他會使中國腐敗和官商勾結進壹步制度化。中國的前景不是英美的好資本主義,而是西班牙的壞資本主義。 民營企業與公有企業相比受到了很大的歧視。河北有個孫大午,他不賄賂當官的,他搞私人銀行,用比較高的存款利率與國營銀行競爭。當官的就把他判了刑。因為孫大午在北京大學、農業大學等處發表演講,宣傳“農民的真理”,揭露“八座大山”的黑幕,指出中國三農問題的實質在於權力和資本對農民勞動權利的限制和剝奪,還在‘大午網站’上發表文章,這才觸怒了權力機構,結果不僅三兄弟身陷囹吾,喪失個人自由,而且帶來民營企業大午集團公司面臨崩潰的危機。 6.沒有資產階級專政 有人說,西方的民主是虛偽的,證據是:《獨立宣言》宣稱“人人平等”,當時的美國卻有著數量眾多的黑奴,甚至執筆的傑斐遜本人就是壹個奴隸主。 其實,宣稱人人平等是實現平等的第壹步。在人人平等的觀念被接受之前,難道能有事實上的平等嗎?如果那樣的話,又何必發表宣言?只有當原則被承認之後,才有機會去實踐它。正是平等理念最終導致了林肯解放奴隸,並最後通過了婦女選舉權的修正案。 按馬KS階級民主的邏輯,美國早期的民主也是奴隸不能參與的民主,那能說美國民主是奴隸主階級的民主嗎?顯然不能。美國的奴隸制不是民主本身帶來的,而是在民主制度建立前就存在的。正是民主制度的建立為最終消滅奴隸制創造了條件和動力!哪象中國直到清末才在西方的影響下廢除奴隸制。把美國民主說成資產階級民主也是錯的。 民主國家,拒絕任何階級的專政,所有的階級都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便各個階級、階層都能影響國家立法和行政;且老百姓還可行使遊行示威、言論自由、投票罷免等權利來控制官員,因而階級矛盾也好解決。美國是階級矛盾最小的國家,原因就是民控制了官。 美國不是什麽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任何人難以在美國憲法找到階級、黨、專政等這些可怕的字眼,也找不到要人民承擔什麽責任和義務的字眼。相反,到處可見的是政府不得什麽。美國憲法是保護美國人而限制政府的,不對任何人、任何階級實行專政。 1801年傑弗遜就任美國第三任總統誓詞中的名言:“我向上帝宣誓:我憎恨和反對任何形式的對於人類心靈的專政。”今天仍是人類追求的目標。 美國,也是全球富翁最多的國家,這些資本家們會不會聯合起來,操縱政府欺壓人民?人們聽到這些富豪們倒是聯合過壹次。布什2001年上臺後,宣布10年之內廢除遺產稅。2001年2月,美國120位最有錢的富翁,主動上書國會請願,要求國家繼續征收遺產稅。 美國商人巴菲特曾當著他孩子的面在公司大會上說:“那種以為只要投對娘胎便可壹世衣食無憂的想法,損害了我心中的公平觀念。”他宣布,將自己超過300億美元的個人財產捐出99%給慈善事業,用於為貧困學生提供獎學金以及為計劃生育方面的醫學研究提供資金。美國富翁,生前節儉,死後把財產捐獻給慈善事業,比比皆是。 美國的生產資料都在私人手裏,會出現壟斷經濟嗎?會出現幾個資本家占有全國財產的情況嗎?有這種可能,但在逐漸成熟的市場經濟下,在公正而有權威的政府幹預下,很難。前幾年,美國政府不是把微軟告上法庭了嗎?告什麽?就是告微軟壟斷。 有人說,“美國民主是假的,小布什不就是壹個太子黨嗎?”對曰:不能因為老布什當了總統,就禁止他的兒子競選總統。重要的不是誰當總統,而是總統是如何產生的。小布什當總統並不是從老布什那兒繼承的,也不是老布什隔代指定的,這跟慈喜太後壹會兒指定光緒做皇帝、壹會兒指定宣統做皇帝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
英國也不是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馬克思的無產階級革命論,都是在英國家寫成出版的,連他死後也安葬在這國家。試問,如果英國是個資產階級專政國家,能做到這壹點嗎? 馬克思要人們信仰階級鬥爭的理論,為證明無產階級獨裁的合法性,就編了資產階級專政這個的特大謊言。把所有的汙水往的資本家身上潑,把子烏虛有的資本主義國家說成是惡魔,目的是為了把社會主義打扮成天使,是為了給黨專政國家披上壹件合法的外衣。 左派常引證馬的話:不管資產階級國家采取何種形態,但本質均是壹個:資產階級專政;資本主義的議會制,不過是決定資產階級中的哪壹個派別上臺執政而已。 這是馬克思在資本主義初級階段時講的話。為何馬不對西方民主制在其“初級階段”便已表現出來的偉大歷史性進步(多黨制、民主票選、任期限制、三權分立等)大加肯定,反而對其進步性(比如多黨制、輪流執政)進行批判?因為馬克思來自壹個沒有民主的國家——德國,對民主壹無所知是必然的了;“階級民主”,是馬克思制造的謊言。 7.“無產階級民主”不是民主,而是獨裁! 少數人霸占國家政權的情況,是對國家本質的背叛。馬克思反對民主理論,把國家政權甚至國家本身都說成階級政權和階級國家,反對國家本質的全民性。 民主社會主義認為,國家不是階級統治的工具,而是壹種支配民族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人類共同享有的組織。1959年德國社會民主黨哥德斯堡綱領寫道:“國家應當成為壹個從各種社會力量中吸取其內容並且為人的創造精神服務的文明國家。” 1986年8月,該黨通過的新綱領草案(依爾塞草案)說得更清楚:“國家並不是必然要成為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或者有勢力的利益集團的工具。國家也能夠成為按更加民主的方向變革社會的那種勢力的重要工具。” 德國社會民主黨認為,“人的生命、尊嚴和良心是高於國家之上的。……國家有義務保障信仰自由和良心自由。國家應當為每壹個人在獨立的自我負責和履行社會義務的過程中得以發展自己的個性創造先決條件。 奧地利社會黨綱領指出,本黨的目的是使國家人性化,而不是使人國家化。 階級“平等”在西歐各國的中世紀就部分實現了。法國三級會議就是貴族集團、教士集團、和第三等級集團[包括工商人物、平民百姓]的代表權平等,三個集團各有壹投票權! 法國大革命拋棄了階級的概念,強調人人平等,按國民人數確定投票權。第三等級代表了國民絕大多數,因此他們宣布自己組成國民議會,發表人權宣言。階級的範疇被拋棄了。 馬克思卻重新檢起階級破爛,經過剩余價值論的包裝,把人分成階級,把國家也說成是階級專政的工具。馬克思認為,階級社會由於財富的不平等,因而引起所有社會關系的不平等;在無產階級專政的“過渡階段”也沒人人平等,實現平等只能等到消滅階級後。“無產階級的平等要求就是消滅階級的要求。任何超過這個範圍的平等要求,都必然流於荒謬”(《反杜林論》)。馬克思宣稱“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間沒有平等可言,無產階級就是要壓迫歧視資產階級。這個宣傳就違反了天賦人權理論中的最基本的平等權。 共產國家起初把人權說成是資產階級的意識形態,因為馬克思這麽說過。後來又提出什麽無產階級人權和資產階級的人權,最後又提出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人權等等荒唐的說法。事實上,任何人都需要財產來維護自己的自由與尊嚴,把財產權說成是資產階級的人權是錯誤的。人權沒有階級之分。“階級人權論”是反人權的,因它否定了超階級的人權的存在。人權是超階級超國家的,這是人權區別於其它權利的根本特征。 所謂的無產階級人權就是指“多數人的人權”。鄧小平說:“是多數人的人權?還是少數人的人權?”。這表明鄧不知人權為何物。人權不在於多數人和少數人,人權是每壹個人的人權,是所有的人都享有的人權。鄧以為強調“多數人的人權”就可以和西方世界對抗了,恰恰暴露了他蔑視人權的嘴臉。“多數人的人權”是將少數人排除在外的。“少數人”不是人嗎?如果是,為什麽沒有人權?如果不是,那是把人不當人。把人不當人是專制主義的本質。既然可以把人不當人,也不會限於少數。 “對部分人自由的剝奪就是對所有人自由的侵害”,這已經成為文明社會的常識。富人欺壓窮人、地主對農民實行奴役屬於野蠻和專制當受遣責;反過來大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欺壓和奴役同樣是也是專制,不存在正當性、合理性,更不代表社會的進步和人類的理想。 馬克思在凡是涉及到權利或自由,除了嘲諷外,什麽都沒有,他對自由根本沒有概念。這是馬克思災難性的缺陷。馬克思信誓旦旦地說,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壹切人自由發展的前提。他騙妳把私有產權交出來。在壹個連可供支配的私產都禁止的社會,除了做奴隸哪裏會有自由發展?馬主義的“自由是對必然的認識”,實質上取消了人們的自由。共產統治者可隨時地指責妳沒認識必然規律,所以不能讓妳“亂說亂動”,不能讓妳“百花自放”;只能“壹切行動聽指揮”,制造“形勢大好”的“百花齊放”。妳對黨有意見嗎?妳要自由民主嗎?妳要清除腐敗嗎?“反動分子”、“敵對勢力”的帽子就會扣過來;輕則批鬥,重則坐牢、殺頭。無論是工人、還是農民,當專政的“對象”終於輪到自身頭上的時候,這種悲哀其實是早就已經註定了的。共產主義本來就是壹條通往奴役的道路! 馬克思主義講的“人民民主”實質上是壹種專制,他巧妙地利用了人們對底層民眾的同情,在他的“新專制”理論外包裹上了壹層厚重的迷霧。由於不懂“共和”,馬克思主義將“民主”定義為“專政”,正反映出馬克思主義思想上的混亂。按馬克思主義理論,當“無產階級專政”被壹個至高無上的政黨“代表”、壹個政黨又被壹個或少數幾個“寡頭”壟斷(民主集中制)的時候,走向極權就是必然的了。 馬克思主義宣揚的無產階級民主根本不是民主,而是獨裁,所謂的無產階級專政就是無產階級獨裁!斯大林認為,“民主只是資產階級的統治形式,無產階級的政權形式只有專政獨裁,不應該民主”。十月革命留給人類的遺產就是“無產階級獨裁”(dictatorship是獨裁的意思,被禦用學者們翻譯成了好聽的“專政”),實質是黨的領袖或常委們獨裁!無產階級專政統治者壹律都是獨裁小團體和個人(列寧、斯大林、老毛、金家父子…),被專政者則是以廣大無產階級為主的人民。別人把他們無可奈何,老百姓沒有辦法罷免國家領導人! 陳獨秀在“五四時期”他大聲疾呼:“只有德先生和賽先生才可救治中國”。到了1920年,他改口說:“民主是資產階級專有物,只有用階級戰爭的手段,打倒資產階級,從他們手中奪得政權,並且用無產階級專政的制度建設勞動者的國家”。但最早從“民主階級性”的認識誤區中走出來的也是陳獨秀。1940年陳獨秀指出,所謂的無產階級民主與資產階級民主,只是在實施的範圍上有廣狹不同,並非在實質內容上另有壹套什麽無產階級民主。他認為,“法院以外機關無捕人權,無代表不納稅,非議會通過政府無征稅權,反對黨有結社言論出版自由,工人有罷工權,農民有耕種土地權,思想宗教自由等等”,這是13世紀文藝復興以來廣大民眾用鮮血鬥爭了七百年才得到的。今天所謂的“資產階級民主政治”,它是人類文明的結晶與標誌;可是“不幸十月(革命)以來,輕率地把民主和資產階級統治壹同推翻,以獨裁代替了民主,民主的基本內容被推翻,所謂‘無產階級民主’只是壹些無實際內容的空洞名詞,壹種抵制資產階級民主的門前語而已”。陳獨秀批駁了托派迷信個人、輕視制度的偏見,指出“史大林的暴行不是個人心術問題,乃是無產階級獨裁之邏輯的發展。試問史大林壹切罪惡,那壹樣不是憑借著蘇聯自十月以來秘密政治警察大權,黨外無黨,黨內無派,不容許思想、出版、罷工、選舉之自由,這壹大串反民主的獨裁制而發生的呢?” 1931年6月1日的《蘇區中央局為第壹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宣言》宣告:“蘇維埃政權是無產階級領導下的工農民主專政。共產黨是這個政權的領導者”。 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通過的“憲法大綱”規定“蘇維埃全部政權屬於工人、農民、紅軍戰士及壹切勞苦民眾…… 在蘇維埃政權下,所有工人、農民、紅色戰士及壹切勞苦民眾都有權選派代表掌握政權,只有軍閥、官僚、地主、豪紳、資本家、富農、僧侶及壹切剝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沒有選舉代表參加政權和政治上自由的權利的……中國蘇維埃政權在選舉時給予無產階級以特別的權利,增多無產階級代表比例名額。壹切剝削者的政治自由,在蘇維埃政權下都絕對禁止”。這是公開的權利等級制。這是中國史上第壹次以最高“法律”規定壹個階級可以淩駕於其它階級之上,肆意破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理。如此鮮明地表明壹部憲法的階級界線,在中外憲政史實屬罕見。 “不給資產階級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包藏禍心的。“資產階級”究竟占多數還是少數?如果是多數,那“不給資產階級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就是剝奪了多數人的民主權利;如果資產階級是少數,那有必要限制他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嗎?多此壹舉。 “不給資產階級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實際上是壹個打擊異端的花招。如果妳對他們有不同見解,他們可以把妳說成是“資產階級”,剝奪妳的權利;也可以把妳說成“資產階級的代理人”,哪怕妳從來沒有過財產,從而剝奪妳的權利。比如彭德懷立了戰功,毛就說“唯我彭大將軍”;彭德懷觸怒了毛,就說彭德懷從小就是野心家,從小叫彭得華,想得整個中華。由這些人來決定誰有資格參與民主的話還叫什麽“民主”?毛澤東在《論人民民主專政》說:“‘妳們獨裁’。可愛的先生們,妳們說對了,我們正是這樣。” 專制國家的官員任免都采取自上而下的任命制,官員都服從上級,最高領導人直接指定接班人,在沒有自由輿論的條件下等額選舉國家領導人;這不過是遮掩專制的假選舉罷了。 “關鍵不在於誰投票,而在於誰清點選票。”斯大林的這句話,證明了無產階級民主的真相。1949年劉少奇訪蘇時,斯大林對劉說:“敵人可用兩種方法向工農群眾宣傳,反對妳們,壹是說妳們沒有進行選舉,政府不是選舉產生的;二是國家沒有憲法,政協不是選舉的,人家可以說妳們使用武力控制了位子,是自封的”(《在歷史巨人身邊》408頁至409頁)。
劉少奇在作關於1954年憲法草案的報告中說過:“由於現在的各種具體條件,我國在選舉中還必須依照法律在壹定時期內剝奪封建地主和官僚資本家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還必須規定城市和鄉村選舉代表名額的不同的人口比例,實行多級選舉制,並在基層選舉中采用舉手表決的方法。我國的選舉制度是要逐步地加以改進的,並在條件具備以後就要實行完全的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制度”。劉少奇的承諾完全成了謊言。 1957年北京大學的壹張大字報談到:“憲法規定人民有選舉權,然人民代表已由黨內定。人民不認識代表,代表不代表人民”。 毛澤東說,“有人說選舉很好,很民主,我看選舉是個文明的字句,我就不承認有真正的選舉。…我認為周恩來當總理就是中央派的”。老毛說:“選舉我是不相信的,中國有兩千多個縣,壹個縣選舉兩個就四千,四個就壹萬多,哪有那麽大的地方開會?那麽多人怎麽認識?我是北京選的,許多人就沒有看見我嘛!見都沒見怎麽選呢”[和卡博·巴廬庫同誌的談話(1967年2月3日),《毛澤東思想萬歲》]? 林彪說:“毛主席就是最大的群眾,他壹個人頂億萬人,所以和他的關系搞好了,就等於和群眾的關系搞好了,主席就是最大的選票”。 按照當今世界許多先進國家的選舉制度,只要投票結果壹公布,這場選舉便圓滿結束了,得票多少就是最權威的說明。然而,中國的選舉卻遠未到此結束。首先是上級審批,批準了,選舉方能生效;不批準,壹切都是白搭,得票再多也無濟於事。像這種投入眾多人力,花費巨額資財,耗費數日時間所進行的選舉,最後仍然以讓壹紙調令化為烏有。 妳要定侯選人嗎?上級的壹紙調令派來了壓根連姓名都很陌生的人,妳還得照樣投他的票。妳真選出了自己的領導人嗎?又是壹紙調令來個走人沒商量,妳想挽留也是徒勞。如果真有領導落選了,妳也許會慶幸群眾眼睛的雪亮。但別高興得太早,仍然是壹紙調令,剛在這裏落選的領導又到異地做官去了。 新華網張大群說:“人大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要服從‘黨管幹部’原則,對於黨委確定的人事,最要與其保持壹致。” 黨管幹部的原則就是黨任命幹部,人大履行程序,黨員人大代表必須服從黨的決議,所以腐敗分子張國光當選湖北省省長,黑社會老大能當人大代表——比如劉湧。可見,中國的人大選舉幹部或村民選幹部只是個形式,因為幹部不對代表或選民負責,他們只對黨負責,否則就會被調離、被撤職。 同樣是選舉,等額選舉、差額選舉、競爭性的選舉,其實質相去甚遠。即使是同為競爭性的選舉,其運作流程是否公平、投票與點票制度是否嚴格,結果也會有很大的不同。 如果有選舉而無法做到普遍性、自由性、公平性、競爭性,無法保證選舉不被操縱,那麽也只能是假民主。如果少數利益集團實際上能夠控制選舉,使多數規則失效,那麽民主實際上是不存在的。
第七節 取消共產黨領導
取消共產黨的領導的理由:
1)主仆論。人民是主人,所有的黨都是為人民服務的仆人,共產黨也是仆人。因此是人民領導共產黨,而不是共產黨領導人民。
2)部分整體論。部分小於整體,整體優於部分,部分應服從整體的需要。共產黨是人民中的部分,因此,共產黨必須服從人民的需要和召喚,服從人民的領導,而不是相反。人民領導權的體現是國會,因此,黨必須服從國會的領導,而不是共產黨領導“人大”。
3)民主選舉論。人民選妳,妳就執政;人民不選妳,妳就下臺,若還堅持“黨的領導”賴著不下臺,就是竊國篡權!這樣的政權就是偽政權!
“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就是剝奪了人民選擇執政黨的自由權利,是反人類的逆流、是反動的、非法的,必須堅決徹底幹凈地予以取締的。
4)人權論。思想、言論、結社、集會都是天賦人權,在共黨未產生前就存在。因此,共產黨領導人民思想,向人民灌輸馬列無神論的卑鄙行為,是反人類的。
5)人人平等論。現代政治的壹個根本原則是人人平等。人人平等,那麽公民的結社權利在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他們組成的政黨被選為執政黨的權利也是平等的。怎麽能從壹律平等原則中推出壹個黨和其它所有黨之間永遠是領導與被領導的不平等的法律關系呢?所以,憲法保證共產黨的領導權違反人人平等原則。
6)破壞和諧論。“黨領導”入憲,就是說,少數人是唯壹的統治階級;少數人的統治是法律赤裸裸規定的,任何人不得挑戰,否則就是大逆不道。這必造成黨權的永久制,必然形成特權階級。在壹個少數黨棍天生就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法律就是少數人壓迫多數人的工具。既然立法赤裸裸規定人是不平等,那麽,執法也必赤裸裸地為少數人服務。為少數人服務的法律,無論說得再好聽,也無法做到公平和公正。特權階層和廣大國民的利益沖突將不可避免 ,在這種體制下,根本不可能建立和諧社會,只會頻頻制造重大災難和失誤。
當壹個國家被黨把持時,這個國家就不再屬於人民了。黨統帥壹切,政府、軍隊、立法、司法、媒體、經濟……,它的觸角已經深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牢牢地掌控著人們的思想意識。人們必須效忠黨、服從黨的領導才能生存,必須出賣良知靈魂才能生存;國家成了黨產,人民淪為黨奴、成了黨的婢女。
7)黨無權力論。黨不是權力機構,任何政黨都是自願的群眾性政治組織而不是權力組織。所有的民主國家的黨都只是社會團體,無權幹涉國家機構和公民生活,無權向國家機構、向社會下命令。如果黨是權力機構和權力中心,國家就成了黨的派出機構,這是對國家的侮辱。所以,黨領導壹切,淩駕於國家之上,只能證明該國處在地獄時代,黑暗無比。
8)違憲非法論。中國共產黨壹直處於非法狀態,是反人類的非法組織。
1949年前,它違反中華民國的法律,殺人放火、顛覆民主制度。1949年奪權後,長期不制定憲法。1954年制定了“憲法”,共產黨根本就不遵守,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即文革]完全是無法無天。鄧小平口裏講法制,行動上他從來就不遵守什麽法,搞“我說了算”,法律必須為他的“朕即法”服務。2006年4月,胡錦濤指示國家外交部幫助所羅門群島的華人。胡下指示違反了中國的憲法,因為國家主席無權指示外交部。作為總書記也無權指示外交部,按中共自己的說法,黨是大政方針的領導,怎能就具體的事務發號施令?
壹個組織是否合法,最起碼的常識就是依法登記。只有取得登記資格的組織,才具備合法活動的資格。壹個沒有註冊登記的組織,就是壹個非法的組織。中共未在本國註冊,也未在其他國家註冊,是非法組織。周琦說:“中共是巨型的黑社會組織,不是政權,而是企業集團,到各國訪問談的都是生意,中共到世界各地有那麽多產業,它演變成商業集團,有權就可以買到壹切,又有軍隊、警察、特務,很可怕。它做的事情都暴露它的非法性,總有壹天,人民會站出來否定它的合法性。”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既然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那就不屬於任何政黨。壹個非法的組織享有憲法賦予的永遠執政的“法外權力”,就是是典型的竊國篡權,屬於嚴重違憲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實行民主,中共可以利用現有資源,或許可以獲得取得合法執政的地位。沒有民主,中共將永遠是非法組織,是壹個竊國集團。所以,改革是中共的唯壹選擇和出路。
有人說,“整個黨的權力結構”違反了憲法,因為,它本身可以赦免自己,無視憲法的控制。他支持把共產黨分化成兩個對立的黨派,並且取消政黨對軍隊的控制權。他還呼籲創立壹個違憲審查機制。
取消黨的領導不等於反對黨的合法領導。什麽是黨的合法領導,就是黨必須通過周期性的全民自由競選獲得人民的授權而且黨必須以政權形式(及總統或國會決議)來領導,不能以黨自身(如黨書記)的名義來領導。這就是民主社會的通例!
2.中共必須改革
中國共產黨在消滅了財產私有制、取消了市場經濟、破壞了生產力以後,在“改革開放”的後期聲稱要保護私有制。共產黨要取信於民,必須與時具進,洗心革面,取消那令人心寒的“共產”旗號,放棄那高人壹等的“先進”身份,通過平等的“圓桌會議”與各派達成民主共識,溶入到自由民主、和平文明的世界潮流中來。
1)共產黨的宗旨要改。中共代表的是無產階級先鋒隊的利益。所謂的無產階級先鋒隊,在共產黨的話語系統中就是共產黨員。中共代表的、服務的應該是13億而不是幾千萬。因此,中國共產黨應該由壹個工人階級的黨變為壹個全民黨。
2)名稱要改。《共產黨宣言》有壹句關鍵的話:“消滅私有制”。共產黨現在不消滅私有制了,鼓勵保護私有制了,還允許資本家入黨,不共產了,那還叫共產黨幹什麽?只要還叫共產黨,不共產就是虛的,是壹種韜光養晦以圖再逞的戰略策略調整,是隨時可翻案的。
既然不共產了,也就不需要向中國人民灌輸“共產主義覺悟”了,支撐共產黨特權地位“正當性”的理論體系就崩潰了,憑什麽還要堅持壹黨專政呢?也許今天中國屬於“作穩了奴隸的時代”,但中國人民不是奴隸。因此,只要共產黨還把中國人民視為只配接受它“領導”的奴隸,無論它怎樣聲言“改革”,“修憲”,它的本質就是獨裁。因此,中共必須改名,可改名為中國社會黨。改名的好處可以放下歷史包袱,輕裝上陣;可總結經驗,與時俱進。
3)國庫與黨庫要分開。國庫的錢來自於向全民征集的稅收和國有企業的利潤。國庫的錢應當用於為全民服務。政黨沒有任何理由強迫人們向其提供經費支持。
壹黨專政的國家,國庫和黨庫都經常混淆不清。蘇聯共產黨有自己獨立的黨產,黨庫和國庫也適當的分開。當年蘇共經費的41.6%都來自它的黨產利潤。
根據美國聯邦選舉委員會網站公布的數字,2004美國總統大選花費總額為十億零壹百六十五萬美元。折合人民幣八十多億,還不夠共黨兩周的養黨費。共黨的養黨費足夠供養全世界所有非共產國家的執政黨還有很大剩余。這事實已經存在了幾十年。
比較壹下壹個普通共黨縣委和壹個西方國家執政黨省級黨部的花費,前者肯定是後者的許多倍。富壹點的縣委的花銷還可能蓋過西方執政黨的中央機構。不信妳到加拿大任何壹個省會城市的街上去打聽壹下執政黨的“省委大院在哪裏?”。壹開始被問的人會感到莫名其妙,最終會被引到某棟商業寫字樓中的幾間屋子裏去。這就是西方執政黨的“省委機關”。這裏沒有威嚴的大門高墻以及把門武警;沒有多到需要編號的樓宇和別墅群;沒有氣派非凡的公用大車隊和首長專用小車隊;沒有“省委印刷廠”、“省委招待所”、“省委機關幼兒園”、“省委大禮堂”,大竈中竈小竈餐廳、診所商店等等。通通沒有。壹共就是三幾間屋子幾部電腦加上不到十個雇員而已。請問哪個縣委機關工作人員少於十個?哪個縣委書記不配備公家小車?有幾個縣委機關不蓋辦公樓?別說縣委,很多中國鄉鎮黨委的機關都比西方的省級黨部闊。曾見報導說,河南某鄉黨委機構與鄉政府壹起坐落在壹個占地14畝的宮殿式建築物裏,有有觀禮臺、有花園,還有個小廣場。僅樓頂的兩座鐘,就花掉三萬元人民幣。相信妳走遍美加兩國也找不到壹個執政黨的“省委機關”能有這等的氣派。
通過水門事件我們知道,美國主要執政黨之壹的民主黨中央機關也沒有自己的辦公樓。該黨長期租用商業樓裏的幾間屋子來辦公。連個“保衛處”也沒有,保衛黨中央的重任是由物業公司的看門老頭承擔的。這付窮酸樣,和那些擁有獨立豪華辦公樓的縣委機關怎麽比?
西方執政黨更不可能把黨務機構從中央政府壹直辦到幼兒園裏去。他們在省、州以下基本不設黨務機構。就算設了也往往沒有辦公室,黨務工作全靠黨員們義務維持。壹個省黨部的年經費才七千加元,七千加元相當於四萬多人民幣。還不夠壹個中共縣委壹星期的開銷。
壹個縣委書記壹年能撈多少錢?壹年的工資壹個月按1200元計算,壹年充其量能掙15000元左右,但這只是壹個小數。還有其他收入,而其他收入具有巨大的誘惑力:1、提拔幹部:壹年提拔壹次幹部屬正常,全縣平均壹年提拔幹部40人,壹個人平均送3萬元屬正常行情,這樣只提拔幹部這壹項就可撈取100多萬元。2、工作安排:壹名大學生如果想安排的工作好壹點,就需要送3-5萬元,差壹點的也需要1-3萬元,按安排壹人可純撈2萬元計算,壹個中等縣壹年至少要安排50人。這壹項可撈取100多萬元。此外,還有節日受禮、工程回扣、工作費用、生活費用、其它費用等項。這樣計算下來,壹年壹個縣委書記就會很正常的撈取全縣人民的血汗錢300多萬元,他的全部花費為500萬元左右。
黨委書記不從事有益的生產,是財政壹個巨大負擔。黨內官僚的人數,以1/10即6百萬計算;如果每人平均年工資 24,000(月薪2000)、辦公車馬支出和福利每人平均每年24,000(月2000)元、貪汙浪費吃喝等雜費支出每人平均每年50,000(月4000)元,共計約6千億左右,為1997年中國GNP的1/10。雙規的唐山市委書記張和,竟然能聚斂10億元財富,可見官員們何等貪婪!
中國百姓壹直在養著壹群不為人民辦事、專為監控人民,掛著“公仆”招牌的寄生蟲。這幫“公仆”還時不時的要殺人和制造恐怖來維護其統治,用暴力和謊言寄生和禍害社會。這勢必增加國民負擔,提高社會管理成本。同時,因冗員的存在、工作程序增加,使行政過程延長管理效率低下。更嚴重的是,壹黨獨裁限制了其它社會組織獨立參與權力,因而其工作積極性、創造性將大大下降。
某中國前政治局委員曾說:“黨養活了妳們(指大學教師),妳們卻罵黨”。這種說法毫無依據。因為全國黨員交的黨費還不夠給黨員買學習資料的。更不用說從中央到地方的五級黨校(數萬所)的巨額經費來源,以及全國千百萬政工幹部的工資、行政的天文數字開支來源;又從哪裏來的錢‘養活’教師?
