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中國網友 寫於不同歷史時期 整理於二零二二年
1994年
中國經濟市場化的前景與問題
田國強
一. 中國經濟市場化的前景
二. 中國經濟市場化所面臨的問題
三. 結束語
田國強,美國德克薩斯農工大學(Texas A&M University)經濟系副教授,明尼蘇達 大學博士;曾任中國留美經濟學會會長。
中共正式宣布要搞市場經濟後,人們對中國經濟市場化前景與經濟改革得失的討論又熱鬧起來。中國經濟是否過熱?是否有通貨膨脹?高速的經濟增長是否會引起經濟崩潰?這些問題大家都很關心。我今年夏天回中國大陸跑了不少地方,接觸了各方面的人士,總的印象是:最近幾年中國大陸的變化大得驚人;市場上物資豐富,沿海地區人們的生活方式和市場繁榮的景象給人的感覺真有點象身在香港;可是,社會治安、風氣、文明和公德卻非常糟糕。回到美國,談起中國大陸,說好的有,說壞的有,樂觀的有,悲觀的也有。那麽,究竟如何評價大陸的改革?怎麽解決當前所面臨的問題呢? 在本文中,我將從一個經濟學家的角度談談個人對中國經濟市場化前景的看法,然後再談中國現在及將來所面臨的問題。總的說來,我的看法是:中國市場化的前景光明,但問題也不少,需要盡快加以解決。
一. 中國經濟市場化的前景
對於中國大陸整體經濟和中國經濟市場化的前景,我一直比較樂觀。這次大陸考察更增強了我的信心。我的樂觀態度是基於下面幾點理由。
首先,中國經濟改革開放以來所取得的成績讓人樂觀。1978年以來的中國經濟改革,給中國帶來了高速經濟增長和人們生活水準的大幅度提高。1979-1992年,中國經濟平均增長率為9%,居同時期世界各國經濟發展速度之首,在中國歷史上也許是前所未有的。最近,世界銀行運用購買力評估法計算出中國的人均國民產值已達到1,500到2,400美元之間。我的感覺是,中國人的平均生活水平接近這個購買力估計的下限(只要想想每月100美元能在美國過什麽日子,人們就會相信這一判斷)。如果中國大陸能繼續按現在這個速度增長,估計在二十年左右能達到台灣現有水平,也就是人均收入八千到一萬美金。
這些成就是與實行市場化經濟改革分不開的。在這一時期里,中國的經濟體制發生了很大變化,已從一個以公有制為主的中央指令性計劃經濟體制轉變為一個非公有制總產值占50%多的計劃和市場混合的經濟體制。這種向市場機制轉換的過程顯然會越來越快。去年中共十四大宣布中國要搞市場經濟,這說明中國已在意識形態上很大程度地解決了走市場經濟的障礙。特別重要的是,通過這十幾年的改革,市場經濟良好運行所需要的一些基本假設和前提條件在中國已基本具備。如承認人的自利性,允許經濟上的自由選擇,實行分散化決策(即中國所說的放權),引進激勵相容(即,調動人的積極性)和競爭市場機制等。
市場經濟學在論證競爭市場經濟機制導致最優資源配置時,一個最基本的假設是:每個人都是自利的(理性的),每個人、每個企業都會在給定的法規、政策條令、預算約束、生產技術水平和價格等約束條件下爭取自身的最大利益。通過改革,中國老百姓的價值觀念、思維方法和行為方式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變得更加理性了。人們都在根據自己的特長和門路想盡辦法用或者正當、或者不正當的手段賺錢。這就是價值觀的變化。這個根本性變化是在最近幾年發生的。1986年我回國探親時,大多數人還一心想到國營單位去找一份鐵飯碗。現在,大多數人都在擔心鐵飯碗端不長久,賺錢也不多。於是有的“下海”做生意,有的要找一份能賺更多錢的工作,都在為如何發家致富、為個人的利益和前途而絞盡腦汁。中國政府也已基本上承認(至少是默認)人的自利性和個人利益。其實,承認人的自利性,是解決人類社會問題的一種現實的、負責的態度。“自利”是經濟發展、社會前進的動力。中國農村生產承包制就是承認了農民的個人利益後才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
中國經濟改革中所取得的另一個巨大成就是中國老百姓有了很大程度上的經濟自由。中國經濟改革者做了很多事,但最重要的是:放寬政策。形像地說,就是“松綁”,即給生產者和消費者較多的選擇自由。在農村,農民獲得了土地的使用權(盡管沒有擁有權),基本上可以決定種哪種農產品。在城市,人們可以選擇繼續呆在國營企業吃大鍋飯,也可以辭職到非國營企業去工作並承受隨時可能失業的風險。經濟上的自由選擇、自由交換和自願合作在分散化決策的市場機制中起著根本性的作用,是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先決條件,也是保證競爭市場經濟機制導致資源最優配置的一個最基本的前提。
市場經濟有別於其他經濟制度的最顯著的特點可以概括為兩條:信息利用的有效性及市場機制的激勵相容性。競爭市場機制利用價格體系有效迅速地傳遞經濟信息,使資源達到有效配置。分散化決策方式大大地降低了信息處理和傳遞的成本,所以更有效地利用了經濟信息。正是由於信息不可能完全被掌握,人們才希望分散化決策。指令性經濟機制主要是用集中化決策方式,而市場機制則主要是用分散化決策方式。通過這十幾年的經濟改革,分散化決策方式在中國已取得了很大進步。這包括權力下放、崗位制、取消各種計劃、讓個人和企業作出消費和生產的決策。
一個經濟制度要解決的另一大問題就是如何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即如何通過某種制度安排來促使人們努力工作。一個經濟制度如果不能激發其成員的積極性,反而壓抑成員的創造力,制造出一批批的懶人、閑人,這個制度就不可能長期存在下去。市場機制成功地解決這個問題,它所提供的激勵,使自利的個人和人們之間的互利統一起來了,這也就是經濟學中所說的激勵相容。能否實現激勵相容,關系到任何一個經濟體制的存亡。可喜的是,中國現在已建立了許多激勵機制,它們大大地調動了人們的生產積極性。這就是為什麽這十幾年的經濟改革給中國帶來了高速度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原因。
從上述角度看,我對中國市場化的前景保持樂觀、具有信心。
二. 中國經濟市場化所面臨的問題
從整體和長遠的角度看,中國經濟市場化的前景不錯。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中國在轉型期間不存在許多非常嚴重的問題。這些問題,有些是改革前就存在的,有些則是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例如:市場機制仍處在初始階段,價格在很大程度上仍脫離市場均衡價格,國營企業的經濟效益仍很低;國家面臨著比較嚴重的財政赤字問題;許多領導幹部思想僵化,還是用搞計劃經濟的方式來搞市場經濟,甚至對向市場機制的轉型有抵觸情緒;老百姓不能承受失業和通貨膨脹所帶來的痛苦,經濟、社會秩序混亂,法規、條例、勞工市場、金融市場、土地市場(房地產)、產權和社會安全福利制度等都還不完善,有的甚至還沒有建立。許多人利用市場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新老制度交接的空隙階段進行不公平競爭。例如,利用權力或關系化公為私、貪污,等等,這使得向市場機制的轉軌更為困難。這些問題不解決,就會阻礙或放慢中國經濟市場化的進程。但是,如何解決這些問題,仍然是一個新課題,並沒有現成的理論可用。
當然,對經濟機制轉換的要求並不是基於什麽理論,而是基於指令性經濟所帶來的令人難以接受的低效率。指令性經濟下無法解決的許多問題,市場機制能夠較好地解決。但是,我們需要特別指出,在向市場均衡轉變的過程中,不能期望市場機制會馬上導致很高的經濟效益。必須認識到,象失業、財政赤字、通貨膨脹和企業的效率等許多問題是轉型期間不可避免的。反過來,根據動態過程的穩定性理論,如果初始狀態離均衡狀態太遠,資源的配置也可能不會向均衡狀態收斂,從而使得轉型失敗。因此,一方面,人們需要為機制轉軌創造良好的初始條件,使得轉軌更為順利;另一方面,人們必需充份認識到,轉軌的代價也許仍是高昂的,轉軌的過程是充滿痛苦的,不是短時期可以完成的。
下面,我想從農村改革、城市經濟改革和中國的教育危機三個方面進行討論。
(1)農村經濟改革
我這次回國到湖北和湖南農村一些地方轉了轉,發現從經濟制度和所有制改革的角度看,農村的情況要比城市好得多。這主要是土地的特性所決定的:土地的擁有權和使用權可以較好地分開。在中國當局堅持公有制的情況下,這是很重要的。我們知道,中國的經濟改革是從農村開始的,它經歷了包產到組、包產到戶,最後是包幹到戶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包幹到戶的做法是:生產隊把耕地按人口或人勞比例承包到戶,耕畜和農具固定到戶使用,國家的征購任務和集體的提留部份分別落實到戶,通過經濟合同來保證承包任務的完成。這實質上是一種土地租賃制度,它使原有集體財產的存在形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集體的不動產(主要是幾乎全部耕地以及相當一部份水面、草場、山林和荒灘等),都已承包給農戶獨立經營,收益的一部份以提留的形式上交集體。這種聯產承包責任制大大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得中國的農業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但是,聯產責任制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是承包期過短,從而導致農民不願意對土地進行長期投資,進行掠奪式生產,使土地的肥力下降。最近幾年政府注意到這一問題,延長了承包期,情況已有改善。我所走訪的村隊,由於承包沒有期限,也由於農民有土地的使用權(盡管沒有擁有權)、產品的收益權及土地使用的轉讓(承包)權(必須得到村政府的批準),因此土地所有和土地承包已沒有什麽差別。我曾問湖南一位六十多歲的老農1949年前和現在他對土地肥力的投資和生產積極性方面有什麽不同。他說,由於土地長期承包到戶,幾乎沒有什麽差別。另外,在我走訪的地區,由於鄉鎮企業的蓬勃發展,許多農民棄農經商,對土地需求的壓力在下降,農田開始向專業戶轉移。農村中以村為單位的社會福利保障制度也進行得不錯。有意思的是,農村社會福利保障制度與計劃生育有機地結合起來了。農村五保戶的待遇是按村里中等平均收入決定的。我所走訪的村中,五保戶每年每人可分得800到1,000斤糧食和200元左右的現金。我問農民為什麽會有動力負擔五保戶。他們說,一是由於村里是這麽規定的,不得不交;二是由於一胎化政策,農民擔心自己老了以後可能會變成五保戶,也願意分擔供養五保戶的費用。
當然,農村的問題也不少,有些還相當嚴重。不過,這些問題都是政策性或稅制方面的,而不是所有制方面的。從短期看,主要表現在農民負擔過重,各種苛捐雜稅太多。由於稅收太高而農產品價格過低,農民種地不劃算,有的土地收入還不能支付生產的必要開支和稅收。因此,有些地方地荒著農民也不願意種。以前農民說:“國民黨的稅多,共產黨的會多”。現在變為:“國民黨的稅多,共產黨的稅更多”。甚至更有人說:“共產黨萬‘稅’”。這些稅是從村政府起層層加上去的。由於基層政府沒有其他方面的收入,國家又不給足夠的行政開支,只好要農民去負擔。要解決這個問題,國家要為基層政府提供全部的行政開支,並制定保護農業的優惠政策。保護農業的政策甚至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如美國,也是必要的。台灣也有類似政策。另外,要根據農民的收入制定稅率,對收入太低的農民要減免稅收。農村中存在的另一個主要問題是打白條。這引起農民極大反感和不滿,有些地方出現了農民上訪、告狀、甚至與政府對抗的局面。此外,農村社會治安也是一大問題,偷搶拐騙婦女兒童、賭博和封建幫派迷信都比較嚴重。
從長期看,農村存在兩大問題。一個是如何提高農業生產科學技術的問題。實行承包責任制之後,盡管農村生產技術水平可能下降了(為了減少成本,許多農民不用機器種田,我曾聽說有些地方甚至把機器拆成零件分掉了!),但是由於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得到發揮,農產量比改革前大大提高,大部份地區農民的溫飽基本上得到了解決。現在,在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已經得到了極大的發揮之後,如果生產科學技術還不能提高,農民的教育水準不能提高,經濟的規模效益得不到發揮,農業產量要再上一個大的台階是相當困難的。這就是為什麽最近幾年農村經濟增長速度減慢的原因之一。第二個是水利建設問題。農民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生產,不願意出錢出力搞公共水利建設。如何設計出一個分擔水利設施成本的激勵機制,是要盡快解決的一個問題。
城鄉就業轉移是九十年代的農村發展趨勢。中國農村的社會結構正在發生著一場具有歷史性意義的變革。這就是最近幾年來不斷高漲的“民工潮”,即農村的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我認為這是九十年代和下世紀初農村變革和發展最重要的歷史性事件,它對中國盡快實現市場化和工業化起著關鍵性作用。
最近幾年來,中國的民工流動大潮不斷高漲。今年的民工潮來勢比以往又更加兇猛,遍及幾乎所有的大中城市。往年潮頭主要湧向嶺南,而今年潮勢所向涉及西南、中南、華東和京津地區等大半個中國的城市,包括南京、上海、武昌、廣州、成都、重慶、貴陽、南昌、蚌埠。這種流動有三個基本流向:1.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大中都市流動,2.中西部落後地區勞動力向沿海發達地區流動,3.不願出遠門的農民向所在地區的縣鎮、鄉鎮流動。據不完全統計,1992年城市流動人口近7千萬。廣州、上海的流入民工已達百萬以上,成為許多行業的主力軍。盡管國內外許多人對這種“民工潮”持否定態度,把它視為一種非正常秩序、不安定的因素,說它帶來許多社會問題,但我卻認為它為提高農民的收入、緩解對土地的壓力、改變城鄉人口比例、加速中國的城市化和工業化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盡管它造成了一些棘手的社會問題,但這是中國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急速轉型的一個重要標志。這種現象在上兩世紀西方發生的工業革命時也發生過。如何用市場經濟的辦法組織這支千萬人的勞動大軍,是中國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
(2)城市經濟改革
□ 不公平競爭問題
不公平競爭是中國大陸目前存在的嚴重問題之一,也是老百姓對現實最不滿意的地方。我在國內訪問期間,許多人都說能容忍在公平競爭下由於能力的大小、機運的好壞和風險的高低所帶來的收入結果的不平等及貧富差別,但不能容忍由於競爭不公平所帶來的收入結果的不平等及貧富差別。
不公平競爭表現在許多方面,不過人們最有意見的是幹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有權力或有關系,就有可能買到未上市的原始股票。由於中國股票市場的不完善,這種股票一旦上市就成幾倍、甚至幾十倍地上升。有權力就可能搞到批文或指標。有權力就可買到計劃價格商品,然後再轉手高價賣出。有權力就可以貸到款搞房地產買賣。總之,只要有權力,就可以用權力做許多金錢交易,得到許多好處。這種好處的大小是由權力的大小和職位的重要程度來決定的。權力越大,職位越重要,你可能賺到的錢就越多。在現有體制下,許多以權謀私利的人比那些憑正當手段賺錢的人要賺得多的多,這導致了中國老百姓的強烈不滿。
不過,話講回來,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這種不公平競爭是不可避免的。它並不是由於現行市場化政策造成的,而是一種計劃和市場都占有相當成份的體制造成的。它只不過是鉆了轉軌期間市場分散化決策已經被引進但是法規不完善、產權沒有界定清楚的空子。從減少轉軌阻力的策略來考慮,它所帶來的積極作用要大於它的消極作用。它為那些既得利益的幹部支持改革、支持經濟機制的轉軌提供了很大的動力。如果有權力的人在改革中得不到好處,他們就可能不支持改革,甚至反對改革。況且,這些化公為私的財產,產權得到了比較清楚的界定,會增加經濟效率。人們雖然不滿,但是承受能力已大大增強,許多幾年前不可想象的事現在卻習以為常。相信一旦市場化過程完成後,不公平競爭問題就會大大地改善。
□ 所有制改革問題
我認為,中國的所有制改革是以兩種非常不同的方式進行的:一種是間接的、自發的、不知不覺的;另一種是直接的、人為的、公開的和有步驟的。
間接方式是一種讓非國營企業(包括集體企業、私人企業、鄉鎮企業、外資企業和合資企業)生存,通過競爭發展壯大的所有制改革過程。這種方式是由於人們有了經濟上的一些自由選擇後而導致的。通過各種所有制企業的競爭,非國營企業發展壯大了,國營企業的經濟效率相對於改革前也相應提高了。十四年前,國民生產總值的百分之八十左右是由國營企業生產的。到1992年,國民總產值的百分之五十多卻是由非國營企業生產的。為什麽會發生如此大的變化呢?難道在這十四年中有百分之三十左右的國營企業被私有化了或破產了嗎?不是的。在這期間,幾乎沒有什麽國營企業被分掉或破產,而是大量的非國營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誕生了。鄉鎮企業的蓬勃發展成為國民總產值急速上升的重要因素,導致了國營企業與非國營企業總產值比例的根本性變化。目前,中國非城市人口占總人數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將來中國發展為現代工業化社會,只需要百分之十左右的人進行農業生產。這樣,剩余的百分之六、七十的人口還會進入工業。可以想象,到那時,即使現有的國營企業不倒閉,只要允許多種經濟體制存在和自由競爭,非國營企業的產值及非農業人口會達到很高的比重。
相對於直接所有制改革的方式,這種間接式的漸進改革具有較小的風險和阻力。除了對國營企業造成競爭的壓力外,不對國營企業采取任何措施。唯一需要的就是給人們經濟上的選擇自由,讓各種所有制自由競爭。此外,為了這種方式的所有制改革的順利進行,要盡快開放勞動市場,使人們有自由選擇工作和就業的機會。同時還要給人們經營和獨立創業的自由。當個人想轉換工作時,個人與原單位的經濟財物等關系應通過協商解決,不要一味地阻攔或設立重重關卡。人才的流動只會有利於勞動的有效配置。
間接式所有制改革方法的缺點是:轉型的時間可能會拖得比較長,同時還必需容忍國營企業的低效率和虧損。1991年明虧和暗損的國營企業就占了國營企業總數的三分之二,只有三分之一的企業略有盈余。因此,對國營企業的改革已迫在眉睫。解決的辦法就是明確界定產權,國營企業民營化。隨著改革的深入,人們對公有制企業特別是對中小型公有制企業進行私有化改革的要求會越來越強烈。這就需要直接對國營企業進行所有制改革。這又有兩種主要的改革方式:企業承包制和企業股份制。在所有制改革的早期階段,大陸的一些領導和經濟學家鑒於農村改革的成功,想把將擁有權和使用權分開的承包制的改革方式用到企業、商業及其他行業中去,既保持企業或生產資料的國有,又調動生產積極性。但是,效果不是那麽如意。於是人們的興趣轉到了股份制改革上來,認為股份制是所有制改革的唯一出路。但是,我認為,現有的股份制還是有問題。由於中共要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就要國家持有很大的股份。由於國家持有的股份大,企業效率還不是很好。以前規定國家最少要持有51%的股份,最近據說已改為國家只要持有30%的股份就可以了。但是,即使只持有30%的股份,國家很可能還是最大的股東,擁有最大的股份,政府仍掌握著企業的經營權和人事任命權,其他小股東仍是不能參與企業的決策。這樣,產權並沒有完全地界定清楚,公有制企業的生產效率還是比完全私有制的企業要低。我在這里給出一個既簡單又有效的辦法:政府只掌握一種特別股,比如說它有優先分紅的權利;但企業的廠長、經理、或董事會則應由法人股和個人股東選舉產生。這樣,既可保證公有制占主體(政府是最大的股東),又能讓企業有效地進行生產。
另外,即使解決了股份化或民營化方面的意識形態問題,也要認識到具體實施起來的困難和艱巨性。台灣的經歷告訴我們,國營企業成立容易,要民營化、股份化卻很難。台灣的國營企業只有六十家(包括三十四家省營企業),只占國民生產總值的20%左右。盡管台灣已進行了幾年的國營企業民營化(台灣國營企業民營化的定義是國家占有的股份少於百分之五十),但到現在為此還沒有一家國營企業被民營化。國營企業上市的股票量一大,整個股票市場的價格就下掉很多(上海股市也出現同樣情況)。由於國家的股份還占有相當大的比例,企業的決策權還是被政府(委派的人)掌握,人們擔心這些企業的效率不高,風險比較大,因而不太願意買國營企業的股票。中國大陸的國營企業占國民總產值的近一半,數目要比台灣不知多出多少倍,實行股份化、民營化的困難可想而知。
□ 經濟過熱、通貨膨脹和金融體制改革
我認為,中國現有金融體系是中國經濟市場化最大的障礙,也是進一步深化改革的關鍵。金融系統已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否則,企業的所有制改革就不能很好地進行下去,資金市場就不能順利建立,經濟過熱和通貨膨脹的問題就不能很好解決,公平競爭得不到實現,國家財政和赤字問題也得不到很好的解決。
首先,現有金融銀行系統中,政府的貨幣政策沒有對整個經濟的宏觀調控發揮重要作用。為了討論方便,我們把由於對生產要素的過度需求從而導致要素價格大幅度的上升、導致通貨膨脹的現象稱為投資過熱或經濟過熱。本來政府應根據經濟過熱的程度調控貨幣的發行和信貸利率的高低,監督銀行根據企業的信用和經營情況發放貸款,避免大放大縮的局面。經濟一旦開始高速增長,社會對原材料、生產要素的需求必定上升,這時過熱的可能性就會大為增加。產品的價格在一段時期後(通常半年左右)也必定會跟著上升,從而導致通貨膨脹。這時,政府(通過中央銀行)應收緊貸款的條件,控制貨幣的發行。如果等經濟過熱或通貨膨脹已發生時再一刀切,停發貸款或控制貨幣的發行,則為時太晚,會導致資源的很大浪費。早在去年下半年,筆者和海外一些學者就提出了中國當時經濟中通貨膨脹的危險,認為如不及時采取有力措施,情況會更為嚴重。今年(93年)頭幾個月以來,中國已有明顯的經濟過熱跡象:上半年工業總產值比去年同期增長25.1%,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比去年同期增長61%,其中國有單位增長高達70.7%。與去年相比,原材料價格上升40%左右,有些(如鋼鐵和水泥)甚至上升100%到200%。上半年全國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比去年同期上漲12.5%,其中城鎮上漲13%,三十五個大中城市上漲17.4%。如不采取應急措施,到年底通貨膨脹率將達到20%以上。可是,國內有些經濟學家至今認為中國經濟不存在過熱現象,不承認有通貨膨脹或有發生通貨膨脹的危險。今年七月初,我在海南參加由中國留美經濟學會、中國留英經濟學會和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聯合舉辦的“中國走向市場經濟過程中的理論與現實問題國際討論會”上,就聽到國內著名經濟學家童大林、北大教授肖灼基、中央黨校王玨教授持有此種觀點。他們認為經濟過熱沒有定義,因而否認經濟過熱。我猜想他們的出發點是好的,也許是怕中央象以往一樣采取嚴厲的收緊政策。但是,經濟過熱和通貨膨脹的問題如得不到正視,不及早采取措施,等問題很嚴重時,他們不想看到的事情可能真要發生。
對於以上情況,銀行系統開始就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而其後采取的措施不是不得力,就是錯誤的。國內一些中基層銀行工作人員告訴我,銀行系統為收緊貸款條件而采取的措施是:只貸款給國營企業而不貸款給非國營企業。這就違背了公平競爭的原則,沒有按資金應流向最有效的企業的原則行事。銀行貸款給國營企業的規定是要貸給經濟效益高的國營企業。這規定本身沒有錯,但問題是:銀行如何知道、怎樣確定一個企業效率的高低?銀行辦事人員有什麽動力按照這個效率標準去做而不是憑面子,看關系,為個人的好處來發放貸款?另外,當地銀行是雙重領導,既受當地政府管轄,又得聽命於上級銀行,這給他們在執行指示時造成困難。當上級銀行要當地銀行限制貸款時,當地政府官員則希望他們給當地的企業多貸款,這給當地銀行在工作上造成很大壓力。這些銀行人員告訴我,貸出去的款往往有三分之一是死款,收不回來,最後由國家作為財政開支抵消了。從今年元月到五月,他們所在縣的銀行已虧損了5千多萬。另外,經濟已經開始過熱,對資金的需求非常旺盛,通貨膨脹已經開始,銀行本來應該大大提高信貸利率。但他們沒有這樣做,也不讓下面所屬銀行做,否則要進行嚴厲處份。五月我在國內時,黑市利率已達到20%至25%,而銀行的利率卻只有百分之十點幾。我問他們為什麽不提高利率,這樣一方面可減少銀行虧損,另外一方面也可能減輕對貸款的需求從而減輕經濟過熱的壓力。他們告訴我,中央銀行有嚴格規定,不能動利率,否則要進行嚴厲處份。
金融體系改革的根本出路在於引進市場機制,主要由市場來調節利率,使資金能用於最適當之處。政府要做的是根據經濟過熱的程度來控制貨幣的發行。現在大陸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的發展不適應現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應盡快發展和完善資金市場。此外,還要完善和發展包括外匯市場、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在內的金融市場,過度地限制會加劇資金供求關系的緊張。資金市場的建立與完善對資金有效配置起著重要的作用。現在國內閑散資金和儲蓄已達到一萬多億人民幣,在這種計劃和市場混合在一起的經濟機制轉軌期間,黑市利率、黑市貸款、民間和單位間資金信貸地下交易普遍存在,政府利用以往行政手段來控制經濟過熱和通貨膨脹的能力已經大大下降。在此種情況下,解決問題的辦法是盡快建立一個運行良好的金融市場(包括股票市場),引導和消化閑散資金。否則,萬一有什麽風吹草動(象1988年夏季那樣發生搶購風),後果不堪設想。當然,目前這種可能性還比較小。這是由於中共今年處理經濟過熱和通貨膨脹與1988年比已有了很大進步,不是象以往那樣等問題已到了非常嚴重的地步才采取措施,特別是中央銀行換了領導人之後,采取了一些市場與行政相結合的有效措施。
□ 金融體制和所有制的配套改革
在現有狀況下,國營企業仍然占國民生產中很大比重,並且國家對國營企業進行保護(主要通過政策性貸款)。這種情況下只進行單方面的金融體制或所有制改革是很難成功的。如果不同時進行所有制(股份制)改革,銀行體制的改革很難進行下去。大陸及海外的一些學者建議,將專業銀行的商業貸款和政策性貸款分開,即另外獨建一個發展銀行,統籌所有的政策性貸款,專門對國有企業及落後地區貸款,使得現有的專業銀行變為真正的商業銀行。我認為這個辦法可能會起些作用,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理由有幾點。其一,這對減輕經濟過熱、投資規模過大沒有什麽用處。因為經濟過熱、投資規模過大本來主要就是由於國營企業盲目追求投資、對政策性貸款有巨大需求而引起的。即使建立另外一個發展銀行而不采取其他措施,國家對國營企業的政策性貸款還是不能減少。非國營企業的貸款現在主要是通過非金融機構,象民間和單位間資金信貸、信托公司得到的,所付利率屬黑市利率,已經非常高。如今後從真正的商業銀行貸款,所付利率不會比黑市利率高。因此,總投資不會減少。其二,如前所說,只給國營企業優惠貸款而不給非國營企業貸款,違背了公平競爭的原則。同樣,發展銀行也有一個激勵相容的問題,即貸款銀行辦事人員有什麽動力按照所制定的標準去做而不是憑面子、看關系及是否個人能得到好處來決定貸款。另外,由於地理條件,所在地發展銀行不可能不受當地政府的牽制或管轄,從而會影響銀行的貸款決策。所以,所有制不改革,國營企業軟約束問題不解決,金融問題也不能很好地解決。另外一方面,如果不同時對金融體制進行改革,不取消銀行對大部份國營企業(主要指生產私人商品而不是指生產公共商品的國營企業)的優惠貸款政策,不解決國營企業的軟約束問題,所有制改革也很難進行下去。由於有國家的貸款和資助的保證,國營企業並不會由於經營不善而倒閉,企業沒有動力提高經濟效益。
總之,在金融體制改革的同時,要對所有制進行改革。金融體系的改革的根本出路在於引進市場機制,盡快建立一個運行良好的金融市場,使利率主要由市場來調節。中央銀行要做的主要是根據經濟過熱的程度來控制貨幣的發行,通過控制給其他商業銀行的貼現率來間接控制市場利率。政府專業銀行要成為自主經營、自擔風險和自我結算的專業金融機構。
(3)中國的教育危機
中國長遠經濟發展的最大障礙,我認為是教育危機。忽視國民基本教育問題是最大的隱患,必須盡快彌補這項缺憾。中國對教育的投資還應大大增加。
可惜,人們(包括大多數經濟學家和各級官員),還沒有意識到這一問題的嚴重性。一般來說,人們總是只考慮短期或當前的利益,一些經濟學家也許認為中國經濟最近十四年的高速增長說明了對教育的投資對中國經濟的發展並不是那麽重要,各級官員也只想顯示出自己任職期間做出的成績,沒有激勵考慮教育這種“百年樹人”長期投資的問題。但經濟改革的成敗應以長期增長率為重要標準。從未來社會經濟的發展角度來看,國力的強大不是靠拼“勞力”而是靠拼“腦力”,要提高國民大眾的基本教育素質和知識水準。最近幾年出現的新發展經濟學以及各國經濟資料的統計分析顯示,人力資本(國民的知識水準)是決定一個國家經濟能否長期持續增長的最重要最根本的因素,它也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迅速成為工業化國家的必要條件。要知道,後期工業化國家(如台灣、南韓、新加坡)與早期工業化國家(如英、美、法等國家)相比,在經濟發展上和工業化的過程中有一個很大的優越性,那就是:早期工業化國家在工業革命時是依靠其本身的技術與發明的創新來提高其生產力,而後期工業化國家在發展經濟之初已有先進國家留下的新知識和技術,它們不必靠本身的發明,只要吸收已有的技術和知識就可提高生產力。這就是為什麽早期工業化國家要花100年左右的時間而後期工業化國家卻只花了三、四十年的時間就完成工業化革命的根本原因。但是,一個後期工業化國家如要成功地吸收先進國家創造的知識和技術,一個先決條件就是必須有受過良好教育的勞工人口。這就需要提高國民的基本教育水平。據統計,亞洲新興工業化國家的文盲率都在10%以下,國民受正規教育的年數都在8年以上。台灣對教育一直都非常重視,即使五六十年代,當時的巨大的國防開支及經濟還沒有起飛之前,也是如此。台灣的經濟起飛是與從五十年代起實行九年義務國民教育分不開的。南韓的經濟成長也說明了此點。
我認為,過去十幾年中的中國經濟高速增長主要是通過提高經濟效率而達到的。這樣的增長速度還會保持一些年。但要再上一個台階,要趕上或超過世界工業化先進國家,在經濟上稱雄世界,就要大大提高科學技術和一般大眾的勞動生產力,否則是不可能的。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勞動生產力的提高都是以人力資本(國民的知識水準)的提高作為先決條件的。提高國民的知識水準必須加強對教育的投資。現在中國的教育危機日益嚴重。教育經費不足國民收入的百分之三(比體育經費還要低!),只有三、四百億人民幣。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教育經費達國民收入的百分之六到七。以1990年為例,中國人均教育經費只有五十二元人民幣,列世界所有國家和地區倒數第九;而發達的工業化國家目前的人均教育費用已以上千美元計。目前中國有25%左右的文盲,全世界每四個文盲中就有一個中國人。並且,文盲和半文盲隊伍都還在擴大。據全國第四次人口普查,十二歲兒童在校的只有24.95%。許多適齡兒童由於交不起一年才幾十元、甚至十來元人民幣的學雜費而輟學。全國教師的平均工資在十二個行業中是第十位。大學教授的實際工資不足抗日戰爭前的十分之一,不到現在一個出租汽車司機的七分之一。中小學教師工資與其他行業比是最低的。現在願意當教師的人不多,許多教師轉行了,各地都出現了缺乏中小學教師的情況,因此導致學生失學越來越嚴重。現在真有點是“萬般皆上品,唯有讀書低”。
要解決這些問題,一定要提高教師的待遇,盡快增加教育經費,至少是基本教育的經費。談到增加教育經費,許多人總是說沒有錢。但現在用於吃喝的公款在大陸卻達到一年1,200億元人民幣左右,是國家對教育的撥款的三倍,相當於建設兩個三峽水電站的費用。最後,即使沒有錢,辦教育的錢也應當從其他方面省出來,寧願把當前的經濟速度放慢一點也是值得的。解決教育危機不要完全指望民間和個人捐款。“國民基礎教育”具有公共商品的屬性,主要應由政府來解決。可以先從六年義務國民小學教育做起(是要真正實施的六年義務國民教育,比如說所有學雜費一律免交,有教舍和教師,而不是象中國有名而無實的所謂的九年義務國民教育)。如六年義務國民小學教育也做不起的話,可對一定低收入的家庭的小孩實行減免學雜費,對達到一定收入的家庭,制定法律,要求家長有義務讓小孩至少完成小學教育。此外,還應允許私人辦學。可喜的是,曾一度在中國消聲匿跡的私立學校又開始在許多地方出現。由於高水平的教學質量、高規格的師資隊伍和高標準收費互為因果,令私立學校的發展勢頭強勁。據有關部門統計,到今年年初已注冊的私立全日制大學有17所、中學54所及小學655所。僅在浙江溫州,私立高中學校就有8所,占全市在學中學生總數的四分之一以上。之所以有高水準的師資隊伍,靠得就是高薪吸引。
三. 結束語
我在本文中談了回國的觀感,討論了中國經濟市場化的前景與經濟改革所面臨的問題,其中包括中國農村經濟改革、中國城市經濟改革和中國教育危機問題。中國經濟市場化的前景從整體的角度看是不錯的。不過,這並不意味著中國在轉型期間不存在嚴重問題。這些問題包括不公平競爭、所有制改革、金融制度改革、經濟過熱和通貨膨脹。此外,市場機制仍處在很初始的階段,很大程度上價格仍脫離市場均衡價格,國營企業的經濟效益仍很低,國家面臨著嚴重的財政赤字,經濟、社會秩序混亂,法規、條例、勞工市場和金融市場、產權、土地市場、社會安全福利制度等都有待於完善。其中大多數問題是轉型期間和經濟早期發展階段不可避免的。但是,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解決,就會阻礙或放慢中國經濟市場化的進程。
最後需要提到的是,大陸許多領導幹部思想僵化,用搞計劃經濟的方式來搞市場經濟。本來有許多事可以讓市場機制去做而不需要政府去做的,政府卻要去做;另一方面,有些事(象上面提到的國民基礎教育)市場機制不能做或做不好而政府可以去做的,政府卻又不願意做。我希望任何國家政府官員記住這麽一條已被經濟學理論和實踐檢驗的規則:凡是市場能夠做的事,應讓市場去做,政府不要去做或管;只有市場不能或做不好的事,政府才應該要去做、去管。
不管怎樣,中國人民正在創造中國大陸經濟奇跡,已走上了市場經濟的不歸路,中國經濟市場化的前景是非常光明的。
經濟轉軌中的宏觀控制
易綱
一. 宏觀經濟控制的行政手段與經濟杠桿
二. 對當前整頓金融秩序的幾點看法
三. 關於金融體制的改革
易綱,美國印地安那大學(Indiana University)經濟系副教授,伊利諾伊大學博士;
一. 宏觀經濟控制的行政手段與經濟杠桿
計劃經濟靠行政手段(即指令性計劃)來控制;市場經濟靠經濟杠桿來調節。中國正在由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面臨的危險是行政手段的效力在減弱,而運用經濟杠桿調節的條件還不成熟。
十五年的改革使中國經濟的宏觀控制機制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筆者分析了中國改革以來的數字,發現自1984年中央銀行成立以來,中國逐步形成了以基礎貨幣和倍數為核心的貨幣供給機制。中國經濟中的貨幣量也由改革前的被動變量變為一個對經濟起落有重要影響的變量。貨幣供給這個變量的外生性越來越強。貨幣量與經濟活動之間呈現出明顯的超前關系,即在增加貨幣量後,產出(需求)在大約兩個季度後上升,反之,亦然。請注意,這里講的是,貨幣供給量與工業產出在時間上的關系,並不是說貨幣的增長引起工業產出的增長。以上這些特徵均為市場經濟的特徵。
但是中國運用經濟杠桿進行宏觀調控的效果欠佳。1985年和1988年的宏觀失控就是很好的例證,1989至1991年的緊縮成功主要是因為政府使用了行政手段。
經濟杠桿不靈的根本原因有兩個,一是大量的國營虧損企業躺在銀行系統的身上;二是中央政府的財政赤字也要依靠銀行系統發票子來彌補。在1989─1991年的治理整頓中,有大約三百萬個鄉鎮企業破產倒閉,而國營企業的破產則寥寥無幾。其結果是對國營企業而言,緊縮達不到調整經濟結構、淘汰落後企業的目的,從而造成經濟杠桿調節不靈。中央政府的赤字對銀行系統的壓力更是顯而易見。從國內外的借款只能解決一部份赤字,自改革以來的大多數年份(除1985年),中央政府每年都要靠銀行發票子來彌補一部份赤字,使得中央銀行無法獨立地執行貨幣政策。
與此同時,中國宏觀控制的行政手段的效力也在減弱。這是因為,第一,在改革中,地方政府對資源的控制力大大加強,北京所能支配的資源比例逐年下降。銀行系統在地方的分行受地方政府的壓力,有行為地方化的傾向。第二,近年來,所有制的多樣化和大量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出現使貨幣流通環節多元化、覆雜化。 越來越多的環節是在銀行系統的直接控制之外,從而使銀行的控制力減弱。
只有深化改革,才能建立起運用經濟杠桿進行宏觀調節的條件。中國以漸進改革的成功而揚名於世界。但是下一輪的改革要求進行必要的配套改革。這是因為貨幣失控看起來是宏觀病,其實根源在企業,是微觀病;在財政,是稅收病。不在金融體制、企業制度和稅收體制上同時進行改革是很難奏效的。而要對企業進行改革,又必須在社會保障上有所動作。經過十幾年的改革,中國經濟和老百姓的承受能力大大增強,完全有條件進行在最小範圍內的配套改革。
配套改革是一極其覆雜、艱巨的系統工程。過去不少經濟學家和中央有關部門都對此進行過研究並設計了具體方案。由於中國地區之間差異大,發展不平衡,設計全國性的大方案是件難於上青天的事。在前面講的四項改革中,中央政府應把金融、稅收體制改革的方案搞的細一些,建立全國統一的、規範的金融和稅收體制。而企業和社會保障兩項改革北京應只制定原則,具體方案應由地方(省一級)來做。比如,為了有利於勞動力在全國的流動,中央可以規定退休金量化到人,而且可以從甲地帶到乙地。 但具體怎樣建立退休金,扣職工工資的百分比等細節應由地方來定。地方有無限的創造力,讓他們來設計,有競爭,一定是最好的制度獲勝。廣東省已經在這方面做出了可喜的嘗試。
如果能在三五年內,完成金融、稅收、企業和社會保障這四項的配套改革,中國的改革就上了一個實質性的台階,中國市場經濟的雛形就形成了。
二. 對當前整頓金融秩序的幾點看法
1992年下半年到1993年上半年,中國經濟出現了過熱、通貨膨脹的跡象。1993年頭五個月全國零售物價指數上漲11.2%,在三十五個大、中城市中,零售物價上漲率平均超過20%。
1993年的通貨膨脹有其特點。一般說來,經濟學中定義的通貨膨脹是由於貨幣的過量發行而造成的。所以,在通貨膨脹時是較多的貨幣追逐較少的商品,從而造成商品價格水平的上漲。通常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資金市場的實際利率較低,盡管其名義利率較高(名義利率減通貨膨脹率等於實際利率)。
中國最近發生的是通貨膨脹和資金短缺的並發癥。請看中國的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和資金市場。在這三個市場中,消費品市場情況最好,供求大致平衡,市場相當繁榮。生產資料市場1992年底到1993年初一直很緊張,價格上漲幅度大。入夏以來(即整頓金融秩序以來),生產資料市場開始好轉,價格水平回落。資金市場是這三個市場中最緊的一個。筆者入夏以來在海南、廣西、浙江等省調查,資金市場的實際利率相當高,不少地方名義利率超過30%。按通貨膨脹率為20%估算,這些省份的實際利率大概在5%到15%之間。注意,這里指的在資金市場上的拆借均衡利率,不包括由銀行系統提供的政策性貸款的利率。實際利率高說明銀根緊,這與一般通貨膨脹下銀根相對寬松正好相反。
1. 緊縮銀根的效果
政府一再強調,這次加強宏觀調控不是全面緊縮,而是要優化產業結構。但對下面企業界來說(特別是非國營企業),銀根是明顯的緊了。整頓金融秩序,適當的緊縮是必要,但在目前資金市場實際利率本來就較高的情況下再抽緊銀根,要非常小心。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銀根抽緊對經濟活動的影響有一個時滯。根據對中國經濟的分析,這個時滯一般為六個月。也就是說在銀根抽緊對經濟活動(如工業產出等)的影響要在六個月後才能顯示出來。所以進行加強宏觀控制時,要切忌立竿見影的求成心態。筆者在海南、廣西接觸了一些企業界人士,感到銀根抽緊力度大。金融整頓已開始奏效,其正面的效果有許多(如五、六、七三個月銀行系統的存款大大增加)。這里只提幾個銀根緊縮的負面效果,以引起注意。
第一,銀行系統的信用危機。在1988─1990年的治理整頓中,中央政府花大氣力清理三角債。經過幾年的努力,效果顯著。遺憾的是,產生三角債的根源依然存在,在本次銀根緊縮中,三角債台在悄悄高築。企業間,企業與銀行之間,銀行與銀行之間的拖欠問題日益嚴重。打白條(向農民拖欠),打綠條(向收匯人拖欠)在某些省份很普遍,有些地方甚至出現紅條、黃條、藍條(大概指銀行之間的拖欠,企業間的拖欠,票據不能按期兌現)等名目繁多的信用違約。在某些城市,同城支票要半個月才能兌現,因為銀行頭寸緊張,需要挪用客戶的頭寸才能周轉。如不采取措施, 這一次緊縮所產生的三角債可能會高於前一次。
第二,由於產權和社會保障改革沒有完成,破產法無法從真正意義上執行,所以銀根抽緊對效益高的企業的傷害相對大。在銀根抽緊時,銀行要求企業歸還不規範的拆借和貸款。筆者在海南、廣西、浙江等省所見: 效率高的企業產品對路,資金周轉良好,手里有錢,可以還錢給銀行。其結果使效率高的企業把原來準備擴大再生產、上項目的計劃推遲了。這些效率高的企業可以先少幹事,或者不幹事。而那些效率低的虧損企業手里沒錢,不論銀行怎樣三令五申,也不可能還錢。如果我們把經濟分成兩塊,國營和非國營,前一次治理整頓的經驗表明: 非國營這一塊可以在銀根緊縮中優勝劣汰,達到結構調整的目的。據統計,1989到1991三年間,鄉鎮企業破產大約三百萬個,其經濟含義顯而易見。而對國營企業而言,緊縮不能帶來產業結構的優化,相反,緊縮對效率高的企業傷害相對大。在1989到1991年的治理整頓中,國營企業的虧損面大幅度上升,其原因雖很覆雜,但以上分析顯然是值得注意的。
第三,據估計,目前在城市打工的農民民工有幾千萬,銀根緊縮可能在局部地區影響較大(如廣西的北海市),造成局部的民工潮,導致一些相關聯的社會問題。
2. 金融體制的改革與法制建設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整頓金融秩序的關鍵是金融體制的進一步改革和法制的建設。在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中,金融體制(主要指銀行系統)的改革是落後的。這金融體制的改革是一項極其覆雜的系統工程而且對經濟運行影響相當敏感。深化金融體制的改革已是燃眉之急,而法制的建立是保證金融秩序的關鍵。這里不去做進一步的論證,只舉兩個例子。
例一、金融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要明確。在這次整頓金融秩序中,政府要求銀行要立即停止向自己興辦的各種經濟實體注入信貸資金,銀行要與自己興辦的各種經濟實體徹底脫鉤。這一規定表明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目標可能是和美國相類似的模式,即銀行和證券業、信托投資業分開。而在日本,對銀行限制則比較少,銀行幾乎是全能的。究竟美國模式還是日本模式更適合中國國情是可以討論的問題。筆者的感覺是現在理論界、銀行界對此問題還缺乏共識,沒有充份討論,因此金融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還不是很明確。
例二、立法要充份考慮中國國情。近幾年來,中國在經濟方面有不少法律出台。但是執法的情況頗叫人擔憂。總的說來,中國的立法考慮國際慣例過多,考慮中國國情少;考慮法律的完美性過多,考慮法律的可行性和執法的成本少;考慮法律本身的邏輯性過多,考慮中國執法人員的素質少。所以有不少法從一出台就名存實亡,不得不被束之高閣。有些法律談起來和發達國家對應的商法非常相像,殊不知中國的國民性和西方差異極大。在這方面,台灣的立法經驗和教訓值得借鑒。
三. 關於金融體制的改革
1. 關於中央銀行的改革
在中國,中央銀行存在的最大問題是它還沒有完全脫離商業銀行的業務。作為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的分行一直下到縣一級。中央銀行的分行執行中央銀行對貨幣的監控管理職能,同時也有自己的一部份貸款。問題在於中央銀行的有些管理機制設計與其中央銀行作為貨幣政策的執行人的身份不符。比如中央銀行的分行也采取利潤留成的辦法。這顯然鼓勵其分行多貸多放,以獲更多的利潤。
要成為嚴格意義上的中央銀行,人民銀行必須從商業活動中完全脫離出來,變成非盈利機構。
國內有關部門已提出的關於撤銷中央銀行的縣級分行的改革方案非常極值得重視。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中央銀行沒有必要把分行一直深入到縣一級。可能比較適合中國國情的做法是把中央銀行的分行設在省一級和重點城市就夠了。
2. 銀行系統的呆賬與所有制改革
第一,中國的銀行系統現在到底有多少呆帳誰也說不清楚。筆者估計應該在貸款總額的15─20%左右。中國現在貸款總額在2萬億人民幣左右,按這個數字,呆帳是3千億到4千億人民幣左右。
第二,中國的銀行系統短期內不會有問題。一是有國家的強有力支持,二是有老百姓的積極存款。但這一問題早晚有一天要被提出來,想辦法解決。
第三,銀行系統的呆帳的風險最終是落在老百姓身上,因為在銀行的存款主要是老百姓的。
第四,能否考慮銀行系統用已折扣的價格向它們的存款人出售呆賬。而出售的呆賬將變成欠帳企業的股權。要向人民講清楚: 銀行的呆賬的負擔最終會落到存款人頭上,這個問題早解決比晚解決好。
第五,出售呆賬可采取拍賣的方法。有些欠呆賬的企業可能相當有前途,有些則應淘汰,所以在價格上不宜一視同仁。
第六,假如工商銀行有一千億呆賬,平均出售價格為五折,這等於把500億百姓的存款轉化為股權,而且工商銀行收回了500億呆賬。 剩下的500億呆賬分五年按虧損從工商銀行的帳面上逐步沖掉。
這一安排的好處不言而喻。加速了股份化、產權界定;解決了呆賬問題;百姓、銀行、企業、國家均受益。
3. 改革的主要難題
中國改革深化的難題是缺乏利益主體來推動改革。改革中的機置設計十分重要,而機置設計的關鍵是找到有積極性去推動改革的利益主體。任何一次成功的改革的最重要經驗就是有這樣的利益主體去推動。利益主體通過改革而得到了好處。也就是說利益主體的利益與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以八十年代初的農村包產到戶為例,當時農民就是從包產到戶中得到好處的利益主體,所以農民有積極性去推動這一政策的實施。當時的阻力主要來自黨內的左派和農村的基層幹部。但是農民的力量足夠強大去沖破這些阻力。再以放權讓利改革為例,向地方政府放權,向企業放權,讓他們得到好處這樣就形成了以企業和地方政府為主的利益主體。他們看到了放權讓利的改革能使他們得到好處,因此就有積極性去推動。
金融整頓是有代價的,犧牲了速度,使不少人失業。只有抓住時機,有真正的改革措施出台,才不白付此代價。否則整頓還是治標不治本。因此,前面提出要不失時機地推出在最小範圍內的配套改革(或一攬子改革)。
但問題是能不能通過整頓形成(或凝聚)一個能推動改革深化的利益主體? 周其仁先生在和我討論此問題時提出過一個深刻的看法。他認為整頓的過程是收權的過程。中國目前只有靠中央各部門的行政力量去推行整頓措施。在整頓中,中央的控制力和中央各部門的權力都在增大。而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轉軌的總方向是放權的過程。中央各部門的權力通過整頓得到了加強,當他們大權在握時,他們會抓住時機推出有利於市場取向的改革方案嗎? 在此我提出這個沒有答案的問題,向大家請教。
中國金融體制的改革與轉型
錢穎一
一. 金融改革十四年的主要變化(1979─1992)
二. 目前的主要問題
三. 發達國家金融體制的兩種模式:銀行主導與證券市場主導
四. 中國金融體制轉型近期方向的選擇
五. 金融體制轉型起步中的幾個問題
錢穎一,斯坦福大學經濟系助理教授,1981年北京清華大學應用數學系畢業,哥倫比 亞大學統計學碩士,耶魯大學管理學碩士,哈佛大學經濟學博士,曾任中國留美經 濟學會會長。
一. 金融改革十四年的主要變化(1979─1992)
(1)金融機構
1978 年中國人民銀行從財政部份離出來。五年後,中國人民銀行與工商銀行脫離,成為中國的中央銀行,並領導下屬的四個專業銀行,即農業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1988年,另外兩個跨專業的銀行相繼成立,一個是股份制的交通銀行;另一個是中信公司下屬的實業銀行。到1990年,這六家銀行在全國設有12萬個機構(分行、支行、營業所等),共有職工130多萬。除了這六家銀行外,城鎮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另外設有6萬多個網點,職工人數超過50萬[5]。
最初,每一專業銀行有特定的業務領域。從1984年開始,四家專業銀行之間開始有一些業務交叉。比如,農業銀行不僅在農村開展業務,也在城鎮設立營業所吸引存款。同樣,工商銀行也開展了外匯業務,這在過去則由中國銀行完全壟斷。盡管如此,專業銀行之間的競爭極為有限,它們仍然在各自的專業領域內占絕對的優勢。
就所有制改革而言,銀行業與工業完全不同。在工業領域,非國有工業企業,包括鄉鎮、城鎮集體、個體、私營、合資等多種形式,在改革中增長顯著,工業產值所占比例由1978年的22%上升到1991年的47%[6]。而在金融領域,四大專業銀行均為完全國有,基本上壟斷了市場。即便是屬於集體所有制的城鄉信用社,也緊緊受控於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沒有多少自主權。
金融體制改革帶來的另一個變化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建立。在改革之前,中國唯一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79年以後,許多非銀行金融機構成立,主要是信托投資公司(有不少是省、市建的)和企業聯合組建的財務公司。雖然地方的信托投資公司在不斷擴大,但其作用仍然十分有限。
(2)資本市場
相對於金融機構的改革而言,資本市場的發展則顯得較快。這是金融改革中的一個特點,即改革現有的金融機構較慢,而引入和接納新的機構和手段,比如證券,則較快。原因是前者牽扯到舊的計劃體制各部門之間的相互關系,相互關聯覆雜,利益沖突較大;而後者可使幾乎所有人都得利(至少在短期)。資本市場中投資手段(instruments)不斷增加,目前,除了國庫券外,還有金融債券(由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企業債券、股票等等。從1981年至1991年累計,有價證券的發行總量估計在2100億左右,這其中政府債券約占2/3,其他證券占1/3。在這些已發行的債券中,大約有300億左右可以在二級市場上交易。1987年,約99%的二級市場的交易為國庫券,而到了1991年,大約30%的交易是股票。1991年,大約2/3的財政赤字是依靠發行國庫券來彌補的,這有利於緩減通貨膨脹的壓力。
目前,在中國有兩個證券交易所,即上海和深圳。此外,在北京還開設了一個自動報價系統(STAQS),即一個連接九個城市的計算機運行裝置。1990年,台外交易(OTC)開始運作。
隨著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和股份制企業的增多,人民銀行已經無力協調和管制證券的發行和交易。1992年國務院成立了直屬的證券委員會和證券監督委員會,以求統一管理。
(3)金融深化
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居民儲蓄率的增加,近幾年來,中國的金融與類似收入水平的國家相比,顯得更好“深化(deep)”和“易流動(liquid)”。由下面一組數據我們看出:現金與GNP的比值由1978年的6%上升到1990年的15%;M2(即現金加準貨幣,即存款)與GNP之比由1979年的37%增加到1988年的69%,進而到1990年的84%。全部金融資產(包括各種有價證券)與GNP之比由1985年的93%上升到1988年的113%。
一般在計劃經濟的國家,這些比值顯得較高的一個原因是消費品短缺,這種現象往往被視為“強制儲蓄”或“貨幣過度”的表現。但是,從中國目前消費品供應充足這一情況來看,這種判斷似乎不正確。可能的解釋有二:一是改革的14年由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經濟的貨幣化進程迅速,特別是非國有經濟(首先是農業,以後是工業,現在是第三產業)的急劇擴張,對貨幣的需求增加。二是在居民的收入增長,儲蓄傾向增加的同時,卻缺乏流動性小的投資手段,如住房和汽車。近幾年來,耐用消費品的需求已趨於飽和,對多數人來說,金融資產是唯一的資金去處。
二. 目前的主要問題
(1)銀行的組織結構
企業的目標應是追求利潤或效益,經過了十幾年改革,這一點已成為共識。當然能否做到這一點是另一回事。然而在金融界,專業銀行要不要企業化、商業化,卻一直爭論不休。至到1991年,中國人民銀行行長還認為,中國的銀行不僅是商業機構,而且也要為國家承擔政策性貸款──專業銀行不能僅僅追求利潤,也應有宏觀調控的功能。以這種思想為指導,銀行體制向市場方向的改革就很難有重大進展。
在現有的體制下,中國人民銀行既是國家的中央銀行,又是國家統籌金融管制的機構, 還是各專業銀行的主管單位,行使所有者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因此,中央銀行與專業銀行的的分離只是形式而已,並沒有實質的變化。至今為止,人民銀行依舊運用過去慣用的直接辦法,如現金與信貸規模及向專業銀行貸款的額度,來控制宏觀的平衡。而市場經濟依靠的間接辦法,如利率和準備金要求等,在中國並不起重要作用。給定中國的金融體制和銀行的組織結構,也許這種直接控制方法是唯一有效的宏觀調控方式。除非銀行同企業都成為自負盈虧的獨立商業機構,利用利率和準備金要求是無法制約銀行與企業的需求行為的。
有兩個直接原因使得專業銀行無法成為財務獨立的商業銀行。第一是“政策性貸款”,即那些不能盈利的貸款(1989─1991三年治理整頓期間的所謂“安定團結貸款”便是一例);第二是人民銀行向專業銀行提供的低息貸款,這種貸款數目之大,可能超過總貸款額的1/3。這兩點是相互關聯的:因為人民銀行強迫專業銀行作政策性貸款,所以就必須為它們提供低息貸款;既然專業銀行不斷從人民銀行借到低息貸款,做政策性貸款就義不容辭。有趣的是,不少專業銀行並不願意取消政策性貸款。這是容易理解的:正是由於這些政策性貸款的存在,才好掩蓋銀行在其它貸款上的不良表現,也使專業銀行更有理由向中央銀行借到低息貸款。在某種意義上說,企業的“軟預算”約束,正是來自於銀行的“軟預算”約束,而後者又來自於人民銀行可以制造貨幣這一特殊功能。
目前銀行組織結構覆雜性的另一原因是各銀行的支行都受雙重領導:一方面受上級專業銀行的領導(即“條條”),另一方面又受所在地區的政府的領導(即“塊塊”)。地方政府的幹預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在貸款之前,地方政府直接參與信貸計劃的制定,在很多情況下,往往強制專業銀行向某些企業貸款;其二,在貸款之後,如果企業還貸有困難,地方政府又可以允許企業延期還貸。地方政府(首先是主管局)往往和企業站在一個立場,而銀行也不敢違背地方政府的旨意,因為地方政府在住房、福利、人事等方面都有很大的發言權(在三年治理整頓期間,相當一部份權力被收歸到條條)。
(2)銀行與國有企業的關系
改革十幾年來,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中型國有企業,一直不能解決效率低的問題。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們報怨政府管得太死,沒有自主權。可是,既然企業不為廠長、經理和職工所有,有什麽理由可以使人們相信,在充份下放自主權後,國有企業會變得有效率呢? 事實上,國有企業效率低的一個基本原因正是所謂的“軟預算”約束現象:在企業遇到財務困難時(無論是外在還是內在原因),政府總會出面幫助解決,而不會看著不管[4]。雖然1986年人大通過了《破產法》,但是很少被執行。既然如此,企業當然只求自身的利益,而不顧投資效益,也不害怕虧損,反正最後國家都要負責。簡單地給企業下放權力,可能使情況變得更糟。這由承包制中出現的“包盈不包虧”的現象便可說明。全國工業虧損單位的虧損額由1985年的34億元增加到1990年的454億元[5]。實際虧損還要大得多,因為企業(以及政府)經常用這種會計技巧做假賬來掩蓋虧損。其中的一種辦法叫做“掛賬”,即把某些支出部份“掛”起來,不打入成本。那種表面上盈余,實際上虧損的情況被稱為潛虧。連高級政府官員都承認,目前國有企業中,約有1/3明虧,1/3潛虧,只有1/3盈利。
虧損企業通過兩條途經得到財務幫助,一是財政渠道;二是銀行渠道。從1986年至1991年,每年政府從財政預算中撥出的對虧損企業的補貼約占財政收入的15─20%[6]。在財政愈來愈吃緊的狀況下,政府就越來越多地希望依賴銀行系統來承擔這一責任。近年來,“軟貸款”已成為中國軟預算約束的一種主要形式。在最近的一項中外合作完成的調查中發現,自1986至1988年間,在403家大、中型國有企業中,有229家(即一半以上)在償還貸款時有困難。其中的203家企業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上級部門的幫助:其中48%的企業稅前還貸;30%的企業將還貸期限延長;12%的企業以新貨款還舊賬[1]。
因此,我們不會感到奇怪,貸款愈期與呆賬的情況近年來迅速增加。但是, 這方面沒有公開的數據,甚至在目前的財會制度下,連“壞賬”的定義都不明確。據銀行界的經濟學家們私下估計,目前“壞帳”至少占全部貸款余額的1/4─1/3。
(3)銀行自身的財務狀況
中國金融部門改革的另一個特點是在存款方面的改革較多,而在貸款方面的改革較少。在存款方面,由於對宏觀失控的擔憂,又由於財政赤字的壓力,政府一直對如何吸引存款極為關切。比如1988年當通貨膨脹的壓力增加時,政府引進了“保值儲蓄”的方法。然而,在貸款方面,改革的難度就相當大了:它直接與計劃體制下的信貸管理、國有企業所有制,以及政府各部門的權力分配有密切關系,因此進展甚慢。
這種改革不平衡的一個直接結果是:銀行的成本上升(由於儲蓄利率的提高),而貸款回收情況越來越糟,使得銀行自身的財務狀況變壞。特別是近年來,銀行的自有資本率呈下降的趨勢(de-capitalization)。舉例而言,僅僅從1985至1990年的五年間,銀行的自有資本率(即自有資本與總資產之比)就從9.6%下降為6.2%。
銀行壞帳增加的另一個原因是財政體制改革跟不上,把財政的負擔甩向銀行。在80年代初,投資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是“撥改貸”,即把過去的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這並沒有使企業提高效益,因為即使貸款要付息,但是“軟預算”約束使得企業不在乎利息的高低。同時,本來應由財政支出的許多項目(比如對政策性虧損企業的補貼),都轉嫁給銀行,成為“政策性貸款”。財政赤字是明的,而銀行的壞賬和虧空則是暗的。如果說改革前是財政做銀行的事,那末現在是銀行做財政的事。這種狀況不改變,銀行系統的根基就會受到損害。
(4)銀行體制與宏觀調控功能
銀行系統創造貨幣。因此,銀行系統的運作與經濟的宏觀調控功能有著密切的關系。在目前的銀行體制下,人民銀行依舊使用對現金和信貸規模的控制來平衡總供應和總需求,就不免出現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狀況:緊縮時一刀切,有效益的企業,高回報的投資也貸不到款;而放松時又一窩蜂上。在市場經濟中,宏觀調控是靠利率上升和下降完成,這樣總可以將有限的資金配置於回報最高的企業和項目上。只有轉換宏觀調控機制才可能從根本上穩定經濟。
改革14年來,信貸規模不斷擴大,這在88年引起較大的通貨膨脹,而在80年代初和90─91年並未引發物價的上漲。80年代初,由於實行農村家庭承包制,使幾億農民家庭由消費單位變為生產單位,對貨幣的需求大幅增加。90─91年,信貸的平均年增加率為20%,而物價指數僅上漲2%─5%,多發的貨幣轉化為儲蓄,使銀行存款余額在兩年內增加近一倍。雖然還沒有很好的理論解釋這一現象,有一點似乎可以肯定,即城鎮居民對未來住房改革的期望使得儲蓄傾向升高。貨幣化的過程中對貨幣的需求增加,政府可以從中無形增加收入(稱為“鑄幣稅”)。但這都是暫時的和一次性的。一旦貨幣化的過程停止或放慢,繼續擴大信貸規模勢必引起物價上漲。從東歐和俄國的經驗教訓來看,謹慎的貨幣政策和穩定的物價是體制轉型成功的先決條件。
三. 發達國家金融體制的兩種模式:銀行主導與證券市場主導
中國經濟改革的目標已確立為市場經濟,然而,即使是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也沒有單一的金融體制模式。比如,英美、日本、德國的金融體制各不相同。近來,經濟學家們對各國的金融體制做比較研究,歸納為兩類模式:一類以證券市場為主導的金融體制,一類以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制。在前一類中,公司直接走向證券市場,以最便宜的價格(即利率)融集資金(通常是債券)。這種融資方式能夠實現的前提是高效運行和流動性強的證券市場。這一類金融體制的突出例子是美國和英國。在後一類中,公司的主要融資渠道不是證券市場,而是銀行。一般來說,公司與銀行的關系相當密切和長久。日本和德國都屬於這種模式。
無論是銀行主導還是證券市場主導,均指公司尋求外部資金時的方式。應當說明的是,在所有國家,公司的內部融資(即使用自留利潤)仍然占資金來源的多數。其次,即使在股票市場極發達的國家,通過新發股籌資的比例也非常之小,絕大多數的市場融資來自於債券(其中的一個原因是對企業而言,債券的利息可以免稅,而股票的紅利則不能)。因此,兩類金融體制的的主要差別在於,是通過非人格化的市場發行債券集資,還是從有長期關系的銀行那里取得貸款?
經濟學家們過去一直認為,象日本和德國那樣依靠銀行貸款集資是證券市場不發達、落後的表現。這是因為公司在證券市場上發行債券籌資的成本(即利率)要比從銀行貸款低。但是近來經濟學家們開始意識到兩種方式各有利弊[5][2]。
融資過程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借貸雙方常掌握不同的信息。比如出資人不完全清楚用資人投資的真實風險;又比如一旦資金出租借,出資人就很難控制用資人的行為。作為公司經理,經營別人的錢總不象經營自己的錢那樣當心。不僅在公有制下,即使在私有制,這都是一個大問題,這就是經濟學家所稱的“代理人成本(Agency costs)”問題。
用這種觀點分析問題,可以解釋許多用傳統理論無法解釋的現象。比如,在發達的國家,既使在充份競爭的情況下,市場的利率總是低於使供求相等的值,即出現求大於供、信貸配給(Credit rationing)的現象。既然有人願意出更高的利率借款,為什麽市場的利率不上升呢? 這是因為,申請貸款人的投資風險有高有低,但出資者事先很難準確判定。結果,往往是投資風險越高的人更願意出高利率:如果投資成功,除本利外的余額仍然很高,全歸用資人;一旦投資失敗,受損的是出資人。因此,如果一味提高利率,就會使得投資項目的平均風險上升,反而會使出資人的期望利潤下降! 正是這種信息非對稱的原因,造成在充份競爭的市場機制下,利率也不一定會使供應和需求相等[9]。
由於借貸雙方的利益與所掌握的信息不同,就迫使出資人或其他機構通過多種方式和途經監督(monitoring)用資人的行為。在證券市場中,有各種各樣的機構,如投資銀行、信用評分公司、咨詢公司等等, 專門從事搜集信息,傳播信息並協助投資者監督企業投資行為。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執行法律的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公開公司的經營狀況等等則是政府監督的一種形式。任何監督都是有成本的。如果一個企業通過證券市場集資,通常的情況是有成千上萬的投資者出資。那麽其中的任何一個出資者相對來說就非常渺小,他既沒有興趣,也沒有能力來收集信息監督企業,因為每人都想“免費搭車”。這就會造成低效率。比如,如果一個企業由於某種原因遇到暫時的困難需要暫緩還款時,企業就不可能同幾千名債權人重新談判,所以只好宣布破產,盡管從長遠來看該企業是有前途的。這樣的情況就導致,企業經理不得不追求短期利益,放棄那些長遠有益,但短期內不收益的投資,即“短期行為”。
在銀行為主導的體制下,銀行相對於個人來講較大,而且由於銀行與企業保持長久的關系,對企業的狀況和前途比較了解,故可以做較緊密的監督。銀行的另一特點是要為企業結算往來帳目,不但對企業的細致的財務情況更為了解,而且可以威脅切斷短期的信貸,所以企業也更會服從銀行的監督。另一方面,如果企業遇上暫時的財務危機,銀行也較容易判斷是否值得再增加貸款。如果真的有長遠利益可圖,那麽銀行也不會逼迫企業破產。
在銀行主導的金融體系中,日本的主銀行體制(the main bank system)是有特色的一例。在日本,幾乎每個企業都有一個主銀行。一般來說,主銀行在企業中有一定的股份,雖然法律規定不得超過5%,這很可能就成為最大的股東了(在美國,法律規定商業銀行不得保持公司的股份)。因此,主銀行可以派自己的人去企業董事會中做董事。雖然主銀行向企業提供相當比例的資金,但它並不是企業唯一的開戶銀行,企業同時向幾家銀行貸款。主銀行的主要責任之一是當企業發生財務困難的時候,派工作小組去整頓。最有名的例子是馬自達汽車公司在70年代遇到危機,它的主銀行,住友銀行,派了副總裁去整頓,注入300億日元的緊急資金,重整結構,裁減員工,結果使馬自達起死回生。如果沒有住友銀行作為主銀行同馬自達的長久關系和責任,馬自達就很難會生存下來[3][8]。
四. 中國金融體制轉型近期方向的選擇
1992年中國掀起了股票熱。中國對股票上市的熱衷(或過份熱衷)是有原因的。如前所述,改革已有的機構較難,而在現有體制之外建新的機構則較容易。從投資者和用資者雙方來看,發展股票市場似乎都很有吸引力。第一,從企業廠長、經理的角度看,企業股份化並公開上市,溢價發行,不僅可以立即集到大量沒有任何固定償還義務的資金(這是股票與債券的不同之處),而且還可以在“股份制企業”的借口下擺脫政府主管部門的行政幹預。企業也正確地估計到,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資本市場的競爭機制還不能有效建立,對企業形成不了制約; 第二,從企業職工的角度看,由於企業股份化時,職工能優先於一般投資者以便宜價格買到“內部職工股”,股票上市後價值便成倍增長,當然是求之不得的; 第三,從投資者角度看,雖然股份溢價5─6倍發行(即超過票面價格5─6倍),但一旦開始交易,平均會漲到票面價格的10倍。這就出現了這樣的狀況: 投資者熱中於新發行的股票,而對二級市場上的交易無大興趣。在成熟的資本市場上,新發股票的價格也總是低於後來的市場價格,這里的原因是投資者對新上市的公司不了解,生怕發生“誰出高價誰上當”的情況(即“贏家的詛咒,” winner's curse)。但中國的情況不同,因為上市價格是由政府控制的。由於股票上市尚屬實驗階段,政府害怕失敗,擔心上市後股票價格下跌,所挑的企業都是經營最好的,寧願低價上市。腐敗是另一原因,因為只有壓低發行價格,才可利用權力,內部走後門,牟取“租金”(rents)。
應當指出,中國目前的股份化,股票上市與東歐、俄國的私有化並不相同。在上市的企業中,個人股部份一般只占20-30%左右,國家仍然控制70-80%的股。因此,個人股只有邊際作用。也正是這個原因,如果投資者看準政府害怕失敗的心理,就自然不大會考慮股票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股票價格就很難反映企業的真實經營狀況。
世界各國的經驗都表明,證券市場的建立,需要一整套的法規和機構,需要經歷相當長的時間。隨著住房改革進行,其它的投資手段增加,就使得購買股票的機會成本增加。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企業上市,上市企業質量的下降,個人股份比例的上升,都將使政府不願意,也無能力繼續為股價做支柱。股票作為融資和投資的吸引力也隨之下降。在股票市場發展的初級階段,其對企業的監督能力十分有限。日本也只是到了八十年代,少數成功的大企業(如豐田),才開始擺脫銀行利用債券融資。在發展中國家,由證券市場集資都不是主要融資方式。作為一個處於制度轉型期間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在近期內(即5─10年內)仍然將會以銀行融資和非正式的民間方式融資為主。少數已成名的大企業將會通過證券市場融資。這有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中國的制度轉型以漸進為易,在目前的銀行體制下,轉向以銀行為主導的體系成本比較小。企業與銀行維持一種長期的關系並不一定是一件壞事,它可以減少信息不完全造成的市場失靈。在計劃經濟的單一銀行體系中,問題是沒有競爭。一種可能是建立三級銀行體系,即國家銀行、地方銀行和城鄉信用社,對引入競爭會有作用。
第二,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極高的不確定性[10]。在轉型過程中,新舊體制並存,新的規則也在不斷變化。企業產業的大幅整頓和調整,都將導致需求和成本的不確定性,這從這兩年東歐和俄國的經歷中可見一斑。
在這種超常的不確定性中,股票市場很難有效運作。股票價格有著傳遞信息的作用,但是當“噪音”很大時,股票價格的“信噪比”就很低,因此,價格所含的信息的扭曲程度就很大,如果依照股票價格來做決策,可能是很危險的。比如,真正有前途的企業會因股票價格低而面臨倒閉,而沒有前途的企業反而會因股票看漲而吸引到資金。另一方面,股價的上下巨烈浮動會吸引本來就稀缺的人才從實業轉向股票投機──與成熟的股市不同,在“噪音”很大的環境中,投機活動僅僅是“尋租”活動,對改善市場的效率沒有多少作用,更不要說投機本身加劇股市震蕩了。
第三,由於在目前中國的條件下,大、中型國有企業還不能走私有化的道路,股份制和合資化似乎是唯一的選擇。在計劃體制下的主管工業局被取消之後,誰來監督企業呢? 畢竟國有企業並不是屬於企業的職工和廠長的,他們在用別人的錢做事,對企業不監督是絕對不行的。不少經濟學家們提出由各種持股機構,如控股公司,養老基金會,保險公司,互助基金會等等來監督。但這些建議都忽略了銀行的作用。事實上,銀行作為信貸的提供者,有著更細致的信息和更方便的手段來從事監督:它可以以切斷信用來威脅企業,這是其他金融機構所不具備的[7]。因此,保持有效的銀行監督作用對國有企業的轉型有相當大的意義。
五. 金融體制轉型起步中的幾個問題
1)保證財政與金融的分離,各司其事。政府的財政平衡是金融穩定的前提。明的、暗的財政赤字都迫使政府不得不采取向銀行透支的方法(即所謂的“通貨膨脹稅”)彌補赤字,從而威脅物價水平的穩定。在當前,利用金融系統解財政困難的趨勢十分明顯。首先應當由暗轉明,財政和金融分離,應該由財政補貼的部份不應再從銀行貸款。
2)為了建設基礎設施,或執行政府的產業政策而必須的非贏利的貸款並非不重要。但是這種“政策性貸款”的規模應當嚴格控制,並由單獨成立的國家與省開發銀行專營。開發銀行追求的目標應是社會效益而非利潤。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使其他銀行的目標確定為單一的利潤追求,從而成為企業化的商業銀行。
3)人民銀行專職為中央銀行與部份金融管制,而不應再成為各商業銀行的主管部門。對商業銀行的資產管理,應交由國有資產管理局,或其他對利潤有興趣的部門。在台灣,公營銀行(直到80年代中,台灣絕大多數銀行都是公營的)一直下屬財政部,但這種辦法可能不適於目前的中國大陸。
4)東亞的經濟發展經驗表明,在經濟起飛的初級階段,非正式的民間融資往往起非常重大的作用,特別是對中、小企業。非正式的民間融資(informal financing)包括多種形式:親朋好友間的借貸,各種民間、社區的會、社。事實上,中國的許多鄉鎮企業都是以各種方式在民間集資開創的。在台灣,據估計民間融資曾經在發展初期占1/2左右,既使是後來,也占約1/3。
民間融資面臨的一個問題是如何保障合同的履行,即按時償還到期債務。台灣曾經實施的“預開支票,跳票坐牢”的辦法頗為有效。另外,東方人好面子,講情義的文化傳統也是自發保障親朋好友間有借有還的有利因素。
5)積極發展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和非正式的民間融資不僅可以滿足風險較大的小企業和新生企業對資金的需求,同時還可以轉移風險,使銀行的貨幣支付系統免受波動。單一的銀行系統往往處於兩難境地:要麽非常保守,不能滿足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需求;要麽就使風險增加,動搖人們對貨幣支付系統的信心。台灣雖然直到80年代仍然是國有銀行占絕對優勢,由於另有近一半的融資在民間進行,使得銀行系統穩定,保障了貨幣政策和物價的穩定。這對維持長久的高速增長起了很大作用。(本文系一九九二年夏由當代中國研究中心資助回國考察後所寫的研究報告。)
增長、穩定及其代價
──市場社會主義支配下的中國經濟
程曉農
一. 中國的新經濟體制:市場社會主義
二. 市場社會主義支配中的中國經濟
【參考文獻】
程曉農,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研究生, 曾任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所綜合研究室主任
一九九二年以來,美國、西歐、日本等發達國家的經濟陸續步入低谷,中國卻以其經濟的高速增長和活躍的商業機會吸引了世界的注意。一些敏感的記者大膽樂觀地預測未來中國的增長潛力和國際地位。作為一個改革中的原計劃經濟國家,中國不僅避免了俄羅斯目前那種經濟困境,甚至擁有比此刻東歐各國都要好的經濟表現:高增長、高收入、城市的低失業率。能不能從中國目前的局勢中得出這樣一個結論,中國走了一條改革的捷徑、中國經濟從此即步步青雲、直追東亞四小龍?無疑,這會是一個可能引起廣泛爭論的問題,而焦點之一則在於如何估價經過十五年改革後形成的新經濟體制。
中國的經濟改革至少有三個方面的成就可以得到公認,第一是農村的經濟活動已主要由市場機制支配,第二是對工商業的計劃控制已經逐漸失效,第三是證卷市場、期貨市場、房地產市場等已有雛形。這三點都意味著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瓦解。在中國的報刊上,不少官員、學者用計劃控制的範圍大大縮小,國營部門在經濟中的比重下降,來證明中國經濟改革的進展。這兩項指標確實可以說明計劃經濟在瓦解中,但是它們能不能表示計劃經濟已經被市場經濟替代了呢?這恐怕是有疑問的。如果把經濟制度簡單地分成兩種,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兩者互相排斥、非此即彼,那麽從中國計劃經濟的瓦解,就可以在邏輯上推出市場經濟已開始替代計劃經濟。甚至,還可以進一步推論,中國目前的經濟增長與市場經濟國家的增長,已經是同質的了,可以用中國的增長率直接推算中國成為世界經濟強國的時間,而不需要再考慮中國的增長率會不會因社會主義弊端而縮水。作者下面將說明,這種計劃、市場兩分法不適合解釋中國現況。
在中國,計劃經濟的瓦解,市場交換的擴大,使收入分配出現了一些撲朔迷離的結果,其中之一是城鄉收入差距繼續擴大。改革以前的1978年城鄉人均收入之比是 2.3:1,在改革中的收入差距曾一度縮小,到1992年,城鄉收入之比是2.5:1,改革後的收入差距比改革前還大[1]。由於鄉鎮企業的快速成長,城鄉收入差距已不單純是工業、農業收入差距問題。農村經濟主要由市場調節,城市則還保留了社會主義大鍋飯,城鄉收入差距可以被看作是兩種體制的收入差距。美國社會學家維克托·李(Victor Nee)的市場轉型理論認為,市場化改革應使完全依托市場的生產者在收入分配中占據有利地位。但是,為什麽中國改革了十五年後,計劃經濟瓦解了,吃大鍋飯的城市職工反而比依托市場的農民越來越好呢? 這個問題引導我們來具體分析改革後的中國經濟體制,它不再是典型的計劃經濟,又不太象市場經濟,那麽它是種什麽樣的體制呢?
一. 中國的新經濟體制:市場社會主義
分析中國的經濟體制,有不同角度。一種常見的觀察方法是看改革把計劃經濟體制的哪些部份消除了。本文采用另一種方法,觀察在改革中社會主義制度的哪些部份保留未動,從而看它們是如何與市場型的經濟活動相互結合的。
中國的改革是選擇比較容易改的地方下手,然後進入了“攻堅”階段。從1988年中國開始大講“改革攻堅”,到1993年末,已歷時六載。我們可以用觀察非國營部門比重或計劃控制比重的相似方法,來判斷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核心部份有無變化。反映典型的“社會主義病”的幾個靈敏指標有收入膨脹、投資饑渴、公費消費,如果在國營部門這幾個現象毫無變化,就說明改革在國營部門收效甚微。過去五年來,不管經濟是蕭條還是繁榮,國營部門員工收入的增長總是超過經濟增長,即使遇到企業利潤大幅跌落的年份工資獎金的平均水平也照樣提高。五年來,國營員工的工資獎金已經翻了一番,是經濟成長率的一倍。八十年代中國講“投資饑渴”主要是指國營企業不顧一切爭固定資產投資,又不能善加利用,造成嚴重浪費。過去兩年的現實表明,國營企業的“投資饑渴癥”更加嚴重,不僅繼續爭搶固定資產投資,而且越來越多的企業搶不到銀行短期貸款就活不下去。公費消費是過去五、六年來越來越興盛的現象,一年公費吃喝開支在1000億元人民幣以上,吃喝水準甚至遠超過發達國家的飲宴水平,公費度假、公費出國旅遊也已蔚然成風,以至於美國東西岸兩大賭城中由中國來“訪問”的幹部流水不斷。從這幾個方面看,改革遠未治愈中國經濟的“社會主義病”。
由於計劃控制的逐漸瓦解,和非國營部門的擴大,中國的經濟體制確實已遠不是計劃經濟型的了,但是它也不是一個市場經濟。中國經濟制度的轉型停留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半途中,保持著一種“市場社會主義”的狀態。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召開的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宣稱中國改革的目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證明了中國的改革將維持一種非計劃經濟,也非市場經濟的中間狀態。在中國頗有影響的美國經濟學家科而奈給市場社會主義畫了幅像:“權力結構和居支配地位的公有制必須保留下來並與‘市場’相結合。社會主義(即一黨獨治、權力壟斷和公有制主導)加‘市場’(即企業獨立性,企業間的合同關系,價格信號的效果):這就是解決社會主義經濟問題的混合型式”[2]。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目標與科而奈描繪的市場社會主義基本上是大同小異。市場社會主義誕生於南斯拉夫、匈牙利和波蘭,但卻在中國被戴上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桂冠。
社會主義脫掉計劃經濟的外衣,留下權力與資源壟斷的本體,再與市場交換相結合,這就是市場社會主義。從中國版的市場社會主義中,可以看到兩大類特徵。第一類源於社會主義,即政府保護下的一部份人對資源、權力、機會的壟斷。這並不只是政府官員才有壟斷權,大部份的國營員工也有。這種壟斷一方面是表現為我有你沒有,我是國家職工,政府給工作,給收入,給房子住,你是農民,不受社會主義保護,社會主義的好處與你無緣; 另一方面,壟斷又表現為擁有某種資源、權力、機會後就不會失去,幹部有鐵交椅,職工有鐵飯碗,鐵收入,鐵福利。這樣的壟斷使受保護的國營員工不耽心職位和收入會有朝一日因市場變化而不保,又能無條件地享用諸多福利,他們感受不到逼迫他們努力工作的壓力。這就是為什麽留學生文學介紹了發達國家緊張的生活工作節奏後,在中國反而引起很多人對留學生的憐憫和對社會主義生活方式的眷戀。這種壟斷同時也意味著對私營經濟的壓抑,使私營業主時時耽心改革容許發展私營經濟不過是“養肥豬”,最終還是要“宰”[3]。中國私營經濟發展了十來年,養育了一批富翁,但只見他們花錢賽富,不見他們把私營企業擴大,相反,還有私營企業要戴“紅帽子”,重走集體化、公有制之路的。
中國的市場社會主義同時也具有市場經濟的某些特徵,對金錢和利益的追求已被充份激發出來,商業交換滲透到經濟活動、社會關系中,競爭也出現了。但是,這樣的交換與競爭與市場經濟中的交換、競爭又不一樣。在中國,不僅僅商品、勞動力可以交換,被壟斷的權力、資源、機會也都參與商業性交換,商業性交換因此與行政管理、公共事務服務相結合。官員以行政權力交換好處費,醫生用醫務質量交換紅包,教師用招生權交換獎金。四五年以前,比較多見的錢權交換是利用雙軌價格進行“官倒”,現在,錢權交換更廣泛、公開了,進出口許可證、批文、免稅指標、低息貸款、免費公地都是交換對象。與計劃經濟相比,經濟在這樣的交換中搞“活”了,壟斷權力、資源、機會的人也有了更多的發財機會。然而,在這樣的交換中,競爭一方面是不同權力支配者之間的競爭,一方面是權力壟斷者或組織與單打獨鬥的農民、私營業主的競爭,誰更容易在這樣的競爭中獲勝是顯然易見的。
中國有很多學者對市場社會主義產生的結果尖銳批評。一位著名經濟學家說,中國搞經濟是三分權力經濟、三分關系經濟,剩下的四分才是貨幣經濟[4]。有人呼籲,權力不能進入市場[5];有人警告,改革不要“新瓶裝舊酒”,搞走樣了[6]。如果以國際標準的市場經濟來衡量,中國在改革中形成的這個新經濟體制是走樣的;但假如按市場社會主義的模子去套,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偏不倚正符合它,但是,市場社會主義不是市場經濟。中國有學者提出,市場經濟不是“筐”,不要把各種五花八門的做法都往這個“筐”里瞎裝[7],這是針對目前中國上上下下大談市場經濟,實際做的卻不是發展真正的市場經濟這一情形而言的。隨著非國營部門的擴大,中國可不可能逐漸、自動地由市場社會主義轉為真正的市場經濟?這里的關鍵在於是否去除對權力、資源、機會的壟斷。
二. 市場社會主義支配中的中國經濟
分清市場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不是為了討論概念,而是旨在準確地判斷中國經濟現況。在市場經濟國家,經濟成長率超過百分之十是了不起的成就,在市場社會主義中,對經濟增長率需要不同的解析方法。
綜觀中國經濟,可以看到“五高一低”的現象,即高居民貨幣收入(城市居民)─高儲蓄─高貸款─高產值─高庫存和資金占壓─低效益[8]。這一系列現象可以引導出不少重要的判斷。
首先可以分析高產值─高庫存─低效益。中國工業的高增長始終伴隨著產品結構落後、過度積壓,同時也未能阻止利潤率急速下降的趨勢。國營工業1983年利潤率高達百分之十五,到1992年已低到不足百分之三。利潤萎縮使得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的國營企業經常處於虧損狀態。鄉鎮企業的利潤率也有下降趨勢。
正是由於利潤率過低,才出現高貸款支撐高產值,高產值維持必要利潤的局面。利潤率過低,只有把“餅”做“大”一些,國營工業才能獲得用來發獎金、辦福利的起碼利潤,因此,工業本身只有在經濟快速增長時才能有高產值,低虧損。1993年上半年經濟過熱,工業盈利才稍見好轉,當年夏季稍稍緊一下銀根,馬上十月份利潤下降百分之二十,虧損的企業又高達百分之四十。所以,盡管1993年下半年物價不斷上漲,政府也只得在秋季悄悄終止反通貨膨脹的政策。中國的工業已依賴於經濟過度膨脹,如果把需求調節到適度,國營工業就難以維持。
擴大貸款制造需求,支撐工業高增長,讓銀行擔負著越來越大的風險。由於過去幾年中,資源分配和政策優惠明顯偏向於保護城市,農民收入徘徊不增,負擔加重,農村消費市場清淡,無力推動經濟擴張,政府只能傾注大量貸款到城市投資項目,制造投資需求。然而,城市國營工業利潤率僅有百分之二到三,根本無力償還貸款,企業只借不還,債務負擔急劇上升,也同時加大了銀行的風險。銀行貸給國營企業的上萬億貸款收不回來,而且不得不每年追加新增貸款維持工業高增長,新增貸款投入得稍少一點、或稍慢一點,國營企業馬上“三角債”成堆,周轉不靈,陷入困境。
銀行之所以還能應付這一局面,是因為儲蓄源源不斷。儲蓄主要來自城鎮居民,他們一則收入增長快,二則福利多可以省去不少支出,所以有錢儲蓄。然而,他們的收入、福利增加快正是國營部門利潤萎縮的原因,中國經濟學界形容這個過程的術語是“工資侵蝕利潤”。
從短期來看,高收入─高儲蓄─多貸款─工業高增長─高收入這個循環是可以維持一陣的。中國目前的穩定正是建立在這個循環之上的,也是市場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必然結果。這個循環不再是單純由計劃經濟操縱的,但也不是市場經濟中應該出現的現象。因為在市場經濟中,企業不可能無力還債還源源不斷借新債,利潤率快接近零了還繼續為員工加薪,銀行也不可能給大批長期虧損或無利可盈的企業年年提供大量貸款,讓它們得以為繼。只有在市場社會主義中,上述循環才可能存在。
以長期眼光看,市場社會主義體制不能充份改善效率,依賴於大量投資又無力遏止投資浪費與公費消費,再加上必須滿足城市里的高收入欲望,因此必然是要靠傾注、消耗大筆財力來支撐的。中國改革的第一個十年,靠財政花錢買人心,基本上掏空了財政的“家底”。到八十年代末,財政的正常收入只夠養活國營部門,成了“吃飯財政”,要靠舉債來維持最低限度的基礎設施投資。而進入九十年代後,財政連養活國營部門都已力不從心、捉襟見肘,凡是依靠財政撥款的機構都有經費不足之苦,必須另謀生財之道。
除了財政之外,社會主義還有另外兩個“大鍋飯”,即國營部門的資產和銀行資金,為了維持市場社會主義下的穩定,這兩者也嚴重虧蝕。機電工業部不久前對機電行業大型國營企業的財務狀況調查表明,約半數企業已完全失去用自有利潤投資的能力,連資本折舊都無法補償,其“債務負擔逐年加重,償債能力持續下降”[9]。這是國營部門總體狀況的寫照,利潤萎縮還要維持員工高收入,只好大量貸款,不僅利息支出吃掉僅余的利潤,而且因無力償債,企業的凈資產(總資產扣除企業負債)也在減少。筆者的初步估計是,國營部門的凈資產率在1985年時約為百分之七十,現在則僅剩百分之三十左右。實際上,國營企業是把自己典押給銀行而維系生存的。這樣中國的“破產法”也難實行,因為一旦讓虧損企業破產,銀行作為主債權人將收不回資不抵債的那部份債權,結果常常可以看到銀行為了維持帳面上的債權而反對國營企業破產。如果國營部門的凈資產率進一步下降,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是,國營部門的龐大資產在改革已逐漸耗損,所余無幾,一旦將來中國要把國營部門私有化或全面股份化時,是私有化資產還是私有化債務,大批資不抵債的企業能賣給誰呢?看到了這一點,就更容易理解,中國目前的穩定是以寅吃卯糧,未來潛在的不穩定為代價的。
不僅國營工商企業資產空殼化,銀行也有相似問題,正被財政和國營企業“掏空”。一九九二年末,銀行帳面上的自有資產約二千億,但財政借了近三分之二,而且是有借無還,相當於銀行用自己的家底墊付了財政赤字,同時,財政對外貿、糧食、石油、煤炭等部門的虧損補貼也常常欠付,而讓銀行代墊,一九九零年末累計已達二千二百億[10]。如果再加上國營部門在銀行的上千億爛帳,銀行的潛在虧蝕更大。
如果說,中國八十年代的穩定,很大程度上是財政花錢買來的,那麽,九十年代是銀行在扮演這個角色,用大量貸款買穩定。而銀行在這個過程中,逐漸把自有資本墊付掉,也把居民儲蓄的一部份賠了進去。但是,銀行能不能長期用這種方式支撐市場社會主義下的穩定,顯然是令人懷疑的。目前,銀行這種“賠本買賣”是靠壟斷經營維持、政府信用支撐的,依賴於金融形勢穩定、儲蓄源源流入。然而,由於資本虧蝕、呆帳猛增,銀行不得不年覆一年過度投放貸款,以維持經濟增長,這本身卻可能破壞金融形勢,引發通貨膨脹,減少儲蓄。中國有學者警告,“下一次的經濟危機很可能是並發大規模的金融危機”[11],這絕非危言聳聽。
市場社會主義滿足了國營員工目前的收入欲望,避免了企業破產、社會福利縮減等不受歡迎的結果,維持了短期的社會穩定,但是賠掉了社會主義體制幾十年積累起來的家底,換來了經濟高增長、城市居民高收入。在這個分食社會主義“大餅”的過程之後,中國仍然不可避免地面臨由市場社會主義向市場經濟的轉型。
中國國有企業股份化的現狀、問題及前景
楊 壯
現狀:股份化的熱潮
問題:與美國股份制對比所看到的七點缺陷
前景:七條改善中國股份制的建議
楊壯,美國覆旦大學(Fordham University)商學院助理教授,哥侖比亞大學博士,曾任中國留美商學會會長。
中國國有企業當前主要存在四大問題:(1)經濟效益下降,國有企業虧損面達百分之三十六;(2)企業利稅負擔過重,嚴重影響了技術改造,設備更新;(3)企業經營負債累累,三角債已達3000億人民幣之多;(4)現代化企業管理水平低下。可以說,中國國有企業改造的成敗將對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結果起一種決定性的作用。
八十年代以來,為搞活國有大中型企業,明確企業產權關系,提高企業經營效益,中國政府和企業相繼采取了三項改革措施:一是推廣企業承包制,二是建立三資(即私有資金、外資和合資)經濟體制,三是實行國有企業股份制。承包制盡管對提高企業經營效益起了積極的作用,但並未從根本上解決產權問題,項目承包的結果經常導致經營人員的短期行為,以至企業無法徹底扭轉負債虧損的被動局面,企業經營結構及管理行為也無法發生質的變化。項目承包並未改變中國企業的兩種依附性:一種是對政府部門的行政依附,一種是對職工利益的被動依附。由政府任命的廠長雖然名義上是法人代表,但在國家與職工的雙重壓力下實際上很難在重大問題上作出自己的決定。三資經營體制對改變企業機制,明確企業經營目標以及提高企業的現代化管理水平起了重大作用。但是三資企業的數目有限,形式有很大的局限性,涉及的方面也很多。由於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中舉足輕重的地位,它們的改造任務無法全部采用三資企業的形式去實現。實踐證明,國有企業股份化的形式恐怕是三種改造方案中最有成果的一種方式。股份化對最終解決產權問題,明確企業經營宗旨以及提高企業專業化的管理起了重大的作用。本文就中國企業股份制改造的現狀、問題及前景發表一點看法。
現狀:股份化的熱潮
國有企業股份化已成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熱點。
九十年代以來,中國出現了一個股份制的熱潮。企業股份標準公司、企業改造咨詢公司、企業戰略咨詢公司、律師財會事務所等等雨後春筍般地誕生,協助各種類型規模的國有企業從事股份制改造。許多大型國有企業積極地申請在國內外股票市場上市。至今為止,在美國已有兩家中國企業股票上市,在香港也有九家中國大型國有企業相繼上市。許多中小型企業也不甘落後,千方百計地爭取把自己改造為股份制企業。
中國股份制熱潮的動力是什麽?從經濟角度考慮,企業股份制有利於:(1)明確產權關系,轉變企業經營機制;(2)制定經濟目標,提高企業經營效率;(3)籌資融資,解決企業資金短缺問題;(4)發揮市場機制,促進市場自由競爭;(5)打破地方保護主義,促進資源流動。但是,在實際運行操作中,籌資融資似乎是許多國營企業爭先恐後申請股份制改造的一個主要動機。在當前中國經濟財政收緊的情況下,通過股份制公司的形式籌資融資變得更為迫切。
股份制企業當前在中國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有限責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與美國的S(Subchapter)公司類似。公司的人數至少三人。投資人各方共同出股,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經濟責任。公司不發行股票,股東的股份憑證不能上市交易,但可以轉讓。轉讓時公司現有股東持有優先購買權。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注冊資本以股票形式為股東持有。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經濟責任。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股票可以上市交易。這種形式類似西方大型企業的股份公司模式(Corporation)。
目前在中國的有限責任公司已有2000多家。沒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也有1000多家左右。在上海、深圳證卷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現有100多家。這100多家公司大多數為國有大型企業,股本額在5000萬元以上。上海證卷交易所現具有157億面值的31種不同功能的證卷,424名來自全國30省市的會員,260萬登記的股東。海外投資者有7000多人。
在向股份制轉變的過程中,中國股份制企業的操作方式與西方主要工業國家的股份制企業的操作方式有許多本質不同的特點。盡管設立了證監會、證管會以及三大證卷公司,中國至今為止還沒有一個完整的統一的股份制體系。中國許多省市地區采取了不同的作法。影響最大的則是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
深圳模式的特點是股票上市的股份制企業和股票不上市股份制企業同時存在,設企業股和不設企業股的企業同時存在。許多企業建立了較為規範的董事會制度。而上海模式的特點是不設企業股,股份企業由三種股份構成:國家股,即國家投資形成的股份,法人(單位)股,即外單位投資形成的股份,個人股,即職工和社會個人形成的股份。但是,深圳和上海的股票市場的一個共同特點是:國家股不能上市流通,個人股可以上市流通。
股份制改造以及上海、深圳股票市場的建立對增加企業資金,加速改變經營機制並提高企業效率起了積極作用。比如說,上海第二紡織機器廠1991年改制並發行A股和B股,1992年的利潤額提高了150%。許多股份制企業在改變體制實行股份上市之後生產效益有了顯著的提高。但是,在國有企業機制轉變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嚴重的問題。一些已經上市或將要上市的國有企業,往往只重視股份制的形式以及企業上市前的轉制評估與轉制工作,而忽視了股份制企業成立之後對股東的重大責任以及嚴峻艱巨的經濟管理任務。這些問題如得不到及時解決,整個經濟改革將會受到巨大挫折。下面集中分析股份制企業所產生的幾個問題。
問題:與美國股份制對比所看到的七點缺陷
為了便於了解當前中國股份制企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我們不妨回顧一下美國大型股份有限公司的幾個重要的特徵與條件。美國的企業形式一般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獨資企業,第二類是合夥企業,第三類是股份公司。第一和第二類企業一般對企業債務負有無限責任,而第三類公司的經濟責任則是有限的。
美國的股份公司主要有以下一些特點:(1)股東是公司的雇主,公司擁有財產;(2)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有限經濟責任;(3)普通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負法律責任;(4)董事通過股東大會選舉產生;(5)董事長通過董事會選舉產生;(6)董事會制定公司經營方針並任命總經理;(7)公司經營人員對董事會及股東負責;(8)董事會監督公司經營情況並在必要情況下介入公司事務;(9)企業的最終目標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攫取利潤;(10)公司收入,股票價值以及紅利高低是衡量企業成功的標志;(11)美國政府制定了公司法並設有專門機構監督公司運作;(12)上市公司必須向股東如實地報告公司情況,進行信息披露;(13)為保證經理與股東利益一致,美國公司采取“認股權”政策。
這樣一些特點,體現了美國股份制公司的一系列基本原則,即:(1)股份公司的產權明確;(2)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3)股份公司的有限經濟責任;(4)政府與法律在公司中的重要作用;(5)董事會產生的民主程序;(6)董事會與經營管理之間的關系;(7)企業對公眾信息披露的要求;(8)企業的經濟性質及最終宗旨。
用以上所說的美國股份制企業的經營原則與標準,來衡量一下中國股份制企業的現狀以及中國企業公司領導對股份制公司的現有觀念,我認為中國現存的股份制企業存在以下幾大問題:
(1)股份制企業的產權關系不明確。中國大部份的股份制企業仍沒擺脫國家的控制,這種控制通過國有上市企業中大量的國家股而得到實現。國家在股份制企業中所占的重大比例使得企業得不到產權機制的約束。盡管組織形式變了,國家的權力還是無比之大。國家股的壟斷地位對企業提高經營效率起了消極的作用。因為有了國家作後盾,即便股價大跌,上市的企業也不會破產。不破產的結局對企業經營造不成壓力。產權不明確導致公司的經營目標不明確。由於社會壓力,一些股份制企業仍不能隨意解雇工人。廠長不得不花費許多精力去注意企業的社會效益,關心職工的福利、婚姻、兒童撫養及父母疾病等等問題。而股份制公司的經營目標本來應當是以追求利潤為主,不應具有太多的國家行政職能。
(2)股票價格不能客觀地反映市場的供求關系。由於國家股不能在市場進行交易,市場機制沒有得到發揮,股票價格不能真正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國家股部份在股票價格上漲時未能受益,在股票價格下跌時卻遭受損失。國家股不參加交易縮小了股票市場的經營量。縮小了的二級市場不但造成供求關系緊,而且導致股市不穩定。企業也不能得到足夠的資金。
(3)國家對行業的過份控制。由於國家股的存在,通過國家政府部門對企業的控制仍然很大。名目繁多的政府機構對具體工業的行政管理政策有增無減。國家對有些行業的控制大到制定企業長期發展計劃,小到規定企業福利待遇水準。有些工業(如重工業、高科技領域或基礎設施行業),得到國家的保護並受到特殊政策的優惠,而另外一些工業(如輕工業、服務業等)則得不到這種優惠政策。由於國家不同機構對不同行業的政策不同,股份制企業所處的經營大環境也不同,這就導致了企業在不同的起點上的不公平的競爭。
(4)股份制公司管理運行不規範。國家對有限責任及股份制公司的審查不嚴,政策也不規範。現有的政策往往得不到落實。許多轉制的公司名不符實。少數設有企業股的公司則建立了自己的二級市場,在私下進行股份的黑市買賣交易。由於對社會發行的股票量太小,需求量太大,政府無法有效地控制股票內部信息問題。一部份人以撈取內部信息為職業而發了橫財。一些企業的法人股在上市之前被發行人作為禮品在內部廉價拍賣給朋友、政府官員或客戶。
(5)股份制公司的稅收問題。西方發達國家的政府對各種股份公司規定了詳細的累進稅收政策並設有一整套嚴格的徵稅制度。由於沒有股份制企業法,加上中國國民很低的稅收意識,中國企業的逃稅漏稅現象極為嚴重。國家收不上稅,造成嚴重的政府赤字,宏觀失調。
(6)股東會、董事會與管理機制之間的關系還沒有解決。由於國家在股份制企業中占了大股,股東大會的召開,董事會成員的選舉,公司經營大綱與企業最終經營目標(最大限度地攫取利潤),總經理的認命與解雇等一系列問題,也受行政的影響。許多企業的董事長實際上還是原來國家任命的黨委書記或廠長,並非是經過挑選的專業管理人才。股東大會對公司董事會的產生以及公司經營情況並沒有實質的發言權。董事會挑選經理人員的過程也僅僅趨於形式。一些原來工廠的負責人現在又在新的管理機構任職。這些對提高企業經營效率只會起阻礙的作用。
(7)企業經理的短期行為。由於西方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權的管理方式並沒有在中國以國家股為控股的股份制企業里真正得到實現,經營人員的挑選和招聘沒有一個嚴格的標準,高級經理人員的工資待遇水準得不到確定,管理人員的利益與股東的利益之間也沒有發生密切的聯系。國家政策、客觀環境、社會壓力以及社會福利之缺乏使得企業經理無法像西方企業那樣按照經濟規律自由解雇不合格不稱職的員工。在這樣的經營環境下,企業經理人員往往存在著嚴重的短期行為。一些經理只注重股份制的形式,不重視實質內容,只重視滿足職工和股東的短期要求,而忽視了企業的長遠投資目標。
前景:七條改善中國股份制的建議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前景取決於今後五到十年國有企業改革的成效。只有對國有企業進行徹底的制度上的變革,提高生產效率及勞動生產力,才能保障高度發展的中國經濟得到平衡的、穩步的增長。而達到這個長遠目標的條件之一,就是中國的企業改革不應停留在形式上,而應該從實質性的改革下手。由於中國國有企業具有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而且控制了中國的主要工業部門,如能源、交通運輸、公用設施、機器制造及銀行等,國有企業股份制的改造就成為中國經濟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
為早日實現企業改革這一戰略目標,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國家應放松對企業的管制。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中央政府及國家主要部委的重要經濟職能應是調節宏觀經濟,制定財政、貨幣及稅收政策,建立社會保險福利制度,制定法律規則,創造公平競爭的投資環境。在以股份制企業為基礎的市場競爭的形勢下,國家切忌對各種行業管得太死。除幾個關鍵的工業外,國家應放松對其它行業的管制。要做到這一點,國家應對主要工業主管部門繁雜臃腫的機構進行精簡。對上市公司的管理應有重點。申請手續□人股與法人股增大,這勢必增強市場流通,增加企業流動資金,並對穩定股票交易市場有積極的作用。
(2)公開拍賣部份國有企業。國有企業中有一大部份企業應拍賣給私人或集體去經營管理。在保證對關鍵工業的控制下,國家應對一些不重要的企業在社會上公開拍賣。對收購公司的個人或集體,國家可以制定政策,但不應有過份苛刻的規定。收購企業者可以有集體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和海外華僑。我認為這是提高國有企業經營機制以及生產效率的好辦法。
(3)健全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制度。董事會董事應經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的挑選過程應當慎重,董事應在資金、資歷、名譽、專業等方面符合一定的要求。董事長一定要經過董事會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的董事應有至少一半來自企業外部,這對改變企業傳統的文化會起積極的作用。董事會應制定企業經營大綱並嚴格監督企業經營管理情況。為了使經營人員自由地掌握人事大權,自由地招聘或解雇職工,國家應盡快地健全一整套社會保險福利制度及所得稅制度。
(4)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應在企業內部和社會上公開招聘。除優秀人員之外,經營人員不宜全部是原企業的人員。經理人員也不宜同時擔任董事。為保證總經理的素質,企業應提出具體條件與要求並到社會上去招收最符合條件的人選。這些經理候選人應有較高的專業知識、豐富的工作經驗以及一定的冒險精神。除在國內有豐富經驗的人選之外,已經在國外畢業並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有志回國報效的中國留學生也應該是被挑選的對象。
(5)建立合理的工資獎金制度。企業的總經理應能得到較高的工資待遇。企業工資制度的制定應以市場供求關系的信號為指南,並與企業的經營效益相掛鉤。為減少經營人員的短期行為,中國股份制企業公司應模仿美國公司的“優股選擇權”(STOCK OPTION)制度,發給經理若乾股份,以求經理的經濟利益與公司的經濟利益一致。
(6)健全法制,改善投資的法律環境。國家應當盡早制定公司法並加強證管會與證監會的監督職能。證監會的主要作用應是保障上市企業把公司的財務經營信息情況全部地如實地公布於眾。對於違法亂紀以內部信息攫取暴利的人員,國家應給予嚴格的法律制裁。為了加快股份制轉變工作,應增加股份制企業評估與企業管理咨詢機構。
中國大陸勞資關系的新變化及其潛在的危機與機會
王燕濱
一.勞資關系緊張已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
二.新型勞資關系產生的社會背景
三.勞資矛盾激化的原因:
四.結論:潛在的危機和潛在的機會
王燕濱,美國肯特州立大學(Kent State University)政治系博士候選人,曾任教於北京大學國際政治系。
勞資關系指的是勞動力與資本的關系。做為一個社會問題,它可以表現為雇員與雇主的關系,職工與經理的關系,工會與企業的關系等等。在任何工業化國家中,勞動力和資本都是兩個最重要的社會集團,勞資關系都是最基本的社會關系之一。因此,建立一個公正、穩定和平衡的勞資關系,對任何社會來說都是一項至關重要的任務。在比較發達的工業化社會中,勞工問題通常都是政府所關注的頭等大事,勞動立法通常是法制體系中的一個重要分支。對處於經濟和社會制度劇烈變化過程中的中國大陸來說,這一問題尤其重要。
近幾年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尤其是各種新的經濟成份的出現,中國的勞資關系正經歷著一場新的變化。在這場變化的背後既蘊藏著巨大的社會危機,又蘊藏著巨大的發展機會。
一.勞資關系緊張已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
長期以來,生活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的中國人對於勞資關系這一概念已經相當陌生了。一些與此相關的問題,或者已被人們遺忘,或者改變了原有的含義。例如,“勞資糾紛”在所有正式文件中被“勞動爭議”所取代。其原因是,按照官方的理論,在社會主義國家中,“資”是不可能存在的。“勞資”一詞因此從“勞動力與資本”的原有含義變成了“勞動工資”這一新的意義。例如,國營企業中的“勞資科”就是專門負責處理有關工資問題的部門,與勞資關系或勞資糾紛並無直接關系。在通常情況下,企業中的“勞動爭議”是由工會組織負責處理的。
然而,最近一兩年來,勞資關系這一過去表面看來平安無事的領域突然間成了各種社會問題中的一個熱點。各地有關工人罷工“鬧事”的消息不斷出現在各種中外新聞媒體的報導中。政府有關方面也不得不對這一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表示關注,並力圖采取措施盡快制止不斷蔓延的罷工浪潮。為此,於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日閉幕的全國工會代表大會已經把緩解勞資關系,平息勞資沖突做為該組織今後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
勞資關系緊張在“三資”企業中表現最為明顯。據報導,一九九三年前三個季度,僅天津和大連兩城市就發生了十多起外商投資企業工人罷工事件。其中,在九三年二月份發生的一起較大的工人抗議事件中,曾有七百多名合資企業女工到市政府門前遊行示威,要求建立自己的工會組織和改善企業中的工作條件。另外,一九九二年僅廣東省有報導的罷工事件就達十八起之多。北京新建不久的“麥當勞”餐廳也發生了嚴重的勞資糾紛。
其實,“三資”企業中的勞資糾紛只是勞資關系緊張這一重大社會問題中的一個小小方面而已。它成為人們關注的中心並不是因為勞資關系在“三資”企業中比在其他企業中更為緊張,而是因為當局出於政治上的考慮,允許國內新聞界對一系列“三資”企業中的工人罷工事件進行了報導。換句話說,這是一種“新聞效應”。事實上,國營企業中勞資糾紛的嚴重性絕不亞於“三資”企業。據美聯社報導,一九九二年,在中國大陸國營企業中僅官方承認的工人抗議活動就有有數百起之多。其中,大多數是與廠方裁員有關的抗議活動。
此外,還有大量未報導的勞工抗議事件。如筆者一九九二年底在北京從事社會調查時了解到,當年十月底北京一些出租汽車公司的職工曾經因為油價上漲和工人的福利待遇得不到保障而舉行過小型的罷工活動。但是,由於工人沒有組織公開的遊行示威或其他抗議活動,也沒有與政府方面發生直接沖突,這些罷工事件在北京市內也鮮為人知。從各方面反映的情況來看,類似的事件在各地也時有發生。
除了正式的罷工以外,以怠工、上訪和個人與廠方沖突等形式出現的勞資糾紛更是層出不窮。毫無疑問,這些活動匯集在一起,已經成了中國大陸一個新的、嚴重的社會問題。面對這一問題,具有不同利益,站在不同立場上的人和社會集團自然會作出不同的反應。但無論如何,沒有人會否認這一問題的嚴重性。反對和不理解改革的人認為這是資本家對工人剝削的重新出現,是削弱國營經濟而造成的嚴重的社會倒退;政府官方認為這是個別人,尤其是“三資”企業中的外資方面違反有關的政策法規而引起的非正常現象,只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即可杜絕此類事件;而主張激進政治改革的人則認為這是引發民主變革的大好機會。在本文中,筆者不想從任何政治立場出發對此問題進行評論,而是想針對這一新的社會現象考察它所產生的社會背景,並對未來的發展趨勢進行估計和預測。
二.新型勞資關系產生的社會背景
近一兩年來在中國大陸發生的諸多勞資糾紛事件表明,一種新型的勞資關系已經在中國產生。而這種新型勞資關系產生的社會背景,是經濟改革所帶來的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變化。
從理論上講,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是一個非常廣泛的範疇。在制約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各種因素中,產權關系,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生產資料的所有制,是最基本的因素之一。自八十年代中期以來,城市經濟體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產權結構,因而造成了國家──社會關系的重大變化。新型的勞資關系是這一變化所帶來的必然結果。
在一九八五年城市經濟體制改革開始之前,除了極少量的外資企業,中國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於國家之外的工業資本存在。自從一九五六年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以來,國營企業在整個工業經濟中一直占據著絕對優勢。與此同時,由於國家通過指令性計劃和對資源及市場的控制來幹預集體經濟,工業經濟中的集體企業,特別是由縣、區以上單位所管轄的“大集體”,除了職工待遇低於國營企業之外,在經營管理上幾乎與國營企業完全相同。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後,在國營和集體企業之外,在城市中有幸生存下來的私有經濟成份,只剩下了一些對整體國民經濟毫無影響的零散個體經濟。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字表明,從一九五六到一九九零年期間,在整個城市就業人口中,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職工始終占絕對多數。如果加上集體企業職工的話,由國家直接控制的就業者占了整個城市就業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由於絕大部份就業者是在國家的控制和管理之下,企業領導人在一定程度上只不過是國家在各個單位中的代理人,因此,職工與企業的關系長期以來實際上是一種職工與國家的關系,而不是勞動力與資本的關系。從表面上看,人們是在不同的單位中就業。但是實質上,大家都是國家管理下的職工。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意義上的“勞資關系”是不存在的。在這種“國家──職工”關系中,首先,因為企業並非廠長、經理或任何人的私有財產,企業領導人沒有必要,也沒有權力超越國家政策去降低工資,以減少勞動力成本。相反,為了提高在職工中的威信,確立自己的領導地位,企業領導人通常總是設法提高工人的收入和福利待遇。在工廠中,每一個工人都明白,為了提高工資而向本單位領導人施加壓力是無濟於事的。另一條可能的出路是,大家共同行動起來,一起向真正的雇主──國家施加壓力,強迫其改變勞動工資政策。而這種辦法在一個“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下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工人無法采用通常的勞工運動方式,如罷工遊行。
另外,工人“利益平均化”也是“國家─職工”關系的主要特徵之一。由於國家在同類企業中實行基本相同的工資和福利標準,再加上統一的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因此,各單位在就業市場上基本沒有競爭,而職工也沒有可能在基本的工資和福利標準上與其他單位進行攀比。在這種條件下,任何人敢於站出來“鬧事”都無異於為了別人而犧牲自己。所以,對工人來說最可行的辦法就是在爭取自身利益的過程中同時實現“風險平均化”。這就產生了共產黨國家公有經濟中一種特殊的勞工運動形式──怠工。這一形式的特點是,無組織、無領導、無明確要求,而且無始無終。
總之,“國家──職工”關系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勞動力─資本”關系,是經濟改革開始以前中國國家──社會關系的一個重要特徵。在典型的共產黨國家中,由於工人面對的不是企業主,而是國家政權,不是私人資本,而是國家資本,因此,以經濟利益為目的的有組織的工人運動只能面臨兩種結局:或者不能發生,或者在爆發之後很快轉變為向國家政權挑戰的政治運動,如波蘭的團結工會運動。
經濟改革開始以來,中國原有的產權制度受到了一系列的沖擊,國家──社會關系也發生了一系列變化。一方面,在原有的經濟體制之外,又產生了一大批私有性質的經濟成份。伴隨這些私有經濟成份而來的,是一種新型的“勞動力──資本”關系。而另一方面,由於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企業內部的經營機制,國營和集體企業中的職工─企業關系也發生了重要變化。這些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外資企業數量大增。一九八五年,中國大陸在外資企業中就業的職工共有六萬人左右。到一九九零年,這一數字超過了六十五萬,五年增長了十倍。一九九零年底,中國大陸各種形式的外資企業共有3,808個,而據《人民日報》(海外版)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報導,到九二年底,在中國大陸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突增到84,371戶。一九九三年更是外資大舉進入中國的一年。僅一至八月,新注冊的外資企業就達四萬四千個。據美聯社十一月四日報導,一九九三年前三個季度外商在中國的投資總額比九二年同期增長了百分之一百七十一。據一九九三年九月三日《人民日報》(海外版)報導,目前中國大陸開放地帶的總面積已達五十萬平方公里,包括339個縣,人口總數達到3.2億。
(2)私營經濟迅速發展。據《中國日報》九三年四月九日報導,到一九九二年底,中國大陸正式注冊的,除個體戶之外的私營企業已達一千五百三十多萬個。這些企業占整個服務行業的四分之三,商業的二分之一。僅一九九二年一年,他們就為國家納稅二百多億元。而這些正式注冊的私營企業僅僅是真正的私營經濟中的一部份。根據一九八八年的一項調查,有大約一半左右實際上的私營企業想方設法把自己注冊為其他性質的企業,避免承認自己的私有性質。
(3)鄉鎮企業成為工業就業人口中的主力軍。鄉鎮企業是在七十年代出現,在八十年代迅速發展起來的。根據《中國統計年鑒》發表的數字,到一九九零年底中國大陸共有18,504,000個鄉鎮企業,就業人口達92,647,500人,占整個工業就業人口的百分之四十,是其中最大的一支力量。鄉鎮企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中國大陸工業總產值的四分之一和出口額的四分之一是由鄉鎮企業提供的。
(4)除了上述三種在改革過程中成長起來的經濟成份之外,原體制中存在的集體和國營單位也發生了重大變化。首先,集體所有制單位基本上實行了承包,脫離了國家對企業的直接控制。另外,改革後的國營企業擴大了企業自主權,實行自負盈虧,國家和企業的關系也較前大大疏遠。
以上四個方面表明,經過十多年的經濟改革,中國原有的以國營企業為主的工業產權結構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這種變化必然伴隨著職工──企業關系的變化。從企業方面來看,中國現在不僅有了有了真正意義上的私人資本,甚至外國資本,而且,國營和集體企業也正在向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轉變。在新的市場經濟環境中,所有的工業企業,無論是哪一種所有制形式,都不得不考慮如何降低勞動力成本,以提高經濟效益。從勞工方面來看,在非國營企業中就業的人員已經大大超過了國營企業職工;而國營企業由於實行了全員勞動合同制,工人與企業的關系也已發生變化。對工人來說,過去那種“利益平均化”的情況已經不覆存在了。工人不僅有可能,而且也有必要面對自己的雇主,維護和爭取自身的經濟利益。
總之,以產權制度的變革為核心的國家──社會關系的變化是產生新的勞資關系的社會基礎。這種變化從企業、雇員和國家三方面都可以明顯看出。在企業方面,由於外資企業、私人企業和其他非國營經濟的迅速發展,以及國營企業內部經營機制的逐漸轉變,企業做為一個法人有了自己的利益,不再單純是國家的代表了。在勞工方面,不同企業中工人的經濟利益不再以平均化的形式出現,雇員因此有了新的手段和相當大的余地向雇主要求更多的利益。而國家也在被迫改變自己的角色,從勞資關系中矛盾的一方撤出來,轉變為居於其上的仲裁者。在這種新情況下,勞工向雇主爭利益不再意味著向國家挑戰。這一切表明,中國的勞資關系已經從“國家──職工”關系向“資本──勞工”兩個社會集團之間的關系轉化。不論人們能否接收這個現實,這一變化都將沿著自己特定的方向發展下去。
三.勞資矛盾激化的原因:
國家、企業、工人三方都沒有適應新的變化
新型勞資關系的產生並不意味著勞資矛盾必然激化。近期以來出現眾多勞資糾紛和沖突的原因是,國家、企業和工人三方面都缺乏必要的準備,無法適應新的、變化了的形勢。
大陸農村現狀及其出路
王兆軍
一. 臨沂地區的人文狀況
二. 鄉村政權的基本結構及其運作
三. 現階段農村經濟狀況
四. 鄉村社會關系的新緊張
五. 矛盾與出路
王兆軍,記者、作家,加拿大布羅克(Brock University)教員;曾任中國新聞出版社副總編輯。;
從一九九三年五月到八月,筆者對中國大陸農村現狀進行了為期約一百天的實地調查。調查的範圍主要是山東省臨沂地區。調查方法為個別走訪、數據收集和現場考察。從調查的結果看,中國大陸農村自一九八五年以後的八年中,經濟處於停滯時期。以犧牲鄉村為實際基礎的政策導致了鄉村甚至整個中國社會的被動局面。急速惡化的形勢正迫使中共重新反省。農村政策面臨著新的突破。
本調查報告包括如下幾個部份:調查地區的人文狀況;鄉村政權的基本結構及其運作;現階段鄉村的經濟狀況;鄉村社會關系的新緊張;鄉村的基本矛盾和出路。
現將幾個部份分述如下。
一. 臨沂地區的人文狀況
臨沂地區地處魯南,現轄八縣一市,人口約一千萬,其中臨沂市(縣級)一百六十萬。該地區的經濟以農業為主,農村人口占百分之九十五。沂蒙山區是老革命根據地,民風純樸,對中共新政權有相當的親和力。四九年以後,臨沂農村在土改、大躍進和文化革命中受左的傷害和影響比較深。三年困難時期有大約一百萬人死於饑餓。六四年社教後,臨沂地區的農業生產曾經有過短暫的發展,成為全國四個先進地區之一。文革時期,臨沂農村陷於嚴重的經濟困境,大量農民不得溫飽。
從八零年到八五年,農村實行家庭聯產責任制以後,臨沂出現空前的繁榮。糧食生產突破了歷史最高記錄。農村不僅解決了溫飽問題,而且逐漸向商品經濟發展。臨沂遂成為全國百強縣之一。鄉鎮企業在農業生產得到發展的基礎上迅速興起。象羅莊這樣的鎮,年工業產值已經達到十四億五千萬元,成為全國十大先進鄉鎮之一。
二. 鄉村政權的基本結構及其運作
首先,家族色彩越來越重。
四九年後,臨沂地區鄉村政權的結構成份經歷了幾個過程。初期主要是由老黨員、回村工作的老遊擊隊員和退役軍人。這些人有很強烈的鬥爭熱情,領導了與地主階級和國民黨軍幹及其追隨者的運動。大躍進期間,鄉村政權中介入了一些從外村調來的運動積極分子,以便於開展工作,因為本村的幹部怕得罪鄉親,打不開情面。這個時期的政策叫做基層幹部交換。四清以後,主要是青年團員中輸送幹部到黨支部;文革中是造反派。文革以後的最初幾年,黨支部是由恢覆職務的老幹部組成。
現在,鄉村政權的成份發生變化。家族頭人開始成為黨支部的成份。如果一個村子有若幹個姓氏,主要的大姓在當政機構中都要有代表。他們在決策和執行政策中往往優先考慮本家族的利益。同時又出面解決那個家族中出現的問題。如果不這樣安排,有些工作就很難進行。比如,張姓中出現了抵觸計劃生育的,就要由黨支部中張姓委員去解決;同時,上邊來了招工指標,張姓的也不能沒有。
這個變化,增加了基層政權的封建家族色彩。小姓家族比以前更加抱團,也注意依附在支部內有代表的大戶人家。政府中的很多事務開始依靠家族勢力。比如,公安局到村子里抓人,一般要打聽那個家族的態度,以免引起反抗和沖突。
其次,對工商業的依靠越來越強。
鄉村工商業一興起,村幹部就和那些新財主發生政治關系。他們要從村鎮企業那里得到好處,比如吃喝和零花。他們還要從那里得到工資和福利。湯河鄉大多數有村辦企業的,幹部的工資都從企業那里提取,不到農家集資。
另一方面,鄉村個體工商業者,也需要政權做依靠。在抵擋稅收,逃避某些管理和取得原料、市場和優惠政策方面,需要鄉村幹部的支持。有時為了對抗當地流氓地痞的侵擾,也要幹部的支持。這種交換,使鄉村政權和資本靠近。有些幹部本身就是工商業者,是政權的構成朝自由和市場的色彩轉化。
第三,自由度增加。
鄉村政權的獨立性日見增長。它們經常地造成上級政令的不暢通。由於農民得到相當程度的解放,比前敢於說話了,其情緒、意見和行為,隨時影響村政權。失去經濟控制手段(比較公社化時期而言),基層政權對農民的態度開始軟化。
又因為幹部的收入直接來自農民,雙方都看清楚了彼此的關系,這也使農村幹部不得不對農民手下留情。而且,世世代代居住在一起,彼此都有很多歷史上的關系甚至是親戚關系,不便太跋扈。
上級雖然對村幹部有管理權,但拿不出錢來,無法控制得太死。因此,村幹部和脫產幹部的關系不是那麽緊密。如果上級的某項指示特別為農民所反感,並且對幹部也沒有什麽直接的利益關系,村幹部就不認真執行。鄉村人口增加快,和農民的超指標生育有關,也和村幹部不下狠心執行政策有關。誰家有女無子,想再生一個甚至兩個,幹部會睜只眼閉只眼的裝看不見。等生下來,要點罰款就行了。
政令不通造成北京的意志經常落實不到基層。這個現象很覆雜。有些後果是好的,有些是壞的。比如集資,上邊無論怎麽禁,下邊都不會停止。這對緩和當前的官民關系無利。在反貪污浪費方面,也不會奏效,或者效果很小。但是當本村農民的利益受到損害時,他們能夠主動地保護自己的群眾,有時甚至敢和上級對抗。臨沂城東某村一青年因為交通問題和警察吵架,公安局到村子里要人,結果被村幹部趕走了。
這種現象預示著一個不能統一控制的基層政權已經出現。這個政權,從構成成份到經濟依賴,從思想方法到行為方式,都和以前的大隊支部有很大區別。現在的村政權更象家族聯邦的議會。
三. 現階段農村經濟狀況
和八年前比較,農村經濟沒有新的提高;和城市人口比較,農民生活有所下降。
實行聯產承包制以後的五年里,臨沂地區糧食產量曾經突破五十萬噸。五年的增長等於過四九年到七九年三十年的增長幅度。農民年收入從七九年的九十四元提高到一九八五年的一百五十元。不得溫飽的農民由五十萬人減少到不足三萬。這個超常發展的時期被農民叫做第二次土改。
然而,八年後的今天,臨沂地區的糧食單產和總產比較八五年依然沒有增加。人平均年收入雖然已超過三百元,但是去掉通貨膨脹的因素和生產成本的增長,凈收入並沒有提高。隨著農民負擔的加重和鄉村治安問題的惡化,農民對社會的不滿情緒變得強烈起來。
農村問題重又趨於嚴重,原因在哪里呢?
(1)耕地減少
雖然土地使用權放到家庭,但是並沒解決歸屬問題。由於所有制問題沒有明確,農民對土地的責任心還相當淡漠。他們不知道現在所使用的土地還能使用多久,村政府隨時都會調整土地,也許隨時都會收回做別的用場。農民喜歡在承包地上蓋房子,蓋了房子就屬於自己的了。蓋房子占有土地很多。在過去的八年中,農民蓋房用地超過過去三十多年,很多村莊擴大了一倍,而耕地卻減少了百分之十一以上。
從九二年到九三年,特別是鄧小平南巡後,各級都搞了名目繁多的開發區。有的縣劃定的開發區占地上千畝。鄉鎮的開發區,大的也有幾百畝。靠近縣城的村子,多數也圈占一些土地作為開發區。這些開發區占用了大量土地,使建國以來又一次土地大減少。
單位面積產量沒有提高,而土地總量的減少,造成糧食總產的減少。最近幾年來,鄉村的統計存在嚴重問題。類似大躍進時期的浮誇和虛報非常嚴重。上邊相信數字,下邊造謠撒謊,大家都明白,可是不願揭穿。虛報的要求是:第一條,是必須年年有增長;第二,必須達到一定的指標。這造成了官方數字的嚴重失真。就我本人實地所見到的,農民的糧食和八年前差不多,但從統計上看,卻是增加了百分之六十以上。
(2)土地投入逐年減少
投入的勞動力在減少,勞動力的素質在下降。農村現有剩余勞動力占總勞動力的一半。這些余勞動力大都流入城鎮。所謂“離土不離鄉”,只有在鄉鎮企業比較發達的地方能夠實現。普通鄉村的勞動力,大都流入城里和有企業的地方。臨沂流入城市的農民有十三萬五千人。從事糧食生產的勞動力減少了,作物管理變得粗放,沒力量精耕細作,影響了糧食產量。
流入城鎮的勞動力又多是有文化的青年,剩下的勞動力素質差。比如一家有父子兩個勞動力,流入城鎮做事的是兒子,老子留在家里。這些年齡大又缺少文化的勞動力,對農村生產和生活缺乏更進步的要求。比如對新技術,他們就接受得慢。八十年代初期,剛試行地膜種植時,最先使用地膜種花生、西瓜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是上過中學的青年農民。他們對新技術非常敏感。現在留在土地上的上一代人就差勁。他們從八五年開始過上了“三五畝地一頭牛,老婆孩子熱炕頭”的日子,滿足了。
由於土地所有制問題沒解決,農民對改良土地也缺乏遠見和積極性。比如,使用農家肥有利於改造土壤構成,對產量的持續增長有益。但是農家肥的肥力發揮得慢,農民擔心自己今年使用了很多農家肥,可是明年土地就轉到別人手里去了。所以他們把圈肥上到菜地里,大田里只是使用速效肥料。(
3)苛捐雜稅多,農民難以承受
該拿到的錢拿不到(比如白條子),不該拿的錢卻非交不可。按照農業部的資料,一九九一年農民每人年繳稅四十九點四元,比八零年增長了一倍。國家統計局調查結果,一九九零年農民負擔的農業稅和集體提留比上年增加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二十一點三。九一年又比九零年增長百分之十點四,大大高於純收入百分之七的增長數。全國平均,農民的繳納的稅占他們收入的百分之十一,有的地方甚至達到百分之三十!還不算集資和攤派的錢物。
對於農民來說,農業稅負擔算是小頭。最沈重的負擔是集資、攤派等額外負擔。以九一年為例。臨沂市農民人均負擔稅收以外的集資等約一百二十元,占其凈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五;有的縣占到百分之八十。有的鄉和村,集資品種達一百三十多項。集資增長的比例,從八九年起,每年遞增百分之十八點三。
(4)工農業剪刀差增大,打擊了農民的積極性
按說,工業的發展應當為農業提供了廉價的生產資料,並導致農產品的增加和成本下降,但現實情況相反。由於流通渠道環節過多,農業生產資料反而沒有下降,剪刀差越來越大。農民無法承擔,只好年覆一年地重覆簡單勞動,生產力難有發展。
現在農民種地已沒利可賺,這從對臨沂市黑墩鄉的調查表可以看出。
作物
單產
單價
產值
種子
化肥
農藥
水費
土地稅
勞動
小麥
500
0.40
200
12
110
10
20
16
32
大豆
350
0.70
245
18
70
10
10
16
121
稻米
600
0.70
420
30
180
60
60
16
74
西瓜
1500
0.20
300
25
100
30
20
16
109
合計|產值:1165元
成本:829元 勞動:336元
一個農民勞動力,一年種四畝地,其產值不過一千一百六十五元,去掉生產成本,只剩三百三十六塊錢,每人平均八十二元。現在農村平均占有土地差不多一人一畝,一個四口之家,一年也就是靠這些勞動換來的價值。這些錢,還不夠各級分下來的集資攤派。農民要想應付包括集資和生活必需品的開支,還必須從事一定的副業生產。臨沂市農民的手工和副業收入主要來自柳制品、鞭炮、加工食品、縫制成衣、屠宰、收集破爛等。有的家庭讓子女去城里做工,得些收入補貼家用。
農產品價格的過份低廉,傷害了農民的積極性。不斷減少的土地及對土地的投入,造成了整個農村的經濟停滯和生活水平的下降。這個停滯是從八十年代後半期開始的,現已成為社會的重大積弊。
四. 鄉村社會關系的新緊張
八十年代初期農業方面的輝煌成果,成為後來者的乘涼大樹。多年來過甚其詞的宣傳,使國內外對大陸農村產生了錯覺,以為現在的農村依然很好,甚至比八十年代初期更好。有人沒有及時看到問題,有人故意不看。這種錯誤政策導致了面臨動蕩危機的鄉村現實。
(1)發展胃口太大,造成嚴重的經濟“失水失血”現象
好大喜功,一直是中國政策的情緒化特點。不看農村經濟條件,一味強調高速度,造成竭澤而魚的後果。中國農村本來就窮,必須確定一個合適的速度。八年來的政策是,既沒有給農村以發展的條件,反而抽農民的血。主觀地要求發展,恨不得一口吃成個胖子,沒想到錢從哪里來?稅收就那些,財政上沒余力興辦那麽多事業企業,於是只好到農民身上挖肉,強迫農民集資。有錢的鄉報喜,說他們鄉的公路鋪了瀝青;沒錢的鄉也打腫臉沖胖子,不甘落後,生怕自己的鄉因為路不好就影響了提拔,也集資修路。上級在制定發展計劃的時候,只要熟飯,不給柴米。害得下邊只有集資。
集資把農民擠幹了。農村經濟存在嚴重的失水現象,生產發展不起來,生活也難以改善。
(2)犧牲農民利益造成上下沖突
農民人口多,一人身上挖一塊錢就很可觀。減少對農業的投資,壓低農產品價格,是中共節約財政開支、集中資金、保護城市和轉嫁危機的慣用方法。在過去四十多年中,中共一直使用這個方法保護其經濟體系。
犧牲農民利益的做法包括兩個方面:不給農產品價格上以好處;隨時加大農民的負擔。
在國營大企業普遍虧損,中小企業效益普遍不好的形勢下,大陸經濟發展資金主要是靠盤剝平民──工人和農民形成的。工農收入之低,比馬克思描述的西方資本家在資本原始積累時期殘酷剝削工人的現象還要嚴重。臨沂市鄉鎮企業的工人,月工資平均只有一百多塊錢。即使有十幾年工齡的,連工資帶獎金加起來也只不到二百多塊錢。而車間承包人的工資和獎金在一千塊錢以上。這些承包人平常的花銷,有很多是從工廠的收入中報銷的。他們的實際收入比這個數還高得多。工人創造的利潤,大部份被承包人盤剝去了
因農村勞動力過剩而從鄉下流入城市做工的農民,其收入常常低於一百元,有的學徒工甚至得不到足夠的飯錢。我有一位教師朋友,他的女兒在某齒輪廠當工人,月工資才四十五元,連自己吃飯都不夠,每星期天都要回鄉下的家里帶點飯菜補充。
(3)集資造成普遍的政治緊張
幹部隊伍太大也是增加農民負擔的重要因素。
鄉村政權現在普遍存在嚴重的超編問題。一般地,一個縣轄有二十個鄉,每個鄉吃“官糧”的就有一百多人,全縣超編一千多人。這些人的辦公費和工資、福利一年至少要三百七十多萬元,而財政撥款只有不到二百萬元,缺口只好向農民攤派。
按照法律,農民納稅後,等於完成了公民的經濟義務。所繳的稅中已經包括了教育、交通、環境保護、水利設施維修、計劃生育費用以及政府工作人員的薪水了。額外的集資和攤派,其實都是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利益。
現階段中國各級政府都過份龐大。從歷史上看,官員和人口的比例,漢朝是1:7943,唐朝是1:3927,明朝是1:2299,清朝是1:911。全國現有2348個縣,55%吃財政補貼。解放初期是294人養一個幹部,現在二十四人就得養活一個官員。而且現在的官員比過去的更能揮霍浪費。
山東某縣一九九二年七月到九三年六月一年中,每口人主要集資數目如下:統籌費,30元;修縣城到鄉的瀝青路,45元;訂閱報刊,5元;水利設施維修,15元;村政府辦公費,15元;育苗基金,10元;養路費,10元;計劃生育管理費,15元;集市貿易管理費,5元;排污費,3元;民兵訓練費,7元。不算別的收費,光這些主要項目,每口人就達160元。對那些沒有副業收入,光靠種莊稼的農戶,其收入根本不夠繳政府的苛捐雜稅。
除了這些項目外,還有一些局部的集資。農村中小學收費極多,有文體費、檔案費、班費、實驗費、圖書報刊費、自行車保管費、租用課桌費、課外活動費等。教師經常向學生推銷書籍簿本墨水紙張等,有的還規定學生需要交糧食、廢鐵、空啤酒瓶、易拉罐等。
大學招生故意不招滿員,留下相當多的名額作為自費招生,一九九二年山東大學的自費生光學費每個學生每年將近三千元。不是農民能負擔得起的。
很多地方強制農民買保險。不繳納保險金的家庭受歧視和虐待。如不準去城里打工,不準領取社會救濟,等。某縣為避免上邊批評,改頭換面將各種集資合起來,叫“統籌款”。還有的地方叫做“捐獻”。但不管自願與否,都得捐。有些捐獻是三級政府分成,上下相護,即使農民告狀也沒有地方。某些從上級下來的收費,下邊再加碼,叫做搭車收費。
各級都有規定的很多達標項目,這也是收費的借口。如民兵訓練基地達標,教育先進縣達標,骨灰堂建設,水庫建設達標,滅老鼠達標,婦女放環達標等。連正常的政府工作,如婚姻登記,發放工商許可,學校基本建設等,都要農民負擔。
集資是農村的現實苛政。農民說:“集資猛於虎。”四川農民寫的對聯是:
你集我集他集農民集,你籌我籌他籌農民愁,大口喘氣;
催糧催款催性命;防火防盜防幹部;提高警惕。
農村教師寫的對聯:
昨天十五今天二十明天幾何不敢想,拉屎要錢撒尿要物放屁零出莫吱聲,幸福生活;
花錢修路路不通,集資治水水不來,怎麽回事;
物價長學價長只是糧價不長,官有路商有路唯有農民無路,等等再說;
前天剛收治安費,昨夜小偷又臨門,總是有事。}
農民因為集資被逼而自殺的事件屢有發生。有些地方的不滿情緒轉化為暴烈的抗議。八月初,臨沂市九曲鄉農民數千人集體示威請願,要求政府取消集資,並且懲辦亂集資亂攤派的村幹部。遊行的農民擁擠在市政府門前,公安方面如臨大敵。蒼山縣農民繼八六年蒜苔事件(那次農民砸亂了縣政府和縣委機關)以後,又多次造反,抗議集資和亂收費。農村到了一處點火八方冒煙的程度了。
(4)社會治安每況愈下
當今中國大陸社會是個極不規範的社會。做什麽事都沒有章程。無論是市面形像還是行政運作,都亂七八糟,無章法可循。任何政策,都有太大的解釋範圍。如果和辦事人有交情,或者那個機關的最高領導是你朋友,能給你說上話,也許很快就辦好了。如果沒關系,就難了。今天要你開這個證明,明天叫你辦那個手續。沒有一定之規。慢辦有慢的道理,快辦有快辦的說法,不辦也沒有辦法。
這種現狀並不是對每個人都平等的。沒有規範的社會,總起來說是對強權和金錢的占有者好處大。既沒有職務權力,又沒有職業方便的農民就倒黴了。他們缺少路子,必須破費本來就不多的正道收入來打發那些邪門歪道的要脅、敲詐和交換。農民叫苦連天,罵沒有真理,罵不公道不公正,罵衙門黑暗。怨聲載道。
因為失去規範,中國的專制威力被削弱了,極權正在被溶解。同時,民眾對公平、公開和公正的要求正普遍形成,情緒非常強烈。當局懼怕民間情緒的發展,采取的基本是懷柔政策,盡量不刺激農民,以防燃成燎原大火。另一方面,當局因為自己的利益,又沒有決心建立一套統一的法規,從而使社會更加沒有章法。
這樣的社會是不會平靜的。在特權者肆無忌憚地利用機會渾水摸魚火中取栗的時候,那些心懷悶氣無法正常發泄的人就走向犯罪。筆者詢問了一些刑滿釋放的勞教青年。他們說:“反正社會就是這個樣了,誰搶了是誰的。老實人吃虧,安分守己就沒有活路。”
土地迅速減少,人口大量增加,剩余勞動力比比皆是。一般地說,二十歲上下的青年,未婚,仍然和父母一起生活。他們的父母年齡在四十歲左右,是壯勞動力,完全可以將地里活幹完。這些血氣方剛的青年就成為農村的半失業者。每個村子都有一群群無事可幹的青年少年,如野馬野驢似的,叫囂乎東西,隳突乎南北,攪得雞犬不寧。狗多了狂群,人多了有時就尋思壞事。這些人形成很多小團夥。好的,在一起打打撲克,喝個小酒,或者練練拳;壞的,就打仗毆鬥,盜竊財物,強奸婦女,殺人放火,興風作浪。現在農村可謂盜賊叢生,犯罪比比皆是。
農村治安問題非常嚴重。大多數村子,都有人因夜里回家晚一點而被劫掠。劫路的強盜一般就是附近村子里的不良青年。現在,天黑以後,大家就不敢出門,女的尤其不行。去年秋天,黑墩屯村一位姑娘半夜里被人叫出去,沒回來。後來有人看見禾場上有人放火,大家救火時發現那姑娘已被燒死了。
八月初,五個青年持刀劫掠了一輛客車上的四十多位乘客,弄走兩萬多塊錢,重傷十幾個有反抗意圖的人。官莊鄉有個盜竊集團,夜晚開著拖拉機偷豬。他們先看好目標,一個人先將泡了酒精的饅頭撂到豬圈里,等豬醉了以後,將豬撂上拖拉機就走。他們都帶著刀子,誰也不敢惹。有個老頭聽見自己的豬被逮了,要出去阻擋,老婆死活不讓出去,命總比豬值錢。
各地都成立了聯防隊。可是聯防隊也犯罪。他們晚上盤查行人,見了有錢的人和漂亮的女子,就忘記自己的身分和責任,變成了搶劫犯人和強奸犯了。步行的人危險,騎車的人也危險,坐在轎車里的稍微安全點。
五. 矛盾與出路
從以上調查不難看出,大陸農村現實比較八十年代上半期沒有明顯的進步。無論從生產力還是從生產關系看,農村都陷入了困境。這個八年,可以稱為停滯的八年。中國在農村政策問題上面臨著新的重大挑戰。中共政權的基礎是農民,社會的重頭在農村。農村亂了,不比學生鬧事,當局難以撲滅。
九三年六月五日,四川仁壽縣上萬農民示威,被當地政府視為造反。他們出動正規軍平暴,逮捕了農民領袖張德安、向文清等人。但農民毫不退讓,農民暴亂開始迅速蔓延。巴中、萬源、南江、三台、高縣等地都要響應。對抗可能馬上引起燎原大火。北京政府遂下令馬上釋放張和向等八名領袖,免除了地方強加在農民身上的苛捐雜稅。這是建國以來唯一的一次農民暴亂成功。由此可見,現在農村局勢多麽緊張。如果不是一觸即發的局面,中共不會讓步,現在的宏觀調控也很難達成共識。
朱扁基就是在這種形勢下上台的。他和他的支持者正是利用農村積壓的問題的嚴重後果,奪取了國務院的實權。但是,他同時也就負擔了怎樣解決農村問題的擔子。如,過去欠農民的白條有三百億,今年秋季收購又要七百億,這一千億元人民幣哪里來?只有變通。中國市場大,農民的自由意識還不很發達,現行體制使中央政府依然具有統一調控經濟局面的手段,農村問題可望得到迅速改變。
農村問題嚴重,矛盾沖突相當激烈,解決農村問題的方法卻只有前行,無法後退。讓農民再回到集體經濟中已經不可能。積極的科學的態度是:必須高瞻遠矚地確定一個方向,大踏步走過障礙,使農村擺脫現在的困境,從泥潭中跳出來,從而結束持續八年的停滯。
1.土地所有權要徹底放下去,放給農民,同時確定嚴格的使用土地法律。這樣的好處是:土地商品化,農民積極參與土地投入。由於城市對糧食的需求增加,糧食生產將有所提高。一些種地能手將返回農村,種植業將更加商品化。
2.實行輕賦薄稅制度,給農民三年左右的休養生息,以便增加生產資料的投入。同時,對生產資料的價格,應當實行最高限價,只留小幅度的浮動。
3.國家應設立農業基金,扶持農民,尤其保證收購糧食不打白條。一九九二年全國收購農產品使用的白條達到六百億元,不僅影響了農民的生產投入,甚至也影響了農民的生活。
4.對農村勞動力進城,應有勞工法限制。
5.迅速研究制定一個關於社會治安問題的法規。
這些措施的實行,完全依賴社會各個勢力間利益的重合與分離。農村問題,幾乎與社會上各種集團的利益都有聯系。主要涉及的是當局、農民、城市工商業者和市民。如果某項政策適合所有人的利益,就容易實行;如果只符合其中一個或少數集團的利益,就比較難以實行。我們不妨分門別類地考查以上五項。
第五項,加強農村的社會治安,對各個利益集團都有好處,上下都能接受。
第四項,建立勞工法,對農村勞動力實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加強勞動力的使用管理。這一點,與當局、城市工商業者和市民的利益無大沖突,農民雖然受到一點限制,但可以接受。
所以,以上兩項比較容易實行。我們希望在最近就會看見有關這兩個方面的政策。
第三項,不打白條子,對農民有利,對其他各界無害,只是官方能否拿出錢來。中央政府說必須給錢,問題是地方財政近年來早已透支,能否有錢當時付清。這一點,仍然可以存疑。今年夏糧收購中,雖然打白條的少了,但是有的地方收購糧食時,將農民的糧食款項以銀行存折的形式發放,等於白條。現在因為農村矛盾激化,火種遍地,政府非常敏感,所以今年的糧食收購可望能夠基本兌現。關於農業基金,實際上早就有不同名目的基金了,問題是名存實亡。政府即使現在充份意識到農業基金的重要性,一時也難以拿出大量的資金充作農業基金。此項需要一定的時間去積累。
第二項,實行輕賦薄稅制度,給農民三年左右的休養生息。同時,對生產資料的價格,應當實行最高限價,只留小幅度的浮動。這符合農民的利益,但與城市工商業者的利益有沖突,與當局的實行的計劃經濟制度也相左。控制商品的流通環節,以便控制價格,肯定會打擊城市工商業者的利益,他們不高興。如果這種政策造成商業的衰退,政府在流通領域中所得到的稅利也必然受到沖擊。再說,控制農用生產資料的價格,必然使一些工業發生困難,它們的破產會降低產品的數量,反而造成價格的再上升。國家如果對農村實行輕賦薄稅,將不得不放慢發展速度,這與目前中央政府的好大喜功心態相沖突。所以,這一項應當有的,對未來發展有好處的政策不一定能夠實現。
最後一項,進一步下放土地所有權。這一項最困難。即使確定嚴格的土地使用法,當局也不一定會輕易走出這一步。雖然土地商品化,會刺激農民參與土地投入,不僅糧食生產將有所提高,一些種地能手將返回農村,而且種植業將更加商品化,但是它會沖擊中共的權力基礎。一個完全私有化的農村和完全自由的農民,對現行政治體制是個致命的沖擊。同時,中共作為統治者,還必須解決連帶出現的種種問題:完全出賣土地後的流民問題,無家可歸的窮人的救濟問題,擁有大量土地而又不事糧食生產的問題,哄擡地價影響工商業發展問題,等等。一個對自己統治沒有多大好處卻會因此擔當很多責任的政策,中共可能不願實行。除非有萬不得已的情況發生,或者出現了大智大勇又有推動力的政治家。
綜上所述,農村的改革雖然迫在眉睫,但是重大的改革也難以出台。適當的政策性緩解是可能的,必須的,但是決定性的政策難以出現。其原因,有些屬於當局的狹隘利益,有些確實和國內社會實際問題有關。
從新疆狀況看中國的民族沖突與和解
胡楊
一. 少數民族的文化與宗教民族主義訴求在中國的特殊背景
二. 中共對少數民族政策的重大轉變
三. 維吾爾族文化民族主義的特徵
胡楊,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學(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宗教系助理教授,
斯坦福大學博士。
地處中亞腹地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在未來十年將成為中國大陸最重要的石油工業
和對外貿易基地之一。目前,中共和地方政府投資達數百億的大西北開發計劃,其
中包括中國最大的油田開采計劃─塔里木─輪台石油城,橫貫歐亞的“大陸橋”鐵
路工程及對外貿易,通往喀什、和田的南疆鐵路建設等,均已在新疆境內全面展開。
中國與前蘇聯哈薩克、烏茲別克、克爾克孜等共和國的邊境已經開放,隨烏魯
木齊至阿拉山口鐵路工程竣工,中國對中亞阿拉伯各國和歐洲的大門已敞開,號稱
“歐亞大陸橋”的鐵路,東起江蘇省連雲港,西至荷蘭鹿特丹港,連接新疆、哈薩
克共和國、俄羅斯、波蘭、德國、荷蘭、日本、南朝鮮、香港和東南亞國家,已開
始利用這條歐亞通道進行過貨貿易,且以數十倍的速度每年遞增,因為它比取道蘇
伊士運河海運省近25%的運費,同時,又可縮短一半的運期。對外和邊境貿易,目
前已成為新疆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
新疆占據中國版圖的六分之一。且是多民族聚居地區,少數民族尤其是人數最
多的維吾爾族,因文化宗教信仰、文字及生活方式與漢族不同,隨近年來伊斯蘭教
覆興,民族主義與伊斯蘭教相呼應,使漢族與維吾爾族關系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局面。
下面我們將從三個不同的層面上,分析檢討維吾爾族的伊斯蘭民族主義走向及
特徵,以及今後它與中國大陸漢文化地區的關系。
首先從漢民族與少數民族關系的層面著眼,我的發現從整體而言,漢民族與少
數民族之間的關系,已由自一九四九年以來的“漢化”走向轉變為八十年代以來的
“各自發展”的多元傾向。中共出於政策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已有條件地容忍和接
受少數民族要求保存和發展自己文化、宗教、及民族性的主張。這將在剖析中共對
少數民族的新政策與策略時,詳細展開。
其次,從少數民族日益高漲的民族主義情緒層面上看,維吾爾族的文化與宗教
成為表達其民族主義的主要工具,同時,它已在重新對它的民族性進行解釋和定義,
出現了在中共政權四十多年統治下從未曾有的一種新的民族主義思潮。
再次,從宗教、文化、語言和民族性之間互相影響的層面上來看,可以發現維
吾爾族的民族主義很明顯地與哈薩克等共同信奉伊斯蘭教的民族主義訴求不同,同
時也與它在八十年代之前的歷次民族主義興起的形式不同,訴求也有所區別。
一. 少數民族的文化與宗教民族主義訴求在中國的特殊背景
要理解中國大陸地區少數民族中興起的文化和宗教民族主義,必須首先對漢民
族的文化民族主義有一基本認識,這是因為雖然少數民族的“文化民族主義”和漢
民族的“文化民族主義”都使用了共同的字眼,但在中國大陸的政治背景下,少數
民族的文化民族主義,實質上是與漢族的文化民族主義(或如少數民族常稱作的
“大漢族主義”,及“漢化”)對抗下的產物。同時,它也是對中共政權主張的包
容各少數民族文化在內的泛中國民族主義教育的抗議。在中共對少數民族所進行的
“愛國主義”教育和宣傳中,包括藏、蒙、維、哈等少數民族的文化宗教傳統,一
並納入中華民族文化的範圍之內。因而,中共提倡的民族主義與愛國主義宗旨,與
少數民族要求保持和獨立發展本民族文化、宗教和民族性的主張,相互沖突抵觸。
在過去的四十多年中,中共一直要它治理下的各少數民族認同它提出的愛國主義和
民族主義的訴求。
在這種意識形態和文化背景下,少數民族的文化民族主義情緒,基本上是一種
對抗漢文化和中共黨文化的防衛性姿態。這種在少數民族中日益高漲的文化民族主
義,不同於漢民族的文化民族主義,它一般不強調本民族文化的歷史悠久性,或是
過去的燦爛輝煌文明。少數民族的文化,與漢文化傳統相比,相對處於不甚發達的
地位,這在歷史上和現狀中,都是如此。
少數民族的文化民族主義,往往強調的是它本民族語言與宗教文化的獨特性,
或是地域和歷史上的特殊性。這種為維護本民族特殊性而出現的文化民族主義,突
出地表現在要求使用自己的語言文字、踐行本民族的宗教信仰與習俗,保護自己居
住地域的經濟和政治利益等方面。維吾爾族的文化民族主義在這一方面表現得特別
充份。
首先,它特別強調維護本民族的語言文字,並最終迫使中共放棄了強力推行的
“新文字改革”,由地方立法的形式,全面恢覆使用原有的維吾爾書寫語,停止強
迫推廣由漢語拼音形式發展而來的維吾爾“新文字”。
雖然維吾爾族與中國第二大少數民族─回族,均信仰伊斯蘭教,但回族使用漢
語,而維吾爾族在強調伊斯蘭教信仰的同時,特別著重強調本民族的語言文字。
在維吾爾族與伊斯蘭教的關系之間,維吾爾族的文化民族主義又格外強調伊斯
蘭教經典與本民族老文字之間的文化聯系,當中共允許全面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恢
覆使用老文字時,學習伊斯蘭教經文便立即成了傳播老文字的主要途徑。同時,維
吾爾族的文化民族主義,也以伊斯蘭教來作為本民族與漢民族文化之間的差異之一,
以伊斯蘭宗教習俗,作為本民族成員之間、相互認同、為民族主義推波助瀾的標志
之一。
此外,維吾爾族的文化民族主義,除在宗教上有泛伊斯蘭主義的傾向; 更有地
方主義的色彩。維吾爾族居住的地域十分明確,絕大多數分布在新疆南部及東部,
尤以喀什、和田等地人口至為集中。維吾爾族僅有數千人因歷史上的原因,遷移到
湖南和河北兩地,定居下來。它的絕大多數人口,幾乎全都居住在新疆境內。這一
特點,也使維吾爾族的民族主義訴求,與哈薩克族、烏茲別克族以及其它與蘇聯接
壤地區的少數民族的訴求有所不同。處於中蘇邊境地區新疆境內的哈薩克、烏茲別
克、克爾克孜等民族,在前蘇聯境內,均已有自己民族的國家,而且,與前蘇聯境
內的哈薩克等民族的人口數量相比,在中國新疆境內的哈薩克族、烏茲別克族等,
遠遠少於它們自己國家的人口,可稱之為名副其實的“少數”民族。而維吾爾族在
新疆境外幾乎沒有人口定居在他國,也沒有由維吾爾族人居主導地位成立的國家。
維吾爾族在新疆與其它“少數”民族相比,是人口居多數的主要民族。
如果說,哈薩克族、烏茲別克族等的民族主義,其向心力是偏於它們在前蘇聯
境內的本民族國家一邊,那麽,維吾爾族的民族主義訴求,則偏重於本土,因而,
地方民族主義的色彩非常濃厚,對漢人移民新疆地區,格外排斥。激進的維吾爾族
民族主義勢力,與流亡在土耳其、伊朗和其他阿拉伯國家的維吾爾族分離主義者,
相互呼應,期望在中共政權解體之時,也能象發生在蘇聯的情況一樣,出現由少數
民族自己治理的獨立國家。
二. 中共對少數民族政策的重大轉變
八十年代初期,中共對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政策,出現了重大的轉變。首先是
公開宣布放棄以前以“ 階級鬥爭為綱”的少數民族政策,並承認文化革命期間推行
的民族政策犯了嚴重錯誤,指責“四人幫”實行的是法西斯式的少數民族政策。
另一個極為值得注意的轉變,是中共由過去強迫推行“漢化”,或要求少數民
族向漢文化融合的政策,調整為一種因地制宜、容忍共存的策略,具體表現為允許
少數民族信奉自己的宗教,容忍各少數民族的宗教與文化在不威脅中共政權的條件
下,相對自主地發展、重建寺廟經堂,恢覆宗教學校等。
這種由過去的以漢文化統一少數民族文化的政策,過渡到漢文化與少數民族文
化共存共生的多元化政策,不應單純看作是中共在宣傳策略上的手段,它的確反映
出自中共十二屆三中全會以來一系列的重大政策調整,以及為了求得穩定的環境發
展經濟,對少數民族作出的有條件讓步,以緩和日益激化的民族間矛盾。
與中共多元化民族政策相配合,自一九七九年下半年以來,出現了前所未有的
少數民族文化、宗教、語言、行政、自治權方面的重大政策轉變。
一九七九年尾,剛剛覆刊的中共民族政策喉舌《民族團結》雜志,在覆刊首期
刊登了當時任中共民委主任的楊靜仁的文章,題目為“中國民族政策的首要任務是
為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在此文中,楊以官方的身份,公開批判過去中共推行的
以階級鬥爭為綱的民族政策,認為把一切民族問題歸結為階級鬥爭問題,是歪曲和
肢解毛澤東關於“民族鬥爭說到底是階級鬥爭問題”的論斷。在同期的“社論”中,
提到毛澤東當年提出此論斷,是為了支持六十年代在美國興起的黑人民權運動,而
並不適用於“各民族已平等相處的社會主義中國”。這就為改共原有的以階級鬥爭
為綱的民族政策,過渡到允許少數民族相對自主的發展的多元化民族政策,作了理
論上的辯解。
一九八零年,在中共十屆三中全會決定重新開放少數民族地區的寺院、重印伊
斯蘭教《古蘭經》之後,新疆、寧夏、青海等省,重開過去被封閉的寺院和經堂,
重修毀壞的寺廟和宗教遺跡。農村和城鎮中的經文學校,如雨後春筍,幾乎遍布各
個城鄉,成千上萬的學齡兒童進入經文學校,學習念經和老文字。不少維吾爾族和
回族家長索性讓孩子不再去上漢文學校,或是政府辦的少數民族語言學校,而只到
經堂去誦習伊斯蘭教經文。一時經文學校人滿為患,而公立學校卻學生不足。這一
點為中共始料未及。沒有想到在經過三十年的無神論宣傳和意識形態灌輸,宗教對
少數民族仍有如此巨大的號召力。
一九八一年,當時中共總書記胡耀邦鑒於西藏境內漢藏關系急劇惡化,親赴西
藏調查,並代表中央,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據中共內部印發的中央文件透露,胡
耀邦在西藏看到藏人的貧困狀況,十分震驚,竟同情地落下淚來,同時,也目睹了
漢藏人民之間日益加深的不信任和仇視。
胡返回北京,立即召開了一次特別會議,著重處理西藏地區的民族關系問題。
會中制定了“西藏政策”宣布放棄過去的錯誤做法、將給西藏人信奉自己宗教的自
由,自己治理文化與宗教事物的權利,以及由中央政府向西藏提供更多的財政援助,
以緩和一觸即發的漢藏民族沖突。
同年,中共在意識到其它少數民族地區也存在類似問題的情況下,召集各少數
民族自治區和省的負責人進京,舉行特別會議,指示這些地區的黨政負責人,中共
關於西藏地區的新政策、其主要方針及精神也適用於其它少數民族地區。各地區必
須根據當地少數民族的情況,制定改善民族關系的政策。
一九八二年的新憲法,正式承認少數民族有對自己文化與經濟發展自治的權利。
而在一九七八年的憲法中,這種權利根本就沒有提到。
同年,中共中央前總書記胡耀邦指示,在新疆地區,漢族與少數民族之間的關
系,應當強調漢族與少數民族“誰也離不開誰”。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
也離不開漢族。在過去,漢族以其經濟和文化的較為發達,總以“老大哥”的姿態,
處處以幫助少數民族為己任。
緊接著在一九八四年,多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區民族自治法”頒布,
規定自治地區有權根據本民族的歷史、文化、宗教和經濟發展等特點,制定相應的
法規。但中共為控制自治地區,規定所有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的立法,必須要得到中
共的認可,方能生效。
少數民族地區對中共的一系列新民族政策,迅速做出了反應。最引人注目的是
宗教全面覆活,要求與漢語平等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以及文化民族主義勃興,
旨在不受中共控制和漢文化同化,獨立發展本民族的語言、文化和宗教。
就全國範圍來看,一九八零年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少數民
族的代表公開指責中共強行推廣少數民族文字改革,以漢文化同化少數民族文化。
他們也要求中共踐行寫在一九五五年憲法中的諾言,給少數民族地區真正自治的權
力。少數民族代表在會上對中共民族政策的不滿,以及批評言辭之激烈,是以往歷
次代表大會所不曾見到的。
在各民族自治區,尤其是新疆、西藏、寧夏和內蒙古,隨著中共對宗教和文化
政策的開放,最先出現的便是宗教全面覆活,成千上萬的寺院被修覆,新的寺院和
經文學校到處出現。據一份官方的報導,一九九零年末,寧夏回族自治區已有部份
伊斯蘭信徒,依伊斯蘭教義和禮儀規定結婚,無視中共制定的婚姻法。
在民族自治地區的某些城鄉,漢族與當地少數民族之間的暴力流血沖突日益增
多,特別是在新疆的喀什地區和西藏的拉薩市。一九八一年十月間喀什地區發生的
漢維之間的武裝流血沖突,和同年十一月在拉薩市發生的流血暴動,便是兩個極好
的例證。
這些流血沖突沒有大規模地蔓延開來,其中主要原因是中共動用了軍隊和武裝
警察部隊,開槍鎮壓,平息了暴動。
在少數民族的民族主義主張中,文化與宗教上的相對自由,只要不危及中共政
權的穩定,一般來講,已為中共所容忍接受。另外,以排斥漢族為特徵的地方民族
主義情緒,雖遭中共多次批判,但在目前中共企求國內政治穩定局面的心態下,也
較以前變得能夠容忍,一般不把少數民族的地方民族主義情緒,視作反對共產黨和
分裂國家的敵對行動。
中共盡管在少數民族政策上實行了重大轉變,也采取了多元和容忍的策略,但
它對要求獨立的少數民族分離主義,卻從不寬容,也決不手軟。即使在它的民族政
策轉變以來,中共對西藏和新疆出現的獨立運動,采取了嚴厲鎮壓的手段。這一政
策今後中共也會堅持下去。
三. 維吾爾族文化民族主義的特徵
在考察中共對少數民族政策的轉變時,我們注意到各少數民族地區相繼出現了
要求本民族文化、語言、宗教獨立發展的民族主義傾向,其中,處於新疆地區的維
吾爾族,它的民族主義訴求,不僅反映出中國各少數民族所表達的普遍情緒,也還
具有它自己的特徵。
首先,維吾爾族與居住在新疆地區的哈、回、烏茲別克、塔吉克等民族,均信
奉伊斯蘭教。伊斯蘭民族主義的興起,波及到所有這些少數民族。維吾爾族因其人
口最多,居住地區最廣,擁有的穆斯林寺院和經堂最多。
維吾爾族也同居住在新疆各地的其它少數民族一樣,懷有強烈的地方民族主義
情緒,突出表現為排斥漢族,反對漢人的大規模移民,與漢族爭奪地方經濟資源。
因新疆是維吾爾族自治區,雖包括有各少數民族的自治州和自治縣,但維吾爾族因
其人口數量最大,占地最廣,因而有主人或者說地主的心態,對漢人的排斥,尤為
強烈。
維吾爾族的文字改革,始於一九七一年。經過一段時間試行,由中央和自治區
強行規定,廢止使用維吾爾族老文字,而在全自治區境內使用羅馬字母改編的新文
字,由小學到初中的教材,也一律改用新文字印刷。這種強迫推行的文字改革,以
及廢除維吾爾老文字,造成了維吾爾族文化和宗教傳統後繼無人的嚴重局面。在公
立學校教育出來的年輕一代,不識維吾爾老文字,不能閱讀老文字的歷史文獻,而
諳熟老文字的上一代,大都又不熟悉新文字,文化斷層現象日益嚴重,漢化越來越
普遍,這使得維吾爾族人感到本民族文化面臨解體崩潰的危機,而維吾爾族老文字,
又恰恰是載負本民族文化和宗教傳統最主要的工具,它也是使維吾爾族與其它信奉
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區別開來的特徵之一。在共產黨接管新疆之前,老文字主要是
由宗教經文的研習和傳授,來普及到一般民眾中。當中共在六十年代中期以來,禁
止大部份宗教活動,並關閉所有經文學校,以後,又廢除老文字,致使維吾爾族的
文化與宗教傳統延續,出現了無以為繼的嚴重局面。
在中共於八十年代重新檢討它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放寬限制,允許少數民
族重新信教,做禮拜,讀經文,維吾爾族人要求恢覆使用老文字的呼聲日高,並不
等政府宣布廢除新文字,民眾已在民間自行開始利用經文學校和寺院集會的形式,
恢覆和傳播老文字,出現了遍及全自治區維吾爾族中的“老文字覆辟運動”。在大
勢面前,中共終於於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三日,以自治區立法的形式,宣布全面恢覆
使用維吾爾族和哈薩克族老文字,並使老文字與漢語並列,成為新疆自治區的官方
語言文字。
八十年代初興起的維吾爾族文化與宗教民族主義,是以伊斯蘭教覆興、老文字
全面恢覆使用,以及地方民族主義這樣三個主要成份構成。與八十年代以前的維吾
爾民族主義相比,它多了“老文字覆辟”這項新內容,同時它也力圖擺脫漢文化和
中共意識形態的控制,爭取本民族文化與宗教獨立發展的空間。
那麽,應怎樣看待主張建立獨立的維吾爾族國家的分離主義運動與維吾爾族目
前的文化與宗教民族主義之間的關系呢? 客觀地講,分離主義運動一直是維吾爾族
民族主義的一部份。自一九四九年以來,分離主義的活動就沒有停止過,雖然中共
一直采取了極為嚴厲的武力鎮壓政策,六十年代有喀什地區的暴動,以及分離主義
者組成的東土耳其斯坦國政府,均遭到中共的鎮壓。一些身居中共地方政府要職的
維吾爾族官員,也多次參與分離主義的活動。如一九五八年九月,中共宣布拘捕包
括伊敏諾夫在內的四名維吾爾軍政官員,其中一位任中共喀什地區公安局局長,而
伊敏諾夫本人則當時擔任中共喀什地區專員。
據後來公布的文件透露,他們參與分離主義者組織的創立獨立的東土耳其斯坦
伊斯蘭國的活動。在此後的年代中,不斷有維吾爾人因從事分離主義活動而被中共
逮捕、判刑。近幾年來,分離主義運動又見擡頭,並與新疆境外流亡的維吾爾族分
離主義組織相呼應。對於維吾爾族分離主義者來說,僅僅爭取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
信奉本民族宗教,自己治理文化與宗教事務,不受中共和漢人的控制,是遠遠不夠。
他們所要求的是從中國分離出去,成為獨立的國家。而目前在新疆維吾爾族中高漲
的民族主義,目標仍主要集中在要求文化與宗教不受中共和漢人控制,爭取更多的
自主自治權利。這並不是說,大多數維吾爾族人不希望有自己的國家,獨立管理自
己的事務。但經過在中共四十多年的治理下,大多數維吾爾人接受了一個並不情願
接受的現實:除非出現象蘇聯解體、共產黨政權垮台的局面,中共擁有足夠的軍事
實力和警察力量,撲滅任何分離主義力圖創立獨立國家的舉動,而且,中共雖然已
改變了過去的民族政策,但它決不允許也不會容忍分離主義的活動。如果把分離主
義建立獨立的維吾爾族伊斯蘭國家的目標,同目前維吾爾族要求文化和宗教獨立發
展的文化民族主義結合起來,將會招致中共的嚴厲鎮壓。
而目前維吾爾族文化民族主義致力的恢覆老文字使用、恢覆伊斯蘭宗教活動,
保護本地區和本民族的經濟利益,都是中共所能接受,或至少是能夠容忍的。雖然
這些活動已經對中共的統治構成了挑戰,在八十年代之前,也不會為中共政權所容
忍,但就目前的中共政策看來,只要少數民族,尤其是具有舉足輕重地位的藏、維、
蒙等,不提出分離的要求,接受中共政權,在文化、經濟、宗教以及自治權方面,
中共是願意做出妥協和讓步的。
前面談到,只要中共繼續在大陸執政,任何少數民族的分離主義運動都不會成
功。現在擺在中國前途面前的問題是,今後一旦中共政權瓦解,或是出現有民主政
體的政權,不以武力去解決民族間的沖突,新疆的維吾爾族會不會要求從中國分離
出去,成立自己的國家? 如果發生這類少數民族要求自決的情況,一個民主政權應
怎樣去解決? 是通過談判,達成協議,或允許少數民族獨立,或留在類似聯邦的國
體中,還是不得已采用武力,以維護中國領土的完整?
在探討應付這種可能局面的不同對策時,我們需先注意到新疆目前的局勢,以
與二十年前有幾處顯著的不同。而這種新局勢,有助於將來解決民族沖突下的國家
統一與分裂問題。
首先,在新疆地區的漢族人口,已由五十年代占總人口的百分之六點七,劇增
到九十年代初的百分之四十一。若包括流動的國防駐軍在內,漢人已是新疆人數最
多的民族。
但這並不是問題的所在。一個真正被忽略的因素是,漢族人口在新疆北疆地區,
與其它少數民族相比,九零年時已是十三比五,遠遠超出了各少數民族人口的總和。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1950年中共接管新疆時,當時北疆的人口,僅占全新疆人口的
百分之二十四,而到了1990年,北疆人口在全新疆人口的比例,已增至近百分之四
十七(46.9%)。這意味著,在北疆,漢人已成為占絕對多數的民族,並擁有最強
的經濟實力。 即使將來中共政權解體,在新疆北疆出現獨立的少數民族國家,已不
可能。
問題是在新疆的南疆,尤其是維吾爾族人口占絕大多數的喀什地區一帶,那里
也是歷史上維吾爾族分離主義運動的策源地。大陸若是發生類似前蘇聯共產黨政權
解體的情形,維吾爾族的分離主義運動,極可能在南疆,特別是喀什地區揭竿而起。
但如果今後十年,中共政權仍然延續,以目前漢人向南疆流動的速度,加之塔里木
油田的大規模開發,漢人的職工人數將劇增,就會出現新疆北疆目前的局面,即漢
人在人口和經濟實力上,都將成為南疆地區居多數的民族,而維吾爾族在喀什地區
也可能成為人為的少數民族。
假使這種預測符合今後的發展趨勢,則十年之後或更長時間,即使不使用武力
解決分離主義的獨立運動,維吾爾族在新疆建立自己獨立的國家,也是不可能的。
國家在市場經濟轉型中的作用
王紹光
一. 國家在經濟生活中應起的作用
二.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分工
三. “政府失靈”問題
王紹光,美國耶魯大學(Yale University)政治系助理教授,康奈爾大學(Cornell University)博士;曾任中國留美政治學會副會長。
國家與市場的關系在經濟研究中並不是一個新問題,但在中國,有相當長一段時間這個問題很少被人討論,因為在計劃經濟體制中,國家起著主宰一切的作用。市場既使被允許存在,也只不過是起點“輔助”作用。既然國家與市場的主從關系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當然也就無須討論了。如今,中國已宣布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因而也被承認為社會資源的基本配置機制。現在的問題是,國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應該起什麽樣的作用?
中國學術界在這個問題上大致有三派觀點。第一是傳統計劃經濟派。這些人現在已不再堅持讓國家計劃涵蓋經濟的所有方面。他們也承認市場機制應在資源配置上起相當大的作用。但他們的思維方式,乃至遣詞用字,仍擺脫不了傳統計劃經濟理論的巢臼。在他們看來,國家仍是經濟的主導力量,市場只不過是國家實現自己意志的工具。這個工具的應用範圍可寬可窄,完全由國家掌握。既是如此,討論國家在經濟中的作用便沒有什麽意義。這一派的觀點在九二年上半年以前小有影響,但鄧小平南巡談話公布後便從媒介中消聲匿跡了。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持有這種觀點的人已不存在了。
第二派可以稱之為“市場失靈”派。這派學者注意到福利經濟學中關於市場失靈的論述,並據此得出了福利經濟學早已得出的結論:國家只應在市場失靈的領域進行幹預。在市場有效運轉的領域,國家則應靠邊站。
第三派學者承認市場會失靈,但他們認為政府也會失靈,而且政府失靈的危害比市場失靈的危害要大得多。因此在他們看來,市場失靈並不是國家幹預經濟的充足理由,相反,國家幹預的範圍應盡量縮小,小到只起“守夜人”的作用。由於這派學者的觀點是從西方新古典經濟學中借來的,他們可以稱作中國的新古典經濟學派。
本文的目的不是全面評述以上三派的觀點,而是針對中國目前所處的實際情況,就國家在經濟中的作用提出一種結構主義的看法。本文的第一部份將討論國家應起哪些作用,第二部份討論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分工,最後一部份將簡要地討論一下政府失靈問題。
一. 國家在經濟生活中應起的作用
第一,國家要發揮新古典經濟學派的作用
新古典經濟學家視國家為“利維坦”(Levintan),希望最大限度地制約它的作用範圍。因此,凡是新古典派經濟學家認為國家應起作用的領域,必是國家非起作用不可的領域。國家若不在這些領域發揮作用,整個市場經濟就無法運轉,更談不上什麽效率之類的高標準。這些領域包括:
(1)維護主權和領土完整;
(2)制定和實施法律,維持社會基本秩序;
(3)界定產權,保護產權;
(4)監督合同的執行;
(5)維系本國貨幣的價值。
新古典派經濟學家認為,這五種功能之外的事應交由市場自行調節,用不著政府來瞎操心。但這個理論有三大缺陷。(一) 它只強調了“效率”,忽略了“公平”。效率在這里被定義為這樣一種狀況:除非損及某人,沒人的地位能得到進一步改善(經濟學中稱之為“帕羅托佳點”)。如果我們把帕羅托原則稍微向前推進一步,可以設想這麽一種情況:某些變化使有人得有人失,但所有的“得”加起來大於“失”的總和。理論上,得者拿出一部份他們之所得補償失者之所失後仍能有所得。在這個意義上,就全體而言,“得”並沒有造成“失”,應算作一種帕羅托改善,或效率提高。問題是在新古典派經濟學家所景仰的“自發秩序”中,沒有辦法保證得者一定會補償失者。這樣,效率提高的代價便可能是不公平。(二) 帕羅托效率是一個靜態的概念,只涉及給定資源的配置效率。赫施門(Hirschman)及其他一些經濟學家早已指出,經濟發展實際上是一個不斷打破均衡,跳躍前進的過程①。新古典經濟學理論無法解釋均衡一旦被擾動後如何能恢覆並得以保持。在靜態模式中,市場價格可以起資源配置的協調作用;但現實世界是動態的,“未來市場”(the future market)一般又不存在。價格如何能指導動態世界中的資源配置呢?新古典經濟學派的理論沒有提出有說服力的證據讓我們相信,分散的、短期的對市場信號的反映一定有利於長期的發展。(三) 所謂“看不見的手”只有在一些很嚴格的條件下,才能起新古典理論假設它能起的作用,而這些條件在現實中很少,或者說幾乎從來不存在。格林瓦得(Greenwald)和斯迪格林慈(Stiglitz)的研究表明,在市場不完全、信息有缺陷的情況下,市場競爭形成的資源配置不一定是有效率的。這就是說,既使在靜態中,市場競爭形成的均衡也不一定是有效率的②。如果沒有政府幹預的市場經濟秩序並不如新古典派形容的那麽美好,也許國家的作用範圍應比他們劃定的範圍要大一些。
第二,國家應在“市場失靈”的領域進行幹預
象新古典派一樣,“市場失靈”派也相信市場是比其它任何機制都更有效的資源配置機制。任何現代經濟都應建立在市場的基礎上。在這一問題上,兩派並沒有什麽沖突。兩派矛盾的焦點是國家作用的範圍。“市場失靈”派認為,除了建立和維護市場“遊戲規則”外,政府還應修正市場失靈。在市場失靈的領域,光靠自覺自願的行為是無法解決問題的。
政府應在下面市場失靈的領域進行幹預(為了方便記述,編碼由(6)往下數):
(6)提供“公共財”(public goods)。公共財的特點是:花錢的人與不花錢的人同樣可以享受其好處。如國防、道路、橋梁、污染控制等。這些公共財一經提供,花錢投資的人沒法阻止未拔一毛的人也沾光。既是如此,願當“冤大頭”的人也不會多。可見,如僅僅依靠老百姓之間的私下交易,到頭來公共財便沒人提供。因為誰都想免費“搭便車”。公共財的提供使所有人都得到好處。沒有公共財,所有人的利益都會受損。市場交易卻解決不了公共財的提供問題,只有靠政府出面以稅收和公共支出的方式來解決。
(7)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宏觀經濟穩定也可看做一種公共財。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經濟周期性的波動。時而一片繁榮,時而百業蕭條,嚴重時還會產生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那種大危機。在市場經濟中,物價和就業水平波動的根本原因在於,總需求和總供給很難維持一個穩定的關系,因為有關生產和支出的決策是由千千萬萬分散的廠商獨立作出的,而追逐最大利潤的廠商們作決策的依據是他們各自對經濟前景的估量。雖然所有的廠商都希望宏觀經濟能相對穩定,但沒有人願意為實現宏觀穩定作出犧牲。這就需要國家用財政和金融政策來調節總需求水平,以實現充份就業、相對穩定的物價水平、健康的對外貿易和適當的經濟增長速度等目標。
(8)使經濟的“外部性”(externalities)內在化。經濟外部性是指某個經濟實體的行為使他人收益(正外部效應)或受損(負外部效應),卻不會得到補償或付出代價。例如,新產品的研制與開發就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效應,而污染具有很強的負外部效應。正外部效應的極端便是公共財或公利。反之,負外部效應的極端便是“公害”(public bad)。由於外部效應的存在,社會收益或成本大大高於行為者的個體收益或成本。因此,在外部效應很強的領域,市場機制 (價格信號)就不可能有效率的進行社會資源的配置。具體說,在正外部效應很強的領域,市場經濟活動會顯得不足;而在負外部效應很強的領域,市場經濟活動卻來得太多。總之,單靠市場中的自願交易,經濟的外部性無法被內在化。只有站在單個人之上的國家出面幹預時,經濟的外部性才可能被內在化。
(9)限制壟斷。市場的真諦在於競爭,但不受政府幹預的市場又可能產生壟斷。這是因為,現代經濟的一個特性是收益隨規模擴大而遞增,或邊際成本隨規模擴大而遞減。大企業因此在競爭中占據自然優勢。久而久之,一些行業便會由幾家寡頭所壟斷。壟斷一旦形成,便會用降低產量或提高價格的方式賺取最大收益。這就阻礙了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既然市場本身不可能防止壟斷的出現,反壟斷的職責只能由政府來承擔。
(10)調節收入和財富的分配。即使市場競爭能相對有效地解決資源配置問題,隨之而來的分配格局卻不一定是公平的。根據福利經濟學第二定理的說法,任何帕羅托有效配置都可能在不同價格水平上實現。每種價格水平雖然都可使配置達到市場均衡狀態,但其產生的福利分配後果卻各不相同。問題是如何確定哪一種配置方式最符合社會認可的公平分配原則。很明顯,市場作不了這個選擇,因為它根本沒有作這種倫理價值判斷的功能。只有政治解決是唯一出路。
(11)彌補市場的不完全性和信息的不對稱性。“市場的不完全性”不是指有些市場可以建立但由於歷史的原因還沒有建立那種情況,而是指有些市場在本質上就根本不可能完全,如未來市場和風險市場。未來市場和風險市場對長期投資關系重大,但這兩種市場卻嚴重缺失。因此,指望靠市場來指導長期投資是靠不太住的。“信息的不對稱性”是指交易雙方對與交易有關的信息占有量嚴重失衡,如醫生與病人的關系便是如此。更一般地講,在產品與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的關系中,信息分布往往十分不均勻。指望市場競爭就能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恐怕常常會落空。
但是,“市場失靈”派的理論有兩個缺陷。(一) 他們依據的福利經濟學認為市場失靈只是例外,在一般情況下市場對資源的配置是有效率的。而最近一些研究把這個假設倒了個頭:市場只是在例外情況下才是有效率的③。如果市場在多數情況下都會出現不同程度的失靈,討論市場失靈恐怕不如討論市場在什麽情況下顯靈更有意義。換句話說,國家可以幹預的領域大概比“市場失靈”派承認的要大得多。
(二) “市場失靈”說背後有一個未加言明的假設:天下的市場經濟都一樣,不管何時何地,市場只會在那些特定的領域里失靈。事實上,市場經濟是一個包容性很大的概念。世界上有各種各樣的市場經濟。美、英、德、日、法、加、北歐、拉美、非洲、東亞、東南亞的市場經濟都不一樣,市場失靈的頻率、嚴重程度因而也各不相同。此外,對市場失靈的態度以及為矯正市場失靈而采用的方法更是各有千秋。例如,日本和美國實行的都是市場經濟,但兩國對什麽是“市場失靈”和如何糾正“市場失靈”的看法大相徑庭。美國的態度是,只要市場運作沒帶來明顯的惡果,政府就不應插手。日本則對袖手旁觀的政府是否有利於優先產業的發展、公眾利益的實現和民族目標的達成執懷疑立場。結果,在日本,政府的“有形之手”與市場這只“無形之手”往往同時起作用,與美國形成鮮明的對比。另外,在日本,政府幹預的範圍時寬時窄,總的趨勢是越來越窄④。這似乎說明,市場失靈的情況會因各國當時追求的目標、經濟發展水平、地理位置、大小、文化、國際環境等因素的不同而各異。如果這個推測是對的話,希望在理論上一勞永逸地解決國家與市場關系便無異於癡人說夢。
第三,各國政府要因其經濟的結構需要發揮特殊功能
結構主義者不相信有一種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市場機制,也不相信政府的功能應一成不變。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結構主義者認為,除發揮上面提到的各項功能外,中國政府還應承擔下列功能:
(12)中國正處於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政府應加強對市場轉型的主導作用。這里有必要破除三種對市場轉型的“迷思”(myth),一是市場經濟的自然性,二是向市場轉型的自發性,三是向市場轉型只有收益沒有成本。(一) 市場經濟也是一種“公共財。”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它的運行規則不會在自發交易中形成;即使形成之後,也無法保證人們在交易中會遵循市場的運行規則。只有作為公共權威機構的政府才有能力將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強加給社會。由此可見,市場與國家的關系並不是一種“零合”關系。如果政府全面退出經濟,市場機制也不可能存在了。(二) 從歷史上看,市場制度的形成從來都不是一個自發的過程。波蘭尼(Polanyi)從其對英國市場制度形成過程的研究中得出這麽一個結論:“正是在中央集權式的幹涉主義不斷膨脹的前提下,通向自由市場的道路才得以開拓並未曾再關閉⑥。”國家強制力之所以必要,是因為在市場經濟形成以前往往存在著某種“倫理經濟”(Moral Economy)。市場經濟的原則與倫理經濟的原則相互抵觸,因此引入市場機制便會造成社會騷動不安,並可能造成大規模的政治沖突。在一定意義上,傳統計劃經濟也是一種“倫理經濟”,其特徵便是“鐵飯碗”和“大鍋飯”。確立市場經濟就會危及這種倫理經濟,並造成普遍的恐慌。歷史上市場經濟的形成都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才得以完成的。否則就無法將市場的邏輯強行灌入千萬個仍被非市場倫理觀念主導的大腦中去。(三) 市場轉型不僅涉及觀念的轉變,也涉及資源和權力的重新分配。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有人得、有人失。國家當然可以用暴力強制人們接受市場改革為他們確定的新角色。但這樣做既不符合正義原則,也會為改革增加許多不穩定的變數。為了實現較為人道的市場機制,也為了使轉型過程相對平緩,政府應采取種種措施來緩解必然出現的緊張狀態,包括建立新的社會保障系統、補償那些利益受到市場改革損害的社會集團等等。這些措施的特點可以用兩個字概括:“昂貴”。但這是必須付出的成本。
(13)在市場發育不全的情況下,政府要幫助克服“市場缺失”帶來的問題。“市場缺失”是理論上和實踐上都可能出現的、卻因為歷史的原因仍未出現或殘缺不全的市場。雷本斯丁(Leibenstein)曾將經濟比作布滿點與線的網絡。個人(或企業)就是網絡上的點,無數條市場之線把他們聯結在一起。理想的市場經濟中,每條線都是暢通的⑦。在中國經濟這張網絡上,現在卻還有許多“裂痕”、“漏洞”和“斷線”。政府可以在填裂痕、補漏洞、接斷線方面發揮作用。例如,由於信息不充份或不準確,廠商往往抓不住市場信號,或抓住了卻作不出正確的解釋。如政府能提供信息服務,便是一項功德無量的事。又如,由於種種原因,中國的一些市場往往是被分割的,如果中央政府出面打破這種局面,也會改善市場運作的功效。
(14)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政府要注重公共投資和利用產業政策。即使在發達國家,長期、大規模投資也不能完全靠市場導向。理由有二:(一) 不存在能為這種投資導向的未來市場;(二) 這類投資往往有很強的正外部效應,因此即使未來市場存在的話,市場決定的投資量也會遠遠低於最佳點。在發展中國家,資本短缺和資本份散往往是經濟發展的兩只攔路虎。私人企業家往往缺少向基礎性設施投資的意願和能力。然而,基礎性設施的建設是經濟起飛的必要條件。這個任務因此往往要由國家來承擔⑧。發展中國家的政府不僅應在資源動員方面起主導作用,還應善於利用手中掌握的有限資源來引導社會資源的流向。歷史上,很多國家曾運用產業政策促使某些產業優先發展,從而帶動整個經濟不斷升級換代。日本和東亞四小龍便是最近的例子。產業政策是它們在國際市場上能立於不敗之地的一件秘密武器。過去一直有人認為比較優勢是自然形成的,但現在看來,只要產業政策運用得當,比較優勢是可以創造出來的。
(15)中國是一個大國,地域遼闊,自然地理條件覆雜,山地、高原、丘陵占國土面積的三分之二,這就決定了中國在公路、橋梁、鐵路、通訊、航空等基礎設施上的投資會有成本相當高、規模相當大、周期相當長三個特點。為了促進經濟的發展,政府必須集中社會資源,超前發展和強化發展這些基礎設施。國家大,也帶來了各地區發展不平衡的問題。中國目前各地區發展的不平衡程度遠比美國和前蘇聯大。如果,中央政府不能用調濟辦法來制止差別越來越大的趨勢,並設法逐步縮小沿海與內陸的鴻溝,政治上將後患無窮。
(16)中國環境正在急劇惡化,這是對未來的“透支”。人們不但要忍受環境污染帶來的種種惡果,還要準備將來為此付出成倍的代價。環境保護是一種“公共財”,政府對此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
(17)中國人口正在迅速老化。到本世紀末,中國將成為人口老年型國家。人口老化必然給社會帶來一系列問題,其中最大的壓力是養老金的籌集和分配。按市場原則運作的保險公司和退休基金在這方面的作用有限,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體系必須盡快建立。
上面列舉了中國政府在市場經濟轉型中應起的作用。乍一看,這是個長長的清單。不少主張市場經濟的朋友看了不免會搖頭。筆者相信,政府如不能在以上領域積極地發揮作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不可能建立起來。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列舉的十七項政府功能中,沒有包括中央指令性計劃和政府對企業微觀行為的幹預。這兩項實際上構成了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中國家活動的大頭。國家從這兩個領域退出,政府幹預的範圍實際上是大大縮小了,同時也有利於政府將注意力集中在宏觀調控上來。另外,說政府應在這些領域進行幹預,並不等於說政府應沿用舊式行政幹預方式。行政幹預方式當然不能完全放棄,但其作用範圍應盡量縮小。財政政策、金融政策和法規應變成政府影響經濟活動的主要工具。
二.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分工
上述種種政府職能當然不能只由中央政府承擔,但也不能全讓地方政府承擔,只能由各級政府分擔。在中國過去十幾年的改革中,向地方分權是一項重要內容。分權也在激發地方政府積極性、創造性等方面有著不可磨滅的功績。可以這樣說,沒有分權就沒有改革的成功。那麽是不是說權力下放越多越好呢?是不是所有上述功能地方政府都能承擔呢?不一定。幹任何事都有一個度,超過了這個度,好事也可能變成壞事。分權亦如是。如果不該分的權也分了,其結果也許是事與願違。例如,穩定宏觀經濟的職能就不能分。國內有些經濟學家建議,宏觀經濟要分級調控,中央、省、甚至市、縣政府都應擔負穩定宏觀經濟的職能。這是一種幼稚和危險的想法。過去十幾年里,每當中央政府認為整個宏觀形勢過熱要降溫時,我們發現地方政府還一個勁地堅持本地經濟還熱得不夠,不願剎車。有些地方政府還總結出一套應付中央宏觀調控的經驗,叫作“見到紅燈繞道走,見到黃燈趕緊走,見到綠燈拼命走。”這種不合作態度並不難理解,因為宏觀穩定是公共財,各地政府都願意享受宏觀穩定的好處,卻希望別人負擔實現宏觀穩定的成本。很明顯,如果把宏觀穩定的職能分散到各級政府,宏觀經濟是穩定不了的。
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也不能分。如果由地方政府來承擔收入分配的功能,既使在每個地區內收入分配符合公平原則,在全國範圍內,收入分配仍然會是十分不公平的。
有些職能則可由各級政府分擔,如中央政府應提供全國性公共財,投資全國性基礎設施,地方政府則可提供地區性公共財,投資地區性基礎設施。
由於篇幅限制,這里不可能逐項討論哪些職能由中央政府獨掌,哪些職能應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分擔,哪些職能可由地方政府單獨承擔。這是一個重大的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應引起經濟學家、政治學家、法學家和政策制定者的高度重視。迄今為止,中國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劃分缺乏憲法基礎。中央與地方權力關系的變化是中央與地方領導人之間討價還價的結果,沒有法律依據。放權與收權只憑一紙文件。這種狀況是造成地方政府行為短期化的一個重要原因。要在中國形成一種穩定的中央──地方關系,必須在充份討論事權劃分的基礎上,以修憲方式把中央與地方的事權關系用法律形式確定下來。
三. “政府失靈”問題
討論國家在經濟中的作用,不能不正視“政府失靈”問題。不可否認的是古今中外政府犯錯誤的事例的確舉不勝舉。問題是我們應不應因噎廢食。“公共選擇”(public choice)派學者堅稱,政府失靈現象比市場失靈現象更普遍、後果更壞。“產權經濟”派學者認為,只要產權清楚,公共財和經濟外部性問題的解決用不著政府代勞。“理性預期”派學者相信,政府的宏觀穩定政策不會有效。“競爭性市場”(contestable market)派學者提出,只要沒有進入市場的障礙,既使出現壟斷,政府也不必大驚小怪、進行幹預。如果我們將以上各派理論照單接受,結論只有一個:不管事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對政府幹預的動機、能力和效果持懷疑的態度也許是明智的,但否認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積極作用則恐怕已走得太遠。篇幅所限,本文不可能對上面提到的幾種理論一一作出評論,只能對“公共選擇”派關於“政府失靈”的說法提出幾點質疑。
一,什麽是“政府失靈”?“市場失靈”的含義很清楚:市場被認為應能帶來有效率的資源配置,當它帶來的不是有效率的資源配置時,它便是失靈了。但“政府失靈”的衡量尺度不清楚。“帕羅托佳點”能用來作為衡量政府幹預功效唯一的標準嗎?顯然不能。因為政府幹預經濟往往不是為了實現靜態的“帕羅托佳點”,而是為了爭取動態的效率。有時,為了爭取動態的增長甚至有必要犧牲靜態的資源配置效率⑨。另外,政府幹預的一個重要目的是財富和收入的再分配。這方面的幹預從定義上說就不可能帶來“帕羅托佳點”。
二,當人們分析“市場失靈”時,他們能明確指出,市場在哪些領域最容易失靈;而公共選擇派學者講“政府失靈”時,給人留下印象,政府可能在所有領域都失靈。即使情況確實這樣,人們還是希望知道“政府失靈”最可能在哪些領域出現及其原因。
三,狹義的“市場失靈”是指,即使在完全競爭市場的情況下也會出現的失靈,它們是必然出現的。談“政府失靈”的人沒有告訴我們,是否“完美”的政府也會失靈?“政府失靈”是必然的,還是或然的?
四,“公共選擇”理論把政府化解為單個的政府機關,然後把政府機關化解為單個的“官僚”。它斷言“官僚”們象商人們一樣,其目的都是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這個假設有兩個問題,一方面它把覆雜的人性簡單化了;另一方面它完全忽略了“體制”(institution)對個人偏好形成的影響以及對個人行為的制約。政府是由單個“官僚”組成的,但政府不等於“官僚”加“官僚”的算術總和。
五,“公共選擇”理論自稱是一種“實證”(positive)的理論,但它有關“政府失靈”的結論是直接從其對人類行為的假設中導出的,從未訴諸經驗研究的驗證。公共選擇派大師圖洛克(Tullock)在其“關於官僚的動態假設”一文結尾處有一段妙語:本文提出的假設也許很難驗證,但這並不意味著它一定是錯誤的⑩。”既然未經驗證,又何以見得它是正確的呢?
六,從人類的實踐看,也許沒有一個政府是盡善盡美的,所以他們都或多或少有失靈的時候。但是,有些政府很明顯比另外一些政府失靈地少些、輕些。作為一種有關“政府失靈”的理論,公共選擇派應拿出理由來解釋失靈程度之不同。籠統的“政府失靈”說只能解釋失敗的例子。而成功的例子似乎告訴人們,“政府失靈”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避免的。果如此,則糾正“政府失靈”的方式不必是完全放棄政府幹預。真正值得人們花工夫探索的反倒是,設法確定在什麽制度條件下可以克服“政府失靈”。
資源集中與長期經濟增長
許小年
一. 改革、發展與政府的作用
二. 經濟規模與經濟增長
三. 如何適度集中資源
許小年,美國艾姆赫斯特學院(Amherst College)經濟系助理教授,戴維斯加州大學(University of California)博士。
以分權讓利為中心的中國經濟改革打破了中央計劃一統天下的單調沈悶局面,極大地調動了地方、集體、個人的積極性,促進了生產的發展,為建立新型的市場經濟體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另一方面迄今為止的改革也造成了資源的分散化和經濟結構的日益輕型化。這種分散化和輕型化的趨勢表現在兩個層面上,一是中央政府所掌握的資源逐漸減少,二是企業規模不斷縮小。筆者在這里著重討論第二點,關於第一點,特別是涉及到政府財政問題,我們只做一簡短的說明,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王紹光、胡鞍鋼所著《加強中央政府在市場經濟轉型中的主導作用》一書。
一. 改革、發展與政府的作用
自1978年改革以來,中央財政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一路下降,1978年是37.2%,1985年26.6%,1990年23%。如扣除債務收入,1990年的國家財政收入還不到國民收入的20%。1970-1990年間,這個比例在美國是35%左右,日本30%,歐洲各國為45%。七十年代兩次石油危機期間,各工業化國家的政府收入和支出均大幅度上升,說明政府需要控制相當數量的資源,以應付非常事件對經濟的沖擊。
稅收權的下放和地方政府對貨幣發行的幹預,使中央政府幾乎無法實施有效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對處於制度轉型過程中的大國經濟來講,這種情勢是極為危險的。中央政府不僅無力消除短期經濟波動造成的振蕩,還有可能使短期波動演變成大蕭條。由於缺乏足夠的物質實力,它也很難推行積極的產業政策,從而失去對經濟結構以及長期經濟增長的影響力。
新古典主義經濟學家認為弱政府並非壞事,它為市場充份發揮其資源配制的功能讓出了道路。例如佛里德曼就曾建議恢覆金本位制,防止政府控制貨幣供給。八十年代里根政府兩次大減稅,使聯邦政府負債累累,時至今日,只有填補赤字的功夫,而無執行財政政策之力。與發達國家不同,中國沒有一個完備的市場體系,當務之急並非要不要利用和如何利用市場的問題,而是如何通過改革建立市場,培育市場。自由市場經濟學只適用於已具有發達市場的國家,非完備市場配制資源的效率是一個理論上尚未完全解決的問題。建立市場和確保其有效運行,唯有政府可以完成這一任務。為達此目的,政府必須掌握資源,擁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如果像西方各國工業革命時期那樣,通過資本原始積累和自然競爭建立市場體系,這就需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從而引出下面的一個問題。
中國是發展中國家,其經濟建設的短期目標是提高資源配制的效率以及人們的生活水平,其長期目標則是經由穩定、高速的經濟成長縮小中國與世界發達國家的差距。世界經濟史上,絕大多數落後國家在趕超先進國家時都要相對集中使用資源,執行傾斜性的產業政策,德國之超過英國,日本之超過美歐莫不如此。大國中只有美國的崛起是個例外,政府沒有在經濟成長中發揮重要的作用。這或許和美國擁有豐富的資源有關,相對平緩的國際環境可能是另一原因。美國雖卷入兩次大戰,一戰對其影響不大,二戰之前美國已經成為世界頭號經濟強國。
二. 經濟規模與經濟增長
企業的平均規模可用多種指標衡量,例如固定資產凈值、凈產值或職工人數。由於統計資料有限,在本文中我們使用平均職工人數。中國工業企業平均職工人數呈連年下降趨勢,1985年為10.7人,1991年是8.1人,不僅和發達國家有很大差距,與處於經濟起飛階段的韓國(68.8人,1976年)和台灣(34.6人,1976年)相比也小得多。數字表明,中國工業企業平均規模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鄉鎮企業的崛起和繁榮與國營大中型企業的衰落和解體。雖然全民所有制企業平均職工人數在1985-1991期間由407.2人上升到418.0人;集體和鄉鎮企業卻從3.3降到2.3人,基本上以家庭為單位。全民所有制工業的產出1985年占工業總產值的65%,集體鄉鎮占32%,到1990年變為55%和41%。目前正在進行的國有企業所有制改造助長了這一趨勢的發展,國營企業承包給個人,合資改組,或賣給外商,企業規模一般來講都會減小。
中國工業經濟規模實際上的變化比數字能反映出的還要大。在機構改革之後,國務院各工業部現在基本上只負責行業規劃,以及信息咨詢、人員培訓等外圍服務工作,有計劃的跨企業資源調動已不覆存在。
企業規模的縮小短期內可能有利於加強管理,提高效率,但對經濟的長期增長卻十分不利。這是由中國的國情,當前國際競爭的特點和現代工業規模經濟的特點所決定的。
自一九七八年以來,中國經濟增長的推動力可以說一是改革二是開放,在今後的很長時期內依然如此。粗略劃分一下,是不是可以說第一階段的開放是以引入外國投資、技術和管理方法為主;第二階段以廉價勞力為基本競爭工具,依靠香港和國外代理進入海外初級和低檔產品市場;第三階段不可避免的要走出國門和發達國家以及新興工業化國家面對面地爭奪國際市場。第二階段從時間上來講不會很長,東亞"四小龍"的經驗表明,發展中國家低勞力成本的優勢大約可維持十年左右。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內勞動力價格迅速提高,勞力成本優勢對發達國家不斷減小,對更為後進國家則變成劣勢,從而處於兩難的境地。今日之台灣即面臨著這樣的問題。台灣在美國的傳統市場,例如玩具、紡織品、塑膠制品,已被中國大陸及東盟各國拿去不少,對美國的市場占有率近年來不斷下降。相比之下,中國大陸在美國的市場占有率卻不斷上升。台灣對日本出口占其總出口的份額從1988年的14.5%降到1991年的12.1%, 對美出口1988年占總出口的38.7%, 1991年降為29.3%。台灣曾采取了一些措施以擺脫被動局面,但迄今尚未見到很大的成效。原因之一就是台灣經濟結構長時間內過於輕型化,中小企業投資研究與開發的意願和能力都十分有限,無法很快推出資本或技術含量高的新產品。
以大企業為主導的韓國走的是完全不同的道路,它依托大型工業集團對重點工業重點產品作密集投資。韓國對美出口產品已由玩具、服裝轉為汽車、高檔家用電氣,近年來又向電子計算機、半導體材料和半導體器件發展,其產品和技術更新換代所代表的工業升級趨勢清晰可見。韓國向上與發達國家如日本和美國競爭,這樣作雖然難度較大,但最終將提高已有工業的效率,促進新興工業的成長,實現本國經濟的現代化,爭取在世界上獲得和保持經濟領先地位。經濟結構輕型化的台灣更多的是向下和發展中國家競爭。和欠發達國家競爭盡管可以很快賺取利潤,然而時間一長,難以為繼。一方面,本國工業無法提高,另一方面,後進國家會迅速趕上來。這也是為什麽台灣當局總是帶著很矛盾的心理看待台商到大陸去設廠。很多台灣企業因此失去了產品、技術升級的動力,緊迫感消失了,給台灣經濟的長期發展埋下潛伏的危機。
現代國內、國際經濟競爭的特點是誰有新技術、新產品和行銷網絡,誰就掌握主動權。世界經濟發展到今天,已不是愛迪生的時代,開發新產品並占領市場已不是僅靠一個人的聰明才智和簡單的實驗設備所能實現的,它需要大量的前期研究與開發投資,需要雄厚的技術和人員力量。以汽車和電子計算機為例,產品和生產工藝技術的開發費用動輒上千萬美元,甚至數億,需要由大型工業公司和銀行協作制定計劃,工業、金融、研究、社會各界密切配合,政府從中協調,並提供政策法律保障。中小企業受人力財力的限制,根本無法擔當如此重任。
研究與開發的能力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個公司一個國家的國際競爭能力。台灣1989年非軍工研究與開發支出占其國民生產總值的0.95%,韓國是1.19%, 到1989年,這個比例在台灣上升到1.38%,韓國走得更快,達到1.92%。以此指標衡量, 韓國的研究與開發已接近發達國家如美國(1.95%)和法國(1.99%)。工業競爭能力較強的日本和西德同期研發費用/國民生產總值比分別為2.66%和2.71%。我們找不到中國的數據,從企業規模的縮小和中央財政收入比例的下降來推測,估計改革以來研發費用占國民生產總值比重是越來越小,如果真是如此,其結果必然是經濟增長後勁不足。
第二, 中國是一個大國,必須擁有自己的完備工業體系,在這個體系中,很多行業特別是將要成為支柱產業的汽車、電子、金融等工業,都有很明顯的規模經濟效益。骨幹企業只能是大型的,中小企業的作用僅僅是在外圍協作配套。表一給出中國工業企業的規模效益,除了十人以下的小廠外,基本的規律是企業越大,效率越高。三千到五千人的企業按人均產值和人均利稅計算的勞動生產率最高,利稅產值率則以萬人以上的大廠居首位。韓國的情況與中國的類似,1973年韓國制造業中小企業(三百人以下)平均勞動生產率指數是72.9,大企業為123.7,相差50.8%,到1982年時,兩者相差71.5%。
表一.中國獨立核算工業企業規模效益(1987,單位:人民幣元)
企業規模
人均固定資產
人均利稅
人均產值
利稅產值率(%)
10人以下
7806
3343
15168
22.0
10-50人
5092
902
9159
9.8
50-100人
5455
1014
9524
10.6
100-500人
7144
1548
11414
13.6
500-1000人
10751
2534
14728
17.2
1000-3000人
16754
4044
18342
22.0
3000-5000人
20639
4921
19870
24.8
5000-10000人
18984
4312
17892
24.1
10000人以上
29662
4234
14635
28.9
(資料來源:中國工業統計年鑒,293頁,1988)
大企業效率高的原因,一是規模經濟,二是平均每個職工的資本擁有量大於中小企業。換句話講,大型企業的資本/勞力成本比高於中小企業,然而經濟發展的趨勢是資本品價格相對降低,勞力卻越來越貴。中小企業雖較易發展,從長遠看卻在做反向替代。
有人認為,經濟結構輕型化,扶植中小企業有利於改善收入分配,防止收入分配的兩極分化。不錯,台灣的基尼系數(衡量收入分配平均化的指數,基尼系數越低,收入分配越為平均)1980年是0.28,韓國是0.39,遠高於台灣。韓國學生運動、勞資糾紛頻頻發生,台灣社會則相對穩定。這是韓國重型經濟結構所造成的最大社會弊病,也是台灣最為引以自豪之處。然而經濟集中程度和收入分配之間似乎並沒有確定的,一成不變的關系。1988年台灣的基尼系數上升到0.3, 而韓國的則下降到0.34。德國經濟是非常重型的,但其基尼系數只有0.28,比台灣還要低。國民受入的分配有一次分配和通過政府稅收及開支所實現的二次分配,台灣用分散產權的辦法來達到比較平均的一次分配,西歐各國在一次分配上講效率,在二次分配上講公平,利用稅收和社會福利開支糾正一次分配的偏差。我們認為西歐的做法更值得效仿。
從一個高度集中的計劃體制過渡到市場經濟,經濟決策分散化是不可避免的,筆者也無意在這里否定它對經濟發展所起的促進作用。我們只想提請讀者注意到一個問題:大規模的資源調度,大規模的資源使用是現代經濟的一個特點,特別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講更是如此。集結資源方式可以是中央計劃,可以是市場為基礎的自願組合,拋棄中央計劃並不意味著否定資源的相對集中。如何建立間接經濟政策手段,使中央政府能夠對經濟發展實施有力的影響,如何建立企業及金融制度,使得大規模的跨企業資源調度成為可能,這些問題應該提到深化改革的議事日程上來。
三. 如何適度集中資源
中央政府應絕對控制貨幣供給,收回某些稅收權,提高財政收入占國民所得的比重。當前的經濟過熱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收權機會。我們在這里所說的收權和過去歷次收權的最根本不同之處在於它的著眼點是建立基於市場原則的宏觀管理系統,而不是在現有體制內重新劃分權限。應急性的緊縮措施當然有必要,然而這些措施應和建立與完善宏觀調控手段結合起來。需要強調的是,政府不應該也沒有必要回覆到舊的計劃體制,全面控制資源的分配。相反,由於市場的存在,政府不需要直接掌握很多資源,因為通過市場執行的財政政策或貨幣政策一般都具有乘數效應或示範帶動效應,政策決定人應學會利用市場。
國營大中型企業是國家財政的沈重負擔,長期以來效率低下,大中型企業的改造理所當然成為當前經濟改革的重點之一。但是目前企業所有制改革過程中存在著急於甩包袱、廉價拍賣和就地瓜分的傾向,非常令人擔憂。政府應當采取慎之又慎的態度,在改造所有制的過程中爭取保持甚至擴大規模,可以考慮將規模列為批準改制的條件之一。
除了已有企業的改造,組建新的工業、貿易一體化的大型公司為提高經濟規模的另一出路。這類公司目前已在醞釀和形成中,國家應有積極的政策予以鼓勵,加速其發展。這些公司財務上應完全獨立,但又和國家及金融界有緊密的聯系。國家在尊重市場規則的前提下,通過銀行參與和影響這些公司的運作,而不能像現在對待首鋼那樣只給特殊政策,企業實際上並沒有很強的市場競爭能力。這些公司是國家推行產業政策的工具,同時利用產業政策和國家的支持迅速擴張,突破地方行政和行業的限制,成為全國性的、綜合性的經濟實體,成為中國的三菱、三井公司。
工業集團、金融集團和政府按照市場經濟的規範進行合作,將使中國經濟發生質的變化,對於中國進入二十一世紀,進入競爭激烈、競爭規模越來越大的世界經濟具有重大的意義。這對缺乏團隊精神、特別不習慣合作的中國人來講也是一個巨大的挑戰。
經濟轉軌期政府的雙重職責
文貫中
一. 引 言
二. 兩難的困境
三. 轉型期政府的雙重職責
四. 結論
文貫中,美國紐約市立大學勃魯克學院(Baruch College/CUNY)經濟系助理教授,芝加哥大學(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博士。
一. 引 言
從太平洋西海岸,越過遼闊的西伯利亞和烏拉爾山脈,直到中歐諸國的邊界,將近三十個國家(前蘇聯分裂為15個獨立國家,捷克斯洛伐克和南斯拉也已分裂)正在由中央指令性計劃經濟體制走向市場經濟體系。在二十世紀即將結束之際,這場改革的意義是不可低估的。如果說,從市場經濟體制強制性地過渡到中央指令性計劃體制已有先例,則從後者重返前者是史無前例的。如果這場改革以成功結尾,那麽人類在二十世紀的前途無疑將光明得多。但是,如果這場轉變以失敗、混亂告終,則會給二十一世紀人類的命運抹上一層濃厚的陰影。
這場轉軌的基本方向已經確定。那就是市場經濟將取代計劃機制承擔資源配置的主要工作,讓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來傳遞生產和消費的信息,來配置資源、協調生產,來懲罰懶怠、獎勵勤勞,來自動完成收入的分配和財富的積累。過去這些國家中,政府無處不在、無孔不入、無事不管的形像今後要大大改變。要由到處見到政府的影子逐漸變到政府退出經濟活動的領域。即為了使看不見的手起越來越大的作用,政府在這些國家中傳統的作用必須逐漸縮小。換句話說,一只看不見的手,應由一個看不見的政府配合,才能真正起到資源配置的優化。
可是,這種看不見的手與看不見的政府的結合,雖然作為改革的最終目標是正確的,但是在轉軌時期,即從中央指令性計劃體制向市場體制過渡時期,政府是馬上全面撤退,躲進幕後,還是繼續承擔生產的協調,同時積極催化市場的延長和成熟,成為爭論的焦點。這場爭論實質上在更深的層面也反映了在市場機制和計劃機制的競爭以計劃機制失敗而告終後,在市場體制的內部又出現新的競爭。這就是自由放任式的市場體制與受政府引導的市場體制之間的競爭。這場競爭不僅反映在東亞式的市場經濟與歐美式的市場經濟對政府作用的不同評價上,也反映在東亞前計劃經濟與東歐前計劃經濟對政府作用的分歧上。本文即對這一問題作一初步探討。
以下,在第二節中,筆者討論這些國家的兩難困境。在第三節中,筆者討論轉型期政府的雙重職責,重點是討論走出困境之路。第四節是小結。
二. 兩難的困境
1. 政府的經典作用
政府的經典作用,根據新古典經濟學理論,應該局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a)提供公共財,特別是社會基礎設施;
b)克服外部經濟的不利之處,扶助外部經濟的有利之處;
c)防止壟斷,促進競爭;
d)宏觀調控,保證穩定的貨幣政策,通過稅收政策,完成收入的再分配,促進社會安定;
e)立法和執法,以保障產權,保護合同。
新古典理論一般假定交易成本可忽略不計,信息是完整無缺的,因而市場是完善的。在這種假定之下,新古典理論並不認為市場會有嚴重的失靈*。因而新古典理論並不賦予政府很多經濟功能。這當然是指今日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政府的功能是否應進一步擴大,在過去十多年中引起許多爭論。主流的意見是政府應減少對經濟的幹預。
2. 市場失靈的嚴重性
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經濟學家已開始認識到新古典經濟學理論的某些假定是不現實的。交易成本理論和信息非對稱性理論所得結果,都顯示既使在這些國家的經濟活動中,市場失靈的程度也比預先假想的要高。例如,市場是不完整的,許多風險市場由於信息的不充份而無法運轉。另外,資本市場、勞動市場和土地市場的運轉也都存在種種問題。如何匡正這種市場失靈就成為爭論的焦點。
但是,如果說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中,市場失靈的程度雖比原先設想的要高,但畢竟還不是什麽嚴重的問題,那麽在前中央計劃經濟中,市場的失靈就是根本性的問題。這種失靈不但有先天性的,即任何市場經濟都固有的,而且因後天的發育不全而更形嚴重。在這類經濟中,本來並不存在要素市場,土地和資本是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勞動則不是終身制(國營企業的職工)就是變相的農奴(例如人民公社制度下的農民)。許多原材料市場或中間投入市場也不存在。主要的要素價格(利息、地租、工資以及匯率)都嚴重失真,造成所有其他價格的相應扭曲。
3. 政府失靈的嚴重性
在這類經濟中,在存在嚴重的市場失靈的同時,又存在嚴重的政府失靈。這種政府失靈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政府應做的沒有做到,例如提供公共財、克服外部不經濟、防止壟斷、促進競爭、執行良好的貨幣、稅收政策和制定法律、保障產權、保護合同等。
b)政府對不應做的,卻卷的太深。政府不但管生產,管物資調撥,還管消費、就業、遷徒、訂價、貨款、匯率和居民的住房等等。
c)由於這類經濟都經歷過政府任意高壓、迫害民眾的時期,所以民眾與政府的關系存在潛在的危機。即使在更換新的政府後,這種對政府根深蒂固的懷疑仍然存在,使政府在行使職權時面臨重重障礙。例如,稅收系統的加強是現代政府無法回避的職責。然而,這種努力常常受到重重阻力。
4. 計劃經濟中的根本問題
中央指令性經濟中的主要問題是信息的非對稱性。而這種信息的非對稱性是由所有制造成的。在私有制下,雖然財產私有,但對於資源配置這種至關重要的信息主要還是反映在價格之中,因而是全社會共有的。成對比的是,雖然在中央指令性經濟中,財產是歸全民所有或集體所有,但信息是高度私有的,價格由於不反映資源的相對稀缺性,因而並不包含正確的信息。計委直接調撥國營企業的產品,固然掌握一部份物資流動的信息,但這類信息並不對社會公開,而只垂直流動於基層企業和上級主管部門之間。而且,由於企業負責人的升遷只決定於生產任務完成的好壞,因而企業經理爭相多要原材料、資金、人員,卻竟相壓低生產指標,以便輕松完成任務。為此,企業經理永遠不會如實報告有關投入──產出的實際信息。這是為何在中央指令性計劃體制下,實際產出永遠低於生產可能性邊界的原因(圖一)。
在市場經濟中,是用“剩余的認有權”(residual claimant)的制度安排來消除資源的浪費的。但在公有制下,企業負責人並不能從成本最小化或利潤最大化中獲得多少好處,卻要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和時間去監督生產,核算成本,對付同行競爭。因而他們會把企業的投入生產關系的真實信息私有化。
三. 轉型期政府的雙重職責
以上討論,說明由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嚴重程度遠甚於一般的不發達經濟,這不但因為市場的不成熟,更由於政府對經濟的卷入遠較後者為甚,因而造成經濟高度依賴政府的行政協調。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左右為難。因為如果政府放棄行政協調,則經濟活動的聯系一時就會全面崩潰,造成生產水平的絕對下降。可是嚴重的市場失靈又使市場難以立即替代行政協調使經濟活動重新從無序迅速走向有序。這就使政府不得不又恢覆行政協調,但這種行政協調卻又會窒息市場協調的發育和成熟。於是,改革就會呈現進退兩難,左右搖擺,無法深入。
1. 走出困境之路
前蘇聯和東歐國家進行體制改革遠早於中國,但在收到一定效果之後,卻又漸漸趨於停滯。這一歷史教訓使許多經濟學家深信,除非先將中央指令性經濟體制徹底打破,在獲得清理的廢墟上,可以迅速建立一個完整的市場體系。不然的話,是無法進行改革的。Ericson是這種觀點的代表。這種觀點也體現在波蘭正在實驗之中的休克療法或俄國正在試行的大爆炸理論。這兩種理論都主張盡快實行價格的自由化、產權的私有化和交換的市場化。這種激進的改革理論都要求盡快打破原有的行政協調。但是由於市場協調無法在一夜之間產生,因而對產量造成負面的影響。在資源貧瘠、人口稠密、人均收入低下、國民素質不高的國度,是難以執行這種改革策略的。
2. 釋放被囤積、浪費之資源
經濟改革的根本原因是中央指令性計劃體制之低效率。而中央指令性計劃體制低效率之根本原因是經濟將投入──產出的信息私有化,使一定的產出所耗費資源較競爭市場下應有的資源消耗高出許多。所以經濟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要消除這種浪費。
上文已指出,在中央指令性體制下,這種因信息的非對稱性(即上級部門與企業經理這兩者對投入──產出的真實關系的信息是非對稱性的)是無法克服的。在這種體制下,國營企業中投入──產出關系永遠是個黑箱。上級部門只能根據過去的投入──產出資料要求企業在給定的的投入水平上,遞交一定的產品。如果上級部門要求更多的產品,企業一定會相應要求更多的投入。所以,問題的關鍵是引誘企業經理自願地釋放原來被囤積和浪費掉的資源,使之轉化為對社會有用的最終產品。這里,漸進主義路線不但注意增量,即原先被浪費掉的資源能轉化為有用的產品,同時也重視原來的產出水平。在追求增量的同時,也保證產出水平的維持。這是政府的雙重職責。
政府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a)政府繼續維持現有的行政協調。這意味著各國營企業至少仍能保證從行政渠道(即從計劃渠道)獲得原有的資源;
b)政府只要求各國營企業按以往慣例交出一定的產品;
c)開放各種要素市場、中間投入市場和最終產品市場,由市場根據供求關系自由定價;
d)私營部門合法化,並可自由進出各種產品;
e)國營企業可在完成指標之後自由地在各類市場上出售產品或資源,所得歸企業所有,並在企業管理人員及工人之間分配。
這些措施既能保證原來的生產水平,又能保證將原來被囤積、浪費的資源釋放出來,轉化成社會最急需的產品。
3. 企業優化與社會優化的一致
在中央指令性計劃體制下,企業優化是偏離社會優化目標的。國營企業有內在動力囤積多余的物資。這些物資最終都浪費掉了。但是關於這種囤積、浪費的信息,社會是得不到的。
現在政府承認國營企業對這部份資源的產權。在新的制度安排下,國營企業可以獨立的、自由地作如下選擇:
a)如果企業所產生的產品(並不一定是最終產品,有可能是另一種原材料)屬於短缺產品,則其價格在自由市場上的價格必然較高(高於計劃價格)。這種情況下,將多余物資轉化為這種產品較有利可圖。於是企業選擇增產,並將超產部份供應自由市場。社會也就獲得了更多的這類短缺產品。
b)如果企業所生產的產品並非短缺產品,則其自由市場價格一定低於計劃價格。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會盡量以最少的資源完成計劃指標,而將省下的資源在自由市場上出售。於是,社會不會增加不需要的產品,但原材料(這是永遠短缺的)的實際供應卻增加了。其他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可以購入並生產市場上的短缺產品。
c)由於私人企業並不受計劃體制的約束,其產品的品種與產品的數量都可根據自由市場上的供求關系自行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它們必須以較高的價格購入國營企業釋放的多余物資,但它們可以永遠選擇生產社會的短缺產品而仍然獲利。社會因短缺產品的增加而提高總福利水平。
d)隨著原來被囤積、浪費的資源的慢慢釋放,社會的總生產將由原來的A點逐漸移向B點。至於移向B點或是移向C點,取決於社會的偏好(圖2中A點移向B點,這是假設無差異曲線與生產可能性邊界相切於B點)。
圖2中,A點將移到B點。但是如果社會的偏好傾向於消費更多的Y產品的話,A點將逐漸移向C點,在總資源沒有增加的情況下,產出增加了。這是由於企業的優化與社會的優化趨於一致。
要實現以上目標的關鍵,是在開放自由市場, 使私營企業合法化的同時,必須在一定時期維持原有的行政協調,使原有的產量至少維持在A點,而不是下降到F點。顯然,在市場體系沒有成熟到足以替代原有的行政協調之前便解散計劃體制的結果,必然是產量的崩潰。另一個關鍵是必須承認國營企業因其信息的非對稱性而要求對一部份資源的事實上的產權。不承認這一點, 這部份資源就不會被釋放出來。
四. 結論
上面的討論,論述了在經濟轉軌期間,政府必須在維護產量水平的同時追求產量的增量。產量的已有水平主要是通過行政協調,由國營企業來完成。產量的增量主要通過釋放被囤積和浪費的資源,由非國營企業來完成。在這樣一種模式中,國營企業會把成本最小,或利潤最大作為企業行為準則,將節省的資源釋放出來,由私營企業根據供求關系和盈利性轉化為社會緊需的產品。這里,政府的雙重職責不但體現在扶植新生的各類市場,而且體現在繼續在一段時期維持行政協調之中。這種行政協調的維持,不但能提供較安定的社會環境,也使改革較易獲得民眾的支持。並且,這種行政協調的維持,並不會損害私營部門的產生和成長,而又有助於提高國營企業的效率。
由於國營企業的主要責任是維持原有生產水平,而非國營企業負責增量,在一個動態過程中,非國營部門的產值很快可以超過國營部門的產值。根據台灣、大陸的經驗,10─15年的時間就足以使國營經濟在GNP中的比重由80%下降到50%以下**。假以時日,國營企業的產值不難下降到20%或更低。
即使根據新古典理論,國營或國有經濟也永遠不會消失。但它們應局限於生產公共財,特別是“公共投入”(public inputs)以及有自然壟斷傾向的部門。當國營企業的產值只占GNP的一小部份時,顯然從中央指令性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歷史任務就可以說大功告成了。
改革與中國大陸的等級產權
羅小朋
一. 改革前大陸經濟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徵──等級產權
二. 等級產權制度與漸進改革
三. 等級產權的局限及其在漸進改革中的演變
羅小朋,美國明尼蘇達大學(Minnesota University)農業經濟系博士候選人;曾任中國國務院農村發展研究中心理事、農村發展研究所宏觀研究室主任。
一. 改革前大陸經濟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徵──等級產權
在任何一個社會中,財產制度和政治制度是社會制度安排的核心。社會主義制度的共同特徵是:在政治上實行共產黨一黨專政,在經濟上排斥私有產權,實行在國有制基礎上的計劃經濟。但是,自從七十年代大陸對外開放以來,西方學者發現,中共的計劃經濟遠不如蘇聯、東歐嚴密。地方政府有一定的投資權,可以與中央分享剩余產品和財政收入,因此相當比重的經濟控制權掌握在地方當局手中。有學者把這一現象概括為地方產權(如 David Granick)。此後,又有學者進一步指出,地方產權的存在是大陸經濟改革過程不同於蘇聯的基本原因 (如 Carsten Herrmann-Pillath)。 中共把自己的產權制度概括為,“以公有制為主,多種所有制並存”。即由所謂“全民所有”的國有經濟單位在國民經濟中居主導地位,同時多數人口被組織在大量名為“集體所有”的經濟單位中,此外還存在非常有限的家庭經濟(在改革前,主要是農村的自留地和自養家畜)。集體經濟和少量的家庭經濟是為實現完全的公有制所進行的一種過渡性的安排,因此從屬於國有經濟。
筆者認為,用這兩種說法來概括,均沒有突出大陸產權制度一個極重要的特徵,即在所謂公有制為主導的前提下,嚴格地把(個人和集體的)社會地位與不同的財產權利相結合。改革前,正是這一獨特的制度安排,使中共一方面能象其它中央計劃經濟的社會主義國家那樣維持高度的政治集中,同時又能夠實現相對分散的經濟控制。不僅如此,這一制度對大陸經濟和社會生活發生了深刻的影響,是許多大陸所特有的經濟和社會現象的重要原因。因此,用“國家主導的等級產權制度”(簡稱等級產權制度)來概括大陸的產權制度,似乎更準確,也有利於從更深層的構造來分析大陸的制度。
1. 等級產權制的要素
(1)主要生產資料實行國有(即全民所有制),同時保留非國有的所有制(主要是農村的土地集體所有和城市勞動密集的輕工業和手工業),排斥生產資料私有。對不同所有制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實行系統的差別待遇。國有制優於非國有制,國有制內部按統一的行政等級來區分地位的高低,級別高的優於級別低的;非國有制內部,城鎮集體優於農村集體;城鎮內部,大集體優於小集體,行政等級高的集體優於等級低的集體;農村內部,實行所謂公社、生產大隊和小隊三級所有。原則上,等級高的所有制有較大的政治權重,同時在計劃資源分配中享有優先權;在較高等級單位就業的人員,有較高的經濟和社會福利,並享有較高的政治待遇。
(2)等級產權與等級身份制度。
在等級產權制度下,每個人一旦在一定的所有制單位就業,就獲得了一種由所有制等級所決定的、不得由自己任意改變的社會身份。在大陸生活過的人都知道,在何種等級的所有制單位就業,不能由個人自由選擇,而依次取決於:一,父母的身份,包括家庭的政治出身和戶口的類別;二,社會關系的地位;第三才是個人努力。雖然受教育的程度也是決定個人身份等級的一個重要因素,但是,這個因素並不獨立於以上三個因素,盡管這個因素與個人努力的關系較另外兩個要大。
任何制度都導致社會身份的不平等,但機制不盡相同,因此,社會身份的性質及其經濟、政治和社會後果也就大不相同。大陸的等級身份是國家在對人口流動實行全面限制和控制的同時實行等級產權的結果。等級產權對不同所有制的就業人員實行差別待遇,在這一前提下限制人的自由流動,就把人的身份與產權的等級固定地聯系在一起,形成非常制度化的社會身份。這種社會身份的一個突出特徵,就是個人的社會地位與職業的關系從屬於產權等級的關系。比如,同樣是司機,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開同樣的汽車,社會地位可以相差很大。這與許多其它社會,特別是市場經濟社會,形成鮮明對照。
(3)身份與產權的反比關系。
大陸等級產權和等級身份制度的另一個重要特徵是:個人或單位的等級地位越高,獨立支配財產的權利反而越小。
這首先是因為,國家所有或全民所有制的等級地位最高,而這種單位的資源集中控制的程度也最高。但是,為什麽要給等級較低的單位和個人較大的獨立產權,而且,把產權的獨立性與社會等級相聯系?從功能上,這種安排:第一,保障了國有制的政治和經濟特權;第二,減輕了中央集中配置資源的行政負荷,從而減少了共產黨領導人、特別是毛澤東對技術官僚的依賴。
由此產生的一個問題是,不實行單一的國有制,而給非國有的單位一定的獨立產權,如何實行控制,特別是如何避免產權對共產黨政權和計劃經濟的威脅?
對產權的控制由以下幾個機制實現:
(a)共產黨對所有產權等級單位都實行一元化的組織領導,各單位的實際權力都由該單位的黨組織負責人掌握(書計掛帥),或乾脆黨政合一。
(b)非國有單位的產權是極不完全的。首先是沒有處份權,以杜絕資本和土地市場;其次,把產權與自給性生產掛鉤,以減少獨立產權在經濟中的外部性,壓制產品市場。比如,地方國有經濟,原則上只為本地區生產,集體經濟更是如此,如對社隊企業的三就地原則(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銷售)。
(c)調整產權等級和身份等級。如果一個單位的經濟外部性上升,則可以通過提高其等級地位來減少其產權的獨立性,反之,如果一個單位的經濟外部性下降,則可以通過降低其等級地位,提高其產權的獨立性來減少計劃部門的負擔。在大陸,國有單位的升級和降級被稱為“上收”和“下放”,集體所有制從低級轉高級或轉國有制被稱為“所有制升級”。
在產權等級調整時,對人的等級身份的安排一般遵從“宜升不宜降”的原則,即在提升單位的產權等級時,全體員工的身份等級一般也被提升。但是,在降低單位的產權等級時,則盡可能保持職工原有的身份等級,至少要不降低單位領導人和骨幹的身份等級。在大陸,降低個人的等級身份通常是一種重要的政治性懲罰手段,通稱“下放”。
這種安排,構成了一種有利中央控制的激勵。其政治性意義無須在此贅述。在經濟上,它為個人和集體,提供了一個制度化的、通過經濟成功實現向上流動的渠道。當然,這里所謂的經濟成功與市場條件下的評價不盡相同。比如說,重要的標準之一是看在當時的政治氣候下,爭得中央分配資源的數量。但是,由於大陸的經濟一直存在市場因素,因而也存在類似市場的評價準則。如果一個生產消費品的城鎮集體企業,獲得銷售成功,就有可能實現“集體轉全民”的美夢。
除了激勵的功能,提升成功企業的等級,還有利於對經濟剩余的集中控制。上級政權通常用這種手段來改善自己的財政。另一方面,這也是保持等級身份秩序的要求。如果一個等級較低的企業,擁有大量可支配利潤,其職工的福利水平就有可能超過同樣等級甚至更高等級企業職工的福利水平,導致“富貴分家”,引起等級關系的混亂。
(4)等級產權的地方化特性。
等級產權制度以承認地方和集體(或社區)有限的經濟自主權為前提。由於中國大陸地域遼闊,地方經濟差別顯著,中央不可能對地方和集體的經濟自主權作統一、詳盡的規定。即使有統一規定,也不可能同樣貫徹執行。
等級產權的地方化特性主要表現在:(i)所有制構成的地方化。雖然全國有統一的等級序列,但是,由於經濟結構和歷史背景不同,各地工業的所有制構成也就不同。有的地方國有工業比重大,有的則集體比重大。更有意思的是,決定是否國有的標準並不統一。同一企業,在經濟發達地區可能只夠集體企業的標準,在落後地區則可能歸入國有企業,因為其相對重要性可能改變了。(ii)地方政府和領導人,尤其是在省一級,對非國有單位的權利有較大的決定權。因此,非國有單位的經濟權利長期有重要的差異。(iii)由於歷史的、政治的或領導人個人的原因,各地的個人權利,尤其是在非國有單位中的個人權利,有重大的地方性差異。
2. 結論
第一,等級產權制度是共產黨政權對中國傳統產權結構進行革命性改造的產物。}一方面,等級產權制度否定了中國以家產為中心的產權結構,代之以國家、地方和社區財產為核心;另一方面,它又繼承了中國傳統產權制度的一些重要的因素,這些因素包括:
(i)象中國的家庭財產一樣,等級產權是一種機構產權(institutional property rights)而不是一種個人產權。
(ii)更重要的是,這種機構產權與西方現代的機構產權也有本質性的區別。西方的機構產權是建立在明確界定的個人權利(包括產權在內的經濟權利以及平等的政治和社會權利)基礎之上,而等級產權則象中國歷史上的家庭產權一樣,是以統一的“差序”(費孝通用語)的政治和社會權利結構為基礎的。中國家庭產權要服從統一的“君、臣、父、子”的尊卑長幼之序,等級產權則要服從“全民、集體、個體”的統一等級身份秩序。
(iii)等級產權的主體是國家、地方和社區,雖然不象家庭那樣以血緣為紐帶,但既不是契約組織,也不是“自由人的聯合體”,因為個人沒有流動自由。
(iv)等級產權象中國傳統的家庭產權一樣,不依賴獨立的司法系統的保護,而依賴政權的保護,尤其是政權領導人及其政策的保護。
第二,等級產權制度是中國大陸的一個穩定的社會契約,它與大陸的政治制度配合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激勵和控制機制。}
(i)等級產權制度的穩定性首先來自於這樣一個事實:這一制度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提供了一種全民的經濟保障。從農村基層開始,每一個人都被固定在一個單位中。在農村集體所有制單位中的個人,其基本的經濟需要首先由所在集體負責。如集體遇到不能抵禦的災害,則由中央統一救濟,保障生存。在城市的個人,則由國家統一配給基本的食品和紡織品,確保基本的生存所需。
(ii)在中央保證最低生存所需的前提下,個人的總福利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單位和地方在計劃體制下爭奪資源的能力。對集體所有制的職工尤其是這樣。國有企業職工的福利一方面取決於其在國家和地方計劃中的地位,同時也取決於其所在地方以及本單位謀福利的能力(即爭奪和控制資源的能力)。由於存在集體升級的可能,在一定條件下,等級產權提供了某種集體激勵機制。
(iii)等級產權制度同時也提供了兩種不同的個人激勵。一是與集體激勵相聯系的個人激勵,即通過提高集體福利來提高個人福利;二是通過在同一集體內部的個人競爭,達到個人升級的目的,即中國人常說的“踩著別人向上爬”。這兩種激勵顯然存在矛盾,不同的形勢,決定哪種個人激勵主宰另一種。
第三,等級產權制度可以在不依賴技術官僚系統的條件下,達到很高的資源動員水平,但是在市場關系受到嚴重約束的條件下,等級產權制度的經濟效率低下。
等級產權的組織和權力結構,極有利於實行大規模的政治動員。通過所謂“群眾運動”和“群眾路線”,在短時間內,可以實現很高的士氣,實現技術人員和一般勞動者的高度合作。顯然,這種“突擊”式的生產方式,較少依賴技術官僚的協調,而極大地依賴不斷搞政治運動來制造政治壓力。其結果,由於宏觀協調能力極差,又不可能持續和普遍地支持象“大慶”那樣的“X”效率,經濟的整體效率呈不斷下降的趨勢。但是,由於不僅有中央的高度權威,而且存在一定的集體和地方的激勵,中國大陸經濟在改革前的資源動員的水平絕不亞於任何其它計劃經濟國家,盡管其技術的平均水平和進步速度要落後於技術官僚占主導地位的蘇聯和東歐經濟。
二. 等級產權制度與漸進改革
經濟市場化和政治民主化是社會主義制度轉型的核心內容。毫無疑問,這是對原有的制度安排進行革命性的改造。由此引出的一個問題是,完成這一變革,是否一定會發生激烈的社會或政治革命,或者說,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在什麽條件下,能夠漸進地實現這一變革? 由於中國大陸與前蘇聯改革經驗的鮮明對比,這一問題引起了一些學者(特別是中國學者)的濃厚興趣。
對中蘇改革的反差,一種代表性的解釋是:中國領導人機智地、正確地選擇了漸進的改革策略,尤其是先經改後政改的方針,而蘇聯領導人則在先政改後經改的大錯之後,又被西方“大爆炸”(Big Bang)的建議所誤導。這種解釋在中國大陸很有市場,卻難以令海外學者信服。因為事實上,蘇聯領導人早有經改的努力,更不乏漸進的願望,只是在經改屢試不成之後才求救於政改。不料政治民主化的進展反而使漸進的經改更難實行,蘇聯領導人身不由主地把局勢引向了非激進手段不能打破僵局的全面危機。一些西方學者更斷言,蘇聯根本沒有可能實行象中國大陸那樣的漸進改革。
認為蘇聯的改革進程只能是已經發生的那樣而不曾有更好的機會,似乎太決定論了。反過來,如果僅僅從改革策略選擇的得失來解釋中蘇改革進程的差異,也有明顯的偏頗。多數人易於接受的看法是,中蘇改革道路的差異,主要是歷史性的原因造成的。這雖然不錯,但未免失之於空泛。
解釋中蘇改革反差的原因,顯然需要多方面的分析和比較。筆者認為,一個十分重要的角度是比較中蘇領導人在改革過程中面臨的約束,特別是制度性約束。只有那些凝聚在現行制度安排中的歷史因素才是真正重要的、起作用的因素。
3. 大陸的等級產權制度凝聚著以下幾個重要的歷史因素:
從近代歷史的角度:
(i)在1949年以前的長期的革命戰爭中,中共形成了空前的社會組織能力。這種能力包括兩個要素:首先是能穿透中國社會幾千年來牢不可破的組織基礎──家族和家庭壁壘,把社會從最底層到最高層嚴密地納到統一的組織體系中;其次,這種組織體系可能在經濟高度分散的條件下,維持很高的政治統一。
(ii)毛澤東從五十年代就看到蘇聯的計劃經濟模式不合中國國情,尋求用“人民戰爭”的方式發展經濟。“大躍進”雖然失敗了,但毛始終沒有提供機會技術官僚成長為象蘇聯和東歐那樣重要的利益集團。
(iii)“大躍進”失敗以後,在供給十分短缺的形勢下,中共成功地利用其組織和意識形態的能力,在建立一套有效的配給和經濟保障體制的過程中,完成了對人口流動的空前嚴密的控制,固定了等級身份及其轉變規則。
(iv)在第三個五年計劃和文化大革命中,以備戰為目的,地方經濟自給得到鼓勵。中央計劃和協調的能力因政治動亂而削弱,通過各省參與的多邊計劃協調以及合法和半合法的地區間以物易物成為經濟平衡的重要機制。地方工業有重大發展。
(v)文化革命加劇了中央權力繼承的危機。軍管把不同派系的高級將領推到不同的省份主政。地方經濟政策出現微妙差異並對地方經濟發生重要影響。其中,社隊企業在蘇南的發展是最突出的例證。
從中國長期政治和經濟結構傳統的角度,中國以家產為中心的私有產權歷史悠久,但是,中國的私有財產從來沒有獲得近代西方產權的獨立性。產權依附於統一的差序權利和權力結構,是中國政治和經濟制度的傳統。大陸的等級產權制度可以說是在現代的條件下繼承和發展了這一傳統。
4. 實行漸進改革的條件
文革十年,大陸經濟保持了相當高的平均增長率,等級產權制度的發展是實現這一增長的重要制度因素。但是,等級產權制度並沒有能避免大陸的計劃經濟走向危機,它只不過導致了不同於蘇聯和東歐的危機形式和不同的改革初始條件,從而為選擇改革途徑提供了不同的空間。筆者認為,由於等級產權制度以及與其相應的經濟和利益結構的存在,大陸的經濟體制比蘇聯和東歐具有更大的漸進改革的機會。
對社會主義制度轉型來說,所謂漸進的經濟改革,就是指在沒有改變共產黨一黨專制的政治結構下,逐漸實現從指令性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很難想象,任何共產黨能完成這個過程而不失去政權或完全改變黨的性質,因此,沒有共產黨的領導人會願意完全實現這個過程。但另一方面,面對經濟低效率的壓力,只要政治可行,任何有理性的共產黨領導人,都願意嘗試有限地引進市場因素以提高經濟效率。 但是,實現漸進改革的可能性空間的大小,並不取決於願望,而取決於原系統能否滿足一些重要的條件,從而使前期有限的改革能不斷地為下一期的有限改革提供成功的機會。即改革的政治經濟進程能不斷地內生出足夠的動力而不導致太大的社會和政治危機。
實現漸進改革的第一個必要條件是:經濟在原有政治結構基本不變的約束下,有較大的潛力通過份權(即經濟決策分散化)獲得增長。
計劃經濟終因效率低而輸給了市場經濟,但是,並非在任何條件下對原來的計劃經濟實行分權都能夠帶來經濟增長。現在看得很清楚,中國大陸的漸進改革得益於毛澤東留下的高度分散的生產結構,這一經濟結構的重要特徵是其潛在的、被原體制壓抑的市場需求結構與已形成的供給結構差距不大,一旦分權,市場交換並不存在嚴重的技術和組織結構屏障。
導致這個特徵的主要是以下兩個事實:第一,自五十年代中以來,農村中相當比重的人口既不能被低效率的城市工業吸收,又不允許在農村自由交換,被迫進行自給性的集體農業。有幾億處在大陸等級結構最底層的農民溫飽未足,是一個潛在的、技術要求較低的巨大市場。另一方面,由於集體農業嚴重的激勵問題,多年對農業基礎結構的大量投資遠未有效利用。因此,一旦改善激勵,技術上可能迅速地增加農產品和其它短缺的初級產品的供給。第二,由於推行地方經濟自給,各地經濟結構雷同但效率相差懸殊。貿易理論證明,一旦解除貿易限制,這種經濟格局反而更有利發展交換,因為各方需求相近而資源條件並不相同。在競爭的壓力下,各方都可能通過發展貿易發揚比較優勢,共同受益。
與中國相比,蘇聯改革前的經濟結構較為不利,尤其是其生產結構集中,在嚴密的計劃下實現了遠離市場經濟的專業化分工。沒有中央技術官僚的直接協調,企業無法正常生產。但是,第一個條件僅僅提供了分權改革的技術可能性,要實現漸進改革,還必須滿足另一個更重要的條件:即原有的權利關系必須與經濟分散決策在一定程度上相容,這不僅要求對市場初次分配有較強的社會和政治承受能力,而且有能力按原有的利益結構對市場分配進行矯正。換言之,只有在來自分權的經濟收益不會迅速地動搖原有的權利和權力結構的條件下,漸進改革才可能實現。
等級產權制度通過以下幾個機制,滿足了這個條件:
(i)等級產權把比較獨立的產權作為社會等級低下的特徵,這樣就使較激進的改革從社會的底層開始而並不使上層感到太大的威脅。當初步的市場化給農民、小販帶來迅速的收入增長時,這一發展並沒有立即改變多數人的相對預期收入。
(ii)等級產權制度提供了多種機制,使市場化釋放的各種廣義地租被廣泛分享。一個經濟單位在市場上的成功,必須使本單位的每個人都受益,然後通過等級鏈條,使上級單位也隨之受益。這種再分配機制在改革初期不但不會引起激勵問題,反而有助於各種人才啟用。
(iii)等級產權制度對稀缺資源的分配實行系統的歧視。一般來說,等級地位越低,所得資源的實際價格越高。這種分配方式,刺激了等級低的經濟單位提高效率,同時,又為等級較高的單位通過資源轉手,分享市場化的收益。
(iv)國家和政府對金融機構的壟斷以及對個人和集體財產形式的限制,迫使等級較低的單位,特別是家庭和個人以銀行存款和手持現金的形式積蓄財富。非國有部門強制儲蓄的迅速增長為國家提供了再分配的手段,極大地減輕了通貨膨脹的壓力。
總之,等級產權制度不僅為下層改革提供了動力,又能不斷地把下層改革的效率轉化為上層的經濟收益,在保持改革的激勵和維持既得利益的穩定之間,實現了微妙的平衡。沒有這種平衡,漸進改革只能是空想。等級產權之所以能實現這種微妙的平衡,關鍵在於這種制度安排既非象典型的計劃經濟那樣,完全排斥個體和集體產權,同時也不象典型的市場經濟那樣,把個人產權成為一種受到全面保護的特權。等級產權制度既承認產權存在的必要,同時又歧視產權,在個人(或集體)產權與社會地位之間建立了一種可替代的關系,從而為漸進改革鋪設了一座重要的制度橋梁。
實行漸進改革的第三個條件是,原有體制有較高的空間可分解度,即對地方政策和體制差異有較高的政治和社會承受能力。在中蘇這樣的大國,只有前面兩個必要條件是不夠的,只有加上第三個條件才構成漸進改革的充份條件。這是因為,從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過渡,領導人面臨嚴重的信息不足問題。國家越大,領導人不僅獲取準確信息越困難,而且,因信息不足導致的政治風險也越大。在實行某種改革之後,下一步應向那里走更穩妥,是改革領導人天天頭痛的問題。“摸著石頭過河”真切地反映了中國大陸領導人的心態。即使知道存在某種較好的選擇,但由於涉及覆雜的利益協調問題,也往往會躑躅不前,錯失良機。假設一個大國能夠在實行重大改革時,把國家分解成若幹小國,改革的信息和利益協調就可能大大簡化。但是,分解一個大國本身的政治和社會成本和風險,使任何當權的領導人都不可能去想象這種選擇。
如前所述,等級產權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在統一的政治結構下,個人權利在不同地區和單位之間,可以有很大的實際差異。這種情況,在中央的權力鬥爭加劇,或處於某種寡頭均衡狀態時,可以發展到局外人難以想象的程度。導致這一特徵的基本原因在於對人口流動的全面控制以及組織結構的剛性。在這種約束下,為了適應中國大陸覆雜的地方差異,唯一的途徑是允許在同樣的組織結構下,有不同的內部關系。大陸的“土政策”歷來禁而不絕,其源概出於此。地方領導人如不被默許某種便於行事的權力,整個系統就會陷於癱瘓。當然,地方政策差異的程度和方向,取決於特定的政治和經濟形勢。
等級產權制度的這一特徵,為實行分權改革的策略創造了難得的條件。所謂分權改革策略,就是讓地方各自試探改革的途徑。分權改革本非來自中央的自覺,而起源於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後中國大陸的權力鬥爭。當時,以陳雲、鄧小平為代表的,在文革中失去權力的中共資深領導人,正在與毛的繼承人華國鋒爭奪權力。他們(通過胡耀邦)控制了中央的人事權,並被民眾寄以希望,處於有利的地位。鄧、陳的同盟和代理人,分別控制了一些重要省份的領導權。如,楊尚昆、習仲勳在廣東、趙紫陽在四川、萬里在安徽、劉傑在河南、宋平在甘肅。為了在中央取勝,鄧陳在地方的代理人,必須實行合民意的政策。這是1978年,萬里在安徽大膽支持部份農民搞包產到戶,趙紫陽在四川取消勞民傷財的三熟耕作制,習仲勳、楊尚昆在廣東實行對外開放等改革政策的重要背景。
萬里在安徽支持的包產到戶,是當時最激進、最有爭議的政策。中共多數高級幹部,對此都持不同程度的疑慮和保留,多數中下層幹部更認為是危險的離經叛道。但是,萬里由於在對“四人幫”的鬥爭中旗幟鮮明,深得民眾的支持,在鄧、陳與華國鋒的鬥爭中,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結果,鄧小平決定對包產到戶的爭論采取中立,由地方領導根據自己的判斷行事。鄧的這一態度在中共歷史上是十分不尋常的,他事實上是讓兩種本質上互相對立的政策同時並存。在鄧不事聲張的鼓勵下,包產到戶首先作為一種解決局部貧困問題的權宜之計在最貧困的地區實行了。但是,一旦意識形態的禁錮被突破,其自發的曼延就難以控制了。一九八三年春,最後一個抵制包產到戶的省──黑龍江省領導決定放棄原來的立場。於是,這場為期三年、史無前例的政策競爭以包產到戶的全勝而告終。這是中共經濟決策過程的一次歷史性的轉折,因為推動這一次偉大的農村解放運動的是農民和地方真實的利益,而不是少數精英的烏托邦熱。
對整個改革過程來說,包產到戶的成功,使分權改革成為改革派自覺的策略選擇。這是因為,第一,包產到戶的成功,是鄧小平實用主義哲學的勝利。中共的經濟決策從此走向非意識形態化,因而不可避免地導致經濟政策的分散和多元化。第二,包產到戶樹立了一個成功的改革範式。在這個範式中,地方和基層的主動性和首創行動是改革成功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另一個重要的因素是鼓勵多樣化的試驗以及不同地區之間的政策競爭。
包產到戶的成功給中共改革派領導人很大的啟發。當改革遇到中央官僚集團或保守勢力的抵制時,胡、趙都曾自覺地利用地方改革的主動性來打破僵局。此外,國營工業的改革顯然也曾受到包產到戶的重要影響。一九八一年各省自發試驗工業生產責任制的熱潮,以及後來的企業承包,就是在農村改革成功的直接啟示下興起的。
從八十年代開始,中央實行了“地方財政包幹”的重大改革,其實質是擴大地方產權,並使其貨幣化。這一改革為地方分權改革提供了直接的利益動機。由於包產到戶解放了長期壓抑的農村市場,分權的市場化改革不僅有了有效的內部激勵也有了理想的外部環境。在這一新的條件下,等級產權制度為漸進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動力和平衡機制。首先,在動力方面,實行兩項重大改革後,市場競爭成為資源在地區間分配的重要機制。等級產權制度迫使各級地方領導人進行有利於提高本地經濟效率的改革,使市場化改革內化為地方領導人的利益。在實行包產到戶和財政包幹之前,對各地資源分配的多寡,與其經濟效率的關系較弱,尤其與市場評價的效率脫節。現在,誰能通過改革先提高效率,誰就能捷足先登,多得收益。在這種壓力的推動下,各地政府對本地的企業管理制度和所有權結構進行了積極的改革實驗。
在另一方面,等級產權制度的等級權利結構又約束著地方領導人,使他們不能采取過於激進的改革政策,特別是不能以犧牲過多的城市既得利益為代價來推動改革。這樣,每個地區的領導人,都象國家領導人一樣,必須不斷地在改革與穩定之間尋找平衡點。但是,地方分權改革對平衡和穩定的追求,與集權改革相比,有一個重要的優點,那就是不易陷入僵局。地方的多樣性,決定了各地不可能同時找到相同的平衡點。因此,各地總是處於某種制度和政策的競爭之中。成功的創新,有較多的機會在局部實現,然後被效仿。這樣,在市場存在的條件下,等級產權就提供了一種使漸進的市場化改革內生化的微妙機制。
等級產權制度有利於漸進改革,其根本的原因在於,它為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這一極為覆雜的制度轉形過程提供了兩種重要的可分解性,有效地解決了任何制度變革不可避免的利益問題和信息問題。第一種可分解性是社會結構的可分解性,形像地可以概括為“縱向”的可分解性。它通過對產權的歧視性的承認,使市場關系從社會的底層開始恢覆,並使舊體制的既得利益在市場化過程中得到補償,從而極大地減少了改革的利益沖突。第二種可分解性是空間的可分解性,或“橫向”的可分解性,它通過引進地區間的制度創新競爭,提高了改革的信息質量,使改革能夠選擇比較穩妥的突破點,不斷從一個均衡走向另一個均衡。
對比之下,原蘇聯的體制缺少這兩個可分性,因此,在進入漸進的市場化階段之前,發生了舊體制的大崩潰。通過大崩潰,初步實現了空間的分解,但是,由於前蘇聯不存在象中國大陸那樣的等級身份制度,其社會的可分解性問題,不可能用中國的辦法解決,而必須另辟途徑。
三. 等級產權的局限及其在漸進改革中的演變
等級產權制度存在的一個前提條件是不允許人口自由流動,這樣才能保持統一的組織和政治權力結構的穩定。等級身份制度以及相應的等級化的福利制度為這種穩定性提供了有效的激勵。在實行經濟分權之後,這種制度結構能支持產品市場的發展,但是對要素市場有極大的約束。這一點,在改革初期並不是缺點,反而是優點,因為它有利於社會和政治的穩定,改革努力首先被引向改善各種內部激勵制度,調動現有生產能力的潛力。前面已經指出,中國改革前潛在的市場供求結構特徵,對這種改革是有利的。
但是,對要素市場的壓制,會損失許多經濟收益。因此,改革初期的另一個重000000000大的步驟就是恢覆小型的私營經濟,主要是家庭企業,並允許少量雇工。等級產又增加了一個新的、等級最低的層次。家庭經濟的合法化,在國有和集體經濟的外部逐漸發展出一個初級的、分散的要素市場。由於中國農村人口比重很大,這個初級要素市場的總規模很大。由此產生的投資和消費需求為國有和集體經濟提供了空前有利的市場。包產到戶之後,中國大陸的經濟改革出現的皆大歡喜的經濟高速增長,原因即在於此。
在市場擴張的條件下,對國有經濟內部發展要素市場的壓力並不大,但是,隨著競爭的加劇,特別是非國有經濟的發展,這種壓力逐漸增長。一部份低效率的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成為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另一方面,非國有經濟的成長,需要得到許多國有經濟壟斷的生產要素,其中特別是技術人才。過去,等級身份制度成為隔絕人才向非國有經濟流動的有效屏障,現在,非國有經濟開始有能力用高收入與國有經濟競爭人才了。
從宏觀的角度,對生產要素市場的約素,隨經濟增長,投資的規模增大,付出的代價也越來越大。首先是投資的經濟合理性不足,不僅造成很大的浪費(如重覆投資導致過度競爭),而且加劇了地區間發展的不平衡和工業布局的扭曲。其次,由於缺少要素市場的調節和約束,經濟的穩定性不足,對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帶來越來越大的困難。
由於國有經濟內部缺少要素市場約束,國有經濟職工對收入平等的要求成為通貨膨脹壓力的重要來源。各地政府通過對銀行的幹預,以信用膨脹來競爭國內資源是通貨膨脹的另一個重要來源。以肉類供給不足為媒介,一九八八年,通脹的壓力達到高峰,改革派領導人面臨巨大的政治壓力。這種壓力終於釀成了一九八九年的政治風波。
從事後看,八九事變的深層原因在於,雖然市場化進程已不可逆轉,但是在原有利益結構下進行改革已經達到某種極限。近一步的市場化要求對國有經濟進行分解,否則,國有資本和人才的價格不能實現。但是,這意味著急劇拉開國有經濟內部的經濟收入差別,這種明顯的發展趨勢引起了國有經濟內部多數人深刻的不安。因此,隨著通脹壓力的增長,城市居民反市場化的情緒增長。
但是,改革派領導人的困境在於,一方面大規模私有化的政治條件並不具備,另一方面,通過特權的貨幣化(即“官倒”和腐敗)來解決國有資本和人才市場化的初步發展又遭到政治權力較大的知識分子和大都市居民的強烈不滿。在這一背景下,領導層中的保守派和知識階層的激進民主派都企圖利用這一改革的僵局,結果是保守派在政治上獲得成功。
“六四”事件使中共政權的合法性受到極大損失。之後,保守派的經濟政策又遭到完全失敗。但同時,激進民主派也喪失了影響。這兩方面的發展為利用特權實現國有資本和人才市場化創造了條件,也為等級產權制度的瓦解創造了條件。
“六四”後保守派經濟政策的慘敗在統治集團內部引起了極大的恐慌,為了避免經濟崩潰,政府以病急亂投醫的心態,悄悄地放開了土地和股票投機的改革試驗。國有體制內一批處於有利地位的知識分子,抓住這一時機,紛紛“下海”,從原有的組織體系中遊離出來,建立了全新的企業組織,迅速地控制了相當規模的金融資產和房地產。這種新的以金融和房地產投機為主業的企業,實行了不同於國有企業的人事和分配制度。其特點是高流動和高收入。這一發展,極大地推動了國有資產和人才的流動和交易,從根本上動搖了等級產權制度。中國大陸的改革進入了等級產權界定失效和等級身份變形的新階段。
等級產權界定失效的一個明顯的標志是,通過國家和集體的資本獲得的純收益,越來越不按等級產權的原則來分配,而趨於個人化。大陸近兩年來,個人實際收入的差別,急劇拉開,就是這一發展的明證。等級產權界定失效的另一個標志是,出現了許多無法按等級所有權定義決定歸屬的財產。目前,許多新企業采取了股份合資的形式,再加上大量台資、僑資和外資的進入,出現了許多“無上級”企業,過去通過企業的“上級”來界定產權的準則開始失效。
隨著等級產權界定的失效,等級身份也在變形。中國人可能很難改變“人分九等”的傳統,但目前大陸的社會身份標志已經悄悄地改變了。“大款”(發了財的人或有合法權力揮霍的人)和“老總”已經使共產黨的“高幹”相形失色。許多出身農村的成功企業家,雖然還要被報紙和其他媒體冠之以“農民企業家”的頭銜,但已經不能給停產的國營企業職工帶來任何心理上的滿足,更不能阻止漂亮的都市小姐與他們談婚論嫁。
毫無疑問,等級產權體制的解體呼喚著新的社會和經濟規範,但是,中共領導人能否勝任這一新的挑戰,將決定漸進改革的前途。目前,以朱扁基為代表的集權改革派,正在試圖通過加大中央權力來對付各種新的壓力。從改革十幾年的經驗看,這是一條走不通的路。但是,在等級產權失效的條件下,如何繼續漸進地推進改革,恐怕是一個需要付出相當大的學費才能找到答案的難題。
“分權戰略”與半聯邦制的演進
鄭永年
一. 建設性地方主義(Constructive Localism)與中國的改革
二. 財政分權、投資模式的變化,半聯邦制的演進
三. 新制度能否生存與發展
鄭永年,美國普林斯頓大學(Princeton University)政治系博士候選人,曾任教於北京大學政治學與行政管理系。
1993年6月至8月,筆者回國就中央與地方關系這一研究課題做了實地考察,走訪了北京、廣西和浙江等省、區共50多個市、縣、鄉。除了收集硬性資料外,還和各界人士,尤其是基層政府官員、農民進行了廣泛的交談,傾聽了不少說“北京話”及各種地方“方言”的人士的言論。這里,結合本人的考察情況以及自己的研究談一些觀感與意見。
一. 建設性地方主義(Constructive Localism)與中國的改革
人們普遍地認為,分權和黨國(Party─State)獨裁是鄧小平時代中國改革的主要戰略。而事實上,這種戰略並非鄧小平支配下的中國領導集團的首創。回顧中國近代史,我們不難發現這樣一種普遍的改革模式,即改革總是在權威庇護下展開的。一方面,中央需要把權力下放給下層政府組織,甚至非政府組織,以獲得他們的合作而達到目標;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不願失去對其下屬組織及其市民社會的控制。結果,分權常常伴隨著再集權。
從清朝後期開始,中國進入了建設一個現代“國家”(state)的過程。“國家建設”(state building)的主要內容是權力在國家內部(即中央政府與其下屬)及國家和社會之間的分配。從晚清到孫中山革命時代,由於內外壓力及中央政府的一向軟弱,改革的主要內容是社會承擔國家功能。然而,隨著地方精英進入地方政治事務,他們不僅要求參與地方事務的管理,而且進一步要求高層政府官員在決策時考慮他們的意見。換句話說,中央決策時須有地方因素。到了光緒年間,隨著變法而急劇的分權,慈禧太後感到在推進地方參與中央政治方面走得太遠,中央會面臨失去獨立決策的能力。出於這一考慮,她鎮壓了戊戌變法,砍掉了一些激進改革者的腦袋。
1911年革命以後,分權成為中國政治舞台的主題,各級地方精英都從共和革命中獲益匪淺。他們在革命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革命獲得很大自治權力的省級官員竭力想鞏固和擴大自治,阻止再出現一個全能的專制的中央政府。國家本身不再是鐵板一塊,而是由利益互為沖突的權威組成的妥協體。在省級以下,地方精英掌握了地方自治體,控制了地方的財政金融大權。
軍事強人、後成為民國大總統的袁世凱從這種“政治自由化”(political liberalization)中認識到,權力下放給省及地方妨礙了國家權力的強大。袁決心重新建立中央的政治統治。但袁的努力沒能抵擋得住來自各方面的壓力而歸於失敗。另一方面,自治政治的理念並沒有得以具體化和制度化,新的中央與地方關系也沒有得以建立。中國因此進入了軍閥混戰時期。
直到1927─1928年的北伐戰爭,中國才在蔣介石的軍事專制下重獲統一。蔣是采取下列兩種策略成功地實現重新集權的:在軍事領域,中央政府控制了各種軍事勢力;在社會領域,中央政府竭力地把其控制深入到社會基層。然而蔣的國家建設的努力並沒有使國家得到穩定。蔣家王朝賴以存在的地方精英沒有能從基本上改進農民的生活狀況。農民民族主義的興起和日本侵華,使中國共產黨的力量由此崛起並最終把國民黨趕往台灣島。
毛澤東主宰的中央政府通過50年代早期的土改運動,成功地消除了地方政治勢力。這場土地改革運動消除了中國國家建設的障礙。追隨蘇聯模式,毛政權成功地建立了一個“霸權政體”(hegemonic regime),有效地控制了地方社會。然而,由於中國政體的限制,集權勢力與分權勢力之間的緊張關系並沒有消除。與其它發展中國家一樣,沒有地方國家組織的合作,中央政府不可能使其政策貫徹下去。所以,一旦當集權得以成功,中央政府就感到了集權的代價及分權的好處。毛澤東不久就把重點放在中央與地方關系上。對毛來說,如何激發地方的熱情成為主要問題。毛認為應該擴大地方權力,給地方更多的獨立性,讓他們做更多的事情,因為中國地大人多,情況覆雜,兩個積極性總比一個積極性要好。1957年,毛便發動大躍進運動,把決策權力從中央下放到地方。
大躍進造成的混亂,使毛感到要加強中央集權。60年代早期,中國又經歷了一次集權。但到60年代中期,毛又感到了分權的必要。毛寫信給劉少奇說,把什麽都集中到中央不是件好事。中央應鼓勵地方積極性及自給自足的發展。當然,這次分權與毛的反官僚主義及群眾運動戰略有關。
從某種意義說,鄧小平沒有治理中國的新戰略。他的改革仍體現了毛澤東、蔣介石、袁世凱及自強改革者改革的特點。和他的前人一樣,鄧小平也傾向於有計劃的社會轉型,即改革須以秩序和穩定作保證。然而,鄧小平有其獨特的一面,他不喜歡動員型改革,但也不完全依賴中央官僚機構。結果,鄧的改革使中央與地方關系具有了半聯邦的性質:即中央和地方各具有了相對制度化的獨立的權力資源。
我把鄧小平的改革策略稱之為“建設性地方主義”。它是通過“利益代表”(interest representation)來尋求改革動力的一種機制。確切地說,它是一種制度化了的模式,中央政府通過談判,顯現地或隱現地與其屬下國家組織達成協議。談判中最主要的一個因素乃是獲得利益或制度化利益的下屬組織或個人保證他們的行為大致代表中央政府。這種模式的出現有多種因素,諸如中國沒有政治上的自由主義和經濟上的資本主義傳統。領導集團又致力於脫離蘇聯集權模式。毛澤東擺脫蘇聯模式用的是群眾動員戰略,而鄧用的是穩定與市場取向的發展模式。
市場發展意味著中央政府及其官僚機構從經濟活動中撤離出來,也意味著把決策權下放給基層組織和企業。廠長和經理應有權決定生產什麽,生產多少及追求什麽投資機會和如何融資。但如何把這一理念性的東西轉化為現實? 分權並不必然與穩定的目標相吻合。中央政府呼喚地方積極性來發展經濟,但問題是為什麽地方政府官員會有動力來發展經濟呢?
與毛的高壓政策不同,鄧使用的是物質刺激的方式來激發地方積極性。就是說,讓地方官員從地方發展中獲得好處。財政改革因此成為必然。由於改革是采取“摸著石頭過河”的方式,中央政府逐漸地從經濟事務中撤出,但並沒有具體的發展計劃。地方政府因此被賦與事實上的極大的自主權。各種地方改革模式的出現使得地方有權力與中央政府談判。出現這一現象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中國產權制度的發展。
改革以前,中國實行的國家所有制,企業的所有者是全民。中央政府假定,企業會代表整體社會作出投資決策,追求經濟效益。但事實上,全民所有制產生了一種無人負責所有制的效應。政府官員無需對他們所作出的投資決策和經濟效果負責。企業管理者和職工無需以最有效的方式使用和維護生產資源。與俄國不同,中國並未使用休克療法、價格完全放開及暴風驟雨式的國家企業私有化。換句話說,中國並未大膽地步入資本主義,而是偷偷地走入資本主義發展的軌道。改革派領袖鼓勵把市場導向的方式引進國家企業。但這是個不斷摸索、反覆試驗的過程。盡管企業自主權要求地方政府不再過問其經濟活動,覆雜的財政制度使得政府幹預成為必然。企業不可能完全脫離政府而存在,地方官員也不可能不去幹預企業。事實上,由於缺乏一個發展完好的市場機制,發動市場取向的改革及建設市場本身就是一件政治任務。
“分權”因此也出現在財產權領域。許多國家所有制的企業下放給了地方,中央不再管理企業,而是通過財政、金融等渠道和企業發生關系。生產和投資事實上下放給了地方。在企業內部,政府依靠承包者來管理企業。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仍很普遍,其活動規則類似於國家所有制企業。地方政府仍是主要的財產所有者。再者,個體和私人所有制也是允許的。在一些地方,地方官員能在集體和私人所有制企業中獲利,這兩類企業經常享受到地方的優惠政策。
財政和所有制分權結合提供給各級政府強大的動力去推動經濟發展。由於政府官員能從地方經濟發展中獲利,在地方便形成了一種“公司類型的國家政權”。就是說,地方政府組織具有了公司組織的特徵,政府官員類似於董事會成員。
中國的產業結構發展至今非常類似於東亞國家而非東歐和俄國。小公司控制了中國產業的產出。在1978年,國家所有制企業占全部工業產出的78%,如今已不到50%。如果把農業及服務業也算在內,國家所有制的產出只占全部的25%左右。同時,中央政府負擔大大減輕。在1978年,約有700種產品由國家計劃支配。至1991年,只剩下不足20種。在快速發展的非國家所有部份,沒有一種產品在國家計劃之內。據統計,今天的市場分配著69%的煤,55%的鋼和90%的水泥。市場決定著90%的工業品價格,80%的農產品價格及70%的工業原材料價格。
分權促使地方官員扮演了企業家的角色。市場經濟下的企業間的競爭在中國變成了地方間的競爭,各地方紛紛制定優惠政策來吸引外資及有利可圖的企業。地方行為非常類似於美國各州政府的經濟行為。這種競爭客觀上有利於經濟發展。
二. 財政分權、投資模式的變化,半聯邦制的演進
中國的改革始於農業。改革派領袖集團逐漸開放了農產品的價格,最終瓦解了人民公社,代之以家庭為基本生產單位。政府也使用物質刺激方法,諸如減稅,農產品補貼。這些改革措施相當成功。但農業改革對國家財政制度有消極影響,巨額的補貼大大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財政負擔。
國家財政收入的大部份來自國家所有制的工業企業。1984年中央政府開始了全國性的工業改革以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但向企業要錢則要求企業先賺錢,這就必須要提高企業的積極性。這就又要求政府給企業優惠的財政政策。各種改革包括“利改稅”和“承包制”使得企業能夠提取很大一部份企業利潤,同時中央政府能從企業直接提取的利潤卻急劇減少。
中央政府在貫徹財政改革時面臨著一個兩難。財政改革的最初目標是增加財政收入來對付財政危機。政府必須向企業提供動力以產生更多的利潤。如果把財政下放給企業,中央政府如何獲取財政收入?地方政府顯得非常重要,因為地方是財源收集者,政策落實者,也是利益主體。由於前兩個因素,沒有地方政府的合作,中央政府的財政分權幾乎不可能實現。由於第三個因素,地方政府很有可能成為中央政府的利益競爭者。
美國社會經濟學家熊彼特(Schumpeter)認為,徵稅是現代國家中央政府的一項主要功能。中國的財稅制度具有獨特的特徵:一方面,它是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統轄支出政策和稅收政策的所有重要方面,幾乎所有的稅收都是國家級稅收,直接征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很少有自己的財政資源。地方與中央政府分享稅收,其中中央政府有權決定配給地方的資源;另一方面,中國的財政制度是相當分權的。中央政府沒有一套全國性的稅收征集制度。財稅首先由地方政府征收,然後上交給中央。依賴地方徵稅使得中國的財稅制度變得相當覆雜。因為地方政府對其所征收的財稅具有相當的發言權。為了取得地方政府的合作,中央政府被迫把財權下放給地方,以換取地方增收的努力。各種財政制度改革,如分竈吃飯和財稅承包制相繼出台,地方管理地方企業的積極性增強。
財政改革對中央─地方關系影響極大。中央政府的財稅資源在GNP中的比例從1978年的31.2%下降到1990年的18.7%。另一方面, 由於中央政府無法減少支出以適應不斷減少的財稅,財政赤字不斷擴大。但是在中央支配的全部財稅中,中央本身所征收的比例不斷擴大,從1981年的20.6%增加到1990年的41.3%。這一轉變基本上是由於中央政府的稅收改革把企業的一些利潤直接轉移給中央。
再者,在1981年,中央政府的支出相當於它所徵稅收的262%,這意味著中央政府嚴重地依賴於地方所轉移上來的財稅。在1990年,中央只花掉了它所征收稅收的96%,中央的支出減少了。這說明,其一,中央政府增強了其直接徵稅的能力;其二,地方減少了向中央轉移的財稅。
就地方來說,所分享的財稅從1981年的79.4%下降到1990年的58.7%,而地方的支出在這段時間從46%增加到60%。這些變化意味著地方變得相當獨立,原來轉移給中央政府的財稅,今天有相當一部份留在地方一級。世界銀行的一份報告指出,一般說來,在收入高的地區,地方所征收的財稅高,貢獻給中央政府的亦多。
財政改革對中國的投資模式的影響也很大。隨著財政分權的發展,地方和企業能征收到中央控制之外的許多財稅。同時,中央政府的投資能力急劇下降。由於地方傾向於投資於短期項目,各地的工業結構現在相差無幾。實際上,在改革年代,地方政府不僅負責經濟發展,而且也要負責改善生活,減少失業。一個有效的方法去應付這些責任便是擴大投資,多上項目。由於財政承包制的實行,地方政府很難向上一級政府要求增加額外的支出。地方因此須依靠自己尋求更多的財政資源。由於大多財稅資源來自工業部門,農業只生產一小部份,地方政府不得不新開更多的工業項目。追求富裕成為地方投資於短期項目的強大推動力。
很難評判鄧時代的財稅改革。中國的財政制度變得越來越覆雜。簡單的分權與集權、弱政府與強政府不能反映事實的全部。在支出方面,這一制度變得極為分散。地方政府所征的財稅不斷下降。中央政府的財稅在全部GNP中的比例也在下降。但在徵稅方面,問題較為覆雜。中央政府的徵稅能力提高,使得其有能力投資於重點部門。盡管地方政府的能力增強,其所負的責任也隨之增大。總而言之,雙方在各自管理的權限內,有了較為獨立的、制度化了的權力。這使得中國開始具有半聯邦制的性質。
三. 新制度能否生存與發展
在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德國、巴西、印度和尼日利亞等,都是以聯邦制來組織的。聯邦制下,中央政府把對地方財稅的控制權轉移給下層國家組織,如州、省和部門。由於覆雜的社會需求,聯邦制使得中央政府避免了直接處理地方事務的麻煩。
從憲法上說,中國是個單一制國家。而鄧時代的改革已使這一制度覆雜化。對財政改革的考察表明,中國已具有半聯邦制的特徵。這一制度的一大特徵是中央與地方各具有相對獨立的財權。
1989年以後,重新集權、尤其是集中財權的呼聲甚高。但是一種制度一旦誕生,便有了其生存欲望及相當的生存能力。在改革派領袖的庇護下,分權繼續推行。1992年中央政府宣布在一些地區試行分稅制。最近,政府又宣布即將在全部範圍內實行這一制度。在這一制度下,所有財稅分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及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
中國現行制度把決策權分散在地域式經濟基礎上的地方國家組織和企業。與聯邦制國家不同,盡管中國的中央與地方有相當“制度化”的分權,雙方並不互相獨立,並且這一半聯邦制從單一制演化而來,地方事實上的權力還未制度化 (憲法,法律權力)。中央地方間矛盾、沖突頻繁,增加了雙方間談判的強度。這種沖突一直是雙方關系制度化的強大動力。
地方政府被賦與處理其域內事務的權力。由於能從地方經濟發展中獲益,地方政府的行為類似企業家,對地方經濟發展有相當大的興趣。地方政府因此有能力向其屬下居民提供經濟上的好處。在過去14年中,GNP年增長率為9%。在1978年至1991年間,谷物消費人均增長20%,水產品消費增長三成,食油和雞蛋增長九成。在1981年,每一百戶城市居民擁有彩電不足一台,10年後變成70台;1981年,每百戶擁有洗衣機6台,1991年為80台;1981年,每百家有冰箱 0.2台,1991年為50台。因此只要政府(中央與地方)有能力提供好處,政治穩定是有希望的。即使有局部性的不滿和抗議,全國性動蕩的可能性則很小。這與前蘇聯與東歐國家形成鮮明對比。
“建設性地方主義”,也使中國避免了東歐國家和俄國的激進私有化及其劇痛。中國的財政及投資改革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種新的動力機制。與個人所有制一樣,集合權力所有制對經濟發展也具有積極影響,只要權力關系被制度化。
“建設性地方主義”也有政治含義。這一制度已拋棄了極權主義而向權威主義轉化。改革已大大減小了政府的管轄範圍及政治幹涉人民日常生活的專斷性。人們被鼓勵投身於經濟事業。同時,精英的吸收已成為改革派取得經濟發展和政治穩定的關鍵。因為技術型精英,諸如企業家,對經濟發展至為重要。
但是,如果地方官員的經濟重要性繼續增長,他們的政治利益也需得到滿足,許多經濟成績卓著的地方領袖被吸收進了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默許了地方政治權力的興起。在最近的地方選舉中,浙江、貴州的人民代表大會把他們自己的候選人而非中央指定的候選人選為省長,這就是明例。
就國家與社會關系來說,盡管中央政府的權力減弱,與此同時地方政府的強大卻消弱了社會的力量。這就是為什麽中央政府的相對弱並未導致強大的社會力量興起的重要原因 。
中央集權的代價
周雪光
一. 中央集權與改革風險
二. 中央集權與政治壓力
三. 中央集權與組織的局限
四. 結束語
周雪光,美國康奈爾大學(Cornell University)社會學系助理教授,斯坦福大學(Stanford University)博士。
中國經濟改革的前景面臨著兩個嚴峻的挑戰。第一個挑戰是如何尋找一條促使中國改革具有內在動力、不斷深化的途徑。綜觀歷史上大的社會轉型,往往不同的機遇與選擇導致不同的發展道路和不同的社會後果。因變革途徑坎坷挫折而半途而廢的例子不在少數。第二個挑戰是政治上的利益分配。中國八十年代以來的經濟改革同時也是一場重新規範權力結構,重新界定社會利益分配的革命。在這一過程中,社會利益集團隨著改革措施對其利益的影響也在不斷的重新分化組合。社會利益集團的形成與演變必然導致政治的和經濟的新的要求與沖突。簡言之,中國社會的未來仍然面臨著因社會轉型所引起的巨大改革風險與政治壓力。我以為,中國改革成功取決於政策制定者是否可以選擇一條分散改革風險、分散政治壓力的途徑。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以為近年來呼聲漸高的加強中央集權,強化國家職能的主張值得商榷。國家政權之存在,中央權力之必需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我們在倡導加強中央集權的同時,必須對中央集權的代價與潛在危險有一個清醒的認識。這也是本文要討論的主要問題。
一. 中央集權與改革風險
我以為加強中央集權實質上是選擇了一條集中改革風險的道路。主張強化國家職能的一個潛在前提是認為中央政府較之其它社會機構(地方政府、經濟社會實體)能更為有效地使用社會資源,可以選擇與實施更為合理的社會經濟政策。然而這個前提是建立在一個古老而又富有生命力的神話上,即我們可以認識和把握“客觀規律”。然而人類發展史恰恰證明這一神話的危險性。計劃經濟在二十世紀的失敗與市場經濟的興起在客觀上提供了最好的例證。應該看到,中國改革發生在一個“不確定”(uncertainty)的時代。雖然這種不確定性貫穿了人類社會的發展史,在社會演變緩慢的過去,前人成功的模式常常可為後人之鑒。但是,今天的世界政治經濟模式正發生著深刻的變化。以大規模生產模式為代表的“福特時代”已經成為歷史。二戰以來居世界中心的美國經濟正經歷著一場深刻的結構性演變。官商結合的日本經濟在近年來的經濟衰退中遲遲不振,而新的經濟區域的組合正重新劃分經濟貿易的“國界”。
從世界歷史上幾次大規模的社會轉型過程看,中國目前經歷的這場變革在起點與結構上都是十分獨特的。西歐在十八世紀末十九世紀初由封建社會到資本主義社會的過渡,是由分散、封閉的區域性經濟走向統一的國內市場,由分散微弱的領權力走向相對集中強大的中央集權。而中國改革的起點恰恰相反,它由一個成熟完整的中央集權過渡到社會內在機制的運轉,從而逐漸替代行政的紐帶。中國改革的經歷亦不同於拉美、亞洲地區的強權國家模式。在這些地區的過渡過程中,政府職能、尤其是政府在經濟領域的控制能力從未達到過中國集權模式的廣度和深度。因此,政府權力的演變及扮演的角色與中國改革面臨的困難截然不同。
客觀環境的不確定性和社會轉型的特定社會政治背景意味著中國改革並不能簡單地套用其他成功模式,必須在摸索中承受失敗的風險。
如何估價中國改革面臨的不確定性呢?值得一提的是,前些年關於中國改革“摸著石頭過河”的說法。筆者以為這一描述是對中國改革處境的貼切寫照。客觀世界的不確定性與人類認識能力的局限性不僅是中國改革的特定困境,也是人類發展過程的基本特點。如果說“摸著石頭過河”是中國改革理性的唯一可行的方案的話,那麽,問題的焦點在於誰去摸“石頭”,是否有一個最合適的人或組織承擔這一任務?按照加強中央集權主張的思路,這意味著利用中央政府的總體方案去摸石頭。不難想象,這個方案一旦失誤,則全國十億人皆翻降水中。但如果允許不同地區、不同部門各自嘗試,找出一條(或幾條)過河途徑的機率則大大增加。既使有失敗者落水,其後果也會相應地局部化、地方化。
如果我們承認中國改革面臨的不確定性,那麽,選擇一條分散改革風險的道路是至關重要的。正因為此,我以為強化國家職能的主張實質上是選擇了一條集中改革風險的道路。加強中央集權意味著集中社會資源於中央政府,從而限制地方與局部在不同方向上的探索的可能性。改革的風險因此集中到中央政府的決策正確與否上。既然所謂“客觀規律”並不存在,這一途徑猶如一場冒險賭博。中央政府要能夠輸掉一場賭博後仍有余力進行第二次、第三次......賭博,就必須通過加強一統的政治結構和維持強大的國家機器來實現。這樣中國改革就會走上“改革困境──中央集權──改革困境”的惡性循環。可見,在不確定的條件下,這一思路的潛在代價是十分昂貴的。
二. 中央集權與政治壓力
加強中央集權的一個不可避免的後果是,隨著中央權力的增強,其承擔的來自社會各方面的政治壓力也相應膨脹。權力與責任是一對孿生的政治現象。在傳統的中央集權模式中,中央政府攬社會資源、經濟發展、百姓生計於一身,雖然擁有絕對的權力,但同時亦邀各種社會矛盾沖突於中央。這一體制有三個結構性特點:(1)社會的政治化,即社會各領域、各階層為政治進程的波動所制約並只能通過政治方式實現其利益;(2)政治的集中化,即中央政府成為社會各種矛盾沖突的中心;(3)政治的放大化,即局部的地方性的問題與沖突由於必須由中央政府插手解決而表現為中央政府與社會的矛盾。這種情形在中國改革中仍然存在。中央政府既然攬設計、規劃、實施諸大權於北京,成為改革的主要驅動力,那麽改革中出現的矛盾沖突亦必須要反饋到中央政府,形成強大的政治壓力。這樣,中央政府在各方政治壓力的激流湍浪沖擊下必然導致內部的急劇分化,為派系鬥爭提供基礎。而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因為窮於應付四面八方的壓力及接踵而來的各種危機,其政策也趨於不穩定和不連貫。回顧中國改革前期的經歷,經濟領域中各項政策的出台與實施,每每半途而廢,轉弄蹊徑,雖名曰“深化”改革,往往是政治上不得不轉移矛盾的無可奈何的應急措施。
如何解決社會矛盾導向中央政府是保證中國改革持續發展的一個嚴重挑戰。一個值得注意的政治現象是, 在中國特定的國家與社會關系中,中央集權模式導致了社會各階層群體行為上的同步性。盡管社會各利益集團的要求與利益十分不同,但由於他們都受到中央政策的直接影響,並只能通過向中央政府施加壓力來實現其利益,結果是他們在行為上常常表現出一致性,在一定條件下導致沒有組織的大規模集體行為,對社會政治經濟諸領域產生巨大沖擊。中國自五十年代以來的惡性政治循環與這種特定的政治現象有十分密切的關系。
應該看到,在十五年來的經濟改革中,尤其是近年來,隨著中央集權的削弱,上述中央集權引起的弊病也有了明顯的改觀。第一,社會非政治化的趨勢明顯增長。市場經濟的潮流沖垮了意識形態所構造的群體界限。金錢的尺度在一定程度替代了政治權力的力量。實現個人利益的渠道由政治領域轉向經濟領域。社會群體內部的分化導致了傳統利益群體的瓦解與重新組合。連對政治一貫敏感的知識分子階層也明顯地遊離於政治運行過程之外。盡管金錢拜物教腐蝕了傳統的社會關系,但在政治學意義上,它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中國由政治社會到經濟社會的轉變,使得經濟過程在一定程度上與政治過程分離開來。
第二,政治的分散化。在傳統的中央集權模式中,中央政府是社會財富再分配的中心。這一結構造成了社會壓力集中於中央的狀況。隨著近年來地方政府、工作單位分配資源的獨立權力的強化,社會矛盾的重心由中央轉向地方,政治沖突亦隨之局部化、地方化了。隨著地方權力的擴大,“問題上交”的傾向也轉移到新的權力實體。這一趨勢一方面表明中央權力的削弱,而在另一方面也意味著中央政府承受的政治壓力與政治沖突也隨之減少。
因此,中央集權的衰落為中國改革走出惡性循環創造了一個良好的機遇。這是中國改革在政治領域的一個重要突破。在這一前提下,中央政府有可能逐漸擺脫直接的社會壓力,過渡到扮演仲裁者、執法者的角度,保持穩定持續的宏觀社會經濟政策,引導社會轉型的進程。
然而,主張加強中央集權的一個潛在危險是導致中國政治運作回到舊的集權模式中去。在這一模式中,雖然國家職能及國家對資源的控制從表面上看十分強大,但在實際的政治運行中,中央政府受制於社會各個領域、不同階層的政治要求,疲於應付連綿不斷的政治經濟危機,因此只能是一個被動的不穩定的政權。
三. 中央集權與組織的局限
強化國家職能,建立一個強大的國家的主張是靠一個龐大的“科層組織” (Bureaucracy)來實現的。中央政府的決策與實施均需要以組織的形式完成。因此有必要在這里討論一下組織的局限性。
本世紀初,當韋伯闡述科層組織在現代社會中的地位時,他提出科層組織形式是一個理性的結構,具有高效率、非主觀意志的特點。然而組織學領域在近幾十年來的大量研究表明,科層組織的行為常常是非理性的。西蒙(Herbert Simon)早在五十年代就提出了“有限理性”的觀點。他認為由於信息加工能力與組織結構的限制,組織的決策過程是不可能進行理性選擇的。組織學家馬奇 (James March)在六十年代明確提出組織首先是一個政治聯合體,其決策是各種政治力量相互沖突、相互妥協的結果,因此必然偏離經濟學意義上的最優化目標。
正如韋伯所指出,一旦組織存在,它就有著內在的生命力,力圖維持其自身的生存與發展。組織內在的生存邏輯是什麽呢?第一,組織必然表現出歷史的依賴性,即為過去經驗和其自身歷史演變過程所制約。當經驗在組織內部得以保證,信息渠道已經建立起來時,這些因素就會成為組織結構的一個部份,從而限制組織攝取新的信息的方向和能力。
第二,避免創新,保持穩定是組織的內在機制。信息渠道一經建立必然走向結構化。任何組織意欲創新也就不得不付出極大的代價。而且,組織內部結構同時也是各種利益的分配方案。一旦組織結構變化,就會導致利益的再分配,這必然會引起既得利益者的頑強抵制。
組織的這種持續性和穩定性特徵在環境條件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就會變成一種對內部變革和創新的桎梏。由此,組織與環境的矛盾就會導致組織的危機。組織作為一種固定的結構,擁有一定的資源,必然傾向於遏止環境條件的變化以保持自身的優勢。特別是當組織在社會結構中占有重要地位時,這種阻礙作用就更為明顯。此外,組織為了維持其原有優勢,必然在力圖改變客觀條件以利於自身生存的同時,強化其內在的控制機制。正是針對這一情況,美國經濟學家阿羅 (Kenneth Arrow)在《組織的局限》一書中告誡說:“我以為正是這種思維方式導致了歷史上的巨大災難,這種對過去目標的信奉使得我們恰恰在以後的經歷表明這一觀念必須改變時,反而強化了最初的承諾。”這一點值得我們生活在不同組織中並試圖通過不同組織為社會造福的人們深思。
從中國社會現實條件看,改造現有的組織體系以適應新的社會經濟運行是一件十分艱巨的任務。幾十年來滋長積累的行政體制的種種弊病是眾所周知的。當我們主張強化國家職能時,首先必須對承擔這一功能的組織有一個現實的估計。在這個意義上,我想我們應該首先對中國科層組織進行深入的分析,並提出切實的改革措施。
四. 結束語
關於中國改革的未來發展,我想,改革思路的基本出發點應該是:(1)有利於鼓勵不同地區、單位在不同領域和方向上的嘗試,以達到分散改革風險的目的;(2)有利於分散決策過程,改變地方性社會矛盾沖突導向中央的傾向,從而減少中央政府承受的政治壓力;(3)有利於克服組織結構的局限性,以新的調控手段代替舊的行政組織紐帶。
在上述意義上,加強中央集權的主張似乎沒有對中央集權的代價與困難給予足夠的考慮。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中央集權的削弱在很大程度上並不是來自中央政府有意識“放權”的政策,而是中央政府實際上無能為力的結果。客觀上,這種“放權”實現了社會政治經濟利益的重新分配。而“中央集權”論卻意味著收回這些改革利益進行再一次分配。且不論如上所述的這一方案在理論上是否合理,現實上,中央政府是否還有這樣的能力也值得懷疑。其結果極可能加深中央與地方的矛盾,引起政局動蕩,延緩改革的進程。
經濟和社會轉型過程中的政府能力
從中國大陸混亂與生機並存的現象談起
吳國光
一. “政府能力”這個概念是什麽意思?
二. 為什麽提出“政府能力”的問題?
三. 改革中政府能力發生了什麽樣的變化?
吳國光,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政治系博士候選人;曾任中共中央政治體制改革研究室研究員、人民日報評論員。
一. “政府能力”這個概念是什麽意思?
亨廷頓(Samuel Huntington)在討論社會轉型中的政治秩序的時候,開宗明義地將美國、英國、和當時蘇聯的政治制度一同歸為現代政治制度。他的理由很簡單:在這三個體制中都是由政府來統治(“In all three systems the government governs”)①。 這里,並不涉及到這種統治(governance)的標準(normative)方面。
新制度學派(the new institutionalist approach)所提出的“國家能力”(state capacities)的概念與亨廷頓的著眼點和我們的關懷非常接近。按照通行的理解,這一學派一般把“國家能力”的概念解釋為國家貫徹自己的政策目標的能力②。
新制度學派的這樣一種“國家能力”概念有很多的模糊之處。同樣沿著這一學派關注國家的角色這一思路,科利(Atul Kohli)深入討論了在印度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的民主政治制度下的政府能力問題。他用統治能力(governability)這樣的概念來展開論題,並把研究的基本著眼點放在國家(the state)與社會的關系上③。科利的研究在事實上把他的“政府能力”的概念界定得比較清楚了。
本文不準備在理論和概念上展開討論“政府能力”的概念,而只是在相對模糊的意義上使用這一概念。粗略地說,我把“國家能力”或“政府能力”分為三個方面。一個可以稱為實現“消極的國家職能”的能力,包括調節基本的社會利益沖突,維持起碼的社會秩序,防止暴力和犯罪;另一個則不妨說是實現“積極的國家職能”的能力,主要表現為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福利。從上面所給出的學術線索來看,使用“國家能力”(state capacity)概念的學者一般比較注重第二個方面,而第一個方面的內容似乎更適宜於在“管理”(to govern)的意義上來談論,也比較接近科利的意思。這個概念的第三個方面可以叫作實現“超國家職能”的能力,就是國家要實現上述兩個方面的職能之外的由國家為自己設定的某些職能的能力。比如,共產主義國家往往給自己賦予意識形態上的職能、全面改造社會的職能,等等。一般使用“國家能力”這一概念的學者沒有看到第三點,只是籠統地講“國家實現自己官方目標和政策的能力”,就把一些要害的關節搞模糊了。
我在下面經常把“國家能力”和“政府能力”的概念交換使用,這是因為這兩個方面我們都會涉及到。但是,我強調使用“政府能力”的概念,則是因為本文的討論更多地集中在和科利的研究相接近的方面,集中在國家行使其消極職責的方面。另外,在八十年代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討論中,“政府能力”已經是一個被廣泛使用因此在中文中已經被接受和理解了的概念,而“國家”的概念在中文中還不像在英文中、特別是不像在政治學中這麽明確。
二. 為什麽提出“政府能力”的問題?
提出“政府能力”的問題來討論,當然是針對目前中國的實際情況。不過,這種針對性僅僅是學術的,即僅僅在於使用這一概念來幫助理解和分析中國目前的問題;而不是政治和政策的,即不準備在本文中形成任何對策性方案。
今年夏天回國,我對中國目前局勢最基本的感覺可以用兩句話來概括:生機勃勃,秩序混亂。分析起來,“生機勃勃”主要表現在經濟發展的勢頭和社會自由擴大的程度上,而“秩序混亂”則主要是一個政治問題。這兩個方面,都在說明中國的國家和社會的關系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這一變化的實質,在中國的共產主義全權政治的背景下看,就是國家的作用在減弱。正是國家作用在減弱這個過程產生出以上兩個後果。具體地說,就是:
第一,中國過去幾十年長期存在的國家對於社會、經濟和各種其它事務無孔不入的控制正在解體,經濟、社會的活力因此正在釋放出來,經濟的市場化和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逐漸形成是中國局勢富有生機的根本原因。
第二,中國的國家(或政府)在過去幾十年中通過嚴密控制社會、經濟、政治和人們生活的其它各個領域而達成了多方面的社會公共功能,包括制定和維持各個領域的秩序。因此,國家能力的減弱在現階段同時也在導致中國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失序。所謂“秩序混亂”,蓋源於此。
這兩個方面的現象都和政府能力密切相關。正是在這樣一個背景下,我們才有必要討論政府能力的問題。需要交代一句的是,本文的研究內容和觀點並不代表我本人在意識形態上的價值準則和我個人的政治意願。換句話說,我討論政府能力問題,並不表示我希望中國目前政府能夠具備繼續統治下去的能力;而我說中國的政府能力在下降,也並不表示我判斷中國目前政府將不再具有統治下去的能力。
三. 改革中政府能力發生了什麽樣的變化?
改革以來,中國的政府能力的基本變化趨勢是下降和削弱。不過,事情還需要具體的分析。
按照我們上面對於政府能力所作的三個方面的劃分,可以這麽分析中國的政府能力的變化:
第一,在實現“超國家職能”的能力方面,中國的政府能力大大地下降和削弱了。這個變化從根本上改變了共產主義國家(the Communist state)對於中國社會的全面控制,是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活躍的基本原因。(當然,我們也可以說後者是前者的原因。準確地說,政府能力的削弱和中國經濟、社會、乃至政治的自由化是一個過程的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在這個意義上,政府能力的削弱在中國是有助於經濟社會發展的,也是有助於政治發展的。
第二,中國政府實現積極的國家職能的能力也在發生變化,但是這個變化不能簡單地用“削弱了”或者是“加強了”這樣的判斷來概括。也許可以這麽說:中國政府這個方面的能力一方面有所削弱,另一方面卻有所加強;根本的變化是它實現這方面能力的手段發生了變化。過去中國政府使用高度集中的計劃手段來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在工業化初期也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目前它的這種憑借集中和計劃來實現某一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能力則大大削弱了。但是,另一方面,中國的經濟發展和某些方面的社會發展的總體成就表明了中國政府實現積極的國家職能的能力在改革中加強了。比如說,市場機制的引進,鄉鎮企業的發展,對外開放的擴展,都是促進中國經濟達到目前這樣的良好發展的關鍵因素;而在這些方面的活動中,政府(中央或地方)都扮演了積極的角色。考慮到後一方面的問題更具有根本意義,我們或許應該說中國在改革中事實上加強了政府能力。
第三,中國政府目前行使“消極國家職能”的能力很弱,相對改革以前應該說是大大下降了。簡單地說,這一方面的政府能力如果不迅速加強,中國社會的無序狀態可能會加劇。不過,這個結論還需要矯正,理由如次。
首先,上述三個方面的國家能力是互相聯系的,在不同的國家結構中不同的方面占有不同的地位。在中國的共產主義國家結構中,“超國家職能”方面的國家能力占有核心地位。因此,它能夠實現維持秩序等消極的國家職能,首先在於它具有實現“超國家職能”的能力。所以,在它實現“超國家職能”的能力削弱的同時,它的維持秩序等起碼的國家能力也大大下降了。反過來,只是簡單地說要加強實現“消極國家職能”的政府能力,不分析如何加強這一能力,在現實中很可能發生首先是實現“超國家職能”的政府能力得到加強的後果。這樣一來,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就有可能受到極大的阻礙。
其次,與上一點密切聯系的是,中國過去幾十年的強大的國家能力基本上是通過嚴密的社會控制來實現的。如果政府能力的加強同時意味著政府對於社會的控制也要加強,那不過就是要重覆中國過去幾十年的老一套。所以,加強政府行使消極國家職能的能力,要以區分社會控制和政府能力為前提。
這樣,在第三點上,我們同樣也必須說,中國是否具備相當強的政府能力,關鍵也還在於政府使用什麽手段來達成它的能力。
前蘇聯的經濟改革: 回顧·反思·展望
雷文勳
一. 回 顧
二. 反 思
三. 展 望
【編者按】 雷文勳博士,1961年生,四川省內江市人。曾師從四川省社會科學院院長林淩攻讀碩士研究生,1988年考入蘇聯國家科學院經濟研究所攻讀博士生,1992年春獲博士學位。1989年任中國留蘇學自聯副主席。1991年任當代中國研究中心研究員。1992年秋不幸遇難,享年三十一歲。
此文作於1992年2月,與獨聯體各國現狀已有距離,且其所用術語、方法為中蘇原政治經濟學表達方式。但該文對中國大陸的讀者仍有可供比較、參考的價值,故本刊特予發表,同時也作為對英年早逝的作者的紀念。
原蘇聯已經分崩離析,取而代之的獨立國家聯合體名存實亡。原蘇聯正處於歷史上最
混亂、最覆雜、最微妙的轉折時期。制度更叠,社會動蕩,發生劇烈的經濟危機不
可避免。獨聯體經濟將向何處去?本文力圖簡扼地概述原蘇聯經濟體制改革的脈絡,
對歷次經濟體制改革的不徹底性進行反思,在獨聯體形成後的大背景下,對危機進
行實況分析。
一. 回 顧
綜觀原蘇聯的經濟體制的變遷與改革,大致可以分為三點:早期恢覆性的改革;六十年代以後實施的發展性改革和目前的根本性改革。
具有典型意義的恢覆性改革是本世紀一十年代末和二十年代初,列寧力主的“新經濟政策”和“戰時共產主義體制”(集權式計劃經濟的雛形)的實現。實行這種恢覆性改革的背景是由於當時蘇聯國內經濟危機,政治不穩,國際經濟政治形勢於蘇聯不利。此時,高度集權化的計劃經濟體制在蘇聯尚未確立;舊有的利益集團被打破,新的利益集團尚未生成;生產力水平很落後,尚處於小農經濟的包圍之中和工業化的起始階段。所有這些都決定了恢覆性改革不僅是鞏固政權之需要,而且是改革的根本目的。
三十年代蘇聯社會主義工業化時期,成熟的經濟體制確立。當時,由於迫切需要為社會主義建立物質技術基礎,對落後的國民經濟進行技術改造,不得不把有限的人力、財力和物力集中起來建設新的企業,發展工業。適應這種需要,蘇聯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自上而下依靠行政辦法,通過指令性計劃來管理經濟的體制。在當時的特殊條件下,“這種體制曾保證在極短期內解決了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花了幾十年時間才解決了的戰略任務①。”但是,這種體制本身存在著嚴重缺陷,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經濟關系的日趨覆雜化,其弊病也越來越明顯地暴露出來。這就是集中過多,管得過死,束縛了企業的手腳,企業沒有發展生產、改善經營的內在動力。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尤其是隨著經濟發展方針從粗放到集約經營,這種體制越來越不適應生產力的發展需要了。改革不可避免。
從五十年代以來,蘇聯就多次對經濟體制進行改革。1957年對工業結構的調整,1965年推行新經濟體制和1979年完善經濟機制。這些改革有一共同點,即都沒有突破原體制的基本框架,都只是在原有體制模式上作一些改進。1957年對工業結構的調整只是改變了企業的行政隸屬關系,把部門管理改為地區管理,而沒有改變國家和企業的經濟關系。1965年推行新的經濟體制雖然涉及到國家和企業的經濟關系,但只限於擴大企業自主權,減少下達的指令性指標數目,對企業完成國家計劃任務給與一定經濟刺激等局部的修補措施,而沒有從根本上改變企業的經濟地位。1979年采取的“完善”經濟機制措施也只是對國民經濟具體管理環節作了輕描淡寫的改進。這樣的改革不能解決經濟體制不適應生產力發展需要的問題,反而把矛盾掩蓋和積累起來,使得其阻力越來越大。但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這幾次改革都不是為了挽救經濟危機、經濟崩潰之急,而是出於促進社會主義經濟持續穩定增長之需要,探索替代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及其運行機制,適應社會主義經濟集約增長的新型經濟體制和運行模式的改革,是具有明顯發展社會主義經濟性質的改革。
應當指出的是,原蘇聯過去進行的所有經濟體制改革,都是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自上而下有計劃地實施改革措施,從根本上沒有跳出傳統體制的巢臼。正是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自八十年代中葉,蘇聯提出了根本改革經濟體制的方針,即突破原有體制的基本框架,改革經濟體制的作用方面,從根本上消除舊體制的弊病。
在1987年蘇共六月全會上,通過了《根本改革經濟管理的基本原則》這一經濟體改的綱領性文件,讚同《國營企業(聯合公司)法》。七月,蘇共中央和蘇聯部長會議又根據《基本原則》的精神,通過了有關宏觀經濟各領域以及國家機關職能改革的十項決議,與《國營企業法》相配套。這些文件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綜合配套改革方案,標志蘇聯經濟改革進入了具體實施操作階段。這個改革階段的實現,將使蘇聯傳統的經濟體制發生根本的模式性的變化。這表現在以下四方面:第一,在企業的經濟地位問題上,企業將從單純的計劃執行單位變為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者,成為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第二,在計劃和市場的關系問題上,因取消了指令性計劃制度,而打破了統一的計劃調節的格局;第三,在國家和企業關系問題上,企業的經營活動擺脫了對上級主管部門的行政依附關系;第四,在國家管理經濟的方法上,由行政手段改為經濟手段,即運用多種經濟杠桿,協調多種經濟利益關系。這表明,蘇聯已從根本上拋棄了舊有的經濟體制,將建立起一種計劃和商品貨幣關系相結合,國家集權和企業分權相結合的經濟體制。
經濟改革是一項覆雜艱巨的系統工程,其操作是非常困難的。經濟改革從本質上講是利益的重新調整和分配,這勢必要觸及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在改革過程中,人們從自身的經歷以及現有的政治經濟地位出發,對改革有不同的看法,甚至有人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些改革措施持抵制態度,這不可避免。問題在於遇到困難和阻力時如何克服。蘇聯六、七十年代的經濟改革在強大的舊習慣勢力和傳統體制的壓力下選擇了拖延、遷就和妥協的辦法,最終夭折了。八十年代的經濟改革,蘇聯領導人決心以巨大的魄力排除一切幹擾,堅定不移地在最短時間內迅速推進改革。
根據原蘇聯中央政府的布置,自1989年起,占工業總產值大約三分之二的企業和聯合公司要推行《國營企業法》。到1990年,將同時實現集中的經營管理職能的改革,包括計劃管理、價格管理、財政信貸、物資供應,並制定出第十五個五年計劃期間長期有效的經濟定額,然後“帶著新的經濟體制”進入第十六個五年計劃。這樣。改革將在二、三年內完成。
原蘇聯制定出這樣緊迫的改革日程表,一方面反映了經過多年的社會經濟停滯面臨危機邊緣局面迫切要求進行改革的客觀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在理論上分析以前改革失敗教訓後的結論及其它社會主義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促進。但遺憾的是,蘇聯上層領導人把改革過程的覆雜性簡單化了。到1990年,政治和經濟危機已相當深重,改革並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政府失信於民,通貨膨脹嚴重,物資短缺,人民生活水平直線下降。為了擺脫危機,政府提出向市場經濟過渡。但這種提法太籠統而無實質內容,沒有可操作的計劃。因此,在90年夏天同時推出了總理雷日科夫的政府計劃,沙塔林院士的“五百天”計劃和戈爾巴喬夫的折衷計劃。三個計劃都明確指出要擺脫危機,非向市場經濟過渡不可,而且周期越短越好。但他們卻忽略了新舊體制轉變的覆雜性,天真地設想用一年多的時間來擺脫危機,實現公民的經濟自由和在此基礎上建立高效的經濟體制,以保證經濟主體的最大自由和完全的責任感、競爭和自由價格。這當然會在嚴峻的現實面前落個貽笑大方。1991年8月政變以後,危機加劇,蘇聯解體,獨立國家聯合體出現,選擇市場取向改革道路的獨聯體經濟政策,已經在現實中陷入了進退維谷之境地。
二. 反思
傳統社會主義經濟運行機制之所以長期存在,是因為其運行有相當的穩定性,但它的運行效果卻呈遞減趨勢。故而導致社會主義體制內部矛盾激化,改革不可避免。
蘇聯過去的經濟體制改革同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一樣,都是從放權讓利開始的,接著就探索“計劃和市場相結合”的有效方式。時間證明,這種改革途徑步履艱難,成果不佳,導致了目前的危機,拉長了體制轉換的過渡時期。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但根本的就是沒有觸及到傳統的社會主義所有制關系,而所有制關系往往是一切經濟關系和經營機制的基礎。這就使得所要建立的新的經濟關系和新的經營機制和其基礎──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關系脫節。人們常說,改革遇到了“新舊體制”的矛盾,而這種矛盾最突出的表現還不在於新老管理方式的矛盾,而在於傳統所有制模式的矛盾沖突。這種矛盾從產品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化過程中,從行政管理向間接控制轉軌的變型中,表現尤為突出。
從傳統的產品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可以說是大多數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改革的方向。蘇聯過去的經濟體制改革也力圖實現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但在這一過渡時期中,似乎步子邁得越大,問題就越多,新舊體制摩擦引起的矛盾就越突出。這種現象使得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業已形成的公有制特別是國家和社會所有制關系與市場經濟間存在著深刻的矛盾。在這方面,蘇聯及中國經濟學家有不少揭示和深刻分析,本文將其歸納為以下幾點:
第一, 市場經濟要求產權明確,而舊的公有制模式恰恰是產權虛置或模糊。因為一個主人或沒有主人,就不可能產生真正意義的商品貨幣關系和商品交換。
第二, 市場經濟要求產權明確的同時還要求生產者和經營者對其經營成果最終負責,而在傳統的經濟模式下,伴隨產權虛置帶來的正是責任虛置。企業的經營成果最終仍由國家和社會負責,實質上是責任上的真空。
第三, 市場經濟的最大效用在於競爭,而在傳統的經濟模式下,由於產品和責任虛置不可能有實質上的競爭,起不到對無效生產者的懲戒作用,因為在這種形式下的競爭中並沒有真正的失敗者
第四, 市場經濟發展的動力基礎,是經營者和生產者的直接的集團和個人利益,而且這種利益又主要是生產性的利益。而在傳統的產品經濟條件下,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是直接的國家和社會利益,國家和社會利益雖然包括了個人和集團的利益,但後者主要表現為消費。
第五, 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核心是經濟利益體系及其調節機制,而產品經濟運行機制的核心是行政隸屬關系和行政指令以及調節體系。
總之,市場經濟和產品經濟無論在產權、責任和利益體系方面還是在動力機制方面都有重大差別,而所有這些差別又源於所有制關系。
在蘇聯以往的經濟改革過程中,在經濟理論上對社會主義也是一種商品經濟以及利用商品貨幣關系和市場機制的必要性,已有相當深刻的論述。中國和東歐國家也有相似的改革理論。這無疑為經濟改革實踐提供了理論依據,是對傳統理論的大突破。但是人們對已經形成的公有制特別是國家所有制與產品經濟、計劃經濟的客觀聯系認識不足,相應地也對市場經濟同公有制的矛盾估計不足。以致於認為,改革無須觸動所有制關系,只要調整一下所有制結構,改進一下經營機制和管理手段就可以發展商品經濟。這種認識上的片面性,使得經濟改革步履艱難。人們還常說,改革出現問題是“改革措施不配套”,而所謂措施的不配套又主要強調管理方法方面的協調。現在看來,最大的不配套就是沒有觸動所有制關系。
由於社會主義各國在改革過程中都不可能繞過所有制問題,因此在總結南斯拉夫“社會所有制”的問題和矛盾基礎上,原蘇聯學者提出了“尋求生產資料公有制合理的經濟實現形式”的問題。
戈爾巴喬夫在蘇共二十七大以及後來的一系列講話中反覆強調,國家所有的一個突出弊病就是“無主”。而在這種情形下不可能體現勞動者作為生產資料主人地位和培養他們的主人翁精神。他還特別強調,認為勞動者的主人翁責任感可以靠意識形態來培養和鍛煉的認識是“幼稚的”。因此,必須對傳統的所有制關系以及與其相聯系的經濟機制進行“革命性”的變革。在這種指導思想下,蘇聯學術界就開始探索生產資料公有制新的經濟實現形式。
原蘇聯學者認為,不能把所有制關系簡單地歸結為歸誰所有。它應包括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力結構以及國家、企業勞動集體和職工等一系列利益關系。根據著名經濟學家阿巴爾金院士的解釋,所謂尋求公有制合理的實現機制,就是要正確處理上述權利結構和經濟利益體系。把生產資料歸為國有,建立起法律上的國家所有制還不等於就建立起了公有制關系,這還只是生產資料社會主義改造的第一步,更重要的一步是如何在經濟機制運行中,在企業乃至國家的管理中,真正使勞動者行使直接的支配權和管理權,與此同時承擔起相應的責任。而長期以來,蘇聯僅停留在第一步,在第二步上只是踏步不前。這就是經濟機制中各種弊病之根源。
如何實現阿巴爾金所設想的第二步呢?這就要找出國家、勞動集體和勞動者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的“紐帶”。而這種紐帶不是簡單地從分配關系和物質刺激方面去尋求,而是要調整生產關系體系,特別是所有制關系。這里的關鍵是區分並正確處理生產資料占有關系和經營關系。占有關系的變化雖然是主導的,但卻是淺層次的變化。更深刻的變化還是經營關系。占有關系的變化可以是一次性的,而經營關系的變化則需要有一個探索和適應的過程。占有關系是相對穩定的,而經營關系是相對多變的,它受生產力水平、社會分工、再生產結構以及各種社會政治因素的影響。更為重要的是,占有關系只能通過經營關系才能實現。蘇聯經濟改革的問題就在於,把所有制的關系簡單化,模糊占有關系和經營關系,未能建立起合理的經營關系,也未能根據變化了的條件及時合理的加以調整②。
那麽,這種新的經營機制是什麽呢?概括起來講就是所謂的“三自一全”,即企業實行“自我補償”,“自籌資金”,“自我管理或自治”,“完全的經濟核算”。其核心內容是:企業是商品生產者;國家不再向企業提供無償投資;企業所需簡單和擴大再生產資金自籌;國家只按規定的標準定額以稅收、基金付費、利潤分成等形式征收企業的部份收入,余下由企業自行支配;企業自己職工的勞動報酬與經營成果掛鉤;國家指令性計劃任務改為國家訂貨;企業領導人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上級加以任命。這實質上是國家與企業間的一種承包制。由此可見,原蘇聯的經濟改革還不是取消“國有”,而是取消“國營”。
承包制與傳統的經營方式相比無疑是重大的變革,但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有許多問題需要進行探索。承包制不改變現有的所有制關系,比較容易實行和能很快地取得短期效益。但某些承包企業的實踐也證明,在什麽基礎上確定承包定額,由誰來確定這種定額,如何防止企業的短期行為,如何保證企業維護國家資本不受損害和不斷更新增值?這些問題都有待解決。
而近年在社會主義國家推行的股份制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上述矛盾,而且能在更大程度上體現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直接結合”這一改革設想,但實際操作卻頗為困難。因為在現行條件下,企業職工和居民並沒有能力大量購置企業的股票。這種辦法在某些小企業比較容易推行,而對絕大多數企業都難起實際作用。
因此,在過去蘇聯內部,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不實行私有制,要想實現新舊體制的轉換是非常困難、甚至是不可能的。私有化──已經成為91年8月政變後經濟改革的最重要的動作。
既然獨聯體內部各國都要實行最有效的私有制,那麽怎樣才能實現從傳統公有制向私有制的過渡呢?這是現階段獨聯體各國和東歐國家在“民主革命”以後的迫切問題。
在這個問題上,中國學者和獨聯體學者提出的資本商品化思路值得注意。從理論上講,生產資料和勞動者直接結合,並非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規律。商品經濟發展的一個突出現象就是資本的所有者與生產者乃至經營者越來越分離。實際上,商品經濟發展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它經歷了循序發展的不同階段。在資本主義以前是產品商品化,這時資本的所有者和經營者乃至生產者往往是結合在一起的;到了資本主義時期,不僅產品而且勞動力也商品化了。這時的生產資料不僅與勞動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與經營者也脫離了;到了目前這種商品經濟發展的高級階段,不僅產品、勞動力乃至資本也商品化了。這時的資本已達到了高度的社會化,同任何商品一樣成了買賣的對象,實際運用和支配這種商品的不是它的所有者,而是經營者。而資本商品化持有者的權益歸結為占有受市場供求關系影響的價值。這一點已被世界範圍內各種股份公司和跨國公司的實踐所證明。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社會主義國家特別是獨聯體國家和東歐國家向市場經濟過渡,實現私有化的關鍵就是國有生產資料和資本的商品化與企業關系的商品化。如何實現這種“商品化”,獨聯體各國和東歐國家已有不少探索,本文只提出一些粗略的內涵設想:
第一,明確國有資產是商品,可以出租、出售、轉讓和直接在企業入股,可以獨股經營和合股經營。
第二,打破國營、集體、私人企業的界限,企業可以吸收任何來源的資本,一律按商品原則處理和持股人的經濟關系。
第三,設立國家產權管理系統。該系統與國家行政系統脫鉤,其基本業務是處理與資本占用單位的關系,其基本任務是保護國有資產及其增殖,初步實現國有資產私有化。
第四,產權管理系統與企業協商,確定企業利用國家資產的方式,並根據這種方式確定國家與企業的經濟關系和利益分配。
第五,企業和任何行政部門脫鉤,完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國家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調控企業的經濟活動。
目前,獨聯體各國的私有化主要在各國有關法律的指導下,采取以下幾種形式操作:贖買、租賃或分割國營企業;改造國營大型企業為股份制或有組織的承包制;國營小企業和社會服務行業通過拍賣轉為私人經營;轉讓一部份土地為公民經營和使用;轉讓(拍賣)現有房地產為個人所有。但實踐證明,私有化進展緩慢,實際操作難度很大。
三. 展望
原蘇聯經濟改革經過六年,正處於一個關鍵的歷史轉折關頭。在這歷史的十字 路口上,理論逐漸成熟,但實際操作上卻因為經濟危機、政局不穩和民族矛盾尖銳 而步入怪圈。
1991年,工業生產比上年下降7.8%,農業生產下降7%,商品流通減少7.1%, 服務產業減少9.2%,居民生活必需品減少4.5%。更為嚴重的是基礎工業部門生產 大幅度下降,首先是石油和煤產量減少。1991年石油開采下降到1977年的水平,比 上年減少10%;1991年煤的產量下降到70年代的水平,比上年下降10%,1991年國 民生產總值下降17%,國民收入減少16%,社會勞動生產率下降13%,財政大量赤 字,據公布1991年赤字為1500億盧布。
1991年外匯狀況惡化,外貿減少39%,其中出口下降33%,進口減少44%。
1991年通貨膨脹更加嚴重,當年發行貨幣1273億盧布,比去年增長4.8倍。社會零售物價總水平指數比去年上漲196%,居民生活水平下降15%。
改革六年來,原蘇聯國民生產總值呈下降趨勢。參見下表:
(原蘇聯)國民生產總值(年)
增長速度%(比上年)
1986
3.3%
1987
2.9%
1988
5.5%
1989
3.0%
1990
-2.0%
1991
-17%
原蘇聯經過六年經濟改革,社會勞動生產率下降,居民收入失控,居民勞動所得與勞動成果脫鉤。六年來勞動生產率的增長速度和居民收入增長如下表:
年份
社會勞動生產率%
居民收入增長%
1986
2.1
3.6
1987
1.6
3.9
1988
4.8
9.2
1989
2.3
13.1
1990
-3.0
16.9
1991
-11
43.5
1991年8月政變後,聯盟解體,獨立國家聯合體出現。獨聯體內部各國經濟聯系減少,國民經濟瀕於崩潰邊緣。獨聯體各國經濟改革過程中私有化進展緩慢,經濟管理紊亂,經濟效益極低;民眾心理壓力極大,對國家前途悲觀失望;民族矛盾進一步激化,阿塞拜疆和亞美尼亞之間戰火紛燃。在此大背景下,獨聯體及各國改革可能面臨三種前景:
一是動亂。
如1991年8月政變。該政變是蘇聯民眾對改革失望的表現。六年的改革,帶來的是生產的減少,勞動生產率的下降,人民生活水平的降低。民眾在改革中得到一點點人權和自由,卻填不飽饑腸碌碌的肚子。人們在思考,在尋找出路,在積蓄力量。但是政變只維持了三天。這也說明人們再也不願回到過去的舊秩序下生活。他們不僅想得到面包,也需要自由和民主。但是,勝利的民主派卻缺乏收拾蘇聯殘局的本領。準確的說,政變就是動亂的開始。獨聯體盡管出現了,卻因為舊機制的崩潰和新體制的難以再生,勢必要經歷一段動亂時期。
二是停滯。
目前獨聯體的危機勢態已經到了不可收拾的境地。獨聯體名存實亡,各國間和各國內部矛盾增多。結果只能用“收”的策略。以強硬的手段來恢覆舊秩序,無非是穿新鞋走老路,勢必造成國家壟斷經營,取締市場,管理價格,回收權利,重蹈八月政變者之覆轍。這或許能制止或消除一部份混亂,也能抑制目前的危機擴散。但集中需要更強有力的集中,集權需要更多的收權,強硬必然帶來殘酷。這樣,分權的經濟管理辦法就會覆歸到行政指令辦法。放權的混亂和收權的摩擦,一收就死的憂慮和一放就亂的痛苦,往往生成惡性循環。
當然,指令性辦法的覆歸或許是現實的要求,而不一定是改革的喪失。但這種辦法的結果就是停滯。
三是騰飛。
從獨聯體目前的危機狀況來看,實現這種前景的希望非常暗淡。但有人認為,只要政府能真正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組織好生產,提高經濟效益,那麽擺脫危機仍有希望。要爭取到這種前景,改革的戰略就要面對現實,作重大調整。而且對科學決策的要求就更高了。同時,獨聯體各國要加強經濟聯系,互相配合協作,兩眼向內,加強管理,努力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提高勞動生產率。私有化並非是目的,而是手段,要研究具體可行的私有化措施。只有這樣,在獨聯體這塊富饒的土地上,才能出現希望之光。
1992年2月5日
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以來
美國學者對中國問題的研究(上)
潘維洛、陳閩
I. 背景簡介
II. 代表性著作
潘維洛,美國丹佛大學(University of Denver)國際關系學院教授,曾任北京國際關系學院教授。
陳閩,美國國際經營管理研究院(The American Graduate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助理教授。澳洲國立大學太平洋研究院博士。
題 記
“中國學”作為當今社會科學里的一門學問已日益引起西方學者的興趣。這不僅由於中國這個東方文明古國有其豐富燦爛的文化遺產,吸引著許多西方人,更重要的是自1949年以來,中國成了共產主義大國,迫使西方人十分注意它的發展,尤其是自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對中國的變革極其關心。 1990年,在美國紐約出版了一本《附有簡介的1983-88年出版有關研究中國的書目》(Peter R. Chang:Current Books on China, 1983-88 -- An Annotated Bibliography, Garland Publishing, Inc., New York, 1990),全書237頁,載錄626版書。該書歸納的項目很廣,包括中國的國土與人民、地理與歷史、人物傳記、宗教與哲學、社會結構、人口與教育及衛生、政治與法律、農業與工業、勞工與就業、經濟與財貿、對外關系、科技、語言、文藝、傳媒、乃至研究參考書目。該書列出1983至1988這六年間的著作600余本,則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至1990年這十一年,在美國出版的研究中國的著作,至少在1000本以上,因為1989年“六四”事件以後,更是連續不斷的出版了大量關於研究中國的書刊。
這些美國學者研究中國的範圍雖然非常廣泛,但是,本文只打算就他們在研究中國在改革、開放方面的主要著作,作一初步介紹,目的是使我們知道一下別人怎樣在研究中國,以及作為“它山之石”對我們也可有所啟發。另外,本文的介紹,著重在美國學者研究當今中國社會變革的所謂“動態研究”,至於歷史(比如文化大革命)、人物(比如毛澤東)或專題(比如經濟、軍事)等多少屬於“靜態研究”,則因限於篇幅,無法一一列入,容後再議。
I. 背景簡介
在本文III附錄中,作者對比較知名而在80年代還在出書的研究中國問題的美國學者作了初步整理。總人數達130多人,其時間跨度有半個世紀,而師承關系達四代人。
可以說,真正開始對當代中國作系統研究的,是在本世紀30年代以後的事;比較有代表性也經得起時間考驗的著作,乃始自費正清的《美國與中國》(John K. Fairbank: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該書初版於1948年,中經不斷修訂並跟蹤中國的發展,到1983年出第四版(增訂版)。在此書之前,關於介紹中國的書,其中最著名的當然是斯諾的《西行漫記》(Edgar Snow:Red Star over China),始版於1937年,但它不是學術研究著作,而是報導介紹,盡管就其政治影響而言,該書超過了所有的學術著作。此乃題外的話。
費正清出生於1907年,一生研究中國,門生滿天下,是美國第一代研究中國的最知名學者。他寫作、出版關於中國的著作,從40年代一直到80年代。在他80歲時,即1987年,還出了一本叫《中國研究》(China Watch),而在前一年他79歲時還出了一本很有見地的書,叫做:《1800年至1985年間偉大的中國革命》(The Great Chinese Revolution, 1800-1985),該書在短短的370頁中將中國社會如何在進入十九世紀的1800年,即清朝嘉慶皇帝時代,開始起變化,直到二十世紀80年代的1985年鄧小平領導的改革與開放,這185年中變革的主要脈絡整理了出來。費正清的功力在於深諳中國歷史,因此他對中國當前出現的問題,總能以歷史的眼光作出比較深入的分析。本文將在第II節中介紹該書的結論部份。
50年代以後,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與發展,影響日漸擴大,又成了共產主義大國,於是,在美國便出現專門研究當代中國的一批學者。他們在費正清等開辟對中國歷史作系統研究已有建樹的基礎之上,進一步研究當代中國的具體問題,比如1921年出生於上海的鮑大可(A. Doak Barnette)就專門研究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的權力結構;另一個1921年出生於山西的白魯表(Lucian W. Pye)則著重研究了中國的政治文化。還有不少知名度很高的如史樂伯(Robert A. Scalapino)等人,他們可算是第二代,都在50年代就開始出書了,一直到80年代還在出版著作。本文第II節將介紹鮑大可和白魯表於1985及1988年出版的新作。
60-70年代,即中國文化大革命和中美關系解凍以後,出現了研究中國的熱潮,造就了一大批研究中國的學者。這代人就是今天在美國各大學和研究機構里中國問題研究的骨幹。他們的許多研究心得,不僅在讀者那里有著影響,而且影響著美國決策部門對中國的看法。他們可算是第三代研究者,其中不少人與前述第二代里的學者都是美國國會聽證會上的座上客。本文在第II節中將介紹何漢理(Harry Harding)、黎安友(Andrew J. Nathan)、奧森伯格(Michel Oksenberg)等人在80年代出版的著作。
1979年以後,中國進入改革、開放的年代,在美國出現了第四代的研究者,人數更為眾多,方面更為廣泛,研究更為細致。這批人年紀不大,大多數在80年代以後才開始出書,仍在成長之中,其影響遠不如第三代學者。本文第II節中選了一位著重研究90年代的中國將往何處去的作者加以介紹。
就背景簡介而言,還應該介紹一下美國學者自己對他們研究中國問題的看法,尤其在50年代以來,經過近30年對當代中國的研究已有一定成果,同時也出現問題之時,總結一下得失,是很有意義的。在他們的反思之中,可以讓我們了解到美國學者的思路及其對成果的估量。
這里介紹的是1982年10月號美國加洲伯克利大學出版社出版的雜志《亞洲評論》(Asian Suervey)和1982年夏季號加拿大溫哥華出版的雜志《太平洋事務》(Pacific Affairs)上刊載分別由三位美國大學教授寫的評論性文章。一篇是當時還在斯坦福大學任副教授的何漢理論美國學者過去是“帶著愛去中國”,現在是“帶著瞧不起的心情從中國回來”這種對當代中國問題研究的偏向所作的分析,另一篇是威斯康辛大學教授費里德曼(Edward Friedman)論當代中國問題的研究,必須冷靜、客觀、艱苦作業才能有成果,不能單憑耳聞目表的見聞實錄;第三篇是加州伯克利大學教授約翰遜(Chalmers Johnson)論對當代中國研究的框架問題,並提出他自己的框架。這三位美國學者都屬於前述第三代中國問題專家,即從60-70年代以後一直在潛心研究當代中國的變革。
下面就以直接摘錄原作者語句的方式來介紹他們的論點。
何漢理說:“我們美國人總在忙於澄清自己對中國誤解的地方。可是就在我們試圖走出一套誤解的觀念之時,我們又常常用另一套新的誤解來取代它。我們用天的‘真實情況’來代替昨天的‘虛構事物’,接著就發現今天的‘真實情況’變成了明天的幻覺現象。這就是為什麽美國人對中國的態度一直在變,一會兒是熱情奔放,一會兒是冷嘲熱諷,一會兒是一切皆好,一會兒是一無是處。就這麽轉來轉去.....。如果說美國人在70年代時認定共產主義在中國是成功的,到80年代初,最普遍的判斷是,共產主義在中國已經失敗,而且失敗得相當慘。
70年代里,多數人的看法是,文化大革命是由毛追求公平和公正的社會這一理想而發動起來的,它采取的綱領、措施,有力地實現了這一理想,在人員和經濟方面所付出的代價,既屬必需,亦可原諒......今天......文化大革命......被描繪為一段‘混亂和破壞’的歲月,‘造成了這片古老大地上所曾經歷過最壞的極權主義政權的統治。’
70年代的中國曾被描繪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一種模式,不僅適用於其它發展中國家,而且還適用於美國。......今天,學者們在對中國的社會和經濟成績重新估價之時,進行了比較研究......在促進教育、掃盲、營養、預期壽命、平等和女權方面,是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它的發展記錄,在亞洲的發展中國家里也只處於中等成績,而非冒尖的成績......‘中國模式’實際上已銷聲匿跡。......當1981年初一切真相均已大白之時......問題成了:中國人可以借助於什麽樣的模式來擺脫自己的困境呢?”
何漢理對美國研究中國的學者所以前後如此不同,提出了他自己的解釋,可歸納為四點:
(1) 70年代中美關系解凍,許多美國人懷著良好的願望來中國,而且“許多美國人認為,只有我們暫時放下我們的道德標準和政治準則,才能正確理解中國。”“不能用西方的價值觀如個人自由、論功行賞和消費主義來看問題,我們應該以毛澤東思想里的集體主義、平等平均主義和審美標準來看中國。”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之後,真相大白,80年代的美國人“更願以他們的價值觀和原則用之於對中國的估計,特別是,美國人很感到自己有理由提出關於個人自由和人權等問題,盡管中國領導人一再拒稱這些資產階級觀念對中國是不適用的。"
(2) “70年代時,我們認為中國應首先按它的領導人決心要實現的有價值的目標來衡量它。”“今天,對比之下,我們傾向於對官方宣布的政策要打折扣,認為那是宣傳,而堅持要看看中國的實際在社會、經濟和政治的執行效果才判斷人民共和國的表現。”
(3) “也許更重要的原因是,美國人的思想和政治氣候的變化......”“早期我們對中國的看法一切皆好,從某些方面說,與美國政治的關系比與中國政治的關系要多得多。它直接與美國自己的‘文化大革命’相連,即在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那段時期美國民權運動和反對越戰而引發的政治和思想的激蕩......”“對那些否定美國社會政治秩序下基本的政治標準的人們來說,象中國這樣正好提供了一個讓他們中意的另一傾向,即提倡社會主義而非資本主義,提倡和諧而非競爭,提倡集體主義而非個人主義,提倡平等平均而非物質繁榮。”“如果說,70年代時認為中國一切皆好,是與許多美國知識分子否定西方自由主義價值密切相關,今天對人民共和國的幻滅則又因重新肯定這些自由主義價值而得到加強。”
(4) “最後,當然必須考慮我們對中國估價的改變是否是由於變化中的中國造成的。”“應為自從毛澤東去世以後,不同意見紛起雲湧,自我批評比比皆是......的確,很少其它國家──也許只除了60年代的美國是這樣──其政治領袖在毛以後的年月里,如此迅速而徹底地從自我欣賞走向自我鞭撻。中國的新領導實際上批判了所有西方觀察家曾讚揚過在文革十年中出現的‘新事物’......盡管繼續號召抓當的領導和無產階級專政,他們還是批評了沒有民主,沒有法制,沒有文化創新,而且他們還開始承認他們自己的中央集權式的計劃經濟帶來的僵化和浪費。”“......出現抗議和持不同政見者已成為中國政治生活中重大而可以看得見的特點。1976年的‘四五’運動,1978年末的民主墻和1979年的‘北京之春’,所有這些都使美國人對中國的形像產生了戲劇性的影響......最終把這三次運動都鎮壓下去,說明在中國持不同政見之極大局限性和中國領導人不能或者說不願在中國采取根本性的自由化。”“......粉碎了這些期望,在西方產生了對中國政治制度深刻幻滅的情緒。”
由於有以上種種原因,何漢理提出在今後對中國重新認識之時,應該避免重犯當初膚淺幼稚的毛病。比如第一,仍舊存在“一種延續下來的傾向,對中國進行全面的道義審判,”“好像不能把中國看成是個覆雜的社會,有些特點值得讚許,另一些則應該批評。”第二,“仍存在一種信念,認為消除誤解的唯一途徑是把一切都顛倒過來......理想化的形像正以全盤否定來取而代之。”第三,“我們也還沒有擺脫對中國一直就有的浪漫主義色彩的喜愛和幻想。”第四,“我們仍舊好像只相信眼見為實這一條。”“70年代初,短期的訪問者似乎未曾意識到兩個星期的旅遊,使他們對中國的了解何其表面。同樣,今天常住在中國的人似乎也未曾意識到,在他們試圖了解人民共和國時所面臨的障礙何其覆雜......甚至長期駐留中國的訪問者也沒有機會接近中國人口中重要的那一部份,如農民、中層幹部、軍人或左派人士,而且很少能同幾個中國人建立友誼。”
何理漢最後說:“校正糊里糊塗的理想主義,絕非再來一個糊里糊塗的滿腹牢騷......我們應該力求有個獨立思考的、系統的和比較有研究的對中國的重新估價包括所有的矛盾和覆雜因素。只有這樣一種態度,才能有助於抑制那種在缺乏根據的讚揚和過份否定的評價之間擺來擺去......”。
威斯康辛大學教授費里德曼認為當代中國的變革,因素十分覆雜,看法極難一致,因此必須要作深入細致的分析和研究,才能有所收獲,絕不能只憑印象就下結論。他的文章是根據1979年出版的5本專門研究中國變革的著作進行綜述評議的。
費里德曼教授說,“在1981年出版之時,博鈉維亞(David bonavia)的《中國人》(The Chinese)這本書是對今日中國的現實最為平實的概述......但是......當博鈉維亞說中國現在正回到斯大林主義的軌道,以求與中國的專制傳統相一致。這樣的說法,讓人覺得可信嗎?”......“佛來塞(John Fraser)觀察中國的角度則相當不同......他的書《中國人:一幅民族的畫像》(The Chinese: Portrait of a People)為我們提供了一幅與1978-79年所謂‘民主墻’相聯系的扣人心弦又含情脈脈而且深懷同情之心來描繪中國如何變化著的圖像......與博納維亞相反,佛來塞不認為中國的情勢是走向斯大林主義,而且有著更加民主的前景。”......“舍爾(Orville Schell)作為短期旅遊者重返中國,記錄下許多小插曲,比其他幾本書寫得都要生動。他主要關心的是西方文化會腐蝕中國的革命,這種情緒跟中國掌權人物里的保守派所說的一致......舍爾對事情的設想沒有考慮到當前中國人的看法,而更多的以西方的抽象概念而非以中國現實里的各種組成因素為基本材料來塑造中國。”“加沙德(Roger garside)與他們不同。他在中國生活了一段時間,而且用了很長時間來潛心研究中國,他的著作令人信服地深入到中國問題的核心。1968至1970年,他在中國為英國外交部工作。他的這本著作《毛以後,中國又活過來了》(Coming Alive:China after Mao)是我所讀過的最近寫中國政治的書籍中最好的一本,也是唯一有說服力地將國家大事與老百姓日常生活聯系起來的一本書。加沙德的書所以與眾不同,主要是他不停留在他所觀察到的。他已是‘中南海專家’,也就是熟知中國政治內情的學者......加沙德對中國前途的觀念......與博納維亞相反,認為中國的現領導正在使中國的經濟離開蘇聯模式,而且它自覺而公開宣布的目的,是完全脫離蘇聯模式。不過,盡管加沙德在這點上可能是對的,還應該肯定成問題的是,現領導......是否能解決根深蒂固的黨政這種權力壟斷的問題,改革強大的斯大林模式的政府結構和管住曾經是戰績輝煌而今又特權在握的毛氏軍隊,”......“拿加沙德和佛來塞兩人對1978─1979年民主運動的看法作一比較,我們就發現他們的解釋很不一樣......佛來塞顯然同意這種觀點:‘對自由這個字眼,人們不該加上什麽定語。’而加沙德的結論卻是:中國絕不是一個由辯論來運轉的社會,而且,要想一步就躍入民主則對自由事業反而是自殺。”......“加沙德所指的是,今天中國有它自己的權力結構。在此結構之中,高級將領及其他的領導人的經驗和習性使他們對革命目標、語言表達、公開態度、應享權力和組織機構等等有其自己的標準,很自然地與市場改革、評分考試、依法辦事、選舉競爭等等格格不入。這些有權有勢之人能夠阻擋鄧小平的改革運動。因此,加沙德下的結論是:如果鄧要使老一代的官員們全心投入中國的改革,他就必須讓這些人放心,讓他們明白他們這一代所為之戰鬥的理想不會因此而喪失。”
費里德曼在對上述幾本書作出評議之後,提出自己的看法。他寫到:“作為學者,需要注意不要使自己被動,要知道掌握政權的人同時包括有權來界定什麽是真什麽是偽,有經驗的分析家則不要把統治集團所說的一切,都認為是真相。埃德加.史諾就很明智地指出......中國的報紙如何只按黨的路線來發布新聞......最近出版的許多外國人去中國作第一手調查所寫的書,很像是忽視了史諾的告誡,過多地重覆著按今天黨的路線所發布的材料寫作。這就很容易上當受騙,因為中國的文化傳統里就非常富於出奇制勝,故作驚人論......只有最能挑刺的學者才可能不被由中國現行統治集團所提倡的對前一段歷史的解釋所輕易打動,而仍持懷疑態度。”
費里德曼最後的結論是:“我們需要謙虛,需要大量艱苦而有學術水平的工作,而對於建設社會主義的這種路線或那種方式所帶來的成功與失敗,要大大減少那種缺乏根據的自以為是,耳聞目睹的常識是不夠的。盡管我們可以祝願中國在其建設更為民主與繁榮的社會之中一帆風順,但我們必須承認在批判它的進步與成就方面有我們的局限性。我們至少已習慣於心安理得地接受這種公式,即從政治上來說,大陸中國的情況不會比台灣所聲稱的更糟,而從經濟上來說,情況也不會比人民共和國自己所宣稱的要更好。但是現在,我們變得聰明些了。我們發現,政治上大陸的事情比台灣所說的還要糟;而從經濟上情況又比北京所宣稱的要好。可能性與不確定性兩者的參數都擴大了。比以往更為需要的是,我們不要一味指責,而要長期不懈的努力,進行公允的、專心致志的、成熟的中國問題研究者之間的對話,這些對話長期以來一直對我們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作出貢獻。”
加州伯克利大學教授約翰遜的文章提出在中國問題的研究之中,應將研究框架置於何種基點上。這篇文章使我們了解到美國學者的一些研究思路。約翰遜這樣開始寫到:“在過去30年里,對中國大陸上的政府進行研究的狀況,我的觀點是細節上很覆雜,但總體上的結論卻相當簡單。對人民共和國政治的研究,一直在錯誤的框架里進行分析,而且即使框架合適了,研究者也把自己局限於想象而非實際操作的方面。”......“有幾位專家提出意見,認為60年代流行的研究框架不僅未能說明為什麽會出現文化大革命這樣的異常現象及其隨後的事件,而且對毛以後的時代,了解也很不夠......為取代......過時的研究框架,米爾司(Myers)和麥茲格(Metzger)公開地而白魯遜則暫時地提出可稱之為‘中國政治文化延續性’的模式或作為研究框架。”......“就我而言,研究、分析文化特點及社會制度方面的基本價值體系,當然是實在而重要的專業訓練,但是在估價現代社會里行為者有意識或有目的的行為時,應用這種專業知識,可要小心......我認識到中國人在體制上的傾向性就是家長專制、獨裁命令和據稱是以‘仁政’治天下。然而,就我所見,在對中國政治進行研究之中,我們已經有著一個完全充足的框架,那就是:列寧主義的政府。不幸的是,這一框架在中國問題研究之中,並未得到充份展開......革命和現代化這樣的框架也可包含在列寧主義政府這樣的框架之內......我心中的問題是:官僚體制、經濟改革和當前的革命階段。”以下作者就在這三點進行展開。
“......在國民黨時期在大陸上建立黨國一家的體制,和共產黨掌權以後所建立的黨國一家體制之間,有著直接的延續性,兩者都是部份地源自列寧主義的組織原則:......在國民黨退守台灣之後,它對這種黨國一家形式作了較大改動,而共產黨在大陸更加強而且擴大了這種體制。克勞斯(Richard Kraus)提供了一些數字:‘國民黨到1948年時政府官員的數目是2,000,000;共產黨到1958年時,政府幹部總數幾乎達到8,000,000。拿上海來說,全市就業人數自1949至1957年之間,每年增加1.2%,而工廠工人和職員每年增加5.8%,對比之下,醫藥衛生和政府工作人員每年增加率是16%。從另一角度看,國家官員在1949年時,只控制國民生產總值的10%不到,到1972年,這個數字上升到30%。’不論人們怎樣來計算今天的政府官員控制國民生產總值的百分數,在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幾乎所有生產活動進行國有化或集體化之時,已將大多數民間對政府的競爭化為烏有,是監督、控制、更新和訓練這樣的政府的國家所共有的一個突出問題。”......而且,“所有列寧主義者的特點,都會造成錯誤地判斷他們的問題:他們總是決定需要用階級分析來判斷和處理事件......”作者認為中國共產黨“把階級和階層混為一談所付出的代價已經很大,而且還在繼續付出。不去學習和研究別國人民和中國人自己在其漫長歷史中建立過有效的政府,中國共產黨人卻把他們的問題定為階級問題,並且發明了一套起著相反效果的下放勞動、‘五七’幹校、停課鬧革命、浪費人才和‘文化大革命’這類方式來處理問題。他們把自己的社會打得七零八落,想已此來克服官僚主義,而結果反而造成更大的官僚主義,再加上滿腹牢騷,成天拉著長臉的人民群眾。最嚴重的問題是,他們在此過程中,始終也沒有創建出有效能的政府來。”
“所有這些官僚主義問題,都跟中國的經濟改革有關,因為這些官員們就是經濟領域里的經理們......過去,毛把經濟上的失敗歸咎於大大小小的負責人身上。那時,中共領導人還沒去參照外面世界的經濟發展情況,因而還不知道問題有多嚴重。可是,到了70年代中期,大量的中共領導人逐漸意識到大陸以外的中國人在經濟上已是贏家,而大陸上的中國人則是‘輸家’了。由國家指導的資本主義發展模式導致很大成功的那種吸引力,如日本及東亞新興經濟國家的榜樣,成了毛去世以後經濟上改革的重大推動力......這種推動力還在起作用,但是它的影響正在受阻於那些在列寧主義體制下掌有政治既得利益的人們。”......“在我看來,鄧小平與其說是改革家,不如說是正統的列寧主義者,他一直在做著的無非是在毛把經濟搞得一踏糊塗,人們對共產黨制度已非常失望之時,如何使那個老制度再很好地運轉起來。他所努力做的,更多的是如何回到1957年前後列寧主義體制的老樣子,而不是吸取1957年以後不斷出毛病的教訓在哪里。”......“列寧主義體制乾脆就不會讓普通老百性有可能去發揮創造性。因此,要達到經濟改革的目的,就必須還要有政治改革......這就是我們的討論轉向中國革命目前的階段問題。”
作者接著說:“我這里所提的問題......是一種真正的‘熱月政治’。就是說,公眾從其切身利益出發,來反對執政的先鋒黨派,要求真心實意地鞏固革命性的變革。‘熱月’事件是指法國大革命期間,1794年7曰24日(按當時革命歷法是4月,稱為熱月Thermidor)推翻了雅各賓派及其領袖羅伯斯比爾(Maxililien Robespierre),結束恐怖統治的事件。這個階段以後的法國,最重要的就是回到法制,這和鄧小平重掌政權以後的一段時期有著生動的相似。那麽,‘熱月政治’在中國是否仍有可能發生呢?”
“不幸的是,我認為過去5年中的變化,還沒有構成一場真正的中國‘熱月政治。’......鄧重掌政權之後,其方向是逐漸走向重建正統的列寧主義體制......不過,就最近事態的不穩定而言,‘熱月事件’的可能性,在中國尚不能說不存在......它既非不可免亦非不可能......”作者接著引證瓦爾薩(Michael Walzer)於1979年寫的文章《一種革命的理論》(“A Theory Revolution” Marxist Perspective II, spring 1979 )所說的:
“導致熱月事件的關鍵條件,首先是革命陣營的內部結構,其事態發展進程中各種力量之間的關系;其次是兩種不同情況的革命結果......階級和先鋒黨的覺悟很不相同......階級政治是普遍存在的、無所不包的......先鋒黨政治,對比之下,則是封閉式的、排他的......恐怖統治就是先鋒黨以其意識形態強加於人民的獨裁政權......熱月政治標志著這種獨裁政治的結束......如果熱月政治失敗,恐怖統治則將成為固定現象”
“第一種結果是,先鋒黨獲勝,繼續掌權,使獨裁固定化......第二種可能性:革命的階級慢慢地抵抗,通過日常生活的正常化來取代先鋒黨的位置,以其自身的形像來創造一個新社會。它把先鋒黨里的知識分子重新吸收過來,使他們在其父母們所處的社會地位中起作用,不需要在特別的政治意義上就能起著專業和官方的作用。”
作者根據瓦爾薩的論點提出:“在當前中國革命階段里,就有幾種因素說明可能出現熱月政治。這些因素包括外部世界有著對中國文化不帶威脅性的經濟模式,就象西歐可提供對俄國文化不帶威脅性的那種經濟模式;其次,廣大的華僑社會有條件以現代工藝和投資來幫助大陸中國的發展;第三,沙俄帝國侵略中國所遺留下來的瘡痕,使蘇聯和中國之間的列寧主義紐帶受到了削弱;第四,列寧主義的經濟發展戰略,在不同條件下付諸實施以後,這60多年來,日益受到人們的唾棄。”
約翰遜教授的論點頗有新意,可以提供研究中國問題的學者思量。因此,本文對他這篇文章的內容介紹,略多於前兩篇。
II. 代表性著作
本節所列代表性著作,自然是出自本文作者的選擇標準。因此,有必要作一點說明。
前面提過,自1979年中國改革以來,美國學者出版研究中國的著作,至少也在1000本以上。本文雖然集中在介紹美國學者研究1979年以後中國社會的變革,可是,已出版的這方面著作,當然絕不止是下面所列的幾本書,也不止是下列幾位學者。但是,作為介紹,總得有個範圍。因此,本文作者的選擇標準,可歸納為以下三條:
(a)美國學者從研究中國政治的角度來觀察中國1979年以後的變革;
(b)美國學者在研究中國政治之中幾個主要的研究方面;
(c)列舉的著作必須是1985年以後出版的近作,而其著作人又能包括研究中國問題的美國學者老,中、青四代研究者。
以下按研究的方面分成7個題目,介紹9位美國學者的著作。
(一)對中國的改革進行總體概括與分析。何漢理:《中國的第二次革命:毛以後的改革》(Harry Harding: China's Second Revolution: Reform after Mao, The Brookings Institute, Washington, D.C., 1987)}
(二)對中國權力結構與決策的研究。李伯瑟爾與奧森伯格合著:《中國的決策:領導人、體制和過程》(Kenneth Lieberthal and Michel Oksenberg:Policy Making in China: Leaders, Structures, and Processes, Princeton Uni. Press, 1988) 鮑大可:《中國的外交政策:體制與過程》(A. Doak Barnette: The Making of Foreign Policy in China: Structure and Process, The Johns Hopkins Foreign Policy Institute, School of Advanced International Studies, published in 1985 by Westview Press, Inc., Boulder, Colorado)}
(三)對中國政治改革的研究。黎安友:《中國的民主》和《中國的危機》(Andrew J. Nathan: Chinese Democracy, Alfred A. Knopf, New York, 1985;China's Crisis, Colunmbia Uni. Press, 1990)}
(四)對中國政治文化的研究。白魯表:《官員與幹部:中國的兩種政治文化》(Lucian W. Pye: The Mandarin and the Cadre:China's Political Cultures, Center for Chinese Studies, The Uni. of Michigan, 1988)}
(五)中國政治影響社會的變化。舍爾:《迪斯科與民主》(Orville Schell: Disco and Democracy, Pantheon, New York, 1988)}
(六)從十九世紀以來中國社會的變革看今天的改革與開放。費正清:《偉大的中國革命:1800─1985》(John King Fairbank: The Great Chinese Revolution:1800─1985, Perennial Library, Harper & Row, New York, 1987)
(七)對90年代中國動向的研究。史萬恩:《中國面臨的90年代:制度在危機中》(Michael D. Swaine: "China Faces the 1990's: A System in Crisis," Problems of Communism, May-June 1990, PP.20─35)}
這九位學者中屬於第一代研究中國問題的專家是第六題下的費正清;第二代是第二題及第四題的鮑大可和白魯遜;第三代是第一題、第二題、第三題及第五題下的何漢理、李搏瑟爾、黎安友和舍爾;第四代是第七題下的史萬恩。下面分別按題目次序逐一介紹這些著作的主要內容。
(一) 何漢理的《中國的第二次革命》一書,是受布魯金斯研究所之委派,在與美國“對外關系委員會”合作之下而寫成的專著。這本書可說是美國“思想庫”中人士對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直到1987年胡耀邦被迫辭去黨的總書記之職這八年的總結。該書全面、扼要、平實。書中既擺出成就,也指出問題;既如實描繪中國的改革現狀,又及時提醒美國有關人士應該注意之點。本書對美國決策者們來說,不失為一本很好的研究中國改革的入門讀物。
何漢理年齡不大,生於1946年。在斯坦福大學獲博士學位後任教於該校,1983年轉入東部華盛頓的著名思想庫“布魯金斯研究所”任高級研究員,專攻中國問題。他在70年代即開始出書,是美國研究中國問題學者第三代里的“新秀”。現將他在本書最後一章《第二次革命前景》,即作者對中國改革、開放的前景所持觀點作一介紹。按原書摘譯如下:
“鄧小平去世後,改革會維持下去嗎?其後的領導人能有效地應付隨改革而來的不可避免的經濟上的問題、政治上的反對派和社會的緊張狀態嗎?還會出現在經濟和政治的進一步自由化方面取得進展嗎?抑或,1987年胡耀邦被解職,表示改革已達高潮,以後即將退潮呢?”
“的確,80年代中期,已讓人感到真正的擔心了。盡管改革已取得令人印象深刻的經濟和政治上給中國人民帶來的好處,可這是改革之初最易取得的成果。其後,經濟發展會轉慢,與改革相關的問題會更麻煩,需要克服這些問題的措施會更痛苦。與此同時,中國領導層里的分歧也會日益擴大......也許最重要的是,幾年以後,鄧小平會從中國舞台上消失。這就很難說他所建立起來的政治體制是否足以有效的解決黨內各派之間爭論不休的問題,或者鄧的後繼者有無足夠的手腕來維持最高領導的統一認識。”
“......自從1984-1985年以來,改革已遇到嚴重困難,如貪污腐化、物價上漲、外貿逆差、預算赤字、糧食減產,以及國民道德水平日益明顯下降......更為嚴重的問題還在前頭,比如經濟上的貧富不均和政治上的不同政見。這是中國試圖建立一種把市場與計劃經濟和自由與控制混在一起所必然帶來矛盾的產物......”
“當中國進入20世紀最後10年之際,政治格局的不同模式可以從激進的改革直到恢覆毛主義的革命化。不過,80年代里,政治格局的中心已明顯地是讚成改革。但是,中心的支點還可能挪動,或者向著自由化挪動,或者往回挪到比較僵化的行政管理的社會去。哪些因素將決定中國有可能往前挪多遠或往後挪多遠呢?”
“有幾種可能性將在從目前到本世紀末之間譜寫中國的圖像。一種可能是改革方案在既付相當代價又有相當收獲之下發展。一方面,要看中國能否從改革繼續獲益:適度的經濟高增長,人民生活水平穩步提高,在國際上有著穩定而受尊敬的地位。另一方面,改革又必須盡量減少或避免財貿失衡、物價高漲、收入不均、貪污腐化、不同政見等問題,否則就會失去民心。”
“改革的命運還要決定於對改革有懷疑和批評改革者能拿出什麽可取的方案來,比如,擡出一位受人擁戴的領袖人物,他能對改革不滿的人有號召力,又能提出一套政策,看上去會比他們所要取代的改革更為有效。迄今為止。批評者們兩者都拿不出來......這些懷疑改革的人們已介入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和清除‘精神污染’等運動,而這些運動和工人、農民毫不發生關系,又使大多數中國的知識分子產生反感。這些保守分子們,只有抓住對激進的改革方案有所動搖的人們心中所顧慮之事,拿的出另一套方案,才有可能成為站得住的國家領導。”
“還可以設想中國會出現很極端的前景,特別在鄧小平去世以後。那時由於碰上風不調雨不順收成很差。國際上又在經濟衰退之中,加以國內經濟政策的失誤,結果造成經濟情況嚴重滑坡。此時,黨的領導可能分裂成幾個權力鬥爭的派別,不能或者不願彌合分歧。領導又無能長期面對全國各大城市政治上不同政見的局面。在此情況下,人們可以設想回到激進的毛主義去......或者一場軍事政變......”
“不過,這兩種極端的前景都不大可能。目前中國的經濟已有足夠的積極因素,非常難以置信會出現全面崩潰。黨的最高層領導中的分歧也已縮小了差距,從道理上說不大可能發展到激烈的派系鬥爭的程度,盡管這種鬥爭亦非絕無可能。盡管不同政見在今後年代還會逐漸擴大,但不可能大到共產黨控制不了的地步。也沒有人懷念毛主義的歲月,或者同意讓軍隊來介入不屬於軍方的政治事務。”
“因此,更講得通的前景到是不那麽驚人的局面。更大的可能性是中國會緩慢地往前挪動,以至會跌跌撞撞地往前挪動,挪向更為開放而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挪向更為寬松和協商對話的政治體制。在此前景之下,政府可以較順當地建立起決心和能力來實行迄今為止未能完成的經濟改革中一些關鍵措施。物價會改革得更為合理、更為靈活,指令性計劃的範圍會進一步縮小,對各企業在財政紀律上的要求會更為嚴格。中國的廠家會把生產更著眼於來自國內外廠家的競爭,工廠的經理們也會從廠黨委和有關政府部門那里竭力取得更大的自主權。與此同時,某些激進的經濟改革可能會在更大的範圍予以推行,特別是創建勞務和資金市場和國營工業所有制形式的改變。在政治領域,人們可望在政府機構人員中逐步推行專業化,繼續完善法制體系,黨政之間更明確的分工,中央政府權力繼續下放到省和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作用會越來越大。”
“這種樂觀的前景設想,也會在更為激進的政治改革方面取得進展,其結果,大陸中國的政治體制慢慢的會越來越象70年代在台灣出現的局面。果若如此,則會在新聞報導和學術探討上出現更多的自由,在文學藝術上的實驗更少的限制。直接選舉會從縣級逐步上推,在共產黨提名的候選人之中也會出現更多的競爭。也可能在黨內出現競選活動,以便在其後主要的中國政府機構里引進更大程度的民主化。”
“然而,即使最為樂觀的前景也會有其限度。現行的國營工業的政府所有制不大可能會予以放棄而代之以由董事會來掌管,或者指令性部份的計劃和某些官訂物價會完全取消;難以置信的是,中國會向進口商品或外國投資完全打開其國內市場。尤其是,很難想象中國共產黨會同意撤銷其在大學或工廠里的基層黨組織,放棄作為指導中國社會意識形態的馬克思主義,不再控制政府部門的重大人事任免或者同意建立多黨制的制度。”
“不過,更為悲觀的前景仍然可能出現,特別是改革遇到越來越多的具體困難,政治上障礙重重,人民的不滿日益積累。此時,有可能出現這種險境:貧富差距加大,物價高漲不已,貪污腐化日益嚴重,不同政見和犯罪越來越多。鄧以後中國領導即不團結又無能耐,因而不能或者達不成一致意見以尋求有效解決問題的辦法......其結果......就會出現這種情況:有些改革會取消,有些會變樣,還有一些會無限期推遲。”
“不過,正如樂觀前景會有限度,倒退到這種不利情況也有限度......溫和的經濟改革中的基本原則會保留下來,如農業中的家庭承包責任制,工商企業自主權的擴大,在決定物價和商品分配方面的市場作用會加大,在某些經濟領域容許個體企業的存在。以至在悲觀的前景下,中國領導人也可能不會把自己孤立於國際經濟之外,不會中斷在政治體制上走向協商對話的傾向,或者對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恢覆過去那種隨意加以管制的做法。
何漢理在全書的最後一句話是這樣寫的:
“......即使在最樂觀的前景設想下,至少到本世紀末,中國不會變成以市場為主的經濟,不會采取資本主義制度或者多黨制的民主。問題在於,乃由於中國領導人所選擇的道路是幾個方面的融合:計劃與市場、協商與控制、個體與國營、進入國際社會而又采取保護主義。”
(二) 了解一個國家的權力結構及其決策過程,是為了掌握該國家的政治運作的規律。這為如何與該國相處,相互協作或鬥爭,提供科學性的基礎。
本文所選第二本書《中國的決策》,是美國政府商務部為美國工商界了解中國的政府結構和決策過程,從而更好地在中國進行投資而出版的。而在本書作者應邀為商務部進行研究並於1986年出版《中國的部門政治與能源發展》(Bureaucratic Politics and Chinese Energy Development,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August 1986)一書,再進行深入調查研究,作了大量修訂之後寫成的。本書兩位作者李伯瑟爾和奧森伯格都是第三代研究中國的美國學者之中的姣姣者,知名度較高,其中奧森伯格曾任卡特政府時期美國對華政策的顧問。現在他們兩位都是密歇根大學的教授,是該校“中國學研究中心”(Center for Chinese Studies) 的骨幹。
本書通過典型調查來作全貌概括,所謂“解剖麻雀”。作者通過對中國能源生產的三大部門:煤炭、石油和水電進行調查並了解其決策過程,經過1984、1985和1986三年間幾次去中國作實地調查和訪問,並廣泛接觸了中國、美國、歐洲和日本的官員和有關人士,在中、美兩方的官方和民間機構的協助之下,又正逢1984-86年期間是中國對外最為開放之時,因而作者終於能在大量的事實與數據基礎上,得出新的認識,作出新的判斷。
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美國研究中國決策過程的學者,直到改革開放以前,大都認為主要是兩種模式:“理性型”(Rationality Model) 或稱“政策型”(Policy Model)和“權力型”(Power Model)。所謂“理性型”是根據國家發展需要而決策而運用權力;“權力型”則根據黨內派系鬥爭而決策而運用權力,而兩者的決策關鍵都取決於中央領導。這當然有一定道理。可是,本書作者通過實地調查了解到,改革以後正出現第三種模式,也許可以稱之為“政府部門型”(Bureaucracy Model),因為作者發現中國的權力結構已從集中走向分散,政府各部門都有其發言權。因此,決策的中心議題成了如何在各部門之間取得共識,因而其過程就變得曠日持久,不相連貫,而且只能慢慢吞吞一點一滴往前走。在此進程之中,各部門間的合作,即非“理性型”亦非“權力型”,而是“關系型”,即靠利害關系來決定合作的大小與快慢。這一研究成果,無疑是反映了改革以後中央執行“放權讓利”政策的結果,符合實際情況。因而本書對美國政府與中國打交道,尤其是美國工商界前往中國投資或經營企業都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現在將本書關於中國決策中“關系”的作用所作的分析研究,摘譯如下:
“潛藏在中國的機構之內而在組織系統表上又完全找不到的東西是個人之間的聯系,從而使不同的機構掛上了鉤。的確,許多熟悉情況的外國和中國的觀察家認為這種相互承擔義務的聯系──中國人稱之為‘關系’──構成了一種獨特的最重要的組成部份,把政府機構連在一起,使之運轉。另一些觀察家,雖非貶低‘關系’的意義,卻強調在不同的時期,‘關系’的重要性有所不同,而對正式的官方渠道也很重視。”
“不論怎麽說,人際‘關系’的觀念在中國文化里是根深蒂固的,就象與它相連的‘感情’觀念,或者叫情感。‘關系’的紐帶帶來相互承擔義務。這種紐帶可來自家族同宗、同鄉、同學、同事、或者共同追隨過一位首長,共奉同一恩主等等......”
“政治上力求發展的人物或集團,總會安插一些人,讓他們跟其他機構建立‘關系’來擴大自己的影響。我們已經提到石油集團最高領導如何把忠於他們的人安插在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財政部、煤炭部、化工部和冶金部,以及國務院里......”
“不過,必須加以說明的是,作為個人可以與許多人建立‘關系’,而且可以向不止一個恩主承擔義務。相互有‘關系’的單位也並非完全擰成一股繩,他們之間還有內部傾軌。效忠對象也可以變。原是某位恩主的手下人會改換門庭,如果該人認為早先的恩主已喪失兌現義務能力的話。所以,‘關系’以及由此而建立的小集團,很是微妙而且本質上並非牢固。不過,話說回來,中國人很強烈地願意通過與對方有‘關系’的人來溝通各機構之間的聯系。此人將以其‘有權入場’的身份進入另一機構,提供事態發展信息,如誰說話算數,怎樣把事情辦成等等。此人還可以作為所謂擔保人,講明自己的來歷和負責態度。總之,中國人對人際關系是十分重視的;忠心、可靠、言而有信,這些道德規範是儒家文化的核心。根據傳統的價值觀念而建立起個人之間的聯絡網繼續存在於各自為政的政府機構之內,在克服機構之間的障礙方面起著不可缺少的作用。”
“我們在地方政府的政治運作之中,也了解到許多重要的特點。首先,重覆一下前面章節所提到的題目。各單位之間的關系需要經常洽談,討價還價,達成交易。有位省政府的官員,我們只在飛機上與他有短時間的會見,對中國當前辦事情況,作了這樣的簡要概括:沒有哪個單位或個人,要你完全按規章制度辦事。相反,你必須有某種‘關系’,要不然,什麽也搞不成。這在哪兒都一樣,不僅在南方是如此。所謂‘關系’並非只是老同學之類,而是建立在利益基礎上的‘關系’──完全是‘你替我擦背,我替你擦背’的關系。交換東西,交換好處,達成協議。這種情況是普遍的,因為在上級,也是這樣辦成事情的。不叫他們來改變辦事情的方法,誰也不會先來改變。我們所搜集到的資料,雖沒有明白無誤地說清楚這些交易是怎樣達成的,但是,這位官員所洞察之點,在資料中也有所表現。我們在安太堡露天煤礦所搜集到的調查材料特別顯示了這一點。”
另一本,《中國的外交決策》,是專論中國對外政策的權力結構和決策過程。作者鮑大可前面已有介紹,屬於第二代研究中國問題的美國學者,知名度很高。先在哥倫比亞大學任教,又去布魯金斯研究所任高級研究員,再去霍普金斯大學任教,現在雖已退休,仍在霍普金斯大學在華盛頓的高級國際問題研究所任榮譽教授,經常為美國國會及有關人士提供有關中國的信息咨詢。
鮑大可是美國學者中研究中國權力結構的專家,從50年代起即有專著問世,直到80年代,著作甚豐。本書是他在1983至1984年在美國和中國進行廣泛的調查了解,訪問了美國政府里的專家及美國學者同仁,尤其是中國政府的各級領導,從黨中央、國務院、外交部以及所有有關外事的部門,包括解放軍、新聞界、學術界之後,得出的結論是:改革、開放以後,由於政策的改變和中國對外關系的發展,反映在外交決策的變化,可見之於兩個方面:決策基礎已不再是毛澤東時代以意識形態為主,而是以促進現代化為主;決策體制及過程要求更專業化、正規化。本書內容就是專門介紹中國的對外政策機構,從黨中央、國務院最高決策單位到外交部等執行政策的單位,至提供信息和研究成果的新華社、各有關國際問題的研究所以及與外交有關的外經部、解放軍的國際戰略研究所乃至各大學的外交專業及對外友協等,幾乎所有與外交決策有一點點關系的部門,都如數家珍地對各部門的領導和工作均有交代。可以說,除了對外決策的內部操作過程作者無法弄清楚,其余所述,與我們所知道的中國現實情況是相符的。即連本文作者曾在那里任教多年的規模很小的“國際關系學院”,書中均有所介紹。
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以來
美國學者對中國問題的研究(下)
潘維洛,陳閩
潘維洛,美國丹佛大學(University of Denver)國際關系學院教授,曾任北京國際關系學院教授。
陳 閩,美國國際經營管理研究院(The American Graduate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助理教授,澳洲國立大學太平洋研究院博士。
(三) 黎安友是哥倫比亞大學東亞研究所教授,以其專注於研究中國的政治改革而知名,代表作是1985年出版的《中國的民主》。黎安友立足於對中國政治文化深層的掌握,對中國自1889年戊戌變法以來的民主改革的滄桑史很有研究。
本書從1978年冬民主思潮在中國大陸湧動寫起,繼之以1979年春北京西單民主墻的出現,再回溯到1898年戊戌改革失敗以來的中國民主運動,中經梁啟超、孫中山、蔣介石、毛澤東直到鄧小平等人的思想與行動,發現貫穿於百年過程之中,有一條中國政治文化里關於民主問題的認識和主張的線索。認識上,不論是保皇黨、國民黨還是共產黨,都認為西方的民主觀點,如在中國不加控制地加以推行,只會造成混亂,因為西方是以保障個人權利而限制統治者,以個人與社會的矛盾為其哲學基礎。這就和中國以保障全社會利益而限制個人越軌行動,要求上下一致,政通人和為基礎的政治哲學相矛盾的。這種認識,從梁啟超到鄧小平,基本一致。自1898年以來中國歷代當政者都主張民主只作為一種調動被統治者向上反映情況的手段而為統治者所用,其限度一旦發展為向當政者提出挑戰,則應加以取締,以免造成動蕩而損害全社會的利益。這就是為什麽鄧小平一直在標榜優於資本主義民主的“社會主義民主”,而且於1980年大力鼓吹民主的優點,如可集中集體智慧以從事現代化,可使政治繼承順當過渡,可發現德才兼備的幹部,可限制權力過份集中,可改善領導體制避免瞎指揮的錯誤(請注意,全是為了改善如何統治,沒有一個字提到人民應享受的權利!)等等宣傳之下,仍舊對群眾自發的民主運動一再取締和鎮壓的道理。
黎安友在書中提到許多中國的民主運動人士對民主的認識與西方的觀念是一致的。黎安友列舉了真正的民主制度具有四大優點:
a)民主可以控制社會沖突的發展。它容許社會沖突通過和平渠道,通過法制途徑來解決,而非通過貪污收買或暴力鎮壓。它可使政府不在單一的社會力量控制之下,從而提高它的能力並可以作出對社會有利的決定。它可使國家領導信息靈通,能夠作出合理反饋,使決策有利於人民的總體利益。
b)民主可使政府具有更為合法化的基礎。人民感到他們是受到尊重的,也就會支持政府的決定。由於反對派也存在,人們也就能理解為什麽政府的政策不能樣樣都照一派人的意思去做。在決策之前,社會各界醞釀共同遵守的政策之前,可以通過協商、妥協、互讓而使爭議各方取得共識,然後才由政府作出決定。
c)民主可以提高政府的質量。它可為現代國家提供最好的方式來監督政府官員,以免濫用國家權力。國家領導人必須清楚他們的決策優缺點在哪里,才能向公眾作出交代。民主能通過競爭途徑選拔人才而非通過專制體制的任人唯親,這就使任人唯賢和容許不同意見成為現實。
d)民主有利於穩定。官職官階都是通過定期的考核和鑒定而取得的。掌權者不需要通過暴力手段來維持其官職。政府的政策也因而不會多變和突變,因為政策的決定是通過不同利益之間長時間醞釀妥協而達成的。
黎安友認為民主最主要的前提是兩條:1. 政府的職位是通過競爭取得的,也就是通過正常、合理的選舉途徑;2. 新聞自由,也就是容許公開發表不同意見。(見原書PP. 224-226)
1989年“六四”之後,黎安友又出版了《中國的危機》一書,進一步闡明今天中國的社會發展,從信息傳播到群眾文化水平都已超過印度,因而具備實行民主的物質基礎。而從政治文化背景而言,台灣的中國傳統政治文化與蘇聯的列寧主義政治文化,跟中國都相近似,但是都在80年代上層建築的民主化方面有了很大的進展。就是說,從基礎到上層,今天的中國試行西方的民主運作,都是可能的。唯一的障礙只是掌權者的認識和主張。因此,黎安友在此書最後一章說:“今天,中國政治文化的主要裂痕,也許並不存在於先進的知識分子和落後的群眾之間,而存在於要求有更多民主的人們和害怕給予民主的政治領導人之間。”
(四)關於“政治文化”的研究
所謂“政治文化”,就是普遍存在於社會成員中的政治上價值取向和態度。這是從政治上反映出一個民族特點的文化。它是在一切政治行為和政治鬥爭後面的一種動力。由於一切政治行為都是人的行為,因此,政治文化的內容里,就有相當大的部份涉及到哲學、文學、心理學和社會學的領域。這就使政治文化的研究可以有助於深入理解一個民族的政治心態和政治性格,從而可以有根據地對這個民族的政治活動作出描述、判斷和預測。相對說來,對一個民族或一個國家政治文化的研究,要比對政治體制、經濟生活或軍事力量的研究覆雜一些,因為它所研究的對象似乎在有形無形之間,比較難於捉摸。因此,在美國學者中間,至今仍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美國學者中,研究中國政治文化最知名的為白魯遜。他於1968年出版《中國政治的精神》(The Sprit of Chinese Politics: A Psychocultural Study of the Authority Crisis in Political Development,The M. I. Press,1968),1981年出版《中國政治的原動力》(The Dynamics of Chinese Politics,1981 by The Rand Corporation),1985年出版《亞洲權力與政治》(Asian Power and Politics:The cultural Dimensions of Author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5),使他成為美國在中國政治文化研究方面首屈一指的專家。
白魯遜生於1921年,屬於第二代研究中國問題的美國學者,多年任教於麻省理工學院。這里介紹他1988年出版的《官員與幹部:中國的兩種政治文化》(The Mandarin and the Cardre:China's Political Cultures,1988 by Center for chinese Studies,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本書主題是從中國文化的兩個傳統來說明毛澤東和鄧小平兩人的不同與相似,正如儒家、道家二者在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相斥與相補。當然,毛澤東和鄧小平接受了馬克思主義,在現代社會的政治運作中, 不同於傳統中國的社會。但是,其基本性格仍舊濃厚地表現出毛澤東的汪洋恣肆、造反起家、蔑視一切道德傳統,象征著中國的道家思想和被統治者的農民文化,而鄧小平則要求穩定、紀律、有秩序的體制運作,有成果的工作效率,象征著中國的儒家思想和統治階級的士大夫文化。一個是“政府的官員”,要求秩序與效率;一個是“革命的幹部”,要求改變與改造。不過,這二者又有相通之處,都是以社會主義之名,行傳統的專制主義之實。所以,作者認為,鄧小平不論在經濟上的步子多麽務實,在政治上他還是要忠於“馬列主義”的,正如作者引用毛澤東對鄧小平的鑒定:“棉里藏針”。
下面摘譯該書論及文化大革命與改革的關系及對鄧小平等人的政治文化心態的描述中的部份內容。
“至於我們對文化大革命的估價,無可逃避的事實是,沒有那場浩劫,也就不可想象毛以後的中國(就國家政策而言)能夠做到不僅脫離了蘇式共產主義,而且脫離了任何已知的共產主義概念的模式。如果中國沒有在60年代末70年代初慘遭那樣殘暴的動亂,最可能替代毛澤東革命烏托邦主義的,也就是死氣沈沈、循規蹈矩的官僚共產主義好不了多少的局面。不可想象的是,中國會向現在這樣在毛以後采取如此大膽的現代化政策。”
“然而,說起來也怪,文革的混亂記憶猶在,這就有可能嚇壞了現在的中國領導,不讓他們在自由化和權力下放這些方面放手,而這正是在經濟領域的改革得以成功所必不可少的。中國的官員仍舊對他們所認為的真正放權帶來的危險非常非常敏感。他們一定感到他們已經接近無政府狀態的邊緣,再往下看,他們見到混亂的可怖景象了。對文革期間政府失去控制以後出現災難的情景仍歷歷在目。這部份地說明政府在考慮改革價格體制,將人民幣的幣值由市場決定,取消各種補貼或者允許外匯儲備措施之時,那樣提心吊膽。如果價格不合理,政府的各種補貼使物價非常扭曲,不能反映現實,在此情況下,卻要依靠所謂“市場”來引導,這才是今天中國真正的危險。
“這朵恐懼的烏雲籠罩在心頭,其後遺癥還不僅表現在經濟上......今天的中國領導一想起文革期間教會了人民不相信領導,也就會疑神疑鬼起來。他們知道那時整個一代青年人都起來造反,攻擊所有的權威,包括一般被看成是神物的共產黨。這就使得當今領導認為允許政治上或文化上存在太多的自由思想有多麽危險。鄧和他指定的繼承人是要使中國現代化,要將中國引到離開毛曾打算讓國家走上的那條道路,但是,他們可能比毛還要害怕政治自由化會導致無政府狀態和失控的局勢變化。由於已見過什麽叫無政府的樣子,他們現在再也不敢輕易一試了。花那麽異乎尋常的長時間來安排特定的個人來繼承他們,名之為“第二”“第三”梯隊,就生動地證明當前的領導不相信任何政治的自然運轉。認為需要在未來幾代人中挑選人才方面加以控制,充份說明他們對未來的擔心,這擔心是因文化大革命那場“惡夢”的景象而來的。
“因此,最終說來,文化大革命有兩種相互矛盾的後遺癥。首先,就國家政治這一層而言,要是沒有那場痛苦的經歷,也就沒有當前的改革和開放政策;然而同時,正由於有過那場幾乎是無政府狀態的經歷所滲入人心的惶恐不安,卻又使得完全發揮改革的潛力,或者說允許更大的政治和文化自由,成為不可能。結果就出現了在領導人態度上的一種奇異的混合體:一方面推行大膽的措施,一方面又提心吊膽不知後果會怎樣。鄧所實行的各項改革,的確已超過通常意義上的改革,而達到在體制上構成重大變革的程度。然而,中國領導人總的說都感到需要抓緊對體制的控制,而這種控制又是從毛式“官僚共產主義”那里繼承下來的。他們對前途難料的恐懼使他們在現在就要把下兩代的領導人都安排好,絕不希圖僥幸,也不讓具有活力的政治進程按自己運轉的規律去發展。這就有助於說明他們為什麽那麽討厭“資產階級自由化”。鄧小平在本能上就看中遵紀守法,這在早期他掌握反右運動時已有表現,今天仍然很強烈,在“反自由化”運動中他攻擊知識分子無法無天的創造性時,又表現了出來。”
“第二,就個人經歷這一層而言,從文化大革命痛苦的振蕩中活下來的人,一方面在與同伴們相比之下總算幸運,沒被整死,略有所愧,而今情隨事遷,終成過去;另一方面又因他們終於還能活了下來而受到信心增強的鼓舞,因而現在準備大幹一場,脫離正統的共產主義模式,比當年毛曾打算要去做的還要走的遠。在個人生活方面,他們現在就比過去更為只顧忙自己的事,享享清福,頤養天年了。他們的大部份精力現在正用於忙著搞個人關系和私人的興趣。在這方面,他們的傾向性,是在傳統的中國人行為規範方面賦以新意,從而加強傳統中國政治文化的基礎,即使說在國家政策方面看上去象是正往新的方向發展。
“鑒於有此相互矛盾的後遺癥,今天我們很難預見文化大革命長期起作用的全面後果會是怎樣,因為我們跟中國人一樣沒法弄清楚“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最終究竟是個什麽樣。不過,在文化大革命20年後的今天,對它重新估價,我們能有把握地說,那時和今天一樣,中國政治的心理--文化動力正靜悄悄地安坐在那潛伏著矛盾的感情之上,在事態發展過程中,比公開聲明政治經濟學意義上的政策,起著更大的決定作用。”(PP. 132--134)
(五)專門研究中國的政治如何影響社會變化的舍爾(Orville Schell)畢業於加州大學伯克萊校區,漢語很好,能說會讀,這對他親身來中國作調查了解極有幫助。從70年代中期以後,舍爾多次訪問中國。1977年至1987年,10年間出了6本關於中國的書。最近的一本是1988年的《迪斯科與民主》。此書專寫1986-1987年期間舍爾在中國親身經歷的事件和觀察到的社會變化與問題,主要內容涉及1986年冬至1987年春的民主運動,尤其是1987年時方勵之、劉賓雁、王若望三人被開除黨籍的前前後後,一直寫到中共第十三次代表大會趙紫陽正式被選為黨的總書記。
舍爾屬於本文所歸納的第三代研究中國問題的美國學者。他的研究重點在於考查中國的政治如何影響中國的社會,中國的社會變化如何反映中國的政治變化。在《迪斯科與民主》一書中,作者不僅從時裝表演和健美操的風行、迪斯科舞和崔健熱、以及美國快餐店的開設等衣著、審美和文化生活上觀察到中國社會在改革、開放以後的重大變化,尤其在民主運動中,人們在政治觀念上的重大變化。另外,中國社會的“代溝”現象非常突出。老一代人仍執著於對毛澤東的敬仰,而新一代則完全不考慮什麽“社會主義的優越性”。在本書最後一章《毛與肯塔基炸雞》中,作者引用香港親大陸的《文匯報》所作的社會調查,發現在中國現在“只有20%的學生知道毛澤東是誰”。(PP. 375) 而作者在參觀毛主席紀念堂時,卻有另一段描寫,說明在老一代人身上,毛的影子還在忽隱忽現,而且已成為反對改革的武器。摘譯如下:
“正當我們就要依次步出瞻仰所時,在我前面幾碼遠的一位老農民停下來,回過頭最後又偷偷地看了一眼,象是要弄明白他剛才看到的不是毛澤東的鬼魂,而是他的真身。當這位老農在冥思之中稍一止步時,後面的隊伍就跟上來催他了,直到一名警衛突然大步走上來,說了他幾句,讓他跟上隊列走出所門。就在這位老農看著毛上過蠟的面容那一瞬間,我有種感覺,毛和他領導的那場驚天動地的革命仍然深深地,即或說是潛在地,烙進了中國人民的心中。盡管毛主席當年被稱作中國人民心中“最紅最紅的紅太陽”,如今在他死後,喪失了大部份的號召力,尤其在年輕一代人身上是如此,可是,他對那些在他領導的革命年代里全心投入自己生命的老一代人身上,顯然仍具有吸引力,即使說不一定仍如當年那樣唯命是從的話。正如那幅掛在天安門上取不下來的巨大畫像和剛才我們參觀到的防腐屍體那樣,毛的思想也同樣證明具有驚人的驅趕不走的能力。正當人們總願意認為中國終於把激進的社會主義革命時代棄諸腦後了,可是,毛所留下的東西,卻在黨內持強硬路線的一派人號召回到延安精神和學習雷鋒無私奉獻這種旗號之下,又冒了出來。表面上看上去並不明顯,實際上毛的影響仍在事物的表面之下生存著。正如軍械庫里封存的戰艦那樣,一旦需要,就可立即投入戰鬥。毛的思想正以一種有力的反改革武器,堅守崗位,隨時待命。不論何時,主張現代化的人和改革派,把中國領著往前走,脫離毛的革命基點太遠或太快,不論何時,社會貧富的兩極分化過於明顯,或者中國的青年人過於火紅的西方化或過於激進地要求民主,這時毛的思想就來了,那些黨內奢宿們,入黨多年,長期領導,就會馬上重新啟用毛的思想當作對抗的武器來使。盡管許多中國知識分子已成熟到不受毛澤東思想的影響,但是對大多數普通的中國老百姓來說,毛澤東思想的說教仍舊有其感染力。”(PP. 376-377)
(六)美國學者對中國的研究,是從研究中國歷史入手的,這以費正清為代表。費正清自己也一直隨時注意中國現實的變化。本文所介紹的《1800到1985年間偉大的中國革命》一書把這185年中國的變革分四個階段來寫:(a) 1800--1895,從社會變遷到民族危機;(b) 1895--1911,從戊戌改革失敗到清王朝覆滅;(c) 1912--1949,從共和體制的失敗到共產黨的勝利;(d)1949--1985,從毛澤東領導的共產黨政權到鄧小平領導的改革。
在最後一章帶結論性的評述中,作者寫到:
“在第一章里我們即承認有這種概念:大量應用科學與技術的有效成果,可以與根本性的變革帶來社會價值體系和社會體制的深層變化區分開來。然而,這種隱而不露的說法,也就是表面上看得見的革新掩蓋著同時在發生的社會--文化變化,無疑會產生跟它能解決的同樣多的問題。它會領著我們脫離苦海,卻又下了油鍋......這就意味著,盡管今天中國在現代化方面取得了驚人的成績,然而仍舊面臨社會革命的問題和風險。政治上,共產黨力求躲開人民的反叛。文化上,又要發揮人才的潛力,經濟上則要求最大限度的提高生產......”
“中國的長期歷史,其影響在周遭的環境中都能看得見,摸的著,如語言、民俗、政府的工作方法,工商界和人際關系。現在,說來說去就是強調現代化問題如何緊迫,比如,開展對外貿易和吸引國外投資,就要建立法制,包括其核心要有律師,然而共產黨卻又淩駕於法律之上;也承認各類專家在其專業上和作家、藝術家在其創作上,有其自主權。但是,又仍受治於政府的限制。法律、教育、中國式的自由思想,都該有其廣闊前途,可是,幾乎完全不是西方人所認為的那樣。80年代中國人的生命力爆發出巨大的能量。然而,過去的中國人如何抓住今天的中國人不放,最明顯的莫過於人人都必須依靠私人關系來運作。這幾乎是躲避官僚主義扯後腿的唯一辦法。然而靠關系就培養著任人唯親的貪污腐化。這就會使改革半途而廢。”“另外,鄧小平領導下的共產黨還面臨這樣的問題:政治改革難道不該與經濟改革同步進行嗎?......我們西方人,由於自己的自由主義文化傳統,深信民主的概念遲早有一天會實現,使中國人民用他們的新方法參與國家事務,建立他們的政治體制。不過,這條道路可能崎嶇不平,艱難險阻,而且會有許多反覆......”(PP. 361--368)
(七)80年代以後對中國進行研究的美國第四代學者,大都著眼於改革、開放以後中國往何處去,著眼於中國的動態研究。本文選介的史萬恩是一位年輕學者,1986年從哈佛大學獲博士學位,現在是美國蘭德公司(Rand Corporation)研究員,專攻中國與日本的政治。他在“六四”事件周年之際,在1990年5─6月號的《共產主義問題》雜志上發表一篇長文,論90年代的中國將會出現何種情況。文章題為《中國面臨的90年代:制度在危機中》,從政治、經濟、軍事三個方面來說明90年代的中國將面臨的困境。文章雖長,好在作者在開頭和收尾兩部份,對90年代中國的問題作了概括,因此,這里就把這兩部份譯出。
文章的開頭是這樣寫的:
“天安門悲劇一年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導繼續在一心建立社會主義國家中央集權的權威。對某些觀察家來說,這種做法標志著要恢覆過去中國的全面極權主義,包括毛澤東時代大多數的強硬措施。這種看法意味著中國正在經歷著又一次的歷史上所表現的大幅度向左擺,擺回到全黨一致的控制,全面鎮壓和中央集權的計劃經濟。這種觀點可以給它起個名字,叫'恢覆極權主義的思路'。”
“然而,更多的中國問題分析者認為,現在我們所看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非是這批反動的老人領袖們在其體制垂死之前作最後的掙紮。這些分析家的觀點是,目前的政治只是在踏步走,就等著鄧小平和他那些七老八十的同夥們離開人間,從而加速政權的垮台,而且很可能隨之而來就是整個共產主義體制的崩潰。這種看法的含義就是,正如東歐所出現的,經濟和政治改革的力量已勢不可擋,從而使中國的發展趨勢一定會以重新來一個更快的步調促使其變化。這種觀點可名之曰:改革勢不可擋的思路。”
“盡管這兩種對中國的前途看法有著明顯的不同,可是,他們在一種令人難以同意的設想方面又是一致的,即共產黨中央的領導是決定未來變化的關鍵因素,黨內最高領導層里的改革派和保守派之間的權力鬥爭,最終就導致改革下去或反動下去。這種看法顯然把情況簡單化了,也低估了中國現在所面臨的問題,同時,對中國高層不論是什麽樣的領導,在其有效地制定和執行政策的能力方面,又估計得過高了。”
“中國的體制現在處於發展的十字路口。經濟上不論是中國已從事的改革進程或1988年9月以來的緊縮整頓的方案,都沒有真正針對中國體制的根本問題拿出辦法來。問題是由於基本結構的不合理,表現為關鍵資源短缺,包括急需的能源和交通所需要資金、技術、管理及市場機制的投入,而更重要的是,對資源使用的效率越來越差。政治上,十年來有限而點滴的改革,在體制上造成的問題和改革所解決的問題同樣多。天安門事件只不過是由於這種片面的政治改革而造成一系列動蕩之中最為聲勢浩大的一次動蕩而已。而正是由於出了天安門事件,現在的政治危機正大大加劇經濟危機,兩者成為不可分割。”
“要擺脫這樣的困境,向前發展,就要求制定和執行那些迄今為止更為革新的經濟和政治政策,而其後果又幾乎肯定會帶來更大的社會動蕩和政治不穩。然而,另一方面,現行體制在應付發展革新政策所帶來的挑戰,其能力從來沒有象現在這樣弱。”
“現在我們在中國見到的是,在所有方面,包括政權能力方面,都存在著巨大的問題:最高層領導是分裂的而且沒有遠大目標;城市和鄉村兩個地區的基層黨組織沒有原則立場,而且動搖不定,常常是不能或不願與中央的要求保持一致;中上層的政府和黨的機構在體制上各行其是,相互矛盾,而其領導人的利益和信念已經變得不利於中央的控制;軍隊,這個社會秩序的最後靠山,也卷入了主要是內部危機的旋渦,危機的廣度和深度在新聞媒介上只是模模糊糊地透露了一點點。”
“全面的景象顯示出,在今後一段無法確定的時間里,而且不論高層領導的繼承人問題會馬上產生什麽後果,中央要想推進根本性的政治和經濟的改革方案或想重新建立集中控制,都辦不到。反之,我們可能會見到一種第三可能,就是說,一種長期下去的,誰也擋不住的國家機制往下滑,滑向無能為力、混亂不已、無所適從,此時,中央政府僅僅能壓制某些政治、經濟和社會活動,而不能引導和提出方向。”(PP. 20-21)
最後,作者在結論中寫到:
“主要是通過各項改革而已在中國發生的體制變化,其覆雜過程已經對中央想要發展革新政策來克服巨大問題方面,產生了一種反面的影響,從而使人們對'恢覆極權'和'改革不可抗拒'這兩種思路都產生懷疑。人們也許可以認為,本文前述各項政策的失敗,無非就是反映了具有廣泛基礎讚成繼續進行政治和經濟改革的力量在抗拒中央想要往回倒的措施,而非中央無力推行。然而,正如本文所試圖說的,那些有意無意抵制中央政策的黨和國家機構,在多數情況下其動力和堅持勁頭並非來自誠心誠意要改變現狀,而是來自要維持現狀,其基礎就是中國不徹底的經濟體制改革所帶來的經濟扭曲、低效能、地方主義的體制和態度,以及私相授受交易。對這種現行體制進行重大改革,不論是更為開放或者更為封閉,都會威脅著要維持現狀的這些人的利益。”
“那麽,這會讓中國走向何方呢?在鄧小平和那些思想保守的老人們去世以後,我們可能會見到出現一種比中國共產主義制度下所出現過的更為權力下放的體制。這種體制的特點是權力弱化的中央政府,成天陷在連綿不斷的權力鬥爭之中,然而又由於都極其害怕動亂而表面上維系著有個中央政府的局面,尤其明白表示反對動亂的是軍隊;經濟上走向'群雄割據',各自為政,各地區之間的經濟既有繼續繁榮發展,又有日見貧困的狀況,每個地區主要是在地方政治機構控制之下,關心的是保護和擴大自己地區的經濟發展而非向北京最高政治領導提出挑戰。社會的沮喪和不滿會繼續下去,只是會在一段時期內有限度的經濟增長和北京的意識形態控制有所削弱之下有所緩和而已。”
“當然,這種設想的出現,絕非一定如此。許多情況還得看前面討論過的在時間流程之中各項體制變化的程度而定,特別是,正式和非正式的各地區和地方上勢力的出現會怎樣,政府機構本身的分散化以及基層幹部、中央官員和知識階層利益如何變化。這種設想,或者說任何對未來的設想,關鍵將在中國軍隊的行動。如前所述,軍隊是中國制度下有著相當數量有權力也具有進步思想領導人的唯一政權支柱,它可能成為一支真正要求變革的力量。然而,支持現代化和專業化,並不等於支持民主和市場經濟,而且已有一部份軍隊人員深深陷入貪污受賄和非法買賣。與此同時,除了政治化還是專業化這個軍內首要的爭論之外,軍內關於人事和機構之間的裂痕等其他因素,又終於難以使軍方得以成為一支促進改革的力量。唯一可能協調這些軍內分歧的共同點,是軍方認為自己的職責在於維護中國境內的秩序。但是,在目前的局面之下,秩序的含義就是經濟上的停滯。”(PP. 34-35)
1991年2月美國“國會研究中心”(CRS)在集征了17位知名的專門研究中國問題的美國學者意見之後,對中國前景的看法得出三條共識:
1. 重返共產主義及中央計劃的可能性極低;
2. 存在於中央與地方(各省)之間的緊張關系將繼續下去;
3. 在可預見的將來,也不太可能出現穩定的代議制民主政體。
這三條共同看法與本文摘引何漢理、黎安友、史萬恩的觀點是相似的。
這17位美國學者之中,有6位已見本文介紹,即鮑大可、白魯遜、何漢理、黎安友、奧森伯格和李伯瑟爾。他們都是專攻中國政治的專家。其余11位學者中,知名度較高的有亞洲問題專家史伯樂(Robert A. Scalapino),研究文化大革命的專家馬若德(Roderick MacFarquhar)和美籍華人賓州大學教授張旭成(Parris Chang),加州大學伯克利校區的教授地特米爾(Lowell Dittmir),喬治華盛頓大學的辛頓(Harold Hinton)和紐約大學的紮戈里亞(Donald Zagoria);另有三位是專攻中國軍事及戰略的喬治城大學的魯賓遜(Thomas W. Robinson),邁阿密大學的教授德萊爾(June T. Dreyer)和海軍研究院的金克斯(Harlan Jincks);兩位是專攻中國經濟的拉迪(Nichilas R. Lardy)和諾頓(Barry Naughton)。
這17位學者,除了三點共識,還有不同看法,表現在下列八個問題:
1. 掌權的老人們,尤其是鄧小平去世了,會怎樣?
2. 政權崩潰的可能性如何估計?
3. 軍隊內部的團結問題和軍隊在今後的角色?
4. 國家會不會分裂,社會會不會動亂?
5. 如果出現政治改革,其幅度及步調如何?
6. 繼續維持開放政策的動力何在?
7. 不同政見者是否會進入政治舞台?
8. 台灣經驗,蘇聯局勢發展的教訓或中國歷史的價值觀如何看?
這些問題可能正是今後美國研究中國問題的學者研究中國動向的主要內容。
中國經濟改革中的醫療保健問題
陳科文
一. 改革以來的醫療保健體制及政策
二. 經濟體制改革中醫療保健的主要問題
三. 醫療衛生制度問題的根源,以及對未來政策的設想
陳科文,正在哥倫比亞大學攻讀公共衛生學位並任資深研究助理,北京大學社會學碩士,美國賓西法尼亞州立大學(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社會心理學博士。
一九四九年以來,中國在有限的財力、資源和技術基礎上所建立起來的世界上最大的醫療保健體系及其所取得的成就是舉世公認的。 在短短的三十幾年中(1949--1980s),中國在大部份地區完成了西方國家花了上百年才實現的醫療保健模式的轉型,即從防治傳染病急性病為主的傳統醫療轉變為以防治慢性病和保健為主的現代醫療;中國的人均期望壽命和嬰兒死亡率等衡量一個國家醫療健康水平的主要指標都已接近發達國家的平均水準。 這些成就的取得是與有中國特色的三級初級醫療保健網的建立和發展緊密相聯的。 然而,八十年代以來的經濟改革,特別是近年來的經濟體制向多元化,私有化,股份化,分散化的方向轉型,對已具規模、收效良好的三級衛生保健網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沖擊。廣大農村的初級醫療保健系統──赤腳醫生加合作醫療──在這一改革浪潮中走向崩潰。具有現代醫療特色的縣、市醫院也面臨著市場經濟的挑戰。
傳統合作醫療體系的解體大概是經濟體制改革所未予期的副產品。盡管中國的衛生保健制度在沒有充份做好向新的更科學的模式轉變的前提下由經濟改革提早催化了這一轉變,但這一轉變是勢在必然。中國醫療保健體制本身在其龐大規模和良好收效的同時漸漸呈現出了它的浪費嚴重、管理混亂、分配不均、供不應求、技術設備落後和加大了城鄉差別等問題。加上中國人口結構老年化,現代社會發展帶給人們生活方式的變化,以及不斷增長的對醫療服務之需求等,都對中國原有的醫療保健體系提出了挑戰。長期由計劃經濟指導的中國醫療保健體制本身缺乏把醫療保健的完善與發展同經濟結構和市場需求的發展相結合的機制。 中國的醫療保健制度只是附屬於計劃經濟和集體經濟的一個部份。經濟體制改革了,集體經濟減弱了,醫療制度帶著它本身的問題必然面臨一場改革。
本文將簡述經濟改革中醫療保健制度的現狀與發展,討論改革中醫療保健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並試圖探討其社會根源,順便談談對未來醫療保健政策的幾點看法。
一. 改革以來的醫療保健體制及政策
(1) 城市初級衛生保健
長期以來,城市居民的衛生保健基本上是由國家或集體以公費醫療或勞保醫療的形式來實現的。 公費醫療適用於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經費來源於國家預算撥款。 勞保醫療適用於全民和部份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經費則由企業自身根據行業性質分別按工資總額的5%至7%提取。 盡管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在經費來源、管理體制及開支範圍方面有所不同,但二者沒有實質上的差別,都是通過免費或“少量收費”的原則來對職工實行有效的醫療衛生保障。 截至八十年代末,全國享有公費醫療或勞保醫療的職工人數已達一億多,加上企業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享受半費醫療的人數,共約有一點五億人左右享受公費或勞保醫療。 然而,由於這種傳統的免費醫療基本上是實報實銷,醫藥費花多花少與個人利益無關,倒是藥廠和某些醫院可以從中獲得好處,加上很多並不享有這種免費醫療的人想方設法、尋親訪友地在這個系統中沾光揩油,結果使這種免費醫療浪費驚人。 醫藥費的開支之大,增長之快,早就超過了許多企業的實際承受能力,因而喚起了各級主管人員要求改革的願望。 改革開放以來,許多單位和企業實行承包,獨立核算或自負盈虧,醫療費用高便明顯地成了沈重的負擔。 至此,醫療改革變得必然和迫切。 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改革的重點主要是減少浪費,完善管理,讓醫療費用與個人的經濟利益掛鉤,從而達到既減少開支又使職工享有醫療保障的目的。
當前的醫療體制改革是由經濟體制改革所推動的,國家並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步署。 各地多是根據中央的有關精神或在現有政策允許的條件下進行的“試探性”改革。 總的來講,企業在經濟上自主權大,改得就比機關單位要多;小型企業集體企業經濟上更講求實效,傳統勞保醫療的壓力大,改得也比大中型企業和國營企業多。 多種多樣的改革方案可以大致概括成以下四種類型:
第一類是鼓勵節約的傳統型。 具體做法是把部份醫療費定額發給個人,節約歸己,超支部份則按傳統的醫療政策和規定報銷。
第二類是醫院承包型。 把按政策撥發的醫療費用交本企業職工醫院或衛生所統一掌握,醫院以承包的形式統一管理有限的資金。 醫院或衛生所還可以將醫藥費進一步有獎承包給醫護人員,既包經費的使用,又包職工的保健醫療,實行評分計獎,醫療服務與個人利益掛鉤。 這種方法調動了醫務人員的積極性,提高了醫療質量,也較合理地使用了資金,避免了浪費。 有的單位衛生所僅改收五分錢的掛號費,門診人數就減少了40%。
第三類是醫療保險型。 其做法是,部份醫療費定額配給個人,節約的大部份歸己所有,超支部份再按不同比例報銷(不是實報實銷)。一般來說,超過基本額的部份個人要支付5%-25%,這一點與西方社會的醫療保險制度相似。
這種帶有保險性質的付費方案,具體形式多種多樣。 各地區各單位的基本定額和報銷的比例相差很大,決定因素包括工齡、年齡、職務、病的性質等等。 個人出錢的部份又分封頂(設上限)和不封頂兩種。也有規定超支的部份按遞減辦法報銷的。 各單位的實施情況參差不齊,但目的都差不多,那就是在有限的經費基礎上盡量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對醫療服務之需求,節約開支,減少浪費。
第四類是“死包幹”型。 這一類是將按政策撥發或留用的醫藥費定額全部發給個人,節約歸己,超支自理。 這種是單位或企業甩醫療費包袱的做法。
醫療改革的原則基本上是保證醫療,克服浪費,有利生產,節約開支,不增加或基本不增加職工的經濟負擔。 從有關調查報告來看,除“死包幹”外,其他三種類型的改革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效果。
(2) 農村初級衛生保健
長期以來,中國農村的初級衛生保健是以合作醫療的形式由三級醫療保健網共同擔負的。 所謂三級保健網是指村(大隊)有衛生點,鄉鎮(公社)有衛生院,縣有醫院。 這樣,在大部份地區,農民可以做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縣。 傳統合作醫療是由農村集體經濟支撐,以赤腳醫生為網點來運作的。 改革初期,這種以赤腳醫生為主體、集體經濟為基礎的合作醫療基本上崩潰了,因為承包責任制使集體經濟解體,合作醫療賴以生存的公積金公益金無法支付費用。赤腳醫生也紛紛改行他就或成為收費服務的個體戶。 村合作醫療最低時保持了僅3%左右。(盡管鄉鎮衛生院和縣級醫院也受到了改革開放的沖擊,但國家多少還有一點合作醫療撥款給他們,基本保證了生存)。
最近一段時期,由於農村鄉鎮企業的蓬勃發展,集體經濟開始覆蘇,各級領導也在不同程度上認識到合作醫療對人民身體和發展生產的重要性,開始著手抓合作醫療,較全面的傳統合作醫療普及率又回升到了10%左右。 由於中央並沒有統一的政策或規定,只是提倡和鼓勵各地根據自己的實情辦好合作醫療,因而,合作醫療在全國各地也是形式多種多樣,水平參差不齊,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
1) 傳統型的合作醫療。 村或鄉鎮企業設立合作醫療基金(或集資,或從鄉鎮企業中留存)來支付鄉村醫生的工資,並為農民報銷部份或全部醫藥費(這種形式的合作醫療約占7-8%)。 這種形式基本份為兩類: 風險型,保大病不保小病,解決因病致貧的問題; 福利型,保小病不保大病,如在村衛生點看病吃藥全部報銷,去鄉衛生所或縣醫院看病報銷一半。 這種合作醫療一般是量入為出,因為集體經濟並不很強,無法承受太大的醫療費支出。
2) 合醫不合藥。 村衛生點看病免費,但收化驗費和藥費,少數地方四費(門診,出診,化驗,打針)全包,只收藥費。 村里給衛生點或個體醫生一定的補助,作為合作醫療的一種形式。 個體醫生也視行醫為一門技術,不願輕易放棄,或視行醫為一種美德助人為樂得個好人緣。這種“合作醫療”約占40%左右。 這種形式下,農民基本上還是個人承擔醫療服務的經濟風險,因為醫藥是中國醫療費用的重頭。 “合作醫療”主要起到一個預防和盡早發現疾病的作用。
3) 合藥不合醫。 看病要交掛號費,但藥費村里給報銷一部份。 報銷的比例約在10-70%之間,視看病的地方(村、鄉、縣)及合作醫療基金的大小而定(一般量入而出)。看病交錢,解決了鄉村醫生的報酬問題。 報銷的藥費有些完全可以從中西藥品的批零差價中賺回。 所以說,這種“合作醫療”在很大程度上只是鄉村幹部為了解決政績問題應付上級的一種手段。 約有20%左右的地區實行這種形式的“合作醫療”。
4) 集體勞保醫療或醫療保險。 這類約占2%左右。 集體勞保醫療主要在鄉鎮企業的職工中實行。 各企業參照國家勞保醫療的政策和辦法量力而行。 集體醫療保險則在試行階段,主要由廣東和四川的幾個縣做試點,是美國蘭德公司資助的一個研究項目。 深圳也在自己試點醫療保險。
5) 單項保償。 也算是一類合作醫療形式,但主要是針對婦女和兒童的保健,一次付費後期限保償。 如幼兒保償,適用於新生兒,對兒童接種疫苗,防治主要疾病,保今後不發病。 又如母嬰保償,負責母親產前產後的檢查及嬰兒生長發育的監測。 全國約有50%的地區有這種單項保償醫療服務。
總的來說,農村集體經濟解體後,合作醫療受到了極大的沖擊,大部份地區的農民不得不回到靠個人的經濟能力來承擔疾病風險的原始醫療衛生模式。 盡管各級領導仍然提倡和鼓勵興辦合作醫療,但由於經濟來源沒有解決,在新形勢下如何做好醫療保健的問題仍在摸索之中。 合作醫療正以各種新的形式在各地試點試行。
(3) 醫院的改革
隨著承包責任制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兼備多種現代醫療功能的醫院也被卷入了改革的浪潮。 一方面,由於村鄉衛生網點的松懈或解體,原有的逐級推薦、功能分化的形式消失了。 病人大多直接到自己想去的醫院看病。 條件好的大醫院門診和住院都供不應求。 另一方面,國家給醫院的撥款增加極少或根本沒增長,遠遠不能滿足醫院自身的發展;國家只好鼓勵醫院競爭和財政自給作為政策性的調整,給了醫院一定的自主權。 醫院開始向全社會開放。
醫院的改革主要是完善管理和改進服務,試圖與市場經濟接軌。 但醫院仍然是國家補貼的服務性或福利性事業。 一些承包責任制做的較好,經濟來源比較穩定的醫院,由於實行了與個人利益掛鉤的評分計獎,定額承包,調動了醫務人員的積極性,改善了服務態度,提高了醫療質量,也能較好地做到合理治療,合理用藥。 然而,對於大多數醫院來說,由於醫療費用的極不合理(醫療價格仍在國家的嚴格控制之下),仍然是看病人數越多,醫院賠錢越多。醫生於是鼓勵病人消費那些能給醫院或個人帶來盈利的服務或藥品,以此彌補經費的不足,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這些服務或藥品的真正醫學效用。
應該說,醫院在改革開放上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 但由於價格沒有理順,沒有切實的政策來適應新的市場,國家對收費、工資、獎金、經營項目和設備更新都有太多的限制,大部份醫院仍未擺脫“等”的狀況:等上級政策,等國家撥款,等病人上門。 由於沒有實行按質定價,城市大醫院看病和住院變得更難,人滿為患,而縣醫院、鄉衛生院卻有一半以上的床位空著,資源利用率很低。
醫院改革中最具生機的一面是一些社會集資或讚助的醫院。 這些醫院由於資金來源與市場經濟接了軌,管理上大不一樣,其經濟效益也就不是普通醫院所能比擬的。 社會集資的醫院有三種主要形式:一是院內股份制,用從醫院職工手中集來的錢興辦盈利性的現代醫療,更新設備。 二是純股份制醫院,山東省濟寧市的腫瘤醫院就是完全由社會集資興辦的。 三是外資醫院,由外商投資興建,實行現代化管理。這類醫院多在廣東,福建等地。 這些社會集資的醫院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針對花錢較多的慢性病而設;管理上限制較少;技術人員全部實行合同制,聘任制; 經濟效益較好。
經濟體制改革使中國的醫療保健系統被有意無意地卷入了改革,其總的特點是: 形式多樣化,質量差距大;掛鉤到個人,浪費大減輕;鄉村暫未管,農民擔風險;價格不合理,發展成問題。 目前,中國正在響應世界衛生組織的號召,策劃實行“2000年人人享有衛生保健”規劃,希望在各種嘗試之後,建立一整套適應新形式,新特點的衛生保健系統。 要做到這一點,中國還面臨著一系列急待解決的問題。
二. 經濟體制改革中醫療保健的主要問題
改革開放以前,中國的醫療保健系統並非盡善盡美,但這里所討論的問題集中在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特有的一些問題,是一個以計劃為主的衛生事業在市場經濟中所面臨的新課題。 這些問題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為中國醫療衛生系統的性質問題並沒有真正解決:醫療保健到底是服務性的福利事業,還是以盈利為目地的服務行業或企業?
1. 財政來源問題
經濟體制的改革對衛生保健的財源帶來了兩個重大影響: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的解體,使合作醫療失去了經濟根基;二是國家財政部門實行地方自主,而各地對衛生部門的財政撥款並沒有一個法定的比例,完全是政治平衡的結果;給錢不給錢有很大的隨意性,根本沒有法律保障。 這兩個因素使衛生部門的財政來源極為枯竭。
按理說,農村集體經濟解體後,國家應該從稅收中拿出部份來支持村辦合作醫療的存在和發展。 在國家沒有能力負擔的情況下,農民的醫療費用自然是由農民自己來負擔,向農民集資辦合作醫療是少花錢多辦事的好辦法(至少衛生部和農業部的官員是這樣認為的)。 然而,在沒有完善的制度和政策的情況下,這種帶有志願買保險性質的平均集資受到了那些身體健康,經濟貧窮,思想落後群體的抵制; 而那些志願加入者又多半是身患疾病,衛生要求較高的群體。 這就使這種自負盈虧而沒有集體經濟扶持的“保險”事業根本無法辦下去。 另一方面,中央在有關政策上有很大的隨意性,三天兩頭變動。 朱容基主持工作後,把向農民集資每人幾塊錢的合作醫療費視為和其他不合理的集資攤派一樣,統統砍掉。 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苦說不出。 合作醫療在大部份地區仍是一個空架子,受苦受累的還是那些有病又看不起的農民。
讓我們來看看衛生保健系統的政府財政和個人支出的幾個數據。 從1980年至1988年,政府財政預算的衛生開支(中央加地方),絕對數是有所增長,但相對比例(政府財政占整個衛生保健費的比例)卻大大減少,由1980年的30%降到1988年的19%。 與此相對照,病人的個人支出則從絕對數到相對數都大幅提高,從1980年的14%增長到1988年的36%①。 八十年代初期,衛生事業的撥款占國家財政總支出的3.1%; 1990年這個比例降到2.3%②。 由此可見,各級政府為了抓政績,抓經濟,抓發展速度,確實讓不盈利的衛生事業做了一些犧牲。 與此同時,隨著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衛生保健的需求卻日益增長,八十年代真正衛生總費用的平均增長速度(11%)還略快於經濟的增長(9%)①。 這種不平衡的發展給衛生保健部門帶來了一系列以財政枯竭為根源的嚴重問題。 既不增加撥款,又不許集資,在一個市場經濟的社會,沒有錢什麽也幹不了。
傳統醫療衛生財政分配的嚴重問題之一──加大了城鄉差別──在改革中不但沒有解決,反而進一步加深。 按世界銀行的統計,1981年中國城市居民的人均醫療費為32.46元,其中個人支付2.76元,占8.5%;而同期農民的人均醫療費僅為9.64元,其中個人支付5.07元,占52.6%③。 考慮到城鄉收入的巨大差別,這種醫療衛生財政分配的不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 改革的近十年來,病人個人醫療費支出的大幅提高,而農民能得到的醫療補貼越來越少,這種加大了的城鄉差別也顯得更加嚴重。 這一趨勢可能加深社會的矛盾,加大醫療改革的困難。
2. 預防與公共衛生事業問題
理論上來說,“預防為主,力爭人人享有衛生保健”仍然是中國衛生和健康政策的主導。 中國在衛生健康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有效的預防和公共衛生事業。 然而,經濟改革以來,整個中國社會都引用了競爭機制,講求經濟效益,衛生部門也不例外。 一味鼓勵衛生行業去講求經濟效益,財政自給,這就相對地轉移開了對“預防為主”政策的關注,因為預防和保健在經濟上是不盈利的,因此出現了整個社會對預防保健和公共衛生事業越來越不重視的傾向,從而給未來的健康和醫療埋下了巨大的隱患。
中國的公共衛生事業主要集中在婦幼健康和兒童免疫方面,或者說人類生命周期的前10%。 而大多數人的大部份生命期間都很少納入公共衛生的範疇,不得不在市場中按經濟實力的強弱來取得所需的衛生保健服務。 經濟改革以來,由於缺少資金和人員,很多地區的預防和公共衛生無人負責,以至出現了打預防針也要收費的情況。 湖南等地幾乎滅絕的血吸蟲病最近又有覆發擡頭的跡象,就是忽視預防和公共衛生事業的惡果之一。
今天,中國人民健康的主要敵人是惡性腫瘤,腦血管病,呼吸系病,心藏病等慢性病⒀。 其實,大多數慢性病的擴散和發展都是人們過多地暴露於危險因素的結果,因而是可以通過公共衛生事業來加以預防和減輕的。 比如,吸煙問題,可以說已成為中國人健康的萬惡之源,它已使呼吸系病成為中國農村第一位的死亡病因;環境污染更是許多慢性病人致病的重要因素。 研究表明,中國人飲食中越來越多的動物蛋白是高血壓和心臟病的一大禍根。 從長遠的觀點來看,過多暴露於危險因素造成的疾病都有其不可逆性,因而更增加了預防和公共衛生的重要性。 相對於患病以後再治療所付出的財力和後果而言,公共衛生以預防為主,以限制和降低各種危險因素的作用為目標,是一項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健康效益都極高的事業。
3. 醫療服務的價格問題
沿襲計劃經濟的傳統,中國醫療衛生的價格一直在國家的嚴格控制下,據說在短期內也不會放開。 然而,在整個社會經濟都引入市場調節機制的情況下,這種人為確定的不合理價格便成了醫療事業改革和發展的巨大障礙。 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 醫療技術勞務的價格遠低於其實際價值。 在醫生供不應求的今天,普通醫生和技術人員的工資仍然遠不如普通工人,這就使衛生行業在勞動市場上無法與其他行業競爭人才。 過低的工資和過低的定價使醫療衛生事業本身也無法管理和發展。 據1988年的一個調查,醫院按規定平均掛號費以0.30元來計算,實際成本為1.02元;注射費0.1元,實際成本為0.52元;住院費平均每天為2.50元,實際成本為7.44元④。 這使許多醫院看病越多虧損越大,收病人越多,賠錢越多。根本談不上正常經營和提高技術水平。 按1990年的國家規定,一級醫院的住院費一床日不得超過3元,四級醫院的住院費為1.50元。 難怪有些地方出現了農民進城後裝病住進醫院的怪現象,因為住醫院比住旅館便宜多了⑤。
2) 規定的價格並沒有體現按質定價的原則。 高級醫院和普通醫院,專家醫師和普通醫師的收費差別不大,加上缺乏有效的功能分化,逐級推薦原則沒能真正落實於合理分散病人的實際情況中,結果出現了城市醫院和大醫院看病難,住院難,而鄉衛生院和縣醫院資源利用率極低的局面,致使有限的衛生保健資源沒有得到充份的發揮。 此外,這種不合理的價格也抑制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的競爭機制。
3) 統一規定的醫療衛生價格遠不能適應社會商品指數的變化。 除藥品外,其他衛生材料和原輔料等計入收費項目後,一定下來就好幾年不變,根本沒法跟上改革開放後社會商品價格的迅速上漲。這是導致絕大部份醫療收費項目嚴重虧本的主要原因。 加上職工各種必不可少的政策性補助,離退休人員人數不斷增加等原因,使很多醫療機構在經濟效益上處於惡性循環之中④。
4. 醫療系統的結構與管理問題
與醫療價格相關的一個問題是管理,即如何挖掘潛力、提高效益的問題。 不合理的價格使以效益為目的的管理失去了基本動力。 管理是衛生保健系統的重要組成部份,它包括對醫療保健系統的總體規劃、行政管理和規範立法等環節⑥。 中國的醫療保健系統在改革中這三方面都出了些問題。
總體規劃方面,因為傳統的三級初級衛生保健網趨於解體,與其相聯的功能分化原則很難實行。 同時,醫院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是面向社會開放。 這就使整個社會出現了有病亂投醫和專家供不應求的局面。 只要交一個略高的掛號費,誰都可以直接去找專家看病。 在中國人民醫學知識非常膚淺,而醫學專家又非常有限的情況下,這種醫療體制結構和局面實際上造成了資源的極大浪費。 即使在醫學高度發達、專家隊伍強大的先進國家,病人請專家看病也要經過初級保健醫生或家庭醫生遵循一定的渠道推薦。 因為一方面,病人本身並不知道哪個專家最適合治自己的病,另一方面,專家的時間非常寶貴,他們需要把時間給那些最需要他們的病人而不是那些最有錢或最方便看的病人。
行政管理方面,最頭疼的問題要數如何處理好提高服務質量和講究經濟效益、減少浪費的關系。 講求經濟效益但又缺少財政撥款的改革,有意無意地鼓勵醫院設法在不合理的價格中掙出足夠的錢來平衡支出、獎勵職工和更新設備。 這就促成了上面提到的那種情況:醫生們不斷鼓勵病人去消費那些能盈利的服務和藥品;有的醫院甚至直接代銷各種社會商品如金項鏈、保溫杯、化妝品等給病人,讓病人拿著醫院的收據當醫藥費去報銷,根本不管這些服務、藥品或商品是否與治病真正有關。 這無疑加重了國家在醫療費上的支出。
醫療服務的質量問題也越來越突出。 由於醫院總體上的財政危機,對抓質量、改進設備和提高技術缺乏動力,而很多醫護人員的工作質量與個人利益無關,以致越來越多的病人抱怨醫藥費增長,但服務質量明顯下降。 據最近新華社的報導,全國住院病人中,有9.7%在入院後發展了炎癥。 在醫院病故者中,三分之一是這些發了炎癥的病人。
規範和立法方面,主要問題表現在對藥品的檢驗管理,對醫生的職業道德和對衛生經費來源的立法保證方面。 中國藥品價格大概是衛生保健系統唯一由市場經濟來調節的部份。 據1988年的統計,全國醫院收入構成中,61.6%來自藥費④。 撇下那些生產次藥假藥的犯法行為不談,以合法的藥品生產單位為例,為了推銷藥品,增加銷售額,不少藥廠巧立名目,用旅行袋、皮箱、高級瓷器、茶葉筒、保溫杯等做包裝品,從而大大提高了藥品的價格。國家對此並無嚴格的規定加以管理和處理。
專家醫師的短缺與醫生工資的低少在市場經濟中同時存在的現象,很難用供求關系來解釋。 由於大醫院病床難求,加上傳統的中國老百姓對大夫治病救人的感激之情,給醫生送禮送錢在國內越來越普遍。 住院開刀前給醫生送紅包已不是什麽新鮮事。 慢慢地,禮金已成為許多年輕醫師的主要收入來源。 聽說有這樣一位醫師,問準備開刀的病人家屬是想給病人開一刀還是開兩刀,言下之意,想一刀開好就得給點好處費。 這種怪現象,一方面反映了醫生的勞務報酬確實遠低於社會所願意支付的數目,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醫生的職業道德和服務質量都缺少相應的措施和政策加以管理。
5. “人人享有醫療保健”的問題
農村合作醫療解體後,大部份農民及城市的個體戶可以說是在現有醫療保健系統之外,完全靠自己的經濟實力和運氣來面對未來可能發生的疾病和危險。 他們中大部份人實際上擔著因病致貧的風險。 不幸的是,中國唯一的人民保險公司到目前為止仍沒有醫療保險這個業務。 在集資辦合作醫療不成功的時期,人們就是想不擔這個風險都不行。(人民保險公司不設醫療保險可能與醫療價格沒有理順有關。更主要的還是一個政策問題,國家目前仍然對私人辦保險業采取限制的政策)。
其實,即使將來有人賣醫療保險,還是有很多病重的窮人買不起保險。 對於年均收入不到五百元的農民來說,改革後的醫藥費仍是一種奢侈,不到不得已,一般不會去看病。 據對部份農村的調查,貧困戶中70%是因為家中或親戚中有人病重造成的。 貧富差別和城鄉差別在醫療保健方面表現的非常突出。 國家對“人人享有醫療保健”缺少總體規劃和具體措施。 一個以平等和濟貧自稱的社會主義國家,不應該讓大多數農民,特別是窮人,長期冒著因病致窮,因病致命的危險。
總的來說,在經濟改革的浪潮中,黨政各級領導全力抓經濟,抓發展速度,對醫療衛生似乎缺乏應有的重視。 這也是中國的一個特點:在沒有完善的市場和法制的條件下,什麽事都得首先靠領導重視。 當年毛澤東一個“六二六”指示,“把醫療衛生工作的重點放到農村去”,赤腳醫生和合作醫療就在廣大農村開花結果。 中國的三級初級衛生保健網至今仍是聯合國和世界衛生組織在第三世界普及衛生服務提高人口素質的有力武器。 但在中國本土,這個“人人享有醫療保健”的基本網絡卻有點不能自保。
三. 醫療衛生制度問題的根源,以及對未來政策的設想
可以說,中國醫療體制的改革還沒有能與市場經濟接上軌,特別是財政枯竭和價格不合理的問題,與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形成了鮮明的對照。 關鍵問題還是從上至下對醫療衛生服務的性質沒有一個明確的認識。 如果說衛生是服務性的福利事業,就應該在理順價格的基礎上盡量爭取高品質、廣普及的服務; 如果衛生是以盈利為目地的企業或服務行業,價格就應該放開,人員的流動和衛生機構的存亡也該由市場來決定。 中國醫療保健體系轉型中面臨的一系列問題都是與經濟體制的改革相聯系的。
1. 有計劃的體系怎樣去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問題
醫療保健應不應該商品化? 能不能商品化? 這個問題還沒有真正解決。 教育、文化和體育也都面臨著類似問題。 如何在市場經濟中辦好這些不盈利的社會事業? 如何讓以計劃指導為主的醫療保健體系適應市場經濟? 中國需要找到自己的答案。
從事實來看,國家相對減少對衛生的投資和撥款,又對集資加以限制,鼓勵衛生機構廣開財源,提高效益,采取措施把醫藥費與個人利益掛鉤,這一切都具有促使衛生保健系統進入市場,或使其逐步適應商品化的傾向。 然而,細細讀一讀國內衛生雜志發表的政策理論文章和衛生部的有關政策文件,在理論上並沒有幾個人同意應該把初級衛生保健商品化的。 政策研究部門倒是提出了不少如何把由計劃指導為主的衛生保健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政策方案,有些方案還非常有見地,有特點,有潛力⑦-⑩。 然而,由於各級領導在這個問題上的認識不一致,這些政策並沒有真正貫徹執行。
在經濟改革時期,國家希望把有限的資源用在最需要的地方,把錢用在刀刃上去發展經濟,這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的醫療保健系統是完全由市場經濟左右或純商品化了的。 特別是初級衛生保健的價格,不能完全由市場來調節。 即使象美國這樣一個非常自由的市場經濟國家,政府也仍然強烈地幹預著衛生保健系統的發展。 衛生保健不能完全由市場經濟來調節的原因非常簡單: 醫療服務有其與其它行業不同的特殊性。 第一,醫療保健的需求彈性非常低,價格的高低對需求的影響極小。 比如說,肝切除手術,你說多少錢做一個最合理? 五分錢做一個你做不做? 不做,因為你的肝沒毛病,再便宜,甚至倒找你錢你也不會去做肝切除手術。 但如果肝病到了不做手術生命就會受到威脅時,五千元,甚至五萬元你也會接受的。 正是由於衛生需求的低彈性和服務的隨機性,讓市場需求來確定醫療的價格將會使衛生保健的費用很快超出社會和普通人的承受能力。 第二,很多疾病危害的並不僅僅是病人本身,而可能是整個社會。 比如,HIV陰性反映的人,愛滋病對其本人的威脅遠不如對與他交往的其他人的威脅大。 這就是所謂醫療衛生問題的外在性(externality)。 看不起病或舍不得花錢看病的人,個人受害是一方面,弄不好對整個社會負面影響極大。 為了保證社會上大多數人的健康與安全,衛生保健事業往往須由社會或政府出面來擔負和協調。 此外,醫療服務行業還有專業條件的限制性,一定範圍內提供者的壟斷性,醫生和病人知識的不平衡性,及醫療效果的不確定性等特點,這些都需要一個強大的社會力量(如政府或社會組織)來計劃、幹預、組織和協調。
另一方面,沒有一個社會真正有能力為其所有的成員提供“總統式”的先進而全面的健康服務。 社會資源的有限性又決定了醫療保健服務必須引進一些起碼的市場機制和定量分配原則來充份利用資源,滿足不同層次的需要,特別是對那些二級醫療的慢性病或長期病的治療。 沒有人會反對用市場機制去確定美容手術和長壽補藥的價格。 值得一提的是,許多對自由市場經濟中衛生保健機構的研究表明,即使是由政府或非盈利機構來興辦的衛生保健機構,其經營管理和運作與盈利性的衛生保健機構並無太大差別,因為衛生行業是在與其它行業相同的市場和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的⑾。 所以說,經濟體制改革中的衛生保健系統一方面需要強有力的政府或政策來支持和協調,另一方面也需要充份利用市場機制來刺激和發展。
縱觀世界各國醫療保健的歷史,特別是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幾乎都有一個由自由市場調節向集中社會統籌的發展過程。 在經濟體制由計劃集中走向多元分散的中國社會,已經集中的衛生保健沒有必要全部都退回到市場經濟中去。 與企業和其它事業相反,衛生保健需要一定的集中來幹預、協調和整合。 同時,在一個市場經濟發達的社會,醫療衛生的價格、管理和發展都必須借助市場的力量。 特別是對非初級醫療市場和外在性很小的慢性病之治療,應該由計劃管理逐步向市場機制調節轉化。 這一改革的關鍵是如何找準適合中國特點的計劃調節與市場調節的結合點。
2. 怎樣處理長期效益與短期投資的關系問題
中國急於把衛生保健推向市場,或者說在經濟改革中不得不節省其它非經濟不
贏利行業的錢來優先發展經濟,這種傾向可以說是抓了眼前忽視了長遠,沒有擺正
輕重緩急的關系。 因為發展經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而健康
本身便是生活質量的最重要部份。 發展經濟絕不應該以犧牲健康為代價,無論是眼
前的健康還是長遠的健康。
國際社會和中國學者的研究都表明,中國現階段的醫療衛生投入產出效益非常好,預防上的邊際效益尤其高,投入少而收效高。 江西高安縣合作醫療的調查表明,農民每人每年集資的兩元錢,可獲得5.49元的效益⑿。 政府作為整個社會的投資人,從長遠的效益來說,社會需求大邊際效益高的地方就應該多投資。 醫療衛生方面所能獲得的社會“利潤”遠遠超過國家對其它方面的投資。 不幸的是,眼前國家底子薄,基礎差,需要錢的地方太多,政府似乎還不大情願在衛生保健方面多花錢。 1992年的國民生產總值的支出中衛生方面只占3.4%。 盡管由於病人投入比重的增大,衛生費用的總額增長較快,但衛生事業本身的發展卻趕不上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
對預防和公共衛生事業的忽視,也體現了這種重眼前而忽視長遠的社會哲學。 今天忽視了對慢性病發生和擴散的主要危險因素的預防,如吸煙,高血壓,食物構成,環境污染等,今後將要為此付出成倍的代價,更何況健康方面的損失具有不可逆性。 世界銀行1992年的一個研究報告預測,按照中國目前的人口、健康及政策狀況發展下去,衛生健康費用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比例將由今天的3.4%增長到2030年的24%。 如果是加強預防,提高現有的醫學水平和服務效率,這個比例到2030年則可以保持在10%左右;而僅僅是預防本身就可以把這個比例降到15%①。 可見預防對整個國民經濟是一種效益極高的投資,它對中國未來的健康衛生狀況、人民生活水平和社會經濟發展具有特殊的意義。
不管是從社會效益的角度還是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國家都應該更加重視醫療保健事業,應該把預防和公共衛生用法律的形式變成國家行政和財政支出固定的一部份,保質保量,嚴格執行。 預防為主,免除後患,社會應該大力倡導公共衛生事業,象辦醫院那樣來辦好公共衛生。 初級衛生保健網和公共衛生網是中國的長處,是中國能在短期內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法寶,應該保持和發揚。 應該使公共衛生事業如衛生防疫站、婦幼保健站、環境監測站等制度化、規範化、群眾化。 要知道,中國醫療保健的重點已不再是流行病和急性病,而是預防和治療慢性病;不再僅僅是婦幼保健問題,而是越來越多的中老年人的健康問題;不再僅僅是飲食和水的衛生問題,而是綜合的環境污染和生活方式變遷所帶來的健康問題。
3. 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的關系問題
醫療服務的價格沒能理順,主要還是一個輕視知識、輕視腦力勞動的傳統在做怪。 現在中國的知識分子和專業技術人員,除非是在盈利公司或企業的關鍵部門工作,大多數人的收入還趕不上社會職工的平均水平。 這種輕視知識,輕視腦力勞動的傾向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必然降低人們進入衛生保健專業勞動市場的動力,從而人為地加深衛生保健專業人員供不應求的矛盾。
醫療衛生制度的改革,說到底就是兩個問題。 一是如何讓社會各階層、各部份合理地分擔醫療衛生的費用,用合理的價格來促進衛生保健事業的發展;二是如何迅速提高醫療服務的質量,讓有限的資源更有效地為整個社會服務。 理順醫療衛生的價格應該是這一改革的關鍵,而提高醫務人員的待遇又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份。 提高知識分子和腦力勞動者的待遇問題還沒有提到整個經濟改革應有的議事日程。 這似乎與大多數國家的發展進程──經濟的繁榮發展與知識教育的普及和對知識的重視相輔相成──不太一樣。
提高知識分子和腦力勞動者的待遇問題是醫療衛生價格改革的重要一環,也是提高整個社會醫療健康水平的關鍵。 只有用合理的待遇和適宜的工作環境才能在競爭的勞動市場中保住現有的專業醫療衛生人才,提高醫療質量,並不斷吸引社會上的優秀分子。 同時,國家應該允許私人辦醫,辦衛生教育,辦醫療保健,從而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使更多的社會精英能夠進入這個直接關系到人們生活質量的重要領域,從而最大程度地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醫療保健需要,使衛生經濟與市場經濟有機地結合起來。
4. 如何解決窮人就醫和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的問題
綜上所述,目前中國的經濟改革似乎把衛生保健事業推向了一個與“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目標相反的方向: 政府減少投入,減少幹預;窮人看不起病的情況日益嚴重,而且大多數人仍然擔著因病致窮的風險。 那些在公費醫療、勞保醫療和傳統合作醫療以外的人們,仍然受到市場經濟的制約,由其經濟能力來決定他們所獲得的醫療保健服務之多少。 既沒有普及的公共衛生和初級醫療保健,又沒有對窮人的醫療補助。 考慮到中國建設社會主義的基本原則,考慮到衛生和疾病可能帶來的外在社會影響力,這種狀況顯然是不合理的,甚至是危險的。
老實說,各級政府沒有不說衛生保健工作重要的,問題是重要工作太多,在有限的資源和財力條件下,衛生保健就顯得不那麽緊急了(除非來了個傳染病或流行病危脅到大多數人的健康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生活)。 然而,從長遠來看,由於健康對人們的生活品質顯得一天比一天重要,人們的衛生保健要求還會不斷增長,所以政府增加對衛生保健事業的投資,人們加大在衛生保健上花費的比重是不可避免的。 為了提高整個民族的衛生健康水平,真正做到“人人享有衛生保健”,在一個市場經濟的社會中,政府不可避免地要出來對社會財富進行再分配。 對窮人實行適當的醫療保健補貼將是不可缺少的一部份。 因此,中國應該利用目前相對集中的經濟實力,開始計劃如何由把醫藥費與個人利益掛鉤的改革逐步向社會統籌的醫療保險系統過度。 只有通過實行全民的醫療保險制度,由國家、集體補貼,加個人投保,使醫療保健成為一種相對穩定的社會和個人支出,才有可能利用市場機制來真正辦好醫療保健事業。
經濟體制的改革最終是為了通過大力發展生產來提高人民的生活品質,而衛生和健康本身就是人們生活品質的重要組成部份,因此,醫療保健制度的改革不應該與經濟體制的改革相矛盾。 只要我們真正認清衛生保健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性,理解醫療服務的特殊性,掌握市場機制對醫療保健改革的重要性,又能認識市場機制對醫療保健過程的局限性,我們就能逐步實現醫療衛生體系由計劃調節向市場機制的轉化,找準適合中國國情的結合點,把計劃指導下的醫療保健事業與中國新興的市場經濟有機地結合起來。
80年代以來中國大陸報業的變遷
馮媛
黨報的升降沈浮
商業性報紙在崛起
報業發展陷入困境
馮媛,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新聞學碩士,曾任人民日報編輯,現為北京《財政》雜志編輯。
1994年2月5日《人民日報》稱,該報今年的“訂數下降比預計要少得多”。這年人民日報的訂數實際下降是20%左右。同時,全國16家主要報紙和5種主要雜志合計期發數比去年減少了18.6%。與此同時,《人民日報》國際部辦的一份消閑性小報《環球文萃》訂數上升了38%。在主要報紙發行量下降的同時,1993年底,中國大陸的報紙種數卻從1991年底的1500多家上升到2039家。許多報紙從4個版擴大到8個版,有的擴大到16個版。
這是中國大陸報業變遷的一個主要特徵:黨報的地位在下降,商業性報紙的發行量在增長,報業的結構在變化。本文在粗略地考察八十年代中國大陸報業變遷的時候發現:中國大陸的報紙種數在八十年代前期有過急速的增長,平均不到兩天就有一份報紙創刊,原來一統天下的黨報到1988年時只占報紙種數的25%。八十年代後半期,商業性報紙又有了很大的發展,其年發行量最高時(1988年)占全國報紙年發行量的24.19%。到了八十年代後半期,在報紙種數繼續增加的同時,報業的發展卻在萎縮──報紙的發行量連續幾年呈負增長。舊的政治和經濟體制越來越窒息著中國大陸報業邁向多元化的進程。經過“六.四”後的一度倒退,1991年下半年後,受到日益發展的自由經濟的刺激,大陸報業又開始尋求新的發展空間。其結果,是商業性報紙進一步繁榮,黨報也加快了商業化的趨勢,並出現了資本介入報業的苗頭。黨報官報的商業化使它們和意識形態以及和既有的報業管理體制的也發生了沖突。
黨報的升降沈浮
進入八十年代後,人民日報的發行量逐年下降。這份1948年創刊時發行3.1萬份的中共中央機關報,1952年發行19萬份,1956年發行88萬份,1958年發行140萬份,1965年151萬份,1966年220萬份,1976年“文革”結束時期發量為538萬份。1979年最鼎盛時期發600余萬份,年發量占當年全國報紙年發總量的16.74%。1980年,期發540萬份,此後逐年下降,1982年為420萬份,1986年為378萬份;從1989年起,降到了290多萬份,年發量則占全國報紙年發總量的5.71%(關於這一時期人民日報的發行量,《中國新聞年鑒》中的數字是不準確的)。1994年初,期發數又下降了近20%。
再來看其他黨報。黨的機關報(這里簡稱黨報)在中國大陸,曾經有過一花獨放的昔日輝煌。那是在“文革”前期(1966-1970),全國八億人口只剩下40余種報紙之時。“文革”結束後,報業緩緩解凍。70年代末開始,科技報、經濟報、農民報、青少年報陸續覆刊、創刊,1981年,黨報在全國451家報紙中約占一半。
據1985年3月1日調查,從1980年以來,全國共有1008家報紙創刊,占當時1776家報紙(其中發行局限於企業、大學等單位內部的報紙約有500家,本文下面提到報紙種數和發行量時,將只指公開發行的報紙)的56.8%,平均不到兩天就有一家報紙創刊。這千余家新創刊的報紙中,各級中共黨委機關報只有120余家。
報業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發展而勃興的勢頭,到了80年代後半期,越來越受到新聞紙計劃供應的限制,受到缺乏訓練有素的編采人員等基本條件的約束,也受到公費訂閱等舊的報業運行機制的掣肘。1987年,政府為“緩解紙張供應等矛盾,讓報紙布局更合理”,對報業進行了整頓,2059家報紙中,1482家獲準登記公開出版發行,400多家報紙仍為內部發行,近150家報紙壽終正寢(其中有幾家是因為“宣傳資產階級自由化”而被令停刊)。
由於1987年上半年“反自由化”的來去匆匆,中共“十三大”的召開使政治環境更加寬松,所以1987年這次報業整頓後,中共中央宣傳部官員甚至還承認“黨的機關報在整個報業結構中所占比例過大,有些可以改為非機關報,突出側重點和個性”(《中國新聞年鑒(1988年版)》第三頁)。在這種情況下,1988年報紙種數又增加許多,達1628家,而黨報則由426家減少到407家,其比重也為十余年間最低的一年──占全國報紙總數的25%。
1989年“六.四”之後,報紙種數增加的勢頭戛然而止。1989年10月4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出了《關於壓縮整頓報刊和出版社的通知》。理由是:報紙發展過熱,速度發展過快,帶來了結構重覆,編采隊伍的培養提高難以在短期內跟上,一部份報紙質量偏低。到1989年底,共壓縮了190家報紙,其中廣播電視報占34%,教學輔導類占33%,文化藝術類占46%,經濟信息類占19%。1989年底,報紙總數減少到為1496種;1990年,這個數字降至1442。黨報比重則回升為28.15%。
80年代中國報業在結構上由單一走向豐富,昔日唯我獨尊的黨報,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種數中所占比重一度只占四分之一(1988年)。但從各類報紙的發行量來看,黨報的統治地位並未動搖,反而在80年代末期有所鞏固。在報紙種類日益豐富、指令性訂閱對農村和基層黨組織的控制漸漸松弛的情況下,人民日報訂數日益萎縮,但黨報總的發行量1980年以後仍在繼續增加。1984年的郵發報紙中黨報比1980年增加6%以上;中央及省級黨報從1980年起,雖有下降,但地區、市、縣的黨的機關報除1981年下降7.82%外,每年都以20%的速度遞增。1984年比1980年增加74.42%。1985到1989年間,不少大報下降幅度較大,而地市縣黨的機關報的發行總量仍有所上升,期發總數保持在1000萬份以上。1981年,黨報的期發總數約占全國各類報紙期發總數的40%,1984年占21.05%;1987年,進一步降到16.63%,但是,1990年則回升為18.43%。而從年發總數上看,黨的機關報從來都占多數──1988年比重最低時仍占35.33%,1989年上升到40.02%,1990年又進一步升到43.37%。
商業性報紙在崛起
黨的機關報在報業王國中的地位固然依舊顯赫,但它畢竟更多地囿於高樓深院,被置於辦公室中,與市場無緣,與老百姓無緣。對農民而言,刊有致富信息、實用技術的農業科技類報紙頗受歡迎。《湖南科技報》期發量高時(1985年)達170萬份。新聞界曾流傳著這樣的故事:浙江的農民跑到江蘇去,不惜用高出定價5倍的錢買江蘇的《致富報》;有的農民自費訂閱十余種報刊,不僅自己因此受益,還幫助鄰居脫貧。
盡管中國最廣大的人口分布在農村,但報紙的主要讀者卻集中在城市。當全國千人日均擁有報紙60份時,北京、上海、天津則分別達289份、251份、183份;貴州、雲南只分別有27份和37份。城市讀者大致分兩個群落,一個主要消費公費訂閱的報紙,這個群落以機關幹部、各級領導和一些專業技術人員為主;另一個群落則是自己花錢買報訂報,他們造就了商業性報紙,造就了報紙市場。城鎮居民樂於購買晚報和其他消閑性報紙,如廣播電視報、周末報、文化藝術報,這些報紙沒有太強的意識形態色彩,通俗而娛樂性強。
本文所謂商業性報紙,包括晚報、廣播電視報、文摘報(雖然文摘報有相當一部份是公費訂閱)、以零售和自費訂閱為主的文化藝術報、體育報、健康保健報、家庭社會生活報。
雖然目前中國大陸約50家晚報中半數左右本身亦同時兼任當地黨的機關報,但其商業特點仍然十分鮮明:比較有可讀性,比較貼近日常生活;其90%左右的發行量由讀者的自費訂閱和零售支撐。
“文革”前,中國大陸只有十余家晚報,總發行量不超過100萬份;“文革”中晚報無一例外地被停刊,1979年11月後,才陸續恢覆和發展。1983年,全國晚報日發行量(期發數)540萬份;1988年底則一度突破了1000萬份。大多數晚報讀者是不看黨的機關報的,相反,黨的機關報的讀者常常兼看晚報。據1986年調查,27.5%的人民日報讀者同時也看晚報。甚至黨和國家領導人有時也棄“喉舌”而不顧,熱衷於“軟而且短”的晚報。遠至毛澤東,曾經宣稱不看《南方日報》(中共廣東省委機關報),而看《羊城晚報》;近至王震,也告訴北京晚報的記者:“中央政治局的同志都是北京晚報的讀者。”
1989年初,報業經濟危機迫使中國大陸報紙一夜之間提價一倍、二倍甚至三倍,報紙訂戶平均減少了35%左右。自費訂閱為主的晚報也受到了強烈的沖擊。其中四家歷史最長、影響甚廣、發行量最大的晚報損失尤其慘重,《羊城晚報》下降了94.7%,《北京晚報》下降了41.5%,天津《今晚報》下降了33%,上海《新民晚報》下降了28.6%。但是盡管如此,這四家晚報的發行量仍然領先於它們所在的城市的黨的機關報之上。在其他一些同時出版黨的機關報和晚報的大中城市,也是晚報的發行量較高或其增長速度較高。
80年代以前,全國有10家左右廣播電視報,1984年以後,迅速增加到四、五十家。1988年最鼎盛時達74家。其期發總數1985年在全國報紙期發總數中占16.18%,此後基本是持續上升,1990年為19.51%。年發總數也由1985年的5.50%增加到1990年的7.57%。
再來看其他以文化藝術、社會生活、婚姻家庭、衛生保健、體育、文摘等方面為各自側重的商業性報紙。這里,我把它稱為消閑類報紙。這些報紙刊期較長,以周報為多。消閑類報紙可以說是80年代的產物。在此之前,僅有1952年8月創辦的山西陽泉報的周末刊,以及70年代末由第二汽車制造廠廠報主辦的《車城周末報》。到了80年代,《中國青年報》於1981年元旦推出《星期刊》,江蘇的《周末》於次年繼之而起。但以後兩三年間幾乎後無來者。1984年底、1985年初,市場上泛起一股“‘小報’沖擊波”,這些小報以通俗文藝故事、偵破、匪警故事、涉及性等禁區的文章大打“擦邊球”,使中央和地方黨委如臨大敵,很快被禁止。1985年下半年後,這些“小報”大多消聲匿跡。
在此前後,格調高一些的消閑性報紙開始嶄露頭角。以1984年出版的《南方日報》周末版《南方周末》為先導,消閑報群脫穎而出。如南京的《周末》發行量達46萬份;遼寧的《衛生與生活》期發量66萬份;廣東的《足球報》期發80萬份;人民日報出版的《諷刺與幽默》畫刊這時由100萬份升到119萬份;上海出版的《報刊文摘》期發量高達202。46萬份(文摘類報紙有一部份是公費訂閱)。至於這些消閑報的種數,最保守的估計也不低於37種。1985年,這類報紙增至84種,其比重已在全國各類報紙中占6.97%,超過了農民報、政法報、青少年報等。1987年,消閑報突破了100種;因為報紙整頓,1988年有所下降,但次年又回升到100種。此後,一直到1992年,種數基本穩定。雖然消閑報的比重在報紙總數中只占7%左右,但其期發總數的比重已達11%以上。年發總數為4%左右。
1987、1989年幾次壓縮整頓報紙,消閑報的發展出現了波動。就在消閑報發展停滯之際,老年報異軍突起,給商業性報紙增加了一支力量。1985年以後,老年報進入了迅速發展時期。這與中國一些城市已經或正在跨入老齡社會的進程相吻合。1985年以前,大陸只有兩家老年報──黑龍江的《老年報》和廣東的《老人報》,其分別為周刊和半月刊,期發量不過7、8萬份。到1987年,已有11家老年報,期發總數67萬份。1989年,增至16家, 期發總數136萬份,年發5000多萬份。在1988年以後中國報紙發行量走下坡路的大背景下,這樣的發展勢頭,應該說是很猛的。
商業性報紙在向讀者展示社會現實、披露事實真相方面,在觀念更新、開啟民智、掃除蒙昧方面,在樹立公民權利法制觀念方面,在輿論監督、擴大公開性方面,都起了積極的作用──雖然它們也常常表現出嘩眾取寵、迎合低級趣味等商業性報紙的通病。這些報紙對讀者的影響,遠遠勝過板起面孔說教的機關報。
商業性報紙在80年代的崛起,使中國報業發生了微妙而又深刻的變化。它們走進了千家萬戶,成了人們不可或缺的信息和文化消費品,從這個意義上說,這部份報紙真正成了商品。1957年,覆旦大學新聞系──中國最有影響的新聞系系主任王中教授因提出報紙是商品等“大逆不道”的觀點,被認為是和毛澤東關於報紙是階級鬥爭的工具的思想唱反調,被打成右派,蒙冤二十二年。如今,歷史已經使一部份報紙完全成為商品而出現,盡管它們在中國報業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還有限,但其影響和意義是不可低估的。它們使報紙上的聲音不再是千篇一律的“喉舌”腔調,報紙不再僅僅是政府的傳聲筒、政治氣候的晴雨表,不再只是公費訂閱的宣傳品。它們使中國大陸報業開始了多元化的進程。
報業發展陷入困境
我們看到,中國大陸的報業雖然在80年代有較大的發展,但又無時不受到政治和經濟兩方面嚴格的制約。這反映出中國的報業正陷於多元化的趨勢和集權化的管理的矛盾之中。
報業的變化表明,黨的機關報獨霸天下的時代已經結束,報紙層次漸漸分明、豐富。但是,應該說,上述變化又屬於在黨報體制內的結構性調整。黨的機關報的比重雖然下降,但幾乎所有的行業報、專業報、青少年報、婦女報工人報、農民報、經濟報,乃至許多商業性報紙,又都是黨和政府或它們直接領導的團體的機關報(雖然1993年以來一些報紙抗命發表新聞的事時有所聞,且當局並未像以前那樣嚴加查處)。有時,甚至非機關報也希望躋身於黨報之列,晚報就是明確亮出“黨旗”的一例。1990年全國38家晚報中21家兼為黨的機關報,其余的也不甘落後,強調姓“黨”,並以在1989年的“反革命動亂暴亂”中“立場堅定”、受到黨委的肯定而無比自豪(見《中國新聞年鑒》1990年版)。
80年代中國報業一個尚未引起人們注意的矛盾現象是,1988年以前,報紙種數迅猛發展,其速度創歷史記錄;但是報紙發行量的年平均增長率卻在降低,不但低於歷史水平(除“文革”前期,即1966-1970),也低於80年代全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據中共中央宣傳部80年代中期的一份研究報告,1976年至1985年,我國報紙發行量的年平均增長率為6.7%,而同期社會總產值年平均增長11.7%,居民消費水平年平均增長率為8.4%,城鎮化水平年平均增長率為7.0%。1988年至1990年,報紙發行量年平均增長率竟呈負數(1988年比1987年下降1.01%,1989年比1988年下降19.78%,1990年比1989年下降9.20%)。與此相關,報紙的人均占有量也在波動中下滑。全國千人擁有報紙量1981年為94份,1987年增長到167.5份,此後卻下降到1989年的138份;全國千人擁有日報量1982年為45份,1987年為49份,1990年為35份。(另據中國統計出版社1991出版的《“七五”期間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1989年和1990年,全國報紙年發行量倒退到了與1983年相差無幾的水平;1986年至1990年,報紙出版量平均年增長-5.7%,在近60項國民經濟主要指標的發展速度表中,是五項負增長的指標之一;1990年每百人每天擁有報紙量為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水平:3.8份,而80年代中期,這個數字為5.2)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曾經為發展中國家提出過有關大眾傳播業發展的“最低限度標準”:每百位居民有10份日報,5台收音機,2台電視機和2個影劇院座席。依這個標準,中國的收音機和電視機已經遠遠超過了這個最低限度──在80年代中期,中國每百戶居民擁有83.5台收音機和32.1台電視機,在收音機普及率最低的貴州省,每百戶居民也平均有40.7台,電視機普及率最低的河南省,每百戶居民也有14台。(據1990年人口普查資料,平均每戶人口為3.96人)。
相比之下,中國居民的報紙占有量卻不到最低標準的一半。報紙的發行量、人均占有量是一個國家新聞業發達程度的重要標志。在這個標志面前,中國的報業是嚴重滯後,而不是“發展過熱”、“過多過濫”。但是,直到1992年年中,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負責人還認為中國報紙是“數量很多,結構龐雜”,說今後一段時期中國報紙發展的政策,仍將是緊縮(見《新聞戰線》1992年第四期王強華文)。
社會經濟發展速度加快時,報業發展速度卻明顯減緩、甚至出現負增長,這個反常現象,是中國黨和政府在經濟發展上持開明態度、而在意識形態上固守傳統立場的反映。過去報紙一直被視為階級鬥爭的工具,長期以來報業運轉靠的是中央計劃經濟和行政手段的方式──同級黨委的領導、取舍新聞時政治標準第一、公費訂閱、財政補貼、新聞紙計劃供應、郵發合一;報紙主要不是新聞紙,而是政治宣傳品。經過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在新形勢面前,報紙的社會功能、管理方式、經營體制、讀者需求都有了變化,新聞改革的步伐跟不上時代的要求,兩種政策、兩個體制的摩擦導致了報業在80年代中期以後的危機。舊的一套已經越來越不靈了,但還不肯改弦易轍;市場導向的經濟改革已經播下的新機制的種子,卻難以生長。
建國之初,1950年2月,全國共有281家報紙中,黨的機關報有100余家,人民團體報紙58家,私營報紙55家。50年代中期,“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以後,特別是反右以後,中國的報業結構就是黨報一元化了。而中共的黨報體制,又是比照列寧的俄國黨的黨報體制而形成的。這就是機關報體制──喉舌體制,黨報受黨委的緊密領導,是黨委的傳聲筒。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上曾經出現過另外兩種黨報模式,一種是馬克思恩格斯辦的《新萊茵報》,黨報和黨的領導機關合二而一;還有一種是德國黨的模式,即黨的中央委員會和黨報均由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中央和黨報沒有領導被領導的關系,黨報可以監督、批評黨中央。相比之下,機關報體制是最少獨立性、最難於實現輿論監督和最缺少新聞自由的一種黨報體制。從40余年間中國報紙種數和各類報紙比重的變化,我們可以看出中國報業從多元到一元再走向多元化的曲折歷程。在各行各業中,新聞界是最早發出改革的呼聲的,也是率先實行改革的;但是到後來,報業的改革、發展卻嚴重滯後於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民族進步的要求;“六四”之後,甚至一度成為整個中國改革事業的掣肘因素之一。
1990年下半年,大陸報界沈寂了一年多之後,開始出現一種新現象──“官辦、官訂、官看”的黨的機關報和各級政府部門辦的報紙,出版起周末版、月末版來。經過1991年的發展,到1992年初,這類周末版、月末版已達200余種,幾乎各中央級報紙、三分之二的省委機關報、一多半的中央部委機關報都有了自己的周末版月末版。到1992年年中,更是出現了“大報辦小報,小報養大報”的奇景。畢竟隨著行政經費的日益緊張和報紙種類的增多,公費訂閱的市場也出現競爭了,官報黨報也不再是皇帝的女兒了,僅憑“黨性”、“指導性”維持不了局面;為了爭取訂戶(哪怕是公費訂戶),黨報必須塑造一種新形像。黨報和商業性報紙兩相對峙後,又以周末版為契機,出現了兩水合流的跡象。在競爭中,黨報在繼續當“喉舌”的同時,為了增加信息量和可讀性,還競相擴版,一時間,各大報紛紛由對開四版變為對開八版乃至更多。一個耐人尋味的現象是,黨報官報的商業化,使它們和黨的意識形態、既有的報業管理體制之間也發生了沖突。為迎合市民口味,官報黨報辦的“特區”──周末版月末版和小報,往往比一般商業性報紙還有過之。如文化部主辦的《中國文化報》月末版曾在頭版以幾乎整版的篇幅發表《劉曉慶侃裸》,並配上模特兒的裸照,招徠讀者。1993年春,13家報紙的周末版(其中中央級報紙占多數)因此被高層點名批評。周末版和擴版熱表明,中國報業的發展雖然受到外在的壓制,但也受到市場需求的強烈刺激。一旦放松控制,報業將再次勃興。
1993年,中國大陸甚至已經出現了民間資本介入報業的現象。一些境內外企業或直接投資與報社組成股份制單位,或與報社合組經營公司,或出資讚助報社以換取在報頭上注明“某某企業協辦”,或承包、收買和租賃版面。盡管有的做法很快被明令禁止,但它們既然在自由經濟已大大發展的形勢下出現,便會設法繼續生長,並將對中國未來的報業性質發生影響。
1993年底,中國大陸的報紙種數已從1991年底的1543家增加到2039家;平均每一天半有一家新報紙創刊(1994年1月7日,香港《明報》第9版);1993年,有十家報紙的廣告收入超億元。而且,進入90年代以來,報紙的總的發行量也在緩慢回升,結束了80年代後期的倒退局面。
中國大陸城市的街道行政管理體制
──北京市海澱區的個案調查與分析
萬鵬飛
一. 中國街道行政管理體制的現狀
二. 存在的問題
萬鵬飛,北京大學政治學與行政管理系講師,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學研究所碩士。
本文是筆者在對北京市海澱區進行實地調查,同時走訪國家民政部、北京市政府辦公廳區政處、北京市民政局、海澱區街道辦公室、集體經濟辦公室、區財政局、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政策研究室、區委組織部的基礎上形成,並從理論上探討中國大陸街道一級行政管理體制的現狀、問題與未來發展。
一. 中國街道行政管理體制的現狀
目前的街道行政管理體制是隨著中國大陸政治、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特別是近十年來改革開放的實踐,不斷演變而形成的。
(一)法律地位 關於中國大陸街道行政管理體制的法律主要有兩部。一部是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條例規定:“為加強城市居民工作,密切政府與居民的聯系,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設立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另一部是1986年12月2日第六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全體會議決定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其中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由上述規定可知,設立街道辦事處的目的有兩個:一是加強城市居民工作;二是密切政府與居民的聯系。街道辦事處的性質是市轄區政府、不設區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
(二)職責與任務 根據“1954年條例”的規定,城市街道辦事處的任務主要有三:辦理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有關居民工作的交辦事項;指導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1958年以後,街道辦事處的職責和任務擴展到經濟領域。街道辦事處一度改為“人民公社”,成為政社合一的政權組織。“文革”期間,街道辦事處變成“街道革命委員會”,主要以政治任務也就是階級鬥爭為中心,同時負責管理居民生活與生產。1978年以後,街道辦事處恢覆了原有的名稱和職責。在最近十多年來中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中,街道辦事處的職責和任務有了重大變化,已從法律規定的單一民政型的派出機構變成了綜合性、社會性、幾乎涵蓋了一級政府的所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管理層次,包括居民、民政、司法、治安、交通、防火安全、市容、衛生、綠化、環保、人防、計劃生育、勞動管理、文教、集體經濟、第三產業、市場管理、社區服務等區域性、社會性和綜合性的工作。從海澱區來看,各街道擔負的任務大小加起來200多項,有的接近300多項。據萬壽路街道辦事處1993年統計,其承擔的黨政工作有103大項、274小項。其中黨口42大項,涵蓋91項具體任務;行政口61大項,涵蓋183項具體任務。此外還有街道聯社承擔的大項任務和具體任務。
(三)機構設置 街道辦事處的機構設置隨著其職責和任務的變化而變化。50年代初,海澱區只有三個街道辦事處,各設主任1人,副主任或黨委副書記1人,幹事2-4人。三個街道實有幹部編制16人,平均每個辦事處5人。人民公社時期,實行政社合一,辦事處由黨委建制變成人民公社黨委領導下的總支委員會,設總支書記1人,副書記1人,分設組織委員,宣傳委員,青年委員等5-7人,總支委員會下設組織組、宣傳組,各有工作人員1人。1963年1月,海澱區城市街道人民公社實行政社分離,街道辦事處仍為區人民委員會的派出機構,黨政群的關系由區直接領導。辦事處的建制由總支委員會又恢覆為黨委,設黨委書記1人,副書記1人,行政設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團總支1人,其他都是辦事員,份內勤和外勤兩個組,另設勞動服務站1人,機構總人數20人左右。“文革”開始後,從1968年底起,各街道紛紛成立革命委員會,下設政治組、文教組、辦事組、工業組等,後來又陸續增設了人防辦、居民組、工人民兵指揮部。1971年下半年,各街道重新成立黨委,和革委會一套班子。1976年後,街道的機構設置繼續增加,又設(負責下鄉知識青年返城與就業的)知青組、(負責街道財務管理的)財貿組、治安組、城建組、(管理街道下屬企業的)生產服務合作聯社,街道機構開始形成黨政企三大塊。1978年後,根據新憲法,革命委員會被撤銷,恢覆了街道辦事處名稱。1981年,辦事處下屬的各組改為科室設置。此後,黨政企機構不斷增加,街道機關總人數增加到目前的150人左右。以萬壽路街道為例,黨的機構有:街道黨的工作委員會(簡稱街工委),下設辦公室、老幹部科、紀律檢查委員會、組織部、宣傳部、武裝部、團委、婦聯、工會。行政機構有辦事處主任1人、副主任若幹人,下設行政辦公室、財政科、財務科、民政科、勞動科、老齡科、居民科、勞動服務公司、計劃生育辦公室、文教科、經濟辦、物價計量所、城市管理科、綠化辦、市容檢查所、交通安全辦、綜合治理辦、司法科、市場辦。企業管理機構主要是生產服務合作聯社,下設聯社辦公室、商業服務科、工業科、服務審計科。海澱區街道還設有城建科、天然氣辦、房改辦等,各街道機構稍有不同。從街道機構變遷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一是街道的機構設置隨著現代中國政治的變遷和經濟與社會的發展而呈現不斷增加的趨勢,二是現行的街道機構幾乎涵蓋了一級政府所包括的機構,而且和區政府的機構形成了一種對口關系,基本上是區里有什麽機構,街道就有什麽機構。
(四)幹部人事制度 1986年以前,海澱區街道幹部人事制度呈現兩個明顯特點:一是街道幹部管理體制高度集中,區對各街道幹部的編制和管理統得很死,街道幾乎沒有任何主動性和自主權。二是街道幹部素質低下,年齡大多40歲以上,負責人員平均年齡54歲多;多數人只有中小學文化水平,街道被作為安置幹部的場所,用人沒有一定的標準。1987年,北京市決定下放街道幹部人事管理的部份權力,街道辦事處在編制以內可以對科以下幹部在本地區內進行調動,對科以下幹部的自然減員進行調濟和補充,並報區人事局備案。除了執行上述決定外,海澱區政府還對街道幹部人事制度進行了一系列改革:(1)根據地域範圍、人口密度、繁華程度,核定幹部編制;(2)開辟多渠道用人制度,允許組織推薦、個人推薦、群眾選舉科級幹部。對科級幹部實行選聘制,一般幹部實行聘用制;(3)培訓街道幹部。上述措施的實行,使街道在用人上有了一定的自主權,幹部年齡素質結構發生了變化。現在全區2000多名街道幹部中,中青年占三分之二,負責幹部的平均年齡下降到45歲,絕大多數幹部的文化程度已達到大專、中專和高中程度。
(五)在街道建立居民代表會議制度 從1986年開始,北京市先後在各街道試行居民代表會議制度,其出發點是:“發動群眾,參政議政,依法管理,民主監督,互相支持,盡職盡責,多辦實事。”根據海澱區有關規定和各街道的實踐,居民代表會議的任務是:(1)聽取街道辦事處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服務部門工作匯報;(2)商討本地區有關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等綜合性的服務性工作;(3)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向居民和駐地單位發出倡議和號召。代表由居委會選舉產生及街道黨政企機關和駐地單位選派產生,同時邀請區有關領導、在本地區工作的人民代表和知名人士參加會議。代表的條件是關心街道工作,代表群眾利益,在群眾中有一定威信。其名額的分配與人數由各街道決定。街道居民代表會議三年一屆,每年召開一次,具體組織由會議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小組由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及駐地內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部門負責人組成。在代表會議上,首先由街道辦事處的主要領導作工作報告,然後由職能部門作工作匯報,接著是代表分組討論,提出批評、建議和意見。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及區有關領導參加小組討論,根據問題的性質,在一定時間內予以答覆。
(六)區街權力關系 從法律上講,街道辦事處作為區政府的派出機構,其權力是由區政府授予的,街道必須向區政府負責。這種主從關系使街道長期處於被動、從屬的地位,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體制更加加劇了這種狀況。
1984年,北京市將街道辦事處的性質、任務和職權概括為三句話:政府的派出機構,完成一級政權的任務,給與相應的職權。這首次提出了改革區街權力關系的問題。在此基礎上,海澱區於1986年在全區街道系統進行綜合體制改革,實行“以塊為主、條條執行、塊塊監督”的新管理體制,並在清河街道進行了試點。1987年初,北京市又召開了各區、街主要負責人會議,作了三條決定:第一,向街道下放財權。要求各區根據本區實際情況,根據市對區“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幹”和東城區對朝陽門街道辦事處的“定收定支、結余留用、超收分成”的財政管理體制,劃分街道收支範圍,合理核定收支基數,一定一年或幾年不變。海澱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並實行了“劃分稅種、定收定支、超成份收、結余留用和承包指數每年遞增6%,一定三年不變”的新的財政體制。所謂劃分稅種,是指區將街道的收入從稅收方面分成兩大類:一類是固定收入,包括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1988-1990年對超基數的部份實行二、八分成,即超基數收入的20%留給街道。1991-1993年區街第二輪承包時,區的固定收入超基數部份分成比例由統一的20%提高到按各街道綜合財力分別實行60%、80%、100%的三檔分成。一般來說,街道財力弱,分成比例高,反之則低。第二類是共享收入,主要包括流通環節的一些稅收: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國營企業獎金稅等。1988-1990年超基數的5%留給街道,1991-1993年改為15%。兩輪承包中,兩大類收入的範圍有所調整和變化。所謂定收定支,即定收入基數,如上所述;定支出基數,即按照編制和一定的標準,核定街道行政、撫恤社救、城市維護、計劃生育等支出的包幹基數。街道財政改革的實行,使街道有了生財、聚財、理財的積極性和自主權,給城市管理、社區服務和街道機關本身的建設都注入了新的活力。
第二,下放部份管理與執法權限。1987年後,海澱區陸續向街道下放了市場、市容、工商、稅務、綜合治理、綠化、節水、環保、司法等管理權限,並設置了相應的職能部門。其中除稅務所仍為區稅務局的派出機構、受區稅務局和辦事處雙重領導,以區稅務局分局領導為主外,工商所、物價計量所、市場所、市容所的黨團關系歸街道管理。這樣做的歷史背景主要是:(1)遵循中央有關權力下放的方針;(2)實行黨政分開,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能更好、更有效地行使行政管理權;(3)更好地充實街道幹部隊伍。但是,隨著國家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特別是1989年政治風波以後,從上到下重新強調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不再提黨政分開,有些地方和一些基層單位又開始實行黨政合一。同時,也鑒於黨團關系屬地化過程中,存在著黨政兩條線、工作難以協調、責權利和人財物不能統一的弊端,於是從1990年開始,凡是黨團關系在街道而人財物實行屬地化的單位,黨團關系一律收回原單位。稅務所和工商所也相繼撤回。
第三,下放必要的人事管理權限。
二. 存在的問題
目前,中國城市街道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一)街道行政管理體制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現代行政管理的一條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即行政組織本身的機構設置和職責、人員配備、上下級關系都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行政組織及其官員在執行公務時須依法行事。目前城市街道行政管理是中國大陸管理體制中法律制度最不健全的部份,主要表現為法律與現實的脫節。迄今,調整街道行政管理體制的主要法律還是1954年的“條例”。“條例”制定時,一個街道至多轄1-2萬人,有的只有幾千人。街道職能單一,主要是上傳下達的工作,街道幹部較少,沒有科室設置,是名副其實的辦事處。40多年來,城市街道的政治、經濟、社會狀況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表現在:
(1)管轄地域擴大,人口急劇增加。據1992年統計,海澱區各街道的管轄面積和人口如下:
街 道
面 積(平方公里)
人 口(萬)
萬 壽 路
10.9
11.8
羊 坊 店
7.8
10.7
甘 家 口
7.2
9.1
八 里 莊
17.4
5.6
紫 竹 院
11.8
8.9
北 下 關
5.4
8.4
北太平莊
7.2
11.3
雙 榆 樹
2.5
3.6
海 澱
18.2
8.8
中 關 村
4.2
4.5
學 院 路
22.5
13.1
清 河
26.5
6.7
青 龍 橋
26.5
6.2
香 山
16.5
0.7
(注: 1. 海澱區另有三個大院街道:清華園、燕園、永定路,因具有特殊性,此處不列入。2. 表中人口系常住人口。)
可以看出,有些街道無論是面積還是人口,都相當於國外的一個小城市,在國內則相當於中小城市的一個區。
(2)社會問題增多。如城市污染的治理,流動人口的急劇增加,轄區的老弱病殘、無依無靠居民的幫助,釋放勞教犯的安置與教育等等。
(3)行政職能不斷擴大。街道辦事處幾乎涵蓋了一級政府的所有行政職能,從只有單一民政職能的派出機構變成了一個具有綜合性和社會性的城市管理層次。
上述變化,要求在法律上有所反映。而規範目前街道辦事處的法律仍然是50年代的,與現實嚴重脫節,必然導致一系列問題。
第一,職責不清、任務不明。目前街道的職責是根據“派出機構的性質、一級政權的任務”來確定的。但是,街道作為城市管理的一個特殊層次,究竟應該做那些,不應該做那些,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它的職責是根據上級領導人的主觀意志、區政府及其各職能部門布置的任務及街道本身的情況來確定的。
第二,街道本身的機構設置、職責、人員配備缺乏法制化的編制管理。現行各街道機構的設置與規定基本上來源於上級指令和行政控制。上級政府總是力爭使街道機構更簡單一些。但是,街道繁重的行政任務和中國大陸同構性對口行政管理體制卻總是使這種願望變為泡影。據北京市政府辦公廳1992年統計,海澱區各街道黨政企機構設置為7-19個。而實際上沒有一個街道不超過這個數字。例如,海澱街道實際機構總數為32個,萬壽路街道為26個。
第三,街道行政管理工作無法可依。由於對街道本身該做什麽、不該做什麽缺乏法律規定,而使街道難以做到依法行政,導致以行政代替法律、或者越權管理。而行政訴訟法則要求人們依法行政,否則就要承擔其法律後果,這種矛盾極大限制了街道行政管理工作的主動性、創造性和法制性。
(二)街道辦事處的黨政機構設置過多、過雜、過細,各部門之間存在著職能的交叉和重叠。}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多,首先是由街道行政管理體制缺乏法律依據引起的。街道本身的職能、任務不清,導致行政機構設置的隨意性、主觀性。而街道機構設置缺乏法律規定又加劇了上述弊端。其次,現行的行政體制是過渡性的。新的體制尚未建立,舊的體制又沒有完全打破,因而行政體制經常在新舊之間搖擺。表現在權力關系上,就是收收放放。這種狀況必然會影響到街道機構的設置。同時,在中國大陸的行政管理體制中,條條統治一切、管理一切依然是人們習慣的工作方法,上面成立一個機構,亦要求下面成立對應機構。如1991年,北京市為申辦2000年奧運會而想減輕空氣中的含塵量,要求各街道狠抓綠化。為此,市政府為每個街道增加了3-4名綠化幹部編制名額,並要求各街道盡快配齊,於是從上到下綠化辦公機構就應運而生。第三,街道機構缺乏編制管理。目前海澱區政府編制辦公室對街道的編制管理只限於對人員的限制,至於內部機構的設置則由各街道自行安排。第四,街道本身對各機構的職責劃分缺乏明確的認定。上級讓建立什麽機構,就建立什麽機構;工作中需要完成某項任務時,就建立某個相應機構。結果是機構有增無減,職責交叉重覆。如各街道涉及綠化及環保的就有綠化辦、市容監察所、城市管理所和城市建設科。第五,街道負擔的加重也是導致其機構增加的一個原因。
(三)街道幹部人事管理的制度不規範,人員素質較低。 首先,街道幹部管理缺乏統一的制度。街道幹部人事管理是中國大陸整個幹部管理制度中最為覆雜的。從幹部身分看,有全民、集體和以工代幹;從開支來源看,有國庫開支、區財政開支、街道自身開支;從編制劃分看,有在編人員和不在編人員之分;從幹部來源看,有考試的(比較少)、選聘的、聘任的、分配的、軍隊覆員、轉業和退伍的。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由於國家控編幹部的數目與街道所承擔任務之間的巨大差距造成的。據海澱區政府編制辦統計,1993年,海澱區14個街道的國家全民編控幹部是650人,實有人數是661人。如果僅僅將這661人平均分到各街道,每個街道只能有50人左右的全民幹部編制,顯然不能適應各街道承擔的任務和行政管理的需要。現在每個街道的幹部在編人數都在100-200人之間不等。根據1993年的統計,海澱區各街道實有幹部編制數如下:
街 道
實有編制數
街 道
實有編制數
海 澱
192
八 里 莊
139
中 關 村
150
羊 坊 店
171
北 下 關
148
青 龍 橋
164
北太平莊
199
學 院 路
170
甘 家 口
16
香 山
74
清 河
138
紫 竹 院
149
14個街道實有編制總計2140人,超過了同期海澱區政府機關編制總人數2093人。其次,街道幹部管理素質亟待提高。從目前統計看,各街道幹部中,大專文化程度占總人數的30 %左右。但是,表面的統計數字並不能反映街道幹部素質的真實情況。第一,文化程度較高的幹部大多是由於各種原因而調配到街道來的,還有一部份人是軍隊轉業、退伍、覆員下來的,有相當一部份人到街道工作是不得已而為之,因此許多人雖有大專文憑,卻是和街道工作毫無關系的專業。第二,除上述人員外,街道幹部中的大中專文憑大多是通過各種成人教育形式如自學、函授、夜大等而拿到的。雖然確有一些人素質由此而獲得提高,但由於目前成人教育中存在的片面追求經濟效益的現象以及一些學員自身只圖一紙文憑,使文憑的“含金量”降低。第三,自正規大學畢業分配來的很少,甚至幾乎沒有。同時,現行街道幹部的缺乏行政管理培訓,以及流動頻繁,也嚴重影響了街道幹部的總體素質。
(四)區街權力關系呈現模糊性、主觀性,決策權與管理脫節,條塊不順。 第一,區街權力關系的模糊性和主觀性。區街權力關系並沒有明確的法律劃分,街道的地位、權力是靠領導人的講話、上級的行政指示來確定的,而不是靠法律來確定的。後果之一就是街道的地位、權力不穩定,街道的職能、任務和權力往往以上級領導人的主觀臆斷為轉移。街道則處於完全被動的地位,何時放權、收權完全取決於上級,由此又往往造成街道負擔的加重和一些街道一旦得到權力後的短期行為。第二,決策權與管理權脫節。街道擔負著繁重的行政管理任務。完成這些任務,只有管理權力是不夠的,還必須有一定的決策權,使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得以統一。現在區街關系中存在著一個奇怪現象,這就是“看得見卻管不著”,“看不見的卻要管”。按說,街道轄區的問題,街道最清楚;群眾的呼聲和要求,街道也最了解。這些問題應由街道來解決,群眾的要求也應給予及時的答覆。但是,實際情況是,有些事情不是街道不解決,而是無權解決,沒有能力解決。結果有些問題長期拖而不決,造成群眾不滿,而這種不滿卻又主要是針對街道的。例如,城市垃圾、道路坑凸、泥濘等問題,街道看得見,想管,但經費、人員、車輛都由市區建環衛部門統一管理,街道辦事處無權調配。第三,條塊關系沒有完全理順。盡管市區政府一再規定:街道辦事處是區政府的派出機構,而不是各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各職能部門不能隨便向街道下達任務,除非得到區政府的批準。處理好條塊關系的目標是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但實際上由於長期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體制還沒有根本改變,城市綜合管理體制改革才剛剛起步,城市行政管理的方式並沒有多大的變化,長期習慣的條條統治依然是支配城市行政機器運轉的思維方式。結果是,現實生活中,區政府職能部門經常把任務推給街道,但卻不給完成任務的權力、條件,出了問題卻要拿街道是問,因此實際變成了條條指揮塊塊,塊塊監督不了條條。如關於城市建房和違章建築的處理,本來由市區規劃部門負責,批準權和處罰權都由其掌握,單位建房不需經過街道,居民建房則是向街道申請,報規劃部門批準。按理來說,出了問題也應該由規劃部門負責。但是,一旦出現問題,市區規劃部門卻怪罪街道辦事處,因為街道沒有行使好報告權。
(五)街道行政信息管理相當落後。 街道辦事處作為最基層的政權機構,頭緒紛繁覆雜,信息資料的貯存、利用很重要,它是街道行政決策科學化、法制化的前提。而目前的街道行政信息的管理還處在一個相當落後的狀態。一是絕大多數街道的檔案管理人員缺乏專門的業務培訓,不知道如何整理、收集、貯藏、運用有關的信息。信息意識也相當陳舊,只知道消極、機械地貯存檔案資料,而不知道積極、主動地、多方面地去開發、利用。有些街道甚至還沒有專門的檔案管理人員。二是信息管理手段非常落後,基本上沿襲了傳統的手段,如手工繪制圖表,手工抄寫檔案資料。有些街道雖然有了計算機,但是利用率很低,用途有限,僅僅局限於文字的打印。三是街道行政信息缺乏統一的、科學的、標準的管理系統,各街道許多相同性質事項的圖表制作和統計都不盡一樣。
(六)主管街道的政府宏觀管理體制不順。 從法律上講,街道作為區政府的派出機構,直接受區政府的領導。但是,國家從整個行政管理體制中切出一塊,在中央政府機構國家民政部中,設立了基層政權建設司,分管全國城鄉基層政權建設,亦即農村的鄉鎮政權建設。其具體工作是調查研究有關基層政權建設中的問題,制定一些政策性法規,召集有關基層政權建設的會議,溝通信息。在地方各級政府機構中,也層層設立民政部門,任務基本相似。但是,由於中國大陸城市基層政權層級事實上的上下推移,區政府已成為城市管理的中間層次,級別也有了一些變化,而其派出機構則不是法律規定的一級政權的基層政權。就國家民政部基層政權建設司的城市處的職責而言,它只負責全國城市街道工作的有關事項,而不可能管到區政府。北京市民政局雖然也設有基層政權建設處,但是,它不但管不了區政府,也管不了街道,其主要職責是管理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在北京市,街道的主管機構是區政府。而街道除直接受區政府領導外,還受市、國家有關部門的領導和指導。因此,街道實際上受“塊”和“條”兩個方面的領導。現代行政管理科學的基本原則是統一性和整體性。如日本中央政府設有地方自治省,分管全國各級地方政權建設。而中國大陸將地方行政體制切出一小塊(如街道)單獨管理的做法,顯然損害了行政管理體制的統一性。
上述問題有的已為人們所逐漸意識並引起重視,但有的還沒有為人們所了解。如何解決上述問題,直接涉及到街道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與行為選擇。
三. 思考與對策
解決現行街道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加強對街道行政管理的研究。 街道行政管理體制中的上述弊端產生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是,理論研究的缺乏卻是一條很重要的原因。人們對街道工作的了解非常有限,許多人將街道等同於居委會,認為是一些老頭、老太太的事情,對街道行政管理的地位、作用、特點幾乎是一無所知。街道有些獨創性的試驗得不到及時的總結升華,影響極其有限。如街道居民代表會議,可以說是街道獨創的人民當家作主的一種行使權力的方式,但由於缺乏總結和研究,一直停留在經驗的自發的狀態。因此,加強對街道的研究,已成為中國大陸城市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刻不容緩的課題。
(二)加強有關立法工作。 應重新制定一部關於街道辦事處的法律,對街道辦事處的職能、權力、機構、人員配備等作出規定。不過,對街道辦事處究竟作出什麽樣的法律規定,卻是爭論頗多。爭論的焦點是街道是否應成為一級政權。在這個問題上,目前主要有四種看法:
1)城市街道辦事處的性質、地位應保持不變,要做的工作是放權給街道,加強其行政管理職能。
2)主張取消街道辦事處,使區政府直接面向居委會,以減少中間環節。
3)主張全國所有城市街道辦事處都應成為一級政權。
4)主張直轄市、省轄市、計劃單列市、較大城市的街道辦事處成為一級政權,而中小城市的街道辦事處仍維持原狀。
上述四種方案都各有理由。但是,我認為,第一種方案沒有充份考慮到街道目前的狀況,以及滯後的法律制度所帶來的弊端,只是為精簡而精簡。第二種方案更不切合實際。如前所述,現代城市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已使區政府上移而不可避免地成為城市管理的中間層次,如果取消街道使區成為事實上的基層政權,明顯脫離現實。同時,居民委員會是群眾性的自治組織,而不是政府的行政管理層次。第三種方案則沒有考慮到全國各城市之間、各街道之間的差異。從實際情況來看,第四種方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但還需要做一定的補充。從立法的原則來看,法律的制定必須立足實際情況,著眼於社會的整體發展,著眼於未來。現在全國共有城市街道5233個,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各城市情況也不一樣,甚至每個城市內部各街道的情況也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法律制定前的一項基本工作,就是要對中國大陸的城市街道作深入的調查和具體的分析,在此基礎上作出明確的分類。從目前中國的街道的實際情況來看,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直轄市、省轄市、計劃單列城市、較大城市;一類是中小城市。前者的特點是管轄區域廣、人口多、任務繁重,幾乎行使一級政府的所有行政管理職能;後者的特點是管轄區域小、人口少、任務相對輕,職能也比較簡單。未來的有關街道辦事處的組織法應份別情況作出規定。對第一類城市街道,應規定其是一級政權,並給與相應的責、權、利。第二類街道辦事處的地位性質仍維持原狀,但其職能和管理方式要根據實際情況重新作出規定。
在此,我想重點談談第一類城市街道的立法工作。對於這類城市街道,我的總體設想是,使街道成為一級基層政權,加強其行政管理職能,同時,弱化區政府的直接管理職能,將其轉變為中觀的調控性管理層次,形成兩頭強,中間弱,三級管理的新體制。其理由是:
第一,所謂基層政權,最顯著的特點是基層性、直接性,即處在最低的管理層次,直接面對群眾,也最了解群眾,並及時反映他們的心聲和要求,及時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群眾要求解決的問題。從這個角度看,現行法律關於區作為基層政權的規定已不符合現實。就海澱區來說,1949年,全區人口為12.3萬人,面積為420平方公里;到1992年底,全區總人口為144.3萬人,其中城市居民為130萬,這還不包括流動人口人數,面積為420平方公里。這樣的地域範圍和管轄人口已相當於國外一個大城市(如奧地利首都維也納人口為100萬多一點),在國內也相當於一個中等城市。僅僅從這一點來看,區政府已不可能作為城市基層政權而存在,事實上已成為離群眾較遠的城市中層政權。而基層政權的重任則早已轉移到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成為直接面向群眾的基層政權組織。
第二,現行街道行政管理體制基本上具備了一級政府的規模。如海澱區萬壽路街道,現有黨政機構26個科室,上對著區級50多個常設和非常設的部、委、局、辦。(見文後附表)
第三,市區部份人事權和財權的下放,特別是街道財政管理體制的建立,也為街道成為一級政權奠定了基礎。
第四,各街道居民代表會議制度的創立,促進了街道向一級政權的過渡。有人擔心,使街道成為一級政權,會導致管理層次的增加、機構的增加、人員的增多。其實,這種擔心大可不必。首先,目前的城市管理體制實際上早已形成三個層次,法律只是使這種體制制度化、法制化。其次,街道成為一級政權後,要對現行街道機構的職責進行重新劃分與界定,使機構做到精簡高效,同時還要精簡區政府的機構。再次,在人數上,街道的幹部人事管理制度將納入國家統一的人事行政制度中,通過一定的優勝劣汰機制,辭退一部份素質差的幹部,將一部份幹部份流出去。同時,另一方面,將精簡下來的原有的區黨政幹部充實到街道,提高街道的行政管理能力。因此,從整體上看,幹部人數不會大幅度增加。
還有人認為,既然是一級政權,就要立法、行政、司法一應俱全。其實,這種看法帶有一定的片面性。如城市的區政府,盡管是一級政權,但是由於城市本身的特點,它的有些職權無法行使,有些職權則只能部份行使。如區政府不可能擁有完整的財權,在社會治安方面也不可能完全采取單獨的行動。區稅務分局、公安分局也直屬市政府領導。但這並不影響它作為一級政權。從農村鄉鎮看,鄉鎮並沒有法院,而只有人民代表大會(還未設常務委員會)和由它產生的行政部門,但照樣是一級基層政權。
綜上所述,街道作為一級基層政權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因此,必須立即著手制定新的城市街道組織法或組織條例。要從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角度,從國家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高度,從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高度,來認識這項立法的重要性、緊迫性。
(三)健全基層街道居民代表會議制度,加強基層民主建設。 如前所述,1986年以來,北京市各街道先後建立了居民代表會議制度,開創了街道基層居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力的又一民主形式。街道居民代表會議制度的創立,至少有以下幾點意義:第一,它填補了街道民主政治建設的空白,使街道行政管理體制的運行更趨於科學化和民主化。街道作為區政府的派出機構,只向區政府,而不向周圍的群眾負責,往往導致區街行政管理中的不負責的態度和脫離實際的傾向。而街道居民代表會議制度的創立,使街道不僅要向區政府負責,而且要向轄區內的群眾負責,使街道行政管理工作更加立足於街道實際,更趨於民主化和科學化。第二,居民代表會議制度的創立,為培養基層群眾的民主意識,鍛煉群眾行使民主權利的能力,提供了一個切實可行的場所。它是民主政治的實習基地,是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發展的新起點。目前應該健全街道居民代表會議的一系列制度,盡快制定有關街道居民代表會議的法律規定,加強居民委員會的建設,提高基層群眾自我教育的群眾自治組織,為街道民主政治建設提供堅實的基礎。
(四)理清職能,改革街道現行的機構設置。徹底改變街道目前各機構之間職責不清,任務不明、相互交叉的弊端,重新劃分各部門的職能,交叉的、重叠的、相近的,都應裁減、合並或分開,做到責任明確、權力到位、機構精幹,將街道的機構編制管理逐步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同時,街道在設置機構時,應立足於自身的現狀,不必拘泥於機構設置的對口性。
(五)改革街道幹部人事制度,提高街道幹部隊伍的素質。 建立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整頓現行街道幹部隊伍,淘汰一部份素質較低的幹部。加強對現行街道幹部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改變現行不規範的街道幹部人事制度,將其納入公務員制度中,使街道幹部人事制度走上科學化、制度化的軌道。
(六)理順區街關系。 具體來說,第一,明確劃分區街事權。這應遵守四條原則:(1)地區性原則。凡是涉及街道轄區範圍內的事情,一般應由街道負責,而涉及全區範圍內的事情則由區政府負責。(2)協調性原則。凡是街道請求區政府幫助或駐區單位協調配合、幫助或協助的,各方都應通過多種途徑協調加以解決。(3)效率原則。事權的劃分要遵循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相統一的原則。要充份發揮基層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特別要加強健全街道居民代表會議制度。第二,進一步完善街道財政管理體制。
(七)理順主管街道的管理體制。 應根據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原則和行政管理體制的統一性原則,設置一專門職能部門(類似日本的地方自治省),從整體角度來考慮地方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將街道行政體制的改革納入整個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甚至於整個國家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考慮。
美國的301程序
李亞虹
一. 301程序的來源
二. 301程序、“特別301”和“超級301”
三. 301程序下的實踐
李亞虹,美國薩福克大學法學院(Suffolk University Law School)博士,北京大學法學碩士。
克林頓政府最近決定無條件地給予中國大陸最惠國待遇。這使美國政府走出了困境,也使中國官方松了口氣。下一步怎麽走,兩國朝野都在拭目以待。可以預計,在沒有了最惠國待遇這把摩利克斯劍以後,美國政府一定會尋找其它籌碼對中國大陸的政治經濟繼續施加影響。筆者曾聽一美國官員說,“我們完全可以用貿易制裁的威脅來達到我們想要用‘人權’壓力達到的目的,比如,301程序就被證明很有效”。可見,類似301程序的貿易制裁威脅,很可能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被美國政府更為頻繁地用來與中國官方討價還價。
本文希望通過對301程序及其效力和實踐的介紹,使讀者對這一被美國政府經常用來對付其它國家的武器有一基本了解並給予一定的重視。
一. 301程序的來源
301程序可以說是對傳統國際法中“外交保護”原則的修正。在傳統國際法原則下,國家幾乎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如果個人或公司想對某一外國起訴,他只能請求本國政府代表他在國際外交程序或法庭上提出。在美國,公民和公司控訴外國行為的傳統方法是向美國政府遞交訴狀(通常是向國務院),並爭取讓政府代表自己向外國政府交涉。因此,如果一個外國對從美國公司進口的產品征收超過關貿總協限定的關稅時,該美國公司不能在那個國家的法庭得到任何幫助,也不能直接訴諸關貿總協,它只能請美國政府將此案帶到關貿總協去。
美國國會認為這種做法不符合美國公民和公司的利益,於是在1962年貿易拓展法中加入了一條,明確授權美國總統,在外國政府損害了美國公司的貿易利益時,可以不經國際組織直接采取報覆行動。
在通過1974年貿易法的301條款時,美國國會進一步強化了總統的這一權威,並設立一個更正規的程序處理此類案件。該程序給予美國公民和公司權力,正式就美國商業利益受到外國政府非法或不公平行為損害的事實向美國政府的一個機構提起訴狀。該機構負責調查事實,為美國公民爭取補償,並最終向總統建議各種合法的報覆行動。著名的301程序就此正式誕生。
1979年貿易協定法以及1984年關稅和貿易法對301條款作了一些修改,要求總統在采取報覆行動前要進行調查和與外國政府協商,並要求作出年度貿易預測報告。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也對301條款進行了如下修改:第一,采取行動的責任由總統轉到美國貿易總署(USTR)。但貿易總署接受總統的指示。將責任由總統轉移到USTR,是因為國會認為USTR比總統較少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而更願意采取報覆行動。第二,在某些情況下,301條款的使用是近乎強制性的,如當外國政府有“不合理行為”時,總統必須動用301條款。1988年法案還增加了一個“特別301(Special 301)”程序,專門針對外國的知識產權保護。
301程序,特別是1988年的修正案,受到各國普遍批評,因為這樣一來,美國可以不受國際規則和義務的約束而單方面對它國進行制裁,不管該國是否違反了國際規範。
二. 301程序、“特別301”和“超級301”
301程序允許美國政府“自動起訴”,或公民呈交訴狀。公民必須將訴狀交到美國貿易總署(USTR),然後貿易總署必須在四十五天內決定是否進行調查。如果調查,貿易總署必須公布訴狀簡報,提供公開聽證的機會,並與有關外國或機構咨商。如果案子涉及到一個貿易協定,而協定雙方不能達成共識,美國就必須使用該協定的爭端解決程序。最後,貿易總署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就美國將采取什麽行動作出書面決定。法規授予貿易總署廣泛的權威,包括中止或取消貿易協定減讓,對傷害國的貿易強加稅、費、或其它限制。法規明確規定該程序同時適用於服務性貿易和產品貿易,並允許通過最惠國待遇或歧視性措施對有關國家作出反應。
一個301案的提起不需要基於外國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它可以基於“不合理”(unreasonableness)這一法律標準,這使美國在給不公平並應受制裁的貿易活動下定義時非常自由。因為“合不合理”一般是沒有絕對標準的,只要符合美國的商業利益,就可以說是合理的;反之,則不合理。
301條款沒有具體的“傷害”標準,只是說如果外國的不合理關稅或其他進口限制、歧視性行為或政策、對出口到美國的產品進行政府補貼等行為“給美國商務增加負擔或限制”時,USTR就可以采取相應的行動。
總之,301條款的語言相當模糊和不準確,這給總統以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在實踐中,當由國會授權的傳統貿易方法行不通時,總統就可以用301條款賦予的權威來與外國交涉。例如,在一個涉及加拿大木材的反補貼稅案和將所謂“計算機集成電路塊協定”強加於日本的案子中,301條款就曾被用來討價還價。
最後,我們來談談容易使人混淆的“特別301”(Special 301)和“超級301”(Super 301)。“特別301”是1988年法案中新增加的程序,旨在通過美國單邊制裁的威脅,來促使其他國家對其落後無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進行改革。它比一般的301程序的調查要快。它要求USTR在公布年度貿易預測報告的30天內,指認出拒絕“對知識產權進行合理有效的保護”和“阻止美國合理地進入其市場”的國家,然後將(1)貿易活動對美國的經濟利益造成損失最多;和(2)在雙邊或多邊貿易談判中最無誠意改善其知識產權制度的國家確定為“優先國家”(Priority foreign countries)。在確定“優先國家”時,USTR必須向版權登記署、專利和商標委員會等部門咨詢。在確定出“優先國家”後的30天內,USTR必須對這些國家的貿易實踐進行調查,然後用6個月時間(如果案情覆雜則可另延3個月)結案並尋求達成雙邊協議。如果被調查國家的行為沒有改變,USTR則有權以增加進口關稅等措施對其制裁。
然而,在實踐中,USTR不願用指定“優先國家”的辦法,而發明了一個“優先觀察名單”(Priority watch list)和一個“觀察名單”(watch list),將那些知識產權保護最為松懈的國家或限制市場進入的國家列上這兩種“黑名單”。然後,USTR開始積極地談判,力促這些國家改邪歸正。如果表現良好,則可從“優先觀察名單”降至“觀察名單”,或被從名單上取消。相反,則可能面臨各種貿易制裁。如在1989年11月,沙特阿拉伯、南韓和台灣就被從“優先觀察名單”降至“觀察名單”,因為台灣同意解決與電影有關的版權保護問題,沙特制定了一個新的專利法,南韓也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有所進展。與此同時,中國大陸卻與巴西、印度、泰國、墨西哥四國一起被留在“優先觀察名單”上。當然,1992年中國大陸制定首部版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法後,也受到被降級的肯定。但特別301調查是一年一度的。據1994年5月美國貿易代表署的報告,台灣被從去年的“優先觀察名單”降至“觀察名單”。中國大陸則與印度、阿根廷暫被列為“可能的優先國家”,理由是中國大陸雖然履行了1992年雙邊備忘錄中的大部份立法並加入了國際性知識產權保護公約,但並未切實付諸實施,且拒絕給予錄音、電影業的美國商人以公平進入大陸市場的機會。
“超級301”,不同於“特別301”,它要求USTR在1989和1990兩年中對更大範圍的不公平貿易實踐進行12--18個月的調查。1989年5月,USTR對以下國家的貿易活動進行了“超級301”調查:(1)日本對購買美國超導計算機和衛星的政府補貼性限制,和在購買木制品上的技術壁壘;(2)巴西的進口限制和許可證的控制;(3)印度對外國投資和保險的壁壘。“超級301”實際上是美國臨時用來為“烏拉圭回合”上的服務性貿易談判增加籌碼的,只適用於1989和1990兩年。1990年5月,USTR宣布將不會再啟用新的“超級301”了。
三. 301程序下的實踐
從1974年頒布301條款到1989年四月,美國貿易總署辦公室至少接受了七十個請願。其中,十九個關系到歐共體,四個有關歐共體成員國,十個涉及到服務而非產品貿易,三個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到1989年四月,還有二十一個懸而未決。在剩下的案子中,三十個由雙邊協定或外國的“改邪歸正”而解決。只有十個引發了美國政府的某種形式的報覆性制裁。
從以上數字看出,301程序的作用更多的是體現在“威脅”,而不是實際的“制裁”上。一個經常使用301條款的律師解釋到:“實踐中,私人的301請願含有潛在報覆的威脅,以及名譽受損和貿易關系全面停止的威脅。單是這些潛在的後果就可能將外國政府帶到談判桌上。事實上,精明地使用提起301請願的要脅,要比隨便地提起一個訴訟並通過行政渠道解決效果好一些。......與任何其它的美國貿易法比,301條款更多的是通過聲東擊西和威脅利誘,而不是通過正式法律程序起作用。”
雖然大多數301案例都涉及外國政府的行為傷害美國出口產品,但也有涉及進口美國的產品。當後一種情況發生時,301條款和其他美國關於不公平貿易的法律相重叠或沖突的問題就出現了。例如,關於歐共體進口面條的請願指稱歐共體的出口補貼是不公平的。但是,301條款並不包括反補貼稅法中美國政府行動的所有標準。301條款沒有明確要求傷害測驗,以傷害測驗為目的的“企業”定義也各不相同。在這種情況下,請願人一般不喜歡使用301程序,因為301條款比主要的不公平貿易法(反補貼稅和反傾銷)給政府的自由裁量權多得多,政府也許會為了顧及與它國的外交關系而犧牲請願人的利益。
對301程序的評價一直是毀譽參半,大多數國家,特別是經常受到301程序威脅的國家,對之當然是必欲除之而後快。它們認為這是美國霸權主義在國際貿易領域的表現,將有害於世界貿易體系的整體性,因為301程序的使用無視於被調查的貿易活動是否違反了國際規範。但美國政界和商界的許多人則認為301程序對促進國際社會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打破國與國間的關稅壁壘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他們認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不力,不光損害美國的經濟利益,而且遏制對所有國家的經濟和科技增長至關重要的創造、發明和投資。不管怎樣,301程序為保護美國公司在外國的利益、促進美國的貿易出口和打開外國市場上是立下了汗馬功勞的。
也許是受到美國301程序的啟發,1984年,歐共體通過了一個“加強反對非法商業實踐的共同商業政策”的法規。該法規授權給歐共體的個人或公司請求歐共體委員會對外國政府損害歐共體貿易的實踐進行調查,並可能采取報覆措施。不過,該法規表面看似美國301條款程序,但它卻有極大的不同。第一,制定該法的動機和主體不同。它是在一個非常不同的政府關系之中,對在歐共體機構中改變力量平衡和分配十分重要。例如,在該法規之前,“盧森堡協議”要求委員會的建議必須經理事會通過,這意味著任何一個成員國政府都可以否決這樣的報覆措施。而在新法規之下,一旦采用了某種程序,委員會的建議就不能被一個成員國在理事會中輕易地否定掉。另外,委員會現在有權在理事會“截止審議表決”(guillotine vote)下動用一個關貿總協爭端解決程序,而過去則要求理事會的全體通過。第二,在該法規下,動用任何報覆措施前,都應啟用和自始至終遵守一條可適用的國際法程序。第三,該法規“不適用於由現存商業領域的其他法規所調整的案子中”。比如,反傾銷和反補貼案可能更適合在其他法規下提起。第四,美國301條款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促進出口,而該法規則沒有體現這一特點。法規第2641/84條主要是保護共同市場反對外國不公平貿易實踐。然而實踐中,幾個在該法規下提起的案例都與歐共體出口貿易有關。
盡管世界正日益走向自由貿易,但要完全消除貿易壁壘達到天下大同,還是一個遙遠的夢想。只要有國家存在,各國間就必然存在各種形式的貿易保護和壁壘。美國、歐共體等西方發達國家紛紛通過立法對本國的商業利益進行保護,而中國現在卻還往往受制於他國,這除了中國參與國際貿易的經驗不夠外,還與中國的外貿立法體制還沒有建立和完善起來有關。不過,今年5月中國官方曾表示,中國將用大約三年的時間基本建立起比較完備的對外經濟貿易法律體系,這對中國的外貿發展和從事外貿的公司和個人都是一個福音。也許在不遠的將來,中國也會出現類似美國301條款的法律。
中、美法制對比淺探
胡果威
法律教育和律師制度
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
結束語
胡果威,哥倫比亞大學國際事務學院商學碩士,美國卡多索法學院(Benjamin N. Cardozo School of Law)博士。
一九九三年夏,筆者獲福特基金會資助,回國在上海華東政法大學暑期班研習中國法
律,結束後在昆明、上海兩地與國內法律界人士交流。本文即是那次學習考察後對
中、美兩國法律制度、司法程序和律師制度的比較思考。
法律教育和律師制度
華東政法大學的前身是教會辦的聖約翰大學,五十年代院系調整時改成華東政法學院,九十年代初改稱華東政法大學。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到文革,中國的法律教育主要是為政治服務。文革期間,高等教育制度遭受嚴重破壞,法律更是首當其沖。文革結束後實行對外開放政策,制定法律和發展法律教育成為當務之急。從八十年代初,華東政法大學開始與國外開展雙向交流,派遣教師到國外進修或留學,招收外國留學生,聘請外國律師和教授為中國教師和律師講授西方法律,並在暑期為外國留學生開辦中國法律學習班。該校的師資陣容很強,許多教師能以流利的英語授課,其中一部份是留學後回國任教的。此外,該校的許多教授、講師和助教在學校附屬的上海第四法律事務所任兼職律師,該事務所還為本校的學生提供實習的機會。
中國各政法學院和大學法律系主要招收本科生,學制四年,畢業後即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八十年代末,全國正規法律專業的畢業生每年約四千人。此外,全國每年約有五萬人參加三年制的函授課程學習法律,七萬六千人通過電大或夜大學習法律(《中國日報》,1989年4月27日第3頁)。通過函授和夜大、電大等業余教育的方式固然可以學習書本知識,不足之處是缺乏面對面交流和辯論的機會,動口能力差。美國的法學院主要是培養律師,招收大學本科畢業生,學制三年,無須寫論文,畢業時授予法學博士(J.D.)學位。除此之外,美國的法學院也招收少量學生攻讀法理學,除了完成必修學分之外還須寫論文,畢業時授予法理學博士(S.J.D.)學位。從法學院得到博士學位之後還可以繼續深造,通常是花一年的時間攻讀一門專業性很強的法律,如稅務或環保。然而有趣的是,畢業時授予的卻是法學碩士(L.L.M.)學位。
中國歷來是一個尊師重道的民族,課堂是教師的一言堂。此外,中國法律教育的重點是成文法(statutory law),教授在講台上援引法律條文如數家珍,學生的主要任務是記筆記,背條文,考試題有標準答案。美國的教學方法鼓勵課堂討論和師生對話,不主張死記硬背。法學院則采取更為獨特的蘇格拉底問答教學法(Socratic method),重點是案例法(case law)。許多一年級必修課的教材僅有一本案例。重點是培養學生掌握律師的思維方式。上課時教授很少講授具體的法律條文,主要是與學生以對話的方式討論案例,並鼓勵學生之間展開辯論。至於誰對誰錯,教授全然不在乎,因為許多假想的案例本無標準答案可言,從正、反兩方面來辯都行。問答教學法的缺點是不夠系統化,下課之後學生不知所從,往往到學期結束覆習時才恍然大悟。其優點是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和鍛煉口才,為今後出庭辯論打下基礎。另外,美國的法學院還開設許多實習課(clinic),如刑法、移民法、貧民住房、民權等。學生可以在教授或有執照的律師的指導下辦理真正的案子,為窮人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這種教育方法很值得中國借鑒。
中美兩國的律師制度有極大的差異。總的來說,中國的傳統文化對打官司有嚴重的偏見。如清初朱柏廬在朱子家訓中告誡家人:“居家戒爭訟,訟則終兇”。此外中國人歷來蔑視律師,稱律師為“訟棍”、“刀筆師爺”。美國人則好打官司,動輒與人對簿公堂,律師多得過剩,以至美國老百姓嘲諷律師為了拉客戶在街上追救護車。然而,人均律師的多少仍不失為衡量一個國家法制健全程度的一個重要參數。舊中國的律師制度在建國初期即被廢除,一九五二年的司法改革運動又徹底清除了舊律師。一九五四年公布的人民律師制度,僅僅實施三年,即以大批律師在一九五七年反右運動中被打成“右派”而告中斷(《律師制度講義》,法律出版社1983年)。文革結束後,律師制度在一九七九年恢覆。當時全國的專業和兼職律師的總數僅一萬四千人,按人口計算平均714,286人才有一名律師(《北京周報》,1984年9月10日,第9頁)。與發達工業國家相比,美國在同期平均513人就有一名律師,居世界首位。與中國文化相似的日本平均9,970人就有一名律師(《法學譯叢》,1980年第二期,第79頁,北京)。
因為律師嚴重短缺,中國的司法系統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具有中國特色的糾紛解決辦法和機構來補充,如單位和基層居民組織的調解等。筆者在華東政法大學進修時參觀了一次由居民委員會主持的婆媳糾紛調解。調解人由退休的鄰居擔任,氣氛很隨便,全過程約一小時,雙方即握手言和。調解的好處是方便、及時、免費,無須律師參與,並能減輕法院的負擔,確實是一種解決小型民事糾紛的好方法。然而調解所達成的口頭協議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完全是君子協定,其權威性主要來自社會輿論和道德觀念的壓力,如遇拒不執行協議者,最終還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美國的司法系統雖然遠比中國完善,可是因為美國人好打官司,法庭的負擔過重,一個普通的案子通常得二、三年才能了結。訴訟還需要請律師,律師費有時超過糾紛所涉及的金額。基於時間和經濟等原因,許多案子不了了之。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美國的民事法庭下面設有小額法庭(small claims court)。在紐約州,金額不超過兩千美元的案子可以通過小額法庭解決。小額法庭通常在晚上開庭,有法官判決和仲裁兩種方式任選,法官和仲裁員都是受過正規法律訓練的律師或法官。法官判決有法庭記錄,敗訴一方不服可以上訴,上級法庭可以根據法庭記錄重新審理一次。仲裁則比較隨便,沒有法庭記錄,僅有裁決書,所以敗訴一方不可上訴。法官判決和仲裁裁決都具有法律效力,拒不執行者按藐視法庭懲處,輕者罰款,重者可能監禁。小額法庭的好處是雙方都無須破費請律師,法庭僅收幾元成本費,從立案到開庭僅須等候幾個月,審理過程通常僅幾分鐘。小額法庭效率高,費用低,是一種值得中國借鑒的方法。
有關律師的資格,在美國要求具有法律博士學位才能參加資格考試。在外國已經取得法律學位的,通常也需要獲得美國的法學博士才能考律師。而有些國際性強的大州,如紐約、加州,則對外國律師比較寬松,只需修一個美國的法學碩士即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中國對學歷的要求則不如美國嚴格,除了法律專業“科班”出身者外,具有法律從業經驗或同等學力並受過法律專業訓練者亦可參加資格考試(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理》第八條)。美國各州有自己的法律,所以律師資格考試由各州分別命題,通過考試的標準由各州自定。從整體上來看,全國平均通過率約為百分之六、七十。中國從一九八六年開始每年兩次的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據報導,一九九零年第二次律師資格考試共有五萬八千人應試,約有一萬一千至一萬二千人通過,僅占百分之二十左右(《中國日報》,1991年1月16日,第3頁)。低通過率的好處是保證律師的水準,但是卻不利於緩解律師的短缺。律師的質和量難以兼顧,所以中國律師的短缺還將持續。
中、美兩國的法律和律師制度之間有很大的差異,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方面更有許多質的區別,所以迄今為止中國尚無允許外國律師或事務所在中國開業的法規。只有在國際經濟仲裁案中,外國公司可以通過授權書委托外國律師以代理人的身分在仲裁庭出面(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隨著對外經濟開放和國內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中國面臨嚴重的律師短缺,熟悉對外經濟法規的律師尤為炙手可熱。從八十年代初期開始,就有一些美國的法律事務所派律師到中國發展業務。然而因為中國法律不允許外國律師在中國開業,所以外國律師只能先在外國或香港注冊建立一所咨詢事務所,然後再以咨詢事務所的名義在中國建立辦事處(T. Gelatt, \強調{Lawyers in China: The Past Decade and Beyond},23 N.Y.U.J. Int'l L. & Pol. 751, Spring 1991)。紐約是世界商業、金融和貿易的中心,為了滿足外國公司在美國經營的需要,紐約州的上訴法院首先在一九七四年通過外國法律顧問執照頒發規定。目前美國已有十五個與外國有密切貿易往來的州允許外國法律顧問開業,這些州是:阿拉斯加、加利福尼亞、康乃狄克、哥倫比亞特區、佛羅里達、喬治亞、夏威夷、伊利諾伊、密西根、新澤西、紐約、俄亥俄、俄勒崗、德克薩斯和華盛頓州(\強調{New York State Bar Journal}, Vol. 66 No. 3, March/April 1994, p. 36.)。中國不是聯邦制,但是也可以通過法規在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先試行向外國法律顧問頒發執照,允許外國律師為在華投資的外資企業和與外國有經濟往來的中國企業提供服務。
去年夏天上海報紙報導,有兩位在美國華盛頓州取得律師執照的中國留學生回國在上海開設了一家叫“段和段”的私人法律事務所,為中外企業服務。此外,筆者的一位美國同學在暑期班結束後留在華東政法學院一學期,攻讀中國法律。這兩件事使人聯想到歸國留學生和在中國學習法律的外國留學生能否在中國開業。在美國,律師資格不受國籍限制,任何國家的公民,只要在美國完成法學院要求的課程,通過律師資格考試,均可在美國開業。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除了考核之外,要取得律師資格還必須是“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問題是:對於已經在美國取得律師執照,但仍持中國護照的歸國留學生,是否允許他們在中國開業,為中外企業提供有關美國法律的咨詢?對於已經加入美國籍的歸國留學生和在中國法學院畢業的外國留學生,如果他們通過中國律師資格考試,是否能夠在中國取得律師資格?近年來,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成功,當年的“出國留學熱”正在轉向“歸國服務熱”,赴中國留學並希望留在中國的外國留學生也開始增加。對於這兩種人,中國政府是否還有必要堅持將中國國籍作為取得律師資格的先決條件?
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
刑法
學習期間,校方安排我們參觀了上海長寧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盜竊案。該案的被告是一家電子工廠的職工,涉嫌從該廠倉庫盜竊兩台立體聲擴大器,價值共五百多元人民幣。下面僅就該案的量刑、取證和辯護等方面作一分析:
該案案情簡單,被告在開庭前已經坦白,並且已經退還全部贓物,所以審理過程迅捷,最終判決為監禁三個月。因為被告在開庭之前已被拘留三個月,所以判決後當場釋放。被告固然有上訴的權利,然而判決後已無須服刑,即使上訴成功,免刑或減刑已無任何意義。再者該案涉及的金額非常有限,坦白徹底,又非暴力型犯罪,若采取交納保金後釋放候審,可以減輕收容機構的負擔。審判之後若須服刑,則還可以通過上訴爭取減、免刑期。美國因為犯罪率高,監獄有人滿之虞,所以對較輕的非暴力被告通常采取交保(bail)候審的方法,以減輕監獄的負擔。這種做法很值得中國借鑒。
在開庭過程中,被告的妻子被傳出庭作證,將其丈夫攜帶贓物回家並企圖轉移贓物的過程重覆一遍。在場的美國學生對法庭傳被告的妻子作證感到詫異不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證人作偽證、知情不報或隱瞞罪證須負法律責任。在美國,作偽證或拒不作證同樣也有法律責任。可是某些證人在美國法律中屬於例外,如配偶可以拒絕作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原來被告夫婦均有權拒絕讓配偶作證,現代的美國法律已經改為由作證的配偶決定是否作證,政府不可強迫配偶作證。從表面上看,這種配偶作證特權(spousal testimonial privilege)有時會阻撓司法程序。但是從立法歷史(legislative history)和立法意圖(legislative intent)的角度來看,配偶作證特權具有其合理性。配偶作證特權起源於共同法,目的在於避免配偶互相指控,影響夫妻關系。此外因為配偶往往與案子的判決有利害關系(interested party),其證詞的可信性較差,所以配偶不作證並不一定會影響司法的公平。
在該案中,因為被告坦白徹底,認罪態度好,有悔改表現,律師除了要求法庭在量刑時給予寬大處理之外,辯護的作用很不明顯。根據筆者與法律界人士的交談,許多人認為律師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受到很大的限制。首先,中國的司法在很大程度上還是沒有脫離有罪推定,在大多數人心目中,被告既然被捕想必是犯了罪。多年的政治宣傳也總是說政府絕不會冤枉一個好人,所以為被告辯護無異於包庇壞人。其次,司法的程序也極大地限制了律師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法院應在開庭前至少七天向被告遞交起訴書,並通知被告有權聘請辯護律師,或在必要時為被告指定辯護律師。絕大多數律師認為這七天的時間太短,根本無法為開庭審判作充份的準備。無論案情繁簡,律師至少需要花三個半天的時間:第一個半天會見當事人,第二個半天查閱案卷,第三個半天出庭。如果案情覆雜,則七天全部用上也許還不夠。此外,如果律師必須對案情作獨立調查或到外地尋找證人,用七天時間來準備出庭更加緊迫。反之,人民檢察院從立案調查到起訴沒有時間限制,長者可達數年。在此調查期間,被告通常是在押,沒有律師參與。國內許多律師對此提出了異議,希望立法機構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有關條款,讓律師早一些參與辦案,據說有關部門正在考慮。
在量刑方面,從理論上來說,中美兩國都主要是由法庭決定。可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卻仍是一種理想。在中國,量刑的輕重往往取決於政策。比如,八十年代初政府強調打擊暴力性刑事犯罪,殺人、搶劫、強奸等罪犯是重點打擊對象,量刑往往偏重,以殺雞儆猴。近年來政府強調打擊經濟犯罪,因貪污、受賄而判死刑案子增加。另外,司法機構處於黨和政府的領導之下,缺乏獨立性,以黨紀或行政處份代替刑事處份的例子常常見諸報端。黨員或幹部犯罪不與庶民同罪,黨和政府淩駕於法律之上的後果必將是失信於民。美國的政府、司法和立法三權分立,所以政府很難幹預司法機構。此外美國是兩黨輪流執政,朝野雙方互相制約,政治透明度較高,政府官員一旦涉嫌卷入醜聞即會受到新聞媒介的披露。盡管有些指控並不構成犯罪,輿論的壓力往往足以導致政府官員辭職。然而在美國,錢的作用舉足輕重。請得起名律師的富人往往犯了罪可以少受懲罰,請不起名律師的人則往往會因為律師辯護不力而被判重刑。
由中國司法部、財政部和國家物價局頒發的律師業務收費標準規定,刑事案件一審最高收費為一百五十元人民幣,既辦一審又辦二審的案件,最高收費僅為二百元人民幣。許多律師認為,如果案情覆雜一點,二百元人民幣與律師付出的勞動代價實在不成比例。國家對律師業務收費的限制使許多律師不願承辦刑事案件,即使接下來也不全力以赴,後果是被告的權利不能得到充份的保護。中國的律師和法律院校的師生有時也上街作普及法律的宣傳,免費為群眾解答法律方面的問題,但是此類服務多數僅限於民事性質。美國政府對律師收費沒有限制,而是由律師協會確定收費的合理性。美國各級法庭下面均設有公共辯護人機構,為貧窮的刑事被告免費辯護。此外,美國民間亦有許多非贏利組織,為窮人提供各種免費的法律服務。免費法律服務的水準總的來說比較差,然而許多具有歷史意義的與民權和種族有關的案子的勝利恰是由免費律師贏得的。
美國憲法給予刑事案的被告許多權利。被告被捕時,警察必須告訴被告有保持沈默和請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告無錢請律師,憲法規定政府有義務為被告免費提供律師。被告在押時,審訊必須有律師在場,否則供詞不能在開庭時作為證據使用。除非被告拒絕由律師為其辯護,整個案件自始至終都有律師參與。美國的司法制度采取無罪推定,在被證明有罪之前,被告仍被認為是清白的。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被告有權拒絕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證詞,檢方必須全部承擔舉證的責任。尊重被告的權利固然能避免不少冤案,其弊端是讓許多確實有罪的不法之徒逍遙法外。另外,美國的新聞媒介為了迎合低級趣味,常常不惜以重金購買獨家報導名人或臭名昭著的罪犯的新聞的權利。例如美國女子花樣滑冰冠軍塔尼婭.哈定涉嫌雇打手打傷競爭對手南希.凱芮根,哈定因為卷入這一醜聞居然還發了一筆小財。這就是美國過份尊重罪犯權利所造成的社會病態。
但是,從宏觀的角度出發,美國法律之所以寬宏大量,是為了通過保護個人的基本權利達到抑制極少數個人或政府極權的目的。例如,美國政府對幾個公開焚燒美國國旗的人起訴,最高法院判決他們無罪。美國大多數老百姓出於愛國,對此判決無法理解,因為國旗是國家主權的象征,具有至高無上的尊嚴。然而世界上還有許多其他神聖不可侵犯的事物,如基督教的聖經、伊斯蘭教的可蘭經,以及各種宗教的神靈和上帝等。依此類推,國家領導人、領導人的指示和著作等也在此列。基於危險滑坡理論(dangerous slippery slope theory),今天禁止焚燒國旗,明天就可能禁止批評總統,最後總有一天,基本人權會蕩然無存。文革時因不慎損壞毛主席語錄、畫像而鑄成無數冤案的例子就是最好的教訓。
民法
從七十年代末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民法,尤其是涉外經濟法規,從無到有,發展速度相當可觀。如對外經濟合同法、三資企業法和管理條例、稅法、海關法、經濟特區法、外匯管理法等,經過十多年的使用和修改,已經漸趨完善。然而與改革的速度相比,國內經濟法規仍處於落後狀況。特別是證券交易和金融管理方面的法規不夠健全,給經濟犯罪造成可乘之機。例如發行股票認購證,企業管理人員利用內部信息炒股票,以及各單位名目繁多的集資方式,往往都是先實驗,在實驗過程中出了問題後再總結經驗教訓,與美國二、三十年代的情形有相似之處。此外,國營企業股份化方面法制建設的任務還十分艱巨。因為大規模的國營企業股份化是中國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所面臨的特殊問題,沒有前人的經驗可循。
中國自八十年代以來公布的許多經濟法規已經達到國際水準,原因是有前人的經驗可供借鑒,既不必用完全沿襲,又能取舍各國之長短。可是有了健全的法規僅是第一步,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如政府有關部門在執行過程中消極、被動,在基層某些國營企業拒不執行,甚至積極參與違法行為。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基本符合國際慣例,然而從一九八八年初公布至今已有六年,國內外市場上到處仍可以見到中國制造的偽劣商品,如冒牌的羅來克斯手表、鱷魚衫等。據報導,一家中國公司非法使用迪斯尼的米老鼠商標,被抓住後僅罰款九十一美元(《洛杉磯時報》,1994年4月1日)。筆者在上海參觀法庭審判時,一位法庭工作人員穿的竟是印有花花公子兔頭標記的襪子,在場的許多美國同學不約而同地攝下了這一鏡頭。在知識產權方面,中國制造的盜版書籍、電腦軟件、音樂磁帶和激光唱片等充斥國內外市場。據國際音響協會估計,中國國內盜版音響制品的年銷售額約為三億八千萬美元,而合法音響制品的年銷售額僅為七千萬美元(《渥太華公民報》,1993年11月20日)。上述違法行為嚴重地損害了中國法律的尊嚴和國際形像,成了改革開放和國際經濟來往的障礙。
與刑事案件相比,中國律師在民事案件中起的作用大得多。首先,律師可以在民事案件的任何階段介入,不受刑事案件的七天限制。其次,在民事案件中,律師的對手也是律師,雙方是在平等的條件下競爭。最重要的是,因為民事和經濟糾紛的性質是私事,所以律師的工作很少受到政治性幹預。
除了代表個人繼承、婚姻、侵權等案件之外,許多律師被企業聘請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然而因為個人、單位和企業還缺乏法制觀念,認為律師的作用是打官司,所以常常要等到非訴訟不可時才找律師。即使有了常年法律顧問,許多企業主管人員對律師的的作用不了解,不能充份利用律師。例如在商業談判過程中,通常沒有律師參加,直到雙方已經拍板成交,企業主管才叫律師出面,在最後合同簽署儀式上作個擺設,有的合同甚至不經律師審核就簽署。因為合同本身有很多漏洞,所以在執行過程中容易產生糾紛。有了問題再去找律師,往往已經不可收拾。為了更好地保護客戶的利益,國內許多律師不得不多管閑事,不經邀請,定期為客戶上門服務。許多律師還與客戶約法三章,未經律師審核不得簽署任何重大合同。美國的大公司內部都設有法律部(in-house counsel),處理企業的日常法律工作,如合同、稅務、勞資、專利等,如遇重大法律問題再聘請外面的法律事務所處理。律師參與企業日常運作的全過程,好處是未雨綢謬,防患於未然,使律師起到最大的作用。
中國律師的主要收入來源是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遠比刑事案件多,且絕大多數民事案件牽涉財產關系。除了每件二百元人民幣的辦案手續費之外,無論訴訟勝負律師均可以根據爭議標的數額按一定的比例抽成。改革開放以後,國內萬元戶大有人在,私人財產糾紛涉及上萬元的案子相當普通,所以抽成費通常超過辦案手續費。經濟糾紛案件的手續費每件五百元人民幣,無論勝負均可抽成。如果爭議標的數額大,抽成費相當可觀。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根據企業的規模和工作量的大小每月固定收費五十至二千人民幣。另外起草、審閱、修改經濟合同和企業章程、參加項目談判等均可按實際工作量或合同標的的數額抽成(見《律師業務收費標準》)。這種無論訴訟勝負,根據爭議標的數額抽成的收費方式未免欠妥。首先,律師旱澇保收,對勝負無所謂。其次,爭議標的數額大小與案件的覆雜程度和工作量的大小並無一定關系,違反按勞取酬的原則。目前國內許多公有律師事務所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律師每月領取二、三百元基本工資,另加法律服務費收入的百分之二、三十,這樣對調動律師的積極性很有好處。除此之外,近年來國內還出現了少量的私人開業律師或事務所,大專院校的法律教員課余在法律事務所兼職的也大有人在。因為律師短缺嚴重,供過於求,所以公、私開業的收入均屬不菲。中國政府若能放寬對律師收費的限制,讓市場機制來決定收費標準,將有利於人才流動,在較短的時間內解決律師的短缺。
在美國各行各業都有律師,許多總統和政府官員是先學法律後從政。在企業、政府、法庭等部門工作的律師領取工資,在社會上開業的主要分個人(solo practice)和事務所(firm)兩種形式。個人開業的律師除了支付輔助人員的工資之外,剩余的收入歸自己。在事務所中則分律師(associate)和合夥人(partner),律師領固定工資,合夥人相當於老板,根據各人資歷和拉生意的多少分紅利。通常律師在事務所里工作八年以上才有可能當合夥人,大約百分之二十的律師最終能當上合夥人,當不上合夥人的則轉入公司或政府部門工作。美國律師收費主要有三種方式:一. 按案子固定收費,如簡單遺囑每份二百元、無爭議離婚每件三百元等;二. 按時間收費,從每小時一百元至幾百元;三. 勝訴抽成收費(contingent fee)。
勝訴抽成收費通常僅限於車禍、醫療事故、人身傷害等案子。作為原告的當事人無須付費,如果勝訴,律師通常收賠償數額的三分之一左右,如果敗訴則律師分文不收。勝訴抽成的好處是律師必須打贏官司才能得到報酬,窮人受到傷害沒錢也能打官司。缺點是一旦勝訴,賠償費中相當可觀的一部份歸律師,補償了律師在敗訴的案子中付出的無償勞動,相當於由勝訴的原告為敗訴的原告支付訴訟費。另外賠償數額的多少與律師付出的勞動之間並無固定的比例關系,同樣違反按勞取酬的原則。美國律師協會基於職業道德的原因,規定刑事、離婚、子女扶養等案子不得采取勝訴抽成收費。
結束語
中國的立法機構在過去的十多年內做了許多國家花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完成的工作。尤其是在對外經濟開放方面,建立法制的努力為引進外資起了決定性的作用。隨著經濟的增長和人民教育水準的提高,中國國民的政治參與將會更為普遍,逐漸向民主政治過渡。只有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立法機構才能在立法過程中順應民意,反映並代表選民(constituency)的利益,使政權具有統治的合法性和權威性(legitimacy and mandate)。在一黨執政的制度下,權力集中在極少數人手中,法律仍須屈從於領導意旨,形成權威的人格化。從長遠來看,只有健全法制,以法律和程序為最高準則,才能使新、老兩代領導人之間的權力交替更為順利和穩定,為領導層內部改革派和保守派提供通過法律程序解決權力之爭的選擇和可能,避免以暴力奪取政權,逐漸以法治取代人治,保證國家內政、外交的持續性和連貫性。
在司法制度方面,中國法庭的運作和訴訟的程序已經開始走上正軌。然而法律政治化的現象仍很嚴重,比如南京一法庭在審理盜竊案時,大部份時間用於挖被告的思想根源及被告作自我批判上。這種強調主觀因素的做法繼承了儒家傳統。可是,司法的尊嚴和正義(justice)不能僅靠覺悟來維持。除了發揚人性善,還應該充份認識到社會上某些人的潛在犯罪傾向(criminal instinct),並針對人性惡的一面設計一套完善的制度和程序。應以制度和程序的威懾作用來阻嚇犯罪、懲罰犯罪,以法律制度和程序的內部運作機制和自潔作用來清除政權內部的貪污腐敗。
評《市場經濟學普及叢書》
文貫中
文貫中,美國紐約市立大學勃魯克學院(Baruch College/CUNY)經濟系助理教授,芝加哥大學(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博士。
《市場經濟學普及叢書》,田國強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智慧出版有限公司,1993:
田國強、張帆,《大眾市場經濟學》
歐陽明,《簡明宏觀經濟學》
蕭經建,《現代家庭經濟學》
史正富,《現代企業的結構與管理》
易綱、貝多廣,《貨幣淺說》
楊海明、王海燕,《現代證券,期貨市場》
海聞,《國際貿易: 理論·政策·實踐》
尹尊聲,《國際技術轉讓價格》
畢克茜,《外匯·風險·保值》
段先勝、楊秋梅,《外國直接投資》
陸丁,《看的見的手──市場經濟中的政府職能》
汪翔、錢南,《公共選擇理論導論》
林少宮、李楚霖,《簡明經濟統計與計量經濟》
茅於軾,《生活中的經濟學──對美國市場的考察》
記得留美經濟學會和當代中國研究中心在田國強教授和易綱教授組織下編輯《市場經濟學普及叢書》(以下簡稱叢書)還是不久前的事。在我設想中,這套書的工程很大,出版的周期恐怕會很長。不料現在我卻看到書桌上整齊地放著剛寄到的洋洋三百萬字、14冊一套的叢書。當時我真難以相信這個計劃竟已大功告成。這厚厚一套裝潢精美、內容豐富而趣味橫生的書立即深深地吸引了我。
首先一個感想是,這套叢書是一座豐富的礦藏。一般國內的經濟學書籍,不是陳舊乏味,便是過於艱深。這套叢書卻以生動的語言既對經濟學傳統體系作了深入淺出的介紹,又盡量反映了經濟學八十年代的最新成果。這當然是與叢書作者們的特殊條件分不開的。美國是當代經濟學最發達的國度。叢書作者們都是於八十年代後來美,在多年的寒窗生活中不知啃了多少書,考了多少試,請教了多少教授,對很多問題不知苦苦思索了多少遍,才對現代經濟學達到今天的認識。也只有對艱深的問題有大徹大悟之後,才可能以通俗的語言遊刃有余地娓娓道出深奧的道理來。眾所周知,現代經濟學以頻繁使用覆雜的數學而聞名,也因此嚇退不少有心人。這套叢書卻盡量不用或少用數學公式。讀者只需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不需具備任何高等數學知識便可讀懂。這對各級政府官員,特別是主管經濟工作的官員,以及研究人員、大中型企業廠長經理、鄉鎮企業家、私營企業家、大專院校師生、中等學校師生和各行各業對經濟有興趣的人士,都是個好消息。相信這本叢書作為大專院校經濟學公共課的教科書、經濟系本科生的教學參考書和電視普及教育的教材,也是十分合適的。
第二個感想是這套叢書的出版時機千載難逢。中國經濟改革的進度表明,今後五到十年時間內,市場經濟會如洶湧澎湃的大潮沖激到中國的每一個角落,影響到每一個中國人的物質生活和精神世界。這不僅意味著生活方式的改變,而且意味著思維方式的改變。轉型過程中出現的大量問題需要用經濟學理論去解釋; 市場經濟的日益規範化,也要求人們用更科學、更理性的態度從事市場交易、管理市場經濟。總之,從指令性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迅速轉向把社會各個階層突然拋進了一個陌生的世界。在計劃經濟下生活了幾十年的人們在新的形勢之下,會產生了解市場經濟的規律和知識的強烈願望。這套叢書的及時出版,為大眾提供了一條通往市場經濟的知識寶庫的捷徑。
第三個感想是這套叢書字里行間充滿莘莘學子的真摯的報國之心。如果不是為這種渴望祖國繁榮富強的強烈願望所驅使,為自己的學業、教學或研究忙得不亦樂乎的叢書作者們,是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時間里寫出質量如此上乘的著作的。對市場經濟的選擇是中國人民經過一百五十年的左右上下求索之後所達成的共識。幾十年來中國長於學習國外的技術,例如,六十年代,世界曾被中國爆炸原子彈的消息震撼。可是,中國人雖然在制造洋槍洋炮上的技術突飛猛進,並使世界的舊政治平衡被打破,但是所采納的經濟機制和所信奉的經濟思想,卻仍然十分落伍。現代經濟思想的落伍使得中國墨守成規,先驗地排斥市場制度。其惡果是,中國的人均收入直到七十年代仍列於世界各國的最後幾位。這既是經濟學的學子們在國外學習時最為之痛苦的事,也成為時時鞭策他們刻苦學習以便盡快掌握西方至富達強的經濟學秘密的強大動力。八十年代以來,中國開始走上市場經濟這條富民強國之路。這是一個意義十分深遠的選擇。世界遲早會認識到: 中國毅然決然走上這條道路,其實是比爆炸原子彈更厲害的抉擇。早則本世紀末,晚則下世紀初,世界的舊的經濟平衡將被打破,中國將變成一個經濟超級大國。市場經濟能使中國富強起來,這已為事實所證明。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機制的不斷引入,國民經濟以驚人的速度發展,1979年到1992年國民生產總值年平均遞增9%。 但是在市場經濟的王國中還有許多未知領域。叢書的作者們正是看到了這一點,才會在百忙中擠出時間將自己對現代經濟學的心得體會貢獻給國人。
第四個感想是,各位作者們,特別是兩位主編,在選題上獨具慧眼。這套叢書的選題都是很精彩的,這自然是和叢書作者均在中國出生、成長,又在國外受過或正在接受系統的經濟學訓練分不開的。其中一些人已經成為一流專家、學者、教授,在學術研究中取得了公認的成就。例如,主編田國強在經濟機制設計理論等方面的研究中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果,其博士論文獲全美斯隆博士論文獎。他在國際一流學術雜志上已發表了數十篇論文,是70年代末以來第一個在美國取得終生任期經濟學教授的中國大陸學者,曾任中國留美經濟學會會長。 副主編易綱不但有中國貨幣經濟方面的英文專著,而且在國內外經濟刊物上已發表了十 數篇學術論文,亦曾任中國留美經濟學會會長。其他作者也都是對經濟學有很多建樹和獨到見解的。由於作者在國內外的雙重經歷,他們既熟練掌握了現代經濟學理論,又對中國的國情有相當的了解,因而叢書能夠把現代經濟學理論和中國國情比較好地結合起來。這是叢書區別於其他經濟學書籍的一大特色。
現代經濟學研究都與"資源的稀缺性"和"人的自利心"這兩大前提有關。世界上的資源是有限的,而人類的欲望卻是無止境的。如何利用這有限的資源最大限度地滿足人們現在和將來的需要,是經濟學研究的第一大問題。 經濟學要研究的第二大問題是如何調動人的積極性,即如何通過某種制度安排來促使人們努力工作。一種經濟制度若不能激發其成員的積極性,反而壓抑其創造力,制造出一批批的懶人、閑人,則這種制度就不應長期存在下去。不同的經濟制度用不同的方式來回答上述兩個問題,有成功的,也有失敗的,但任何制度都不能回避這兩個問題。
"市場經濟"是人類社會的主要經濟制度之一,也是叢書的主要介紹對象。市場經濟是一種通過商品交換實行分散決策的經濟制度。由於市場經濟從未有機會得以在中國發展壯大,加上近三四十年來大力推行計劃經濟,中國人對市場經濟的理解往往帶著自然經濟、計劃經濟的烙印。提起市場經濟,人們自然地會根據自己的知識或經歷而產生種種聯想。年長的人或許會因四十年代末物價飛漲、民不聊生的記憶而對市場經濟的再次來臨感到不寒而栗,年輕一代則可能會因有關西方社會豐裕的物質生活的種種傳聞而對市場經濟憧憬不已。然而這些想法或反應只是基於對市場經濟的某些側面的和感性的,而不是全面的和理性的了解之上。
叢書的作者顯然意識到現代中國人對市場經濟制度可能有的疑慮和誤解,在選題時照顧到了現代市場經濟學的主要領域,不同題材之間既有一定的聯系和呼應,又相對獨立。《大眾市場經濟學》和《簡明宏觀經濟學》組成本叢書的基礎部份。前者是叢書微觀經濟學部份的概論,也是叢書的總論。該書以市場為主線把現代微觀經濟學的主要內容貫穿起來,在市場經濟同計劃經濟的對比中展開論述,這種嘗試在中國、在西方都不多見。該書以通俗的形式,結合中國的現實,生動地向讀者介紹了市場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在這個基礎上,作者還詳細討論了現代經濟學關於機制設計的最新理論以及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策略和方法。該書系統全面,涵蓋了微觀經濟學的主要領域,並介紹了某些前沿論題,並運用了大量中國的實例來說明經濟學原理,具有相當的可讀性和趣味性。
《簡明宏觀經濟學》是叢書的宏觀經濟學概論。該書在介紹凱恩斯理論、貨幣主義理論和新古典理論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經濟體制轉型的實際情況,分析了在市場經濟中產生通貨膨脹、失業和經濟衰退的原因,並著重討論了政府使用各種經濟政策的理論依據、效果和得失比較。作者重點討論了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所起的作用,然後介紹貨幣主義和新古典主義在失業和通貨膨脹問題上與凱恩斯主義的分歧,並用實例加以說明。最後介紹增長理論及相關政策。作者用通俗的語言,由淺入深,把覆雜的宏觀經濟學理論"翻譯"成白話,使該書成為一個體系嚴密的整體。該書也有相當的趣味性,在理論中穿插了不少古今中外妙趣橫生的實例。
在市場體系中,決策是由消費者和生產者兩個經濟實體單獨作出的。《現代家庭經濟學簡介》一書先敘述了傳統微觀經濟學關於消費需求和儲蓄的理論,然後逐漸過渡到對非傳統的"新家庭經濟學"理論的介紹,例如,從分析商品和服務的使用到分析時間的使用;從對一般的儲蓄和投資行為的分析到對人力資本的儲蓄和投資的分析;從對傳統商品需求的分析到對非傳統商品需求的分析;從對傳統商品市場的分析到對非傳統商品市場例如婚姻市場的分析。本書用經濟學的方法研究家庭、社會問題,具有溝通經濟學與社會學的橋梁作用。
《現代企業的結構與管理》則論述了現代市場經濟中大型企業的結構、功能和管理。在過去一百五十年間,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企業經歷了由單功能的小規模家庭企業向多功能、多單位的現代化集團企業的歷史性變化,引致市場組織由自由競爭向寡占性結構轉化。這一轉化反映了現代生產力技術經濟特徵的變化,也向大企業的組織和管理提出了挑戰。該書敘述了這一歷史變化過程,介紹了一百多年來美國企業界為回應這一挑戰所作出的努力。該書由淺入深,敘述全面,分析清晰,主題很有現實意義。
金融市場是發達的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份。金融市場的建設是中國市場體系建設的關鍵,也是目前全國關注的熱點。《貨幣淺說》以現代經濟學為工具,聯系中國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實際背景,介紹了貨幣理論和貨幣政策的基本知識。該書分上中下三篇。上篇從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接觸到的貨幣入手,對貨幣的定義和貨幣的功能進行了分析,進而在更為廣闊的金融市場範圍內考察貨幣與其他金融資產的關系,並討論了利息的概念以及與金融投資有關的一系列基礎概念,如風險、收益和資產選擇等。中篇主要介紹貨幣理論的幾個方面,包括貨幣需求理論、通貨膨脹理論、經濟發展與貨幣化的關系和貨幣供應機制理論等。下篇集中討論與貨幣政策有關的一系列問題,其中包括貨幣管理體制、貨幣政策工具、貨幣政策的效果以及中央銀行體制等問題。最後,該書對貨幣政策的發展前景作了預測。該書對培養讀者的投資意識,理解金融信息,判斷利率走向等大有幫助。
《現代證券、期貨市場》介紹了現代金融市場的構造和運行、各種融資工具的特徵、股票和期貨市場的作用、參與人的行為規範和政府的有關法律制度等。該書首先討論了金融市場的功能、參與人、融資工具,以及國家對金融市場的管理;然後考察了股票與債券市場的種類、功能、市場交易機制及行為規範,介紹了期貨市場的功能、演變、交易機制和行為規範;接著討論了分析市場動向的幾種方法,其中基本份析運用經濟理論來預測長期內價格的變動,技術分析運用圖形來預測短期內價格的變動;最後,討論了中國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現的問題,並提出了若幹政策建議。作者強調了政府管理和幹預的必要性和制定證券交易法、股份公司法的迫切性。此書條理清楚、論點準確、語言流暢,選題具有現實意義,是政府官員、金融界人士和百萬股民的有價值的參考書。
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受國界的限制,交換關系已經把整個世界連成一個大市場。經過十幾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經濟正在迅速地進入國際分工交換體系,這對中國和世界的未來都有著不可估量的影響。《國際貿易:理論·政策·實踐》和《國際技術轉讓價格談判》分別討論了國際貿易和國際技術交流。前書分為三個部份。第一部份集中分析了貿易產生的原因和後果。作者從供給和需求的不同角度闡述了貿易產生的原因,介紹了古典經濟學、新古典學派等關於貿易基礎的各種論述。對貿易後果的分析集中於貿易對生產、消費、市場價格的影響和對生產要素價格、各集團利益及整個社會利益的影響。第二部份著重介紹各種貿易政策,包括傳統的進口保護和出口鼓勵政策,包括貿易制裁、區域性自由貿易、戰略性貿易保護等政策。第三部份介紹了當前國際貿易中的一些重要問題,包括歐洲共同體、北美自由貿易區、發達國家的農產品保護、亞太地區的貿易增長等。這一部份還介紹了國際關稅貿易總協定等機構,分析了中國貿易發展前景、恢覆關貿協定地位對中國的影響等。該書結構嚴謹,條理清楚,概念準確,通俗易懂。
《國際技術轉讓價格談判》一書對國際技術轉讓價格理論和實務作了系統全面的介紹。冷戰結束後,國際技術交流和轉讓活動更加頻繁,國際技術市場空前活躍。國際技術轉讓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如何確定技術的價格。與有形商品的交換不同,技術轉讓是無形的知識產權的使用權的轉讓,在技術貿易完成後,賣方仍占有該技術,買方只取得了技術的使用權。由於技術轉讓與商品交易有著不同的市場特徵,技術價格的確定成為技術轉讓談判中最棘手的問題。作者介紹了國際技術轉讓概況、技術轉讓的基本概念、買賣雙方對技術價格的分析和價格談判模式、影響價格的因素、價格的支付和清算方式、國際競爭性招標等。全書結構嚴謹,行文流暢,深入淺出,令人開闊眼界。
世界市場不僅包括國與國之間商品的交易,而且包括國與國之間資金的流動。國際金融知識的普及對於中國進入世界資金市場、更有效地利用外資是必不可少的。《外匯·風險·保值》和《外國直接投資淺談》介紹了這方面的基礎知識。其中,《外匯·風險·保值》結合中國情況,深入淺出地介紹了什麽是外匯,匯率是如何決定的,當前國際上通用的匯率的各種不同的標價方法,什麽是外匯的現貨及期貨市場,為什麽說國際收支平衡表是一個國家的總帳單,本國儲蓄、國內投資、國外投資有著什麽樣的關系,什麽是現代外匯的五個基本理論,什麽是離岸金融市場,歐洲貨幣市場和亞洲美元市場是如何發展的,等等。該書介紹了有關外匯風險及保值的方法,比較了利用外匯期貨、外匯期權及貨幣市場保值等方法的不同,並介紹了實際匯率及其與國際競爭力的關系。此外,作者還介紹了國際上常用的一些外匯管理策略,如外匯風險均擔法、互惠外匯信貸法等。
《外國直接投資》一書則在收集和整理大量資料的基礎上,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分析和介紹了外國直接投資的基本理論和實踐。書的第一部份介紹了外國直接投資的基本理論和基本模式。第二部份介紹了外國直接投資的發展趨勢,包括全球性和地區性發展趨勢、地區化問題和跨國公司活動的相對重要性。第三部份介紹了外國直接投資在中國的發展狀況和特點,外國直接投資對中國經濟的影響,外國直接投資在中國發展所面臨的問題,並對外國在中國的直接投資的發展趨勢作出了評述。該書的案例分析部份介紹了中外合資企業中比較成功的北京吉普車公司和天津奧提斯電梯公司的情況。
市場體系用自願交換和分散決策的方式協調了社會經濟活動,但市場不是萬能的。在市場機制發生故障的情況下,需要政府有限度的幹預。《看得見的手》和《公共選擇理論導論》分析的就是這一主題。《看得見的手──市場經濟中的政府職能》通俗地介紹了現代經濟學中有關政府職能的基本理論和方法。作者首先從市場運作的效率缺陷著手,引出政府幹預經濟活動的基本理論依據;接著探討了政府在現代經濟中應當發揮的作用及其限度。這些作用包括:界定和維護產權、防止市場壟斷、維持可操作競爭、管制自然壟斷的企業、提供公共貨品和基礎設施、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生態環境、開發人力資源、保障基本社會福利、維護宏觀經濟穩定。作者還討論了產業政策等爭議性課題。作者解釋了什麽是政府的失敗,並解釋了造成政府失敗的原因。該書的結論是:有形之手只有順應無形之手運行的規律才能駕馭市場;有形之手只有謹慎使用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有形之手只有知道哪里應當"無為"才能有所作為。該書結構簡明,脈絡清晰,立論上注意避免了片面性、絕對性。
《公共選擇理論導論》一書介紹了公共選擇理論。所謂公共選擇理論,就是以現代經濟學的基本假設(即所有個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為前提,依據自由的市場交換能使交換雙方都獲利的經濟學原理,分析政府決策行為、民眾的公共選擇行為及兩者的關系。公共選擇理論的任務就是要找出政治家作為利己主義者的行為特徵、政府失敗的根源、最佳的選舉制度與最有效地制約政治家行為的法規,從而建立這樣一個政治體系:在最充份地尊重個人自由的前提下,通過有效的憲章制約,使政治家的利己行為導致相對有效的政治經濟政策。該書對這一理論作了比較全面、深入的評價。此書對於關心中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讀者及各級政府官員是一本有價值的參考書。
就象物理學假說需要經過實驗才能證明一樣,經濟理論需要經過實證研究的檢驗才能確立。叢書以兩本高質量的實證研究著作為結尾:《簡明經濟統計與計量經濟》講述的是實證研究的方法,《生活中的經濟學──對美國市場的考察》則對經濟生活中的大量案例進行了分析。《簡明經濟統計與計量經濟》系統地介紹了經濟統計學和計量經濟學的知識。國內以往的經濟統計著作往往論述到回歸為止,而計量經濟著作又往往從回歸開始。《簡明經濟統計與計量經濟》則以回歸分析為樞紐,把經濟統計和計量經濟融合起來,一方面通過對數據的收集與利用、頻率以至概率分布的數字特徵、方程擬合和模型估計的最小二乘法、相關等內容的介紹,為回歸模型的建立和估算打下基礎;另一方面,通過對分布滯後、自回歸模型用於預測、聯立方程模型用於結構分析、經濟模型的特殊誤差等問題的介紹,為回歸模型的推廣和應用提供了手段。全書著力於實際應用,使讀者通過應用而掌握概念。書中的應用例解包括收入分配、供求與價格、工資與待業、證券投資與風險等,大多具有較強的市場經濟背景,意在增加讀者的閱讀興趣。此外,作者還刻意講述了一些歷史上著名的應用研究成果供讀者鑒賞、尋味。該書的作者林少宮教授,是中國應用概率統計學會名譽理事長,當代中國數理統計界知名學者,美國依利諾大學經濟學哲學博士,最早從事計量經濟學研究的中國學者之一;李楚霖為國內知名數量經濟學家,曾為美國麻省理工學院訪問學者,現任華中理工大學數量經濟系教授。
《生活中的經濟學──對美國市場的考察》通過在美國這個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中生活的點滴經驗,以通俗、生動的筆調說明市場經濟是如何運作的,把經濟學還原為事理常規,用每個人都可能有的經驗來說明國民經濟核算、總量均衡、通貨膨脹、價格與資源配置、外部效應、國際貿易等方面的基本原理。作者著重介紹了市場經濟的文化、法律、道德背景,認為這些是市場規則得以保持的基礎。該書內容豐富,形式新穎,引人入勝,可讀性、趣味性很強。本書用如此大量的實際事例來說明經濟學原理,是一種新的嘗試。作者茅於軾教授是中國社會科學院美國研究所研究員,在1993年被美國馬奎斯出版社選為世界名人,他長期以來擔任中國留美經濟學會國內聯絡員。
由以上的介紹可以看出,叢書的內容十分豐富,而且都是密切結合當前國內各社會階層的迫切需要的。當然,考慮到中國是一個以農立國的國家,又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並且急需引進各項經濟法,如果能有專著介紹農業經濟學、發展經濟學和有關法律經濟學在八十年代的一些最新成果,會使叢書的體系更為全面。這也許是叢書唯一美中不足的地方。最後,上海人民出版社在出版此套叢書時所表現的效率之高、質量之好、規格之嚴,也是值得稱道的。
革命乎? 組合主義乎?
──工人及工會在後毛澤東時期
陳佩華(Anita Chan)
國家組合主義(state corporatism)與全國總工會
經濟改革,工人以及全國總工會29
民間社會(civil society),社會言說(socialdiscourse)和界別利益的形成
來自上面的改革:全總在逐步明晰組合主義利益
基層利益的凝聚
"黨化國家"對全總組合主義利益的讓步
理論含意與未來圖景
陳佩華(Anita Chan),斯坦福大學經濟系助理教授,1981年北京清華大學應用數學系畢業,哥倫比亞大學統計學碩士,耶魯大學管理學碩士,哈佛大學經濟學博士,曾任中國留美經濟學會會長。
在1989年北京民眾抗議運動期間,中國工人向當局傳達的信息響亮而清楚,那就是: 工人不滿自己的命運。當時在社會動蕩中占居舞台中心的學生和知識分子也對他們"自己的"運動居然引起了工人的廣泛反響而驚訝不已1。然而這一信息對當局則是一場惡夢成真。中國當局近年已警覺到工人的頹喪。在統治了四十年之後,從維護其既得利益出發,他們對中國工人終有一日會轉來反對其"先鋒隊"的恐懼與日俱增2。
1980─81年,鄧小平和他的同僚獲得權力後不久,一股罷工和鼓動成立自治工會的浪潮便席卷了中國3。無論僅僅是時間巧合,或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同,甚或是因互相感染,這一動蕩是與波蘭的團結工會運動一起出現的。團結工會可說是在工人國家中第一次成功的工人革命。它在社會主義陣營中很自然地引起了巨大驚恐。自此中國的黨領導們不斷尋求方法,以防止此類運動在中國土地上重現4。事實上,團結工會象是後來如多米諾骨牌崩倒的東歐共產主義的第一聲喪鐘。也正如中國共產黨所恐懼的那樣,1989年獨立工會在中國出現了。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理由亦可說明為什麽中國共產黨精英對工人的潛在威脅如此的警惕著。大多數中國人,特別是年青的一代都以為1989年是中國工人第一次抗議共產黨。反之,共產黨精英則痛苦地知道:這已是中國工人階級第五次(而有時是在官方工會領導下)起來維護他們的政治權利。這種普遍缺乏關於早期抗議運動的知識表明共產黨在控制中國人民了解現代歷史方面的成功5。可以說他們巧妙地貶低,甚至抹去了民眾對工人早期抗爭的集體記憶。
中國工人的第一次鬥爭發生於解放初期。當時共產黨工會仍想成為真正代表工人利益與資本家和新生的共產黨管理人相抗衡的組織。這一向黨爭取獨立的鬥爭,以工會失敗而告終。 全國總工會主席李立三6下台是這次鬥爭失敗的標志。但此事留給普通民眾的印象不過是黨內高層領導的一次權力之爭而已。第二次鬥爭爆發於1956─57年的"百花齊放"時期。其結果是一些工人和工會積極分子被監禁7, 全國總工會的在任主席賴若愚下台。賴當時支持工會爭取更多獨立性。但這一曇花一現的自由化期間,工人發動的反抗行動在大眾的記憶中被知識分子的反叛所遮掩8。第三次鬥爭出現於文革時期(1966─69),而這些鬥爭是以群眾性的暴行出現。就其卷入人數規模,鬥爭持續時間和工人被抓被殺人數之眾來看,它遠遠超過了1989年工人的運動。出現於1967年的工人組織作為表達階級利益的載體,已發展到堪稱精細的程度,而其獨立的程度則相當於"準政黨"的水平9。 然而在通常描繪中,工人的角色已完全被聯系於紅衛兵危言聳聽的暴行所掩蓋。第四次政治抗爭是發生於一些工人到天安門廣場哀悼周恩來的1976年,這些工人積極分子因而得以記錄在官方的歷史里。但事件本身則被解釋成群眾反叛"四人幫"統治,而不提這是有任何工人階級內容的運動。第五輪抗爭自然是伴隨於1989年的民眾抗議運動出現的。但與前幾次一樣,工人的角色(以及工會的角色),在公眾意識中不過是學生高大形像的陪襯。這次當局則將"社會閑雜人員"和"流氓"的罪名加在工人參與者頭上10。
對於中國工人階級運動歷史這種不定期的爆發和他們周而覆始的與官方工會的結盟,懷疑論者當然會提出這樣的問題:工人與官方工會曾否有一致的目標? 或工會曾否維護過工人的權利並與黨相抗衡過? 當然,工會和它的幹部經常幹傷害工人利益的事。如:腐敗,無能,無效; 其職責僅僅是企業管理人的助手等等。但即使如此,中國和東歐11的一黨制共產國家政治結構也不是完全一元化的。因而就象在多元化的結構里一樣,某一個官僚組織有時會尋求其獨立的認同。它的行為可以按其組織的集體利益或其成員的個人利益為出發點。簡而言之,官僚政治經常在起作用。
如果我們承認這種"黨化國家"(party-state)是具有官僚利益覆雜性的,那麽便容易理解上述五次中國工人階級的鬥爭中,有時工會也卷入進去的潛在邏輯了。此外,這五次動蕩的每一回都發生於這樣的時機:由於種種理由,"黨化國家"體制或軟弱,或退卻,或內部份裂。第一次動蕩便是發生在黨還未完全鞏固其權力之時; 第二次(1956─57)則是黨處在由毛推動下,實行自上而下的政治自由化的時期。這些時候都沒有出現大規模街頭行動( 雖然第二次,在企業層次的活動不少) 。在這兩次事件中,全國總工會正好做了工人代表。全總雖然軟弱,但在企圖為其利益爭奪權力和維護工人利益免遭"黨化國家"侵犯時,扮演了領導角色。可惜1957─58年它一經被共產黨壓垮,便直到20多年後才又作為官僚利益體再現出來。在時時事事被幹預的年代里,全總被安排在完全不起眼的地位。70年代前半期,它甚至不再作為一個組織存在。因而1966─69年和1976年工人的動蕩中,官方工會的卷入僅是邊緣性的。但象50年代的兩次動亂一樣,它們也是發生於中央控制軟弱之時:文革中是因為毛澤東砸碎了黨的權力; 1976年則是因為作為權威源泉的毛將死和寡頭統治集團因內部鬥爭而分裂。
80年代,全總被允許重新組建。"黨化國家"甚至給予工會一定的權力,以維護工人利益免遭"黨化國家"本身的蹂躪(其理由將在以後討論)。與以前四次動亂不同的是,1989年工人運動是由兩部份組成:來自上層的工會有組織地鼓動和來自下面的獨立、自發的抗議12。這兩種力量是否聯合行動或是否它們的行動不謀而合,正是本文要作的經驗性探討。這一探討將包含對90年代中國社會可能走向的關鍵答案。在提出經驗性證據之前,我先要對我的理論框架作一分析。
國家組合主義(state corporatism)與全國總工會
第二次大戰後的一段時期,由於與法西斯主義相聯系,國家組合主義這個概念在西方學術界可說已喪失了名譽。Philippe C.
Schmitter13 試圖將這一概念覆活,以它作為一個可以更廣泛理解二十世紀國家結構的理論框架。他使組合主義的定義多樣化了:
組合主義可以定義為一種利益代表系統。在此系統中的
實體被組成一些數目有限的,單獨的,強制性的,非競爭的,
等級秩序化的和功能性的不同類型。 這些類型被國家認可
(如果不是國家設立的話),並被授予專門的壟斷代表權來換
取它們在選擇領導人,表達需求和讚同時,遵守國家的一定
控制14。
基於這一定義,Schmitter 企圖說明在20世紀,即使是多元化社會中也有組合主義結構在形成。
Daniel Chirot 以羅馬尼亞為個案的研究15,更進而發展了組合主義的概念。他論證共產主義一黨制度是組合主義國家的變異。為了表現其先占有橫向結合的階級利益的目的,共產黨國家創立了垂直式功能組織,並置之於中央控制之下16。工人在共產黨國家不允許自由建立橫向聯系,他們的功能利益是以官方工會為管道溝通。在這種體制下,在每一聯合體內的個別利益得不到國家的承認; 而企業管理人和工人的利益被視為一致。這種規範是以社會主義使命為前提的。為了完成這一使命,所有個別利益都要追隨、歸依於黨的意識形態化首領。
即是說國家組合主義的意識形態其實隱晦地承認存在互相沖突的社會利益。因為要建立起組合主義體制的本身意義就是為了要控制著各利益的崛起。按此邏輯推論無論何時,只要中央的"黨化國家"控制一經松馳,組合組織便會為擴張其利益而爭鬥起來,以至搞亂它們未來的社會功能。更糟的是從占優勢的黨領導的角度看,被壓制著的階級性利益,在自由化時期將可能重新浮現,並占據優勢。由此可見,以上簡述的中國工人和工會的歷史,便不過是國家組合主義結構下的三種勢力 ("黨化國家", 工會和工人 ) 的經常拔河賽式的典型表現17。 事實上我們已看出毛主義式領導正明白和憎厭這種潛在著的三權鬥爭,以至在50年代的事件後, 逐步廢棄列寧主義的國家組合主義觀點正是基於此,全國總工會在毛澤東統治的最後時期被解散了。
在50年代和鄧統治下的80和90年代,工會象其他共產黨"黨化國家"體制下的官方工會一樣,是功能性組合代表組織中之一。按列寧主義描繪的"傳送帶"(transmission belt)圖景,在其運作正常的理想狀態,工會發揮連接黨的中心和工人的雙重管道作用。工會被賦予的雙重功能是:自上而下代表國家的集體利益,傳達指示,動員工人進行生產勞動; 自下而上則傳遞工人要求,保護工人權利和利益。 這種被 Pravda 和 Ruble 稱為"古典雙重主義" (classic dualism)18 的雙重性格是有內在矛盾的。"黨化國家"假裝這個模式行得通是基於一種虛假的邏輯。按這種邏輯,上層和底層的組合組織間不存在固有的沖突。
事實上,在"真正社會主義" (real socialism 是東歐社會主義批判性知識分子用來形容共產獨裁政權的慣用詞) 下,其內在的等級式沖突潛伏在表層之下。但由於國家權力強大,自上而下的黨的指令傳達經常壓制了自下而上的有關工人利益的傳遞。其結果是這種潛在爆發的局面隨時可能周期性地導致突變。
工會作為傳送帶在此結構中能夠起轉換角色,某些時候更能起軸心作用。從歷史的眼光來看,工會亦能按其公開的使命去行動。也就是說除動員勞動生產力外,它亦能成為代表工人的倡導者,雖任何此類嘗試都會導致不可避免地被當局鎮壓的局面。這種周而覆始出現(有時是被部份工會唆使)的共產主義的組合主義動態平衡是與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特別是波蘭的模式相似的。
但這個共產國家組合主義模式與史實不符,因為它的規律是靜態的,動力只呈封閉的圓圈狀。而從經驗觀察動態實際是一螺旋狀。外部條件和內部社會發展導致三種主要角色:"黨化國家",官方工會和工人的關系變化。如 Pravda和 Ruble 指出的那樣:在所有共產黨國家:
"過去二十多年,特別是過去10年,工會運作環境發生的
變化,已使古典雙重主義日顯力不從心。勞動力構成的變化
導致成員的需求增多,也改變了勞動關系並使經濟環境惡化19。"
日益擴大和教育程度提升了的城市勞動力,無可避免地導致工人階級力量增強。來自底層的壓力更驅使工會兌現其雙重功能。在東歐,"黨化國家"為換取內部穩定,不得不逐漸授於工會和其他組合主義代表更多的權力。在此局面下,"黨化國家"便自相矛盾地削弱了自身在組合主義大架構中的統治地位,因而又再次導致不同組合利益的權力擴張,並致使工會和工人的行為不時顯現工團主義痕跡20。在企業層次,工會不得不變得更多地參與; 在國家層次,工會則更真實地扮演其組合主義的角色21。然而在所有上上下下的層次,工人和工會的活動余地都很有限,沖突局面也從未得到完全解決。這些社會主義國家頒布的"工會改革"從未超出"雙重功能"模式。1989─90年蘇聯陣營最後塌陷時,工會僅扮演了一個不大突出的角色。 雖然那時官方、波蘭工會22
及其蘇聯同行23都曾掙紮著脫離其"傳送帶"職責,在最後的關鍵時刻竭力變成真正的對抗性的工會。
自然地中國也分享了1989年工人的動蕩,全總的自由化一翼試圖在強硬派領導和造反的工人之間扮演斡旋角色24,一些全總幹部甚至去鼓動和幫助組織工人進行抗議行動25。但是大多數運動分析者都漠視1989年工人是一股有力的社會力量; 少數僅有的學者,雖然特別指出運動期間工人的角色,也沒有注意全總當時活動的意義26。可以說,只有 Jeanne Wilson 是西方學者中的一個例外。她幾年前便根據其對全總的研究意識到:
"無論雙重功能任務的概念如何具有內在矛盾,只要這種
雙重功能概念被運用於實踐或升高至理論水平,它便能提供
給中國工會運動比毛澤東時代更多的自治性27。"
Wilson 采用比較方法, 從而觀察出全總在80年代前期開始扮演更獨立角色。其表現與其蘇聯和東歐同行很相似。遺憾的是,她沒有將全總的變化與其對1989年運動的分析結合起來28。在本文的後半部份,我將論證:作為組合主義組織的全總所扮演角色的意義,實際上比 Wilson 認識到的更大。基於此論證,我將假設全總的未來發展; 它與中國工人階級的關系; 以及其對於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反彈作用。
經濟改革,工人以及全國總工會29
正如以上所指出的那樣,在蘇聯和東歐,官方工會自50年代始,在雙重功能模式下,間歇出現維護工人利益的傾向。於是在這些國家,非斯大林化和半心半意的改革以及被毛詆毀為"修正主義"的措施的實行亦成為可能。鄧小平上台之後,中國的"修正主義"在經濟領域(但非政治領域)迅速超越了蘇聯式 "修正主義" 。沒有任何社會主義國家,甚至連南斯拉夫或匈牙利也趕不上中國80年代在市場化和經濟決策權力下放企業經理層次方面所及的程度。
這些新政策對工人產生了非常具體的影響:80年代前半期,生活水平急劇改善,並導致期望值上升; 80年代後半期開始後,由於兩位數通貨膨脹,使工人收入和非薪金待遇受到侵蝕,職業保障降低。被挫傷的上升期望形成普遍不滿並成為1989年抗議運動的原因之一。這方面以前已有人研究過30。這里不再詳述。需要提出來的是那些中國經濟改革中特有的,而在蘇聯和東歐國家找不到的現象。其中包括:1) 收入兩極分化迅速出現在不同社會界別和企業內部; 2) 生產過程合理化和泰羅制管理法(Taloyristic management practices) 的實行導致的工人與管理者關系惡化。
在89年之前被工廠工人怒視為"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差別,已在制造業引起嚴重後果31。廠長經理階層、高技術部門的私營企業家、個體戶、腐敗官員和城郊區富裕農民,簡而言之,那些收入迅速提高到比普通藍領或白領工人收入高數倍以上的集團都成了被嫉妒的對象。只要收入分配結構被視為 "不公平",即使收入差別僅僅在比普通工人高50% 或一倍的邊際水平,也能夠引起極大不滿。於是乎這樣一些對子,如:知識分子/工人,國營企業工人/外資企業工人,大城市工人/縣鎮工人,固定工/合同工, 同一企業內賺錢部門工人/賠錢部門工人......(名單還可繼續列下去),總之,這些人都互相指責對方,抱怨對方得到不公正的大筆收入32。正是這種不和和抱怨給了當局,特別是專家改革派(technocratic reform faction) 指責的機會。他們將與收入分配聯系的抱怨,不論是正當的還是站不住腳的,都指責為毛時代"大鍋飯"殘余心態,過份"平均主義"和"紅眼病"傳染。這類充斥傳媒的批評,在國家財富基本重新配置的非常時期,逐使任何想為平等和社會公正呼籲的聲音都不能自辯。直到1989年運動後,隨著江澤民稱"實現社會公正"是現代化的一個目標33,"分配不公"才被官方視為一個應被"正確認識"的問題。因而,與東歐和蘇聯的革命源於草根民眾要求經濟和政治自由化相反,1989年中國的動蕩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經濟迅速市場化所造成; 而在一定程度上,動蕩也是政治領域自由化的結果。這些變化的格局導致的界別利益(sectoral interests)的新發展,以及全總在這一變化格局中姿態的轉變正是本文將要討論的。
如前所述,經濟自由化對工人的第二個重大沖擊,是推行較具泰羅制色彩的管理方法。泰羅制運用於企業管理的目的在於"合理化",即所謂"科學化"管理,從而加強對勞動過程的監督,提高勞動生產率。它意味著生產過程的非技巧化(deskilling):即精細分工及工人的機械式活動受控於機器。泰羅制被視為非民主的和榨取式的管理,其結果是工人與管理者形成對立關系34。Howand 和
Howand35 在描述80年代中國學者和決策圈內興起"科學管理"爭論時說:泰羅制是與"民主管理"36正相反對的。中國政府已通過減少黨的書記下達行政命令和促使國營企業廠長經理承包來使企業得到經營自主權。在管理者一方則顯出了極其傾向於使用泰羅制管理的跡象。這些方式包括加強勞動紀律,加重過失處罰,增加生產指標和重建報酬系統。如管理者不民主,粗暴,待人不公導致企業重組時官僚化和非理性化,工人的處境便惡化起來。假使工廠領導明顯地替自己斂取利益37,情況便更糟。80年代後期,企業管理者與工人關系的惡化和惡劣工作條件正是罷工次數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38。
在迅速變化的社會和企業條件下,工人感到新管理體制對他們的冷遇。與此同時,人們發現意在使用低技巧勞動集約型企業的泰羅制管理技術十分容易進入中國的更為勞動集約的工業。換句話說,在中國,絕大多數剝削式管理實踐更一般地被采用於集體的或私營的中小型企業,以及一些香港、台灣或其他外國資本家擁有的三資企業中39。雨後春筍般出現在整個中國鄉鎮地區的血汗工廠(sweat-shops) ,在1989年已雇傭著3250萬工人40,占了整個工業勞動大軍的三分之一。這些工廠很像是狄更斯(Dickensian)筆下十九世紀工業革命時情景的再現41。許多工人正是昔日的農民(包括孩子); 他們一般是臨時工或季節工。盡管勞動條件惡劣,這些絕大多數屬於第一代工人者可不會形成一種反叛的社會力量。因為能夠得到任何非農業職務已是他們人生地位的一大提高42。
對於就業於城市國營企業或大集體企業的工人來說情景大不一樣。他們多是第二或第三代工人。他們的收入和福利待遇比農民工要好,與此同時,他們的受教育程度和信息靈通程度也都較高。在繼續危及他們職業飯碗和福利供應的改革中,比農民工們更感受到被"相對剝奪"。大型國營企業的工作條件要好得多; 那里的官僚結構組織得較嚴緊,經營管理由於貫徹國家的法規而較有約束力43。但正是在這類企業,工人卻更加懷有不滿之心。
應該指出的是,雖然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仍然很低,產業工人在整個人口中所占比例仍很小。但就絕對數而言,城市勞動大軍在1986年比較1949年已急劇膨脹18倍,達到7000萬人44。城市產業工人已組成一股大規模的社會力量。
運作較有效的職工代表大會較多建立在國營和大型集體制企業中。這些企業內,基層工會有較好的幹部和較好的組織; 它們亦有較多資源去搞職工福利,因而它們也許甚至會鼓勵工人爭取自己的權利45。換句話說,正是在國營企業, 工會的雙重功能可能會最具發展。在政治控制嚴緊和生產動員運動時期,他們會站在國家和管理者一邊,推助落實自上而下的政策。政治松動和經濟自由時期,他們得到向上層轉送基層不滿的機會(如果他們選擇這樣做的話)。他們甚至能在一定程度內扮演與管理階層相對立的角色。如果氣候合適 (這種氣候80年代已具備),在組合主義結構中,工會能扮演更關鍵的角色。在那時候,它們的忠誠會轉向一方甚或左右逢源。
民間社會(civil society),社會言說(socialdiscourse)和界別利益的形成
隨著始於70年代末的經濟自由化和有限的政治自由化,隨著中央權力的下放和垂直控制的松動,一個新的經濟結構已經出現了。與此相隨,新社會集團上升,新集團利益也在擴張,那些自感有共同利益的社會集團 (從個人和工作單位到官僚機構) 逐漸建立起橫向的自治和自己組織自己的關系。這便是一些學者描繪過的中國"民間社會"的出現46。雖然另有一些學者或對市民社會的存在持猶豫態度47,或覺得1989年 6.4事件已掐斷了這種萌芽48。我不願介入有關民間社會是否在當代中國已經存在的爭論,而只想說:剛剛出現的民間社會可以被視為一種國家和社會在玩的遊戲,相持不下,仍未知誰是勝利者的一種局面。
國家和社會的關系亦可以從另一角度來架構。橫向的社會──經濟利益集團聯合體已出現在中國,且仍在繼續出現。但他們的自我表現能力,自我認同,組織凝聚力和發展等都充滿困難。每一次當局因發動諸如鎮壓民主墻 (80─81年),反精神污染(83─84)等運動和因89年天安門事件而收緊政治時,橫向關系便被迫地削弱或自動解散。只有等高壓減退,氣候適宜時,才又再度出現。在此環境下,建立完全的民間社會,將是十分艱難的鬥爭,而且往往導致流血。因而選擇走"社會組合主義"(societal corporatism)的道路,便成了另一條道路。
象國家組合主義(它是由國家自上而下的建立和國家控制的官僚系統內的組織) 一樣,"社會組合主義"也是界別結構式的。但與國家組合主義相異的是:它的功能呈現一種代表基層利益的姿態49。簡而言之,社會組合主義包含一種利益集團政治。因而在通過組合主義結構爭取和擴張其利益以及其所在地區利益時,自願聯合體,半官方組織甚至官方組織能聚集和再聚集。然而從大範圍來看,現存的組合主義結構則阻礙橫向階級利益的成熟。正如Chirot指出的那樣:國家組合主義制度正是為了"先發制人"(preampt)防止階級利益的凝聚而設計的50。
在80年代的中國社會,圍繞著工業化和現代化問題,我們可以分辨出三種寬泛的界別利益51。
1."技術──管理社會工程師"(The Technocratic-managerial SocialEngineers): 這個集團一般地說對應於熱衷經濟的"改革派",包括:企業廠長,支持改革的官僚(nomenclatura)52經濟學者,著名知識分子," 高級"知識分子,作家,新聞記者等。他們聲稱已找到使中國現代化的一個或多個的藥方。他們斥責工人懶惰,被非功能化的"平均主義"慣壞。他們的社會工程計劃在企業改革方面是要以犧牲黨的官僚為代價,加強廠長經理的權力,至於怎樣對付工人,他們主張采用"科學管理"技術53。他們設計出的形像普遍被接受:他們為之辯護的經濟改革是"自由"、"民主"的,他們自己是對僵化、保守、自肥和阻礙變革的黨官僚挑戰的主力軍。
最近有一篇由Li Cheng 和 Lynn White 寫的精彩文章有力地論證了:"改革派"集團只是"技術專家(technocrats)" 而不是"民主派(democrats)"。他們的興趣更多地在於發出"民主""嘈音",而非民主"價值"54。事實上,他們的倡導的終結正是"反民主"。他們中的一些人公開論爭"新權威主義"和與 "民主政治"相反對的"精英政治",或是倡導"知識精英"與權力精英的結合55。由於這個集團在80年代已蔚然成氣候,且具進攻性和影響力,因而 Li 和 White 將之稱為"技術專家運動"(technocratic movement)56。
作為官僚體制內外的技術專家,這些社會工程師擁有知識和技術,從而能利用現存組織結構,使政治和官僚制度服務於他們的目標。在政治氣候允許的幅度下,他們得以利用印刷傳媒和電視有力地傳播其觀點。如《世界經濟導報》便是宣揚他們觀點的最著名報刊; 而《河殤》播出則是他們利用電視的最大成功。此外他們還以非官方或官方讚助的形式,組織了不少報告會和專題大會57。為了避免"私營"組織的烙印,當設立私營實體 (如四通公司或非官方研究機構)時,他們便尋求來自官僚組織的"保護"。 例如:中國社會調查所便是"掛靠"於趙紫陽的智囊機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所。他們也善於借用其在官方組織中的成員和他們的私人關系。例如,他們已試圖通過中國作協這樣的"群眾組織"或通過所謂"民主黨派"來宣揚他們的思想。民主黨派實際已成了相當於職業工會/職業聯合會/政治利益集團等結合為一體的東西58。在所有這些之上,他們更利用人民代表大會和有聲望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這兩個機構中,知識分子代表占有與人數不相稱的高百分比59。與他們並列的一個較新的團體是全國工商聯。這個組織事實上是官方主持的資本家聯盟,它有50萬會員,並在1986年得到允許獲得全國政協的正式集體會員資格60。 由於工商管理局和私營企業家發現他們彼此利益相投合, 於是他們也逐漸聯合起來對付國家政府61。一個由"改革派"精英(有權力者)、新生的資產者(有錢者)和技術專家、知識分子(有知識技能者)組成的但仍未名正言順的聯盟正在出現。通過現存的組合主義功能性代表結構,這些集團便能夠在權力結構中發揮明顯的影響。在社會上,社會組合主義已在幫助界別利益找到凝聚的渠道。
2.黨官內的保守的社會工程師(The Conservature Social Engineers of the Party Nomenclatura):這個集團(group)在80年代已嚴重受損。部份原因是他們使用的"改革"語言比起改革派來遠不夠激進和有效; 因而他們被稱為 "保守派"。 他們中很多人是毛澤東打擊"修正主義者"的犧牲品, 但他們的 "修正主義" 比較溫和。在80年代,他們可被視為"老當權派"精英。這個集團也經受了內在壓力:那就是"腐敗"和激進"修正主義"的感染。那些分裂出去的 "激進修正主義者" 便成了"改革派"。此外,其集團凝聚力也受到個別的官僚利益的威肋。最明顯的事例是:中央政府與地方勢力(省級)的沖突。這個集團不得不面臨三種選擇:1)恢覆毛澤東式的暴政; 2)通過給予組合主義代表更多權力而使社會得到更多自由,但以不危及權力結構為界限; 3)放棄保存權力的努力,在任職期內攫取盡可能多的利益62。在80年代,對那些選擇不變動者來說,第二條道路似乎是最可行的。也就是說,為了保全自己,這個集團想保持國家組合主義。但即使他們意識到這樣做是為了避免動亂,他們必須讓組合主義渠道真正成為雙路溝通。(老人寡頭彭真對這條路線作了重要闡述)。1989年底橫掃東歐的革命對這個集團造成一種額外的外在沖擊。
3.勞動階級──社會中被治理者──以及他們的盟友(The Laboring Classes ─ the Socially Engineered ─ and their Allies):這個集團包括產業工人和大多數白領工人。自然地他們的教育程度比專家和黨官們要低;他們所能接觸到的政治知識也相當有限。因而,在現存政治結構中,他們的影響力最低。全國總工會事實上是他們僅有的"合法性"功能代表。在第七屆全國人大的2970名代表中,"工人和農民" 代表加在一起才有23%。值得注意的是,正當全國人大這類政治機構正開始在政權上行使一點影響力的時候,工農的代表卻那麽小,對他們極為不利63。更糟的是,"工人和農民代表"經常還是那些被頌揚為"企業家"的成功的廠長、經理、農村幹部或"萬元戶"64。在國家組合主義結構中,他們可以宣稱代表工人和農民。但明顯的是,他們利益卻正好是與大多數工人和農民相反對的。在上述三分模式中,這最後一個集團是服從於前二種社會工程師的。
於是乎工人只剩下全總可供依靠。按正統意識形態定義,全總至少是官方扶持起來部份地為工人利益而運作的。在以後會談到全總亦曾代表其分派得的界別行動的。但由於工人不承認全總可以成為他們的真正組合利益的代表,因此,在整個80年代,全總最多也僅是自許為工人同盟者而已。
1991年在北京作實地調查時,我意識到工人也有其他支持者和自許的同盟者。這是一些在職業上與工會和工人有關的知識分子。他們包括《工人日報》或是《時代》雜志(全總80年代的刊物)的記者、編輯65; 從事工人研究的學者;工運學院的教師和學生(該院是訓練工會幹部的學校)66。另外還有一些人雖然工作與工人無關,但他們自己曾在70年代作過數年工人67。在這些人中卻沒有出現知識分子明星級的人。以工運學院提供的理論底子為依據,他們的作品喊出為工人利益辯護的聲音。工運學院、全總和不同層次的工會都作過大量有關工人態度的調查來支持他們的論題。正如技術專家社會工程師們急切地從西方引進管理技術一樣,工人辯護者們也急切地學習資本主義國家和蘇聯、東歐的工會的組織和管理經驗。就象企業廠長、經理在經濟改革中迅速改變態度和行為模式一樣,他們在組合主義結構中的職業地位影響了他們的態度和行為。
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為什麽這些支持工人利益者沒有成功地獲得他們被指派代表的人的信任? 一個事實是因為日常社會聯系隔膜和教育水平差別鴻溝的存在。一般工人不會看到那些有關他們的文章和調查報告,而這些文字的語言堆砌著那麽多毫無意義的術語。又如他們也看不出工會現在重新闡述解放初期李立三倒台案的微妙之處。這里亦牽連到中國的社會言說(Discourse) 這個重要問題; 這種言說妨礙工人辯護者創造一種容易被工人們接受的獨立語言和表達自己的意識形態。
80年代,社會言說是被"改革"的語言,即改革派社會工程師的語言所壟斷著。這種語言能夠以進攻及"道德正確"之勢出現,是由於馬克思主義、毛主義言說已經被厭棄。城市社會對毛主義經濟和政治專橫的強烈拒絕,將馬克思主義──毛主義倫理精神驅逐到無法存身之地步,為許多城市中國人所唾棄。雖然保守的社會工程師們想保留部份馬克思主義──毛主義言說的語言,例如:"群眾",或"黨是無產階級先鋒隊",或"工人階級是最先進的階級"等,因為這類語言是維持他們政治合法化的基礎。但最終他們發現依靠這類修辭,僅能夠得到反效果。保守社會工程師們仍在抵制拋棄馬克思主義概念學的專門術語。至少為防止其他意識形態語言的攻擊而設置最後防線,上述語匯如"社會主義"、 "馬克思主義"、"共產黨"等詞還是必須保留的。在他們與改革派社會工程師鬥爭時,一些語匯如:"私有化"、"資本主義"或"人權"等仍被稱為"資產階級自由化",雖然在他們的實際行動中,某些調整的內容已在改變,(如:私人產權和資本主義),一些資產階級的言說也已被悄悄接受(如在中國政府發布的人權報告中)。
很不幸的是,對工人來說,80年代如此喪失名譽的馬克思主義──毛主義卻正是於他們的階級利益有利的。在"真正社會主義"背景下,"剝削"等馬克思主義概念一向無由談及。現在隨著經濟改革的引入,這類概念卻突然顯得言之有物了。可惜的是, 當工人的辯護士最終可以用這種語言表達真實的內容時,這類專有名詞已被改革派社會工程師詆毀得名譽殆盡了。這類語言雖為保守派社會工程師所樂於使用,但他們也不得不有選擇地偶而使一使。面對這些詞語,普通人(西方學者亦然)不時難以將工人辯護士與保守派理論家區分開來。
一些專用語匯如:"群眾"、"社會主義"、"民主集中制"等對普通人來說已成了無意義的修辭。這些詞匯也是被改革派社會工程師嘲笑並回避使用的毛時代語言。現在請看看以下幾段文字。它們是從一本題為《社會主義民主與工會參政議政》68的書中摘引的。作者是工運學院的兩名教師,書是由工人出版社出版的。這些文字出現在該書的最後一章的最後兩頁:
關於工會基層幹部的委派制,是目前影響工會內部民主原則的另一個重大問題。在50年代初,我國工會的基層工會主席,絕大部份是由會員群眾民主選舉出來的。這些工會幹部受到群眾的信任和擁護,他們也能代表和傾聽群眾的意見,為職工群眾說話辦事。 因而,當時的工會在職工心目中威信很高。但是,由於以後我們對民主建設的忽視,基層工會的選舉制逐漸代之以實際上的"委派制"。這種"委派制",有的是由黨委直接宣布任命的,有的是上級工會或黨委決定後,再到會員當中"通過"一下, 走走形式。不僅是基層工會主席,工會的其它各級機關的幹部,也在相當程度上存在著這種"委派制"。....
......
改變了工會幹部的"委派制",切實實行"選舉制",在理論上,並不是什麽創新,在實踐上,也不屬什麽改革,而只不過是恢覆工會章程所規定的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委派制"是對於這些原則規定的一種嚴重違犯。......
許多工會組織已經充份認識到,聯系職工群眾,代表和維護職工群眾的利益,是工會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基本任務。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在工會內部實行民主的原則。廢除工會幹部"委派制"也成為了工會組織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一些省、市工會已發出通報,不承認委派的工會主席或其它工會幹部。一些黨政機關也發出文件,決定不再委派工會幹部,工會幹部由工會組織實行民主選舉。 但是,要看到,這還只是一個開始。工會組織上的民主建設問題,還只是剛剛提出,與社會主義民主的建設是一個長期、艱巨的任務一樣,工會內部的民主化建設,也是一個長期、艱巨的任務。
這些在西方人耳里聽來也很合適的聲音,對許多中國人來說則無異於過去十多年充斥中國書本的標語口號和意識形態廢話。然而,細讀一下,便會從表面詞句下識別出以下幾個關鍵的論題:暗示即使退回到50年代也不夠好; 真正的民主有賴於工會民主化,黨應該從工會的背後撤去; 如這樣做可能會引至沖突,但一些勝利已經取得; 一些與工會有關的人(至少包括兩位作者和與之相投者) 想使工會變成自下而上單向"傳遞帶", 而不是組合主義代表式的雙向 "交通道" 。如同改革派社會工程師一樣,工人辯護士也知道社會組合主義有利於他們的政治事業。但他們面臨的困難是:如何使工人和普通人民相信他們心中存有工人的利益。
簡而言之,工人辯護士面對著兩重難題:其一,他們的言說被置於被圍攻的地位。即使其自稱代表的界別有時也難以看穿他們的辭藻下的真正內容。其次,更糟的是,他們不時被誤認為是代表保守派社會工程師的意識形態。然而,如果改革派社會工程師在推進市場化和私有化過程中成為政治主宰的話,工人辯護士和保守派社會工程師成為同床異夢者也是可能的。雖然這一情景也許顯得很為離奇。
來自上面的改革:全總在逐步明晰組合主義利益
作為國家組合主義機構的全總和保守派工程師(有別於那些支持社會組合主義的較激進的工會成員) 都認識到:除非全總得允改革自身 (哪怕僅在有限程度),成為代表工人利益的機構,否則中國工人的團結工會運動肯定會發生。為了防止獨立工會運動而搶先一步,全總為此已作了一系列組織改革。要討論這類細節,需要寫另一篇單獨的文章69。在這里可指出的是全總首次主動地要求在行政管理事務決策方面與其他官僚機構分享權力以及在制訂關於工人利益的新法案時,分享決定權。
1985年,根據全總建議,國務院下令:從此以後,包括國務院在內的所有行政機構將允許工會參加所有內容涉及工人利益的會議70。1987年全總向國務院提出一整套建議。這些建議是為保護工人權利,包括特別立法以保護惡劣條件下的勞動福利而設計的71。為抵消由於通貸膨脹而使生活標準所受的侵蝕,全總在80年代也幾次建議,收入應與通貸膨脹指數一致。但是按一個全總執行委員會的人說,這些建議被"一些經濟學家"拒絕了72。在企業層次,工會主席的官僚地位至少在紙面上已有上升,職工代表大會已獲得宣言模糊的"監督"管理權。所有這些措施雖然目前僅停留在紙上,但將來在組合主義結構內和企業內新的權利及權力構造中可能會有反響。
全總和工人辯護士花了不少精力爭取在立法過程中充任參與角色。八十年代已公布整個一系列新的適用於新經濟形勢的法律。如果工人和工會不想在權力和資源再分配中吃虧的話,在此轉變時期幹預立法過程應該說是至關重要的。
目前有四部法律特別牽涉到工人的前途。 它們是:《企業法》、 《破產法》、《工會法》和《勞動法》。在這四部法律的爭論醞釀、起草和修改草案期間,全總試圖盡全力提出自己的觀點。迄今《企業法》(1988)和《工會法》(1992)73已被通過。 《破產法》 已經在試點采用, 但其全面執行被不斷推遲74。《工會法》草案和《勞動法》草案曾被激烈辯論了幾年,而全總不斷強調這些法律的盡快出台至關重要和指出它們沒有被及早通過是何等的遺憾,同時也反映出對通過這兩個法案有激烈的反對遊說集團(lobby) 存在75。有關通過這些法案的激烈鬥爭狀況,可以透過《工人日報》有關全總在1989年開的一個討論《工會法》議案的大會的報導而看到76:
據悉,《工會法》很早已著手修訂。由於種種原因,這部法律未能出台。全總法律顧問委員會主任陳宇介紹說,前一時期,由於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想泛濫,工人階級地位被淡化了,《工會法》的修改工作也受到了影響。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後,黨中央、國務院一再強調必須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階級,充份發揮工人階級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作用。在全總十一屆三次主席團擴大會議上,中央領導同志就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充份發揮工會組織作用問題發表了重要講話。因此,現在修訂《工會法》的時機十分有利,一定要抓緊進行。
其言語是密碼式的,看上去非常象官方的辭藻,但由字里行間不難看出在改革派社會工程師和工人辯護士之間的激烈沖突。此外,相當明顯的是:1989年以前工人辯護士和全總是處於難以反擊的劣勢地位。
全總在《企業法》通過過程中作得成功些。這一法案經過十年辯論和各方面遊說、疏通後, 終於在1988年正式立法。 而史無前例地沒有一個法案,如《企業法》通過的過程那樣被報章如此詳細和生動地報導77。爭論焦點是企業黨的書記、經理廠長、職工代表大會,三者誰是最終的權威。法律草案授予企業廠長經理大部份權力,但經過多次遊說後,全總得以在草案中加入以下實質性修正內容:企業職工在字面上為國家的主人翁地位得到了保證; 職工的法權受到保護; 工人有權利對管理幹部提出批評; 女工享有特殊勞動保護;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擁有保護職工福利的權利和獨立履行其職責的權利78。
全總的許多幹部的觀點也開始變得尖銳甚至激烈起來了。按北京市政府調研室1988年的一份內部文件透露79:在由市政府和市級工會組織的30個討論會中,工會幹部建議他們不應該再負擔代表企業管理者監督職工福利等的庸碌職責,而應該擺脫它們,集中注意力保護工人利益。一些人建議工會成員應自願,工會應終止雙重功能,以便變成為真正以對立立場運作的工會(adversarial unious)。一些工會幹部甚至想將他們自己從國家行政結構中脫離出來。在企業黨領導權威被迅速侵蝕的時候,這意味著一個依靠自願參加者的獨立的新的全總的誕生。全總內部出現這類聲音預示著有人要求將真正的社會組合主義取代國家組合主義。
基層利益的凝聚
很不幸的是全總的這些費勁的鬥爭和躲在門背後作出的激進建議未為普通工人所知。全總作為官僚體被慣性所束縛著,基層工會幹部如果采取對立態度,又經常遭到企業管理者的敵視。工人一般地說只剩下三種選擇: 1)怠工和曠工; 2)尋求現存組織渠道,如: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的幫助; 3)建立獨立工會,但這條道路意味著與當局暴力對抗和被監禁。 幻滅和被動之下,在企業內選擇第一條路是最普遍的。第二條路對四分之一企業的工人是可行的。這種選擇多出現於在有較強大的工會和職代會的大型國營企業。這些企業設有一個發泄不滿的渠道。換句話說,運作良好的國家組合主義組織能夠緩和增長著的社會緊張,但此多存在於大型國營企業之中。
至於第三種選擇,在1989年的兩個月動亂中已隨遍及中國的"工自聯"誕生而出現了。其中組織最好,最有名的北京工自聯曾吸引較大規模的支持者。但在被鎮壓之前,它沒有足夠時間去擴張並有效地組織起來80。在那期間工運學院的一些教職工和學生以富於戰鬥的姿態參加了活動。現在不清楚的是如果沒有鎮壓發生的話,是否大批工人和激進工會幹部會視這條路為最可行選擇。但至少一些人已冒著自身危險選擇了第三條路。雖然廣大工人隊伍是否想過加入工自聯行列仍存在疑問。但當時的運動積極分子確實痛惜過首鋼和其他大型企業工人不願出來支持工自聯。但與通常的看法有異,我則認為這些企業工人無論怎麽抱怨工會無效,其實他們比較願意選擇第二條道路。
全總在動亂期間扮演黨內的角色與其此前十年的立場一致。它傾向於抗議運動一方,試圖尋求在社會和當局之間作中介的任務。試圖利用國家組合主義渠道的工人亦呼籲全總代表他們去與李鵬和趙紫陽談判81。全總則呼籲抗議者和政府通過憲法過程解決爭端。它組織"中央領導人"和"首都工人"參加會議,並呼籲政府考慮"群眾"的要求82。這樣做時,全總能以界別利益代表提高自身的地位。
例如:在上海, 5月10日市長和副市長"冒著暴雨"去到市總工會會見工會主席(在官僚禮儀中此屬不尋常之舉:不是下級去上司的辦公室,而是相反)。後者向市長介紹了"工人的狀況,並告訴他,在一些企業,工人沒有達到國家主人的地位; 工人參與管理的狀況也不令人滿意"。工會主席提出一堆禱告式的要求。會議以市長"讚成從現在起,由工會提出的議題都要給予認真考慮。"現在他們"應該多講管理者依靠工人和群眾管理企業; 多講工人階級在企業發展中的重要性"。會議定下了一份"八點協定"。它相當於整體接受市總工會提出的要求83。工會領導握有了一張王牌,他們知道如何打出去。不象那些激進同行,工會選擇了國家組合主義的道路; 他們言稱代表一個躁動的社會力量去擴張他們的組合主義權力。
工人中的激進成份和工會中拒絕依靠現存國家組合主義組織的激進分子尋求建立自治工會84。就因他們中絕少人要求建立獨立政黨或多黨制度,表現出了組合主義國家的現存政治結構。事實上,他們只有唯一可行的選擇。但新的自治工會要求成為代表利益的自願組織,其目標是社會組合主義的形式85。這對"黨化國家"的當局來說還是過於激烈的挑戰。天安門事件後,這一運動隨之被殘酷鎮壓,而學生和知識分子則得到當局的寬恕。
"黨化國家"對全總組合主義利益的讓步
如上所述的上海市工會的勝利可以看到,"黨化國家"急切地對全總利益給予讓步。保守派社會工程師在嚴厲懲罰那些偏離道路太遠者和擊敗專家改革社會工程師後,開始撫慰工人們。他們考慮到繼續允許全總改革並使之民主化要比采取毛澤東二十年前將之消滅的方式更好。馬克思主義──毛主義語言得到覆活(其中有荒唐可笑之處,即如:學習雷鋒運動),但又除去了那種叫囂排除非工人階級的教條詞句。此外,"能人治廠"或"讓一部份人先富起來"之類與趙紫陽及其智囊機構相聯系的口號則被批為詆毀工人階級。 取而代之的標語如: "工人是國家主人"、"社會公正"、"民主管理"等則經常出現在傳媒上。這是保守派想向工人獻媚,以求異己的工人回心轉意。 80年代末使工人很為難的 "優化組合政策"已被視為行不通86,並且個人承包也已逐漸減少87。
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廠長經理不再擁有指揮企業的最高權力,但一個再調整企業內部權力關系的新模式已在落實:所謂"企業利益共同體"。新模式至少在詞章上是為取代泰羅制科學管理技術而實施的。因此,以前的"個人承包",即承包給廠長經理,也被"全員承包"政策取代。"企業利益共同體"的口號涵蓋了這種"責任制"88,意將企業總體變成為一個自治經濟體,自負盈虧,在其內部,廠長經理與工人一樣,責、權、利平等89。這一模式的目的是化解工人們不滿,從而刺激生產。為了給於工人較多工資談判的權力並減緩廠長經理成為事實上"老板"的局勢,當局推行集體談判政策。這種讓步似乎成了共產黨當局用於平息工人不滿的普遍行為。但有政策是一回事,執行又是另一回事。由於80年代權力已成功地下放到工廠管理者手中,因而要想勸說他們向雇員分權是不易的一件事90。
1989年以後,保守派社會工程師的想法和所使用的思想和語言更加與工人辯護士的相似。既然1989年運動中全總扮演黨內的對手角色沒有給普通工人留下印象,隨著那以後全總地位的加強,普通人更難區別開這兩種界別集團了。我對此局勢的理解是,當人們認識到兩個集團實際上僅是陰錯陽差地結合在一起後,形勢便可能會迅速朝新方向發展。
理論含意與未來圖景
保守的社會工程師猶如被一個循環圈子制住一樣。他們不僅繼續做很像似改革派倡導的那種經濟改革,而且他們還允許全總繼續擴張,鞏固其官僚權力和呼籲工人利益。但這一自由化過程的動態將達到一個關鍵點。那是在全總的工作和工人辯護士得到他們的領域(cinstituency)承認之時。當全總結構的已存垂直性和新生的橫性關系成功進入基層時,這個關鍵點便可稱具體化了。類似情形還包括:出現保護性法規的雛形; 寫於字面上的法律劃出工人的權利;而更多的立法已在將成之狀。具備了此等條件之後就要看工人是否能利用這些條件去爭取自身的利益。換句話說,就象專家──經理改革社會工程師們曾經強化官僚渠道一樣,現在,關鍵點是工人們能否主動地去改變現存的國家組合主義結構。
假使90年代出現這一局面,那麽本文曾經定義過的國家組合主義特性就已經有所改變。在國家組合主義的這一新發展中,界別利益已將最高層與工廠車間基層直線的聯系起來; 其理想狀態將類似社會組合主義。不同之處在於其源起之處:國家組合主義是自上而下的演化,社會組合主義則是橫向利益結合而成,是自下而上的。
另一方面, 如果中國未來十年民主化的國家組合主義制度不能成為事實,那麽另一次社會動亂可能會發生。一種可能性是中央權力完全垮掉,國家陷入混亂,無數小集團冒出來,並訴諸暴力91。另一種可能性是保守勢力在陷入動亂之前控制住局勢,但處在一種比1989年還弱的位置上。在此形勢下,保守派為了自保而采取必需的變通之策,以至於改變他們一向高居社會之上的強烈願望,轉而與工人和工人辯護士結成同盟,反抗專家改革派們。於是乎,自治工會得到承認,真正的社會組合主義將出現。但是這種社會組合主義會在非常不同於schimitter描述的民主社會為基礎的組合主義(新組合主義)的條件下演進。因此,從社會組合主義的起源來看,可能會有兩種變種出現:資本主義社會組合主義和社會主義組合主義。社會主義的社會組合主義存在過的唯一前例是80年代末期波蘭雅魯澤爾斯基政權(Jaruzelski regime) 承認團結工會合法地位的短時期92; 這一新形式的社會主義結構很快的隨著團結工會競爭議會選舉,以至變成一個政黨而崩潰93。
其它未來景象是:中國的改革勢力在與保守派的權力鬥爭中贏得勝利。改革勢力本身是兩種改革派專家即新權威主義者和自由主義者的聯合。 前者把"四小龍"奉為中國工業化學習的模式,不會支持社會組合主義,最多他們也不過在國家組合主義結構中,給予工人邊緣性的象征代表。這個集團的一些倡導者現正流亡在國外。在其理想的"多元"政治結構中,他們對工人代表問題的緘默意味著他們不願將工人和農民包括進其"民主俱樂部"94。
如果自由派贏得勝利,將可能出現一個更開放的制度。階級利益可能被允許集中(articulated) 。或許經此道中國走上資本主義組合主義道路? 工人由一個勞工黨來代表。又或許走的是印度的道路:上層精英腐敗和裙帶關系牢固,而中國仍是在第三世界這個階段,這後一種景象很可能出現。
最後的問題是關於不論哪一派社會工程師獲勝,中國政治發展會向那個方向走:即朝向國家組合主義還是社會組合主義? 最近前蘇聯和東歐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可能的基準。無論中國的精英還是老百姓都不想看到中國陷入正以不同形式折磨後共產主義國家的經濟和政治危機。根據這一理由,中國的保守派可能繼續采取更新政策,逐步自由化的方式,以防止社會崩潰。全總也正從蘇聯和東歐官方工會的命運中汲取經驗。蘇聯和東歐工會直到太遲才意識到:如果他們站在工人一邊,並從共產黨中及早脫離的話,他們可能會取得更大優勢。與此同時,全總能看見的一線希望是:這些後社會主義國家為革命喚醒後,唯一屬於原共產黨體制而能免於其官僚產業被沒收的,並甚而獲得一些草根階層支持的,只有前官方工會95。因而如全總朝自己領域努力足夠的話,它也可能幸免。全總領導人的希望,甚至保守派領導人的希望還在於:工人在可能範圍內不作激烈性的行動而能意識到最有效的推進自己階級利益的手段是利用現存的官僚結構。如果這樣的話,國家組合主義結構將有可能轉變成工人代表制度,並且是觀察視野內較少危險、較為平穩的一條道路。
坎培拉
1992.1.
中國農民與中國改革
周曉
一. 傳統中國社會和傳統中國農民
二. 歷史返祖現象──農奴化
三. 反抗與反應
四. 第二次土改
五. “盲流熱”與改革開放
六. 結論
周曉(Kate Xiao Zhou),夏威夷大學政治系助教授,普林斯頓大學博士。
前言
1979年以來,中國經濟一直保持著兩位數字的增長。中國的漸進主義經濟改革的成就,與蘇聯的激進主義政治改革的失誤以及俄國經濟改革“電震療法 ”的失敗,形成了非常明顯的對照。以致不少人從中得出了這樣一個結論:共產主義國家轉型的成敗取決於領導人對政治和經濟改革的先後順序的選擇。在中國,鄧小平被稱為“改革的總設計師”。在西方,他被說成是農村經濟改革的發動者和家庭生產責任制的倡導者。⑴
此外,中蘇改革的成敗對比使關於民主與發展之間關系的討論更加深入了。首先,它給新權威主義理論提供了新的論據。Gautao Dalma在《民主的代價》一文中指出,創造經濟奇跡的“中國仍然是一黨專政的共產主義國家。與此相反,亞洲的頭號民主國家──印度,雖然有八億人口市場,在國際貿易方面事實上不能算是一個實體。而在86年恢覆了民主的菲律賓卻成為該地區經濟增長率最低的國家”。“先政治自由化就會增加經濟發展的困難。李光耀是對的,戈爾巴喬夫錯了:政治改革必須放在經濟改革之後。”⑵
亨亭頓(Samuel Huntington)把中國的發展情況作為他提出的文化決定論的一個例子,斷言中國不會產生民主。中國的經濟發展只能促使列寧的集權主義過渡到儒家的權威主義。未來的世界沖突的根源,主要地不是國家之間的意識形態的沖突或政治經濟利益的沖突,而是幾個大的文化板塊的沖突。非民主的中國的儒家文明正同伊斯蘭文明結盟以反對西方。⑶
認為民主有利於經濟發展的哥倫比亞大學教授 Jagdish Bhagwati 把中蘇的不同選擇所產生的不同的改革結果看成一個謎:“在不民主的社會主義今後十年的轉型期間,戈爾巴喬夫和鄧小平的截然不同的選擇及其不同命運,對研究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的學者來說將繼續是一個迷人的、考驗智力的謎”。⑷
以上評論和理論有一個共同弱點──那就是在討論改革涉及的民主與發展關系問題時,只重視政治與經濟的一般關系,只看到領導人個人的政治智慧及其在進行選擇時的決定性作用,而忽略了處於轉型期的共產主義國家中各種政治力量對政治經濟改革的態度以及這種態度對領導人的影響力。在中國問題上,這些理論忽視了九億中國農民的心理和政治行為,看不到他們對中國共產黨從支持到反對的態度轉變。這種忽視有技術上的原因。中國是一個11億人口的國家,看得見的只是大中城市和領導階層,而九億多農民都住在看不見的農村。這就是說,只注意到看得見的小中國,沒注意到看不見的大中國。何況,農民的心理和動向是不能納入形式主義的數據中去的。
另一個原因、也是更重要的原因是,受到了馬克思的影響。馬克思把農民比作“一袋土豆”(a sack of potatoes),沒有組織性。“他們不能自己代表自己,要由別人來代表。”⑸ 他們“保守”甚至“反動”。有些當代學者(如亨亭頓)也認為農民不能對現代化作出貢獻。有的學者甚至認為農民需要的只是鞭子。這些理論把農民定型化,把他們的弱點絕對化。
這是否符合中國農民的實際情況呢?本文對農民作了縱向和橫向的對比研究,對比了共產主義制度下的中國農民與其前身的傳統農民以及同時代的城市工人在社會、經濟、政治地位的上的差別,也考慮了他們與中世紀以及法國革命後西歐的耕者以及與同時代的蘇聯集體農民的差別,分析了由這些差別所產生的中國農民特有的心理及政治行為,以及這些行為與國家對策的互動模式。我的結論是:中國農民是中國改革的原動力,是沖擊共產黨全權主義政權並迫使其逐步轉型的主要力量。本文將著重討論為什麽農民會成為這樣的力量?為什麽無組織的個人活動會逐步戰勝了強大的全權主義國家?
一. 傳統中國社會和傳統中國農民
中國共產黨一直把鴉片戰爭前的中國社會稱之為封建社會,把鴉片戰爭後至1949年的中國社會叫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把農村的政治經濟制度叫做封建制度。之所以是“半封建”,是因為上海、廣州等城市已逐步產生了資本主義,中國已不是“完全的封建社會”了。可是馬克思的歷史發展階段論或唯物史觀是建立在對歐洲社會歷史發展的概括基礎上的。馬克思本人並沒有用歐洲社會歷史發展模式套用在中國社會身上,他已經發現“亞細亞生產方式”的一些特殊性完全不同於中世紀的歐洲封建社會。
中國傳統社會不是由世襲的封建貴族統治,而是由效忠皇朝的“仕”(知識分子─官僚)階級統治的。這個階級成員不是分封的、世襲的,而是通過嚴格的分級考試制度挑選出來的。朝廷賜給他們的不是土地和附屬其上的農奴,而是按照級別分等的“俸銀”。中國傳統農民絕大多數都是擁有一部份土地的自耕農和靠租地耕種的佃農。完全沒有土地全靠長工或短工過活的人是很少的。另一方面,占有大量土地、全靠收租或雇工耕種的地主以及離鄉地主也很少。⑹ 土地出租者地主、富農與承租者佃農的關系是契約關系,而不是農奴對貴族效忠和人身依附的封建關系。土地是可以自由買賣、在農民中流動的。這是一種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或稱小農經濟。其特點之一是科學技術水平很低,“靠天吃飯”。即使豐年,大部份農民也過著“半年糠菜半年糧”的生活。若遇上天災人禍,如旱、澇、水、蟲、瘟疫、火、主要勞動力死亡、兵災、匪災等,有的農民就可能破產,賣田賣地甚至賣兒賣女。土地集中、兩極分化這一歷史現象循環出現。
歷史上的農民起義都反映了農民對土地的渴望。 但在一般情況下,傳統農民是安於“半年糠菜半年糧”的生活的。因為:
1. 在一個封閉的技術落後的農村社會里,到處都一樣,沒有一個較高級的社會進行對比。從而,個人的不幸被歸之於命運,而沒有同社會制度聯系起來。
2. 自古以來,中國具有重農輕商的傳統。 在傳統的仕農工商四個等級中,農僅次於仕。歷代帝王都在每年春耕前“扶犁”(假裝當農民)祭天,祈禱“風調雨順,國泰民安”。傳統中國社會不許商人做官和坐車,甚至限制他們的服飾及顏色。而農民卻不受這些限制。“暮為田舍郎,朝登天子堂”,“漁樵耕讀”是人生四大樂趣等等說法,都對農民有欺騙性的安撫。
3. 傳統農民有一定的自治權利。廣大農村基本上是由農戶聚居的村落組成。這些農戶大都是由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聯在一起的。⑺ 農民之間的糾紛由族長或有名望的仕紳解決,或者以“打冤家”和“吃命案”的方式解決,⑻ 而不願去縣城打官司。所以,可以說,傳統農民對國家權力一直是敬而遠之的。2000多年前就流傳一首康濯老人歌:“日出而出,日入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力於我何有哉?”1949年以前的國家權力,只能直接達到縣一級為止。⑼ 農民自治權是以擁有一點土地為基礎的,即農民有支配自己土地及產品的權利。種什麽?如何種?消費多少?賣出多少?賣價多高?這一切都由農民自己決定。此外,這種自治權還包括其他一些基本權利或自由,例如擇業自由。在分工不發達的情況下,農民可以兼操其他行業,以補充自給的不足部份,例如,狩獵、捕魚、賣柴、賣炭、加工食品、縫紉、制鞋、木工、石工、竹工、長短途販運等等。擇業自由和流動自由加上農村集市,這三者是傳統農民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份。
4. 技術落後的中國農業社會,為了克服經常遇到的天災人禍,形成了一種“四海之內皆兄弟也”的人際關系。這種關系是以家庭為核心的中國傳統倫理文化的延伸。它構成了農業社會的安全網:患難與共,守望相助。它也培育了“遲遲吾行”和落葉歸根的鄉土情。西方的道德經濟學派把這種小農經濟叫做“道德經濟”是有點道理的,但筆者不同意該學派把農業社會的安全網說成是由“良性的地主─佃農關系”(benign patron--client tie)提供的。
上述幾個方面也可能是中國傳統社會及其專制主義結構延長了2000多年的主要原因。雖然農民在歷史上舉行過無數次起義,其結果只造成改朝換代,而沒有創造出一個非專制的政權。
二. 歷史返祖現象──農奴化
為了給工業化積累資金、提供糧食和原料,為了消滅私有制以便迅速進入共產主義,毛澤東把分散的個體農戶組織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社會群體──由他統帥的農業大軍。1952年的土地改革,強制剝奪了地主、富農的土地和耕牛等,並分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然而,此後不過三年,毛就領導完成了所謂的社會主義改造,即對所有農民的土地耕牛進行剝奪。與此同時,也剝奪了農民原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例如:
1. 生產、分配、消費的決定權,如種什麽?如何種?每人消費多少?國家制定的分配原則是“國家拿大頭,集體(公社、大隊、小隊)拿中頭,個人拿小頭”,具體分配數字也由國家決定。
2. 糧食和麻、棉、油只能按國家指定價格賣給國家,由國家統一銷售,不許農民在市場出售。這叫統購統銷。理由是為了切斷城鄉資本主義聯系。
3. 過去是“半年辛苦半年閑”,集體化後是“一年到頭沒有閑”。不僅沒有星期天,連探親訪友都很難得到幹部批準。農閑季節要為國家或集體無償修築公路、水庫等等。這事實上同中世紀農奴擔負的徭役是一樣的。
4. 過去農民從事一些狩獵、林、牧、副、漁等活動,在集市交換一些自己需要而又不能生產的東西,以彌補生活之不足。集體化後個人從事這些活動被稱為走資本主義道路而一律禁止。
5. 自留地不斷減少。如湖北的某些地區,每人只有二厘地,所生產的菜,根本不夠吃。每戶只準養公雞一只,母雞若幹只。許多地方,雞蛋是農民現金的唯一來源。農民稱之為“雞屁股銀行”。可是就連這一點個人收入也被叫做資本主義尾巴,要割掉。
6. 以階級成份和黨齡、工齡、級別為基礎的等級制來代替舊的財產為基礎的等級制。這是中國歷史上最覆雜的等級制。從金字塔頂到塔基有好幾十級。工人、農民是這個金字塔等級的基礎,而農民又在工人之下。國家給與工人以下福利和權利,但不給農民。例如:對城市居民的各種物價(食品、副食和燃料)和住房補貼;城市居民擁有的一般配給證和其他票證;對國營企業的虧損補貼;公費醫療和其他社會安全保險;教育、文化、娛樂設施。⑽
這種歧視農民的政策加上禁止農民進城的隔離政策,把農民緊緊地綁在國家的土地上,置於公社的大小幹部的牢牢控制中。農民經常受到“扣你的口糧,扣你的工分”的威脅。大隊書記就是土霸王,掌握著誰參軍、誰挨鬥、誰可領救濟和返銷糧的權力。他還掌握著監督執行上級的命令──種什麽、如何種等權力。農民完全喪失了對自己生活控制的權力。“種田人不當家,當家人不種田”。這是農民對“農民當家作主人”這個說法的諷刺。
具有這種強加的新地位的中國農民,不同於蘇聯的集體農民。後者在個人產權上還留有相當大的空間:自留地占總的耕地面積的3%,但青菜、肉類、牛奶、雞蛋占農業總產量的三分之一,土豆占三分之二。⑾ 蘇聯集體農民在流動、居住遷移問題上也比中國農民享有較大較多的自由。中國城鄉人口的比例同1949年以前比沒有多大差別,一直保持在20:80左右。⑿ 在中國,農村婦女嫁給城里人也不能在城市上戶口,不能成為城市居民。生下孩子也是“鄉下人”,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包括上重點中小學的權利。蘇聯集體農民享有一定養老金、定期休假、醫療保險等,而中國農民沒有。
中共統治下的農民也不同於19世紀西歐的農民,因為後者按馬克思的說法是“中產階級”或“下中產階級”。他們是“保守的”甚至是“反動的”,因為他們想保持現狀,即中產階級地位。⒀
超斯大林模式下的中國集體化農民,其政治經濟地位,更象西歐中世紀的農奴或1861年前的俄羅斯農奴。這是驚人的歷史返祖現象:自由農民變成新的農奴。當然,任何歷史的重覆都不可能完全與過去一模一樣。新的農奴有兩點與舊農奴完全不同。
第一,他們被劃為六個等級:地主、富農、上中農、中農、下中農和貧農。其中,地主和富農以及反、壞、右,通稱“五類分子”,為階級敵人和專政對象。他們是共產主義金字塔式的等級制度的最底層。貧農對中農、中農對地富,地富中表現“好”的對表現“不好”的,可能產生一種優越感。它使一些貧下中農及其子女對自己的不幸地位產生一種虛幻的滿足。
第二, 黨和國家的各級幹部不提供貴族對農奴提供的那種保護性義務,即提供最低的基本生活需要。
三. 反抗與反應
農民對毛澤東的超斯大林模式的集體化政策的抵制和反抗,是與1952年土改後的合作化運動同時開始的。當鄧小平在1982年不得不接受農民創造的包產到戶,即家庭生產責任制後,農民的抗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農民反抗的主要形式有兩種:a. 從普通消極怠工來抵制超斯大林模式的集體化,到60年代農民自己創造並逐步擴大的包產到組,包產到勞,包產到戶的非集體化運動。b. 盲流──向歧視農民的隔離政策挑戰。
上述反抗都采取無組織的、非政治的方式。因為有組織的政治活動甚至言論,馬上就會遭到鎮壓。例如湖北省溪水巴河地區農民造反,拒交公糧、拒賣余糧,實行武裝自衛、自治,並號召各地農民起義。頭頭王仁舟於1968年被誘捕入獄。60年代末,許多農民因為組織“反革命集團”或與國民黨取得聯系或因反共言論而被處決。所以,無組織的、非政治的方式就成了農民擺脫農奴地位的主要鬥爭方式。這種“弱者的武器”是馬克思和許多學者所輕視的或忽視的,⒁ 可是它在50年代中期起到現在一直起著有組織的反抗所起不到的作用。
毛澤東對農民挑戰的反應是:一系列的限制、歧視農民的命令、規章制度和隔離政策,以及持續不斷的政治運動。
而在鄧小平時代,國家對農民的任何創新精神也總是首先反對,然後在農民的堅持下則作一些讓步或更強有力地反對。農民繼續堅持,最後國家接受下來。現在就以包產到戶和“盲流”為例來說明這一挑戰──應戰形式。
利用農民反對學大寨是鄧小平擊敗華國鋒的原因之一。但農民創造的包產到戶開始並沒有得到鄧的支持。1978年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就不許“包產到戶”。到1980年,鄧小平才說,包產到戶可以在貧窮落後的山區試行。而實際上這時許多地區(河南、甘肅、安徽、四川、貴州)都已實行了包產到戶。許多地方的農民把集體的(實際上是國有的,但讓集體使用的)土地、河流、森林等資源和大中型農具都分別承包和賣給農民家庭。面對這個事實,鄧小平仍然拖了兩年,到81年才正式承認,但把它改了個名字,叫做家庭生產責任制,以掩蓋其非集體化的實質。
關於盲流,中央下了許多命令阻止。流入城市尋找生活出路的人叫做“盲流人員”或“盲流犯”。起初由警察收容勞動教養,遣送回鄉;後來盲流越來越多,勞動教養就改為一個月、兩個月,甚至更長。後來農民繼續大量流向城市,政府失去了控制,只好任其自由了,但沒有明文正式解除過去的禁令。82年至現在,農民不僅可以在城市上臨時戶口(三個月至半年),而且可以買“藍卡”。這種卡有點象美國的綠卡,持卡人可以在城市長期居留,但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福利。有些地方,農民可以用錢買城市戶口,或以購置房地產取得城市戶口。
盲流有兩個主要目的。一是開辟大量集貿市場進行自由貿易。開始國家只準農民把完成征購任務後剩余的糧、油、棉、麻等在集市上出售,不許做二道販子。農民反抗,於是國家讓步,允許短途販運。但長途販運被認為非法,要坐牢。最後又因失控而任其自然了。二為自由擇業。82年中國還沒有勞動力市場。城市工作基本上是由城市戶口持有者壟斷的,農民不能在城市就業。而城市勞動力也因“三鐵”──鐵工資、鐵飯碗、鐵交椅──而職定終身,不能自由流動。首先闖出一個勞動力市場的是農村婦女。城市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需要保姆,一些企事業單位需要一些臨時工做那些城里人不願意做的臟活、累活,例如清潔工、紡織工等等。而農村婦女願意幹這些活,於是就在城里紮下了根。慢慢地城市出現了傭工介紹所。接之而來的是農民的廉價運輸隊、工程隊。然後出現了農民自己開設或承包的旅館業、飲食業等服務業。此外,農民在小城鎮或村子里開辦各種企業,把大中城市的一些技術人員和工人聘請到農村來傳授技術。一個初級的自由勞動市場就這樣逐步形成了。
以上是改革時代農民與中共政權之間的互動模型。人們通常僅僅把這一形式的接受部份叫做改革,而看不到或不願看到農民的歷史主動性和創新精神。所謂改革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應當是農民的歷史主動性和創新精神所取得的成就,或農民的反抗所取得的成就。
四. 第二次土改
農民在長達約30年(1953─1982)的擺脫農奴地位的鬥爭中取得的第一個成就,就是自己創造的包產到戶,即家庭生產責任制。這就是把原來公社制下由小隊集體使用的土地“承包”給個體農民(或農戶)耕種,在保證按規定交足國家征購任務和集體提留任務後,農民可以自由處理余下的產品。即所謂“交夠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⒂
包產到戶或家庭生產責任制是在非集體化方面跨出的極其重要的一步。有些農民把它叫做“第二次土改”,這是有道理的。它的重大意義包括:
1. 農民在一定程度上收回了土改後被剝奪的個人土地使用權。承包使用年限達到15年以上。土地國有,但使用權長期屬於個人; 不許轉賣,但現在可以請長工耕種或出租。這至少可以說是半私有制了。除了不許轉賣這一點外,它與香港的現行土地所有制,以及外資購買土地的規章制度基本相似。所以,包產到戶是土地制度的一次靜靜的革命。
2. 包產到戶恢覆了傳統的家庭耕作制,從而也部份恢覆了傳統農民的自主權利,而擺脫了國家對生產分配、交換、消費和生活娛樂的全面控制,直接導致了公社制的崩潰。所以它也是一次政治制度的革命。
3. 這場經濟和政治體制的變革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勞動生產率。⒃ 糧食總量迅速上升。1984年達到了歷史最高年產量。農民的個人平均收入普遍提高。農民在衣食住行和文化娛樂方面也比過去有了顯著的改善。我在文革期間插隊落戶的一個自然村的9戶人家,1986年都蓋了磚瓦新房取代舊的泥土草房,3戶有了黑白電視機,1戶有了一台手扶拖拉機,5戶有了供跑運輸的馬匹,家家戶戶有自行車,6戶有收錄機。
4. 由於家庭農業的天然合理分工,農民有時間和精力從事林、牧、副、漁、鄉鎮企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和各種服務性行業,或者建立農業和非農業專業戶及合辦企業等等。總之,農民已經開始不是主要為了填飽肚子而生產,而是為了市場需要而進行商品生產了。在廣大農村,農民這種多方面發展商品生產的可能性已隨著包產到戶而變成了現實性。然而在城市,卻仍然存在著國家設置的、阻止農民進城發展的重重障礙。因此“盲流熱”就很自然地成了農民為徹底消滅強加在自己身上的生存方式而鬥爭的主要方式。
1986年我重訪插隊落戶的湖北省京山縣同興村時,詢問農民對責任制的看法,使我感到十分驚奇和意外的是,他們的普遍反應不是“感謝鄧主席和共產黨”,而是“現在比過去自由了些”。農民除了要求填飽肚子外,還要求自由。
五. “盲流熱”與改革開放
中央國務院早在1955年就發出第一個關於不讓農民流入城市的通知,接著又發出第二、第三個類似的通告。⒄ 統購統銷政策以及後來的戶口制,城市居民才有的糧票、副食品和燃料票等,也都是為了把農民固定在土地上,只能作為糧食供應者,而禁止他們流入城市,成為糧食消費者。有了這些措施,即使農民不聽命令進了城,有錢也買不到飯或米。即使自帶米、油,也沒有燃料進行加工。盡管如此,盲流仍然禁而不止。因為盲流的社會根源沒有消除。82年以前盲流的原因主要是幹部的好大喜功和浮誇風造成農民餓飯,例如58年大躍進、人民公社和大辦鋼鐵運動帶來的三年饑荒以及70年代四川、貴州、甘肅、安徽等地的饑荒迫使農民流入城市求生。
82年包產到戶後,盲流進入了一個新階段,我把它叫做“盲流熱”。因為它的目的、性質、規模,以及對中國發展進程和改革的影響,都不是82年以前的盲流能相提並論的。它是在農民贏得了包產到戶的勝利基礎上,去城市開拓更廣闊的自由空間:自由流動和居留,自由擇業,自由貿易。就是說,它的目的和意義不僅在於從國家那里奪回公民應有的旅行居留的權利,而且在於為自己打開一切生活道路,即創造一個勞動力自由流動的局面和一個自由貿易的市場。
“盲流熱”包括兩種流動:地理流動(geographical mobility)和社會流動(social mobility)。這兩種流動是互為條件的。但在中國城鄉隔離的情況下,前者更重要,發展的速度很快,1992年就達到了一億。⒅ 同時“盲流熱”創造了四種已被官方認可的地理和社會流動相結合的流動模式:a)離鄉不離土。自己在城里做工,土地由家里老人或配偶耕種,或請人代耕、代種分成,或租給他縣或他省農民耕種。b)離土不離鄉。從事本地鄉鎮企業,土地由老人或配偶耕種,或退回包產的田地。c)離土又離鄉。有三種情況:一是在農村無土地,在城里無戶口,但在城里做工或經商;二是用現金買了或用別的方式上了城市戶口的;三是鄉土沙漠化了而進城謀生的農民。d)農閑離鄉,農忙回鄉。
隨著這四種模式半合法化,即被官方無明文規定的接受,農奴地位的兩個重要標志──土地依附和徭役──已經靜悄悄地廢除了。市民對農民和農村的看法也改變了。1994年出現了好幾起反向流動的報導。如廣州就有幾個遷往農村的例子,以逃避擁擠、臟、亂、空氣污染和刑事犯罪的城市。至於短期流往鄉村參加工業工作的技術工作人員,早已隨著鄉鎮企業的發展日益增多了。
“盲流熱”對形成市場、發展經濟、促進改革開放起到了重大作用。
第一,盲流熱創造了勞動力市場。自從1956年完成了對城市工商業和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以後,一直到80年代初,城市的服務網點不僅沒有增加,反而減少了。日用消費品和食品生產供應不足,即使定量配給的商品有時也難兌現,到處都可看到排長隊的現象。此外,經歷了文化革命端著“鐵飯碗”的工人認為自己是領導階級,不願意做服待人的工作,不願意幹臟活、累活。所有這些情況,都是農民可以解決的;所有這些需要,都是農民可以滿足的。但在舊體制下,城鄉之間和供需之間有一個國家設置的屏障。
最先突破這一屏障的是農村來的小保姆。其次在城市站住腳的是做臨時工的農民。他們做市民不願意做的臟活、累活,如打掃廁所、街道等或當礦工、紡紗工等等。再就是在城市賣農產品或加工食品的農民。他們開始只能賣自己生產的東西,而且要有文件證明他們已經“交足了國家的,留夠了集體的”糧食。但後來,慢慢地連長途販運、甚至當三倒、四倒、五倒販子也不算犯法了。幫助城里人制作家具、補鞋、補鍋、補衣服等也沒人幹涉了。後來就是農民基建隊、運輸隊在城市承包基建工程和運輸任務。更多的農民承包或開設旅館、餐館等,或者自己當小攤販,辦飲食店等。上述幾個方面都是市民不願做或不敢做的,也有不讓一般市民做的。例如,賣茶雞蛋要有執照,在職人員當然得不到執照,即使退休的人,如果工資達到50元,也不發給執照。更重要的是,市民之所以循規蹈距,不象農民那樣有闖勁,是因為被單位制卡住了。每個市民都屬於一個單位(機關、學校、工廠等),生老病死和一切福利待遇都由單位負責。因而城市幹部、工人對國家依賴性很強。待業青年也盼國家把自己分到一個單位,而不敢妄動。只有刑滿釋放沒有單位的人,也和盲流人員一樣敢冒險做共產黨不允許做的事情。
由於盲流熱,城市生活必需品的供應不足狀況緩解了,城市人民的生活改善了,排隊現象消失了。因而,市民對盲流熱是歡迎的。不過具有優越感的市民看到農民賺錢而自己不能,心里有點酸溜溜的,同時也對國家所設的限制,對自己的低工資不滿。武漢流行的順口溜就反映了市民的這種矛盾心情:“老二(指農民)手里有了錢,不三不四賺大錢,老大老九發怨言。”
城市知識分子大談特談所謂“腦體倒掛論”。但是農民和那些“不三不四”的城里人的行為,很快就在全國引起了連鎖示範效應。火車、輪船和長途汽車擠滿了從事商業和其他行業的農民和許多跑單幫的市民。國家也開始放松了對人才流動的禁令,開始允許工人以停薪留職的方式從事別的職業;在職幹部、工人也可以在完成自己工作後或下班後的業余時間從事第二職業;節假日還可以受聘到農村集鎮為鄉鎮企業傳授技術。“上班磨洋工,下班打沖鋒。”一個初級的勞動力市場就形成了。
第二,盲流熱開辟了新市場。從1953年的統購統銷,糧、棉及油料作物就從集市上消失了。在文化革命和農業學大寨高潮期間,統購統銷事實上擴大到除蔬菜以外的一切農產品,連雞蛋和竹子也包括在內。農村集市名存實亡。1982年包產到戶取得合法地位後興起的盲流熱在創造一個自由勞動力市場的同時,迅速開辟著新的市場或集市。1983年新開辟的市場達到48003個。1991年達到6390200個集貿市場。⒆ 這些是指有一定設施,駐有國家稅務人員、工商管理人員的集貿市場。而且這些市場漸漸發展成為包括手工業產品、輕工業、電子工業等商品的綜合市場了。所以,這些新市場已不是彌補農民生活不足的交換場所,而是農民進行生產活動的主要目的了,也是農民為擺脫國家控制以便能按市場法則進行平等競爭的手段。國家之所以能容忍農民的這些市場沖擊,其主要原因是國家的大部份精力都放在城市工業建設上了。再說,國家也從集市中得到大量稅收。從1980年到1989年,集市商人交稅達200多億元。
在開辟新市場的熱潮中,一個新的價值觀“一切商品化,一切向錢看”出現了,它猛烈地沖擊著重農輕商的古老傳統。有趣的是,作為這一古老傳統的載體的農民卻成了這一傳統價值觀的反對者,和新價值觀──商品意識的灌輸者和培育者。正是在這種新價值觀的影響下,80年代初城市出現了不怕被人輕視的個體戶,而在90年代他們當中不少已成為被人羨慕的倒爺、款爺、老板和富商。全國掀起了“十億人民九億商”或“全民皆商”的熱潮。
第三,鄉鎮企業的迅速發展。自1958年起,依靠農民集體提留集資辦起來的鄉鎮企業,經過20年的發展,到1978年才占國民生產總值的7%。然而,在1993年,它猛增為近50%。這樣迅猛發展的原因是什麽呢?a)鄉鎮企業不靠國家,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自負盈虧,面向市場。b)鄉鎮企業繞過國家的限制與幹預,利用回扣和賄金收買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所謂“沒有不正之風,就沒有鄉鎮企業”。c)不少盲流農民在沿海地區學到了一些信息和生產方式回鄉辦企業。由於這些原因,連鄧小平都在1987年說鄉鎮企業是“異軍突起”。
以上主要是從經濟角度來看盲流熱與城市經濟改革的關系,以及對改革開放和經濟起飛的貢獻。盲流熱的社會政治意義也同它對經濟影響一樣,是正面的,而且是極其重大的。其負面意義則是次要的。
(1)盲流熱是減震器或均衡器。它一方面緩解沿海與內地、東南與西北由於發展不平衡所造成的貧富兩極化帶來的不安和動蕩,把沿海、東南城市的一部份財富帶到內地和西北廣大農村。另一方面,它又以自己創造的利潤和所交的稅支持國家對物價和虧損企業的補貼(1994年仍然高達200多個億),這就買來了城市的穩定。
(2)盲流熱大大減輕了一億多剩余勞動力對農村的壓力,特別是對農村治安可能造成的巨大問題。雖然盲流熱對城市治安帶來很大問題。
(3)打開了所有生活道路。這不僅給農民而且也給市民帶來各種各樣的機會。盲流者不是西方那樣的失業大軍、無家可歸者或感到絕望的城市青年。他們是滿懷希望和夢想、敢於闖天下的人。他們掀起的熱潮和顯示的精神可以同美國開發西部時的熱潮和精神相比擬。失業對他們並不象對西方失業工人那樣是一場災難。“大不了回去種田”,這是在外面闖天下的農民的口頭禪。在中國,盲流熱有可能使市場經濟(資本主義)避免熊彼特(Schumpeter)所說的“創造性的毀滅”(creative destruction)。
六. 結論
1. 中國農民是中國改革的原動力
毛澤東的超斯大林模式的集體化政策,剝奪了中國農民原有的產權和其他權利,造成了“農奴化”這罕見的歷史返祖現象。這就使農民對共產黨的態度發生了180度的轉變:從支持和擁護到抵制和反對。他們渴望能恢覆傳統的耕作制度。他們偷偷地創造了“包產到戶”這個非集體化的農耕制來代替禁錮自己的公社制。他們默默地暗地里這樣做了,但他們沒有組織起來向共產黨和國家公開提出這個要求。這個無組織的反抗活動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發展得非常快,使反對它的鄧小平也不得不在1982年承認農民造成的既成事實。
包產到戶的合法化,使農民的另一反抗形式──盲流,發生了質的變化並飛躍到一個新的階段。包產到戶後盲流已不是過去的那樣主要是為了求生,而是為了開辟新的生活道路,徹底擺脫農奴地位。與此同時,盲流熱也反過來改變了個體農戶的生產性質和方向,使農民從傳統的為填飽肚子而生產改變成為主要為市場而生產,為商品而生產。
盲流熱闖出四種人身自由流動模式,創造了勞動力市場,開辟了大量的集市,使鄉鎮企業“異軍突起”。它不僅改變了輕商的古老傳統,推動了城市經濟改革,而且吸引了外資,為發展三資企業創造了必要條件,為中國經濟起飛打下基礎。
此外,盲流的農民又是使中國穩定的力量。他們緩解了並繼續緩解著東南沿海地區與西北內陸地區兩極分化的緊張局面,把財富源源不斷地從前一地區轉移到後一地區,把商品意識和現代生產技術帶到落後地區。盲流熱並不構成對中共政權的直接威脅。然而,農民在擺脫強加於他們身上的生存方式的過程中,也不斷改變著中共政體的性質。
2. 農民是主要的民主力量
如果把民主理解為過程,把民主內涵理解為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和經濟權利的話,那麽,中國的例子只能說明農民是主要的民主力量。因為農民在為擺脫自身的農奴地位而與集權主義國家進行鬥爭的過程中,每個勝利都是在公民權利和經濟權利方面的勝利,也就是在民主化過程中跨進了一步。包產到戶基本上恢覆了個體對土地的使用權,或部份恢覆了對土地的所有權。而包產到戶導致的公社制瓦解則收回了一些人身自由。盲流熱帶來的勞動力市場、集市、鄉鎮企業的高速發展等,無一不是與民主內涵有著密切的聯系。
3. 未來的展望
包產到戶和盲流熱不僅使農民逐步擺脫自己的農奴地位,而且也一步一步地改變著共產主義制度。這個事實意味著中共政權有和平轉型的可能性和現實性。在中國社會迅速分化的情況下,窮人反抗將會很快轉變為富人革命。也就是說,農民、普通市民和幹部中有很大一部份人正變成中產階級,他們將向中共政權提出在民主基礎上進行整合的要求。而新的時代潮流即實用主義潮流,也是有利於和平轉型的條件。中國已亂了近150年,現在是人心不思亂。此外,綿延2000多年的大一統民族意識,特別是知識分子的傳統憂患意識,也是可以利用的進行民主整合的資源。中國沒有、而且也絕不會回到象亨亭頓所說的那種儒家權威主義。因為儒家文化的載體──中國農民,已經開辟了自由市場,走上了不歸路,並且是中國第一個享受草根民主滋味的群體。
市民政治文化的生長點
──中國私營勞動者的思想形態與政治行為方式分析
李寶梁
一. 引 言
二. 中國15年來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
三. 私營勞動者階層的構成及社會經濟特徵
四. 私營勞動者階層的思想觀念與政治行為方式
五. 結 論
李寶梁,中國天津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
一. 引 言
自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改革開放的戰略,至今已15年過去了。從中共十二大(1982年)提出“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到中共十三大(1987年)提出“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再到中共十四大(1992年)確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傳統社會主義模式在不斷被突破。中共總書記江澤民在十四大報告中認為:市場經濟的形成和建立,“就其引起的社會變革的廣度和深度來說,是開始了一場新的革命”。⑴
按照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和要求,市場經濟體制的最終建立,必將在中國導致一個新型市民社會的崛起。同時,與之相伴的市民政治文化,也必定會在市場經濟的建立過程中顯現並發展成熟起來。
事實上,在中國,這樣一個新興的市民社會正在悄然出現。在不斷推進和深化的經濟體制改革中,中國社會原有的、僵化的社會結構和和社會關系正在發生著劇烈的變化。多種經濟成份、多種經營形式和多種分配方式的存在和相互作用,造就著滿足人們多方面利益需求的機制。價值取向的多樣性和不同生活方式與各種發展機會的共同交織,孕育著不同社會成員間的階層關系和階層結構的分化調整。社會各階層人們在利益獲取與分配、行為方式、心理認知等方面日益表現出的差異與歸附,正可謂未來市民社會形成和發展的基礎。尤其是近年來中國私營經濟及私營勞動者階層的迅速出現,已經成為社會力量變化中最引人注目的事情。他們的廣泛存在和社會行為不僅帶動影響著國家與社會的經濟生活,而且也使人們的政治生活、文化生活、思想觀念和價值取向發生著變化。
從歷史上看,中國的個體、私營經濟伴隨著中國社會政治形態的更替,在不同階段有著不同的發展命運。改革開放以來,個體、私營經濟重新登上歷史舞台,作為率先走向市場經濟的一部份,已成為社會發展中最為活躍、最有生命力的經濟增長點。與此同時,作為一個市民階層,私營勞動者的政治、經濟利益已經開始形成並逐漸顯現出來。那麽,這一階層在未來市民社會中將會是怎樣的呢?它將扮演何種角色、發揮什麽作用呢?近年來發表的有關私營經積極勞動者階層的研究著述,側重其經濟行為、生活方式領域者居多,而從思想形態、政治行為方式等方面及其對於社會發展的影響和著眼者少;從解釋現行政策和現實行為方面研究的居多,從整體對其作為一個階層來認識研究的不夠。為了彌補這個缺陷,本文將集中在私營勞動者階層的政治、經濟利益、社會經濟特徵、政治行為方式等方面進行研究,以求對中國現階段私營勞動者階層的思想政治形態及其市民政治文化做出分析。
二. 中國15年來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
中國現階段個體私營經濟產生於70年代末80年代初,與中共提出的改革開放政策相伴生。十五年來,個體私營經濟的存在和發展過程中,有著兩個不容忽視的基本現實。其一,中國私營經濟的產生、存在和發展,是與一定的社會生產力和社會狀況相適應,從有利於國計民生、繁榮市場和社會生活中確立發展起來的,它有一定的經濟根源和社會基礎。其二,中國私營經濟的形成和發展具有明顯的階段性,這種階段性與同時期中共所推行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和規定相關聯。後者在認識和實踐上影響著私營經濟的發展,也影響著人們對私營經濟的客觀認識分析和深入研究。這兩個基本事實,對於理解和把握當今中國私營勞動者階層的形成和發展、社會地位、歷史作用、思想政治形態以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是極其重要的因素。因此,考察中國15年來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不僅要從時間上對其歷史發展沿革過程進行一般客觀描述,而且要通過這種考察對其各個發展階段上所呈現出的不同發展方式和特徵、有關政策規定與這種發展之間的影響作用、民眾生活對私營經濟的依賴程度以及社會輿論對它的理解和認識等進行系統的分析。圍繞這一主線,以下將將中國私營經濟十五年來的發展劃分為五個階段。
1. 恢覆發展階段(1979年─1981年)
1978年12月中共召開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標志著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推行改革開放政策的開始。在當時百業待興的形勢下,發展個體私營經濟基本上是在“摸著石頭過河”,沒有統一的認識和完整的設想。一些原則性的建議雖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和鄧小平在中央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有所體現,⑵ 但具體的發展規劃並未形成。當時,為了減輕城鎮大批待業青年的就業壓力,緩解城鄉之間的供需矛盾,解決人們購物難、修補難、行路難等生活不便,政府提出了對內搞活,允許一部份有勞動能力但又無固定職業的城鎮待業人員從事一些個體服務、修理性行業和手工業加工。同時,開辦集市貿易,作為搞活流通的必要補充。於是,個體經濟應運而生,一些傳統的服務項目和民族工藝重新被挖掘利用。這一時期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大多是城鎮待業青年和原從事個體經營的老工商業者。他們的經營活動以小、多、散、雜見長,雖在當時僅作為國營經濟的拾遺補缺,但發展勢頭很大。短短幾年,全國城鎮個體經營者就由1978年的14萬人,發展到1981年的105.6萬人,年均增長速度達到196%。⑶ 在經過兩三年“看一看”(中央當時對個體經濟發展的一項方針)的基礎上,1981年3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轉發了國家農委《關於發展農村多種經營的報告》,指出“開展多種經營要發揮集體和個人兩個積極性。”個人主要是個體工商業。同年6月,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內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中再次指出,“國營經濟和集體經濟是我國基本的經濟形式,一定範圍的勞動者個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必要補充。”在此基礎上,同年7月7日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幹政策性規定》,對個體經濟進行了規範。10月,國務院再次頒布《關於廣開門路,搞活經濟,解決城鎮就業問題的若幹決定》,明確提出了“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占優勢的根本前提下,實行多種經濟形式和多種經營方式長期並存的方針。”⑷ 這一系列方針政策為個體經濟今後的發展提供了保證。
2. 高速發展階段(1982─1985年)
1982年,中共十二大報告指出:“在農村和城市都要鼓勵勞動者個體經濟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適當發展,作為公有制經濟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同年12月,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則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城鄉個體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合法地位。⑸ 此後幾年間,國家又先後頒布了一系列鼓勵扶植個體經濟發展的政策、法規。在這一階段,個體經濟開始迅速發展,以搞活流通為主線,商業零售網點遍布城鄉各處,個體從業人員大量增加。據統計,到1985年底,全國城鄉個體工商戶發展到1171.4萬戶,從業人員達到1766.2萬人,年均增長分別達到64%和77%。⑹ 這一階段,國家除繼續鼓勵城鎮個體經濟發展外,在政策上也開始允許農民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允許農民進城務工經商。同時,對個體工商戶雇工經營和行業拓展方面也作了一些相應的規定。
與這一發展相對應,這一時期有關個體經濟的新聞報導和研究開始見諸報端。但就其研究的範圍和深度來講,還只是剛剛開始。據統計,這一時期在全國各主要報刊和各省市主要刊物上出現的有關報導和研究文章,不過百余篇。⑺ 幾位新聞工作者的長篇報導《多色調的中國個體經營者》一書(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較為全面地報導並分析了當時中國個體勞動者的形成和發展,並探討了一些比較敏感的問題,如消費膨脹、雇工勞動、官倒私倒等。
3. 穩定發展階段(1986年─1988年)
在經歷了恢覆發展和快速增長兩個階段之後,中國的個體經濟開始進入穩定發展時期。一方面國家從宏觀調控領域加強了引導、管理,出台了一些必要的法規、政策。如,國務院198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1987年頒布了《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1988年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在規範發展、嚴格管理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市場機制的調節和政策的引導下,個體工商業的行業結構、經營規模、人員結構也發生了一定變化。到1988年底,全國城鄉個體工商戶發展到1454.9萬戶,從業人員達到2304.9萬人,年均增長速度分別為9.5%和11.7%。同時,為了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實現生產要素的最佳組合以取得更大的經濟效益,一些具有一定規模和效益的個體工商戶開始雇工經營,開始形成私營企業。
這一時期理論界對於個體私營經濟的研究也活躍起來,一些較有規模的調查研究開始出現。如,1987年北京市政府在北京地區進行了私人雇工研究,歷時將近一年,分別對雇工在勞動合同、勞動時間、勞動報酬、就業渠道、勞動保護與保險、勞動生活條件等方面進行了調查,取得了近百萬個數據。有關個體、私營經濟的理論著述已開始突破對一般表象的簡單描述,而試圖運用有關學說或理論,從發展動力和機制方面入手,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私營經濟發展模式。較有代表性的有《中國現階段個體經濟研究》、《中國現階段私營經濟探索》、《利益群體論》等著作。
4. 徘徊發展階段(1989年─1991年)
1989年受“六四”政治風波和中央關於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政策影響,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出現了徘徊局面。一方面,從業人員和經營規模增長緩慢。以私營企業為例,1991年,全國登記注冊的私營企業僅12萬戶,就業人員近200萬人,戶均注冊資金只有11.4萬元,戶均從業人員為17萬人。⑻ 另一方面,私營勞動者所投入的擴大再生產資本明顯不足,生產經營中所獲利潤有相當一部份用於高消費或存入銀行。這種由於時局的變化而產生的經濟震顫,表明中國私營經濟受到舊有體制的影響和制約。
5. 穩步快速增長階段(1992年─目前)
1992年,全國性治理整頓結束,經濟形勢好轉。尤其是鄧小平南巡講話和1992年底中共十四大的召開,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這一系列方針和政策的推動下,中國經濟開始走出低谷,個體私營經濟又出現了快速增長的勢頭。不同於改革開放之初的是,這一次增長的背景是國民經濟不斷發展,個體私營經濟普遍有所積累,市場體系得到建立和培育。在適應社會轉型的過程中,私營勞動者開始向著一定規模的私營企業或集團發展,他們的經濟活動已伸向社會各個領域,並且正在走出國門,與世界經濟接軌,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中國的個體私營經濟已經成為中國社會發展中最為活躍、最有生命力的經濟增長點。
三. 私營勞動者階層的構成及社會經濟特徵
社會階層通常是指某一社會結構中在利益獲取與分配、價值取向、社會地位、權力占有與使用、生活方式、以及發展機會等方面具有同質同構性的群體。⑼ 一個社會階層中可能包含多個社會群體,其數量和特徵取決於該階層內部結構的分化程度。私營勞動者階層作為中國社會經濟結構、社會關系不斷變化和重新組合的產物,在演變過程中形成個體勞動者和私營企業主等兩大群體,已經基本形成了不同於其他階層和群體的社會經濟特徵。
中國現階段私營經濟包括兩種經濟形式,一是城鄉個體工商業,二是私營企業。前者以勞動者個人及家庭勞動為基礎,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加工經營,規模較小,生產工具簡單。後者通常以雇工經營為基礎,生產規模較大,有相當數量和規模的資金、設備和生產經營場地。(按現行規定,私營企業系指資產屬於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經濟組織。)⑽ 從生產關系上看,個體勞動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既作為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具有充份的占有、使用和支配生產資料的權力,同時也作為一個勞動者,實現著與生產資料的最直接結合。而私營企業主則把全部或主要精力用於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管理和經營活動,不需要從事直接的生產勞動。就是說,企業規模和效益已能夠提供足夠的利潤,使企業主可以遊離於直接的生產勞動之外。從人員構成來看,個體勞動者中成員比較覆雜,有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社會閑散人員和待業青年,有國家機關離職、退職或退休的幹部、退伍軍人,也有原個體工商業者、勞改勞教獲釋人員等。其中,農業剩余勞力、社會上的閑散人員和無業青年占絕大多數,是個體勞動者的主體成份。他們的文化構成相對較低,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不足1%,中專文化程度的占2%,高中文化程度的占13.6%,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7.7%,小學文化程度的占40%以上。⑾ 個體工商業的發展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一般地講,城市個體勞動者多於鄉鎮農村,大城市多於中小城市,沿海發達地區多於內地欠發達地區。
私營企業主是隨著城鄉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伴隨著中國社會原有的經濟結構和利益結構的分化調整而出現的一種新型的社會群體。1979年,中國農村拉開了第一步經濟體制改革的序幕,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全面推廣和生產要素的重新組合,使家庭和個體工商業得到了迅速發展。剩余資金的積累,農村剩余勞動力市場的存在,使一些先行發展起來的農村專業戶、個體工商戶開始突破家庭和個體經營的範圍,擴大生產規模,實行雇工經營。稍後,城市個體工商業者隨著生產經營和積累的不斷擴大,也發展分化出了一部份私營企業主。到1987年,存在雇傭勞動關系的私營企業在全國城鄉普遍出現,私營企業主群體逐漸形成並在以後幾年的發展中,一直保持著比較快的增長速度,而成為私營勞動者階層中最具代表性、最有實力的一部份。
根據私營企業的資金組合方式和經營形式不同,現階段的私營企業主大致有六種類型:第一,靠承包或租賃原民辦集體或社隊企業發展起來的私營企業主。這類承包人憑借經營管理經驗、技術,自有或自籌資金,利用原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及供銷渠道,實行雇工經營。除向集體交納定額的積累、折舊或管理費外,其余利潤全部歸承包者所有。他們雖然名義上仍以集體企業管理者的身份活動,但實際上已成為私營企業主。第二,個人或家庭獨資經營的私營企業主。他們的前身絕大多數是城鎮個體工商業者,靠已有的發展積累,逐步擴大經營規模,實行雇傭勞動,同時自己在勞動生產中處於支配、管理、監督地位,從中獲取高額利潤,逐步成為私營企業主。第三,合夥經營的私營企業主。一般由兩人以上共同籌集資金,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第四,集股經營的私營企業主。他們或是用自有資金參股,或是由 社會上集股,親朋好友出資入股,由董事會推舉經營人員或若幹大股東負責經營,經營規模較大。據統計,這種類型的私營企業主全國約有10萬人左右,主要分布於沿海比較發達的省份和地區,如福建省的晉江縣,浙江省的溫州市。⑿ 第五,掛集體招牌的私營企業主。這類企業一般以鄉鎮村或區街的名義辦理營業執照,從而享受國家對集體企業的優惠政策和待遇。但實屬個人投資經營,只上繳一部份管理費。第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私營企業,由國外或港澳台資本與國內親友或個體合資興辦。這類企業主一般素質較高,資金雄厚,在一定程度上壟斷著某個行業或產品。他們雖在私營企業中所占比例較小,但對市場影響很大。
私營勞動者階層對生產資料的私人所有,相應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由此決定的其他利益要求,構成了他們與其他階層和群體不同的社會經濟特徵。
(1) 生產資料的私人所有和實際占有與支配,是私營勞動者階層的最本質特徵,同時也是他們最深厚的利益基礎。}私營勞動者作為私營經濟這種生產關系的承擔者,以私有制形式參與社會勞動和分配,本身具有著與其他經濟形式不同的追求和發展。首先,生產資料的私人所有和支配,成為他們謀取利益和發展的手段。其次,由於生產資料的私人所有和支配,私營勞動者就具有著私人資本人格化的特徵。強烈的私人資本增殖的願望,促使他們為個人利益的最大獲取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且,他們所擁有的生產資料越多,則占有和獲取利潤的能量越大。因此,這構成私營勞動者最廣泛的利益基礎和發展動力。
(2) 以個人勞動為基礎向著占有他人的剩余勞動發展,從而達到通過雇傭勞動實現生產要素的組合,這是私營勞動者謀取利益的基本行為方式。}個體勞動者通常是把自己的生產資料同自我的勞動力相結合,靠自己從事生產或提供勞務以取得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私營企業主則是通過雇傭勞動的形式實現生產要素組合,從而獲取經濟利益。但是,作為生產資料的私人擁有者,無論是個體勞動者還是私營企業主,他們在生產中都具有著完整的支配權和獨立的經營職能,有著為了個人利益的最大獲取而不斷發展的強烈願望和自發傾向。因此,以自己勞動為基礎,向占有他人的剩余勞動發展,以己有的生產資料與他人的勞動力相結合,最終實現剩余價值的占有,這是私營勞動者階層實現和獲取利益的基本方式。
(3)私營勞動者的個人財產和收入明顯高於社會其他成員,但其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具有明顯的不對稱性。}私營勞動者憑借已有的生產資料和資金,最有效地把資金、技術、勞動力和管理等生產要素結合成新的生產力,而成為私營經濟的主人。在這種經濟成份中,他們具有多重身份,承擔著不同的角色和功能。因而,也以多元形式占有和分享生產經營中的各項利益。作為生產資料和資金的投入者和所有者,他們分享著資金收益,取得食利收入;作為對企業資產具有私有權和分配權的行為主體,他們占有一定的剩余價值而取得剝削收入;作為生產經營中的決策者和管理者,他們還取得勞動管理報酬和風險收入。這種“三位一體”的收入方式,構成了私營勞動者實現和分享利益的基本途徑。因此,個人財產和收入明顯高於其他社會成員,成為私營勞動者階層的一個顯著特徵。據統計,目前個體勞動者的年收入大致平均為16000元左右,比其他勞動者階層高出4─5倍;私營企業主一般擁有資產在10萬元以上,有的高達上百萬元、上千萬元,其年收入通常高於雇工收入的10倍以上,有的高達30倍。⒀
盡管私營勞動者的收入水平較高,但是他們的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卻具有明顯的不對稱性。從身份上看,私營勞動者作為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結構與經濟結構分化調整的產物,絕大部份是從社會原有各階層和群體中遊離出來的。他們是從事小商品生產和經營,具有自發性和變異性相結合,以謀利性和投機性為主要特徵的松散的社會勞動者。他們既不像其他勞動者階層那樣是現行經濟運行中的主體,同時也不像工人、農民或其他社會階層那樣,被作為可信賴的依靠力量。現行的經濟政策和運行機制仍是以公有制經濟為基礎,私營經濟的存在的發展尚缺乏完整獨立的原形空間和相應的規劃原則。在銀行信貸、土地使用、能源及原材料供應等方面,他們還不能真正與其他經濟成份同在一條起跑線上競爭發展。他們的一些合法權益也常常因各種原因而受到侵害。同時,由於重農重工而輕商的傳統觀念的影響,人們對這種小商小販式的職業也抱有各種看法。當這些自食其力的勞動者擺脫依賴,自己掏錢看病,面對各種風險時,端慣了鐵飯碗的人們反而得到了某種寬慰和滿足。從文化教育上看,私營勞動者一般受教育程度較低,缺乏必要的知識儲備,對從事商品經濟活動沒有足夠的理解,因而心理上和行為上常常處於矛盾不安狀態。文化因素的制約,限制了他們勇於開拓、敢於作為的特點。
私營勞動者階層的經濟地位與社會地位的不平衡性,反映了中國現階段私營經濟的發展規模和水平,反映了中國現行政治、經濟體制與這種發展之間的不相適應。它對於私營勞動者階層的思想觀念形態及政治行為方式的形成和發展產生著重要的影響。
四. 私營勞動者階層的思想觀念與政治行為方式
私營勞動者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私營經濟的代表,由於其特有的社會經濟關系、經濟利益結構和社會地位,也在思想觀念形態和政治、經濟利益的表達及實現等方面,形成了自己的方式和特徵。
(1)以利益交往為中心的思想意識 嚴格地說,今天的私營勞動者的社會地位和作用尚不穩定,因此還沒有形成規範的經濟活動方式和利益實現機制。來自不同階層或群體的從業人員遠未完全脫離各自原有的特徵素性,尚未形成一種成熟的、統一的階層意識和利益表達方式。他們作為一個階層或群體而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是原始的物質動因。為了尋求和維護一定的經濟利益,私營勞動者之間依靠某些共同的情感、共同的認識,特別是依靠對經濟利益所具有的共識,通過相互交往而產生比較一致的行為,最終形成具有一定自在性的意識。如,對社會的理解認識,對人生觀、價值觀的認識,對時局變化的承受能力以及對於社會交往和人際關系的處理方式等。這種自在意識體現在私營勞動者之間的相互交往和作用方面。他們之間缺乏明確的、規範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較一般的同事、同學關系稍進一步;他們是以私人感情為基礎的朋友關系,這種朋友關系根源於全體成員之間的直接物質利益。一旦這種直接的物質的重要性降低了,其社會關系和思想感情的親密程度也就會隨之淡薄下來。因此,以往重血緣、姻緣、地緣的感情交往,已被重業緣、財緣的利益交往所取代。根據需要決定交往,這已成為他們交往中的普遍現象。其群體成員間心理上和行為上的互動更多的是以個人所得利益為原則,在各自所能施展的領域,以其特有的表達方式而實現著追逐的目標。
私營勞動者的觀念形態表現出明顯的二元特徵。在價值觀上,他們崇尚金錢的力量,把獲取最大限度的利潤作為第一追求;同時,對現實和自我缺乏理解和把握,缺乏更高層次的精神追求。特別是當自己所在的階層或群體遭到不公正待遇時,他們更希冀社會能對他們多一份關心和重視。因而,對於社會公益事業和活動,他們也會時常表現出極高的熱情,不惜出資捐款,試圖通過金錢買到一個較好的社會形像。在處理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系上,他們有著強烈的取向自我的一面。但同時在政策的約束和社會輿論的壓力下,他們也會表現出某些不徹底的指向社會和民眾的一面。
在經營觀念上,他們一方面具有強烈的商品經濟意識,渴望成為一個完全自主、獨立的生產經營者;靠自立精神和發奮創業,他們也塑造了一個高效益、高收入的鮮明形像。但是另一方面,他們又有陳舊的小生產觀念和狹隘的個人利益,受保守封閉的小生產思想束縛。他們的生產經營活動,因此表現出一定的盲目性和掠奪性,具有短期行為的特點。在對待現實政策上,他們擁護改革開放的方針,承認是開放搞活政策給了他們生長和發展的機會。但同時他們對進一步深化改革也心存疑懼,擔心有朝一日改革會改到自己頭上,失去現有的一切。就目前清除腐敗的廉政建設來看,他們作為吃、拿、卡、要的直接受害者,是痛恨這些腐敗現象並希望在法律的保護下從事經營活動的。但是他們對某些能用來換取到好處的腐敗現象,也常常留戀,並千方百計地鉆執法和監督不嚴的空子。因為這些非正當合理的途徑,可以使他們在許多方面“合法化”地發展起來。
(2)政治要求及參政議政的主要方式 政治利益是經濟利益的具體表現,私營勞動者階層的經濟地位也就決定了他們必然產生的政治要求。從目前情況看,私營勞動者還只獨立於社會政權組織和權力分配之外的自由經濟成份的代表,既不像國家工作人員那樣具有明確的政治屬性,而他們的政治利益和要求也只有通過政權組織中具有幹部身份的人員來代表和反映。他們對一般政治問題並不十分關心。他們感興趣的是那些涉及到他們前途和發展的政治動向和政策規定。他們希望改革開放政策能夠長期不變;要求有一個穩定的政治形勢和社會環境。為維護自身權益,私營勞動者越來越集中地要求憲法和法律的保護,要求行使國家法律和政策所賦予的權利,即政治上平等,有獨立的發言權;經濟上私人財產依法受到保護等。
為了實現上述要求,私營勞動者一般通過兩種方式來參政議政並維護自己的利益。一是加入各種黨派和組織,如工商聯、個體勞協、私營企業家協會、民主建國會等,通過這些渠道反映其具體要求,並利用這些“橋梁和紐帶作用”⒁ 最終以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身份,確立起自己的地位,達到參政議政的目的。但是,在中國,即使是最普通的民間社團,往往也帶有某些官方色彩。它們選擇接納的只是部份民眾,而不是由民眾選擇能代表自己利益的組織。官方或半官方的社團組織,在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利益代表性的情況下,則必然影響到其成員經濟利益和政治要求的充份表達和有效操作。於是,第二種方式便產生出來,即通過與政府官員的私下接觸來尋找事業上的靠山,尋求政治代言人。即所謂“小的靠三所(工商、稅務、派出所),大的靠三局(工商、稅務、公安局),小有小靠山,大有大靠山。”⒂ 他們通過參加各種社會事務,提供社會讚助,擴大自己的影響,實現並維護自己各項利益,以經濟手段達到政治目的。
總之,在參政議政方面,私營勞動者提出了比較清晰和迫切的政治要求。他們認為自己現在有經濟實力,為國家和人民提供了積累和服務,應該有相應的社會地位和政治權力,自己的事情應該自己來管,決不應放低一等,處於被別人管的地位。推選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不是裝門面的事,要讓那些真正有參政議政能力的人,代表他們的利益出來擔任,直接參預國家政治生活。1988年,福建省石獅市公開競選市長中,20多位私營企業主代表送出蓋滿二十幾個圖章的舉薦市長候選人的信件,推薦能代表他們利益的政界人物參加競選。這一舉動充份表明了他們的政治要求。⒃ 除此之外,私營勞動者也提出了建立行業組織、公開辦報等設想。作為一種新生的社會力量,私營勞動者在政治方面的要求將隨著其不斷發展壯大,會越來越多地表現出來。
五. 結 論
透過上述對於中國私營勞動者階層的分析,結合中國社會多元化發展的客觀要求和政治民主化發展的必然趨勢,可以得到以下幾點結論:
1. 中國現階段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始於中共所推行的改革開放政策,依一定的社會生產力和社會發展要求所產生,是中國現實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中國的私營經濟發展到今天,已不再為某個政黨或組織、或是某些領導人個人意志為轉移。私營勞動者階層的崛起,預示著中國社會在轉型過程中將打破過去某一社會成員長期依附於某一階層或群體的僵化結構,進行社會關系與利益結構的重新調整,有助於社會各階層、各群體間的接觸、了解與流動。人們在調整自己心理和行為坐標的同時,將享有充份發展的機會,面對競爭,跨越階層與群體的界限,從而使人們的交往、流動更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在多種利益集團不斷分化組合中,以相互競爭、發展為機制。
2. 中國的私營經濟作為率先走向市場經濟的一部份,已經獲得成功,業已產生並發展著的思想政治文化和政治、經濟利益,也將成為市民政治文化的生長點,成為市民政治文化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部份。據中國國家信息中心預測,到本世紀末,中國的所有制結構還將形成三分天下的基本格局。集體、私營經濟的比重仍將顯著上升,其中工業總產值中,全民占四分之一,集體占二分之一,私營占四分之一;在社會商品零售額中全民占三分之一,集體占六分之一,而私營占二分之一。全國城鎮大約五千萬人要就業,農村有三億多剩余勞動力要轉移,這其中相當一部份要加入到個體、私營經濟的行列。可以說,中國的私營經濟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它必將成為市場經濟建立過程中最為活躍、最有實力的經濟增長點。而同時作為私營經濟的運作者,隨著這一階層的不斷擴大,對於國家政治生活的熱切關注和參預,私營勞動者必將成為未來市民社會中的主體。
3. 中國民主政治的建立,不僅需要精英政治和文化的推動,同時更需要民眾的覺醒和參預,需要培養和發展市民政治文化與之相呼應。私營經濟及其勞動者階層思想政治文化的形成和發展,不僅為實踐這種政治文化提供了基礎和可能,而且也將影響著民主政治的形成和建立,推動著中國政治民主化的進程。
當代中國有無公民社會與公共空間?
──評西方學者有關論述
顧昕
公民社會正形成於八十年代的中國嗎?
中國的過去是否存在“公民社會”?
私有化和城市企業家的作用
知識分子生活的變化及其影響
結論
顧昕,荷蘭萊頓大學(Leiden University)漢學研究院研究助理,博士候選人。
中國是否正在出現(或重新出現)一個“公民社會”,是近期西方中國問題專家熱衷討論的一個話題。這同1989年以來出現的一系列政治事件有關,首先是北京的民眾運動,接著是共產主義政權在東歐的崩潰,進而是蘇聯的分崩離析。東歐與俄國的持不同政見力量在七八十年代的活動,力圖建立一個真正的公民社會。人們廣泛認為,這些國家的革命性轉變乃是這些活動的結果。因此,共產主義在東歐與俄國的失敗,至少部份地,被歸因於公民社會的成功。
八十年代的中國同樣出現了巨變,正是這種巨變構成了八九民眾運動的歷史背景。不少西方學者運用“公民社會”和“公共空間”這兩個概念,來描述當代中國出現的獨立於國家的自主性的社會領域,並視之為社會政治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然而,對這種正在出現的自主性社會領域的強度和性質,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爭辯。本文旨在對這場所謂“公民社會與公共空間爭論”[1] 中出現的有關論點進行評述。
“公民社會”的概念在西方社會和政治思想史上已經有了很長的歷史。在不同的思想傳統中,這一概念有著不同的內涵。近年來,這一概念主要在一些西方左派的政治和社會論述中重新興起,並且有望在一個新的政治和社會潮流中占據中心位置。然而,這一思想努力迄今為止還沒有取得眾所公認的成果。對此,本文因題旨所限,無法詳述。在這里,我們僅簡單地引征加拿大政治思想家、著名的社區主義者(communiatarian)泰勒(Charles Taylor)的定義。他區分了“公民社會”的強定義和弱定義。在弱的定義中,公民社會是指那些不受國家力量支配的民間團體的存在; 在強的意義下,當透過不受國家支配的民間團體,社會可以自我建設及協調起來時,這才是公民社會。泰勒同時提出了一個更強的定義,作為上述強定義的替代或補充,即當這群民間團體能夠有效地影響國家政策的方向時,這才是公民社會。[2]
“公共空間”這個概念是德國思想家哈貝馬斯(Jurgen Habermas)發展起來的,他的定義如下:
“公共空間”首先意指我們社會生活中能夠形成輿論的一個領域。“公共空間”.原則上對所有公民開放。它的一部份是在日常對話中建構起來的,其中“私”人們走到一起組成一個“公”。之後,他們不再作為商人或專業人員從事他們的私務,也不像法律專業人員那樣受制於國家官僚機器的法律管理並且被迫服從。當公民有了保障,能夠自由地集會,自由地組織起來,自由地表達其意見並使之公開化時,他們的行動才是在一個“公共空間”里的行動。[3]
依照哈貝馬斯的解釋,這種自由的、資產階級式的公共空間,乃是在十七和十八世紀的西方伴隨著公民社會的興起而發展起來的,而公民社會則是在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的基礎上得到發展的。早期的資產階級公共空間僅有一小部份受過教育的、富有的人組成。哈貝馬斯認為,公共空間不僅使一系列特殊的利益以及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對立制度化,而且還使一種對政治事務進行公開、理性和批判性討論的實踐制度化,後來他在一種更為寬泛的意義上稱這種討論為“溝通行動”。在他看來,公共空間的重要性就在於它作為一種社會整合模式的潛在功能。[4]
公民社會正形成於八十年代的中國嗎?
第一個引入“公民社會”的概念來解釋中國八九民眾運動的,是丹麥學者奧斯特咖德(Clemens Stubbe Ostergaard)。六四事件後僅四五個月,他在一篇文章中反對把學生示威僅僅放在中共權力鬥爭的背景中來理解,強調應該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社會的重要變化上。在他看來,“我們正在民眾中目睹著一個獨立的政治化過程,一個新興組織的萌芽”。他聲稱: 作為經濟改革的結果,國家的影響力已經受到削弱,公民社會已經得到發展。公民社會的興起,部份地反映了創建一個新市場體系的需要,部份地反映了新興的、獨立社會群體的力量。奧斯特咖德認為,公民社會在中國的出現是八九民眾運動社會背景的重要因素。[5]
同時,卡爾洪(Craig Calhoun)首次把八九民眾運動作為一次建立“公共空間”的努力加以討論。卡爾洪把“公共空間”的興起追溯到1978年的“北京之春”運動,並區分了其中的三個層面: 第一,人們通過朋友之間的小群體對廣泛的政治議題進行討論。第二是國際性媒體在建構這一公共空間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第三是文化的國際化過程,知識分子和大學生們努力追趕著西方社會理論和文學批評的最新潮流,而中國傳統的思想和符號象征受到抨擊。卡爾洪指出,中國的“公共空間”仍然只是初生的。在他看來,要進一步發展“公共空間”,關鍵在於要創建一系列在國家控制之外的制度和組織,以支持一種有生氣的批判性文化,從而使那些具有政治重要意義的論題能夠得到討論。換言之,制度化是發展一個羽翼豐滿的公共空間的關鍵。[6]
高棣民(Thomas B. Gold)以不同的方式提出了一個類似的觀點。他認為,我們所目睹的不只是公民社會在中國的興起,而且是其覆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剛剛建立的隨後幾年中,中國共產黨“以一系列摧毀所有的自主性活動領域並消除其再生之可能性的努力”重建了中國的社會。在毛澤東時代極權主義統治下,“收”與“放”的辯證雖然為公民社會提供了一個喘息的機會,但是卻沒有導致公民社會的再生。然而,自1978年的改革開始以來,黨與國家放松了控制,並且實質性地促進了制度變革,特別是城市私有部門的合法化。鄧小平的“放”也為知識分子的獨立活動創造了空間。結果,一種同黨和國家相對立的氣氛開始濃厚起來,從而引致了1989年的抗議。在高棣民看來,一方面,“1989年四五月間的奇異事件揭示了公民社會在中國再生的深度”,另一方面,六四的流血亦揭示了中國共產黨依然不願並不能接受公民社會正在再生這個現實。[7]
史特蘭(David Strand)走得更遠。他提出: 在中國的城市中,一個強定義下的公民社會正在出現,其中民間社團與組織使一個“公共空間”的出現成為可能,社會自主性正在經濟、政治和知識領域中成為現實。作為證據,他指出1989年初的人權請願簽名運動,大學生們建立的各種“沙龍”,各種激進政治觀點(包括“民主”的要求)的公開表達,知識分子精英充當國家與示威學生之間的調解者或作為“理性的聲音”的代表,以及像四通公司這樣的準私有企業卷入到學生示威中去。
在八九民眾運動中,許多人,包括工人、教師、公務人員、知識分子,甚至黨的幹部,舉著標示其單位的標語,乘著汽車遊行到天安門廣場。史特蘭特別強調這個事實,並由此得出結論: “如今,原屬國家的一些要素,即一些國家控制的機構,包括大學、新聞機關、工廠等等,已經發展出一種獨立的社會認同。通過一種中國版的東歐式“社會自我捍衛”的戰略,這些機構能夠對國家進行攻擊。在過去,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這種模糊性有助於政權進行政治和社會控制。但現在,國家在控制自身方面所碰到的越來越多的困難,一下子觸發了社會的突然擴大。正如國家媒體的記者、國家企業中的工人以及國家機構中的研究人員和工作人員在1989年的背叛所顯示的那樣,國家,或其部份機構,或許會構成針對政權本身的抗議的社會基礎。”[8]
另一位得出同樣結論的是美國學者蘇立萬(Lawrence R. Sullivan)。他相信公民社會的出現在八九年春天的中國是一件顯而易見的事情。其中的兩個引人注目的特徵給他留下深刻印象,即來自各種職業的民眾的廣泛參與,以及一百多萬示威者所表現出來的異乎尋常的自律。這些因素對他來說證明了“中國城市中的社會,特別是在北京,已經從一盤散沙轉變成一個有凝聚力的公民社會,它有能力維護社會秩序,甚至在沒有“中央”控制之下維系政府的日常功能。”[9] 在蘇立萬看來,另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現象是學生、工人以及其他城市居民之間階級緊張的打破。這導致了他所謂的“社會一體”或“民眾一體”的出現,這一點被他認為是公民社會自主性和團結性的證明。此外,他亦強調,公民社會的其他基本要素在1989年的中國民眾運動也是存在的: 如個人與國家命運的認同、對社會的成員有一種父親式的關懷以及“廣泛地運用理性”。[10] 他顯然沒有注意到這一事實,即在八九民眾運動中,學生竭力維護其純潔性,避免同知識分子之外的社會群體,尤其是工人,有實質性的接觸。
懷特(Martin K. Whyte)也同意公民社會正在中國出現的觀點,並把其發展追溯到毛時代的結束期。他提出,首先,這一時期的反官僚主義沖動以及對黨的官員濫用權力和腐敗的暴露,對民眾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促使新一代年輕人敢於“反潮流”、“懷疑一切”。第二,這種意識形態上的變化同中國社會組織上的變化相伴隨,尤其是除軍隊以外的大多數官方機構的非動員化。人們比以前有更大的空間進行自主性的活動,例如紅衛兵到全國自由旅行,組織各種群體和派系,同敵對派系打派仗。第三,許多人在文化大革命中所經歷的審訊之苦,導致他們拋棄了自己以前對政府的信任,希望有獨立於國家控制的新形式的社團。對毛統治的反應是如此強烈,以致許多不滿的跡象,甚至是表達各種不滿的組織行動,也在毛統治的最後幾年中變得清晰可見了。所有這些,促使了公民社會的再生。[11] 依照懷特的見解,公民社會的再生因鄧小平的改革而加強。鄧的改革最初旨在放松毛主義時期的緊張狀態,並解決權威危機的問題,但是它卻有利於公民社會的因素在城市中國進一步產生和鞏固。
政治精英之間的不斷增長的沖突是另一個關鍵性的因素。1978年以後覆蘇的許多自主性的社團活動,多采取了一種非政治甚至反政治的形式。在這些活動中,人們提出了一些具有高度批判性的、激進的、多元化的觀點,包括提倡經濟的私有化、取消黨對知識生活的控制,甚至開始討論允許利益群體存在的好處。另一個顯著的主題是主張法治和司法獨立,以保護個人及新出現的自主性社團。懷特進一步提出,到八十年代末,官方對多元觀點的接受,再加上各種形式的草根性自主社會活動的大量湧現,為一種健全的輿論的發展提供了基礎。他斷言:一個初生的公民社會已經出現,並且正處在發展和鞏固自身的過程之中。[12]
懷特承認這個正在興起的公民社會依然是脆弱的,因為它嚴重依賴當局的容忍,其制度化的程度很低,缺乏法律以及來自國家的其他保障。過份關注道德和政治一致性的中國文化傳統對公民社會也有負面的影響。雖然如此,他依然堅持認為,在八十年代後期城市中國正在出現的公民社會,可以同出現在東歐(至少在捷克)的自主性社團活動的水平相媲美。[13]
相反,也有不少人,例如沃德(Andrew Walder),認為八九民眾運動並不一定是公民社會出現的證據。沃德的觀點基於他的所謂“共產主義的新傳統主義”理論。該理論強調那些在某種程度上獨立於黨的控制的社會網絡的存在,而遠非獨立的社會群體的存在。[14] 沃德懷疑中國的普通公民(尤其是工人)會有意把自己組織起來,以便在政治生活中發揮某種作用。在他看來,他們只不過利用了最先由學生創造、隨後有知識分子卷入、接著有某些重要的政府機構和媒體參與而提供的機會,來表達他們的不滿。沃德認為,以公民社會與國家之間的對抗來刻畫北京抗議的特徵,是“有誘惑力的,但卻是誤導的”。[15]
中國的過去是否存在“公民社會”?