據曹思源調查,中共經費開支中只有5%來自黨費,而百分95%都來源於財政撥款,即來自於納稅人。換句話說全國人民都用自己的財產向中共交納了黨費,這筆錢每年至少在400億以上。黨的各級專職幹部的工資都是國庫支付的,每次黨的會議的開支都是國庫拿的,這就侵犯了納稅人的權利。人民交稅是交國稅,不是交黨費。這些撥款是沒有預算案的,80年代胡績偉在全國人大會上曾經提出黨的預算應每年交給人大來審議,卻遭到批評。
中國現有的各級五套班子,總共豢養了156萬余黨官,每年在這方面耗費,粗略估算就超過720余億元人民幣。
中國學校(不含黨校)系統裏的黨務機構, 總共豢養了96萬余黨特,每年的餵養費,也有365億元人民幣。至於黨校,全國有2500多所,按每所黨校擁有30名在編教職工、十名離退休人員計算,那麽黨校系統每年就需耗費30億元人民幣。
黨辦公養團體的在職人數,按中央級壹千、省級三百、縣級二十五、鄉鎮級不計估算,每年的豢養費也需60多億元人民幣。
軍、警、法院、檢察院系統的養黨支出也龐大。每年支出的專用養黨費約64億元人民幣,餵養了大約12.8萬黨官。與此相平行,法院和檢察院系統中另有黨組,中共國有各級法院3556個、檢察院3846個,若按每院2個黨官計算,有近2萬人,需費十億元。
1996年的普查數據顯示:萬人以上的大企業有566家, 五千人以上的有1281家,壹千至五千的有18804家,五百到壹千的30830家,壹百到五百的有 269496家。這裏的黨機構總共豢養了60多萬人,每年消耗餵養費280多億元人民幣。
中共在媒體、出版、影視藝術等方面的養黨、護黨花銷,應不少於150億元人民幣。其中,以幹擾國際廣播為例,花的錢就比前蘇聯多出許多倍。此外,還在東南沿海各省壓制港臺電視節目的傳播,近年來它又加強了對電腦網絡和電話手機通訊的政治監控。保守的估計,這方面的每年花費不會少於20億美元,即在160億元人民幣以上。
新華網曾報導:某地居然可為壹座只有三個墓碑的陵園安插二十多個職位,目的無非是進行所謂“再教育”。全國在“革命傳統教育”上的花費,每年也在30億元以上。
輸出革命、向外擴張,其耗用的外匯從來都不是壹個小數目, 壹般每年都不會少於數10億美元,即上百億人民幣。
近年來瘋狂展開的鎮壓法輪功運動,保守估計,每年也要耗費數百億的民脂民膏。它們宣稱取締法輪功是為了鏟除“邪教”。此乃借反“邪”之名,護自身之邪也。
人民之所之窮困,是因為國庫為黨官所掌,成了黨庫私庫;無數民脂民膏,或被公仆們裝進了個人腰包、轉到了境外異國,或被大量政績工程、面子工具、條子工程、豆腐渣王八蛋工程揮霍掉了,或拿去援助比中國人平收入高幾倍、甚至十幾倍的國家“慷慨”掉了…。
走向民主化,執政黨將失去對國家資產的支配權。為了使執政黨能和平地讓出國庫,化解黨內的強大阻力,執政黨就必須創造除了國庫以外的新的財源。在這面,黨營事業就成了壹種選擇。同時政黨要建立向社會募捐黨費的制度。黨為人民服務得好,人民就會自願的給黨捐錢,經費就會充裕。如果是南霸天當道,魚肉百姓,老百姓當然不會捐款,經費就會落空。建立募捐制度,不但能合法解決黨的經費的來源,還實現了人民群眾對黨的監督。
4)入黨誓詞要改。中共12大後,入黨誓詞中仍然有保密和叛黨的條款則顯得不合適了。黨只有人民的利益,而沒有自己的私利。保密的理由就不充分了。保密不利於群眾監督,不利於人民與黨血肉聯系。執政黨顯然不能搞對群眾壹套,對黨員或者黨員幹部是另壹套;這不符合黨的“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優良傳統和作風。
或曰:黨的主張可能壹時不被群眾接受而遭反對,所以需要保密。這種擔心是荒謬的。黨的主張是為人民服務的,群眾就壹定理解和支持。即使黨的主張有錯,那更應該公開接受群眾地批評。保密是地下黨生存的要求,而公開是對壹個執政黨的基本要求。取消保密條款,確實能顯示黨的至大至公和襟懷坦白,而且也有利於黨員與中央保持壹致。
5)退黨自由。權力的削弱有如磁力的削弱,首先擺脫其控制的是在其外圍而不在其核心。壹百多年前,著名的自由主義大師密爾,針對著壹些人對當時中國的科舉制的迷信,深刻地指出,如果科舉制真的能把有才能的人都吸收到官僚隊伍中來,那麽這個制度就壹定會更難於改革而絕不是更易於改革。密爾的這壹洞見,對於今天許多中國人想象的讓好人都去入黨、從黨內做改革工夫、完成“從量變到質變”的幼稚觀念,無疑是很有啟發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實行總統制
中共長期以來總是在說集體領導,集體領導說穿了就是集體不負責任。出問題了就說這是領導班子共同的決定。1960年代餓死了上千萬人,沒有誰負責任。由於沒有總統制,中國習慣了責任大家扛。所以,中國應實行有人負責的總統制。總統制能解決黨政分開問題,總統制則會把國家的權力集中在總統手上,總統是三軍統帥,領導武裝部隊;而總統呢,可以不是總書記。這樣壹來,黨政就分開了,軍隊也國家化。
4.目前解決中國政治問題的辦法是:
1)減少各級官員和公務員的數量;2)推行地方自治,鄉鎮自治化,鄉鎮財政和管理人員的工資由當地的公民代表大會決定;3)在鄉鎮、省縣都開放黨禁報禁,以推動地方自治,監督各級官員;4)共產黨可在中央可繼續專政20-30年,但必須有開放政治、還政於民的時間表,以便各派合作。慈禧晚年都有壹個君主立憲的時間表,可今天的共產黨連壹個虛假的還政於民舉行多黨大選的時間表都沒有,真是夠絕的了。
第七章 法治
第壹節 法治的起源 1.法律的起源與發展 世界公認最早的文字——距今5500年的蘇美爾楔形文字壹開始是用來記帳的,這表明“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已經初步確立,這與主要用於占蔔的甲骨文明顯不同。另外蘇美爾各城邦的王雖然有國王,但其權力受貴族會議和民眾會的限制,這是全世界最早的分權制度。距今約 4400年前,烏魯卡基那在平民支持下,在拉格什(蘇美爾城邦之壹)進行了壹系列旨在保護小生產者利益的社會改革和立法活動,這是迄今所知世界最早的社會改革,其改革已體現出了初步的平等思想及其保障制度。 公元前18世紀,在現在的兩河流域出現了世界上最早的壹部法典——《漢穆拉比法典》,這部法典有較多關於商品交換和保護動產私有權的規定。與主要以刑法為主的我國古代法律不同,它更像壹部民法。從這部法律上已看到了拿破侖《民法典》的雛形。同時兩河流域還出現了具有民主色彩的陪審員制度。 在古巴比倫、古印度、古希臘,立法完全受宗教觀念的指導,法律與宗教的教義、教規自然地融為壹體。博登海默說,“在古希臘的早期階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壹的。宗教儀式滲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祀在司法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國王作為最高法官,其職責和權力也被看作是宙斯親自賜予的”。 伯裏克利指出:“我們遵守法律,是因為這種法律使我們心悅誠服。我們服從法律本身,特別是服從那些保護被壓迫者的雖未寫成文字的法律。” 古希臘哲學家伊壁鳩魯視國家和法律為人們相互約定的產物。 羅馬城的最初建立估計在公元前753年。公元前7世紀,以帕拉丁為中心的拉丁部落建立“七丘同盟”,羅馬城邦國家的產生就是由這七個山丘上的村落聯盟而成。羅馬的創建者羅慕路斯王曾經在各部族中挑選出100位族長,協助他建立了羅馬,並作為他的顧問。羅慕路斯死後,羅馬進入貴族統治時代,三大部落各推選出100名族長,組成了300人的元老院。自此,元老院便成為羅馬政制的三大構成要素之壹(另外兩項是國王或執政官和民眾)。公元前510年,羅馬人民驅逐了塔爾奎尼王族,結束了已淪為僭政的“王政時代”,由此進入貴族政體。兩位首任執政官采取了兩個重要措施,即勸說人民發誓不再允許任何人在羅馬擔任國王;並擴大了元老院的規模。 元老院起初僅是壹個咨詢機構,貴族大會通過的法律要由元老院批準,王遇重大事項也壹定要咨詢元老院。共和國時期元老院逐漸變成行政機構,其成員由監察官從貴族和平民中選拔產生,歷史上,幾乎全由有聲望的高級退職官員(執政官、裁判官、監察官等)組成,正常為300人,共和國末年增至600人。元老院的職權主要是掌管財政、編制預算,執政官在支配公共財產和動用國庫資金時,須得到元老院的許可;主管軍事與外交,壹切外交關系,如締結條約、派遣使節,接受外交使書等均由元老院主管,元老院還有廣泛的軍事參與權,如確定征兵人數、監督戰爭的進行、負責為被征服地區確定有關制度等。 執政官由軍伍大會選舉產生,擁有“治權”。與王政時期“王”的單壹性、終身制、權力無限制而又不承擔責任性相比較,執政官職位具有集體性、暫時性、及治權的有限性(指城內治權)等顯著特征。羅馬執政官的治權及其外部標誌(肩扛插著斧頭的束捧)源於埃特魯斯人的傳統,最初以軍事權力為中心,突出強制和懲罰的色彩。治權是共和國時期國家最高權力的表現形式,它受到壹系列的限制,其中重要的限制有三項:壹受立法的限制。公元前509年和公元前300年的《瓦勒裏法》都規定了“向民眾申訴”制度,即市民有權就執政官判處死刑的決定向民眾會議申訴,被羅馬人視為對市民自由權的最高憲法保障;二受集體性原則的限制。兩位執政官有平等的權力,輪流執政,每人執政1個月,不執政的對執政的有否決權;③受任職時間的限制。執政官任職期僅為1年,並在10年期限內禁止再次擔任。 民眾會議。民眾會議不是由代表組成的,而是由全體羅馬市民組成的。整個羅馬有3個民眾會議,最早的是“庫裏亞大會”(Comitia curiata,又譯貴族大會),由三個氏族部落中達到從軍年齡的男子(17-60歲)組成,婦女、平民、門客不能參加,其職權是選舉王和高級官吏,制定和通過法案,決定宣戰;司法方面可以受理上訴的死刑案件以及確認收養,遺囑等。但自軍伍大會和地區大會產生後,庫裏亞大會就逐漸喪失了立法權,變成壹個禮儀性的機構,至共和國末年終至消滅。 軍伍大會(Comitia centuriata,又譯百人團民眾大會)是塞爾維烏斯•圖利烏斯改革後成立的,它既是壹種軍事組織,又是按財產組成的政治權力機關,由平民和貴族共同組成,但為富有者所操縱,最初的職能是決定戰爭和納稅等事項,共和國時期成為最高權力機構,公元前339年後,它通過的法律不須送元老院批準,改由事前同元老院協商。它通過的法律以公法居多。公元前287年《霍爾騰西阿法》公布後,平民會議決議成為法律(lex),軍伍大會的作用就降低了。它還具有選舉職能,高級官吏如執政官、裁判官、監察官都是由它選舉產生的。此外還具有司法職能,受理科處極刑的案件。公元74年,軍伍大會不復存在。 早期貴族的生活方式與平民的區別並不明顯,並非像後來的貴族那樣出入於宮廷、過著奢華的上層生活。貴族們也粗茶淡飯、穿自家織出的粗布,親自幹活、扶犁掄斧,而且往往比其他人能幹。所以,在當時的羅馬,雖然平民與貴族有著尖銳的利益沖突,但即便在平民與貴族們鬥爭時,也絲毫不減對貴族們尊敬,甚至貴族被稱為“最高階級”(Classicus)的尊稱,也來自平民對貴族的尊敬:貴族不僅標誌著最高階級及更大權力,也標誌著更優秀的能力和品德。羅馬平民雖然可以參加全民會議,但由於表決權受到限制,結果會議往往成為元老貴族所利用的工具。多數貧窮的平民,因為受到債務和貧困的壓迫,還經常有人成為債務奴隸。這樣,平民和貴族的矛盾,並沒有因為改革而緩和下來,反而更尖銳了。 公元前494年,羅馬平民為了反抗壓迫和控制,團結壹致、攜帶武器,成群結隊地離開了羅馬,向東郊的聖山進發。人們壹個個滿懷激憤。有的氣憤地說:“壹個不把自己的保衛者當作公民的城市,還值得留戀嗎?”有的抱怨說:“我們拼命作戰,卻落得家破人亡,他們倒坐在家裏享樂。”更多的人喊起來:“走!走!永不回來!我們去建立壹個自己的城市。” 羅馬當時還沒有多少奴隸,農業和手工業勞動主要依靠平民。壹旦外族入侵,上前線作戰更少不了平民。平民大量出走,勢必造成生產停頓、田園荒蕪。更嚴重的是,這時候,羅馬的西北方正受到伊特拉裏亞人和高盧人的侵略,形勢相當危急。因此,羅馬元老院和貴族聽到平民向聖山進發的消息,立刻派代表追到聖山。平民們聚集在聖山,以分裂(disunion)相威脅,迫使貴族作出讓步。 貴族同意創立了保民官(Tribuni)制度。保民宮是平民利益的保護人,如果政府官吏對任何平民采取危害行動,保民官有權加以阻止。他們為了便於隨時接待平民的申訴,長期住在羅馬,家門到晚上也是開著的。保民官的人身自由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公元前494年還產生了壹個完全由平民組成的平民會議(concilia plebis)。它由護民官負責召集,職責是通過對平民有效的平民會議決議。保民官直接對平民會議負責。他的職責是保護平民權利不被國家官吏侵奪,並對國家官吏的決定直至元老院法案行使否決權。只要保民官說壹聲“veto”(拉丁語,意思是“我禁止”),這些法令或決議就不能通過。最初保民官只有兩個人,壹年壹任。 公元前462年,當時五大保民官中的壹位針對執政官治權的濫用,建議成立專門的委員會立法規範執政官治權,因遭元老院反對而被擱置。第二年再次提出同樣的動議仍然未果。保民官在前457年成功地將保民官人數擴展到10名;三年之後,保民官提出了壹個不露鋒芒的建議:“請元老們讓紛爭停息;如平民的法律不為他們所贊同,則請他們允許由平民與貴族共同組成立法委員會,提出有益於雙方且能捍衛平等的自由之法律”。元老們同意了這個想法,卻堅持不讓平民進入立法委員會。 古時羅馬實行的是習慣法,立法權和司法權由貴族壟斷,而且司法解釋權也在貴族法官手中。習慣法,就是按照習慣來判決案子。這樣,壹些對平民不利的陳規陋俗就被保存下來了。而且,對習慣法的解釋伸縮性很大。既然沒有明文規定,貴族法官在審判案件的時候,常常從維護貴族的利益出發,武斷地作出不公平的判決。平民對這種情況非常不滿,要求制訂成文法。平民們並以第三次“分離運動”向貴族施壓。終於在公元前454年,元老院被迫承認人民大會制定法典的決議,設置由貴族及平民各五人組成的十人法典編纂委員會,赴希臘考察法制,主要是梭倫立法,而後於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次年,又制定兩表。因各表系由青銅鑄成,故習慣上稱《十二銅表法》,公布於羅馬廣場。 羅馬跳出了古希臘城邦本位主義的狹隘範圍,從而使羅馬法律壹開始就有其廣泛性和普遍適用性。十二銅表法包括私法、公法、刑法和宗教法規等,除了羅馬貴族和祭司之外,其他普通人甚至小孩子也都可以學習和掌握這些法律知識,因此人們對之能達到耳熟能詳的程度。十二銅表法結尾的警句是:“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 《十二銅表法》之後羅馬法系的立法依然體現著保護平民的傾向,每頒布壹個成文法典,平民的政治、經濟、法律地位便提高壹步。 前449年前後,又增設公民大會(comitia tributa,又譯部落大會)以地域為基礎,由平民和貴族構成,並以平民占多,但權力沒有軍伍大會大,職權主要是通過高級長官的提案,選舉事務官、稅務官等低級官吏,通過次要的法律以及受理科處罰金的上訴案件。並規定全體公民都必須遵守大會的決議。 公元前367年通過的李錫尼和綏克斯都法案規定, 限制私人占有國家土地的數量,2名執政官必須有壹名由平民擔任。公元前326年通過了波提利阿法案,債權人不得因債務私自拘禁負債人,禁止將負債的公民變成奴隸。以後,當奴隸的只是外族人。 公元前287年平民的最後壹次分離運動贏得的成果,即霍騰西阿公布的法案規定:平民會議的決議,不必經過元老院的批準就對全體公民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共同遵守。此法案的通過標誌著平民反對貴族鬥爭的勝利結束。平民會議成為具有完全立法權的機構。到公元前3世紀左右,平民在法律上已取得與貴族平等的地位,開始享有完全的公民權。平民會議決議壹般屬私法方面的內容,如《卡努來亞法》(前445年)、《阿奎利亞法》(約前287年)、限制贈與的《辛西亞法》(前204年)等。共和國末年,平民會議亦不復存在。
古羅馬這些面朝黃土背朝天的農民,能鬥爭出如此多的成果,這對古羅馬的發展當然有重要意義:首先,平民取得了充任各種官職的權利,並可與貴族通婚,這擴大了共和國統治的社會基礎;其次,債務奴隸制的廢除使廣大平民徹底擺脫了淪為奴隸的命運,促進了公民集團的鞏固,強化了公民兵制度,加強了國家的軍事實力,羅馬從此走上奴役外族的道路。再次,新法令的頒布、新官職和新機構的設立,使羅馬的上層建築更加完善。當然,羅馬的官職無薪水,普通平民讓當也當不起,土地問題沒有得到徹底解決。但無論如何,在鬥爭中勝利的平民,其處境比其它古國中失敗的平民要好得多。 總之,共和國五百年間,羅馬國家的民主制進程是不斷發展的,主要的表現是公民有權參加國家管理、官職對所有公民開放、民眾會議的基礎有所拓寬。 偉大的古羅馬政治家監察官加圖說:“我們的政治制度優越於所有國家的制度的原因就在於:其他國家的政治制度是按照某些個人的提議實行某些法律或制度而創造出來的,……與之相反,我們的國家則不是由壹個人獨力創建的,而是由很多人共同創建的;她不是在某壹個人的有生之年建成的,而是通過若幹代人在幾百年間建成的。在這個世界上,沒有誰會聰明到可以洞悉萬物,即使我們將所有人的智慧都集中到某個人的頭腦中,但由於他不具有從漫長的歷史中獲得的經驗,也不可能壹勞永逸地解決所有問題。” 《十二銅表法》作為古羅馬的第壹部成文法典,被認為是羅馬法系法律制度和西方近代立法的基礎。自《十二銅表法》始,羅馬開始不斷地編纂成文法典,以適應高度發展的商品經濟及日趨復雜的社會關系,直至公元6世紀《國法大全》的問世,使羅馬法成為“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法律的最完備形式”。 現代西方立法理論的三大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約自由”和“財產所有權不容侵犯”在古羅馬法中有了充分體現。刻有法律條文的銅表於公元前390(或前387)年高盧族對羅馬的入侵時被毀壞而散佚,現在能從古代著作中略見其梗概。 壹度繁榮的羅馬時代可以被看作擁有初級法律文明秩序。當初,羅馬人的法律為羅馬人所獨享。當羅馬人和雅典人在經濟交往中發生糾紛時,羅馬人能享受羅馬民法的保護,而雅典人則不能。羅馬執政官於是制定了壹系列的原則和規則來解決這種糾紛,這些原則和規則被稱為萬民法。由於萬民法融合了當時為羅馬執政官知曉的各種法律的最普遍特點,且靈活多變,不拘壹格,實施後便自然而然地取代了羅馬民法。 為了給萬民法提供壹個哲學理論基礎,以西塞羅為首的羅馬法學家們從斯多噶學派的思想中提取了壹些成分,系統地提出了關於自然法的理論,認為存在著壹種永世不變的適應萬物之理的法則(這是法律聖化的開端)。西塞羅說:“法是上帝貫徹始終的意誌,上帝的理性依靠強制或者依靠約束支配壹切事物。為此,上帝把剛才贊美過的那個法賦予人類。” 伯爾曼教授說:壹個國家不可沒有法律,任何社會都需要法律秩序。但只有法律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要有信仰,要有宗教。宗教管精神,法律是管人們的行為,沒有宗教,法律就變成壹種形式。伯爾曼說,壹個國家不能缺少信仰,沒有宗教的國家是沒有生命力的。有壹個國家曾經宣布過,就是阿爾巴尼亞。霍查說,我們驕傲地向世界宣布,阿爾巴尼亞是世界上第壹個消滅了宗教的國家,但幾年以後他就垮臺了,宗教在阿爾巴尼亞繼續存在。 1135年左右,意大利彼薩人在攻陷阿馬爾菲城時獲得了《查士丁尼學說匯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第二部分)的原稿。查士丁尼(527年—565年在位)主持編寫的《羅馬法》,它對古代商品生產的各種法律關系作了詳盡的規定。這壹原稿的發現極大地促進了西歐各國對羅馬政治經濟制度的研究。中世紀中期第壹所大學——意大利北部的波倫亞大學就是從研究法律,主要是研究《查土丁尼民法大全》為代表的羅馬法開始的。15、16世紀,西歐各國普遍出現了采用羅馬法的熱潮,19世紀初《拿破侖法典》也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制定的。從清末開始的民律草案以及中華民國時期的民法五編,也都深受其影響。 2.英美普通法系 約25萬年前,人類從歐洲大陸來到不列顛。5000年前,有了新石器。在新石器後期,不列顛出現了壹種特殊的建築群——巨石圈。大都是同心多圓形,直徑最大達518米,石塊重量最大的有50多噸,這麽多的巨石至少是從20公裏外運來的。它們是怎麽運來的?如何吊裝的?這可能是個永久的迷,但人們不會懷疑不列顛民族偉大的創造力。 約公元前55年,羅馬人進入不列顛,他們帶來了古希臘文明,帶來了基督教,各地都有了類似羅馬元老院的議事會,由擁有財產權的成年公民選舉產生。此後,英國壹再出現多民族融合情況。伊比裏亞人、克爾特人,日耳曼的盎格魯撒克遜人、丹麥人、諾曼人等和當地人先後融合成今天的英格蘭民族。 日耳曼人是有較大自由平等的民族,譬如:壹夫壹妻制,日耳曼尊重婦女的風俗比漢族蔑視婦女不知道先進多少倍。部落的公民大會選舉國王都是日耳曼的傳統,打仗時平均分配戰利品也是日耳曼的風俗。日耳曼人的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意識、契約觀念以及勇武冒險精神等這些卓越的種族稟性再加上偉大的基督教信仰和古希臘、古羅馬的寶貴遺產,從壹開始就已經決定了日後西方文明必將大行於世界。 5世紀中葉,盎格魯-撒克遜人在不列顛創建國家時, 把隨身帶來的日爾曼人習慣奉為治理國家、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於是產生了英國早期的習慣法。這些早期法律通過那時的中央法庭賢人會議和地方法庭(郡法庭、百戶區法庭、村鎮法庭)予以實施。 習慣法的權威基礎在於全社會的約定俗成和普遍認同,因此,它對所有社會成員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國王也必須遵守和服從它。事實上,英國國王自產生之日起,就受到古代習慣法的限制。愛德華壹世時的壹位法學家曾指出:國王“根據法律而不是個人意誌來引導他的人民, 並且和他的人民壹樣服從於法律。” 公元650年,英格蘭有十個國家,即戰國時代。公元825年左右,有了全英格蘭的國王。此後,國王不斷的更換。英格蘭任何壹個國王,從未單獨占有過全國的土地、礦山、森林等生產資料。從未有過象秦始皇那樣的中央集權專制,王權還要受到很多制約。主要有: 1)受到法律的限制。英國公眾的民主意識壹直保留著,長期公認的習慣法即天賦人權等對國王和王室有著堅韌的約束力,許多國王都制定法典,如“艾塞伯特法典”,“伊尼法典”等,內容大多為習慣法,對國王都有約束力。 2)受教會限制。基督教的傳教者大多是信仰虔誠知識豐富的學者,受羅馬教廷的委托,借著上帝的名義,引導蕓蕓眾生,協助國王治國安邦;而國王也樂得信教,聽從規勸,借用神權,使自己的權利合法化。 3)受賢人會議的限制。賢人會議(Witan)由氏族內的貴族組成,權力極大。作為決策機構,賢人會議有權決定氏族內部的重大事項,包括習慣制度確立、司法審判等。更為重要的,賢人會議有權決定氏族軍事首領的人選,甚至可以在壹定情況下剝奪首領的生命。 賢人會議是王國政府的重要機構,起源來自日耳曼人的“馬克大會”或民眾大會,由國王主持,參加者有高級教士、世俗貴族、國王近臣、地方官員。每年的聖誕節、復活節、顯聖節等都是理想的集會時間。它保留了群體表決、多數認可的原則。它天生具有遏制王權膨脹的性質,成為早期英國貴族與王權鬥爭的主要形式。賢人會議受古羅馬元老院的遺風影響。在威廉壹世期間,賢人會議改造成“大會議”。 國王低於法律的傳統通過國王加冕宣誓也體現出來。自8世紀起, 英王在登基之前都要舉行加冕宣誓,誓詞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壹是“保證教會、國家和人民的安全”,二是“保證維護法律”,“在司法審判中懲惡揚善,伸張正義”,以“確保社會正常秩序”。加冕宣誓意味著國王負有壹定的法律義務,誓詞被認為是國王必須遵循的治國原則,在法律上和道義上對國王起著壹定的制約作用。如果國王違背誓言則被視為“違法行為”,有可能被廢黜,甚至招致殺身之禍。據歷史記載,盎格魯-撒克遜時代有數位國王因背信食言而受到懲處,如外號“昏君”的埃塞爾雷德二世因違背誓詞而被流放,埃塞克斯王國的壹位國王曾因過於寬大敵人,“違犯了古代習慣”,而喪失了王位和生命,威塞克斯國王希格伯特曾因有“非法行為”而被驅逐。 這些事例說明,那時的國王雖高於所有的社會成員之上, 但低於法律。 9世紀西塞克斯王愛格伯特統壹了七國,歷史上第壹次出現了英格蘭這壹名稱。這時的英格蘭有耆老會議,即貴族會議,國王的壹切重大政務,都要經過耆老會議的批準,由此而形成了英國貴族制約國王的傳統。 1066年,諾曼征服英國建立了諾曼王朝,征服者威廉壹世分封了眾多的附庸,並由國王的直接附庸組成大議會,負責決定重大事務,提出法令建議,確定賦。大議會每年召開三次,因過於龐大,開會有困難,於是又有壹個較小的庫裏亞(禦前會議),由宮廷大臣參加,也邀請貴族、騎士參加。庫裏亞具有財政機關和最高法院職能。 同時,諾曼王朝開始在英國推行諾曼法。諾曼法和盎格魯-撒克遜法的融合,構成了普通法的源頭。諾曼王朝繼承了古代英國的法律習慣和王在法下的法治傳統。征服者威廉以懺悔者愛德華時的法律為基礎,編纂了壹部新法典,作為審案定刑的成文依據。據說,有壹次在審案時,威廉壹世特意派馬車請來學識淵博、德高望重的切斯特主教,請他解釋英國的古代法律。諾曼法是壹種典型的契約法。不管領主和附庸那壹方,只要是單方拒絕自己的義務,或者是尋求契約以外的權利,權益受害的壹方都可以投訴於法庭獲得救濟。如果法律解決不了,則受害者(不管是領主還是附庸)有權解除封建契約,封主可收回領地,附庸可放棄效忠義務。獨立的司法,在這裏已經有了苗頭。到安茹王朝在領主法庭以外形成了王室法庭,以三大中央固定法庭(普通訴訟法庭、王座法庭、財政法庭)和定期巡回全國的巡回法庭為標誌,有了相對獨立於王權的司法機構,形成了令狀制度和陪審制度,英國法體系出現了。 英國的普通法,也是壹種非集中的創制法律的模式,整個普通法的法律體系是由壹代又壹代法官分散地創制出來的,普通法就是壹種“法官法”,法官們逐案嚴密地進行推論,建立了壹個法律體系,使得其後的法官只能遵守“遵循先例”的原則,依據相同的判例審理類似的案件。雖然在普通法國家中,立法的作用得到普遍承認,而且也有大量有效成文法規存在,但從根本上說,普通法是由法官創造和建立起來的。
普通法的根本特征就是“法官造法”,即法官在解決提交到他面前的爭議的時候,會制定出法律規則。君主或國會確實可以立法,但法官卻可以自行對其作出解釋,從而決定是否適用。普通法又實行“遵循先例”原則,法官會參考前面的法官的判例。因而,前壹個案件,就是後壹個類似案件的法律。日積月累,法官們制定出壹整套法律體系。 這壹制度的妙處,它比君主立法或國會壟斷立法更有效率,但最重要的作用在於,它使法律的制定活動處於君權、國會的控制之外。這樣的制度,使法律規則體系盡可能地不受權力的控制,盡可能保持對於權力的獨立性。相比之下,也更容易做到公平。 法律家們在司法過程中自發地、分散地為人民和國家立法。而這些法律家的立法過程,則要受到習俗、先例和法律的精神的約束。全體民眾和他們的祖先們在歷史過程中壹起參與創造了法律體系。這樣的法律,才反映了真正的“公意”、民意。 哈耶克說:法律規則是人民在日常活動中不經意間創造出來的,是行動的結果,而非有意設計的產物。只有對現實生活有深入洞察,並運用理性和正義的標準進行判斷,才能確立正義的法律規則。否則,將立法者的意誌強加於民眾,即使其用心是良好的,也會適得其反:法律將擾亂民眾的預期,擾亂固有的規則體系,從而有可能使民眾更加無所適從。
第二節 法治的涵義和法治原則。 現代法治是從英國發展起來的。法治是要讓所有社會成員的活動毫無例外地接受法律的監控,而民主則是要讓所有社會成員均能以某種有效方式參與法律的制定和社會的管理。因為對自己毫無參與的法律,人們是不會十分重視和服膺的。由於立法及司法和其他公共事務,關系到每壹個人的切身利害,所以每壹個人都應以某種方式參與。 1.亞裏士多德認為法治的涵義 1)法律的統治,即任何個人、組織、國家機關都要服從法律。所有民主國家的最高權力都是本國的法律體系。它給每個公民以管理國家的平等權力,又公正地管治著每個公民。 誰是美國的最高權力?是總統?是眾議院院長?是參議院院長?是聯邦最高法院院長?都不是。美國的最高權力是美國的法律。 美國有壹句俗語:“阿貓阿狗也可以做總統”,其意思就是說,在壹個法治社會中,對於管理者的要求並不太高,因為制度安排已經使社會在壹條平穩的軌道上運行。克林頓可以被反復提審,政府可以因財政預算未被通過關門壹周,但社會秩序沒有亂,就是因為法律為王。這樣的境況,在壹個人治及強調道德提升的社會目前還是不可想象。 正如小布什總統所說:“美國是壹個法治國家,我們的法庭是公正和誠實的。我作為總統不可能告訴法庭應做什麽裁決,行政當局的任何官員和立法人員也都不可這樣做。根據我們的憲法,每個人都是平等的,沒有人可以置於法律之上,也沒有人不受法律的保護。”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妳是國家元首、還是部長,或是普通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大家在政治權利上、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包括立法面前的人人平等,即人人有立法的建議權、憲法的投票權;執法、司法面前也要人人平等。 現代的“法治國家”通常包括五個方面的含義,即,“法律之治”、“人民主體”、“有限政府”、“社會自治”和“程序中立”。法律之治中壹個重要的原則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程序中立中壹個重要的含義就是任何決策都應當在平等地聽取各方意見的前提下做出。由此可見,法治與平等有著密切的聯系。哈林頓就曾指出,法治國家是“法律的王國,而不是人的王國”,法律王國的基本要素是自由,均等和權利制約等。19世紀末的英國憲法學大師戴雪也曾明確指出法治的基本原則包括沒有專斷、法律至上、各個階級、階層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平等與法治的關系由此可見壹般。 3)良法的統治。法律應表達人民的意願,而不是君王、獨裁者、軍事首領、宗教領袖或自封執政黨的意念。法治的標誌主要不在於有無法律,法律多少,而在於法律是否由人民制定,是否切實體現和維護人民的利益。 民主制度下的公民因此而願意遵守社會法律,因為他們是在服從自己制定的規則。只有在人民制定自己必須遵守的法律時,法律才會最好地得到貫徹。人們之所以服從法律、接受法院的判決,在多數情況下,不是由於恐懼暴力,而是由於信服法律的理性。畢竟,大多數人都具有正常的理性與情感。無論社會再荒唐,“天理良心”自在每個人的心中。 法律要保護人權,限制官權,制約政府的行為。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權查閱官員直到首相的財產與納稅狀況;韓國1993年規定自總統以下1670名高官必須向社會公布財產;在禁止官員經商、接受禮品、接受兼職等等方面,也有著完備的反腐立法。香港財政司長梁錦松因為在加稅前購買私車被爆光,他又是掏出雙倍稅款,又是檢討認錯,可立法機構還是不依不饒,最終他下臺走人。香港“治官”之嚴可見壹斑。 法律是正義的同義語,體現正義的法律就是要反映人數占絕對優勢的庸常階層的最大利益和根本要求,這就是“良法”。 公民必須受到保護,不能被任意逮捕,被無理搜家或被沒收個人財產。受到犯罪指控的公民有權得到及時和公開的審理,並有機會與起訴人對質和向他們提問。如果被判有罪,他們不得受到酷刑或非常懲罰。公民不得被迫提供不利於自己的證詞。這些原則保護公民不遭受脅迫、虐待或酷刑,並大大減少警方訴諸這些手段的傾向。 2.法治原則 按照國際通行的法治標準,法的道義原則高於具體法律,乃為現代法治的母體。只有遵循“法之正義”制定的法律,才稱得上法治,否則就是“有治而無法”,即具體的立法和執法違背了人類道義。人類道義就是在現代文明中得到普世公認的正義準則:維護人的尊嚴和保障人權原則、公正公開原則、平等對待原則。1959年在印度召開的國際法學家會議上,通過了各國法學家認可的《德裏宣言》,其中的法治三原則是: 1)根據法治原則,立法機關的職能在於創設和維護得以使個人保持‘人類尊嚴'的各種條件;保障人權和人格尊嚴。 2)法治原則要對制止行政權的濫用提供法律保障,政府行使權力要遵守法定程序;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維護法律秩序,借以保證人們具有充分的社會和經濟生活條件。 3)司法獨立和律師業自由是實施法治原則必不可少的條件。 第三節 司法獨立 1.司法公正四大基本原則 1)法律本身的公正――“耶和華的典章真實,全然公義”(詩19:9)。 2)審判官的公正――“妳們聽訟,無論是弟兄彼此爭訟,是與同居的外人爭訟,都要按公義判斷。審判的時候,不可看人的外貌;聽訟不可分貴賤,不可懼怕人,因為審判是屬乎上帝的”(申1:16-17)。 3)司法程序的公正――“人無論犯什麽罪,作什麽惡,不可憑壹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申19:15);“不先聽本人的口供,不知道他所作的事,難道我們的律法還定他的罪嗎?”“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提前5:19)。“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要定準”(太18:16)。 4)報應的公正――“若有兇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妳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妳們中間除掉。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妳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妳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腳還腳”(申19:16-21)。 2.英美的司法獨立 英國普通法院最早確立和堅守了司法獨立。離開了司法獨立,根本就不可能有英國的憲政制度。所謂司法獨立,意思很簡單:壹切司法事務,應當、並且只能由法官進行裁決,任何人,不管是國王也罷,是國會也罷,政黨也罷,軍隊也罷,甚至包括人民,都不得幹涉。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指出,法院既不掌握刀把,又不掌握錢財,是政體中“危險性最小”的壹個分支。司法部門無法動用軍隊或警察來執行其法令,也無法扣住另外兩個分支的預算。它唯壹能做的,就是顯示自己不偏不倚的獨立性,對人民的權利予以堅決的保護,以致政治人物和公民都感到非服從其法令不可。 在美國,法院可以判定國會和州議會通過的法案同《憲法》相抵觸而宣布其無效,也可以類似的理由禁止總統的作為。 1957年,美國最高法院宣布“不同種族不同公立學校”制度違憲。因為它違反了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當時有許多人反對最高法院的判決。其中之壹是廣受阿肯色州人民支持的該州州長,另壹個是當時的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威爾威爾將軍。當阿肯色州試圖抵制最高法院的判決,嘗試不遵守最高法院的判決時,艾森豪威爾威爾威爾將軍卻命令軍隊進入阿肯色州,強制執行了最高法院的判決,盡管他本人也不同意最高法院的這壹判決。 1974年最高法院下令當時的美國總統尼克松交出的文件和錄音帶。壹俟法院下令,在不到24小時之內,尼克松便通過他的律師指出:他不會遵從法院命令。尼克松的做法引發了公眾強烈抗議。尼克松被迫立即宣布他將遵守法院命令。2000年總統大選發生爭議,最高法院裁定小布什獲勝,民主黨馬上祝賀共和黨的小布什當選。 世界上沒有其它任何國家的法院擁有近似美國最高法院的這種在裁決社會爭議、解釋國家憲法和制定公共政策方面的非凡權力。之所以能如此,是因為大多數法官是終身任職的,可以不受政治幹擾,壹心壹意處理法案。 美國法官的權威雖大,卻不能直接判被告有罪。是否有罪完全由陪審團定奪。陪審團是先從公民中抽簽挑出壹批到法院聽候,由控辯方以同等權力篩選,最後篩剩12人,加上幾個候補。他們的全部責任就是在聽取所有證據後對每壹項罪名作出“有罪”和“無罪”的決定,無需提供理由和解釋。決定必須是12人壹致同意,如不能達成壹致則換壹個陪審團重來。陪審團說“有罪”還可以上訴。即使將來又有新證據,也不能以同樣罪狀起訴兩遍。在法庭上,被告在證實有罪之前是無罪的,而壹名警察或官員的話並不比被告的話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陪審團”制度被贊譽為民主的學校,在西方國家歷經幾百年不衰。 “陪審團”制度是民主社會的核心制度,是社會正義的制高點,對於“官官相護”等社會醜惡具有決定性的威懾阻斷作用,沒有這個制度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民主社會。把判罪權完全交給公民,既是對人類良知和公民權利的信任,又是對政府濫用職權的戒備。只有充滿自信的國家,才敢做到這壹點。公民權力被認為是高於任何權力的基礎性權力,任何公共權力都是公民權力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公民權力的對立。立法權、司法權、執法權都是公民權力的壹部分,這些權力都不應成為公民權力的敵人和反動!