那些談論八十年代的中國公民社會之“再生”或“覆活”的學者,例如高棣民、史特蘭和懷特,認為公民社會存在於過去的中國。很長一段時間以來,近代中國史家們都在關注著晚清及民國初年國家與社會之關系的變遷。其中,羅(William T. Roew)、蘭京(Mary Backus Rankin)和史特蘭三人認為,在近代中國的確出現過公民社會和公共空間。
羅的結論基於他對十八和十九世紀漢口的經驗性研究。[16] 他的目的是提出一個非韋伯式和非費正清式的模式,強調中國社會在受到西方影響之前的動態性(而非停滯性)特徵,以及中國現代化的內部動力。他認為,在漢口,某種實質性程度的自主性已經得到發展。那里,政府對市政事務很少甚至沒有幹預,大量的城市行政掌握在士紳的手中。由於這種走向社會和經濟多元化的總趨勢,太平天國之後的漢口商業界看起來非常像西方工業化之前的城市商業資本主義社會。[17] 這些相似之處主要體現在:有組織的、合作型的市民行動的穩步發展,範圍廣泛的慈善和公共服務機構的激增,以解決處在現代化早期階段城市所面臨的特殊的社會問題。[18]
羅在近期的文章中重申了這些看法,強調中華帝國晚期社會變遷的六個方面。第一,作為一個擁有龐大的、具有自我意識的城市商人階級的高度商業化社會,清朝的中國具有近代歐洲早期的某些顯著的社會經濟特徵。雖然羅不同意把這些新出現的特徵稱為“資本主義萌芽”,但他卻認為它們至少在某些方面同歐洲模式“公民社會”的出現的前提條件相吻和。第二,羅認為,一個制度化的公共管理已經得到了發展。十八世紀二十年代引入的財政改革,是這一發展中的一個重要事件,為地方的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公共”預算。第三,在很大程度上,當時的中國具有一種獨特的“民法”傳統。同時,受到法律保障的“硬”財產權也初具雛形。第四,出版業及其日益增長的消費市場的出現,對晚清城市精英分子有著越來越大的影響。在二十世紀初,出版界對於政治事務更多地發表爭論性的意見。第五,一種特殊的市民文化出現並得到擴展。第六,各種自願性組織開始獲得能夠同歐洲近代早期同類組織相媲美的自主性。[19] 羅進一步認為,公民社會的智識和文化要素,例如,社會契約和自然權利的觀念、所有權的理論、個人主義、公民的觀念、輿論,在近代中國也並不是“完全闕如”。[20]
蘭京1986年出版的《中國的精英行動主義與政治轉變》一書,是關於十九世紀中國的公共空間的先驅性研究。她使用“中國的公共空間”這一說法來描述太平天國之後由於地方精英在控制和管理地方事務發揮重要、有時甚至是支配性的作用而引致的國家與地方精英之平衡的重大變化。這種地方士紳作為管理者而興起的現象,被她稱為“精英行動主義”。[21] 在後來發表的三篇論文中,蘭京把這種所謂的“中國公共空間”的起源追溯到十六世紀末和十七世紀初。[22] 她的目的是從公共空間興衰的角度對中國近代史進行一番新的解釋。這一興衰過程被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始自十六世紀末,亦即中國馬克思主義史學家稱之為“資本主義萌芽”的那個時期。蘭京認為,正在興起的公共空間的中心在於地方性事務的諸方面由官僚體系之外的地方精英來管理。這種類型的公共管理在晚明只是在一些區域得到發展,尤其是長江下遊和珠江三角洲。雖然大清王朝控制中國之後官方的管制增加了,但是,在十八世紀後半葉,精英管理的組織和活動在質量和範圍兩方面都有所擴展。這些變化的積累,足以使我們談論“公共空間”的出現。[23]
然而,正如蘭京自己指出的那樣,這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所謂“管理型公共空間”同哈貝馬斯的模式並不相同,它僅僅停留在地方層面,對國家政策的影響很小。中國的公共空間只是同一種商業經濟,而不是像在西方那樣同資本主義聯系起來:“管理,而不是(對政治問題的)公開討論,是其核心特徵。官員和那些在地方性事務上活躍的精英保持著總體來說是和諧而非對抗性的關系,精英並不試圖定出他們同國家對抗的權利,也沒有對國家的權力進行正式的限制。”[24]
但是,隨著大背景的變化,中國公共空間的潛在政治重要性在十九世紀中葉發生了改變。這是蘭京第二階段的起點。太平天國極大地震撼了國家與社會之間已存的平衡關系。地方精英突然有了更大的自主性,開始行使以前由政府行使的職能。中國的公共空間還保留著地方化和管理型的特徵,但是對全國性事務的輿論開始具有雛形。自甲午戰爭以還,尤其是義和團運動之後,新政的實行導致了一系列基本的結構性變革,使公共空間極大地拓寬。[25]
蘭京的第三個階段為民國時期,其特徵是出現了弱的公民社會,其政治意義在辛亥革命之夜得到了展現。公民社會之所以弱,主要是由於缺乏一個全國性的政府,因而使得民間機構發展所必須的環境條件十分貧乏。1927年南京政府的建立,並未有助於民間組織的發展;相反,它挖空了在江蘇由地方精英主掌的政府,並把在上海的地方自治政府置於中央的控制之下。而且,民國時期不斷增加的大眾示威對公民社會的發展也有負面影響,因為大眾政治不能產生持久性的制度變革。[26]
史特蘭1989年出版的《人力車北京》一書,也涉及到民國時期的公民社會和公共空間問題。他相信,在二十年代公共空間有很大的擴展,顯示在各種市場生活領域(如戲院、茶館、飯店)中發生的公共活動。他強調,天安門廣場已經不再僅有建築的意義,而是一個可進行各種公共活動(甚至像五四運動那樣的反政府活動)的場所。隨著一個活躍的公共空間的日益發展,至少自1903年以降,一個初生的公民社會開始在北京出現,其中包括知識分子的社團、同鄉會以及更為重要的職業性法團,例如商會、律師協會和銀行家社團。[27]
然而,這些群體究竟有多大獨立性和自主性呢? 史特蘭承認,“北京的商人傾向於同官方勢力結合,甚至向官方諂媚。……在近十年的時光中,北京商會對政治權威一直保持著一種被動的、依附的關系。……商會和其他法團所能做的只是聽命於新老政治掮客”。[28] 他指出,“公共空間在歐洲的存在,假定國家與社會在公共和私人領域之外的極端兩極化”,而西方式的“社會”概念,即獨立於國家的個人的組合,在傳統中國思想中也是缺乏的。雖然如此,他依然堅持說,他所描繪的“公共活動”支持了他的命題,即一個有限的、軟的公共空間的確存在於民國時期。[29] 史特蘭還作了一番初步的嘗試,把這一分析擴展到八十年代。
這些關於中國近代歷史的看法具有很大的爭議性。黃宗智認為,用“公民社會”和“公共空間”這樣一些術語來刻畫明清和民國初年的社會發展,而不對中國和歐洲的差別嚴加注意,就意味著同樣的發展既在歐洲也在中國發生。[30] 在他看來,這樣的研究路子,會導致化約主義和目的論: 即沿著中國馬克思主義史學家的“資本主義萌芽”話語,研究所謂“民主萌芽”。這種操練的意義在於認為在西方發生的事件的因果序列,會或應該在中國出現。其根基是認為只有一種可能的模式,即十八世紀的英法民主化模式。[31] 同時,黃宗智還認為,許多學者誇大了市場性活動和民間社團在八十年代的擴大所具有的民主意義,也擴大了一九八九之春天安門廣場示威者所擁有的民間性權力基礎。
黃宗智主要從理論和方法的角度提出批評,而魏裴德的批評則是從經驗研究的角度提出。他從羅的書中發現,被羅認定為代表了中國城市自主性和民間性認同的漢口的兩大工商協會,有一個實際上是由在上海督辦監管下的商人發起的,這些商人只是漢口的暫居者。由此,他諷刺羅的所謂“自主性”像一只風箏。[32] 魏裴德指出,羅的書中有許多自相矛盾的陳述。例如,羅一方面堅持認為漢口擁有“早期'城市自主性'”,另一方面他又提到“在十九世紀初,一個阻止這一自主性成為現實的重要因素在於,官僚組織關注的是把漢口置於它的控制之下。在這個城市,政府官員的數量多得異乎尋常”。而且,“只要清政府打算獨占漢口的政治權威,它總是能夠做到這一點”。[33] 這不啻在說: 漢口的自主性實際上是虛的。至於輿論的問題,魏裴德認為,羅的結論也是誤導性的。羅把《申報》在漢口發行同一個正在建構中國新公共空間的城市改革派精英的崛起扯在一起。但這份報紙是由一位英國人在上海而不是漢口創辦並出版的。[34]
私有化和城市企業家的作用
前述史特蘭關於八十年代中國經濟改革中出現所謂“經濟自主性”的議論,主要是依據楊美惠(Mayfair Mei-hui Yang)對北京的一家小型集體所有制印刷廠進行的案例研究。楊的論文提出,隨著經濟改革的進行,一個公民社會正在中國重新出現; 它同波蘭的團結工會有所不同,是建立在非國營的集體合作組織中。在中國,國家與社會都依靠單位來行使其社會功能。這造成了集體合作組織的內在緊張,以發展其自身的利益,即使這種利益同國家的利益並不一致。當它們從國家那里獲得更多的自主性時,集體合作組織之間的經濟交流愈來愈傾向於發生在官僚等級體系管道的縱向介入之外。“因此,公民社會的橫向一體化在經濟領域中得到加強,公民社會開始超脫於國家之外”。[35]
楊的論證具有很大的跳躍性。中國社會主義的工廠單位在聽命於國家之外還有自己的利益,這種利益常常與國家的利益相沖突,因而這些單位會顯示楊所描述的雙重性格。也就是中國人常常說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但是,問題在於這是否構成公民社會在中國重新出現的證據。實際上,楊美惠描述的不過是一個常識。不僅是中國的集體性小型企業,而且所有的單位,甚至包括官僚機構部門,都具有她所謂的“雙重性格”。這一現象用比較共產主義研究中的“制度內多元論”來刻畫更為貼切。這理論依據政治社會學中關於官僚組織的理論,把共產主義國家中龐大的官僚等級體系,包括各級國營和集體企業以及各種事業單位,看成是由具有多元化利益沖突的各種利益單元所組成的體系,進而分析制度內利益沖突的模式。[36]
我們看到,人們廣泛認為經濟改革、尤其是私有部門的興起,為公民社會的發展創造了社會和經濟的基礎。然而,索琳格並不同意這一點。她認為:“中國的城市經濟改革並沒有在商業領域導致現在人們熱衷於談論的'公民社會'。在這一特定領域,國家與社會之間也沒有任何清楚的劃分”。[37] 相應地,城市經濟改革已經產生了一個商人企業家階層。然而,這並不是一個具有個人主義色彩的資產階級,能夠在推動一場資產階級民主革命中扮演歷史性的領導角色。正如索琳格所指出的,“舊的黨與國家體系對經濟資源的基本上獨占,在今天既造就了官員也造就了商人;兩者形成了相互依附、相互滲透的準階級,他們甚至共同具有一種新形式的對國家的依附”。[38] 索琳格根據自己的經驗性研究指出,在官僚商人的關系上,一項有趣的發展是所謂“戴紅帽”的活動,即那些實際上私有的企業,在某些官員的支持下,總是把自己注冊為“集體的”甚至是同國家有關系的企業。經濟成長現在已經變成了中國共產黨統治的一個主要的合法性來源,官方高度評價商人-企業家,讚揚他們生產資本的能力,並且設法保護他們免受那些反對私有部門的意識形態舉措的損害。[39]
與此同時,在八十年代中國出現的一些新機構也鼓勵官僚與企業家的各種形式的共生。這種機構有各種類型。第一類是各種旨在管理和控制私人部門的機構,包括私營企業家協會及各種新的商業協會。第二類機構由商人自己建立,但受到國家支持,包括各種掛上民辦頭銜的技術發展公司或中心。其中最著名的一例是四通公司。第三種則是直接由官僚設立的各種經貿“公司”。依照索琳格的觀點,所有這些機構的功能,是“把官僚和商人們同時拉進向市場經濟的轉型之中,並創造出新的既得利益,從而延長這一轉型”。新的機構為官僚們創造了大量的機會運用他們對國家資源的控制和獲取的權力(關系、信息、信用、資助等等)來為自己建立經濟實力。[40] 因此,索琳格對中國經濟改革的政治意涵有著不同的認識。她認為,在改革時期,正在出現的並不是如公民社會論者想象的那種國家與社會的分開,而是合並。“新鮮的事物是官僚與商人之間出現了緊密的相互依賴關系,他們競相競取國家的資金和補貼以及市場,但他們之間有時也出現交易和串通在一起。”[41]
索琳格的分析得到了羅森邦(Arthue Lewis Rosenbaum)的支持。就中國的經濟改革而言,羅森邦中肯地指出:“雖然在中國,國家的權力在組織上和運作上都發生了一些基本性的變化,而且有助於更大的社會自主性的產生,但是這並不必定意味著公民社會的被接受及制度化”。[42]
知識分子生活的變化及其影響
那些相信公民社會正在中國出現或重新出現的學者,都認為知識分子在這一過程中扮演了主要的角色。他們建立沙龍、研究所、編輯委員會、出版機構及其他商業或研究設施,以從事自主性的活動。
澳洲學者戴凱利和何包鋼(David Kelly and Baogang He)認為,在中國的改革過程中,實際上存在一個“事實上的自主性社會組織”的領域。這一領域作為經濟改革的一種後果有了極大的擴展。各種民辦的研究機構誕生,有些機構甚至出版立場獨立的報紙,有些機構同準私營機構掛鉤。[43] 法國學者包凝和熱維利葉(Michel Bonnin and Yves Chevier)則強調知識分子自主性已經在中國出現。他們把這一過程追溯到1976年以前。當時,許多知識青年基於他們在上山下鄉中建立起來的私人關系組織了不少沙龍,而八十年代的大多數知識分子組織都是圍繞著這些沙龍建立起來的。開始這些沙龍具有很強的私人性,但越來越關心公共事務。它們的重要性在1978年的民主運動中有所顯示。
包凝和熱維利葉把八十年代出現的知識分子組織分為三個類型。第一種由非官方的、但需要在官方機構“掛靠”的各種協會組成。第二種是那些同行政機構、研究組織、國營或大的集體性企業有組織聯系的機構,但並不直接受到政治的監管。第三類是一些行使咨詢顧問功能的研究小組或研究所,他們是在黨或高級政府官員的關懷下建立起來的。這些組織的自主性不僅依賴於大的政治氣候,而且依賴於其支持者和保護者的政治命運。盡管如此,包凝和熱維利葉確信,這些知識分子組織的自主性有了顯著的增加。首先,大多數知識分子都采取同樣的戰略,使自己對國家的忠誠轉變為對社會的忠誠,並且以社會的名義發言。第二,也是更為重要的,他們近乎擁有財政的獨立,這些財政收入主要來自他們從事的商業性活動,如出版書籍、從事職業培訓、或從各種政府機構或企業獲得合同資助。第三,一小部份知識分子走得更遠,他們在非國家部門尋找工作,因而開辟了“社會個人化”的道路。[44]
在八九民眾運動中出現的自治組織被廣泛認為是公民社會在中國得到發展的一個重大標志。戴凱利和何包鋼稱之為“一個不可否認的分水嶺”。[45] 依照包凝和熱維利葉的看法,創建一個公共空間以自由地表達政治意見,是知識分子自主性發展的一個邏輯結果。知識分子群體與其他社會群體(尤其是企業家)的日益增多的接觸,也是關鍵的因素。在八九年的危機中,知識分子的沙龍和團體變成了實際上的政治群體,在這場運動中扮演了積極的角色。他們把天安門廣場上出現自治性組織的時刻,稱為“走向公民社會的制度化”。[46]
然而,了解一些天安門廣場情況的人都知道,當時的一些所謂自治性組織,有的陷入內部的嚴重混亂,有的極其短命,有的毫無影響力。所有這些在在都是中國的公民社會(如果有的話)缺乏制度化的表現。這些為包凝和熱維利葉所忽略的事實在戴凱利和何包鋼的論文中得到承認。戴和何強調指出,1989年北京的情形同波蘭的團結工會是大不相同的。北京的自治性組織過於強調其自主性,在確認彼此的合法性上做得甚少,因而沒有聯接起來形成一個強定義下的公民社會。[47] 雖然這些學者都認為公民社會的出現已經是一個事實,但戴凱利和何包鋼對此有一定的保留。“這一空間的擴展”,他們寫道,“發生在脆弱的社會基礎上。支撐著這一空間的公民社會僅具雛形,而且對本身已成為公民社會缺乏一種自我意識”。最關鍵的問題在於中國的公民社會在建立長久的機構和組織方面十分薄弱。[48]
在此,應該補充一點,八十年代的中國知識分子對“公民社會”的理念還很不熟悉。幾乎沒有援引這方面的思想作為推進中國民主化的意識形態策略。人們對東歐知識分子關於公民社會的論述也近乎完全不知曉。這一事實不能以難以接觸西方論著來解釋。事實上,黑格爾、葛蘭西、托克維爾等人的著作在中國已有譯本,而八十年代西方關於公民社會的論著在中國的公共圖書館中也能找到。此外,中國改革派的東歐問題專家也不少。戴凱利和何說,他們不清楚在1989年以前“波蘭民主運動中關於公民社會的意識形態是否為中國知識分子所注意”。[49] 事實上,這種意識形態沒有獲得應有的注意。哈維爾的思想是在1991年之後經《二十一世紀》中有關文章才為大陸知識分子所知,而當時他們感到十分新鮮。
這其中的問題在於,中國的民主精英們始終持一種國家主義的進路,他們的關注點近乎壓倒一切地在國家制度、機構和組織的改革上,例如關於修憲問題的討論就是如此,而並不關注社會的變化。這一國家主義的思想進路本身並沒有什麽可質疑之處,但對國家與社會關系的不平衡關注至少顯示一點,社會在精英的心目中幾乎不占地位,社會的變化對民主化的影響也未引起他們的注意。
史特蘭和懷特都援引曲指可數的使用了“公民社會”一詞的中文文獻來支持他們所謂中國已存在公民社會之因素的論點。最常引用的是王志光和劉素莉在《政治學研究》上發表的“從群眾社會到公民社會”一文。[50] 然而,這篇文章的主題是在盧梭“人民主權論”的框架下,力圖使中國官方的“群眾”概念公民化。這涉及到當時人們廣泛討論的實現中國政治文化從“群眾意識”到“公民意識”之轉變的問題。顯然,這種建立“公民社會”的方案同我們現在討論的“公民社會”不是一回事。[51]
對“公共空間”這個概念的使用也是如此。首先,中國知識分子從來沒有使用過“公”這個字眼來描述他們在所謂“公共空間”中的活動。他們寧願認為他們的活動是屬於“私”的。其次,這個所謂的“事實上存在的中國公共空間”同哈貝馬斯描述的“公共空間”有著近乎本質性的差別,因為前者並沒有向全體知識分子開放,惶論向全體公民開放。事實上,在這一領域,知識分子的活動一直是相互分裂的、小圈子的活動。如果稱之為“擴大的私人空間”更為貼切。至於這一“擴大的私人空間”能否發展為“公共空間”,那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結論
幾乎所有宣稱在中國目睹了公民社會的出現或再生的學者,都是在一個弱的定義下來使用“公民社會”一詞,即指那些不在國家管轄之下的社會群體的活動領域。這甚至比泰勒的最小定義,即不在國家管轄之下的自由的公民社團的存在,還要寬泛。泰勒傾向於認為他的最小定義與我們的討論不相幹,因為在這種弱的定義下,“公民社會”可說存在於許多地方,似乎只有納粹德國和史達林的蘇聯例外。[52] 如果是這樣,使用比泰勒的弱定義還要寬泛的“公民社會”概念,也就更沒有解釋力了。
許多中國問題專家對“公民社會”一詞的濫用正說明了這一點。他們,如懷特,甚至把文化大革命時期的無政府狀態也同公民社會扯在一起。這種濫用導致了循環論證: 他們一方面把所有國家放松控制後出現的事物都稱之為“公民社會的要素”,然後又用其存在來解釋社會和政治的變化。每當發現經驗的證據不足以支持他們的論點的話,他們就使用各種各樣的形容詞,例如“脆弱的”、“初生的”、“軟的”、“萌芽狀態中的”等等,來修飾其“公民社會”的概念。史特蘭和懷特關於公民社會在八十年代的中國再生的說法,同樣基於那種對公民社會(或民間社會)的疏松理解以及由此而進行的對中國近代社會史的漏洞百出的研究。
最後,必須指出,現有的各種“公民社會”理論是一種規範性、而不是經驗性的理論。它們旨在為全世界的民主化指出新的出路。在西方,這些理論尤其為那些對西方民主持有不滿的左派知識分子所津津樂道,從而具有強烈的批判性。不加改造地把這種“應該怎樣”的理論用於談論“是什麽”的問題,是社會科學方法論上的大忌,這樣的討論難免意識形態化。這一問題在蘇東研究甚至西方領域中也同樣存在。近來,西方有些學者開始懷疑近來熱門的“公民社會”概念是否可以成為一個社會科學的分析範疇,懷疑“公民社會”這一概念是否可以用來指稱某種現實。如果僅僅用它來指公民社團(civil associations)的集合,那麽是否有必要使用這樣一個含義不清的辭藻。因此,有人認為,只能把“公民社會”看成一個意識形態的話語體系,其中亦有許多不相一致的地方,對它只能進行闡釋學的研究,即看各家各派如何利用這一概念的含混性發展各自的意識形態。[53]
究竟如何從“公民社會”和“公共空間”的角度來看待中國近代和當代社會與政治的變化,至今尚沒有比較令人滿意的解答。這一點,正如黃宗智所評論的,乃是“中國研究領域當前存在的'範式危機'的一種反映”。[54]
中國加入關貿總協定的策略研究
徐滇慶
一. 國際貿易理論中的爭論
二. 外貿政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 CGE 模型及國際貿易定量分析
四. 幾點啟示
徐滇慶,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學休倫學院(Huron College,University of Western Ontario)經濟系助教授,中國東北大學和西安交通大學兼職教授,中國留美經濟學會會長。華中理工大學經濟管理學碩士,美國匹茲堡大學經濟學博士。
自19世紀初李嘉圖闡明了自由貿易最優性以來,大量的經濟模型,如Hecksher-Ohllin,Stalper-Samulson等都證明了:由於各國勞動生產率和要素稟賦的差異,國際貿易可以互通有無,相輔相成,使各國都能有效地充份利用本國的生產要素,如勞動力、資金、土地等等,從而改善國際社會的資源配置,使整體經濟效益得到提高。中國在1986年正式提出要求恢覆其關貿總協定(GATT)成員國地位。1989年,中國對225種進口產品減、免關稅,1992年12月又宣布單方面調低3371種進口商品的關稅,取消進口調節稅,放松了外匯管理制度,並宣布在兩年內取消三分之二的進口許可證。⑴ 近年來,中國進出口貿易迅速上升,非常活躍。中國的這些努力是符合國際貿易理論的,受到了世界各國的讚許和歡迎。
但是,現實比理論模型要覆雜多了。既然理論上自由貿易最優化是不可動搖的,為什麽近年來西方貿易保護主義又有所擡頭?為什麽關貿總協定的談判一談就是幾十年?當中國走向世界時,面對著許多新的研究課題,我們需要借鑒現代國際貿易理論和國際貿易談判實踐,認真地探討中國加入關貿總協定的策略。
一. 國際貿易理論中的爭論
1.1 自由貿易最優性的應用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揭示了自由貿易可以達到最佳整體效益。但是,正如王鍵業所指出:自由貿易最優性的成立是有條件的,這一規範結論的成立依賴以下幾點假定:(1)該國在國際市場上是“小國”,即該國在國際市場上的買賣行為不影響該國進出口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換句話說,該國在國際市場上不具有壟斷地位。(2)生產函數呈現常數規模經濟,沒有動態規模收益及其他動態效應。(3)完全競爭的國內(商品和生產要素)市場。市場機制完善,沒有人為的對國內經濟機制的扭曲。(4)一國對外貿易的機會不受其貿易政策的影響。也就是說,關稅不作為敲開他國市場大門的談判籌碼。⑵
也許在10年前,從國際貿易的角度來看,中國是一個“貿易小國”。但是改革、開放之後的中國已不再是通常所說的“貿易小國”。中國的進出口貿易總額從1970年的46億美元迅速上升,到1992年已超過了1500億美元。在世界市場上,中國是許多商品(如小麥、鋼鐵)的大宗買主。同時,中國廣大的消費市場已成為世界商界的矚目之地。中國的貿易行為對世界市場的影響逐年增長。其次,在前一階段,許多中國產品的生產呈現出明顯的生產規模遞增。特別是紡織、輕工業品,在國際市場上表現出了很強的競爭能力。但是,中國國內市場機制很不完善,存在著嚴重的價格扭曲。許多中國產品還在國際市場上受到歧視。顯而易見,自由貿易最優性的應用條件並不完全適用於當前中國的情況。
當中國從封閉走向世界時,大幅度地削減關稅壁壘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中國有可能在近期內全部削減掉關稅,實行自由貿易。很清楚,連美、英這樣的老牌市場經濟國家尚且做不到完全的自由貿易,何況中國?
整體經濟效益並不一定是貿易政策的目標。當討論一項貿易政策時,無可非議,人們通常關心的目標是本國的國民收入和福利。當整體經濟效益提高時,是不是每個參加貿易的國家都可以改善自己的處境?如果參加者都得到了改善,是不是各方都得到相同的改善?如果改善程度不同,誰得到了大頭?會不會使貿易雙方的差距越來越大?正是這些問題使得國際貿易談判無休無止,錯綜覆雜。
1.2 最優關稅和新生產業保護
當前,在全面降低關稅之後,外國先進技術、設備、原料以及一般消費品將大規模進入中國市場。生產者不僅要面對國內市場競爭,還要面對強大的國際競爭者。如果外國的產品質量高,價格低,消費者自然會選擇外國產品,而把國貨打入“冷宮”,對於消費者來說,有了比較多的選擇機會,花較少的錢,得到更好的產品。不言而喻,消費者的效益被大大提高了。對於生產者來說,外國競爭者的出現是一個提高自我的機會,但也可能是一場災難。產品賣不出去,只有兩條路可走:一條,三十六計,走為上計,另找適合自己特長的行業去發展;另一條,臥薪嘗膽,艱苦奮鬥,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把失去的市場奪回來。在競爭過程中,企業往往施加壓力,要求政府幹預,用提高關稅的辦法提高外國產品的價格,降低外國產品的競爭能力,保護民族工業。
哥倫比亞大學的芬德利教授(Fendley)證明了對發展中國家來說,適當的保護性關稅和出口稅有助於改善貿易條件,加快經濟發展速度。⑶ 最優關稅通常指的是,在最優關稅下無論是削減或增加一國的關稅都將導致該國的國民收入或福利下降。芬德利明確指出:最優關稅並不是零。由於最優關稅取決於本國與外國的經濟結構以及貿易政策,因此,最優關稅並不是固定的。它在生產和貿易的過程中隨時都在變化。眾所周知,在國際市場上收集信息不僅成本很高,還存在不同程度的時間滯後。各種信息充斥著不確定性,真偽難辨。任何人都不可能擁有完全的信息集。因此,最優關稅只在理論討論中有意義。在現實中,如果能夠把關稅設定在接近最優關稅的一個區間之內,就已經是非常理想的了。
關稅保護,和其他一切政府對經濟的幹預一樣,將對社會資源分配造成扭曲,出現靜態效益損失。如果對一個工業產品采取關稅保護,其近期效益損失小於這一產業成熟以後創造的社會效益(包括在技術進步上對社會的貢獻),那麽,這個工業是值得保護的。約翰.穆勒(Jihn Mill)認為,值得用關稅壁壘保護的“新生產業”必須是那些具有動態規模經濟的部門。換言之,這些部門在關稅保護期間有可能迅速提高技術,降低成本,以至有朝一日取消了關稅保護以後,這些企業具有足夠的競爭能力自立於世界市場。關稅保護的出發點應當是培養、提高國內企業的競爭能力,而不是為落後工業提供避風港。關稅保護只能是一種短期的戰術手段。如果保護期過長,國內企業缺乏競爭的壓力,固步自封,安於落後,反倒成為經濟發展的包袱和障礙.
關稅保護是幾乎所有國家都使用過的一項貿易政策。不過用得好與不好,差別懸殊。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許多發展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都采用進口替代的發展戰略。用政府津貼和關稅保護的辦法力圖實現工業化。成功的例子是有的。例如,韓國政府對一些目標企業進行了重點幫助。在關稅壁壘的保護下,電子產品,汽車工業迅速成長起來,並且打入了世界市場。⑷ 在台灣,墨西哥也都可以舉出成功的例子。但實踐證明,大多數國家並沒有達到預期的目標。問題在於使用關稅來保護什麽。如果關稅保護的不是新生產業,而是保護落後,當然,關稅保護無異於作繭自縛。
1.3 擴大出口的利弊
長時間以來出口換匯在中國的經濟政策中占有優先地位,促成了近年來出口量的大幅度上升。但是,是不是出口得越多越好?什麽樣的產品出口對國家長期發展有利?
和一切經濟政策一樣,擴大出口也有利弊。著名經濟學家阿羅(Arrow)曾經指出:如果在一個國家中(1)出口商品為勞動密集型生活必需品;(2)勞動力供給對實際工資的變化十分敏感;(3)人民的收入絕大部份用於生活必須消費品,那麽,擴大出口可能會導致該國實際工資下降,出口產品相對價格下降。在這種情況下,擴大出口將弊大於利。在阿羅之後,許多經濟學家,如齊齊涅斯基(Chichilniski),萊西(F. Lysy)等,用不同的經濟模型論證了如果發展中國家大量出口基本消費品,將最終導致貿易條件惡化,出口收入下降,結果是得不償失。⑸
綜上所述,從國際貿易理論的爭議中可見,在擴大對外貿易過程中,不存在一個非此即彼的簡單答案。正確的政策取決於對整個經濟形勢的把握能力。為了在外貿中立於不敗之地,這就要求我們對外貿政策有一個比較準確的定量分析。
二. 外貿政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中國人素以商業談判精明而著稱於世。如果我們知道某一產品的價格和成本(包括生產成本、稅收、運輸等等),不難求出其貿易效益。一般來說,人們比較熟悉具體的某一項貿易的成本、效益分析,卻往往忽略了對貿易政策的成本、效益分析。加入關貿總協定是一個貿易政策談判過程。貿易政策的改變所產生的沖擊將通過各種渠道而波及到整個國民經濟系統。其產生的經濟效益和成本都不能以簡單的方法來計算。
舉例說,如果在入關談判中要求中方把鋼材進口關稅降低50%(或減少50%的進口許可證),會有什麽影響呢?顯然,進口鋼材將大量湧入國內市場,使得鋼材價格大幅度下降。在這種情況下,國內許多鋼廠就會出現虧損,一部份鋼鐵企業可能會倒閉。國內鋼鐵企業生產下降,壓低了國民生產總值。國家不僅損失了一部份從鋼鐵部門征收的稅收,還要花費許多錢來保障工人的基本生活、提供職業訓練、提供投資貸款、並幫助他們在別的領域(如輕工業、服務業)就業。這可以稱為這一政策的成本。
另一方面,當大批進口鋼材出現於國內市場之後,大大緩解了鋼材供應短缺的情況。鋼材價格下降使得許多生產部門的成本下降。這些部門的生產有可能得到較快發展,從而創造許多新的就業機會。
更為覆雜的是,進口鋼材關稅減低之後,鋼材價格下降影響到直接使用鋼材的部門(如機械、輕工)的產品價格。這些部門的價格波動變化又會進一步被傳遞到間接的部門,以至於使整個價格系統發生變化。與之相應,資金、勞動力將跨部門流動,重新組合。使得各部門的勞動力需求量,工資收入水平都發生了變化。
貿易政策改變,牽一發而動全身。
評價一筆外貿生意的成敗,通常只要看看是否盈利。評價一項外貿政策的利弊,不僅要注意到這項政策直接影響到哪些部門,更要注意到對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正確的政策應當能夠使整個國民收入有所增加。如果一項政策在短期內對一個部門產生不利的影響,但是能在長期內使整個國民收入增加,那麽這種政策仍然可取。但是一定要注意到短期內的沖擊強度不能超過國力和人民的承受範圍。
決定外貿政策取舍之前,一定要大致估計一下這一政策對經濟系統的沖擊程度。一般來說,可能導致經濟出現危機的有三大威脅:惡性通貨膨脹,政府債務危機以及大規模失業。其中,大規模失業可能是導致社會動蕩最危險的因素。除了通貨膨脹和財政危機之外,必須預測可能出現的失業率。從宏觀經濟角度來看,國民經濟各部門的勞動力需求量取決於經濟結構,而經濟結構是由生產關系,分配關系,相對價格以及行政、管理、外貿等一系列條件決定的。政府大幅度削減關稅將使國民經濟結構發生重大改變。一些部門的勞動力需求量驟然下降,在很短的時間內出現大批企業倒閉,大批工人被解雇。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也必然會湧現一批新的企業,創造一些新的工作機會。十分清楚,要興辦一個新的企業,並且使之具有一定的吸納工人的能力,要經過市場研究、籌集資金、訓練人員、安裝調試等程序,必然要耗費相當長的時間。一個企業關門容易開門難。如果大規模失業來得很猛,就難免出現很高的失業率。
為了維持社會安定,政府應當向失業工人提供福利救濟,進行再就業的職業訓練,提供貸款以創建新的企業來吸納失業人口。顯然,所有這一切都得花上大筆的錢。問題在於正在進行經濟改革的國家有沒有這筆錢。如果政府財政困難,赤字連年,處境窘迫,哪里有錢來應付突如其來的失業大軍?這必然對社會安定形成嚴重的威脅。
在商業談判中必然有得有失。在中國入關的談判過程之中,中國不可避免地要在許多方面作出讓步。但是,我們必須要對這些讓步的成本作出大致的估計。如果政策變化的成本很高,超出了國力承受範圍,當然應當據理力爭,少讓一點,或晚讓一點。
三. CGE 模型及國際貿易定量分析
要定量地把握外貿活動的全局,至少存在兩個方面的困難:(1)外貿政策屬於宏觀經濟決策,涉及到了大量的信息。其信息量之大,遠遠超出了任何個人頭腦的負擔能力。只有現代計算機技術才能有效地收集、組織、儲存、分析這些信息。(2)貿易政策變化對經濟系統產生的沖擊將沿著一定的渠道傳遞。傳遞渠道和傳遞過程之覆雜,絕非日常語言可以描述,而必須借助一套可運行的數學模型。另外,一項政策的改變往往產生正反兩方面的效果。例如,降低鋼材進口關稅使得部份鋼鐵工人失業,卻又可能在其他行業中增加工作機會。當研究這一政策變化對失業率的影響時,就必須要綜合考慮這正反兩方面的影響。顯而易見,沒有定量分析就不可能得出任何有意義的結論。
可計算一般均衡模型(CGE)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是現代國際經濟理論的一個重要的新發展。CGE模型從系統工程的角度出發,綜合、全面地探討外貿政策變化對經濟系統的沖擊影響,從而為合理地制定外貿政策和進行貿易談判提供了定量分析基礎。
按照研究對象來分,常見的CGE模型有一國模型和多國模型。一國模型常用來研究某一貿易政策對國內生產結構和各部門、各要素間收入分配的影響。兩國和多國模型常用來研究貿易談判策略以及全球貿易關系。在CGE模型中,通常在投入產出表的基礎上把國民經濟劃分為若幹部門,如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再按照所研究問題的重點進一步細分,如再把工業劃分為鋼鐵、汽車、電力部門等等。
CGE貿易模型所包括的方程動輒幾百、上千,看起來十分覆雜。也許,為了能夠比較確切地描述覆雜的現實經濟系統,CGE模型不得不如此覆雜。實際上,無論模型中有多少方程,都可以把CGE模型大致上分為三大塊:供給、需求和供求均衡關系。
在供給方面,每一個部門的生產都使用多種生產要素,如資金、勞動力等等。CGE方程通常被用來描述各生產要素之間存在著彈性替代關系。各部門產品,一部份出口,投入國際市場;另一部份投入國內市場。國內這部份產品與進口的外國商品綜合在一起,形成國內的供給。CGE方程通常被用來描述在出口和國內需求之間存在著的彈性分配關系。而Armington方程則被用於描述進口與國內產品的彈性替代關系。關稅、匯率和財政補貼在這些反映進出口關系的方程中都起著重要的作用。
需求方面也劃分為與供給相對應的若幹部門。每個部門的總需求被分解為消費需求、政府需求、生產中間需求和投資等等。在現代經濟學中已經有許多理論從不同的角度解釋了消費、投資、儲蓄與收入的關系。因而,有可能按照一定的原則選擇出一組方程來描述需求關系。各國的不同要素稟賦和生產特點都可以被反映到CGE模型的方程中。方程的參數可以從歷年經濟數據的回歸分析和其他運算中得到。
描寫供求關系的均衡方程建立了連接供求雙方的橋梁。
在一定的假設下,生產者必然會按照價格的變化來選擇使用不同的生產要素,消費者也將按照價格的變化來選擇不同的商品組合。當某一產品供過於求時,其價格就下降;供不應求時,其價格就上升。在理想的均衡狀態下,供求雙方的運動將導致一組均衡價格。
誠然,現實經濟系統永遠處於不均衡狀態。但是,不均衡狀態可以用多種均衡狀態來描述。我們關心的是由一個均衡狀態向另一個均衡狀態運動的規律。CGE模型的基本思路是:在一組特定的假設下我們把基年的經濟系統描述為一個均衡狀態。當某一個控制變量(例如鋼材進口關稅)變化時,原有的均衡狀態被破壞了。模型運算的結果把我們導向一個新的均衡狀態──參照均衡態。新舊兩個均衡態之間的差距為我們提供了很重要的信息。它可以被用來評估各種政策變化的沖擊程度。
八十年代初以來,世界各國經濟學家建立了大量的CGE模型來討論國際貿易問題。
J. Shoven和J. Whalley在1982年發表了兩個多國貿易的CGE模型。討論世界上主要貿易大國之間的貿易關系。在第一個模型中,他把歐洲共同體(EEC)、美國、日本單獨列出,把其余世界各國歸為一組。在模型中商品被劃為33種,消費者被劃為41組。他的第二個模型包括有7個貿易單位:美國、歐洲共同體、日本、其他發達工業國、石油輸出國、新興工業國和發展中國家。他使用了在GATT東京回合中發表的數據,模擬了當歐洲共同體、美國和日本降低關稅、 非關稅壁壘和進口稅時對貿易各方的影響。⑹ J. Gunning和他的同事們把發展中國家作為研究的重點。他們把發展中國家劃分為11組,把其余國家劃分為另一組,討論了貿易政策的變化對發展中國家的國民經濟增長率、收入分配、進出口和資金流向的影響。⑺
Alan Deardorff 的 CGE模型包括了34個國家(其中18個工業國和16個主要的發展中國家)和世界其余部份。每一個國家的經濟都被相應地劃分為22個貿易部門和7個非貿易部門。他們具體地模擬了GATT東京回合中的關稅談判。重點集中在農產品關稅談判上。⑻
還有許多經濟學家致力於一國模型的研究。例如,Boadway建立了加拿大模型。⑼ Dervis,de Melo和Robinson建立了土耳其模型、喀麥隆模型。⑽ Dixon等人建立了澳大利亞模型⑾......他們根據GATT談判中出現的不同課題,分別模擬了貿易政策改變對這些國家經濟結構、國民收入的沖擊影響。
進入九十年代,隨著模型技術、計算機技術的提高,CGE研究迅速向深度和廣度發展。雙邊貿易中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談判成為大量CGE模型研究的熱點。例如,de Melo研究了美日汽車工業自願出口限制(VER)對雙方經濟的影響。從CGE的分析可以看出,非關稅壁壘對整個經濟系統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在許多工業部門或非工業部門造成了扭曲,偏離了資源的優化分配。VER使外國資本以另外的形態進入美國。因此,VER造成的代價大大高於一般經濟分析的估計。⑿
Hiro Lee構築的美日兩國農產品貿易模型非常生動地描述了美國和日本農業保護政策所帶來的後果。無論是美國還是日本,為了保護本國的農民利益都設定了很高的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但是,由於對財政影響和對資源分配的扭曲,這些保護政策反倒傷害了國民福利。高壁壘的直接的價格影響和間接影響(如城鄉轉移支付)使得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都不能正常地運行。Lee模型包括三個大塊:美國、日本和世界各國。他模擬了不同的方案。例如,在固定的匯率或開放匯率的情況下雙方全免關稅或減免部份關稅,或僅一方減免關稅。Lee模型證明了減少日本農業貿易保護程度,在短期內日本的農業產出確實會下降。但與此同時,由於日元貶值導致出口上升,國內資源分配將趨於合理。綜合效益將使整個國民收入有顯著的提高。失之於農業而得之於各部門。只要有一個合適的政策來調節國內各組居民的收入,全民的福利都有可能提高。Lee模型不僅證實了許多眾所周知的國際貿易理論,更重要的是能夠定量地分析出來各種調整方案對整體福利和各居民組收入的影響。從而為實現減少關稅壁壘,整合區域經濟提供了數據。⒀
Jean Mercenier模型接受了難度更高的挑戰。歐洲共同體打算於1992年在共同體內全面取消關稅壁壘,並且取消各成員國之間的價格差,使共同體各國逐步融合為一個經濟體。這許多經濟學家對這一計劃很感興趣,撰寫了大量的論文。在Mercenier的CGE模型中,他把英、德、法、意單列,把其余歐洲共同體國家當做一家,把東歐經互會當做一家,總共6個單位。每個單位有9個部門,其中有4個部門是完全競爭的,另外5個具有規模經濟遞增的特點。CGE分析指出:由於局部均衡模型忽視了因中間產品價格變動而帶來的生產可變成本的變化,因此不能準確地反映出各組居民的真實收入的變化。他還模擬了允許生產要素(資本、勞動力)在各國之間流動會部份限制要素流動的情況。他使用的方法以及得出的結論為目前“大中華經濟圈”和亞洲經濟整合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啟示。⒁
Rutstrom的CGE模型則從另一個角度大大開闊了人們的視野。他把美國、西歐當做一場貿易戰的假想對手。雙方都有可能采用農產品補貼、進口關稅和幹預價格等政策為工具,力求擴大各自農產品在世界市場上的份額。以農產品生產者補貼為例,美國方面可以維持目前的補貼狀況不變,也可以把這種補貼增加到目前狀況的125%、175%、200%;還可以把這種補貼減少為目前狀況的75%、50%、25%或全部取消這種補貼。同樣,歐洲共同體也可以采取同樣的對策。這樣,貿易戰就有了9/9=81種不同的組合。在這個矩陣中並不是每一個網點都可以使雙方得益(很可能是兩敗俱傷)。我們可以尋求一個鈉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在鈉什均衡下,雙方都不能再改善自己的收益。進而,發現一個貿易的主導策略(Dominant Strategy)。顯然,矩陣的每一個網點都相應有一個CGE的解。要解這個貿易戰的對策問題,就得求解81個CGE模型。好在現代計算機可以幫助我們完成這一計算量浩大的工程。Rutstrom的分析得出了很有趣的結論:鈉什均衡的主導策略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雙方對於社會福利的評估。如果把多種指標(如國民所得、人均收入、就業機會等等)進行加權求和當做社會福利,那麽,改變權數就會改變主導策略。⒂
四. 幾點啟示
自60年代初問世以來,CGE模型迅速成為一個經濟學界的熱門課題。目前,世界各國經濟學家已經建立了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幾百個CGE模型。由於各國的經濟結構、經濟政策、所處經濟環境以及所研究的問題不同,這些模型形形色色,千變萬化。我們不僅可以從這些前驅研究中學到許多建模方法和求解技術,而且,許多CGE研究成果也提供給我們一些有益的啟示。
總的來說,削減關稅對宏觀經濟量,如國民收入,總就業人口和沖擊強度並不象一些局部均衡分析研究中估計的那麽大。值得注意的是,削減不同產品的關稅對國民收入和經濟結構的影響是不一樣的。因此,在GATT談判中應當先削減那些對國民經濟負作用不大的那些產品的關稅。
幾乎所有的CGE模型都驗證了國際貿易理論的基本要點:削減關稅可以提高整體的經濟效益。進而,CGE模型又揭示了這一經濟效益在參與貿易的各方之間的分配。在削減關稅的過程中,可以使各方利益得到公平、合理的安排。例如,假如中國削減鋼材進口關稅50%,很可能日本鋼材出口量將大幅度上升,給日本鋼鐵企業帶來很大利潤。與此同時,中國鋼鐵工業卻不得不付出相當高的調整成本。如果能通過CGE模擬,大致確定貿易的整體經濟效益和中方的調整成本,那麽為了使方案可行,就有充足的理由要求獲利方轉移一定的利潤來補償調整成本,使得貿易雙方的經濟效益都得到提高。
J. Shoven和J. Whalley在研究了主要貿易大國的貿易關系之後得出了許多有趣的結論:(1)當前,世界主要貿易大國的關稅水平都低於最優關稅或在最優關稅附近。單方面削減關稅將導致自身的損失。(2)確定最優關稅是可能的。也就是說,向最優關稅移動可以提高該國的福利。(3)提高關稅,極可能遭到對方的抱覆,而對方的抱覆將改變關稅的最優點。(4)在貿易戰中,進口彈性高的一方比較有利。(5)貿易戰的結果使雙方關稅都大大升高,整體經濟效益下降,在大多數情況下貿易雙方兩敗俱傷。⒃
必須指出,CGE模型的目的並不是提供一個具體的談判方案,而是為定量分析提供了基礎。目前,CGE模型仍然不夠成熟,其應用還有許多局限。因此,不存在一個普遍適用的模型,更不能照搬外國模型中已經得出的結論。
中國正在走向世界,面臨著機會也面臨著挑戰。貿易政策往往事關全局,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例如,在削減關稅時,百分之一的差別,將可能導致截然不同的效果,絕不可等閑視之。孫子曰:“多謀者勝”。商業談判中不存在著一成不變的策略,在GATT談判中的所謀都離不開定量分析,因此,我們必須了解世界各國在GATT中應用的CGE模型,並且下大力氣建立反映中國經濟特點的CGE模型,並不斷完善之,為中國加入GATT及其漫長的談判做好準備。
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與實質問題
楊叔進
(一) 引言
(二)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三要素
(三)計劃經濟的市場化
(四)公有企業制度的轉換
(五)按勞分配如何實現
(六) 總結
(七)伸論──社會主義的真諦何在?
楊叔進,現任世界銀行顧問、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所長及教授等職,曾任聯合國遠東經濟委員會高級經濟專家、泰國和菲律賓等國政府經濟顧問。
(一) 引言
中國的經濟改革開放已進行了十五年。在這十五年中一直是走向市場經濟。可是,直到1992年中共十四大才正式確定和明顯的指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3年人大將此納入新憲法。最近(1994年9月)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又組織專家擬就直到2000年的市場經濟發育戰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總體規劃實施方案》,準備在未來七年中分三個階段達到三個目標:(1)建立現代企業制度;(2)培育生產要素市場和發展統一開放競爭和有序的市場體系;及(3)建立有效的宏觀調控制度和政策。
中國這樣一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是否如一些人(尤其是西方的新聞報導者)從表面上來看,說中國已走向資本主義?是否是如另一些人(尤其是經濟學者)的看法,說中國是越來越遵循一般以私有制為主體的混合經濟體制國家的經濟發展形式,淡化意識形態的色彩,使所謂的社會主義意義日益變得模糊?還是象官方所說的:中國是走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道路,雖然這特色並不十分明確?所有這些問題都牽涉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和它的實質問題。本文對此試作探討。
(二)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三要素
中國大陸走向市場經濟體制方向的確可謂是“識時務”。(對中國實行蘇聯式計劃經濟的缺陷和經濟改革的主導思想和路線演進,我已另文分析過。[1]) 然而,即使這樣,斷言中國是走資本主義道路或已經走上了資本主義道路尚為時過早。從理論上說,確實可以認為市場經濟是中性的,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都可以實行市場經濟。[2] 但在“市場經濟”前冠以“社會主義”,明顯的是要示以區別於資本主義。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是長期人類經濟社會發展出來的。它的機制和運行早已建立起來了,而且不斷的在演進。它是歷史的產物也是現實的存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則不同,應該說它還是一個需要假以時日,以待實踐來證明的東西。[3] 所以光說市場經濟是中性的還是不夠,而必須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質是什麽、市場經濟與社會主義有無矛盾之處、如何協調結合、在協調過程中會把經濟體制引向何方等問題。
我們首先要問的是,什麽是“社會主義”,其內涵究竟是什麽?中共十四大的報告中將社會主義的特徵概括為“三要素”,即計劃經濟、公有制與按勞分配。這就有了一個“三要素”與市場經濟協調不協調、改革要進行到什麽程度才能減輕甚至消除不協調的成份的問題。現在分別討論如下。
(三)計劃經濟的市場化
計劃經濟要看它的內容。微觀的計劃也由國家制定或者國家去幹預個別產品或商品的市場價格以及生產量、交易量,是絕對與市場經濟矛盾的。倘要繼續實行這種計劃,那就不要談什麽“市場經濟”了。宏觀計劃──或叫宏觀調控更為合適──以及部門(如電力發展)的計劃當然還是需要的;但這已不是斯大林式的強制執行的指令性的計劃經濟,而是經濟計劃。這與作為體制的計劃經濟完全是兩碼事。經濟計劃不過是手段而已。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蘇聯和東歐共產主義國家外的經濟學家研究如何計劃經濟發展,也有很多國家制定了經濟計劃,但他們均與中國大陸在改革開放前所奉行的“國有國營”,“統產統購統銷”,“統收統支”,“按指標生產”等行政命令式的的計劃經濟不可相提並論。即使如印度五、六十年代的“混合經濟”中計劃經濟成份較大的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計劃,法國的多層次協商式的經濟計劃[4]和日本的以產業政策和宏觀經濟平衡為中心的經濟計劃[5], 也都基本上是指導性的;為私營企業提供政府已協調好的投資總量導向和各種財、經、貿及金融政策的信息,以減少私營企業的風險,以協調公私投資,亦非斯大林式的“無微不至”的國有計劃經濟。
歷史的發展證明斯大林式的計劃經濟已經走頭無路,必須改革,而向市場經濟轉變。[6] 中國目前采取的轉變或改革的策略是“漸進式”的。漸進的方法比較鍵穩。因為計劃經濟的一切機構都是這一體制的組成部份,彼此盤根錯節的聯系在一起,不可能一下子全打碎。例如可以一下子將價格、工資、利率、匯率等全開放,但不能一下子就有完備的商品服務和技術市場,更不可能一下子就有完備的資本和勞動力市場,對這些市場信號作出靈敏的反應,發生迅速的供需調節作用。所以舊計劃體制的消除和新市場體制的建立也不會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極其覆雜的、難以預測的、需要時間培育起來的過程。
中國減少計劃經濟成份的改革是漸進的,先在邊際上試行的。其過程可簡列如下:
(1)從1979年開始施行的“農村經濟改革”[7]:取消人民公社制,建立家庭聯產承包制。農民除了以低價賣給政府一定數量的糧食(變相的地租)和農業稅外,其余可自由選擇生產作物在市場上銷售。這就基本上打破了斯大林式的農業集體化的計劃經濟模式。農業生產的作物的種類、數量和價格至少部份的(邊際上的)不再由計劃當局決定,而由生產者根據市場決定。近年來這一邊際逐漸擴大,就是糧價也逐漸提高。1992年4月1日收購價又提高了15%,出售價提高了45%;到了1993年5月全國四分之一的縣已全部開放糧價。農業生產基本上已市場化,只是市場組織尚待改進完善。
(2)從1984年開始的所謂“城市改革”[8],可說是由於第一階段的農村經濟改革而牽動的。因農民收入增加了,要擴大生產,原有計劃經濟下的以公有公營為主的農產供銷社體制、信貸體制、稅收體制和價格體制都不能適應,需要改革配合。要求工商企業有經營自主權。因此開始“企業改革”,企業開始改向財政當局上繳利潤為上繳公司所得稅。企業的投資由財政撥款改為由銀行貸款。價格體系開始調整放開。卒至擴大推行企業承包責任制,企業向政府主管部門保證實現上繳利稅的指標;但在產銷方面則逐漸從照計劃作而走到面向市場。同時在經濟行政方面權力下放到地方政府,給省及地方政府較寬大的稅收分成、投資權和外貿權。因而增加了省與省之間的經濟競爭,部份地打破了中央條條式的壟斷。但後來也出現地方保護主義和“諸侯經濟割據”的局面。
(3)鄉鎮企業的興起:為了滿足農民對生產資料和消費品的需求(計劃部份不能滿足的),鄉鎮企業應運而生。同時因農村施行承包制後,積累了資本,又向城市里征集退休的技術職工,便使組成企業添補市場成為可能,尤其是在江蘇江南和浙江沿海地區。這都不是國營企業,也都不在計劃之內。鄉鎮企業的快速增長,到了1990年已是大陸的工業總產值的22.7%。[9] 這當然增加了整個經濟中的非計劃部份。
(4)價格改革的起伏:自1984年開始的放權(給地方)讓利(給企業)的改革後,又放寬了銀行信貸以鼓勵地方和企業投資,同時施行了局部的價格改革,造成了雙軌制。結果一方面導致了通貨膨脹,另一方面也造成了舞弊的機會。在這種情況下,1988年又一定要繼續價格改革(即所謂“物價闖關”),於是通貨膨脹勢不可擋。只好緊急剎車、減少投資、提高利率、緊縮信貸,這就是1988年底至1991年的治理整頓。在這時期的經濟增長率降低(1989年,4.6%;1990年,5.7%);市場疲軟;但物價相當平穩,這又為下一步的價格改革造成了良好的機會。於是,在1990、1991年間調整了許多商品的管制價格,使之更接近於市場價格。調整的範圍很廣,包括農業品(糧食)、工礦物資(鋼鐵、石油等)、工業消費品、運價、房租等,[10] 但都平穩的渡過了。這一價格機制的運用,反映出計劃作用的縮小。此後,經過繼續的逐漸的價格改革,與1978年比,1992年在零售方面,政府定價已從97%減至10%;在農副產品零售方面,從99.4%減至15%;在生產資料銷售方面,從99.7%減至20%。1992年中又提高了食糧的收購和出售價格。現在全大陸有四分之一的縣食糧的價格都已放開。煤和石油的價格也都逐漸調整。1992年零售物價指數的上漲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是由於物價改革。[11] 但是,因為市場不發達,即使改革了物價,物價對供求的影響尚不能充份發揮。還需要進一步取消市場的障礙,撫育市場,鼓勵競爭,減少管制與壟斷,和增強銷售設備、信息和全國性的流通。
(5)外貿體制的改革:從初期的擴大外貿的經營權,到中期(1988年起)擴大出口承包制,外貿方面的各別商品的數量性的進出口計劃算大體上已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對外貿公司的出口金額創匯和上繳外匯金額以及補貼金額的指標。1989年和1990年兩次的人民幣貶值,使出口補貼大為減少。1991年起,就取消了出口補貼。外貿公司的出口計劃指標等於是只剩了一個,即外匯收入和相聯的上繳外匯額。在進口方面,由於代理制的推行和擴大,計劃進口也大大地減少了。為了覆返關貿總協,進口許可證限制已決定逐漸減少和最終廢除;關稅亦在逐漸減低,匯率也已於1994年初統一,取消外匯留成制;因此,現在匯率價格對進出口的影響較從前計劃貿易體制下,已可發揮更大的作用了。也就是可以用為經濟調控的杠桿使用了。[12]
(6)三資企業、經濟特區和開發區的興起:這都是新興的、意在免受舊計劃體制的約束。企業購買生產資料、用退工人、銷售和使用外匯等都較自由;也沒有歷史性的包袱(如退休工人養老金、職工保健、托兒等社會福利)。同時他們又享受減免稅和其他優惠待遇。這些三資企業(外獨資、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和在經濟特區與開發區中的內資企業可說是更接近於在市場經濟內運行。1992年6月公布開放城市在延長江區增至二十八個,在邊疆地區增至十三個。同時,又對外貿開放了新的部門,如運輸、零售和房地產。又批準了十一個旅遊點給外資發展。結果1992年外貿的流入,增至八十億美元的高峰,等於1979年到1991年的總流入的三分之一。至1992年底為止,批準的三資企業項目已達84,000多個,其中有34,200個已開始營業,雇用四百八十萬職工。[13] 最近外資企業已擴充到內地。但有些外人投資據說是從大陸流向港澳,再流回大陸以享受外資企業的優惠待遇的。
(7)財稅金融改革:過去的改革主要是以“企業改革”為中心,如政企分開,和調整中央、地方和企業的關系,價格的調整,企業經營自主,承包制以及最近的股份制的推行等。未顧到財稅金融等方面的改革和協調使用這方面的政策,來維持宏觀經濟的穩定與平衡。1988年到1989年的通貨膨脹中,已充份表現出來中國缺乏宏觀調控的機制。雖然有時利用了利率政策,但都是為時過晚或影響不夠(如不能影響政策性的貸款)。財稅政策更是受地方財政包幹,和以收入為主(而不顧到經濟影響)的落後稅制的限制,無法用以發揮杠桿作用。1992年和1993年信貸擴張和通貨膨脹又重演,痛定思痛,去年決定注重財政金融兩方面的改革:建立中央銀行體系,規劃貸幣供給和信貸,促進競爭性的商業銀行,改革稅制,中央與地方分稅,等等。
從上所述,很明顯的,十五年的改革已減少了許多原來的計劃經濟成份,而每次改革都發現需要在密切相連的其他方面進行改革。這種壓力是漸進式改革的特點。它指向下一步須要改革的優先方向。但另一方面也可能走回頭路。到現在為止,計劃經濟成份的轉變仍然不可以說是已經大體完成;在1989─1991年的治理整頓期間,已遇到了體制覆舊的危險;在最近的金融整頓、加強宏觀調控的行動中,也明顯地看到了行政力量的加強。這可以說是漸進改革方式的一個最大缺點,即不夠徹底,易於反覆,從而造成新舊體制不斷摩擦的痛苦。
今天中國的改革在減少計劃成份增加市場機制方面,可說已取得相當成果。主要是計劃指標由數量性的改為價值性的:如投資規模、財政收支、信貸規模、進出口總額等。但經過地方政府分層下包到企業,這仍是含有一定程度的微觀性的計劃。不過在超過達到承包指標的部份,則可進入市場(邊際市場經濟),而這部份市場在日漸擴大。總的來說,盡管改革至今市場經濟的成份是擴大了許多,但殘存的承包指標仍有與市場經濟相悖的地方。而且經濟行為的管制仍是鋪天蓋地。行政條律繁多,凡事必須審批,雖有市場經濟,卻不能圓滑運行,甚至引起貪污。再有,如眾所周知,斯大林式的計劃經濟是以公有企業為基礎的,計劃經濟成份的轉變的一個重要表現無疑的便是公有企業的轉變。
(四)公有企業制度的轉換
公有企業是社會主義的關鍵,因為根據馬克思的理論私有企業是資本家用以產生剩余價值和剝削工人階級的工具。有幾個國營企業不能算作公有制,英國、法國等都有國營企業,但它們的經濟都不是公有制。台灣鐵路是公有的,其經濟也不能叫公有制。只有公有經濟占了整個國民經濟的主導地位,特別是包括工業企業,才能算是公有制。如果公營企業不受政府的支配與直接幹預而按照商業原則經營,它就與私營企業沒有多大分別,可以與市場經濟協調。但問題是公有企業真的能夠完全不受政府的直接幹預嗎?實際上公有企業就是能夠“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但廠長和經理的任命能夠免於政府和政黨的影響嗎?董事長、總經理怎樣產生,其用人和營業能夠完全自主嗎?他們對誰負責?他們能不考慮其他因素而完全地對市場信號作出反應嗎?事實證明,這無論是在發達的英、法等國,或是在一些欠發達國家都沒有實現過,因此效率很低。這些國家最近也都在進行私有化。
中國大陸的國營企業目前如眾所周知,約有三分之一是賬面上虧損,另外三分之一是潛在虧損。它們都靠政府的補貼生存(1992年國營企業的財政補貼為四百四十六億元人民幣,是當年GDP的1.86%,或財政總支出的9.8%)。[14] 這連年的虧損和補貼,等於是從人民所交納的其他利稅來彌補的。生產效率低,投資生產浪費大,可與設想中私有制下的資本家的剝削相比。
就國營企業來講,“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顯然並不很協調,因而也就不可能自然而然地聯結在一起,這就需要通過改革來實現某種轉變。既然計劃經濟必須轉變,公有制經濟也必須轉變。這就牽涉到公有制經濟成份與性質變化的問題。
首先看一下公有制在整個經濟中的成份的變化。一般認為改革以來,由於鄉鎮企業、外資企業及個體企業的迅速發展,國營企業的成份必然下降。因此認為國營企業成份的減低只是時間問題而已。隨著這個減低,社會主義的成份就會跟著減少,市場經濟成份就會增加。這或許在表面上是對的,因為從工業生產總額來看確是如此:在1985年國營工業企業在全大陸工業生產總值當中占64.9%,到了1992年(以七年的時間)減至48.4%。可是我們要從就業和固定資產投資來看,減低的速度就不甚明顯了。每年固定資產的投資中,國營企業的份額從1981年的69.5%只減到1992年的67.3%(十一年期間)。而且長期徘徊在三分之二左右。從非農就業人數來看,其份額只從1980年的76.3%減至1991年的69.8%(十一年期間)。(見下頁表)工業產值份額的大大減低,而投資和就業份額卻輕微地減低,就意味著國營企業是更加資本密集化,但勞動生產率卻下降。這種矛盾的現象只能用閑員太多或資本浪費,或兩者都有來解釋。單靠增加非國營部門的成份即需要很長的時間,同時也不能解決國營經濟的虧損和浪費資源的問題。這是質的問題,也就是國營企業這個堅硬的核桃該如何打開的問題。
中國大陸:工業總產值、職工及固定資產投資按所有權的分配(%)
國 營
集 體
個 人
其 他
工業總產值
1985
64.9
32.1
1.8
1.2
1990
54.6
35.6
5.4
4.4
1992
48.4
38.2
6.7
6.6
非農職工
1980
76.3
23.0
0.7
0
1985
70.0
26.0
3.5
0.5
1990
70.0
24.2
4.6
1.2
1991
69.8
23.7
5.0
1.5
固定資產投資
1981
69.5
12.0
18.5
1985
66.1
12.9
21.0
1990
65.6
11.9
22.5
1992
67.3
16.3
16.4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統計摘要》,1992版編算而成
當然,假以時日,國營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份額會下降到非主導地位。但照現在的速度來看,所需的時間還會很長。同時這也要政策上許可。對於私營企業的發展,中央十四大已經認可,一些省市也開始制定規章鼓勵私營企業的發展,特別是在出口、技術工業和第三產業方面。有的市的新開發區也歡迎私營企業並給予開發區的優惠。至1992年底中國大陸已有十三萬九千家私營企業,大多數從事建築、商業及其他服務業。1993年初,國家工商管理局公布將繼續放松對私人工商業的經商範圍和審批登記的限制。不過私營企業能擴展到一個有份量的地位,還會需要一個很長的時間。因為在1992年私營企業的工業總產值還只占全大陸工業總產值的6.7%。
集體企業介於國營與私營之間,多是地方企業;近年來增長較速(見上頁表)。其經營較國有企業更有機動性。最近大陸學者似乎同意將集體企業也包括在公有企業中。[15] 這樣便可以一方面滿足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的基礎,另一方面也引進了更多的市場經濟的成份。可是這樣仍未解決國營企業的改革問題。
同時,在政策方面,最近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1993年11月14日)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似乎又重新強調“社會主義基本制度”,認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同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結合在一起的”,“必須堅持以公有制為主,多種經濟成份共同發展的方針。”言外之意,就是其他經濟成份盡可發展,但不能發展到一個使公有制不成為主體的程度,也就是基本上不搞“私有化”(如前蘇聯及東歐現在的作法)。改革的重點,是在“進一步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
由於目前國有企業仍在經濟總體中占有相當的比重和地位,而政策上也不允許動搖公有制作為主體的原則,則積極的尋求國營企業自身內部變革的方式是理所當然地應得到重視。國營企業變革的方式出現了承(承包制)、租(租賃)、賣(出賣)、股(股份制),以及新近出現並被議論紛紛的一種所謂“國有民營、公有私營”等諸種形式。
“賣”的方式,也可以說是“私有化”。這是在1986年由沈陽市開始的。此後擴展到了其它地區。但政府對國營企業的出賣只限於虧損的小工商企業。中共十四大確認了出售和租賃小型國營企業給私營和集體企業是合法的。大中型、骨幹的國營企業(生產主要生產資料和服務的,如化工、能源、交通、運輸、電力等)仍注重在企業內部的改革。“賣”是所有權(產權)的轉變,“租”等於是“公有私營”,不影響產權。但它證明了所有權和經營權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分開的。這兩種形式的轉變是一個很好的開端,實際上小賣店、餐館、理發店、自行車修理店等小型的商業和服務業也實在沒有國營的必要。他們的營業競爭性很強,不可能壟斷市場,而產生剝削(exploitation)[16], 與社會主義的原則並不沖突。不過現在“賣”和“租”兩種形式的轉變範圍尚不很大,也是邊際性的,沒有決定性的作用。而且,“租賃制”有一缺點,即承租者會盡量使用資產(如機器),而不注意資產的保養,縮短資產有效使用的壽命。為了補救這一缺點,並作更徹底的解決,可采取“租賃可轉換為出售”的辦法,即承租者如發現這企業有利可圖,且已積累了資金,而願意購買下來自有自營(當然亦可以公司方式),可在租賃期間或期滿後商談和實現購買。這種選擇可規定在原租賃合同中,有這樣一個購買自有的選擇,承租者就不會在租賃期中濫用資產,忽略保養。而最終改為私有,全部面向市場,自主經營。
大中型骨幹的國營企業經營機制如何轉變是個關鍵問題,它仍在演進中。自從1984年以來國營大中型企業改革的原則是“政企分開”、“企業經營自主”、“自負盈虧”。起步的改革是承包制。承包制的用意是在轉化指令性的“數量計劃”為“價值計劃”;同時超承包指標完成的部份,亦即邊際增加的部份允許全部進入市場。它沒有涉及產權問題,不是“私有化”,而只是“市場化”;沒完全“市場化”,而只是“邊際的市場化”。但由於類似計劃的承包額的限制,和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為了完成承包指標和得到承包外的利稅,不一定貫徹中央的原則;地方多仍沿用原有計劃經濟的辦法來管制企業,“政企分開”和“企業自主”就難以實現。而承包制本身也有缺陷:如企業只追求短期的收益,忽略了資產(廠房、機器等)的維修,不注重長期新投資、新技術、新產品等。而實際上投資權、用人權等仍受上級主管部門(如地方的工業局、勞動局等)的管理。許多國營企業仍習於舊生產線,繼續生產市場已飽和的商品(如自行車、電視機等),以致積壓存貨,無法償債(產生“三角債”問題)。在緊縮期內只好讓一部份工人放假,領取70%的工資。同時,政府財政繼續地填補虧損的無底洞。
這些不能令人滿意的情況,激起經濟學家的熱烈討論:一般認為在公司制度下,所有權應該可以與經營權分開。如果這樣,那麽“公有制”就沒有改變(“私有化”)的必要,可以“國有民營”或“公有私營”。這樣既可得到私營高效益的好處(市場經濟),又可以保持社會主義的公有制,而構成了“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的體制”。誠如此就必須再進一步真正的實現“政企分開”和“企業自主”。於是,1992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一個轉換國營企業營運機制的規定,給予國營企業十四種自主權。中央各部門及地方政府則根據這一規定,制定實施細則。這是以行政命令來保護企業自主權。可是因為政府的職能並未改革,行政部門對企業管理的幹預仍成問題,特別是在投資、進出口、人事和各種稅捐攤派等方面。1993年3月的人大要求於1993年底完全實現這十四種企業自主權。但因涉及一些行政部門的既得利益,能否實現尚在不可知之數。又既使是全部實現了,可能也不會是完全“民營”或“私營”,更不是“私有”。
另一個改善企業的路子,就是談了很久的“關、停、並、轉”。把有虧損的企業關閉了,或停止生產,或與其他企業合並,或轉變業務。這就需要有“破產法”。破產法於1988年生效,但直至1991年並沒有一個案例,1992年也只有在少數地區有少數案例。政府並不鼓勵國營企業破產,主要是失業工人無法再安排工作,擔心這造成社會甚至政治問題。政府認為“並、轉”是較好的辦法。據初步統計,1992年有四千個企業合並,涉及八千個國營和集體企業,但均是政府主動。[17]
另一部份學者認為,單是以行政命令賦於國營企業自主權是不夠的,它不能貫徹“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的原則,行政幹預還是不能完全避免。更徹底的辦法,應該是使國營企業實行“股份制”或“公司化”,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來監督和指導企業的經營,取代政府的行政部門的官僚式的指揮。這就完全可以實現“政企分開”、“企業自主”和“自負盈虧”。
這個建議在趙紫陽時期被接受了,且開始試行。可是它的實行也是在邊際上,即國營企業的加資部份(流量資本)可以以發行股票的方式行之,因此它變成了籌集資金的方式,並不影響國家對已有資產(存量資本)的所有權、控股權及對企業的控制。因此也就沒有產生改善國營企業經營和提高效率的作用。其次,購買股票多是本企業的職工、其他國營企業、事業及政府行政單位等法人,個人股份購買並不多。同時,股票上市還是在一個試驗階段,真正上市的也不多。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後,才興盛起來。到1992年底已有了三千七百家股份制公司。但其中有86%是只向職工發股的,只有20%(五十四家)在上海和深圳股票市場上上市的。上市的股票都是個人股,國家股和法人股不能自由交易。[18] 到現在為止,股份制的範圍很小,而且基本上對國營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開,並未起作用,對國營企業的經營效率和虧損並無影響。最近北京又在討論將國營企業原有的資產(存量資產)股份化,並可將任一國營企業中的任一組成部份開放與外資合營。如果付諸實行,這將是另一進展。但不知為何只限於外資,而不對內資開放。
更基本的是虧損的國營企業既使實行股份制,它們的股票也無法上市,上市也無人購買。所以股份制對虧損企業並不起解救改善的作用。
最近,朱熔基表示在產權清晰化問題上,可以搞些股份制企業,但也不能完全靠這條路子把企業搞活,國外大量的企業也不是股份制,中國大部份是中小企業,不是把牌子一換就活了,只靠選個董事長,辦個董事會就解決了。股份制要搞,但難於解決全部問題,技術改造和科學管理更重要。[19]
另一個改善國有企業管理的建議,是建立一個相當獨立的掌管國有企業資產和投資的業務機構體系(中央、地方和按行業分的),將現有的行政計劃管理機制(中央的如各工業局部、地方如工業廳局)的所有權和投資權轉移到這一新體系。這一體系可包括資產管理機構(各級政府的),持股公司和投資公司等。他們注重在資產和投資等財務方面的管理,並可派代表參加持股的國營企業公司(如任董事);產銷和短期融資等業務行為則由企業自主。但這一辦法如能辦成,必須首先實行行政改革,重新界定有關政府部門的職責。既使如此,可能事實上也難免不受到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幹預。如施行不好,也可能造成又一套龐大的官僚機構體系,在決策和實施上幹預企業的業務行為。
總的來說,對於國營企業的改革,中國大陸似乎雖仍在“摸著石頭過河”,但基本上仍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但如果河那邊指的是市場經濟,則如何使國營企業與市場經濟相協調,還需要在理論上尋求一個解答。
如果出發點是國營企業是用以取代私營壟斷企業的,它會使剩余價值“公有化”;那麽能完全競爭的企業就不一定要公有,因為依照微觀經濟理論在這種情況下私營企業只能獲得正常的利潤(也負擔一些風險)並無“剝削”。據此原則可以檢查一下,哪些企業富有強大的競爭性,而開始無限制地把它們私有化(“賣”)或完全股份制化。比如小工、商、運輸企業,直至大型商業企業。(實際上從前這類企業的國有化,造成了壟斷情勢,低質服務,反而使人民生活不方便。)事實上,商業部門的私有化在1982年即開始,到1985年已有75%的國營商業及服務公司“賣”給或“租賃”給私人;又任何新成立的單位都可很容易地得到許可。因此,這些部門得以迅速發展,使得市場活躍和增加就業。現在應該進一步一個行業一個行業地仔細考查。特別是大型國營商業(如批發商)和服務業,以及中型國營工業企業等,一定會發現有很多是競爭性很強的,可以私營化,獲得市場經濟下較優資源配置的效益,而不影響“社會主義”的“反剝削”。
至於基礎設施及天然具有獨占性的,如長途鐵路和長途公路建造與營運、遠洋海運、大型水力、大型發電、電訊、郵政,以及資源性的(石油、大煤田、大礦產開發等)企業;或涉及公共安全部門與行業(如國防工業),仍可實行公有公營制,私營部門也沒有足夠的資金和能力來辦。
其次,需要大量研究和開發費用的高科技企業,在大陸今天的收入水平較低和個人資本積累不大的情況下,私人部門也不見得有能力做,更不願負擔風險。公營仍是必要的。再有,需要大量生產,經濟規模較大,和外部經濟影響大的,如鋼鐵、造船、石化等,也可以公有公營。但在任何情況下,中小規模的私營企業也能競爭生存的,也不應該阻止它們從事投資生產。它們的競爭對維持國營企業的效率是有好處的。
中國原是個農業國,十九世紀末葉,才被外來勢力迫使開始工業化,最初現代工業的建立(如鋼鐵廠、紡織廠等)也是由政府出資,政府經營的;後來改為“官督民辦”(有如今天所說的“國有民營”)。到了國民革命時期,孫中山先生也提倡過部份的國營企業;而在抗戰前的一段經濟建設時期,資源委員會屬下的工礦企業都是國營的。那時,“國營事業的範圍”是一個熱烈討論的課題。抗戰末期,在重慶為了準備戰後建設,成立了一個中央計劃局,負責編制戰後經濟建設的第一個五年計劃。該計劃在何廉先先生主持下,由各方面高級主管及學者廣泛參加,完成了一個《戰後覆興期間經濟事業總原則草案》,於1944年底經當時的最高國防會議批準,規定采用“混合經濟體制”。內中規定企業國家獨占的種類不應太多,包括郵政、電訊、軍工、造幣、主要鐵路、大規模水力發電廠。[20] 雖然今天是時過境遷,似乎仍有參考的價值。
今天中國國營企業的社會主義意義,除了“反剝削”外,還有負擔社會保障和福利的內涵。這有兩方面:一是負擔本企業職工的全部社會保障和福利的費用,即所謂“企業辦社會”。二是為國家承擔就業的任務,即是雖非本企業所必需,也要接受政府人事部門派來的員工,為社會解決一部份失業問題。這兩項費用的負擔,使企業效率有多高,是否真正虧損,是否確實無力積累資本作再投資之用,無法判清。如果不是因為宏觀經濟的原因(如通貨膨脹),或政策原因(如價格政策),而是因為上述兩項的社會責任,企業有虧損需財政補貼;那倒不如直接了當的由財政(最後是全民)公開地來負擔這類社會成本,讓企業完全按照市場原則運行,那就真能幫助做到企業自主,自負盈虧了。同時也減輕了高級經理人員花在管理分房和各種福利的精力和時間,而可集中精神在業務方面。因此,國營企業改革的另一重要方面,就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社會化。由全國統一或各省市統一制定社會保障及福利制度,當然企業及職工個人也要負責其應負擔的一部份。這樣不僅減輕了國營企業的社會包袱,也使職工易於流動到最合適或生產力最優的位置。(下節將討論)
最難解決的是就業問題。國營企業的人浮於事,已是眾所周知,但如裁減人員,失業的職工如何安排,這問題基本上是因為中國一向就是人口(相對於可用土地與自然資源)過多。再加上五十年代錯誤的人口政策,更使得中國的人口與就業問題變得嚴重。人口隨後迅速增加,勞動力的供過於求加大。這也就是為什麽要維持高經濟增加率的基本原因,但就業問題解決的前景仍是不樂觀,這是國營企業改革的一個大障礙。
(五)按勞分配如何實現
按勞分配在理論上是與市場經濟相協調的;而且市場經濟若能充份發揮它的作用的話,還能使勞動力的使用得到最佳配置。但條件是勞動者必須能自由流動,流動到個人能發揮其最佳勞動效率的崗位上去。在完全競爭的市場經濟中,工資趨向於邊際勞動生產率,這就是按勞分配。社會主義的按勞分配是“各盡所能,各取所值”。各取所值也就是工人的報酬等於他的邊際勞動生產值。可是,這在斯大林式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卻難以實現,因為是由計劃給人們分配工作。中國大陸在過去一個很長的時期中,基本上人們並沒有“各盡所能”,知識分子要下放到農村向農民學習,工人要管理大學教務等。人人既不能在他最適合的崗位上工作,當然談不到最優勞動力的配置;他的勞動力的所值低過他真正能發揮生產潛力的貢獻;即使是各取所值,也不能達到最大可能的社會生產。更和況勞動力照計劃分配,分配錯了,也不能流動,那怎能實現勞動力的最優配置。
下面先論述勞動力流動問題,再討論勞動制度、工資與“按勞分配”問題。
(1)勞動力流動問題
勞動力缺乏流動性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地區間人口流動的限制,另一方面是企業間勞動力流動的缺乏。不知是為了管制的方便,還是為了怕過份的城市化(城市無負擔就業的能力),大陸一直限制人口在地區間的流動,用戶口及糧票和旅行路條為主要的控制工具。但城市土地稅和地價並未提高,以此間接手段不鼓勵人口向城市流動。改革以來,糧食生產供應已大改進,糧票制也無存在的必要而取消了,糧食可在市場上自由購買,農民已可自由出售副產品,隨著市場的形成進入城市。同時,自八十年代以來,農村的戶口管制亦逐漸放松。許多農民在農閑時節湧入城市尋找臨時工作,家庭聯產承包制施行後,有的農戶索性讓出土地,經營副產品和商業運輸等專業。農業的剩余勞動力更有湧向城市的趨勢。近年來因為通貨膨脹,農業的投入品(如化肥、農藥、薄膜、灌溉水等)和制成消費品的漲價,物價交換比又有剪刀差出現,農民的實際收入有緩增甚至降低的現象。同時,城市的工作收入因市場擴充和生產多樣化,就業機會增加,即或是最粗的工作收入也比一般農村為好。因此有大量的農村人口流向城市,即所謂“盲流”。他們在大城市的邊緣建立了“小村”,從事他們以往熟悉的手工業或服務(如保姆、家庭清潔工作等)。據估計,這盲流總數約有一億,到本世紀末將接近二億。[21] 這是一個很驚人的數字。有人認為這是一個社會不穩定的現象。中國歷史上也有過這類現象,是改朝換代的預兆。這里有些相同之處,也有些不同。過去的所謂“流民圖”,多半是因為苛捐雜稅,農村雕敝或天然災害而起。現在的人口大移動,也有農村苛捐雜稅、攤派、發白條等一面,另一面也可說是工業化的必然現象。工業化過程中會自然出現因為工業的發展而吸收農村的過剩勞動力。農業過剩的勞動力的減少,也有利於提高農民的生產力和收入。據估計,經過十五年的改革和工業化的演進,中國依靠土地生存的人口占總人口的百分比,已從80%減至65%。這是工業化的必然現象。此外,現在農村人口大幅度轉移向城市的一部份原因,也是過去限制過嚴,移動太少,一旦放開則大量湧出。尤其是在鄉鎮企業不發達的地區,更是如此。對於“盲流”侵入城市所引起的一些問題,如基礎設施、衛生、治安等問題,應以建設來解決,因勢利導。可以考慮依照工業區位布局的原理和實際情況,多建新的中小城市或大都市的衛星鎮,[22] 以便利勞動力移轉到生產力較高的地區和行業,而不是硬性限制流動。
企業間勞動力的流動性,最近經濟改革後,由於集體和個體經濟的發展,有所好轉。但在占非農職工70%的國營企業中,勞動者的勞動性仍不高,子女填補(封建式的“繼承”)退休的父母的工作崗位,仍然屢見不鮮。企業間勞動力缺乏流動性的主要原因是職工終身依附在他(或她)的工作單位,住房、醫藥、托兒、甚至小學教育及其他福利(如養老金)都靠這個單位供應和補貼,即所謂“企業辦社會”。一旦離去,幾乎無法生活。而這部份的福利支出是企業的一個大負擔。社會保障制度一定要全國化和市場化(如保險),才能解除國營企業的過份負擔,和方便勞動力的流通,而且保證平等待遇(到處都可以享受同樣的社會保障)。
住房改革亦是一個相關的大問題。在住房改革之前,中國城市居民所付月租只相當於工資的百分之一。而市場國家(如美國)的房租約占收入的四分之一。在中國住房成本遠超過房租,其差須津貼。大量房租貼補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補貼和低價政策,使收入者有相應多余的購買力,用以購買進口成份多的較奢侈的消費品(如電子產品),因此扭曲了消費格局,與人均收入水平不相稱,影響生產結構,擴大了住房和生活必需品的短缺。在中國大陸城市很少有私有的住房,這些補貼的數字龐大,最後都歸政府財政。這是無法長期承擔的。而且多年來很少興建新房,但人口卻不斷增加,造成嚴重的住房短缺。工作人員就是有更好的機會能發揮更高的生產效率,也無法轉移,因為新單位沒有住房供應。有了這些問題,住房制度就必須改革不可。1991年6月國務院公布了住房改革方案,分期進行。在第一階段(1990─1995年)集中精力解決住房短缺問題,以興建新房為主。在房租方面只做初步的改革,提高租金只能支付管理、維修及折舊為止。第二階段(1996─2000年)將房租提高至再能支付利息和稅金的程度。第三階段房租才能達到市場水平和實行住房服務商業化。大部份城市現正進行第一階段的改革。[23] 近來到處可看到興建高樓大廈的住房,租金的增加則由企業工資基金中撥出增加附加工資的方式由住戶支付。可是興建公寓需大量資金,於是這又增加了企業的負擔,而並未因此而減少工作人員在住房方面對“單位”的依賴。一個更好的辦法是成立住房管理公司,為各企業統一購買或租下公寓,並負責維修、管理和收租等事。各企業只須投資和付管理公司經營費即可,不需自己興建經營和管理,住戶轉業只要企業過個住戶戶頭而已。企業對住房的投資可由建立的新的金融公司來資助,該公司可發行以房產為抵押的債券動員資金。這樣建立和管理的公寓亦可逐漸出售,由房產金融公司貸給租戶低押借款。
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促進勞動力流動和改革國營企業的又一個大問題。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雖由中央政府規劃,但是由個別企業負擔執行。這就產生一些缺點:一、增加了企業負擔,有的必須靠政府補貼;二、工人依附於個別企業,減少了勞動力的流動,也使企業難調解勞動力以增加生產效率;三、社會福利的不平等,全民所有企業的福利最全面最好,集體企業其次,私有企業和一些其它類型的企業又其次,甚至有的沒有福利保障。
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針對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明確提出了籌集資金和保險方式的改革方向,這就是“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在養老保險的改革,1991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隨著推行了企業職工養老金社會統籌。至1993年底,實行退休費由省級統籌的,已有十三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國有企業已在全國市縣實行統籌。此外,還有1927個市縣城鎮集體企業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24] 中國人口眾多,由省縣級統籌養勞保險,不由企業自辦,可能是一個比較現實的過渡辦法。但最後仍應走向全國統籌,以保證養老金可以在全國轉移,以便充份發揮勞動力在企業間流動的作用。同時,養老保險應該獨立受政府保護,與政府預算分開,其運行應遵循全國一致的指導方針,決策和執行機構也應簡化。
中央對於醫藥保險制度改革起步較晚,1992年方成立一高級領導小組協調改革方案的起草工作。要點是建立一個包括所有城市工人的健康保險制度,采取壓低成本的措施和改革對醫院付費的制度。但對九億農村人口的醫藥保險則須進一步的改革。
失業保險自1986年來,其合格標準和覆蓋率已有所增加。但因虧損國營企業很少辭退工人,而只將多余工人下派至附屬公司,或只付部份工資,故要求失業保險的不多。失業保險金因此多移作訓練和維持過剩工人之用。1993年4月國務院公布了《失業保險制度的規定》,效果如何當須時間證明。
由上可知,住房和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才能實現。在這期間,企業的負擔仍重,工人對單位的依附性仍高,勞動力的流動性仍弱。
(2)勞動制度、工資與“按權分配”
按勞分配除了需要增加勞動力的流動性之外,就是要改革現有的“終身制”勞動制度,給企業以用人權、解雇權和工資決定權。但直至1993年3月人大才將這方面的改革列入日程,主要是擴大勞動者合同制。起初這只限於新用的工人(又是“邊際”主義),即所謂合同工。最近才開始延伸到了已有的“永久工”。到1992年底,城市中的工人中有16%是按合同工作的。勞動力市場化還正在起步。這個市場──交換就業信息、調濟勞動力的供需等──的發展,還待努力。
至於工資,傳統的社會主義計劃經濟與制度,表面是平等的,但實際上則差別很大,也就是說貨幣工資平均化,實物工資(包括住房、交通、醫療以及高級副食品的供應)則差別很大。這個差距是按官階來決定的。這種實物工資應該逐漸的貨幣化,這樣就可使工資的差異透明化,減少政府一套管理實物供應的繁覆機構和貪污機會,讓工資收入者自由選擇到市場上去購買(市場化)。
由上面所述可以看出中國大陸並沒有做到“按勞分配”,雖然這被認為是社會主義的三大要素之一,而且與市場經濟並不矛盾。不但如此,更令人擔憂的是一般人所說的“按權分配”。在計劃經濟下,要完成計劃,必須有管制;計劃經濟的成份隨著改革而減少了,可是管制依然存在,同時,因為市場開放又需要新的管制。多一分行政管制,就多一分用權舞弊的機會,按勞分配就少一分。就是完全沒有舞弊,管制也增加市場上的交易費用,增加生產和銷售的成本,減低效率;如果減少管制,如取消進口許可證,而代以市場價格手段(如關稅),則這項“租金”就不會進個人的腰包,而進入了國庫。再如,不過份限制醫生的收入,則不需紅包,紅包便成為醫生正當的收入的一部份,而公開的實現了按勞分配的原則。醫生的高收入也會增加學醫的人,增加醫生的供給,解決醫療短缺的問題。
用權舞弊致富有許多方式,有的因職權與“關系”的方便,較早知道政府政策將有何改變,就較別人先下手,如在即將公布的開發區有外資投入的地方炒房地產。此外,如組織公司或開設旅遊旅館而暗中得到別人所得不到的優惠,如從雙軌價格中獲取額外收入,又如收受賄金而批準大宗銀行貸款,如假出口真退稅,如走私汽車,等。至於審批發放許可證,蓋章及發條子等,更是普遍的創造了營私舞的環境。如果不是貪污舞弊的事太多、太大膽、太普遍,也不會現在雷厲風行地“反貪污”。從大陸報紙上報導的貪污案件之多之嚴重,可知這並不是有人故意作渲染。
“靠權增收”(“增加收入”之意)是一種“尋租”(rentseeking)行為。這與地主不勞而獲是一樣的,地主依靠其土地權的獨占來收取租金,而特權者依靠其手中的特權來收取租金,特權就是尋租者手中的“土地”,兩者並無本質不同。而權力越大的,收租越多,因此有“按權分配”之說。這與“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完全是背道而馳,造成了“社會的不公平”,這是當前中國大陸人民最不滿意之處。在由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過程中,應該盡量減少行政管理,加強法制,用法律手段來保證和規範市場的運行。這才能減少貪污的機會。同時嚴懲貪污,才能安定人心。
(六) 總結
從上面對中國大陸社會主義三個方面的客觀事實發展的分析,我們大致可以看出它與市場經濟的協調與矛盾之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形成過程中的一些問題,現總括如下:
(1)數量型的指令性的微觀經濟計劃與市場經濟是沖突的,無法協調。宏觀的指導性的經濟計劃,甚至於部門的指導性經濟計劃,主要地通過價格機制而發揮調控和協調經濟各部門平衡發展的作用,是可以與市場經濟相協調的。中國大陸的經濟改革雖然是“漸進式”的,邊際性的,及試驗性的(相對於由經濟理論指導的),但已在逐漸實現市場化。可是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不單各種繁覆的經濟管制仍存在,而新的管制也出現了。除非是為了保障和規範市場的正常運行,很多這些管制是妨礙市場運行的,也造成貪污的機會。這些管制必須認真檢查,如現已無此必要,應盡早解除。
(2)現有的國營企業,經過價格和企業內部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已較前更接近市場經濟;但他們當中的虧損不是一個簡單的管理經營問題。經營權不可能與所有權完全脫離關系。“政企分開、企業自主”和“企業公司化”可能在邊際上改善一些國營企業的經營,但不能解決虧損的基本問題。可能國有國營企業的範圍需要重新認真的考慮,是否有許多有競爭性的企業可以“私有化”或“集體化”,開放競爭經營,這才不致與市場經濟發生過大的磨擦和矛盾。國營企業即使“公司化”,也需要由政府來解決它們的社會保障和就業的負擔問題。
(3)按勞分配與市場經濟本來就是協調的,只是因為計劃性的就業分配制度,對勞動力流動的限制,“鐵飯碗”“鐵交椅”制度造成的職工對企業的依附性,以及政治對任用人員的影響,及“按權分配”不能達到“各盡所能、各取所值”。這不是理論問題,而是體制、政策和實施的問題。
上面所討論的主要是社會主義三要素和市場經濟協調與矛盾的問題,但到底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實質是什麽?很顯然的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市場化會很容易給人(尤其是西方傳媒者)一個印象,即中國是在走資本主義的道路;也很容易給一些學者一個印象,即中國所采取的發展戰略(如外向型、匯率市場化等)與一般以私有制為主的發展中國家的並無二致,社會主義的意識形態不關重要。可是中國的堅持以公有經濟為主體,就與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經濟體制基本上不同。但這就是社會主義的全面嗎?社會主義的實質和真諦就完全在產業的公有嗎?
(七)伸論──社會主義的真諦何在?
未來的改革中仍會有“社會主義”要素和市場經濟矛盾和磨擦的地方。不過,有一個基本問題還沒有得到滿意的解答。計劃經濟也罷,市場經濟也罷,都是促進經濟發展的手段。國營企業即使解決了資本主義的剝削問題,那麽“虧損與浪費”又是什麽呢?按勞分配是對的,但沒有做到。那麽實行社會主義,即使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為了什麽呢?是想造成一個什麽樣的社會呢?
其實,社會主義的根本特點是公正──公平正義。它的核心的內容則是機會均等,至少包括企業機會均等,就業機會均等,教育機會均等,社會公正是一個“道德標準”(Moral Standard),這個標準才是最為根本的。現在大陸已不凡事問姓“資”,還是姓“社”,這很好。但卻不可因此又走入另一個極端,陷於功利主義,道德虛無主義,什麽行為標準也不講了。
這觀點並非是主觀臆斷,空穴來風。而是既可以從馬克思主義的經典著作以及馬克思主義的前驅空想社會主義那里找到根據;也可以從中國民主主義革命中找到根據的。所有的社會主義者都是從對資本主義社會的種種不公平現象進行批判開始的。不過馬克思只注意到資本家和工人的階級間的不公正的現象。法國的大革命和美國的獨立運動的民主運動則注意人民在政治上的平等。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則著重民權和“真平等”,也可以解釋為“社會公正”。他說:“......起點的地位平等,後來各人根據天賦的聰明才智自己去造成......造就既是不同,自然不能有平等......才是真正平等的道理”,也就是他所說的平腳的平等,而不是平頭的平等。平頭的平等相當於大陸的實行多年的“平均主義”,幹好幹壞,多幹少幹,一樣領工資和配給。也許因為平均主義的不得人心及其實際造成的危害,使得人們矯枉過正,以至連機會均等涵意的公平也不談了。其實,平均主義與我們所說的公平社會是兩回事。公平的社會是能創造和保證人民的機會均等,大家在起點上是一樣的,然後保證公平競爭,成就高的就多得,成就低得就少得。所得不靠黨政的權勢,全靠本領,人民就無怨言。這才是“真平等”。否則社會就不能充份的發揮它的發展進步的潛力。誠如孫中山所說:“如果不管各人天賦的聰明才力,就是以後有造就高的地位,也要把他們壓下去,一律要平等,世界就沒有進步,人類便要退化。”[25]
有一個說法,即:“允許一部份人先富起來,讓部份地區先富起來。”這個口號給人一種感覺,好像一些人的致富可由另外一些人的恩準和給予,並不是靠自己的才能。同時讓一部份人或一個地區先富起來的客觀標準是什麽?這都成問題,而不會是公平的,也不符合市場經濟。今天的事實是那些人先富起來了,已是有目共睹,不言而喻。合理的做法應是待遇一致,優惠相同,機會均等,哪些人、哪些地區有本領就先富起來,而且先富的要多交稅,作全國發展之用。
也許有人會問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在經濟起飛後一段資本積累持續增長的時間中,可能出現收入分配更不均,而到經濟發展到成熟階段大眾消費普遍,收入又會變得平均(即所謂Kuynets Curve)[26]。那麽那段收入分配更不平均的階段,是否違背了“社會公正”的原則。不然,這里所說的“公平”(equity)是指狹義的收入分配差距。我們所說的“公正”是指廣義的社會機會均等,如果個人營業、就業、教育等機會都均等,努力結果是怎樣就怎樣。收入差距大與公平程度並不是一碼事,也不一定象有人所說構成反比或互為消長的關系。關鍵是人們所獲得的收入,在市場競爭、秩序機會均等的情況下,與其邊際貢獻相等就行了。
總之,正真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是公正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樣的體制才能保證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憲法權威的源泉
郭羅基
一. 政治民主化是憲法的前提
二. 憲法是否有權威取決於權利和權力的關系
三.
中國如何樹立憲法的權威?
郭羅基,哥倫比亞大學東亞研究所高級研究員。原北京大學、南京大學教授。
沒有憲法無從實行憲政;但有了憲法不一定能實行憲政,要看憲法有無權威。這就可以提出兩方面的問題:什麽樣的社會才能提供實行憲政的有權威的憲法?什麽樣的憲法才能對社會具有實行憲政的權威?研究的目的是在中國樹立憲法的權威,實行憲政。
一. 政治民主化是憲法的前提
世界歷史進入近代,一些先進國家在實現生產工業化的同時走向政治民主化。在政治民主化的過程中產生了憲法。十七世紀,資本主義的私有財產制度和契約自由已經確立,資產階級要求民主自治,但時時受到君主專制的威脅,於是發生了立憲運動。當事實上出現了民主政治或至少具備出現民主政治的可能之時,才需要憲法;有了憲法,又進一步促進和鞏固民主政治。憲法不能產生民主,但它能保障和發展民主。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以憲法確認的民主就是憲政。憲政的實施不是從紙上設計、構思憲法開始,相反,憲法的產生必須以現實中的一定程度的民主為前提。
憲政國家的憲法,多數是成文憲法,也有不成文憲法(例如英國),總之必須有憲法,沒有憲法就沒有憲政。但不是所有的憲法都能實行憲政。當代世界上有一百五十多個國家有憲法。據亨廷頓的估計只有三分之一的國家走上了不同程度的政治民主化的道路。[1] 另有一種統計: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有二十一個國家實行了民主制度,三十個左右國家維系著不太穩定的民主制度。[2] 說法與亨廷頓差不多。相當多的國家有憲法而沒有憲政。研究憲法和憲政的關系特別是有了憲法如何過渡到憲政的問題,是當代政治學中的重大課題。
先進國家從政治民主化到立憲,從立憲到實行憲政,是自然歷史過程。後來的國家往往只是接受結果,沒有創造前提。在缺乏民主的條件下,競相仿效立憲,從外部引進了憲法並寄希望於一部憲法帶來一國憲政,都是不成功的。因為憲法雖有了,卻沒有發生作用的土壤。國民黨在大陸頒布的一九四六年憲法並沒有能夠改變一黨專權,未幾又制定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憲法。四十多年後,國民黨在台灣開放報禁、黨禁,事實上走向民主,才又回歸憲法。
民主是憲法產生的歷史前提,也是憲法存在的現實前提。立足於民主社會的憲法才有實行憲政的效力。
民主的三個層次
民主表現在三個層次:提出原則,建立制度,形成程序。
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需要協調彼此的意志和利益。少數強制多數是不合理的,只有少數服從多數才是合理的。民主的原則就是多數決定,在政治上的運用就是多數人的統治。原則總是最一般、最抽象的,原則的實現還要加上諸多的條件。牛頓力學提出“動者恒動,靜者恒靜”,實際上沒有一件事情直接符合這一原則。民主政治也是這樣,原則上是多數決定,實際上組成政府的總是少數人,多數人必須把權力交給少數人。但少數人組成的政府必須體現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了按民主的原則處理權力所有者和權力持有者的關系,又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例如:代議制度、選舉制度、監督制度、彈劾制度等等。制度執行的結果,可以很不相同。為了保證制度的正常運轉,還要形成適當的操作程序。美國的民主不是體現在什麽人當總統,而是體現在按什麽原則、制度、程序產生總統。
中國大陸有憲法而沒有憲政,當然也是因為立憲的過程缺乏相應的政治民主化。毛澤東在批評國民黨的時候說:“世界上歷來的憲政,不論是英國、法國、美國,或者是蘇聯,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之後,頒布一個根本大法,去承認它,這就是憲法。中國則不然。……尚無民主政治的事實。”[3] 共產黨革命成功以後,還是在“尚無民主政治的事實”的條件下忙於立憲,憲法頒布了四部之多,依然沒有憲政。之所以說“尚無民主政治的事實”,表現在原則、制度、程序脫節。程序和制度脫節:制度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但行使權力的程序、國家決策的程序、領導人更叠的程序等,體現不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制度和原則脫節:原則是“高度民主”,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體現不出民主。一九七五年憲法竟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最高”之上還有“領導”,根本不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能自主,談何民主?黎安友教授研究了中國近代史上的民主試驗,不同時期建立的一些民主制度都失敗了。原因何在?這些制度不是按民主的原則設計出來的,而是從外國搬來的,在中國還往往包含著與民主的原則相反的原則。他說:“在中國近代史上出現的每一個政治運動幾乎都毫無例外地要給自己披上一件用民主的神話織成的外衣。但在這些運動的駕馭者的內心深處卻把民主理解為‘國家與平民百姓這兩者奇妙地合為一體’;實際上這是把民主等同於專制主義。”[4] 這里提出了一個深刻的問題:怎麽會“把民主等同於專制主義”?民主怎麽會變成相反的東西?在中國還要從最基本的地方做起,首先在原則上弄清究竟什麽是民主,然後理順原則、制度、程序的關系,才能造成民主政治的事實,從而求得憲法的實施。
中國人怎樣理解民主?
中國傳統思想中的“民主”是“民之主”。“民主”一詞最早見於《書·多方》(約成書於公元前1020年),其一曰:“天惟時求民主,乃大降顯休命於成湯”,又曰:“乃惟成湯,克以爾多方,簡代夏作民主”。這里的“民主”,具體所指就是成湯。暴君夏桀不配作“民主”,推翻了夏桀統治的成湯才是“民主”。在後來的春秋時代,詞意更為明確:“能用善人,民之主也。”近代的“民主”是“人民主權”,不是“民之主”而是“民為主”。“民之主”是為民作主,“民為主”是人民自己作主;“民之主”是“主宰人民”,“民為主”是“人民主宰”。近代的民主思想是十九世紀中葉從西方傳入中國的。中國古代也有接受近代民主的思想基礎,但在“民主”的概念之外,那就是“民為重,君為輕”、“仁政”、“愛民”、“載舟覆舟”等等。漢語中“民主”一詞,可以表達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蘊含兩種根本對立的內涵。因此,雖然運用相同的“民主”的詞匯,很容易用為民作主的“民主”來偷換人民自己作主的民主。中國人追求人民自己作主的近代民主一百多年,竟出現了返祖現象,“民為主”又變成“民之主”。中國共產黨強調必須在“黨的絕對領導”下,中國人民才能享受民主,這不就是“民之主”嗎?
將西方的民主思想化為政治主張,最早提出民主共和國方案的是孫中山。一八九四年十一月,孫中山在檀香山創立了第一個革命組織興中會,興中會的入會誓詞是:“驅除韃虜,恢覆中華,創立合眾政府。”“合眾政府”就是以美國為模式的民主政府。為爭民主而倡革命,章太炎的《駁康有為論革命書》斷言:“事成之後,必為民主”。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王朝,人們以為必是民主代替專制、共和代替帝國。到了一九一九年前後的五四時期,陳獨秀發現,所謂“民國”,“只是換了一塊招牌”。所以他又重新強調民主,再加科學,“民主和科學”成為進行啟蒙運動的戰鬥旗幟。五四運動的“總司令”陳獨秀後來當了中國共產黨的總書記。“民主和科學”的旗手在共產黨內卻成了“老頭子”,實行的是家長制。一九二七年的北伐戰爭推翻了軍閥獨裁政府。但新軍閥的獨裁又代替了舊軍閥的獨裁,而後是國民黨的一黨專權。中國共產黨雖然是共產主義政黨,在中國所進行的是民主主義革命,還加上一個“新”字,叫做“新民主主義革命”,區別於既往,以示徹底。毛澤東說過:“歷史給予我們的革命任務,中心的本質的東西是爭取民主。”[5] 一九四五年黃炎培在延安談到歷史上朝代興亡的周期率,“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問:“共產黨能否跳出這個周期率?”毛回答:“我們已經找到了一條新路,我們能夠跳出這個‘周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6] 但一九四九年共產黨取得政權以後並沒有走上這條新路,還是走了一條老路。反對國民黨一黨專權,結果建立了更加嚴密的共產黨一黨專權。毛澤東自稱是“秦始皇加馬克思”。秦始皇和馬克思怎麽能相加?不過是披上了馬克思外衣的秦始皇。毛澤東走的還是一條中國歷史上幾千年來農民起義的老路,反對秦始皇的陳勝、吳廣取得政權以後自己又轉變為秦始皇。
一百多年的中國民主奮鬥史,有兩條重要的教訓:第一,反對不民主,不等於民主。推翻了專制獨裁,還可以出現新的專制獨裁。第二,談論民主,不一定理解民主。民主的宣言,也可以導致不民主、反民主的實踐。這兩條教訓,還值得當今新一輪的反對不民主、追求民主的人們反思、深思、三思。
在民主的旗號下實行不民主以至反民主,具有極大的迷惑力。但這不是一個倫理學問題,如果僅僅以“虛偽”、“欺騙”等等來進行譴責,是極其膚淺的。在反對國民黨時,共產黨的民主理念不可謂不真誠。一批又一批的知識分子,沖破封鎖線,奔向解放區,冒著犧牲生命的危險,忍受物質生活的艱苦,所為者何? 無非是為共產黨鼓吹的民主所吸引。特別是“文化大革命”之後,吃夠了苦頭的鄧小平總結教訓時,也不可謂不真誠。一九七八年,他說:“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7] 可謂語重心長矣!人民對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寄予莫大的希望。曾幾何時,民主和法制換成了坦克加步槍。鄧小平還講過一段很精辟的話:“斯大林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毛澤東同志就說過,這樣的事件在英、法、美這樣的西方國家不可能發生。他雖然認識到這一點,但是由於沒有在實際上解決領導制度問題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導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這個教訓是極其深刻的。”[8] 不是說資產階級民主是虛偽的嗎?不是說社會主義社會有高度的民主嗎?人們有理由向鄧小平提出:為了防止象斯大林那樣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事件,為了避免象毛澤東那樣導致“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請你們先實行英、法、美等西方國家的虛偽的民主、低度的民主。鄧小平的這些話把斯大林、毛澤東和他自己的關系也說得很清楚。斯大林破壞社會主義法制,毛澤東認識到了,但他發動和領導的“文化大革命”比斯大林的問題嚴重得多。毛澤東的教訓,鄧小平認識到了,但他制造的“六四”流血事件又比毛澤東導演的天安門事件嚴重得多。他們的所作所為還自以為是民主的。這就要從政治學上進行分析,民主的原則怎樣發生變異,引出現反民主的結果。
不同時代、不同國家有不同類型的民主。中國確實不能照搬西方的民主。但只要是民主,必定反對專制、獨裁;因此,不同類型的民主又有共同點。中國官方的理論總是強調社會主義民主和資產階級民主的對立,只講民主的特殊性不講民主的一般性。幾十年中起勁地反對資產階級民主,結果是沒有任何民主。專制、獨裁都是少數人或一個人的專橫。與專制、獨裁對立的原則是多數決定,少數服從多數。這就是不同類型民主的共同點。研究就從這個簡單明了的原則開始。
民主原則的變異之一:少數服從多數成了多數任意處置少數。
民主反對少數人的專橫不是代之以多數人的專橫,少數人的專橫和多數人的專橫都是專橫。民主原則不是僅僅把少數和多數的數量關系顛倒過來,更重要的是反對、否定、取消人與人之間的任何專橫。
從蘇聯到中國流行一種理論,認為少數壓迫多數是不合理的,而多數壓迫少數就是合理的了。毛澤東在回答“你們獨裁”的責難時說:“可愛的先生們,你們講對了,我們正是這樣。中國人民在幾十年中積累起來的一切經驗,都叫我們實行人民民主專政,或曰人民民主獨裁”。[9] 這就是理直氣壯地主張多數人的獨裁。毛澤東的驚人之語是一個矛盾概念,什麽叫“民主的獨裁”?當今的新權威主義者又發明了“獨裁的民主”,異曲同工。“民主的獨裁”和“獨裁的民主”雖然都想和民主非法偷情,終究是獨裁。他們所注意的只是區別多數人獨裁還是少數人獨裁、好人獨裁還是壞人獨裁;而且,毛澤東認為多數人獨裁就是民主,新權威主義者認為好人獨裁就會產生民主。其實,凡是獨裁必定反民主。
斯大林濫殺無辜,人所共憤。毛澤東總結了教訓,提出兩類矛盾的理論,即區分人民內部矛盾和敵我矛盾,認為不能用處理敵我矛盾的辦法去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這一點,被說成是一個巨大的貢獻。“固然,斯大林不承認人民內部矛盾,毛澤東承認了,這是比斯大林高明之處。但是,承認了又怎麽樣?毛說,專政的手段不適用於人民內部。這並沒有阻止他濫用專政的手段。如果要對一個人實行‘專政’,只要先把他定為‘敵人’就行了。這不是一樣嗎?”[10] 問題在於:沒有適用的法律,只要多數人同意就可以把一個人或少數人定為“敵人”;一旦成為“敵人”,也不需經法庭,又可以由多數人執行制裁。正是直接運用毛的這種理論,一九五七年在每個單位都宣布少數人是“敵人”,戴上“右派分子”的帽子,進行處理。被稱為“少數”的“右派分子”,在全國來說竟有五十五萬之多。“文化大革命”中的“群眾專政”,就是多數人獨裁,也可以算是好人獨裁。“群眾”判定某人為“叛徒”、“特務”、“反革命”,就可以進行抄家、勞改、打入“牛棚”。當時稱之為“大民主”,其實是大不民主。這種多數人獨裁、好人獨裁比之少數人獨裁、壞人獨裁所制造的冤、假、錯案有過之無不及。在中國,經常抓“一小撮”。“一小撮”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但落入“一小撮”就成了“敵我矛盾”,免不了遭受打擊、迫害的命運。今天抓“一小撮”,明天抓“一小撮”,久而久之就成了一大片。
只要容忍多數任意處置少數,就會發生驚人的變故:少數可以魔術般地變成多數。最典型的事例就是斯大林和“反對派”的鬥爭。列寧逝世以後,斯大林在共產黨內是處於少數地位。他在一定範圍內造成多數,並利用多數鎮壓和消滅一兩個“反對派”。一次得手再來一次,零敲碎打,各個擊破,把“反對派”──從托洛斯基到布哈林全部清除掉。到最後回頭一看,原本是多數的“反對派”消失了,而大策略家斯大林則從少數變成了多數。因為多數可以任意處置少數,人們就不願意成為少數,怕當“一小撮”。什麽決定都是“一致通過”、“一致擁護”,這就沒有少數了。沒有少數,也無所謂多數。沒有多數和少數,民主的原則根本不起作用了。
民主原則的變異之二:誰的意見正確就代表多數,服從多數變成服從正確。
少數服從多數是行動的原則,不是思想的原則。它所要解決的問題是:一個群體、一個社會行動上怎樣才能合理,並不是思想上怎樣才能正確。在采取共同行動時,多數決定是合理的,少數決定是不合理的。多數的意見並非總是正確的,即使不正確,多數決定仍然是合理的;少數的意見未必不正確,即使正確,少數強加於多數仍然是不合理的。共產黨在取得政權以前,對這一點是很清楚的。劉少奇在論述白區工作中共產黨和群眾的關系時說:“當著我們的主張只有少數人讚成時,我們在行動上要服從群眾的多數,在主張上則保留我們的意見。當我們是多數時,方能要求反對我們的少數服從我們的意見。”[11] 取得政權以後就不同了。毛澤東經常強調發揚民主是為了集中正確的意見。鄧小平也說:“黨的領導就是要善於集中人民群眾的正確意見,對不正確的意見給以適當解釋。”[12] 如果“正確的意見”是少數,最終還會“集中”成為要求大家服從的意見;如果“不正確的意見”是多數呢?也只是“給以適當解釋”。這就和當年說的不一樣了,共產黨不再“在行動上要服從群眾的多數”。手中無權,強迫多數服從少數也辦不到;手中有了權,就不在乎多數或少數了。
要求服從正確而不是服從多數,這是要求服從“黨的領導”的一種論證。共產黨是由人民中的少數人組成的。為什麽人民的多數必須服從少數?因為中國共產黨自封為“光榮、偉大、正確”,服從“黨的領導”就是服從正確。通過表決作出決定,通過投票進行選舉,這是鐵定的民主程序,但在中國一度被拋棄了。毛澤東認為“協商一致”更民主。為什麽?因為在“協商”中可以按“正確的意見”達成“一致”。不需要表決,不需要投票,重大決策和候選名單只要“協商”就行了。“協商”到沒有不同意見,一次性鼓掌“通過”;不一致再“協商”。有了不同意見要求服從正確,只能一致不許不一致,沒有多數和少數,民主的原則又不起作用了。
為什麽在實行民主的過程中不能以服從正確代替服從多數?民主是政治,政治計較利害得失。講究是非對錯,是哲學。區分善惡好壞,是倫理。不同的領域不能互相侵犯,不同的範疇不能互相混淆。民主追求的是合理;所謂合理就是按多數人的意志協調利害得失。合理不等於正確。粉碎“四人幫”以後,工廠里比較普遍地選舉“老好人”當車間主任。當時有人以此為據認為工人的“素質”差,不能搞選舉。“老好人”當選雖然不一定正確但完全合理,因為工人害怕“文化大革命”中的“整人”,所以看中不“整人”的“老好人”,是為了運用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後來的事實證明,“老好人”當不了家,搞不好生產,再一次選舉就選出了能人。民主的錯誤,民主自身可以糾正。而獨裁的錯誤,獨裁自身是不能糾正的,只有等待獨裁者身亡或被人打倒才算了結。正確的東西、好的東西必然會為自己找到存在的權利。錯誤的東西、壞的東西只要它並沒有喪失存在的權利是不應當任意消滅的。如果以“錯誤”和“壞”為理由侵犯權利,就是破壞民主的原則;而民主的原則一旦遭到破壞,正確的東西、好的東西存在的權利也就沒有保障。強制服從正確,恰恰是走向不正確。民主只能提供平等的競爭,讓正確的東西克服錯誤的東西、好的東西克服壞的東西。所以,實行民主要求相應的寬容精神。有了不同意見,誰來判定正確與錯誤?這就是下一個問題。
民主原則的變異之三:把民主制改為民主集中制,民主就屈從於集中。
民主制和集中制是對立的。集中制即集權制。民主集中制究竟屬於民主制還是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列寧提出來的,他說:“我們主張民主集中制。但是必須認清,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同官僚主義集中制,另一方面同無政府主義的區別是多麽大。”[13] 民主集中制同不要集中的無政府主義當然有很大的區別。民主集中制同官僚主義集中制雖有區別,但同樣都是集中制。中國自秦漢以來,兩千多年一直實行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從蘇聯引進了民主集中制,與傳統的中央集權制一拍即合。
中共黨章將民主集中制具體化為:“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各級服從中央。”少數服從多數是民主的原則,不是制度。作為制度來說,就是“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全黨各級服從中央”,層層服從,集權中央。取得政權以後,民主集中制又推廣到國家政治生活中。現行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國家機構的民主集中制沒有具體解釋。作為國家權力機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不是領導和被領導關系,據說是“聯系關系”。[14] 《憲法》第一百一十條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國家機構實行的民主集中制實際是行政集權制。所以,“黨和國家領導人”一開口便是“代表黨中央、國務院”。中國的國家權力集中在國務院,國務院之上還有黨中央。作為國家制度的民主集中制,首先是行政集權制,最終是共產黨集權制。
民主本身本來包含著集中。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既是民主又是集中。而民主集中制則是確立一種民主之上的力量來執行“集中”的職能。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變了質,只是有權發表意見、無權作出決定。作出決定的權力在於民主之上的“集中”。民主集中制不過是以民主為裝飾的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與官僚主義集中制不同就在於允許人民發表意見,然後由民主之上的集中作出決定。所謂集中,是集中“正確意見”,不是多數意見;如果由多數意見作出決定,就不需要民主之上的集中了。而所謂“正確意見”,又是符合集中者的意見。官僚主義集中制即專制集中制,人民連意見都不許發表,直接由官僚和君主作出決定。專制集中制是直接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同它的區別只是間接集中制,也就是多一道“發揚民主”的手續,再進行集中。或者說,是以民主為手段達到集中的目的。
毛澤東認為,發揚民主就是“讓人講話”。讓人講了話,可以聽,也可以不聽。毛澤東說了,“好話壞話都要聽”。也只是“聽”而已, 既然要集中“正確的意見”,就不包括已經被斷定為“壞話”的話。所謂“在民主的基礎上的集中”,只是“讓人講話”以後進行選擇;“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又可以為“讓人講話”規定範圍。而且,有權讓人講話,也有權不讓人講話。不讓人講話就集權,這是專制;讓人講話再集權,不過是開明專制。開明專制下的民主,是一種無權的民主,類似於清朝官僚張之洞所言:“民間可以發公論,達眾情而已,但欲民伸其情,非欲民攬其權。”[15] 當今的新權威主義者祈求“開明專制”,其實,固已有之,何必祈求?毛澤東、鄧小平比起慈禧太後來,都是“新權威”。在“開明專制”下,人民不能“攬其權”,所以無法保證它開明下去。只要是專制,從開明到不開明易如反掌。一九七八年,鄧小平說:“過去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民主集中制沒有真正實行,離開民主講集中,民主太少。”[16] 可見,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和“集中”不是不可分割的,“集中”可以離開“民主”,成為直接集中制。“離開民主講集中”,就是沒有民主只有集中。鄧小平說“民主太少”,不合邏輯,乃掩飾之詞。
民主集中制產生在武裝鬥爭和地下活動的年代,還有一定的歷史理由。因為在同樣的條件下,它比專斷和密謀較為合理。但取得政權以後,作為一種國家制度是不合理的。列寧在十月革命後提法有了改變,他說,蘇維埃國家機構“它保證能夠把議會制的長處和直接民主制的長處結合起來”。[17]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民主集中制應當被直接民主制所代替。作為職業革命家集團的共產黨,列寧主張集權;作為執政的共產黨,列寧主張分權。列寧指出,黨的中央監察委員會“應享有中央委員的一切權利”,中央監察委員會的一個重要職能是“經常檢查政治局的一切文件”。[18] 這就是分權制衡。套用鄧小平批評美國是三個政府的說法,列寧的主張就是共產黨應有兩個中央委員會。沒有權力的分化,就沒有民主。但列寧也只是提出了問題,共產黨的分權、蘇維埃國家機關的分權遠沒有制度化,列寧就抱恨終天了。斯大林上台以後,走上了相反的道路,共產黨和蘇維埃國家更加集權,無法制約、不受監督的權力越來越膨脹。中國共產黨在奪取政權時,也是職業革命家集團,而且是武裝集團。在戰爭年代形成了集權制,那是無可奈何的事。問題是在取得政權以後,共產黨的黨內集權推廣成為國家集權,又演變成為個人專權。在奪取政權時實行黨內集權,還可以說是為了向國民黨爭民主;取得政權以後的黨內集權、國家集權、個人專權完全是反民主的了。
防止民主的變異在於對權利的尊重
實行民主,必須承認一個群體、一個社會的成員具有同樣的不可被剝奪的權利。根據同樣的權利才能自由發表意見;根據不同的意見,才能區分多數和少數。出現多數和少數都是權利的運用;運用權利的結果,不能反過來成為剝奪權利的理由。少數強制支配多數,固然是對權利的侵犯;多數任意處置少數,同樣也是對權利的侵犯。對權利的侵犯往往是從少數人開始的。如果在侵犯少數人的權利時不予制止,發展下去,必將殃及多數人。堅持民主的原則,首先就在於對權利的普遍地肯定;根據普遍的權利,多數決定和保護少數是同一原則的兩個方面。
實行民主不僅要肯定普遍的權利,而且還要肯定權利的平等;發表正確意見和發表錯誤意見在權利上是平等的。作出決定時必須堅持“一人一票”,不能允許某些大人物因為“一句頂一萬句”而“一票頂一萬票”。普遍的權利、平等的權利都是完整的權利。民主集中制的要害是將權利分割。一些人只有發表意見的權利、沒有作出決定的權利;作出決定的權利交給了另一些人。沒有作出決定的權利,發表意見的權利也往往得不到保障。
實行民主就是維護人的或公民的普遍的、平等的、完整的權利。
五四時代的民主啟蒙者是有局限的。他們啟蒙的是“國”,不是“人”;民主僅僅是救國、愛國的手段,沒有進一步指出救國的根本是救人,愛國的根本是愛人。提倡愛國而不同時提倡愛人,代表“國”的政治權力上升到至高無上的地位,形成“人”對“國”的依附關系,就會導致人的權利之喪失。國民黨利用了愛國,蔣介石說:國家“為至高無上之實體。國家得要求國民任何之犧牲。”[19] 共產黨也利用了愛國,同樣要求個人為國家作出無條件的犧牲。愛國者不為國所愛,這是在中國發生的愛國的悖論。在中國實行民主必須強調“人”,人的權利才是至高無上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君主制,並沒有為中國帶來民主制。一九二七年以後的國民黨一黨專權,一九四九年以後的共產黨一黨專權,都是黨主制。從君主制到黨主制,“家天下”變為“黨天下”,對於古老的中國來說多少有一點革新,但遠遠跟不上世界現代化的潮流。
在中國實行憲政,艱難的、重要的一步是將黨主制再度革新為民主制。
二. 憲法是否有權威取決於權利和權力的關系
社會生活需要權威。沒有權威,社會成員不能進行有組織的活動。人類最早的以血緣為紐帶的社會,氏族家長便是天然的權威。進入階級社會,產生了國家,掌握最高統治權的君主、國王、皇帝成了至高無上的權威。到了近代,權威的性質發生了大變化,人格化的權威被非人格化的憲法權威所代替。存在著人格化的權威,只要控制一個權威人物就可掌握政權,“挾天子以令諸侯”。或者,體現權威的人物一死,人亡政息,往往爆發社會危機,“城頭變幻大王旗”。確立了憲法的權威,不管總統、首相上台下台,不管換了多少代,“人物全非,江山依舊”。以人物為權威的政治是人治,以憲法為權威的政治是法治。法治離不開人,人治也並非沒有法;根本的區別是人的權威在法之上還是法的權威在人之上?
憲法權威是契約權威。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造成契約關系的普遍化。憲法就是全社會最高的契約,通常叫做“人民和政府之間的契約”。憲法的權威不僅表現在法律體系中它是根本法,更重要的是在現實生活中全社會包括人民和政府都必須遵守。
並不是按立法程序通過的憲法都有權威,所以需要研究憲法何以有權威?
人民遵守憲法和服從王法是不同的。服從王法是被迫的、暴力強制的結果。王法的權威來自於法之上的更高的權威──王權。中國古代稱頌“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是了不起的德政。那麽,王本人犯法呢?不可能發生這種問題,因為法就是王為別人制定的。王的意志就是法,所以說“言出法隨”。否定了王權才出現憲政。憲政是以憲法為最高權威;如果在憲法之上還有更高的權威,就沒有憲政。人民服從王法沒有為什麽可言,遵守憲法就可以問個為什麽?
人民為什麽要守法?
盧梭認為,法律體現了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共同意志”包含了每個人的個人意志,所以服從法律也就是服從自己的意志。在這一點上,盧梭並沒有把自己的社會契約論貫徹到底,離開了契約關系又從意志關系來解釋守法,變成了道德自律。他不能說明,違法同樣也是服從自己的意志。孟德斯鳩彌補了這個缺陷。他認為,如果一個公民不守法,他人也可起而效尤,反過來又使本人受損失,自己勢必非制止不可。破壞了契約關系,對誰都沒有好處。所以他說:“如果一個公民能夠作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為其他人同樣會有這種權利。”[20] 一個公民可以用違法的手段取得某些特殊利益,前提是別人都守法,也就是說違法者得益即守法者受損。別人也可以用同樣的違法手段取得補償或攫取更多,結果又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如果普遍違法,社會混亂,必然要求重新制定規則。“文化大革命”中,發明“打、砸、搶”的人起初占了便宜;別人也搞“打、砸、搶”,自己就惶惶不安了。打來打去,一場混戰,大家都喊“要文鬥,不要武鬥”了。社會不能一次又一次地重新制定規則。在社會陷入混亂之前必須制止違法者,給予制裁。
法律和道德都是人們的行為規範。但法律和道德不同,它是強制性的。享受法律所規定的權利是自由的,企圖得到超過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就會遭受制裁而變得不自由。封建社會臣民的守法是出於對王權的恐懼感,民主社會公民的守法恰恰在於憲法所賦予的安全感。據美國政治學家阿爾蒙德調查,在一千個美國人中,百分之八十五的人認為,最足以體現自尊、值得自豪的是憲法以及由憲法帶來的民主和自由。[21] 美國人對憲法的尊重,統計概率比其他國家高得多。“經驗知識告訴我們:‘法’必須受到人們的尊重,然後才有權威,然後才能發生作用。但是‘法’也唯有能夠適應和滿足現實社會人們的需要,然後才會為人們所遵守。”[22] 對個人來說,確認守法有好處、違法有壞處,才會樂意守法而避免違法。憲法之所以能為人民遵守而具有權威,就在於它保障了人民的權利。但它所保障的是普遍的權利,不是特殊的權利;如果追求與眾不同的特殊的權利,恰恰是失去了普遍的權利。違法是為了得到超過別人所有的自由,結果連與別人同樣的自由都沒有。這就是人民守法的利益機制。
憲法不為人們所尊重,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憲法規定了正當的權利,公民為了追求不正當的權利而違法;另一種是憲法沒有規定或雖有規定而沒有保障正當的權利,公民為了追求正當的權利而違法。在中國,許多言論犯、思想犯、政治犯被判為違法,就是屬於後一種情形。公民為了追求不正當的權利而違法,必將遭到社會上多數人的反對,輿論和法制發揮的作用,結果是加強了憲法的權威。公民為了追求正當的權利而被判為違法,受到挑戰的是憲法。終有一天,憲法必須按照人民的意志作出修改或者重新制定,正是為了以有權威的憲法代替沒有權威的憲法。
公民追求正當的權利而被判為違法,實際是政府違法。困難的問題就是如何使政府守法。
政府為什麽要守法?
政府是權力中心。在歷史上,社會的穩定總是靠強大的權力中心來維持的。缺乏權力中心或權力中心失控,社會就會發生混亂。但是,權力的濫用,同樣會使社會發生混亂。“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23] 中國傳統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君臨天下,大權獨攬,更是不可能不濫用,所以歷史總是一治一亂,周而覆始。在沒有政府權力的地方,社會要求建立政府權力;在有了政府權力的地方,社會又要求防止政府權力的濫用。如何建立政府權力,人類有了幾千年的經驗;如何制約政府權力,人類幾千年沒有解決。近代的憲政就是以憲法的權威來制約政府權力。僅僅憑借政府權力自上而下的強制,社會的穩定是暫時的;對政府權力的制約是自下而上的監督和廣泛的政治參與,更有利於維護持久的穩定。中國領導人所說的“穩定壓倒一切”就是以自上而下的強制壓出來的穩定。穩定壓倒了自由,穩定壓倒了民主,穩定壓倒了人權,穩定還有什麽意思?一切都被壓倒了,一切都將起來反抗。壓倒一切的穩定,孕育著一切都不穩定。
以憲法的權威來制約政府權力,是十七、十八世紀先進思想家的主張。洛克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人的天然權利。政府是為了保護人的天然權利而建立的,因此獲得正當的權力。盧梭認為,人們交出自己的權利,訂立契約,才形成政府權力。政府的功能是以公民權利的形式滿足人的天然權利;如果政府不能滿足人的天然權利,它就喪失要求公民服從的資格,人們就可以重新訂立契約。盧梭忽略了一點:人們不能交出全部的權利,最終必須保留是否願意交出權利的權利,也就是人民選擇政府的權利。如果人民必須交出全部權利或者交出權利以後無法收回,政府權力就可以不受制約,為所欲為。孟德斯鳩又進一步提出一個命題:“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24] 只有權力的分化,才便於人民的制約。天賦人權論、社會契約論從社會科學來說,是有缺陷的。以“天賦”論證人權,等於什麽也沒有論證。以“社會契約”來說明有史以來的人類社會,過於寬泛,也是不適用的。恩格斯指出:“盧梭的社會契約在實踐中表現為而且也只能表現為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國。”[25] 但天賦人權論、社會契約論肯定了人的權利高於政府權力,得出一個千古未有的結論:損害人的權利的政府,人民可以把它推翻;不符合人民意志的契約可以重新訂立。這對於追求民主、制定憲法、實現憲政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美國的《獨立宣言》莊嚴宣告:“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造物主’被賦予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所以才在人們中間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則應基於被統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種政府損害這種目的,那麽人民就有權利來改變它或廢除它,建立新的政府。”
在專制社會,法的權威來自王的權威。在民主社會,政府的權威來自憲法的權威。憲政的力量就在於使政府不得不服從憲法。不服從、不遵守、不尊重憲法,政府就喪失它存在的合法性。民主社會的政治家們也不是天生守法、樂意守法的,問題是他們想逃法、枉法、違法,制度和輿論不答應。尼克松在“水門事件”被揭露以後,陷入四面楚歌:國會彈劾,報紙譴責,抗議的電報如雪片飛來,批評的電話常鈴聲不斷。就因為總統喪失了合法性,只好下台。被美國人民唾棄的尼克松成了中國領導人的好朋友。毛澤東和尼克松的女兒、女婿談話時說:“‘水門事件’不就是兩盒錄音磁帶的事嗎?有什麽了不得!”毛澤東的幽默是以他偉大領袖的權威去奚落憲法的權威,表現了中國式的權威和美國式的權威格格不入。中國的問題就出在破壞了法制也沒有什麽了不得。
天賦人權論、社會契約論只是對既成事實的解釋,以憲法權威為標志的民主共和制才是實踐的結果。馬克思主義並不完全讚同這種解釋,但對實踐的結果是十分肯定的。馬克思在《一八四八年至一八五零年的法蘭西階級鬥爭》中指出:“憤恨資產階級,要求改造社會,要把民主共和機構保存起來,作為實現這種改造的工具。”[26] 恩格斯直到老年還說:“如果說有什麽是勿庸置疑的,那就是,我們的黨和工人階級只有在民主共和國這種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統治。民主共和國甚至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特殊形式。”[27] 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國竟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特殊形式”,而且還是“勿庸置疑”的,蘇聯和中國的“馬克思主義者”從來沒有把這種思想告訴人民;相反,中國的“馬克思主義者”還在那里大反“資產階級自由化”。恩格斯逝世前一年又說,民主共和國是“無產階級將來進行統治的現成的政治形式”,如果沒有這種現成的政治形式,無產階級還要馬上去建立。所以他以德國人的口氣對法國人拉法格說:“你們比我們優越的地方就是,你們已經有了它;而我們則需要花費二十四小時去建立它。”[28] 很明顯,迄今所有的社會主義國家都是在沒有現成的民主共和制的地方建立的;同樣明顯的是,所有的社會主義國家都沒有建立恩格斯所羨慕的象法國那樣的以憲法為權威的民主共和制,而且應當在取得政權以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建立,多麽緊迫!二十世紀建立了一種以政黨為權威、以個人為權威的無產階級專政,並不符合十九世紀無產階級專政學說創始人的原意。
政府權力的合法性
最早的憲法文件所要求的政府權力的合法性是人民的同意和認可。民主制度是多數人的統治。多數人怎樣統治?只有通過多數人同意和認可的政府來行使權力,才能進行統治。美國的政治學家白魯洵(Lucian W. Pye)作了一點重要的補充:人民的認可賦予政府合法性,而政府的合法性也會導致更高程度的認可,互為因果。[29] 政府不遵守憲法,當然就喪失了合法性;遵守憲法也不能一勞永逸地具有合法性,政府必須定期地得到人民的同意和認可才具有連續的合法性。表達同意和認可的有效方式就是選舉。
中國人如何說明政權的合法性?中國古代對政權的合法性的論證有三個方面:第一,符合正統。從合法性的政權繼承而來,所以也有了合法性。皇帝們為了說明自己的身分,往往是從“高祖太宗”說起;祖宗太多了,數不過來,就說“列祖列宗到而今”,表示一脈相承,正統所在。第二,符合道統。以思想理論的正確性來加強政治統治的合法性。自從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孔子的學說成了千年道統。康有為在戊戌變法前著《孔子改制考》,把孔子描繪成改良主義的鼻祖,就是為了爭道統。第三,符合天命。改朝換代,繼承斷裂,合法性從何而來?來自天命。《易》記載:“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革命”的原意是變革天命。武王湯是第一個變革天命的人,為後代所效法。推翻一個政權,取而代之,就說受命於天。故皇帝稱“真命天子”。連農民起義也要借老天的名義來創造合法性,漢朝的黃巾起義打的旗號是“蒼天當死,黃天當立”。正統、道統歸根到底也是符合天命。“天何言哉?”天命是可以任意解釋的。實際上不是根據合法性取得政權,而是取得政權以後用一種合法性的論證來為自己辯護。專制政權存在的真正的根據是暴力,無非“打江山者坐江山”。
傳統的合法性的論證,在當代中國還在起作用。華國鋒得了毛澤東的一張條子:“你辦事,我放心!”就足以代表正統,當上了“偉大領袖”之後的“英明領袖”。華國鋒堅持兩個“凡是”,是高舉毛澤東思想的道統。鄧小平反對兩個“凡是”,提倡“完整準確”,表示他把毛澤東思想舉得更高,是爭道統。道統的祖師爺當然是馬克思,馬克思在中國充當了現代的孔夫子,成為共產黨政權思想理論正確性的象征。鄧小平堅持的“四項基本原則”,其中的一項就是從馬克思主義到毛澤東思想都要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政權的合法性的論證是“革命”。序言中寫道:“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因為“革命”是合法性的根據,所以“反革命”就是非法、違法,被定義為刑法上的嚴重罪行。“革命”的含義和古代不同,但論證的方法和古代相同,認為一次短暫的革命可以成為政權長期存在的合法性根據。革命是用暴力奪取政權的手段,不是政權合法性的根據。相反,用暴力奪取的政權只有得到人民的同意和認可,才能充份證實革命的正義性。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是由群眾廣泛參與、得到人民擁護的,但壟斷政權並未為人民所同意和認可。
中國共產黨的權力論可以歸結為三句話:“黨指揮槍”,“槍桿子里面出政權”,“有了權就有了一切”。槍桿子里面可以出政權,但不能出人權;槍桿子里面出來的政權就有可能不講民主。孫中山在辛亥革命以後看到了此種弊病,提出“還政於民”,這是他開明的地方。中國共產黨指揮槍、用槍桿子取得政權以後還是用槍桿子掌握政權。一九七五年憲法居然赤裸裸地規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一九八九年,以調動軍隊、向人民開槍的辦法來處理政治風波,對於中國共產黨如何運用權力以及權力的本質作了充份的自我揭露。用軍隊作為國內政治鬥爭的工具,決無民主可言。“六四”流血事件以後,人民要求進行民主的政治改革的呼聲更高,就連領導人當中也有人清醒了。現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田紀雲說:“一個政府不能靠軍警來維持。”[30]
一個政權是否經人民認可,首先可以用相反的命題來證明:它是否允許人民不認可?如果不許不認可,認可也就沒有意義。只有允許人民不認可的政府,才需要和可能得到人民的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革命”的既成事實作為政權合法性的根據,當然就不再需要人民的認可。事實上,中國政府是一個不許人民不認可的政府。人民面臨一個不能選擇的政府,任何不認可的表示都被認為是反政府,反政府就是“反革命”,成了政府鎮壓人民的理由。當然,少數人不認可不能廢立政府,而且也許不認可的理由並不正確,但他們有此種權利。其實,有時不認可的表示不過是對政府的正當的批評。不許人民不認可,這就是中國政府侵犯人權、公民權的根源。認可和不認可是同一種選擇的權利。只許認可、不許不認可,是侵犯了選擇的權利。在特殊的情況下,也會發生另一種偏向。“文化大革命”中的“造反派”對某些地方政府只許不認可、不許認可,打擊、迫害政府的支持者,這也是侵犯了選擇的權利。在未來中國政治轉型的過程中,改革派、民主派要學會尊重人民選擇的權利。
一個不尊重憲法的政府照樣能夠存在,這說明憲法是沒有權威的了。政府鎮壓反對派、迫害持不同政見者,是否有好處?一時可以維持表面強大,從長遠來說必將內囊空虛。鎮壓行動即使消滅了人,並不能消滅思想,同樣的思想也會在別人的頭腦中出現。鎮壓行動又會引起更多的不同政見。為了維護第一次鎮壓就需要進行第二次鎮壓,形成加大的惡性循環。一個政府走上了侵犯公民權利的道路,終究要爆發合法性危機。歷史已經證明,對權力的濫用必將導致權力的喪失。
憲法權威的源泉何在?
憲法的權威就在於兩個方面:保障人民權利;制約政府權力。法國的《人權宣言》指出:“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確立分權的政府權力才能夠加以制約。在十八世紀可以說沒有這兩個方面就沒有憲法;在二十世紀還可以加上一點補充:沒有這兩個方面有了憲法也沒有權威。憲法越能保障人民權利,人民就越守法,而憲法就越有權威;憲法越能制約政府權力,政府就越能得到人民的認同,憲法也就越有權威。
憲法的定義就表明憲法權威的源泉所在。
中國的法學家張友漁搜集了有關憲法的眾多定義:
“憲法是規定政府的重要職權、人民的基本權利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根本法。”(詹姆士)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包含政府成立的原則,規定主權的劃分,指明行使各部份權力的人物和方法。”(庫力)
“憲法是一部根本法,政府依據它而組織,個人和法人的權利也依據它而確定。”(查里士)
“憲法是規定政府組織及人民和政府間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根本規則或法律。”(蒲萊斯)
“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孫中山)[31]
對憲法還可以下更多的定義。無論怎樣下定義,總是離不開權利和權力的關系。政府權力不可制約,人民權利沒有保障,是專制制度的特徵。人民權利有保障,政府權力可制約,是民主制度的特徵。
專制的兩個特徵的關系是這樣的:正因為政府權力不可制約,所以人民權利沒有保障,人民多少有一點權利是政府給的。專制的兩個特徵歸結為一點:權力決定權利。
民主的兩個特徵的關系是這樣的:正因為人民權利有了保障,所以政府權力才可制約,政府的權力是人民授予的。民主的兩個特徵歸結為一點:權利決定權力。
憲法權威的源泉就在於權利和權力的這種關系:以人民權利制約政府權力,以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這是實行憲政的根本關系,由此又決定了兩種關系:人民之間的相互關系和政府之間的相互關系;人民之間的相互關系是平權的,政府之間的相互關系是分權的。
歷史的鏡子
憲法權威的這種邏輯關系在立憲的歷史事實中得到充份證明。
英國是立憲成功最早的國家。一二一五年的《大憲章》,是君主和貴族之間的協定,仍帶有封建性。但它為後世啟示了一種方法,可以用憲章來爭取權利。開始是記載特權,特權的擴大以至普遍化,少數人的特權變為一切人的特權,專制就變為民主。這種轉變發生在十七世紀。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新興的資產階級向王權展開了鬥爭,爭取人民的權利。一六二八年國會向國王提出《權利請願書》,是第一個憲法性文件。一六七六年國會又通過《人身保護法》,進一步保障人民的權利,以對抗王權。一六八八年發生“光榮革命”。一六八九年國會通過的《權利法案》成為英國確立君主立憲的標志。爭取人民權利的同時,就是制約君主權力,逐漸從主權在君轉移到主權在民,至高無上的君主權威被至高無上的憲法權威所取代。英國雖然沒有一部成文的憲法,一系列憲法性文件和慣例是實行憲政的保證。在君主立憲制度下,憲法都明文規定君主必須服從憲法。日本憲法指出,天皇的詔書違反憲法的條款一律無效。比利時憲法第七十八條寫明:“國王除由建國法及歸附於建國法所特別揭示的法章外,不得有其他權勢。”
法國的立憲道路不同於英國,是革命立憲。法國國王和貴族拒絕妥協、不肯讓步,資產階級只好領導人民把他們推翻。一七八九年七月十四日巴黎人民起義,攻破巴士底獄,政權轉到制憲會議。制憲會議立即發表《人權宣言》,它的第一條就是“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還強調人民有“反抗壓迫”的權利。一七九一年通過的法國第一部憲法,以《人權宣言》為序言。革命立憲與君主立憲的不同就在於手段──暴力或非暴力;目的相同,都是爭取人民的權利。但《人權宣言》的原則在一個很長的時期內並未成為事實,對政治權力的制約也不能實現,又出現拿破侖稱帝、王朝覆辟的動蕩局面。從一七九一年到一八七五年,八十多年間法國制定了十一部憲法,就是因為權利和權力的關系沒有得到正確解決。
人民爭取自己的權利,本來是不需要暴力的。統治階級抗拒人民的權利要求,不得已只能用暴力把它推翻。所以,應當說非暴力的爭取權利運動才是正常的,而暴力的爭取權利運動是必要的、但不是正常的。蘇聯和中國的歷史學家總是頌揚暴力,認為法國的資產階級革命使用了暴力,因而民主革命是徹底的;英國的資產階級用非暴力的方式實現民主化就不徹底了。他們往往把革命和妥協變成道德概念,似乎革命就是好,妥協就是壞。革命和妥協必須以條件為轉移。舊的政府權力願意、允許、可能接受制約,用非暴力的手段完成立憲就是好;相反,濫用暴力就是壞。有些歷史學家因為英國資產階級和貴族妥協而加以責備。英國曾廢除王室,後又恢覆。現代的英國資產階級已足夠強大,若要廢除王室是輕而易舉的事情。資產階級是很精明的,拿出一大筆財政支出來供養王室,想必是這個王室對維持社會穩定有用。連一部成文的憲法都不需要就能實行憲政,難道不是說明英國的民主制度是很鞏固的嗎?
美國的立憲道路也使用了暴力,但又不同於法國。美國的憲法和憲政優於法國,但從自身的歷史傳統中走出立憲的道路,這方面不如法國典型。北美人民是在反對英國的殖民統治進行了獨立戰爭之後立憲的。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在費城產生的《獨立宣言》,為追求獨立而宣布“獨立的原因”是實現人的權利。馬克思稱之為人類歷史上“第一個人權宣言”。相比之下,可以看出一個半世紀後中國的五四時代僅止於呼喊民族救亡而沒有進一步提出人的權利的局限性。獨立戰爭勝利後,一七八七年在費城召開制憲會議,通過了美國憲法。美國憲法確立了三權分立的共和政體,實行聯邦制。美國的政治家們最初只是注意到對政府權力的制約,憲法上沒有關於人民權利的明確規定,因而引起人民的不滿。一七九一年在憲法中增加了十條權利法案,主要是保障人民的權利。這又從另一方面證明了保障權利和制約權力的不可分割性。而後美國憲法雖作了幾十條補充,一直有效。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也是壽命最長的一部憲法,對其他國家的制憲具有示範作用。
成功的立憲,有如下的共同點:第一,無論君主立憲還是革命立憲,都表現了人民的願望和實現於自下而上的努力。第二,各種不同的利益集團得到協調,各種不同的政治力量形成合力,才能保證憲法秩序的確立。第三,經歷了漫長的連續性的過程才能完成立憲。君主立憲當然是漫長的,革命立憲取得政權可以成功於一旦,而完成立憲仍然是漫長的。立憲的過程不僅是漫長的,而且必須是連續的,形成了歷史的慣性才能產生不可逆轉的力量。
中國的教訓
中國的立憲已有近百年,至今未能實行憲政,也必須從歷史中尋找教訓。
中國的立憲道路是曲折的。英國式的道路、法國式的道路都走過了,而且出現多次交替。晚清的立憲,袁世凱的立憲,是英國式的道路;辛亥革命,北伐戰爭,解放戰爭,是法國式的道路。但兩種道路都沒有走通。究其原因:
第一,立憲局限於上層,沒有自下而上的壓力。戊戌變法是中國歷史上立憲的第一次嘗試,有進步意義。但主要是統治階級內部帝黨與後黨的抗爭,不是滿足人民的權利要求。變法失敗,譚嗣同等六君子在菜市口被處斬,京師竟有一萬多人去“看殺頭”,可見不關人民痛癢。光緒三十三年(一九零六年),清廷被迫宣布預備立憲,“上諭”中說:“時至今日,唯有……仿行憲法,大權統之朝廷,庶政公之輿論,以立國家萬年有道之基耳。”立憲是為了保證“大權統之朝廷”,當然不會得到人民的支持。中國的立憲運動往往缺乏群眾性,而暴力革命,無論是辛亥革命、北伐戰爭還是解放戰爭卻最能激發人們的熱情,具有廣泛的群眾性。暴力革命的目標,重在權力的轉移,而不是權利的實現。權力轉移之後,立憲活動又回到了上層。上層的立憲主要是制約民眾,而不是制約政府。
第二,每一次立憲很快被否定,下一次又另起爐竈,因而立憲的過程缺乏連續性。晚清的君主立憲被辛亥革命所否定;民國初年的立憲又被袁世凱所否定;國民黨的立憲否定了北洋軍閥政府的立憲;共產黨的立憲又否定了國民黨的立憲。一百年的立憲,過程不短,但能夠繼承下來的東西不多。
第三,立憲不是協調各種不同的利益,相反,總是一方排擠另一方、一方壓倒另一方。所以立憲的結果非但沒有形成各種政治力量的合力,反而加劇對抗,不能形成穩定的憲法秩序。
往者已矣,來者可追。中國立憲不成功有許多覆雜的原因。研究歷史的教訓,可以在未來的憲政運動中創造條件加以避免,超越過去。
三. 中國如何樹立憲法的權威?
中國的憲法和法律不能說不起作用,但是否具有權威的作用?一九八一年,中共中央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中說:“種種歷史原因又使我們沒有能把黨內民主和國家政治社會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雖然制定了法律,卻沒有應有的權威。”憲法和法律“沒有應有的權威”,這卻是一種權威的看法。
權威在哪里?在“黨的領導”。共產黨的權威在憲法之上。一黨專權,有了憲法也不能實行憲政。
一黨專權的兩種出路
在當代國際政治舞台上,可以看到一黨專權有兩種出路:一種是象蘇聯、東歐那樣,社會矛盾不斷積累,民主運動不斷高漲,一黨專權在猛烈的沖擊下頃刻瓦解;另一種是象台灣的國民黨那樣,逐步開放報禁、黨禁,放棄一黨專權,走向憲政。
蘇聯劇變以後,共產黨連同它的一黨專權都崩潰了,但社會也陷入了困境,用盡“振蕩療法”、“休克療法”、“輸血療法”均無起色。中國如果步蘇聯之後塵,將會給人民帶來更大的災難。
中國共產黨幾十年掌權的歷史,總是把政治鬥爭歸結為奪權和反奪權的鬥爭;人民對共產黨的批評監督,往往被說成覬覦權力。懷抱不可轉移的權力,又唯恐權力轉移,惴惴不安,神經過敏,這是壓制民主以至鎮壓人民的一個重要原因。“六四”事件之後,當時的中共中央宣傳部部長王忍之說:“鬥爭的根本問題歸根到底仍然是政權問題。馬克思主義的這個真理,現在並未過時。這一點,在這次動亂、暴亂中又一次得到證明。”[32] “馬克思主義的這個真理”用得不是地方。“革命的基本問題是政權問題”,這是列寧說的,是在奪取政權的時候說的。取得政權以後,列寧還有一種說法:“在革命時代奪取政權要比正確地運用這個政權容易得多”。“俄國工人階級有本領奪取政權,但是還沒有學會利用這個政權”。[33] 政權問題有兩方面:一是用革命的手段奪取政權,一是取得政權以後正確地運用政權;而後者比前者困難得多。如何正確地運用政權,列寧也只是提出問題,並沒有解決問題。講這話的時候,取得政權才四年多。誰知過了七十多年,蘇聯共產黨還是不會運用政權而又喪失了政權。蘇聯共產黨專注於壟斷政權,沒有象列寧提出的那樣去研究如何正確地運用政權,所以當它失去了壟斷地位連自身的立足之地都沒有了。中國共產黨也沒有研究如何正確地運用政權,而且,好像和列寧的意思正相反,在中國通常認為奪取政權非常困難、運用政權十分容易。如果繼續沿著一黨專權的路走下去,能否象蘇聯共產黨那樣走到七十多年,還很難說。
正確地運用政權,必須樹立憲法權威,實行憲政民主。
樹立憲法權威的前提是放棄共產黨的一黨專權。中共領導人常說:“黨的領導是歷史決定的。”說的也對。一黨專權是歷史決定的,但不是現實決定的。所謂“歷史決定”,就是共產黨奪取政權的歷史可以決定壟斷政權的現實。中國共產黨的“馬克思主義”在政權問題上只有一個方面,就是奪取政權、為我所有。為什麽有了奪取政權的歷史,不需要公民投票,不需要人民授權,天然決定只能由共產黨掌權?為什麽有了奪取政權的歷史,不論共產黨怎樣腐敗,還是決定了只能由它掌權?共產黨要維護自己的領導地位是可以的,但應當允許反對黨存在,接受反對黨挑戰;只能在平等的競爭中去爭取,而不是固守自封的、天然的、絕對的“黨的領導”。放棄一黨專權也不一定就是共產黨下台。政黨政治的民主並不在於機械的“輪流坐莊”,而是在於平等競爭;經過平等競爭,即使出現穩定的一黨獲勝,也還是民主的。在中國,共產黨放棄了一黨專權,事實上仍然一黨獨大。樹立了憲法權威,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中國很可能出現象瑞典、日本曾經有過的多黨競爭、一黨獨大的民主制。維護憲法權威的共產黨執政和超乎憲法之上的共產黨一黨專權是不同的。共產黨在多黨競爭中取得“黨的領導”,必須克服由專權而導致的腐敗。首先是共產黨自身得救了,與此同時國家生活也進入民主化的過程。前中共中央總書記趙紫陽在“六四”以後說:“民主的旗幟如果我們黨不去高舉,就會被別人奪去。我覺得,我們遲早要走上這一條路。我們與其被動地走,不如自覺地、主動地走。”[34] 這是代表中國共產黨內的明智人士的看法。如能“自覺地、主動地”走憲政民主的道路,利國、利民、也利黨,何樂而不為!
走向憲政的道路選擇
目前,中國到達憲政有多大距離?相當遙遠!存在的問題,有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憲法與憲政精神不一致;第二個層次,現實又與憲法不一致。這就是說,憲法不能充份體現憲政精神;而不能充份體現憲政精神的憲法又沒有在現實中兌現,得不到尊重。走向憲政民主,有兩條可供選擇的道路:一條是,首先修改憲法,或重新制定憲法,然後以一部完美的憲法為根據來實行憲政。這是從修憲到行憲的道路。另一條是,首先力求現有憲法的兌現,然後根據現實需要修改憲法,不斷增加憲政精神。這是從行憲到修憲的道路。
在憲法得不到尊重的地方,無論怎樣修改,無論修改得怎樣完美,還是得不到尊重。文字上完美的憲法,不可能改變不尊重憲法的現實;相反,只有能夠兌現的憲法,加以修改才會有意義。從到達憲政的目標來說,重要的是解決第一個層次的問題,必須創制一部能夠規範憲政的憲法;但從到達目標的途徑來說,必須從第二個層次做起,首先是以厲行憲法開始。所以,切實樹立憲法的權威,只能走從行憲到修憲的道路。
一般來說,樹立憲法的權威,沒有爭議;具體來說,樹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權威,是否可行?
如果拋棄現行憲法,必須進行一場革命。革命以後又重新面臨如何向民主轉型的問題。在缺乏憲法傳統的地方,變革憲法並不能立即樹立憲法權威。憲法的穩定性是它發揮作用、樹立權威的必要條件。維護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就是為了確定一個造就憲法傳統的現實的起點,並不意味著對它的全盤肯定。中國的憲政主義者主張:“中國大陸的憲政改革,應從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出發,而不是另外制定新憲。”對中國問題素有研究的美國學者黎安友教授支持這樣的主張:“盡可能地以現有的憲法為基礎加以發展。”“我個人也認為應從真正實行現在的憲法開始,然後考慮到一些變化。變化要小一點,逐步來,不要一下子作很大的改變。”[35] 香港的憲法學家研究所得也是如此:“在現階段,比較重要的課題是切實實施憲法,把它落實。至於修改,則應當極端審慎,千萬不可輕舉。只要能把已經定下來不盡完善的憲法予以落實便善莫大焉。一旦憲法威信建立起來,以後再作必要的小修也較為容易。這樣,中國的憲政也就可能有穩固的基礎和長遠光明的前程了。”[36] 實際政治生活中,已在努力樹立現行憲法的權威。喬石上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員長以後說:“要用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統一全黨全國人民的思想認識”。[37] 通常總是說“和黨中央保持一致”。按喬石的說法,全黨全國就應當和憲法保持一致。中國的政治反對運動和反對黨活動,也應當以憲法為武器,迫使當權者實行民主;同時,自己還要善於在憲法的範圍內提出訴求。如果為了反對政治上的不合理而不顧憲法,以為只要訴求合理就可為所欲為,即使訴求一時實現也沒有憲法的保障。進一步說,藐視憲法權威的反對派上台,同樣不會實行法治。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能否作為走向憲政的起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文字上明確地宣布了憲政主義的立場。序言中說:“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總綱第五條指出:“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正面和反面的規定都有,問題是沒有嚴格實行。
常有人說:“現行憲法是為一黨專政服務的,因此不值得尊重。”這是憑想象所作的斷語。其實,共產黨的一黨專權並無合憲的根據,恰恰是違憲的表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一條雖缺乏可操作性,但它具有否定性的價值。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那就不是屬於任何政黨、任何個人;任何政黨、任何個人壟斷權力、終身享用,屬於“必須予以追究”之列。
“憲法不是寫上‘黨的領導’了嗎?”共產黨領導人把憲法當作護身符。問題是什麽叫做“黨的領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敘述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進行革命鬥爭奪取政權的歷史,又說“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現代化建設。中國共產黨自己宣稱:“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重大決策的領導。”(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政治報告》)中國政府發表的白皮書──《中國的人權狀況》也說:“黨的領導主要是思想政治的領導。”“在國家領導體制中,黨不能代替政府的職能。黨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任何權力。”但事實則不然,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是從地方到中央的權力中心,黨組織本身也變成了權力機構。政黨可以奪取政權,但不能壟斷政權;政黨可以執政,但政黨本身不是政權。憲法上寫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在現實中被歪曲成中國共產黨站在政權之上發號施令。除了發動革命、奪取政權之外,還有什麽辦法改變一黨專權?只有運用現有憲法。首先消除現實和憲法的矛盾,回到“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本來意義;然後修改憲法上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代之以政黨政治的平等競爭。
行憲和修憲靠誰?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主要的責任在政府;但要改造政府、塑造一個好政府,主要的責任又在人民。行憲和修憲都必須顯示人民的力量,監督政府去做。中國的憲政主義者應當“眼睛盯著政府,雙手推動人民”開展一場持久的憲政運動。憲政運動的內容是爭取權利運動、政治改革運動、思想啟蒙運動。
爭取權利運動
中國的憲法依樣畫葫蘆寫上了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諸多的公民權利,但事實上享受不到。為什麽?孫中山說憲法是“人民權利之保障書”。憲法只能保障權利,不能產生權利。人民在現實生活中爭取到了權利,憲法才可加以保障;本來無權,從何保障?中國的立憲沒有從爭取權利開始,所以必須補課,行憲還是要從爭取權利開始。
中國人習慣於奪取權力,還沒有學會爭取權利。六十年代,美國黑人展開了轟轟烈烈的民權運動。中國支持美國黑人的民權運動,毛澤東兩次發表聲明,全國到處遊行示威。但中國的支持是希望黑人“推翻美國政府”、“打倒美帝國主義”。美國黑人的民權運動沿著自己的道路前進。一九六四年,美國黑人爭得了與白人同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權利法案的形式肯定了下來。如果坐等“推翻美國政府”,也許美國黑人至今還是無權。即使在民主制度下,人民的權利也要自己去爭取。
中國傳統的社會變革方式是奪取權力,你下台我上台。中國歷史上的權力鬥爭特別發達,圍繞著奪取權力而無休無止地進行政治的或軍事的、宮廷的或草莽的、公開的或秘密的、禮儀的或流血的鬥爭。無論統治階級內部還是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之間,一切紛爭總是在權力問題上見分曉。人民平時安於忍受沒有權力的生活,到了忍無可忍的時候就起來暴動、造反,針對壓迫自己的政治權力進行打倒、推翻,以取得政權作為達到改變命運的目的。這種取而代之的奪權運動,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制度。當自己的命運改變的時候,不過是把自己的不幸轉嫁給別人;自己被壓在下面就要求翻身,翻過身來又把別人壓在下面。第一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秦王朝被全國大起義所推翻,劉邦建立的漢王朝取而代之。中國古代的歷史學家就已經揭示一個秘密:“漢承秦制”。改朝換代,權力轉移了,原來的制度照樣延續下去。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不能說沒有進步,但以奪取權力、壟斷權力為目的的社會運動波瀾起伏,而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制度一以貫之。
馬克思主義之所以能為中國人接受,因為它主張通過政治革命走向社會革命,而政治革命的第一步就是奪取政權。中國人對於奪取政權最容易產生激情。歐洲的傳統和中國不同。歐洲中世紀的農民暴動,只反莊園主,不反國王。近代的工人運動也過於迷戀經濟鬥爭。馬克思主義關於奪取政權的學說,對於歐洲工人來說不是很容易接受的,但中國的農民理解起來卻毫無困難。中國人對馬克思主義的理解也僅止於第一步,以後的事情就不好理解了。中國共產黨起事的時候,空有一番改造中國的雄心,一旦政權到手,還是在傳統的軌道上滑行。林彪作了一個總結:“有了權就有了一切。”有權力的人一切都有了,那麽,沒有權力的人呢?
奪取權力的運動,特別是暴力奪取政權,常常是不擇手段的。用了不民主的手段很難達到民主的目的。而且奪取權力的運動不免會發生社會動亂。中國最近的一次奪權運動就是“文化大革命”。一九六七年初,毛澤東號召自下而上地奪“走資派”的權,結果導致“全面內戰”。原蘇聯也是因為改革運動演變為反覆的奪權運動而陷入困境。
當代中國的憲政運動,不再是奪取權力的運動,而是爭取權利的運動。是人就應當有人權,是公民就應當有公民權。在一切權利之中,首先必須爭取言論自由的權利。有了言論自由才能充份表達人民的意志,向著其他的權利延伸。沖開報禁是實現言論自由的必要條件。人民有講真話的權利,不必對政府作違心的表態。講真話要從每個人自己做起。爭取權利的運動比奪取權力的運動更具廣泛性、群眾性,人人可以參與,時時可以進行。人民也將在爭取權利的運動中學會民主,受到民主的訓練。人民的權利受到侵犯,應當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人民可以狀告政府、狀告共產黨。當然,中國的憲法和法律是有缺陷的。唯其如此,廣大的人民起來以身試法,才能確知憲法和法律的缺陷所在,有力地迫使憲法和法律作出修改;修改後的憲法和法律也才能有效地施行。總之,爭取權利運動的做法是:充份利用已有的微不足道的民主去爭取更多更大的民主,充份利用現存的並不完善的法制去達到更高更好的法制。既然幾個世紀之前,中世紀的英國通過爭取權利運動可以使君主制變為民主制,在當代的民主潮流下,中國為什麽不能通過爭取權利運動使黨主制變為民主制?
政治改革運動
共產黨的一黨專權之所以能夠長久存在,就在於人民對自己應有權利的冷漠和對喪失權利的容忍;一旦人民起來爭取權利、保衛權利,不能不震撼一黨專權的地基。爭取權利運動形成自下而上的壓力,必將有力地推動政治改革運動。中國憲政運動的戰略方針是從爭取權利出發,以權利包圍權力,最後達到以權利制約權力。
政治改革運動應當改什麽?正象晚清的立憲、袁世凱的立憲最終歸結為“改革官制”,現在中國政府的政治改革也只是“精簡機構,轉變職能”。實行憲政所要求的政治改革是變革權力結構。
目前,中國社會的權力結構是共產黨集權制。一切公共權力集中於政府;政府權力集中於共產黨;共產黨的權力集中於作為“偉大領袖”、“核心人物”的個人。政府權力是不可制約的;共產黨的權力是不可轉移的;共產黨領導人的權力是不可分割的。這些,就是共產黨集權制的特徵。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這是政治學的絕對的定律。具有“光榮革命傳統”的中國共產黨果然腐敗了,它所領導的政府也腐敗了。為什麽會腐敗?黨和政府的領導人不從制度上找原因,總是歸之於“資產階級思想的影響”。發生了腐敗怎麽辦?人民無可奈何,只能等待上級來整頓下級。但無論怎樣整頓,收效不大。“六四”以後懲治腐敗,似乎決心很大,強調“一級抓一級”。殊不知問題就出在“一級抓一級”的體制上。這種體制,對權力的有效約束只有一種,那就是以較大的權力來約束較小的權力,以高層的權力來約束低層的權力。鄉一級的腐敗只能由區一級來抓,區一級的腐敗只能由縣一級來抓,縣一級的腐敗只能由市一級來抓,市一級的腐敗只能由省一級來抓,省一級的腐敗只能由中央來抓。這樣的體制必然發生兩個問題:第一,上面不抓,下面就出“土皇帝”;第二,中央的腐敗誰來抓?集權體制有一個假定,掌握最高權力的人是絕對正確的、不會腐敗的。事實正好相反,即使本來很正確的人,一旦成為不可制約的絕對權力的體現者,就變得不正確了。到了上梁不正下梁歪的時候,用什麽辦法來扶正?毫無辦法!
中國是一個頭重腳輕的社會。社會上層的力量十分強大,社會下層的力量非常軟弱。社會的動蕩大多源於上層權力機構的爭奪,社會下層的力量非但難以制止,而且往往被裹脅進去。爭取權利運動就是為了發展社會下層的力量,營造民主制度的基礎。再加政治改革運動,變革權力結構,頭重腳輕的社會就可以顛倒過來。
政治改革運動應當尊重憲法,不能超法而行,改革的結果才能樹立憲法的權威。改革和護憲有時會發生矛盾。美國的經驗表明,二者可以相洽。“如果憲法史對我們有所教導,那就是改革者和護憲者之間的相互猜疑必須終止。……要補救不公平或濫權情況就不得不有所改革;要使這些改革有效而且持續,就不可不把它們化為法律程序。”[38] 現行憲法規定的政治體制是人民代表大會制,但並沒有認真實行。首先應當以名副其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代替共產黨集權制。有了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的經驗,考察其優劣,才能在憲法範圍內加以改革。
在進行政治改革的同時,應當建立和健全護憲的制度、機構;以憲法保障體系促進政治改革,隨著政治改革的進展而加強憲法保障體系。
第一,憲法監督
中國的憲法生效後,缺乏監督憲法實施的機制,以致發生了違反憲法的事實無人追究、無法追究。
一九五四年憲法頒布以後不到一年,發生了“胡風反革命集團”事件。起因是胡風對文藝問題有不同意見,寫了三十萬字,但並未發表,而是上書黨中央。當時的憲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胡風關於文藝問題的意見即使有錯誤也不屬於違法犯罪。後來又將胡風與友人的來往信件公諸報端,作為“反革命集團”的證據。這又侵犯了憲法第九十條所規定的公民“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的權利。胡風本人被判十四年徒刑,後又加為無期徒刑。“反革命集團”的其他成員也被判了徒刑。自此,開以言治罪之先河。
劉少奇是按憲法產生的國家主席。“文化大革命”中由於黨內鬥爭而“靠邊站”,未經合法程序就被停止了國家主席的職務,並接受群眾批鬥。國家主席都失盡尊嚴,何況普通公民?一九六八年十月三日,中共第八屆擴大的十二中全會作出決議,對劉少奇加上“叛徒、內奸、工賊”的罪名,“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永遠開除出黨”。黨的決議只能在黨內有效,但在中國竟可無視憲法,任意廢立國家主席。撤銷了劉少奇的國家主席,又未按合法程序補選。後來連國家主席這一職務都被廢除了。
現在,胡風、劉少奇都平反了,但違憲者並未受到追究。今後如何防止類似案件的發生,也沒有保證。
一九五四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實際上無法行使經常的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均有“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有可能較為經常地關注憲法的實施。但每次會議議案甚多,事實上也從未厲行憲法監督的職權。因此,為了健全憲法監督機制,必須成立憲法監督的專門機構。
賦予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還有一種弊病,很難糾正立法中的違憲現象。一九五四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關。”而一九五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二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卻“授權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情況的發展和工作的需要,對現行法律中一些已經不適用的條文,適時地加以修改,作出新的規定。”這樣的授權就表明全國人大不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關”,因而不符合憲法的規定。現行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可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份的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對刑法作了修改和補充,將六種只能判處徒刑的罪犯改為“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這種修改和補充是否與刑法的“基本原則”相抵觸?一九七九年通過刑法時,主持起草人彭真說明,刑法貫徹“少殺”的方針。如果“少殺”的方針是“基本原則”之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無權增補“多殺”的條款。[39] 立法機關兼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就不可能提出立法活動中的違憲問題;即使有人提出,它也可以解釋為不違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遊行示威法》之後,合法申請的遊行示威沒有一次被批準。《遊行示威法》實際上限制和剝奪了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公民的“遊行、示威的自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當然不認為是違憲。所以立法機關自己監督自己等於沒有監督。
憲法監督包括對立法、行政、司法的全面監督,不僅是對法律文件和國家機關進行違憲審查,還應當接受憲法訴訟。國務院關於“收容審查”的行政法規是違憲的,行之多年,國人非議,但在現行體制下無處告訴。為此,憲法監督必須做到:一,建立獨立的監督機構;二,規定嚴格的監督程序;三,提出違憲的制裁措施。這三者之中,首要的是建立獨立的監督機構,可以考慮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下建立憲法委員會或憲法法院。但目前持異議者甚多。他們的理由是如果憲法委員會或憲法法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監督,則表明前者的權力高於後者;而常委會是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不能有任何機構淩駕其上。這種說法,理論上的迷誤在於:對權力只是作大小、高低的劃分,否認不同性質的區別。這是一種全能主義的權力觀,掌了大權就應當一切都管,哪怕管不了、管不好也得管。監督和被監督是制衡關系,並不意味著權力的大小、高低;而且越是權力大、位置高的越需要監督。建立憲法委員會或憲法法院的理論根據是:憲法監督這種特殊的權力可以分離出來,獨立化,實體化。但憲法委員會或憲法法院也僅有憲法監督這一種權力,沒有其他權力,因此不可能發生淩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之上的問題。當然,這種方案也難以一步到位,首先可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之下設立專司憲法監督的工作委員會作為過渡。
第二,憲法解釋
憲法在實施過程中發生了爭議,就需要對憲法條文作正確的解釋。憲法解釋也是維護憲法權威的重要職權。但在中國基本上沒有憲法解釋的實例,因為憲法並未認真實行,憲法和現實的脫節已習以為常,對憲法本身倒沒有發生爭議,所以就不需要解釋了。
一九五四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憲法實施”,沒有明確規定憲法解釋的職權所屬。一九七五年憲法對憲法監督、憲法解釋沒有任何規定。一九七八年憲法恢覆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監督的權力,第一次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解釋的權力。一九八二年憲法仍然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職權,又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憲法解釋的職權,或是沒有規定,或是賦予立法機關。立法機關行使解釋憲法的職權,容易流於解釋立法意圖,或者用補充立法來代替憲法解釋。憲法之所以需要解釋是因為實踐中發生了問題,只能用憲法本身來解釋憲法,限定它的客觀作用。在憲法和法律的實踐中最有發言權的是司法機關。憲政國家通常都是由司法機關作憲法解釋。中國的憲法保障體系,也可以考慮將憲法解釋的職權賦予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憲法修改
憲法的嚴肅性、穩定性是維護憲法權威的必要條件。頻繁地大修大改,不能不影響憲法的效力。法學家佛訥甚至認為整個憲法的法制精神取決於“修改過程”,一個國家的憲法到了極易修改的時候,倒不如沒有憲法。[40]
一九五四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產生後,不到三十年經三次全面修改、形成了四部憲法。每一部憲法都規定了修憲程序,每一次修憲似乎也並沒有違反修憲程序。四部憲法都將“修改憲法”列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一九五四年憲法和一九八二年憲法還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一九八二年憲法又增加“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在中國要得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是輕而易舉的事情。憲法多變,就因為修憲程序太簡單。在憲政國家,議會雖有修憲權,司法機關、憲法監督機關可以加以制衡。中國也應當規定嚴格的憲法修改程序,並設計有效的制衡機制。中國學者曹思源建議,全國人大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的修憲,應在其後的半年內“經全國三分之二以上省市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決議予以批準,方能生效。”[41] 這是在中央與地方之間設計的制衡。
僅僅遵守修憲程序還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應當強調在行憲的基礎上修憲,修憲是為了更好地行憲。
中國的現行憲法不能滿足實行憲政的要求,因此不能不修,但又不能速修。宜審慎行事,逐步修改,積小修為大修,以至根本改觀。
思想啟蒙運動
爭取權利運動和政治改革運動都必須思想先行。西方民主國家在實現憲政之前和之初,都有長達一、二百年的啟蒙運動,為之掃除思想障礙。五四運動是中國近代化的啟蒙運動,但進行得不徹底,中國的現代化需要重新進行啟蒙運動。啟蒙運動的實質不是劃分人群,而是轉變觀念。中國的憲政運動至少要求樹立三種新的觀念:
第一,權利觀念
中國人向來缺乏權利觀念,而且往往認為是權力產生權利。這是不能實行民主政治的癥結所在。如果不把權力和權利的關系顛倒過來,不以人民擁有權利為當然前提,就不可能發動爭取權利運動。
市場經濟是民主政治的基礎,但不會自動產生民主政治。市場經濟培育了利益觀念,還不是權利觀念。在僵死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人們的利益取決於上面的分配。市場經濟鼓勵人們自己去爭取自己的利益。在目前的中國,市場經濟已經活躍起來,但人們擔心政策多變,因此只顧眼前,能撈就撈。為什麽不能制止政策多變?就因為人民沒有足夠的權利去制約權力。經濟上的利益需要政治上的權利作保障。人們對自己所追求的利益有切身的體會,但這只是一個起點。從市場經濟到民主政治的發展,必須將利益觀念提升為權利觀念。
第二,法的觀念
中國傳統觀念中的法是政府制約人民的工具。管仲說:“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42] “目無王法”、“目無國法”就是官府對人民的語言。所謂“法家”,主張對人民實行“嚴刑峻法”。現代憲政國家的法是人民和政府、個人和社會之間的契約。埃爾曼說“近代初期在普通法國家和大陸國家中通過鬥爭和論戰而發展的立憲主義哲學,在於將法律理解為公民與社會之間的契約。”[43] 這種契約主要是為了制約政府。民主政治總是假定政府是會弄權犯規的,因此需要制約。現在,中國的政府總是聲稱自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因此不需要制約。事實是掌權的人違法者多於老百姓。已故前任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的張友漁說:“人民群眾違法多還是幹部違法多?後者多。受多年封建統治影響,人民不敢違法,幹部卻敢於作威作福。”[44] 如果政府不為人民服務怎麽辦?人民無可奈何。既然政府是“為人民服務”的,法也只是政府治理人民的工具。中國要實現民主政治,必須在觀念上將法的工具性轉變為契約性。
第三,憲法至上觀念
樹立憲法權威的根本觀念是憲法至上,人民只能對憲法表示忠誠,不能對任何政黨和個人表示忠誠。
在中國,發生過“黨大”還是“法大”的爭論。一九七九年,時任法制委員會主任的彭真說,法是黨中央領導下制定的,任何地方黨委都要服從黨中央制定的法律,因此,法比地方黨委大。[45] 法比地方黨委大,是因為制定法的黨中央比地方黨委大。那麽,黨中央和法哪個大?法學家張友漁說:“憲法是根據黨的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方針政策,通過權力機關制定的,就這一點來說,‘黨比憲法大’。……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黨就要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就這一點來說,‘憲法比黨大’。”[46] 憲法大還是共產黨大,問題的提出是荒唐的;荒唐的問題產生於荒唐的現實。憲法“具有最高的效力”,它規定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等等“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共產黨的黨章也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文件規定是憲法至上,實際活動是共產黨至上,所以才會發生問題。問題的解決還是荒唐的:立法是共產黨至上,執法是憲法至上。共產黨可以立一個法領導人民去執行,結果執法也是共產黨至上。一九五八年,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成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改變了憲法規定的行政體制。執行的時候憲法就擱在一邊了,哪有什麽“憲法比黨大”?立法和執法可以分權,但憲法至上的原則不能分裂。
由於經濟自由化的沖擊,加上共產黨自身的腐敗,事實上共產黨的權威和共產黨領導人的權威正在衰落。樹立憲法的權威,此其時矣!如果出現權威的真空,社會失控、發生動亂是不可避免的。
中國的憲政運動應以思想啟蒙為先導,以爭取權利為中心,通過政治改革的途徑,實現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
論二十世紀中國的次強人與社會穩定
洪朝輝
一. 導言
二. 二十世紀中國強人與次強人的關系
三. 次強人的雙重歷史功能
四. 結語
洪朝輝 美國喬治亞大學沙瓦那洲立學院歷史學助理教授,美國馬里蘭大學歷史學博士
縱觀變動中的二十世紀中國,海內外普遍存在一種流行的觀點,即一旦政治強人過世,天下必定大亂。而歷史的事實是,當本世紀三大超級強人慈禧太後、蔣介石和毛澤東分別於1908年、1975年和1976年去世後,中國並未出現全面內戰。相反,繼強人之後,三大次強人袁世凱(1859─1916)、蔣經國(1908─1988)和鄧小平(1904─ )紛紛和平地取強人而代之,在一定時期內維護了中國的政治權威與社會穩定。次強人相對於強人而言,政治權威與社會威望僅次於前任的強人,其權力的合法性與穩固性往往來自於強人,但在強人死後,次強人往往擁有類似強人的基本功能。
一. 導言
二十世紀的三大中國次強人,對中國社會的穩定與變革產生了重大的正面影響。1908年,統治了三十二年的慈禧太後駕崩,一天後形同虛設的光緒皇帝也跟著歸天,三歲的溥儀成為新一任的真命天子。面對政治權力的真空,清王朝並未立即陷於全國範圍的動亂。相反,起始於1905年的憲政改革,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推進。即使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滿清,中國也未滑出理性的軌道,而是繼續朝著變革與延續的兩大主題,穩定發展。在此由王朝走向民國的關鍵歷史階段,作為第一位次強人,袁世凱有效地為中國社會提供了新的權威,促使中國保持了從1912─1916年期間的整體穩定。正象著名的美國中國史專家喬納森·斯彭斯所指出,“袁在清朝末期政治生活中的成就為中國帶來了希望,即作為一個共和國的領導人,他有可能成功地面對危機中國的各種挑戰。”[1]
同樣,當超級強人蔣介石於1975年在台灣去世後,全世界普遍預測國民黨權威將隨之崩潰,全台灣將陷入分裂危機。但是,作為本世紀第二位次強人的蔣經國,在確立領導地位以後,有效地平衡了權威與民主、軍政與憲政以及傳統與變革。在他的卓越領導下,台灣社會順利地渡過了不穩定的權力虛置階段,並在短短的十三年內(1975─1988)創造了台灣經濟與政治的雙重奇跡。
更為明顯的是,自1972年林彪事件以後,中國一號強人毛澤東的接班危機開始出現。幾乎人人相信與預測,毛死後,中國大陸必定大亂。但是繼袁世凱,蔣經國之後,中國社會所特有的次強人機制孕育與催生了第三位次強人──鄧小平。自1977年以來,中國大陸沒有內戰,更沒有分裂。在鄧小平的領導下,中國社會在穩定中求改革,在改革中求穩定。
雖然,上述三個次強人存在著許多明顯的不同,但本文旨在強調與比較三者在社會制度轉型時期的相似特點與類同功能,並運用歷史的視角探討強人與次強人的關系,分析次強人所發揮的促進社會穩定的獨特功能。筆者希望這一歷史的研究視角,有助於我們對鄧小平以後的中國,作出更為精確而又理性的預測與評估。
二. 二十世紀中國強人與次強人的關系
次強人與強人存在著千絲萬縷的歷史淵源。強人不僅為次強人提供了最初的政治權力的源泉,更為次強人今後發展規定了一定的導向。
第一,強人與次強人普遍存在著密切的個人聯系。早在中日甲午戰爭結束以後,慈禧太後就任命袁世凱在天津小莊訓練新兵,運用德國治軍方式,革新中國軍隊。[2] 同時,袁世凱與慈禧合作無間,順利鎮壓了1898年的百日維新和1901年的義和團運動。之後,慈禧又任命袁世凱為直隸總督,訓練北洋軍。袁世凱的表現深得慈禧歡心,成功地控制了天津地區的政治與軍事權力。[3]
世界上最親密的父子關系之一莫過於蔣介石與蔣經國。盡管兩者有一段分離的歷史(1925─1937),但一旦蔣經國從蘇聯回國,其父即有心培養他為傑出的政治家。經過贛南歷練,於1948年蔣介石任命兒子為上海經濟督導員,成為幣制改革的欽差大臣。[4] 當1949年蔣介石辭去中華民國總統之後,父子倆同往奉化老家,幾乎天天朝夕相處。遷台以後,兩人更是天天相見一次。[5] 蔣介石為其子創造一切可能的條件,掃除仕途的障礙,培植兒子的親信,提高兒子的政治威信,鼓勵兒子處理各種政治危機。在1949至1975年期間,蔣經國歷任總政戰部主任、國防部付部長、部長以及行政院付院長和院長等重要職務。[6]
父子倆的私人感情由蔣介石去世時,蔣經國的悲慟欲絕之情可見一斑。當蔣介石於1975年四月四日去世時,蔣經國無法止住自己的嚎啕大哭,以至於宋美齡不得不叫醫生給蔣打鎮靜劑。蔣經國不停地呼喊:“誰能救我的阿爹?”蔣經國從未在重大問題上擅自作過決定,即使在蔣介石昏迷狀態時,他也是一定等其父蘇醒之後,經請示再行事。[7]
至於毛澤東與鄧小平之間的個人關系,盡管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兩者有一段不愉快的經歷,但他們在長期的政治風雨中,總是屬於同一陣營。早在1930年代,鄧小平就卷入“鄧毛謝古”事件,成為右傾機會主義的代表。而當時的毛澤東正是反左的主要領袖。從此以後,毛與鄧總是站在一起與王明路線作鬥爭。[8] 在長征路上的遵義會議,鄧小平堅定地支持毛澤東,幫助毛澤東成為中共的三巨頭之一。鄧小平的這次政治冒險獲得了毛的政治信任,並獲益終生。[9] 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期間,鄧被毛分別委任為中共中央政治部付主任、八路軍129師政委以及四大區域的政治委員。尤其是在解放軍橫渡長江之前,毛允許鄧控制對南方中國各大城市市長的提名權。[10]
一九四九年以後,鄧從來沒有失去毛的信任,直到文革爆發。毛曾任命鄧擔任西南局書記(1949─1952)、副總理(1952─1954)、中共中央總書記和中央軍委副主席(1954─1966)。[11] 當毛在1957年發起反右運動時,鄧扮演了反右的角色。[12] 1959年的廬山會議期間,盡管鄧沒有參加會議,但寫了一篇反彭文章,指責彭德懷的思想是資產階級的反動思想,屬於右傾機會主義。[13]
尤其是毛失去林彪的效忠之後,毛冒著極大的政治風險恭請鄧小平再度出山,擔任國務院副總理。1972年8月14日,毛澤東批示道:“鄧小平同志所犯的錯誤是嚴重的,但應與劉少奇加以區別。(一)他在中央蘇區是挨整的,即鄧,毛,謝,古四個罪人之一,是所謂毛派的頭子......(二)他沒歷史問題。即沒有投降過敵人。(三)他協助劉伯承同志打仗是得力的,有戰功......(鄧)率領代表團到莫斯科談判,他沒有屈服於蘇修。”[14] 總之,毛對鄧的評價是,政治思想強,辦事比較果斷,柔中有剛,棉里藏針。[15] 即使在1976年4月的天安門事件以後,毛仍能保留鄧黨籍,以觀後效。[16]
上述三對強人與次強人之間的親密關系,為強人之後的次強人提供了掌握政權、控制中國的合法性。在二十世紀中國,統治者的合法性從來不是建立在選票之上,而是強人的信任與關系。所以上述三大次強人,尤其是鄧小平從來不曾違背強人的基本意願,因為強人路線與政策的延續性,是維持與強化次強人政治權力的關鍵,更是維持轉型時期社會穩定的根本。
第二,強人時代強人的開放政策對次強人具有強大的示範效應,有助於次強人不斷強化與發展這種開明政策,為今後次強人主政建立了政治信譽與群眾基礎。早在1900年,當清政府面對西方列強的入侵之時,慈禧太後告誡她的朝廷官員們,當今中國已是極其虛弱,我們唯一可資依賴的是民心。如果我們背棄民眾,喪失民心,那我們還能依靠什麽來富國強兵?[17] 基於此,慈禧繼續支持出國留學,並於1901年始,實施軍事改革,組建新軍。這將有助於地方軍隊的強大,削弱中央集權,最終促成辛亥革命的爆發。[18] 更為重要的是慈禧設計與推動了史無前例的憲政改革,引進西方式民主政體。她組織了第一個官方代表團,訪問歐洲、美國和日本,學習與借鑒西方憲政。她還制定了時間表,要求在1906年公布中國歷史上的第一部憲法,改革行政結構,召開第一屆國會。[19] 站在歷史的角度,所有這些企圖皆創造了歷史之最,絕不能低估與抹煞。
遵循慈禧的開明意志,袁世凱在慈禧生前實施了大量的激進改革。他在自己控制的區域內,取消保甲制度,引進西式的警察制度。尤其是他企圖引進日本式的自治政府,促進地方自治與代議制度。1906年,袁世凱開始建立受地方管轄的學校,培訓中國的知識分子,為未來變革培養人才。1907年,袁世凱歷史性地為天津議會舉行了一次選舉。他的目標是在未來幾年不再有專制的國家。[20] 總體而言,從1898年到1909年,袁世凱為近代軍隊的建立,民眾的教育及地方政府的完善,作出了貢獻。毫無疑問,他的努力既受到慈禧的鼓勵,也發展了慈禧的改革。[21]
另一超級強人蔣介石敗退台灣以後,勵精圖治,全面推動市場經濟與自由貿易的發展。尤其是遷台後實施舉世聞名的土地改革,劃時代地摧毀了封建的土地制度,為台灣經濟的全面起飛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始於1950年代的土地改革旨在實現耕者有其田的美好理想,利用政府的力量強制購買超出一定規模的私人土地,然後低價賣給無地和少地的農民。到1960年代止,百分之九十的台灣農民擁有了土地所有權,由此極大地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在20年內導致農業產量翻一番。[22] 到1979年,台灣的農業生產總值只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18%,而工業總產值則占32%。[23] 它表明,1970年代的台灣已基本完成了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過渡。
在政治改革方面,盡管蔣介石是個著名的獨裁者,他通過臨時條款的強制,禁止反對黨的組成。但是蔣介石畢竟“允許在某些程度的政治競爭”。實際上,蔣介石統治下的台灣政壇是“一黨制加獨立制”(One Party Plus Independent System)。因為政府允許具有獨立自主色彩的候選人競選官職,而且許多人因此而當選。同時,蔣還允許兩個小黨的存在,盡管它們並未對國民黨構成威脅。[24] 到1966年,蔣在各方的壓力下,修改憲法的 Emergency Prorisions,允許在萬年國大、立法院和監察院中增加新鮮血液。時至1972年,119個新成員加入立法機關。[25] 尤其是1972年的選舉,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因為它首次允許與鼓勵台灣本省人參與國民大會的運作。[26]
作為蔣介石的忠實信徒,蔣經國在其父在世期間不僅完全遵循父親的意志,而且有所發展和創新。1972年,蔣經國榮任行政院院長。他上台後首先強調自由經濟制度的建立。他指出:“我們的經濟社會,是架構在自由經濟制度的基礎之上。我們尊重人民意願,保障合法權益,維護自由貿易,......政府與民間,同為主體,同作貢獻。”並且強調均富平等,為台灣的未來成長指明了方向。[27] 他於1972年宣布十大工業建設計劃,推動重工業和交通運輸的全面發展。[28] 在他的努力下,國民平均收入由1972年的370美元,增加到1974年的700美元,在亞洲僅次於日本、香港和新加坡。[29] 並促使貧富鴻溝由15:1縮小到5:1。[30] 在政治方面,兒子比父親走得更遠。1975年,蔣經國開始推動本土化運動,並鼓勵台灣人出任政府的重要職位。在1973─1986年期間,台灣出生的官員在政府高層成員中的比例由14%增到45%。[31]
另一強人毛澤東盡管本質上熱愛獨裁專權和階級鬥爭,但他晚年開始松動一貫僵化的政策,開展推動彈性外交和自由化經濟政策。1972年,他首次接觸美帝國主義的頭子尼克松總統,推動中美外交正常化。同時,在1973年力排眾議,請“第二號走資派”鄧小平出山,更在1974年10月11日,首次自文革以來提出“現在,以安定為好。全黨全軍要團結。”[32] 並提出所謂的“三項指示”,其中一項即為“要把國民經濟搞上去。”[33]
在毛澤東自由政策的鼓勵之下,早在1962年,鄧小平即主張家庭生產責任制,提倡“三自一包”。同時在1974年聯合國大會上,作為副總理的鄧小平發表舉世矚目的演說,指出自力更生並不意味著自我封閉及拒絕外援,並主張國際間的經濟與技術交流是極為重要的。[34] 為以後中國的開放政策奠定了基調。尤其是鄧小平主持下的經濟改革獲得了驚人的成就。1975年,中國大陸的工農業總產值增長11.9%,其中工業產值增長15.1%,農業產值提高4.6%。[35] 這是自1966年文革以來的首次經濟覆蘇。所有這些政策與嘗試,為日後鄧小平時代的改革創造了基礎。
總之,一方面強人們的開明作風與政策,刺激與鼓勵了次強人的政治野心與雄心,並有助於強化次強人的領導能力。另一方面,這些頗得人心的實踐為強人死後,次強人的順利接班建構了政治信用與執政資格,打下了良好的群眾基礎。所以,在強人去世前,強人與次強人所共同推動的開明政策,為中國社會的進步與發展提供了歷史動力。
第三,二十世紀三大強人與三大次強人之間皆存在一個過渡人物,由此有效地幫助次強人利用足夠的時間與空間,積蓄力量,審時度勢,最終達到漸進而非暴力地繼承強人權力的目標。
當慈禧於1908年死後,袁世凱並無資格,更無能耐繼承清朝帝位。但三歲兒皇帝溥儀的三年在位,卻極有助於袁世凱在1912年主政。如果袁世凱在1908年後即成為中國新獨裁,那麽他的政治生命將很可能在1911年辛亥革命後終結。所以,某種意義上溥儀皇帝成了中國社會由皇朝走向民國的歷史替罪羊,而溥儀的垮台卻為袁世凱的崛起提供了千載難逢的機遇。同時,清皇朝的崩潰給袁世凱一個積極的信號,即為了避免清朝的歷史悲劇,新總統必須而且只能勵行開明改革,推動歷史進步。
同樣,作為台灣的“皇帝”蔣介石由衷地希望,他死後,子承父業,延續蔣家王朝的香火。但他清醒地意識到,他死後必須安排一個過渡人物,成為兒子繼位的緩沖。基於此,蔣介石於1966年任命嚴家淦為付總統。根據憲法,總統去世後,付總統自動繼任總統職位。嚴家淦的最大特點是“好人,不是好官; 是好國民,不是好公仆......嚴沒有野心,沒有班底,庸庸碌碌,是漢獻帝型,也是林森型。”[36] 所有這些特點正是強人與次強人權力過渡時期的最佳人選。在1975到1978年的三年過渡期中,蔣經國有效地平衡了擁蔣與反蔣二派的沖突。同時也使嚴家淦代替蔣經國承擔了社會沖突的責任。如發生在1977年11月19日的“中壢事件”。[37] 所以當1978年總統換屆時,蔣經國在最小障礙的優勢下,順利取嚴家淦而代之,兼任總統與國民黨主席,[38] 從容而又和平地再度導致黨政合一,重建蔣家王朝。所以,嚴家淦的最重要功能是幫助蔣經國承擔災禍,減小改朝換代的阻力,並有效地保證政治權威和社會穩定在台灣社會的延續與發展。
更為典型的過渡人物是介於毛澤東和鄧小平之間的華國鋒。毛澤東去世之前,手書一幅“你辦事,我放心”,[39] 為“厚忠少文”的周勃式人物──華國鋒繼承最高權力提供了合法性基礎。1976年4月的天安門事件之後,華國鋒開始逐漸身兼政府、政黨和軍隊的三巨頭。但不幸的是,所有這些權力的光環迫使華必須不折不扣地遵循毛的意志,並由此發明了著名的“兩個凡是”。[40] 在華主導下的中共十一大仍然聲稱:我國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是一場偉大的政治革命,它旨在幫助無產階級反對資產階級和一切剝削階級,加強無產階級專政,防止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出現資本主義覆辟。這種文化大革命以後還要進行多次。[41]
很顯然,如此一成不變的守舊作為,使華國鋒在渴望求變求新的大陸民眾心中,逐漸喪失了威信。但是,華政府對改革的排斥與禁止,正為鄧小平的覆出,鄧小平的自由化改革提供了可能與必要。一方面,它導致鄧小平得到千載難逢的良機,清除華國鋒這一政治障礙,建立鄧政府。[42] 另一方面,它也逼使鄧小平舉起改革大旗,以便獲得群眾支持,強化統治中國的合法性基礎。
總之,三大過渡人物(溥儀、嚴家淦和華國鋒)為次強人的崛起提供了關鍵性的歷史條件。他們既成為次強人執政前後被攻擊的替罪羊,背負了強人時代所有失誤的歷史責任(尤其冤枉的是華國鋒),但也為次強人的再出發提供了新的歷史起點。無論史學家對這些過渡人物的評價如何見仁見智,但有一點必須承認,他們的存在具有獨特的歷史功能,幫助轉型時期的中國社會,避免大規模的社會動蕩。其功績不可抹煞。
三. 次強人的雙重歷史功能
二十世紀中國次強人執政以後,實施了一個共同的發展戰略:“舊瓶裝新酒”,由此突顯與發揮了雙重的歷史功能。一方面,他們從來不願徹底拋棄強人時代的各種歷史遺產,注重維護社會發展的延續性和穩定性; 另一方面,他們往往自覺不自覺地推動與鼓勵改革與創新,促進社會的不斷變革與進步。在具體歷史進程中, 三大次強人皆在刻意追求穩定與改革,保守與激進,以及政治權威與自由社會之間的平衡。考察與分析三大次強人在歷史上的平衡術,有助於我們理解他們的歷史作用與貢獻。
1. 袁世凱時代(1912─1916年)
十九世紀與二十世紀之交的中國正處在新舊更替、新舊沖突以及新舊互動的時代。盡管國門已經洞開,洋務運動、百日維新和憲政改革此起彼伏,但多數中國人仍然信奉“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哲學,希望有選擇、單方位地吐故納新。基於激進與保守力量的同生共長,作為中國一號人物的袁世凱,選擇了介於其間的中道戰略。
辛亥革命以後,袁世凱深刻地預見到,要想坐穩執政之位,必須為新舊勢力共同接受。對清朝皇帝而言,袁是中國唯一能夠避免動亂的強人與能人。[43] 因為袁曾經與清皇朝精誠合作,是舊體制的同路人。尤其當1911年12月,革命軍攻陷南京以後,更逼使清皇室相信,拯救皇室、維護皇上的重任,非袁莫屬。另一方面,作為革命軍領袖的孫中山也深刻地意識到,他的政治與軍事力量還不足以與袁的北洋軍相匹敵。盡管十六個省議會選孫中山為臨時大總統,但孫很清楚,他的力量不足以統一全國,維持穩定。所以,當孫成為大總統之初,即致電袁世凱,無奈而又現實地邀請袁取而代之,接受總統職位。[44]
所以,袁在1911年的處境與力量促使革命軍與清王朝互相妥協。1911年11月11日,北京的臨時國會議員選舉袁世凱為中華民國總理。在袁的努力下,清皇帝於1912年2月12日和平而體面地退位。作為條件,袁被賦予全權,籌建臨時民國政府。
主政後的袁世凱開始了艱難而又有意義的踩鋼絲。首先,他力主維護舊的傳統思想,清洗民主色彩濃厚的國民黨人,甚至企圖與嘗試恢覆帝制。尤其當國民黨贏得選舉,控制了45%的下院議席(即596席中的269席)和上院議席(274席中的123席)。[45] 基於國民黨有可能主導總理與內閣人事任命的危機,袁世凱主導了一系列清洗行為,包括暗殺宋教仁(1913年3月20日)、清洗傾向國民黨的軍事首領、鎮壓傾向國民黨的軍隊和鼓勵張勳攻占南京。最後,在袁的強力導演下,759位國會議員中的507位選袁為中華民國大總統。並於1913年11月4日宣布國民黨為非法,把438位國民黨的上下議員強制趕出國會,導致在1914年1月和2月分別解散國會,臨時議會和地方政府的民意機構。[46] 很顯然,袁從骨子里不信任民主,他曾說:國會根本無法運作。一共有800人,200是好的,200是消極的,400是無用的。他們能做什麽?甚至無法在議程上達成一致。[47]
但除了保守的政策與行為以外,在袁世凱任內,中國的政治、經濟與社會也出現了許多積極的歷史之最。首先,自清末而始的憲政改革繼續得到推動。1912年1月28日,國會在南京成立,對此袁曾說,共和是最好的政治制度。我們應該永遠不讓君主制度覆活。[48] 1912年3月11日,中國政府公布了第一部臨時憲法,提出保障平等、自由和財產權力,並接受美國國會模式,建立上下議院,參議院的人數由每省平均分配,眾議院人數則由人口數量決定。[49] 另外,袁政府還設計了全國選舉,給所有21歲以上,並擁有500美元財產或交納年稅2美元以上的男性公民以選舉權。更有意義的是規定選民必須小學畢業。這樣,四千萬中國人(占當時總人口的10%)有資格參加1912年的選舉。[50]
同時,袁世凱還設計了法制、教育和經濟改革,旨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袁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信任與雇傭外國顧問團的元首,這些外國顧問團包括澳大利亞的外交政策專家、日本的鐵路專家、法國的軍事專家、比利時的法律專家、以及前美國政治學會主席、哥倫比亞大學的政治學教授。在他們的幫助下,袁世凱企圖強化獨立的司法體系、抵制帝國主義的治外法權、承認西藏自治、改善中國監獄條件並建立全國範圍的學校系統。而且,他還要求統一貨幣、降低鐵路貨運價格、完善水利灌溉系統、調查全國地理資源以及禁止鴉片的生產與流行。[51]
為了取悅於美國政府,袁世凱甚至在1913年4月恭請美國新教徒為新國會祈禱,籍此向美國政府發出了恢覆關系正常化的外交信號。對此,美國總統伍德羅·威爾遜感到極為興奮。時任國務卿的威廉·布賴恩盛讚袁世凱的請求是這一代中國政治家最值得重視的官方文件。[52] 1913年5月,美國迅速與袁世凱政府建立了正式的外交關系。[53]
至少在短時期內,袁世凱的兩面政策有助於維護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的穩定。如果袁世凱上任後毫無新的作為,只圖守成,這將促使各革命軍力量的聯盟,推翻袁世凱; 如果袁世凱的改革政策過於激進,改革步伐過於快速,那麽多數老百姓將對由此而可能產生的社會失序與政局動蕩,感到極不適應。長期以來,多數中國人所能接受及稱道的只能是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遺憾的是,後來的袁世凱在覆舊的道路上走得太遠,公然於1916年1月建立新皇朝。應該說正是這一新皇朝而不是辛亥革命本身,導致了全國範圍內的大動蕩。也就是說,在1911年10月辛亥革命與1916年1月新皇朝建立之間,中國社會的運作大體上並未嚴重脫離理性的軌道,在袁世凱四年的領導下,有效地防止了國家的分裂及軍閥的大規模混戰。但在袁世凱繼任新皇帝以後,多數中國民眾、尤其是他手下的自由軍人(如蔡鍔)已無法容忍。盡管三月以後袁迅速地取消了帝制,但分裂的野火和內戰的烽火已無法撲滅。中國從此進入了長達十余年的軍閥混戰時期。
2. 蔣經國時代(1975─1988)
當蔣經國於1975年繼任國民黨總裁和於1978年成為中華民國總統之後,他也不能免俗地開始了在繼承與發展二大取向之間的踩鋼絲。
首先,蔣經國忠實執行蔣介石的遺志,一切以穩定為優先。為此他作出了三大努力。其一,維護傳統體制,強化三民主義正統。他從來不曾嘗試改革孫中山設計的五院體制,厘清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本質區別。而且,盡管他留蘇十年,在七、八十年代仍堅定地固守反共立場。[54] 蔣經國多次表示,台灣只能在現有的憲政架構下去實施民主。[55] 其二,鉗制言論,大搞文字獄。蔣政府對“民間輿論的發言台”──《台灣政論》雜志實行全面封殺,並對總編黃華判刑十年。同時還全面圍剿產生於1977年8月的鄉土文學,指責它“有變成表達仇恨,憎惡等意識的工具危機。”[56] 其三,全面打壓反對黨派人士。最顯著的例子是發生在1979年12月10日的“《美麗島》事件”。台灣軍警殘酷鎮壓三萬人的集會遊行,並逮捕152人,而且判處施明德無期徒刑,判黃信介十四年,判張俊宏、姚嘉文等十二年。[57]
但更具意義的是,自1980年代始,蔣經國開始全面推動政治民主化的改革。如果說袁世凱和以後的鄧小平是交替使用左右手的話,那麽蔣經國是注重前後使用不同手法。首先,他在去世前設計與推動了類似震蕩療法的民主改革,包括緩和海峽兩岸關系,開放黨禁,促使1986年9月民進黨合法成立,推動首次全台範圍的自由選舉,導致民進黨贏得12席立法委員和11席國民大會代表議席。[58] 時至1987年7月15日,首次取消實施了38年的戒嚴法,並在1988年開放報禁。[59] 另外,蔣經國還進一步鼓勵與實施台灣本土化政策,選擇本省人李登輝作為繼承人,瓦解類似“河北幫”和“二水系”等政治幫派,並刻意在政府內建構一個技術行政結構體。[60]
蔣經國的治國方略可以歸結為三大走向。其一,實施邏輯思維規範下的優先順序,即經濟為先,社會文化次之,政治民主殿後。其二,實施自下而上的民主,即先在各縣市推動,再在全台發展。其三,整體改革的基調是謹慎而又漸進。[61] 所有這些方略的最大功能是最大限度地保證制度轉型時期的社會能夠不斷進步而不動亂,不斷繁榮而不失序。
3. 鄧小平時代(1977─1994)
1977年以來鄧小平政策的雙軌制更典型地反映了此強人的雙重功能。由於鄧小平的自由經濟與保守政治之錯位已為眾人所知,本節旨在強調鄧小平政治本身所發揮的雙重功能,以及在繼承與否定強人毛澤東問題上的艱難平衡。
首先,鄧小平政治的保守面是顯而易見的。主要表現在他對信仰、權威和穩定這三大主題的所作所為。其一,鄧小平發明了“四項基本原則”,創立了與毛思想一脈相承的政治信仰。[62] 為了維護毛的權威慣性,毛的畫像至今仍高掛在天安門城樓,毛的遺體至今仍雄臥在天安門廣場正中。盡管種種主義與象征性的擺設已日益失去實質意義,但仍然是人們不能觸動的禁區,因為這種形而上學的信仰不僅社會成本低,而且政治效益高。
其二,鄧小平的權威思想與毛的權威政策具有異曲同工之妙。1978─1979年之間發生的“民主墻”事件表明,鄧有時可能容忍甚至歡迎人們對毛的權威的公開批判,但他難以接受民眾由毛而延伸到鄧,向鄧本人挑戰。1989年3月6日,趙紫陽告訴鄧有個新權威理論,旨在強調強人政治對現代化的作用。鄧回答說:“我就是這個主張。”[63] 另外,盡管鄧本身也深受文革是造神運動之苦,但他往往自覺不自覺地塑造新的權威。1984年10月1日,鄧在天安門獨自檢閱三軍,比當年毛澤東之威風也有過之而無不及。[64]
其三,穩定往往是鄧小平政治決策的優先。他並不排斥發展,但一旦二者發生沖突,穩定往往占了上風。他不僅在1979年反對“民主墻”,1983年開展反精神污染運動,以及1987年推動反資產階級自由化運動,更在1989年支持平息“六·四事件”。同時在1980年12月25日要求限止罷工,罷課,示威遊行,並禁止串聯,禁止非法組織的活動和非法刊物的印行。[65] 盡管毛與鄧在處理動蕩的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兩者為了穩定而不惜一切代價的作風,具有驚人的相似之處。面對政治權威與社會穩定這個目標,一切皆成了無足輕重的工具與手段。
但是,盡管鄧小平拒絕全面否定毛澤東,他自己也承認在他領導下的中國正在進行“一場革命”和“一個實驗”。[66] 由此表明,鄧小平政治也有其本身的創造與新意。
第一,實用政治是鄧小平政治設計的主題。1978年,鄧設計與推動了思想解放運動,提出“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並主張應全面而又準確地理解毛澤東思想。[67] 由此為鄧小平的未來政策提供了一把雙面寶劍。一方面,它賦予鄧小平對毛澤東思想的充份解釋權,有助於借此在毛思想中注入鄧的“新酒”。所以,思想解放運動的最大功能之一是為鄧小平實用政治提供了理論和輿論基礎,毛澤東思想從此成了改革的一種工具,可刪可增,更可棄可用。
第二,適度民主是鄧小平實用政治的重要支柱與表現。為了鄧政權的合法性,幫助鄧迅速控制權力,華國鋒被設計成保守政治的替罪羊和改革勢力的墊腳石。為了達到這一目的,適度民主即成為必要。例如,鄧小平極力支持平反1976年的天安門事件,鼓勵民眾運用大字報的方式,表達對文化大革命的控訴與不滿。鄧在1978年11月曾說,貼大字報是我們國家社會穩定的正常現象與表現,我們沒有任何權力拒絕或批評民眾通過大字報來發展民主,我們應允許民眾表達他們的意見。[68] 到1978年底,在鄧的默許與鼓勵下,民主墻開始興起。隨後,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從根本上摧毀了華國鋒執政的合法性,成為鄧小平主導中國未來政局的歷史界點。[69]
為了繼續鞏固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的長治久安,鄧小平在1980年允許首次實施縣級民主選舉,並出現了候選人之間的競選,差額選舉和選民自選候選人的現象。[70] 同時,他提出黨政分開和權力下放,強調“我們所有的改革最終能不能成功,還是決定於政治體制的改革。”[71] 但有一點十分清楚,鄧小平始終認為,所有民主或分權的改革措施,必須有利於黨的領導與社會穩定。例如當他提到黨不能幹預太多時,首先強調這“不會削弱黨的領導。幹預太多,搞不好倒會削弱黨的領導。”[72]
第三,與適度民主相配合,適度法制是鄧小平實用政治的另一支撐。為了區別於毛時代的家長制與人治,鄧小平提出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問題,反對“把領導人說的話當做'法'”,指出應集中力量制定專門法律,旨在“做到功過份明,賞罰分明。”[73] 對此,中國問題專家黎安友認為,鄧式民主代表了反對毛式民主的延續,他接受了一個古典的假設,即國家的強大建立在對民眾能量的吸取之上。[74] 不過,對鄧小平而言,法制實行與否,以及法制實行的限度皆要服從社會穩定的前提。鄧的法制思想其實仍然是無產階級專政理念的延續,即發展民主,必須實行專政,不對敵人專政,“就不可能有社會主義民主”。[75] 法制或專政再次成為鄧小平執政的工具。
很顯然,鄧小平的“貓論”並不只局限於他的經濟政策,而且也是理解他的政治思想的鑰匙。對鄧而言,民主與法制也只是兩只不同顏色的“貓”,只要有利於權威與穩定,他隨時可以舍此取彼,或者兩者皆取和兩者皆棄。1978─1989年的中國政治正是在這種黑貓(專制)與白貓(民主)選擇之間,曲折地移動。例如,逢雙年(1978,1980,1982,1984,1986和1988年往往較為寬松; 而逢單年(1979,1981,1983,1985,1987和1989年)則常常走向反面。[76] 所以,當人們譴責或者批評鄧政策的搖擺性、兩面性和不徹底性之時,我以為這種雙軌政策正是鄧小平實用政治的必然與必需,這與其說是鄧小平的無能無知,倒不如說是鄧政策的重大特點與優勢。其最大的歷史功能在於,毛後的中國避免了全國範圍內的動蕩,維持了相當時期的社會穩定。
總之,上述三大次強人的時代所顯示的雙重歷史功能,對中國社會的進步具有正面意義。一方面,他們的保守政策有助於強人之後的社會穩定; 另一方面,他們的開明作為則為社會的發展提供了動力。也就是說,穩定需要對強人遺產的繼承; 而發展又要求對強人政策的否定。所以,三大次強人的雙軌政策不是自相矛盾或機會主義,而是社會穩定與社會進步的必然要求與必要條件。
四. 結語
上述二十世紀中國三大次強人的所作所為,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功能與機制,為我們理解變遷中的二十世紀中國社會與中國政治,提供了三點啟示。
第一,中國文化具有一個獨特的社會功能,即速穩慢變和易穩難變。孔孟的中庸之道、聽天命以及君臣父子的等級觀念,皆有助於守成求穩,更有助於社會傳統與結構的代代延續,尤其是四千年的中華文明更為緩慢變動、小步前行的中國提供了動力與依據。
基於這種傳統文化的局限,二十世紀中國的多數中國人仍然習慣於求穩不求變,一動不如一靜,並自覺不自覺地尋求單一而又不可分解的政治權威。正象Edwin Winckler所指出,台灣社會轉型的最重要特徵之一乃是“公眾的耐心”。[77] 這種耐心貫穿整個二十世紀,以及台灣海峽兩岸。正因為這種耐心,使人們發現在思想言論自由等方面,今日中國有時還不如“五·四”時期。也正因為這種耐心的制約,導致三大次強人時代竟然具有如此之多的相似之處,它們包括封建意識、革命思想、中央集權政府、相對穩定的社會以及政治與軍隊的緊密結合。
第二,歷史的客觀條件往往制約了中國二十世紀強人與次強人的決策選擇,迫使他們以政治權威為施政的最高目標。盡管一些次強人多次試圖沖破這種歷史的局限,但皆以高昂的社會成本和不甚理想的政績而告終。
例如,鄧小平曾多次嘗試解決中央集權和領導終身制等問題,並希望將權力和平轉移給胡耀邦和趙紫陽等年輕一代,但卻由此遭受重重阻力。1980年以王震為首的忠臣有意無意地希望維持鄧的絕對權威,強烈要求鄧同時身兼黨政軍首領。[78] 同時,當鄧決定任命胡耀邦為中共中央主席之時,一些忠臣又鼓動改變中共中央的組織機構,取消中央主席,改為總書記,架空胡耀邦,旨在確立鄧小平的實際權威。這是有人“適應鄧小平不願擔任最高職務卻必須制造對鄧小平的個人崇拜的政治需要的一個傑作”。[79] 同樣,蔣經國曾對美國在台協會主任David Dean指出,他希望早一點,甚至更早一點實施自由化的改革,但種種內外因素卻阻止了他的計劃。[80]
由此表明,當我們在指責三位次強人的保守作為之時,不能忽視歷史的局限對他們主觀努力的制約;更不能漠視強大的歷史慣性與沈重的文化包袱,逼使他們沿著中國式的歷史軌道,緩緩前行。
第三,次強人所共同遵循的穩定優先原則,盡管具有保守色彩,但不一定是負面的歷史動力。對此我們應該提倡運用價值中立(value free)的研究視角,客觀評價各種歷史現象。穩定並不意味著專制,也不絕對排斥社會結構的變遷。相反,健康而積極的穩定正是社會與延續的平衡與綜合。尤其是自由化的改革與漸進式的變動,為長期而又積極的穩定提供了根本動力。而專制不可能保證長治久安。
同樣,我們也應運用價值中立的觀點評價民主。總體而言,民主作為一個原則是正面大於負面。但是,民主的不同形式,民主實施的不同地點,民主實施的不同時間,以及民主實施的不同速度,都將在根本上影響民主的質量。正象Peter Van Ness所指出,任何人不能期望中國民眾簡單地從國外,尤其是主要西方國家照搬政治制度和意識。 所以,為了推動中國社會的進步,我們有必要對中國的傳統文化,社會結構與歷史進程作一個全面的反思,尤其是三大次強人所提供的獨特的穩定機制,以及這種機制對中國社會進步的正負面作用。
中國的民主化與新權威主義
楊建利,何小川
一. 問題的提出
二. 新權威主義的涵義
三. 新權威主義的積極意義
四. 新權威主義是脫離中國現實的
五. 中共政權缺少“新權威“應有的權威和能力
六. 再談東亞模式和台灣經驗
七. 經濟發達不是建立民主政治的充份條件
八. 對中國現狀的評價
九. 及時的、適度的民主化是必需的也是可行的
十. 結語
楊建利,哈佛大學政治經濟和政府學博士候選人,加州柏克萊大學數學博士。
何小川,原任於中共江蘇省委黨校,現在美國University of Nebraska從事經濟學研究。
一. 問題的提出
近來,在對中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現狀的評判、對發展前景的預估以及對未來的現代化道路選擇的思考上,有兩種觀點頗占上風。一種是樂觀的,認為目前中國政治基本穩定、經濟市場化和財產私有化方興未艾、經濟高速持續增長。若沿著這個方向走下去,中產階級將自然成長起來,公民社會也會發育出來,民主政治的確立將水到渠成。在這個發展過程中,任何直接的政治改革和改善人權狀況的要求和具體實踐,都會給需要集中權力推動或操縱這一現代化過程的“權威”個人或集團帶來麻煩,給社會帶來混亂,從而阻礙這一過程,因此是不可取的。
另一種觀點是悲觀的,認為中國經濟繁榮的表象後面隱藏著各種危機。這些危機會在鄧後,特別是中共失去對中國社會的基本控制後爆發出來。一旦爆發出來,中國便會陷於大亂。然而,中國民眾目前尚不具備實行民主的素質和能力,因此,任何直接的推動民主化的行動,特別是自下而上的、體制外的推動力量不僅不能消除危機,而且會導致社會動亂的提前到來。因此,人們只能寄望於中共的領導,從旁協助以爭取其變革,從而把危機降到最低點。
有趣的是,對現狀判斷迥然不同的兩種觀點,對下一步該如何走的回答卻幾乎是相同的。事實上,前種觀點確信近幾年來中國真正實踐了新權威主義,相信現在以及未來新權威主義仍是一條正確的道路。而後一種觀點對前一時期中共式的新權威主義(其含義見第二節)的實踐結果持相當否定的態度,但卻蘊涵了這樣的結論:以目前中國的社會、經濟和政治條件而言,新權威主義是中國未來唯一可行的道路。
新權威主義是談論中國的現代化過程問題時所無法避免的問題。特別是中共正式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路線後,因“六四”事件而一度消沈的新權威主義又重新受到許多知識分子的重視。俄國和東歐經濟改革的困境更促使了對這一觀點的肯定和認同。本文所要提出並試圖回答的問題是:新權威主義符合中國的現實嗎?中共近年來的作為與新權威主義的理想相差多遠?如何評價新權威主義的歷史功過?
二. 新權威主義的涵義
二戰前後,世界上絕大多數經濟發達的國家都是民主國家。因此,政治學家們傾向於認為,以保障自由為前提的民主政治是經濟現代化的必要政治條件。這些發達民主國家現代化的歷程也基本上證實了這一點。自六十年代起,東亞和拉丁美洲的某些國家在專制政體之下發展資本主義自由經濟,實現了經濟現代化,其中一些國家還建立了較完整的民主政治體系。這一發展模式引起西方學術界的關注並被歸納到“後發展國家的現代化問題”的大題目下進行研究,被稱為“new authoritarianism”,在中國被譯為“新權威主義”。
“新權威主義”作為一個新術語,有其特定的涵義。新權威是相對於舊權威而言的。所謂舊權威是指無所不控制的全權政體和權力。而新權威,是指具有現代化知識和取向、鼓勵並保障經濟自由、同時嚴密控制政治領域的專制政體和權力。“新權威主義”是這種“政治專制,經濟自由”體制和發展模式的理論概括。
新權威主義在中國提出來,被中共的領導或接受或排斥,有其特殊的政治經濟背景,也加進了中國的特色。1988年,中國的經濟改革陷入進退維谷的困境。以高通貨膨脹率為標志的宏觀經濟環境非常糟糕,改革派在權力中心的地位岌岌可危。當時,一些學者認為:1)需要保住改革派的地位以使改革不開倒車;2)需要確立強有力的權威以穩定民眾情緒和繼續經濟改革;3)下一步改革的關鍵是產權私有化和確立市場經濟的問題;4)私有化和市場化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各種問題只能靠“開明”的權威,運用集中的權力強制地推行黨政分離、政經分離、法制建設等政治改革措施來解決。民主化的措施不僅不合國情,而且會引起社會混亂,破壞經濟發展所需要的穩定的社會環境;5)改革的目標不僅要實現經濟現代化,還要實現政治民主化,只有這樣國家才會長治久安。但從時間順序上,民主化是第二位的,是經濟發展的自然結果。現在無非是在為未來的民主化準備經濟和社會條件;6)在尋找新的改革出路時,重要的是要有指導改革之理論的突破。基於這些思考,這些學者借鑒東亞發展的經驗,提出了作為中國現代化(民主化)發展戰略的新權威主義理論。概括起來,這個理論的內涵是:利用專制的權威消除個人經濟自由發展的障礙,確立並保護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良好宏觀經濟環境;經濟上明確界定和保障產權,以市場為配置資源、組織生產和消費的主要機制,輔以權威幹予的經濟自由主義;政治上實行排斥自由選舉和多黨制為特徵的專制主義;經濟發展為民主化準備社會經濟條件,經濟現代化最終使民主化成為可能。事實上,新權威主義理論可以說是一種從專制向民主轉化的過渡理論。
新權威主義的主張當時頗得鄧小平的欣賞。然而,六四鎮壓則是對“開明專制”的極大諷刺。中共改革派力量在六四事件中嚴重受挫。新權威主義觀點受到黨內保守派的攻擊,被視為資產階級自由化言論而在中共上層消聲匿跡。1992年春鄧小平南巡講話後,中共政治局正式批準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經濟改革方針。所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其實質是:政治上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經濟上搞市場經濟。在四項基本原則中,實際只堅持一條,即共產黨一黨專制。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模式可概括為:共產黨一黨專制下的經濟自由化。這一發展模式雖未在理論上冠以新權威主義,而實質上是中共式的新權威主義。
我們完全同意丁學良先生“權威絕非專制的天然屬性”的論斷。建立權威、使用權威與使用權力維持專制是有很大區別的。中共式的新權威主義是以維持權力及其既得利益為主要宗旨的,這與新權威主義的本意的根本區別在於:真正的新權威的決定常常是符合現代化進程的方向的,而中共式的新權威為了維持權力、保護利益,其決定常常與現代化進程的方向相違背。中共式的新權威主義的實踐結果必然與新權威主義的理想相差甚遠。
三. 新權威主義的積極意義
新權威主義作為一種現代化的過渡理論,它的提出對中國這一階段的歷史發展有其特定的積極意義。首先,它是中共體制內的學者為中共提出的第一個承認民主自由價值的並以其為目標的、指導中共改革的理論。雖然它沒有成為官方理論被公開宣傳和實踐,但是被當時的中共最高層領導人半公開的認可,在中共中高層和學術界公開討論和辯論,第一次沖破了中共黨內不能談民主(真正的民主)的禁區,在中國這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影響是深遠的。
其次,新權威主義所提出和試圖解決的問題是非常關鍵的。它把探索中國現代化的思路從目標理論轉移到過程理論,這種思路的轉移對中國民主化事業是至關重要的。正如吳嘉隆先生所說“......這是中國大陸的知識分子在探索中國現代化方面,第一次將思路具體化到從專制如何向民主轉化這一主題上來。這樣一個近百年來的關鍵問題被人們提得太遲了......”“......中國不缺對民主的熱情,缺的是從專制向民主過渡的具體戰略。”也就是說,中國的社會菁英在引導中國、操縱中國的時候,缺乏社會轉型的學問,缺乏精心細致的社會規劃能力。這不但是八九民運的一個教訓,也是十年改革中摸著石頭過河的一個教訓。
四. 新權威主義是脫離中國現實的
任何從專制向民主轉化的過渡理論,除非它倡導以革命的手段推翻專制政權,都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如何迫使專制者限制自己的權力(甚至丟掉權力)問題。而權力、特別是專制權力,又有不受限制強化的自然傾向。這是所有難題的源頭。西方早期的民主主義者已意識到了這個難題。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第五十一篇中曾說:困難在於,你首先需要使政府有能力控制民眾,然後又要迫使它限制自己。
因此,我們必須從這一難題入手,分析中共的權力結構是否符合新權威主義對新權威的假定,把中國的社會經濟政治狀況與新權威主義的原始模型──東亞模式,特別是台灣模式──做客觀深入的比較,才能夠回答新權威主義是否符合中國現實,在中國是否可行的問題。
中共的改革一開始就陷進了使用權力改革與改革權力本身的矛盾之中。中共的權力集團一直在保住專制權力、攫取經濟利益和制定改革政策為民謀利孰重孰輕孰先孰後的旋渦中打轉。因為後者與前兩者常常是相抵觸的。當然,任何政權、特別是專制政權,都會有相同的問題。但是,中共政權與東亞新權威專制政權最大的差別在於:從中共政權誕生、特別是中共完成私人生產資料國有化的過程起,中共政權的權力就和經濟利益緊密地合為一體了。經濟改革後,這種結合更具有了私人化(權力和直接的個人經濟利益相結合)和表面化的新形式。這當然是中國實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特定的歷史條件所造成的。
朱嘉明先生在“論中國的新資本主義”中,把中國改革後所搞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稱為“新資本主義”,他在分析新資本主義的資本來源時說,“中國的新資本主義的資本基礎是國家在實行社會主義中央計劃經濟之下所控制的全部財富。換句話說,這個由工人、農民以及其他階層,經過幾十年所積累的有形的無形的資本,包括土地、河流、草原、森林這些在憲法上屬於國家所有的資源, 都構成了中國新資本主義的資本基礎。所謂新資本主義的過程,主要表現為國有資本、國有資源私有化的過程。”
因此,與新權威主義所定義的“開明”專制之下實行經濟自由主義的現代化過程相比,中國多出一項工程──專制權力主導的國有資本、國有資源的私有化。這項工程是原共產體制國家進行現代化所特有的。而正是由於這一點,原共產體制國家現代化問題才區別於其它類型的國家。
這項工程比任何其它新權威主義過渡時期所進行的工程都難。嚴格地講,在這個過程未完成以前,專制“權威”就算不上新權威主義的新權威。因為在專制權力控制大量國有資本、國有資源條件下的經濟自由都是有限的;經濟領域中真正意義的自由競爭將不可能;權力(包括政治權力和經濟權力)和經濟利益的緊密結合使得所謂“允許鼓勵並保障經濟自由、嚴密控制政治領域”的新權威不可能出現;而專制權力的腐敗使新權威主義賴以實行的其它的社會經濟和政治條件也難以生存;專制政權將絕無權威可言。
那麽,要在現時的中國實行新權威主義,就首先需要根據中國現在的條件,由某種方式制造出符合新權威主義理想的、不至於被輕易清除或打倒的新權威,同時這個新權威要麽必須擁有足夠的時間實施權威,要麽後繼的專制個人或集團也是新權威,以使新權威主義所定義的現代化過程得以完成。但是,這正象一些人渴望中國出現戈巴契夫和葉爾欽式的人物一樣,是脫離中國現實的。
五. 中共政權缺少“新權威“應有的權威和能力
如上所述,中共專制政權在國有資產私有化沒有完成之前算不上新權威主義意義下的新權威。而中國的私有化過程也沒有產生實行新權威主義的社會經濟和政治條件。
中國的社會主義大餅基本上是輪番地按權力大小瓜分的。結果就是,中國的權力集團與資本集團幾乎是重叠的。除少數人外,發財與權力是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在任何體制的國家這都是最頭疼的問題。中共權力機構的腐敗遠遠超過了“四小龍”起飛時的程度。用陳一諮先生的話講是“官僚腐敗深入骨髓”。這就造成了分配極為不公、貧富懸殊巨大等嚴重的社會問題。這種權力特性和社會經濟狀況與實行新權威主義所需要的條件相去甚遠。
新權威主義要求“新權威”的政權是有能力的,有能力確立並保護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良好宏觀經濟環境。而中共政權的特性,使得它在許多方面是沒有能力的。中共的權力集團從改革開始就在維持專制權力、攫取經濟利益和制定改革政策為民謀利孰重孰輕孰先孰後的旋渦里打轉。後者是常常屈服於前兩者的。好的政策和措施只有和前兩者不太矛盾的時候才能貫徹實施下去。穩定的宏觀經濟環境是任何國家經濟良性發展的必要條件,但嚴格的財政制度和金融秩序卻常常損害權力集團的經濟利益,減少他們利用國家資本資源發財的機會。因此,許多政策執行的阻力首先來自於權力機構本身,哪怕是權位最高的人也沒有能力克服這樣的阻力。象“清除官僚腐敗”這樣的“朝旨”已經出不了“午門”了。一些西方學者認為,民主政府常常由於政治權力的分散,尤其是被利益集團腐蝕的民主政治,與獨裁政府相比顯得缺少穩定宏觀經濟環境的能力,美國《時代》(Time)雜志的資深記者豪尼克(Richard Hornik)最近說,“中國政府在維持財政和金融方面──這被假定為權威政權的優勢──表現的比一個腐敗的民主政府還無能。”
權力集團嚴重腐敗並缺乏能力,使本來就信譽很低的中共政權幾乎沒有威信可言。權力機構里的人普遍對政權缺乏信心,而民眾又缺乏對政府政策施加影響的管道,於是,攫取短期經濟利益、“能撈多少就撈多少”的短期行為就成為從政府到民眾的普遍行為方式。東亞模式中良好的文官系統、教育體制和長期合理的產業政策等,在中國現時的條件下都極少可能生長出來。總而言之,中共政權沒有權威也沒有能力完成“新權威”應該完成的任務。
六. 再談東亞模式和台灣經驗
在新權威主義者看來,東亞實行新權威主義已獲成功,若中國效仿東亞,也將通過新權威完成先市場化後民主化的進程。這一觀點的錯誤,在於忽略了東亞模式與中國模式的重大差異。研究東亞經濟發展模式的文獻是非常多的,總括地講,文獻較集中地揭示了東亞諸國經濟現代化興起時如下幾個特殊的客觀環境和條件。這些幾乎都是現時的中國大陸不完全具備的,其中有一些是完全不具備的。
1. 東亞“四小龍”普遍具有危機感。台灣、南韓受到共產政權的直接壓力,風雨飄搖;香港是殖民地;新加坡剛剛從馬來西亞獨立出來,而且是城市國家(city-state)。國家小,資源貧乏,經濟的對外依賴性強,這一特點決定了他們在國際經濟競爭中容易產生危機感、緊迫感;容易接受、利用西方資本主義的方法,在短期內實現經濟起飛。
2. 東西方冷戰,兩大陣營對壘。為了防止共產主義漫延,加強自由世界的力量,美國慷慨為東亞國家提供外援,並提供特惠關稅和技術轉移。
3. 西方國家當時正爭取時機將其工業轉型,把需要科研和高科技的產業留在國內,勞力密集的低級工業則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東亞諸國利用了這個機會,吸引外資,設立出口導向的加工區。
這些環境和條件基本上是外部的,探究政治經濟體制的內在特性和演變則更為重要。在東亞模式中台灣與中國大陸的可比度顯然是最高的。國民黨在大陸的失敗雖有其客觀原因,但是誰都不能否認政府的腐敗是最根本的因素。在大陸的失敗以及中共政權的強大壓力給國民黨提供了一個改造自身的歷史機會,解決了使用權力改革權力本身的第一個難題,為進一步限制權力奠定了權力機構內的基礎。相比之下,共產黨從來沒有這樣一個機會。其次,與共產黨截然不同,國民黨從根本上肯定自由民主的價值,堅持民主憲政的最終目標。這就使得一定程度的民主、民間力量在一定程度上監督政府成為可能並逐步發展。台灣從1950年就正式開始推行地方自治和基層自由選舉,當時可以自由選舉產生的官位和民意代表包括縣市長、縣市議會議員等,第二屆就擴大到省議會議員。每次選舉都有相當數量的非國民黨黨員當選。這樣一來,許多經濟上的成果隨時在政治上得到鞏固。民眾有了一定的參政渠道保護自己的利益,就會按照正常的市場規則進行經濟活動。
最後,與西方資本主義興起時相類似,台灣經濟起飛的過程中,自由經濟的發展基本上不需要政府提供資本。國民黨自身的改造在相當程度上清除了在大陸時權力集團通國庫的個人因素和環境因素;台灣本地的財富都藏於民間,而不在政府手中;國民黨從意識形態上就保護私有財產,再加上和共產黨的政治鬥爭,就使得它不可能按共產黨的方式沒收私人財產充公。因此,台灣從一開始就排除了出現大陸那種權力集團和資本集團幾乎完全重合的可能性,國民黨政權也不可能有共產黨那樣程度的腐敗、分配不公和貧富懸殊。有人講,台灣最重要的經濟改革──土地改革──之所以成功,主要原因是國民黨的權力集團和土地沒有直接的利益關系。此話點破了一個深刻的道理,那就是任何政權,假若其中的權力代表著直接經濟利益,那麽這個政權是不可能成功地治理一個國家的。
以上強調了國民黨政權本身的狀態和特性為台灣現代化所奠定的良好政治起點。應該指出的是,國民黨政府在八十年代前還是一個專制的政府,如果沒有民間民主力量的作用,台灣就不可能基本上長期保持良好的政治環境,最終較平順地實現民主政治。在台灣的發展過程中,經濟持續增長,分配基本公平,民間的自主力量開始形成並逐漸壯大。教育高度普及,一般民眾的民主意識日益加強。許多知識分子堅持不懈地傳播自由民主理念,更有許多知識分子不斷地批評時政,大膽地提出民主改革的要求。台灣社會的多元化迅速發展,民主力量逐漸形成並不斷壯大,開始有聲勢有成效地參與政治生活。對民主力量特別是有組織的活動,國民黨政府也采取過強硬的手段進行打擊迫害,如民主中國事件和美麗島事件等,但卻通過擴大自由選舉的方式把參政的民主力量容納到政府體制中去。自由選舉從縣市和縣市以下的級別開始擴大到省議會,從1969年開始部份地擴大到中央民意代表,直至全部的中央民意代表。在這期間,受到打擊迫害的民主人士不屈不撓,頑強、和平、理性地推動民主化,沖破了報禁、黨禁等一道道防線。與此同時,國民黨面臨著民主力量(其中一部份已經在政府體制內)的監督限制和壓力,也進行了自身的民主革新。參政管道的及時制度化(如自由選舉等)並逐級適度地擴大其範圍,緩解了社會多元化帶來的政治沖突,使政府基本上保持了權威和信譽,使得台灣經濟現代化、政治民主化的過程在一個動態穩定的政權結構和社會環境里進行。
上面講過,專制權力主導國有資本和資源的私有化過程以及國有資本和資源是經濟市場化的最基本來源的事實,使中國的現代化有別於東亞諸國。假如說,在改革頗有成效、政府尚有威信、私有化過程尚未大面積開始的改革初期,開始開放基層的自由選舉並有步驟地“硬化”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那麽,這個私有化的過程將會在人民的監督下進行,經濟改革的成果(如初期的農村改革)將及時在政治上得到鞏固,中共政權就可能成為新權威,中國大陸也就可能進入象當時的台灣一樣的新權威主義的歷史階段。然而,正因為中國大陸的現代化與台灣等東亞模式相比多出一個過程,所以,中國大陸要實行新權威主義,在這之前就應該相應地先走一步,那就是適度的民主化。而這一步卻被新權威主義在理論上排斥了。
在談到台灣的經驗啟示時,丁學良先生曾說“沒有完整的政治民主制也可以實現經濟現代化,但這不等於說不要任何政治條件;東亞模式的特點,就在於具有一定程度的政治理性化。”台灣經驗告訴我們,經濟現代化需要政治民主化的及時配合,其成果才能得到鞏固,也才能穩定地進行下去。
七. 經濟發達不是建立民主政治的充份條件
傳統的政治經濟學家認為,經濟越發達,產生民主政治的可能性就越大。阿根廷的政治經濟學家歐湯奈爾(O'Donnell)深入研究了阿根廷和其他拉丁美洲國家近半個世紀的發展歷史後,在七十年代向傳統理論提出了系統挑戰。他首先從理論上把政治多元化和政治民主化區分開來,指出政治多元化是指一個國家內存在多種不同訴求、不同政治理念的政治單元,而政治民主化則是各種政治單元之間共存關系和他們參政管道的一種可能的制度化表現。歐湯奈爾認為,經濟發展水平越高,政治就較容易多元化,但政治民主化水平不一定越高。拉丁美洲幾個國家,如巴西、阿根廷、智利、烏拉圭等的經濟發展歷史證實了這一論點。
經濟的現代化發展使得如上拉丁美洲幾國內產生了各種參政願望極強、政治訴求甚高且頗有組織能力的民間力量,由此導致了政治多元化。但是他們之間的關系和參政管道都沒有及時得到制度化。於是,政治生活秩序混亂,產生的政府都是沒有威信、缺少能力的“泛民主”政府。它們疲於滿足力量較強的民眾組織的過份需求,難於使經濟均衡發展,從而產生了高通貨膨脹等經濟難題。具有良好教育背景的少壯派軍人,趁政治經濟形勢混亂,采取軍事政變的手段建立權威主義的政權,開始了又一輪經濟發展。以後又經過了大約十年到二十年不等,才又開始了正規的民主化過程。
在中國,由於經濟的發展,政治多元化已經初見端倪。拉丁美洲的經驗告訴我們,如果不及時把各種政治力量之間的關系和他們的參政渠道制度化,政治生活將會異常混亂,政權也可能在“泛民主”和“軍政府”的手中交替,政治不穩定勢必影響經濟的發展。美國政治學家杭廷頓曾在他的成名作《變動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參政意識和行動的程度與參政制度化程度的差越大,社會就越不穩定。
八. 對中國現狀的評價
改革以來,經濟上的逐步市場化、私有化以及對外開放,從根本上動搖了共產黨原來經濟上集中、政治上集權、意識形態上高壓的全權的公有制的社會主義基礎。概括地講,中國的現狀有如下五個方面的正面現象。一是經濟的快速增長,使大部份人的生活水準得到相當大的提高,這和毛時代形成顯著的對比。二是高度集權的中央計劃經濟體制瓦解,總體地方經濟實力超過中央,形成和中央集權的抗衡力量,使得經濟改革很難回轉。三是中國經濟逐漸融為世界經濟的一部份。據統計,中國的進出口總額占國民生產總值的從七八年的百分之十增長到九零年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中國的經濟政策越來越多地要根據外部經濟環境、依據國際法規和貫例來制定和實施,大大促進中國經濟的正規市場化。四是中國經濟的私有化程度大為提高。據中共統計,國民生產總值中一半以上已由私營企業,鄉鎮企業和以外資有關的企業所生產。換言之,公有制的基石──國有企業,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不斷萎縮。而人民擁有財產的自由也在相當的程度使他們擺脫了在原來的全權集中下對黨、對國家的全面順從和完全依賴。五是上述幾個方面使得民間的社會活動空間形成一定的規模並逐步擴大,政治多元化(歐湯奈爾意義的)初見端倪,參政意識逐步提高。
然而,中國經濟目前還遠遠不是一個成熟的、完整的、經濟自由權利得到充份保障的、以私有財產為基礎和以公平競爭為原則的市場經濟。而且,中共政權是沒有威信、腐敗透頂、缺少能力改革自身而又極力維持自身統治和經濟利益的專制政權。它用“穩定壓倒一切”方針排除了民間力量通過正常化制度化的管道參政的可能性,卻沒有能力解決與宏觀經濟環境、分配不公、私有化帶來的失業保險以及其他社會保障以及經濟長期穩定平衡發展的基礎等有關的問題。世界銀行最近的一份研究報告“東亞經濟奇跡”(The Asian Economic Miracle)中指出,除去具體的政策不談,把最基本的東西搞正確(getting the fundamentals right)是東亞成功的關鍵。我們同意豪尼克先生的判斷:中國現在恰恰是最基本的東西搞錯了(has the fundamentals wrong )。
我們曾指出,中國處在自由、秩序、公平的失衡的狀態。要發展資本主義,私有財產和自由競爭是必需的,而公正的法律又是一切自由的基礎。中共政權所主導的按權力大小分配的國有資產的私有化使中國的自由競爭的起點不公平,競爭的方式也不公平。中共的現行體制不能為競爭提供公正的司法保證,暫且不論成文的法律是否夠用,更嚴重的問題是,立法程序和執法程序的公正性是現行體制所無法保證的。因此,中國的“自由”競爭既沒有公平,也沒有秩序。普通民眾對貧富差距對權力的腐敗沒有任何糾正限制的能力,對任何政策制定和執行沒有正常的參與渠道。一方面,不滿情緒持續積累,時有爆發,另一方面,想方設法爭取與權力掛上鉤,包括港商、台商和外商也是這樣,以便得到權力的保護和提供的機會攫取經濟利益。於是,經濟秩序紊亂,整個社會腐敗成風毫無顧忌,不滿情緒、不安定因素不斷積累擴大。
每遇經濟危機,中共就治理整頓一番,或曰宏觀調控,也就是用行政手段重新確立一下宏觀經濟秩序。行政命令當然要由官僚來執行。因此治理整頓最多只能使官商稍避風頭,而遭受打擊的常常是因改革的正面效果而成長起來的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每遇民眾的抗議,中共就是用政治高壓或軍事暴力的手段進行壓制或鎮壓,排除了幾乎所有政治自由發育的條件,使得民眾采取非常行動發泄不滿和參與政治的可能性不斷增大。在現行體制下,想要有不犧牲自由和公平的秩序幾乎是不可能的。
我們以前曾對現存的不利中國經濟長期平衡穩定發展的許多因素作過份析,在這里我們還想強調經濟持續發展的兩個必要條件:政治穩定和民眾起碼的社會保障。這兩者是互相影響的。市場化的發展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必然引發社會各階層之間的沖突。政治特權結合於市場化過程而轉化為經濟特權的現象引起了普遍的社會憤恨,特權階層和一般民眾之間的沖突逐漸表面化。從事教育和科學研究的知識分子的相對利益損失所引起的對其它社會階層,特別是特權階層的抵觸情緒越來越大。農村土地無法容下的大批從非農業產業尋找出路的農民紛紛湧進城市,使得正在尋找新的就業機會的國營企業的工人的機會大為減少,勞動價格大為降低,城市居住和生活環境也迅速惡化, 隱含著大規模的社會沖突。國營企業一直是市場化過程的最棘手的難題。補貼國營企業是國家財政的最大包袱,占財政支出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再加上國庫通官商的腐敗現象,國家財政赤字不斷擴大。中共政府想以企業破產拍賣的方式解決國營企業私有化的難題,但又沒有能力支付失業工人的社會保障,還有原本被排除在國家福利之外的湧進城市的農民的社會保障也是不能忽略的。民眾起碼的社會保障問題得不到解決,必然引起社會沖突。所有的社會沖突都沒有和平的制度化的渠道得以解決,中共政府對任何社會沖突和民間有可能參政的力量只會用收買或暴力鎮壓兩種方式來平息,社會矛盾只會積壓不會化解,這樣下去大的社會動蕩將無法避免。
由此來看,經濟發展所需要的政治穩定是動態穩定而不是靜態穩定。杭廷頓在《變動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中開宗明義地斷言:美國、英國和蘇聯雖然擁有不同的政府形式,但這三個制度的政府都能有效控制,他們因此而區別於其他軟弱的政府。“穩定壓倒一切”的論調和杭廷頓所犯的錯誤是一樣的,他們只用靜態的觀點來考查社會。用動態的觀點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前蘇聯改革之所以失敗的原因就是一開始就把最基本的東西搞錯了。這幾年經濟高速度發展並不能成為樂觀的理由。隨著社會總財富的增長,經濟發展的結構性問題如產業平衡、地區平衡、智力資本投資等,和社會矛盾如分配不公、官僚腐敗、社會保障等,將會越來越尖銳地表現出來。面對著這些問題,“把最基本的東西搞正確”便成為關鍵。
九. 及時的、適度的民主化是必需的也是可行的
本文所提及的第一種觀點,雖然正確地估計到中國正在孕育著巨大的社會動蕩的現實,但它所提出的排除或減小動蕩的方案卻是不正確的。它的方案無非是繼續中共式的新權威主義,這只會增加動蕩的可能性,最好的結局也不過是歐湯奈爾的政治多元化狀況:政治環境混亂,政府在“泛民主”和“軍事獨裁”之間擺動。
也許有人會說,不要著急,時間到了中共也會搞民主的。我們不否認,當中共對中國社會即將失去控制的時候,許多原專制政權的得益者將會祭起民主的旗幟搞起民主來。如果到了那個時候再民主化,那麽這批人將帶著腐敗的習慣和方式搞民主,而又有一批人將帶著長年積壓的對前一批人的仇恨搞民主,這樣的民主前景將是可悲的,也是可怕的。
在這里需要澄清的是,平時經常談論的“應該不應該民主化”,實際上包含了兩個不同層次的含義。一個層次是包含終極價值判斷的,即民主到底是不是最符合人性、最能保護人的生命價值的政治制度,由此來決定是否要民主化。我們把這種民主化稱為目標民主化。另一個層次是功利性質的,也就是把民主化的具體步驟與社會發展變動的某一歷史階段的社會代價結合在一起考慮:民主化是否有利於社會穩定、是否有利於經濟發展等。我們把這種民主稱為功利民主化。在以上和下面的討論中,我們所說的民主化既是目標的也是功利的。是目標的,因為我們肯定民主的價值,認為中國一定應該朝著那個方向走。是功利的,因為我們把民主化的具體步驟緊密地與中國這一歷史階段的社會代價結合在一起考慮。
我們認為如下的民主化實踐是可行的: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會化;2.縣級和縣級以下政府官員和人民代表公開公平選舉產生;3.新聞自由,輿論監督;4.非政治性利益團體自由結社。這些實踐會使經濟活動法規化成為可能,使民眾及利益集團參政有初步的正規化制度化的渠道以緩解和消化社會矛盾;可以及時引進監督機制,使政府不在單一的利益集團(權力集團)的控制之下;可以減少腐敗,從而提高能力制定和執行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政策。也許許多如社會保障這樣的難題不能靠上述民主化措施直接得到解決,但是及時開始上述實踐的最大好處就在於可以建立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和信心,提供經濟賴以長期穩定平衡發展的良好政治環境,政府也可以利用得來的權威和民眾的信任較有力地推進進一步的私有化和市場化。
當人們說民主化目前在中國不可行時,有兩種意思需要區分開。一種是,一提民主化就想到了完整的民主政治,如三權分立,多黨競爭,周期性的大選等,由此得出結論,目前在中國尚有實行民主化的困難。這種思路實際上錯誤地理解了民主化的“化”字。我們所說的民主化實際上是指從最基本的最簡單的民主實踐開始做起,逐步升級。另一種意思是,中國人的素質連最基本最簡單的民主都搞不了。持這種觀點的人最常用的論據就是中國人的教育水平太低。這種觀點忽視了基本的歷史事實。在軍閥割據時代的許多省份,已經很成功地實施了村長、鄉長的自由選舉,有些省份甚至實施了縣自治和縣長的自由選舉。當時的老百姓受教育水平恐怕比現在低得多。在國共兩黨內戰的時候,中共在其解放區,也實行過村長的自由選舉。當時,大部份農民還不會寫甚至不認識候選人的名字,但是他們通過把黃豆放在他們喜歡的候選人背後的碗里的方式公平地進行選舉。另外,我們都應該記得在小學里選班幹部的經歷,只要班主任不預先指定由誰擔任的話,我們都能公開地公平地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班幹部。這些基本的民主運作為什麽現在忽然就沒有素質沒有能力做了呢?只要村長鄉長不再幹涉老百姓的私生活,老百姓基本擁有經濟自主權,在中國絕大多數的地方村長鄉長便可用民主的方式選舉產生。在城市里情形也是一樣。
完整的民主政治需要相當程度的知識技巧和經驗才能操作好,但最基本的民主要求和最簡單的民主操作能力基本上是本能的。美國的中國研究專家黎安友(Andrew Nathan)在他的新書《中國的危機》(China's Crisis)中指出,現今中國的社會發展,從信息傳播到群眾受教育水平都已經超過印度,因而具備了民主化的基本條件。並指出,從政治文化背景上來說,台灣和中國大陸是相近似的。台灣也已經實行了完全的民主。因此,黎安友說:“今天,中國政治文化的主要裂痕也許並不存在於先進的知識分子和落後的群眾之間,而存在於要求有更多民主的人們和害怕給與民主的政治領導人之間。”
十. 結語
也許有人會說,連新權威都做不了的中共政權,你們怎麽能奢望它采取民主化的措施,這難道不也是脫離中國的現實嗎?我們和新權威主義者的根本區別就在於,新權威主義者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新權威的身上,民間主動促進民主化的實踐被新權威主義理論所排斥。而我們上面所提的初步的民主化措施是提給所有人的。倘若中共政權願意主動采取這些措施,那將是最好的,中國人所要付的代價也是最低的。我們不排斥中共政權主動采取民主化措施的可能性,但把更多的希望寄托在民間的民主化推動力量上。台灣和其它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一個理性的、有建設能力的反對力量不屈不撓地追求民主的目標,促進民間和政府之間的良性互動,在民主化的過程中是至為關鍵的。
1995年
中美知識產權爭端和新貿易協定及其影響
楊叔進
一. 中美在保護知識產權問題上爭執的焦點
二. 貿易戰端
三. 保護知識產權協議的要點
四. 新的中美貿易協定
五. 前景展望
六. 新貿易協定與中國大陸的進一步改革開放
【作者簡歷】 楊叔進,現任世界銀行顧問、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所長及教授等職,曾任聯合國遠東經濟委員會高級經濟專家、泰國和菲律賓等國政府經濟顧問。
引言
中美保護知識產權的協定,在經過緊張和曲折的22次談判、歷經二十個月之後,終於達成了協議、簽署生效。這一協定不但避免了中美貿易戰,同時也打開了中美貿易的僵局。隨著它的簽署,中美雙方又在1992年中美貿易協定的基礎上,很快地簽署了新的貿易協定和農產品貿易協定。這些進展將一方面擴大中美貿易、使之更趨平衡,減少雙邊緊張關系;另一方面又有利於中國大陸盡快進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其創始會員國。中美知識產權和新貿易協定等成果對中美兩國均是有利的。此外,在這次交涉過程中,中美雙方進一步加深了相互了解,這樣,即使將來兩國再發生貿易摩擦,解決問題的條件也會有所改善。進一步擴展來看,這次協定所涉及到的還不止是貿易方面,它對大陸的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也將會有比較深遠的影響。
本文將先就中美保護知識產權協定交涉中的爭執要點、貿易戰的威脅和協定的內容加以分析,再探討新貿易協定的背景、內容和它對中美貿易進展及對中國大陸加入新世界貿易組織的重要性,同時也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問題作初步評估,最後討論這些協定對中國大陸改革與開放可能發生的更廣泛的影響。
一. 中美在保護知識產權問題上爭執的焦點
中國大陸仿冒美國智識產品是中美雙方經濟關系中美國非常關心的一個問題。這些仿冒產品的大陸內銷及出口外銷,損害了美國企業的利益和美國的國際收支平衡。這些智識產品主要是指小型唱碟(CD)、激光唱碟(Laser disk)、電影片、電腦軟件(包括數據碟CD─ROMS)和書籍等。此類產品的共同特點是,它們的工業制造成本很低,約占售價的百分之十,其成本的主要部份是人的智慧、才能的價值,如音樂的編曲和演奏,電影的編劇、導演的創造、演員的演出,和電腦軟件所包含的高級數學及電腦知識。仿冒的智識產品並不負擔這些智識成本,只是用工業制造手段覆制硬件形態的最終產品,因而能以很低的價格出售,使得這些產品的原生產廠家無力競爭,結果失掉市場和利潤。美方企業不僅因這種非法仿冒行為減少了美商對中國的銷售而非常不滿;也擔心這些仿冒品還會出口到其他國家,結果使美國在其他國家的智識產品市場、尤其是在亞洲各國的市場被中國大陸的仿冒品擠占。事實上,中國大陸確實已經向香港、台灣、泰國出口這些仿冒品,引起了美方的注意。
據美方調查,在中國南部有29家公司從事這類仿冒活動,每年約制造七千五百萬個小唱碟和其他非法抄襲的智識產品,由此使美方每年損失這些產品的銷售值約十億多美元(其中,在中國大陸市場 8.66億美元,在香港 1.31億美元),因而減少了美國國內這些出口產業的就業機會與收入。美方的另一估計是,中國大陸所使用的電腦軟件有98%是美國軟件的盜版(中國只承認25─30%)。此外,美方也注意到,中國大陸對外國電影片的進口管制很嚴,1994年全年從美國只合法進口了十部電影片,但許多好萊塢熱門影片卻在大陸各地非法播映,對美國影片的盜版現象甚為普遍。例如,1994年,美國的新片“獅王”在美國尚未正式發行,中國大陸已經盜版上映了。如果把中國大陸對其他美國產品的假冒,如名牌刮胡刀片(Gillete)、肥皂(Lux)等,以及盜版書(如美國小說、百科全書)都計算在內,那美國因中國大陸的仿冒盜版,所受到的商標權和專利權方面的損失就遠不止十億美元了。
從國際收支的宏觀角度來看,美國政府還關切它的貿易逆差。按美國的計算,美國對中國大陸的貿易逆差在1994年已達二百九十五億美元,是1990年的三倍。這個數字僅次於美國對日本的六百億美元貿易逆差。在存在著巨額貿易逆差的情況下,中國大陸的仿冒盜版造成的美方的貿易損失就顯得格外突出。
中方則認為,自從1992年中美關於知識產權的備忘錄換文以來,中國已經制定了一套相當完備的法律,包括對各種知識產權的保護(如“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並認為這方面的立法和執行是中國的內政,美方不應幹涉。例如在保護知識產權的立法執法方面,美方要求中國限期立法,限期改法,並要求北京按美國的要求組織執法檢查,按季度向美國政府報告搜查次數、被查處機構、查獲商品材料等執法檢查結果。大陸法學專家則指出,中國基於自身發展的需要,已經具備了有中國特色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外國政府及外國人士可以提出建議,但如何去做是中國自己的事,美方的要求是幹涉中國的主權和內政。中方又認為,中國國家太大,尤其是南方經濟改革步伐快、範圍廣,經濟已經市場化,中央無法隨時全面檢查。同時,中方還提出,仿冒行為是中國的一種“社會現象”,暗示政府沒有辦法迅速消除它。
中國大陸政府相信,中國的經濟發展快,市場大,外商都願意來投資,有相當的吸引力,因此估計美國可能會為了更大的商業利益而在知識產權問題上讓步。中國政府還強調,中國是個發展中國家,應該受到發達國家的照顧。這樣,在中美雙方交涉過程中,中方比較堅持自己的意見。同時,中國方面按照中央集權的方式談判,把各種有關的問題都與知識產權掛起鉤來,由出面談判知識產權的政府部門主導,其他各部門也都采取措施配合。而美方在整個談判過程中,一直傾向於就事論事的方法,並未把知識產權的問題與其它問題扯在一起;而且美國商務部與中國談判知識產權時,也不要求其他政府部門或企業配合起來施加壓力。美國一方面在保護知識產權問題上認真堅決地交涉,另一方面也繼續就其他商業貿易問題與中國方面商談,例如,美國能源部長訪華簽訂了六十億美元的合約,麥道公司正在安排與中國大陸合作生產新型的MD─90飛機。這些在其他商貿問題上的合作與進展,可能給中共帶來了錯覺,以為美國的態度是模棱兩可,結果中共在知識產權談判中更加堅持自己的立場,試圖迫使美國最後作出讓步。
關於知識產權問題,美方承認,中國大陸在保護知識產權的立法方面做得相當完備; 但同時強調,問題的關鍵在於是否以及如何執行這些法律。美方認為中國大陸並未認真地執行這些法律,許多違法仿冒智識產品的工廠雖然已經是盡人皆知,但並未因此而受到處罰。美方又指出,中國南方雖然發展迅速,政策比較寬,行政管制難一些,但政府對它想幹預的事並非無能為力;在別的經濟及其他方面,可以看到,一旦中國政府決定了要認真地控制某一問題,是能夠有力量有組織地去執行的,而且常常做得非常徹底。
在遵循國際貿易規範、縮小對中國大陸的貿易逆差這個問題上,美方雖然承認中國大陸經濟增長迅速,潛在市場很大,但也堅持認為,中國大陸仍應與所有其他國家一樣,遵循世界公認的國際貿易規範。美方強調,中國大陸現在是世界上的“出口大國”,一個已經擁有相當出口實力的國家不應該再要求享受例外的優惠。美方同時認為,中國大陸的外貿體制與國際貿易規範還相差甚遠,這是中國大陸得以維持對美外貿順差的原因之一。在美方看來,中國大陸的經濟體系目前還不是以市場經濟為主的體系,對外貿易仍然大部份掌握在國有企業手中,政府對外貿的種種管制也並未全部公開、透明度很低。這樣,中國大陸一方面享有對美出口的最惠國待遇,其產品進入美國市場基本上沒有限制;但另一方面,中國卻在進口上設置了障礙,使美國商品不能順利進入中國大陸潛在的廣大市場。
美國在對華談判上的堅決態度,也與美國吸取了美日之間第二次大戰後貿易關系的教訓有關。第二次大戰後,因為日本是美國在冷戰中的盟友,美國對日本的貿易攻勢節節讓步,向日本開放了美國市場;同時,對日本抄襲、“偷取”美國的技術以及日本市場的相對封閉等問題,也未嚴厲認真地追究。這樣的雙邊經濟關系沿襲多年,形成了痼疾;時至今日,造成了美國對日貿易的龐大無比的逆差。美方認為,今日的中國與六十年代的日本相似,經濟增長勢頭很猛,出口堅挺,不久將可能成為世界經濟大國;目前美中貿易逆差迅速擴大的勢頭如不早日制止,將來美國必會受到更大損失。因此,美國在這次保護知識產權的爭執當中決心要堅持到底,否則將來受損害的就不只是唱碟和電影片,其支撐經濟的支柱技術,如噴射飛機技術、汽車設計、電腦技術等,也可能被中國大陸仿冒,那樣美國就損失慘重了。
由於中美兩方存在著一系列的不同看法,這次交涉的進展就十分覆雜、曲折和困難,最後導致雙方互相威脅要訴諸貿易戰。
二. 貿易戰端
美國在與中國大陸談判知識產權問題中一直未能獲得進展,最後轉而使用貿易制裁手段。美國1974年通過的貿易法中,有一項是眾所周知的“特別301條款”,它所適用的範圍包括保護知識產權。這一“條款”規定,美國一旦發現別國與美國的貿易中出現違反美國貿易法的事件,必須在六個月內完成調查,由總統的貿易代表決定,所牽涉到的對方國家的貿易措施是否“不合理”。就中國大陸盜版制造美國的電腦軟件而言,代表美國商界主要電腦軟件制造公司的“電腦軟件聯盟”估計,由於中國的盜版制造,它的會員公司每年的損失在三億美元以上。1994年12月31日,美國總統的貿易代表坎特正式宣布他的決定,認為中國大陸仿冒制造知識產品是不合理的;他並且公布了一個從中國大陸進口貨物的清單,以便將對這些貨物的美國關稅提高到百分之百,準備施行報覆。坎特的決定公布後,美國公司可在30天內對這清單提出意見,並就坎特提出的制裁辦法加以討論,看這些辦法是否會導致進口產品的價格上升,從而影響美國消費者的利益。這個清單最初所包括的貨品共值28億美元,經過討論最後減至十億八千萬美元。
這項聲明發表後,中方立即反擊,聲稱將對這項制裁采取報覆行動。中方提出的報覆性措施包括:(1)中止與美國汽車企業洽談其在中國大陸的投資;(2)暫不考慮美商在中國大陸設立控股公司的申請;(3)將對從美國進口的錄音帶、精細唱碟、香煙和其他一些消費品提高關稅;(4)中止與“國際知識產權聯盟”和“商業電腦軟件聯盟”的貿易關系;(5)停止考慮美國化學與醫藥制造業者要求在中國大陸保護其專利權的申請;(6)停止考慮美國音像業在大陸的分公司進口音像設備的申請。同時,還聲稱將取消價值數十億美元的波音飛機的采購合同。
中美雙方在這種各自堅持己見、爭執不下的緊張氣氛中僵持了一段時間後,同意在北京再開一次高層的貿易代表會議,最後,在過了二月二十六日這個談判截止期一小時之後,終於達成並草簽了協議。就在協議簽訂之前,中國大陸政府搜查和停止了29個仿冒制造企業中的7個公司的激光唱碟的仿冒生產。協議達成的那天,又關閉了最大的一家仿冒公司──深圳的“深飛”公司,以及珠海的另一家公司,這對協議的草簽很有幫助,因為中國大陸政府終於以行動證明了自己是在認真執法。
三. 保護知識產權協議的要點
這一協議由美國總統貿易代表坎特與中國外貿部長吳儀於1995年3月11日在北京簽字生效。文件中詳列了中國大陸政府保證將采取的各種措施,中方並同意在協議簽訂後第一年內將每季就追查仿冒的進展情況向美方提出報告,隨後幾年則半年提出一次報告。
中國大陸政府在協議中所作的具體承諾是:
1.在中國大陸全境將立即采取打擊仿冒措施:
(1)開始一個“特別執法期”,增撥人力、物力,清查大規模的仿冒品制造、分銷據點。
(2)查封仿冒品制造工廠,除已查封的七家CD制造廠外,今後三個月還將陸續調查其他違法的業者,拆除其制造仿冒品的機具,並防止其覆案。
(3)執行出口查驗,禁止盜版CD、激光影碟及CD─ROM的出口。
2.采取確保知識產權保護法令能有效執行的長期改革措施:
(1)政府各部會嚴禁使用未經合法授權的電腦軟體,並編列足夠經費采購合法版本。
(2)成立中央、省及地方政府的會報型的知識產權工作組,協調知識產權法令的制定與執行工作,並在每一級工作組下設立執法專案小組,以督導和追蹤查禁仿冒的工作。
(3)比照美國海關建制成立海關查禁仿冒系統。
(4)建立著作物登錄查驗制度,防止對美國音像著作物仿冒品的制造與進出口。並向美國業界團體開放前往中國設辦事處的條件,允許美國業界團體參與著作物登錄查驗制度的運作。
(5)確保美國知識產權所有者能向中國司法系統尋求有效的協助。在民事訴訟費用上給予外商以中國國民待遇。加速審理涉外知識產權訴訟案件。
(6)每季向美方提供有關的執法統計,雙方政府應經常會商檢討執法的進展。
(7)確保相關法令的透明化,並加強司法、行政等有關人員的訓練。
3.對美國知識產權所有者開放市場:
(1)不對美國音像著作設定進口配額。
(2)在接受中國官方檢查的原則下,允許美商在中國行銷其產品的所有錄音著作品。
(3)允許美國以合資方式在中國從事其產品的制造、銷售與販賣。初期開放城市為廣州、上海,並於五年內增至十一個城市。
在協議條款談判過程中,美方曾要求允許美國的智識產品生產企業在中國境內自行銷售其產品,但中方未同意。此外,中方還強調,保護知識產權也是中國自身的政策,中國並不是由於美國的要求才加以重視的,因為如果仿冒制造普遍化了,中國自己的電腦軟件工業和音像工業亦無法正常發展。
實際上,中國有些城市已在打擊假冒商品。例如,上海除了銷毀“侵權”產品和假冒商標外,還采取了步驟保護消費者。就在中美知識產權協定簽字後的第三天,浙江省對寧波華達磁電有限公司假冒美國“三M”計算機軟件的行為實行了制裁。另外,對生產侵權的“BOSS”運動服裝等數家公司,有的罰了款,有的則送司法機構追究法律責任。還有,在上海市,經過民間的倡導,又設立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訴訟援助金,以鼓勵和資助消費者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廣東省則早已開始大力“打假”,去年全省共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一萬余件,搗毀制造假貨的據點717個。
四. 新的中美貿易協定
隨著知識產權協定的簽署,中美雙方又立即討論了如何落實1992年中美貿易協定的內容,因為,在知識產權問題上的爭執加劇之前,中美之間原有的貿易協定就已陷入僵局。
在1992年簽署的中美貿易備忘錄中,中方曾經同意,在數年內,將對將近三千項的進口產品取消進口管制、不再對這些產品的進口采取進口許可證或進口限額等限制措施;美方則曾同意,與中方制定一個可接受的多邊貿易提案草稿,以便使中國大陸可以達到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要求。可是,1994年底,中國大陸談判未成,不能及時入“關”並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創始成員國。於是,今年一月初,中國大陸政府通知美國,決定中止執行1992年簽訂的中美貿易協定。而美方則指出,中方也實際上並沒有真正履行1992年的協定,例如,根據此協定,中方曾允諾在1994年取消155項進口產品的進口限額及管制,但並未落實。隨後,中美之間的摩擦進一步擴大,美國聯合了二十余個會員國,以中國大陸並非發展中國家為理由,阻撓大陸的加入新的世界貿易組織、並成為創始會員國的申請,結果使申請過了截止期。接著,中美雙方便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問題上發生了尖銳的爭執。
1995年3月,中美保護知識產權的協議交涉成功了,這打破了中美貿易關系中的僵局。因此,隨著這一協議的簽署,雙方立即開始了更廣泛的中美貿易問題談判,並且,很快地在1992年中美貿易協定的基礎上,達成了一個新的協定。美方同意支持中國大陸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新世界貿易組織,這樣可以使中國大陸獲得更寬裕的時間,以便它能逐步減少貿易障礙、充份開放其高度自我保護的國內市場。中方則同意於1995年3月底恢覆履行1992年的貿易協定,開放市場,逐步減低或取消近三千項的美國進口產品的進口限額、許可證限制以及其他貿易障礙。中方還同意重新與世界貿易組織談判入“關”問題,也同意與美方繼續商談進一步開放保險和電話電訊等服務業市場的問題。此外,中美雙方又簽訂了一項農產品貿易意向書,規定中國大陸將允許進口更多的美國農產品,如煙草、小麥、桔類水果、生牛種等;中國大陸也同意不再以可能有病菌或病蟲為理由而禁止美國農產品進口(美國有的農產品在局部地區,如南加州,曾受某些病蟲(如地中海草蠅)的影響,但產於其他地區(如佛羅里達州)的同類產品卻並無此種蟲害)。根據新的談判結果,美國可支持中國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並同意追認中國大陸為該組織的創始國之一;但中國若以發展中國家身份加入這個世貿組織,則必須與該組織商談一個時間表,確定在未來的十年內如何分階段地減少貿易障礙(其中每一階段的具體措施都須分別地交涉)。
新的中美貿易協定以及農產品協定於1995年3月12日在北京簽字,這兩個協定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協定,結束了目前中美貿易的爭端。如果今後雙方能夠切實執行,則彼此均能從中獲益。 美方可望大量增加對中國的出口,從而減少其對中國的外貿逆差;中國大陸則可繼續擴張對美國這個全球最大的市場的輸出。這樣,雙方的貿易可以在更正常更規範的情況下進行,貿易不平衡的現象也可有所改善。中國大陸一旦進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就可享受到多邊貿易、外國減低關稅和減少貿易障礙等等一系列的好處,同時又能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獲得不少貿易優惠條件。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中國大陸經過一個逐步減少貿易壁壘的過渡時期,將可以更充份地享受國際分工的益處,並納入國際經濟運行體系的軌道中。
五. 前景展望
美國企業界對中美保護知識產權協定和新貿易協定是滿意的,因為這樣中美貿易就可繼續正常進行,美國在中國大陸的投資也會繼續增加。協議簽訂後,美國電子和汽車企業代表已經紛紛前往中國大陸,與有關部門談判投資或簽訂合同。例如,在天津投資設廠、已經獲利的摩托羅拉公司立即與天津、四川、南京簽署了三項投資合約,在大陸增加了近四億美元的投資,這反映出一個可喜的苗頭。但不少企業也仍然擔心中國大陸能否真正按已簽訂的協議條款來做,特別是在仿冒問題上,它們擔心舊的仿冒公司關閉了,新的仿冒公司又開張,這樣美商將防不勝防。
這幾個協議有助於改善中國大陸在國際貿易界的形像,它們證明,中國大陸是講道理的,會遵守國際貿易的規則,而不會一意孤行,因此是一個可以信賴的貿易夥伴。建立和維持這樣的形像,有利於中國將來的國際合作和實現參加世界貿易組織的願望; 同時也有利於中美雙方進一步發展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江澤民的講話作過此表達)。
但是,中美貿易上還有很多問題尚未解決,如果雙方處理不當,仍然會出現摩擦。1995年3月8日,美國總統克林頓向國會提出了“1995年貿易政策施政計劃及1994年度貿易協定計劃報告”。該報告指出,美國將在1995年內與中國大陸解決一些雙邊貿易問題,即確保中國大陸落實與美國簽署的現有的紡織品及成衣協定,促使中國大陸加快開放商品及服務業的市場、采取有意義的行動保護知識產權。
下面就可能引起貿易爭端的、大陸外貿體制中幾個比較基本的問題展開進一步討論,這些問題均與中國大陸能否進入世界貿易組織有關。
(1)非關稅的進口限制和外貿管制的透明度問題。這次保護知識產權的協定最受美方歡迎的一點,是取消了音像產品進口的限額管制。限額進口作為一種行政性手段,是一種武斷的決定,不受市場供求的影響。在實行進口限額的情況下,無論外國的產品如何價廉物美、有競爭性,管制國都不允許超過限額的進口。這種做法與價格機制、市場經濟和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是不相吻合的。中國大陸最近已取消了一些進口許可證和進口限額,但是仍保留了很多非關稅性質的進口限制,而且隨時有增加修改的可能;同時,大陸有關部門采行這類限制措施時,往往不公開宣布其具體內容,這就使政策信息缺乏透明度。大陸的進口管制隨時可能引起貿易爭端。美方總統外貿副代表巴謝芙斯基今年三月初在國會小組聽證會上重申美方的立場,他說,中國大陸要加入世貿組織,在貿易政策上必須透明化,遵行國際上公認的規則,互惠地開放商品、服務業和農產品的市場。
(2)公營外貿公司的價格政策、傾銷與補貼問題。在公營(包括國營及地方政府經營)貿易體制中,許多內銷與出口商品的價格是按政府政策決定的,並不反映市場供求的變化,這就不符合關貿總協定的基本精神。如果國內價格受到管制、出口價格受國營外貿公司操縱,這樣的價格不能及時反映市場供求和真正的生產成本,可能含有補貼的成份,並有傾銷的嫌疑,而且傾銷或補貼的程度又難以確定。中國大陸的矽錳鐵出口已遭到日本、瑞典、墨西哥等國的反傾銷抵制。美國自1980年對大陸開始實施反傾銷以來,已有110種大陸產品收到傾銷的指控與調查。看來,這樣的貿易爭執將來還會繼續發生。今年3月初,美國國務院主管亞太事務的副助理國務卿湯森在國會眾院亞太及貿易小組作證時說,雖然中國大陸國營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已經降低,但國營企業對中國政府仍然極為重要,還是政府保護的對象,而加入世貿組織則將不得不撤銷對國營企業的保護,其後果令政府擔憂,因此中共現在仍在辯論加入世貿組織的得失問題。
(3)政策的全國一致性。中國大陸一向用“傾斜”的地區政策發展經濟,而不相信市場經濟的運作和比較優勢會自然地導致合理的資源配置和區域間的正常經濟發展,因此改革以來出現了經濟特區和各種區域性優惠政策。這些政策雖然產生了一些表面上的明顯效果,可是扭曲了資源在地區間的合理配置,造成資源的不經濟使用和加劇地區間的經濟差異,形成了無形的或“隱蔽”的損失。而且這種地區間投資、稅收上的差別待遇,也扭曲了出口的成本與價格,有可能造成補貼出口的結果,與關貿總協定的精神也是不相符的。其實,從宏觀角度來看,如果政策傾斜的目的是要鼓勵出口,則所用的優惠政策就應當是,不管出口產品產於國內何地,都可以獲得同樣的待遇。這樣的“傾斜”是針對為國內市場生產者而言的,而不是旨在促成地區間的差別發展(讓有的地區先富起來)。比較合理的做法是,各地區各產業的出口產品,都可以享受比內銷優惠的待遇,至於哪些地區、哪些產業能出口多少、出口什麽而又不虧本,則取決於它們的客觀的比較優勢,由市場機制、而不是由政府來決定。這樣,是有比較優勢的地方先富起來,而不是有政策優惠的地方先富起來,更不是由政府官員的主觀願望來決定何地應得到優惠、誰可能先富起來。也只有這樣,中央政府才可能使地方政府和企業致力於發展各自的優勢,而不是竟相向中央爭取優惠。當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各地區的比較優勢會有所變動,但變動發生後,應該仍然是讓新的比較優勢格局(也就是動態的比較優勢)來決定出口的地區和產品結構。
(4)其他國家的疑慮。就人均收入來做國際比較,中國毫無疑問地是發展中國家。但從工業結構和出口貿易額來看,應當承認,中國是一個工業部門比較齊全的“出口大國”,與其他同等收入水平的發展中國家相比有相當大的區別。中國大陸所形成的工業結構,是仿效蘇聯的以重工業為中心的發展戰略、和多年實行計劃經濟的結果,並不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形成的。為了實現重工業化,改革前三十年曾付出了沈重的代價。然而,這樣的一個已經形成的工業結構卻為目前擴大工業制成品出口奠定了基礎。近幾年中國大陸的出口猛增,也與政府實行的、以計劃管理為手段的優惠政策有關,特別是出口產品的國內收購價格可能含有相當大的政府補貼。如果中國大陸的經濟一直是以市場經濟為主導的話,那麽,出口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就可能不象今天這樣高(1994年估計為23%)。因為,中國是個大國,國內市場大,生產部門齊全,如果讓國內需求得到充份滿足,則在市場經濟及自由價格條件下,內銷額可能會比目前的數額大,而出口額則比今天的數額小。另一方面,如進口管制不夠嚴苛,而基本上讓國內外市場價格和成本之差來決定進口水平和結構,進口額也會比現行的大。與進口商品競爭的產業的生產效率也會比今天的高。
大陸最近經濟的持續增長和出口的迅速擴大,已經引起了許多國家的警覺。盡管簽訂了新的貿易協定,美國仍然十分關心中國大陸建立市場經濟體系的進度。據傳,美國與歐洲共同體有關國家打算隨時、分別地對中國大陸的產品實行緊急限制進口措施,將此作為中國大陸重返關貿總協定的條件。不僅發達國家有這樣的擔心,發展中國家也並非全無警覺,東南亞國家自不待言,即令是拉美的墨西哥也已感到了中國的威脅。最近,墨西哥工商部長出席在瑞士召開的“世界經濟論壇”會時,對記者談到了墨西哥的貿易逆差和比索貶值問題,他認為令墨國真正感到不安的是中國大陸。他的看法是,墨西哥與歐洲或日本的貿易逆差對墨國來說並不可怕,因為墨西哥從歐洲和日本進口的多數是“中間產品”(少數高檔消費品的進口因比索貶值會自然地大幅度減少),墨西哥可以加工制造後再出口,比如去美國,這除了能夠換得外匯外,還可增加墨國的就業和收入。但墨西哥與中國大陸的貿易逆差則不同了,墨國的進口開放程度比中國大陸高,而從中國大陸進口的主要是普通消費品,如紡織品、鞋、玩具、鐘表、運動器具等,這些勞動力密集型的產品正是墨西哥也在生產或能夠生產的,中國貨擠掉了墨西哥廠商的國內市場。更大的問題還在於,墨、中兩國正在爭奪美國的市場,美國從中國大陸大量進口這些普通消費品,也擠掉了墨西哥對美國的出口,因為中國大陸勞工工資比墨西哥低很多,墨西哥難以與中國大陸競爭。
廉價的勞動力無疑是中國大陸在國際貿易中所占有的最主要的比較優勢,這優勢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會繼續維持下去。這個比較優勢本身是無可厚非的,它是一個以中國大陸人口過多為前提的、久已存在的“先天”條件和客觀事實。只要中國大陸的低工資不是政府用行政手段故意、過份壓低的,而是由市場決定的,低工資所形成的貿易上的比較優勢就不是對其他國家的侵害型貿易條件,原則上是可以在國際貿易中被接受的。但是,中國大陸現存的其他貿易管制、補貼傾銷等措施則很可能還會隨時引起貿易摩擦。
六. 新貿易協定與中國大陸的進一步改革開放
從表面上看,中美之間關於知識產權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爭論,似乎只涉及到外貿問題;可是若作進一步的探索,就可發現,實際上,這些爭論與中國大陸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中的一些有待改善的根本問題密切相關。
(1)要充份尊重知識
中共一向在意識形態和政治上不信任知識分子。馬克思雖然承認科技進步是人類生活改善的主要動力,但他的勞動價值論卻是以勞動力(工時)為基礎的,沒有把知識的價值考慮進去。師承於馬克思,蘇共和中共也一向認為工人階級最重要。中共歷來對知識分子歧視和壓制,這充份地反映出它對知識和知識分子的價值並不重視。中國大陸開始改革以來,雖然承認了知識分子對社會主義建設也作出了貢獻,但目前知識分子的待遇之低和各級教育機構的窮困落後,在在表示出這種不尊重知識和知識分子的殘余觀念仍然無處不在。大陸的整個社會目前仍然是“官本位”的,例如,大學校長的職級地位只相當於政府機構里的司局長,政府單位請學術機構代作調查研究也不考慮要給報酬。
可是,中國大陸已經對外開放了,一跟國際社會接觸,便會發現,知識在現代社會里是有很高的價值的;而且,越來越多的產品中,最典型的如電影、電腦軟件和唱碟等,都含有許多知識的結晶,要想從發達國家購買這些產品,就不能不為產品中的知識結晶付出代價。在私有制市場經濟中,科學家、藝術家的創造性活動都能經過自由競爭的選優過程轉化成有價值的商品或服務,而他們則從這些商品、服務的銷售中得到相當大的報酬。這些科學家、藝術家是這些知識的所有者,他們的知識的產權受到了尊重和保護。而社會主義國家由於基本上不是私有制,政府控制了研究、教育、藝術等職位,可以只給這些知識的所有者很低的待遇,抑或強迫他們無償地“為人民服務”,把他們的知識產權公有化,甚至還對他們加以人格的污辱、人身的侵犯。對知識分子的不尊重顯然會挫傷他們的自尊心和積極性,使他們不願發揮才能、繼續創造,他們甚至可以把知識留在腦子里,不論什麽樣的政治鬥爭也無法把留在知識分子腦子中的知識充公。
當然,也可能有人會提出,知識分子的知識產權一旦私有了,就會產生壟斷和剝削。可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注入產品和在市場上銷售的過程中,是能夠也必然經過競爭的,這個過程很難被人為地壟斷。在產品的專利權有效期間,可能確實會發生競爭性的壟斷,可是這樣的壟斷對知識的創造是至關重要的。如果不實行專利權制度,一項新產品的制造者不能收回成本,知識分子(發明者)就無法因發明創造而受益。由於專利權制度在授予專利時同時也規定,專利期滿後大家都可以使用這項新技術、新藝術,結果產品價格也將因此而大幅度地下降,普惠民眾。例如,某種新藥專利期滿後,就成為普通藥,任何藥廠都可以制造,價格自然也就下降了。又如,亞當.斯密兩百多年前所寫的名著《原富》現在已無版權,於是出版商們爭相出版,書的價格就降得很低。同時,發明者因失去專利,收入減低,也有積極性尋求其他的“創新”。因此,只有建立起專利制度,並且有了對知識的尊重和相應的報酬及保護,才可能鼓勵積極的研究,才會促進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文化藝術的充份繁榮,為人類造福。這就是熊彼特對市場經濟和資本主義的內在的推進機制的解釋。
在這次中美知識產權交涉中,中國大陸政府聲明,“保護”知識產權是中國自己要做的,並不是因為美國提出了要求、才不得不采取措施,中國大陸自己的電腦軟件工業在一個仿冒者的“天堂”里也無法正常發展。如果這是真心誠意的表達,而不僅僅是為了保持“面子”,那就是再好也沒有了。因為這將意味著,大陸政府對知識的觀念已有所改變,倘若能更進一步采取行動,象別的文明國家一樣,給予知識分子以應有的合理的待遇、適當的設備和寬松的環境(不受意識形態限制,因為追求新知識是要大膽假設和實驗的,不能緊守舊框),使他們有積極性發揮、創新,那他們自然會為經濟建設作出可觀的貢獻。
(2)實現經濟管理的法治化
在大陸那些違法冒制唱碟等產品的29家公司中,據報導,大多數是地方公營或與官方有相當關系的企業,這與私有制市場經濟國家的情形不一樣。在私有制市場經濟國家,企業是私有私營的,政府對它們可以依法檢查懲辦,並沒有既得利益關系牽扯在內。換言之,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是“球員”,政府是“裁判員”。而在中國大陸,相當多數的企業是公有公營的,他們的經營及收入與政府和政府官員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這樣,政府既是“玩球者”,又是“裁判員”; 雖然在這種情況下立法會比較容易,執法可就難了。即使中央政府有意堅決執法,地方政府為了保護從公營企業違法經濟活動中得到的利益,也會設法抵制。面臨這種局面,中央政府只能用行政權威以上壓下、迫使地方政府就範。然而,這樣做需要興師動眾、相當麻煩,采取一次行動後也不能保證長久收效。所以,中央政府時常不得不對地方政府的“陽奉陰違”聽之任之,結果使大陸“有法不依”的現象普遍化。盡管“有法不依”在大陸已是見怪不怪了,可是一旦問題牽扯到國際交往,政府就很可能碰壁,而不得不動用專門力量去突擊執法。
有了這次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經驗,大陸應當考慮從根本上、制度上去解決“有法不依”的問題。一方面,應該徹底地改革公營企業,甚至擴大私有化,割斷各級政府與公營企業的直接經濟利益關系。另一方面,要朝經濟管理法治化的方向努力,例如,實現司法獨立,並把日常經濟管理納入法治的軌道。
(3)加快市場化的步伐
如前所述,在執行中美新貿易協定和申請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過程中,中國大陸都必需逐漸減少、消除對進口的直接管制,也就是說,要減少、消除對工業的貿易性保護(如關稅壁壘等)。結果,在內銷市場上,不僅那些非壟斷行業的企業,而且那些長期壟斷的企業,都會遇到與同類的進口商品的市場競爭。當然會有一些企業在競爭中失敗,但競爭也會加快大陸的市場化,同時促使國內企業提高效率。在出口方面也是一樣,根據關貿總協定的規定,參加該組織的國家是不能任意采取外貿補貼或傾銷措施的。因此出口企業也必須在沒有保護的情形下,到國際市場上去競爭,在國際市場價格的制約下,降低成本,提高質量,改進服務。如果公營企業不能適應這樣的競爭,那就必須按優勝劣敗的市場規則,實行關、停、並、轉,改造產業結構,甚至可考慮私有化。
(4)做到決策及施政透明化
中共的決策和政策實施過程一向是很少公開的,政策的決定、內容及實施很少讓一般老百姓知道,常常以“保密”為理由,而不讓新聞媒體報導,這種做法和傳統反映出“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觀念。在“專政”體制下,沒有人敢於就此提出異議;四十幾年來,人們逆來順受,已經習以為常。決策施政不透明,為政府官員行事上我行我素創造了條件;而政府慣常地我行我素,就很難習慣旁人對其決策施政加以評論監督。但這樣的“我行我素”一遇到國際商務上的交往,就引起了摩擦,因為在國際社會中誰也不能我行我素,而必須遵守共同的規則,並受到監督。要適應對外開放逐步擴大的形勢,決策和施政就應當逐漸透明化,不但各項政策的決定要有明確的程序,而且要使從事業務者都清楚地知道政策的內容,這樣政策才可能順利全面地貫徹。在民主國家,與經濟活動有關的重要規則或政策,不但行政部門要向人民清楚地作出解釋,還要經過人民的代表討論、立法、通過才能付諸實施。現在,經過中美貿易交涉和“入關”談判,中國大陸的對外貿易管制措施應當會更趨透明化。既然對外能如此作,對內當然也可以這樣辦,決策和施政透明化將有助於溝通市場信息,發展市場經濟,並有利於政策的貫徹執行。
(5)國際化及主權問題
今日之世界,國際經濟聯系密切,各國間相互依存,於是,在貿易交往中常常會遇到主權這一敏感問題。在美日貿易談判過程中,美國曾要求日本設法打破他們傳統的商業習慣(即日本商屆保持銷售網絡與大工業企業間的密切關系這一做法),因為這種關系使得美國貨物即使有競爭能力也無法打入日本市場,但日本則認為這是幹涉日本的內政。同樣,美國對維護自己的國家主權也十分注意。在簽署烏拉圭回合的新關稅貿易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時,美國最關注的問題就是怕失去主權。因為世界貿易組織的規章規定,該組織對貿易糾紛可以做最後的仲裁;對這一仲裁的決定,會員國有義務遵守。美國一部份國會議員因而認為,這樣將會導致世貿組織的決定淩駕於美國法律之上,這種意見延緩了美國對協議的簽署。後來,參議員杜爾的提案提出:如有此情況發生,美國國會可成立小組審查,如小組決定世貿組織的仲裁與美國法律不沖突,美國可接受世貿組織的仲裁;否則,則保留退出該組織的權利。有了這一法案後,美國國會才通過了新的關貿總協定和成立世貿組織的協定。
其實,任何官方國際組織都是由主權國參加組成的,都規定主權國如願退出可以退出。然而,任何一個國家都不應只片面強調自己的主權、要求制定只有利於自己的規則,因為所有的會員國也都是主權國,大家在共同簽署的會章中都享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如果大家均遵守各自權利義務相同這樣的“球規”,“球賽”就可以公平地進行,不發生沖突。如果某國認為一種措施損及它的主權,它盡可退出,問題在於,它必須衡量退出是否會得不償失,因為,若留在國際組織內,這個國家可能還可享受到很多它不想放棄的好處。
多邊協定或組織是如此,雙邊協定也一樣。在維持雙邊關系時,如果任何一方覺得雙邊協議損及它的某些主權、又秉持著國家利益不可讓步的立場,因而不願通過理性的談判達成協議,那麽,雙邊關系破裂後就很可能出現互相報覆、兩敗俱傷的局面。應當考慮到的是,當雙邊關系中的某一方認為它的主權受損時,可能另一方也同樣認為自己的主權受了侵害。在雙邊貿易上,尤其可能如此。以剛才提到的美日摩擦為例,當美國要求日本改變日本傳統的銷售網絡時,日本認為是美國在侵犯日本的主權;而美國則認為,作為巨額貿易逆差的受害者,日本利用了美國開放的市場,卻拒不讓美國進入日本市場,美國的主權因此也受到了侵害。國際經濟交往是權利與義務的交換,也是成本與收益的權衡,只有堅持互利的行為準則,雙邊關系才能長久維持下去,兩方才能共享國際分工的益處。當然,在交往中每個國家也都會盡量去爭取它的權利、減輕它的義務。在這樣的理念下從事國際商務交往,中國大陸的開放才能進一步擴大,與國際經濟的接軌自可順利地達成。
中國經濟轉軌中的十大不協調現象
──觀察漸進式改革道路缺陷的一個視角
趙淩雲
一. 體制內的改革與體制外的經濟自由化不協調
二. 建立新體制過程中“慢變量”與“快變量”的不協調
三. 市場經濟體制中“硬件”發育與“軟件”發育不協調
四. 內地市場發育與沿海市場發育不協調
五. 要素市場的發育與商品市場的發育不協調
六. 農村市場發育與城市市場發育不協調
七. 經濟決策分散化與宏觀調控能力弱化的不協調
八. 市場經濟體制因素成長與企業家隊伍成長緩慢的不協調
九. 經濟結構調整與經濟體制轉換不協調
十. 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不協調
十一. 結論:“漸進式”改革道路的缺陷與對策
【作者簡歷】 趙淩雲,中南財經大學副教授。
引言
原有計劃經濟國家在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選擇了“激進式”與“漸進式”兩種不同的道路。雖然有些人不同意這種“兩分法”,但大多數學者認為,這種區分有助於抽象出轉軌經濟學的理論元素(樊綱,1993;苗壯,1993;林毅夫等,1993;張軍,1995)。學者們比較一致地認為,中國是采用“漸進式”轉軌道路的代表,因此,研究中國經濟轉軌過程,對於理解“漸進式”改革道路的內涵及其特徵,具有重大的實證意義。
在評價這兩種道路的利弊時,人們曾偏向於認為“漸進式”改革道路是一條成功之路。80年代以來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以及前蘇東國家經濟困境的出現無疑支持了這一看法(張軍,1995)。近年來,學術界出現了一種新的思路,認為改革道路本身不存在哪條絕對正確、成功,哪條絕對錯誤、失敗的問題(諾思,1995);對改革道路的評價必須依據各國的具體歷史條件與國情(田國強,1995)。同時,一些學者認識到,“漸進式”改革道路存在諸多缺陷,如導致雙軌制以及改革的局部倒退等(董輔並,1995)。本文試圖提供另一個觀察“漸進式”轉軌道路缺陷的視角,即它可能導致的諸多不協調現象。本文側重分析這些不協調現象中的十個,並研究它們的出現與“漸進式”改革道路的內在關聯。本文將論證,中國經濟改革與市場化能否進一步成功地推進,中國經濟轉軌能否成功地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在改革新階段上能否消除這些不協調現象。
一. 體制內的改革與體制外的經濟自由化不協調
改革原有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是中國經濟轉軌的基本任務。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是原有計劃經濟體制的主要基礎,國有經濟(即全民所有制)在原有經濟體制內居於支配地位。80年代以來,中國的市場化不是從改革舊經濟體制的這一主體起步,而是從改革這個主體的外圍開始的,也就是說,是從發展個體經濟、私營經濟、“三資”企業以及鄉鎮企業經濟開始的,也可以說,中國經濟改革的相當部份是從計劃體制外的經濟自由化開始的。這種從原有體制的核心部份之外開始改革的策略具有歷史合理性。有的學者認為,這一改革策略乃是中國經濟改革取得成功的基本經驗(吳敬漣,1993,p236)。
對比其他原社會主義國家的轉型,中國這一策略的成功之處及歷史功績表現得尤為明顯。首先,中國通過大力發展非國有經濟成份,加快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促進了市場繁榮,在這樣的物質基礎之上,人民的生活水平又持續提高,對改革的擁護歷久未衰,使整個改革過程得以順利進行。而其他原社會主義國家近年來的改革,主要在國營經濟部門內展開,而且常常采取激進的方式,如全面私有化、全民持股等,由此導致國營經濟的急劇衰退,進而使經濟發展出現停滯甚至蕭條的局面。這種改革方式一方面削弱了改革的物質基礎,另一方面造成人們生活水平的下降,降低了人民對改革的支持和參與意識,一定程度上誘發了一部份民眾對改革的不滿,也許可以說,這些國家的改革遭受挫折的深層原因之一正在於此(參見馬爾蒂諾夫,1995)。中國推動計劃經濟主體之外的經濟自由化,已經產生了不可逆轉的積極效果,非國有經濟經過十五年的發展,逐漸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主要推動力量,尤其是在經濟發展較快的沿海省份,經濟增長主要是靠私營、個體、三資企業以及鄉鎮企業的發展推動的。從整個國民經濟的角度看,1992年,非國有經濟部門投資總額占全國投資總額的25%,但對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已達69%。
其次,中國非國有經濟部門的迅速發展,促進了市場機制的發育,擴展了市場經濟發揮作用的空間,有效地對計劃體制“包抄、蠶食”,加快了計劃經濟的瓦解。原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在六、七十年代對國營經濟部門作小修小補式的“改革”,成效不大,九十年代發動對國營經濟部門的正面猛攻,又導致大的混亂。中國避開了同國有經濟部門這一頑固堡壘的正面沖突,而通過非國有經濟部門來培育市場經濟的勢力。非國有部門的發展對國有部門構成了明顯的示範效應和壓力效應,形成對國有部門和計劃體制的沖擊作用和孤立作用,是推動國有經濟部門改革的重要外部力量。
但是也應該看到,在中國,國有經濟部門的體制與非國有經濟部門的體制出現了較大的反差,前者的改革嚴重滯後,形成了體制內改革與體制外的經濟自由化不協調的格局。首先,國有部門的體制弊端遠未解決,導致其經濟活力逐漸下降,經濟效益低下。在國有部門中,三分之一的企業帳面上有虧損,三分之一的企業是向上級假報盈利、而實際上處於虧損狀態,剩余的三分之一的企業雖尚有盈利,但盈利率呈逐漸降低的態勢。國有部門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與影響力急劇下降,國有經濟在整個經濟中的比重,1979年為80%,1991年為52.4%,平均每年下降2個百分點,而1992年一年即下降了4個百分點,降為48.6%。1992年,國有部門投資占總投資的75%,對GNP增長的貢獻卻僅為31%。國有資產已出現嚴重萎縮。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估計,1980到1993年,平均每天流失國有資產1億元,累計已流失5000億元左右(國有資產管理局,1994)。在一些現采行公司制的原國有企業,由於國有股流通的障礙,加上國有股配股資金難以到位,出現了國有股份額的萎縮趨勢。其次,由於國有部門改革的滯後,企業辦社會、設備陳舊老化等國有部門的老包袱日益沈重,新包袱也越來越大,如職工退休保障、福利開支日益擴大等。同時,國有部門的稅收負擔、社會責任等明顯大於非國有部門。這種狀況制約了國有企業的發展,妨礙了市場機制的完善和公平競爭環境的形成。
二. 建立新體制過程中“慢變量”與“快變量”的不協調
八十年代以來,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問題上,決策層的認識經歷了一個逐漸的轉變過程。只是到了中共“十四大”和十四屆三中全會,才形成了對市場經濟體制結構的較完整的正式表述,即市場體制是由現代企業制度體系、宏觀調控體系、市場體系、收入分配體系以及社會保障制體系五個方面構成的。而在此之前的一個較長時期中,主要是強調價格、競爭等市場機制的若幹方面以及商品市場的形成,而這些大體屬於相對易於形成的市場經濟體制的要素,相當於決定市場機制發育的“快變量”。對“快變量”的偏重同時也意味著對其他“慢變量”的忽略,這就造成了建立新體制過程中“慢變量”與“快變量”的不協調。
八十年代以來,市場經濟體制中的某些“快變量”發育較快,比如,價格的自由化、市場競爭的出現、收入的多元化決定等。市場定價作為市場機制的一個重要部份已經基本形成,日用品、勞務以及生產資料的價格大多已放開,到1993年,價格自由化的消費品和生產資料,已分別占95%和80%(國家信息中心1993,p42)。收入分配多元化的格局已基本出現,這一格局以按勞分配為主體,也包括按經營成果分配(如承包者承包收入)、投資分配(如居民儲蓄利息與債券投資收入)和風險分配(如股市操作收入)等多種分配方式。
另一方面,市場經濟體制中一些重要構件發育緩慢,突出表現在宏觀調控體系與社會保障制度兩個方面,它們就象改革中的“慢變量”。從宏觀調控體系看,宏觀調控的間接化程度逐漸提高,例如,1993年,由國家計委管理的、按指令性計劃生產的工業產品的產值占全國工業總產值的比重已降為6.8%。但是,宏觀調控的力度與靈活度卻未能明顯提高,這是1984年以來宏觀經濟運行出現頻繁波動的重要原因。從社會保障制度看,這方面的改革自1984年才開始啟動,現有的許多改革方案也尚處在試點階段,其深度與廣度均大大地滯後於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這些“慢變量”的滯後狀況有著深層的客觀原因,例如,間接宏觀調控體系的建立不僅取決於計劃管理體制的改革,還取決於財政、稅收、金融、投資等重大體制的改革,而財政、金融等改革的困難決定了宏觀調控體系的建立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同樣,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也需經過長期努力。
但是,新體制發育中“慢變量”的滯後構成了對建立新體制的制約,妨礙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與完善。即以破產、失業制度為例,企業破產機制是市場經濟對企業優勝劣汰、發揮激勵和約束作用的基本方式,失業機制則是在市場經濟中實現勞動力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因此,破產、失業是市場機制中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份。但是,由於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這兩種機制難以充份運轉並發揮作用。又如,因為宏觀調控體系不健全,宏觀經濟運行難以擺脫“冷─熱”循環,而這種頻繁的經濟波動造成改革“走走停停”、缺乏連續性,1984─1985年,1986─1987年,1988─1993年這四次經濟波動均造成改革過程的振蕩,許多改革措施的實施因此呈現出斷斷續續的特點。
三. 市場經濟體制中“硬件”發育與“軟件”發育不協調
八十年代以來,市場機制發育中出現四個方面的不協調,市場經濟系統中“硬件”與“軟件”的發育不協調即為其中之一。市場經濟系統可以被看做是由兩類構件組成的,一類是顯性的“硬件”,即各類有形市場,如商品市場、資金市場等;另一類是隱性的“軟件”,即“看不見的手”。在古典市場經濟中,“看不見的手”主要是價值規律,它驅使經濟活動主體追求技術進步、追求效率。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看不見的手”至少有三只,即市場規律、市場規則、市場文化。這三者作用方式不同,市場規律主要是促進和激勵經濟活動主體的行動;市場規則主要是約束和規範經濟活動主體的行動;市場文化則主要調節和整合經濟活動主體的行動。這三只“手”作用各有側重,但互相配合、缺一不可,構成一個“看不見的手”的體系。正是這樣一個體系,將有形市場的體系內在地聯系並整合為一個有機體(趙淩雲,1994,p80)。
八十年代以來,特別是進入九十年代以後,中國的有形市場發育很快,無論是各類市場的總數、規模,還是各類交易量,增長都相當迅速。從市場結構上看,商品市場發育最為迅速,各類要素市場的發育也已起步;從地區結構上,地方性市場、全國性市場、國際性市場開始逐步地一體化;從交易特徵上看,現貨市場已渡過“成長期”、邁向“成熟期”,期貨市場也迅速進入“成長期”,在幾年內,實現了由現貨市場向期貨市場的遞進,而且,期貨交易對象已開始由商品向金融期貨和期權等高層次品種遞進。
相形之下,市場系統中“軟件”發育緩慢,特別是市場規則與現代市場文化的發育嚴重滯後。八十年代以來,我國雖然通過立法制訂了不少市場規則,但由於缺乏市場規則充份發揮作用的社會條件,即社會運行法制化,這些市場規則不能正常實施,而市場運行則由於有章不循而處在不規範狀態。同時,現代市場文化的發育也嚴重滯後。從歷史上看,市場文化基於市民文化,而現代市場文化是以現代企業家文化為核心形成的。在中國,既缺乏市民文化的歷史積累,又缺乏現代企業家文化這一核心,現代市場文化尚未真正培育起來。結果,經濟活動中存在著落後的市場觀念,如見利忘義的商業欺詐、不擇手段的不正當競爭等,其中有些甚至屬於前資本主義時期的市場觀念,例如,一些人對金錢的渴望和追求程度甚至遠甚於原始積累時期工場主們對利潤的追求程度。市場系統的“軟件”發育滯後直接造成了市場機制的“看不見的手”弱小無力,這一點進而造成中國市場運行的無序與失範。更重要的是,“看不見的手”的弱小,使一些政府部門有借口對市場過度幹預,而過度幹預又反過來制約了“看不見的手”的發育。
四. 內地市場發育與沿海市場發育不協調
這是市場機制發育不協調的第二個方面。八十年代以來,中國市場機制的發育、乃至整個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都實行地區間不平衡推進的戰略。沿海地區在獨特的地理位勢、政策優惠的基礎上,以特區、開放城市和整個沿海開放帶為依托,實現了市場機制的快速發育。從市場主體多元化與自主化程度、市場機制作用程度、市場體系完善程度等方面看,沿海地區經濟市場化程度大大超前於內地。市場發育的地區不平衡推進戰略已經顯示出積極作用。首先,沿海地區市場機制的超前發育為內地的市場導向改革積累了經驗、探索了道路。從大的方面講,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的形成離不開深圳等特區的啟示;從小的方面看,許多改革措施,是先在沿海實驗,然後推向全國的,如引進外資、土地批租等。其次,沿海地區市場超前發育,對全國市場發育起了輻射牽引、導向與整合的作用。例如,上海的金屬交易所形成的價格,已經成為全國金屬市場價格的基準,這進而引導全國金屬市場運行,並籍此調節相關生產廠家。
但是,沿海地區市場的超前發育在很大程度上與政策優惠等人為因素直接相關,而在缺乏這些政策優惠的內地,則市場的發育相對地嚴重滯後,例如,西部地區生產資料市場的發育現仍處在沿海地區八十年代初期的水平。這種狀況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消極後果。一方面,政策優惠在賦予沿海地區以改革探索的積極性的同時,也將沿海地區的經濟活動主體置於相對有利的競爭條件下,從而人為地造成了不同地區間的不平等競爭格局。另一方面,沿海地區市場的超前發育對內地市場的形成產生引導作用的同時,也將內地的資源和生產要素吸引聚集到沿海地區。沿海地區不僅不斷吸納大量的優秀人才,而且由於證券交易所和商品交易所主要設在沿海而凝聚了大量金融資本與各類資源。例如,上海市1993年所消耗的各類金屬、煤炭等12種重要物資共6000萬噸,其中90%以上是通過設在上海的金屬、煤炭、農用物資、石油、化工、糧油、汽車、建材等八大交易所提供的(新華社,1994)。從發展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可知,當低度發達地區的資源流向發達地區,而沒有相應的資源回流時,必然造成這兩類地區間貧富差別擴大的“馬太效應”。
五. 要素市場的發育與商品市場的發育不協調
這是市場機制發育不協調的第三個方面。市場體系的結構大體上由商品市場和要素市場組成。八十年代以來,中國的商品市場發育較快,全國已開始形成基本上統一的商品市場網絡,但是,資本市場、勞動力市場、土地市場等要素市場的發育卻剛剛開始起步,兩者之間呈現明顯反差。造成要素市場發育滯後的原因有兩個方面。首先是要素市場發育所需要的條件尚未具備,由於投資體制、金融體制、勞動體制等舊體制中最核心部份的改革難以在短期內完成,資本市場、勞動力市場的發育受到阻礙。其次是要素市場發育也一度被陳舊的或扭曲的觀念所束縛,例如,不承認社會主義條件下勞動力也是商品、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以為商品流通就是商品經濟,將市場經濟等同於商品市場。為這些觀念所左右,改革中有一段時間排斥要素市場、而單純強調建立商品交易的市場。
要素市場發育滯後是違背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的,這一狀況使市場機制失去了最重要的部份,使市場體系失去了完整性和統一性,對經濟運行造成了不良後果。從微觀上看,雖然在商品市場逐漸形成、流通和價格體制大幅度改革的情況下,國有企業已擁有生產決策方面的自主性,但是由於資本、勞動力等要素市場尚未形成,企業缺乏投資、勞動用工等方面的自主權,結果國有企業的主體性仍然不強、不可能真正地自主經營。從宏觀上看,要實現經濟資源的最優配置,關鍵是要有競爭性的商品市場和要素市場,若將勞動力、資本、土地排斥在市場之外,絕不可能全面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六. 農村市場發育與城市市場發育不協調
這是市場體系發育不協調的第四個表現。市場發育過程應該是城市市場發育與農村市場發育一體化的過程。從歷史上看,是農村的自然分工,即不同產品的生產分工,導致市場的產生,在市場的基礎上再形成城市,城市市場的發育反過來促進農村市場化的提高。從現實上看,市場經濟國家的城鄉市場已基本一體化了。
八十年代以來,中國農村市場的發育停留在低層次上。雖然中國經濟改革是從農村起步、再延伸到城市,但這主要是就破除舊體制而言的,而在加快建設新體制方面,農村存在著滯步不前的現象。這種停滯的突出表現之一是農村資本市場不完善,導致農村資本流出。1992年,農村金融部門吸收存款3477.7億元,貸出2453.9億元,余下的1023.9億元流入城市。盡管農村的非國有部門具有較強的競爭力、不景氣的農業又急需更多的投入,這些對農村而言非常寶貴的、在農村積累的資本還是被現有的金融體系注入了低效率的城市國有部門。農產品市場發育程度不高是另一個突出表現,例如糧食市場雖然已經大部份放開,但糧食收購價格和收購方式並未真正地市場化,仍然存在著種種行政性價格和數量限制。農村市場發育受阻的再一個表現是,現行的戶籍制度阻礙了農村勞動力市場的充份發育。
同時,城市的市場發育主要面向城市的需要和利益,較少考慮城鄉市場一體化,也未能帶動農村市場的進一步完善和農村發展。相反,城市在走向市場化的過程中,仍然保留舊體制造成的種種城市壟斷和對農村的歧視,並越來越多地從農村汲取資源,城鄉差距和城鄉矛盾不斷擴大。1985─1990年間,東部9省中,有3個省的農民經歷過實際收入下降,西部21個省區中,在16個省區出現了農民實際收入下降。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之比,1984年為1.7:1,而到了1992年,已擴大到2.6:1。城鄉收入差距的擴大導致城鄉矛盾加劇。1993─1994年出現的糧、油漲價風波正是這種矛盾的表現。
七. 經濟決策分散化與宏觀調控能力弱化的不協調
現代市場經濟運行結構的基本特徵之一,是高度分散化的微觀決策與高強度的政府宏觀調控的有機統一。在對原有高度集中統一的決策結構實施分散化的同時,強化宏觀調控體系,是建立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題中之義。但是,80年代以來,中國經濟轉軌中出現了經濟決策分散化與政府宏觀調控體系與能力弱化的不協調現象。
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的所有制格局的出現,意味著微觀經濟決策的分散化。國有企業改革也使得國有企業較以前具有更大的決策權力。更重要的是,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分權,特別是財政分權,使得地方政府具有日趨增強的財政激勵、投資動機和決策權力。這樣,經濟再生產中投資、生產、分配等環節的決策權都相當程度地分散化了,微觀經濟運行已具有相當的活力。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對經濟運行的宏觀調控能力、駕馭能力沒有相應增強,相反,隨著原有指令性計劃的削減而削弱。這突出表現在,在投資決策上,隨著投資決策權的分散,中央政府缺乏強有力的宏觀投資調控手段,以及相應的產業政策的有效引導,致使80年代以來,投資總量規模一再失控,投資結構長期失衡。在財政方面,隨著地方財權的擴大,中央政府掌握和遠用的財政收入在全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急劇下降,到1993年,這一比重略高於40%,而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這一比重一般在60%左右。這樣,中央政府宏觀調控缺乏財力基礎,財政赤字逐年遞增。在金融方面,在逐漸開始放棄原有“一刀切”的信貸控制手段以後,新的金融政策手段未能充份、靈活地運轉,金融宏觀調控乏力,導致信貸規模一再膨脹,不得不多次采用強行緊縮措施。在分配方面,隨著統一的平均主義分配模式的瓦解,分配方式和主體開始多元化。但由於缺乏有效的宏觀調控,國民收入分配出現了向個人傾斜的趨勢,從國內生產總值最終可支配收入的分配格局來看,個人所得的比重由1978年的50.0%,上升到1993年的65%(楊宜勇,1995)。經濟決策分散化與宏觀調控能力弱化之間的不協調,直接導致宏觀經濟運行不穩定,惡化經濟轉軌的宏觀環境。更重要的是,現代市場體制必備的一些宏觀制度發育受阻。同時,正如美籍學者黃佩華(1993)所指出的,中央對地方經濟調控乏力,加劇了中央與省級政府之間、省級政府相互之間的緊張關系,因為它使收入分享安排出現嚴重混亂和廣泛的不公平感。由此導致的不規範的地方政府經濟行為,可能導致市場分割以及中央宏觀調控權威與能力的進一步削弱。統一的市場經濟體制的發育因此受阻。
八. 市場經濟體制因素成長與企業家隊伍成長緩慢的不協調
富於創新和冒險精神的企業家是現代市場經濟運行結構的微觀基礎。從歷史上看,企業家是市場經濟體制形成與演變的基本驅動力量;從現實來看,企業家是市場經濟運行的“靈魂”和主體力量。因此,一個國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是否能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形成強大的、真正具有企業家精神的企業家群或企業家隊伍。目前,中國經濟體制中的市場體制因素迅速成長,但企業家隊伍的成長卻較緩慢。
企業家精神成長緩慢主要表現在:國有經濟領域目前基本上不存在真正的企業家,或者說,不存在企業家充份實現企業家職能的條件。因此,多數國有企業領導者的典型行為方式是對市場與政府的雙重依賴,特別是對政府的依賴,預算軟約束特徵依然明顯存在。多數國有企業經營者沒有確立獨立、自主意識,尚未擺脫“有婆婆,恨婆婆;沒婆婆,想婆婆”的思維定式。非國有制領域雖然存在一批企業家,但由於現行經濟體制的不規範,競爭條件不公平以及政治、社會等方面的制約,難以充份發揮在市場經濟體制培育與運作中的作用。
造成企業家隊伍成長滯後的原因,除了企業家隊伍成長本身是一個長期過程、需要以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為條件以外,主要原因在於,一方面,在中國,政府一直是改革的主要組織者、推動者,企業家在市場制度創新過程中的作用未能充份發揮;另一方面,企業家隊伍的成長所需諸多外在條件,如私有產權保護、法制、文化(企業家文化)、社會(市民社會)、政治(民主政治)等還未充份形成。特別是政府對企業保留過多幹預,是制約企業家隊伍成長與企業家精神發育的關鍵因素。比如,雲南省昆明市100多名廠長經理在談及創新的制約因素時,總口一詞地認為,主要的制約來源於政府部門(楊采章等,1995)。
九. 經濟結構調整與經濟體制轉換不協調
經濟結構的調整及其合理化過程與經濟體制的轉換及其合理化過程是互為前提、相輔相成的。八十年代以來,中國經濟結構的調整過程逐漸落後於經濟體制的轉換過程。1979年中國開始實施“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經濟方針,最初只是以調整經濟結構為重點。到了1983年中共“十二大”以後,城市改革才開始鋪開,經濟結構調整則被放到了第二位。現在看來,1983年開始強調改革的重要性是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的,但結構調整的力度明顯減弱卻制約了中國經濟結構的合理化過程。1979─1982年間,經濟結構調整的力度比較大,但主要是調整由於1977、1978年“洋躍進”導致的經濟結構比例失調,並未能解決經濟結構中深層的結構不合理問題。這些問題經多年積累,在八十年代的經濟發展與經濟改革的高潮中突顯出來。筆者發現,1985年以後,中國的經濟結構重現了改革前典型的經濟結構比例失調的現象,即農業落後於工業的增長、基礎工業落後於加工工業的增長。這些舊的經濟結構問題尚未解決,新的經濟結構失調接踵而來。從八十年代後期開始,出現了加工工業生產能力大於市場中長期需求的現象,目前,中國若幹重要產品的工業生產能力閑置的比重為,彩電1/2,家用冰箱2/3,洗衣機2/3,汽車3/4,棉毛紡1/3,原油加工1/3。這種經濟結構的不合理現象一方面表明,投資的浪費相當嚴重,改革前在軍工及其他重工業上浪費了大量投資,八十年代以來又在消費品工業上浪費了許多投資;另一方面說明,企業和政府部門並沒有真正面臨市場競爭的壓力,因此調整經濟結構的動力很弱。
經濟結構的合理化最終取決於經濟體制的合理化,但是,經濟結構不合理則會制約經濟體制的合理化。經濟結構不合理使經濟運行處於緊張狀態,而在這種狀態下,許多改革措施由於經濟結構的不合理而難以實施。例如,國有企業缺乏活力、效益低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結構結構問題,即生產能力過剩、產品結構不合理等。由於結構失調問題一直未能根本解決,對國有企業的諸多改革措施難以取得應有成效。
十. 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不協調
市場經濟的運行需要相應的政治體制基礎。從歷史上看,市場經濟是隨著民主政治取代專制政治而產生的。政治上自由平等的平民集中於城市,與王權相結合,抑制和消滅了封建貴族的專制勢力,建立了民主的民族主義國家,為市場經濟的產生創造了政治條件。從現實上看,市場經濟的運行是建立在政治民主化以及精簡、高效、統一、廉潔的政府的基礎之上。因此,要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光進行經濟體制自身的改革是不夠的,還必須按市場經濟的要求進行政治體制改革。
八十年代後期,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政治體制改革也開始啟動。但是,從總體上看,仍然是“政治體制不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鄧小平,1993,p176)。這突出表現在政府機構改革及其職能轉換滯後於經濟體制改革。政府機構改革尚未擺脫“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循環,政府機構職能的範圍和方式也未能按市場經濟的要求加以規範化。
政治體制改革的滯後制約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首先,制約了市場主體的成長。政府機構職能未完全轉換,結果阻礙了企業改革,使企業仍然依附於政府、不能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據1993年國務院有關部門對2000多個企業家的問卷調查,76.6%的企業家認為,政府職能未轉換,是制約企業經營機制轉換的主要原因。其次,扭曲了市場導向的改革過程。一些政府部門打著“搞市場經濟”的旗號,而致力於變相地維護舊體制,比如打著改革的旗號搞“翻牌公司”,維護政府部門的既得利益等。再次,擾亂了市場秩序和規則。由於政府機構職能未轉換,導致權力進入市場活動、權錢交易等,這種現象進而阻礙了規範的市場秩序的形成。
十一. 結論:“漸進式”改革道路的缺陷與對策
上述十個方面的不協調從不同的角度刻畫了中國經濟體制的“漸進式”改革戰略和過程的特徵。其中,第一、第二個屬於改革領域上的不協調;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個則是改革內容(即市場發育)上的不協調;第七、第八個是市場積極體制運行結構方面發育的不協調;第九、第十個則是改革條件與環境的不協調。中國經濟改革中的諸多不協調現象促使我們從另一個視角思考和評價“漸進式”的改革道路:“漸進式”改革道路伴隨著沈重的代價。
“漸進式”改革不是一個規範性概念,但從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可以概括出它的基本特徵,即先確定一個大致的改革目標,從一些比較容易推進並易於取得成就的領域開始,然後由小到大、由下而上,逐步加以推進。這種改革思路的合理性在於:一方面,它符合由表及里、由點到面、由淺入深這一一般的認識過程;另一方面,它能夠盡可能減輕改革對社會經濟的沖擊和震蕩,從而相對地平穩推進改革過程。但是,這種合理性是建立在歷史代價的基礎上的,因為“漸進式”改革必然造成體制變動的不協調格局,而這種不協調格局在兩個方面給中國經濟改革造成長期的負效應:
其一,經濟改革的代價將日益增大。由於上述不協調,中國經濟體制在一個較長時期內將處在計劃經濟體制因素和市場經濟體制因素並存的“雙軌制”格局。而且,由於上述改革不協調性的廣泛存在,這種“雙軌制”格局在經濟體制的各個層次都會表現出來。例如,從總體上說,經濟體制正朝著市場經濟的方向演變,而政治體制卻基本保持在原有狀態下;非國有經濟已基本溶入市場經濟,而國有經濟尚未與市場經濟有機地結合;在沿海地區市場機的因素在經濟體制中已占優勢,而在內地原有計劃體制的因素還很強大。
“雙軌制”體制相對於原來的單一計劃經濟來說固然是一重大的歷史進步,但“雙軌”之間的摩擦和沖突所形成的消極效應也日趨加大,表現在:(1)權錢交易的可能空間越來越大。由於“雙軌制”的存在,經濟“租金”的範圍與總量日趨擴大,為“尋租”活動提供了充份的條件,由此導致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活動日趨頻繁。(2)國有資產流失規模日趨嚴重。“雙軌”摩擦造成對國有資產的不規範管理,比如企業股份化改造中對國有資產的低估、興辦中外合資企業中對外資和國有資產的不規範評估、土地批租過程中的不規範定價等,由此造成平均每天流失1億元的國有資產。(3)收入分配出現了嚴重的不公平分配格局。原有的平均主義分配這一現象在國有部門內依然存在;原有的分配不公現象,如三大差別等,除腦體收入差別過大的狀況有所扭轉外,城鄉之間、工農之間的收入差距自1985年以來又有所拉大。而與此同時,又出現了新的三大差距,即沿海與內地之間、工薪階層與非工薪階層之間、國有企業職工與非國有企業之間的差距在逐漸拉大。(4)宏觀經濟運行出現頻繁波動。如前所述,1984年以來,宏觀經濟運行已經出現四次經濟波動。如此頻繁的波動,可歸因於宏觀管理上直接控制與間接調控的“摩擦”與沖突,以及微觀上原有計劃體制因素的繼續作用,即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父子”關系仍然依舊。上述諸方面的消極效應構成了“雙軌制”的代價,也是改革中各種不協調現象的代價。顯然,只要上述的改革中的不協調性繼續存在下去,這類負效應就會繼續存在並發展,構成中國經濟改革過程的歷史代價。
其二,經濟改革的難度將日趨加大。改革中的不協調現象構成了對改革的制約,因而加大了進一步改革的難度。例如,政治體制改革滯後於經濟體制改革,一方面,使一些人得以利用經濟體制的“空檔”、“漏洞”與“摩擦”,逃避改革,不擇手段地不斷撈取個人利益;另一方面,使現行政治體制、特別是其中的政府管理體制發展出日益強大的自我保護能力、抵禦改革。因此,可以觀察到一些政府部門運用日益巧妙的形式,例如“翻牌公司”,以及由政府主管部門任免公司制企業甚至上市公司的主要領導人的做法來維護自身利益和扭曲改革。再例如,經濟體制改革中某些“慢變量”的滯後及其對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制約會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而日益突出出來。據初步分析,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推進,國有企業職工會大量“溢出”。即使按10%的比例估計,現有1.1億國有企業職工中,將溢出1100萬左右。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完善將日益表現出來,並制約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可見,中國經濟改革不僅遭遇到來自原有體制的抵制,而且日益面臨著因改革本身不協調而積累下來的難題的制約。在未來中國經濟改革的新階段中,改革面臨的難度會越來越大。
正是由於上述改革中的不協調現象所形成的消極效應,在改革的新階段上,應該對原有改革思路進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礎上確立新的改革思路。筆者認為,確立改革思路的出發點應該是,消除改革中的諸多不協調現象,實現改革的協調、配套推進,彌補“漸進式”改革的缺陷。目前迫切需要確立下述幾方面的思路:第一,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改革方面,必須扭轉國有制改革滯後的局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所有制基礎,是已公有制為主體的混合經濟結構。其中,公有制是主導。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的結合,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徵。必須通過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核心的產權制度的創新過程,尋求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的最佳結合形式,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核心層次。第二,加快社會保障制度這一“慢變量”的演進過程。目前,社會保障制度的“滯後”已經嚴重制約諸多市場機制的運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已覆蓋總人口的100%,而中國目前僅覆蓋總人口的34%。必須改變社會保障制度屬於市場經濟的外圍層次、因而可以滯後的觀念,將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放在特殊、重要的位置。第三,在市場體系的發育方面,特別要反思和清理地區間市場不平衡發育的思路。不應該將賦予沿海地區改革試驗權與利益上的傾斜與優惠等同起來,人為的地區政策優惠所造成的消極效果,即造成全國市場發育條件的不平等格局,已經突出出來。這種消極效果的負面影響,從長遠看會抵銷這種做法暫時的正面影響。因為,這種方法畢竟只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一定階段上才具合理性。筆者主張,應該消除地區之間的人為政策傾斜與利益優惠,將沿海地區的優先權嚴格限制於某些改革措施的探索與嘗試方面,同時,運用中央宏觀調控手段,實現全國範圍內的市場協調發育。其四,扭轉政治體制改革滯後的局面。早在1986年,鄧小平指出,“只搞經濟體制改革,不搞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也搞不通。......從這個角度上講,我們所有的改革能不能成功,還是決定於政治體制改革”(鄧小平1993,p64)。權錢交易的盛行、權力日益滲入市場、改革過程被人為扭曲,諸如此類的現象表明,政治體制改革已嚴重滯後於經濟體制的改革。因此,改革欲進入攻堅階段,不僅意味著經濟體制改革要配套推進、重點突破,政治體制改革也須加大力度、攻堅碰硬。
中國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的問題及成因
張谷
一. 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存在的問題
二. 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問題產生的成因
【作者簡歷】張谷,暨南大學經濟學院博士、助教授,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營銷研究所客座研究員。
一. 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存在的問題
中國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近幾年來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和初步成效。但毋需否認,也在這個過程中,產生了一些新問題。這些問題,有的是由於股份化改造受到各種利益主體“自利性”和“尋租性”活動的幹擾和牽制所致;有的是由於股份化改造的目標模式和推行戰略不夠明確所致;有的是由於歷史遺留包袱沈重和外部配套解困措施缺乏所致。還有的,則是由於上述全部或部份原因共同影響的結果。
1. 中國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存在著因各種利益主體沖突、非國有利益主體“自利性”和“尋租性”活動突出而產生的國有產權界定不公正、國有資產易流失問題。
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第一項任務就是以資產評估為核心內容的產權界定工作。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意味著一次各種利益主體經濟利益的重新安排。它直接關系到各種利益主體在新的利益組合體中的權利大小和起點高低。與自身利益天然相關的非國有產權主體,必然會試圖以各種方式影響評估方法、評估範圍和評估結果,以期產生有利於自己利益的產權界定方案。而與自身利益並不直接相關國有產權代表和代理,在缺乏足夠嚴密而有效的監督檢查制度情況下,通常並不能夠象非國有產權主體那樣積極而負責地去關注和影響國有資產評估,以產生有利於國有資產利益的產權界定方案。這樣,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一直就潛伏著國有資產和產權在評估和界定活動中處於相對不利地位的“道德風險”之中。這種風險,即便在股份化改造完成之後的國有產權後續流動和交易過程中,仍舊會存在。其中,非國有產權主體以對國有產權代表和代理個人利益的賄賂換取後者對國有產權保值增值責任的懈怠或放棄,更增加了國有產權代表和代理行為的“機會主義”傾向。上述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不利的情況,在中國數量眾多、分布分散、監督檢查成本較大的國有中小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發生的可能性最大。而且,這種理論推測的可能性,已為事實所證明。中國各地國有中小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多數只按帳面價值、甚至只按企業早年剛剛成立之時的帳面價值估算國有資產,完全不考慮物價上漲因素、實際資產增大、以及企業無形資產的價值。相當多數的國有中小型商業企業,將所有權原本屬於國有的企業留利界定為企業集體股,使國有產權保值增值受到程度不一的損害。還有的國有中小型商業企業在股份化改造中,有意無意地對不同類型的股份實施不同形式的分配方案。例如:對個人股和法人股保息分紅,而對國有股只分紅不計息;或者,對不同類型的股份實行個人股最高、企業股次之、國有股最低的紅利率,想盡一切方法幹擾國有產權的科學評估和公正界定,期望以國有資產的流失為代價,獲取有利自己的“尋租”機會。而面對上述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出現的國有產權界定不公正、國有資產明顯或潛在流失的問題,主管中國廣大國有中小型商業企業的有關部門卻處於前述利益沖突、“道德風險”和能力不足等窘境之中,一時難以采取有效的校正措施。
2. 中國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還存在著因股東多元化不充份、股權結構過於集中而產生的政企職責難分離、公司治理制度形如虛設的問題。
與廣大國有中小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產生的問題有所不同,中國國有大中型、特別是大型商業企業股份制改造進程面臨著另外一類問題,即企業股東多元化不充份、國有股份控股權過於集中。國有大型商業企業為數較少、便於監督,因此,在股份化改造中較少出現國有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過低、國有資產在流動和交易過程中流失的現象。相反,部份國有大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主管部門監管有加、乃至以“長官意志”直接控制資產評估和產權交易活動,卻作為另一極端情況時有出現。國有資產評估當然要保值增值,但也並非評估得越高越好。國有資產在國有大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評得過高,就難以吸引其他產權主體前來交易,或者難以達成交易價格,顯然不利於企業股東多元化。中國國有大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近年來就碰到了這個問題。由於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評估的過細幹預,以及有關非國有股份比重觀念和規定上的限制,中國大多數國有大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沒有實現股東多元化、分散化以利於發揮現代公司治理制度功能的目標。如在中國,現行股份化改造的國有大型商業企業,國有股份的下限通常為60%,其他股份的上限通常不超過40%。並且,各地國有大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往往還存在著較之嚴格的不成文觀念限制。因而,各地、甚至包括經濟特區國有大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在推行企業股東多元化、分散化方面都進展不大。有的股份化國有大型商業企業,除了發行少量比例的上市社會股之外,在股權結構中就沒有其他的非國有法人股,根本無力形成促使政企分開的制衡分離機制。除非上級主管部門已改革成為純追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盈利的“投資管理公司”或“參股、控股公司”,否則,這類股東多元化不充份、股權結構不夠分散的國有股份化大型商業企業將總不能夠擺脫主管部門直接任命企業董事會主要成員和經理、政企不分又以另一種形式出現等舊的企業制度特徵。而不幸的是,凡在國有大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股東多元化、股權分散化方面推行得不充份的地區,大都在國有商業主管部門改革成投資管理公司或參股、控股公司方面同樣進展不大。如此,在中國不少推行股份化改造的國有大型商業企業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經理人員等構成的公司治理制度形如虛設、董事的選舉和經理的聘任流於形式等現象就並不鮮見。有些股份化大型商業企業的董事長或主要董事,是由主管部門的退休官員或企業的退休經理擔任的,對企業重大決策只是履行點頭同意、例行公事的程序,根本起不了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授權─制衡─激勵”作用。另一些股份化大型商業企業的運行中,主管部門對企業生產經營的管理依舊,企業內部重大決策基本沿用未股份化改造前的模式。以重大投資決策為例,企業董事會研究通過後還要報行政主管部門等審批。被有些商業企業感嘆為:“股份制是市場經濟的,管理仍是計劃經濟的”。
3.中國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還存在著歷史原因、政策原因、前期經營虧損和不動產家底薄弱原因而導致的股份化改造缺乏充足綜合推行實力的問題。
和其他領域的經濟改革一樣,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也需要支出改革成本、支付安置費用。然而,由於歷史、政策、前期經營和不動產家底等方面的原因,中國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現在面臨著比其他領域國有企業股份化改造更多嚴峻的困難問題。由於歷史原因,中國國有商業企業目前面臨著離退休人員和富余人員多、離退休人員養老醫療費和富余人員再安置費大的壓力。據抽樣統計,廣州市國有商業企業近年來企業在職人員與離退人員的平均比例為1:0.7,有的企業高達1:1。廣州市一商、二商、糧食、水產系統的國有企業,在職員工負擔離退人員養老、醫療費的年人均額高達1646元,並且隨著今後離退人員的增多,還將逐年增大。這里,尚不包括正在和即將進行的安排企業富余人員離開原企業、另覓就業的富余人員派遣、培訓、再安置費用。雖然在上述企業離退休和富余人員安置的過程中,建立社會養老、醫療、待業(失業)統籌保險制度並不是企業一家的任務,但由於政府財力有限,職工經濟能力更為不足,安置上述人員的主要負擔近期內無疑一直是由中國國有商業企業來承擔的。另據調查,中國國有大中型商業企業普遍人員臃腫,富余人員多達三分之一以上。如果按與離退人員相近的生活、醫療費測算,中國國有商業企業進行規範股份化改造、精簡現有企業組織和人員規模、企業在職人員負擔的年人均安置費至少還要在目前的水平基礎上上升三成。以廣州市為例,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後的企業在職人員年人均安置費負擔,可能會上升到2200元左右。足見其負擔和壓力之大。又由於政策性和前期經營虧損原因,中國國有商業企業目前還面臨著政策性虧損難解決、其他債務難處理的問題。前些年中國國有商業企業曾一度承擔過本不屬於企業職責的政府宏觀調控職能。國有商業企業、特別是批發企業對一些商品實施計劃資金專項儲備,有的還承擔為工業解困的任務,充當政府調控市場的“蓄水池”。致使國有商業企業至今仍背著政策性購買商品庫存、虧損掛帳嚴重的負擔。如上海市:1989年至1991年,國有商業批發企業曾連續三年用銀行的兩次貸款資金,收購工業積壓庫存商品,使自己背上沈重的庫存包袱。最高時庫存達27億元。經過近幾年削價處理,以損失4.12億元為代價,到去年壓縮為14.72億元,剩余庫存占用資金仍然很大。而廣州市:相似的國有商業企業政策性虧損掛帳,初步的統計已有7億多元。其中,僅廣州市一商系統1990年市場疲軟時就按政府要求的收購積壓產品2億多元,共計損失6000萬元。國有商業企業的政策性虧損掛帳過程中,還往往伴隨著前期經營不善、“三角債”務突出的問題,使得中國國有商業企業清理債務難度增大。它們已成為中國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比其他領域國有企業股份化改造面臨更多嚴峻困難問題的一個方面。最後,再由於不動產家底薄弱等原因,中國國有商業企業目前還面臨著缺乏充足的資產實力、難以有效促進股份化改造順利推行的問題。在中國當前國有企業股份化過程中,實行房地產開發,出讓部份股權,收回部份資金,已成為各地國有企業在股份化改造中一次性解決企業歷史包袱、同步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等措施便利而必要的資金來源。但是,這種對其他領域國有企業來說比較有效的籌資方式,對商業領域的國有企業來說,其可行性要小得多。因為中國相當多數國有商業企業的面鋪是租賃的,沒有房地產可開發,轉讓固定資產回收的價值不大,不可能有足夠的財力一次性解決歷史包袱。這種情況,對廣大中小型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而言尤然。以廣州市為例,目前廣州國有商業企業不動產家底薄弱,自有產權較少。商業網點的自有房和公房、私僑房各占二分之一,沒有多少房地產可供出讓開發,更談不上從中回收一定規模的資金用於股份化改造的配套措施之用。由此可見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比其他領域國有企業股份化改造面臨更多嚴峻困難問題的另一方面。
二. 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問題產生的成因
中國國有商業股份化改造中面臨著產權界定不公正、國有資產易流失、政企職責難分離、公司治理制度如虛設、以及股份化改造綜合推行實力不足等問題。這些問題的產生,與前節所述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的利益主體利益沖突、個別措施出現偏差、以及歷史、政策和行業特徵等具體原因有關,但股份化改造中缺乏相對明確的目標模式和比較完善的配套措施,卻應該是支配並導致上述問題產生和存在的主要成因。其中的理由,至少有以下兩方面:
1. 中國國有大型商業企業和中小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目標模式不明確,以及各地對企業法人股認識不一致,既是造成部份大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政企職責未分開、公司治理制度形同虛設的重要成因,也是引發一些中小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產權界定不公正、國有資產易流失的重要成因。
中國國有大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至今還沒有明確提出股東多元化、股權分散化的目標模式。股東多元化中,引入持股比重較大、分布集中的外部的非國有法人股的重要性還沒有獲得足夠廣泛的重視。而國有大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僅有比重不大、分布分散的社會股,沒有相當比重、分布集中的非國有法人股,是不可能形成國有大型商業企業的權利制衡機制的。當然也不可能形成份離大型商業企業政企職能、發揮公司治理結構實質功能的利益驅動機制。這不是經濟理論上演繹而已,它已在中國大型國有商業企業前一階段股份化改造中得到反映。
中國國有中小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至今還沒有明確提出不設本企業法人股、不在小型商業企業中普遍設立國有股的目標模式。在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設立本企業法人股,是中國近年來股份化國有企業的一項發明,在國際規範的股份化公司制企業中還少有先例。本企業法人股的出現,破壞了股份化企業總貨幣凈資產都一一清楚地對應並完全為明確的各個股東所有的原則;開始產生一部份借用企業法人名義、實為“小集體”或“小團體”控制並所有的股份資產額。這部份“小集體”或“小團體”,由企業正式投資者和股東之外的內部員工和經理人員構成。其中,經理及中高級職員是控制和處理本企業法人股的主要決策者。本企業法人股的出現,顯然有利於從產權結構上增強企業經營自主權和經理決策管理權,並有利於增強企業抵制政府直接幹預的能力。這可能是本企業法人股受到部份經濟理論工作者和企業實際管理者支持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部份理論工作者和企業實際管理者認為:國有商業企業資產增值過程中,國有原始投資資本固然作出貢獻,企業員工的勞動貢獻也功不可沒;乃是本企業法人股的提出受到支持的另一原因。由於不敢明確提出從已增值的國有資產中劃出一部份資產作為包括經理人員在內的企業員工的個人股份,上述要求便變成以企業或集體名義向國有資產索取的形式。當然,這種索取形式的變換除了意識形態的考慮之外,還因為向國有資產索取到的一部份股份資產如何落實為員工個人股份資產,一時難以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操作方案。本企業法人股就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了。然而,本企業法人股從產生之始,就孕含著和國有股爭奪國有資產的風險。因為向國有資產合理索取股份資產與向國有資產過度索取股份資產之間,並不存在明顯的界限。而且,出於個人利益和小集團利益的驅使,大多數國有商業企業員工都會有意識和無意識地在企業股份化過程中支持設立本企業法人股,並支持本企業法人股向國有資產存量多索取一些股份資產。所以,在中國近年國有中小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本企業法人股成為一些企業對國有產權實施不公正界定、並造成國有資產易流失現象的一大成因,自然並不意外。而且,本企業法人股對企業產權界定和流動帶來的隱患,還不止於此。由於本企業法人股的產權並不清晰,名為企業集體股,但企業各個員工在該集體股中具體占有多少份額不清楚,因而該類本企業法人股實際上缺乏真正的行為主體,而僅為企業經理和高層職員所代理和控制。在本企業法人股比重定得較高、甚至成為整個股權結構中相對控股股份的國有中小型股份化商業企業中,經理人員不再受到企業股東的有效監督和制衡,甚至不再受到企業股東的最終控制,都存在著發生的極大可能性。事實上,這種情況在中國部份搞本企業法人股比較隱蔽、但步子較大的國有中小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已有出現。在這類本企業法人股比重定得較高的企業中,經理人員假本企業法人股存在、本企業自主決策名義排斥外來監督和股東監督,業已成事實。另外,在這類企業中,本企業法人股在企業後續的發展和演化中被以經理人員和高層職員為核心的一小部份人侵占,發生的可能性也極大。歲月如流,人事更替。股份化企業的中低職員進出更替,而經理人員及其親信高級職員因為本企業法人股的存在而能保持他們在企業中不被更換的地位。於是,資歷、信息、地位、權力的不對稱性,使得經理人員及其親信高級職員很容易在他們認為合適的場合和時機下公開或隱蔽地做出最有利於他們自己利益的本企業法人股處置方案。對此種因為產權不夠清晰而使本企業法人股的最終結局充滿“尋租”余地和侵權機會的風險,應有足夠的理論準備。
所以,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在國有商業企業、特別是國有中小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不宜設立本企業法人股。照顧國有商業企業包括經理人員在內員工的以前勞動貢獻,不妨直接公開地從已增值的國有資產存量中劃出一部份股份資產明確地分配給各個員工,杜絕以後因為產權不清而發生侵權傾向和交易費用。走“本企業法人股”的迂回形式,既不符合國際股份化企業規範,又容易產生損壞公平權益的侵權機會。
另外,仍然從產權經濟學的“道德風險”和交易費用考察角度來看,在國有小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不宜普遍設立國有股。國有小型商業企業量多布廣,如果在股份化改造中普遍設立國有股,監督和檢查國有股保值增值的工作量、執行人員和費用都會很大。同時,監督國有股代表是否盡責監督國有資產值增值的費用也會很大。在中小型商業企業中廣泛設立國有股,監督國有股保值增值的上述兩項執行費用過高,就可能會使監督國有股保值增值工作的總體效率下降,甚至可能會使監督國有股保值增值的工作因為難以有效執行而流於形式。眾多中小型股份化商業企業中程度不一地發生著的對國有產權界定不公正、國有資產易流失現象,就難以得到有力制止。由此可見在國有中小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壓縮設立國有股企業範圍和數量的客觀必要性。對國有中小型、特別是小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來說,結合並利用前段時期正在進行的國有企業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工作,一次性地向非國有產權主體出讓國有資產在部份中型商業企業和多數小型商業企業股權結構中的股份,應該是可行的改造方案。考慮到國有中小型商業企業中的非國有產權主體,可能一時不可能都擁有足夠的財力買斷國有股。可考慮借鑒住宅商品化等的贖買方式。一次性買斷和分期付款同時推行。一次性買斷可獲適當優惠,分期付款則應把國有資產的貨幣價值計算在內。相信國有股在中小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設立企業範圍和數量壓縮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商業部門監督國有資產在股份化商業企業經營中保值增值的效率和效果,將會比現在有顯著的提高。
2. 中國國有大型商業企業和中小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缺乏各自比較完善的配套措施,是影響並加劇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產權界定不公正、國有資產易流失、政企職責難分離、公司治理制度如虛設、以及股份化改造綜合推行實力不足等問題的重要成因。
中國國有中小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近年來較多地出現了對國有產權界定不公正、國有資產易流失的現象:如國有產權被低估、國有資產得不到與非國有股相同的同股同利待遇等。這些現象的產生,從政策角度來看,除了是由於股份化改造的目標模式不夠明確外,還與股份化改造中缺乏比較完善的配套措施有關。因為雖然說配套措施受制於目標模式,目標模式不明確前提下很難有比較完善的配套措施(如本企業法人股是否要設目標不明情況下,如何處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與員工勞動貢獻利益關系的措施自然難以出台),但是有些配套措施,如監督國有股公正評估、國有股同股同利待遇等,是很顯而易見的事情。問題就出在組織實施的組織措施不得力、不配套上。例如,國有資產新型產權管理制度建設滯後。國有資產多頭管理、職責權限不清、商業主管部門未被授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職能又難以到位,使得監督和維護股份化改造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保證。這種狀況,在部份率先推行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國資委)和國有資產投資管理公司(國有參股、持股公司)改革的地區來說,要好一些。但對中國多數未及時推行上述國有資產新型產權管理制度改革的其他地區而言,則比較嚴峻。
中國國有大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中,近年來部份地出現了政企職責難分開、公司治理制度形如虛設等現象。這些現象的產生,首先是與中國國有大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沒有提出股東足夠多元化、股權足夠分散化的目標模式,因而難以形成有效促進政企分開、發揮公司治理制度功能的利益驅動機制有著最根本的聯系。但是,政府職能轉換艱難、傳統管理方式變革不大、以及社會保障制度推行規模和程度有限,無疑是加劇國有大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難以順利實現預期目標的另一方面重要成因。政府職能轉換艱難,表現為政府機構規模精簡得不夠,政府與企業直接的利益關系沒有分離,政府仍樂衷於幹預國有大型商業企業的具體事務。傳統管理方式變革不大,表現為政府依然以舊體制下的傳統幹部人事制度、勞動工資制度、投資管理制度等對大多數國有大型商業企業施加影響和管理。社會保障制度推行規模和程度有限,表現為政府還沒有在推行職工醫療、養老、待業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方面投入足夠的精力,還沒有在擴大社會保障規模、解決保障制度資金來源問題過程中發揮更大的領導和促進作用。因而使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難以適應國有大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後的轉機建制、人員重組要求。顯然,上述三方面的不完善配套措施,對中國國有大型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所要實現的目標,起著不容忽視的牽掣作用。
最後,中國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近年來明顯地出現了股份化改造綜合推行實力相對不足的現象。這一現象,也與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相配套的措施不完善有關。前面提到中國政府在牽頭推行社會保障制度時的工作力度不夠,致使現有的社會保障規模和程度尚不適應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的轉機建制、人員重組要求。其實這也是導致中國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綜合推行實力相對不足的一個重要成因。除此之外,政府部門沒有及時幫助國有大中型商業企業找到如何解決前一時期政策性虧損掛帳以及“三角債”問題等的途徑和辦法,則是加劇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綜合推行實力相對不足的另一重要成因。再者,政府部門沒有給予國有商業企業相當的解困優惠措施,沒有針對部份國有商業企業不動產家底薄弱等現狀,在房地產交易方面給予適當照顧,也是影響國有商業企業股份化改造綜合推行實力相對不足的一個原因。
變遷中的中國金融體系
萬鵬飛
毛宏君
第一階段 中央銀行體系的形成
第二階段 各類金融機構的迅速發展
第三階段 建立總量、效益、結構三足鼎立的新體系
【作者簡歷】
萬鵬飛,北京大學政治學與行政管理系講師。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學研究所碩士。
毛宏君,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政策研究室經濟師。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研究所經濟學碩士。
一個國家金融體系的形成及其變革,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國家政治制度、民族文化傳統、經濟發展程度等因素都會對其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中國金融體系是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們對其認識的提高而逐步發展完善的。
中國十五年來經濟體制改革的歷程,曾有兩次重大的突破:一次是1984年達成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共識;另一次是1992年確立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中國金融體系正是以這兩次重大突破為契機,開始了質的飛躍。本文也以此為分界線,將中國金融體系的變遷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中央銀行體系的形成
中國現存的以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為領導、國家專業銀行(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四家)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包括股份制銀行、區域性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分工協作的金融體系,是經過1979年以來、特別是1984年的改革形成的。
1949年建國到1979年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三十年,中國經濟建設最大的失誤是否認生產力處於商品經濟階段,搞的是產品經濟。這種對生產力的錯誤判斷導致了對經濟體制設計的偏頗,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和單一大一統的銀行體系,就是這一背景的產物。社會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是通過國民經濟的實物計劃,金融從屬於實物分配計劃,只起會計和出納的作用。
單一大一統的銀行體制的根本特徵是肩負政府職能的銀行和經營商業金融的銀行集於一身,都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金融機構實質上也只有人民銀行一家。中國銀行雖然對外保留其名,對內則是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國外局,是人民銀行專門辦理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也是徒有其名,早於1958年改為財政部基建財務司,專門辦理基本建設財政性撥款業務;中國農業銀行經過幾起幾落,於1965年並於中國人民銀行;交通銀行於1958年在內地的業務分別並入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只有其香港分行保留下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從1958年以後便不再辦理國內業務,機構人員大量收縮,到1979年僅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一個機構保存下來;農村信用合作社事實上也只是中國人民銀行的基層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在省、市、縣均設分支機構,其辦事處、儲蓄所、營業所等基層組織機構遍布城鎮和鄉村。全社會資金流動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帳戶上均可以反映出來,國家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分配和管理資金。資金按計劃,“統存統貸、統收統支、統調統配”,使得基層金融機構沒有經營自主權,資金運用效益低下;自上而下、封閉的資金分配形式又造成資金劃地為牢、流動性差;而且,缺乏制約機制的同一利益主體之間,資金往來無安全性可言。這種不按商品經濟原則融通資金的資金計劃分配體制反過來又制約了生產力的發展。
改革開放後,人們對商品經濟的認識,經歷了一個由否認,到承認,再到尊重和重視的過程,人們認識的轉變以及1984年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和1992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的確立,是中國金融體系演進的主客觀條件。
1978年至1984年屬於第一階段,是中央銀行體制確立時期。1978年10月,鄧小平提出了“要把銀行作為發展經濟、革新技術的杠桿,要把銀行辦成真正的銀行”的思想,於是在以“政企分開”為目標的改革大背景下,以金融體系重組為特徵的金融體制改革拉開了序幕。經過1980年之後的“存貸掛約,差額包幹”信貸資金管理辦法的實施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恢覆與分設,在中國奠定了建立中央銀行體制的基礎。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1984年中國工商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設出去,這標志著中央銀行體制得以確立。至此,第一階段的改革達到了預期的目的,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將專門行使國家金融管理機關職能,將以真正的“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這一全新的面目出現;國家專業銀行(包括保險公司)作為經濟實體將專門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這為以後的銀行企業化改革以至最終向商業銀行轉化奠定了基礎。
第二階段 各類金融機構的迅速發展
1985年至1992年屬於第二階段,是金融組織機構的迅速發展時期。經過幾年的摸索和準備,經濟體制改革進入了以“建立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新體制”為目標的新階段。多種經濟成份進一步發展,單一國家專業銀行已經不能滿足經濟發展需要。金融要更好地為經濟發展服務,就必須打破國家專業銀行對金融業的壟斷,形成競爭局面,拓寬服務領域。因此,這一時期的金融體制改革的主要特點是量的擴張,在推進國家專業銀行企業化進程的同時,各種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紛紛設立。
到1993年底,中國金融組織體系除中央銀行之外,還有4家專業銀行,9家全國性和區域性商業銀行,12家保險公司,387家金融信托投資公司,87家證券公司,29家財務公司,11家金融租賃公司,559萬家農村信用社和4011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此外,還有225家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了302個代表處和98家經營性分支機構。至此,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領導、國家專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分工協作的金融體系。各種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迅速發展,基本上適應了不同經濟成份、不同經濟方式和不同流通渠道的需要,並初步形成了金融競爭的局面。
該體系組織機構情況,見圖(3)。該體系金融資產分布情況,見圖(1)。
1992年和1993年是承上啟下的兩年,這兩年對於今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金融改革開放產生了深遠的影響。1992年年初,鄧小平南巡講話後,全國出現了關於市場經濟問題的討論;10月份,中國共產黨的十四大正式確定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為下一步金融體制改革實現重大突破作了理論和政策準備。從這個意義上講,1992年是中國金融改革開放的一個轉折點,標志著中國商品經濟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更高階段──市場經濟。市場將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社會資源配置起基礎性的作用。
1993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李貴鮮在全國銀行分行長會上,作了關於《加快金融改革開放的步伐,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金融體制》的報告,明確提出了要建立一個“以中央銀行為領導、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金融體系。”從而將建立一個適應市場經濟的金融體系模式的探索,提到了議事日程;討論多年的專業銀行經營機制轉換問題也被作為改革的中心內容。當時,對設立政策性金融機構還沒有確定,但人們已認識到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徹底分離對於改革的意義,並將其作為改革的基本前提和重要課題,加以研究和探討。
1993年上半年嚴峻的金融形勢,增加了改革的緊迫性。1993年7月由朱熔基行長主持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把深化金融體制改革作為重點。1993年11月召開的全國經濟工作會議,討論並通過了《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至此,一個新金融體系的方案宣告出台。
縱觀我國金融體系的演變,如果說第一階段是形成時期;第二階段是以量的擴張為特徵的發展時期,那麽第三階段將進入以質的轉變為主流的成熟與完善時期。
第三階段 建立總量、效益、結構三足鼎立的新體系
概括起來,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的、新的金融體制改革,就是“把人民銀行辦成真正的的中央銀行,把國家專業銀行辦成真正的商業銀行”。實現這兩個改革目標的一個基本前提,就是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徹底分離。有關政策性金融的問題在理論界已討論多時,但在實踐上一直未取得突破,以往的金融體制改革方案也從未提及,因此,設立政策性銀行就成為新的金融體制改革的突出特點,也構成了新的金融體系基本構架的一個支點。與舊的金融體系的構架相對應,新的金融體系的基本構架概括起來,就是:“中央銀行為領導、政策金融與商業金融分離、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金融體系”。(見圖1─3) 具體分工是:政策性銀行承擔“結構”調整;商業銀行追求經濟“效益”;中央銀行控制“總量”,形成一個三足鼎立、分工明確、職能明晰的新格局。
與圖1相對照,新的金融體系有兩處大的不同。除多出一支政策性銀行外,還可以看到原非銀行金融機構下的農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在改造成為農村合作銀行和城市合作銀行之後,將轉到商業性銀行之下的區域性商業銀行之內。當然,合作銀行的組建,尤其是農村合作銀行的組建需要有一個過程,政策性銀行的設立與正常運行也需要有一個過程。因此,目前這個構架還不是現實構架,而只是一個目標構架。
建立一個能適應並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新的金融體系的構架,是一項覆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的面很廣,面臨的問題也很多,應從何處入手呢?我們認為,現存體系的弊端將是問題的著眼點。
世界各國的金融體系構成無論多麽不同,商業銀行都是作為一種主體而存在的。與商品經濟相適應的金融體系是不能沒有商業銀行的。而在我國現存金融體系中,商業銀行所占比例太小;作為主體部份而存在的工、農、中、建四家國家專業銀行,雖然從其功能上講是商業銀行,而且其業務也有向綜合化方向發展的趨勢,但在實際運行中還不能完全按價值規律辦事,還不能自主經營、自擔風險,因而還不是真正的商業性金融機構──這是我國金融體系存在的最突出的問題。
主體部份的性質決定了銀行業的經濟效益不可能好。宏觀經濟問題概括起來說無非是三方面,經濟效益是基本的,其次是“結構”(政策傾斜),淩駕於兩者之上的是“總量”。資源的配置、資金的配置以及金融機構的設置都應該有利於這三個問題的解決。而中國專業銀行內,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混合經營,經常出現“硬擠軟”或“軟擠硬”的情形,既影響其自身的經濟效益,也不利於政策性貸款的落實,進而不利於國家產業政策的實現;而且,專業銀行常常將政策性貸款所需資金的硬缺口甩給中央銀行,迫使中央銀行擴大信貸規模,加大了中央銀行進行金融宏觀調控的難度。可見現存的專業銀行一身肩負雙重職能的狀況,對“效益”、“結構”和“總量”三個方面都不利。
同樣,中央銀行自身也存在著職能不清的問題。在我國,引導和扶植經濟發展的責任一直是由財政和銀行分擔的。改革開放以來,中央財政的“事權”大於“財權”,財政收不抵支便向中央銀行透支借款。而中央銀行自身還承擔著相當部份的政策性貸款任務。中央銀行一身兼二任,一方面擔負著控制總量、穩定貨幣的任務,同時還擔負了調整貸款結構的任務。專業銀行政策性貸款的硬缺口實際上都甩給了人民銀行,而人民銀行自身的專項貸款則直接具有政策性質,13%的存款準備也多是用於調節地區間的資金不平衡。當總量與結構發生矛盾時,往往以犧牲總量控制的目標來保結構。
以上是中國金融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如果把適應經濟發展三方面需求的金融體系的構架比作三只足,現在至少是缺了一只,即沒有專門的、直接體現國家宏觀政策意圖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另二只,商業銀行和中央銀行也有待進一步完善。中國金融體系的構築,即是在考慮到上述問題的基礎上,有針對性、有重點、有步驟地進行的。
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我國現有四家專業銀行自成體系、高度壟斷的格局,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其需要。而且金融的本質特徵是在融通資金的過程中創造信用貨幣,從這個意義上講,金融企業是負有重大社會責任的企業,為使金融企業創造的信用貨幣適合經濟發展的需要,其資金運用必須講求經濟效益,要能按期還本付息。因此,無論從哪方面講,轉換專業銀行的經營機制,建立一個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金融組織體系都是合理構築我國金融體系的一項最重要的內容,也是下一步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最主要的內容。
為了最終實現從專業銀行到商業銀行的轉化,必須解決我國專業銀行中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混合經營的矛盾。各國為解決這一矛盾所采取的方法是不盡相同的,我國銀行都是公有制的國家銀行,這一現狀,決定了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最終實行機構分設在所難免,因為不這樣就不能形成不同的利益主體,也就不能形成相互間的制約機制。
建立政策性銀行的目的是,實現政策金融與商業金融分離,以解決國家專業銀行身兼二任的問題;割斷政策性貸款與基礎貨幣的直接聯系,確保人民銀行調控基礎貨幣的主動性。目前已建立三家政策性銀行,即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隨著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設立,特別是國家專業銀行向國有商業銀行轉化,中央銀行的職能也要相應轉變。市場經濟越發展,越需要加強宏觀調控力度,搞好貨幣供應量調控和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以保證金融業的穩健經營和金融市場的有序競爭。專業銀行經營機制的轉變、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實行機構分設為中央銀行通過市場靈活而有效地進行宏觀調控創造了條件,中央銀行無論從內容(職能設定)上,還是從形式(機構調整)上都要作出相應改變,確立強有力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
總之,適應商品貨幣經濟發展要求的中國金融體系,應是一個能實現資金優化配置的、機構健全、分工明確、緊密配合、高效運轉的有機整體;簡而言之,就是能使千千萬萬金融企業按經濟效益原則自主經營;能使中央銀行控制住貨幣供應量的總閘門;能使政府扶植和引導經濟發展所需要的政策性貸款有專門而穩定的來源。從而形成中央銀行管“總量”,商業銀行管“效益”、政策金融管“結構”三足鼎立的新格局,健全金融組織體系的整體功能,促進經濟在貨幣穩定的前提下獲得高效益增長。
中國鐵路管理體制的改革
錢佳燮
一. 鐵路的運價改革
二. 鐵路投資體制的改革
三. 鐵路管理體制的改革
【作者簡歷】 錢佳燮,江蘇省鎮江市政府經濟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為了緩解鐵路面臨的困難,使鐵路建設適應並適度超前於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在改革開放的大背景下,中國鐵路管理體制進行全面改革勢在必行。本文對鐵路管理體制改革中的若幹重點問題,如運價改革、鐵路投資體制改革、鐵路經營管理體制改革等,作初步的探討。
一. 鐵路的運價改革
1. 中國鐵路運價的扭曲
商品和勞務的價格本應按照成本加平均利潤來決定,鐵路運價也不例外。然而,中國的鐵路運價卻非如此,在過去幾十年中,集中計劃體制逐步造成了一個扭曲的鐵路運輸價格體系。建國初期所訂的全國統一鐵路運輸價格就偏低,訂價中既沒有充份考慮投資的平均利潤率,也沒有按技術進步、設備更新的需要保持必要的折舊率。結果,1950年的鐵路平均客運價格只相當於1930至1936年間關內平均運價的28.1%,1950年的平均貨運價格只相當於1930至1936年的32.7%。[1]
從1955年至1980年代中期,中國的鐵路部門一直沒有根據固定資產無形損耗的增加、物價和供求關系的變化對鐵路運價加以調整,而是實行了長達近三十年的固定、不變價格,致使運價偏低、和供求關系的背離日益突出。八十年代中期,鐵路部門對貨運作了小幅度提價,對近距離客運也加了價,但這些小幅度價格調整措施並未改變鐵路運價偏低的狀況。1989、1990年,客運和貨運的價格才作了較大幅度的調整,價格提高了百分之四十至六十。雖然這次調價一定程度上能緩解鐵路運輸虧損的問題,但由於調價時對價格形成機制和運用價格調節供求考慮不多,所以調價後的貨運價格仍然明顯偏低。再加上調價以後鐵路運價又固定不變,而近幾年來市場物價迅速上升、鐵路運輸求大於供,鐵路運價偏低的問題仍然相當尖銳。例如,目前鐵路客運每人公里快車硬座票價為0.045元,與其他物價相比,這樣的鐵路價格水平只相當於舊中國二十年代的三分之一;若按當前匯率計算,只是香港郊區客運火車(羅湖─九龍)票價的二十分之一。同樣,現在鐵路貨運價格是每噸公里0.32元,只是目前汽車運價的八分之一,相當於三十年代鐵路運價的六分之一。
2. 鐵路運價扭曲的危害
長期的、日益嚴重的鐵路運價偏低對鐵路本身以及整個經濟社會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一系列危害。首先,1993年整個鐵路部門虧損75億元,虧損額超過了營業額的百分之十。[2] 鐵路這個本來可以有較高盈利率並可較快地自我發展的部門,反而成了財政的一大包袱。由於大規模虧損,鐵路部門不但喪失了靠自身力量擴大再生產的能力,連簡單再生產也難以維持。虧損也使社會集資建路和吸引外資的難度大為增加。根據當前和今後相當長期的財政狀況,依賴國家投資建鐵路也極為艱難。虧損不能不影響鐵路員工的工資福利,加上對員工的管理方法落後,必然影響服務質量。客車上經常不及時供水、甚至不供水,廁所間隔地關閉等情況早已司空見慣。
第二,在不正之風興盛的大背景下,運價偏低極易誘發鐵路各部門或員工加收各種不正常的票外附加費,如保險費、候車室空調費等,其中有些額外附加費其實本應包括在或已經包括在票價之內。在有的列車上,甚至乘客在車上主動補票也遭到列車員故意罰款。1991年筆者就曾在南京親眼所見一個奇特現象,列車員為獲得額外罰款收入充作自己的獎金,主動招攬成批冒雨侯車的旅客搭乘自己值乘的列車、為乘客提供便利,但卻事先言明要對每個獲得便利的乘客作罰款處理。違規的附加收費和不合理罰款不僅增加了旅客的預期支出,而且很可能造成鐵路財務管理的混亂,並助長貪污腐敗。
第三,嚴重偏低的運價喪失了調節運能供需的功能,造成運能浪費,並不適當地將公路、水運的客貨運量過度集中於鐵路。這造成企業過份依賴原料、能源的低價運輸,以致於一旦鐵路部門按市場供求決定運輸價格時,會有很多企業因成本上升而失去自我生存和發展能力。從表面上看,消費者可以從低票價中得到實惠,但是這種實惠必然被普遍的買票難、行路難、托運難等所抵消,而鐵路客車過度擁擠甚至還造成傷亡,實際上消費者為運價偏低支付了高昂的代價。
第四,運價偏低為倒車皮、倒車票、開後門、行賄受賄等等違法犯罪活動打開了方便之門。數以萬計的人因此走上了犯罪道路,破壞了運輸秩序,使鐵路部門和消費者受到嚴重損失,使有限的運力得不到優化配置。一方面,在許多車站上乘客排在購票“長龍”中,一票難求,而“票販子”則手握大把車票、到處高價推銷;另一方面,不少始發的列車上空座到處可見,出現了客運能力的難以置信的浪費。筆者1993年春節在上海站即遇見過這種情形。這些“票販子”與鐵路售票人員內外勾結,而且往往還有過硬的關系網和“後台”,所以屢禁不止、已經成為一種比較普遍的社會病,各級監察和司法部門對他們也無能為力。這批發“低運價財”的人就是一股阻撓改革的惡勢力。
3. 運價改革的設想
運價改革是鐵路系統進行投資體制改革、產權體制改革、管理體制改革、分配體制改革、技術體制改革等一系列改革的必要前提。所以,鐵路的改革必需從改革被扭曲的運價著手。改革的阻力是存在的,而且可以說相當嚴重,但卻不是不可克服的。運價如何改革?筆者在這里提供一個輪廓,供決策部門參考:
首先,在訂價原則上,鐵路運價理所當然要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應按成本加盈利的基本規則來定價。由於鐵路建設在經濟建設中應置於先行地位,所以鐵路投資應當具有優先吸引投資的利潤率;又由於當前鐵路運力僅為需求的一半,因此決定鐵路運價時所考慮的盈利率不應等於國民經濟各部門的平均利潤率,而應高於這個平均利潤率一倍。以上兩個因素相加,采用相當於平均利潤率1.2─1.4倍的盈利率來決定鐵路運價或許較為適宜。近年來,由於社會總投資規模過大,平均利潤率不斷下降且不易精確計算。假定剔除物價上漲因素後的平均利潤率為20%,則決定鐵路運價采用的盈利率可定為50%,加上抵消虧損約15%(按1993年全鐵路500億元營業額,虧損額75億元估算),再加上預期通貨膨脹率(假定為9%),這三項合計為74%,即鐵路票價可上調74%。
其次,在訂價方法上,這74%的漲幅應在貨運與客運間加權分攤,客運可上漲60%(快車硬座人公里0.072元)、貨運上漲80%(噸公里0.058元),或許比較適當。漲幅可一步到位,如有必要也可分兩步到位。目前實行的“運程越遠價越低”的原則應保留,但差距可適當縮小。同時可按東、中、西不同地區不同的經濟水平實行區域差價,也可實行季節差價(如春節期間的節日加價)和線路差價(如在京滬、京廣等繁忙路線上實行較高價格),以利用價格調控需求。廣(州)深(圳)、三(水)茂(名)等線的特殊運價,在新運價到位後如差距不大,特殊運價可以取消,但不必強求一致;如果仍有較大差距(例如高10%以上),則保留特殊運價。新運價到位後,按成本和供需狀況的變化,每年調價一次。運價可由各鐵路局(鐵路公司)自定並相互協調,但不必要求全國各地鐵路運輸保持同一價格,政府(鐵道管理部門)只需逐年規定最高和最低限價。
這樣的新運價實施以後,快車硬座人公里運價約為長途汽車運價的72%,貨運噸公里約為汽車運價的23%,這樣的運價並不很高,只不過改變了以往鐵路票價嚴重偏低的狀況。可以預期,鐵路運輸價格的大幅度調整,將大大地緩解鐵路運輸的供需矛盾,較大地改變運輸秩序和服務質量,並對倒車皮、倒車票之類的不法行為將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這樣既遏制了對鐵路運力的浪費、減少了企業對低運價的不正常依賴,又能為國民經濟各部門的正常運轉提供比較好的條件。而且,鐵路部門自身也可因此而贏得一定的自我發展條件,通過留利、社會集資和引進外資加快發展,國家財政則能卸下對鐵路部門補貼虧損的包袱。
有一種觀點認為,基礎產業有四個特徵,即公共服務性、非競爭性、低盈利性以及宜形成規模經濟,這四個特徵決定了“基礎產業不宜實行市場機制”。[3] 這種判斷並不一定確切,在市場經濟國家,我們常常可以看到不少基礎產業和其他產業一樣,既是盈利性產業也具有競爭性。盈利性和競爭性是正常經營和發展一個產業的必要條件,盈利是產業發展的經濟動力,而競爭又是盈利和其良好的公共服務性的基礎。正是為了通過競爭獲得盈利,才會有強烈的意願去改進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成本、保持合理價格(甚至在有條件時適當降低價格),從而為用戶提供良好服務。這種良好服務在政府直接管理的壟斷性經營條件下,是很難形成和保持的,這一類事例在中外歷史和現實中都不勝枚舉。至於以要形成規模經濟為理由而反對在基礎產業實行市場機制,則恐怕是一種對市場機制的誤解。形成規模經濟與實行市場機制並無必然矛盾,我們可以在市場經濟國家找到無數個例子證明市場機制完全不妨礙規模經濟的形成,相反,在中國我們也很容易看到,經過計劃部門安排的投資項目屢屢出現重覆建設、或達不到規模效益的情形。總之,鐵路的經營管理“不宜采用市場化體制”之說,論據並不充份。
二. 鐵路投資體制的改革
如果鐵路的運價改革能順利進行,那麽九十年代中期新運價即可到位,整個鐵路部門每年可獲利潤220到230億元。若扣除職工的獎金福利,每年可提供鐵路發展資金約200億元。假如這筆資金的一半用於鐵路車輛的添置和現有線路的改造,另一半用於新線建設,則有100億元可用於修建新鐵路,能夠在低山丘陵地區鋪設普通速度覆線約700公里。隨著鐵路營業里程和運量的增加,盡管今後利潤要部份扣除分紅,用於建路的資金和建路長度仍然可以逐漸增加。
由於中國鐵路建設已經嚴重滯後,上述的鐵路部門的自我發展能力仍然不能滿足需要。為適應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到2010年全國的鐵路營業里程有必要達到九萬公里。如果“第八個五年計劃”末期(即1995年)鐵路的營業里程能達到5.8萬公里,那麽以後15年內尚需建路3.2萬公里(“第九個五年計劃”7000公里,“第十個五年計劃”1.2萬公里,“第十一個五年計劃”1.3萬公里),年均建路2000公里以上。要是再考慮到“九五”期間高速鐵路要開始準備,2000年前後長江口(南通附近)的越江工程、渤海的跨海工程(大連-煙台)都將動工,就會發現,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每年還缺少鐵路建設資金100億元以上。
目前,中央財政近年連年赤字,赤字數額還在大幅增加,雖然可以考慮節約行政經費、省出一筆資金,但教育、科學、農業、防災、三峽工程、南水北調等等,都需要增加大量資金投入。為了逐步壓縮財政赤字和有效控制通貨膨脹,中央財政不可能拿出太多資金來用於鐵路建設。在這種條件下,如何滿足鐵路建設的資金需求呢?改革鐵路投資體制和投資多元化是順理成章的思路。
1. 地方財政的投資
為了發展當地經濟,鐵路未通達地區的各級地方政府對鐵路建設積極性很高。特別是在粵東、浙南、蘇中等沿海地區,由於當地的經濟發展已經達到相當的水平,地方財政有一定的能力作鐵路建設投資。運價改革以後,興建鐵路、投入營運就有較高的投資回收率,粗略估算每年約為投資額的35%。如果全線通車以後運量充足,鐵路全線營業三年即可收回全部投資,以後各年的利潤就能增強地方財政的實力。如果有必要,應該通過優惠,鼓勵投資收回後的利潤用於鐵路建設的再投資。
鐵路投資體制的改革主要是要把鐵路部門對投資的無償占用變為有償占用,這樣才既可以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又能夠提高投資的使用效率,減少浪費、增加社會財富。為了更好地廣泛集中鐵路建設資金,並防止這些資金被挪作他用,可以考慮建立管理鐵路建設資金的專業銀行──鐵路建設銀行。鐵路建設銀行可以設立在有大量鐵路建設任務的省一級,其他不設鐵路建設銀行的地方,有關業務可由建設銀行或交通銀行代理。
2. 社會集資
社會集資可分為勞務投資、土地投資、現金投資。勞務投資的價格應考慮到勞動時間、勞動強度、有無危險及危險程度等,並適當高於當地勞務市場的同檔次價格。確定土地價格時既要注意節約鐵路建設成本、避免過高的土地價格,防止土地擁有者借機勒索、發“土地財”;又要避免土地定價偏低,造成土地浪費及損害當地居民的利益。
土地征用和土地投資涉及多方面的利益,情況也特別覆雜,既有農作物賠償、建築物賠償等困難問題,也有沿海與內地、城市與鄉村間的不易掌握的地區差異問題。中央必須設立統一的制度法令,但這些統一的制度法令也不能規定得過於簡單劃一,最好是在中央有關法令的統一指導下,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實施細則,並監督有關各方貫徹執行。勞務投資和土地投資都應當堅持投資者自願的原則。在老(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集)、邊(疆)、窮(困)地區,勞務投資和土地投資可以成為民眾改善生活水平的一條途徑。
現金投資沒有地域限制,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廣泛集資,潛力很大,將是社會集資的主要來源。其主要方式可以用債券或股票來集資。一項鐵路建設項目的建設債券的利息率可高於銀行儲蓄利息率,但低於該鐵路預計的經營利潤率,以便該債券發行單位有可能用經營利潤和債券利息間的差額建立鐵路建設基金。股票發行適用於已組成鐵路建設股份公司的情況,由於鐵路的盈利率可能比較高,會吸引大量投資者,股票的市價會高於票面價格,那麽鐵路建設股份公司就有可能通過股票的溢價發行吸收大量資金,來充實鐵路建設基金。
發行鐵路債券或股票可能引起一些質疑,特別是銀行部門可能不讚成,認為投資在債券和股票上的資金只不過是銀行儲蓄“搬家”,不必非采取這種形式不可,可以由銀行直接對鐵路建設機構提供長期低息貸款,以後等鐵路開始運營、獲得盈利後再歸還銀行貸款。然而,由銀行貸款修鐵路與發行股票債券修鐵路是兩種不同的機制。由於銀行是國有的,銀行貸款修鐵路就是將鐵路建設的風險交到銀行、也就是交到國家手里。而通過股票債券集資修鐵路,風險分散到投資者身上,投資者也會比較關心鐵路建設和運營的經濟效益。顯然,通過發行股票債券集資修鐵路,有利於打破目前鐵路建設單純由國家投資、國家管理、國家經營、吃“大鍋飯”的局面,引進新的機制。
現金投資還可以采用民間(居民、城鄉集體企業、個體企業)獨資或集資建設鐵路的形式,只要具備相應的人力、財力、物力,遵守有關法令和不與鐵路建設規劃抵觸,各級政府及鐵路主管部門對這種形式應予鼓勵並提供方便,但現階段似乎應該把民辦鐵路導向近距離鐵路支線建設。
3. 引進外資
早在本世紀初孫中山先生就提出過“募集外資”、進行國家建設的主張。1919年他提出了著名的“國際共同發展中國實業計劃”,其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在十年內建成鐵路10萬英里(約16萬公里)。怎樣才能在這樣短的時間內建造成這些鐵路呢?這當然離不開“借外國已成的資本,來造成中國將來的共產世界”[4] 這個前提。限於一系列因素,孫中山先生的這個龐大計劃迄今遠未實現。時間已過去了七十多年,現今中國的情況和孫中山當年已經很不一樣。不過要加快鐵路建設、適應並適當超前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單靠國內資金顯然是不夠的。引進外資建路,不但可以填補資金空缺,而且可以帶來可供借鑒的管理方法和先進技術。當然引進外資不可能不了解外資提出的條件,要在平等互利的條件下由雙方反覆協商。
借外債修鐵路這種長期建設,以使用政府間低息貸款,或世界銀行、亞洲銀行等國際組織的較優惠貸款為宜。如果台、港同胞、海外僑胞、外國人及他們所辦的企業、企業集團來中國大陸參予投資建路或獨資建路,當然更應該歡迎。海外私人資本投資於鐵路建設,其投資風險、投資周期遠大於一般工商業項目,而投資收益卻可能並不高,中國的有關方面尤其要創造條件、提供方便,而不能戒心重重、層層設卡、處處防範。當然中國政府要了解對方的實力和意向,並依法審批管理,但更重要的是,政府要改進工作方法、簡化手續、提高透明度和工作效率,還要組織好配套工作,務使境外投資者不致為此躊躇。政府在不影響境外投資者信心的情況下,也可考慮將外資適當地引向西南、華南等工程難度較大、工期較長、當地集資困難、但鐵路經營仍有利可圖的線路。境外投資者來投資,理所當然地要確保他們投資的安全,減少他們投資的風險,使他們能夠獲得一定的利潤,保障他們匯出合法利潤的自由,在此基礎上,就有可能鼓勵他們用賺來的錢在中國再投資,為此也可給予免征所得稅等優惠。引進外資,“會帶來一些問題,但是帶來的消極因素比利用外資加速發展的積極效果,畢竟要小得多”。[5] 中國經歷了多年的對外開放,積累了不少經驗,有能力妥善處理引進外資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如資金不能全部到位、技術和設備不適用、管理上中外雙方的協調、中方員工待遇的保障、鐵路建成後運營上中外雙方權限的劃分等),所以膽子不妨大一點。
三. 鐵路管理體制的改革
1. 非國營鐵路的管理體制
投資體制的改革和投資的多元化必然帶來鐵路產權和經營管理方式的多元化,於是就會出現民有民營、外有外營、混合所有共同經營等多種所有制和多種經營方式。這些企業會根據公司形式(上市股份公司、合夥公司、獨資企業等)選擇適用的現代企業管理架構,可能是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也可能是其他的管理結構。這些企業和政府的關系,將與國有企業和政府的關系完全不同,政府既不能隨意幹預、企業也不能對政府予取予求。這些企業如果有擴資需要,可通過國內外金融市場融資。即使是國家對有國有資本的公司注入資金,也應通過金融市場這個中介,而不能直接劃撥。
隨著鐵路多種所有制的發展和全國鐵路網的加密,主要城市之間可能出現多條鐵路通道,而不同通道會由不同的公司經營。例如北京、上海之間除了原有的京滬線,將建成沿海的第二京滬線;北京、廣州之間,除了京廣線,還有(北)京九(龍)線。鐵路交通目前的賣方市場將有可能逐步轉變為旅客、貨主的買方市場,消費者不僅有航空、海運等不同運輸方式的選擇,而且有不同鐵路線、不同鐵路公司的選擇。消費者的選擇,對鐵路運輸業必然形成強大的壓力,不同線路、不同公司將不得不提高管理水平、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合理降低運價,以爭取更多的旅客和貨源,從而在提高社會效益的前提下實現較多盈利。
2. 國營鐵路的管理體制改革
在非國營鐵路公司參與競爭的條件下,國有企業的機制將不得不轉換,鐵飯碗、鐵交椅、鐵工資將難以為繼,國營鐵路的管理體制改革勢在必行。這一改革也是歷史的必然。中外各國的歷史證明,在任何社會制度中,如果由國家來集中管理社會資產,可能有助於實現若幹特定的戰略目標(比如,爭取對外戰爭或“冷戰”的勝利),但卻很難提高經濟效益;社會資產如果在和平時期長時期由國家集中經營管理,經濟效益會不可避免地趨於下降。
在中國的國營鐵路部門中,經濟管理水平落後、經濟效益低下早已是個人人皆知、見怪不怪的現象了。國家委派的企業負責人中,不少人並未具備管理企業的能力,任命他們擔任現在的主管職位,常常是政府對他們多年效忠的回報,而不是因為他們的業務業績和經驗出類拔萃。這種主管人員的切身利益很難和企業的興衰、員工的利益密切掛鉤,為了保持個人的權位,這種人往往不惜犧牲企業利益去迎合上級領導人的個人需要。在社會和企業內部缺乏周密和有力監督機制的條件下,企業管理權力的濫用、任人唯親、機構膨脹、人浮於事、衙門作風等不正常狀況難以避免。提高經濟效益往往只能停留在口頭,或者走走過場,淺嘗轍止。雖然有的管理人員品質能力高一些,上述情況或許能因此而稍好一些,但是,如果不從國營鐵路管理體制的改革著手,問題仍然得不到根本解決。
日本的國營鐵路(國鐵)連年虧損,1985年除政府補貼6000億日元(按當時匯率約合30億美元)外,還虧損245億日元。1988年日本政府實行了國鐵改造計劃,將國鐵按地區分解成七個公司,聘請民營公司主管來改造國營公司的內部管理,並削弱國鐵的壟斷地位,強化競爭,結果成效顯著,至1990年即盈利3880億日元(約合29億美元)。需要補充的是,盡管日本政府打算逐年出售國鐵股份,但1988年國鐵改造計劃實施時,國鐵股份出售尚未進行,日本政府仍是這七家鐵路公司資產的唯一所有者。[6] 由此可見,所有制的優化,固然是需要在實踐中繼續探索的重大問題,但管理體制、管理方式的改革卻是國營部門面臨的迫切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在改革過程中,決不能為了維護一部份人的既得利益,而“輾轉迂延,視為緩圖,徒托空言”,[7] 否則只會耽誤現代化的進程。
中國國營鐵路管理體制的改革,不能象現在常見的那樣,僅僅把“鐵路局”這個名稱換成“鐵路公司”,這不過是走過場而已。關鍵並不在名稱叫什麽,而在於要通過改革堅決割斷鐵路經營與政府之間在財務和人事管理上的臍帶。政府當然要依法對鐵路運輸部門進行宏觀管理和調控,但政府與鐵路企業的管理權限要劃清,要使鐵路企業真正成為在國家法令規定的範圍內能夠自主經營、自求生存和發展的經濟細胞。在這一基礎上,全國現有的12個鐵路局可以就是12個鐵路企業或企業集團,如果有必要,且條件也具備,一個鐵路分局甚至某一條線路都可以考慮獨立成為企業。應該設立一系列法規制度來協調鐵路企業之間的關系、解決可能出現的問題,也有必要成立全國性的行業管理機構(鐵路協會)以實施仲裁功能。
3. 政府主管部門的改革
如果全國鐵路都按現代企業體制自主經營,政企就自然分開了,作為主管部門的鐵道部不再忙於具體事務,也就沒有必要再保持一個部的編制與規模。依照“小政府、大社會”的政府管理體制改革設想,鐵路運輸的行政管理可以作為一個專業司(或局),與公路運輸、水上運輸、民航等運輸行政管理機構共同組建新的交通部,這樣,原鐵道部的機關工作人員可精簡百分之七十至八十,行政管理成本有可能大幅度下降。
一個新的交通部中的鐵路司的主要任務,可以是:(1)制定鐵路發展的中長期規劃;(2)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有關法令、制定比較具體的鐵路運營制度及實施細則;(3)指導鐵道協會對各鐵路局(公司)的工作協調;(4)進行行政性檢查和監督;(5)搜集、整理、分析和發布全國鐵路運輸方面的信息。如有必要,未來交通部鐵路運輸司可對重點鐵路局(公司)派遣臨時的或常駐的特派員。鐵道部機構改革後,鐵路建設在交通部的鐵路建設規劃的指導和各級政府的宏觀經濟調控下,可以由鐵路局(公司)自行組織管理。對鐵路運輸系統中的國有資產的管理,應由財政部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新的交通部鐵路司提供所有必要的數據。各鐵路局(公司)的工會以及政治團體應由當地歸口領導,不必隸屬交通部。現鐵路系統管轄的重點大學,可以劃歸教育部門管理,交通部不必設教育管理機構。現鐵道部工廠司管理的與鐵路有關的工業,如機車廠、客車廠、橋梁廠、施工機械廠等,都可以轉制成為自主經營的企業。新的交通部鐵路司更不必管現鐵路系統所屬的第三產業,鐵路系統所經營的賓館、餐廳、商場、旅行社等,都應在地方政府指導下,由鐵路局(公司)自行管理。
結 語
改革必然會有阻力,這阻力可能來自認識上的局限性,也可能來自對既得利益的眷戀。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亦不必要等待所有的人都勾通了再進行,因維護既得利益而阻止改革的人總會存在。當斷不斷,必受其害。中國鐵路的改革必需在充份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看準時機,抓住時機,采用行政、甚至法律手段,排除各種阻力,有步驟、大刀闊斧地推進。有些新的體制,如建立民辦和外資鐵路,可以先試點,以取得經驗、減少失誤。只有通過改革,才能使中國的鐵路擺脫困境,盡早建成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或適當超前的鐵路網絡,為中國現代化的加快進展提供必要條件。
政黨及其經費來源
徐滇慶
一. 國庫不是黨庫
二. 政黨的經費來源
三. 黨營事業在民主化進程中的意義
四. 台灣黨營事業的發展
【作者簡歷】 徐滇慶,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學休倫學院經濟系助教授;東北大學和西安交通大學兼職教授。美國匹茲堡大學經濟學博士;華中理工大學碩士。現任中國留美經濟學會會長、沈陽市政府經濟顧問。
一. 國庫不是黨庫
在民主政治中,政黨和國家是截然不同的二個概念。國家是全體人民的,而政黨只能屬於一部份人。在英語中,政黨這個名詞,Party,就是由Part(部份)轉化來的。Giovanni Sotori指出:“政黨是社會中某些相同意見與利益人士的組織。他們的目的是利用政府實施他們的政見”。[1] 毫無疑問,在任何社會都永遠存在著不同的意見與利益集團,存在著不同集團之間的利害沖突。因此,無論是哪一個黨,共產黨或國民黨,都不能代表全民。如果有一個政黨聲稱他的目標就是全民的目標,這個黨就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在這一點上,共產黨比國民黨講得更加清楚。在共產黨的黨章上明明白白地寫道:“共產黨是無產階級的先鋒隊”,是為無產階級利益奮鬥的。在60年代中蘇大辯論中,中國共產黨曾經痛斥赫魯曉夫的“全民黨”理論是對馬列主義的背叛。近年來,有一些國民黨的官員多次宣稱國民黨代表著全體台灣人民。可惜,不僅民進黨不承認,就是連剛剛從國民黨里出走的新黨也不肯賣賬。
國庫的錢來自於向全民征集的稅收和國有企業的利潤。國庫的錢應當用於為全民服務的事業。例如,為了方便大眾,政府應當補貼公共交通事業,投資辦好公園等等,當人們上公共汽車、逛公園時,絕對不會有人來問你是不是某一個黨的黨員。西方有句俗話:只有二件事是無法逃避的:死亡和繳稅。每個人都必須繳稅,因為每個人都程度不同地享受了國家對公眾提供的服務。起碼,國防、警察、法院等等服務是全民瞬息不可缺少的。而對一個政黨而言,只有那些讚同其黨綱,並且願意加入這個政黨的人才有義務向其繳納黨費。政黨沒有任何理由強迫人們向其提供經費支持。既然不存在屬於全民的黨,就沒有理由把屬於全民的國庫當作某一個黨的黨庫。
二. 政黨的經費來源
在理論上黨庫不等於國庫,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黨庫通國庫、甚至國庫就是黨庫的現象並不罕見。凡是一黨專制的國家,國庫和黨庫都經常混淆不清。然而,一旦人們得到到了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力,就會出現不同的利益集團,出現形成新的政黨的群眾基礎。當新的政黨或類似政黨的組織登上政治舞台時,他們必定會對執政黨有權使用國庫資金的現象提出異議:憑什麽你可以從國庫中拿錢而我卻不可以?
並不是說政黨不可以從國家財政中得到補貼,問題在於應按照什麽原則在政黨之間分配資源。在民主體制下,唯一的公平分配原則是按照選票多少來撥款。如果有一個或幾個政黨對選舉的公正性提出異議,如果不想把局勢搞亂,那麽最可能達成的協議就是大家都不要從國庫中拿錢。各個政黨公平競爭,八仙過海,憑各自的本事發展組織,收黨費,募款,或者興辦實業掙錢。
台灣大學的劉淑惠、陳師孟、張清溪等考查了109個國家中的291個政黨,其中絕大多數的財源依靠黨費和捐款。[2] 也有一些國家,如美國、加拿大以及北歐一些國家通過立法由國家財政補貼政黨。另外一個重要的取得經費的途徑就是興辦黨營事業。政黨辦企業並不罕見。在當今世界上,從事黨營事業約有28個政黨,分別來自21個國家,例如,法國、奧地利、希臘、意大利、日本、墨西哥、西班牙等國。英國工黨也從事黨營事業,主要是搞比較容易斂錢的賭博事業。以色列的黨營事業尤為突出。在民主制度下,一個政黨為了補助黨的活動經費而興辦一些企、事業,合情合理,無可厚非。
三. 黨營事業在民主化進程中的意義
長期以來,共產黨和國民黨都實行了排它性的一黨專政,以黨治國,黨政合一。黨中央制定政策,交由政府執行。政府只不過是黨的執政工具。政府官員也都由黨來指定。在過去七十多年來,國民黨和共產黨在相互鬥爭中,分分合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兩黨都曾有過擁有絕對權威的領袖,都有著龐大的組織系統,除了政治理念上的區別以外,在組織和運作形式上都高度雷同。無論是願意還是不願意,國民黨或共產黨都不可能繼續保持一黨獨裁的局面,或遲或早都將走上民主化的道路。問題在於如何讓獨裁性的執政黨和平、理性地走上民主化的道路。用經濟學的術語來說就是怎麽樣讓民主化進程的效益最大,成本最低。
在民主化的過程中,擁有獨裁地位的執政黨面臨著一個非常艱難,甚至可以說是非常痛苦的轉型過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獨裁黨壟斷了國家的所有公共財產,擁有巨大的財富,幾乎可以為所欲為。然而,走向民主化,就必然意味著黨政分離,執政黨將失去對國家資產的支配權。作為一個長期執政的大黨需要相當大的財力才能維持正常運作。要在民主政治中贏得選票,必須要進行大量的宣傳、組織工作,也需要大量的財力支持。無論對個人還是政黨而言,失去財富都是痛苦的、不情願的。在這種情況下,很可能只有兩種選擇:一是走向極端,走向暴力。執政黨死抱著權力不放,維護一黨私利,繼續把國庫當黨庫。其結果必將激化社會矛盾,以至把反對勢力逼上街頭,從而導致社會動亂。這樣,整個社會都要為此付出沈重的代價,而執政黨也終究逃不脫被徹底推翻和剝奪的下場。當年蘇聯共產黨財大氣粗,不可一世。但八月政變失敗,蘇共被剝奪得幹乾凈凈,連張辦公桌也沒剩下,即是實例。二是和平、理性過渡。執政黨和民間力量都要做出妥協讓步。為了使執政黨能和平地讓出國庫,化解黨內的強大阻力,執政黨就必須創造除了國庫以外的新的財源。在這一方面,黨營事業就成了必然的選擇。
當然,執政黨不應該利用特權使其黨營事業處於壟斷地位,不應當破壞公平競爭,更不應當利用執政黨的地位將理應屬於全民的國家財產非法地轉移為一黨私產。但是,在由一黨專制向民主政治過渡的過程中,由於缺乏政治上的競爭機制,很難對執政黨的黨營事業實行有效的監督,也很難防止黨營事業利用執政黨的特權攫取不合理、不合法的利潤。這也許是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必然要經歷的一個階段,或者說,這是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代價。無論如何,這要比社會動亂付出的代價要小得多。
四. 台灣黨營事業的發展
當人們討論台灣經驗時,普遍地注意到民營企業對經濟高速成長作出的巨大貢獻,也注意到台灣公營企業的變遷,卻很少有人提及在研究台灣經驗時還應該注意到一個很特別的部份──中國國民黨的黨營事業。
在台灣發表的許多統計資料都把企業劃分為公營和民營兩大部份。公營企業又分為國營、省營、縣營和市營。這一分類原則大致上相當於大陸的國營和地方國營。據1976年台灣工商業普查,公營企業、事業共1000多家。其中國營29家,省營35家。國營和省營企業的數量雖然不多,但無論在資金上還是產出上都構成公營企業的主體。台灣的民營企業的數目是公營企業的400多倍,大部份都是中小企業。總的來說,台灣的民營企業生命力旺盛,其增長速度遠遠高於公營企業。從1952年到1985年,公營事業產值增加16倍,而同期民營事業產值增加了112倍。在1952年民營工業產值僅占工業總產值的43.4%,但在1985年民營工業已占有壓倒性的優勢,為台灣工業總產值的83.9%。按中央銀行統計,1990年民營資產總額為94634億元,增長率為12.81%,占總額的79.52%。公營資產總額為24376億元,增長率為7.13%,占總額的20.48%。[3]
如同研究世界各國的經濟統計數據一樣,我們必須十分慎重地了解這些數據分類的定義。特別值得指出的是,在台灣的民營企業統計數據中包含著一個龐然大物──國民黨黨營事業。在名義上,國民黨的黨營企業屬於民營,而不是公營。但是,眾所周知,黨營事業具有公營企業的主要特徵。黨營企業享受的待遇不僅遠遠高於民營企業,而且比任何公營企業更加優惠。當前,公營企業發展緩慢,步履艱難。與之成為鮮明對照的是國民黨黨營事業自60年代以來一直以異乎尋常的高速度成長,迅速地成為在台灣經濟中很有份量的一大集團。國民黨黨營事業的產生和發展是研究台灣經驗時必須要注意的一個非常特殊的課題。
由於各種政治上的原因,外界對國民黨黨營事業了解甚少。很少有人能準確地說明國民黨黨營事業究竟有多大?為什麽國民黨要辦黨營事業?國民黨黨營事業對於穩定台灣的經濟發展環境和政治民主化進程起了些什麽作用?黨營事業與公營事業的關系如何?顯然,這些問題對於推動大陸進一步的經濟、政治改革及制度的和平轉型有著重大的借鑒意義。
(一)國民黨黨營企業的廬山真面目
國民黨的黨營企業究竟有多大?恐怕除了主管國民黨黨營企業的國民黨中央黨部財委會以外誰也說不清楚。
最為人們所熟悉的國民黨黨營事業是國民黨文化工作會主辦的中央日報社、中國電視公司、正中書局、中國廣播公司等宣傳媒介以及救國團主辦的青年活動中心、旅館等等。實際上,這些只不過是一座巨大的冰山浮在水面上的一個小角。
中國國民黨的黨營事業的起源可以追朔很遠。在20年代就出現了由國民黨中央直接控制的報紙、廣播電台、出版社等等政治宣傳媒介。當時這些事業注重於政治宣傳,並不以謀利為宗旨。1946年由國民黨中央黨部財委會自營了齊魯企業。遷台之後,國民黨在1951年自營了裕台企業,隨後,又在1955年自營了裕豐紗廠、中興電工等企業。在60年代以前,黨營事業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影響上都微不足道,並沒有引起人們的重視。在戰爭年代中以及戰後戒嚴期間國民黨大權獨攬,黨即是國,國即是黨,黨國不分,國庫也就是黨庫,公營企業也就是黨營事業。在這種情況下,確實沒有必要強調黨營事業的存在和發展。
60年代以後,國民黨黨營事業迅速崛起、發展迅速。(詳見附表)
黨營事業首先瞄準了金融服務業,大刀闊斧,攻城略地,先後創建了台灣證券交易所、中央產業保險、中華開發信托、中華貿易開發等企業。在台灣共有3家票券公司,中央票券公司是黨營事業,成立於1976年。中華票券公司也是黨營事業,成立於1978年。另一家票券公司──國際票券公司由中國國際商銀投資,仍然控制在黨營事業──中央投資公司手中。在台灣有4家被財政部核準開辦的證券投資信托公司,其中有3家是黨營事業:光華信托投資、中華信托投資和國際信托投資。1971年中國銀行被民營化成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在民營化過程中,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的60%股權不明不白地落入了國民黨的中央投資公司手中。1991年開放民營銀行。國民黨黨營的華信銀行應運而生,發展順利。
黨營事業的另一大特色是緊密配合政府的發展政策,在政府主導的重點建設項目上往往捷足先登,大爆利市。黨營事業是國民黨政府的寵兒。肥水不流外人田。毫不奇怪,在70年代的十大建設中黨營事業近水樓台先得月,順利地介入了石油、化學工業。在當前六年國建中,國民黨又成立了多家營造、建設和環保公司,常常能夠得到“政策性照顧”,在降低投標承攬標準的情況下拿到了一個又一個的肥差。
別看黨營事業在名義上是民營的,但是在商業競爭中,黨營事業憑借著獨特的信息優勢和關系優勢,屢出奇兵,不僅一般民營企業不能與之競爭,就是公營企業也要退讓三分。特別是近年來黨營事業利用其獨特的情報優勢在股市抄作中大顯神通,手段又狠又準,令一般老百姓鐺目結舌。在不知不覺之中,黨營事業的資產連續翻番加倍,迅速膨漲。
按照台灣大學陳師孟、張清溪二位教授的調查,在1991年已知的純國民黨黨營事業有12家。由這12家黨營事業轉投資的企業總數將近70家。特別是中央投資公司和光華投資公司這兩個控股公司擁有大量的轉投資。在有些公司中,國民黨雖只擁有少數股份但卻是最大股東,可以控制該公司。例如,中華開發信托中黨股占12%,是第一大股東。由於國民黨控制了中華開發信托,於是由這家信托公司再投資的一連串企業,如國華海洋企業、富邦電子、昆達福益電子、東聯化學、中鋼結構、中鼎工程等等也就自然納入了國民黨黨營事業的旗下。
在許多情況下,國民黨憑借著執政黨的地位和在政界、軍界、財界的影響力,即使不是最大的股東也可以控制合股公司。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隱形的黨營企業。據國民黨黨報“中央日報”1993年9月20日報導,截至1993年2月底,國民黨共投資7家控股公司,賬面凈值為200多億元。以這7家控股公司為龍頭轉投資各企、事業94家,共計擁有9639億元的資產。但是,據台灣“澄社”學者的估計,國民黨黨營事業的總資產要遠遠大於這個數字。
台灣的許多有識之士對國民黨黨營事業的崛起頗有批評,認為國民黨以政權謀一黨之私,破壞公平競爭,擴大特權壟斷,有礙發展市場機制和民主政治。陳師孟教授指出:“即使就國民黨本身而言,黨營事業也不啻飲鳩解渴,一時暢快,日趨下流,終身遺憾而已。”[4] 單純從經濟學角度來看,這些批評有根有據,是站得住腳的。但從更廣的角度來看,國民黨黨營事業的興起有其歷史必然性,對於台灣的民主化進程功不可沒。
(二)為什麽國民黨要辦黨營事業
要了解國民黨黨營事業勃起的原因,我們必須首先探討這樣一個問題:如果獨裁的執政黨認定自己的江山是“萬壽無疆”的,那麽從國庫里拿錢是最簡單、最省事的辦法,他還有必要自找麻煩,另起爐竈,興辦黨營事業嗎?
台灣的政治發展大致上可分為以下三個階段:1949年─1960年,由於顧慮台灣的安全,在戒嚴令下,憲法賦於人民的一些權力和自由受到了限制。禁止組織新黨。國民黨一黨獨裁。1960年─1980年,在蔣經國先生主持下,國民黨把經濟發展置於優先地位。由於經濟發展的成功,國民所得增加,教育普及,中產階級興起,台灣社會逐漸實現多元化。1980年以後,黨外反對勢力發展迅速,影響擴大。對執政黨提出各種政治改革的要求。自1986年以後,一連串的重大事件,例如,民進黨成立、撤銷戒嚴令、解除報禁,使得台灣步入了民主政治的新階段。
60年代初期是台灣政治、經濟發展的重大轉折關頭。當國民黨決定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時,雷震等人士開始籌組真正的反對黨。由雷震主辦的“自由中國”半月刊在1960年6月發表了一篇社論《國庫不是國民黨的黨庫》,對國民黨特權橫行、黨國不分提出了尖銳的批評。[5] 雖然在60年代組建反對黨的努力遭到了挫折,雷震等人或鐺鏘入獄,或流亡海外,但這一事件卻得到了蔣經國先生的重視。從1972年到1988年,蔣經國先生先後擔任了行政院長和總統。在這段時期內出現了中礪事件、高雄事件、街頭政治、中美建交、民進黨成立等等沖擊,台灣的政治、經濟面臨著嚴重的考驗。當時蔣經國先生黨、政、軍、財、情報治安大權獨攬,地位十分穩固,台灣島內沒有任何人可以和他的威望相比。按照一般獨裁者的規律,他似乎應該進一步集中權力,維護即得利益。但是在風雨如晦、內外不安的狀況下,蔣經國先生堅持推行政治的民主化和多元化。他不顧國民黨黨內保守勢力的反對,容忍反對黨的成立,確定與他黨共治的方針,在其晚年開放黨禁和報禁,為台灣的民主和穩定創造了條件,為經濟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礎。
然而,蔣經國先生的路線在國民黨內遇到了很大的阻力。要化解這些阻力,使國民黨能順利地從獨裁黨轉化為與其他黨平等競爭的民主政黨,除了要依賴蔣經國先生在國民黨中的威望以外,還必須要給國民黨內的既得利益集團以出路,將既得利益集團在轉換過程中的經濟損失降低到可以容忍的範圍之內。當然,作為國民黨的領導人,蔣經國先生既不願意國民黨被推翻,也不願意讓國民黨處於在財政上一無所有的窮困狀態。他在60年代初就為台灣的政治民主化、經濟市場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興辦黨營事業即是他決策中的一個環節。也正是從那時開始,國民黨黨營事業脫出了舊有的框框而得到大幅度發展。
對於國民黨來說,黨營事業開創了豐潤的財源。近年來,在財務上國民黨不依靠國庫也能遊刃有余。1992年國民黨的預算49億新台幣,而黨費收入才7000萬,如果沒有黨營事業,真不知道國民黨的日子怎麽過?[6] 對於整個社會來說,容許國民黨黨營事業的存在和發展要比國民黨壟斷一切,黨國不分要好。也比引起國民黨保守派強烈反彈,中斷民主化進程,甚至出現大規模暴力抗爭的局面要好。
(三)台灣的黨營事業和公營事業
國民黨的黨營事業與台灣的公營企業是同根共源,一奶雙胞。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日本殖民當局資產被國民政府所接受,這是台灣的公營事業的起源。在日據時期,日本殖民當局高度壟斷了金融、動力、交通以及造船、機械、肥料、冶煉等重要工業部門。對食鹽、煙酒、石油實行專賣制度。甚至對食品加工、輕紡工業都進行了管制。日本投降後,自1945年10月至1947年2月國民政府接受了原台灣總督府所屬產業和日本私人財產、企業,共台幣110億元。自1947年3月至1950年12月,又接收了日本資本和台灣本地資本合資企業860個,其中有一部份出售給私人經營,大部份成為公營企業,從而奠定了當時公營企業在台灣經濟中的主導地位。
在1949年國民黨政權退據台灣後,國民黨政府的法令規定:(1)直接涉及國防秘密的事業,(2)專賣或有獨占性事業,(3)大規模公用或特定目標之事業都一律由官方經營。從此,公營企業獨占經營的範圍更廣、規模更大,其壟斷地位得到了進一步加強。
此外,國民黨政府還在許多經濟政策上大力扶持公營事業。例如:
(1)資金 在50年代和60年代,國民黨政府通過各種方式向公營企業提供的資金占歷年財政開支的10%到20%。在70年代和80年代高達20─30%。在50年代和60年代中期,大部份美國經濟和軍事援助被投入了公營企業。美國對台計劃型經濟援助的49.7%分配給公營電力和交通企、事業,24.2%分配給公營工礦企業。美援停止以後,公營企、事業仍然可以在國民黨政府擔保之下不斷地從美國國家銀行獲得優惠貸款。公營企、事業在台灣銀行中也得天獨厚。他們所獲得的貸款利率通常比民間貸款低50%到100%。那怕是在50年代資金短缺時期,公營企業仍然可以源源不斷地從銀行中獲得資金。幾十年來公營事業貸款占銀行放款總額的22.27%。有些公營事業的“政策性貸款”長期不還,成為銀行的“呆帳”。毫無疑問,公營企業的資本積聚的速度遠遠高於民營企業。歷年來公營企、事業的固定資本形成總額均占台灣工商業固定資本形成總額的50%左右。[7]
(2)政策性壟斷 在許多領域內國民黨政府以法令形式為公營企業設定了壟斷地位。台灣共有銀行16家,其中公營的13家,另外3家民營銀行也有很高比例的官股。自90年代初,台灣的軍工、交通、郵電、動力、石油、銅和鋁等有色金屬完全由公營機構獨自經營。在鋼鐵、石油、化工、化肥等部門公營機構的股份也占有絕對優勢。國民黨政府還直接頒布一些法令為公營企業創造壟斷地位。例如,按照法令,大宗的煤炭、石油、鐵礦砂等進口物資必須交給公營的陽明海運公司承運。
(3)傾斜的價格政策 在台灣的煙酒、化肥、石油等許多物資都屬於政府統購統銷的範圍。國民黨政府有意提高這些商品的價格,從而為公營企業謀利創造了重要的條件。例如,1961年一噸硫酸胺進口價為1758元新台幣。可是統銷給農民的價格為每噸4016元新台幣。全年台灣總消費量為30萬噸。顯而易見,這一統購統銷政策為公營的台灣肥料公司帶來了大筆利潤。[8]
台灣的關稅政策也明顯地傾向於公營企業。例如,台灣的大型鋼鐵公司基本上都是公營的。他們生產需要大量鐵礦石和其他原料。大量中小鋼鐵企業都是民營的,他們一般利用廢鋼鐵作為原料。國民黨政府規定進口鐵礦石、原料完全免稅,而進口廢鋼鐵的關稅為9%,再加上10%的貨物稅、港口建設費等其他雜稅,使得中小鋼鐵企業在競爭中明顯地處於劣勢。[9]
和大陸一樣,國民黨政府對公營企業還有許多特殊政策照顧。國民黨黨營事業所受到的特殊政策照顧比公營事業有過之無不及。盡管如此,台灣的公營企業和世界各國的公營企業一樣,普遍地效率低下、管理混亂、浪費資源、虧損嚴重、弊病叢生。公營企業已經成為政府財政上的一個大包袱。因此,公營企業私有化的呼聲此起彼伏,日趨高漲。近年來,許多民意代表、學術界和新聞界人士都呼籲大幅度地削減公營企業的預算,主張迅速移轉為民營,通過市場機制提升營運效率,減少特權壟斷,擴大公平競爭。[10]
如前所述,公營企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比重逐年下降。令人頗感興趣的是,黨營事業在所有制、經營組織、激勵機制上和公營企業同出一轍,可是與公營企業恰恰相反,在公營企業衰敗的過程中黨營事業一直在高速成長,顯得異乎尋常的活躍。相當一部份公營企業轉入了黨營事業手中。這不能不引起人們的關注。
國民黨黨營事業的興起中有許多劣跡,可以說這是執政黨本身監守自盜的一種大規模的變相的貪污行為。正如雷鼎鳴教授指出的,在經濟轉型過程中貪污將引起財富分配不公平,對經濟增長率也有不良影響。但是卻不可否貪污對經濟效率有其正面的作用。[11] 按照高斯定理(Coase Theorem)如果興辦黨營事業能夠有利於社會、經濟體制的轉型,使得社會總效率有所提高,而且,轉變後的得益者可以補償損失者而有余,假定交易費用不高的話,那麽,這種轉型就是可能的。這種補償過程非常覆雜,在很多情況下幾乎難以實現。但是,如果在轉型中,盡管獲利程度不同,所有參與者都得到了好處,那麽,問題就簡單多了。近二十年來,由於台灣得到了一個相對穩定的經濟發展環境,社會財富迅速增加,國民所得持續上升,黨營企業所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均,效率損失並沒有抑制經濟起飛。而且,黨營事業對化解執政黨內的阻力,為經濟市場化、政治民主化的進程提供一個比較穩定的外部環境有其正面的意義。從長遠來看,如果民主進程不被打斷,反對黨的監督力量不斷加強,那麽,黨營事業的優勢必將被不斷的削弱,不公平競爭的現象遲早會得到糾正。
任何社會變革都必須付出代價。台灣經驗,說到底就是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以較小的代價取得較大的收益。雖然,從經濟學的觀點來看,在許多方面我們都不能讚同國民黨黨營事業的做法,但卻不得不承認允許執政黨去辦黨營事業是贖買執政黨,改變黨國不分的狀況,推進民主化的一個有效的辦法。
中國的高技術產業發展政策以及對外貿影響
康榮平
陳 閩
一. 中國的高技術產業發展政策
二. 對外貿的影響
【作者簡歷】
康榮平,中國首都鋼鐵集團跨國企業研究所所長兼高級研究員。
陳 閩,美國國際經營管理研究院助理教授,澳洲國立大學太平洋研究院博士。
一. 中國的高技術產業發展政策
1.1 中國的高技術研究和高技術產業發展政策(以下簡稱:高技術及其產業政策)是逐漸形成的一套政策組合,它由以下部份構成:1)總綱領,由《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中長期科學技術發展綱領》中的有關條目組成;2)關於高技術及其產業的專門科技政策,如“863計劃”和“火炬計劃”;3)相關的科技政策,如“攻關計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4)相關的經濟貿易政策,如:吸引外商投資的法律和政策,海關的相應政策法。請詳見圖1。這些政策有的相互關聯,如“863”與“火炬”是上下遊關系;有的部份重叠,如“863 ”與“攻關計劃”。總之,它們是許多政策的組合,而不是嚴密設計的一套體系。
1.2 總綱領是居於這些政策項端的指導具體方針、政策和法規的制定的最基本原則和依據。1993年7月2日,全國人大八屆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該法共十章62條,其中“第三章 高技術研究和高技術產業”由五條(第22─26條)組成,具體內容如下:
“第二十二條 國家推進高技術的研究,發揮高技術在科學技術進步中的先導作用;扶持、促進高技術產業的形成和發展,運用高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發揮高技術產業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全國範圍內組織科學技術力量實施高技術研究,推廣高技術研究成果。
第二十四條 經國務院批準,選擇具備條件的地區建立高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二十五條 對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從事高技術產品開發、生產的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實行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從事高技術產品開發、生產和經營的企業建立符合國際規範的管理制度,生產符合國際標準的高技術產品,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推進高技術產業的國際化。”
(該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另外,在第三十二條中明確:“國家對從事高技術研究”的機構,“在經費、實驗手段等方面給予支持”。
<圖1>
1.2.1 《國家中長期科學技術發展綱領》由國務院在1992年3月8日下達。該《綱領》明確地闡述了高技術及其產業在國家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在中國科學技術基本戰略中的位置;還提出中國科學技術發展的戰略目標中包括:“在高新技術和基礎研究的若幹重點領域有所突破,達到世界先進水平,並形成部份具有國際競爭能力的高新技術產業。”《綱領》中有專門的一條:“13. 高新技術和高新技術產業。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發展是社會生產力持續發展的源泉和基礎。高新技術研究從一開始就要注意與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結合,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促進高新技術的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力爭在微電子、信息、生物、新材料、航空航天、自動化、新能源、激光和海洋等領域有所突破,使我國在世界高新技術領域占有一定地位。”
1.2.2 《中國科學技術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綱要》(1991-1995-2000)是90年代中國科學技術發展的總規劃。在“發展目標”一欄中明確規定了:“積極發展高技術,加速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努力辦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十年內爭取高新技術產品年產值達到4000億元以上,其出口額占全國出口總額的比例由現在的4%提高到8%左右。”[白皮書5號,p 186] 這是在高新技術及其產業方面所公布的所有法規政策文件中,唯一明確的數量指標。該文件對90年代中國高新技術研究及其產業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發展目標和重點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劃。
1.3 關於中國高新技術及其產業化的專門科技政策,有兩個:“863計劃”和“火炬計劃”。“863”是專門的高新技術研究政策,“火炬”是專門的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兩者基本上是一種上下遊的銜接關系。
1.3.1 “863計劃”是中國高新技術研究和規劃的集中代表。其名字出自於1986年3月鄧小平指示:我國要重視發展高技術。當年4月至7月,在趙紫陽總理的親自部署下,組織200多名專家制定了《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綱要》,簡稱“863計劃”;7月經國務院審議和10月經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審議批準,從1987年開始實施。
“863計劃”是以政府投資為主導的指令性計劃。其目的主要是:積極跟蹤國際高新技術發展動向,縮小同國際先進水平的差距,為2000年後形成有一定優勢的高新技術創造條件。其方針是:“ 有限目標,突出重點”和“瞄準前沿,目標驅動”。重點研究領域是:“ 1)生物技術,2)航天技術,3)信息技術(含電腦),4)激光技術,5)自動化技術,6)能源技術,7)新材料。”[白皮書3號,p151-156]
從1987年起到1993年10月的開展情況:1)進展順利,成效顯著。據不完全統計,五個領域已鑒定成果550項,其中約300項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獲得專利百項,研究人員已達1.3萬人。2)成果轉化初見成效,產業前景光明。[中國科技產業,1993,11,15]
1.3.2 “火炬計劃”是中國高技術產業化的專門政策與規劃。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提出要“注意發展高新技術產業”。1988年8月國務院決定實施“火炬計劃”,並責成國家科委組織實施。鄧小平為此題詞“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
“火炬計劃”的主要目的是,創造有利於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政策環境,吸引廣大科技人員投入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重點內容:1)組織建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2)推動符合“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要求的高新技術項目發展。目標是2000年高新技術產品年產值爭取達4000億元以上,其年出口額占全國出口總額比例達8%左右。
建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已被列入《中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這是中國發展高新技術 產業的重要戰略部署。這主要是借鑒美國“矽谷”、“128號公路區”、“北卡三角園”,還有台灣“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的成功經驗,結合中國大陸的具體情況和條件而形成的政策措施。至1993年8月止,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共52個(1988年批準北京中關村、1991年批準武漢、沈陽、天津等26個,1992年底批準蘇州、佛山、青島等25個),總規劃面積480.6平方公里,大部份已具良好的軟環境,硬環境正抓緊進行。至1992年底,這些開發區已吸引國內外資金274億元用於基本建設;區內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已達5569家,累計實現工業產值338億元,技工貿總收入429億元,利稅總額達62億元,出口創匯5.38億美元。其中,1992年實現工業產值186億元,出口創匯達2.3億美元。與開發區建設相配套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孵化器),至1991年底已成立43家。為辦好開發區,從1991年3月起陸續發布了《國務院關於批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幹政策的暫行規定》,《關於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暫行規定》。
火炬計劃項目支持的技術領域有5個:新材料、生物技術、電子信息、機電一體化、新能源技術高效節能與環境。其立項原則是以國內外市場的需求為導向,以科技研究開發成果為依托,選擇那些技術水平高、附加值大、經濟效益好、開發周期短的項目。按《火炬計劃十年發展綱要》規定的目標,到本世紀末,將累計實施1.2萬個項目,其中1/3的產品可以出口創匯,將實現年工業銷售收入2500億元、年利稅500億元。截止1992年底,正在實施的項目3848個(其中國家級1214個),其中新材料占22.8%,生物技術類占9.4%,電子與信息類占25.1%,機電一體化類占23.3%,新能源與環境類占7.9%,其他11.5%。以上項目從1988年到1992年底,累計投入資金98.2億元,其中火炬計劃貸款46.5億元,企業自籌51.7億元。累計實現工業產值307億元,利稅45億元,創匯9.4億元(注:與開發區的統計有重覆計算)。
1992年,“火炬計劃”所形成的高新技術產業實現年工業總產值359.9億元,技工貿總收入340億元,利稅54.4億元,出口創匯7.66億美元。[中國科技產業,1993,9,12]
1.4 與高新技術技術其產業發展相關的科技政策,主要有“攻關計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等等,下面依次闡述。
1.4.1 “攻關計劃”是從80年代開始的。1982年制定了《第六個五年計劃科學技術攻關項目計劃》,簡稱“攻關計劃”。1986年又制定了“七五攻關計劃”(1986-1990),主要內容分四個方面:1)行業發展中的重大技術和裝備;2)重點新產品開發;3)新興技術領域;4)社會發展。1991年又制定了“八五攻關計劃”,其項目選擇主要範圍是:1)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解決的帶有全局性、方向性、基礎性的科技問題;2)重大引進技術和設備的消化、吸收及國產化問題;3)對行業和地方經濟發展起關鍵作用的科技問題技術國際科技合作項目。
“攻關計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份,是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以政府投資為主導的指令性計劃,其宗旨是通過攻關解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中長期重大科技問題,促進傳統產業的現代化和產業結構的優化;支持發展高新技術並使其產業化;.......增強國家的科技實力。“攻關計劃”的項目提出和評議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科委進行,由全國人大批準後,再由國家計委統一下達,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1.4.2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科委於1991年6月決定組建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並將其列入《全國科技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中。建立“工程中心”的宗旨是把重要的科技成果通過中試和工程放大而轉化成現實生產力。“工程中心”要確立以市場需要為導向,形成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靈活運行機制;要實現整體轉化,以高新技術或成套設備開拓市場,並形成國際競爭力。這種整體轉化是指,“工程中心”既可以進入企業集團,也可以自身發展成高科技企業(集團),還可以成為不斷提供成套技術的科技經營實體。
1992年4月,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正式啟動。在國務院有關部委和地方政府支持下,共建立了39個工程中心,首批30個已進入實質性籌建階段,第二批9個也已啟動。國家科委的300萬元啟動資金已經分期下撥到各工程中心。截止1992年底,各工程中心已建立實驗室10萬多平方米,建成中試廠房6萬多平方米,新建中試線近20條。據對首批30個工程中心的粗略統計,至1992年底,科研成果轉化共121項,其中已投放生產118項。
(附若幹中心名錄:通用工程塑料中心,水煤漿工程中心,專用集成電路工程中心,特種汞閥工程中心,磁性材料中心,金屬基覆合材料中心,合成纖維工程中心,冶金自動化中心,新能源中心,服裝設計與加工中心,數據通訊工程中心,城市與道路交通管理中心,電力自動化中心,北京蔬菜工程中心,液體分離膜工程中心,纖維增強膜塑料工程中心,計算機集成制造系統工程中心,反應注射成型工程中心,固體激光工程中心,受力結構工程塑料中心,樹脂基覆合材料中心,城市給排水工程中心,碳纖維工程中心,蔬菜系統工程中心,非金屬礦深加工中心等)
1.4.3 “生產力促進中心”。國家科委在1992年5、8月印發的兩個文件中提出了建立生產力促進中心的任務。生產力促進中心的性質是民辦官助的特殊事業法人。民辦是指有一定的自主經營獨立性,官助是指依靠政府的支持起步與發展,長遠地看在經濟上要靠自己養活自己。生產力促進中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科技力量進入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至1993年4月,已經成立生產力促進中心的有山東、遼寧、江蘇、成都、西安,正在籌建的有宜昌、太原、岳陽和中聯等。
1.4.4 民辦科技機構。直至70年代末,中國的科技機構都是“官”辦的,沒有民辦的。80年代初期開始出現了民辦科技機構(或企業);其發展在1984年前後,1988年前後,以及1992─1993年出現三次高潮。已經湧出一大批象“四通公司”、“聯想集團”這樣的高技術企業。民辦科技機構絕大多數是以“兩不”──不要國家投資,不要國家編制;“四自”──自願組合、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作為基本特徵而建立和發展的。1993年6月12日,國家科委和體改委聯合發布《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科技型企業若幹問題的決定》,這是國家政府第一次對民辦科技事業的發展提出了比較全面和系統性的政策性意見。《決定》對民營科技企業在法律上定了位,並提出推進其發展的指導方針和政策要點。
截止1992年底,中國的民辦科技機構已達2.6萬余家,從業人員約41萬余人(包括兼職),技工貿總收入達123億元。在2.6萬家機構中,集體所有制約占75%,私營和個體約占23%,其它占2%;在各地分布的前三名份別是:北京2750家,遼寧2474家,上海1826家。對1.47萬家機構的初步統計,一億元以上有15家;1992年開發的科技成果達16839項,即平均每家1.14項;所投入的開發經費占技工貿總收入的6.7%,大大高於國營工業企業。
1.4.5 科技人才分流。在改革開放以前,中國的科技人員中的絕大多數都在國家機構和國營企業中。在改革進程中,陸續出台了一些分流人才的政策,這對於高技術產業的發展,尤其對於各種非國有體制的高技術企業發展,提供了大量的人才。
進入90年代,提出了“穩住一頭,開放一片”的人才分流政策。“穩住一頭”是指按照少而精的原則,重點穩住一支精幹的基礎性研究、高技術研究、重大科技攻關和社會公益性研究的科研隊伍。“放開一片”是要放開、放活一大批科技開發型和科技服務型機構,通過人才分流,將這些機構引向市場。1993年9月國家科委和體改委聯合發布了《關於分流人才、調整結構、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幹意見》,對“穩定一頭”方面科技人員的工資大幅度提高;對“放開一片”方面科技人員的工資和待遇要進一步放開,即根據機構經濟效益狀況自主決定內部工資和獎金分配為基本原則。
1.5 與高技術及其產業發展相關的經濟貿易政策,主要有吸引外商直接投資、海關和外貿方面的一些政策。
1.5.1 中國自1979年開始實行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政策以來,外商直接投資逐年增加,各年實際利用的金額情況如下:
年份
1979-82
1984
1986
1988
1990
1991
1992
1993
10億美元
17.67
1.26
1.87
3.19
3.49
4.27
11.16
17.67 |1.26|1.87|3.19|3.49|4.27|11.16
在這些直接投資中,外國的和港台的高技術制造商的投資雖然所占比重不很多,但是對中國高技術產業的發展卻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並且其重要程度在不斷提高。在中國的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政策和法規中,對投向高技術產業和產品方面給與了最優惠的待遇。
1.5.2 為促進高技術及其產業的發展,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辦法》。該《辦法》對經國家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給與關稅優惠政策;企業用於開發區內高新技術開發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及產品稅;企業自行生產的產品出口,一般免征出口關稅;等等。該《辦法》於1991年10月1日起實行。
1.5.3 為促進高技術產品的出口,1993年3月,國家外貿部、國家科委等授予我國首批100家科研院所的對外經貿權。1993年10月5日,國家外貿部和國家科委聯合發布了《賦予科研院所科技產品出口權暫行辦法》,並從當日起實施。
二. 對外貿的影響
2.1 中國進出口貿易近況。請見表1、表2,從中不難看出近年來中國進出口貿易的幾個特點:(1)進出口總額連續大幅度上升,1990年至1993年依次為1154億美元、1357億美元、1656億美元,1993年大約居全球第10位。(2)出口產品結構不斷優化,詳見表1。(3)技術密集型進出口逆差仍在擴大,從表2可見:1990─1992年,化工品逆差依次為29億美元、54美元、68億美元;機械技術運輸設備逆差依次為112億美元、124億美元、181億美元。
資料來源:《中國統計摘要─1993》
2.2 技術及成套設備進出口情況。請見表,
表3 中國技術及成套設備進出口合同額(百萬美元)
年份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進口
3199
4480
2980
3540
2920
1270
3459
6590
出口
31
20
85
174
879
989
1277
1510
資料來源:《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年鑒》各年。
需說明的是:(1)表3中,無論進口還是出口額,成套設備所占比重一般都超過80%。(2)進口來源主要是發達國家,出口對象主要是發展中國家。不管怎樣,中國的技術及成套設備出口額在逐年大幅度增長,1993年預計將超過20萬美元。
2.3 高技術產品進出口狀況。見表4、表5。可以看出,中國在這方面的狀況不斷改善,出口能力逐年增加,1992年的出口額已是1985年的7.7倍,絕對逆差在縮小,相對逆差(表4中的e/c)從1985年的809%降至1992年的168%。
表4 中國進出口貿易的高技術產品 (億美元)
進出口總額
其中的高技術產品
A.出口
B.進口
C.出口
D.進口
E.進出逆差
C/A
E/C
1992
849.98
806.10
39.96
107.12
67.16
4.7
168%
比上年
+18.3%
+26.3%
+38.8%
+13.5%
+2.4%
上年4%
上年227%
1985年
5.19
809%
資料來源:《中國軟科學》1993年3期47頁。
表5 1992年中國高技術產品分類進出口額 (億美元)
電腦和通訊類
電腦與制造技術一體化
航空航天
電子類
生物技術
材料科學
生命
其他
進口
38.22
24.70
16.28
14.57
0.21
0.64
余額
出口
19.04
1.67
3.79
3.68
0.32
0.16
5.51
余額
資料來源:同上
2.4 相關性初析。中國高技術及其產業發展政策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在21世紀初形成若幹國際競爭優勢的高技術產業。從表1、表2、表4可以粗略地看出,這一政策對中國的外貿已經有了影響,主要是技術密集型產品出口能力的提高和進口替代能力的提高。按已有的趨勢外推,這種影響將越來越大。以《中國科學技術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綱要》中制定的指標,2000年高技術產品占出口總額中的比列將達到8%,如果屆時的年出口總額為1500億美元,則高技術產品出口額將達到120美元;進口替代的份額也會明顯高於今日。
2.5“覆關”後的變化有待觀察。中國恢覆 GATT 中的地位已指日可待。我們認為,“覆關”後的頭幾年里,中國在技術密集型產品上的進出口逆差很可能明顯擴大,主要由於一些產品的“保護傘”撤去。在那時,中國企業對本國技術的需求普遍增加,科技與經濟原來的松散關系被迫緊密,從而在實質上使中國高新技術政策對外貿的影響大大增強。
開創華人和平建設世紀的基礎工程
──幾點意見
丘宏達
【作者簡歷】丘宏達,美國馬里蘭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東亞法律研究計劃主任;當代中國研究中心董事。
自1990年代初蘇聯及東歐共產主義解體、改行自由經濟與民主制度以來,國際政治經濟發生重大變化,結束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意識形態(ideology)的對抗。東西方冷戰結束後,目前世界共同的價值觀念是民主與自由經濟的制度。在這個重大的變動中,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順應了世界潮流,加強民主與自由制度,以期達到先進民主工業國家的水準。而中共統治的大陸,在經濟上雖然采取了開放政策,逐漸希望走向自由經濟的制度,但在政治上仍堅持一黨專政及本質上是獨裁的制度。由於制度上的基本不同,所以中國統一的根本問題目前還無法解決。要想統一,雙方制度必須建立在共同的價值觀念上,因為一個國家之中不可能存在兩個基本上價值觀念不同的制度。以美國為例,建國以來,為了謀求國家的形式上統一,以人為方式將保持奴隸制度的南方各州與采取自由制度的北方各州建成一個國家,最後終於爆發內戰,南方保有奴隸制度的各州戰敗,廢除了奴隸制度,美國才真正統一,在自由制度之下,發展成為一個世界強國。
蘇聯及東歐共產黨國家放棄共產主義制度後,目前只有在南斯拉夫、越南、北韓、中共與古巴,共產主義政權仍然存在。它們維持繼續存在的方式,一是加緊經濟改革開放,造成經濟快速發展,以減少人民不滿,但政治上仍然繼續獨裁;另一個方式是訴諸民族主義。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南斯拉夫,這個國家在1991年解體後,原來的六個邦只有塞爾維亞與門特尼哥羅留在南斯拉夫(目前稱為南斯拉夫的只包括這兩個邦,所以聯合國的文件中提到南斯拉夫,均在後面用括號加注這兩個邦名,以下提到南斯拉夫時,均指這兩個邦而已);其他斯洛維尼亞(Slovenia)、克羅埃西亞(Crotia)、馬其頓與波斯尼亞-赫塞哥維納(Bosnia-Herzegovina)各邦均由公民投票後宣布獨立,並加入了聯合國。在波、克兩國中有不少塞爾維亞人,因此他們也要求民族自決,要成立塞族國家,其實最終目的是要與南斯拉夫中的塞爾維亞合建所謂大塞爾維亞。 南斯拉夫的總統米洛塞維奇(Slobodan Milosevic)因此利用民族主義來號召,支持克、波兩國中的塞人作亂,以維持自己的政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雖通過決議,經濟制裁南斯拉夫,使其全國經濟大受影響,人民生活困苦,但在民族主義的號召下,南斯拉夫人民仍舊在大選中支持米洛塞維奇繼續執政。而聯合國派到克、波兩國的和平部隊,也無法有效保護克、波兩國的人民。兩國人民陷入水深火熱的戰亂困境,聯合國束手無策,造成冷戰結束後的最大悲劇。
由上述例子看來,在現存共產主義政權在遭遇到國內困境時,訴諸民族主義是解決其政權困難的方式之一。在中國大陸情況也是一樣,以往中共有幾次遇到國內重大困難時,就找籍口對外用兵以解決內部矛盾。如一九六二年中共大躍進失敗時,就在中印邊界對印度用兵。一九七九年“四人幫”垮台後,中共內部有很大的經濟困難,就對越南用兵。當然印度與越南的當時政策也極不智,在中共內部遭遇困難時,在邊界上還對中共作侵擾性活動,認為有機可乘、想撈點小便宜,不料正好給中共用兵以籍口。其中越南可能因為當時與前蘇聯有同盟條約的關系,所以有恃無恐,但中共真的出兵打越南時,蘇聯根本不敢出一兵一卒援助越南。
目前台灣與大陸的情況,在某種程度上類似上述情況。共產主義在全世界(包括中國大陸)已無號召力,中共自己也承認共產主義不能使用到台灣或香港,所以承諾所謂的“一國兩制”。中共要想武力攻台,唯一的號召只能是民族主義,它認為台灣的人想搞獨立,分裂國土,所以中共一再聲稱如台灣獨立就要用兵。而在台灣還有人在想,中共攻台時聯合國會出兵,這點是完全不可能的。因為聯合國出兵必須經安全理事會通過決議,中共是安全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可以行使否決權,這種對中共出兵的決議根本不可能通過。除此之外,象一九九零年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認定伊拉克非法侵占科威特,要其退出,伊拉克不遵命,安理會通過制裁的決議時,只是“授權”聯合國會員國去執行,剛好有美國願意出兵,由美國號召其他國家共組聯軍將伊拉克逐出科威特。在此必須注意,美國有二億五千萬人,而伊拉克不過一千多萬人,大小不成比例,但還要經過覆雜的考慮,美國才得以出兵。由於美國已有越戰的教訓,只要稍微了解美國政治現狀的人士都知道,要美國總統下令出兵支持台灣獨立、與中共作戰,是不大可能的。在中共目前已有洲際飛彈的情況下,美國會為了少數台獨分子挑起的台海大戰,而與中共作戰危及其本國人民的安全與福利嗎?
民族主義固然可以被中共用來號召全中國人民作為攻台的籍口,但其運用是以台獨分子在台灣掌握政權為前提。只要中華民國政府堅持中國必須統一的立場,並積極務實推動在民主、自由、均富的基礎上的統一工作,民族主義也可以是保衛台灣的最有效的政策。中共主席江澤民先生最近說過“中國人不打中國人”,所以台灣當局只要堅持中國人的立場,不背棄民族大義與國家統一的目標,中共就無法出兵攻台。如其萬一出兵攻台,就會激起所有中國人的反對而危及其政權;只有大陸上絕大多數的中國人反對中共攻台,這才是台灣安全的最大保障。
台灣與大陸互相依存與互利的關系是眾所周知的,這種情況還會繼續下去,中國(包括台灣與大陸)將在二十一世紀初期成為世界最大的經濟體,加上雙方所保有的現代化武力,中國將成為美國以外的另一超級強國,使自清朝以來中國人一再想要達到的覆興中華的目標得以實現。要實現這個目標,台灣與大陸必須維持和平的狀態、共同努力從事各方面的建設,不可以訴諸武力。否則,一旦發生大規模武裝沖突,雙方的經濟建設必將倒退幾十年,且人民間結下的仇恨將使內戰傷痕久久不能平覆,使中華民族久久不能覆興。這才是中國人(包括台灣人民在內)的最大悲哀!
為了使台灣與大陸維持長時期的和平關系,我認為應該設法采取下列步驟:
(1)中國人之間不應用武力解決爭端,雙方應結束敵對狀態,對所有的爭端與不同意見,均應坐下來冷靜地探討合理可能的並可為雙方接受的解決方式。
(2)台海雙方的交流必須再加強,以增加了解,台灣方面應取消限制中共中、高級官員訪台的一切規定;台灣的官員也應均可以到大陸了解實況。由於台灣地區小,對大陸人民來台觀光可以有合理的人數限制,但不能禁止。
(3)雙方現在由於簡體字與正體字的不同,造成文字用法的不一致,翻譯外國人名地名也均不同,所以應由雙方派員協商解決這個問題。以後譯名由一個雙方組成的機構統一擬定,供全中國使用,以求達到文字上的真正統一。
(4)雙方在科技、文化及各種研究領域加強合作,以避免人力財力的浪費。例如,中共在發展高科技方面進步較大,台灣在實用科技方面較進步,均可以互相幫忙(包括互相派員到對方觀察或共同研究)。
(5)在國際組織及會議中要互相幫忙,不要互相排斥,為了避免有所謂“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情況,可以均比照中共領導人鄧小平先生所提出的亞洲開發銀行“中國台北”、“中華台北”模式,或雙方均將加入關貿總協定(現改稱世界貿易組織)的“台澎金馬關稅區”方式解決。台灣參加國際多邊條約的問題,也可以比照上述兩例辦理。
由於台灣地區實行民主自由的制度開始較早,已有相當的基礎與經驗,原來可以供大陸參考。但近年來台灣實行西方民主自由制度的過程中,將西方經驗中最壞的部份也學來,並且變本加厲,造成嚴重的問題,這類實例甚多,只舉幾點說明:
(1)金錢與黑社會勢力介入選舉,特別是買票問題。西方選舉尚沒有這種問題。
(2)議員利用其地位忙於經營個人事業,無心議政;且在議會中互相交換利益,謀求特殊集團的利益。(3)議員議事效率差,甚至因議場缺席、使政府提案無法通過,立法品質低劣。台灣地區推行民主政治過程中的種種壞的經驗,大陸必須注意,不可以再重蹈覆轍。
最後,只有當人民對國家有同一的認同時,實行民主才不至於造成國家的分裂與社會混亂。在西方民主國家,不同的黨派雖對各種問題有不同的見解與政策,但還沒有到要公然主張分裂國土的地步。在台灣地區,主要的反對黨竟然主張要分裂國土,脫離中國來獨立建國。如果實行民主會造成國家分裂,大陸上還敢實行這種民主嗎?我們一再強調台灣發展的經驗足以為大陸借鑒,但也必須了解其缺點,這才是對問題理性的看法。
北京對台“兩手策略”的由來與特點
李小兵
一. 從“國共之爭”到“統獨對立”
二. 從“逐島進攻”到“打而不登”
三. 從“攻台條件論”到“武力反台獨”
【作者簡歷】李小兵,美國俄克拉荷馬州中央大學歷史系助理教授;西太平洋研究所副所長;美國卡內基─梅隆大學歷史系碩士、博士;中國留美歷史學會會長。
冷戰雖已結束,台海風浪依然。一九九五年七、八月間,中國在距台灣不到一百海里的海面上兩次進行導彈訓練。十月,江澤民在黃海海域觀看了他就任軍委主席以來最大規模的海陸空聯合演習。北京領導人一直拒絕承諾放棄對台用武,並強調,萬一出現分裂,“可能不可避免地要用非和平方式”。[1] 但是,黃海演習幾天後,江在聯合國發言以及與美國總統克林頓會晤時,卻反覆強調“實現兩岸的和平統一”。[2] 北京對台灣是打是談,已成為海峽兩岸及世界輿論最關心的問題之一。
中國政府正在對其台灣政策進行策略上的調整,近期內將采取“兩手策略”,即軍事與外交並用、軍備與談判結合、以美壓台、激化島內矛盾、阻止台灣獨立、穩定鄧後的國內國際局勢。分析這一策略的歷史由來及現實特點,對理解中國政府的台灣政策有一定的幫助。
一. 從“國共之爭”到“統獨對立”
北京不願放棄武力,是由兩岸矛盾的對抗性決定的。對共產黨領導人而言,台灣自始就是一個軍事問題。毛澤東在一九四九年七月十日提出:“我們一定要為打台灣創造條件”[3] 為此,他積極籌建空軍和海軍。毛在七月三十一日批準了劉少奇的計劃:在一年內建立一個擁有三百至三百五十架飛機、大於國民黨空軍的空中力量(當時國民黨空軍有二百架飛機)。八月初,劉訪問莫斯科,商談購買飛機與培訓飛行員。[4] 八月二十八日,毛澤東、朱德、周恩來等接見了新組建的海軍主要將領,毛進一步提出,“台灣不解放,國家就不安寧。我們一定要解放台灣,我們也一定能夠解放台灣”。[5] 同年冬天,毛首次訪蘇。他在莫斯科等了兩個月,求見斯大林,獲得蘇貸款。毛用蘇貸款的一半,向蘇聯訂購了一大批海軍艦船與裝備,在當時價值一億五千萬美元。[6] 一九五零年四月,毛澤東批準了一項以八十萬軍隊攻台的計劃,這一海陸空聯合攻擊行動擬定於一九五一年春夏間進行。[7]
一九五零年六月,朝鮮戰爭爆發。美國第七艦隊進入台海,保護台灣。北京於同年八月決定:不在一九五一年攻台,等到一九五二年春看情況再說。九、十月間,又決定停止對國民黨軍隊所占沿海島嶼的一切攻擊計劃。任何軍事行動都要等到“中國人民志願軍”在朝鮮戰場上取得決定性勝利以後才能考慮。[8] 一九五三年朝鮮停戰以後,駐台美軍有增無減。筆者在拜訪蔣緯國將軍時提到這一問題,蔣緯國強調指出,美國在韓戰中更加認識到台灣的戰略地位。他說,先父蔣介石曾經講過,台灣是一艘永不沈沒的航空母艦,後來麥克阿瑟把老太爺這句話拿出去,說台灣是美國的“不沈的航空母艦”。可見雙方對於這一地區在冷戰中的戰略意義已有共識。[9]
美軍長期駐台以及美台於一九五四年簽訂的“共同防禦條約”,使毛澤東攻台計劃不能付諸實施。遂將其軍事目標轉向蔣軍占據的、與大陸咫尺相隔的二十多個小島。一九五四年九月初,福建炮兵轟擊沿海島嶼。來年一月,浙江部隊攻占了一江山島及上、下大陳島,稍後占領了浙江沿海的全部島嶼。一九五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毛澤東下令大規模炮轟金門和馬祖,一小時密集發射了幾萬發炮彈。當晚,他在北戴河的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上說,“我們的要求是美軍從台灣撤退,蔣軍從金、馬撤退。你不撤我就打。台灣太遠打不到,我就打金、馬。”九月間毛在北京主持最高國務會議,他在五日與八日兩次講話中都談到金門炮戰。“金、馬在蔣軍手里,實在討厭。臥榻之側,豈容他人鼾睡”。[10] 炮轟金門持續不斷,時緊時松,整整打了二十五年,直到一九七九年一月中美正式建交時才完全停止。
毛澤東抓住武力不放,一直打到他一九七六年去世時還不肯停手,既是國共之爭的對抗性所決定的,也是共產黨鞏固政權所需要的。因為共產黨是在反對國民黨的鬥爭中發展壯大,是通過武力打敗國民黨而取得在大陸的統治地位的,反蔣才有號召力,才體現革命性,軍事鬥爭是反蔣的主要手段。毛澤東承認,“沒有‘蔣委員長',六億人民教不過來的,單是共產黨的正面教育是不行的”。[11] 另一方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台灣政權不僅對大陸安全是一個威脅,而且對北京政府的合法地位也是一個挑戰。毛對此非常清楚。他說,“蔣介石堅持他是正統,我是匪,都不會放棄武力。他念念不忘反攻大陸,我也絕不答應放棄台灣”。[12]
六十年代,國共之爭趨於緩和。筆者在采訪郝柏村將軍時,這位當年金門前線炮兵總指揮詳述了國民黨大陸政策在五十年代後期的轉變,反攻大陸以“主義”不以“武力”,“三分軍事,七分政治”,“三分敵前,七分敵後”。[13] 蔣經國任總統期間,堅持“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並於一九八七年終止了“戰後戡亂法”。李登輝接任初期,繼續蔣經國的政策。
自一九九一年以來,台獨運動發展成為一個很強的政治力量,直接影響著台北對內對外政策,同時對北京提出了新的嚴峻的挑戰。昔日國共之爭轉為現在的統獨對抗,台灣問題更加覆雜化,而且有緊迫感。過去,在國共對峙中,北京能攻能守,也可等候時機,以逸代勞。毛澤東甚至在一九七二年對周恩來說,台灣問題可以等到一百年以後再解決。當前,在統獨對立中,北京既不能退,也不敢等。退守就是對台獨的默認,等候相當於等待台灣獨立,結果將不可收拾。
制定行之有效的對台政策,阻止台灣獨立,成為考驗當今中國第三代領導人的試金石。一九九二年以前,北京發表的《告台灣同胞書》和鄧小平的“一國兩制”,基本上是對台灣進行和平統戰。一九九二年到一九九四年,楊尚昆、江澤民等的講話及中國政府以七種文字向國際發布的《“台灣問題與中國統一”白皮書》在重申“和平統一”時,提出不排除武力,但是“有一定條件的限制”,主要是為了對付國際勢力,保護台灣安全與生存。進入一九九五年,江澤民的“八點建議”及以後一系列政策講話,將武力攻台明確化,即台灣如獨立,北京就動武。目前“以武反獨”的政策有如下幾個特點:
第一,與台獨勢不兩立。江澤民、李鵬、李瑞環等領導人及大陸各主要報刊,紛紛口誅筆伐,痛斥台獨行徑。李鵬譴責台灣當局背棄“一個中國”的原則,宣揚“兩岸分裂分治”,警告台北如不改弦易轍,繼續在分裂的道路上走下去,是注定要失敗的。[14] 《人民日報》發表社論,指責台獨分子所犯下的罪行,“中國人民有目共睹,已經記錄在案。你們倒行逆施,必將受到人民的審判與懲罰”。[15] 其言辭之激烈,比反蔣時有過之而無不及,充份反映了對台政策中的對抗性。
第二,積極軍備,特別是海空戰備。中國在一九九四年的國防軍費開支超過二百八十億美元,為其對外公布的數字的四倍,增長率超過百分之二十。[16] 這是冷戰後國際上少有的現象。引進俄制新型戰鬥機,更新導彈發射技術,購買海軍艦只等等,就軍力而言,北京已具有壓倒性的絕對優勢。[17]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劉華清升任軍委副主席以後,海軍將領紛紛接任各總部、各兵種要職。可見,“以武反獨”是有背景、有準備的。
第三,“文武交替”的兩手策略。北京的目的是阻止台灣獨立,逐步實現統一。其新策略是軍事與外交兩種途徑,文武並用。談不成就打,但打不是目的,打是為了談,迫使台北接受其條件,以軍事手段達到政治目的。所以北京有可能進行“有限行動”,諸如軍事演習、威脅海峽通道、對台灣周邊水域幹擾、甚至對沿海島嶼進行小規模軍事行動,以顯示威懾力量,對台北施加壓力。一旦有限行動不能奏效,大規模軍事攻擊也屬可能。
以上三點實際上仍屬於冷戰時期的策略,也可以說是毛澤東對台策略在新形勢下的延伸。
二. 從“逐島進攻”到“打而不登”
台灣問題是冷戰的產物,中國大陸對台策略是和冷戰形勢分不開的。但毛澤東在朝鮮戰爭後才逐漸制定出一套中國在冷戰時期的戰略,其中對台政策與策略是極為重要的組成部份。這一政策的形成,經歷了一段歷史過程。原本毛澤東認為,志願軍在朝鮮戰場上的勝利,可以為解決台灣問題創造極為有利的條件。美國也許會因此而不敢輕易與中國再戰,這樣就可以完全按照“內政”或“內戰”的方式來對付台灣。於是中央軍委在一九五四年初向浙江部隊發出攻擊沿海島嶼的命令,“從北向南,由小到大,逐島進攻”。[18] 九月三日,北京又令福建部隊炮轟金門及附近島嶼。
事與願違,解放軍沿海作戰不但沒有迫使美軍撤離台海,反而促進了美蔣的進一步合作。華盛頓在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日與台北簽訂了“共同防禦條約”,明確表示要對台、澎防務承擔責任。北京武力攻台已成為不可能。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周恩來在萬隆會議上發表聲明,“中國人民不要同美國打仗。中國政府願意同美國政府坐下來談判,討論緩和遠東局勢的問題,特別是緩和台灣地區的緊張局勢問題”。[19] 北京開始試走另一條路,通過外交談判,勸美放棄台灣。同年八月一日,中美在日內瓦開始舉行大使級會談。由於雙方差距太大,根本無法解決台灣問題。會談終於在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日第七十三次會議之後中斷。
至此,毛澤東的“內戰”與“外交”兩種途徑都走不通。他常常徹夜不眠,反覆思考以求答案。一九五八年夏天,中東危機爆發,美軍進駐黎巴嫩。毛認為美國無暇東顧,可以進行“火力偵察”,於八月二十三日下令大規模炮轟金門,擺出要解放金門乃至台灣的姿態。主要想試探美台“共同防禦條約”的效力有多大,美軍在台海介入到什麽程度。毛澤東不說一定登陸金門,也不說不登。他在政治局常委會上講,要“相機行事,慎之又慎,三思而行。因為登陸金門不是一件小事,而是關系重大。問題不在於那里有九萬五千蔣軍,這個好辦,而在於美國政府的態度。”毛澤東打炮的目的在於“要偵察美國人的決心,考驗美國人的決心”。[20]
金門炮戰迅速發展成為國際危機。美國政府態度強硬,堅決介入台海沖突。美海軍調集其全部十三艘航空母艦中的六艘到台海,組成一支有一百二十多艘軍艦的特混艦隊,自九月七日開始為金門運輸護航。中美軍事沖突大有一觸即發之勢,各國十分關注危機的發展。赫魯曉夫對毛打炮摸不著頭腦,害怕引起第三次世界大戰,於九月六日派葛羅米柯到中國來探詢究竟。毛與周先後向葛詳細解釋了中國的意圖,並表示中美之間不會在台海打大仗。
毛澤東與九月三、四日在北京召開政治局常委會。會上決定:不馬上登陸金門,而是把“絞索”一步步拉緊,進一步對美施加壓力,然後相機行事。北京制定的這一新策略是:文武並用,邊打邊談;把軍事鬥爭從目的變為手段;留下金、馬以制台灣,利用台灣對付美國。從此之後,國共之爭從“熱戰”轉入“冷戰”,台灣海峽進入一個“和平對峙”的時期。
九月間,毛澤東對這一新的政策和策略作過多次評述,將其解釋為“絞索政策”。“美國現在在我們這里來了個‘大包幹'制度,索性把金門、馬祖,還有什麽大擔島、二擔島、東碇島一切都包過去,我看它就舒服了。它上了我們的絞索,美國的頸吊在我們中國的鐵的絞索上面”。[21] 毛在十月三日至十三日的政治局常委會上進一步指出,蔣介石是不願撤出金、馬的,我們也不是非登陸金、馬不可。可以設想,讓金、馬留在蔣介石手里如何?這樣做的好處是金、馬離大陸很近,我們可以通過這里同國民黨保持接觸,什麽時候需要就什麽時候打炮,什麽時候需要緊張一點就把絞索拉緊一點,什麽時候需要緩和一下就把絞索放松一下,不死不活地吊在那里,可以作為對付美國人的一個手段。毛認為,不收覆金、馬,並不影響大陸的建設。光是金、馬蔣軍,也不至於造成多大危害。反之,如果收覆金、馬,或者讓美國人迫使蔣介石從金、馬撤退,北京就少了一個對付美蔣的憑籍。方針已定,是打而不登,斷而不死(即:只打炮不登陸;封鎖金門,斷其後援,但不致困死)。[22]
冷戰的國際大環境決定了國共在台海對峙的格局。毛澤東終於放棄了以武力為目的,奪取台灣與外島的政策,轉而采取以武力為手段、利用台灣對付美國的“絞索政策”。一九五八年九月十五日,中美兩國在華沙恢覆中斷一年半之久的日內瓦大使級會談。也就是在這個時候,毛澤東完成了他所制定的一整套中國的冷戰戰略。他指出:“這些問題多年來一直在腦子里轉來轉去,逐漸形成了一些看法、觀點,思想就開朗了。”他的主要觀點是:世界大戰打不起來,特別是中美不會打大仗;利用緊張局勢與反面教員,變不利為有利,調動積極因素;美國反華(不承認中國、經濟封鎖禁運、台海駐軍等)是壞事可以變為好事。毛接受了冷戰的世界格局,並在冷戰環境中謀求中國的發展。他在第十五次最高國務會議上重新論述了這些觀點,要求中國其他領導人“拿這些觀點去觀察國際形勢”。[23]
三. 從“攻台條件論”到“武力反台獨”
回顧毛澤東制定對台策略的過程,可以清楚地看出北京現行“兩手策略”的歷史由來,也能了解中國領導人對台灣問題在認識上的變遷。從四十年代末到五十年代後期,台灣一直被視為國共之爭的焦點,是中國內戰的延續。在六十年代與七十年代期間,台海變為國際冷戰的一部份,成為中美抗衡的前沿。中美對抗為主,國共之爭為輔;熱戰讓位於冷戰。八十年代中,北京利用台灣問題,作為運作與調整中美兩國關系的籌碼。進入九十年代,台獨問題重新把台北政府推到前線,統獨對立上升為主要矛盾,兩岸對峙再度升溫。可見,冷戰的突然結束與強權政治的消退,為歷史上一些懸而未決的地區性問題提供了重新爆發的機會。如果處理不好,便會出現諸如海灣戰爭、波黑戰亂多年的悲劇。
當然,江澤民所處的國際與國內環境與毛澤東時代已根本不同,今天的統獨對立不會是昔日國共執政的簡單重覆,江的“兩手策略”也不是毛的“炮轟金門”歷史重演。在分析江的對台策略的歷史繼承性的同時,也應了解這一策略在新時期的特點。
首先,江澤民繼續實施的不是毛澤東的冷戰政策,而只是運用他的冷戰策略。毛以“戰爭與革命”為中心的冷戰戰略已成為歷史,第二代領導人鄧小平強調的是以“和平與發展”為主體的務實外交,並由此而提出“一國兩制”、和平統一台灣的設想。但鄧不同於毛,他沒有設計出一套推行其政策的策略和手段。因此,當北京在外交上受到台獨挑戰、“一國兩制”得不到響應時,以江澤民為首的第三代領導人只好用毛的策略來推行鄧的政策,即以軍事與外交相結合的“兩手策略”來阻止台獨。江樹峰在與筆者交談時多次提到,江澤民對老一代領導人的“兩分法”與“兩點論”很欽佩,也很熟悉。[24] 他的思想方法,與毛很相似。江在一九九五年十月發表《正確處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若幹重大關系》的十二條講話,以奠定他的理論思想體系。這篇講話雖與毛的《論十大關系》相隔三十九年,但有六條完全相同,其他很多地方也基本一致。難怪陳雲在去世前深有感慨地說,毛澤東“有不可磨滅的歷史功勳”,不僅造就了“我們這一代人”,而且培養了新一代領導人。
其次,江澤民“聯美反獨”,而毛澤東是“聯蔣抗美”。江在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會晤克林頓時指出,台灣問題始終是中美關系中“最重要、最敏感”的問題,而美國在兩岸關系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由此不難看出,北京既想利用台灣在重大國際問題上與美國討價還價,又想利用美國來壓制台獨發展。台北稱這一策略為“兩面刀刃法”。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國民黨中央大陸工作會在向中央常委會提交一個分析江對台講話的報告中指出,江的談話“一方面是說給美國聽的,一方面是說給台灣聽的。在二十四日柯江會談之前,其訴求的對象是美國,測試美國對兩岸問題的態度;柯江會談之後施壓的對象是台北”。[25]
這個策略的基礎是利用美台矛盾。如果美台聯手,北京的策略就會落空。所以北京對華盛頓允許李登輝訪美的反應極為強烈。《人民日報》連續“十評李登輝”,刷新了六十年代“九評赫魯曉夫”的記錄。江澤民在一個文件上批示:不給李登輝以喘息的機會。他不願看到華盛頓支持或默許台灣獨立。江告訴美國人,中國十二億人對台灣問題都很敏感。但是克林頓政府對於北京在冷戰之後仍堅持冷戰手法,很不理解。美商務部長布朗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在北京參加第九屆中美商貿聯委會後抱怨說,“事實上,冷戰已經結束,我們的接觸應開始有冷戰已結束的樣子”。[26]
北京現行對台策略的側重點與以前毛澤東“聯蔣抗美”已完全不同。毛對台策略的重點放在利用蔣介石為中美關系服務。他曾在一九五八年向政治局常委們解釋說,美蔣關系存在著矛盾。蔣介石和他的兒子蔣經國還有一點反美積極性。美國逼得急了他們還是要反抗的。毛認為共產黨與蔣介石有共同點,可以在一定意義上聯蔣抗美。所以他決策暫不解放台灣,可以使蔣介石放心同美國人鬧獨立性;不登陸金門,但又不答應美國人的所謂“停火”,更可使美蔣吵起架來。毛承認,炮轟金門主要是“為了對付美國人的”,“有益於台、澎、金、馬一千萬中國人,......就是不利於美國人”。[27] 當年,處理中美關系先於解決台灣問題。現在,反對台獨成為中美關系的首要問題。江澤民只有先迫使克林頓在台灣問題上讓步,才能在國際上對台北展開新的外交攻勢,同時,也有可能在台海采取新的軍事行動。
最後,與毛相比,江澤民的軍事決策會比較迅速,打擊目標會直逼台北,而且行動後果會比較嚴重。當年毛澤東炮轟金門,對美國進行“戰爭邊緣”政策,為的是制造國際緊張局勢,迫使華盛頓承認北京政府存在的現實、並接受中國在冷戰中的大國地位。“項莊舞劍,意在沛公”。毛的目標是華盛頓,而不是台北。毛在打炮前仔細觀察、反覆考慮一個多月,為的是:要等中東危機爆發的機會;要有美軍登陸黎巴嫩、英軍入侵約旦的理由;要打打停停以觀察美國政府的態度。而江澤民的目標是台北,不是華盛頓。他不必等待國際上的條件,而完全根據自己的需要,作出軍事決定。北京早已有公之於世的明確態度。 楊尚昆一九九零年十一月提出對台使用武力有“一定條件”,如台灣發生內亂或國際勢力意圖奪取台灣。江澤民一九九二年一月指出,如有外國反華勢力插手台灣問題,或台灣問題走向國際化,北京決不會等閑視之,將采取必要軍事手段。一九九五年十月江進一步明確指出,“我們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我們下定了這個決心,萬一出現分裂祖國的局面,不管是來自境外的國際敵對勢力,還是台灣本身的分裂主義勢力,我們可能不可避免地要使用非和平的方式”。[28] 這一切足以說明,江的軍事決策將會是比較迅速的。
由於江澤民的直接目標是台北,他的軍事攻擊會選擇在對台灣能造成強烈振蕩的地點,以摧毀台灣一些人對本島防禦的信心,造成一個台灣獨立等於自我毀滅的心理恐懼。北京在軍事行動中會使用尖端武器與裝備,調動精銳的部隊,使用最新的作戰手法。這與毛當年使用陳舊炮彈、並命令把炮彈打在金門島的沙灘與海面的情況會完全不同。而且,一旦開始行動,江澤民不會象毛那樣可以打打停停,或半途而止。這是因為毛在軍內一直具有絕對權威,從上到下,令行禁止。他可以指揮戰場上的每一個細節,隨時改變戰鬥中的任何一個部署。如今江則不具有這種執政環境。在他決定行動之後,將由軍方來制定具體步驟和付諸實施;江澤民難以控制局勢發展和隨時改變或停止其戰役的進行。由於江尋求軍界與政界之間政治平衡的種種努力,以及他希望得到軍隊支持的迫切願望,都會增強軍隊在中國領導階層中的地位,而使未來的台海軍事行動更具有突發性與危險性。
冷戰的終結使台海長期存在的國際制約力量突然消失。舊的國際秩序不覆存在,新的世界格局還未建立。大國霸權勢力已經紛紛退卻,為一些地區性政治勢力的興起提供了空間與機遇。兩岸新舊領導層的同時更替換代,使本來動蕩的局勢更加覆雜莫測。雙方軍事力量對比懸殊,又使單方面以軍事手段解決成為可能。國際局勢雖趨緩和,台灣海峽並不太平。
“中華國協”的新構想
周陽山
一. 引言
二. “國協”體制的分析
三. “中華國協”的制度設計
四. “中華國協”的四個層次
【作者簡歷】周陽山,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
一. 引言
最近幾年,台灣的元老政治家陶百川先生針對中國的統一問題,提出了分階段、分步驟、由分而合、逐步統一的“中華國協”新構想,引起了許多人的關注與討論。陶先生的主要論點是,基於台海兩岸長期分離分治的事實,如果驟然實行統一,必然不會為台灣方面所接受,也不符合全體中國人的利益。但是如果聽任“台獨”勢力的發展,更不能為大多數的中國人民所接納。因此,兩岸中國人應嘗試“由分而合”,從松散的“國協”體制作為彼此開展交流、增進互信的起點,進而發展為“聯邦”或“聯邦”體制,逐步加強彼此的互動關系,籍共識、互信而達成國疆的統一。但是其過程必然相當長,而且必須堅持自由、民主、均富、和平等原則,絕不能只“為統一而統一”。這樣的構想,曾經得到許多人的重視與肯定,但也引來不少主張“台獨”人士的批駁。
本文以陶先生的構想作為引子,進一步對“大英國協”與“獨立國協”的經驗做一分析,然後再就“中華國協”的制度設計,提出一個分層次、分階段的整體安排。此一構想或許值得海內外各方參酌與反省。
二. “國協”體制的分析
目前世界上有兩個國協(commonwealth)體制,即以英國為首的“大英國協”與俄羅斯為首的“獨立國協”。“大英國協”是1931年根據“西敏寺法”,將原來的英國殖民地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和南非等結合而成的。1947年印度和巴基斯坦獨立後亦加入此一組織。在1980年末,“大英國協”共有成員國四十九個,人口共約十億人。
表面上,“大英國協”是一個以英國為首,由舊日的英國殖民地在獨立之後形成的“邦聯”性組織,實際上它是一個相當松散的國際組織。目前“大英國協”通常每兩年舉行一次會議,由各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長出席,會議主題通常是國際情勢、對外政策、國防、財政經濟政策與國際合作問題,會議不通過決議,所發表之聲明亦不對各成員國構成約束力。除此之外,各成員國之間還有定期性的部長會議。英國和“大英國協”各成員國之間互派有高級官員(為大使級),在倫敦並設有“大英國協”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而在英國內閣中,則是由“外交與國協事務部”專責相關事宜。
雖然“大英國協”系一松散之國際組織,但卻有其重要的功能。例如1983年成立的“大英國協基金會”,即由成員國提供經費,推動非政府的、專業性的合作事務。此外,還有一些專業組織,例如“大英國協議會協會”、“大英國協新聞聯盟”、“大英國協研究所”、“大英國協藝術協會”等,均有促進各國交流、合作之積極作用。
相對於“大英國協”,1991年底成立的“獨立國協”,則是蘇聯解體之後,以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三國為首的前蘇聯加盟共和國之間的國際組織。但是由於這些國家國土相鄰,而且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關系錯綜覆雜,因此“獨立國協”的職能實遠遠超過“大英國協”。
1993年1月通過的“獨立國協憲章”的第一條即載明:“國協不是國家,不擁有超越國家的權力”,而“會員國乃是自主的和權利平等的國際法主體”,強調彼此間平等、互惠的國際關系。此外,憲章中亦特別明言,各國的“國家邊界不可侵犯,承認現存疆界並放棄非法的疆土要求”,“彼此不幹預內部與對外事務”。除此之外,獨立國協是以每年召開兩次的“國家元首會議”為最高機關。另外,每年還召開四次“政府首長會議”,此二會議的決議均需得到全體成員國的一致同意。至於常設機關則系國協“協商委員會”,由每一成員國派遣兩位全權代表組成,在此一協商委員會之下,另設國協秘書處。這些機關第一年設立的地點是白俄羅斯的首府明斯克(而非俄國的莫斯科)。
除了上述的會議和機構外,“獨立國協”的另一大特色是在國防上有密切的合作關系,包括設有“國防部長會議”、“邊防部隊司令會議”和“聯合武裝部隊司令部”,此均為“大英國協”所沒有的。另外,“獨立國協”還特設旨在解決經濟性爭端的“經濟法庭”,以及顧問性質的“人權委員會”。再者,“獨立國協”也仿效“大英國協”,設立“各國國會會際大會”,地點則在俄國的聖彼得堡。此外,也有其他的專業部門合作機關,以強化彼此間的合作交流。在前蘇聯的十五個加盟共和國中,目前有十一國加入了獨立國協(波羅的海三小國則未加入)。
三. “中華國協”的制度設計
在分析了“大英國協”與“獨立國協”後,我們將對近來各界有關“中華邦聯”或“中華國協”的擬議,做一整體的探討,並提出具體的制度方案。首先,是有關“命名”問題。由於目前台海兩岸之間不具備立即統一的現實條件,而中共的“一國兩制”也不會為台灣民眾所接受。因此,台海兩岸間尚無建立“聯邦”的條件與環境。而為了避免“聯邦”與“邦聯”此二相似的名詞的混淆,因此宜通用“中華國協”,以取代中華“邦聯”一詞。
既然系采“國協”體制,則“中華國協”各成員國之間應系國際關系,各國均擁有完全之主權,並得自由加入或退出國協。在台灣方面,參與國際社會(包括聯合國)的行動,則應受到充份的尊重。
至於“中華國協”的主要職能,則可參照“大英國協”與“獨立國協”,建立起制度化的協商、合作管道;並籍多層次(國家元首級,政府首長級,與部長級......)的談判、溝通,以解決成員國之間的外交、國防、經濟、貿易、文化、藝術、郵務、電信、探親、旅遊、生態等各方面的問題。就此而論,“中華國協”將可取代目前兩岸間非官方與半官方的溝通管道,形成一個全面化、制度化、常設化的協商機構。
由於“中華國協”本身並非國家,而系一國際組織,在台灣的主事機構可以訂為總統府的國統會,而負責其業務的部份機構則應系行政院的陸委會與外交部。至於“中華國協”的最高機關,則應定為“國家元首會議”,每年至少集會一次,而其他的國防、外交、財政......部長會議,也應一年一次為度,定期舉行。
關於“中華國協”的可能成員,除大陸和台灣之外,應積極邀請蒙古和新加坡加入。至於香港和新加坡,則應是在“中華國協”之下的“中華聯邦”的重要成員。此亦系“中華國協”與前述之二“國協”最大的不同之處。
“中華國協”的成立背景和“大英國協”或“獨立國協”並不同,後二者是“由合而分”,因此設立“國協”以期加強交流,並解決相關的互動問題。而“中華國協”則是基於“由分而合”的理念,以及現實上密切的經貿與民間交流關系,而進行的一種制度性設計,旨在消彌兵戎,兩岸互惠共處。因此,“中華國協”不僅要解決台海兩岸以及東南亞“中國文化圈”各國的交流及互動問題,而且也要進一步解決二十一世紀全中國的發展問題。換言之,“中華國協”應是“自外而內”,多層面的組織,以期一體解決未來中國整體的國家及政體結構問題。
四. “中華國協”的四個層次
基於此,構想中的“中華國協”乃是一個多層次的政制設計,基本上,它包含了“自外而內”的四層不同內涵:
(一)第一層(最外圈)是“國協成員”。擬議中應包括中國大陸、台灣、新加坡和蒙古,彼此系國際性的合作關系,並以充份溝通、交流為手段,以期形成一個東亞的“區域國家”(region-state)。
(二)第二層是“聯邦成員”。應包括香港、澳門、西藏、新疆,此一層乃系聯邦制之下國內各邦的關系,各邦均享有部份主權,但卻無“退出聯邦”的權利,亦無國防、外交等權限。性質頗似美國的各州。
(三)第三層是“民族自治成員”。包括大陸現有的各民族自治區(如內蒙、寧夏、廣西等),並應針對各地的特殊民族傳統及風俗文化,實施高度的民族自治。情況類似當前西班牙境內的巴斯克、卡塔羅尼亞與加里西亞等三自治區。
(四)第四層是“地方自治成員”,采納孫中山先生的“均權制”構想,實施中央、地方間的適切分權。其目的在徹底革除長期以來過度中央集權化、“一條鞭”的積蔽,以促進各地的均衡發展。
在上列四層次的制度設計中,事實上已包括了“國協制”、“聯邦制”、“民族自治”與“地方自治”這四種國家結構的制度特性。我們認為,以中國文化圈人口之多、幅員之廣、區域發展差異之巨,此種分殊化的制度設計,合乎現實的需要;而且,相對於“一國兩制”的提議,此種“一國多制”的設計,顯然更能符應中國各地民眾的不同需要。即令從中共自身的利益角度考量,如果不分青紅皂白地一味將各種完全不同的、甚至相互對立的制度吸納進一個單方面制定的政制中去,結果很可能不是中共本身得勝,反而可能會加速中共面臨的“和平演變”的危機,甚至可能會因為“由量變而質變”,最後加速共產主義衰亡的進程。因此,多元化的政制設計不但能化解其壓力,也有利於解決其自身的問題。
當然,對於上述“中華國協”的構想,許多人的立即反應可能是:恐怕是陳義過高,中共是絕不會答應的。可是,我們卻有相當不同的看法和解釋,茲分述如次。
第一,中共領導人目前的策略是,只要肯定大家是中國人,一切辦法都可以拿出來談。而“中華國協”正是邁向中國統一進程中的一個重要方案,而且“國協”體制早已有先例可循,並沒有什麽“不能拿出來談”的顧忌。
第二,在美國獨立建國的過程中,1776年所建立的“邦聯”體制就相當類似前述的“國協”制。美國經過了十多年的摸索,到了1789年,北美十三州才決議建立起中央權力較大的“聯邦體制”。基於此,在台海兩岸共識尚未建立的此刻,“中華國協”未始不是一項值得嘗試的構想。如果經由“中華國協”的試誤歷程,再決定統一或過渡到聯邦及其他體制,也更能符應兩岸民意與民主動向。
第三,分殊化的“國協”體制,是十分可能讓蒙古回到中國,並避免西藏脫離中國的有效手段。而以“聯邦制”處理港、澳定位問題,也可減輕“九七”的陰影,使全中國人民同蒙其利。
第四,籍助高度“民族自治”可以解決少數民族地區發展問題。而采納高度的“地方自治”,亦可化解當前“諸侯經濟”產生的困境。事實證明,幾十年來,無論是國民黨或共產黨在大陸的統治,都難以在“中央集權”制度下做到兼顧地區發展、平抑貧富懸殊。而目前大陸各地要求“中央放權”、“地方自主”的呼籲,無論中共如何壓制,也仍是無濟於事的。因此,參考“中華國協”的構想,加強地方分權與地區自治,乃是不可忽視的一項現實性選擇方案。
最後,對於台灣而言,“中華國協”乃是一項既可回應“江八點”訴求,同時亦可保障中華民國的國家主權與國際參與空間的現實選擇。盡管這樣的構想在短期之內實現的可能性並不高,但它卻是在國家統一的各種選擇方案中,較能保障自身權益的一項提議。基於此,或許有許多理念不同的人會對“中華國協”嗤之以鼻,但它卻未必只是“一紙空言”。
關於中國統一和未來國家結構
劉劍
一. 中國為什麽要統一?
二. 聯邦制能統一中國嗎?
三. 中國未來的統一和國家結構
【作者簡歷】劉劍,中國大陸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者。
中國大陸和台灣在隔離近四十年後,開始了民間往來。短短五、六年間,兩岸經濟合作、文化交流迅速發展,甚至開始了半官方對話。與此同時,台獨聲浪公開並逐漸增大,特別是今年以來,民進黨在地方選舉中大獲長進,台灣政府在國際上積極推行“務實外交”,李登輝獲得華盛頓首肯重訪美國,這些動向引起中國政府對台獨的高度警覺,導致兩岸關系驟然緊張。台灣何去何從?兩岸是統是分?若要統一,又如何統一?近年來,許多關心中國統一的海外中國人積極研究兩岸關系前景以及統一的途徑和模式,其中最熱門的話題就是以聯邦制統一中國。無疑,這是一種建設性的探索。但聯邦制能夠統一中國嗎?本文將試圖對上述問題作一理論的探討和現實的分析。
一. 中國為什麽要統一?
中國為什麽要統一?這里,我們將針對主張台灣獨立的理由來討論。一些台灣學者和美國朋友談到台獨的理由時說:台灣已作為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存在,兩千多萬台灣人應該在國際社會中有它的聲音和地位;台灣富,大陸窮,為什麽非要富的窮的一塊過日子?台灣已實行民主化,大陸還沒有,兩個差距這麽大的制度怎麽統到一起?也有人說,台灣獨立不獨立應取決於台灣人的意志,由台灣人自決;中國“大一統”的傳統使中國落後於世界,不能因歷史和文化的因素去追求統一;等等。
關於台灣的國家地位和聲音,台灣現在的處境和狀況確實有些傷台灣人的感情和自尊心。例如,普通台灣人在國際旅行時,常被當做無國籍人對待,會碰到一些麻煩。但只因眼前這些麻煩就主張台獨,顯然是不智的。獨立後,雖有一點國家地位和聲音,但小國寡民,恐怕難以在國際社會中發揮什麽作用。中國雖窮,畢竟是世界大國,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能對世界事務發生重要影響。一旦中國經濟強盛,政治民主化後,它的國家地位還將更為提高。如果台灣人民真想要提高自己和子孫後代的國家地位和尊嚴,促進中華民族統一和強盛,才是有胸懷的遠見之舉。
主張台獨的經濟原因是,台灣富裕,大陸貧窮,怕統一後大陸均其富,這一擔心是沒有根據的。中國政府要求統一的政治意義遠遠大於經濟意義,統一的目的不是為了從台灣得到什麽直接經濟利益。這一點至少從中國政府處理西藏和港澳問題中得到證實。在收回港澳主權上,中國政府一分不讓,但港澳稅收則一分不要。為了維護西藏的統一,中國政府向西藏投入了數百億人民幣。所以,兩岸統一不太可能有均其富的情況存在。
當然,當前兩岸制度的差異是統一的很大障礙。觀念的差異妨礙兩岸相互理解。但制度的差異並不足以成為台獨的理由。我們應該把國家和政府區別開來,國家是較永久的,政府和制度是不斷變化的。幾十年前,台灣和大陸的制度也相差不多,而台灣走上民主化道路也不過幾年時間,我們有理由相信大陸在不久的將來會發生制度性變革。差異可以作為暫時不統一的理由,但不能作為台獨的理由。
作為中國一部份的台灣,是否獨立當然不僅要看台灣方面的訴求,更要看大陸方面的訴求和共同的長遠利益。中國是個有悠久歷史、文化傳統的國家,中國人有深厚的愛國主義熱情和民族主義情懷。中國曾不斷從分裂走向統一。在中國的史書和文學作品中,維護國家統一、拓展疆土的都是民族英雄;而分裂國家,喪失國土的則是昏君和敗類。在當今大陸除了極少數人,恐怕沒有人不認為台灣是中國的領土,絕大多數人都會堅決反對台灣獨立。
不少人批評中國的“大一統”思想和民族主義,他們認為不能以“大一統”的文化傳統去追求統一。當然,如果從理想主義出發,人類如果沒有民族、國家的束縛和局限,生活在和諧共處的國際大家庭固然最好。但我們是生活在由民族國家組成的世界上,民族主義和主權國家仍在現實中存在。因此,人們不應該指責中國人的“大一統”思想和民族情懷,而應該正視它,並認識到,它將是促進中國統一的重要因素。民族主義和“大一統”思想並非中國獨有,在世界範圍也有其傳統和影響。遍布世界各地的猶太人,不管離那塊土地多遠,都心向著、支持著那個叫以色列的國家。英國政府對長達近百年的北愛爾蘭人的獨立訴求置之不理,而在70年代初阿根廷占領有爭議的馬爾維那斯群島時,不惜派出遠征艇隊浴血收回。美國總統林肯在南方公民投票宣布獨立後,悍然發動內戰率北方軍平定分裂,為此,他至今在美國人心目中享有崇高聲譽,因為是他維護了聯邦的統一,使美國得有今天的強大。盡管“大一統”在歷史上常常與專制統治聯系在一起,但“大一統”不等於專制。所謂“大一統”就是一種建立強大、統一的中國的追求。有人說,中國的落後是“大一統”造成的。然而,歷史上,“大一統”時期的中國並不落後,落後是近代以後的事。相反,如果沒有歷史上的“大一統”,中國就沒有今天的地位和尊嚴。從歷史和現實來看,大國比小國有更多更大的成功的機會。小國可以創造富裕,但很難有強盛。大國不但可以創造繁榮,還有可能強盛。
兩岸經濟共存共榮的關系在過去短短幾年的交往合作中得到證實。未來台灣經濟的長期發展,將更有賴於兩岸的良好關系和統一。一位台灣學者分析指出:台灣面積小,人口多,每平方公里570人,人口密度居世界第二位;基本上沒有天然資源,生存完全靠國際貿易,即使這種國際貿易也要依賴一定的國際環境。如果遭遇戰亂,海上沒有交通保障,台灣的繁榮是非常脆弱的。台灣要擴大生存空間,就必須從地理、經濟、文化、安全等更大的構架內來考慮問題。台灣將來的繁榮必須跟大陸結合,而整個中華民族的繁榮與發展,必須擺在一個世界競爭的架構上來看。[1] 只有與大陸結合,台灣才能擺脫困擾其經濟發展的難題──資源、市場的缺乏和資本過剩,因為大陸廣大的市場、豐富的人力正好能彌補台灣的缺項。
從經濟和國防戰略利益講,中國也是絕對不能容許台灣獨立的。台灣地處中國東南沿海,扼守中國的主要海上貿易通道,戰略地位十分重要。歷史上,許多國家都想占領這塊地方。中國人為了它曾付出過不少代價。近代清政府把它割讓給日本,絕不是象有人所說的嫌它是不毛之地而扔掉它,而是由於這個政府腐敗無能的結果。二戰後,台灣就回歸了祖國。現在,中國正在日益強大,怎麽會輕易地丟掉它呢?我想任何一個政府都不會這樣做。
還有人說,台灣的去向應取決於台灣人的意志、由台灣人自決。台灣有沒有自決權,如果有,依什麽程序是合法的?我認為這個問題並沒有現成答案。國際法上通常說的民族自決主要是指二戰後,一個民族或地方在殖民統治下有權自決成為獨立國家。這種自決還包括原聯合國的托管地和以前一些還沒有建立國家的地區。在本屬一個國家中的部份地區分離成為獨立國家是否適用民族自決,並沒有明確的國際法答案。從國際社會實踐看,一個國家的某一民族或地區要獨立,都需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或認可。沒有這種同意或認可,一方擅自宣布獨立,除非中央政府力所不及,否則戰爭不可避免。既使過去殖民地國家的民族自決脫離宗主國獨立,其情形也是如此。例如,前南斯拉夫的解體有聯邦協議,前蘇聯解體是由於聯邦政府已喪失能力,所以,上述各獨立國家很快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但是,俄羅斯的車臣共和國和波什尼亞的塞爾維亞族要求獨立,因沒有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就不能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單方面進行自決宣布獨立,除非有足夠的軍事實力,否則不可能成功。可見,主張台灣自決並沒有足夠的國際法根據,似乎不可能成功。
二. 聯邦制能統一中國嗎?
上面我們探討了中國是否需要統一的問題。那麽統一的途徑何在?一些關心中國統一的海內外知識分子曾提出聯邦制統一中國的模式。聯邦制在一些國家被證明是一種較理想的國家結構模式。但是,別國的經驗能完全適用來解決中國的問題嗎?
在闡述之前,有必要先認同一下“統一”的概念。一些學者在不同層面上使用“統一”的概念,如把統一分為文化層面上的、經濟層面上的和政治層面上的;有人提出中華經濟體、文化上的中國和理念上的中國的概念。我認為,國家統一是指政治層面上的統一。在國際法意義上指一個完整的主權國家,在國內法意義上則是一國版圖內的各部份都承認一個共同的政府代表國家。沒有政治層面的統一,絕不是真正的統一。文化層面上無所謂統一,只是認同而已。經濟層面上,我們看到地區經濟一體化趨勢在發展,但經濟共同體與國家統一還是兩碼事。盡管當今世界已出現歐洲聯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但主權國家的作用仍然是如此重要,國家並沒有消失的跡象。
尋求統一的途徑應先找到妨礙統一的結癥。盡管我們在前面提到主張台獨的各種原因,但真正妨礙兩岸統一的最主要原因並不是那些,而是“兩個政府”的問題。大陸不承認台灣的中央政府、台灣不願作大陸的地方政府。這涉及到當權政治家本身的利益。所以,妨礙兩岸坐下來談的第一個原因就是雙方以什麽身分來談,即使談起來這個問題也肯定是最難解決的。
聯邦制是一種什麽樣的制度呢?一位聯邦制問題專家說,聯邦制的概念世界上有一百多種解釋。我想,不管它有多少種解釋,以下特點是每個聯邦制國家都有的:聯邦中央政府代表國家;有統一的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在全國實施;有國家統一貨幣;聯邦政府可向地方徵稅。聯邦制是一種國家結構的法律模式,其本質特點在於聯邦與州分權。上述權力是聯邦政府的基本權力,沒有這些權力就不成其為聯邦。很顯然,用這種法律模式去統一,恐怕困難主要不在大陸,而在於台灣。不要說上述權力,只要聯邦政府享有對台灣的立法權、司法權和徵稅權中的一項,台灣恐怕都難以接受。可見,用聯邦制模式統一台灣是行不通的。
聯邦制的設想者不僅想用它來解決台灣統一問題,還想用於解決港澳、少數民族和大陸內地的中央集權制問題。我們看看它是否能解決這些問題。首先,聯邦制不適用於港澳。1997年香港主權回歸中國後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在未來五十年內不變。現在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法律框架比聯邦制的法律框架能給港澳的自治權要大得多,在聯邦制下不可能給比現在更大的權力。所以,如果真正按聯邦制來做,港澳人都會反對。現在港澳人對基本法有些不滿意,對香港前途有些恐慌,我認為主要並不是法定的權利不夠,而是怕這些權利沒有保障,怕中央政府不尊重這些法律、隨意改變和解釋法律,或透過其他管道幹預特別行政區事務。可見,港澳地區的繁榮與穩定主要依賴中央政府對民主和法律制度的尊重。這是個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制度問題。如果大陸政治民主化,港澳自治制度才有最可靠的保障。沒有這一條,聯邦制同樣沒有用。有了這一條,不需要改變特別行政區制度,只需修改基本法中某些不夠滿意的條款即可。
我們再看大陸內地能否實行聯邦制。一個國家采取什麽國家結構形式,與社會制度、政治制度沒有必然聯系,而主要取決於各國的實際情況。聯邦制曾分別存在於資本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民主制國家和非民主制國家。聯邦制國家並不必然實行民主制度,民主國家也並不必然選擇聯邦制。美、加、德是聯邦制,英、法、日是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對民主發展和經濟繁榮並沒有決定意義。上述國家存在不同體制,主要並不是它們主觀選擇的結果,而是尊重歷史形成和順從歷史條件的結果。
中國歷史上出現過無數分與合的循環,在這個過程中,中國形成了較緊密的單一制結構。中國沒有聯邦制的傳統和基礎。盡管有歷史學家和政治學家在中國歷史上找到某些類似聯邦制形態,如分封制、潘鎮割據、聯省自治等等。這些都是按軍事實力劃分勢力範圍的地方割據,它們總是與戰亂和人民的災難聯系在一起的。然而,分久必合,由於分治憑軍事實力決定,一旦軍事力量失去平衡,任何一種力量占優勢時,統一就會隨之出現。因為軍事領袖想當皇帝,民眾認同統一。
近代有不少民主革命的思想家象梁啟超、孫中山都曾主張過在中國實行聯邦制。在這些思想影響下興起的所謂地方自治運動,最終卻都演變成軍閥割據,造成中國的混亂,以致許多當年讚成實行聯邦制的人物變為它的反對者,象孫中山、陳獨秀等人。有歷史學家認為中國古代分裂分治曾給中國文化發展帶來多元繁榮,但這些遠不足以證明中國分裂分治更好。因為,中國在大一統時期往往比分裂分治時期更加繁榮和輝煌。
在中國未來民主化過程中,我們要改變集權制,但並不需要消滅“大一統”。如果在改革中要國家分家,發生象前蘇聯或南斯拉夫那樣的情形,這樣的改革就會在中國人民心目中籠罩上一層陰影,民主化就難以發動或失去民眾的支持。因為改革的結果可能不是民主,而是戰爭和混亂。中國的民主化本來就充滿風險和困難,聯邦制過程的分家,會使中國險上加險。稍懂一點戰略和負責任的政治家都不會去冒這個風險。而在沒有經過民主洗禮的地方官僚們看來,聯邦制只不過是把中央的緊箍咒變成自己手中的緊箍咒而已。
如何改變中央集權制,這是中國市場經濟改革和政治民主化過程中必須解決的問題。中央集權制是怎麽造成的呢?主要有兩條:共產黨的統一領導和計劃經濟。在市場經濟改革中,計劃經濟正在逐漸消失,而共產黨的領導最終要靠政治改革。
中國的少數民族問題比較覆雜,它不象有些國家,由單純的幾個人口相當的民族組成。中國由一個人口占絕大多數的漢族和許多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組成。少數民族與漢族的關系處於從緊密到松散的不同層次上。除了西藏地區有比較獨立的歷史、文化、宗教和習俗外,其他少數民族地區都和漢族文化歷史密切相聯。雖然新疆、內蒙的少數民族也還有許多特殊的宗教、文化習俗,但這些地區也是多民族雜居,並且漢族人口已超過少數民族。這些情況表明,以某一種國家結構方式來解決中國的少數民族問題比較困難。因為漢族地區散布許多少數民族,少數民族地區又住著大量的漢族人。在這種情況下,少數民族人民的權力主要靠民主制度下的人權保障實現,而不是主要靠區域自治制度。所以,除了西藏與中央實行特殊關系外,其他地區與中央的關系最好一樣,少數民族權利應主要通過憲法、法律保障,象美國的黑人和其他少數民族一樣。
中國在未來幾十年面臨著許多覆雜、棘手的問題,如國家分裂、民族矛盾、地方利益沖突、經濟發展的震動、民主改革的風波,等等,這些問題在未來發展中能分頭解決已是大幸,指望有一天通過一個憲法一攬子解決所有問題,幾乎是一種幻想。台灣問題一定是單獨通過兩岸的特殊談判解決,通過達成協議確立兩岸關系,而不是制定一個共同的憲法。而在談判解決兩岸關系時,不應該涉及內地其他地方的關系。把非常特殊的台灣問題與大陸內地中央與地方關系裝到一個簍子里解決,很可能會越搞越亂。
三. 中國未來的統一和國家結構
中華民族正在進行一場跨世紀最艱難的跋涉,希望在前面,危機在腳下。在未來的20年左右,如果能審慎地克服危機,一個民主、富強和統一的中國將會出現。
中國最重要的危機之一,就是台灣推行台獨政策。如果台灣在這方面越走越遠,大陸必將實行武力統一,災難性的後果將很難避免。不管大陸政府誰掌權,都會作出同樣的選擇。因為,不論在誰手里丟掉台灣,都是不好交代的,或可能要倒台的。丘宏達教授對此有深刻見解。他說,推行台獨必然導致中共在民族主義號召下對台灣用兵,這樣雙方的經濟建設必將倒退幾十年,且人民間結下的仇恨將使內戰傷痕久久不能平覆,使中華民族久久不能覆興,這才是中國人(包括台灣人民在內)的最大悲哀!避免災難的辦法就是台灣必須回到堅持一個中國和統一的政策上來,雙方立即無條件開始談判,結束敵對狀態,冷靜探討雙方都可接受的方法解決問題。[2] 武力沖突的結果必將延緩大陸的經濟發展、導致台灣政治經濟的崩潰。因為,(1)台灣政界和社會上本身存在台獨和反台獨兩派。大陸用兵將會導致這一矛盾激化。(2)大陸用兵將使台灣民心潰散,許多人特別是有錢人和知識分子將會逃離台灣,移居海外。(3)台灣主要靠海外貿易的經濟將難以維持。(4)台獨者把安全寄希望於外力的幻想將會破滅。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這是包括美國在內的所有西方國家都承認的。美國等西方國家在大陸用兵後,沒有什麽理由能公開幹預。而且中國在安理會有否決權,聯合國也不可能通過任何制裁決議。美國從本身的利益和政策考慮,也不可能出兵。從國共內戰、韓戰、越戰的教訓中,美國更清楚地認識到直接介入與已有強大軍事實力的中國沖突的後果將不堪設想。西方國家所能選擇的只能是采取俄羅斯出兵車臣後的態度。中國武力統一的結果,台灣將喪失它應有的自治地位。
避免災難性後果的辦法就是和平統一。這需要兩岸在消除誤區的基礎上作出承諾,在一個中國的立場上坐下來談判。現在雙方有個很大的誤區,就是台灣有些人想借大陸出現危機和麻煩之時──強人政治快要結束,經濟改革帶來許多社會矛盾和不穩定因素,“六.四”使中國政府國際形像不佳──加緊推行台獨,以圖成功,這是很不切實際的冒險。中國政府已表明主權至上態度,內部再大的危機都不可能放棄對台主權。即使中國政府可能在危機中一時難以顧及台獨,危機過後也會去解決。而一旦爆發武力沖突,一定程度上還能緩解大陸內部危機,可以說,台獨的路肯定是走不通的。中國政府的誤區是,不太了解台灣現在的民主制度和民眾傾向。現在主張台獨的政治人物和黨派都是基於一定的民意基礎,而不是個人的問題。造成台灣的這種民意傾向有歷史原因。而台灣人在國際旅行交往中的自尊受損也是重要原因。所以,中國政府過份封殺台灣的國際活動空間會導致適得其反的效果。這種誤區不消除,就可能導致雙方制定錯誤政策,在統一的路上南轅北轍。
要消除誤區,真正回到一個中國立場上,就需要雙方作出一個承諾:台灣放棄台獨政策,大陸放棄使用武力對台。這些可在各自憲法上加以規定,象日本國憲法第九條一樣。[3] 這樣雙方就可以坐下來談判。談判從積極解決兩岸經濟、貿易、文化交往的問題和障礙,實行通航、通郵和進一步開放人員交往開始,然後進一步解決台灣人的國際旅行護照、台灣參加適當的國際活動和國際組織問題。最後,在條件成熟時,再談統一和政府的組合。如果雙方真有誠意,循序漸進,持續下去,就會有好的結果。
兩岸的統一模式可以是,台灣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中國政府承認台灣作為一個自治政府,可用“台灣自治共和國”[4]的名義存在,有完全獨立的權力處理台灣的一切內部事務,中央政府不得幹預。台灣除了更改國名外,它的政治結構、法律體系都可保留。台灣應懸掛中國國旗,台灣的旗幟可作自治共和國國旗。台灣外交由中國政府代表,但台灣也可根據雙方協議或經雙方協商派駐外機構和參與國際活動。大陸與台灣的這種新體制,我不想概括到現有的國家結構形式中去。這是一種創造性的新的國家結構,或許可以說叫“一國兩制”與“一國兩府”的結合。這樣,即保證台灣的政治體制和相對獨立性,又能圓中國人的統一之夢。
在大陸內地各省、區實行地方自治制。它通過市場經濟改革,擴大地方權限,在明確區分中央事權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用法律明確中央與地方的權力界限。地方自治制在一些國家如日本、法國、英國證明也是很成功的。象中國這樣一個大國,從高度的中央集權過渡到地方自治制是一種較穩定的改革途徑。中國過去在中央集權制度下,人為造成了不均衡的經濟區域和不平等狀況。在這種狀況下,中央撒手讓地方自主搞聯邦,會產生許多矛盾。原來在集權制下得到優勢的地區當然高興,但那些處於不利地位的地方就不滿意。這些地區資源被挖走,沒有什麽工業,交通不便,沒有資金,缺乏人才,教育落後。經濟改革後,過去計劃經濟造成的不同地區發展的矛盾越來越尖銳,在西北的一些省區不能自立,要靠中央政府的扶持,他們對過去幾年中央對沿海地區的傾斜政策很不滿意。在這種背景下實行聯邦制必將產生許多尖銳的矛盾和後遺癥。中國歷史上的地方割據和現代幾十年一管就亂、一放就死的經驗教訓值得注意。中國一定要在未來的民主變革中防止陷於地方矛盾紛爭之中,不要以為這些紛爭在民主制度下會自動消失,相反,它會在相當長時間內呈加強趨勢。過於分散的國家結構很可能導致中國社會分裂。現在美國的聯邦制比較穩定協調,是兩百多年發展的結果。它在歷史上也出現過嚴重危機,中國不能再重演這種危機,或重演蘇聯或南斯拉夫的悲劇。從集權制下松綁的聯邦導致分裂的例子不少,而單一制的國家走向民主時則沒有這一問題的嚴重幹擾。象東歐其他國家和日、法、英等國。如果中國陷入地方紛爭中,中國的民主和現代化不知要更待何時。我認為,單一制下的地方自治是中國人更適當的選擇。
在法律上,從現行體制過渡到地方自治制不需要作很大的調整。一般人都認為中國是個中央集權很強的政府,這沒有錯。但人們很少知道,在憲法上,政府是個很地方化的國家構架。如果沒有共產黨的內部運作機制,中央政府幾乎缺乏控制地方的能力和手段。比如,憲法關於中央和地方權限的規定,“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原則是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份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中央統治地方的手段是:(a)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撤銷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b)國務院可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他們職權的具體劃分,改變和撤銷他們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而憲法規定地方化的權力主要有:(a)制定地方性法規,只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b)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發展計劃、預算,決定本地區的重大事項;(c)地方的行政首長,包括法官和檢查官,都是地方人大選舉任命產生的,除檢察長外都不需要報中央批準;(d)全國人大代表完全是各省選出,並依省組織代表團,它是地方利益的代表。從上可見,憲法規定的中央權力是比較空泛的,而地方擁有的權力則是比較實際的。中央的法律、中央的行政指揮,沒有自己的一套機構,而完全靠地方機構去執行。而地方政府的產生幾乎完全不受中央的控制,全是自行產生的。司法機構也是地方化的,而其他的一切本來是國家性的事務也都歸地方管理,如稅收、銀行、交通、郵政、海關、國有企業等的官員和職員都是地方任命、歸入地方管理。[5] 所以,如果現在不是靠中央掌握地方領導人(包括黨委書記、省長和其他省級幹部)的選舉、任命、罷免的實際提名權,中央沒有辦法讓地方聽它的指揮。在聯邦制國家有明確的地方和中央分權,並有一套聯邦自己的機構去做自己要做的事情。還有司法審查監督地方的違憲和越權行為,調節中央與地方關系。在單一制的地方自治國家,也有中央政府對地方行政長官的委任或批準委任權,有憲法審查制度保障。而且,由於中央和地方沒有明確分權,中央可做一切事情,地方也可做一切事情,只要它願做和敢做。所以,一旦黨失去控制力,地方立即可能陷於分裂和混亂。
由上可見,中國國家結構的改革,並不是籠統擴大地方權力的問題,而是明確權力界限,合理劃分權力,強化地方自治能力,健全中央調控機能的問題。由此才能建立完善的地方自治制度。在這個過程中,中央和地方兩方面都要減少一些權能,同時又要增加一些權能。象現在這樣直接性的中央行政指揮和完全封閉性的地方化結構都是應打破的。中央政府應建立健全一套能合法調控地方的機構和手段,該中央做的事情由中央設機構或正式委托地方去做。而地方除了接受中央的政策調控、司法審查外,可完全依自己的利益行事。在地方自治制度下,中央對地方行政長官的任命或批準還是必要的。地方議會完全代表地方利益。若中央任命地方行政長官,地方議會應保留對其彈劾權。
為了使地方自治更靠近民眾、削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地方事務的能力,我認為中國在今後應實行小省制。現在中國大陸只有三十個行政區劃,許多省區從人口到版圖都相當於一個中等國家,有的相當於一個大國。中國歷來實行這種大省、大行政區域制,這與中央集權制有很大關系。太多的小行政區域使中央難以直接管理其事務。美國與中國有相當的版圖,只有約中國人口的五分之一,卻有五十個州。法國領土不到中國的十七分之一,人口不到中國的二十分之一,卻有二十二個行政區。中國實行小省制是保證地方自治的一種技術性措施。假設中國分成八十個到一百個省,中央直接指揮他們的能力將大大減弱。而不得不主要靠制定法律規範地方行為,讓他們自己管理自己。小省制使管理區域大大減少。民眾意志可以得到更好反映,官僚主義也會大為減少。同時,地方的經濟實力也會減弱,相互依賴性加強,這便於防止地方諸侯經濟的存在和分離主義傾向。小省制曾為過去許多仁人智士所主張,如康有為、梁啟超等發表的《裁行省議》,主張縮小省區。國民黨宋教仁發表的《中央行政與地方行政之分別》一文也主張縮小省區。許多學者也發表論文和提出具體建議。國民黨政府在1939年甚至設立過“省制問題設計委員會”著手研究縮小省區方案與實施辦法。今天這個問題應該重新好好加以研究,以配套地方自治制加以實施。
在未來中國結構中的西藏問題應該加以特殊對待,采取與內地其他省區不同的體制。可以按照聯邦制國家中聯邦政府與州的關系處理,建立西藏自治邦,實行由西藏人治理西藏的民主制度,必須遵守憲法,尊重人權,實行政教分離。港澳地區則繼續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制度。這一制度在中國民主化後會得到更切實的保障。由於澳門的管理比香港差,可允許澳門在自願的情況下,與香港合並,具體事務由雙方自行談判解決。
本文設想,未來的中國,是一個由大陸各自治省、西藏自治邦、台灣自治共和國和港澳特別行政區組成的統一的中國。她是一個有創造性的、多元的中國。如果她能夠在二十一世紀初葉出現,一個自由、民主、富裕、強盛的中國,必將在二十一世紀中葉再顯輝煌。
國際人權對話中的認同問題
中國國情與台灣角色
石之瑜
一、跨冷戰的人權議題
二、人權與中國國情
三、人權與反美情結
四、人權與政治發展
五、人權與國家認同
六、人權與中國人的角色
七、人權與國際規範
【作者簡歷】石之瑜,台灣大學政治系副教授。
一、跨冷戰的人權議題
後冷戰時期國際組織討論的問題種類繁多,包括環境保護、武器管制、疾病防治、刑事合作、經濟交流等。其中一項可以用來劃分冷戰與後冷戰時期的,就是關於人權保障的探討。過去,美、蘇超級強權主導的集團統治,是國際組織的主軸。當和解的政策逐漸松弛了集團對抗的亢奮後,新的國際互動規範自然浮現,正取代日益不得人心的權力均衡思想。[1] 但是,當初美國對蘇聯提出的人權挑戰,沾染著冷戰時期的反共色彩。美國的人權外交不僅因為對象國的意識形態、發展程度、與西方盟邦的關系、甚至地理位置遠近之不同,而有所差別,即令是對待外國的與對待美國的人權議題的取舍上,都存在著厚此薄彼的傾向。[2] 這個不好的紀錄,使得國際人權組織在推動人權保障的時候,常被當地國政府疑為別有用心。
果然,在冷戰末期興起的人權問題,雖然到今天愈演愈盛,其引起的反彈與抗爭也更見強烈。早先看到國際人權組織搜集、羅列各國政府違害人權的案例時,總令人覺得那些政府施為不當。[3] 然而,九十年代以來,反人權的國際組織活動儼然形成。從中共單挑西方(尤其是美國)人權觀點的局面,演變到第三世界國家集體反抗人權觀的推廣,文化與政經背景不同的東南亞、非洲等地,竟在反西方的情感之下,結合成了對西方人權觀的反對陣營,使人權觀點作為後冷戰時期的國際規範一事,發生根本的動搖。這個發展趨勢對後鄧時期的中共外交政策,產生起碼兩個影響:中共從一個不從事遊說活動的立場,轉變成一個學會積極遊說的反西方人權的政權;許多曾批判東方人權實踐的東南亞知識分子轉而投靠到以中共與馬來西亞為首的反西方陣營。[4]
台灣是一個有中國文化背景,但努力學習西方人權觀點的社會。夾在人權保障與反西方兩股國際氣氛之間的台灣,不可避免地在政策行為上,同時(或輪流)出現著似矛盾的傾向。有時象個典型的中國人,為了凸出抽象的集體認同,而犧牲個別人的權利;在其他時候,則高舉人權旗幟,導致社會秩序混亂亦在所不惜。如何消彌中國與西方人權觀的根本歧異,並處理台灣處在東、西方文明之間的雙趨沖突,應當是吾人厘清當前國際規範混沌局勢,為自己所可貢獻的方式與內涵定位之第一步。
二、人權與中國國情
中國與西方人權觀點之差異,各家皆有闡釋,不僅美國學者對中共提出的人權觀點,知之甚詳,中共官方及其學者亦不放過任何機會,向世界傳播自己的人權觀點。[5] 這些觀點上的差異,是當前世界人權問題的核心爭議,值得先作一個簡單的回顧。
中共官方提出的第一個辯解,正是延續著冷戰的邏輯,即美國作為西方的代表,不能籍著人權的名義幹涉中國的內政。[6] 質言之,這是所謂人權與主權的矛盾。基本上,在保護主權的時候,中共並不是持著反人權的立場,而是認為中共自己處理內部的人權問題,不能由外國進行幹預。外國過問中共人權問題的唯一途徑,是透過中共同意的國際人權公約。[7] 這就表示,中共亦不認為中國的人權觀,必須與世界各國完全不同。仔細推敲中共在主權上的立場,應可發現它特別強調歷史與政治的因素。在中共的人權白皮書里,提出了生存權的概念,分析中國近代史上遭到西方帝國主義之侵擾,且悟出了主權先於人權的道理。[8] 此一民族生存權的主張,嚴格說並不是在拒絕西方提的人權觀,而是在表明對西方的不信任。故西方的幹涉,恰是在摧毀中國人的生存權,從而剝奪了中國人享有人權的基礎。為了對抗所謂“天賦人權”說的至高位階,大陸國際政治學者則提出了“天賦主權”說回應。[9]
另一方面,中共也對美國本身的人權問題提出批判,表露出它對人權觀點之內涵,的確存在著與西方迥異的主張。這個意識形態的出發點,標舉著社會主義對經濟人權的重視,在中共對美國的反詰中,關於少數族裔與婦女的經濟地位相對低下方面,曾有嚴厲的評擊。[10] 對大陸的法學者而言,美國提出的人權,只能是資產階級的人權,因為它最保障擁有資源的人,使繼續累積資源,擴大貧富差距。[11] 資產階級人權觀只能反映特定歷史時期的私有財產制,而大陸已經進入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為主,無產階級政黨執政,人民當家作主的歷史階段,當然不能再走回頭路,提倡會孕育資產階級覆辟的天賦人權觀。[12] 據說,當年共產黨推翻的,正是西方帝國主義、官僚資本主義、與封建地主階級聯手頑抗的舊政權。中共在人權問題上的敏感度,貼切地說明了它在意識形態上的正當性基礎,亦使彼不得不在與社會主義立場相對的議題上,擺出絕不妥協的姿態,才能彰顯自己作為無產階級政黨,與資產階級必有所區隔之處。
最後,中共的人權觀中有濃烈的集體主義成份,這可以從它前述提出的生存權與發展權方面看出。中共自認為在解決人民溫飽問題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貢獻,此乃集體主義人權的真締。[13] 生存權要求的是拒斥帝國主義;發展權衍生的則是反資產階級自由化,反和平演變,與追求社會穩定的要求。依此推論,集體主義人權的前提是國家主權與無產階級政黨的專政權,所以人權的保障只可能是鞏固主權與專政,則人權與集體主義發生了主客易位,人權成了工具。如此一來,西方對於中國人權的幹預,剛好成為西方謀取中國主權,削弱共黨專政的證據,也就成了用來凸顯主權與專政權的手段。尤有甚者,在主權或專政權模糊隱晦的時刻里,西方對人權的幹預,反而有助於重振人們的主權意識與專政需求,這也就強化了中共誇大西方幹預內政的深層動機。[14]
三、人權與反美情結
不過,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共與美國在人權觀點與理論方面的爭議,本質上是矯飾的。首先,集體人權的主張固然有其道理,但卻未必一定和個體人權的觀點相沖突,或必須分出個優先次序而後已。畢竟沒有一個政權可以將統治的正當性,建立在剝削、殺戮、監禁行為上。將個體人權說成是純粹西方資本主義社會的產物,顯然並不公平。不僅中國在封建王朝時代,就已經存在個體人權觀(如黃宗義,顧炎武),即令西方資產階級也不一定完全排斥以種族、階級、性別、宗教、國家為訴求的集體權利說。何況,資產階級對於無產階級進行的剝削(無論是否有意,也無論是否存在),完全沒有妨礙在資產階級內部實行民主[15],故因為反西方而排斥西方人權觀的做法,並不符合中共的本意。
實際上,這些反思並不止於是我邏輯上的想象,大陸學者實則已經充斥著這一類的想法。在政治氣氛本當最為嚴峻的1989-1992三年之間,大陸上全國發行的法學期刊上,鼓吹個體權利的文章比比皆是。有人認為集體人權與個體人權之間沒有高下[16];也有人強調權利必須是個體的,而非集體的[17];更有人指出法是權利為重心,而不是以義務為本位的[18];甚至有人明白反對共產黨在憲法上有優越性。[19] 理論界特別也澄清專政的對象,應該是早已不存在的階級敵人。故在大陸內部,只有人民,而人民則是講民主的。[20] 可見,所謂西方的觀點,並不來自西方。
更重要的,是許多實際的施政,與各級政府與人民代表大會的行動,都在推行沒有西方名詞的人權觀。以人權理念所著重的財產權為例,承包制與租賃制的長期化,已經打破了公有制與私有制的界限。個體經濟的勃興,村辦集體企業的普及,加上各種企、事業單位中預算外與自籌資金的泛濫,正促成社會主義的市場化。這些現象非但不為中共當局視為是資產階級覆辟的癥候,反而還鼓勵擅於經營的人先行致富,籍機發展。[21] 中共當局亟欲打擊者,反倒是慣於假籍集體主義名號的城鄉貪官污吏,或據地稱雄的土豪劣紳。不可否認,打擊犯罪的過程往往不符合西方的程序正義原則,然而基本的出發點,毋寧仍是市場秩序,保護合法經營等西方自己也推崇的價值。
即令是在政治的領域里,以個體身份參預與投票,選舉村長、人代會、政府官員的實踐,正在逐漸普及,在城市則已形成規範。人大代表在會中的發言,不乏是站在特殊利益的角度者,對於社會不正義的現象,叠有糾正批判。民主運動的種子,不少已經進入體制內,制衡的觀念已經萌芽,民主意識在某些基層地區格外高漲。[22] 中共各種違反人權的逮捕與拘禁,都受到批評,而必須公開否認。中國知識分子,在討論民主制度的具體設計時,或常與西方學者相互誤解,但論及人權,容或立場不同,卻能清楚彼此所指,從事民主運動者,則尤易與國際人權組織溝通。
以上種種,重點不在於大陸是否已有人權保障,而在於中共反人權觀的潛在動機,不可能是因為人權觀在文化、意識形態上純屬西方所致。蓋大陸學者、政治人物都在此一時,彼一時表達過合乎西方人權觀的看法或立場。因此,反人權觀的根本,恐怕是因為中共官方反美國所致。一般人均以為,中共與美國是因為人權理念不合,所以產生沖突。並非如此,若加以檢證,可看出倘提出不同觀點的是自己人,如美國共和黨總統布坎南的國家、宗教觀純粹是集體主義的,人們最多稱他保守派;民主黨傑克遜提倡種族和諧的彩虹聯盟,然則人們稱他的集體主義為自由派。又如鄧小平曾鼓吹大字報,人們稱他改革派;但後在他經濟偏右,政治偏左的傾向露出來後,人們又稱他為保守派。但是,假如提出不同觀點的是個外國人,如袁木之於美國人,就成了違反人權的人;克里斯多福之於中共,就成了美帝國主義。
所以,不是因為人權觀不同,造成雙方爭執。人權觀本無必然沖突之必要,之所以沖突,是因為雙方都已經決定要與對方沖突,因此才把本來在自己內部也聽得到的聲音,當成是外在的文化異類。對中共而言,問題是它有反美的需要,如此它才可以將自己呈現為帝國主義的對象,也因而回避了因為文革與改革帶來的認同危機。[23] 中共不必回答中國社會主義為何的問題,因為美國資本主義的野心已經掩蓋了社會主義的模糊不清。同理,美國需要一個落後的東方文明來感受自己的先進性,彌補蘇聯集團瓦解,及其國力衰退所引發的空虛。
中共在情感上反美的傾向有幾個來源。一是中共在歷史上是反美的,所以美國的人權觀必須理解成陰謀詭計。二是美國為資本主義代表,不反美的話就做不成社會主義政權了。三是中國人一向喜歡美國,年輕一代又向往美國的生活,故對中共的自我區隔產生莫大的威脅,此亦是加速中共官方反美傾向的主要因素。[24] 情感上的反美,使得企圖站在美國立場提出人權批判的人,都不能信任。而那些尋求美國庇護的人,則尤其失去了信用。既然美國在前提上已經被相信是不懷好意的,它所鼓吹的人權觀就變成了對主權的幹預。中共只要聽到國際上有人對它談人權,就一定會感到氣憤,這不是人權觀的效果,而是反映了情感上對於西方,連帶著對於人權詞匯的不信任。不信任感所引發的不安全感,與不安全感所強化的自我意識,在改革開放的潮流中,容許中共區隔出自我來,但也阻撓了東、西方文明作出人權觀點上的整合。
四、人權與政治發展
台灣的例子更進一步地證實,人權理念與中國文化中的集體主義傾向,可以並行不悖。這一方面有促進有特定內涵的集體主義(如台獨)的作用,另一方面則仍可以用於限制集體主義的過渡膨脹。台灣對國際人權觀點的采納,至今仍在摸索階段,因此能夠成為中國大陸,乃至於世界上人權組織與觀念整合的所在,其發展猶待觀察。
台灣的政治發展與大陸有所不同,即雖然人們的思考模式與情感傾向,依舊受著儒家傳統的極大影響,卻又因為日本殖民經驗與美國在戰後的監督,產生了大陸所不具備的特色。日本是一個典型的封建社會,也一定程度地決定了日本社會的垂直分化,及其體現在政治上的派閥現象。[25] 簡言之,日本文化鼓勵人們關切細致的、周遭的、屬於上下隸屬群體之間的利益保障,而不注重個別人的感受或需要。中國文化則強調宏觀的、皆準的道德標竿。這使得在台灣受到日本殖民影響的中國人,發展出一套獨特的思維模式,即傾向於將宏觀的道德標準,用於鼓勵屬於我的集團的利益。而冷戰時期對美國全面的依賴,恰好引進了關乎人權的理念[26],於是人權理念恰成為人們用來促進自己集體的利益工具。
上述中、日、美三種影響力交錯的例子,部份解釋了人權觀點在台灣的發展。早先,人權的觀點僅止限於口頭上的闡述,其目的是用來批判中共統治下,所顯現的對人民的壓制。七十年代中期以後,台灣國際地位大跌、經濟成長加速的大環境,孕育出了本土化與民主化的政策,則過去因為主張台獨或不反共而形成的政治案件,就成為政壇上的有用話題,籍著平反歷史冤獄,或抗拒新的政治鉗制,凸顯出執政黨的人權迫害。由於又援引了美國的壓力,終於使得人權標準,成為新興政治勢力得以向既有政權挑戰的武器。八十年代以來,人權已經如江河日下般成為不可抵擋的潮流。
可以看到,無論是國際人權組織,或美國的人權外交,都有效地協助了台灣的政治反對勢力,瓦解反共政權的統治正當性。到了九十年代,台灣對於過去歷史案件的翻案,它的政治民主程序的建立,以及過去政治犯返台成為國會議員的現象,均使台灣成為美國早期政經援助之各國中,幾乎可以說是唯一成功的樣板。[27] 台灣自己也以此為傲,並籍以區隔自己因為民主化成功,與人權理念普及,而有別於中國大陸之處。[28] 選舉程序的公開,與大陸六四天安門民運所遭之鎮壓,兩相對照下,台灣似乎也可以成為國際人權組織向中共展示的櫥窗。
不過,不可否認,台灣人權觀點的推動,有其政治派閥的脈絡可循。一言以蔽之,八十年代以來一波又一波的人權呼聲,只及於過去因為疑似(或確實)主張台獨而下獄、或離鄉去國的案件,其他因為疑似(或確實)不反共而羅致罪名的人,既然不屬於此一脈絡,也就成為九十年代翻案風之下,所受到忽略的一群人。[29] 主張台獨的,與不反共的兩群人,的確在居住地區、階級、出生地、政治觀點、生活習慣上有一些差別,此所以台灣的人權呼聲,其實是受到其本地歷史條件之限制,而不能等同於純粹人權的、儒家的、或封建的思維模式。全面理解人權在台灣政治發展中的角色,包括了:
(1)人權是一個高層次的道德價值,一旦提出,對於任何儒家政治人物,都形成挑戰;
(2)人權成為台灣政治的標準,則不能不說是對美國全面依賴,提不出其他能夠自救的正當性標準,而反共主張又漸失其效用下的產物;
(3)人權的實踐,則深刻地受到日本式派閥思維的影響,從未真正成為普及的標準,而只是一部份人用來推動我的集團利益的工具。
(4)綜合言之,台灣政治人物無法阻擋美式人權觀點,它既能繼續抽象地作為統治正當性的檢定標準,又可成為每一個集團爭取政治利益的工具。
五、人權與國家認同
既然台灣人權問題的發生,是肇因於以反攻大陸為訴求的政權,對於台獨與不反共者的迫害,則主張台獨者的人權單獨地獲得平反一事,就不得不令人相信,在人權潮流的深層,仍對於當年不反共的人,有著疏離的情感。所以才會對他們的冤錯假案,不聞不問。這種差別待遇,必須歸諸於台灣國家認同內涵的轉變,當予細說。[30]
如果台灣集體生存的目的,是反共,則共產黨的威脅必須一再地強化,否則執政黨失其正當性。來自中共的威脅,使得台灣內部的高壓統治有了便宜的理由。然而,一旦反共的國家安全感,建立在共匪的威脅上之後,則很難區分,人們是為了反共而容忍對人權的壓制,還是籍由對人權壓制,來營造並持續中共正在威脅的印象。蓋此一威脅的印象,已成為反共政權的正當性基礎。同理,反共的意義,是要逐鹿中原,反攻大陸,則主張台獨的人,自然不需要反共,從而也威脅到反共政權的正當性基礎。
到了九十年代,台灣的國家定位急劇轉變,承認中共為一個政治實體,放棄反攻大陸,則過去因為主張反攻而遭迫害的人,自然就是人權議題最好的焦點。然而,政治利害的考量,使執政黨又不能完全放棄中國終將統一的立場,否則它將要失去一些仍然對於統一寄予厚望的選票。執政黨的工作是艱巨的,它必須說明何以台灣不追求與大陸統一,但又主張中國終將統一。也因此,它必須能在宣稱中國終將統一的口號之下,呈列台灣與大陸截然分裂的證據,人權議題是在這個背景下炒熟的。
九十年代中期連續發生幾件事,說明了人權只是台灣用來區隔自己與大陸的工具,不是美式的理念。首先,台灣對於民運人士與知識分子在大陸遭受迫害之事,不再有任何官方的反應。[31] 其次,來台尋求政治庇護的天安門民運人士,一再地遭到遣返。[32] 再其次,台灣通過立法,不允許大陸人能象所有非華籍的親屬一樣,在繼承台灣家屬遺產的時候,不受上限。[33] 第四,當千島湖事件發生,導致24名台灣遊客與8名大陸船員遭到謀殺後,台灣刻意將問題說成是中共殘害台灣同胞,絲毫不述及8名大陸遇害船員。最後,大陸勞工,尤其是海上漁民,因為台灣法令限制,遭到非人道待遇,甚至在台風中延誤入港避風而溺斃之事,則被形容成是意外災害。換句話說,在台灣執政黨與社會人士的眼中,大陸上的人的人權問題不是他們的問題。這種在人權實踐上區隔台灣與大陸的做法,反映了也強化了台灣與大陸的分裂感。在千島湖事件的後續之中,主張台獨的人果然要求放棄與中國統一的夢想;有人要求削減政府用於兩岸交流的預算;有人建議抵制赴大陸的旅遊與投資。[34] 從一個旅遊意外,跳到人權問題,再跳到統獨問題,必須是一個建構的過程,這其中的轉接就是人權。由此可見,台灣的人權實踐是選擇性的,而且此一選擇性實踐對象之界定,比人權理念更重要。此所以當年有親華傾向而不反共的人,與今天大陸上的人,彼等之人權問題皆非所關注。既然台灣不能在人權問題上做到全面適用,便使得它與國際人權組織,和美國人權政策當局,在中國大陸人權議題上合作的可能,大幅降低,也使得中國人在國際人權觀念的整合上,起不了作用。
六、人權與中國人的角色
如前所述,中國文化未必不能與西洋的人權觀並存;集體主義之下也可以保障個人的基本人權;社會主義民主之中亦不讚成在人民內部行使專政。然而,中共對美國的不信任與恐懼,則阻撓了中國人好好地總結自己的經驗,竟演變成必須將人權說成是西方資產階級帝國主義幹預中國的籍口。的確,對個體人權的保障,可能因為中國既有的集體主義文化,而有不同的呈現方式,但這不需要表現成對個體生命的蔑視,或對政治弱勢的踐踏。有些事情,是擁有政治資源的人,所絕對不應該做的,且跨國、跨文化、跨意識形態皆然。比如,沒有一種人權觀點,會容許政府憑恃武力進行屠殺。但因為中共的反美立場,使得關於普遍性人權的討論,在大陸上的空間益形狹小。如何使中國人能夠對於世界人權觀點的整合與提升,做出貢獻,似乎也是台灣的當務之急。
雖然國家認同的內涵發生質變,使得台灣的人權實踐成為區隔兩岸的標的,因而在適用上造成偏差,但是人權的理念,已經為人們接納為一種普遍性的觀點,並籍以審視政策的正當性。正是這一種普遍性的立場,使得我們可以體會出,台灣人權實踐中有著虛矯的成份。和大陸一樣的是,在台灣出了問題的不是人權理念,而是反大陸的情結。就象大陸的反美情結,讓它拒絕中國文化本來不排斥的、對個體生命的尊重,台灣的反大陸情結,也使它不能真正檢討自己對大陸人民的歧視。
台灣加入國際人權活動的潛在空間很大。一方面,台灣比國際人權組織更能體會大陸的人權問題,搜集人權資料,從而協助人權組織監督中共的人權政策。但如果僅止於此,則台灣的人權貢獻,仍然不脫其為國家認同服務的特性,造成一味地追求台灣與大陸的區隔,誇大台灣的先進性,使台灣好像與西方站在一起,得意地對一個落後的對象,指指點點。所以,另一方面,台灣也必須認真地整理中共發展經驗中,點點滴滴的,在過去與現在均看得到的實例,證明中共自己的人權觀,與它所反對的人權觀,其間的差距沒有那麽大,也協助國際人權組織,正視它們自己關於中國人權現況種種不公平的假設,重新檢討中國政策的出發點。
台灣所必須走出的關鍵一步,是必須也開始關切中國大陸的人權問題。這並不代表台灣要成為國際幹預中國內政的馬前卒,而是代表台灣正在走出替台獨人士翻案的心態,認真處理更廣泛的人權問題。而且,台灣要帶領國際人權人士,用中共自己的方式,提出國際人權觀點下所看到的迫害,這是台灣得天獨厚之處,因為它能同時了解中國的問題,中共的風格,與國際的關切。在台灣亟求進入各種國際組織的節骨眼上,對自己所處的東、西文明橋梁位置,必須先予以認清,才能知道自己為什麽應該涉入國際人權對話。有了這種自我體會,才不會妄求籍著人權議題來提升台灣的主權身份,空談和平演變中共政權,或侈言自己歷史地位的先進;更不會盲目跟隨中共官方的人權立場,全面否定西方人權觀點對中國人的貢獻可能。
要做好東、西文明在人權爭議上的橋梁角色,台灣應該要先進入國際人權的對話。在這方面可以讓中國人自我教育,也可以讓國際人權組織自我教育的方法有五:
(1)成立港、台、大陸人權研究機構,積極探討符合中國國情的人權標準,定期分區發表人權報告,既不走官方路線,又不走西方模式;
(2)定期邀請國際人權組織來台,廣泛交換關於中國人權問題方面之訊息,並切磋觀點,使得國際人權組織的觀察角度更周延;
(3)邀請大陸、馬來西亞、新加坡之人權學者,與國際人權組織進行長期的、小規模的、具體人權議題的對話,使能彼此熟悉;
(4)安排政府部門人員赴國際人權組織短期實習,吸收彼等運作經驗,提供必要協助;
(5)整理中共官方文件、憲法、法律、判決、與領導人講話中所直接或間接透露的人權觀點,作為日後與中共官方進行人權對話的基礎。
在台灣力圖進入國際人權對話的同時,台北的官方也應該有人權小組,專門針對中國大陸發生的短期人權事件,發表官方立場。這個立場最好具有下列五個特性:
第一,批判性:台北官方對中共人權采取批判的理由很多。首先,可以提醒台北自己必須謹慎處理台灣自己的人權問題。其次,表示台北是站在一個人的基本立場與中共打交道。再其次,台北是中國範圍之內對中共最有挑戰性的人權觀察者。最後,台北是世界範圍內最同情理解中國文化的人權觀察者。
第二,內在性:批判的依據,應該是中共自己提出的標準,或中國人耳熟能詳的文化概念,而非西方的抽像人權觀。
第三,制度性:批判的聲音,應該循制度性的管道,透過幾個不同的機關,轉達給有關的單位。這些管道包括大陸各級人大、各級政協、各級台辦,從而符合依法辦事的精神。
第四,親疏性:台灣應該依台商、沿海地區、台胞家屬等親疏遠近關系,具體地觀察大陸上的人權事件,而不是以媒體或國際人權組織為依歸,追隨著大而有名的人權案件為滿足。不過,對於一般國際人權組織都關切的問題,則台灣應要有自己的看法。[35] 在提出看法之前,甚至可派人赴實地了解。只要台灣在人權問題上,不隨西方的口號起舞,不為著追求主權獨立而選擇性地只鼓吹某些人的人權,則大陸官方自會願意協助安排台灣的大陸人權觀察組織,前往實地考察,聽取簡報,也有利於台灣深入體會實際狀況,提出持平的分析。
第五,自律性:台灣人權組織對於因為台北政策失當,或台商管理措施不良,而致大陸人民人權受到迫害時[36],應該尤其以嚴厲的態度譴責,並依事件的性質,敦促權責單位懲罰糾正,如此更可以建立台灣人權組織的信用。
至於台灣的人權組織,與海外大陸人士所成立的民運組織之間,當然不存在排斥關系。海外大陸人士基於其自身的經驗,對於大陸人權問題的理解與體會,可能更敏銳,也可能太局部,但都可資台灣人權組織借鏡,並交換訊息。另一方面,不少海外大陸人士因為面臨生計壓力,有些人則對中共政權抱持恨意,故有矮化中共政權各項政策的傾向,這種傾向早年在台灣政壇也曾經十分明顯,因此在與海外流亡的大陸人士交流時,必須知所調適。
台灣要進入國際人權對話的途徑,不能單純地以加入某個國際組織作為目的。事實上政府間的人權組織以聯合國勉強算一個之外,較為活躍的人權組織,多半是非政府間的。成為人權組織觀察對象的地區,必有其人民給予協助,否則國際人權組織就無法進行觀察,這也是何以政府經常對此類組織感到憤怒的原因。台灣的人權組織,能否因為自己能在觀察中國人權方面,提出公平而嶄新的角度,營建中共與國際人權組織進行心平氣和的對話,是吾人思考台灣的角色時,首先應該回答的問題。倘若台灣走的是過去十年的路子,將人權當成是鞏固新的國家認同的手段,為了在國際上多曝光所尋求進入國際人權對話,則固然因此而激怒大陸、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國,使得台灣好像更能獨立於中國圈之外,但也等於加深了東西文明對抗的趨勢,而終將受到牽累,的確不可不慎。
七、人權與國際規範
人權作為後冷戰國際規範的內容,受到冷戰末期人權外交之影響,故在第三世界不具備信用。但沒有一位第三世界的領袖,能全面否定西方人權觀中仍反映出一些人類共同的遺產。這種為了鞏固模糊的國家認同,而排斥人權觀,或選擇性的適用人權觀的現象,在海峽兩岸都看得到,但又非中國國情所決定的特有現象。最明顯的另一個例子,就是非洲團結組織關於泛非主義─非洲人格─社區主義的討論。[37] 這里的矛盾是,西方的人權觀是西方國家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第三世界卻希望西方能尊重他們作為一個西方意義的主權國家,但又想同時免於西方人權觀的檢視。對西方而言,不能尊重人權的國家,不值得它們以國家的身份來相對待,這則是第三世界至今悟不透的矛盾。
台灣處於東、西文明的交匯,對於集體主義人權沒有拒斥的能力,對於西方個體人權理念又已照單全收,倘若台灣能有意識地將人權與保障台獨者言論自由兩件事,在觀念上脫鉤,則東、西人權觀的融合並非不可能,起碼台灣可以成為國際人權對話的重要論壇,協助國際人權組織面對大陸時,學會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緩和抽象辯論與對抗心態,未始不能有助於大陸重新總結中國自己的人權文化。
中國發展和改革戰略的現實選擇:規範性分權
陳一諮
一. 當前中國大陸的局面:生機勃勃,十分混亂
二. 中國大陸改革的歷史回顧
三. 規範性分權是中國發展和改革戰略的現實選擇
【作者簡歷】 陳一諮,當代中國研究中心執行局主席;曾任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所所長、北京大學等校教授。
天安門事件和前蘇聯解體後,中國大陸既沒有出現人們所期盼的突然巨變,也沒有出現人們所擔心的全面倒退。相反,大陸的經濟在經歷一個短暫的蕭條以後出現了高速增長,使世界側目。同時,與這種增長成正比的是越來越嚴重的各種危機的聚集。人們對中國的前途普遍存在著一種危機感,都在預測著、等待著鄧小平之後的中國可能發生的變化。這種危機感一方面來自新制度催生過程中社會上難以避免的沖突、矛盾和舊制度解體中的混亂失序;另一方面也來自於目前中國大陸政治局勢的不確定性:沒有民主制度的支撐,權力繼承仍然充滿著詭秘,權威的基礎十分脆弱。中國大陸改革的前景如何?中國到底能夠走一條什麽樣的路?中國究竟會向何處去?自然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本文試圖通過對中國大陸現狀的分析和改革歷史的回顧,提出一個新的論題──規範性分權是中國發展和改革戰略的現實選擇,以供各方人士探討。
一. 當前中國大陸的局面:生機勃勃,十分混亂
正如近期一些到中國大陸考查的專家和學者所形容的,大陸當前的情況是“生機勃勃,變化很大;十分混亂,變數很多”。
第一,一個新的市場經濟制度正在催生。主要表現在:
首先,中國大陸非國有經濟表現出非凡活力,其發展大大超過國有經濟。現在國有經濟的產值只占國民生產總值不到百分之四十,而非國有經濟卻以每年百分之三十、四十、五十的增長率在成長。在九二、九三年國民經濟增長的十二個百分點中,非國有經濟的增長就占了整個增長率的百分之九十以上。以港台商與外商等外部投資構成的私營經濟,在引進技術、現代企業經營的同時,通過提供就業機會、外銷管道、稅收,已在局部地區逐漸居於重要地位,創造出新的制度環境。非國有經濟的成長趨勢基本上反映了新舊體制的消長態勢。
其次,在這個過程中,地方經濟的實力大大超過了中央經濟的實力。改革前,中央財政收入占百分之七十的局面,已經被地方財政收入占百分之七十以上所取代。中央的經濟決策空間和能力已經大大縮小,地方和中央的關系也就在這個過程中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中央政府背著沈重的舊體制留下的包袱,地方政府則學會了借非國有經濟發展豐滿羽翼。盡管北京少數主張中央上收並集中財權的人驚呼:“諸侯經濟的發展已經構成了摧毀社會主義大廈的經濟基礎。”想修覆這棟千創百孔的舊廈已經很難。
再次,與此同時,隨著非國有經濟和地方經濟實力的擴張,一個更加重大的社會變化發生了。這就是民間的社會活動空間日趨擴大,民間各種的商業組織、資訊組織、社會組織、文化組織、地域組織、宗親組織大量產生。過去那種金字塔式垂直控制的社會結構正逐漸消失。
經濟生活的市場化和多元化及其帶來的中國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這就是中國大陸經濟發展充滿不可遏止的活力的主要原因。正是在這樣的一個過程中,中國大陸市場經濟的部份正在日益成長,一個新的市場經濟制度正在催生。所以中國大陸現在是“生機勃勃,變化很大”。
第二,舊的計劃經濟正在瓦解,並轉化成“權力經濟”,引起經濟社會失序。
中國大陸原有的集權的計劃體制已經容納不了那些新的經濟社會活動,這些新的因素越增長就和舊制度的沖突越尖銳。當中央政府不能有效的制定各種規則去適應和規範這些活動、當舊式的權力結構深深介入這些經濟社會活動的時候,各種無法可依、違法犯法的現象就會大量發生。
貪污腐敗最為民眾所不滿,但已成為公開的、普遍的的現象。九二年一年僅僅是公款旅遊吃喝就花掉一千五百億人民幣,相當於全國四年的教育經費;社會不公也日益嚴重,特別是官商勾結與官商一體,引起了民眾廣泛的反感。這種權勢集團與無權民眾對立的二元社會結構進一步拉大了貧富懸殊。幾乎所有的高檔消費,如高級餐館、娛樂、賓館、別墅、轎車都被有權有勢的人所占有,而落後貧困地區的人們只能維持溫飽而已;經濟秩序非常混亂,從房地產到金融股票,從產權交易到物資流通,經濟活動不講規則而多靠關系;大量的資源、特別是國有資產,被權貴巧取豪奪所占有;國有經濟三分之二長期處於虧損狀態,國營企業的工人三千萬人處於“潛在失業”狀態;農村大量待業人口形成的流民已經達到一億以上,在各大中小城市間流動,政府至今拿不出有效的措施解決這個問題;社會治安也越來越壞,黑道搶劫甚至兵匪、警匪勾結謀財害命的案例屢見不鮮。
以上問題使中國大陸呈現一派舊制度瓦解前的亂象。所以大家擔憂地說,大陸當前是“十分混亂,變數很多”。
第三,在生機與混亂中能否實現大陸制度的和平轉型呢?
改革以來大陸制度的和平轉型一直在持續漸進中。在中央政府對整個社會經濟的控制日見衰微的同時,民間力量和地方諸侯的經濟與政治權力日見增長。
天安門事件後,精英出路的多元化也使人們不再把入黨當官看作實現自我的唯一途徑。民眾在經歷了對政府的一次次失望和多年的不安定後,開始對政治冷漠並轉向“全民經商”;隨著行為的改變,中共基層和地方組織的性質開始發生質的變化;整個社會結構和人們的價值觀念也在這個過程中發生著重大的變化。
這種靜悄悄的基礎變革,有利於中國大陸整個制度的和平轉型和全面變革。但探討未來和平轉型的道路,還需回溯中國過去改革的軌跡。
二. 中國大陸改革的歷史回顧
從一九七九年到現在的十五年間,中國大陸的改革經歷了三個時期,即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四年的發動時期,一九八五年到一九八九年的深化時期和一九九零年到一九九四年的拉鋸時期。下面我將對這三個時期作一概括性的歷史回顧,從中我們也許會發現一些規律,得出一些教訓,並為找到一個未來發展和改革的現實戰略選擇鋪墊基礎。
(1) 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四年是改革的發動時期。在這個時期,農村改革取得了初步成功。八億長期處於貧窮狀態(其中兩億不得溫飽)的農民起而打破“奴隸”勞動加平均主義分配的人民公社制度,實行包產到戶,使剩余產品可以由自己支配,因而大大激發生產潛力。這一改革不僅從根本上瓦解了計劃經濟的農村基礎,也為中國大陸的改革開拓出一條不可逆轉的道路。我於一九八零年創建的專門研究農村改革的組織──中國農村發展研究組,開始是一個民間組織,後來卻因在促進人民公社解體、研究設計農村改革戰略中成績卓然而受到胡耀邦、趙紫陽、萬里等中央領導人的重視,並成為中國第一個被官方認可的民間研究機構。從這件事可以看出,農村改革的成功,既有民間和社會的基礎,也得到了政府和知識分子中的進步力量的支持與合作。與此同時,公有制一統天下的局面開始改觀,經濟成份出現多元化,除了公有經濟以外,個體、集體、合營、合資及外資等經濟成份開始出現。在一九七九年,非國有經濟成份在大陸只占百分之四,而經過這個階段後,則增長到百分之二十左右。如果加上自主經營的農民,非國有經濟的比例則占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城市經濟改革也開始進行試點,從擴大企業自主權到放權讓利,使得城市經濟也出現了某些生氣。在這一階段,農村居民的收入增加二點六倍,城市居民的收入增加零點七倍。因此,廣大民眾對改革抱著較大的期望,並希望改革能解決中國社會的深層問題。
(2) 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九年是改革的深化時期。向地方、企業的分權和放權,不僅進一步增加了經濟的活力,而且大大削弱了中央集權的實際能力。如中央計劃控制的物資從百分之七十下降到百分之三十以下,大部份的生產活動開始由市場來調節;價格的百分之八十已經不再由計劃部門制定,而是由市場供求決定。對外開放打破了中國大陸三十年閉關鎖國的局面,從四個特區、到十四個沿海城市、再到兩億人的沿海開放帶逐漸形成,國際通行的管理辦法、生活方式和價值取向已經與這些地區的發展融為一體。同時,政治改革的要求日漸高漲,人們希望有更多的民主和自由,要求對政治體制進行改革,特別是要求言論和結社自由。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入,那些在經濟和政治上的既得利益者們,開始壓制和反對進一步改革的呼聲,特別是當經濟改革觸及到公有制、政治改革觸及到共產黨的權力,或者說某些人和集團的既得利益時,改革就進行不下去了。當時,高層的元老們認為“經濟改革在破壞社會主義公有制”、“政治改革在削弱黨的權力”,認為“改革走過了頭”,紛紛要求“糾偏”。而在一九八八年、特別是一九八九年胡耀邦逝世那段時間,民眾卻對改革的拖延及改革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表示出強烈不滿。天安門事件即是在這種背景下發生的。
(3) 一九九零年至一九九四年是改革的拉鋸時期。“六四”以後大陸經濟經歷了一個“蕭條──覆蘇──繁榮──危機”的周期。由於李鵬實行全面倒退的方針,一九八九年到一九九零年,中國大陸的經濟出現了全面的蕭條和“疲軟”,國民生產總值出現了負增長。但是,民眾用轉入經濟活動來抵制政治高壓,地方用對外開放來對抗經濟緊縮,中國大陸的經濟在一九九一年到一九九二年很快出現了覆蘇和繁榮。這里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政府的政治高壓帶來的是民眾對政治的冷漠,當民眾不相信政府以後,開始紛紛為自己找出路謀利益,這是天安門事件後中國經濟出現覆蘇和繁榮的重要動力之一。而中央政府在經濟和政治改革的問題上,采取了政治上收緊、經濟上放松的兩手方針。但由於制度層面的問題得不到解決,表面的覆蘇和繁榮能夠使危機暫時渡過,卻使更多更深層的問題拖延和積累起來。中央政府自一九九三年以來實行的集權改革方針,已經和地方、民間經濟的發展形成了尖銳的利益沖突,而且也並未有效推動國營企業改革。中國大陸改革的前景仍然充滿了各種變數。
從中國大陸十五年來的改革實踐中,我們可以總結出這樣一個結論:放權、分權是有利於改革舊體制和推動制度創新的;而收權、集權帶來的則是舊體制的暫時覆歸。要改變集權的政治經濟體制,進一步深化改革,就必須走放權、分權的道路。與此同時,放權與分權必須是規範性的,因為非規範性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的放權、分權將會給社會帶來混亂和失衡。中央政府實行整頓往往采用收權、集權的辦法。殊不知,收權、集權既抑制經濟發展,又加重經濟社會矛盾,最後往往又轉向非規範性分權。不可否認,改革初期為尋找舊體制的弱點和改革的突破口,放權、分權的非規範性在所難免。但當改革深入到一定階段,改革戰略的選擇,就不應再追求某方面的單獨突破,也不應是旨在維持新舊制度間的暫時平衡,而應尋求如何實現全面的制度創新。總結過去的改革經驗,我們認為,只有規範性地分權,中國才可能實現全面的制度創新。
三. 規範性分權是中國發展和改革戰略的現實選擇
基於對中國現狀的分析和改革歷史的回顧,我認為,封閉、呆板、恐怖的極權制度已在這個地球上難以立足。中國是再也無法、也不應該回到中央高度集權的狀態了。中國大陸改革這十五年來雖有反覆,但總的方向卻一直是朝著逐步分權和松動開放的市場經濟和民主社會方向走的,事實證明這個方向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主流。現在的問題是,怎麽樣在分權中實現制度創新?如果仍然實行非規範性的分權,必定會更多地帶來經濟、政治和社會秩序的紊亂。那麽,什麽是較好的做法呢?我認為,只有規範性分權,給地方、企業和民間以更多的、本來就應屬於它們的權力,並以立法形式將各種關系、權力、利益、義務和責任固定下來,才是中國發展和改革戰略的現實選擇。下面具體說明。
第一,集權改革的路子走不通。首先,社會主義國家與發展中的資本主義國家不同,基本的制度差異決定了集權的類型不同。社會主義國家的集權是政治、經濟、社會一體化的,政治集權、經濟集權、社會控制互為依托。在這種制度條件下的改革,政治分權就會動搖經濟集權,經濟分權早晚要影響到政治集權。只有經濟、政治的分權同步,制度創新才可能順利。政治集權、經濟分權不可能形成規範的市場經濟。即使僅在經濟改革範疇內,集權式的由上而下的經濟改革也難成功,因為集權式改革造不出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更何況中央政府官員作為一個利益集團,很難在改革中保持中立,而可能引導改革轉向維持其既得利益的方向。其次,從發展戰略的角度考慮,中國與新加坡和南韓等小國不同,是一個區域廣大、發展不平衡、人口眾多的大國,用集權的方式、由中央統一號令來指揮這樣一個大國的發展問題,事實證明是難以成功的,因為民間和地方的各種積極性會因中央的過份控制和幹預而受到壓抑,各種資源也很難形成有效的配置。再次,從改革的戰略考慮,中國大陸要從一個封閉、集權、計劃體制國家走向一個開放、民主、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在這樣一種基礎性的全方位的制度大變革中,中央和民眾、地方的利益必然出現交叉和沖突,而集權的方式只會使得這種交叉和沖突覆雜化和嚴重化。因為地方在經濟上的自主權越多,經濟利益越大,對中央集權就會越不滿,比如他們會要求擴大基層和地方的選舉以增加自己在決策中的代表性;他們會要求用立法取代不確定的中央政策以穩定各種經濟關系、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各地方會聯合起來共同對付中央,使中央的決策難以貫徹下去。而中央政府很可能一方面失去改革前那種“折沖平衡、坐收漁利”的位勢,另一方面還可能因追求權力的集中而不得不獨自承擔改革的各種風險和後果。從邏輯上說,如果集權改革的路子可以行得通的話,那麽實行中央集權的計劃經濟的路子就可以行得通,也就勿需改革了。而從前蘇聯的教訓來看,要從這樣一個“共產主義”的制度,改革成一個新的制度,不給企業和地方更大的必要的權力,改革不僅可能進行不下去,而且很可能出大亂子。
第二,規範性分權是中國發展和改革戰略的現實選擇。實際上中國大陸的分權改革已走到第二步。即從八十年代初期第一步的非規範性的“以權換利和以利換權”,即中央給特區、企業、地方更多的自主權,以調動他們的積極性換得經濟效益,而地方則以取得的經濟利益要求更多的權力;發展到了八十年代中期第二步的“市場的權力化和權力的市場化”,即占有市場份額較大的省份容易獲得中央政府給予的較大的權力,而較大的權力又可以轉化為更多的市場的份額。所以,實際上中國大陸的分權改革已經實行了不短的時間,並走出了相當的步驟。目前來看,分權在大陸早已不是坐而論道的問題,而是一個如何實際操作的問題。許多地方政府現在已不是在向中央伸手要權,而是和中央進行談判,用各種方式巧妙地和中央討價還價。
但是目前,無論在生產和銷售、分配和消費方面,還是從基本建設、特區建設、對外合作方面,現有的制度安排不僅不能適用於各個地方,而且因地方不能全面有效地參與全國性決策,因而很難形成一種既規範又具約束力的新的制度安排和全面的制度創新。在市場經濟出現的同時,舊的計劃體制本不會自動退出舞台,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新的空間又是原有的制度所難於容納的。制度不再能維持原狀,又不能全面創新,就意味著規則混亂,這使得中國大陸出現了一系列難於解決的發展危機(如人口失控、資源破壞、土地浪費、環境污染等)、社會危機(如失業流民、貧富不均、貪污腐化、治安敗壞等)、制度危機(如產權關系不清、宏觀和微觀經濟行為的不規範、黨政企的關系理不順、中央和地方的關系說不清等)、以及政治危機(如人們起碼的政治權力得不到保證、持不同政見者經常受到整肅和不公正對待,政治權力的繼承問題造成人們的不安和擔心、“六四”問題處理不好就可能釀成社會動蕩等)。
這一系列危機的累積和擴大,使得鄧小平以後出現全局性混亂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所以,進一步全面規範性地向地方分權──從經濟分權到政治分權,使得每一個地方都擁有足夠的權力、也負有相應的責任和風險,去解決它本地區的經濟、社會和政治問題、解決發展和改革進程中的問題。而所有分權都應是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中,由立法形式加以規範。只有這樣,中國大陸才有可能出現一個多元競爭的創立新制度的局面,這才是一種現實的戰略選擇。也才有可能避免權力過份集中於中央、風險也集中於中央,一旦政治強人離開政治舞台後,出現全面動蕩的後果。
(3) 從規範性分權走向憲政民主。規範性分權既可以有效調動各地方發展和改革的潛力,又可以在幾十個省互相競爭的過程中,分散改革風險,以利於創立經濟、政治、社會各方面的新制度。民主政治的出現,首先是現實政治力量妥協、現實利益集團協商的結果。規範性分權正是各種權力、利益集團相互妥協、協商以達到利益均分的實踐。因此,規範性分權既能為憲政民主提供前提,也會使中國大陸在這場變革中盡可能避免出現暴民政治或全局性的混亂。
規範性分權還有利於港澳、台灣和西藏問題的解決。中國的統一問題,特別是與台灣的統一問題,多年來除了制度差別和生活水平懸殊的障礙外,主要是“法統”之爭。如果通過規範性分權,中國大陸最終成為一個經濟發達的民主國家,中央政府由至高無上的“統治”角色轉化為一個國家和社會的行政協調機構,出現粵人治粵、浙人治浙、藏人治藏、港人治港、台人治台,中央政府只是管那些地方政府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那麽“統”、“獨”之爭自然也就喪失了它現在的意義,中國就可能出現或逐步形成一個“統一而不集權,自治而不分裂”的局面,並向憲政民主過渡。
綜上所述,我認為以目前情勢而論,規範性分權才是中國大陸發展和改革的現實戰略選擇,也是中國走向統一和民主的切實可行的步驟。
地區競爭與產權──中國改革的經濟邏輯
羅小朋
一. 地區競爭與包產到戶:競爭為變革提供信息
二. 地區競爭與私營經濟的發展:競爭產生產權變革的壓力
三.
地區競爭與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對海外投資的競爭促進了地區間全面的制度競爭
結論:中國大陸地區間經濟競爭的動力根源及其制約
【作者簡歷】羅小朋,美國明尼蘇達大學農業經濟系博士候選人;曾任中國國務院農村發展研究中心理事、農村發展研究所宏觀研究室主任
引言
私有產權是人類文明社會的基石,它的基本功能是為有效利用稀缺資源提供經濟激勵。但是,在數千年的文明史上,私有財產又是人類最有爭議的制度安排。
在有國家的社會中,產權有兩個自身無法解決的矛盾。第一個矛盾來自產權與國家的關系。產權依賴國家的保護,但國家又是產權的主要威脅。第二個矛盾來自它與社會平等權利的沖突。任何平等權利的發展都要求分享更多的資源。產權作為一種排他性的特權,很自然地成為要求平等權利的人攻擊的對象。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人類在生產和消費中的“外部性”不可能完全“內部化”,也就是說,產權界定不可避免是相對的,不完全的。圍繞產權的社會爭議和沖突也就難以避免。產權界定的整體效率不僅取決於產權定義本身的經濟和技術合理性,更取決於產權與其他權利摩擦的社會成本。歷史證明,由於信息不完全,這種成本會極其高昂。
競爭是人類社會制度變遷的重要杠桿。地區或國家之間的競爭,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推動產權進步。改革以來,中國大陸在恢覆私有產權方面取得了重大的進展。地區之間的經濟競爭是推動這一變革的主要動力。
一. 地區競爭與包產到戶:競爭為變革提供信息
對任何有意改革現存制度的社會或團體來說,競爭的第一個重要作用是提供信息。任何社會的制度危機都可以理解為激勵機制的失敗。除了壟斷對國家機器的控制,每一個政權都需要通過某種意識形態來維持多數人對未來的期望以降低秩序的成本。激勵機制失敗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不相信主導的意識形態。但是,意識形態的死亡並不意味著必須開始改革。因為在信息不足的條件下,改革的風險無論對當權者還是對社會的多數成員都可能是很大的。因此,多數人對現存制度的幻滅,只是改革的必要條件,只有在現存的激勵方式已經不能產生足夠的資源,去維持多數人已經得到的基本利益時,改革才成為必然。當權者當然希望在維持政治穩定的前提下實行改革,但是,不觸動現存的政治結構,改革經濟激勵機制可以走多遠,這個問題無法從理論找到答案。中國的改革實踐之一是通過地區競爭發現較安全的改革政策,包產到戶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所謂包產到戶,就是在維持土地集體所有的大前提下,恢覆農民以戶為單位經營農業的權利。盡管這是一項十分根本性的改革,但從事後的角度看,包產到戶本身是極安全和收益極大的一項改革:每個人都從農業效率的改善中得到了直接的收益,極少有負的收入效應,原有的縣級以上的政治結構也沒有被直接觸動。總之,如果事前知道了包產到戶的結果,很少有人會反對這一改革。
但是,為什麽會有這樣的改革機會?更重要的是,為什麽當初很多人反對包產到戶而後來又轉為不反對甚至支持包產到戶?早在公社化之前,就有過少數包產到戶的實踐。大躍進失敗之後,包產到戶曾在安徽省和其他地區有了更大範圍的經驗,對恢覆當地的農業起了明顯的作用。是毛澤東制止了包產到戶。他成功地使許多人相信,包產到戶是危險的,集體化農業會隨著技術和人們道德的進步而成功。
文革的失敗和毛的去世,使許多他生前不允許的事成為可能。但是,在許多人看來,包產到戶仍是不可行的,因為它與現存的制度和利益結構太不相容,對共產黨政權太具顛覆性。對毛澤東進行了歷史性批判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一致同意不許農民包產到戶,並非中共的領導人不知道包產到戶能多打糧食,而是因為他們認為包產到戶在政治上太危險了。更重要的是,很多城市居民以至發達地區的農民,也不相信包產到戶是一條出路。除了政治上的考慮以外,他們更現實的顧慮是經濟性的。許多人相信“單幹”很難利用農村已形成的新的技術基礎,而且會威脅到“社隊企業”的發展,傷及許多人的利益。在貧困地區,反對包產到戶的人一般來自當地享有各種特權和既得利益的人:大隊和公社幹部,國家幹部、社隊企業和地方工業的工人和家屬。他們都不需參加集體農業勞動,本質上靠農民的“稅賦”為生,其中許多是“暗稅”。他們最清楚,包產到戶會給普通農民帶來直接的收益,但是,農民得到了新的權利之後,許多暗稅就可能征不成了。對一些農村基層幹部來說,還有更深一層的顧慮,就是農民的自由會使他們的政治和社會地位下降。如果把中國大陸的集體農業比作某種現代條件下的農奴制,那麽,在農奴獲得解放時,最尷尬的莫過於那些平時作威作福的監工了。
包產到戶在全國推開以後,許多當初不支持這一改革的人發現:1)包產到戶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收益超出了最樂觀的預期;2)許多想象的負面作用或者沒有發生,或者與收益相比無足輕重。但是,他們不可能事前就知道這些信息,以至許多人對這一改革的態度與自己的真實利益曾經是自相矛盾的。
這是一個重要的現象,它說明一個本來對大家都有利的制度變革會因為信息不足而遭到反對。信息不足是社會進步遲滯和沖突的重要原因,很多互利的機會因信息不足而失去了。為什麽要強調包產到戶是“對各方都有利”這一點?因為,從邏輯上說,有兩種性質不同的改革,一種是“皆大歡喜”的改革,即新的制度安排使所有人都有凈收益;一種是“有人哭有人笑”的改革,即新的制度安排使有人得有人失。在邏輯上區分兩類性質不同的制度變革,有利於區分改革阻力的不同的來源。前一類改革會遇到阻力,實質性的原因是信息不足,後一類改革阻力的根源則是既定的利益結構。當然,兩種不同性質的變革是可以轉化的。毛在世時,包產到戶顯然不能歸於第一類變革,因為承認包產到戶就等於否定毛的主張,否定毛的權威。
毛去世後,包產到戶是否就必然是一個皆大歡喜的改革呢?從經濟的角度,包產到戶作為一項重大的改革,有一個十分罕見的特徵,就是改革的收入效應幾乎對所有人都是正的。這樣的機會在歷史上之所以不多見,一個重要的因素是歷史上很少有人獲得象毛澤東這樣大的個人權力,使整個經濟制度的安排極大地取決於他個人的偏好而遠離多數人的利益要求。他的離去,為實行對多數人有利的改革留下巨大的空間。問題的覆雜性在於,由於人們不可能事先就知道包產到戶在經濟上對所有人有利,一部份人會反對這一改革。當反對派為了阻止某項改革而投入重大的政治資源時,潛在的互利性改革就會轉變為有贏有輸的改革。這就是歷史的不可逆。歷史上許多變革的失敗都與此有關。
眾所周知,包產到戶發端於安徽等地少數農民的自發行動,首先是作為一種地方性的應急政策而被合法化的。自然災害給農民和傾向改革的政治領導人(主要是萬里和一些地方幹部)提供了一個在局部地區實行包產到戶的好借口。從表面上看,包產到戶似乎只是改變農業生產隊內部的分配規則,並沒有涉及集體以外任何資源和收入的再分配。但是,包產到戶最重大的意義是恢覆了農民的人身自由。自大躍進失敗,為實行全面的配給,大陸中國的人口流動受到史無前例的控制。在這種控制下,人們過的是貧窮但有基本保障的生活。許多人因此以為,犧牲個人自由,尤其是犧牲農民的個人自由是維持社會經濟安全和公平所必須的。
但是,自七十年代以來,農村的貧困不斷惡化。其中一個有意思的現象是,現代農業技術的引用雖然在一些地區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但在許多地區反而加劇了農村的貧困。現代農業投入提高了農業生產的貨幣成本,使以自給為主的低效率的集體農業無法承受。新增的農業成本“吃掉了”許多生產隊用於“按勞分配”的收入,農業生產隊陷入“集體貧困陷井”:出工不如生孩子合算。陷入“集體貧困陷阱”的農民,實際上成為發達地區農民和城市工業的負擔,拖欠貸款和吃返銷糧的生產隊迅速增長。因此,如果能不增加任何外部的投資,而極大地提高這些貧困集體的農業效率,在經濟上對所有人都是有利的。但是,人們無法知道恢覆農民人身自由會給當時總的利益結構帶來多大的風險。一九七八年冬,安徽省的領導人萬里采取了默許少數農民悄悄試驗包產到戶的策略。萬里之所以能這樣作,是因為在毛去世後的中央權力鬥爭中,地方領導人的地位上升。萬里在與四人幫的鬥爭中樹立了全國性的威望,因此,在這種特定的政治環境下,有較大的政治本錢試行他個人偏好而風險較大的政策。鄧小平並不反對包產到戶,但是絕不會象萬里那樣同情農民搞包產到戶。對他來說,第一,他需要萬的政治支持;第二,他希望萬成功;第三,如果包產到戶失敗或遭到強烈的反對,他必須留有余地,保護自己。於是,鄧對安徽包產到戶的試驗也采取了默許的態度。包產到戶一方面在全國被明令禁止,另一方面在局部地區又被一些高級領導人暗中支持,起初並不是一種自覺的改革策略,而是當時政治形勢的產物。但是,後來的發展使改革領導人認識到,允許不同政策同時並存和相互競爭,在中國大陸當時的制度背景下,不失為有效推進改革的策略。
一九七九年,包產到戶在安徽局部地區的試驗表明:
1)在新的技術條件下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家庭經營,農業生產效率可以有一個大飛躍。就單產而言,原來因平均主義而陷入“集體貧困陷阱”的生產小隊,第一年平均可增產百分之二十以上,有的生產隊增產可達百分之五十。增產如此顯著的重要原因是激勵改進後六十年代中期以來技術和水利投資的潛力得以發揮,因此,改革的經濟收益幾乎無須外部投資。
2)改革前處於相對有利地位的階層,利益並沒有受到損失,有些人反而有了新的經濟機會。這是因為,一,在土地的分配中,這些有政治特權的人一般不會吃虧;二,由於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分配的壟斷,他們比普通農戶更容易得到廉價的化肥、良種等投入;三,他們的教育程度一般高於平均水平,對新的農業技術的掌握較快。總之,他們既可以分享包產到戶的經濟收益,同時又沒有失去政治和信息的優勢。
3)普通農民雖然得到了支配勞動時間的自由,但是仍不得不依賴於共產黨政權。他們的遷徙、交易仍受到全面的控制。農民不可能、也沒有企圖改變現有的政治結構。多數農民甚至對允許他們包產到戶的鄧小平十分感激。農村人口過剩的現實也阻止了一些人恢覆土地私有的舊夢。
總而言之,對經濟落後的農村地區,包產到戶明顯地有百利而無一害。一九八O年,包產到戶在最貧困的農村地區迅速蔓延,並開始沖擊一些與之比鄰的經濟較發達的農村。高級領導層內部對包產到戶發生爭論。一九八一年春,反對包產到戶的政治勢力企圖利用宣傳工具對包產到戶展開一場全國性的攻勢,以期遏止包產到戶的勢頭。鄧小平此時已經了解安徽的情況,知道包產到戶至少在落後地區是成功的,政治上也是有利的。但是,他並不知道包產到戶是否普遍適用。於是他一方面在內部對安徽的試驗給於肯定,同時又沒有對有關包產到戶的爭論公開表態。陳雲等其他高級領導人也采取了避免爭論的謹慎態度。包產到戶因此得到了局部的合法性,使許多持懷疑和否定態度的人留有轉變態度的余地。
一九八一年,包產到戶擴展到了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農村地區。事實證明,發達地區對包產到戶的許多顧慮是沒有必要的。發達地區幹部的第一個顧慮是包產到戶會使發達地區糧食減產。發達地區一般糧食產量高,征購任務重。糧食高產主要是靠高投入,而高投入又是靠社隊企業收入“以工補農”。農民種糧少有收益。這是發達地區農民對包產到戶不積極的重要原因。分田到戶,搞不好會完不成糧食征購。事實是,包產到戶極大地節約了農民的勞動時間。由於發達地區農民就業機會多,包產到戶後發達地區農民收入大增,更有財力補貼種糧。更重要的是,由於落後地區的糧食增產,發達地區的糧食征購負擔被大大減輕。不少發達地區的糧食生產早已處於成本大於產出的境地,包產到戶後趁勢把糧食生產的成本降下來。發達地區的另一個顧慮是包產到戶可能沖擊社隊企業。事實證明,包產到戶給發達地區的社隊企業發展帶來了空前的機會。首先是農民收入增長,各種商品的市場需求大增。社隊企業比國營企業反應快,抓住了不少機會。其次,包產到戶把大量勞動力從農業勞動中解放出來,緩解了發達地區勞力不足的問題。社隊企業的發展,更加鞏固了發達地區集體經濟的地位,農村基層幹部的權力和利益並沒有被削弱。
對國營經濟和城市經濟,包產到戶同樣直接產生了正收入效應。農業效率提高,農產品價格下降,城市工人的實際工資上升。農民收入增長,對工業品需求大增,城市工業因此避免了一次蕭條,迅速從調整的低谷中走出來。文革中積聚起來的城市就業壓力也很快被包產到戶之後的經濟繁榮化解了。
一九八一年,以反對和支持包產到戶為界,明顯地形成了以窮省和富省各為一方的兩大陣線。一九八二年,除黑龍江省以外,所有原來反對包產到戶的省份都紛紛易幟。一九八三年春,黑龍江省領導在當地農民和幹部的強烈要求下,放棄反對包產到戶的立場。省領導人楊易辰,是反對包產到戶最力的高級幹部。但他並沒有為此而丟官,而是上調中央,委以要職。歷時三年,包產到戶從被排斥的政策轉變為全國的基本政策。一些人,特別是一些西方學者傾向於從政治鬥爭的角度來理解這一重大的改革。他們認為,原來許多反對包產到戶的地方領導人,是在中央的政治壓力下實行包產到戶的。這是一種膚淺的理解。確實有一些反對包產到戶的地方領導人在一九八二年受到了來自中央和上級的政治壓力。如北京市和河北某些地區的領導人。但是,更本質的因素是包產到戶政策的經濟收益。前文指出,一些幹部因事前不知道這些收益而采取了反對包產到戶的態度,使自己處於尷尬的地位。中央的政治壓力主要是解決由此產生的阻力。
包產到戶雖然曾被中共的領導人排除在政策選擇的範圍之外,但是,在得知部份農民強烈要求實行這一改革後,萬里、胡耀邦允許當地進行試驗,由此引起了地方之間在選擇改革政策上的競爭。通過三年的競爭,發現在毛澤東時代令人談虎色變的“包產到戶”,在新的條件下實際上是一項對各地都收益大而風險小的改革。包產到戶帶來的巨大經濟收益給大陸的經濟改革以有力的推動。包產到戶之成功更深遠的影響是,改革的領導人從此認識到實行分權改革,有利發現較安全的改革方向。地方之間的政策競爭,提供了集權改革不可能提供的豐富信息。
二. 地區競爭與私營經濟的發展:競爭產生產權變革的壓力
包產到戶並沒有也不可能對共產黨政權和幹部的權威提出挑戰,因為每一戶農民只可能承包十分有限的土地,而且,不可能擁有所有權。發展私營經濟,情況就可能不一樣了。財富在一部份私人手中集聚,對共產黨基層幹部的權力是一種直接的挑戰。
包產到戶在全國普遍實行後,農村改革的政策爭論焦點轉向私營經濟。借包產到戶成功的勢頭,鄧小平、胡耀邦和趙紫陽頂住了薄一波等人的壓力,回避了關於私營經濟的意識形態爭論,讓地方領導人決定具體的政策界限。從一九八三年到一九九二年的十年間,私營經濟在各地均有較大的發展,但是並沒有象包產到戶那樣、各地政策明顯地走向“一統”。在集體經濟發達的地區,地方政府對私營經濟堅持實行系統的歧視。在許多經濟原來比較落後的農村地區,私營經濟得到地方政府有力的支持和保護。這一基本格局到鄧小平九二年南巡講話之後,才有了較大的突破。
各地政府對私營經濟的不同政策,揭示了中國改革的又一個經濟邏輯:在存在市場的環境下,地區間經濟競爭產生的經濟和政治壓力,促使各地區提高經濟效率。一般來說,如果地區競爭不轉向軍事對抗,這種壓力會有利於改善產權的界定。中國大陸改革以來私有產權的恢覆和發展是地方政府在市場競爭的環境中謀求地方經濟利益的結果。市場的壓力使地方的政治平衡有利於鼓勵企業家的創業精神。但是,地區經濟結構和外部條件的不同亦導致各地私有企業政策系統差異。大陸農村的貧困地區,地方幹部長期奉行“寧左勿右”的宗旨。為什麽在改革中,反而比一貫比較“右傾”的發達地區,更積極地支持私營經濟發展?是“財政包幹”和包產到戶兩大改革,把他們“逼上梁山”。
改革前,中國大陸經濟雖然是反市場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但是具有分散化的特徵。毛鼓勵地方自給自足,形成了一套把行政等級制與有限的地方產權相結合的控制機制(羅小朋,1994)。這種體制的一個功能是有利中央領導人挑動地方幹部之間的競爭。在“左”的政治高壓下,地方領導人的競爭往往與地方的利益背道而馳。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運動就是一個極端的例子。但是,在政治路線向“右”轉時,這種控制機制則容易導向地方的經濟競爭。但是,只要不允許自由貿易,地方之間的經濟競爭並不容易危及中央的控制,因為中央控制最稀缺資源的分配。
地方財政包幹使地方政府的收入增長取決於地方經濟的增長,是中共一次大膽的分權。當時的直接動機是尋求擺脫財政困境的辦法。當時之所以敢這樣作,是有信心在必要時重新收權。但是,一九八O年搞財政包幹時,不可能預料包產到戶會在全國推開,更不可能預料包產到戶釋放的市場潛力。
包產到戶全面恢覆了農村的市場交換,農民收入大幅度提高推動了土地改革以來第一次由市場需求驅動的高速增長。一九八一年,陷於需求不足困境的城市工業,突然發現身邊冒出了一個巨大的農村市場。地方領導人很快就認識到,地方經濟和財政收入的增長將取決於本地經濟的市場競爭力。
經濟落後地區的國營和集體工業,顯然不是發達地區的競爭對手。於是,一些大膽的地方領導人,轉向鼓勵民間的企業家發展私營企業。搞了幾十年的公有經濟,支持私營經濟不可能沒有阻力。阻力不僅來自一般人的妒忌,更來自農村的基層幹部。但是,在競爭的壓力下,許多落後地區的領導人有效地排除了這些阻力。安徽、河南一些地區和縣的領導人大張旗鼓地表彰成功的企業家,抨擊“紅眼病”,並和企業家交朋友,用自己的政治地位提高私營企業家的政治和社會地位。為了克服基層幹部的抵觸,落後地區的領導人還鼓勵農村基層幹部“帶頭致富”。也有一些落後地區的領導人,排斥和歧視本地的企業家,結果本地的“能人”跑到別的地區,成為後者的財富。企業家在落後地區的“稀缺”和流動性,迫使許多落後地方的領導人改變了對私營企業的態度。
在社隊企業發達的地區,情況就有所不同了。私營經濟的發展威脅到了許多的既得利益。因此,在社隊企業最發達的蘇南地區,當地政府一方面鼓勵當地的鄉鎮企業全力與外地國營企業競爭,另一方面則限制本地私營企業與本地鄉鎮企業競爭。結果,私營企業在改革前經濟比較落後的農村發展比發達地區快,規模較大的雇工企業,也比較容易得到當地政府的支持而不是壓制。(林青松,Byrd,1989)
國營企業的改革也體現了類似的邏輯。那些最早在國營企業進行比較激進的改革的地區,是工業競爭力薄弱,財力不足的地區。但是,國營企業改革受到了比農村改革更大的制度和政治制約。國營企業職工的福利制度是全國統一的,在一個地方搞得太激進,就會在其他地方引起反彈。
到八十年代中,中國大陸各地方政府對不同所有制的企業,體現著合乎邏輯的系統差異:1)國營企業收入在當地財政收入中占絕大比重的地方,如上海,不僅對私營企業不鼓勵,對鄉鎮企業也不積極;2)鄉鎮集體企業越發達,對私營企業就越排斥,如蘇南;3)國營和集體企業都不發達的地區,私營企業得到地方政府較大的支持,如安徽北部和浙江的溫州;4)在有外來投資(主要是僑資)機會的地區,主要是廣東和福建,對本地私營經濟態度比較中立。因為外來投資多與壟斷土地的集體企業合作,私營企業難與之競爭。
地方之間經濟競爭的趨勢,是私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對地方經濟和財政的貢獻越來越大,反過來,地方政府對私營和集體的發展也越來越支持。地方政府在產權體制演變方面的競爭,是推動中國大陸經濟微觀體制改革最主要的動力。盡管私營經濟明顯地比國營經濟更有生氣,私營經濟的發展,卻不可能象包產到戶那樣迅速地取得主導地位。因為在當時的情況下,沒有任何政治領導人,即使是最具改革精神的領導人,會現實地考慮對現存的國營經濟實行大規模私有化這樣激進的選擇。
實際上,私營經濟在市場化的初期之所以被普遍接受是因為:1)私營經濟發展只是在現存的公有制經濟之外發展。它的成員是現有的國營和集體經濟無力吸收的農民和城鎮無業者。私營企業的創辦,不起始於對公有資產的再分配。在這個意義上,它甚至比包產到戶還要溫和。包產到戶至少是分了集體的土地使用權。2)私營經濟在最初的發展,其收入效應象包產到戶一樣對全社會是正效應,因為一般只允許它幹公有經濟不幹的事,使之不與公有經濟相爭,反而擴大對公有部門的需求。
當然,任何人都知道,如果允許私營經濟(包括鄉鎮集體企業)不斷發展,它們不久就會對國營經濟發生威脅。正因為如此,代表國營經濟利益的一些中央機構和學者,一直對鄉鎮企業的發展持很大的保留以至反對態度。在放權的市場化改革的初期,反對民營經濟發展的中央勢力被地方利益動機壓倒了。地方政府當然不願意看到本地的民營經濟與本地的國有經濟競爭,但是,他們並不在意本地的民營企業打敗外地的國有企業。本地民營經濟在全國市場的成功不僅對本地國營經濟無害,而且有利。因為地方政府可以有更大的財力來對本地的國有經濟進行技術改造,增強本地國有經濟的競爭力。不過,從總體的角度看,由於私營經濟的效率一般比國營經濟高,如果一些地方轉向支持大型民營企業,地方競爭的結果就會對國有經濟十分不利。這就是為什麽反對民營經濟的人自然也反對分權改革。
在八十年代,地區的經濟競爭確實在一些落後地區引起了大規模私有化的沖動。最典型的一個例子是內蒙古的卓資縣。卓資縣領導人把幾乎全部國有資產都轉為民營,成為全國唯一的一個財政收入上升而支出下降的縣。全國有近兩千個縣財政持續入不敷出,卓資的模式對它們有潛在的吸引力。但是,卓資的做法在政治上阻力太大。
分權改革在當時沒有能推動大規模的私有化,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大陸經濟高速增長。在經濟擴張的條件下,民營經濟和國有經濟的競爭主要表現在瓜分正在擴大的市場,不致於發展到你死我活的地步,多數地方政府可以回避私有化的難題。另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國有經濟享有極大的信貸特權。通過經濟增長而新增的大部份信貸資源,都被國家的銀行系統投入到國有經濟部門。信貸的軟預算約束,實際上削弱了地方政府改善產權的努力,把地區間的經濟競爭引入歧途。導致一九八八年通貨膨脹最重要的機制就是地方政府的信用膨脹。從地方政府的角度,誰不搞信用膨脹誰就吃虧,但是,各地兢相擴張信用的結果必然是通貨膨脹。這個悖論體現了中國大陸政治體制和改革中的經濟體制的深刻矛盾。對此本文將在後面作進一步的討論。
眾所周知,一九八八年的通貨膨脹是一九八九年沖突的誘因。八九年的政治事件有許多深刻的含義。就與本文有關的問題而論,八九年的悲劇顯示,當改革的收入效應是正的時候,尤其是對享有各種特權的國有經濟和城市居民有利時,中國大陸的政治和經濟結構可以給分權的改革提供相當大的余地。但是,一旦改革與城市和國營經濟的特權發生沖突,大陸的政治經濟結構弱點就暴露出來了。前文指出,由於中國大陸城市福利制度是全國統一的,在市場化出現對城市特權不利的發展時,地方的經濟競爭不容易分解城市居民的利益。結果,城市居民的不滿容易轉化為對中央政府的不滿,從而釀成中央的政治危機。因此,如果中國大陸的城市福利制度是地方化的,地區競爭對產權變革的推動會更為有效。
三. 地區競爭與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對海外投資的競爭促進了地區間全面的制度競爭
八九年反對市場化的政治勢力在政治上的勝利似乎表明“皆大歡喜”的經濟改革已經山窮水盡。於是,保守派實行了一系列打擊民營經濟的政策。但是,事實證明,國營經濟並不能從中撈到好處。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大勢已去,已成為全世界的共識。如果中共領導人找不到新的經濟改革出路,就有可能面臨象蘇聯和東歐那樣的政治危機。幸運的是,中國大陸的改革又遇到了難得的好機會。
日本、台灣和韓國貨幣升值為大陸的出口加工業提供了良機,一九九O年,鄉鎮企業的出口在一片蕭條的大陸工業中一枝獨秀,使李鵬等保守派領導人大感意外。為了避免政權的崩潰,中國大陸政府又轉回到分權和市場化的方向,不僅放棄了打擊民營經濟的政策,更企圖通過利用外資挽救國營經濟。
前文指出,包產到戶之後國內市場的發展和壓力促使各地政府改進產權,結果導致私有經濟的發展。但是,盡管大陸民營經濟的激勵機制比國營經濟占明顯的優勢,由於其政治和社會地位低,並受到各種歧視,在專業人才、技術裝備方面,它與國有經濟相比仍有相當的差距。大陸民營經濟可以給城市國營經濟系統以極大的競爭壓力,卻很難成為直接改造國有經濟的力量,尤其是對國有經濟中技術密集的部門。
大陸的地方政府發現,引進外資可以成為擺脫國營經濟困境的一種有效的途徑。它既回避了政治上困難的私有化,又避免了被國內民營經濟打敗的尷尬前景。從地方的角度看,引進外資是又一個政治成本低而收益高的選擇。為了適應外資的需要,大陸不得不引入土地市場和資本市場。圍繞吸引外資,各地在土地開發、證券市場、企業股份化等一系列市場制度建設中,展開了激烈的競爭。
鄧小平南巡把各地吸引外資(包括外地資本)的競爭推向白熱化。這一輪競爭導致了一些意義十分深遠的結果:1)國營經濟被分解了。為了與外資合營,國營企業不得不打破鐵板一塊的格局。通過股份化,一批國營骨幹企業實際上被半私有化了。同時,大批國營經濟的職工離開國營單位,自辦企業或受聘於外資企業。據國家統計局報告,中國大陸私營企業的發展,首次出現城市快於農村的新形勢。2)城市福利制度走向地方化。在市場化浪潮和進口商品的沖擊下,市場競爭失利的國營企業越來越多,政府再也無力通過輸血(貸款)來支持全部國營企業,不得不建立地方性的失業保障制度。
自八九事變以來的上述變化表明,對外來資本的競爭把中國大陸各地區之間的制度競爭擴大到了市場制度的各個方面。海外資本不僅帶來了新的經濟增長機會,同時也帶來了國際通行的產權規範的壓力。各地政府要贏得外商的興趣,不得不競相與國際規則“接軌”,從而把變革引向對國有經濟的產權構造實行根本性的改造。
結論:中國大陸地區間經濟競爭的動力根源及其制約
回顧十六年來大陸改革的進程,人們不免對市場化取得的長足進展感到驚訝。中共領導人在發動改革的時候,既沒有未來的藍圖,更沒有現成的理論,只好坦率地承認:改革“要摸著石頭過河”。他們這種明智的態度,導致了包產到戶的成功以及分權改革策略的形成。包產到戶為中國大陸的改革提供了一個大的市場背景,在這個背景下實行分權改革,地區間的競爭對推動中國大陸的產權變革起了十分關鍵的作用。
前文概略地分析了中國大陸產權制度變革的經濟邏輯,說明中國大陸的改革很典型地體現了地區競爭與產權變革的一些基本聯系。於是,人們不禁要問,是否在任何條件下,地區之間的競爭都會導致有效的產權變革呢?“物竟天擇”,競爭推動演變是任何有生命的結構變化的基本規律。但是,競爭的環境和競爭主體的內部結構顯然對競爭的後果有極大的影響。
中國大陸的地區間競爭之所以能比較有效地推動經濟制度的變革,有其特定的歷史和結構的原因。筆者曾指出改革前中國大陸形成的等級產權和與之相聯系的等級身分制度,為分權改革提供了有效的激勵和平衡機制。等級產權制度提供了一種地域性的排他性。其初始的目的是通過地方自給來實現充份就業和基本的經濟保障。這種制度限制個人自由流動,在很大程度上把一個地域人口的經濟福利和安全固定地與當地領導人的政治責任聯系起來。這種安排本來就容易引起地方之間的經濟競爭,在實行了財政分權後,地區競爭自然就更加激化了。在地域團體內部,存在著一種很特別的等級身分制度,即社會身分和產權存在著一種反向的替代關系。地方間的經濟競爭刺激各地變革產權,而產權與身分的替代則為變革提供了重要的補償機制,減少了內部的阻力。
地方競爭推動了各地產權的進步,但是這些進步不可能不受到滯後的政治和法律結構的制約。改革雖然擴大了地方的經濟權力,但是並沒有改變政治權力高度集中的基本結構。法律系統在組織和專業方面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它對政治的獨立性依然是微不足道的。在這種背景下的產權進步不可能不具有兩個明顯的特徵:地方化和非規範化。所謂地方化,是指許多新的經濟權利的界定只適用於特定的地區,因為它高度依賴於地方領導人和地方政治的支持。非規範化則是這種產權保護方式的自然結果。不規範的地方政治不可能產生規範的產權。這些地方化的不規範的財產權利,之所以曾被普遍地接受而沒有引起重大的社會沖突,是因為在個人流動受到約束的條件下,各地產權的變革要受到等級產權和等級身分制度的制約。地方產權的變革可以與中央的某些文件不符,但是變革對地方各等級的收入效應必須大體是正的。等級產權制度為“地方合謀”提供了一個協調利益的基礎。
市場的深化,尤其是勞動力和資本流動性的增強,使經濟活動和利益分配日益超出了等級產權制度可能協調的限度。於是,等級產權制度解體了,與此相應,舊的等級身分秩序也被打破了。國有經濟的工人失去了較高的社會地位,成功的私人企業家在地方競相爭奪人才和投資的過程中,社會地位迅速上升。海外投資者,更成為中國大陸的新的特權階層。這些變化帶來了私有產權更大的自由。所謂等級產權制度,說到底是一種對私有產權實行限制的產權安排。私有產權獲得更大自由的一個重要標志是各種新的企業和經濟組織的大量湧現。在等級產權制度下,為了限制勞動和資本市場,組織結構極為單一,排斥了許多高效率的企業制度安排。但是,由於產權的地方化和非規範化,更加自由的產權並不一定得到更好的保護。恰恰相反,外來人的財產權利極容易遭到本地人的侵犯。更嚴重的一個問題是,等級產權制度的解體,不僅擴大了私有產權的自由,也擴大了不規範的產權和不規範的政治權力相結合的空間。如果任其發展,必然會導致產權與其他社會權利的失衡。
中國大陸產權的地方化和非規範化是在既有的政治制度下實行分權改革不可避免的結果。這一改革策略的實質是回避政治上困難的“再分配性”改革,而窮盡各種“非再分配性”的改革機會。中國大陸的等級產權和等級身分制度以及既有的政治結構,有利於實行這種改革策略。但是,任何重大的社會變革都不可能回避“再分配性”的改革。任何改革的成果都必須通過規範化來鞏固。如何推動以產權制度為核心的市場制度的規範化,是鄧小平以後中國大陸領導人必須解決的基本問題。面對改革以來出現的許多社會問題,很少人會反對規範化的主張。但是,有兩種傾向實際對規範化是不利的。一種傾向是認為,只有加大中央的權力才能搞規範化,另一種傾向是認為不提高政治規範化的程度也可以實現市場經濟的規範化。大陸產權規範化的困難來自兩個方面:1)政治制度的規範化程度太低;2)地方差異太大。如果不能正視這兩個基本的事實,就不可能選擇正確的方針。
筆者認為,在中國這樣的大國,推動任何變革都要利用地區競爭的杠桿。從台灣和其他一些地區的經驗來看,從地方政治的規範化(即一定形式的民主化)入手,是促進規範化改革最現實的策略選擇。
分權的底線
王紹光
(一)
(二)
(三)
(四)
(五)
【作者簡歷】 王紹光,美國耶魯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美國康奈爾大學政治系碩士、博士。
集權招人厭惡,如今是分權的時代。現在世界上恐怕找不到一個國家不高唱分權的調子。前社會主義國家脫離中央計劃體制後,經濟決策權隨私有化和市場化轉到了企業經理和地方官員手中;第三世界國家為擺脫經濟困境,紛紛搭上分權的快車。發達國家也不例外,“分權”是美國總統里根、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喊得最響的口號;有集權傳統的法國開始了分權的實驗;本來地方政府權力就較大的德國和加拿大也喊著要進一步下放權力。目前的大勢真可以稱之為“分權潮流,浩浩蕩蕩,順之者存,逆之者滅”。在這股世界性的分權潮流中,中國扮演了排頭兵的角色。在過去十五年中,中國權力下放的幅度也許比任何一個國家都要大的多。[1]
這股“分權”潮流之所以出現,是因為各國從自身的實踐中逐步任識到集權是有其上限的;超過了這個上限,就會出現種種危機。順著同一條思路從反面思考,人們理應提出另一個問題,亦即,分權有沒有下限?這個問題之所以還沒有引起廣泛的注意,也許是因為長期集權的夢魘揮之不去,人們還來不及思考它;也許是因為許多人都相信“矯枉必須過正”,為徹底擺脫集權體制的陰影,分權稍微過度一點勿寧是件好事。
從邏輯上講,恐怕沒人會否認分權有其下限;超過了這個下限;也會出現種種危機。過度集權會造成嚴重的效率損失,過度分權則可能導致國家的分崩離析。因此討論分權的下限不僅僅是個有趣的學術問題,而且是個重大的現實問題。尢其在中國這個有十二億人口的大國,對任何“亂”的隱患,切不可掉以輕心。居安思危、防微杜漸是關心國家命運的人們應取的態度。
本文的目的是探討分權的底線何在。討論分權的底線並不是要否認分權的“利”和集權的“弊”。當然,我們同時也不應否認集權的“利”和分權的“弊”。因此,第一節將首先分析分權和集權在哪些方面有優勢,在哪些方面居劣勢。既然兩者各有利弊,無論朝哪一個方向走極端都是不可取的。正確的提法不是“要集權還是要分權?”,而是“哪些權應該集、哪些權應該分?” 在此基礎上,第二節試圖提出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事權的界限,並依據對事權的劃分引申出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財權(包括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的原則。第二節是對分權底線的定性研究,第三節則著重定量研究。通過份析各國的橫截面數據和幾個重點國家的時間序列數據,該節希望從量上估計分權的底線,並考查中國是否已超過了分權的底線。第四節用提供共享物品,維持宏觀穩定和收入再分配三方面的失序現象證明中國的分權確已超過底線。最後一節是個簡短的結論。
(一)
分權的好處是什麽?在中國,標準的答案是,分權有利於調動地方的積極性。毛澤東在《論十大關系》闡述了這種觀點。但“積極性”這個概念有失籠統。我們有必要問,分權能調動地方什麽積極性?五八年大躍進時期,地方政府“處處點火,村村冒煙”廣設土高爐、小高爐的積極性,如今地方政府鋪攤子、上項目的積極性顯然不是什麽好事。分權調動的是地方政府將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積極性。這種積極性也許是發展各地經濟所必不可少的。但是地方政府利益的最大化並不等於當地居民利益的最大化,因為地方政府並不一定代表本地居民的利益,而只代表它自己的利益;各地居民利益的最大化也不等於全國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因為當各地為本地利益最大化相互競爭時,可能出現“囚徒悖論”問題,其結果是各地的利益都遭到損害。由此可見,地方的積極性可以是件好事,但不一定是件好事。因此,把調動地方積極性說成是分權的好處是片面的。
西方文獻中,分權的好處可以歸納為以下六點。
1. 有利於促進居民參與當地事務。[2] 理由是在全國範圍內,個人對政策制定和執行的影響微乎其微,人們因此常常扮演“免費搭車者”;而在地方事務上,事關每家每戶,居民也比較了解,他們因此更興趣也更有信心參與。地域範圍小,人數少還有利於克服“集體行動”的困難,解決“免費搭車”問題。居民參與當地事務,可清晰地揭示自己的偏好。
2. 有利於促使地方政府對各地居民負責。居民參與本地事務可能迫使地方政府對他們的聲音更加重視,並尊重他們的偏好。
3. 有利於發揮地方官員的信息優勢。地方官員對當地的情況比中央官員更加了解。在集權的情況下,他們可以運用其信息優勢,蒙騙、誤導中央;分權可以發揮他們的信息優勢為滿足本地居民的偏好服務。
4. 有利於制度創新。大一統體制下,實行什麽政策、怎麽實行政策統統由中央說了算。分權使得各地有機會進行種種政策實驗,從而更可能出現別開生面的思路和作法。各地之間的競爭有利於促進新制度的傳播和采納,使之能更好地滿足民眾的要求。
5. 給人們更多的選擇。[3] 集權可能使天下定於一,人們無法依據自己的偏好進行選擇。分權則帶來百花齊放的局面,各地的情況出現差異,給人們帶來選擇的機會。如果在一方過得不稱心,可以遷移到另一個地方去,“用腳投票”。
6. 有利於縮小政府的總體規模。[4] 這是Brennan和Buchanan提出的假設。他們認為集權削弱了對政府的制約,使它有可能擴大幹預範圍。因此越集權,政府的總體規模越大(預算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比重越大)。分權帶來了地方政府間的競爭,從而打破了中央政府一統天下的局面。這意味著將市場關系引入政府部門,結束了壟斷。其結果必然是政府效率的提高和政府規模的縮小。
這六條好處可以歸結為一句話:分權有利於提高效率。
但這六條要從可能變為現實必須以下列三個先決條件為前提。
1. 分權的單位必須足夠小。在中國這樣的大國,一個省級單位有幾千萬人,一個縣級單位有幾十至幾百萬人。在如此大的範圍內解決“集體行動”問題比在全國範圍內解決此問題沒多大優勢。
2. 居民必須能行使用投票影響政府構成的權利。即使居民不“免費搭車”,如他們無權投票,則無從揭示自己的政策偏好,也沒法迫使地方政府對他們負責。
3. 居民必須有自由遷徙的權利。如沒有用手投票的權利,居民至少應有“此處不養爺,自有養爺處”的選擇權利,或“用腳投票”的權利。如果居民既沒有“嚷嚷”(voice)的選擇,又沒有“撤出”(exit)的選擇,地方政府不管幹什麽都得忍著,就講不上滿足他們的偏好,提高效率也無從說起。
如果上面三個條件不滿足,分權六種好處中的第一、二、五條便十分可能落空。沒有了第一、二、五條,地方官員的信息優勢會被用來追求他們狹隘的自身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出現的“創新”恐怕主要是腐敗手段的花樣翻新、欺壓百姓手段的花樣翻新。古今中外歷史上無數事例表明,地方政權比中央政權更容易被一小撮豪強把持。在上面三個條件不滿足的情況下,我們沒有理由假設地方官員更仁慈、更有責任心、更關心人民的福祉,也沒有理由假設分權的體制一定比集權體制更有效率、更好。
即使上述三個條件全部滿足,分權也不會是萬能的。
第一. 分權的所謂第六條好處也許根本就不存在。分權是否有助於縮小政府規模是個實證問題。自從Brennan和Buchanan在一九八○年提出他們的假設後,很多人已試圖用橫截面數據或時間序列數據來檢驗它。有些人的研究證實了這個假設,[5] 有些人的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結論,[6] 也有人發現分權與政府規模不相關。[7] 既是如此,最後一種說法顯得最有說服力:分權與政府大小沒有任何必然關系。
第二. 分權只能在有限的範圍內促進制度創新。更確切地說,制度創新只會出現在地方政府活動的範圍內。在地方政府不應或者無法活動的領域,分權不會帶來什麽有益的創新。例如,地方政府無法在下面要討論的宏觀經濟領域和收入再分配領域進行制度創新。另外,即使在地方政府的活動範圍內,分權帶來的實驗和創新只有當被其它地方所采納時才有意義。但組織創新理論中有個說法:雖然分權結構有利於促進創新,集權結構更可能促進推廣。如果事實如此,在分權為創新提供機會的同時,也可能使一些創新被“浪費”掉。[8] 這也就是說,分權的第四條好處要打折扣。
第三. 下列重要的問題難以用分權的方式解決。
1. 在最理想的條件下,分權充其量只能有效地提供地方性共享物品和服務 (public goods and services),不能提供全國性共享物品和服務,例如國防。共享物品有兩個基本特徵:第一,只要有一人從共享物品中受益,其它所有人都能從中受益。一人受益並不妨礙他人也受益。就國防而言,甲享用了安全絲毫也不影響乙也享受同樣的安全。用經濟學術語說,多為一位居民提供國防服務的邊際成本等於零。既是如此,從效率角度著眼,共享物品應提供給所有居民。但是,誰來支付生產共享物品的費用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考慮共享物品的第二個特徵,亦即,“誰付款誰享用”的排除原則在此行不通。如果一家人拒絕為國防付費,付出國防費用的人並沒有辦法阻止這家人享用國防帶來的安全。假設某國希望用分權方式解決國防問題,會出現以下兩種結果之一。如各地都發展足以保全本地安全的武裝力量,它們必須使各自的武裝都能單獨抵禦外敵的入侵。這樣做的結果,整個國家固然是安全的,但造成了資源的嚴重浪費。如果只有地處邊疆的省份這樣做,效率損失減下來了,但其它省份“免費搭車”會引起省際之間的沖突。這個沖突不僅不會加強整個國家的防衛,反倒會削弱它。靠各省之間談判能否解決這個沖突呢?也不大可能。一來談判的主體數量太大,國防形勢又瞬息萬變,根本不可能及時達成共識。二來各主體都不願亮出自己的真實偏好,他們會偽稱“國防對我省來說不重要”,並以此為據拒絕負擔國防費用。由此可見,希望以分權方式解決國防問題是不現實的。同樣的道理,分權也無法提供其它全國性共享物品和服務。
2. 分權難以克服跨地區外部效應(interjurisdictional externalities)問題。當我們說分權體制能比集權體制更有效率地提供地方性共享物品或服務時,這句話暗含了一個假定,即只有當地居民獨享地方性共享物品和服務帶來的好處並獨立負擔其全部費用。但實際情況往往不是這樣。如果某地為本地的青少年提供了良好的公共教育,但他們中一些人後來移居他鄉,別的地方實際上就從該地培養的人才中獲取了好處。[9] 又如某地的污水處理廠污染了一條河流,住在下遊的人們實際上為該地的污水處理付出了代價。一般說來,當提供某種地方性共享物品或服務會造成正面外部效應時,各地將削減這方面的開支,希望揩人家的油,其結果是這種共享物品或服務的供給不足。反之,當提供某種地方性共享物品或服務會造成負面外部效應時,各地將不考慮社會總成本,只打自己的小算盤,我行我素,其結果是提供這種共享物品或服務的成本與收益不成比例。總之,在存在跨地區外部效應的情況下,分權即使是在提供地方性共享物品或服務方面,也可能是低效率的。
3. 分權有時無法得到提供共享物品或服務的規模經濟效應(scale economies)。對有些公共服務而言,使用他們的人越多,人均成本越低。這時,如果幾個地區協調對這類公共服務的提供,這些地區的居民都會受益,因為攤到每個人頭上的成本會因協調而降低。但各地區很難為此類協調達成共識,因為每個地區都將采取掩飾自己對這類公共服務偏好的戰略,藉此希望別的地區盡可能多地承擔提供這類公共服務的成本,結果是好事難成。[10] 這就是說,在存在規模經濟效應的情況下,分權在提供地方性共享物品或服務方面,也是低效率的。規模效應在稅收方面更為明顯。徵稅也是有成本的。如果每個地方都建立了自己完全獨立的稅收體系,其徵稅總成本會比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一個統一體系的成本高得多。很明顯,與其每個地區買一套計算機設備來處理稅收信息,遠不如幾個地區合買一套設備,然後分擔成本來得合算。
4. 分權幾乎完全不可能解決宏觀穩定問題。宏觀穩定的目標是高就業、穩物價,達到這些目標的手段無外乎是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即使賦予地方政府運用這兩種政策工具的權利,它們也無法達到宏觀穩定的目標。道理很簡單。假設某地試圖通過大規模減稅來刺激本地經濟增長,以降低失業率。只要當地經濟是開放型的,減稅形成的相當一部份購買力會用來購買產自外地的產品,從而增加外地的就業率,而不是本地的就業率。如果為了讓本地經濟從減稅中得到全部好處而掐斷本地經濟與外地經濟的聯系,則不僅整體經濟效益、而且當地經濟效益也會下降。再假設地方政府被授權決定貨幣發行量,這時每個地方政府就會產生強烈的擴大貨幣發行量的沖動。只要開動印幣機,任何地方政府都可以印出一些花花綠綠的紙幣,並憑它們從其它地方購來實實在在的物品和服務。與此相比,向本地居民徵稅就顯得既麻煩、又沒必要了。但是,如果所有地方政府都決定這麽做,其結果必定是在全國範圍引發物價暴漲,導致宏觀經濟的極度不穩定。
5. 分權體制不利於解決收入再分配問題。進行收入再分配可能是出於兩種考慮。一是社會正義,因為“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會激發起人們對弱者的同情心。二是社會安定,因為收入分配的嚴重的不平等可能造成社會沖突,而政府的首要職能就是調節沖突。在前一情況下,收入再分配是對人們良心的安慰;在後一情況下,收入再分配是社會為其安定付出的保險費。不論是出於何種動機,靠地方政府來實行再分配都難以達到其目的。讓我們設想,為了縮小貧富差距,某地決定對富人征收高稅,以便為窮人提供較大的福利。如果,人們能夠自由遷徙,很快我們就會發現,富人紛紛搬出,窮人成群流入。結果,該地區收入分配可能變得更平等,但成了貧民區,別的地方富人則更集中了,這顯然不是政策制定者想要達到的目標。如果不允許人們跨地區流動,不僅會降低整體經濟的效率,也無助於在全國範圍內實現公平分配,因為各地的財政能力(fiscal capacity)高下不一,即使每個地區內部收入分配大致公平,各地之間的差別仍可能十分懸殊。
分權無法解決問題的領域正是集權的長處所在。集權的長處因此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1)集權能有效地提供全國性共享物品和服務。
2)集權可以將跨地區外部效應內部化 (internalized)。
3)集權有利於獲得規模經濟效應。
4)集權有利於實現宏觀經濟穩定。
5)集權有利於進行收入再分配。
集權的短處則集中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各方信息的了解太粗疏,二是難以設立一種既能調動各級官員積極性,又能使他們的行為與中央保持一致的動力機制。兩者是相關的:中央政府對各方情況的了解必須依賴各級官員,而後者貫徹中央號令的積極性往往不足,但蒙騙中央的勁頭很大,結果造成中央無法依據各地居民的偏好制定政策,造成效率損失;中央之所以無力規範地方官員的行為,正是因為對他們的舉止言行及其動機缺乏足夠的信息。當民主監督體制未建立或不健全時,集權體制還有一個致命的弱點,即中央決策者權大無邊,卻不受他人制約。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中央決策有誤,很難加以制止,其危害性也比在不民主的分權體制下大得多。
既然分權和集權各有利弊,我們就不應該試圖建立一個完全分權或完全集權的體制。如果我們建立一個完全分權的體制,固然能得到分權的好處,但也必須承受分權的弊端。反之,如果我們建立了一個完全集權的體制,就得準備既獲取集權之利亦蒙受集權之害。顯然,這種兩極的選擇都不理想。事實上,我們在現實中既找不到一個將全部權利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的國家,也找不到一個將全部權利下放給地方政府的國家。如此說來,抽象地爭論“到底是分權好還是集權好”是徒勞無益的。爭論焦點因該放在哪些權利應該由地方政府行使,哪些權利應該由中央政府行使。
(二)
在討論如何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劃分事權之前,必須先確定政府作為一個整體的事權到底有那些。如具體到每項事權,政府應幹的大事小事舉不勝舉,但稍加歸納大體可分為三類:[11]
1. 提供共享物品和服務。除國防、道路、橋梁、污染防治、教育等可稱之為共享物品和服務外,廣義地講,維持主權、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制定實施法律以維持社會秩序,界定和保護產權,監督合同的執行,維系本國貨幣的價值,限制壟斷等也可以稱之為共享物品和服務。共享物品和服務有全國性與地方性之分,國防是全國性的,路燈是地方性的。
2. 調節收入和財富的分配。這種調節的目標不僅要縮小每個地區內各社會集團之間的差別,而且還應縮小城鄉地區差別和民族(種族)差別。
3. 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其具體目標是充份就業,相對穩定的物價水平,相對平衡的對外貿易,和適當的經濟增長速度。
當然,因文化背景、經濟制度、人口結構、地理位置、發展階段等諸種變量的不同,各國政府的具體功能不是完全一樣的,但這種分類在當今世界仍是普遍適用的。[12] 根據第一節中有關分權、集權各自利弊的討論,我們可以對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事權劃分定出如下的原則:[13]
1. 提供共享物品和服務的功能應盡可能下放。這意味著能由基層政府承擔的功能(如路燈、消防)應下放給基層政府,能由縣級政府承擔的功能(如初等教育、公共交通治安、公園等)應下放給縣級政府,能由省級政府承擔的功能(如中等教育、省內基礎設施等)應下放給省級政府。在一般情況下,只有全國性的共享物品和服務(如國防、外交、全國性基礎設施等),才應由中央政府提供。
2. 如果提供地方性共享物品和服務會產生跨地區外部效應和規模經濟效應,應由盡可能低的一級政府負責將外部效應內部化,並充份實現規模經濟效應。只有當地方各級政府都無法實現這個目標時,該功能才應交給中央政府。
3. 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功能主要應由中央政府承擔,但同時鼓勵各地盡量克服本地內部出現的不公平現象。
4. 保持宏觀經濟穩定的功能應完全由中央政府承擔,嚴禁地方政府幹擾中央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實施。
這四項事權劃分原則也就是各級政府間財政支出權劃分的原則。那麽,財政收入權應怎樣在各級政府間劃分呢?Richard Musgrave提出了六條原則:[14]
1. 可能影響宏觀經濟穩定的稅收應由中央負責,下級政府征收的稅應不與經濟周期相關。否則地方政府的稅收政策可能破壞中央穩定宏觀經濟的努力。
2. 累進性很強的再分配稅種應歸中央征收。此類稅如由地方征收會造成高收入和低收入集團的非正常流動,不僅扭曲人口的地理分布,也幹擾社會公正目標的實現。
3. 其它累進性個人稅種應由最有能力全面實施此類稅種的那級政府征收。
4. 稅基在各地分布嚴重不均的稅種應由中央征收。例如,很多自然資源的分布很集中,如果自然資源稅由地方政府征收,就會造成各地之間嚴重的不平等。
5. 稅基具有高度流動性的稅種應由中央征收。如此類稅種不由中央統一征收,就可能造成稅基跨地區流動,以致扭曲經濟活動。
6. 只要可能,各級政府都應向公共服務的受益人收取使用費,並以此作為財政收入的一個補充來源。但這種方法主要適用於基層政府。
如果將劃分財政收入的這六項原則與劃分財政支出的四項原則進行對比,明眼人馬上就能看出,依據前者建立的財政收入體系會比依據後者建立的財政支出體系更為集權一些,這一方面是因為分權在支出上帶來的問題比在收入上帶來的問題少一些,一方面是因為中央政府在徵稅方面具有綜合的相對優勢。[15] 在絕大多數國家,中央財政收入占財政總收入的比重都比其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高。地方政府收支上的缺口,由來自中央政府的各種撥款彌補。如何運用撥款是個很覆雜的問題,需要專文討論,這里按下不表。[16] 但應該指出的是,在各國實踐上,中央撥款往往變成了中央決策者手中一項很厲害的政策工具。
至此,我們可以對本文的主題──何處是分權的底線──給予定性的回答了:如果應該由中央政府行使的權利相當一部份落到了地方政府手中,就是跌出了分權的底線。反之,如果應該由地方政府行使的權利相當一部份卻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就是超出了集權的上限。無論分權或集權都應適度,超出集權的上限或跌出分權的底線都是同樣不可取的。
(三)
上節試圖就分權的底線給出一個定性的回答,本節則試圖在“量”上找出分權的底線。這是件注定吃力不討好的事,因為國家大小、人口多寡、文化差異、經濟發展水平高低、都市化程度的不同都可能影響分權的程度。因此,要準確指出某國在某個時段上分權的底線所在幾乎是完全不可能的。但是,當我們把世界各國的情況加以比較時,還是可以發現一些帶規律性的現象。如果某國的分權程度反常的低,我們則有理由相信該國的分權已超過了分權的底線。現在,我們先來看看在集權─分權程度上各國的情況有哪些規律可循。
圖一給出了一九八九年三十四個國家中央政府財政收入和支出占該國整個財政收入和支出的比重。我們發現:
(1)在絕大多數國家,中央政府財政收入占整個財政收入的比重高於50%,只有三個國家(加拿大、中國和前南斯拉夫)是例外。
(2)在絕大多數國家,中央政府財政支出占整個財政支出的比重高於50%,只有三個國家(中國、巴西和前南斯拉夫)是例外。
圖二給出了五十七個國家中央政府財政收入和支出占該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我們發現:
(3)在絕大多數國家,中央政府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高於10%,只有六個國家(尼泊爾、薩爾瓦多、中國、秘魯、前南斯拉夫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是例外。
(4)在絕大多數國家,中央政府財政支出占GDP的比重高於10%,只有三個國家(巴拉圭、中國和前南斯拉夫)是例外。
圖一、圖二是將各類國家雜在一起,有人也許會提出異議,爭辯說象中國這樣的經濟欠發達國家,財權不必象發達國家一樣集中。但各種比較研究都表明,正是欠發達國家的集權程度一般比發達國家高。[17] 例如Wallace E. Oates對四十三個國家的研究發現,十八個發達國家中央政府財政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平均為65%,而二十五個欠發達國家相應的比重平均為89%。至於財政收入,欠發達國家中央政府的比重平均超過90%。[18] 圖三、圖四用一九八九年三十四國的數據印證其它學者多年來的觀察。這兩個圖表明:
(5)在財政收入上,欠發達國家一般比發達國家更集權(圖三)。前者中央政府財政收入占整個財政收入的比重,一般都在80%以上,只有兩個國家(中國、前南斯拉夫)是例外。秘魯的比重雖然也不到80%,但只相差三個百分點。
(6)在財政支出上,欠發達國家一般也比發達國家更集權(圖四)。前者中央政府財政支出占整個財政收入的比重一般都在80%以上,只有三個國家(中國、巴西和前南斯拉夫)是例外。
圖一至圖四用的只是一九八九年數據,這不免讓人懷疑,一年的數據有多大代表性,沒準那一年是很特殊的一年。為了打消這種疑慮,我們用二十七個有時間序列統計的國家的數據制成了圖五至圖八。它們表明:
(7)在一九七三年至一九九二年間,各國中央政府財政收入占整個財政收入的比重一般高於60%,只有三個國家(加拿大、中國和前南斯拉夫)是例外 (圖五)。[19]
(8)在一九七三年至一九九二年間,各國中央政府財政支出占整個財政支出的比重一般高於50%,只有四個國家(加拿大、巴西、中國和前南斯拉夫)是例外(圖六)。
(9)在一九七三年至一九九二年間,各國中央政府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一般高於10%,只有四個國家(孟加拉國、秘魯、中國和前南斯拉夫)是例外(圖七)。
(10)在一九七三年至一九九二年間,各國中央政府財政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一般高於10%,只有四個國家(孟加拉國、秘魯、中國和前南斯拉夫)是例外(圖八)。孟加拉國只是在七十年上半葉顯得不同別國,秘魯只有一年跌得低於10%,因此,只有中國和南斯拉夫是真正的例外。
上面十點是從對幾十個國家的觀察中得出的。這些國家有大有小,分布在各大洲,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文化各異。有的實行民主,有的不民主,有的采取聯邦制,有的采取單一制。但盡管有諸多的不同,從它們的經驗中似乎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在當今世界上,一國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或支出不應低於財政總收入或支出的50%,或國內生產總值的10%。當一個國家在這四個方面全部低於指標的話,就可以說是超過份權的底線了。從對圖一至圖八的分析中,我們發現有些國家在一個方面低於指標,有些國家在兩個方面低於指標。這些國家恐怕還不說分權超過了底線。如加拿大,雖然其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和支出占財政總收入和支出的比重都低於50%,但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則大大高於10%。又如秘魯,其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和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在八十年代跌到10%以下,但財政總收入和支出在中央地方政府之間的分配卻是相當集權的。再如巴西,它的中央政府財政支出在一九八九年只占財政總支出的31%,但其財政收入則占財政總收入的95%,而且其財政收入和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都十分高。
但是,如果有國家在四個方面都低於上述指標的話,其分權恐怕就超過了底線。根據現有的數據,當今世界上只有兩個國家屬於這一類,它們便是在圖一至圖八中處處顯得與眾不同的前南斯拉夫與中國。
表一也進一步揭示了前南斯拉夫與中國於別國相比顯得多麽例外。八十年代是分權的年代,各國政府都高唱分權的調子。但說是一回事,做是另一回事。美國的里根總統、英國的撒切爾首相“念唱”方面能拔頭籌,但“做打”方面則不怎麽樣。在一九八○至一九八九年間,美國聯邦政府財政收支占財政總收支的比重是有些許下降,但從另一角度看,它們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幾乎沒有變化。英國財政在撒切爾治理期間實際上變得更集權,而不是更分權了。在表一包括的二十六個國家中,只有五個國家在所有四個方面都變得更分權了(即各項的“change”欄全是負號),其余的國家,有的變得更集權了(如印度、南非、墨西哥、加拿大、芬蘭,其“change”欄全是正號);有的在某些方面朝分權方向邁了幾步,但在其它方面沒有變化、或趨向集權。在五個全面分權化的國家中,三個(伊朗、阿根廷、秘魯)到該時期末,還沒有在四個方面跌到分權底線以下。例如,伊朗分權的步子雖然很大,但由於起點的集權程度很高,到一九八九年,它仍是相當集權的。阿根廷分權的變化幅度最大,但直到一九八九年,它在所有四個方面仍高於我們定義的分權底線指標。只有前南斯拉夫和中國不僅全面實行了分權,而且在所有方面已低於分權底線指標。前南斯拉夫走得最遠。到一九八九年,其聯邦政府只能支配國內生產總值的4%,財政總收支的20%。財力上如此虛弱的政府是不可能履行許多非它履行不可的職能的。無怪乎,一年以後,這個國家就分崩離析了。前南斯拉夫這個例子最有力地說明了超過份權底線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中國今天的分權程度與前南斯拉夫八十年代初的很接近,關心中國前程的人,必須認真思考分權底線的政治含義,切不可以僥幸心態漠然視之。
(四)
上一節清楚地表明,中國的財政分權在“量”上已超過了我們定義的底線。在“量”上超過份權底線本身其實並不是我們關心的重點。我們真正關心的是,如果分權在“量”上超過了底線,中央政府是否還能有效地行使必須由它行使的權力?“量”與“質”是緊密相關的。人們有理由相信,一旦在“量”上超過了底線,第二節討論的分權原則便無法落實,中央政府對履行它應履行的職責便會時時感到力不從心,其結果是造成一系列嚴重的經濟、社會、政治危機。中國的情況似乎印證了這種看法。
第一. 在提供共享物品和服務方面,中央政府無力承擔起提供全國性共享物品和服務的重任。試舉幾例。
1. 全國性基礎設施嚴重不足,尤其是鐵路和公路交通。美國的面積與中國差不多大,但是其鐵路長度是中國的五倍多,公路長度是中國的六倍多。如果說,美國太發達,拿來與中國比較不合適。讓我們看看發達程度與中國相近,面積只有中國三分之一的印度。從表二可以看出,印度的鐵路、公路也比中國長得多。鐵路和公路的不足已成為中國經濟持續發展的嚴重“瓶頸”,這一點已成了許多人的共識。同時,交通設施的不足還可能引發社會不穩,這已由每年春節期間環繞鐵路運輸形成的緊張氣氛所證實。1995年春運季節到來之前,中央政府要求全國各地政府設法減少和疏導“民工潮”,其原因也是懼怕民工潮引起爆炸性後果。但只要鐵路、公路交通的發展跟不上經濟發展和社會變遷的步伐,僅靠行政措施是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
當然有一部份鐵路、公路不是全國性共享物品,而主要是地方性的。各地政府近年來也下了很大本錢來改善本地的交通狀況。但由於鐵路、公路的外部經濟效應很強,地方政府往往以收費方式來阻止人們“免費搭車”,結果造成公路上收費關卡密布,嚴重影響了公路的使用效率。中央三令五申禁止濫設公路收費站,但由於修路費用出自地方,中央的規定理不直、氣不壯,留下了無數漏洞。這是公路收費站不但屢禁不絕,反而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
表二. 中、印、美鐵路、公路情況(公里)
鐵路
公路
中國
54,000 (1990)
1,029,000 (1990)
印度
61,850 (1986)
1,970,000 (1989)
美國
270,312 (1991)
6,365,590 (1991)
數據來源: CIA, The World Factbook, 1992, p.72, 156, 359.
2. 中國的發展是以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為代價的。據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的一份報告說,我國目前生態環境的基本狀況是:“先天不足,並非優越;人為破壞,後天失調;退化污染,兼而有之;局部有改善,整體在惡化;治理能力遠遠趕不上破壞速度,環境質量每況愈下;生態赤字不斷擴大,生存空間不斷縮小;形成了中國歷史上規模最大、涉及面最廣、後果最嚴重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20] 例如,被稱為“空中死神”的酸雨正在不斷蔓延,酸雨降水面已從1985年的175萬平方公里,擴大到1993年的280萬平方公里。[21] 酸雨污染範圍的擴大不僅危及中國的經濟生態和人體健康,而且造成了南北朝鮮、日本等鄰國的強烈不滿,可能引發國際爭端。但就在環境不斷惡化的同時,中國用於污染治理的資金卻沒有相應增長(見表三)。在污染治理的各種資金中,大概只“建設資金”和“環保補助資金”來自財政,“更改資金”和“綜合利用利潤留成”來自預算外收入,“貸款”則來自銀行。從表三中可以看出,政府財政開支的污染治理資金在1985年只占國民生產總值的0.12%,其後從沒超過這個水平,到1993年甚至跌到了0.08%。如果中央政府不在污染治理方面作出重大努力,指望地方政府和企業解決這個問題,中國的環境惡化可能帶來災害性的後果。
表三. 中國污染治理的資金來源 1985-1993 (億元)
財政性資金
預算外資金
年代
總計 ①
建設資金 ②
環保補助資金③
更改資金 ④
綜合利用利潤留成⑤
銀行貸款 ⑥
①/GNP
②+③/GNP
1985
22.1
5.1
4.9
0.6
0.6
3.2
0.26%
0.12%
1988
42.5
9.6
6.6
12.1
0.1
8.3
0.30%
0.12%
1989
43.5
9.5
6.3
14.0
1.1
7.5
0.27%
0.09%
1990
45.4
0.9
6.8
13.4
1.1
7.5
0.26%
0.04%
1991
59.7
14.0
10.2
7.2
2.1
5.6
0.30%
0.12%
1992
64.7
14.0
10.9
17.9
2.2
6.0
0.27%
0.10%
1993
69.3
13.1
10.7
20.9
3.2
6.2
0.22%
0.08%
數據來源: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 1993》,p.822;
《中國統計年鑒 1994》,p.668.
3. 更嚴重的是,中央政府無力供養國防軍。從表四可以看出,中國的實際軍費在1978至1993年間,除中越沖突高峰期外一直呈下降趨勢,直到1989年跌入谷底。自1989年以來,軍費雖然有所回升,但直到1993年仍沒超過1978年的水平。這就是說,中國軍費在十六年中不僅毫無增加,反倒有所減少。在全世界,恐怕再也找不到第二個國家的軍費在同一時期內不升反降。由於軍費不足,軍地反差凸顯,造成軍心不穩。不得已,政府不得不在一段時期內鼓勵軍隊經商,以所賺利潤補貼部隊官兵生活待遇之不足。因此,人民解放軍成了世界上為數不多的全面卷入經濟活動的軍隊之一。事實證明,“以軍養軍”是行不通的。經商養出的軍隊不僅不可能擔負起保境安民的職責,反而可能以自己對暴力的壟斷權胡作非為,擾政幹政。[23] 負擔軍費是中央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各國皆然。中國中央政府卻連國防軍也養不起,這不能說不是嚴重的失職。
表四. 中國的軍費 1978-1993
年度
價格指數
名義軍費
實際軍費
軍費指數
(1978=1.00)
(億元)
(億元)
(1978=1.00)
1978
1.00
167.84
167.84
1.00
1979
1.02
222.66
218.29
1.30
1980
1.08
193.84
179.32
1.07
1981
1.11
167.97
151.73
0.90
1982
1.13
176.35
156.34
0.93
1983
1.15
177.13
154.70
0.92
1984
1.18
180.76
153.58
0.92
1985
1.28
191.53
149.52
0.89
1986
1.36
200.75
147.83
0.88
1987
1.46
209.62
143.87
0.86
1988
1.73
218.00
126.30
0.75
1989
2.03
251.47
123.63
0.74
1990
2.08
290.31
139.77
0.83
1991
2.14
330.31
154.57
0.92
1992
2.25
377.90
167.81
1.00
1993
2.55
425.80
166.98
0.99
數據來源: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1994》,p.217, 231.
第二. 中央政府無力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收入再分配。這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觀察:
1. 根據第二節的討論,我們知道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功能主要應由中央政府承擔。但是中國財政支出中最具有再分配性質的幾項,如“文教衛生事業費”、“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費”和“價格補貼支出”,正是由地方政府扛的大頭(見表(五),這在各國是罕見的。
表五. 中國財政支出主要項目中各級政府所占比重(%) 1990
項目
該項占財政總支出比重
中央負擔該項的比重
地方負擔該項的比重
中建支出
21.02
75.66
24.34
企業挖潛改建資金
2.62
8.52
91.48
科技三項費用
1.84
73.91
26.09
支援農村生產支出
3.71
7.37
92.63
農林水利氣象事業費
2.72
12.63
87.37
公交事業費
1.22
31.90
68.10
商業事業費
0.14
11.49
88.51
文教衛生事業費
16.59
8.12
91.88
科學事業費
1.29
56.68
43.32
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費
1.57
0
101.05
行政管理費(包括公檢法支出)
8.78
8.75
91.25
武警支出
0.88
100
0
價格補貼支出
11.03
10.52
89.48
國防支出
8.41
100
0
債務支出
5.52
100
0
地質勘探費
1.05
100
0
其它
11.61
--
--
總計
100.00
36.5
63.5
數據來源:財政部綜合計劃司,《中國財政統計1950-1991》, pp.104-168, 182;
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1994》, pp.217-219.
2. 第二節指出,中央財政收入占財政總收入的比重應高於中央財政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收大於支部份可由中央政府以撥款形式用於彌補地方政府收支上的缺口,並籍此縮小各地之間在收入、公共服務、基礎設施諸方面的差距。但是,如表六所示,中國中央政府財政收入占財政總收入的比重往往並不高於其財政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在1985年至1993年九年間,就有六年情況如此。
表六. 中央財政收支和地方財政收支的比重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財政收入
財政支出
財政收入
財政支出
1985
37.9
45.3
62.1
54.7
1986
40.6
41.3
59.4
58.7
1987
38.2
42.1
61.8
57.9
1988
39.8
39.2
60.2
60.8
1989
37.5
36.4
62.5
63.6
1990
41.3
39.8
58.7
60.2
1991
38.2
39.5
61.8
60.5
1992
39.7
41.4
60.3
58.6
1993
33.3
37.0
66.7
63.0
數據來源: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1994》,pp.220.
事實上,表六誇大了中央政府財政收入的比重,因為中央政府財政收入中的近四分之一是所謂“債務收入”。如果按照國際慣例對中國的中央財政收入作出調整的話,[24] 它占整個財政收入的比重還要更低一些。由於中央收不抵支,它很難運用轉移支付手段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再分配。
3. 隨著中央財權的萎縮,能用於在各地區間重新分配的財政資金越來越少。這個趨勢可以從表七中看得很清楚。1981年,在全國二十九個省級單位中,十七個是財政盈余省,其中上海90%的財政收入要上交中央,其它不少省份也得上交50%-70%(如北京、天津、遼寧、江蘇、浙江、山東);同時在十二個財政赤字省中,中央撥款可以比本地財政收入高二至八倍(如內蒙古、青海、寧夏、新疆)。但從那時以後,財政盈余省對中央的上繳絕對額越來越小,其占本地財政收入的比重更是急劇下降。到1991年,除上海仍上繳47%的財政收入給中央外,沒有一個財政盈余省的上繳超過自己財政收入的20%。此時財政赤字省已增加到二十個(海南省沒有包括在該表內),但前赤字省中除西藏和江西兩省外,中央撥款的比重都已大大降低了。總之,中央從盈余省拿到的和給赤字省的都在比重上大大降低了,它的中介調節作用也隨之大大削弱了。
由於中央無力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收入再分配,本來已很嚴重的地區差別正在不斷擴大,[25] 並造成了地區間潛在沖突的可能性。[26]
第三、中央政府無法運用財政政策穩定宏觀經濟。在第二節中,我們曾指出,維護宏觀經濟穩定的功能只能由中央政府承擔,因為市場本身不會自行穩定,地方政府也無法使總需求與總供給達到平衡。中央政府維護宏觀經濟穩定的財政手段說到底是用稅收和公共開支來調節總需求;具體說就是在經濟增長過快的時候,增加稅收,削減公共開支,以壓縮需求;在經濟增長乏力的時候,減少稅收,擴大公共開支,以刺激需求。如果政府積極運用財政手段調節總需求的話,我們應該能看到在政府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與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率之間存在著一種正相關關系,在政府財政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與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率之間存在一種負相關關系。但是當我們用中國1978-1993年的相關數據,對這兩對關系進行簡單線性回歸分析時(見圖九、圖十),發現這兩對關系都是負相關,且相關系數都非常弱(R =0.029, R =0.003)。這表明,在過去十幾年中,不管經濟發展速度是慢是快,中國政府的財政收入與支出一直呈下降態勢。換句話說,中國政府根本沒能用財政手段來實現宏觀穩定目標。當然,這並不是說,中央政府未曾做過這樣的努力。只是在“分竈吃飯”的財政體制下,它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財政包幹制使稅收對中央政府而言基本上喪失了調節功能,只剩下了收入功能。理論上,規定稅基和稅率仍屬中央的權力範圍;但事實上,地方政府只要能按與中央政府協議的方式如數進貢,便萬事大吉。在它們的轄地內減免稅全憑當地主管部門一句話。這樣,地方政府實際上掌握了對稅基與稅率的控制。如果它們不顧宏觀經濟形勢,以濫用這項控制權的方式來追求本地利益最大化,其結果一定是宏觀不穩。即使我們假設地方政府都十分守規矩,從來不濫用這項權力,財政包幹制仍不利於宏觀穩定,因為它的運作邏輯是,當經濟增長快時,中央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會下降;而當經濟出現衰退時,中央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會上升。這個邏輯正好與維護宏觀經濟穩定的邏輯相反。
由於“分竈吃飯”的財政體制嚴重束縛了中央政府的手腳,在過去十幾年中,經濟發展的平均速度雖然很快,但起伏很大,而且經常險象環生,因為中央政府無力履行它不可推卸的穩定宏觀經濟的職能。
(五)
凡事皆有度,在“度”以內是好事的,到了“度”以外就變成壞事了。集權和分權亦然。如中央政府把地方政府也能辦的大事小事統統攬在自己手中,或把完全不必由政府管的事也統起來,則是超過了集權的上限。這便是傳統中央計劃經濟體制的根本問題所在。因此,在實行過中央計劃經濟體制的國家內進行改革,分權是題中應有之義。但是,分權並不意味著無限制地分權。實行市場經濟不能否認政府在經濟中的必要作用,[27] 行政放權也不能將應由中央政府承擔的職責一古腦下放給地方政府。我們這樣說,不是因為對政府幹預經濟有偏愛,或對中央政府情有獨鐘,而是因為有些事非市場力量所能完成;在應由政府幹的事中,有些是地方政府無法承擔的。如果該政府幹的事也拋給市場,該中央政府幹的事也托賦給地方政府,其結果必然是不見分權之利反見分權之弊。
中國經濟發展在過去十幾年中受益於“放權讓利”的改革方針是勿庸置疑的。在經濟轉型初期,改革的確就意味著分權,因為不分過度集中之權就無法推進改革。但這並不等於說改革就要無限制的分權。經歷了十多年“放權讓利”之後,中國已到了從制度上規範政府與市場關系、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時候了。如果有人在分權已接近或超過其底線之際,仍堅持只有進一步分權才是改革,他們要麽是天真的情緒化的改革者,要麽是在為分權過程中形成的某些特殊利益充當代言人。清醒的改革者必須把握集權-分權之間的適度平衡,並據此做出健全的制度安排,只有這樣才能使中國經濟走上一條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的康莊大道。
論中國經濟制度轉型中的中央、地方和分散決策的關系
田國強
一. 引言
二. 關於經濟自由化和決策分散化的改革方式問題
三. 關於中央政府財政比重減弱的問題
四. 關於中央政府權力的減弱及中央和地方關系緊張的問題
五. 政府在經濟機制轉軌中的作用
六. 結束語
【作者簡歷】 田國強,美國德州農工大學(A&M)經濟系正教授;美國明尼蘇達大學博士。
一. 引言
從1979年開始的以經濟自由(松綁)和分散決策(分權)為先導的中國經濟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這十五年來的經濟改革給中國帶來了高速度的經濟增長和人們生活水準的大幅度提高。經濟制度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國有經濟在整個國民總產值(GNP)的比重迅速下降,從78年國有經濟占GNP的78%下降到93年只占GNP的44%,已基本從一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中央指令性計劃經濟體制轉變為一個非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體制。同時,在這十幾年的改革中,中央政府的權力、職能和作用,中央和地方的關系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其主要表現在中央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力及作用越來越小,財政收入在國民總產值中所占比重不斷下降,對地方的控制能力減弱。與此相反,地方在各方面的作用和勢力卻越來越大。這種變化導致了中央與地方包括權、利在內的各種矛盾,使得中央和地方的關系日趨緊張。於是便有一些人對此種狀況表示擔憂,他們認為這種經濟政治權力的分散化以及多元化的改革已嚴重削弱了國家的能力,中央已成為一個“弱政府”,國家能力的下降將成為未來發展的重要隱患,在鄧小平後可能會出現“分裂割據”的自治局面(見王紹光、胡鞍鋼,1993)。他們認為導致這些問題的根源是由於實行了“松綁和放權”的經濟自由化和決策分散化的改革方針。從而對經濟自由和決策分散的改革方式持懷疑或否定的態度,並認為解決問題的辦法應是提高國家財政稅收的比重,加強中央政府的控制和重新集權。但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從實際經驗來看,這些辦法似乎是行不通的,這將有害於經濟的長期增長。改革前的中央集權計劃經濟體制的實踐和89─91年企圖加強控制和重新集權的措施都說明了此點。那麽如何評估這十五的改革方式,看待中央財政比重和權力的下降,解決中央和地方的緊張關系,以及如何界定中央政府在經濟機制轉軌中的作用呢?在本文中我們將回答這些問題,並分析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
以下,在第二節中,我們討論如何看待和評估經濟自由和分散決策的改革方式以及是否應加強中央的控制和重新集權等問題。我們將給出為什麽要實行經濟自由化和決策分散化改革的理由,討論集權的種種弊病,並分析經濟自由化和決策分散化是一個經濟體制運行良好的先決條件。在第三節中,我們討論國家能力及財政比重下降問題。我們將從理論上和通過對實際經濟資料的考查來分析較低的財政比重對一個早期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長期增長也許是必要的。在第四節中,我們分析造成中央和地方關系緊張的原因,並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第五節討論和界定中央政府在經濟機制轉軌中的各項作用,闡明哪些是政府應該做的,哪些是政府不應該做的。第六節是結束語。
二. 關於經濟自由化和決策分散化的改革方式問題
由於93年以來的經濟過熱和通貨膨脹以及國營企業虧損日益嚴重,導致了對國家財政的壓力大大增加,顯得國家財政能力不足。於是以王紹光和胡鞍鋼為代表的一些學者認為這是由於分權的改革帶來的後果,從而對經濟自由化和決策分散化的改革方式持否定態度。王紹光、胡鞍鋼在他們的國情報告的觀點提要中談到當前中國經濟改革狀況時寫到:“...,經濟決策權極度分散,中央政府控制各級政府的能力極其有限,而地方政府已經形成獨立於中央的利益主體,財力過份膨脹,權力過大,經濟幹預過多。....經濟政治權力的分散化以及多元化,嚴重削弱了國家能力。國家能力迅速下降,反過來又加速了中國經濟與政治的多元化,成為未來發展的隱患。”同時他們還把改革以來出現的投資急劇膨脹,消費需求膨脹,經濟周期波動,連年的財政赤字及中央宏觀能力的下降歸咎於是由於國家汲取財政能力的下降導致的。即,他們認為所有這些問題都是由於國家的財政能力及權力下降造成的,而國家的財政能力及權力的下降又是由於“松綁”、“分權”的改革方式造成的。為了說明集權和高比重財政政策的好處,作為例子,他們把五十年代一五時期經濟高速增長歸咎於是由於實行了集權和高比重財政政策的結果。他們認為一個國家的能力主要是由國家財政比重大小來決定的。筆者認為所有這些觀點都是值得商榷的。由於他們的看法牽涉到改革的基本方式問題,筆者覺得首先有必要搞清楚為什麽要實行“松綁”、“分權”的改革方式。為此,筆者想先簡單地討論一下一個經濟機制運行良好的先決條件。①
經濟上的四項基本原則
對經濟機制轉換的要求並不完全是基於標準微觀經濟理論中的兩個福利經濟學基本定理──主張實行市場機制的主要理論基礎。② 而是基於實踐中指令性計劃經濟所帶來的令人難以接受的低效率,③ 沒有一個以計劃為主的國家的經濟是繁榮的。那麽是什麽導致了這種低效率和落後的呢?最根本的原因是什麽呢?答案是產生這種低效率和落後的根本原因是一個經濟機制運行良好的四個先決條件──承認人的自利性、給予人們經濟自由選擇的權力(所謂的松綁),實行分散化決策(即中國所說的分權)及引進激勵機制──都沒有滿足。然而對指令性經濟下無法解決的許多問題,市場機制卻能較好地解決。其根本原因就是市場機制以這四個先決條件作為基礎。市場經濟機制就是以承認人的“自利性”作為出發點,建立在自願交換和自願合作基礎上的自由選擇和分散化決策是市場經濟機制的基本前提,能否提供正確激勵是檢驗一個經濟機制成功與否的基本標準。這四個條件事實上是任何經濟機制運行良好的四項基本原則。
承認人的自利性是承認個人決策行為的基本權力。在市場經濟學中,在論證競爭市場經濟機制導致最優資源配置時,④ 一個最基本的行為權力假設是:每個人都是自利的(或說理性的),每個人、每個企業都會在給定的法規、政策條令、預算約束、生產技術條件和價格等約束條件下爭取自身的最大利益。承認人的自利性,是解決人類社會問題的一種現實的、負責的態度。相反,如果把利他性當作前提來解決社會經濟問題例如生產的組織問題,象改革前那樣否認人的自利性,認為人們都是大公無私,只要強調為國家、為集體就能夠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其後果可能是災難性的。即使有效,它也只是暫時的,不能用來解決社會和經濟的長期協調問題。每一個普通的、正常的、有理性的個人都是從自身的角度出發,來協調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每個人的視野畢竟有限,他們不可能也不願意長期無條件地犧牲個人利益,也不可能預料自己行為的長期結果。“自利”是經濟發展、社會前進的動力。中國農村“生產承包制”就是承認了農民的個人利益,即人的自利性後才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包產以前,他們之所以沒有積極性,是因為怕別人分享自己的勞動成果或想自己不勞動也能分享別人的勞動成果。分田到戶後,農民認識到是為自己勞動,所以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就大大地提高了。
經濟上的選擇自由是個人的基本選擇權力。讓每個人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更多的經濟上的選擇自由,即人們所說的“松綁”。建立在自願合作、自願交換基礎上的經濟上的自由選擇在分散化決策的市場機制中起著根本性的作用,是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先決條件,也是保證競爭市場經濟機制導致資源最優配置的一個最基本的前提條件。在過去十多年時間中,中國經濟改革者做了許多事,但最重要的是:放寬政策,即給生產者和消費者較多的選擇自由。其結果使得中國經濟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人們可以看出,哪里政策寬松,哪里人們經濟選擇自由度大,哪里的經濟就得到發展。農村改革的成功是如此,沿海經濟發展迅速也是如此。例如,盡管中央政府未曾給予沿海地區財政上什麽大的優惠,但寬松的經濟政策和領導人的思想解放使得人們有了更多的經濟上的選擇自由,沿海地區的經濟因此得到迅速發展。
一個經濟機制運行良好的第三個基本原則是分散化決策:由當事人(企業部門或個人)作出生產消費決策而不是由上級主管部門作出決策,即人們所說的“放權”或“分權”。由於這個問題和本文所討論的問題密切相關,筆者想較詳細地討論一下。從決策的方式來看,無論做什麽事,都有兩種決策方式:一種是集中化決策,由組織主管作出決策。另一種是分散化決策,由下面的部門或個人作出大部份決策。不難看出,指令性經濟機制主要是用集中化決策方式,而市場機制主要是用分散化決策方式。我想大多數人對集中化決策的利弊都有一個比較清楚認識。在作重大改變的決策時,集中化決策比分散化決策來得迅速。不過這種重大改變可能帶來很大成功,也可能帶來重大失誤。例如,在八十年代初,由於中共領導人的搞經濟建設的正確決策,使中國走上了經濟改革、對外開放之路,從而經濟得到高速發展。另外,由於毛澤東的搞文化大革命的錯誤決策,使中國有了十年動亂,經濟幾乎走向崩潰的邊緣。但更嚴重的是集中化決策在收集信息、鑒別信息等方面存在著很大問題。高層決策者沒有、也不可能掌握下面部門和個人的所有信息,從而在指導社會經濟活動時會遇到很大的問題。如果決策者能夠掌握全部有關信息能的話,直接控制或強制命令的集中化決策(比如象計劃經濟)就不會有問題。正是由於信息不可能完全被上級部門掌握,就有作出錯誤決策的風險,產生無窮無盡的問題,所以人們才希望分散化決策。用激勵機制或規則這種間接控制的分散化決策方式往往會比直接要求或命令來得更有效,它們能促使(激發)人們做決策者想做的事,或實現決策者想達到的目標。大多非經濟學家往往沒有充份認識到這種直接控制的局限性和間接控制激勵機制的威力。分散化決策方式同時也大大地降低了所要求的信息和信息傳遞的成本,所以更有效地利用了各種信息。
一個經濟機制運行良好的第四個基本原則是引進激勵機制。由於信息不可能完全被上級部門掌握,直接或命令控制不是一個有效方法。一個經濟制度要解決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如何調動人們積極性的問題,即如何通過某種制度或規則的安排來誘導(促使)人們努力工作。激勵機制能夠把人們的自利和互利有機地結合起來。一個人做的每一件事都涉及到利益與代價(收益與成本)。這種利益和代價可以是有形的或無形的。只要利益和代價不相等,就存在著激勵問題。既然個人、社會和經濟組織的利益不可能完全一致,激勵問題在每一個社會經濟單位中都會出現。由於每個人從所要做的事中獲得利益與付出代價,在自利的動機下,他將作出合理的激勵:利益大於代價,就做這件事,或把它做好;否則就不做,或不想把它做好。這樣,檢驗一個經濟機制或規則是否運行良好的一個基本標準是看它能否提供內在激勵(動力)使人們努力工作、做出高質量的工作,激勵人們愛護和保養公家財物,激勵決策者作出有利於他主管的經濟組織的好決策,激勵企業盡可能有效益地生產,從而使經濟能健康成長。一個經濟制度如果不能激發其成員的積極性,反而卻壓抑了其成員的創造力,制造出一批又一批的懶人、閑人,這個制度就不可能長期存在下去。以往的事實說明,原有的指令性計劃經濟不能提供內在的動力使人們努力工作,不能使企業有效率地生產。市場機制成功地解決了激勵問題,即如何調動人的積極性的問題。市場機制給主觀為自己的個人以激勵,使他們客觀為社會而工作。市場機制所提供的激勵,使自利的個人和人們之間的互利統一起來了,這也就是經濟學中所說的激勵相容。能否實現激勵相容,關系到任何一個經濟體制的存亡。
在最近十五年中國經濟改革中,之所以有這麽高的經濟速度,主要就是因為這四個先決條件被改善的原因,是與實行這四項基本原則分不開的。這一階段的改革使得人們已逐漸認識到人的自利性是不可回避的現實。通過這些年的改革,經濟上的選擇自由已有了很大的改善。在農村,農民獲得了土地的使用權(盡管沒有擁有權),基本上可以決定種哪種農產品。在城市,人們可以選擇繼續呆在國營企業吃大鍋飯,也可以辭職到非國營企業去工作並承受隨時可能失業的風險。通過這十幾年的經濟改革,分散化決策方式在中國已取得了很大進步,權力下放,崗位制,取消各種計劃,讓個人和企業作出消費和生產的決策。另外,中國現在已經在許多部門和行業建立了各種激勵機制,它們大大地調動了人們的生產積極性。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我們強調分散化決策,並不是說政府什麽也不管,放任自由。政府要管,關鍵是以什麽方式去管。是用間接式的,或誘導式的方式去管,還是以直接式的或命令式的方式去管。我們強調的是政府應用間接控制的、誘導式的方式去管。用激勵機制、法規、規章制度去誘導人們做政府想要做的或想要達到的社會目標。並且這些機制、法規、規章制度要有它的權威性,不能朝令夕改。
三. 關於中央政府財政比重減弱的問題
從上面的討論可以看出,無論在什麽經濟制度下,一個國家要經濟上繁榮昌盛,就必需運用分散化的決策方式,就要給人們經濟上的選擇自由,承認個人或地方部門的利益,引進各種激勵機制。這些是比產權制度更基本的因素。中國這十五年的改革,已經說明了此點。現代經濟學中一個前沿──經濟機制設計理論就是以這四個基本原則作為前提,在給定所有制條件下,探討設計導致資源有效配置或其他社會經濟目標的各種激勵機制的可能性⑤。
這樣在是否決策分散化(分權)的問題上就歸結為政府的目標是什麽?是要更多的經濟長期增長還是要更多的集權或較多的均等配置。只要人們的目的是經濟長期高速增長,國家繁榮昌盛,就需要決策分散化,想要通過取消分權的改革,回到集權的老路而達到目標是根本行不通的。所以分權的改革應是基本國策,不能動搖。那麽怎麽看待國家財政能力下降的問題呢?
關於國家財政能力下降的問題
這里面牽涉到兩個問題。一個是國家財政能力是否真正下降,或是否嚴重?第二個問題是財政的比重如果下降,是否一定是一件壞事,它和經濟長期增長是什麽關系?
首先對於如何評估國家財政能力下降的問題,筆者認為不能只看財政收入在國民總產值比重的下降,而更應看重的是財政收入是否比以前下降。雖然中國的財政收入比重從1978的31%左右下降到93年的14%左右,下降一半之多,但國民總產值上升了280%左右。從而93年總的財政收入與78年相比已上升了85%左右。這樣,經濟自由和分散決策的經濟改革使得國力(GNP)和國家財政收入都大幅度地增加了許多。如果沒有這種經濟自由和分散決策的改革,就沒有大幅度的經濟增長,財政收入的比重再高也沒有用。關鍵是要經濟長期高速增長。在保證經濟長期高速增長,不明顯影響人們的生產積極性的前提下,提高稅收的比重。
第二,更重要的是,中國的財政比重目前為14%,雖說將其與已經工業化的國家相比低很多。但不要忘記,中國不是一個已經工業化國家,而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讓我們也來考查王、胡所引用的關於主要工業化國家財政比重的表格,但我們看表的方式不一樣,從而得出不同的結論。從表一中,人們可看出,當這些國家在工業化的早期階段,國家財政的比重也是非常低的。在1880時,除法國有15%,其他工業化國家平均只有9%。到1920年時,美國和瑞典的比重只上升了二個百分點,分別達到10%和8%。其他國家上升比較快。但把此表的數據和這些國家的國力(GNP)相比較就可得知,國家的財政比重越低,發展的就越快,如美國。日本的情況也很有說明性。在本世紀早期時,日本由於起步晚,比其他工業化國家落後。但二次世界大戰後,它的稅收比重和財政比重比其他工業化國家要低,所以發展得反而更快,迅速趕上或已超過其他工業化國家。另外,筆者認為這些工業化國家在最近幾十年的高比重財政支出是由於二次世界大戰後實行高福利政策的結果而導致的,而不是經濟成長的動力。不斷遞增的社會福利、安全保障的財政開支導致了國家財政的不斷上升。最近這些年來,高福利的工業化國家已經認識到由於國家財政支出太大,稅率太高,福利太多,已影響了經濟的發展。減稅、減少財政支出和福利的呼聲也越來越高。美國的稅率從80年代中期以來已下降了很多。東亞四小龍經濟發展也說明了這一點。這些國家的經濟迅速發展是與稅率、財政收入比重較低分不開的。現有的經濟理論也說明了此點,要想經濟增長,激勵人們努力生產,就不要有太高的福利和稅率。刺激經濟增長的一個常用的辦法就是降低稅率,保持適度福利。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維持失業或無能力解決自己生活著落的人,我們不得不需要犧牲一些經濟效益,增加福利。但要有一個限度,有一個恰當比例。所以無論從理論還是實際經驗來說,要想經濟發展、國家富強,就要采用較低的稅率和財政比重。我們談這問題,並不是說現有的財政比重不低,從全面的角度考慮它也許低了點,我們主要想說的是大幅度增加財政比重對經濟的長期增長是要付出代價的。中國還處於經濟發展的早期階段,應首先強調的是經濟增長,而不是太高的經濟福利,從而太高的財政支出。因此,較低的稅收率和財政比重也許是必要的。中國這十五年的改革也說明了這點。中國經濟高速增長與經濟自由化、決策分散化、稅收比重下降化分不開的。
表1 工業化國家財政支出占GNP或GDP百分比重變化
年
法國
德國
日本
瑞典
英國
美國
1880a
15
10
11
6
10
8
1920a
19
31
19
8
24
10
1960a
35
32
18
31
32
28
1985b
52
47
33
65
48
37
a:指在GNP的比重;
b:指在GDP的比重
資料來源: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1991,World Bank,Oxford Unveristy Press,1991,pp139。
關於國家財政能力嚴重下降和其他經濟問題的關系
王、胡在他們的國情報告中為了強調國家財政高比重的重要性及加強政府的作用,他們把改革以來所發生的投資急劇膨脹,消費需求膨脹,經濟周期波動,連年的財政赤字及中央宏觀能力的下降歸結於是由於國家汲取財政能力的下降導致的。對於此問題,筆者也是不敢茍同。首先無論是從經濟學的理論還是實際中來看,他們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很難看出這些問題是由於國家財政能力下降造成的。相反,只要還想維持原有體制,不進行體制轉換,只要政府的開支或福利的成份占太大的比例(象大多數高福利國家),即使增加國家財政能力也不可能解決所有這些問題。這是因為這些問題無論在是在財政比重高的計劃經濟時期的中國還是在現代西方工業化市場經濟國家都普遍發生過。例如經濟周期波動和連年的財政赤字在美國就非常嚴重。高福利的國家即使有很大財政能力不斷地加大財政的比重,為了維持不斷擴大的龐大福利體系卻還是發生連年的赤字。投資急劇膨脹和消費需求膨脹正是計劃經濟體制下預算軟約束造成的一大特徵。中國正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市場和計劃的成份在現階段都占很大比例。同時出現這些問題也就不足為奇了。解決或減輕這些問題的關鍵,⑦ 不是在於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而是在於制度的變革,經濟的長期增長。根據中國的國情建立適當規模的福利保障制度,而不是建立過度的福利制度,否則不但會增加一大批懶漢,也會增加政府的財政負擔,影響經濟增長。
四. 關於中央政府權力的減弱及中央和地方關系緊張的問題
這十五年來的以市場為取向的經濟改革過程本身就是經濟自由化和決策分散化的改革過程。它使得中央政府的權力、職能、作用、財政比重及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中央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力及作用越來越小,財政收入在國民總產值的比重越來越低,對地方的控制能力越來越小。這種變化導致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各種矛盾,使得中央和地方的關系顯得緊張。上節我們討論了中央政府財力減弱的問題。在本節,我們會討論中央政府權力減弱的問題及中央與地方關系緊張的問題。
我們已經在前面討論了為什麽要實行“松綁和分權”的經濟自由化和決策分散化的改革方針。這是資源達到有效配置、經濟長期增長的先決條件。分權的改革就意味著中央政府直接指導和參與經濟活動的權力必然要減少,不能加強。經濟權力的分散化應有利於經濟的增長和國家能力的增強。當然我們並不是說中央政府什麽都不管,政府在經濟制度的轉型中,在市場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詳見下節)。不過,政府對微觀的經濟活動的所有作用都應是間接控制的作用。制定適當的激勵機制(規則、法律條令)來指導人們的經濟活動。要讓規則發揮作用而不是政府直接指導經濟活動。
那麽如何看待中央與地方的緊張關系的問題?造成這種緊張關系的原因是什麽?如何解決或緩解中央與地方的緊張關系呢?。
首先,我們並不認為中央與地方的緊張關系是由於分散化改革造成的。我們認為主要的原因恰恰是由於“松綁和放權”的政策貫徹不徹底、不完善、不平衡而造成的,而不是由於經濟自由和分散決策太多造成的;是由於政府本應在市場經濟加強作用的地方沒有加強作用,而不應加強作用的地方卻加強控制和集權造成的;是由於對經濟活動控制太多,對不同地區給予不同的政策和待遇這種傾斜性政策造成的。結果使得政策寬松或地方領導人思想開明而又工作大膽的地方經濟發展迅速,勢力大增,而其他地方經濟落後,形成了這種地區間的不平衡和地方與地方,地方與中央的矛盾。因此我們認為解決問題的辦法是經濟活動要進一步的放松,要更進一步完善以上提到的一個經濟機制運行良好的四個先決條件(四項基本原則)──承認人的自利性、給以人們經濟自由選擇的權力(松綁),實行分散化決策(分權)及引進激勵機制。讓市場發揮作用:只要市場能解決的,就要讓市場去做。而只對那些政府在市場機制中應發揮作用的地方才加強作用,如在制定法規、稅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公共設施等方面,政府的作用要大大加強。加強稅制建設,要建立加強稅制的權威性,加強立法工作。並且政府要對所有地方同等相待,對所有企業一視同仁,給予同等的政策和待遇。進一步的實行經濟自由化和決策分散化。自願交換、自願合作導致互利。一般來說,越是經濟自由的地方、經濟高速增長的地方越沒有可能導致地方自治和分裂。的確如此,作為一種趨勢,為了更多經濟自由貿易和共同的利益,人們想著各種形式的聯合。如,探討在亞洲形成大中華經濟圈、在歐洲形成共同市場的願望。在北美,已形成以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經濟自由貿易區。
五. 政府在經濟機制轉軌中的作用
競爭的市場機制是以承認人的“自利性”作為出發點,通過建立在自願交換和自願合作基礎上的自由選擇和分散化決策方式來協調人們的經濟活動,並導致了資源的最優配置。但市場不是萬能的,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並不能解決經濟和社會中的所有問題。在市場機制失靈時(比如說不能導致資源的有效或公平配置),就需要對它進行修正和補充,在這方面政府能發揮重要作用。政府被看成為一個能夠合法利用強制或強制的威脅工具的壟斷機構。通過這種強力工具,社會中一些人能合法地對另外一些人施加限制。政府在市場經濟機制中的主要經典作用有以下幾個方面⑧:
1. 政府保護社會成員免受外來或本社會其他成員的強迫。沒有這種保護,不會有真正的選擇自由。在這里,軍隊和警察被用來阻止外來的和內部的強迫。
2. 政府制定各種法律和規定,並設立法律機關來解決各種爭議問題。它保護私人財產和個人的自由選擇。它也保護市場的良性循環,促進自願合作。
3. 建立社會福利保障制度來保護在競爭市場下失業或無生存能力的個人。盡管福利與經濟效率或激勵一般是呈反向關系,但為了保持社會的穩定和公平,人們經常不得不犧牲一些經濟效益。制定出一個適當的福利政策並保持盡可能好的經濟效益,是每一個國家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4. 提供不可缺少的公共服務並征收稅款。由於這些服務的性質,讓私人企業提供這些服務是不合適的。例如,修築公路,架設路燈,等等。當政府支出時(例如提供公共服務,保衛國防),它需要征收稅款來償付。在這里,就有一個重要的強制成份:不管你消費不消費,公民被強制以一定的稅率交給政府一定數量的稅款來維持政府的各種活動。
5. 進行宏觀調控,制定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來控制和調節經濟的增長。
6. 限制壟斷以及對競爭難以生存的行業進行管制。
7. 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經濟活動加以幹預。市場機制一般不能解決窮富差別(收入不平均)、生產活動的外部性、公共財、科學技術的研究與開發、公共教育事業的興辦、失業、經濟周期及具有不完全信息的市場等問題,這時政府可通過制定規則、稅制及設計激勵機制來解決這些問題。
中國政府除了要發揮以上政府的經典作用,還應在經濟機制的轉型中發揮以下幾個作用:
8. 建立市場機制運行良好的先決條件,比如說前面提到的經濟上的四項基本原則。破除與市場不相協調的規章、條令、政策。
9. 啟蒙大眾對改革的支持和參與意識。從指令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不僅是制度的轉變,也是觀念的轉變。這些都不是一下子能改變的。舊體制下形成的思想觀念和思維方式在人們的潛意識中已經根深蒂固,與新體制下的許多變化格格不入。例如,人們對改革帶來的好處期望過高,而對於價格的波動、競爭的壓力、失業的可能、收入分配的變化等轉型必然帶來的陣痛缺乏足夠的認識,難以承受。各行各業的領導人也遇到類似的問題,其中一些人身在商品經濟的大潮中,頭腦仍在指令經濟的框架下,用指令經濟的方式搞商品經濟。因此,政府要幫助人們更新思想方法和思維方式,正確地理解市場經濟,剖析和揭示不同經濟體制的利弊,正確引導民眾理解市場經濟,支持市場經濟,推動經濟改革。
10. 建立市場體系。一個完善的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不僅僅是放開價格,開放產品市場,給予人們自由就可以了。它是由一系列系統組成的。這包括市場價格體系、宏觀調控體系、現代企業制度體系、稅制(收入分配)體系、社會保障體系、法規體系、反壟斷(不公平競爭)體系,開放的勞動和金融要素市場體系等。在培育和完善這些體系方面,政府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11. 制定改革的策略和方針。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是從一個均衡發散到另外一個均衡的轉移。僅僅通過放任自由的方式是不大可能實現的,政府需要通過它的權威推行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方針來實現。
12. 制定各種激勵機制。對原有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企業或單位,由於各種原因一時還不能引進市場的或進行產權改革的,要制定各種激勵機制或規則來調動人們的生產積極性。
13. 逐步用激勵機制、規章或制度的方式來取代政策的作用。要認識到政策的時間局限性和作用的有效性。由於政策多變,大多政策只有短期效應。現在政府通過政策、下文件的控制方法還是太多,並且政策多變會失信於民眾,使得政府的威信越來越低。政策多變非常影響和打擊經濟穩定性和人們的生產的積極性。並且這種政策的多變越來越嚴重。以前說:“共產黨的政策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現在變為:“共產黨的政策象冰棒,拿出後就不一樣”。比如,農業政策的多變會影響和打擊農業生產的穩定性和農民的生產的積極性。幾年前,當糧食豐收後,政府不願收,說讓糧食價格放開,由市場來決定,結果出現農民賣糧難。去年底、今年初當糧食價格上升時,政府卻又要控制和限制糧食價格,農民得不到糧食漲價的好處,反而要承受農業生產資料大幅度漲價的負擔。另外根據合理期望學派觀點,政策的作用往往是非常有限的。⑨ 人們往往可以通過改變自己的行為方式來減低或對付政策的作用。這點在中國的實際中得到了證明,中國老百姓對此有較大的體會。中國的老百姓已在實踐中總結出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策略來減低政策的有效性和政府的作用。一個文件或一個政策往往只有幾個月或更短的作用,不是被人們的反應對策減低其作用,就是由於沒有權威性,而被人們忽視或忘掉。政府不得不又發新的文件,人們又作出新的對策。這種反覆的過程使得文件和政策的作用及權威性越來越低。人們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行為方式是現代西方合理期望學派的一個基本核心論點。
14. 逐步解決不公平競爭問題。不公平競爭是目前存在的嚴重問題之一。這是中國老百姓對現實感到最不滿意的地方。不公平競爭是由於轉軌期間法規不完善、產權沒有界定清楚及市場分散化決策(權力下放)已引進,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都占有相當成份的體制造成的。這種競爭的不公平表現在許多方面,但人們最有意見的是幹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憑關系走後門。如果手中有權力,就可能搞到批文或指標,利用他人或自己之手換取金錢;由於價格的雙軌或多軌制,如果手中有權力,就可買到計劃內價格商品,然後再轉手高價賣出;如果手中有權力,可貸到款搞房地產買賣。這些問題都要盡快加以解決。
六. 結束語
本文中,我們討論了經濟制度轉型中的中央、地方和分散決策的關系問題。我們分析了經濟自由化和決策分散化的改革方式的重要性。我們也討論了國家能力及財政比重下降問題。從理論上和通過對實際經濟資料的考查來分析了較低的財政比重對一個早期發展中的國家的經濟長期增長也許是必要的。我們還分析了造成中央和地方關系緊張的原因。我們認為解決問題的辦法是更進一步完善一個經濟機制(特別是市場機制)運行良好的四個先決條件──承認人的自利性、給以人們經濟自由選擇的權力(松綁),實行分散化決策(分權)及引進激勵機制。要完善市場體系,讓市場發揮作用:只要市場能解決的,就要讓市場去做。我們強調分散化決策、讓市場發揮作用,並不是說政府什麽也不管,放任自由。我們強調的是政府應用間接控制的、誘導式的方式去管、去做。用激勵機制、法規、規章制度去誘導人們做政府想要做的或想要達到的社會目標。政府在這方面有許多事可做。除了要發揮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古典作用,如在制定法規、稅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公共設施等方面要大大加強外,我們也給出了政府在機制轉型中還應發揮哪些作用。
維持穩定與深化改革:中國面臨的抉擇
程曉農
一. 國家財政能力下降說明了什麽?
二. 國家與城市社會的關系: 以經濟利益交換政治服從
三. “社會契約”的經濟成本
四、從中央、地方政府在“社會契約”中的不同作用看改革中的中央──地方關系
【作者簡歷】 程曉農,普林斯頓大學社會學系博士候選人;原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所綜合研究室主任。
中國在本世紀最後幾年中面臨的兩大難題是維持穩定和深化改革。這兩個政策目標有一致之處,改革不深入就難有長久穩定; 但兩者也有矛盾,不觸動既得利益就不可能深化改革,而觸動既得利益又可能動搖穩定。幾乎可以說,今天中國的民眾、精英比以往更關注政治、經濟的穩定,“中國不能亂”的說法相當深入人心。中國的亞洲近鄰和西方的主要大國也無不希望中國能保持穩定,避免動蕩。然而,要了解如何才能穩定,首先要明白中國改革以來穩定是如何維持的,而這個問題恰恰是國內國際學術界不常討論的。本文將從剖析這個問題入手,運用西方的蘇聯問題學者提出的一個概念──“社會契約”,來解釋中國改革中的穩定的實現機制,以及這個機制的制度、經濟條件。把中央─地方關系的分析納入這個機制中,將幫助我們理解中央─地方關系不協調的機制性原因,以及為什麽中央追求穩定會引致中央─地方的利益摩擦。本文的分析涉及政治、經濟、社會,中央、地方、民眾多個層面,以及他們之間的互動關系,筆者把注意力主要放在問題的“診斷”、而不是“處方”上。
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是對全能、全方位的集權體制的改革。中國改革以來,經濟的放權是在政治集權的督導下進行的,同時,經濟、政治的穩定比俄國(前蘇聯)要好得多。從表面上看,這頗象當年東亞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威權主義模式。是不是只要中國的中央政府願意改革,又有足夠的權威,中國的改革就能漸進的推進,中國的穩定就能維系呢?這個假設不能不經檢驗就被視為當然的道理。最簡捷的檢驗就是看一下中央政府在多大程度上能運用自己的政治權威去推動已決定的經濟改革方案。國營部門的改革是經濟改革的難關,正是在這點上,改革屢推不動。從1986年通過《破產法》又實質上被擱置,到1988年借鄧小平提出“闖價格關”之機,趙紫陽建議加快企業改革,再到1991年朱熔基提出“砸三鐵”,每一次決策者都意識到了改革國營部門的緊迫性,但最後卻都是“雷聲大雨點小”,悄然撤兵。因為這項關鍵性的改革遇到了國營部門員工的抵制,而政府在這種抵制面前實際上總是不得不讓步。這類反覆出現的讓步提示我們注意三點:第一,通過政治集權形成的政府權威並非無所不能,象國營部門改革這樣的事就是屢試屢議,而未敢全面發動。第二,這個政治上的威權主義政府實際上受到了社會的制約,在決策與政策實施中,國家的超脫性(state autonomy)是有限的。以國營部門的改革為例,政府有自己的政策意向,卻不得不按照國營部門員工的意願讓步修正。這時候,我們看到的好像是一個施政上有所“遷就”的政府(a malleable state),而不是一個完全的威權政府(Nordlinger,in Weiner & Huntington 1987)。第三,中國大陸目前的政治經濟穩定,不僅僅得益於市場化改革的進展,也得益於國營部門改革的遲緩。
從以上三點出發,我們很自然地希望更深入地了解改革中國家與社會的關系變成了一種什麽類型; 為什麽有的改革,如放權讓利,不推也動,擋都擋不住,而有的改革卻徘徊滯步; 以及改革中的政治經濟穩定又是如何在國家與社會互動中實現的。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分析將為中央─地方關系的討論提供必要的背景分析,從一定意義上講,“中央─地方”關系是“國家─社會”關系的一個部份。如果脫離開“國家─社會”關系這個大背景,“中央─地方”關系的討論就很容易被局限在兩級政府間“集權─放權”的框架中,而放權過程中中央政府掌控資源逐漸減少的現實又進一步引出放權之弊和再集權的必要等命題。然而,放權過程中地方政府並不是資源的主要最終享用者,它更象一個“二傳手”,而企業與民眾才是主要的最終使用者,只有分析了資源從中央政府,經地方政府流向民眾、企業的全過程,才能更準確地把握放權過程中的“中央─地方”關系。在比較政治學中,研究政府功能問題有兩種方法,一種認為政府在施政中可以從社會的影響或制約中超脫出來,即“以國家為中心的方法(the state-centered approach)”,另一種方法則關注國家與社會的互動關系,即“置國家於社會之中的方法(the state-in-society approach)”,(Migdal,Kohli & Shue,1994)。本文所采用的“中央─地方─社會”的分析角度更接近於後一種方法,而國內常見的那種偏重於“中央─地方”兩級政府間關系的分析則大體上屬於前一種方法。
談到中國大陸的“國家─社會”關系,我們必須小心地區分“國家─城市社會”關系和“國家─農村社會”關系。改革前這兩類關系因城鄉體制的巨大差異而顯著不同。由於制度背景的差異以及國家的城市改革策略不同於農村改革策略,雖然改革以來這兩類關系都發生了重大變化,但變化的路徑大相徑庭。中國改革的順利起步立足於農村改革,但中國改革的完成不是取決於農村市場化的深度或鄉鎮企業推動農村局部工業化的進度,而是依賴於城市改革的成功,因為舊體制的核心部份深深植根於城市社會經濟中。城市社會的政治能量遠遠大於農村社會,政府對城市改革和城市居民的利益向來小心對待,政策取向上有明顯的“城市偏向(urban Bias)”。中國的城市社會對國家的依賴既重且深,而政權的穩定也主要倚重於城市社會的穩定。中國的城市改革是受一種既定的政治社會環境制約的,在此環境中政府向城市民眾提供經濟利益從而換得政治穩定,領先的農村改革不會根本動搖國家與城市社會間的這種關系;相反,國家可以為了維持這一關系而迫使改革領先的農村社會向改革滯後的城市社會讓渡經濟利益,結果就是近幾年國內經濟學界經常提到的城鄉收入差距急劇擴大(邱曉華,杜宇,1994)。本文側重討論國家與城市社會的關系,以及政治經濟穩定與城市改革的關系,先從國家財政能力下降這個重要事實談起。
一. 國家財政能力下降說明了什麽?