“陪審團”(“Jury Duty”)根本不應稱為“陪審團”,它是司法體系對等的另外壹套公民司法體系,它不是類似於“陪太子讀書”的“陪同審理”的司法客體,它是具有完全獨立審理權力的壹個完整的司法主體,這個司法主體的核心就是公民權力。 “Jury Duty”就是“正義責任”,Jury Duty先行也就是讓“正義責任”優先兌現。那些幫助公民正義得以實現的公民們至少應該被稱為“公民審判團”! 3.德日的司法獨立 19世紀中葉普魯士國王弗裏德裏希.威廉壹世希望能夠買下波茨坦行宮旁的小磨房,幾次協商,可磨房主軟硬不吃。威廉壹怒之下,派警員把磨坊拆了。第二天,這老漢把國王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判決:國王必須“恢復原狀”,賠償由於拆房造成的損失。威廉壹世照辦了,還認識了自己的錯誤。 後來威廉壹世和那個磨房主都“駕崩”了,小磨房主希望把磨房賣了,就給威廉二世寫了壹封信。威廉二世回復道:“我親愛的鄰居,來信已閱。得知妳現在手頭緊張,作為鄰居我深表同情。妳說要把磨坊賣掉,朕以為期期不可。畢竟這間磨坊已成為我德國司法獨立之象征,理當世世代代保留在妳家的名下。至於妳的經濟困難,我派人送6千馬克,請務必收下。如果妳不好意思收的話,就算是我借給妳的,解決妳壹時之急。妳的鄰居威廉二世。” 1892年俄國皇太子尼古拉(後來的沙皇尼古拉二世)訪問日本時,被壹名負責警衛的警察劈頭砍了壹刀,受傷不輕。日本政府本想盡快極刑處決該警察以寧人息事,以免俄國對日本進行武裝報復,因為當時日本還不是俄國的對手。該案件送到日本最高法院,最高大法官卻說:“該犯只是殺人未遂罪,按日本法律不能判死刑”。最後該警察只判了壹個有期徒刑。日本政府無權幹涉司法,只好向俄國解釋。俄人並沒有追究日本政府的責任。 4.司法獨立的主要內容: 1)司法組織獨立。司法領域必須消除黨派幹擾,司法必須非黨化,司法才能獨立、公正和中立。對中國而言,任何反對共產黨的官司都必須將共產黨員排除於判案過程,才會有真正的司法公正。 俄羅斯憲法規定只有法院才能行使司法權;而我國除了法院以外,檢察院也行使司法權,這是中國法院不能獨立的壹個憲法制度上的原因。這導致了被告人權利時常被侵犯。 俄羅斯聯邦法院只是辦公地址在地方,人、財、物都與地方無關。這樣,不可能有地方保護主義,法院只對憲法和法律負責,這保證法律適用上的統壹。中國法院省壹級的在省會城市,地方法院都隸屬於地方,人、財、物都由地方財政負責,法院又如何獨立呢! 2)司法審判獨立。指法官獨立審判案件,僅依據法律,不得依據非法律的文件或政策,進行審判時不受任何幹涉。法官不受上級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的指揮或命令,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只能在壹審宣判後,依上訴程序變更其判決。 俄羅斯法院內部不區分行政級別,院長是榮譽稱號,不是案件的決定者。上級大法官也不能幹預下級法官的審理,法官審理案件完全是獨立的。 3)司法人事獨立。俄羅斯法官全部是終身制的,並且工資非常高。中國的法官由黨來任命,並且套用行政級別,這樣的獨立性是不能保障的,特別是案件審理方面也是不能獨立,審理案件的人不能決定案件的判決,決定案件判決的人不審理案件。 4)審判公開。俄羅斯司法制度吸收了西方司法制度先進的經驗和成果。比如:大陪審團制度,沈默制度,嚴禁刑訓逼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無罪推定制度,證人出庭和保護制度,辯護制度,等等。俄羅斯法院開庭完全實施公開原則。新聞單位可以對審判進行公開直播式的報道,新聞的監督作用很大。
第四節 中西法律差異
1.法觀念方面的差異表現為正義法和暴力法的差異
西方法觀念的核心是正義,把法作為正義的化身;法用來限制任意暴力,用法來維持公平交換。法應當符合外在的客觀標準:符合自然法或客觀規律等等。法的作用是實現法治,法律應當高於權力,大家受制於法律,訴諸法律即訴諸正義,請求正義的保護,受制於法律是榮耀。法律的偶像為正義女神、天平。
中國法觀念的核與西方恰恰相反:暴力為核心,法與暴力貫通,法是推進暴力的工具,始終未能確立限制立法權的外在標準,法是帝王拿在手裏治理治理臣下和百姓的工具,所以超越法律是光榮的,而受制法律是恥辱;訴諸法律是“見利而忘義”,是可恥的。法律的偶像是為青面僚牙的“獬豸”甚而刀鋸、斧鉞之類。
2.法律精神總體可歸納為理性法和意誌法的差異
西方法從古希臘開始講科學、理性、尊重人,所以有民主立法。即使在羅馬帝政時期,國王立法權仍受限制;在中世紀,也有尊重人權的法律。中國法則將“專制”、“特權”視為天經地義之事,帝王的立法權沒有任何實質性限制,統治可以不擇手段。隨著王朝更叠和統治經驗的增長,其專制程度日益提高、法網日趨縝密,對人的禁錮更加嚴密。
3.法律結構方面表現為“民法”和“王法”的差異
西方以個人為本位,民法發達;中國則是家庭本位和國家本位[實質是王權本位],公[刑]法主宰壹切,壹切為了統治秩序而非個人自由權利,突出公民的服從義務和犧牲精神。孔子倡導“德主刑輔”,對良民施以仁政、對刁民訴諸刑罰。公民只是統治秩序中的小卒,這導致了對多數人的蔑視和虐待。保障人權的民法進不了儒的視野,因此刑法最為發達。
英國的享利•梅因說:壹個國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開化的國家,民法少而刑法多;進化的國家,民法多而刑法少。他這幾句話被西方的學者奉為至理名言。日本有的法學家據此發揮說,中國古代只有刑法而沒有民法,是壹個半開化的、文化低落的國家。在中國,也有少數學者對此持贊同態度。
法的基本特點就是壹元性[至上性],也就是常說的:天地之間壹桿秤。法作為衡量所有社會行為的準則,只能是壹桿秤,才可能有公平。平等理念是法律最為核心的要素。當社會成員發生了沖突,用習俗、道德、倫理等不能獲得解決時,人們還可以最後寄希望於法,去尋求法的幫助。但如果連法都不能使人們得到公平,那麽這個社會真的就無法無天了。
專制社會裏,由於君王的意誌始終在法之上,王的意誌隨時可以覆蓋、消解法。中國歷朝歷代的最高權力是帝王,不是法律。因此,即使是在壹個政治清明的朝代,法仍然居於次要地位,聖旨始終是不能違抗的,就如“王法”這個詞組,王壹定在法之前。
王法的實質是壹家之法、壹人之法。君王為了讓法威不可測,還要故意使民不知。王可以任意修改和否定已經頒布的律法,王可以臨時立法、口頭立法、當場立法,比如“令”,就是皇帝說的話。在司法過程中,君王大權獨攬,可以集公檢法各種權力於壹身,完全按自己的意誌來審判,當法與王出現沖突時,必須無條件以王為準。
在具體的實施中,王法具有高度的隨意性,而缺乏穩定性和持久性,不但壹朝天子壹朝臣,而且是壹朝天子壹朝法,甚至法隨著君王的情緒、興趣、愛好等等而顯得反復無常。由於王法沒有體現公共意誌,只是君王個人意誌的表達,因而君王可以隨意審判,這種隨意性的極端表現,就是“莫須有”——王隨意虛構罪名,以罪名來套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法的意誌也被徹底消解了,所謂的王法反而成為對法的最大背叛,連道理都不講了。
在中國,法本是為皇帝服務的,所以權大於法,“聖人”的教導[父子相隱等],使情大於法,官吏的腐敗,使錢大於法。法律在中國不是用來維護正義和公正的,而只是統治者手中的專制棍棒,是官吏們手中敲詐勒索的工具。中國的法官、官吏們壹方面是鎮壓民眾的冷酷打手,壹方面又是精通於權法交易、錢法交易之道的商人。“官大壹級壓死人”;“衙門朝南開,有理沒錢莫進來”這些俗語透露了中國司法界,這個權、錢交易市場的壹些“行情”。可以說,中國的司法就是由冤假錯案構成的。對此,中國人早就接受了現實,變的事禮通達、心平氣和了:“哪個廟裏沒有冤死鬼呢?”
有人說:中國古代是皇帝面前人人平等,證據是“王子犯法與民同罪”。網上的儒家之徒甚至編造出“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皇帝是龍的化身,他怎會與百姓平等?皇帝的懲罰和獎賞與其說是犯罪或善行的結果,不如說是皇帝憤怒或寵愛的表示。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壹可望而不可及的希望也只是處罰的平等。戰國時秦太子在實行新法時“犯法”,商鞅認識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但太子是“君嗣”,於是將刑罰施到太子師傅的身上。執法時遇到權貴,法令條文就打了折扣;官官相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句話,在中國永遠是壹個響亮的屁!
墨家反對儒家的等級主義,主張“人無幼、長,皆天之臣”的人類平等觀,主張人應當“兼相愛,交相利”。要治理好國家,就必須“不黨父兄、不偏富貴、不嬖顏色”,在官員的任命上,應當尚賢,而不是尚身份,“賢者舉而上之,以為官長”。至於賞罰,則“罰當暴”,即將罰與行為的為害性聯系起來,主張處罰平等。墨家自己這麽說,也這麽做。墨家的壹個首領(巨子)名叫腹黃享的,在秦國為官,其獨生子殺人,秦惠王念其年長無他子而“令吏勿誅”。腹黃享卻說:“墨者之法,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此所以禁殺傷人也,夫禁殺傷人者,天下之大義也,王雖為之賜,而令吏勿誅,腹黃享不能不行墨子之法”,遂殺子。
即使是墨家,也只是在“愛”普及於眾人的意義上講平等,對於身份制、等級制,對於王子與平民身份之差異不平等,是想也沒有想過的。這就失去了走向法治的基本動力與橋梁。
法治是建立在平等人格之上的,具有平等人格的主體間通過法律來交往這就是法治。由形式意義的法治(嚴格執法)過渡到實質意義的法治的必要條件是平等權。當嚴格執行的法律本身是等級制時,法律中的惡就難以剔除。壹句話,只要法律承認等級制,“壹部分人用法治人,壹部分人被人用法治”這壹人治社會就無法邁進人人居於法律之下的法治社會。
“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對平等壹無所知、將人分成三六九等的儒家思想成了官吏們司法的最高指南,中國司法的不公正、黑暗也就可想而知了。
唐朝開國功臣秦瓊的孫子,也是皇帝的外孫--秦英,打死了皇帝壹個貴妃的爹,結果秦英的姥姥、娘跑到皇帝跟前哭哭鬧鬧就使得秦英安然無恙。被秦英打死的是國舅,尚且如此,如果被他打死的是平民百姓,又將會如何?就這樣壹個以情代法、踐踏法律的故事在中國竟然成為千古美談,代代傳唱!中國人根本不知道世上還有正義、平等的存在。
明朝正德年間,被誣告成殺害丈夫的兇手,並屈打成招的小女子蘇三,在黑暗的司法制度面前,無力回天,只能將滿腔的怨恨化作壹句“洪桐縣裏沒好人”。只到過洪桐縣的蘇三哪會知道,全國本是壹盤棋,天下的烏鴉壹般黑。洪桐縣在歷史上有名氣,壹是因為蘇三的壹句唱詞,二是因為它是中國明代由山西向中原移民的起點,許多中國人都是洪桐縣的移民,因此壹句“洪桐縣裏沒好人”竟具有了某種讖言的味道。像蘇三、竇娥、楊乃武與小白菜等被搬上戲劇舞臺的著名冤案,僅僅是中國冤案冰山之壹角,眾多的“葫蘆僧”亂判的“葫蘆案”都因符合儒教道德而被永遠地埋沒在歷史的“海平面”之下了。
只要王是法律上的特權者,那麽接下來,在他的周圍壹定會再產生壹批次級特權擁有者,形成壹個特權集團;然後親信又有親信,副手還有副手,在這些次級的特權者周圍,又會產生壹批下級的特權者,如此層層推延、擴展下去,結果是特權普遍存在。
由於王法是壹人之法,所關註的其實只有王壹個人的權益,對王的權利保護規定得極為詳細、周到,比任何人都完整,但對老百姓而言,首先在立法上的權利規定的很少,甚至通常只有各種義務,沒有權利;而在司法過程中,權利保護更少,刑訊逼供、有罪推定、株連緣坐等是常態。因而對老百姓而言,王法往往只意味著刑,意味著杖責、充軍、梟首、戮屍、刺字、緣坐等,法不是老百姓權利的保護傘,而只是王的護身符或牧民之器。
專制者往往表面上制定壹些良好的法律和出臺壹些表面上看來是為人民利益著想的政策,以欺騙老百姓,減少老百姓的反抗意識。而在實際的執法和司法過程中,法律成了幌子和遮羞布,專制者本人及其專制工具完全以壹己之利為執法和司法的出發點和最終依歸。專制的奴仆們為了攫取最大的專制利益,往往只是表面上聽從上級的政策,而實際上則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陽奉陰違的做法,使法律、政策到了下面就形同虛設。
總之,王法的實質是雙重標準。首先,它違背了法的壹元性前提;其次,王法是王壹個人定的規矩,違背了法的公共意誌的實質;最後,王法沒有平等性可言,即使王法大如天,王還是獨立於法之外,法律在王的腳下。因此,王法在本質上是與法的精神背道而馳的,王法不是法。很多人之所以會認為王法是法,總感覺有個法,其實是因為話語誘導、話語控制、個案渲染、再加上自己的強烈預期等等,從而形成的壹種錯覺而已。
4.運作中法律的差異
在立法方面,西方有民眾立法、代議立法,而中國皇帝是唯壹立法機關;西方認可“法學家法”、“教授法”,這在中國從來沒有過,中國法學家很少有立法發言權。
在法律實施方面,古希臘羅馬實行分權,中世紀後期已分化出專職的司法法院,現代西方無壹不實行分權和司法獨立。西方法官地位崇高,而中國行政官歷來兼任司法官,即使中央的專職司(大理院、刑部之類),其地位也只是行政機關的壹個部門。
此外,西方法文化有濃厚的宗教色彩,中國法歷來是世俗;在法學研究方面,中國只有宣傳、解釋法的法學,沒批判的法學等等。
5.德治、人治與法治
相傳舜帝任命臯陶為司法官時,稱“汝作士,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期於予治,刑期於無刑,民協於中”。周朝是建立在宗法等級制度之上的,其法律是由“禮”和“刑”組成,其中“禮”主“刑”輔,“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法是專門針對庶民百姓的。刑法掌握在世襲貴族官僚手中,並不公布出來,貴族官僚可以很隨意地斷罪量刑。
新興地主和商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要求打破貴族官僚對法律的壟斷,要求將法律公布於眾。代表他們利益,旗幟鮮明地要求公布成文法,就是春秋時代百家爭鳴中的法家。
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把刑書鑄在鐵鼎上,公諸於眾,打破了藏刑書於官府的慣例,開創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晉國叔向指責說“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叔向主張采取秘而不宣的刑法原則,使人民常處於“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恐怖狀態,以便官方隨心所欲地以言代法。壹旦平民百姓知道法律上的規定,就會不俯首聽命於官員的任意擺布;而人們知道了法律,就會依法進行爭辯,造成種種爭端事情的出現,官員就不再威風了。
鑄鼎頒布成文法增加了法律的透明度,使天下盡人皆知,從而每壹個有是非判斷能力的人都可以為“法官”。同時,法律條文成為無法隨意更改的“程序”,使定罪量刑有壹個公開的、統壹的標準,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官員對民眾的任意迫害。只要符合程序不論何人,均應受到懲罰。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傳統,肯定了法律限制貴族特權的作用。
現代的法律概念認為不公布的法是“非法之法”。在我國至今也還有不少不向大家公布的內部法規,它事關每個人的切身利害,可是又不讓人知道,有時把它稱之謂“土政策”。例如過去對申請出國的人員要進行“政審”,但對什麽樣的人不批準出國,始終向群眾保密。
鄧析[公元前545-前501年],鄭國人,名學創始人。鄧析招收學生講解法律,幫下層人打官司,擾亂了上層的壟斷利益。公元前501年,鄧析起草了適應社會進步的新成文法刻在竹簡上,史稱竹刑。子產找了個“私造刑書”的罪名,把他殺了。鄧析被殺後,其所編的《竹刑》仍被官方使用。“私造刑書”象如今的所謂的“非法出版物”,前人大代表姚立發自費印刷法律資料就被指控過“非法出版物”罪。
公元前513年,晉國大臣趙鞅和荀寅將刑書鑄於鐵鼎之上,公諸於眾。儒教竭力維護周朝的等級禮治,主張“厚古薄今”“法古無過,循禮無邪”。孔子在評論趙鞅鑄刑鼎壹事時說:“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賤無序,何以為國?”
孔子的意思是:如果不公布成文法,“民”就只知按習慣服從上級,君主就可任意擺布臣民。現晉國公布成文法,那“民”就會根據法而不聽從統治者的任意擺布了;且統治者的行事也要受到法的制約,而不會像以前那樣只按習慣法去處理,勢必會造成“貴賤無序”;而且民既已知道法律規定,還談什麽“不可使知之”的規矩呢?法律和禮教都是用以“整民”的,是統治階級用以維護自己階級利益的秘密武器,也是統治階級獨占的特權的象征,怎可輕易示人?所以孔子站在統治階級的立場痛恨公布法律的做法。
人類自組成社會之起就有了法律,但有了法律並不等於就是法治社會,只有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叫做法治社會。孔丘沒有絲毫平等概念的,平等在他的眼中永遠是沒大沒小、貴賤無序、國將不國。所以他對公布成文法,對法治是刻骨仇恨的。……
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情者不得盡其詞,大畏民誌,此謂知本。” (審理訴訟,我同別人壹樣,但我壹定要使得訴訟絕跡。要使得不講人情的人不能說話。要讓老百姓從內心害怕,這才是知道統治的根本)。
對儒教的禮都嫌多余的道教對法制更是敵視:“人多技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盜賊多有”(人的技術高超了,奇巧之物就會多起來;法律制度明確了,盜賊就會多起來)。這就是道教的邏輯。在中國,道教是站在儒教身旁破壞法制的鬼軍師。
秦國以苛酷的法治壹統天下,也因苛酷的法治而失天下。漢代,法儒合流,法家思想成為立法的主導,儒家思想成為司法的主導,法家苛酷的法治與儒家“溫柔”的人治有機地結合在壹起,構成了中國特有的有骨有肉的專制工具。
漢武帝結束了“文景之治”清靜守法的時代,按孔子編的《春秋》作判案依據。依歷史著作判案,官吏的自由裁量權大,官吏因之貪贓枉法,國家治理章法全無。結果是“上請”制度的出現,重大案子向上請示定奪。有文人在旁,皇帝從史書中找出壹條合乎自己心意的典故,太容易了!這樣,皇帝不再受任何法律的制約。漢武帝通過“獨尊儒術”,繼承和發揮了中國歷史上最壞的人治傳統,社會生活中的壹切關系都被納入道德判斷的轂中。
西漢時東郡太守韓延壽,把民間發生詞訟看作是自己的德化不足所致,因而常常閉門思過,使得訴訟當事人也都“深自責讓”,“郡內二十四縣莫復以詞訟言者”。
宋代,開國功臣趙普,審案時總找不到感覺,後學習《論語》,讀了壹半,就能“斷案如神”隨心所欲了。後世譽之為“半部《論語》治天下”。
法治和人治的壹個重要的區別,就是在對嫌疑人量罪判刑時,法治需要證據,而人治則不需要。有罪推定就是假定嫌疑人就是罪犯,要證明自己的清白,嫌疑人必須拿出自己沒有犯罪的證據;無罪推定就是假定嫌疑人是清白的,要證明他是罪犯,執法者必須拿出嫌疑人犯罪的證據。兩者之所以大不相同,原因在於收集證據是困難的。在很多案件中由於時間、精力、技術等原因,法官既拿不出嫌疑人犯罪的證明,嫌疑人也拿不出自己不犯罪的證據,面對這種情況,無罪推定的法制就要將嫌疑人當成清白者釋放,而有罪推定的人治則將嫌疑人當成罪犯判刑。
法治受到舉證困難的約束,會不會像叔向所預言的那樣“犯法的案件就會多起來,賄賂到處通行”,導致犯罪的加劇呢?
不會的,因為在人世間,除了法律還有道德。因為人所做的事,連壹切隱藏的事,無論是善是惡,上帝都必審問(傳12:13)。因此,真正的法治是片刻離不開道德輔助的。究其根源,道德實為法制之基礎,法治實為道德之延伸。法治的實質就是神治。
人治是無神論的必然結果。人治就是標榜賢人的統治[表現為德治]。人治社會的信條是權力者至上,“有權就有壹切”;無權就壹無所有,成了奴隸。人治的最大錯誤就是把人、把法官當成了神,他們可以在沒有證據的條件下憑著自己的經驗、感覺來斷案,來決定別人的命運和生死。誰能保證他們的經驗不出錯?誰又能保證他們不受賄賂或個人私情的影響?
不承認上帝的主權,人間的壹切權力就失去了可靠的來源。若是槍桿子裏面出政權,靠暴力奪取政權、維持政權,這樣的政權是強盜的政權,不需要法治;若是說錢眼子裏出政權,靠金錢奪取政權、維持政權,這樣的政權是竊賊的政權,也不需要法治;若是說心眼子裏出政權,靠權謀奪取政權、維持政權,這樣的政權是陰謀家的政權,也不需要法治。不以上帝的律法為絕對法,沒有客觀、超驗的尺度;法律朝令夕改,成為施行私欲的工具;這樣的法就是惡俗惡規,既不會得到上帝的祝福,也不會得到人民的尊重。
第五節 階級法批判 美國人諾思根據暴力在社會成員間分配的不同來劃分兩種國家。如果暴力在社會成員間大體平均分配,那麽就要平等協商來組成國家,這就是所謂民主國家,其法律自然是其共同意誌的結果而非統治階級意誌。如果暴力在社會成員間不是平均分配,那麽擁有暴力的壹方就會統治另壹方。為便於自己統治,也要制定壹些條文。這種法律就是統治階級意誌。所以說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是以偏概全。
斯大林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意誌、是為統治者服務的。這不過是秦始皇“朕即法律”的專制“王法”。1950年代中國全面學習蘇聯,接納唯辛斯基的階級法學理論,從而也使中國法學帶上了濃厚的階級性色彩。文革結束後人們曾呼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人說,那怎麽行,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怎能平等。於是有人調和說,在立法上不是人人平等,由無產階級來立法。這種法律符合無產階級利益,所以大家都要遵守,在守法上人人平等。 1.統治階級意誌論的負面社會效應: 1)統治階級意誌論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法不只體現統治者的意誌,還應體現全體人民的意誌。法不只是統治者的管理工具,更是對統治者約束的工具。事實上現代立法是專門針對統治階級的,例如憲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濟貧法,高額累進稅法、人權立法等等。 2)思想方法的片面性和絕對化,對社會利益分析只看到對立的壹面、否定統壹的壹面。這是極其片面的。因為社會利益不是簡單的兩元對立,而是多元分化又統壹,個人可能會兼及幾種利益集團的身份,這形成了利益交叉現象,在某些問題上可能處於對立的兩集團,在另壹些問題上可能同處於壹個利益集團。如果說這種二元對立分析方法在傳統社會裏尚有壹些道理,對現代法律就完全不適用了。因為現代法律調整的主要立足點不是人的身份,法律調整的基本依據是他幹了什麽、承諾了什麽,而不是他屬於什麽階級。 3)忽視了人類的共同利益。利益不僅有物質的方面,還有精神的方面,精神利益更無階級對立可言,例如宗教信仰、人格尊嚴、等等。 現代社會產生全人類共同利益,是超越於階級利益之上的,例如生態平衡、防止各種社會災難、共同打擊劫機等。全球化是不可逆轉的客觀存在,這壹現象必然帶來法律的趨同。貿易法已經是全球壹體化,世界貿易組織的存在就是證明。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現了世界性的法律,它的效力及於全世界,雖然它們的實效不太令人滿意,例如關於反對恐怖主義劫持人質的公約、防止及懲辦滅種罪公約等。這些全人類、體現全人類總體利益的法律無論如何是不能歸結為統治階級意誌的。 國際法在當代許多地方已取得了高於國家立法的地位,國際法的立法者不是哪亠個國家,而是國家群體。因此法體現的決不是哪壹個國家或階級的意誌,而是合意或理性。 堅持圍際法為階級意誌必導致邏輯矛盾。試舉幾例: 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的簽訂者在我國參加之前大多為資產階級國,按階級意誌論可將這些公約定義為資產階級的法;那麽,我國加入後,是否意味著屈從資產階級意誌? 在同壹國家裏,壹個立法機構如果有兩個對立的階級所組成,這個立法機關到底表達誰的意誌!在建社會末期,歐洲國家的君主制定了促進資本主義的立法,這體現誰的意誌?林肯的廢奴法令難道對奴隸無利益可言?又如民法基本制度(物權、債權制度)發育於原原始社會,成形於古羅馬,完成於近現代,它是原始人、奴隸主、封建主,還是資產階級意誌? 2.階級性對我國法學產生的負面影響,表現在: 第壹、階級性的過分突出,壓制了法學研究的範圍,束縛了法學工作者的思想,造成了我國法學的停滯不前。許多法學專家成了專政對象;在“以階級鬥爭為綱”的年代,法學這壹重要社會科學實際上已被取消。 第二、由於階級性的影響,使我國法學研究方法存在嚴重缺陷。在研究方法上往往斷章取義,致使馬克思主義被教條僵化,甚至自相矛盾;使大批的法學家把興趣放在官方意識形態的論證、註釋和宣傳上,而喪失科學研究所必需的自我審視、自我批判的合理懷疑精神。在立論出發點上,它用“階級對立”的簡單公式來代替生動的社會現實;在價值取向上,它以階級先進性的道德尺度約束個體行為,具有蔑視個人的國家主義傾向。最終,使法學以抽象推理代替經驗考察,沈浸在法律形式主義之中。 第三、立法唯意誌論導致了制約權力的立法極端落後。在法律的統治階級意誌論中,法律只是意誌的奴婢、政治統治的工具,談不上控制權力,這使得控權法難以產生、難以生存,阻礙程序法的產生和發展。程序法的主要作用是規範立法、行政、司法權的行使,程序法與統治階級意誌論是沖突的,統治者自然視其“束縛手腳”。在意誌論看來,統治意誌的貫徹是第壹位,程序法只是手段,如果不要程序法能更快貫徹統治意誌,則可棄之不顧。 強調法律的階級性必以階級身份確定權利、義務,有違法律平等。現代法律的核心價值是自由、平等。只有從平等的人格出發才談得上自由,階級意誌論必然導致對不平等的確認。如果強調階級劃分,不同的身份不同待遇,甚至某種身份才可進入市場[譬如把民工趕回農村],把壹個集團的意誌上升為法,必將回到計劃經濟法或特權法。 第四、階級性還影響到法學指導下的司法實踐。在立法方面,由於過份強調階級性,結果對舊法給予了完全的摧毀,割斷了法的歷史聯系,造成了虛無主義;強調法的階級性,不利於法律進壹步現代化,過分強調外國法的資產階級性,必將人為地加大中國法與外國法的對立,不利於吸收西方先進的法律,不利於向國際慣例接軌,特別是民事法律。 由於誇大階級性,就抹殺了法的科學性,出現以政代法、以黨代法、以令代法和個人專斷主義。統治階級意誌論將法定位為統治工具,這意味著統治高於法律。因此,當某種法律的實施被認定為與統治需要相左時,它將毫不猶豫地被停止執行(不是通過修改程序),破產法的破產與空轉便是典型壹例,環保法乏力難行的背後也是這種觀念作祟。 在執法方面,階級性還為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執法不嚴、破壞法制提供了理論依據;在司法方面,它破壞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為壹部分人搞特權、淩架於法律之上提供了借口。強調法的階級性,常常使國家公務員自以為高人壹等,因而傲視當事人。同時對當事人劃分階級成分,必然有損法律公正。 第五、在培養公民法治意識,階級性也產生了消極影響,統治階級意誌論縮小了法律的社會支持基礎。把社會分為絕對對立的兩部分,法律只代表部分人的利益和意誌,壹部分人則意味著剝奪和鎮壓,這使法律不是建立在全社會的支持上,而是建立在少數人利益之上。這導致兩方面的消極後果:壹方面,處在上位的人的特權意識,產生法律是“管別人”的觀念,人將蔑視法律;另壹方面,階級性過分強調法的專政作用,勢必造成廣大人民對法產生誤解,在人民心目中勾畫出妳死我活的階級鬥爭的場景,從而使人們對法產生畏懼;由於階級性造成的司法實踐的嚴懲缺陷,法律為階級性左右,不具有穩定性,也使人們懷疑法,無法使人產生對法律的敬仰感,不會去積極維護法律的尊嚴。這樣,法律就失去了最強有力的社會支持。這些都不利於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和普法工作的進行。 統治階級意誌論的意誌是其立法的根基,這意味著法律即集團利益追求的法律化,法律便與博愛、公正等人類壹般道德觀相脫離,成為赤裸裸的實力工具。同時,統治階級意誌論提倡道德相對主義,否認人類共同道德的存在,只有階級的道德;道德便實際上失去了對法律的制約作用。作為現實法律倫理基礎的道德既然是某階級集團的道德,必然為部分人從道德立論對抗法律留下借口,最終使法律失去道德後盾。 第六、法帶有強烈的階級性,突出法的專政作用,導致了在實踐中重刑輕民,輕視其它部門法的發展。統治階級意誌論的基本立足點是集體利益,這必然從兩方面擠壓民法的生長。壹是社會主體的民事主體地位難以確立;二是權利觀念和契約關系難以形成。無民事主體及契約、權利的存在,民法何以形成?從而延緩了我國邁入法治國家行列的進程。 法治是以人人享有平等的權利和法的普遍性為基本條件的,階級性必然對法治的基本價值產生傷害。階級意誌論與法治目標是不兼容,如果不清除主流法意識中的階級意誌論,法治將永遠可望而不及。它阻礙了中國法學的發展,弊大於利,應加以清算。 蔡定劍先生在《論法的品質》中提出“統治階級意誌的法律理論是自殺性的理論,這種理論是否認法治的。因為主張法律是某個階級的意誌和利益,就意味著否認正義、平等的價值。既然法律是統治者的工具,統治者本身及其政黨就可以不受法律約束,法就不可能是有權威和公正的。法是對敵人專政的工具,法律越多意味著敵人越多,加強法制帶來的將不是和平、安寧和秩序,而是人與人之間敵視的加深,使社會陷於內鬥與混亂。可見,越是主張法律的階級鬥爭性質,就離法治越遠,並且法律本身也將在階級鬥爭中毀滅”。 李步雲先生在《法學研究》97年第6 期中發文指出,把法看成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這種理論會否定法律符合事物的本性和客觀規律,把法僅理解為“階級鬥爭的工具”。這種觀點否定法律的倫理性,忽視法應是社會文明的體現,這種理論與人治主義、法律虛無主義,法律實用主義,法律主觀主義有關,應當“拋棄”。 3.階級法的實踐——無法無天 黨天下比家天下的統治網絡更為嚴密。它承襲了古代專制,為了對抗現代民主,又拋棄了古代專制內部的某些制約機制。這是壹種沒有任何制約的極權專制。古代的帝王專權,在高明的帝王師的諫議下,還可以有所制約。現代專制,無人奈其何。 毛澤東認為“司法獨立”是資產階級觀點。1954年《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分別規定人民法院獨立審判,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反右運動中,官方都認為獨立審判等是“不服從黨的領導”、“向黨委鬧獨立性”,給堅持依法辦事的人戴上“反黨反社會主義”的帽子。中央曾規定:“全部審判活動,都必須堅決服從黨委的領導和監督;黨委有權過問壹切案件”;“凡是黨委規定審批範圍的案件和與兄弟部門意見不壹致的案件,都應當在審理後宣判前,報請黨委審批”。後來修改憲法,刪去了“獨立”的字句。 律師制度同樣被斥為“資產階級的東西”,把律師為被告辯護說成是包庇犯罪、與法院唱對臺戲。憲法規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硬說是“資產階級法律觀點”而遭批判,導致了封建特權的合法存在和日益得勢。張友漁說“法是統治階級的統治工具,專政的武器”;“右派分子曾經攻擊我們‘無法可依’……是要我們大量制定壹些束縛人民手腳而有利於反動派的法”。全國司法工作會議,公安工作會議和檢察工作會議的結論是:“必須絕對服從黨的領導、必須絕對依靠黨的領導。”