改革中中國大陸的財政收入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比重呈明顯下降趨勢,從80年代中期起,經濟學家們就從經濟層面展開過反覆討論。而從政治角度把這個現象與國家能力直接聯系起來的,則是王紹光、胡鞍鋼的一份研究報告(王,胡,1993)。這份報告強調了改革和現代化都需要必要的國家能力,而國家財政能力削弱過度是危險的。王、 胡的分析把國家動員經濟資源的能力定義為財政能力,但這一定義似乎窄了一些。在市場經濟國家政府確實只支配財政,但在社會主義國家,國家銀行壟斷了金融業,政府可以充份支配絕大部份金融資源。所以,社會主義國家動員經濟資源的能力不僅應包括財政能力,也應包含金融支配能力。如果財政能力削弱,而金融支配能力增強,國家可以用後者代替前者,這只是國家動員經濟資源方式的轉換,並不一定意味著國家動員經濟資源的總體能力下降。只有當財政能力和金融能力同時下降,才可以肯定國家能力削弱了。
國家的金融支配能力如何定義呢?按照中國國情,可以初步定義為國家銀行按政府貸款政策和投資計劃投放的貸款額占國民生產總值或國民總投資的比重。在城市改革開始的最初幾年,銀行貸款基本上是國家用指令性計劃分配的,可以視為由國家支配的金融資源。筆者1987年所作的一項研究發現,自改革開始以來,在財政對經濟的支配能力下降的同時,國家支配的銀行貸款占國民總投資的比重迅速上升,這可以理解為國民經濟由財政主導型變為信用主導型(程曉農、宋國青,1987; 體改所宏觀室,1988)。換言之,從1978年到1986年,可以看出國家金融支配能力的上升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財政能力的下降。然而,最近幾年的資料表明,由於國家信貸計劃執行逐漸松弛及銀行的死貸款急速增加,國家金融支配能力也在下降 (下文另述)。所以,王紹光關於國家動員經濟資源的能力在改革中逐漸削弱這個重要判斷仍是成立的。
現在再回到財政能力下降這個問題。財政分配的是國民收入,國家財政能力的任何變化都反映了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即國家、企業、個人分配關系的變化。觀察國家財政能力的變化、財政收入比重的下降,應當分析國家、企業、個人收入分配的結構,這樣才能了解,國家財力下降,錢給了誰?是中央財政把錢都給了地方財政和企業嗎?據計算,國家、企業和個人三者最終收入占國民市場總值的比重,1978年分別為31.6%、18.9%、49.5%,到了1990年變化為14.5%、23.8%、61.7%(韓永文,1993)。這里的國家包含了中央和地方財政。十二年中,財政的比重下降了17.1%,居民的比重上升了12.2%,而企業的比重上升了4.9%。也就是說,財政讓出的收入大部份給了居民,企業則得到了一小部份。考慮到1988年後農民實際收入基本上處於停滯狀態(邱曉華,杜宇,1994),財政讓出的收入實際上大部份是給了城市居民。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這一變化意味著要想真正提高國家財政能力,只在中央財政、地方財政之間動腦筋,效果是極其有限的; 即使把企業在改革中得到的利益全拿走(意味著取消改革),財政的比重也只不過升到20%,相當於1986年的水平(體改所宏觀室,1988),並不解決問題。只有降低居民收入比重,才能真正提高國家財政能力,而這在政治上是現在的政府做不到的。
很多人都認為中國大陸的政府是個威權主義政府,但是,怎麽一個權威主義的政府會看著自己的國家財政能力不斷下降而似乎束手無策呢?毫無疑問,在政治上,這個政府確實是威權主義的; 而在經濟管理上,國家的權威卻好像明顯不夠。我們不僅可以看到,在重大改革、特別是企業改革上,政府說得很多,做得卻比較少,而且時常發現,在有效制止公款的不當支出(如公費過年、旅遊、出國、吃喝、購物、上歌舞廳等等)方面,主管部門嘴硬手軟。制止上述種種公費消費是過去十幾年來始終一貫的政策目標,但卻一直未能實現。從1985年起,政府開始一年一度的“財稅大檢查”,開始還有點效果,以後也失靈了,為突擊檢查而設立的機構成了常設機構,違規違紀之事反而見怪不怪、規模也越來越大。
能夠說中央政府權威不足、國家能力下降主要是分權過度、地方政府各行其是、不聽號令的結果嗎?地方政府確實有各行其是的,但中央政府各部門就都認真聽從國務院的號令嗎?即就公費過年、公費旅遊、公費吃喝等等而言,在中央各部(包括主管國家財政的財政部)機關內,這些都是司空見慣的,做法與地方政府、國有企業並沒有明顯不同;在欠稅逃稅方面,中央各部直接控制的企業也未必比地方所屬企業遜色。實際上,國家財政能力的下降是由於從中央機關到各地國有企業都存在著一種利用公共資源擴張員工收入和福利的行為,中央政府曾試圖堵住某些管道,但並沒有否定這種行為本身。如果不改變這種行為、反而默許它,那麽,想通過集權來強化國家能力很可能只是一種一相情願。為什麽政府會默許這種行為呢?這就是下一節所要解釋的。
二. 國家與城市社會的關系: 以經濟利益交換政治服從
自從改革開始以來,國內經濟學家對國家財政能力的下降已有很多精辟分析,每年都有大量政策建議提供決策者參考,如怎樣嚴格控制工資獎金福利的發放,如何制止公費浪費、公款揮霍等等。但是,一個明顯的事實是,一方面,政府並沒有顯示出強烈的意願和決心實行這類政策建議,另一方面,在增加財政的價格補貼、管制城市物價時,政府卻相當果斷(如1994年末及1995年初),盡管增加財政補貼會進一步削弱國家財政能力。為什麽一個擔憂國家財政能力下降的政府不願意采取斷然措施遏制國家財政能力的下降呢?其原因不在經濟方面,而在政治方面。改革中政府需要向城市居民提供大量經濟利益,以換取他們對政策的支持和對政府的服從,這是改革時期形成的國家與城市社會的實質關系,也是實現政治經濟穩定的基礎。當國民收入的分配由這樣一種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主導時,國家財政能力的下降幾乎是難以避免的。
改革前,國家主要依靠對領袖的個人崇拜、意識形態宣傳和嚴密的組織(單位)來控制和動員社會。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我們可以看到,那時的國家是一個淩駕於社會之上的、無所不管的、決定一切的國家(a state over society)。這並不是中國獨有,斯大林時代的蘇聯也同樣如此。從六十年代起,蘇聯的國家與社會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盡管國家依然淩駕於社會之上,但舊的控制、動員社會的手段逐漸失效,個人崇拜消失了,意識形態淡化了,政治控制松弛了,國家不得不轉而使用經濟利益為主要手段來動員、控制社會,維持政治社會的穩定。在蘇聯,勃列日涅夫時代是國家提供福利最多最廣泛、人民生活水平上升最快的時期,也是政治社會相當穩定的時期。這里講的福利是廣義的,包括穩定的物價、穩步上升的生活水準、安定的職業和按步就班的升遷、全面的免費教育和醫療、寬松的工作紀律和較低的勞動定額等。從七十年代末開始,中國同樣經歷了這樣一個演變,特別是在城市社會,由國家提供的福利是大多數城市居民生活水準提高的主要源泉。國家與城市社會的這種關系具有鮮明的社會主義國家特徵,而與東亞四小龍或發展中國家的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有重大區別。這區別並不在於權威的程度差異或某項福利的多寡,而是在於統治是否依賴於這種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依賴於這種福利性手段。六十年代的蘇聯與七十年代末的中國都已把統治的基礎逐漸轉移到穩定的社會福利制度和由國家提供的多樣廣泛的福利上,籍此築成一種與斯大林或毛澤東時期不同的合法性,即“政績型合法性(performance legitimacy)”(Stephen White,1986)。
在美國的蘇聯東歐研究的領域內,有一個被廣泛接受的概念──“社會契約”(有別於盧梭等早期思想家使用的同名概念),它可以解釋上述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實質(Walter Conner,1988;Janine Ludlam,1991;Linda Cook,1993)。運用這種概念,學者們指出,當國家不能再運用個人崇拜、意識形態等手段有效地動員、控制社會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轉變成一種新的類型: 政府和民眾為了自己更好的生存,各自向對方提供對方所需要的,來換取自己所需要的。也就是說,統治者向民眾提供廣泛穩定的福利,而民眾因而同意支持統治者、現行制度及當局的政策。這樣,在國家與社會之間事實上存在著一種交換,一種雙方體認的 “契約”,只要這個“契約”不被打破,政治社會的穩定就可以維持下去。當然,這種“社會契約”只存在於國家與多數社會成員之間,持不同政見者就不接受它。
這個概念不僅可以用於解釋中國的國家與城市社會的關系,而且有助於理解城市改革中的易與難。從七十年代末開始,“革命”的意識形態“退居二線”了,取而代之的是“通過經濟現代化實現小康生活”的許諾,政府從安排就業、提高收入、增加福利入手,承擔了提高城市生活水準的直接責任,並通過不斷改善民眾的生活,增強了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從而鞏固了現行的政治制度。自1984年正式開始的城市經濟改革並沒有根本上改變國家與城市社會之間的“社會契約”。城市改革的基本策略是擡高社會對改革的經濟期望,由國家保證城市居民的生活水準在改革中進一步提高,國家也承擔了補償民眾既得利益損失的責任,從而換取城市民眾對改革的支持,實現改革中的政治社會穩定。這一改革策略有兩個後果與“社會契約”相關。第一,由於現有生活水準的相當部份是由舊的社會福利體制提供的,所以一旦改革觸及到這些體制,就可能動搖“社會契約”。也就是說,“社會契約”是為改革設了限制區的。一部份改革 (如增加物質激勵)是有利於“社會契約”的,另一部份改革(如匯率、外貿改革)無損於“社會契約”,自然都不難推行,而那些可能動搖“社會契約”的改革(如“砸三鐵”),就事實上難以推動。第二,城市民眾既希望短期內迅速從改革中獲得利益,又期望維護源於舊體制的既得利益,這種居高不下的期望鞏固了“社會契約”,有利於改革初期的社會動員,但同時也對改革的社會承受能力起消蝕作用,並構成深化改革的阻力(白南風等,1993)。“社會契約”的存在表明,穩定對政府而言是第一位的,政府所願意推動的改革服務於、也時常讓步於穩定。1989年的動蕩之後,民眾的注意力更多地由政治參與期望轉移至經濟期望,同時仍然期待著國家能夠保障個人生活(白南風等,1993),這樣的社會意願恰好表明,城市社會的主體對現存的“社會契約”仍然認同。
“社會契約”是需要經濟社會制度來支持的。國家需要在兩個方面保持自己的控制能力: 其一,是通過工作單位等組織控制員工、進而控制社會,否則民眾對政府的政治服從就難以實現; 其二,國家要保有對資源的控制(這里,資源可以是可直接分配的收入,也可以是能產生收入的權力、機會),如果這些資源的配置全都市場化了,國家將失去維持 “社會契約”的必要手段。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這三級是實施控制的三個環節,同時也就是分配福利的三類渠道。在分權式的改革中,中央政府直接分配的資源隨指令性計劃的削弱而不斷減少。同時,中央政府也把提供福利的責任部份下放了,而地方政府與企事業單位在權力與資源增加的情況下,成了城市居民福利的直接供應者。我們由此也可看出,分權式的改革所改變的是“社會契約”的維持方式,並未改變“社會契約”本身; 既然“社會契約”需要不斷投入經濟資源,那麽由中央政府直接投入或地方政府直接投入並無實質差別,況且因中央計劃的簡單僵硬等天然弱點,由中央政府包辦可能更浪費。所以,以為重新集權可以節省“社會契約”所耗費的資源依據不是充份的。
“企業辦社會”是大陸國有部門改革的重大障礙。由於企業對本單位員工如同大包大攬的衣食父母,一旦真正改革國有企業,員工頓失依靠就會強烈反彈。然而,對“企業辦社會”的批評在大陸學術界已持續了近十年,政府也明知此弊,卻聽任“企業辦社會”越辦越紅火。過去十年來,企業向員工提供的福利與服務越來越多,越來越高級,即使企業虧損也不降檔或減少。這實際上是維持“社會契約”的需要,國家對民眾的福利許諾是通過每個企事業單位實現的,既然社會福利涵蓋了吃、穿、用、住、行、醫等諸多方面,企業當然只能盡力逐一落實,其結果自然就是單位內部“麻雀雖小、五臟俱全”。這造成了員工對單位的依賴性(Andrew Walder,1986),而國家因此得以通過單位控制員工。正如國內有的社會學家最近指出的,在“企業辦社會”的背後,應當看到,員工在單位內“只有通過服從作為代價才能換取資源、利益和機會”。(李漢林等,1994)
在“社會契約”下,國家作出讓城市民眾、特別是國有部門員工生活水準只升不降的許諾,這本身意味著員工的收入、福利的大幅增長。而一旦社會中出現不安定,“維護安定團結”的辦法也往往是增加收入福利。虧損企業即使帳上無余款,發不出工資,只要以影響穩定相要挾,政府就會令銀行貸款給虧損企業發工資。(1) 一項研究表明,1981年時,國營職工拿1元工資另有0.36元福利, 而到了1991年,每拿1元工資另得0.61元福利,這十年中,全體國營職工的工資加福利每五年翻一番(龍志和,1994)。收入福利的超常規增長促成了中國大陸城市社會的消費早熟,實際消費水平遠遠高於中度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據一位加拿大教授測算,1989年中國中等偏上城鎮家庭的商品和勞務消費(包括各種福利、住房、醫療等)即已相當於加拿大同等家庭消費的三分之一(梅農.戈登等,1993)。可以肯定,經過1991年以後的經濟繁榮,中國城市社會與發達社會的消費差距已縮得更小了。
在“社會契約”的基礎上收入福利的快速增長刺激了總需求,這是中國大陸改革以來經濟高速成長的一個重要支柱。同時,虧損的國有企業受到“社會契約”的保護,不致於在市場化過程中“雪崩式”地停產關閉。科爾奈觀察了蘇聯東歐以後,認為社會主義國家向真正的市場經濟轉型時會遇到一個普遍現象,即改革型經濟萎縮,這是必不可免的(Janos Kornai,1993)。然而,這個現象並未在中國出現,因為在“社會契約”下國家與城市社會都在努力回避改革的痛苦。
國家以高收入高福利換取城市民眾的政治服從與支持,對改革的深化帶來了長遠的影響。首先,建立社會保障體系變得越來越困難。缺乏社會保障體系是國有部門不易減少冗員、勞動力市場難以發育的重要原因,而由於財政、企業都缺少資金,中國現行的失業保險在其七年的運營中實際上只為65萬失業者提供過失業保險,當國有部門現存冗員達到二千萬人(最保守的估計)時(楊體仁,1993),資金的不足與失業保險領取者的潛在龐大需求構成尖銳的矛盾。理性的選擇是,降低國有企業部門員工的收入消費預期,穩定其生活水準,從而防止今後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時成本進一步上升。但是這個選擇與“社會契約”的要求不相容,因此也不可能被采行。結果,我們所看到的是,一方面,因財源不足而拖延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推遲了企業改革;另一方面,國有部門員工生活水準快速提高,使建立社會保障體系變得越來越昂貴,財源越發短缺。
其次,國有部門員工從原“單位”轉到非國有部門的“退出成本”不斷上升,構成一道壁壘、阻止勞動力從國有向非國有部門轉移,進而阻礙了經濟的非國有化。不少經濟學家根據工業總產值中國有部門比重的上升、推測國有部門可能逐漸被非國有部門取代,這似乎尚待進一步研究。實際上,非國有部門的擴張只是在明顯和迅速地“蠶食”國有部門的市場,卻並沒有吸納多少國有部門的勞動力,而市場不斷縮小的國有部門在“社會契約”的保護下,通過提高收入福利正不斷擡高其勞動力的“特定價格”和員工的“退出成本”,把冗員保留在國有部門內。進一步看,國家一方面允許國有部門壟斷、控制各種機會和權力,另一方面又允許國有部門各單位及其員工運用這些機會、權力來創造收入(“創收”),結果在亂攤派、亂收費、腐敗普遍化的同時,也強化了員工對單位的依賴,因為一旦離開了國有部門,這些權力、機會、利益就都化為烏有。這就是為什麽去年許多一度“下海”的國有部門員工又紛紛“上岸”的原因。
再者,“社會契約”主導下的收入福利分配產生了與改革背道而馳的“企業文化”。在現代企業管理的研究中,西方的組織社會學過去一向只關注歐美模式,但從八十年代以來對日本的企業文化的長處開始有了濃厚的興趣。在改革開放中,中國大陸的三資企業提供了一個有趣的觀察點,在那里,引進的企業文化與不同背景的中國員工的觀念、行為是否和諧,能夠反映出在企業這個層次中國大陸社會對改革開放的適應性。一項最近對日資企業的中國員工的調查發現,原來在國有部門工作的員工對現在他們所服務的日資企業的“滿意度”低到了令人吃驚的程度,並且有強烈意願“跳槽”、離開合資企業,而來自鄉村的員工對日資企業肯定性評價多,不願離開(邵道生,1993)。原來的國營部門員工對日資企業不滿,主要是他們受社會主義文化影響的觀念行為與日資企業的工作環境格格不入,比如,從“主人翁”變成了“受雇者”,國有企業諸種“隱性福利”被取消,多年養成的工作“惰性”不得不改變。由於“社會契約”的存在,國有部門員工在改革中既未形成日本公司內那種“工作團隊”精神,與政府指派的國有企業廠長經理之間也不是較單純的工作雇傭關系。在政治上,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員工們受廠長經理的監督控制; 而在收入福利的分配上,員工們集體向廠長經理施加壓力,要求廠長經理兌現國家在“社會契約”中的許諾,提供高收入高福利。在這樣的環境中,廠長經理為了本單位內的安定,必須向員工們作出經濟上的讓步,而員工們由於有能力影響收入福利的分配,而體會到“主人翁的地位”可以帶來什麽好處; 同時收入與福利的分配會趨向於平均主義(趙人偉,1992),工作上的“惰性”不易扭轉,勞動效率難以提高。社會主義國家國有企業改革所面對的並不只是“產權虛置”,企業內員工阻撓改革深化的行為觀念是目前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反映。目前國內正在試點的一種企業改革辦法,引入外商重組國有企業,實質上正是試圖在國家與社會間插入一個不必履行“社會契約”的外商,使國家從“社會契約”的經濟重負中解脫出來。然而,願意重組國有企業的外商和可能被外商重組的國有企業都是有限的,這種局部的試驗無法代替全局性的改革。“社會契約”使國家在政治上受益,而在經濟上背著沈重的“包袱”。為什麽背“包袱”?“包袱”有多重?需要進一步分析。
三. “社會契約”的經濟成本
“社會契約”的經濟成本是相當高昂的。國家向城市社會提供的高收入高福利對效率的激勵十分微弱。如果國家減少它提供的收入福利,出現社會政治不穩定的可能性會非常大; 如果國家增加這類收入福利,至多換來一段時期的穩定,卻未必會提高經濟效率。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從舊體制中帶來的弊病之一是“外延型增長(Extensive growth)”,只有消耗大量投資,才可能維持必要的經濟增長率。這在改革前導致了“高積累、低消費”。從七十年代末開始,在“外延型增長”尚未改善的情況下,為了維持“社會契約”,國家又必須投入越來越多的資源去維持城市居民的高收入高福利。當高收入高福利無法提高經濟效率時,經濟增長不能提供足夠的資源維持“社會契約”,結果“社會契約”的延續就會轉而消耗過去積累的國有資產。這表明,“社會契約”的經濟成本非常昂貴,從長期來看,一個大量消耗資源的“社會契約”是國家和社會在經濟上都無法承受的。
過去十五年來,國有部門員工的收入福利迅速增長,改革前偏低的勞動效率是否因此而改善了呢?這是衡量“社會契約”的經濟成本時的一個關鍵問題。如果選擇一個直觀的指標──產值利潤率(近似於銷售利潤率),可以看到,盡管國有工業的產值增長很快,產值利潤率卻有迅速下降的趨勢(見表1)。
表1. 國有工業產值利潤率(%)
1978
1980
1982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6.0
15.6
14.4
12.1
10.2
9.8
8.9
6.2
3.1
2.8
2.6
資料來源:《中國統計年鑒1993》第437頁。
說明: 1992年的數值因當年稅率下調而有微幅假性上升,已在表中修正。
產值利潤率下降不光是生產率低的結果,因此還不能據此直接判斷勞動效率。一個比較精確的、國際通用的生產率量度指標是全要素生產率(total factor productitivity),它反映的是把經濟增長中資本投入增加、勞動力增加的貢獻去除後,單純的生產率變化。由於技術進步的效果,生產率通常都會大於零,即有所提高。關於中國國有企業全要素生產率的最新研究發現,1984到1988年國營企業的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充其量為零(胡永泰、海聞、金毅彪,1994)。這個生產率的零增長是在中國國有工業有著明顯的技術進步的條件下發生的。由於改革開放中大規模的技術引進和設備更新,國有工業的生產率至少應該因技術進步有所提高,為什麽有了技術進步生產率仍然零增長呢?一個合乎邏輯的解釋是,技術進步的效果被別的因素的負效果抵銷了。在全要素生產率的度量中,有兩個因素可以導致生產率下降,一是勞動效率下降,二是設備利用率下降。究竟勞動效率和設備利用率各下降了多少,有待進一步研究。這里可以獲得的一個結論是: 在維持“社會契約”時,國家投入了大量資源去提高國有工業員工的收入福利,但他們的勞動效率似乎反而下降了,至少沒有提高。這個結論是就整個國有部門的平均狀態而言的,個別勞動效率提高的例子很難否定它。它還說明,花錢或許可以買來政治社會穩定,但卻買不來勞動效率的提高。
既然國有部門生產率處於停滯狀態,這個部門事實上就沒有足夠的財源去支付快速增長的員工的收入福利。但這並未阻止收入福利的增長,因為提供越來越多的收入福利並不是一個單純的理性經濟決策,而是一個政治性需要和決定。提供高收入高福利是為了維持“社會契約”,當國有部門自身財力不足時,國家就必須伸以援手,這可以有兩種方式,一是財政直接增加撥款和補貼,一是企業提高成本、財政減稅讓利。兩種方式產生相同的結果: 財政收入從國家的口袋中轉移到國有部門員工的口袋中,民眾生活水平提高了,國家的財政能力卻下降了。也可以說,國家財政能力的下降很大部份是國家為了政治社會穩定而付出的經濟代價。
當國家在原則上允許或默許國有企業為了提供員工更多的收入福利而擡高成本、縮減利潤時,實際上是打開了一個“閘門”,允許企業向財政伸手,來擴大員工的收入福利。此“閘”一開,就再不容易“關”上了。企業不僅僅懂得了要利用政策多伸手向國家要利益,而且也學會了鉆空子、撈利益,例如,隱瞞虧損、虛報利潤、少交稅收。政府從八十年代後期開始推廣“企業承包制”,實際上是試圖在這個“閘門”上實施“流量管制”, 但並不是“關閘”。倘若政府為了保護國家財政能力,而斷然切斷財政對企業的支援,“社會契約”就不覆存在,社會政治的穩定也可能動搖。
正如王紹光(1995)指出的,為了執行國家必要的功能,國家財政能力不能低於某種“底線”。如果不能進一步削弱國家財政能力了,政府用什麽手段來維持“社會契約”呢?在中國,政府實際上擁有的,也正在運用的另一個手段是由國家壟斷的金融資源。近幾年中國金融界時常議論的“銀行財政化”指的就是政府越來越多地把銀行貸款當做財政撥款來使用,只要國有企業生產不停、工資照發,投進去的貸款能否回收就都“以後再說了”。換個角度看,國有部門的實際財務狀況也迫使政府不得不這樣做。在“社會契約”制約下的改革,不可能產生動力讓企業把財力投入長期發展,相反,企業往往是“有錢就發獎金、搞福利,長期投資全靠貸款”。在金融業由國家壟斷的情況下,“投資靠貸款”就是“投資靠國家”。況且,國有工業部門整體的產值利潤率目前只剩 2%(見表1),所有利潤合起來才不過幾百億,還不及所欠銀行幾萬億貸款的一個零頭。貸款是還不起了,但銀行還非繼續提供貸款不可,這樣,銀行貸款與財政撥款也就沒有多大區別了,財政辦不了的事改由銀行來辦,國家用金融支配能力部份替代了日益削弱的財政能力。
銀行已經成了維持“社會契約”的主要支柱,也就很難象真正的商業銀行那樣來經營。“多年來,無論是政府、企業,還是社會各界都把銀行當作財政資金、福利資金、慈善資金來使用。在許多人眼里,貸款成了唐僧肉,個個都恨不得分一杯羹。”(2) “唐僧肉”最終轉化成為員工的收入福利,換來了對政府的服從支持,換來了安定團結。但是國有企業的債務包袱卻越來越重,1992年國有工業的資金利潤率是百分之二點七,(3) 意味著每借一百元貸款只能創造二元七角利潤,而當時貸款利率是百分之八,這就是說,國有工業不僅不可能歸還貸款,連利息都付不起。
讓銀行無條件地投入貸款,讓國有企業背負重債經營,對銀行和企業都構成沈重壓力,企業不但沒有“起死回生”,反而每況愈下。大約十年前制定“七五計劃”時,計委主任宋平就說過,經濟效益低是中國經濟的“致命弱點”,(4) 經過近十年的努力,人們現在議論的是“國有企業拖了後腿,其勞動生產率甚至不及鄉鎮企業、三資企業、個體企業的十分之一”。(5) 不僅如此,長期負債、只借不還的結果是,到1994年,百分之二十七的國有企業的帳面負債總額超過了資產總額、把企業全部拍賣了也還不清欠債;另有百分之二十二的企業因長年虧損、財政又無力補貼,資產剛夠抵債,也就是說,其國有資產已經耗盡。(6)我們可以用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x100%)來衡量整個國有部門負債水平的高低。(7)
表2. 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
年份
1979
1982
1985
1987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資產
26.4
31.0
44.9
52.3
53.6
57.1
59.0
60.0
68.2
75.1
負債率說明:自1979年至1992年數據為筆者計算,方法和數據來源見注7。
1993、1994年數據為財政部國有資產管理局經過全國清產核資後公布的,見《經濟日報》1994年12月13日、12月27日。
從1979年以來,國有部門的負債水平從24%迅速上升到75%,相應地,其凈資產率(Equity rate)從76%降到25%。如果今後國有部門的負債水平繼續按九十年代前五年的速率上升,那麽到本世紀末,其資產負債率將接近百分之一百,國有部門將整體上成為“空殼”──清償債務後一無所剩,改革前幾十年積累的“家底”也賠光了。
目前,大陸至少有百分之四十的國有企業長期虧損,依賴銀行“輸血”度日,其余企業能否維持微薄的利潤,也全看銀行是否松動銀根。而銀行向國有部門傾注資金越多、自身的經營狀況就越加惡化。1992年末,銀行的兩萬四千多億全部資金中,由於財政透支和銀行認購國庫券,占用近一千五百億;另外,因財政對國有企業欠撥(款)、欠補(貼)、欠退(稅)、而由銀行用貸款墊付,加上長期虧損企業不可能歸還的死貸款,也已達四千五百多億左右。(8) 銀行的自有資金只有一千八百億,絕大部份已被財政通過透支用掉,所以不可能再有多余的自有資金去抵償那四千五百億壞帳,這筆壞帳相當於城鎮居民儲蓄存款的一半多,銀行的運營使得儲戶虧蝕掉存款的一半。幸虧這些銀行都是國家銀行,依靠“政府信用”存在,而不象真正的商業銀行那樣需要依賴“商業信譽”。雖然國家銀行不至於傾刻瓦解,但壞帳率過高也直接導致經濟波動,銀行或者擴大貸款投放以使國有企業能喘口氣、但卻誘發通貨膨脹,或者為了反通貨膨脹而收縮銀根、引致“支付危機”、“三角債”蔓延。銀行的壞帳率趨於上升是“社會契約”的又一個經濟成本。
國家的財政能力下降、國有部門資產耗蝕、銀行的壞帳侵吞存款,是“社會契約”經濟成本的三個側面,它又一次證明了一個最通俗的道理: 天下沒有免費午餐。在“社會契約”下,國有部門的生產率未見提高,而其員工的生活水準快速上升,所依靠的就是國家直接投入的、或允許耗用的公共資源。
四、從中央、地方政府在“社會契約”中的不同作用看改革中的中央──地方關系
以上的分析把國家看成一個整體,這樣在討論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社會契約”時可以比較清晰地看出國家與社會分別在維持“社會契約”中的得或失。但是,事實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會契約”中不僅發揮著不同作用,而且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摩擦。由於“社會契約”必不可免地消耗大量資源,而其中相當大部份又是經地方政府之手散失的,站在中央政府的角度,很容易把公共資源的流失歸罪於地方政府,據此提出的因應之道很自然地就是“重新集權”。每當中央政府痛感資源支配能力不足時,呼籲集權的聲音就不絕於耳;然而,自改革開始以來,沒有一次“重新集權”的努力能維持兩年以上的,這樣的現實似乎又證明著“分權”乃大勢所趨。
目前中國大陸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可以被看作是一種現實存在著的“社會契約”,如果中央與地方政府相互關系的分析脫離了這個大背景,有可能陷入一種理想主義的情景分析: 即從中央政府理論上應該做好哪些事出發,推算必需的國家能力,再發現國家能力有何缺失,最後得出中央政府應通過重新集權在多大程度上擴大國家能力。這樣的建議恐怕連中央政府中積極推動集權的決策者也難以全盤照納,因為決策者所面對的不是一個理想中的中央政府,而是在現實中已經相對定位的、正發揮著既定作用的中央、地方政府,任何重新集權或擴大分權的嘗試都立即引起兩級政府功能的重新調整、定位。而這種調整可能有正、負兩重效果,中央政府固然歡迎正面效果,比如擴大中央財源,但同時又擔憂負面效果,諸如經濟蕭條、企業虧損擴大、社會不穩定等,這些負面效果都是可能動搖“社會契約”的。前兩節的分析都說明了一個事實,當保持國家能力和維持政治社會穩定二者不能兼得時,中央政府通常選擇後者。
究竟中央、地方政府在“社會契約”中各自扮演什麽角色呢?對這個問題的分析應當是評價現存的中央、地方關系的一個前提。首先,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維持“社會契約”上有共同的利益,他們都希望維持目前的政治社會穩定,也都通過推動發展和改革來創造穩定的條件,並都承擔著向城市居民提供收入福利的責任。在這兩級政府間的放權、集權並不幹擾這個共同點。在對待企業的態度上,兩級政府則都有幹預傾向,把企業從“中央部管”下放到地方管理,並不是取消了“婆婆”,而只是換了個“婆婆”,因為任何一個“婆婆”都需要從企業斂集一些經濟資源,也通過企業(或事業單位)向員工提供收入福利並控制社會。同樣的道理,若把企業上收到“中央部管”,中央不光是增添了斂集資源的機會,也擔上了提供福利的責任。
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在財政和國營部門財務“統收統支”的體制框架中,中央通過“全國工資普調”來統一增加職工收入,地方政府並無決定權。隨著加快經濟現代化的需要,中央政府急於改變計劃體制造成的權力過於集中、效率低下的狀態,同時在拿不出全國統一改革方案的情況下,開始逐步下放權力,並希望一部份地區在經濟發展上先行一步,以產生示範力量(鄧小平,1983)。從高度集權的社會主義制度走向改革開放,放權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從“社會契約”的觀點看,放權過程同時也是責任分散過程。滿足民眾多樣化的福利要求,讓職工收入與企業經營狀況掛鉤,根據各地條件加快經濟發展,試驗各種經濟改革方案,都是中央計劃無力獨攬的。通過放權而讓地方政府獲得一些自主權,地方政府同時也扛起了在本地區內加快發展改革、維持社會政治穩定的責任,這是一種“責任制”。如果說,改革以前地方政府無論在政治上或經濟上都更象中央政府的“代理人”,以準確執行中央政府各項指令為主要職能,那麽改革中按中央政府意圖形成的中央─地方的關系,可以被看成是一種政治上集權、經濟上分責的“集權─分責”制。也就是說,中央政府無意改變政治上的集權,仍然要掌控地方政府主官的人事任免權,使地方政府主官的權力來源依賴於中央政府,從而維持地方政府政治上的“中央代理人”角色;但在經濟上,中央政府只保留了一部份資源支配權(如中央財政、金融等),下放了相當部份的資源支配權,有的資源(如國有資產)則是中央政府保留支配權、而地方政府擁有事實上的使用權。可以說,中央政府是通過資源支配權的下放建立起地方政府的“經濟責任制”。
從經濟指標的角度看,地方政府的“經濟責任制”的彈性很大,經濟增長率或物價指數稍高稍低都是中央政府允許的;但從“社會契約”的角度看,這個“經濟責任制”卻是剛性的,地方政府必須用所有的經濟手段來維持“社會契約”,維護本地區的政治社會穩定。雖然中央政府也提供資源、政策上的幫助,但從來不向地方政府作出充份供應資源的承諾,因為即使作了承諾也無力兌現。所以這個“經濟責任制”實質上是中央政府以有限的資源要求地方政府承擔近乎“無限”的責任。在這樣的壓力下,地方政府必須通過加快本地的發展改革來開拓資源,否則“社會契約”就成了“缺米之炊”。同時,由於市場化過程帶動了經濟資源的區際流動,地方政府必須在區際競爭中防止本地資源外流、吸引外地資源流入,因此可能采用各種方法,從創造更具吸引力的制度環境到實行地方保護主義。
沿海地區的地方政府因為有利的地緣條件或人文歷史原因,有可能吸引到海外經濟資源,而這些資源中很大一部份只會投入當地、造福當地,中央政府未必能直接獲益。自然地,當地方政府利用這類資源、機會加快發展改革時,對中央政府的經濟依賴性降低了,中央政府並不反對;但是,當地方政府歷經多年的自主發展,取得較大成功時,它的合法性基礎也相應改變了,在本地區不再被視為單純的“中央政治代理人”,這點就可能令中央政府不安。由此可見,中央─地方關系的不和諧可能來自“政治集權、經濟分責”的內在矛盾。
中央─地方關系的摩擦也可能與資源供應、風險承擔有關。中央、地方各有自己的資源來源,雖可以通過改變稅制適度轉讓,但終究存在一個可轉讓的限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雙方都希望“少花自己的錢、多辦自己的事”。然而,中央政府卻一直未在資源分擔、風險分擔上建立規則,而習慣於隨機調節,甚至運用這種任意性調節去建立中央官員與地方官員之間的個人關系。隨著“社會契約” 消耗的資源越來越多,資源趨於緊缺,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摩擦自然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財政能力下降後,本來可以盡量少承攬增加政府開支的許諾,但是,由於政治上的需要,中央政府仍然不時向全國作出收入福利增加的承諾,卻又沒有足夠的錢支付(比如1993─1994年機關事業單位大幅度升資),結果只能是“中央請客,地方掏錢”,這樣,即使有財力的地方政府都不高興,更何況那些財力窘迫的地方政府了。
城市體制改革是既有收獲又有風險的。舊的城市制度框架並非地方政府設定,制度性錯失的責任也不在地方政府。但是,目前中央─地方關系中的地方政府“責任制”實際上是把深化改革的風險留給了地方政府,而中央政府在政治、經濟上都沒有作分擔風險的安排。例如,不少大中型國有企業當年由中央政府布點,現在早已下放歸地方政府管,然而這樣的企業如果虧損破產,完全由地方政府負起責任既不公平也不現實。因此,地方政府經常傾向於以加快發展替代深化改革,以回避風險。而中央政府除了同樣不願意分擔風險之外,也缺乏有效手段直接處理地方上因改革引起的不滿、不穩定,只能寄希望於地方政府。改革是對舊體制的清算,必然會有既得利益受到損害,對中央、地方政府如何分擔政治、經濟責任作出制度性安排,是十分必要的,否則深化改革或者流於空談,或者引起不穩定。
總體來看,在資源與責任不對稱、風險分擔界限模糊的狀況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出現摩擦應當說是意料之中的。而“社會契約”大量消耗公共資源,造成機制性長期資源緊缺,則進一步增加了摩擦的可能。如果中央政府想通過重新集權上收一部份資源,而仍舊把穩定地方政治社會的經濟責任全留給地方政府,只可能加大摩擦。把資源、責任、風險的分擔在中央、地方政府之間制度化,是重要的一個緩解摩擦的辦法,然而,僅僅在經濟體制範圍內琢磨,恐怕難有答案。更進一步看,資源、責任、風險的制度化分擔有助於協調中央地方間的關系,卻並不能阻止“社會契約”消耗更多的資源。如果能將改變“社會契約”一並考慮在內,則中央地方關系的重建會具有跨世紀的前瞻性。
結語
過去十來年的城市改革是在“社會契約”的架構內進行的,決策者經常面對一種兩難局面:在資源日益耗減的形勢下,為了能讓“社會契約”維持下去,就需要深化改革,以開源節流、降低“社會契約”的成本;然而,深化改革所需要做的,是減少或取消城市職工的既得利益、而不是給他們帶來更多的新利益,這雖能為政府開源節流,卻直接動搖“社會契約”,威脅穩定,因而難被采行。可以說,國家既從“社會契約”中得益,也因國家能力下降、“社會契約”難以為繼而感到困擾。政府並不是不懂得要關心、維護國家能力,而是在穩定權力和穩定國家能力之間,以前者為優先。
現存的以經濟利益交換政治支持與服從的“社會契約”支撐過初步的改革開放,可能是改革過程中不可跨越的一個過渡階段。但是,由於這樣的“社會契約”是資源消耗型的,其存在是有條件的,條件之一便是國家支配的各種資源還能支撐多久。事實上,九十年代的兩個現象已經發出警訊: 其一是,城市中下崗的國營職工人數已超過幾十萬、乃至上百萬,且趨於進一步上升,這標志著政府已經不得不逐步撤銷對部份國營職工既得利益的保護;其二是,盡管農業部門四年前就提出城鄉收入差距拉大、農民收入停滯不增、農業成本上升太快、農業前景堪憂等等,中央政府也未象1979年到1984年那樣向農村傾注資金、以便縮小城鄉收入差距,因為今非昔比,現在光是維持國家與城市社會之間的“社會契約”已經力不從心。幾乎可以肯定,現存的這個“社會契約”已經開始朝著自己的終結靠近。
深化改革是今後的必經之途,這點恐怕在大陸的多數人心中已有體認。然而,下一步深化改革的代價卻不大可能仍由國家一肩扛,而需要由國家(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城市居民共同分擔,這個共識似乎還未建立。更重要的是,當政府不是充份提供收入福利,而是期待民眾分擔改革的痛苦時,目前的這個“社會契約”將難以為繼。如何重建國家與社會的政治經濟關系,並據此協調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對世紀之交的中國大陸,是一個沒有現成答案的關鍵性問題。 西方國家通常是在經濟發達、國力增強後逐步擴大由國家支持的社會福利制度,而中國面臨的過程正好相反,城市的社會福利體制在經濟尚未現代化之前即已高度發達,並削弱了國家能力,面臨逐漸削減的前景。 深化改革的核心任務之一就是改革國有部門的收入及福利體制,如何在這樣的改革中獲得政治支持、維持穩定,將是對政治家的嚴峻挑戰。
信貸、貨幣金融和區域經濟自治
張 欣
金融危機與地區差異
信貸擴張、基建膨脹與地方分權
貨幣政策執行與地方差異
解決中國問題的利劍:區域經濟自治
分權與區域經濟自治的弊端
結論
【作者簡歷】張欣,美國俄亥俄州立托列托大學經濟系助理教授;美國密西根大學經濟系博士。
引言
1990年我提出了中國大陸“區域經濟自治”的問題,發表了一些相關的文章。這兩年來,隨著改革的進展,地方經濟實力進一步擴張,地方作為經濟獨立體的功能也日益完善。鄧以後的中國政局演變中,地方和中央之間究竟將變成怎樣一種關系,是一個急待討論的問題。作為一個經濟學者,我想把我的觀點限制在地方分權與區域經濟自治的經濟意義範圍內,或者更窄一點,在與貨幣金融相關的問題上。
金融危機與地區差異
近年來隨著改革的進展,國內經濟增長迅速。但是,由於政策傾斜以及地理歷史的關系,經濟增長集中在東部沿海地區,如廣東加上近年來的上海浙江山東等地。內陸地區得到的實惠不大,地區之間的差異日益擴大。沿海地區的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連續超過13%,而內陸地區如湖北、甘肅、青海、寧夏等只有其一半。由於沿海地區本來基礎較好,生活條件也好,現在增長率的差別使地區間的居民生活差距越來越大。以城鎮居民為例,1992年上海的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達3027元,而江西只有其一半,1528元。農民收入的地區差距就更大了。1992年上海農民的年人均純收入為2226元,浙江廣東分別為1300元,而西南西北九省自治區平均才600元,其中最窮的甘肅才490元,是浙江廣東的一半,上海的四分之一。
對這種地區發展速度的差別,學術界的看法不一。一些經濟學家,特別是來自內陸省份的,認為這是由於中央政策傾斜造成的,這個傾斜政策最後將導致不均等分配,使內陸省份淪落為中國的“第三世界”。而其它的經濟學家,特別是代表沿海省份利益的,認為這種差別是經濟起飛中的自然結果。廣東人說他們沒拿中央的錢,山東人說中央並沒有給他們任何特殊優惠,上海人說現在中央不過是對上海少剝削了些。代表沿海地區利益的學者認為,在經濟發展和市場化過程中,資本和人才,按照其利益的需要,會向擁有地理、經濟、人才上有利條件的地方流動,這就是為什麽沿海地區現在發展較快。這種暫時的地區差別擴大並非壞事。因為在這種競爭選擇的形勢下,有限的資本以最大速度增值積累,在發展的後期可以以更大的實力流向內陸投資。
經濟現實產生的問題比理論分歧更為嚴重。1991年海南房地產大炒作,有一種估計認為全國35%的地方政府閑散資金都湧到海南。許多內陸省份把扶貧的錢都拿到海南炒地產。1992年上海股市猛漲,內地的居民把幾十年的存款都拿出來寄到上海炒股票,每天流入上海的資金數以億記。對投資者來說,這種行為是理性的,因為資本總是向報酬最高的地方流動。但是,從地方的角度來看,這種流動吸幹了內地有限的發展資金,不利於該地區的經濟發展。
1993年下半年以來,通貨膨脹的問題日益嚴峻,1994年上半年的通脹率達到19%。為了對付通貨膨脹,中央政府緊縮銀根,並清理地方自籌資金項目。這些政策自然引起了地方政府的不滿。有些項目如三峽工程,是中央項目,大部份省份見不到實惠,積極性當然不高。而一些有實惠的項目,特別是公路、工業開發區等等,往往被作為清理對象而得不到資金。受宏觀緊縮打擊最嚴重的還是內地省份。許多內地地方官員抱怨說,還沒輪到他們發展,資金就緊張了,不僅基建貸款、甚至流動資金也短缺。這樣不但使生產受到影響,還使很多三線大型企業瀕臨破產。因此地方政府,特別是內陸省份,對宏觀緊縮極力反對。沿海城市也同樣不滿。上海抱怨說,由於銀根緊縮,影響了上海金融交易,進而影響了上海的經濟和財政收入。這種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不同區位利益的沖突,在目前一個中央大一統的金融體制下,還找不到一個使各方面都滿意的解決辦法。
信貸擴張、基建膨脹與地方分權
很多人把信貸膨脹歸咎於地方分權,這其實是一種誤解。造成目前這種狀況的絕大部份原因,不是分權太多,而是分權不徹底。由於中央集中計劃體制的框架還在束縛經濟決策,許多該地方管的事情,仍然由中央攬著。解決問題的辦法,不應該是再集中,而是實行徹底分權,即把權責全留在地方,實施區域經濟自治。
現在這種地方競相向中央爭信貸的原因是,中央和地方的之間投資代價與收益的關系沒有理順,用國內現在常用的術語說,基建及其它投資項目之結果的產權不清晰;另外,貨幣發行缺乏獨立性。從地方的角度出發,如果中央同意給當地的項目提供信貸,即使這種信貸意味著通貨膨脹或財政透支,地方仍然樂意接受。因為通貨膨脹的代價將由全國來分擔,而信貸投資的好處則集中在本地。這就是公共財政學中的“免費搭便車”問題。在這種機制下,各個省份當然競相爭貸款,甚至要求用財政透支來解決本地的資金需求。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就是要使付錢的和得益的兩者一致。由於中國幅員遼闊,大部份項目、甚至連一些大型工程如三峽綜合工程,也非全部省份會因而得益。因此,基建項目應該是能放的就放,中央盡可能將項目下放給地方去做。讓地方在建設項目上享有充份的自治權,當然,地方自建項目要自籌資金。在這樣的投資體制下,地方自擔投資風險代價,自獲利益,產權明晰,投資的效益也好,又不會影響金融貨幣物價局勢。對一些跨省或者具有省外經濟效果的項目,如京九鐵路之類的,中央可以在利益相關省之間組織與協調,各省市可以在建立的工程總公司中參股和按股分紅。如果照這一原則辦理,除了國防之外,現今的絕大部份中央負責的工程都可以下放到地方上辦。溫州靠地方自籌資金建了機場、公路、橋梁、甚至城鎮,如龍港市。實踐也證明了,在投資項目上,這種分權的效果比過去中央集權的體制要好得多。
項目下放可減少中央承擔的任務,中央的財政支出也就相應減少,因此,同時也應減少地方政府向中央上交的稅;或者,在分稅制體制下減少中央的份額。現在對中央地方的稅流有很多討論,也有不少設想,這里不作評價。不過,可以討論一個原則。這個原則是,除了絕對必需並為全中國利益所需要的(大概也就是國防、救災儲備等),中央不需要化費,也不需要向地方上收錢。比如,中央用全國的錢在北京大手筆投資,搞了不少市政工程不算,還大量搞重工業。從經濟學角度看,北京水源極端匱乏,其它自然資源貧乏,交通無天賦之便,農業氣候也不足稱道,在北京發展工業和擴大城市規模實在是經濟學上的大敗筆。在一個市場導向的體制下,沒有一個經濟上理性的、民主的政府會作這種決定。但是,由於中國現在仍維持中央集權體制的框架,中央有調配全國經濟資源的權力,為了維持這一體制又需要建立一個龐大的官僚機構,為了這個官僚機構所在地的方便、闊氣、利益,最後將全國的資源向這一地方傾斜,即使這種傾斜在經濟上完全得不償失。把北京和華盛頓相比,可以看到兩種不同經濟政治體制在首都發展上的差別。為了制止中央政府的這種“中央利益導向”行為,今後中國的走向應該讓財富分散到地方。在稅收方面的分攤,地方應該拿大頭。孫中山曾認為,地方政府向中央的賦稅,最低可以為本地稅收的10%,最高不超過50%。我想,在中國將來地方中央的賦稅關系上,不應該超過這個尺寸。
財政、投資上的分權不但有利於發達地區,甚至有利於內地省份。過去內地省份雖然在財政上得到中央補貼,也有中央的三線工業投資,但是卻要將原材料以國家規定的低價賣給其它工業省份。對它們來說,財政上的補貼與三線工業的投資是不實惠的,因為本地不參與決策,積極性不高,那些三線工業又無效益。而它們按比較經濟利益生產的原材料,卻以低價賣出的形式向中央納稅。分權之後,它們雖然少得到一些直接財政補貼,但是卻能按他們本地的長處發展經濟,建設項目,以市場價格將其產品賣給其它地區,其純獲益,因為是按照市場法則行為,一定比指令性計劃下要增加。這就是為什麽甚至連內地經濟落後省份,情願放棄中央財政補貼,也要財政自治權。
貨幣政策執行與地方差異
貨幣和信貸有密切關系,但它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信貸可以通過財政支出、債券發行或企業、個人間借貸來擴張,這時信貸增加不會影響貨幣總量。假如靠借銀行來擴大信貸,就會增加貨幣總量,從而加速通貨膨脹。貨幣總量太多會引起物價上漲,但是貨幣總量太少則會使社會缺乏流通資金,交易量減少,經濟運轉不靈,造成經濟衰退。
目前中國區域之間不均衡的發展使貨幣發行總量的決策發生困難。北京、上海、廣東、海南等地吸引了全國的大部份的流通中貨幣,使這些地方的物價、特別是地價飆漲。緊縮這些地方的銀根,減少這些地方的貨幣總量有助於抑制該地的通貨膨脹,這個措施應該是合理的。但是,內地特別是落後省份留不住閑散貨幣,在內地流通的貨幣有限,對物價上漲的壓力不大。反過來,緊縮銀根卻會使內地的流通資金造成困難,使經濟萎縮,對它們的發展不利,使它們進一步落後於發達地區。
造成這個問題的原因在於,由於地區之間的差異,不同地區希望有不同的、符合本地要求的貨幣政策。但是在一個中央大一統的貨幣金融體制下,地方不可能有自己的貨幣政策。對付這個問題的一個措施是人為地改變貨幣流向,譬如,向內地省份投放貨幣。不過在日益發展的金融市場下這些款項很快又會流回到沿海城市。比較成熟一點的做法是在內地創造一個投資環境使當地的投資回報率相當於沿海地區。但是這個方法談起來容易做起來難。雖然中央對深圳和海南的發展傾斜政策可以說是一種成功引導,但是這兩地都有地理上的優越條件。同樣地,中央向西藏、甘肅、貴州投入大量資金,卻沒有使當地具備資金吸引力。因此,人為引導貨幣流向,除非能和市場條件結合起來,是很難成功的。
加拿大著名經濟學家蒙代爾(Mundell)曾經提出最佳貨幣區域的理論。他認為,一種貨幣涵蓋的區域有一個最佳規模。不能太大,因為這樣將強迫有巨大差異的各地方服從一個同一的貨幣政策,從而損害地方的利益,並且也使整個區域居民的福利降低。他曾經討論過,假如把加拿大分成東部和西部兩個貨幣區域,發行各自的貨幣,其經濟結果將會如何。蒙代爾的理論當然無法在加拿大檢驗,因為一個統一的政體下很難劃開兩個貨幣區域。不過,前蘇聯的崩潰卻提供了一個證明。當時各共和國有兩種選擇,一是留在原來的盧布區域里,一是設立自己的貨幣。後來各國一一發行本國貨幣,除了政治上的意義外,我認為,有更重要的經濟上的原因。因為經濟改革轉型中各地的要求差異很大,各地都有自己的貨幣政策偏好,留在盧布區域里則意味著失去本地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所以大家最後選擇了分開。
我們不妨將蒙代爾的理論用到前面提到的中國的地方差異上。假如,中國也劃為兩個貨幣區域,東部和西部,各自發行自己獨立的貨幣,那麽,剛才我們談到的東部貨幣過度擴張而同時西部資金缺少的難題自然得到解決。針對通貨膨脹問題,東部地區可以采取銀根緊縮政策;而西部地區則可以繼續增加本地貨幣供應,保證流通與生產的需要。對資金流向東部投資的問題,西部的金融當局可以以提高兌換成本,影響匯率,提高利息來抑制。即使不可能完全控制資本外流,但是至少能控制本地貨幣供應量。當然,如前所說,在一個統一的政體下很難實行分區貨幣。但是,隨著中國政局的發展,地方獨立性的擴張,特別是進入鄧以後的時代,這個討論就可能具備十分現實的意義。
解決中國問題的利劍:區域經濟自治
我先前的文章討論的主題是“區域經濟自治”,其中涉及區域貨幣的僅是極小部份,但是人們注意到的往往是“發行區域貨幣”,大概這個題目比其它的分權或自治更聳人聽聞。當然,我的著重點是區域經濟自治,這包含了經濟以及和經濟有關的政策自主權,貨幣政策自主只是其中一個部份。在經濟自治中,也許最後還是需要考慮區域貨幣政策。我想在這里,再次表達區域經濟自治的概念以及討論它的現實含義。
縱觀當前世界的區域經濟整合與變化,我們看到兩種截然相反的趨勢。一是分離的傾向,表現在要求區域自治和獨立,如原蘇聯各加盟共和國、捷克和斯洛伐克、甚至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一是聚合的傾向,如歐洲共同體,北美自由貿易區。在當今世界人們高談闊論世界潮流大勢趨同的形勢下,為什麽在區域整合上卻偏偏體現出這截然不同的趨勢,引人深思。當然,這種背反的事實有其深刻覆雜的政治、經濟、社會原因。其中,政治訴求和宗教意識常常最引人注目,特別是在分離的訴求中。不過,當我們解剖這些表面現象後,可以發現,隱藏在後面的經濟利益的考慮,不但是重要因素,而且往往構成為最主要的原因。
中國目前急速發展的改革過程中,區域間的整合也越顯重要。我們同樣可以觀察到經濟上的分離與聚合兩種趨勢。和蘇聯、捷克不同,除了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外,中國目前的這種整合發展,主要表現在經濟意義上而不是政體分離上。經濟的分離趨勢主要表現在地方經濟自主權迅速擴大,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可以和中央分庭抗禮;地方自身利益已在地方政府政策考慮中占主導地位;各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差距擴大;各地區在改革中日益要求獨立地采取適合自己的個體模式與政策,這種發展將推動地方自治的趨勢。而在另一方面,隨著跨地區的投資、勞動力流動、貿易迅速增長,各地區之間日益相互依賴,從而又推動了經濟的區域聚合。這種同時向分離和聚合兩極發展的運行,並不一定是矛盾的。從理論上說,這個運行是否定過去的大一統,重新對地區間、地區與中央間的關系進行定位。分離是對大一統的否定,聚合是對過去自我封閉、封建小農式自給自足經濟的否定。總之,都是對毛式經濟的否定。
分權和區域經濟自治不同。地方分權著眼於中央與地方間的權力再分配,但並不意味著一定要突破原有經濟體制,而區域經濟自治則旨在要突破這種框架。區域經濟自治要求給予地方高度的自治權,也就是說,區域內居民可以自由選擇對本地最為有效的經濟模式和體制,制訂獨特的改革戰略,以及建立與此相應的法律行政制度。區域經濟自治的觀點承認在現行體制下地方分權的弊端,但是認為解決目前這些弊端的根本出路在於給地方政府更徹底的權力,而不是回過頭來重新集權。需要澄清的是,區域經濟自治並不等於區域間的隔離和內戰。相反地,區域經濟自治可以幫助打破這種隔離和消除區域間沖突的可能。這些意見,我在過去的文章中已經說明過。
為什麽要有適合各地的模式體制,其實里面的內在邏輯很簡單:區域間的經濟和居民素質存在差異,這些差異導致了各地區不同的最佳戰略選擇。為了能夠制訂適合本地情況的有效政策,地方要求有更多的自主權。當這種擴大自主權的呼聲延伸到對制度模式的自由選擇權時,實質上就是在要求區域經濟自治。區域經濟自治是地方分權的延伸和發展,但又和原來意義上的分權有質的不同。
對地方分權、“諸侯經濟”持否定態度的人一般認為,中國的問題在於建立市場機制,確定產權,實行政企分離。地方分權不但無助於解決這些癥結,而且破壞了這些方面改革的順利進行。很多人甚至進而推出結論,認為只有重新建立中央權威,才能推動下一步所有制和價格的改革。但是這些責難缺乏說服力。第一,理論上缺乏有力依據可以證明地方政府和分權自治是所有制和價格改革的阻力,相反,分權和經濟區域自治會產生競爭壓力,迫使地方政府更積極地改革;第二,十年改革的事實顯示,分權越徹底的省份,如廣東,海南,福建等,非國營企業(包括私有企業)也越活躍,市場經濟也越發達;第三,分權與經濟區域自治是改革的必然產物,它是一種實際的要求和既定的事實,從蘇聯和東歐的經驗看來,也許是不可逆轉的趨勢。在當今形勢下,即使中央想重新集權,是否可行也是個問題。
那些簡單否定分權或區域經濟自治的理論,實際上暗含了一種假定,即中國經濟的問題僅僅在於所有制、市場機制、政企不分上。這顯然忽略了其它可能的制約因素。經濟學理論可以再舉出幾十種可能阻礙一國經濟發展的因素。理論上,和分權與區域經濟自治相關聯的是規模問題。規模是制約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國家規模越大,雖然在統一市場方面有積極的規模效應,但邊際(行政)管理成本卻會上升,最後巨大的管理成本可以大大超過規模效應獲得的利益。對印度來說,國家規模巨大造成的對經濟成長的制約也許遠遠超過市場機制不完備所造成的問題。雖然蘇聯宣布了在全國徹底改革所有制,建立市場,實行政企分離,但大多數加盟共和國還是繼續堅持自治獨立的要求。為什麽呢?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這些加盟共和國認為,要給本地人民帶來更大的福利,單單靠宣布私有化、市場化等還不夠,還得有區域經濟自治權。
在多重意義上,實行區域經濟自治並不會阻礙改革,反而將促進所有制改革和市場化,甚至促進政企分離。這是因為,第一,我們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改革的步驟。第二,我們可以同時試行幾十種不同的模式和途徑,這樣可以大大縮短改革的進程與成本。第三,區域間各種模式的競爭及示範對落後模式施加了巨大壓力而加快淘汰過程。沿用落後模式的地區將被迫擯棄舊制度,如蘇聯那樣;或被吞並,象東德;或被加速轉化,象匈牙利。可以想見,整個中國的改革局面在區域經濟自治的情況下會大大活躍。目前,東歐的小國家,如波蘭、捷克、匈牙利、波羅的海三國的改革已經相當成功,經濟開始恢覆,而俄羅斯卻仍陷在經濟危機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各自的國家規模大小不一樣。政治學學者評價上世紀末中日改革的不同結果,曾經用象和猴子的體形來比喻,推動大象要比猴子困難得多。
日本明治維新時期藩鎮林立,處於比區域自治還要獨立徹底的地方割據狀態。但正因為地方大名相對中央(幕府)來說是獨立的,他們在自己領地中有自訂政策制度的自由。當時西南諸大名象薩摩、長州、土佐、肥前等積極效法西方制度文明,引進西方技術,最後用武力將先進制度推向全國,完成了維新。日本的維新是先進制度先在某地生根最後推展到落後地區的一個成功例子。完成這個過程必須有一個重要條件,就是尚處於萌芽狀態的先進模式必須得到某種獨立狀態的保護。當時日本的地方割據就提供了這個條件。而在大一統的政治局面下,一個會否定舊體制的先進制度就不太容易成功。這是因為傳統落後勢力,為了維護本身的既得利益,自然要幹涉扼殺這個萌芽。在大一統的政治局面下,傳統落後勢力可以憑借它的數量優勢,利用現有的統治管道,有效地窒息新生力量。滿清末年中國維新的失敗,一個主要原因就是當時的大一統中央集權局面。俄羅斯現在改革的進展也相當程度上被這龐大的國家規模所阻礙。
目前東歐前蘇聯進行的改革,既說明了改革的必然趨勢,也體現了改革的覆雜艱巨性。假如說,私有化市場化是各地區必然的最終目標,那麽,采取何種手段來有效推進這個過程則成為一個關鍵的問題。一個往往引起爭議的焦點是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怎樣一個政治權威。固然,在民主尚未有良好群眾基礎的中國,權威的運用也許會促進改革和經濟發展,或許權威對改革成功是必要的。但問題在於,一旦領導人具有了任意的權威,他自然導致的傾向是腐化,為自己小集團謀私利,最後走向獨裁。這其實是一個prisoner dilemma的問題。一般說來,即使反對新權威主義的學者,也不否定在改革過程中一定權威的必要性,但問題在於必須有一種社會力量來制衡這種權威,不至使它發展到尾大不掉的程度,如在文革十年中十億人民讓其統治者任意宰割,卻毫無能力制約的地步。除了政治家們設計的種種政治制度制衡手段外,區域自治本身也提供了一種新的制衡力量。這是因為各個自治區域相對整個中國來說規模要小得多。區域內統治者的統治力量相對減弱,人民的監督更為直接有效,而鄰近采取先進模式地區傳播的壓力又大大增加。新聞、信息、人員交流的封鎖更為困難,一個為本地居民強烈不滿的政府,更容易垮台。這種增大的垮台風險形成對當局可能濫用權威的制衡力量。也許這就是為什麽新權威主義在小地方如 “亞洲四小龍”的情況下可能獲得經濟成功並邁向現代民主社會的一個原因。有人提出,中國的出路在於建立一個“強有力的民主政府”,[1] 強調大一統強有力的中央政府,並且反對地方自治。我想,在中國目前的社會經濟文化條件下,要想又大一統又集中又有力又民主,只是一相情願。
分權與區域經濟自治的弊端
我們不否認,分權確實會帶來一些弊端,一些負效應。但如前面所提到的,大部份被人指責的弊端的根源在於現行體制,在於分權不徹底。在現行的中央地方家庭式的經濟關系體制內分權,自然會加劇投資饑渴癥。假使實行區域經濟自治,地方政府真正成為經濟主體,成為小家庭的一家之長,財政收支盈虧自行負責,軟約束變成了硬約束,就不會有這種過度投資的欲望。我曾經說過,經濟學理論可以證明,分權和通貨膨脹並無因果關系。相反,徹底的分權,反倒可以抑制地方上的投資饑渴,抑制通貨膨脹。假如某省獨立發行自己的貨幣,這個貨幣獨立發放區域的地方金融當局不會過度擴張信用,因為它要考慮給本地造成的通貨膨脹的後果。在俄羅斯為烏克蘭發行貨幣時,烏克蘭要為自己地區爭貨幣流通數量。但是一輪到烏克蘭發行自己的貨幣時,它就會反覆慎重考慮貨幣政策,力爭避免通貨膨脹後果。自治的地方政府也不會熱衷於市場割據,因為自我封閉,減少區域貿易只會使本區受損。至於地方政府的“地方主義”,“本位主義”,倒不一定是件壞事。改革以前在毛澤東時代,追求利潤的企業被批判為“本位主義”,“金錢掛帥”,但是我們現在已逐步扭轉了對那些名詞的貶義看法。因為我們逐步懂得,市場作為“看不見的手”,使企業家自私的行為轉變為謀求社會福利的積極活動。同樣的道理,在市場機制下,自治的區域(地方)的“地方主義”將給整個中國的快速發展提供前所未有的強有力的動力。要緊的是徹底放權和否定集中計劃體制,在區域間完善市場關系,而不是倒過頭來指責“地方主義”,重覆改革以前叫了幾十年也行之無效的口號。
其實,徹底分權以及經濟區域自治的真正弊端,在於由此增加的區域間的交易成本上。這種交易成本有直接的,如管理進出口貿易人員的工資,多種貨幣之間相互匯兌的交易成本,等等。也有間接的,如外部經濟以及公共財方面造成的效率損失,以及可能發生內戰的代價。這種交易成本的大小,視具體各種有關因素決定。一般地說,地區間的貿易額越大,流通量越大,相互依賴性越大,這種交易成本也越大。歐洲共同體各國相互流通依賴的程度已經使這種交易成本達到極大,而使統一在經濟有明顯利益。這就是為什麽歐洲各國趨向統一。不過,直接的交易成本,從世界各國發展的正反經驗看來,特別是亞洲四小龍的成功事實看來,在中國目前的發展水平來說,大概是有限的。中國單個省份的規模,一般是遠遠大於任何一條小龍。相形之下因區域自治增加的交易成本,應該不至於阻礙經濟的快速發展。同理,區域自治帶來的外部經濟效應和公共財管理上的效率損失,也應該是可以控制的。
反對區域自治的最有威脅力的論點,是舉出發生內戰的可能性。特別是最近南斯拉夫發生的情況,使得這種論點更振振有辭。雖然,本文的興趣僅在於討論經濟意義上的自治,不是國體上的分離。但是,因為經濟學喜歡對各種問題,包括政治社會問題,做模型加以解釋,我們不妨在這個角度上,用經濟理論的方式認識這個問題。回答這個問題的核心,是在這種自治趨勢下,比較預期的利益與預期的成本之間孰大孰小。我們把預期的利益定義為由於實施自治使人民經濟福利水平的更快提高。我們把區域自治下可能導致的內戰的代價定義為戰爭的預期可能性和預期成本之乘積。
從經濟學角度上講,軍事開支是一種非再生產性消費的資源消耗,戰爭則會摧毀已有的經濟生產能力,導致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而損害居民的福利水平。當然,戰爭是一種經濟負效用。但是,在中國現代條件下經濟自治導致分離,進而各地擁軍自立,為各自利益而軍事沖突的預期可能性有多大?一旦發生,預期損失有多大?從概率論上說,分治下也可能不發生內戰,大一統下也不見得能保證不發生內戰。問題是,經濟區域自治下內戰的可能性增加了多少。這些都是主觀預期概率(subjective probability)。根據筆者的觀點,由於時代的變遷,在當今形勢下,發生民國時代那樣的軍閥內戰的可能性已大大減少。措施得當的話,應該可以避免。這是因為,第一,過去地方軍閥軍事割據賴以存在的封閉性地區經濟結構已不覆存在。各區域間的相互依賴性比過去強得多,從而使戰爭相對成本增加。第二,國際環境變化。過去軍閥內戰,具有各種外國勢力沖突的背景。而今世界各國和平共處意識加強,國際環境反而形成對內戰的制約,這次歐洲各國對南斯拉夫內戰的態度即為一例。第三,交通,通訊,軍事的現代化,使持久的戰爭難以繼續。例如這次盟國對伊拉克的攻擊。第四,經濟,文化,教育水準的提高,人們追求理智,和平,及生活舒適的願望更為強烈,和平意識抑制了戰爭爆發的可能性。第五,交通和通訊的發達,聯絡了各地區居民的感情,人們更不願意將分歧用武力來解決。
其實,中國大一統下的慘象及遭受的經濟創傷,也許遠比中國分裂時候所付代價為甚,只不過前者的消息被當權者封鎖,後者卻被共產黨刻意宣傳。自民國初年軍閥內戰,到1936年抗戰爆發,由於戰爭直接間接死亡的人數不超過一千萬。但毛澤東的大躍進就餓死了三千萬人。1965年廣東和山東農村的社會調查中透露,農民認為,生活條件是陳濟棠、韓覆渠的時候最好,“解放”後最苦。[2] 假使我們把區域自治下可能發生的內戰的代價定義為戰爭的預期可能性和預期成本之乘積,這種預期代價應遠低於分治帶來的利益。況且,一些適當的措施,比如說限制擁有地方軍隊及進攻性武器,可以進一步減低內戰的可能性。
結論
總而言之,對分權和區域經濟自治的研究,隨著目前地方勢力的日益擴張,以及前蘇聯解體後的歷史教訓,已經不單是一個理論上的興趣,而且是形勢上的需要。假如說,這種趨勢看來已不可逆轉,那麽理論界迫切需要做的工作是指出怎樣因勢利導,采取相應的經濟政策來增加這方面的利益,減少負效應和可能代價。對地方分權及區域經濟自治,應該展開更廣泛更深層次的探討。
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的改革
馬駿
一. 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的劃分
二. 中央與地方支出責任的劃分
三. 本文的分析框架
四. 承包制與中央政府的財政政策工具
五. 中央政府財政政策的功能
六. 1994年分稅制改革
七. 94年改革尚未解決的若幹問題
【作者簡歷】馬駿,世界銀行咨詢顧問;美國喬治城大學博士。
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的演變,是中國十五年分權改革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方面。本文探討中國自1980年以來的財政分權對中央政府利用稅政政策實施宏觀控制的能力的影響、1994分稅制改革的意義、及財政分權體制需要進一步改革的若幹方面。
作者認為,在1980─1993年間中國所采用的三種財政承包的辦法使地方政府在事實上獲得了控制主要稅基和稅率的能力。結果是,中央政府幾乎無法利用稅收政策來達到穩定經濟和地區平衡的目標。地方政府的這種控制主要通過兩個途徑來實現:一是各種合法的和非法的減免稅;二是設法將預算內收入轉化為預算外收入。在這種情況下,中央政府為了保證其收入,頻繁地采用了各種不規範的手段來調整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而這些手段的使用又反過來加劇了地方“藏富於企業”和討價還價的動機與作法。從支出方面來看,中央政府支出的相當大一塊仍然是建設性支出--在西方國家這基本上是私營部份(企業)的職責。這項負擔使得中央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喪失了運用支出政策控調宏觀經濟的自由度。
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在規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的方面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在新體制下,中央政府設立了自己的國稅局,負責征收中央稅和中央與地方的分享稅。這一改革保證了中央政府對中央稅和分享稅的稅率與稅基的直接控制,將顯著地提高中央政府利用稅收和支出政策來進行宏觀調控的能力。但是,要達到規範化財政分權的目標,現行體制還必須解決幾個方面的重要問題。這些問題包括:稅種劃分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法制化、地方稅自主問題、轉移支付公式等。
一. 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的劃分
1980年以前,中國實行的基本上是“統收統支”的財政體制,即幾乎所有的稅收和上繳利潤都遞交給中央,然後中央按其批準的各省、市、自治區的支出計劃下撥。1980年,中央決定改革統收統支的體制,實行“分竈吃飯”的辦法,以調動地方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對十五個省、區,中央將全部財政收入劃分成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三個部份,共享收入的80%歸中央,20%歸地方。其它省、市、自治區實行定額上繳、定額補貼或保留老體制的做法。除個別稅種(如關稅)之外,所有財政收入由地方負責征收,但所有的稅基、稅率和上繳利潤的辦法均由中央確定。
雖然1980─1984年的體制調動了一些地方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但一刀切的共享收入的計算辦法帶來了富省多有結余,窮省多有赤字的問題。1985年,中央決定在劃分收支的基礎上對各地方實行不同的分配辦法。總的原則是,凡地方固定收入大於地方支出者,實行定額上繳;凡地方固定收入小於地方支出者,中央確定一比例留給該地方部份共享收入;若地方固定收入和全部共享收入全部留給地方仍不抵其支出,中央實行定額補貼。這種辦法雖然緩解了地區間收支不平衡差異的問題,但卻明顯地降低了很多“財政大省”增收的積極性。1988年,中央決定實行一種新的承包體制。這個體制包括六種不同的辦法,分別適用於六類省、市、自治區和計劃單列市。[1] 總的來說,1988年的財政體制增加了主要財政大省保留在地方的財政收入的比例。但是,這些承包合同並沒有被嚴格遵守,其中一些被多次修改。1991年末,中央曾試圖與地方談判新體制,但未有滿意的結果。故1988年的體制一直延續到1993年末。
自1978年底以來,政府財政收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及中央財政收入占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快速地下降。從1978年至1992年,政府財政收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從34%下降到17%;中央財政收入占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從51%下降至41%。這個趨勢顯然與實行財政承包制有關。80年代中下期,中央政府開始意識到其迅速下降的財力可能帶來的政治上和經濟上的後果,並提出了增加“兩個比重”(即財政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及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的設想。這個設想寫入了1991─1995的八五計劃,但兩個比重下降的趨勢未見好轉。1993年末,中央終於宣布於1994年起取消承包制,實行分稅制。這項改革的主要目標是提高“兩個比重”,尤其是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並將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劃分的辦法規範化。[2]
二. 中央與地方支出責任的劃分
自1980年以來,作為財政分權的一部份,中央不再直接管理省級財政的具體支出項目,而將主要注意力集中在規定各省、市、自治區支出的總額。基本的原則是,中央確定每個省、市、自治區支出的基數(某一個基年的支出水平),以後每年按若幹因素的變化而調整。這些因素包括地區政策變化(如中央批準某地實行對外開放特殊政策可能會增加該地支出額度)、通貨膨脹(如物價上漲會引起工資和其它政府采購項目的支出)、物價改革(如某些價改政策要求地方增加對食品和住房的補貼)等等。各省、市、自治區按中央規定的原則制定其支出計劃,但如地方有更多的財源,支出計劃可以超過中央給的定額。對地方政府支出的具體項目(如工資和政府采購),中央有具體的限制性的規定。
整個國家的財政預算包括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地方預算包括省、縣、和省轄市的預算。原則上,中央與地方預算由財政支出的範圍劃分如下:中央預算的支出範圍包括中央所屬企業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國防,外交和對外援助,某些農林水利項目,某些工業、交通和商業項目,某些文教、科學、衛生項目,某些物價補貼,地質勘探,國債償付。地方預算的支出範圍包括地方所屬企業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支援農村生產和各項農業事業、水利建設、城鎮維護與建設,文教、科學、衛生和社會服務,社會福利和養老金,行政支出,各種價格補貼等。
在實際操作上,中央與地方的支出在很多方面互相重疊。這些領域包括一些重工業部門(如電力和原材料)、交通、通訊、文教、衛生等。比如,中央出資興建電廠、鐵路和通訊網絡,地方則參與“拼盤”(提供這些項目的一部份資金)。由於這些項目的相當大一部份資金來源於中央,項目的選址便對地方顯得十分重要。各級地方政府均利用能夠影響中央決策的各種關系進行遊說,以爭取將項目設在本地區。許多地方在中央年度預算已被人大批準之後仍繼續遊說,成為預算年年被突破的重要原因。據熟悉中央預算的人士說,每年國家計委所定的“盤子”中的幾乎所有的項目都有某些領導人為某個地方推薦的“條子”作為持。雖然中央項目的選擇在名義上遵循一些基本原則(如供需平衡、產業結構平衡、地區平衡等),其實際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各地討價還價的能力。
三. 本文的分析框架
財政學理論,尤其是關於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的理論為我們分析中國的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原則與方法。[3] 在此我們羅列幾個與本文論題有關的經濟學結論:
1. 關於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稅收政策。中央政府必須對財政資源有足夠的控制能力,以保證其有效地實施穩定經濟、收入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的功能。中央必須掌握屬於中央的稅種的稅率和稅基,並通過直屬中央的稅收機構來實現這種控制。地方政府應該掌握控制地方稅種的稅率和稅基的權力。
2. 關於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支出責任。中央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必須被限制在那些使全民受益的項目內。使某一地區居民受益的公共產品與服務應由地方政府來提供。私人產品和服務在一般情況下應由私營部門(企業)來承擔。在財政收入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下放的同時,財政支出的責任也應相應地下放,以保證中央政府的收支平衡。
3. 關於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中的規則性與隨意性。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的分配辦法(承包合同或稅種劃分)必須保持相當程度的穩定性,以避免地方政府的某些消極的反應。如果一個地方政府花了很大力氣增加財政收入,但中央政府卻因此降低其留成的比例或增加其支出的負擔,這個地方政府的自然反應便是降低其稅收的努力程度(tax effort)。
四. 承包制與中央政府的財政政策工具
中央實行財政承包制的本來意圖是在保證中央收入的同時,提高地方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但實行這個體制的實際效果是地方政府通過控制其稅收努力和獲得收入的渠道控制了有效稅率和稅基(effective tax rates and bases)。結果,中央政府被迫使用各種不規範的手段來增加中央收入,而這些做法又引發地方的各種“藏富於企業”的做法。同時,由於財源不足和生產性投資的負擔過重,中央政府基本上沒有使用支出政策的自由度。本節按順序討論上述問題。
地方政府控制有效稅率和稅基的第一種方式是利用各種減免稅來調節其實際稅收努力。從名義上講,幾乎所有稅種的稅基和稅率均由中央決定。除個別地方稅種外,只有中央才有權決定取消或增加稅種、調整稅率。對於屬中央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的稅種,只有中央才能決定。但在承包制下,地方政府所面臨的有效約束僅僅是與上一級政府所簽訂的財政承包合同。只要完成了承包合同中所規定的上繳指標,地方政府便會使用各種合法與非法的減免稅的辦法將財源留在本地。道理很簡單:很多承包合同規定,超過上繳指標的地方財政收入要與中央分享;即使沒有既定的分享的規定,中央也會以各種方式修改承包合同、收走相當一部份超收的地方財政收入。結果,絕大多數省、市、自治區雖然年年完成承包合同,但幾乎從不超額完成。在這種情況下,中央決定的許多稅率成為一紙空文。
近年來,地方政府越權使用減免稅的情況愈演愈烈。效仿中央批給“特區”的政策,各省、市、自治區及縣級乃至鄉鎮級政府紛紛宣布自己的“開發區”。到1993年年中,縣級和縣級以上的開發區總數達1800個,縣級以下更是無法統計。這類開發區中的大部份提供比特區更為優惠的減免稅政策,如“五年免稅,五年減半”。許多地方不但向外資提供減免稅,對內資也提供同樣的優惠。自1992年起,中央反覆發文強調各地區未經中央批準無權設立開發區、提供減免稅。1993年下半年,中央下決心“整頓”開發區,將開發區的數目減少到二百多個。
除開發區之外,地方政府還以其它許多名義進行減免稅。這包括在地方政府權力範圍內的對少數幾種地方稅的合法減免,也包括越權進行的各種屬中央權力範圍(如增值稅)的稅收減免。在許多情況下,中央制定的稅收法規在減免稅權限問題上含糊不清,也為地方政府濫用減免稅提供了條件。
地方政府對有效稅率及稅基的控制還表現在其對財政收入渠道的控制。如果地方財政部門以稅收形式取得收入,其稅基和稅率至少在名義上受中央的控制,這些收入在大多數情況下還必須與中央分享。而如果這些收入納入預算外收入,則可免受中央的控制。隨著地方政府預算內收入比重的下降和預算外收入上升,中央政府控制全國財政收入與支出的能力相應下降。換句話說,越來越多的財政資源在中央所能控制的系統之外進行“體外循環”。從1978年至1991年,地方預算外收入與地方預算內收入的比例由0.66:1上升到0.84:1。近年來,地方政府濫用行政權力以控制屬於企業的預算外資金的問題十分嚴重。1993年,一些地區的企業竟要向各級地方政府繳納上百種的稅費,實際稅收負擔達90%以上。[4] 為此,中央反覆發出禁止地方政府“亂收費、亂攤派”的通知,但大多只能起到一時的效果。
由於地方政府在事實上控制了有效稅率和稅基,中央政府越來越多地依賴於一些不規範的政策工具來控制地方向中央上繳的財政收入。這些不規範的手段包括:(1)直接修改承包合同中所規定的上繳指標。常見的情況是,中央上調財政上有盈余的地方的上繳基數。(2)從地方上“借款”,以彌補中央財政之不足。但這些借款從未歸還給地方,往往還打入地方今後上繳中央的基數。(3)將下放給地方的企業重新收歸中央所有,以增加中央固定收入的來源。這些企業往往是效益好的大型國營企業。(4)隨意地向地方轉移原來應由中央負擔的支出責任。這種做法,在效果上相當於增加地方向中央的財政上繳。(5)迫使地方購買中央發行的債券。這些債券的利息一般均低於資金的市場收益率。在有些情況下,中央以無力償付到期債券為由推遲償還期。
中央政府的這些隨意性極大的做法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扭曲了地方政府的財政行為。地方政府對這些做法的一個最明顯的反應便是降低其稅收努力。馬駿以一個博奕論的模型證明了這個結論。[5] 在這個博奕論模型中,中央政府決定從地方稅收中取得多少中央收入分享辦法,地方政府決定征收多少稅。如果中央政府不能承諾一個固定的分享辦法(即它有權以各種手段隨時調整地方向中央上繳的額度),它便會傾向於提高財政收入增長較快的地區的上繳額度。預計到中央會隨時提高上繳額度,地方政府的最優選擇是一開始就降低稅收努力。這種戰略性的反應(strategic reaction)在相當程度上解釋了過去十幾年中持續下降的財政收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
從支出方面來看,在中央政府所掌握的財力逐步向地方分散化的同時,中央財政支出的責任沒有以相應的速度減少,至使中央使用支出政策的自由度愈來愈小。導致這個問題的一個主要原因是中央支出的相當的大一塊仍用於生產性建設。按世界銀行的估算,1992年這類支出占中央財政總支出的32.8%。這些投資(如在能源、原材料、農業等行業的投資)中的相當大部份用於生產“私人物品”,在市場經濟國家大多由私營部門(企業)來提供。從財政學角度來看,中央政府一般不應介入這類項目,至少不應以中國這樣的規模介入。
中國中央政府介入生產性項目的特殊原因有以下幾個。(1)由於中央政府對某些行業實行價格控制,這些行業的利潤率較低甚至全行業虧損(如煤炭業),為平衡供求,中央只得直接進行投資。(2)中央對某些行業的投資主體進行嚴格的限制。盡管這些行業利潤率很高(如電力和郵電),投資卻嚴重不足,中央被迫出資建設。(3)中央仍嚴格控制著企業的主要融資渠道(如大型項目的銀行貸款、各地區發行股票和債券的配額等),構成了進入這些行業的一個重要障礙。為彌補由此引起的進入不足,中央只得進行投資。(4)中央必須保證其直屬企業的職工就業。一旦這些企業出現虧損,中央必須給予補貼。
五. 中央政府財政政策的功能
由於中央政府喪失了控制有效稅基和稅率的能力及使用支出政策的靈活性,其財政政策無法被用於穩定經濟,在促進地區間平衡方面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關於財政政策與宏觀經濟穩定。}在過去十五年中,政府的財政政策基本上沒有起到穩定經濟的作用。從表1可以看出,政府財政收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持續下降,沒有顯示出穩定經濟所要求的“反經濟周期”的波動。另外,我們可以通過比較財政赤字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與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率的相關關系來考察財政政策的宏觀穩定作用。宏觀經濟理論指出, 在國民經濟擴張和高漲階段,財政政策作為宏觀穩定器應減小財政赤字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當國民經濟進入萎縮和蕭條階段時,財政政策作為宏觀穩定器則應提高財政赤字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換句話說,具有穩定經濟功能的財政政策意味著財政赤字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率呈負相關關系。但是,從圖1可以看出,從1979─1991年這兩個變量之間既無明顯的正相關也無明顯的負相關關系。為了證實這個結果,我們作了一個簡單的回歸分析,發現R 僅為0.17,解釋變量的t值在統計上不顯著
在實際運行中,控制宏觀經濟主要變量(如總需求)的機構是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而非控制財政政策的財政部。財政政策非但沒有發揮穩定經濟的功能,反而從幾個方面增加了金融政策的負擔。許多本應由中央財政支出或補貼的項目因中央財力緊張而被轉移到銀行系統,成為“政策性貸款”項目。另外,財政系統年年向銀行系統“借款”以彌補財政赤字。從1985年至1992年,財政向中國人民銀行借款額從275億元增加到1241.1億元。1992年的借款額相當於當年國家財政收入的28%。如果中央銀行不能在向財政“貸款”的同時減少其平衡表中其它負債項,財政的銀行借款的後果便是貨幣發行量的增加。
承包體制下的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從幾個方面制約了財政政策穩定經濟的功能。首先,如上節所指出的,承包制下的地方政府在事實上控制了有效稅率和稅基,使中央政府稅收政策調節宏觀經濟的效果大大削弱。第二,在中央財力相對下降的同時,中央財政支出的責任未能以相應的速度下放到企業或地方,致使中央年年過愈來愈緊的“吃飯財政”,根本無暇顧及穩定宏觀經濟的目標。第三,中央與地方承包合同的內容決定了大部份地區的財政收入不會與其經濟增長同步。比如說,1988年至1993年間中央與上海、廣東的合同規定向中央上繳一個固定額度;中央與十省市的合同規定地方按固定比例向中央上繳財政收入,財政收入超過一定增長速度的部份按較低的比例上繳中央。結果自然是財政收入的增長低於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稅收作為“宏觀穩定器”的作用無法充份發揮。
關於財政政策與地區間收入重新分配。}隨著中央財力的相對下降,中央政府利用財政政策來平衡各地區收入的能力也明顯下降。表2列示了1983年和1991年28個省市自治區凈上繳(接收)中央的財政收入占其所征收的財政收入的比例。這個指標的變差系數可以反映中央政府進行財政重新分配的強度。從表中可以看出,從 1983年至1991年,變差系數由3.05下降到1.89,意味著中央政府進行重新分配的強度明顯下降。圖2和圖3畫出了1983年和1991年這些地區凈上繳(接收)中央的財政收入占其所征收的財政收入的比重。對兩圖的比較可以得到一個關於重新分配強度的直觀印象。
中央政府利用財政政策進行地區間重新分配能力的下降與承包制直接相關。在承包制下,中央重新分配的功能主要通過對不同地區實行不同的承包辦法來實現。對財政上有盈余的地區,中央確定一個財政收入上繳的額度或比例;對入不敷出的地區,中央確定一個補貼的辦法。但由於在承包制下收大於支的地方向中央實際轉移的財政收入增長的速度緩慢,中央又無法成功地修改承包合同以提高這個轉移的增長速度,因而中央向入不敷出的地方的轉移速度也被迫下降。對大多數落後省區,中央自1988年來采用定額補貼的辦法。補貼的數量不隨通貨膨脹而增長,因而中央向這些地區的實際財政轉移支付呈下降趨勢。
六. 1994年分稅制改革
經過多年的討論和將近兩年的試點,1993年末中央政府決定於1994年起取消財政承包體制,實行分稅制。這項改革的主要目標是提高“兩個比重”。分稅體制的主要內容如下:
分稅辦法。全部財政收入仍分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固定收入主要包括關稅、由海關征收的消費稅、中央所屬企業的增殖稅和所得稅、鐵路、銀行和保險業的流轉稅、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設的金融機構的所得稅。地方固定收入主要包括營業稅(鐵路、銀行和保險業除外)、地方所屬企業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增殖稅、證券交易稅、自然資源稅。增殖稅收入的75%歸中央所得,25%歸地方所得。證券交易稅目前僅在上海和深圳以印花稅形式征收,由中央和地方對半分享。自然資源稅目前暫歸地方所得。這項改革的目標是使中央占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逐步上升到60%,其中中央直接使用的支出為40%,其余20%由中央以轉移支出的辦法分配到地方。
稅收管理體制。新舊體制的一個重要區別是,在新體制下,中央設立了一套自己的稅務機構,負責征收中央稅和共享稅,地方稅務機構只負責征收地方稅;而在舊體制下,中央沒有自己的稅務機構,幾乎所有的財政收入均由地方稅務機構征收。
相關的稅收改革。在實行分稅制的同時,一些重要的稅種和稅率有很大的變化。大中型國營企業的所得稅率由55%下降到33%。新的所得稅率適用於各種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增殖稅適用的範圍明顯擴大,大部份產品的增殖稅率為17%,高於先前的稅率。對娛樂、飲食、保險、金融和運輸行業的企業征收3%─5%的銷售稅。對煙、酒、汽油等商品征收消費稅。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定為每月收入800元,最低稅率5%,最高稅率45%。
分稅制的實行將明顯地增強中央政府所掌握的財力和運用財政政策的能力。在承包體制下,由於地方政府負責幾乎所有的稅種的征收,中央的財政收入取決於地方政府的稅收努力;由於地方政府事實上控制了有效稅率和稅基,中央政府的許多稅收政策難以奏效;由於中央財政年年吃緊,其運用支出政策的能力收到嚴重制約。實行分稅制後,中央直屬稅務機構直接征收中央稅和分享稅,中央收入不再受地方收入的影響。地方政府只負責征收地方稅--其所負責征收的稅種不再與中央分享,因而不再有減少稅收努力以避免上繳中央過多的動機。中央和地方的稅務機構均將致力於完善管理機制以增加各自的收入。由於新體制下地方政府至多只能控制地方稅種的有效稅率與稅基,中央利用稅收政策進行宏觀調控的能力將明顯增強。隨著中央財政收入的增加,其利用支出政策的自由度也會增加。尤其是中央政府在掌握了用於轉移支付的財源之後,將能更有效地緩解地區差別的加劇。
七. 94年改革尚未解決的若幹問題
1994年底的分稅制改革只是使中國的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規範化的第一步。除了已經實行的稅種劃分和稅收管理體制的改革之外,還有幾個重要的方面仍保留著舊體制的弊端。筆者認為,今後若幹年中國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的改革應解決如下幾個問題:
1. 以法律的形式將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固定下來。到目前為止,中央與地方之間稅權和財政支出責任的劃分在事實上由中央政府決定,而非由全國人大(立法機構)來決定。還句話說,中央政府在與地方政府的“政策博奕”中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這就使得中央政府能相當隨意地以其自身利益為出發點來修改博奕規則。由於中央無法對責權劃分做出承諾,地方政府的政策便取決於它們對中央今後政策變化的預測,因而難以控制。與中國的情況相反,大部份聯邦制的國家和日本等單一制的國家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中央與地方責權劃分的基本原則,並在如《地方財政法》一類的法律文件中詳細規定具體責權的項目及改變責權關系所需經過的程序。一旦稅種劃分及支出責任的劃分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來,中央政府便很難隨意改動。這種法律的約束給予了中央政府一種表達其對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的承諾的重要工具。有了這種承諾,地方政府的稅收與支出行為就會比較穩定和容易預測,許多“戰略性反應”也會消失。穩定的和可預測的地方政府行為也會反過來增強中央政府控制宏觀經濟的能力。
2. 建立保護地方自主權的機構。僅在法律上規定中央與地方的責權關系並不能保證其嚴格的執行。在中央一級有必要建立起一套能代表地方政府利益、防止中央部門隨意剝奪地方財權的機構。在日本,“自治省”就是這樣一個機構。雖然有關法規已規定了日本的中央與地方財政責權的劃分,許多中央部門(包括財政部)往往會以各種理由要求地方承擔其法定責任之外的支出項目,或試圖削減法定的向地方的轉移支付。單個的地方政府很少有與中央部門對等談判的能力,地方權益因此受到威脅。在這種情況下,自治省就會出面與有關中央部門交涉,以保護地方利益。自治省的法律依據是憲法中關於地方自主權的規定和地方財政法中關於地方財權和支出責任的規定。自治省在政治上得到全體地方政府的支持,這種支持體現在地方政府對內閣直接表達對自治省的地位的關注和地方代表在國會中的聲音。
3. 應逐步取消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稅種的作法。為了減小利益重新分配可能帶來的阻力,中央政府在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方案中保留了按隸屬關系劃分企業所得稅的辦法, 即中央所屬企業的所得稅歸中央, 地方所屬企業的所得稅歸地方。這種劃分稅種的辦法有兩個主要的問題。第一,地方所屬企業的所得稅是一個極重要的稅種,將地方企業所得稅全部劃歸地方,使中央失去了一項調控企業行為的重要手段。第二,在所得稅按隸屬關系劃分的情況下,中央政府往往會以上收地方企業為手段來增加中央財政收入。對地方企業的隨意上收使中央與地方財力的劃分變得不穩定,地方政府為了避免高效益企業被上收,很可能會采用故意減少投資或低報企業利潤等辦法。
4. 中央與地方支出責任的劃分應盡快明確。盡管中央在1994年改革計劃中稱要在劃分支出責任的前提下劃分稅種,但一年來在支出責任的劃分上幾乎沒有進展。理由很簡單:中央政府不願意放棄在支出責任劃分上的自由度;失去了這個自由度,中央往往難以平衡其收支。但是,沒有穩定的支出劃分,稅種劃分再明確也無法保證地方政府財政狀況的穩定。中央經常向財政富省轉嫁支出負擔的作法雖然在短期內能緩解中央的財政困難,但同時打擊了這些省分增收的積極性。這是財政收入占國民生產總值比重下降的一個重要原因。
5. 新的分稅體制應允許地方政府決定地方稅的稅基和稅率。分稅制將一些稅種劃給地方,但明確這些稅種的稅基和稅率的權力卻仍保留在中央。從財政學角度看來,一個有效率的財政分權體制應該允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的經濟狀況和居民偏好來決定地方稅收的水平和支出項目。在中國,盡管中央規定了主要地方稅種的稅收範圍和稅率,地方政府卻可以用調節稅收努力的辦法來控制實際稅基和稅率。既然中央在事實上無法控制地方稅種的征收,名義上維持對稅基和稅率的控制只能降低地方稅收體制的透明度和穩定性。筆者認為,只要中央政府能有效地控制中央稅種和分享稅種,便沒有必要直接控制地方稅種。中央的責任在於用中央財力提供全國性的公共產品與服務(包括宏觀穩定及地區平衡),地方的責任在於提供地方的公共產品與服務,各自的責任和財權必須互相匹配。
6. 借鑒國際經驗形成一套既能促進地區平衡又能調動地方積極性的轉移支付的公式。按1994年分稅制改革的方案,中央將以轉移支付的形式把全國財政收入的20%從中央轉移到地方。但到目前為止,中央尚沒有確定轉移支付的公式。如果沒有明確的公式,地方向中央政府的遊說就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轉移支付的分配,努力增加稅收的地方往往不如花大力氣與中央討價還價的地方合算。
國際經驗表明, 即使轉移支付有了明確的公式, 如果這些公式設計得不恰當,也會在相當程度上扭曲地方政府的稅收或支出行為。比如說,如果按公式計算,地方稅收越低,得到轉移支付越多,則此公式會鼓勵地方減少或瞞報稅收。又比如, 如果轉移支付與地方財政赤字呈正相關, 則此公式會鼓勵地方過度支出。筆者的觀點是,轉移支付應盡可能多地考慮地方政府不能直接控制的變量(如人口、GNP等),而盡可能少地與地方政府直接控制的變量(如地方財政收入或支出)相聯系。另外,中央政府在設計公式之前,必須明確其公式的具體目標(究竟是使地區間公共產品與服務平等化,還是減少地方政府收支不平衡,還是增加具有跨省效應的公共產品與服務?)。在一般情況下,中央應設立不同的轉移支付基金,使用不同的計算公式,來達到不同的目標。
表1. 中國財政收支情況及其占GNP的比重, 1978─1992 (單位: 10億元)
財政收入
財政支出
財政收入占GNP①比重(%)
財政赤字②
赤字占GNP比重(%)
中國定義
標準定義
中國定義
標準定義
1978
112.1
124.8
111.1
123.8
34.8
-1.0
-0.3
1979
110.3
126.7
127.4
147.4
31.7
20.7
5.2
1980
108.5
130.1
121.3
147.1
29.1
17.0
3.8
1981
109.0
130.2
111.5
140.1
27.3
9.9
2.1
1982
112.4
140.9
115.3
152.3
27.1
11.3
2.2
1983
124.9
160.7
129.3
173.0
27.7
12.3
2.1
1984
150.2
184.3
154.6
196.5
26.5
12.2
1.8
1985
186.6
229.7
184.5
236.5
26.8
6.8
0.8
1986
226.0
244.6
233.1
265.6
25.2
20.9
2.2
1987
236.9
257.5
244.9
282.5
22.8
25.0
2.2
1988
262.8
280.4
270.7
315.3
19.9
34.9
2.5
1989
294.8
326.4
304.0
363.8
20.4
37.4
2.3
1990
331.3
351.5
345.2
403.1
19.6
51.6
2.9
1991
361.1
365.9
381.4
432.3
18.5
66.4
3.4
1992
415.3
368.8
439.0
483.4
17.3
114.6
4.7
注:財政收入的標準定義又從中國定義中減去政府借款,加入政府補貼。
財政支出的標準定義又在中國定義上加上政府補貼。
① 使用標準定義
② 使用標準定義的財政收入與支出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1993》
中國鄉鎮企業產權改革與中央-地方權力的互動
洪朝輝
一. 鄉鎮企業產權明晰化的分權效應
二. 鄉鎮企業產權改革的集權後果
三. 鄉鎮企業產權改革的政策選擇
【作者簡歷】 洪朝輝,美國喬治亞大學沙瓦那州立大學助理教授;馬里蘭大學美國農業經濟史博士。
一九八○年代末以來,中國東南沿海一帶的鄉鎮企業普遍興起以建立與建全股份合作制為主題的產權制度改革。[1] 以浙江省八萬個村以上集體所有制的鄉鎮企業為例,到一九九四年七月,已有六千多家鄉鎮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還有二千多家正在實施之中,預計到一九九四年底可達到一萬家左右。[2] 同樣,在浙江溫州鹿城區,到一九九四年七月,股份合作企業已占了企業總數的百分之七十左右,日漸成為國民經濟的發展主力。[3] 在福建省,截至一九九四年底,股份合作制的鄉鎮企業已達十萬余家,其中一九九四年一年即誕生一萬二千多家。[4] 上述股份合作制企業是中國農民的又一偉大發明,旨在逐步淡化政府對企業的幹預與控制,明晰政府、企業和工人之間的產權與股權,達到籌集資金、轉換機制、提高效益、以及刺激幹部職工生產積極性的多重目的。
但是,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的實踐深刻影響了中央與地方兩大權力的互動,並由此產生了令人困惑而又充滿危機的雙重效應。一方面,產權改革推動了產權地方化,各級鄉鎮政府借此良機,全面而又合法地大規模分享鄉鎮企業的部份股權,導致地方政府普遍出現企業化,為地方分權創造了條件。另一方面,產權改革在促使地方政府與鄉鎮企業之間的經濟關系日益清晰之時,卻導致兩者之間的人際關系趨於淡漠,兩者長期所建立的社區與政治聯盟開始出現解體,並為中央政府介入鄉鎮企業的產權改革與經營過程提供了條件,更為中央集權創造了動力。面對這種產權改革所產生的分權與集權效應,我們有必要深入探討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的運行特徵與機制,以便從另一視角觀察與理解中央與地方博奕行為的未來走向
本文資料主要根據筆者在一九九四年暑期對浙江省七縣二十家鄉鎮企業的實地調查,對“中國鄉鎮企業產權明晰化的理論與實踐國際研討會”論文的研究,以及對有關專家學者和政府官員的面談等。
一. 鄉鎮企業產權明晰化的分權效應
鄉鎮企業的產權改革和股份合作制的建立,首先有助於增強企業與鄉鎮政府之間的經濟結盟,加速產權地方化和政府企業化,並由此增強地方與中央進行討價還價的籌碼與實力,強化地方分權效應。
首先,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所設立的“鄉鎮政府股”,有助於地方政府合法成為各企業的股東,變政府與企業的上下級關系為合作夥伴關系。它由鄉鎮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公司作為產權代表,並派出法定股東,參加企業的董事會,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5]
鄉鎮政府股的份額一般占企業總資產的20%-25%。例一,以魯冠球為首的浙江肖山萬向等廠,在1988年從3000多萬元總資產中劃出750萬元(占總數約25%)免費送給政府。[6] 例二,浙江新昌縣三花集團公司於1993年劃出企業集體積累的20%,奉送給當地城關鎮政府,價值400多萬元人民幣。[7] 從此,這些龐大而又獨特的政府股將與企業同生共長,世代相傳,極大地強化了鄉鎮政府的經濟實力。
眾多鄉鎮企業普遍認同這一政府股,其原因極為覆雜,既有經濟行為的理性,也有非經濟行為的考慮。其一,鄉鎮政府確實在鄉鎮企業的草創與發展時期,提供過各種政策性的直接或間接的幫助,既有資金、資產、土地和人力的投入,也有政府影響下的信貸擔保、社區投入和投資環境改善,更有長年以來減稅讓利的政策扶持。[8] 其二,“花錢買不管”。這是魯冠球的主要動機之一。即通過送股份,明確地方政府與企業的產權關系,促使地方政府轉變職能,開始以一個股東身份關心企業,以股東權取代行政權。[9] 其三,政府股是一項必要的政治投資。鄉鎮一級政府在中國農村社區文化生態中,永遠是當地企業的父母官,無論經濟體制與關系如何轉變,“遠親不如近鄰”的傳統準則永遠難以改變。面對根深蒂固的傳統文化,那些政治意義上的政企分開和經濟意義上的產權明晰,都將顯得有名無實,蒼白無力。
同時,鄉鎮政府也普遍樂意用行政權交換股份權,希望對鄉鎮企業利潤的分享由暗轉明。長期以來的硬性攤派,使許多基層幹部疲於奔命,而且所攤派的款項大多不能進入鄉鎮政府的腰包,只是為上級政府做嫁衣裳。如果攤派任務完不成,將冒犯上級;如果超額而又圓滿完成,倒得罪了企業,人為導致政企關系的緊張。現在能夠坐享股份,何樂而不為?同時,在股權不明確的前提下,企業對鄉鎮政府的“進貢”是因人而宜和因時而宜的,收益數額是既不確定也不穩定。如果兩者關系緊張, 鄉鎮政府很可能“顆粒無收”, 如今龐大的“政府股”在手,自然是“旱澇保收”。於是,鄉鎮政府與鄉鎮企業在設立與分配政府股的問題上,基本上兩廂情願,一拍即合。
鄉鎮政府股的設立一方面導致四分之一~五分之一的企業產權出現地方化,另一方面也促使鄉鎮政府開始出現企業化。這樣,在企業產權地方化與鄉鎮政府企業化的共同作用之下,促使企業與地方政府結成經濟利益共同體,導致地方與企業關系的內造化和非政治化,一切以共同的經濟利益為主軸,排斥一切與企業經濟和地方經濟相沖突的中央政策,由此強化了中國地方分權的能量與潛力。
除了鄉鎮政府股以外,“企業集體股”的設立也有助於地方政府權力的增強。 溫州市政府規定,所有股份合作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應有50%以上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作為新增資產記在股東名下,視同股金,計息增值;另外15%作為企業公共積累,屬集體所有。[10] 如果說,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的50%股份屬於變相集體股的話,那麽15%的公共積累金則是純粹的企業集體股。
企業集體股存在兩大經濟特點。其一,它幾乎無法為企業股東所私自享用。根據浙江蒼南縣五十三家股份合作企業的調查,1992年的企業集體股(公共積累基金)占稅後利潤的12.9%, 其中沒有提取分毫的企業占35.8%; 提取比例低於10%的企業占企業總數的26.4%。 它表明不提或少提集體股的企業占總數的62.2%。[11] 其二,這筆集體股對於非股東職工而言,在職時不能分享資本收益,離開企業時更不可以分割部份財產, 某種意義上說,“集體所有”也只是徒有其名。[12]
在設立企業集體股的過程中,鄉鎮企業與地方政府各懷不同的動機,形成了暫時的共識。首先鄉鎮政府樂見這筆集體股的存在。政治上,集體股的設立有助於淡化股份合作制的私有化色彩,是今日中國欺上瞞下的必要手段,有利於避免來自上級政府的指責與非難,減少產權改革的政治阻力,是鄉鎮政府官員在改制過程中,既保住政治職位,又享受經濟利益的兩全保障。經濟上,企業集體股的存在為地方政府提供了豐富而又安全的財源。許多鄉鎮政府的公關、吃喝、以及各種集團性消費,往往既不正常,也屬非法,無法在政府財務中報銷,於是皆透過鄉鎮企業的集體公積金,蒙混過關。[13] 另外,集體股的存在有助於地方政府向企業實施軟攤派,它的特點是表面上屬企業自願奉獻,但背後卻有權力的脅迫與人情的壓力。 企業往往“主動”地為地方官員的親朋好友承辦各種婚喪喜事,敬獻厚禮。軟攤派已成為不定期、不定日地吞噬集體股的重要殺手之一。由此可見,改制後鄉鎮企業集體股實際上成了企業上層與地方政府官員私相授受,共同享有的“特權股”,更成為腐敗政治的溫床。
站在鄉鎮企業的角度,它們讚同設立企業集體股的原因比較覆雜,大致約有五種:其一,長期以來鄉鎮企業屬集體性質,已經積累了相當一部份“共有資金”,所以有必要將它以集體共有的形式參股。例如,溫州市鹿城區皆將這筆共有資金的集體股所增加的價值,歸全體職工享有。[14] 其二,許多大型企業顧慮瓜分共有資金,將瓦解企業的經濟實力。如著名的浙江肖山萬向集團,職工集體資產占總資產的70%以上,達六億元之多。如果貿然一分,必然影響企業的整體實力。[15] 其三,全體瓜分企業股份,不利於經營者承擔責任。當初人民公社制下的人人有份、人人不問不好,但搞人人有份、人人過問也不好,不利於經營者的決策。[16] 因為大家參股,等於大家無股。人人是主人,就分不清誰是真正的老板。[17] 不少企業名義上希望保留集體股來強化廠長經理的責任心,實際上想再觀望一段時間,最終由經營者獨享這筆集體股,既給他們權力,也給他們壓力。其四,瓜分集體資產將激化職工之間、幹部與職工之間的矛盾。一方面,分配資產和股份的過程將是人際關系緊張的過程,不利於企業向心力、凝聚力的形成;另一方面,老職工分完了企業資產,新職工即成了真正的打工仔,其收入將永遠趕不上老職工,而後到職工往往素質較高,是企業以後發展的主要依靠。[18] 其五,保留企業集體股有助於鄉鎮企業幹部維護與鞏固政治與經濟地位,它既為企業幹部靈活運用公共資金提供資源,更有助於他們鞏固自己在企業中的地位。這種維護權力的心態與動機,也許是許多鄉鎮企業保留集體股的普遍動力。
所以,上述鄉鎮政府股和企業集體股的存在有力地增強了地方政府的實力,並促使地方政府與鄉鎮企業形成經濟命運共同體, 結成一種經濟利益的統一戰線,有意無意地與不符合地方與企業利益的中央政策進行對抗,導致地方政府的權力逐漸增大。
二. 鄉鎮企業產權改革的集權後果
事物發展的兩分法,使得鄉鎮企業產權改革也難以避免雙重效應。產權改革既有加強地方政府與鄉鎮企業經濟聯盟的一面,但更有削弱兩者政治聯盟、破壞感情連結的一面。其直接後果將導致鄉鎮企業失去地方政府的政策性保護。長期以來企業的各種歪門邪道但行之有效的經營行為,都有可能直接暴露在中央政府的監督之下,為新一輪中央政府的介入與幹預創造條件。
必須指出,長期以來的政企不分,尤其是鄉鎮政府與鄉鎮企業互為一體的現象,並非絕對是鄉鎮企業發展的障礙。也就是說,今日企業實施產權明晰化,全面推動政企分家,並非是企業發展的福音。它將促使地方政府與鄉鎮企業逐漸疏離,瓦解兩者長期所建立的模糊聯盟與感情默契,有助於更高一級政府取地方政府而代之,更有助於國家方面實施各種侵權行為。
十五年來中國鄉鎮企業的超常發展,首先得益於地方政府的刻意保護,並實施“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對抗中央策略。 為了深刻理解政企分開的負面作用,有必要考察一下政企合作,正面推動企業發展的歷史。早在改革前的五十~七十年代,浙江溫州的私營企業即空前發達。盡管當時存在持續不斷的“割資本主義尾巴”之行動,但到1976年全溫州無證商販仍高達11,115人,民間市場交易額竟占社會商品零售額的90%左右,同時還存在大批的地下包工隊、地下運輸隊和各種黑市。[19] 這些自由經濟現象的久治不愈,顯然與地方政府的暗中鼓勵與默許密切相關。八十年代一位溫州市主要領導人對此現象的解釋是:“說實話,在‘左’的思想未清除前,領導不管是最主要的密訣。因為在過去我們一個勁兒地打擊,並沒有使我們擺脫貧困。相反, 社會問題越來越多。在當時那種覆雜的情況下,也只好采取不聞不問的態度任其發展。”[20]這種無為而治的政策也是溫州鄉鎮企業迅速發展的重要條件。
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敢於和善於糾正上級政府的不正確決定,保護地方自由經濟的發展。例如,1982年初正值全國範圍打擊經濟犯罪運動之時,溫州樂清柳市鎮連續打擊了實為改革先驅的“八大王”,包括“郵電大王”(民間短途郵電專業戶)、“目錄大王”(信息專業戶)、“舊貨大王”(舊貨購銷、 加工專業戶)、“機電大王”(小型電機配件購銷戶)、以及“礦燈大王”、“翻砂大王”和“螺絲大王”等。其中七人判刑,一人外逃。二年後,待風潮一過,溫州市公檢法頂住上級壓力,順應民意,為“八大王”鄭重平反,宣布無罪釋放。[21]
除了上述大環境的改善之外,鄉鎮企業的初創時期大都直接得益於鄉鎮政府的信貸擔保和減稅讓利。地方政府還提供地皮、人才、廠房和產銷渠道等方面的方便。尤其是在中國市場經濟不穩定、不成熟的八十年代,政府的政策保護與非經濟支持,顯得尤其必要,處理好與鄉政府的關系成為企業追求經濟目標的關鍵。[22] 而且,政企之間的發展目標並非絕對是排斥和對立的,有時也存在利益趨同現象。鄉鎮政府的政績往往與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為了應付產值翻番的政治壓力、提升本地區的經濟地位、解決農村人口過剩以及緩解社區矛盾,鄉鎮政府往往不惜一切代價竭力扶持鄉鎮企業, 保證經濟與政治目標的同步實現,促使社會目標與鄉鎮企業的創辦動機趨向一致。1983~1986年溫州鄉鎮企業的發展達到高潮,即證明了這一點。[23] 它表明地方行政幹預並非皆是負面的,有時候幹預的過程往往是幫助、推動和保護的過程。另外,政企之間也存在共同的福利目標,推動所在設區的共同繁榮。 在江浙農村,社區內人與人之間的血緣、地緣、情緣關系極為密切,宗親聯系更是千絲萬縷。於是,生長其間的企業與地方政府皆有責任與義務救貧扶弱,情義無價是許多鄉鎮企業生產運作的道德準則。[24] 這樣,企業成了提供社區福利的實體,地方政府則成為接受、管理和分配福利資金的機構。盡管這將導致企業的盈利動機削弱,慈善動機強化,但在現實中,這種道德性的奉獻,導致社區與政府更堅定地保護與維護企業的利益,把企業視為超出功利意義之外的摯友。[25] 這一點是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所無法理解和做到的。
但是,以政企分開為主要訴求之一的鄉鎮企業產權改革,盡管有助於企業納入現代市場經濟的軌道,有助於企業未來長遠利益的發展,卻顯然無助於地方政府對企業的保護。“花錢買不管”的設計既買到了經濟上的獨立,但也買到了政治上的無助與情感上的孤獨,在客觀上削弱了地方政府對企業的政治影響與政策保護,為國家權力的介入提供了方便,可謂“前門拒狼”(地方政府)、“後門進虎”(中央權力)。
首先,產權改革和政企分開全面瓦解了長期以來艱難形成的中國公民社會。一九四九年以來,中國共產黨的一元化領導導致公民社會難以成形,但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央權力的下放開始鼓勵地方鄉鎮一級政府,逐漸與地方社區和鄉鎮企業結成了松散的聯盟,[26] 它具有類似公民社會的功能,成為調節與制衡中央集權的有力杠桿。例如,在浙江台州地區,當地政府創造了“黃燈理論”,即在中央政策尚不明朗之時,帶領企業闖黃燈;他們還提倡“三子機制”,即群眾闖路子、部門出點子、黨委政府挑擔子。[27] 如今,隨著政府與企業關系的股份化與明晰化, 政府只想在企業內部經營中贏利, 沒有意願也沒有可能從外部保護企業、制衡中央。如果說,改革十五年以來,地方與企業的政治聯盟有助於中央分權與地方自主的話,那麽如今這種聯盟的瓦解既使企業成長失去了傳統的潤滑劑與保護傘,也為中央權力直接取代地方政府、主控企業發展創造了條件。
另外,鄉鎮企業在明晰產權的過程中,嚴重傷害了企業與地方政府、企業與社區的關系,為中央權力介入它們之間的糾紛與調解提供了機會,並由此強化了中央控制地方的籌碼。中國農民向來是求善不求真,少有習慣算清帳,所以往往無法或難以找到鄉鎮企業的原始投資者,更無法清楚界定政府與企業雙方股份的比例。 筆者在實地調查中發現,許多企業家和政府官員皆主張宜粗不宜細。 但是,如今中央或省一級政府已經介入鄉鎮企業的產權改革,其核心是一定要明晰產權,盡快建立股份合作制。在江蘇省一些地區已把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建立的多少,作為一項硬性指標,強迫各地方政府限期完成。[28]
在此一哄而起的政治生態下,地方政府與鄉鎮企業為了清晰股權、爭奪股權上必然難以避免激烈的沖突。例如,浙江台州地區的許多鄉鎮企業拒絕奉送“鄉鎮政府股”。因為他們認為地方政府從未直接投入金錢,不屬投資主體。盡管鄉鎮政府對企業實施過減免稅政策,但這不屬於投資行為,而是屬於國家財政扶持資金性質。它既沒有明確的國家投資主體,也沒有法定的投資程序和發生過相應的產權收益,企業既不發付利潤,也不付息還本。 相反,它卻為國家涵養了稅源,國家通過徵稅渠道不斷從企業中取走了收入,可謂讓小利得大利。[29] 所以,當年的減免稅是國家對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的一種鼓勵或照顧措施。減免稅形成的資產絕對不能界定為國有資產,而只能是企業資產。[30] 有些企業在明晰化的原則下,則算得更為精細,它們把減免稅分為三種:一是困難減免,它應歸企業資產;二是屬於減稅還貸,這可算國有資產;三是屬於稅前還貸,它應在國家與企業之間按比例劃分。[31]
中國的政治運動喜歡“說清楚”,在這一波產權改革的經濟運動中開始時興“算清楚”。於是,地方政府與鄉鎮企業彼此間不得不撕開昔日偽善的、但具和諧和潤滑意義的人情面具,赤裸裸地討價還價。長期以來所建立的以血、地緣為基礎的社區和諧受到嚴重傷害。溫州市防爆電器元件廠的董事長談挺宇曾說,“企業其實不舍得離開政府的管理,我們希望模糊,希望被管。”他還提到,有時企業主動尋求攤派,希望借此融洽與政府和社區的人際關系,企業所自願的請客送禮恰恰是一種重要的機會投資,小本萬利。[32] 如今產權清晰之後,各種非正常的花費將受全體股東的監督,並導致人際親情逐漸淡薄,今後企業有難,也無法得到社區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這種心態很落後,但很現實,應是產權改革的文化與社會依據與基點。
同時,產權改革開始日益脫離鄉鎮政府的直接領導,逐漸受到省市及中央政府的直接幹預。例如,1994年初某省一位領導曾要求該省鄉鎮企業限期全部實行股份化,無視具體狀況,要求一步到位。 但同時,一位中央領導又批示表示反對,顧慮股份制將導致貧富分化及吸收過多社會基金。[33] 在此關系到鄉鎮企業和地方利益的爭執中,各企業和鄉鎮政府完全喪失了發言權。而國家一旦介入產權領域,就很容易侵犯企業與地方的自主權。
而且,在上級政府幹預下,產權改革的流行原則已遭到修正,開始由“誰投資、誰所有、誰得益”改為“誰投入、誰所有”。[34] 其目的之一是為上一級政府分享企業股權,幹預改制後企業的運行,提供理論根據。因為投入的內涵與外延比投資遠遠擴大,投入不僅包括原始投入,也考慮追加投入、風險投入、感情投入、精力投入和時間投入,更包括當年共產黨人流血犧牲打天下所付出的生命投入。 這樣,企業的股權和產權只會越算越不清楚,越算越增加非經濟性的摩擦,並導致企業在逐漸擺脫地方政府控制的同時, 日益受到更高一級政府的幹預。
三. 鄉鎮企業產權改革的政策選擇
面對鄉鎮企業產權改革過程中分權和集權的兩難,為我們重新設計產權改革提供了政策方向。即既要發展企業、又要強化地方產權,更應避免中央權力擴大的三重目標。基於此,筆者以為未來鄉鎮企業的產權改革,應力圖利用中央-地方兩大權力的變動,掌握三大政策導向。
第一,外部產權模糊化。 外部產權主要是指企業與當地鄉鎮政府的股權關系,其主要焦點在於該不該設鄉鎮政府股,以及政府股如何按比例合理分配。根據現階段中國農村的具體狀況,設立政府股是必要的權宜之計,但政府股比例的確定宜粗不宜細。
設立政府股盡管在理論上行不通,但實踐中可行而且必要。 大致而言,鄉鎮政府對企業的四大要素投入,應算作"政府股"的基本來源與依據。 其一,辦廠之初的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包括資金、資產、土地和人力;其二,政策扶持的投入,包括減稅讓利的支持;其三,政府的間接貢獻,包括給企業、大集體紅帽子所帶來的便利,也包括信貸擔保所承擔的風險,以及幫企業征土地、談項目和跑貸款等;其四,政府影響下的社區投入,包括改善投資環境、賠償因企業污染和交通擁擠所帶來的經濟損失。[35] 除此之外,鄉鎮企業傳統上皆屬鄉鎮所屬企業,如果不設政府股,那麽鄉鎮政府多年來對企業的貢獻將血本無歸,這不僅不符經濟原則,也違背倫理道德,並必然促使鄉鎮政府成為產權改革的阻礙力量,加速企業與地方政府聯盟的全面崩潰。
一旦承認鄉鎮政府可以成為一個變相的投資主體,問題的關鍵是地方政府應占多少比例的股份較為合理。筆者認為,為了照顧政企合一的歷史與現狀,維護企業與政府的關系和諧,應該主張模糊處理。不算帳不行,算清帳也難行。應該算一個粗帳和大帳,不算細帳和小帳,達到既增強企業活力,又改善政企關系的雙重目的。對此,浙江台州地區創立了一個計算政府股的原則:“尊重歷史、綜合考慮、充份協商、各方認可、因地制宜、一廠一案”。[36] 總的原則是不求一律,和為貴。實際上,政府股是企業從依附走向獨立的必要過渡。
第二,內部產權清晰化。這是企業獲得真正獨立與強大的關鍵,也是企業最終擺脫各級政府控制的根本。基於這一目標,鄉鎮企業應該取消企業集體股,大多虛置的集體股是對集體產權所有者利益的一種侵犯。產權改革應該著力於把單一的集體產權主體改造為以個人所有權為基礎的多元產權主體,把公有共用的產權改造為私有共用或私有私用的產權。[37] 只有這樣, 企業的獨立人格才能逐漸建立。
另外,企業集體股容易與作為法人的企業總資產相混淆。明晰產權的主題是確定各類股權的所有者,如社區組織、企業職工、社會個人、社會法人和外商投資者,但再設立一個屬內部職工所有的企業集體股,就會影響社會個人和法人的入股、參股,隨著企業的發展和資產的增加,企業集體股的股權歸屬將更加難以界定,並必將侵犯社會法人和股民的股權。[38]
更重要的是,在由個人投資的股份合作企業中設置集體股,實屬不倫不類。如前文所述,集體股對於非股東的職工而言,他們在職時不能享受資本收益,離職時不能分割部份財產,集體所有等於人人沒有。問題的實質還是在於,有沒有必要運用集體股來掩蓋股份合作制的私有化傾向與實質。對此,溫州市已經開始著手制定關於股份合作企業的新規定,其中將不再有“公共積累基金”的規定,旨在取消企業集體股。[39]
一旦企業內部明晰了產權,企業自身將孕育一種自然的獨立力量,並逐漸擺脫政府股,成為現代市場經濟中的現代企業,反過來成為制約與平衡中央與地方權力的重要砝碼。
第三,應多提產權多元化,少提產權明晰化。明晰化的提法帶有一種強制,有可能剝奪那些希望產權模糊的企業之自主權。產權明晰化盡管是西方現代企業的重要趨勢與要求,但不一定是當今中國鄉鎮企業所必須達到的目標。產權明晰與否不應也不能作為企業經營好壞的標準,它只是一種中性的工具,服務於生產效率提高的目的。工具本身顯然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有效。那種強求一律的明晰化和股份化,恰恰是一種專制政策和行政手段的強化,有助於國家權力更大限度地幹預產權改革。
對此,產權多元化政策更有助於給產權改革培育一種寬松的環境與氛圍,前述的外部產權模糊化和內部產權清晰化也是這種多元化的體現。產權多元化存在二重意思:其一,按需改革,不搞一刀切,更不搞一哄而起;照顧多樣性,維護特殊性;其二,產權的形式不應是一種,而應是多種;不應僅僅是私有制或股份制,但也不排斥私有制和股份制。應運用價值中立(Value-Free)的原則,理性評判所有制和產權形式。 所有制形式應該也是一種手段與工具,不存在好壞之別,只存在對生產力發展有效無效之分。 既然承認市場經濟不是資本主義的專利,也應意識到個人所有制或民有制也不是姓資的專利;既然承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存在的合理性, 也應允許社會主義個人所有制或社會主義產權多元化的存在。有了這份具工具理性的平常心,產權改革才可出現更為多元的選擇。
總之,面對鄉鎮企業產權改革所出現的分權效應和集權後果,我們應具有清醒而又理性的比較意識和行為準則。首先,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對鄉鎮企業發展的利弊互見,但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比則取其多。其次,鄉鎮企業最終必然要擺脫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控制,但在目前中央權力仍然強大、集權呼聲日益高漲之際,企業的行動準則應是保地方、防中央。最後,目前環境下的鄉鎮企業,還不足以強大到孤軍作戰,與中央與地方兩大權力直接抗衡,而且更要防止中央與地方聯手對付企業。在這一場類似三國演義的格局中,鄉鎮企業只能而且必須聯合地方,防範中央。
中國收入分配不均等化的發展趨勢及其對中央和地方關系的影響
文貫中
一. 城鄉間、地區間和地區內部間不平衡發展的趨勢
二. 收入不均等發展趨於加速的諸種原因
三. 不平衡發展對中央和地方關系的可能影響
四. 防止不平衡惡性發展的對策
【作者簡歷】 文貫中,美國三一學院助理教授;芝加哥大學博士;
一. 城鄉間、地區間和地區內部間不平衡發展的趨勢
A.收入分配的均等性與基尼系數
自從中國實行經濟改革以來,城鄉間,地區間和地區內部間的生產能力,經濟實力,人均收入,對外聯系,在中央的影響等等,呈現種種不平衡的發展。本文著重討論收入分配的均等問題及其影響。目前,世界上一般用基尼系數來測度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基尼系數的取值在零和一之間。若一個國家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取值為零,則這個國家的收入分配為絕對的均等,亦即某一人口群體在總人口中所占的百分比正好等於其收入在總收入中所占的百分比。在下圖中, 橫軸為人口的累計百分數,豎軸為收入的累計百分數。收入分配絕對均等的基尼系數可用圖中的45度線來表示。若收入分配並非絕對均等,從低收入群體一頭算起,收入的累計百分數的增長就會低於人口的累計百分數的增長。於是基尼系數就可以用圖中的A/(A+B)的公式來表示。A的面積越大,收入分配越不均等,基尼系數也就越大。表示收入分配絕對不均等的基尼系數的值為一。
B. 收入分配的五大趨勢
從實證研究結果來看,自從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基尼系數值呈以下五種覆雜的變化。首先,全體居民(即將城鄉居民放在一起)的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日益發展。若將世界銀行(1983)對中國1980年居民收入分配所作的基尼系數測定值0.33作為中國1978年改革開放初期收入分配狀況的近似值,則到了1988年,這一值已經上升到0.38(趙人偉,格里芬 1994)。其二,若將全體居民分為城鄉兩組居民,則這兩組居民之間的收入差呈U字形變化。1978-1984期間,城鄉收入差距一度縮小。當時城市改革尚未展開,而農村則自1978年起不但大幅度提高了農產品的收購價格,而且逐步推廣了家庭承包責任制,使農民的收入明顯改善。但是1985年以後,城鄉收入差距再度擴大。其三,在農村居民內部,收入分配的差距亦呈U字形變化。1978-1982期間農村居民的收入差距逐年縮小,基尼系數由0.32下降到0.22(世界銀行 1983)。但是從1983年起,基尼系數又逐年上升,1988年這一系數已達0.34(趙人偉、格里芬 1994),超過了改革以前的基尼系數值。其四,在城市居民內部,收入分配的差距也在不斷擴大。1980年城市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僅為0.16(世行 1983)。但是,1988年這一系數已經上升到0.23(趙、格 1994)。雖然城市居民收入分配仍遠較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均等,但是城市地區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等的發展速度卻遠遠快於農村地區。最後,地區之間的,特別是沿海同內地之間的收入差距也在擴大之中。沿海地區居民的收入的增長率遠遠高於內地居民。以上五種趨勢似乎印證了著名的經濟學家,諾貝爾獎獲得者庫茲涅次假說的前一半。他曾提出這樣的假說:在人均收入較低的階段,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等會進一步發展,只有到了較高的人均收入水平居民收入分配才會逐漸變得均等。這就是他有名的倒U形曲線(圖二)。
二. 收入不均等發展趨於加速的諸種原因
A. 歷史原因
中國基尼系數的起點與世界其他發展中國家相比,是不算高的。表一列出了一些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國家和地區的基尼系數值。1980年中國全體居民的基尼系數值(世界銀行 1983)為0.33,低於表一中所有低收入國家和中等收入國家。顯然,如此之低的基尼系數值是和長期實行收入的平均主義,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和壓制沿海,發展內地三線建設的錯誤戰略方針分不開的。
【表一】
國家
基尼系數
低收入國家
孟加拉
0.375
讚比亞
0.537
印度
0.415
印度尼西亞
0.542
中等收入國家
菲律賓
0.461
埃及
0.378
墨西哥
0.523
馬來西亞
0.445
巴西
0.569
南朝鮮
0.378
高收入國家與地區
台灣
0.326
新加坡
0.422
香港
0.396
英國
0.338
法國
0.338
加拿大
0.338
德國(西德)
0.315
美國
0.369
日本
0.285
資料來源: Gillis,Perkins,Roemer,Snodgrass "Economics of Development," third edition,Table 4-1,1992
在實行市場經濟,放手發展沿海,並讓一部份人先富起來的今天,如此之低的基尼系數值難以為繼是不足為怪的。作為對平均主義的反彈,基尼系數值會有所上升,也是不難想象的。令人警惕的倒是僅僅過了8年,即到了1988年,這一值便上升到0.38,超過了台灣和南朝鮮的水平。1994年的今天,中國的基尼系數值很有可能已經超過了0.40,直逼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水平。如果對造成這一趨勢的某些原因不加引導,任其發展,不用很久,中國的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有可能會有惡性發展。如何防止收入分配極度不均等局面的出現,是中國人民長期來追求的理想。因此,對造成基尼系數值上升的各種原因必須及早加以深入檢討並采取相應的措施。
B. 經濟原因
通過市場機制配置資源在一段時間內一般會加劇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化和收入分配的不均等化。這是由於以下的一些原因造成的。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真締是允許各種生產要素在市場上自由競爭以求實現最大的自身價值,其流向則由出價最高者決定。各種生產要素的素質可以有極大的不同,它們對經濟的貢獻也因此會有極大的不同,因而它們的收入也會有極大的不同。在中央計劃經濟的統制之下,生產要素因自身素質的不同而要求不同收入的天然傾向是受到否認的。在確認用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原則後,不同素質的生產要素的收入差異自然會擴大。例如,對絕大部份人口來說,他們擁有的主要生產要素就是自己的勞動力。人的能力(智商的高低,體力的強弱和自身努力的差別)有很大的先天差異,他們對經濟發展的貢獻可以有很大的區別。改革開放以來,收入政策開始反映人的這種差別。這就使居民中收入差距的擴大在所難免。
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所謂的產業的收入優勢或劣勢。目前中國的大部份勞動力靠農業謀生。從經濟發展的歷史經驗來看,由於對農產品需求的收入彈性小於一,而對許多工業產品的需求的收入彈性大於一。這意味著收入增量的越來越大的部份會用到非農產品上。因而隨著經濟的增長,農業產值在總產值中的百分比會逐漸下降。也就是說農業在今天的社會里只具有收入的劣勢。要使農民的人均收入上升,只有使農業人口在總人口中的百分比逐漸下降。1978年以來,中國農村已經轉移出了將近六千萬勞動力,要使中國農民收入提高,最根本的辦法是轉移出更多的農業勞動力,使他們在工商業中就業,剩下的少量農民就可以因擁有較多的土地和農業資本而增加收入。有一種估計認為,中國至少還可以轉移出兩億多農民,短期內這是無法做到的。顯然,在這兩億多農民及其家屬從農業中轉移出來,並找到非農工作之前,城鄉收入差距的擴大怕是難免的。
除了自身的素質差別,所處產業的差別而造成收入差別外,居民所處地理位置的不同也會造成收入極大不同。由於不同區域自然資源的秉賦和負載人口的能力大有差異,因山川形勢的不同更對原料、物資流向的暢通和人員進出的便捷發生深遠影響。過去的戶口政策人為樹立城鄉壁壘,而三線建設政策等於竭澤而魚。雖然這些政策使人均收入趨於均等,卻是嚴重違反經濟發展的規律的。
改革開放以來,沿海地區和城市得福於天時地利而迅速發展,居於這些地區的人口便容易先富起來。然而客觀來說,由於沿海地區和城市的承受能力一時難以迅速擴大,1978年以前錯誤的人口和資源配置政策所造成的後果短期內很難糾正。同時政府也並不鼓勵人口的流動,很大一部份人口還不得不被束縛在貧困的內地或農業部門。顯然,在以上種種情況下,基尼系數值的升高在一段時間內是在所難免的。
C. 體制原因
以上說的都是在經濟逐漸市場化的過程中,因自身的素質差別,或所處產業的差別,或所處地理位置的差別等等獲得承認而造成的收入差距的擴大。以下我們稱它們分別為由素質優勢,產業優勢,地理(位置)優勢造成的收入差別。這些差別是由歷史和自然的原因造成的。應該承認,人們很難在短時間內改變歷史和自然的現狀。這些客觀存在的差別隨著經濟的市場化而終於得到了承認,因此而造成的收入差距的擴大應該說是具有積極的一面的。原因是這種收入差距的擴大有助於資源配置的合理化和激勵人們作出更多的貢獻,其結果會使國民經濟這塊蛋糕變的更大。這種內在的合理性使其較為人們容忍。
然而正象田國強(1994)所指出的,“不公平競爭是大陸目前存在的嚴重問題之一,也是老百姓對現實最不滿意的地方。”不公平競爭也會造成居民收入的極度不均。例如,有權或有關系的人可以拿到平價產品,轉手高價賣出,或低價買進原始股票,高價拋出。有權或有關系的人還可以廉價批租大批土地,倒賣房產,走私緊俏產品或軍火。顯然,這些人的高收入與他們對經濟的實際貢獻是極不成比例的。造成不平等競爭的原因主要並不是經濟市場化的結果,恰恰相反,造成上述不平等競爭的根源正在於體制改革的不徹底。國有資產產權界定不清,名義上是人人有份,但實際上是人人不管。這種現狀就為以權謀私的人提供肥沃的土壤,也解釋了為什麽中央三令五申,卻無法遏止一陣又一陣的尋租熱。國營企業連年虧損而職工、廠長照樣領取工資,享受種種勞保住房津貼,不法廠商利用法規不嚴而任意哄擡物價,渾水摸魚,稅收部門軟弱無能,無法對收入進行有助社會平等和穩定的再分配。對農產品通過行政手段壓價而損害本來收入已經偏低的農民。這些都無助於國民經濟這塊蛋糕的增大,只是使這塊蛋糕的分配變的更加不公。並且不平等競爭的結果使收入不均等不是趨於縮小,而是趨於擴大化和永久化,因而是不應容忍的。
三. 不平衡發展對中央和地方關系的可能影響
A. 統合性的不平衡發展
從長期來說,經濟市場化會有助於收入的均等化。表一顯示,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的基尼系數值都很低。這是因為在經濟高度發達後,即使象日本這樣人口稠密,土地稀少的國家,勞動也已經成為稀缺要素而能獲得高收入。台灣、南朝鮮的經驗也證明了這一點。當然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地方,除了勞動變成了稀缺生產要素外,全國統一要素市場的形成也是收入均等化的前提。例如,由於統一的勞動市場的形成,勞動力可以自由流動。位於貧困地區的人口可以逐漸遷移到富裕地區,分享富裕地區的繁榮。
從日本,南朝鮮和台灣等地的經驗來看,土地肥沃,氣候宜人,有舟楫灌溉之利的地區,在工商業興起之後,其負載人口的能力是驚人的。這種區域大多位於沿海地區和沿江沿河流域,並有較好的先天和後天的基礎設施。工商各業也因規模經濟和外部經濟的吸引而集中到這些區域,因而這些區域能向社會提供越來越多的就業機會。總之,無論是沿海沿江沿河流域的農村還是城市,隨著經濟的發展,隨著城市化的發展都將增加其負載人口的能力。
在市場機制的引導下,當富裕地區的資本的邊際生產力逐漸下降的時候,資本又會流向貧困地區,促使貧困地區的經濟發達起來。隨著貧困地區經濟實力的增強,當地的人口也會增加,其收入也會增加。所以,市場經濟的發展雖然會加劇各地經濟的不平衡,但是又會促進各地人員、資金、原料、產品的流動,增強各地的經濟聯系。所以,市場經濟的發展會提高各地的相互依存性,因而具有統合的功能。從長期來說,也能使地區性的經濟發展不平衡和地區性的收入不均趨於降低。
B. 分裂性的不平衡發展
經濟市場化雖然在中短期內會造成經濟的不平衡發展和收入的不均等分配,但是卻會促進地區間的相互依賴性,因而並不是分裂性的。但是象上面所說,在經濟市場化的同時,現存體制的種種缺陷也都在發展,也在造成經濟的不平衡發展和收入不均等分配。這兩重原因同時存在,互相影響,錯綜覆雜使人們在面對地區經濟發展日益不平衡以及居民收入分配日益不均等時,不容易區別何者為何者。對那些感到自己的收入不及別人增長快,或者甚至認為自己的收入每況愈下的階層,他們往往感到他們的相對境遇惡化的原因,主要是現存體制的缺陷造成的,因而要求改變現存體制。
同時也存在一種思潮,認為造成一部份人的收入的相對下降是經濟市場化的必然結果,因而反對進一步的市場化。如果抱這種想法的人越來越多,經濟改革的阻力就會日益增大。中國社會幾千年來形成的小農平均主義思想加上幾十年來的絕對平均主義的教育,為這種思想提供肥沃的土壤。這兩部份人都會對現狀越來越不滿。如果他們的人數越來越多,對現存制度安排也越來越不再抱希望,則社會再度發生動亂的可能性是不能排除的。
C. 兩種趨勢的演變對中央和地方關系的可能影響
應該說貧困地區和富裕地區都有求於中央,因而會加強中央的地位。前者希望中央給它們更多的補助,這些補助的來源自然是富裕地區。貧困地區並且希望能更自由地向富裕地區遷移人口,分享富裕地區的繁榮。貧困地區還希望吸引富裕地區的資金,希望後者能給於更多的技術援助。這些都需要中央出面協調,對富裕地區施加影響,使它們願意上交更多的稅收,開放它們的勞動市場。富裕地區也有求於貧困地區。富裕地區需要貧困地區的原材料、市場和一定量的廉價勞動力,同時又對大批勞工的蜂擁而來顧慮重重,唯恐影響當地的秩序,當地人口的就業和收入。貧困地區為了保護本地的新生工業,往往封鎖邊界,設立關卡,攔截流向富裕地區的原材料,或阻截來自富裕地區的制成品。顯然,富裕地區也需要中央向貧困地區施加影響,使它們開放邊境,開放原材料和成品市場,並且有秩序地有控制地輸出勞動力。
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對富裕地區來說,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擁有廣大的內地市場和原料基地,是不可多得的比較優勢,因而其總的傾向是支持統一市場的形成。由於富裕地區擁有比較完整的經濟部門,比較充足的財力,比較先進的科技,比較廣泛的海內外聯系,以及比較訓練有素的人才,並且在中央各個要害部門有自己的發言人,因而比較容易影響中央的決策,並從財力上支持中央加速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所以,統合性的不平衡發展是占主導地位的。我並不認為經濟市場化的結果會導致國家的分裂。需要注意的倒是現存體制的種種缺陷使不公平競爭得以變本加厲,若不加克服,不平衡惡性發展潛在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四. 防止不平衡惡性發展的對策
1. 普及和提高內地教育水平,縮小各地人口素質的差距,促進勞動力的流動性;
2. 注意內地交通、通訊設施的建設,以吸引外來投資,增強內地經濟實力;
3. 加速全國統一的要素市場和商品市場的形成;
4. 改革稅收制度,增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建設基礎設施的財力;
5. 加速產權界定明晰化,使剩余分配有利於生產力發展和社會公平的提高;
6. 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特別是扶助農村的鄉鎮企業,以提高吸收剩余勞動力的能力;
7. 完善各種規章制度,杜絕以權謀私的渠道,消除不平等競爭的根源。
中國的“過渡型立法體制”
──評轉型時期中央與地方立法關系的變化
李亞虹
一. 背景
二. “過渡型立法體制”的特點
三. 論爭與問題
四. 對當前中央和地方立法關系的思考
【作者簡歷】李亞虹,本刊主編;美國薩福克大學法學院博士。曾任職於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一. 背景
中央和地方立法關系的變化,是在中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大背景之下產生的。中國經濟市場化和私有化的速度,舉世矚目。它不僅改變著中國舊有的公有制經濟基礎,而且還對中國鐵板一塊的政治體制、政府結構、權力格局產生著強有力的沖擊。不管情不情願,中國政府已經開始松動了對整個社會的控制。政府在制定政策和計劃時,開始接受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顧及市場機制內在的和現行行政管理的“遊戲規則”。
在此背景之下,作為“遊戲規則”制定者及權力結構一部份的立法機構,其行為模式也開始改變。它們已不再滿足於“橡皮圖章”的定位,不再純粹地把法律作為推行黨的計劃與政策的工具,而開始注意市場及社會經濟本身的規律,配合經濟發展的要求進行立法活動。希望所立之法能夠成為規範社會關系的調節器,而不是應一時之急、偏一方之好的擺設品。一個突出的對比是,1986年中央強行通過《破產法》,其願望本來是以此推動經濟改革,但主觀色彩太濃,忽視了當時全國80%以上的企業是國營企業,企業內部責、權、利不清,社會缺乏福利保障制度等,結果該法通過後多年不得實施,查無判例,成為中國立法史上著名的“象征性”法律。[1] 雖然近年來隨著《破產法》實施的客觀條件的逐步具備,破產案例開始增加,但該法的多年閑置,已使其權威性大打折扣。近兩三年隨著經濟市場化的發展,中央立法機關已逐漸改變過去那種主觀僵化的做法,在立法活動中越來越趨於客觀、穩妥和靈活。《公司法》、《證券法》等技術性強、又涉及中國所有制改造的法律,即因國有獨資公司改組的困難、金融證券市場的發育不全等客觀原因而沒有匆匆出台,就是明證。可以說,過去那種中央領導人主觀想制定什麽法就非得制定什麽法,想什麽時候制定就一定要通過,全國人大只不過是一個“舉手機器”、“橡皮圖章”的時代,已趨於結束。
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極大地改變了中央和地方在各個領域中的相互關系。地方政府在經濟和社會管理方面的自主權越來越大,而中央政府對地方的強行控制則日趨弱化。這種中央─地方關系中權力互為消長的變化,也發生在立法領域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不可能不受到這種權力劃分的影響。中央與地方立法機關之間的關系,開始互動起來,由過去純粹的上下級關系,逐步向平等協商的方向發展。地方向中央要權,保護地方發展的意識變得非常強烈。地方發展本地經濟和保護地區利益的一個重要武器即是立法。法律的作用雖還不很強大,常常要受到政策的挑戰,但卻越來越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視。有遠見的地方官員已意識到,如果說計劃經濟是靠政策來調整的話,那麽市場經濟則是靠法律來規範,“市場經濟可以說是法制經濟。只有強化法制法規的間接調控功能,發揮法律法規的引導、規範和約束作用,使經濟活動井然有序,經濟發展才能又快又好。如果沒有法制的規範,經濟活動必然陷入混亂。”
[2] 在這樣的共識之下,近年來地方立法機關相當活躍和高產,它們一方面積極向中央索要更多更大的立法權,另一方面則通過立法將到手的權益用法律形式鞏固下來。自1979年以來,短短十五年間,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就制定或批準了3300多個地方性法規。可以說,中央在立法上一統天下,地方人大既無立法意識又無立法力量、只能被動聽命於全國人大的時代已經快要結束了。
二. “過渡型立法體制”的特點
近年來,中國的立法體制在沒有突破現行憲法總體框架局限的情況下,發展出一種“主體多元、形式多樣、上下呼應、互為補充”的運行機制。這是轉型過程中既不能突破現有政治格局,又迫於市場經濟的急速發展需要而產生出來的一個特殊機制。它仍然在衍生與內造之中,是新與舊、獨特與一般的混合體。它既沒有具體的成文的依據,其實踐也還沒有上升為一定的理論,有很強的過渡性和實驗性,我們姑且將其稱之為“過渡型立法體制”。下面我們就具體分析一下該體制的特殊之處。
首先,該立法體制的重要特點是它的“主體多元”。有人認為我國不存在“二元立法”或“多元立法”體制,也有人稱我國的立法體制為“一元兩級”。理由是我國是單一制集權國家,立法權只有一個,屬於中央(即“一元”),地方只有中央賦予的“立法使用權”或“制定權”。[3] 不過,我們這里講的“多元”是指“主體”的多元,而不是指“體制”的多元。“立法主體”是指有權制定法律、法令和規章的機構。“立法主體”的多元與“立法體制”的一元並不矛盾。一元立法體制內可以有多元立法主體。
我們可以從縱橫兩個方面來分析當前中國立法主體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從縱向看,有中央和地方兩級;從橫向看,每一級里又有不同部門和層次。
中央一級里有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三個立法主體。根據憲法,全國人大有權制定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制定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份補充和修改。人大和人大常委會雖同屬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常委會是人大的常設機構,但從立法權限上看,他們是兩個不同的立法主體。常委會可以獨立於人大單獨制定法律。而國務院的立法主體身分不僅由全國人大授予,而且還由憲法直接賦予。七十年代末以來的改革開放,使行政管理日趨專門化、科學化,因而對法律的要求也越來越專門化;眾多的專業性很強的經濟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規,人大及其常委會很難在有限的時間內及時通過。在這種情況下,由政府分擔一部份立法工作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因此,1982年憲法賦予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4] 國務院在獲得立法權力以後,即以超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速度和效率制定通過了大量的行政法規。據統計,1979年到1994年上半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制定了270多個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而國務院則共制定了行政法規1500個左右。這在國家權力理論上有越權之嫌,在實踐中也引起很大爭議。然而,政府立法不僅符合國際慣例,而且可以緩解人大立法的壓力,使現代行政管理和市場經濟的法律規定更加專業化、科學化。
地方一級里有三個層次,多個立法主體。1)省、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5] 2)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6] 3)自治區人大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憲法第116條)。
這三個層次里,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和較大的城市要受省、自治區管,制定地方法規要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後施行。而省、直轄市又要受全國人大管,所制定的地方法規,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並且不能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在這里,自治區比省、市的立法權要靈活和寬松一些。雖也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但未要求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相反,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作變通規定。由此可見,中國的立法體制確實是“一元體制”,中央立法機構處於“金字塔”尖。下面的每一層立法主體都要向上一層負責,不能超出上級立法主體的立法原則和範圍,最後統一服從中央。但在實踐中,下級立法機關總是在尋求擴大自己的立法權限的機會。比如在1993年11月份,由十四個城市人大常委會舉行的“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聯系會”第四次會議上,就有代表建議將原來需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改為“備案”。因為省級人大常委會在“批準”時,對較大市報批的地方性法規從內容到文字作出一系列修改,引起市立法機關不滿,而且有時因認識不一致或部門利益矛盾,難以協調而影響法規的通過。
其次,過渡型立法體制的另一特點是形式多樣。除了憲法、法律規定的立法形式外,還有授權立法。在授權立法中,又分國務院授權立法和經濟特區授權立法兩種。
所謂“授權”,即是由國家立法機關授予非立法機關在某一區域或就某一領域制定法規的權力。顧名思義,該立法權是授而得之,既能“授”,也就能“收”。中國的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並且,這種立法權一般都是針對特殊的需要而授予的,當特殊性消失,該立法權也就可能失效或被收回。其實,授權政府立法,在西方國家非常普遍。如英國,授權立法早在十四世紀就已相當普遍,後來更將授權給內閣制定的法規上升到法律的地位。而美國,情況則不太一樣。從三權分立的理論,到憲法規定,再到司法審判,都找不到授權立法的合法依據。憲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立法權只屬國會,總統只有提出議案和對國會法案進行否決的權力。而實踐中總統則可以通過發布行政命令來影響整個聯邦政府的立法過程、影響國家的社會政策和經濟生活。遠的如杜魯門總統在朝鮮戰爭期間,曾下令查封鋼廠以防止罷工;[7] 近的有布什總統保護中國留美學生學者的行政命令。美國總統實際已成了“立法統帥”(Legislator-in-chief)。[8]
中國國務院的立法權,除了憲法賦予,還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特別授予。後一種方法並未被廣泛使用。自82年憲法頒布以來共有三次:第一次是1983授權國務院對職工退休退職辦法進行部份修改和補充;第二次是1984年9月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和發布試行有關稅收條例(草案);第三次是1985年4月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規定或者條例。
如果說國家立法機關向政府授權立法為國際通行,中央立法機關向某些特區授權立法,則可以說是國際少有。自1981年來,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曾授予三省二市特殊立法權共四次。分別為,1981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廣東省、福建省人大制定所屬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1988年4月,授權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根據海南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法規;1992年7月,授權深圳市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和規章;1994年3月,授權廈門市人大及其常委根據廈門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法規。從實際效果來看,特區授權立法是利大於弊,至少在五個方面產生了重要作用:1)通過授權立法,把中央的特殊政策以法規的形式表現出來,並予以貫徹執行;2)加快了特區市場經濟法規體系的建立;3)加快了改革、開放和引進外資的進程;4)為全國立法探索了經驗,包括成功和不成功的經驗;5)對港台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最後,過渡型立法體制還有上下呼應、互為補充的特點。中央制定關系國計民生的大法,對地方立法給與原則性指導和幹部培訓。地方立法也越來越積極主動,在國家來不及或無經驗的領域先行立法,既保證了本地經濟發展,又為中央在該領域的立法積累了經驗。
在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激勵下,許多地方立法機關都意識到用法律推動本地經濟發展、規範市場並保護地方利益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他們開始向中央索取立法權和立法經驗,使過去門庭冷清的全國人大法工委出現了“門庭若市”的盛況。截止1994年9月,全國的地方立法已達到3340多個,其中以四川省為最多,共191件。如果從質量上看,應該首推深圳。據說,深圳人大加法制局的立法力量,超過了全國人大法工委。另外,對經濟發展的重視使各地均把經濟立法放在首位。經濟立法占了四川省立法總數的43%左右。[9] 深圳市除已制定出《深圳經濟特區合夥條例》、《股份有限公司條例》、《企業破產條例》等一大批經濟法規,還制定了92年7月─96年12月的5年立法規劃,將就市場主體及其行為、市場中介服務機構、要素市場及其管理、市場宏觀調控和促進經濟協調發展等方面進行大量的立法,共80多個。[10]
同時,地方在如何改善投資環境以吸引外資方面都頗下工夫。外商在考察投資環境時,除了資金、人才、優惠政策、生產環境等因素外,最關心的就是當地的法制環境。法律體系越完備的地方,一般就越能吸引外資。於是,健全和完善本地法律體系,特別是經濟法律制度,就成了許多地方政府的重要任務。為了搶時間、抓機會,有些發展快,或立法力量強、立法條件成熟的地方,即在中央還未從事某項基本立法之前“先行立法”。以《公司法》為例,該法從醞釀到通過,歷經數年,幾度難產。主要是因為全國一百多萬家國有獨資公司,只有幾萬家能夠按照《公司法》改組。既然中央立法呼之不出,而有的地方如深圳又急需此法,因而全國人大只能由深圳先行制定和通過了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兩個條例(1993年4月通過,1993年8月開始實施),在吸取這兩個條例的立法和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於1993年12月通過了全國性的《公司法》,並於1994年7月開始實施。又如四川是一個“人口大省”,計劃生育比任何其他省都顯得急迫和重要,因此四川於1987年制定通過了《計劃生育條例》,而全國性的《計劃生育法》到現在還沒有出來。又因為四川是一個“農業大省”,四川的《土地管理條例》、《農業承包條例》等都先於全國制定。再有,國家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在全國28個省都已經有的基礎上於1993年才制定,1994年實施。
全國人大對地方“先行立法”的態度是:樂見其成,但加以一定的控制。現在統一的說法是:地方在符合憲法以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對於應由中央統一立法但中央因各種原因未能立法的事項先行立法,待條件成熟後再由中央統一立法;對不涉及國家整體利益的事項,可放開讓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規。這里除了“不抵觸”原則的限制外,還規定了中央立法優於地方。對於地方已立法的事項,不影響中央以後統一立法。一旦中央立法後,地方的規定不得與之抵觸,只能立法予以貫徹和保證實施。有沖突和不一致的條文,地方必須按照中央的改過來,以保證法制統一。
三. 論爭與問題
中央和地方立法權限的劃分,一般根據兩種國家權力來源和國家結構理論:第一,地方主義的權力來源理論,認為國家權力來自地方,中央只能行使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力,剩下的由地方或人民保留。這一般由聯邦制國家采用。按照這種理論,地方有權在中央沒有明文禁止地方行使權力的廣泛領域,通過立法行使自治權。地方可以制定本地民事、刑事等各種法律,甚至可以制定地方憲法。而中央只制定立法綱要或原則。第二,國家主義的權力來源理論,認為國家權力來自中央。地方權力由法律明確規定,未規定的不能行使。權力歸屬不明確時,由中央定奪。按照這種理論,沒有中央的立法授權,地方不得擅自立法,地方立法僅限於為實施中央法律制定實施細則或法規。單一制集權國家多采這種形式。這兩種類型中,中國顯然屬於後者,但又不完全。可能屬於有些人稱的“集權─分權型”。即立法權主要由中央行使,地方可以在一定的條件與限制下行使中央授予的地方立法權。否則就不可能有層層的地方性立法,更不可能會有地方先行立法。迄今,對中央和地方立法權限的劃分的依據是什麽、究竟如何劃分的爭論,在中國大陸並未全面地大規模地展開,因為這涉及意識形態領域的論爭。在現在只管發展、避談主義的中國,這樣的論爭很容易被看成“不安定因素”。同時,中央和地方在立法上的關系遠沒有象在經濟領域那樣緊張,這可能是因為地方立法權的擴張還沒有使中央感到威脅。不過,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的立法機關和法學研究機構,對中央和地方立法權限的劃分問題,一直在進行著理性的探討。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還專門組織了《立法法》的研究。
無庸置言,中央和地方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如果不是對立的話,因為各自所處的地位和出自本身的利益,至少是有很大差別的。中央當然要強調法制統一的重要性,強調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中國唯一的最高立法機關。與此同時,也不忘強調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份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創造性。而地方在暗中盡可能擴張自己的立法權的同時,也從來不敢忘記強調與中央的立法保持一致,以避免在爭取地方權益的過程中被扣上“地方主義”的帽子。比如,四川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在地方立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就一方面指出四川是“敢為天下先的地方”,在地方立法上,“動作要大一點,步伐能夠快一點”,“在某些方面先行一步”。但另一方面,又強調“我國是單一制國家,維護法制統一是民族團結的基本保證,也是地方立法必須嚴格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地方立法可以先行一步,並不意味著地方立法可以隨心所欲,不受約束。地方立法必須首先保證與國家立法不相抵觸,維護國家立法的權威地位。”[11] 又比如,深圳的一些立法工作者認為深圳的立法權應該屬國家立法權,而不是地方立法權。理由是,深圳是國家劃出的一個實驗場;國家先搞出一些法規在深圳實驗,待條件成熟後再制定全國性法律和行政法規。實驗的主體是國家,深圳只是代表國家,運用國家立法權進行實驗。[12] 這種提法,顯然是希望提升深圳市立法權的地位。如果深圳立法權是國家立法權的話,當然就不應該受廣東省的限制了。有的人雖然承認深圳立法權是地方立法權,但卻強調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授權立法。理由是,“我國的立法權是按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級遞減式劃分的。可深圳的立法權明顯地超出其級別立法權限,甚至超出省級立法權限。”[13] 由上面的例證可見,地方立法機關在承認中央立法的最高權威的同時,非常強調本地立法權的重要;而內地與沿海省份和特區相比,後者又比前者積極、主動和大膽。
那麽,中國現在的中央和地方立法權究竟是如何劃分的呢?按地方有無立法權來歸納:地方無權在以下方面立法:1)國家組織機構、政治制度;2)國防、外交;3)涉及公民基本權力和義務的事項,如對公民人身、生命、自由、財產等方面的限制或設定義務;4)涉及決定全國經濟、金融、貿易、商品流通等方面政策;各種企業的經濟形式;國家重要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國家的財政預、決算;國家稅收制度、外貿制度等。5)國家基本行政管理制度,如科、教、文、衛生、民政、司法、安全、監察、審計、勞動、人事等。地方有權立法的領域是:地方性經濟事務;社會方面的權力,如本地區教育、衛生、市建、環保等;中央授權立法;應由中央立法,但未予立法,短期內也難以出台,而地方又急需的、不涉及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司法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權力、義務等方面的事項,地方可以先行立法。
以上劃分是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多年來的實際立法經驗總結的。非常原則,有些甚至是模棱兩可、含混不清的。比如,在憲法和法律明確禁止地方立法的領域,地方急需立法,而中央的法律又遲遲出不了台,地方是否可以先行立法?什麽叫“涉及國家的根本經濟制度”?哪些法律屬於這個範疇?如果說涉及國家根本經濟制度的法律地方都無權制定,那麽,《公司法》涉及到國有企業的改造,但深圳市卻先於國家而立了,這又如何解釋呢?理論上的模糊,使中央和地方立法權限之間出現一些“灰色地帶”。這一方面給中央和地方各自帶來一些機會,使他們可以在這些地帶進行討價還價、協商妥協。地方更可在其間充份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這樣就改變了過去中央在立法上一統天下的局面,也為解決法律滯後於經濟發展速度和社會變化的問題找到了一條途徑。
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一些問題,如:1)重覆立法或一法多立。有的法律,地方剛立,國家又立。地方就得將自己與國家立法相抵觸的推倒重來。2)法律沖突。幾乎在每一部法中都存在。不僅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地方與地方之間也都存在。立法機關要花很大力量來修改和協調。因為國內現在的法律檢索技術很落後,既沒有一套類似美國的規模宏大而完整的法規和判例歸類收藏體系,更無現代化的計算機網絡將中央和地方、地方與地方的立法機關連接起來。法與法之間的沖突不到適用之時,單靠人工尋找比照是很難發現的。以上問題帶來的直接後果就是:責權不明。有時全國人大立了法,國務院不買帳;或中央立了法,地方不理睬;或省人大立的法,市里不執行。而國務院授權立法太多,也引起全國人大的不滿。1994年國務院提請通過的《人民銀行法》在人大會議上就遭到否決。這實際上是全國人大對國務院立法過多、範圍過大的一種反彈。這種情況實際上在1986年制定《破產法》時就出現過。[14] 而所有這些問題加起來就導致了中國法制建設中最嚴重的頑疾:有法不依。因為執法機關在引用法律時無所適從。正如深圳的立法工作者指出:“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廣東省的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各部委的規章、廣東省政府的規章都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究竟哪些規定與特區法規、規章不一致,什麽情況下適用特區法規與規章,什麽情況下適用上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事實上很難掌握。......這種狀況已經給深圳市的建設和管理造成了一定的混亂,隨著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數量的增加,這個問題將越來越突出。”[15]
四. 對當前中央和地方立法關系的思考
關於中央和地方立法權限劃分的討論,主要集中在是“統”還是“分”上;“統”到什麽程度,“分”又如何分法?這個問題在任何時間、任何國家都有。但在現在的中國尤其突出。而要搞清這一問題,必須對以下的問題加以探討和澄清。
1. 地方立法權的擴大,有利於地方法律體系的建設,也有利於中國法制體系的整體發展。從而有利於中國的經濟市場化的進一步發展。
有人認為,市場必須是統一的,涉及到統一的市場經濟的法規,都必須由中央統一制定。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對。因為中國現在統一的市場還並未形成。即使市場統一了,但中國各地的情況千差萬別,在某些領域,中央很難找到一個適當的比照參數來制定適合全國各地發展水平的統一法律。比如,以上海為比照參數制定的房地產管理方面的法律在甘肅就絕對行不通。因為這兩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市民的生活水平、自然條件和人文地理位置等的差別都太大了。如果非要用統一的法律來規範全國的各種經濟秩序,只能造成法律在某些地區形同一紙空文,並容易造成不同地區間的沖突。就連在歐共體這樣一個統一市場內,法律也還沒有完全統一。而在美國這樣一個發育、完善了幾百年、各州經濟發展已經相當平衡了的老牌資本主義大市場,絕大部份關於市場經濟的法律仍然是由各州制定。美國的《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從開始編篡(1942年)到最後一次補充修改(1987年),歷時近半個世紀。目的之一即是統一各州商法。現已被幾乎所有州和特區承認和采用。但它只規範商業領域,如買賣;其範圍是在半個世紀中逐步擴大;經歷了漫長的時期才取得了50個州的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才剛剛起步,而且是在一個由完全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之中,公有制還占很大的比例,再加上中國地區發展的不平衡等因素,由中央統一制定關於市場經濟的法律,將不僅不利於地方立法的發展,也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
相反,如果給地方以更大的立法自主權,讓各省都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法律,那麽制定出來的法律就有很大的可執行性。同時,各地立法的經驗可以供中央立法總結參考。而中央與地方的立法機關在長期的接觸、協商和妥協過程中,也可以逐漸尋找到二者關系的最佳點。至於由此而產生的法律沖突問題,則可通過制定《沖突法》、《立法法》、建立全國性法規檢索系統,甚至修改《憲法》等辦法來解決。
2. 地方立法權的擴大,在中國現有的政治經濟體制下,不可能對中央權威造成威脅,更不可能導致“地方割據”。
有人不讚成中央立法權下放。認為地方立法權的擴大,會導致“地方割據”。甚至有些深圳本市的立法幹部都認為深圳的立法權太大了,應往回收。理由是中國太大,一放就亂;中國從沒有分權概念,只有割據概念。他們舉出近年來出現的“棉花大戰”、“豬肉大戰”以及廣東法官到廣西執行判決被打的事例,來說明地方坐大而引起的地方保護主義。這些擔心不無道理。但筆者認為,沒有分權概念,並不能成為不要分權的理由;任何事情都是從無到有;正因為沒有,才要培養。其次,正如法學家凱爾遜所指出的,全部的集權與全部的分權只是理想的兩極,因為法律社會里有一個集權的最低限度與一個分權的最高限度,國家才不致瓦解。[16] 立法權的劃分也同樣如此。我們這里談的分權,是相對的,有一定限度的,並且是在強調中央相對集中立法權前提下的地方有限分權。即使是像美國這樣的聯邦制國家,每個州的權力也並不是無限大,聯邦政府仍然有憲法賦予的集中權力,如調整州際貿易等。
客觀來看,地方立法權的擴大,也很難導致“地方割據”的結局。這是由中國現有的政治體制和市場經濟發展本身的要求所決定的。中國立法機關的變革,從來是跟在政治體制改革的後面。而現在的局勢是,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一直在進行著,但政治體制改革則是一個禁區。所以,如果說會發生“地方割據”的話,可能的次序也應該是:經濟─政治─法律。而不是相反。實際上,中央對各地立法機關的控制還是非常有效的。除了法律上的規定,如下級立法要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備案,還有組織、人事等傳統方法的牽制。地方雖獲得了比過去多得多的立法權,但與許多國家相比,還是遠遠不夠的。更何況中國地區差異巨大,有些落後邊遠地區,手中有權也不會或沒有條件使用。比如西藏,迄今為止,一共才制定了50個左右的地方性法規。而四川卻達到200個左右。至於深圳,立法權是否太大了呢?這要看實際需要。深圳與香港一河之隔,可以說勢必會和香港成為一個經濟共同體。這就需要深圳在各個方面都能夠盡量與香港接軌,包括法律。而實際上現在深圳的法律制度還遠遠達不到這個要求。即使說深圳的立法權確實過大了,那它也只不過是中國若大版圖中的一個小城市,而且是由中央劃出來的一個特別實驗區。它的立法權的擴張,不要說威脅不到整個中國的權力結構,對廣東省的權威也構不成大的威脅。因為中央隨時都可以取消給它的授權。而且,工業革命以來的歷史證明,市場經濟越發展,其配置勞動、資源和資金的無形力量越會沖破一切不合理的行政藩籬。歷史上的那種“地方割據”很難重演,而現實中的暫時“經濟割據”或遲或早都會在經濟發展中得到解決。
3. 中央和地方立法權限的劃分,應該以既維護必要的中央權威、又鼓勵地方的大力發展,既立足於眼前,又為未來奠定良好的基礎為原則和出發點。
中央和地方立法關系的變化之所以引起人們的關注,是因為老的權力格局發生了變化,新的又未建立起來。而這種變化說明,過去規範權力劃分的憲法、法律制度已經遠遠不適用了。那麽,在新的制度還沒有形成之前、也就是在目前的這個過渡期間,應該依照什麽原則和采取什麽樣的方案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權限呢?國內法學界和立法工作者在1994年召開的“《立法法》起草研討會”上,提出了立法權限劃分的三條原則:1)符合憲法的規定;2)有利於調動各立法主體的積極性;3)權限劃分宜粗不宜細。我認為此三條在目前條件下還大體可行。因為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仍然有效,作為根本大法,當然應該成為國家權力劃分的基本依據。不過,憲法中的有些規定已經過時,比如過於強調黨的領導和中央的權威。所以,應該以第二條原則來加以協調,也就是擴大地方立法的權限。而在轉型時期,很多事情是過渡性的,一時難以看清楚,因此,權限劃分原則一些,有利於立法機關隨著形勢的轉變和本地區的特殊情況及時立法。
與此同時,國內有人提出三種劃分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的方法:
1)原則劃分、具體列舉與排除相結合。即規定各種法規的制定原則,列舉可以規定的事項,排除不得規定的事項;
2)原則劃分、部份列舉與排除相結合。規定原則,只列舉中央專有立法權,排除不能規定的事項;
3)維持現狀。只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原則。同時對現行的做法予以總結和完善,如先行立法等。
筆者認為第三種方法在現階段比較可行。因為:第一,中國在未進行大的政治改制前,立法權限劃分得再怎樣清楚都很難保證實行。立法權不獨立於行政權,放的權也可以隨時被收上去。第二,轉型期中,一切都在變動,立法的主體以及主體間關系也會隨時變動。在大環境未穩定之時,要將某一關系固定下來,收效不會很大;反而可能束縛立法機關的手腳,延誤一些對經濟發展至關重要的法律的制定,從而影響整個制度轉型的進展。因此,制定《立法法》等法律和規章,對厘正立法主體之間的關系、在技術上劃分各立法機關之間的權限範圍有一定的幫助,但解決不了根本問題。當第三,應該讓中央和地方各顯神通、大量立法;惟此才能在中國建立起深厚的法律基礎、積累豐厚的立法經驗、並摸索出二者之間最佳的權力定位和關系。在這之後,再來以某種形式將其權限劃分的規則固定下來,將會比現在更容易些、也會更合理、科學和可行一些。
從美國聯邦制的發展看中國的分權問題
王希
一. 美國聯邦制發展的四個重要歷史階段,1776-1969
二. 美國聯邦制演變的特點和對中國分權的思考
【作者簡歷】 王希,美國哥侖比亞大學歷史學博士,美國賓州印地安那大學(Indian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歷史系助教授。
一. 美國聯邦制發展的四個重要歷史階段,1776-1969
聯邦制是美國政治制度的中心特徵之一,也曾經是美國人最引以為自豪的所謂“發明的傳統”之一。按聯邦制發明者們的理想設計,美國聯邦制是由若幹個具有自治能力的政治實體(即州)在共同認可的政治框架下結合組成的一個政治實體。各州在尊重和維護聯邦的權威和權力的前提下,共同參與聯邦政府的決策和政策實施,並在不損害聯邦利益和權力的前提下行使各自原有的政治和經濟自治權。聯邦和州兩級政府的權力均來源於同一人民,兩級政府同時管轄同一國土和人民,但兩級政府的權力通過聯邦憲法進行了明確的劃分,並受憲法的保護。聯邦政府主要負責與各州共同利益休戚相關的具有整體意義的事務,包括外交、國防、郵政、州際經濟、全國性的財政金融事務等;各州則負責本州的經濟、政治、教育、社會治安、交通管理及其他一切與人民基本政治和民事權力息息相關的事務。在這樣的政體設計下,自治(self-rule)和共治(share-rule)相結合。各州(通過國會兩院席位的分配和四年一度的總統選舉)均有同等的機會參與聯邦政府的決定和實施政策的過程,施加自己的影響;聯邦政府的政策實際上是各州之間利益妥協的結果。聯邦政府的權力受到州的限制。另一方面,由於聯邦政府是由各州代表組成的,沒有一個州可以輕易地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聯邦政府,或隨意將聯邦政府變成擴展自己利益的工具;而聯邦政府則通過憲法機制有效地牽制州對聯邦權力的侵犯。兩級政府不僅相互制約,也受到各自內部份權機制的制約,沒有一級政府可以輕易侵犯人民的權利。這種體制被聯邦制的策劃者之一麥迪遜(James Madison)稱為是對美國人民權利的"雙重保護機制。”[1]
但在兩個多世紀的發展過程中,美國聯邦制的演變及聯邦與州政府間的劃分並未完全遵循聯邦制設計者們的初始意圖。事實上,自1789年美國《聯邦憲法》實施以來,美國聯邦制的定義、內容以及運作方式一直處於一個不斷變化、不斷界定的過程之中。隨著美國政治、經濟、社會的發展,聯邦與州政府間的權力範圍不斷地得以相應的調整。從美國內戰以後,一些傳統上由州保留和行使的權力逐漸地轉移到聯邦政府手中。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聯邦政府在國民生活中開始扮演重要角色,對於州際甚至各州內的經濟事務施加愈來愈直接和深刻的影響。1930年代民主黨總統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推行“新政”(New Deal),利用聯邦政府的權威調節經濟,處理美國社會各階層、各利益集團間的矛盾。這種被有些學者稱為集權化聯邦制(centralized federalism)的趨勢在1960年代民主黨人約翰遜(Lyndon B. Johnson)政府時期達到頂峰。聯邦政府不僅大面積地制定法律調整美國社會各利益群體間的關系,推翻各州違憲的法規法律,還采用經濟手段來幹預州對某些內部事務的處理。與此同時,各州對於聯邦政府的在財政上的依賴性也愈來愈大,人民和社會對於聯邦政府在保護基本權利、處理社會不公、改善種族關系等方面的要求和期望也愈來愈高。可以說,聯邦政府政策的影響已經直接深入到千家萬戶美國人的生活中。面對如今聯邦政府在國計民生各項事物中的日益加深的影響力、規模龐大的聯邦官僚機構、以及種類繁多、耗資巨大的聯邦資助項目,有些美國政治學者驚呼:“舊的(美國)聯邦制已經死亡了。”[2]
自然,美國聯邦制並沒有消失,聯邦制的基本原則和功能依然存在,州和地方政府仍然行使原有的自治權,仍對各自地區的民生負有主要責任。但不可否認的是,在政治、經濟與社會事務管理中,聯邦政府的權力增大了;聯邦與州政府間在權力劃分上的關系從原來的絕對分權轉換為相互合作與依靠;兩級政府間的權力出現重合;雖然州與地方政府原有的權力依然存在,但其權力的內容和實施愈來愈多地受到聯邦政府政策的影響和左右。一種新的聯邦與州政府間的關系已經取代了建國初期那種聯邦與州絕對分權、各司其政的舊的聯邦制模式。美國聯邦制的這種集權性變化是一個歷史的過程。從美國建國至本世紀七十年代,美國聯邦制的發展大致經過了四個階段,每一階段的聯邦制的特徵不同,聯邦與州政府間的權力消長也不同。本文希望通過敘述與分析美國聯邦制演變的不同階段,了解其變化的歷史原因及過程,以便為我們在思考中國的分權問題時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鑒。
第一階段,1774-1789
這一階段可被稱為美國聯邦制史上的古典主義階段。美國誕生於英國在北美的十三個殖民地反抗英王暴政的鬥爭中。1774年,北美殖民地為協商如何處理與宗主國在政治權利和經濟權益方面的爭端組成第一屆大陸國會,此時,美國聯邦制的雛形就已形成。大陸國會雖只是一種各殖民地為了即時的共同利益而組成的一種臨時性的政治聯盟,其目的在於保護各殖民地長期以來享有的地方自治權力和殖民者本人享有的傳統的個人自由和財產權;但各殖民地在政治起源、文化背景和經濟利益方面的一致性奠定了這種臨時性政治聯盟發展成為永久性聯盟的基礎。1776年,在第二屆大陸國會上通過了《獨立宣言》,將十三個殖民地的政治結盟正式變成現實。《宣言》宣告了美利堅殖民地與宗主國的正式決裂,提出了一系列未來美國的政治準則,如人生來平等並都有追求自由、生命、和幸福的權利,以及政府應是依據人民意願組成的契約性組織,和人民有權反抗暴政的主張等。但《宣言》對於獨立後的各州和各州之間的政治組織方式沒有提出詳細的規劃和設計,僅在末尾宣稱獨立的各州將擁有完全獨立的戰爭權、盟約權、商業權、以及其他一切一個獨立國家應有的權力,並保證在爭取獨立的過程中所有的州將相互予以合作和支援。《宣言》的起草者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後來回憶說,他的起草委員會當時並沒有想到要把《宣言》寫成一個完美的對未來政府的設計,而是急於希望寫一份“能夠準確而適當地表現美(州獨立)國想法和精神”的“面向全世界的呼籲書。”[3]
直到1781年獨立戰爭基本結束,北美十三個獨立州始終處於一種松散的、戰時盟約國的關系之中。這種關系在1781年通過的《邦聯條款》(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中固定下來。《邦聯條款》是1781年美國獨立戰爭結束至1789年新的聯邦憲法實施前約束和規定各州之間、各州與邦聯國會間關系的綱領性文件,也可以說是美國聯邦史上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邦聯條款》將美利堅各獨立州的關系定義為“一個堅定的、為了共同防禦保護自由和相互福利的、友誼性的聯盟。”《條款》建立了國會,並賦予了國會管理對外事務的權力(如宣戰權、締結和約權等);但《條款》卻沒有給予國會有效的徵稅權、關稅權以及管理州際貿易的權力,也未建立一個獨立的中央執法機構,而將國會休會期間所有的邦聯事務交由國會下屬的委員會和一群國會秘書們去處理。《條款》在允許各州“保留自己的主權、自由、獨立、及所有其他沒有明確地讓予大陸國會的權力”的同時,規定各州在國會表決中只有一票,重大決策需大多數州的同意,《條款》的修改則需所有州的同意。[4]
在這種方式的政府設計下,中央政府實際上有名無實。國會既無財權,又無軍權,在處理州際和邦聯事務時完全沒有與之相應的權威。《條款》實施後有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有些州不派出代表參加國會,致使國會連開會的法定人數也達不到。1785年,連邦聯國會主席的漢考克(John Hancock)也不屑於到當時的美國首都紐約去主持國會。外交上,邦聯政府無力要求英國嚴格履行1783巴黎和平協定。因各州意見不一,國會無法形成一個統一的對外商業政策,各州政府只有各自為陣,盡量保全自己的利益。英國人則利用美國的對外商業的混亂,借機向美國大肆傾銷商品,又與西班牙達成使用密西西比河的秘密協定,阻撓美國商業的發展,企圖從經濟上瓦解這個新生的國家。尤其使美國人丟臉面的是,由於國會沒有財力建設海軍,每當外國船只在公海上對美國商船進行襲擊和訛詐時,邦聯政府束手無策,無法保護美國商人的利益。財政上,邦聯更是一片混亂,1883年獨立戰爭結束時,邦聯債務高達四千萬美元,而國會無法有效徵稅,一些州只是象征性地分擔自己的財政責任,另一些州則根本就不履行財政責任。國會曾企圖修改《邦聯條款》以增大國會徵稅的權力,但屢遭失敗,因《邦聯條款》規定,只要有一州反對,修改《條款》就不可能。
與此同時,州際之間在土地、商業、稅收方面糾紛四起,摩擦不斷,甚至到了動武的地步。各州為保護本州的經濟利益,紛紛建立起貿易壁壘。各州為了周轉資金,刺激貿易,解決硬通貨幣不足的困難,各自發行州制紙幣,州際貨幣流通十分困難,結果使已經十分混亂的各州經濟雪上加霜。各州內負債人大增,許多人因負不起債而被投入監獄,一時間監獄人滿為患。經濟上的無序狀態激化了社會各階層之間的矛盾,導致政治上的不穩定。1787年在麻省爆發的“謝斯起義”(Shay's Rebellion)即是經濟無序引發的一種政治動亂。雖然謝斯起義只是一樁地方性的無產者與有產者間的沖突,卻給新生的美國發出了一個緊急信號:如果邦聯不能建立起一個有效的、權威上高於各州政府的政治機制,各州的經濟與社會發展都將受到嚴重的阻礙,不僅各州內有產者與無產者之間的矛盾會劇烈上升,各州間在經濟和商業上的矛盾也會演變成內戰性質的沖突,其結果必然是全面的社會動蕩。而失去了殖民地的英國人則會乘虛而入,獨立革命可能前功盡棄。後來的美國第一任總統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在當時警告說,如果獨立後的邦聯還不能建立一個有活力的、有權威的、並居於各州政府之上的政權,“我不認為我們還將以一個國家的形式長存許久。”[5] 1787年,許多革命時期的領導人都意識到邦聯處於一個巨大的危機中 ── 百病重生的經濟,動蕩不安的社會,無能的國會,空虛的財政,以及外交上的失敗 ── 他們不得不重新考慮美國政治體制的設計。
1787年5月至9月在費城召開的制憲會議是美國歷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這次會議產生的新的美國聯邦憲法對於美國乃至後來世界政治的發展都有深遠和獨特的影響。這次會議原本是為修改《邦聯條款》而開,但後來卻成了一個重新設計美國體制的機會,從中產生了一個完全不同於邦聯體制的嶄新的政府設計 ── 聯邦制。參加費城制憲會議的各州代表55人中,多人是美國革命時期的領袖,有8人在《獨立宣言》上簽過名,2人參加過《邦聯條款》的起章,2人將成為美國總統,2人將成為大法官,16人將成為州長,42人將成為國會議員。他們當中多數人受過大學教育,相當一部份人當過律師,並在國外居住或學習過。他們不僅熟悉當時歐州的政治理論,尤其是啟蒙時期前後的分權和社會契約理論,而且對“光榮革命”以來英國憲政的發展十分重視。他們中有多人在獨立前就是各州的政治領袖,同時又是大財產(包括奴隸財產)的擁有者,因此他們對於個人權利和財產的保護問題十分敏感和關切。與會者以閉門的方式對一系列問題進行了充份的辯論。以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和麥迪遜為首的建立強有力的聯邦國家的主張在辯論中占了上風,但州權問題也在會議上得到了充份的討論。經過無數的辯論、僵局和妥協之後,1787年9月12日會議產生了《聯邦憲法》。在後來的批準過程中,有關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的十條憲法修正案(也就是著名的《人權法案》)又被加入《聯邦憲法》。1789年,《聯邦憲法》正式生效。[6] 新的《聯邦憲法》確立了美國政體的共和形式,聯邦制和對個人權利的保護。這三者是緊密相連的。憲法在導言中將美利堅合眾國定義為由美國人民組成的“聯邦”(union),與《邦聯條款》所定義的由州組成的邦聯(confederation)區別開來。這個區別至關重要,因為它確定了聯邦制的性質和權力基礎。邦聯的基本構成單位是州,而聯邦的基本構成單位是人民;邦聯的權力是由各州讓與的,而聯邦的權力則直接來自人民。正如麥迪遜所說,“聯邦和各州政府的權力都是從美國人民那里衍生出來的。”這種將人民而不是州視為聯邦政府的權力來源的設計不能不被認為是當時政治體制史上的一種創新。必須指出的是,“人民”一語的定義在當時並不包括窮苦白人、黑奴、白人契約奴和婦女,因為這些人當時並沒有政治權利。制憲會議確立權力來源的目的與其說是為了建立一個現代意義上的民主政體,還不如說是為了更有效地解決當時憲政上的危機。對於相當一部份制憲會議的參加者來說,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對於美國經濟的發展,外交上的成功和政治上的穩定至關重要。與此同時,他們又十分害怕中央政府權力過大,造成對各州自治權的損害,同時擔心中央政府的權力為部份人或利益集團篡奪,成為擴展私利和獨裁的工具。對於制憲者們來說,新的聯邦體制既需建立一個擁有強大權力的中央政府,還需同時保護已經存在的各州政府的權力;既需防止各級政府對於權力的濫用,還需防止任何政府對於人民的權利的威脅和侵犯;所以政府的設計必須以保護人民的權利為終極目的。為達到這樣的目的,制憲者們決定設計一種在同一體制內對政府權力進行雙向分割的制度,即聯邦制。[7]
按麥迪遜的解釋,《聯邦憲法》首先在聯邦政府的層次上依三權分立的原則進行了權力的橫向分割。聯邦政府由國會、總統、最高法院三個部門組成。國家大權三分,相對獨立,又相互制約。總統執法,由各州民眾直接選舉(當時還是通過選舉人團產生),雖為美國軍隊統帥,卻無權向外國宣戰。國會擁有立法權,其中參院與眾院分別獨占對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批準權和聯邦預算提案權。參院名額各州相等,眾院名額依各州實際選民人數按比例而定。所有立法需兩院通過。再經總統簽字方能生效。如遭總統否決,則需再經過兩院各自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方能生效。最高法院雖可監察立法、執法兩部門,並擁有解釋憲法的權力(在後來的發展中建立的),但其法官人選又掌握在總統和參院手中。如此繁瑣細致的分權是為了防止聯邦大權輕易落入某一派別或某一利益集團的掌握之中。
與此同時,《聯邦憲法》對聯邦與州政府的權力進行了縱向分割。憲法賦予了國會許多前所未有的權力,包括徵稅權、管理州際和對外貿易權、鑄幣和發行貨幣權、舉債權、管理破產權、外交權、建立聯邦軍隊權、宣戰權、建立聯邦法院的權利、以及制定一切為行使憲法授予的權力的“必要和適當”的法律的權力。憲法還規定了總統和最高法院的權力。在賦予聯邦政府權力的同時,憲法同時規定了各州不能有的權利,包括各州不能自行鑄幣,不能任意剝奪公民權利,不能授予任何貴族爵位,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對進口或出口貨征收任何關稅和船舶噸位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持軍隊或戰艦,不得與他州或外國締約結盟,除非在實際遭到入侵或刻不容緩的緊迫危險時候不得進行戰爭。還規定各州須尊重其他州的法律,文件和司法程序,各州有義務歸還他州逃往本州的罪犯,包括逃亡的奴隸。憲法還規定一州公民在其他各州內享有該州公民的一切特權和豁免權,從而將各州的公民資格轉換為美國公民資格。《聯邦憲法》對聯邦政府擁有的權力作了頗為詳細的規定,但對於那些權力是州應該擁有而且不受聯邦政府控制的,憲法卻沒有一一列舉,只是在1791年加入的《權利法案》的第十條修正案中規定:凡憲法未授予聯邦政府的,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8] 需要指出的是,整個《權利法案》是一種對聯邦政府權力的限制。它規定聯邦政府不得立法剝奪公民的宗教、言論、出版、請願、集會、持有武器的自由以及人身自由,不得剝奪公民的財產權與公正的法律程序權等。這些基本的公民權利大都是從英國政治傳統中繼承而來的,是各州公民在獨立前就擁有並在傳統上由各州來制定和管理的。所以當《權利法案》加入《聯邦憲法》時,從理論上講,這些權利也轉換成了聯邦公民的基本權利。但《聯邦憲法》本身並未說明聯邦政府是否有權保護這些權利,尤其是當州政府剝奪這些公民權利的時候。
1788年的《聯邦憲法》確立了美利堅合眾國的政體性質(由人民組成的合眾國),建立了一個擁有極大權力的中央政府,確立了聯邦與州政府的“共和”性質 ── 即政府必須是經由人民選舉而產生 ── 劃分了州與聯邦政府間的權力,為後來美國的發展打下了憲政基礎。但《聯邦憲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解決緊迫的現實問題而作出的設計。它的產生是通過一系列利益交錯的州際和州內各派之間的反覆爭論和妥協而成的。在一系列關鍵問題上,如美國聯邦公民的資格問題、聯邦公民的權利的問題、聯邦和州政府的“共和”形式的定義問題、州是否有權退出聯邦的問題、聯邦政府如何有效保護公民權利的問題,《聯邦憲法》並未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但《聯邦憲法》未能解決的最大問題是奴隸制問題。據麥迪遜觀察,制憲會議上關於州權與聯邦權之爭的很大一部份原因在於各州對如果處理奴隸制問題的相持不下。獨立後的幾年內,北部各州逐漸廢除了奴隸制,而南部卻正將奴隸制作為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支柱。雖然當時區域之間的對立還未達到1850年的程度,但奴隸制是聯邦的潛在危機的導火索則已不言而喻。《聯邦憲法》最終允許南方蓄奴州以五分之三的比例將黑奴人口加入它們的總人口數從而增加了它們在眾院中的議員人數;允許進口黑奴的貿易繼續進行二十年;並保證動用聯邦政府的力量來幫助追捕逃亡黑奴(以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這幾項重大的妥協保證了《聯邦憲法》的產生和批準,但卻為聯邦制的發展埋下了一顆定時炸彈。[9]
第二階段,1791-1860
《聯邦憲法》雖然確立了聯邦政府的功能與地位,但在1860年以前,聯邦政府還是一個十分脆弱的權力機構,其作用和影響都十分有限。造成這種情形的主要原因是因為當時重要的政治活動仍以州為單位並多在州的範圍內進行。1820年以前,在許多州內,選舉權仍是一種特權, 唯有擁有一定財產的男性白人公民方能參加政治選舉;而制定公民選舉權資格的權力又掌握在各州的手中,所以州政府的決策對人民的政治和經濟生活有比聯邦政府更為直接的影響。再者,全國意義上的政治網絡還未建立。政黨制度剛剛出現,雖然在批準憲法是出現了聯邦黨人和反聯邦黨人兩個政治派別,但它們不過是一種松散的、為選舉總統和在國會內爭取某一特定利益的、短期性同盟。真正意義上的政黨制還要等到1824年民主黨成立後才建立。聯邦的前四屆總統(1889-1818)都是由革命時期的領導人來擔任,他們的當選多因為他們的政治聲望和地方政治勢力的支持,而非像後來的總統選舉必須依靠全國性的政黨組織。同時,美國在外交上采取了一種孤立主義的政策,沒有能力也沒有計劃在美洲以外的區域發揮影響。所以,聯邦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個各州各區域之間進行利益談判和交換的場所和工具。
這一時期州政府不僅在政治上權力很大,在州的經濟活動中也扮演了積極的角色。各州準建了許多銀行,興建了許多公共工程,如運河、公路、和鐵路等。聯邦政府在經濟領域中的作用主要在推動農業出口,通過關稅保護工業,鼓勵興建鐵路,並通過慷概的郵政補貼鼓勵和刺激商業。同時聯邦政府還通過法律的完善和修改來刺激經濟的發展,如在破產法中,受惠的一般是負債人而不是債權人。合同法也十分簡易,便於新來到美國的人能迅速進入商業,稅收也比較低,使新移民能盡快購得土地。[10]
十九世紀上半葉聯邦政府最有影響的經濟活動是在攝取土地資源和擴張美國版圖方面。在此期間,聯邦政府利用外交、贖買、兼並、武力強占等方式從土著印第安人和其他國家手中獲取了大量土地,將美國的版圖從大西洋海岸向西推進到太平洋海岸。至1861年美國內戰爆發前,美國已有35州,其中有22個州都是在聯邦制建立以後成立的,相當一部份新州是在1787年後取得的領土上建立的。事實上,除阿拉斯加與夏威夷外,內戰後新加入美國的州幾乎都是在內戰結束前攝取的土地上成立的。毫無疑問,沒有一個統一的、具有實力的聯邦政府,美國是不可能如此迅速地在很短時間內取得這樣大面積的領土的。與此同時,領土迅速全面的擴張助長了“天命論”意識形態的發展,使其成為一種深入人心的美國式理想,對美國民族意識和性格的形成有深刻的影響。[11]
在這一時期,美國雖然獲取了大量的土地,但其聯邦制卻始終面臨一個巨大的威脅。這個威脅來自於制憲時期未能解決的奴隸制問題。如前所述,《聯邦憲法》在奴隸制問題上含糊其辭,模棱兩可,似支持奴隸制在美國的發展,又似反對其無限制地發展。聯邦建立後,美國資本主義在北部和南部有不同的發展。南部的經濟以基於種植園奴隸制上的農業資本主義為特徵,擁有奴隸的人占南部白人人口總數的四分之一,大奴隸主的人數更少,但大奴隸主卻擁有大量土地和黑奴,掌握南部各州的政治與經濟命脈。聯邦國會中南部各州的議員多為大奴隸主利益的代表,他們堅決主張將奴隸制不受限制地推廣到美國境內任何地方。他們提出理由之一是奴隸是一種私有財產,而憲法規定公民擁有的財產權不可被剝奪,反而應受聯邦政府的保護。而北部各州早在美國革命以後就逐漸廢除了奴隸制,自由勞力成為北部資本主義社會的主要特徵。北部政治家一方面為南部奴隸主控制南部市場經濟、阻礙北方經濟勢力進入南部深為不滿,另一方面他們也反對將勞力變為純奴役性質,提倡勞動者人身自由和勞力的自由競爭。北部各州提出聯邦政府有權力限制奴隸制的擴展。雙方在思想意識形態上鬥爭激烈,在政治上則利用聯邦政府為工具為各自的利益爭辯。[12]
在憲法實施後的三十年內(1789-1819年),聯邦內蓄奴州與自由州的數量相等,在國會(參院中)勢均力敵,沒有一方可以通過聯邦政府來取消奴隸制或將奴隸制無限制地推向全國。但隨著美國土地面積的擴大,西進運動的開拓,南北雙方關於奴隸制問題的爭論變得愈來愈激烈,並不斷威脅蓄奴州與自由州在國會內的平衡。1819年後,每當有新州要求加入聯邦時,關於新州是以自由州還是蓄奴州的身分加入聯邦的問題便成為南北兩方爭論的焦點,因為這個問題直接影響雙方在國會政治中的力量對比與後果。1819至1854年間國會為奴隸制問題出現過多次僵局,每次危機都是通過妥協和延緩危機的方式來處理,使聯邦得以維持下去。
1832年的南卡州與聯邦政府關於關稅政策之爭又一次挑起了聯邦制的危機。當時南卡州遭受歐州市場棉花價格暴跌之虐,經濟損失慘重,而聯邦政府為保護北部和中部的工業利益,正竭力推行高關稅。南卡提出為了保護本州的經濟利益,它將不接受聯邦政府的高關稅政策。當時身為聯邦副總統的來自南卡州的約翰.考爾洪(John C. Calhoun)提出,如果聯邦法律損害州的利益,州將有權否認聯邦法律並宣布其在本州內無效。考爾洪宣稱如當時在位的傑克遜總統要強行實施聯邦關稅法的話,南卡州就退出聯邦。考爾洪的理論是,一個州的人民享有一個集體主權,這個主權是不能分割的,一經分割,州便不再成為獨立自治的政治實體了;聯邦政府的主權是各主權州之間的一種契約性結合的結果,州在加入聯邦後,各自的主權並未消失; 所以,聯邦法是否有效,應由具有主權的州來裁定,因為只有在各州的人民才是聯邦權力的來源,而州又是本州人民主權的代表。考爾洪的州權理論實際上是制憲時期聯邦黨人與反聯邦黨人關於美國體制之爭的延續。他的理論實際上否認了《聯邦憲法》與《邦聯條款》的本質性的區別。這場爭論實際上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南卡的真正意圖是借反對聯邦關稅法來威脅聯邦政府不要在幹預奴隸制問題上作文章。因南卡州黑奴人口超過白人,在聯邦中施行最廣泛的奴隸制,其稻米經濟完全由奴隸支持。考爾洪的目的是希望籍此申明,奴隸制屬於州內事務,聯邦政府無權插手。這場危機雖然最終通過幕後政治與妥協得以解決,但這場爭論已將早期聯邦制的弱點充份暴露出來。1837年12月,考爾洪又以立案方式在參院提出州主權(state-sovereignty)的提案,這一提案在參院未能引起很大爭議得以通過,足以顯示此時此刻的聯邦權威已受到州權主義者的嚴重挑戰。[13]
1850年,因加利福尼亞加入聯邦和其他問題,國會再一次陷入處理奴隸制的危機之中。雖然最後通過妥協危機得以渡過,但國會解決南北雙方關於奴隸制爭端的政治手段已經窮盡。此時,北部的廢奴運動已經從最初的道德和宗教意義的活動發展成為一種政治運動,並開始成為聯合各種政治力量的具有感召力的旗幟,對南部奴隸制勢力形成巨大威脅。1857年,聯邦最高法院出來幹涉,試圖從司法審判的角度來解決關於奴隸制的爭端。但最高法院為南部奴隸制勢力所壟斷,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反而加深了危機,加速了南北政治力量的分化和重新組合。北部的民主黨迅速分裂,而1854年成立的共和黨則鮮明地提出了反對奴隸制無止境蔓延的口號,聯合了北方各政治勢力,成為與主張奴隸制無限制擴張的民主黨直接抗衡的政治力量。在1860年總統大選中,具有反奴隸制傾向的林肯作為新生共和黨的候選人在南北民主黨人分裂的情況下當選為總統。南部十一個蓄奴州見北部反奴隸制勢力已占據聯邦政府,便在南卡州的帶領下,於1860年冬至1861年春內,先後退出聯邦,組成“美利堅邦聯合眾國”(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1861年4月12日,南卡州民兵向聯邦軍隊發起攻擊,美國內戰正式開始,聯邦制第二階段結束。[14]
第三階段,1861-1913
美國內戰從1861年開始至1865年結束,歷時四年,南北雙方共計死亡620,000人,是美國歷史上死亡人數最多的一場戰爭。內戰使南部損失慘重,白人青壯年的四分之一戰死沙場,一半以上的農莊、機器、鐵路遭到破壞,三分之二的財富全部耗盡。但是這個美國歷史上的巨大悲劇也是美國聯邦制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轉折點。內戰解決了美國建國以來困擾聯邦生存和發展的兩個根本問題:奴隸制和聯邦制的性質問題。首先,內戰徹底摧毀了奴隸制。內戰初期,林肯和共和黨主持的國會並不想消滅奴隸制,他們擔心對於奴隸制的過激行動會使一些界於南北之間的蓄奴州投向南部邦聯一方。更重要的是,林肯不願破壞原有的聯邦制結構,他堅持認為南部退出聯邦的舉動是南部各州中某些個人的反叛聯邦的行為,而不是州的行動;他希望各州采取主動措施,以補償奴隸主的方式逐漸取消各州的奴隸制。但隨著戰事的發展,解放黑奴愈來愈成為聯邦取勝的關鍵之舉。1863年1月1日,林肯發布了《解放黑奴宣言》,宣布所有邦聯軍隊控制下的各州的奴隸永遠獲得自由。雖然《宣言》是一個政治和軍事意義上的措施,其意義更多地在於瓦解南部邦聯,但《宣言》卻將控制奴隸制的權力從州的手中轉移到聯邦政府手中。戰後,美國經歷了憲政重建(Reconstruction),由共和黨人主持的國會通過了第十三、十四、十五憲法修正案,正式宣告奴隸制從美國領土上永遠廢除,賦予了《解放黑奴宣言》憲法上的意義,使四百萬黑奴從此變成自由人,並逐步取得了公民資格和權利,男性黑人公民還獲得了選舉權。
內戰解決的第二個根本問題是美國聯邦制的性質問題。內戰實際上是對美國聯邦制生死存亡的一次考驗。這個世界上當時唯一的共和制國家因北方(聯邦)的勝利而得以幸存的現實,使共和黨人意識到必須一勞永逸地解決了聯邦與州的關系問題。內戰和重建期間,共和黨人提出了一套與考爾洪州權理論完全對立的聯邦制理論。1861年7月,在他給國會的咨文中,林肯闡述了他的聯邦制理論。林肯認為,聯邦先於州而產生,沒有聯邦便沒有州, 因為沒有早期的各殖民地之間的聯盟,美國的獨立是不可能的;而獨立本身已經將各州不可分割地聯結為一體了,各州根本還沒有機會獲得它們自己的所謂“主權”就已經成為未來聯邦的一部份了;而聯邦不是邦聯,聯邦是一個有主權的政治實體,是美國作為一個國家和民族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聯邦一旦成立,便不可分解,各州也無權退出聯邦。林肯還指出,內戰實際上是對美國的民主體制的考驗,如果一部份人因為在政治選舉中失敗就一定要訴諸於分裂國家的方式,聯邦政府就必須為了保衛自己的生存而進行鎮壓內亂的戰爭。林肯的這種觀點在重建時期得到其他共和黨國會議員的發揮。共和黨國會完全套用了早年漢密爾頓的國家主義的觀點,強調如果聯邦政府有權廢除奴隸制,也就有權保護憲法中承認的美國公民的權力。所以,共和黨人不僅將聯邦不可分解的思想通過內戰固定下來、一勞永逸地解決了聯邦的性質問題,也通過重建的憲法修正案確立了聯邦政府在保護聯邦公民權利的絕對權威。[15]
重建(1863-1877)是美國聯邦制在憲政上發生重要變化的時期。在共和黨人的主持下,國會在1865至1875年間通過了三條憲法修正案和其他一系列涉及聯邦和州關系的法規法案。這些法案都是為了解決現實的政治問題 ── 解放了的黑人的權利問題, 南方各州返回聯邦的問題 ── 並對聯邦與州的權力範圍作了重新劃分。第十三憲法修正案宣布從美國土地上永遠廢除奴隸制;第十四憲法修正案第一次規定了美國公民的資格和權利,用憲法的語言確立了美國黑人平等的公民地位。這一修正案還規定各州“不得制定或實行任何限制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任何法律,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在州管轄範圍內,也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護。”同時還規定如果一州的男性公民的選舉權遭受到任何方式的限制,該州在眾院的代表人數比例將遭相應削減。第十五憲法修正案規定了“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不得因種族、膚色或以前曾有過奴隸的身分而被合眾國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絕或限制。”除此之外,1866年通過的《民權法案》規定所有膚色的美國公民都有同等的簽約、出庭作證、上訴和擁有財產的權利。1875年通過的另一個《權利法案》禁止州和個人在公共設施和場合下對美國公民施行種族歧視。這一系列法案對內戰前南部社會的政治秩序和種族關系作了很大的改動。失敗了的南部各州開始並不情願接受這些法案,認為它們破壞了原有的聯邦主義的原則。接替林肯執掌總統大權的安得魯·約翰遜(Andrew Johnson)來自南部,以維護聯邦制為名,接連否定國會的重建法案。為了保衛內戰成果,防止南部舊政權卷土重來,共和黨人國會采取了一系列強制性的措施,沖破約翰遜總統的重重阻撓,宣稱只有在全部接受了這些新的憲法修正案之後,南部各州才可以重新加入聯邦。結果在國會的壓力下,南部各州先後批準了十三、十四、十五憲法修正案。新的聯邦制得以建立。[16]
從某種意義上講,內戰後的聯邦制並沒有改變戰前聯邦制的基本原則,而只是對這些原則作了新的解釋。重建後的聯邦制的最大特點是聯邦政府的功能和權力範圍大大增加了。新增加的聯邦權力隱含於戰前聯邦制的體制之中,而內戰為這些權力的發掘和運用提供了一個極好的機會。建立在重建法案基礎上的新的聯邦制與1860年前的聯邦制有幾個重大的區別。首先,憲法上第一次明確定義了美國(聯邦)公民的資格及附帶的權利,建立了作為聯邦政府權力基礎的公民實體。第十四修正案中的關於公民權利的用語是“特權或豁免權”(priviledges and immunities),這兩個詞伸縮性很大,實際上給了聯邦政府極大的管理公民權利的權限範圍。其次,重建法案將原來僅僅屬於州的掌握的一部份權力轉移到聯邦政府手中,如奴隸制的控制權等。對於選舉權的控制也是傳統的州權之一。內戰前南方各州的黑人都沒有選舉權,北部的大部份州也不準黑人參加選舉,第十五憲法修正案推翻了選舉權中的膚色限制,建立了聯邦政府對公民選舉權資格的幹預。這些修正案一方面推翻了對黑人公民的歧視,另一方面也突顯了聯邦政府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作用。聯邦政府不再被認為是公民權力的侵犯者,而成了人民權力的保護者。重建法案為聯邦政府在後來的民權運動中發揮積極作用奠定了法律基礎。第三,聯邦政府的地位通過內戰和重建得以空前的加強。聯邦政府的機構得以擴充,總統的權威因內戰明顯增大,總統競選開始成為美國政治生活中的最重要事件之一。這一切發展對美國民族的一體意識形成影響重大。
內戰後的聯邦政府雖在政治方面建立了很重要的權威,但對於各州經濟事務的管理和幹預仍然有限。這一時期,聯邦政府對於經濟事務的幹預仍多限於土地管理和州際貿易方面。1862年聯邦政府實施《宅地法》,鼓勵向西部移民,以$1.25/英畝的價格向移民出售中西部土地。但因眾多的移民無力開展經濟活動,大批廉價土地迅速落入土地投機者手中。1880年後,聯邦政府對經濟的幹預開始加強。美國經濟在內戰後從傳統的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轉換,壟斷性商業和企業組織相繼在鐵路、鋼鐵、石油、電氣設備、制糖等產業出現。壟斷組織為追求最大利潤,操縱原材料和產品價格,打擊競爭者,對獨立的小商業者和消費者造成極大傷害和威脅。1886年,最高法院的判訴提出州政府無權對州際鐵路貿易進行管理,迫使聯邦政府進行幹預。1887年,國會通過了州際商業管制法加強對鐵路運費的管理。這是聯邦政府對私營經濟進行幹預的開始。而後成立的州際商業管理委員會(ICC)是聯邦第一個獨立的幹預性的機構。ICC最初只是幹預鐵路貿易,後來在本世紀發展至管理公共汽車、電話、電報、有線通訊等;對鐵路和卡車的管理一直到1966年交通部成立時為止。1890年,國會通過《謝爾曼反拖拉斯法》,宣布企業以托拉斯或其他任何形式聯合起來“限制各州之間的商業或同外國的商業”的行為是非法的。但該法對“托拉斯”一詞未給予準確的定義。後來最高法院對此法作了很狹隘的解釋,使其效力大大減低。這一時期的聯邦幹預經濟的特點表明:隨著美國經濟的發展,經濟活動已超出州的範圍,各州要求聯邦政府幹預和管理州際經濟活動,制定經濟政策;但聯邦的幹預在多數情況下是因受害群體和民眾的壓力而作出的被動反應,而不是一種主動的、積極的、有計劃的調節。[17]
這一階段的聯邦制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聯邦最高法院開始積極介入調整聯邦與州之間的政治與經濟關系。早年托克維爾曾說,美國的一切政治問題最終都成為司法問題。如果說內戰前最高法院關注的主要是奴隸制問題,內戰後,最高法院處理最多的是州與聯邦政府將在政治與經濟方面的權限問題。1870年至1919年間,被最高法院宣布違憲的聯邦法有70個左右,州法有300個左右。這些裁決大部份是為了保護私有財產權不受侵犯。而在內戰前只有2個聯邦法被認為是違憲。這一方面說明對聯邦政府的橫向鉗制加強,另一方面也表明最高法院在處理聯邦與州的關系中作用越來越重要。事實上,在19世紀後半期,最高法院奉行一種“自由經濟式的憲政主義”原則,強調經濟上的自由競爭,反對聯邦政府對州和公民個人的經濟事務作過多的幹涉。這種思想也影響了最高法院對重建法案的態度。1873年,最高法院在《屠宰場案》(The Slaughterhouse Cases)的判例中對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作了極其狹隘的解釋。最高法院承認聯邦政府有權管轄(保護)公民權利,但指出屬於聯邦保護的公民權僅限於公海上的保護等為數不多的幾種,而大部份日常的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權利仍屬於州權範圍,聯邦政府不應插手。最高法院甚至宣稱重建沒有改變美國聯邦制的本質。在1883年的《民權法案案例》(The Civil Rights Cases)的判列中,最高法院又宣布1875年通過的反種族歧視的民權法案違憲,理由是聯邦政府無權對公民的社會行為和道德觀加以限制。這兩項判決實際上取消了聯邦政府對重建法案的實施權。1896年,在《普雷斯訴菲格遜》(Plessy v. Ferguson)一案的判決中,最高法院更是認為聯邦政府無權通過立法來改變美國現存的種族不平等的事實,建立了黑人與白人“平等但隔離”(separate but equal)的原則。最高法院聲稱是為了維護傳統的聯邦制,不願意看到一個權力過於集中的中央政府。但這一系列判例實際上大大限制了聯邦政府在保護公民權方面的作用,其結果是州政府仍然控制大部份民權。1877年之後,南部許多州以各種理由將黑人在重建中獲得的權利逐漸加以限制或剝奪。而在1877年之後,民主共和兩黨頻繁交替對國會兩院和白宮的占領,共和黨雖有意阻止南部各州對黑人權力的剝奪,卻無法得到重建時期那種一黨當政的條件。同時為了換取南部民主黨人對聯邦政府在經濟政策上的支持,共和黨人不得不在許多公民權力問題上妥協。與此同時,南部種族歧視勢力擡頭,並重新控制各州政府,三K黨等組織活動猖狂,而聯邦政府對此卻沒有實行有效的制止。到1910年左右,南部大部份黑人的政治權利都遭到州法律的變相剝奪,經濟上陷入極大的貧困狀態。[18]
第四階段,1913-1968
重建時期確立的新聯邦權力雖遭到保守的最高法院的限制,但聯邦政府在美國經濟與政治生活中的份量在內戰後日益加重。在19世紀末期,美國的經濟完成從自由市場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的轉型,國力大增。1890年,美國在鋼鐵和煤的生產方面超過了英德法等國,鐵路里程從1870年的52,922英哩達到1900年的192,556英哩。進入二十世紀後,美國在外交上開始出擊,在國際事務中開始扮演積極重要的角色。二十世紀的兩次世界大戰,對美國聯邦制的發展都有重要影響。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參戰較晚,但在戰爭初期,通過不斷向英法提供糧食和物資,從而使國內經濟發展迅速。聯邦政府協建了戰爭財團(War Finance Corporation)來幫助將私有企業轉換為軍事工業的一部份。1917年美國參戰後,聯邦政府又動員大量人力,使美國軍隊人數從參戰的二十萬人增至近四百萬人,其中二百萬人在美國本土以外的戰場作戰。一戰期間,聯邦政府直接用於戰爭的開支達到26億美元,加上後來的退伍軍人的費用及其他開支,聯邦政府的戰事開支達112億美元。戰爭使聯邦政府的功能和財政開支都達到空前的程度。一戰後,美國開始成為名符其實的世界強國,與西方其他強國和日本爭奪制海權。在1922年的華盛頓裁軍會議上美國取得了與英國分享海上軍事霸權的權力。在此之前,美國又通過美西戰爭獲取了菲律賓,把美國的軍事力量推進到太平洋海域。美國進入第二次世界大戰也較晚,但卷入的規模比一戰時大得多。二戰時期美國軍隊總數達一千二百萬。美國以其雄厚的工業和軍事優勢保證了大西洋聯盟的勝利,也為戰後取代英法德日等國成為主導西方世界的領袖奠定了基礎。二戰後,美國與前蘇聯為首的共產主義陣營進行了長達四十年的冷戰,其間又卷入了朝鮮戰爭和越戰,並同時在世界各地駐軍設防,維持美國在許多地區內的利益與影響。卷入眾多戰事使聯邦政府極大地擴充了自己的規模和能量,也使聯邦政府有了許多以前未有過的擴展權力的機會,如動員和組織人力以及發展國防工業等。
二戰後,美國的國家利益逐步擴展成一個世界性範圍的概念,迫使美國在國際事務中的卷入的程度越來越深。一方面,這種外交和軍事上的全球性卷入為美國的國內經濟發展帶來許多直接利益,保障了美國在自然、材料、人才資源和經濟競爭上的優勢;另一方面,為了維持這些利益和競爭優勢的永久性,美國又必須始終保持強大的軍備力量,並在經濟組織和生產、科學研究、社會素質發展方面不斷開發進步,保持領先地位。在這種情形下,聯邦政府必須出面主持重大的軍事科研和空間技術發展項目。同時要求聯邦政府以大量資金資助私人研究機構,私有工業企業,以及大學,以保證科研上的優勢。聯邦政府的功能擴大,而許多大學和私人企業都仰賴聯邦政府的資助。聯邦政府還要保持巨大的軍備開支,到1989年,美國軍隊有80萬常備軍,85萬後備軍,59萬海軍,20萬海軍後備隊,19萬海軍陸戰隊,60萬空軍力量。毫無疑問,美國在外交與軍事上的世界性的發展對加強聯邦政府在美國生活中的影響起了決定性的作用。[19]
但這一時期對聯邦制發展影響最大的可能是民主黨人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總統為解決1929年的經濟危機采取的“新政”政策。1929年的經濟危機使美國全國三分之一的人口陷於貧困。危機爆發後,各州和地方政府以及私人慈善團體為寡婦、孤兒和老年人提供了有限的救濟,但對失業者卻無法提供有效的幫助。而且各州各司其政,沒有一個統一的全國性救濟項目。1932年,當失業者猛增至占全國勞動人口總數的四分之一時,各州的救濟項目幾乎全都破產,完全無力應付這種前所未有的嚴重局面。危機的深度和廣度迫使聯邦政府出來承擔解決危機的任務。1933年,羅斯福主導的民主黨政府上台,開始了“新政。”羅斯福上任後的一百天內就有18項法律通過,對農業,金融業的管理進行調整。隨後又通過了一系列法律,創立了一系列新的政府機構,以聯邦政府的力量和權威對市場經濟進行大規模幹預,對包括勞資和種族在內的社會各種關系進行調整。在此期間,聯邦政府大規模地舉辦各種經濟活動,如成立了著名的田納西流域管理局,組織幾個州的力量對田納西河流域進行綜合開發。聯邦政府還撥出巨款舉辦築路、城市建設、興建學校等公共工程,為近千萬失業者提供工作機會。1938年,羅斯福政府又建立了《公平勞工標準法》,統一規定了最低工資和每周工作時間,作為調整勞資關系的一種努力。“新政”期間最重要的立法可能是1935年的社會保險法,此法建立起老年人的退休金、失業保障金、及為殘疾人和無助兒童提供社會福利的制度。這項法律成了後來美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礎。[20]
一些當代歷史學家認為羅斯福的“新政”未能有效地制止經濟危機,也未能阻止失業潮,只是緩解了美國經濟的危機。真正使美國擺脫危機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二戰時期的軍貨訂單幫助許多私人企業擺脫了經濟危機,增加了就業機會。同時他們也不認為羅斯福的“新政”改變了美國的資本主義體制,只是在勞資關系方面作了一些調整。但是,不可否認,“新政”對於美國聯邦制的發展是有重要的影響的。至少在下列方面,“新政”對傳統的聯邦制的改變是永遠性的和深遠的。首先,“新政”創立了一系列新的聯邦政府的功能和機構,使聯邦政府開始對一部份原先不介入的經濟與政治事務負起責任,如,為窮人和失業者提供一些援助,保護工會的權利,穩定銀行和金融體系,調控金融市場,修建低價住宅,補貼農業等。到後來共和黨人艾森豪威爾(Dwight Eisenhower)當政時,不得不繼續推行相當一部份羅斯福時代的政策。[21]
第二,“新政”促使勞工、農民、消費者、少數民族等先前沒有什麽政治影響的社會團體開始聯合起來向聯邦政府施加壓力,以借用聯邦政府的權威來改變他們的政治和社會地位,提升他們的經濟利益。聯邦政府逐漸成為調節社會各集團之間利益糾紛的一種渠道。重建憲法修正案賦予的聯邦權威得到嶄新的解釋和充份的發揮,使聯邦政府在改變種族關系、勞資關系等方面起了積極的作用。自1915年起,最高法院在種族問題上的保守主義態度開始轉變為堅持重建憲法修正案確定的種族平等的原則。三十年代起,最高法院便開始審理高等和專業教育中的種族隔離問題。隨著冷戰開始,美蘇意識形態上的對峙加劇。美國國內的種族壓迫、種族歧視問題對於美國在國際上宣稱自己的平等民主的思想顯然是一個極大的諷刺。與此同時,隨著美國的參戰,大批黑人士兵被派往外國領土作戰,大量黑人被吸收進國防工業的第一線。民權團體開始向聯邦政府施加壓力,要求改變種族不平等的現狀。“新政”後期和杜魯門(Harry Truman)執政期間,聯邦政府開始在美國軍隊中取消種族隔離,並要求凡是接受聯邦國防工業合同的私人企業也必須在合同期間取消雇工中的種族歧視。艾森豪威爾時期,聯邦最高法院又在黑人民權組織的壓力下,在1954年的《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的判決中,全面推翻了1896年建立的“隔離但平等”的原則,禁止在美國公共教育中實行種族隔離。最高法院大法官沃倫(Eral Warren)宣布說,種族隔離教育從根本上來說是不平等的教育,不僅有損於兒童的心理健康,更有害於美國民主的未來。最高法院這一裁決推動了民權運動,為美國社會種族關系的革命性變化奠定了憲法基礎。1957-1961年在貫徹最高法院的判決時,艾森豪威爾和肯尼迪(John F. Kennedy)政府都使用了一系列國家機器(包括軍隊)的幫助來打破南部的種族隔離政策。[22]
第三,“新政”建立了聯邦與州的合作關系。兩級政府從原來的絕對分權逐步開始合作,尤其是在解決經濟困難方面。如在1935年的社會保險法的實施中,聯邦政府向州撥款,提供援助,而具體的實施則由州來擔任。
“新政”的許多政策後來受到最高法院的反對而終止,但卻激發了約翰遜(Lyndon Johnson)時代的“偉大社會”計劃的形成。所謂“偉大社會”計劃,是民主黨約翰遜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擴大聯邦政府功能的計劃。與“新政”不同的是,這套計劃是在美國經濟繁榮的背景下提出的。該計劃分政治和經濟兩個方面的內容。政治上,聯邦政府力圖響應40年代後期興起的黑人民權運動,將民權運動的主要要求轉化成聯邦法律,以求全面改善美國國內種族壓迫的情況。1964年通過的《民權法案》禁止就業歧視及在公共設施中實行種族隔離。1965年的《選舉權法》取消了各州州法中一切阻礙黑人選舉的限制規定,從而恢覆了早在約一百年以前就在憲法上賦予黑人的選舉權和公民權。1968年的民權法案禁止在居民住房方面的種族歧視,並將聯邦政府對公民的保護延伸至居住在保留區的印第安人。這些政治上的作為毫無疑問都是長期社會運動壓力的結果。
“偉大社會”的經濟改革計劃包括擴大社會福利計劃和解決貧困問題。1965年,國會通過了《醫療保險計劃》,開始邁出了建立全國性醫療保險計劃體系的第一步。該計劃向所有65歲以上無論有無需求的美國人提供免費醫療保險,並將醫療費用與私人保險業掛鉤。數年後,又向所有享受聯邦醫療補助的人提供社會福利保障。1965年約翰遜政府還將聯邦教育資助擴展到全國的中小學學區,並對大學生也提供資助。同時,聯邦政府還創建了公共房屋及城市發展部和交通部,建立了國家人文基金會和公共廣播集團等聯邦性資助機構,加強了環境方面的立法。這一期間聯邦政府最雄心勃勃也是最有爭議的計劃是約翰遜的“向貧困宣戰”的計劃。該計劃企圖利用聯邦政府的權威和資源來全面根本地解決美國社會的貧困問題。1964年的“經濟機會法”(Economic Opportunity Act)建立了聯邦經濟機會辦公室,專門監管反貧困計劃的實施。這一系列以社區為基礎的計劃不僅僅是為了提高窮人的收入,也努力幫助窮人接受較好的教育和職業訓練,增加他們就業謀生的機會。該計劃的內容包括向窮人提供學費,發食品卷,提供法律服務,提供學前教育。這些計劃顯然擴大了聯邦政府的開支,大幅度地增加了政府對社會福利承擔的義務。與此同時,約翰遜政府又深深地陷入越戰之中,軍費開支過大。結果,政府負擔過重,開支超過國力,引起通貨澎脹,導致該計劃的許多項目在1967年後停止。“偉大社會”是聯邦政府自重建以來對美國公民權利提出的最重要和最全面的保護,永久性地擴大了聯邦政府在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環保、教育、和人文藝術扶植方面的責任和功能。
政治上,約翰遜時代的聯邦制有一個鮮明的特點,即聯邦政府主動積極地幹預經濟,介入調節各社會群體之間的矛盾。在他執政期間,約翰遜向國會提出了創記錄的439項立法建議;國會通過了323項。事實上,從羅斯福到約翰遜的各屆政府,都受到凱恩斯主義的影響,都希望通過聯邦政府的幹預,擴大政府開支,實行赤字預算,刺激需求,實現充份就業和繁榮。與十九世紀相比,這一時期的幹預不再是零星的、枝節性的、或應時性的,而是對比較全面的細致的對整個國民經濟進行調節、促進和管制。這種積極主動的幹預(甚至領導)與美國在本世紀的經濟發展模式分不開的。由於美國國內的經濟愈來愈依賴於美國在國際政治和經濟事務中的地位和影響,聯邦政府比州政府在主導國內經濟發展方面有更直接的影響力。與此同時,聯邦政府介入了許多傳統上屬於州和地方管理的領域,如中小學教育,地方治安,防火裝置等,還建立了成人職業培訓、環境保護監測、社區反貧窮、以及健康計劃等。1960至1968年間,聯邦政府的資助計劃從132個增至379個,資助金額從1960年的7億美元增至為1970年的24億美元。聯邦政府在資助州和地方的同時,也增加了許多強制性的關於使用資助的規定。在談到1932年以來的聯邦政府職能的轉變時,政治學者 V. O. Key 指出,以前的聯邦政府不過是一個“管理郵政、整治河流港口、保持軍隊”的“遙遠的權威,”在一個相當短的時間內,聯邦政府已經變成了“一個直接影響大多數(如果不是全部的話)公民生活和福祉的機構了。”[23] 60年代以來聯邦政府職能的轉變自然有其積極的效果。聯邦資助促使許多落後的州和地方政府進入了現代化的管理階段,幫助發達地區減少了快速發展帶來的財政壓力,減少了貧窮,並為許多地區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現代服務設施。最重要的是為黑人和其他少數民族在就職、就學、和發展商業方面提供了較為具體的幫助。
但是聯邦政府職能的擴大也帶來了許多具體的難題。問題之一是聯邦資助的使用效率和質量問題。聯邦的資助項目規定具體繁瑣,對於州和地方政府使用資助的限制很大,加上許多項目是越過州政府實施,造成管理上的混亂,不可避免地帶來浪費和濫用。連約翰遜政府內的財政官員也承認,聯邦政府對於各地幾千個資助項目的質量鑒別和執行監督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在社會福利的管理方面,聯邦政府必須放權,讓地方和州有更多的權力來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使用聯邦的資助。[24]
從1969年至今,共和黨人與民主黨人交替執政。聯邦政府對經濟和社會幹預基本上處於一種收縮與維持的拉鋸狀態。兩黨競選綱領的主要分歧之一是聯邦政府的功能和職能問題。1969年,尼克松上台執政,試圖推行新的聯邦主義,減少政府開支,並不成功。實際上他不得不沿著民主黨人搭起的聯邦責任的構架繼續維持聯邦政府對州和地方政府的援助計劃。1984年,里根上台後,又大力提倡“新聯邦主義,”意在大力縮減聯邦政府的開支,減少對地方和社會福利的援助,但最後也是將原來的資助項目重新歸類,並未能做到他說的大砍大殺,其結果也十分有限。面臨各種社會壓力,1993年上台的民主黨政府一直力圖增強聯邦政府在槍支管理、城市犯罪、及建立全國醫療保險制度等方面的領導作用,其目的仍是沿用早期“偉大時代”的政治哲學、利用聯邦政府的能力來解決全國性的社會和經濟問題,但因政府預算已連年背上赤字包袱,經濟一直不景氣,反對增稅的聲浪很高,民主黨政府的革新的前景也不是十分樂觀。可以說,如何使美國聯邦制更有效地發揮功能仍是一個很難的課題。
二. 美國聯邦制演變的特點和對中國分權的思考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美國聯邦制在過去二百年間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聯邦制的總的框架結構並沒有改變,但其中聯邦和州政府的職能和功能卻隨歷史的發展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其中最突出的變化特點是,隨著美國經濟和政治走向現代化,美國在國際事務中權威和地位的提高,聯邦政府的功能和權力不斷得以增強和擴展,在實質上和影響上都遠遠超過州和地方政府。這種變化對於美國整體國力的發展、社會安全系統的建立、政治的整體進步都有積極的作用。但聯邦政府權力和影響的擴大並不完全意味著州權的減弱和喪失。許多傳統的州權仍由州來掌握。各州的政治與經濟事務,大至州長選舉,小至高速公路的發展、社會安全系統的建立,仍是由各州獨立負責。與人民日常生活利益相關的就學、居住環境、生活福利等方面的許多政策和規定還是由州來制定。聯邦政府只有在州的法律法規違背了憲法的情況下才能對州法進行改正,但對於各州如何制定本州的法律,沒有幹涉權。在許多敏感的政治和社會政策方面,如武器管理、墮胎、同性戀以及刑事犯罪處理等,各州仍有相當的控制權。應該指出,聯邦與州權力範圍的消長不是一種簡單的數學模式:即一方權力增加等於另一方權力的絕對減少;聯邦與州權力範圍之變動完全可能是體制上的設計,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維持聯邦整體和各州的穩定、繁榮和發展。這種意義上的分權(或權力流向的變動)並不會改變《聯邦憲法》確定的政體性質。由於兩級政府的權力來源都是同一人民,而人民通過選舉同時對兩級政府施加壓力,這實際上決定了兩級政府在根本利益與目標上不可能有太大的沖突。
美國聯邦制演變的第二個特點是聯邦與州在權力劃分和消長方面表現出相當的靈活性和實用性。可以說,兩級政府間權力範圍的變化都是聯邦制對變化了的政治和經濟環境的一種現實反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權力劃分的過程(除內戰外)都是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的,即便是在內戰和重建這樣的非常期間里,所有的立法都是按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的。必須強調的是,在決定聯邦與州的權力消長的過程中,聯邦最高法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最高法院是聯邦政府中的“三權”之一,它的職能的一部份是監管國會和總統在立法和執法中的違憲行為,對前兩者起鉗制作用。與此同時,最高法院又遊離於聯邦政府之外,在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之間、在公民與各級政府之間扮演一個仲裁者的角色,在兩級政府因權力劃分發生沖突時作憲法意義上的裁決,並依憲法處理個體公民與公共(包括聯邦)利益之間的沖突。最高法院具備的這種特殊的功能在決定聯邦制的走向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對美國體制內(包括聯邦和州政府在內)各種利益集團進行有規則的交往和互動有重要的樞紐作用。正如托克維爾所說,美國的和平、繁榮、甚至聯邦本身的生存其實掌握在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手中,因為沒有他們對憲法原則的解釋,憲法不過是廢紙一文。[25] 托氏此語點出了美國聯邦制經久不衰的一個秘訣。最高法院仲裁的意義在內戰以後尤其明顯。最高法院的法官權力雖大,但法官的裁決卻必須依據聯邦憲法的準則,同時必須反映來自公眾輿論的壓力。因此,最高法院的裁決實際上法官根據歷史和現實經驗對憲法原則作出的新的解釋,也是大法官們政治洞察力的法律表現形式。與此同時,國會也有機會對州和聯邦政府的權力劃分作出修正。國會是由各州代表組成的,而州的利益常常與聯邦利益相連,於是國會的立法討論實際上是各州之間、各州與聯邦政府間的利益“談判”。州在考慮爭取自己利益的同時,必須考慮聯邦利益,而聯邦利益的內容和程度又由各州之間的“談判”決定。這種機制對於聯邦制的發展有利有弊:利在允許不同的聲音和利益得到充份的表達,弊在不能有效地完成州或聯邦政府的各自的預訂的政策目標。
美國聯邦制發展的第三個特點是進入本世紀後,尤其是“新政”後,聯邦與州政府兩者之間發展出一種相互配合和合作的關系,這種合作尤其表現在財政上。聯邦政府對州進行財政資助從十九世紀就開始,但規模很有限。1862年,為了幫助中西部發展教育事業,聯邦政府根據莫里爾土地贈予法,按每一名國會議員三萬英畝土地的標準將聯邦土地贈予各州,各州可用此土地或賣地的錢來辦至少一所大學,教授農業、機械、經濟學、及人文學科。這項法律帶給各州的土地總共達一千七百萬英畝,創造了七百萬資金,為中西部高等教育的發展打下了基礎。1890年,此案又延伸到南部的十六個州內。自1913年聯邦政府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來,聯邦政府財力有了增長,聯邦與州在財政上的合作得到加強。“新政”和“偉大社會”計劃時期,聯邦通過各種形式對州的財政進行補貼。聯邦經濟資助形式表現為:幫助興建州際高速公路,幫助減輕城市人口壓力,對新的建築減低稅收,補助城市開支等。對於聯邦內區域間貧富不均的問題,聯邦政府沒有實行“財政均衡”(fiscal equalization)的方法 ── 即將各地區的財政收支通過聯邦的強行規定來實現平衡。因為美國的富裕地區也是窮人最集中的地區,也是公共設施最需擴充和修理的地區。事實上,由於人口自由流動和移民等原因,富裕的州往往也需要為解決本州的窮人問題花更多的錢,如果僅看地區總的財富而不看實際人均收入,財政均衡的措施可能使富州的實際人均利益受損。聯邦政府對貧窮州的資助主要是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譬如在較為窮困的州大力開發國防建設事業,建立軍事和重要的科研基地,在那些地區興建聯邦政府的辦事機構,並從窮困州大量購買通用性產品和服務性設施等。換言之,聯邦政府以增加在窮州的開支來變相補貼那些州的財政。
聯邦與州的財政關系還通過聯邦資助基金(grant-in-aid)來連結。這種資金傳統上由聯邦政府撥給州政府幫助興建某個特殊的項目,有時會要求州投放一些補充基金以幫助實施項目。自從約翰遜的“偉大社會”以來,這種資助的規模越來越大,大量聯邦撥款流入州和地方政府財政中。1977年,聯邦撥款曾占了某些州和地方政府財政總額的四分之一。聯邦與州在財政上緊密聯系也產生了一些負面效果。各州對聯邦的財政依賴性增大,官僚機構繁多,而且州因拿了聯邦的錢而不得不按其規定使用基金,在某種意義上限制了州的自主權。
美國聯邦制的發展對中國分權問題的啟示和借鑒意義何在?從表面上看,中美兩國在政體上存在著重大差別,其歷史經驗也十分不同,美國聯邦制的發展與中國的改革沒有什麽關聯。但從另一方面看,中美的歷史起點不同,但並不等於兩國的發展不會有交點。尤其是在後冷戰時代,隨著全球經濟和政治力量的重新組合,極端意義上的意識形態的沖突減少,競爭與合作趨勢成為當代國際關系的主流,各國的體制都面臨一個調整和改革的問題。美國從一個聯邦與州分權嚴格的聯邦制走向一個聯邦政府權力不斷增大的聯邦制,而中國則在考慮如何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權力以求提高效率、深化改革和維持穩定,這種現象本身就說明兩者間有許多歷史經驗值得參考交流。政治體制不光是某種意識形態的體現,更是一種政府管理的設計。
在討論中國的分權問題時,首先要解決一個概念上的問題:即中國目前面臨的是分權(division of power)還是放權(decentralization)?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分權不僅意味權力是分開行使的、一方不能代替或阻止另一方行使權力,而且還意味著權力的歸屬不同。如美國聯邦制中,州不能裁定州際貿易糾紛,因為州不具備這種權力。聯邦不能幹預各州州議會的投票程序,因為那純屬州的權力範圍。分權意指在規定的範圍內分權各方對自己的事務有絕對的自治權。而放權則意味著權力由中央政府流向地方政府,權力的終極仍控制在中央,地方作為中央的派出機構,從中央接受權力,發展地方事務。分權靠的是法律手段,各方的權力通過國家憲法或其他基本法固定下來,而放權是中央政府通過行政手段來實行的,伸縮性很大,放權的尺度完全掌握在中央。如果我們討論的是分權問題,我們需考慮分權的基礎是什麽,分什麽權,按什麽程序,如何保障分開的權力的合理性和不可剝奪性等。這顯然涉及國家政體的重新定義問題。就目前中國的改革情形而言,我認為我們討論的是放權問題。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中國的改革還是處於一個放權的階段。在這個過程中,中央政府對於如何放權,放什麽權,放權到什麽程度的思考直接反映中央在多大程度上想改變或維持原體制。
當然,分權和放權之間並不是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礙。實際上,中國改革中的放權可以導致真正意義上的中央和地方的分權。目前中國改革的成效在很大意義上是充份發揮了地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取得的,中央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將原來由中央控制的一部份管理經濟、商業、財政的權力下放地方,使地方有較大的決策空間和自由,根據自己的情況來搞活本地的經濟,這種放權無疑會帶來明顯的經濟效果。由於放權中地方政府的政策與本地方人民的切身利益開始掛鉤,人民開始重視地方政府的功能和權力;地方政府也開始將追求本地方的實際經濟利益作為施政目標,而不再象過去那樣以服從中央為其最重要的使命。為了為本地方提供更多的發展機會,地方政府會向中央提出更多的權力要求,包括將已經下放的權力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對於經濟發達地區來說,這種要求會更加迫切。沒有政治和法律上對放權所提供的保障,地方政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可能持久,它們考慮本地區的發展可能只是短暫的、投機性的。與此同時,中央的權力一經下放,並不一定能夠隨心所欲地收回去,因為舊體制的效力已大大減弱。如果地方的利益發展得很有根底了,中央如要改變政策,收回放出的權力,則可能引起強烈的反彈。美利堅殖民地要求從英國獨立的原因之一是因為殖民者認為英王將“七年戰爭”(The Seven Years' War)的軍備債務不合理地攤派到殖民地頭上,而他們又沒有在英國議會為自己的權力申辯的機會,殖民者們覺得自己應該享有的政治與經濟權利遭到剝奪,揭竿而起,宣告獨立。雖然現在中國的政治遠未到地方獨立的地步,但地方利益得不到尊重可能引起地方的反彈。目前中國的經濟改革是通過行政性放權進行的,因各地的客觀條件不同,享受中央改革政策的程度不同,各經濟區的改革效果差別很大。這種差別實際上從一開始就決定了各地區與中央爭權要權的基礎,發展下去,內地各地區之間的經濟效益差別會不斷加大,各地區人民的實際利益差距也會加大。這種同一國家構架下實際公民權利和地區權力不平衡(多層次)的情況會給中國改革的深入帶來巨大障礙。已經享有“地方特權”的地區不會輕易讓中央把放出的權力收回去。地方之間爭權爭利會成為左右中央決策的一個重要因素,尤其是在地方的經濟勢力不斷加強、而中央又不得不依賴地方的財政上交的情況下。這個時候,顯然就不再是放權的問題,而是一個真正的分權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中央政府應該對未來中國政治走向有現實的預測,采取主動的措施,利用法律手段將中央與地方的政治和經濟關系原則規定下來。從現實的政治運作來看,無論意識形態的分歧如何,每個政府體制內都存在不同形式的分權。從美國聯邦制的發展歷史看,分權如果合理,不僅能提高效率,還能減少中央政府的許多負擔。關鍵問題是:什麽樣的權中央必須保留?什麽樣的權地方必須擁有?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關系用什麽方式來保證?參照美國聯邦制發展的歷史,我認為中國在考慮分權問題時,應注意下列問題。一、中央政府應掌握與國家利益休戚相關的大權;而管理日常經濟與政治生活的權力應屬於省和地方政府。這里自然涉及一個如何定義“中央性權力”和”地方性權力”的問題,而且這種定義也不是一成不變的。中國實行的少數民族自治區制度包含分權的成份,雖然實際自治的內容很有限,但可以作為一種參考的模式。就目前中國的政治結構來看,地方自治的內容可以擴大到地方政府人員的產生和地方主要經濟和社會政策的制定。二、分權的同時,要建立富有成效的地方和全國選舉機制。地方自治能力與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受地方選舉的影響。選舉可將地方政府的決策與當地人民的利益直接掛鉤。選舉的具體事務(如時間、地點、方式等),可由各地政府按情況規定,但公民的選舉資格與權力必須要有全國意義上的統一的法律。三、中央對於地方的控制和管理應逐步從過去的單一的行政命令的方式轉向財政調控。這是最為艱難的課題之一。沒有對於經濟有效的控制權,中央政府將是無能的,但僅靠行政命令顯然不能奏效。四、中央與地方的分權必須要有法律的保障,還要有法律意義上的仲裁機制。如果沒有一個有效的相對獨立的仲裁機構,不僅中央和地方的權力得不到保障,分權也是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五、在分權的同時,必須考慮如何建立全國意義上的對公民權力的保護機制問題。與美國聯邦制的發展相比,中國目前已經有了一個權力很大的中央政府,從某種意義上講,如果這個政府的功能發揮的恰當,中國的改革可以避免走許多彎路。中國的改革必須最有效地利用現有機制的功能,對一些重大問題(包括公民的基本自由權,法律機制的建立,國家體制和國家權力的定義等)作出有利於全體人民的規定。中國顯然不可能再重走美國發展的道路。但美國聯邦的發展經驗對中國不是沒有啟示意義的。
中國的分權無疑必須面對一些困難的現實問題,其中最困難的是分權與國家體制的定義問題。如果說放權是對原體制的一種調整和改革,分權則必須對原體制進行改變。分權的極限在何處?如果分權超過了現政體的可接受度,現行體制是否能夠容忍這種分權繼續下去?或新的體制能否在分權過程中順利產生?美國早期建立州與聯邦的分權制是因為州本身是一個權力源(雖然憲法將人民作為了聯邦的權力源),各州享有理論上的自治權。目前中國本土上的各地區沒有這樣的自治權(宗教政策除外)。但在1997年後,中國境內將出現同一國家構架下的多政治體制的事實。隨著香港和澳門回歸中國,中國將實行“一國兩制”。如果台灣與大陸談判發展順利,兩岸消除敵意,走向統一,中國可能會出現“一國三制。”加上目前已經在大陸各地區運作的不同經濟優惠政策和社會政策,可能會有“一國多制”的局面。這些不同的“制”實際上是各地方政府(這里暫且設想上述各地均承認自己是地方政府)擁有的“地方自治”權。這種意義上的“地方自治”不再是一個空洞的概念,也不是可以任意收回的權力,它涉及地區和該地區人民的具體權利和利益,並具有一種國際效力。如果說香港、澳門等地可有如此的“自治權,”其他地方(如四川、雲南等)可不可以有同等的自治權?如果說香港與澳門的中國公民可以有更多更大的個人遷徙自由和其他自由,為什麽廣東、福建的中國公民不能有同等的自由?同理,如果說台灣在承認北京為中央政府的前提下可在國際上開拓外交空間,西藏、新疆是否可以效法?在同一個主權國里,不同地區的公民是否可以自由來往?對這些問題的處理不能不涉及國家的政體定義問題。
這個問題的另一面實際上是同一主權國家內公民權力的平等問題。美國內戰爆發的原因之一就是同一聯邦內不同的經濟體制和意識形態體制發生了不可調和的對抗。《聯邦憲法》雖然規定聯邦將保證聯邦和各州實施共和體制,但在奴隸制、公民權力等問題上定義不清,分權不明。制憲者們原希望對於奴隸制的爭論隨歲月流逝自然消失,不料此問題與南北經濟和政治利益聯系緊密,雙方的爭論不但不消,反而愈演愈烈。北方認為南部奴隸制勢力因占有大量奴隸而在聯邦政治中享有不合比例的權力,南部奴隸主認為北部的廢奴主張是要剝奪他們的合法權力。對立的結果是南北內戰。內戰後的聯邦雖保持了原來的構架,卻在聯邦與州的權力分配上作了重要調整,建立了聯邦主權不可分割的原則,確實保證了各州政府的“共和”體制。最重要的是消除了引起南北爭端的奴隸制。中國的分權引起地方自治權的不平等,如何減少直至最終消除這種不平等是一個關系國家政權穩固的問題。
中國的分權面臨的另一個現實問題是分權與中國國家的整體利益的關系。當然這里涉及一個什麽是國家整體利益的問題。從美國聯邦制的發展可以看出,聯邦政府權力隨美國在國際事務中的影響的擴大而逐漸增大。冷戰期間,美國利用其強大的軍事力量與蘇抗衡,不僅保證了其在西方世界的領袖地位,而且也攝取和搶奪了大量的經濟資源,將美國產品強行打入世界各地市場,極大地支持了國內經濟的發展和繁榮。冷戰後,美國仍然以聯邦政府的力量以外交和財政手段在全世界範圍內開拓市場,改善國內經濟不景氣的狀況。所以,美國國家利益的概念大大擴展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趨勢愈來愈烈,隨著國際局勢愈來愈呈現一種發達地區與發展中地區互相鉗制,相互妥協,談判取代武力的局面,一個國家的整體力量在國際談判中愈加重要。中國的整體力量雖不如美國強大,但作為地區性的強權,在國際事務中也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在考慮分權和體制改革時,如何利用已經建立起來的中國國家地位和力量來幫助發展中國的經濟,開拓新的國際發展空間,十分重要。目前有一個非常值得注意的現象是,當前蘇聯和東歐陣營內的國家紛紛爭取獨立,各自為陣時,西歐和北美卻在經濟上和政治上開始重新組合(甚至結盟),建立經濟上的州內和州際集團,聯合起來,維持原有的經濟和技術優勢。中國在考慮如何有效地改革國內政治管理的同時,還必須注意在後冷戰時代如何有效地利用國家的實力來保證國際間的和平和公平競爭。
規範性地方分權與兩岸關系的前景
林岡
一. 地方分權與兩岸經貿交流
二. 地方分權與兩岸政治溝通的困結
三. 地方分權與兩岸政經體制的差異
【作者簡歷】 林岡,美國賓州州立大學政治學系博士候選人;廈門大學台灣研究碩士;曾任職福建社會科學院亞太研究所,為助理研究員。
引言
以非規範性的地方分權(local decentralization)為契機的中國改革開放戰略,在沖破中央集權的計劃體制,將開放地帶從閩粵邊陲省份逐步推向其它沿海地區和長江流域的同時,導致了社會經濟不平衡發展的結果。憑籍天時(率先實行特殊政策)或地利(原有的工業基礎)占盡改革開放先機的發達地區,要求享有更大的經濟自主權,進一步擺脫中央集權的束縛;貧窮地區雖然希望依靠中央力量,進行資源再分配,但亦熱衷於高築貿易壁壘,保護地方利益。隨著經濟市場化和所謂“諸候經濟”的同步發展,中央集權統治的根基為之松動。通過規範性地方分權,促進大陸經濟的平衡、健康發展,成為大陸所面臨的現實課題。
地方分權,顧名思義是中央集權的對稱,即中央政府讓與地方一部份統治權。“凡事之宜於中央管理者,由中央管理之,凡事之宜於地方管理者,由地方管理之”;而地方自治(local self-government)所包含的意義則更為豐富,指的是以地方人民為主體,在國家監督之下,遵照法律規定,組織自治團體,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原則,管理地方公共事務的一種政治制度。[1] 換言之,前者系僅就中央和地方的權力分配而言,後者則包容了近代西方民主政治中有關主權在民、三權分立的的基本精神。對長期實行中央集權式行政體制的大陸來說,實行規範性分權戰略,乃是建立地方自治體制的必要途徑,亦是從極權、威權政治走向民主政治的不二法門。
在大陸實行規範性地方分權的戰略,對海峽兩岸關系的良性循環亦具正面效應。自從中共提出一國兩制、和平統一中國的方針和台灣國民黨政府開放探親以來,海峽兩岸的政治關系近年漸趨緩和,正式三通亦有呼之欲出之勢。但雙方在有關台灣的主權、官方接觸談判的形式以及統一的前景和模式方面,分歧甚大,短期難以消除。本文認為,大陸實行規範性的地方分權,將有助於化解兩岸的主權之爭,促進彼此關系的良性循環,並增加未來和平統一的可能性。
一. 地方分權與兩岸經貿交流
三通(通航、通郵、通商)四流(探親旅遊、學術、文化、體育)是大陸對台統戰的首要目標,推動兩岸的貿易投資關系則為中共實現三通四流的突破口。在這方面,廣東、福建兩省因享有優惠政策,且在地理上得天獨厚,從兩岸經貿交流中獲利甚豐。廣東省是兩岸經由香港轉口貿易的最大受益者,福建省則在推動沿海口岸小額直接貿易上享有地利。在中央政府的鼓勵下,閩台兩地漁民在七十年代末期開始的海上“走私貿易”,到八十年代中期由以貨易貨發展到現鈔和結帳(通過香港銀行)交易,台灣客戶亦由漁民為主轉變為商人(包括官商)為主,年貿易額高達數億美元。與此同時,大量台資企業經由香港進入大陸間接投資,以閩、粵、滬三省市及其它一些沿海省份為重點,促進了這些地區的經濟優先發展。目前,台商在大陸的投資金額及投資企業數排名巳超過日本和美國,躍居第二位,僅次於香港。[2] 而在大陸一些東南沿海特區,如廈門、深圳等地,台商投資額更巳高達境外投資額的一半以上。
大陸各省與台灣經貿交流的不平衡發展,除了地緣因素和中共對沿海特區的特殊政策外,跟台灣方面的刻意推動亦有很大關系。1991年7月,台灣經濟部長蕭萬長首次就兩岸經貿關系發表官方立場,表示為了便於對台商的管理,將全力輔導台商集中在上海、福建、廣東等地進行投資,使大陸沿海地區成為台灣的工業區或加工區,形同台灣的生產腹地。次年3月,國府再次告誡台商,不宜太深入大陸內地,應集中在大陸東南沿海城市,以發揮台商的影響力。其目的在於以直接經貿為手段,全力推動大陸東南地區實施市場經濟制度,以“地方包圍中央”,使“台灣-香港-大陸東南沿海”三者逐漸形成“經濟共同體”關系,進而使大陸南方市場經濟力量逐漸能與北方政治力量相抗衡,藉以改變長久以來資源比例較為懸殊的台灣和大陸的競爭局面。
中共對沿海特區的不規範分權,台灣方面對台資的重點導向,以及沿海省份對台經貿交流的優先發展,意味著由中央集權,獨攬對台經貿政策的局面已經發生了變化。早在八十年代中期,在對台貿易政策問題上,中央政府和福建省地方官員就曾因意見不一,導致了閩台貿易的大起大落。前者力主收權,後者則要求進一步放開地方的手腳,經雙方反覆交涉,才達成協議。近十年來,隨著中共中央集權的減弱和東南省份台資的增加,福建、廣東等地的地方勢力,已逐漸成為積極推動兩岸經貿平等互惠交流,在政治上對台灣采取較為務實。友善態度的“利益團體”。福建省一位負責投資業務的高級官員就曾直言,“台灣將是我們吸引海外投資的主要目標,我們的經濟計劃得依靠來自台灣的資金”,[3] 必須將對台工作列為對外開放的重點。在這種形勢下,中共不但難以隨意冷卻、中斷兩岸經濟交流,而且不得不對地方進一步放權。1994年春天,大陸全國人大授權福建廈門在不違反中央原則的前提下,寬松、彈性地制定各種針對台商的投資法規和保護細則,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雖然近年來兩岸間接貿易發展迅速,但台灣當局和民間對發展兩岸直接經貿關系,仍然頗有戒慮,裹足不前。其原因除了中共不願接受台灣提出的三原則(即承認台灣和大陸的對等關系、放棄對台使用武力的手段和停止在國際上排擠台灣)外,跟雙方礙於主權之爭,至今無法訂立有關投資、貿易的保障協議亦有很大關系。在大陸進一步實行地方分權後,兩岸可以避開主權之爭,制定地方層級的經貿協議。目前,中共已考慮和台灣簽訂雙邊民間性貿的投資保障協議。[4] 但民間協議畢竟不是官方文書,其約束力勢必有限。因此,有必要授權大陸地方政府和台灣相應層級的機構訂立有關協議,以增強雙方的互信,促進兩岸經濟交流,並為今後的高層協議奠定基礎。
此外,在對台經貿關系上,還應將目前局限於沿海經濟特區的特別授權,擴及內地省份的地方政府,實行規範性的地方分權。目前台商出於在大陸東南沿海地區的資本投入邊際報酬遞減,有意向內地擴展,以提高資本投資效益。由於大陸東西省份在地理環境、經濟結構,以及在對台貿易和吸引台灣資金及技術步伐上的差異,應允許各省因地制宜,制定相應的對台經貿政策措施。中央政府對一些地區的不規範分權,不符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利東西省份的和衷共濟,亦不利於兩岸經貿交流的健康、平衡發展,必須予以改進。
二. 地方分權與兩岸政治溝通的困結
近年兩岸政治關系,在經貿交流的推動下,漸趨緩和。迫於中共的刻意招徠和台灣民間壓力,國民黨當局陸續開放兩岸的間接三通、直接四流和半官方接觸,並采取了一系列旨在緩和兩岸緊張局勢、增進彼此對等溝通的主動措施。例如宣布結束動員戡亂時期,制定國家統一綱領,倡議兩岸簽訂互不侵犯條約,允許台灣一些高層人士以非官方身份(如前經濟部長趙耀東、立法委員張平沼、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副秘書長李鍾桂等)訪問大陸並與中共領導人會面,成立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舉行辜汪會談及多次的兩會會談,等等。
與此相應,中共對台北的政治態度也有了些松動的跡象。如將對台用武的前提,限定於台灣獨立;[5] 原則同意與台灣同時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在兩岸政治關系問題上,中共先於1992年3月提出,“台灣建制可考慮不稱省”;繼於同年6、7月間表示,只要確定“一個中國”的原則,中共不要求明確表述誰是中央,誰是地方,[6] 只要坐下來談,國旗、國號皆可商量。[7] 北京的上述表示,盡管與台北的三項要求仍有相當距離,仍可視為在兩岸經貿關系的帶動下,對台北作出的某種善意回應。然而,海峽兩岸正式官方接觸卻因有關主權、名份和會談形式問題的困撓,至今無法舉行。中共在1982年率先提出“國共兩黨對等談判”、實現統一的策略,“寄希望於台灣當局”,利用各種過往舊情,對台灣國民黨資深人士進行統戰。廖承志為此致函蔣經國,希望國共雙方“度盡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但為奉行“不妥協、不談判、不接觸”政策的蔣經國所嚴拒。其後中共調整統戰策略,注意對新生代的台灣人民進行統戰。例如,北京在1982年年底邀請旅美、加的台籍學人舉行台灣前途問題研討會;中共前國防部長張愛萍於1984年6月表示,大陸過去以國民黨為和談對象,現在已改為雙向,即以國民黨為談判對手,同時也爭取台灣人民的合作。[8] 前總書記胡耀邦於1983年會見海外台灣學者張旭成,繼於1986年會見台灣黨外人士黃順興、張春男;中共並自1987年後,重新公開紀念“二.二八事件”;凡此均是為了爭取台灣人民對中共統一事業的合作。但中共的統戰重心還是落在國民黨身上。由於國民黨是台灣的執政黨,而民進黨的台獨訴求又使中共深為戒慮,因此,北京迄今仍未改變以國民黨為主要談判對象的基調,對民進黨組團訪問大陸一事,不表歡迎。
九十年代以來,台灣方面對中共有關兩岸政治談判的態度由消極躲避逐漸轉為積極反制,制定“國家統一綱領”,並提出兩府對等談判的模式。國民黨通過主權和治權的區分,表面上雖未放棄一個中國的主權要求,但其著力點已變為維護和加強台灣對台澎金馬地區的獨立主權及國際地位,要求中共承認兩岸分治的政治現實;而民進黨追求台獨的主要策略,也已由公開宣布獨立,變為通過廢除全國不分區代表、總統直選及重返國際組織,實現台灣實質和法理上的獨立。最近,李登輝就未能參加日本廣島亞運會一事發表談話,表示可以在國際會議和活動場合,與中共高層領導人會面,[9] 以此為籌碼,爭取參加亞太經濟合作會議領袖會議。
台北所提出的兩府談判模式及其變通運作策略,因中共拒不承認台灣的獨立主權,而難以施行。在可預見的將來,中共既不會接受兩府談判的模式,也不會在國際組織內,與台灣領導人會面。而國府出於政黨政治和主權獨立的考量,亦不可能與中共進行兩黨會談,更不願被矮化為地方政府。兩黨談判和兩府談判模式後面所隱含的主權之爭,因台海兩岸長期分治。政經制度和發展水平的差異,以及大陸方面的民族主義情懷,短期內是難以消除的。
在兩岸礙於主權之爭,未能進行高層官方接觸前,推動地方層次的官方溝通,有助於促進雙方政治關系的緩和與經濟、文化交流,逐步建立高層互信,減少政治歧見,營造和平氣氛。今年九月,中共在杯葛台灣行政院副院長徐立德出席廣島亞運會時表示,如由台北市長黃大洲和高雄市長吳敦義出席亞運會,則可以接受,[10] 這意味著中共對台灣地方政府的合法性還是予以承認的。從行政體制方面分析,台灣實行地方自治多年,隨著首屆民選台灣省長和北、高兩市市長的產生,地方政府的權限將進一步擴大。而大陸缺乏地方自治的傳統,應通過規範性分權,逐步擴大地方權限,為兩岸進行次級層次的官方接觸創造條件。
三. 地方分權與兩岸政經體制的差異
四十多年來,台海兩岸分裂分治,政經體制截然不同。國民黨在台灣的統治,系以大陸時期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為法統,但在實際的政治運作中,國府借口台灣處於“動員戡亂”的“非常時期”,以“臨時條款”、“國家總動員法”凍結了“憲法”中有關民主的條款,並實行了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令。在經濟方面,台灣實行官營企業和民間中小企業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由五十年的進口替代順利轉入六十年代的出口擴張,並在實現工業化和經濟迅速成長後,於八十年代中期進一步推行經濟自由化和國際化政策。與此同時,在黨外反對運動和民間與論的壓力下,政治改革也提到了議事日程。1986年以來,台灣政治生態發生了急劇的變化。國民黨一黨專政的威權政治為多黨競爭的民主政治所取代。隨著中央民意代表的全面改選和地方自治的切實推展,台灣政治體制進一步向本土化和民主化的方向邁進。
中共在大陸的統治,系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精神支柱,以“計劃(統制)經濟”為物質基礎。雖然大陸實行改革、開放以來,意識形態和政治動員的功能已逐漸為經濟杠桿所取代,但西方式的私有產權、政黨政治、議會政治和地方自治理論,仍被視為異端邪說。以“堅持共產黨的領導”為核心的“四項基本原則”,不但為經濟市場化和政治民主化的進程設下了重重禁區,也影響了大陸政體從極權統治(totalitarianism)向威權統治(authoritarianism)的回歸。
基於台灣兩岸的政治分裂和政經體制迥異的現實,中共於1984年明確提出一國兩制統一台灣的模式,以代替以往一國一制、解放台灣的目標。根據一國兩制模式,台灣與大陸統一後,可以作為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的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行政、司法權以及部份涉外權限,並可保留自已的黨政軍和特務系統、對外購買防禦性武器、跟其它國家發展非官方關系,並以“中國台灣”的名義留在一些國際組織中,較一般聯邦制下各邦政府所享有的權力大得多。不同的是,聯邦制或邦聯制下各邦的份內權限,可以基於“剩余權力說”而獨立於中央,能跟中央抗衡。“一國兩制”下,地區權限則由中央授與,在法理上隨時有可能被收回。
盡管在中共看來,以“一國兩制”的模式統一中國,對台灣是很大的讓步,但十年過去了,兩岸和談統一的前景仍很渺茫,使中共不得不將統一的時間表從八十年代挪到下個世紀。中共前國家主席楊尚昆於1992年明確告訴大陸對台工作人員,廿世紀結束前兩岸沒有統一的可能,目前對台工作的重點是擴大兩岸經貿交流。推究“一國兩制”模式難以奏效的原因,海峽兩岸在社會制度、意識形態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方面的明顯差異(如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外匯存底和生活品質等)誠為重要因素。由於中共堅信,社會主義制度優於資本主義制度,在憲法條文上,明定“四項堅持”為基本原則,僅以“但書”原則,允許台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且在公開場合只許下“五十年不變”的諾言,“兩制”不但有正統非正統之別,而且只是過渡時期的權宜之計,而非長久之策,故被台灣方面視為統戰策略;加以不少台灣人鑒於兩德統一後,西德人民為幫助東德經濟轉型和發展,稅負增加,擔心統一後台灣人民的生活水準亦將隨之降低,因此,台灣當局不願意目前就與大陸和談統一問題,而將這一議程列入國統綱領所規劃的遠程階段,也就是等大陸實現了經濟自由化、政治民主化、社會多元化之後,再考慮兩岸統一問題。
如果說,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和台灣的資本主義制度能否相容的問題,將隨著大陸經濟市場化和政治民主化的最終實現而得到化解的話,實行中央集權制的大陸如何與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台灣相安無事,則是一個更為根本性的問題。由於雙方在幅員、人口上的絕對懸殊,即使大陸許諾“你不吃掉我,我不吃掉你”,台灣方面仍然無法避免“以小事大”的政治現實,擔心在雙方發生矛盾時,難以與由中央政府絕對掌控的大陸相抗衡,而被迫就範。台灣當局有意將台資導向大陸東南沿海地區,計劃與新加坡共組公司投資開發海南,一些學者主張建立大中華經濟共同圈,應將新加坡包括在內,均是出於增加台灣與大陸中央抗衡籌碼的策略考慮。一個高度中央集權的大陸,不管實行的是什麽制度,都是台灣方面無法接受的統一對象。退一步說,即使台灣迫於壓力,與大陸統一,到時大陸省份要求效法台灣,實現高度自治,中央政府是滿足前者要求,放棄集權;還是取消台灣自治權限? 鑒於這些問題,有必要通過規範性分權,建立高度地方自治的政體,消除台灣官方和民間對大陸的疑慮心理,並縮小兩岸在政治體制上的差異,以利兩岸關系的良性循環,增加未來統一的可能性,以便將來時機成熟時,實現中國統一。
1996年
發展義務教育應作為中國經濟改革時期的優先問題
戎雪蘭
美國佐治亞大學教育博士
現任北卡羅蘭那州教堂山大學教育學院助理教授。
一、經濟發展與政治、社會結構的轉變
二、義務教育的重要性
三、中國教育的現狀與問題
四、中國教育的前景與趨勢
一、經濟發展與政治、社會結構的轉變
因本文論述教育與現代化的關系需要涉及經濟發展以及政治、社會結構的變革,所以有必要在此文的起首簡述一下筆者對在現代化過程中經濟轉體與政治、社會機構發展關系的看法。許多當代的學者對發展中國家經濟轉體與社會政治機構的轉化的關系作過精辟的闡述。現代化一詞一般來說是指一個國家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化的過程。一個國家的現代化至少應當包括兩方面: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與社會政治結構的民主化(見Inkeles,1974,1983,1991)。另有些學者主張還應加入一個第三領域,即社會價值體系的轉化(見Lee,1991)。觀察許多正在經歷現代化過程的發展中國家,學者指出,許多國家的當權者在領導他們的國家發展經濟的同時,卻對社會政治結構的改變諱莫如深。從長遠的觀點來看,一個社會若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沒有逐步建立起民主的政治體系,終將是一個不穩定並缺乏自我平衡能力的社會。即使它的經濟在短期有很大的發展,社會的不穩定性有可能極大地動搖和破壞這個社會的經濟發展。在近、現代史中,類似的例子比比皆是。
二、義務教育的重要性
義務教育對一個國家的現代化發展有無可否認的重要性。簡略地介紹一下當今世界各國的經濟,政治情況與其教育發展的關系是很有必要的。
從理論上來說,沒有什麽政府不承認教育對一個國家發展的重要性。世界上的工業化國家都成功地實行了九年制或更高年限的義務教育,並建立了一個相對來說有效益的高等教育體系。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正在為實行某種程度的義務教育而輾轉努力,並且試圖認識和調整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關系。教育,尤其是義務基礎教育為什麽這樣重要?因為世界歷史證明,凡是發達的工業國家都實行了義務教育。在發達國家中,日本和德國具有最雄厚的經濟發展實力。除了社會、經濟、歷史等方面的原因之外,日本和德國的義務教育實行得最徹底(見Beanchamp,1982;White,1987)。
根據義務教育實行的途徑,發展中的國家可分為三類。第一類國家和地區追尋工業國家的模式並結合本國的文化環境,穩定地但是比工業國家少用了一些時間成功地完成了義務教育。這些國家中的多數,長時期處於某些西方國家強有力的政治與經濟的影響之下。台灣、香港、南韓及新加坡都基本屬於這第一類國家或地區。這些國家與地區不但已經向全世界顯示了他們的經濟實力,而且他們的社會政治結構也正在逐步地向民主制度轉化。第二類國家包括前社會主義國家(蘇聯和某些東歐國家)。這些國家在過去的幾十年中,牢固地建立了他們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他們當前的主要問題不是實行義務教育,而是進行教育體制(尤其是高等教育)的轉型。專制制度與高度控制的中央極權計劃經濟,曾使這些國家長期地脫離了世界經濟市場,造成經濟發展的緩慢以致停滯。但由於成功的義務教育保證了基層廣大勞動力的基本素質,也保證了這些國家相對來說和平的政治體制轉型。盡管俄國和一些東歐國家在當前的制度轉型中遇到了許多困難和問題,但這些國家顯而易見地具有很大的經濟發展潛力和在未來的國際市場的競爭力。此節的闡述重點是第三類國家。中國屬於這第三類國家,將近三分之二的發展中國家也屬於此類。這些國家的政府認識到教育在某種程度上的重要性,但是由於長期低下的經濟發展力及外部與內部的政治鬥爭,義務教育始終不是、也很難是這些國家優先發展的重點。惡性循環就這樣地在這些國家里形成了:落後的經濟使教育得不到經費,而落後的教育又拖了經濟的後腿;教育妨礙經濟的發展不僅僅是因為教育提供了低質量的勞動力(多數發展中國家的政府認識到並願意通過教育來提高勞動力的質量以及勞動者的生產效率),教育妨礙經濟的發展還通過其他的另外兩條途徑:長期持續的經濟發展需要一個有競爭機會、相對開放與公平的社會結構和民主的政治結構。缺乏教育使得這兩者的實現成為不可能。
根據教育與現代化關系的理論,教育是保證社會平等的主要手段,也是保證民主制度得以發生、發展和生存的主要途徑。首先,在一個沒有義務教育的國家里,廣大的群眾由於沒有最基本的讀、寫、算能力,他們通過自己的努力而得以向上晉升的機會微乎其微。當社會的流動梗阻了,不但貧富懸殊加大,而且各階層之間的對話消失。這樣就形成了一種畸型的第三世界特定的社會結構:盡管總的社會財富增加了,但只有少部份人得利,大部份群眾毫無希望地生活在貧困線之下。民怨載道,社會的穩定性反而減少。頻繁的社會動亂,甚至暴力革命,極大地破壞了社會生產力,把國家在經濟上又帶回了零點,甚至負數。當一個國家在動亂、饑餓與死亡的掙紮之中時,教育絕對不會是優先和重點。其次,民眾的民主素質仰賴於一定程度的教育。教育使人認識到學習的必要性和掌握了學習的方法論,而學習的本質就是思索。受過教育的人不但有參與民主過程的知識與手段,民主制度對他們來說也是一種必要的生活方式。這樣受過教育的大眾不但是民主制度的參與者,而且是民主制度的牢固基礎。近代世界史告訴我們,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是相互關聯的:只有民主制度才能保證國家與地區的穩定,而只有穩定的社會才能繼續發展經濟。經濟在一定程度上的發展,也進一步推動了教育與民主制度的發展。不幸的是,這兩點被很多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所忽視、無視、甚至否認。發展中國家的人民似乎也沒有充份地認識到教育與經濟發展關系的同步性。
筆者認為有必要在此強調對農村人口和婦女人口義務教育的重要性。盡管在某些發展中國家,義務教育的失敗發生在大城市的貧民窟。發展中國家作為整體來說,掃盲的主要戰場是農村和邊遠地區。學者指出人口教育程度和社會結構轉變的相關性。從正面來講,農村人口有一定的教育程度往往伴隨的是較高的農村生產力,較高的收入,和較好的移民到城市及在城市就業的機會。有六至九年教育程度的農民往往願意晚婚和少生孩子,處於較好的營養和健康狀態,更願意送孩子上學,並且更關心和更願意參與當地的政治生活。從反面來講,農村的文盲率與貧窮、疾病、饑餓、高生育率、高嬰兒死亡率、低壽命、高環境污染、高失業率、以及其他種種社會弊病緊緊相連。學者(見Edith Mercer,1971;Simmons and Husen,1980)還進一步指出對農村婦女進行義務教育的重要性。我們首先要理解農村婦女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作為妻子、母親、生產者和社區公民的多重角色。受過一定教育的農村婦女,更可能晚婚、少生孩子,對孩子身體、感情和智力的發育有更多的幫助。她們更可能與配偶建立起一種相對來說平等的關系,並積極參與家庭和社區的事務。沒有初等教育的農村婦女不但容易貧病交集,她們和自己的孩子還可能成為多種犯罪(象殺害女嬰、販賣婦女、續童養媳、從事妓女業和虐待妻女)的犧牲品。
既然教育對現代化成功的重要性被廣泛地認識到,為什麽很多國家政府始終沒有把教育放在優先地位?在研究教育與經濟、政治、社會發展關系的過程中,各國學者(例如Bernard,1971;D'Aeth,1975;Gardner,1984)觀察到很多第三世界國家的政府所共有的三個特點。首先,這些國家的政權常常產生於一場革命或政變,一種卷入暴力和血腥動亂的變動過程。而革命或政變後的政府首先忙於的不會是教育。教育需要遠見、恒心和耐心,它是一種長期的持之以恒的企業與事業。更重要的是實行義務教育的過程需要政府和民眾雙方的理解、信任與合作,並有作出長期物質犧牲的準備和決心。義務教育不能成為政府投資優先的原因是,政府中的既得利益集團在革命之後需要迅速發財致富,他們也需要盡快地兌現對支持他們的個人、集團和階層在社會與政治變動過程中的所許的諾。很多政府在得到政權和鞏固政權的過程中曾采取過極端手段。在革命與變動後的社會財富分配上又顯示出極大的不公。他們的政權因而失去了道德的權威,所以需要很快顯示出政績來收攏人心和穩定政局。人民,尤其是下層人民群眾,首先需要的是錢和就業。沒有道德權威的政府很難說服它的人民為了國家的長期利益耐心地等待,並作出物質犧牲。因為教育很難列在政府的短期政績單上,所以它也不會列入優先投資的行列。其次,普及教育不是一種短期見顯效的事業。有人形容義務教育投資在高生育率的國家象錢被吸入了一個宇宙黑洞。而發展高等教育不但能見顯效(相對於初等教育),而且對於培養國家各層各界領袖(很多是統治集團成員的子弟)是必要的。這樣,一種對於不發達國家來說是極其昂貴的,以犧牲大眾教育為代價的頭重腳輕的“精英”教育體制的建立,是第三類國家的第二個共同點。第三個共同點是教育與政治、社會和經濟發展的不齊步導致了逐漸擴大的城鄉差別、地區差別、民族差別和性別差別,這些差別在很大程度上歸結於國民的極端懸殊的教育程度。而正是這些差別造成了第三世界國家內部與第三世界之間的矛盾、摩擦、政變、革命和戰爭。教育負偏差(教育落後於經濟的發展)導致經濟發展的停滯,這在第三世界國家里是一種普遍的現象。在城市,教育超前於政治制度的改革;而在農村,教育落後於政治、社會的發展與變動。由於普及教育的緩慢,有不同教育程度的不同群體對政治制度、社會結構的要求極不一樣。一方面,大城市中受過很好教育的青年希望社會向民主制急轉,而另一方面,大量的沒有受過教育的農村群眾主要追尋眼前的經濟收益。他們反對政治改革是出於對民主社會的一無所知,或對任何變動的恐懼。一個充滿了經濟、政治、社會利益極其沖突的群體和階層的社會,絕對不會是一個穩定的社會。而由於缺乏成功的普及教育所造成的持續的政治不穩定和社會動亂,便成為多數不發達國家的第三個共同點。
盡管近年來中國的經濟保持百分之十幾的增長率,中國很明顯地屬於第三類國家。教育對不發達國家的重要性以及以上的三個共同點的論述,也基本適用於解釋中國的教育與經濟、政治和社會發展關系中的問題。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里,只有為數很少的人能受到教育。辛亥革命以來的國民政府為教育的普及大眾化打下了基礎。在共產黨當權的近五十年中,普及教育與高等教育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發展。但是這種發展沒有奠定一個有牢固基礎的具有法律約束性的義務教育體系,而義務教育法也沒有象很多其他法律一樣深入人心。中國義務教育自1911年以來的發展速度比起許多不發達國家也相應慢得多。自1949年以來的無數次政治運動使教育不斷地被極左的政治意識形態和派系鬥爭所幹擾,而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幾乎給教育帶來了一場滅頂之災。文革後的政府開始改革經濟體系,並頒布了一系列的教育法,包括1986年的《義務教育法》和1992年的《義務教育執行法》。協調教育改革與經濟、政治、社會轉型的關系在80年代的末期似乎已被政府放在顯要的地位上,“六四”悲劇卻給中國的政治和其它社會改革的前景罩上了一層陰影。
“六四”事件的發生,從幾方面削弱了政府對教育的影響力。首先,政府在領導改革方面失去了某些道德權威(中共政府在文革之後曾經有過道德權威),這樣它就無法有力地說服群眾對教育作出暫時的物質犧牲。相反,它需要用眼前的物質利益去穩定人心,並轉移人民對民主運動的注意力。為了穩定政治局勢,政府對能產生短期物質效益的經濟項目的投資常常是以犧牲對教育的長遠投資為代價的。其次,隨著近年來各省市自治區經濟獨立自主權的增大,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控制權在減弱。盡管國民財政總收入連年增長,但中央政府所能控制的那部份財政稅收卻沒能夠相應地增長。這樣中央政府只能采取一種“教育分散投資”的策略。這就使中央政府失去了對教育發展的有效控制,因而導致了各地區教育發展的進一步不平衡。由於沒有把《義務教育法》作為法律來執行,各級地方政府常常把教育放到一個可有可無的位置上。擠壓、挪用教育經費,拖欠和克扣教師工資的現象層出不窮。再次,“六四”事件及以後所發生的一系列與之有關的事件在官員和民眾里造成了一種心理上的政治不穩定感。加之人們耳聞目睹了當權者的貪污腐敗,一種人人顧自己,急於暴富,對國家與民族的前途以及任何長期的規劃都不信任和無興趣的思潮在增長。這種只顧眼前的物質主義,帶來了教育無用、知識貶值、腦體倒掛的局面。造成無人報考師範,在職教師大批改行,和大量的中小學學生輟學。加之人才外流不歸和人才危機,使中國各大學與科研機構普遍出現人才匱乏和人才斷層。
政治因素歷來對中國教育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如果說中國教育在毛領導的中共當政下有過進步,那種進步是在集權的中央計劃經濟之下和全面嚴格的社會控制之中實現的進步。而當前的經濟轉型和鄧後即將來臨的政治轉體,使得中央對地方的經濟和社會控制處於一種逐漸削弱的過程之中。而且政府當局對人民思想的影響和控制也在喪失。這體現在道德的解體(包括失去傳統的中國道德文化和社會主義的意識形態)、價值觀的改變(重商和金錢至上)與隨之而來的人際關系的變動。這種由於向工業社會和後工業社會的轉變給中國社會帶來的和將要帶來本質性的變化,極大地動搖了國民幾千年來所信奉的“學而優則仕”的崇尚教育的傳統。使中國的教育面臨一場深刻的危機。而這場深刻危機的根源在於教育的超前性與當前人們社會行為的極端短期化之間日益尖銳化的矛盾(見傅松濤,1989)。轉型期的中國教育展示了一種不確定的前途:經濟的轉型和政治的轉體對中國當前脆弱的教育現狀或者起著釜底抽薪的作用,或者帶來一種全面的轉機。
三、中國教育的現狀與問題
中國今後面對的是經濟和勞動力市場的轉型、社會與家庭結構的改變、進一步向國際市場的開放以及難以預知的國家的政治前途。轉變時期的不穩定和外來的思潮極大地沖擊著教育,既動搖了中國教育賴以生存的傳統基礎,亦給教育帶來了新的哲學、新的思想、新的主張和新的途徑。中央政府從80年代中期至今在不同的領域通過了十幾個教育法。經濟的起飛對勞動力市場和技術市場的要求也給教育造成了壓力。教育在反省、在改革。教育也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對現狀的了解是任何改革的起始,而中國教育的現狀和問題絕非三言兩語所能概括的。此文從以下三方面簡述中國教育的現狀和問題,重點放在義務教育上。
第一,教育的獲得。沒有任何資料、數據和指標能比教育的獲得更能說明一個國家教育中的問題。教育的獲得即是教育全過程的測量(教育的輸入、進展和輸出),也反映了一個國家和地區教育的歷史和現狀。[1] 三類指標常用來測量一個國家人口的教育程度:(a)教育的輸入:關於學生入學的級別,學校的類型、領域與學科,預期的入學率和輟學率。(b)教育的進展:留級、跳級及畢業率。(c)教育的產物:教育的程度,象文盲率,完成的最高學習年限,以及預期的教育獲得年限。當前中國在這三類指標上都非常落後。文盲率達到30%,文盲和半文盲達到50%左右。高中畢業生少於人口總數的7%,而大學畢業生只占人口的1%。根據1991年的一個跟蹤調查,下面是1978年入學、經歷小學、初中和高中三個階段到1990年全國學生人數變化的統計數字:在1978年入小學一年級的2144萬人中,16%未完成小學教育,27%未完成9年教育,只有66.7萬人考入大學,大約占2144萬人的3%(見遊銘鈞,1994)。90年代初,中國普通高等教育平均毛入學率為2%,在137個國家和地區中是110位。同期印度高等教育毛入學率為6.1%,發展中國家平均為8.3%。
教育獲得也因人口居住的地區、民族、性別和年齡而變化。農村人口、婦女、少數民族處於特別不利的地位。而這種差異似乎沒有得到當局的重視。不言而喻,中國當前教育的最大危機在農村。農村人口占中國總人口的四分之三。農村教育歷史性的落後與當前危機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各級政府的長期忽視與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缺乏對教育政策貫徹與執行的控制和影響。與很多發展中國家相似,從小學到高等教育,對農民的教育,特別是對婦女農民教育的疏忽和歧視問題一直很嚴重。在當前中國經濟的轉型時期,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在加劇。1990年,世界上大約有三分之一的文盲是中國人。根據1982年中國人口統計,12─40歲的中國婦女占中國文盲總數的76%。報紙和雜志頻繁報導農村女學生輟學、缺勤和學習成績低下(見薛煥玉,1989)。這些就學問題也在文盲率上有所反映。1984年,15%的12─19歲的中國婦女是文盲,而相同年齡組的男性文盲只有5%。
盡管自1949年以來,中國婦女的就學問題有重要的改進,但改進的速度仍遠落後於許多發展中國家。[2] 男女在就學方面的差距隨著年齡在加大。在中學和大學,特別是在重點大學或科學或技術學院及其與信息有關的專科學校中,女學生的比例尤其低。從不同來源得到的數據揭示出女性學生的教育問題在三個教育層次上是互相關聯的。首先,自1949年以來,婦女總的就學率和婦女在每一級的就學率始終低於男性。婦女在小學入學率低下的多年累積,造成婦女很高的文盲率。以安徽省為例,1984年─1985年,80%以上的文盲在12─40歲年齡組是婦女。其次,觀察從初等教育上升到高等教育到研究生,婦女比例呈現顯著下降的趨勢。1951年,28%的小學學生,25.6%的中學學生和22.5%的大學學生是婦女。1988年,女學生在這三個學級的百分比是45.6,41.0和33.3,16.5%的研究生是婦女。在中國的絕大多數地區,婦女占文盲的大多數。男女就學的差距在農村要遠大於城市。在某些農村,婦女成為文盲的可能性五倍於男人,並且處於這種文盲狀態終生難以改變。可悲的是男女就學差距在文化革命後的中國不是在減小而是在加大。盡管各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環境的不同,在教育程度上男高女低的模式是大同小異。
1987年全國1%抽樣調查數據進一步為此城鄉、男女、漢族與少數民族之間的差異提供了證據:在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口中,女性只占38.5%。而在12歲以上文盲半文盲中,女性占73.3%。在我國273萬未入學的適齡兒童中,有82%以上是女性兒童;在300萬流失生中,女生占70─80%。9%的農村男子報告有低於小學程度的教育,而這百分比在他們的妻子之中是37%。漢人的文盲率是32%左右,而少數民族的平均文盲率將近百分之四十五。而居住在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每三人之中就有兩人是文盲。除了有數的幾個少數民族之外,大多數少數民族的教育程度遠低於漢人。在某些地區少數民族的文盲率是漢人的2─4倍,高中和大學畢業生率只有漢人的幾分之一。在很多少數民族高度集中的地區,幾乎所有的農村婦女都是文盲。少數民族之間的教育程度差距也很大(見Kwong and Xiao,1989;Postiglione,1992)。
學生失學和大量學生流失問題是經濟轉型時代的教育的主要問題,也是教育的新問題。這個問題不僅僅在貧困的農村地區常見,而且發生在幾乎所有的經濟發展水平地區。孩子失學是由於地方不提供有效的義務教育,或父母為了掙錢而不讓自己的子女上學。市場經濟與城鄉差距造成了上千萬農村人口的“民工潮”。移民子女入學困難,學齡兒童失學比例大:7─13歲兒童失學率達到32%,其中7─9歲兒童的失學率達到43%。並且移民子女的留級率高,同級學生年齡相差懸殊(見何永忠、景民、和張鐵道,1992)。雖然雇用童工在當前的中國是非法的行為,但也是一種非常普遍和常見的行為。這既是大多數兒童失學的原因,也是他們輟學後的前景。失學的兒童變成了被外雇用或家庭企業里工作的“童工”,有些兒童雖無直接參與家庭企業的經濟活動,卻整日在家主持家務。不加強《禁止童工雇用法》的貫徹執行,不但當前孩子失學、輟學的問題無法解決,而且在很多地區由於增加的學生流失量,將造成普及教育在某種意義上的解體。
第二,中國教育的投資問題。中國在教育獲得方面的落後與中國長期和近期在教育的投資不足和投資回轉效率低下有關。中國政府長期以來在教育上投入不足與教育事業的需要和發展形成尖銳的矛盾。教育的投入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增長所能承擔的在教育投入方面的比例是不相適應的,這是教育與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的最突出的表現(見顧建軍,1989;閔維方,1992)。
教育投資的研究可以分為幾個層次,而當前的教育投資在每一個層次上都有很大的問題。第一層次,國家教育投資總水平問題,也就是教育投資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或者更精確一些,國家財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從目前世界各國的總體情況看平均達到了6%左右,亞洲接近5%,亞洲和中國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國家是4%,而中國不到3%(比體育經費還低)。1985年的人均教育花費在發達國家是515美元,在發展中國家是27美元,而中國是6.65美元。只相當於發展中國家的四分之一,在全世界所有國家和地區中列為第121位。這是中國官方報告的數字。因為各級的謊報和誤報,實際數字可能遠低於官方數字。對官方數字的懷疑是有理論和實際根據的。因為多於一半的教育經費是來自於省、地、縣政府,在這些層次上挪用、擠占和濫壓教育經費事例被報紙屢報不鮮。教育經費的集資來源和各層的投資比例大小也是教育投資在第一層次的大問題之一。要想確保教育的發展,增加投資和增加在中央政府和省一級的投資是一個必然趨勢。
第二層次,資源配制問題。當總的教育經費確定之後,教育內部各個部門怎樣分配此投資也是個問題。我國已形成了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四大板塊的教育格局。當前,中國要對四大塊教育投資進一步理順關系,明確重點,協調發展,建立與本國工業社會初級階段生產力水平相適應的大底面、低重心、多層次的教育投資結構。教育投資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一般國家要首先保證普及教育的投入(首先要保證小學義務教育的投資,進而保證九年義務教育的投資),並適度發展其他各級各類的教育。這樣國家應當給與普及教育較高比例的投資。世界銀行教育署的研究表明,發展中國家教育的物質收益率一般在10%左右,而用於小學教育投資的受益率一般在27%左右,中等教育投資的收益率為16%,高等教育的收益率為13%。中小學和初中投資的收益率要高於其他各塊教育,以及整個教育的收益率要高於物質投資的收益率的結論同樣適用於我國。因此,僅從教育學的角度來說,實施9年義務教育是所有投資中收益率最大的投資,九年義務教育教育是社會獲利最大的投資場所,必須優先考慮。因為我國仍然處於不發達的精英教育階段,所以在中國當前的教育投資分配中,高等教育顯然占有優先。這種情況應當有所改變。其二,國家對貧困地區和貧困家庭及處於不利地位的地區和人群(如西南的邊遠農村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應有特殊的投資計劃,以此確保每一個兒童至少受到小學教育。由於地方在教育投資中占很高的比例,某些貧困地區用於每個學齡兒童的經費只有四元人民幣,學齡兒童由於種種原因失學率高達40─50%。其三,國家在計劃投資時應能提供專項撥款,用於解決教育事業在發展中遇到的主要困難,如師資的來源和培訓問題已成為普及義務教育的主要障礙之一,應該在盡可能的短時期集中人力、財力解決。中國當前在投資策略的持續性調整(及時性、靈活性和針對性)、敏感程度和反應速度上都很差。投資在第三與第四層次牽涉到各個教育板塊內部資源的分配和對教育經費的管理問題。在這些層次上存在著許多各部門投資分配不平衡、經費管理不當以及使用低效率和經費濫用的問題,此處就不一一贅述。
發掘潛在的經費來源,特別是教育經費來源於私人企業和個人的捐款,是當今教育規劃者和管理人士的熱門話題(見Monk,1990)。對於中國的教育界來說發展從民間來源得到教育經費的途徑和方法更是一個新課題。
第三,義務教育的實施。中國《義務教育法》在1986年通過。這個教育法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確定推行義務教育的步驟、辦法和實現九年制義務教育期限的總綱。《義務教育法》把全國大致分為三類地區,即:城市和沿海與內地的發達地區,在1990年左右實行9年制義務教育;中等發展程度的縣鎮、農村,首先在1990年前普及初等教育,同時準備條件,在1995年左右實現9年義務教育;至於經濟、文化基礎較差和自然條件差的地區,要隨著經濟的發展,采取多種形式,積極進行不同程度的普及義務教育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堵塞新文盲的產生。在1996年的今天,回頭去讀將近十年前通過的法案,再對比義務教育實施的現狀,確實感慨萬千。
筆者不想在此重覆教育獲得的統計數字(見教育的獲得)。從這些統計數字和一些近期的數字及報導來測量義務教育進展的“四率”(入學率、鞏固率、普及率和及格率),中國的義務教育很明顯地在農村遇到了很大困難。據官方數字報導,全國有至少四分之一的縣沒有實行普及小學教育,在很多所謂實行了小學普及教育的地區,普及教育的程度也遠低於義務教育法規定的指標。從其它指標看義務教育的推行和實施,結果也很不樂觀。新聞界頻繁地報導各地在實施義務教育的“硬件”(校舍、場地、設備、圖書等物質條件)上的一籌莫展。解決硬件的主要矛盾集中在教育經費上。由於教育經費短缺(被層層政府壓縮、挪用、濫用)和對學校財產的侵占,很多農村學校徒有四壁。除了教室之外,沒有任何其它教材、儀器、設備和場地。新聞界屢屢報導各級政府挪用、克扣、拖欠教師工資,造成停學、縮短學期、學校關閉、教師轉業改行或失業。許多教室多年失修,破爛不堪,砸傷砸死師生的事屢出不窮。在實施義務教育的軟件上(一般指師資水平、學校管理、課程體系、教材等科學條件)困難也很大。解決軟件的主要矛盾集中在指導思想和科學方法體系上。農村的教師分民辦、國辦、與民國辦混合多種,不僅造成覆雜的工資體系和對教師工資的拖欠,也造成了參差不齊的教師質量。將近一半農村教師達不到義務教育法所要求的學歷。
除了師資水平低下之外,課程的設置、教材的選編、課堂內外的活動安排多數是模擬單元,單階梯的都市以升學為主的學校。農村教育的發展需要整體性的計劃,學校應當成為整個社區體系的一部份。在中國,正式教育很少采用綜合性的計劃。因為不同的服務(健康、計劃生育、幼兒保健、家庭經濟計劃、等等)常常是由不同的部門提供,這樣就造成了各個部門之間在農村教育上有限的合作。在教學方式上,多數學校是強調師權和背誦的學習方法。閱讀材料既與農村孩子的生活經歷無關,又與她們過去、現在和將來的職責無關。農村兒童沒有學到怎樣去理解他們所被教的,去思索實際的問題和產生主見。從被動的學習發展到現代主動的學習,對師生雙方來說都將是一個漫長和困難的過程。在辦學和教學中的問題也部份造成了農村兒童及其家長對教育的漠不關心的態度。由於教學水平低下和缺乏學習動機,大量學生考試不及格,在很多省分、城市學生的考試不及格率只有5─10%左右,而農村學生的不及格率超過50%。在學習上的失敗被學生列為輟學的最重要的原因。學生輟學的另外一個原因是學校以各種名目濫收學雜費。以下是某地方政府以文件方式發給中小學的“中小學收費卡”所列收費項目和標準,此件把可合法斂收的學雜費分為三類:規定收費(雜費、報名費、借讀管理費、體檢費、課後管理費等);代收性收費(教科書、教材、作業本、畢業證、成績冊等);服務性收費(本著自願原則),按實際支出核算:熱飯費、夥食管理費、學生住宿費、保險費、報刊雜志費等。除了列在官方允許的收費項目之外,各學校還有名目繁多的其他雜項。由此不難設想有多大百分比的貧困家庭出身的孩子由於付不起這些費用而輟學。只顧普及速度而不管教育質量也是當前在實行義務教育中的問題之一。在一部份地區,一方面小學入學率不斷提高,另一方面新文盲又不斷產生。沒有基本的質量保證,入學機會方面的均等只能是表面的。
以上談到的只是義務教育實施中眾多的問題之幾。造成這種狀況的最主要原因是(除了其他很多原因之外)各級政府沒有用法律手段來加強對《義務教育法》的實施。既然教育是每一個中國兒童的權力,各級政府必須按照法綱去提供資金、師資和設施,而家長與學童也必須把上學當做他們的法律義務。任何違法的個人(包括家長和官員)都應繩之以法。如果義務教育法象刑事法一樣地執行,並且在各級政府官員及百姓頭腦中象刑事法一樣有根深蒂固的權威性的話,義務教育的實施將會有所突破。否則的話,所謂的《義務教育法》在很多官員和民眾眼中被視為廢紙一張。
最後,由於中國各地區的發展程度極為不同,各地區有必要根據自己的經濟、學齡人口、師資和其他條件來制定實事求是、切實可行的9年《義務教育法》。而《義務教育法》一旦制定,各層執法機構就應根據此法去衡量實施。這樣不僅可避免有法不執的錯誤,並且可避免在立法時的不顧實際、好大喜功、急於求成的做法。
四、中國教育的前景與趨勢
綜上而論,盡管眾多的教育立法,海內外志士仁人的奔走呼喊和政府當局無數空洞的許諾,義務教育作為整體在向下滑坡,在某些地區(特別是在高生育率的邊遠農村地區)滑到了幾乎失控的邊緣。根據國家教委公布的資料顯示,中國的教育經費占整個國民生產總值的百分比一再下滑。從1991年的3%,下降到1993年的2.76%。這項數字遠落後於開發中國家的平均水準,並且低於中國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教育經費的低下和短缺,普及教育的停滯以及在很多地區的倒退,造成了無人報考師範,在職教師轉業改行,大批學生失學、輟學。當前的教育危機給中國的現代化預示了一個不樂觀的前景:一支占人口總數百分之三十左右 的文盲,和百分之五十左右的半文盲、半法盲隊伍,既阻礙了二十一世紀中國經濟的發展,影響了政治民主化的進程,也為可能發生的社會動亂平添了一支不穩定和非理性的力量。
教育對現代化是極其重要的,義務教育是一個國家是否能實行現代化的關鍵轉折點。世界上找不出一個國家實現了現代化而沒有實現義務教育。不在教育上持續高額投資而想有持續、長期的高速度的經濟增長,或等經濟發展後再發展教育的期望只能是一個自欺欺人的夢想;而只看到眼前短嶄的物質利益而看不到子孫萬代的長遠利益的國家是一個沒有前途的國家。中國河北大學傅松濤用短短的一段話概括了當前中國在改革時期的弊病:“為了近期甚至眼前的現實物質利益,一個國家,一個企業,一個家庭乃至一個個人,把有限資源較多地投入到最短時間內即能見效的部門或層面,而其極端化的表現,就是單方面追求這種短期可感效益而至長遠利益於不顧,甚至不惜殺雞取卵。......教育作為勞動力再生產的主要部門其社會財富的投入量必須達到一定水準,否則,就意味著社會財富在一定歷史時期的不合理分配,造成超歷史的超量消費”(1989)。
筆者願用一個小故事作為此文終結。曾經有過一個工業國家的元首被問到一個在當時還不甚發達的國家的經濟發展前景。他回答說只有在他親自訪問了這個國家之後才能知道。人們向他推薦了一系列可供訪問的城市和主要工業設施。他卻說他只需要看一看這個國家在最貧困的村莊里的小學校,對比一下村公所和富有村民的住宅,他也許就能預言這個國家三十年後的經濟發展前景。聯想到中國當前義務教育的種種困難,這個故事難道不發人深省嗎?
論市場經濟下中國辦學的多元化發展
馮建華
美國南佐治亞大學教育學院助理教授
美國曼菲斯大學教育博士
(一)
(二)
(三)
(四)
自七十年代末期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中國社會、政治、經濟等各個方面都發生了前所未有的劇烈變化。尤其是近幾年來,市場經濟為中國人民所帶來的豐富的物質生活更是舉世矚目。社會日益開放,經濟更加活躍,那麽,教育作為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怎樣在市場經濟的浪潮中適應和發展的呢?以經濟效益為目標的市場經濟又是如何影響教育的呢?遺憾的是,當中國政府正竭力為解決人民的溫飽問題而煞費苦心時,經濟的發展便占據了頭等重要的地位,而教育則不幸地成了一個“被遺忘的角落”。許多有識之士驚呼中國正面臨著災難性的教育危機,但苦於缺乏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法,哀嘆“心有余而力不足”。中國教育的危機在哪里?癥結何在?本文將主要分析和討論中國辦學的多元化發展過程與問題,以求拋磚引玉。
(一)
要深入了解中國辦學的多元化發展,摸索出一條符合中國國情和民情的教育發展道路,我們必須分析中國教育發展的社會、經濟和歷史背景。總體上來說,中國教育的基本國情是人口眾多,人均自然資源相對貧乏,經濟、技術發展水平較低,人均GNP仍居世界後列;同時,學齡人口壓力大,教育總規模為世界首位,但可供利用的教育資源卻十分有限,加上日益顯著的區域經濟和教育的二元化結構,給教育的大面積、全方位發展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具體而言,中國的人口形勢十分嚴峻。1949年中國人口為5.4億,目前已達12億左右,幾乎增長了一倍半。在經歷了50年代和60年代兩次生育高峰以後,中國人口正由高出生率、高死亡率形態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形態過渡。但據保守估計,如果90年代的育齡婦女生育率維持在千分之二點一的自然更替水平以下,2000年時的中國人口也將達到甚至突破13億左右。目前,全國7─12歲的小學適齡人口為1.2億,但至2000年將上升到1.36億以上。整個九十年代,每年入學的小學一年級新生將高達2100萬─2500萬人,相當於加拿大或澳大利亞的全國人口總數。預計人口增長給教育帶來的沈重壓力將延續到2010年左右。而且,在九十年代每年新進入就業年齡的人口達2000萬以上,也使中等及中等以上的教育,尤其是職業技術教育和其它非正規的成人教育面臨著嚴峻的挑戰。[1]
從經濟方面來說,近年來得益於政府的改革開放政策,中國的經濟實力明顯增強,人民的整體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在1994年,人均GNP約為400美元,但仍遠遠低於許多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居於世界後列。由於自然條件、地理位置和歷史的原因,中國不同地區之間的經濟、教育發展水平不平衡,差異很大。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開發特區,及大、中城市與經濟發展相對緩慢的“老、少、邊、窮”地區之間,人均國民收入的差距高達3─5倍,居民人均消費水平也達2─4倍。當發達地區新興的富裕階層紛紛將子女送入雨後春筍般興起的收費昂貴的“貴族學校”的時候,對許多偏遠地區的兒童來說,即使享受完整的小學義務教育也是一種奢望。東部少數發達的省、市已在規劃普及高中階段教育,而西部少數省、區尚未完成初等教育階段的普及。
八十年代以來,中國堅持發展與改革教育政策,並努力推行基礎教育的全面普及,各級各類教育取得了進展。據1992年的統計[2],全國共有小學712973所,在校生12201萬人,全國適齡兒童的入學率為97.2%,小學生考試的全科合格率為78.9%,達到歷史最好水平。全國小學畢業生的升學率為79.6%,13─15歲學齡人口的初中毛入學率為71.5%。但是,仍有占全國人口2%的121個相對貧困縣的適齡兒童入學率不足90%。而且,每年約有2.2%,200余萬小學生綴學,並成為新生的文盲;部份地區的小學生留級率超過5%,甚至高達10%,既不利於人才的培養,也造成驚人的經濟和教育資源的浪費。每年全國16歲人口的初中學生毛完成率只有55%左右,並有約5.7%的初中生因家庭經濟困難和學習困難而失學。這些輟學的青少年由於缺乏系統的職業技術教育無法順利地進入就業市場,因而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全國每年未升入高一級學校的小學和初中畢業生達1250萬,而在同齡人中能接受系統的高中階段職業技術訓練的只有12%,非常不利於中國勞動者文化技術素質的提高。師資隊伍雖然在數量上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但質量偏低,嚴重影響教育質量的提高。目前許多在職的專任中小學教師仍未接受師範教育的最基本的訓練。據估計[3],1993年全國約有13%的小學教師不合格,約40%的中學教師不合格。初中教師中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只占55.6%。另外,據1990年的人口普查,中國仍有文盲1.8億,占15歲以上人口比例的22.3%。根據國際統計資料[4],在世界123個國家和地區中,15歲以上的人口文盲率我國居第50位,比斯里蘭卡、緬甸、和越南等國還高。我國90%以上的文盲分布在農村地區,70%是婦女,而邊遠山區的文盲率更遠遠高於全國平均數。
顯而易見,目前中國的教育背負著沈重的包袱,面臨著重重困難。人口基數龐大,整體教育水平低,兩極分化明顯。教師隊伍現有的數量和質量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社會,經濟和教育發展的需要。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中國教育的危機是長期以來歷史、社會、政治、文化、經濟等諸方面的覆雜因素相互作用的結
(二)
始於1979年的中國農村“生產責任制”,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自主性,為生產力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在此基礎上,中共於1984年作出了“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定,確定了“堅持改革開放”和“讓一部份人和地區先富起來”的方針。於是,改革的面逐步由農村擴大到城市,並影響和深化到教育科技領域。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可以說是當代中國教育發展的里程碑。八十年代,中國推行全面普及基礎教育的主要措施包括: (1)確立基礎教育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體制,把普及義務教育的責任和權力落實到地方各級政府;(2)改革基礎教育經費籌措體制,在增加政府財政投入的同時,開征教育附加稅,並發動企業和城鄉居民集資辦學、捐資助學、改善學校的校舍和教學裝備,為教育體制的多元化發展奠定了初步基礎。
八十年代教育多元化發展的一個突出特點是教育的地方化、自主化逐步增強,統一化、集中化逐步減弱。1986年成立的“國家教材審批委員會”,標志著以往由國家教委所指定的全國中小學統編教材、一統天下的時代已經結束。各省、市、地區、學校、甚至教師個人開始享有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學生的特點編制不同教材的自主權。自1988年以來,上海、浙江、廣東、北京、四川和山西等地先後展開了“課程地方化”的改革,並根據各自不同的需要編寫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教材和教學資料。據估計,目前全國中小學至少有八套不同的課程和教材。課程教材教法的地方化極大地調動了各地各級學校和教師的積極性、創造性,有利於中國教育因地制宜,向多元化多樣化方向的發展。
1991年召開的第十四屆中共中央全會明確指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在於建立一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於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的多元化具有深遠的意義。市場經濟的一個根本特點在於資源的有效分配由市場供需機制進行調節。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對中國經濟的發展起了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隨著全國指令性計劃經濟的削弱,中央集權也相應削弱,而地方經濟自主權卻逐步加強。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也不可避免地對中國的教育發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會和挑戰。具體而言,以下兩項改革對辦學的多元化發展起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
1. 改革辦學體制、辦學主體多元化。 辦學主體多元化是改變過去由政府單一主體包攬教育機構的狀況,逐步形成以政府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新局面。九十年代,中國各級教育的辦學體制改革發生了突破性的進展。目前已形成民辦公助,公民合辦,但以民為主,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自辦,中外合資等多種辦學形式。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民辦教育從無到有,得到了迅速發展。蓬勃興起的民辦教育改變了以往單純由國家辦教育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對教育的多方面多層次的需求,是教育事業的有機組成部份。
2. 改革教資體制,實行辦學的多元籌資與成本份擔。 長期以來,中國公共教育經費占GNP和政府財政收入的比例一直偏低,教育經費短缺一直是困擾中國教育發展的主要問題。80年代以來,在中國經濟體制全面改革和高速發展教育的形勢下,傳統的高度集中的教育體制日益顯示出弊端。一方面盡管政府一再強調增加教育投資,但財政體制改革和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使政府財政難以繼續單獨支撐規模日益擴大的教育事業;另一方面,傳統的依靠行政指令進行資源分配的方式,切斷了教育與經濟和社會的聯系,學校普遍缺乏擴大自身教育資源和投資的機制。在市場經濟的帶動下,中國在90年代初步建立起了國家財政撥款為主,輔之以征收用於教育的稅費、收取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校辦產業收入、社會捐資集資和設立教育基金等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體制。1991年中國全國教育經費支出為731.5億元;其中國家用於教育經費支出為599.5億元,占GNP比例為3%。[7]
(三)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尤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人們習以為常的共產式平均主義逐步得到廢除,競爭與效益受到日益普遍的重視,私有制具有了合法性,中央集權有所削弱,地方分權日益加強,社會整體和個人在越來越多的方面有了更多的選擇和自由。市場經濟的發展給教育領域帶來了深刻的影響,使長期以來由政府包辦的教育面臨著嚴峻的挑戰。一方面為教育的發展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機會,另一方面也對教育的正常發展形成了嚴重的沖擊。近幾年來民辦學校的興起和發展就比較突出地反映了市場經濟對教育的影響,使中國辦學向多元化方向發展邁開了嶄新的步伐。
在中國,民間辦學或稱私人辦學有相當悠久的歷史。早在春秋時期,孔子、墨子開始私人辦學,即開創私學。至戰國時期,由於官學的逐漸衰落,社會文化經濟的發展和受教育需求的增加,私學更是進一步地盛行。據可考證的歷史記載,僅孔子一人,先後曾帶有弟子3000余人,其中傑出的即有72人。目前雖不能將當時的私學與現代教育中的私立學校相提並論,但中國古代的私學以及以後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盛行的私塾,在中國教育發展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私學產生的一個重要貢獻在於它突破了中國“學在官府”的教育傳統,開創了教育史上政府辦學與非政府辦學並行的先例。
自十九世紀中葉起,中國社會的門戶逐漸開放,私立學校也逐漸興起和發展。鴉片戰爭的慘痛教訓,使長期以科舉考試為軸心的傳統教育受到挑戰,以科學技術為重心的“新學”得到傳播,教育被視為發展經濟、文化和軍事以抗衡西方列強的一個重要途經。當時,各級各類私立學校紛紛成立,為傳播先進的西方文化和科學技術起了十分積極的作用。私立學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占整個學校教育系統的比重很大。據統計,1947年全國有專科以上學校207所,其中私立學校79所,占總數的36.18%。有些地方私立高等學校比公立的還多。如西南地區剛解放時,公立高校有19所,而私立高校卻有30所。上海市在1949年共有高校40所,而私立高校有30所,占75%。就中小學而言,1949年以後的第一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統計,全國共有私立中等學校1467所,占中學總數的48%;僅京、津、滬、寧及武漢五市就有私立小學1452所,占五市小學總數的56%;私立中學439所,占中學總數的84%。[8]
盡管私立學校在中國教育發展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但1949年後中國實行共產主義制度,建立社會主義公有制,廢除資本主義私有制,私立學校作為私有制的一部份便逐步得到改造以至全面消失,從而形成了在中共統治下的中國長達三十多年的國家統辦教育的局面。中共教育部負責制定全國的教育方針、政策和目標,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統一使用國家指定的統編教材並根據教育部頒布的統一教學計劃和大綱進行教學。
自八十年代以來,隨著中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和社會的變化,教育也象經濟領域一樣,在辦學體制上呈現出了多元化發展的特點,非政府的民辦學校開始興起。尤其是進入九十年代以來,民辦學校的發展已突破了八十年代主要集中在非正規教育、特別是職業技術培訓等領域的特點。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與社會對教育多層次多方面的需求,民辦學校出現了多層次的發展態勢。目前中國的民辦學校已擴展到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與高等教育等各個層次。按照目前政府對民辦學校的界定,民辦學校是指除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以外的各種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自籌資金、依法設立的實施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據不完全統計[6],1993年全國共有民辦學校在校生1500萬人,民辦高等學校17所,非學歷民辦高等教育機構500所,民辦中學851所,民辦小學4030所,民辦幼兒園16990所,且眾多的民辦學校正在申請籌建之中。
民辦學校的迅速興起和發展與中國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密切相關。一方面,中國實行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結束了共產主義制度下的絕對平均主義。資本主義的效益和競爭機制得以引進並發揮作用,私有制得到恢覆和肯定,調動了社會和個人的積極性。隨著私有經濟的發展,中國社會出現了一批越來越壯大的由經商致富的中產階級。他們忙於在商場拼博而往往無暇顧及子女的培養和教育;而且,由於中共推行的計劃生育政策,越來越多的家庭只有一個孩子,教育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獨生子女的前途和家族的興衰,因而產生了學校應為學生提供高質量、全面服務的需要;同時,經濟改革使人們有了更大的自主權,私人辦學便成為可能。而且,隨著新興中產階級的發展,對私立學校需求量的增加,私人辦學,尤其是為富有階層子弟開辦的“貴族學校”,也成為一個有利可圖的事業。另外,日益增多的外事機構和外資企業的在華工作人員,其子女的教育問題和需要為單一的政府辦學體制提出了新的挑戰。因此,為滿足社會的需要,民辦學校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便應運而生。另一方面,多年來中央集權的教育體制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也為民辦學校發揮其獨特的作用創造了空間。首先,國家缺乏足夠的資金滿足全民接受各級各類教育(包括義務教育)的需要。近幾年來,國家對教育的年平均投資為500億元,學生人均僅四十元。因教育經費嚴重短缺,許多農村地區沒有足夠數量的學校或校舍接收更多的學生,使每年約有一半以上的農村學生沒有機會繼續初中和高中階段的教育,更沒有機會享受高等教育,嚴重影響全民教育水平的提高。[9] 而且,由於教育經費短缺,許多學校基本設施和設備陳舊落後,甚至缺乏應有的教學教具和實驗儀器,限制了教學方法和手段,影響教學質量。教育經費不足使中小學教師長期以來工資待遇低,缺乏多渠道的在職培訓機會,造成大量教師離職另求發展。正是在如此經濟發展、社會需求、和教育需要等前提下,在中國消聲匿跡了近四十年的民辦學校象雨後春筍般迅速興起和發展,並成為公辦教育的一種重要補充形式。
由於辦學目的、服務對象、課程設置、和教學條件等方面的差異,民辦學校也表現出多樣化發展的特徵。基本而言,在基礎教育階段,目前中國的民辦學校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1) 貴族學校。 也稱明星學校或精英學校。顧名思義,這類學校主要以少數有錢有勢的家庭的子女為服務對象。學費昂貴,教育標準高,訓練嚴格,師資力量強,教學條件優異。其中許多學校實行寄宿制教育。學校負責管理學生周一至周六的全部學習和生活,學生僅周末回家與父母相聚。作為中國的第一所貴族學校,四川成都的光亞小學比較具有代表性。該校於1992年成立時,聲稱聘有知名的中外學者擔任教學和學校行政管理工作,並采用香港、台灣和西方國家先進的理論和方法進行教學;英語作為日常教學和生活用語將使其小學畢業生達到大學畢業生的英語水平;所有教室配備鋼琴、電視、攝影機以及電腦等。學生畢業後將有機會出國留學、進入省重點學校,或者直接進入美國的中學學習。學校收取一次性集資費22000元,第一年入學的學雜費為4200元,一年以後的學雜費為8400元。作為寄宿學校,光亞小學還強調學生必須嚴格遵守日常生活和學校秩序,培養和發展學生的獨立能力。[10] 由於這類學校特有的新穎性和種種誘人的許諾,對新興的富有階級家庭具有極大的吸引力。目前中國約有一百多萬腰纏百萬的富豪,以及成千上萬經濟條件優越的華僑和外國公民在中國進行短期或長期的經濟和商業貿易。這些人渴望子女享受良好的教育並能支付龐大的教育費用。在這種兩廂情願的情況下,貴族學校迅速發展。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目前有40多所貴族學校,主要集中在東南沿海發達地區和大城市。
(2) 普通民辦學校。 普通民辦學校占目前中國民辦學校的絕大部份,主要分布在內地中小城市和偏遠落後的農村地區,以服務中下等收入水平的家庭子女為主要對象。其收費標準、辦學條件、以及教育教學內容等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如四川巴中縣的匡亮志民辦初中每生收費僅70元,河南南樂縣的國民中學收費200元,而上海普通民辦學校的統一收費標準為:高中生2000元,初中生1600元,小學生1200元。[11] 有些學校,特別是農村地區的民辦學校具有明顯的補習學校性質,主要幫助高考或中考落選的學生覆習備考,為升入高一級或重點學校作準備。這些學校的師資以具有豐富教學經驗但年齡較大的退休和離職教師為主。有些學校以開設短期的單科輔導或特長訓練班為特色,如英語班、電腦班、作文班、美術班等,基本上聘用學有專長的中青年教師兼職,使用租借的校舍和場地。一般而言,普通民辦學校經費較少,規模較小,師資不穩定,辦學條件較差,但在教學和管理上有充份的自主性和靈活性。
民辦學校從剛剛興起便引起了中國社會各方面的密切關注和廣泛議論。其中最具有爭議性的問題在於民辦學校、尤其是貴族學校是否會造成和擴大教育的不平等現象。有人擔心,貴族學校擴大了中國社會的貧富差距,使整個社會更趨於向兩極化方向發展,其隔離式的貴族化教學會培養出脫離社會大眾的特有階層。但是筆者認為,不平等是競爭的必然結果,競爭有利於發展。民辦學校不花政府一分錢,直接受教育市場調節,既滿足了一部份人的需要,又有利於教育競爭,對社會有益無害;而且,不可避免地,隨著市場經濟在中國的迅速發展和健全,為滿足社會各階層的不同需要,各種類型和特色的民辦學校將不斷湧現,成為整個中國教育事業的一個重要有機組成部份。中國民辦學校近年來的迅速發展是中國改革開放政策、經濟體制改革及教育體制改革的必然產物。它對中國教育的多元化與為社會提供多層次多風格的教育服務起著積極的作用。民辦學校的興起為中國的教育投資開辟了一條廣闊的渠道,使教育經費不再只依賴於政府撥款,而且來源於社會、集體和個人。這既調動了社會辦教育的積極性,也對緩解目前中國教育經費緊張狀況起了積極作用。普通民辦學校為農村落後地區的學生提供了繼續求學與升學的機會。貴族學校也有助於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民辦學校的興起標志著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引入了教育領域,加強了教育與社會的關系。而且,民辦學校在學校管理體制、課程設置、教師聘用、組織結構上享有較大的自主權,對公辦學校的改革具有積極的啟示,為中國的教育改革趨向於地方自主、效益與競爭、多樣與選擇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必須指出的是,整體而言,民辦學校少於全國學校總數的1%。中國民辦學校近幾年的發展尚處於萌芽階段,在進一部的健全和發展過程中仍有許多需要克服的障礙。盡管自1985年以來,中國政府為鼓勵和保護社會團體和個人辦學頒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條例,各地方也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了有關民辦學校的地方性法規,但仍然缺乏一套對民辦學校實行宏觀監督和管理的教育法制體系,導致部份學校完全脫離國家教委統一頒布的教育教學大綱和要求,以升學考試為主要辦學目標,削減非考試科目的教學,不利於學生身心(包括知識、能力、道德、社會交往、情感和身體等)的整體發展;更有甚者,以盈利為首要目的、置教育規律於不顧,嚴重影響民辦學校的正常發展。另一方面,盡管學校內部實行自主管理體制,但學校與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與其他學校之間的關系尚不明確。再者,民辦學校師資隊伍以退休教師及兼職教師為主,缺乏應有的評聘標準,不利於師資的穩定和質量;而且大多數民辦學校缺乏完善的校舍和教學設施,也無穩定的學校經費來源,影響教育質量。有鑒於此,中國政府尤其是教育立法部門必須作出進一步努力,為民辦學校的健康發展創造更好的政策和社會環境。政府應該繼續完善民辦學校的法規建設,走依法治教之路。一方面從法律上明確民辦學校的地位、學校性質與標準、財產屬性以及政府和學校各自的權力、責任與義務等;另一方面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監督、檢查與評估。
(四)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使市場在社會主義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的分配起基礎性的作用。這一目標的實施,必將影響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教育不僅要主動適應這一新的經濟體制,而且必須在實行自身體制轉軌過程中積極創新,逐步建立起與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並對政治體制改革起促進作用的新型教育體制。
自改革開放以來,通過教育體制的一系列改革,中國教育在多元化、多樣化、與多層次方面得到了較大的發展,初步顯示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對教育所產生的積極影響。但我們也應該看到,在社會經濟轉型的過渡時期,中國教育的發展和改革面臨著許多新的問題和新的矛盾,其中主要表現有:(1)缺乏從體制上保證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在加速經濟建設的過程中,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部門熱衷於經濟開發,輕人力資源開發;重短期經濟效益,輕長期性教育投資;幹部升遷與經濟發展掛鉤,使教育為經濟發展讓位。甚至一些地方嚴重擠占、挪用基本的教育經費、教育場地和設施,以及長時間、大面積地拖欠教師工資。基礎教育的地方負責與地方政府職能錯位削弱了教育的戰略地位,並威脅到維持教育的正常秩序。(2)缺乏從整體上協調教育體制和經濟體制的配套改革。一方面,教育體制改革滯後於經濟體制改革,使市場配置資源的機制優先向經濟部門傾斜;另一方面,教育體制改革在處理政府、社會、學校和個人的關系上缺乏與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的獨特機制。(3)缺乏效率與公平約束的教育投資體制,經費短缺與效率低下長期並存。近年來,教育投資已初步形成了財、稅、費、產、社、基等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格局。但各級各類教育經費仍連年告急。而且,經費撥款及其使用普遍缺乏效率約束的機制,教師待遇偏低與師生比例的低水平還在繼續惡化。
教育改革必須與政治改革和經濟改革齊頭並進。民主自由的政治體系將為教育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教育和科技的發展將為經濟的發展由勞力密集型向腦力密集型過渡提供高素質人才和技術,而經濟的發展又為教育的進步提供豐富的物質基礎。彼此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市場經濟下的中國辦學向多元化方向發展既是歷史的必然也將是未來的趨勢。為保障中國辦學繼續穩步地多元化發展,政府部門必須進一步在以下四個方面作出努力:
(1)改革教育管理體制。教育管理改革必須從單純的職能下放轉向決策權力的下放,使地方擁有更大的教育統籌決策的權力。以此來擴大學校面向社會辦學的自主權,並逐步實現財產所有權和辦學管理權的分離;
(2)改革辦學體制。改變政府包攬辦學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制。辦學體制進一步走向多元化,通過現有公辦學校改制,大力扶持社會團體、私人、中外合作辦學,形成政府、社會、私人多元化辦學的新體制。
(3)改革教育投資體制。建立政府、社會、個人教育成本補償為核心,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新體制。進一步推行非義務教育“學生收費,自主擇業”的改革。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教育的重要性,從長遠利益出發,大幅度地增加教育投資。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報告[12],在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中,教育經費占國民總產值的平均百分比為4.4。而我國目前的公共教育經費約只有GNP的3%,低於剛果、坦桑尼亞、幾內亞等國,這非常令人深思。
(4)加強教育立法,走依法治教之路,並切實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教師法》,保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政府對教育的管理要進一步由直接調控轉向間接調控,應用法律、撥款、信息、規劃、督導等手段對教育予以宏觀調節。
中國教育的持續發展最終取決與全社會、全民族的共同參與和長期努力。中國社會的改革和開放為教育的發展創造了有利的環境。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必將使人才和知識受到應有的尊重、教育得到應有的重視。隨著中國社會進一步的改革和開放,中國的多元化辦學必將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中美高等教育辦學效率之比較
藍雲
美國愛荷華大學(University of Iowa)教育心理學碩士、博士
現任德州理工大學(Taxas Tech University)教育學院副教授
朱永新
同濟大學管理系博士生
現任蘇州大學教授兼教務處處長
一、問題的提出
二、辦學體制與辦學效率
三、教師工作量與辦學效率
四、教師評估與辦學效率
五、結束語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已引起世界各國的矚目。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專業人才的數量和質量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人才,尤其是高級人才的短缺,已成為制約中國經濟進一步發展的重要因素。在目前中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能適應市場經濟體系運作的人才更是嚴重匱缺。如對中國人民銀行系統中行長教育程度的調查表明,市級以上銀行行長中具有本科文憑的僅占11%,初中以下程度的占18%,縣級支行行長中有本科以上資格的只占3%,初中以上的竟占23%,上海外貿系統專業人員中能掌握一門外語的只占26%。[1]
培養高級專業人材的任務是由高等院校來承擔的。中國的高等院校如何滿足社會對高級專門人才的需求,已成為迫在眉睫的現實問題。近年來,中國高等教育通過興辦新的大專院校,擴大招生及增加新專業學科等途徑,在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上已有了長足的進步。從1981年至1995年間,高等院校的總數由七百多所增至一千多所,在校學生人數也由一百二十八萬增至二百六十萬左右,高校教師人數由二十五萬增至四十萬左右。[1] 但是,高等教育仍不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與其他國家相比也有很大的差距。中國每萬人中只有大學生六十人,大大低於發達國家每萬人中大學生約一千人的比例,甚至低於某些發展中國家。[2]
由國家投資興辦新的大學來解決人才匱缺的問題,固然是解決問題的途徑之一, 實際上也是中國高等教育辦學的主要形式。但在現階段要想快速地興辦新大學,不僅經濟負荷甚大,而且學校質量也難以保證。在這樣的背景下,發動社會辦高等教育及充份發掘現有高校的辦學效率,是發展中國高等教育的比較確實可行的方法。本文試圖通過中美高等教育效率的分析比較,對中國高等教育的發展提出一些建議和設想。
二、辦學體制與辦學效率
中國高等教育由中央和地方兩級管理。中央一級的高等教育管理機構有國家教委和中央政府國務院屬下的各個部委。地方級高等教育管理機構包括省(市)級政府中的教委及與教育有關的廳局。在現有的一千多所高校中,國家教委直接管理三十六所最具實力的大學,中央各部委所屬有二百八十九所高等院校,其余的為地方高等院校。
除極少數近年建立的私立大學以外,上述一千余所高等院校全為政府所辦。中國是世界上唯一由政府包辦高等教育的國家。這種單一的辦學體制已成為制約高等教育辦學效率的重要障礙。政府包辦高等教育造成經費的來源單一與短缺,使許多高等院校面臨生存危機。尤其是近年來隨經濟體制的改革,經濟規劃和發展逐步由中央向地方轉化,更造成高校經費緊張。
以部屬高等院校為例。由於政企分離的政策,中央部委的管理職能發生變化,從一些部委中分化出許多獨立核算的專業公司或企業集團。國家對各個部委的投資方式也由撥款改為貸款。這樣,部委所能控制的非經營投資,包括教育經費,大幅度遞減。據中國國家教育中心對三十四個部委所屬的二百一十八所院校的統計,與1985年相比,部委1990年對所屬院校的投資總額平均下降26.6%。有三分之一的部委的教育投資下降50%以上。在1991─1992期間,中央各部委對教育投資的計劃數只相當於1986─1990期間投資完成數的76%。加之近年物價上漲等因素,不少部屬院校已是帶赤字運轉。一些院校甚至為籌措教職員工的工資而發愁。[3] 生存不易,談何發展?
解決教育經費短缺有兩條途徑。第一是要改變政府作為教育經費唯一來源的狀況。在近十年的教育改革中,這一狀況確實有了極大的改善。隨著高校校辦企業的建立和發展,以及自費生制度的引進和推廣,高校的經費來源已基本由單一化變為多源化。據估計,目前高校經費預算中只有50%左右來自政府,30%來自學費,20%左右是校辦企業的利潤。[1] 與美國大學教育經費來源所占比例比較,兩者已十分接近。據美國教育部教育統計國家中心(NCES─National Center of Educational Statistics)最新統計,1991─92年度,美國大學教育經費的三大來源是政府撥款(包括聯邦,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學費和學校創收(Sales and Services)。對公立大學而言,這三者在經費中所占比例是52.9%(其中聯邦政府10.6%,州政府38.3%,地方政府3.7%)、17.1%和23.2%。對私立大學而言,三者所占比例為18.5%(其中聯邦政府為15.3%、州政府2.5%,地方政府0.7%)、40.7%和23.3%。[4] 經費多源化的改革在中國高校中已開了一個很好的勢頭。
解決教育經費短缺的另一條途徑是改變政府是唯一的辦學主體的狀況。而在這一途徑上,中國政府幾乎是一步未邁。自1993年在上海出現了第一家由國家教委批準頒發大專文憑的私立大學以來[5],私立大學的發展是步履艱難,發展緩慢。政府對各級各類學校的辦學權久久舍不得松手。反而以政府政策法令(如不準外資獨立辦學,不準以盈利為目的辦學等)束縛了私人,企業或社會團體辦學的熱情。
如前所述,目前世界上政府包辦教育,尤其是包辦高等教育的現象非常罕見。在發達國家,私立大學在國家高等教育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再以NCES的1991年統計資料來看,在美國三千五百所大學中,公立大學有一千六百多所,私立大學(包括盈利性、非盈利性及宗教團體所屬大學)共一千九百多所,占55%強。從學生人數來看,1991年秋季,公立大學招生一千一百三十多萬人,私立大學招收學生三百零四萬九千多人,占全部大學生的21%左右。在美國大學中工作的八十二萬六千多教師中,五十八萬多人在公立大學,二十四萬五千多(約31%)在私立大學就教。[4]
從歷史上來看,美國高等教育在1970─1980年代有一較大增長,學生人數由1972年的九百二十一萬多人增至1982年的一千二百四十二萬多人,10年間增長了35%。80年代至90年代增長比較平緩。1992年的在學人數為一千四百四十九萬多人,與1982年相比,增長17%。[4] 在這兩個階段的增長中,公立大學固然扮演了“主力軍”的角色,但私立大學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視的。如72、82及92三年,公立大學在學人數由七百零七萬多人增至九百六十九萬多人,進而增至一千一百三十八萬多人。增幅分別為37%(1972─82)及27%(82─92)。同年度私立大學的在學人數由二百一十四萬多,增至二百七十二萬多,進而增至三百一十萬多。增幅為27%(72─82)及11%(82─92)。[4] 盡管增幅不及公立大學,但也吸收了很大一部份學生。由此可知,象中國那樣,當公立高等院校數目增長57%,在學學生人數增長98%的同時, 而私立高等教育卻呈零增長的狀況,只能說明私立大學作為發展高等教育的資源完全尚未開發。
基於以上的對比,我們覺得在社會辦大學的方面,中國的潛力極大。所以,政府方面要下決心卸“包袱”,將現有大學分別處理,國家只負責少數水平最高的大學,其余則下放給下級政府機構去辦,或轉公立大學為私立大學。各省市,部委也要集中力量辦好少量高等院校,采取各種形式把高校的辦學權交付出去。另一方面,要制定教育法令鼓勵興辦私立高等院校。用各種政策吸引企業或法人,境外私人或社會團體及國內私人和社會團體辦大學,爭取民間辦高等教育的比例有一個較大的增長。
三、教師工作量與辦學效率
如果說前面所討論的辦學體制是制約中國高等教育發展的宏觀和外部因素的話,教師工作量則是制約中國高等教育發展的微觀和內部因素。以國外的標準來衡量,中國高校教師工作量有極大的潛力可發揮。
中美兩國教師工作量的不同首先反應在學生與教職員工的比例上。以雙方可比的公立大學為例,1992年,美國公立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為一千一百三十八萬多人,教職員工(包括行政人員、教師、教學輔助人員、及勤雜人員)一百七十八萬多人,生、教比為6.4。[4] 中國高校的這一比率就低得多。盡管沒有全國性的統計數字,我們仍可從幾個個別的院校觀其大概。如華東師範大學在校學生十四萬多人,教職員工三千九百多人,生、教比為3.58。[6] 陜西師大在校學生一萬一千一百多人,教職員工三千三百多人,生、教比為3.29。[7] 在上海地區的五十所高等院校中,在校學生總人數十一萬六千多人,教職員工總人數為六萬九千多人,生、教比更降低至1.68。[8] 可見中國高校的生、教比大大低於美國高校。
工作量的不同也反應在高校教師的工作內容上。在美國的大學中,教授一般是集教學、科研及服務工作於一身。即除教學之外,教授仍負有做實驗、發表論文、指導學生、參予學校行政事務、提供對社區或專業團體的服務等工作。而在中國的高校中,教學和科研通常是由兩組不同教師來承擔。在國家教委所屬院校、中央各部委所屬院校及省市重點高校中均有專門的科研編制。在高等院校中的研究人員不承擔和承擔極少量的教學工作。對他們的研究工作也沒有嚴格的數量和質量的要求。而承擔教學工作的教學人員則不從事科研工作。對他們教學工作的評定也尚未形成客觀有效的方法。近年來由於在晉升及職稱評定中偏重科學研究成果,更導致了高校教師中重科研輕教學的傾向。不少教師在評上副教授或教授後就放下教鞭,成了不教的教授、不講的講師。教學和科研職能的分離不僅造成人力資源的浪費,也不利於教師更新知識內容,在教學中向學生介紹本學科的前沿知識。
中美高校教師工作量的不同又反映在高校中學生管理工作的職能上。中國高校尚未實行指導教師制。教師一般不參予學生管理工作。大學中另有龐大的學生管理人員。在大學校一級的行政體系中,設有學生處、學生工作部、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德育教育研究室及心理諮詢輔導中心等機構。在院或系一級的行政機構中,除主管學生工作的行政幹部外,另設一至二名青年團分團委書記和副書記。同時配備若幹名輔導員和班主任。這一批學生管理幹部約占教師人數的四分之一,形成大學中教學、科研、管理人員三足鼎立的局面。
反觀美國的高等院校中,學生管理是學校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主要職能是為學生提供服務。但美國大學的學生管理工作,機構相對簡單。如美國大學在校一級設有獨立的學生事務處及其下屬各辦公室(如膳宿管理、法律顧問、心理諮詢與就業、學習輔導等)。在院系一級不另設專職的學生管理行政人員。學生管理的很大部份工作,如獎學金、助學金的發放、學生投訴的處理及優秀學生的提名及選拔,都是由各學院中三至五名教授所組成的學生事務委員會處理。教授在這類委員會中的工作是他們服務的一部份。並不因此而減少對他們在教學和科研方面的工作量要求。美國大學普遍實行的指導教師制,由每位教授負責指導數名學生的學業,這也是推行了選課制及學分制以後的中國大學可以借鑒的。
綜上所述,中美大學中教師工作量的比較表明,即使不考慮建立新的高等院校,通過提高教師的工作量,現有高校在提高辦學效率,發展高等教育方面也是大有潛力。美國關於教師工作量的研究表明,一般大學教師平均每星期工作五十三個小時。其中三十小時教學,八小時科研,七小時行政事務,另有八小時用於其他與工作有關的活動,如提高業務水平,指導學生團體的活動,校外諮詢服務,或從事“第二職業”等。公立的研究性大學的教授,每周平均工作時間更增至五十七小時。其中教學二十五小時,科研十六小時,行政事務八小時,其他與工作有關的活動八小時。[9] 中國方面尚未有相應的數據報導。但據我們在中國高等院校的經歷及觀察,我們不認為中國高校的教師在工作上花費了與他們美國同行所花費的相同的時間。
不過,在考慮增加工作量的同時,不可忽視增加教師待遇的問題。中國教師待遇長期偏低,使不少大學教師不得不另謀生路,在專職工作之外尋求第二職業,以兼課或兼職來彌補本職收入的不足。所以“中國大學教師工作量不足”可能成為一個假象,遮蓋了許多大學教師超負荷運轉的真實情況。如果不考慮這樣的背景,一味強調提高教師的工作量,很可能會以犧牲教師的實際利益為代價。較為妥善的辦法是把教師校外兼職兼課的活動納入大學教育的體系。譬如,大學可以成立“成人教育部”和“終生教育部”,提供社會所需的服務。所得收入用於提高教師的待遇。這樣教師的個人利益和發展高等教育不僅不相沖突,反成為相輔相成的部份。
我們認為,如果中國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溶教學、科研及管理三支人馬為一體,取消中國高等院校中的研究職稱與研究編制,使專職研究人員重拾教鞭;精簡現在的學生管理機構與體系,讓更多的教師負擔學生管理的職能;在不影響教師利益的前提下提高教師工作量,中國高等教育的辦學效率將可明顯提高。
四、教師評估與辦學效率
效率離不開評估,要提高大學的辦學效率,一個對教師工作表現的客觀準確的評估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在這一方面,可能中美兩國都還沒有找到很好的答案。
中國高等院校目前尚未形成比較有效的教師工作表現評估系統。對大學教師教學、科研、服務的全面評價工作尚未展開。部份大學運用問卷方法收集學生對教師教學工作的評估。但問卷的設計及反饋信息的收取和積累尚未標準化。對科研工作的評估比較重數量的統計,而對質量(如論文發表刊物的水準)沒有相應的要求。教師參予學生管理工作或社會服務現在都未成為評估的內容。由於評估方法的主觀性及隨意性,一些教師急功近利,熱衷於出版學術價值不高但市場看好的論文或著作;一些教師不願教學,盡可能把教學時數降至最低水準;一些教師不願參予學生管理或社會服務。評估的不完善影響了高校的辦學效率。
美國對高校教師工作的系統評定至少可以追溯到1916年當研究人員試圖回答“大學教授一周應該工作幾小時”這問題時。[10] 1958年,聯邦政府通過國家管理和預算辦公室(OMB, Office of Mangement Budget)要求公立大學雇員報告他們在工作上所花費的時間與努力(“Time─and─Effort Reports”),以向選民說明聯邦政府對高等教育投資是貲有所值。1982年,仍為同樣的目的,聯邦政府修訂了通知(OMB, Circular A─21,revised August,1982),要求公立大學報告雇員與工作有關的活動(Personnel Activity Report)。美國大學的行政人員和教授都不滿意政府的這一指令。並非他們反對評估,而是他們認為評估方法沒有反映出大學學術工作的特點,重視數量而忽視質量。不少學者近年來試圖制定一個更準確有效的、兼顧了數量和質量兩方面標準的方法來評估教師的工作。[11]
盡管美國的教師工作評估方法並不完善,所建議的方法尚在試點階段,其結果尚不太清楚。美國大學在幾十年的評估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問卷的設計、數據的收集和處理、評估結果的解釋和應用,都形成了一套較為嚴密的體系。在這一領域,美中兩國的教育研究者應可以攜手合作,制定出一套適合各國國情的評估方法來,使評估工作成為提高辦學效率的有力杠桿。
五、結束語
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呼喚著高等教育的發展。不過舊有的手段使高等教育的發展困難重重。中國的教育工作者只有打破舊體制的限制,發動整個社會來辦高等教育,同時改革學校內的舊體制,充份發掘現有大學的潛能,中國高等教育的發展,才能突破其瓶頸,得以飛躍發展。
中國城市化過程中兒童的社會教育問題
項賢明
南京師範大學教育系博士生。
一、城市社區的變遷及其文化教育功能的下降
二、農村社區文化生活的相對貧困化
三、與問題並存的契機
正如魚之與水一樣,人生活於其中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對人的發展有著深刻的影響。中國社會正在經歷一場快速的城市化過程,城市的聚集效應刺激著生產力的發展,同時也改變著人的生活環境和生活方式,從而給教育的發展帶來了新的問題和新的契機。
一、城市社區的變遷及其文化教育功能的下降
(1)城市的擴展與改造運動打破了長期形成的社區文化格局。在新的社區文化建設乏力的情況下,一代青少年正在面對一個社區文化的“空白期”。
人在其本質上是社會關系的總和,人的發展與其社會關系的發展是緊密相關的。一個人從兒童到成人的社會化過程離不開他所在社區的經濟文化和人際關系狀況。社區的這種在個體社會化過程中的作用,是學校教育所無法全部取代的,而且它還對學校教育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獲得成功有一定的制約能力。
社區(Community),按照斯特勞斯(Roger A.Straus)的定義就是:“在一個地理區域內互相之間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相互認同、相互依賴、忠誠和社會活動組織的一群人的集合。”[1] 這里的“相互認同、相互依賴和忠誠”,是在長期共同聚居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某種關系。在很多老城區,一些長期作鄰的街坊之間,有不少已經建立了一種非血緣性的“類親屬關系”。尤其是孩子們,一般都以親屬稱謂來稱呼鄰居中的長者。他們相互照應,相互幫助,扶危濟貧。作為中國傳統宗法文化的擴展,這種“類親屬關系”對人的影響在某些方面甚至超過了親屬關系。俗語“遠親不如近鄰”反映的正是這種情況。兒童生活在這樣的社區文化環境中就比較容易與周圍許多人建立社會關系,也比較容易得到更多人的關照和潛移默化的教育。很多文學家的自傳體作品和一些偉人的傳記,在描寫他們童年生活過的社區時,即使充滿苦難,也掩蓋不了滿紙洋溢的眷戀之情,因為那種生活對人的一生都具有深刻的影響。這種影響,與學校教育對人的影響是根本不同的。而且,這種社區文化所培養的兒童的合群性、利他性和興趣的廣泛性等,為學校教育提供了優良的基礎。
然而,隨著城市土地開發投資的增加和城市改造運動的普遍展開,這種在很長時間里建立起來的社區文化格局在其他地域基礎上已被徹底打破。加上社會節奏的加快在人們心理上形成的壓力造成人際關系的疏遠,這種社區文化正在從中國的城市中消逝。這種社區文化的“空白”不僅對本代人心理,而且對此後的中國社會,將帶來難以估量的影響。
(2)由於居住方式的獨立性、封閉性和簡單性,以及社區人口流動的頻繁性,新的社區文化的建設困難重重,這種狀況如不盡快改善,很可能會給中國社會造就一批我們現在還難以具體描述的“鐵門後面的一代”。
一個社區的人際關系狀況與生活在該社區中的人的居住方式又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從某種意義上說,人的居住方式本來就是社區生活方式的一部份。隨著人類文明的進化,人的居住方式經歷了一個“群體共居──家族共居──家庭共居”的過程。在現代化過程中,家庭共居方式又在經歷一個由擴展家庭共居到核心家庭共居的過程,並且已呈現家庭內有限的“準個人居住”的趨向。這一方面的確給人的生活帶來了舒適和方便,使人的個人隱私權得到了應有的保護;但在另一方面人類也為此付出了沈重的代價。
在中國城市當前的社區變遷中,絕大多數離開舊城區的人都住進了單元式樓房。這種居住結構的特點除了經濟、實用之外,還有這樣三個特點:一是獨立性。一套住房一般都是水、電、氣一應俱全,廚房、衛生間、浴室等生活設施也已配套。居住於其中的人幾乎不需要與其他住戶建立什麽關系。二是封閉性。這種居住結構中,沒有多少供住戶共同使用的生活設施,各住戶共同生活的空間幾乎等於零。防盜鐵門把每家每戶都封閉在自己的圈子里,相互間的交流較之舊城區那種開放式的居住方式已大為減少。三是簡單性,即封閉在一個圈子里的家庭結構也日趨簡單化,擴展家庭的比例已經很少,多數是核心家庭。簡單的家庭結構同時也意味著家庭人際關系結構的簡單性。
同時,由於居住條件的不斷改善和人口流動增加,家庭在不同社區文化之間的遷移也比以前要頻繁得多。在上述條件下,新社區文化的建設就變得相當困難了。
家庭之間交流的銳減對孩子成長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如今大多數孩子放學回家以後都是被關在鐵門里面埋頭讀書,跟舊城區那些生活在眾多街坊中的孩子相比,關在鐵門後面的孩子顯然是不幸的。他失去了很多與人交往的機會,特別是失去了與具有豐富人生經驗的年長者交往的機會,這是發展資源的喪失。
(3)由於社會運作日益追求高速度、高效率,人際交往的重心已經由人生活於其中的社區轉入工作單位,這就更加重了社區文化生活的貧困化。由此而造成的兒童與成人交往機會的減少,必將使代溝加深,進而帶來文化的斷層現象,影響一代人的成長。
與社區居住方式日益走向封閉相反,工作單位卻給人們,尤其是給那些管理階層的人,提供越來越優越的人際交往條件。1978年,社會學家羅伯特.施蘭克提出過一個駭世驚俗的理論:對許多工人來說,工作的樂趣就在於工作場所給他們提供了與其他人交往的機會。企業里人際交往的環境越是愜意,人際關系越是和諧,工人的工作效率就越有可能提高。中國很多現代企業也已認識到把“人際關系論”應用於企業管理的重要性,一改傳統的簡單限制工人相互作用的管理方法,注意培養工人的團體感和激發工人的勞動熱情。與此同時,由於社會運作日益追求高速度、高效率,人們已經很少有時間象過去那樣與鄰里來往。李彬先生關於北京四合院鄰里關系演變的研究表明,即使是社區的地理區域和居住結構不發生變化,鄰里之間的交往也已大為減少。人們對四合院內各家門窗的直接對應已感到不自在,有些住戶即使在白天也要掛上窗簾。鄰里間相互的稱謂也由原來的親屬稱謂逐漸演變為“師傅”、“老師”等社會通用稱謂。[2]
在內外兩方面條件的作用下,社區在逐漸隱退和消解。社區人際關系在人們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在迅速降低,人際交往的重心已經由社區向工作單位轉移。我們且不說工作單位人際關系交往由於缺少社區的休閑性而難以舒解人的壓力,這種社區的消解對孩子們的身心發展造成的影響更加不容忽視。成人的人際交往重心轉向工作單位,就使得孩子們與成人交往的機會大為減少。孩子們在學校里可以與同輩相互交往,但與老師進行雙向交流的機會也極少。這實際上就形成了一個前輩文化間與同輩文化間溝通萎縮的局面。這種狀況的長期存在,必將使代溝逐步加深,兩代人之間相互理解將越來越困難,文化的傳遞將受到很大限制,最終甚至會造成文化斷層。這對中國社會發展的影響將是十分深刻和長久的。
二、農村社區文化生活的相對貧困化
由於生產方式的變化和勞動力外流,農村社區的文化生活也呈現出相對貧困化的特徵。這對少年兒童的身心發展也帶來了不同的影響。
(1)取代解體的公社組織的家庭生產單位,由於缺乏一個具有號召力的社區社會核心,因而在激發了農民大力發展農業生產的熱情的同時,也消解了農民共同參與社區文化建設的熱情。
人的社會生活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受生產方式的制約的。要理解某一社區的社會結構,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分析其勞動分工和生產資料分配的狀況,因為作為社會結構的基本要素的“角色”和“身份”在很大程度上是決定於斯的。就此而言,中國農村從“人民公社”到俗稱“大包幹”的以戶為單位的生產承包責任制,不僅經歷了一次生產方式的變革,而且也經歷了一次社會結構的變化,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原先作為生產基本組織單位的“生產隊”的事實上的消亡。這些“生產隊”本來與自然村落的社區是基本相應的,所以實際上它不僅是個生產組織單位,而且還是個社區組織核心。現在,由於這個社區組織核心的消亡,鄉和行政村對農村公眾文化活動的號召力已經很難與“人民公社”和“生產大隊”相比了。各家各戶自由組織生產,盡管少數地區建立了組織嚴密的農工商貿公司,但在普遍意義上說,農村的社會結構松散化了,農民參與公共文化建設的熱情已大為降低。最為明顯的例子就是集體生產時期的那些“宣傳隊”的演出、各類“草台戲”、電影放映隊的露天放映,以及各種群眾性的體育活動,現在已經近絕跡。即使偶有一、二次,其群眾性卻已很難與從前相比。
農村社區文化生活的相對貧困化,不僅直接減少了農村兒童少年接受文化熏陶的機會,而且間接地減少了兒童少年參與社區公共生活的機會。他們放學回家參加一些農業生產的輔助性勞動時,與集體生產時期不同,他們接觸的只有家人。在這樣的情況下,社區公共文化生活的貧乏,必然會限制兒童少年與除家庭成員以外的其他成人建立社會關系的機會,這對他們的成長發展顯然是不利的。新的生產方式刺激了農業生產力的大發展,但由於這種生產方式在另一方面有待完善,也使我們在自身的發展方面付出了一定代價。
(2)農民居住方式的日益獨立化和封閉化,以及家庭結構的日益簡單化,使農民的家庭教育功能也相對削弱了。
近些年來,由於農村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很多地區的農民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因而這些農村地區的農民住宅也有了不少改觀。昔日的平房已逐步被帶院子的小樓房取代。在那些鄉鎮工業發展較好,農村城市化進程較快的地區,農民居住方式的變化更加明顯。與那種沒有圍墻的平房相比,帶院子的小樓房顯然更具獨立性和封閉性。晚間,一家人舒適地在樓上看電視時,恐怕很少有人還會象從前那樣允許孩子們下樓、出院子,去別人家玩了。居住方式變了,人的社會心理也要發生相應的變化。
另一方面,居住條件的改善,人均住房面積的增加,使得農村大家庭共居的現象也大為減少。根據周啟昌等在南京郊區司家村的調查,該村1982年1至2人戶占19.28%,3至4人戶占38.55%,7人以上戶占4.82%;到1990年,1至2人戶占14.3%,3至4人戶占57.1%,7人以上戶占2.4%,戶平均規模比1982年下降0.2人。從以上比例來看,一對夫婦帶一個孩子共同居住的核心家庭所占比例增加最快,而7人以上的大家庭則在銳減。這體現了農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明顯的提高,但同時也意味著兒童少年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可以與之建立經常性社會關系的成員已大為減少,特別是與年長祖輩的交往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周啟昌等人的研究也表明,就家庭的生育、生產、消費、扶養和贍養、教育五大功能而言,“近十年來農村家庭功能的變化是,除生產功能外,其他功能都削弱了。”[3] 他們把農村婦女文盲率居高不下,看做是農民家庭教育功能削弱的一個重要原因。除此之外,農民居住方式和農村社區人際關系的變化對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影響也不可忽視。
(3)農村青壯年的外流造成社區文化生活缺乏新生和積極的力量,因而文化傳統出現畸形承傳現象,舊俗擡頭,新風難行,對一代兒童少年的成長形成不利影響。
文化傳統的承傳是一個十分覆雜的過程,祖輩、父輩、子輩,每一代人作為一個承傳環節都有其特殊的其他環節不可取代的作用。就父輩而言,他們是文化創新任務的主要承擔者,他們不僅要把傳統文化傳授給子輩,而且要把他們的反映時代特徵的文化創造也傳給子輩。由於在城市過程中農村青壯年勞動力的外流十分嚴重,我國農村社區文化承傳的擔負創新使命的中間環節受到了很大的削弱。父輩中的相當一部份人長年累月在遠離家鄉的城市里做工,他們與本鄉本土的社區文化的聯系已十分微弱。對他們來說,盡快適應城市社區文化才是當務之急。雖然他們也給家鄉帶去不少新的信息,但他們由於脫離了家鄉社區的日常生活,因而已經很難在社區文化承傳過程中發揮作用。
創新環節的削弱,在當前我國農村社會文化生活中的突出表現就是舊的習俗迅速擡頭,新的風尚難以推行。封建迷信活動和宗法觀念在農村重新流行起來。尤為典型的是各種不倫不類的“教會”,其活動內容多為封建迷信活動和歪曲了的西方文化混雜,其成員多為老年人和少年兒童。盡管兒童少年在這些名謂“教會”實為封建迷信團體中所占比例不大,但這種文化環境對兒童少年的不良影響,是學校教育難以完全抵消的。其中有些迷信團體組織的愚昧活動,還對兒童少年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
總之,由於多方面原因,相對農村經濟的迅速發展而言,農村社區的文化生活出現了相對貧困化的傾向,並且社區對兒童少年一代的教育功能也比以前有了很大下降。這對農村社會生活的影響也將是相當深遠的。
三、與問題並存的契機
必須明確指出的是,中國社會的城市化和工業化本身是一個社會進步過程。社會在其進步過程中產生的新問題,往往是同社會在相應方面獲得新發展的契機相輔相生的。中國社會城市化過程中產生的教育問題也是如此。
首先,科學社會學的奠基人之一費迪南德·湯尼斯認為社會城市化過程中的社區變遷是一種從“社區(Community)”向“社會(Society)”的轉變。在這種轉變過程中,原先那種編制緊密的首屬群體的社會關系形式逐步被非個人的、契約性的次屬關系所代替。[4] 湯尼斯是消極地看待這種“社區喪失”的,然而作為社會進化的一個環節,這一過程也有其積極意義。從首屬關系過渡到次屬關系,雖然人的歸屬感有所減弱,社區對個人的影響力也有所降低,但與此同時,社會對個人的影響力,特別是大眾傳媒對個人的影響力又有所加強。人際交往的重心向社區以外轉移,這大大拓展了個人從社會中獲取各種信息的通道,也使個人接受這些信息的影響變得更加容易。從前的家庭主婦大多從鄰居那里獲得各類商品的信息,如今廣告卻控制了他們在購買商品時的取舍。這就是一個最明顯的例證。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除了要利用工作單位和社會各界力量大力開展成人教育以外,還要自覺地利用大眾傳媒“負載”教育信息,從而強化社會整體的教育功能。這里所說的利用大眾傳媒“負載”教育信息,並非僅僅指借助傳媒開展遠距離教學,而是要在日常的傳播信息中隨時注意發揮其教化作用。譬如明令禁止播發香煙廣告、對內容具有公益教育性質的商品廣告適當減免廣告稅收、對傳播污染社會風氣的信息的媒體嚴厲處罰等等。對各類實業團體,應制定相應政策鼓勵其對職工進行有益的培訓。利用傳媒和工作單位對兒童少年的家長的影響,還可以逐步提高他們科學地進行家庭教育的自覺性,進而提高家庭教育的普遍水準。社會對自身教育功能的整體上的自覺,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代償社區教育功能的削弱。
其次,城鄉社區的普遍改造與重組,為我們自覺地重新設計、建造新型的社區文化,克服“社區喪失”造成的人情冷漠和社區教育功能的下降,創造了良好的契機。
中國城鄉的居民區改造,往往重視生活設施的配套,卻忽視了“文化配套”。這是造成社區文化教育功能迅速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現代社會發展的國際經驗證明,社區文化建設,無論是對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都是非常有益而且十分必要的。在亞洲,從60年代開始,達卡、德里、卡利、西貢等城市就有組織地實施了“社區發展”計劃,主要目標放在社區情感、工作凝聚力、社區責任感、歸屬感的培養以及社區人際關系的協調上。據聯合國社會局的報告,自60年代以來,已有70多個國家在試行社區發展計劃。“在一些傳統社區已被破壞的發展中國家的城市,社會問題日益增多和覆雜。這些城市通過努力恢覆和重建社區功能,在提供社會服務和治理某些社會問題上顯示了它的作用。”[5] 而象美國這一類的發達國家,從20年代開始就形成了一種傳統的“社區組織”工作,並且這種工作在解決社會問題中的作用也得到了廣泛的認同。
進入90年代以來,中國的很多城市也在試圖推行“社區教育”、“社會、家庭、學校三結合教育”等新型的社區教育模式。但是,由於傳統的社區格局不斷被打破,新的社區建設又在總體上缺乏“文化配套”的自覺意識,所以這些社區教育新模式在推行過程中困難重重。如果我們抓住城市化過程中城區的擴展與居民區相對集中的時機,在建設新居民區的同時就注意新型社區文化的建設,那麽,這些社區教育的新模式就有可能成為新型社區文化建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份,並且提高社區的教育功能,甚至可能在增進社區凝聚力、改善社區人際關系方面發揮一定的作用,從而成為新型社區文化的生長點。
第三,充份利用我們的“進化潛勢”,[6] 從高起點起步,在規劃城鄉住宅過程中,注意優化住宅結構和居民區的布局,為提高中國社會未來社區的文化教育功能奠定基礎。
任何一個系統,其進化速度越快,不連續性就越會成為進化的特點。社會系統也是如此,一個進入了高速進化時期的落後的社會系統,往往比那些已經把某種文明推至頂點的發達社會更能快速適應另一種更加發達的文明。對社會問題來說,宜亡羊補牢,但更應防患未然。我們應當總結發達國家城市化過程中的經驗教訓,把城市化的負效應降到最低點。對長遠地影響人的發展的教育更應如此。以此充份利用我們的進化潛勢。
例如,在居民區生活設施配套建設的同時,加強文化設施的配套建設,保證居民享受公共文化生活的基本條件,象公共體育活動場所、公共讀書看報場所等,特別是保障兒童少年遊戲的場所的足夠性與安全合理性。這些文化設施的配套建設,最好同新社區的各種群眾性社區組織建設配合協調。把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配合起來,才有可能產生新型的社區文化。
再如,在住宅結構的設計上,一方面可以考慮多為住戶間的接觸提供條件,象設計一些共用的日照和納涼場地等。另一方面還可以考慮為建立一種祖輩、父輩、子輩有分有合的“準共居”家庭結構創造條件。設計一種既能讓祖孫三代在一起居住,而祖輩的起居有相對獨立的新型住宅。用這種辦法來使中國社會未來的家庭結構在文化承傳的意義上更加完整,從而強化家庭的教育功能以及其他功能。
當我們還具備這種“文化潛勢”時,一定要充份利用它,這樣可以少走很多彎路。社會的發展一旦進入歧途,糾正起來將是十分困難的事情。
我們在這里討論的教育問題,都是廣義“社會教育”的問題。社會發展到今天,必須把青少年兒童的教育放到社會的環境中去研究,否則許多在所謂狹義教育範圍里涉及的問題,就很難得到答案。我相信,未來的教育將是社會的教育,未來的社會也將是教育的社會。因為人之於社會,恰如魚之於水。然而,正如 K.雷克斯羅思所言:“現在人類正在極不合理地改變著賴以生存的'養魚缸'的濕度、陽光和鹽分,甚至自己也不知道會產生什麽樣的結果。”[7]
中國的早期兒童語文教育問題
錢高垠
美國紐約市立大學助理教授
佐治亞大學教育博士
潘俊林
美國阿利桑那大學博士候選人
西方工業革命的經驗教訓
早期語文理論對閱讀和寫作研究的影響
促進兒童閱讀能力發展的措施與方法
結束語
在過去的幾年里,中國的經濟發展迅速,然而,中國目前的語文教育卻令人憂慮。現在有三千五百萬中青年不能讀寫,其中百分之七十五的人居住在邊遠貧困地區。有幾百萬文盲向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流動,尋找就業機會。盡管政府致力於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仍有兒童為了幫助父母所經營的商業,或者由於流入勞力市場而輟學。目前中國的這種形勢與西方工業化早期的情況有許多相似之處。中國正面臨著如何解決青年文盲人數增長這個艱巨的課題。
本文將討論中國向現代化發展這個歷史時期中的早期語文教育問題。早期語文(emergent literacy)這個概念,已在美國被理論學家、研究人員以及教育學家廣為接受並加以發展。早期語文指兒童語言發展中的閱讀和寫作行為(Sulzby,1989)。當然,我們在給早期語文下定義時也應當考慮閱讀與寫作能力的核心內容。Heath(1991)強調這一核心內容,並論述如下:僅僅具有讀寫文章支離部份的能力,如字母,詞匯,語法規則,中心思想,以及中心句子,尚不能算是具有真正的閱讀寫作能力。所謂的閱讀寫作能力,指通過文字創作,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對一篇文章進行比較,串通,爭論,以及理解的能力。(第3頁)兒童有作獨立作決定的能力,他們會對事物提出疑問,保有疑慮。他們也有自己的觀點和觀察力(Heath,1991)。早期語文教育的目的是通過閱讀和寫作活動培養兒童獨立思考的能力,使他們能夠全面參與社會生活和社會活動。
我們在這篇文章里將討論三個問題:(一)西方工業革命在語文教育方面的經驗教訓;(二)早期語文理論對閱讀與寫作研究的影響;(三)培養兒童語文能力的措施與方法。
西方工業革命的經驗教訓
西方工業革命始於歐洲十八世紀中葉。它與語文教育有著多方面的聯系。一方面,語文教育程度最高的國家最早實現工業化。而另一方面,工業革命初期所造成的後果之一就是教育與文化傳播的停滯(Anderson & Bowman,1976; Cipolla,1969; Craig,1981)。
工業化早期階段並未對文化水平的要求產生壓力(Venezky,1991)。早期的工廠擁滿了非技術工人,因為其工作性質並不要求大多數工人具有較高的技能。工廠所在的城鎮,由於文化水平低下的農村工人的到來,整體文化水平明顯下降。另外,新開的工廠雇傭童工,給兒童提供了就業機會,這也沖擊了教育的發展。家庭寧願將孩子送入工廠做工,也不願花錢送孩子去學校讀書。這些都從某種程度上解釋了伴隨著工業革命開始直至十九世紀中葉所出現的教育停滯狀況。
到了十九世紀,生產技術程度的覆雜化對工人提出了更高的文化水平要求。城鄉教育在地方和國家政府、工廠主以及私人組織的鼓勵下開始在整個歐洲和北美發展。到了二十世紀初,美國和西歐的絕大多數國家已致力於發展全民教育。根據國際教科文組織(UNESCO,1957,第13-17頁)的報導,1950年在北美和整個西歐十五歲以上的公民中,文盲人數低於百分之五。西方世界從認識閱讀寫作能力的重要性到改變語文教育停滯狀況的歷程長達一個多世紀。
西方工業化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普及全民語文教育的工作必須始於工業革命的初期。那麽,早期語文的理論對兒童閱讀及寫作能力方面的研究有哪些啟示呢?
早期語文理論對閱讀和寫作研究的影響
首先,早期語文的概念強調,兒童閱讀與寫作能力的發展從一、二歲時就已經開始。此時兒童的行為不以傳統的讀寫行為的形式出現,而是表現出兒童對語言文字的理解或猜測。例如,研究早期語文現象的人員根據有關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兒童的資料發現,兒童有關文字概念的形成有不同的階段。在第一個階段,文字對於兒童來講也許與他們所塗劃的事物間有某種象征性或形像性的聯系,盡管他們所塗劃出來的東西除了他們自己之外,對他人並無意義。在第二個階段,兒童會注意到,不同的事物應使用不同的符號來表示。在更高的階段,兒童開始懂得一些約定俗成的文字知識,如符號和語音的關系等等(Sulzby & Teale,1991)。
家庭、社區和社會場所,如日托中心、幼兒園、托兒所等,被認為是閱讀寫作學習的社會環境。簡而言之,早期語文理論將兒童讀寫能力的發展歸功於社會環境,從而將幼稚兒童作為研究的中心。因此,出現了大量的以兩歲到四歲兒童作為對象進行的研究項目。
第二,早期語文把其研究的範圍從閱讀方面延伸為閱讀與寫作兩個方面,這是因為理論和研究結果已表明,語言的讀、寫、說三個方面在語言環境中是同步發展並且相互聯系著的。早期語文研究根據七十年代初期有關口語發展的研究成果,也將兒童的積極概念思維作為有關語文研究的主體。Dewey,Piaget等先驅人物有關兒童發展的著作對早期語文的研究也有很大的積極影響作用。早期語文研究的顯著貢獻是對於兒童的早期讀寫能力及其發展進行描述,以形成一個不斷完善的理論系統。
早期語文研究的另一個貢獻在於它給什麽是真正的兒童早期讀寫重新下了定義,即重新審視傳統的有關閱讀與寫作的概念。例如,根據早期寫作的觀點,兒童用筆塗劃,繪畫,語音符號的使用,以及創作性的拼寫等都是兒童最早期的寫作活動。
第三,研究的中心從實驗室和教室擴展到家庭和社區。研究結果表明這些非正式場合構成了早期語文發展的主要環境。Shirley Brice Heath (1983)的研究證明,家庭成員從兒童一出生就開始對其提供了讀寫環境,並對他們在聽、讀以及語言發展的各個方面產生影響。等他們稍稍長大後,教堂活動及成人提供的示範和幫助又對兒童讀寫能力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兒童讀寫能力的培養需要一個充滿了生活意義的讀和寫的環境;兒童最初的讀寫需要得到鼓勵和肯定;兒童還需要各種形式的示範和幫助。
第四,研究人員發展了有關早期語文學習的理論。他們對從兒童本身的角度來研究他們的讀寫概念、行為以及態度更加感興趣,而不是將他們在這些方面的發展看作是他們逐步模仿成人閱讀寫作活動的結果。兒童早期的讀寫概念、行為和態度被看作是兒童在社會環境的影響下自身的創作活動。兒童在社會環境中投入各種讀寫活動並得到發展。
早期讀寫能力發展的概念一直是閱讀研究理論的中心論題。隨著一些新研究方法的出現,有關讀寫能力發展的本質的認識正在得到更新與發展。目前的研究也致力於尋求有關促進幼兒讀寫能力發展的有效措施與方法。這方面的研究重視兒童的作用、社會環境的作用以及這兩者間的相互關系。
中文是象形文字,而英文是拼音文字。由於這一區別,有關英文閱讀方面的研究較其寫作方面的研究來說似乎對中國兒童的讀寫教育有更大的借鑒意義。因此,我們在下面將重點討論閱讀的有效措施和方法。父母的示範、討論和講解,以及故事朗讀一向被認為對兒童閱讀能力的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促進兒童閱讀能力發展的措施與方法
家長的示範作用和家庭的幫助。閱讀是從家里開始的。兒童讀寫能力的發展取決於家長的示範和家庭的幫助。兒童讀寫技巧的發展需要認真的引導,他們在聽、說、讀、寫各方面也都需要幫助(Anderson,Hiebert,Scott,& Wilkinson,1985;Smith,1994;Sulzby & Teale,1991)。兒童可以從家長示範中學會解決問題的方法,例如,怎樣從文章中找出具體信息。
熱愛讀書的家長將會影響到他們的孩子,使他們懂得閱讀是一項獲得知識和充滿樂趣的活動。在家庭和家庭讀寫環境的影響下,孩子們最終會成為熱衷的讀者。他們將學會理解問題、事件、思想、以及感情的概念,並且學會表達這些概念的口頭語言詞匯。
早期閱讀知識的發展來自於對於周圍世界的討論與了解。家長的期望、家庭的語言以及豐富的經歷極大地影響了兒童對於周圍世界認識的發展。閱讀依賴於對於周圍世界的認識(Smith,1994)。兒童對周圍世界的認識越多,他們在閱讀方面成功的機會就越大。他們對於一篇故事理解的程度取決於他們的常識程度。有過許多特殊經歷的兒童,如去過公園、動物園、博物館,並到過許多地方,往往知識面比較廣搏。他們這些廣泛的知識和經歷將會幫助他們提高閱讀理解能力。
家長也可以通過有關學齡前兒童閱讀的電視節目來影響孩子的學習。例如,家長可以定時讓孩子看這些節目,並通過問問題的方式幫助他們理解節目的內容。另外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家長可以將節目的內容同生活中其它的事件聯系起來。大多數兒童都能學會怎樣讀書。至於他們是否會去閱讀卻部份地取決於家長是否鼓勵他們去閱讀。研究人員發現中年級學生的閱讀水平與他們在家里的閱讀量有關。閱讀量大的學生在成就考試中的成績就好。他們一般來自於擁有大量書籍或常去圖書館的家庭。他們的父母、兄弟姐妹往往也喜歡閱讀。他們的父母建議以閱讀作為娛樂活動,並且保證有一定的讀書時間。例如,控制電視收看時間,或制定晚上睡覺前的晚讀時間。
要使兒童成為好的讀者,光有豐富的經歷是不夠的。家長還需同孩子討論這些經歷。這也將影響兒童從閱讀中獲取的知識內容。
(1)討論和講解。家長同孩子在家中的討論對於孩子的學習有極大的推動作用(Sweet,1994)。研究結果表明,兒童的口頭交流能夠增進他們的思維水平(Marzano,1991)。父母與孩子的討論可以幫助增進孩子對周圍世界以及對於語言本身的認識。
為了幫助孩子對周圍世界的認識,家長往往以討論的方式同孩子交談。討論的內容,問題的類型,以及問問題的方式都將影響孩子的學習經歷(Anderson et al。,1985)。問題的形式應能夠使孩子對不完整的信息進行補充,或以啟發他們思考的形式提出。具有啟發性的問題能夠激發智力的發展,是成功閱讀中不可缺少的條件。
另外重要的一點就是,家長應該鼓勵孩子思考不發生在此時此地的事情。在有些家庭里,談話的內容總是圍繞著正在發展進行中的事件。例如,談話的內容不是孩子身上的衣著就是晚餐桌上的食品。而在另一些家庭里,家長則常常讓孩子講述家長未曾參與的事件,例如,幼兒園的一次外出活動或孩子去朋友家玩耍等。這樣可以讓孩子訓練記憶,回憶過去的經歷,並且學會完整地敘述事件。
孩子應該能夠在家里有較多講述過去發生過的事件的機會。這樣他們就能從自己的描述中有所收獲。從而有利於閱讀學習。研究結果證明,孩子在學校的閱讀成績與父母同孩子講話使用的語言內容與風格特點有關。
豐富的經歷背景和對這些經歷進行的口頭的討論,這兩個方面共同對閱讀能力的發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礎。然而,進行閱讀所必需的能力還來自於同文字的直接接觸。不論是在學校還是在家里,兒童的閱讀能力都是通過學習而獲得的。然而,家長同孩子在家里交流的有效途徑也許同在學校里的交流方式有所不同。
(2)給孩子朗讀故事。要使孩子增加語言知識,最終在閱讀方面獲得成功,最重要的活動就是給他們朗讀故事書(Anderson et al。,1985; Smith,1994; Sweet,1994)。在學齡前時期尤其如此。孩子獲益最大的方面在於積極地參與這一共同閱讀的活動,參與故事的討論,學習字母和字,討論詞匯的意思。研究人員發現,家長在家里教孩子的方式有所不同。有些家長問的問題同學校老師的問題相同。因而,學校式的問答對於他們的孩子已不生疏。這些家長還將書中的片段同日常生活聯系起來。
還有些家長根據所讀的故事問一些淩亂的問題。有些家長根本不對所讀的故事進行討論。自然,那些不用回答很多問題,或只需重覆一些故事內容的孩子,與經常回答啟發性問題,並將故事內容同日常生活聯系起來的孩子相比較,前者在閱讀方面的成績就遠不如後者。
Heath (1983)在她的研究中發現,普通學校學生的家長和白人工人階層孩子的家長都給孩子朗讀故事。普通學校學生的家長在閱讀時,同孩子交流,幫助他們學習閱讀的基本概念;這些家長還將書中的信息甚至閱讀經歷本身同孩子生活中的其它環境聯系起來。可是工人階層的家長並不試圖發展引申書的內容或者閱讀技巧本身。
如果故事書朗讀不僅僅限於讀出一個作者的作品,而還伴隨其它活動時,就能夠提高兒童對故事理解的能力(Morrow,1988; Teale & Sulzby,1987)。最近的研究結果還告訴我們,使兒童每天都有閱讀故事及其它書籍的機會非常重要(Morrow et al.,1990)。這些機會包括閱讀、覆述故事、討論故事的看法與見解、表演故事中的情節、以口頭、筆頭、或其它形式,如:繪畫,同其它兒童交流故事的內容。兒童可以互相幫助理解思考故事內容。朗讀是一對一進行時,兒童回答問題的質量和難度都會增加。同樣,兒童有多次故事閱讀的經歷之後,他們的理解與反應形式會多樣化,而且內容也會更加覆雜。
朗讀故事是有效的幫助兒童發展寫作連貫能力的途徑。兒童聽故事時,既學習故事的結構,也學習語言或記敘文的特點(Cox & Sulzby,1984)。兒童這方面的知識能力往往表現在他們讀自己喜愛的故事時會進行說書似地談話(Pappas & Brown,1987)。大量的研究結果表明,成人給孩子們讀故事的同時就培養了他們讀寫記敘文的能力。當兒童能夠有機會表達自己對故事的想法與看法時,當他們具有與故事相關的經歷時,最能夠全力投入到思維活動中去(Dyson,1987)。
有關朗讀故事書的研究結果也表明,朗讀故事書是一種社會的創作性、交流性的活動。朗讀故事書的形式也隨著兒童年齡、知識、經歷的增長而變化著。幼兒獨立的、最初階段的圖書閱讀產生於交流性的閱讀活動,並且促進他們閱讀寫作能力的發展。不同的故事朗讀形式,不同的交流形式對兒童的發展有著不同的作用。
結束語
本篇關於早期兒童語文的討論並不是面面俱到。但是,我們可以從以前的研究和理論中得到許多啟發。首先,這些研究和理論告訴我們,解決教育停滯及文盲人數上升的問題,有一些更好的途徑。西方工業化時期的教訓告訴我們,全民教育必須要從現代化初期開始,而且要從幼兒教育開始。第二,閱讀能力和寫作能力是家庭和社區文化的內容,屬於人的行為內涵,而不是分離的技巧。對於早期語文教育來說,最重要的是要把閱讀和寫作滲透到兒童的社會生活當中去。最後,經過研究所證實的有效措施和方法,例如家長示範、各種形式的討論、故事書朗讀等在實施上可行,不需要大量的資金,這對中國的許多家庭來說,是確實可行和行之有效的方法。
美國計算機教育對中國的啟示
林曉冬
美國範登堡大學計算機教育助理教授
美國普度大學教育學博士
曾任職於國家水電部外事處
鄢利群
美國田納西州立大學新聞助理教授
美國密蘇里新聞學院博士
曾任職於北京周報社。
一、有關灌輸式(transmission)教育模式的理論和研究
二、有關構造式(constructivist)教育模式的理論和研究
三、最新趨勢:學校與企業結合形成學習社區
四、中國能從中學到的經驗
本文回顧了美國過去三十年教育技術的應用,分析了其成功和失敗,以及中國能從中吸取的經驗和教訓。本文指出,新的教育目的是培養學生批判分析、解決問題和知識結構更新的能力。傳統的灌輸式教學已不能達到這樣的目的。“構造”學習模式及隨其理論而產生和發展的技術徹底改變了傳統的教學。我們面臨的新的重要問題是,如何為教師提供業務發展的機會以及為學校提供其他輔助服務,使技術應用有助於促進學習。本文亦提出了“學習社區”的概念。
隨著今天中國經濟和就業市場所發生的極大變化,中國社會對人才的要求已遠不止讀書、寫字、做算術和其他具體技能,而是更多地需要批判分析及反思的能力,以及促進和指導自己長期知識積累的能力。這些終生學習的能力將為學生今後成功地應付急劇變化的工作環境作好充份準備。因此,教育技術對提供中國社會所需要的各種學習技巧是相當重要的。
中國文化一貫重視教育。自從政府采取對外開放和市場經濟政策以來,中國的計算機業迅速發展,特別是在研究、軟件開發、應用及培訓方面成績顯著。因而,用於教育目的的計算機數量激增。根據最近一份調查,現在學生在校內外使用的計算機數量已達七萬多台。然而,現在中國中學使用計算機教學的主要目的,只是給學生一些基本的計算機概念、計算機基本語言的基礎知識以及理解計算機在現代社會中的作用(Chen,1988;Chen & Wang 1990)。很明顯,目前這種計算機在教育中的應用不適應中國的教育目的。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包括資金短缺、缺乏合格的教師和學校缺乏在行政和技術方面的支持(Richardson,Schnacke,Prickett,Mertze & Xu,1990)。雖然我們現在並不清楚中國將計算機使用於教育和學習以期得到什麽樣的長期效果,但顯而易見的是,計算機、錄像機和其他技術產品的價格正迅速下降,使越來越多的中學和大學將有能力購買這些技術產品。由此,教育技術的應用將在中國迅速發展,從過去的少數試點擴展到一般學校,甚至農村地區(Kwung,1987)。
中國的教育決策者、教育工作者、研究人員和計算機技術人員將很快面臨美國教育者和技術人員今天面臨的一些關鍵問題。這些問題是:(一)今天中國社會的需要在學生的教育成果方面會引起什麽變化?(二)反映這些需要的教育目的是什麽?(三)這些目的將怎樣影響中國的文化、學校結構和教師專業發展?(四)技術將怎樣輔助達到這些教育目的?(五)需要什麽樣的基礎輔助設施來使學校成功地應用技術而達到學習目的?(六)如何用技術輔助課程能使學生達到學習目的?(七)什麽不同的資金策略和合作方式能幫助減少開支?(八)學校怎樣才能不斷使用技術來達到這些學習目的?