在反右運動中,各級政府的監察機構均遭嚴重打擊。有些省,監察廳的機關幹部竟有20%-30%的被打成右派。1959年撤銷了司法部門和監察部門,共產黨根據政治需要直接處理司法問題。政權機構從此後就沒有任何監察機制。1960年幹脆讓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合署辦公。毛澤東還津津樂地道說自己“和尚打傘,無法(發)無天”。 在壹個沒自由的社會裏,是不可能有正義的。即使受了冤屈,也不能鳴冤叫冤屈;否則,會以給“XX主義抹黑”或“擾亂秩序”的罪名而逮捕。所謂的法律,只是懲罰沒有權勢的老百姓和對付異己的,早就失去了法律應有的公正。 有關統計資料表明:1978-1987年的10年間,公安系統平反的冤假錯案為39.9萬件;檢察院系統平反的冤假錯案為40.2萬件;法院系統平反的為30.17萬件,總計為110萬件(見解放軍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中國昨天與今天 1840-1987國情手冊》)。從1949到1978也才40年時間,每年有近30萬件冤假錯案發生。這是多麽可怕的數字啊! 中共偽法統是壹種自上而下的現代王法系統,缺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約法精神。“階級鬥爭”論、“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論、“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及“嚴厲打擊”論,因態度、親疏、階級的不同而搞差別待遇,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河北省副省長叢福奎受賄930多萬判死緩。李真貪汙824萬余元,判死刑。胡長清貪544萬元“不服”死刑:“為什麽同是受賄,而且數額比自己還大的褚時健(三人共10億)、周北方(0.83億)沒有判死刑,偏偏自己倒黴,在自己身上沒體現坦白從寬的政策”。於情於理,胡長清的“不服”不是沒有壹點道理。 中共的法律只代表了官僚寡頭集團的利益,它本身就非法的。中國的“司法”機構,主要是按照上級的命令抓人審判,從來沒有為人民服務過。這些專政機關,當然更要為自己的利益服務,所以腐敗叢生,愈演愈烈。 “大沿帽,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如果妳壹定要去打官司,那妳就要首先準備好足夠的賄賂,壹定要比妳的對手多。即便妳打贏了官司,也是沒用的,還要再花錢執行。 16年前大興安嶺塔河縣發生了壹起駭人聽聞的殺妻滅子命案,牽涉到已落馬的原黑龍江省政協主席韓桂芝。2004年2月韓桂芝被中紀委“雙規”。3月18日逍遙近10年的韓建勛在秦皇島被抓捕。2004年10月12日39歲的韓建勛重上被告席。在庭審中,公訴人指出,韓建勛故意殺人事實清楚,案子拖了這麽多年,主要是因為當年的辦案人員涉嫌瀆職。原大興安嶺地區檢察院起訴科科長張偉曾經收受賄賂;原大興安嶺中級法院刑庭法官、韓建勛故意殺人案原審判長陳國軍,曾接受原大興安嶺中院院長關德信委托並收受賄賂。 陜西省高院副院長田平利貪汙腐敗、買官賣官、利用他老婆梅舒惠開辦的陜西新言律師事務所包攬詞訟、吃了原告吃被告,大肆收受貪官汙吏的黑錢,為貪官汙吏減刑免刑。田平利包養過幾個二奶,還為兩個二奶買房,被揭發後田平利馬上把兩個二奶立即轉移到外地。他特別喜歡玩女大學生,經常要那幾個跟他關系很鐵的老板從陜西師範大學、西安音樂學院、四川師範大學尋找美麗漂亮、性感的女大學生供自己玩樂。據壹個和田平利關系很鐵的老板私下透露,在過去的5年裏,由他們幾個老板出資供田平利玩女大學生的開銷不少於300萬元;被田平利玩弄過的女大學生和空姐、模特總數不少於200個! 阜陽中院刑壹庭庭長巫繼成收下壹位想給丈夫辦假釋的女人賣地的幾千元後,在辦公室裏強奸了她,犯有重刑的其夫隨後假釋出獄。壹名案犯強奸、輪奸多位少女,巫繼成與他的母親發生性關系後,大力相助讓他差點逃出法網。至少與6名當事人親屬發生性關系的巫繼成,因強奸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海口市檢察院原副檢察長王德偉在與因重大銀行詐騙案而被判死刑的案犯範起明的妹妹在賓館多次私通後,為範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讓範逍遙法外。 原深圳羅湖公安分局局長安惠君因涉嫌“買官賣官、包庇色情場所並收受巨額賄賂”,已被紀檢部門“雙規”。安惠君頻頻勾引男警員,與其說其個人生活的“糜爛”,不如說暴露了這名女局長的公共生活的腐敗。安惠君並不是以壹名性饑渴的女性,而是以女公安局長的身份對待她的性對象:順其要求的男警員可以迅速升遷;反之則升職無望,理由是“有待磨練”。表面是床第之歡,背後是權力交易。問題的根源也不在於安惠君的性欲望,而在於她手握大權,能以壹己之好惡來左右下屬之升遷,可以輕而易舉地將公共權威帶入私人生活,“挾天子以令諸侯”,否則,半老徐娘,能有多少英俊下屬甘願獻身? 湖北省黃岡市中級法院院長程坤波59歲那年,與19歲的發廊女蔡婷勾上,兩年後把蔡辦成了法庭的臨時書記員,三年後,把蔡提為女法官。而報導稱,蔡不識幾個字。 安徽省宣城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趙增軍,他從在任績溪縣縣長的時候起,將壹個20歲的小情人,通過“床上功夫”,壹路把她由平民百姓升到鄉黨委副書記、鄉黨委書記兼人大常委會主任、縣婦聯主任等職,被人稱為典型的“從床上”到“主席臺上”的幹部。 現今的中國,沒有壹個有權勢的官員是廉潔的;而且無法無天。 1997年青島查獲的壹起嫖娼案中,就涉及16名區壹級的黨政領導幹部因為酒色,和黑社會勾結致小姐殘疾或死亡的命案不計其數。有的是雇兇殺人,有的是猴急之下或者酒後開車撞死人,有的是獸性或者虐待狂發作致小姐死命……不壹而足,罄竹難書! 2003年4月12日報道:湖南嶽陽市財政局消費局局長嚴有華有5個情婦,想與妻子肖桂英離婚沒離成,曾請過幾個殺手,後來借妻子練過發能功,將妻子送入監獄折磨致死。 2003年9月29日,鹹陽市秦都區檢察院原檢察長陳平的妻子汪玲,身穿粉色睡衣浸臥在血泊之中,手腳被白色尼龍繩捆綁,胸腹部被刺21刀。陳平殺妻的原因是“感情問題”! 2004年5月23日報導,河北省滄州市壹名外貿局副局長為脫離沒有感情的妻子,斬死妻子後剁屍、烹屍、丟下坑渠沖走。 中國社會已成為壹個由權力、資本和黑社會控制的社會。沈陽黑社會富豪劉湧請常務副市長馬向東吃飯,臨走時,順手給馬向東秘書扔下壹包錢,馬向東遂將價值3.5億元的沈陽市中街商業區壹塊2.4萬平方米的用地,無償劃給了劉湧。就這塊地,劉湧壹夜之間就增加了3.5億元的財富。原沈陽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劉實是劉湧的幹爹,和平區勞動局副局長高明賢是幹媽,市中級法院副院長、以致公黨沈陽主委身份擔任市政協副主席的焦玫瑰則是他的姘頭。入獄後,壹女獄警竟主動投懷送抱、召之即來為其解決監獄中的性饑渴問題。還有多位警察是他哥們,連沈陽市原市長幕綏新也是他“大哥”。 遼寧省遼陽市某企業董事長呂宗大強奸、嫖宿幼女案發後,在為呂宗大(已執行死刑)強奸罪開脫的過程中,遼陽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富龍利用職務之便,收取賄賂30萬元。遼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原支隊長趙克慕、遼陽市公安局白塔分局原副局長王誌、遼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陣控大隊原大隊長孫萬財,為呂宗大開脫收取賄賂構成受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10年和10年。法院另查明,富龍枉法辦理壹宗詐騙案,受賄10萬元;在明知幼女不滿14周歲的情況下,違背幼女意誌,強行奸淫幼女2名,並造成1名幼女懷孕引產的嚴重後果;以玩弄女性為目的,嫖宿多名幼女。 4.反腐敗沒好下場 周偉,沈陽家用電器工業總公司離休幹部,98年起,因舉報了涉慕綏新和馬向東本身的“土地批租”“金融詐騙”二起大案,觸怒了貪官權貴,於1998年5月被關押了兩個星期後開除黨籍,後被送到勞改場進行2年勞動教養。 李瑞芳,河北省唐山市新區原物價局副局長,因向上級署名舉報原新區政府壹名領導和新區勞動局有關負責人的經濟問題,此後便遭檢察機關拘捕,並被當地法院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呂凈壹,河南平頂山市壹鎮黨委書記,因舉報原河南平頂山市政法委書記李長河,先被誣陷貪汙受賄而入獄,後被李長河幾近滅門;呂凈壹妻子被害,他自己也受了重傷,造血功能受損,兩個月得輸壹次血。大腿肌肉砍傷,只能跛足而行。 2000年,加拿大華僑、海南怡昌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何海生,在壹樁房地產官司中發現海南法院系統存在壹個以同學、同鄉關系為紐帶,權利相互勾結的“地下關系網”,還有壹小批與他們關系密切的律師為他們做“收錢代理”,他們通過權力關系網謀取私利,破壞司法公正。於是,何海生向中紀委、海南省委舉報海南省兩級法院法官們集體違法違紀行為。他在舉報材料中,列舉了16名涉嫌腐敗的司法人員。其中,兩名被樹為最廉潔、雷鋒式的好幹部,正準備被提拔,由於何的舉報,到手的庭長泡了湯;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法官馬春龍,因何的舉報,被查出曾偽造數份假裁定書,侵吞國有資產數千萬元,並接受巨額賄賂,被批捕;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執行庭庭長馬升,因何的舉報被發現有巨額財產來歷不明而被“雙規”;某集團負責人徐某與法官勾結侵吞國有資產數千萬元,因何的舉報,徐某逃亡……。正當海南的“反腐風暴”在有待進壹步深入的時刻,2002年6月25日淩晨3點,何海生神秘猝死,年僅49歲。海南的反腐受阻……。此外,還有因舉報領導腐敗被免職、坐牢、妻子被殺害、自己受重傷的河南平頂山人呂凈壹,還有因和政府領導“較真兒”,討要拖欠教師工資而被槍手暗殺的湖南益陽青年教師李尚平。 李文娟,鞍山國稅局的壹名普通幹部,02年以來70多次400多封掛號信,郵向中紀委、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實名舉報鞍山國稅局長不征少征稅款、截留公務員人頭經費、改變預算級次、從財政非法提成等多項違法違紀問題,數額高達數億元。三年來,她受到了從肉體到精神各種各樣的巨大打擊,曾被強行辭退,被鞍山公安局涉嫌“誹謗”而勞動教養。 2004年8月11日人民網報導,福建省連江縣委書記黃金高在查處福州“豬案(因不許擅自屠宰豬而引發的糾紛)”和壹筆涉及6千多萬元連江縣江濱路開發建設腐敗案時,受到上級壓力,被壹些腐敗官員視為眼中釘;同時受到了黑社會的死亡威脅,六年來被迫穿著防彈衣生活;在“腐敗利益集團”的攻勢下,明明壹個腐敗大案,福州市的專案組開脫腐敗人員,得出了壹個“連江沒有腐敗案,只有300多萬元說不清楚、道不明白的灰色地帶的結論”。
第八章 憲政
第壹節 憲法的性質
憲法(constitution)起源於中世紀羅馬的神法學和宗教法律,故憲法被看成是神法的壹部分,是人與上帝的契約。後來用於解釋憲法的種種契約理論[盧梭除外],都有基督教神學背景,都離不開天賦權利。
民主政治意味著每個人自己掌握自己的命運,意味著保障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因此,就必須以壹套明確而恒久的規範來設計壹個民主的政權組織形式,以防止權力的濫用和侵害人權,並把神聖而不可侵犯的人權轉化為具體的法律規範,這些人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侵犯,否則,將遭到懲罰。此外,民主社會的掌權者的任期是有限的,必須定期更換;為了避免因掌權者的更叠而導致社會的動蕩,需要壹套明確的規範來使權力能和平、安全地轉移。民主政治的這些宗旨、原則和要求需要壹套特殊的規則來把它們系統化、規範化,並把它們上升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規範系統,這種特殊的法律規範系統就是憲法。
1.憲法必須具有中立性
憲法是人民的第壹契約,它是社會公平、政府公正的根本。憲法要獲得恒久的正當性,就必須具有政治中立性,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場,壹視同仁地給予全體國民以平等的待遇。
憲法要保持中立的立場,就不能過多地涉及實體權利義務的具體配置。由此,決定了憲法規範主要是壹些合乎正義的程序性規範,即規定分配憲法性權利的程序。
通俗地講,憲法可以設立總統或首相,但不能“欽定”某個人成為總統;憲法可以規定選舉制度,但不能規定某人或某政黨或某階級是國家領導人或領導集團或領導階級。憲法要有讓所有競爭執政權的各方,擁有公平競爭的機會。
憲法是超階級的,凡是主張階級專政的“憲法”都不是真憲法,因為它偏離了中道。這種“憲法”只會導致斯大林似的階級鬥爭大屠殺,不過是自欺欺人的幌子。
2.憲法要有嚴格的制定程序和批準的程序
近代憲法是民約或公約。憲法不是人民和政府之間的契約,而是人民之間的契約,政府只是憲法的產物。因此,憲法應有嚴格的制定程序和批準程序。
“憲法”壹詞的英文對稱為“Constitution”,“Con”有“合作、協作、共同”之意,“Stitution”來自“Institution”,意思為“創立、設立、制度、機構”等,照字面解釋,“Constitution”有“協商共建的社會制度”之涵義。
在“協商共建”的過程中,必須允許所有的社會成員通過其代表參與制憲活動,必須要有執政者的反對派參加,各參與主體的地位、資格和實際的政治處境應當平等,因為只有平等的主體之間才能展開真正的對話和協商。協商對話應包括所有涉及國家、政府和社會的基本問題,而不應當設置某些禁區,或預先確定什麽原則,將其置於不容討論、不可質疑的優越地位,任何統壹思想、統壹立場的做法都是反民主的。因此在憲法制訂的過程中必須讓各方,特別是反對派,都願意參加,憲法才能具有真正的合法性。
憲法要規定嚴格的批準的程序,這是憲法獲得權威的必經之途。憲法的批準實施壹般需要通過公民投票,經2/3以上公民通過,憲法才有合法地位和權威。此外,憲法要維持自己的權威還必須有嚴格的修改程序。那種若幹年即變換壹次,且不經過充分自由辯論就可輕易修改的憲法是不可能有權威的。原則上憲法應當先於政府而由人民制定,所以現行政府不可過多地涉足修憲過程,尤其不可利用修憲牟取“私利”。為此,“有些國家為了使憲法修改不至於草率,憲法規定,提議修改憲法的政府在任內不得實行公民投票,而實行公民投票的政府在任內不得推行修改的憲法。因此修改憲法至少需三屆政府的時間。”
憲法不憲法,不是槍桿子強加於人的,而是全民投票公認的。中國的“憲法”從來沒經過公民認可這壹最基本的程序。凡是未經過全民投票的“憲法“就不是真憲法,根本就不存在“推翻”的問題,因為它根本就不是憲法。這種“憲法”連劉少奇、趙紫陽都保護不了,不過是欺世盜名的遊戲而已,唯壹的辦法就是取締它。
愛因斯坦說得好:真正的憲法是活在人們心中的神聖信念,憲法的生命和力量源於每個公民要捍衛它的決心和勇氣。只有當每個公民都意識到他有義務為保衛憲法作出自己的貢獻時,憲法上的權利才有保障,憲法才會存在。
3.憲法必須先於政府
在憲法與政府的先後順位關系上,憲法必須先於所有合法政府,政府只能是憲法的產物。憲法必須先於政府而由全體人民制定,而後根據人民制定的憲法來選舉、成立政府。因此制憲不是政府的事,“壹國的憲法不是其政府的決議,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決議”。
如果由政府來制定憲法,政府會利用執政的優勢牟取有利於自身的憲政格局。中國憲政史上所有“有用”的憲法都是由政府制定頒布的,即先成立政府,後由政府制定憲法,對其統治地位予以“追認”。當制憲權由政府掌握和控制時,人民對於什麽時候制訂憲法、制訂壹部怎樣的憲法,就沒有多少實質發言權。政府在制定憲法時明確地規定某種力量的固定不變的統治領導地位,而且頻繁地廢立憲法、修改憲法,目的無非是使憲法變得有利於自己的統治。所以,必須先定憲法,後立政府。
4.憲法是公民權利保障書
憲政主義把人權置於更高的地位,當代政治制度的核心是保障人權。個人自治原則是憲政主義的首要原則。憲政主義者尊重政治參與的權利,但認為“不受幹擾的權利”更為基本。憲政主義者卻傾向於把[人民]主權概念當作危險的模糊概念。
憲政主義者對人的本性更為悲觀,他們害怕“大眾”壓迫他人。正如麥迪遜所說:“在我們的政府中,真正的權力掌握在社團多數人的手中,且對私人權利的侵犯主要不是來自和其選民的感覺相抵觸的政府行為,而是來自政府僅僅是多數選民的工具之行為”。所以,憲政主義的前提是:人民對政府有不信任的權利、有改組的權利。
憲法的目的在於保障公民的權利,不宜給公民規定義務。這不是主張公民不應承擔任何義務。公民應承擔義務,這些義務只能從公民所享有的權利中產生,不存在任何獨立於權利之外的義務。如果有的話,那肯定是統治者強加給人民的義務。這類義務越多,公民剩下的自由就越少。憲法中也不存在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問題,憲法中應把公民的義務規定盡可能少。如果有健全的法治,即使不在憲法中規定公民的義務,也無礙這些義務的履行。中國憲法對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如財產權、人身權、結社權、遷徒權等閃爍其辭;對公民義務的規定卻不厭其詳。這樣的憲法壹方面授予政府幹預私人生活的無限的權力,另壹方面,又把各種義務左壹道右壹道地綁在公民身上;結果,連國家主席的人身權利也保護不了。
憲法和刑法、民法都有保障公民權利的規定,但是兩者有本質區別。普通法律調整的是公民間關系,防範的對象是公民侵權行為。而憲法調整公民和政府關系,防範的對象是政府對公民的侵權。憲法主要適用公權行為,而不是私權行為。
現代憲政的壹個根本原是“權力都是有限的,個人權利是絕對的無限的”(特殊限制例外);凡非法律禁止的,人民都有權去作,凡非法律所準許的,政府都無權去做。
英國的《人身保護令》(1676)主要針對郡官,典獄官及其他官吏而言。美國《權利法案》全部內容都是限制國家權力的。
儒教與馬教的原則是“權力是無限的,權利是相對的和有限的”,稱為“無限政府+有限權利。馬克思主義的法律觀認為,權利並非人民固有的,而是國家授予的。“權利是指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所確認的公民實現某種行為的可能性”。因此在大陸,政府擁有無限權力,可做任何它認為應做的事情;而人民只能做法律準許做的事情。中國74年間的14部憲法典有8部創造了“權力無邊、權利有限”的記錄。
5.憲法是限制政府的“限法”,必須確認三權分立
憲法必須明載限制政府權力的條款。不是壹國的根本大法就叫憲法。否則,古代專制王朝(秦、漢、唐、宋、明、清等)就是憲政國家了。憲法的本義即包含著對政府權力的明確規定和限制,這就是說,壹個肯定了無限權力存在的“憲法”實際上並沒有資格稱為憲法。
憲法的矛頭對著政府。憲法約束的對象是掌握權力的人,而不是用來約束國家的主權者——人民。國家壹切權力源於人民,憲法就是人民將權力給予國家的授權書。這份授權書也是人民頒發給政府的營業執照,政府不得超範圍經營,否者違憲。
憲政主義是指政府的運作按照既定規則,透過條文的規範將政府的權責明文化,統治者的權力受到憲法的拘束藉以防止權力的濫用。憲法是規範國家機構的行為規範,是限制國家權力的壹部特殊法,憲法就是“限法”。
憲政主義強調,對政府的權力應該實行分權制衡。政府最高的權力機構中,具有平行、互相不隸屬的權力。若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均集中在同壹批人手中,那就是暴政,不論這些人是否是人民所選出。因此,制衡野心,最好的方法就是用野心來遏制野心,將權力給壹個野心勃勃的政治家(總統),再用壹群野心勃勃的政治人物(國會)來加以制衡。
1789年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第16條說:“凡是權利沒有得到保障或是權力未曾分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因為權力的分立才能防止權力被獨裁者壟斷,才能以權力制約權力,才能保障自由;而保障人權的目標只有在民主政治下才能實現。因此,只要權力分立和人權有保障的地方,就說明這國必實行著民主政治,必存在著名副其實的憲法。相反,凡權力不分立和人權無保障的社會,無論字面上的憲法多漂亮,實際上是不存在憲法的。
如果對權力的腐蝕性的沒有認識,就不會有分權的的概念;國家機器在黨書記[皇帝]領導下的分工負責,絕不是三權分立;如果權利沒有保障,國民就是壹群羊,國家與國民就是牧羊人和羊的關系,怎能談憲法?憲法不過是牧羊人手中的牧鞭而已。
由於對權力的不信任,所以要分權制衡。在歐美憲政制度發展健全的國家例如美國,他們是將行政權、立法權以及司法權三權分立,相互監督制衡、互不隸屬。
6.“憲法至上”是法治的靈魂
沒有憲法至上,就無憲政,也就不可能存在法治。法治是法律的統治而非人的統治,也就是說,法的權威高於人的權威,由法律支配權力是法治的根本。憲法的內容及地位決定了憲法至上是保證權力服從法律,從而實現法治的關鍵環節。
法治離開了憲法至上,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法治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因此,如果憲法不具有其應有的權威,那麽法治的實現也就絕無可能。
憲政主義強調政府的施政須依法律而為,法律上規範的運作模式不容其它因素加以改變。民主的要旨在於以民決政,憲政之要旨在於以法治國。沒有法治不能保證民主,而僅有法治卻不壹定有民主。法治的目的是民主,而民主則必須由法治理獲得公正和秩序。
7.人權高於憲法
人權至高無上,憲法雖然規定了人權,憲法由此而得益:成為至高的法律、萬法之母。但人的自由無邊無際,憲法沒有規定、不能規定、無法規定、無可名狀的權利,人都天然地保留,不受人間任何條條框框哪怕是憲法的約束。
有人以為,不管是什麽東西,只要寫進了憲法(通過這樣那樣的方式),就批評不得,壹批評就是違憲,就該遭禁止。這實在是荒謬的。陳獨秀說:自由應包括“法律以外的自由,法律只應拘束人民的行為,不應拘束人民的言論;因為言論要有逾越現行法律以外的絕對自由,才能夠發見現在文明的弊端、現在法律的缺點。”
“憲法至上”並不意味著“憲法是不可以批評的”。“憲法至上”指人們的行為尤其是政府的行為要遵循憲法;“說憲法可以反對”,意指人們的言論可不贊同憲法。法律本是為統壹人們行為而設的,這是因為人們的思想不壹致。憲法的權威性並不否認異議的合法性。
有人會爭辯道:憲法是全國人民所公認的,怎麽能允許批評反對呢?這種指責是空洞的。“全民都贊同”,是指沒有任何人批評反對。如果有壹個人提出了反對意見,就表明沒有受到全體人民的贊同。事實上,憲法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被每壹個公民所贊同。人們對憲法提出各種意見,包括反對的意見,這正是憲法本身所賦予的權利。
沒有言論自由就沒有真正的憲法。憲法是壹個國家的全體公民意誌的最大公約數。如果要得出全體公民意誌最大公約數,首先必須有全體公民的參與,且每個公民必須具有表達意誌的言論自由,否則就不能產生真實的全體公民意誌的最大公約數;再進壹步,在憲法產生後,由於社會和科技的進步,公民的意誌也會產生變化,如果憲法限制言論自由,公民就不能提出與憲法規定不同的言論,從而不能產生與憲法規定不同的觀點和思想,從而也不能順利形成新的全體公民意誌最大公約數。所以,沒有言論自由就沒有真正的憲法。如果憲法限制言論自由,在邏輯上就失去了產生憲法的基礎,從而使憲法的存在不合邏輯。
民主原則不僅要求在行動上少數服從多數,同時也要求保護少數人傳播己見的權利。任何承認民主原則的法律,包括憲法都不應排斥或限制言論自由。
第二節 全民公決決定憲法的真身
全民公決權和人民自決權是防止政府專制腐敗的重要抗衡力量。在各種和平抵抗權中,全民公決權屬於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及參與人數最多的最有利於社會平穩發展的抵抗權。
全民公決是國際社會公認的壹項基本人權。《世界人權宣言》第21條規定,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人民的意誌是政府權力的基礎。可見,全民公決或公民投票的權利,是人人直接參與治理國家和平等參加國家公務的壹項重要權利。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均規定,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人民行使自決權的方式不外乎兩類:暴力方式與和平方式。全民公決或公民投票應當說是人民行使自決權的最重要的和平方式。當代許多國家壹些重大問題,正是在國際社會的監督下通過全民公決的形式得到解決的。
全民公決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形式:公民復決、公民創制。
公民復決在法學上主要是指對議會所通過的憲法草案或法律草案進行公民投票表決。所謂復決,強調的是對議會的決定進行公民投票表決,然後根據表決結果決定是否可行。
將憲法付諸公民復決是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和人民主權論的影響分不開的。1792年法國國民議會曾通過壹項決議,宣布凡未經人民認可和批準的憲法,不得視為憲法。這已經為人類社會所公認。該國民議會於1793年制定的憲法是最早交付人民投票表決的憲法。
法國第五共和國的憲法於1958年9月28日由公民投票通過。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第3條規定:國家主權屬於人民、人民通過自己的代表和通過公民復決來行使國家主權。
19世紀對憲法實行公民復決的國家,還有瑞士和美國。瑞士和美國主要是各州陸續采行公民復決,對州憲法由各州居民進行投票表決。在20世紀,公民復決制憲的做法已逐漸成為許多國家走向憲政道路所普遍采用的方法。據利普哈特1984年的統計,從1945年到1980年間,在21個西方國家中,總計舉行過244次公民投票,其中有169次發生在瑞士。
從公民復決的對象來看,各國的公民復決大致可分為兩類:壹是制憲復決;二是立法復決。制憲復決是指對議會或其他制憲團體所通過的憲法案或憲法修正案進行公民復決。當代日本憲法是二戰後美軍占領期間幫日本起草的憲法,先經議會各黨派和自由媒體的長期充分的辯論,再由超過2/3公民投票通過而具備了合法性。日本憲法第96條規定,憲法的修改必須經各議院全體議員2/3以上的贊成,由國會提議,向國民提出,並得其承認。此項承認,必須在特別國民投票或國會規定的選舉時舉行的投票中獲得半數以上的贊成。由公民投票對憲法案或憲法修正案進行復決,這已成為現代法治國家憲法制度的壹個重要發展趨勢。
立法復決是指對議會通過的普通法律案進行公民投票表決。在瑞士,公民復決不僅適用於制憲,而且在各州適用於壹些普通法律案。20世紀瑞士各州制定的許多普通法律都是由公民復決通過的。德國基本法規定,關於重新劃分聯邦區域的法律,須經公民投票認可。
除制憲復決和立法復決外,公民復決還包括對其他事項的復決。如對政府的某壹重大決策或對某壹爭議較大的重大問題進行公民復決,或就壹般自治問題進行公民復決。
公民復決又可分為強制復決和自動復決。強制復決是指議會所通過的憲法案或法律案必須經過復決始能成立。自動復決是指憲法案或法律案等事項的復決是根據公民自動的要求或者其他機關的自動要求必須進行的復決。由公民要求進行的復決,這是現代憲政國家中憲法規定的較為普遍的壹種自動復決方式。議會所通過的憲法案或法律案在通過後壹定期限內,如果有公民若幹人聯名要求,達到法定人數時,必須交付公民全體投票表決。在憲法上確認公民要求復決的權利,這是推動憲政發展的壹個重要途徑。
在各國規定公民復決的憲法中,普遍都規定議會可以提出公民復決的建議。意大利憲法規定,對議會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在公布後三個月內,如果有議會任何壹院五分之壹的議員請求進行全民公決時,必須提交全民公決。
有的國家憲法規定,總統或其他行政機關對議會通過的法律案,可要求提交公民復決。法國憲法第10條規定,總統根據政府在議會開會期間所提出的或議會兩院聯合提出的、公布在《政府公報》上的建議,可將有關公共權力機構的組織、核準共同體協定或旨在授權批準雖不違反憲法但影響現行體制運行的條約的任何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復決。如公民復決通過該法律草案,總統應在15天內予以頒布。1969年4月,戴高樂提交的法案被公民投票否決而不能付諸實施,戴高樂因此辭去了總統職務。
公民投票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等問題需要由專門的公民復決法來規定。法國憲法第60條規定,憲法委員會確保公民復決合法進行,並宣布其結果。像法國憲法這樣考慮到公民復決的監督實施問題的憲法在世界上還是不多的。隨著各國民主度的不斷提高,公民復決的實施應當由專門法律規定,以確保國民主權原則的逐步實現。
公民創制(Popular Initiative)與公民復決(Referendum)的區別在於:復決的憲法案或法律案是由議會提出或通過;而創制的憲法案或法律案是由公民提出。復決只是對議會通過的議案表示贊成或否定;創制是指公民自己提出關於憲法或法律的建議案,要求付諸全民表決,並在達到法定人數時,該建議案必須付諸全民公決。復決的目的在於防止議會違反民意而制定惡憲或惡法;創制的目的在於防止議會違反民意而不制定某種法律或不修改憲法。
在瑞士各州,公民創制既適用於制憲問題,也適用於普通立法問題。除制憲創制和立法創制外,公民創制還包括對其他事項的動議。
公民有關憲法或法律的創制權,又可以根據其建議案的形式和內容,分為原則性建議案和完整性法律草案。完整性法律草案是公民就制憲或立法問題提出的在體例上是完整的法律草案。例如韓國在1982年修憲時,憲法學教授金哲洙等人的《修憲六人學者試案》就是完整性的修憲建議案。在現代憲政國家,由公民若幹人草擬並提出的完整性法律草案被議會采納的事情也是經常發生的。在美國的壹些州,公民的完整性建議案由州議會主動采納或經公民復決後由州議會被動采納的事情時有發生。
全民公決實施的頻率的高低標誌著民主度的高低。在國民完全高度自治的狀態中,全民公決成為解決-般性問題而經常使用的手段。全民公決的行使與否以及行使的次數多少,大體上是衡量壹個社會基本性質的標尺。
全民公決是對壹個國家人權意識的衡量。只有人權意識達到壹定高度的社會,才能順利地舉行全民公決。統治集團缺乏人權意識,就不可能允許舉行全民公決;歷史上的專政國家,全民公決權被完全剝奪,專政國家中的任何重大事項都不敢付諸全民投票。
在從專政主義國家向憲政主義國家轉型的過程中,全民公決是使社會避免發生暴力流血的重要途徑。近代以來,全民公決已成為專制國家向憲政國家轉型所采用的具有開端意義的普遍有效的方法,全民公決已成為人類社會文明發展的基石。
唯有全民意誌才能代表社會前進的正確方向。國家的重大事務必須由全民意誌主宰,而不應被少數人或政治集團所左右。無論總統、還是黨魁,無論專家權威、還是媒體領軍,都必須服從共同的規則,任何人都不能以權勢將自己的觀點強加於人。只有尊重規則的社會大討論,才能看到民主多元的真意。為使人民不被架空並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以便保衛民主成果,使民主制度得以延續,全民公決應寫進憲法。
1990年10月16日俄羅斯公布的《全民公決法》規定:“全民公決就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最重大問題進行的全民投票。全民公決的決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不需要進行任何批準,而且全國均須遵照執行。”全民公決解決了國家重大變革的合法性問題。1991年3月17日,俄就實行總統制舉行全民公決,75.31% 的選民參加了投票,其中69.85% 的選民贊成。1993年12月12日,俄舉行全民公決,58.4% 的選民贊成俄獨立後的第壹部新憲法。
全民公決是民主的基礎。公民投票是動員公民參與政治的有效手段,是普及民主常識、推動開放討論的社會大課堂。公民投票的結果既不為執政者也不為精英所控制,削弱了黨派的作用。公投的機器壹旦開啟,權力就回歸於人民。全體人民通過公開投票的方式,對國家走什麽道路或對有爭議的事件作出表決──這是民主主義的最神聖的標誌。
憲政國家在壹些重大問題上使用全民公決的方法保障民意的實現。憲政國家的建設,必須首先制定壹部良憲。壹部憲法究竟是良憲還是惡憲,在形式上要看它的誕生是否經過全民公決。現代憲政國家,必須以全民公決憲法起步。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其制定應是國家的頭等大事。公民投票表決憲法,這是公民直接參與國事的第壹步。只有經過全民公決的憲法,才充分表明依據憲法成立的政府是以人民意誌為基礎的。
全民公決憲法是憲政建設的第壹步。中國要保障人權的話,首先應當保障全民公決的權利,應當對憲法舉行壹項全民公決。舉行壹次全民公決,就能奠定良好的憲政基礎。
根據全民公決的憲法建立的政府才是代表人民的,當然會得到人民的擁護和支持。全民公決將是中國走上憲政道路的良好開端。以全民公決開始憲政建設,通過憲政建設逐步實現民主和自由,這是未來中國走向繁榮富強的正確道路。
第三節 中國偽憲政史 若用憲法的性質標準來衡量中國的憲法,則大多數的憲法都是不合要求的假冒偽劣品。 中國的憲法本質上不是各階級和利益集團平等協商並共同遵守的“約定”,而是由強勢統治集團“欽定”而強加於國民的“治國章程”。因此中國憲政最“強悍”、最直接的障礙在於,政治上強烈的黨派意識形態色彩妨礙了憲法的價值中立性,使得中國憲政的實踐缺乏協商共存、理性妥協的精神,憲法很難被不同利益的階層和利益集團所共同接受,不易形成尊崇憲法的共同信仰。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教授安德魯J內森說:“在中國,憲法被視為凝聚集體力量、被看做推動輿論的手段。因此,中國的憲法壹直隨社會目標的變化而改變,…”並且,“憲法為統治者要求承認其合法性提供了依據”。可以說,中國百年憲政史,總體上是壹部黨派意識形態之間水火不相容的鬥爭史。 將憲法作為政治統治的合法性來源始於清末的“預備立憲”。1908年清政府公布了《欽定憲法大綱》,其動機“壹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漸輕”、“三曰內亂可弭”,其根本的在於永固皇位。《欽定憲法大綱》共計23條,分為正文“君上大權”(共14條)和附錄“臣民權利義務”(共9條)。《大綱》第壹、二條宣稱,“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壹系,永永尊戴”,“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從法理上講,這種欽定憲法比無憲法更加倒退,若人民接受這樣的憲法,就意味著接受了“法定”的臣民身份,要改變這種身份就是違法,是對法律秩序的踐踏,就顯得“理屈詞窮”了。這種純粹的“特權狀”當然不會被朝野改革力量接納,也無法挽救窮途末路的腐朽清王朝。 辛亥革命爆發後的1911年10月29日,駐灤州第20鎮統制張紹曾與第二混成協協統藍天蔚聯名發動兵諫,奏請清廷立即實行英國式君主立憲政體,並提出了12條政綱,要求清廷參照執行。幾天之內清廷即按張紹曾所提出的12條政綱擬定了《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以下簡稱《重大信條》)。與《欽定憲法大綱》相比,皇權有所削弱、國會權威有較大提高。《重大信條》規定:“皇帝之權,以憲法規定者為限”;“皇帝繼承順序,於憲法規定之”;“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由皇帝頒布之”;“憲法改正提案權屬於國會”;“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公舉,皇帝任命”;“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皇帝直接統帥海陸軍,但對內使用時,應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此外不得調遣”;“年度預算,須經國會議決”;“國務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以歷史的眼光看,《重大信條》是壹部比較中立、平衡的憲法,含有“虛君共和”的因素,憲法文本規定的國會之地位,足以與皇權分庭抗禮。但此時清廷覆亡在即,為時晚矣。 1912年南京臨時政府頒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眾多憲法中最具民主性的憲法之壹,它的民主性體現在“主權在民”的憲政原則和程序性規範兩個方面。其第壹條規定,“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中華民國為永遠之民主國”,設立有上下兩院的國會並充分保障人權。 1913年國會成立,袁世凱已就任大總統,才開始考慮制憲。先選總統並成立政府,後制訂憲法,此決非壹單純之順序錯置問題。美國革命時潘恩就指出,憲法必須先於政府由人民制訂,否則先成立的政府必定幹預制憲,謀取“私利”。潘恩的話不幸在中國得到驗證。 1913年10月《中華民國憲法案》(間稱《天壇憲草》)在憲法起草委員會三讀通過。《天壇憲法》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壹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並保障國民的人權。袁於1913年11月解散國民黨,1914年1月10日下令停止全體國會議員職務,國會即遭解散。《天壇憲草》因無法滿足袁氏的權力欲望而被其廢棄,未及實施即告流產。 1914年5月袁世凱廢除《臨時約法》,制訂了《中華民國約法》。《中華民國約法》又稱《新約法》、《民三約法》(因其制定於民國三年),因它是根據袁世凱的意願炮制的,又稱為“袁記約法”。這部憲法確立了沒有君王的獨裁專制政體。 1914年6月30日袁世凱下令裁撤各省督軍,以後演變為由中央任命各省省長。隨後由參政院兩次推戴,袁世凱於1915年12月12日復辟稱帝。袁世凱的復辟之舉遭至全國各地強烈反彈,蔡諤更在雲南發起討袁“護國戰爭”。1916年6月6日袁世凱病逝,復辟結束。 黎元洪隨之繼任大總統,《中華民國約法》也隨之廢除。黎元洪宣布恢復《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與在中央掌實權的總理段祺瑞發生了壹場“府院之爭”;1917年7月,張勛復辟帝制;1917年8月,孫中山領導“護法”運動對段祺瑞實行武力討罰。 1923年5月,曹錕趕黎元洪下臺,以1356萬元行賄議員,買下大總統。為了擺脫賄選總統後的困境,1923年10月10日,曹錕公布了《中華民國憲法》,世稱“曹錕憲法”,又因它是賄選議員制定,故有人稱為“賄選憲法”。其第12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由於“賄選事件”暴光,各地紛紛通電討曹,不出壹年,這部“賄選憲法”和曹錕之流的直系軍閥壹起土崩瓦解了。 1924年11月,段祺瑞以“臨時執政”自封“大總統”。 11月24日臨時執政府頒布《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 12月14日執政府決定解散國會,取消憲法,取消約法。 民國早期,孫中山提出了建設中華民國三階段方案,即軍政3年、訓政6年、憲政三個階段。軍政時期以武力掃除壹切建立民國的障礙,奠定民國基礎;訓政時期督率國民建立地方自治,在地方進行局部的民主試驗,對人民大眾進行民主的指導和訓練;憲政時期國民選舉代表、建立憲法委員會,創制憲法,還政於民,舉行多黨競爭的全國大選。 1928年10月3日,國民黨中常委制訂《中國國民黨訓政綱領》。 1931年5月5日國民政府公布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宣稱: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建設中華民國。既由軍政時期入於訓政時期,允宜公布約法,共同遵守,以期促成憲政,授政於民選之政府。該約法明確了委托國民黨代管政權是臨時的,最終目的是回歸憲政,還政於民。 1936年5月5日,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俗稱《五五憲草》),標榜“還政於民”,國民黨統治進入憲政時期。 1946年底的《中華民國憲法》比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民主些。前者是“保障性憲法”,為通向憲政提供保障(臺灣民主化已證明);後者只是“名義性憲法”。 1946 年中華民國在制憲過程中,是非國民黨人主持、中國共產黨參與的。中華民國憲法制訂的過程符合憲政制訂程序。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制訂沒有任何反對勢力的參與。 中華民國憲法(1946年制定,1947年1月1日公布,1947年12月25日生效)序言: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托,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鹹遵。 1947年3月,國民黨六屆三中全會將“以黨馭政”變為“以黨誘政”,4月宣稱:結束壹黨政府,成立多黨政府。4月24日撤消國防委員會,11月21日全國普選,48年3月29日第壹屆國大召開,5月20日總統就任,標誌著立憲政府的成立。 中華民國憲法不僅繼續奉行三民主義的五權思想,又進壹步強調了司法不受黨派幹預的獨立性。憲法除肯定“訓政”的合法性外,從未將自己黨的領導以憲法形式作明文規定。 1950年代,蔣介石在臺灣指出,國民黨將“遵循民主政治的正當規則參加各級選舉,和任何壹個民主國家的政黨壹樣,爭取選民的選票”。蔣還說,“本人尊重憲法及其所代表的民主制度,我的唯壹希望是本黨同誌最終履行壹個民主國家中普通政黨的職責,帶領國家走向政黨政治之路。” 國民黨使訓政的期限壹拖再拖,但終究在1987年結束了訓政,開放了黨禁和報禁,還政於民了。共產黨沒有這樣的時間表,它是壹個權力的“巨無霸”。它不是有限政府是全能政府,它是“以黨治國”的極端化——壹黨專制。 二戰後中國有了憲政的機會,但共產黨拒絕參加全國選舉,堅持政治協商、不經過競選而瓜分政府職位[所謂聯合政府],又壹次使中國失去了憲政民主的機會。 壹個政體是否民主,關鍵不在於是多黨執政還是壹黨執政,而在於執政黨的地位是如何取得的。如經過自由競選、獲得了多數選票才取得執政地位,就屬於民主範疇。 毛設想的“聯合政府”,不是根據民主原則而是按“新民主主義”原則建立的。新民主主義原則規定:必須由中共領導,必須實行民主集中制。究竟由哪個黨來領導,不由選民的選票來決定,卻由壹個參選黨的領袖事先規定必須由自己來領導,這豈不荒唐? 1952年10月劉少奇在出訪蘇聯前夕曾給斯大林寫信,談到3年後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訂憲法。劉到了蘇聯後,斯大林對中共代表說:“如果妳們不制訂憲法,不進行選舉,敵人可以用兩種說法向工農群眾進行宣傳反對妳們:壹是說妳們的政府不是人民選舉的;二是說妳們國家沒有憲法。因政協不是人民經選舉產生的,人家就可以說妳們的政權是建立在刺刀上的,是自封的。此外,共同綱領也不是人民選舉的代表大會通過的,而是由壹黨提出、其他黨派同意的東西,人家也可以說妳們國家沒有法律。”斯大林認為中國是各黨派的聯合政府,而“其他黨派的人是和英美有關系的”,所以,“有些重要機密外國人都知道”。“如果人民選舉的結果,當選者共產黨員占大多數,妳們就可以組織壹黨的政府。其他黨派在選舉中落選了,但妳們在組織政府時可給其他黨派以恩惠,這樣對妳們更好。”
斯大林的建議妙就妙在通過看似合法的選舉,將稍微有點“民主協商”味道的聯合政府改換成壹黨政府;而變成壹黨政府之後再“給其他黨派以恩惠”。如此既可將民主人士從權力結構中排除,把他們變成了完全意義上的“點綴”,卻又令他們對共黨感恩戴德。 中國共產黨建黨八十年來的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竟對其黨章修改了十六次,而奪取政權之後的五十年,中國大陸已先後有四部憲法(1954、1975、1978、1982年各壹部),這些憲法是仿效蘇聯憲法制定的,均屬於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其特征如下: 1)黨政不分,以黨代政,黨淩駕於政府之上,事實上是黨治而非法治。1982年憲法的序言和第5條均規定,各政黨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但真正掌握政府權力的並非人民代表大會或國務院,而是政治局常委們。有壹次,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彭真被問到“黨大還是法大”,他答,“不清楚”。後來經反復研究後說,立法前是黨大、立法後則是法大。 在這樣的體制下,就會出現300多年以前英王查理壹世在受審時說過的情況,“只要有權,沒有法律可以造出壹條法律來。我不知在英國人能使他的生命和東西不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但比《中華民國憲法》落後了80多年,而且回到大清“君上獨裁”的老路上去了。1982年憲法(已4度修改)規定了X黨有領導權,就意味著人民無權選擇執政黨,中國就算不上是“共和國”。“憲法”公然追求壹黨之私,竟將壹黨專政制度化,整個社會就非常的機會主義,憲政落後造成了國家機會主義和腐敗的泛濫。朱熔基認為將幹部貪汙洗錢、資本外逃去掉後,中國的經濟增長率只有1%,這間接承認了中國政治制度落後造成了制度性腐敗。中國的憲法不是壹部保障人權的憲法,而是壹部保障黨權和官權穩定的憲法。只是為了黨權、政權延續的原因而施舍了壹點人權保障的余唾。 中國大陸的最高權力是黨,不是法律。不論是帝王制定的法律還是黨制定的法律,均無人民的絲毫意誌,法律均無權管治制定者本身。鄧多次說:“中央要有權威”。眾所周知,民主社會最重要的是法律的權威高於政府的權威,而不是中央政府的權威高於壹切。 根據新華網北京2004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首句: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壹。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闡明了中共奪權的合法性。歷史上的“革命”,像陳勝、李自成、洪秀全起義,不過是新奴隸主代替舊奴隸主,和民主革命完全不是壹回事。顯而易見,中國的革命不足以稱之為傳統。這明明是為自己的執政之路,統治之路所鋪下的席墊。 憲法序言說:“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 明明是蘇聯壹家的幫助,卻說成是世界世界人民的支持。這是面對全世界撒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最紮眼的是它的序言。憲法的序言有1900多個漢字,其意義極為重要。這個序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贏得了舉世皆知的稱譽:“歌德式的憲法”,是“為共產黨歌功頌德”的簡稱。它回答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什麽要廢除競選制度而搞專政?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什麽不能采納世界主流的政黨平等與政黨輪替制度? 為什麽?很簡單。因為這群人需要永掌政權。 當我們看到美國憲法時,就會驚訝,尤其是看到前面的序言。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c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僅此而已,不過短短50 余字。翻譯成中文如下: “我們美利堅合眾國的人民,為了組織壹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的安寧,建立共同的國防,增進全民福利和確保我們自己及我們後代得享自由帶來的幸福,乃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和確立本憲法”。 譯成中文亦不過近百字。沒有見到什麽獨立戰爭的光榮、偉大、正確。而其核心是在於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樹立壹個強大的國家),但同時必須保障每壹個人的權益,給人民帶來幸福。實際上是在政府人民間建立的壹紙合同。要約束有限政府,賦予民主自由。 這是中國共產黨政府所不曾有的觀念。真正的民主共和國誰又把政黨的合法性寫進史冊?正是其內心的虛弱,才使得其不得不通過憲法來樹立自己的正統性。 2)否定三權分立、分權制衡。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與前蘇聯的蘇維埃制壹樣,實質上是“民主”名義下的中央集權制。鄧小平說:“我們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民主制度。社會主義國家有個最大的優越性,就是凡是壹件事情壹下決心,做出決議就立即執行不受牽扯”。又說:“我們講民主,不能搬出資產階級民主,不能搞三權鼎立那壹套,我經常批評美國當權者,說他們實際上有三個政府。” 恩格斯的評價則不同,他既沒有因為“三權分立、分權制衡”是資產階級創立的就斷然否定它,也沒有把“制衡”看作是對決策者不必要的限制,他只是把“三權分立”理解為國家管理的壹種方式,認為資產階級“以極其虔敬的心情把這種分權看作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事實上這種分權只不過是為了簡化和監督國家機構而實行的日常事務上的分工罷了。” 3)雖在憲法中列有壹批公民自由權利的清單,但由於種種原因,列入憲法的公民權和人權從未得到充分、切實的保障。此外,還有不少自由權利如思想自由、居住與遷徒自由、罷工自由、知情權、無罪推定權等未能載入憲法(“無罪推定”壹直作為資產階級法律思想受到批判,在1996年3月全國人大八屆四次會議通過的新刑事訴訟法中才首次被確立,但仍未像法國那樣作為壹項重要人權寫入憲法)。 3)缺乏司法審查制度。當中共“把黨的主張變成法律、變成國家意誌”時,中國的法律就成了違反民意的黨法。由於沒有對“合憲”的司法審查和對“違憲”的憲法訴訟,使憲法的實施沒有監督、沒有保障,普遍持續的違憲仍是常態。 對全國人大立法沒有制約,如《遊行示威法》、《國家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補充規定》,都侵犯了人權,是違憲的。公安機關的勞教、收審權,顯然侵犯憲法第37條規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權;長期以來各級黨委對壹府兩院不是進行“政治領導”而是對人、對事進行具體的、事務性的領導,人大、黨委和壹府兩院均有違憲之嫌。 特別是經全國人大審議、於1996年3月1日起公布實施的《戒嚴法》,其後果將尤為嚴重。德國的教訓人們仍記憶猶新,1933年希特勒利用魏瑪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停止憲法規定的自由權利之保障,後又迫使國會通過確認其獨裁權力的授權法,魏瑪憲法至此被徹底撕毀。亨金教授曾指出:“遇緊急狀態中止立憲政府壹些基本要素的權力,對憲政主義和立憲政府將造成也許是最嚴重的威脅。”現代民主國家是很少采用這種做法的,如美國即使在兩次世界大戰的戰時,也並未因維持憲政而不能應付緊急事變。 4)司法不獨立,法院隸屬中共的政法委員會,法官、檢察官等均由中共組織部任免,重大案件、特別政治性案件判決均須由中共領導人裁定。 憲法第126條、第131條分別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別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但是,他們不僅必須接受同級黨政的領導而無法獨立行使法定權力,還必須接受同級政法委領導。顯然,政法委是嚴重侵犯司法權的非法組織。 憲法第13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但是,黨政機關和工作人員的刑事案件偵查權、雙規權全被各級紀委奪走,既違反“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的憲條,又導致許多罪犯和犯罪集團逃避了檢察院的立案、偵查、公訴而消遙法外。著名的大案如廈門遠華走私案、上海周正毅案,都是由中紀委先查處定案定罪後才交檢察機關的。 奧斯特羅姆教授認為二十世紀憲政失敗的主要原因之壹,就是個人被當作棋子[不尊重人],政府篤信“全國壹盤棋”。如果像中國教科書多年來所灌輸的那樣,任何統治在本質上都是建立在暴力基礎之上的專政,那麽,憲政是不可能的。在暴力和崇尚暴力占上風的地方,憲政只有失敗的命運。二十世紀憲政的失敗與國家暴力的猖獗是分不開的。哪裏崇尚暴力,哪裏就背棄憲政。要強迫個人放棄自由權,要把個人釘在集體主義國家的棋盤上,離開了暴力是絕對辦不到的。憲政與暴力是根本對立的。憲政,把政府的合法性從建立在暴力專政的基礎上,轉移到建立在個人自願同意的基礎上。中國必須從暴力基礎上的“專政”(無產階級專政或人民民主的專政)向自願同意的憲政轉變。
第四節 用憲政取代專政 1.憲政民主取代無產階級專政 現代民主是憲政民主。以憲法為根本保證的民主就是憲政民主,簡稱憲政。憲政是法治的最高級形態,是法治與民主的統壹體。 憲政民主,通俗的說:就是民主基礎上的憲法和憲法指導下的民主。 何謂“民主基礎上憲法”?是指憲法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包括在自由輿論的環境裏民主競選產生制憲會議的代表,由代表們協商出憲法草案,經過全民公決產生真正的憲法。 何謂“憲法指導下的民主”,包括:(1)憲法是經過嚴格的民主程序產生的,憲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人權。(2)依憲法和選舉法周期性地競選出政府和議會。(3)司法、輿論、教育、宗教獨立。司法可審判政府及其官員的違法行為,輿論可不受幹涉地批評政府。 憲政民主的公式是: 民主競選出制憲會議——憲法草案——全民公決出憲法——依憲法和選舉法周期性地競選出政府——司法、輿論、教育、宗教獨立-----輿論監督批評政府。 根據歐美憲法學家的闡述,憲政民主制度有九項特征:1.政府權力應由憲法加以限制;2.實行分權制衡;3.人民主權和民選政府;4.建立憲法審查制度;5.司法獨立;6.警察應受控制;7.文官控制軍隊;8.保障個人權利;9.發生緊急狀態時堅持實施憲法。 上述九項可概括為以下三點,壹是限制政府權力,憲政並不只是“憲政”(依照憲法行政),更重要的還是“限政”(限制政府行政權);二是保障個人權利;三是實行法治,憲政的目的是以法制權而達到以權制權。 傳統的社會主義的“人民民主”實際上就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不值得壹駁。
民主作為壹種制度在運作過程中已經包含了集中,凡是制度化程序化的民主最後都必然產生集中。如作為民主最基本形式的選舉,最後必然產生集中:從侯選人中產生正式當選人。如議會通過壹項法案,經過壹定的民主程序最後也必然產生集中;通過或否定該項法案。 既然民主已經包含著集中,沒必要在民主的後面再加壹個“集中”,這純屬於畫蛇添足。 既然民主已經包涵了集中,民主與集中不過是同壹事情的2個不同視角而已,因此,集中不可能在民主之上而高於民主。“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暗含了“集中高於民主”的觀念,這本身就是鄙視民主,根本就沒有民主的誠意。“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更是居高臨下,“民主”成了“集中”的下級、仆從,民主成了集中者[即權力者]手中的玩具而已,真是荒謬之極。 “集中指導下的民主”與“憲法指導下的民主”是不壹樣。“憲法指導下的民主”——強調的是依法辦事,實現法治,體現出憲法中的人權、公平與正義精神。 “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指的是領袖操縱民主、控制民主,此時的“民主”是沒有民主精神的假戲而已。斯大林和毛時期都是證明。 因此,用憲政民主取代傳統的社會主義民主是人類社會客觀規律的要求! 2.統壹後的中國應有四權分立的憲法 兩岸的中國統壹後,應該考慮制定壹部雙方都能接受的憲法。未來中國的憲法既沒有必要回到孫中山“五權憲法”上去,也沒有必要原封不動保留1949年後的大陸憲法。 首先,五權憲法的誤區是很大的。如五權憲法違反了三權分立的精神。例如,五權憲法中的司法,其司法部部長系由總統任命,不需要經過國會的同意,那麽司法豈不是成為執政黨打擊反對黨的工具? 又譬如:國民大會沒有立法權,立法權由專門的立法院來行使,大會只能對立法院的立法進行贊成或否決投票;另外,國民大會也沒有監察權,監察權由監察院獨立實行。這樣,國民大會實際上沒有權利可言,即使各個權力機關都要向國民大會負責,但由於國民大會在權能上的極大限制,這樣的規定就容易流於形式。 孫中山設計了“五權憲法”,他以為西方的議會制度走向國會獨裁,行政不得不向議會低頭。他認為國民素質太低,又太自由;需要對他們進行制度束縛。因此,議會應削弱,行政要加強,他將監察權從議會中分離出來;為了保證官員的高質素又設置了考試院。 分權越多,效率越低,制度成本也越大。因此,仍需要回歸到三權分立。 監察權--補充、輔助司法權,也制衡司法權,並分擔司法工作。不少國家和地區,監察院和廉政公署之類的機構是存在的。可以劃給議會行使。 考試權。壹件事要做得成,有兩個關鍵:資金和人才。資金,壹般情況下是由立法機構掌握和分配。那人才,就是由考試院來掌握和分配。這就和現實出現矛盾。什麽人是“人才”或不算“人才”,這不應由壹個機構決定的;哪個“人才”可用或不可用,也以具體辦這事的單位決定為宜。因此,“考試院院長”最後就成為壹個比較輕閑的工作,“考試院”也主要是管些公務員職稱、水平考核之類的事情。可劃給行政部門行使。 其次,1949年後的大陸照搬了蘇聯的憲法制度,不能適應未來中國的需要。何況,俄羅斯東歐順應人類社會的潮流都廢黜了社會主義時期的憲法,全民公決了新憲法。“中國特色”就是與人類的主潮流不同,人類的主流畢竟是人類社會的最基本的規律,以“特色”來抗拒人類的主流終究是不行的。因此,要考慮制定新憲法! 第三,未來中國的新憲法要讓兩岸的中國人都能接受,所以,憲法應該避免提具體的人的名字和某主義的名字。 未來的中國憲法要把握幾個要點: 1)穩定的總統制。“總統”壹詞比“國家主席”節約紙張[也可以加快思維的速度],中國應該設立穩定的總統制。世襲的皇帝制是不能考慮了,因為臺灣人已接受了總統制。 為保持穩定,總統的任期確定為8年。8,發嘛。總統權限可以類似法國和俄羅斯的總統權力,甚至比俄羅斯總統的權力還大。只能任壹屆,由全民投票選舉產生。不設副總統。 總統直接領導總理、統帥軍隊。總理指揮各行政部門的工作。總理和行政的設置及其權限可以參考法國俄羅斯的經驗。總理和部長的任期4年,向議會負責。總理的被議會不信任應該辭職。如果總統辭職和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由總理任代總統,並在三個月之內舉行總統大選。 2)二院制的國會。設立“人民院”代表全國人民,由各選區的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人數500—600,任期4年。設立代表地方利益的參議院,人數200-300,任期4年。二院制國會的設置與職能可以參考美國、日本、俄羅斯的經驗。 3)設立資政院。資政院屬於半國會性質的顧問委員會。由國家科學院、國家工程院和國家社會科學院等科學機構推薦人選500~600;接著由總統從中選出300人交國會,國會就這些人選進行辯論投票表決,按得票率的高低錄取前200名組成資政院。以後若有人辭職和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職務可以從200名後依得票率遞補。任期十年,可以連選連任。同時可以設立資政院終身資政,總統卸職後即為資政院終身資政。 資政院的權限為:有立法和施政的建議權,監督立法的質量和政府的施政政策;對國會的立法有否決權,但對國會2/3的多數通過的立法不能否決;對政府的施政措施有否定權。對資政院的否決,國會的該項立法必須重新獲得2/3的多數通過才有效。資政院的立法和施政建議,政府和國會必須給以討論表決;對政府的施政措施的否定,國會必須盡快地辯論表決,若國會也否定了政府的施政措施,政府必須辭職。 為什麽要資政院呢?這主要由於中國是個大國,壹旦出現立法和施政錯誤,危害巨大。因此中國既要講服從多數的民主性,也要講立法和政策的正確性,由資政院把關是有好處的,可以避免大躍進和建三門峽大壩的錯誤。這樣壹來,民主與科學就得到了統壹。而且資政院的決議也是在充分辯論的基礎上進行的最後表決,過半數才能作為決議。這種做法本身是民主與科學的統壹,也合乎儒家賢人治國的主張。 4)獨立的法院和違憲審查機制的設立,可參照先進國家的經驗。 因此。未來中國的憲法可以稱為四權憲法。
第五節 違憲審查 1.違憲審查的標準 違憲審查的標準並不是既定的憲法,而是既定憲法賴以存在的身後基礎:人的自由。壹切違背人的自由的法律,包括憲法本身,均是違憲的法律,自始至終不具備法律效力。 有人以為:違憲就是對憲法條文的違背。其實,這種理解是沒有操作意義的,只有把違憲理解為“違背憲法的底線條款”,為憲政設立不可違背的底線條款,才有可操作意義。 以美國為例,違憲主要是指違背“權利法案”的十條憲法修正案條款。而憲法的其它條款,都很少作為違憲審查中具有操作意義的條款。設立憲法底線條款使得憲法更容易理解,違憲審查更容易操作。例如:憲法規定了平等原則,憲法保護公民享受平等的權利,但事實上,很多國家都在標榜“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時確立某種思想的優先地位。原因何在?就在於憲法沒有設立“國會不得立法確立國教(國家指導思想)”的底線條款。沒有底線條款,違憲便很容易不被註意,違憲審查也就很難操作。 1954年憲法居然保證不了壹位國家主席劉少奇的尊嚴和生命,當然也就談不上保護其它公民的尊嚴和生命。1982年憲法仍然保護不了壹位總書記的尊嚴,其原因就在於我們的憲法沒有對違憲行為的懲治制度,中國應設立憲法委員會和憲法法院,專管違憲的懲處。 中國的現行《憲法》已明確寫上“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第三十五條也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當公民的上述權利遭到侵犯時,若有了憲法法院,人們就有了進行憲法訴訟的機構與程序,壹場場違憲官司將於焉興起。倘若真正尊重憲法,請自建立憲法法院始。 2.違憲審查機構 徒法不能自行。雖然幾乎所有憲法都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但僅僅依靠憲法的權利條文並不能自動地保障公民權利。倘若某些機構或黨派可以任意剝奪公民的權利;而公民則投訴無門。那麽,憲法何用?廢紙壹張而已。 為保護我們基本權利不受侵犯,獨立的違憲審查機構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5月份已成立“法規審查備案室”,專門審查包括國務院所立行政法規在內的全國各級法規是否違憲違法,該工作室隸屬法制工作委員會。 這並非國際通行的違憲審查機構。它只是立法機構下屬的委員會再下屬的壹個辦公室,不具有獨立的權威性;它只負責法規審查,不具有維護公民憲法權利的崇高功能。 立法者審查監督自己立的法,往往無效無力。前蘇聯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負責違憲審查完全失敗。1936年憲法剛通過,就發生了1937年的殘酷大清洗。該大清洗嚴重違憲,制造了大批冤、假、錯案,但負責違憲審查的國家最高機關卻視若罔聞,或束手無策。因為這些行為正是以它的名義進行的,或是他作為橡皮圖章批準的。所以,當蘇聯解體和東歐共產主義崩潰後,原來實行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負責違憲審查的獨聯體各成員國和東歐各國,大多數都改變了原來的違憲審查體制。如俄羅斯、烏克蘭、格魯吉亞等十壹個國家均實行憲法法院體制,愛沙尼亞采取美國式的司法審查模式,哈薩克斯坦設立憲法委員會來實施違憲審查。總之,都采用了與立法機構分立的另壹有獨立權威的機構來實施違憲審查。 俄羅斯憲法法院由19名法官組成,專門審理其他法律和規範性文件是否合憲。比如:壹個地方命令是否符合憲法,由憲法法院來審理,審理是終局的,立即生效。如果不合憲法立即被宣布無效。同時受理公民個人的起訴,如果公民認為法律侵犯其憲法人權。 英國議會的上院實施違憲審查是世界上唯壹特例。其可行性與兩院制有關,還與英國保有世界史上最為悠久和牢固的言論自由傳統作為制約監督因素緊密相關。 中國的違憲審查必須是司法的違憲審查。司法審查的意義,實際上是把憲法意義上的裁判權和立法權分離。目前通行有兩種司法性質的違憲審查。 壹種是美國首創的由法院經由司法訴訟達成的違憲審查,這是行之有效的模式,全世界效仿者有60多國。200多年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成了“全世界最負盛名的法院”。現在,聯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與憲法有關的案件。與此同時,作為司法系統之壹的州法院也可以對州法的合憲性問題行使初審管轄權。 當下的中國法院不具獨立性。因而,中國的普通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缺乏違憲審查的獨立權威和獨立意誌,他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根本不同。因此,美國式由法院經由司法訴訟達成的違憲審查,在中國目前的現實情境下並不適合。 對中國較合適的就是憲法法院模式了。這種模式發端於奧地利,是根據著名法學家凱爾森(Kelsen, Hans 1881-1973)的設計建立的,得到很多國家效仿,歐洲大陸國家普遍流行。德國、意大利、法國、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國的憲法法院模式運轉相當成功。鑒於中國屬於大陸法系,因而與這種憲法法院的司法審查模式易於接軌。對中國言,若要成功,其關鍵是要撇開過去的老舊機構,聘請德高望重享有國際清譽的憲法學家、憲法律師組建壹個具有公信力、獨立性和權威性的憲法法院,專司憲法審查。 自從1949年以來,中國大陸還從來沒有處理過違憲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對於憲法爭議實際上采取了回避的態度,使壹些侵犯公民權利、超越職權的規範性文件暢通無阻。今天,法學界乃至知識界已經有了基本的共識,那就是必須盡快設立專門的獨立的權威的違憲審查機構——憲法法院,以保證憲法的落實。憲法法院的職權至少應為:解釋憲法;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的合憲性,並做出裁決;裁決國家機關之間的權限爭端;對公民、社會團體、政黨提起的憲法訴訟做出裁決。
第九章 軍隊國家化
第壹節 黨指揮槍危害民主
1.軍權決定政權阻礙民主化
黨之所以能以專制的辦法治國,首先在於黨的領袖們以專制的辦法治黨。“黨指揮槍”是民主的最大障礙。孫中山提出以黨權制約軍權,搞蘇聯式的“黨指揮槍”,最後黨成為“劫機犯”,把全體國民扣為人質;並且促成了黨權政治向軍權政治的演進。
所謂“黨指揮槍”最後只能落實為黨內某個具體人指揮“槍”。 壹旦這個軍隊主席按“槍桿子裏面出政權”的法則幹預政治,那麽黨內權力也就必然要向掌握軍權的個人傾斜、黨內生活就不可能民主化。國民黨在掌握軍隊的情況下就比較專制,在沒有了軍隊並失去了執政地位後,國民黨卻實行民主改革,競選黨主席。
在法治國家,壹個黨派能公開擁有軍事武裝,是不可想象的事。即使意大利的黑手黨或美國的三K黨甚至香港的三合會等黑社會組織,都只能秘密地私藏武裝,從來不敢張狂到動用國家財政力量和人民血汗來養活自己的私家軍隊,去捍衛自己的集團利益。所以,國家的武裝力量為黨有,是公然的冒天下之大不韙,是赤裸裸的黑社會和軍閥行徑,是與世界潮流背道而馳的。
按照人民主權和現代政黨政治的原則,任何政黨都不應當擁有對軍隊的絕對控制權。軍隊只屬於體現主權在民原則的國家。真實的民主政治之下,政黨的執政權來自於人民的同意。任何政黨,只有當它的政治理念所蘊涵的真理和政治道德,能夠在公開而自由的選舉中,說服或感動了人民的多數時,它才可以掌握國家的權力,而軍隊只服從法律設定的國家權力,不受任何政黨的政治意誌的控制。從另壹個角度講,任何政黨壹旦覬覦軍隊的絕對領導權,就表明這個政黨準備用暴力踐踏人民的意誌,準備以暴力奴役人民。
除了喪盡天下人心的政黨,除了深刻意識到自己已經被人民拋棄的獨裁者,誰會把對國家權力的占有,建立在赤裸裸的暴力的基礎之上!