這些問題自然要求我們從學習理論、文化、社會需要、教育目的和實踐各個方面綜合觀察技術在教育中的應用,而不是只考慮技術本身,譬如,美國幾年前似乎所有的學生都必須學會某種計算機語言,如Basic,Pascal,Cobol,以期畢業後能適應就業市場需要。今天,計算機的運用容易多了。傳統的程序匯編技巧在工作中用得越來越少。因此,當考慮計算機技術的設計、開發和應用時,我們應考慮到社會需要、文化特徵、教育目的、政策、學習理論和實踐等諸方面的變化。我們可以用系統工程的概念來解釋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即其中一個因素的變化必然引起其他因素變化。只有同時考慮到所有以上的各種因素,教育及學習效果才能提高(Congnition and Technology Group at Vanderbilt,in press;Jones ,Valdez,Nowakowski & Rasmussch,1994;Sheingold,1991)。
本文主要討論美國三十年來計算機教育理論和實踐的相互關系。認識這種互動關系,有利於幫助中國教育決策者、教育工作者、研究和技術人員評估計算機為教育服務的決策和實踐。此外,本文希望在推動中國教育技術發展的同時避免美國教育所走的彎路。
一、有關灌輸式(transmission)教育模式的理論和研究
──灌輸式教育模式中的計算機應用及其學習經驗
今天,美國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基於“裝配線”(assembly)模式的傳統學習模式已不適應二十一世紀的需要。具體地說,二十一世紀工作場所和社會所需要的人才必須具有批判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必須學會怎樣在急劇變化的環境中不斷地學習,從各種不同的渠道和觀點積累知識,了解不同背景的制度,進行區域性和全球性合作(National Center on Education and Economy,1990)。但現在許多學校傳授的是低層次的基本技巧和書本知識,完全不符合上述要求。過去大多數學校都沿用所謂的“灌輸模式”來進行教學和評定成果。灌輸模式來源於以下幾個設想:(1)學習是學生積累知識和技能;(2)教育是專家傳遞知識和技能;(3)評價是檢驗應該獲得的知識是否獲得並牢記。這些設想與美國從二十世紀初至六十年代末一直占主導地位的學習心理理論相吻合。我們統稱這派理論為行為主義,最典型的代表是 B.F.Skinner(1953)的著作。這些模式正吻合了工業上“裝配線”的比喻。因為學生從幼兒園到大學的過程被看做是沿著一條裝配線前進的過程,在裝配線的每一定點上,學校把一定的知識和技巧傳授給學生。天長日久,學生自然積累到他們的能力所能接受的許多知識和技能。
基於這些模式的教學,一般都是學生接受知識,而教師、課本和其他媒介則扮演傳播知識的角色(Brown,1992;Means,1994)。教師的作用就是傳遞信息和管理學生;學生的作用就是“覆述知識”(knowledge telling)(Scardamalia & Bereiter,1991)和保存所學的知識。這種教學的典型評價方法是測量每個學生學到和記住了多少互相毫無關聯的知識和技能。
過去三十年中,計算機技術在美國教育中主要起到三方面的作用:(一)計算機作為傳遞機器並輔助教學。這種方法與目前中國教育中所用的1+1的計算機應用很相似:即把課本內容儲存進計算機,再由計算機把課本內容傳遞給學生。一般教育軟件都為學生提供課本及多種選擇答案的問題或考題。計算機軟件並能提供及時反饋,指出錯誤答案,總結學生成績並提供更多考試練習題。此外,軟件通常讓學生做一些只有一種正確答案的練習,但對學生的其他答案不予分析。而且,資料是通過計算機以一種獨立學習系統傳遞的,而不是以一種聯合學校和社區其他部份的綜合學習系統或聯網系統傳遞的。當時人們認為由技術傳遞教學資料,學生學習效果或許更好。當時大多數研究也主要是檢驗由計算機傳遞資料的教學,是否比由教師傳遞的好。也就是說,技術傳遞知識是否比人傳遞知識更有效。
許多計算機輔助教學效果研究結果表明,接受計算機輔助教學的學生在課程剛結束時的考試中,成績要比那些只接受傳統教學的學生成績要好。但在過了較長時間以後再次的考試中卻並非如此(Burns & Bozeman 1981)。此外,用或不用計算機的學生在批判思維和推理方面沒有任何差別。因此,關於計算機輔助教學的研究結果並不一致,且沒有明確的結論。這些研究主要調查的內容是:學生在練習算術題中的反應速度、準確性(Goldman,Pellegrino & Mertz,1988)、及識字(Roth Beck,1987)和拼寫能力是否提高(Hasselbring,1984)。
有些研究則比較了不同技術(如投影儀、錄像盤、計算機程序)對學習的影響。結果表明,用投影儀和用錄像盤的學生成績沒有差別。但這兩組學生都比用傳統教學方法的學生成績好。令許多研究者失望的是,雖然用計算機的學生在統一測試中成績良好,但卻不能將所學的知識和技能用來解決新問題。這些研究結果使許多教育者受到啟發,他們開始尋求不同於灌輸式模式的教學方法使用計算機。
(二)計算機程序匯編和掃盲。計算機使用的第二種形式是把計算機當做一門學科來教。隨著八十年代初微型計算機(如Apple II and IIE)的普及,越來越多的初、高中學校把計算機掃盲和程序匯編列入課程。學生必須記住程序指令並跟著教師編碼創作小型軟件。學校主要用計算機讓學生來編程序、操作、練習,以期學生學會使用計算機並提高邏輯思維和批判推理能力。然而,大多數研究顯示,學過程序匯編的學生與沒有學過程序匯編的學生的思維能力沒有明顯差別。而且,學習程序匯編不一定能幫助學生學好別的課程。
(三)函授教學。計算機在教育中的第三種應用方式是函授教學,即把傳統的灌輸式教學傳遞到不同場地。這種方法在注重教材和速度的統一時,也強調全國不同區域學生的獨立性。人們希望這樣使用計算機能提高學生的學習成績,在統一考試中得高分。
研究表明,用函授技術學習的學生與在校園接受面對面教授的學生成績一樣好(Russell,1993;Webb & Hotta,1987)。早期函授技術都采取了灌輸式模式教學,其教學目的也大致相似。最近,許多研究試圖比較不同函授技術之間以及函授與面授教學之間效果的差異(Beare,1989;Schlosser & Anderson,1994)。結果發現,不同傳遞系統之間的效果幾乎沒有差別(Clark,1983;Clark & Salomon,1986)。這說明我們需要調查不同教學方法以及技術在學習中的不同使用的效果,而不是著重於調查各種技術傳遞知識的效果(Kulik,Kulik & Cohen,1980)。
上述研究結果說明,計算機輔助教學有時比傳統的教學優越。但是,二者在提高學生思維和推理能力方面並無區別(CTGV,in press)。原因是若技術只是用來傳遞知識,而傳統的教學方法並未改變,就仍然是“教授即講述”。同樣,傳統的評價學生成績的方法也未改變。由此而論,只是簡單地將技術吸收到現存的傳統教學方法並不能帶來長期的學習效果。這些研究結果促使美國學者們從學習主旨、學習目的、學習理論角度和其他渠道來研究技術在學習中的應用,而不再把技術當做學習成功的關鍵。他們更多的注意力開始轉變到研究怎樣改變教學方法、傳播方式、提高學生的思維能力和學習技巧,以及研究怎樣使技術為達到這些目的服務。
二、有關構造式(constructivist)教育模式的理論和研究
──構造式教育模式中的計算機應用及其學習經驗
教育者和研究者面臨的挑戰之一是培養學生終生獨立和創造地學習的技巧。因此他們需要重新評價有關學習潛力和能力的理論和觀點。學習者不應該只是從別人那里接受、累積和強記知識。學習應該是一種從不同的微小知識中來進行積極建築的活動。學生應該通過與周圍的自然、社會環境的互相作用重新組織自己頭腦中的知識(Cobb,1994;Greeno,Smith,& Moore,1993;Papert,1980;Lin,etal.,1995);理論家們開始從社會,文化和歷史環境來觀察學習行為(Bransford,et al.,1991;Brown,Collins & Duguid,1989)。這種觀察方法與比喻為“裝配線”的教學和學習方法完全相反。
有關學習及學習潛力的新概念對課程設置、教學和評定方法有重要意義(Bereiter,1994;Bransford,et al.,1991;Bruer,1993)。傳統教學方法的一個主要問題是所謂“惰性知識(inert knowledge)”。 在這種方法下,學生常常只能被動地回憶具體事實和技巧,但他們卻不能應用他們的知識和技巧來解決覆雜的新問題(Bransford, Franks,Vye,& Sherwood,1989;Hasselbring,et.at.,1991)。顯然,這種知識和技巧是死板的。
為了培養學生靈活運用知識和技巧以及積極思考的能力,我們必須同時改變課程設置、教學和評價方法。理論家們正尋求各種課程設置方法,以培養學生持久的批判思維能力。為使學生能把所學各種不同課程聯系起來,新的課程設置更強調個例和問題分析。這種課程設置鼓勵學生根據他們自己的問題創造自己的學習產品(Brown & Campione,1994)。這種構造教學法通常為學生提供機會,讓他們計劃、組織自己的研究並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也為他們提供合作的機會以期達到更高的學習目標(Brown & Campione,1994;CTGV.,1994a;CTGV in press shoe paper)。另外,構造學習法也強調專業知識分配的重要性(Brown,et al.,1993;Pea,1994)。教學生把專業看做是集體的,同時也是個人的財產。這些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的變化同時要求評價方法的變化。考試得高分不一定表示學生學會了怎樣獨立學習和思考。我們不應強調學生應付考試的能力,而應強調他們用所學知識解決各種覆雜問題的能力。也就是說,評價結果應提供學生與老師互相了解的機會。評價學習過程應包括老師評價和學生自我評價兩部份(Lin,et al.,1995)。培養自我評價能力對達到終生學習的目的特別重要。因為這樣學生能回顧自己的學習過程,看清自己的思維。因此,評價的目的應鼓勵反思及老師和學生的提高(CTGV.,in press)。在這里,教師和學生都是學習者。他們幫助對方反省並修正思維(Brown & Campione,1994;CTGV.,in press)。因此,評價可以采取各種不同的形式,包括抽樣調查、日記、課堂口頭報告(oral presentation)、示範、建立檔案(portfolios),以及其他方法。這樣能讓學生構造和建立更高層次及更有意義的知識。
前段的討論揭示了用什麽樣的教學方法來幫助學生發展適應急劇變化世界的學習和思維模式。技術能輔助實現這些發展。但正如上節已討論到的,技術也能輔助傳統學習模式。然而,適應於構造學習模式的教育技術應用與適應於灌輸式學習模式的技術應用是大不相同的。下面我們討論基於構造學習模式的四種主要的教育技術應用:個別指導、探索環境、應用、傳播。
(一)個別指導:計算機可以用來幫助學生推理和提高他們的理解,而不是幫助記憶事實和規則。例如,計算機可以用來顯示軟件使用者的反應(Derry & Lajojie,1993)。學生可以用計算機模擬解決覆雜問題、反省和提高他們的思維。Schauble,Raghavan 和Glaser(1993)使用的“發現和反省標志(The Discovery & Feflection Notation)”系統就是一個例子。他們用這套系統來追蹤,模擬和顯示學生思維和行動的軌跡。他們用“發現和反省標志”系統提供線上(on-line)的圖示,顯示學生做科學實驗的活動,以鼓勵反省。這套系統由三部份組成:“學生觀(Student Views)”使學生反省他們自己的實驗模式;“計劃觀(Plan Views)”幫助學生反省他們在實驗各個階段的計劃;“專家觀(Expert Views)”鼓勵學生拿他們自己的操作與專家的操作比較,以便修改程序(Schauble,Raghavan& Glaser,1993)。
技術還可用來讓學生反省他們的學習過程(Lin,1993)。例如,林設計的生物模擬軟件就是鼓勵學生在探索光線、濕度和溫度怎樣影響昆蟲行為時反省他們自己的思維過程。模擬軟件的開始,中間和結尾都含有反省問題的提示。在計算機模擬實驗室里,學生一邊做生物實驗,一邊解釋他們自己的思維過程和行為。另外,軟件並不對學生的表現提供反饋。學生必須自己決定他們的結論是否正確,以及他們是怎樣和為什麽得出那些結論的。最近許多研究表明,這樣使用計算機能使學生把他們的知識和技能應用到新環境下的新工作中去(Lin,1993;Derry & Lajojie,1993)。
(二)探索性學習環境:這種環境讓學生通過發現和引導發現的過程來指導自己的學習。在這種環境里,學生通常是在覆雜問題或環境中自己構造知識。這種學習環境的例子很多。如有個幾何軟件(Jackiw,1991),讓學生畫各種幾何圖形並隨意操縱它們來探索幾何關系。這種探索學習環境必須有老師的指導才能達到較好效果。在科學領域里,有人發明了一種“計算機作為實驗室同事(Computers As Lab Partner,CLP)”的軟件幫助學生學習熱傳遞和能量傳遞。學生自己設計實驗、預測結果、做實驗並解釋結果。計算機也提供模擬和實驗室筆記本,以便學生記錄信息。還有許多軟件為各種不同學習目的服務:如語言、閱讀、寫作、推理等等。它們有一致的功能,也都能適應構造式學習模式和教學環境。
錄像和其他多科媒介環境(multimedia environments)也被用來創造探索式的學習環境。這些軟件有Voyage of the Mimi(Bank Street,1984);The Adventure of Jasper Woodbury(CTGV,1990,1991,in press);The Young Childern's Literacy Series(CTGV.,in press);Scientists in Action(Sherwood,Petrosino and Lin,1995)等等。這些軟件模擬覆雜的自然社會環境,讓學生用數學、科學、社會學知識來解決真實生活問題。
教授計算機程序匯編也可變成一種探索性學習環境。Papert(1980)指出,象LOGO語言,學生不僅可以學習計算機程序匯編,他們還可以學會怎樣思維和自學。LOGO的目的就是為從孩子到高級程序匯編者提供一種興奮的環境,使他們能通過匯編程序語言理解幾何的各種概念和功能。當學生把使用LOGO和老師的指導及其他輔助材料結合時,表明知識的轉移已實現了(Lehrer,et al.,1994;Lin et al.,1995)。
(三)技術應用:這里技術指的是輔助使用者進行各種活動的軟件,如寫作(文字加工系統)、計算(統計圖表)、信息分析(Linkway)、計劃組織工具等等。由於這些軟件的非直線功能,其環境使學生能進行各種知識構造活動。在構造式模式教學中,這些軟件都被用作幫助教師實現目的的工具。這些目的包括解決覆雜問題,積累關於新思想、新概念的知識,或為某些研究領域創造教材或多種媒介文件(CTGV.,in press,Lehrer,1993)。
用來幫助教師進行與構造模式課程配套教學評價的計算機軟件也已出現(Hawkins,Collins & Frederiksen,1990)。例如,電子檔案(electronic portfolios)使教師能很容易地捕捉和記錄學生的進步。
總的來說,研究表明計算機應用對學習者和教育環境的影響取決於具體實施方法和教學環境是否有利於這種實施方法。當計算機的應用能夠輔助學生建立知識和技能並鼓勵學生理解自己的學習過程時,知識的轉移就實現了(Solomon,1991)。
(四)傳播與電信:根據構造式學習模式理論,知識的建立也可以通過交談來實現,無論是面對面還是通過電子,無論是通過說還是寫(Pea & Gomez,1992)。現在有許多軟件可用來輔助知識和智慧的交流。
CSILE(Scardamalia,et al.,1992)就是一個輔助共同建立和分享知識的傳播技術,其目的是為不同組織的個人提供共同建立新認識和理論的機會。由於所有在電腦網上的學生都能共同使用一個很容易進入的數據庫,這樣他們就可以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合作。
其他輔助合作學習的校內系統有:“合作學習實驗室”(Collaborative Learning Laboratory),它是用來促進醫學教育領域小組成員間和合作的。還有許多領域有廣泛的傳播系統為顧客提供共用數據庫。現在教師用的 AT&T Learning Circle 就是一例。在這個系統里,全國各地的教師都能與其他地方的同行討論教學方法和其他問題。大多數用於函授教育的技術,其目的是鼓勵人們之間互相交流、分享知識和信息,而不是把信息和知識傳遞到不同地點。這些技術應用將促進建立學校、企業以及社會為一體的社區以及它們之間的交流。這樣教育和學習不再只是學校的事,而是全社會所關心的事。這些傳播技術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它們通常是作為一種解決真實、覆雜問題和進行合作探討的工具,而不是純粹用來傳遞信息。這些應用的主要挑戰是知識組織,包括查詢技術、幫助顧客理解數據庫的結構、信息處理和由於大量共同使用信息所造成的認知上的負荷超重。當學生任意將他們的思想輸入系統中時,數據庫里會經常出現不正確的知識概念。怎樣幫助學生更正這些不正確的概念是一個挑戰。所有這些應用也可用來幫助教學評定,使學生能理解自己的思維和學習過程(Means,1994.)。
前面已經指出,構造式教育模式和灌輸式教育模式對計算機的使用大不一樣。因此,以構造模式為基礎的計算機應用能達到以灌輸式為基礎的教學所達不到的預期效果。許多研究總結出一條經驗:必須重視那些具體使用軟件的教師的專業發展(Hawkins & Collins,in press;McGilly,1994)。最初,許多研究者低估了這方面研究的重要性,以致學習應用的效果不好。近年來,技術已開始用來輔助教師的專業發展,他們與研究者及技術人員合作,共同探討學習理論,構造模式教學方法以及輔助新的學習方法的計算機應用。教師在技術應用以及尋求新的課程設置、教學評價方法方面都需要指出。而且,行政支持對於了解和提供教師的需要是一個關鍵的因素。這些正是目前美國技術教育面臨的重大挑戰。在這方面所進行的研究方興未艾,需要各種專長:包括計算機學、教育學、認識心理學、社會學、人類學及知識內容學等的共同努力。由此而論,跨專業合作對於技術應用在教育中的成敗至關重要。
三、最新趨勢:學校與企業結合形成學習社區
──學、企結合中的計算機應用及其學習經驗
今天在美國,“學習社區”概念對研究技術在教育中的應用越來越重要。因為這個概念擴大了不同專業中學生、教師以及企業人士之間的交流(Brown & Campione,1994)。當我們把教室和學校看做大社會的一部份,而不是把它們與社會隔離時,教室和學校作為學習社區的概念就變得強大有力。這種概念的出發點是打破學校與社會的隔離,讓學生、教師、家長與企業以及其他社會成員相結合。其重要性可從以下幾方面看:(1)教師和學生能接近專家,這在傳統的學校和工作環境里也許是辦不到的;(2)教師和學生與企業及社區其他成員的交流也為他們提供了評價自己的教學和學習機會;(3)企業能得到來自學校的知識和信息。這也許是在他們自己的工作環境中得不到的;(4)這種新的社區對社會的進步至關重要(CTGV.,in press)。
用技術來建立專業和學習社區的趨勢近年在美國剛剛興起。例如,以技術為基礎的全國測試床(testbeds,Hunter,1993)需要聯網的社區在較長時間內進行合作研究,結果表明有利於提高全國教師學習有關評價學生成績的不同方法。技術在社區學習(community learning )中的另一種應用是,企業界和其他行業的人士能通過聯網把真實生活中的問題帶到教室,讓教師和學生討論。這樣學生能確定自己學習和解決問題的目標,並在社區的指導下達到這些目標。這種技術在學習中的應用將推動全社會的學習。學習不再局限於教室里教師與學生之間。在這種學習環境中,學生必須學會與其他人合作,而不只是相互競爭。這種學習環境對今天中國的教育尤其重要。因為大多數家庭只有一個孩子。而由於家庭盡量滿足這一個孩子的要求,這些孩子們沒有太多機會學會怎樣在各種環境中相互合作。合作和分享應該是今天中國教育的重要目標之一。從多年技術在教育中的應用的經驗中,美國教育和技術人員意識到,技術用於教育所面臨的挑戰遠遠不止設計和開發計算機產品。這就好像造飛機。造飛機容易,而在全國創造和維持一個良好的航空運輸系統卻困難得多。為了使飛機有效地工作,需要大量的配套基礎設施:如機械施工、加油服務、售票服務、飲食服務、機場維修、機場交通設施、乘客終點住宿、駕駛員和其他人員的不斷培訓等等。
同樣,為學校提供輔助新技術的基礎設施至關重要。我們不能只發展技術,然後將它們簡單地拋到教室中去,而不為教師,學生以及社區提供任何輔助設施。那無異於將一部飛機拋置於一個偏僻城鎮,而不提供駕駛員、機械工、燃料和其他設施。今天美國教育工作者主要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怎樣為學校教員提供設施,並幫助他們發展構造式教育和技術設備密集的教學環境所需要的知識。這個問題已引起聯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地方各階層公立與私立企業的重視。我們必須認識技術在教育應用中對基礎設施的需要並提供資金,這樣,技術才能為二十一世紀經濟所需要的教育做出貢獻。
四、中國能從中學到的經驗
本文的目的是通過概括地介紹美國教育技術應用的歷史,防止中國重蹈美國在過去十至十五年間在技術教育應用中所走的彎路。美國過去三十年的經驗表明,如果我們不重視技術開發,就不能使技術在教育中發揮其潛在效益。在使用技術時,我們也必須同時考慮到文化特徵、社會結構、學習理論、社會需要、教育實踐以及技術應用等多種因素。根據這些考慮,本節從以下五點討論中國能從美國過去的技術教育中所能吸取的經驗和教訓。
(一)調整教育目標,以適應日益變化的今日中國社會。今天的中國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十年前,如果一個學生高考成績好,進了大學,他的終生就業就有了保障。今天,在市場經濟和公開競爭下的就業市場,文憑和高學分越來越不重要。企業競相雇聘那些有批判思維能力,有創造性,能有效解決問題的人。教育目標要反映今天社會的這種需要。高學分和高升學率應不再是衡量教學質量和學生成就的唯一標準。我們應該注重怎樣應用知識內容提高學生的思維及學會怎樣學習的能力,而不是增加課程內容、家庭作業和考試。這些變化要求我們重新考慮全國課程設置、教學和評價設計及發展。課程設置不應份科目學習,而應強調不同科目之間的相互聯系(如數學、科學、閱讀、寫作、作文等),以使學生建立廣博的知識基礎和腦力溝通網絡。不應該只向學生灌輸內容和技能,而應給予學生機會,讓他們能在教師的指導下計劃、組織和建立自己的知識。教室環境應為學生提供更多機會討論、交流、分享信息,理解自己和他人的思維及學習過程。隨著技術和電視機的增加,學生將越來越容易接觸到各種知識和信息。教師也將從知識傳遞者變成學習促進者或教練。這樣教師自己也作為學習者,能不斷地認識自己的實踐及學生的思維過程,來幫助學生反思,因而他們自己能理解自己的思維。將來的教學將會更加強調教師在促進和協調學生個人和小組學習的能力。更重要的是,成績評定應該強調學生的思維能力,而不僅僅是記憶互不相關的事實和公式。教育評價應為學生提供思維的可視性,及了解自己作為一個人和一個學習者的機會。由於中國實行全國統一課程,教育計劃也比大多數西方國家更集中,因此改革教育以適應社會需要應比西方國家更可行。
(二)避免盲目跟從西方技術。中國享有悠久的歷史、燦爛的文化和智慧。這些豐富的精神資源應該在教育技術應用中得到發揮。做到這點的關鍵是不要讓全國太依賴技術,把技術看成是解決所有今天中國教育面臨的問題的鑰匙。技術只是達到某種目的的工具,而不是目的的本身。西方教育技術的應用也許在某些方面不適應東方文化結構,因而必須進一步研究和保護我們的文化和智慧,探討如何利用技術保存和發揚我們自己文化和教育哲學中積極的一面。技術應用必須考慮到社會的變化、需要以及如何學習和有效思考的理論。如果在新的條件下發揮幾千年中國人民的聰明和才智,技術甚至可能帶來西方社會今天不能達到的社會和學習效果。
(三)資金政策。中國歷來強調教育和學習。教育在任何國家都是非盈利的。然而,教育是延續一個國家進步和文明的關鍵。為延續民族文化,促進國家未來經濟在國際市場的競爭,政府必須投資。在技術投資的同時,政府必須協助把技術和強有力的學習模式結合起來。社會應鼓勵學校、教師和學生盡早參加技術設計、開發和研究,以便他們的需要和聰明才幹能在技術應用中反映出來。不應該只為技術提供資金而不考慮教師的專業發展和學校的技術配套。資金應該切實用於教師和學生,而不應該用於其他目的。此外,政府、大學和企業界應與學校合作,制定技術開發規劃,重新評價課程計劃,以探索怎樣使技術與課程結合起來達到新的教育目標,以及怎樣改革學校的組織結構以便有效地使用技術。如果只是進行技術投資而不對專業發展、培訓和其他配套設施投資,效果只能適得其反。
(四)社區聯系和支持。近年來,我們在與中國國內大學、中學和企業討論技術在教育中的應用時注意到,大學與企業沒有聯系,與中、小學也沒有交流。他們各自傾向於獨立經營以保護享有資源的特權。中國文化比西方應更重視分享。大學研究人員應積極支持中、小學教師的專業發展,與他們交流有關學校和教學的最新研究成果,而不是把它們作為私有財產。企業界應更積極地參與大、中、小學的活動,以接近他們通常在自己的工作環境里所接觸不到的智慧和知識。此外,企業在生產技術產品時,應為學校提供課程所必須的材料和其他服務。這種廠、校互相支持和分享的合作精神對幫助學生盡快完成從學校到社會的轉變至關重要,也有助於推動整個社會的學習及提高技術在教育中的有效應用。這種廣泛的交流改變了整個社會信息和服務傳遞到學校的方式,因此甚至可能改變辦學的經濟基礎。今後電子聯網也將對農村人口產生重要影響,農民通過此種途徑將可以得到城市居民所享受的教育和學習機會。要實現這種社區和全國對學校的廣泛支持,區域機構在服務和相互交流方面的合作至關重要。更重要的是,政府、教委、學校行政人員以及高層官員應團結一致支持社會各階層的交流。這種合作將關系到重新規劃今天中國教育的目標、教育課程、教學方法以及全國性教育評價,以及在何處接受教育,怎樣利用技術推動中國二十一世紀教育目標和需要的實現。以上提出的這些問題必須通過全社會的合作和交流來討論,僅僅依靠政府是不行的。這種社團應起到圖書館和會議中心的作用,專供來自不同領域的人交流和分享他們的看法和知識。
(五)學習理論,教師和技術應結合起來。美國許多早期技術在教育中的應用未能發揮其潛力和達到其教育目標。究其原因,是因為他們夢想一種不需要教師的制度。只要系統中包含了合理的教育原則和內容資料,學生不再需要與老師發生關系。研究表明這種目標是不現實的,也違反學習過程的本質。只有當教師發明了一套應用計算機技術的教學方案,讓學生接觸到不同的學習策略和方法,在學習的過程中訓練學生,學生才能從技術中受惠。而且,教師需要通曉學習理論來調整他們的教學策略。他們應該給學生機會建立他們自己的學習方法和知識結構,而不是向學生灌輸知識。研究表明大多數成功的技術應用的例子,都是把教育理論、教師活動以及教育技術融入一個以學校為基礎的更廣泛的綜合學習系統的結果。
總 結
本文回顧了美國過去三十年技術在教育中的應用,分析了其成功和失敗的原因。此外,我們還提出了探索技術在教育中應用的構架。我們認為教育的目標和實踐必須符合今天社會的需要。以灌輸式為基礎的課程設置、教學和評價不能給學生積極建造他們自己的思維和學習方法的機會。因此,這種模式培養出來的學生只會死記事實和公式,而不能用他們的知識和技能解決實際問題。我們已經意識到技術在這種模式中的應用對學習不會產生有效的影響。研究表明,灌輸式教學已不能有效地培養今天社會所需要的學生。因為教育目標的改變和新的社會需要要求學生有終生學習的能力。我們討論了新的學習行為和教學的前景,並討論了這種前景對課程、教學和評價引起的變化。這些變化反映了“構造”學習模式的學習主旨,即鼓勵學生主動學習和思考,而不是依靠老師為他們思考和學習,然後把知識傳遞給他們。根據這些新的學習理論所開發的技術不能簡單地應用於傳統的教學。因此,我們面臨的新的重要問題是:如何為教師提供業務發展的機會以及為學校提供其他輔助服務,使技術的應用有助於促進學習。更重要的是,社會各界應合作、交流、共同分享智慧和知識。共同努力使技術為教育、社會進步和文明服務。這種學習社區(learning communties)對延續學校和社會學習起到重要作用,也使學習跨出學校,走向社會。
我們希望中國能從美國過去三十年教育技術應用中總結經驗和教訓。我們認為中國必須把自己豐富的文化和教育傳統、學習哲學和實踐以及技術結合起來,才能提高教育和發展技術的應用。當考慮應用技術時,切切不能拋棄我們自己的文化傳統和教育目標。我們認為以下問題值得進一步地探討:適合今天社會和經濟變化的教育目標是什麽?應建立什麽樣的課程設置、教學和評定制度?技術將對中國的教育目標產生怎樣的影響?教育實踐和技術將怎樣加深我們對學習行為及社會發展的理解?我們衷心希望本文能引起各界的廣泛討論,以此展開不同領域間的相互交流與合作。
建立中國教育資訊系統的設想
──美國經驗的借鑒
嚴文蕃
美國德州大學副教授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博士
美國教育資訊系統的分析
建立中國教育資訊系統的設想
結束語
正確的資訊是決策的基石。在今天信息高速發展的時代,有效的決策取決於正確的和及時的信息,而有效的信息已成為決策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組成部份。中國也不例外,目前對於有關教育政策制定和實施方面的教育信息的需求越來越高。
本文將介紹美國國家教育部所屬的聯邦教育統計中心所進行的幾項重要的調查研究,以及在這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所建立起來的教育資訊系統,並分析這些教育資訊系統對美國教育政策的制定和發展所起的作用。筆者希望學者與官員能借鑒美國的情況來對比中國,因而對中國的教育政策研究進行思考,並提出相應的建議。
美國教育資訊系統的分析
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的主要任務是收集反映美國教育狀況的統計材料,分析和報導這些材料的意義,建立教育資訊系統,為制定教育政策提供依據。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所主持的調查研究工作可分為三類:縱向的長期追蹤研究,橫向的調查研究,以及教育成果的評價。
一、縱向的長期追蹤
從70年代起,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一共進行了三次有計劃的長期追蹤調查研究(1972年的 National Longitudinal Study of the The High school Class of 1972,1980年的 High School and Beyond,1988年的 National Education Longitudinal Study of 1988)。第一次長期追蹤研究對72年的高中畢業生進行調查,從72年一直追蹤到86年。由於高中學生的退學問題日益嚴重,80年的第二次的長期追蹤研究從高中二年級就開始進行調查,一直追蹤到92年,以便研究中學生退學的原因,同時考查中學畢業後的情況。
在前二次大型的長期追蹤調查的基礎上,88年的長期追蹤調查有了不少的改進。第一,為了更有效地研究影響學生成長過程的因素,這次調查擴大了範圍,從8年級就開始進行調查。調查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分層抽取學校,從全國大約4萬所中學中抽取公立和私立各1000所學校。第二階段再從這些學校中隨機抽取學生,每個學校大約抽取24到26名學生。全國大約抽取了25000名8年級的學生,對每一個調查對象的學生再調查他的家長、老師和校長。為了能有效地調查少數民族學生的學習情況,在抽樣時有意識地對西班牙裔和亞裔的學生進行了有重點的重覆抽取。
第二,增加了調查的內容,特別是有重點地調查了學校的政策、教師的教學實踐活動以及家長的課外輔導對學生成長的影響。調查的內容包括學生、學校、教師和家長四種不同的問卷。
學生問卷收集了有關學生家庭背景、家長的家庭輔導、學生的教育和就業目標、學生對學習和學校的看法、課內課外活動等信息。同時對學生進行了閱讀、數學、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四項學科考試。家長問卷調查了有關家長的社會經濟情況、家長的家庭輔導活動情況(比如說,幫助學生選擇課外活動的內容,幫助學生完成家庭作業等)、家長參加學校有關的活動,(如參加家長會,自願參加有關學校的義務活動等)。學校問卷是從學校行政管理的角度有計劃地收集有關學生、教師和學校有關方面的信息。學校管理人員問卷收集了三類不同的信息:第一類是關於學校的信息,包括學校的性質(公立或私立)、學生人數、學校課程設置、學校課內外活動、校風和學習氣氛等。第二類是關於學生的信息,如學生的出勤率、少數民族學生的種族分類以及語言使用情況、學生家庭的經濟狀況等。第三類是關於教師的信息,包括教師隊伍的種族分類、工資、師資的培訓、進修、教師的師資和學歷等。教師問卷收集了有關學生、課堂教學實踐以及教師本人的信息。學生方面的信息包括學生的個性特點、課內外行為特點、學習成績、學習態度、學習上的問題和特點。課堂教學實踐方面的信息包括,課程的設置、教材的選用、教學方法的運用以及課外作業的布置等。教師本人信息包括,教師的性別、年齡、學歷、教學經驗、在職培訓以及本人對學校教學實踐和人事關系的看法等。
在90年,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對這批88年的8年級學生進行了第一次追蹤調查,除了學生家長外,對學生、教師和學校行政管理人員再一次進行調查。為了測量學生的學業成長,對學生重覆進行了閱讀、數學、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四項考試。這四項考試主要反映10年級的課程內容,同時又包括了一定數量的反映了8年級程度的考題。除了重覆這四項考試之外,學生問卷重點調查了學生在校的活動和學習經驗、對學業前程的計劃、學習態度,家庭狀況等。除了學生問卷外,第一次追蹤調查增加了一項對在這二年中退學的學生的調查。對退學的學生調查內容基本上與學生問卷內容相同,不同的是,不再調查學生的在校活動情況和學習情況,而是調查學生為什麽退學的原因和當時的學習成績等。
在92年,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進行了第二次追蹤調查。到92年時,這批原來8年級的學生應是12年級的學生,調查的項目增加了不少與畢業有關的升學和就業的問題。除了對學生(包括退學的學生)、學校和教師再次調查外,對家長進行了第二次問卷調查。調查的內容包括家長的社會經濟狀況,家長的工作和婚姻變化情況,重點調查了家長怎樣幫助孩子確定和選擇就學或就業的計劃。
在這二次追蹤調查的基礎上,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在94年春,再次對這批學生進行了計算機輔助電話問卷調查。這次調查主要收集了有關這批學生高中畢業兩年後就業、教育和家庭狀況的變化。按計劃,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將於1998年再一次對這批學生進行跟蹤調查。歷時,這批學生應將完成大學教育或者已經成為社會的勞動力。
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除了對中學生進行追蹤調查外,還對大學生進行調查。大學學士和學士學位以上的長期追蹤研究(Baccalaureate and Beyond Longitudinal Study),計劃從1992年起對大約11000名獲學士學位的學生進行12年的追蹤研究,同時還對8000左右他們的家長進行調查。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還準備對早期兒童的教育進行追蹤研究(Early Childhoood Longitudinal Study)。按計劃,將在1996-97年進行少量的試驗研究,1998-99年進行全面的調查。這項計劃將對兒童的健康、家庭、教育以及早期學習經驗對兒童的學習態度和動機的影響進行全面的研究。
二、橫向的調查研究
除了縱向的跟蹤調查外,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還進行了橫向的調查研究。橫向調查研究主要有學校行政報表,學校教師和工作人員調查,以及家庭情況調查。
學校行政報表收集有關全美國所有公立中小學和教育結構的基本統計材料,包括大約85000個中小學和15000個學區的地址和電話,中小學教職員工的基本情況,學校的財政收入和支出。
學校教師和行政人員的調查,收集有關教師的工資、退休、招聘的信息,以及教師隊伍的流動情況。根據學校行政報表所提供的名單,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已在87-88,90-91,93-94學年進行了三次調查,以後打算每五年進行一次調查。以93-94學年的調查為例,一共收集了13000學校(9300公立學校,3500私立學校),65000教師(52000公立學校教師,13000私立學校教師),5600個學區的統計數據。學校的主要力量是教師,教師的好壞是決定學校質量的重要因素。這些統計材料為研究教師隊伍的供求、去留的原因、學校管理人員的素質、學校基本的課程設置、學生入學人數、學生家庭背景等提供了依據。
除了調查學生、教師、學校管理人員以外,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還利用電話調查的方法對美國的家庭教育進行了調查。這樣可以得到大量的一般不能從學校里直接得到的信息。這些信息有利於研究有關學齡前兒童的教育、成人繼續教育、課外活動和以家庭為基礎的教育等問題。
三、教育成果評價
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和美國教育考試中心所主持的教育成果評價(National Assessment of Educational Progress,簡稱 NAEP)是美國唯一的國家一級的學生學習成績評價。這個評價的目的主要是收集有關美國學生知識和能力的信息,因此被稱之為“國家成績報告單”。從69年起,20多年以來,教育成果評價為美國教育工作者和教育政策制定人員提供了許多有用的信息。
1988年,美國國會通過議案建立了國家教育評價管理委員會。成立這個委員會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國家教育質量的評價進行控制,為制定教育政策提供指導。這個評價管理委員會由國家和地方上的官員,學校管理人員,學校教師,學校董事會,和社區工商界的代表組成。不久,美國總統提出America 2000,聲稱在美國歷史上,第一次建立了全國性的教育目標。這個教育目標將使美國到2000年全面提高中小學生的各科成績,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特別是提高少數民族學生的學習成績。
從1989年後,美國教育成果評價有了很大的變化。首先,加強了對數學和自然科學的知識和能力的測量和評價。數學知識和能力包括了數字、測量、幾何、統計和代數五個方面的知識,以及對數學概念的理解、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自然科學的知識和能力包括了生命科學、物理科學和地球科學三方面的知識,以及對科學概念的理解,科學實驗的考查和科學推理的能力。其次,在保留傳統的考試題目的同時,開始試驗新的考試方法。比如說,在數學方面,增加了應用題和推測題的數量,減少了選擇題的數量。為了測量學生的解題能力,要求學生寫出解題的過程。
綜上所述,美國教育調查研究具有幾個特點,1. 強調有計劃、有系統的調查,縱向的長期跟蹤調查和橫向的綜合調查相結合。從學齡前兒童開始一直調查到大學畢業,不僅對學生進行調查,而且還對學生的家長、教師、校長進行調查。2. 強調調查研究為制定教育政策服務,有重點地對影響學生成長的因素,學生退學的原因和過程,以及學校在幫助少數民族學生方面所起的作用等政策問題進行了研究。3. 強調對學生、家庭、學校和老師等多方面的綜合調查。這些綜合調查有利於查清學校、家庭和社區對學生成長的影響。
建立中國教育資訊系統的設想
一、建立中國教育資訊系統的必要性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在總結他們的教育研究的經驗時,都普遍地提出了以下幾個影響教育政策研究的因素:教育研究主要依靠圖書資料和二手材料;教育研究只是停留在描述基本事實,而沒有分析與解釋;對目前最新的研究方法了解不夠,缺少與外界的交流,缺少多因素多變量的調查等。
中國是一個大國,如果只是簡單地訪問個別教室,收集、歸納一下印象,不可能有效地反映出中國的教育現狀。就算是一個非常有經驗的教育研究人員也不可能只從這些簡單的訪問材料中就得到關於一個地區或全國的教育的正確推論。正確的教育信息只能從長期的、有系統的而又沒有偏見的教育研究中獲得。
去年我曾以美國教育心理學代表團的成員訪問過中國。我們訪問了中國教育研究所、教育評價以及教育質量監控中心。目前中國教育界已經開展了一些教育調查研究,特別是在世界銀行和聯合國科教文組織的支持下,對學校和教師進行了一些調查研究。
與外國資助單位合作收集教育資料有許多好處,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問題。主要的問題有:第一,中外文化差異問題。直接應用外國量表是很難正確地反映中國的教育現狀的,因為量表中的許多定義和測量標準不符合中國的教育實情。第二,中國國內各類學校的差異問題。中國的中小學校不僅不同於外國的學校,各類學校的本身差別也是很大的(比如,重點學校與一般學校,城市學校和農村學校就差別非常之大)。因此,直接運用外國人所制定的調查問卷不可能正確地反映中國教育的現狀和發展。第三,由於是受外國的教育機構的資助,信息的收集過程往往是根據對方的要求。調查研究缺少計劃性,缺少有系統的長期追蹤調查研究。第四,缺少外國支助單位、中國研究單位、以及地方上學校之間的理解和合作協調。許多地方上的教育管理人員往往沒有認識到正確的教育數據對制定政策的重要性。
目前中國已開始重視教育研究的科學化,強調實驗研究在教育研究中的作用,並強調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的結合。由國家教委計劃建設司,根據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高教局、教育廳(局)填報的基層報表整理改編而成的中國教育事業統計年鑒(1993),包括了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成人教育、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的分布情況等。這個年鑒成為研究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必備資料工具書,為教育界、各機關、各部門制定教育計劃,指導教育改革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依據。但是,單憑一個綜合性的統計年鑒,很難滿足中國教育發展的需要。為了有計劃、有系統地對中國的教育狀況進行調查,需要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一個長期的有系統的教育資訊系統。
二、教育資訊系統的設計
教育資訊系統的設計應根據中國的國情,確定調查研究的理論基礎。調查研究應與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推行相結合,不要為調查而調查。
一般地說,教育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於四個基本方面:教育平等問題,學校管理,教學策略,和教育經濟問題。教育平等問題包括種族、地區、語言、特殊教育、和男女平等。學校管理方面的政策研究包括管理的集中與分散之間的關系,教師、學校和社區之間的關系,公立和私立學校之間的關系。教學策略的研究包括學校課程的設置,考試制度的制定,教師培訓,影響教與學的因素(社會環境、心理環境、家庭環境、電視媒介和課本教材等)和影響學校有效性的因素(學習時間、領導和學校校風)等。教育經濟方面的政策研究包括工作機會、教育訓練、教育價值等。
教育政策的研究應該有一定的理論基礎作為指導。以指導研究教學策略的學習理論為例,從行為主義理論到認知理論,從皮亞傑的發展理論到信息處理學習理論,直到今天維果斯基的理論再次興起,美國經歷了很多的變化。中國應根據自己的國情,確定調查研究的理論基礎。
一般認為有效的方法之一是舉辦學術座談會,針對中國的教育問題以及教育政策,做深入的探討。參加討論的人員應盡量包括各級教育決策人員、教育研究人員,以及其他從事教育事業的人員。從教育政策的角度進行教育資訊系統的研究設計,確定最重要的和最迫切的教育研究與資訊的需求。
三、教育資訊系統的規範性和科學性
教育資訊系統的規範性和科學性應體現在建立教育資訊系統的全過程中,從教育資訊量表及問卷的設計一直到研究成果的報告與應用。
1. 教育資訊量表及問卷設計。教育是覆雜的社會現象,教育的調查研究應考慮多變量的設計。不管采用什麽樣的問卷形式,教育資訊系統應包括五種基本的問卷:(1)學校行政報表,(2)校長問卷,(3)學生問卷和測驗,(4)教師問卷,和(5)學生家長問卷。學校行政報表,主要是用來收集有關學校學生人數、課程設計、學校人員、經費、以及設備、環境等基本的統計材料。校長問卷,主要用來收集有關學校行政人員的資歷,以及對教育的評鑒。學生問卷及測驗,可用來收集學生背景資料,在校表現、活動、志願、態度以及其他可能與學習有關的因素。教師問卷,主要用來收集有關教師對學生的評語,課堂教學方式、教材、作業以及對學校學習環境的評價、對教育的看法等。家長問卷,主要用來收集家庭背景資料、經濟環境、父母教育程度、職業以及對子女教育的參與和輔導工作。上述所有問卷,以及學生試卷,都需要經過測試。根據測試的結果進行分析和改進,以確保其可行性、正確性、信度和效度。
2. 樣本的代表性。所謂樣本的代表性,就是取樣的程序,需合乎統計原則。一般可采用兩個階段抽樣方式。先取樣學校,然後再從每個學校抽選學生。比如說,將各省學校分成城市學校和非城市學校兩類,從每類學校中,各抽取5所學校,全國將需要抽取大約290所學校。然後采用隨機取樣方式,從每個學校抽取36位學生。依據此方式,全國將需要抽取大約10400多人。
3. 資料收集方式。在收集資料之前,應徵求有關部門的同意與幫助。運用座談會的形式邀請所有參與的學校主管或代表參加,使他們了解研究的目的性、重要性與實用性,同時利用座談會說明調查的程序,以及問卷分發與回收方式等。在整個資料收集的過程中,應設法減低學校及師生的負擔。比如說,邀請學生到同一教室、同一時間填寫具體的問卷。另外學校校長、教師、以及家長問卷請各校寄發,並用貼好郵票的回郵信封,寄回全國研究總部(或各省聯絡處)。
4. 資料品值的控制與處理。收集的資料應依照一定的程序處理,以確保完整性與正確性。有不全或矛盾之處,應與當事人聯絡澄清。所有資料應輸入電腦以電腦作業,制成資訊系統,供分析研究之用。另外,應嚴格遵守保密承諾,每個人的資料,包括所有問卷回答,都應經過處理,這樣就無法認出是哪位學生的資料或是哪位提供的,以提高資訊的真實性與正確性,並防止資訊的誤用。資訊系統應有詳細說明書,以方便研究人員使用分析。此資訊系統應使學校、校長、教師、家長和學生的資料有系統地連貫在一起,充份發揮其分析的功能,以便探討各種不同的教育問題與政策分析。
5. 研究成果報告與應用。教育資訊系統的建立將給教育政策制定人員,教育研究工作者,和學校教學人員帶來很多的好處。從教育政策的制定和研究的角度說,這個資訊系統的建立有利於發現影響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就業機會的因素,有利於研究一些重要的教育政策問題(平等受教育機會,重點學校與普通學校的差別,城市學校與鄉村學校的差別等),有利於研究許多與教育改革有關的重要問題(學校機制的改革,如入學年齡、學校規模、班級學生人數等;課程與教學方法的改革,如學科設置、教學時數的控制,發現教學法和掌握法等新的教學法,課堂練習和課外作業等)。為了增加教育資訊系統的實用性與價值性,應充份與教育決策人員、教育專家、以及教育從事人員合作,共同設計分析方案,解說分析成果,以及討論成果對實際問題的意義。除了徹底分析資料之外,應舉辦各項座談會,向有關人員報告研究成果,使研究成果真正成為教育改革決策的依據,為教育改革提供方向與策略。
結束語
美國聯邦教育資訊中心的教育資訊系統,主要包括中小學基本教育統計,中小學校及教師調查研究,學生長期追蹤研究,以及教育成果評價等。美國的這些資訊系統的設計和實施經驗,有許多值得我們借鑒之處。中國應有符合自己國情的教育資訊系統,特別是縱向的長期追蹤研究。在建立中國的教育資訊系統時應注意調查研究與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推行相結合,強調調查研究的規範性和調查研究設計的科學性,大力推廣、宣傳和運用調查研究的結果,為教育研究和教育政策的制定服務。
法治的根本原則與中國的相關基本問題
顧肅
澄清幾個基本觀念
法治的基本原則
中國法治建設中的幾個基本問題
【作者簡歷】顧肅,南京大學哲學系及法學院教授,八十年代曾在杜克(Duke)大學學習,目前為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著有《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科學理性論》等專著及《平等與效率》《論市場經濟下的法律權力》等論文。
【內容提要】法律的統治不等於法律條文的刻板統治,法治的重要內容是對統治者的法律限制、確立法治的內在道德以及培養良好的民風民情。文章在討論了法治根本原則之後就當前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幾個基本問題提出了原則性的看法。
法律的統治(簡稱法治)是現代法理學和法哲學反覆討論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法治現代化國家的學者對此已作了較充份的論述,但也並非沒有爭議。而對尚處在法治初期階段的中國,這還是一個有待澄清的基本觀念,仍存在頗多的模糊乃至錯誤的認識。從國際範圍來看,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不同國度對此的認識也存在差別。例如,許多國家正試圖確立或恢覆法治並以法治現代化為目標,但西方特別是美國的一些法學家們卻對法治概念發起了激烈的抨擊。這些抨擊一般來自左翼的法學教授,他們傾向於視法律為“異化”,視法治為資本主義統治的意識形態,似乎是要與東方社會的一些過時的極左理論遙相呼應。中國政治和法學理論與實踐方面的諸多不足更值得我們作認真的反覆思考。本文擬就現代法治理論的基本觀念、原則和精神,結合中國的一些現實條件展開論述。
澄清幾個基本觀念
從實質上說,法治是一種進行社會控制的根本制度,它要求各行各業各級各類的人們,無論是統治者還是被統治者,都按照代表公眾意志的法律制度或體制來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包括對各種侵權行為的控告、認定和制裁,處理民事爭端,以及更重要的,限制統治者的行為,使之符合法定的規範,如此等等社會通過這種制度來引導公民從事符合社會正義和公眾利益、同時也有利於自身利益的一切活動,限制並制止不可取的錯誤行為。
這就涉及到一系列理論上的基本概念及其關系的問題。首先,法律的統治不簡單地等同於法律條文或具體規則的刻板統治。在英語文獻中,學者們注意將rule of law(法律的統治)與rule of laws(此處的“法律”為覆數指具體的法律條文或規則的統治)區別了開來。這種區別的意義在於,法律的統治是一種根本政治制度和社會管理運作方式,也被稱為憲政主義;它是一種政治精神,即按照社會的根本大法和準則所確定的方式行事。而如果只是拘泥於具體的法律條文和刻板的規則,忘卻了這種憲政主義的基本精神,便有可能使法律成為少數人追求私利、實現個人野心和壓迫廣大民眾的工具。
西方民主革命的思想家在反對封建專制、呼籲建立新的法治社會的過程中多次闡述過這種憲政主義的基本精神。近代英國革命中的共和派代表人物哈林頓在其著名的《大洋國》(1656年)中特別提出“法律的統治而不是人的統治”這一原則。他效仿亞里士多德明確地區分暴政與憲政,認為暴政靠的是個人專斷,而憲政則按法律行事,為了公眾的利益,一切由國民參與、得到國民同意的政府,都必須使政治實力與權威相統一。而政府的行為如受理性的支配,便是“法律的王國”,如受情緒支配,便是“人的王國”,這是法治與人治的政府在心理基礎上的區別。C.H.麥克伊文(McIlwain)則對這種思想作了更加精辟的闡述,即法律的統治或憲政主義“是對政府的法律限制:它是專橫統治的對立面。”[1]
上述區別涉及法律和法治的基本性質。一個空談法律條文、玩法律遊戲、以打官司為趣事的社會,甚至是以欺騙手段和強制力量通過一系列不正義法律,強迫人民執行的社會,還談不上真正的法治。最典型的例子是納粹德國。在其早期階段,許多事情都是打著法律的幌子“合法地”幹的。1933年帝國議會通過了所謂“授權法”(即《國民與帝國緊急狀態法》),授予希特勒頒布政令進行統治的權力,該法實際上認可他可以無視法律,因而摧毀了憲政國家。該政權經常赦免那些“逃避魏馬共和國中布爾什維克主義的稅收方法”的逃稅行為,即讓親希特勒政權的人得到溯及既往的合法化。1934年的歐姆大清洗成了以溯及既往的法律進行的合法的鎮壓。盡管世紀之交的《德國大法典》從未正式廢除,但該政權在覺得方便時便無視該法典。1936年,司法部長漢斯·弗蘭克通知法院,當該法典要求作出針對德國人民的健康利益的決定(這里顯然首先指虐猶暴行)時,法官應當向他請示,他會提出可幹此事的新法律。如此而已。當然還有納粹將奧斯維辛集中營稱為“公共衛生事業”的那種利用“法律”幹出的慘絕人寰的罪惡勾當。正因如此,當納粹戰犯在戰後紐倫堡受審過程中以遵守當時德國的合法命令為借口替自己的罪惡行為辯護時,西方法學界展開了一場關於“惡法是不是法”的大討論。法哲學家再度從自然法理論那里獲得啟示,特別是美國法哲學家富勒強調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須符合一定的道德標準,違反這一標準的惡法不是真正的法律。人們更加清楚地認識到,這樣以法律的名義幹出一系列罪惡勾當的納粹德國,決不能當作真正的法治和正義國家,因為它像其他一些警察國家一樣不存在權力的分立,以專橫權力統治官僚機器。而且它即使是保留了舊法,也融入了新的意識形態。此類政權的一般特徵是不會想到自己要受到自身法律的限制,並且經常違背公開宣布的規則與官方行為相一致的原則。
由法律的統治不簡單地等於法律條文的統治自然引出第二個需要澄清的基本問題,即法治中人的問題。過去中國大陸已經多次討論到法治與人治的對立,認為堅持法治便不能依靠人治,在其法治宣傳中更是簡單化地把法治當作嚴格地執行法律法規的代名詞,因而必排斥一切人的因素。這至少是一種誤解。其實任何一種法律制度再好也是需要人去貫徹、執行、監督乃至發展的,沒有真正懂法、富有正義感和敬業精神的強大而獨立的執法隊伍,以及真正懂得法律、尊重法律、自覺受法律制約的行政首長,也就無良好的法律制度可言,更談不上法治。
這就是說,法律歸根結底還是靠人去執行的,企望個別天才人物在一個晚上創立所有的良法供廣大人民執行,或者把精力僅僅集中到組織一個好的立法班子,像制造產品一樣大批訂立新法,以為這樣便可實現法治,那同樣是天真幼稚的想法。如果真能如此,那麽在今天的南美和非洲,早就應該有良好的法治秩序了,因為這些前歐洲殖民地不乏殖民者留下來的大量法律條文或慣例,即使還缺少點什麽,派那些受過良好教育的法學家和律師去歐洲照搬一套也是輕而易舉,連語言的障礙都不存在。可是,這些社會今天仍然存在著許多違背法治精神、侵犯人民正當權利、軍政府專橫統治的現象,即便是已實現了民選的政府,法治有所進步,但還免不了許多舊式專橫統治的遺跡,憲政經常受到破壞,所以還不能說已實現了正常的法治。
可見法治決不僅僅是一套紙上的規則,而有賴於整個社會風氣和民情的優良品性,包括全體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敬法守法的精神和習慣。法國大思想家孟德斯鳩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中即已看到這種綜合社會體制的重要性,認為“法的精神”不光是一種主觀精神狀態或條件,而指包括了自然、政治和精神的因素在內的一般因素和原因。法律並不抽象地絕對地適合於一切國家、一切民族,具體法律在一個國家的好壞、適合程度,皆取決於這種綜合因素總和的“法的精神”。各國有適合本國特點的良法,法律與政體、民族精神甚至氣候土壤(這一點仍存在很大爭議)都有關系。特別是在談到民族精神時,孟德斯鳩指出,要接受最好的法律,人民的思想準備是必要的,這反過來對法律的影響也很大。當一個民族性喜交際,心胸豁達,愛好生活,有風趣,善於表達思想,勇敢大度而坦率時,就不必用過多的法律去約束他們,此時的法律就是簡單的。反之,法律不但多而且覆雜,以便約束人民。他說:“在不違反政體的原則的限度內,遵從民族的精神是立法者的職責。因為當我們能夠自由地順從天然秉賦之所好處理事務的時候,就是我們把事務處理得最好的時候。”[2] 他在此提出的一個重要而值得深思的問題是,立法和執法必須與具體民族的風俗習慣結合在一起,要實行良好的法治,就必須同時培養良好的風習。民風高尚純潔,法律也簡單易行。
法國另一位大政治思想家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一書中總結出美國民主制度的三個原因:環境、法制和民情。但這三種因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因為在類似的地理環境下,南美就不如北美,甚至還不如地理環球差的歐洲。因此法制的作用大於自然環境,美國民主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良好的法制。但拿墨西哥相比,其地理位置就優於美國,也采用了與美國相同的法律,但卻未能促使建立民主政府,其關鍵則在民情。因此民情的作用大於法制。同是美國,東部人由於長期形成了實行民主管理制度的經驗和習慣,如紮根於歷史上形成的新英格蘭鎮自治制度,因而就比當時的西部管理得更加有條不紊和穩健成熟。[3] 所以托克維爾把民情看得比法制還重要。的確,法律是由人去訂立和執行的,沒有適於民主與良法的良好民風,法律只能是一紙空文。
總之,法治不是法律條文的刻板統治,而是一種憲政主義的根本精神和制度,它要求符合正義的基本原則和法律的內在道德,以便人人遵守和自覺維護法律。因此,法治有賴於良好的民風和官風,是環境、民情、良好習慣等一套綜合社會因素和體制的產物。
法治的基本原則
在澄清了一些基本觀念之後,我們便可進一步討論法治的基本原則。各個流派的法哲學家把自己對法治的基本屬性的理解整理概括為若幹原則,用作評判是否屬於和實施真正的良法的標準。雖然各自的論述差別較大,但我們仍可從中摘取一些重要的內容。
在西方闡述法治的經典中,A.V.代希(Dicey)初版於1885年的著作《憲法法律研究導論》占有突出的地位,他在書中提出在法治下面有“三個相區別而又同源的觀念”:
“首先,一個人除非在國家的普通法庭中以通常的法律方式被判為明確地違反法律,便不能受到懲罰或按照法律規定在人身或財物上受損。”[4]
“第二,……每個人無論其地位或條件如何,都應受到所在區域普通法律的約束,或服從普通法院的管轄。”[5]
“最後,……我們的憲法法,在外國自然構成憲法法典一部份的那些規則,不是法庭所規定和保護的個人權利的來源,而是其結果……”[6]
上述第一點幾乎與歐洲大陸理論中的“法無明文不為罪”和“未經審判不可定罪”的原則完全一樣。第二點則是法律面前的平等原則。前兩點概括的是法治的形式特徵,而第三個原則在代希看來則具有實質的內容,它表現在英國法律如何處理諸如個人自由權利、討論的自由權利、公共集會的權利等類事情上面。
如前所述,法治是一種統治的理想,它體現了美國法學理論家朗·富勒所說的“向往的道德”。作為一種理想,它的實現有程度的區別,因此法治必須與具體法律是如何創制和實施的聯系在一起。這一思想在富勒1958年著文與哈特的論辯中已初具雛形。[7] 實證主義分析法學家哈特承認每一個法律制度包含了與社會道德一致的最小數量的規則,並稱之為“有條件的必然性”問題,他在這樣論述時盡管表現出向自然法學說靠攏的傾向,但實際上仍然基本站在實證主義關於法律與道德分離的立場上。富勒在《實證主義與對法律的忠誠》一文中答辯道,在他與哈特之間的關鍵問題不是對法律的定義問題,而是忠實於法律的理想問題。對任何法律理論的有效性的檢驗在於它必須告訴我們在遇到麻煩時怎樣恢覆法治。法治的理想要我們承諾什麽?富勒論辯說,實證主義在此無濟於事。他進而以程序自然法理論、法律的內在道德、法律創制中的內在法律、法律創制中的非法法等等來闡述法治概念。[8] 當然富勒也看到,對法治理想的忠誠並非易事;法治不是可以自動實施的,需要作出努力才能實現,而且還需其他條件的配合。法治好比一顆脆弱的樹苗,在任何社會都需要精心培育。
富勒以法律創制中的內在法律來闡述法治,這種內在法律構成了“法律的內在道德”,“使法律得以實現的道德性”。肯尼斯·溫斯頓(Kenneth Winston)教授總結出富勒有關法律的這種道德性的八項原則:(1)必須有普遍的規則,(2)規則必須公布,(3)規則必須典型地是適用於將來的而不是溯及既往的,(4)規則必須是明確的,(5)規則不能要求相矛盾的行為,(6)法律不能要求不可能實現的事情,(7)規則在時間上必須保持相對的穩定性,(8)所公布的規則與官方行為必須保持一致。[9] 富勒詳盡地論證了任何使已定法(實在法)擺脫法律創制中的內在法律的嘗試都必定是徒勞的。[10] 他因而才會否認實證主義者“一切法律都是實在法”的口號,這一口號認為我們只能通過引用實在的、已定的法律來理解法律制度的存在。即使將這八條原則寫進了憲法,在作解釋時也必須不僅看重其詞句,而且尊重這些詞句所試圖表達的關於有秩序和尊嚴的政府的內在理想。
法律的內在道德的理論基礎在於,法律創制和統治本身必須受到那些不是具體法律規則的規則、對於統治理念是內在的規則所制約。以規則統治並不是行政控制。法律不是單向施加權威。法律的存在取決於被統治者與統治者之間期望的相互性,這些期望只有在堅持法治時才能延續下去。公民遵守法律義務的實現程度深受官員是否堅持法律的內在道德這一點所影響,官員對公民正常遵從法律的期望取決於官員只根據自己所公開宣布的規則行動的承諾。因此,一個合法制度的存在取決於對法治的堅持,即對使法律得以實現的道德性的堅持。
堅持法治自然並不能保證凡生效的法律都是良法,但遵守法律的內在道德,至少可以防止或制止立法上的某些不公正因素。例如,強制推行秘密立法不符合公開頒布的要求,也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因為它不能成功地規範人的行為,它也是針對公民的暴力行為,是不公正的。而且,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觀念中也包含了某些實體內容,如包含了不受隨意逮捕和拘禁的權利,這看起來包括了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當然對什麽是公平審判仍存有爭議,但可明顯排除在外的是結果已經事先定下來的審判,富勒認為設置對立面對於保護被告和原告的程序權利是最好的方法。[11]
當代西方另一位著名的政治法律思想家羅爾斯在其巨著《正義論》中也具體論述了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則,這是對西方長期法治實踐中最具普遍意義的一些基本準則的深刻總結,對於我們的法治現代化同樣具有積極意義。
首先是“應當意味著能夠”的準則,即法治所要求和禁止的行為應該是可合理地預期人們去做或不做的行為。法律不應當要求人們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同時,那些制定法律和發出命令的人是真誠地這樣做的。立法者和其他官員必須相信法規能夠被遵守,不能得到普遍遵守的立法不過是一紙空文。當權者的行動不僅必須有誠意,而且其誠意必須得到受法律管轄的人們的承認。這一原則還要求一個法律體系應當把不可能執行的情況看成是一種防衛,或至少是一種緩行。如果不把懲罰的責任限於力所能及的行為或不行為,那將是對自由的侵犯。
法治的第二個基本原則是“同等情況同等對待”。如不遵守這一準則,那就不能通過規範的手段來調節人們的行為。這一準則可有效地限制法官和其他當權者的權限,防止賦予某些人以法律特權或實行不正當的歧視。當有必要特殊情況特殊對待時,當權者必須給出充足的理由。當然,當法律確定不能完全適用於某些特定情況時,才可運用權威決定的原則。
第三個法治原則是“法無明文不為罪”。它要求法律為人所知或公開地宣傳,其含義也應得到明確的規定;法令的陳述和意向都必須具有普遍性,而不可作為損害某些特定的個人的手段(如剝奪公權的法律);至少對較嚴重的不法行為作出明確的嚴格的解釋;在量刑時不追溯被治罪者的既往過錯。這一切同樣是為了保障公民的正當權益和自由,防止統治者用專橫手段對付民眾。
基本法治原則還包括那些規定自然正義觀的律令,它們是用來維護司法活動完整性的方針。一個法律體系必須按照法規來進行審判和受理訴訟;必須包括可保障合理審查程序的證據法規。即必須建立嚴格的程序正義。法官必須獨立而公正,任何人不得判決自己的案件,審理必須公正和公開,不能受公眾的喧嘩所左右,從這些方面來看,形式正義同樣是防止個人或感情上的偏見,保證嚴格執行法治的必要途徑。
羅爾斯強調法治與自由之間的密切聯系。在他看來,自由是制度所確定的各種權利和義務的覆雜集合,因此各種各樣的自由指定了人們想做就可以決定去做的事情,當自由的性質使做某事恰當時,別人就有不加幹涉的義務。但如果不遵從基本的法治原則,那麽人們的這種自由就會受到傷害。比如,當違反了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法律規定得含糊不清時,人們根據這種法律所規定的自由也是含糊不清,界限不明的,人們對行動自由就會產生一種可以理解的擔心,從而導致對自由的限制。此外,如果不按照同等情況同等處理,司法訴訟缺乏完整性,法律不承認無法履行是一種防衛或辯護,那也同樣會危害人們的自由行動。因此,“在理性的人為自身所確定的最大的平等自由協議中,法治原則具有堅定的基礎。為了確實擁有並運用這些自由,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中的公民一般都要求維持法治。”[12] 因此,即使在一個良好的社會中,為了維護穩定的社會合作,也必須有強制的政府權力。因為盡管人們知道他們有共同的正義感,但他們相互之間仍缺乏充份的信任。他們會懷疑某些人不盡自己的本份,所以必須實施一種刑事制度,以消除設想別人正在不服從規則的根據。因此,在一個良好的社會中,盡管制裁並不嚴重,甚至不加使用,但有效的刑事機器是必要的,其目的則是為了保障人們的安全和自由。法治愈是健全,形式正義愈是明確而嚴格,人們的自由便愈有保障。反之,法律應以人們的合理自由為目標。
羅爾斯的這些論述與代希、富勒等法哲學家的理論是一脈相承的。他們所總結的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原則、法律的內在道德雖然不一定明確地具體地寫在法律條文中,卻是現代法治的靈魂和根本。這是新自然法理論家對法律哲學的突出貢獻。相形之下,傳統的實證主義法哲學由於過於看重實在法而往往不能與“惡法也是法”的立場區分開來。比如奧斯丁認為法律是掌握主權者和對在下者如何行為所下的、並以威脅(制裁)作為後盾的命令。而霍姆斯則以預測法官事實上將作出什麽來定義法律,這同樣含有實用主義的成份,正如法哲學界所評論的,這種從“壞人”的角度來看待法律的作法基本上忽視了不一定包含在實在法中的法律的內在道德或基本準則。盡管哈特這樣的分析法學家在論述中引進了自然法的某些成份,但仍未脫離法律實證主義強調法律與道德的分離和倚重事實上的法律而導致的對法治基本原則和精神的忽視。事實表明,法律不僅僅是立法者或主權者維護統治的命令,而且也必須體現公眾或全體人民帶有原始契約性質的意志,包括所謂內在道德或向往的道德。只有這樣才能將真正的法治與希特勒式的利用法律屠殺和鎮壓人民的專制主義惡法統治區別開來,與不問是非、強制推行脫離實際法律的制度區別開來。
中國法治建設中的幾個基本問題
毫無疑問,前面的理論探討對於我們認識和解決當前中國法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由於種種歷史原因和不幸,包括數千年封建專制或人治的傳統,中國的法治建設時間特別短,不僅立法工作大大落後於現實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的需要,而且表現為理論建設和思想觀念上的諸多誤區和盲目性。我們在此不擬討論各類實際問題,而僅僅就與法治的基本原則與精神直接有關的一些方向性的問題提出簡略的看法。
首先是現階段法治建設過程中立法與執法實效之間的關系。法治離不開立法,這方面的大量空白有待填補,尤其是在民法的許多方面。從無到有本是個進步,但正如前面已經談到的,有了法律條文和規則體系還不等於就實現了法治,這還僅僅是個起步。不能實施或不能被普遍遵守的法律只能是一紙空文。這就牽涉到如何實現法治的上述基本原則和內在道德的問題。例如在立法上必須體現“應當意味著能夠”的原則,即法治所要求和禁止的行為是可以合理地預期人們做或不做的行為。在現實問題上,這具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方面,對於不能合理地期待大多數人遵守的那些規則,如急於通過立法便很難維護法治的嚴肅性或尊嚴,最終被人視為兒戲。中國的所得稅法、破產法、環境法等等眾多法律和擬議中的遺產稅法等都面臨著這種現實的挑戰。“上有法律政策,下有靈活對策”,已發展為較為普遍的現象。這里當然不是說立法必須保證百分之百的執行,任何一個社會都做不到這一點,但對於一半以上的人不執行或預期不會執行的立法,那還不如不立,或者至少應當加以修正。最典型的是大陸的所得稅法,規定月收入在八百元以上者必須徵稅,由於物價上漲太快工資調整亦快,目前大部份人的綜合月收入均超過此線,而對此收稅已顯得不合理,致使執行起來特別困難,許多地方乾脆不予執行。
這也就是說,在目前的中國,培養法的精神或法治文化是更重要更基本也更為艱巨的任務。一個無人看管便不遵守交通紅綠燈的民族,或者僅靠普遍的嚴厲懲罰、輕罪重罰來維持公共秩序的國家,還談不上法治現代化。培養從官到民都自覺遵守法律、捍衛法律、自覺抵制各種違法犯紀行為的良好風尚,才是根本性的工作。目前普遍存在的是以罰代刑,甚至讓執法機關靠罰款來創收,如城市的交通警察、衛生管理、治安檢查等等部門規定每月罰款指標以補貼職工獎金,許多人是為罰款而罰款,談不上有多少公正可言,實際上助長了以不義對不義的風氣,顯然無利於全面培養公民的法治精神。更有一些刑事犯罪以罰款代替正常的刑罰,違法亂紀者可以用一筆款項來充抵本應拘役的刑期,頗為囂張。某地方法院為了爭得一項貪污案件的管轄權以獲取收入提成,硬是將被告貪污數目改小(否則將交給上級法院審理),這固然是個極端的例子,但可以說明大陸執法系統本身的一些根本性的體制弊端,如不盡快改變,顯然會助長錢大於法、有錢就可明知故犯或是以金錢影響執法的社會風氣。
其次,在培養民情和民風的過程中應體現真正的法治原則。大陸近十幾年的普法教育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其立足點或出發點仍然存在著片面性。許多幹部把普法教育僅僅當作培養順民的一種手段,只強調公民懂法守法(前面已說過,這一點自然很重要),卻不傳播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觀念,以及公民在正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更不要說教育人民如何同官僚主義、瀆職和腐敗行為作鬥爭。須知法治首先是對政府行為的一種法律限制,它不僅要求普通公民遵紀守法,而且要求統治者和政府公務員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行事。為了防止象納粹德國這樣的以惡法鼓動民眾支持侵略、屠殺某個特定民族的暴行重演,現代化的法治尤其不能只是培養順民,而且要教給公民判斷是非、抵制惡法、維護良法的法治意識,在官民之中普及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內在道德,真正使法治不只是單向施加權威,而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合理的相互期望。
中國大陸法律傳統是重刑法輕民法,強調公訴人代表國家對違法者的制裁,忽視公民為捍衛個人權利而對國家機關及其代表提出的司法訴訟。尤其是對西方社會最為重視的所謂憲法法,在中國幾乎無人問津,既無歐洲國家普遍設立的憲法法院,最高法院也從未受理過任何一個憲法法的案子。因為大陸有關權威機構並不認為公民有權就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的違憲行為提出訴訟,甚至連學者範圍的討論都幾乎是個空白,憲法修正案總是在小範圍內不公開徵求意見,最後由最高決策者拍板。因此,當國務院以一紙行政命令宣布禁止私人安裝衛星電視接收設備,公用接收設備需登記並說明理由時,許多單位和個人均蒙受經濟損失,卻沒有一個公民或一家代理法律機構提出這一命令是否違反憲法在原則上規定的公民思想信仰和言論自由權利的問題。而多年實行的新聞管理制度從未獲得法律條文的外衣,數年來,新聞法草案討論來討論去,總是無法正式提交全國人大通過,其根本原因亦在有些做法用條文寫出來必須與憲法規定相一致。因而在行政法上的不公開性和漏洞可謂比比皆是。大陸近年雖已有了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案件,但仍然停留在個案和針對下級官僚個人的階段,從未就重大的政治、政策乃至憲法問題采取正式司法程序。
中國普法教育中另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庸俗化。大量的法制文學與其說是普法,不如說是以此大賺其錢的商業文化,大肆渲染色情、暴力,訴諸感官刺激,描寫犯罪過程和罪惡動機,甚至變相介紹如何躲避刑事偵察和民事責任的欺詐手法。法制文學如此庸俗化和商業化的發展不可能有效地提高中華民族的法治素質,難以教育培養真正懂法、守法、護法的現代公民。
第三,為了實現法治與良好民風的統一,一支具有較高業務和道德水平、獨立自主的專職司法隊伍必不可少,包括訓練有素、作風正派、致力於維護社會正義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律教師等等人員。中國在這方面仍然很薄弱,司法人員與人口的比例在全世界排列仍然很低,而且不能說素質都已經合格,也幾乎不存在象法官和律師公會這樣的專業協會對此類人員的專業和道德水準進行嚴格、定期的監督評估的制度,以便及時清除不合格者。除了自負盈虧的專業律師以外,其他各類執法人員的收入主要應由公共稅收承擔,並確保達到較高的固定水準,以杜絕其後顧之憂。大陸的許多法官之所以靠罰款來維持獎金,有時也實在是無可奈何,因為其事業費少得可憐可嘆。面對比自己收入高出幾十倍的私營律師,法官的心理如何得到平衡?一支高水平專職司法隊伍的存在和延續是現代法治的重要體制保證。托克維爾在評論美國政治制度時特別強調,一支獨立自主的司法隊伍對於維護美國式的法治和民主制度,包括緩沖社會矛盾,充當社會管理和控制的中間等級,是必不可少的。中國的法治現代化同樣依賴優秀司法隊伍的建設。就目前情況而言,這還僅僅是開始,律師職業只是個較有經濟前途的謀生手段,還遠未成為社會控制的主力或強大的中間等級,也未充當政治家的後備軍。眾多地方和全國的行政幹部和人大代表均與律師無緣,司法界只能像全國三百六十行一樣按名額派出自己的政治代表,這就很難保證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質和創制、覆決、監督等權力的行使。
第四,中國立法、司法和法律教育中的基礎理論特別薄弱。例如立法者往往借鑒外國現成的商法、民法、破產法等具體規定,對這些具體規則下面的基本原理和原則卻不甚了了,甚至以脫離現行市場經濟現實、在階級鬥爭為綱時代主導的法學理論來指導當前的立法和司法。筆者參加過幾次由國內法學界知名人士和頭面人物作中心發言的國內和國際法學會議,其觀點大多停留在前蘇聯正統法學教科書的水平,至多用西方法理學的某些新名詞和觀說法點綴一下,然後再用這種舊理論來批判一通。其研究方法大多采用黑格爾式晦澀難懂的語言和模棱兩可、缺乏邏輯性的論證,似乎尚處在前科學的階段。甚至連歐洲具有激進傾向的法學理論家亦對此有隔世之感,認為太陳舊過時。國內法學界似乎還遠不如哲學和經濟學界進步和開放,掌握世界較前沿的理論和方法。由此也影響到律師和大學法律系學生普遍缺乏法理學的理論知識和素養,這既是由於中國法理學理論脫離實際的先天不足,也有各方面以實用主義的態度對待法治、普遍輕視基礎理論建設的原因。諸如究竟是有罪推定還是無罪推定,為什麽法律在一般情況下不應溯及既往,在哪些特殊條件下才可溯及既往(這一問題的重要性首先表現在用行為發生後若幹年才頒布的刑法來審判江青集團的依據),為什麽必須認真地看待權利問題(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各種產權),等等,都還未曾展開認真深入的討論,並使這些方面理論研究的成果較好地指導中國的司法實踐。而這同樣屬於確立法律的內在道德、培育現代法治文化所必不可少的基礎建設。
總之,法治不等於法律條文的刻板統治或單向施加權威,而是要求在法律實踐中全面維護法的基本精神、原則和內在道德,確立真正的平等權利觀念,對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同時進行相互合理預期的法律限制。因此,良好民風的培養,高水平的司法隊伍及其理論的建設等等,都是法治現代化所不可忽視的重要內容。
導致中華民族分離的三大潛因
丁子江
潛因一:“文化自體主義”
潛因二:宗教民族主義
潛因三:地方分立主義
【作者簡歷】丁子江,北京大學哲學碩士,助教授;美國普渡大學哲學博士。曾訪問研究於芝加哥大學和西北大學,並任教於印地安那那波利斯及科可摩兩個校區。現任加州州立科技大學哲學系副教授兼中國培訓部執行主任和亞洲研究項目副主任。
【內容提要】中國人最大的遠慮,恐怕是中華民族可能會發生的“分離”。本文認為中華民族可能分離的潛因可以歸結為文化自體主義、宗教民族主義與地方分立主義,而這三類又是互相包含,互相關聯,互相影響的。
中國社會正進行著劇變,而且在不遠的將來會引發更大的變動,這是任何力量都阻止不住的趨勢。古之《易經》最講變化和交感,無論何種變,總比毫無動靜為好。然而,哲理歸哲理,現實歸現實。哲理給人以豁達的襟懷,而現實卻強加於人以真切的痛苦。其實,無須關心變不變,而是關心變之後如何造就社會的新秩序。“春江水暖鴨先知”,回顧歷史發展的長河,再橫觀當下這個星球的最新格局,不禁使人感到種種憂慮。近憂且不論,身為中國人,恐怕最大的遠慮,便是中華民族可能會發生的“分離”。“分離”究竟是好是壞,是對是錯,是積極還是消極,本文不擬作價值、倫理和法理的判斷,而著重對其可能的客觀原因作一理智的分析。什麽是中華民族可能“分離”的潛因或思想基礎?本文將之歸結為文化自體主義(Independent Culturism)、宗教民族主義(Religious Nationalism)與地方分立主義(Local Separatism),而這三類又是互相包含、互相關聯、互相影響的。
潛因一:“文化自體主義”
本文把中華文化這個最抽象也是最深層的問題放在首位來討論。什麽是“中華民族”或“中華文化與文明”,也許是最模糊最不界定的概念之一。倘若你問一千個人,也許會得到一千種不同的回答。所謂中華文化和文明,甚至連代表大多數人的“漢文化”,也是一種多源頭而又多流向,分分合合合合分分的大潮。通常認為,廣義的中華文化是漢、滿、蒙、藏、回等五十多個民族傳統的融合;狹義的中華文化則指作為主體和同化中心的漢傳統。
所謂“文化自體主義”或“文化自源主義”,是一種強調本文化自成一體或自發一源的思潮。近來這種思潮在中國大陸正悄然而興。下列事實可以證明這種現象。由於改革開放、經濟體制的變化,中央考古部門經費急劇短缺,而地方考古部門卻相應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額外補貼和地方企業的某些讚助,經費較為充裕,首先從經濟上打破了考古專業上“中央集權”的體制,僅地方籌辦的考古雜志就有上百種。[1] 地區性考古挖掘工作相當熱火,全部側重本省本地區文化源流問題。如四川的“蜀文化”,山西的“晉文化”,陜西的“秦文化”,山東的“齊魯文化”,河北的“燕趙文化”,遼寧的“滿文化”,湖北的“楚文化”,江蘇的“吳文化”,浙江的“越文化”,廣東的“粵文化”,等等,凡此種種,不一而舉。這種分省分地區的文化源流的考古研究,勢必帶來潛在深遠的兩個後果:其一是強調本地區文化為中華文化或漢文化的正宗,而其他則為旁支;其二是強調各自文化的獨立性,而並無所謂統一的漢文化,也就更無所謂統一的中華文化。
有人認為,從來不存在所謂統一的中華文化,就連炎、黃二帝也曾代表不同的政治、經濟、地域和價值精神的文明實體而相互對抗和爭鬥。炎帝是楚文化的先祖,正如黃帝為秦文化的先祖一樣。還有人認為,就文化本身而言,先秦時期諸國文化以其獨自的源頭各行發展,才是文化本來的面目。更有人認為,基於先秦諸國文化基礎上的分地區文化,實際上比歐洲許多國家之間的文化差異還要大。
在文化與國家的關系上可以說有三種不同的政治理念:
其一是“文異國異論”。這種政治理念認為既然文化從根源上說是不同的、獨立的、自成一體的,那麽所謂統一國家便失去了同一文化傳統的前提。相反,每一種自成一體的文化傳統可以選擇相應適合自己社會發展需要的國體、政體或制度。歐洲(除俄國外)雖比中國小,卻劃為二十余國;前南斯拉夫的三個加盟共和國各自分離;原屬蘇聯的十二個加盟共和國也各自獨立,甚至俄國本身仍在分化,例如車臣的獨立運動;如此相較,文化差異如此巨大的“中國”,為什麽一定要拘泥於一個文化統一的大國。
其二是“文同國異論”。與上述意見殊途同歸,此類政治理念提出,文化與國家並無必然聯系,文化也並非是國家形成統一體的絕對凝聚力,實際上文化與國家可以分割開來。也就是說,在同一的文化傳統下,可以形成不同的國家或獨立的政治實體。例如,英語文化世界分為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南非等國;德語文化世界則有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而法語、西語、葡語等也都各自劃為許多不同的國度。至於華語世界,在現狀下則劃為新加坡、台灣、香港等不同的國家或政治實體。由此有人進一步推論,即便存在一種確定統一的中華文化,並不意味一定要存在一個確定統一的中華大國而與此相應。承認不同的國體政體或社會制度,並不等於否認原有的精神性、價值體系和文化傳統。同一文化中不同政治實體的並存,與不同文化中不同政治實體的並存是一樣的。因此,對國家的認同並不等於對文化的認同,而是對某種適應居民自身需要的所謂社會經濟政治制度或理念的認同。
其三是“文無國有論”。它似乎比上述兩種更具有挑戰性,也更具有伸縮性。實際上,是一種建立在“文化虛無論”上的政治觀。其認為,文化也罷,國體政體也罷,無論將二者相分或相連並不重要,都是一種自欺欺人的說法,故為一種把文化加以絕對化、片面化、誇大化的結果,還是以文化為最終的準繩。事實上,對於現代社會來說,文化傳統並不重要,相反,歷史文化是一個國家沈重的包袱,是阻礙其文明發展的惰力。與文化傳統愈徹底割裂的社會,愈可得到徹底的進步。中國最大的惰力跟印度和埃及一樣,在於其歷史文化包袱最重。因此,未來中國是統一還是分離,並非取決於“文同”或“文異”,而是取決於民眾根據其當前或長遠切身利益而進行的政治經濟性的選擇。就象美國對待其屬地波多黎哥一樣,並非采取傳統的大國殖民主義態度,而是讓其民眾取舍,到底成為美國的第五十一個州,還是徹底獨立,或仍保持現狀。一句話,以民眾的民主自決來衡定他們未來的前途。
“文化自體論”從實質上並不是什麽學術之爭,也並非什麽新創舉。從歷史上看,每當諸侯、藩鎮或軍閥企圖自立為王時,往往雇用文人,鼓吹各種形式的文化自體論。例如,楚霸王項羽采謀士之策,鼓吹楚文化,以“覆楚”為反秦的旗號。一直到後來的三國、五胡十六國,均沿襲此策。民國初年,各路軍閥混戰,也以文化自體論,利用鄉土文化觀念拉攏人心,建立所謂子弟兵,聚集和擴展自己的勢力和地盤,謀取更多的政治經濟利益。抗戰期間,滿清末代皇帝溥儀也在日本的扶持下,在滿文化的旗幟下建立了滿洲國。歷史是現實的一面鏡子。從大陸目前的走向來看,文化自體論恐怕在很大份量上,成為宗教民族主義和地方分立主義等中華民族分裂傾向的一個暗含的思想根基。
潛因二:宗教民族主義
冷戰結束,蘇聯集團的崩潰,由美蘇兩個超級大國稱霸,以意識形態為表面之爭的政治、軍事、文化的全面對抗,也從此終止。然而,兩大陣營以實力為後盾的某種妥協而帶來的相對均衡也即行消失。舊的格局破壞了,新的秩序並未有效建立。區域性的沖突,甚至戰爭卻日益加劇,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恐怕首推狹隘的民族主義。
所謂民族主義[2],牽涉到歷史、文化、人種、宗教、地緣、經濟許多層面。在當前發生動蕩的地區,主要以宗教信仰為表面形式之爭,而以政治、經濟、軍事為實質的全面對抗,我們可稱之為宗教民族主義。例如中東地區,前南斯拉夫地區,前蘇聯地區,非洲和拉美的一些地區,如南非和盧旺達,印度及東南亞一些地區,如印度教、錫克教和伊斯蘭教之間的對抗,印度克什米爾獨立運動,印尼與東帝汶分離主義的爭執,緬甸各族獨立運動等,甚至屬第二世界的英國、加拿大也面臨著帶宗教色彩的民族紛爭,如北愛爾蘭和魁北克問題。民族主義既有正面也有負面的意義:在反對外來侵略和殖民統治,爭取獨立與主權時,表現為積極和正義的;然而,在對外掠奪和擴張,爭奪資源,宗教性排斥,滿足狹隘私利時,則表現為完全消極非正義的社會現象。民族主義的最大惡果,是以種族性滅絕的浩劫來毀滅人類的文明。
中國是個幅員遼闊的大國,目前的領土面積是長期歷史演變形成的。實際上,任何一個國家的現存領土,都是由於歷史上政治、經濟、軍事、文化諸種因素長期作用的結果。例如,俄國從以城邦形式的莫斯科大公國發展成今天橫跨歐亞,面積世界第一的大國;美國則從最初的十三州發展到今天的五十州。幾乎每一個現代國家的最終形成都經歷過血腥與殘暴,中國也不例外。
正如人人所知,中國歷史上分分合合,表現為中央集權制和地方割據制各自強化與弱化的歷史循環。當中央集權強大或地方勢力弱小時,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的社會控制力能保障領土的完整,甚至得以擴張,反之亦然。一九四九年以來,中國大陸社會控制力的強化,是歷史任何朝代所無法比擬的。正如芝加哥大學政治學系著名教授鄒讜(Tang Tsou)先生所指出的,中國大陸是一種全能主義(Totalism)的政體,它全方位控制社會,其作用力不僅滲透到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宏觀層面,而且滲透到家庭、人們的生活、行為、價值觀,甚至思維方式的微觀層面。[3]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影響無所不在的全能主義體制急劇削弱,這是不以大陸領導階層的意志為轉移,也不以他們的理智力所能始料的。就象希臘神話中的那個膽瓶,當“魔鬼”放出時,就再難以收回。人們私人選擇的種種空間驟然擴大,價值觀也隨之劇變。或遲或早,中國大陸的中央集權制弱化將會到最低限度,甚至不覆存在。無論以松散的聯邦制或邦聯制,或多黨的民主制,亦或其他別的什麽形式,也就是說,當中央力量無法有效控制全社會時,社會的各個部份就會趁機松動,盡量爭取自身最大可能的生存發展的最大空間。
在上述局面下,首先最可能發生的就是以宗教信仰為凝聚力,以地域的經濟等綜合利益為目的民族分裂。正如中共中央主辦的《求是》雜志所指出的,“民族問題往往與宗教問題交織在一起。國際敵對勢力明目張膽地支持少數民族分裂主義分子,通過各種渠道對我們進行滲透、破壞和顛覆活動”。[4] 其中最顯著的是以伊斯蘭教(回教)為信仰的新疆維吾爾族、寧夏回族等地區,以及以喇嘛教為信仰的西藏、青海、甘肅等藏族地區。一九四九年以來,上述兩大宗教影響的地區,多次發生大規模的反叛和暴亂,如一九五八年的西藏叛亂,六十年代初的新疆伊寧大叛逃,以及六七十年代的寧夏與雲南的回族暴動等。
伊斯蘭教是最具有政治性及戰鬥號召力的宗教。穆罕默德和《古蘭經》詳細闡述了理想社會的原則、結構、作用,實行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和宗教多位一體的社會理念,明確提出“向真主的敵人進行聖戰”的口號。[5] 中東阿拉伯國家,與新疆接鄰的從原蘇聯分裂出來的伊斯蘭國家,以及阿富汗、巴基斯坦等國,都對新疆、寧夏等地區有著難以抹煞的影響。在七十年代初的雲南,一個回族小村莊,竟企圖獨立建國,竟敢與野戰十三軍打地道戰。一九九三年,雲南平遠回族地區以販毒暴富,竟發展到武裝護毒,最後數千名軍警進剿,方暫告平息。[6] 據官方《新疆日報》報導,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五名屬於“伊斯蘭革命黨”黨徒的“伊斯蘭反革命分子”因安置炸彈於新疆政府機構而在烏魯木齊被處決,另外同夥三人則判無期徒刑。這家報紙於當年六月十五日發表評論指出,新疆的分離運動“已對中國的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構成了新的威脅”。[7] 據報導,新疆西部某城在一九九五年四月間曾爆發過一次達五萬人的示威,並造成至少二百二十人的傷亡。[8] 一九九五年二月初,中共向中亞的哈薩克共和國提出不率先使用核武器的保證,並以後者停止允許新疆獨立運動分子在其境內活動為交換條件。[9] 在某種意義上,新疆問題比西藏問題更為嚴重。由於此地區的回族不僅宗教而且在語言上跟中亞到土耳其的許多國家相同,因此分離運動很自然會得到國際性的支持。新疆的分離勢力不斷發展,至此已成立了“東土耳其斯坦共和國”,前身為新疆共產黨,與“巴勒斯坦民族解放陣線”很類似,經常從事恐怖活動,而且正在不斷升級。一九九六年二月中共中央在文件中再次強調近來新疆和西藏“分離主義分子”的鬧事。[10]
八十年代初,中國大陸核工業部試圖以代藏西德核廢料為代價換取六十億美元,一時間鬧得沸沸揚揚。當時多數反對意見僅從經濟、技術或環境污染層面考量,而並未從政治和民族層面上著眼。事實上不可能把核廢料埋在人煙稠密的沿海或內陸地區,而象核試驗一樣只能埋在新疆荒漠地帶。如此一來,勢必引起嚴重的民族問題。果不其然,後來在北京的新疆維族學生就示威抗議在新疆進行核試驗。倘若他們得知曾有計劃在新疆地區埋藏核廢料,勢必會引起更大的反響。
西藏的民族分離運動是舉世皆知的事實。幾年前,有學者與達賴喇嘛晤談時,後者親口說自己決不主張獨立。其實達賴只是某種勢力推出來的一個象征性的精神偶像人物。他作為個人,或多或少會有一些影響,但並不能最終決定西藏的命運。果不然,不久前達賴又發表談話,認為根據當前的形勢,自己許諾放棄獨立擬為不妥。
其他五十多個民族,或因人口太少,或因地域分布不大,或因經濟實力不強,或因宗教凝聚力不足等原因,在目前離心力尚未顯著,但一旦總的氣候成熟,鬧獨立也並非不可能,如蒙族、鮮族、彜族、苗族、傣族、壯族等。前不久在美國洛杉磯舉辦的一次內蒙文化展,頗為轟動,聳人聽聞的廣告就是“成吉思汗的後代”,“與長城對立的文化”。在緬甸金三角地區的昆沙(張啟富)自稱為“撣族(傣族)獨立運動的領袖”,甚至對雲南邊界的傣族地區有著一定的滲透和影響。一九九五年十月七日,在雲南臨滄縣被槍決的與昆沙有關的緬甸毒梟楊茂賢,竟與大陸販毒分子結成網絡,甚為囂張。另一個有趣的現象值得注意,文革以來,廣西壯族人口暴漲,例如許多明明是從江蘇遷廣西的客家人,都莫名其妙成了壯族人,據說皆因當時一位韋姓壯裔領導人為擴大自己的政治資本使然。
平心而論,大陸中央決策層除文革時期外,一直在民族關系上制定了大量十分理智的政策。雖然目前許多少數民族地區相對於漢族地區仍然貧困落後,但這是長期歷史和地理等原因造成的,就象美國印地安人保留區一樣,很難一下子扭轉。總體來說,對少數民族的地位和待遇是較為優惠的。例如,額外的經濟補貼,人民代表、政協委員的數額、民族幹部的培養、對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的尊重,以及較寬容的計劃生育政策等,甚至還為一些民族根據其文化特點創造了文字,並非一味推行大漢族文化。如此一來,竟然使不少漢民反覺不公,甚至某些漢民挖空心思把自己歸為某類少數民族。一些原來並不成為特定民族的群落,或乃是另一較大少數民族的某一旁支,也要求自稱新的民族。例如多年前一直被稱作苦聰人的群落,後來要求成為新的民族,中央政府經過周密調研,確認其屬拉牯族的一個旁支。
另一方面,大陸領導層也作了一些屬策略性的有效部署。最明顯的一例,是把內蒙古的面積擴大,把原屬綏遠、熱河、河北及東北一部份並入內蒙。結果是,內蒙古形式上擴大了,但純蒙族人口和活動範圍反而縮小了。此外,采取了某種漢族人口移民政策,如興建新疆建設兵團和國營農場以及向西藏移民等。不過,在文革中也有一些極惡劣的敗筆,如滕海青主政內蒙時大抓所謂“內蒙古人民革命黨”,使歷史上強悍、而在現狀下相當安分的蒙族人民受到極大摧殘。
中國大陸的民族政策直至目前,在安撫人心方面可算是成功的。然而,國際大氣候下晴雨難測。應清醒地看到,在國際宗教民族主義極端擴張的大氣候下,再加上國內社會政治可能發生的“大動蕩、大改組、大分化”[11],本屬中國的一些較大少數民族勢必會在其宗教性社會政治理念的驅動下,試圖建立自己獨立的政治實體。如果任何形式的中央政府,或以漢族為主的政體,憑實力進行鎮壓,即發生某種內戰。倘若所謂的中央政府不具實力,或某種民主政體無權擅用武力,或實質上根本不存在淩駕各種地方勢力之上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那麽,這些少數民族獨立建國而造成的民族分裂則自然實現。
近年來,大陸當局從理論、策略以及實踐三個方面加強了對少數民族分離運動的重視。例如提出民族團結是愛國主義與社會主義的統一[12];並提出有效地把黨的建設的統一性與民族地區的的特殊性結合起來。[13] 最有份量的是李瑞環代表中共中央的一篇談話。他指出,民族工作始終是一件大事,它關系到國家的統一,社會的穩定,經濟的發展,邊防的鞏固,全民素質的提高以及挫敗國際敵對勢力的圖謀的六大方面。他強調:“在當今世界政治格局中,民族問題日益顯示出其重要地位。一些國家的動亂、分裂、解體,多數都與民族問題密切相關。國際敵對勢力也力圖把挑撥、離間民族關系作為遏制、搞亂中國的突破口。我們只有重視和做好民族工作,慎重和妥善地處理好民族關系,不斷鞏固和發展民族團結,才能在覆雜的國際鬥爭中掌握主動,立於不敗之地。”[14]
潛因三:地方分立主義
上述的民族主義是以其他民族與漢族相對而論及的。其實即便是占人口大多數的漢族地區,也由於諸種社會原因可能造成份裂與割據。從目前情勢看,地方經濟主義或中共中央領導人所批評的所謂地方保護主義可視為一個最直接的危險,而且在不遠的將來,恐會演變成地方分立主義。在中共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上可以看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力量,最明顯的就是反對朱熔基的中央經濟整頓的政策。據報導,鄧小平曾嚴肅地指出,諸侯經濟已經形成。[15] 近年來,中共中央多次通過下達文件或利用黨報呼籲“局部服從全局”“地方擁護中央”。借學習《鄧小平文選》第三卷中的兩段話“中央要有權威”,“中國有十一億人口,分散起來力量小,集中起來力量大”[16]來反對地方主義,並提出所謂六個“協調”,其中一條就是中央與地方的協調。[17] 一九九四年,美國國防部曾招集二十位中國問題專家征詢他們對後鄧時期的看法,其中半數人認為將會諸侯割據[18],並在後來的一份題為《中國近期的發展》的報告中警告說中國大陸在鄧死後分崩離析的可能性達百分之五十。[19] 最近的中共中央文件把克服鄧去世後的不穩定因素的工作列為“首要任務”。[20]
經濟與文化的極不平衡是中國大陸最顯著的標志之一。由於人文、歷史、教育、地理、資源以及交通等種種因素,造成各省份和地區的極為不平衡的差異,可簡稱為“衡差”(Unbalanced Distinction)。從一種“綜合衡差分析”(A Multimedia Analysis to the Unbalanced Distinctions)的方法進行研究,可以總結出下列九種不平衡:(1)從交通上看,沿海、沿江、沿鐵(路)地區與內陸、邊遠地區之間的不平衡;(2)從職能上看,工業省、農業省、副業省或資源省之間的不平衡;(3)從資源上看,充足省、較充足省、較貧乏省、貧乏省、極貧乏省、單一資源省以及多種資源省之間的不平衡;(4)從人文科技上看,發達省、較發達省、較落後省、落後省或極落後省之間的不平衡;(5)從人口上看,密度高省、密度較高省、密度較低省或密度低省之間的不平衡; (6)從制度上看,健全省、較健全省、較不健全省、不健全省或極不健全省之間的不平衡;(7)從領導當局上看,能力強省、能力較強省、能力較差省、能力差省或能力極差省之間的不平衡;(8)從政策上看,開放省、較開放省、較保守省、保守省或極保守省之間的不平衡;(9)從道德層面上看,廉潔省、較廉潔省、較腐敗省、腐敗省或極腐敗省之間的不平衡。
以上九種社會人文或自然的不平衡,便形成了各省份、各地區之間的“綜合衡差”。最為理想的是先天後天皆足,九個方面均為強項;其次是大部份方面為強項;再次是至少某些部份為強項;最次是全部為弱項。從現狀看,相對而言,廣東、山東和江蘇等少數幾個經濟大省可歸第一類(但並不能保證其廉潔或不腐敗);一小部份省份屬第二類;大部份則劃成第三類;可悲的是一些省份地區竟仍淪為最落後一類,即地理資源交通等自然條件先天不利,人文教育科技的社會條件後天不足,再加上制度不全,領導而又無能腐敗。
經濟改革必然也同時引起某些與此相應的政體改革,其中一個後果就是中央權力下放,地方權力增大。向市場機制的轉化和“利改稅”政策的推行使中央財富減少,而地方財富則急劇膨脹。經濟與政治利益互為因果,地方勢力要求更多更全面對自身各項權益的界定。大陸人常說:“撐死膽大的,餓死膽小的”,這是對“開放”和“保守”兩種地區的生動寫照,這種“開放”往往以邪門歪道的方式進行。以西南某省為例,此省數百年來有三靠:一煙二毒三嫖。1949年以來,中央政府對此省煙業以“一平二調”的計劃價格政策定死。近年來,此省一方面竭力向中央討回煙價權,另一方面暗中向外地走私或變相走私,很快撈到好處。此省屬沿邊經濟帶,部份地區憑借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社會紐帶,使販毒業賣淫業猖獗,當地百姓很快暴富。可笑的是,民間分析認為天津之所以富不起來,是因為其海關對走私卡得太嚴,而其他沿海地區則甚而動用軍艦和武警參與汽車等大宗走私交易。“走私”在許多地方並不為一個罪惡的字眼,相反卻使人更加有派頭。例如珠海的國營遊輪上竟堂而皇之廣播:“本船從澳門直接搞到一批走私貨,請乘客選購從速”,遊客一瞧,果然商品琳瑯滿目。
由於“一平二調”的限制,一些資源大省,如林業省黑龍江、煤礦省山西等反而富不起來。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那種國家計劃性的價格政策勢必被打破。據說,中央領導人已對一些資源大省作了一些暗示,似乎給與某種程度的松動空間。
上述種種不平衡使地區與地區之間產生摩擦、沖突甚至流血的械鬥,可以說是爭奪生存與發展空間。山東與江蘇兩個經濟大省交界的微山湖是令人垂涎的資源區,除了水利水產業之外,還有豐富的礦藏。兩省為此湖的劃界爭鬧不休,甚至中央派民政部長前去調停也無濟於事。兩邊的村民多次聚眾械鬥,造成流血事件,而兩邊地方父母官竟暗中姑息。如今,許多省界縣界甚至村界處,當地民眾往往以恢覆的封建宗法制,同姓大家族或具共同利益的經濟體為社會紐帶,占地為王,各自為政,儼然成為路霸。如福建某村,把騙來的外地客商扣押毒打,逼其買貨。當地政府也任設關卡,自訂土政策,以至“雁過層層拔毛”。如此一來,一輛運貨卡車欲達目的地須過幾十甚至上百次關卡,幾乎沒有一個司機沒被搶過,甚至不少人丟了性命。除了路霸,還興車匪。例如從廣州乘普快到上海,列車超載,連小小廁所里也坐滿了人,車廂里充滿了叫罵聲和哭鬧聲。乘警根本不想也無法值勤,因為巡一次車,要踏著人頭費數個小時。不時有人報警或被偷或被搶,乘警愛莫能助。途經湖南江西等地停車時,廣播要求關窗,以防當地農民集體扒車搶劫。據乘警乘客講,此種案件時常發生。此外,據覆旦大學師生告知,探家的學生幾乎百分之百被搶過。
中國自古以來“山高皇帝遠”,在當前的政治局面下,任何社會控制皆有鞭長莫及之憾。地方保護主義,再加上部份官吏和民眾,尤其是農民和所謂盲流分子的愚昧主義和非理性主義,使社會控制力度下降到最低限。當犯罪活動過於猖獗時,大陸當局就來一次打擊運動,過後一切變本加利。前年八月下旬,從南方某特區北去飛機上坐了不少妖冶女子,後來才知道她們都是妓女,因各自通過內線和保護人得知將有一場“嚴打”,故飛離,一可暫避風頭,二可“衣錦還鄉”一番。
一九四九年以來,大陸領導層似有一個不成文的規矩:各省各自治區的主要領導人盡量不安排當地人,而且即便原為外地人,若在一地當政久了,也會換職調位。尤其是對各大軍區的司令員,毛澤東和鄧小平都作過大規模的調動。當年王恩茂久任新疆第一把手,似頗得人心,以至有人喊出其萬歲的口號,實乃頭等大忌。但近年來,此項“規矩”似乎有了變化,至少廣東、山東、四川和雲南等省的主要領導人已是當地出身的新生代。這樣一批本省籍幹部有著較堅實的群眾基礎,對本地情況較為熟悉,工作的確較易開展。
對中國政治文化稍有了解的人都會知道,無論到任何一個地區,都會感到那里存在著一股強大的盤根錯節的地方勢力。所謂“強龍不壓地頭蛇”,一個外來幹部,若不朝拜當地這些真正具實權的“城隍爺”和“土地公”,任何運作就休想有效實施。這股勢力的形成自下而上又自上而下:大批建國前在當地打遊擊,搞地下黨,鬧土改,參加合作化或公社化的幹部,從村、鄉、區、縣、專區一直到省,形成密如蛛網般的官僚體系,通過各自的老首長、老部下、老戰友、老同事、老同鄉、老同學以及數不盡的夫人、子女、親友、相好和熟人,更進一步構成廣泛深入而又堅不可摧的社會關系巨網。在一個地區,真正影響決策往往是那些並非一定具現職,但實據根基的幕後人物。一位較廉潔的某省籍中央部級幹部,聽說自己要調回原省任省長,便千方百計推辭,因為他覺得無力擺平與自己有著千絲萬縷聯系的本省地方勢力。
地方主義的一個民眾思想基礎是狹隘的排外主義。本來中國應是禮儀大邦,然而遺憾的是僅僅表現在觀念上而非行為上。倘若你到一個新的地方(除非民風純樸之地),你立刻會感到某種歧視,而這種歧視是夜郎自大的表現。市場經濟打破了昔日粗鄙的排外主義,一向自大的上海人一度被自己所瞧不起的“老廣”的暴富所震懾,但一旦再發跡,又重顯傲氣。一向以對方不講粵語就不對其善待的廣東人,為了賺錢,也不得不屈就講起蹩腳的普通話。然而,由此帶來的是更精制更高級的排外主義,即以發展地方經濟實力為目的的“對外競爭主義”。
在將來,當社會制度更廣泛更深入地變革時,當中央政權進一步削弱時,諸侯式或地方割據式政治經濟軍事實體羽翼漸豐,將實行更全面更徹底的分庭抗禮。中國大陸許多就人口面積資源文化來說比歐洲許多國都大的省,本身可能會成為潛在的國家。有一點應注意,許多地方的領導人比現中央領導人資格要老,根基要牢,經驗要足,能力要強,甚至雄心更大。當打江山的老一代領導人辭世後,那些再無後盾撐腰的新一代中央領導層不可能還象前輩那樣叱詫風雲、左右乾坤了。為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問題,中共中央在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上旬舉行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曾嚴令各省領導必須堅決執行中央政令;若有陽奉陰違者,中央將視情況嚴重程度,予以調職處份。據報導,就連鄧小平本人也曾指出:在新的時代中,造成動亂不安的可能來源有三個:中共軍方、地方山頭主義以及少數民族,因此務必維持中央的絕對權威。[21]
倘若中國大陸的整個國體政體徹底變革,以一種多黨民主制取代現存制度,同樣也會面臨一個危機,即很難控制社會。因為民主的真諦在於決不能靠強權或槍桿子來迫使地方就範,而是靠各地方民眾的民主選擇。中國大陸暫時還不具備美國那種合眾國的聯邦制的民主傳統,暫時不具備美國大多數民眾的人文素質,也暫時不具備美國那種相對平衡的自然和社會條件。因此如何建立適合中國綜合國情的社會體制是一個最重要的課題。在尋找答案時,單憑理想的民族情感和愛國熱忱是不夠的。
小 結
本文並非一篇調查報告,只是筆者帶著強烈的中國情結,以個人狹隘的眼界觀察現象,從對中華民族何去何從的某種憂慮的有感而發。這是一個極敏感的題目,在目前情況下,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不可能提取原始的數據,全面收集資料和事實,作精確的定量分析和科學的判斷。筆者願更多的學者開展中國未來學的研究。
千百年來,我們這個古老的民族總是以先飽受災難的代價,抱定皇權明君的幻覺,換取不太長的“太平盛世”,然後,接踵而來的卻是更悲慘更殘暴更血腥的饑餓、戰火和屠殺。那種狹隘的宗教民族主義和地方分立主義都無非是私利或私利的放大。倘若多一些人考慮整個中華民族的利益,或再放寬一些胸懷,考慮這個星球整個居民的利益,恐怕就多一些和平與希望。但願本文的整個立論僅是愚蠢的杞人優天,果真如此,筆者將會幸福地承擔此名,而換取中華民族的祥和、太平、富強和燦爛的未來。
倫理自覺與權利要求
──中國文化重建第三探
謝幼田
一、民本思想的局限性
二、傳統道德的沒落
三、聯邦制宜緩行
四、由下而上之路
五、道德重建之路
【作者簡歷】謝幼田,1979年經中國社會科學院考試,到四川社科院,先後任編輯、助理研究員和副研究員;1987年應斯坦福大學邀請到美訪問研究,後曾長期在胡佛研究所作研究工作。
【內容提要】在建立現代民主制度的同時,建立一個倫理本位的社會,以包含現代意義的“德”,作為選舉基層官員和民意代表的首要標準,形成重德之風。在制度化之後,培養出追道求德的知識份子精英集團,通過他們化民成俗,進而使家庭中的倫理本位擴之於全社會。民主法制的外在歸範,與道德自覺的內在追求,可以由此而雙收。
當今的民主制度,似已經成為一種世界潮流,不僅行之於歐洲,也席卷著古老的印度、阿拉伯和中國。但因受不同文化心理的影響,民主制度的色彩各異。就是在西方,美國的總統制、英國的議會制和介於二者之間的法國民主制度,也各有不同。
我們不可能簡單地模仿西方而建立一個保護個人權利的制度。在西方,與民主制度相伴隨的,有一整套宗教倫理,二者的互補才有西方在近代的昌盛。中國不可能在將來建立一套影響廣泛的西方式的宗教體系,以根本改變傳統的文化價值觀。我們假定一個純粹的外在的法制社會能成功建立,但沒有一套自內的倫理約束相補充,常識告訴我們,這個社會一定要崩潰。
我們民族的祖先,恰恰在倫理方面,為我們留下了極為豐富的遺產。
本文要提出的是:在建立現代民主制度的同時,建立一個倫理本位的社會,以包含現代意義的“德”,作為選舉基層官員和民意代表的首要標準,形成重德之風。在制度化之後,培養出追道求德的知識份子精英集團,通過他們化民成俗,進而使家庭中的倫理本位擴之於全社會。民主法制的外在歸範,與道德自覺的內在追求,可以由此而雙收。
一、民本思想的局限性
論述中國政治文化的重建,一定要涉及儒家的民本思想。不過,民本思想是帝王政治的大政方略,對於今天的作用有限。
孔子之前的經書中,民本思想就很普遍。如《左傳》記載,隨國臣子季梁認為民高於神:“所謂道,忠於神而信於民。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辭,信也。夫民,神之主也,是以聖王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商代主張“敬天保民”,至周代,演化而成“敬德保民”。《詩經》的《雅》、《頌》中不乏歌頌文王的詩作,主要歌頌他如何保民而王。甚至比文王更早的古公擅父,為了避免戰禍殃及百姓,而將都城由豳遷至歧。《詩經.綿》和司馬遷的《史記》都記載了在遷徙過程中,君與民如何生死與共。《尚書.泰誓》是戰國思想的反映,主張“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甚至指出“天立君,是為民”。若以百姓的富祉作為評價標準的話,民本思想使古代的中國百姓少吃許多苦痛,並且應當是那時世界最先進的政治思想。
民本思想集大成的是孟子,在《梁惠王》和《公孫醜》章句中有十分詳盡的表述。荀子也說得很明確:“天之生民,非為君也;天之立君,以為民也”(《大略》)
漢朝開始,民本思想在約束君權和批判專制方面,有不能低估的正面作用。賈誼在他有名的《過秦論》中,將暴秦失敗的原因歸之於“仁義不施,而攻守之勢異也”。對西漢儒學起到統一作用的董仲舒以《春秋繁露》最有名。他把起決定作用的“天”壓在現實“君”的頭上,要“王者欲為,宜求諸於天”。天意表現民意,以災異現像示之。自此之後,民本思想始終是對君權約束的最重要的力量:《大學》的“挈矩之道”說:“上老老,而民興孝;上長長,而民興弟;上恤孤,而民不倍。”要君王隨時要將心比己的格言提醒著帝王,並且上有蒼天監視,各朝代的平民出身的眾多宰相們也據此力諫。
但是,這始終是給君王出主意而已。僅僅是批判的理論,是理想的治理原則。實際的歷史中充其量是略知克制的君本位而已。各個朝代有多少宰相死於君王的屠刀之下?
其局限性還表現在:民本思想的理論基礎是德治,即任德不任刑。要求君王修身,通過正心誠意,而達到自覺實行仁政。君王在這里並未受到外在的法律的約束,百姓也未受到制度的保護。各個朝代後期的衰世,都有肆意橫行的暴政,百姓有何辦法?
第三,如果碰上不知修身而荒淫無道的帝王,百姓該做甚麽?本來,孔子修訂《春秋》,照史書的記載,會使暴君兇父懼,使亂臣賊子懼。但是如今讀《春秋》,則此意很不明顯,連梁漱溟先生長期也讀不懂“春秋以道名份”之意義。大概因為處於專制之下,乾嘉學派的大師們,也竟然未加考證。直到近代熊十力和徐覆觀先生,才在依稀字行間,發現凡是不利於君王的話,被悄悄刪除了。如今線索不明,只有孟子的“聞誅一夫紂,未聞弒君矣”還存在。孟子的話本來給了造暴君的反的權利,有相當可貴之處,可惜在事實上不存在。百姓只有期待帝王的道德的自覺。世世代代下來,被動服從的民性就形成了。
民本與民主,其主體都是民,但是民本靠的是自上而下的施與;而民主靠的是自下而上的爭取。西方的文藝覆興運動,主題是人的覺醒。有此基礎,才有後來保護個人權利的民主制度的出現。
二、傳統道德的沒落
現代的政治制度,以民主制度的優點較多。但是對於社會而論,這只是重要的一部份。因為任何法,都是自外對人的強制,人因畏懼而服從。但是,無論如何周密,總會有漏洞。例如美國,法律涵蓋各方,但在保險、移民等行業,都有人專門以攢法律漏洞為生,猶其是律師。並且,法不治眾,美國這個法制國家,對於青少年中高比例的犯罪,毫無辦法。關鍵在於,在法律面前,人永遠是被動的。
但是,面對國家和社會,自古中國人就講究道德自覺,講究人的主動。
梁漱溟先生在幾十年前指出,中國是以倫理為本位的,國家的強制不明顯;剛去世不久的牟宗三先生,很精辟地指出,中國哲學的基本特點是:主體性和道德性。
荀子作為儒家,繼承了民本等思想,但是因為他太重經驗,主張性惡,實質成為了人君獨裁的依據。他的影響在漢學。
深深影響中國文化心理的孟子儒家一系,認為天下是和諧的,人的性本善與天道一致,故做起合乎仁的事情來,是很快樂的。他認為任何人如看見小孩子掉入井里,會自發去救助,他說:“人之所不學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學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無不知愛其親者,及其長也,無不知敬其兄也。親親,仁也;敬長,義也;無他,達天下也。”孟子認為做起合乎自己本性的事來,非常快樂。這使得中國傳統的人生,洋溢著樂觀的氣氛。不像西方的“原罪”,或反映印度精神的佛教的“四聖諦”中的“苦諦”,居於首要位置。
主體性和道德性行之於政治,要求從政者的人格在一切之上。孟子說:“君仁,莫不仁;君義,莫不義;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國定矣。”(《離婁》)
而孔子時代到司馬遷時代已經數百年,可是司馬遷對他的敬佩高於任何王侯或賢人,他說,“天下君王,至於賢人,眾矣。當時則榮,沒則已焉。孔子布衣,傳十余世,學者宗之。自天子王侯,中國言六藝者,折中於夫子,可謂至聖矣。”這是他的學說和人格都很高之故。孔子說:“我欲行仁,斯仁至矣。”這是道德的自覺,中華民族的文化心理即根置其上。
可以用“修己安人”概括的儒家學說,為漢以後的中國社會提供了存在依據。先秦儒家的德治理想,第一次成功用之於社會,是在漢代,從而形成漢代重德之風的精英文化和世俗風氣。
通過平民知識份子當宰相,將傳統的貴族和軍人排出政府,逐漸形成了宮廷與政府的分治;賈宜和董仲舒倡導的禮樂教化,以及變法讓賢風氣的開創,形成空前的德治局面。特別在東漢時期,由基層按人口比例給政府舉薦道德高尚的人,即舉賢良和孝廉,使得也有出路。那時的太學生聚集於京師,形成德才出眾的知識份子群體,以德為標準議論政治,即所謂“清議”,使整個社會出現追道求德的新風。
《漢書》《後漢書》有許多徵賢求德的文件:西漢初立,劉邦求賢:“今吾以天下之靈,賢士大夫,定有天下,以為一家......賢士大夫有從我遊者,吾能遵顯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雄才大略的漢武帝也下詔求人才:“蓋有非常之功,必得非常之人才......今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異,可為將相及使絕國。”成都才子司馬相如以辭賦著稱,被選為郎官,他上書諫天子不要圖一時安樂;路溫書上書宣帝,主張尚德緩刑;東漢初的馬援在給侄女的信中,全是一些敦厚周慎,謙約節儉的教導。後世對東漢的士大夫讚美最多。範仲淹稱讚光武的友人嚴子陵的“獨不事王侯”之心,“出乎日月之上”(《嚴先生祠堂記》)。蘇軾對東漢以後的文化持批評態度,他在潮州韓文公廟碑中說:“自東漢以來,道喪文弊,異端並起,歷唐觀貞,開元之盛,輔以房,杜,姚,宋而不能救。”近人錢穆在《國史大綱》中指出那時的士大夫追求的美德有八項,雖然有偏狹等缺點。
繁榮的唐代,儒道佛雜處。韓愈為維護儒家而在《原道》中形容道:“今也治其心,而外天下國家,滅其天常。子焉而不父其父,臣焉而不君其君,民焉而不事其事。”顯然,這是不同價值觀的雜處的局面。
經過五代十國的動亂而至宋,才有儒學的另一高峰的出現。徐覆觀評論道:“我們應當想在這種歷史條件下,有程朱陸王這一輩人出來,指出程文之外,另有學問;科名之外,另有人生;朝廷之外,另有立足地;何者是士人的真事業,何者是士人的真責任。”(《學術與政治之間》)
大一統的國家傳至明清,成為了真正的專制社會,宰相制被廢除,特務和佞臣橫行。以八股試士的科舉制度,使讀書成為利祿之門,許多知識份子因此做了奴才。明末清初的黃宗羲、王船山、顧炎武的學問各有所成,但是他們力爭恢讀書人的人格自尊以制衡朝廷。
“五四”否定傳統文化,刮起了西化風,雖然只吹襲於大城市,造成的文化真空為蘇俄來的共產主義的生存發展提供了方便。
毛澤東以“封建”二字勾銷了中國文化;在建立政權後,立即屠殺了數百萬保存中國文化的精英──鄉紳;毛以自蘇俄來的價值觀建立了中共的鬥爭文化,並以空前嚴密的組織社會貫徹之。傳統的修身養性被換其內容,要人們把一切獻給黨。稍微有不滿者,立即成為階下囚。從毛澤東立國至死,從未一刻停止過整知識份子。這在中國歷史上是沒有過的。
經過文化大革命,所謂共產主義的道德體系已無存;近十年來的商品潮,則帶來了謀利至上的思潮;傳統的倫理雖然正在其中覆蘇,成了“禮失,尋諸野”的局面。但是,通過內省而達到超越的精英文化,也許僅僅正在萌芽。
幾十年前,就有人說中國文化已經墜落到底,那是在中共政權的初期;真正空前的大破壞,是在“文革”。我曾在1972年訪拜曲阜孔林,巨碑伏倒在地,墳處被挖成一個大水坑。這是中華民族遭受的空前浩劫。
每一個民族,需要有一種精神來凝聚;每一個國家,需要有一種理論來支持其存在;每一個人,需要一種哲學來解釋生命的意義。
中國傳統文化,是民族生命之所依,無民族精神的民族,不可能獨立於世界民族之林。中國思想的道德性與主體性,以及天人合一的境界,也將是精神空虛的世界大家庭之寶。重建中國文化,是今後數代中國人的歷史責任。
三、聯邦制宜緩行
相對之下,民主制度是目前缺點稍微少一些的制度。就連中共也要用“人代會”來裝飾門面。但是,真正要在如此一個大國實行起來,問題會很多。基本在於,大多數中國人沒有個人權利要求的覺醒,民主政治常常就會成為空中樓閣和政治家手中的戲法。因此,第一步一定要啟發人們的個人權利要求。
聯邦制本是一個好主意,但是若沒有民主意識的普及,沒有民主制度的推行為前提,以歷史經驗看,往往會導致分裂動亂的悲劇。
歷史的事實是,任何傳統制度,都無法解決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問題:西漢初有七王之亂,東漢亡於士族的割據。(黃巾僅僅削弱東漢,已經平定)那時河北有袁紹和公孫鉆,四川有劉焉,荊州有劉表,淮南有袁術,野心梟雄們埋葬了東漢。
然後,是魏晉南北的長期分裂戰爭。
盛唐亡於藩鎮割據。先是有功之臣都封王於外,成為割據基礎;降將也受封,大多成為了後來的軍閥。自“安史之亂”後的一百多年,始終在中央與地方割據者的沖突中度過,直到滅亡。偉大詩人杜甫生活在“安史之亂”的前後,他深刻的反應了分裂帶給人民的痛苦。
接著的五代十國的大分裂,也是人民受苦和文化的大倒退、大破壞時代。
宋太祖鑒於唐朝失敗於割據的教訓,演出了杯酒釋兵權的戲,武臣自此不能再帶兵和管理地方行政。但是這造成地方貧弱不堪,一切集中卞京的缺陷。等到首都一失,政權只好南遷,就有後來兒皇帝的屈辱。
省制起於元明。元代的異族統治者為了鎮壓反抗,設立了十個派出的中書省。明代劃十三個布鎮使司,錢穆寫道:“明代更不行,一省分成三司......這許多官的下面,才是州府和縣,縣官壓得太可憐了。”(《中國政治得失》)
明代明臣方孝儒論述歷代興王的原因,多在中央與地方關系,頗為深刻:“當秦之世,而滅諸侯,一天下,而其心以為,周之亡在諸侯之強耳。變封建為郡縣,方以為兵革可不覆用,天子之位可以世守,而不知漢帝起隴畝之中,而卒亡秦之社稷;漢懲秦之孤立,於是大建庶孽而為諸侯,以為同姓之親,可以相繼而無變,而有七國篡弒之謀;武宣以後,稍剖析之,而分其勢,以為無事矣,而王莽卒移漢柞;光武之懲哀,平,魏之懲漢,晉之懲魏,各懲其由亡之為備,而其亡也蓋出於所備之外......宋太祖見五代方鎮之足以制其君,盡釋其兵權,使力弱而易制,而不知子孫卒困於帝國。”(方孝儒《深慮論》)他深為不解的是,多少蓋世之才,為何顧此失彼呢?他回到儒家的德治和民本主張:“唯積至誠用大德以結乎天心。”方孝儒實際否定了在集權統制之下,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有解決的可能性。他所歸結的治世原則,任然是儒家的民治,並沒有實現的方法。《三國演義》著名的開篇警句:“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也是對於在集權制度下不能解決分合問題的深刻觀察。
民國建立之後,在1920年左右,聯省自治之說很流行,除了少數有保境安民之意,多數是地方軍閥們為了保護自己私利而反對孫中山先生的分裂運動。
胡適根據歷史指出,中央集權弱了,就分,分後大家打得精疲力盡,才合起來。(《聯省自制與軍閥割據》)。顯然,聯省自制只有在走出了民主的第一步之後,才可以考慮推行。
四、由下而上之路
現代民主是從制度入手,讓權力之源來自民眾,而解決古代的實際的君本與理論的民本的脫節問題。
在中國的困難是,權利之源的民──沒有經過西方式的個人權利覺醒運動,普遍並不要求個人權利,常常希望包公式的人物來保護自己。就連在民主制上已做出表率的台灣,在九三年收視率最高的電視連續劇竟然是《包公》,可見期待清官保護的文化心理。台灣的民主是上下結合而成。
如何使包括有十億多農民的十二億“民”,有個人權利的覺醒呢?歐洲的文藝覆興是對一千年中世紀的反動,毛澤東時代雖然很像,畢竟很短,中國的文化心理也不一樣。如今仍然天高皇帝遠,誰去當皇帝?當得如何?他們管得著嗎?有多少比例的農民,現在叫得出決定他們命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的名單呢?就是有啟發民主意識責任的先知先覺們,自己內在的民主素質又如何?
但是,每一個農民叫得出直接統治他們的村長和鄉長的名字,每一位小販叫得出直接抽取他們稅金的官員名字。對於其中的多數人,百姓們怨恨而又害怕。
民主就是要從與百姓有切膚之感的官員的選舉開始,多數人在此可能產生個人的權利覺醒。先知先覺們乘此可以對基層粗淺的權力要求推波助瀾。如果公開恢覆私有財產所有制,如土地等等,也可引發個人的權利覺醒。
孫中山先生晚年的《建國大綱》共有二十五條,其中論及地方自治有十條,十條中有八條屬於縣自治。可見這是畢其一生的思考和探索的精品。
古希臘的民主制只是施行在小城邦;美國這大國的民主制度,也是先有十二州的自下而上的推動;台灣數十年的經驗,是由鄉和縣的基層選舉開始,自下而上,慢慢推行。
五、道德重建之路
首先的問題是,傳統道德在今天有無意義?
《詩經.大雅.丞民》有四句詩很有名:“天生丞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彜,好是懿德”翻譯成現代漢語是:天生眾民,有其物必有其則;百姓的常性,是愛好美德。此詩被孔子、孟子、朱熹都加以引證和讚揚過。
這涉及到一個宇宙觀的問題,即萬物是否運行有規則?若有,這規則的性質又如何?
中國古人認為天地間的性質是和諧的,即“誠”,“誠者,天之道”。人如何?不過是“思誠者”或“誠之者”。前面《詩經》中的“好是懿德”就是指人有好美德的本性。這二者一致,則達到萬物一體的境界:“唯天下至誠,為能盡其性;能盡其性,則能盡人之性;能盡人之性,則能盡物之性;能盡物之性,則可以讚天地化育,則可以與天地三矣三。”(《中庸》)“誠”就是天下萬物求和諧的原則。毛澤東的矛盾是絕對的宇宙觀為之相反。
社會中人與人間的關系,儒家認為有五種,即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即五倫。君臣關系已不必論之,其余四項,仍然重要。中國傳統強調彼此間的義務,孟子在《滕文公上》中指出:“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董仲書的陽尊陰卑之說非先秦儒家本意)按照先秦儒家的規定,父子關系的原則是父慈子孝。只強調單方面的孝,是漢儒的風氣,《經孝》非孔子作而晚出,學術界已是定論。
“五四”以後,一直有人攻擊儒者,常以只重倫理的“禁欲主義”名之;十年前的全盤西化之風中,被冠以“磨滅個性”者。這是曲解。儒家經典之中,夫妻關系被作為五倫之一提出來,在《中庸》之中,甚至把整個天下的大道,奠定在其上面:“君子之道,造端於夫婦;及其至也,察乎天地。”朱熹注解道:君子之道,近自夫婦居室之間;遠而至於聖人天地之所不能盡。”孟子所謂的“親親,仁也”,是在將愛親之情以儒家的最高的道德境界肯定之。愛親之情包含人的基本欲求,絲毫不與倫理準則“仁”對立,恰恰是其理性伸延,這就是倫理與情欲間的中庸之道。
兄弟間的關系,仍然是以相互慈愛敬重為原則。問題在於,敬長是否就意味著不平等?孟子告子中有一段話說明這種關系:“為人子者,懷仁義以事其父;為人弟者懷仁義以事其兄。”懷仁義就是“去利”。沒有利害觀念,敬長就純粹是一種親愛之情的理性伸延,做弟的只要懷仁,自然就會敬長。以敬長慈幼原則使這層社會關系和諧,使人生多一份溫暖。
《論語》開篇第二句話是“有朋友自遠方來,不亦樂乎”,可見孔子對於家庭以外的社會關系的重視。“信”是朋友關系的原則,這也是曾子自省的三項內容之一,即“與朋友交而不信乎”?也是孔子“敬事而信”的治國原則之一。信的含意是“言之有實”(依據朱熹注釋)。對待朋友誠摯不欺,言之有實應是起碼原則。
儒家的五倫之中,有三倫都在家庭。因為家庭是倫理的基本著落點,人生的基本所依靠者,所以欲“治國平天下”者也必須先“齊其家”,家庭和諧了,才有資格擴之與天下。
在今天,除了君臣關系已經過時之外,其他的四倫仍然存在,再加上同事和上下級關系。如果這些關系是以毛澤東的原則:天天鬥,月月鬥,年年鬥,那麽傳統的倫理準則一點用處都沒有。如果整個社會準則以和諧為好,傳統的倫理就是一筆極其寶貴的財富。
中共統治大陸幾十年,長期將黨的利益置於個人和家庭的利益之上,要人們為主義獻身。通過“文革”和八十年代的商品潮的沖擊,這套曾經短期很成功的價值體系,已經崩潰。
不可能在這樣人口眾多的,並且有優長歷史的國度,去建立一套基督教或依斯蘭教的倫理體系。佛教早在唐代就中國化。
除了重建儒家道德,中華民族別無選擇。當然,秦漢之後的任何陽尊陰卑的道德必在淘汰之列。特別重要的是,要吸取不同文化的長處。
如何獲得動力?良方就是將學習西方民主的基層官員選舉制度,和重振傳統美德之舉結合起來。即吸收漢代以德為準,在基層選舉官員的制度。但漢代以孝為基本德行的標準已經肯定不行。
選舉公仆的主要標準似乎應當是:家庭和睦,對人誠信,為大眾服務熱心,遇事講是非原則,等等。當然,能力也是重要標準。實際生活中,人們從來多是以德為準來待人接物的。這是殘存的文化基礎。
如果全國轟轟烈烈的基層官員和民意代表選舉,都以德為首,很可能會形成一個追道求德的新局面;若持之以恒,會收到化民成俗之效。
美國在里根總統上台前的約一百年間,一直是自由派主政。這最大的後果是宗教倫理的衰退,造成目前家庭離婚率高達50%,三分之一的兒童為非婚生育。這些兒童成長以後,經常接受恐怖色情宣傳的影響,成為社會犯罪的根源。與三十年前比較,犯罪率增加了560%。美國的前景之憂不僅是經濟的,更是道德的。
中國最可貴的傳統是重視家庭。家庭中保存了人的私欲,私欲伸延出愛親之情的倫理,人們在享受天倫之樂的同時受到倫理約束。這是近代中國文化一再受到沖擊後,卻保持著基本價值觀的根本原因。
中國的基層官員和民意代表,將會因為選舉以德為標準而順應民情,進而提倡將愛親之情,按“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公式,擴之於愛社會天下,以建立更高層次的社會倫理。從保存私欲出發,到家庭倫理的與天倫之樂的結合,擴大到天下為公,再上升到“萬物與我為一”的天人合一境界,所有的階段都是靠的倫理的自覺,而不是想得到甚麽。這正是中國文化之長。
在美國,對人們精神和行為影響極大的影視界和新聞系統,從來是自由主義的大本營,社會倫理的空前墮落與他們有關系。以不妨礙他人自由的權利界限來說,他們沒有大錯。但是要不要講社會責任呢?這就要求道德自覺,如在美國,估計大約有近二億枝槍在民間,每年有數萬人成槍下鬼,但是禁不了槍,因為擁有槍枝是憲法授與的個人權利。缺乏道德自覺,重視個人權利,是美國文化的優點,也是缺點。將要建立一個民主制度的中國,是否需要舍己之長,去艱難而簡單的美國化呢?
個人自由,需要民主制度來保護;個人的責任與義務,需要道德自覺來解決。二者不可偏廢。基層官吏或民意代表選舉標準的道德化,是將二者結合的嘗試。
也許這是結合中西文化之路。
中國與二十一世紀之未來
費景漢
中央研究院院士、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
當代中國研究中心董事長
三民主義與中國文化
“國家主義”與現代化之關系
主“平均義”與現代化之關系
“世俗主義”與現代化生活
到二十一世紀初,當前分裂的中國極可能將又會依照“天下分久必合”之規律,在“一國一制”下再行統一。歷史學者錢穆先生早就說過,“秦漢大一統政府之創建”和“唐朝統一之再臨”,依賴的都是長遠宏大的開國“理想”。所以如何依照台灣戰後發展經驗的啟示,形成三民主義理論體系,去指導統一新中國制度的重建,去完成中國現代化,以開萬世之基,便是三民主義研究學術化的一個基本目的。
從世界觀點來看,近年我們常聽說的一個口號便是“二十一世紀將要成為中國人之世紀”。哈佛大學杭廷頓教授(Samuel P. Huntington)最近發表的“文化沖突論”(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就認為“東西文化的沖突”會是未來國際紛爭的源頭。這種論調雖然失之於悲觀而不具說服力,但是杭氏認為“中國傳統儒家文化”將在二十一世紀崛起,而向主宰過去五百年人類社會的西方文化價值(如自由、平等、人權、法治、民主、政教分離等)挑戰,確足以說明“二十一世紀屬於中國人”之論斷,並非國人自我膨脹的“誇大狂”,而頗有一些學理依據。
三民主義與中國文化
二十一世紀為什麽會成為中國人的世紀呢?三民主義和中國未來有什麽關系呢?答案是中山先生之所以為“國父”,是因為三民主義領導之革命,過去曾經促進台灣的現代化而未來可以促使中國大陸之“現代化”。為了探討三民主義為什麽可以促進中國現代化,我們首先對於什麽是“現代化”,應有初步的了解,換言之,我們應先了解什麽是支持現代化文明之價值觀念。
我們知道由英國革命帶來的“現代化生長紀元”(Epoch of Modern Growth)已有兩百多年歷史,我們首先要承認:這種“現代化紀元”所帶來的現代化生活實在是西方文化之產物。
已故學術大師、諾貝爾獎金得主顧志耐教授(S. Kuznets)認為在現代化生長紀元降臨後,推動經濟發展的原動力,是人類把時間、精力奉獻於開發科技,以繼續提高物質福利。顧氏從西方歷史判斷,認為促成這種“現代化”生活來臨,實源於自文藝覆興與後六、七百年間,在演化過程中興起的三種文化價值觀念:國家主義(Nationalism)、平等主義(Egalitarianism)、和入世主義(Secularism)。如果我們相信二十一世紀將要成為中國人的世紀,就必須要問中國傳統文化價值是否符合現代化生活之需要?也就是說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我們是否可找到類似西方的“國家主義”、“平等主義”和“入世主義”等觀念,這是一個探討中外歷史有無互通之處的大問題。
在從價值系統探討中國文化的現代意義時,當代文化思想大師余英時教授認為傳統中國文化包括三套價值,也就是超越價值(天人合一、生死問題)、人際關系價值(包括家庭、國家、社會等群體價值)和人生哲學(人對自我生存的態度或有關自我的價值)。余先生並認為這三套價值只要稍加修正便足以適應由西方文化決定的“現代化”生活之需要。
其實杭廷頓教授在談西方文化價值時,也以此三套價值:超越價值(人與神的關系)、人際關系價值(個人與社會、政府、父母、子女之關系)和人生哲學(如自由、平等的奉獻)為立論之出發點,和余英時教授評估傳統中國文化的思想輪廓不謀而合。
本人過去依據以上思路的推演,得到的結論是,“以儒家為主”的傳統中國文化價值完全符合西方的“國家主義”、“平等主義”及“入世主義”的精神,所以足以在二十一世紀統一中國,並儼然成為世界文化主流。
有了這個認識之後,我們才可提出以下的問題:在1920年後問世的三民主義思想中,國父是否早已肯定“中國傳統價值”而認為中國傳統文化價值符合現代化人類政治、經濟生活的需要?我們要問的也就是什麽是三民主義思想中所包括的文化價值基礎?
我們知道,國父是學貫中西的學者,為了證明三民主義可以統一中國,我們必須在國父思想中找到肯定的中國傳統文化價值的證據。用誇大一點的說法,就是深識遠見的國父和在中國傳統文化下培育出來的國父思想,在七十多年以前早就體會中國傳統文化可以促進中國現代化,使二十一世紀將要成為“中國人”的世紀。
我首先要指出,用這種方法建立三民主義理論體系,必須從“政治文化”著眼,這是因為“民族”、“民權”、“民生”主義所探討的主題,分別為“國家認同原則”(民族)、“政治權力合理分配原則”(民權)及“政府幹預人民經濟生活原則”(民生)。三民主義既以探討“政治文化”為主題,所以中山先生自己雖是基督徒,但卻不願多談(宗教、天人合一等)超越價值問題,這種態度不但符合儒家的“敬鬼神而遠之”的傳統,而且與西洋“政教分離”之現代化精神也不謀而合,故“三民主義”足以為二十一世紀世界政治文化思想之主流。
“國家主義”與現代化之關系
以下我們先從西方的國家主義談起。
A. 西方國家主義之興起
十六世紀在西歐興起的“國家主義”,實在包含了破壞性的“主權國家主義”(Sovereign Nationalism)和建設性的“文化國家主義”(Cultural Nationalism)兩種成份,顧志耐教授認為“文化國家主義”才是為促成現代化生長紀元在十九世紀降臨的有利條件,“主權國家主義”反而有害。
“主權國家主義”有嚴重的“地緣排他性”。一開始在十六世紀,就在西方造成妨礙國際貿易的“重商保護主義”,並且在過去五百年,更給西歐帶來無數戰爭災難,難怪蕭伯納嘲笑這種愛國主義說:“法國人有了愛國思想後,就以屠殺海峽對岸的英國人為天職”。主權國家主義,因具有妨礙人類自由交往的“敵意”,足以構成現代化之阻力。
真正有助於現代化生長的,是文化國家主義興起後,促使散居全國各地的人民,對抽象的“國家”(也就是一個有生命的共同體),產生“認同”之溫情敬意,用中國術語,這種“同軌、同文、同種、同倫”的認同感,大有助於消滅西方十六世紀以前封建制度之“地域割據性”(feudalistic divisionism)。因而引起十六世紀後之商業資本主義下市場制度的興起,全國有了“標準化”之商業行為後,政府乃得以保護、維持契約為專業,所以十八世紀末葉的古典經濟學者(亞當史密斯),即極力歌頌自由貿易所帶來的地域分工合作效率。
於是我們要問,中國傳統政治文化注重的是建設性的文化國家主義呢?還是破壞性的國家主義呢?
B. 傳統中國的文化國家主義
中國在秦漢大一統政府形成後,推行“車同軌、書同文、行同倫”以利人類交往。儒家早就認為國家無非是親屬關系之自然延續,其“有教無類”(凡是接受中國衣冠文物制度的人,都是中國人)之主張,代表的是徹頭徹尾的文化國家主義,故依顧志耐教授的學說,傳統中國文化的國家觀念,頗適合現代化生活之要求。
C. 二十一世紀之超越國家主義
二十世紀末葉,地域整合運動(如西歐經濟聯盟,和美、墨、加經濟共同體等)風起雲湧,這種發展帶來法律、貨幣、財稅政策的同質標準化,必會使主權政府在經濟領域內扮演的角色大幅降低,加以近年交通、電訊、資訊技術之發達,大有可能給人類社會帶來“天涯若比鄰”的境界。我們可以大膽的預測,到了二十一世紀,注重“敵意性”之主權國家,勢必要逐漸萎縮,朝向儒家所主張的“天下為公”方向演變,這就是我國傳統政治文化得以為二十一世紀文化主流之基本原因。
文化國家主義是我們特有的傳統政治文化,當戈巴契夫先生來台北時,他心中正在盤算如何再造“蘇聯”,以凝聚已經分裂後的共和國成為一個團結的國家。當我有幸和戈巴契夫先生對話時,提出中國特有的文化國家主義觀念,我說:“蘇聯雖然分裂,但如果人民奉獻於自由、民主、人性尊嚴等價值觀,那就有共同的基礎,在此基礎下討論中央政府的角色、職能,以及地方政府能做什麽。這些才是讓國家聯結起來的必要條件。”戈巴契夫先生很謙虛地對我說:“我完全同意您的看法”和“我支持文化國家主義的觀念”。所以文化國家主義,可以幫助戈巴契夫先生再造他心中想到的聯邦,也可以化解在台北的有關“獨立和統一”的爭辯。
D. 三民主義所認同的國家主義
三民主義中的“民族”主義,主張的是世界弱小民族一律平等。國父向往的政治文化,絕不是主張排他性的、具敵意性的“主權國家主義”,而實為四海一家、天下為公的、善意的“文化國家主義”。所以在中國傳統文化下三民主義足以符合二十一世紀人類政治生活的要求。
主“平均義”與現代化之關系
A. 西方國家“平均主義”之興起
“平均主義”指的就是“財富”、“政治權力”、“社會地位”分配給人民的原則,在政治經濟領域內所表現的“公平性”(distributional justice),也就是普通人所說的正義與公道。在政治領域內,如封建制度之破壞使貴族喪失特權,如英國之光榮革命產生的民主,如法國大革命帶來的自由、平等,都有明顯的“平均主義”的含義。在經濟領域內表現的,則有市場制度下之“自由參與”、“公平競爭”觀念。顧志耐教授認為“平均主義”之興起,大有助於現代化時代之降臨。國人也應了解,“分配的公平”的觀念所包含的內容,絕不只是台北常聽說的“均富”這兩個字。
不過我們必需注意,平均主義也有破壞性的“高貴平均主義”(Noble Egalitarianism)和建設性的“理性平均主義”(Rational Egalitarianism)之區別。顧氏認為“理性平均主義”有利於現代化生長之降臨,“高貴平均主義”則有害。
基於人類同情心的“高貴平均主義”之破壞性,實在是因為它以“平均分配”為目的。如過去中共主張之人類不可“分化”(不分男女一律穿上標準之毛裝),表現的是極端的“高貴平均主義”。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福利大國中的“白吃的午餐”,在演化間和西方的“人權”觀念結合,使人相信,窮人或老年人向政府領取的津貼,是政府“該”他們的、“免於不幸”的“人權”(entitlement),這種使美國吃盡了苦頭的緩進式的“高貴平均主義”,近年在台北有擡頭的跡象,值得國人注意、警惕。高貴平均主義的毛病,就是它會養成人的惰性和依賴性。
反之在“理性平均主義”下,各種好處份配的原則,是與“貢獻”成正比,故其“理性”主張“機會平等”、“競爭就是公平”。理性平均主義足以配合現代化生長紀元之來臨,是因為“機會均等之競爭”,頗能促使大多數人民積極爭取“貢獻”的表現,以使人性潛力充份發揮。
我們現在要問的是儒家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發揚的是“高貴平均主義”呢?或是“理性平均主義”呢?
B. 支持“理性平均主義”的價值觀念
如果我們采取分析的方法,不難發現“理性平均主義”實在受到一些有關“群”、“己”價值,也就是“人際關系”和“人生哲學”的價值觀念的支持。所以“理性平均主義”的確是一個覆雜的觀念,要做進一步的分析。
以“人生哲學”來說,則支持“理性平均主義”的基本價值,是表現在做人的尊嚴上的“自由”和“獨立”。這種價值在當代西方社會充份表現於“自由選擇”(free choice)和“依靠自己”(self-reliance)。不過據余英時教授說,“在中國,做人的尊嚴在儒家時期早已建立”,儒家的人生哲學實在包含“獨立”(為人由己,德性自足)與“自由”(也就是“由自不由他”中的“由自”)。
支持“理性平均主義”之文化價值,除了“獨立”、“依靠自己”以外,更需要一些和諧的“人際關系”相配合,以維持競爭之秩序和公平性。從人際關系來說中國傳統文化之“義務導向”的人際關系,實與西方的“權力導向”大異其趣。
傳統中國培養良好人際關系之教育,實從家庭內部開始(修身齊家)。所謂“五倫”,代表的就是中國人際關系之義務導向,推廣到全社會,便成為傳統文化最重視的社會和諧。
所以無論從“群”或“己”的價值觀念去探測,傳統中國文化注重的都是“理性平均主義”。在傳統中國政治和經濟活動的領域內,“理性平均主義”都有突出的表現。
C. “理性平均主義”在傳統中國經濟領域內的具體表現
傳統中國在經濟領域內維持秩序之文化,具體表現於人際關系中的“均”(如均田、均富、均輸)與“和”(和買、和糶、和市),在追求為人由己的價值之間都有義務導向之含義。“理性平均主義”的要義是體會出每人應為自己命運負責時,同時也有義務想到別人也有同樣的權利。這個“繞口令”用簡單的話說,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國父指出中國之社會人格有如“一盤散沙”。余英時教授說“自由散漫幾乎可以概括全部的中國社會人格,這種文化決不可能屬於集體主義型態的”,故“散漫”二字之現代化解釋,就是和社會主義下之集體主義(Collectism)絕對相反的“獨立”。
故中國大陸的農民絕不可能接受“集體性”的“農村公社”,而台灣的工商業者也不會幹冒公平交易法之制裁,輕易施行“集體性”的“聯合獨占”,集體性的工會,在台灣也只是“聊備一格”而已。中國文化之所以能為二十一世紀主流的一個原因,就是它的“理性平均主義”有一個嚴肅的反集體主義的傾向。
D. “理性平均主義”在政治領域內之表現
在政治領域內,西方的平均主義主要表現在民主制度下的(一人一票式的)投票權利。民主政體在中國歷史上未能誕生,過去常使人聯想到違反平均主義的東方專制(oriental despotism),其實傳統中國文化雖然未能產生“民主形式”,但卻決不違背現代政治生活所需要的民主之精神。
中國既以“國家”、“社會”都是家庭自然關系之申延,故對歷史上的中國人來說,在社會上要求“民主”,實與子女在家庭內向父母要求“平等”,同樣可笑而不可思議! 這就是在義務導向的文化傳統下“形式民主”不會在中國誕生的基本原因。
在現代化的社會里,勢必存在各種不同的利益集團(interest groups in pluralistic society)。故民主政治精義,首重在多元化社會中,互相沖突之利益的溝通、說服、整合與妥協。最近三、四年我們才起始看到這種“民主形式”在台北誕生。不過如果我們把“不同”兩字放大,就可發現中國傳統政治文化雖未產生民主“形式”,但卻絕不違背民主制度之“精義”。
中國傳統文化首先承認人類可以不同(人之不同各如其面,物之不齊物之情也),故注重“義務導向”人際關系的理由,就是要使“不同”的人群能和諧共處,所以主張“君子和而不同”(或和而不“流”),莊子更把“大同”解釋為“同不同之謂大同”。這種“歌頌不同,鼓吹妥協”之大同,完全符合西方民主精義。
杭廷頓教授的東西文化“沖突論”之著眼點,不外“西方民主”與“東方專制”之沖突(他想到的沖突也許是當前中共對美國要求“民主”之反彈的沖突)。其實中國之“世界大同”中,早已包括“同不同”的民主精神。
E. 三民主義之“理性平均主義”的傳統
儒家政治文化注重的“選賢與能”,演化為唐朝之競爭性的考試制度,在宋朝以後,“考試”更與“租佃”制度結合,形成以教育為分野(如以士大夫gentry為上層)之我國特有的(混合政治、經濟、教育行為為一體的)階級制度,其“競爭性”、“機會均等性”、和高度“階級流動性”,十足符合“理性平均主義”精神。
國父的五權憲法所包括的考試院,分明是混合了教育和文官詮敘制度,而有高度的競爭性,這種透過在教育領域內的競爭,去培養人性的潛力,充份符合“理性平均主義”的精神。我們再也不能懷疑“理性平均主義”是三民主義和傳統中國文化的核心部門。這就是中國傳統文化得以在二十一世紀成為世界思潮主流的另一原因。
“世俗主義”與現代化生活
A. 西洋文化價值之世俗化
自十四世紀後,貫穿一部西洋歷史發展之原則,就是文化價值的俗世化,使人遠離中世紀的天國,在不斷擴大“在現世活著之性趣之間”,逐漸找到“龐大之人性潛力”(human potential)。
顧志耐教授指出這種俗世化之發展,最後帶來十八世紀末工業革命後之現代化生長紀元,使人類在開發科技間,展示了足以控制自己命運的創造潛力,這便是“世俗主義”有利於“現代化”之主要原因。所以我們要問中國傳統文化是否注重“入世主義”呢?我自己雖是經濟學者,但願坦白承認經濟學者所探討的是和衣食住行和生存繁殖有關的現象,其實都是世俗、最“俗氣”的社會行為。
B. 中國之世俗主義
在歷史上世俗主義最基本的表現就是對人口繁殖之肯定(儒家與天主教對此頗有共識),中國向有“無後為大”,“有民斯有土”之論,而中國歷史上神話人物(如神農、有巢、伏義、燧人、嫘祖)無一不與“生存”有關。
中國的“入世主義”,更有一種積極行動、終生忙碌之傾向,在下層文化(popular culture)表現的就是經濟生活之“勤儉”,而在上層文化(elite culture)表現的就是透過教育和學習(學而時習之的修身),畢生培養人性內含(如孔子的發憤忘食,不知老之將至),以充份發揮人性之潛力。所以我們要進一步追問,三民主義與國父思想是不是反應了傳統中國之世俗主義。
中國傳統文化實在包括嚴肅的世俗主義或入世主義。我們必須了解所謂入世主義(secularism)就是注重做那些為了有效地活下去而必須做的事情,如衣食住行滿足性欲和繁殖。入世主義包括注重行動傾向的物實主義(pragmatism急急忙忙把事情做出來)。中國人向來認為行動比說空洞話重要得多(君子訥於言敏於行,古者言之不出,恥躬之不逮)。這種注重行為的文化價值到了宋、明以後就是知行之學(如知難行易、知易行難、知行合一),便成為中國人生哲學探討的主流。
C. 三民主義的入世主義
國父的知難行易學說分明秉承了這個務實主義的傳統,而國父畢生以實際行為領導革命,就是一位注重實際行動的學者,我們再也不能懷疑三民主義秉承了中國傳統文化入世主義。余英時教授說:“一部論語所說的是人可以辦到的事”,而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談的也都具有嚴肅的實踐意義,忠實的三民主義信徒,永遠要對“實踐”有所奉獻,這便是入世主義的明證。
結論
總結以上,我們的結論是在傳統中國文化培育下的國父思想包括了天下為公的“文化國家主義”,知難行易的“入世主義”以及競爭性考試制度所代表的“理性平均主義”,這些價值分明符合現代化人類社會要求。所以在未來,足以為統一中國並為促使中國現代化之基礎,並且成為二十一世紀世界文化思想的主流。
戈巴契夫先生在台北時,我很想對這位創造歷史的貴賓請教一個問題:“在二十世紀興起的社會主義制度試驗,已經給人類帶來那麽大的痛苦,並使中、俄兩國人民浪費了那麽多的時間和精力,未來的歷史學家從這場失敗的經驗中能得到什麽教訓呢?
我猜想戈巴契夫先生一定會說:“無論理論怎樣完美,無論動機多麽純正、善良,後世人類再也不會想用政治暴力去制造道德。社會的進步,永遠需要透過‘演’‘進’,也就是在和平的情況下尋找演化和進步。”
當代的歷史學者錢穆先生說:“今於國史,若細心籀其動態,則有一至可注意之現象,即我民族文化常於和平中得進展是也。”(見《國史大綱》第11頁)。我們在談三民主義與中國未來時,可以聯想到喜愛和平的傳統中國文化特質,一定不是一個偶然的巧合,而實在有一個必然的關聯性,也許這就是本文的主要結構。
論後冷戰時代的中美關系
吳國光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系講師
一、從冷戰到後冷戰:中美關系的背景發生了什麽變化?
二、從戰略合作到戰略競爭:中美關系出現了什麽新特點?
三、從利益沖突到霸權交替:中美關系的緊張點何在?
四、在緩和與劇爭之間:中美關系將走向何方?
五、簡短的結論
九十年代以來,中美關系進入一個充滿摩擦與坎坷的時期。目前,我們還看不到什麽重大的跡象表明中美之間的這種關系會在短期內出現實質性變化。為什麽中美關系會出現這樣一種狀態?這種狀態對於中美兩國和世界政治的含義是什麽?在可以預見的將來,中美關系會采取何種走向?這些問題,就是本文所要探討的主題。
本文的一個基本設定是:目前階段的中美關系,是與世界進入所謂“後冷戰時代”直接相關聯的;我們必須在這一時代背景下來理解當前的中美關系。簡言之,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的蘇聯東歐巨變,把世界帶入了一個嶄新的時代,這就是所謂“後冷戰時代”。相對於冷戰時代,後冷戰時代的世界戰略格局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兩個大國之間關系的變化,既受世界戰略格局的這一根本性變化的制約,又反過來影響著新的世界戰略格局的形成。
在這個基本設定下,我們將把中美關系的變化與世界戰略格局的變化聯系在一起來考察。首先,我們將簡要地回顧中美關系從冷戰時代到後冷戰時代的歷史發展,判定中美關系已經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其次,我們將考察這一新的歷史階段上的中美關系具有什麽樣的特點。第三,我們將給出一個分析當前背景下的中美關系的基本層次構架,從而進一步歸納後冷戰時代背景下中美關系的內容。最後,我們會結合目下的情勢發展,來展望中美關系的未來走向。
一、從冷戰到後冷戰:中美關系的背景發生了什麽變化?
從冷戰時代到今天,中國和美國兩個國家之間的關系經歷了長期的發展變化。簡略地說,可以把這些發展變化劃分為三個不同的歷史階段。這三個階段上中美之間的戰略關系是不同的,因此可以分別稱之為“戰略對立”階段、“戰略合作”階段和“戰略摩擦”階段。以下,試對此三個階段分別加以論述。
(一)戰略對立階段
一九四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馬上奉行所謂“一邊倒”的外交政策,在國際上完全與以蘇聯為首的共產主義陣營結盟,並成為這一陣營的重要一員,站到了與以美國為首的西方陣營相抗衡的立場上。而美國則延續其支持中國國民黨政權的政策,扶持國民黨政權在台灣穩住腳跟,隔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峙。因此,中美兩國當時的關系,主調是相互敵對和隔絕。特別是朝鮮戰爭的爆發和中國的參戰,直接導致了中美兩國軍隊在戰場上的對峙。同時,美國第七艦隊進駐台灣海峽,中美對峙進一步擴大。所有這些,都進一步惡化了中美兩國關系,在兩國之間形成了看來難以逆轉的敵對局面。
東西方冷戰是當時世界的基本戰略格局,而中美之間的對立關系正是冷戰的一種具體表現。因此,當時中美之間的對立,具備了冷戰的所有因素:這包括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的對立,也包括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差異;這包括地緣政治和戰略利益上的沖突,也包括領導者和民眾互不了解的因素;這包括外交結盟政策等方面的大異其趣,也包括軍事上的直接對峙。不過,這種對立關系的形成,卻不完全是由於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的差異或對立造成的。事實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夕與初期,美國曾經試圖與中國的共產主義政權建立某種起碼是善意的關系。但是,中國共產黨人卻由於意識形態等因素的作用,忽略甚至是拒絕了這種善意,而迅速地采取了靠攏蘇聯的外交政策。一旦靠攏蘇聯,中國在世界冷戰格局中的位置馬上定位,與美國的關系也就定位在隔絕與敵對的基調上,中美之間的戰略對立就此形成。隨著中國在朝鮮參戰,中國的對外政策就更從靠攏蘇聯而演變為直接對抗西方與美國,中國對自己在冷戰中的位置的界定就更加明確了。
六十年代初期中國與蘇聯交惡,在世界戰略架構上改變了中國依附蘇聯及以蘇聯為首的世界共產主義陣營這一重大關系。但是,由於中國靠攏蘇聯而在中美之間已經形成的敵對關系,在當時並沒有馬上發生改變。這里的重要原因可能有三個:第一,美國對越南的戰爭,促使中國人相信美國正在實行對中國本身(而不單單是對蘇聯)的戰略包圍;冷戰不單單是美蘇冷戰,也是中美冷戰。第二,中國內部正在奉行強硬的比冷戰還冷戰的政策,即同時反美反蘇,“反帝反霸”。第三,中蘇之間的爭吵最初還主要表現在意識形態上,摩擦還主要體現在經濟等領域,而軍事和外交方面尚未形成對峙,中國對於來自蘇聯的威脅可能還沒有強烈的體認。所以,雖然中蘇交惡,在當時卻並不馬上意味著中美關系的緩和;冷戰在中美之間依然繼續,雙方關系的基調仍然是敵對與隔絕。
(二)戰略合作階段
但是,中蘇關系的改變,畢竟是世界戰略架構層次的改變,它或遲或早會體現為中國的主要對外戰略關系的改變。美國是世界大國,中美關系就是中國的一種主要戰略關系。同樣,中蘇關系的改變,也會或遲或早地表現到世界主要大國對中國的關系上來。中國也具有不可忽視的戰略地位和戰略力量,對蘇冷戰中的美國也需要重新審視對中國的關系:昨天,中國是敵人的朋友,美國因此與中國的關系是敵對的;今天,中國是敵人的敵人,美國應該發展什麽樣的對華關系呢?
我們看到,中美開始實行戰略接近,繼而實現了戰略合作。這就是中美關系的第二階段。這個階段,可以追溯到一九七零年代初期所謂的“乒乓外交”為止。不過,正式說來,中美關系的“戰略合作”階段應該以美國總統尼克松一九七二年的北京之行為標志。這一階段的中美關系,固然也有很多的摩擦與爭吵,但是,總的基調是戰略上的合作。所以,我們說,一九七二年之後的中美關系,基本特點是緩和多於緊張,合作多於摩擦。
很明顯,這一階段的中美關系與上一階段的中美關系有重大的區別,幾乎是完全相反的性質。但是,同樣很明顯地是,第一,冷戰的世界戰略格局並沒有改變;第二,中國內部的政治制度並沒有改變;第三,美國的政治制度也沒有改變。兩個在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上尖銳對立的世界大國,為什麽能夠形成一種戰略夥伴的關系?究竟是什麽原因導致了中美雙方關系的重大改變呢?我認為,我們只能從世界戰略的整體架構中去尋找原因,也就是從當時世界的冷戰格局中尋找中美雙方形成戰略合作關系的根據。
東西方冷戰的主要內容,是美國與蘇聯兩強爭霸世界。換句話說,在冷戰時代,美國與蘇聯的對立和競爭形成了世界的軸心戰略關系。相應地,國際上其他的雙邊和多邊關系,都不可避免地受到這一軸心戰略關系的影響和制約。在中蘇交惡之後,中國在冷戰格局中的角色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正是這一變化,導致了中美最終能夠實現雙方的戰略接近和戰略合作。為了共同對付蘇聯,美國和中國找到了最大的共同戰略利益。中美之間的戰略接近、關系正常化和戰略合作,就是在這樣一種所謂“蘇聯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也就是說,是在冷戰時代世界戰略格局的架構下形成的。
由於這一因素的強大作用,中美之間自一九七零年代起形成的戰略合作關系,在當時的冷戰時代背景下,既沒有因為雙方在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上的對立而不克達成,也沒有因為美國或中國的內部政治變化而發生根本的改變。在早期達成這一戰略合作的時候,由於雙方內部的制度都沒有重大的變化,中美雙方要從戰略敵對走向戰略合作,都必然在很大程度上沖破自身內部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意識形態對於各自的國際戰略的制約。我們看到,毛澤東在內部繼續推行極左路線的同時,在外交上作出了接近美國的戰略決定。同樣,在美國,強硬反共的尼克松在堅持其右派立場的同時,親自造訪北京以締造美中之間的戰略夥伴關系。後來,美國方面所出現的周期性政府更替,並沒有影響中美之間的這種戰略合作關系。民主黨人總統卡特繼續了共和黨人總統尼克松的路線,最終在外交上完成了中美兩國關系的正常化;里根總統在競選期間表現出強烈的親台灣、反中國的立場,但是,當選之後,依然奉行與中國實行戰略合作的外交方針。同樣,在這一階段上,中國方面在內政上出現了重大變化,實現了由毛澤東路線向鄧小平路線的轉折,開始注重於現代化建設,對外則實行開放政策。與此同時,中國政府的人事也大幅度更新。到八十年代中後期,中國經濟變革的效應甚至開始在制度層面表現出來,促使中國原有的共產主義制度在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等各個層面出現重大變化。但是,這樣大幅度的內部變革,在冷戰格局沒有發生改變之前,並沒有影響到中美之間的戰略夥伴關系出現根本變化。這從反面證明了:中美之間戰略合作關系的基礎和根據,不在於雙方內部的政治或經濟制度,不在於雙方各自的意識形態,也不在於雙方的領導層之構成,而在於冷戰時代的國際戰略架構,在於蘇聯威脅這一因素的存在,在於中國在美蘇爭霸關系之中所處的戰略位置。
(三)戰略摩擦階段
既然中美之間戰略合作關系的根據在於當時世界的冷戰格局,那麽,當世界冷戰格局最終解體、後冷戰時代開始的時候,中美關系也不可能不隨之發生根本性的變化。我認為,自九十年代起,中美關系已經進入一九四九年以來的第三階段,即目前這一充滿摩擦和緊張的階段。與此前的摩擦與爭吵不同,中美目前的爭吵、摩擦和沖突具有戰略意義。換句話說,中美雙方目前的緊張關系,根據在於雙方戰略上的摩擦。因此,我把這一階段叫做“戰略摩擦”階段。
在一定意義上,我們可以把中美關系開始明顯惡化的起點,追溯到一九八九年的北京天安門事件。在後來的中美關系變化中,天安門事件發生了多個方面的影響,主要表現為:第一,凸現了中國在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上與美國的差別乃至對立;第二,凸現了中國的人權問題,加劇了中美關系中的“人權戰”;第三,改變了美國對華政策的國內環境,美國民眾和輿論從對華友善轉而為對北京政權采取敵對的態度;第四,在美國開始形成中國政治反對力量的獨立政治活動,其中他們的國會遊說活動直接著眼於人權等問題,對於美國對華政策形成一定影響。
但是,天安門事件在中美關系中的意義,主要不是在於它對中國內部政治的作用,而在於它是世界共產主義陣營解體的先聲,是冷戰格局即將發生根本變化的一個先兆。與北京的天安門事件相接續,東歐發生巨變,蘇聯最終解體,世界共產主義陣營崩潰。這帶來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世界戰略格局的根本變化,使冷戰時代走入歷史。蘇聯因素的消失,使得冷戰時代中美蘇之間的戰略大三角關系解構,中美關系的基本背景因此產生了根本變化。具體地說,前蘇聯的解體改變了中國在美國全球政策中的戰略地位,直接給中美關系帶來了兩個重大的負面因素:首先,中國不再成為美國遏制蘇聯的戰略夥伴,中美關系對於美國不再具有冷戰時代那樣重要的政治和軍事意義。其次,中美之間在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上的對立變得突出起來,中國成為世界大國中唯一一個在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上與美國對立的國家。一句話,中國作為美國夥伴的因素大大降低,而作為美國對手的因素卻同時大大凸顯。只有這一變化,才最終決定了後冷戰時代的中美關系的基調。
從這一全球戰略結構的觀點看問題,我們因此不難理解兩個現象:第一,雖然中國發生了天安門事件,美國政府當時的對華政策仍然主要是合作而非敵對;第二,雖然中國在一九九二年開始重新實行大幅度經濟變革,中美關系依然不能走出頹勢。這兩個相反相成的事例都只表明一個事實:中美關系並不單純決定於雙方的內部狀態,而主要決定於世界戰略格局。設想天安門事件之後沒有迅速發生世界共產主義陣營解體的情況,美中關系應該還會在增加爭吵的情況下保持戰略合作的基調;設想冷戰結構依然存在,則中國無論是否發生市場化變革,都不會從根本上影響中美之間的戰略夥伴關系。反過來,正是由於冷戰結構的變化,導致了中美兩國關系無可避免地走上從戰略合作到戰略摩擦的變化之路。
在我看來,與冷戰時代相比,中美關系在後冷戰時代的基本特點是:一方面,中美之間在冷戰時代基於針對蘇聯而架構的戰略夥伴關系已經解構;另一方面,由於中國的國力在市場化改革中迅速增強,但是依然維持其共產黨一黨專制的政治制度,因此被美國視為對現行以美國為霸權的世界體系的最大潛在威脅,從而在中美之間正在逐漸形成新的具有戰略軸心特徵的緊張關系。基於這種戰略關系的變化,中美關系自九十年代開始,進入了一個摩擦多於諒解、緊張多於緩和、競爭多於合作的新時代。在諸多的競爭領域和摩擦議題之中,經濟、安全、人權與台灣問題等都在事實上對全球戰略格局具有重要意義,究其本質都與美國霸權的衰落和中國國力的崛起相聯系。二十一世紀初期的世界戰略格局,在很大程度上將圍繞中美之間在上述領域的爭吵或合作而形成。
二、從戰略合作到戰略競爭:中美關系出現了什麽新特點?
在前蘇聯崩潰之後,美國成為世界唯一的霸權。與此同時,中國則在實行市場化經濟改革並堅持共產黨壟斷政治權力的情況,國力正在迅速發展。美國的獨霸和中國的崛起,因此成為後冷戰時代世界戰略格局的兩個突出景象。在蘇聯因素消失這一基調主導下,美國獨霸和中國崛起這兩個因素,不僅沒有緩和兩國關系的作用,而且也都促使中美關系變得嚴峻起來。
我們首先來看美國在後冷戰時代的國際戰略。美國雖然贏得了冷戰,但是,也付出了相當的代價。在後冷戰時代,美國能不能保持其贏得冷戰而帶來的世界唯一超級強國的地位,成為美國後冷戰時代的國際戰略所最為關注的問題。在政治上,在共產主義陣營崩潰之後,美國國內和世界上對於美國式自由民主制度的迷信都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峰,民主制度的意識形態因素大大增加。無論在情緒上還是在戰略上,美國都希圖抓住冷戰結束和所謂“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機遇,在世界上迅速推廣民主制度,擴大西方式民主國家的陣營,從而在政治鞏固美國對於世界的領導地位。與這種政治上的雄心相比較,美國在經濟上的處境則相對要困難的多。冷戰對美國的經濟實力也有巨大的損耗作用;美國經濟制度本身在經過長期的發展之後也開始面臨眾多的問題;美國在世界高度經濟競爭的情況下正在越來越不具有原有的優勢。在這個意義上,美國警覺到本身霸權的“衰落”,因此更加具有危機意識。在文化上,世界在迅速全球化、西方化的同時,也在各地開始產生強大的抗拒力量,全球不同文化、民族與宗教之間的差別與沖突越來越突出,並投射到不同國家相互之間的政治和經濟關系上來,特別是表現為以美國為首的西方世界與其他非西方國家之間的關系上來。能否適當處理這樣的文化沖突,對於美國在全球一體化的進程中保持領導地位,也就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
如果說,美國在後冷戰時代所面臨的主要困境,表現為其空前鞏固的霸權地位與其逐漸衰微的領導能力之間的矛盾,因此其國際戰略的根本點乃在於提高其經濟與政治能力,以鞏固其霸權地位;那麽,中國在後冷戰時代的基本國際處境,則也是由兩個又聯系又矛盾的基本方面所構成:一方面,通過經濟的改革開放,中國的綜合國力在迅速提升,加強了中國的國際地位和介入世界事務的能力,另一方面,由於中國在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上的獨特性,使得中國國力的提高被鄰近各國和西方世界視為對自身安全和世界秩序的一大挑戰,從而為中國的開放、進而是為中國的進一步經濟發展帶來了國際環境上的制約。這種處境,可以從四個方面來認識:第一,世界冷戰格局的解體,暫時消彌了大國之間直接軍事沖突的可能,反過來因此進一步突出了大國之間的國際經濟競爭。以經濟發展為基礎的各國之間的國際競爭並沒有隨著冷戰的結束而結束,而是更加在經濟領域本身體現出來。在這個意義上,中國經濟發展的加快和國力的迅速提高,對緊張的世界經濟競爭是一個強烈的刺激。第二,中國的經濟發展是在人口眾多、資源相對貧乏的條件下通過部份市場化而實現的,其進一步發展的邏輯應該是外向的,即:市場化本身的擴張力會推動中國向世界範圍尋求經濟發展的要素,而人口與資源之比的沈重壓力也會推動中國逐漸具有外向的擴張性。第三,中國綜合國力的提高,改變了周邊國家之間和亞太地區範圍的國際政治、經濟與安全的本來格局,增加了周邊國家的不安全感,加強了亞洲太平洋地區的未來經濟競爭和安全沖突的強度。第四,中國的不同於西方的獨特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形成了對於世界既存秩序的嚴重挑戰。在這樣四重因素的背景下,中國國力的迅速提高,不僅形成了後冷戰時代國際格局的一大特點,而且構成了後冷戰時代的國際格局中一大變數。
對比來看,美國在後冷戰時代希圖維持世界霸權的國際戰略,與中國的經濟迅猛發展以及由此產生的外向力之間,必定產生新的多重對立。這些對立會在多個方面表現出來。在政治上,美國鼓動與推行西方式自由民主制度的戰略與中國堅持共產主義權威政治的方針形成尖銳對立;在經濟上,美國的相對衰落及持續維持自身經濟霸權的努力與中國的經濟崛起和持續發展的可能潛力形成了鮮明對照;在文化上,世界一體化的發展趨勢和與之相伴隨的文化沖突正在加劇,而中國本來就是一個具有獨特文化性質與悠久歷史文明的大國,與美國之間的差別與沖突也在日益凸顯;在地區層次,美國的目光有自東向西均勢發展的趨向,認為自己應該理所當然地在未來可能成為世界發展重心的亞洲太平洋地區扮演領袖角色,而中國則因為經濟和地緣政治的因素開始東向發展,走向海洋,也在日益成為東亞太平洋地區無可爭議的大國;在全球層次,美國希圖借助西方盟國和國際組織而加強所謂“國際制度(“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or“international regimes”),以通過這些因素來鞏固和加強美國本身的霸權地位和領導能力,而中國則借助其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地位,可以成為上述運作中的一個有能力的“搗亂者”,進而聯合第三世界阻撓西方發達國家實現自身利益的企圖。
但是,這並不是說,美國的獨霸地位和中國的迅速崛起這兩個因素,對於中美當前關系所帶來的作用,都完全是負面的、消極的。美國的世界強國地位,決定了正在熱切尋求經濟發展的中國必然希圖從美國獲得多種多樣的技術、經濟和管理資源。反過來,中國的經濟起飛,則為包括美國在內的發達國家提供了一個進入中國市場的契機。因此,在上述背景下,經濟因素在中美目前關系中起著重要的良性作用。第一,一般來說,商界乃至整個經濟界,都是推動美國外交政策趨向務實的主要力量,在當前也是推動美國對華政策降低意識形態色彩、降低對抗調門並改取合作態度的主要力量;第二,中國作為一個巨大的市場,對於美國、特別是美國經濟界具有極大的吸引力,這是目前中美關系中最有正面作用的因素。
考慮到後冷戰的時代背景,經濟因素本身正在分別給中國和美國各自在雙方關系上造成一種兩難處境。美國所面臨的兩難是:或者選擇完全打壓中國,“圍堵”中國,突出雙方的對立,回到當年的戰略敵對狀態,而這會使美國失去巨大的經濟機會,在激烈的世界競爭中美國只會因此加速自身的衰落;或者選擇與中國合作,這在客觀上會幫助中國的發展,從而幫助中國成為世界強國,但是美國本身也能從中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中得到機會來解決美國的經濟難題,在一段時期內維持美國的世界霸權。中國所面臨的兩難則是:或者加強與美國的合作,以取得美國的技術、資金和其他方面的有利經濟發展的資源,但是必須在非經濟方面向美國讓步,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時期內承認美國的世界霸權;或者對美實行強硬政策,強力抗衡美國霸權,這會失去機會從美國得到各種有助於經濟迅速發展的資源,同時整個國際環境也會惡化,非常不利於中國的經濟建設。基於對上述兩難處境的考量,中美目前的關系並不是回到“戰略敵對”,而是具有新的特點,就是我們所說的“戰略摩擦”。即:在戰略層次充滿摩擦,在實際層次尋求互惠。這就是目前中美關系的基本特徵。
總的來看,我們可以把目前中美關系的狀況概括為兩句話。第一句話是:中美之間有沖突,癥結可以歸為意識形態的對立和世界霸權的爭奪;其中,政治和意識形態上的對立是直接的,而對於世界霸權的爭奪在目前來說則是潛在的。第二句話是:中美之間又有相互需要,有合作基礎,這主要表現在經濟上。
三、從利益沖突到霸權交替:中美關系的緊張點何在?
在上述背景下,近年來,中美之間在許多領域內和許多議題上都發生了一系列的摩擦和沖突。雖然雙方在這些問題上也有一定程度的相互理解和合作,但是,如前所述,在現階段,合作已經降低到戰術層次,而摩擦卻上升到戰略層次。這與冷戰後期在美蘇中大三角架構下的中美關系正好相反。那時,中美雙方的摩擦是在戰術層次上存在,而合作則是建構在戰略層次上。
為什麽說中美之間的摩擦已經上升到戰略層次呢?這些摩擦又究竟是些什麽樣的摩擦呢?概括地說,我們可以把近年來中美之間的主要爭執歸納到五個基本的外交領域,而每個領域都包括數個目前在中美雙方正形成摩擦的重要議題。這五個基本的領域是:第一,經濟領域;第二,安全領域;第三,人權與政治制度領域;第四,國家主權領域;第五,宏觀國際戰略領域。首先,讓我們逐一地觀察和分析中美關系在這些領域內的摩擦焦點,然後,再來形成可能的結論。
(1)經濟領域:就中美在經濟領域的目前關系而言,合作的成份還是相當大的。但是,摩擦甚至沖突也不斷出現。其中,紡織品出口問題,勞改產品出口問題,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都相繼成為雙方的摩擦點,在雙方談判中被列為重要議題。特別是在美國是否給予中國“貿易最惠國(MFN)”待遇問題上,雙方關系持續緊張,成為自一九八九年天安門事件以來中美關系中的一個摩擦焦點。與此同時,在中國參加國際經濟貿易組織如“國際關貿總協定(GATT)”等的問題上,中美之間爭執不斷。近來,雙方這一方面的摩擦,更集中表現在中國參加“世界貿易組織”的問題上。中美在這一議題上討價還價,已經展開了一系列的外交攻防戰,迄今尚未達成最後的結果。可以預期,在今後的中美關系中,這類經濟摩擦還會不斷地以或舊或新的議題形式困擾雙方關系,占據雙方談判的重要日程。
毫無疑義,國家之間的經濟貿易關系是直接與國家的實際利益相關聯的。換句話說,在經濟貿易領域,國家利益往往最容易界定,有最為直接、切實和具象的表現。同時,經濟貿易關系在當今世界又往往是國家之間關系中最為廣泛的關系領域。因而,這一領域的摩擦和沖突最常出現,最容易體認,因此也最為普遍地表現在國與國關系之中。同時,我們也可以說,這一領域的摩擦和沖突,往往並不以國家之間的制度差異、地緣政治關系和外交結盟的緊密程度為轉移。所以,我們看到,在世界各國之間,幾乎都存在著不同程度上的經濟摩擦。比如說,美國和其他西方大國如日本等之間的經濟摩擦,其廣泛與激烈的程度,絲毫也不比中美之間的這類摩擦為小、為輕。基於國家之間的經濟貿易摩擦所具有的這些特性,即:國家利益的直接性,在國際關系中的常見性和普遍性,以及其摩擦性質的相對獨立性或非政治性,我把經濟領域列為中美關系當前諸多摩擦領域中的第一個層次,也是最為基本的一個層次。
經濟摩擦本身雖然可以釀成重大的外交沖突,但是,一般說來,如果沒有更深層次的問題存在,則解決經濟摩擦的主要手段還是存在於經濟領域,國際政治家也往往會嘗試把問題限制在經濟領域來談判和處理。所以,就事論事而言,中美之間目前在經濟領域的摩擦,可以不構成發展兩國關系的重大障礙。事實上,在冷戰之後的中美關系中,經濟上的交流、合作與互惠,已經取代了共同對付蘇聯這一戰略地理因素,而成為兩國關系接近的主要推動力。
但是,經濟問題事實上並不會孤立存在。特別是在目前的中美關系中,經濟領域的摩擦常常是與非經濟問題直接相關的,常常被提升到非經濟層次來考量,也常常被訴諸非經濟手段來解決。中國的貿易最惠國待遇問題,在美國方面常常被與人權問題掛鉤來討論。雖然在不同階段這種關聯在政策上表現的程度不同,但是,可以相信,這一趨勢不會發生重大改變。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問題上中美雙方的爭執,則一方面直接和中國本身的經濟制度相關聯,另一方面,與美國試圖遏制中國的迅速增長也不無關聯。前一方面的問題提升到了國家內部的制度層次,而後一方面則是著眼於世界強權的盛衰消長。反過來,經濟手段本身也常常被使用來達成其他方面的外交目的。其中最為明顯的是使用經濟制裁來表達多方面的外交意願。在目前的中美關系中,經濟制裁的手段常常被動用,以圖解決雙方在安全、軍售、核擴散、人權等諸多方面的爭執。總的來說,在目前的中美關系中,由於戰略背景的變化,經濟摩擦已經被賦予更多的意義,不單單是經濟問題,而是直接表現在戰略層次。在這個意義上,中美目前的經濟摩擦,是具有戰略摩擦的意義的。
(2)安全領域:中美關系中很多的摩擦都可以歸納為安全問題。這包括:軍備與裁軍問題上的爭執,軍火銷售問題上的摩擦,軍事技術轉讓問題上的沖突,核武器的試驗與擴散問題上的角力,等等。與經濟摩擦相類似,國與國之間在安全問題上的矛盾也總是大量存在、經常出現的,一般不因國家之間的制度和意識形態相似性而發生重大的變化。所以,我們看到,在美國與法國之間,也存在著核武器試驗問題上的爭吵;在美國與以色列之間,也有軍事技術轉讓問題上的摩擦;而軍備與裁軍問題則一直在多邊國際談判中占重要地位,今天也並不因為冷戰結束和東西方對壘的消失而降低其重要性。也是由於這類摩擦的普遍性,同時又由於安全問題畢竟比經濟問題對於國家生存的威脅更為直接,我們認為,中美在安全領域的矛盾,其位階高於經濟摩擦,應當列為雙方緊張的第二個基礎層次。
目前看,中美在裁軍問題上的摩擦,主要在於美國對於中國擴充軍事裝備的關注和擔心。反過來,美國則對台灣出售先進的軍事裝備,這受到中國方面的抗議。在這個問題上,一般性的安全問題是與特定的由中國所認定的主權問題相聯系的。因此,沖突的緊張度就升高了。同時,中國的對外軍售和核武器擴散問題,則對美國來說具有世界戰略意義:一方面,中國通過軍售和核武器擴散而增強其武裝力量的經濟力與對外的軍事影響力;另一方面,中國在軍事上裝備那些美國所不喜歡的國家,等於支持美國的敵人;還有,更重要的是,中國在這樣的武器交易中和伊斯蘭國家有可能形成更加密切的政治、軍事和經濟關系,而這種可能的聯盟在美國的世界戰略視野中會是一支可怕的威脅力量。安全問題本來就相當敏感,如果再考慮到這樣一些戰略因素,則中美雙方在這一領域的摩擦理所當然地具有重要戰略含義,而形成一個重大的緊張點。
(3)人權領域:中美在這一領域的沖突十分突出,構成了九十年代以來兩國關系中的一個熱點。雙方在人權問題上的爭執,主要表現為美國方面譴責中國方面對人權的踐踏,是美國取攻勢,中國取守勢。具體議題相當多樣,這里不一一贅述。應當強調的是,這一領域的沖突,突出了雙方在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上的對立。本來,人權問題既和中美在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上的對立直接關聯,也和雙方在文化傳統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上的差異有關。但是,在宏觀戰略背景改變的情況下,現在前一個方面得到強調,成為摩擦的焦點。
(4)主權領域:在中美之間,這突出地表現為台灣問題。雖然,很多爭執都可以上升到或聯系到國家主權層次發生或分析,但是,在中美之間,台灣問題的存在似乎格外醒目和敏感。美國雖然並不支持台灣獨立,但是,很明顯,它也不支持北京政府對於台灣的主權訴求,而只是模糊地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而且,在實際中,美國越來越表現出在台灣海峽兩岸的爭吵中它的親台灣傾向。
美國在台灣問題上現有的官方立場,還是冷戰時代中美雙方在建立戰略合作關系的過程中相互討價還價的產物。當時,美國為了拉攏中國成為以自己為首的反蘇聯盟中的一個合作者,在台灣問題上向中國作出了讓步。此後,在中美之間的整個戰略合作階段,雙方雖然在台灣問題上仍然不斷發生摩擦,但是,從來都沒有象今天這麽嚴重。可以認為,一方面,在冷戰格局解體的情況下,美國正在重新考量其世界戰略,對於台灣的定位有所改變,因此在試探改變原來的承諾,並采取行動落實其新的戰略利益;另一方面,中國隨著自己國力的增長和外向戰略的浮現,則越來越不能容忍台灣出現的獨立傾向,因此也越來越不能容忍美國在這一問題上的可能的試探。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台灣問題再次成為中美關系中一個燙手的山芋。
與台灣問題類似的,還有西藏問題。中美之間在西藏問題上的爭執,目前主要集中在人權等領域,但是也不時涉及主權的層次;而且,也同樣具有世界戰略層次的深遠意義。下面,我們會看到,世界戰略意義層次上的摩擦,正在成為中美關系中的主導因素,因而改變了以上各個層次和領域的具體爭執的意義,使這些具體摩擦變得難以解決起來。
(5)宏觀國際戰略領域:中美之間在所謂國際戰略領域的摩擦,從根本上說,就是雙方對一個重要問題的否定性答案所帶來的摩擦。這個問題是:在冷戰之後的世界戰略格局中,中美雙方的戰略利益是不是相同的或相容的?在冷戰時代,雙方對類似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中美雙方具有相同或相容的戰略利益,因此雙方形成了戰略夥伴關系。現在,看來,雙方對於這個問題的答案都是傾向於否定性的。在本文的第二部份,我們事實上已經集中論述了這個領域內的中美緊張。簡單地說,中美在後冷戰格局中具有結構性的對立,由此產生了不同的國際戰略,而兩種國際戰略相互矛盾的核心,乃在於世界霸權的興衰交替。一方面,中國的經濟在改革開放中迅速發展,綜合國力迅速提升,同時,政治上依然秉持共產主義制度;另一方面,美國作為當前最為強大的國家,希圖維持自己的世界霸權於不墜,因此正在尋找自己在後冷戰時代的對手,企圖把可能的挑戰者遏制於初生階段。這就形成了雙方的戰略矛盾。
這里,特別要強調的是,第一,戰略層次或領域的摩擦,在中美之間各個層次和領域的關系中,是一個結構性、總體性的框架因素,為中美之間的關系奠定了一個基調。可以說,中美之間在上述五個領域內的摩擦,並不是平面並列的,而是具有某種內在的邏輯關聯,可以按照不同領域內雙方的沖突程度而形成一種層級架構。其中,從經濟摩擦到戰略摩擦,具有逐級上升和激化的性質。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目前中美關系處在戰略摩擦為主的階段。第二,在後冷戰的世界格局中,目前還沒有其他兩個大國之間的戰略利益是這樣明顯地相互沖突。因此,中美之間這種以摩擦和沖突為基調的戰略關系,就可能成為世界戰略格局重新鑄造過程中的一個具有軸心意義的關系。在這個意義上,雙方的戰略摩擦當然會主導雙方各自對待對方的外交戰略和政策。
四、在緩和與劇爭之間:中美關系將走向何方?
在分析了目前中美關系的主要特徵和主要內容之後,我們的基本結論是:中美關系處在戰略摩擦的階段上,而這是由後冷戰的世界戰略格局所決定的。在這個基礎上展望未來,我們認為,在世界戰略格局不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中美之間的這種以摩擦為主的關系將持續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問題只在於,這些摩擦是會逐步加劇呢,還是可以不斷緩和?我們認為,只有在這個範圍內討論中美關系的未來走向,才是有意義的。
在結構性因素不變的情況下,中美雙方的戰略選擇與互動,中美雙方政治家的智慧與技巧,對於今後中美關系的發展變化,就將是一個重大的決定性因素。篇幅所限,這里不擬全面展開討論,而僅就三個問題試加分析。
(1)如何估計世界格局中新舊霸權交替的局勢?
如前所述,中國正在成為世界大國,這是導致中美關系惡化的一個重要背景因素。但是,在可以預見的將來,中國真的能夠構成對於美國世界霸權的挑戰和威脅嗎?中美政治家似乎都需要對這個問題做慎重的考量。目前看,美國在規劃後冷戰時代的世界戰略的過程中,出現了這種認知與聲音,並且在影響戰略制定。所謂“圍堵中國”,就是這種高估中國的挑戰能力和威脅因素的產物。而就中國方面而言,雖然北京一再強調不存在所謂“中國威脅”,但是,事實上,在諸多方面的外交行為卻都表現得富於強權特徵。這是不是表明中國確實也在把自己看做正在興起的二十一世紀的世界強權呢?我們沒有辦法斷定這一點。問題在於,如果雙方都錯誤地估計了世界總體格局中大國力量興衰交替的趨勢,則可能給世界帶來很大的悲劇。中美政治家有沒有足夠的智慧來正確認識後冷戰的世界戰略格局,確實是關乎兩國未來關系和世界政治未來走向的一個大問題。
(2)如何處理經濟交流與政治對立的關系?
無可否認,在後冷戰戰略格局的結構下,中美之間政治上的對立是造成兩國諸多摩擦的一個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經濟上的交流則在出現摩擦的同時,也在促進兩國的接近與合作。可以設想,如果經濟因素得到突出,即使存在種種經濟摩擦,中美關系也會持續往比較緩和、積極的方向發展;如果政治因素被突出,則雙方的對立必將凸顯,摩擦必將加劇。所以,兩國政治家如何處理經濟交流與政治對立的關系,就成為關乎雙方關系發展方向的一個重要問題。目前看,中美雙方都認識到:在激烈的世界經濟競爭中,中美加強經濟合作,對於美國和中國,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面對急劇變動的世界經濟結構,穩定的中美經濟關系將是世界穩定與和平的一個極其重要的保障因素。如果雙方都能通過經濟合作來淡化意識形態色彩,而不是強調意識形態上的分歧以削弱和阻礙經濟合作,中美關系中樂觀的因素就會增加。對於經濟合作中產生的摩擦,雙方如果能夠“就事論事”地解決,而不是拿到意識形態與政治制度分歧的層次來討論,不是直接和強權興衰相聯系,合作就會比較容易,摩擦就比較容易解決。反過來,如果把經濟因素直接當做人權、政治和戰略上的砝碼來使用,則兩國關系將難以避免地出現危機。
(3)如何應對國內政治壓力?
就短期而言,中美兩國各自在內部政治上的問題,也是造成兩國關系緊張的一個原因。美國方面,一個是因為兩黨較勁,共和黨主導的國會給民主黨主政的行政部門出難題,形成美國對華政策的強硬化;另一個,面臨總統大選在即,無論外交或內政政策上,現任總統都面臨更多的掣肘因素。當然,從總體上說,美國民意和輿論界都在往對華強硬的方向移動,美國極端保守主義勢力擡頭,是制約美國國內政治從而制約美國外交政策的一個基本環境。中國方面,一般說來外交政策有相當高的自主性(autonomy),但是目前卻也面臨越來越多的國內政治上的制約因素。首先,中共最高權力向鄧小平之後時代的轉移過程尚未最後完成,而在中共政治制度下,爭奪最高權力者往往向對外強硬方向靠攏;其次,在鄧小平之後,中共內部的強人政治似乎已經走到盡頭,新的領導人沒有類似毛澤東或鄧小平那樣的足夠權威來在外交政策上獨自形成重大決策,在外交政策特別是對美政策上必須在內部不同勢力之間尋求較高程度的共識與妥協,因而所受掣肘處甚多;第三,在中國國內,象在美國國內一樣,也在興起一股新的民族主義浪潮,這從總體上制約著政府外交政策的選擇。
問題是,政治家和政府如何以國家總體和長遠利益為考量,來應對國內政治對於外交政策的種種壓力?事實上,在美國和中國各自的國內政治中,都存在對外關系上的溫和派和強硬派。如果雙方是強硬對強硬,勢必加劇兩國摩擦,制造國際緊張,對雙方關系的發展極為不利。僅僅是溫和,則顯然難以應對來自雙方各自內部的壓力。兩國領導人能不能找到一種既能滿足強硬要求、又能溫和處理兩國關系的戰略和政策,使兩國都能在與對方的關系中得到好處而避免壞處,是目前中美兩國外交上最大的難題,也是對兩國政府和民眾的政治智慧和能力的考驗。
簡而言之,在戰略結構既定的前提下,充滿摩擦的中美關系會向何種方向發展,端視雙方如何處理兩國關系;而在處理當前中美關系的時候,上述三個問題的解決,可能會較大地影響兩國關系的未來發展。
五、簡短的結論
在冷戰時代,美蘇對抗構成世界戰略格局的軸心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之間的關系基本上受此一因素的制約而形成、發展和變化。在中共當政之初,即奉行外交“一邊倒”的政策,加盟以蘇聯為首的世界共產主義陣營,從而與美國形成了戰略對立關系。這是中美關系的第一階段。在中蘇交惡之後,中美開始相互接近,終於以一九七二年美國總統尼克松訪問北京為標志,進入了兩國關系的第二階段,即戰略合作階段。無論是與美國對立還是合作,在整個冷戰時代,中國都構成美蘇對抗中舉足輕重的第三方;而在中美的戰略合作階段,中美之間因此能夠超越雙方在政治和意識形態上的分歧,甚至超越雙方的局部戰略利益(台灣問題),而達成了對蘇戰略夥伴關系。
在蘇聯解體之後,世界共產主義陣營崩潰,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所形成的冷戰格局發生了根本的改變。蘇聯因素的消失,使中美的戰略合作失去了戰略結構上的根據,兩國之間的政治、意識形態分歧和戰略利益的不同開始凸顯出來。這導致兩國關系進入第三階段,我們把它叫做“戰略摩擦”階段。在這一階段上,中美關系的主導因素是中美在未來世界霸權之爭上的戰略矛盾。由於這一矛盾的作用,中美之間在經濟、安全、人權與台灣等諸多問題上的爭議,都成為具有戰略意義的摩擦領域。在這一基本框架下,中美關系在未來必然充滿矛盾與摩擦。決定未來中美關系走向的根本點因此在於:這些矛盾與摩擦是在談判中得到控制而持續緩和呢,還是會不斷激化和加劇?本文認為,在戰略摩擦成為中美關系主導的前提下,雙方能否對於未來世界的總體戰略格局有正確的認識,能否處理好經濟交流與政治對立的關系,以及能否正確應對國內政治的壓力,對於雙方的戰略摩擦是走向緩和還是逐步激化,將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後冷戰時期中俄關系的現狀與前景
程曉農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社會學系博士候選人
一、中俄兩國的戰略與外交關系
二、雙方國內政治和經濟改革的互動與影響
三、兩國的經貿合作及遠東地區的地緣政治關系
當今世界正處在覆雜而深刻的變動之中,舊的國際關系格局已經消失,而新的國際政治、經濟格局尚未形成。在這種變動過程中,中俄這兩個世界大國的相互關系是世人關心的問題之一。近現代史上中俄兩國的關系充滿了令人難以理解的種種曲折。蘇聯曾經同時支持中共和國民黨這兩個在國內政治戰場上撕殺的對手;當毛澤東滿懷革命成功的豪氣拜訪蘇共兄弟時,他卻被冷落在莫斯科郊區的客宅,而久久進不了克里姆林宮;緊接著蘇共與中共的“蜜月”的,卻是牽動整個國際共運的翻臉相向,最後雙方甚至走上戰場、動刀動槍;為了應付蘇聯這個昔日盟友、今日仇敵,中共反而與美國這個宿敵牽起了手;中蘇關系剛剛正常化就被劃上了句號,而變成了中俄、中國哈薩克、中國烏克蘭等一大堆不知該如何勾畫的老緣份新關系。突然,中俄這兩個國家又都轉入一場各自歷史上最深刻的政治、經濟、社會轉型──一種“把魚湯還原成魚”的轉變,而這種轉型在人類歷史上尚屬首次,並無任何理論可以預見其結果。這樣的覆雜性,使得全世界的中、俄問題觀察家常常不知道如何判斷這兩個國家兩三年以後之事,而在兩國的演變各自充滿不確定的情況下,要分析兩國關系的前景,無疑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
要討論中國和前蘇聯領土上諸國的關系,首先就涉及到一個對象問題:討論中國與誰的關系。在一篇文章中,不可能分別對中國與“獨聯體”各成員國的關系逐一分析,而且事實上,中國─俄國、中國─烏克蘭、中國─哈薩克、中國─塔吉克斯坦等等關系的重要性也差別極大,有的在當今國際關系中已經無足輕重。而“獨聯體”在國家間交往中又實際上不是一個實體,很難成為一個單獨的完整的分析對象。所以,本文選擇中俄關系為討論對象。在“獨聯體”國家中,俄羅斯繼承了前蘇聯的地位,包括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席位,以及前蘇聯和各國簽訂的種種協議和條約等,又是“獨聯體”國家內居主導地位的大國,它與中國的關系最為重要。
後冷戰時期的中俄關系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分析,即從全球性戰略關系的演變來看中俄關系的發展,從中俄兩國政治經濟改革各自的進程及其互動來分析兩國關系,以及從兩國在亞太地區的安全和經濟利益之相互影響來考察兩國關系。這三個方面的分析各自側重不同的層面,第一個方面側重政府間外交關系;第二個方面側重政治家及黨派的交往,以及兩國國內政治經濟政策的相互影響;第三個方面側重中俄接壤地區地方政府之間以及民間的往來。
一、中俄兩國的戰略與外交關系
1978年,當鄧小平登上中國的最高權力位置之後,他改變了毛澤東建立的以反對蘇聯為中心的對外戰略關系,而建立了一種在美蘇之間保持等距離、擴大對日對歐交往、突出經濟合作的戰略關系,獲得了相當大的外交主動權和成功。從中國方面來說,這一戰略至今沒有重大改變。1989年,戈爾巴喬夫訪問中國,標志著冷凍多年的中蘇關系轉入正常化。這個訪問是戈氏外交政策中的一環,目的在於設法把中國從密切的美中關系中稍微往外拉出來一點。可是,由於1989年的北京事件,中美關系突然逆轉,美國社會對北京事件的強烈批評使得布什政府不得不把美中關系降溫。戈氏訪華的外交效果立刻就變得無足輕重了。
過去六年來,中國─蘇聯以及後來的中國─俄國的關系發生了一系列演變。蘇聯(俄國)國內發生的一連串重大變化,是中俄兩國關系相應變動的主要原因。繼戈巴喬夫推動蘇聯的政治改革之後,東歐劇變、蘇聯解體、華沙條約組織解散、世界的兩極格局結束,中國在美蘇對抗的格局中遊刃自如的情勢也一去不覆返了。幾年來,中俄兩國一直在致力於重建它們的戰略關系。那麽,俄國會不會向西方“一面倒”,使得中國遭到某種程度的孤立?或者相反,中俄可不可能重新建立緊密的聯盟,來與西方世界抗衡?如果兩者都不是,兩國之間將會存在一種什麽樣的戰略關系呢?中俄兩國的外交關系無疑為這種戰略關系所左右。
1994年9月2日,江澤民對俄國進行了四天訪問,這是自毛澤東五十年代訪蘇以來,中國國家領導人首次訪蘇。從這樣的標準官式友好訪問中,能夠解讀出來的關於雙方戰略關系的信息並不多。如果分析兩國關系的背景,一個首先需要回答的問題是,中俄兩國今天的關系與什麽有關?歷史上,這兩個國家曾經親密無間,也曾經大打出手,其中既有現實利益的爭奪,也有意識形態的沖突。中共曾經實行過以意識形態劃分敵友的外交政策。現在,兩國在意識形態上的差距達到了五十年代以來最大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意識形態在兩國關系上扮演什麽角色呢?
在毛澤東時代,中蘇兩國關系的摩擦與中蘇兩黨關系的惡化相互影響,兩黨在爭奪國際共運主導權的沖突中掀起了一場激烈的意識形態論戰,各自宣稱自己是真正的馬克思主義,互相指責對方是假社會主義,結果雙方外交關系中也充滿了意識形態色彩。今天的中俄兩國,在對基本政治制度的認知和意識形態上,距離極大,但情形卻與過去截然不同。目前,中共仍然堅持一黨獨治,把世界各國的民主制度、包括俄國的民主化都標上了資產階級“假民主”的標簽,其目標主要是維護自己的政權,而不是要在意識形態上與其他理念和制度作正面鬥爭,所以中共並不想在國際上站出來充當社會主義的“旗手”。
俄國初步的民主化已經在社會中紮根,連俄國共產黨都不願意向民主制度宣戰,它深知蘇共的政治體制已經失去民心,只好轉向西歐式社會民主黨的經濟社會主義口號,來爭取選票。至於俄國的自由派政治家和知識分子,則更是對共產黨的統治深惡痛絕,而以成功地推動民主化、並享有民主化成果感到自豪。但是,俄國社會只是較多地批判了斯大林主義和勃列日涅夫時代的政治經濟政策,並沒有對七十多年前的“十月革命”以及維持多年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作深刻的反思。換言之,面對蘇聯的瓦解和蘇共的失敗,倒底是證明了馬克思列寧不錯、但斯大林錯了,還是馬克思不錯、列寧斯大林錯了,或者馬列不錯、斯大林和戈爾巴喬夫錯了,抑或馬恩列斯都不對,這在俄國社會和知識分子中並沒有經過廣泛的討論,更沒有多數人的共識。因此,現在俄國的民主化不會伴隨意識形態上的“非共產主義化”,在俄國不會出現對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的全面批判。
由於中俄雙方出於各自國內事務的考量,都沒有在意識形態上較量的意願,目前和今後的一個時期內,兩國的戰略關系都不會涉及太多的意識形態,在外交關系上雙方也都會刻意淡化意識形態色彩。中俄兩國的戰略關系擺脫了意識形態,就主要是建築在雙方的現實利益基礎之上,因而會比較理智和現實,也就是說,不管對方國家的領導人是什麽人,都應當與他合作。從這個角度看,就會比較容易理解,為什麽當蘇共垮台、葉利欽執政的俄羅斯成為獨立國家時,中共一方面對葉氏所代表的民主派勢力非常敵對,另一方面又趕在第一時間承認俄羅斯的獨立,並且在聯合國支持俄羅斯繼承蘇聯的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隨後李鵬又以總理身份邀請葉利欽訪問中國。這種以現實利益為基礎的國家間關系是國際關系格局中的常態,而這樣的國家間關系朝什麽方向演變,其決定因素包括大國間的全球性關系平衡、地緣政治的影響、經濟上的往來、歷史文化的淵源等。
在後冷戰時期,中國與西方國家經濟上的往來越來越廣泛,但政治上的摩擦卻越來越大,總體來說,中國與西方國家的國際政治關系中似乎存在著一種漸行漸遠的可能。而與此相反,俄國的民主化和市場化卻大大縮短了俄國與西方國家間的距離。那麽,在國際戰略格局中,俄國會不會為了獲得西方國家的經濟支持,而把它的國際交往變成以與西方國家交往為主,這樣,中國會不會處於相對的孤立中?
俄國確實有親西方派,也有這樣的主張,但俄羅斯不可能實行向西方一面倒的對外政策,這有歷史的和現實政治的原因。在俄國近代史上,布爾什維克奪得政權之前,俄國一直存在著親西方派和較具有民族主義傾向的斯拉夫派的較量。前者更偏好對歐洲開放友好,希望盡快通過歐化而邁入現代化;而後者則更強調俄國以伏爾加、烏拉爾地區為中心的俄羅斯文化傳統,以及俄國作為歐亞國家,要平衡考慮它在歐洲和亞洲的發展。蘇聯共產黨並沒有摧毀這些想法,所以,盡管歷經了近一百年,在俄國知識分子當中,至今仍然可以聽到兩種不同的聲音。而斯大林統治時期,大一統的政治經濟控制系統使得俄國的亞洲部份逐漸加深了與歐洲部份的聯系,各民族精英被籠絡到莫斯科定居、許多民族被迫整群大遷移、以及勞動力的流動,也增進了各民族間的相互了解、造成了俄國東西部文化的融合、以至人種的混血。這一切,都使得今天的俄國,特別是在知識分子當中,對亞洲、對東方有著一種較為深刻的認知,與中歐、西歐精英對亞洲的遠距離觀察有所不同。這樣的歷史背景有利於俄國堅持一種歐亞平衡的傳統。
在現實政治方面,俄國已經處於政治多元化當中,雖然自由派政治家有親西方的傾向,但其他政治勢力的立場不同。俄國共產黨出於意識形態上的原因,對西方國家保持相當的警惕和敵意、而對中共有天然的好感,而民族主義政黨的斯拉夫主義的訴求也反映出對西歐的某種疏離和對俄羅斯亞洲部份的注意。
回顧蘇聯解體以來俄國的外交政策,在最初的一兩年里,俄國外交的重點確實比較多地放在對西方的關系上。一方面,俄國忙於建立與美國、德國等大國的友好關系,以獲得必要的經濟援助;另一方面,當時面對“華沙條約集團”解體,俄國急需清理與東歐國家和“北約”國家的歷史關系,解決一系列遺留問題,沒有很多余力顧忌其他。近兩年來,俄國對其外交政策進行了調整,內容之一是在側重西方政策的同時,加強了東方政策的力度。葉利欽總統宣稱,俄羅斯奉行“雙頭鷹”外交,“既要奉行西方政策,也要奉行東方政策。”從他1993年4月批準的《俄羅斯聯邦外交構想的基本原則》和同年11月批準的《俄羅斯聯邦軍事學說基本原則》、以及近年來俄國官方的言論和行動來看,俄羅斯亞太政策的出發點是:維護俄羅斯的民族利益,體現俄羅斯的歐亞大國地位,保持東西方政策的相對平衡,服從對外經濟活動多樣化的方針,重視地緣政治對俄羅斯安全和獨聯體局勢的影響。其具體做法有,發展與亞太國家的雙邊關系,謀求建立亞洲“睦鄰地帶”;加強與亞太國家的經濟合作,以期實現加入亞太經濟區的長遠目標;加強與亞太國家的安全對話和軍事交流,主張建立亞太多邊安全機制。
在中俄雙方關系中,目前,中俄兩國都希望公正合理地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邊界問題,並在邊境地區裁減武裝力量,雙方相互承擔了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不參加任何針對對方的軍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國締結任何損害另一方主權和安全利益的條約或協議等義務。從理論上講,1991年中俄雙方已經解決了長期存在糾紛的遠東地區邊界問題;但實際上,兩國仍在為爭奪黑龍江和烏蘇里江、以及江中島嶼的控制權爭執不休。
由於俄國不太可能再試圖建立全球性的對抗美國的陣營,它就不會改變自己的追求東西方均衡外交政策的目標,而選擇與中國重構緊密的戰略聯盟的“朝東一邊倒”外交戰略。而中國同樣需要對西方開放和與西方國家發展經濟合作,朝俄國“一邊倒”也不符合中國的戰略利益。因此,幾乎可以肯定地說,中俄關系不會恢覆到五十年代中蘇結盟的狀況,目前雙方正在發展中的國家間相互關系不具有排他性。隨著俄國權力結構的變化,俄國領導層對西方的熱情逐漸冷卻下來,而經歷了九十年代前半期的經濟繁榮和政治社會穩定,中共對蘇共亡黨亡國的恐懼和對俄國民主派政府的疑慮已漸淡化,雙方有可能通過進一步發展相互關系來維護各自的利益。
二、雙方國內政治和經濟改革的互動與影響
中國和蘇聯(俄國)各自國內的政治經濟發展從來都深刻地影響著另一方的國內政策,恐怕世界上還很少有哪兩個大國之間的關系帶有這種特徵。當然,歷史上,蘇聯是中共的“師傅”和中國的“老大哥”,這決定了蘇聯對中共和中國的單向的巨大影響力。可是,中蘇之間從五十年代起就存在著雙向的政治經濟影響。由於兩國之間長期以來一直在基本相似的社會主義制度下競爭,當一方對其政策或制度進行重大變革而獲得成功後,另一方就或遲或早試圖仿效;而另一方的經驗教訓則經常成為這一方國內政治鬥爭的工具。所以,中俄兩國的政治經濟改革從來就不是相互獨立的,這種互動和相互影響通過改變各自國家的政策方向而間接影響國家間的關系。而過去十來年中,中國改革的成功使不少蘇聯(俄國)的政治家對“中國模式”刮目相看,兩國改革的互動效應又明顯增強。
在中俄兩國歷史上,中蘇有過一段“蜜月”,在那個階段蘇聯對中共建國後的制度建立發揮了決定性的影響,這種影響很大程度上是通過蘇聯專家指導和留蘇學生返國實現的。今天中共高層領導人當中,戰爭年代的領導人多數已經離開舞台,在中蘇“蜜月”時期留蘇的學生占據了重要位置,這是否意味著“親蘇派”會在兩國關系中發揮有利於俄國的影響力呢?如果進一步分析,結論是,正好相反,今天被視為“親蘇派”的中國領導人現在已經不太了解俄國,倒是俄國的左派政治領導人變得越來越象“親中派”。最近中國的改革道路開始影響俄國的國內政治,這是近幾年兩國關系史中出現的重要的轉變。
蘇聯政治家們曾經習慣於居高臨下地指導他們的中國“小兄弟”,在從斯大林到勃列日涅夫的老一代蘇聯共產黨官員的心目中,中國共產黨的革命家們並不真懂馬克思列寧主義,他們是在一塊落後的土地上追求著一個不正確的社會主義道路,離蘇聯式的發達的社會主義還非常遙遠。直到八十年代,戈爾巴喬夫這一代蘇共領導人突然發現,在蘇聯的經濟狀況每況愈下的同時,中國大陸卻顯示出蓬勃生機,這是戈氏推動經濟改革的動力之一。九十年代的俄國共產黨領導人,現在已經不再可能居高臨下,而是“居低望高”了,他們不僅羨慕中國城市民眾的生活水準,而且更羨慕中共能把政權掌控在手中。
中國今天的領導人當中,很多是五十年代被選送蘇聯東歐學習工程技術的,他們所擁有的學歷也是蘇聯東歐的大學授予的。但是,這些個人資本並不一定對他們目前的政治活動有非常大的價值。中共第一代領導人中,也有不少在蘇聯受訓的,如陳雲、康生等,但當時他們接受的就是政治活動能力的訓練,回到中國後,因為能與莫斯科保持聯系、或者直接代表第三國際,而一度身價百倍。今天中國大陸留蘇的政治領導人之所以能夠逐級升遷,並不是因為他們擁有並運用當年在蘇聯所學的工程技術知識,而是因為他們是大陸政治中的成功者,此外還有一個可信任的家庭政治背景,以及有個可以稱呼響亮的學歷。這些工程技術知識只是成了他們踏入管理階層的敲門磚,以後幾十年在政治中翻滾,工程技術知識早就扔到一邊。而他們多年積累起來的、真正有用的政治經驗和能力,則仍然是毛澤東、鄧小平教給他們的,並不帶多少“蘇聯味”。相反,當年他們留蘇期間,正是赫魯曉夫大批斯大林的時候,當時中國政府深恐留學生受到影響,加緊了對留學生的思想控制,要求他們專心讀技術,不要過問政治。所以,五十年代蘇聯的“解凍”也沒有在這批留學生頭腦中留下多少印象。這些留蘇學生回國後,中蘇交惡,音訊阻斷,他們在蘇聯的關系網也不能幫助他們了解蘇聯的情勢。時至今日,他們對蘇聯的印象還常常停留在五十年代,而他們對七十、八十年代的蘇聯的了解,實際上並不比他們對西方國家的了解多多少。即使他們今天回訪俄國,也會發現今昔變遷,昨日不再。例如,江澤民1956年在莫斯科實習過的“吉爾”工廠,當年曾是社會主義國家中的一個工業“巨人”,但現在卻是在破產的邊緣上掙紮。
在目前的俄國,中國改革的經驗或改革的“中國模式”,並不是一個供學者專家認真研究分析的對象,而是一個已經被高度意識形態化了的、政治角力的工具。俄國共產黨及其他左派政黨經常把“走中國模式”當做可以向選民揮舞的旗幟,他們所宣傳的其實是“中國城市居民目前迅速提高的生活水平”,而完全不管中國國有企業的改革如何舉步維艱、處境困難。俄國共產黨的候選人當中,多數是在過去幾年經濟自由化和私有化過程中,未能占據一席之地的原蘇聯黨政幹部。而在他們的執政意圖背後,則是強烈的期盼,希望奪得政權後,能控制經濟資源、發一筆財。因此,他們對坦率客觀地研究“中國模式”毫無興趣,也從未根據“中國模式”提出他們的政綱。
而俄國的自由派政黨則盡量貶低“中國模式”,強調在中國完全沒有民主,專制的共產黨和原來的蘇共一樣把持一切,如果仿效“中國模式”,就會導致蘇聯共產黨覆辟。由於意識形態上不喜歡“中國模式”,他們也沒有興趣研究中國改革的經驗教訓。在俄國,雖然也有少數知識分子和中國問題專家發表一些文章,分析“中國模式”的利與弊,但並不能引起大眾和政治家的興趣。
同樣,俄國的民主化和經濟自由化的結果也曾被中共用來作為贏得民心的手段。蘇共瓦解後,中共在黨內所進行的宣傳強調,如果中國也出現和平演變、乃至民主化,則中共的權力就會被剝奪,各級黨政幹部的地位、特權會因而喪失。這一宣傳確實抓住了中共幹部的心理弱點,取得了相當效果,使得中國大陸出現了對俄國民主化過程積極成果的貶低和忽視。另一方面,中共的新聞媒體對俄國的政治經濟形勢進行了選擇性報導,集中向民眾渲染,俄國的民主化和經濟自由化造成了什麽樣的災難。中國大陸所能看到的俄國實況,多數來自新華社或中國官方媒體,往往是從中國立場出發的、並不很客觀公正的報導。俄國本國的新聞媒體現在擁有新聞自由,報導更準確客觀,能從俄國社會的多個角度反映現實,可是這樣的新聞卻很難與中國大陸民眾見面。在官方的控制下,大陸民眾的多數對俄國的變化缺乏真正的了解,對俄國發生民主化的政治、經濟、社會原因基本上不清楚,而對俄國變革的結果往往持負面的理解。這一切,最後都是有利於中共重新贏得在“六.四”中一度失去的民心。
如果要分析今天蘇聯(俄國)對中國的影響,那麽,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即蘇聯體制對中國的影響力經常被低估。五十年代初,中共實行對蘇聯“一面倒”的政策,在蘇聯專家手把手的指導下,全盤照搬蘇聯的體制。大到中共中央組織部的幹部管理制度、國家計劃委員會的經濟計劃制定程序,小到大學圖書館里借書條的設計,都是從蘇聯學的。目前,中國政府、學者和民眾都比較願意聽到“東亞模式”,而不喜歡談中國俄國經濟體制的相似性,更不想聽到兩國發展中面臨的相似困難。國際上媒體也早已忘記了,中國的城市改革中,改革“攻堅戰”所屢攻不克的正是從蘇聯學來的體制。
由於俄國政治可能向左轉,今後中俄關系會因此有所靠近。去年12月的國會選舉中,因為俄國多數民眾對經濟轉型中的經濟和生活狀況不滿,以蓋達爾為代表的激進經濟改革派在選舉中遭到了慘敗;另一個由雅夫林斯基領導的自由派政黨吸收了部份原來支持蓋達爾的票,但其支持者局限在莫斯科、聖彼得堡等少數幾個大城市,只占總票數的百分之十幾;以現任總理切爾諾梅金領導的溫和派政黨,雖然擁有目前最富有的石油工業利益集團的財力支持,有各級在位官員的幫助,但是卻不得不背負不滿民眾對現行政策和腐敗、混亂的指責,所獲選票同樣不多;而朱加諾夫的俄國共產黨在中小城鎮和農村有穩定的票源,因為這些地方民眾的平均教育程度低、資訊少、社會關系網深、對大城市出身的知識精英天然地不信任,而恰恰在這些地區,共產黨尚能運作的組織動員系統是有效的固票工具,同時,在大城市中,占人口相當大比例的退休者也是共產黨的“鐵票”。目前看來,在今年六月的總統選舉中,俄國共產黨與農民黨等左派勢力聯合,有相當大的可能拿下總統職位,並進而任命自己的總理,實現總統、總理、國會多數派的一統天下。一個左派政權在俄國的出現,對中共來說是好消息。
基於各自的民族主義情結和潛在的意識形態理念,俄國的左派政治領導人與中共在國際關系上有著某種程度的共同認知,對西方國家不信任,面對西方國家的種種要求、壓力,雖不得不尊重卻又心不甘情不願。這些會幫助中共和俄國的左派政權在國家關系上發展一定程度的相互信任。可是,這種信任也是有限的。對中共來說,俄國共產黨強調民主制度,這就構成一種挑戰,令中共不安。而對俄國來說,面對一個集權的、資源動員能力強的、有時候對外咄咄逼人的中國,顯然感到總存在著一種威脅,而面對一個民主化的中國,則要放心得多,因為民主政府比較少用強權獲取外部利益;然而,一個集權的中國政府可能比一個民主政府能夠更有效地控制其社會,而防止因社會混亂造成對俄國的移民威脅。所以,在對中國政治制度演變的問題上,俄國政府也面臨著一種和西方國家相似的兩難處境。
三、兩國的經貿合作及遠東地區的地緣政治關系
近六年來,中俄兩國的貿易關系走過了一段曲折的路。1989年中俄關系正常化後,中俄經濟貿易關系有較大發展。1990年,兩國貿易總額達到四十二億美元。1992年,在俄羅斯外貿總額減少百分之二十三的情況下,中俄貿易總額仍然繼續上升,達到五十八億美元。1993年,進一步上升到七十七億美元。從1989年到1993年是中俄貿易關系的第一個階段,而1994年是雙方貿易關系的轉折點,這一年中國消費品對俄出口大幅度下降,至1995年才恢覆到1990年的水平。1995年,雙方貿易中中方有較大逆差。中俄貿易收縮,主要原因是俄國市場的變化和俄方政策調整。
在中俄雙方的貿易政策討論中,俄國政府指責中國的偽劣商品在俄國到處泛濫,而中國政府指責俄方築起貿易壁壘、阻止中國商品出口。客觀地說,俄國收緊俄中貿易的原因主要來自中國方面。中國方面從事小額中俄貿易的多數是個體戶,文化素質低,但他們“小人得志”的心態和從中國搬過去的“無法無天”的行為,卻經常惹惱具有較高文化素養、又有強烈國家優越感的俄國市民。中國個體戶在俄國大量行銷的假劣商品,嚴重損害了中國商品和正派中國商人的聲譽,再加上中國犯罪團夥在俄國城市和國際列車上的惡劣行徑,導致俄國社會里,對中俄小額貿易和中國商販在俄國的活躍,貶多於褒。這不可避免地對俄國政府的對華貿易政策產生了影響。與中國商品在俄國市場上聲譽下跌的同時,歐洲商品開始進入俄國市場,其價格雖然較高,但品質、品味都遠遠優於中國商品,這喚回了俄國消費者的歐洲意識,流行商品的標準很快就由中國商品變為歐洲商品,中國大陸普通消費品在俄國的銷售高潮基本上一去不覆返了。
但中國仍然是俄國的潛在的大武器市場和其他重工業產品市場。中國的重工業基礎由兩部份組成,一部份都是五十年代蘇聯援建的大型企業,一部份是國民政府留在大陸的工廠。這些工廠的多數設備早已老舊不堪,亟待更新。但是,中國沒有足夠的外匯去購置西方的設備,況且設備產品的設計規範也不一致。而俄國的一些重工業產品對中國而言,仍然是價廉物美,經濟使用的。目前,一些俄國大型重工業企業就接受了中國的電站發電設備等訂貨。至於中國向俄國訂購先進戰機等尖端武器,則是舉世共知的。俄國雖然為了保護其軍事工業免於癱瘓,對中國大陸的軍品訂貨相當熱衷,但俄國畢竟與中國是近鄰,為了自己的國防安全,俄國仍然不願意向中國出手最先進的武器。
目前,中國去俄國投資創辦的合資企業為數並不多,主要從事貿易和服務業,投資額不大。據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發表的統計表明,從1994年初到1995年6月底,俄國共吸收了外國直接投資九億美元,其中中國占百分之六,約五千四百萬美元。1995年初,有中國投資、在俄國注冊的企業共1019家,占外資企業總數的百分之八。
從地區經濟發展的角度看,俄國有與中國合作開發的需要,但也始終對中國保持著相當程度的警惕。中俄兩國有著長達數千公里的邊界,在俄方領土內,遠東地區地域遼闊,自然資源豐富,但人口稀少,除了沿西伯利亞大鐵路的城鎮有居民以外,其他地方基本上渺無人煙,交通極為不便,甚至鐵路線上兩個車站之間沒有可以通行自行車的道路。就是這些有限的人口也集中在少數城市中,隸屬於政府和文教機關、國營企業和駐軍,當地工業生產能力很小,也缺乏資金、技術和熟練勞動力,日用消費品要靠從俄國中西部運來。在經濟自由化過程中,一方面因為中央政府的能力大為削弱,無暇照顧偏遠的遠東邊疆區;另一方面,由於遠離本國中心地區,遠東地區企業過去與俄羅斯內地的經濟技術聯系被中斷了,當地消費品缺乏,經濟蕭條。中俄兩國的區域經濟合作是一個可能的利益互補的機會。1992年底,葉利欽總統訪問北京時,曾提到邀請中國參加西伯利亞和遠東地區的開發。
最近幾年中,中俄邊境貿易非常活躍,中國的農村勞動力也大量進入俄國的遠東地區種地做工。中國與俄國接壤的省份,經濟都不很發達,對發達國家開放的機會不多。為了使本地區民眾有機會增加收入,中國的地方政府官員對民眾去俄羅斯做生意或打工一向持樂觀其成的態度,給予方便。既然中國政府不加約束,當地中國民眾出入俄國如入無人之境,很多人不經過邊防口岸、而是擅自越境,也不遵守對方的簽證、稅收法規。至於由此而引起的國家間關系的覆雜化,則根本不在這些中國老百姓和地方官員的考慮之列。在俄國遠東地區,地方官員有著相當覆雜的心態。在政治上,他們毫不掩飾地對大舉進入遠東地區的中國人表示不滿和擔憂,但在經濟上,他們又希望這些中國人繼續在那里做生意,因為這是俄國地方官員貪污發財的唯一機會。海參威地方政府曾經專門通過法律,禁止中國人擁有或租用房產,而迫使旅居那里的中國人支付每日居住稅。
中國的東北三省目前實行通過沿邊發展、加快對外開放的發展戰略,主要目標是吸引外資,而不是輸出資本。它們也知道,俄國只會是和中國一樣的資本吸收國,所以這些省份喊的是對俄國的遠東地區開放,眼睛看著的卻不是俄國企業,而是日本、韓國以及西方的企業,希望借此機會吸引來日本、韓國或西方的資本。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學術界提出的圖們江流域開發計劃曾經引起了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的興趣。UNDP於1993年在紐約召開了圖們江項目工作會議,討論和擬定了多國合作開發圖們江區域的設想。此後,中國已經在本國境內作了不少項目可行性研究,開始了一些投資活動,修建了一條新鐵路,以便把中國東北地區的貨物運往俄國的太平洋港口。但俄國對中國的企圖心始終不無疑慮,擔心中國會借此擴大它在俄國海參威地區的影響力,再加上俄國經濟困難,所以,俄方並沒有為這個擬議中的合作開發項目采取多少實際步驟。
俄國在貝加爾湖以東的遠東地區只有不到七百萬人口,而中國的東北三省卻有九千四百萬人口,由於中國龐大的人口規模和高度的人口密度,俄國一直擔心來自中國的潛在的移民威脅。十三世紀成吉斯汗率蒙古騎兵攻占俄國的歐洲腹地,曾在俄國留下了深深的文化歷史痕跡。今天,在俄國國內,基於民族主義、以及一定程度的種族主義,對中國人口及其可能帶來的威脅的恐懼感始終存在。中國人大量湧入俄國的遠東地區,更加誘發了這種恐懼感。中國農民在俄羅斯的遠東地區任意開墾已經被私有化了的俄國土地,以低價購買大量原材料非法越境運回中國,不尊重俄國居民的習俗和文明社會應有的基本行為準則。在當地俄國居民眼中看來,進入俄國遠東地區的中國人行事不象是來做客的,倒象是此地本來的主人。遠東地區的俄國居民直接感受到來自中國的人口壓力和由此引起的秩序混亂,他們的日常生活遭到了中國人的幹擾,因此非常不滿,甚至開始仇視大舉滲透進他們的領地的中國人。俄國的保守的民族主義者也開始對中國人發難,其中不光有政治家,也有很多知識分子。原先流亡國外的著名持不同政見者索爾仁尼琴回國時途經遠東,當他到達莫斯科後,對俄國政府提出尖銳的批評,認為政府忽略了遠東,而聽任中國人去占領。現在,中國政府稍稍加緊了對邊境地區中國居民的行為管束,情形有所好轉。
中國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學者在對俄關系上經常強調經濟合作的必要性,卻很少考慮地緣政治關系。事實上,在這一地區發生武裝軍事沖突僅僅是不到三十年前的事。俄國的民族主義者在呼喊“黃禍”時,並不是孤立的,俄國共產黨就是它的同盟軍。俄國共產黨還經常夢想恢覆蘇聯“帝國”,而來自中國的威脅有時候就是一個動員民眾的好借口,在這點上,中國很難指望俄國的自由派會為中共辯護。地緣政治關系上的摩擦同樣可能為雙方的戰略關系投下陰影,給中俄兩國左派政治家的關系中插進楔子。當中共為了抵禦來自西方的政治攻勢時,訴諸民族主義有某種效果;然而,當俄國民族主義者利用民族主義情結挑起對中國的攻擊時,中共就不容易找到意識形態來自衛,能再訴諸國際主義嗎?中俄兩國政治家們在領導各自的國家跨進下一世紀時,開拓了合作的空間,也留下了沖突的種子。
後冷戰時期東南亞權力格局與中國角色
鄭永年
美國哈佛大學麥克阿瑟基金會國際和平與安全研究員
美蘇冷戰與東南亞力量平衡格局
冷戰下的陰影:中國與東南亞
冷戰的結束與東南亞國家的軍備競賽
中國角色
蘇聯的崩潰給現代國際關系注入了巨大的動力。如果說二戰後世界政治相對穩定的主要原因是美蘇之間的“冷戰”,那麽蘇聯一極的消失標志著由美蘇之間對抗而形成的世界政治權力平衡體系的動搖。一方面,由於冷戰的結束,美國勢必作出大戰略調整,不可能像冷戰時期動用龐大的國內資源來支持其海外戰略。另一方面,由於蘇聯崩潰而出現的權力真空,其他各國勢必爭相填補,從而形成各國間的角力。但更為重要的是,國際關系發展史中一而再,再而三出現的經濟與權力消長之間的互動準則,即是說,一個國家的現代化和快速經濟增張或遲或早會對現成權力體系構成威脅,甚至向既成霸權挑戰,導致新一輪的爭霸戰爭(Robert Gilpin,1981;Paul Kennedy,1987)。
恰恰同時,東亞、東南亞創造了世界經濟發展的奇跡。包括中國在內的整個東亞、東南亞地區自80年代以來,經濟發展始終領先世界的其他地區。人們關注的焦點自然從蘇聯轉向該一地區,尤其是中國。由於中國的地理位置、國家規模、經濟潛力等諸種因素,很多人自然而簡單地相信,中國勢必起而填補由美蘇權力衰落而出現的權力真空。因此西方世界不斷就對中國的外交戰略展開爭論。最近產生的所謂“中國威脅論”和“圍堵中國論”就是明顯的例子。
本文的目的在於運用現實主義的方法來評估冷戰時期中國與東南亞各國之間的關系,在此基礎上來預測後冷戰時期雙方的關系。本文認為,冷戰時期中國與東南亞之間的關系取決於以下三種因素,即大國與東南亞的關系,東南亞各國之間的關系,以及中國與東男亞各國的雙邊關系。未來中國與東南亞之間的關系取決於以下諸種因素:各大國包括美日對東南亞外交策略的調整和中國總體內政,外交策略的調整。概括地說,盡管這一地區存在著國家間(雙邊的或多邊的)沖突乃至戰爭的威脅,但目前中國與東南亞各國關系發展也孕育著種種和平的因素。
本文分為以下幾個部份。第一部份回顧冷站時代中國與東南亞地區之間的關系,著重於美蘇的東南亞策略是如何影響中國在該一地區的外交策略的。第二部份側重於中國與東南亞地區關系的現狀,力求突出戰爭與和平的可能性。最後一部份評估中國現時東南亞政策及其可能的策略調整。
美蘇冷戰與東南亞力量平衡格局
如同在世界上的其他地方,美蘇冷戰不僅制約著東南亞國家的外交政策,而且也制約著中國同東南亞國家之間的雙邊的及多邊的關系。在這一節,我們先來看看美蘇兩大陣營間的冷戰對東南亞的影響,再來看看中國在其中扮演了何種角色。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美蘇兩大陣營進入“冷戰”狀態。東南亞地區即成為兩大陣營全球性意識形態、軍事、政治、經濟、外交利益爭奪的焦點。從總體上看,在1969年尼克松的“關島主義”出籠前,美國在東南亞占主導地位。戰後杜魯門總統推行“圍堵政策”,涵蓋西歐至中東,由東北亞至東南亞的廣大地區。美國對東南亞地區的重視主要是因為,首先,東南亞地區可以成為美國抑制當時日益蓬興的共產主義勢力的前沿陣地。1949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前,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一份報告直接警告共產黨勢力會席卷東南亞,美國必需采取某種政策加以抑制以防多米諾效應的發生。其次,與美國的軍事戰略有關。戰後美國成為軍事強國,其海空勢力滲透從太平洋至印度洋的廣大海域。為了加強其在兩大洋之間的戰略優勢,控制兩洋之間的通道,美國不惜一切地要加強東南亞這一交通要道。基於以上戰略考慮,自50年代初至60年代末,美國的東南亞政策主要由以下幾部份組成。第一,以印支地區為中心,以武力為手段來圍堵和抑制中國共產主義勢力的擴張。1950年朝鮮戰爭爆發,美國為法國軍隊提供援助,開始涉足印支事務。在法軍撤出印支後,美國馬上填補了力量真空。自1955年起,美國大力扶植南越和老撾的親美勢力,不惜以戰爭的手段直接來與反對勢力抗衡。如1958年策動老撾親美勢力推翻聯合政府;1959年涉足老撾內戰;1961年對南越發動“特種戰爭”,等等。第二,在東南亞建立各種雙邊的和多邊的軍事同盟。美於1954年發起東南亞條約組織,把南越、老撾和柬埔寨化為其“保護區”。第三,美國單方面地對東南亞國家實行“一元化”領導。戰後,由於東南亞國家剛剛擺脫殖民統治,國內各種力量間鬥爭激烈,且政治領袖們缺乏獨立的統治國家的能力,這就為美國的滲透提供了機會,使得東南亞各國的政治嚴重依賴於美國。如果說中國當時實行的“一邊倒”政策是和蘇聯結盟,那麽東南亞各國的“一邊倒”政策是和美國結盟。第四,美國把與東南亞政治軍事關系置於首位,而經濟關系次之。這一方面是因為當時東南亞各國經濟仍處於極為落後狀態,另一方面是因為美國的主要興趣不在於經濟利益,而是借東南亞來圍堵共產主義勢力。但不久,美國重視起東南亞地區的經濟發展。在美國看來,光用美國的經濟援助不足以抵抗共產主黨勢力,而是必須鼓勵東南亞各國發展自身的經濟,這樣才有可能和美國合作共同圍堵共產勢力。
1969年至80年代末,美國的東南亞政策進入第二個時期。1969年尼克松入主白宮,不久就開始大幅度地調整美國的東南亞政策,即有名的“關島主義”。關島主義的主要精神在於“亞洲事務的亞洲化”。這一戰略包括,第一,關島主義並不意味著美國勢力完全退出東南亞,而是說美國不能繼續單獨地負擔亞太地區的軍事國防安全。亞洲事務,乃至亞洲戰爭與和平須由亞洲人自己決定;第二,美國繼續保證對東南亞各國所締結的條約和承諾,但把重點放在鼓勵東南亞國家依靠自己的力量應付國內政治經濟問題,特別是國內共產主義勢力。除非東南亞國家遭到外來侵略的直接威脅,美國應采用“低姿態”外交政策;第三,修正戰後和共產主義勢力直接對抗的策略。根據越戰的教訓,美國宜避免直接卷入亞洲戰爭。同時美國希望東盟各國間的有關安全方面的關系制度化,以加強和平的力量;第四,尼克松意識到東南亞地區的“和平”取決於美蘇之間的某種“和解”,即非直接的軍事對抗,而是互相“威懾”,及與中國關系的改善。可見關島主義把單純的圍堵政策修改成“圍堵而不孤立”政策,強調“以談判代替對抗”的外交精神。
尼克松後,福特過渡政府基本上繼續關島主義精神。但卡特政府期間及以後,美國的東南亞政策變化較大。卡特政府並沒有把東南亞地區視為其外交政策的重要日程。相反,卡特強調“人權外交”,以此作為與東南亞國家關系的準則,許多東南亞國家被劃入“侵犯人權”的範疇。同時,卡特政府改變了過去只強調政治軍事關系的做法,把重心轉移到發展同東南亞國家的經濟關系。里根上台後,對蘇實行全面抑制政策,美國的東南亞政策也因此又有重大變化,政治軍事關系又被置於首位。里根政府一方面對東南亞各國提供各種形式的軍事援助,另一方面推行政治民主化,即要求東南亞各國仿效西方,實行政治改革,以此來抑制蘇聯的影響。布什政府期間,美國的東南亞政策有所改變,但大體上仍承襲里根的政策。
要理解美國的東南亞政策的變化就必須看看兩極權力平衡的另一極,即蘇聯的東南亞政策。冷戰結束前,蘇聯的東南亞政策是蘇聯同美國全球競爭的一部份。冷戰開始後至尼克松的關島主義,美國勢力在東南亞占優勢,蘇聯處於劣勢。印尼是60年代中期唯一與蘇聯有外交關系的東南亞國家。蘇聯直接給予印尼以不同形式的軍事,經濟和政治上的支持,輔助印尼對西方的強硬外交政策。關島主義出台後,美國開始削減其東南亞的軍事力量。這就給蘇聯提供了某種權力空間。東南亞地區的力量平衡開始向蘇聯一極傾斜。1969年,勃列日涅夫拋出“亞洲安全”體系,蘇聯勢力竭力向該地區滲透。美國越戰的失利,使蘇聯很快把越南納入自己的勢力範圍,並把它作為向東南亞及整個亞太地區擴張的前哨基地。同時蘇聯也對東盟國家展開政治攻勢。70年代末中越沖突後,蘇聯開始在東南亞以軍事大國的姿態出現。1979年,蘇聯海軍進入越南金蘭彎,此後,蘇聯在越軍事力量不斷增加。隨後支持越南侵占柬埔寨。東南亞地區的力量對比出現不利於美國的態勢,尤其是在卡特政府期間。蘇聯在東南亞的勢力在里根政府期間受到嚴重挫折。蘇聯也因此事實上在冷戰結束前開始調整其在亞洲的政策。1986年,當時蘇共總書記戈巴喬夫發表海參威宣言,稱自己為亞太國家。自1983年起,中蘇關系不斷改善。1989年,戈巴喬夫訪華標志兩國長期以來的敵對狀態的結束。印尼與中國恢覆關系。老撾在1988年底也同中國恢覆了外交關系。蘇聯也開始向越南施壓,迫使其盡快從柬埔寨撤軍。蘇聯本身也大幅度地調整其東南亞政策, 大大收縮其在東南亞乃至整個亞太地區的力量,如撤走駐金蘭彎的大部份蘇軍,將太平洋艦隊兵力裁減三分之一。至1989年,美國承認,由於蘇聯的退卻,美在亞太地區的軍事力量已占優勢。
冷戰下的陰影:中國與東南亞
無疑,二戰後中國無論從政治、安全、軍事、經濟和外交各方面來說,都把重點放在亞洲國家。中央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宣布獨立自主的外交政策,但許多西方觀察家和評論家仍稱中國是一個“地區大國,而無地區政策”的國家(Steven I. Levine,1984)。這種說法雖不夠確切,但也反映了一個事實,即,中國的亞洲政策,特別是對東南亞的政策始終“生活”在美蘇兩國的陰影下。中國的東南亞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制於美蘇兩國在東南亞的權力消長。在冷戰的背景下,中國雖然在東南亞地區取得了一定的外交空間,但中國對該地區的影響並不占主導地位,較之美蘇兩國,可說是處於邊緣狀態。
1950年代初期,中國領導人認為世界權力體系由美蘇兩極組成。中國出於自身安全及其他各方面考慮,實行“一邊倒”政策,即與蘇聯結盟。一些領導人曾盲目估計共產主義會席卷亞洲。中國於是支持東南亞國家的共產黨或親共勢力,對一些新獨立的親西方的東南亞國家持懷疑及不支持態度。朝鮮戰爭結束後,中國的東南亞政策有所變化。中國領導人看到了東南亞新興國家與美國之間的矛盾,認為中國可以和一些新興國家結成廣泛的聯合陣線反對美帝國主義及其同盟。中國和印度聯合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得到許多亞洲國家的認同。但隨著50年代末中印邊界沖突及60年代中蘇沖突的發生,中國的東南亞政策發生重大的變化,即越來越激進化。中國認為,東南亞地區既不屬於帝國主義陣營也不屬於社會主義陣營。中國的目標是打擊與中國為敵的東南亞國家,領導第三世界革命,在美蘇兩大霸權體系之下尋求自主獨立的政治行動。東南亞國家因此可以與拉丁美洲和非洲國家相提並論,屬於反帝國主義的同一陣營。
在70年代,中國把外交政策重點放在南北和東西關系上,並認同不發達國家,為尋求新的國際經濟秩序而努力。在70年代中期,鄧小平在聯合國的演講,強調毛澤東的三個世界理論,把中國放在亞、非、拉不發達國家的陣營。這時中國最擔心的是蘇聯對中國構成的威脅。尼克松奉行關島主義以後,美國在亞洲勢力削減,蘇聯乘虛而入,填補權力真空。中國領導人認為,這不僅構成了對東南亞國家的威脅,也構成了對中國的威脅。1975年美國的印支政策發生急劇變化,中蘇之間的爭端也達到了一個新的起點。中國改變了以往的對東南亞國家的政策,同時與美國結成聯合陣線以抑制蘇聯勢力。中國告誡東南亞國家不要前門剛送走“美狼”,後門就迎進“蘇虎”。1967年,東盟成立時,中國把此認定為美國操縱下的“反華反共聯盟”。但至70年代中期,中國認為東盟可以成為阻擋蘇聯勢力南下的一支重要力量。70年代末期,受蘇聯支持,越南入侵柬埔寨。美蘇在東南亞的勢力平衡迅速向於蘇聯有利的方向發展。很多東南亞國家,特別是泰國深表關切。中國這時和美國結盟於79年進行有限的“反擊戰”。美國希望中國能夠阻止越南的勢力,從而間接地阻止蘇聯的力量。1978年,美副總統蒙代爾訪華,強調與中國合作的重要性。此後,中美的軍事合作趨於密切,直至89年北京事件和冷戰的結束。對東南亞國家來說,一方面中美合作於自己有利,因為中國可以充當一支抑制蘇聯勢力擴張的強大力量,但另一方面,它們也擔心,中國強大的軍事力量是否會影響東南亞國家的安全。
進入80年代,中蘇之間的對抗程度有所減弱。但中國仍舊認為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脅來自蘇聯。蘇聯的越南政策更是直接地威脅到中國的安全與其他利益。但中國的對抗蘇聯的活動余地仍舊有限。中國一方面開始了軍事現代化的進程;另一方面向在“第一戰線”的國家,如泰國和巴基斯坦提供援助以抑制蘇聯的擴張。由於多種原因,中國與美國的抗蘇聯盟的程度也是極為有限的。中國領導人仍舊慢慢地在兩個大國之間尋求自己較為獨立的外交政策,試圖在兩個大國之間謀求權力平衡的作用。
中國外交政策的獨立性也表現在其他方面。最明顯的是中國的外交政策強調雙邊關系,而對多邊關系持懷疑態度。中國同東南亞國家的關系多為雙邊關系。有研究者認為,中國的這種雙邊主義(bilateralism)的外交政策既是傳統中國“朝貢”制度(the tribute system)的反映,也是中國在亞洲長遠戰略利益的考慮(Steven I. Levine,1984),這種說法是否有理,仍有待於繼續研究,但中國確實反對亞洲國家間的多邊關系,特別是當多邊關系包括美蘇兩大國的情況下。在這種心態支持下,中國從未尋求和任何亞洲國家結成正式同盟。在60年代初,中國認為自己可充當亞洲共產主義陣營,包括北朝鮮、北越、柬埔寨和印度尼西亞的領袖。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中國也未組織這些國家間的正式同盟關系。所以,所謂“共產主義陣營”是極其松散的。在美蘇兩大國主宰下,中國的外交政策在很多情況下是消極被動的,旨在弱化,打破,甚至預防任何亞洲國家結成反華同盟。所以,中國竭力反對東南亞條約組織(South East Asian Treaty Organization),亞太理事會(Asian and Pacific Council)和東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1969年,蘇聯提出建立亞洲集體安全體系,中國始終反對。中國的目標是防止美蘇兩大國在亞洲的霸權地位。但同時中國意識到中國不可能完全阻止這兩大國涉足亞洲事務,因此選擇有限獨立的政策。在50年代與蘇聯結盟反對美國,在1972年與美國結盟反對蘇聯。目的是使美蘇力量構成平衡局勢,減少對中國的威脅。再者,即使是雙邊關系,中國領導人也非常謹慎。中國並不希望極為密切的雙邊關系,特別是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或涉及美蘇兩大國的雙邊關系。中國始終擔心,重要的亞洲國家,如日本、南韓、泰國、菲律賓、印度、越南、等會和某一超級大國結成緊密同盟,充當“爪牙”或“代理人”來威脅中國利益。但當中國意識到這種關系有助於抑制超級大國在亞洲的勢力時,就會默認或支持這種關系,如1972年以來美日關系,及從原先的反對東盟到支持的轉變。
中國這種較為靈活的,從而也是多變的外交政策主要著眼於中國自身的安全考慮。在50和60年代,中國支持東南亞地區所謂“革命”,與印度尼西亞合作對抗那些被美國用來“圍堵”中國的東南亞國家。中美之間的直接對抗因為越南戰爭而有所減弱。但越戰的勝利並未給中國的安全提供保障。越戰後,越南成為地區軍事強國,其勢力大有席卷東南亞之勢。越南得到蘇聯的支持,迅速向印支滲透。作為對這種新形勢的反應,中國加快了其同東盟國家關系正常化的速度。同時向越南施加軍事和外交壓力,迫使其從柬埔寨撤兵。1979年中國對越南發動“自衛反擊戰”。但東南亞國家對中國的行動持較為覆雜的看法。一方面,他們表示歡迎,因為越南的擴張主義使他們感到不安。但另一方面,他們擔心中國是否從此以後會以亞洲憲兵的面目出現。這從一個側面反應了地區政治中各國權力平衡的重要性。盡管權力平衡基本上是西方概念,許多亞洲,特別是東南亞國家對此不以為然,但從他們的行為中可以看到他們實際上是強調權力平衡在維持地區穩定中的重要性的。例如,戰後30多年中,泰國始終把中國視為主要敵人,但由於越南力量的崛起,中泰關系迅速改善,兩國間軍事合作達到很高的層次,以此來遏制越南的擴張主義。其他同盟國家或多或少地也有類似的態度。
綜上所述,在冷戰期間,中國對東南亞國家的關系呈現出如下特點。首先,因為冷戰期間美蘇兩大國主宰世界政治舞台,中國與東南亞國家的關系在很大程度上受兩大國權力消長的影響。但這並不是說,中國缺乏自己獨立的外交政策。相反,由於兩大國之間的沖突,中國在其間爭得了一定的外交空間。其二,中國傾向於國與國之間的雙邊關系,而對多邊關系持懷疑態度。這一外交關系模式正在影響著冷戰後中國對亞洲各國的關系。其三,中國的東南亞政策趨向於現實主義化。或者說,中國的東南亞政策從早期的革命化,意識形態化轉向以解決問題(problem-solving)為取向的“職業”外交。這一轉型有助於冷戰後中國與東南亞國家關系的改善。
冷戰的結束與東南亞國家的軍備競賽
從理論上說,冷戰的結束有助於東南亞地區的和平與安全。但事實上,冷戰結束了往日美蘇兩國在該地區權力平衡局面,從而給該地區引進了新的不穩定因素。當世界上多數地區熱衷於削減軍備的時候,東南亞成了少數幾個軍費開支急劇增加的地區,尤其是東盟。軍備競賽表現為如下幾個特點。
首先,東盟各國大力加強本國的軍事力量,大幅度增加軍費,采購西方先進的武器裝備(方柏華,1993)。各國都把軍事發展的重點放在海軍與空軍方面。其二,東盟各國加強國與國之間多邊的軍事合作關系,以提高東盟作為一個整體的軍事力量。東盟成立之初,其目的在於各國間的經濟合作。隨著冷戰的結束,蘇美在東南亞權力平衡體系的打破,東盟的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但同時東盟各國間的軍事合作程度也迅速提高。1992年,東盟首腦會議發表東盟合作宣言,稱東盟合作的重點由經濟領域擴展至軍事,國防安全等方面。東盟各國的軍事合作類似於歐洲二戰後的集體安全體系。東盟各國已同意國家之間在“東南亞軍事委員會”的協調組織下加強軍事交流和合作,擴大雙邊的軍事演習,共同研制新武器等。
其三,東盟各國想方設法保留美國在東盟的軍事基地,以美國的勢力來強化自身的軍事力量及防患周邊國家的威脅。1992年美國在第一屆亞太地區防務會議上對東盟國家作了一系列的承諾,包括:美國保證繼續參與亞太事務;進行雙邊的防務合作;維持高效的先遣隊;保留足夠的海外基地來支持美國的先遣隊;與東盟各國承擔責任和額外的防務活動;在東盟國家的要求下,美國與其合作進行共同的防務安排。
東盟國家新近出現的軍備競賽既有其內部原因,也為其所面臨的國際因素所驅動。從國內因素來說,首先,東盟國家經濟的迅速增長為東盟的軍事力量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經濟支持。70年代,東盟各國經濟增長率達74%。從1987年至1991年經濟增長又保持同樣的速度。目前,東盟六國擁有3.2億人口,國民生產總值達3,100億美元。隨著經濟發展,各國軍費開支也相繼增長。其二,東盟成員之間的矛盾。這些矛盾包括邊界和領土爭端;經濟糾紛;民族與宗教矛盾以及毒品、海盜問題。菲律賓與馬來西亞之間有關於沙巴州的領土糾紛,印度尼西亞和新加坡之間有邊界糾紛,菲律賓與印尼之間有領海糾紛,文萊與馬來西亞有主權糾紛。再者,東盟各國間就金三角地區的毒品問題,馬六甲戰略航線的海盜問題也存在著矛盾。此外,東盟各國對宗教民族問題也極為敏感。印尼,馬來西亞和文萊國的大多數人信仰伊斯蘭教,泰國和新加坡華人大多信仰佛教,菲律賓人大多信仰天主教。從民族來看,東盟各國主要由華人、馬來人、印度尼西亞人、菲律賓人及泰族等幾百個民族組成。不同的宗教和民族不僅給東盟各國國內政治帶來很大的壓力,而且為各國之間的關系帶來不確定因素。
其三,東盟與印度支那各國之間存在著極為不穩定的因素,包括柬埔寨問題,泰國老撾之間邊界及湄工河航運問題,泰國、馬來西亞和越南之間的捕魚爭端,越南和柬埔寨的關系問題。
其四,東南亞各國盡管經濟發展迅速,但經濟發展仍很不平衡,國與國之間的貧富差距相當嚴重。以1990年為例,新加坡和文萊的人均GNP超過一萬美元,而印尼只有570美元,相差20倍。新加坡正加快向發達國家邁進,而菲律賓和印尼仍屬發展中國家。老撾、緬甸、柬埔寨、越南的人均GNP都只在630美元以下。一些國家的領導人擔心各國間貧富差距懸殊,加上民族宗教問題,會導致國與國之間的沖突。這也是他們竟相加強國防力量的一個原因。
但是,離開冷戰後大國際環境不談,就很難理解東南亞國家間的軍備競賽。冷戰時期,東南亞政治的一個最大特點就是美蘇之間的權力較量。東南亞國家本身的外交政策受兩大國力量消長的制約。就是說,雖然這些國家都是主權國家,但是他們在解決國際問題時受制於國際環境。特別是越南入侵柬埔寨後,東盟國家把越南和蘇聯視為東南亞和平的最大威脅,於是希望美國勢力能制約越南的擴張,為東盟安全提供保障。隨蘇聯的解體,冷戰的結束,美蘇權力平衡不覆存在。蘇聯退卻之後,美國也開始了其戰略調整。美國由於國力日衰,開始把注意力從海外轉向國內。美國海外行動失去了往日的合法性,政府很難動員龐大的國內資源來支持對美國利益並不直接相關的海外軍事行動。美蘇雙方勢力的消退使東南亞地區出現“權力真空”。東南亞國家針對權力真空采取了諸種策略,上面已經分析了兩個方面。第一是東南亞國家自己發展軍事力量來彌補一部份真空,其二是極力留住美國的力量。東南亞國家在殖民戰爭中也積累了治理內政及解決國家間沖突的經驗。但是,由於諸種因素,如國家規模、國力及地理位置等,東南亞諸國仍很難在國際政治舞台上獨當一面。特別是,東南亞各國有各自不同的“敵人”和外在威脅,如泰國以越南為防務對象;菲律賓與日本;新加坡與俄國;印尼與中國等,即是說,他們之間不存在一個共同的“敵人”,所以,盡管他們之間加強了軍事合作,希望達成集體安全,但在沒有共同敵人的情況下,政策協調存有相當的困難。美國長期以來是東盟各國的共同“朋友”,即各自都可接受的,可以借助來對付其他大國勢力的平衡力量。冷戰後東盟各國仍希望美國勢力在該地區的存在。但如以上所述原因,美國的角色已從“保護人”轉向“協調人”。況且,隨著美國勢力的衰落,東南亞地區的權力真空現象只會日益嚴重。
誰能來填補這一“權力真空”呢?無論從哪方面說,日本和中國至少從目前來看才夠得上爭奪權力真空的國家。日本現在是世界上第二號經濟大國。近來日本一直在追求與其經濟地位相稱的國際政治地位。日本的軍費開支不斷上升,1991年至1995年的軍費預算為1,720億美元,年平均增長率為百分之三。日本又具有能夠在短時期內成為軍事強國的潛力。日本盡管不是核俱樂部的成員,但大多數亞洲國家認為其能在很短時間內生產出核武器來,是準核成員。從歷史上看,日本有著很長的對外侵略史。盡管日本政府多次聲明不會成為威脅亞洲鄰國的軍事大國,但日本的軍事力量發展表明,日本總有一天要與美國爭奪政治,經濟霸權。並且,二戰後,日本一直依靠美國,在軍事上“搭便車”,其獨立地處理與鄰國的軍事關系令人懷疑。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指出,如果美國勢力撤出本區域,其他強國,例如日本,出於對它的商業利益和油輪穿行安全的擔心,一定會擴大其軍事力量,而日本的軍事擴張行動勢必引起其他大國的恐懼而爭相仿效,最終破壞本區域的穩定。
另一大國,中國也是東南亞國家擔心的對象。盡管人們對中國的經濟增長是否會向對外軍事擴張說法不一,但東南亞國家感受到的最大威脅來自中國的南海問題。中國一向宣布其對南海島嶼擁有主權,而其他許多東南亞國家和地區,包括越南、馬來西亞、文萊、菲律賓和台灣也宣布其對其中一部份島嶼具有主權,並已占領了許多島嶼。隨著中國本身和東南亞國家現代化進程的加速,南海地區變得越來越重要。南海地區出於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咽喉地帶,兩大洋之間的海上交通要道都經過此地。南海地區有豐富的石油,天然氣及其他大量的珍貴的海資源。中國1949年以後,特別是在文革期間,由於內政險惡,雖一再宣稱主權,但對南海無暇顧及,很多島嶼被東南亞一些國家所占。在南沙群島及附近海域,東盟成員國菲律賓和馬來西亞分別占據了九個島、礁,分別相當於41萬平方公里和27萬平方公里的海域。為了能夠確保對這些島嶼的“主權”,這些國家紛紛強化軍事力量。中國到了鄧小平時代,由於國內經濟改革,經濟發展異常迅速,才有了經濟實力來認真考慮南海問題。自80年代以來,中國不時地同東南亞一些國家發生沖突。在中國看來,中國的軍事行動理所當然是為了維護中國主權,但東南亞國家看來,中國的這種行動帶有擴張性。無庸置疑,盡管東南亞國家沒有明確表示中國對其已構成了威脅,但各國的軍備競賽明顯地有防患中國的含義。
中國角色
作為一個大國,不管其意願如何,中國總會在東南亞扮演極其重要的角色。說得極端一點,東南亞地區的戰爭與和平有賴於中國如何調整其戰略,或者說,中國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在冷戰後時代樹立一個大國的形像。
除了上述有關南海問題的爭端外,中國與東南亞國家的關系,從總體上說,在向積極的方向發展。1990年中國同印尼恢覆了中斷23年之久的外交關系,繼而又同新加坡和文萊建立了正式的外交關系。同時,中國與這些國家的領導人的雙邊互訪也趨頻繁。1990年,中國總理兩次出訪東盟國家。印尼總統、新加坡總理等東盟領導人也相繼訪問中國。1990年中國國家主席訪問泰國和印尼。高層領導人的互訪有助於消除雙方的不信任,同時就一些分歧達成諒解。東盟國家支持中國參與亞太經濟合作論壇,從1991年起中國成為東盟的對話夥伴。中國與東盟國家間的經貿,科技交流與合作也有了長足的發展。東盟國家已成為中國的一大貿易夥伴。雙邊投資激增。東盟國家還同中國簽訂了雙邊的貿易、投資保護、海運等一系列合作協議。
但經濟方面的合作並未消除東南亞國家對中國的“敵意”。中國與這些國家的關系遠未發展到制度化的程度,特別是在有關戰爭與和平的領域。冷戰的結束表明中國現在面臨著一個極好的調整其對東南亞戰略的機會。戰略調整是否成功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中國如何樹立其大國形像及要樹立一個什麽樣的大國形像。針對冷戰結束後的權力真空,中國政府始終宣稱其永不稱霸,去填補權力真空。但這些意識化的外交並未給其他小國帶來多少安全感。國際政治的現實是,若中國不去填補真空,那麽日本或其他國家也會去填補,並因此構成對中國的威脅。不管中國政府的說法如何,東南亞各國都會感到中國在填補這一真空。所以中國的策略是樹立其大國形像。中國的這一戰略調整並不必然給東南亞國家帶來更多的威脅感。顯然,東南亞國家需要中國作為權力的一極對該地區的其他大國進行制衡。這從戰後的歷史可以看出。東盟各國在獨立後根據國際,國內形勢在不斷地調整對華政策。60年代末,隨著越戰升級,為了擺脫大國的控制,泰、菲、馬、印尼和新加坡組成“東盟”,謀求在該一地區建立中立與和平區。隨著中美關系的改善,東盟國家(馬、泰、菲)於七十年代中期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70年代末以來,東盟各國對華經濟關系也迅速改善。至80年代末,印尼主動改善與華關系,並鼓勵新加坡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隨著冷戰的結束,蘇聯戰略影響的下降,美國雖仍保留較強的軍事與經濟力量,但其霸權的衰落已不可避免。日本在為謀求其國際政治地位積極擴張其在東南亞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東盟國家為了避免過份地受日本或美國的牽制,要求中國勢力來平衡美日勢力。所以,對中國來說,對東盟的關系應是積極參與而非孤立自己為導向。
其二,沒有一系列次戰略的配合,上述大戰略調整或許會給人一種擴張主義的印象,而在事實上會導致不利於東南亞和平的消極結果。在經濟領域,中國需要和東南亞國家的進一步合作。盡管中國和東南亞國家在吸引外資和出口市場方面存在著競爭的一面,但彼此有很大的互補潛力。目前世界經濟日益集團化,貿易保護主義日漸盛行。一些東南亞國家倡議成立東亞貿易集團。應當說,中國同東南亞各國的經濟關系盡管日益改善,但都停留在雙邊關系上。中國對多邊經濟集團持懷疑態度。既然經濟集團化已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大趨勢,中國應當因勢利導,或倡議或積極參與亞洲經濟多邊組織,發展多邊經濟關系。多邊經濟關系的日益強化會為多邊政治關系,軍事關系的建立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在發展多邊經濟關系時應該注意主權國家間的經濟關系。作為政府不應提倡諸如“大中國”(greater China)之類的經濟組織。由於東南亞國家存在大量華僑,民族關系錯綜覆雜。中國曾在毛澤東時代鼓勵當地華僑“革命”,迄今仍給當地政府留下極為消極的影響。中國政府如果現在過多的強調華人之間的經濟合作,中國與東南亞之間的經濟關系很可能會變成一個極為敏感的政治問題。
其三,同樣的策略適用於軍事政治領域。上面已經說過,在冷戰時代,由於美蘇兩大國權力平衡的制約,中國對東南亞的政策處於“邊沿化”狀態。中國為尋得外交空間,把重點放在國與國之間的雙邊關系上,而對多邊關系持懷疑態度。在冷戰後時代,中國如果要想以名副其實的大國形像出現,並成為力量的一極,就必須改變以往的策略。盡管中國開始容忍並試探參與亞太地區,包括東南亞地區間的多邊軍事政治組織,但其策略極不明朗。對東南亞國家來說,如果一個經濟發展異常,軍事實力急劇增加的中國被孤立在多邊政治組織之外,那是件可怕的事情。中國應積極參與諸類組織。現實地說,參與這類組織會只中國對一些國家失去傳統意義上的一些“調節杠桿”,但也可使中國獲得巨大的國際空間。對整個亞太地區來說,也會增加和平機會,減少戰爭威脅。多邊組織為各國提供一個信息管道,防止誤解,協調各自的行動。所以,主權原則與參與多邊組織之間不應存在矛盾。從某種程度上說,中國如果要在亞太國家之間扮演一個大國應該扮演的協調角色,只有參與多邊的合作組織才能做到。大國在小國之間的協調作用在國際政治中不可低估,如美國和北約之間的關系。
其四,近來最為敏感的問題是中國的軍備和南海問題。特別是西方,往往把這兩個問題聯系起來,給人造成一種印象,即中國的軍備發展是為了應付南海問題。應當說這也是促使東南亞國家軍備競賽的原因之一。針對中國軍備發展問題,中國政府能夠通過諸如參與多邊軍事合作關系,增加軍備透明度來減輕其對外界的敏感度,從而減輕國際對中國的壓力。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大國,沒有一定的軍事力量難以想象。中國軍費開支較之他國為低,且中國的軍備在很大程度上落後他國,與其他國家不能相比。自然,中國不會因為外界的壓力而停止自身的軍事發展。再者,隨著經濟發展,一個國家的軍力上升也成為世界史發展的一條通則。但要使國界社會意識到,軍備發展與擴張主義是可以加以區別的兩碼事。近來,人們已經意識到,中國的軍備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內導向”的,即是針對紛繁覆雜的國內問題的,如民族問題和公共秩序等問題。不過更多的人認為中國的軍備發展是對亞洲安全的威脅。中國政府應注意的是減少亞洲國家,特別是鄰居國家的疑慮。多邊的軍事關系不失為一條好途徑。中國目前同東南亞國家的軍事關系發展良好,效果也不錯。但這些關系都是雙邊的。這往往造成這樣一種安全困境:中國同一個國家軍事關系的改善會被另一個國家視為一種威脅。多邊的軍事合作有助於消除這種困境。實際上,多邊軍事關系在另一層次上會減少國際社會有關中國軍備發展的神秘感,從而增加透明度。
其五,有關南海問題。南海對中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國作為一個後現代化國家,曾被其他發達國家所瓜分,又為國際國內環境所困,失去了發展的機會。直到鄧時代的改革,中國經濟發展,才有可能支撐中國的國防建設。發達國家,歐美、日本都在不同程度上依賴海外殖民地為國內現代化提供支持。中國不可能再向發達國家那樣從事海外擴張,所以,維護傳統的領土,領海的戰略重要性是極為明了的。況且南海豐富的海上資源更是中國進一步現代化所不可或缺的。但是中國必需有明確的戰略選擇,應當盡量避免南海的軍事沖突。這不僅是因為中國的進一步現代化需要和平環境,特別是亞洲和平,而且中國是否能經受住與多邊國家的沖突還不能斷定。中國政府現在注重於傳統的主權原則,強調主權原則的意識形態形態一面,強調主權不可侵犯性,不可分割與讓與性。這也是可理解的。並且由於國內政治鬥爭,這種傳統主權原則對民眾仍有相當的感召力。所以,從這一層次來講中國對南海的原則立場是明確的,即主權屬於中國,中國不會接受一些國家武力占領的既成事實,誰家目前占領一些島嶼都不算數。但是從實際的外交層次看,中國政府又表現出對“後現代”主權原則的認同,即強調實際利益的獲得。中國願意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與有關國家談判解決;在談判條件不成熟時,中國主張把問題擱置起來;有關國家可先共同開發,分享資源。應當說,後現代的主權原則有利於亞洲和平進程。正是由於兩種主權原則的沖突,中國的南海政策不能細化,在操作層次上不能落實,如中國準備怎樣協調解決,準備作何種讓步,中國主權範圍到底包括哪些,共同開發資源應當怎樣進行,等等。國內權力部門之間的分歧更增加了問題的覆雜性,例如軍方強調傳統主權原則,而政府部門則強調後現代主權原則。南海問題的解決因此也取決於中國國內政治態勢的變化。
後冷戰時期中國與東北亞國家的關系
王旭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政治系博士候選人
東北亞地區國際環境
中日關系
中韓關系
中朝關系
結語:中國東北亞地區政策
隨著冷戰的結束、蘇聯的解體及美國作為世界霸權力量的相對衰落,國際政治經濟的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多極化、區域化成為世界政治的主要趨勢。經濟上,盡管國際化、全球化的力量不斷加強,經濟區域化、集團化的趨勢也在迅速發展。歐洲聯盟的統一市場和北美自由貿易區逐漸形成,亞洲經濟也出現了亞洲化的趨勢,地區內部合作與整合不斷深化。戰略上,冷戰時期的兩極結構沒有以美國為中心的一極結構或簡單的以力量均等為基礎的全球性多極結構所取代,而是逐步讓位與一系列以相關國家互動為特徵的地區性次系統。[1] 隨著國際形勢的區域化,建立地區性多邊合作為基礎的集體安全機制的呼聲越來越高。
世界格局和國際形勢的這種新發展,使得東北亞地區對中國的地緣政治和地緣經濟的戰略意義變得至關重要。作為一個地區性次系統,東北亞不僅擁有世界最大的經濟強國之一日本和充滿活力的新興工業國韓國,而且座落著世界上唯一兩個具有直接威脅中國國家安全之軍師實力的軍師強國之一俄羅斯,以及新近引起了冷戰後第一場核危機的封閉國家朝鮮。同時作為世界頭號經濟和軍事大國的美國仍在這一地區發揮著重要的影響。因此,能否與東北亞各國建立並保持經濟和安全的地區性合作關系,不僅直接決定了中國能否繼續享有一個和平和穩定的國際環境,能否繼續獲得國際經濟支持與合作以推動其現代化建設,而且對中國將如何被納入區域化的國際經濟和國際安全新秩序有著深遠的影響。本文著重分析在後冷戰時期新的國際環境中中國與東北亞主要國家經濟與安全合作關系的現狀和發展,並以此為基礎對中國的地區經濟和安全政策作出評價。
東北亞地區國際環境
冷戰前期,東北亞地區國際形勢受兩極結構影響,形成了以美─日─韓為一方和蘇─中─朝為另一方的對峙局面。冷戰後期,中─美─蘇戰略大三角的形成該地區形勢發生了一些變化。中日關系實現了正常化,中韓關系也相對緩和,地區經濟合作與交流有所發展。冷戰的最後終結使東北亞地區擺脫了兩極結構和超級大國外交的影響,而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地區性次系統,其中中、日、俄及南北韓等過作為地區性國家相互作用,地區國際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
首先,國家間政治關系出現了相對緩和。俄韓,中韓相繼與1990年和1992年建立了正常化的外交關系。中俄關系大大改善,兩國簽署了一系列多方面合作協定。中日關系進一步發展。1992年實現了兩國國家元首互訪。日俄關系、南北韓關系也有所發展。伴隨著政治上的緩和,地區經濟合作迅猛發展。中日、中韓、中俄、日韓、俄韓之間貿易和投資飛速增長。日本已經成為中國的最大貿易夥伴和技術進口國。韓國成為中國第六大出口市場。中國也分別成為日、韓兩國的第二、第三大貿易夥伴。同時,建立東北亞自由經濟貿易去的計劃和項目不斷出台。東北亞經濟的發展連同東南亞的迅速崛起,使世界經濟中心已開始從歐洲向亞洲轉移。
然而,經濟的發展和相互依賴並不自然導致地區的穩定與合作。伴隨東北亞經濟繁榮的是冷戰後地區的武器競賽。盡管冷戰的結束使世界武器市場相對衰落,亞洲占世界武器進口和生產的比重卻從1984年的12.4%上升到1992年的23.4%和1993年的21.1%(不含俄羅斯),其中武器進口主要集中在東北亞。日本、韓國、朝鮮、中國大陸及台灣紛紛購買各種先進武器,提高軍隊現代化水平。從1991年到1993年,東北亞各國的飛機進口和導彈進口分別占整個亞洲進口的85%和89%。[2] 1994年朝鮮半島的和危機暴露了該地區核擴散的潛在可能,使軍備競賽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軍備競賽顯示了冷戰後東北亞安全形勢的相對嚴峻。一方面,冷戰的結束造成了地區秩序結構上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在新的環境下各國的安全觀念也在發生變化。一些歷史上的領土爭端可能成為新的地區沖突的潛在根源。日俄之間的北方領土爭端、中日之間的釣魚島問題,以及日韓之間的東海領土爭端仍未解決。朝鮮半島的統一問題更可能成為地區沖突的火藥桶。日本國內的軍國主義論調、俄國國內的沙文主義傾向,以及中國作為地區經濟和軍事強國地位的上升使東北亞安全形勢更加覆雜。發展多邊安全合作,建立和平解決地區爭端的制度機制,顯得日益重要和迫切。
然而,盡管存在著經濟整合和安全合作的需要,東北亞地區尚未形成以多邊合作為基礎的地區性集體安全機制,地區性多邊經濟合作的制度化水平仍然很低。這個地區歷史上長期不穩定及由此產生的國家間的不信任已成為多邊合作發展的重要障礙。更為重要的是,在世界格局和地區秩序的轉型期,各國都不希望多邊合作機制成為自己尋求發展和保護自身利益的束縛。在日益區域化的國際政治經濟格局中東北亞地區多邊合作的遲緩發展成為該地區發展與穩定的制約因素。
在這樣的地區性國際環境下,中國作為地區和政治強國的迅速崛起已引起了世界的矚目。近年來,中國已成為世界上經濟發展得最快的國家。國內生產總值(GDP)以兩位數速度持續增長。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購買力為基礎的估算中國已僅次於美國而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並且是世界銀行多邊經濟援助和日本雙邊援助的最大受惠國。以此速度,中國將在下個世紀初超過美國成為世界最大經濟國家。[3] 隨著改革開放,中國推行友好睦鄰的外交政策,積極發展與周邊國家的關系,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功。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俄關系的迅速發展。近年來,兩國領導人多次互訪,簽署了一系列雙方經濟和軍事合作協議。俄國從中國西北、東北邊境及蒙古的撤軍,使中國享有了建國以來最為安全的外部環境。兩國邊境問題已基本解決,並與1994年9月發表了關於不將本國戰略武器瞄準對方的聯合聲明。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安全環境的變化,中國的國家安全觀念已開始發生變化。保護經濟發展成為主要的安全利益,為此中國發展了積極防禦戰略,以避免戰爭的發生和禦敵於國門之外為戰略核心,強調在加強睦鄰友好關系的同時提高國防現代化水平。[4] 為維護國家統一和保護海洋經濟權益,近年來中國開始購買一批包括蘇─27在內的先進武器,以加強軍隊現代化戰鬥能力。
中國的迅速崛起改變了東北亞地區力量分布的原有格局,使東北亞地區國家關系發生了微妙的變化,其中中日、中韓以及中朝關系的發展對該地區的政治穩定和經濟合作既有重大意義。
中日關系
作為後冷戰時期國際地位日益提高的兩個地區大國,中國和日本的關系是決定正在形成中的東北亞為主整個亞太地區政治和經濟新秩序的關鍵因素。冷戰後的中日關系的發展體現出雙向特徵:一方面是政治和經濟合作的迅速發展,另一方面是經濟和戰略上的潛在競爭。
至少從政治和外交的層面上看,中日兩國關系在冷戰後取得了一系列進展。在日益區域化的國際形勢下,建立密切的雙邊合作關系是兩國政治經濟利益的內在要求。對中國而言,保持一個和平而穩定的國際環境,盡可能地取得國際經濟合作與支持,是其在國內進行現代化建設的必要條件。作為鄰國和世界最具活力的經濟強國之一的日本,無疑是中國友好睦鄰政策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同時,冷戰結束後中─美─俄三角關系的戰略意義大大下降。美國對華政策日漸強硬,它的幹預主義以及權力推進西式民主和人權觀念對中國國內政治穩定乃至國家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美國對台出售F─16戰鬥機等大批武器設備更嚴重影響到中國的國家統一。在此形勢下,通過發展與日本的合作,減少對美國的經濟和技術依賴,並利用日美經濟沖突,聯合日本抗衡美國對東亞的霸權影響,顯然是中國均勢戰略的重要內容。
對日本而言,面對逐漸崛起的中國,一個良好的中日關系是其綜合安全戰略的重要組成部份。它還希望在中、日、美三角關系中打中國牌,通過對華合作緩和來自美國的壓力。同時,日本尋求與其經濟地位相稱的政治大國需要中國的支持。日本參加聯合國維護和平活動需要得到中國的諒解。日本謀求在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席位更需要得到中國的支持和幫助。冷戰後日本推行亞洲化戰略,把亞洲外交視為其外交政策的基軸之一,試圖建立以日本為中心的東亞經濟圈,並謀求在地區新秩序中的主導地位。日本的亞洲戰略需要中國的合作。
雙方的政治經濟需要推動了兩國外交關系的發展。1992年,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訪日和日本明仁天皇訪華是中日歷史上第一次國家元首互訪。日本對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一直采取積極主動的合作態度。1993年7月東京七國首腦會議前日本進行幕後活動,要求會議不談人權問題,不指責中國。1992年國際維持和平合作法出台後,中國接受了日本派兵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活動的行為。1993年12月,中日開始了第一次雙邊安全對話。中國首次表示了當時機成熟時對日本謀求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給予支持的可能。1994年,日本首相細川護熙訪華前夕,中國政府有意制止了民間要求日本戰爭賠償的和平請願活動。1995年,日本首相村山富市訪華,也取得了成功。
伴隨政治關系發展的是中日經濟合作的迅速增加。到1993年中日經濟關系已出現三個第一:(1)中日貿易總額1992年到1993年增加了35%而達到390億美元。其中中國出口今158億美元,進口232億美元。日本第一次成為中國的最大貿易夥伴。中國也成為日本的第二大貿易夥伴;(2)日本成為中國技術進口的最大來源;(3)日本企業在華直接投資躍居第一(不含港澳)。[5] 近年來日本對化投資規模擴大,產業結構升級,開始向中國制造業和高技術產業投資。另外,中國是日本政府開發援助項目ODA的最大受惠國。1994年和1995年的日元大幅升值使中國對日本的債務陡然增加,但同時也進一步推動了日本在海外包括中國的投資。此外,中日兩國還連同其他東北亞國家努力開展區域經濟合作,提出東北亞區域開發區,黃海經濟區及環日本海經濟區等多邊合作項目,利用各國經濟之間的互補性發展地區經濟交流。中日經濟合作的發展得益於中國的繼續開放政策和日本的九十年代亞太經濟新戰略。冷戰後,日本開始推行經濟的亞洲化,即以亞太地區為其全球戰略的基本出發點,通過貿易、投資、經濟援助以及技術輸出等手段加強與亞太各國的經濟分工和整合,從而建立以日本為核心的亞太地區經濟合作圈。[6] 日本的這種亞太經濟新戰略的形成大致有以下幾個原因。首先,冷戰後國際經濟出現區域化集團化趨勢,歐洲統一市場,北美自由貿易區以及中歐自由貿易區紛紛形成,日本貿易摩擦日益加強。作為東亞國家的日本力圖運用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在本地區內推動經濟合作,通過促進亞太自由貿易區的形成,建立以日本為中心的經濟合作區域,並在此基礎上確立新的分工體系,以抗衡美歐經濟集團。其次,近年來西方經濟發展緩慢,亞太地區經濟卻蓬勃發展,東亞成為世界上經濟增長最快的地區。加強與亞太地區合作,不僅可以幫助日本經濟走出低谷,而且為其轉讓其過時技術從而提高其國內產業結構提供了機會。此外,冷戰後,日本並未得到與其經濟地位相稱的政治大國地位。建立以日本為中心的亞太經濟合作圈,通過確立地區經濟中的主導地位而獲得對地區政治事務的影響,是日本提高其在冷戰後國際舞台上政治地位的重要途徑。在此戰略下,日本大力發展與東亞國家的貿易合作,並向亞洲“四小龍”、東盟國家、以及中國進行大規模投資和經濟援助。作為亞太地區最大的經濟市場,中國顯然是日本經濟新戰略的必爭之地。
然而,兩國經濟合作的發展並未掩蓋住其潛在的經濟競爭。在建立亞太地區經濟分工與整合的新體制過程中,日本試圖牢牢把握住經濟發展的主導權,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和技術轉讓建立新的地區內垂直分工,形成以日本為雁頭,以亞洲“四小龍”、東盟國家及中國為雁身和雁尾的“雁行模式”。面對發展速度驚人的中國經濟,日本擔心中國成為它尋求地區經濟霸權的主要競爭者。同時,日本擔心過多地向海外轉移制造業會引起其國內就業等經濟困難並威脅到其國家安全。因此,在日本對華經濟合作中,日本對華直接投資占其國外投資總額和亞洲投資總額的比重仍很小。從投資結構上看,制造業和高技術產業比重仍然偏低,中小企業投資占80%以上。為避免被日本納入其地區性經濟分工體系,中國在發展對日經濟合作的同時,在地區內大力發展與港、台、亞洲“四小龍”及東盟國家經濟合作。中韓以及大陸與台灣的貿易、投資關系近年來飛速發展。在不遠的將來,隨著港澳的回歸祖國及大陸、台灣經濟合作的進一步發展,以大陸─台灣─香港為核心的中國經濟圈與日本在地區內的競爭可能加劇。
冷戰後中日兩國的競爭在戰略和安全層面上表現得更為明顯。中國日益關注日本在新形勢下不確定的地區角色,擔心它會乘蘇聯解體和美國後撤之機憑借雄厚的經濟實力發展政治和軍事力量而謀求地區霸權。二戰後,根據日美安全協議,日本處於美國防禦保護傘下,美國的核武器給日本提供了核安全。美國第七艦隊保證了日本通過南中國海的貿易通道。日本也相應地在國防開支上進行自我約束,並承諾不發展航空母艦和遠程導彈等攻擊機武器。冷戰結束後,東北亞安全環境日趨覆雜。日本的安全政策也發生了一些變化。盡管它仍然維持國防開支不超過GNP的1%(1987年除外,當年國防預算為GNP的1.004%),其國防開支總額仍因巨大的經濟基礎而僅次於美國居世界第二位。最近兩年的日元升值,使日本軍方獲得了更大的發展可能。近年來東北亞的武器競賽中,日本也購買了不少先進武器設備,其戰艦、飛機及雷達裝置的先進程度均高於中國。日本首相、社會黨領導村山富市在一次演講中就五十年來對日本憲法的爭論做澄清時表示(1947年憲法第九條規定日本不再維持戰爭能力),他的黨已不再堅持日本無權擁有武力的信念。[7] 中國對此表示警惕,盡管中國已接受日本派兵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活動並暗示將來可能對日本謀求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活動給予支持,但一直對日本國內的軍國主義論調懷有戒心。歷年來不斷出現的日本內閣成員發表否認二戰中侵略行為的言論無不受到中國政府嚴厲譴責。中國對日本與台灣的密切聯系也表示關注。對北京而言,當年的日本侵略證實造成今日台灣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近年來,日本與台灣的經濟聯系不斷拓展,台灣也試圖謀求日本對其進入一些國際組織的支持,中國擔心日本或明或暗地發展與台灣的實質性關系,企圖維持大陸與台灣的分裂狀態。1994年中國對日本與台灣的非正式的“官方接觸”做出了強烈反應。日台關系已成為中日關系中的一個不穩定因素。
另一方面,日本安全戰略的變化可以視為是對冷戰後東北亞覆雜的安全形勢的反應。冷戰結束後日本的安全環境並未得到改善,反而更加嚴峻。雖然日本承認俄羅斯對日本的直接軍事威脅比冷戰前有所減少,但是1993年防務廳發布的權威性年度白皮書表明,日本認為俄國在遠東地區的強大軍力仍然是日本國家安全的嚴重威脅。[8] 俄羅斯國內不穩定的局勢和日益高漲的民族主義使日本對其抱有極深的不信任。北方四島的領土爭端已成為日本對俄經濟援助與投資的主要障礙。朝鮮半島的緊張局勢更使日本感到戰爭的威脅。試圖謀求核武器的朝鮮已被日本視為東北亞安全的最大威脅。盡管韓國仍與日本保持著友好關系,但它所追求的一個統一的朝鮮半島則被認為將是日本的一個強有力的競爭對手。中國迅速崛起的經濟及其軍事現代化的努力同樣引起了日本的警惕。日本擔心一個強大的民族主義的中國不會滿足現有的國際地位而會尋求地區霸權。盡管兩國外交關系繼續發展,近年來中日在安全領域已發生一些沖突。1992年2月,中國頒布了《領海法》,正式宣稱對南沙群島和釣魚島擁有主權,引起了日本的抗議。日本懷疑這一法律的頒布預示了中國在不遠的將來會以武力的方式解決其領土爭端。中國從獨聯體國家購買先進武器以裝備其現代化的空軍和海軍也引起了日本的擔憂。日本於1992年9月宣稱中國如從烏克蘭購買航空母艦將會導致亞太地區的不穩定。日本外交政策制定者懷疑中國超過其自己能力的軍事購買及在南沙群島問題上的“軍艦外交”是試圖將“南中國海”變為“全中國海”。[9] 日本對中國在世界武器市場中的活動也表示擔憂,並對中國在武器控制領域如核試驗和核擴散等問題上的行為表示不滿。1995年5月15日中國舉行新的核試驗後,日本宣布暫停政府對華援助。日本對中國朝鮮半島的核危機中的角色也表示不滿和失望。日本公共輿論對中日關系之未來的悲觀情緒日漸增長。
在這種形勢下,日本安全戰略的中心是繼續保持並加強與美國的雙邊安全合作關系,繼續維持日美安全協定的有效性。日本的這一戰略至少在短期內也符合中國的利益,因為美國軍事力量在該地區的存在可以控制日本謀求軍事大國地位和政治領導權的欲望。而美國的撤除不僅會導致日本的軍事擴張,而且會因“安全困境”而導致整個地區的軍事競賽。因此中國外長錢其琛於1993年3月表示原則上中國不主張大國在外國駐軍,但美國在日本和韓國的駐軍問題是一個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問題,應該由他們自己來逐步解決。[10] 1992年10月以來,日本還力圖推動經歷東北亞以及整個亞太地區的多邊安全合作機制。尤其是朝鮮半島核危機出現後,日本提議建立“地區安全對話論壇”或“東北亞安全論壇”,力圖在保持與美國的安全合作的同時,建立制度化的多邊合作。然而,由於該地區的覆雜形勢,日本領導人顯然不會將國家的安全戰略建立在一定時期內難以形成的多邊合作基礎上。
影響未來中日關系走向的因素很多,其中最為關鍵的將是美日關系、中美關系、國際經濟形勢以及中國和日本的國內政局。一個經濟上強大、軍事上擴張的民族主義的中國會使日本更加靠向美國並強調自己作為西方一員的特質。同樣,一個追求世界唯一超級大國地位並奉行保護主義經濟政策的美國也會將日本推向中國一邊。更為嚴峻的形勢也會使日本走上發展自己的軍事力量而謀求獨立的大國地位的道路。在可預見的未來,出現一個緊密的中日聯盟的可能性很小。然而,一個良好的中日關系對於東北亞乃至整個亞太地區的政治穩定和經濟繁榮有著決定性意義。因此,盡管存在著多方面的競爭,在這一點根本點上,中日兩國有著共同的利益。
中韓關系
冷戰後中韓關系取得了重大發展。1992年8月24日,中國與韓國結束了四十年的敵對狀態,建立了正式的外交關系,預示著兩國關系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中韓關系的發展改變了東北亞地區的格局,對整個地區的國際形勢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中韓的建交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五十年代初,中國志願軍赴朝作戰,與北朝鮮一起抗擊韓國和以美國為首的聯合國部隊。冷戰時期,受兩極結構的影響,中國堅持北朝鮮是朝鮮半島唯一合法政權,拒不給韓國以外交承認。七十年代,隨著中美、中日關系的發展,中韓關系有所緩和。八十年代韓國已發展成為一個新興工業國,成為亞洲“四小龍”之一。中國也開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積極改善與周邊國家關系,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對韓則采取較為靈活的態度,實行“關門不上鎖”的政策,鼓勵民間進行經濟交流。中韓貿易因之迅速發展,貿易總額從1979年的1900萬美元增加到1991年的58億多美元。然而兩國政治關系的發展仍然存在著一些障礙。首先,六十年代初中蘇關系破裂後,朝鮮對中國的戰略意義變得十分重要。中國不希望對韓關系影響中韓聯盟。其次,中國一直擔心正式承認兩個朝鮮會削弱其堅持“一個中國”的對台立場,並鼓勵台灣謀求“兩個中國”的活動。
冷戰結束後,形勢發生了有利的變化。中蘇(俄)關系的迅速發展使北朝鮮對中國的戰略意義大大下降。蘇聯已於1990年9月與韓國建立外交關系。從1990年開始的南北朝鮮的高層對話及1991年兩方正式簽訂的互不侵犯協定使得因中韓關系大發展而可能產生的平壤對北京的壓力相應減小。同時中國說服北朝鮮放棄了對朝鮮半島唯一主權的宣稱。1991年9月南北韓作為兩個獨立的成員國同時加入聯合國。由於聯合國承認只有一個中國以及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因而聯合國的決議實際上要求韓國在與北京正式建立關系前必須先斷絕其與台灣的外交關系。這就成為一年後北京對漢城的外交承認鋪平了道路。到1992年,影響中韓正式建交的障礙已全部被清除。
對韓國而言,與中國建交一直是其外交政策的重要目標。早在七十年代,樸正熙總統就試圖發展與中國、蘇聯以及東歐國家的政治經濟關系。冷戰後,盧泰愚總統繼續這一“北方政策”,力圖通過發展與中國、蘇聯(俄)以及其他北朝鮮的社會主義盟國的外交關系,在國際上孤立北朝鮮,從而實現其統一朝鮮半島的最終目標。經濟上,近年來韓國經濟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力有所下降,韓國政府將其歸咎於因高工資、高利率和高地價而產生的高生產成本、落後的生產技術和企業管理水平以及政府在推動提高工業效率上的支持不足。[11] 韓國希望通過利用中國豐富的勞動力和自然資源以及向中國出口勞動密集型技術而重新提高其競爭力。同時,近年來日益增加的美韓、日韓貿易摩擦也使韓國力圖利用巨大的中國市場實行其貿易多角化戰略。
在此形勢下,經過一系列籌備,中韓於1992年8月正式建交。中韓建交是中國外交政策的一個重大勝利。中國外長錢其琛曾用“一石四鳥”的成語;來描述正式化的中韓關系對中國的重要意義。[12] 首先,近年來台灣一直試圖運用“金元外交”增加其國際地位的合法性。1992年6月台灣得到非洲小國尼日爾的外交承認激怒了北京。同時,近兩年台灣的“台獨”勢力發展較快,對此中國采取的對策是軍事威脅、國際上孤立和經濟上吸引。韓國是台灣最主要的外交夥伴和重要的貿易夥伴。中韓建交不僅可以在國際社會中進一步孤立台灣,而且隨之而來的中韓經濟合作會大大刺激台灣企業家對大陸的貿易和投資,從而加強台海兩岸的經濟整合。其次,建交後更為廣泛的中韓經濟合作,可以使中國更加充份低利用韓國的資金、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進一步發展中韓貿易,從而推動中國的現代化建設。第三,近年來,中國和北朝鮮的貿易逆差已成為中國的沈重負擔,中韓關系的發展可以減少平壤對經濟援助的無止境要求。第四,中韓合作是中國對外貿易多角化、分散化,有助於減輕美國利用最惠國待遇以及“301條款”等手段對中國施加的壓力。此外,中韓的關系也表明在東北亞地區新秩序中中國因素的不可或缺。
中韓關系的正常化還有兩個重要意義。第一,在加強對外經濟合作,大力引進日、韓資金和技術方面中國和俄羅斯存在著競爭關系。中國的東北和俄羅斯的遠東都是韓國感興趣的偷襲場所。在俄羅斯已率先與韓國實現外交關系正常化的情況下,中韓建交可以使中國在這場競爭中不致落後。第二,中國視韓國為其遏止日本謀求地區霸權的盟友,中韓建交有助於防止日本再次追求“大東亞共榮圈”。同時,中韓的經濟合作可以刺激日韓爭奪中國市場的競爭,從而使中國有效地吸引更多的日本投資和技術轉讓。
中韓建交後,兩國政治、經濟合作迅速發展。韓國兩任總統盧泰愚和金泳三先後訪華。中國政府總理李鵬和國家主席江澤民也於1994年和1995年相繼訪問韓國。兩國經濟合作的發展速度更是驚人。1992年中韓雙邊貿易達82億多美元,到1994年,已發展到113億美元。[13] 到1993年底,中國已成為韓國的第三大貿易夥伴,韓國也相應成為中國的第六大貿易夥伴。中國現在是韓國海外投資的最大接受國。隨著大宇、三星、現代等大型企業進入中國,韓國在華投資的規模不斷擴大,領域不斷拓寬。目前,中韓兩國正在積極聯合開發中國山東半島和東北地區,努力建設東北亞經濟合作區。中韓在環境問題上的合作也正在開展。1994年初,兩國還簽署了一個核合作的條約,包括聯合研究項目和交換核專家等。與此同時,由於台灣對韓國的經濟制裁,韓台貿易1993年僅增加了3.5%,韓國為此每年損失3.79億多美元的對台出口。
然而,盡管存在著較大的互補性,中韓經濟也存在著競爭。尤其隨著中國產業結構的提高,中韓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也會日益加劇。總體來看,韓國對華投資的規模仍然偏小,80%的投資低於100萬美元,而且技術密集型產業投資較少。韓國還對中國出口產品采取了加征調節稅的限制性措施,中韓貿易逆差呈上升趨勢。
在戰略安全上,象日本一樣,冷戰後韓國面臨著一個不確定的局面。1993年朝鮮發展核武器的計劃被公之於眾後,韓國感受到了巨大的威脅。1994年10月,美朝達成日內瓦協議後,韓國總統金泳三提出批評,認為協定關於在朝鮮設置新反應堆後再對其實行檢查的條款使平壤得到了五年的時間去發展一個中等核武器項目。韓國開始擔心在未來的核危機中美國是否會真正願意為其提供核保護。同時,日本和中國防務費用的增加以及軍事現代化的努力也使韓國充滿警惕之心。在此形勢下,韓國正加緊從歐洲國家,如德國購買潛水艇等先進武器,在美國的幫助下制造新型戰鬥機和導彈系統,並試圖發展獨立的核威脅裝置。這一努力可能會刺激東北亞地區的核擴散。
盡管在遏止日本謀求地區霸權上中韓有著共同的目標,在其整體安全戰略中韓國仍會將與美國的合作作為其最主要部份。1995年夏金泳三總統訪美時,兩國重申了其安全合作的重要戰略意義。雖然韓國積極主張建立地區性多邊安全機制,但它也不希望多邊合作取代其與美國的合作。中韓關系則在朝鮮半島的核危機中受到了影響。中國力圖避免形成一個包括日韓在內的多邊機構解決核危機,並拒絕支持對朝鮮進行制裁,使得韓國懷疑中國對促進地區核不擴散的承諾的誠意,認為中國很可能希望通過操縱形勢來增加其對東北亞地區的影響。另一個影響中韓關系進一步發展的因素是朝鮮半島的統一問題。中韓的建交有利於促進南北朝鮮關系的緩和,並推動其就統一問題進行高層次的磋商。韓國在北京設立使館之後,盧泰愚總統曾宣告國民和平統一的最後一個外部障礙已被清除。[14] 然而,朝鮮核危機以來,韓國開始擔心中國事實上並不支持其統一計劃,因為失去一個地緣政治上的盟友而增加一個強大而統一的朝鮮,並不一定符合中國的戰略利益。但是韓國也明白中國在其統一計劃以及徹底解決朝鮮半島核危機問題上的重要地位。因此,維持一個友好合作的中韓關系仍將是韓國外交政策的重要目標。
中朝關系
目前中國是唯一一個同時與兩個朝鮮保持著良好關系的地區大國。然而,相比迅速發展的中韓關系,冷戰後的中朝關系的進展相對緩慢。盡管在朝鮮核危機中,中朝表現出密切的合作,兩國關系中的不確定因素卻有所增加。
五十年代初,經過“抗美援朝”,中國與北朝鮮結成了緊密聯盟。1961年7月,兩國簽署了《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條約》。六十年代中蘇關系破裂後,朝鮮小心地在兩個大國之間尋求平衡,在保持與中國的良好合作關系基礎上更多地依靠蘇聯的軍事保護和經濟援助。八十年代以來,蘇聯開始集中精力於國內改革。1990年的蘇韓建交及其後的蘇聯的解體使朝鮮失去了最重要的盟友,轉而向中國尋求全面支持。中國成為朝鮮最主要的政治、軍事盟國和貿易夥伴。然而,中俄關系的迅速發展使朝鮮對中國的戰略意義相對下降。1992年8月,中韓建交使中朝關系受到影響,兩國之間的航班因此減少。1994年7月朝鮮領導人金日成去世,使兩國領導人在戰爭年代形成的私人關系大為削弱。歷史和意識形態的因素在中國的對朝政策中進一步讓位於國家利益的考慮,中朝關系進一步淡化了黨與黨的色彩而發展成完全的國與國的關系。
中朝關系的變化首先表現在兩國的經濟貿易上。中國的對朝貿易一直帶有援助的性質。多年來出口一直遠遠大於進口,而且易貨貿易占了很大比重。1991年中國對朝鮮出口5.2億多美元,進口不足8600萬美元。1992年相應的數字是54億美元和不足1.56億美元,1993年是6億美元和近3億美元。[15] 據分析,1993年中國提供了朝鮮食品和石油需求的75%。[16] 隨著中國集中精力進行國內的現代化建設,中朝貿易成為中國的沈重經濟負擔。1992年11月北京與平壤的貿易對話中斷後,中國決定繼俄羅斯之後於1993年1月起將對朝貿易全部轉為現金支付,並以“特惠價”取代了過去對朝貿易中過低的“友誼價”。1993年開始中國不再以易貨貿易的方式向朝鮮出口原油。而在此之前的幾年里,向朝鮮出口的120萬噸原油中以易貨貿易出口的達65萬噸。結果,1994年中朝貿易額大大下降,1994年的前5個月中,中國進口比上年下降了1.7%,而出口則下降了32%。[17]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中朝關系開始全面惡化。對北京而言,北朝鮮仍然是中國東北地區的戰略緩沖地帶。作為堅持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兩個國家,中朝仍是國際事務中的重要盟友。同時,中國與北朝鮮的特殊關系使其在處理東北地區事務中獲得了較大的影響力,而通過維持北朝鮮政局以避免因制度崩潰而導致的朝鮮半島的軍事沖突,也是保持東北亞地區和平與發展的重要條件。對北朝鮮而言,中國是地區內唯一能給它政治、經濟、軍事支持的國家。面對比其強大得多的韓國以及資本主義對手美國和日本,維持與中國的良好關系是北朝鮮目前的唯一選擇。在此形勢下,平壤向北京表示金日成去世後朝鮮外交政策的基本點仍然是發展與中國的“兄弟關系”,而北京也一再重申要珍惜“兩國用鮮血凝成的友誼”。盡管朝鮮面臨債務問題,中國繼續向朝鮮提供石油和糧食等重要物資。對朝貿易中的“特惠價”也仍然低於國際市場價格。1994年8月中國在遼東半島上的軍事演習,被認為是對北朝鮮政權表示的支持。同月,為了支持平壤要求與美國簽訂一項和平條約以取代1953年的朝鮮停戰協定,中國繼平壤之後退出了朝鮮軍事停戰委員會。
中朝關系的這一特徵在1993年─1994年的朝鮮核危機中表現得最為清楚。朝鮮謀求核武器的計劃被國際原子能機構公布於眾後,以美國為首的許多國家主張對其實行全面制裁。盡管中國不希望朝鮮獲得核武器並擔心這會引發整個東北亞地區的核擴散,然而制裁可能導致的北朝鮮政局的全面崩潰也並不符合中國的利益,因為那樣不但會使中國失去一個政治盟友,而且因此可能引發的朝鮮半島的軍事沖突或大批難民湧入中國東北會威脅到中國的國家安全。基於這種形勢,中國一方面聲明堅決支持朝鮮半島無核化,同意朝鮮核項目已對地區安全產生不利影響,但另一方面又反對制裁朝鮮,指出這會使矛盾激化。中國也反對將這一問題提交聯合國安理會,而是主張在華盛頓與平壤、平壤與國際原子能機構以及兩個朝鮮等三組雙邊關系間進行磋商和談判以解決危機。在中國的影響下,1994年10月美朝達成日內瓦協議。朝鮮停止其項目;作為交換,美國由日、韓為朝鮮提供兩個輕水反應堆,在此之前,由美國每年向朝鮮提供50萬噸石油以滿足其能源需求,同時雙方開始考慮相互給予外交承認。
盡管在核危機中表現出合作,中朝關系的不確定因素近年來也大大增加。朝鮮謀求核武器本身就可以被視為它對中國核保護的不信任。朝鮮還反對聯合國合作開發項目中在中國圖門江地區建造一個河港的計劃。中韓建交後,朝鮮與台灣的關系有所發展。雙方開始發展貿易、旅遊及文化交流。朝鮮核危機後,平壤與日本、美國的關系也有所進展。據報導,1995年末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訪問漢城後希望順路訪問平壤,但遭平壤婉言拒絕。最大的不確定因素來自朝鮮國內不明確的政治形勢。朝鮮經濟已連續幾年陷入停止狀態。朝鮮新領導人金正日能否最終穩定政局,朝鮮能否如中國所希望的那樣實行改革開放,以及整個政權是否會在內外壓力下導致羅馬尼亞式的崩潰都還是未知數。
盡管維持中朝的友好關系是中國外交政策的重要內容,但中國顯然也在思考朝鮮半島統一後的前景。朝鮮半島統一的一個毫無疑問的結果是中國因兩個朝鮮的存在而獲得的對地區事務的影響力將大大削弱。面對一個歷史上的對手日本以及一個可疑的俄羅斯,統一後的朝鮮更可能尋求與中國和美國的合作關系。然而,中國擔心一個統一的朝鮮會對其提出領土要求,目前的中朝邊境的部份地區被許多朝鮮人認為是朝鮮國家的誕生地。強大的朝鮮也可能成為中國經濟的競爭對手。更為敏感的是朝鮮半島的統一方式。盡管韓國主宰統一過程是必然趨勢,中國更希望看到一個和平的、演進的統一過程,因為以北朝鮮政權之崩潰為方式的突進的統一可能會導致地區形勢的不穩定而危及中國國家安全。因此,在下一個十年中,對北朝鮮提供政治和經濟援助以維持其政局的穩定,仍會是中國朝鮮政策的重點。
結語:中國東北亞地區政策
冷戰時期,受兩極格局及中─美─蘇戰略三角關系的影響,中國外交政策注重超級大國外交,從全球而非地區視野界定中國在國際事務中的地位和角色是其主要特徵。在對亞洲國家安全關系上,中國被認為是一個“沒有地區政策的地區大國。”[19] 八十年代,隨著改革開放,中國開始重視自己作為地區國家的意義,實行友好的睦鄰政策,積極改善與周邊國家關系。進入後冷戰時期以來,面對日益多極化、區域化的世界格局和國際形勢,中國進一步界定自己作為亞太國家的位置,在推行全方位外交的同時,大力發展與亞太地區國家的政治、經濟交流,逐漸形成了系統的地區經濟和安全政策。中國積極參加亞太地區經濟合作,推動區域內經濟分工與整合,主張建立一個對全球開放的地區經濟共同體。中國的東亞安全政策被一位中國國際問題專家總結為:“以建立有利於經濟建設的周邊和平環境為目標,以國防現代化為基礎,以集體安全和睦鄰友好為輔助手段,實施積極防禦戰略的安全政策。”[20] 在東北亞地區次系統,中國在經濟上積極發展與日、韓、俄等國的合作與交流,大力推動建立東北亞自由經濟合作區;在戰略上,堅持朝鮮半島的無核化,反對軍國主義和沙文主義,開展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的安全對話,加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中國地區政策的形成標志著中國外交政策的日益成熟。
在推行其東北亞地區經濟和安全戰略的過程中,中國需要注意幾個關鍵問題。首先,冷戰後東北亞存在著一個中、日、俄三國構成的相對於美國的戰略三角關系。[21] 中俄同時出現在中亞地區次系統中,中日則是東南亞地區次系統中的兩個主要地區強國。只有在東北亞地區,中、日、俄三國不尋常地相遇,面對著一個作為世界唯一強權而在該地區發揮影響的美國。中、日、俄三國有著共同的非西方的背景,而且與美國有著各不相同的依賴和沖突的雙向關系。美國的東北亞政策及其全球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這三國之間的合作與競爭。中國與俄國有著共同的社會主義遺產,而且都在為改革和現代化而奮鬥,對美國在人權等領域的一元主義保持著同樣的敏感。中國和日本則有著共同的東方文化的背景,並且都擔心美國的保護主義會扼殺東亞經濟的活力。同時,這三個國家在東北亞地區也存在著覆雜的競爭,在不同領域對美國的支持有著各自的需要。中、日、俄之間的這種相對於美國的戰略三角關系對未來的東北亞地區新秩序有著深遠的影響。這一重要因素應當被納入中國的東北亞地區經濟和安全政策框架之中。
其次,隨著俄羅斯自顧於國內形勢和美國從亞洲的陸續後撤,整個亞太地區出現了“權力真空”的可能。中國的迅速崛起使得許多西方國家和亞洲國家擔心中國會乘機尋求地區霸權。近年來中國維護國家領土完整和軍事現代化的努力也被視為經濟發展中的中國進行地區政治和軍事擴張的先兆。西方國家甚至提出了“遏止中國”的戰略。正如一位西方國際問題專家所指出的,在中國問題上,亞太國家的主流態度是默認中國在地區日益增強的經濟和政治影響力。中國應當尋求一種逐步的、演進的,而不是機會主義的、後霸權式的方式邁向地區大國的地位。[21] 在解決領土爭端問題上強調妥協和地區共識的重要性,增強國防政策的透明度,以及逐步實現軍事現代化等,對在中國與亞太國家間建立相互信任有著重要意義。在東北亞地區,日、韓兩國對中國未來的地區角色持有懷疑態度。1995年1月,73名國際關系學者簽署了一份日本國際關系論壇1995年報告,認為中國迅速崛起為一個地區強國很可能激起尋求地區霸權的野心。[22] 基於這種形勢,中國應努力消除日、韓兩國對中國持有的疑慮。同時,中國應當保持對日本軍國主義覆活的警惕,但也不必對日本的軍備問題表示過度敏感。冷戰後日本的首要目標是建立一個以其中心的地區自由經濟共同體,為此需要地區國家的信任與合作。至少在目前的狀況下,發展軍事擴張不是日本國家利益所在。近年來,在軍備問題上的相互指責已開始在日本企業家中產生一種不願在中國進行長期投資的情緒,在國際競爭日益加強的環境下,這將影響中國盡可能地吸引外資,加快國內的現代化建設。
第三,在日益區域化的國際形勢下,加強東北亞地區經濟和安全合作的呼聲越來越高。就目前的狀況來看,建立東北亞區域經濟合作機制的可能性較大,建立地區多邊合作機制的條件短期內則不成熟。安全領域地區主義的出現需要一些條件,各國必須接受現有的領土、政治、及意識形態的格局,沒有國家追求地區霸權,以及存在著相對有限的安全觀念。而東北亞地區國家間的領土爭端尚未解決,朝鮮半島南北對峙局面仍然存在。日本、俄國以及中國的未來的地區角色尚不明確,各國的安全觀點有從軍事領域向非軍事領域發展的趨勢。而且,各國都不希望多邊機制成為其追求自身利益的束縛。俄國不希望在多邊合作機制中討論北方領土問題及其軍售問題;朝鮮不希望其核項目受到限制,並擔心多邊合作會導致日、韓主導而危及其國家安全;日、韓則擔心一個多邊合作結構會影響其與美國的軍事合作,日本還受到其憲法第九條的限制;中國也不希望將台灣問題和南沙群島問題國際化。同時,整個東北亞地區也沒有一個共同的外在威脅。因此,在相當的一段時間內,一個地區內的多邊安全合作機制尚難以形成。在此形勢下,中國的地區政策仍然以雙邊關系為中心,同時促進多邊安全對話,是一種現實的選擇。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多邊安全合作不現實也不重要。近年來各國為促進東北亞一直整個亞太地區的安全合作做了許多努力,提出了不少方案:地區安全會議多次召開,一些共識開始出現;東盟外長擴大會議、亞太經濟合作部長級會議等現存機構也表現出向安全合作機構發展的趨勢。在東北亞地區,多邊安全合作機制很可能在一個覆雜的雙邊關系的網絡之上發展起來。同時,東北亞相對嚴峻的安全形勢也需要中國在建立地區集體安全體系中發揮作用,其突破口可以是在核安全問題上的多邊合作。朝鮮核危機結束之後,東北亞核形勢依然不容樂觀。日內瓦協議的執行因朝鮮國內不明朗的政局而難以保證。韓國已表示出發展核防禦設施的願望。日本已擁有制造核武器的重要技術。日本一位有影響的國際問題專家宣稱“我們(日本)能夠在六個月內制造出核炸彈”。[23] 因此建立東北亞地區核問題上的多邊合作,保證該地區的核安全,是未來建立完善的東北亞地區多邊安全合作機制的重要一步。作為一個地位日益上升的地區大國,中國應當為東北亞的經濟繁榮與和平穩定做出自己的貢獻。
中國對南中國海的可能行動之研究
平可夫
加拿大KANWA信息中心研究員及軍事評論家
擴大領海範圍的國際法依據
軍事演習的新特徵
何謂“主權擱置,共同開發”?
為何輪到了菲律賓?
為何建立“高腳屋”
南海新沖突與兩岸關系
美、俄、日、澳等國的態度
南海沖突的模式設定
中國軍隊的外向性格近年來隨著進攻性武器的不斷更新,對外軍事情報活動、軍事外交的日益活躍而不斷展現。過去作為國內政治鬥爭的工具之內向性軍隊的這一巨大轉型,意味著中國軍人並非認為勝於美、蘇全球冷戰的結束,亞洲地區,尤其是東亞的和平時代便將來臨。可能恰恰相反,台灣的獨立運動,南海的領海爭端,朝鮮半島的不穩定因素,促使中國軍隊最高當局確信,在亞洲地區的區域冷戰格局並未結束。這一思考構成了中國近年來加速國防現代化的思想依據。另一方面,從日本富國強兵的經驗可以看出,南海的地理戰略價值、經濟利益,對於一個寄希望於“沖出亞洲,走向世界”的亞洲大國而言是何等重要。在戰前,日本軍內便存在“南進”與“北上”之爭,結局是人所共知的。1938年12月,日本對南沙群島實施全面占領,從而控制了整個東亞的海上生命線,並取得了進一步南下中南半島、西進印度洋獲取其取之不盡的海上、地下資源、開發本土的前進基地。
半個世紀以後,中國開始關注南中國海,自然也有其內外環境的需要。於內,經濟改革、開放已經進行了15個年頭。“一·五計劃”時期以“北”為重,冷戰時代以內陸“大三線”為主體的經濟建設格局,已因沿海經濟的高速發展,南、北差距的不斷擴大而出現新的勢頭,同早期崛起的荷蘭、英國同樣,中國也正由一個“內陸國家”向海洋文明的新時代邁進。隨著經濟重心由北向南,由內陸向沿海的轉移,加之陸上資源的日益減少,開發海洋資源,已成為今後中國立國之根本。僅就石油開采而論,“中國海疆自然資源開發現狀”(任森著)一文如此論述:“目前我國主力油田開始進入中後期開發,1989年起老油井自然遞減約2OOO萬噸,同時生產難度加大,成本急劇上升……。據估計,中國今後每年將有1─2個海上新油田投產。”英文版的《中國日報》曾聲稱,到1995年中國將成石油進口國。為解決海上采油的技術、資金問題,1993年,中國從新加坡進口了一億美元以上的海上油田開采設備。而且,中國顯然打算以武力為後盾,來確保外國投資合作者與自己在該地區的利益。與中國第一個簽約共同開發南海石油的美國克里斯敦能源公司總裁1992年在接受日本NHK電視台的相關訪問時明確表示,中國方面正式保證必要時,使用軍事手段保障契約的順利實施。
此外,更重要的是,在中國人口急增,可耕地面積大幅減少的狀況下,開發海洋已成為在21世紀中國開辟新的生存資源之重要手段。隨著“海洋文明”的來臨,中國的傳統食品結構也可能發生重大變化,進入水產品、谷物、面類結合的“三位一體”時代。上述同一篇專文對此強調:中國將建設的21個新漁場,共達8O萬平方公里,相當於42億畝耕地,是陸上農田面積的2.6倍……。從8O年代前期開始,中國使用海軍對南海、東海、黃海、渤海不斷進行資源、地理調查,其結果自然使其喜出望外。《中國能否打贏一場戰爭》一書聲稱:在南海,僅海底油氣資源儲量便達35O億噸,關連材料的統計還包括:磷礦3O億噸以上,以及制造洲際火箭合金鋼所奇缺的鈷結核,和大量鐵、銅、鋁等物質。巨大的物質吸引力是促成中國“決心做好海洋這篇大文章”的關鍵所在。1993年1O月27日,英文版《中國日報》發表了列公元2O2O年的海洋資源開發計劃,包括建立南海經濟開發特區的構想,並指定到公元2OOO年,海洋產業總產值將達83O億元。
擴大領海範圍的國際法依據
地理學家對中國領土總面積的重新解釋始於八十年代中期。1986年1月14日《科學文化報》首先發難,聲稱中國領土96O萬平方公里的傳統統計“顯然過時”,因為它只反映了陸地國土總面積,並未包括領海、內海等。新的度量結果表明,中國領土總面積為1045萬平方公里,其中包括:領海面積22.8萬平方公里,島嶼754OO平方公里,沿海灘塗127OO平方公里。內海69.3萬平方公里,陸地面積944萬平方公里。此外,中國還認為:根據1982年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制定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如計算中國的2OO海里專屬經濟區,其管轄海域面積應達3OO萬平方公里。在此前提下,1993年召開的中共14大上,江澤民正式提出了軍隊的使命在於“維護領土完整和海洋權益”之說。領土完整和海洋權益相並重,並意味著中國已把台灣問題和對四個領海,尤其是南中國海的主權視作同一性質的潛在外來威脅。為在必要時出兵台灣或南海奠定了相同的政策依據。
中國關注南中國海的外在因素不言而喻,在於蘇聯的崩潰,北方威脅的解除。它促成了中國傳統的國防戰略重心,也與經濟戰略同步,由北向南,由內陸向海洋轉移。進而言之,由於俄美、中美關系摩擦不斷升級,圍繞北約組織東進;俄、中、伊朗核合作,車臣內戰;台灣問題;經援俄國不力;美中貿易戰危險增大等系列因素,俄、中親近的格局正在形成。從1993年葉爾欽訪華開始,中方便不斷使用反對“霸權主義”一辭。顯然,俄、中之間的“牌局”關系已客觀上促成了二者之間的“準同盟”性質。1995年5月15日─2O日,俄國防部長格拉喬夫大將率領包括遠東軍區司令切切瓦托夫上將,空軍司令傑涅金上將,太平洋艦隊司令赫利諾夫上將等六名上將,二名中將,一名少將一行2O人訪華,陣容級別之高,為俄軍史之最。5月25日,日本《產經新聞》發表了加拿大“漢和信息中心”的有關分析報告。報告認為,從兩國國防部長會議的成員組成以及中俄關系發展的最新進展判斷,兩國軍方、產軍覆合體、外交領域準備已久的“邊界裁軍協議”以及“國防科技合作協議”已進入談判尾聲。文件的最後簽署可能在李鵬六月訪俄或葉爾欽年底訪華時完成。後者對外可稱為“科學技術合作協定”。雙方在5O年代已經有過一個類似協議,歷史似乎在覆歸……。12月,兩國正式簽署了以轉移SU27戰鬥機生產技術為主要內容的“國防科技合作協議”,俄空軍前線航空兵司令官索什金上將接受平可夫訪問時正式表示:在兼顧地區安全,不危及第三國利益之前提下,中國打算最終生產200袈SU27戰鬥機(日《產經新聞》1995年9月21日)。
軍事演習的新特徵
從8O年代末開始,長達數千年的傳統“北方威脅”解除之後,北防中國軍隊的南向型軍事大演習日益增長。以下是某軍事出版物對類似演習所作的描述:1994年,瀋陽軍區各路勁旅展開了規模空前的大演練,縱橫千里的鐵路線上,鐵流兵車行,江海航道上,巨輪穿梭……,對水、陸、空多種形式,多種內容,多種手段的機動課題,進行了全方位的立體探索……,某機械化集團軍羅軍長在指揮一次機動作戰戰役演練時認為:只要能把我們運上去,我就敢跟任何對手較量……。全軍區6O%的部隊展開起多種形式的輸送訓練。數十個師團結合參加合成演練和炮兵實彈射擊輸送訓練。以上文字不言而喻,中國軍隊由北向南的“兵力投送”機動演習規模之大。而且,傳統上以注重“陸上決戰”為主的精銳集團軍,近年來以海洋為背景的西棲作戰演訓不斷展開。1993年8月,跨軍區級別的大規模登陸作戰演習在廣東省慧安進行,沈陽軍區直升機作戰大隊參訓。90年春,南海艦隊在西沙群島WUJI島推演了諸兵種合成的登陸演習,海軍陸戰隊以及近一百雙大、小艦船投入使用。1995年以後,針對台灣的大型軍事演習不斷進行。就軍事意義而言,視政治需要而言,上述綜合演習的多項課題,如登陸與反登陸,空降作戰等同相適用於南中國海。
海軍也快速展開了遠洋化訓練的步伐,福建級─艦隊補給艦(3雙在役)的噸位高達二萬一千七百五十噸。1987年,遠洋艦隊具備了海上同時進行三雙艦船橫/縱向補給的能力,而且,北海艦隊、東海艦隊的南下遠程作戰訓練也不斷強化展開。同年,東海艦隊進入南中國海,綜合補給7O多次,續航374O小時,總航程達5.4萬海里。1994年,各海軍院校相繼開設“海洋國土”課程,顯示全軍的“海洋國家”意識正不斷高漲。
何謂“主權擱置,共同開發”?
1992年,在7月21日舉行的馬尼拉第25屆東盟外長會議上,菲律賓總統拉莫斯提出在聯合國的仲裁之下,“國際解決南沙問題”。對此,中國外長錢其琛提出了“區域解決”,“主權擱置,共同開發”的設想。傳統上,一向視主權為重的中國提出這一“妥協”設想的動機何在?8O年代中期,當中國開始關注南中國海時,它便發現,自己所處的地位十分被動。32個主要島嶼除太平島為台灣所占之外,其余均控制在越、菲、馬手上。於是,中國面臨兩個選擇,一是以武力維護“主權”,奪回上述島嶼。二是避免直接沖突,維持現狀,待機尋找新的礁島,並搶占之。結果中國選擇的第二條路,以最小的外交風險,達成了“顯示主權”的目的。由此可見,“主權擱置,共同開發”的真正意義在於:在立足於現狀條件之下,盡快搶占地盤。在具體戰術方面,中國還有效地利用了冷戰時代,美、蘇在亞洲對抗的格局,即先從蘇聯親近的越南下手,力爭得到美國以及東盟的支持。這便成為了1988年中越海上沖突的大背景。這一戰術似乎一直持續到1994年。搶占地盤的根本目的是搶占海上資源的開采權。1992年5月8日,中國海洋石油公司與美克里斯敦能源公司簽署契約的有效範圍達南沙群島西部與越南有主權之爭的2萬5千平方公里海域。
為何輪到了菲律賓?
1994年以前,在南沙問題上,中國大陸對越南以及東盟各國的態度是有所區別的。各類觀測站、人工島的建設大都集中於南海西北部北緯8°5O'─1O°1O'和北緯1O°─11°之間。1993年以後,越南在南沙問題上與東盟接近的跡象十分明顯,雙方通過“區域防務論壇”相互拉攏,並在越南加入東盟問題上確立了共識。在東萌成員國中,南沙立場與越南最為接近的首推菲律賓。88年9月29日,菲律賓下議院11O名議員向政府提案,要點為“分割解決”與“南沙非武裝化”。即在南中國海劃分中心線,使其一分為二,北部海域由中國大陸、台灣、越南分割,南部巴拉望島及其海域則歸菲律賓。西南海域由馬來西亞所有,並在分割之後的南海上設立“非武裝管理區”,撤出軍隊,並平分該地區的海上資源。對此,11月3O日,河內廣播電台對該提案表示歡迎。88年12月1日,中國大陸外交部發言人在記者招待會上指出:“任何其他國家就所謂南沙問題進行談判都是無視中國領土主權的行為”。同東盟的領海爭議,遲早難以避免已成為在現實條件下中國大陸制定南沙政策的新的出發點。
為何建立“高腳屋”
95年2月8日,菲律賓政府宣稱,中國大陸在“其所有的”美濟礁上建立了5個高床式小屋,簡稱“高腳屋”,並發表了有關照片,包括3OOO噸級的“玉康”坦克登陸艦,“DAZH1”級潛水艇支援艦(5OOO噸級)的近照。有關國家消息來源接受作者采訪時表示:“高腳屋”面積約1O平方米,炊具、各種儀器占有一半左右的空間,剩下的地方放有約2張雙人床。居住4─5人。食用品由“玉康”艦上以小船裝運,“玉康”艦為平底設計,裝有大批建材,可能兼作施工指揮台。為避免外交上的麻煩,似乎未有大型海軍水上艦船參與護航,但派遣“DAZH1”潛艇支援艦似乎已證明,海軍不會冒任何“不設防”的風險使施工船隊失去任何安全保障。
從1988年中國大陸出入南沙西北部的經驗來斷言,建立“高腳屋”的最終目的是為擴建人工島。“高腳屋”設於巖礁之上,這些巖礁漲潮時隱沒在水中1─2米,退潮時才露出水面。然後用半潛駁船進行控礁作業,或對珊瑚礁進行“裸炸”,再用特殊水泥構築地基,最後用珊瑚碴堆成陸地。從國際法角度而言,建立人工島是行使領海主權的具體標志。因為國際海洋法第121條“島嶼制度”第3項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因此,中國大陸為準備將來設立專屬經濟區或主張擁有大陸架的權利,而不斷擴建人工島。而人工島的建設從南沙西北部向南部延伸,是中國大陸將領海主權行使整個南中國海的實際行動。
南沙主權的實際落實行動由西北部向西南部挺進的又一大目的,在於即早確保對西南地區至曾母暗沙附近3O萬平方公里海區的地下資源開發。此地是亞洲大陸架3個最大的貯油區之一。沈積厚度約15OOO米以上,地質儲量為137─177億噸,價值5OOO億美元,可開采量為2O─4O億噸。1993年以後菲律賓、文萊等國已打了七口以上的海上油井。馬來西亞最高達九十口。
南海新沖突與兩岸關系
絕非巧合,大陸、菲律賓南海沖突,大致與“江八點”的發表同一時期,盡管本年度兩岸關系根本緩和的可能性不大,但視政治需要而定,大陸方面似乎可以借助於更強大的“外力”來緩和兩岸關系。南海首當其沖之原因在於雙方在主權問題上完全一致。事發之後,“江八點”明確表示:“要給予台灣同胞與大陸中國人同等的公民保障權利”。這意味著在南沙問題上,一旦台灣官方或民間船只受到外國攻擊時,大陸海軍可能為其“護航”,從而客觀上形成大陸、台灣“軍事合作”之現實,為未來聯合開發南沙奠定安全基礎,並使台灣在對東盟國家的外交立場上處於進退兩難之境地。從另一個角度軟殺台灣的南向政策。此外,軍方的態度值得特別注意。1992年,中國海軍副參謀長王祖堯少將在廣州舉行的紀念收覆南沙群島42周年的集會上公開表示,中國海軍願與台灣海軍一道,保衛南沙群島,維護領土完整。
中國之所以選擇菲律賓作為下一個對峙目標的其他理由還在於菲內政不穩,在東盟內部的政治發言權相對較弱,軍力最為落後。在南沙群島上所占有的島嶼計9個,僅次於越28個。同時,中國也看準了菲律賓在南沙問題上同馬來西亞等國矛盾重重的弱點,試圖分化東盟國家在南沙問題上的共同立場。其拉攏對象首先為馬來西亞,然後是印尼等國。馬來西亞的馬哈蒂爾政權多次表態中國對亞洲不構成威脅,同時,認為菲律賓占領卡拉延群島(美濟礁屬於其行政管轄範圍,共達4O萬平方公里)的理由是“根本站不住腳的”。而菲則聯合印尼、新加坡、文萊,反對馬來西亞提出的“2OO海里專屬經濟區之區劃”。在南沙,印尼目前所占的二個島嶼,馬來西亞所占三個被中國所非議。由此可見,就現階段而言,在南沙問題上,越南與菲律賓同中國的利益並突最大,前二者的立場也最為接近。為實行分化政策,中國正區別對待上述國家,即拉攏馬來西亞,打壓菲律賓孤立越南。因此,近期內,中國可能將摩擦範圍控制在與後二者之間。對於馬來西亞、印尼,中國還有意通過向馬出售新型護衛艦,向印尼推銷護衛艦船體,動力設備(江湖V系列)以示“友好”。
美、俄、日、澳等國的態度
中國似乎認為,南沙問題之所以覆雜,是因為某些大國在背後插手。95年5月,菲律賓以軍用艦船搭載多國記者前往美濟礁海域采訪,試圖使問題“國際化”。同月,中國外交部所發表的措辭強硬的對外聲明中,明確指責菲國依賴於大國的支持,激化矛盾。鑒於自身的利益,美、俄、日、澳對南中國海局勢十分關切,但迄今為止均力圖塑造“中立”、“不介入”之形像。另一方面,對於中國勢力的坐大,以上國家似乎持有不同程度的戒心,力圖暗中通過“情報合作”等形式,與東盟、越南互通信息。
美國早在92年7月,國會調查局所發表的“東南亞:島嶼、領海問題與美國的政策”報告中便明確寫道:美國對此,一般地避免直接介入。1995年2月,美國國防部發表“亞太區域安全政策報告”,一方面強調美對各國爭相提出的南海領土要求之法律事實,並無特別立場,願意協助各國和平解決爭議。另一方面,則認為必須抵抗任何超越海洋公約法認可範圍的領海要求。同月,美國向菲律賓正式宣布:美菲協防條約不適用於南中國海上的中菲領海爭端。在行動方面,美國也竭力保持“不偏不倚,但十分關切”的態度。4月,太平洋艦隊司令馬基上將訪華,特別訪問了南海艦隊司令部,和中國海軍陸戰隊單位。5月中旬,“林肯”號航空母艦戰鬥群又進入南中國海……。如果不爆發大規模的南海區域沖突,以致嚴重影響該地區之航運等,美國最終可能的態度將大致與1974年中國、南越西沙之戰時相同,即:盡力避免同核大國──中國發生直接對抗。而中國在1995年4月也特別趣味深長地發表聲明:南沙的現有領海爭議,以及中國對該地區的主權要求,將不影響該區域的國際海運正常進行。這意味著,即使同越南或菲律賓爆發中等規模以上的海、空沖突,中國不會采取海上封鎖南沙海域的戰術,以至引起美、日、韓的強烈反彈。在此前提之下,一旦有事,日本海上自衛隊也不會急於很快做出南下護航的反應。然而,日本每年進口7億噸的物資,出口約7千萬噸,99%經海路輸運。南中國海是應日本“第一海上生命線”的必經之路。(“第2海上生命線”即由澳大利亞至日本線)因此,日本對該地區的關心遠超過任何其他局外國家。1993年,日本首次公開了國產“桃”衛星所攝之中國西沙永興機場跑道圖片。近年來,日本還研發了最新型的JERS─1型偵察衛星。其雷達所攝圖片的辨析率達到2米。相信日本將用其收集南中國海地域的各類情報。
俄羅斯的立場十分有趣,盡管中俄關系大大改善,但其同越南之間也仍保持相關利益的聯系。1993、94、95年連續3年,俄越聯合考察了南沙的地下資源,以便合作開發海上油田。95年1月21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不點名地間接批評了俄羅斯。與此同時,約有1OO名俄軍人仍在金蘭灣從事電子偵聽工作,可能持續到公元2OO4年。而且,越南已要求俄提供該基地所偵聽到的南中國海有關國家之電子情報。在外交方面,1994年,俄外交部第二亞太總局長,前駐北京大使尼古拉.索羅維耶夫接受作者采訪時表示:俄羅斯對建立東盟區域論壇的方式非常,並希望有關國家協商解決南沙問題,同時顧及到俄羅斯作為“亞洲.太平洋國家”的客觀影響力。自1993年以來,俄外交部每年均參加東盟舉行的“區域論壇”活動,顯示俄仍希望維持對該地區的作用力。澳大利亞是關心南中國海局勢的又一地區大國。同新加坡、印尼擁有共同軍事合作計劃,如幫助訓練後者的F16戰鬥機駕駛員等。
南海沖突的模式設定
在台灣問題上嚴重惡化的目前狀況之下,中國雖然不得不使南海問題暫時降溫,以避免升溫“中國威脅論”,但這不等於說中國會長期回避南中國海主權這一所謂的“原則問題”,它仍然有其長遠的“南海戰略”。近十年來的事態表明,一旦台灣關系有限度改善,中國的目光又會對準南中國海。如上所述,中國的南海戰略目前表現為“分而治之,步步為營”,短期內,將打擊對象重點放在越南、菲律賓身上,並力圖拉攏台灣,軟殺其南向外交。在高唱“主權擱置,共同開發,和平、協商解決問題”的同時,以地方當局出面,如海南省、廣東省等不斷設置新界碑,建立高腳屋,擴建人工島,擴大海上資源的開采範圍以及速度。如果菲律賓在美濟礁問題上不了了之,那麽可以肯定今後中國將不斷在中菲爭議海域重覆過去在越南身上做過的事。
什麽樣的情況之下,中國可能動武?對誰動武的可能性最大?如何動武?以上問題取決於中國內、外兩大方面的因素。
於外,就歷史和現狀而言,中國已經同越南、菲律賓發生了摩擦。而且在中國認定為已有的南沙海域,目前越南、菲律賓所占領土最多。於軍事地理的角度而言,於中國本土越近,動武之有利條件越多。再看近年來中國的行動步伐,也大有從南海西北向東南跟進之勢。越南、菲律賓首當其沖。況且中國人傳統講求“遠交近攻”之策略,並力圖避免樹敵過多。在與越、菲對抗之同時,中國全面拉籠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的用意何在?由此可見一斑。再就越南、菲律賓而言,中國的政策也仍然有所區別,發生問題時,克制的程度表現不同。首先,中國同越南有過數度大規模海、陸沖突的歷史。此外,如果越南不改變社會主義制度,以及東盟成員國內部有關南海的領海紛爭態度繼續不協調一致,既使越南已被吸收成東盟成員國,象徵意義將遠大於實際意義。狀況類似北約(NATO)對東歐國家的“和平夥伴計劃”。與其他成員國的合作關系僅限於加強經濟、政治領域的交流。假如再度發生中越南沙沖突,越與東盟軍事結盟聯合對抗中國的可能性短期內幾乎為零。
在中、越、菲爭議海域,未來一段時間內發生流血沖突的可能方式包括:
1.“赤瓜礁模式”,即類似1988年3月14日中越海上沖突。其可能性設定為:中國將繼續在上述海域設立“高腳屋”、“觀測站”,乃至海上油田平台等,如果上述設施受到越、菲方面的武裝進攻,並有人員傷亡,那麽中國將采取報覆行動。如後二者繼續增兵,則有可能演進成中、小規模的海、空沖突。中國的打擊對象將主要局限在與挑起事端有關的越、菲軍事部門。
2.“西沙之戰模式”,在上述海域從事漁業活動的中國或台灣漁船長期受到騷擾,並有生命財產損失,中國方面將以“護漁”為由,武裝進入糾紛地區,並趁機占領臨近的越、菲所控島嶼。(尤其是針對前者)另一方面,中國還有可能故意在有經濟價值的爭議海域制造漁業糾紛,然後推卻責任,爭取國際同情,最後使用地方民兵進而占領周圍越菲控制島嶼。一步一步蠶食。此舉還有一石二鳥之意,它將造成“中、台一家”或“中、台軍事合作”之表象,迫使台灣有所表示。
3.“全面占領南沙越南所控島礁”模式,這一方式設定為中國以強大的海、空實力為後盾,在本世紀末或下一世紀初,首先占領南沙群島越南所控的28個島嶼,以迫使外國不敢進一步與越南合作開發臨近海域的地下資源。取而代之全面掌握上述海域的地下資源開采權,並以武力或威懾力,在目前越南與外國合資的海上石油田附近開鉆新井,並力爭以中、台合資,中、外合資的形式進行。對越南的海底資源開發計劃進行阻撓。再以優惠的經濟條件拉攏與越有關系的外資公司,促使其轉向中國。視狀況而定,再對菲律賓采取某些類似行動。此項模式的內在因素包括:到本世紀末,中國經濟、軍事實力依然持高度增長之態勢,然而由於政府貪污盛行,政治專權,政局依然不穩,在民眾對政府不滿加劇的同時,民族主義情緒不斷高漲。而中、台關系依然維持現狀,並不時在改善之中。為向台獨展示大陸雄厚的軍事實力,最終達成一旦需要時從南中國海對台灣、日本進行大縱深海上封鎖的目的。中國可能因此以“受到嚴重挑釁”為借口,或誘使越南率先使用武力,類似第一、兩種模式之設定,最後發動僅針對越南的“解放南沙群島戰役”,達成完全控制南沙的第一步。
此外,“主權擱置,共同開發”的另一層意義還在於,中國可能在擱置主權的前提之下,拉攏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在中、越、菲爭議海域“共同開發”海上資源,以經濟武器從內部份化東盟,使問題人為覆雜化。
在軍事實力方面,與解決台灣問題有所不同的是,中國目前的海、空實力絕非1974年西沙海戰或1979年懲越戰爭時之狀況所能比擬。到本世紀末,它將有能力以完全壓倒優勢與越南決一高低。同時,隨著大型補給艦的相繼服役,屆時,對占領島嶼的補給,守衛問題也將能獲得解決。
台海沖突的前提、後果及防範
林岡
美國賓州州立大學政治學系博士候選人
一、北京對台用武的前提條件及其變化
二、台海軍事沖突的可能形式與後果
三、台海軍事沖突的根本防範
引 言
台灣海峽兩岸關系及其未來走向,攸關中華民族的繁榮昌盛,對亞太地區以至世界和平與經濟合作的前景,亦至關重要。一九九五年六月間李登輝美國之行和行政院長連戰出訪歐洲後,兩岸關系陷入惡性循環的危機。在兩岸進行政治、軍事較勁的同時,台灣內部的政治黨派重新分化組合,給北京提供了“借力使力”,以政治喊話和軍事威脅影響台灣選情,支持國民黨非主流派的誘因。而北京的武力威脅又使國民黨主流派和民進黨可藉以對內宣傳“台灣生命共同體意識”,對大陸拒而遠之,對外不斷宣示台灣的獨立主權,尋求國際社會的保護,從而隱含著大陸最後訴諸武力、制止台灣分離的潛在可能。而一旦兩岸交戰,極可能以兩敗俱傷告終,不但雙方資金、貿易交流和大陸的經濟現代化進程將為之受挫,台灣引以自傲的經濟奇跡和政治發展也將蒙受嚴重打擊,海外僑社可能因之分裂,美、日等西方國家則將面臨是采取軍事幹預,抑或置身局外的兩難境地。
在目前分析海峽兩岸政治、軍事沖突的文獻中,以現實主義理論及理性選擇途徑為主。根據上述研究方法,台北對自身安全的關注和北京對國家主權的強調,構成了台海危機的癥結與兩岸政治互動的基點。[1] 一種較為流行的看法是,只要台灣不宣布獨立,中共對台動武的可能性甚微。其根據是:一、由於台灣擁有強大的防衛能力,中共對台用武的代價極大;二、美國等西方國家很可能出面幹預;三、北京不能確保出兵能擊敗台灣,但一旦動武,台灣可能被迫宣布獨立。[2] 本文想進一步探討的問題是,從理性選擇的角度,台灣獨立是否就是中共對台用武的必要條件和充份條件?換言之,如果台灣不宣布獨立,是否就能保證中共不對台動武?如果台灣獨立,中共是否果真不惜任何代價,以武力解決之?[3] 與此相聯系的問題是,中共對兩岸軍力對比與動武的勝算究竟如何評估?美國等西方國家將在什麽前提、多大程度上卷入台海軍事沖突?北京如何在台灣正式宣布獨立與追求務實外交之間的模糊地帶,對台灣獨立與動武前提予以明確界定?如何評估中共在決定對台使用武力時的非理性考量(如民族主義情緒和內部權力鬥爭的作用)?除了後泠戰時期亞太地區與世界政治格局的重組外,國際組織、國際法與集體安全理念對兩岸沖突的發生與後果有何影響?兩岸是否可以通過經濟、文化交流的功能主義途徑,化解政治歧見?抑或通過政治談判過程,達成雙方均能接受的妥協方案,實現民間的正常交流?
本文旨在對台海兩岸軍事沖突的前提、後果及其防範進行理論分析和實證研究。盡管在應然層面,北京始終堅持,台灣問題屬於中國的內政問題,但在實然層面,由於台海長期分裂分治及國際因素的作用,台灣問題巳成為國際問題。為此,本文將借鑒國際關系領域中現實主義和多元主義的研究途徑,從國際格局、地緣政治、國家目標、精英沖突、經濟互動和政治溝通等不同角度,分析北京和台北主權之爭的來龍去脈,以探索兩岸主權之爭的根本化解之道。全文共分三個部份。第一部份探討北京對台用武的前提條件及其變化。第二部份預測北京所可能采取的用武方式及其後果。第三部份提出台海沖突的防範之道。
一、北京對台用武的前提條件及其變化
從兩岸的政治立場和實力對比分析,台海和戰與否直接取決於北京的高層決策。這是因為台北於一九九一年正式結束“動員戡亂時期”後,在事實上巳放棄了對大陸的主權要求,加以兩岸幅員、人口的懸殊,在正常情況下,不存在主動進攻大陸的可能性;而北京自提出和平統一台灣的政策目標後,卻始終堅持對台灣的主權要求,拒絕排除使用武力的可能性,並在八十年代期間公開宣稱,將在台灣宣布獨立或外力侵入台灣、國民黨長期拒和、台灣發生內亂、台灣發展核武器以及台蘇結盟五種情況下對台使用武力。[4]
這些條件反映了北京當局刻意維持對台政治、軍事優勢,防止台灣分離的戰略考慮。[5] 如果台灣發展核武器,就會大大增加抵抗中共的實力,可與北京形成“恐怖平衡”,是中國的心腹大患。如果台蘇結盟,則會使中共兩面受敵,無法放手武力解決台灣問題。在這兩種情況下,中共武力解決台灣問題的成本均將隨之提高,中共之所以將之列為對台用武的前提,顯然是出於防患未然、預為警告的策略考慮。與此相反,如果台灣發生內亂,中共乘亂攻台,既可拉一派,打一派,又可以防止台灣分離或淪入外人之手為號召,可收事半功倍之效,自然不會輕易放棄這一良機。但由於上述情況均未發生,中共在八十年代末期談到對台用武的前提時,巳不再提及“發展核武”、“聯蘇”及“內亂”等三個虛擬條件。而在進入九十年代後,鑒於武力迫和的策略未能奏效,徒使台灣人民認為北京所倡導的國共和談毫無對等性可言,中共又多次在公開場合,將對台用武的前提限定於台灣獨立或外力侵台,而不再將使用武力作為防止國民黨長期拒和的手段。[6]
中共將對台用武的前提,由八十年代的五個前提,收縮為台灣獨立或外力侵台,並不意味著台海軍事沖突的可能性巳經有所降低。事實上台灣發展核武,聯蘇與內亂的可能本來就很微小,至於國民黨長期拒和,雖是現實存在的問題,但何為長期?五年、八年,還是十年、廿年?中共對此並未予以明確界定,也向來沒有正式提出統一的時間表,因此這一前提並非中共決定對台用武的充份條件。此外,台灣走向獨立的可能性在八十年代期間尚屬有限,亦不足以構成北京對台用武的觸機。然而進入九十年代後,台灣的政治生態卻發生了明顯變化。政治民主化和本土化的重大進展,使台灣當局得以逐漸拋棄“漢賊不兩立”的意識形態包袱,淡化對大陸的主權要求,以務實外交爭取台灣在國際社會的獨立地位,通過國際承認,迂徊實現“階段性兩個中國”目標。另一方面,民進黨主流派近年也以台灣事實上巳經獨立為由,表示民進黨如果執政,不必要正式宣布台灣獨立。雖然從《中華民國憲法》的有關規定和官方有關聲明來看,台北仍堅持對大陸擁有主權,但其一個中國的概念巳逐漸限定於文化同源和未來統一的涵義,在現實生活中越來越局限於象征性的意義,與主張明確放棄對大陸主權的民進黨的界限趨於模糊。面對台北大陸政策和外交政策的調整,北京一面為兩岸民間交流和半官方接觸的突破而感到愜意,一面又產生了防止台灣走向獨立的急迫感。從一九九零年江澤民、楊尚昆先後將對台用武的前提,限定為台灣獨立,到“江八點”以發展現階段兩岸關系為主要內容,固然反映了中共務實的一面,但也透露出北京對和平統一的無力感和“防獨”的急迫感巳因台灣政治生態的驟變而加劇,擔心在兩岸和平交流的進程中,台灣與大陸漸行漸遠。中共對台策略歷來是和戰並用,如果和平招徠和經濟利誘不足於阻止台灣走向獨立,只能訴諸政治和軍事打壓手段。從這個角度看來,兩岸在未來發生沖突的可能性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目前一個關鍵的問題是,在北京的心目中,如何界定台灣獨立?在台北未正式宣布台灣獨立的前提下,北京對其拓展國際獨立空間的舉動與成果在多大程度上予以容忍?北京如何區分台灣事實獨立與法理獨立之間的界限,以決定是否出兵“武力保台”?凡此均將影響到兩岸關系的前景。
以上只是從兩岸政治關系的角度,分析台海軍事沖突的前提。事實上中共是否對台使用武力,並不僅僅取決於台灣的統獨趨向,還取決兩岸軍力對比,國際態勢的消長變化,以及中共內部權力鬥爭的狀態。從毛澤東容忍國府當局與美、日等國結盟,“長期竊據”聯合國的席位,到鄧小平提出和平統一中國的方針,在很大程度上是基於大陸經濟、軍事實力不足武力攻取台灣的務實考量。中共雖然在八十年代之初擁有數百萬軍隊和核武器,但受經濟實力的限制,常規軍備仍較落伍,海軍、空軍更為薄弱。加以“文革”期間,軍隊介入政治運動和生產建設,忽視嚴格的專業軍事訓練,實戰能力下降。一九七六年七月,中共在福建沿海曾進行大規模的登陸實戰演習,並擬在演習成功之後,趁勢攻略台海離島,以轉移內部矛盾。不料部隊在演習中傷亡極為嚴重,就連福州軍區司令員皮定均也因飛機失事殉職,才不得不停止進一步軍事行動。為此,中共在改革開放之初,放棄不切實際的武力統一方針,重視軍隊的現代化建設,裁減陸軍兵員,集中資源,進行海軍和空軍建設。雖然中共從未排除在台灣獨立等非常情況下,對台動武的可能性,但八十年代期間此一政策重在宣示政治主權與對台施加心理壓力,真正付諸實施的可能性值得存疑。一九八五年前中共總書記胡耀邦在會見香港報人陸鏗時就坦承,中共暫時沒有能力封鎖台灣,等七、八年,上十年,經濟和國防現代化後才有辦法對台采取強制性措施。[7] 事隔十年,北京對台用武的本錢巳有了明顯的增加。波斯灣戰爭後,中共開始強調軍事科技的發展取向和“高技術的局部戰爭準備”的建軍思想。與此相應,中共加快了高科技武器的研發工作,致力於提高制海權、制空權與制電磁權,並作出陸軍“內縮”、海軍“外張”的戰略部署。雖然在台海軍力對比上,特別是海空力量方面,中共尚未取得絕對優勢,但近年兩岸軍事差距巳有逐漸擴大之勢。[8] 從李登輝訪美後,中共軍方積極介入對台決策的運作,[9] 到北京所進行的一系列軍事演習,說明中共對台政策巳隨著經濟和軍事實力的增強,而趨於強硬,從而增加了台海沖突的誘發因素。
後冷戰時期世界政治格局的變化,給兩岸關系的和平前景,亦帶來了不確定的因素。冷戰的結束固然有利於世界和平秩序的維系和集體安全理念的確立,但地區性的沖突並未停止,反因大國制約因素的減少,而有升高的趨勢。蘇聯的解體和俄羅斯因國內危機而自顧不暇,雖然使中共在與美國打交道時失去了一張“蘇聯牌”,但同時也使北京因蘇俄衰落而增強了在全球事務中的綜合力量,[10] 並得以減輕北部邊防重負,移兵南下,推行強勢的周邊外交,重點解決台海和南海主權糾紛問題。另外,在八十年代期間,美、中、台三角關系從屬於中、蘇、美三角關系,美國在發展對台關系時,不得不更多地考慮北京的戰略價值。在後冷戰時代,美國雖然仍繼續與北京在亞太地區及全球事務方面打交道,重視日益擴大的中國市場,但因北京戰略重要性的降低,中美兩國意識形態的迥異,以及近年美國國會的強勢運作,美國政府在對華、對台政策問題上,不斷作出了對台灣有利的調整。從布希同意售台“諾克斯”級巡防艦和F-16戰機,克林頓同意“北美事務協調會駐美辦事處”改名為“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到李登輝的康奈爾之行,使中共高層深受“西方陰謀論”與“美台勾結論”的困擾,最終對美台兩線出擊,導致台海局勢的緊張。今後在美、中、台三邊關系中,一旦美台關系大幅拉近,台海緊張局勢仍可能隨之升高。
後鄧時期之初中共內部的權力繼承鬥爭,將給台海和平帶來不穩定的因素。中共在對台政策上,向有強硬派和溫和派之分,雖然在以武力制止台獨問題上,有較為一致的底線,但在以戰迫和促統方面,則有意見分歧。例如,中共前國家副主席王震在一九八五年宣稱中共有能力封鎖台灣,作出以戰迫和的姿態,但幾個月後胡耀邦卻表示中共暫時沒有這種能力,從而為黨內保守派日後迫胡下台留下了一個重要的攻擊口實。[11] 一九八九年底中共大老陳雲以“台灣在翹尾巴”為由,提出“應該考慮對台用武”。[12] 與此相反,中共總書記江澤民於次年二月會見台灣“統聯”代表團時公開表示,不作放棄對台使用武力的承諾,是針對外國幹涉勢力和分裂主義分子的,[13] 透露了中共當權派放棄以戰迫和的意向。但中共前主席楊尚昆事後又說,“如果北京不以軍事力量為後盾,國民黨將永遠不會走向談判桌”,[14] 同年七月中共《人民日報》的署名文章亦提出,不放棄武力,除了系針對外國勢力和台獨運動外,也是對國民黨反對統一的人講的,“不然這些人的尾巴就會翹到天上去,永遠不會接受和談”。[15] 只是由於鄧小平對溫和派的支持,以戰迫和促統的策略才未端上台面。
李登輝在中共權力繼承鬥爭的敏感時刻訪美後,中共內部強硬派趁機再次提出以戰迫和的方案。根據港台報刊的報導,率先主張對美對台采取強硬措施的政治勢力,包括以國務院總理李鵬為首的保守派和以前國防部長張愛萍為代表的軍方退休老將,還有十多名人大常委聯署要求江澤民承擔對美、對台方針政策錯誤造成被動局面的責任。[16] 雖然江澤民的地位尚未受到明顯削弱,但在內部權力鬥爭的考量下,巳不敢過於“軟調”。加以中共軍方基於其實際利益,傾向於對台施加武力威脅,作為增加軍費開支的正當理由,江澤民為鞏固其在軍中的地位,不得不采取強硬措施,對其予以安撫。九月初江澤民在會見中共退休老將時,強調了對台使用武力的九個前提,包括台灣長期拒和、台獨勢力在台灣占據上風、台灣宣布獨立、外國插手台灣、美日操縱台灣政局、台灣進入聯合國、台灣發展核武器、台灣對大陸進行意識形態滲透、顛覆或軍事挑釁活動、台灣地區發生政局動亂的失控局面。[17] 用武前提不僅超越了台灣走向分離,而且較八十年代有關用武的五條件還要廣泛。在後鄧時期權力繼承鬥爭的困擾下,台灣問題很自然地成為“涉及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的高度敏感問題,因此在權力繼承鬥爭塵埃落定前,不管是保守派,改革派,還是中間派,均無力在對台政策上作出寬松的大幅調整,更不敢在主權問題上隨便讓步。從江澤民會見《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時婉轉表示,任何中共領導人都不可能在台灣問題上讓步,“萬一出現分裂祖國的局面”,北京“可能不可避免地要用非和平的方式”,[18] 到喬石、李瑞環先後明確宣稱“不惜任何代價”“解決分裂問題”,“寧失千軍,不失寸土”,[19] 說明中共內部的改革派和中間派,不見得對台灣獨立采取更為寬容的態度,中共內部的不同派系甚至還有可能因為權力鬥爭的展開,出現政策訴求的換位。
從兩岸主權之爭,軍事實力對比,後冷戰時期世界政治格局,中、台、美三角關系的微妙變化,與中共權力繼承鬥爭的角度綜而觀之,在今後數年內,台海發生軍事沖突的可能性難以排除。雖然中共對動武的勝算未必有充份把握,也擔心美國等西方國家卷入台海軍事沖突,但在民族主義情緒和權力繼承鬥爭的驅動下,恐怕不會坐視台灣公開走向獨立,甚至不惜在一定程度上犧牲大陸四化建設和兩岸經貿交流的進程,武力解決台灣問題。如果台北繼續在不統不獨的架構下,成功而有限地拓展國際空間,北京則可能在師出無名,新世界秩序以及美台關系等因素的制約下,暫不采取武力攻台行動,但很可能進一步對台實行政治打壓、軍事威脅、外交封殺、經濟誘控等一系列策略,並不斷修正對台作戰方案,加強軍事操演,為武力保台未雨綢繆,兩岸關系亦無法得到根本緩和,甚至可能因一些偶發因素,導致軍事上的進一步沖突。
二、台海軍事沖突的可能形式與後果
根據國際學術界的現有研究成果,中共若對台使用武力,將可能采取以下幾種強度不等的形式:炮轟金門、馬祖等離島;侵入金門、馬祖;封鎖台灣海峽;在台灣海峽集結大量武裝漁船,對台進行武力威脅和侵撓;用導彈攻擊台灣的主要設施;對台灣的空軍基地和港口設施實行海空轟炸,以摧毀台灣的海空力量;實行大規模的兩棲作戰,侵入台灣。[20]
而一旦中共對台動武,不管采取何種軍事手段,均將招致以下三方面的後果,雖然在程度上將因沖突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1、對兩岸經濟發展與民間交流的負面影響
如果兩岸發生軍事沖突,台灣和大陸東南沿海地區的經濟將首當其沖,即使兩岸沖突是限制在小範圍內(例如中共炮轟金馬或封鎖台灣海峽),台灣的經濟、金融秩序也將受到相當程度的破壞。一九九五年夏天中共實行的導彈演習,便曾造成台灣股票狂跌,匯率大幅下降,投資縮減,百余班機改道,還影響到近海航運和捕魚活動。如果兩岸發生軍事沖突,對台灣海島型自由經濟的負面影響,自然更為嚴重。但與此同時,大陸經濟的現代化和兩岸交流過程也將為之中斷。根據中共官方統計,一九九四年兩岸間接貿易額巳高達一百六十三億美元,占大陸外貿總額的百分之六點九和台灣外貿總額的百分之八點五。另外,截止一九九五年六月份,台商在大陸的投資項目巳近三萬個,協議金額二百六十二億美元,居大陸吸收境外投資的第二位。[21] 如果兩岸兵戎相見,隨著雙方貿易額的劇減和台商的大量撤離,包括東南沿海地區外資、港資和僑資的出走,大陸經濟的外向發展和亟需外資輸血的企業體制改革將深受其害,甚至連帶影響到香港的經濟繁榮局面。雖然由於兩岸在幅員、人口上的懸殊,台灣經濟更經不起戰爭的摧殘,但北京“不惜任何代價”,強行攻取玉石俱焚的台灣,得到的只能是政治包袱而不是經濟肥肉,對其推動現代化目標,可以說是未見其利,先蒙其害。為此,一旦兩岸發生軍事沖突,北京可能會采取限制戰爭規模、以戰迫和的策略,例如以導彈攻擊台北的政治、軍事目標,對台灣海峽實行有限封鎖,以求減輕戰爭的經濟代價,最大限度地達到政治目的。問題在於戰爭一旦爆發,其規模便難以控制,如果台北不為北京的壓力所屈服,中共極可能將戰爭升級,兩岸經濟將同時遭受災難性的打擊。
2、對台灣政治生態和統獨走向的影響
台海軍事沖突將影響到台灣內部政治生態的分化組合。由於目前在台灣民間,主張急統和急獨的均為少數,大部份人主張維持不統不獨的現狀,如果中共對台用武的目的是強行統一台灣(不管其最初誘因是台灣宣布獨立、台北在外交上的重大突破,還是台北長期拒絕與北京和談統一問題),台海沖突最可能的後果是台灣民眾轉而支持獨立,要求國際社會承認台灣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獨立地位,對台灣提供安全保障。根據民進黨一九九五年六月間公布的一項民意調查,有近六成的台灣人民認為,即使造成兩岸關系緊張,台灣還是有必要追求外交獨立自主。[22] 另一項民意調查顯示,有三分之二的民眾在中共武力犯台時會抗爭到底,只有百分之四的人表示會屈服。[23] 由此可見,北京如果要強行將台灣納入一國兩制的統一模式,很可能將台灣推向公開台獨的軌道。
如果北京將兩岸軍事沖突控制在有限範圍,其對台用武的政治目標,又只是為了防止台灣走向獨立,迫使台北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發展現階段兩岸關系”(其實際意涵是暫時維持兩岸“不統不獨”的現狀),兩岸交戰則有可能導致台灣政治生態的進一步分化與統獨糾紛的擴大。國民黨主流派與民進黨可能以“台灣生命共同體意識”,凝聚“李登輝情結”,強勢對抗中共的軍事打壓;國民黨非主流派和新黨的部份人士,則可能同意與北京和平協商兩岸共存問題。在這種形勢下,台灣社會的認同危機有可能激化,諸如“我是中國人”和“我是台灣人”的街頭沖突有可能重演,從而影響到台灣政局穩定,為兩岸關系的前景增添覆雜的變數。
3、對中美關系與亞太安全的不利影響
一旦中國大陸武力攻台,美國政府將如何反應?對此美國朝野並未形成共識。半年多來美國政府對台海危機的反應是:關注台海安全,反對北京對台用武,對台灣獨立和加入聯合國的活動不表支持,對美國在兩岸開戰後如何反應不予明確表態,以中立、模糊的立場,防止兩岸政治、軍事沖突。美國國會對台灣安全與擴展國際空間的活動,則給予更多的同情和支持。但白宮和國會的基本立場是,維系台灣海峽的和平和穩定。由於美國既不願意因台灣問題卷入與北京的軍事沖突,又不願意違背《台灣關系法》對台灣安全的承諾,既擔心美國對台灣安全的無條件承諾可能鼓勵其公開宣布獨立,又擔心放棄對台安全承諾可能構成北京對台用武的誘因,為此白宮對台灣安全只能采取含糊承諾的方式。而一旦兩岸交戰,白宮則可能根據北京對台用武的誘因(是否因台北宣布獨立的刺激)和台海沖突的層次,決定其是否在軍事上介入兩岸沖突,以及介入的立場和程度。[24] 但不管如何,美國出於其在亞太地區的經濟和戰略利益和世界大國的地位,與台灣的歷史淵源關系,美國國會和民間對台灣的同情,以及《台灣關系法》的約束,都會對台海沖突予以形式不同的幹預,例如解除《八一七公報》對台軍售的限制,對北京實行道義上的譴責甚至經濟制裁。而即使是上述這些有限幹預,也將導致中美關系的危機。此外,台海沖突還將影響日本、南韓、東盟等國對中共軍事擴張行為的憂慮和不滿,進而誘發亞太地區的軍備競賽和安全危機,但這些國家以及聯合國是否會采取切實措施,幹預台海沖突還很難說。而不管國際社會如何反應,台海交戰的主要受害者畢竟還是兩岸人民。
三、台海軍事沖突的根本防範
如上所述,台海沖突有其現實可能,其所可能招致的後果亦令人堪慮,為此,如何防範大陸和台灣的軍事沖突,創造兩岸雙贏的局面,也就成了兩地人民和國際社會所關注的問題。
為維護自身安全,台北近年巳在維持權力平衡(balance of power)、降低軍事上的敵對狀態,促進兩岸功能性的經濟、文化交流和事務性接觸、強調全球集體安全理念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5] 雖然上述措施有利於減少中共對台動武的誘因,但仍不足從根本上防範兩岸軍事沖突,後者的癥結乃是兩岸在有關台灣主權歸屬問題的認識上大異其趣。從台北看來,兩岸分裂分治由來巳久,互不相屬,憑藉台灣所擁有的幅員、人口和經濟實力,理應享有獨立的國際人格。加上中共拒不放棄對台使用武力的手段,以及美、日等國出於經濟、戰略考慮對台灣海峽和平暢通的關注,更助長了台北致力於將台灣問題國際化,加入國際組織,尋求國際保護的誘因。但從北京看來,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領土,是中國近海航運和進出太平洋的戰略要地,關系到大陸東南沿海省份經濟的外向拓展,故而一直堅持台灣問題屬於中國的內政,極力封殺台灣的外交空間,唯恐台灣通過廣泛的國際承認,走向法理上的獨立,甚至落入外人之手。為此,一旦台灣在外交空間上獲得較大突破,中共便會很自然地作出強烈反應,導致兩岸關系的惡性循環。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雖然台海軍事沖突巳成為近年亞太地區和平的一個主要不穩定因素,甚至被有些媒體列為一九九六年世界五大危險地帶之冠,[26] 但兩岸的經貿交流和人員往來也在同時得到了舉世矚目的迅速發展。根據功能主義理論,分裂國家通過經濟、文化、科技和教育的交流和合作有助於促進統一,而海峽兩岸的現狀,卻使這一理論面臨新的挑戰。《一九九五年閏八月》(鄭浪平)和《海峽無戰事》(高新)的相繼出版,恰恰從某一個角度反映了台海和戰難定的吊詭現象。事實上,近年海峽兩岸民間交流的迅速發展,除因兩岸歷史同源、文化相近、語言相通、地緣鄰接外,跟兩岸政府出於不同策略考慮而刻意予以推動亦有很大關系。北京的著力點是通過加強兩岸經濟、文化交流,促進台灣民眾的統一意識,以民逼官,以“三通”促和談,促統一;台北的策略是“導禁兼施”,有限開放兩岸交流,以經濟實力作為迫使北京承認台灣主權的籌碼,以新聞交流作為推動大陸政治開放、和平演變的觸媒。[27] 為此,近年來兩岸政府所推動的功能性接觸,從某種意義上說,乃是一場主權之爭的迂徊戰役。然而,兩岸關系中“高政治”(high politics)互動之遠遠落後於“低政治”交流(low politics)的狀況,[28] 畢竟只是暫時的,當功能性接觸無法根本化解主權之爭的困結時,後者自然要浮上兩岸關系的台面,從而釀成李登輝訪美後,雙方在台灣是否應享有對外獨立主權問題上的一場正面交鋒,使兩岸不統不獨的政治現狀面臨兩極演化的張力(tension)和軍事沖突的危機。
台海危機固然源於兩岸在主權問題上立場迥異,跟雙方對於對方維系自身目標的決心缺乏足夠認知亦有很大關系。半年多來兩岸關系的惡性互動表明,台北當局和台灣大部份民眾,寧可得罪中共,也不願放棄爭取國際生存空間的努力;而北京囿於民族主義情懷和權力鬥爭的考量,對台灣走向法理上的獨立,亦很可能不惜動武,予以制止。兩岸軍事沖突的根本防範取決於兩岸能否在“一個中國”的法理架構下,就雙方的和平共存問題,包括台灣的國際空間問題,進行政治協商,達成維持現階段兩岸關系的共識和協議。從近年“兩會協商”模式的運作,到台海危機中雙方的政治、軍事較勁,使兩岸對於對方的底牌有了更清楚的了解,也為化解隔閡、創造雙贏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現實經驗。如果兩岸願意就主權和安全問題進行富有建設性的對等談判,首先必須解決以下三個方面的歧見。
1、關於談判的名份和地點
北京提出和平統一的方針後,先是寄希望於大陸籍國民黨當局,其後又一度看好沒有“歷史包袱”的李登輝,在談判的名義上,則長期堅持“國共兩黨對等談判”的模式,以表示不承認台灣為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與此相反,台北始終堅持“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府對等談判”的模式,以突顯台灣的獨立主權。在談判的地點上,北京從堅持台灣屬於中國內政出發,堅持高層談判地點只能是大陸或台灣,台北則基於台灣問題國際化的策略考慮,堅持談判必須在國際場合舉行。但上述針鋒相對的立場,事實上巳經有所松動。從鄧小平在一九九三年內部談話時表示,李登輝來訪“可以以黨主席或個人身份,也可以代表海峽一方台灣同胞”,[29]
到“江八點”初次提出“海峽兩岸和平統一談判”和“兩岸領導人共商國是”的彈性說法,意味著北京巳有意對“國共兩黨談判”的預定基調予以模糊處理。在談判地點上,台北雖然仍強調以國際場合為宜,但也在一九九五年九、十月間,兩度發出談判地點可有彈性的試探性氣球。[30] 為防止兩岸沖突,北京與台北應該進一步采取務實態度,彈性處理談判的名份與地點問題,以“兩岸領導人談判”之類的模糊提法,避開“兩黨談判”和“兩府談判”名份所隱含的主權之爭,並選擇過渡期的香港,作為雙方均可接受的談判地點,盡快實現兩岸對等和談。
2、關於談判的先決條件
在談判的前提上,兩岸亦存在不同的立場。台北堅持兩岸高層協商的前提是北京放棄對台使用武力,承認台灣為對等的政治實體,停止打壓台灣的國際空間,而北京則堅持談判的前提是台北停止在國際上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分裂活動,遵守“一個中國”的原則。[31] “江八點”提出兩岸先就正式結束敵對狀態進行談判後,曾有人建議,既然中共表示不放棄武力手段只是為了防止台灣獨立,而國府亦公開宣稱反對台獨,兩岸可先達成有條件的和平協議,即在台灣未走向獨立的前提下,北京承諾不對台用武。但筆者於一九九五年四月間訪談台北陸委會和國民黨陸工會主管官員後的印象是,台北對以結束敵對狀態或簽訂“停戰協議”為唯一內容的政治談判並不興趣,所關心的也不單單是安全問題,而希望同時解決政治對等與國際空間問題。台北擔心的是,中共有意在國際社會制造兩岸進行和談的假象,以此解除台灣所希望獲得的國際保護,阻止台灣拓展國際空間的步伐。而中共既擔心在兩岸真正確立“一個中國”的共識前,對台北的上述三個前提作出某種讓步,將導致台灣進一步走向獨立,也不願在雙方舉行談判前,單方面大幅殺價,以免談判桌上無步可讓。化解上述歧異的途徑是雙方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就台北所關心的三個問題同時進行談判。因為如果只談結束敵對狀態問題,而不談台灣的國際空間問題,不足以構成台北同意進行談判的誘因,即使達成停戰協議,也無法保證雙方不會在後一問題上再起沖突。換言之,前者只是治標,後者才是治本。既然中共一再表示,“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麽問題都可以談”,就可以也應該將台灣朝野所共同關心的國際生存空間問題列入談判議程。而台北也應認識到,其所希望達成的兩岸和平共存局面,只有通過雙方的正面接觸、磋商,才能得以實現。
3、關於“一個中國”的實際意涵
如上所述,近年來台北有關一個中國的概念巳逐漸限定於文化同源和未來統一的涵義,在現實生活中僅具有逐漸淡化的象征性意義。而北京對於一國的實際意涵,在不同時期和不同場合,則有嚴苛和較為寬松的不同銓釋。前者明確界定一國就是實行單一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只是中國的一個省份。後者表現為對統一後台北和北京的關系,進行象征性的對等性安排。例如,中共前總書記胡耀邦早於一九八五年就表示,將來統一後可考慮以“中國”為國號,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32] 一九九二年六、七月間中共又先後表示,只要雙方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進行和談,不必明確表述北京為中央政府,台北為地方政府;[33] 統一後采取何種國旗、國號均可商量;[34] 鄧小平則在一九八三年和一九九二年兩次提出,可以考慮聯邦制的可行性問題。[35] 雖然鄧的有關指示因黨內、軍內強硬派的抵制,“想不通”,尚未形成大陸對台部門的一項政策,但中共十四大的政治報告和“江八點”均表示“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麽問題都可以談”,跟鄧小平上述彈性說法一脈相承。事實上,如果中共將“一個中國”嚴格界定為實行單一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岸談判也就沒有多少彈性空間,也不存在“什麽問題都可以談”的現實可能。而如果中共願意將“一個中國”界定為象征性的法理架構,在這個架構下允許台北拓展外交和國際空間,通過松散的邦聯制,循序漸次推進兩岸未來的整合模式,則有可能為台北方面所接受。
結 論
綜上所述,台海政治紛爭的焦點在於台灣是否應享有獨立的外交空間。中共的一國兩制方案,允許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台灣享有高度的自治管轄權,實際上等於默認了台北在內政方面的主權地位,只是對其外交主權和國際地位仍予以封殺;而台北則不顧中共的警告,將拓展國際空間作為伸張獨立主權、尋求國際支持的必經途徑。美台關系的漸次提升,使北京當局深受“美台勾結論”的困擾;蘇聯解體後無力南顧、中共高科技作戰能力的增強和後鄧時期的權力繼承鬥爭,亦構成了台海軍事沖突的潛在前提。而一旦兩岸交戰,對兩岸經濟、政治發展,民間交流及統一遠景,中美關系和亞太安全等將帶來一系列負面影響。為此,台北在追求國際地位時,不能不考慮北京的大中國情懷,而北京在維系“一個中國”的象征性主權架構時,也應該給予台灣足夠的國際空間。換言之,雙方在追求自身目標時,均應以不影響台海和平為前提。
八十年代以來兩岸關系的互動表明,經濟和文化交流固然有助於增進兩地人民的了解和官方接觸層次的提升,但兩岸關系的根本緩和,卻取決於北京和台北能否舉行建設性的政治談判,正式結束敵對狀態,求同存異,讓雙方在象征性的“一個中國”的主權架構下,同時享有事實上的對內、對外主權。這就要求兩岸對現存的國家主權概念內涵,進行橫向的理論性區分,從象征性主權與實質性主權(包括對內主權和對外主權兩個面向)的區分入手,探索兩岸在主權問題上名實之爭的化解之道,使北京所刻意維系的名義上的統和台北所追求的事實上的獨能達成某種妥協平衡,避免兩岸主權之爭的惡性循環和情緒性的統獨攤牌。此一“既統且獨”的共處模式,比起消極的“不統不獨”,也許更能促成海峽兩岸的“統獨休兵”,從根本上防範台海軍事沖突的發生。
中國經濟發展對港台、亞太和世界的影響
鄭德呈
世界銀行咨詢顧問
一、中國大陸的經濟發展
二、中國大陸經濟與港台經濟
三、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
四、結論與若幹政策建議
自1979年中國大陸實行廣泛的經濟改革以後,中國的經濟發展迅猛,特別是中國南部經濟已與香港、台灣的經濟結合起來,使該地區成為繼台灣、香港、南韓、新加坡之後的亞洲經濟“第五小龍”,亦被稱為中華經濟區。自中國1840年鴉片戰爭之後,作為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大國,第一次因其經濟實力引起世界的注意。然而,1995年台灣李登輝先生訪美引起的中美台關系的緊張,1997年香港將回歸中國,以及其他一系列事件,給這個世界最具有發展潛力的地區又增添了撲朔迷離的色彩。
本文從回顧與展望中國的經濟發展的角度,以經濟統計資料為基礎,簡評中國經濟發展對世界經濟的影響。因篇幅有限,本文將著重探討中國大陸經濟發展與港台之間的關系。文章分成四大部份。第一部份討論中國經濟發展;第二部份分析中國大陸經濟與港台經濟的關系;第三部份有關中國大陸經濟與世界經濟的關系,尤其是與亞太地區的關系;第四部份結論與若幹政策建議。
一、中國大陸的經濟發展
中國經濟在1979年經濟改革之前,危機四伏,停滯不前,被認為“中國國民經濟已瀕臨崩潰邊緣”。自1979年之後,在短短的15年內,中國政府采取一系列的經濟改革政策,給中國整個社會帶來了全方位的經濟、政治、社會的深遠影響,下面列舉與本文有關的中國經濟發展的特點:
第一,國民經濟迅速發展,國民經濟結構逐漸調整到一個較合理的水平,宏觀經濟控制能力逐漸完善。中國的國內生產總值(GDP)以遠遠高於世界平均水平的發展速度迅速增長。從1980年到1989年,名義國內生產總值的年增長率為15.2%。從1989年到1993年,該速度增快到18.4%。[1] 按1995年的中國國家統計局最新公布數字,1995年的實際GDP增長率為9.8%。作為一個大國,在15年內以兩位數的速度持續增長,是世界經濟發展史上少有的。這高速發展也初步奠定了中國作為世界經濟大國的基礎。
在經濟發展中,國民經濟的結構初步調整到較合理的水平。在經濟改革初期,中國國民經濟結構嚴重不合理。重工業過重,輕工業過輕。雖然農業發展以糧為綱,但糧食發展跟不上人口增長的需要;經濟作物的發展受壓抑。交通、能源等基礎工業跟不上經濟發展的需要。然而經過十五年的發展,這種國民經濟結構不合理的狀況逐步得到改善,這為中國經濟持續長期穩定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條件。
在經濟發展中,宏觀經濟的調控能力有所改善。中國對宏觀經濟的調控手段逐漸由集權計劃經濟的行政幹預過度到利用市場經濟杠桿的間接影響(鄭,1994A)。從1980年至1995年間,中國宏觀經濟幾度出現經濟發展過熱,通貨膨脹加劇等宏觀失控現象,經過政府使用直接行政幹預與間接調控雙管齊下的管理方法,終於化險為夷。中國零售物價總指數曾在1988年、1989年間達兩位數,分別為 18.5%與17.8%。1993年以後通貨膨脹再度上漲,分別達到1993年的13.2%,1994年的21.7%。經過中國政府采取相應的緊縮政策以後,通貨膨脹率控制在1995年的14.8%的水平。大體來說,中國政府的宏觀經濟管理能力逐步提高。
第二,人民生活逐步改善,大多數老百姓享受到經濟發展的好處。改革前,經濟停滯不前,人民的實際生活水平逐年下降。改革後,老百姓分享到改革和生產力提高的利益。如果中國大多數老百姓能夠得到改革的好處,改革就能得到人民的支持;這又反過來有利於政府改革政策的深化,使中國的改革與發展處於一個良性循環的有力局面。這種良性循環與東歐各國的經濟改革引起經濟大幅度下降成鮮明對比。中國的城鎮失業率在1978年為5.3%,1993年降到2.6%。職工名義平均工資1978年為615元,1993年升至3,371元(中國統計年鑒,1994,p.225)。如扣除此期間年均6.4%的通貨膨脹率,年均實際工資增長率為5.6%。
第三,在市場經濟的推動下,中國在近代史以來第一次全方位地進入國際生產要素市場。在20世紀與21世紀交替之際扮演了一個特殊的角色。由於此項內容與本文主題直接相關,在此將從國際貿易、投資、國際勞務交易、技術貿易這四方面分別論述。
經濟改革以前,中國采取保守的對外經濟政策,閉關自守,以“既無外債,又無內債”為榮。 經濟改革的一個重要結果是對外開放,尤其是沿海地區與城市,采取了“出口推進”的發展戰略,率先加入了世界市場的競爭行列。十五年來,中國國際貿易發展速度達到空前水平,大大超過同期國內生產總值速度。以人民幣計算1980年至1989年的國際貿易年增長率為24.7%,1989年至1993年為28.3%,分別超過同期GDP的15.2%與18.4%的年增長率。[2] 其結果是:國際貿易占國內生產總值比率由1980年的12.8%升至1989年的26.3%,1993年達36%。如果按美國經濟學家威廉斯.布蘭森區分出口貿易國的標準(其標準是出口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15%),現中國可稱為出口貿易國。1980年,中國的該標準為6.1%,1989年為12.4%,1993年為17%,終於達到並超過布蘭森標準。[3]
為了與同期國際水平比較,表1B將中國國際貿易額換成美元計算,中國在1980-1989年和1989-1993年期間分別為12.7%與15%,大大超過同期世界貿易的5%與6.2%的水平,亦超過同期發展中國家國際貿易的年增長率3.3%與11.4%的水平,並與亞洲國際貿易年增長率13.1%和12.7%一比高下。[4]
隨著國際貿易的大發展,中國在世界貿易中的名次,由1980年的第26位上升到1989年的第16位,1993年達到第11位。總金額為1,960億美元。同期,中國引進外資亦達到空前水平。表4A表明:中國的外資使用在1980年幾乎等於零。1989年為100億美元,1993年達390億美元,年增長率為40%。更引人注目的是外國直接投資的大大增加。中國的外國直接投資金額由1989年的34億美元增至1993年的275億美元。這種增長說明了中國利用外資已達到新水平,也說明國際金融界對中國投資環境的信心。這態度還可以從另兩方面數據得以反映。其一,1993年從發達國家流向發展中國家的長期投資凈額(不包括證券投資)為1,218億美元,中國占其32%。可見近1/3的外國資本被中國吸收了。[5] 其二,外國在中國的證券投資已開始起步,由1989年的1.1億美元升至1993年的31億美元,年增長率為89%。[6] 同時,中國公司也隨外貿的發展急劇向海外擴張。目前中國有2萬余家海外企業,資產達數千億人民幣(王,1995)。隨外國資本的大量湧入中國,外國資本占中國國內投資總額的比例逐年上升,由1983年的4.7%升至1989年的6.6%,1993年為7.3%,[7] 因此中國的經濟發展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引進外資水平的影響。
中國國際經濟合作也大大發展。中國的國際經濟合作基本份為兩部份,工程項目承包與勞務輸出。這兩項總金額由1980年的1.7億美元,上升為1989年的16.9億美元,1993年為45億美元。這種國際合作由1980年的16個國家發展到1993年的158個國家。由1989年6萬人次發展到1993年的17萬人次。[8]
中國的技術進步也隨著引進外資與大量引進西方先進技術而得到大幅度提高。根據1995年世界競爭能力報告評價:中國的科學技術狀況已提高到工業化國家的低檔次水平,在世界排行第26位,位於西班牙之後。華爾街報稱中國為“在外國合作夥伴的幫助下初展實力的技術巨人”(12/7/1995,A11)。
雖然中國經濟15年來實力大增,但是如何準確、客觀地評價中國的目前經濟實力以及它在世界的地位是個十分困難的課題。按現行的美元對人民幣的匯價計算,中國的國內生產總值約為美國的8.5%,日本的12.8%。不過現行美元匯率折算法有低估發展中國家經濟水平的弊病。因此不少國際組織使用購買力平價方法(PPP)來測算中國的國內生產總值(其方法請參見IMF,1993)。但是各自的計算結果出入很大,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測算中國國內生產總值1992年為2萬億美元($2 trillion,人均1700美元)。世界銀行測算為2.21萬億美元(1990年)。如按10%的增長率換算到1992年,其數額為2.87萬億美元,人均2460美元(中國之謎,經濟學家,May p8. 1993)。按照購買力平價方法估算出來的新數字,中國經濟實力僅次於美國與日本,為世界第二經濟大國。按中國學者的估計,1991年的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為1227美元至1663美元(Ren & Chen ,1995)。不過中國人口有12億。即使按PPP方法來計算,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只有2千至3千美元。如果按現匯率方法計算,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在1993年只有490美元(World Bank,P.X.1995)。中國仍屬世界最窮國家之列。因此中國的實力是以整體而言。如考慮到巨大的人口大軍,中國每個國民的收入還是很低,對中國個人的富裕不能有過份樂觀的看法。根據測算,如果中國仍能以兩位數的速度發展下去,到2000年,按PPP方法計算,大陸、台灣、香港三地的國內生產總值總和約達9,800億美元,超過美國的9,700億美元(Kermit Lansner,1993)。[9]
中國經濟發展迅速的原因有內因亦有外因,內因是最重要的。如前所述,中國的經濟發展與經濟改革有密切關系。在過去15年中,中國采取一系列大幅度的經濟改革,這些經濟改革包括了價格制度、農業生產管理、外貿管理、外匯管理、金融體制、企業管理、商品流通管理等一系列新政策。經過一系列的經濟改革,中國已從計劃經濟轉到一個以市場調節為主的新經濟體制。從外因來看,中國恰逢良好的國際經濟條件:其一,歐美克服了70年代的“滯脹”局面,在80年代經歷了本世紀最長的經濟增長,為發展中國家的商品輸出提供了廣闊市場(鄭,1992);其二,80年代末90年代初,國際金融市場的利率逐漸下降,為中國引進外資提供了較低的成本(鄭,1992);其三中國推行“出口推進”政策,在港台商的幫助下,逐步打進世界市場,同時這也使中國大陸與台灣、香港的經濟發展逐漸結合起來。這一點將在本文第二部份進一步展開。
現在中國經濟仍存在許多問題,主要反映在如下幾個方面:其一,國有企業包袱沈重,它們之中只有1/3賺錢,國家每年補貼很多,同時亦造成國有銀行貸款壓力,三角債嚴重等一系列問題。其二,農業後勁不足,過去15年中,中國農業的基本投資不足,大量良田被工業與住宅建設占用。大量的農業人口有待工業發展所吸收。其三,地區發展嚴重不平衡,個人收入差別急劇增加。其四,環境污染嚴重,基礎工業設施有待進一步發展,還有金融體制有待進一步改革。總之,中國經濟發展的困難與問題還很多。但是,比較起80年代初積重難返,百廢待興的被動局面,90年代的發展條件好多了。
因此,中國經濟發展的前景,還是看好的。按照中國政府第九個五年計劃(1996-2000),國內生產總值的實際年增長率為8-9%,同時希望把通貨膨脹率降到兩位數字以下。本世紀末至下世紀初的國際經濟環境亦有利於中國經濟的發展。按照世界銀行的預測:在這一時期內,西方工業國的經濟發展速度將與80年代相似,約3%年增長率。世界貿易的發展速度將比80年代加快,預計將達6%。西方通貨膨脹率下降,以至實際利率下降到3.4%左右。油價繼續下跌,這些條件都有利於中國的國際貿易發展與引進外資與技術(鄭,1992)。
二、中國大陸經濟與港台經濟
15年來中國大陸在經濟發展中的一個重要部份是中國東南部沿海地區的經濟與香港、台灣的經濟逐漸緊密地結合起來,形成亞太地區最富有活力的經濟區。這個經濟區亦被稱為“中華經濟區”,有人把新加坡也納入這個範圍,稱其為“大中華經濟圈”。本文主要圍繞中國大陸、台灣、香港三地經濟的關系而談。
(一)大陸與台灣關系
80年代初,在金門與廈門雙方停止炮擊之後,海峽兩方的敵意減少。1987年11月台灣政府開放對大陸探親。兩岸的經濟關系突破自1949年以來將近四十年的隔離,迅速地發展起來。兩岸的經濟關系表現如下特點:
第一,先間接貿易,後間接投資,經貿關系從簡單的商品貿易走向覆雜的多種生產要素貿易。由於海峽兩岸的關系沒有完全正常化,不能直接通商與投資,兩岸通商與投資只能通過香港為中轉站。香港政府海關統計處資料表明,1980年台灣通過香港出口到大陸的金額為12億港幣,而大陸向台灣出口的價值是3億港幣。此數額到1992年分別達490億港幣和87億港幣。1993年,台灣與大陸總貿易144億美元,占大陸本年外貿額的7%,台灣為大陸第四大貿易夥伴。[10] 大陸亦為台灣第五大貿易夥伴。台灣對大陸的貿易一直保持大額度順差。根據台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的1993年報告,台灣對大陸的貿易依存系數由1983年的0.55上升到1993年的3.8,而同期大陸對台灣的貿易依存系數由0.57上升到7.06。[11] 兩岸依存系數的急劇增加反映了兩岸經濟結合程度的加深。貿易依存系數是指甲乙兩方貿易中,甲方(乙方)在乙方(甲方)貿易額中的比重。
台灣的大陸投資亦隨貿易的發展而大幅度增加。1989年台灣在大陸投資還排不上中國外資排名前六名,但在1993年台灣在大陸的實際投資額達31億美元,為大陸第三大投資夥伴,占大陸當年的外資總額的8%。[12] 台灣在大陸的直接投資七成集中在廣東與福建,尤以廣東深圳和福建廈門為中心,三成份布在皖、魯、京、浙、川、瓊等省。由於政治風險上的考慮,台灣大財團和大產業還未全面進入大陸。
根據台灣劉榮主先生的研究:在起初階段,台灣對大陸的出口已工業用原料及零配件為主;而大陸對台灣的出口以工農業原料半成品為主。台灣商人對大陸直接投資以降低成本為主要考量。著眼於大陸的廉價勞力,進行裝配加工。近年來,台灣的大陸投資逐步由勞動密集型擴展到資本與技術密集型行業,由下遊加工業轉移到中上遊原材料,以及裝配業。同時,台商在大陸也轉向多樣化,轉向房地產、服務業、股票等行業。
第二,台灣海峽的政府對這種經貿關系態度不一致。雖然海峽兩岸的經貿關系已達到相當高的水平,但是雙方仍沒有官方的正式法律條文來規範這種經貿關系。兩方仍通過半官方性質的海基會(台灣方面),海協會(大陸方面)進行協商。大陸政府對促進海峽的經貿發展態度比台灣方面積極,所以從中央到地方都采取積極支持的政策措施。反之,台灣方面是民間自發進行的,是民間促政府。台灣官方制定了“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管理辦法”,“對大陸地區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條文來管理對大陸的經貿關系。台灣經濟部建立了一個“兩岸經貿互動預警數量模型”,以監督對大陸的經貿發展。據有關人士透露,民間自發性的經貿發展一再突破由這個互動預警數量模型計算出的上限指標。
第三,兩岸經貿發展基於良性互動,循序發展,通過香港為中介,成為大中華經濟體系的基礎。兩岸的經貿發展以貿易為先導,帶動投資,投資反過來促進貿易,形成良性循環。海峽兩岸的經濟都從中受惠。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經貿的發展促進海峽兩岸人民的互相了解,增加信任感。為將來中國統一提供了良好的基礎。
(二)大陸與香港關系
大陸與香港的經貿關系發展由來以久。自1949年以來,香港一直是大陸最重要的貿易夥伴。自從1987年台灣取消禁止對大陸探親的法令之後,隨著1997年7月香港回歸大陸的期限臨近,香港在將來的中華經濟區的位置顯得尤其特殊。
經濟改革開始後,大陸與香港的經濟已高度結合起來,尤其是在廣東地區。根據中國統計年鑒:1981年香港僅次於日本,成為大陸第二大貿易夥伴。1990年香港取代日本,躍居首位。1993年香港的統計數字把與台灣的間接貿易劃分出來,香港又退居第二位。1993年,香港占大陸外貿總額的17%。[13] 香港的進口市場嚴重依賴於大陸市場,1990年與1992年,香港的進口市場依賴於大陸的比例分別是32.3%與30.4%。盡管香港不是大陸最重要的出口市場,但是香港出口到大陸的貿易仍占香港出口總額的17%左右。[14]
香港亦是中國最重要的投資夥伴。從1986年起,香港一直居於第二位。但是從1993年的數據,[15] 香港已上升到第一位,且遠遠超過第二位的日本。1993年,香港投資到大陸189億美元,占當年大陸外資引進的一半。在這189億美元中,近174億美元屬於直接投資形式(這數字有部份可能屬於大陸資金回流)。
香港和大陸的投資關系與台灣不一樣,香港與大陸的投資是雙向性。即當香港向大陸大量投資時,大量的大陸資金也湧入香港。據有關報導,大陸流向香港的資金並不亞於香港流入大陸的資本。而台灣向大陸投資是單方向,台灣不允許大陸在台灣直接投資。香港與大陸的結合遠遠超過台灣。現在香港成為大陸的接貨點與銷售點。而大陸特別是廣東成為香港的加工、生產工場。即使台灣與大陸實行三通後,大陸與香港的這種特殊方法仍會發展下去。
(三)兩岸三地的經濟結合
從經濟原理上講,自經濟改革以來,兩岸三地的經濟結合是十分自然的,完全符合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的基本原理。從社會地理來看,三地同文同種,沒有文化語言的障礙,地理交通條件方便。三地人民的血緣關系成為經貿發展的自然紐帶。從比較經濟利益的角度來說,大陸經濟改革帶來的經濟猛進,急需外資、技術、市場、國際營銷經驗以及有由市場條件下的管理經驗。同時大陸經濟迅速發展,有廣闊的潛在市場,豐富的資源,便宜的有紀律有訓練的勞動力,這正是已處於新興工業化經濟之列的香港與台灣所需要的。香港具有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轉口營銷中心、國際交通、通訊中心等優勢。台灣的制造業基礎完備,出口業發達,國際經營有方,現正值技術轉代升級階段,其勞動密集型行業漸被淘汰,大陸需要並能吸收這些轉移技術。同時,台灣的巨額貿易順差,使新台幣對美元匯率大幅度升值,造成出口競爭能力下降,進口成本上升。對外資本輸出是減少這種新台幣升值壓力的理想途徑。而一海之隔的大陸是其理想的投資輸出的地方。再則,如果大陸雄厚的基礎科學研究與基礎工業能與台灣的實用科學與先進管理營銷優勢相結合,兩岸的經濟合作將會百尺竿頭,更進一步。如果台灣計劃把台灣建成亞洲區域性的金融中心,國際營運中心,一個迅速發展的大陸經濟與穩定安全的台灣海峽亦是其必不可少的前提(鄭,1994B)。簡言之,兩岸三地的經濟各自有其比較優勢。他們相互的經貿關系基本屬於互補性的,是最理想的經濟合作夥伴。由此可見,兩岸之間的經濟合作障礙完全來自於政治因素,而不是經濟因素。
從1993年的數字來看,台灣與香港對大陸的貿易占大陸外貿總額的24%。[16] 台灣與香港對大陸的投資竟占大陸總外資的57%之巨![17] 如果兩岸三地的經貿按過去10年的狀態健康發展下去,將會形成一個以大陸為基礎,以台灣、香港為先導的經濟磁場。在這巨大磁場吸引之下,一個非排他性的、按比較優勢自然形成的、並結合新加坡,東南亞華裔華僑以歐美的華裔華僑財力的,廣義的大中華經濟圈的建立並非空想。如果占世界五分之一的中國人能以勤勞的雙手,建好自己的家園,與世界各國友好相處,這是世界經濟發展的福音,亦是世界和平的基礎。
然而,從實際情況來看,兩岸三地的結合並非如此樂觀,存在許多問題有待解決。先談大陸與台灣的經濟結合對台灣經濟的影響。台灣政界與經濟界對台海之間的經濟結合有以下兩種消極意見:
第一,台灣將過份依賴大陸。如前所述,台灣與大陸的經濟關系由空白變為依存。但是這種依存是否會變成依賴以及成為大陸要挾台灣的經濟杠桿呢?台灣方面的憂慮有其理由:因為自1927年上海國共合作破裂後台海兩岸的領導人宿怨已久。從1949年起,兩岸軍事外交上對峙近40年。現在一夜之間,大陸成為台灣經濟成長的重要依賴夥伴。有朝一日,雙方一翻臉,台灣經濟的危險性是可想而知的。因為大陸與台灣不一樣,大陸地大物博,即使失去台灣這個經濟新夥伴,大陸的損失可從發展其他新夥伴來彌補。而台灣只有中國一個省的面積,兩岸之間經濟破裂對台灣的震動遠遠大於大陸。很明顯,兩方經濟結合的重要政治前提是雙方互相信任。台海兩岸的經濟結合的特殊之處是:在兩岸決策人還未解決這重要前提之前,雙方的經濟已互相結合起來。至今,這種結合給雙方政治與社會上帶來的影響是正面的。兩地人民能通過通商、探親以及文化交往等形式互相了解。更重要的是,大陸經濟日益市場化與改革深化,又為這種經濟結合提供了良好的經濟基礎。如果大陸的經濟改革能進一步深化,並從制度上保證經濟改革的成果,這將會大大消除台灣方面的顧慮。台灣方面對中國大陸的經濟改革的不定性的擔憂是可以理解的,對大陸改革的覆雜性,反覆性的充份考慮是正常的,但是過份強調大陸的不定因素,並以此作為獨立的原因,將會不利於兩地經濟發展。
第二,台灣經濟將會“空洞化”。所謂台灣經濟空洞化是指台灣商人把產業外移而造成台灣本土產業衰落與就業減少。這種顧慮似乎多余。根據著名經濟學家巴拉薩(Balassa,1979)的動態比較利益理論,他認為比較優勢有不同階段。一個發展中國家的比較利益階段大致經歷從非熟練勞動密集型產業過渡到熟練勞動密集型產業,再過渡到資本密集型產業,最後過渡到技術密集型產業。台灣的產業發展已進入第三階段與第四階段之間,因此它的勞動密集型不得不轉移或淘汰。這種情況並非僅僅發生在台灣,它帶有普遍性,曾發生在美、日和香港、南韓等經濟。因此,台灣的“夕陽產業”即使不轉移到大陸,也會轉移到其他勞力豐富的地區。作為政府決策人來說,應把精力放在產品轉型升級,產業結構改革上,而不應采取消極的保護主義的措施,認為地延長過時產業的壽命,這將不利於台灣經濟發展(參見Li,1994)。事實上,台灣政府已成功地支持台灣的高精尖科技產品的發展,例如半導體,電腦等產業。
況且,把過期產業轉移到大陸去也間接帶動台灣經濟發展。根據嚴宗大等人(1992)的研究,台商在大陸投資7.6億美元,可能帶動7.2億美元中間投入品從台灣出口到大陸,約占1990年台灣對大陸間接出口的22%。英國《經濟學家》(1991)評述在西方各國面臨經濟衰退的情勢下,台灣仍能繼續增長,失業率為2%的原因之一是,台灣海峽兩岸的經濟交往使得台灣經濟免受西方衰退的影響。台商在大陸有利可圖。據戴一義等人(1989)的研究:大陸生產的產品毛利高於台灣9%,凈利高5%,土地、廠房、勞力遠較台灣低。
近年來,台灣經濟面臨著國民儲蓄率下滑、民間投資不足、土地人工價格急漲、研究開發熱情不夠、產品升級換代不快等問題(見《天下》雜志,1992年3月等期)。如果台灣海峽雙方能消除疑慮,在政府一級的關系上加強溝通,在直接貿易、直接通訊、交通問題上達成協議,經濟合作由民間的交往、中小規模的交往上升到政府、大公司、大資本的交往以及戰略性的經濟合作,兩岸經濟合作將會出現新的突破。
其次,大陸與香港的經濟結合也潛在許多問題。第一,1997年香港回歸大陸。香港回歸大陸管轄的日子已屈指可數,雖然香港的“信心危機”的狂飆已過,但是香港人的“信心危機”還未徹底解決。香港1995年第三季度的實際國內生產總值放慢到4.2%,失業率為十年之最,達3.6%,消費能力增長乏力。這種狀況會持續到1996年。西方分析家認為這有兩個原因:人們對1997年的回歸大陸表示謹慎的態度和大陸南方經濟因銀根緊縮和新外貿政策而減少進口需求(見Oxford Analytical Asia Pacific Daily Brief,2/7/1996)。
香港問題與台灣相似,很大程度取決於對大陸將來發展與對香港管理能力的信心。現在全世界都在注視著一個仍為社會主義體制的中國能否管好以“亞洲四小龍”之一而著稱的香港。如果將來的中國如前文所述,繼續以快速持續的經濟增長,大陸與香港,台灣的經濟差距將會日益縮小。香港的經濟將從中得益。反之,如果將來的中國如同大躍進,文化大革命期間那樣混亂、倒退,香港人的信心危機不是沒有理由的。筆者對前一種可能性表示樂觀。其一,正如第一章所述,經濟改革已深刻地改造了中國,任何倒退到原來中央集權高度計劃的經濟體制的做法都是不得人心的;其二,大陸正面臨著領導權力交替之際。新的領導班子在管理經濟上更為務實(見鄭,pp11-12,1992)。其三,香港是大陸對外開放的重要途徑,盡管隨著大陸的全面開放,許多大陸城市與企業直接與西方交往,無需通過香港作為中介點,但是香港仍將是亞洲最重要的一個國際金融中心與通訊交通樞紐。況且,大陸已在香港作出巨額投資。因此,香港的經濟穩定對大陸攸關重要。當然,能否管理好香港對大陸新的領導班子是一個考驗與挑戰。其四,從香港經濟的現實來看,大陸高層領導班子十分重視香港大亨們的建議(Beijing Gets Advice from HK Tycoons,USA Today,2/20/1996),不少香港大財團在大陸大量投資,並參與許多長期性投資項目。
總而言之,兩岸三地的經濟的進一步結合既取決於大陸經濟發展與高層領導的政策穩定性與連續性,亦取決台灣、香港方面對大陸將來發展的正確判斷以及相應的積極措施。
三、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
這里中國經濟有兩種含義,一是僅指中國大陸的經濟;另一指1997年香港回歸大陸,而海峽兩岸和平統一後的大中國。這里主要針對狹義的中國進行分析,也會涉及到廣義的中國,即中華經濟區。首先,中國與美日的經貿關系。因為美日兩國是亞太地區最強大的經濟,亦是中國最重要的貿易夥伴。然後談中國與亞洲的關系,最後談與世界的關系。
(一)在中國的經貿地位中,日本無論在貿易或投資方面一直都在美國之前,但是近年來美國有後來者居上的趨勢。1981年,日本是中國第一位外貿夥伴,占中國外貿的25%。美國居第三位,占14%。到1993年,日本仍是第一位,占中國外貿20%。美國仍居第三位,仍占14%。但是美日占中國的外貿差距縮小。[18] 在投資方面,1986年日本亦是占第一位,占中國外資引進的40%,而美國占第五位,只占5.6%。但是到1993年,日本占第二位,占當年中國外資額的13%,而美國變為第四位,占7%。美日占中國的投資比例的差距也在縮小。[19]
美日與中國的經貿關系有所不同。第一,中國對日貿易逆差,對美順差;第二,日本投資以貸款為主,而美國以直接投資為主。所以中國一直希望日本能在華增加直接投資,以加速技術轉讓,但是日本一直按兵不動。這種情況與台灣希望日本增加技術轉讓一樣,日本同樣一直台灣方面失望。
台灣,香港對美日貿易情況類似,亦表現巨額對美順差,對日逆差。[20] 由於台灣許多出口是通過香港到大陸加工再出口到美國,這造成美方計算貿易順差時的難度。現在美國國會已表示對中國巨額順差的不滿。中華經濟區的發展可能會進一步加劇中國與美國在貿易差額方面的摩擦。
第三,現日本經濟對中國經濟的依存情況遠遠大於美國經濟對中國經濟的依存度。從《中國對外經濟統計年鑒》,1994,pp181-185的數字中可見,1990年日本從中國的進口占日本總進口的3.4%,1992年為5%。1990年日本的出口到中國占日本的出口總額2.6%,1992年為4%。而美國相應的數字是:1990年進口為1%,1992年上升為1.6%。1990年出口為1.7%,1992年2%。這些統計數字說明如下幾點:第一,中國商品打進美國的市場的余力很大,問題在於如何處理好目前中美之間的政治與外交關系。第二,美國對中國貿易與投資方面的發展速度可能超過日本。美國在70年代末80年代期間完成其經濟結構、技術與管理的改造,其勞動生產率超過日本,再次成為世界之首,估計90年代末美國經濟增長後勁很足,反之日本還未能從“泡沫經濟破滅”中完全恢覆。[21] 第三,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中國的發展對美日經濟影響增加,中美、中日之間的經濟關系有加深的趨勢。同時中華經濟區與美日的依賴關系在加深。第四,由於中美之間的依存程度不一樣,中方大於美方,這成為中方與美方談判時的制約條件。由於中國以及中華經濟區有可能成為下個世紀初最有活力,甚至總體上最強大的經濟區域,中美日三國的經濟穩定直接對亞太地區以及世界帶來深遠的影響。
(二)15年來,中國經濟與亞太地區,尤其是亞洲的經濟關系密切。中國的外貿60%是集中在亞洲。[22] 中國在亞洲的經濟夥伴近年來有所變化。第一,與新加坡的貿易持續發展,1993年中新貿易額為49億美元;第二,自中韓建立外交關系以後,與南韓的貿易急劇發展,1993年南韓與中國貿易達82億美元,超過新加坡名列第六位;第三,與俄羅斯的亞洲部份合作加緊。俄羅斯在1993年對華貿易額為80億美元,是中國第七位貿易夥伴。最近中國、俄羅斯、南韓、北朝鮮、蒙古五國計劃共同開發圖們江流域。在聯合國的協調之下,這個開發計劃雄心勃勃。總斥資為300億美元。計劃把這個東亞區開發成亞洲的阿姆斯特丹(見BBC,12/7/1995報導)。
總的來說,國際社會對中國在亞洲地區的影響的反映是正面的。美國華爾街報在第一版以引人注目的標題報導:“中國經濟在亞洲初展頭角。”(7/24/95,A1)根據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預測:到2010年,亞洲需求將占世界的1/3。該報告認為,中國無疑是這1/3的最重要的組成部份。
美國著名投資銀行CS,第一波士頓駐香港辦事處首席經濟學家 Jim Rohwer,在其新發表的著作《亞洲飛騰;為何美國受益於亞洲的經濟迅進?》一書中提到:中國以及大中華經濟圈將會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動力,也有利於美國的經濟。根據法國政治經濟風險顧問公司的研究報告:中國大陸是促進亞洲區域經濟繁榮的推動者與市場,而不是具有威脅性的潛在競爭者。報告提出:1984年時,亞洲各國輸向中國大陸(包含香港)的商品金額僅為183億美元。到1994年,此金額增至1200億美元,約占該區域貿易出口比重的12.3%,而1984年僅為5.5%。而同期亞洲各國從中國大陸進口的金額也從182億美元增加到1020億美元,比重由6.2%提高到11.6%(新加坡12/26/95,法新社電)。
但是國際上亦有對中國經濟發展在亞洲的影響持消極態度的反映。例如,英國經濟學家雜志在1995年7月發表一篇文章,標題是“約束中國”。文中對中國的迅速發展及影響表示擔憂。其理由是國際上很難與具有文化優越感和歷史曾受到外來欺侮的大國相處。而中國正具有沙文主義因素和受外來欺侮的歷史的大國。
(三)中國對整個世界經濟的影響將會進一步提高。由於中國的對外經濟發展是全方位的,因此中國對世界經濟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下面簡列若幹影響。第一,隨著中國在過去15年的國際貿易大發展與所鋪墊的良好基礎,中國在世界貿易中的地位將會進一步提高,到下世紀末,中國將會進一步發展成一個世界貿易大國;第二,中國吸引外資的方式將會從長期投資(長期貸款與直接投資)擴展到證券投資的新領域,中國各種證券的建立、發展、健全以及正在籌備的人民幣自由兌換改革已為這新發展提供了條件(鄭,1995)。而且中國的跨國型公司以及資本輸出會進一步發展,以聯合中國商品輸出(王,1995)。一個以中國為基地的區域性的國際金融中心將會形成。第三,中國的勞務輸出以及技術引進、技術貿易將進一步發展。中國相對有訓練的、豐富的勞工輸出以及勞動密集型成品出口將會在國際勞工市場上引起劇烈競爭。第四,中國作為了超大型國家全面進入國際生產要素市場,將會嚴重地影響到國際生產要素市場的供求關系以及價格決定。例如世界勞力工資、世界資本價格(利率)、原材料價格(石油、金、糧食等)。第五,如果亞洲成為下世紀的發展中心,中國將會是這中心的火車頭。這個車頭將會帶動亞洲,從而推動整個世界經濟的發展。第六,中國經濟區的形成還會影響到世界區域性經濟組織(例如歐洲共同市場,北美自由貿易區,東南亞條約組織等)的發展與重新組合。
四、結論與若幹政策建議
本文以上部份簡述了中國的經濟發展對世界經濟的影響。中國的經濟改革使得中國的經濟管理體制由中央集權計劃轉向市場經濟,從而帶動了經濟的迅速發展。中國老百姓是這次改革的受益者。這又保證了經濟改革深化和經濟發展的持續。在開放政策與經濟改革的帶動下,中國的對外經濟得到全方位發展。國際貿易發展速度,超過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率。中國的國際貿易地位迅速提高,成為一個國際貿易大國並為世界最大的外資引進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勞務輸出與技術貿易亦得到長足發展。按照預測的中國國內經濟環境與國際經濟環境,中國很有可能完成其第九個五年計劃,繼續保持其在過去15年內經濟增長的勢頭。
兩岸三地已在經濟上逐漸結合起來,形成一個新興的中國經濟區。這個經濟磁場將有助於更大範圍的以中國文化為基礎的經濟區域的形成。中國的經濟活動仍以亞洲為中心,並成為亞洲經濟發展的動力。在亞太範圍內,日本仍為中國最重要的經濟夥伴。但是美國正在縮短這個距離,將有可能成為與日本並駕齊驅的中國貿易夥伴。中國的經濟發展將全面地影響到世界貿易、國際投資、以及區域性經濟組織的發展與結合。
從上述的分析中,我們似乎可以得到若幹重要的政策建議。第一,在一個充滿機會與挑戰的新世紀里,中國經濟的繼續發展既取決於國內市場的發展與國際市場的充份利用,亦取決於中國決策者對變幻多端的國際環境適應能力與調整能力,以及將國際的不定因素轉變為機會的能力。如前所述,一個較為理想的國際經濟環境為中國提供了極好的機會,中國應繼續80年代至90年代初的做法,緊緊抓住這個機會。同時,隨著冷戰的結束,國際經濟競爭將取代意識形態的競爭,這導致國際經濟的競爭將會變得更為激烈,中國只有繼續進行經濟改革與相應的政治改革才能保證在這場新的國際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第二,兩岸三地的經濟結合已成為中國經濟區的核心,三方都在這個經濟結合體中得益。“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特別是在台灣問題的處理上,決策者應該以民族利益為重,審時度勢,捐棄前嫌,攜手共建一個非排他性的,能吸引全球華裔資本與能力的大中華經濟圈,任何造成民族分裂,內戰的極端措施與行為都是對國家,民族不負責的,同時也給所在地區的經濟造成災難性的打擊。兩岸三地經濟的進一步結合既取決於大陸經濟發展與高層領導的政策穩定性與連續性,亦取決於台灣、香港方面對大陸將來發展的正確判斷以及相應的積極措施。
第三,中國已成為世界經濟俱樂部的成員。中國應遵循俱樂部的遊戲規則,積極爭取參加世界貿易組織,遵守國際商業慣例,建立與健全中國的經濟法,提高中國在國際市場的商業道德,確保外國商品在華的知識產權以及外資、華僑、港人、台灣人在大陸的財產權利,使中國成為外資、僑資、港資、台資最理想的投資場所與最理想的合作夥伴,從而提高中國的國際聲譽。
第四,中國應與美國保持良好關系。兩岸三地的經濟都與美國經濟高度結合。美國是當今世界最強大的市場經濟,其富有活力的經濟,最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經驗、廣闊與開放的市場、雄厚的資本實力是中國經濟國際化的重要市場與途徑,中美外交關系的正常化與發展是中國經濟穩定的重要保證,也是亞洲和平的保證。
第五,在兩岸三地的經濟圈中,大陸是個核心。只要大陸在自己的經濟管理好了,其他經濟夥伴就有信心了,也就有了合作的良好基礎。因此,大陸在進一步深化經濟改革的基礎上,要進行政治改革,並提高民族的道德水平,建立與新經濟時期相適應的新文化。隨著國有企業的改造與民營企業的興起,中國已形成一個富有的中產階級與敢於尋找新商業機會的企業家階層,他們是中國未來經濟發展的基本力量。中國應該以法律形式保護這批人的經濟利益,防止1950年代的大規模“一化三改”運動的再次發生。
十五年來的經濟改革已深刻影響到並改變了中國老百姓的思維方式與行為,影響到社會的各個方面。中國領導者應因勢利導,及時進行相應的社會改革與政治改革,勵精圖治,以達長治久安。中國應吸引伊朗的歷史教訓。伊朗國王巴列維只注意經濟西化而忽視社會改革而導致霍梅尼的上台。中國傳統的孔孟文化經多次批判已面目全非,中國又缺乏促進西方經濟與文明興起的宗教基礎,加之現行理論體系中的許多論述已不適合改革後的中國現實。因而進一步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水平,建立一個與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相吻合的新文化已成為一項任務。一個強國經濟的興起與其文明、文化的興起密切相關。中國的新文化承擔著多種功能:一則它是市場經濟下的行為規範,道德標準;二則它是中國統一的共同語言,是統一大陸、台灣、香港以及海外僑胞的文化依據;三則它是中國文化與世界其他文明互相溝通與交流的基礎。縱觀世界史,明治維新帶來的經濟振興造成日本軍國主義發展。第三帝國的興起導致德國法西斯在國際尋找更大的生存空間。中國應讓世界放心,占世界人口1/5的中國人是愛好和平的,中國是禮儀之邦。中國正期待著新時期的“貞觀之治”“乾隆盛世”。
中國的國防戰略和亞太地區安全
朱毓朝
加拿大皇後大學政治系和加拿大皇家軍事學院助教授
袁靜東
加拿大多倫多大學─約克大學亞太研究中心博士後
關於中國的國家安全觀與國防戰略
中國國防戰略與軍事工業
中美軍事關系1980─1989
中俄軍事交易1989─1994
中國近年來國防經費的增長和從俄國的武器進口引起了國際輿論的極大關注,這給“中國威脅論”增添了不少例證。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是中國近年來的軍力擴展標志著中國對外政策開始出現明顯的擴張主義傾向,而這種傾向將對亞太地區安全產生極大的影響並加劇亞太地區的緊張局勢。
國際輿論對中國軍隊發展的關注是值得重視的。中國近年來在經濟發展和對外軍事政策上確實有了引人注目的變化。但大部份中國威脅論的論點只是集中於中國軍費的增長和武器的進口,而缺少從中國國家安全觀,國防戰略的角度對中國近年來政策變化的研究。所以這些分析的結論大多是中國大量進口武器將對亞太地區的安全環境產生負面的影響,中國軍事能力的大幅度提升將使中國在領土爭端上更傾向使用武力。在我們看來,這種觀點過於簡單化。問題在於軍事能力的增長是否就意味著中國在對外政策上就更有擴張傾向和更容易卷入武裝沖突?如果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歷史看,特別是從其歷次參加戰爭和卷入軍事沖突的情況來看,中國的政策並非取決於其領導人對中國軍事實力的看法,而是取決於其對國家根本利益的認識,對當時國內外政治環境和軍事情況的評估。中國與其它國家一樣,從來都是把軍事行動當作一種實現國家政治目標的手段而服務於國家總的戰略和政策的。所以僅從中國軍力的消漲來判斷中國是否會用軍事手段解決爭端,中國參加或卷入軍事沖突的可能性顯然不足以說明問題。比如說,中國參加朝鮮戰爭時軍事能力並非在強盛時期,而是新國家剛剛成立和從三年內戰中解脫出來,極需休養生息。按照軍事常規,中國根本不應參戰。而從中印,中蘇,中越邊境沖突的時機看,中國的軍事能力也不能說明其參戰的原因。由此可見,對中國國防現代化,武器進口將給亞太地區安全產生的影響必須要作全面的分析。
在這篇文章里,我們將要分析中國國防戰略,軍事工業的發展與武器進口的關系,以此來觀察中國國防現代化可能對亞太地區安全產生的真正影響。我們對一九八○年以來的中美軍事合作和最近幾年中俄軍事關系特別是中國進口俄國先進軍用飛機和海軍裝備將作特別的分析。
關於中國的國家安全觀與國防戰略
一個國家的國家安全觀應包括該國對戰爭與和平的根本看法,也包括其對世界政治,軍事關系和國家安全的分析和認識,從而在此基礎上制定相應的國防戰略,決定國家資源的配置。而國防戰略是國家安全觀的一重要組成部份。我們對中國國防戰略的分析就要從國家安全觀開始。
中國國家安全觀在一九四九年後曾有過三次重要的變化。從一九四九年到七十年代初中國一直認為自己的安全受到嚴重的外部威脅。這種威脅主要來自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從六十年代末開始,來自蘇聯的威脅則成為主要的考慮。在此認識基礎上,中國決策者就決定了以開發重工業和國防工業為優先,做好戰爭準備為國家發展戰略的重點。同時,認識到自己相對來說不發達的工業基礎和科技水平,和相對來說比較充足的人力資源,中國一直強調毛澤東的“人民戰爭”的軍事思想,強調在戰爭中人的決定因素超過武器的決定因素。從有代表性的“大三線”建設上也可以看出國家經濟建設計劃受到了國家安全觀的決定性影響。在此背景下,中國國防工業的發展被給予了最優先的考慮。從五十年代開始,中國的整個國防工業在蘇聯的大力幫助下從起步到體系建成,其中包括核武器的發展,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七十年代到八十年代標志著中國國家安全觀大轉變的開始。盡管蘇聯的軍事威脅依然存在,中美和解意味著來自西方的威脅已經大大減輕了。而毛時期的準備“早打,大打,打核戰爭”的主張也逐漸被新的估計所代替。特別是兩個超級大國對峙所產生的僵持局面和“多級世界”的出現使中國開始相信戰爭是可以避免的。毛死前所推動的外交政策改變,特別是對美和解標志著國家安全觀的轉變。毛死後中國所實行的開放政策實際上也是毛時期外交政策變化的一種延伸。中國終於認識到要利用有利的外部國際環境來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在此背景下中國的四個現代化的目標雖然也包括國防現代化,但其重要性卻大大減低了。不過一九七九年的中越邊境戰爭是一個重要的插曲。中國認識到其軍事裝備和軍隊質量上的嚴重問題,但是經濟建設的考慮把解決這個問題的日程無限期的推後了。鄧小平一九八五年在軍委擴大會上的講話中表示:“……四化總得有先有後。軍隊裝備真正現代化,只有國民經濟建立了比較好的基礎才有可能。所以,我們要忍耐幾年。我看,到本世紀末我們肯定會超過翻兩番的目標,到那個時候我們經濟力量強了,就可以拿出比較多的錢來更新裝備。可以從外國買,更要立足於自己搞科學研究,自己設計出好的飛機,好的海軍裝備和陸軍裝備。先把經濟搞上去,一切都好辦。現在就是要硬著頭皮把經濟搞上去,就這麽一個大局,一切都要服從這個大局”。[1] 也就是在這一背景下,中國做出了對軍隊的大調整,實施了像裁軍一百萬和調整軍費等政策。然而這些政策並不說明中國決策層對軍隊發展不重視,而主要是戰略重點的變化。八十年代中蘇和解的趨勢證明了新的國家安全觀是正確的,中國的外部威脅基本上消除了。用中國自己的話說,中國已認識到其外部環境已是一九四九年以來最好的情況,這給予國家經濟發展提供了最有利的條件。同時中國也認識到國際間的競爭隨著冷戰的結束而轉變為經濟實力的,科學技術的競爭。在這種新的認識下,中國國家安全的新理論出台了,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綜合國力理論”和“大戰略理論”。這兩種新理論是緊密相聯的。
綜合國力論的中心觀點是:國際間的競爭已從政治軍事為主的角逐轉為經濟和科學技術領域等多方面的綜合競爭,軍備競賽與核威懾已被國家間以科技為先導,經濟為基礎,政治,軍事等方面為保障的綜合國力的競賽所代替。蘇聯在兩個超級大國間的競爭的失利實際上正是其在綜合國力競爭上的失利,但美國也在這場競爭中大傷元氣。在下個世紀,綜合國力將成為國家力量對比的重要標志。[2] 這種觀點強化了中國決策者對集中發展經濟,增強國家的綜合實力的決心。中國高層領導人接受了這個理論。鄧小平特別提出科技也是生產力就反映了這個認識。一九八六年制定的發展高科技的規劃也體現了這種認識上的轉變。在“八六三計劃”的十個重點高科技項目中國,至少有六個與國防科技有關。中國軍事科學院在一九八七到八八年完成了“二○○○年的中國國防”的綜合研究。這個研究結果為決策者提供了一九四九年以來最全面,詳盡,並有深度的綜合分析。在這樣的情況下中國國防戰略的重心轉到了在現代條件下的戰爭準備,而傳統的“人民戰爭”思想已被放到次要的地位了。而國防工業發展的也轉為以科技發展為中心,高科技的應用與新軍事裝備發展為重點的戰略。另一方面,與發展綜合國力相聯系,“大戰略”的理論也開始在中國國防戰略上占了主要地位。“大戰略”的核心觀點是:中國應該成為冷戰後國際上的“主要力量”(MANJOR POWER)。但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中國必須制定而且遵循一個整體戰略,其中包括:要從全局和長遠的觀點來考慮自己的政策;應更積極主動的去爭取自己的國家利益回答戰略挑戰;應認識到海洋和空間的戰略重要性;必須認識到高科技和高產業是綜合國力的基礎;中國對其在國際競爭中取勝的戰略要更新。中國決策者應在此大戰略的基礎上來制訂各具體政策目標。[3] 比如在地區安全問題上,中國必須認識到在亞太地區海洋爭奪的兩個戰略重點:一是圍繞著日本海的戰略旋渦,一是圍繞著南中國海的戰略旋渦。而圍繞著兩個戰略旋渦,中國都有與周邊國家尚未解決的領土問題。特別是在南中國海,其海底資源和地理位置對中國國家利益的重要性都不可低估。因此中國目前的國防戰略重點應以海洋為中心。大戰略的強調者進一步指出國際經濟重心在明顯向亞太地區轉移。因此中國應該拋棄陳舊的“大三角”關系的觀念,而認識到亞太地區的重要戰略地位,要促成建立一個對中國國家利益有利的亞太新秩序。在此認識的基礎上,中國應把國家安全與經濟建設聯系起來看,主動加入國際經濟競爭,把戰略重點集中到亞太地區。同時中國應該把其國防戰略的重點從陸地防衛轉到空防海防,從陸權國家向海權國家發展,因此發展遠洋海軍和空軍力量與核威懾能力應成為戰略重點以能更好的保衛中國的國家利益,而在國防軍事發展上應達到新的平衡:包括海軍與空軍的平衡,核武器與航空母艦的平衡,制空權與制海權的平衡。[4]
總的說來,中國國家安全觀和國防戰略在過去的二十年中有了很大的轉變。對國家安全環境的總體估計決定了從準備戰爭到主要致力於經濟建設的轉變。而對建設綜合國力的強調提到了戰略性的高度。高新科技發展成為國防建設的中心部份。新的“大戰略”強調了亞太地區在全球政治經濟上的重要地位以及中國在亞太地區的戰略中心地位。而且表現出更公開的對中國國家利益的維護和更明確的對中國強權地位的追求。這個對中國內外關系的重新定位是中國國家總戰略的基礎。我們因此才能更好的理解中國當前的國防戰略和軍事工業的發展。
中國國防戰略與軍事工業
中國的國防戰略,根據中國軍事科學院的解釋,是指導國防建設和保衛國家安全,維護國家主權的全局性方略。[5] 近年來,中國軍方的戰略的重點已從準備打大規模的陸地防衛戰爭轉到了建立現代化的國防力量來遏制侵略,並且進一步發展為建立現代化的靈活反擊能力,能夠“打勝小戰,遏制中戰,避免大戰,確保安全”。[6] 強調發展針對中國周邊地區發動有效的有限度的局部戰爭的軍事能力。用江澤民的話來說,“我們一定要打贏現代條件下的高技術局部戰爭。”[7] 根據這種新的國防戰略,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的作用顯得更為突出了。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當時的海軍司令,現任中央軍委付主席劉華清上將就明確強調了海軍發展的重要戰略意義,其中包括海洋作為戰略空間的重要性和海軍作為國家戰略工具的重要性。在對海灣戰爭的分析中一位海軍副司令特別提到這場現代戰爭給予中國軍隊的重要啟示,其中包括海軍要擔負日顯重要的保衛國家領土完整和領海安全的任務,因此一定要具備全面和立體作戰的能力,海軍必須在現代科學技術的基礎上逐步建成高質量的遠洋海軍(BLUE WATER FORCE)。[8] 與此同時,海軍二○○○年的發展規劃正式通過。根據這個規劃,中國海軍的發展重點集中在增強近海作戰能力,包括發展可以進行主動性攻擊任務的軍艦,潛艇,飛機,組建有效的海軍陸戰隊。總之,中國海軍已被賦予了完全不同於傳統的近海防禦任務的新型海軍職能,其中特別包括了增強在像南中國海地區的作戰能力。
國防戰略的轉變也表現在中國軍隊的整體結構的改進方面。從八十年代裁軍一百萬開始,中國軍隊作了結構調整,包括分離組建了專門承擔對內任務的武警部隊,對大軍區的調整,戰略導彈部隊的獨立成軍。新的軍事結構更強調集成化的統一指揮,控制,通訊(C3I),特別是強調要具備快速有效的應付局部沖突的能力,比如新組建了高質量的快速反應部隊。另一方面,國防工業,軍事裝備更新換代,以及軍火采購也被納入新國防戰略的總框架內。核武器對保護中國戰略利益的威懾作用雖仍然存在,但中國軍方也認識到核武器的威懾和打擊能力在最可能出現的小規模武裝沖突上的作用是很有限的,而有效的常規武器在這類低強度的局部戰爭中的作用仍是決定性的。
綜以上分析,中國近年來國防戰略上的重點集中在海空軍的發展上,像新式潛艇,導彈驅逐艦的服役,運用新遙感技術的雷達和電子裝備,空中加油技術,新一代空對空,空對地,艦對空導彈的研制生產都是最新的發展。中國海軍新一代的江衛(JIANGWEI)級導彈護衛艦和魯滬(LUHU)級導彈驅逐艦,改進後的旅大(LUDA)級導彈驅逐艦都已開始裝備先進的電子通訊設備和防空或反潛攻擊裝置,並具有艦載直升飛機的能力。這體現了海軍開始承擔新的國防戰略任務。海軍已從原來的輔助陸軍變為基本上獨立承擔戰略任務,特別是準備應付中國認為最可能遇到的有限的局部戰爭。這同時也證明中國的造船工業和海軍裝備生產已達到一個新的水平。但這是否能說明中國國防工業的能力已可以滿足中國國防的需要呢?這就要對中國軍事工業的發展有一個簡單扼要的回顧。
中國國防工業是在蘇聯幫助下建立起來的。而整個設計、生產、裝備系統都是屬於蘇聯體系的。在過去的四十幾年中,中國國防工業滿足了中國軍隊的基本裝備要求,而且在核武器和運載工具的發展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總的說來,除了在創始階段的五十年代很大程度上依賴蘇聯的幫助外,中國的國防工業基本上是在沿著自力更生的方向發展的。中國國防工業的發展有三個階段,一是使用混合武器的時期,武器基本上是來自繳獲的日式、美式裝備,沒有自己的武器設計生產系統,這種情況是在抗日戰爭和三年內戰的歷史上形成的。二是蘇聯裝備階段,這也是中國國防工業打下自己基礎的時期。三就是模仿,仿制直到自己設計制造的階段。這第三階段開始於五十年代末到六十年代初期,但是一直到六十年代中期,中國國防工業才開始提供陸軍大部份裝備。而海空軍裝備的國產化則要晚到七十年代中期。在一九六○年,中國制定了其國防工業發展的指導方針:“發奮圖強,自力更生,突破尖端,兩彈為主,導彈第一,積極發展噴氣技術以及無線電電子科學,建立現代化的獨立完整的國防工業體系”。[9] 其中自力更生的指導方針特別在中蘇交惡蘇聯撤走專家和終止援助項目的情況下成為核心原則。從此之後,這個方針基本上保持了下來。比如在一九六七到一九八二年間,中國的軍事工業能力增長了四倍,但軍火進口僅增長了不到百分之四十。同時,在中國仿制,自制軍事裝備的比例上可以看出中國國防工業自力更生的發展情況。在中國進行第一次核武器實驗的一九六四年,在九十五種主要武器裝備中,百分之四十三是仿制的,百分之五十二是自己設計自己生產的。但十年之後的一九七五年,中國自己設計和生產的武器裝備已基本上達到了自給自足的程度,其中百分之七十一的主戰坦克,戰車,百分之七十五的軍用飛機,百分之八十九的艦艇,百分之九十六的工程機械,百分之九十七的火炮,和百分之百的槍械,通信,防化裝備,舟橋器材都是中國自己設計自己生產的。[10]
但自力更生的方針也產生了一些問題,中國國防工業產品數量上的增長並未與質量上的提高同步,中國國防工業在質量方面顯然不能滿足現代條件下中國軍隊的裝備要求。國防工業在戰略目標和滿足軍事能力之間的差距是很明顯的。特別是考慮到在可見的將來外敵大規模入侵的可能性很小而海空間的小型沖突的可能性較大的情況下,中國軍隊需要的是靈活反應和高質量能速戰速決的打擊能力。而目前中國國防工業所能提供的這方面能力是很不足的。鄧小平就特別指出中國軍隊在應付現代條件下戰爭的能力上的差距。軍方在對海灣戰爭的討論中也承認了這個嚴重的問題。[11]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中國的對策至少應有兩條:在短期目標上,軍事裝備的不足可以通過進口國外先進武器來彌補。但有幾個限制因素決定這種政策不可能解決整個問題。首先是超出承擔能力的經濟價格問題,比如說,要把中國軍隊提升到先進國家軍隊的水平,一九八六年的計算是如能建成有效的威懾力量對付蘇聯就需要六百五十億美元,而達到與西方先進國家相似的軍事水平要兩千到四千億美元。[12] 另一重要因素是中國能在多大程度上放棄其一貫堅持的自力更生的原則而接受軍事裝備上對外國的依賴。人們對五十年代中國同蘇聯不愉快的軍事合作至今仍記憶憂新,這使得中國在與外國軍事合作方面不得不謹慎從事。而在長期目標上,整體增強國防工業的基礎實力和提高科技水平需要很長的時間周期,目前國家財政情況又限制了國防工業在近期內得到大量政府投資。因此,比較可行的應變政策是致力於中長期國防工業的發展的同時結合進口一些最需要的先進武器和軍事技術。而這些進口必須是有明確選擇的,集中於那些瓶頸和關鍵領域的,而且要遵循“進口─消化─轉產”的戰略考慮,進口高新技術,談判生產許可或聯合生產,聯合研制開發。並非一般的采購。中國與美國與俄國的軍事合作則體現了這種政策的實行。
中美軍事關系1980─1989
在七十年代中期,中國開始從西方的軍火進口和軍事合作。最早的這類交易涉及談判購買羅爾斯羅依斯飛機發動機,旋風式垂直起落戰鬥機,幾種型號的法國軍用直升飛機,幾種德法合制的航空武器系統。總的說來這個時期中國武器采購基本上是試探性的,範圍也很有限,重點放在關鍵技術進口轉讓上。但成效不大。而中美軍事合作的起步則要晚一些,從美國防部長布朗一九八○年訪華才開始。在此之前,卡特政府的政策是在中蘇之間盡量保持一種平衡關系。所以盡管對中國的貿易禁制解除了,但中美貿易關系改變的幅度並不大。在美政府內部對推進中美軍事合作在大三角關系上特別是美蘇關系上可能產生的影響上有分歧。同時華盛頓對其盟國表示美政府並不反對他們向中國出售軍火,只要出售的武器是防禦性的,並且不要對台灣及美在亞太地區其它盟國造成直接的威脅。美國對自己與中國的軍事交易則處於較低的政策考慮中。但就在這背景下發生了蘇聯入侵阿富汗和美蘇關系的惡化,這成為了推進中美軍事合作的助力。中國已在美商業部的商品出口控制條例上從V類國家變為P類國家。這種限制放松已允許中國購買美國非殺傷性的軍事裝備。布朗的訪問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打開了中美軍事合作的大門。在同年中國國防部長耿飆對美的回訪中,中國提出了五十項中國有興趣購買的武器清單。而布朗在耿飆結束訪問前通知中國方面美國已同意其公司企業向中國出售輔助性的軍事裝備。美國務院與商業部也制定了新的對中國出售軍產品的貿易規定,明顯放松了對中國武器出口的限制。不過中國最後的購買單上僅包括一些通訊設備,大宗交易並未出現。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國當時對自己武器系統的改進方向和技術引進重點還未拿定主意。另一個重要的政治原因是美國仍向台灣出售武器,中國因此對與美繼續發展軍事關系持保留態度。
里根政府繼續放松了對中國軍事出口的管制。一九八二年中美達成第二個公報,限制了美對台灣軍事出口在防衛水平上。這給中美軍事合作的發展鋪平了道路。在此之前的一九八一年黑格國務卿訪問中國時宣布了美國準備售與中國進攻性武器,而美國務院也把中國從武器禁運的名單上抹掉了。在這種發展勢頭下,一九八四年終於在美國對外軍售法案中規定了中美可以在政府與政府的渠道中進行軍事設備硬件和技術交易。盡管里根政府內部在對中國出口諸如核技術,反潛技術,電子戰爭,情報收集等方面依然有爭議,在防禦性武器系統和技術出口上的規定更加放松,這方面的出口許可審查也基本上通行無阻。在一九八二年到一九八六年間,中國從美國通過政府和民間商業渠道談判和購買了幾筆小額軍事裝備,但所有這些交易都低於美對中國出口許可批準的限額。[13] 其中主要有五千多萬美元的軍事航空裝備用來改進五十架中國空軍殲─8飛機的空中能力,這項交易包括55套航空系統,輔助裝備和人員培訓,中國還從商業渠道購買了價值一億美元的二十四架S─70C2軍用直升飛機,海軍裝備包括五座通用電氣公司的可用於裝備新型驅逐艦的LM─2500燃氣輪機發動機,MK─46魚雷,在導彈方面,中國進口了I─TOW反坦克導彈和小鷹對空導彈,陸軍裝備方面則包括提升中國炮兵雷達和火器裝備的九千八百萬美元的交易。但總的說來,中國與美國的軍事交易是小規模的。這主要是經濟原因造成的。這也就是為什麽中國最後因價格原因取消了關於殲─8改進的合同。但另一根本原因是中國軍事技術上的需求必須要和進口裝備一致。所以在中國希望進口的清單上占主要位置的都是中國認為在國防現代化上提升軍事能力最重要的技術和裝備,比如電子通訊技術,航空發動機,導航設備,夜戰裝備,空中支援能力等。而這些要求在美能提供的項目上不是價格太高就是內容不合適。這就是為什麽中國在這段時間內只購買了美國政府批準許可的百分之十七。一九八九年天安門事件暫時終止了中美間的軍事交往。但與此同時,中俄(蘇)之間的軍事關系開始取得了引人注目的發展。
中俄軍事交易1989─1994
中俄(蘇)恢覆軍事交流開始於戈爾巴喬夫一九八九年對中國歷史性的訪問,從此中俄(蘇)關系全面改善。而這種雙邊關系的新發展又正好處於中國與西方的關系因天安門事件而降到最低點時。這也是中國轉向蘇聯(俄國)尋求國防現代化的幫助的原因之一。在此之後國際地緣政治上發生的劇烈變化。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政權的瓦解,給中國對外關系增加了全新的變數。中國在此情況下認為與目前對中國不構成直接威脅的俄國發展關系顯然可以給中國提供更多的活動空間。總的說來,中國近年來經濟上的飛速增長,國防預算的增加,中俄軍事關系的發展,特別是蘇聯解體後大量俄國先進武器裝備低價出現在國際軍火市場上為中國大規模購買俄國武器和軍事裝備提供了最佳條件。過去幾年里,中國大量購買了俄國武器。這可以說是繼五十年代進口蘇聯軍事裝備系統以來中國第二次武器進口的高潮。但與前次進口最大的不同是這次是針對性,選擇性很強的軍事裝備進口。其中包括一些引人注目的可能會改變地區軍事平衡的新式武器,比如中國購買了第一批二十四─二十六架先進的蘇─27遠程戰鬥機,而第二批蘇─27的購買正在談判中,中國據信還進口了二十四架米格─31截擊機,十架伊留申III76遠程運輸機,二十四架米─17直升飛機,以及數目不詳的米格─29截擊機和蘇─24強擊機。中國並且在與俄國談判合作設計生產新一代的中國主戰殲擊機。據說中國也購買了一批KA─27反潛直升飛機,一百台基洛夫RD─33飛機發動機(用於裝備米格─29)。中國還與俄國談判進口一百五十套可進行多彈頭攻擊的S─300空防導彈系統。俄國還向中國出售了圖22逆火式遠程轟炸機。中國還準備購買四百輛左右的T─72主戰坦克和七十輛新式裝甲運兵車。中國海軍並與俄國達成協議購買四艘基洛級常規潛艇,該種潛艇發動機噪音低,攻擊威脅大。中國並且直有興趣購買前蘇聯的航空母艦。但談判購買未成功。據中國軍隊內部報導,如果不能購買合適的航母,中國準備下決心自己設計制造。除了進口大量的俄國武器裝備外,中國更致力於購買俄國軍事技術,比如電子導航,巡航導彈技術,反潛技術,以升級提高中國國防工業水平。俄國總統葉利欽在對中國訪問時特別提到中俄之間可以在軍事交往上取得更大的進展,包括大量購買俄國先進武器和俄國幫助升級改造中國在五十年代在蘇聯指導下建立起來的國防工業體系。在這次訪問中,中俄除了初步解決了邊境爭端外還簽訂了二十四項各類合作協議。中俄並草簽了軍事諒解備忘錄和制定了共同發展軍事與技術合作的原則。中國與俄國正在幾項關鍵的技術轉移,技術升級,合作研制,合作生產的項目上進行談判。最引人注目的是合作生產裝備中國空軍新一代的戰鬥機。俄國提出的合作項目介於米格─29與米格─31之間,而中國提出的計劃是在殲─10的基礎上發展新一代戰機。據現在的合作意向,新式戰機將在五年內試制發展成功而俄方將提供主要的技術和與米格─31相近的飛機發動機。中國也提出要合作生產米格─31戰機,在中國貴州飛機廠裝配並將部份飛機反銷到俄國。這項合作如能進行,將有一千五百名左右的俄國工程技術人員到中國工作,這將極大的幫助中國的航空工業。而新一代米格─31將納入中國空防和空軍系統,擔負空中預警和戰鬥任務。事實上,這種軍事技術人員的交流已經在進行中,大量俄國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已在中國工作,據信在一九九一年已有一千多名俄國工程技術人員在中國工作。中國也派出了三百名技術人員到俄國學習。據俄國國防部的消息,這些中國技術人員大都集中在俄國航天軍事工業中心,如莫斯科、薩馬哈、亞讚、和薩拉托夫。[14]
中國最近的大規模從俄國的武器進口和軍事合作反映了中國近期調整過的國防戰略與軍事發展目標。其中最主要的是提升海空軍作戰能力,看來這主要是針對南中國海和台灣問題的,因為這兩個最可能引起軍事沖突的問題都需要中國海軍和空軍有效的軍事行動的能力。
結 論
綜上所述,中國國防現代化和對外軍事合作,武器進口都基本上決定於中國的國家安全觀和國防戰略。從一九七○年開始,中國對自己的國家安全環境作出了新的評估,在此基礎上制定了新的國防戰略和軍事發展目標。一九八○年以來, 中國在發展綜合國力,集中致力於國家經濟發展的大戰略目標下,國防現代化的速度,重點領域都在對國內外環境,財政資源,所需軍事能力等方面都作出了統籌考慮和必要的調整。在這個基本認識上,下面我們總結中國對外軍事關系和武器進口的政策。
首先,中國的軍事進口是有很強的目的性和高度選擇性的,既不是大批量成系統的進口,也不是僅僅購買便宜貨。中國主要的武器進口和軍火交易都是中國國防戰略和軍事任務所最需要的。而這些進口或者是將有效的增強軍事力量以完成戰略任務(如各種型號的新式導彈和飛機),或者是將幫助關鍵軍事技術的轉移(如導航,海軍和炮兵武器系統)從而迅速提升國防工業水平的,或者是在買方市場上發現購買所需軍事裝備的千載難逢的好機會(如最近俄國武器的購買機會)。第二,中國在軍火交易中對於軍事技術的獲取和與外國合作生產有最大的興趣。從一九七○年與英國羅爾斯羅伊斯公司的合作生產飛機發動機到最近與俄國談判合作生產米格─31都是很好的例證。這種形式的合作顯然是中國對外軍事交易的重點。第三,中國認識到其在高科技領域與發達國家的明顯差距,因此給予中國武器系統在“質”上的發展以優先的考慮。但高科技武器依賴於外國也給中國相當大的壓力,因為這與其一貫的自力更生的政策相矛盾。所以中國只能視武器進口為一種必需的手段和途徑,而對進口的範圍、形式、公開性都要有通盤的考慮。中國因此也很注意其武器進口來源的多樣化,其武器來源遍及美國、法國、意大利、德國、英國、以色列、俄國等。中國將在可能的條件下繼續進口她認為必需的先進武器,但這種進口要為中國經濟財政能力所能承擔和能與現有武器系統兼容。
這樣看來,中國對外軍事合作仍將是有限的,有高度選擇性的,和來源多樣化的。中國近年來大規模的軍事裝備進口也並未改變中國傳統的國防工業自力更生發展的一貫方針。除此之外,中國軍事進口的前景還將為幾個重要因素所限。
首先,中國非常有限的財政資源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滿足國防現代化的需要是一重要的制約因素。考慮到中國規模龐大的軍隊和所需改進的眾多領域,近年來國防預算的增長仍然遠遠不夠滿足其需要,而中國幾年來高過兩位數的通貨膨脹也實際上抵消了大部份的國防預算的增長。在此條件下,大規模進口武器是不現實的。正如英國學者,中國國防問題專家吉拉爾德塞高爾(GERALD SEGAL)所指出的,買一批蘇─27是一回事,特別是當其價格是那樣低,而購買一個現代化的海軍則完全是另一回事。[15] 同時也必須考慮到進口的軍事裝備要和中國現有的武器系統相兼容配合需要大量的訓練和一個相當長的適應過程。
其次是外部環境的制約。比如說,盡管俄國國防工業急於出售武器和軍事產品以求生存,俄國政府不大可能讓商業利益損害其國家安全利益。俄外交部已經在出售給中國先進的海軍裝備上表現出對中國海軍增強力量後可能對亞太地區海上安全產生的影響表示了憂慮。而且雙方在合作生產軍用飛機上進行了長時間的談判,在如何分配合作項目上的爭議仍未解決。俄國希望大部份配件在俄國生產然後運到中國裝配,而中國則堅持主要在中國生產。由此可見,不同的國家利益的考慮仍將在中國與外國軍事交易中起重要作用。
在我們分析的基礎上,我們可作出幾點關於中國武器進口,對外軍事合作的總結。
(1)中國國防現代化是一個長期的政策目標,而非短時期能實現的急迫之舉,所以中國在這方面的努力一直是基於整體性的考慮,而非僅在於局部性的改進。
(2)盡管中國近年來進口了大量先進武器,中國與其潛在的對手,特別是西方國家的軍事技術上的差距仍然存在,這種差距也許要到下個世紀中國擁有經濟能力和技術水平以能大幅度提升其軍事能力才能逐漸消失。
(3)基於外部條件的考慮,中國很可能在西方和俄國因國家安全,地區戰略平衡的原因采取控制措施之前繼續致力於進口其特別需要的外國武器和先進的軍事技術。
(4)但總的說來,中國依靠大規模進口武器來實現其國防現代化的可能性很低,所以中國的武器采購仍將是選擇性很強的和集中於最急需的武器和技術。
(5)考慮到中國以我為中心自力更生的傳統國防政策,以及俄國政治局勢上並不確定的因素,中俄軍事合作的前景也是不確定的。所以中國與西方特別是美國發展有選擇的軍事合作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最後,中國國防現代化,軍事技術的改進,和軍事力量的增長並不僅是中國自己的事,與中國經濟發展將對亞太地區以至國際經濟產生影響一樣,這種發展將要對亞太地區乃至世界安全產生深遠的影響。因此,對待廣泛流傳的“中國威脅論”和那些具體的有爭議的地區安全問題,有幾個嚴肅的問題需要考慮。中國武器進口和對外軍事合作應被放到正確的角度來認識。正如我們討論過的,中國國防現代化的目標,重點,方式,和速度是為中國國家經濟發展的總體水平和大政策目標所制約的。考慮到中國的整體工業水平和目前的經濟能力,迅速的軍事裝備現代化的可能性基本上不存在。特別是考慮到在亞太地區幾乎所有國家不論大小都在不同程度上進口武器,提升國防水平和增強軍事能力,其中包括台灣和韓國兩個可用於軍事裝備進口的財政資源超過中國的對手,關於中國進口武器將徹底改變亞太地區戰略平衡的說法是不準確的。退一步說,即使中國的軍事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是否中國就更傾向於使用武力解決領土爭端,比如南中國海的爭議,仍然沒有一個簡單的確定的答案。正如一位西方中國問題專家指出,毫無疑問中國將更強大,毫無疑問中國軍事能力也將大大提高,但真正的問題是中國將如何認識自己的國家利益和政策目標,如何評估自己的內外環境和國家能力,如何運用這些增強的國家能力包括軍事能力來維護自己的國家利益,來實現自己的國家政策目標。[16]
如我們所分析的,中國關於建設綜合國力的大戰略思想把發展經濟放在首要的目標上。中國一定會盡量在這方面集中自己的資源和發展努力。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中國將在用軍事手段解決爭端的問題上非常謹慎小心。但另一方面, 中國在涉及國家主權的台灣問題上和與其它國家在領土爭議上的立場將仍是比較堅決而且少妥協性的。所以在特別的環境下用軍事手段來解決那些中國戰略家和領導人認為非常重要的爭端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在亞太地區安全問題上,特別是在“中國威脅論”上,有一個為大部份人忽視的角度是“觀念誤差”(PERCEPTION─MISPERCEPTION)問題。或者說就是“誇大威脅,過度反應”的問題。這是指不管中國本身行為的真正目的和內涵如何,其它國家,特別是中國鄰國對這種行為的評估,宣傳,和由此而產生的政策行為(針對中國的或在中國看來是針對她的)和中國對這些政策的反應都將對地區安全產生巨大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來看,關於中國武器進口軍事威脅的宣傳和渲染,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反應,諸如該地區大部份國家大量進口武器的行為,將對中國對地區安全的認識觀念上再產生影響從而促其做出更直接的政策回應。這種觀念解釋和政策反應上的相互作用可能將亞太地區推向新的軍備競賽而加劇在地區安全上的緊張局勢。因此,過份強調近年來亞太地區的軍事進口和中國的軍事實力增長對促進地區安全於事無補。我們應認識到當一個國家感到她的安全受到威脅時采取預防措施是可以理解的,但當一個國家感到其它國家錯誤的認為她會威脅到鄰國時她會采取對應的措施也是可以理解的。問題在於,在這樣的觀念誤差的情況下,和平解決爭端的可能性卻會大大降低。另人遺憾的是,在亞太地區的安全上,這也許就是無人願意見到但大家都在促成的不幸的現實。
中國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發展與現狀
陳閩
美國國際經營管理研究生院助教授
廣隸
天宇聲華人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企業開展跨國經營的必要性
相關的對外經貿體制和政策
中國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進程
中國企業海外直接投資與經營的發展特點
中國企業開展跨國經營的必要性
70年代末,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1992年中共十四大宣布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路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國對世界經濟的參與不是以國家政府為主體,而是以企業──跨國公司──為主體進行的,無論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歷史,還是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經濟起飛的歷程,都充份說明了這一點。國際生產是社會生產力向國際化發展的必然結果,企業進行海外投資和跨國經營,是當代生產社會化的必然趨勢。在當今世界,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經濟技術交流日益擴大,資金、技術、人力及其它資源,已經突破國家間的界限;在國際範圍內有選擇地進行資源配置,爭取國際市場和投資機會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了。據統計,到80年代末,西歐66.7%的企業、北美46.8%的企業、日本90%的企業已從事跨國經營。[1] 在這種潮流中,如果中國的企業不積極走出國門,參與競爭,就不可能抓住機遇,利用國際經濟發展中存在或可能提供的各種有利因素,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優勢,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也難以適應世界經濟技術發展的挑戰。國際經驗表明,對於後發展國家來說,從發展對外貿易到對外進行直接投資,既是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逐步現代化的必要條件。在這個過程中,商品和勞務的貿易將引起資金、技術的引進和輸出,而後者又會反過來促進前者的進一步發展,並帶動國內相關產業的技術進步。中國當然也不例外。
中國即將恢覆關貿總協定的地位,並加入新的世界貿易組織,中國的市場將與國際市場連為一體,這更增加了中國企業開展跨國經營的迫切性。
中國企業開展跨國經營主要有以下作用:
(1)跨國經營有利於增強中國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競爭力。改革開放以來,一些企業通過發展國際化經營,開拓了國際市場,獲得了外國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在參與國際競爭過程中,加快了技術進步的速度,提高了經濟效益。
(2)利用國外的自然資源。中國人口眾多,人均資源占有量較低,資源供需的矛盾日益突出。通過海外投資可以彌補國內資源的短缺。這在礦業、林業和漁業方面的作用已很明顯。
(3)充份利用國外資金。到境外投資辦企業,實際上是在境外利用外國資金的一種方式。至今為止,中國企業海外投資超過一億美元的幾個大項目,大多是從海外籌措資金辦起來的。
(4)促進國有企業機制的轉變,培養人才。
(5)有利於及時獲取各種經濟技術信息、引進新技術,使企業容易抓住新的市場機會。
(6)有利於轉移國內過剩的生產能力和傳統技術,帶動國產設備和勞務的出口,促進中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
(7)鞏固擴大中國的經濟援助成果,促進南南合作。
(8)促進區域經濟一體化。
相關的對外經貿體制和政策
1949年後,中國實行由國家壟斷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體制,特別是1957年後,建立了由外貿部統一領導和管理,外貿專業公司統一經營,實行指令性計劃和統負盈虧的高度集中的對外貿易體制。主要表現為:進出口業務全部由國營外貿專業公司獨家經營;它們嚴格按照國家計劃行事;盈虧有國家統一負責;生產企業的出口產品以計劃價格供給外貿公司、由外貿公司經營進出口業務。至70年代初,全國具有外貿權的公司只有12家。70年代末以來,上述體制已有大規模改革。例如,至1993年底,中國已批準各類有外貿權的企業共7010家,其中外貿系統1882家,中央部委1089家,生產企業1988家,特區開發區公司1303家,科研設計等232家。[2]
1949─1978年間,除了在香港有少數接收的或由國家辦的境外企業外,中國企業沒有海外投資活動。1979年8月13日,國務院頒發文件,提出15項經濟改革措施,其中第13項指出:要出國辦企業。[3] 當年11月,中國企業在日本投資辦了第一家海外企業。在開放初期,國家對企業海外投資活動的審批極為嚴格,規定(1)無論以何種方式出資,也無論投資額大小,一律報國務院批準;(2)只有具備外貿權的進出口貿易公司和各省市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才有資格進行。1984年起國務院授權外貿部制定並頒發了《關於在境外開辦非貿易性企業的審批程序和管理辦法的試行規定》,指出,只要是經濟實體並有資金來源、具有一定技術水平和業務專長者均可申請到海外開辦企業,這既擴大了主辦者的範圍,又簡化了審批手續。1993年,外經貿部又制定了《境外投資企業的審批程序和管理辦法》。
目前的管理體制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作為國務院授權的境外投資企業審批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境外投資方針政策的制定和統一管理。國務院各有關部委、行業總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廳(委)是其境外企業主辦單位的政府主管部門。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參讚處(室),由外經貿部授權,對中國在所在國開辦的各類企業實行統一協調管理。相關的具體規定如下:
(1)凡需向國家申請借款或境外借款需國內擔保,或產品返銷國內需國家綜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資額在一百萬美元(含一百萬美元)至三千萬美元(不含三千萬美元)的項目,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家計委等有關部門審批立項,由國家計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外經貿部審批合同、章程。
(2)中方投資額(包括主辦單位自有資金、自籌資金、向銀行貸款和向政府借款)在三千萬美元(含三千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家計委等有關部門初審後報國務院審批立項,由國家計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外經貿部審批合同、章程。
(3)到尚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和特定國家地區投資開辦企業,無論投資額大小,一律由外經貿部會同外交部和有關部門審批。
(4)中方投資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主管部門審批,報外經貿部備案。
(5)跨省、市、區部門的投資項目,根據投資規模限額,由項目牽頭單位報其主管部門或外經貿部審批,並報外經貿部備案。[4]
中國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進程
1949年後,中國政府曾在香港接收和開設過若幹個境外企業,如華潤公司、招商局、中旅公司、中國銀行香港分行等;又陸續以經濟技術援助為名主要在發展中國家進行一些工程承包項目,但數量不多,規模不大。70年代末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後,中國企業才開始進行真正的海外直接投資和經營活動。1979年11月,北京市友誼商業服務總公司與日本丸一商事株式會社,在日本東京合資開辦了“京和股份有限公司”。這是改革開放後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舉辦的首家企業。[5]
此後,中國企業的境外投資和經營一年超過一年,到目前為止,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一)1979─1984年,自發嘗試階段
改革開放初期,企業的海外直接投資和經營在中國還沒有受到廣泛的注意,只有少數企業,主要是一些外貿公司,從自身經營發展的需要出發,自發地進行了一些嘗試;當時的體制及政策還不允許工業企業到海外投資辦工廠。中國理論界還在爭論,象中國這樣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應不應該發展跨國公司。
(二)1985─1991年,自覺試驗階段
1985年,對外經濟貿易部根據國務院的指示精神,制定了在國外開辦非貿易性企業的審批管理辦法,從而使中國企業的境外投資辦企業活動“合法化”,並擴大了主辦者的範圍。1987年底,國務院正式批準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進行跨國經營的試點。這兩件事標志著中國企業的海外投資和經營進入了自覺試驗的階段。實踐把理論拋在了後頭,跨國經營已不是能不能搞的問題,而是怎麽搞的問題了。於是各種借鑒國外經驗的研究多了起來,中國企業跨國經營進入了自覺試驗階段。對外投資的主體也從外貿企業擴展到金融、工業等企業。據經貿部統計,截至1991年底,中國共批準設立境外各類企業近2000家(不包括港澳地區)。其中,貿易性企業800多家,非貿易性企業約1000家。貿易性海外企業主要有各類外貿企業設在境外的獨資企業、合資企業和貿易代表處三種類型。這些企業分布在93個國家和地區。到1991年底,我國海外非貿易性企業總投資31.54億美元,其中中方投資13.59億美元,占44.2%這些企業主要分布在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德國、巴西、日本、新加坡、原蘇聯等國家和地區。
(三)1992年以來,擴大發展階段
1992年初,鄧小平南巡講話和同年5月視察首鋼總公司,以及隨後國務院批準首鋼擴大海外投資和經營權,標志著中國企業跨國經營進入一個新的迅速發展階段。許多部門、地方和企業都已把發展跨國經營提高到了進一步促進經濟發展的戰略地位來考慮,並與中國推行的市場多元畫戰略相結合,促使中國企業的海外投資和經營有了更為大步的發展。截止1994年6月底,經批準的境外企業已達4557家,中方投資累計達51.8億美元;其中非貿易性企業1704家,中方投資額17.09億美元,貿易公司2853家,中方投資34.77億美元。[6]
自1979年以來,中國企業境外非貿易性直接投資的有關數據請見表一。
中國企業海外直接投資與經營的發展特點
自1949年以後的三十多年里,中國的企業是在兩個重大的體制特點下發展的,即一,中央計劃經濟;二,基本封閉的內向型經濟。這些特定的經濟社會因素使中國企業在80年代以來開始的海外投資與經營,必然顯示出一些既不同於西方發達國家企業國際化的歷史,也有別於拉美、亞洲一些發展中國家企業國際化進程的特點。從總體上看,中國企業近十幾年來的海外直接投資與經營,具有下列一些特點。
(一)起步晚,發展快
無論西方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國際化,都是隨著企業的發展壯大,逐步地、由少至多地向國際發展。而中國的企業,1949年之後的三十多年里,是關起門來在國內發展壯大,其中的一大批企業按規模和實力早已“該”國際化了。所以當80年代國門突然打開時,它們的國際化進程自然呈現“起步晚,發展快”的特點。過去10年來,中國海外企業數量和對外直接投資額的增長率都達到約50%,超過了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在最初10年的發展速度。
(二)投資動因多樣,以創匯和獲得資源為主
中國企業海外投資與經營的動因開始多元化,有些已有全球眼光。多數企業的主要動因仍是增加出口創匯和獲取自然資源,但有一點是西方發達國家所沒有的,那就是擺脫體制方面的桎枯,尋求經營上的自主性(參見表二)。
(三)平均投資水平偏低,投資方向以發展中小型項目為主
當前國際上單一項目跨國投資的平均投資額,發達國家約為600萬美元,發展中國家約為450萬美元,原蘇聯、東歐國家約為140萬美元,中國只有約100萬美元。中國除中信公司(如波特蘭煉鋁廠)、中化公司(美國磷肥廠)、中冶公司(怡那鐵礦)、首鋼總公司(秘魯鐵礦)等在海外開立了幾個較大的投資項目外,其他企業的跨國經營主要是以中小型項目為主,處於“遊擊戰”階段。這表明中國雖然已經有一大批實力不弱的大中型企業,但由於長期的內向型發展都沒有國際化經營的經驗,目前仍處於摸索和積累經驗的階段。
(四)投資領域以資源開發和加工業為主
中國企業境外直接投資行業涉及面廣,有林業、漁業、石油化工、冶金、輕工、電子、機電、承包工程、房地產、交通運輸、建築工程、金融、保險、醫藥衛生、餐館、旅遊、咨詢服務、工藝美術、技術服務等,搞跨國經營的企業幾乎都在若幹行業中進行投資和經營。從企業數的分布看,工農業生產企業居多(參見表三);但從投資額的角度看,中國海外投資約有一半投在資源開發領域。在這一方面,中國與其他先行國家企業海外投資初期的發展特點基本一致,即處於層次較低的傳統型階段。
(五)投資區域廣泛但偏愛發達國家
中國海外投資分布的國別地區較廣,主要的東道國和地區有:美國、香港、澳門、泰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德國、日本、新加坡、巴西、法國、比利時、新西蘭、韓國、前南斯拉夫、西班牙、毛里求斯、肯尼亞、馬達加斯加、摩洛哥等。近幾年,中國在發達國家的投資活動開展得比較活躍,如中國設在港澳地區以外的2000多家海外企業,70%以上集中在美國、歐共體等發達國家。這種布局與中國出口貿易市場過份集中於發達國家的格局有密切關系。雖然中國的海外企業已遍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但將近一半設在香港。在非貿易性企業的地區分布上,美歐發達國家的比重也很高(參見表四)。
(六)投資方式以合資和新建為主
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形式已多樣化。從投資的所有權格局來看,海外獨資企業僅占20%。較傳統的新建方式約占78%,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較新型的兼並、購買方式僅占22%,合資方式多為這種,與歐美國家企業早期海外投資方式不一樣,但與後發展的日本等國企業的初期海外投資方式相近。
表一 中國企業境外非貿易直接投資,1979─1993年 (億美元)
年份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企業數
4
17
30
43
76
113
189
277
385
526
645
801
1008
1363
1658
投資總額
0.012
0.692
0.76
0.82
1.01
2.04
2.96
4.07
17.8
18.98
22.23
23.90
31.49
35.01
36.94
中方投資
0.005
0.317
0.34
0.37
0.46
1.27
1.77
2.3
6.4
7.15
9.51
10.58
13.95
15.90
16.87
中資比重
43.8
45.8
45.0
45.3
45.5
62.3
59.8
56.5
36.0
37.7
42.8
44.2
44.3
45.4
45.7
資料來源:《當代中國的對外經濟合作》,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版;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年鑒》
1984─1994年各版
表二. 興辦海外企業的動因調查,1989年
為企業其他經濟活動創條件
獲海外市場一手信息
開拓海外新市場
帶動資本和勞務出口
獲當地生產要素和政府優惠
繞過貿易壁壘
獲取較高利潤
到國外發揮自己優勢
重要
22
21
19
16
15
13
13
11
不重要或沒考慮
0
1
3
6
7
9
9
11
重要者占比重 %
100
95
86
73
68
59
59
50
資料來源:覆旦大學世界經濟所。調查對象為22家母公司,下屬百余家海外子
企業。
表三. 中國境外非貿易性企業的行業分布,1979─1986年 (%)
工農業生產
工技貿結合
餐飲旅遊
咨詢服務
承包工程
交通運輸
資源開發
金融保險
其他
32.7
13.3
12.1
11.0
10.3
7.7
5.5
3.3
4.1
資料來源:《當代中國的對外經濟合作》,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版;
《中國對外經濟年鑒》1987年版
表四. 中國企業境外非貿易直接投資的地區分布 (億美元)
投資區域
北美
歐洲
亞洲
大洋州
拉美
非洲
合計
企業數
276
371
615
1.47
107
158
1658
中資額
6.894
3.843
3.180
1.475
0.740
0.7371
6.87
資料來源:《國際經濟合作》1995年第一期第30頁
繁榮從何而來?──中國經濟現狀和趨勢的分析
程曉農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博士候選人。
一、中國經濟前景的常見分析方法面臨挑戰
二、九十年代上半期中國經濟的成長:誰送來的繁榮?
三、中國經濟的穩定:國有部門如何汲取資源、創造需求
四、轉型中的經濟體制:是市場替代了計劃、還是沒有計劃經濟的“雙軌制”?
五、通向“小康”社會之路:繁華的城市與蕭條的農村
六、要不要走出經濟發展的瓶頸?
七、 社會經濟結構的大調整: 深化改革的真正難題
八、簡短的結論
提要
九十年代上半期中國經濟的繁榮穩定有三個重要原因,即大量外資突然湧入,國有企業通過國家銀行“汲取”金融資源而能夠少產出多提薪,傾斜性政策把農村經濟資源轉移給城市居民消費。鄉鎮企業雖然蓬勃興旺,但主要靠壓低工資來維持競爭力,農村居民從這一輪經濟繁榮中得益不多,目前城鄉收入差距比改革前還大。一個處境艱難的國有部門是今天中國經濟社會穩定的主要支柱,然而,這個部門維持穩定的辦法(“汲取”資源)和結果(城鄉收入差距擴大)卻反過來使它自己的前景“雪上加霜”。
在中國,計劃經濟已經瓦解,但目前的經濟體制並非由市場機制主導,而是一種半市場交換、半“隨意化”行政性幹預的“雙軌制”。這種體制寄生攀附在現存的社會主義政治社會體制上,阻礙資源的有效配置,滋養著日益泛濫的腐敗,約束了非國有部門的擴張滲透能力。引進外資的高潮已經過去,今後很難再依靠這樣的投資高潮產生又一輪經濟繁榮。目前,國有部門延年度日的主要方式是靠國有銀行“輸血”,結果把國有銀行也拖進危機中。在現行制度環境里,非國有企業不可能大量連續吸收國有部門的數千萬冗員,中國經濟今後的順利發展取決於國有部門的改革能否深化,否則現存的非國有部門很難迅速長大、至少二十年內無法替代國有部門而成為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
國有部門的改革中,真正的困難在於,現行體制把民眾對政府的信心和維持舊的社會結構直接掛起鉤來,深化改革可能會動搖城市民眾對收入和職位的信心,進而動搖金融和財政。要改革國有部門的體制,僅僅在調整改變所有權關系上動腦筋是遠遠不夠的。改革所要建立的新體制,不可能完全在舊的社會結構中形成,舊的社會結構面臨重大調整,這是大勢所趨、在所必然。但目前中國仍然缺少有效的社會結構調整機制。政府把制度變革的所有責任和可能的社會反彈都集中到自己身上,不能有效地扮演社會利益集團間的仲裁者角色。當輪番安撫不再奏效時,政府只好更多地依靠政治影響力最大的社會集團,以至於成為其利益代表,這時政府繼續推動改革的能力就被束縛住了。中國目前實現穩定的機制可能導致未來的不穩定。要擺脫這個風險,就需要建立新的制度架構。
在人類邁向下一世紀之際,中國出現了經濟繁榮,越來越多地吸引著世界的注意。中國的經濟前景已經不再只是中國人關心的問題,而日益成為各國關注的一個焦點,很多與“中國熱”利益關聯的企業或團體期盼著中國經濟的持續繁榮。國際商界的“中國熱”推動新聞媒體更多地關注中國經濟,而媒體發出的一系列相當樂觀的報導又反過來為“中國熱”加溫。經濟繁榮已經出現了,為什麽還要研究“繁榮從何而來”呢? 因為,不懂得繁榮從何而來,就不了解繁榮能否持續下去。
九十年代開始以來,中國順利成功地走出了一九九零年的經濟蕭條,實現了經濟的快速穩步成長,城市居民收入倍增,消費品市場繁榮,外資踴躍進入中國。中國的《亞太經濟時報》1995年末的報導指出,中國的經濟正步入一個轉折點,其標志有三,一是市場機制正在取代計劃體制,二是短缺經濟正在轉向供需平衡,三是由過去的閉關自守正在融入世界經濟體系。這三個現象表明,改革開放初見成效,中國經濟成長的制度環境已經有了根本性轉變。但是,影響中國經濟前景的因素很多,僅僅根據這三個現象,顯然不足以推斷中國經濟發展的趨勢。
世紀之交的中國能不能繼續維持九十年代前半期那樣的經濟繁榮呢?海內外大體上有兩種看法。西方國家的一部份專家所關注的,是中國能否控制貨幣供應、財政赤字、通貨膨脹,他們相信,只要中國注意改善宏觀經濟管理,就能保持經濟的穩步快速增長。而目前中國政府和中國經濟學界並不把眼光單純放在經濟增長速度上,他們所強調的是,中國的經濟發展仍未擺脫粗放、浪費、效率低下的舊模式,當前的關鍵難題是實現從粗放型經濟增長向集約型增長模式的轉變[1]。
粗放型增長是典型的社會主義增長模式,其特徵是,經濟增長依賴於不斷大量增加的新投資項目,經常盲目擴大生產能力,造成許多新形成的生產能力放空、投資浪費、投資回報率很低;同時企業技術進步遲緩、效率低下、原材料、能源消耗過高、資金周轉滯緩、利潤率呈下降趨勢。(Gregory & Staurt,1980;Kornai 1992)社會主義國家之所以不得不改革,就是因為其低效率的經濟系統無法長期支撐粗放的增長方式;而市場化改革的作用恰恰就在於它能通過引入市場機制而制止粗放型的經濟增長。
中國“在改革前就提出了轉變增長方式的問題,改革以來更是反覆強調這種轉變,幾乎每一次制定五年計劃的時候都要重新強調這個問題。”[2]現在看來,不僅在國有部門中粗放型增長的狀況久未改變,而且連不少鄉鎮企業也染上了這個毛病。為什麽經過十多年頗為成功的市場化改革,中國經濟增長的方式依然如舊?為什麽中國發育中的市場機制,與這種植根於社會主義舊體制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看起來似乎並無多少矛盾,彼此相安無事?為什麽這種粗放型增長模式至今並沒有抑制經濟繁榮呢?這一連串問題的背後,隱藏著一個“謎”──中國改革中經濟繁榮的成因之“謎”。中國現在的經濟繁榮有多少源於經濟市場化的成就,又在多大程度上是那種粗放浪費的經濟增長的結果呢?如果能夠清晰準確地解析這個“謎”,那麽,就不難對中國經濟發展的現狀、問題和趨勢作出判斷。
可是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卻很少有可借鑒的理論。在社會科學當中,經典的微觀經濟學分析市場機制如何產生有效率的經濟增長和繁榮,比較經濟體制理論研究為什麽社會主義體制必然造成粗放型增長和經濟停滯,關於俄國東歐經濟轉型的種種研究討論轉型中的社會主義國家怎樣推動市場化、早日走出經濟蕭條,但是,還沒有哪種理論體系能解釋中國在市場化過程中出現的這種具有粗放型特徵的持續繁榮。因此,要解這個“謎”,就沒有現成的理論模型可以照搬,而只能從實證分析入手,找出具有規律性的現象、再歸納出一些理論性結論。在本文中,筆者根據多年來對中國經濟的觀察,抓住九十年代一系列重要而尚未引起中國問題觀察家們充份注意的現象,經過實證分析,提出一組解釋,試圖解中國改革中經濟繁榮的成因這個“謎”;並希望能夠拋磚引玉,引起更多的討論,以便更準確地判斷中國經濟的前景。
一、中國經濟前景的常見分析方法面臨挑戰
在改革年代里,特別是過去五年來,中國的經濟表現在轉型中的原社會主義國家里“一枝獨秀”。顯然地,“中國道路”具有某種特殊性。解釋此類特殊性,有兩種基本角度,一種是與它國作比較研究,看什麽因素使得兩國之間的相似性不產生共同特徵,另一種是側重看本國歷史上遺留下來的種種影響。而從後一種角度得出的結論有沒有充份說服力,常常可以利用前一種方法進行檢驗。西方一些研究中國的學者傾向於後一種角度,他們強調,中國與東亞地區的歷史文化淵源有利於吸引外資,中國的廣大農村長期落後、這反而使目前農村工業化擁有巨大潛力、可加快經濟增長等。按照當代社會科學里新制度主義學派的觀點來看,任何國家的發展道路都與它過去的足跡有密不可分的聯系(path dependence),所以用一個社會的過去來解釋它的現在,比較容易說明為什麽它的某些現狀有歷史淵源。但是,除了這些獨特的歷史條件之外,中國和東歐俄國的原有制度基本相似,而社會經濟轉型的大體方向也非常接近。為什麽看起來相似的轉型過程會有完全不同的結果呢?
面對中國獨特的經濟表現,在中國研究的領域內(包括中國國內的研究),一種常見的說法是,中國的市場化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市場機制開始、並將進一步占據主導地位,因此帶來了經濟的持續繁榮。如果僅僅局限於觀察中國,這樣的解釋有一些道理;但如果把這一說法拿到別的轉型中的原社會主義國家去檢驗,就會發現,它受到了挑戰,其局限性因此而暴露了出來。市場機制占據了主導地位,就能立竿見影地看見經濟成長快、收入大幅度提高嗎?多數原社會主義國家的事實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否定的。在前蘇聯及東歐的每個國家,都可以看到非國有經濟的迅速擴張、計劃體制的瓦解、市場化過程加快等,這些現象絕非中國的獨家成就。有的國家,如匈牙利,開始市場化的改革比中國要早得多、也比中國更早確立了市場機制的重要地位;另外一些國家,如東德、捷克,在那里改革的起步雖晚於中國,但進展比中國快,措施更堅決、徹底。然而,無論是市場化程度比中國早得多、高得多的國家,還是經濟制度的轉軌比中國更徹底、成功的國家,或者市場化過程比中國更緩慢的國家,都沒有出現中國這樣的高度經濟繁榮;相反,它們幾乎無一例外地都經歷了轉型期經濟衰退(Kornai 1993),即使渡過了衰退期,它們的經濟有所恢覆,其繁榮程度也不如目前的中國(王瞳)。由此可以推論,單純用市場化的成就無法有說服力地解釋中國的經濟繁榮;除了市場化的作用之外,中國的經濟繁榮還有別的原因。
國際上對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現狀的一個共識是,市場化過程中的重重困難遏止了俄國東歐國家的經濟成長。可是,中國與俄國東歐都面臨著改革的共同性難題,比如國有部門在轉型中效率低下,官僚機構放棄了計劃管理卻利用地位和權力繼續支配著經濟資源,經濟市場化推動了貿易與金融的繁榮卻未能有效改變扭曲的工業結構等等。這些共同性難題在東歐俄國產生了大同小異的經濟結果,可是為什麽唯獨中國避免了“轉型期經濟衰退”呢?是什麽因素幫助中國免受轉型期經濟困難的困擾呢?
一個在中國國內比較流行的說法是,中國之所以能夠保持經濟增長的態勢,是因為在改革中堅持開放政策、成功地吸引了上千億外資,從而保障了經濟繁榮。按照這個邏輯,東歐和俄國只要能象中國一樣、在改革的同時大量吸引外資,經濟就可以同樣繁榮。然而,德國的情形提出了反證。兩德統一五年來,依靠西德地區的強大支援,東德的市場化穩步堅定地推進,同時德國政府向原東德地區投入了八千億馬克的資金[3],原東德居民人均獲得約三萬美元,這幾乎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十五年累計人均獲得外資的三百倍。東德曾經是“社會主義陣營”的經濟樣板,早已實現經濟現代化,現在再加上西德“兄弟”如此慷慨的幫助和西德企業家的直接指導,是否就實現了經濟的起飛呢?實情遠非如此。東德地區雖然人均收入翻了一番,但在轉型中同樣經歷了嚴重的經濟衰退,至1994年經濟增長率才恢覆到百分之五左右。東德工人曾經是原社會主義國家中技術素質最好、最服從工作紀律的勞動力,其勞動生產率迄今仍然僅及西德工人的一半;東德的產品長期以來質次價高,但過去在“經互會”國家中卻還是首屈一指、供不應求的,如今這些產品不得不完全進入國際國內市場競爭,結果其售價比統一前下跌一半;低生產率、低市場競爭力加上高工資,使大部份私有化後的東德企業仍然不具備國際競爭力;東德地區現在失業率也還高達百分之十四。[4]這樣的“成績單”似乎還不如中國。況且,盡管收入翻了一番,目前還有百分之四十多的東德居民認為,當前的經濟狀況並不比統一前好,甚至是“惡化”了。[5]為什麽中國的人均獲得外資只及東德的三百分之一,卻保持了更高的經濟增長率、城市內更低的失業率和更高的收入增長率及民眾滿意度?
還有一種看法認為,中國經濟繁榮得益於漸進型的改革策略。漸進而慢速的改革意味著什麽呢?就是較多地保留舊體制,從而有利於保護舊體制的既得利益者,有利於維持現狀和穩定,這很容易理解。可為什麽多保留舊體制,多保護舊體制的既得利益者,經濟就會持續繁榮呢?如果多保留舊體制就能帶來經濟繁榮,那又何必付出艱巨的努力去深化改革呢?是否可以認為,中國在市場化過程的中途停下來比進一步市場化更有利於經濟繁榮?南斯拉夫實行了幾十年的漸進型改革,一度贏得經濟繁榮,最後終於在八十年代後期陷進經濟困難的泥沼(Woodward 1995)。這一案例說明,漸進型改革對經濟發展是有利有弊的。那麽,中國的漸進型改革對經濟發展的利弊何在呢?不了解這些利與弊,就無法判斷中國未來的經濟發展。
上述常見的分析方法有明顯的局限性,不僅是因為它們的邏輯無法有效解釋中國之外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同類型轉型期過程,還因為它們甚至常常無法解釋中國目前存在的經濟現象。近幾年來,不少中國經濟問題的觀察家把注意力放在中國的股市、房地產市場、城市新興的高檔消費需求上,如果眼睛盯住這些方面,也許會覺得中國大陸的經濟與香港、台灣、新加坡差不太多。但是,如果換一種角度,觀察一下下列幾個在中國出現的、充滿了矛盾的經濟現象,就會發現,中國的經濟狀況與市場經濟國家差別很大,用市場經濟國家的觀念是怎樣也解釋不通的。這些現象中的第一個是,在市場機制逐漸居於主導地位的時候,市場導向的鄉鎮企業對過去五年來經濟增長的貢獻最大,而國有部門的貢獻最小;但從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來看,得益最多的卻是為國有部門工作的員工(國家統計局農調總隊課題組)。第二,國有部門一方面為冗員過多和工資成本增長過快而發愁,另一方面又不斷增雇大量農民工,城市內出現了“農民上崗、工人下崗”的怪現象[6]。第三,在中國的市場化程度已相當高的消費品市場上,1995年價格的變動與市場經濟中常見的情形相反,富裕、購買力強、需求旺盛的東部省市價格上漲少,而貧困、購買力弱、需求清淡的中西部省份價格上漲多[7],把各省和直轄市按物價上漲幅度由低到高排列,北京、上海、天津三大繁華富裕的都市名列全國物價最低省市的前六名之內[8]。
這三個現象涉及收入分配、勞動力市場及價格決定等最基本的經濟問題,在它們的背後,可能隱藏著未被認知的、左右著中國改革發展路徑的規律,值得深入研究。理論上,究竟經濟成長過程與制度轉型過程是一種什麽關系,這是一個跨學科的新課題,新古典經濟學和制度經濟學理論中並沒有現成答案。經濟增長與穩定,可以被看成只是一個宏觀經濟問題,但在制度轉型中它的實現卻不僅僅是由貨幣財政政策決定的;制度轉型中這些宏觀經濟現象的微觀經濟社會基礎在逐步改變,改變的實際過程事實上並不是執政者或學者的純粹理性設計的結果,而是由利益攸關的當事各方相互影響、妥協形成的,是一個社會政治過程。要判斷制度轉型中經濟社會的發展趨勢,應當注意用跨學科的眼光,把經濟發展過程放到現實的社會演變過程中去觀察。
二、九十年代上半期中國經濟的成長:誰送來的繁榮?
中國的經濟今後會像它過去那樣快速成長嗎?要回答這個問題,就需要分析八十、九十年代經濟繁榮的成因,看這些因素今後是否仍然有效。若僅僅根據中國過去的經濟增長記錄推測未來的成長,就只能作簡單、淺表的判斷。中國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都出現了經濟繁榮,但兩次繁榮的經濟原因完全不同,前一次是由城鄉居民迅速擴大的消費需求推動的,而後一次則來源於外資推動的投資高潮。到八十年代末期,推動前一次繁榮的消費需求已經欲振乏力;1990─1991年中國經濟曾經陷入相當嚴重的經濟蕭條,政府用了各種辦法,都未能有效地解決消費疲軟、工商庫存倍增、制造業衰退等問題。當時,中國的經濟學家們完全沒有料到,僅僅是一年之後,中國經濟突然又迎來了難以置信的增長和繁榮。如果沒有九十年代外資的大量湧入,第二次繁榮就沒有根基。然而,這一輪外資投資高潮可能已經結束,很難指望出現又一輪由外資推動的經濟繁榮。
為什麽八十年代的繁榮會消失呢?從1983年到1988年,隨著改革開放的進展,中國經濟經歷了將近六年的持續繁榮,這主要是由消費需求推動的。城鄉居民收入連年上升後出現了對食品、服裝、耐用消費品的旺盛需求,這一需求引導投資集中到消費品工業,再帶動重工業的增長。但是,八十年代末出現了兩個阻止經濟繼續繁榮的現象,一個是農民的購買力增長緩慢,因而需求不旺;另一個是,城市居民雖然收入繼續上升,但城市家庭的主要耐用消費品擁有量已接近飽和,對食品和服裝的需求達到一個較高的水準後也穩定下來。九十年代開始時,穩定而緩慢上升的消費需求[9],已經無法象八十年代那樣成為整體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的動力,因此經濟蕭條期持續了一年多。
在中國,需求增長減緩對政府和企業的壓力遠大於市場經濟國家的情形。中國的粗放型發展模式表現為投資的分散化、小型化、輕型化和“短平快”傾向,不僅國有企業這樣做,鄉鎮企業也時常如此;結果導致加工工業中越來越多的行業出現了重覆投資、行業性過度擴張等問題。很多行業生產能力過剩、成本過高,在需求正常的年份開工不足、出現虧損,而只有當需求過度膨脹時才可能充份開工、有所盈利。(程曉農、吳仁洪 1987)因為產業結構扭曲而造成了相當多的企業對需求膨脹的依賴性極強,需求稍有收縮,就會有很多企業產品滯銷、虧損嚴重、陷入困境,由此帶來稅收萎縮、企業間“三角債”迅速增加,甚至部份員工生活困難、社會不穩定。所以,中國經濟界都知道,中國目前的經濟結構中有一種內生的對擴張需求的要求,這並不僅僅是源於地方政府領導人和企業主管的好大喜功,還因為只有在需求擴張、經濟高度繁榮時,那些開工不足、虧損嚴重的企業才有機會減虧微利、緩“一口氣”。但是,如果在消費或投資需求上未出現新的集中、強盛的需求熱點,即使政府松動銀根、企業增加生產,也只會導致庫存過量積壓,而很難維持經濟的持續繁榮。1990年政府刺激經濟覆蘇的措施未能奏效,就是因為這個原因。
擴張需求必然會受到現存經濟結構的制約,在產業結構失衡的情況下,在加工工業內尋求新的可擴張行業時的選擇空間是趨於縮小的,也就是說,加工工業中很難形成新的強盛的投資需求。實際上,要在今天的中國有效地擴張消費或投資需求,主要的可能性在三個方面:首先是居民消費結構出現大的變化、而帶來新的消費品需求,這取決於居民購買力的快速增長以及消費行為的相應變化;其次是大幅度擴大出口,這要借助大量外商的幫助與合作;再次是出現對房地產開發的強大需求,這主要靠外商推動,因為國內城市居民依賴福利性公宅配給,既無財力、也無動力去作大規模房地產投資。非常湊巧,過去五年中,這三種可能性都轉化為現實了。
1992年中國的經濟開始轉入又一輪繁榮,由投資需求直接和間接拉動的因素占整個經濟增長的六成以上,中國有的經濟學家提出,八十年代中國經濟的增長方式是消費主導型,而九十年代的增長方式則變成了投資主導型。[10] 造成經濟繁榮的這些投資又是從何而來、為何而來的呢?八十年代中國的投資曾經集中投向投資周期短、贏利快的輕工業,結果造成大批耐用消費品生產企業生產能力過剩,九十年代的投資無法繼續重覆這條老路。可是,九十年代中國遇到了一個新的投資機會,就是房地產開發及相關的基礎設施投資。1992年全國縣以上興辦的經濟開發區從上一年的一百十七個突然猛增到近兩千個,全國建築工程規模因而增長近百分之五十。[11] “開發區熱”帶動了九十年代前半期的旺盛投資需求,構成了九十年代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
興辦“開發區”是為了“築巢引鳳”、吸引外商來投資,是一種對外資踴入大陸的積極反應。如果沒有外資的“中國熱”,也就不會有中國的“開發區熱”;而中國出現“開發區熱”,又為外資的“中國熱”加溫。九十年代前半期湧入中國的外商直接投資數量是相當驚人的,1991、1992兩年的外商直接投資即相當於1985─1990年六年的總和,而1993、1994兩年的外商直接投資幾乎是1991、1992兩年投資額的四倍,1994年外商直接投資已相當於大陸企事業機構總投資的五分之一(見表1),這些外商直接投資以港台投資為主體。
表 1.外商對中國大陸的直接投資額及其占大陸企事業機構總投資的比重
年 份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投資額(億美元)
16.6
18.7
23.1
31.9
33.9
34.9
43.7
110.1
257.6
337.7
378.0
企在事業機構投資中的比重(%)
2.5
2.8
3.0
3.4
4.1
4.8
5.4
9.1
13.5
20.6
18.5
注:外商直接投資額即《中國統計年鑒》“利用外資概況”表中的“實際利用外資
額”,1995年數據系根據國際收支狀況作的估計。企事業機構總投資是用《中國統
計年鑒》“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額”表中的“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額”扣除其中
的“居民個人投資”得出的,在計算百分比時外商投資已按當年匯率換算成人民幣價值。
在短短幾年內,突然有如此大量的外商直接投資湧入中國,是中國大陸前所未遇的良機。這些外資再加上中國國內企業為興建“開發區”投入的巨額投資和外商對中國的證券投資等,形成了對建築材料、工程設備、勞動力的龐大新增需求,提高了相當一部份民眾的收入,進而刺激了消費。外資除了形成直接需求和對需求的“引致效應”以外,還通過生產和出口直接對中國經濟增長構成重要貢獻。1995年中國工業的增長中,外商工業的貢獻幾乎達到三分之一(見表2)。在外資的推動下,從1992年開始,中國經濟走出谷底、重新進入繁榮狀態。這一繁榮並不是改革的攻堅戰(國有部門的改革)的成果;這一時期,國有部門的改革收效不大,其經濟效益也未見好轉。但這並沒有為外資的“中國熱”降溫,吸引港台商的是大陸政治經濟的相對穩定、對外資的優惠政策、農村勞動力的低廉、城市的潛在購買能力以及人文語言環境的相似。
表 2. 外商工業企業對中國工業增長的貢獻
年 份
1986
1988
1989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外商工業的貢獻(%)
5.1
6.0
13.6
14.8
13.3
21.9
26.7
31.4
注:“外商工業對中國工業增長的貢獻”的定義是,在當年全國工業產值增量里外
商工業的比重。外商工業產值即《中國統計年鑒》“工業總產值”表中“其他經濟
類型工業產值”,“其他經濟類型工業”主要是外資、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
計算工業產值增量時,用的是按可比價格計算的工業產值。
面對這樣一個“從天而降”的投資需求,鄉鎮企業與國有企業的反應和得益截然不同,鄉鎮企業靠搶占銷售市場,國有企業靠大幅度提高壟斷性產品的售價。1993年與1990年相比,在工業的二十三個部門中,鄉鎮企業靠原料便利或勞力廉價,在有可能競爭的金屬非金屬采礦業、食品飲料制造、紡織業、竹木加工及家具制造、造紙、普通化工、有機化學制品、電器制造業、儀表制造業等九個部門的市場份額分別增加了十到十五個百分點,[12] 而國有部門的市場份額則相應下降這麽多。市場份額的迅速擴大使鄉鎮企業能夠以遠遠高於國有部門的速度增長。國有部門丟失了市場份額,必然會要在其他方面尋找機會得到補償,它采取的主要方法就是提高壟斷性產品的售價。國有工業全部產品1993年平均提價百分之二十,而以鄉鎮企業為主體的集體工業的產品價格平均只上漲了百分之五;國有工業一向采用這種策略,甚至在經濟蕭條的1990、1991年,鄉鎮企業被迫降價銷售時,國有工業也照樣提價。(見表3)1993起,經濟繁榮中對能源原材料的旺盛需求更是為國有工業提供了大漲價的良機,在國有壟斷部門中,冶金、電力、石油工業兩年內產品出廠價分別上漲了約百分之七十、九十和一百五十(見表4)。然而,在如此大幅度漲價的情況下,國有工業的利潤率竟然也不見提高,其銷售利潤率和資金利潤率一直在百分之三左右徘徊。[13]
表 3. 國有工業與集體所有制工業產品出廠價格變動率的比較
(%)
年 份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國有工業
+6.1
+4.2
+6.3
+11.4
+14.8
+2.8
+5.4
+6.0
+20.6
集體工業
+3.8
+2.0
+3.5
+7.5
+8.0
─0.5
─0.1
+0.4
+5.4
注:出廠價格指數 = 當年價格工業產值增長率/固定價格工業產值增長率。
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工業總產值”表。
表 4. 由國有部門壟斷的產業的產品出廠價格上漲率 (%)
冶金工業
電力工業
石油工業
1993 比 1992
57.7
35.9
71.3
1994 比 1993
6.8
39.5
48.7
1994 比 1992
68.4
89.6
154.7
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表。
九十年代中國的“開發區熱”、“房地產熱”、“股市證券熱”是上述經濟繁榮的幾個剪影,其中“泡沫經濟”的成份很大。由於對可能引進的外資額盲目樂觀,不少國有房地產企業對自己虛擲浪費的投資又滿不在乎,投入開發區及房地產的國內投資和項目大大超出了外商可能的需求,許多項目開工後不僅後續資金無著,而且將來有無客戶也大成問題,許多開發公司因而被“套牢”。目前大部份新建成的開發區都在急切地盼望著新一輪的引進外資高潮,否則這些“有地有房、獨缺外商”的開發區就一籌莫展了。
可是,中國引進外資的高潮是尚未到來呢,還是已經結束了?九十年代上半期,引進外資高潮中所吸引的主要是港台中小資本,而能夠移往大陸去的港台中小資本在這一階段多已蜂擁而去,後續追加資本已十分有限;發達國家大中型企業對中國的總投資規模遠遠趕不上港台投資的總量。從1995年上半年起,外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就有減少[14],1996年下半年這一現象更加明顯。九十年代上半期,以港台資本為主的外資送給中國的這場經濟繁榮是一次“飛來橫福”。如果中國真的能夠再次迎來一輪外資引進高潮,那麽外資的主力只可能來自發達國家,而不再是港台地區。發達國家確實有數千億美元的資本急待進入中國嗎?這是很可以存疑的。
更加值得關注的是,上一輪港台資本對中國經濟發展的影響與今後可能吸引的發達國家資本對中國經濟的作用完全不同。港台資本多為使用勞動密集型技術的中小企業,往往從事面向國際市場的出口加工,結果擴大了中國的出口、幫助了中國的國際收支平衡;他們雇傭大量來自農村的廉價勞動力,從而增加國內民眾的就業和收入;這些廉價勞動力的消費需求面向中檔產品,此類產品的市場常常是由國有企業占領的,所以國有企業的產品市場正好得以擴大,其生存機會增加了。而發達國家的大企業與港台資中小企業的目標、經營策略都有很大差異,大企業多是技術、資本密集型的,主要投資動機是在中國長期發展、站穩腳跟、占領市場,多數產品是國際知名品牌,銷售上必然走中高價位路線,瞄準的是購買力強的沿海發達地區的城市市場,競爭對手主要是生產國內名牌的國有企業。中國大陸需要外來資本和技術,就必須面對這一現實;那種只想買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但不願讓出市場的天真想法,只是一相情願。外資大企業在中國開拓市場是消費者的福音,但必然會擠占國有企業的國內市場,使國有企業面臨越來越大的生存壓力。一家國有企業通過合資完成技術升級、產品換代、產量翻番之日,就是同行業多家國有企業產品滯銷、虧損擴大、面臨破產之時。雖然這樣的競爭基本上是公平的,國有企業在競爭中的失利來源於其運營機制的失敗,但是,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陷入困境,則是政治家們不得不面對的社會政治現實,他們必然會向國有部門這個壓力集團讓步,設法多保護國有部門。
從現在起,中國已經面臨一個引進外資上的兩難困境:中國既需要發達國家的大量外資來推動新的經濟繁榮,又害怕國有工業被擠垮。如果多保護國有工業、設法引導限制外資的投資方向,就會減少外資引進數量,無疑是打擊開發區和房地產業的前景,阻滯國有企業的技術改造,堵住可能的經濟繁榮之門;如果設法推動一輪新的引進外資高潮,中國有可能迎來一次短暫的經濟繁榮,但隨著外資大企業逼垮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不僅造成直接的政治社會壓力,而且使城市居民的購買力和消費需求相對收縮,結果減少中國市場對外資大企業的吸引力。在這個兩難困境面前,中國的東部地區會是擴大引進外資的得益者,所以其地方政府滿懷希望地盼望著又一輪外資引進高潮,以便維持當地的經濟繁榮;中西部地區的地方政府是既希望能從引進外資中獲益,又害怕本地沒有競爭力的國有企業被擠垮;而中央政府則更擔憂國有部門頹敗之勢引起政治社會後果。
中國今後引進外資的前景究竟如何呢?既然湧入中國大陸的港台資本並不是無限的,其高潮已過,那麽,港台資本對中國大陸經濟增長的貢獻會趨於穩定,而不會越來越大。從中長期來看,引進外資大企業這一方式可以增加供給,但也會抑制需求,因此本身具有自我抑制效應。因為,在一個時期內外國大企業資本進入的越多,國有部門的萎縮就會越快,而這最終會導致城市消費市場的相對蕭條,結果減少下一個階段進入的外國大企業資本。在這種收斂的、而不是發散的過程中,外資大企業的引進數量、其產值的增長不會循著加速度的軌跡,不可能越來越快。所以,可以預見得到,今後再出現九十年代上半期那麽大規模的外商直接投資高潮的可能性比較小,因此也很難指望再依靠這樣的投資高潮產生又一輪經濟繁榮。
三、中國經濟的穩定:國有部門如何汲取資源、創造需求
中國與其他轉型中的原社會主義國家經濟形勢上最大的不同是,在每個國家非國有部門都快速成長的情況下,唯獨中國的國有部門總體上沒有陷入衰退之中。所以,當談到中國近年來經濟穩定繁榮的原因時,僅僅強調非國有部門的成長,說服力是很弱的;因為在東歐和俄國,非國有部門的增長並不比中國慢,他們之所以無法擺脫經濟衰退,是因為國有部門失去了保護就一蹶不振,私有化也無法短期見效。而中國除了有外資送來的繁榮之外,還有一個“秘訣”,即通過全力保護國有部門來支撐經濟政治穩定。中國政府為了追求政治穩定,把滿足國有部門員工的利益要求放在政策的優先位置;而東歐俄國則把實現改革的預設政策目標列為優先。這種政策優序的差異導致對國有部門的不同政策,從而也產生不同的經濟社會結果。
中國目前政治社會的穩定主要以城市為基礎,城市穩定了,全國就能穩定。雖然農民是中國社會人口的大多數,但他們的居住和經濟活動都很分散,教育程度低,缺少社會組織,如果他們的經濟狀況不好,並不一定立刻會對全國的穩定構成直接威脅。而城市居民的政治社會能量則遠比農村居民大。城市居民的主體是國有部門員工,他們的利益要求、對政策的反應、社會不滿的形成都非常相似。可以說,中國城市的經濟社會能否穩定,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有部門能否滿足其員工的利益要求。
社會主義體制的市場化改革就意味著要逐漸降低國有部門對經濟的支配作用,中國已經經歷了十五年的改革,國有部門的地位是否確實變得越來越輕了呢?許多人或許會毫不猶豫地選擇肯定的答案,而筆者卻認為,對這個問題回答yes或no都不算錯,因為在中國存在著兩個似乎相互矛盾的現象。一方面,進入九十年代以來,中國的鄉鎮企業和三資企業蓬勃興旺,國有部門在銷售市場的競爭中業績越來越差,地位明顯下降;但另一方面,城市人口的大多數仍然由國有部門供養,城市的消費繁榮主要由國有部門支撐,國有部門在城市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上的作用依然舉足輕重。在中國之所以沒有出現東歐俄國那種國有部門的明顯衰敗和朝不保夕,關鍵就在於,盡管中國的國有部門在與非國有部門爭奪銷售市場時節節敗退,但在爭奪金融資源時卻是優勝者;國有部門雖然自身盈利微薄,但由於它可以汲取國民經濟系統的大部份資源,所以仍然能夠保持大多數國有部門員工(即城市居民的主體)的高收入高福利水準。這產生了兩個具有正面意義的結果,即國有部門的高收入高福利支撐著一個潛在購買力強大、對外商有巨大吸引力的城市消費市場,和維持著一個比較穩定的城市社會。
改革中中國國有部門的市場份額下降、對經濟增長的貢獻越來越小。這個現象在工業中最突出,國有部門在工業總產值中的比重從1985年的三分之二已降到1994年的百分之四十左右。[15] 在包括農業、建築業、服務業的國民經濟中同樣如此,但國有部門的比重下降得慢一些,1994年國有部門的比重大約比1985年下降了六個百分點(見表5),因為金融、交通電訊等重要服務行業一直被國有部門壟斷。從這個速率來看,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國有部門在國民經濟生產中還會保持相當的份額。
表 5. 國有部門在國內生產總值(GDP)中的比重及占用金融資源比重
(%)
年份
1985
1992
1994
1992 比 1985
1994 比 1992
1994 比 1985
國有部門產出在GDP中的比重
49.5
43.5
43.2
─6.0
─0.3
─6.3
國有部門貸款占全國貸款比重
82.0
77.3
78.6
─4.7
+1.3
─3.4
注:計算國有部門在GDP中的比重時,各年第一、第二產業的國有比重和1992年第三
產業的國有比重可直接從《中國統計年鑒》里查出,1985和1994年第三產業的國有
比重是筆者根據相關統計數據估算的。“全國貸款”是國家銀行各項貸款、農村信
用社貸款和城市信用社貸款之和。“國有部門貸款”是從國家銀行各項貸款中扣除
給非國有部門的貸款(即對城鎮集體和個人貸款、農業貸款)後得出。
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中“國民生產總值”、“第三產業增加值”、“國家
銀行信貸資金平衡表”、“農村信用社各項存貸款”等表。《中國金融年鑒》中
“城市信用社存貸款”表。
應當指出的是,中國的國有部門在生產和服務業中的地位下降,並不意味著它在城市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相應也明顯下降,後者的變化取決於城市社會中依靠國有部門為生的人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事實上,歷時十多年的城市經濟改革只是小幅度地降低了城鎮就業者中國有部門員工的比重,從1984年到1994年,這個比重僅僅下降了四個百分點,城鎮就業者中仍然有三分之二是國有部門員工。(見表6)如果把國有部門員工人數加上受政府保護、具有國有部門特徵的城鎮集體企業員工,則他們仍然占城鎮從業者的百分之八十六。國有部門員工包括企業員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員工兩部份。中國的改革並沒有為人滿為患的機關事業單位“消腫”,相反,卻產生了“增肥”的結果,城鎮就業者中機關事業單位員工的比重呈明顯的上升趨勢。城鎮就業者中國有企業員工的比重在1992年以前下降得非常緩慢;從1992年到1994年,“三資”企業和私營經濟從國有部門中吸引走了一批年輕、有較強的專業技能、教育程度較高的勞動力,但是數量有限,國有企業員工在城鎮就業者中的比重僅僅下降了四個百分點。(見表6)由此可見,盡管中國市場化過程不斷推進,城鎮居民的大多數至今還是要依靠與政府關系密切的國有、城鎮集體單位為生,他們的生存方式並沒有隨著非國有部門的擴張而相應地獨立化、市場化。如果多數民眾仍然依賴社會主義式的生存方式,那麽,他們必然會要求政府繼續保護國有部門。
中國大陸有一些學者以為,改革中可以不必對國有企業“動大手術”,非國有部門的擴張能夠大量吸納國有企業的員工,從而,不需要很久,國有企業的多數就會逐漸自然萎縮、“無疾而終”。但是,中國迄今為止的現實表明,這樣的過程似乎需要幾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而這樣長的“等待”可能是國民經濟難以承受的。目前,國有工業企業中至少有百分之四十長年虧損、應當依法按破產程序處置,其員工大約占城鎮就業者的百分之十,如果今後城鎮就業者里國有企業員工比重的下降速率與過去相同(十年減少6.2個百分點,見表6),那麽,要到2010年(16年之後),這些長期虧損的國有工業企業員工才可能被非國有部門大體上自然“吸收”完。假如要把城鎮就業者里國有企業員工的比重壓縮到百分之二十(加上機關事業單位,整個國有部門員工仍占城鎮就業者的百分之三十八),按照上述速率,需要四十六年。看起來,要等待國有企業自然收縮,大概就只好制定“五十年計劃”了。
表 6. 城鎮從業者當中國有部門員工的比重 (%)
年 份
1984
1988
1990
1992
1993
1994
比 重
70.6
70.0
70.2
69.7
68.4
66.7
國有企業員工比重
55.0
53.7
53.3
52.7
51.3
48.8
事業單位員工比重
15.6
16.3
16.9
17.0
17.1
17.9
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分行業從業人員”表。
既然國有部門的市場份額越來越小、對經濟增長的貢獻越來越弱,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它就應該在資源配置中出讓較多的份額給效率更高、競爭力更強的非國有部門。那麽,中國改革中的真實情況如何呢?中國國內有一項研究指出,改革開放以來,國有工業產出比重的下降速度大大快於其資本比重的下降速度(郭克莎 1994)。在1980到1988年的第一個階段,工業產出比重下降,同時工業資本、工業勞動力這兩個比重也顯著下降,這說明國有部門的資本和勞動力資源份額確實在向非國有部門轉移,盡管轉移的速度不如市場份額的轉移那麽快;而在1988年到1992年的第二個階段,情形就不同了,雖然國有工業的實際產出和市場份額繼續大幅度下滑,但國有工業占用的資本份額只有小幅度地減少,工業勞動力的比重甚至不變,國有部門向非國有部門轉移資源份額的過程明顯地放慢,這表明對國有部門的保護主義政策限制了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調節。(見表7)可以說,1989年以前的改革在引導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方面明顯比1989年以後的政策要有效得多;在後一階段里,盡管一般的看法是改革取得了全面進展,但事實上這一時期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調節能力反而受到種種限制,還不如前一個階段。
表 7. 國有部門在工業產出、資本和勞動力中的比重 (%)
年份
1980
1988
1992
1992 比 1980
1988 比 1980
1992 比 1988
工業產出
81.5
68.2
56.9
-24.6
-13.3
-11.3
工業資本
86.7
77.2
73.1
-13.6
-9.5
-4.1
工業勞動力
64.6
56.6
56.5
-8.1
-8.0
-0.1
注:此表中工業產出指工業凈產值,按不變價格計算。
數據來源:轉引自郭克莎“中國所有制結構變動與資源總配置效應”一文(1994)。
近幾年來,國有工業的困難日益嚴重,盈利率過低,在國有部門內出現了一種把資本轉向第三產業、籍此謀利的傾向(即“發展三產”),如果把第三產業也納入分析,從國民經濟的範圍來看,則對國有部門的保護主義政策的效果更為明顯。表5顯示出,在1992年全國金融資源(貸款)里國有部門占用的份額將近百分之八十,而該部門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只有百分之四十多。從1985到1992年,國有部門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比重下降了六個百分點,但同期國有部門占用金融資源份額只下降了四點七個百分點;而從1992到1994年,國有部門的產出份額繼續下降,但占用的金融資源份額反而上升了一點五個百分點。1993、1994年,中國的通貨膨脹率(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分別是百分之二十四和百分之二十[16],而銀行貸款利率僅百分之十[17]。在這種情況下,國有部門能夠以低利率優先獲得大量貸款,僅僅通過利率上的好處就能獲取百分之十以上的資金利潤率。這實際上就是,當國家財政對國有部門不能再大量提供補貼後,國家銀行用低利貸款的方式提供著另一種補貼。盡管享受著這樣巨額的金融補貼,國有工業的實際資金利潤率仍然不到百分之三[18],實際上,這一點微薄的利潤也是銀行補貼的結果;而鄉鎮企業融資時則可能要付出比國有企業的貸款利率高一至兩倍的利率,但鄉鎮企業卻仍然能夠獲得百分之五以上的資金利潤率[19]。1996年通貨膨脹率降到貸款利率以下後,銀行的金融補貼消失,結果整個國有工業從總體上計算,就虧大於盈、不再有利潤了。
這種現象進一步說明,不能只用國民生產總值里國有、非國有部門比重的變化來判斷經濟體制的效率是否提高。判斷一個經濟機制是否有效的依據是資源配置是否改善,即使國民生產總值中高效率生產者(非國有部門)產出的部份增加了,這也並不一定意味著整個國民經濟里資本、勞動力等經濟資源的有效利用也同步改善了。因為,非國有部門的擴張只是反映了由它支配的一小部份資源得到了更有效的利用,而與此同時,由政府操縱的、決定主要資源配置的經濟機制卻把更多的經濟資源投入到低效率生產者手中去了,因此整個經濟體系的效率很可能不是改善了、而是下降了。
國有部門在競爭中丟掉了越來越大的市場份額,但仍然能夠通過國有壟斷性金融機構操縱金融資源的分配,使自己占用的金融資源份額不至於減少,這種現象可以被稱為國有部門在“汲取”國民經濟資源。這個“汲取”過程的經濟社會效果有正負兩個方面,合起來就是“汲取”過程產生的“汲取效應”。其正面的效應是,“汲取”過程有助於扶持城市消費需求,穩定城市社會,從而有利於吸引外資,還可借助外資帶來的制度文化間接地促進市場化;而負面的效應是,“汲取”過程大大抑制了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能力,降低了國民經濟的經濟效率,同時使國有部門負債累累、陷入瀕臨破產的境地。
既然中國城市從業人口的大多數仍然是國有部門員工,城市購買力就主要是靠國有部門支撐的。從城市家計調查中可以發現,直到1994年,城市居民收入中約百分之八十五仍然來自國有部門。[20] 假如隨著國有部門市場份額的縮小,國有部門員工的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份額也同步下降,那麽,毫無疑問,城市購買力就會明顯萎縮,城市消費品市場會步入蕭條,城市社會會陷入不穩定之中。這些情況一旦出現,當然會影響外商的投資預期。在中國的改革過程中,國有部門的市場份額越來越小、虧損日益嚴重,而它雇傭的勞動力毫無減少,其員工的生活水準快速提高,並支撐著城市消費的繁榮,秘訣就在於“汲取效應”──通過汲取資源維持國有部門員工的高收入高福利、進而維持經濟社會目前的穩定。這就是為什麽中國的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會出現制度性偏倚───對經濟增長貢獻較小的國有部門員工反而能夠享受較多的經濟發展成果。
“汲取效應”還可以有效地解釋為什麽最近幾年來中國國有部門的資產負債率迅速上升。從1979年到1994年,國有部門的負債水平從百分之二十四迅速上升到百分之七十五,相應地,其凈資產率(equity rate)從百分之七十六降到百分之二十五(程曉農 1995)。據中國國有資產管理局統計,1994年在十二萬個國有企業中,資產負債率為百分之七十五點一,扣除企業資產凈損失和資產掛帳四千多億元,則資產負債率為百分之八十三點三。[21] 企業向銀行貸款、對銀行負債,本是現代經濟中的常見現象,如果企業貸款後能夠通過投資增加企業的資產,則企業對銀行的負債和企業的自有資產可以同時增加,使企業處於良好經營狀態,資產負債率也不會上升。中國國有部門的資產負債率反常地急速上升,主要原因是大量貸款沒有用於投資,而是用於員工的工資福利,結果對銀行的負債增長得非常快、但企業的資產則增加不多。這就是“汲取效應”這個宏觀現象在企業財務這個微觀層面的反映:國有部門中出現了一種難以扭轉的趨勢,即市場份額縮小、收入短拙、員工不減、工資福利還必須不斷提高,於是以企業自己的營收就很難維持工資福利開支,企業必然要通過銀行“汲取”金融資源才能應付。
這樣,國有企業與國有銀行的關系實際上與市場經濟體制中的常規狀態不同。在市場經濟國家,企業與商業銀行之間是我借你貸、有借有還的單純商業關系;而在中國,國有銀行扮演了一種特殊的角色,成為國有企業從國民經濟中“汲取”金融資源的“水泵”,在企業與銀行間資金的流向常常是單向的,有“汲取”但沒有“回流”。從這個角度來看,就能清楚地看出,中國的國有銀行的商業化究竟難在何處──只要“汲取”現象繼續存在,國有銀行就不可能轉型成商業銀行,還得繼續充當“汲取”資源的“水泵”。
四、轉型中的經濟體制:是市場替代了計劃、還是沒有計劃經濟的“雙軌制”?
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把經濟體制變成了一種什麽狀態?了解了這一點,才能明白今後中國的經濟發展將會在什麽樣的經濟體制中進行。十五年來,中國的經濟體制中最重要、也最引人注目的兩個變化是,指令性經濟計劃的消失和非國有部門的擴張。如果簡單地運用一種“計劃經濟──市場經濟(planned economy vs. market economy)”這樣的“兩分法(dichotomy)”,也許可以很快得出結論:中國的經濟體制現在已經是由市場機制占主導地位了。但是,計劃經濟消失以後,填補制度空白的一定是市場機制嗎?在理想主義的改革設計藍圖上確實可以這樣寫。但本節卻試圖說明,在中國的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中,計劃經濟固然已經瓦解,但來自政府和壟斷性國有機構的對經濟活動的幹預不僅沒有減少,而且變得更加“隨意”化,中國目前的經濟體制並非由市場機制主導,而是一種半市場交換、半“隨意化”行政性幹預的“雙軌制”。這種體制既與西歐的古典市場經濟不同,也與東亞地區非社會主義國家的市場體制不同,它寄生攀附在現存的社會主義政治社會體制上,阻礙資源的有效配置,抑制經營者、勞動者的工作努力,滋養著日益泛濫的腐敗,約束了非國有部門的擴張滲透能力。
在中國大陸過去十多年關於改革的討論中,政府出於政治上的需要,把改革社會主義體制狹義地定義為改革經濟計劃管理體制和調整排斥私有經濟的意識形態。久而久之,連很多嚴謹的學者也習慣成自然地接受了這種觀念,以為只要在意識形態中給市場經濟留下必要的位置,在經濟活動中清除了價格的計劃管制以及生產、流通、勞動力的指令性計劃管理等等,把更多的經濟活動決策權下放給地方政府和企業,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就基本成形了。但是,事實上,社會主義制度並不只是經濟計劃加意識形態而已,在社會主義的政治社會體制下還產生一定的社會結構,生成一種制度性文化。後兩者是不可能用一道改革的行政命令取消的,它們完全可以在經濟計劃和社會主義意識形態消失的情況下繼續存在,並為轉型過程深深地蓋上自己的“烙印”。清除計劃經濟並不難,改變社會主義經濟的政治社會基礎則極為艱難,東歐俄國雖然也未完成這後一過程,但至少他們已經開始清理,而中國實際上則是在社會主義的政治社會基礎之上建造一種既承認原來的權力體系、又承認市場交換活動的經濟體制。
中國計劃經濟的經濟管理方式消失以後,它的兩個基礎仍然存在。其一是,從中央政權到鄉政權的、過去行使集權式管理的龐大的黨政部門和壟斷性國有機構的組織架構並未解體,只是作了某些合並、或換一些名稱,其潛在的可以隨時插手日常經濟活動的權力從未被取消或否定過。其二是,一千多萬的黨政幹部和兩千多萬的壟斷型事業機構的員工依然享有相當高的政治社會地位,他們的活動能量比改革前只有過之而無不及。但是,這些機構和幹部所生存的環境,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首先,隨著經濟決策權力的下放,過去集權體制中自上而下的嚴格的紀律約束大大減少了,各個機構或個人獲得了充份的活動空間。其次,各個機構和個人的行為目標也有很大改變,過去是努力完成上級指示,以便有機會擴大機構的權力和級別、以及謀求個人的升遷,現在則是機構要努力“創收”、個人更是“一切向錢看”。第三,計劃經濟的瓦解使財政再也不可能象改革前那樣壟斷財源,隨著國家財政能力的下降,上級機關再也沒有足夠的財力為下級機構撥付足夠的正常活動經費,更無法滿足這些機構員工永無止境的提高工資福利的要求。在這樣的情勢中,機構和幹部們的行為方式自然發生了重大轉變。他們不再僅僅是單純聽命於中央政府的“馴服工具”,可他們也不是真正受民眾監督的公務員;他們不願意放棄優越的政治社會地位,可也不甘於經濟地位上半點落後;他們一方面代表政府執行公務,可同時他們也想利用執行公務的權力獲取額外經濟利益,因為這是他們最“駕輕就熟”、最可能的機會;他們既算是“大公無私”的公眾利益的代表,但他們每個機構和多數個人又同時象商人一樣,在執行公務時算計如何籍此使個人利益最大化。這樣就形成了一種轉型期獨特的制度性文化,“有權不用、過期作廢”、“不撈白不撈、撈了也白撈”。
那麽,在中國社會主義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的基礎上生長出來的現行體制會有什麽特點呢?在政府的經濟職能方面,國家已經不再扮演萬能的計劃者的角色,可這並不意味著國家就自動退出幹預社會經濟生活的活動,政府用非計劃手段完全可以實施和過去相似的幹預活動。任何政府都有必要對經濟進行調節或管理,這種調節有些是政府從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出發、行使正常職能,而有些則主要是服務於某些利益集團的利益的、不一定以提高經濟效率或維持社會公平為目標。由上一節探討的國有部門的資源“汲取”現象可以看出,在社會主義國家,取消指令性生產和銷售計劃後,商品市場可以迅速形成,但是這個市場化過程並不一定必然帶來資源配置的市場化過程;資源的非市場化配置狀態完全可能與在商品市場上占主導地位的市場機制並存,構成一種沒有計劃經濟的“雙軌制資源配置”。在這種情況下,商品市場競爭中的優勝者不一定也是資源配置爭奪中的優勝者;由於國有部門“汲取”了本來可由市場機制配置給非國有部門的資源,使得低效率的部門得以維系、而高效率的部門失去了利用更多資源的機會,這種過程當然不是資源利用優化的過程。在這種情況下,籠統地談市場化進程可能會掩蓋上述資源配置反市場化的現實。
在轉型過程中,政府或其他壟斷型機構對經濟活動廣泛的行政性幹預,還表現為九十年代行政管理與公共服務業的商業化趨勢。由於行政事業機構若僅靠財政度日一定會陷入“半饑半飽”狀態,這些機構普遍展開了有組織地或個人單獨地“創收”活動,這既是不得已之舉、也是利益驅使之必然。其最容易的做法就是用機構本身擁有的權力和機會來交換直接、間接的經濟利益,諸如屢禁不止的行政機構借故攤派,新聞媒體賣新聞、實行“有償報導”,大專院校辦短期“培訓班”、賣文憑,中小學賣座位、收“高價生”,出版社賣書號,醫院向公費患者強行推銷昂貴藥物、搭售日用品等等。這樣,稅收稽查權、新聞播報權、學歷授予權、出版發行權等過去與商業交換無關的權力機會都變成了“創收”的工具。其結果是一方面把市場型交換擴展進政府機關和公用事業,這樣的“市場經濟”活動的範圍比發達國家還要寬廣;另一方面也擴大了“尋租”活動的空間,機關事業單位為了謀利,不但可能制造機會、增加對日常經濟社會活動的幹預,還會把這種幹預變得更沒有規則、更隨機。在財政支付能力縮小、而機關事業機構不隨著相應縮編的情況下,此類活動可以有效地減輕財政負擔、增加機關事業部門員工的收入、起到短期內穩定社會的作用,這是中央政府對此現象“眼開眼閉”的原因;但同時此類活動又大大地擾亂了經濟社會活動的應有秩序,增加了混亂,威脅著長遠的穩定。這些活動同時還瓦解了道德標準,腐蝕了社會。當此類活動是由單位有組織地進行時,常常被稱為“搞活、創收”;如果是員工假公濟私、個人單獨進行,一經查獲則被視為“腐敗”。實際上,當行政事業機構有組織的此類活動廣泛存在時,它與個人假借機構名義所進行的同類活動常常互相連通、無法區分,機構的不當“創收”與個人的“腐敗”行為可以彼此轉換、相互掩護。在這樣的秩序混亂中,很多社會成員一方面是受害者,一方面又是混亂的制造者;他們會從利益的角度出發,為自己的不當謀利行為辯護,而對別人類似的損害自己的行為,卻從道德的角度加以指責。
從中國的現狀來看,在計劃經濟消失後相當長的時期內,經濟體制會是一種與計劃經濟無關的“雙軌制”,即發育中的市場機制與余留的行政性幹預並存,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說市場機制是真正地占據了主導地位。這里講的行政性幹預不是指政府的正常宏觀管理,而主要是指兩類情況。一種是為滿足個別利益集團而實施的政策,例如銀行奉命向長期虧損、拖欠大量逾期貸款的國有企業繼續提供新貸款,這樣作既有違經濟效率也損害社會公平。另一類是擁有權力的機構或個人對社會經濟活動的不當幹預,主要是為了滿足幹預者的個人或小群體的經濟目的,這樣的幹預不可能有明確、統一的規則,因此中央政府也很難有效地控制,只能定期地發動反“攤派”、反貪污之類的“運動”加以遏制。實際上,此類現象正是現行的半市場調節、半“隨意型”行政性幹預的“雙軌”體制的一種“體制病”,只有對這種體制進行“手術治療”才能“手到病除”,而用“模範人物”的道德宣傳或“運動”型打擊懲處,必然是“緣木求魚”、無濟於事的。
這樣的“雙軌制”可能存在相當一個時期,因為一方面它具有市場機制的一部份功能,產生了激勵機制,也為生產者之間、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正常交易提供了市場規則,保證了計劃經濟消失後經濟活動的活躍;另一方面,它不但承認和保留原有的權力結構,而且為原有的權力結構注入了新的經濟利益,從而鞏固了這個權力結構的基礎,使它免遭發育中的市場機制的沖擊、而得以繼續存在下去。
在這樣的制度環境中,雖然若幹早已“事實破產”的國有企業會遣散員工,但這些員工的多數仍然會被政府安排到其他國有或準國有企事業機構,國有部門作為一個具有優勢社會地位的利益集團會尋找各種形式繼續存在下去。私有企業、鄉鎮企業在這個“雙軌制”中將“優勝劣汰”,而國有企事業機構的多數則是“優勝劣存”。非國有部門的擴張與滲透有制度性壁壘,其一是“汲取效應”,它使國有部門擁有足夠的金融實力去抵制非國有部門的“接管(takeover)”,而非國有部門則在資源占用上始終處於不利地位、而缺乏能力去“接管”國有部門。另一壁壘是城市鄉村間的制度性隔離,它把鄉村非國有部門的發展局限在鄉村內,使鄉鎮企業即使壯大後也無法控制城市內的國有企業,從而使城市里國有部門的優勢地位不致於動搖。這兩個壁壘的作用使得非國有部門雖然能不斷擴大在市場上的銷售份額,卻無法有效地改變金融資源配置結構里國有部門的主導地位,也不可能大量“吸收”城市中的國有部門員工。可以預見的是,非國有部門必然會繼續擴大、並“蠶食”國有部門的市場,但是這並不就意味著國有部門會被非國有部門“消化”掉;如果上述壁壘繼續存在,那麽非國有部門在資源配置上占據主要地位的前景仍然是遙不可及的。
中國經濟的現狀和趨勢
過去十五年來,中國非國有部門的成長確實另世人驚訝,但如果只看它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比重,還是很難判斷它的擴張滲透能力。鄉鎮企業是中國非國有部門的主力,它的擴張主要靠原材料的便利、勞動力的低廉和自我積累能力。鄉鎮企業為了維持成本競爭力、以便滲透到國有企業壟斷的市場中去、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只好走壓低相對工資的路,從1985年到1993年,鄉鎮企業員工與國有部門員工工資之間的差距不斷擴大(見表8),這是在勞動密集型產業中“勒緊褲帶”求發展的“苦辦法”。但是,鄉鎮企業要繼續保持高速成長的勢頭,只在勞動密集型的產業里擴張,余地會越來越小,能否成功地進入資本、技術密集的產業將成為鄉鎮企業今後一個階段成長的關鍵。如果朝著這個方向發展,鄉鎮企業就需要更多的融資,不能再單純依靠自己有限的積累能力。近幾年來,中國已經出現了一批在縣、鎮政府重點支持下迅速長大的大中型鄉鎮企業[22], 但是,從兩千多萬個鄉鎮企業這個總體來看,近幾年鄉鎮企業的融資困難有增無減。從1990年到1995年,鄉鎮企業創造的國內生產總值占全國的比重,從百分之十五上升到百分之三十,但1995年鄉鎮企業貸款余額占全社會貸款余額的比重仍然只有百分之八,而同時國家財政通過改變稅制把鄉鎮企業的稅負增加了百分之五十。[23] 這種不利於鄉鎮企業的制度環境對未來鄉鎮企業的成功發展無疑構成了障礙。八十年代中,因為產品價格受到管制、稅率過高、經營方法受到政府的限制,國有企業經常抱怨說,無法與鄉鎮企業公平競爭;現在,這些對國有企業的約束多已消失,而對國有企業的融資優惠等卻依然如舊,鄉鎮企業是在明顯的不公平競爭中謀求發展。
表 8. 鄉鎮企業與國有企業的工資成本比較
1978
1985
1988
1993
鄉鎮企業職工平均月工資(元)
25.5
38.3
47.3
89.3
國有部門職工平均月工資(元)
53.6
95.7
145.6
291.0
兩者之比(以鄉鎮企業職工的工資為1)
1/2.1
1/2.5
1/3.1
1/3.3
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國有單位職工平均工資”、“鄉鎮企業主要財務指
標”表
中國城鎮集體企業的生產規模、就業人數雖不如鄉鎮企業大,但在城市中卻是僅次於國有部門的第二大類,遠比外資、私營企業要龐大得多。其從業人員在1991年達到高峰,為三千六百萬,占城鎮從業人員的四分之一。此後該部門開始衰退,從業人員減少,但至1994年底,其從業人員仍然將近三千三百萬,占城鎮從業人員的五分之一,比外資、私營企業員工及個體業者總人數還多約一千萬。[24] 當初創建這些企業是為了吸收國營企業無法容納的城鎮剩余勞動力,其經營管理機制基本上模仿國營機構,由城市里的區或街道政府管理,雖然“吃”不到全國、全省範圍的國營“大鍋飯”,還是可以“吃”上區或街道政府管轄範圍內的小“大鍋飯”。改革過程中,這些企業的境況越來越差。隨著地方政府財政能力的下降,這些企業再也得不到地方政府足夠的財務支助,而中央和省級政府要優先照顧國有部門,也無余力資助。由於這些企業地處城市,出於社會穩定的需要,又不能大規模裁員或減薪。結果這些企業既沒有能力與擁有廉價勞動力的鄉鎮企業爭奪市場,又沒有條件獲得資金,不能更新設備技術、開拓新市場。在成本居高不下、市場競爭失利的情況下,從1988年到1994年,六年內城鎮集體工業企業的資金利潤率就從百分之十一點六下降到百分之一點五[25],陷入極其困難的境地。
中國的私營企業代表著一個新興的經濟社會角色,它的發展潛力如何預示著今後國有中小企業能否通過民營化獲得生機。據報導,中國的民營企業中約四成盈利狀況良好、兩成略有盈利、三成可維持經營、僅一成因經營不善而關閉,但最近民營經濟的投資收縮、資金向海外轉移。[26] 據中國有的學者分析,其原因在於,一方面,房地產、股市低迷令私人的“熱錢”撤出這些領域,但又不願轉為前景未明的產業投資;另一方面,因擔心政策不穩及“劫富濟貧”,已從事常規性工商業的私人資本開始向海外市場尋求出路。[27] 這些跡象似乎表明,中國的體制和政策環境尚未調整到吸引國內私營企業及私人資本轉向長程性投資的狀態,因此,指望私營企業和私人資本現在就投入國有中小企業的民營化,好像過於樂觀。
綜上所述,中國非國有部門的各類企業中,除了城鎮集體企業萎縮不振之外,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各自都遇到了限制其加快擴張的制度性壁壘。如果改革不能深化,這些制度性壁壘就會阻礙非國有部門的進一步發展。在中國現行的雙軌體制下,非國有部門在國民生產總值中雖然超過了一半,但國有部門可以通過“汲取效應”少產出、多消費,從而在國民收入的分配方面仍然保有支配地位,而國有部門員工的高收入高福利則是社會穩定、經濟繁榮的的支柱。只有當非國有部門吸收了城鎮從業人員的多數,使得城市的社會穩定不再依賴於國有部門的高收入高福利,非國有部門才算真正地成為經濟社會的支柱,市場機制才能真正占據主導地位。然而,這只能經過一個巨大的社會結構變動過程之後才可能實現,中國目前還沒有邁入這一階段(有關的討論詳見第七節)。
五、通向“小康”社會之路:繁華的城市與蕭條的農村
中國城市居民的大多數都從九十年代前半期的經濟繁榮中獲得很大利益,對不少家庭來說,“小康”生活似乎已經實現了。當城市居民走上了通向“小康”之路時,占中國人口一多半的農村居民景況如何呢?如果今天中國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主要是受市場機制左右,那麽隨著市場機制的作用力增強並在農村占主導地位,農村居民應該得益更多。但是,中國的現實正好與此相反,盡管城市里國有部門效率低、虧損嚴重,其員工的收入福利卻象“芝麻開花節節高”,而對經濟增長貢獻最大的農村居民則未能獲得應得的經濟收益。
中國的經濟改革起步於農村改革,是農村改革的成功為城市經濟改革帶來了壓力、創造了條件,因此有一種形像的說法──中國的改革走的是“農村包圍城市”的道路,即用市場機制占主導地位的農村來推動體制落後的城市改革。但是,八十年代後期出現的國有部門的“汲取效應”卻表明,國有部門集中、體制落後的城市反而有更大的能力去支配資源。國有部門所“汲取”的是誰的資源呢?國民經濟是由國有部門和非國有部門組成的,國有部門要“汲取”資源,只能是從非國有部門“汲取”。如果從非國有部門中排除準國有的城鎮集體企業,則非國有部門包括全部農村勞動力和七分之一的城鎮勞動力,那麽,從非國有部門“汲取”資源,在很大程度上就相當於從農村“汲取”經濟資源,被“汲取”的主要對象是農村居民,也就是說,中國出現了“城市包圍農村”的結果。為什麽走“農村包圍城市”的改革道路反而產生出一個“城市包圍農村”的分配結果呢?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最近指出,雖然近年來中國農村經濟增長快於城市,但農民得不到多少好處,因為農村資金被城市抽走了。該研究機構發現,在1978年到1984年之間,農村的改革使得一共約六百億資金通過金融、財政渠道從城市凈流入農村;而在1985年到1994年之間,情況則相反,有四千億資金從農村凈流入城市;1994年,全國經濟增長中農村的貢獻占四分之三,但農民的相對生活水平卻跌入了歷史上的低谷,因為,僅1994年城市就從農村中抽走了一千三百四十多億元的資金。[28] 當資源被從農村“汲取”到城市後,所出現的結果是一個相當繁華的城市和一個相對蕭條的農村。可以說,城市的繁華建立在國有部門的支撐之上,也是以農村的蕭條為條件的。
資源分配上的“城市偏倚(urban bias)”是許多欠發達國家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共同現象,它造成經濟發展中的低效率和不公平(Lipton)。中國長期以來就存在著這一現象。本文只把注意力放在與現實有關的兩點上:第一,為什麽八十年代前半期的改革曾有效地改變了經濟政策和收入分配上的“城市偏倚”、縮小了城鄉差距,而到了九十年代,城鄉收入差距反而退回到改革前的狀況,甚至比改革前還大?第二,城鄉差距的擴大對今天的經濟繁榮和明天的經濟發展有什麽樣的影響?
現在中國的城鄉收入差距倒底有多大?[29] 根據中國國家統計局最近的一項研究[30],過去十五年中,城市居民的實際收入始終持續穩定地增長,平均每年增加近百分之五;而農村居民則只是在改革初期的1980年到1985年收入增長較快,此後每年的實際收入增長率僅及城市居民的一半;因此,從1980年到1985年,城鄉收入差距由三點一比一下降到二點三比一;但是,從1986年起,城鄉收入差距重新擴大,到1993年,這個差距達到三點三比一,比1980年還大。(各年數據見本文附表一)
關於中國的收入分配,中國民眾中存在著不少理解上的誤區。一談到致富,人們就會想到“大款”、私營業主,確實,今天中國擁有百萬資產的人已達一百萬人[31],可是這批人在整個中國社會中連千分之一都不到,光靠他們的消費能力,中國城市的消費市場不可能如此繁華。人們還經常會從新聞報導中得知,沿海省份農民生活水準很高,新建小樓到處可見,根據這些消息,似乎很難相信城鄉收入差距會變得越來越大。筆者分析了全中國各省農民1987年到1994年的實際收入(即扣除了物價上漲的影響、可以在各年之間比較的收入),統計數據揭示出以下事實:從1987年到1994年,只有福建、廣東、浙江、黑龍江四省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增長速度勉強趕得上全國城鎮居民的收入增長速度;在全國鄉鎮企業最發達、農村居民最富裕的廣東和浙江,1994年當地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僅及全國城鎮居民平均收入的一半;而安徽、新疆、寧夏、湖南、貴州五省區的景況則是今不如昔,這些地區農村居民1994年的實際收入不是比1987年還少就是和1987年一樣、毫無增加(詳細數據見本文附表二)。
農村地區、特別是中西部地區收入增長緩慢的原因很多,如農產品價格偏低、農業生產成本上升過快、鄉鎮企業的發展困難等。而這些原因都與資源分配上農村受到的種種不利待遇有關。例如,國家財政把較多的財力用於維持城市的低消費物價,而沒有足夠的財力去提高國家控制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國有的工商業通過大幅度提高農用物資價格、鄉鎮企業使用的能源原材料價格以及工業消費品價格,獲得了很大利潤;國家銀行把農村存款轉用於城鎮國有部門,使得鄉鎮企業缺少資金;農村基層行政事業機構從財政拿不到足夠的經費,就轉而向農民攤派等。實際上,這些做法也就是國有部門“汲取”農村資源的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農村收入增長緩慢和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幾乎發生在同一時期;自從城市改革開始之後,城鄉收入差距就開始擴大。這僅僅是巧合嗎?有一種解釋是,城市改革把國有部門搞活了,所以城市職工的收入開始大幅度上升;也就是說,城市居民收入上升快與農村居民收入停滯沒有什麽關系。但是,農村改革後農村經濟更自由化,市場機制在農村已經占據主導地位,為什麽農村居民的收入不升反降呢?事實上,城市經濟體制改革遠不如農村改革那樣成功,城市改革給了國有部門大幅度提高員工的收入福利的機會,但並沒有改變國有部門的效率和它在社會生活中的壟斷性地位。正是這種不對稱的城市經濟改革,導致國有部門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少、而占用經濟資源多,最終抑制了農村居民的收入增長,造成城鄉收入差距擴大。如果國有部門的收入福利分配也象農村一樣,基本上由市場機制調節,而不是依賴國家提供的種種壟斷性機會和優惠,那麽,在國有部門利潤萎縮、負債急劇增加的情況下,城市居民的收入不但可能無法增長、甚至可能下降,城鄉收入差距也不會擴大。
中國的農業管理部門和有關學者早就針對城鄉收入差距擴大提出警告,新聞媒體也經常報導,但是,城鄉收入差距擴大這一趨勢並未停止,國有部門“汲取”農村資源的過程也依然照舊。例如,1994年,為了防止農業減產,政府提高了農產品收購價格,但是,農產品價格提高帶給農民的好處,又被國有部門通過農用生產資料價格和工業消費品價格上漲拿走了,結果農民的“得”與“失”相抵,凈得無幾。[32] 類似情形其實已經在過去近十年中一再反覆出現。又如,1995年中國通貨膨脹嚴重,城市政府恢覆給零售商業的物價補貼,用一只“看得見的手”按住了市場機制的那只“看不見的手”,以便壓低城市物價;結果造成收入高的城市物價便宜,大中城市反而成了價格的“盆地”,在收入低的農村里,物價的漲幅反而高於城市物價漲幅五個百分點左右。[33] 顯而易見,低收入的農民可能受到通貨膨脹更多的傷害,為什麽中國的反通貨膨脹措施不去保護農民,而是主要保護高收入的城市居民,“越富越救濟”?這種主要都市居民高收入又“吃救濟”的現象,在原社會主義國家非常普遍,改革以前,莫斯科、列寧格勒、東柏林等城市都是全國商品供應最豐富、生活條件最優越、國家補貼最多的城市。中國是仍然在重覆蘇聯、東德的老路,把大量物價補貼投入城市,並不是因為城市居民比農村居民更需要政府的經濟幫助,而是因為城市居民可能的不滿比農村居民的不滿政治威脅更大。
城鄉收入差距擴大必然會表現為農村居民的消費能力、儲蓄能力下降。改革以前,占人口百分之八十的農村居民只購買消費品市場上百分之四十的商品,其余都是城鎮居民購買;在城鄉收入差距最小的1985年,農村居民的消費上升到百分之五十三;此後,隨著城鄉收入差距再次拉大,農村居民消費的份額逐漸萎縮,到1995年,只剩下百分之四十四[34]。全國居民當年儲蓄中,1985年農村居民還占三分之一;而到1995年,下降到只占百分之十七[35]。與此對應,農村居民自建住宅的數量也相對收縮了,1985年他們用於自建住宅的投資約占全國固定資產投資的五分之一,而1995年這個比重下降到十分之一[36]。農村居民收入微薄,儲蓄不足,限制了他們在自己的經營中再投資的能力,結果導致農村經濟成長緩慢,農業產量下降。
與蕭條的農村相對比,由於城市居民的收入迅速提高,中國的城市中已經出現了一個生活優渥的中產階級。據報導,1994年中國約三分之二的城市家庭年收入為一到三萬元或更多[37],而且因為住房的低廉或免費,以及能夠享有種種其他福利,他們的實際購買力遠遠超過市場經濟國家人均收入一到兩千美元的家庭。因此,本國產品已越來越難滿足這個中產階級消費的品味和對時髦的認知,發達國家的名牌商品和高檔消費都在中國的大城市里遇到了越來越大的需求。城市消費結構的升級立刻吸引來了西方的大企業,中國這個龐大的潛在市場的魅力展現出來了。但是,另一方面,城市消費能力的進一步提高又向國有企業敲響了警鐘,質次價高、產品老化的國有工業正在逐漸喪失它的城市市場。
中國城市居民實現的小康生活水準不是在國有部門健康發展的基礎上實現的,而是靠“吃國有部門的老本”和“汲取”農村經濟資源維持的。這和蘇聯東歐國家過去由國家供出一個“小康”生活水準,十分相象。目前在中國的城市里,許多三口之家正在努力實現或為之陶醉的兩房一廳、熱水浴室、地毯瓷磚、彩電冰箱、壁燈電話等,蘇聯東歐早於二十年前就已經在多數城市里普及了。可是,事實證明,蘇聯東歐國家這樣的“小康”生活,並不是它們經濟建設成功的標志,而只是福利社會主義政策的“廣告”。由於這樣的小康生活是國家“發”的,就象“天上掉下的餡餅”,和享受者的工作努力沒有直接關系,所以生活水準提高了,工作效率依舊;同時,在蘇聯東歐,這樣的消費升級不是建立在經濟效率提高的基礎之上,而是依靠國家動用它多年積累的資源,如同坐吃山空,最後終於維持不下去,“小康”生活又得而覆失。
中國改革中城鄉收入差距擴大並非只是個社會公平問題,它在直接損害農村居民的利益時,也已經在社會和經濟兩方面引發對城市社會經濟系統的損害。其社會效果是,農村勞動力被生機所迫、又為城市里的繁榮和機會吸引,大批湧入城市,在城市又得不到公平對待,由此增加城市流動人口群體中的不穩定因素,引起城市社會秩序的混亂。如果中國農村廣大的中部地區長期收入增長停滯,農民沒有改善生活的機會,這種潛在的農村危機會通過農民大量進城而轉化為城市里的“農村危機”。而在經濟方面,城鄉收入差距的擴大是一把戳向國有部門的“雙面刃”,一方面把外商大企業吸引進城市的消費品市場,而把國有工業從這個市場上擠出去;另一方面,又不斷削弱農民的購買力,擠壓國有部門的農村市場,使產品質次價高的國有部門在農村市場上也銷售乏力。一個處境危艱的國有部門是今天中國經濟社會穩定的主要支柱,然而,這個部門維持穩定的辦法(“汲取”資源)和結果(城鄉收入差距擴大)卻反過來使它自己的前景“雪上加霜”,這樣的局勢直接危及城市居民“小康”生活的基礎。
六、要不要走出經濟發展的瓶頸?
九十年代前五年里,中國幸運地獲得了外來的機會、用國家銀行支撐著運營不良的國有部門、又把農村的資源轉移到城市使用,保證了經濟的高速增長和相對穩定。這五年中,中國的發展和改革進入了一個與八十年代不同的階段。在八十年代,改革的重心和突破都在農村,城市中的改革主要以減少指令性計劃和松動價格管制為目標;消費需求引導投資結構偏向輕工業;利益分配上曾一度比較注重城鄉之間的平衡。而進入九十年代後,改革和經濟發展的重心移到了城市,對外加速開放,金融與房地產業全面活躍;利益分配上也出現了日益明顯的城市偏向;由於高度倚重經濟社會的穩定,余留的舊體制以新的形式發揮著相當大的作用。在從八十年代的階段轉向九十年代的這個階段時,中國經濟成長模式的轉變和經濟結構的調整仍然是個始終未能解決的難題,九十年代已經時間過半,看來這個棘手的任務會成為世紀之交經濟政策的焦點。目前中國的體制格局和經濟結構並不能有效支持經濟的長期持續繁榮與穩定,相反,還構成了經濟進一步發展的瓶頸。要改變目前中國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關鍵在於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因為,“國有企業的制度變革滯後影響了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影響了整個經濟體制的轉軌,從而影響了包括非國有企業在內的整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38]
國有工業是改革前三十年中國大陸抑制消費、傾全國之國力而積累下來的家當,在改革過程中又“汲取”了全國的大部份金融資源,始終受到種種優惠保護,但它的“體質”卻一直處於衰退狀態,在與外資企業、鄉鎮企業的競爭中連連落敗。“1984年冬提出城市經濟改革以來,就把搞活國有企業定為關鍵性的重點。經過十年的各種試驗,都沒有取得預期的成功。”[39] 在改革的過程中,國有工業沒有把可支配的主要資源投入技術進步,而是全力提高員工的收入福利和居住條件,換來了城市消費的繁榮和社會穩定,推動了商業、旅遊、娛樂業的膨脹,但卻嚴重損害了國有工業的發展潛力。盡管中國經濟實現了高速增長,國有工業的產業素質不但沒有進步、反而退化了。
中國的經濟越來越開放,但是開放程度越大,國有工業的弱點就暴露得越充份、遇到的壓力也越大。雖然在九十年代前半期大規模引進了外資,但國有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國際競爭力都沒有因此而顯著改善。美國的中國經濟問題專家Lardy最近指出,在中國的外資企業推動了中國出口的迅速增長,但中國的國有工業與這一輪出口的高速增長關系不大(Lardy)。在1986和1987年,五分之四的出口增長來自國有工業,而到了1991和1992年,在新增的出口額里國有工業只占五分之一。[40] 世界銀行最近的一項關於中國工業的研究指出,目前,中國工業是因為靠著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保護才能生存,在十九個主要產業部門中,有十個產業,包括石油提煉、機械制造、建築材料、紙漿原材、食品加工、紡織、服裝、造紙等,如果沒有貿易保護措施,它們的產品價格就高於國際市場價格(或者說按國際市場價格來衡量其工業增加值是負的),將完全沒有國際競爭力(World Bank:55─56)。國有工業中的一些壟斷性行業,如鋼鐵、石油等,過去在國際競爭中,雖沒有質量、服務方面的優勢,卻還有低成本低價格的有利競爭條件;經過1993、1994兩年能源原材料的大漲價,這些產品的價格已經接近甚至高於國際市場價,不僅提價創收從此不再可能,而且由於國產品質量差,只好在國內市場上用低價與同類進口產品競爭。但是,這些產業在產品出廠價每年上漲百分之五十到一百的時候(見表3),尚且不能明顯改善盈利,現在卻要被迫降價競爭,談何容易,中國的冶金部長已經就此發出了警告[41]。
過去十幾年來,國有企業丟了國內市場,失去了設備更新的時機,也耗用了可用於技術進步的金融資源,現在負債比率過高、盈利能力很低,又面臨著價格壁壘消失、國際競爭強化的新環境,可以說,國有部門目前所遇到的困難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大。而另一方面,現在國有部門又支撐著城市消費群的主體,可以說,目前中國大陸的經濟社會穩定,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依賴國有部門。在這樣的情形中,國有部門延年度日的主要方式是靠國有銀行“輸血”。八十年代中,財政曾經是國有部門的堅強後盾,現在財政已經被掏空了,要反過來靠向民眾借債過日子。中國財政部每年必須要發行一千五百億到兩千億的國庫券,才能維持必要的支出,這已經到達財政的借債上限。如果哪一年里國庫券利率不能吸引民眾,或者民眾對國庫券的信心不足、不願意購買,財政就只剩下向銀行透支一個辦法,而一年內向銀行透支上千億這樣龐大的數目是極其危險的。
中國的國家銀行除了要應付財政透支之外,還要聽憑國有部門“汲取”,結果銀行本身也已進入危機狀態。據中國大陸的經濟學家分析,中國大陸“四大銀行信貸資產質量低下是一個幾乎眾所周知的事實...占貸款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貸款已經壞掉無法收回。加上逾期(包括展期)呆滯貸款,比例在百分之七十左右。對銀行而言,這兩個數字是十分驚人的……1991年末四大銀行的貸款呆帳約有四千三百多億元,而同期四大銀行的資本只有一千五百多億元(據《中國金融年鑒》銀行機構業務統計),四大銀行已經出現嚴重的資不抵債現象。”[42] 最近一兩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竟然開始向銀行“打白條”[43],即不僅不再償還貸款、連利息也不再支付,全國每年對銀行欠息一千多億元[44]。因此,1994年中國大陸銀行業出現了歷史上第一次嚴重的全面虧損,1995年情況更為嚴重,上半年全部金融機構虧損達兩百五十九億元[45]。 銀行虧損,只能用自有資本墊支,為此1994年中國大陸的國家銀行資金平衡表上出現了歷史上首次自有資本減少[46]。實際上,這就是所謂的國有企業“吃光了財政吃銀行”,銀行的自有資本被國有企業吞噬了。
中國銀行業的不良貸款比例是發達國家商業銀行的十到十五倍,理應準備比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多十幾倍的壞帳準備金(國際上商業銀行一般每年都從盈利中提取相當於其資產百分之一到二的壞帳準備金)。然而,實際情況是,中國的銀行為了追求帳面利潤,所準備的壞帳準備金幾乎為零[47]。 換言之,銀行把大量貸款借給了不打算歸還的國有企業,出現了壞帳自己也並未準備清償,那麽,是誰在承擔損失呢?“居民才是銀行信貸風險與損失的最終承擔者。四大銀行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一旦失去居民存款的支持,必然引發惡性通貨膨脹,出現金融危機”。[48] 也就是說,國有部門通過國家銀行“汲取”了金融資源來支撐城市的消費和儲蓄,而國有部門的“汲取效應”又造成了國家銀行瀕於破產;目前銀行居民儲蓄存款中城鎮居民存款占百分之八十,所以,國有部門造成的銀行壞帳的大多數,最終又是由國有部門的員工用自己的個人存款作了賠償。
銀行的壞帳那麽嚴重,又沒有壞帳準備金,存款戶事實上已經損失了相當大數額的存款,為什麽銀行還能照樣維持呢?關鍵在兩點。第一是政府信用,儲戶繼續往經營不良的銀行存款,不是相信銀行經理們有回天之力,而是以為,不管銀行如何經營,有政府作國家銀行的擔保,存在國家銀行里的存款就不會落空。第二是金融壟斷,中國大陸的銀行“只此幾家、別無分店”,民眾只要想存款,就得把錢送進國家銀行。因此,盡管銀行業本身危機四伏,民眾(主要是城市居民)還是照常把源源不斷的存款存進銀行。當民眾、特別是城市民眾對政府有足夠的信心時,銀行與財政才可能支持下去;而銀行繼續幫助國有部門“汲取”資源,則有助於鞏固城市民眾對政府的信心。但是,銀行的這種“鴕鳥”政策對中國走出經濟發展的瓶頸毫無幫助,只是把經濟往死胡同里引。
七、 社會經濟結構的大調整: 深化改革的真正難題
中國的改革一直未能在國有部門內創造出一個高效率的制度環境,許多學者注意到,公有制可能是一個原因。本文所要強調的是,除此之外,還有一個更為重要、但卻在中國長期被掩蓋、忽視的原因,那就是舊的社會經濟結構阻礙了國有部門的制度轉型。要打破“大鍋飯”、”鐵飯碗”,僅僅在調整改變所有制上動腦筋是遠遠不夠的。實行了幾十年的“大鍋飯”、“鐵飯碗”式的舊體制已經建立了一種僵化的社會結構,直接阻礙著改革。改革所要建立的新體制,不可能完全在舊的社會經濟結構中形成;改革中出現的新體制雛形有自己的一套規則,這些規則與維持舊的社會結構的要求摩擦沖突。舊的社會結構面臨重大調整,這是大勢所趨、在所必然,如果不願意調整舊的經濟社會結構,就不可能建立、完善新體制。中國迄今為止一直在回避這個挑戰,但是,還能回避多久呢?現在多數人都承認,國有部門的頹敗狀態不能再拖下去了;而國有部門改革的真正障礙恰恰就在於,不僅社會結構的調整阻力重重,而且多年的改革一直繞開這個真正的難題,使得目前中國仍然缺少有效的社會結構調整機制。
中國有兩種流行的解釋國有部門改革困難的說法,它們本身都不錯,但是也都不能講清楚問題的根源。一種看法是,國有部門員工長期習慣於“大鍋飯”體制,對市場化改革所要求的高效率無法適應。然而,1991年中國經濟界在討論“斯米克”現象時就對這種說法提出了質疑[49]。當時,上海有一家生產“斯米克”牌羊毛衫的國有企業,業績很差,有台商去訪問並討論合資事宜,員工中風傳台商可能裁員,結果台商到訪的幾天內,員工的生產效率倍增;後合資未成,台商離去,員工的生產效率立刻回降,一切如舊。關於“斯米克現象“的討論涉及到一個國有部門的根本問題,為什麽政府的各項政策、職工的“主人翁”精神、企業主管的政治思想工作、企業的諸多獎金福利都無法提高國有企業的效率,而外商一來這個企業就“麻雀變鳳凰”?國有部門員工在國有企業內工作效率低,這是一個事實,但一旦他們投入外資企業、“第二職業”,就會立刻生龍活虎、工作效率倍增。這個在所有原社會主義國家中十分普遍的現象表明,這些員工決不是天然的低效率勞動者,面對國有部門的制度,他們的反應是低效率地工作,一旦進入一個完全講求高效率的工作環境,他們完全可以適應。那種強調用思想工作來提高勞動積極性的舊想法既十分膚淺無知,也一再被現實證明無用。員工的行為並非脫離社會環境的怪異行動,如果不對產生這種行為的制度之缺失作深刻的剖析,從而有針對性地改變制度、消除這種行為的制度性原因,而只是要求廠長大膽敢幹、不怕工人胡鬧,要求工人顧全大局、為改革作出暫時的犧牲,只能應付一時,卻不可能根本解決問題。
另一種流行的看法認為,由於社會福利保障制度不健全,失業者無處領救濟,所以國有部門無法大量處理冗員,也就不可能有效地改革內部機制。如果說國有部門過多地解雇員工確實會造成失業者生活無著,砸碎“鐵飯碗”的辦法不可行,那麽,為什麽減少一點“鐵飯碗”里的“飯”也那麽難,為什麽虧損的國有企業不能象鄉鎮企業那樣、通過降低工資福利來減少成本、轉虧為盈,相反,還要大舉借債、不惜破產也要提高員工的收入福利?為什麽在冗員的國有企業里,還要增雇農民工來幹重活臟活,導致成本上升、虧損擴大,而不能把多余的國有員工轉調去作這些工作?為什麽三資、私營企業“炒魷魚”沒有人去胡攪蠻纏,而在國有、集體企業里,僅僅因為員工職務被調整或者被扣幾元獎金,職工就可能鬧得廠長經理不得安寧?上海有的學者八年前就指出,中國出現了工人階級“貴族化”傾向,“即在社會經濟並不發達和個人收入並不高的情況下,職工超前地形成了一種不願從事某些艱苦工作的意識和習慣。”[50]
是誰把國有部門的員工變成了“貴族”?這是本節要討論的重點,即社會主義體制是如何在中國大陸造就一個僵化的社會結構的。與世界各國國有部門員工相比,恐怕中國國有部門員工的優越感和穩定感最強;也只有大陸的中國人、特別是出身農村家庭或在農村生活過的人,能充份理解大陸語言里“國家幹部、國家職工”所代表的特殊社會經濟身份,能充份體會被授予或剝奪這種身份所意味的社會含義。民眾對這些的認知,反映了一種在僵化的社會結構基礎上形成的制度性文化,它包括在社會地位、職業評價、社會升遷等方面的觀念。最近,中國的報紙經常呼籲要改變眷戀“大鍋飯”的“落後觀念”,為國有部門動員員工“下崗”造輿論。可是,這些說法並沒有說明,這種“落後觀念”是如何形成的,它和現行社會政治體制又是如何緊密關聯的,可能不改變目前的社會政治體制卻又改變這些觀念嗎?
中國改革以前,在國有部門和城市社會中,早已形成了一個由政府建立的相對穩定的社會經濟結構,每個社會成員在這個社會中的經濟社會地位由執政黨和政府決定和控制,受到一整套經濟社會制度保障。一個人能否在城市居住、受到提拔、得到住房等,要由執政黨和政府根據他的政治表現、工作年限、學歷等作出規定(在中國習以為常地稱為“由組織上按政策辦”)。在這種制度下,一個人的經濟社會地位主要受工資、人事、福利等政策左右,經濟社會地位的提高不一定是公平競爭的結果,而常常可能只是執政黨對忠貞之士的獎賞。不管一個人的民間聲望如何,他的正式的經濟社會地位僅以政府認可的地位為準。比如,對社會精英(中上層幹部、高級知識分子)來說,衡量他們地位高低的標準是“享受什麽級別的待遇”,這里“享受”這個詞就點出了這個地位的來源──它是“授予”的、而不一定是在社會公認中自然形成的。由於每個社會成員的經濟社會地位必須經由政府背書,這就確保了政府對社會成員行為的控制,只要他不觸怒政府,這個地位就有保障;同時,不管經濟社會如何發展變化,政府通常保證每個社會成員已有的經濟社會地位不會下降,又通過政策宣示使每個社會成員都能對自己未來地位的提升有比較明確的預期(比如,只要達到政府規定的文憑或工齡標準,就能加工資、晉升高級職稱)。在中國大陸的城市里,人人都熟悉這套社會主義體制的運行規則。
在這套規則的作用下,社會升遷和社會結構變得非常特殊。民眾的社會經濟地位變化通常是單向的、只升不降,絕大多數人總是往中上層移動;而只要不犯(政治、性關系)“錯誤”,往下層移動就是罕見的。因此社會結構逐漸變成了“頭重腳輕”的“倒金字塔形”。比如,機關事業單位越來越多、越來越龐大;企業里管理人員比重過大,而一線工人不夠;工人里中、高“級別”的工人比重過大,而從事非技術型重體力勞動的工人不足。這種“倒金字塔”形的社會結構,是政府對城市大多數社會成員的社會經濟地位作出承諾和擔保的結果。多數城市居民已經習慣於這種僵化的社會結構,何況政府至今也從來沒有打算改變社會政治體制、以便調整這一結構。正因為這種僵化的社會結構和社會升遷方式是政府支持保護的,所以只要員工不在政治上“犯規”,政府實際上就不能因其工作表現不佳而懲處他們、使得他們的社會經濟地位下降。可以說,每個國有部門員工從進入該部門工作的第一天起,最重要的“必修課”就是把握這個“遊戲規則”,在不觸犯“政治戒律”的前提下,學會既能工作得輕松、又能獲得最大經濟利益。於是相應形成了社會主義“單位”文化:工作紀律松弛、工作效率低下,已經成了常態;不想“入黨”、“升官”,就可以不必努力工作;用怠工來要求更多經濟利益,往往可以達到目的;獎金福利只有平均分配,才能減少員工的埋怨;“單位就是我的家、家里東西隨便拿”,等等。政府即使對此十分不滿意,也無可奈何,這是它建立的制度的產物。了解了這種僵化的社會結構以及與之相關的制度性文化,就不難理解,為什麽國有企業很難降低工資成本進行競爭,為什麽國有部門的冗員不肯幹重活臟活,為什麽裁撤少數冗員會演變成對政府的政治威脅。
在一個市場經濟國家里,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的調整也有一些困難,但從來不會象在社會主義國家那樣大,更不會構成對政府地位的威脅。在市場經濟中,經濟社會對人力資源的需要必然不斷變化,人們的經濟社會地位因而不斷相應調整,可能上升也可能下降,很少有那種永久的、一旦獲得就不會喪失的經濟社會地位,這正是經濟社會保持活力的前提條件。而且,每個社會成員自己要隨時觀察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調整自己的能力以適應環境、改善經濟社會地位。無論是政府、或者是工作機構的“老板”,都沒有義務為哪個人的經濟社會地位作出擔保,也不會有人要求政府作出具體承諾、防止他的個人經濟社會地位下降。在這樣的社會里,個人的獨立性、自立性和政府的超然性相互依托,國家要協調社會成員之間、不同社會利益集團之間的關系,但政府絕不會扮演“大家長”的角色、把社會成員當做“家庭成員”來呵護,不會為社會成員的經濟社會地位背書或作擔保、以此換取社會成員的效忠,而社會成員也不至於把國家當長期“保姆“、過度依賴國家的照顧。
當前,中國僵化的社會結構和制度遺產正面臨著改革和發展的挑戰。首先,經濟體制的市場化改革直接要求調整社會結構,比如,對律師、金融、外貿專業人員的需要增加,而政府機關里的經濟管理官員則開始變得多余,失去了用武之地。一部份社會成員獲得了提高經濟社會地位的機會,一躍而成為高收入的新社會精英。而與此同時,不少過去大權在握、地位顯赫的政府機關現在變成了“門前車馬稀”的“清水衙門”;不少政府經濟管理官員的社會價值降低了,他們在舊體制中多年積累的資歷雖還能獲得政府的承認,卻未必能在市場化過程中換來象過去那樣優厚的待遇和傲人的社會地位。現在,許多政府官員籌建官辦公司或把政府機關“翻牌”成公司,就是一種對市場化過程的適應性行為;他們試圖利用政府機關尚未失效的最後的權力,獲得一些經濟資源的控制權,以挽救自己日益下降的社會經濟地位,而這又恰恰是腐敗的源泉。從這點來看,反腐敗就會造成舊精英社會經濟地位的下降,政府真準備這樣作嗎?
其次,改革中政府雖然仍然承諾要維護大多數社會成員的經濟社會地位,但政府的財力今非昔比,承諾難以兌現。最典型的例子是教育文化科研部門,在多年的“大鍋飯”體制中,這個部門完全依賴政府撥款,機構不斷膨脹,養活了不少“南郭先生”。在改革中,政府不得不改變過去統攬國家財源的體制,結果政府財力逐漸收縮,教育文化科研經費越來越短缺,知識分子的經濟待遇不斷“縮水”,其社會地位也相應下降。這是轉型中的其他原社會主義國家里的一個普遍現象。最終,這一趨勢必然導致一部份教育科研機構從業人員為生機所迫,而退出越來越清貧的知識分子群體,使得社會結構中知識分子階層縮小。從某種意義上講,舊體制促成了“虛胖”的知識分子群體,而改革則迫使社會結構中的這個群體“減肥”、甚至可能事實上降低這個群體的社會“等級”。
第三,改革開放過程在改變經濟結構,從而影響到相當一部份社會成員的經濟社會地位。比如,國有工業在市場競爭中節節敗退,前景不佳,其員工過去由政府設定、受到制度保障的優越社會地位,實際上將被市場機制否決。不管他們過去曾經有過多麽輝煌的歷史、對“黨和國家”做過什麽樣的貢獻,市場機制只根據他們現在的效率和業績評價他們的社會地位。國有企業雖然暫時還能指望國有銀行“輸血”、維持其員工的經濟社會地位,但這絕不可能長久。
既然改革要求政府改變原來的對國有部門員工經濟社會地位的承諾,也迫使政府越來越多地減少實際上的承諾,那麽,政府削減以至最終停止對這些社會成員的經濟社會地位的擔保,就可能是勢在必行的。即使上一屆政府不願作,下一屆政府也或早或晚不得不做。如果改革中部份城市居民的經濟社會地位稍有下降,就要由政府動用公共資源如數加以補償,那就沒有必要去努力推動改革,而且這樣的改革也不可能成功。當一種體制替代另一種體制時,通常會發生社會結構的重大變動,一部份社會成員的社會經濟地位上升,而另一部份社會成員的社會經濟地位相對地或絕對地下降。前者由此獲得激勵而熱情支持這一變動,後者當然不願意接受這種結果,可能不滿,甚至會抵制制度變革。這種現象本來在人類歷史上屢見不鮮,也不是社會主義國家獨有的問題,真正的社會經濟變革是不可能讓每個社會成員都充份滿意的。
制度轉型中,民眾經濟社會地位的上升,可以有三種途經,即單純依靠市場機制、同時利用新舊兩種機制、單純依靠舊機制。現在,多數人已經懂得,第三種途徑靠不住,而正在學著利用第一、第二種途徑。如果政府逐漸撤除對國有部門員工經濟社會地位的擔保,民眾就會越來越多地利用第一、第二種途徑來改善自己的經濟社會地位。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機會、不同的結果,必然有人成功、有人失敗。如果所有失敗者都能從政府那里獲得足夠補償,而達到成功者的社會經濟地位,市場機制的作用就實際上是被瓦解了。
對社會主義國家來說,經濟改革的政治難題是,在全能主義的體制中缺少應對上述現實的機制。政府習慣於代替民眾和社會利益集團作抉擇,因而也把制度變革的所有責任和可能的社會反彈都集中到自己身上;而民眾則習慣於等待政府提供的機會,也把變革中的利益損失歸咎為政府的過失。結果政府很難從社會各利益集團的利益摩擦或沖突中超脫出來,不能有效地扮演社會利益集團間利益摩擦的仲裁者角色;相反,政府往往被深深地卷進這種利益集團間的摩擦,為了維持安定,只好運用公共資源對各利益集團輪番安撫。這樣,本來存在於各利益集團之間的摩擦,反而被政府變成了每個利益集團分別與政府的摩擦;本來可能只是社會中某個利益集團對另一個利益集團的不滿,卻被轉化成對雙方對政府的不滿。當輪番安撫不再奏效時,政府只好更多地依靠政治影響力最大的社會集團,以至於成為其利益代表,這時政府繼續推動改革的能力就被束縛住了。
八、簡短的結論
中國城市改革真正的困難在於,現行的體制把民眾對政府的信心和維持舊的社會結構直接掛起鉤來,導致一系列影響中國大陸改革、穩定的深層的兩難困境。第一個兩難困境是與改革相關的:維持著民眾信心的現行雙軌體制就是國民經濟發展和國有部門改革的障礙,為了國民經濟今後的順利發展,必須對國有部門作進一步改革;可是,這樣的改革卻可能動搖城市民眾對收入和職位的信心,進而動搖金融和財政。不改革不成,因改革而破壞民眾的信心也不成。另一個兩難困境是與宏觀控制和維持宏觀經濟穩定有關的:為了繼續吸引外資,需要國家銀行不斷擴張貸款投放,從而制造出不斷膨脹、繁榮的城市消費市場;而銀行系統經營惡化又需要收縮銀根、清理不良貸款,如果真正實行起來,必然會導致半數以上的國有企業周轉不靈、員工收入不保,再導致城市消費市場蕭條、外商的投資信心受打擊。這樣的兩難困境的架構實際上早就存在,積累至今,矛盾日益暴露、突出,已快到非解決不可的時候了。
毫無疑問,制度轉型中追求經濟社會的穩定是至關重要的。但中國目前實現穩定的機制卻可能導致未來的不穩定;如果過份地依靠維持舊的社會結構來追求當前的穩定,則今後的穩定和發展會越來越困難。顯然,減少對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補償和對國有部門員工經濟社會地位的擔保,是改革的大勢所趨,但又隱含著巨大的政治風險。要擺脫這個風險,就需要建立新的制度架構,允許各社會集團之間溝通、協商,讓政府從與各個利益集團頻繁的利益摩擦中解脫出來,站到一個有利於促成各利益集團之間妥協的位置上去,使政府能夠依靠多數社會成員的支持、而不是少數社會成員的要求,促成社會的相對穩定、推動制度轉型和經濟發展。
1996年4月初稿
1996年10月定稿
【附表一】
城鄉居民年平均收入的差距 (單位:元)
年份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a
城鎮生活費用價格指數b
城鎮居民實際收入c=a/b
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d
農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e
農村居民實際收入f=d/e
差距指數(農村=1)g=c/f
1980
620
107.5
577
191
103.7
185
3.13
1981
682
102.5
665
223
102.9
217
3.06
1982
722
102.0
707
270
101.7
266
2.66
1983
770
102.0
755
310
101.3
306
2.47
1984
870
102.7
847
355
101.6
350
2.42
1985
967
111.9
864
398
107.6
370
2.34
1986
1143
107.0
1069
424
106.1
399
2.68
1987
1269
108.8
1175
463
106.2
436
2.70
1988
1478
120.7
1224
545
117.5
464
2.64
1989
1705
116.3
1466
602
119.3
504
2.91
1990
1922
101.3
1897
686
104.5
657
2.89
1991
2149
105.1
2044
709
102.3
693
2.95
1992
2484
108.6
2288
784
104.7
749
3.05
1993
3071
116.1
2645
921
113.7
810
3.26
1994
4032
125.0
3226
1224
123.4
992
3.25
1995
5000
116.8
4281
1578
122.5
1288
3.32
注: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即農民人均純收入,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包括貨幣收入、
實物收入、住房補貼、部份勞保福利費用以及政府用於維持城市低價消費品與服務
的物價補貼。
數據來源:a、b、d三列1980年到1993年的數據轉引自國家統計局農村調查總隊課題
組的文章“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研究”;a、b、d列1994、1995年的數據是筆者按照國
家統計局的方法估算的;e列的數據見《中國統計年鑒》“各種物價總指數”表和
“居民消費水平及其指數”表。
【附表二】
1987-1994年各省農民純收入增長情況
省份
1987年人均純收入(元)
1994年人均純收入(元)
1988-1994年農村消費價格指數(%)
1994年比1987年實際收入增長率(%)
1987-1994年平均增長率(%)
浙江
725
2225
228.0
+34.6
+4.3
廣東
644
2182
241.4
+40.3
+5.0
江蘇
626
1832
225.0
+30.0
+3.8
福建
485
1578
225.7
+44.2
+5.4
遼寧
599
1423
207.1
+14.7
+2.0
黑龍江
474
1394
217.5
+35.1
+4.4
山東
518
1320
212.0
+20.3
+2.7
吉林
523
1272
210.3
+15.6
+2.1
江西
429
1218
220.1
+28.9
+3.7
湖北
461
1173
238.0
+7.0
+1.0
湖南
471
1155
245.0
+0.0
0
河北
444
1107
203.8
+22.2
+2.9
廣西
354
1107
249.3
+25.5
+3.3
安徽
429
973
238.3
-4.0
-0.7
內蒙古
389
970
204.4
+22.0
+2.9
新疆
453
947
226.1
-7.5
-1.1
四川
369
946
230.4
+11.1
+1.5
河南
378
910
203.8
+18.2
+2.4
山西
377
884
228.7
+2.6
+0.4
青海
392
869
220.7
+0.4
+0.1
寧夏
383
867
231.9
-2.3
-0.3
陜西
329
805
230.7
+5.9
+0.8
雲南
305
803
241.5
+9.2
+1.3
貴州
342
787
231.0
-0.3
0
甘肅
296
724
227.1
+7.6
+1.1
注:1988-1994年累積價格指數是從1988年到1994年各年價格指數的連乘積。
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和“各地區農民生活費用價
格指數”表。
轉型經濟產權所有制理論與經濟體制平穩轉軌
田國強
美國德州農工大學經濟系教授
一. 引 言
二. 傳統理論的局限性
三. 理論框架
四. 最優產權所有制安排
五. 相關討論及其政策含義
六. 結束語
提要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為研究轉型經濟中企業產權安排的選擇提供一個理論框架,並用它來解釋轉型經濟中的一些重要問題和現象。為此,我們給出了一個在“非規範”經濟環境下,即在有限經濟自由、不完善市場體系環境下的企業產權理論。在這個理論框架中,企業所有制及產權安排的選擇將內生地由經濟環境的非規範化程度來決定。這一新的產權理論推廣和改進了傳統的產權理論。它顯示了不同經濟環境將影響不同產權所有制安排的最優選擇。它表明只有當經濟制度環境得到適當改變才能有效地變換產權所有制安排形式。當今經濟領域中出現的許多問題,特別是轉型經濟中出現的問題,可以用這個理論得到較好的解釋。例如,一個在西方學術界廣泛持有的觀點是:迅速的私有化是指令型計劃經濟向市場機制轉型的首要步驟。然而,本文所給出的理論卻顯示:在經濟體制轉型過程中,首先應進行的是經濟自主化和市場化的改革而不是大規模的私有化。但民有(私有)產權所有制隨著經濟環境的改善將必然會取代其他類型的產權所有。
一. 引 言
轉型經濟學是當前經濟學界的熱門領域之一,但這一領域至今還沒有一個恰當的理論框架。轉型經濟中的企業產權結構還遠未研究清楚。它所借用的理論工具主要依賴於新古典經濟理論、傳統的產權理論及當代微觀經濟學理論(如現代企業理論、信息經濟學理論、激勵機制設計理論等)。這些理論主要是把現代西方經濟制度作為對象進行研究,它相信界定清楚的私有產權制度安排是最優的經濟制度安排。正是基於這個結論,迅速的私有化被認為是計劃經濟向市場制度轉型的首要步驟。
然而,中國最近十幾年的經濟高速發展和至今仍沒有進行大規模私有化的經濟改革,以及東歐、俄羅斯采用迅速私有化改革後所導致的經濟負增長,使得人們對這個結論的普遍性和適用範圍有所懷疑。從1979年到1995年,中國經濟保持9.5%以上的年平均增長率,位居世界前列。在此期間,非國有經濟部份作為中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年平均增長率超過20%,在國民生產總值中占60%左右。在非國有經濟成份中,盡管許多集體企業沒有明確界定的產權,[1] 但其經濟效率接近產權明確的民有產權(Svejnar,1990;Pitt-Putterman,1992)。這種漸進的改革方式及與之伴隨的經濟高速增長使許多經濟學家感到困惑:為什麽在中國,那些被認為是經濟增長必不可少的條件並不存在,而經濟卻能持續高速增長(Blanchard-Fischer,1994,第4頁)? 而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采用迅速私有化改革的大多東歐和前蘇聯等國家卻問題重重,經歷著持續的經濟混亂和國民產值的嚴重下降。從1990到1993年間,俄羅斯的國民生產總值下降38.6%,保加利亞下降22.6%,格魯及亞下降67.4%,匈亞利下降15.4%,立陶宛下降55.8%,波蘭下降2.2%,羅馬尼亞下降30%,但是同一時期中國卻增長了41.4%。這樣,產權模糊的中國非國有企業的蓬勃發展,與東歐和前蘇聯國家采用迅速私有化使得經濟大幅度滑坡,這一有趣的對比對傳統經濟理論提出了挑戰。
其實,私有產權是最優的產權安排這一結論是基於許多隱含前提條件的,而這些條件是轉型經濟以及其他非規範經濟所不具備的。傳統經濟理論的一個普遍特徵是假定經濟制度(特別是產權所有制)是外生給定的。此外,所有這些理論模式都基於三個隱含基本假設:經濟社會具有充份的經濟選擇自由,采用分散化決策進行生產活動,及具有一個完善的市場體系。[2] 然而,現實中的經濟社會很少能與這些假設相吻合。盡管這些隱含假設條件較為接近現代西方經濟制度,但在傳統的計劃經濟、私有經濟受到限制、政府大規模的幹預經濟活動、轉型經濟或經濟自由受到嚴重限制的國家,采用這些假設條件是非常不恰當和不現實的。由於人們的行為和制度的安排被假定是作為外生給定的,制度安排的最佳選擇被排除在這些理論框架之外。這樣,這些理論不能很好地用來解釋經濟自由化程度不高、市場體系不完善情形下的經濟制度選擇問題。因此,無論是傳統的新古典經濟理論,還是產權理論都不能很好地解釋,為什麽至今還沒有進行大規模私有化的中國漸進式改革方式比東歐、俄羅斯迅速私有化的激進改革方式要成功;以模糊產權為特徵的鄉鎮企業為什麽會在中國迅速發展,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因素。這也是為什麽利用傳統產權理論來進行迅速私有化的東歐、俄羅斯私有化的改革至今還沒有取得效果的主要原因。
既然現有的經濟理論工具不能用來研究和指導制度轉型中的一些重大經濟問題,人們需要發展出一套新的經濟理論框架,用來研究在非規範經濟環境下的企業產權所有制度安排的選擇問題,從而探討制度轉型的策略和方式問題。本文的主要目就是給出這樣一個產權理論模型。在這個理論框架中,所有制的安排是內生的,經濟自主化及市場體系完善的不同程度將決定所有制最優安排的不同選擇。最優產權安排是通過對不同所有制的社會總福利效益的比較來決定的。這樣,新的產權理論推廣和改進了傳統的產權理論。此外,這個理論也為筆者曾提出的中國經濟體制轉型三階段論(自主化、市場化、民有化)的合理性提供了一個嚴格的數學模型和理論基礎(見田國強,1994)。
文中提出的模型概括了非規範經濟環境中的一些本質特徵。在模型中,除考慮通常的兩種有形的投入資源:資本和勞動,還考慮了另外兩種有用的非市場資源:企業管理能力和協調與政府關系的能力。當存在大量行政幹預,市場缺乏或遠不完善的情況下,後兩種資源對有效地進行生產將發揮實質性重要作用。與政府部門具有良好關系可使得一個企業得到更多受到政府部門掌握或控制的生產資料和資金。一般說來,民營企業家具有相對管理能力的優勢,而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的管理人員(如地方政府官員、國企經理)則具有協調好與政府部門關系的相對優勢。[3] 在模型中,我們將用ρ(0≤ρ≤1)這一參數來概括市場完善、分散化決策及行政幹預的程度。這個參數的引入刻畫了這兩種能力的相對重要性。ρ接近於0表示經濟環境是中央集權,管制型經濟,市場相當不完善。當ρ=0時,經濟系統退化成完全的指令性計劃經濟,所有生產活動由指令性計劃來決定,此時企業管理能力不起作用。當ρ=1,意謂著市場體系完善,此時協調與政府關系的能力已不再重要。在模型中,我們了考慮三種產權所有制安排形式:民有、國有、集體所有。民有制能發揮企業家的管理能力,國有制能發揮官方經理的政府關系能力,集體所有制(收益分享機制)有一種特殊性,即給企業家發揮管理能力的機會,同時又可以利用政府關系能力。本文想要回答的一個基本問題是:在既定的經濟環境下,哪一種所有制安排從社會總收益的角度是最優的。[4]
我們證明了:如果經濟自由程度及市場體系完善的程度非常低下(即經濟環境非常不規範),則國有企業將比民有和集體企業更有效,這樣國有制將會是最佳的所有制安排形式;如果經濟自由和市場體系完善的程度處於某種中間狀態,則集體企業將比國有企業和民有企業有效;如果具有高度的經濟自由和完善的市場體系,則民有企業將是最優的產權安排形式。我們還發現,當經濟具有非規範性時,管理能力和政府關系能力的不同也將會影響企業產權的所有制安排。這三種所有制都可能是最優的,這將取決於民營企業家的政府關系能力和行政管理人員的管理能力的相對優勢大小的比較。
新的產權理論可以用來討論非規範經濟,特別是轉型經濟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及改革的方式與策略。例如,本文將回答是激進的還是漸進的民有化方式更適合指令性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這一問題。我們將論證,在機制轉型過程中,大規模的民有化改革之前,首先應該進行的是改善經濟環境,即承認追求個人利益的現實,給人們更多的經濟上的選擇自由,盡量采取分散化決策方式,運用激勵機制鼓勵人們努力工作。田國強(1994)曾論證這是一個經濟機制運行良好的四個基本條件。中國經濟自主化(即所謂的松綁、放權)和市場化改革所帶來的經濟高速增長,以及前蘇聯和東歐國家迅速私有化之後的經濟大幅度滑坡,也許驗證了這些結論的可信性。
本文的理論結果也許可以用來解答最近中國大陸學術界有關國有企業改革方式的一場學術爭論的是非(參見林義夫、蔡肪、李周,1996;張維迎,1996)。在這場爭論中,一方認為改革的重點應是改善企業的外部環境,另一方認為改革的重點應是改變企業的產權所有(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制度。我們的理論結果表明:在經濟體制轉型的早期階段,首先應改善經濟環境。但企業的產權所有制隨著經濟環境的改善必然會隨後發生變化,民有企業最終將會占優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
新的理論框架同時還從一種新的角度解釋了為什麽集體所有制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能夠如此迅速的蓬勃發展。在經濟學界,對鄉鎮企業的高效率已有四種不同的解釋,一種從社會文化的角度,用傳統的中國文化加以解釋(參見Weitzman-Xu,1994)。第二種從行政結構的角度,基於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和互相作用的角度進行解釋(參見Chang-Wang,1995)。第三種是風險分擔理論,討論在灰色市場和模糊產權的經濟環境中,集體所有制產權安排的合理性(參見Li,1995)。第四種是Che-Qian(1995)的解釋,他們將鄉鎮企業的產權邊界定義為鄉鎮社區而不是本企業。在本文中,我們將給出另外一種解釋,它是基於在非規範經濟環境下對某些非市場資源的利用,而政府行政官員或經濟管理人員在這方面具有相對優勢。由於鄉鎮集體企業在現階段的蓬勃發展,有人過份地誇大這種產權制度長久優越性。其實,它只是一種過度性產權制度。我們的理論結果告訴我們,盡管許多產權模糊的鄉鎮企業和其他企業在現階段是最優的產權安排,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經濟自由化程度的更進一步地提高,市場體系的逐步完善,它必定由產權明晰的現代企業制度來替代。
有意思的是,我們的理論結果不僅能解釋鄉鎮企業的蓬勃發展,同時也能用來解釋為什麽在經濟制度的轉型過程中,會出現比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和市場經濟體制多得多的貪污、行賄,受賄等權力尋租現象。其實,這些權力尋租現象可看為是一種變相的“集體”合作(利益分享)產權形式。許多政府官員趁計劃經濟體制被打破,而新的市場體系又沒有建立起來的空隙,通過手中的權力,將國家的資金、資源轉移或審批給個人、企業或親朋好友,以此分享利潤或利益,結果產生了許多貪污腐敗現象。
下面,我們將從討論傳統理論的局限性開始,論證新的內生型產權安排理論的合理性。第三節建立正式的理論模型。第四節討論最優產權安排的選擇問題。第五節討論通過對現實經濟現象的對比對本文的理論結果進行討論並給其出政策含義。結束語將在第六節中給出。
二. 傳統理論的局限性
本節通過回顧傳統西方經濟理論的基本假設及其研究對象來討論它的局限性。傳統的經濟學理論主要是為私有經濟辯護的,其主要論斷是認為私有產權安排是最佳的經濟制度安排。但這個理論的成立基於許多隱含的前提假設條件。例如,在論證市場機制的最優性時,新古典經濟學理論將私有產權、充份的經濟自由選擇、分散化決策、完善的市場體系、完備的生產和消費信息及無市場交易費用等,作為隱含前提假設條件來討論各種經濟問題和建立各種經濟模型。在這些前提條件下,它所論證的一個基本結果是,完全競爭的自由市場經濟制度導致了資源的最優配置。在這個理論框架中,任何其他協調與組織經濟活動的制度和部門都被置於無足輕重的地位,法律和政府的存在僅僅是作為保護私有產權和完全自由競爭的工具,企業幾乎等同於生產技術,市場的功能和交易過程被簡化為單純價格機制的操作。傳統的產權經濟理論則主要去掉了市場無交易費用這一不現實的假設,而仍然保留其他假設。產權所有制作為一個研究論題在經濟學中也有了很長的歷史,並持續到如今,從科斯(1960)關於社會成本的研究到最近許多關於產權制度問題的研究,[5] 主要討論企業和市場之間的關系,側重於私有產權、個人激勵、經濟效率與經濟行為之間的關系。它主要強調在經濟自由的市場制度下界定分明的私有產權對增進經濟效率的重要性,並討論在私有產權制度結構下的各種不同產權安排形式,及這些不同產權安排下的收益--報酬對資源配置的影響。通過比較市場和在各種產權結構下的企業的交易費用或管理費用的大小來決定產權制度的安排和對市場的替代。然而,這方面的研究只是集中於對私有制度結構下的不同產權的分析,而沒有考慮那些不以私有產權和市場制度為主的社會制度的研究。[6] 現代微觀經濟理論更進一步放寬了完備信息假設,它主要探討在信息不完備的情況下如何設計各種委托--代理人激勵機制來顯示個人信息和誘使個人努力工作,從而達到增進經濟效益或既定的其他經濟目標的可能性。[7]
然而,這些標準理論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它們的一個普遍基本特徵是假定經濟制度(特別是產權所有制)是外生給定的。此外,所有這些理論模式都基於三個暗含基本假設:所討論的社會具有充份的經濟選擇自由,采用分散化決策方式進行生產活動及存在著一個成熟、完善的市場體系。以這三個基本假設作為前提條件來討論發達國家的問題,大多數結論都是這樣得到的。這些隱含假設一般來說比較接近現代西方經濟制度的現實,但對傳統的計劃經濟機制、非私有產權或私有產權受到限制的制度、政府幹預很多的經濟制度或轉型中的經濟制度是非常的不恰當和不現實的。由於人們的行為和制度是假定為外生給定的,制度安排的最佳選擇被排除在這些理論框架之外。因此,這些理論不能很好地用來解釋經濟自由化程度不高、市場體系不完善情形下經濟制度的選擇問題。無論是傳統的新古典經濟理論還是產權理論,都不能很好地解釋為什麽至今還沒有進行大規模私有化的中國漸進式改革方式比東歐、俄羅斯迅速私有化的激進改革方式要成功;以模糊產權為基本特徵的鄉鎮企業為什麽會在中國迅速發展,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因素?為什麽利用傳統產權理論來進行迅速私有化的東歐、俄羅斯私有化的改革至今還沒有取得效果?
顯然,現有的經濟理論工具不能很好地用來研究和指導制度轉型中許多重大問題。那麽,是否存在著一個更一般的經濟理論框架,在仍然假定人是理性的條件下(即假定個人能根據自己的偏好及所面對的約束作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可用來考慮經濟自由化程度不高、市場體系不完善情形下的企業產權所有制度安排選擇問題,並能用來探討制度轉型的策略和方式呢?我們在下文將給出一個肯定答案。
三. 理論框架
本節引入一個嚴格的數學理論模型,運用這個模型我們可以研究在給定經濟制度環境條件下,不同產權制度類型(民有、集體、公有產權)的最優選擇問題。為了描述模型和論證的方便,我們首先給出一些定義。
3.1. 一些相關的定義
制度通常被定義為一組行為規則的集合,這些規則與社會、政治、經濟活動有關,支配和約束社會各階層的行為(見Schultz,1968; Ruttan,1978;North,1990)。Davis-North(1971,pp6-7)更進一步將制度劃分成兩個範疇:制度環境和制度安排。制度環境是一系列基本的經濟、政治、社會及法律規則的集合,它是制定生產、交換以及分配規則的基礎。在這些規則中,支配經濟活動、產權和合約權利的基本法則和政策構成了經濟(制度)環境。制度安排是支配經濟單位之間可能合作和競爭的規則的集合。產權所有制安排是一種制度安排,它決定產權歸個人、集體還是國家。與Davis-North(1971)的討論方法一樣,本文僅把經濟環境作為一個外生變量,而著重考慮最優產權所有制安排問題。這樣,盡管經濟環境可能發生變化,並且研究這種變化對經濟體制的轉型是重要的,但本文不打算對此進行討論。
區分制度環境和制度安排這兩個概念對理解本文以及轉型經濟研究中的一些爭論是很重要的。有些經濟學家把市場化和民有(私有)化這兩個概念混淆起來,但根據以上劃分,它們應屬於兩種不同的概念。市場化是將計劃經濟環境轉變成市場經濟環境的過程,因而是一種改變經濟制度環境的過程。而民有化是將非民有所有制安排轉變成民有制安排的過程,因而是一種改變產權制度安排的過程。了解到這兩個概念的差別對理解本文的論證,理解為什麽在經濟環境改善之前不應進行大規模的私有化都是有幫助的。
3.2. 模型的描述
本節給出一個簡單的模型, 它概括了不完善市場,有限經濟自由環境中的一些主要特徵,並用來決定產權所有制的最佳選擇問題。
在一個市場體系不完善、存在著大量行政幹預、分散化決策程度不高的經濟環境中,除了雇傭通常的有形生產要素(如資金、勞動)以外,生產過程還需其他的資源。在本文中,我們主要考慮兩種特殊資源:企業進行生產決策的管理能力及企業協調(簡稱為管理能力)與政府行政部門關系的能力(簡稱為政府關系能力,即具有獲得某種特殊優待政策的關系能力,例如優先獲得政府擁有、控制的生產資料的能力,獲得優惠政策的能力,以及解決與其他生產單位爭端的能力)。
管理能力對有效地進行生產是非常重要的。當市場信息不完全、市場不完善時,尋求和采取正確的生產技術,選擇和使用正確的生產投入對有效生產是重要的。好的生產決策基於正確的技術利用和市場信息的獲得,成功的投入包括對投入的價格和品質的正確判斷。
但當市場體系特別是生產資料市場缺乏或遠未完善,經濟自由、分散化決策的程度低下時,與政府部門保持良好關系的能力就顯得尤其重要。這種非規範的經濟環境是以行政部門幹預生產活動作為基本特徵。首先,許多生產活動是由政府控制的,供給的瓶頸狀態和短缺經常出現在生產資源市場上。例如,在中國和一些東歐國家,銀行基本上仍屬於國家,資金大多不能從資金市場上得到;許多原材料(如鋼鐵、電力、交通運輸)的供應、價格還沒有全部放開,從生產資料市場上不能獲得所需的生產資源,而需要得到行政部門的批準或得到購買配額才能獲得。如果一個企業有較強的政府關系能力,例如與控制資源的行政管理人員有較好的關系,它就能得到更多的物資。其次,管理和控制企業生產的許多規章、條例和政策也不是嚴格執行的,這些規章、條例和政策常常不是界定得很清楚,對它們的解釋也可能是多樣的。這樣行政管理人員在執行政策時擁有較大的自由度。再次,制定和執行契約的能力對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是一個基本因素。但制定和執行條約是有代價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因為制定和執行成本太高,契約不可能制定得非常詳盡。在非規範經濟的環境中這個問題更為突出,因為市場體系還不完善,法制系統還不健全,企業間的合同糾紛並不總能只通過法律的渠道得到很好地解決。此時,企業就需要與有關的行政機關具有良好的關系。由此可見,在非規範經濟中特別在轉型經濟中,具有與政府管理機構的良好關系是非常重要的。
這樣,在非規範經濟環境下,由於許多生產活動和交易的達成要借助於“關系”,政府關系能力對於成功的生產就顯得非常重要。當然,市場完善、經濟自由、分散化決策程度的不同,都會影響政府關系能力對有效生產的相對重要性。隨著市場體系的完善,政府幹預經濟程度的減少,政府關系的作用將會下降。在模型中,我們將用ρ(0≤ρ≤1)來表示非規範經濟環境的程度。這個變量可用來刻畫政府關系能力在生產過程中的相對重要性。ρ=0意味著經濟環境極端不規範(市場缺乏、或極端不完善,沒有經濟自由,采用集中化決策)。這時,經濟系統退化成指令性計劃經濟模式,生產活動完全由政府所控制,企業經營管理能力不再發揮作用,政府關系能力最大。ρ的上升表示經濟環境的改善,管理能力的作用逐漸重要,政府關系能力的作用逐漸下降。當ρ=1時,經濟環境已經完善,此時政府關系能力成為生產過程中的不必要資源。[8]
以上解釋了管理能力和政府關系能力在非規範經濟環境下對有效生產的重要性。這樣,我們假定在生產過程中需要投入四種資源:1)資本,記為K; 2)勞動,記為L; 3)管理能力,記為M; 4)政府關系能力,記為R。於是生產函數可表達為:
q = F(R,M,L,K;ρ),
其中,我們假設F對於變量R,M,L是增和嚴格凸的,對前四個變量是一階齊次的,可微並且滿足:F(R,M,L,K,1)≡f(M,L,K)和F(R,M,L,K,0)≡g(R,L,K),當ρ增加時,政府關系能力的相對重要性下降(即,政府關系能力對管理能力的邊際技術替代率下降)。這樣,以上表達式包括新古典經濟學的生產過程,也納入了計劃經濟這一特殊情況。當然,資金和勞動投入量較容易觀測,但管理能力和政府關系能力卻較難觀測。我們假設管理能力和政府關系能力都是耗時過程,即在管理和政府關系上花的時間越多,生產決策和與政府部門的關系就越好,因此,可以用時間來度量管理能力和政府關系能力的投入量。
在模型中,我們假設有兩類經濟個體。一個是民營企業家,或簡稱企業家,管理和經營民有企業。另一個是由有關政府部門任命的官方經理(國企經理或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人員),管理或參與運行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家或自己擁有企業,或被企業的擁有者任命而管理企業,一般說來,他的管理能力和努力工作的動力要比官方經理大。另一方面,官方經理因為與政府機構的聯系,他們或許直接控制著資源,或與政府機構有良好的關系,所以他更適於搞好政府關系的角色。因此,我們假設民營企業家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官方經理有較強的政府關系能力。我們用四個參數將這種相對優勢特徵化。用λme}和λre}(λmb}和λrb})分別表示民營企業家(官方經理)的有效管理能力和有效政府關系能力。如果民營企業家的管理能力的度量單位和官方經理的政府關系能力度量單位記為一小時,即λme}=1,λrb}=1,則民營企業家投入政府關系的一小時時間其效果只等價於官方經理投入政府關系一小時的部份時間,而官方經理投入管理的一小時時間其效果只等價於民營企業家投入管理一小時的部份時間,即0≤λre}≤1, 0≤λmb}≤1。
我們假設民營企業家和官方管理人員各有一個單位的時間用於生產和其他活動。民營企業家的機會收益是ue},官方管理人員的機會收益是ub}。勞動力投入的價格用w表示。生產成品的價格正則化到一。
假設有一定數量的初始資產,記為K0},可通過三種不同形式的產權安排來進行生產。一種形式是K0}歸個人或一組人,這是一種民有產權的安排形式;第二種選擇是資產歸國家所有,並由政府部門任命國企經理來運行,所獲得的剩余利潤由社會全體人員共享,這是一種國有制的安排形式;第三種選擇是民營企業家或(和)地方政府擁有其資產,他們將共同經營和共享利潤,這是一種集體產權安排形式,這種形式的經營方式可提供專業分工的優勢,每個人承擔其具有相對優勢的角色,這種安排可帶來更大的生產投入效果,但企業家要與地方政府共享利潤。注意,在本文集體產權的定義下,中國大陸的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合資企業都是屬於集體產權安排形式,此外,對那些資產本屬國家或地方政府所有,但政府行政官員通過手中(合法或非法)的權力將資產審批或轉移給個人或公司以此分享所得利益的合作形式也可看為是一種“集體”產權安排形式。一個基本的問題是:在非規範經濟中,哪種產權安排形式效率最高?
3.3. 產權所有制安排
我們現在考慮產權所有制安排的最佳選擇問題。由於生產函數被假定是一階齊次函數,不失一般性,我們假定企業只用K0}單位的資本投入進行生產。在三種產權所有制安排下的最優選擇問題分別表述如下。
3.3.1. 民有產權安排
在民有產權安排形式下,民營企業家利用K0}單位的資本,雇傭L單位的勞動力,並將他的一單位時間用於在促進政府關系,管理企業以及其他活動方面,使得收益最大:
Πpe=maxR,M,L[F(λreR,M,L,K0;ρ)-wL+(1-R-M)ue]
,
這里,R≥0,M≥0,及R+M≤1。其中[F(λreR,M,L,K0;ρ)-wL] 是企業家從生產中得到的凈收益(利潤),(1-R-M)ue是從事其他活動的收益。
官方行政人員的收入記為Πpb,在民有產權下,他不直接從民有企業經營中獲得收入,於是他的收入就等於他的機會收入,即Πpb=ub。這樣,在民有產權安排形式下的社會總收益(社會總福利)是
Wp=Πpe+Πpb=Πpe+ub.
3.3.2. 國有產權安排
在國有產權安排形式下,國企經理將利用資金K0},勞動力投入量L,及將他的一單位時間用在促進政府關系,管理企業以及其他活動過程,來進行生產。由於是國有企業,資產的凈收益將由全體人民共享(由於本文只假設兩種人,將由國企經理和企業家共享)。我們將國企經理的分享比例記為δ。一般來說,國企經理有效管理水平依賴於δ,較小的分享比例δ將給出較小的λre},這意味著較小的分享比例對官方管理人員具有較小的激勵去努力經營企業。這是由於他所創造的凈收益(勞動成果)將和其他人一起分享。這也是為什麽我們假定國企經理的有效管理參數λre}的值比民營企業家低的主要原因。國企經理的貢獻最大化的問題可表達為
Πsb=maxR,M,L[F(R,λmbM,L,K0;ρ)-wL+(1-R-M)ub,
這里,R≥0,M≥0,及R+M≤1。其中[F(λre}R,M,L,K0};ρ)-wL] 是國企經理對生產的貢獻,(1-R-M)ub}是他在其他活動中的貢獻。這樣,國企經理的凈貢獻等於從{Π}sb}中減去他的機會收益,也就是K0}的凈收益。於是,國企經理在國有產權安排下的期望收入為
Πsb=δ[Πs-ub] +ub,
及個體企業家的期望收入為
Πse=(1-δ)[Πs-ub] +ue.
這樣,在國有產權安排形式下的社會總收益是
Ws=Πsb+Πse=Πs+ue.
3.3.3. 集體產權安排
在集體所有產權安排下,資產K0}可能是由國家或地方政府所有,或由民營企業家所有,民營企業家和地方政府(或行政官員)共同經營企業。地方政府或行政官員所分享的利潤可能是合法的,為政府政策允許的,也可能是非法的,不為政府政策允許的,而是行政官員的受賄(即,權力尋租)收入。為了發揮各自的相對優勢,我們假設民營企業家提供管理資源,而地方政府官員提供政府關系資源,雙方根據共同協商的比率共享利潤。
我們首先定義一個條件利潤函數Π:對給定的R和M,選擇最優的勞動力投入,即由下式決定:
Π(R,M;ρ)=maxL[F(R,M,L,K0;ρ)-wL] .
設0
Πe(R,M;ρ)=θΠ(R,M;ρ)
地方政府官員的條件凈收益函數是:
Πb(R,M;ρ)=(1-θ)Π(R,M;ρ)。
給定條件利潤函數和官方管理人員的政府關系投入R,企業家考慮如何在管理和其他活動之間分配他的時間使其收益最大:
Πce=maxM[θΠ(R,M;ρ)+(1-M)ue] ,
0≤M≤1。
同樣,給定條件利潤函數和企業家的管理能力投入M,官方管理人員考慮如何在政府關系和其他活動之間分配時間使其收益最大
Πcb=maxM[(1-θ)Π(R,M;ρ)+(1-R)ue] ,0≤R≤1。
這樣,企業家和地方政府的收益最大化由Πce和Πc給出,並且構成滿足納什解的二人遊戲。一個納什解(R0,M0)應同時滿足這兩個方程。因為生產函數F是嚴格凸的,並對(R,M,L)是連續的,所以條件利潤函數Π(R,M;ρ)也是凸的(參見Diewert,1973),並且對(R,M)是連續的。這樣,由Πce和Πc給出的收益函數也是凸的並且對(R,M)是連續的。因為遊戲的對策空間是[0,1] [0,1] ,對(R,M)連續。所以存在納什均衡解(參見friedman,1977)。
這樣,在集體產權安排形式下的社會總收益是
Wc = Πce + Πcb。
在確定了三種產權安排下的社會總收益後,通過計算比較三種函數的最大值,我們可以確定最優的產權安排,即在Wp,Ws,和Wc中選擇最大的一個。
四. 最優產權所有制安排
這節我們研究在給定的經濟制度環境下哪一種產權安排是最優產權所有制安排。為了得出具體顯示解,我們不妨假定所考慮生產函數函數為Cobb-Douglas生產函數這一特殊情況。即,假定生產函數由下式給出:
其中,A>0,αi>0 對所有的i,而且α1+α2+α3=1。在本文我們不打算給出在各種所有制下的產權安排解的數學推導及定理的證明,有興趣了解詳細細節的讀者可向筆者索取。
下面定理一證明在非常不規範經濟環境條件下,即當 ρ 非常小時,國有產權安排將在三種產權所有制安排中占優;但當市場體系充份完善,經濟自由和分散化決策的程度很高時,即當ρ非常接近於1,民有產權安排形式將在三種所有制形式中占優。
定理1. 給定Cobb-Douglas生產函數,如果不等式λmb≤ub/ue≤1/λre}成立,則國有產權安排占優民有產權當且僅當ρ滿足不等式
更進一步,當經濟環境充份不規則時,國有產權安排將占優民有產權和集體所有產權;當經濟環境接近完善時,民有產權安排將占優國有產權和集體產權安排。
下面定理2證明了集體產權安排也可能是最優選擇。
定理 2. 給定Cobb-Douglas生產函數,如果不等式
成立,則對滿足下述條件的ρ
集體所有產權安排將占優國有產權和民有產權安排。
這樣,以上兩個定理將產權所有制安排的選擇內生化,即產權安排的選擇是對經濟環境規範化程度一個有效對應。同時,這些結果給出了在經濟環境非常不規則時選擇國有產權和集體所有產權形式的合理性。從這些結果,人們可以看出:當經濟自由、分散化決策程度較低下,市場不盡完善時,政府關系的能力具有重要價值,此時國有產權和集體所有產權的企業則更易生存,成為最佳產權制度選擇。當經濟環境逐漸改善,接近規範時的市場經濟環境,我們得到了和傳統的新古典理論、產權理論及現代微觀經濟學一樣的結論,即民有產權安排選擇是最優的。
以上兩個定理證明了最優產權安排的選擇依賴於經濟環境的規範程度。我們還可以證明,給定經濟規則程度ρ,管理能力和政府關系能力的相對重要性也將會影響最優產權安排的選擇。如果民營企業家的政府關系能力λre較低,而國企經理的管理能力λmb較高(即具有較高的管理才能和工作熱情),國有產權安排將可能是最優的;相反,如果民營企業家的政府關系能力較高,而官方經理的管理能力較低,民有產權安排將可能是最優的;但當民營企業家的政府關系能力和官方管理人員的管理能力都相對較低時,集體所有產權安排將是最有效的選擇。
五. 相關討論及其政策含義
本節結合一些實例來驗證以上理論結果,並給出有關政策含義。
以上理論結果與中國的經濟改革的現實相符合,並且能對如何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給出一些啟示。中國早期的經濟改革和經濟機制轉型是進行所謂的“松綁、放權''的改革。也就是進行經濟自主化和市場化的改革,即改善經濟環境,建立或改進經濟良好運行的基本條件。提高經濟自主化的程度,采取分散化決策方式進行生產,引入各種激勵機制等措施,導致了各種類型的企業,特別是鄉鎮集體企業的迅速發展。這些非國有產權、非民有產權的企業成為中國經濟迅速增長的主要動力。本文所介紹的新的產權理論指明了最優的產權安排將取決於經濟環境規範化的程度。根據本文的內生產權理論,我們能預測隨著市場體系的完善,經濟自主化、分散化決策程度的提高,產權不明晰的集體所有制會逐漸向民有產權(個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企業或其他產權明晰的企業)轉變,從而國有經濟的比重將會更進一步下降。
這些結果對從指令性計劃經濟如何向市場經濟轉型也許提供了一些啟示。首先,本文理論結果表明:如果不改善經濟環境,而僅僅改變產權的所有制形式不太可能導致經濟體制的平穩轉型,即如不進一步的松綁放權,不進一步的完善市場體系,產權明晰的企業是不可能有效地建立起來的,經濟也不可能高速發展。這個結論告訴我們在建立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不斷減少政府行政部門對生產活動的幹預,提高經濟自主的程度,完善市場體系,否則產權明晰的現代企業制度不能順利地建立起來。民有化不僅是一個困難、長期的過程,而且在非規範經濟環境下,也不是一個最好的產權制度選擇。這樣,在經濟體制轉型期間,對國有企業無條件的民有化是不合適的。在經濟體制轉型過程中,由於有效的市場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經濟自由仍存在許多障礙,不太明晰的產權安排(例如集體產權安排)也許是必要的和有效的。這一點我們可從中國實行經濟自主化、市場化改革後而導致的經濟高速發展的經歷,以及東歐和前蘇聯國家在大規模的私有化之後的經濟滑坡的事實得到證實。在現有的非規範經濟環境下,對國有企業實行大規模民有化會導致經濟發展緩慢。這就是為什麽許多俄羅斯的私有化後的企業至今仍然經營不佳的原因。這也解釋了為什麽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中國經濟,特別是鄉鎮企業迅速發展的原因。
其次,市場化是一個困難而又長期的過程。盡管也許能將國營企業在短期內全部民有化,但由於市場化這個轉型的過程不能在短期間完成,集體產權安排是不可缺少的一種中間過度產權安排(這樣,貪污腐化等尋租現象也不可避免),即當ρ不能很快接近於1時,這個中間產權安排過程必不可少。這是因為建立完善的市場體系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僅僅放松價格,開放生產資料市場,允許經濟自由,對建立完善的市場體系還是不夠的。完善的市場體系是由一系列子系統組成,如,價格系統、宏觀調控系統、現代企業制度、法制體系、反壟斷法體系、勞動和金融市場及社會保障體系等系統所組成。建立這些體系不可能在短期內完成。並且,影響產權所有制的政治、社會、文化等方面的制度環境也是很難改變的。中國、東歐等轉型國家所出現的許多困難都說明了這一點。法國、英國和台灣的國有企業民有化的實踐也說明機制轉型是困難重重,時間漫長的過程。這樣,對一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為導向的經濟體制轉型的國家,在經濟自由的諸多障礙還沒有清除,市場體系還遠為完善之前,人們不應該將國有產權大規模的民有(私有)化。相反,應該從建立和完善市場體系,允許更多的經濟自由,采取分散漢決策方式入手來改善經濟環境使得集體企業得到發展。伴隨著經濟環境更進一步的改善,當市場已經建立起來,經濟自由足夠充份時,國有產權和集體產權安排將不再會比民有產權更為有效,因為政府關系能力不再重要,也不再必要。只有這時,才能進行大規模的民有化。
經濟制度環境決定了最佳產權制度的選擇也可從中國在五十年代初的國有化制度轉型及八十年代以來的市場化轉型來說明。中國大陸50年代初展開的國有化制度的轉型並不是簡單地通過沒收私有財產、取締私有企業而進行的,而是通過逐漸減少經濟自由,控制生產要素,幹預市場使得私營企業的操作很難進行下去。當時采取的方式是取消股票市場,將銀行收歸國有。這樣一來,私有企業就沒有了通常的融資渠道。通過工商業改造運動,大多私有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不得不先後與政府實行“公私合營”。到文化大革命期間,經濟的自由度更進一步減少,行政幹預的程度更進一步的加強,結果所有那些公私合營的企業都差不多變成了國有企業。78年經濟改革開始之後,中國開始了一個逆向的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但中國市場化制度轉型並不是通過迅速私有化而進行的。而是首先通過經濟自由化改革(允許經濟自由,承認人的自利性,采取分散化決策方式,引入激勵機制等),將指令性計劃經濟為主體的經濟體制逐步轉變為各種產權企業共存的混合經濟體系。1991年,非公有制部份在國民生產總值中占52%,同期國有企業部份所占的比率每年以2%遞降。1992年,這種趨勢更加明顯。在1992年中共十四大明確宣布采取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體制,從而為市場經濟在很大的程度上掃除了意識形態方面的障礙。到1995年,國民生產總值中國有經濟部份所占的比率下降到40%以下,非國有經濟部份已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現在,隨著經濟改革的逐漸深入,持續和廣泛引入市場機制,集體所有企業正在逐漸失去優勢,越來越多的集體產權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正在朝產權明確的股份制企業轉變。這些現象正好驗證了本文產權理論的結論。
六. 結束語
在本文中,我們給出了一個內生產權所有制理論。這個理論將非規範經濟環境下如何從民有產權、國有產權、集體產權中選擇出最優的產權安排。中國和東歐國家之間的兩種不同的改革經歷和實踐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研究背景。在本理論模型中起到關鍵作用的是在非規範經濟環境條件下,一些非市場資源,例如政府關系能力和管理能力對有效生產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應用這個理論解釋了現實世界中的一些經濟現象。這個理論還可被用來研究經濟學中特別是轉型經濟學中的一些理論問題。通過運用這個新的產權理論,我們可以研究和回答轉型經濟中的許多重要問題。例如,我們可以用這個理論研究經濟改革的策略問題:究竟應采取激進的,還是漸進的改革方式?究竟是應先改善經濟環境,還是應先改變國有企業的所有制形式?
這個理論框架在兩方面對傳統的產權理論進行了改進:其一,本文提出的產權理論揚棄了完全經濟自由、分散化的決策方式、以及具有完善的市場體系這些在傳統的經濟理論中必不可少的假設條件,因此,發展和推廣了傳統的新古典經濟理論,經典的產權理論,和現代微觀經濟學理論到包括非規範經濟環境的情況。其二,本文所給出的理論框架並不是將產權的安排作為外生給定的,而是作為對經濟自由程度,市場不完善程度的一種有效對應。本文證明了在經濟自由程度低下,市場很不完善的情況下,國有產權安排選擇在三種產權所有制選擇中是社會最優的,但當經濟高度自由,市場接近完善的情況下,民有產權安排將優於國有和集體產權,成為一種最優的產權安排選擇。當經濟的自由程度,市場的不完善程度處於某種中間狀態時,集體所有的產權安排形式將是最優的。這樣,國有產權安排的選擇並不完全是基於意識形態方面的原因,它同時也是對經濟環境極端不規範的一種有效反映。我們的這個結論與許多經濟現實是吻合的。在沒有什麽經濟自由,市場缺乏或極端不完善的情況下,民有產權的安排形式不能生存,國有產權安排將處於壟斷地位。盡管國有企業的效率一般說來較低,但由於改進與政府的關系以便獲得必要的生產投入資料的成本是很高的,官方經理具有相對優勢獲得資源,獲得這些資源的成本比民有企業家要低。從而,國有企業總的生產成本比其他類型企業的生產成本要低。我們可以從改革前的前蘇聯國家,東歐各國,中國以前所實行的指令性計劃經濟現實驗證此點。同時,正是由於非規範經濟環境,在中國的經濟自主化和市場化的改革過程中,集體所有制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比民有制企業效率更高的原因之一。同時,這也解釋了為什麽在改革過程中,出現了如此多的貪污、行賄,受賄等權力尋租現象。因為在經濟制度的轉型過程中,完全的計劃經濟體制被打破,而新的市場體系又沒有建立起來,許多政府官員趁機通過以權謀利、行賄、受賄、轉移國家資產等手段形成了各式各樣的“集體”產權安排。從政策的角度考慮,當ρ處於中間值時,集體所有制產權安排是三種所有制中最優的結果可能更為重要。因為這個結果與轉型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由於ρ只能被逐漸的增加,大規模的民有化不是最優的產權制度選擇。在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正如在中國的改革過程中出現的現象那樣, 各種集體產權安排(合法、非法)的企業大量湧現。
應該指出,本文所得到的結論並不意味著現有的國有或各種形式的集體產權安排是最優或合理的。相反,它應該被用來強調經濟自主和分散化決策的重要性,從而改進經濟自主及增加分散化決策的重要性。一種流行的錯覺是:由於鄉鎮集體企業在現階段的蓬勃發展,有人過份地誇大這種產權制度長久優越性。其實,它只是一種過度性產權制度,隨著經濟環境的不斷改善,最終將由產權明晰的民有企業替代。盡管國有或集體所有制在在非規範性經濟環境下是最優的產權安排制度,但這並不能說明它比在規範經濟環境中產權明確的民有產權安排更有效。事實上,非規範經濟環境下交易成本更高,為了有效生產,它必須要花費一些額外的資源,例如搞好政府關系方面。但當經濟環境改善到比較規範時,對於民有企業來說,政府關系能力不再重要,民有產權安排就會更為有效。為了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采取產權明晰的產權制度安排應是最終目標。當然,達到這個目標的方式並不是迅速將國有企業民有化,而是首先應該改善經濟環境。由於建立成熟的市場體系是一個時間漫長,成本巨大的過程(盡管減少政府的幹預,允許經濟自由要容易的多),根據文中的結論,當ρ很小時,完全的民有(私有)化不是最優的選擇。在經濟轉型時期,對於給定的ρ,集體產權安排將更為有效。只有當ρ充份接近1時,我們才可以將國有企業民有化。同樣,也不要由於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腐敗現象而終止改革,退回到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從我們的產權理論得知,隨著經濟環境制度的改善,這些不正當的尋租“集體”產權企業必將會失去存在的空間,而由產權明確的民有企業取代。
新的產權理論不僅可以研究轉型經濟中的一些問題,甚至可以用來解釋發達現代工業化國家中一些經濟現象。例如,我們可以解釋即使在工業化國家,也存在國有、公有或各種形式的合作(集體)企業。在那些具有自然壟斷性的部門,例如能源部門,市場是不完善的,存在著有大量的行政幹預。因此ρ的值可能會很小,這使得國有企業更具有競爭的優越性。這個理論也解釋了在中國現有的非規範經濟環境下,為什麽許多國外著名大公司紛紛要求同中國的國有企業合資而不願單獨獨資的原因。其原因就是在合資企業現有的經濟環境下更易生存,企業效益更高,中方的廠長、經理能提供不可缺的良好政府關系而國外公司經理能提供良好的管理資源。
應該指出的是,為了簡單起見,在本文中,我們僅假定存在民營企業家和官方經理這兩類人員而沒有考慮這種人力資源的市場。本文也沒有直接考慮管理能力和政府關系能力這兩種資源市場。然而,我們並沒有完全忽略這些市場和交易,而是將這些因素都概括進ρ里面。同時,本文只考慮如何最佳地“擁有”資本的最佳途徑,而不考慮資本市場的具體運作。
盡管在本文中,我們只考慮了單一的占主導形式的產權安排的選擇形式,但我們也可以用這個理論解釋在同一行業或同一地域,國有企業,民有企業,集體企業這些不同產權所有制安排共存的現象。因為官方管理人員和民營企業家的機會收益,生產技術,分配規則,管理能力和政府關系能力的相對有效性的不同會影響最優產權安排的選擇,經濟個體之間的這些差異會導致在同一經濟區域出現不同的產權安排形式共存的現象。
一個有趣的問題是,如何設計一個有效平穩的經濟機制轉型的具體過程。在本文中我們沒有討論從指令性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如何具體轉型的問題,也就是如何改進ρ的問題。另一個有趣的問題是經濟環境不規範的程度和產權所有制安排轉型過程的互動問題。在模型中。ρ是一個外生變量,用來描述市場完善、經濟自由以及分散化決策的程度,產權安排被當作一個內生的變量。更精確更恰當的模型應該將市場體系的發展當作內生變量。當經濟自由程度提高,政府幹預減少,分散化決策得到改善以後,市場會逐漸成熟和完善。當然,沒有經濟自由,不放松政府的幹預,僅僅對國有企業進行私有化是不太可能培育出一個成熟的市場體系。不過,由於發展出一個新的市場體系是一個代價高、長期的過程,本篇文章主要考慮最優產權安排的選擇,所以將市場的發展過程處理成外生變量也許是恰當的,特別是在考慮短期行為是如此。
中國私營經濟發展的多重文化基礎
丁子江
美國加州州立科技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一、中國社會的財富觀和權勢觀
二、當前中國市場經濟的社會文化“搖籃”
三、 走向市場經濟之路:誰先致富?如何致富?
四、 結 語
三十年前,正當神州大地陷於文化大革命的全面動亂之際,東亞的四條小龍台灣、香港、南韓和新加坡卻在長期蟄伏之後悄然而動,不過十多年之後,竟一個個飛騰起來。什麽是這幾條小龍起飛的原動力?專家學者們常常認為,是資本主義+儒家文化+歷史機遇(Capitalism+Confucianism+Opportunity),也就是說它們把握了千年難遇的特定良機,利用傳統的價值觀協調人與人及人與物在市場競爭機制中的相互關系,從而煥發了與西方很不同的經濟活力。此外,不可否認它們都處於冷戰前沿的地位。在美國和一些西方國家的支持下,利用韓戰、越戰迅速發展起來。
中國大陸這條紅色巨龍數十年來自我封閉、與世隔離,因自我摧殘而傷痕累累。突然,它搖頭擺尾,拔地而起,令世界刮目相看。一個同樣但更令人好奇的問題因此而生:什麽是這條紅色巨龍開始起飛的原動力?它會和那幾條小龍那樣迅速順利地騰飛嗎?這條紅色巨龍與那四條小龍相比,不僅個頭大,而且年齡老,閱歷深,積弊多,構造覆雜,志向遠闊,所面對的困難更覆雜更艱巨。當巨龍開始昂頭之時,立即發現自己一方面遭受先天遺傳與後天感染並發的舊疾新病,另一方面又可以享用自家的“遺產”和外來的“捐贈”。中國今天的市場經濟具有老邁而又年幼的雙重特性,它既是一代代傳統文化“淤泥”的沈積,又是東西方不同價值理念“沃土”與“污垢”的撞擊與融合;它就象一棵土生土長而又盤根錯節的千年老樹,幾乎被一陣山林大火焚毀,而後在陽光雨露下吸收新施的肥料,忽然覆蘇,並嫁接上外來品種的枝葉,一時間生機盎然,盡管仍然傷痕累累,瘢跡重重,還長有蛀蟲,它依然顯得活力無限。
本文將從歷史的角度,描述與中國相關的多重文化如何構成了中國大陸改革時期市場經濟的生長環境,以及這個環境對目前大陸市場經濟生長過程的影響,力圖揭示在經濟體制和社會轉型中的某些灰色現象的社會文化原因。
一、中國社會的財富觀和權勢觀
中華民族即使不是唯一最愛錢的民族,也是最愛錢的民族之一,“錢”的觀念滲透到中國社會的每一微觀層面。然而,再沒有比中華民族更不像她自己的了──這個民族最不愛錢,又最愛錢。她的文化價值觀中既對金錢無比蔑視,又對其萬分垂羨;她哺育的聖賢或“君子”擅長將金錢塗上一層真真假假的倫理光彩,而她同樣喂養的“小人”或普通老百姓卻用自己貪欲的油污再次抹去那層光彩。雖然,錢並不等於就是資本,也並不一定從資本中獲得;但追逐錢的強烈動機,在一定的條件下,就可轉化為資本運轉中對利潤的追求。
“財”神只住在中國?
這個星球上恐怕不存在不愛錢的民族,但各民族愛錢的方式很不相同。有哪一個民族象這個中華民族,把“恭喜發財”當成喜慶節日最吉利最討人歡心的祝詞;又有哪個民族象這個中華民族,把“財神爺”奉作家家戶戶最敬畏最令人迷信的神明。財神不僅只一路,而且要五路,所謂“五路財神”。中國人一生最講究的是“福”、“祿”、“壽”三星高照,而象征金錢財富的“祿”則是其中最明亮的星。中國人最喜歡的年畫是什麽“招財進寶”、“發家利市”、“金山銀山”等。中國老百姓是拜金主義者,他們信仰宗教與其說是精神的需要,不如說是更多更高物質的追求──既要今生的享受又要來世的富貴。中國有關金錢萬能的格言或俗話比比皆是,如“有錢能使鬼推磨”,“有錢能通諸神靈”等等。
世界各國公認華人是個具有經商本能的種族,脈管里流動著渴望賺錢的熱血。正是這種拼老命賺錢的幹勁再加上轉得快的腦筋,華人在東南亞國家至少掌握了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經濟命脈。可是,為什麽華人在發達國家不能打進主流經濟圈子,而只能在一些落後國家稱雄呢?這與華人經濟行為的特徵或其致富的手段有關。這一手段(至少是在他們創業的初期階段)主要有三要素:首先是利用原始資本積累的經濟手段──野蠻落後的剝削方式,如極便宜的勞動力,惡劣的勞動環境,陳舊不安全的技術設備,勞保福利的無保障,勞動時間的冗長,不合理的工資制度等等,這在落後國家是普遍的,而在發達國家卻早已過時;其次是利用社會的非制度化──人治為主或不完善的法制,如各級政府的擅權腐敗,各種法規稅制不嚴,社會秩序混亂不堪,非法性的投機冒險,賺取利潤的非經濟手段等等;再次是利用投資經營的短期行為──單純追求利潤的急功近利,如不講信譽,不講道德訴求,不講社會責任感,不講回饋社會等等。
華人最追求“富貴”,但很多人往往即便富了也富而不貴,甚至為富不仁。由於暴富顯富,而又不回饋社會,往往遭到忌恨,使自己與當地民眾陷於對立的狀態。菲律賓馬尼拉的華人有個“忠義山莊”,里面蓋滿豪宅,平時全都大門緊鎖,只有清明時節,方見人影。這些建築是當地華人富家為死者專門蓋的靈屋,而數百萬的當地窮人卻住在破木棚里。有人很早就預言,東南亞的華人富商會遇到當地社會的反彈。果不其然,現在綁架勒贖已成為菲律賓的熱門生意,甚至連軍警也與綁匪相勾結介入其中,據1996年3月17日紐約時報報導,近三年來,共有665人遭綁架,其中多數為華人,有31人被撕票,受害人支付的贖金超過1,100多萬。其實,受害人和贖金遠不止上述統計,因為許多人因怕官匪勾結,而往往私下了結。
六個“圈子”都一樣愛錢
中國歷史上有六個階層的文化圈子(Cultural Circles),它們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依賴,造成錯綜覆雜的社會經濟關系和結構,甚至直至今日仍以變種的形式發揮著不同程度的作用。這六個文化圈子是,皇族文化圈,仕者文化圈(以士大夫為主體構成的整個官僚集團),鄉紳文化圈(以豪門望族地主富商等構成的地方勢力),寺院文化圈(以道教佛教或民間教派構成的宗教勢力),江湖文化圈(以會道門幫派盲流秘密組織或造反團體等構成的社會勢力),平民文化圈(以廣大農民手工業者小生意人自由職業者等為主體構成的普通民眾)。盡管表現形式相異,這六個圈子中的前三個階層經常滿口“仁義道德”,侈談“重義輕利”,實際上卻是最大的斂財集團,最愛錢的大圈子。
中國歷史上各朝各代的皇帝自稱真龍天子,代表上蒼統治江山黎民,自然這世上的一切都屬於他們。明白一些的皇帝多少給老百姓一點喘息,注意一點生產;而絕大多數皇帝不是昏君就是暴君,為了窮奢極欲,享盡人間之豪華,他們橫征暴斂,把老百姓骨頭上的最後一點殘油也刮幹,血管里的最後一滴剩血也吸盡。以皇帝為核心、以其血緣為紐帶所構成的整個皇族(Imperial Family and Kinsmen)是社會的統治中心,它賴以生存的物質來源是以分封為王、巧取豪奪、苛捐雜稅等濫權或非經濟手段來聚斂財富。
中國歷史上的士大夫(Literati and Officiadom)階層,是為以皇帝為核心封建王朝服務的龐大官僚集團。皇帝們用科舉制度(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擴大自己統治的階級基礎,這種開科取仕的辦法不講門第貧富,明顯優於西方中世紀的世襲制,使普通人得以機會參與政治。但中選之仕最終不過是在功名利益的利誘下,成為統治者的鷹犬幫兇。中國文人滿腦子“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因為“書中自有千鐘菽,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顏如玉”。中國的士大夫都稱自己為儒者,然而在孔子看來,儒者可分為“君子儒”和“小人儒”,每朝每代,“君子儒”寥寥無幾,而“小人儒”卻多如過江之鯽。士大夫們常自吹“威武不能屈,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實際他們大多數全能被屈、被淫、被移。中國人都知道“官本位”效應,權與錢可以轉化,有權就有錢。就連好官,也是“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更不用說那些一味搜刮民脂民膏、造成“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的貪官污吏了。中國歷史上確有一些清廉的文臣和忠勇的武將,然而遺憾的是歷代大多數文官都愛錢,武將都怕死,政治腐敗,以致民眾造反,藩鎮叛逆,外族入侵,社會動亂,中國歷史上大半時期都不太平。
鄉紳(Local Gentry)階層自古以來是真正維持某個地方社會、政治以及倫理秩序的主導力量,也是當地精神文化和各種物質利益的代表。鄉紳具有雙向的功能,一方面代表地方利益與上層朝廷官府應付周旋,另一方面又協助甚至勾結統治當局掌控下層平民百姓。他們或是宗族首領、退隱官員、舉人秀才,或是地主員外、手工業主和富商大賈,以自己特有的家世、名望、人脈和實力,在一定程度上操縱或影響資源、土地、生產、市場、錢莊、當鋪、運輸等經濟命脈及其發展。與士大夫階層不一樣,鄉紳是舊式私營經濟的真正主人,也是這種經濟利益的直接獲得者。他們知道“錢本位”效應,最清楚金錢財富的力量,即“越是錢多,越是氣粗”就是簡單而現實的真理。為了錢,他們會用最原始野蠻的方式來榨取雇工和佃農,也會用最惡劣狡猾的手段來欺騙顧客和買主。他們也明白錢與權可以轉化,有錢也可有權,如用錢行賄衙門就可換取更大的利益;甚至他們可以“捐官”即花錢買個縣太爺的官位來做做。
中國的宗教主要是由道教佛教回教和其他一些民間宗教組成,其勢力不象歐洲中世紀的教會那樣全面控制社會,而是在絕對服從世俗皇權的前提下行使其社會職能。總的說來,中國歷代統治者對各種宗教的並存相當寬容,並不加過多的幹涉,除因特殊需要對其中某些加以官方扶植外,一般讓它們自生自長自消自滅。為了生存和發展,各個宗教派別以所在地域形成了自成一體的寺院經濟,據有田地、山林、湖塘及莊園等,其來源或是原始的占有,或是朝廷的賞賜,或是民眾的捐贈,甚或是不正當的巧取豪奪。
“江湖”(Vagebond Persons, Siniste Gangs and Rebellion Organizations)是中國傳統特有的文化現象之一,它包括各種“會道門”幫派地下秘密組織,地痞流氓,遊民流寇,犯罪團夥等黑社會勢力,此外還包括以農民起義或革命團體等構成的政治反抗勢力。江湖勢力有的是正義的,有的是邪惡的,也有的正義與邪惡相雜。它們或因團結互助,或因逃避迫害,或因反抗壓迫,或因錢財而挺而走險。江湖勢力形成自己特定的經濟利益和生意行為,正面一點的可能行俠作義,殺富濟貧,除暴安良;負面一點的則招搖撞騙,欺小淩弱,打家劫舍,官匪勾結,包賭包娼,浪跡於黑白道買賣之間。總的來說它們是一種盲目的破壞力量,往往以不正當或非正常的手段獲取財富。
所謂平民(The Populace)是一個十分模糊的概念,包容了一個極寬泛的社會階層,如農民、雇工、手工業者、小商人、自由職業者和城鎮普通市民等。這個階層是被統治者,只能利用統治者的某些開明決策或疏漏松動之處來爭取一定的生存和發展空間。“皇恩浩蕩”或天下太平時,他們可安居樂業,養息生作;“龍顏大怒”或天下大亂時,他們便家破人亡,生靈塗炭。這個階層中只有極少的人有幸成為政治或經濟的暴發戶,因此大多數人在垂羨發財者的同時,又無奈地向往一種平均主義的烏托邦社會。
孔夫子孟夫子也重錢
人們都認為孔夫子和孟夫子從不看重錢,其實這是個誤解。孔夫子也談錢,不過在談錢的時候,先將其塗上了一層倫理的色彩。在《論語(Analects)》一書中,孔子的確把他的政治原則、社會理想和價值觀念與經濟生活混合在一起。對他來說,對各個社會階層、集團以及個人在生產、流通、分配上的地位、作用和關系必須加以倫理的規範。孔子指出:“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貧與賤,是人之所惡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也就是說錢財是人人所愛的,但應以合乎道德的方式獲得;窮苦是人人所厭的,但因道德的需要,也應安之而不逃避。他還指出:“邦有道,貧且賤焉,恥也。邦無道,富且貴焉,恥也。”意思是如一個國家有道德秩序,那麽貧窮就是可恥的,然而若一個國家沒有道德秩序,那麽即便富貴也是可恥的。因此,孔子主張,在一定的條件和合理的規範下,人們可以積極地追求財富,所謂“富而可求也......吾亦為之”。
雖然孔子總的認為“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以此擡高作為腦力勞動者知識分子地位,貶低體力勞動者的作用。在這一點上,他與古希臘大哲柏拉圖(Plato)相似,後者也不主張統治階級參加體力勞動,因為其會因陷於“俗務”而延誤大事。然而,“君子”(Superior Man)靠什麽過活呢?孔子為他們指明了一條“一本萬利”的捷徑──只要當了官成了勞心者,當然衣食不愁,錢財自然滾滾而來,所謂“君子謀道不謀食、耕也餒在其中矣、學也祿在其中矣、君子憂道不憂貧。”孔子強調“因民之所利而利之”,這里面暗含著肯定經濟生產活動的功能以及追求財富的需要。他把“足食、足兵、民信”作為三大立國之本。他還提出“何以聚人曰財”,從而將財富視作統治社會的必要條件。此外,他主張“百姓足,君孰與不足”,就是說老百姓富了,統治者哪有不富的。
儒家的第二大經典著作《大學(Great Learning)》中,發展了孔子反對聚斂(重稅)的思想,進一步指出“財聚則民散,財散則民聚”的主張,也就是認為首先讓民眾富有而非讓統治者富有,國家才會免於滅亡。如何才能使老百姓富有國家財源充足呢?《大學》從生產與消費的某種相互關系中,看出“生財有大道,生之者眾,食之者寡;為之者疾,用之者舒;則財恒足矣。”用今天的話說就是,擴展財富有個根本辦法,即盡可能從事生產的人越多,吃閑飯的人越少;生產效率快,而消費合理;則財富定永遠充足。儒家的另一經典著作《中庸(Doctrine of Mean)》與《大學》強調“有土此有財”一樣,把孔子強調天為生產萬物根源的觀點,擴展到不僅“天”而且“地”也同為生產萬物的根源;從而把土地提升到自然力的高度來認識。《中庸》對中國經濟思想的一個突出貢獻,就是“來百工則財用足”,即工業致富論,並將之列為天下國家的九經之一。它企圖把建立在自然財富觀基礎上的農業生產觀上升到工業生產觀,這是非常積極的。遺憾的是後來的儒家並未將這一思想貫徹和發展下去。
孟子比孔子更重視經濟問題。他指出,物質環境對人們有重大的影響,在個人財富與國家財富上應有不同的倫理要求;人的生存發展使社會經濟關系日益覆雜,繁雜的道德規範會限制個人日常的經濟生活,因此應給予一定的放松;如果道德規範與個人財富的獲得有沖突時,並非後者絕對服從前者,而應取決於對兩者輕重本末的權衡。例如一個人就要餓死,食物當然比禮義廉恥更為重要。孟子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明確提出保障私有財產理論的思想家。他主張“恒產”即財產的永久占有,並強調為了社會秩序的安定,人們應有自己財產。如農民應有一定數量的土地進行生產,造成自給自足的家庭經濟。而那些無恒產的人易於做邪惡之事。
愛錢的“共產主義者”
共產主義者不愛錢嗎?在打江山時,除了少數投機或動搖分子外,一代共產黨人確實把腦袋掖在褲帶上鬧革命,但動機各有不同。有的真正信奉馬克思主義,要實現共產主義理想;有的滿懷抗日救國的一腔熱血;有的為報地主老財剝削壓迫之仇;有的僅僅為逃避封建包辦婚姻;還有的是家里揭不開鍋了,參加隊伍混口飯吃;也有的圖將來革命幹成了能“三十畝地一頭牛,老婆孩子熱炕頭”,甚至升官發財。中國曾經是一個落後的農業國,投身革命的絕大多數是農民。中國的農民歷來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具保守性,不圖社會變革,只求發家致富;另一方面又具造反性,在“均田”、“均富”的理念驅動下,會揭竿而起,以暴力反抗官府,但打下江山後最易於腐化墮落,李闖王的失敗就是極鮮明的一例。
中國共產黨靠自己的活力和國民黨的腐敗打下了江山。開國初期曾一度保持上升的勢頭,但不久腐化的病毒開始滋生,逐漸侵蝕本來尚屬健康的機體。一些領導幹部開始換妻、占好房、求特權;一些幹部露出愛錢的貪婪本性,開始濫用權力,貪污受賄。從五十年代起,中共便掀起了一輪又一輪的社會主義革命高潮。一方面,它從農業合作化入手,在城鎮推行公私合營、在農村大刮“共產風”、實行人民公社化,試圖跨過資本主義階段,跑步進入共產主義;另一方面則不斷強調階級鬥爭,批判“資本主義”道路,反對物質刺激,號召幹部要堅持革命化,警惕“糖衣炮彈”。這一系列做法直接違反了社會發展的本來規律,也違反了人的本性,不久便嘗到極大的惡果。從1959年到1961年,所謂的“三年自然災害”造成了數千萬人餓死(其實當時氣候基本上是風調雨順,經濟上的大災難完全是主政者造成的破壞)。六十年代初,共產黨內的一些有識之士看到了問題的所在,便順應人性的本來面目,給予老百姓一些松動的機會,試搞了“三自一包”(即自留地、自留林、自留畜以及包產到戶)。這樣一來,農民有了一定的生產積極性,情況開始好轉。可惜好景不長,毛澤東又發動文化大革命,把違反人性的做法推到了無以覆加的地步。
結果,中共把一個骨子里愛錢的民族,變成了一個表面上最不愛錢的民族。除了極少數的特權者外,中國人都窮,於是,“愛錢”便以一種隱性、變相和小規模的形式開始泛濫。許多原本不直接屬於商品的東西,人們也以商品的形式交換,如地位、權力、名望、家庭背景和社會人脈關系網絡都可以轉化為錢財,“走後門”就是這種種關系最形像化的寫照。在這樣一個社會中,一旦放松了多年來對追逐錢財的禁錮,就象希臘神話中的潘多拉(Pandora)之盒被打開了,里面所裝的瘋狂、貪欲、嫉妒、罪惡等禍患一擁而出。整個社會的商業化就象沖破閘堤的洪水勢不可擋,什麽理想和情操都通通刷洗一空。中國大陸的一出電視劇里有一句台詞,“有錢也許不能萬能,但沒有錢卻萬萬不能”,幾乎成為傳世警句。
有人說,“錢”能決定一切比“權”能決定一切要進步,此話雖有偏頗之嫌,但也不無道理。不管怎麽說,中國大陸開始了一種從單一“權本位制”到“權”與“錢”兩種本位制並舉的轉型。過去是“權”到“錢”的單向流程,而現在是二者之間的雙向流程。在這種體制中,最賺錢的機會就是利用權和錢的交匯,或者說在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的邊緣地帶得到最大的利益,能有幸得到這種機會的人當然是那些可以將權轉化為錢的人。但也與過去有很大不同,八十年代以前,你即便有錢但沒有權,你也甭想住豪華住宅,乘昂貴轎車,買緊俏用品,享受一流服務和保護,出入特權的娛樂設施。然而,今天這種現象改變了,人們可以“買”官作,可以“買”警察保護,可以“買”免除或減輕刑罰。盡管由於某些原因,中國還有一些錢仍打不進的“堡壘”,然而至少大部份“城池”已慘遭淪陷。九十年代開展的反腐敗運動所揭露出來的只是冰山一角,但也可略見一斑,現在的貪污案中,百萬元以上的大案多(僅1995年就達六百多件)、高層官員涉案多、有組織的集團犯罪多。為此,1995年11月,最高檢察院成立反貪污賄賂總局,並在各省直轄市的檢察院相繼成立反貪污賄賂工作局,力圖建立起制度性的反貪網絡。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大陸也會象台灣一樣,黑金政治泛濫,沒有一處不被錢所主宰。
二、當前中國市場經濟的社會文化“搖籃”
中國大陸目前成長中的市場經濟是一種壟斷的行政權力與市場交換雜交的產物,它的文化基礎則是中國的傳統經濟文化、馬列經濟文化和西方經濟文化觀的混雜。
傳統經濟文化:“小康社會主義”的由來
孔子對後世平民的一個重大影響就是他“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的思想。盡管他僅僅提出社會貧富不均的弊病,而不能找到醫治的辦法,但仍然為中國傳統的“均富”論奠定了理論基石。他的另一個重大影響就是他有關“小康”(Primary Abundance)與“大同”(Great Harmony)的基本原則,後來這些原則在《禮記.禮運篇》中加以進一步的闡述,到19世紀末在康有為的《大同書》更得到系統化。這恐怕也是中國人易於接受馬列主義的一個先天條件。什麽是“大同”?從《禮運》所述來看,“大同”就是財產公有,人人平等,沒有階級差別、等級秩序、政治壓迫和經濟剝削,更沒有犯罪現象。也許是歷史的巧合,中國古代《禮運》提出“大同”論之際,正是西方柏拉圖著述《理想國》之時。“大同”是許多民族古老的夢想,1500多年前,東晉大詩人陶淵明在其《桃花源記》中描述了這樣一個理想社會;英國人文主義者托馬斯.莫爾(Sir Thomas More)在480年前發表《烏托邦》抒發了美好的向往;法國的聖西門(Henri de Saint-Simon)和傅立葉(Charles Fourier)提出了各自空想社會主義理論;英國人歐文(Robert Owen)乾脆於1825年在美國印地安那州買下三萬英畝,建立了“新諧和村”(New Harmony),用以實驗自己社會主義的綱領;中國清末的康有為撰寫了《大同書》來表達自己的政治理想。
《禮運》中講述的“小康”是與“大同”完全不同的兩個觀念,它以財產私有為出發點,不是“天下為公”,而是“天下為家”,以各自家庭為社會中心建立起人的財產關系,生產的目的是為了個人的利益。既然一切為私,就必須修建堅固的城池,以防他人侵擾;此時,統治國家應以禮義為綱,來規定君臣、父子、兄弟、夫婦之間的關系;再進一步,以此確立制度,完備各種經濟設置,獎勵有勇有謀的人,以功績為考核之標準。由於人人為自己,就可能引起混亂,所以統治者除運用軍事手段外,必須建立倫理綱常和法規;當政者若不能做到上述這些,必會為害社會,故理所當然地讓位。
鄧小平不甚注重理論、而強調實際效應,他提倡“摸著石頭過河”,並一向信奉“貓論”。為了需要,在一幫謀士的包裝下,他提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其具體內容就是建設“小康社會主義”、作為中國大陸的經濟社會發展目標。這不愧為“古為今用”和“土洋結合”的一個典範,它避開談“大同共產主義”,而只談“小康社會主義”,既滿足民眾追求私有的本性,又不徹底拋棄建黨的立論之本。
中國傳統文化中最核心的價值觀之一就是父權為本位的家長制。孔子強調的“忠孝節義”,其中以孝為根本。古時,最高統治者是“皇帝老子”、“天下之父”,官僚衙門是“父母官”,而老百姓則是“子民”。許多社會關系都是父權的延伸或變種,都可用父權來加以解釋,如“長兄為父”,“師徒如父子”等等。這種“父權家長制”反映在經濟活動中,就是以家族為基本架構組建經濟活動的社會習俗與經營文化。現在,中國成長中的私營經濟里,家族式企業十分普遍。要想讓大多數的私營業主們走出“家長說了算”的那種封建式家庭經營,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特別是一些農民企業家,還弄不清現代化管理是什麽東西,他們更需要脫胎換骨的“改造”。
祖訓已被遺棄?
目前,中共正在做的事就是推翻自己過去所做的一切,它無奈地抽掉自己招牌上標有“共產”的實際內容,拋開了過去支撐這個黨及其專政的理論基石──來自馬列的教條,轉變成一個為了自身利益而實行一黨壟斷的強權。它正在扶植再造新的、更富有的、更永遠無法消滅的地主、資本家、外國買辦和黑道勢力,也就是在更大的規模、範圍和效應上制作新的剝削、私有制、貧富不均和社會的黑暗與醜惡,這是它在“多害相較取其輕”的狀態下,被迫作出的痛苦抉擇。當年馬克思詛咒,資產階級為了自己的需要,造就了無產階級,也同時造就了自己的掘墓人。進入八十年代後,鄧小平發現,不改善老百姓的生活就會亡黨亡國,他只能選擇經濟改革來挽救中共的危機;然而,號稱代表“無產階級”利益的中共,為了自己的生存,卻造就出了“新資產階級”,並且自己終將嬗變並與之融合。
共產主義是人類的一種理想,它與儒家的“大同”,佛家的“凈土”、“極樂世界”,還有基督教的“天堂”有異曲同工之妙。然而,與其他宗教不一樣,實現“共產主義”的途徑要經歷太多的血腥和殘殺,過於扼殺人的本性,所以使人們半途而廢。同蘇聯和其他國家的“社會主義試驗”之結果一樣,中國大陸的社會主義經過三十個春秋,給老百姓帶來的不是富裕和文明,而是貧窮和不斷的政治運動,以及不幸、摧殘和絕望。中共掌權後,就劃定了兩大禁區,一是在政治上不得動搖一黨專政和它的意識形態,另一是經濟上不得改變社會主義道路、不可動搖公有制。可是,1978年後中共在經濟上一步一步後退,禁區相繼開放了。農民單幹了,私營企業出現了,官員可以合法經商了,國有企業不得不轉賣給國人或外商......這樣,從市場經濟中生長出來的“新資產階級”,或遲或早、或多或少,必然會要求更大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也必然染指政治──形成壓力或利益集團,要求更多明確界定的權利。同時,“三十年風水輪流轉”,當初被打到台灣去的國民黨“地主資本家、大小戰犯、老反革命分子們”一個個衣錦還鄉,建廠投資,成了中共的座上賓。
西方經濟文化: 幽靈來了嗎?
讀過《共產黨宣言》的人,都能記住這本“共產黨”人“聖經”中的開篇語,“一個共產主義的幽靈在歐洲徘徊”。然而,馬克斯、恩格斯這兩位共產主義的鼻祖,萬萬不會想到,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一個資本主義的幽靈在蘇聯和中國徘徊”,資本主義在社會主義的“紅色土地”上“覆辟”或者得到了新生。盡管革命前,在這兩個地方(尤其是中國),資本主義並未得到長足的發展,但是,有趣的是,中俄兩國的老百姓對市場經濟的適應能力很不一樣。中國民眾很快進入“全民皆商”的狀態,把中國“拉進”了資本主義,而在俄羅斯政府造出一套資本主義制度之後,俄羅斯民眾卻在資本主義大門前猶豫不決、不敢邁入。這或許跟社會主義的“壽命”有關,在蘇聯,社會主義的壽命接近八十年,這使經歷過商品經濟的人早就辭世;而中國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大大縮短了社會主義的壽命,結果很多生在舊時代的老一代還健在,反倒成了中國的榮幸。
幾百年前,當資本主義乘文藝覆興之勁風,沖破中世紀千年的黑暗,取代封建主義,而呱呱落地之時,懷舊的遺老遺少們對之深惡痛絕,因為它打破了封建貴族和天主教會勢力的藩籬;一向高居學府之內的哲人文豪們也一起舉起倫理之旗,對之口誅筆伐,因為它把人性中最醜陋的污垢一下子全抖落出來。馬克思把所有的批判凝成一句名言:“資本從它來到世間,每個毛孔和細胞都滴著血和骯臟的東西”。然而,正是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供求規律、自由競爭和追逐利潤,給人以發展和創造的機會,調動人奮鬥的欲望和一切積極性,充份滿足人自私自利的本性。亞當.斯密(Adam Smith)指出,有一只“看不見的手”(Invisible Hand)在掌控著資本主義社會“機器”的操作,它就是在市場競爭中以追求利潤為唯一目的的機制,而這只“隱手”最直接的“肉身化”就是資產階級。政治家、哲學家、文學家、藝術家、科學家、軍事家們,各個領域的專家以及物質的直接生產者們,都認為自己是社會發展的主導力量,其實,在一定意義上,作為資本人格化身的資產階級──工商企業家階層,才是社會發展杠桿的撬動者,它以非道德的力量大顯神通,控制了整個社會生活,雇傭了政治家為其界定產權和人權,建立遊戲的規則──制度的保障;雇傭了軍事家用“火與劍”之暴力為其占領更多的領土、資源、人力和市場;雇傭了科學家為其更新生產力,向未知的知識領域及未開發的自然王國挺進;雇傭了白領或藍領階層從事腦力勞動或體力勞動,直接創造物質財富;也雇傭了哲學家、文學家和藝術家為其點綴精神生活,裝潢富麗堂皇的門面。
今天,中國大陸已經開始出現自己的“企業家階級”──一批由那個“資本主義幽靈”投胎轉世,或借“社會主義”之屍還魂的“大款”富豪們。盡管它仍躺在搖籃,還未完全掙脫繈褓的裹紮,但已經以它不服管束的“啼哭”和“蠕動”,顯示了其“幼獸”的“蠻力”。
三、 走向市場經濟之路:誰先致富?如何致富?
改革開始以來,一部份人先富了起來,他們致富的方法各有不同,有人靠辛勤勞作、聰明才智,也有人憑籍家庭背景、人脈關系、海外親友,還有的人則走貪污受賄之路,甚至出賣肉體、走私販毒。在中國大陸的現實條件下,這些先富的人往往主要靠“社會資本”(即社會關系)而“物質資本”,更多的靠“非經濟手段”而不是“經濟手段”。他們主要是來自八種不同社會背景的階層族群:一、部份黨員幹部、離休退休幹部、政府工作人員和轉業退伍軍人;二、部份鄉鎮個體戶、專業戶和由農轉工商的剩余勞力;三、部份國營單位退職退休或兼幹第二職業的職員、職工和科技專業人員;四、部份原無業人員或盲流分子;五、部份地方宗族勢力有影響的人物;六、部份有特權家庭背景的子弟;七、部份演藝界體育界的明星名人等;八、部份有犯罪前科的社會不良分子等。這八類人致富的過程對中國社會的振蕩是如此之大,以至於整個中國社會都跟隨著他們商業化了,所謂的“十億人民九億商,還有一億心直癢”,就反映出那種在商業化大潮中的躁動。據說,越南當局為了進行經濟改革曾立下誓言,寧可讓一代人的道德淪喪,也要把經濟搞上去。中國大陸當局不敢這麽明說,但它無疑知道這個代價是必須付的。
“有權不用、過期作廢”
“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實際上已經成為中國大陸大多數幹部在經濟市場化過程中的行動左右銘。在他們看來,清廉成了“無能”的別名,如果一個幹部不會“拉關系”、“走後門”、“撈一把”和“吃請受賄”一類的以權謀私,就會被老婆孩子、親朋好友、同學同事、甚至街坊四鄰看作“笨蛋”、“傻瓜”和“白癡”。在農村私營經濟興起之初,一些腦瓜子轉得快的鄉鎮幹部,馬上乘火候搞起了自己的買賣。這些先富的幹部中,不少人見利望義,腐化墮落,甚至成了罪犯。山東省即墨市喬家屯鄉黃泥村的村黨支書,市人大代表王希成把整個村子搞成了一個獨立王國,在政治經濟上壟斷了村里的一切,壓迫剝削村民,甚至搶劫財富、拐騙婦女、殺人放火、無惡不作,最後難逃法網。河南省博愛縣許良鎮趙後村的村黨支書兼村委會主任王允忠把此村當成王家天下,自己作為“總公司的大老板”,占有四處私宅大院,把集體產業據為私有,甚至購買武器彈藥,糾集地痞流氓,任意拷打和盤剝村民。遼寧省義縣大榆樹堡鎮的鎮黨委書記於平印把其鎮搞成“於氏家天下”,分派家人分別占據當地黨政要職,結果把於家變成了本鎮首富之一。
以權經商、辦“官家店”,是另一種常見的行徑。所謂“官家店”是指由黨政機關幹部直接或通過其家人親屬間接經營的私營酒店、歌舞廳等行業。據官方《法制日報》報導,湖南懷化地區被民眾稱為“官家店”的買賣很是興隆,5個縣市竟有270家相當規模的“官家店”,占此類店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三。“以權謀錢”是這類“官家店”謀取利潤的先天條件;以“官官相護”為保護傘,掩蓋其不法行為,是“官家店”的又一特色。“官家店”的官人在外面辦了酒店、歌廳,成天考慮如何賺錢,八小時以外東奔西走,全力以赴忙生意,八小時之內雖是“身在曹營心在漢”,卻是工資照領、獎金照拿。從全國範圍看,這類私營“官家店”多如牛毛,數不勝數。它們的一個共同特點是,以通過權力和“後門關系”等社會資本和非經濟手段,進行了不公平的市場競爭,從而謀取暴利。
“除了錢,他們還認什麽?”
中國多數的私營業主和個體戶原來是農民或小市民,他們只接受了很少的教育,既樸實勤勞,又狡猾惰性,他們把五千年中華民族的優缺點、正負面和強弱項都集於一身。他們信奉的是簡單和直接的利益,以及樸素的義氣和鄉情,不會過多地在是非、對錯、真假、善惡和美醜之間作“無用”之爭。他們為利益所驅使,總是在吃虧和占便宜的循環中盲目地疲於奔命。他們不是那種一聲令下、就言聽計從的人,他們愛在“戰略”上坐觀,而在“戰術”上精於算計、步步進取;他們對政府保持順從,卻深諳鉆政策空子的門道。由於國家的法制、尤其是稅制不健全,絕大部份個體戶和私營企業大量逃稅漏稅,其申報的所得稅往往只及利潤的百分之幾、千分之幾,甚至基本不繳稅。
多數私營業主仍處於原始積累階段,從生產到經營都是采用野蠻和落後的剝削方式,在這一時期,根本無須現代化的管理也能獲利甚至巨額暴利。中國大陸國內市場大,個體戶經營的買賣,一點也不必擔心回頭客,搞“一錘子買賣”就夠了。他們或是不懂法,或是利用法的不健全,或乾脆知法犯法。在他們看來,自己是老板,老板的意志就是法規。許多私營企業延長工時、壓低工資,工作條件簡陋、生活設施缺失,甚至對雇員任意打罵。這樣引起的勞資糾紛甚至會導致新的“階級對抗”。私營業主和個體戶可能“暴發”成一個闊老,但絕不會立刻形成一種比較完善的人格,城市職工對個體戶的普遍不滿,雖可能有“狐貍吃不到葡萄嫌酸”的心態,但也與個體戶倫理層次太低、毫無社會責任感有關。
“紅”與“白”的宗教勢力
宗族勢力是中國幾千年來封建社會的最後基礎。宗族是指以父系血緣相傳下來的親緣關系,一個大的宗族經常包含有政治、經濟、宗教以及軍事等多種功能,往往為豪門所控制,並排斥其他宗族的人。歷史上,族權同皇權、神權、父權和夫權構成中國封建社會精神統治的五大枷鎖。中共在革命中,設法打倒了豪門宗族,造成了一個有趣的現象,一個宗族里革命前是本姓富者掌門,革命後則是本姓窮人主宰。
改革開放後,宗族勢力開始擡頭,甚至泛濫成災。在很多地方,鄉鎮企業和私營經濟的企業掌握在某種宗族勢力的手中。這些宗族勢力以同姓同祖為凝聚力形成某地的獨立王國。宗族的頭面人物往往成為當地先富起來的一幫。當前,中共大陸的宗族可分“紅”與“白”兩種,前者是共產黨組織“宗族化”或宗族“共產黨化”;後者是宗族勢力的“非共產黨化”,即完全取決於舊時世代相傳的正宗繼承關系,如按照家譜的輩分、尊長或傳統特有的規矩來決定領導權。就連中共中央組織部也承認,一些基層黨組織被宗族勢力所把持、名存實亡。為了通過舊鄉紳的港台海外關系引來投資,或借重其經商的頭腦,一些原來被共產黨掃地出門的原鄉紳或其子侄輩又被請了出來,這些人習慣上就是宗族勢力的代表,他們或多或少在當前私營經濟興起的潮流中扮演一定的角色。
在錢眼里打滾的“明星”
商品經濟的大潮引誘各行各業的人士紛紛下海,其中最易於利用職業便利和社會資本而暴發的階層之一是部份演藝界或體育界明星們。在社會普遍商品化之後,這些影星、歌星、笑星或球星們的行情大漲,職業報酬是從前數十倍、數百倍,甚至高達"天文數字"。例如,1988年,通俗歌星毛阿敏一次就逃個人所得稅30萬元。這些人擁有豪華汽車和別墅,享受普通民眾所做夢也不敢想的奢侈生活。這些人中一部份腦筋更快的人,紛紛投資辦起了私人企業,他們昔日的聲名本身就是最響亮的商業廣告,而廣泛的人脈關系就是一本萬利的基礎。“體操王子”李寧變為飲料和休閑服裝業大亨;享譽世界體壇的“馬家軍”教頭馬俊仁,從事“鱉精”的買賣;影視界“大腕”英達成立了私營的“英氏影視公司”,在社會上很有影響;影後劉曉慶廣施“魅力”成了億萬富婆,號稱“全中國最富的女人”,她建立起自己龐大的劉氏企業集團,據說逃稅漏稅之額必以7位數為起點記;另一位女影星張渝也成為一名私營大企業家,從事化工等實業,一次就能從自己腰包里掏出三千萬投資拍攝電影《太陽有》。
“活著就是賭一把”
中國的私營經濟如雨後春筍般遍地萌發,一時間沈渣泛起,魚龍混雜,其中最無包袱的就是一部份無業遊民、地痞流氓和刑滿勞教分子等。“活著就是賭一把”是這些人的生活信條,這些人沒有臉面地位、也沒有什麽東西可失去的。本來賺錢與風險是成正比例的,風險越大,賺得越多;而風險最大的一定是非法和不正經的行當,不是坑蒙拐騙,偽貨劣品,就是走私販毒,包賭包娼。
1949年以來,共產黨的顯著成就之一,就是徹底摧毀了黃金榮、杜月笙青紅幫一類的黑社會勢力。然而隨著改革開放、搞活經濟的到來,某些黑社會勢力也開始死灰覆燃,東山再起。例如,名揚福建的“商業巨星”、福州私營裕豐公司董事長杜國禎,拉攏中共霞浦縣委書記楊某和離休縣委書記胡某等,利用國有的新華輪8號進行走私。上海市華誼綜合貿易中心的總經理王亨銘原是個地痞流氓,吃喝嫖賭抽樣樣具精,甚至利用老婆為色情誘餌拉攏關系,善於行賄走私,買空賣空,非法倒賣黃色污穢品,謀取暴利。女流氓吳勝明曾因賣淫和詐騙被判刑12年,出獄後,自辦所謂四川嘉陵江聯合企業有限公司和浙江永昌公司,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她從西南詐到東南,從廣東騙至黑龍江,甚至連官方某大報紙也吹捧她的光輝業績。浙江省溫州歐江東門和西門各有一個“私營漁業公司”,都是由當地黑道、漁霸集團所把持;東門的漁霸叫葉洪濤,西門的叫張挺春,各雇有一幫流氓打手,完全壟斷了市場,強迫漁民將水產全部賣給它們;這些漁霸直接或間接收買了公安和工商等政府部門官員33人,其中有治安科副科長、分局股長、派出所指導員、公商市管員等。據有關部門調查,在許多省份地區,流氓犯罪集團甚至有嚴密組織的黑社會勢力,滲入甚至很大地影響經濟活動,如控制資源,把持交通,壟斷市場,哄擡物價,收保護費,作黑白兩道的生意等。它們與政府官員、宗族勢力、各種不法分子,甚至與海外黑道相勾結,造成社會秩序的嚴重混亂。
大夥兒一塊奔小康
中共領導人最理想的模式是“集體經濟+市場經濟”,在一個特定的區域或群落,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故提出“大夥兒一塊奔小康”。這種方式把古代“小康社會”的理想現實化,並把實驗失敗的“人民公社”三級所有制改裝成適應市場競爭機制的各級經濟企業聯合體。這些大大小小的聯合體,雖然保留某種集體所有制的名義,實際上采用的是資本主義的合夥制或公司制。至1995年,北京郊區縣已有了50個“億元村”,這些村子已具有1億元以上人民幣(約1200萬美元以上)的資產。房山縣韓村河村竟然達3.7億元,下設51個工程隊,13個工業企業,村里仍從事農業的只占百分之五,家家住有二層別墅式小樓,全都擁有電話、彩電、電冰箱等。河北太行山麓的昔日窮山村──磁山二街村開辦了煉鐵、軋鋼、化工等34個企業,產品打入國際市場。山東龍口市的一個窮山莊──下丁家村,成立實業總公司,下屬8個工商企業,21個農副專業隊和一個農業綜合服務隊。浙江蕭山的航民村是全省第一個億元村,這里“既無困難戶,又無暴發戶,家家都是萬元戶”,中共領導人江澤民、萬里、喬石、李瑞環等曾到此視察。
這些原來十分貧窮的村莊之所以能夠富裕,其中一個共同原因就是他們都有一個得力的帶頭人,這些帶頭人頭腦開通,關系四通八達,他們順應社會發展的潮流,把自己個人的利益與本地老百姓的利益結合在一起,村民們富了,當然自己就更富更有威望,將來會得更大的利益。山東省蒼山縣艾曲後街村的黨支書劉建志,雄心勃勃,先是發展本村經濟,然後兼並其他9個村,成了10個村的總支書,並成立艾曲總公司,下設6個分公司,自任總裁。後被選為省人大代表和全國勞動模範。這樣,又反過來以更大的影響和更廣泛的社會關系促進當地的發展。
河南省新鄉縣小冀鎮東街村第五村民小組有個“河南京華公司”。總經理劉志華女士,一鳴驚人,居然進京舉辦“發展戰略研討會”,劉女士在會上提出“鄉村都市”的發展構想──農村城市化+農民工人化與知識化,綜合指標超過發達城市的水準。她說:“多年來,我一直憧憬著,讓我的家鄉成為鄉村中的城市。這里既有現代化的工廠、商店、住所、文化娛樂設施,又有美麗的田園風光。生活在這里的人,不愁吃,不愁穿,相親相愛,和睦美滿。沒有猜忌,沒有爭鬥,是個處處充滿愛的小世界。”這是一個經過現代化包裝過的古代理想。然而,這一切竟已在這個小鄉村初步實施。在這個“世外桃源”,訪客可以看到北美式塔形辦公大樓,英格蘭式、西班牙式、阿拉伯式或羅馬古堡式的農民公寓,以及布局精巧的花壇、草坪、庭院和林蔭道。每戶公寓總面積150平方米,樓上樓下共四室二廳,廚房、餐廳、書房、衛生間、儲藏室樣樣俱全,彩電、電冰箱、洗衣機、煤氣竈、組合衣櫃、組合沙發、席夢思床墊等應有盡有,此外還免費供應煤氣、暖氣、熱水等。該公司共擁有日用品化工廠、紙箱廠、罐頭廠、豆漿品廠、腐竹廠等十個工廠(場),經濟效益可觀;還辦了機械化的現代化農場,承包給十個“農業工人”,為此購置了多台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自卸汽車以及其他配套機具,並供應充份的化肥、農藥和水利灌溉條件。公司開辦了幼兒園、職工俱樂部和京華文化中心,並與平原大學合辦“大專班”,現正籌辦“農民大學”。村里的老人都享有養老金,還可以分批到外地旅遊。劉志華本人因此成為全國的一個名人,頭上掛滿了令人眼花繚亂的桂冠,還應邀赴美國參加了1987年“中美中小型企業交流會”。
京華公司的模式符合傳統的“小康”和“大同”以及農民“均富”理念,易於為一般農民所接受。它的成功離不開當地人的辛勞,但也有別的地方無法啟盼的外部助力和內部特殊條件。首先,因為它符合了中共“共同富裕”的理想模式,從一開始就受到政府的照顧扶持,如劉源(前國家主席劉少奇的兒子)任當地的副縣長時就給於許多幫助,後劉升任副省長後對該公司又給予更多的關注。其次,公司總經理劉志華原為從城里志願下鄉的知識青年,眼界較開闊、有理想、有相當的知識素養;她的丈夫的經歷能力則更為特殊,他畢業於北京大學,曾任文化部官員,後志願下放到當地任縣文化局長,後來他辭官下鄉協助其妻創業。他雖名為公司總顧問,其實是幕後真正的當家決策者,他的教養、知識、才幹以及當官期間建立的人脈關系和社會資本都是該公司成功的特殊條件。但這個公司仍然處於舊式“夫妻店”式的管理之下,帶有“人治”的缺陷,村民們把劉黃夫婦當做救世主,有強烈的依賴心理和報恩心態。這個公司的發展中還有本位自利,重工輕農,污染環境,較少回饋鄰近鄉村等問題。
四、 結 語
從社會主義集權體制向市場經濟轉型,可能會遇到兩種理想主義。一種是把經濟市場化看作純粹的經濟手段,以為可以在不觸動政治社會文化的條件下,既達到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效率,又保留社會主義的權力結構和觀念文化。抱有這種理想主義、而又對轉型期的社會現象看不慣的人,會天真地以為,可以用社會主義集權體制時代流行的政治思想工作、革命理想教育、英雄模範人物的帶頭作用、運動式的治理整頓等等,去“糾正”經濟市場化帶來的觀念行為的變化。事實上,經濟市場化過程是一個重新建立觀念文化、行為規範的過程,它會自然而然地淘汰著社會主義集權時代留下來的觀念文化;如果經濟市場化不可逆轉,那麽,舊的社會主義觀念文化被淘汰,大概也是不可避免的過程。在轉型期中出現的很多腐敗現象,恰恰是舊的社會主義權力結構在這一特殊階段的產物,沒有進一步的政治改革,這些現象就很難消除;如果試圖通過強化這些權力和觀念來消除腐敗,那就不僅南轅北轍,而且會造成火上澆油的結果。
另一種理想主義是對經濟市場化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體制設想得過份完美,希望它象在教科書上那樣充份有效,並能遏制各種副作用,避免轉型期中的種種令人不快的“灰色”現象以及可能的混亂。本文的分析說明,經濟市場化過程是在中國現存的社會文化“搖籃”中進行的,無論是“下海”的官員、知識分子,還是私營業主、農民,他們的財富、權勢觀念、經營觀念、“社會資本”都是過去積累起來的,他們一方面承續了祖先和社會主義革命年代的“畸形遺產基因”,另一方面又感染了外來的“細菌病毒”,因此“既先天不足、又後天失調”。當招賢嘍!招賢嘍!他們用自己的行為、按照自己的觀念,來影響經濟市場化的實際過程時,市場化就會遠遠偏離理想主義者們的期待,不象是一支優美高雅、井然有序的交響樂曲,相反倒很像一場“山里人聽到的爵士樂演奏”,節奏奔放,卻一片“混亂”。在任何國家,社會文化的現代化都不可能領先於經濟政治的現代化,所以經濟政治的現代化往往會受到落後的社會文化的牽制。
直接推動經濟市場化過程中的那些活躍分子,那些私營業主們、遍及城鄉的個體戶們、那些在鄉村辛勤耕作、在城市尋機打工的農村青年們,給中國的經濟社會注入了虎虎生風的活力,也為之帶來光怪陸離的“邪氣”。無論人們是喜歡還是痛恨,是羨慕還是妒忌,是讚揚還是詛咒,他們仍會以自己不馴服的“野性”去獵取想要的一切。
留學生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發展
王希
美國賓州印地安那大學歷史系助理教授
一、中國留學生運動歷史的回顧
二、七十年代末至今中國留美學生的的基本情況
三、留美學生資源的特點分析
四、開發、利用、保護和發展留(美)學生資源的建議
對於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中國人來說,即將來臨的二十一世紀將是一個前所未有的發展機會。在過去的一個世紀里,數代中國人前仆後繼,為爭取民族的解放、國家的獨立、和中國社會的進步奮鬥不已。許多優秀的志士仁人為此貢獻了生命。在經歷了無數的挫折之後,今天的中國已經發展成為一個擁有獨立主權、具備威懾性國防自衛能力、並在國際事務中發揮重要影響的國家。近年來的改革使中國的經濟從觀念、體制、效益各方面都產生了革命性的變革。一個同時兼容市場和計劃經濟的現代中國經濟已經形成,並開始與世界經濟全面接軌。可以預料,不久的將來中國經濟將成為世界經濟的一部份,並對其發展產生決定性的影響。中國人的精神面貌也隨經濟改革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億萬中國人第一次有了充份發揮個人才能、合法追求個人物質利益的機會。在社會生產力得到空前解放的同時,中國人對自己和民族的未來都有了比從前任何時候都更為具體和現實的期望。這一切為中國在下一世紀爭取更大、更全面的發展準備了必要的條件。可以說,自1839年鴉片戰爭中英帝國主義的炮艦轟開中國的大門以來,中國第一次從意識形態、經濟基礎、民族心理等方面最現實地接近了全面振興中華民族的歷史機會。
但是,這前所未有的歷史機會也將是對中華民族前所未有的挑戰。二十一世紀中國將面臨很多挑戰,但主要的挑戰將來自於下列四個方面。首先,在下一世紀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中國經濟的發展將繼續受制於現行的國際經濟秩序。盡管這種秩序並不公平、帶有濃厚的殖民主義和霸權主義經濟的特徵,但發達國家將繼續用此來維護既得的科技資源和經濟優勢。中國的經濟發展將面臨雙重任務:既要保證發展速度,又要在高新科技的開發運用、經濟體制的改革和管理方面趕上發達國家。而只有在同時做到這兩點的情況下,中國經濟才可能在結構、能力、和管理方面發生質的變化,奠定民族振興的經濟基礎。與此同時,中國還必須思考如何在保持政治穩定的前提下對現有的國家政治管理體制進行有效的改革。這是一個困難的卻又不能回避的挑戰。無疑,中國的發展需要一個穩定的政治環境;穩定是發展的前提。但發展不可避免地要帶來體制上的改革,這不僅因為發展本身就是一種變革,更因為只有在受到適應發展的政治和法律的保障之後發展的結果才能有真實與長久的意義。中國面臨的另一個挑戰來自文化與民族素質方面,即我們民族如何在辨別、保持和發揚傳統文化的精髓的同時,大膽吸取和接納外國文化中的優秀成份,並在此基礎上建設一種同時具有民族性和世界性的現代中華文化。這是中華民族振興的重要內容,也是人類文明發展方向的一個重要課題。從根本意義上講,下一個世紀的國際間的競爭也將是民族素質與能力的競爭。在國際環境方面,中國同樣將面對嚴峻的挑戰。目前的國際環境表面上風平浪靜,實際上危機暗藏。一些國際勢力將對中國進行幹擾和“圍堵”,遏制其發展,其他國際力量則將在權衡自己利益得失的基礎上支持中國的發展。因此,中國必須對國際形勢的變化持有現實和理性的態度,必須最大限度地靈活運用自己的實力和影響來開拓一個能進退自如的、有利於自己全面發展的國際空間,必須與其他國家一起共同創建一個以和平共處、公平競爭為基礎的新的國際秩序。與此同時,海峽兩岸的中國人必須有勇氣和智慧來徹底地解決國家統一的問題。
這些挑戰是對中國的挑戰,也是對世界的挑戰,因為中國的發展不僅直接關系到四分之一人類的福祉,也必將對世界的發展有深遠的影響。因此,中國的發展是世界現代化運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是一個世界性的工程。但是,迎接這些挑戰,首先是、而且也只能是包括海外留學生在內的所有中國人的責任。完成在二十一世紀內振興中華民族這項工程,需要動員全體中國人的力量,需要充份開發和利用中國和世界範圍內一切有利於中國發展的人才資源,尤其是留學生資源。
留學生資源對於中國的發展具有特殊的意義。其特殊性不僅在於留學生是連接中國與世界發達國家、吸取外國先進思想和科學技術知識的最直接最重要的紐帶,更在於留學生在吸收先進知識和思想後能產生的作用。世界近代史表明,任何國家和民族的現代化都離不開對外部文明優秀內容的吸收和借鑒。美國的獨立革命與立憲運動是在充份吸收了歐洲啟蒙運動和英國“光榮革命”的思想成果的基礎上完成的。近代日本的崛起則是明治維新以來全面學習西方的直接結果。但是外部文明的先進思想與知識只有在經過本民族的學習、消化、傳播、並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加以充份運用之後,才能對民族的現代化產生暴發性的效應。在這個過程中,留學生是學習者、理解消化者、傳播者,許多人同時也是實踐者。由於他們對於外部文明的學習從一開始就帶有強烈的針對性、並以振興本民族為終極目的,他們對於外部知識的傳輸和運用效果強烈,影響深刻。這點已為近代中國現代化運動的歷史所證明。自1872年清政府官費派出三十名幼童到美國留學至今,中國學生出洋求學已有一百二十四年的歷史了。[1] 盡管這一時期內中國的政治發生了多次重大的轉變,但中國人留學海外、從外國吸取先進知識和理論的運動卻一直沒有完全停止過。而在一百多年里也正是中華民族擺脫帝國主義列強的統治、爭取民族獨立、苦苦追求現代化的過程。簡短回顧一下中國留學運動的歷史,我們不難看出中國留學生在中國現代化各個歷史階段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一、中國留學生運動歷史的回顧
為方便起見,我將近代中國留學生史分為三個階段來討論,即晚清時期(1872─1911),民國時期(1912─1949),和新中國時期(1950─1996)。中國留學運動起源於清政府的自強運動。1839年,英帝國主義用炮艦轟開了中國大門,西方列強長驅直入,將一系列不平等的條約強加於中國。而腐敗無能的清政府對此束手無策,一方面割地賠款,另一方面自視甚高,仍把已經完成工業化革命的並正向世界各地擴張的西方各國視為蠻夷之邦。直到1860年在西方列強的幫助下鎮壓了太平天國起義後,李鴻章等清朝官員方才意識到擁有堅甲利兵的西方列強對中國的侵入造成了“中國史無前例的變局,”從而開始提倡為了生存中國必須向西方學習制造武器的知識。1872年,清政府官費派遣三十名12至15歲的少年赴美留學,開始了中國學生留學海外的歷史。到1875年,共有一百二十名小留學生被送到美國學習。清政府原期望這批幼童能在完成中學課程後進入大學學習軍事、航海、和造船方面的知識。但因種種原因,這批留學生在1881年被召回國,當時僅有二人完成大學學業,其余均屬修業。[2] 1875年,清政府也開始以進修和專科學習等方式向法、德、英和比利時等歐洲國家派遣學生和工藝徒。與留美學生一樣,留歐學生的專業也多集中於采礦、冶金、造船、航海等實用科目。顯然,清政府的派遣留學生的目的是培養一批工業和軍事方面的人才,尤其希望這些學生能在學成之後擔負起建設中國海軍的任務。1882年,在美國教會的讚助下,中國第一批女留學生赴美國學醫,開始了中國女子留學的歷史。1895年以前,中國前往歐美的留學生人數不多,完成正規學位的人也較少,但這批留學生對於早期的中國現代化起了先鋒作用。其中最著名的人物包括設計和建設中國第一條鐵路的瞻天佑(留美幼童之一)和將大量西方科學與哲學著作介紹到中國、並成為現代中國翻譯事業的典基人的嚴覆(1877年英國留學生)。[3]
1896年,中國留學生運動出現新的熱潮。1894─95的中日甲午海戰中日本戰敗中國的事實極大地刺激了中國知識分子和清政府中的改良人物。主張西化改革的呼聲日見增高。大批留學生奔赴日本,希望從這個突然崛起的東鄰身上學到現代化的經驗與知識。1895年,中國在日學生不到三百人,但到1905年時,中國留日學生近1萬人。與早期留學相比,1896年後的留學運動有幾個明顯的新特徵。留學生人數驟然增多,年齡增大,留學地區從以前的歐美擴展至日本。在提倡各省興辦官費留學的同時,清政府也開放了自費留學。至1907年,中國在歐美留學生也達1萬多人(其中官費留學生有八千人左右)。[4] 雖然大部份人的學習科目雖仍以軍事和工業為主,但也開放了教育、商業、農科等。這種學科多元化的趨勢在1909年庚子賠款留學生到達美國後更成為一種風氣。清政府現代化的宗旨是“中學為體,西學為用,”希望借用西方的科學手段來保持中國傳統的道德價值體系。但包括張之洞在內的改良派在1896年後開始強調留學生應了解西方各國的政府原則,認為不了解其政治,便不可能有效地運用他們的技術。清末民初年間,相當一批留日學生在留學過程中接受了西方的先進思想,他們不僅傳播當時的西方政治理論,還積極參與了推翻清王朝的鬥爭。1903年,留日學生組織了拒俄運動,反對沙皇俄國軍隊占領東北。1904年,湖南留學生黃興、陳天華等人組成了華興會。與此同時,留日學生龔寶 等人與後來勤工儉學的領導人蔡元培等一起組織了光覆會。這兩個組織後來都成為孫中山1905年在日本組建同盟會的重要基礎。而同盟會的早期支持者中,有相當一部份是留日學生。[5]
民國初期的留學生運動雖因軍閥混戰顯得很不穩定,但仍有數千人漂洋過海,到歐美和日本留學。而庚款留學更成為中國學生去美國求學的一個主要渠道。至1925年,民國派出的中國留美學生有1600多人,其中也有相當數量的女留學生。[6] 而清末民初間也有大批人從各地歸國。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更有大批留日學生歸國。歸國留學生中的許多人對後來中國歷史的發展產生了很重要的影響。如五四運動之前的“新文化運動”就是由留日的陳獨秀、魯迅、錢玄同和留美的胡適等人的領導下開始的。這場被稱為中國知識界的啟蒙運動在推翻舊禮教、啟迪民智、開創新文化等方面起了很大作用,為五四運動的出現作了極其重要的思想鋪墊。而陳獨秀和同在日本停留過的李大釗則在五四運動後成為了中國共產黨主要發起人。與此同時,在法國參加勤工儉學的中國留學生也在五四運動期間,與在法的華工一起組織起來,抗議歐美列強無視中國利益將德占山東領土劃歸日本的做法,積極阻止了北洋政府代表團在凡爾賽和約上簽字。在這批留法勤工學生中產生了中國共產黨第一代領導人中的相當一部份中堅力量,包括周恩來、鄧小平、蔡和森、向警予、徐特立、李立三、陳毅、李富春、蔡暢、王若飛、李維漢等人。[7] 與此同時,另一批留學生,如陶行知、晏陽初等人回國後則深入基層和農村,開創了現代中國的民間教育和師範教育。與此同時,留法的徐悲鴻等人也開始在美術界介紹和傳播西方繪畫藝術。
抗日戰爭開始後,中國留日學生幾乎全體回國。而與此同時,美國因中美成為戰時盟友而大量接受中國留學生。所以民國後期的留學生以歐美為主,但也有學生前往東歐、中東、南亞、甚至拉美地區學習。這一時期,中國留學生的層次較從前變高,許多人是在國內修完大學課程到國外讀研究生。留學生的學科範圍也比從前變的更為寬廣。抗戰時期,美國政府貸款資助了近千人到美國接受接受訓練,還為學成返華的留學生提供歸程旅費,以鼓勵中國留學生回國。國民黨政府在抗戰後期大力開放自費留學,但規定遵守三民主義為報考自費留學的條件之一。僅1946─47年間,就有一千多人自費留美,六百多人留歐。這批留美學生中的一些人得到國民黨政府的資助,於49年後去了台灣;但大部份人留在了美國,並有相當一部份人進入美國各大學任教。根據華美協進會(China Institute of America)的統計,1930年至1954年間,中國留美學生共有9,334人獲得美國學位,其中博士學位獲得者有1,727人。這一時期在美留學生總人數大約有22,000多人。這樣看來,至少有一半以上的留學生未能完成學業。但與留日學生相比,這個數字已經很高。根據社科院近代史所張海鵬的數字,1905─1937年間,中國留日學生總數為11萬人左右,但在各校畢業的人只有1.1萬人。[8]
民國時期歸國留學生對中國現代化,尤其是現代教育方面的貢獻,不僅是巨大的、而且是具有開拓性和持續性的。現代中國科學和高等教育的奠基人幾乎無一例外都是在國外學習和工作過的。後來成為新中國第一代著名科學家中的絕大多數人也多為民國時期的留學生,包括嚴濟慈、趙忠堯、熊慶來、蘇步青、華羅庚、錢學森、李四光等。尤其應指出的是,為新中國核科學的發展作出了關鍵的貢獻的科學家中相當一部份人也是民國時期留學歐美的留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的留學生運動大致也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949年至1960年代中期。第二階段為1979年至今。由於國際政治的因素,新中國的第一代留學生主要是前往蘇聯和東歐,他們中的許多人回國後,成為中國計劃經濟發展和國防工業的技術骨幹。有相當一部份人還擔任了政府機關的領導職位。在國際國內政治十分困難的情況下,這批留蘇學生保證了中國工業和科學技術的發展不出現斷代和停滯。他們對中國現代化發展作出了特殊的貢獻。
二、七十年代末至今中國留美學生的的基本情況
1970年代,中國的國際地位和影響發生了重要變化。隨著中國加入聯合國、中日中美建交等一系列外交上的突破,隨著經濟改革的開始,中國的留學生運動開始進入一個史無前例的新時期。自1979年中國開始向美國派遣公費留學生以來,中國留學生的前往歐美各國和日本等地的留學生人數逐年增加。根據國家教委公布的數字,到目前為止,中國已向世界幾十個國家和地區派出了公費、自費留學生、訪問學者共25萬人,而其中有8萬人已經學成回國。[9] 在不到二十年的時間內,中國留學運動發展之快、留學生人數增長之多、留學生覆蓋國家和地區的面積之廣、不僅是中國歷史上前所未有的,也是世界文化交流中的一個十分新奇的現象。現代留學運動突飛猛進的二十年也正是中國各方面發展深刻變化的時期。無疑,這些變化也極大地影響了留學運動的發展。與以前的中國留學生運動相比,現代中國留學生運動有那些特徵?現代留學生在歷史背景、社會構成、心路歷程、學業成就方面有些什麽樣的特點呢?他們能在下一世紀中國發展的進程中起什麽樣的作用呢?這些都是十分值得研究的問題。我希望在此通過對中國留美學生情況的討論對上述問題提出一些思考和探討。
留美學生的最主要特點包括:留學人員數量多,學科範圍廣泛,學位層次高,學成之後繼續留美工作和從事研究人數較多,學術成果比較明顯。1979年,中國與美國建交,同時恢覆學術交流,新中國第一批留美學生抵美學習,學生人數為數可數。根據紐約國際教育研究所(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的資料統計,1980─81學年度中國留美學生總數為2,770人,而當年台灣留美學生有19,460人,香港留學生有9,660人。此後五年,中國留美學生以每年2,000人左右的速度增加,到1984─85學年,中國留學生人數達10,100人。而同年的台灣和香港的留美學生人數分別為22,590人和10,130人。1985年,中國放寬自費留學的管理,留美自費生、自費公派學生、訪問學者轉學生的人數猛增。1986─87學年度中國學生人數較兩年前翻了一倍,達到20,030人。兩年後,也就是到1989─90學年,中國留美學生總數又增加了近百分之五十,達到29,600人,並第一次超過台灣留美學生人數(當年台灣留學生總數為28,760人)。自1989年起到1993年,中國留美學生人數始終居世界各國在美國留學生之首。1993年中國在美各校學生的總數達44,381人。但自1994年開始,中國留學生人數開始回跌,1994─95學年里中國學生總數為39,403人。[10] 通過表一可以看出,從79至95年間,中國留美學生人數增長最快的是85─93年。在這一期間,中國留學生人數增長了3萬人,而同期台灣留美學生的增長不到1萬5千人,香港學生人數則始終處於1萬人左右。當然,這里顯示的數字只是全美2,600多所大學登記在校的中國學生。保守一點估計,加上已經畢業和工作的留學生,自79年來相繼在美國大學學習過的中國留學生應在7─8萬人以上。加上各種類型的交流和訪問學者,這一期間中國留美學人的總數接近10萬人。(同期中國留日學生學者的人數為4萬余人)。[11] 中國留美學生人數眾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作為世界上最發達國家,美國對中國學生具有的吸引力是不言而喻的。其次,由於經濟發達和文化政治的需要,美國大學、社會和政府對中國學生接納空間勝過其他任何國家和地區。此外,早期中國留美學人和龐大的美國華僑社會在學術和經濟方面為相當一部份留美學生提供了機會。
留美學生的第二個特點是學位層次高和學科範圍廣泛。從一開始,留美中國學生的主體就是以研究生為主。大部份人是在國內完成本科(甚至碩士研究生)學位後到國外來學習更高的學位。這種現象在公費和自費公派學生中尤其普遍。雖然近年來隨著自費留學尺度的放寬,也有不少學生來美學習本科學位,但讀研究生為主的基本模式並沒有改變。根據1994─95學年的數字(見表二),中國在美國各大學學習的總人數為39,403人,其中本科生只有5,287人,研究生32,679人,其他1,436人,三者的比例為15:82:3。而同年台灣留學生(總人數為36,407)的比例是34:61:5,日本(總人數為45,276)的比例是72:18:10,韓國(總人數為33,599)的比例是44:46:10。而整個東亞地區和國家留學生(總人數為168,190)的學位層次的比例為45:48:7。東亞地區留美學生學位層次比例的不同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國家和地區經濟力量對留學生類別的影響。中國學生攻讀研究生居多,一方面反映中國學生在國內接受了較好的本科教育、具有相當的競爭能力,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國總體的私人經濟能力還未達到能大量送子女出國學習本科的階段(此點可從與日本、韓國、甚至台灣等地的比較中看出)。這種現象同時也十分恰當地反映出現代中國留學運動的特點,即注重對高層次的科技和教育資源的引進,而不是泛泛而學。
與學位層次相關的是學科範圍的問題。中國留學生的學位層次高,但學科範圍卻以傳統的自然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為主,如數學、物理、化學、工程,生命科學、教育學、歷史、文學、語言學、社會學、政治學、國際關系學、藝術史等,這種現象在八十年代的中國留美學生中十分普遍。與此同時,相當一部份人在到美後迅速調整專業,進入一些當時國內還沒有形成系統師資力量的學科:如電腦科學、心理學、中國學、經濟學、商業管理、法律、金融、現代財政學、公共衛生、國際商業、信息傳播與管理、大眾傳媒、甚至勞資關系學等專業。八十年代後期和九十年代的留學生逐步轉向,不再集中於傳統學科,而面向新興學科。1986─87年間中國留美學生組織了第一批專業學會,包括中國留美政治與國際關系學會、留美青年經濟學者學會、和留美歷史學會,當時各學會的會員都在200─300人左右,商法各科的人數不多。同一時間在紐約成立的中國旅美商法學會的最初會員不到50人。根據紐約國際教育研究所對1993─94學年度在美國攻讀研究生的18,418中國學生的調查,學農科(Agriculture)的學生的百分比為2.8,商科(Busines)為8.7,教育(Education)為2.5,工程(Engineering)為23.9,藝術和美工(Fine & Applied Arts)為2,醫學(Health Professionss)為3.5,人文學科(Humanities)為2.6,數學和電腦(Mathamatics & Computer Science)為12,物理和生命科學(Physics & Life Science)為31.5,社會科學(Social Science)為6.3,其他為4.5。[12] 總的來說,原有的以自然科學為主的模式依然存在,但其比值有下降的趨勢,而商科學生的人數明顯增多。這種趨勢在本科生的學科選擇中更為明顯。根據同一資料,在3,584名中國留美本科生中,學自然科學的學生的百分比為41.3,學人文與社會科學的占4.6,學醫的為7,學商科的則高達22.7。[13] 影響留學生對專業選擇的因素很多,個人的經濟情況、學業背景和專業興趣、對於未來的思考等都會影響對於專業的選擇。但中國學生學科選擇的變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留學生在學科選擇與中國社會和經濟發展之間的密切關系。
中國留美學生人數眾多,學成後去向分布不均。有一部份人學成回國,開始在國內科研和教學戰線上擔當起前沿學者(或學術帶頭人)的責任,正在為開拓新學科和發展傳統學科作出極為重要的貢獻;但留美學生中仍有相當一部份人在完成學位後繼續留在美國,或進入博士後學習,或直接進入了美國高校任教,或在專門研究機構或各類公司從事研究,或自己辦了公司,還有一些人改行進入了國際商業的領域。到底有多少中國留學生學成後留在了美國,這個數字可能只有在將美國移民局和國家教委所掌握的數字進行比較核對後才能得到。
中國留美學生學成暫時未歸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中國學生方面來講,一些人在國內受過較好的學術訓練,來美後得以進入高質量的研究院校,並參與了一些領先性的項目研究。這批人希望在畢業後繼續從事專業方面的研究,而美國的經濟和科技能力則為領先領域的研究提供了條件。他們中有不少人覺得留在美國不僅可以及時跟上現代科技和其他學科的最新發展,把自己的研究作得更好,而且能通過為國內同行傳遞信息的方式,幫助國內專業學科的發展。人文和社會科學中學生的想法與自然科學的學生也有相近之處,希望在發展自己的同時,能有較大的空間來寫作,系統介紹和討論西方人文和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還有一部份人在學習與實習期間得到了工作的機會,從而轉為專業工作者。也有人是因夫妻兩人輪流換班讀學位(一人讀書,一人工作支持家庭)而暫不能歸。也有人因子女不能歸。很多留學生來美時已經成家,或在留學期間成婚,不少人的孩子在美國出生或中國出生美國生長。因環境所限,許多留學生子女或不會中文、或中文退化,使留學生對回國猶豫不決,擔心子女回國後學習跟不上,將來不能成材,耽誤他們的前途。有人將這種為了子女而不得不暫時留居美國的情形諧稱為被判了“有期徒刑”。當然,也有相當一部份人因留學時間長,國內形勢變化太快,害怕回國後因在人際關系、工作和生活環境、和政治文化等方面不能迅速適應而失去發展機會。
美國社會也為中國留學生在美國停留創造了條件。美國社會具備一定的開放性,其移民政策十分靈活,不僅允許而且鼓勵吸收出色的有特殊技能的外國人才,這使許多留學生在畢業後有了直接進入科研和教學機構的機會。當然,美國政府的關鍵舉動是1989─90年間為中國留學生提供永久居留的政策,這一政策為許多留學生、尤其是早期公費留學生和訪問學者、留在美國提供了現實的和法律上的機會。如何權衡這項政策的最終效益,即在中國、美國和留學生三者之間到底誰是這項政策的最終的和最大的受益者,現在作結論還為時過早。但必須指出的是,1992年後中國的繼續開放和發展吸引了大批擁有永久居留權的留學生永久性地或短期性地回國。對許多人來說,美國綠卡的效力在於為更多地來往於中美之間提供了便利。
現代中國留美學生大概可以89年為界分成兩代人。這里主要分析八十年代的留學生的特點。這批留學生人數多,大部份人現在30─45歲左右,相當一部份人已經完成學位。他們與新中國一起長大,經歷過文革,不少人有上山下鄉、作工務農、當兵的經歷。他們中有老三屆、有工農兵學員,但更多的是文革後考進大學的頭幾屆大學生和研究生。他們對新中國是了解的,有深厚的民族情感。許多人來美時,已經過了從文化融入美國社會的年齡,盡管美國教育會對他們的人世觀與世界觀有一定影響,但對他們的文化與道德價值觀念的改變是很小的。所以,在文化和民族感情方面,這批人基本上是中國式的。他們中間絕大多數人在出國時都是希望能學有所報,為國服務。在這種意義上,這批人還保留一些早期中國知識分子的傳統使命感。也許正因為如此,這批人關心國內政治的發展,並自覺不自覺地希望以各種方式支持和促進中國的改革和進步。早在86年左右,留美學生就開始組織專業學會,定期召開專業學術會議,編發出版專業刊物,並組織各種形式的回國交流活動。1987─90、1992至今兩個時間段內國內政治經濟發生的一系列變化對留美學生的思想變化有相當大的影響。與此同時。這批人在埋頭學習的同時,對美國社會也有較為深入的觀察和細致的了解。許多人在求學期間擔任助教,助研,十分辛苦,但同時也得到了鍛煉。很多人除了學習外,還不得不外出打工,飽受人間辛苦,閱盡世間冷暖。所以,無論對中國還是美國,這批中國學生都有較多的、較為深刻的思考。幾乎每個留學生都經歷過這樣一個過程,即一開始對美國社會充滿幻想,然後是困惑與失望,最後是在失望中重新尋找到希望。許多人從這個過程中認識到美國社會和美國體制中的優點與缺點,體會到至今仍然嚴重存在的美國種族主義歧視和白人文化優越感,更多的人則對於美國政治、外交、及新聞媒介的素質與局限性有了十分透徹的了解。事實上,美國政界、學術界、新聞界對中國發展作出的一些充滿偏見和出於無知的報導評論使許多人對美國政治產生厭惡,並對其本質有更現實的了解。同時也使很多人重新思考中國現代化的具體道路和方式,重新思考中美之間關系的本質。在留美學生中有多少人是“身在曹營心在漢”,有多少人在計劃永久性的回國,有多少人還繼續對美國充滿浪漫的幻想,沒有人知道。但可以肯定,中國的發展愈迅速愈深入愈全面,留美學生中將自己與中國聯系在一起的人就會愈多。
三、留美學生資源的特點分析
如此眾多的從中國大陸來的留學生散布在美國各地是一個前所未有的現象。他們獨特的歷史背景和在美國社會的位置構成了一個新的與傳統留學運動意義不同的留學生群體。這是一個正在出現的新的留學生資源。這個資源蘊藏著什麽內容?它對中國的現代化可以起什麽作用呢?