2.“黨、政、軍、教”合壹的極權體制
中共黨指揮槍才是假,槍指揮黨才是真。1935年遵義會議後,毛取得了黨內軍事領導權,當時的總書記是張聞天。可中共黨史已經說明,不是張聞天對毛澤東的領導,而是毛澤東對張聞天的領導。可見,“有槍便是草頭王”。
在戰爭年代,槍就是黨,黨就是槍,沒槍就沒黨,沒黨就沒槍,黨與槍是共生的,壹體的,大部分共產黨的官員,既是“將”,又是“相”,集文武於壹身。當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剛建立時,領兵打仗的軍事首腦都紛紛擔當這個新生政權的首腦。如周恩來當了總理,陳毅當了上海市長,葉劍英當了廣州市長,聶榮臻當了北京市長,等等,當時的黨政文職官員,基本上都是原來的軍隊幹部。
1949年後,四個偉大(偉大領袖[黨權]、偉大統帥[軍權]、偉大導師[思想文化教育權]、偉大舵手[政權])成為現實,它給中國人民帶來的後果是災難性的。與其說中共實行的是“政教合壹”,倒不如說中共實行的乃是“黨、政、軍、教”四權合壹。
據統計,從1949年到1965年,中央委員和政治局中的解放軍代表所占的比例相當高,在30%到40%之間。在毛澤東時期,高級幹部在黨政軍的位置上可以平行流動,許多老壹代的黨政負責人都出身於軍人。這種黨政軍合壹的體制在中共“九大”前後達到高峰。九屆壹中全會產生的21名中央政治局委員中有12名是現役軍人,如果算上列名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在軍內外均有職務的2人,軍人占據了政治局三分之二的席位。可見,中國大陸的人民政府本質上是個軍政府,使軍隊的專制作風得以在地方政權中傳承和發揚,亦使得各級地方政府文化素質極低。尤其是公、檢、法系統,至今仍為轉業復員軍人所把持,其文化素質之低,軍人作風之強,驕悍脾氣之盛,足以使無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公、檢、法機關雪上加霜。
鄧小平復出,主要靠軍隊的支持。他復出後的第壹個職務,就是總參謀長。在黨、政、軍三個崗位,他當過軍隊壹把手,而始終沒有當過黨政壹把手,但卻是中國權力最大。1982年憲法對國家主席和總理都作了任期限制,憲法唯壹沒有任期限制的領導職務是軍委主席。這說明了軍事獨裁的嚴重性。鄧小平憑軍委主席的地位,他可以任意指定或撤換黨的第壹把手,甚至隔代指定接班人;他可以不經人大發動對外戰爭,不經人大和政治局調動幾十萬軍隊到首都鎮壓學生。養活軍隊的每壹分錢都散發著底層勞動者濃烈的血汗氣息。軍隊只應當屬於人民,屬於民族,屬於國家。納稅人辛辛苦苦養活的軍隊,卻成了黨棍們的私家軍,“黨”壹聲令下,這支軍隊就可以[在天安門]壹次又壹次大規模地鎮壓人民。
毛澤東以黨領軍,他的第壹職務是黨的主席,第二職務是軍委主席,“名正言順”;鄧小平以黨領軍,他的職務只是軍委主席,“名不正言不順”。所以鄧小平時期的文武關系與其說是黨軍主義,還不如說是禁衛軍主義。
1989年13屆4中全會後,江澤民從鄧小平手中接過了軍委主席的權力棒。江澤民是中共最高領導人嗎?當然不是,中共真正的最高領導人是什麽職務也沒有的普通老黨員鄧小平。鄧小平去世後,老江才顯示出了作為中共最高領導人的威風。2002年16大後,老江將總書記和國家主席的職務都交給了胡錦濤,自己獨留軍委主席在手中玩味無窮。
胡錦濤將軍隊看作“關系黨的興衰成敗的根本”,再次宣示了中共要賴以生存、保持執政黨地位只需要壹支不用它供養卻只對它絕對忠誠的軍隊。只要有了隨時可以鎮壓人民的軍隊,中共就可以壹直“興旺成功”下去,不用擔心人民的不滿和反抗。壹個以軍隊而不是以民意作為執政地位的政黨,怎麽可能“以人為本”?說它“以軍為本”還差不多?
3.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是絕對的腐敗
共產黨的“絕對領導”已造成了中國軍隊的嚴重腐敗,驕兵悍將如同晚清的八旗綠營。1998年11月中旬,中央軍委、中央軍紀委在北京西山召開的軍委生活會上,國防部長遲浩田說:“從94年以來,軍隊所辦經濟實體的資本、收入,有80%被高中級幹部私人挪走,每年軍費中有50%以上是花在高中級幹部吃喝、外遊、修建豪華住宅、購買轎車等上面”。
中央軍委辦公廳主任董良駒(據傳是董必武之子)壹個人就擁有豪華轎車15輛,在全國名勝之地有豪華別墅9幢,光海南壹幢別墅,就有壹千多平米,內設私家遊泳池。南京軍區有個上尉叫李金芳,成立了壹家“宜興中國人民解放軍長城公司”,以優厚的分贓條件,從銀行貸得巨款,他壹人就貪汙了3億元。
江澤民為了討好軍隊上層,縱容軍隊經商、走私,結果“人民軍隊”成了“人民商隊”,軍艦成了走私船,“人民子弟兵”成了海盜,還為分贓發生火並。
據1998年11月6日中央軍委、軍紀委專題會披露:“在軍隊經營的實體辦移交的過程中,已發生130宗殺人滅口、攜巨款潛逃等惡性案件。其中,湖北省軍區參謀長、遼寧省軍區後勤部辦公室主任、濟南警備區後勤部代部長等人,都已攜巨款逃至海外。”在殺人滅口中,被殺者中官階最大的,是十三軍副軍長崔國棟少將。崔國棟於1998年11月28日坐飛機去西昌,向西昌軍分區後勤部宋副部長索要二千萬。宋副部長掏出手槍來,就把崔副軍長和他的警衛員蔣國民斃了。難怪老將軍洪學智在出席中央召開的老同誌座談會時,對軍隊的現狀表示強烈不滿,批評道:“現在軍隊變得這麽消沈、腐敗!我看解放軍先要解決解放自己的隊伍問題,否則還能打大仗、打高科技戰爭、打勝仗?”
軍隊內部特權橫行,嚴重不公,許多平民子弟不安心在軍中服務。軍隊本身是個等級森嚴的地方,特權是共產黨的霸權帶來的“特產”,這兩樣東西在中國軍隊“有機結合”,使中國軍隊成了最不公平的地方。當年批判林彪和他的兒子林立果的時侯,我們知道林立果大學畢業後到部隊“鍛煉”了半年,就當上了空軍作戰部副部長。其實,豈止是林彪兒子,大部分“太子”都是如此。現在少將以上高階軍職,大部分為太子黨所占據。
4.軍費大國
中共在軍費支出方面儼然是壹個超級大國。中共壹貫隱瞞實際開支,例如把軍費隱藏在科研項目之下或者為購買外國軍備另立秘密賬戶。中共的國防預算比它自己公布的高出兩到三倍,約為670億美元,高於俄羅斯(650億美元)、日本(430億美元)和英國(380億美元)。中共的軍費已跳躍到世界第二,僅次於美國。
即使根據中共自己的數據,其軍費的增長速度也是驚人的。在過去的十三年裏,即江掌權時期,中共的軍費壹直以雙位數增長。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中共的軍費分別為1207.54億元、1442.04億元、1694.44億元、1853億元人民幣。如果按照多數西方專家關於中共實際軍費是其公布數字三至五倍的方法估算,其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目前應當是4.5%至7.5%之間。
軍費超級大國與教育經費小國形成了鮮明對比。從八十年代末期以來,中國的國家安全沒有受到任何外來威脅,為什麽還要連年持續大幅度增加軍費?與此同時,中共自誇經濟高速發展,已經成為世界經濟大國。國家經濟實力明顯增強,為什麽政府卻不提供充足資金支持教育事業?這些問題的答案,只能從中共紅色王朝內部政治中去尋找。
江在六四屠殺之中弱主登基,急需軍隊支持,以便用槍桿子鎮壓群眾、制服政敵。但他既無戰功又無威望,只能收買軍隊。他主要使用了兩種手段:壹是封官許願,盡管是在和平時期,他卻接連大批提升將軍;二是增撥軍費。美國研究中共軍事的專家註意到,在胡耀邦和趙紫陽主政期間,軍費低速小幅增長;而在江掌權之後,軍費高速大幅增長,壹直保持兩位數的水平,其中有些年份甚至將近20%。這種軍費異常連續升高自然使國外產生“中國威脅論”。其實這種窮兵黷武政策乃是壹黨專政獨裁統治的必然結果。從2005年1月1日起,解放軍軍官工資將大幅度調整,以陸軍為例,少尉排長月薪約3000元;校官每月約5000至6000元;海、空軍、二炮部隊軍官收入高於陸軍壹倍左右;士官工資壹律在基礎增50%。因而,在未來的數年以致十幾年裏,軍費持續大幅增長的局面不會從根本上扭轉。
第二節 軍隊國家化 1.武力的局限性 在今天美國的國會大廈裏,壹幅巨幅油畫講述了華盛頓200年前向國會交還軍權的情景。從華盛頓卸職儀式舉行的那壹刻起,壹個嶄新的國家理念誕生了:將軍只是武裝力量的代表,而議員才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代表。 無論如何,軍隊都只能向國家表示尊敬和服從。軍隊的純潔性在於保衛國家和公民的幸福,軍隊從來不是個人和集團的財產,作為公民社會的壹部分,只能用於國防,不可用於內政。領袖本人首先是公民,聽從國家的召喚,權力隨著任務的完成而及時終止。這就是美國立國者的政治智慧:國家絕不允許使用武力來管理。
200年來沒有人能把華盛頓當年交出去的權力再收回來。保衛白宮和保衛壹幢普通民宅的只能是警察,永遠輪不到軍隊。美國憲法規定,動用軍隊幹預國內事物是非法的。華盛頓說:“軍事力量在任何形式的政府之下都是對自由不利的。” 在很長壹段時期,美國沒有常備軍,就不可能用軍隊鎮壓人民。1789年華盛頓出任美國首任總統時,手下只有陸軍672人,海軍根本沒有;軍力的軟弱,使美國在19世紀比任何國家都願意強調正義、法律的重要性;1914年第壹次世界大戰爆發時,美國的陸軍13萬人,1918年在歐洲的美國遠征軍達200萬;壹戰後、二戰爆發前,美國的陸軍僅15萬人。 民主制靠民選來完成最高權力的轉移,歷史上其它社會的國家政制基本上是通過軍隊和武力來完成權力的轉移。武力可以顛覆壹個國家、壹個政權、壹個制度,但絕不能制造出壹套民主制度。因為民主制度的建立不僅需要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理念作為基礎,而且需要妥協、寬容、合作、理性作為原則,還需要較長的時間和壹個復雜的過程,而采用武力來解決問題是與民主的原則背道而馳的,在通常情況下武力之後的局面往往需要更大更強的武力來控制,直到最大的軍閥建立起新的專制,社會才再次出現平穩狀態。這樣的社會離民主制度只能越來越遠。 2.軍隊國家化 軍隊國家化的標誌有三: 壹是“文人至上”或軍隊管理的文職化。民主國家最重要的原則是“文人淩駕軍隊”,簡稱“文人至上”(civil supremacy),此原則主張軍隊負責保衛國家,而非統治國家;政策由文人決定,軍人執行;文人決定政策的目的,軍人則僅限於執行方法的決定。軍隊專註於軍事專業,不幹預政治,不介入政爭,只對文人政府負責。 文人至上的最主要的表現是“文人領軍”。文人領軍主要包括:(1)文人執政首長統帥三軍。最高總司令由文職人員來擔任(通常是國家總統),當然不排除在決策時充分聽取高級將領的意見。文官統率軍隊不是因他是天才,而是因他是民選的代表,責無旁貸的承擔指揮軍隊的義務。軍方領導人充當民選領導人的顧問並執行民選領導人的決定。(2)國會對軍隊的監督。文人領軍最有效的機制是國會的監督,特別是在國防預算、給養、國防立法和對高階文官任命的批準。(3)文人出任國防部長。文人政府由民選組成,文人國防部長代表人民領軍。即使偶爾要由軍人出身的人擔任國防部長,也應由法律規定擔任此職的軍人必須在退役多少年後才能擔任此職。美國規定軍人必在退役10年後方可擔任國防部長。壹些歐洲國家不僅具有文人擔任國防部長的長遠歷史,甚至有些國家由女性文人擔任國防部長,如挪威、法國等。(4)國防文官的甄補,文人專家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以美國為例,在與國防相關部門中,國防文官與軍職人員幾乎各占壹半。臺灣中華民國《國防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文職人員的任用不得少於編制員額1/3。 二是軍隊的職業化。對軍隊服役的人員不再實行無報酬的義務兵役制,而是象各行各業壹樣實行有報酬的雇傭制;軍隊不去從事那些本職工作以外的社會活動,如修路、修橋等公共建設活動,只壹心壹意專註於本職業的訓練和建設。軍人以軍事為職業,不得經商,不得從事除軍事之外的其它活動。軍隊內部非戰鬥人員的文職化、實行軍銜制等。 三是軍隊的中立化。軍隊國家化是指軍隊不屬於任何黨派、地域和個人所有,應為全民所有。法律明文禁止任何政黨和團體在軍隊中活動,政黨撤出軍隊,軍人不得組成政黨或加入任何政黨。軍隊不屬於、不聽命於任何政黨、任何社會團體及其領導人;軍隊不介入國內的政治生活,在政治上保持中立,軍隊不支持任何政治觀點和任何派別;軍隊只服從憲法和法律、服從民選的國家領導人,不服從任何政黨的領導。軍隊服務於人民、從屬於國家。 軍隊的政治化程度越低,發生政變的可能性就越小。在軍隊高度中立化的英美等國,政變的可能性等於零,即使毫無軍旅生涯的總統,也完全不必擔心軍人的反叛。軍人不必為政見的分歧做無謂的犧牲,老百姓也免於戰亂之苦,從而實現社會的穩定與國家的長治久安。 軍隊是人民的中立仆人!軍隊不得危害民主政體,侵犯基本人權,更不能介入政治鬥爭而屠殺人民。軍人必須退出立法機關,不得擔任議員。軍人作為選民有選舉權,可參加投票;軍人在退役後才可參加政黨、充當政治候選人參與競選,可在政府做官。 禁止軍隊幹預政治,軍隊嚴格保持中立,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介入國家的政治生活,這是壹個國家在廢除專制後確保民主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 總之,壹個國家軍隊國家化的前提條件是該國政治上的民主化,沒有政治上的民主化,軍隊根本不可能國家化。另壹方面,軍隊國家化為民主政治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3.走軍隊國家化之路 在世界政治文明的常識中,軍隊國家化是不言而喻的。1941年10月10日,梁漱溟先生代表中國政治中的第三勢力提出政綱,要求“軍隊屬於國家,軍人忠於國家,反對軍隊中黨團組織,並反對以武力從事黨爭”。1945年10月10日國共兩黨簽署的《雙十協定》,壹致認為:“軍隊國家化、政治民主化、及黨派平等合法,為達到和平建國必由的途徑”。 “軍隊國家化”和“政治民主化”是1945年國共兩黨談判的焦點。國民黨提出,共產黨必須先交出軍隊,才能承認它的合法地位;共產黨提出,必須先實行政治民主化,承認國內各政黨的合法地位,它才能交出軍隊,實行軍隊軍家化。 毛澤東《答路透社記者甘貝爾問》(見《毛澤東文集》第四卷第25-30頁)說:“我完全贊成軍隊國家化與廢止私人擁有軍隊,這兩件事的共同前提就是國家民主化”。 毛贊成軍隊國家化,但不肯把軍隊交出來,他說國民政府還沒有民主化。這是“前提”。那他得了天下還是不肯把軍隊交出來。為什麽?還是因為中國沒有民主化。 時至今日,這兩個問題仍是中國問題的焦點。從理論上講,政治民主化和軍隊國家化應同步進行:政治民主化是軍隊國家化的前提,軍隊國家化是政治民主化的保障。 1954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之所以規定由國家領導人而不是由黨的領導人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正是軍隊國家化這壹歷史趨勢的體現。 1982年的憲法第29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國家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的建設,增強國防力量。” 第94條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可見,憲法早已規定了壹切武裝力量屬於國家和人民,而不屬於任何黨。 第5條還規定:“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與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憲法還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壹的多民族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以上可以看到,軍隊國家化是憲法規定了的。不能把民族與國家當成某壹個黨、甚至某壹個人的私產。蔣介石這樣做了,他終於被人民所唾棄,逃到臺灣向隅而泣去了。 2004年9月25日,剛剛接任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胡錦濤同誌簽署命令,授予張定發、靖誌遠二人上將軍銜,這壹做法明顯違憲。憲法第9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根據這壹規定,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主席胡錦濤同誌無權授予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任何軍銜,應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江澤民同誌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簽署授予公民軍銜的命令,除非胡得到了江澤民主席的明文授權。由胡簽署這壹命令,是以黨代政、黨政不分。 中國軍事統率機構實行“兩塊牌子,壹套班子”的做法算得上是世界首創,但嚴格地說,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不是法律主體,它只是“掛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身上的“掛靠單位”,只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的委托下行使部分權力,它絕對沒有“絕對領導軍隊”的權力。它目前所行使的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是非法的和僭越的。 憲法第63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中央軍委主席和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但現實是兩個軍委管壹個武裝力量,有兩個軍委主席,壹是中共中央軍委主席,二是國家軍委主席。最經典的說法是“黨指揮槍”,最典型的做法是槍指揮黨,最根本的依據是槍桿出政權。武裝力量哪裏屬於人民呢?即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罷掉國家軍委主席,武裝力量還在中共中央軍委主席手裏。人民哪來的武裝力量呢? 中國的武裝力量要淡化政治色彩,應突出對國家安全、人民生命財產的保護,黨派利益不應成為軍事力量的服務對象。因此,應該改變傳統的“黨指揮槍”的觀念和思維,改為“國家指揮槍”,“人民指揮槍”。 1988年,濟南軍區的壹軍官在軍隊的內部刊物上發表了壹篇主張軍隊國家化的文章,題目叫《從階級軍隊向共和國軍隊的跨越——試論我軍領導體制的改革》,在軍隊裏引起了很大反響,軍委總政有人贊成,有人反對。這篇文章的基調是:軍隊現行的領導體制,“給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的軍隊建設帶來許多弊端”,主張“變黨對軍隊的直接領導為國家對軍隊的直接領導”,“把軍隊體制納入國家統壹體制”,“實現軍隊國家化”,“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首長負責制應逐漸轉變為行政首長負責制”,“軍隊中的黨組織不再是權力機構”。 2001年,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和總後勤部的壹批中下級軍官起草了壹份《軍方改革派意見書》,提出了“更新現代化的概念、軍隊國家化、 改革傳統的蘇式軍事體制、 結束意識形態冷戰、實現大裁軍、 發展軍轉民企業,禁止軍人經商、實現文人治軍、平反‘六四’,重塑軍人形象、設立國民議會取代人大代表會議、執政者革新思維、主動進行憲政改革,確立民主體制”等建議,據說這份意見書還征求過軍方高層人士的意見。 此外,須取消大軍區建制。共軍的大軍區建制為產生這種強而有力的軍官個人提供了機會,大軍區司令員手中握有數個集團軍,並占有數省區的地盤,在和平時期無大礙,但到了非常時期,這就是產生大軍閥的溫床,更是中國社會的壹大隱患。
第十章 憲政革命
人們在對國家征稅合理性的質疑和對國家征稅權力的限制中催生了民主憲政。政府屬於服務部門,稅就是政府服務的價格。既然是服務的價格,就應該買賣雙方討價還價[最好壹事壹議或壹年壹議]並遵守市場經濟的“消費者主權”原則。
由於政府的壟斷性和強制性,很容易造成“消費者主權”的喪失、人民享受不到應有服務、只能忍受政府壓迫剝削並成為政府的奴隸。只有民主政治才確保了“消費者主權”,納稅人通過代表在議會的制度化的談判中與政府“協定稅率”,博弈的結果是雙方做出讓步和承擔責任,產生雙方都能夠接受的稅率,由此減輕稅負,維護自己的財產利益。
第壹節 英國憲政革命
1066年9月,威廉(1027-1087)在教皇的支持下渡海侵入英國,壹個月後完成對英國的征服。據1086年的《末日審判書》統計,當時全英國只有約1/5的土地屬於國王,卻有1/4的領土屬於教會,其余的分屬大小貴族。國王同他的封臣貴族之間就是壹種法權關系。封臣的義務都有明確的數量限制,例如,軍事義務為每塊騎士采邑提供壹名騎士(每塊騎士采邑約為年收入20鎊的土地。最大的貴族領地約為50-60塊采邑,需提供50-60名騎士;小貴族通常只有10-20塊采邑,需提供10-20名騎士。騎士只有壹塊采邑,只提供壹名騎士),服役期限為每年40天,服役地點只限於英國。如果服役期超過40天,那壹切費用均由國王負擔。繼承稅壹般每塊騎士采邑100先令。助錢的征收只限於以下三種情況:即國王長子受封為騎士、國王長女第壹次結婚、國王被敵人俘虜需拿錢贖身時。每次征收助錢的數量壹般為每塊騎士采邑20先令。因此,國王同貴族之間的封建法權關系便成為孕育英國王權有限、法律至上原則的另壹母體。英國史學家屈維廉說:“英國的憲政主義起源於封建主義”。
在中世紀早期,法國國王也是法國的最高領主,但不是最大的領主,許多法國貴族的領地遠大於國王領地。在這種條件下,許多大貴族有足夠的力量可以單獨與國王抗衡。因此,法國貴族的反王權鬥爭多以個別貴族與國王對抗的形式出現,而且貴族們總是把爭取完全擺脫國王控制、建立自己的獨立王國奉為目標。
在英國,由於“國王的封臣的封臣仍是國王的封臣”,因此,土地的分封沒有導致權力的分割下移,而且,國王本身在領地和經濟資源上占有絕對優勢。貴族的領地不但數量少,而且分散在各地。這種狀況使得英國貴族很難像法國貴族那樣割地自守,稱霸壹方,這就決定了英國的貴族們采取聯合與國王鬥爭的方式,而且由於貴族無望建立地方獨立王國,所以,便把爭取限制王權、強迫國王按照法律和習慣行事奉為集體鬥爭的目標。
12世紀索爾茲伯裏的神學家約翰就在《論政府原理》中提出了“誅戮暴君”的理論。他指出,國王的統治分兩種類型,壹種“按照法律、正義和共同福利進行統治,另壹種依據國王自己的邪惡目的用暴力進行統治,”後者即為暴君。暴君“使法律化為泡影,使人民淪為奴隸”。對於任意踐踏法律的暴君,每壹個人都有權力和義務誅殺之,以維護和實施法律。
13世紀初,英國爆發了壹場反約翰王的人民大起義。引發起義的原因是自亨利二世改革以來英國王權危害到貴族們的權益,其直接原因是約翰任意踐踏封建法則的殘暴統治。
亨利二世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強王權,其中許多改革直接損害了貴族的利益。例如,他的司法改革擴大了國王司法權,將大批訴訟從貴族封建法庭收攬到國王法庭,這既削弱了貴族的政治特權,又減少了貴族的經濟收益;亨利二世大量提拔中產階級和下級教士擔任行政和司法官員,主持召開國王法庭,審理貴族案件, 這違背了“同等人審判”(trial by peers)的封建準則。在財政上,亨利二世不但嚴格征收封建捐稅,而且開征動產稅,建立了國家直接稅制,增加了貴族們的經濟負擔。這些都不可避免地引起了貴族們的不滿。到理查德統治時期,貴族們的不滿情緒已經顯露出來。在1197年大會議上,理查德要求貴族們提供300名騎士遠征法國, 貴族們當面予以拒絕,聲稱這種要求是“不正當的”,因為封建習慣沒有規定封臣有“到國外服役”的義務。理查德龍顏大怒,訓斥道:“誰若不去,就叫誰上絞刑架!”貴族們毫不退縮,其中兩名貴族挺身而出,反駁說:“我們既不去法國,也不上絞刑架!”國王與貴族間的公開對立己十分明顯。
1202年初法王肺力二世發出傳召令,要求約翰到巴黎出庭應訴(因當時英王在法國西部的領地是法王分封的,法王是英王的領主),約翰以自己是英王為由拒絕出庭。最後,肺力二世以約翰抗拒領主傳召之罪名,宣布沒收他在法國的所有領地, 並於1202年4月派軍隊進攻諾曼底,英法之間戰爭開始。
為籌措軍費,約翰王濫用封建領主的權利,巧立名目,橫征暴斂。他每年都征收免役稅,不管是否有戰爭,並提高了稅額--每塊騎士采邑加征2.5 馬克。他強制推行分擔制,要求每9 名騎士要負擔供應第10名騎士的裝備。他強迫封臣的遺孀或女繼承人服從他的婚姻安排,如有違抗,便處以沈重罰款。他濫用領主監護權,竭力提高監護期間的領地收入,甚至把監護權轉讓或出賣給親信。他經常以莫須有的罪名,沒收封臣土地或進行敲詐。總之,約翰為搜刮金錢,完全置封建法則於不顧。
1203年約翰被法軍趕出了諾曼底。不久,安茹、曼恩等英屬大陸領地相繼落入法王之手。這年底,除阿奎丹和普瓦圖外,英國在法的領地喪失凈盡,致使貴族利益遭受巨大損失。
為懾服貴族,約翰國王還經常采用恐赫、酷刑、處死等殘暴手段。例如,貴族威廉·德·布雷奧斯原是約翰的寵臣,1207年被莫名其妙地宣布為叛逆者,土地被沒收,威廉攜全家逃往愛爾蘭,威廉的妻和子回家被抓進監獄餓死。約翰在爭奪王位時與其侄子亞瑟結下怨仇,他1202年俘虜了亞瑟(亞瑟是亨利二世的次子傑弗裏的兒子, 約翰是亨利二世的四子;1199年當亨利二世的三子國王理查德死後,按長子繼承制原則應由亞瑟繼位,但王太後埃利諾支持約翰,故王冠戴在了約翰的頭上,亞瑟屈就布列塔尼親王)後,將其關在魯昂。不久,傳說約翰先將亞瑟砍去雙手,挖掉雙眼,又施以宮刑,將其折磨致死。傳言是否屬實,不得而知,但亞瑟從此銷聲匿跡是不爭的事實。透過上述事例,貴族及全英國人民看到的是壹個慘無人道的暴君形象。貴族們忍無可忍,終於聯合壹起,發動了武裝起義。
約翰當政期間,對教會同樣實行殘暴統治。某些主教、修道院長不堪迫害,逃往國外,約翰便乘機派遣“看守人”,接管這些主教區、修道院的財產,將其據為己有。
1205年,坎特伯雷大主教沃爾特去世,約翰不顧教士大會選出的新人選雷金納德和教皇英諾森三世的提名人選蘭頓,試圖把他的親信司庫格雷強加於教會。教皇英諾森三世宣布蘭頓為新任大主教,約翰拒不接受,並對教會展開瘋狂報復。他大肆沒收教會財產,據統計,從1209到1211年的三年內,他壹共掠奪教會財產達2.8萬鎊。
教皇與法國聯合起來,共同反對約翰,於1209年開除了約翰的教籍,自此以後英格蘭教堂關閉、鐘聲長息。1213年1月15日,英王約翰跪在教皇Innocent三世腳下,俯首稱臣,壹口答應每年向教廷進貢1000英鎊,約翰承諾羅馬天主教會在英格蘭的權力,承認自己是教皇的封侯,教皇則將英格蘭作為采邑回封給英王;接受蘭頓為坎特伯雷大主教。
當蘭頓身著教皇親賜披肩、權杖來到英國後,決心為維護“教會自由”而鬥爭。他很快便與貴族聯合壹起。1213年8月在聖保羅大教堂舉行的英格蘭封臣會議上,史蒂芬·蘭頓大主教根據先王亨利壹世的《特權令》,認為約翰的諸多行為是非法的,這成了起義的根據。
1215年初,封臣們正式要求國王恢復“古代習慣的自由”,但並不給國王改變的機會。1215年4月在坎特伯雷大主教蘭頓的領導下,男爵們從北方開始武裝起義。
5月17日,貴族在取得法王的支持後秘密進入倫敦。約翰雇傭弗蘭德和波瓦圖的軍隊保衛皇宮。外國軍隊保衛國王,激起英格蘭島民的氣憤。加上約翰曾漫無限制地向市民征收各種苛捐雜稅,還常以沒收城市自治特許狀相要挾,向市民敲詐勒索。所以,廣大市民也站在了貴族壹邊。在內戰中,倫敦市民主動打開城門,為貴族軍隊吶喊助威。
英王迫於壓力不得不與貴族們談判。當時國王身邊的騎士只有7個人,這7人也是同情貴族的。1215年6月15日,在泰晤士河的蘭尼米德草地,獲得軍事勝利的貴族集團把壹份預先由大主教蘭頓擬好的羊皮紙文件交給約翰,約翰被迫地與25名貴族代表簽署了大憲章,並且由國王封印保證。《大憲章》立即被快騎送往各郡,向所有的自由人宣讀。
《大憲章》共計63條款。這是國王和手下25個分封貴族的權力劃分協議書,是互相對義務和責任的承諾。國王承諾實行較寬松的統治,而貴族們承諾將國王做出的權益讓步落實到下面的佃戶身上。主旨是限制王權,保障教會和領主的特權以及騎士和市民的某些利益。
主要內容有:承認教會自由不受侵犯;保障領主和騎士的采邑繼承權,不再征收額外繼承稅或其他貢金、代役稅;歸還原侵占的領主土地、抵押物和契據;尊重領主法庭的管轄權,國王、官吏不任意受理訴訟,不任意逮捕、監禁自由民;承認倫敦和其他自治城市原有的自由和風俗習慣;統壹國內度量衡,保障商賈自由。
大憲章第15條規定:“任何貴族不得向自由民征收任何貢金。” 第16 條規定:“對於以提供騎士服務而領有采邑者或其他自由土地持有人,不得強其服額外之役務。”
第28、29、30、31條規定,國王官吏如郡長等不得強取任何人的五谷或其他動產,不得強取任何人的馬匹或車輛以供運輸,不得強取他人的木材以建城堡或作其他私用等。
《大憲章》第39條承諾:未經法律或陪審團的合法判決,任何自由人都不能被拘捕、囚禁、沒收、驅逐、流放、或受任何其它形式的傷害。這是人類史上第壹次在制度上確立了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原則。第39條承諾了陪審團制度。陪審團制度之所以產生,乃是由於約翰國王喜歡任意地誣告別人,並且下令官吏羅織罪名。陪審團制度阻止了政府的濫權。
陪審團制度源於何方?在聖經.利未記第十九章第 15 節:“按著公義審判妳的鄰舍。” 可見,沒有聖經就沒有大憲章,也不會有陪審團制度。
《大憲章》第40條承諾:“任何人的權利和公正都不能被出賣、被否決、被拖延”,從此開創了所有公民在法庭面前平等的原則。
最重要的是第60條規定:“凡英國人,無論其為僧侶或俗人,均應依照國王對其直屬封臣所遵守的約束,對各自的家臣和奴仆同樣遵守前述之習慣與自由。” 這壹條款的目的在於保證臣民的權利不受領主的侵犯。
大憲章包含了許多平民自由成份,所以有人說:“《大憲章》所體現的自由,其實是壹個共同體的自由,這個共同體不是由這種或那種特殊地位的人所組成,而是指整個王國。”
據歷史記載,在草擬《大憲章》時,貴族們普遍意識到,當憑借武力逼迫約翰國王簽署《大憲章》後,能否保證他信守諾言是壹個無法預蔔的未知數。對此,來自北部地區的少數貴族態度悲觀,他們認為,企圖用壹紙憲章約束未來國王的行為無異於水中望月、鏡裏看花,所以,在《大憲章》擬就之前他們就打道回府了。其他的多數貴族雖然對約翰國王能否言行壹致也持懷疑態度,但卻不像北方貴族那樣消極。他們認為,可以在《大憲章》中規定壹種合法的強制辦法,以監督和確保國王遵守《大憲章》。為此,他們制定了第61條。
第61條規定:由貴族推舉25人組成壹個特別委員會,以監督《大憲章》的執行;如該委員會中的4人發現國王或政府大臣有違反《大憲章》的行為, 應立即奏請國王改正,如果40天後仍未見糾正,該4人應報告給25人委員會,經委員會多數同意後,可聯合全國人民,采取壹切手段,包括采用武力奪取國王城堡、土地和財產,強迫國王改正錯誤。
這壹規定“將判斷某種情況下法律是否遭到破壞的權力從國王手中拿了過來”,置於獨立於王權的委員會手中,其實質是建立壹種常規性權力監督機制,以確保國王遵守法律,而把武力作為最後的保留手段,這裏面蘊含著國民有權強制國王遵守法律的憲法原則。
這是人類政治政治史上壹件非常重要的事件。大憲章確立了征稅必經被征者同意的稅收法定原則,開創了英國立憲政治的憲政開篇。
即使有自由傳統和“紳士風度”的英國,國王也不會無緣無故地恩賜臣民自由權利,如果沒有大兵壓境,國王是不會妥協的。事實上,約翰在簽完字的當天就痛悔不已。他反復向教皇訴苦,他是在貴族的刀劍逼迫下答應的,因而應由教皇出面宣布《大憲章》無效。
當教皇宣布《大憲章》無效的消息傳到各郡時,貴族們立即發兵倫敦,以武力捍衛《大憲章》的神聖性。他們幹脆請法國王子路易為英王。路易剛到英國,約翰王就死了。於是,諸侯們就擁立約翰9歲的兒子即位為亨利三世,攝政大臣為取得諸侯的支持,修改並重新頒布大憲章,路易被趕回了法國老家。由於教皇的幹預,1216年和1217年重新頒布的《大憲章》刪除了某些對國王極為不利的條款,諸如對國王征收助金作出限制的條款等。
1227年亨利三世(1216-1272年在位)親政,盡管他對限制王權的大憲章感到不舒服,但為了保住王位,不得已而再次頒布大憲章,以表明自己對諸侯的態度。
13世紀中期,英王亨利三世時代有位了不起的大法官布雷克頓(死於 1268年 ),明確提出了國王本人不應該受制於任何人,但他卻應受制於上帝和法律,因為法律造就了國王。“國王在萬人之上,但卻在上帝和法律之下”的名言,更是廣為傳頌。他提出:如果國王沒有約束,就是說如果沒有法律約束,那麽法官和男爵們就應當給國王施以約束。
在隨後的世紀裏,《大憲章》不僅像普通法那樣可以作為訴訟的依據,而且擁有了高級法的特征:任何制成法如與《大憲章》相悖,則必然是無效的。而且,君主也無權改變法律,更不能未經民眾的同意便剝奪民眾的東西。這樣,法治在英國初露端倪。
1236年,大會議制定“默頓法典”,明確規定了立法、司法和維護土地所有權等。
1240年,英國的大會議改稱國會(parliament)。在1244年大會議上,大貴族提出壹份文件,其內容為:由全國公意選出4名“自由維護者”組成特別委員會, 任何政府決策都必須通過他們;未經全國公意許可,國王不得罷免他們。很明顯,該委員會的任務是防止和杜絕國王不法行為再度發生,4名‘自由維護者’所起的作用是模仿1215年25人委員會中的4名男爵的。1254年,第壹次從各郡召集騎士代表參加議會。
1257年亨利三世重用法籍寵臣,再加上過度征斂(要求封建領主繳納收入的1/3為戰爭費用),引起了諸侯的反抗,到1258年6月,貴族們武裝沖進王宮,召開貴族會議頒布《牛津條例》,重申了大憲章的主要條款,並規定議會每年應召開三次,有權審查國務。因此,這屆議會由於其對國王的不妥協態度贏得了“瘋狂議會”的外號。
同時規定建立壹個大貴族主導的15人委員會,參與政府管理;國王應該根據該委員會的建議統治國家;國家高級大臣和地方官員任期為壹年,屆滿時要向15人委員會述職。這是對《大憲章》61條典型的效仿。《牛津條例》的目的旨在保護居民共同體的利益。
很快,下級騎士、倫敦和牛津的市民,因不滿於貴族諸侯把持政務,又站在國王亨利壹邊排斥諸侯,形成了國王、諸侯、市民的三角制衡。1261年,亨利改組了15人會議,把15人會議變成自己的親信。到1263年,這種擁護國王和反抗國王的鬥爭引起了內戰。他們在內戰中,請出了法王路易九世作仲裁。然而,法王仲裁的結果諸侯和市民都不接受。於是繼續開戰,在西門·德·孟福爾(Simon de Montfort,生於法國,夢德福特沒有經亨利的同意就與亨利的妹妹結婚而關系變得緊張)的率領下,俘虜了英王亨利三世及太子愛德華。亨利被迫簽訂了琉伊斯協定,即恢復1258年牛津條例的各項規定。
1265年在威斯特敏斯特宮召集會議,出席者有僧俗貴族和每個郡兩名騎士代表,每個大城鎮兩名市民代表,史稱“孟福爾議會”。這是市民進入議會的開端。人們把1265年議會看作英國下院之起點。
當年8月,愛德華出逃,組織軍隊與西門再戰,最後擊殺西門,恢復了王權統治。
1295年愛德華壹世為籌集戰費召集議會,出席會議的代表與西門召開的會議類似,有大貴族參加,而且也有城市和騎士代表參加,史稱“模範議會”。模範國會的召集書中,有了“讓壹切有關公眾之事,獲得公眾許可”之語。
1297年,英國的封建諸侯在坎特伯裏大主教領導下,迫使國王愛德華壹世簽署“重行保障特權令”,明確規定未經議會同意,不得征收任何捐稅。英國有壹句諺語,說“稅收是代議制之母”。所以西方的議會選舉長期以來,都以納稅人為選民。
1311年,二十壹人委員會擬定的改革方案經議會通過,規定國王在任命大臣、對外宣戰和構和時,必須經過諸侯貴族的同意。甚至規定沒有經過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離開國土。在議會的壓力下,國王的法籍寵臣加未斯吞被放逐。盡管他第二年又返回了英國,但國王的人事權畢竟受到了壹些限制。1312年,貴族諸侯逮捕加未斯吞並將其處死,國王只好宣布諸侯無罪。1327年,在威斯敏斯特(westminster)召開的議會強迫愛德華二世遜位,開了議會廢黜國王的先例。
即使在英法百年戰爭的情況下,1340年議會又規定,凡國王征收封建稅以外的任何捐稅,或更改稅率,均需得到議會的同意。1344年,議會又規定,凡是議會為英王通過的款項,必須按照指定用途使用。1339年和1344年,議會兩次拒絕國王增稅的要求,並迫使國王讓步,同意成立壹個委員會用來監督王室的支出。1348年議會再次強調:“沒有議會的授權和同意,國王的宮廷會議不可征收任何賦稅和捐稅”。
1349年,議會中騎士與市民代表合並開會,壹般認為從此正式有了上院和下院的區分。1377年,英國議會開始采用“發言人”制度。1388年議會逮捕審訊並處死了國王理查二世的五個寵臣,並因此而得到了“無情議會”的稱號。
16世紀初英王亨利八世進行宗教改革,建立國教聖公會,沒收了數量很大的天主教會的財產(主要是土地),加以出賣。買者多為商人和官僚、貴族。於是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力量更加壯大,在國會下院中逐漸占據了主導地位。
《大憲章》中的許多條文被賦予了新的內涵和更廣泛的意義。例如,《大憲章》第29條文規定“不得剝奪任何自由人的財產、自由及自由習慣”,這裏的“自由及自由習慣”原意是指古代的和封建的自由習慣。後來的英國人解釋說,貿易自由也包括在“自由及自由習慣”之內,國王對此不得隨意幹涉。這條規定在都鐸王朝末期成為英國人民反對王權貿易專賣政策的強大法律武器。當時的議員援引《大憲章》第29條文, 聲稱政府的貿易專賣政策是與《大憲章》的精神主旨相抵觸的。面對下院的壓力,伊麗莎白女王被迫宣布取締了壹些專賣公司,並答應以後不再出售專賣權。
1619年議會廢除了國王可終身征關稅的特權,規定今後每年就征收關稅問題表決壹次。
1628年《權利請願書》、《權利請願書》被提出前,國會就以叛國罪對查理壹世的寵臣、首相白金漢的彈核;當請願書在人民壓力下獲批準後,接著又有白金漢的遇刺身亡。
《權利請願書》的內容有四:壹是未經國會同意國王不得征稅,二是非依法不得拘捕人民,三是軍隊不得駐紮民房,四是和平時期不得行使戒嚴法。
1628年,英國女王伊麗莎白的司法大臣、詹姆斯國王的大法官、同查理壹世作對的愛德華.科克(Sir Edward Coke,1552-1634)在議會裏吼道:“在《大憲章》面前,沒有君王”。他確提出:除了法律與國家認可的特權外,國王沒有特權;而且,國王自己不能解釋這種特權,只有法官才是權威的解釋者。他認為《大憲章》之大,不是由於它的篇幅,而是由於它所包含的內容至關重要且崇高偉大,簡而言之,它是整個王國所有的基本法律的源泉。他重申,任何與它相悖的判決和法規皆為無效。斯托布斯(19世紀英國政治學家)就認為,整個英國憲政史,實際上是大憲章的註釋史。
英國宗教問題突出表現為清教與作為英國國教的安立甘宗新教的鬥爭。“清教”原是壹種蔑稱,用來稱呼宗教中壹些激進的、對教會領導不滿的人。“清教徒”思想是,要求將英國國教加以“凈化”,將其中的天主教殘余因素“清除”掉。他們比壹般的新教教徒更加激進,具有更強烈的新教意識。有人說,清教徒是“更為狂熱類型的新教徒”。清教思想以其激進的內容,吸引了許多社會中下層對現實不滿的人,越來越多的世俗人士對它表示支持。
詹姆斯壹世原屬蘇格蘭的長老派,這使清教徒對他入主英國抱有壹定程度的歡迎。1603年清教徒就曾向詹姆斯壹世遞交了壹份“千人請願書”,其中提到請求改變現行的宗教祈禱儀式。1604年,在漢普頓舉行的壹次會議上,詹姆斯壹世表示同意清教徒所提出的壹些建議。然而這些允諾,都未加以實施,清教徒繼續受到迫害。
查理壹世繼位後,他支持當時英國教會中的“阿米尼安派”,這個教派由於擁護具有天主教色彩的教義和儀式而受到清教徒皮姆等人的激烈抨擊。甚至原來壹些英國國教徒,由於對阿米尼安派的天主教精神的反感,也采取了更為激進的態度轉入清教陣營。
蘇格蘭教會叫長老會,屬加爾文宗,1567年被定為蘇格蘭國教。蘇格蘭的宗教改革雖然比較晚,但改得遠比英格蘭徹底,只承認基督為教會元首。
1637年,查理壹世強迫蘇格蘭長老會接受主教制,並命蘇格蘭長老會在祈禱時必須使用英國國教的祈禱文,這極大的傷害了蘇格蘭人民的宗教感情。1638年蘇格蘭長老派召開大會,簽署了《民族聖約》,他們號召全國人民參加反對“傾向於天主教的英國國教”的鬥爭,保衛他們宗教的權威;推翻了查理壹世在蘇格蘭強行建立的主教制。1639年2月蘇格蘭起義軍進入英國邊境。
查理決定派兵鎮壓。為籌措軍費,查理不得不在1640年4月13日下令召集已停開了11年的議會。這屆議會拒絕通過國王所需要的經費,對國王的專制統治及宗教政策進行了猛烈抨擊,並要求改革。查理壹看大勢不妙,就解散了這個“短期國會”。隨後蘇格蘭軍隊長驅直入,大獲全勝。查理不得不求和休戰、簽約賠款、承認主教制不合乎聖經。
查理壹世無意遵守條約,希望通過戰爭壓服蘇格蘭;遂不得不在1640年11月3日重新召開議會,這屆議會斷斷續續存在到1653年,史稱“長期議會”。“長期議會”壹開始就向國王進行爭取權力的鬥爭。1641年國會將查理的另壹寵臣、首相斯特拉福德斬首。
1642年8月22日查理壹世在諾丁漢的卡塞爾山頂升起了王黨軍旗,對議會宣戰。
此時,清教徒[加爾文派]克倫威爾沒有悲觀,也不準備向國王乞求民主的賞賜,而返回故鄉,在亨丁頓、劍橋等郡招了壹支主要由自耕農組成的千人騎兵隊[說明:正是宗教各派都搞政治,最後導致了英國立憲民主的誕生!在中國,政治被儒家神化了,只有皇帝能搞,結果只能獨裁、獨裁、永遠獨裁]。
內戰爆發後,長老會把持了長期議會。1642年12月首先將主教趕出議會,接著取消英國國教。為得到蘇格蘭的支持,1643年9月雙方議會簽定了“莊嚴的同盟和聖約”,蘇格蘭派出2萬多人的軍隊助戰。
1644年7月,國會軍同保王黨羅伯特王子的精銳部隊,在馬斯頓荒原上展開了壹場血戰,國會軍抵擋不住裝備優良、氣勢洶洶的羅伯特王子的部隊的沖擊,連連敗退。正在決定勝負的關鍵時刻,克倫威爾的騎兵從天而降,直沖敵陣。羅伯特王子正在得意追擊國會軍,根本沒料到從斜刺裏殺出這麽壹支銳不可擋的騎兵,壹時手忙腳亂不知該如何對付。國會軍乘機反撲,羅伯特王子的陣腳大亂。國會軍反敗為勝。克倫威爾的騎兵部隊被稱為“鐵甲軍”。
1645年1月,英國下院授權克倫威爾建立了壹支21500人的“新模範軍”。這樣,克倫威爾招募壹批尊奉加爾文主義的勇士。同年6月,新模範軍同國王的主力軍在納斯比展開了大決戰,結果,國王的主力軍被摧毀,保王黨壹蹶不振。
1646年6月,克倫威爾的模範軍攻克了保王黨指揮中心牛津,生擒國王查理壹世。1646年廢除主教制,此後長老會被定為英國國教,禁止其他教派舉行“聖會”,其宗教政策引起了以獨立派為首的社會各階層以及蘇格蘭的不滿。由於國會內部分歧,查理壹世乘亂逃脫。
1647年12月,由於蘇格蘭和英格蘭長老派密謀英王查理壹世復辟,國王乘機發動第二次內戰,獨立派與平等派捐棄前嫌並取得內戰勝利,並將長老派趕出議會。查理壹世借用蘇格蘭軍隊攻入英格蘭國境,英格蘭內的保王黨又乘機叛亂,形勢十分嚴峻。
1647年12月29日克倫威爾在溫德莎舉行各派革命力量的軍官會議,決定懲罰頑抗的查理壹世。1648年8月,克倫威爾率領各派力量的聯合大軍在普雷斯頓同蘇格蘭軍隊展開血戰,終於擊潰了查理壹世企圖賴以反撲的武裝力量。克倫威爾乘勝挺進,於同年9月攻克了蘇格蘭首都愛丁堡,再次生擒查理壹世。
1649年1月英王查理壹世受審,據當時的法律,國王是法院的最高長官,英國的壹切司法活動均由他統轄,而他本人則不能因公職身份受審。所以查理非常藐視審訊他的威斯敏斯特別高等法庭。1月27日他被以暴君、叛國者和人民公敵等罪名判處死刑。
1649年1月30日,把查理壹世以暴君、叛徒、殺人犯、國家和人民公敵的罪名公開砍頭。這壹行動為全世界矚目,它顯示了革命者對封建王權的蔑視和同它的決裂。這壹行動在東方,特別是中國是難以想象的:古代中國雖然有無數殺死國君的事件,但那都只能采取暗害、混殺,決不敢象克倫威心那樣公開在英格蘭王宮廣場設置斷頭臺,當著人山人海,歷數國王罪行,然後砍下壹國之君的腦袋。
1649年5月19日英國宣布為共和國。查理壹世死後,蘇格蘭保王黨及其復辟勢力企圖擁立查理二世為國王,1651年克倫威爾征服蘇格蘭並將其並入英國,第二次復辟失敗。克倫威爾曾在三個不同的場合被人勸進稱王,他都拒絕了。
1660年4月,因保王黨蒙克將軍與查理二世談判成功而發表“布雷達宣言”,宣布“國王、上院和下院共同組成”政府;不追究任何參加暴力革命的人士;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承認革命造成的財產變動。以此為條件,斯圖亞特王朝於當年5月復辟成功。但復辟後查理二世立即食言:《不列達宣言》裏的承諾都被撕毀,連死去的克倫威爾也從棺材裏挖出來絞首。蘇格蘭人奮起反抗查理二世,從此展開了遊擊戰,壹直堅持到1688年,才放下武器。
1685年查理二世病死,其弟詹姆士二世繼位,開始著手恢復天主教,從而引起舉國上下尤其是議會兩黨的抵制。議會兩黨領袖以及壹位大主教聯名向威廉發出邀請,要求他對英國予以武裝幹涉,逼詹姆士二世退位。威廉接受邀請並保證將保護“新教、自由、財產以及自由的議會”。隨即議會派與威廉同時開展宣傳攻勢,指責詹姆士二世種種劣跡乃至罪行。詹姆士二世請求法國出兵援助,正在爭奪歐洲大陸霸權的法國無暇西顧,而英國民眾乃至軍隊、王室甚至詹姆士的二女兒、女婿都歡迎威廉。威廉便於1688年11月5日率軍1.5萬登陸英國托爾基港並進軍倫敦,12月28日放走詹姆士二世並進入白廳順利接位。
1689年1月,國會宣布詹姆士二世自行退位由威廉、瑪麗夫婦繼位,威廉稱威廉三世,瑪麗稱女王、國後,實行雙王執政;同時發布了權利宣言,並在這壹宣言的基礎上制定了《權利法案》。其內容有:列舉革命前王室的十二大過失(違法亂紀、破壞典制、僭用王權、剝削民眾等等);列舉了憲政的十三要義(包括維護法律尊嚴,限制王權僭越,廢除宗教法庭,嚴格限制稅收,確認人民請願權,禁止平時招募常備軍,準許人民攜帶自衛武器,自由選舉國會議員,國會議員言論自由,厘清和改進司法審判,國會必須定期召開,以討論國政,增進人民福利等);確立了王位繼承順序。世界第壹個君主立憲制從此誕生。
英國復辟王朝時,學者洛克反對當局的宗教誅除政策,在荷蘭匿名寫下了著名的《容忍書》,首次提出國家應與教會分離的原則,呼籲結束不容異教存在的痛苦局面。1689年,英王頒布了《(宗教)容忍條例》,洛克《容忍書》英譯本也在同年得到發行。
1689《權利法案》第7條:凡臣民系新教徒者,為防衛起見,得酌量情形,並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置備武器。即準許人民攜帶自衛武器。
第二節 歐洲議會制度的興起
公元687年,就在我國盛唐時,威尼斯共和國成立,最高權力由市民選舉產生的市議會掌握。由480名議員組成的“大議會”,具有立法權和行政監督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大議會”選舉產生的“小議會”(又稱元老院)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其首領是選舉產生的總督,為終身職。14世紀時,威尼斯又建立了“十人委員會”,通過各種手段對社會進行全面控制。又如熱亞那共和國,特別是佛羅倫薩共和國成了文藝復興的基地。聖馬尼諾共和國從4世紀壹直延續到今天。僅僅市民自治壹項,就讓我國直到現在還難望其項背。
與此同時,壹批代表市民利益的思想家(如意大利的馬西奧和奧卡姆的威廉)出現了,他們繼承和發揚了古代西方的民主法制思想,以“法人團體”的觀點看待國家和教會,認為國家的權力來源於人民,教會的教權來源於所有教徒參加的宗教會議。這對西方近代民主思想的產生具有直接的影響。
在中世紀,歐洲普遍地出現了議會。西班牙阿拉岡1250年成立國會,有權廢立國王。
1282年起,丹麥國王埃利克也被迫頒布大憲章,承認封建貴族的若幹特權。
1359年,瑞典第壹次召開了包括市民代表的議會。
1370年,波蘭國王卡西米爾三世死後,王位傳給匈牙利王路易,路易為保全王位1374年承認貴族采邑世襲,有權選舉國王,並任命貴族充當地方官職,貴族的賦稅全免。
1454年,波蘭國王頒布條例,禁止大貴族身兼數職,國王沒有得到小貴族組成的地方代表會議的同意,波蘭不得頒布法律、不得宣戰和征收新稅。15世紀末,波蘭的國會分上院和下院,上院是大貴族代表,下院是小貴族代表,法案必須經過下院的壹致通過方有效。
1254年,霍亨斯陶芬王朝在德國的統治結束,領地也為諸侯瓜分。此後20年間,德國竟選不出皇帝。1273年,魯道夫當選為德國皇帝,是為魯道夫壹世,開始了哈布斯堡王朝的統治。在封建諸侯的反抗和法國國王及羅馬教皇的幹涉下,魯道夫壹世在位期間,其領地範圍稍有擴展,便引起諸侯的不滿和猜忌。魯道夫死後,諸侯便不再選他的兒子為皇帝。這壹時期,由諸侯選舉皇帝的傳統進壹步強化,並且形成了七大選侯選舉皇帝的制度。1356年,德皇查理四世頒布“黃金詔書”,對此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確認,並認可了諸侯所享有的其他壹切特權。此後,德國成為1個諸侯聯邦國。諸侯雖不允許皇權強大,他們在各自領地上卻加強集權統治和領土擴張。他們剪除中小封建主的割據勢力,建立起等級會議制度。
德國出現了自治城市同盟:譬如歷經五百年不衰的“漢薩商業同盟”,能創辦出這樣壹種高度公正平等,民主決議的商政壹體化組織,可見其民族智商已大大超越了中國人。
俄羅斯有德夫哥得諾共和國。德夫哥得諾基本組成單位是人民公社,大事由社員大會討論通過,推選出貴族們掌握日常事務。城市裏最著名的是壹口大鐵鐘與壹座木橋。任何社員受了委屈,都可以敲鐘。決定城市事情開會也是敲鐘聚集,那些好漢們壹聽鐘聲都來廣場開會。1259年諾夫斯哥德才被迫屈服蒙古,最後歸於莫斯科。
西方發展國會的理論基礎是,羅馬法的“事關眾人之事必須獲得眾人同意”的理論;經基督教會的傳播廣為人知,連英王愛德華壹世(1272-1307年在位)也承認該理論是“最公正的法律”。被歐洲各國所共同認可的大憲章原則和議會制度的出現,成為後來英國光榮革命、法國大革命合法性的淵源。因此,那種“資產階級革命後誕生了憲法”的說法,恰好是本末倒置。憲政的實現,是壹個漫長的歷程,革命,不管是克倫威爾的革命、羅伯斯庇爾的革命,還是拿破侖的革命,只是憲政火種在存續過程中的壹次次火光迸裂。
第三節 法國議會與法國革命
王權與教權的沖突為近代民主憲政提供了最初的實驗場所。法國的三級會議起因於王權與教權的鬥爭。1296年,教皇蔔尼法斯(1294—1303年)反對教會向世俗政權交稅,法王肺力四世則禁止金銀出口,斷絕了教廷從法國得到了財政收入。為了在與教皇的鬥爭中獲取廣泛支持,肺力四世在1302年召開了由僧侶、貴族、第三等級市民的代表參加的“三級會議”,三級會議擁護國王反對教皇。從此“三級會議”成為法國政治生活中的壹部分。
此外,法國壹些大貴族領地,如布列塔尼等地,也有等級會議,這些地方等級會議往往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和反抗中央政府的傳統。
1337-1453為英法百年戰爭。1356年法王被英國俘獲,法國被迫召開三級會議。會議提出了不經議會同意不得征收新稅的原則,並確定由議會監督國王的收支。太子查理拒絕會議要求,巴黎市民武裝暴動。1357年太子被迫重開三級會議,太子查理滿足了三級會議的要求。三級會議決議宣稱:每年例會三次,有權決定稅額、監督稅額的征收與使用,三級會議組建了壹個委員會,開始監督國庫收支;並派代表為朝廷顧問,監察政府官員的行為。
太子查理並不執行三級會議的決定,他禁止人民服從三級會議選舉委員會,辭退會議派去的顧問。1358年2月巴黎市民又壹次武裝暴動,三千人沖進王宮,在太子面前殺死了2個王黨貴族。查理逃出巴黎,集結軍隊,封鎖首都。5月爆發農民起義,法國的交戰國英國、那瓦耳國都團結起來鎮壓農民起義。6月10日,農民軍隊7千人與那瓦耳國的軍隊1千人決戰,結果兩軍同意談判,農民軍首領被扣,農民軍被打敗,2萬人被殺。
1358年8月王軍攻占巴黎,市民政府失敗。
1382年巴黎市民起義。1413年巴黎又起義,起義者是小商小販,他們沖入王宮,殺死官僚,並制定了改革法,起義後被鎮壓。1494-1559法國-西班牙進行意大利爭奪戰爭。
1787年,路易十六要求通過舉債和增稅計劃導致其與高等法院的持續沖突,1788年巴黎議會否定了國王抽稅及修改司法程序的通令。路易十六為了籌集稅款,迫不得已於1789年5月5日重新召開自1614年以來從未召開的三級議會。
1789年6月20日國民議會通過決議宣布:“所有各類賦稅與奉獻,凡未經議會正式明確批準者,在全國各省份概予停止”。7月10日法國國王路易十六解除了主張稅收權在議會的財政總監內克的職務。7月12日巴黎街頭出現了示威遊行;工商業者選出了常委會,決定成立國民自衛軍。7月13日示威群眾沖進了榮譽軍人院,找出2.8萬支槍和幾門大炮,滿大街追打皇家衛兵;到晚上,巴黎城被起義者控制。可巴黎城中的巴士底監獄的炮臺仍威脅著人民。14日,常委會派人到巴士底獄,要求監獄官撤除大炮,遭到拒絕;人民開始進攻,4個小時後,巴士底獄被攻克。8月27日人權宣言通過,制憲議會於十月宣布實施的新憲法,君主立憲制度建立。
以“誰有權決定賦稅?”為起因的法國大革命就這樣爆發,這是壹場納稅人的權利之爭。起義者認為,只有納稅人才有權決定稅收。而國王認為,只有國王和貴族才能決定稅收。法國《人權宣言》規定:“為了武裝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賦稅就成為必不可少的;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作平等分攤。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來確定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認可,註意其用途,決定稅額、稅率、客體、征收方式和時期。”
1792年8月10日巴黎市民再次起義,占領王宮、逮捕王族、處死貴族和教士等等,9月20日由大量誌願人員組成的法軍,終於為法國在連敗數月後打了第壹個大勝仗。同日,巴黎召開新的國民議會,即國民公會。次日,宣布廢除君主制,建立共和國。
1793年1月21日國王壹家因“叛國”罪被殺。1793年5月31日巴黎市民起義,逮捕了中間派,激進派獲勝。1794年7月27日激進派垮臺,羅氏被殺。
1814年拿破侖的滑鐵隆之敗,帶來了波龐王朝復辟的成功。1830年法國上層的革命建立的七月王朝依然猖行專制復辟達18年之久。1848年的民主革命建立了法蘭西第二共和國,以後路易.波拿巴法蘭西“第二共和國”更名為法蘭西“第二帝國”,他自己也變成了皇帝。1871年法國人通過革命鬥爭進入到第三共和國。
第四節 美國革命
美國的獨立戰爭起因於宗主國的課稅和幹預。美國人在殖民地時代就建立了壹條原則:“無代議士則不納稅”,即不經殖民地代表的同意就不能征稅。
北美殖民地從建立伊始便沿襲了英國的議會制度。1619年,弗吉尼亞殖民地還未站住腳的時候,當地的人民便得到倫敦弗吉尼亞殖民公司的許可選出了自己的議會。這是在北美土地上的第壹個代議制機構,其後開拓的各殖民地都紛紛效法。獨立戰爭前夕,業主殖民地和英王直轄殖民地的議會對各自的行政部門都有較大的牽制力量。它們有掌管錢袋的權力,能決定總督和官員薪金的多少,因此常常能使總督就範。至於在康涅狄格和羅德島這兩個自治殖民地,總督本人都是議會選舉的。議會權力之大,“儼然成了殖民地最高權力機關。”
1754年的6月,有7個殖民地的代表在阿爾巴尼召開了壹次臨時的聯席會議。這次會議是為了應付法國人及其印第安盟友所造成的威脅。
1765年3月,英國通過《印花稅法》和《茶葉稅法》激怒了北美,人們高呼“要自由,不要印花稅”的口號,搗毀稅局,焚燒稅票。5月30日,弗吉尼亞議會通過了帕特裏克.亨利提議的決議案,聲明只有弗吉尼亞議會才擁有“對本殖民地居民課加賦稅的唯壹排他性權力”。紐約議會宣稱:人民由自己的代表來課稅,是“每個自由國家的最重要原則,是人類的天賦權利”。1765年在紐約召開了有9個殖民地參加的“反印花稅法大會”。
1773年,英國國會授予東印度公司諸種特權,其中壹項就是對美洲茶葉貿易的壟斷。1773年12月16日,東印度公司的壹船茶葉運至波士頓,被憤怒的波士頓人倒入海中。面對這壹突如其來的暴力事件,英國國會的對策是以壓倒多數通過《強制法案》。該法案規定,今後所有破壞“和平”與妨害官員執行公務的案件必須移交英國法院審理;允許軍隊駐紮民房;關閉波士頓港口,直至該城將所毀茶葉賠償清楚為止。
英王喬治三世把他們視為叛亂。英王寫信告訴諾斯勛爵:“事已至此,殖民地必須是要麽屈服,要麽勝利”——根本沒有商量的余地。1774年,英國又連續通過《茶葉法》、《波士頓港口法》等法案剝奪殖民地人民的權利。
殖民地預感到壹場風暴就要來臨,不知如何應對。為了協調各州的行動,他們於1774年9月5日派代表到賓夕法尼亞的費城開會,這就是第壹屆大陸會議。
第壹屆大陸會議通過了由約翰.亞當斯起草的致大不列顛及北美殖民地人民的《權利宣言和怨由陳情書》,宣布殖民地人民有生存、自由和財產的權利,重申了英國議會無權征稅的主張,指出只有代表殖民地人民的機構才有權向他們征稅,要求廢除壹些“不可容忍的法令”,並同時決定壹致抵制英貨,停止對英出口。
第壹屆大陸會議雖通過了和英國斷絕貿易往來的決議,但人們不願獨立,他們聯合起來的目的只是要讓“英國人民感受到他們對於權利的渴求”,會上通過的宣言充滿了折衷和讓步,連壹向激進的傑斐遜參會時也只是認為國王需要“納諫”。
在革命的前夜,馬薩諸塞州的議會通過了他們的印璽,那上面是壹個民兵,他壹手拿著劍,壹手拿著《大憲章》。
1775年春季,列克星敦的戰爭已經爆發;好多人仍然相信,假如讓英國人知道,槍聲雖然響起,但殖民地所要的只是“保衛自己的權利”。但英國國王拒絕了他們的種種和平企求,使得殖民地的代表不得不於1775年5月10日再次於聚集費城,史稱“第二屆大陸會議”。第二屆大陸會議決定組建壹支大陸軍,由深孚眾望的華盛頓任總司令,其目的只是迫使英國讓步。因而大會同時采納狄金森的請願主張,並在《關於武裝抵抗的緣由和必要性的宣言》中謙卑地寫道:“我們並不是出於從大不列顛分離出來的野心而組織軍隊的……壹旦侵略者停止對我們的敵意,我們就會放下武器……我們謙卑地信賴著那至高無上的和公正不偏的宇宙裁決者和主宰者,我們……企求著他那神聖的仁慈能夠在這場巨大的沖突中護佑我們,使我們的敵人能夠以合理的方式與我們和解,並因而使帝國免於內戰的災難。”但回答他們的是,英王立即拒絕了《請願書》,並於12月22日發布了《禁止法案》。該法案宣布,殖民地從此不在英王保護之下,並下令封鎖殖民地全部港口,許多人才如夢初醒。
這給我們壹個啟示,“革命”不是議論出來的。用恩格斯的話說,就是“把革命歸咎於少數煽動者的惡意的那種迷信時代早已過去了”,就像天下雨不是皇帝祈禱的結果,娘嫁人不是村婦“腹誹”的產物壹樣,“革命是進化受到壅塞時的潰決”(顧準語)。
也就是說,當壹個社會或時代的人們面對奴役和壓迫,覺得還有希望通過言論、集會、結社等理性方式表達時,他們壹般不會鋌而走險;但當壹個獨裁顢頇的政府對人民的壓榨無以復加,不僅剝奪掉了他們通過和平渠道表達願望的壹切權利,而且公然踐踏由它自己制定的法律時,暴力反抗幾乎就是必然的選擇。
正如盧梭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所說:“絞殺或廢除暴君為結局的起義的行為,與暴君前壹日任意處理臣民生命財產的行為同樣合法。暴力支持他,暴力也推翻他。壹切事物都是這樣按照自然的順序進行著,無論這些短促而頻繁的革命的結果如何,任何人都不能抱怨別人的不公正,他只能怨恨自己的過錯或不幸”。
改革是當事各方以理性的態度妥協的結果。被統治者都願意妥協,而當權者從來就不願意妥協。只要當權者不妥協,就無法改革,社會矛盾必然以暴力方式解決。壹場巨大的社會革命,並不是革命者的主觀激進造成。在社會矛盾中,統治者往往居於主導的地位,革命往往是由上層的種種“極端”而逼迫出來的。
結果,1776年7月4日十三州議會壹致通過的《獨立宣言》,指責英國“未經我們同意便向我們強行征稅”,指出納稅而無代表權就是暴政,宣布13個殖民地脫離英國獨立。
美國是自下而上建起來的。13個殖民地1776年宣布對英王獨立,1777年11月15日通過《邦聯條例》,1781年3月1日生效,從法律上規定十三國共同組成美利堅合眾國。邦聯制下的美國既沒有司法部門,也沒有行政部門,以不定期召開的國會為中央政府的唯壹機構。在國會休會期間,由各州派壹名代表組成的委員會處理邦聯事務。該委員會任命其成員之壹為主席(president),主席任期不得超過壹年,且必須在各州代表之間輪換。邦聯憲章沒有賦予中央政府即國會以征稅、設立和保持國家常備軍的權力。邦聯制下的美國中央政府所具有的權限,大抵與今日的聯合國大會相當。州間的松散程度更甚於今天的聯合國。
美國每州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自己決定和管理自己的事物。美國只不過是各州在自願互利的前提下達成的壹個妥協協定。基本權利依然在各州手中,聯邦政府除了各州的授權之外,沒有幹涉各州事物的權力。直到1937年,最高法院終於同意美國政府對經濟有管制的權力。這是美國人民對政府的壹個讓權行為。
有人認為美國革命成功的完成於1800年,其標誌是政權首次在聯邦、共和兩黨之間和平交接;而1789~1794年的法國革命是壹場流產的革命,以至於到1871年法國人仍不知道共和政府為何物。法國革命之初頒布的《人權宣言》寄托了積極的理想訴求,在人類文明史上具有不可磨滅的影響。但是由於受“統壹意誌”和“趕超情結”的支配,種種違反理性和人道的暴行公然假“革命”的名義上演,它的失敗自在情理之中。
第五節 當代稅收憲政
在當代,稅收的憲政精神受到廣泛的關註,幾乎所有倡導法治的國家,都在憲法中設置了稅收法治的內容,並將稅收的權力賦予議會。法國憲法第34條規定:“各種性質的賦稅的征稅基礎、稅率和征收方式必須以法律規定”;意大利憲法第23條規定:“不根據法律,不得征收任何個人稅或財產稅”;比利時憲法規定:“國家稅必須通過立法才能規定。省、城市、市鎮聯合體和市鎮地方稅,非經各自議會做出決定,不得征收”。日本憲法規定:“新課租稅或變更現行租稅,必須有法律規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條件為依據”。馬來西亞、新加坡、斯裏蘭卡、印度尼西亞、約旦等國的憲法都強調:“非經法律規定,不得征稅”。
議會代表著納稅人的利益,反映著納稅人的呼聲,有權對政府要不要征稅、向誰征稅、征多少稅、怎樣征稅等重大問題作出決定,有權監控政府征稅行為,有權懲處違規的政府官員。人民的錢,政府不能隨便拿;合理收上來的稅,在使用上要由人民通過民意代表及議員說了算。政府的壹切征稅(費)活動都必須經過議會的審查批準,是由議會說了算而不是由政府自己說了算。政府處理稅收事務的權限必須依據議會的決議和法律行使,議會通過的預算和有關政府稅收活動的限定性文件,都是國家的法律,政府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任何未經議會的許可,借口政府首長或政府部門的特殊利益而自行征稅、征費的行為,以及超出議會準許的時限和方式的稅收行為,壹概非法。憲政國家的議會經常為某壹項稅收提案而爭論不休,短則數周,長則數月,甚至更長,經過多次聽證並反復論證,使稅收公平而周密。納稅人決定的稅率,壹定低於靠征稅吃飯的人決定的稅率。在立憲政體下,納稅人可以通過立法遊說和司法兩個環節的博弈來降低稅率,切實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和市場的整體利益。
美國的法律對包括總統在內的公務人員的廉潔自律有嚴格的規定,除了公務活動外,所有的請客應酬都得自己掏腰包,如違規揩公家的“油水”,輕者遭受輿論遣責,重者可能丟掉寶座。1993年美國總統克林頓入主白宮,春風得意,謝友朋,宴賓客,好不快活。然而,壹個月後,白宮的財務主管送來帳單,讓第壹夫人希拉裏大吃壹驚——帳單上水費、電費、茶點、招待來客和贈禮花銷、公務之外的用車花費……事無巨細,壹壹羅列,當然要總統自掏腰包付帳。總統雖是行政首腦,但他的花銷並不都是國務開支;為私的開銷必須與國務開支清楚地區分開來,以便議會進行的審查。真正是群己權界,判然兩分;可謂“國會議事非容易,應當錙銖必較看”。總統出國訪問也是自費吃飯,如克林頓訪問上海期間因嫌價高退掉了在城皇廟的酒席。當總統與國會不壹致時,國會停止撥款造成了政府機關關門,迫使總統讓步或妥協。
第六節 中國需要憲政革命
我國從清末第壹個憲法文件至今已壹個世紀,關於稅收方面的規定都是壹樣,沒有任何進展。1949年後的四部憲法,從未對賦稅問題加以規定。
布坎南將賦稅立法帶來的“財政約束”視為立憲主義的重要標誌,是對“選舉約束”的必要補充。如果沒有私有產權,就意味著沒有針對國家財政能力的任何約束;如果不依法征稅,政府的財政就失去了任何法律上的限度;只能導致壹種全能主義政治模式。
在徹底的公有產權制度下,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賦稅,也不可能產生立憲政體。國家不需要在憲法中對賦稅的合法性作出規定和解釋。1982年憲法第56條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沒有確立“稅收法定”原則;僅僅規定全國人大享有“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權力,沒有規定只有全國人大才有權征收賦稅;導致了國家預算體制與稅收法定原則脫節。稅收專門法中納稅人被定義為單純的納稅義務人、納稅人的權利被忽略。納稅人本來是政府的衣食父母,卻在稅收中忍辱負重。人大無法成為成為真正的立法機關(因為有更多的法律產生於人大之外),無法成為政府與納稅人利益進行交涉與協調的場所,無法發揮對國家法律秩序的監督與引導功能。
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對於稅收以及財政事項進行細致入微的審查是從來沒有的。50年來政府提交給人大的財政報告之簡單堪稱世界之最。每年三月召開人大時,政府財政預算早已開始執行,這種先斬後奏的審批方式延續了半個世紀,對這種藐視最高權力的行為不知人大還要忍受到什麽時候?壹些龐大的公共工程、對外援助、預算外財政的具體籌集和支出狀況,大多由主管部門甚至個別領導人拍板定案,無需人大審查。建立人代會而人大代表卻不對納稅人的稅款流向進行認真審查,這可以說從根本上違反了設置這壹機構的初衷。對稅款的監督、審查,需要專職化的議員及較長的國會會期[半年以上]才行。
只有控制國家的錢袋子,才是防止政府濫用權力的根本方法。控制住賦稅就等於控制住了政府濫用權力的本錢,並削弱政府濫用權力的動機。從財政管理制度的角度看,應淡化決算,大大強化預算編制。各部門的具體預算科目,應事先由各個專門委員會進行詳盡的審議。理論上,人大專門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就是審議政府各部門的預算、並對其執行情況予以監督。應將財政部提交給全國人大審議的預算報告,正式定名為“預算法案”,該法案壹經人大批準,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各部門必須嚴格地執行,違反者應追究法律責任。
發達國家收費須先立法;在我國上自國務院,下到鄉政府都有權設置收費項目。發達國家均把收費納入了強有力的預算監督之中,而我國卻沒能如此,大量的收費“體外循環”成為小金庫。如汽車行業,1998年的利潤才40個億,而各類收費高達1200億,是行業利潤的30倍。而這1200個億的60%,即720 億被收費單位頭頭腦腦吃掉、分掉和用光。
1999年以來,國家體育總局動用中國奧委會專項資金1.31億元,其中用於建設職工住宅小區1.09億元,用於發放總局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補貼和借給下屬單位投資辦企業2 204萬元。國務院24個部門2003年度決算編報不真實,涉及的混亂金額40.54億元。大量財政資金遊離於中央預算之外,彩票公益金等財政性資金271.94億元仍未納入預算管理。
地方政府還把預算內資金改為預算外資金。據對17個省的調查,2002年,中央政府對這些省實際補助資金4149億元,但編報納入省級預算的只有936億元,僅占補助總額的22.5%。預算外資金實際上已脫離了人大的監控,很容易被隨意支配和使用。壹些地方用來大蓋樓堂館所,購買高級轎車,濫發獎金以及大吃大喝的錢很大壹部分來自這部分資金。
2004年8月初,國家審計署又向中央政治局、國務院、中紀委遞交了壹份審計工作報告。該報告披露:各部委和31個省(區)、直轄市、0二、0三年違規金額高達二萬五千二百億元。這還是在賄賂完審計人員之後得出的數兒!
1991年,武漢市民政局將抗洪救災捐贈款540萬元長期不入賬,不安排使用,滯留12年至今未撥;1996年7月,在未經局主管領導同意的情況下,財務人員將該項資本金及生息增值部分共計918萬元續存噸陽分公司。2000年6月,根據武漢市水務局項目辦要求,該項目部向施工單位收取“青苗工程賠償費”共計348.19萬元,長期懸留掛賬至今,而該項目部沒有發生青苗賠償事項。以假發票套取現金,亂支濫用142.17萬元。
2002年3月7日上午,益陽人卓躍飛乘人不備,攜帶汽油鉆進“苛政”領導的豪華轎車裏,遍撒汽油,當領導走近車子,他點火燒車自焚…… 他的車每個月按照規定只能跑22天,每個月的毛收入才4000元左右,扣去1100元的汽油費,還要扣1760元的“規費”的話,他就只剩下1140元,而這個車還要交十幾項雜費,比如終點占道費、衛生費、停車費、過橋費、車權使用費、客運費、物價調節金等,再加上車子的損耗,就“沒幾個錢剩的”。
80年代初為建洛溪橋,霍英東捐款1700萬元。霍英東的這筆捐款還由於事後進行了壹系列成功的資本運作,增值到7000萬。按當時洛溪橋的工程預算,這筆款項即使不夠建橋,也差不了多少。二十年來番禺區政府壹直在向過往的車量收“買路錢”--過橋費。而且番禺區政府再也不提霍英東建橋捐款壹事。霍英東知道此事後通過委托人向報界發表了聲明。聲明他從沒有拿過壹分錢的過橋費,以後也不會拿。
廣東榕華大橋是連接揭陽市榕城區和仙橋鎮的大橋。壹輛摩托車單程過橋收費兩元,往返就要四元,不給收據憑證。按規定,該收費站在2004年10月末就應停止收費,到11月該收費站卻壹直繼續收費。11月10日,壹婦女因為不滿強行收費遭到收費人員的毆打,仙橋鎮附近的壹千多村民聞訊趕到大橋收費站,澆了每桶700斤共4大桶汽油,燒毀了收費站及車輛。聞訊趕來的3萬人,擠滿了路口橋頭,四輛救火車被村民攔住,兩輛救火車強行開動時,壓死兩個孩子,壹名老人受傷。
中國的稅收種類太多。像新疆的和田地區,天氣預報也收稅。以前國民黨在中國,人們喊“國民黨萬稅”;現在共產黨是“萬萬稅”。2004年壹年整個中國農民暴動就有5萬2千件;365天除壹下,壹天就是140多件。公安部長周永康說,2004年約有370萬人參加了7.4萬次“群眾事件”,即203件/日。
中央電視臺“讓世界了解中國”的節目,出場人員為中美兩國的市長。經介紹、邀請,美方市長表示訪華的費用不在辦公費用之列,需“化緣”後才能安排訪華行程。中方市長接受訪美邀請之後,沒有費用的顧慮,還慷慨地表示他將支付美方市長訪華的壹切費用,包括機票、住宿、吃喝等全部費用,另贈衣服禮品。中國市長拿人民的血汗錢顯示自己的慷慨,全場觀眾為之喝彩,根本沒有納稅人意識。
納稅人意識指政府和公務人員是由納稅人——人民養活的,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人民雇傭的仆人,是人民花錢雇傭的服務機關。因此,官員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父母官”。公民享有“無代表、不納稅”的權利,公民作為納稅人享有知情權、監督權、質詢權和同意權。公民有權要求政府報告稅收及其支出情況,有權對政府的財稅行為和公共事務提出質詢,有權對政府的違法行為進行督察直至依法起訴和控告,最終還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更換自己雇傭的“公仆”。政府和公務人員理應熱心地為納稅人提供滿意的服務。
有專制癖的人叫嚷要“高薪養廉”,意思是說這官該他當,他要走人地球都得停轉。為了求他別腐敗,只好給他多塞點票子。民主社會的原則是:官薪就是定低價,妳要嫌低請另謀高就。中國現在是想當官的人多,官員“供大於求”,這證明官薪太高,油水太多。依照經濟學,為避免官僚戀權,應壓薪才是。所以,政府、公務人員和公民都要樹立納稅人意識。
如果全國人大代表不是我選出的話,這個國家就無正當性無權力向我征稅;沒有我的代表監督稅收的分配與使用,那末稅收就會被亂花,就會增加人民的負擔。譬如:2002年中國稅收收入是 1.5萬億元,稅務人員是 100萬人,而美國稅收遠高於中國,稅務人員僅10萬人。這表明中國的行政成本比美國高。臺灣的中央日報只用36人,人民日報卻用了壹萬多人;武漢漢陽江邊剛建不久的大批洋房後來炸了;……。不受制約的權力是吃人的老虎,會給人民帶來無窮無盡的負擔與災難。要減負,必須實行全民民主。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毛澤東憲法觀念的荒謬。毛澤東說:“講到憲法,資產階級是先行的。英國也好,法國也好,美國也好,資產階級都有過革命時期,憲法就是他們在那個時期開始的。”“像現在的英、法、美等國,所謂憲政,所謂民主政治,實際上都是吃人政治”(《毛選》合訂本p693,694)。到底哪種政治吃人?稍加分析就能明白!
第十一章 公民文化
要建立合理的公共秩序,需要擺脫短暫的私人利害考慮,走出狹隘的壹己的局限,這就要超越自我。要維護、促進每壹個人的利益,需要建立公民社會;公民社會要每個人有超越自我的精神。超越精神的指向有近有遠,有低有高,有淺有深,其中最遠最高與最深者,即是超越此世的宗教信仰。
這種超越精神使個人能意識到他人的同等人格與天賦權利,從而能彼此尊重、平等相處,從而使“他律”化為“自律”,形成“公民社會”。受到這種超越精神激勵的社會成員,不但不會因“無天”(喪天良)而“無法”(不守法),而且會因“天良”的超越根源而對社會保持批判態度,因“神律”的至上性而意識到“人律”的相對性,從而投身於改良社會和健全法制的實踐,“兼善天下”,永不停息。
第壹節 公民與公民文化
李慎之先生1997年11月2日在《改革》雜誌的座談會上說:“千差距、萬差距,缺乏公民意識,是中國與先進國家最大的差距。”
1.公民概念
公民壹詞起源於希臘羅馬時代。在古希臘、古羅馬,公民是指的在法律上可以享有政治權利的自由民,而非公民的奴隸和外國人在法律和社會兩個層面都是受到歧視的對象。公民是壹種身份,壹種作為國家認可的構成成員的身份的符號。17世紀,洛克、盧梭等人的天賦人權論使公民壹詞普遍化。
《不列顛百科全書》把公民定義為:“公民資格指個人同國家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是,個人應對國家保持忠誠,並因而享有受國家保護的權利。公民資格意味著伴隨有責任的自由身份。公民具有的某些權利、義務和責任是不賦予或部分賦予在該國居住的外國人的。完全的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擔任公職權,是根據公民資格獲得的。公民資格通常應負的責任有忠誠、納稅和服兵役。”
公民是法律上的概念,強調社會成員的權利義務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沒有奴役,沒有特權,也沒有歧視。肯·福克斯(Keith Faulks)認為:“公民身份是壹種成員地位,它包含了壹系列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這種成員地位意指平等、正義和自主。”
公民與國民是不同的。公民指具有某國國籍、享有該國法定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國民”表明壹個人的國籍,而“公民”除了表明國籍外還有更深的內涵,說某人是某國公民,內涵著此人與該國其他公民的地位相互平等,擁有相應的權利與義務。
公民是與“子民”、“臣民”相對應的。“子民”是指老百姓,民就是老百姓的意思了,為什麽要加壹個“子”字?《禮記.中庸》說“子,庶民也”。鄭玄在註釋《禮記》時說,“子,謂所獲民臣”。
中國的報刊以“百姓”這個詞來代稱平民,很少用“公民”這個詞。百姓這個詞,意味著弱勢群體。百姓社會是專制的,而公民社會是民主的;百姓社會是封閉的,而公民社會則是開放的。百姓社會的皇帝是“槍桿子裏面出政權”,公民社會的公仆是“選票子裏面出政權”;百姓社會是皇帝家天下或小集團的黨天下,公民社會是執政者服務民眾的公天下。
“臣”在《說文解字》中解釋為“臣,牽也,事君也。象屈服之形。”在《漢字大字典》中的前三種解釋是,“戰俘”;“奴仆”;“國君所統屬的眾民。”可見,臣民就是金字塔社會的奴隸。臣民(子民)是君主專制制度下人的無主體性、不自由、不平等的悲劇角色,它所襯托的是依附型人格、身份差別、人群對立、政治歧視、盲從權威等前現代性特征。
公民身份標誌著社會生活處在無政府主義這壹端點與專制主義這壹端點的中間狀態,表明政治的民主化。誠如約翰.穆勒所言:“壹個絕對不能參與政治事務的人,不能稱為公民。”換言之,參與者是“公民”,不參與則為“草民”。
在我國,人們對自我身份的第壹反應就會是:“我是壹個老百姓”、“我是壹介平民”等。王朔發明這樣壹句話:“千萬別把我當人”,像這樣以自卑自賤地說“自己不是人”的方法來搞嘲諷,分明是深深根植於內心的草民意識在作祟。正是在草民意識的支配下,人們會默認所有剝奪人權的行為。從古至今,中國從來形成過政治的公共性,自然也就沒有基於公民責任的政治參與。國人的政治參與,要麽是走頭無路時的揭竿而起,要麽是局面失控的無法無天,要麽是官方操控的合群自大,要麽是屈從於恐怖的政治冷漠。中國近壹百年來的艱難轉型,就是從草民社會向公民社會的轉型。
2.公民權利
公民權利是指擁有壹國國籍的人在其本國範圍內所普遍享有的權利。公民權利包括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和社會生活的權利等。公民權利也可以區分為法律權利和道德權利。公民權利的主要內容都是為法律所確認的。不論我們對公民權利進行如何劃分,它們都是歸屬於每壹個公民的。每壹個公民都應享有平等的、全面的公民權利。
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它包括公民的生命權利、健康權利、人身自由權利和人格尊嚴權利,等等。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通信自由受法律保護;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政治權利中有了解政治的權利、參與政治的權利、監督政治的權利。
1)了解政治的權利。了解政治的權利也可以說是政知情權或者政治了解權。真正的公民,不是私民,他們是國家的主人。
2)參與政治的權利。公民如何參與政治,壹個重要的方式就是選舉。人民代表的兼職狀態,在理論上,是與人民聯系更緊密,實際上由於許多人大代表都是兼職的,他們沒有時間和精力去了解人民群眾的狀況,收集群眾意見,接待群眾來訪,作用必然會受到嚴重的限制。再說選舉官員。我們的直選只到了村官壹級。而且村官壹級,人民選出的大部分都還不被官方認可或選出不久就被地方黨政機構給撤職了。
3)監督政治的權利。公民監督政治的權利具體表現為公民的檢舉、控告、申訴的權利。中國有各種信訪機構,但作用很有限。如果胡文海的申訴能夠引起從鎮到省的主管機構的重視,那14位被殺害者的生命,那3位受傷者的健康都不會因此而受到傷害,胡文海本人也不會付出生命的代價。
壹些政府機構和非政府的掌握著壹定權力的部門都把向農民集資作為自己重要的資金來源。有民謠說“五十六頂大蓋帽,壓著壹頂破草帽”、壹些鄉鎮對於不交納稅費的農民采取的是“挑走谷子,拉走豬子,拆掉房子,戴上銬子,讓他坐號子。”在這種情形之下,農民怎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農民到哪裏去申訴控告?如果我們各個上級機關都將農民的申訴控告批轉區縣或者鄉鎮,農民的合法權益和公民權利能得到保障嗎?顯然不能。
3.公民文化
公民社會就是民主社會,就是所有公民在法律上的權利上人人平等。如果壹個國家中的壹個人或壹個集團高於法律,那麽這個國家就不是公民社會、不是民主國家。民主國家裏,沒有至高無上的活神,沒有口出聖言和享受他人財富的權貴,只有至高無上的法律和不同職業的公民。民主就是對權力的真正約束和監督,民主是解決今天所有問題最不壞的辦法。
何謂公民文化?公民文化也就是民主文化,是與民主制度相藕合的公民的政治態度、情感、信仰和價值取向,是民主制度的隱結構。公民是壹個法律主體,也是壹個政治主體;他擁有權利,同時承擔義務;公民文化就是公民角色對其自身價值的認識與反映。現在倡導的政治文明,就是要不斷克服子民意識並且培育公民意識的過程,也就是實現人的現代化。
第二節 公民文化的特征
波普爾說:“把某民主國家的政治缺點歸咎於民主是不對的,應該歸咎這個民主國家的公民的不成熟”。如果壹個國家的公民缺乏自由、平等、博愛的文明精神,那麽僅有民主並不能避免專制、壓迫和侵略、擴張。如果有的只是連民主都不包含在內的民族主義,不論是極端的還是正常的,那後果就更不堪設想了。
美國政治哲學家卡爾.科恩說:“自由是實現民主的條件,平等是民主合理性的關鍵,博愛是任何民主存在的前提”。自由、平等、博愛是公民文化的主要內容;更是民主政治產生的重要條件。公民文化的特征有:
1.公民文化是壹種參與型的政治文化。他以主人公的姿態參與到政治過程,公民用要求的口吻來說話,政府官員作為公仆必須洗耳恭聽。因為官員不這樣做,他就會失掉選票或被罷免。公民具有納稅人的主人意識。
不關心政治意味著放棄公民身份而墮落為順民和草民。專制國家的臣民見官都點頭哈腰、戰戰兢兢甚至仆拜於地。“避席畏談文字獄(不敢關心政治),著書都為稻粱謀(向錢看)。”過去“莫談國事”的告誡寫在墻上,如今壹些人把這句話刻進人民心裏。於是,被動的屈從壹躍而變成主動的認同,恥辱壹躍而成為光榮。是非顛倒,莫過於此。如果不重視對公民的參與訓練,就不能建立壹個真正的民主社會。
2.公民文化是壹種摒棄了等級特權的的政治文化。公民徹底擺脫了人身依附關系,他要求建立壹種無論任何人都不能違反的法律制度。他摒棄人治觀念、“清官情結”,樹立程序意識、法治意識、憲政意識。在公民看來,法律是至高無上的,不允許特權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權和公民權神聖不可侵犯;他對公共權力持有的高度的警惕。這對防止以權謀私和權力異化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可見,民主奠基在領袖與平民的人格平等、同誌和異己相互尊重、勝者與敗者的和平共處,這樣壹種宏大寬廣的心靈基礎上。
3.公民文化是壹種自由的政治文化。公民的力量來自自由。自由與專制格格不如,但對民主卻必不可少,自由是民主的目的。公民追求政治自由、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他絕不容許政府按少數人的利益和意誌來設計公共政策,而是通過各種渠道了解政治決策是如何制定的,並將自己的觀點公諸於世。在公民看來,民主社會就是壹個講話的社會,人們可以自由的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要求。自由文化的價值是開放的,不是壓抑的。它鼓勵個性和自我,主張充分發展自己,反對不合理的、強制式的對個人權利的剝奪;它認為個人的意誌、利益、愛好和享受,從最終價值上看高於家族、集體、民族和國家。
第三節 公民教育
《美國大學百科全書》說:“公民教育就是學習公民的權利、義務以及個人所屬組織有關之任務,這裏所說的組織如家庭、社區組織、學校、各級政府等。”《美國教育研究百科全書》:“廣義地說,公民教育就是通過教授壹個特定社會中公民的獨特意義、公民的責任、公民的品質,從而培養好公民或者培養公民素質。”狹義概念的公民教育,就是要告訴學生公民有什麽權利和義務,以及政府機構及其職能。廣義概念的公民教育則要復雜壹些。
民主社會的公民應有獨立見解、具有懷疑精神和分析能力,並了解民主的規律和慣例。壹個人,首先是公民。身為公民,他應當珍視個人自由權利,認真履行公民義務,積極關心公共事務。西方國家都有公民學課程,孫中山的訓政就是訓練人民懂得民主。
公民教育是現代社會的政治、道德教育,它更強調權利意識,通過人的素質的提高來促進社會的良性運轉。以養成上天下地、惟我自尊、獨立不羈之精神;以養成冒險進取、赴湯蹈火、樂死不辟之氣概;以養成相親相愛、愛群敬己、盡瘁義務之公德;以養成個人自治、團體自治、以進人格之人群。公民教育問題不是某些人對某些人的教育,而是涉及每個社會成員的事,當然也包括官員,都有必要學習、提高。
在美國,公民教育的主要價值和信念源於《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及個人權利法,它所強調的公平方法、平等保護、自由表達和公民參與正是美國多數民眾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形成的共識,是植根於自由、公平、公正、責任和義務、多元化、隱私權等價值基礎上的。在公民教育方面,美國的學校有四大基本要求:第壹,個人權利,包括個人生命的權利、個人自由自主行動的權利、個人尊嚴的權利、個人安全的權利、尋求和得到平等機會的權利、得到正義的權利、保持隱私的權利和私人擁有財產的權利。第二,個人自由,包括參與政治程序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思想的自由、意識的自由、集會的自由、咨詢及獲得信息的自由和表達意見及感情的自由。第三,個人的責任,包括尊重人類的生命、尊重別人的權利、誠實、容忍、有同情心、證明有自我控制的能力、參與民主程序、為共同的目標而工作、尊重別人的財產。第四,對社會狀況和政府職責的信念,包括認為社會需要有大多數人能接受的法律,有不同意見的少數應得到保護,政府應當由人民來選,政府應當尊重和保護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政府應當保證民權,政府應當為大眾的福利而工作。
美國很多學校有公民教育課程,《公民讀本》壹般是學者寫的。課本的前言裏引哲學家的話:“了解妳自己。”課本認為,要做個好公民,先了解妳自己。這壹部分,談了四章。第壹章,“妳:壹個人”,談“壹個健康的人”、“妳和妳的個性”、“和他人相處”、“做個好公民”。第二章是“妳:壹個學生”,談“學習能力的不同”、“改善妳的學習”、“清醒的思考”。第三章是“妳:壹個家庭成員”,談的是“家庭是不同的”、“家庭的問題”、“做壹個好的家庭成員”。第四章才是“妳:壹個公民”,談“妳生活中的政府”、“政府存在的理由”。
《公民讀本》開篇第壹句話就是,我們的國家“建立在這樣的壹個理念之上,就是每壹個人都是重要的。它的政府制度、經濟體系、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都建立在這樣壹個理念之上”。妳作為壹個人,是最重要的,所以,在這個制度下,妳必須能“自由買賣和擁有,妳自己決定做什麽”。而政府只是為妳服務的機構:“當政府是妳的仆人,妳是自由的;當政府成為妳的主人,妳就像壹個奴隸那樣,不再重要了。”課本還告訴孩子,由於“個人是最重要的”,政府就不能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生意人,生意人就不能欺騙顧客,工會才必須要代表它每個成員的利益。因為“個人的尊嚴是至高無上的”。
課本讓孩子們認識自己、尊重個人,不是惟我獨尊。作為個人,人都是有不同弱點的,而自己的弱點是需要認識和改善的。壹個好的公民是有民主性格的。就是不要傷害他人。因此,必須學會控制自己,“壹個好公民是壹個善於調節自己的人”、“是壹個善於學習的人”、“善於思考的人”,在以上前提下,才應該是“壹個能夠行動的人”。
壹個好的公民是忠於自己國家的,這意味著妳對國家是取建設性、而不是毀壞的態度。假如政府做錯事,妳嚴厲批評政府,那是希望它改善,這就是建設性。假如妳明明發現國家在走向錯誤的道路,妳卻還是說,走得好走得好。那是壹種毀壞的態度。
《公民讀本》告訴學生,學科“分數對於精神活動的衡量,是非常有限的”,“智商是在改變的”,而“智力是不同能力的組合”。作為準公民,要學會“清醒地思考”。能夠清醒思考,是做個好公民的最基本品質之壹。假如不能清醒思考,給妳民主權利,妳照樣可能被人操縱和利用。那麽,如何才能清醒地思考呢?
首先是,“妳的思考必須在事實的基礎上”。所以,非常簡單的前提是,妳有權利知曉全部事實。作為壹個為公民服務的政府,就必須讓信息自由流動,讓公民們能夠得到全部事實。沒有這個前提的社會,就很難有合格的公民。課本還建議學生,不僅知曉事實,還要“不斷認識最新發現的事實”,知曉事實之後,壹個清醒的思考者“要能夠解決問題”。
課本向孩子們指出了最容易陷入的“思路不清”的誤區。首先是不能有理想化傾向的“願望思考”,例如,不能在心裏希望壹個理想社會實現,就認定它壹定能實現。還有,要避免“情緒化的思維”,課本告訴孩子們,“我們每個人都是有偏見的。我們都有自己喜歡的和不喜歡的事情,可是我們不要讓它影響我們的清醒思考”。否則,難免走極端。而那些走極端的思路,“對個人和國家都會造成最大傷害”。課本還告訴孩子們,不要輕易下結論,思考要從事實出發,就是說“不要從觀念出發”,不要從主義出發。
課本還說:做個好的家庭成員,是做個好公民的基礎。課本告訴孩子們,有各種不同的家庭,家庭是有種種問題的,解決家庭中的問題是多麽地不容易,而幸福取決於妳的生活方式、取決於妳對家庭成員的關心和愛。雖然課本不能解決孩子們未來將面臨的復雜生活,可是它給了妳思想準備,讓妳懂得,重視“家庭價值”是壹個好公民的基本條件。在關心國家、社會、他人之前,先要關心和愛護自己的家人。
然後,課本才推出“自治”的概念。自治建立在公民具有民主性格的基礎上,霸道的管理不是民主的自治。在家裏有家庭管理的問題,在學校有學校管理的問題,課本鼓勵孩子,妳們可以從小嘗試,學會組成各種社團,在“人民定規則”之前,每壹個個人,要認識和改善自己,敢於承擔責任、學會平等地和他人相處。
《公民讀本》說:民主很具體。要改造社會嗎?先把自己改造成壹個好公民。這樣的公民準備,又是在使“妳”和他人的生活,都變得更容易。它和最初的出發點是壹致的,那就是,個人的幸福,是最重要的。所以,《公民讀本》第壹課,談的就是“妳”。
美國人無疑在權利觀念上是最極端的個人主義者,但在道德觀念上恐怕是最典型的公共主義者(袁偉時:路標與靈魂的拷問)。西方那些比我們闊得多的世界富豪們,常常過著壹種節儉、樸素、節制的生活。他們往往要把很多辛辛苦苦賺來的錢轉移到別人身上,比如高額的產值稅、收入稅、遺產稅,比如無償捐助教會、資助公益事業、設立文化基金等。
加拿大的公民教育為:1)使學生有加拿大人的認同感,同時意識到自己是世界公民,2)註意和尊重人權,3)接受公民的責任和義務,4)有考慮地接受各種社會價值觀的約束,5)具備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6)對前五項有關的事情要具備獨立思考的能力,並能明智地采取行動。在加拿大的公立學校中,學生成立學生議會(Student Parliament),有興趣的學生,可在其中操練民主。
中國的孩子們在練習什麽?我們有班主任,有班幹部,還有團小組。他們在練習如何才能高人壹等,如何統治別人。這不是公民教育,而是奴化教育。當民主僅限於少數先導們的理想和極個別人的奢談,而不是全體人民的共識和歷史必然的結果,民主必然會淪為極少數政治家或野心家的工具。當他們借民主的名義實現了個人的政治欲望,第壹件需要鏟除的就是民主,並在權力的祭臺面前堂而皇之地築起淩遲民主的刑場,並以民主的名義。
第四節 民主政治促使公民文化成熟
學遊泳必須在可遊泳的水中學習才有效,學習民主知識也必須在民主的環境中才可能取得實效。民主不能只說不練,必需在民主的實踐中逐漸掌握民主。
人類的民主化歷史告訴我們:成熟的公民文化不是民主制度建立的必要前提,民主制度的運行構成了民主文化成熟的前提。也就是說,沒有成熟的公民文化,可以建立壹定程度的民主制度;但沒有民主制度下的經歷,公民文化不會成熟。正是在民主制度下的經歷、生活、經常性的行為和所受到的教育,使公民學到了民主的遊戲規則,接受民主的信念,養成民主的習慣,並將民主制度內化為自己的價值體系,從而使公民文化發育成熟。公民文化的成熟,又鞏固和推動著民主制度。民主文化與民主制度是互為因果,互相推動,相得益彰的。
印度建國初期,其選民被認為教育水平低下、不開化;以農村居民為主體、由於通迅落後和種姓制度而四分五裂;他們依附或追隨有權勢的人,而不是自主的行為者。但經過民主實踐後,印度的選民已有了巨大變化。1967年選舉時,選民們了解廣泛的事務並有自己的觀點;對政府的表現持批評態度。
阿馬蒂亞.森反駁“窮人只關心經濟利益,在經濟利益與民主之間,必定選擇經濟利益”的詭辯。他說:把經濟發展與民主對立起來是錯誤的,兩種價值可以並存;當人民有機會選擇時,他們將堅持民主。印度在1970年代中期大選時,核心問題是英迪拉·甘地要實行“緊急狀態”來渡過經濟難關;印度選民(世界上最窮的壹批選民)堅決拒絕了剝奪基本自由和人權的“緊急狀態”,他們用自己的選票把長期統治印度的國大黨拉下了馬。
俄羅斯近年來選舉時,選民在經濟狀況不景氣的情況下,拒絕放棄自由民主,回到舊制度去。生活在民主體制下的人民,盡管他們可能貧窮落後,但他們卻真正擁有屬於他們自己的國家,行使上天賦予公民的權利,這確實是壹筆可貴的精神財富。壹個擁有自己國家的公民群體,自然在自信心上、在快樂感要遠遠強於其它體制下的民眾。
S.H.亨廷頓說:有過壹次失敗的民主經歷,是實現民主化的最好條件。失敗的民主經歷為最終的成功作了準備。如果因為民主的失敗而摒棄民主試驗,或因為民主出現的某種混亂無序而放棄民主,就永遠不會有民主,因為公民必須在民主制度下學習民主。為了民主的實現,這種混亂與代價是必須付出的。公民僅僅在理性層面上認識民主只會帶來民主的運動,但是要真正建立和健康地運作民主,還要將民主轉化為公民內在的情感、態度、氣質性格、行為習慣,實現由權威主義人格向民主主義人格的轉化。這是壹個民主價值不斷內化的漫長過程。這個過程的徹底完成,僅靠理性的手段和意識形態的影響是不夠的,它主要依賴於民主制度保障的民主生活方式的長期熏染和浸潤。
民主的精髓是公民自治。但現代國家規模都比較龐大,公民們不會突然在某壹天就能夠具備管理國家公共事務的能力。他們首先需要在各種小規模的自治組織和初級的政府機構中學會自治,然後才有經驗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他們先在小規模的自治團體中形成平等壹員的感覺,然後將這種感覺投射到更大規模的團體以至國家上;他們在非國家的或準國家的團體或機構中養成的自尊,當他們面對國家時也要著意地維護和表現出來。所以,參與地方自治和各種自主性社團,被壹些政治學家視為標準的公民學校。
要打開“公民素質低——不能民主——公民素質低”的死鎖,需要從開放公民的政治參與開始。在歷史上,民主的準備有各種形式:非國家層面的民主(如地方自治、社團民主);非政治形態的民主(如各種民間社團的民主、行業民主、社區民眾參與學校、醫院等公共機構的管理、法院的陪審團制度);精英民主(如各種形式的貴族民主)等,這些有限的或非政治的民主都起到了培養訓練公民的作用,為民主的正式出現打下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