在這里,有必要討論一下“留學生”這個概念。傳統意義上的“留學生”包括從中國到海外求學的學生(Overseas students)和學成歸國為國服務的留學生(Returned students,如同歐美同學會的會名所示)。根據目前留學運動發展的情況,“留學生”一詞需要加上第三個內容,即已經學成但因各種原因暫時還未回國的中國學生和學者。(這些人並沒有加入外國藉,估計在相當一段時間也不會)。這三種留學生互相連接,是一個群體的不同階段。本文所討論的留學生資源主要是指由第三種人的構成的資源。
新的留美學生資源主要包括學術知識和信息、社會影響和文化經驗、社會網絡三方面的內容。首先,在專業知識方面,這批留學生中的相當一部份人受過完整的專業訓練,許多人是博士學位獲得者,有些人作過博士後。一些人在畢業後不久,便進入了本學科的研究前沿。不光是在自然科學領域,即便是人文和社會科學領域內,也有一小部份人開始嶄露頭角,並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成為前沿學者。一些人在博士學位完成後出版了專著。出於在美國工作和競爭的需要,這些人必須不斷地進修專業知識,保持對本專業及鄰近領域的動態的熟悉。此外,還有更大數量的中國學生已進入各類純學術或商業性的研究機構或公司的研究部門,他們的知識更有實際運用的一方面。在公司或研究機構工作的人,有機會觀察和了解更多的經濟和科技發展動態,對美國商業運作的規律程序和管理機制會有非常深入的了解和體驗。在某種意義上說,工作的留學生仍在繼續留學,他們必須比一般人付出更多的代價和勞動了解美國,以求在美國體制中進退自如。在這個過程中積累起來的知識和經驗對於中國人了解美國十分有用。所以,這批留學生將始終是一個知識和信息的源泉。
第二、這批留學生中的一部份人開始在美國占據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專業位置。據我初步統計,1994年在美國各大學擔任講師以上職稱的來自中國大陸的留學生和學者(不包括開課的訪問學者)有1,187人,其中自然科學領域(數學、電腦學、物理、化學、工程、材料、環保等)有801人,人文和社會科學領域(經濟、政治、歷史、哲學、英語、漢語、東亞文化、教育、大眾傳播等)有303人,其他領域(商業管理、圖書館學、戲劇、工程、美術史等)有83人。[14] 這其中大部份人在州立或中小型大學任教,但在著名大學教授名單上也能看到中國大陸留學生的名字。除此之外,還有相當一批人在美國各專門研究機構任職。除他們的研究和教學會對美國學術界和學生產生影響外,許多人還通過發表文章,參加各種學術會議的方式施加社會和公眾影響。這些表面上看來是純學術的活動,實際上包含和反映出許多濃厚的人文內容,如個人的背景,觀點,研究問題的方法等都會成為信息傳播的一部份。
第三,這批留學生通過在學術和事業中的出色表現,逐步建立對美國社會的影響。並同當年民國時期留美學生一樣,通過互相之間的幫助和聯系,形成一個中國學人網絡,為中國的發展提供了技術、人文與其他方面的咨詢幫助。這種網絡也可幫助中國更全面地更深入地進入美國。而這些都必須是由熟悉美國社會,並有一定學術和商業影響的學者和專業人員來穿針引線,甚至主持。與台灣學人不同的是,中國本身是一個巨大的可以發展的市場,無論在科學和商業方面都有與美國交流和合作的必要,並且潛力無窮。有效擴展這種交流,並使之為中國現代化服務,極為重要。現在留美學生已組織了各種專業團體,除較早成立的歷史學會,政治與國際關系學會,經濟學會,旅美商法學會外,近幾年又有旅美科技協會,旅美生化學會,工程學會,金融管理學會,哲學學會,社會科學教授協會等專業組織出現。這些組織自覺地默默地作了許多工作,在美國學術界施加影響,向國內輸送專業學術信息,組織會員回國服務等。
除上述的幾個特點外,留美學生資源還因地處美國、人數眾多、專業多元而對中國現代化有格外重要的意義。我們必須注意當代現代化運動的三個特點。第一個特點是世界的發展愈來愈具有全球性,科技和通訊技術的全球化使信息的傳遞與運用對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至關重要。美國是一個不但信息量大、而且信息傳播技術發達的國家。第二個特點是現代化的內容已不再是一個單純的學習發達國家技術與科學知識的運動,由於經濟的全球化,要求各國尋求一個共同的國際交往規則,現代化愈來愈多地(實際上是愈來愈不可避免地)將經濟改革和與民族文化重建,體制改革,法律建設等一系列人文和社會工程聯系起來。整個過程較之從前更為覆雜。第三個特點是現代化不再是一種向西方學習的單向運動,它也開始包含要求發達國家學會了解、尊重和甚至學習發展中國家的內容。由於核武器的存在和全球資源的萎縮,世界各國不得不從對抗走向合作,以求同存異的方式來協商解決有關人類的生存和世界的發展的重大問題。中國發展的內容不僅包括向外部世界學習,也包括走進並影響外部世界。在這種情況下,前述留學生資源對中國發展的意義更為重要。
四、開發、利用、保護和發展留(美)學生資源的建議
如何利用留學生資源為中國在二十一世紀的發展服務?首先,堅持改革開放、擴大和深化改革、對留學生持鼓勵和信任態度將是吸引留學生回國的重要因素,也是留學生回國的主要動力。事實上,近年來許多人自動放棄在美國的職位回國服務的事實說明國內發展情況的好壞對留學生的去向決定十分重要。其次,國內可通過多種形式充份開發和利用現有的留學生資源,為中國的現代化事業服務。具體的建議如下:
(1)建立留學生人才資料庫。十幾年來,數十萬中國學生赴歐美和日本留學,成果應該十分豐富。國家教委或其他有關部門應對留學生的情況有一個準確的、全面的掌握,弄清近年來各國留學生的人數、專業分布,學業完成情況,各國留學生博士論文的題目,任教及出版的專著信息。有關單位也否考慮建立中國留學生博士論文庫的可能,號召留學生將自己的論文捐獻一冊給論文庫。論文中含有大量信息,對各領域的最新研究成果都有涵蓋,至少可為中國學術界增加一些新的內容,也為國內學者了解某些具體專業的發展,提供一些信息。同時國內也可考慮出版留學生論文摘要的中文本,既是對留學活動的總結,也是一次資料的檢索。人才庫中的信息還發展成為一個人才資料庫,為國內學術單位和研究機構在規劃發展時提供一些資料。
(2)全面跟蹤在國外各領域中嶄露頭角並取得相當學術成果的留學人員及其成果,並與他們保持專業上的聯系,取得他們公開發表的科技成果。如有可能,可組織對留學人員的有國際影響和對中國發展有重要意義的研究成果翻譯成中文。就美國留學生而言,近幾年來,已有相當一部份中國留學生在美國出版了專著,有些還獲得美國學術界的好評。
(3)建立多種形式的政策咨詢活動和信息報導網絡,鼓勵和聽取留學生對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坦誠而富有見地的意見。留學生分布的國家廣泛,學科全面,對世界各地的信息掌握比較全面,對於中國發展的各方面可提出許多有效的建議。國內有關部門可考慮開展一些有質量的政策咨詢活動。許多人在國外有諸多想法,但常苦於找不到有效的渠道。國內已有了一些質量很高的刊物,但在留學生中的影響還十分有限。駐外使館也可以定期舉行一些座談會,聽取留學生的意見。類似本次的會議有條件也可多舉行一些。
(4)建立長期、開放、多層次的留學生回國學術交流網絡。留學生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回國與同行交流,並開設一些有針對性的短期課程,如前幾年在上海等地開設的商業、金融業管理培訓班等。為了保證質量,國內主辦單位與講學的留學生應從選材、題目、課程安排等方面達成一致的意見。另外,可利用留學生的力量編寫國內專業科的教材或輔助教材。1995年由留美經濟學會主編的《市場經濟學叢書》就是一個成功的例子。這套由二十多名留美經濟學者寫的叢書以淺顯通俗的語言,對當代市場經濟學領域的重要知識作了介紹,被一些大學作為教科書使用。在這方面有發展潛力的學科很多,包括法律、歷史、外國文學、藝術史、教育學、心理學等。而且這些方面中國留學生的人才很多。留學生的學會組織在這些方面可以發揮很大的作用,應被給予信任、允其與國內學術機構和單位開展學術上的合作與交流。在國外以個人方式獲得資助十分有限,而以學會名義籌款組織活動則比較容易。
(5)發揮留學生在國外的功能,培育和建立一個能客觀地理性地向世界介紹中國和討論中國問題的“中國利益思想庫”(China Interests Think Tank),或“中國利益集團”(China Interests Group)。如前所述,美國社會和媒介對中國發展的理解很不平衡,即便在大學里,真正深入了解中國的人很少。大多數美國人靠媒體來了解中國,並自覺不自覺地相信媒體的報導與宣傳。雖然許多留學生對美國的報導不滿意,但卻因勢力分散而無法形成反對的聲音。中美之間的合作需要有一個相互了解的過程,美國人民需要對中國進行客觀的全面的了解。許多人可在各自不同的位置上或多或少地做一些介紹中國的作用,但如能形成一個智識群體,以冷靜的學術的態度對中美關系,中國在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的原因,中國的政策內涵、美國的對華政策等問題作出積極反應,效果將是很大的。這里的“中國利益思想庫”指的不是建立一個海外“第五縱隊”,也不是指把留學生變成單純的替國內作宣傳的工具,這兩者都是不切實際並只會產生反面效果的。這里指的中國利益是中國改革開放、中華民族振興這個大利益。這是與世界發展和和平有重要關聯的利益。這里提倡的為中國利益思考和呼籲指得是留學生從中國的發展和中美之間的合作出發,利用自己的地位和環境,以冷靜客觀的態度開展對中國問題的討論,提出與美國主流思潮不同的意見,為公眾輿論從不同角度思考問題提供一個機會。各學會可以以年會和專業學術會議的形式對一些中國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邀請美國同仁參加,擴大影響,而國內也應對此進行支持。同時,一些建立了名聲和地位的留學生,也可以在美國媒體和各種可能的場合對中國的發展及中美關系提出更為切實的建議。(事實上,已有相當一部份人在這麽作了。) 美國新聞界雖有偏見,但也有一定的允許不同意見的空間。隨著中國經濟進一步發展,國內有關商業機構也應使用財政武器來支持類似活動。台灣在這方面提供了很好的經驗。
(6)有效開發和運用社會和人文學科人才資源。如前所述,現代化的內容不僅包括科技和經濟的現代化,還包括社會、政治、社會素質和國民素質的現代化,後者的挑戰性更大。中國社會目前出現的許多現象,如金錢崇拜、文化墮落、社會暴力、經濟犯罪、人口大流動等問題,與美國大工業化時期出現的問題十分相似。其他國家是如何處理與解決這些問題的,正是社會科學研究的題目。隨著經濟改革,社會形態發生重大變化,一些從前不是問題的方面會變成問題,如少數民族的利益、公民權利、都市化的貧困化、中央與地方的權力之劃分、高等教育改革等,如何鼓勵社會科學留學生在這方面有所作為很值得考慮。事實上,社會科學已經極大地涵蓋了包括科技和經濟因素在內的研究領域,一些中間地帶的學科,包括經濟、商業管理、法律等更是綜合性的學科。簡單地劃分“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並不科學,如果繼續認為中國現代化只要科技人才,而不需要社會和人文科學的人才,那就更錯了。近代西方和日本現代化的過程都表明,全民教育的發達程度、全民素質的提高往往是與社會和經濟現代化同時進行的。
對於留學生資源運用得是否成功關鍵在於國內的政策。近十幾年來,國內的留學生政策已從嚴格控制發展到目前實行的“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方針,這個變化表明中國在改革開放方面的自信。其結果是回來的人反而逐漸增多。同理,對於留學生的意見,只要是合理的,有利於中國進步和發展的,都不應排斥。因為中國發展的事業是一個大事業,需要所有中國人的努力。現代留學生資源還將隨著留學運動的持續繼續發展。這個資源將是流動的,並會隨著中國的發展和學生所在國的機遇而產生變化。中國需要對此資源加以發展和保護。為下一世紀中國的發展準備雄厚的人才資源。
歷史在提供發展機會方面是很不公平的。對於我們這樣一個歷史包袱沈重、近百年來又飽經滄桑、備受苦難的民族來說,得到今天這樣的發展機遇更是不易。歷史、現實與未來都不允許我們放棄或錯過二十一世紀。除了接受挑戰,中華民族別無選擇!
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轉變
──論中國當今法律觀念之變化
江平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
一、從意志本位到規律本位
二、從管理本位到權利本位
三、從國家控制企業到企業自治
四、從產權高度國有化到產權社會化
五、從完全國家一直到意思自治
六、從人治到法治
中國現今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核心問題是解決好國家與社會關系問題。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承認社會權力為本位,是動力。
社會主義國家根據馬克思主義學說都承認,國家是在社會矛盾激化基礎上產生並淩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但又在不同程度上把淩駕於社會之上的國家力量擴大到極大,形成國家意志萬能、國家幹預社會的一切活動,形成了高度的國家集權主義。中國也曾走過這條路,至今並沒有完全擺脫其影響。
改革的內容不僅指從過度的中央集權到適當的地方分權 ── 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也包括從高度的國家集權到社會分權 ── 一定程度的社會自治。後者對今天中國尤為重要。
以前是國家權力從社會權力中分化出來;今天是社會權力從國家權利中解放出來。這一變化必然引起法律觀念的轉變,引起立法指導思想和法學觀念的轉變。
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轉變集中體現在下面六個方面:
一、從意志本位到規律本位
自市場經濟在中國提出後,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市場經濟的法律應當首先體現市場經濟的規律,而不只是體現立法者的意志。背離經濟規律而片面強調立法者願望和意志所制訂出的法律,只能給經濟帶來破壞性的惡果,這一點已經有不少歷史教訓。還市場經濟法律以其客觀自身規律的本性,這是市場經濟法律的第一要義。而把法律看作是客觀自身規律表現的觀念就體現了自然法精神。自然法精神在中國是長期受到批判的,意志論始終占據了主要地位。市場經濟推動了意志論和規律論之爭,並給予規律論以很有力的支持。就其本質而言,意志論和規律論之爭就是近些年來中國法學界有關法的階級性和社會性之爭的繼續和發展。
從羅馬法時起,自然法和萬民法就有許多相同之處,甚至不少學者視二者為同一概念。古羅馬流行的觀念是:他們的法律制度由兩種元素組成,一半受其特有的法律支配,一半受人類共同的法律支配。受人類共同的法律所支配的就是萬民法和自然法。市場經濟的法律是超越一個國家界限的,如果說計劃經濟仍可以局限於一個民族、國家,那麽市場絕不是一個民族、國家所能局限的。我國《民法通則》1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使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因此,市場經濟的絕大多數法律,如公司法、保險法、證券法、票據法、期貨交易法、海商法等都有個和國際通行規範接軌的問題。事實證明,我們在立法時過多考慮中國特色的一些法律,如著作權法等,面臨和國際接軌時都要立刻修改。所以,在市場經濟法律中必然有一個指導思想問題,究竟是突出中國特色,與國際條約和慣例保持距離;還是突出國際特色,與國際條約和管理接軌,顯然只能是後者,而不是前者。
體現規律性的法律規範具有長期穩定性,而單純體現立法者意志的法律規範則往往是極易變動的,通常是隨著立法者的改變或立法者意志的改變而經常改變。為了使這種法律規範不致經常發生變化,通常都規定得較為原則、富有彈性,這就又給執法者很大自由解釋空間。中國實踐經常有這種情況,法律的條文內容有限,而這個法律的實施條例或辦法的條文內容卻超出它數倍之多。近年來這種實踐已發生變化:海商法、公司法都具有了可操作性,也不需另由行政機關制訂實施辦法。法律的剛性和彈性之爭也反映了法律意志本位或規律本位之爭。
二、從管理本位到權利本位
四十多年來的傳統的法律觀念一方面權利和義務同時存在,一方面又強調義務為核心,似乎義務是對國家的奉獻,權利是對國家的索取。共產主義道德觀念是多奉獻,少索取,甚至不索取。因此,長期以來,權利意識是很差的,甚至是被壓抑的。四十多年來企業經營中也是義務為本位,政府權力為本位,企業只要完成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劃的任務便是一切。市場經濟明確提出權利本位的觀念:權利是基礎,權利是動力,權利是目標,權利是利益機制。沒有權利的自主享有、行使和保護,便沒有市場經濟。這個觀念必然和傳統的以管理為本位的觀念發生沖突。以土地法律為例:50年代初稱土地法,核心內容為保護土地改革後土地所有人的權益;土地公有化以後就改為土地管理法,以管理公有制土地為主要內容。今天土地使用權可以有償取得和轉讓後,又重新開始制定以保護土地權利人權利為主的土地法。是政府管理(權力)服從於主體權利,還是主體權力服從於政府管理(權力),這是法律觀念正在發生變化的一個爭論熱點。
管理本位或權利本位之爭的實質是公法和私法之爭。長期以來社會主義國家否認私法的存在,似乎私法的基礎是私有制,而公法的基礎是公有制。這種理解是錯誤的,但長期得不到糾正。市場經濟理論出現後,人們論證私法存在的基礎是市民社會,而公法存在的基礎是政治國家。只要承認國家和社會職能的分開,就要承認公法和私法的分開。現今,一些法學家、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已經在嚴肅認真地開始中國市民社會的研究,這將有助於確立法律機制和觀念中私法及私法精神的地位。在世界許多國家正在探討公法和私法的融合時,在中國必須先確立私法的存在及其作用。而確立私法地位就是要從法律上肯定市場經濟權利自主、企業自治和契約自由的原則。
和管理本位或權利本位之爭有密切關系的政府職能和社會職能的關系問題。長期以來,中國的政府職能極大,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機構也甚龐大。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只不過是政府的一個附屬機構,卻擔負著一個小社會的職能,把職工子弟就業、入學、住房、醫療、家庭糾紛等一切問題都包攬起來。這種體制被稱為“大政府、小社會”,這是國家為本位、國家幹預社會生活一切方面的必然結果。1988年海南單獨列省以後,政府意識到原有政府職能過大、機構過多的弊端,因而提出“小政府、大社會”的原則。但這才是剛剛起步,而且已經出現倒退的跡象。可以說,“大政府、小社會”和“小政府、大社會”之爭是在市場經濟方針確定後國家和社會關系面臨的一個重要抉擇,同時,也是法律觀念轉化的一個主要方面。
三、從國家控制企業到企業自治
長期以來,國有企業絕對控制著國民經濟的主要部門,而國家又絕對控制著國有企業的一切經營管理權。從法律條文來看,國有企業是獨立的法人,但從實際情況看,許多國有企業都不是真正獨立的法人。這是因為:(1)國有企業不能獨立支配它的全部財產(國有企業只享有經營權,財產所有權歸國家);(2)國有企業不能以它的全部財產抵償債務。企業間所欠債務不能變賣固定資產、機器、設備、廠房抵債;(3)國有企業由於虧損而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極少有實行破產的。所以,長期以來國家實際上是對國有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國有企業缺少真正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自治地位。隨著市場經濟觀念的確立,提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整套措施,其核心內容是變國家直接控制企業為企業自治。但這需要有一個長期的轉變過程,仍然有許多企業習慣於躺在國家身上依賴國家喂奶吃。
長期以來,國有企業由國家控制是通過政府設立的一系列行業主管部門來實現的,如機械部、電子部等等。這樣的部門是從中央到地方層層設立。這些部門以其直接的行政命令來管理和約束企業的行為。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已經有一些部門改為總公司或總會。雖然名稱改為總公司或總會,它們仍然行使政府部門的一些職能。現代企業制度(主要指現代公司)強調了以法律和章程約束企業行為的機制。把計劃控制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行政命令控制企業行為改變為由法律和章程來約束企業行為,是從國家控制企業到企業自治的一個重要轉變,但這同樣也需要一個長期的轉變過程。
長期以來,中國企業的設立,不管它是什麽所有制的,都必須經過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從這個意義上說,企業“出生”的“計劃生育”不亞於對人口的計劃生育。計劃經濟體制改變以後,這種企業設立的嚴格批準主義也受到了質疑和挑戰,因為市場經濟要求自由競爭,也就必然要求相當程度的自由權利。1993年通過的《公司法》第一次明確規定:除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實現的審批許可者外,一般的公司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應當允許其注冊登記。這就在相當程度上用自由設立原則代替了審批設立的原則。這就是從國家控制企業到企業自治的一個重要表現。
四、從產權高度國有化到產權社會化
長期以來,中國的企業是以所有制為首要要素而進行注冊登記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企業就是這種區分的模式。這種以所有制為特徵的國有企業當然是百分之百的國家所有並實行高度的國有化。隨著市場經濟機制的發展,曾使用承包制和租賃制使其經營者的利益社會化,但這並未根本改變高度國有化現象。高度國有化現象帶來的是國有企業效益低下或大量虧損,於是,從承包制轉向股份制。股份化的基本出發點是股權多元化、個人持股(包括職工或社會公眾)或外商(個人或法人)持股。股份化並不是私有化,現今國家股和國有企業股仍占75%左右,但股份化卻是產權社會化,允許個人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產權多元化就是利益多元化。多元的產權機制會比單一的國家所有產生更大的活力,這一點已為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
產權社會化帶來的一個爭論問題便是國有股應占多大比重問題,不少人仍堅持認為國家要控制經濟就必須使國有股占控股地位。《公司法》已經允許在國家壟斷的行業中實行國有獨資公司(即100%股份由國家持有),但實際上仍要求國有企業改組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時國有股應占50%以上。這種作法是限制產權社會化的程度而仍然保持國家的高度控制權。現今的作法是:除特定的行業、產品或者在當地國民經濟是有舉足輕重的企業國有股必須占控股地位外,其他的一律不受控股比例限制。無疑地,這種規定已較前進了一大步。
產權社會化帶來的另一個問題便是國家股權的地位是否應與其他股權地位平等。從理論上和立法上所有股權都應平等,即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同股同價。但事實上卻不平等,有時候國有股不利(如國有股常常分配不到與其他股同樣的股利),有時候國有股卻有利(如國有股取得的價格與股票票面價值相等,而其他股則需要以高出票面價值許多的價格來取得它)。於是,有人便主張國家股應當優先,甚至這種國有股無論比例占多少,都應有一票否決權。這實際上是要賦予國有股超經濟的權力。國家的權力本質是政權的權力,而社會的權利本質是財富的權力。政權的權力體現為不平等,財富的權力體現為平等。國家用政權的權力直接幹預本應作為財富平等的權力,這就是超經濟的權力,就是用公權直接介入私權!
五、從完全國家一直到意思自治
在計劃經濟機制下是沒有意思自治可言的,一切都屬於強制性規範。不僅公法領域里如此,私法領域內也是如此。國家一直絕對不能改變,甚至在《經濟合同法》中也不允許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和法律不相同。凡是和法律不相同的,一律都為違法、無效的行為,其後果對當事人來說是相當嚴厲的。迄今為止,中國合同制度中確認無效的使用範圍要比其他國家大得多,這與沒有任意性規範的做法是有一定關系的。
合同法的精神在於契約自由、意思自治,應當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約定和法律規定不同的內容,這正是任意性規範的實質,而這種規範只有在市場經濟下才有可能。市場經濟機制的確已使這種任意性規範越來越多。中國特有的任意性規範表述方式是:“當事人有約定的依其約定,無約定的依法律規定”,這和強制性規範表述方式“有法定依法定,無法定的依當事人的約定”不同。最突出的是《海商法》中整整一章關於船舶租賃的法律規定都采用了任意性規範。這是一個很大的突破。
自1981年中國通過《經濟合同法》後,經濟合同的概念便盛行全國。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訂立的,它和計劃經濟有著甚為密切的聯系。市場經濟機制建立後,中國分別有三個不同的合同法的狀況將要改變。統一的市場要求有統一的合同法律制度。現今中國正在積極制定統一的《合同法》,待它通過後,相應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或許也包括《技術合同法》均將被廢除。現今已有人提出商事合同的的概念。從經濟合同到商事合同的改變就是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觀念改變的反映。它同時也給我們提出如何重新認識商法的地位以及它同經濟法的關系。中國已經有一些學者倡導建立新的商法體系。
意思自治的一個重要內容是訂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締約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制度。中國現有三個合同法中均沒有要約和承諾的法律規定,但在涉外合同訂立中又有這種實踐。這種作法和國際慣例、公約都不相稱。這反映了國內合同制度立法當時受計劃經濟影響的深刻背景。下達的計劃是不需要要約和承諾的討價還價來改變指令性計劃。在新制定的合同法起草過程中將對要約和承諾制度作出完整的規定。雖然如此,要約承諾等一套表示意思自治的規定遠不是沒有爭論的。
現今世界各個國家都沒有絕對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必然要幹預私法領域,在中國當然更是如此,沒有國家意志的幹預不行,沒有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不行。到底二者應當在什麽程度上結合起來,也就是說,國家到底應在多大程度上允許或限制意思自治,這是法學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
六、從人治到法治
在相當長一段期間內中國沒有完善的法制,許多領域內沒有法律可循。最近十多年來立法速度加快。今後五年內將近有100多個法律要被制定通過,可以說,到本世紀末,中國社會生活中的主要方面,尤其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主要方面,法律空白的現象將會根本改變。可以很有信心地說,到本世紀末可以消除“無法可依”的局面。但是有法律並不等於就有法治,就像有憲法並不等於就有憲政一樣。中國的立法速度是很快的,但立法速度越快,它和執法之間的矛盾就越來越突出。中國長期封建社會也有一整套完善的“王法”,但執法者高於法律的“王法管人,我管王法”的觀念甚為嚴重。今天,這種影響仍然不能忽視。中國法律制度中有一個不可忽視的現象:如果某一法律中沒有規定特定的執法機關,那麽這部法律就會變成無人管的法律,必然得不到應有的貫徹;如果規定特定執法機關,那麽該執法機關就將從立法中獲得特殊的權力,這種權力就可能成為“淩駕於社會之上”的特權,就可能成為謀取私利的權力。立法和執法的這個矛盾,本質上就是法治和人治的矛盾。
中國幾千年行政權無限龐大,對行政權缺乏必要的監督、制約手段,這也是中國缺少政治民主化的傳統。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特別是近些年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逐漸完善使它對各級政府有了監督機制,而且制定法律的立法權只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但政府仍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權 ── 行政立法權,它可以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仍然是法院審理案件所必須遵循的。如何完善對政府龐大權力的監督機制仍然是完善中國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已經通過的《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在這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正在制定的《監督法》強調權力機構 ──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政府實施監督的具體措施。如何動員社會力量進行監督,包括輿論監督在內的社會監督是一個重要課題。國家既然已經成為獨立於社會並淩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那麽,社會也必然要有相應的力量來制止國家濫用自己的權力。這才是正確的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我們原來傳統的法律觀念也要因此而有所更新。
憲法的妥協性
──對聯邦主義及社會整合的看法
季衛東
日本神戶大學法學部教授
一、 憲法的實質
二、 國內政府之間的關系
三、 在競爭、協調以及規範之間
一、 憲法的實質
憲法一般被稱作“根本大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和總綱第五條的規定,根本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社會活動整體秩序的統一的原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換言之,從實質意義上看,其他法律都可以還原為一個最高規範──憲法,因而它必須是絕對不可侵犯的。但是實際上,由於四項基本原則的優越性,憲法的最高效力只表現在特定的意識形態和政治體制的絕對不可動搖上。另一方面,從形式上看,保障憲法的安定的權威的有關憲法修正和變更的加重要件和程序很不完備,因而憲法對於國家權力的恣意缺乏足夠的防備。對於這些問題,這里姑且存而不論。總之,從理論上來說,人們普遍強調憲法是“法律的法律”這一實體性特徵。
我要談的題目是憲法的妥協性,有人可能會不以為然。其實我只不過是強調憲法作為“形成法律的法律”這一程序性特徵。作為程序的憲法概念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憲法本身竭力避免任何意識形態的色彩,不承認絕對的實體上的終極真理。其典型的實例是一八七一年德意志帝國憲法。這是一部完全程序性的憲法,具有電話號碼簿一般的特殊魅力。從理論上看,近年來哈貝瑪斯(Jurgen Habermas)的程序主義民主論,不把憲法看做是一定的倫理價值的派生物,把涉及正義問題的相互主體性溝通、議論規則作為政治的核心,也反映了一種程序主義的憲法概念。[1] 這一百年來,中國人看破了各種豪言壯語和冠冕堂皇的實體性規範,現在需要精神生活的多元化以及相應的討價還價的余地。從非意識形態化和中性化的角度來看,程序是技術理性的產物,而技術是不偏不黨的,能夠應用於不同的對象。因而,程序主義的憲法可以提供普遍性和解的基礎。第二,憲法要容納不同的選擇可能性、妥協以及試錯過程。因而憲法必須具有反思能力。我的著眼點在於:憲法的實質與其說是規範等級秩序的絕對頂點,不如說是要形成一種反思性規範秩序的有機結構(constitution)。[2] 按照這種概念理解,我們不僅要把憲法當做一種“政治的決定”,更應留意到其中的“決定的政治”。政治性的決定過程及其結果總是具有妥協性的,憲法其實是制度性妥協的安定化裝置。在西歐資本主義興起過程中出現的憲政體制,從自然法學說的角度來看是基於天賦人權的社會契約的制度表現,但從法社會史的角度來看,其實是市民社會與王權國家妥協的結果。[3]
當然,政治上的根本對立是不容妥協的。真正的階級對立和意識形態對立的雙方也很難達成妥協。在一些具體制度的安排方面,也有許多不應妥協的內容。另外,在政治鬥爭中,基於某種戰略上的理由,只把符合特定理想的憲法稱作真正的憲法而否定妥協的做法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這樣可以維持政黨的立場認證,並使實際過程中的妥協更趨近預期目標。但是,如果價值中性地和現實地考察憲法的實質,那麽妥協性這一視角是必要的。正如著名憲法學者路易溫斯坦(Karl Loewenstein)所指出的那樣,立憲民主主義承認試錯過程,對於人類社會的終極狀態持懷疑態度,而蘇聯式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作為理想社會的 “補償影象(compensatory image)”,其意識形態和體制是絕對不可變更的,除非通過憲法之外的革命。[4] 因而,憲法的妥協性契機的有無其實也是判斷社會體制變化程度的一個重要標準。
什麽是妥協?在日常語言中,妥協意味著通過互讓來找到一致點,從而消解對立、導致相互性利益和滿足的實現。達成妥協一般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對立的關系中實際上存在著通融的余地,或者對立雙方有意識去促成一種松動的局面,或者在把問題留待時間去解決這一點上抱有共同的期待感;(2)對於讓步的得失的評估不拘泥於一時一事,不斤斤計較眼前的利害,而能從長期的計劃的合理性的角度來把握妥協;(3)能夠明確地區別共同利益和各自的排他性利益,強調和發掘共同利益,對於不同的要求能夠妥當地加以調節。根據丸山真男的分析,妥協可以區分為相對性妥協和絕對性妥協。[5] 所謂相對性妥協,是指不改變既定目標,只是在力量對比關系的壓力下不得已而為之的讓步。所謂絕對性妥協,是指以不同的政治目標為前提,在不排除其他價值的同時對於不同的目的和要求進行調整。換言之,絕對性妥協意味著價值相對主義、非意識形態化以及中立性。這里討論的憲法的妥協性,就是一種在要求多元化的狀況中重新安排政治目的的絕對性妥協。
憲法上的妥協有三種方式:(1)形式上的妥協──包括三個構成條件,即各政黨或利益集團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共同認識,各方並沒有實質性的讓步,決定只是被延期進行。最典型的實例是“一國兩制”的憲法安排和香港基本法的總體架構。(2)實質上的妥協──在雙方的某種利益得到分別實現的前提下就原則問題達成妥協,表現為雙方互相讓步、一方忍讓以及價值兌換這三種方式。最典型的實例是民主黨派被納入政協會議的制度框架之中。“六四”事件的冷處理在某些人來看是一種形式上的妥協,但是對於接受了現實的許多人來說這也是實質上的妥協。(3)制度上的妥協──在多元格局中的權力制衡。主要表現為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與公民社會、強制與合意這三大關系的平衡。制度性的妥協是以中介機制為基礎、按照一定規則和程序進行的。其特點不是單純取決於力量對比和討價還價,而更多地倚賴於理由論證。
在討論中國推行聯邦制以及中央和地方的關系時,憲法的妥協性的視角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不少學者已經注意到了這一點,從他們關於聯邦制的種種論述可以區分出有著根本不同的兩種基本的概念框架或主張。一種是作為目的的聯邦主義,另一種是作為手段的聯邦主義,而以後者為主。換言之,多數學者都自覺地或者不自覺地把聯邦制看做推動民主化,進行經濟整合,處理香港、台灣和大陸的關系,解決民族糾紛的一種有效的方式和方法。這類主張是可以理解和同情的,也具有一定的學理根據。的確,聯邦制雖然不一定是民主的,但絕對不可能是獨裁的;社會契約只是一種理論假設,而現實中與它最近似的是聯邦契約,可以說是聯邦制的導入意味著一次重訂社會契約的機會;聯邦成員的高度自治對於雄心勃勃的地方政府、力求偏安的非大陸區域、自成傳統的少數民族也具有充份的吸引力。況且當今的世界,中央集權的概念已經成為“明日黃花”,地方分權、聯邦主義以及非科層化的潮流方興未艾、勢不可擋。因此,聯邦制的主張在中國並不難得到共鳴。我本人也讚同地方自治和聯邦主義的理念。但是,鑒於中國的現實條件,對於通過導入聯邦制的方式來實現民主化、統一以及民族協和的思路,我還抱有一些疑慮。也許只有當中國的經濟整合、制度建設、法制以及民主有了一定的進步之後,聯邦制才能獲得穩固的基礎,否則就會事倍功半、甚至事與願違。
可以說真正的作為權力和權利的原點的契約而存在的憲法只存在於聯邦制之中,但是從現實來看中國出現真正的聯邦契約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聯邦契約本來是獨立的國家或政治實體為了一定的共同目的、采取放棄自我保全手段的方式而締結的,而在中國要滿足這一要件必須先有地方獨立運動。這是一場風險很大的遊戲。正如羅德明(Lowell Dittmer)教授指出的那樣,這種地方獨立運動在中國曾經導致了學者既無法預測、更無法控制的事態。實際上,民國成立前後的聯邦運動的最基本、最有代表性的要求是省憲的建立優先於國憲,結果刺激了省籍意識和地方精英的奪權野心,為後來的軍閥割據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當然,關於聯邦制存在著許多完全不同的定義,中國的聯邦主義的出發點也可以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聯邦契約,而是建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適當的和可操作的權力均衡關系,以便兼顧整體利益和地方的特殊利益。而這種有實質意義的聯邦概念本身就包含了妥協機制的要求。特別是中國目前出現聯邦主義議論的現實條件在於地方憑借經濟實力開始了與中央討價還價、爭取自主權的過程,即使真的導入聯邦制,其直接契機只能是中央政府的讓步和自上而下的重新劃分權限。[6] 這樣,妥協性的制度安排變得更加重要了。其實,美國聯邦憲法對於國與州的關系的規定就是很有彈性的,為權力平衡的妥協留有充份的談判空間,而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真正的聯邦制的基礎。
二、 國內政府之間的關系
中國現行憲法體制實行高度的中央集權,盡管地方政府的民選規定蘊藏著地方自治的潛力,但法律體系中缺乏地方自治的根據。一九八零年代的分權化改革在事實上形成了“功能性地方自主權”,但是離真正的地方自治還有很大的距離,地方的既得權益也沒有規範化、制度化。對於現代覆雜的市場經濟社會而言,中國這樣壓抑地方自治的大規模的單一制國家的確有尾大不掉、舉措僵硬的問題。於是,聯邦主義應運而起。但是在這里我們還有必要回顧一下龐德(Roscoe Pound)在一九四零年代擔任民國司法行政部顧問時就中國推行憲政與聯邦制所作的一些告誡。他說過,如果一個國家面臨野心勃勃的強大鄰國的壓力威脅時,純粹的聯邦制是難以存續的。因為這時中央集權比聯邦制更有效率來應付危機狀態。[7]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都因為沒有必須建立強大的防衛系統的壓力才成功地維持了聯邦制的形式。當今的中國雖然不再面臨外部的軍事威脅,但是沒有硝煙的經濟戰爭愈演愈烈,況且亞洲太平洋區域沖突的幾個導火點分布在中國周圍,使之無法躲避。因此,即使純粹的國內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處理方式也不能不考慮到國際影響。
按照憲法學者舒密特(Carl Schmitt)的見解,聯邦制本身是包含著一系列的矛盾的,尤其是各邦自主權與聯邦強制涉權之間的摩擦。成功的聯邦制要求某種基本的統一性,因為只有這樣才不至於導致毀滅性的沖突。[8] 種族和文化上有很大不同的民族地域所組成的聯邦制國家其基礎是不穩定的,如蘇聯。政治原理上有根本對立的地域所組成的聯邦制國家也容易爆發危機,如美國南北戰爭。民主制具有強有力的統一化作用,例如美國憲法是因為各州人民與本州政府采取不同立場投了讚成票才得以通過的,美國聯邦制的質變也由此開始。因此民主制與聯邦制的結合會產生出有名無實的聯邦制國家,如威瑪憲政體制下的德國和現代的美國,實際上並沒有實行真正意義上的聯邦制。換言之,聯邦制如果不僅要求各邦放棄交戰權和自救行為,而且限制各邦的自主決定的權限範圍,只承認各邦的立法自治權的話,那麽它與單一制國家的界限也就很模糊了。意大利一九六八年頒布州制實施法的事實證明,單一制國家也可以導入高度的地方分權的因素。塔羅(Sidney Tarrow)在他分析法國和意大利這兩個國家的地方自治性時指出,法國的市長比較順從中央官僚機構的技術性政策,而意大利的市長更傾向於顧客政治,利用中央官僚機構來達到地方的目的。[9] 後面將要另作分析的日本也是單一制國家表現出若幹聯邦制特點的一個典型實例。可見,聯邦主義的目的如果是為了地方自治,那麽不一定非得采取聯邦制的方式,民主制和單一制下的地方自治體也可能是一種選擇;如果是為了解決民族問題或港台問題,那麽導入聯邦制可能會引發政治危機。總之,聯邦制不可能用來同時解決政治制度的對立和民族文化的摩擦,而民主化與其說是聯邦制的必然結果毋寧說是聯邦制成功的必要前提,並且具有促進統一的功能。
中國有過小邦林立、諸侯割據的時代,也有過聯省自治的嘗試和中華聯邦的構想,但一直不能形成安定的地方自治的制度架構。因為意識形態和組織大一統的國家體制和分節化的社會結構都不能提供必要的和充份的條件。現在又有了集權與分權之爭,並且出現了聯邦主義的現實要求。然而是否具備了推行聯邦制的客觀條件呢?如果象村松歧夫那樣,把單一制和聯邦制的區別問題轉換為集權與分權的區別問題,再把集權與分權的區別標準主要歸結於地方自治體的首長是否由當地居民選舉來決定,[10]那麽在中國的現狀下推動地方選舉民主化就是一條十分切實可行的道路。但是,如果把集權與分權的區別問題歸結到“從地球著眼,從地方著手”的理念上,強調通過弱化地方與中央的聯系的方式來保障地方自治,那麽聯邦制就是不容回避的選擇。總之,這個問題還有待深入探討,看來一時很難達成共識。在一時達不成共識的方面,需要憲法的妥協性處理。例如,法國國民會議制定一八七五年憲法時,面臨著回覆君主制還是實行共和制的選擇,得不出統一的結論,結果通過形式性妥協回避了倉促決定。[11] 另外,在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中央與地方的日益尖銳的矛盾方面,我讚成鄭永年、吳國光的觀點,即跳出“集權”與“分權”的兩分法,尋求一種能統合中央與地方立場的制度安排,[12]這意味著形成某種中介機制,達成制度上的妥協。其中十分重要的是要處理好國內政府之間財政關系。
王紹光、胡鞍鋼兩位先生的《加強中央政府在市場經濟轉型中的主導作用──關於中國國家能力的研究報告》(中國科學院,1993年)發表之後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因為它的確點到了中國整合問題的一個要害之處。鑒於中國目前迫在眉睫的現實問題,著手整頓稅制和財政、在適當程度上加強中央政府的調控能力,這是必要的。然而關鍵的問題是,何謂適當的程度,采取什麽樣的措施才能真正妥善地處理汲取能力與激勵機制、效率原則與公平原則等方面的關系。關於這個問題,已經有許多人發表了意見,但似乎言猶未盡,仍然有必要再就一些具體方面進行深入的討論。
國家命令公民納稅和地方當局讓利,與一個持槍強盜逼人留下買路錢之間的區別何在?就在於國家的行為是以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legality)的程序、形式和條件為前提的,而不是隨心所欲的。當代最傑出的法理學家哈特(L.A. Hart)因而認為與規定行為義務的“第一級規則”相比較,規定進行權威性決定的條件的“第二規則”具有更重要的意義,使這兩種規則結合起來的是承認原理。[13] 加強中央政府的財力同樣不是靠一道強制命令就能奏效的,在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相對自立的市民社會已經初具規模的當今中國尤其如此。如果我們不能向社會證明那種曾經發生過的濫用集權的危害得到了制度上的防止,那就沒有充份的理由來指責民間對政府、地方對中央留一手。因此,如果要采取加強中央政府的財政汲取能力的措施,必須同時配置一套保障租稅負擔和資源分配的公正性的程序和規律。這就涉及國家權力結構的改造,而不單純是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收支誰多誰少的問題。
王、胡報告實質上是從對於一定國民收入的零和競爭意義上理解中央和地方的關系。但是考慮到作為伴隨著經濟發展的租稅自然增收這一參數,那麽除了對立之外還有兩者的共同利害存在。共同的利害關系需要共同決定,因而確立中央和地方的適當的角色分工、為民主化、科學化的決策提供得到普遍承認的規則、程序以及多種多樣的協調渠道就是題中應有之意。能否完備這種中立性的制度條件是整合中央和地方的一個關鍵。這一點從日本的經驗中看得很清楚。固然,中日兩國在地理和人口的規模、經濟社會的均衡性以及國防責任負荷上有很大的不同,因而具體的措施不能簡單比附。但是日本與中國同樣,也是長期采取趕超型經濟政策,十分強調在單一國家的體制下中央政府的動員和調控的能力,然而同時日本的地方政府以及市民社會又享有相當程度的自治權,從整體上看日本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是比較有秩序、有效率的。日本是怎樣做到兼顧中央財力和地方活力的,很值得重視和研究。遺憾的是“國家能力報告”恰恰在這里未能進行深入的討論。[14]
根據1989年的統計數字(OECD,National Accunts,vol.II,Detailed Tables(1977─1989),Paris ,1991),與其他主要發達國家相比,日本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間財政關系的最顯著的特徵是:第一、徵稅的整體負擔較輕,而在租稅分配上地方的比重較大。日本的租稅負擔占GDP的比率是22.3%,與除英國(30.0%)外的歐美主要發達國家大體相當而略微偏高,但是地方稅在租稅整體中所占的比率是36.8%,比其他單一制國家的地方稅比率(英國13.0%、法國16.7%)高出很多。第二、在財政支出的分布上是小中央、大地方。日本中央政府的最終消費支出占GDP的比率只有7.8%,居倒數第一,與倒數第二的西德(10.9%)相比更見其小。而日本地方政府支出占的比率是13.8%,與聯邦制國家州政府的比率(美國14.4%、西德16.6%)大體相當。第三、政府間經常資金的流動反映出中央政府以小運大,“四兩撥千斤”的活動特點。日本從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轉移資金的規模極大,占GDP的比率是7.7%,比居第二位的英國(4.8%)高出一大截;其中中央政府的經常支付超過一半(52.4%),比居第二位的西德(26.1%)多兩倍以上。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政府間財政關系是日本政府在抵制和廢止美國占領當局的形式上強調地方自治、實質上打擊了地方財政的政策之後,在經濟高速增長階段形成的。[15] 其實,除了第二次世界大戰這段特殊時期以外,日本的地方稅占三分之一的模式一直得到維持,而財政歲出中地方的比率一直居高不下並且呈漲勢。[16] 這意味著日本的中央汲取力的強化非不能也,是不為也。這也意味著政府的調控能力和經濟的協調發展不是單純由中央財政收入的比重決定的。今井勝入指出:“日本式的政府間財政關系的原型不僅保障了經濟高速增長,而且具備可以應付各種狀況的機制......。”[17]
總而言之,日本全國財政收入中地方的自主財源收入占三成,而在財政支出總額中地方支出的比例是七成,其中的差額就是從中央往地方轉移的資金。如此巨額的資金的流動過程需要通過一系列的程序和規則以及在此基礎上的交涉和調整,這就使中央政府能夠把資源再分配作為杠桿推動地方去貫徹中央的政策意圖,反過來,地方也熱衷於向中央討價還價以爭取更多的財政補助。其結果,中央與地方的政策協作大大加強;一方面在體制上維持了全局協調性,另一方面地方實際上享有很大的自主權、局部也充滿了活力。況且,中央政府為彌補小規模財政的不足就得精打細算、“借雞下蛋”,從而促使政府各部門分別積極編織自己的“關系網”並形成了部門間的競爭。圍繞著部門的事業擴張而展開的“關系網”之間競爭的能量,既是政府工作效率的“源頭活水”,也加強了政府與民間、中央與地方的聯系。
日本的中央政府在以小運大的制度操作上有幾點值得留意的技術:(1)地方稅雖是自主財源,必須根據中央的法律來課賦、征收。地方起債也必須經過大藏大臣和自治大臣的審批。地方曾強烈要求自由起債權,中央卻始終堅決拒絕。因為一旦打開這個缺口,中央就無法統一運用多元化的中介機制。(2)中央不簡單地加強自身的汲取能力是因為利用多種多樣的中介渠道有益於靈活地調整和改組權力關系,在一定條件下這樣作可以收到以一當十、水漲船高的效果。(3)在充份強化激勵機制和健全稅法體系的前提下,經濟的高速增長會帶來國家稅的自然增收,保證中央有不斷增長的財力維持和加強對地方的調控。當經濟轉入安定增長階段後,中央需要通過與導入消費稅有關的稅制改革和中介因素的重新組合來繼續保障彈性的集權結構的效能。[18]
另外,在進行國際間比較時,也不能不仔細分析有關數據和措施在不同國家中的不同含意。例如,日本地方的財政歲出比其他任何國家的都高得出格;但是從財政收入的構成上來看,日本地方歲入的近四成是經由中央政府的劃撥而來的,這一事實比數額的多寡更能說明日本中央與地方關系的特徵。因為大部份的財政收入由地方使用,所以中央如果采取加強汲取能力的措施也較容易得到地方的理解和配合;又因為地方財政收入的相當大的部份仰賴中央的轉手,所以中央有機會把預算程序作為中介杠桿來發揮“秤砣雖小壓千斤”的威力──這就是日本在政府分權的基礎上能夠有效地推行彈性的國家集權的訣竅。還要看到,英美的中央政府在興辦事業時需要為此在各地方專門設立自己的派出機構,因而會增加中央的財政負擔;日本的中央則能夠把地方政府作為自己的派出機構來支使;所以對財政收入與辦事能力的關系的把握也不能簡單化。尤其不可忽視的是,在日本的資源需求管理方面,金融政策比財政政策具有更重要的意義。即使在經濟高速增長期,日本也沒有采取發行國債的方式去刺激景氣。大藏省與日本銀行建立了密切的協作關系,是政府得以充份利用民間資金;郵政儲蓄和年金的制度所帶來的資金由於其規模浩大而被稱作“第二預算”。總之,在考慮加強國家能力的時候,無論臧否如何,日本巧妙利用中介機制的做法的確是大可玩味的。
三、 在競爭、協調以及規範之間
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之所以引起如此廣泛的重視,是因為它與中國的社會整合有著極其密切的關系。當今中國的經濟社會已經具有相當程度的多元性,因此整合不能繼續靠那種無須中介的實質性妥協、即思想和組織大一統的傳統方式來實現,而應該從頭理順社會關系,改造權力機構,完備制度性妥協的條件,其關鍵在於中介機制的建設和運作。如果說變革舊的社會結構的動力須到矛盾、對立以及抗爭中去尋求,那麽不妨說整合及發展的契機則存在於結合不同因素的中介機制之中。
所謂中介機制,可以定義為在多元結構的不同組成部份的相互作用方面,各個中介項得以進行功能等價的調整活動的綜合體系。中介機制的運作是一種具有流動性、彈性以及選擇可能性的多層次和多渠道的互動和建構的過程。其具體表現包括民間的糾紛調節、政治角色的權力遊戲、商業談判、股東、經理以及職工的利益調整、學者專家的半是科學半是信念的討論、各種利益團體的討價還價、按照法解釋學原理由法律家提供的解釋和論據等等。換言之,從社會整合以及公共選擇的角度來看,中介機制是與交涉緊密聯系在一起的。交涉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經過討價還價達成妥協,另一種是經過嚴格的理由論證和正常化處理達成合意。它們有時很難區分清楚。考慮制度化的談判或交涉時,理由論證更加重要,否則就難免無原則的交易和一切取決於力量對比關系的非法化弊端。制度性妥協與實質性妥協的最根本的不同就在這里。
其實,中國傳統文化的顯著特點是強調中介的。正如龐樸先生所說的那樣,中介被視為“皇極”;對立則糾纏在“參”綱中。[19] 但是,中國傳統的中介基本上表現為一種取中持平的對秤、或者合二為一的圓融。它以經驗的、實用的辯證法為基礎,包含著客觀動態過程的非合理性因素。這種“實踐性中介”與黑格爾強調主體選擇中的動態合理性思考的“抽象性中介”概念大異其趣。在黑格爾那里,中介是一項新的合理化方法,是在自我內部進行反思的契機,因而無論如何變化都保持著自我認證和整合性,中介挫折的問題也得以避免。顯然,這種中介機制的基礎是“說明的辯證法” ,在政治實踐中它會強化人們對於“制度”和“概念”的信賴。[20] 與此相反,即使在社會變革後的當代中國,人們也一直比較輕視制度和概念,而更樂於通過矛盾和鬥爭的直接體驗來維持政治上的動態過程。在忽略了抽象化和制度化的場合,中介很容易滑入折衷主義的平庸的泥潭,無休止地運動反倒變成了目的。其結果是中介項本身與各種對立項一同消失在混沌之中。然而,在過份強調抽象的說明和制度的場合又很有可能導致教條化和形式化,影響中介的功能實現。這是中介的悖論。要克服中介的這種兩面性──即不負責任的過程主義與脫離現實的教條主義的問題必須強調程序(特別是以程序法為核心的法律程序)在中國社會轉型以及合理性的市場經濟發展中的意義。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重新塑造中央與地方、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的基礎在於公平而合理的程序的建設。
各種法律程序也具有吸收不滿的功能。對立情緒通過充份的表達和辯論得到渲泄,人們的動機在公正聽政的技術性處理過程中逐步中性化。由於決定是在全面考慮了不同意見和解決方案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合法性原則而作出的,事後提出異議的余地也就很有限了。因而,在相對不滿難以充份消除的方面,特別是在處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消除地方政府之間的相對不滿的場合,設立一整套有關共同決定以及申訴、抗議的公正而合理的立法和行政程序就非常必要。在涉及市民社會的私法權利侵害問題時,訴訟以及其他處理糾紛的程序是否完善往往會對經濟關系的安定產生深刻的影響。
當然還應該看到,對於一個采取趕超政策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實際上很難籠統地強調程序規則。因為要保持整體發展的勢頭和建立比較優勢的經濟分工體系,中央的宏觀調控和動員能力是不可缺少的。而最大限度的動員和強有力的調控往往會與嚴格的規則、權限劃分以及程序發生不同程度的各種沖突,其結果會導致非正式主義的傾向,這種傾向會阻礙地方分權或聯邦主義的制度化要求。在這里,問題的實質是除了中央政府能給地方施加種種壓力外,地方政府有沒有可能利用組織、程序和規則等制度化渠道來對中央政治決策施加影響。如果有,那麽地方自治的空間就可以拓展,地方之間的競爭會通過申請程序與中央的調節功能聯系在一起,最後在中央與各地方之間形成一個統一的政策共同體。要求是地方提出的,所以地方有自治性;批準和援助主要是中央的職責,所以中央又能起調控作用。在這個過程中,除了申請程序之外,還必須建立和健全兩套基本程序:一是地方選舉程序。地方居民的要求通過選舉得到表明,使地方能夠不斷地產生政策革新,並使這種地方民意反映到中央決策中去。二是橫向的權限劃分和協調的程序。橫向權限關系不清楚就激發不了地方、部門之間的競爭,而如果沒有這種競爭,地方自治產生不出更積極的發展動力,中央的調控機會也大大減少,甚至有可能形成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平衡的陷阱,在擺平關系的同時抵銷了發展的力量。
我們承認聯邦制與獨裁制是不能並存的,但是中國的歷史經驗表明,聯邦制的導入過程充滿了變數,一個大的獨裁制分解為許多小的獨裁制並存的局面是極有可能出現的,社會整合無效的困境也是極有可能出現的。況且地方之間想法也有很大的不用,有些地方並不一定願意在近期放棄對中央的依賴性。由於市民社會的不成熟,一般地方居民還缺乏較強的獨立心。[21] 鑒於以上情形,站在兼顧社會整合和社會轉型的立場上,與激進的分離式的聯邦主義分權相比較,我們似乎有必要考慮一種較穩健的分權戰略。它包括三個方面:(1)在現階段的中國只有大城市才最具有健全的獨立心和自治能力,因而分離式的自治不妨從建立和擴大特別自治市開始。大城市比較具有民主化的條件,也很難形成強大的割據勢力,最宜成為地方自治和居民自治的示範。(2)加強地方政府內部的行政監督機制和工作程序,在壓縮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規模的同時提高地方人民代表的素質,以便為真正的地方自治積累資源條件。(3)擴大民主運動的視野,推動以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合法的市民運動和居民運動,這樣做既可以使民主化適應非政治化、非意識形態化的社會現實,又可以使運動與制度良性互動,更重要的是可以培養市民、居民的地方自治的精神、組織和活動技術。在這些方面,立憲民主主義的原則性和妥協性是可以協調一致的。
總而言之,從法律規範的角度來討論妥協性,最根本的是要在不同的利益集團之間達成一種求同存異的“重叠性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22] 為此需要寬容和忍讓,需要對話和溝通,需要把立場問題轉變為利害問題,並且跳出非此即彼的思維陷阱而尋找出第三條道路來。這種尋求重叠性共識的試錯過程的制度化正是自由民主主義的憲政運動的真諦之所在,也應該是正確處理中央和地方關系的出發點。
民事訴訟中的依法審判原則和程序保障
王亞新
日本九州大學法學部副教授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民事訴訟中依法審判原則自從我國政府放棄法律虛無主義、向法制化的方向轉軌以來,似乎就已成為一個不言而喻,或已經解決了的問題。很少有人從民事訴訟中實現依法審判原則的程序機制或為何民事審判需要這一原則等角度問一問為什麽。但是筆者相信,這個問題的討論對於發展我國民事訴訟法學、深化對現行民事訴訟制度的研究以及促進民事、經濟審判方式的改革等仍然是有意義的。結合我國民事審判現狀對此問題進行深入探討的工作將留待下一步的研究,作為今後深入探討的預備性考察,本論文擬利用日本法學界的部份文獻資料對依法審判原則和民事訴訟程序結構的關系作一些初步的討論。
一
以前一般所理解的“依法審判”原則往往導致一種觀點。即,實體法才是目的,而訴訟或審判的程序不過是實現實體法內容的手段而已,規定程序的訴訟法也只具有輔助性質。然而從羅馬法和英國法的早期歷史來看,不存在實體法或實體法規範很不清楚的時期卻已經存在訴訟和審判。實體法規範的發展和體系化其實正是長期的訴訟審判實踐積累的結果,訴訟法也決不只是所謂的“助法”,而具有左右甚至決定實體法內容的重要位置。這樣的理解自從五十年代東京大學教授兼子一發表《實體法與訴訟法》一書(這本著作是戰後日本民事訴訟法學界最重要的文獻之一)以後,就得到了廣泛的支持。不過,這種理解與“依法審判”原則是否抵觸?實體法與程序及程序法究竟具有什麽樣的關系呢?對這些問題,可以聯系日本法學界所理解的司法機制或法治概念來加以考察。
“依法審判”原則就其歷史淵源而言可以說是西歐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尤其在大陸法系中被明確地表達出來。作為一種意識形態,這一原則的根本要求在於人民通過民意代表所制定的法律以及反映在法律中的民意必須得到尊重和實現。訴訟、審判及其具體的程序只要達到這一要求也就得到了正當化。從這個角度看,確實能夠說實體法及其反映的實體正義是目的,而程序和程序法都不過是手段。但是,這只是訴訟、審判制度的一個側面。從另一個方面看,實體法條文總表現為一般的規範命題,其具體內容必須通過一個個具體案件的處理才能顯示出來。一般規範命題在每一個具體案件里表現為什麽樣的內容、怎樣表現,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依存於程序與程序法的樣式。換言之,實體法的內容往往不是事先被確定了的不變的價值,而必須通過訴訟程序的進行在一般規範命題框架內逐漸形成。只有在積累了相當數量的具體案件處理經驗之後,才能說實體法的某項條文具有什麽樣的內容。事實上,在今天日本的民商法學界,離開了民事審判所提供的大量判例,幾乎沒有辦法就民商法本身的內容展開任何實質性討論。日本的六法全書經常以同判例結合的方式來加以編篡也是出於同樣的理由。[1]
當然,實體法一般命題的解釋適用與判例的關系首先可以從法律的一般性和具體性這一角度來把握,這里牽涉到的問題包括法律解釋學尤其是判例批評的發達、面向訴訟審判實踐的法學教育、最高裁判所統一判例的作用(日本民事訴訟法規定下級審判決違反判例是能夠向最高裁判所上訴的要件之一)等等,訴訟程序本身只是使一般性的實體法命題得到具體化的因素之一。但是這里想強調的恰恰是,只有在一定的程序結構下才存在實體法的一般性規定向具體內容轉化的過程和機制。換言之,並非具有任何程序樣式的訴訟都需要以實體法的一般性規範命題為前提,並不“依法”進行的審判不僅存在於歷史上,在今天也完全可能。相反,真正可以稱為“依法”的、或“適用”一般性規範命題的訴訟審判卻必須以一定的程序結構為前提才能成立。可以認為日本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程序樣式就包含著具有這種性質的內在結構。這個結構具體表現為:首先,訴訟請求必須以實體法上的權利為單位提出,且請求就規定了判決的內容;爭執之點只能在能夠作為判斷實體權利存在與否的根據(即民商實體法解釋學上所說的“要件事實”)範圍內由當事者自行確定;當事者圍繞爭點進行的舉證活動是否成功以實體法的內容為根據來加以判斷,換言之,舉證責任的分配基本上是通過實體法條文的解釋而進行的;最後,法官作出的判決在理念上只意味著關於實體法上權利是否存在的判斷,而且必須引用特定的法律條文並在判決理由的部份就自己是怎樣解釋適用的作出說明。
總起來說,事先存在實體法的一般性規範命題與具有上述程序結構的具體訴訟過程是互為前提的。一方面,為了實體法通過訴訟中每一個案件的處理得到實現,程序結構必須按適用實體法以及體現實體性正義的要求來加以設計或構成;但另一方面,從只有在具有一定程序結構的訴訟過程中,實體法的一般規範命題才能獲得具體內容這一意義上講,盡管在必須以一般規範命題為前提的意義上實體法仍然是目的,但程序過程及程序法已不僅僅作為手段來實現實體法的內容,而且可以說是在不斷地形成乃至創造實體法本身了。考慮到存在實體法的欠缺以及實體法規範與現實生活變化發展的不平衡等現象,訴訟審判的程序和程序法遠遠超出手段或輔助性質的重要性就更容易得到理解。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程序過程本身創制或發展實體法規範的機制表現得更為明顯。
綜合上述兩個方面來看,可以說前一個方面是實體法的一般規範命題通過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展開得到貫徹實現;後一個方面則是訴訟審判程序不斷地形成實體法的具體內容並累積性地反饋到一般規範層次上去。整個過程顯示出一種方向相反卻周而覆始的往返循環運動。把這兩個方面結合起來,才構成對“依法審判”原則或適用實體法規範的完整理解。當然,在這樣的觀點下,程序和作為程序規範的訴訟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二
可以認為,這種把“依法審判”原則和強調程序的重要性結合起來的看法對我國的法學研究很有參考價值。在我國長期存在重實體而輕視程序的傳統,這一點已有不少學者指出。與此相關,我國法學界還往往有一種傾向,就是把所謂“依法審判”或法規範的使用僅僅理解為法官按照法律條文的規定推出對糾紛處理的結論,從而只是把法官是否願意或是否能夠這樣作視為問題之所在。同時,最近經常被提及的判例問題,也被簡單地視為法院在“依法審判”的原則之外創制法律的現象。
然而,法的適用實際上涉及一系列關於思維方式、訴訟程序設計以及審判制度安排上的問題。例如在思維方式上法的適用以嚴格區分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為前提,其哲學基礎在於把法的空間視為本質上完全不同於現實生活空間的“人工理性”領域。在訴訟程序方面,正如上面所說明的,不僅是得出最終結論的階段才需要適用法律,而且必須按照適用法律的需要設計或構成從提起訴訟到終結的整個程序過程。在審判制度安排上,最值得一提的是所謂“純粹法律審”制度,即原則上不管事實問題而只審理法律適用本身的上訴審級。存在這些思想基礎和制度上的安排才有可能使“依法審判”原則脫離法官本身意願或素質這一層次的拘束,使法的決定獲得“客觀性”的外觀從而更易得到正當化。判例問題其實與上述理解緊密相關。受英美法影響,國內法學界關於判例的討論主要集中在要否從制度上確認判例具有與立法同樣的性質或要否承認“判例法”的問題上。然而判例的大量出現並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在成文法系國家也是一個明顯的現象。這是因為判例更具有普遍意義的作用在於,抽象的成文法規範通過包含著類型化案情和具體法律推論的判例積累,能夠逐漸地明確可以被適用的範圍、邊界以及適用的內容。從這一角度來講,判例首先是一種權威性的法律適用和解釋技術,通過這項技術,司法可能以一種更具“客觀性”外觀的方式來發揮“劃線”和“澄清”的功能。
與此相關,這里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怎樣看待法官的作用。古典的法治理想並不希望法官在訴訟審判中起到什麽創造性的作用。孟德斯鳩提出的所謂“自動售貨機”式的法官形像就反映了這樣的理想。法官只要象一架生產判決的機器就行,從一個口里塞進糾紛事實和法律條文,從另一個口里吐出來處理結果。整個過程就是一種三段論式的機械推論,不要求任何創造或主動性。值得注意的是,這個命題一方面以法律不折不扣的現實和制約法官隨意性的法治要求為背景,另一方面卻暗示著法官並不需要為自己所作出的決定負責,從而使審判過程以及作為其結果的判決更易獲得正當性。作為一種廣為流傳的意識形態,這里所隱含的悖論直到今天仍繼續在潛在地影響人們對審判制度和法官的看法。然而,盡管這種影響仍然存在,孟德斯鳩的命題本身今天卻一般地被視為既不可能也無必要的一種“神話”,已不能再得到支持。上述對“依法審判”原則或實體法規範適用過程的理解就表達了對這個命題的批評,而通過訴訟審判程序形成實體法的觀點實際上意味著對法官發揮主動性創制法律的承認。事實上,日本的法官不僅通過訴訟實踐創造出了“日照權”這種實體法條文上並不存在的新權利,他們的審判活動還給行政和司法帶來了直接的沖擊或促進。但是,這既不意味著法學界對法官創制法律的無條件承認,也不意味著法官的審判活動是缺少制約或限制的。當然,日本的法官能夠在訴訟中發揮創造性作用和通過審判活動給社會帶來重大影響,與他們在制度上的崇高地位和在一般社會意識上得到了較廣泛信任等事實密切相關。例如,最高裁判所長官的工資高於內閣總理大臣;多次民意調查都反映了社會上一般人相信裁判所的公正遠遠高於對其他國家機關的信任程度,等等。但是應當看到,司法部門之所以享有崇高地位和得到廣泛信任的事實恰恰是以在制度和程序方面受到嚴格限制為背景的。為了說明這個問題,有必要從法治秩序以及司法在其中的位置和功能的角度來進行討論。
三
日本法學界一般認為,“法治”的概念來自於西方近代。然而這一概念卻有兩個來源,一個是淵源於英美法的所謂“法的統治”(the rule of law)概念,另一個則是來自於大陸法(尤其是對此進行了精致的理論化、體系化的德國)的“法治國”或“法治主義”(Rechtsstaat)思想。盡管在違憲審查制度、市民的司法參與以及基本人權的保障等方面這兩個體系曾經存在過相當的差異,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這兩種法治思想已基本實現了實質意義上的趨同。有學者認為,法治的這種趨同性實質內容可以從憲法的最高法規性、基本人權的尊重、法院特殊作用的承認以及正當程序的要求等四個方面來加以歸納。而趨同的結果則是更加強調司法在法治秩序中的地位和作用。[2]
然而,司法究竟占有何種地位、發揮什麽樣的作用呢?首先應當指出,司法在政治及社會體系中占有的是一種可稱為“平衡器”的特殊位置。或者說,司法作為維持政治及社會體系的一個基本支點發揮著正統性的再生產功能。這一功能集中表現於作為司法系統中心的法院及其進行的訴訟、審判活動。任何社會中都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矛盾或爭議,如果它們通過其他途徑難以獲得有效的解決,並可能給政治、社會體系的正統性帶來重大沖擊,它們卻最終可能被訴訟、審判所吸收或“中和”。訴訟、審判在任何其他決定都可能成為其審理對象而終審判決卻一般不再接受任何審查這一意義上具有終局性。通過訴訟、審判,盡管爭議或矛盾本身未必真正得到了解決,但由於司法所具有的如把一般問題轉化為個別問題、把價值問題轉化為技術問題等特殊的性質和手法,因發生爭議或矛盾從而可能給政治及社會體系正統性帶來的重大沖擊卻得以分散或緩解。使司法發揮這一功能成為可能的因素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包含著從嚴格區別法與政治的理論及審判的客觀性、中立性等觀念形態,一直到對訴訟程序和審判主體采取的一系列制度性限制等在內的社會機制;另一個方面則是以此社會機制為背景的社會上一般人對法院及其審判活動的信任。應該強調的是,司法的特殊位置並不意味著在社會及政治體系中享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也不意味著法律萬能。相反,通過訴訟審判活動而發揮的上述特殊作用以及人們對法院的信任,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以司法的消極性或自我抑制性為前提的。
當然,這里所講的訴訟、審判既包括刑事訴訟,也包括行政訴訟和憲法訴訟。然而,無論從歷史淵源來看,還是從在程序結構上以當事者主義為基調這一共通性來看,這些不同性質的訴訟、審判制度都是以民事訴訟為藍本的。還有,日本的民事訴訟制度在範圍上與我國有相當大的不同。一方面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占有很大比重的婚姻家庭案件在日本是由家庭裁判所通過特殊的家事審判程序來處理的,因此狹義上的民事訴訟審理範圍並不包括家庭婚姻案件;另一方面日本的民事訴訟處理著許多在我國可能會成為行政訴訟或只能由政府部門來解決的案件。如機場、高速鐵路等公共交通的噪音訴訟,由於水災而追究有關行政部門管理責任的損害賠償訴訟等。從這些方面看來,可以說民事訴訟既是司法發揮上述功能的主要途徑之一,也是表現司法特殊性質最基本的原型。
其次,如果既把法治作為一種政治體制或國家制度來把握,並且將其視為一種社會秩序,就可以看到司法在這中間占有極為特殊的位置並發揮非常獨特的作用。一方面,法院是國家機關之一,司法權力作為國家作用的一種被行使;但另一方面,以法院進行的訴訟、審判活動為中心,包含著法的規範、法的程序、法的解釋以及從事這些“法的生產”活動的法律家主體等要素,司法又意味著一個有獨立性的、自律的所謂“法的空間”得以形成和維持。這個法的空間既相對獨立於國家和社會,同時又將這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發揮著一種媒介作用。在觀念形態上,這樣的作用往往被表達為保障權利或人權、制約或制衡政治及行政的權力。但從更深一層的功能形態來看,法的空間可以被視為社會生活中為了縮減覆雜性或不確定性的一種言說或“話語”(discourse)裝置。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任何言說活動都是為了使具有無數側面和層次的事物得以對象化並使其可能被“捕捉”的行為,法的言說也不例外。但因為有法的空間存在,法的言說就成為制度化並具有權威的“劃線”或者“澄清”的裝置。無論“權利”還是“權力”,經這個裝置過濾後就更易獲得普遍性和正統性。通過這個連接國家與社會的裝置,政治和社會本身在獲得更為安定的秩序同時,還可能動員和發展更強的自省能力。
從上述討論可以看出,法治的含意與其說在於所謂“法的權威高於一切”,還不如說在於司法的特殊位置。而這一特殊位置恰恰是與司法的消極性、自我抑制性緊密相關的。同時,法治之區別於“人治”也並不意味著法不需要通過人的主動性就得到完全的實現。負有執行和適用法律這一使命的法官在作為處理具體案件過程的訴訟審判實踐中,通過創造性的解釋活動使法律內容得到實現。但是他只是置身於一定的制度化空間之中,並在受到種種制度的程序的制約前提下才能發揮自己的主動性。這才是法治區別於人治的確切含意。
四
那麽,什麽是程序性的限制呢?程序與形成並維持所謂“法的空間”又有何聯系呢?在日本民事訴訟法學界,這些問題是與“程序保障”的概念緊密相關的。而這一概念又與美國法中“正當程序”(due process)概念有淵源關系。從與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比較的角度來看,可以簡單地把程序保障理解為通過程序一方面保障當事者的訴訟權利,或者說保障當事者在這些權利中體現出來的主體性和自律性;另一方面有保障訴訟、審判本身的正當性,或者說是保障法官的審判活動以及作出的決定本身的正當性。這兩個方面緊密相關,但應當說後一方面是以前一方面為前提的,因此程序保障的重點在於前一個方面。就這一方面而言,程序保障直接反映了正當程序思想所強調的價值觀念,並具體體現在當事者主義的訴訟程序結構中。當事者主義的程序結構以處份權原則、辯論原則(當事者主導原則)、舉證責任原則等法理為內容,其基本根據卻在於作為市場經濟特徵的意思自治、自我責任等原則之中。就訴訟過程中誰握有推動程序展開的主導權而言,這種程序結構意味著把更多的訴訟行為作為權利賦以了當事者,而不是作為權力留給法官。關於當事者主義程序結構的這一特徵,筆者曾在另一篇論文中加以描述。[3]
“......盡管最後作出判決的是法官,當事者卻被視為形成判決的主題。在訴訟開始時,當事者必須按自己所追求的判決內容提出請求,該請求劃定了判決的範圍,最後的判決既不能超出其上限,也不能代之以其他救濟形式。接著,當事者雙方必須就存在爭執的事項進行協議,把爭執的焦點確定下來,而這些爭點一旦確定同樣對法官具有拘束力,法官不能自行確定爭點,也不能在判決中離開當事者確定的爭點作出判斷。這樣,程序就進行到當事者圍繞爭點各自努力收集和提出證據以及就事實和證據進行辯論的階段。在此過程中法官盡管主持著程序的展開,卻一直處於被動地注視和傾聽的位置,並不積極地介入雙方的舉證活動。當法官認為事實已經清楚或者已經沒有辦法再進一步查明真相時,就可以作出判決。但是,該判決一般只能是承認一方當事者的主張否定另一方的主張,即采取‘非黑即白’(all or nothing)的形式,而不得以裁量進行增減加除的調整”。
從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當事者在訴訟程序上享有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對法官權力的直接限制。對當事者行使訴訟權利的程序保障也就意味著審判過程中法官的創造性作用在程序方面受到嚴格的制約。程序保障在日本以往的訴訟法學理論中往往只意味著保證當事者在構成作為審理對象的糾紛事實這方面的權利,而今天的學說已把對當事者的保障擴展到了選擇和適用法律的程序方面。換言之,法官不僅在糾紛的事實問題上,而且也在法律問題上受到當事者訴訟權利的制約。
但是,另一方面又必須看到,當事者的訴訟權利也是一種負擔和責任。作為制度化的程序安排,放棄訴訟權利往往意味著敗訴或其他不利的後果,這促使當事者積極地參加訴訟,成為推動程序展開的主導力量。而雙方當事者積極主動的攻擊防禦又使訴訟的過程和結果更容易被視為他們自己行動的產物。無論哪一種情況,使訴訟、審判得以展開並對其達到的結論負主要責任都是當事者本身而不是法官。這是當事者主義的訴訟結構、也是程序保障在邏輯上的另一個歸結。換言之,具有這種程序結構的訴訟、審判,只要達到了程序保障的要求,就使當事者在制度上失去了就實體和程序兩方面表示不滿或再行爭議的機會,從而獲得正當性。這就是上面所述的,程序保障使訴訟、審判本身得以正當化,或者說是使法官的審判活動以及作出的決定本身得以正當化的另一個方面。在這個方面,程序保障與所謂“法的空間”形成緊密相關。從訴的提起開始(具體權利要求的設定),經過爭議之點在法律意義上的形成(要件事實的確定)、證明和辯論以及上訴等階段到達判決的確定,具體案件的處理可以被視為一個“法的空間”形成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程序的逐漸展開以獲得具有既判力的決定為目標且有強烈的不可逆性質。這種不可逆性一方面表現在程序的展開對於當事者和法官的拘束性上,即到一定階段後當事者提出新的事實或證據可以被禁止,法官也不能隨意宣稱已經完成的程序不算數而要求從頭再來;另一方面不可逆性還體現在,判決一旦得到最終的確定,除了個別例外情況能夠提起再審之外,不僅判決本身根據既判力獲得不可更改的性質,而且該判決所針對的具體糾紛原則上也不能夠再次成為民事訴訟的對象了。這意味著程序的展開過程本身在法律意義上成為一種觀念的構成物,即區別於現實生活空間的所謂“法的空間”。這個空間一旦形成就不能直接根據現實生活中的根據隨便推倒重來,所謂“一事不再理”的法理講的就是這個道理。
可以清楚地看到,作為“法的空間”形成過程的程序結構與上面討論過的訴訟、審判的終局性以及司法本身在社會、政治體系中發揮的正統性再生產功能有密切的聯系。或者說,具有這種特性的程序結構在每一個案件處理中得到的具體實現匯積起來,就構成了審判制度和司法本身發揮上述功能的微觀基礎。另一方面還可以看到,在每一個具體的糾紛處理中體現出來的這種微觀的“法的空間”形成過程,又意味著由法的規範、法的解釋以及從事這些“法的生產”活動的法律家主體所構成,並能夠連接國家和社會的另一種廣義上的“法的空間”具有了實踐性意義。在這個特殊的空間內按照特殊邏輯從事“法的生產”活動的除了法官之外,最主要的主體就是律師。一方面,律師作為自由職業具有民間人士的身分和以委托人利益至上的職業倫理,另一方面又是能夠以英國法哲學家哈特所說的“內在視點”來看待法規範、法體系的法律專門家,位於廣義的“法的空間”之內。因此可以說律師是最可能在立足於權利批評權力的立場上來進行法的思維並捍衛法律尊嚴的主體。在訴訟中,代表不同當事者利益的雙方律師以及法官一面相互沖突,同時又能夠在具有上述特性的程序結構框架內以相同的語言及思維方式來進行對話,並使每一個微觀的“法的空間”得以具體形成。通過這種法的空間在廣義和微觀層次上的結合過程,個人利益之間、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國家與社會之間就得到了具體的連接。
這里還應該順便提一提具有上述特徵的訴訟程序結構與法學研究、法學教育的關系。不用說,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在為訴訟審判中法解釋、法適用等法的實踐活動提供概念裝置和推論方法,以及在培養、輸送從事訴訟審判實務的法律專門人材方面都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西歐傳統意義上的法學主要指法解釋學。這一學科與其說具有“科學”的性質,還不如說更接近於神學。法解釋學作為社會生活中無處不在的解釋過程之一種,具有將解釋的對象、解釋的空間、解釋的主體等特定化,使解釋的方法技術得到專門化、體系化等特點。由於這些特點,在放棄對絕對性終極價值的追求這一前提下,法解釋學一方面能夠在封閉的系統之內為自身進行正當性根據的生產和再生產,另一方面因不斷地把解釋過程本身客觀化、相對化,從而也獲得了更大的自我反省能力。法解釋學的研究和教育作為司法機制的有機組成部份,其發揮的這種功能正是在形成和維持一個相對獨立的“法的空間”同時,又支持著社會、政治體系正統性的重要因素之一。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發揮這種功能的前提則在於與訴訟實踐以及一定訴訟結構之間的制度化聯系。這些聯系體現在體系性的判例編篡和判例批評、以及對訴訟法學的重視等現象之中。
五
如果說,具有上述一定特徵的訴訟程序結構確實可能保證程序與實體的有機聯系,在不否定人的因素或法官的主觀能動性這一前提下仍然能夠維持“依法審判”原則的有效性。而且在形成“法的空間”以及整個司法機制發揮所謂“平衡器”的功能,從而使整個社會、政治體系的正統性得以順利地進行再生產等方面,也正是具有這種程序結構的具體訴訟審判過程提供了微觀的基礎。但是,另一方面也必須指出,這樣的訴訟制度或程序結構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卻存在著許多內在的問題或缺陷。按照一位學者的歸納,這些問題或缺陷主要表現為:
1. 由於強調以一般規範為根據的強制性判決,很難在一般性規範命題中表現出來的利益或並不適於通過強制來實現的利益往往受到忽視。
2. 由於法的規範和法的專門技術常不能迅速地適應社會的變化發展,在現實生活中已經或正在得到承認的某些新的利益往往不能在訴訟審判中也得到反映或實現。
3. 由於程序的進行需要高度的法律專門技術,訴訟中的糾紛處理過程很難得到一般人的理解和親近感,並往往使當事者不能真正地參加到程序中來。
4. 過於花錢費時。
5. 出於抑制國家權力或法官權限的必要而強調程序的形式性和法官的中立性,往往給力量並不對等的當事者之間帶來實質上的不平等。
6. 由於審判的公開性質以及所謂“非黑即白”式的判決方式,使得一部份具有微妙性質的糾紛往往很難得到恰當的解決,或者處理的結果不能使當事者感到滿意[4]。
類似上述的種種問題還可能進一步加以列舉,但可以指出,這些問題都不過是孕藏在這種訴訟程序結構中的內在矛盾表現於不同的方面而已。主要的內在矛盾有兩個,一個是訴訟使社會及政治體系的正統性得以再生產的功能與妥當解決糾紛的矛盾,另一個則是訴訟中當事者的日常生活邏輯與法律家的專門技術邏輯之間的矛盾。事實上,日本民事審判中不少訴訟實踐與其原理原則並不相符的現象,還有在程序的技術構成中發生的許多困難以及圍繞這些難題而展開的學說上爭論,很多情況實質上都根源於這兩個內在矛盾。盡管通過訴訟法學苦心積慮的精巧解釋和在程序的技術構成上不斷地進行改進,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範圍內緩解這些矛盾。但是只要訴訟審判制度采用具有上述特徵的程序結構,其內在的矛盾卻是不可能得到根本克服的。近十多年來,在日本的民事訴訟法學界已經獲得了相當影響的所謂“第三波理論”,就是旨在從根本上克服這些矛盾的一股新的學術思潮。持這種觀點的訴訟法學者針對上述的內在矛盾,從把對當事者主體性、自律性的尊重置於最優先地位的角度,提出了重新全面估價現行民事訴訟制度的程序結構這一主張,並得到了法哲學、法社會學領域的一部份學者呼應。但是,在這個世界上似乎沒有任何訴訟制度可以免除孕含某種內在矛盾的宿命,問題只在於基於什麽樣的價值觀和政策目的來看待不同的程序結構及其不同的內在矛盾。日本民事訴訟法學界的主流仍然是堅持現行的程序結構,只是在認真地傾聽批評並進行反思的基礎上,繼續謀求改進程序的一個個具體技術構成來緩解矛盾。
六
與上面所討論的日本民事訴訟制度具有的程序結構相比較,可以說我國民事訴訟、審判采取的完全是另一種類型的程序。就程序與實體的關系而言,我國的訴訟、審判實際工作中並不嚴格區別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也不存在所謂“純粹法律審”的制度和概念。盡管不斷在強調實體法的嚴格適用,但審判實踐中無論當事者還是審判人員的意識都更注重每個案件有其個性或案情千差萬別的現實。從制度或法理的方面來看,實體法規範命題的一般性如何與處理一個個案件的具體性、個別性相連接也並不清楚。就民事、經濟訴訟的審判方式而言,要求改革的呼聲甚高,實際工作中也進行了許多新的嘗試。然而在程序結構上,則不得不說我國的訴訟、審判方式基本上仍停留在一種可稱之為“調解型審判”的傳統模式之中。這種模式的主要特徵是以和解結案為訴訟目標、以法官的職權調查及調解活動為中心來展開審判程序。在沒有充份地專門技術化的意義上,這樣的程序結構有使當事者更容易地理解和參加糾紛處理過程,並使糾紛可能得到更具實質性或更全面的解決等優點。然而,因為輕視當事者的主體性、自律性和自我責任,這一模式力卻極易混入審判人員的主觀隨意性並由於缺乏終局性(既判力的軟弱、審判監督制度的存在和無限制的申訴)而存在不安定的問題。
程序改革的困難在於不轉換整個模式的片段調整會帶來弊大於利的種種混亂,而向當事者主義的程序模式進行全面轉換又面臨我國社會變革在空間和時間上極不平衡帶來的審判制度與不同社會條件的適應問題。可能的改革思路是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層次及不同發展水平等情況,將兩種程序模式從理論上隔離開來分別謀求進一步的合理化,同時又從上訴或審級等方面摸索連接二者的制度化裝置。
然而,我國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的問題還不僅僅在於技術上的困難和如何與千差萬別千變萬化的社會條件相適應。程序的技術構成上總有調整的余地;同時,無論我國的社會發展變革是如何地不平衡,在向市場經濟轉型的總體政策方向已經決定的情況下,民事,經濟訴訟逐漸向當事人主義的程序結構傾斜也將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但是,在上文重點加以討論的所謂“法的空間”形成這一方面來看,我國訴訟、審判制度的程序結構是否有可能向這個方向轉換卻是很不確定的。首先,“法的空間”在思想基礎上來自於嚴格區別自然的秩序和人為的“理性秩序”這一西歐的文化傳統。而我國傳統的文化背景之一則是所謂“天人合一”的觀念,這種思想並不承認自然的秩序和社會生活的秩序有根本的差異,也不認為有可能或有必要在嚴格區別於實體存在的前提下創造出某種人工的觀念形態空間。[5] 因此,在我國的法律文化傳統中,從來就很難接受如“擬制”或“推定”等觀念。這恐怕會成為我們很難真正理解所謂“法的空間”這一概念,也就很難把這樣的價值體現到訴訟、審判方式改革之中去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與“法的空間”概念緊密相關的,是訴訟、審判的終局性以及司法為了維持整個社會及政治體系的正統性而通過訴訟、審判體現出來的平衡器功能。顯而易見,我國的司法系統目前還不具備這樣的性質和功能,而且將來在我們的社會及政治體系中是否有可能形成這樣的機制也是很不確定的。如果改革訴訟、審判的程序結構不與這個層次上政策目標相聯系,或者在我們的條件下實現這樣的目標是不可能的話,關於“法的空間”的觀念在我們考慮審判方式的改革方向時就只有極其有限的參考意義。上文已經提及,具有這種程序結構的訴訟中存在著兩個內在的矛盾:訴訟的正統性再生產功能與妥善解決糾紛功能之間的矛盾,以及訴訟中當事者的日常生活邏輯與法律家的專門技術邏輯之間的矛盾。而這兩個矛盾都與“法的空間”概念密切相關。考慮到這些內在矛盾給訴訟、審判實踐帶來的種種問題,如果程序結構的轉換不能伴隨著更大利益的話,即將只承受這種種“成本”的改革方向顯然是不可取的。
從我們的法律文化傳統看來,民事訴訟似乎只是法律制度中一個並不十分起眼的領域,程序問題也不過是社會生活或社會過程的一個無足輕重的側面。然而,在我們已確定把完善的法治和發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奮鬥目標的今天,程序的問題就開始成為我們構築自己開放性未來的關鍵之一,而訴訟、審判通過處理解決社會生活中圍繞經濟活動發生的種種糾紛而體現出來的功能或作用也理應得到法學研究者以及來自社會的更大程度關注。在現行的訴訟審判制度應該加以改革、應更加重視法制的程序方面這一點上,我們正在形成越來越廣泛的共識。但是,就改革的方向方法而言,卻不得不承認我們目前尚不很清楚自己應該追求什麽、又怎樣才能得到。著眼於法律制度乃至社會、政治體系的總體功能機制,同時又總是立足於具體的技術性問題──以這樣的態度去繼續改革和不斷深化認識將仍然是我們今後的課題。
法律教育散論
賀衛方
北京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一、 培養什麽人?
二、法律人才的層次
三、遺漏了的研修期
四、“法外功夫”的養成
五、尋求“正確答案”的考試
引子
一國的法律教育與該國的法律制度之間存在著極為密切的關系。近代以來,法律職業的趨勢是專業化越來越為人們所強調和重視。之所以如此,是由於法律本身已經相對獨立於社會的其他領域而走向自治;它形成了自己的一整套概念和研究方法,成為一種獨立的知識傳統。雖然有所謂法律常識的說法,然而,法律卻並不是常識的集裝箱。不經過專門的學習和研究,一個人的法律知識大抵不過“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之類的水準。按照英國近代著名法官科克(Edward Coke)的經典說法,法律上的各種案件“是由人為理性和法律判決來決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來決定的;法律是一門藝術,在一個人能夠獲得對它的認識之前,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1] 與此同時,法律越來越成為一整套普遍的和具有可預期性的規則體系,普遍性和可預期性乃是近代法治的基本特徵。維系這類基本特徵的重要因素之一正是由法律教育所培育的思維方式和積累的知識體系。可以說,沒有近代型的法律教育,便不可能形成和維持近代型的法律體系。[2] 此外,近代型法律體系的運作過程推進了法律程序和法律解釋技術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同時又反過來形成了對於程序和技術的越來越強烈的依賴。嫻熟的技術和對於程序規則的嚴格遵循構成了近代司法的合法性淵源。近代型的法律教育不僅僅關注正義觀念的養成,更致力於促使受教育者將正義觀念與具體而嚴格的程序和技術相結合,以免學生成為片面的實質正義論者。總之,近代型法律體系從立法到司法以及法律實施的各個環節都離不開一個受到良好法律教育和訓練,具有良好的職業意識和行業道德修養的法律家階層。在今天,承擔此類法律家培養使命的基本機構乃是由一批職業教育者主持,經常性地招收年輕學子學習和探討作為學問同時也是技能的法律的現代大學。
我國的法律教育開始於本世紀初年。歷史雖然不長,經歷的坎坷卻委實不少。“文化大革命”結束以來雖然獲得了長足的發展,然而,許多重大的問題似乎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甚至缺乏最起碼的共識。本文對於幾個自認為重大的問題進行了敘述和分析,也不揣淺陋地提出了某些彌補缺陷的方案。文中所談的當然只是目前我們所面臨大問題中的一部份而已,好在教育問題往往是牽一發而動全身,這種串糖葫蘆式的文字求全很難,涉及範圍廣一些還是容易做到的。[3]
一、 培養什麽人?
這是任何教育都必須首先明確的一個問題,同時對於法律教育而言,又是一個常存爭議、歷久常新的問題。我們這里的癥結在於,在迄今為止的相當長的時間里,沒有確定出一個穩定的目標,當然也不存在與穩定目標相適應的關於合格畢業生的標準。意識形態的變化足以導致培養目標上的巨大差異。這大抵上也放映出我們的法學還沒有獲得獨立的地位,並且也缺乏穩定的法學知識傳統。
從大的方面來說,法律教育的目標不外乎兩個,一是為法律行業培養新人,一是為更廣泛的社會成員提供法律知識與意識上的訓練。各國傳統不同,對於這兩個目標又各有偏重。英美法系國家偏重後者,即大學法律教育通常只是國民素質教育的一部份。雖然從事法律職業需要經歷大學法律專業的教育,但是,多數法律專業將來從事的卻是法律之外的職業。例如日本,目前每年各大學法學部畢業生數以萬計,而每年進入幾種主要法律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的人數卻只有區區700人。在大陸法系國家,少數選擇法律作為終身職業的畢業生通常需要再接受法律職業界所主持的行業訓練。
兩大法系國家之間的這種偏重無所謂優劣之分。但是,培養目標上的差異必然導致二者之間在法律教育的內容、專業化程度、教學和學習方法乃至教科書的編寫風格等方面的差異。德國比較法學家茨威格特和克茨評論法國的法律教育時這樣說:“法律並不純粹是一種專業訓練的對象,而是人們可以從中學習清晰地思維、透徹地表達以及練習修辭技巧的一個領域。這枚硬幣的另一面則是法國法律教學內容常常只是凈化了的原則,它無需為尋找社會現實問題的解決手段而困擾。但是,以這種一般化的、非實踐的、甚至是‘書本’方式學習法律卻是深化那些將來準備成為法律家的年輕人知識的一種有效方式。”[4]
盡管許多方面與大陸法系相似,但我國的情況很不相同的是,第一,我國正規的法律教育長期發育不良,“文革”期間幾乎全面中斷,雖然近二十年來全社會對於法制的要求不斷強化,但是,法律教育究竟應當確立什麽樣的模式卻是長期徘徊。於是便出現了第二,法律教育的層次多樣化了,辦學途徑也多樣化了。世界上大約沒有第二個國家在正規的大學之外有像我們這樣名目繁多的法律教育種類與層次。大學本身便有委屬(國家或地方教育委員會管轄)與部屬(司法部以及地方司法廳)管轄之分,司法部之外,隸屬其他行政部門的院校近年來也紛紛設立法律院系;教育機構之外,非教育機構也大辦法律教育,例如司法機構所設立的檢察官學院、法官學院等等。非教育機構所辦的訓練機構照樣可以授予文憑。辦學層次方面,高可上博士後,低可下職業高中──北京市就有一所司法職業高中!凡此種種,原因都在於通過法律教育要培養什麽人的問題我們並沒有搞清楚,或者說,在理解上非常混亂。
二、法律人才的層次
其實,通常所謂我們需要多層次法律人才的說法恐怕是一個誤導;我們需要的是單一層次的法律人才,即受過系統的大學法律教育並受過良好職業訓練的合格人才。這些人受教育期間所學的課程是基本一致的,教學中所傳達的知識和表達這種知識所使用的語言是大體一致的,教學方法應當是大致相同的。只有這樣,由這些人所形成的法律職業者才能夠成為一個同質的群體。“對法律的學習和由此獲得的專門知識使得一個人具有不同於其他人的地位,並使得法律家成為一個某種特權化的知識階級。……他們還自然地構成一個團體。這並不是由於他們相互熟知和決定集中心力達到一個目標,而是由於相同的學習和相同的方法將他們的智識聯系在一起,猶如共同的利益將他們的意願聯系在一起。”[5] 雖然我們並不是要把法律家階層變成“特權化的智識階級”,但是,建立法治社會必然要求法律界成為一個更有力量的群體;而欲使法律界有力量,同質性是一個基本的要求,反過來說,使一種職業力量削弱的最有效的方法便是設法讓層次多樣、品類不一的各色人等都進入其中,令成員們無法溝通,規則因人而異,標準難以認同,各吹各的號,各唱各的調,團體雲乎哉!
法律人才多層次論的依據之一是,司法是一種等級體系,等級的高下不僅表示著上訴的路徑,而且也應當標志著司法人員素質的高下。許多人都有這樣的假定,即司法等級越高,司法人員的教育、經驗等都應該相應地更高和更豐富。對於一國的司法管理而言,將高素質的司法人員安排到高層司法機構之中當然有其好處,例如高層司法機構的權威性可以得到更有力的維持等等。但是,它的缺陷也十分明顯,最主要的有兩個,一是這種設計可能會激發人們提起上訴審的動力。因為既然法院等級高下與法官素質之間存在著正比關系,那麽人們也會自然地認為上級法院對案件的判斷比下級法院要更高明。這樣,上訴的提起必然要更頻繁,司法制度的成本就會相應加大。另一個缺陷是容易損害司法獨立。司法獨立不僅僅意味著司法系統不受外部力量的不正當幹預,而且也意味著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的相互獨立以及法官之間的相互獨立;雖然上級法院可以改變下級法院的判決,但是這樣的程序設計並不意味著上下級法院之間存在著領導和服從的關系。但是,假如法院的級別差異同時也是法官素質的差異,下級法院的法官就更容易揣摩其上級法官的意向,並自覺地依照這種意向判決案件。相反,如果我們能夠做到不同審級法官之間素質方面的大致平衡,上述兩種缺陷都能夠得到一定程度的彌補。[6]
三、遺漏了的研修期
我們在前面說過,中國的法律教育模式在許多方面與大陸法系相近,但是,大陸法系的一個制度設計在我們這里卻完全被忽略了,這就是大學教育之後的職業訓練在當今中國付諸闕如。本來法律學是一種具有高度實踐性的學科,在英國,法律職業者的培養很長時間均是交由富於經驗的律師通過師徒傳授的方法來進行正是基於這樣認定的結果。但是,在歐洲大陸,自從12世紀法學成為大學里的一個分科之後,法律教育的理論成份越來越強化了。一個未來的法律家具有深入的法律理論修養以及對人類文化的其他知識的了解自然是十分必要的,不過從前的那種學徒式訓練所具有的價值也必須在制度上加以彌補。[7] 於是,大陸法系各國都設計了針對那些選擇法律職業的大學畢業生的司法培訓或司法研修制度。例如在法國,選擇法官職業的人必須在通過一次難度較大的考試,進入設在波爾多的國立司法學院接受為期兩年的培訓。培訓途徑是到法院或檢察官辦公室接受法官和檢察官的指導,深化其專門家所應當具備的知識和技能。而選擇律師業的畢業生則需要參加由律師協會和大學法學院共同組織的律師業專門課程的學習,然後還要通過“律師業技能合格證”的考試,合格者可以獲得見習律師資格,在一家律師事務所進行見習訓練,並且在這個期間參加重在發展辯論才能和掌握職業技巧的律師培訓班。通常在三到五年之後,方能成為正式的出庭律師。[8]
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學自大陸法系,但同時又有自家特色。在那里,三類主要的法律職業者(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研修統一到了一個機構,即日本司法研修所中進行。研修所隸屬日本最高法院。[9] 任何一個打算從事法律職業的大學法科畢業生都必須參加淘汰率高達97%左右的國家司法考試。成功者作為“司法門徒”[10]進入研修所進行為期兩年的司法研修。研修結束還需要經過一次考試方能開始各自的職業生涯。[11]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日本國家司法考試極其激烈的競爭和極高的淘汰率,大學畢業生通常都必須經過屢考不中的若幹年挫折才能最終進入研修所。新近的統計,這段時間平均為六年。[12] 雖然這種苦苦煎熬的安排受到日本國內外的批評,但是,考試難以通過這件事本身也提高了作為考試目的的法律職業的價值。另外,在大學畢業到進入司法研修之間的若幹年時間里,未來的司法門徒們生活於社會的各個層次,他們觀察社會生活,積累相關的經驗。這對於將來成功地履行其司法職責也能夠起到奠定某種基礎的作用,而未必一定像一位西方學者所批評的那樣,“表示著社會中法律資源的一種浪費。”[13]
與上述國家的做法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我國現行制度中,壓根兒就沒有司法研修這回事。四年大學畢業後,畢業生無需經過考試,便可以進入法院、檢察院等機構從事司法工作。從事律師工作雖然要經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行業資格,這一事實標志著這種考試的尺度本身是大可疑問的。在近年來對於法院的考察研究過程中,我們常聽到一些法官抱怨大學法科畢業生在進入法院之後難以在短時間內適應和勝任司法工作,原因何在?當然跟沒有研修期密切相關。即使將實習算作研修,我們的總時間畢竟只有四年,要實現外國六年的教育和培訓所達到的效果,似乎是過於為難我們的學生,恐怕更為難我們的教師了。
我們今天要做的,首先是在觀念上把法律教育和司法研修明確地加以區分,同時找回被遺漏了的研修期,動手設立我們的司法研修制度。[14] 在這個過程中,理順法律教育制度和司法研修制度,將法律教育歸還給大學,將司法研修歸還給實務部門,改變目前這種邊界不清、相互插手、內務不修、外亂頻仍的局面。
四、“法外功夫”的養成
法律學雖然是人類最古老的實用學科之一,但是它卻從來不是一門自給自足的學科。法學經常從其他人文學科和社會科學中汲取營養,獲得發展的動力。在法律制度與法律思想的演進歷史中這樣的例子可以說是俯拾即是。我們發現,古往今來的偉大法學家極少是除了法律,其他領域一概不越雷池一步的那種類型。此外,一個成功的司法職業者也常常具有多學科、多領域的知識修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弗蘭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認為出任司法高位者須具有哲學家、歷史學家和先知的素質。[15] 英國學者潘尼克曾歷數歷史上一些法官精通法律卻不諳世事,在法庭上鬧出笑話的事例,頗令人發噱。他認為法官知識上的缺陷需要通過廣泛的閱讀而力求有所彌補。他讚成美國著名法官漢德(Learned Hand)的建議,法官應當閱讀一些偉大學者的作品,這些學者包括阿克頓、梅特蘭、修斯底德、吉朋、卡萊爾、荷馬、但丁、莎士比亞、密爾頓、馬基亞維里、蒙田、拉伯雷、培根、康德等。[16]
潘尼克講的主要是擔任法官之後強化知識修養的問題。但是,解決這一問題更好的途徑應當是在大學甚至是中學期間便強化對於各種知識領域的涉獵。美國的法律教育體制繼承了最早從事法律教育的意大利波倫亞大學的傳統,[17]即進入法學院的學生必須在此前已經完成法學之外的一門學科的本科學習。“由於學生的本科教育專業不同,他們把各自學科的知識背景帶進法學院,相互交流、影響和感染,不僅相互間有啟發,甚至對教授都是某種程度的挑戰,從而也推動了法學教育和研究水平的提高。”[18]
然而,大陸法系以及我們的傳統都與美國的做法很不相同;高中畢業之後隨即可以進入法律院系學習使得學生在知識深度和寬度以及社會閱歷方面存在著極為明顯的局限。[19] 正因為有這樣的局限,我們在法學院必須開設許多人文學科和社會科學方面的課程。但是,用了相當多的時間學習法學以外的課程勢必沖擊培養高素質的職業法律家的計劃。假如我們反過來,在課程設置上壓縮或排斥人文學科和社會科學方面的內容,那麽,法科學生的教育肯定是不完整的,同時又勢必與通才教育的宗旨相反對;如果相當多的法科畢業生並不從事法律職業,開設許多法律職業色彩很重的課程豈非極大的浪費?這樣,我們的課程制定者以及學生本身都會陷入難以兩全的尷尬境地。[20] 補救的辦法或許並不是壓縮人文和社會科學方面的課程,也不應當把那些非常技術化的訓練放到本科階段進行,而是在明確區分法律教育與司法研修的基礎上,將教育課程與訓練項目加以通盤考慮和合理安排,從而形成我們穩定的課程體系和教學與訓練方法,找到職業教育與通才教育之間的平衡點。
堅持法律專業的學生需要強化“法外功夫”並非意味著目前我們課程表中法律專業之外的那些課程都應當加以保留,或者那些課程的內容、體系應當維持原狀。這也是自不待言的。
五、尋求“正確答案”的考試
考察一國教育,考試是一個難以回避的問題。事實上,出什麽樣的考試題目、用什麽樣的考試方式、以什麽樣的標準判卷,不僅僅與考試的目的有關,更反映了特定的思想方式和知識傳統。特定的考試方式又常常反過來強化它所得以產生的那種思想方式和知識傳統,從而形成一種循環,最終維護特定文化的類型。[21]
對於法律教育和法律職業來說,考試的種類多種多樣,包括入學考試、課程結束考試、進入某種法律職業的考試(例如律師資格考試),等等。學位論文答辯雖然跟尋常考試形式不同,但是,那也可以稱作變換樣式的考試。此外,大學中考試的形式也趨向多樣化,有考試與考查、開卷與閉卷、當堂考試與寫小論文等等分別。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考試的種類與形式盡管多樣化了,然而考試的基本宗旨卻大體劃一,即主要的目的是考查學生對於教科書或教師上課所講授內容的掌握程度。一個很少受到質疑的前提是,任何問題都有一個正確的答案,這個答案與其他種種不正確的答案之間存在著涇渭分明的界限。並且,這種正確的答案可以在通行的(或者授課教師指定的)教科書或經典著作中找到。考分的高低通常取決於能否完整準確地覆述那些正確的答案。[22] 這種給出正確答案的考試方式在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入學考試中更表現為對相關導師觀點的覆述。在準備考試的過程中,搜集報考導師所發表的著作,熟練地掌握其內容,往往是在考試中獲取高分的捷徑。
這樣的考試固然有其經濟的一面,尤其是判卷尺度比較容易把握和相對平衡。但是,它所衡量的對象究竟是什麽卻是大可疑問的。我們常常被要求注重培養學生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但是,這種考試是否在反其道而行之?在擬定試題和判斷分數的時候,我們重視的究竟是學生分析問題、提出思想並加以論證以及清晰地表達等方面的能力,還是背誦現成結論的功夫?再說,在法學以及其他所有學科中,究竟存在著多少確鑿無疑的“正確答案”?社會主義制度與市場經濟毫不相容不也曾經是不容懷疑的“正確答案”麽?
在我看來,目前流行的這種考試方式最大的弊害,莫過於它在一個人知識觀形成的過程中一次又一次地強化著在我們這里本來已經相當嚴重的本質主義思維方式。它使得人們觀察世間事物時仿佛管狀眼病患者,視野變得單一和狹窄,對於豐富多采的社會生活視而不見,無法進行全面的觀察和有深度的分析。與此同時,這樣的考試很難讓具有才華和原創精神的學生脫穎而出;重視分析而非結論,不滿足於教科書上或授課教師給定的現成結論而提出自己的想法,甚至語言風格上別具一格,都會使追求思想和個性的學生成為這種考試的犧牲品。
不獨此也,目前這種類型的考試方式與我們法律教育以及法學研究較之其他學科專業化和學術化更低的因素相結合,導致在各種大學後考試(例如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入學考試)以及職業招募考試中,法律類專業或職業成為沒有受到本專業教育和訓練者最容易獲得成功的一個領域。據個人觀察,八十年代中前期,許多外語系畢業生為求得一語言之外的專業,報考法律專業研究生而且成功率似乎很高。[23] 近年來,法律專業碩士生中,師範院校畢業生的比例又逐漸增大,其中原因是不少師範畢業生不願當中學教師,讀法律專業碩士生成為改變命運的終南捷徑。歷屆全國律師資格考試中,沒有學過法律、沒有讀過大學的成功者更是在所多有。最可怪者,這些人通過考試被錄取或獲得律師資格後,談起過關的體會來,都認為法律考試殊非難事,花上一兩個月的功夫,把教科書上的內容好好背一下,及格不成問題。他們言談中常常流露出來的得意神態,不禁令那些法律本科畢業生們大為自卑;別人只用區區一兩個月便能考得碩士研究生或律師資格,我等法律本科生四年苦讀又何用之有?更有甚者,一些為律師資格考試編寫輔導用書──各種“指南”、“速成”、“大全”之類一次性書籍──以及在律考輔導班指點考生的法學教師們參加考試卻名落孫山,令人啼笑皆非,而且與那些由他們“速成”出來的外行弟子的成功形成了殘酷的對照。[24]
總之,尋找“正確答案”的考試既無法考出考生的真實水準,又壓抑了考生的原創精神,還使得大量未受法律本科教育的人員得以進入法律職業界,加劇了法律職業共同體內部的異質性,實在是亟待改變的。
簡短的結語
寫完上面的五則拉雜的文字,忽然想起吳宓記陳寅恪對於中國文化的一番評論,頗中要害,不妨引在這里:
中國之哲學美術,遠不如希臘。不特科學為遜泰西也。但中國古人,素擅長政治及實踐倫理學。與羅馬人最相似。其言道德,惟重實用,不究虛理。其長處短處均在此。長處即修齊治平之旨;短處即實事利害得失,觀察過明,而乏精深遠大之思。故昔則士子群習八股,以得功名富貴。而學德之士,終屬極少數。今則凡留學生,皆學工程實業,其希慕富貴,不肯用力學問之意則一。而不知實業以科學為根本,不揣其本,而治其末,充其數,只成下等之工匠。境域學理,略有變遷,則其技不覆能用。所謂最實用者,乃適成為最不實用。[25]
法律學當然也屬於最講求實用的學科,同時也是最可能通向仕途的學科。故自清末以降,斷了科舉入仕念想的人們紛紛湧向法科一途。時至今日,我們的法學教育仍是官氣甚重,急功近利之風氣甚重。對於我們法律教育體制的決策者以及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陳寅恪先生的上述批評真可謂警策之言,當頭棒喝,值得深思長考。
中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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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發展說
夏勇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教授
一、權利發展之意義
二、百年來中國人權利發展的回顧
三、走向一種權利的社會理論
【編者按】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於1995年出版了《走向權利的時代 ── 中國公民權利發展研究》一書。該書由大陸十余位中青年學者合作撰寫,六十七萬字。《光明日報》、《法制日報》、《中外法學》等報刊先後刊發了出版消息及簡介,《中國青年報》、《中國書評》、《中國法學》、《湘江法律評論》等以較大的篇幅先後刊發了一批評論文章。這些評論文章一反過去常見的千篇一律的評論模式,就該書的觀點和方法展開了爭論。本刊茲刊載該書的緒論,以便讀者對該書的學術意圖、研究方法和體系有一個大致的了解。正在哈佛大學法學院和肯尼迪政府學院作研究的該書主編夏勇博士對原文作了個別的文字處理,並加了這個標題。法律的統治不等於法律條文的刻板統治,法治的重要內容是對統治者的法律限制、確立法治的內在道德以及培養良好的民風民情。文章在討論了法治根本原則之後就當前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幾個基本問題提出了原則性的看法。
在我們這個時代,讓更多的人獲享更多的權利,已經成為人類的共同理想。這個理想本身,便隱含著一種關於權利發展的信念。當然,權利的發展遠不止是信念,毋寧說它是一種社會事實。在日常生活里,我們的所見所聞,愈來愈多地與權利發生關聯;我們的所思所為,也愈來愈多地與權利打起交道。正是這樣的理想、信念和事實,標志著並且推動著中國社會的歷史性進步。
一、權利發展之意義
(一)權利的存在與進化
權利是一種觀念(idea),也是一種制度(institution)。當我們說某個人享有權利時,是說他享有或擁有某種資格(entitlement)、利益(interest)、能力(power)或主張(claim)[1],別人負有不得侵奪、不得妨礙的義務。若無人承擔和履行相應的義務,權利便沒有意義了。所以,一項權利的存在,意味著一種讓別人承擔和履行相應義務的觀念和制度的存在,意味著一種文明秩序的存在。
一項權利之成立,先要有對作為權利內容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所作出的肯定評價,即確信它們是“應有的”、“應得的”,於是才有要求別人承擔和履行相應義務的理由。一旦有了這樣的理由,某種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就有了道德上的根據,並因此成為道德權利(moral rights)。在一個社會里,人們對一種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是否為人應有和為何人應有,通常持有相當不同的看法,當然也有某些看法是公認的,如生命應該得到尊重和維護,孩童應該得到照顧。這些不同的和相同的看法就是關於權利的觀念。它們既可以是肯定意義上,也可以是否定意義上;可以是關乎自己的,也可以是關乎他人或社會的;可以代表社會的主導價值觀,也可以反映社會的非主導價值觀。無論怎樣,它們是權利的主觀存在形式。
關於權利的觀念同時也是關於義務的觀念,但僅憑觀念,是不足以讓人們承擔並履行義務的。已經得到觀念支持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還必須得到社會行為規範的支持。社會規範通過規定可以做什麽、不得做什麽和必須做什麽的行為模式以及對失範行為的制裁,迫使人們不得不承擔和履行義務,並因此使相關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得以成為規範意義上的權利。這些規範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婚姻、買賣、信仰等在人類社會生活里經常容易發生沖突或容易受到侵害的方面,涉及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的主要領域,它們所設立的權利和義務也因此是多種多樣的,從不同時代和不同文化背景的社會行為規範里,我們大致上都可以看到有一個權利體系的存在,不論它是否和諧、協調,也不論它是否使用了“權利”這個詞匯。社會行為規範有習慣與法律之分,權利體系當然也有習慣的和法定的之別。屬前一類的稱作習慣權利,屬後一類的便稱作法定權利。
對某種在觀念上和規範上的肯定,並不能確保它們在事實上不會遭到否定。事實上的否定不僅是對某種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的否定,也是對肯定其合法性的觀念和規範的否定。所以,還必須規設對事實上的否定予以矯正的機制,使受到侵害的權利獲得及時的救濟。在任何類型的文明社會里,都設有擔負裁判與處罰職能的公共權利和相應的公共設施。當社會成員就各自的“應得”、“應有”發生爭執,或者當法定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遭到否定時,能夠訴諸裁判,獲得救濟。因此,救濟既是對法定權利的保護,也是對道德權利的宣示。“無救濟即無權利”[2]的確是至理名言。正是在這樣的意義上,救濟本身可以被看作“第二權利”。[3] 在無成文法或成文法無相應規定的場合,訴權本身就成了權利存在的標志。[4]
如果說權利的存在表現著文明秩序的存在,那麽,關於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的存在,就表現著權利的存在。權利的發展,大體說來,就是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的發育和生長。或者說,就是權利的本質在觀念、規範和體制方面的逐漸展現。[5] 斯特勞斯和克羅德先生在他們的著名論文《經驗的比較權利研究 ── 對發展假說的初步驗證》里把社會科學的比較權利研究分為兩類,一是共時的(Synchronic),一是歷時的(dyachronic)。前者是橫向的(cross-sectional),後者是縱向的(longitudianl),它研究權利的進化,即“通過對逐步工業化國家里的人權進化的解釋性觀察”,尋求“人權發展的經典樣式。”[6] 在研究當代中國社會的權利發展時,我們有必要回顧一下人類的權利進化史。
從初民社會到當代社會,我們可以看到,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經歷了一個漸進的漫長的演變。這是一個“從相對模糊、松散和同質的狀態向明確、緊湊和異質的狀態轉變的普遍過程。”[7]
在權利觀念方面,最突出的莫過於通過始於古希臘自然法理論的超驗正義觀念、平等人格觀念和本性自由觀念的長期演化和融合,包括“jus”詞義的嬗變,關於“應有”、“應得”的憑據,從當初的武力、血緣身份、財產和社會等級進化到後來的公民資格,最後進化到人之作為人的資格。[8] 這便是人權觀念的產生和發展。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講“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第二條講”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盡管在當代社會,幾乎每個人都以民族國家公民的身份來享有權利,而且,對權利的實際享有要受到財產、國籍、性別、能力、教育等因素的制約,但人權觀念無疑是權利觀念的一個升華,它表明權利主體關於權利的意識從利己的本能沖動和簡單的利益動機上升到維持自己作為人所固有的尊嚴和價值的層次,表明權利主體在維護自己的利益和尊嚴時有了一種終極的憑籍。[9] 同時,也意味著人類開始走向一種超功利的相互認同與合作。
當然,權利觀念的變化不止於此。另一突出的趨勢表現為積極權利觀念的產生。20世紀以前的現代權利觀念大體說來是以個人自由主義為核心的消極權利觀念。個人被看作生活在一個優裕環境里的自主而且自足的主體,政府則被看做一個愛多管閑事的潛在的暴君;國家賦有不幹涉個人自由的消極義務。同時,由於平等主義的觀念,個人被看做形成公共政策過程中的競爭性參與者,政府則被認為有能力通過使用立法機制消釋社會不平等的法律後果,公民自由、政治權利觀念因此甚為強烈。到了20世紀,一些新的社會、經濟需求不僅僅依靠社會經濟系統來滿足,而且使用法律術語來設計和表達。人們普遍認為,政府應該承擔保護公民免受工業社會生活之諸多不幸的任務,並通過積極的政策來滿足新的經濟、社會需求,相應地,公民則應該享有要求政府作出此種積極行為的權利。
在權利體系方面,由於“權利”這個法學概念的產生、傳播和運用,人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得以用明確、簡潔的術語表示出來,社會規範中的權利體系的抽象與精巧程度明顯提高;法律在從主要通過禁止性規範來規設權利義務逐漸轉向主要通過授權性規範來規設權利義務的同時,把保障權利奉為至上的原則。1789年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開列了一個權利清單,並宣稱凡權利無保障的社會即無憲法可言。[10] 此後,以憲法開列權利清單,以立法構造權利體系,遂成風氣。不同國家間權利體系的相互借鑒乃至移花接木亦隨之而興。權利體系的內容有明顯的進步,民主、自由、平等一類的原則已居於核心的位置;社會權利體系在傳統的私法權利體系和公法權利體系的中間崛起。權利種類的激增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因於人權概念和能夠接納並轉化人權概念的立法機制。[11] 英國歷史學家F. W. 梅特蘭曾用生物學上的進化比喻英國法律史上訴訟形式的演變,把侵害之訴稱作“多產的訴訟之母”。[12] 在權利的進化史上,我們也不妨把人權比做“多產的權利之母”。人權作為權利領域里公認的基本原則總是在規設其他權利方面擁有邏輯上的優勢。例如,在英國中產階級贏得光榮革命時,洛克從對自然權利的分析里推導出財產權利;當工業化和人口變動造成社會層級模式緊張時,作為人權的政治參與權增進了對於法律平等的要求。
繼《世界人權宣言》之後,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推動了權利體系的國際化、普遍化。一方面,歐美革命所鑄造的權利體系在國際範圍內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確認和重申,它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權利:男女平等,保全生命、免受酷刑或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待遇,不被強迫役使,人身自由和安全,無罪推定,公平審判,法律援助,遷徙自由,隱私及榮譽、名譽,受法律的平等保護,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持有主張,表達自由,集會,結社,罷工,參政,選舉與被選舉,婚姻自由,兒童受必要的保護,受教育,等等。另一方面,發展、自決、少數人受保護,乃至達到相當的生活標準、免於饑餓、體質和心理健康、帶薪休假、就業等一切可以被看作與人的尊嚴有關的利益,幾乎都被宣布為權利。[13] 不過,無論權利體系有怎樣的發展,都絲毫不意味著晚近出現的權利比早先的權利更為重要。早先的權利通常是更基本、更可靠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權利進化方面的“代際”說是難以成立的。[14]
權利的保護機制經歷了一個從早期的血親覆仇一類的私力救濟到公助救濟和專門的公力救濟的發展過程。現在,許多國家已經從簡單的裁判式救濟發展到擁有包括立法機制、司法機制和社會機制在內的嚴密而廣泛的權利救濟系統。例如,違憲審查、司法獨立、律師服務、以及非政府組織的合法存在。在20世紀的西方社會,政黨和工會的活動對於促進社會福利的積極權利政策具有決定性的影響。當然,權利保護機制的發達並不意味著侵權現象的消失,任何發達的權利制度都不可能在事實上消滅侵權。權利保護機制進化的意義在於,給侵犯人權和公民權利的行為從程序上和體制上設置必要的障礙,並在侵權一旦發生時,能及時地施與救濟。或許正是因為這樣,正當程序權利本身被看作對濫用法律制度的救濟。現代憲政對政府限制公民權利設立了若幹程序上和體制上的限制,例如,政府對權利的限制必須能被證明符合政府因之而被創設的目的;必須受到司法機關或立法機關的監督;有些基本權利甚至在社會緊急狀態下也不能中止行使。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國際社會的權利保護機制已經從解決少數特定主體(如戰俘、避難者)的權利救濟轉向對普遍人權的關注,逐步建立了對任何國家大規模侵犯人權的調查機制和非軍事的制裁機制。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設立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具有如下職能:一是審議締約國按公約要求提交的關於實施權利和享有權利狀況的報告,並提出建議;二是受理和審議一個締約國對另一個締約國不履行公約義務的指控,並進行調解和處理;[15] 三是有限制、有條件地受理、審議、調解由締約國公民個人提出的控訴。[16] 一般說來,《歐洲人權公約》所建立的人權國際保護機制是富有效能的。在這個機制里,歐洲人權委員會作為常設執行機構有權受理和調查政府或個人的控訴;歐洲人權法院作為常設的司法機構審理涉及該公約之解釋和應用的所有案件。這兩個機構對該公約的締約國皆享有權威。[17]
以上只是一個粗略的勾畫。可以說,我們的時代是一個權利的時代。準確地講,是一個權利最受關注和尊重的時代,一個權利發展顯著的時代。那麽,權利的發展究竟意味著什麽?
(二)權利發展的道德評價與社會評價
並非所有事物的發展都會增進人類的福祉。例如,科學技術的進步改善了人類的生活,同時也惡化了生態環境、加劇了戰爭和沖突,並使人類掌握了毀滅自我的力量;[18] 在法律方面,法律形勢的發達可能使法律屈從不道德的目的。[19] 訴訟的發達可能放任職業律師的貪婪,瓦解社會共同體的基本價值。所以,在人類曾經由於並且仍然由於盲目崇信“進步”而放任或導致諸多災難的今天,我們應該對所有的發展著的(包括以“進化”或“進步”相標榜的)事物采取謹慎的態度,[20]並給予必要的道德的和社會的衡量。在中國,對權利的發展作這樣的衡量,還有其獨特的文化意義。
權利意味著某種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權利的發展,當然意味著權利主體資格的提升、利益的擴大、能力的增長或主張的強化,因此,毫無疑問,權利的發展意味著人的地位的提高,人格尊嚴的強化和個人自由的增進。不過,僅僅看到這一點是不夠的。每個個人固然皆可為權利主體,但個人一旦成為權利主體便是社會的,他受到某種觀念、規範和體制的支持。權利背後的與其說是利益或權力,[21]毋寧說是支持著它的觀念、規範和體制,是由這種觀念、規範和體制所體現的社會正義。因此,我們可以說,權利發展更實質的意義在於,他意味著支持那些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並因此使他們成為權利的道德、法律和社會體制的進步,並因此意味著權利的社會配置方式的改善,意味著社會正義的增進。這樣一來,享有一項權利就是享有一種正義,就是被賦予一種表達個人主張的力量。這樣一種正義也可以被說成是一種“王牌的”功利,是社會的政策和行為的道德與政治的基礎。[22]
從道德的意義上講權利是對人自身的一種肯定,是從防惡的角度對人的尊嚴和價值的確認和維護。倘若人與人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相親相愛,互敬互讓,倘若每一種類型的公共權利及其掌握者都能杜絕自己的私利和任性,真心誠意地為眾人做事,本無需講什麽人權,至多只需做些關於仁者愛人的教化一類的事。如果說一般意義上的權利反映的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近乎迫不得已的相互承認和尊重,那麽,作為權利進化之高級形態的人權便把人類的相互承認與尊重推向了極致,它既是每個人維護自己的尊嚴和平等的“王牌”,又能夠給人類的道德原則賦予一種力量,使得道德的主張勝過其他的考慮,例如死刑、人工流產、安樂死便觸擊到人類深層的道德感覺。[23] 正是因為這樣,人權總是作為一種強勁的道德力量而生長和延續:
從斯多噶學派和羅馬法學家到歐洲憲章和羅斯福的四大自由,自然法和天賦權利理論經歷了漫長而感人的歷史。人僅憑其共同人性而享有某些權利的觀念被同樣熱烈地捍衛和攻擊。它雖曾遭受休謨冷靜的懷疑論的針砭,也曾敗給邊沁所謂“高蹺上的胡言”的譏蔑,......但每逢人類事務發生危機,它總是以某種形式覆興。因為每當這時,老百姓總想實現或通過領導人實現其朦朧卻堅定的信念,這就是,他不是政治棋盤上的一名單純的小卒子,也不是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私有物,而是活生生的、有自己見解的人;正是為了他,才有所謂的政治,才建立了政府。[24]
從社會的意義上講,權利表示著一種社會關系。對個人需求的道德回應之轉變為法律權利所面臨的一個主要困難是對個人角色的社會理解。對個人權利的承認不僅意味著對個人需求和個人身份的個人性的承認,而且意味著對個人需求和個人身份的社會性的承認。因此,權利的發展,意味著社會結合方式的改進。表面上看,人們對權利的獲享和行使,使個人與個人、民眾與政府、社會與國家之間的分裂和對抗得以顯化,但實際上,現代權利制度不會激化只會容納社會共同體的分裂與對抗並將其保持在適當的範圍內,通過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使其得以緩釋。這是解決社會沖突的制度化方式。也正是因為有了對個人權利的設定,才能使財富和權利“綜操於社會,分操於個人,”[25]並因此才有公民可為一切不為法律所禁之行為、政府不得為一切未經法律授權之行為的法治原則。權利的發展本身恰恰是政治解放和社會和諧得以增進的標志。托克維爾曾指出,沒有一個偉大人物沒有德行,沒有一個偉大民族不尊重權利,因為一個理性與良知的集合體怎麽能單憑強制結合起來呢?對權利發展作如此積極的社會評價,是與基於科技進步和個人成就的工業社會的興起相關聯的。它是對實在意義上社會制度進步的肯定,代表著一種關於社會進步的現代觀念。
因此,我們可以說,權利的發展有助於增進人與人的相互理解與尊重,構築和諧而自由的社會關系,尤其是扼制強權的暴虐,從而增進人類的和平與進步,如果我們把愛、力量和正義看作人類政治的三個要素,那麽,現代人權觀念和制度便代表著正義,並且把正義寓於愛和力量之中。[26] 從個人權利的發展,我們可以看到文明秩序的成長。既然這樣,我們有什麽理由不為權利而鬥爭呢?
在中國,盡管我們已經接受了幾乎是一整套的現代人權觀念和制度,但是,要對權利及其發展的道德意義和社會意義作出如此積極的評估,不論是在傳統的還是在當代的意義上,都還不能說是一件輕松的事情。總地來說,一是在道德價值上有頗多的保留;二是在社會功用上有所擔憂。
不同的文明傳統有著不盡相同的關於社會正義的觀念和制度,發達的權利觀念和制度無疑是西方文化的特色。如果說人的“應得”、“應有”和“應予”、“應讓”分別構成了正義(或“義”)的兩個方面,那麽,西方人的正義觀所強調的便是前一方面,並把後一方面作為不言自明的推定。傳統的中國人的正義觀卻恰恰相反,它把正義的重心放在後一個方面,並借此含蓄地推衍出前一方面。這樣的差別極有趣地在語匯上表現出來了。西方人把前一方面即“應得”、“應有”稱作“義”(right),中國人則把後一方面即“應予”、“應讓”稱作“義”,並因之把作為西方人的“義”(right)之對應物的並被視為“負擔”的“obligation”當作“正當的”、“正義的”,在漢語里寫成“義務”,同時,則把前一方面寫成代表作為中國傳統之“義”的對立物、並在道德上含有貶義的[27]權利。我不知道這種在文字 譯上的驚人差誤的始作傭者,也不知道在漢字“權利”“義務”已經極為流行的今天,能夠做某種語義學上的嘗試,如,把“權利”改寫成“義得”、“義有”、“義利”或“正義”。不過,我尚能理解這種差誤背後的文化意蘊,並因此把它看作一種文化上的偏好。[28]
或許中西文化在這一點上皆是得理之偏。如果我們暫時撇開話語上的障礙,這里所要討論的就是,在道德意義上,西方文化傾向於通過肯定人的應得、應有的或不可侵犯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即人的“權利”來顯現人的尊嚴和價值,無權利即無人格。但是,從中國傳統的道德觀念來看,通過肯定人的私利來從道德上肯定人,便是很成問題的。這樣的肯定,不如說是對人格的否定。這涉及到宇宙觀、人生觀或宗教觀上的差異。“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這種儒學上的“無私的個人主義”(unselfish individualism),[29]表示了對個人權利及其發展在文化上的保留態度。在今天,這種保留態度依然深藏在中國人的道德觀念里,乃至仍有人,尤其是有中國文化根底的學者不免在“或尚仁義、或務權利”的意義上使用“權利”一詞。[30]
當然,道德評價的意義是有限的,至多是一個度的問題。同等重要的是社會評價。權利是否能夠和在多大程度上能夠改進人的社會結合方式、增進社會的和諧,取決於特定的社會條件尤其是社會結構的演進。西方人之所以對權利的社會價值持有如此樂觀的評價(當然,這種評價也影響了道德評價),是因為在他們的身後有這樣一種社會歷史背景,其中有殘酷的種族沖突與分裂、市場經濟的興起與發達、基督教的傳布與教皇革命、羅馬私法與英國公法的傳播、資本主義的孕育和成長、以及與之相伴隨的市民社會先於民族國家而存在。正是在這樣一個大背景,個人較早地“原子化”,並始終處在社會的結構性分裂與抗爭之中。或許是殘酷的現實促成了人性的自覺和制度的進化。[31] 沒有對個人權利的確認和強調,就沒有對個人的社會存在和社會安全的確認和保護。托克維爾說,西方社會“在道德領域里,一切都安排就緒,互相協調並且都預先規定和確定好。但是在政治領域里,則一切都動蕩不定、頗多爭議、前途未卜。在道德上,人們雖然是自願的,但又都是被動地服從著,而在政治上人們往往強調獨立、輕視經驗、嫉妒任何權威。[32] 這樣,沒有對個人權利的確認和強調,也就不會有穩定的社會秩序和成功的社會結合。問題在於,傳統的中國社會和中國人並不生活在這樣的大背景之下,他們沒有理由不對因確認和強調個人權利所招致或強化的社會分裂與沖突而憂心忡忡。正如梁漱溟先生在談到中國和西方在權利問題上的差異時說,“如果發揮義務的觀念,是讓人合的,如果發揮權利的觀念,是讓人分的。”[33]
中國傳統思想對權利及其成長在道德方面和社會方面所持的保留態度,不僅使我們得以辨析中西差異,更重要的是,它提醒我們在評價和解釋權利及其發展時保持謹慎和適度。當然,注意到這一點的並非只有中國的思想者,如,德國哲人弗里德里希·包爾生曾雲“在這里,‘為權利而鬥爭’並沒有像它應當做到的那樣帶來和平,而是帶來了最劇烈、最惡意的沖突。”因為,“在每一件事上都堅持自己的利益的人,會使得生活對他自己和他周圍的人都難以忍受。某種程度的忍讓是和睦交往的一個絕對的前提。”正是基於這樣的觀察,他把公平和寬宏作為權利正義的兩個補充原則。[34]
二、百年來中國人權利發展的回顧
發展是一個既承繼過去又孕育未來的過程。理解當下中國社會的權利發展,有必要對其中涉及的若幹因素作一個歷史的回顧。通過這樣的具體回顧,我們還可以對權利發展的若幹原理問題作出進一步的闡釋。
(一)關於中國傳統社會里的權利基礎
中國社會之有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自初民之有社會始,非自“西學東漸”、“舊邦新造”始。這既是一種關於權利的社會學立場,也是一種關於權利的文化立場。它涉及到對權利及其發展的道德基礎、社會基礎和歷史基礎的認識和評判。把中國傳統社會視為權利的真空,把中國文化傳統放在與個人權利絕對對立的位置上,這是值得考慮的。[35] 在中國古代社會,雖然不曾有過,也不可能有古代羅馬式的“權利”詞匯,但是在社會生活里,幾乎每個人都知道什麽是他所應得的(what is his due),什麽是別人不該侵犯的;同時,幾乎每個人都知道什麽是別人所應得的,什麽是自己不該侵犯的。和其他任何形態的社會一樣,權利意識和相應的義務意識無疑是中國古代社會意識的一部份。尤其是在訴訟中輜銖必較,權利意識不可謂不強。與此相應,還有確定“應有”“應得”之界限即現代法學所謂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則以及用於實施規則的公共設施和相關的程序。徐朝陽先生將《周禮》中的有關記載與現代權利觀念和制度作了一個有趣的比附,他說,在周禮中,
地官媒氏所雲男女之陰訟,則今謂人事訴訟之婚姻事件;鄉師斷其爭禽之訟,司市以質劑結信而止訟,及其屬市師賈師之聽訟,想不外關於交易上之爭訟,則債權之訴訟也。至如夏官墓大夫凡爭墓地聽其治訟,系屬疆界土地之爭,是又非今日所謂物權訴訟歟?[36]
又如,作為權利觀念和權利規範之明白表示的契約在中國古代社會也有著自己的發生與發達的歷史。“有私約者當律令”,“官有政法,人從私契”,乃是漢晉以來的傳統。至明清私人土地權利上升,又有新的發展。[37]
這也不奇怪。無論是在什麽樣的文化傳統里生活的人,都有著人之作為人的因而是相同的欲求、需要和願望,都要過社會生活。不論文明或文化把生活於其中的每個人塑造成或者想塑造成什麽樣子,但是最終改變的只是欲求、需要和願望的表現形式和相關的社會制度,而不是欲求、需要和願望本身,尤其是其中所蘊涵的人所固有的尊嚴和價值,人之作為人的本性。如果一種社會制度或一種文明有能力把所有的人變成非人,那麽它自身就不可能延續。所以,作為權利內容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最終是基於作為社會存在物的人的特性,或者說,人的權利的最終基礎是人本身。不要過份地相信制度的力量、權力的力量乃至傳統的力量。要相信無所不在的人性的力量,人所固有的尊嚴和價值的力量。當然,人性不等於人的動物本能,人的尊嚴和價值還要通過社會正義來體現和維護。盡管社會正義本身也有一個進化的過程,而且,我們可以根據體現和維護人的尊嚴和價值的程度來對不同時代、不同文明傳統的社會正義作出優劣評判。但是不要忘記,每個時代、每種文明傳統里的社會正義都是人類的,都包含著或在最低限度的意義上包含著為人類所共有的普遍道德原則(universal moral principles),如行善、敬生、禮貌、公平、撫幼、誠實勿欺、取財有道等。這些道德原則無疑是提出權利主張的永恒的根基,人權的基本原則便是從中推衍出來的。[38] 這也是人權之作為普遍權利而得以成立並因此在文化傳統的差異上得以中立的關鍵所在。倘若人權只代表和反映一種文化傳統,而不能與人類所有的文明和文化傳統相融通,便不能稱作人權。[39] 從這種意義上講,中西傳統之別不過是理一而殊。我們在這里討論權利的發展,大約只能限於關於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的範圍。至於作為人權基礎的人的基本特性和與之相適應的人類普遍道德,我傾向於把它們看成大致不變的。
惟有承認權利的人性基礎和歷史基礎,方有談論權利發展之前提;惟有承認人類正義的普遍原則,方有檢討權利發展、謀求增進社會正義之可能。至少,不能以現代“權利”語言符號之存否而定權利之存否,不能以正統學說對個人權利的主觀價值判斷替代對個人權利的客觀事實判斷。倘若因為“人權”的語言符號最早產生於西方,見諸於西方文化,便以為只有讓所有非西方文化傳統“西方化”了,生活於其中的人才有可能享用權利,那就不免荒唐了。這大概是文化沙文主義,[40]和傳統虛無主義在作怪。當然,我們也要注意避免概念的誤用,如把“權利”和“義務”看作對立的而非對應的概念,只知從“義務”見義,不知從“權利”見義。[41] 同時,還要注意避免某些由特殊的意識形態背景和中西文化辯異的考慮所導致的本不該有的判斷,如於禮律文化中只見刑,不見義,更不見仁;由“法刑一體”便推斷出中國法文化的內在精神為“刑”(罰),[42]看不到涵潤於人類所有的法文化並使之得以存在和延續的道德原則和社會正義。
當然,古代中國社會關於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還在較低的水平。這里不妨略舉數端:
──民眾的權利意識主要限於私法及相應的訴訟權利;
──“易君”、“誅暴君”一類的公法意義上的權利主張不為國家法律所承認,更得不到訴訟的支持;
──在公權者與社會成員之間“取”與“予”的關系上,雖然現任政治理想是以公權者“取”的權利為本位;至於讓老百姓發財致富、過安穩日子,也是基於“牧民”的考慮,為了保“取”,為了多“取”,[43]而不是基於對老百姓固有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的承認和尊重;
充滿尊重人、愛護人的人道主義精神的仁政思想“只能論其當如是,而無術使之必如是,”[44]而且,“仁”的觀念本身由於偏重內在化和抑制利欲,也難以成為權利要求的根據,並極易導致一種“徒坐待他人仁我”[45]的政治心態,加上古代法學中不曾生發出可以與“仁”結合的“權利”概念,故未能形成人權概念;[46]
──由於專制主義和家族主義,只有臣民身份和倫理身份,沒有作為獨立的政治主體的公民身份,人民對“應得”、“應有”的計較非但不能直接憑據人之作為人的尊嚴、利益、價值或要求,也無有公民資格可以憑據,只能憑籍“分”的概念,據“分”而爭;[47]
由於以家族為核心的社會結構,權利計較更多的不是代表單個的個人,而是代表家庭或家族的利益、尊嚴、榮譽、和能力;
──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有許多體現著不平等的、以保護少數人特權為取向的“社會正義”;
──在法律技術上,對社會關系的抽象程度也停留在很低的水平,“應得”之義未抽象成法學上的“權利”概念,“應予”之義未抽象成法學上的“義務”概念;
──專制主義的政權以及行政與司法合一的體制極大地限制了對權利的救濟,因為在這樣的體制下,政治權力最終是不受監督的,既沒有獨立的司法,也不允許有獨立的社會力量扼制官員的專橫與腐敗,公法意義上的權利不可能生長起來;私法權利的救濟與其說是通過訴訟,不如說是通過祈求;
──不能形成一種獨立的、健全的法律學問和法律職業;
......
正是這樣的社會制度以及由它所塑造和支持的觀念,把個人對自己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的感知、要求和獲享限制在一個較低的水平,從而極大地抑制了權利的發展。對於舊制度的罪惡,無論如何剴切痛陳亦不為過。陳獨秀先生的這一段檄文與我們討論的問題較為貼近:
“自古忠孝美談,未嘗無可泣可歌之事,然律以今日文明社會之組織,宗法制度之惡果,蓋有四焉:一曰破壞個人獨立之人格;一曰窒礙個人意思之自由;一曰剝奪個人法律平等之權利(如尊長卑幼同罪異罰之類);一曰養成依賴性,戕賊個人之生產力。”[48]
不過,在清算舊制度的時候,我們也要看到,極其隨意地斥責古人、斥責祖先、斥責他們創造的觀念和制度,無視其中所蘊涵的智慧、知識和普遍道德,是20世紀中國人的文化病,即由中西文化沖突所導致的緊張癥。這種文化病也是一種社會病,即,不相信人之作為人有什麽崇高的價值,不相信有什麽神聖的東西,尚力而不尚義。這樣一種信仰失落、道德淪喪的文化和社會環境本身,或許就是權利發展的一種抑制因素。
(二)百年來的變化
大約自19世紀中期,中國社會始有亙古未有之大變,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亦逐漸“沖決網羅”,面目一新。在觀念方面,西學東漸不僅帶來了權利概念和相應的法律學問,而且帶來了民主、自由、平等這些代表新的社會正義的權利觀念。先進的中國人逐漸把目光和心思從唐虞盛世轉到“西洋式的社會國家”,經戊戌變法和辛亥革命,公法意義上的權利意識即民權意識尤為高漲,“有帝制自為者天下共擊之”成了一種時代意識。新文化運動把觀念變革推到維護人的個性、尊嚴、人格和自由的高度,馬克思主義的傳播激發了勞苦大眾及其代言者們的階級權利意識。尤為重要的是,人權概念的引入和傳播不僅為民主、自由、平等觀念超越“揖美追歐、舊邦新造”的政治功利意識而獲得升華提供了可能,而且為數千年來中國人對維護人的尊嚴和價值的自覺和要求提供了一種合適的表達,為“仁”的理想找到了一個可以“使之必如是”的法門。
當時,“權利意識”可謂空前高漲。梁啟超說:
國家,譬猶樹也;權利思想,譬猶根也;......為政治家者,以勿摧壓權利思想為第一義;為教育家者,以養成權利思想為第一義;為私人者,無論士焉、農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自堅持權利思想為第一義。[49]
有證據表明,那個時候中國的先進分子在學理上已經準確地理解和把握了人權的本義,即把人權看作基於道德法或自然法的而不依賴國家法律而存在的道德權利或自然權利,“國法不得而剝奪之。”[50] 而且,人權口號風靡一時,甚至有覺悟後毅然更名為“人權”者。[51]
權利體系的變動亦甚劇烈。清末修訂法律館力求“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則”,“原本後出最精確之法理”,“以中國法律與各國參互考證”,[52]制訂新法,打破了諸法合體的法律體系,於編訂刑律之外編訂民律、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及商律草案,使權利義務體系開始按現代法律的概念、分類、體系和原則進行改革。如新刑律改革死刑,采用罪刑法定主義,在刑罰適用上取消因“官秩”“良賤”“服制”而有的差別。《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宣布“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南京臨時政府還以“重人權而彰公理”的名義通過一系列法律和政令,蠲除侵犯人權的舊的社會習尚及其所反映的舊的社會權利義務關系,如禁纏足、倡女權、廢跪拜、易服飾以及禁止販賣人口等。[53] 從那個時候到現在,以憲法列舉公民權利亦成中國立法之固習,無論憲法和法律出自何種政權、帶有何種政治傾向,都幾乎毫無例外地擁有一個中國古代法上不曾有過的並且是盡可能詳備、盡可能完美的公民權利體系。[54] 其中主要包括民主權利、平等權利、自由權利以及在人身、財產、參政、監督與罷免、信仰、婚姻、言論、出版、遊行、示威、結社、勞動、休息、教育等方面的具體權利與自由。
權利的保護機制也有明顯的變化。在清末法制改革中,沈家本先生本著“東西各國憲政之萌芽,俱本於司法之獨立”[55]的認識,在體制上開中國司法與行政分立之先河。孫中山先生為保證民眾與政府“權能分治”、“以權治能”,創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創立“議政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強調獨立審判,司法與行政在體制上的區界相沿未改。尤為顯著的是,權利保護的社會機制日漸發達。名目繁多的根據行業、性別、階級或政治主張、文化傾向成立的社會組織在權利保護中發揮作用,並逐漸在體制內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對於律師業的興起,費孝通先生曾作過這樣一段描述:
“訟師改稱律師,更加大字在上;打官司改稱起訴;包攬是非改稱法律顧問──這套名稱的改變,正代表了社會性質的改變,也就是禮治社會變為法治社會。”[56]
這樣一些關於民主、平等、自由、人權的權利概念、權利體系和相應的保護機制確為古人所無。它們的出現是20世紀中國人權利生長的標志,也是社會正義進步的標志。更重要的是,他們的存在和延續於不知不覺間為中國人提供了一種關於現代社會制度的“正統”信仰、一套超越實在制度的代表正義的理想權利和理想法則,並因此成了中國社會里權利發展的源頭活水。任何階級、任何政權、任何類型的制度建設,如果不是出於絕對的無知,都會借助並通過這種信仰和理想法則來表示自己的合法性。不過,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而且,只是樂觀的、積極的一面。
(三)權利生長的抑制因素
20世紀中國人權利生長的另一方面,就是關於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總是處在矛盾與反覆之中,而且難以落實。它充份展示出事物發展的非線性(no-lineal)和循環性的一面。這一類的例子實在是太多,此不贅述。值得我們認真檢討的是,在百余年來中國社會發展過程中,究竟有哪些因素抑制著中國人權利的發展?
既然權利發展之實質在於社會正義的進步,那麽,我們還是從社會正義的角度來尋找抑制權利生長的因素。這里僅提供幾條可資進一步研究的線索
第一,社會正義以主張全體權利為核心,以至壓倒並替代個人權利。
盡管謀求社會正義是這一百多年來中國社會變革的一個目標,但是,由於深重的內憂外患,社會正義的核心可以說是民族的正義和階級的正義,即群體的正義。歐風美雨捎來的權利概念連同達爾文主義、階級鬥爭論所推動乃至塑造的實際上主要是關於群體權利[57]的理論與實踐。從社會變遷的角度看,個人從家族的血緣紐帶中分離出來,並非像西方社會變遷中所發生的情景那樣,開始個人的“原子化”,並由此形成市民社會,而是以民族的或階級的這種新的群體身份投身於新的群體行為。而且,投身這種群體行為本身往往是個人脫離家族而獨立的直接原因。面對保國保種的生存危機和你死我活的階級鬥爭,個體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皆須以所屬的群體為依歸,乃至在道德上喪失了獨立存在的合法性。群體的權利和自由之絕對壓倒個人的權利和自由,通常被認為是符合社會正義的。正如孫中山先生所說,自由“如果用到個人,就成一盤散沙,萬不可再用到個人去,要用到國家上去。個人不可太過自由,國家要得完全自由。到了國家能夠行動自由,中國便是強盛的國家,要這樣做去,便要大家犧牲自由。[58]
第二,政權權威空前強化,儼然成為社會正義的化身。
群體極易轉化為先是代表它後是代替它的公共權力。出於民族獨立和階級鬥爭的需要,必須由政治權威把人們有效地組織起來,形成目標一致、步調一致的行動團體(team of action)。這樣的政治權威是行動式的(operational),不是監管式的(custodial),[59]它可以而且必須支配和調動其所屬成員的人身、財產、行為乃至思想,同時,它也不可能更不必要用個人權利來安排和衡量其所轄成員的社會位置。對於作為團隊成員的個人來講,脫離團隊,便意味著喪失個人存在的價值和生存與發展的力量;只要政治權威能夠對自己的生命、身體、財產等給予有效的保護,甚至只要接納自己,視為一類,便無須主張權利,乃至把個人權利看作應予否棄的一己之私。這樣,在私法方面,私人利益缺乏現實的合法性;在公法方面,不存在私人與政治權威的對立相抗的社會政治結構。這種體現行動權威(operational authority)的社會關系一旦在社會生活中占居主導位置,甚至成為實際上的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關系,那麽,由憲法和法律所確認和規設的權利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便失去了意義。
第三,由長期的社會動亂和戰爭所導致的對基本生活秩序的需求從另一側面強化了政治權威,並扼制了對個人權利與自由的享有。
從1840年至1949年,中國社會始終處於“緊急狀態”。從1949年至1978年,有一個相當長的時間由於人為地大搞“階級鬥爭”而使社會未能最終脫離“緊急狀況”。這里的社會緊急狀況與國際人權文件中作為人權克減之條件或理由的緊急狀況當然是有區別的,後者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但是,兩者在為了維護起碼的社會生活秩序而強化政治權威上,在民眾享有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因此不得不被減損上,卻是相同的。這樣的緊急狀態與西歐社會變遷過程中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封建階級與資產階級之間的緊張關系大異其趣。它往往導致專制,導致政治權力侵犯民眾的權利。舊時學人張東蓀先生所說的一段話很有意思:
“歐人自由主義開始於反抗不自由。例如英國1215年所謂‘大憲章’亦僅立若幹瑣事,都是當時的實在情形。又1689年之‘人權法典’,亦只是歷舉若幹件君主侵犯議會的事情,以禁其再犯。我寫到此,忽覺中國的情形恰與西方相反。西方是從實際上把一件一件侵犯自由的事實打消了,頂回去了,然後乃實現抽象的自由之全義。中國自辛亥以來即是由在上者先自己宣布一抽象的自由憲法,而實際上卻依然一件一件來破壞人民的自由。”[60]
第四,謀求社會正義無需通過法律,法律本身也難以進入社會生活。
對於權利的發展來講,最為關鍵的或必備的前提,是一種可靠的法律制度的存在。可是,謀求民族的正義、階級的正義是很難納入現代的國內法律秩序的。如果群體的權利高於一切,那麽,對社會正義的謀求非但不會導致對法律的遵循,反而會導致對法律權威的蔑視。因為憲法所宣載的權利和自由絕大多數是,而且也不能不是以個人為主體的。當然,在法律史上,階級的鬥爭,尤其是於實在法之外謀求社會正義,往往是法律發展的一個重要的動力,這正是革命的魅力所在。不過,公民權利能否通過革命或如何通過革命而發展,卻要取決於社會的法律傳統,取決於法律變革與社會發展的關系。我們知道,現代西方法律傳統是通過多次社會革命而不斷生成的。最早的一次得從1075─1122年教皇革命算起,爾後則有新教改革以及相互關聯的英、美、法、俄的革命。這些革命在創設新的政府形式、新的社會結構的同時,竭力通過法律尋求合法性,從而每一次都創立一種新的法律體系,既改變了西方的法律傳統,又最終保留在該傳統之內。[61] 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也是經由各次革命,通過多種法律淵源長期演化的結果。例如,教會法綰含古羅馬私法權利傳統,產生了遺囑自由、財產所有權絕對、宗教自由等現代法原則;在世俗法方面,封建法、莊園法、商法、尤其是自治城市法、王室法都從各自的側面促進了權利尤其是公法權利的積累。[62]這樣,“連續性和發展導致更新,進化帶來革命。”[63] 問題在於,在中國,自辛亥革命始,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的進步,不是出自法律傳統與社會革命的互相協調,互相促進,不是出自人文傳統的自然演化,而是以毀棄固有的包括法律傳統在內的人文傳統為代價,以移植西方人的概念、術語和規範為捷徑。這樣一來,體現新的權利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的法律難以進入社會生活,參與實際的社會發展,便不足為怪了。社會生活是實在而又實際的,人類道德是普遍而又普通的。舊的與新的,土的與洋的,只是相對的差別。舊的、土的之吸收或接受新的、洋的,只能通過自己存乎於社會生活和人類道德、維系於文明傳統的生長機制和發展能力來逐漸地做到。如若毀壞了這樣的生長機制和發展能力,新的、洋的便會與實在而又實際的社會生活不相幹;同時,連最低限度的普遍而又普通的道德原則也會喪失掉。費孝通先生在談到鄉土中國之變遷時曾指出:
法制秩序的建立不能單靠制定若幹法律條文和設立若幹法庭,重要的還得看人民怎樣去應用這些設備。更進一步,在社會結構和思想觀念上還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單把法律推行下鄉,結果法治秩序的好處未得,而破壞禮治秩序的弊病卻已先發生了。[64]
李大釗先生曾在一篇談論新與舊的文章中說“中國人今日的生活全是矛盾生活,中國今日的現象全是矛盾現象。”“矛盾生活,就是新舊不調和的生活。”他講的下面這一段話可以作為我們反省百余年來中國人權利生長及相應的文化流變和社會革命的一個參考:
“正如車有兩輪,鳥有兩翼,一個是新的,一個是舊的。但這兩種精神活動的防線,必須是代謝的,不是固定的;是合體的,不是分立的,才能於進化有益。”[65]
三、走向一種權利的社會理論
(一)關於權利的社會解釋
描述和解釋權利的發展,不象描述和解釋一份宣言、一部法律或一個事件那樣簡單。它要求對社會變遷和其中所包含的與權利相關的倫理的、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多種因素有一種深邃而明晰的把握,要求有一種社會發展的視角。
權利的發展與社會的發展是互動的。盡管我們可以堅信每個人在作為人的意義上都享有或都應該享有一些不可剝奪的權利,但是,每個人對權利的感知、要求和獲享的承認與支持,都取決於每個人所在的社會,並且唯有通過該社會的發展才能得以增進。在《世界人權宣言》發表四十六年的今天,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懂得了這一點。國際人權運動的重心已經從確立和宣告人權轉向對各個民族國家和地區的人權狀況的評估和解釋,進而不得不正視傳統文化傳統和社會發展道路的多樣性及其對作為文化中立概念的人權的影響,關注並探討作為普遍權利(universal rights)的人權在特定的社會長河(social context)的運用和實現。[66] 民族國家,尤其是過去不曾產生過人權概念的非西方文化傳統的國家,越來越自覺地通過本國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的發展,在權利保護上走一條既本土亦世界的路子。當代的學者們在繼續一方面從哲學、倫理學的角度論證和闡揚權利,另一方面從實證規範的角度分析和注釋權利的同時,越來越多地注意到對權利存在和發展的社會解釋。[67] 盡管目前還不能說已經形成了一種擁有專門的知識體系和解釋原理的關於權利的社會理論,但是,從社會闡釋權利,從權利闡釋社會,無疑是一種極富誘惑和挑戰的學術取向。
伯爾曼(Harold Berman)在描述和解釋西方法律傳統的生成時倡導“走向一種法的社會理論”。他認為,當今法的社會理論面臨兩個任務,一是擺脫哲學家們關於法律及其因果關系的過份簡單化的概念,把實證主義、道德學派和歷史學派結合起來;二是采用一種適合於法律史的而不是經濟史、哲學史或其他史類的歷史編纂法。[68] 我想,這一見解同樣適合於權利發展的研究。權利的社會理論也可以說面臨兩個任務。一是擺脫關於權利及其起源和發展的過份簡單化的概念,把實證主義、道德學派和歷史學派結合起來,區分作為觀念的權利和作為設制的權利,作為文化傳統的權利和作為移植文化的權利,以及權利及其進化中的普適成份和本土成份的關系,並由此發現不同社會場合下權利發展的共同基礎和共同規律。二是采用一種適合於權利及其歷史的而不是適合於經濟、哲學、政治及其歷史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別於一般法律及其歷史的解釋理論,來觀察和解釋權利的存在和發展,找出刺激或抑制權利發展的具體因素。
完成這樣的任務,首先要對法律與社會進行大量的經驗研究。盡管一個安全可靠的法律制度的存在是權利發展的關鍵因素,但不同的國家在權利發展上的驚人差異,究其原由,則通常是非法律的(nonlegal),在這里,社會經濟環境似乎顯得更重要些。在十余年前,克羅德(Richard P. Claude)先生把英國、美國和法國社會里的權利進化作為三個典型實例,對現代社會的人權發展作了可謂開創性的比較研究。在此基礎上,他總結出現代人權發展的一般過程、方式和要素,試圖建立起一個足以描述和解釋人權發展的“經典模型”。這個模型表示如下。
經典的人權發展模型
問題
背景條件
政治自由
法律保證
平等和參與
積
極權利
法律
法律規格
法律體系的安全
法治,對政府的憲法限制
權利法案,公民自由
公民與政治權利
社
會經濟權利
社會
觀 念 要 件
對非專制的 支持,理性 的正義體系
關於政治權威 之正當基礎的 宗教的或世俗 的意識形態
政治、經濟交 往里接受公與 私的區分等是合法的
認為依靠將新群體納入市民生活而改善層級的社會不平
承
認共同分擔因 工
業發展所帶來 的
危險的需要
體制要 件
程序上規範的合法管理體系
技術上足以對民眾進行法治標準教育的政治傳導
通過精英政體的物品、服務的經濟配置和資本積
聚的現代制度
通過建立與少數人權利實施相關的最低限度的平等標準而調整群體間沖突
對健康、教育和福利政策計劃是足夠的和支撐性的經濟基礎
制度上多樣的決策組織
制度上與力量的社會均衡相應的對權力的制約和平衡
對消極政府責任主張和職業化救濟規劃的制度化 仲裁
使精英競爭常規化的制度化政治派別
管理滲透於社會的每一個部份
受法律治理之影響的社會選擇過程
受多元權利之影響的社會選擇過程
受市場行為之影響的社會選擇過程
受群體競爭之影響的社會選擇過程
受集中計劃之
影響的社會選擇過程
這個模型清楚地顯示了權利發展是如何取決於法律和社會的發展,而且,就人權的基本問題來講,社會因素比法律因素占居更大的比重。不過,這個模型里包含的許多假說還需要作進一步的經驗分析,尤其是對發展中國家尤需如此。倘若將分析前提(analytical presuppositions)轉換成實證命題(verified propositions),勢必會誤入歧途。克羅德認為還應該謹慎地制定一些指標來驗證以下推斷(1)涉及物品和服務的私人分配的人口比例越大,通過用法律保障與現存經濟市場條件相應的人和觀念的自由交換來界定公民角色的傾向就越大;(2)公民資格平等的要求(demand)越強,中央政府通過削弱中介權力(公共的和私人的群體和協會)來滿足公民和政治權利要求的主張(claims)就越強;(3)政黨精英的競爭越是常規化,他們促進與公眾參與和市民平等權利相伴隨的法律理性價值的傾向就越大;(4)選舉中政治上活躍的低收入群體所占比例越大,制定廣泛的積極權利規劃的可能性就越大;(5)政府的代表性越小,利用積極的社會福利權利以適應統治集團目標的傾向就越大。[69]
顯然,這個模型和相關的假說賴以成立的經驗基礎是偏狹的。它們植根於西方發達國家的歷史和現實。在發展中國家,這個模型里的許多分析前提尚不具備,許多假說至少在現階段是無法驗證的。不過,這一點似乎並不影響上述模型和假說在解釋現代權利發展上的“經典性”,至少不影響它在權利的社會理論方面所具有的方法論上的重要意義。
(二)機遇與挑戰
1978以來,中國社會由內亂而安定,由停滯而發展。權利的成長有了一個新的開端。
──經濟體制改革帶來的利益個別化和個別化利益的增長,使原本缺乏獨立主體的法定權利有了雖不夠堅實卻十分活躍的利益基礎;
──從討論真理標準開始的思想解放使對個人的資格、利益、要求或主張給予肯定的道德評價和社會評價成為可能;
──人權口號的重拾為謀求超越實在法制度和實在法權利的正義,而且是以個體為中心的正義提供了動力;
──立法以驚人的速度造就一代新規,權利體系日新月異;
──作為對“文化大革命”的否定進而對數千年專制主義的否定,強化法律的權威幾乎成了世俗的信仰,它使政治權威淩駕於法律之上的一切行為,即便是在法外謀求和主持社會正義的行為,逐漸失卻了道德上的合法性和邏輯上的合理性;
──在立法不遺余力地把更多的利益和願望變為權利的同時,業已恢覆和重建的司法機制和法律職業正在為使更多的權利得以真正作為權利來享有和保護而努力;
......
諸如此類的變化使某些關於當代中國人權利的觀念和制度的定見[70]有必要重新加以審視,也使某些以東方或以中國為對照的西方法律和權利的自我界定[71]面臨挑戰。更為重要的是,對飽經憂患的中國社會來講,這些變化預示著一種機遇,一種通過社會發展推動權利發展的機遇,一種通過權利發展來促進社會發展的機遇。[72]
正是這樣的變化和機遇,使權利保護成為中國社會發展中的一個越來越突出並因此不得不高度重視的問題。社會大發展及其雖伴隨的利益結構、社會身份、思想觀念、行為模式等方面的變化,使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逐漸進入社會意識、社會規範和社會體制。它的結果與其說是變革,不如說是引發並激化社會意識、社會規範和社會體制的內在沖突。這種沖突是曠日持久的。它的生滅消長的過程,就是中國人權利的進化過程。
不過,關於如何描述和解釋近十幾年來中國社會的權利觀念、權利體系和權利的保護機制,事實上存在著分歧。我們似乎可以采用許多不同的方法,如,可以從市場經濟的理想模式出發,把權利的發展看作經濟發展的某種“必然要求”;可以根據社會主義政權的“本質特徵”,把權利的發展歸因於政府為民服務的精神和決策的英明;或者,從結構功能主義的美好期待出發,把權利的發展歸因於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公民與政府之間的某種張力;還可以從關於中西文化差異的某種定見出發,把權利的生長看作西方文化影響和國際社會施加壓力的結果。顯然,這些解釋不僅僅是幾個關於中國人權利發展之因果關系的說法,它們包含著對“社會發展”概念的不同理解,以及對中國人權利發展的目標、方略、過程和相應的機制(如動力機制、抑制機制)的不同看法。這些解釋本身的對錯或許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我們如何通過描述和解釋中國人權利的發展,來理解中國社會道德、法律和社會體制的變化,並且從這種理解中得出清晰的判斷,以便更明智地通過加強權利保護來促進社會發展,通過社會發展來謀求更多的社會正義。
基於以上的認識,我們在1992年秋開始籌劃進行“中國社會發展與公民權利保護”的研究,企圖在把握社會發展與權利發展的互動關系的前提下,描述和解釋在我國現階段權利觀念、權利體系和權利保護機制成長的過程和規律。以增進我們的智識。次年成立了課題組,將總課題分為12個分課題,由12位學者分別主持。研究活動從討論各分課題的理論假設和研究現狀入手,得以逐步展開。為了保證研究取向和規格的相對一致,我們通過大致定期的課題組會議和課題簡報制度來加強相互的交流和合作。為了使研究結果至少能夠令自己信服,我們在收集和利用現有的學術資料的同時,做了一些實地調查,綜合各分課題組提供的數字,共走訪了10個省(市)、23個縣(市)、19個鄉(鎮)、35家工廠、大約25個村以及110余個政府機構,舉行了230余次座談會,取得了一些第一手資料。我們還依照國際統計標準,在國家統計局的協助下,在全國6個省(市)18個縣(市)發放了6千份總課題問卷(即“中國公民權利與義務抽樣調查問卷”),並通過計算機對回收的5461份有效問卷作了初步的統計分析。當然,從邏輯實證到經驗實證並無絕對的分界,兩者通常是交叉重覆著的,有些人文學理亦非實證方法所能把握。同時,我們自身從一開始就面臨著包括理論準備和方法訓練不足在內的諸多條件的限制。我們只能把自己的每一次研究活動看作理論進步的無數環節或過程中的一個。對於中國社會發展與公民權利保護這個大題目來講,我們的研究無疑是不全面的,或許也不夠精當,但可以說它是誠實的,並且盡可能做到嚴謹。
這本書展示的只是研究成果的一部份。第一編關於權利的觀念。高鴻鈞先生的文章運用詳實的第一手材料,研究中國公民權利意識演進的背景、過程和特點等。石秀印先生則作為一名社會學學者,從觀念的角度,對中國社會轉型期的權力與權利問題作了描述性分析。
第二編關於權利的保護機制,實際上主要限於權利的救濟機制。張志銘先生以民權保護為尺度,解說當代中國律師業的背景、現狀和發展方向,探討有效的民權保障與發達的律師業之間的互動關系。賀衛方先生通過描述和分析中國法官及司法制度現狀、闡揚通過司法實現社會正義這個當代中國人的理想。劉廣安先生和李存捧先生的文章則從一個新的角度觀察和評估中國傳統的民間調解制度,在改進權利保護的社會機制、利用和轉化傳統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耐人尋味的問題。
後續三編都是關於權利本身的研究,各有側重,並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相應的權利觀念和保護機制。
第三編關於基本權利。陳 和董郁玉先生的文章對中國公民財產及財產權的發展、尤其是對其中的財產安全、自由、平等問題,作了描述和解釋。張廣興先生的文章從法定權利與實有權利的區分出發,研究了中國公民人身權利中的生存權、安寧權、自由權、社會尊重權及相應的觀念、規範、機制及實際運作情況,指出加強人身權利保護,必須重視和提高人的社會獨立性。陳澤憲先生摒棄把刑法看作“鎮壓手段”、“專政工具”的陳腐之見,論述了現代刑事法制應該保護的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和訴訟權利,並結合中國刑事法制的理論與實際尤其是現行刑法修改,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第四編關於特殊主體的權利保護。王敏遠先生對我國刑事被告人的法定權利和實際權利作了定位分析,指出中國刑事訴訟法制的發展若要在公正與效率、打擊犯罪與權利保護的客觀矛盾面前作出有利於公民權利的選擇,除了在立法上作必要的改進外,還必須采取相應的配套措施,如改革庭審方式、提前律師介入訴訟的時間、發揮律師的辯護作用等。梅小敖先生及其合作者的文章以翔實的材料描述和解釋了我國現階段誠實女性勞動權利的保護狀況,就改革我國勞動就業保護制度,提出了若幹設想。江萍的文章寫的是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救濟,通過描述和分析現階段“民告官”過程中的訴訟意識、期望、成本、安全、政治法律背景等,提出權利的保障應當延伸到行政管理過程,要加強對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監督,認真考慮審判獨立和法官保障制度。
最後一編即第五編關於鄉民的權利。嚴格說來,鄉民的權利也應算做特殊主體的權利,但考慮到中國社會結構的城鄉二元性對權利的生長、享有和保護的巨大影響,特另辟一編。我的文章著眼於鄉村公法關系,試圖建立一個有普適性的關於公法權利生成的分析模型,並初步運用它來概述鄉民權利的生長過程。作為對人類學和婦女問題素有研究的學者,孟憲範先生和她的合作者研究農村女性受教育權問題,著重描述和分析了當前中國社會發展過程中鄉村女童受教育權的享有狀況,並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1997年
中共十五大前瞻分析
吳國光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一、政治路線、修改黨章與人事變動:十五大的三項議程
二、確定鄧後的政治方向:從鄧小平理論到江澤民時代?
三、“江核心”保衛戰:權力重新分配的軸心
引言
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已經預定於一九九七年下半年在北京舉行。這次大會無疑將確定中國在鄧小平之後的政治方向,並將重新構建高層政治權力。有的論者甚至認為,這次代表大會將開始一個“江澤民時代”。其實,中共十五大特別引人注目,與其說是因為它將開啟一個新的時代,不如說是因為它在舊時代結束之際充滿了不確定性: 沒有了超級政治強人的主導,高層權力將如何分配? 沒有了鄧小平,中國共產黨將往何處去?鄧小平時代人亡政息,中國將往何處去? 雖然北京一再宣傳目前的中共領導核心是如何穩定和如何有權威,但是,中共十五大之前的中國政治舞台,很明顯充滿了變數。一方面,社會矛盾在積累,對外關系也有麻煩,香港的回歸則會給這個舞台增加一批全新的演員; 另一方面,鄧小平時代的大幕終於緩緩落下,劇情的發展似乎告一段落,高層權力面臨重新結構,誰知道下一幕會是什麽樣子呢?
本文將對中共十五大作出前瞻性的分析,並重點回答三個問題:
第一,中共十五大可能確定一條什麽樣的政治路線?
第二,中共十五大上的人事變動可能包括什麽內容?
第三,圍繞這樣兩個問題,十五大前後的中共高層權力鬥爭會是什麽狀況?
為此,下面的各節將首先研判中共十五大的議程,接著透視新的政治路線形成的跡象,然後轉而討論人事問題和權力架構,特別是討論江澤民的地位是不是已經完全鞏固,有什麽挑戰者可能威脅江澤民。在檢視上述權力鬥爭的發展脈絡之後,我們轉而透視社會矛盾,觀察社會層面的矛盾和高層的權力鬥爭之間的互動。
一、政治路線、修改黨章與人事變動:十五大的三項議程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全國代表大會是全黨的最高權力機關,一般應該五年舉行一次。在毛澤東的年代,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常常不能如期舉行。從毛澤東第一次主導中共的全國代表大會,即一九四五年的中共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起,到一九五六年召開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中間相隔了十年。八大在中共歷史上是一次正規化和制度化程度甚高的全國代表大會,但是卻沒有完全貫徹毛的意志。雖然八大決定實行年會制,即每年召開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但是很快毛就推翻了八大決議,直到一九六九年才召開九大,其間相隔十二年。毛在臨終之前還主導了中共十大(一九七四年)。此後,華國鋒在一九七七年提前召開十一大,試圖為華國鋒時代的來臨奠定基礎。不過,這並沒有能夠阻止一個重大變化: 一九七八年底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鄧小平主導了中國政局。
在鄧小平時代,中共基本上按照五年一次的規定如期舉行全國代表大會,分別在一九八二年、八七年和九二年舉行了十二大、十三大和十四大。不過,在十二大和十三大之間,為了加快領導層年輕化的速度,中共還在一九八五年舉行了一次全國代表會議,改選中央委員會及其領導機構。在籌備十三大的時候,也曾有意在十四大之前舉行一次全國代表會議,同樣是為了加快更新中央委員會及其領導機構的組成。不過,也許由於一九八九年天安門事件而發生了整個最高領導層的變動,後來沒有把這一設想中的全國代表會議納入實際政治日程。
從歷史上看,中共的全國代表大會一般有三項主要議程: 一是制定黨的路線,主要是通過中央主要領導人的政治報告和大會對之的討論審議而實現; 二是產生黨的中央領導機構,主要是選舉產生黨的中央委員會; 三是修改黨的章程,通常有全面修改和部份修改兩種方式,在毛時代還會特意安排修改黨章的報告以解釋、說明修改意圖。一九八五年的全國代表會議,不叫“大會”而叫“會議”,主要區別即在於: 其議程僅僅是產生黨的中央領導機構,而並不審議黨的路線和章程。中共七大和八大的議程都比較繁覆一些,在政治路線之外還包括了對一些諸如軍事工作、經濟工作等具體事務的報告和討論。但是,這都不是主要議程,在後來的代表大會都被涵蓋在有關政治路線的議程之中了。
根據目前情況,大體可以斷定,中共十五大應該也不外乎上述三項主要議程。其中修改黨章一項,就整個鄧小平時代來看,在黨代會議程上的重要性有所降低。在毛時代,特別是在毛統治的後期,政治路線頻繁更動,因此幾乎每次黨代會都要依據新的政治路線來修改黨章。到了鄧時代,基本方針確定之後,就沒有大的改動。因此,在十二大上大修了黨章之後,十三大和十四大都沒有再對黨章進行全面修改,而是僅僅修改了一些具體條文,特別是修改了那些與組織制度和權力架構相關的條文。總的說,修改黨章這項議程,不過是其他兩項議程成果的表現,是一個合法化的手續而已。
這一次,修改黨章在議程上會不會占一個比較重要的地位呢? 這要看黨的路線和權力架構會不會出現重大變化。在黨的路線出現重大變化的情況下,黨章可能全面修改,也可能就修改黨章專門作出報告; 而如果黨的高層權力架構出現重要變化,比方說流傳中的恢覆黨主席制,這都是可以通過部份修改黨章條文來處理,應該不會專門就此作出報告。後面的分析將指出: 估計中共十五大不會對政治路線作出重大修改,而權力架構的改變則可以通過技術性處理而實現。因此,在中共十五大上,黨章修改的議程將仍然不會占很重要的位置。
所以,中共十五大最重要的議程,將是兩項: 第一,審視鄧小平時代的政治路線,確定新的跨世紀路線與方針; 第二,產生新的中央委員會及其領導機構,並確定九八年初第九屆全國人大上將要產生的新的政府人事組成,從而重新分配政治權力。這兩方面,就是整個中共十五大的意義所在。
二、確定鄧後的政治方向:從鄧小平理論到江澤民時代?
中共十五大是一個沒有鄧小平的大會,因而將為鄧小平時代在中國的終結蓋上最後的正式標記。既然鄧小平時代結束了,那麽,第一,是不是一個新的時代就隨之開始了呢? 如果是,那麽,第二,這個新的時代具有什麽新的內容和特徵呢? 進一步,第三,這些新的時代內容需要中國共產黨采取什麽樣的新路線和新方針呢? 更進一步,第四,什麽樣的領導陣容才能貫徹新的路線和方針從而適應新的時代呢? 相信中共十五大就將圍繞這四個要害問題展開,並將最終回答這四個問題。第二和第三個問題,集中到一點,就是中共領導層在鄧後尋找路向的問題; 第四個問題,其實就是高層權力重新分配的問題。合起來,可以回答第一個問題: 十五大究竟僅僅是結束一個舊時代呢,還是會開始鄧後的新時代?
中共十四屆六中全會後,北京方面就有人斷言,所謂的“江澤民時代”已經拉開了帷幕,他們並認為,中共十五大將是一個新時代的開啟,而這個新時代就是所謂“江澤民時代”。那麽,中國政局是不是已經開始了或者將要開始一個“江澤民時代”? 中共十五大會不會是這個“江澤民時代”的開端? 決定答案的一個重要因素,其實倒是這樣一個問題: 究竟所謂的“江澤民時代”可能是個什麽樣的“時代”? 換句話說,江澤民采取什麽樣的路線和政策,對於能不能開啟一個“江澤民時代”,至關重要。
我們知道,中共建政以來,如果以個人名義指稱,不外乎經歷了“毛澤東時代”和“鄧小平時代”。毛澤東有他系統的治國思想,對那思想是褒是貶則是另外一個問題。鄧小平並沒有系統的思想,只有一句話,“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但鄧小平時代的路線卻很清楚、很堅定,即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政治高壓下推動經濟市場化。中間有一個華國鋒,他的方針看起來似乎是清楚的,就是凡事按毛澤東的老辦法去辦。這其實並不清楚,因為老辦法總會遇到新問題。結果,華國鋒當權時間短暫,很難當得一代之名。面對鄧後時代,江澤民準備采取什麽樣的路線和方針呢? 可以斷言,如果他的路線和方針能夠解決問題,則“江澤民時代”就會來臨; 否則,根本談不上“江澤民時代”。
從上面的政治遺產看,江澤民的路線選擇至少有三種。一種選擇,是“沒有毛澤東的毛澤東主義”。簡單地說,就是放棄鄧小平的經濟市場化政策,重新回到“你窮我也窮”的平均主義,再次試圖建立以領袖個人崇拜為特點的共產黨全面高度集權,並以強勢意識形態控制來迫使人們接受這種集權與貧窮。經過二十年改革,中共黨內主張這條路線的力量已經不大了,剩下的代表人物如鄧力群等雖然還有影響,但是也在逐漸退出政治舞台。不過,鄧小平式經濟改革所產生的負面效應,特別是官員腐敗、分配不公等問題的惡化,卻有可能為這條路線的還魂提供社會和群眾基礎。同時,鄧小平在意識形態上所采取的回避態度,使鄧小平路線缺少理論上的合法性,使改革基本上沒有觸動傳統的共產主義政治文化,從而為左派路線以各種面目再次出現留下了足夠的營養和空間。在這個意義上,江澤民可以選擇“沒有毛澤東的毛澤東主義”,以實現個人集權和穩固中共政權。
不過,毛澤東路線的一大特點,或者說實現毛澤東路線的一個重要條件,應該是毛澤東本人這樣的“克里斯瑪”(charisma)人物的存在。這是江澤民以及鄧小平之後其他中共高層政治人物在政治上所不具備的。而沒有這樣的“克里斯瑪”,不可能控制中共黨內在改革過程中成長起來的廣大幹部階層,更不可能控制廣大群眾。因此,雖然毛主義有它生存的空間,但要成為中共的主導政治路線,還是可能性甚低。
中共十五大的第二種路線選擇,是“打倒鄧小平的鄧小平主義”。這就是說,對鄧小平的政治遺產,采取當年鄧小平對待毛澤東政治遺產的辦法。鄧小平主義不是講實事求是嗎? 真要實事求是,鄧小平的許多做法也就應該重新審視了。比如說,要不要至少搞一點兒漸進的政治改革? 甚至,要不要重新評價“六四”? 概括地說,這條路線將繼續堅持鄧小平的經濟改革,同時推進鄧小平不願意實行的政治改革,通過部份地否定鄧小平而堅持鄧小平那種“經濟建設為中心,政治尋求穩定”的政治路線。這是政治收益很大的一條路線。但是,相應地,這條路線的政治風險也很大。從目前中共高層在政治上的脆弱和謹慎態度來看,中共十五大采取這一路線的可能性也是很低的。
此外還有第三種選擇,就是“比華國鋒高明的華國鋒主義”。所謂“華國鋒主義”,就是繼承前任,不過這回不是繼承毛澤東而是繼承鄧小平; “比華國鋒高明”,就是不象華國鋒那樣拘泥於前任,而是善於修補調適、左右平衡。其實,說白了,如果不從鄧小平前進一步,要修補鄧小平路線就只能從借鑒毛澤東的角度來修補了。於是,政治還是高壓,不過多加一點兒意識形態,多樹幾個有點兒溫暖的模範典型; 經濟還是開放,不過多照顧一點兒落後地區,多打幾個太礙眼的腐敗官僚。總之,能穩定就成。這就很有點兒象當年蘇聯的“勃列日涅夫時代”: 穩定第一,而當局也居然頗有幾分不計代價維持穩定的能力。這幾年看下來,江澤民確實要比華國鋒手段高明許多,他要開啟這樣的一個“江澤民時代”,至少還是可以在一段時間內做得到的。至於這段時間是多長,要看社會矛盾等其他因素的發展。不過,可以斷言的是,這樣的時代在今天的中國是不可能象當年勃列日涅夫在蘇聯那樣,一直延續十七、八年的。
當然,上述分析有兩個前提: 一個是社會矛盾在中共十五大之前沒有爆發; 另一個前提是,在中共十五大上,目前的中共所謂“第三代領導集體”沒有重大改變。那麽,進一步的問題就是: 這兩個前提在中共十五大前後的中國現實政治中會不會成立? 換句話說,一個是高層權力的重新分配問題,要點是: 十五大上江澤民地位是否穩固? 另一個是廣泛的社會政治矛盾問題,要害在於,十五大前中國會否突然爆發一定規模的社會動蕩? 現在就讓我們轉而研究這兩個問題。
三、“江核心”保衛戰:權力重新分配的軸心
毛澤東有一句名言: “政治路線確定之後,幹部就是決定的因素。”其實,這話也可以反過來說: 幹部一旦確定,政治路線也就被決定了。也許,經我這樣修改之後的“毛澤東思想”,更能揭示政治遊戲的本質。權力的分配,從來都是政治的中心問題。如前所述,十五大的“重頭戲”,就是產生新的中央委員會及其領導機構,重新組建高層領導格局。那麽,這次大會在權力分配上可能會出現什麽狀況呢? 以江澤民為核心的中共現有權力格局會發生重大改變嗎?
與那種把江澤民地位作為既定前提的分析不同,這里的軸心問題顯然還是江澤民的地位是否穩固。當然,與幾年前相比,江澤民的地位今天已經大大穩固了。但是,面臨中共十五大的權力重新分配,尚無法斷言江澤民已經全盤掌握了這次大會和這次權力分配的主導權,而只能說他有比較大的機會,正在爭取盡量大的勝算。只有在中共十五大之後,而不是在此之前,才可能斷言江澤民的地位是否真正鞏固。而從現在起半年左右的時間,恰恰正是檢驗江澤民地位是否穩固的最為嚴峻的時期。所以,中共十五大的權力分配,並非是由江澤民一手掌控的“江核心封官圖”,而勿寧說是一場決定江澤民本身地位的“江核心保衛戰”。
以下,我們從五個方面來研究這一問題: 第一,誰能主導中共十五大的權力分配? 第二,江澤民在做什麽樣的努力? 第三,有什麽力量可能挑戰江澤民? 第四,有沒有出現反江澤民聯盟的可能? 第五,李鵬的出路會產生什麽政治後果?
誰來主導權力分配?
五年一次的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是中國權力分配的最為重要的正式場合;大會上產生的人事安排,則是中國最為重要、規模最大的一次權力分配。這次十五大,不僅將重新產生黨的中央委員會,而且將在緊接大會之後的十五屆一中全會上決定黨的最高領導人;這次大會的人事布局,不僅關乎黨的各首腦機構,而且必須同時決定次年換屆的政府人事。
這樣重要和大規模的權力分配,以往都是在強力政治人物的主導下運作的。前有毛澤東,後有鄧小平,都曾經一言九鼎,決定中共的最高權力分配。而這次十五大的一個特別之處就在於,目前還看不到有這樣的政治強人能夠主導這一輪權力分配。這就產生兩個問題: 第一,在十五大之前還不到一年的這段時間里,會不會產生出一位政治強人,有足夠能力主導十五大的人事安排? 第二,如果沒有這樣的主導人物,中共十五大會以什麽樣的方式來重新分配高層權力?
一個明顯的質疑是: 難道不是江澤民在主導十五大的權力分配嗎? 要弄清這個問題,先必須明確兩點,第一,所謂的“主導”,是指能夠作主,能夠貫徹自己的意圖; 第二,我們談論的只是最高層的人事安排。在最高層人事問題上,有沒有人能夠在十五大上基本貫徹自己的意圖? 我認為,雖然江澤民正在強化自己的政治能力,他在一般人事安排上的影響力近兩年來有明顯增加,但他目前還不具備主導最高層人事安排的能力。有傳言說,去年夏天的北戴河會議,因為在高層人事問題上不能達成共識,所以只好暫時放棄這一議程。即使這個傳言不盡屬實,十四屆六中全會卻也透露了一點玄機,這次會議並沒有象外界所預料的那樣出現任何重要人事變動。種種跡象都在表明,迄今為止,中共高層在有關十五大的高層人事問題上,尚未形成共識。與這種正式決策過程遲遲沒有登場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在非正式政治領域卻暗潮洶湧,不同的高層政治人物和派系都早已經開始熱身,在為十五大的權力重新分配而搶占有利地形。結論很簡單: 這說明江澤民到目前為止還不能主導十五大的高層權力分配。
江澤民的輿論先行和人事“搶灘”
但以上結論並非意味著,江澤民沒有努力爭取這樣的主導地位。從輿論上看,江澤民已經占盡先機,試圖在十五大前形成明顯的優勢,以主導十五大的路線確定和權力分配。可以說,通過輿論控制以掌握十五大的政治主導權,正是江澤民在目前階段上主要的政治戰略之一。過去一段時期以來,圍繞江澤民的宣傳造勢這麽集中,政府對輿論的控制和利用這麽強勢,可以說是“文革”以來所罕見。這一方面固然可以防止出現所謂錯誤的輿論導向,以造成社會不安甚至動蕩,那會給江澤民增添意外的政治麻煩; 而另一方面還可以形成所謂“馬太效應”,顯示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台灣政治中常說的那種“西瓜靠大邊”的心理,最大幅度地吸引更多的力量支持自己。
此外,這種手法也有可能幫助主政者在外事上比較順利地推行自己的意圖。因為海外對北京政局的了解,往往是透過中國政府的輿論宣傳; 誰主導了輿論,海外就往往認為誰主導了全局。一九九六年以來,江澤民的重要政治麻煩,都是出在外邊,包括對台、對美和對日關系。在十五大之前,還有香港回歸這件大事。除去其他覆雜的因素不說,外邊不相信江澤民具有主導地位,因此缺少與之合作的意願,也是產生麻煩的原因之一。李登輝明確這麽說,美國總統克林頓也是這麽想。通過對江澤民個人的強勢宣傳,能不能改善一點狀況呢? 看來有效果。克林頓與江澤民最近達成明後年互訪的意向,就應該是把江澤民地位穩固這個因素計算在內的。
在“輿論先行以主導十五大”的戰略之外,以江澤民為核心的中共政權主流力量,也同時在人事上逐步開始采取動作。這些動作的要義在於,在缺少高屋建瓴優勢的情況下,為了爭取未來高層權力分配的主導權,而著眼搶占灘頭陣地,即搶占那些可以從此穩步擴大權力地盤的起點地界。
北京和上海,就是中國權力戰場上的這樣兩個“灘頭陣地”。不久前,中共中央調福建省委書記賈慶林入京擔任北京市最高領導,同時,上海市高層人事有所調整,形成了陸續向中央輸送領導幹部的態勢。無疑,在未來的十五大上,北京和上海這兩個地方的主要領導人,都會進入中共中央政治局。眾所周知,政治局是中共的權力中樞。要主導中國政局,一個最基本、最能靠得住的“功課”,應該就是,一個席位一個席位地擴大自己在政治局的勢力。看來,在政治局常委一級的人事不易擺平的情況下,江澤民和他的政治盟友目前正把工夫下在這一門“功課”上。
中共十四大產生的中央政治局,包括兩名候補委員,共有成員二十二名。過去四年中,去世一名(天津的譚紹文),增補一名(上海的黃菊),撤銷資格一名(北京的陳希同),總數還有二十一人。其中,十五大上肯定要出局的,應該首推楊白冰、鄒家華和王漢斌。楊在十四大上即已失勢,年齡更屆七十六、七; 鄒和王的年齡,今年也分別是七十一和七十二了。另外三位七十歲以上者,都是常委,即劉華清、喬石和江澤民。他們的動向,關系全局,就不是這麽簡單了。如果沒有權力鬥爭上的大變數,則劉應該會退出一線了,江和喬則將連任。這樣一來,現任政治局委員中續任者將有十七位,比例是很高的。
如果“以江劃線”,這十七位政治局委員中,親江澤民色彩比較明顯的有四位,即吳邦國、錢其琛、黃菊和溫家寶; 而與江澤民合作關系比較好的則有丁關根、朱熔基、李嵐清、李鐵映、胡錦濤、尉健行、姜春雲等七位; 反江態度明顯的只有田紀雲一人;但是與江澤民有權力競爭關系的則有三位強勢人物,都是政治局常委,即喬石、李鵬和李瑞環。看起來,江澤民的力量還是相當強的。不過,問題在於,第一,越往常委層次,他的主導能力越差;第二,真正的“江派”人馬並不是很多,那些合作者的態度是可以出現很大變化的。
所以,江澤民要設法改變這種局面。他可能采取的一個對策,就是增加常委人數,改變力量對比。常委的可能人選,目前看來以丁關根、李鐵映、李嵐清、吳邦國和尉健行等為首。其中,有的人本來就親江色彩很濃,有的則會因為得到提升而從合作者變為江派人馬。第二個對策,當然就是在政治局的新增成員中保持自己的優勢力量。我估計,十五大上將新增政治局委員至少四名,多則可能增加十名。結果究竟是多少,其中當然有個權力鬥爭的因素; 最後究竟是誰,就更是人事安排的焦點之一了。
具有最高可能進入政治局的新委員,應該首推三人,即: 新任北京市委書記,接替黃菊的新任上海市委書記,接替劉華清的軍委副主席。為了實現這一步,估計北京市和上海市在未來半年內還會有進一步的人事調整,以便新人到位。完成了這一步,這次人事搶灘才算真正勝利。其中,北京的調整應該順理成章,沒有什麽難度了; 而上海黃菊的去向則會引人注目。
在北京和上海之外,還有什麽瞄準政治局的“灘頭陣地”呢? 也許,天津市委書記的位子算一個; 新設立的重慶市,其市委書記的位子也算一個; 軍隊還可以增加一位政治局委員。而最具競爭力的,應該還是國務院將要增加的新任副總理,如果他們現在還不是政治局委員的話。看來,江澤民已經為其中很多位子準備好了自己的人選,只看最後能不能順利實現他的設想了。
江澤民還有沒有挑戰者?
“強勢輿論”戰略也好,“人事搶灘”戰略也好,一方面都可以加強自己的權力基礎,而另一方面則也可能授政治對手以柄,被指為“突出個人”和“拉幫結派”。問題只在於,江澤民會不會遇到這樣的挑戰者,強大到足以抓住江澤民的把柄而威脅江澤民的地位? 十五大上江澤民的地位穩不穩,歸根到底,要看他還會不會遇到強有力的挑戰者。
目前流行的一種說法,認為目前中國根本就沒有人想取江澤民而代之,因為高層領導人也都看到中國的問題積重難返,上了台也沒有辦法。我對這個說法甚為懷疑。一者,如果北京的政治家們果真都沒有了對於權力和地位的向往,中國的事情恐怕也就沒有那麽棘手了。二者,中國所存在的問題,其實並沒有那樣悲觀,經濟在持續發展不說,就是其他方面也多有有利因素,至少不見得比當年“文革”結束時更加積重難返。腐敗應該說是今日中國第一頭疼問題了吧? 可是,古今中外,現成的治腐敗的辦法就很多,何況也不是想不出新辦法來。要害在於領導人有沒有膽識用這些辦法,而不是沒有辦法可想。三者,在政治中,有沒有辦法治國,是一回事; 上台不上台,又是另一回事。沒有什麽治國能力的人,常常卻能至高位而穩居之,這並非今天中國獨有的新鮮事。好位我自居之,國家的問題嘛不妨走一步看一步。為什麽今天中國的高層政治人物就偏偏“覺悟”那麽高呢?
類似的一種說法,則認為,江澤民將不會遇到挑戰者,因為江本人的地位穩不穩直接關系中共政權穩不穩,而中南海諸公已經清楚認識到了這一點,所以他們不會挑戰江澤民的“核心”地位,以免把整個政權都搞“翻船”。這種觀點認為,從維護整個政權的利益出發來考慮問題,中共高層應該不會在十五大前和十五大上出現嚴重的權力鬥爭。
這牽涉到個人理性和集體理性之間的關系這等重大的哲學問題,爭辯起來比較覆雜。不過,看一眼歷史事實,借助於常識性的判斷,也許同樣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發。比如說,我們看到,從華國鋒到趙紫陽,哪一個最高領導人的下台不都震撼整個中共政權? 挑戰者曾經因為這種危險而放棄行動嗎? 從張春橋到鄧小平到李鵬,哪一個曾經挑戰在任者的領導人不認為自己才真正有能力捍衛中共政權? 毛澤東死了,中國沒有江山易手; 鄧小平死了,中共也沒有面臨明天下台的危險。常識讓我們推出這樣的疑問: 為什麽江澤民就這麽重要,以至整個中共政權存亡與否就看他是不是在位呢? 恐怕,連江澤民本人算在內,中國共產黨的上千萬黨員,沒有一個人會真正把共產黨的命運寄托在江澤民一個人身上吧?
上面的兩種說法,都強調中共高層已經沒有人“願意”挑戰江澤民。還有第三種說法,則認為沒有人“能夠”挑戰江澤民。一些來自北京的聲音說: 除了江澤民,還有誰有資格有能力坐那個位子呢? 這個說法,也與上面的說法一樣讓人懷疑。遠的不說,僅僅七年多以前,又有誰會認為江澤民能坐上今天的位子呢? 即使江澤民通過七年多來的努力而確實顯示了鞏固權位的能力,積累了資格,可是,既然當年江澤民能夠爆出冷門,今天中國政壇上那些文官武將們,怎麽就忽然這樣謙虛和馴服了呢?
其實,只有說到“能”與“不能”,我們才真正開始觸及問題的關鍵。我相信,有挑戰江澤民的潛在意願的人絕不在少,問題只在於他們有沒有挑戰的能力。從被冷凍和半冷凍的“前朝”改革派如趙紫陽、田紀雲、胡啟立、閻明覆等,到在十四大上被江澤民收拾了的楊尚昆、楊白冰兄弟,從當年被江澤民擠在一邊而現在又不得不讓出總理位置的李鵬,到在十五大的權力重組過程中地位受到威脅的喬石、李瑞環,從不滿江澤民“修正”鄧小平路線的老鄧人馬,到希望全面將鄧小平路線“撥亂反正”的鄧力群一派,都可能成為反江澤民的重要力量。可是,在任何明顯的行動之前,他們都不能不掂量一個問題: 江澤民畢竟已經積累力量達七年之多,自己有足夠的能力真正成功挑戰他嗎?
可是,無論成功與否,十五大都將是最後一個可以挑戰江澤民的機會了。因此,在十五大前,那些挑戰者的挑戰意願才會格外強,雖然他們的挑戰能力並不一定較前而加強。究竟他們的挑戰能力有多大? 可能要看他們是否能夠結成牢固的反江澤民聯盟。
反江聯盟會不會形成?
單個數算,江澤民的潛在挑戰者之中,目前可能沒有人具備能力真正構成對江的實際威脅。可是,種種潛在挑戰江澤民的力量,會不會形成某種強大的反江聯盟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也還不能不看一眼誰是潛在的反江力量。我看,最堅定並最熱切要挑戰江澤民的中共高層政治人物,可能首推楊尚昆、楊白冰兄弟。對別人來說,是不是反江,以及反江是不是成功,不過是權力大一點或小一點、在位多幾天或少幾天的問題; 而對楊家兄弟來說,則可能是在政治上或生或死的問題。為什麽這麽說呢? 問題還不在於十四大上的失權,而是在於一九八九年的“六四”鎮壓。這麽個大案,中共當局在未來四、五年中一旦不得不采取重新評價的動作,究竟要誰來負起當時的責任? 江澤民經過“六四”而上台,多年來戰戰兢兢、如履薄冰,他是明白這件事的爆炸性的,怎麽能不為此事做一些準備? 屆時,犧牲鄧小平,會撼動中共國本; 李鵬呢? 其政治生涯則已經和江澤民體制緊密聯系在一起,如果完全拋出李鵬,那將置江澤民於何地? 因此,當時直接掌握軍隊的楊家兄弟和已經因腐敗而受審查的陳希同,就是最好的目標人選。
楊家看來是明白這一點的,至少有人在試圖提醒他們這一點。去年春夏,香港有報導說,楊尚昆上書主張平反“六四”。後來,來港的楊尚昆之子楊紹明否認了這件事。經過這樣一反一正,楊家至少應該注意到了這一點,“六四”的賬,楊家可以去算,否則結果就可能最不利於楊家。而楊家目前沒有權力,在這樣的生死之爭中就必然被動。如果十五大上形成有利楊家的權力格局的機會不大,則未來楊家總與“六四”聯系在一起的機會就會相應增大許多了。
既然關系生死榮辱,楊家就可能成為策劃和促成反江聯盟的重要能動力量。原因很簡單,只有撼動江澤民的“核心”地位,才能翻新高層權力架構,給楊家以扶植有利自己的人選的最好機會。有趣的是,前不久,香港有親中報刊報導,說江澤民在北戴河曾與楊尚昆密談兩個多小時,解釋十四大上楊家失權完全是鄧小平操控,而並非江澤民與楊家為敵。據說會見效果甚好,楊尚昆表示支持江澤民。依我的解讀,就算有這樣的會見,就算楊尚昆真的那樣表態,也不能說明楊家真的會支持江澤民,而只能說明,江澤民也意識到了楊家作為反江力量的重要份量。也許他在作一些努力以化解僵局; 但是,在雙方的權力、利益相互抵觸的情況下,一場談話能頂什麽用呢?
但是,楊家兄弟顯然不可能再次成為政治上的前台人物了。他們會和什麽人結盟來形成反江陣線呢? 趙紫陽是一個選擇,不過趙甚至沒有行動自由,只剩下象征性的力量而沒有實際的政治權力了。宋平、鄧力群等一系的力量不小,可是他們一向反對鄧小平,而楊尚昆曾經是老鄧的忠實“大管家”,本身資格又老到一旦得逞則足以做第二個鄧小平,所以他們不會信任楊,和楊合作的可能也就很小。李鵬也很有力量,不過他的第一選擇是維持現行權力架構,在江“核心”之下穩坐第二把交椅,不到絕路不會鋌而走險的。
如果沒有什麽“黑馬”,剩下的選擇就只能是喬石、李瑞環、田紀雲等人了。我倒不是排除出現反江黑馬的可能,而是既然屬於黑馬則我們現在就無從推測,所以無法談論。喬、李、田在現政治局內都是非主流色彩比較濃厚的人物了,反江鮮明程度在政治局內應該分屬第三、第二和第一名。他們如果和楊家兄弟合作,加上萬里,並爭取到軍隊至少一部份高層將領的支持,則挑戰江的能量就不可低估了。問題是,這些人本來背景各異,流派分屬,一般地合作也許沒有問題,而要結合到一起進行挑戰現行“核心”的大動作,屬於高風險高收益之舉,能不能相互信任就不曉得了。
說到這里,一個大問題就出現了,如果有所謂反江聯盟出現,究竟軍隊會不會支持它? 十四大後,楊家在軍內幾乎是被清洗的對象了,目前軍隊的掌權者會和楊家合作嗎? 有消息說,劉華清和楊尚昆一度聯絡密切,被江澤民得知,江因此提出“講政治”以告誡劉華清。這種消息,無從查證,故錄以備考。不過,可以觀察到的是,從今年夏天江澤民提出“講政治”之後,有反江色彩的人似乎都比較低調,而江則一路掌握了輿論和決策的主導權。按道理,與主流派提高調門的戰略相反,不到時機成熟,反江動作是不會浮上台面的。只有在接近決勝的時刻,才有比較多的可能觀察到是不是確實有反江聯盟,以及他們的力量究竟有多大。
安排李鵬去向是關鍵之一
各種不同力量之間會否結盟而反對江澤民,一個關鍵因素是總理李鵬的政治出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務院總理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而到一九九八年春天的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現任總理李鵬就已經完成了兩屆總理任期,依法必須卸任。然後,李鵬的出路是什麽呢? 新任總理又將是誰呢? 這都是要在一九九七年下半年的中共十五大上就必須決定的重大人事問題。而這樣的人事刷新,就構成十五大權力再分配的重要內容。許多人更關心新任總理人選,這是合情合理的;不過,依我看,李鵬的出路問題,卻對於整個十五大的人事布局更加重要,甚至可以說是權力再分配的一個關鍵。搞得不好,甚至具有某種程度的爆炸性,對江澤民的地位構成不大不小的威脅。
出現這個問題的前提,當然是憲法的限制。因此不能不更動現任總理的位置,是以前的高層權力安排中還沒有出現過的問題,成了中共十五大上高層權力重新分配的一個特點。雖然中共一向並不太認真執行法律,但是,應當看到,它對法律嚴肅性的認識和態度,畢竟已經有了不小的進步。另外加上現實政治的因素,我們可以斷言,中共將不會更改憲法或置憲法於不顧而延長李鵬的總理任期。因此,更動現任總理的位置,也就成為這次代表大會在重新分配高層權力的過程中所遇到的一個主要的制度性限制。
既然這個制度性限制是第一次出現,為卸任總理安排位子也就是第一次成為問題。在中共建政以來的歷史上,在李鵬之前曾經有過三位總理。三人的出路,卻大不相同。第一位總理周恩來,直至逝世都在總理位上,不存在出路問題。第二位總理華國鋒,則因為政治失勢而讓出總理位置,出路是從被架空到被廢黜。第三位總理趙紫陽當年是更上層樓,離任後出任中共總書記,成為最高領導人; 至於後來的下台,則是在總書記位上的事情了。
對李鵬來說,養父周恩來的路顯然不通。一則,如前所說,憲法不可能修改這一規定;二則,李鵬目前身體健康,到一九九八年才滿七十周歲。華國鋒的路呢? 一則李鵬肯定不願意走,二則也完全沒有跡象表明他會在十五大上政治失勢。象當年趙紫陽那樣升總書記? 江澤民怎麽辦?
於是,只能在上述三條道路之外尋找位子了。當人大委員長? 按慣例恐怕是有些屈就,這是一個問題。二則,喬石豈不就一定要讓位? 還有,無論怎麽“橡皮圖章”,人大畢竟還有些諸如投票之類的程序,多少代表一些民意。“六四”之後七年多來,李鵬的民望雖然沒有繼續降低,甚至還略有回升。但是,是不是受人大代表的歡迎? 相信連李鵬本人心里也敲鼓。如果真的有個三長兩短的難堪局面,事情如何收拾? 而類似的出路,是接任政協主席。不過,上述三個困難,同樣存在。
為李鵬本人設想,最理想的出路應該是就任國家主席。一則至少在禮儀上更上層摟,也可以在最高領導人中維持排名次序第二的地位,面子上好看; 二則可以繼續在最高領導層中名正言順地分管外事,象當年李先念的先例; 三則會因此握有一定實權。但是,問題卻又轉回去了:江澤民是不是要出讓一個位子?
江澤民如果不想出讓目前擁有的任何位置,就要另想它法。一個試探氣球,就是恢覆黨主席制,增設幾名副主席。一名副主席太少,會搶主席的實權或風光,所以應該是兩名以上。李鵬就任排名第一的黨副主席,會不會滿意呢? 要害在於: 這名副主席是不是有實權? 如果沒有實權,李鵬大約不會滿意,而且可能會感到被架空,感到有政治上的危險,象當年的林彪; 如果有實權,從誰手里分出這部份實際權力來呢? 從黨主席江澤民那里嗎?
李鵬的出路繞來繞去,最後都繞到了江澤民身上。讓大位? 絕無可能。讓手中的一個位子? “核心”地位會被削弱。讓一部份權力? 也有同樣的問題。這樣,李鵬與江澤民的矛盾,有可能變得突出起來。李鵬政治實力很強,一旦成了沒有“相”位的“過河卒子”,其挑戰江澤民的戰鬥力不可低估。如果壓李鵬接受人大委員長或政協主席的位子,則關系喬石或李瑞環的政治前景,在高層力量的合縱連橫之間增加新的變數。總之,李鵬的出路問題,就這樣直接關系到江澤民的“核心”地位是否穩固。“六四”當年,李鵬對江澤民入主中南海就不大服氣,以至鄧小平親自出馬單獨晤談軟硬兼施才擺平這一局。現在,鄧小平死了,江澤民要怎麽樣才能擺平李鵬呢? 有消息說,已經有人搜集和準備了有關李鵬及夫人的腐敗案件材料,並且故意向李鵬透露這一動作。如果消息和材料屬實,也許李鵬最終是不能不“顧全大局”而接受“黨的安排”了。
四、社會矛盾影響權力分配:底層與高層的互動
如果單單著眼高層權力鬥爭的層面,應該說江澤民和他所代表的中南海主流派,已經在鞏固權力方面有了很大的進展,甚至可以說是正在逐步掌握在十五大上進行權力決戰的較大勝算。但是,高層政治並不是孤立於社會矛盾之外; 如果單單就高層談權爭,視野不免狹隘,許多可能造成高層巨變的因素就容易被遺漏。事實上,社會矛盾常常足以影響、制約甚至決定高層權力鬥爭的節奏、格局甚至結果。所以,我們不能不把目光進一步放遠到整個中國社會的矛盾這一層面。
社會矛盾的爆發影響高層權力格局
根據毛澤東的著名判斷,中國社會的矛盾爆發自有其循環節奏,即所謂“七、八年又來一次”。一九四九年以來的歷史,確實證明了毛的看法有他的道理。屈指算來,從一九八九年的天安門事件,到預期的十五大召開之時,應該是八年多一些的時間。如果“七、八年又來一次”的規律仍然起作用,則一九九七年將是中國社會最可能爆發矛盾和亂子的時段。如果社會矛盾在這期間爆發了,出了亂子,必然會強烈地影響到中共十五大的權力格局。
首先,社會矛盾一旦爆發,必將加劇高層的意見分歧,從而把中南海目前小心翼翼地希望能夠維持的表面一致完全打破。在過去的幾年中,我們已經看到,北京高層存在著不同的政策取向,在經濟改革、對外關系、政治穩定等重大問題上都時常有所表現。一旦出現了緊急情況,究竟如何對付,高層領導人之間怎麽可能意見一致呢? 而在那樣的時刻,一旦出現了意見分歧,又怎麽可能象平時那樣用拖延的辦法來回避或彌合呢? 因此,在這個意義上,社會矛盾的爆發,必然造成“挑動領導鬥領導”的客觀後果。
其次,社會矛盾的爆發,還會在高層產生“責任”問題,從而為反主流派提供發難的機會和借口。究竟誰要對這些矛盾的積累和爆發負主要責任? 當然應該是掌握實際權力的主流派。這時,權力就與責任成正比了。風平浪靜的時候,誰坐的位子大,集中的權力多,當然誰就會在權力鬥爭中占據優勢; 可是,有風有浪的時候,情況就有些不一樣了,很可能是誰位高權重則誰的責任就大,大家的矛頭也就會對準他。
再次,社會矛盾的爆發,還有一種“號令”的作用,可以把高層的許多權力鬥爭活動合法化,也可以把高層和社會各個層面的力量自然地結合到一起,從而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改變高層不同派系之間的力量對比。比如說,我們上面談到了“反江聯盟”。有可能形成這種聯盟的高層政治人物之間,平時如果相互走動、聯系過於密切,那是不合乎中共黨內生活的規則的,還不要說要這些人物相互之間推心置腹更難。可是,一旦爆發社會矛盾,高層人物要“串聯”商議就很正常了,更不必費心去尋找共同話題以針砭時政和試探對方了。不滿現狀的人,在高層也好,在其他層面也好,要發泄不滿、尋求改變或尋求聯盟,平時恐怕都需要認真考慮時機問題。而一旦社會矛盾爆發,時機自然到來,這些人就很容易不約而同地走到一起。
不滿的社會組群和誘發動蕩的因素
總而言之,社會矛盾一旦爆發,它所產生的沖擊力,一則足以改變高層權力格局,二則這樣的改變似乎總的是對當權者不利。目前看,在高層,挑戰江澤民的力量是相當分散和弱勢; 但是,一旦社會矛盾爆發,則全局將發生不可預期的改變。那麽,什麽因素可能導致近期爆發或大或小的社會動亂呢? 以下不妨從兩個方面加以分析。
一個方面是: 看看有沒有特別不滿的社會階層。我認為,四個社會組群目前最為不滿。一個是國營企業的工人。由於國營企業的經營狀況一直難以得到根本的改善,這一組群的經濟狀況在城市中已經淪為最差者。和經濟改革過程中城市財富迅速增加的態勢相對比,他們的相對貧困程度大大加劇。從“領導階級”到“貧困階級”,這一組群對現狀和政府不滿最甚。由於他們的集中程度高,又集中在城市,其不滿一旦爆發則對現政權構成直接的撼動。所以,中國當局幾年來一直在設法緩和其不滿情緒。
第二個處於持續的相對貧困中的巨大社會組群是農民。政府為了保持城市穩定,把國營企業虧損等因素產生的財政危機轉嫁到農民頭上,使得在改革早期獲得巨大利益的農民,在改革後期越來越生計艱難。農民居住相對分散,又不象城市居民那樣直接面對各級政府,不在政治中心,所以其政治不安不太直接威脅現政權的穩定。但是,農民人數龐大,如果任何政治不安出現星火燎原之勢,則全國動蕩。
在這兩個組群之間,是從農村來到城市尋求發展的所謂“流動人口”。他們背井離鄉,謀生艱難,既不象城市居民有一定福利保障,又不象農民可以依靠家族和本土資源,生活最為動蕩不安。他們在城市看到了比較現代化的生活方式和水平,物質欲望大大受到刺激; 又為城市人所白眼,精神痛苦壓抑。而且,他們又很難為中共傳統的組織方式所管理和控制。社會治安的惡化,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這一組群對政府和社會的強烈不滿。這種不滿一旦采取集體行動的方式爆發,則破壞力極強。
第四個容易被忽略但是卻非常重要的不滿組群,是退休幹部。他們的經濟處境,同樣處於持續的相對(甚至絕對)貧困化過程之中。一方面,退休工資的增長幅度,遠遠趕不上通貨膨脹的增長速度; 另一方面,在位時的一些好處,現在基本上沒有了。從思想上,他們又很容易對目前的官場現象產生反感。與前述幾個組群相比較,這一組群並不習慣於在政治上沈默,也相互之間不那麽隔絕。他們具有相當強的政治活動能力,可以積極表達自己的不滿。這些人一旦有不安行動,則對各級政府的政策、人事等政治產出都影響甚為深遠。
據有關文件透露,在過去一年的時間里,包括郊區各縣、鄉、鎮、村在內的全北京市,已經總共發生了一千多起民眾請願事件。其中,主要人員是國營企業工人、農民和退休幹部等三個組群,而老幹部在很多這類事件中起了組織和帶頭作用。北京尚且如此,外地的情況可以想見。
應該還有更多的組群,也在積聚不滿。比如說,少數民族的問題,依然是一個危險的爆發點。不過,少數民族遠離政治中心,其動亂一般不會直接影響高層權力格局。
再一個方面,我們可以從引爆動亂的因素來分析。如果把上述的不滿組群比為乾柴,什麽事情最可能擦出火星呢? 我認為,第一應推通貨膨脹。近年來,大城市通貨膨脹率相對較低,而中小城市甚至農村的通貨膨脹率卻反而較高。這正是當局采取犧牲邊緣地區而力保政治中心穩定這一戰略的明顯表現和後果。這成功地防止了社會不滿在大城市急劇和爆發,以空間換取了時間。現在,為了迎接十五大,各地可能再次找到合法化的借口來實現自己加快經濟發展速度的這種沖動。這將導致全盤經濟的“熱度”上升,從而引發較高的通貨膨脹,形成一個可怕的引爆點。一九九六年底舉行的全國經濟工作會議,在努力壓抑這種經濟沖動,以堵死這種引發社會不穩定的可能,正表明了這種危險性的存在。
第二個因素,是政府腐敗。這不僅包括貪污腐化,也包括濫用權力。其直接刺激民眾不滿乃至動亂的可能,顯而易見,此處不擬多用篇幅。
還有第三類因素,不妨籠統名之曰“公共信號”。象敏感的政治紀念日,突發性政治事件(如保釣運動)等,都可以為民眾提供一種機會,從而使他們在沒有組織的情況下可以形成集體行動,誘發社會動蕩,借機表達不滿。
鄧後中國的可能前景
黎剛
大陸著名學者
一、第三代領導人的政治權威和領導能力
二、鄧之後的政治領導體制
三、改革與開放政策的方向
四、鄧後的中國經濟狀況
五、鄧後的社會發展方向
六、結語
一、第三代領導人的政治權威和領導能力
自一九八七年中共“十三大”之後,鄧小平主導建立的政治領導體制是一種“垂簾聽政”式的結構,一直到九十年代前半期依然如此,即鄧在後台,江李在前台。然而,今年鄧小平已辭世,那麽,中國會不會繼續鄧小平式的政治體制、出現一個沒有鄧小平的鄧小平式體制,或者鄧小平式政治體制被另一種完全不同的政治領導體制所替代,中共“十五大”後有可能形成什麽樣的政治領導體制,是否可能出現所謂的“江體制”?這些問題其實可以歸結為一點,那就是,鄧小平之後的中央主要領導人有沒有鄧小平那樣的政治權威和領導能力。
鄧小平是中共第二代領導人中唯一可算得上是具有個人超常魅力(克里斯瑪型,Charisma)的政治領袖,其余幾個潛在的第二代人物(如楊尚昆、萬里、趙紫陽等)與鄧相比,無論是在政治經歷上還是在個人實力上,都相差太遠。鄧小平之後,第二代領導人中已經沒有人有能力象鄧小平那樣“垂簾聽政”。但是,這並不是說第三代領導人就可能取鄧小平而代之、成為中共的一個新的具有領袖魅力的領導“核心”。由於諸多現實條件的限制,江澤民要想成為毛、鄧那樣的克里斯瑪型的政治強人、建立由政治強人全盤操縱一切的領導體制,是非常困難的。
首先,江澤民未參加中共“打江山”的創業過程,而在解放後守業的幾十年中,直到他登上總書記的位置之前,基本上是扮演技術官僚的角色。這樣,他要想成為克里斯瑪型的人物,就缺少必要的在歷史上多年積累的本錢。他是在“六四”那樣一個特殊時刻,被放到了總書記的位置上。在與江澤民資歷相當、甚至資歷比江還要老的高級幹部中,自認能力、政績很強的大有人在。這些人雖然並不會冒然去向江澤民挑戰,但要他們象對鄧小平那樣畢恭畢敬、亦步亦趨,卻是絕不可能的。其次,軍隊一向是中國強人政治的基礎,江澤民雖身有軍委主席的頭銜,也取得了軍隊的一定支持,但他畢竟從無軍旅生涯,在按軍功論資排輩的軍隊系統中,要建立一呼百應的威信是極為困難的。江澤民如此,其他在位的高層領導人的個人背景也相差不多。所以,在以江澤民為代表的第三代領導人中,恐怕誰也難以樹立起足夠的個人威信,建立一個他個人說一不二的領導體制。
其實,這種第三代領導人政治權威不足的現象,在共產黨執政的國家是一種常見現象,並非江澤民個人運氣不好。象列寧、斯大林、毛澤東、鄧小平這樣的政治強人,一般只會在第一、第二代領導人中出現;第三代領導人登上政治舞台之際,往往也就是政治強人時代結束之時。當年蘇聯的勃列日涅夫就是這樣一個領導人,他之所以能在蘇共總書記的位置上多年不墜,並不是因為他擁有足夠的政治權威和非凡的領導能力,而是因為他是一個技術官僚出身、能力平平、抱負有限的政治家,因此對各高層主要派系都不構成威脅,能夠為各種勢力所接受。蘇聯解體後披露的蘇共檔案揭示,勃列日涅夫時代的蘇共高層幹部當時都很願意勃氏留在總書記的位置上,因為他誰也不願得罪、誰也不敢得罪,這樣原有的權力分配格局就能長期穩定下去。甚至到了勃氏晚年的時候,他已身體虛弱、心智失迷,經常連講話都語無倫次,他屢次要求退休,可是蘇共政治局一再拒絕,硬要他就這樣稀里糊塗地待在總書記的位置上,好保證原已形成的權力分配格局不致因為他退休而打破。
在鄧小平死以前,即使鄧已經沒有實際控制能力、甚至失去問政能力,江澤民還是可以充份利用鄧的影響力和權威、利用各級高幹對鄧的敬重、運用鄧建立的體制和領導結構來發號施令,中國政治的穩定不會遇到太大的麻煩。但鄧死後,第三代領導人就必須獨自挑起領導重擔,獨自承擔各方面政策的政治後果。如果第三代領導人處於一種“創業已成、守業即可”的環境和風平浪靜的年代中,他們或許可以“不求大功、但求無過”地過下去而安然無事。可是今日之中國,正處在政治、經濟、社會轉型的關鍵時刻,鄧小平已經把容易做的事都做完了,所有鄧無能為力的或不願冒風險的事都留給了第三代領導人,而其中許多是拖不過去的難題,例如,對六四的評價問題,走改革開放道路又如何堅持社會主義的問題,國有企業大量破產的風險,國家銀行因爛帳過多有倒閉的危險,共產黨的廣泛腐敗導致黨內開明派、保守派和社會上的一致抨擊等等。
這些難題,鄧小平尚且嫌棘手,不願冒然處理落下罵名,寧可掩蓋起來或盡量拖下去。可是這些難題現在都不同程度地浮出了台面,其中隱伏的矛盾甚至可能激化。第三代領導人不可能再長期用拖延戰術,將不得不面對現實、迎接這些難題的挑戰,這就需要第三代領導人能夠具備領導者的勇氣和責任心,到了關鍵時刻,要為了解決國家的難題而不計個人榮辱毀譽、敢承擔責任、敢冒風險。然而,在沿襲多年的選拔提拔幹部的機制的支配下,中高級幹部中那些敢做敢為、不避風險、不怕得罪人的幹部,反而不容易“脫穎而出”,這種狀況削弱了新一代領導人處理難題的領導能力。
二、鄧之後的政治領導體制
鄧小平時代政治體制的特點是,由於鄧小平擁有充份的個人權威,在他的這種權威之下形成了幾派政治力量的平衡。首先,大政方針是由鄧說了算,只要鄧講了話,別人即使有不滿,也不敢公開頂撞,最多是保持沈默而已。其次,鄧小平從來不“淌混水”,如果他做錯了、或者他的一項政策出現負作用,他都能夠設法讓別人當替罪羊,自毛澤東之後,就沒有人能讓老鄧當替罪羊了。再次,盡管每次鄧小平打擊某一派的力量後,會出現暫時的力量失衡,但鄧小平自己的“核心”地位從來不動搖,他可以很快安排新的政治平衡。而各派政治力量也都尋求鄧小平的支持,把鄧小平當做靠山,誰一旦“失寵”,就只有下台這一條路了。一九八六年鄧小平打擊胡耀邦,一九八九年他罷免趙紫陽,都是這種情況。鄧小平時代的中國,雖然政治鬥爭不斷,高層更叠頻繁,但每次事件後,政治形勢總能很快穩定下來,關鍵就在於,鄧小平能處於超然位置、操縱政治平衡。
鄧之後的政治領導體制則完全不同,它將會比鄧體制要弱得多,不見得能產生足夠的政治權威去應對目前覆雜困難的局面。在鄧後的領導體制下,想重新樹立一個有名有實、威權相符的領導“核心”,可能是事倍功半的;而在“集體領導”的格局下形成的政治平衡則很難保持長期穩定。現在在中國,一個領導人有沒有威信,不再取決於他說得多漂亮,而是看他能辦成幾件像樣的事,特別是他能不能解決別人解決不了的難題。雖然也可以靠組織“秀才班子”寫吹捧文章,去試圖建立領導人的政治形像,但這種做法看起來十分熱鬧,效果卻可能適得其反。因為,這套做法毛澤東可以用,鄧小平可以用,可是第三代領導人卻不能用。這是樹立具有超凡個人魅力的政治領袖的做法,要當這樣的政治領袖需要能力和實力,否則只會“拔苗助長”。
所以,在鄧後的領導體制中,大概不會再出現強有力的能操縱全局的政治強人,結果必然形成幾強並存、集體領導的局面。這樣,名義上的領導“核心”未必有統籌全局的權威,因此最高領導人的權力也是有限的。只有在高層意見一致時,最高領導人才能“說話算話”,他實際上只是名義上的負責人和實際上的召集人而已。一旦遇到政治局常委們在重大問題上意見不一致時,最高領導人這個名義上的“核心”是沒有能力和資格“力蓋群雄”、拍板定案的。結果,凡是高層意見分歧的政策,就可能議而不決,只好擱置下來。這樣的領導體制,是缺少解決難題的能力的,對許多重大問題經常只能回避拖延。毛澤東、鄧小平時代那種“老人家一句話,滿朝文武一齊頌揚”的大一統集權體制的景象再也不會重現了。
其次,在鄧後中共的領導體制內,鄧小平建立起來的、以鄧為中心的政治平衡不會長期維持下去,鄧死後一定會發生相當多的摩擦甚至沖突。能否形成一種新的政治力量間的平衡,這是對第三代領導人領導能力的挑戰。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江澤民能夠建立起一種新的政治平衡,他也不可能象鄧小平那樣超然於這一平衡和所有政治力量之上,相反,他自己只不過是某一派政治力量的一員或“頭領”。江澤民主要的優勢在於,中共十四大和今年的十五大上賦予他的政治合法性可以保護他的地位,使得別人不容易扳倒他。但這個合法性既不可能造就江澤民“一言九鼎”的位勢,也不可能賦予他足夠的條件和手段,去隨心所欲地擺布其他政治局常委的前途。如果出現政策失誤,高層領導人就都處在政治鬥爭的湍流旋渦之中;在各人爭相擺脫政治責任的權力鬥爭中,江澤民無法處於超然位置,同樣可能“遍體鱗傷”。與過去不同,現在黨內各派政治力量不會把江澤民當做唯一靠山,因為那樣於事無補;相反,他們會各自以各種渠道和方式取得社會上某些力量的支持。這樣就強化了各派政治力量的地位,削弱了江澤民處置任一政治力量的能力,中共的領導集團落入一種被各種政治力量拉扯、各種利益的代表彼此牽制妥協的局面。
鄧後的中國政治能否穩定是舉世矚目的大問題。不僅中國人在關注這個問題,世界各國也在密切注視這一點。在鄧之後這種“集體領導、集體分擔政治責任”的狀況下,黨內政治勢力之間的平衡取決於主要政策的實施結果。倘若政策執行順利、成效好,則可能出現政治力量間暫時的均衡。一旦政策遇到阻力、造成負效應時,高層領導人就無法既把失敗的責任推給某一派,同時又能維持黨內各種政治勢力之間的平衡和政治的穩定。在這樣的政治局面中,中國的軍隊起什麽樣的作用就非常值得關注。目前,中國的軍隊仍然由中共嚴格控制,但是,經過多年的社會政治演變,這支軍隊現在已經不太希望再深深地介入政治,而想成為真正的國防軍。由於軍隊介入政治的興趣減弱,政治領袖利用軍隊作後盾而操縱黨內權力鬥爭的可能性也會減低。改革開放已經多年了,相當一部份軍隊中高級幹部都認為,軍隊應該是國家的、負責國防的,而不是黨內政治鬥爭的工具。因此,鄧死之後,軍隊謀求中立化的意識會逐漸加強,在黨內政治鬥爭中軍隊可能保持中立,而不介入進去。當然,這樣的發展也可能需要一個過程,在鄧死後的一個階段內,如果社會上有動蕩的話,軍隊仍然會站在黨的一邊。
三、改革與開放政策的方向
在鄧之後的弱勢領導體制下,政治的穩定取決於政策上是否不發生大的搖擺、政策實施中是否不出現大的社會政治沖突。鄧之後中國政治矛盾的沖突焦點將首先是改革開放政策的延續問題。所謂的延續改革開放政策,不是指“凡是鄧小平支持的就繼續做下去”,而是說,必須沿著改革開放的方向、不斷解決市場化過程中出現的種種新問題和難題,這樣才能保證改革開放的步伐不至於中斷停頓。如果只是在口頭上空喊“堅持改革開放”,而在實際上對各種具體問題卻采取保守的、甚至是倒退的辦法去處理,改革開放就會逐漸被破壞瓦解,只剩下一個空空的外殼。同時,改革開放帶來的正效應就會被拖延不決的難題所產生的負效應所抵消,最終因積重難返而陷入困境。
經過多年的觀察和體驗,現在對絕大多數幹部來說,改革開放中既得利益調整的大趨勢已經顯示得一清二楚了。什麽樣的人有希望青雲直上,誰有機會“渾水摸魚”,誰卻每況愈下,誰最後必然名利兩空,連老百姓都看明白了。十多年前,也許還有不少人相信,“一部份人先富起來、其他人隨後也會進入小康社會。”現在,誰能暴發、誰致富無門,改革的結果最後誰得利最多,都是擺在面前的事實。利益的分化必然造成各利益集團的政治代表人物在政策走向上的沖突,右翼激進的改革派與左翼保守派的分歧是十分明顯的,在社會上也各有其社會基礎。
“六四”以後,黨內和社會上的“自由派”多數都遭到整肅,正當黨內極左派要大舉清算改革開放成果的時候,一九九二年鄧小平發起了反擊,將極左派壓制住了。但是黨內的這些極左派並沒有就此罷休,他們與保守派聯手,正或明或暗地進行著理論準備和組織準備。最近幾年連續出現的極左派理論觀點,如他們的幾份“萬言書”就是這種準備的產物。極左派主張恢覆階級鬥爭、反對改革開放,保守派們則主張更多的平均分配、反對向市場經濟過渡和引進發達國家先進的生產方式。
這些觀點在中國的出現不是偶然的,在政治上是有一定社會基礎的,保守的工人(尤其是老工人)、老幹部等是他們政治上的支持者。幾十年來的新聞管制和洗腦教育,已經使兩三代人的頭腦里充滿了說教,諸如反對剝削壓迫、“有飯大家吃”、民主自由是資產階級“和平演變”等等。除了這些說教之外,許多人已經不會用別的方式去認識看待世界了。而幹部們則看到了蘇聯東歐共產黨完結後黨的幹部的處境,很多人對改革的立場態度變得十分功利,基本上是從個人利益出發、而不是從國家與社會的利益出發,來評價政策走向。這使得黨內的左派們很容易地聚集起來,嚴密地監視著黨內和社會上的自由化傾向。因此,黨內左派的力量還是相當強大的,而且在內部較少利益競爭、目標簡單一致,對右翼勢力進攻時很容易協調配合。
相對而言,黨內的右翼們則要遜色多了。黨內的改革派們從前以胡耀邦、趙紫陽為代表,現在是在鄧的旗幟下聚集在發展市場經濟上這個目標上,而在其他方面,如民主化、公平競爭等,共識並不多。在推動經濟市場化這個目標上,改革派得到了相當多的知識分子、工商階層、農民中的一部份的支持,這些支持者都是在市場經濟成長過程中贏得財富和地位的。
但是市場化改革所帶來的明顯的社會不公平、通貨膨脹和社會主義福利的日益減少等問題,以及在現行政治體制基礎上滋生膨脹的嚴重的貪污腐敗等,都被看成是改革派的致命弱點。對改革中種種負面現象和問題不滿的人,往往輕而易舉地把這些現象與問題歸結為改革開放的後果。其實,一些人大談現在的社會不公現象,並不是盼望著實現真正的社會公正,他們只不過是因為自己在過去的社會主義體制中的優越地位下降了而不滿。貪污腐敗明明是政治改革落後於經濟改革的結果,一些權勢人物利用經濟改革胡作非為,又受到現行體制的重重保護,可是不少人卻利用批評腐敗的機會攻擊改革。由於改革派在政治改革上看法不一,內部又非常松散,面對左派和保守派的攻擊,無法團結起來、理直氣壯地站出來反擊,結果常常處於被動防守的狀態。不僅如此,改革派內部的利益競爭也比保守派內部大,會不斷地出現分歧甚至摩擦,這就更給了左派們以機會。
鄧死之後的政治現實是,中國黨內黨外的左右兩大股力量,在意識形態、改革開放的戰略和政策上的分歧,還會進一步擴大。改革派在政治上可能會處於被動的地位,而保守派則會主動發難,抓住改革派的弱點進攻,企圖挽回鄧時期左派們的弱勢,並力圖避免鄧後可能出現的為“六四”翻案或社會全面動蕩。在這樣的情況下,改革派只有得到地方勢力、知識分子、企業家和外來勢力的支持,才有可能保住多年來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成果。
這樣一種局面意味著,今後圍繞著改革開放的功過得失,很可能會出現激烈的論戰和政治鬥爭。為了政治穩定,中央領導層不大可能讓這種爭論公開化或者激化,然而,黨內高層日益對立的觀點和分歧,最終就會不可避免地導致爭論的公開化或半公開化。即使黨內不想爭論,社會上的爭論以致對立也是不可避免的。從總體上講,中央領導層無法放棄鄧的改革開放政策,但是嚴重的利益分歧、意識形態沖突和政治派系的分化,不但會削弱中共的政治領導,降低領導人的權威,而且也會多多少少影響到鄧後的政策走向。從目前的實際來看,由於各利益集團和政治派系的利益基礎和政策意見的差距太大,使得這種爭論難有可能取得妥協和一致的意見。因此,這樣的爭論不僅會在政治領導層中產生麻煩,而且會對社會造成很大的沖擊,以致可能影響中國的政治穩定和發展前景。
與中國未來政策走向有關的還有兩個因素,即中央與地方的關系能否穩定,以及持不同政見的政治反對派將如何作為。在鄧的改革開放政策下,中央與地方的關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改革開放的政策是與地方積極性的增加和權力的擴大分不開的,隨著地方權力和積極性的增大,各種改革開放措施得到了落實並有許多創新。但在這種發展過程中,也有人認為,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出現了問題、地方正在趨向與中央分裂;在鄧之後,中國可能變成一個四分五裂的國家。
實際上,地方權力的擴大,以及地方與中央在某些問題上的矛盾和沖突,諸如稅收問題、人事任免問題等,都是集權的計劃的政治經濟體制解體過程中必然會出現的現象,只能在繼續維持地方的積極性的基礎上,尋找協調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更好的方法。今後,中國要維持改革開放的方向,就必須在鄧時期的中央與地方關系的發展方向上繼續走下去,進一步調整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擴大地方在經濟發展上的權力,同時中央要為建立一個統一的大市場做必要的努力。應當建立一個中央與地方相對分權,但又是中央領導地方、協調全國發展的關系。在這樣的情況下,並不會出現地方的分裂主義或所謂中國四分五裂的政治前景。實際上,中央政府維持中國統一所必要的政治、經濟和軍事的資源還是很雄厚的,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如果發生分裂,唯一的可能就是中央先發生分裂,地方在無所適從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脫離中央,自己幹自己的。
中國的政治反對派的活動在“六四”期間曾達到過高潮,之後即開始走入低潮。但中國持不同政見的政治反對派的活動並沒有因此而停頓,以知識分子為主的持不同政見的人在國內有增無減。原因很簡單,近幾年的嚴重腐敗使越來越多的人對中共失去了信心,而且這種不滿已經是公開化了的。鄧在世的時候,這些政治反對勢力不大願意公開表述自己的意見,而且也不可能有公開的組織活動。但鄧去世以後,這些國內的政治反對勢力很有可能和國外的政治反對力量、黨內的反主流派力量、社會上對現實不滿的力量等,聯合起來發難,並很有可能將活動組織化,這是中共目前非常頭疼的大問題,因此中共會加強對政治反對力量的壓制,特別是全力阻止組織化了的政治反對力量的形成和存在。
四、鄧後的中國經濟狀況
持續增長的經濟會給中國帶來一定的安定感,所以,能否保持經濟的穩定發展,對今後中國的政治穩定也非常關鍵。中國經濟有一些有助於維持經濟增長勢頭的條件和機會,但經濟的持續增長也會隨著改革開放深度的加大而遇到更多的困難。如果不加大改革開放的力度和深度,則推動中國經濟增長的因素將會減少以致消失。
從一九九二年以後,中國經濟始終保持著兩位數的高速增長。雖然,最近幾年中國政府實行緊縮政策,要壓低通貨膨脹,但經濟增長還是維持了一定的速度。這在某種意義上說明,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有一定的內在動力,正是這種內在的動力在推動著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這種動力的來源可以列舉出許多,諸如鄉鎮企業的發展、私營經濟的壯大、外商投資企業的增多、外貿的增長、科技進步等。
在這諸多因素中,有幾個因素非常重要,是維持中國經濟持續增長的最基本的要素。第一,中國有大量的源源不斷的廉價勞動力,其來源就是農民,目前中國農村有一點八億到二點三億農業剩余勞動力,農民最近幾年以大致每年一千萬人的規模從務農轉入第二和第三產業。這種勞動力的轉移,為中國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一個長期的源源不絕的廉價勞動力的來源,按以上的轉移速度,這一轉移至少還可以維持十年以上。農民進城工作,其工資雖然很低,但其創造的增加值卻是務農產值的許多倍,這樣就為中國經濟的增長提供了難以估計的潛力。
另一個維持中國經濟增長的基本因素是經濟改革釋放出來的活力。經濟改革解放了農民,也使得知識分子、官員、城市個體戶可以比較自由地從事經濟活動,從而在中國出現了遍地的科技型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各種類型的非國有化企業;同時,外商大量進入中國,使得中國出現了真正的市場競爭,也逼迫中國企業進入國際市場進行競爭。第三個因素就是,全國各級幹部都在為自己所在的地方和部門爭項目、爭投資,以及為地方和部門作好事、謀福利,這些做法已經成了衡量這些幹部政績的主要標準。這種沖動雖然造成了不擇手段、違法亂紀、虛報成績等壞現象,但也促成了經濟經常可能過熱、增長速度較高。
盡管在鄧後時期,中國經濟仍然有可能繼續維持較高速的增長,但許多不利因素也阻礙著經濟的正常發展。中國經濟長期以來拖延積累的各種深層次矛盾,現在日益凸顯出來。目前,一方面,中國的外匯存底大大增加,但另一方面,企業已因資金短缺而陷入生產困境。企業開工不足,經濟效益連年下降,一九九六年更出現了企業盈利大規模下滑的趨勢,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利潤滑坡更加厲害。今後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處境會越來越壞。此外,雖然目前通貨膨脹有所下降,但推動高通貨膨脹的因素和壓力會持續增加,高通貨膨脹的現象隨時可能發生。再者,由於立法的不完善和執法能力差,經濟秩序非常混亂,貪污腐敗已經普遍化、制度化。目前中共對此毫無辦法,這種腐敗和經濟混亂有進一步擴散蔓延的趨勢。還有財政赤字逐年加大、國債發行規模超出了警戒線,出口困境加大,外商產品大量在中國登陸後,逼垮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等,都加大了經濟的困難程度。所有這些因素都會在今後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影響經濟的增長。
中國經濟在鄧後時期面臨的另一個挑戰是在經濟體制的改革上面,而改革問題又會直接影響到經濟的增長和穩定。中國經濟的市場化雖然在一九九二年以後有了很大的進展,但近年來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難,而最主要的困難仍然是改革的方向問題。中央確定的目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名義上是要發展市場經濟,但在實際執行中搞的是雙軌制,因而邏輯上有兩個可能的演變方向,一個是向更多的自由經濟發展,而另一個是朝更多的行政管制的方向走。
目前的政策傾向是在朝後一方向走,按照這樣的政策方向,所采取的具體政策包括加強國有經濟的作用和實力,有盈利的項目要多讓給國有企業,國家銀行的貸款只貸給國有大中型企業等。這種大力扶持國有經濟的做法,使得中國出現了一大批國有的具有壟斷性質的大企業和企業集團,這些企業不僅在國內擁有壟斷的位置,而且中共也放出他們到國際市場上去活動,尤其是在香港。但這些國有大企業在國內和國外實際的經濟運作結果並不好,企業虧損嚴重,官僚主義使企業的運轉效益很差。盡管如此,中央也不肯改變政策方向,還要繼續扶持國有大企業,政府對經濟的宏觀控制進一步強化。在這樣的政策之下,中國經濟的自由化改革進展緩慢,國有經濟的私有化改革困難重重。目前提出的對國有企業“抓大放小”的政策,雖然聽起來對私有化的改革似乎有所幫助,但實際上,當政府讓大中型國有企業享有優惠特權、大力扶持它們的做法,勢必阻礙經濟中最有活力的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發展。結果是使中國的經濟增長放慢、效益下降,從總體上看會給中國經濟的長期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由於目前的經濟政策中就比較偏向於加強行政控制,今後主張多一些政府管制、多一些宏觀控制的聲音無疑會進一步加強,中國經濟政策的方向會進一步向行政管制和宏觀控制的方向傾斜。這樣,不但會使中共內部在改革開放問題上的沖突加劇,也會進一步引起中國經濟的不穩定和混亂。當然,中共如果想完全離開改革開放的道路、而退回到以前的計劃經濟中去,困難會非常大,因此而引起的振蕩也是中共無法承受的。但是,放慢改革的步伐、加強行政控制和國有企業的力量,卻是有可能的,其結果會減慢經濟增長,造成經濟效益進一步下降。
五、鄧後的社會發展方向
今後在沒有大社會動蕩的情況下,中國的社會會沿著自由度不斷加大的方向發展。當然,在十五大前後的一個短時期內,政治控制可能會加大,因而社會的自由度會縮小。但從總的發展趨勢來看,這樣的時期可能是比較短的,中國社會發展中的自由度不斷擴大的趨勢是無法阻擋的。社會發展的自由度的擴大會體現在以下三個主要方面。
第一,非政治的言論自由有可能加大。中共一直很注意對政治言論的控制,這方面今後松動的可能性不大。但對一般性言論的控制會放松,所謂一般性言論是指娛樂、社會、經濟、文化等方面的言論,這些方面可能會有更多的自由。這種放松實際上是社會不斷發展所需要的,也是社會不斷發展的產物。但是,要從松動對非政治言論的控制,過渡到真正的言論自由,仍然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
第二,社團活動會有所活躍。目前中國的社團活動正在變得日益活躍起來,這主要是因為社會的自治和自主力量在成長,需要表現自己的活力和利益,活躍的社團活動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但在中國的特定條件下,社團活動變得日益活躍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相當一部份老幹部退休以後仍然精力旺盛,還想有所作為,因此要求建立一個活動場所,保留他們的社會地位,甚至要求繼續保持對政治經濟政策的影響。這樣,他們成立了各種各樣的學術、經濟、聯誼性的社團組織,數量越來越多,活動也越來越活躍。這樣的發展趨勢今後仍然會繼續下去,而且由於目前在台上的領導人都是已經或即將退休的老幹部的同齡人或小字輩,他們無法阻擋這類社團活動,只能給這些老幹部開更多的方便之門。今後,社團活動不僅數量上會繼續增長,而且活動的範圍和內容也會擴大,活動的方式會越來越多樣化,這樣,日益活躍的社團活動很有可能成為中國市民社會發展的一個強有力的動力。雖然中國的社團活動短期內還不可能直接在政治上有大的作為,但體現某個團體自身的利益並積極參加社會活動卻也是有一定的政治意義的。
第三,推行鄉村基層選舉可能給人民更大的自由空間。有人認為,目前中國的鄉村基層選舉體現了中國的民主,因而大加讚揚。但實際上,中共推廣和擴大鄉村基層選舉的目的是,在集權高壓統治失靈後尋找一種有利於統治的鄉村自治機制,並不是為了追求全面政治民主化。當然,鄉村基層選舉的實施也是中國當前社會自由度擴大的表現,盡管這種自由的擴大對中共的統治也是有好處的。實際上,改革以來,中共在農村建立的由幹部和黨員構成的基層控制網逐漸瓦解,繼續依靠黨的系統來施政面臨越來越多的困難,許多任務完不成,許多事情管不了。這樣,與其在管不了的情況下硬管,倒不如將它交給農民自己管理更有效些,這樣還便於收稅、治安。而農民則通過村民委員會的選舉重新獲得了被剝奪的政治權利。目前,真正由村民自由決定、沒有上級黨政機構操縱的村民委員會選舉並不很多,但今後這樣的選舉很有可能逐步在全國鋪開。農村基層選舉的擴大也有可能在一定的條件下在城鎮展開。這樣的比較獨立的基層自由選舉,無疑會增大中國社會的自由度。
在社會自由度增加的同時,社會的安定問題也是今後中共面臨的一個棘手問題。雖然馬上發生大的政治動蕩的可能性不大,但可能引起社會不安定的因素卻很多,高層的政治摩擦和沖突、通貨膨脹等都可能造成社會動蕩,而直接引起社會不安定的社會因素則有兩個。
第一是失業和就業問題。目前許多國有企業生產萎縮、經濟效益下降,不少企業因經營不善而關閉,工人們只好失業回家。中國的失業率最近幾年連續上升,一九九五年登記的失業職工有大約五百萬,但同時還有一千五百萬國有企業的隱性剩余員工和國家機關的五百萬隱性失業人員。由於失業以後的救濟金微薄、無法養家,失業人員的不滿帶來了許多治安問題,這類問題短期內無法解決。對這些人來講,重新再就業的機會越來越少、越來越差。除了工廠工人的失業外,每年全國城市還有許多中學畢業的青年加入就業大軍,估計到2000年這一數字會達到一千九百萬。這些人的就業問題也同樣是政府面臨的棘手問題。這些城市青年從小嬌生慣養,技能雖不多,對就業的要求卻很高,如果安排這些人去當個體攤販或幹粗重的體力活,勢必激起他們的心理反彈,增加社會的不安定因素。而政府目前既沒有辦法安排這些人到舒適悠閑、待遇優厚的部門就業,又不願意承認政府對此無能為力,只好用些空洞的許願暫時安定一下這些城鎮失業青年的心,實際上是拖一年算一年,把麻煩轉移給未來,增加將來社會安定的困難。
第二,中國目前還有兩億左右的農村待業大軍,每年至少有一千萬要自己進入城鎮尋找就業機會。目前,農村居民已經形成了幾千萬人的流動人口,在中國的大城市之間流來流去,不但給大城市帶來就業壓力,而且也帶來了治安問題。如果為了把城鎮就業機會留給城鎮居民,全面恢覆改革前實行的“不允許農民進城”的政策和規定農村居民為“二等公民”的身份制度,就意味著把改革中一度緩解了的、對農民的制度化歧視重新建立起來,這會造成農民的憤怒,從而導致政治壓力和嚴重的政治不穩定。一旦農民因此而有組織地提出政治平等和民主化,中共立即會面臨困局。所以,中央只好承認現在農民大量流動的事實,允許少數農民可以以變通的方式在城市定居和工作。但是,這些安排只是“杯水車薪”,無法解決上億農民的需要,因而也很難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流動所帶來的社會穩定問題。前幾年所實行的、建立中小城鎮以滿足農民就業需要的辦法,看來是一個不大成功的辦法,大量的農民在就業容量有限的中小城鎮中無法找到合適的工作,結果還是大量進入大中城市。
六、結語
當前,中國正在進入一個新的轉折時期。中共面臨著經濟社會轉型中極為嚴竣的政治挑戰,其領導體制、政策、意識形態,以及黨政一體的權力集團與社會的關系都會發生重大的變化。鄧小平在世時,這些問題就已經存在,只是由於鄧的“壓台”作用,暫時被“封存”了起來。鄧小平死後,強人政治結束了,中國進入了一個非強人時期。正在形成中的非強人政治領導體制應對以上挑戰的能力顯然比毛澤東、鄧小平弱得多。從短期來看,大的政治動蕩的可能性不大。但由於第三代領導人沒有拿出解決以上諸多難題的有效辦法,從中期來看,這些難題可能引起經濟社會或政治的不穩定,構成對領導集團的巨大政治壓力。在沒有政治強人的情況下,分散的政治權力本身會造成權力集團內部較多的摩擦沖突,而改革中出現的利益分化也造成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矛盾公開化,這都意味著政治多元化階段的到來。
如果能認清這樣的“大氣候”,通過政治改革而形成利益集團之間妥協共處的機制,從而主動順應潮流,那麽政治多元化局面的出現,將會給中國的民主化帶來機會,並創造解決轉型期種種難題的政治社會條件。但如果不敢面對這一潮流,總試圖用過時的體制或政策去對付新問題,不僅難以奏效,反而會促使矛盾越積越多,最終陷入混亂的局面。中國沒有人願意見到政治社會失去穩定,但是我們也應當懂得一個最基本的道理,那就是,“用深化改革去促穩定,則穩定存;在抱殘守缺中圖穩定,則穩定難。”
從中國經濟改革之路看未來的政治發展
孟致遠
中國赴美訪問學者
文化大革命的一個後果:中共元老的“離經叛道”
經濟改革的成功與鄧小平為代表的實用派領導人的勝利
中共經濟改革的成功得益於兩個歷史性機遇的結合
市場經濟的深化與中共的蛻變
中國政治體制變革的前景
中國大陸與前蘇聯和東歐的社會主義國家不同,在轉向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沒有導致向多黨民主政治體制的劇變。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中國政治體制變革的前景如何?在海內外有兩種看法頗具代表性。持第一種看法的人雖然也承認,在共產黨的旗幟下實現市場經濟,這本身或許包含著種種深刻的矛盾,但他們相信,依靠共產黨來推動經濟市場化並非轉型期一時的權宜之計,而是中國大陸面臨的唯一可行的選擇。他們認為,中共執政已經幾十年,根基很深,既然它願意推行市場化,就應該依托它;因此,就象現在沒有理由再去鼓吹計劃經濟一樣,也沒有必要非要在中國發展多黨政治。
另外一種在大陸比較普遍的思潮是,有效的多黨政治需要一定的條件,而在中國大陸,這些條件仍有待市場化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但是這些看法都未回答,為什麽唯獨中共能夠在經濟市場化的同時維持現行政治體制,而蘇聯東歐的共產黨都做不到?不了解這一點,就很難對中國大陸政治體制變革的前景作出恰當的判斷。本文通過回顧近幾十年的歷史,以及分析中國大陸經濟改革對政治體制的影響,試圖回答以上問題。
筆者認為,中國現行政治體制與市場經濟能夠並存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因素具有較大的歷史偶然性,而有些因素則是深層的、結構性的,有長期的歷史淵源。在偶然性因素中,最重要的是文化大革命的發生及其後果。由於文革的特殊經歷,不僅在中國知識分子中,在中共第一代領導人中也出現了離經叛道傾向;他們在毛去世後為了取得最高權力,主動地發動了激進的經濟改革。另一個重要的偶然因素是冷戰後期中國與西方結成反蘇聯盟,給中國大陸的經濟改革提供了理想的外部環境。而最主要的深層結構性因素是,中國大陸改革以前的社會經濟體制長期維持著一個被排斥在工業化和現代化的過程之外的封閉的農村社會,這個龐大的、占人口大多數的社會群體一旦被“包產到戶”的政策所解放,就發揮出巨大的能量,對經濟改革的成功作出重大貢獻,並因此為中共維持其現行政治體制提供了重要的經濟和政治資源。
在上述條件的作用下,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排斥多黨制政治的因素獲得了新的營養,傳統官僚制度中內含的腐敗特徵(以權謀私)在中國經濟市場化的過程有了新的土壤。當然,這些條件並不能保證今後政治體制免於變革,中國的經濟改革已經創造出政治變革的社會政治基礎。實際上,今天的中國大陸雖然仍是一黨制政治體制,但目前的中共已不是過去的中共了,其內部在價值取向、政策選擇以至組織原則等方面的種種差異,已經超出任何民主政體下不同政黨之間的差異。未來中國大陸能否出現平穩的政治體制演變,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目前的執政黨是否願意推動經濟政治轉型期的制度化建設,以及它能不能擺脫短期政治利益的束縛,真正防止某些既得利益集團利用制度轉型中的混亂撈取不當利益,減少今後可能導致社會沖突的火種。
文化大革命的一個後果:中共元老的“離經叛道”
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存在著先天的致命弊端,所有執政的共產黨都或遲或早地試圖引進某些市場經濟因素以尋求出路。但共產黨也因此面臨一個困境: 如果不改革,他們就只能等待垮台的命運;而一旦改革持續下去,經濟的市場化也會造成意識形態等政治上的危機。因此,共產黨要推動市場經濟,首先必須能夠克服意識形態的束縛;而中共之所以能夠實行比較深入的市場化改革,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它比較成功地擺脫了意識形態的制約,而這一點與文化大革命有密切關系。
文化大革命在中國大陸加速了對共產黨意識形態的懷疑和反叛,尤其是,文革在共產黨的元老層中導致了嚴重的“離經叛道”傾向。文革中,資深的中共領導人普遍受到沖擊,被下放到基層,不僅飽受屈辱,而且有機會品嘗自己栽下的苦果,這種痛苦的體驗使他們的思想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當毛去世後,在文革中失勢的元老派領導人與在文革中得勢的少壯激進派領導人競爭權力。當時少壯派死守毛的教條,抵制一切變革;而元老派領導人為了贏得民心、卻打出了"解放思想"的旗幟。
這一現象很不尋常,因為歷史上掌握軍隊和組織大權的元老派通常傾向於固守舊的意識形態,往往使傾向革新的少壯派屢遭挫折;而中國的文化大革命之後,情況正好相反。之所以會出現中共元老派“離經叛道”這一反常現象,是因為毛以正統的意識形態為武器、剝奪了幾乎所有元老的權力。在奪回權力的鬥爭中,另樹異幟至少是一個合乎邏輯的、必要的策略選擇。然而,中共元老派可能自己也未曾料到,正是他們的“離經叛道”傾向,卻在客觀上大大地減少了以後經濟改革的意識形態阻力。
經濟改革的成功與鄧小平為代表的實用派領導人的勝利
七十年代末期,中共本來並沒有打算發動一場用市場經濟替代計劃經濟的深刻改革。在文革剛結束時的中共內部,從上層元老到基層幹部,在意識形態方面的“離經叛道”僅僅是局部的、有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策略需要;而要求堅持中共基本政治經濟制度和意識形態底線的勢力仍有廣泛的市場,全面經濟改革只是極少數知識分子的呼聲。許多幹部本不願意徹底放棄共產黨的意識形態,也不願意改變集權的政治經濟制度,因為這樣就會對他們的既得利益和社會的基本穩定構成威脅。所以,盡管經濟改革需要否定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但當時中共不可能發動一場對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全面批判;而缺少對原來的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的清算,中共就不可能推動一場自上而下的、從一種新理念出發的、分步驟、有規劃的市場化改革。把中國引上市場化轉型的農村經濟改革,恰恰走的不是自上而下、統一組織這麽一條道路,而是一個自下而上的、沒有統一“設計”規劃的過程。由於農村改革的成功逐漸瓦解了中共黨內抵制大幅度變革的強大勢力,市場化改革才在中國占了上風。
以鄧小平、陳雲為首的中共元老派在與少壯的激進派爭奪權力時,打出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旗幟。然而,贏得勝利後不久,元老派就意識到這面旗幟包含的風險,如果真要按照這個“唯一標準”去檢驗世界上各社會主義國家的狀況,他們堅守的意識形態就可能被完全否定。於是,他們提出了“四個堅持”,作為不可爭論的底線。盡管在“四個堅持”上,元老派意見一致,但在如何對待意識形態框框這一點上,文革後中共新的領導集團內部,出現了兩種不同傾向,分歧開始顯露。一種是以鄧小平為代表的實用派領導人,其特點是在思想上不完全受共產黨意識形態的約束,把“四項基本原則”主要看作是維護權力的政治策略。而另一種傾向則認為,共產黨的政權制度與共產黨的意識形態要有內在的一致性,否則後果嚴重。陳雲關於“鳥籠經濟”的議論,即是為此而發的。
當時,鄧小平和陳雲這兩派勢力都認為經濟體制需要調整改變,但是思路和策略很不相同。陳雲雖然承認市場的作用,但是他堅持計劃經濟的主導地位。在改革的初期,陳雲的思想在中共黨內是主流,因為他不僅在黨內德高望重,而且是公認的經濟專家。在經濟政策方面,鄧小平很難與之正面相爭。按照陳雲的思路,輕重工業、投資消費的比例需要作較大調整,而經濟體制則只需要作一些有限的改革,他認為這個經濟調整過程會導致一個短時期內經濟增長速度的下降。但是,也有一些領導人對計劃經濟並不那麽迷信,鄧小平大概就屬於這一類,不過,最突出的代表人物不是他,而是萬里。
由於幾十年計劃經濟主要犧牲的是農民的利益,農民天然就有擺脫計劃經濟控制的動力,只要政治氣候不過於壓抑,他們就可能在自己的村莊里作小範圍的改革試驗,包產到戶就是這樣出現的。這些試驗獲得了一些地方政府的默許或支持,因為中央計劃束縛了地方的手腳,地方政府也有反對中央集權的傾向。因此,在改革的初期,既有以陳雲思想為指導的自上而下的經濟結構調整和有限改革,也有大量地方和農村基層的自發的經濟改革。基層發起的改革中,包產到戶是最徹底而且影響最為深遠的。包產到戶和其他自下而上的改革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成功,帶來了空前繁榮的經濟局面。這個事實使黨內的主流看法發生了轉變,許多人感到,陳雲的方針並不是最好的,而分權的、自下而上的改革,則可能是一種更簡單、更有效的辦法。
由於分權改革的成功,鄧小平獲得了巨大的政治勝利。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形成的以鄧主持軍事和外交、由陳雲主持經濟的權力格局被打破了,以鄧小平為首的實用派掌握了經濟改革的主導權,鄧小平成了毛以後的強勢領導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他的成功與毛有很大的不同。作為一個實用主義者,鄧這個“總設計師”恰恰沒有做任何事前的“設計”和選擇,而是“跟著感覺走”。但是,也應當承認,鄧小平的勝利還包含著極大的歷史幸運,因為他的實用主義哲學和領導作風恰恰適應了當時出現的經濟機會。
中共經濟改革的成功得益於兩個歷史性機遇的結合
中共八十年代經濟改革的成功得益於兩個歷史性機遇及其難得的結合,一個是中國大陸農村的工業化高潮從六、七十年代被推遲到八十年代,另一個是八十年代後期出現的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高潮。
前一個機會是中共建政前三十年經濟建設敗筆的副產品。中共在推動斯大林式的強制工業化的過程中,不能象蘇聯那樣把多數農民轉化為現代產業工人,而是使數億農民陷入集體化農業的貧困之中。中共既不能讓他們進城,又無法讓他們靠有限的耕地維持溫飽。為了求生存,中國大陸農村早就孕育了自發的工業化沖動。五十年代,農村工業化因大躍進失敗而遭到嚴重挫折。到七十年代,利用文革之亂,東南沿海一些地區的社隊企業擠出了一條生路。包產到戶之後,農民收入和消費大幅度上升,面對突然膨脹的農村市場,在國有基礎工業的支持下,中國大陸的農村工業化終於進入了高潮,進而推動了整個國民經濟高速增長。
農村工業化的進展,在改革的初期給國有經濟部門創造了十分有利的發展環境。國有部門和城市居民利用經濟和政治上的特權,通過各種方式分享了農村改革的經濟收益。農民被從集權經濟中解放出來、充滿了活力,而國有部門員工並未體驗市場化改革的壓力、卻品嘗到了農村改革的好處,城鄉一片讚揚聲,這是中共的經濟改革在初期沒有遇到大的社會阻力的重要原因。
但是,農村經濟的增長不可能滿足國有部門“大鍋飯”體制產生的無止境的欲望,到1988年,國營部門的收入攀比終於導致了改革以來第一次通貨膨脹。進一步的市場化必然會改變城市居民現有的機會和既得利益,這不僅意味著一部份人可能發財,而且意味著另一部份人的收入和社會地位會下降。結果,象所有進行改革的社會主義國家一樣,城市工人和其他工資收入者對日益增長的市場風險和收入分配狀況不滿,這種不滿很自然地轉化為擴大政治參與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經濟改革往往因政治危機而受阻。
在這方面,中共並沒有創造出“奇跡”,從1988年到1989年,中國大陸也出現了類似東歐蘇聯的社會摩擦與沖突。但由於經濟現狀和社會結構不同,中國出現了不同的結局。首先,政治民主化的要求雖然在城市得到相當廣泛的支持,但是,由於占人口多數的農民不關心,中共領導層中反對政治改革的勢力占了上風。
我們可以想象,如果1989年出動鎮壓的軍隊都是由北京市民那樣的城市兵組成的,結局可能會大不一樣。當然,對民主要求的強力壓制本身並不可能給中共帶來出路。事實上,在強硬派主政後,經濟情況一度曾很糟糕。中國經濟之所以在1991年後又有了大發展,是因為中國農村工業與海外資本的大規模結合,給中共在政治專制下搞市場經濟帶來了新的機會。
“六四”事件後,中國大陸新一輪的經濟改革是在社會主義陣營崩潰、冷戰結束的大背景下開始的,而中國則事實上是促成這一世界大變局的重要因素。中國經濟改革的成就,不僅宣告了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破產,而且增強了許多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改革的信心。同時,也恰恰是中國政府在“六四”時的鎮壓措施,成為改變許多社會主義國家政治平衡的最後一根“稻草”,它加速了柏林墻的崩塌和蘇聯東歐的巨變。社會主義大勢已去的現實,使中共內部主張恢覆計劃經濟的人失去了陣地。以台灣、香港資本為先導的海外華人資本,不僅看到了中國大陸發展勞動密集制成品出口的巨大潛力,而且看到了中共當局的困境有機可乘。
當時大陸的城市國營工業改革正進退維谷,與進入發展高潮的農村工業的矛盾進一步加深。中共領導人曾試圖用壓縮農村工業的政策來支持國營工業,結果發現是既吃力又不討好:農村工業沒有被壓下去,國有經濟的虧損反而擴大了。倒是鄉鎮企業在海外資本的支持下發展出口工業,反而使中共從兩難的政策困境中解脫了出來。這是因為,中國大陸農村工業化與海外資本的結合,為中共提供了新的經濟和政治資源。海外資本的流入和出口收入的增長,使中國大陸經濟增長得到了新的推動力,使中共有了更大的財力來安撫社會的不滿。更重要的是,外資的大量進入,分化了大陸原有的既得利益集團。有相當數量的城鄉居民,在這一輪市場化的熱潮中,得到了以前夢想不到的收入。這些人不希望發生重大的政治變動,成為有利於中共政權穩定的社會力量。
市場經濟的深化與中共的蛻變
中共在經濟改革的過程中,自身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以1989年的事變為界,這個過程可以分為兩個不同的階段。在前一個階段,中共領導層雖然意識到共產黨政權面臨嚴峻的挑戰,但是他們還有信心,也有一定的道德勇氣進行比較大膽的變革。象一切統治者一樣,中共統治者也隨時關注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那時他們相信自己的利益可以和多數中國人的利益一致。這種信心,具體地表現在元老派選擇了胡耀邦、趙紫陽主持日常領導工作,這兩個人代表了共產黨領導集團內開明的力量。胡、趙作為共產黨人,不可能全盤放棄多年形成的理念,但是他們對民眾利益的關切、對正義的追求,使他們樂於聽取新的思想和主張。在他們的領導下,出現了一種比較寬容的社會風氣。對共產黨的各級官員來說,搞政治運動“整人”的收益越來越小,發展經濟的收益則越來越大;經濟政策的形成過程逐漸和意識形態的宣傳分離。這些轉變吸引了大批有專業知識的人才,參加到共產黨的經濟改革中;他們中間有許多人傾向於民主政治,他們支持共產黨是因為他們對改革仍抱有希望。
1989年中國大陸的事變以及後來東歐和蘇聯發生的劇變,揭示了在共產黨體制下進行不流血政治變革的臨界條件。共產黨作為一個執政的既得利益集團,象歷史上所有的統治集團一樣,不會自動放棄權力,因為放棄權力不僅意味著經濟利益的損失,更可怕的是來自社會的報覆和清算。因此,他們會使用一切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力。
只有在公眾普遍抵制暴力鎮壓政治反對派時,不流血的(或基本不流血的)政治變革才可能發生。而社會普遍抵制暴力鎮壓政治反對派,則需要一定的條件。其中一個首要的條件是,統治者陷於極大的孤立,另一個重要的條件則是軍隊成員有較高的公民意識,或者,向現政權挑戰的政治領袖有很高的威望。1989年的事件並不具備上述任何一個條件,這就注定了政治反對派不可能一舉而改變共產黨政權。但是,“六四”對無辜平民的鎮壓嚴重地動搖了中共統治的道義基礎。尤其是隨著社會主義陣營的崩潰,中共統治層失去了對自己政權的正義性的自信。面對空前的政治危機,中共一度企圖通過恢覆高壓政治和計劃經濟來穩固政權,但發現效果卻適得其反。於是,中共再度轉向市場化。在保持對政治反對派高壓的同時,中共給大陸民眾較多的經濟和文化活動空間。
為了回避傾覆的風險,中共一方面不敢改革政治體制,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推動市場化來發展經濟、維持政權,其結果是在經濟市場化的過程中使自己逐漸蛻變。中共最根本的變化是黨的組織與黨的正統意識形態脫節,從而使黨的性質發生了改變。中共的黨組織與黨的意識形態脫節,起初是因為黨的意識形態不能為市場化的經濟政策辯護;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陳舊的意識形態越來越遭到中共各級當權者的唾棄。它不僅束縛發展經濟的手腳,限制廣納人才,同時也使日益腐敗的官員感到不快。脫離了意識形態約束後,共產黨的上層組織基本上與國家組織合一,黨委制名存實亡;權力關系空前個人化;基層組織更是退出了對普通民眾生活的直接控制。
我們可以看見,市場化改革一方面使中共由一個有明確的社會改造主張、有強大的基層組織的執政黨,蛻變成為一個為了維護和實行統治而存在的由當權者和權力追求者組成的集團;另一方面,由於市場化和經濟發展過程的需要,這個集團又具有相當的開放性和很大的內部差異性。導致開放性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中共的分權改革,分權改革使共產黨內部出現了地方之間的經濟競爭,這種競爭不可避免地發展為對人才的競爭,各地黨組織出於有效推動本地發展的目的,往往降低政治上的標準,盡量把當地的人才拉入黨內,予以重用。至於中共內部的差異性增大,則與中共政權的全面腐敗有很大關系。一方面,一大批當年一度有過某些理想主義的幹部經過幾十年黨內環境的熏陶,變得極為功利主義;另一方面,中共維持對主要資源的壟斷,導致大批並不認同中共意識形態、只唯利是圖的人也設法鉆進黨內,使黨員中的腐敗分子急劇增加。
中國政治體制變革的前景
市場經濟的基石是私有產權,而共產黨的基本宗旨是為消滅私有制、實現全世界共產主義而奮鬥,在共產黨的旗幟下堅持實行市場經濟確實很別扭,總有名不正而言不順的困擾。從長遠看,共產黨的一黨專政與市場經濟體制並存顯然不是一種穩定的結構。但是,由此就推出中國很快就要出現多黨政治則未免有些簡單化了。多黨政治與市場經濟的結合是現代社會制度發展的普遍趨勢,但是,由於歷史背景不同,各國會走上不同的途徑。盡管中國的現代化已經經歷了非常曲折的道路,也不能假設前面就一定是坦途。歷史表明,現代市場制度和現代的多黨民主政治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兩者的發展都需要時間,而且互為條件。在現實的過程中,究竟是一個不成熟的多黨政治先建立,推動市場制度的發展,還是在某種專制下,市場制度先有一定的發展,然後再推動多黨政治的實現,取決於許多歷史的和偶然的因素。
中國大陸出現政治體制變革的必要條件是出現了難以克服的社會和經濟危機。就中國大陸目前的形勢來說,由於中共元老派領導人的離經叛道,由於中共在市場化過程中迅速的蛻變,特別是由於大陸經濟仍有高速增長的機會,在中國大陸公開向中共一黨專政挑戰的民主人士很難有東歐和前蘇聯那樣的機會。不僅如此,由於許多幹部和民眾對激烈變革中的風險非常擔心,他們對民主政治主張的理解和支持就有所保留。在中國大陸,雖然農民人數眾多,但由於其分散性,不可能直接對執政黨構成挑戰。城市居民的政治能量雖然較大,但由於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新的經濟和文化自由的空間,他們當中社會分化越來越大。面對各種機會和中共對持不同政見者的高壓,人們往往選擇政治上服從、在經濟社會活動方面謀求個人發展,而不大會為政治改革輕易鋌而走險。社會上的不滿和失意者雖然不斷增加,其影響力卻因群龍無首而大大減弱。
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的一些觀念,也替統治者的專制、官僚的腐敗無能、官方倫理背離現實等現象辯護,使中共政權能從歷史的遺產中得到不少幫助。比如,歷史上龐大的中華帝國經常不能依靠典制實行有效統治,而不得不時常依賴一些權勢集團達到施政目的,使正式的制度往往徒有其名;歷代中國的官員清廉者向來不多,為官即貪對民間社會來說已經是司空見慣的了;長期實行的科舉制度使絕大多數知識分子視為官禦用是唯一正途,經不起受官場冷落的寂寞,知識分子官僚化成了傳統;官方正統的價值體系與社會現實經常充滿了矛盾,這在西方國家可能意味著政治危機即將來臨,但在中國的文化背景下,這種情形卻是常態,人們習慣於說的不一定做、做的不一定說,因此目前轉型期中人們也很少關心各項實用主義政策該如何正名,只關注這些政策是否帶來實際的好處。
總之,由於在中共現行體制下,經濟的市場化取得了一定的成功,這反過來為延續中共的一黨專政創造了某些條件。未來中國大陸的政治體制改革前景如何呢?在筆者看來,雖然共產黨一黨專政終將消亡,但是,目前中國大陸的格局,意味著這個消亡仍然可能有兩種很不相同的過程。一種可能是,統治集團順應世界的潮流,奠定市場經濟制度的社會政治基礎,不僅使市場經濟運行有制度保障,而且使不同集團之間的利益沖突亦能通過一定的規則而獲得協調;也就是說,共產黨在一黨制格局下仍促成漸進的政治制度轉變。
另一種可能是,統治集團既無力亦無意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相反,卻利用市場制度的不健全來強化社會對政權的依靠、從而鞏固眼前的統治、並從中攫取私利;這一過程勢必會加劇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沖突,最後導致統治者陷入困境。前一種可能有利於多元政治在中國大陸的順利實現,而後一種過程雖然也會導致共產黨專政的結束,卻未必會繼之以民主政治。
毫無疑問,實現前一種過程,對多數中國人最有利。但是,哪一種過程有更大的現實可能性呢?在經濟市場化程度已經相當高的今天,可以通過觀察制度建設的進展來判斷大陸制度變革前景。比如說,市場經濟的制度建設若能使多數人都相信是朝著公平的“遊戲場”這個方向演變,則中國大陸走向穩定的多元政治的可能性就越高。從近幾年的局勢看,雖然支持平穩的政治制度轉型過程的因素有了很大發展,但是腐敗的惡性蔓延仍反映出市場經濟的制度建設滯後,走向後一種過程的可能性便增加了。
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中共各級幹部中不少人在被迫接受市場經濟的現實時、並沒有放棄對市場制度極深的懷疑;結果,他們不是通過完善制度來糾正和防範各種弊端,而是回過頭去從過時的意識形態和政策工具中尋找克服市場弊端的辦法。在市場經濟已經開始主導整個經濟活動的情況下,這種半心半意的態度只能加劇市場規則不完善導致的腐敗;而關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各種空洞的議論不僅無濟於事,而且會增加民眾的不滿,因為在他們看來,這不僅僅是一種宣傳,而且是當權者對醜陋的現實進行的詭辯。
論鄧後中國的秩序重建與江澤民的“講政治”
洪朝輝
美國沙凡那州立大學副教授
一、引言
二、“講政治”與江澤民在中共黨史上的地位界定
三、“講政治”與世界文明的歷史進程
四、“講政治”與大陸法律秩序重建
五、“講政治”與大陸信仰體系的重建
六、“講政治”與大陸經濟競爭規則的建立
七、結語
一、引言
1995年9月27日,中共總書記江澤民在中共十四屆五中全會召集人會議上,首次提出“領導幹部一定要講政治”。[1] 隨後,他又多次重申“講政治”這一提法,並由《求是》雜志於1996年7月1日發表。[2] 這一“講政治”的提法,在中國大陸引起了不同的反響,主要有五種解讀。北京人大多認為,“講政治”的含義是要加強以江為核心的中央權力和權威;一些基層幹部則以為,“聽老子的”即為“講政治”,與自己保持一致就是與黨中央保持一致;不少老百姓卻把“講政治”視為反腐敗的信號,認為江澤民講“政治”是假,殺貪官是真;而一批“左”派人物則利用“講政治”為良機,上書“萬言書”,重講階級鬥爭,反對經濟改革;還有一些主管港台和國際事務的官員,把“講政治”理解為對台獨、對香港民主派、尤其是對美國反華勢力的強硬,旨在防止因急功近利而喪失國格。不過,大陸的理論界卻普遍對“講政治”反映冷淡,他們多把“講政治”理解為中共兩大老調的重彈,即一是講黨的領導權威,二是講反腐敗。
本文要分析的是,應當如何理解江澤民提出的這個“講政治”? 如果要在今天的中國講“政治”,那麽,中國目前最需要講什麽樣的政治呢? 眾所周知,江澤民正試圖建立自己的思想體系,旨在繼承和發展鄧小平思想,建立鄧後中國的權威合法性。江澤民的重要智囊王滬寧已為建立江澤民的新思想準備了理論依據,他在《名人日記:政治的人生》一書中提到,“必須研究新情況,分析新問題,提出新思路,制定新理論。不然的話就會落後於時代發展的步伐和人民的利益要求,... 就不能真正贏得人民的擁護。”[3]
筆者以為,應結合中共的歷史和世界文明的一般規律,來理解“講政治”這一說法,這會有助於加深對中國社會現狀的了解和正確預測今後中國的走向。本文指出,面對中國大陸現行的體制性腐敗、信仰危機、國有資產流失、稅收體系混亂無序和信托投資公司經營危機等問題,“講政治”的中心應該是“講秩序”,而“講秩序”主要應包括重建大陸社會的法律秩序、信仰體系和經濟競爭的遊戲規則。如果江澤民能把他的"講政治"導入講秩序、講法制的軌道,那麽這將是鄧後中國重建法制的新起點。
二、“講政治”與江澤民在中共黨史上的地位界定
中共第三代主要領導人江澤民具有什麽樣的地位與作用,我們應該結合中共黨史來加以考察,尤其是必須將他與第一代和第二代的毛澤東和鄧小平進行比較。在江澤民發表“講政治”的言論之前,海內外曾有人將毛定位為“左”,鄧小平是“中”,而寄希望江能夠走向“右”,彌補鄧只搞經濟改革、不搞政治改革的不足,全面推動中國的政治民主化。但“講政治”一說提出後,仍然指望江澤民比鄧小平更激進、更右傾的人大大減少,而由此引出了對江的定位的新判斷,即從毛左--鄧中--江可能居右,變為毛左--江居中--鄧居右。筆者認為,如果我們把江的“講政治”觀點,放在毛和鄧思想的參照系中考察,有助於發現江的觀點之實質,是要在毛與鄧之間尋找平衡點。
如果說,毛澤東側重理想(如學大寨、學大慶),鄧小平則是注重實際(如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之思想解放運動);毛強調政治(如以階級鬥爭為綱和發動“文革”),鄧則是注重經濟(如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毛喜歡公平(如人民公社運動),鄧則是強調效益(如家庭責任承包制、經濟特區和引進外資);毛注重生產方式(主要是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築),鄧則強調生產力。而作為第三代的江澤民在他關於“講政治”的文章中卻提出,“我們一定要學會辯證地認識和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經濟同政治的關系,物質文明同精神文明的關系,生產力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同上層建築的關系。”[4] 這種說法是試圖在毛與鄧的思想體系之間尋找平衡點,即在理想與實際、政治與經濟、以及公平與效益之間尋求平衡。很顯然,這是一種現實的需要。
在鄧死之後的中國,江澤民面臨著在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思想之間何取何舍的兩難: 如果拋棄毛鄧,他的魄力不夠;如若繼承毛鄧,又顯得新意不足;而欲超越毛鄧,則實力不支;倘若揚毛抑鄧,實為自貶,因為江畢竟是鄧一手所提拔;而若揚鄧抑毛,則難以安撫一批“左”王“左”民,真可謂左右為難。只有通過玩弄平衡遊戲,走中間道路,才能最大限度地集結毛派、鄧派、胡(耀邦)派和趙(紫陽)派的力量,全方位地控制人脈,掌握主動。這種在毛鄧之間尋求平衡的做法,在當今的中國是有一定社會基礎的。經歷過極左貧困的毛時代之後,大陸民眾曾普遍向往經濟市場化可能帶來的富裕;而目睹鄧時代所出現的通貨膨脹、貪污腐敗和大規模失業,很多人又轉而追憶毛時代的安逸與清廉。中國民眾這種思變和戀舊的矛盾心態,恰恰為江澤民的中庸平衡,創造了文化和心理基礎。
中國社會上存在的矛盾心態還來源於公平與效率這對人類社會發展中永恒的矛盾。過去毛時代強調公平到了極端的境地,導致公平成了平均,億萬民眾共吃一鍋大鍋飯,全國各地聽命中央集權的計劃經濟。終於,毛死之後人民改而選擇了以效率為優先的市場經濟。但過份強調效率,往往導致一部份人迅速暴富,貧富差距和地區差別越拉越大,民眾的怨聲也因此而逐漸擴大。這樣,當江澤民提出要在公平與效率、貧窮與富裕、穩定與發展之間追求平衡時,就能得到一部份社會成員的呼應。
表面上,江澤民的“講政治”觀點似乎有點揚毛非鄧的成份,也頗有重彈毛時代階級鬥爭的老調之嫌。但江澤民自己作過這樣的說明:“我們講政治,絕不是象境外一些報刊所歪曲的那樣,中國又要回到過去搞什麽階級鬥爭為綱,搞什麽'左'的那一套了。更不是也絕不會去搞什麽運動。......我們講政治,也絕不是重覆一些政治口號,不是搞空頭政治。”[5] 筆者以為,江的追求平衡並不一定是一種倒退;從某種意義上說,江的“講政治”,可以看作既是對鄧過份講經濟的一種矯正和補充,也是對毛的階級鬥爭為綱論的否定,但絕不可能是毛論的簡單重覆。這種基於歷史條件和現實狀況的平衡,是一種調整和協調,也有可能為未來的進步創造條件。
三、“講政治”與世界文明的歷史進程
幾乎在所有國家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過渡的歷史時期,都有一種重建秩序和社會規範的內在需求和外部動力。重建秩序和規範包括重建法律秩序、道德規範、信仰體系、經濟秩序和各種遊戲規則,這種重建的社會工程在一個社會的經濟轉型時期尤為必要。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把重建秩序和規範放在“講政治”一說的中心地位,就能夠反映出世界文明的歷史進程。
眾所周知,工業革命是推動一個文明社會從農業經濟走向工業經濟的一個重要界點和必要杠桿。但工業革命和工業化的歷史進程,往往給人類社會留下了令人困惑的雙重遺產--自由與動蕩。以美國十九世紀上半期為例,一方面,美國的早期工業化創造了無數的機會,包括發財的機會、獲得土地的機會、就業的機會、以及遷徙和移民的機會。[6] 而且,這些機會伴隨著自由,由此導致全社會生活在追求自由貿易、自由市場、自由意志、自由行為和自由言論的激情之中,並培育出一種流行的價值觀念,即趕緊擁抱機會、盡快分享自由。但另一方面,當人人有可能得到機會之時,也意味著人人有可能失去機會;當人人充滿希望之日,失望也必定隨之而來。而且,今天的良機可能導致明天的危機,今天的人人自由更可能觸發明天的全社會動蕩,並伴隨著鮮血、暴力、罪惡、死亡和災難,最後導致人人生活在恐怖之中。這個刺激人們希望、欲望和奢望的年代,必然孕育著動蕩、危機和恐怖。結果,當時的美國社會也深受周期性經濟危機、貧富分化、西進運動、宗教信仰危機、酗酒現象、教育危機和存在大批精神病人的困擾。[7]
面對這種雙重歷史遺產,美國民眾在追求自由經濟和自由意志的同時,開始關心自身的安全和社會的安定,一批有識之士在十九世紀上半期,開始推動社會改革運動(與“講政治”的說法有某種類似之處),包括宗教改革、戒酒運動、救濟改革、教育改革、婦女運動和反奴隸制運動等,旨在協調個人自由和社會責任、平衡個人主義與社會秩序、以及協調個人物欲和社會道德。由此所昭示的改革目標和原則是,人有權利擁抱自由,但必須遵守秩序,服從法律,具備必要的倫理道德。
現代化國家的另一個經驗是,經濟發展後的當務之急是要盡快建立法制,民主制度是隨後逐步形成的。美國在十九世紀初開始工業革命以後,首先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約翰.馬歇爾(1801-1835年在任)為主導,推動了一系列聯邦法規的建立,同時在各州改革傳統的合同法和財產法,強化法律工具主義和法律形式主義,旨在樹立法律權威、維護經濟秩序、促進自由競爭,以及從根本上保護新興有產者的權利。[8] 美國民主化的進程是在傑克遜的民主時代才開始全面推動,而且進程極其緩慢。例如,1830年代各州才陸續取消對選舉的財產資格之限制;1865年才允許黑人擁有理論上的選舉權,但直到1965年才在全社會成為現實;並且,美國婦女直到1920年,才首次享有合法的選舉權。同樣,在東亞新興的工業化國家中,也可以看到“先經濟、後法制、再民主”的模式。因為歷史的邏輯告訴我們,如果在經濟秩序尚未建立、法律規範遠非健全之時,就直接推動人人可以“作主”的“民主”體制,那將對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穩定產生弊多利少的後果。
1978年以來,中國社會經歷了一場史無前例的社會經濟“大革命”。隨著市場經濟體系的發育,舊的社會秩序、道德觀念和行為規範也遭到了歷史性的沖擊。急功近利、物欲橫流逐漸成為社會的主流。在中國的一些沿海地區,經濟秩序相當紊亂,法律權威形同虛設,民眾信仰逐漸真空。不應該把這一切簡單地全盤歸罪於共產黨、鄧小平或經濟改革,實際上,在一個國家由農業社會走向工業社會的過程中,常常會出現類似的代價和後果。應當承認,目前中國民眾中很多人看到了這種失序的嚴重性,因而會讚成這樣的看法,“如果政府體制改革引起社會不穩定或者動亂,成本就太高。不僅政府體制改革不能完成,經濟發展和現代化進程也可能會被打斷。中國是發展中的國家,是'超大社會',又處於急劇變動中,政府體制承擔著十分關鍵的功能:保持社會的穩定和秩序。”[9] 但是,究竟該如何在中國重建秩序和規範呢?如果“講政治”一說,能針對這種轉型時期的失序現象,以改變秩序失衡和價值真空為目標,並借鑒西方社會在社會經濟轉型過程中的歷史經驗和教訓,那就不僅使“講政治”的內涵擴大和深化,並為“講政治”措施的落實,找到堅實而又得人心的切入點。
四、“講政治”與大陸法律秩序重建
如何將“講政治”導入“講秩序”、“講法制”的軌道,為鄧後中國的政治改革注入新的動力,此乃江澤民目前所面臨的一大挑戰。“講政治”一說既有可能成為一句正確的廢話;也有可能成為江澤民鞏固權力的工具;更有可能為“左”王所用,借“毛”還魂,用毛的辦法去消除鄧路線造成的問題,在鄧後之中國大行倒行逆施之道;但它也可能讓江澤民獲得新的政治資源,發展、超越鄧的思想,甚至建立具有江澤民自我特色的思想體系。
如上所述,“講政治”的核心應該是講秩序。面臨世紀之交和改朝換代的中國,講秩序主要涵蓋了三大主題,即法律秩序、價值重建和經濟規則,但關鍵是建立法律秩序。中國的現實狀況表明,只談經濟改革已經滯後,空談政治民主有些超前,應該在兩者之間尋找一個中介和過渡,它就是法制和秩序。這種講秩序的要求既是十八年來經濟改革和發展的自然而又必然的需要,也是未來中國民主政治的重要而又必要的制度準備,民主不可能在一個無序狀態下有效運作。事實上,江澤民的智囊班子成員王滬寧也已注意到這點,他認為,“在上千萬人聚合的地方,要使所有的人都感覺生活在一種秩序之中,唯一的選擇就是法制。... 更重要的不是法制形式的確立,而是法制在生活中的地位,法制是成為調節人們生活的基本原則。...沒有秩序任何發展均不能完成,但是固定的或者說牢固的秩序又會影響到社會進步。”[10]
然而,如何講秩序、如何實施建立法制的具體措施,現在仍然是對江澤民的重大挑戰,而其中最大的挑戰是如何懲治腐敗。其實,中共內部對腐敗的程度和威脅是一清二楚的。比如,王滬寧就認為,腐敗的最大危害體現在“政治上會影響政治權力在社會上的地位,也會影響一定社會的權力的基礎,影響權力運作的公正性,對政治程序進行幹擾,經濟上會使國家的經濟政策不能得到貫徹,市場的正常秩序被打亂,社會資源人為地緊張等等,更重要的是在文化上的影響,腐敗活動會毒化社會風氣,沖擊社會的道德體系,使一些人墮落。”他還提出了所謂的“超腐敗”的現象,指的是有組織騙稅、走私、造假、索取和侵占公共資產等。[11]
腐敗之所以難以清除,是因為它紮根在執政黨內。陳雲去世和陳希同事件後,中共的派別分野已基本上由傳統的“保守派”和“改革派”,演變為“腐敗改革派”和“清流改革派”的區別。因為,一方面中共高層目前基本上已沒有哪一個集團有力量公開而又強有力地反對改革,大多數幹部現在都自稱是改革派;另一方面,以陳希同為首的北京市委內的腐敗分子也決不能算是什麽保守派,他們在過去十年中為北京的改革開放也作了不少事。所以,比較客觀恰當的一種劃分是,中共黨內存在著兩類改革派,一是既改革又腐敗,如陳希同、王寶森,甚至部份鄧家子弟和一批高級官倒;另一類是既改革也清廉,本人和子女暫時沒有被發現卷入經商和權錢交易,江澤民、喬石、朱熔基等大概屬於這一類。在中共黨內和社會上最不得人心的是這個腐敗集團。
如果“清流改革派”能最大限度地團結各種力量,與腐敗集團劃清界線,是有可能在老百姓中建立清流、清廉和清新的形像的。當前有許多並不覆雜、而又為老百姓盼望的反腐敗工作,還未展開。比如,首先可以在全國頒行類似台灣“陽光法案”一類的法規,強制所有處級以上的官員每年公布私有財產,並定期解釋財產增加的原因;第二,在人大常委會中,建立類似香港廉政公署一樣的機構,充份授權這一機構擁有執法、檢察和司法的三大權力,有效打擊各類腐敗現象;第三是撤銷象征黨大於法的各級政法委員會,充份樹立法大於黨的絕對權威;第四是應快刀斬亂麻,盡快了結陳希同一案,避免又一次雷聲大雨點小和虎頭蛇尾;五是可以向鄧家所有涉及不法行為的人員發難。當然,要打這張“清流”牌,就不能不付代價、不擔風險。上述問題因為觸動黨政幹部的既得利益和權勢,因此十分棘手。但是,腐敗也是第三代領導人的沈重包袱,如果長期拖下去,腐敗終將對這一代領導人中的“清流派”造成威脅。而如果在反腐敗問題上善用民心、處理得當,將可以為中國的法制建設真正奠定基礎。
五、“講政治”與大陸信仰體系的重建
建立一種信仰體系要數代之功,而摧毀一種信仰體系則幾年即可。一旦舊的信仰體系瓦解了,新的體系又建立不起來,那麽,其結果會十分可怕,就像人們所說的,“一個社會不怕信什麽,就怕什麽都不信”。在中國,十年文革摧毀了老百姓的馬克思主義、共產主義政治信仰,而十八年的經濟改革又摧毀了人們對傳統倫理道德的價值認同,結果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開始厭惡信仰、唾棄道德。
現在的大陸官方實際上已放棄了對共產主義信仰的堅持,因為要在社會中維持這種信仰,已經是明知不可為的了,所以官方乾脆不費真勁了。目前大陸流行一種有趣的現象,“幼兒學共產主義,小學生學社會主義,中學生學愛國主義,大學生學集體主義,研究生則學如何打掃寢室衛生”。它表明,書讀得越多,越有自己的獨立思考能力,執政黨的說教就越難有市場。然而,排斥這種說教並不意味著追求另一種信仰系統,實際上中國大陸現在出現的是道德真空。如何重建“精神秩序”和彌補這種信仰真空,將是江澤民面對的另一大挑戰。江身邊的王滬寧也已注意到這點,他說,“所有的秩序,政治的也好,經濟的也好,社會的也好,最終是一種精神上的秩序。在一種精神上的秩序沒有形成之前,任何外在的秩序均不牢固。”[12]
可是,怎樣才能重建“精神秩序”呢? 王滬寧在考慮的是,“從自己的文化傳統中發掘出新的政治價值,這樣才能使發展社會文化特質和民眾素質緊密地結合起來。”[13] 江澤民則要求人們重讀毛澤東的《紀念白求恩》一文,《人民日報》的評論員文章試圖從白求恩精神引出“講正氣”。[14] 白求恩精神實際上是一種宗教精神,是一種毫不利己、專門利人的教徒精神;如果硬要在這種精神和白求恩的形像之上加上“共產主義精神”和“共產黨人”的銜頭,就難以在今日之中國實現重建信仰的目的,甚至可能獲得適得其反的效果。
筆者以為,重建鄧後時代中國民眾的信仰可以有四種途徑。第一種途徑是強化傳統教育,覆興孔孟之道。盡管自十九世紀以來的西學東漸、十月革命、五四運動、國共內戰、文化革命、以及商品經濟,沈重打擊了中國的傳統思想體系,但具有數千年歷史的中國傳統文化和倫理道德仍然還有極大的生命力,已經深深地沈澱在中國人的血液之中。世紀之交的中國,最應提倡的是六大孔孟之道。其中首先是溫良恭儉讓的禮貌和禮儀;其次是和合之道,即凡事先求和解、和平與和睦,再求合作、合成與合流;再次是中庸和中道,追求妥協和互讓;第四是有教無類,崇尚知識;第五是推己及人,理解他人;最後是天下為公,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
重建信仰的第二種途徑是加強現代化教育,提倡做合格的現代人。針對大陸年輕人向往現代社會的流行風尚,政府應幫助他們正確理解現代化和現代人。現代人並不是急功近利、物欲熏心之人,也不是為了一己之私、不顧他人死活之徒,更不是無法無天、橫行霸道之輩。真正合格的現代人,應當具備下列八大基本德行和品性: 服從法紀、遵守秩序;個人奮鬥、不靠私情;公平競爭、合法經營;注重信譽、信守承諾;文明禮貌、遵守公德;勤儉節約、謹慎理財;保護生態、熱心環保;以及樂捐好施、救貧扶困。
第三種途徑是提倡愛國主義,慎防民族主義。愛國主義與民族主義的一個重要區別是,前者是內造和內向的,因而不以傷害他國為導向,只以凝聚內部共識為目標;而民族主義是外向而又充滿情緒,因而富有進攻性和破壞性。過去中共所推行的愛國主義教育之所以效果不彰,其最重要的原因是黨國不分,有意無意地要求民眾,愛國就必須愛黨,在神聖、純潔而又自然的愛國主義精神之上強制地罩上了政治和黨派色彩,最後迫使部份民眾對愛國主義一詞,徒生反感。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中國有關方面正有意無意地鼓動民族主義,試圖籍此振奮民族精神、激發愛國主義,尤其是利用去年奧運會和《中國可以說不》一書,將反美情緒推向一個新高潮。民族主義向來是一面兩刃劍,既殺對手,又殺自己。歷史上的義和團就以“扶清滅洋”為開端,卻以八國聯軍血洗京城而告終。今日之中國應該提倡黨國分離的愛國主義,強調國家的土地、民族、文化、經濟和思想的精神魅力,淡化愛國主義的政治傾向和意識形態色彩;同時,應該提倡理性民族主義和戰略民族主義,防止情緒民族主義和功利民族主義,將正在急劇升溫的以反美為主題的民族主義,導向富有理性、建設性和戰略性的軌道。
第四種重建信仰的途徑是,借助宗教的力量來抗拒世風日下、人心不古,拯救頻臨崩潰的價值觀念。眾所周知,宗教具有其獨特的兩大功能,即道德感化與和平穩定。宗教中蘊涵的道德人性,最能喚起人們對人類社會的美好情感,並有助於帶動全社會的義務奉獻,張揚社會愛心。宗教還能夠促進社會穩定,因為不管信仰《聖經》的西方式宗教,還是主張普渡眾生的東方式宗教,其共同特點是和平、博愛、非暴力。正因為了解這點,當年美國的奴隸主都願意冒著奴隸暴動的風險,而允許奴隸們利用周日集聚教堂、參拜上帝,其實際效果已由《湯姆叔叔的小屋》之主人公所表現的逆來順受、打不還手之行為,以及臨死前仍念念不忘走向極樂世界的虔誠神情所體現。如果十八世紀的奴隸主都有如此遠見和雅量,難道到了二十世紀末,中國大陸的當政者還無法理解宗教的力量和容忍宗教的發展嗎?
總之,重建信仰體系的過程應當是淡化階級意識、降低政治姿態、提倡寓教於樂,並借鑒宗教思想、傳統道德、愛國精神和現代化意識,全方位、多層次地推動鄧後中國新價值、新觀念和新道德的重建。
六、“講政治”與大陸經濟競爭規則的建立
在一個健全的現代社會,任何人都應有機會和資格從事經濟競爭活動,但必須建立規則,競爭者必須服從規則。這種競爭所強調的不是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而是在妥協基礎上的雙贏。中國大陸當前在經濟市場化過程中所缺乏的正是競爭規則。正如江澤民指出的,現在大陸各地對各類政策和決策,“合意的就執行,不合意的就不執行,...充耳不聞,我行我素...”,有的地方和部門,為了局部和私人利益,“甚至連犯罪的問題都加以保護...有的以權謀私,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甚至墜入犯罪的泥坑。”[15] 在這樣的狀態下,“講政治”應當把建立經濟競爭的遊戲規則列為一項重要內容。
針對中國大陸目前經濟領域的各種混亂現象,應從三大方面著手建立經濟競爭的遊戲規則。第一,要整頓金融秩序。百亂金融始,金融市場是現代經濟活動中最敏感、最脆弱的一環的。期待一夜暴富的投機者,往往會選擇股票、期貨和債券等金融交易活動,由此極易導致金融秩序的混亂和動蕩。目前在中國大陸,除了應對股票市場、銀行信貸、債券管理和期貨交易等設立嚴格的規則、並強制幹預違規活動,更重要的是要整頓流行的各類信托投資公司。
信托投資公司興起於1980年代初,以中信、中農信等為龍頭,旨在為地方、企業集資融資。它們往往借助特殊的關系渠道,不公平地獲取金融資源,以低息得到資金、再以高利貸轉借給那些資金緊缺的單位和個人,從中牟取暴利。客觀上,它們的存在是與現有的五大專業銀行搶資源、爭客戶,對正規的金融體系構成嚴重挑戰,並成為一些金融危機的直接制造者和推動者。有位中共高官就曾明確表示,信托投資公司是擾亂金融秩序的“黑手”,必須“槍斃”。去年底,中農信就是在這種背景下被強制解散的。但是,如果全面“槍斃”遍布大陸的信托投資公司,又必然會引發全國範圍的金融風暴,甚至出現象阿爾巴尼亞那樣的源於金融危機的動亂和內戰。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利用現代經濟的手段,合理而又漸進地整頓。
筆者以為,改造信托投資公司是大陸建立銀企集團的重大契機。目前信托投資公司的最大缺陷是與各大商業銀行爭搶存款和貸款,沒有建立自身的特點與優勢,只是號稱對商業銀行的一種“補充”。如果是補充,那就是可有可無,自然就隨時有被“槍斃”的可能。所以,信托投資公司要想走出“瓶頸”,必須區別於商業銀行,直接介入工業和實業,成為與工業企業結成一體的工業銀行,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相結合的道路。流行日本的主銀行制,就是由銀行通過控制貸款和對企業持股而積極介入企業的運營,參與企業決策和投資,以保證銀行貸款的有效運用。中國大陸或許可以利用信托投資公司走一條相反的路,即由企業控制信托公司,造成信托機構的內造化,諸如附屬於首都鋼鐵公司的華夏銀行,其最大益處是把信托投資公司這類“金老虎”,引入企業的籠子,進入自我約束、自我積累和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之軌道。但這種再造和重整的過程,其前提是迫使信托投資公司放棄商業銀行的功能,退出商業領域的金融活動,這就必須借助於政府的強制力量。對信托投資公司的改造,既有助於穩定金融市場,更有利於信托投資機構自身走出困境,獲得重生。
第二,要健全稅收體系。要做到國民自覺繳稅,既需要國民高度的守法意識,更需要法律的強制。信奉“人之初,性本惡”的西方社會假設人人天生皆是自私的,所以必須利用法制,防止民眾偷稅、漏稅。除了各類消費稅、地產稅、經營稅和銷售稅等稅收以外,大陸的當務之急是解決所得稅問題。隨著大陸暴發戶的急劇增加和貧富分化的迅速擴大,大陸社會危機的導火線已經逐漸形成。為了限制和阻止大陸因過份的貧富差距而釀成社會動亂,大陸當局應注重實施抑富濟貧、抽肥補瘦的累進所得稅制。針對目前大陸民眾普遍忽視所得稅、逃避所得稅的現狀,有關方面尤有必要制定嚴格的懲罰條例,從嚴懲處偷逃個人所得稅的人。
根據美國的經驗,有效實施所得稅制應注意五個要點。一是強化國家稅務局的稽查功能,建立和健全計算機系統,實行定點定人抽查、以及不定期突擊檢查的制度。二是建立嚴格的懲罰制度,一旦發現偷稅漏稅現象,立即課以罰金、拘留,甚至判刑坐牢,而且應在起始階段,從嚴、從快予以處理,收到殺一儆百的實效。三是將公民的年度稅表作為一個重要的證明材料,如護照申請、工作申請、貸款申請、戶口和身份證申請、以及出任公職等,皆要求出示個人所得稅紀錄,起到全社會各個關口,層層設防的目的,促使逃稅者面對天羅地網,無處遁逃。四是簡化稅表的設計,防止納稅人望繁卻步,無所適從。五是優化報稅服務,包括免費電話咨詢、稅表送達家門、定期稅務講座、書面報稅須知、以及廣設會計事務所等。
第三,要阻止國有資產流失。盡管在大陸長期以來黨國不分、黨政不分,國產猶如黨產,但是這批積累了近五十年的國有資產畢竟凝聚著全體大陸民眾的心血和貢獻。如今,一批特權人物卻利用國有企業改造、重組的良機,乘機大發改革財,導致無數國有資產源源不斷地流入私人的腰包。例如,目前大陸的國有企業平均負債率已突破80%大關,但是,國有企業的負債存在嚴重的虛假性、表面性和"金蟬脫殼"式的避債性質,因為一些企業往往設立一批子公司,成為國有民營和民有民營性質的新興企業,它們只瓜分母體企業的資產,不承擔母體企業的債務,於是表面上母體企業負債累累,頻臨破產的邊緣,而大批子體企業則欣欣向榮、盈利豐厚,並導致母體企業積欠銀行的債務全面虛置,銀行的債務成為永無還期的呆賬和壞賬。有些企業乾脆實行假破產,旨在徹底廢除銀行債務。這樣,目前大陸居民相當大部份的存款,就被銀行用來填補國有企業債務的無底洞。這種以改革為外衣、全面而又大規模地侵吞國有財產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廣大民眾的利益,而且嚴重破壞了大陸的經濟秩序,導致富者更富,窮者更窮。
對此,可以在繼續推動改革的前提下,實施下列阻止國有資產凈流失的三大措施。一是實行銀行對企業持股。為了防止上述企業的“金蟬脫殼”,導致銀行債務的虛置,銀行作為負債企業的債權人,應該而且必須及時持有企業的股份。銀行持股的操作程序是將企業對銀行的負債,轉換成銀行對企業所持有的股權,旨在有償解決企業的債務負擔。為了補償銀行因購買劣質的負債企業而導致的銀行資產質量下降之虧損,政府應允許銀行有權購買優良企業的績優股,由國家定量、限額分配股權認購證。同時,商業銀行內部應設立投資部門,專門從事對企業持股的操作,其優勢是銀行直接運用市場經濟的手段,監督和管理企業的運作,促使企業建立和健全風險和競爭機制。而且,銀行作為債權人,應根據企業的領導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和發展前景等幾大指標,確定企業的信用等級,並對貸款金額根據風險權重,實行分級審批制,凡風險權重大於60%的企業一律不予貸款。
二是促進國有資產的市場流動,實現資產存量的盡快增值。改革國有企業必須變動產權,但這種變動不應該給特權集團一個假公濟私和化公為私的可乘之機,而應該在一個發育健全的產權交易市場上,公平、公正和公開地進行交易。1996年初,中央政府同意深圳特區正式開辦“非上市股權交易無形市場,”以國際通行的專業機構代理制,對產權進行交易。在上海城鄉產權交易所,已成交的八十四家企業中,帳面資產升值15.6%,成交價格高於帳面價值27.7%,並高於評估價值10.4%。現在的關鍵是應當盡快推廣深圳和上海的經驗,在全大陸範圍內建立直接的融資市場,促進資產和產權流動的市場化,創造一個公平的外部競爭機制。
三是立法規定企業破產的名譽代價和經濟代價。由於假破產、真逃債成風,所以中國大陸的破產法應借鑒美國破產法的有關條款,明確昭示破產的代價,如破產企業的法人皆不得在五至十年內再行開業;具有破產歷史的業主,在今後的銀行信貸上皆留下了污點,以後必須滿足更嚴苛的條件才有資格向銀行借款;而且,在各類投資和貸款的申請表格上,皆要填寫破產的歷史和詳細情況。這猶如懲罰那些違禁吃興奮劑的運動員,在法律和名譽上必須為此付出一定的代價。
七、結語
鄧小平去世之後,江澤民既面臨空前的危機,但也還有不少難得的契機,而如何利用這些契機,則是“運用之妙、存乎一心”。即以“講政治”為例,其理論價值和實際效應目前都介於可有可無、可大可小、可優可劣、可伸可縮和可方可圓之間。盡管目前大陸政界和新聞界已將“講政治”演變為“講學習”和“講正氣”[16],筆者還是強調應當“講秩序”,而王滬寧則認為,“所有的課題都可被置於政治的角度下透視...每一個生活在當代世界和當今中國的人,是不能不政治的”[17]。“講政治”或許是江澤民的有心之議,也可能是即興之論。從歷史進步的需要來看,提法、名稱和內涵並不很重要,而關鍵是如何解決諸如法律失序、信仰真空和經濟活動無規則等嚴重危機。
鄧後時期中國統合的可能性
林岡
美國賓州州立大學博士候選人
一、鄧後時期北京對台政策及其走向
二、台北在總統選舉前後的大陸政策
三、中國統一的可能途徑
四、結語
雖然一九四九年以來,海峽兩岸長期處於分裂分治的局面,但北京和台北的執政當局均未放棄統一中國的最終目標。中共三代領導人毛澤東、鄧小平和江澤民始終堅持台灣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將統一台灣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人民“責無旁貸的歷史使命”。台北歷經蔣家父子的威權統治和李登輝時代的民主轉型,“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一直是官方所刻意宣示的政策訴求,盡管其實際意涵有所變化。事與願違的是,兩岸在政治制度、經濟發展方面的諸多差異和雙方圍繞台灣國際定位問題的主權之爭,不但使中國的統一前景短期難以企盼,而且影響到兩岸民間經濟、文化的正常交流步伐,甚至可能因政治沖突的加劇危及台海和平。後鄧時期兩岸關系的走向如何?制約兩岸關系發展的有哪些主要因素?中國是否可能重新統合?有哪些可能途徑?本文擬對這些問題予以分析。
一、鄧後時期北京對台政策及其走向
1.從“江八點”到台海危機
自一九九五年初起,鄧小平即不再公開露面或對外發話,標志著後鄧時代的正式來臨。與此同時,中共總書記江澤民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日發表了“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的長篇談話,除重述中共“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外,著重就發展現階段兩岸關系提出八項看法。[1] 大陸“海協會”隨即將“江八點”稱之為“中國政府為突破兩岸政治僵局、加強兩岸經濟和文化交流而發布的一個歷史性文告”。[2] 從“江八點”出台的時機來看,北京當時顯然有意在鄧小平去世前,為後鄧時期對台政策定調,並以此配合江澤民的正式接班。
從毛澤東的武力解放台灣口號,到鄧小平的和平統一方針,北京對台政策經歷了劃時代的變化。進入九十年代後,中共仍固守“一國兩制”、國共和談的基調,繼續推行以“三通”促和談與以外交、武力手段打壓台灣的軟硬兩手方針,但在策略上作出了一些調整,例如將統一的時間表從八十年代挪到下個世紀;[3] 將對台用武的前提限定於台灣獨立或外力侵台,放棄以武力作為迫和促統的手段;對“一個中國”的意涵保留求同存異的余地,對統一後兩岸關系予以象征性的對等安排等。[4] “江八點”進一步昭示北京對台策略的重心巳由鄧小平時代的利誘急統,轉為防獨促和與增進兩岸溝通。
如果說“葉九條”和“鄧六條”所強調的是兩岸統一後的政治安排的話,那麽,“江八點”的重心則是如何發展統一前的兩岸關系。為此,江澤民在其八點看法中,除了以“兩岸和平統一談判”的彈性提法,避開“兩黨談判”和“兩府談判”名義所隱含的主權之爭外,只字未提“一國兩制”,也未明言反對“一國兩府”、“一國兩體”等模式。更耐人尋味的是,江澤民在通篇講話中,從未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字眼,暗示北京有意與台北就“一個中國”的意涵和統一後的新國號進行商榷。要言之,北京的策略是通過政治和解(建議舉行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的談判和高層互訪)、經濟誘控(強調不以政治分歧去影響兩岸經濟合作)和文化認同(以中華文化作為統一的一個重要基礎),維持象征性的“一個中國”架構,其底線則是反對台北與其它國家發展官方關系以及參加政治性國際組織。然而,台北是否享有發展對外關系的獨立主權,恰恰是現階段兩岸政治歧見的焦點所在,也是“江八點”無法化解的危機根源。
由台灣總統李登輝訪美而誘發的台海危機,曾使不少人擔心北京將重新訴諸以武力迫和促統的策略。但事實表明,北京進行軍事演習的目的仍在於防獨,而不是急統。目前國際社會對北京“武力保台”的決心也仍是信疑參半。而使北京頗為困擾的是,究竟應該如何界定台灣獨立?是根據官方宣示,還是根據某種程度的國際承認?對於台北在“一個中國”的名義下拓展國際空間的“迂徊獨立”策略,北京早有警覺,只是難以遽下使用武力的決心。近年台北國際空間的拓展使台灣進一步走向事實上獨立,從而使北京面臨和戰抉擇的兩難境地。在這種形勢下,以軍事演習和兩岸關系的緊張態勢,迫使台北收斂務實外交步伐,並對美國宣示中共為制止台獨不惜一戰的決心,也就成了北京的理想選擇方案。
此外,北京對台文批武嚇的目的還在於間接介入台灣選舉活動。北京明知新黨等第三勢力在台灣的影響有限,但因為他們反台獨立場鮮明,故仍希望他們能掌握一定的議席,以體現“台灣人民的反台獨意願”,制約民進黨和國民黨當局的“台獨”或“獨台”路線。在中共看來,制造兩岸緊張局勢,並將其歸因於李登輝的個人“外交秀”,顯然有助於激發台灣內部的統獨之爭,利用台灣民間求穩怕亂的心理,影響台灣的選情變化。
2.對台策略的重新調整
台灣選舉塵埃落定後,北京對台武力威脅巳失去了一個重要的著力點。鑒於國際社會特別是美國對北京軍事演習的強烈反應,白宮有關不鼓勵台灣獨立、希望兩岸加強對話以及願意為兩岸擔任調解人的表態,台海緊張局勢對大陸台資及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以及台灣的政治現實,北京在台灣總統選舉結束後,即開始調整策略。除停止軍事演習外,北京刻意提及李登輝在選舉期間為迎合要求“穩定和發展兩岸關系”的民意而發表的有關反對台獨、主張統一的言論,為體認李登輝的領導地位、與其正面打交道預設台階。[5]
選後數日,中共先是發表“北京學者敦促台灣當局以實際行動緩和兩岸關系”的有關報導,重新使用在大陸報端消失數月之久的“緩和”一詞,繼而由江澤民、李瑞環等人發表有關兩岸關系“雨過天晴”、“存在彈性”的談話。[6] 與此同時,北京一面多次宣稱“江八點”仍是中共對台政策的指導方針,一面以聽其言、觀其行的姿態,以台北在行動上收斂務實外交,作為恢覆兩岸正常關系的條件。對於台北在選舉過後有關恢覆“海基”、“海協”兩會會談,進行高層互訪的提議,北京一概予以“冷處理”,高掛“免談牌”。
在辜汪會談三周年之際,北京指責台北“利用兩會商談制造分裂分治和兩岸關系緩和的假象”,拓展務實外交和國際空間,堅稱恢覆海基、海協兩會會談的條件是台北方面“以實際行動回到一個中國原則上來”。[7] 中共這一以逸待勞的策略,在江澤民九月初接受法國媒體《費加羅報》訪談時表現得更為明顯。在談話中,江聲稱“江八點”巳明確表示,“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我們歡迎台灣領導人以適當身份來大陸訪問,我們也願意接受台灣方面的邀請,前往台灣”;“如果台灣當局確有誠意進行會晤,就應放棄在國際上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政治圖謀,停止所謂‘重返聯合國’和其它形式的分裂活動,同時在兩岸關系上,毫不拖延地采取實際行動,特別是早日實現兩岸的直接‘三通’”。[8]
事實上,如果我們細研“江八點”第八條,就可看到江當初在建議舉行兩岸領導人會談,或“相互走走看看”時,並未明確提到“一個中國”的前提(與有關舉行兩岸和平統一談判的第三條有別)。但在李登輝訪美後,北京巳改變了原先的溫和調子,對兩岸互訪預設新的條件。雖然江澤民去年十月接受美國《新聞周刊》等媒體采訪時,曾偏離講稿,再次表示兩岸領導人可隨時進行高層互訪,[9] 但中共新華社事後公布的談話內容,卻是以“只有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兩岸領導人的會面才是有意義的”為統一口徑。[10] 中共外交部發言人隨後更強調,“兩岸關系能否改善,兩岸領導人能否會晤,關鍵取決於台灣當局是否能夠真正停止在國際上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分裂活動”,對高層互訪的條件進行了更為嚴格的限定。[11] 中共總理李鵬在紀念“江八點”發表一周年的講話中,對其有關兩岸高層互訪的提議則乾脆略而不談。[12] 此次江澤民在接受法國媒體采訪時,以台灣停止爭取加入聯合國等外交活動,以及開放直接“三通”作為兩岸領導人會晤的具體條件,擡高價碼,把球踢回對方,反映了雙方在高層互訪問題上的攻守易位,也說明北京對江李會面巳更為謹慎,並未完全回到“江八點”的既定基調。
如果說,政治談判和軍事威脅是北京在李登輝訪美前後交替使用的兩個重點策略的話,那麽,在台灣總統大選後,對台進行外交封殺和經濟誘控巳成為北京在台灣問題上的當務之急。一九九六年春天以來,中共高層領導人先後頻頻出訪,從人大委員長喬石的俄羅斯、加拿大之行,副委員長田紀雲的歐洲之行,李鵬的法國之行,江澤民的非洲之行,到後來江、李、喬等人的再次大舉出訪以及中美關系的改善,均含有防堵台灣務實外交的深意。另一方面,北京利用香港回歸在即的有利時機,加強了對台灣的經濟誘控。繼中共交通部公布“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後,王兆國又表示兩岸直接通航後的旗幟懸掛問題,可采既非五星國旗也非青天白日旗的第三種旗,亦即所謂“方便旗”,化解彼此爭端。[13] 最近一個時期以來,中共台辦經濟局、國家計委外事司、中華全國工商聯、貿易發展促進會、國家旅遊局的高層官員紛紛訪台,意味著中共巳加強推動兩岸直接“三通”的力度,且以台灣大型企業為主攻目標。
3.未來走向
在鄧後初期,特別是中共十五大召開前,北京看來仍將維持對台關系的“冷處理”策略,不急於恢覆兩會協商,或舉行高層會談。經過台海危機後,中共巳不滿足於以往只談事務性問題,卻有雙方政治關系緩和意義的兩會運作模式。在中共看來,兩會的功能應以協商政治議題及簽署重要協議文件為主要內容。既然雙方在開放直接“三通”和台灣的國際空間問題上存在嚴重分歧,中共也就不再急於尋求兩岸政治關系的突破,而是致力於對台灣外交封殺和經濟誘控,先在這些問題上求得突破,再與台北在政治上周旋。
北京不急於高層互訪,跟中共內部在鄧後初期的權力繼承鬥爭亦有很大關系。江澤民在鄧小平淡出政治舞台之際,發表“江八點”,建議兩岸領導人互訪,本有為後鄧時期對台政策定調與權力接班造勢的用意,但李登輝訪美效應,卻使江澤民的溫和策略和領袖“外交”手腕受到中共內部不同派系的挑戰。基於權力鬥爭的利益考慮,非江系統勢力既不願附和江澤民的溫和策略,也不會樂見江李會晤大功告成,讓江澤民獨占突破兩岸政治僵局的榮耀。江澤民在去年十月間對美國記者表示隨時可以應邀訪台,中共官方卻在事後予以否認,正是北京內部權力和政策之爭的典型寫照。
在中共內部權力鬥爭的制約下,江澤民既想在兩岸關系的發展方面有所突破,建立個人政績,又不敢在敏感的政治議題上輕易讓步,以免給政敵留下對台軟弱的口實,因此只能在對台策略上作一些有限的彈性調整。鑒於以“三通”促和談、促統一是北京早在七十年代末就巳確立的策略,中共高層對此較具共識,采取先經濟、後政治的順位安排,致力於促進兩岸“三通”,便成了江澤民的最佳選擇。而對台北有關兩岸高層會晤善意表示,中共亦只有靜觀其變,等待中共十五大權力布局告一段落後,再予以回應了。
促使北京全力推動兩岸直航、擴大經貿交流的另一重要契機是香港九七回歸。從經濟角度看,香港回歸中共之後,將難以繼續作為兩岸“間接”“三通”的中介地,如果屆時兩岸未能直接“三通”,現有經貿交流規模和香港的經濟繁榮將受到相當程度的影響。為此,北京必須及早采取因應措施,爭取“三通”的早日實現。從政治角度看,香港是中共實行“一國兩制”模式的試驗點,為證明該模式的可信度和可行性,中共首先必須保證香港的順利回歸。鑒於去年三月台海軍事演習對香港民心的負面影響和香港回歸在即,北京在香港過渡期,應不會輕易再在台海興師動眾,以免影響回歸期香港的穩定和繁榮。總之,在中共權力繼承和香港過渡期因素的雙雙制約下,北京對台北政治和解和軍事打壓手段的施展空間均為之縮小,除在外交上對台北繼續予以封殺外,全力推動兩岸直接“三通”,自然成為北京在經濟上拉住台灣,防獨促統的重要手段。
二、台北在總統選舉前後的大陸政策
1.台北在大陸政策和務實外交之間尋求平衡
從蔣經國到李登輝,台北的內政外交亦經歷了巨大的變化。台灣的外交孤立與兩岸軍事對峙局面的結束,使國民黨在台灣的“緊急狀態統治”面臨合法性危機。為此,蔣經國在其晚年發動了以回歸憲政為目標的政治改革,使台北當局日後得以擺脫“漢賊不兩立”的政治束縛,拓展務實外交,漸次開放兩岸民間交流。李登輝主政後,台北提出“一國兩府”模式,一面積極以“中國台北”的名義重返國際組織,通過“渡假外交”、“金錢外交”,與一些國家發展非官方關系,進而尋求國際社會的交叉承認,一面正式宣告終止“動員勘亂時期”,逐漸淡化對大陸的主權要求,制定“國家統一綱領”,成立“海基會”,開放兩岸間接“三通”和半官方接觸,尋求與大陸改善關系。“國統綱領”涵蓋以交流互惠為內容的近程階段,以互信合作為內容的中程階段,以及以協商統一為內容的遠程階段。根據台北的解釋,開放兩岸直接“三通”或舉行高層會談屬於中程階段的內容,其前提是中共承認台北為對等的政治實體,放棄對台使用武力,停止打壓台灣的國際空間,也就是說,兩岸關系的進一步改善取決於北京對台灣獨立主權的承認和尊重。至於遠程的統一目標,必須等大陸實現了經濟自由化和政治民主化後才有可能實現。
“江八點”出台後,李登輝於一九九五年四月初發表“六點看法”,正式予以回應。[14] 雖然“李六條”同樣宣稱以中華文化為基礎,加強兩岸交流,以及增進兩岸經貿往來,發展互利互補關系,但其強調的是在兩岸分治的現實上追求中國統一。對於江澤民有關兩岸互訪的提議,李登輝以在國際場合自然見面為宜相回應。至於有關結束雙方敵對狀態的談判,台北堅持其前提是中共正式宣布放棄對台使用武力。從“李六條”的行文看,台北似巳不再堅持以中共停止對台外交打壓作為兩岸和平談判的條件。換言之,台北可能認為改善與大陸關系和拓展務實外交可以分開進行,而不必堅持“議題聯結”的策略。但兩岸剛剛開始出現的談判契機卻因李登輝訪美和中共的強烈反彈,迅速中斷。
在台海危機期間,台北仍繼續在外交空間和大陸關系兩者之間尋求平衡點,重申推行務實外交,爭取國際地位的既定政策,同時不斷宣示“一個中國”、反對台獨的主張,希望以“江八點”和“李六條”作為未來推動兩岸關系的橋梁,建議台灣總統大選後兩岸舉行高層會談,且暗示談判地點可有彈性。但由於台灣民意對中共外交打壓和軍事威脅的普遍不滿,國民黨為爭取選票,在選前更多地強調務實外交的優先性。例如,李登輝在九五年九月初接受《紐約時報》采訪時表示,作為中華民國領導人,“必須對國家尊嚴有所表示”,“人民不能在孤立中生活”;[15] 在十月初談到“主權在民”原則時,再次提及“台灣人的悲哀”,其後又表示當選總統後,“要到大陸想都想不到的國家”去訪問。諸如此類與北京公開較勁,以爭取選民的言論,很自然地構成了國民黨以及民進黨競選言論的重要內容。
2.台北在總統選舉後的政策走向
北京的軍事演習對台北的政治生態和大陸政策究竟有何影響,兩岸有不同評說。台北方面認為,中共軍事演習反而激發了選民的台灣意識,李登輝以百分之五十四得票率高票當選,說明了台灣人民不畏強敵,堅持國家獨立主權的決心,也證明了北京“要把李登輝拉下馬”的計劃的徹底失敗;民進黨將選舉失敗的主因歸於“棄彭保李”情結,並以百分七十五以上的台灣人民支持“明獨”或“暗獨”為由,說明中共的武力威脅無助於影響台灣民意。中共則在選後宣稱其反台獨鬥爭取得了偉大勝利,理由是第三勢力兩組總統候選人林洋港(百分之十四點九)和陳履安(百分之九點九八)的合計得票率超過了民進黨總統候選人彭明敏的得票率(百分之廿一點廿三)。[16] 有些支持中共的海外學者甚至認為,在三月的台海危機中,中共對外顯示了決心,表明了為達成軍事演習目標、維護台灣主權、不惜與美國一戰的姿態,從而迫使美方有所退卻。而美國政界和學界絕大部份有關人士則認為,美國兩次派遣航空母艦巡戈台海,成功地遏阻了中共對台用武企圖和軍事演習的力度,也顯示了美國維護台海現狀與和平的決心。
如果我們比較九四年台灣省和台北、高雄兩市選舉、九五年立法院選舉和九六年國民大會選舉,可以看到民進黨的得票率的確從百分之三十五點六降為三十三點二,再降為廿九點九;新黨的得票率則由百分之七上升為百分之十三,再升為十六點七;國民黨在三次選舉中的選票則遊離於百分之五十點一、四十六和四十九之間。[17] 民、新兩黨選票的消長似難排除中共的外力作用,國民黨則因蠶食了民進黨的部份票源,而未受到北京打壓的影響。由於總統選舉更易受到候選人個人因素的影響,上述三次選舉較能反映台灣三黨政治生態的分布及其變化。從以上的數字可以看出,北京對台進行文批武嚇,未能影響國民黨的支持率,但在某種程度上達到了扶植第三勢力、削弱民進黨的目的。根據選後民意代表的政黨分布結構,民進黨仍為第二大黨,但因在總統選舉中的得票率低於第三勢力兩組人馬的合計得票率,加之李登輝高票當選,國民黨日後處理務實外交和兩岸關系問題時,可以較少地受到民進黨強硬路線的制約,易於左右逢源,擴大與北京打交道的靈活空間。
事實上,台北在總統大選後便開始調整大陸政策和務實外交的輕重取向。李登輝當選後,一方面堅持中華民國的主權和治權目前均不及於大陸,台北要繼續爭取加入聯合國;另一方面又表示今年將會很忙而無法出國訪問,透露了降低兩岸緊張局勢的願望,並表示將廣集各界意見,“優先處理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研擬簽訂和平協定”,以兌現其在選舉期間有關“改善兩岸關系是當選者當務之急”的承諾。同時,行政院長連戰也表示應排除巳往對高層見面時機、埸合、議題、身份等所預設限制。台北官方立埸的微妙變化,在李登輝的總統就職演說中有進一步的披露。
第一,李在演說中雖未明言“一個中國”原則,但巧妙地以“二十世紀的中國是一個苦難的中國”一語,暗示中國只有一個。且以“中華民國本來就是一個主權國家”,“在二十一世紀,中國人必能完成和平統一的歷史大業”,宣示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立場。第二,李強調台北“沒有必要,也不可能采行所謂的‘台獨’路線”;兩岸“隔海分治,乃是事實;但是海峽雙方都以追求國家統一為目標,也是事實”。第三,李宣稱台北將繼續推動務實外交,以“擁有必要的生存與發展空間”,但對於中共最為敏感的爭取參加聯合國問題,語焉未及。第四,李宣稱只要“國家需要,人民支持”,“願意帶著兩千一百三十萬同胞的共識與意志,訪問中國大陸,從事和平之旅”,對高層互訪不再預設具體的前提條件。[18]
雖然台北在選後多次要求緩和兩岸關系,北京卻不願輕易恢覆兩會之間的磋商管道。而台北亦不願放棄獨立主權,無條件開放直接“三通”。面對北京的經濟攻勢,香港九七回歸的臨近和台灣民間廠商有關早日“三通”的要求,台北基於“安全、對等、尊嚴”的原則及加強台灣經濟競爭優勢的考慮,堅持在“亞太營運中心”的總體框架下規劃“境外航運中心”,從貨物轉運及簡單加工開始,再逐步設立特區,作為兩岸通航、通商的中介地,替代香港的中轉地位。此一“區域三通”前瞻性規劃與中共有關兩岸定點“三通”的主張,有不少相似之處,但其關鍵點是強調兩岸通航、通商必須分步驟逐漸推進,維護台灣的安全與獨立主權,進一步開創台灣經濟的國際發展空間,其政治意涵和戰略考慮,與中共的“三通”主張殊然有別。為減輕台灣經濟對大陸的依存度,李登輝在九六年八月間發表重新檢討亞太營運中心的談話時,告誡廠商應份散經營後,又於九月間要求廠商秉持“戒急、用忍”的大原則,節制兩岸交流步伐。[19] 兩岸對民間交流幅度和方式的不同規劃,反映了雙方的政治歧見,也說明雙方的經濟整合並非易事。
三、中國統一的可能途徑
1.武力統一途徑
古今中外的分裂國家,不乏以武力手段、最終實現統一的例子。中共在八十年代亦曾考慮過以戰迫和的策略,聲稱如果國民黨長期拒和,就將對台使用武力,迫使台北走到談判桌上來。但實際上,大陸軍力既不足以強行攻取台灣,也未必具有封鎖台灣的實力,加以美國對台灣的安全承諾,以及堅持軍售台灣、維持兩岸軍力平衡的政策,北京在考慮武力統一的途徑時,不得不慎而又慎。為此,北京在進入九十年代後,便將武力限定為防止台獨的最後手段,以“不惜任何代價,維護國家主權”的決心,保持對台軍事威懾的可信度。
在鄧後時期,北京是否將因軍力的提升而重新考慮以戰迫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美國是否維系對台軍售政策,對台灣安全提供保障。根據中美“八一七”公報,美方承諾將在質與量上限制對台軍售。但在其後十幾年中,美國實際上依據的是《台灣關系法》的有關規定,並未如約逐年減少對台軍售規模,美國對台出售武器裝備和軍事科技的質量遠遠超過了中美建交前的水準。[20] 中共在台海軍演期間,美國兩次派遣航空母艦巡戈台海,以遏阻北京對台用武企圖和軍事演習的力度,說明美國不願放棄其在台海的安全利益。
中美關系改善後,北京料將繼續在台灣問題上對美遊說、施壓,希望美國減少對台軍售,以及逼迫台灣接受中共的和談條件。但美國基於《台灣關系法》,亦有其不可松動的底線,亦即在一個中國的象征性架構下,對台灣安全提供保障,反對強行改變兩岸劃峽分治的現狀。美國堅持軍售台灣的目的,就在於維系台海兩岸武力均勢,遏阻中共攻台企圖,從而確保台海和平以及亞太地區的繁榮、安全與自由。另外,冷戰的結束,直接影響到美國的傳統軍火市場,僅僅是為了維護國內軍火廠商的利益,華府也將極力維持現有的對台軍售格局。
如果說,在八十年初期,美國尚有可能出於全球戰略的考量,在軍售台灣問題上對北京作出某種妥協的話,那麽,在後冷戰時期,中美之間巳經不存在一個共同的假設敵作為連結雙方利益的重要因素,兩國關系在某種意義上更帶有零和遊戲的性質。柯林頓連任總統後,即使急於尋求北京在全球事務的合作,恐怕也不會漠視“台灣牌”的價值,輕易犧牲美國在台灣的政治、經濟和安全利益,也不會置共和黨主控的國會的意見於不顧,違背《台灣關系法》有關維持台海和平的承諾。在這種情況下,中美之間有關台灣問題的討論,難有什麽實質性的結果。中共在後鄧時期以武力迫和促統的可能性,可以說是微乎其微。
2.經濟整合途徑
西歐國家由建立經濟共同體,進而尋求政治整合的經驗,為中國的未來統一,提供了一個參考模式。八十年代後半期,建立“大中華經濟圈”逐漸成為港、台、大陸和海外學者的一個熱門話題,但其涵蓋的範圍有相當差異。最明顯的差別是大陸和香港學者在使用“中國經濟圈”、“海峽兩岸經濟圈”和“華南經濟圈”、“中國人共同體”、“中國圈”、“華東南自由貿易區”等概念時,所涵蓋範圍不外乎大陸和台港澳等地,但台灣學者高希均先生和美籍華人學者鄭竹園先生所分別提出的“亞洲華人共同市場”和“大中華共同市場”模式卻均將新加坡包括在內。[21] 兩岸對經濟整合涵蓋範圍的不同認知,與雙方的主權之爭有很大關系。北京的方案將經濟共同體視為中國內部的區域整合,頗有“在經濟上拖住台灣”、“以三通促統一”的玄機;台北的方案則屬國際間區域經濟整合的性質,不以統一為預設目標,故而強調以新加坡作為合作夥伴,增加與北京打交道時的緩沖因素。
西歐經濟共同體的成功經驗是否可運用於中國的統一過程?西歐共同市埸在建立之初,其成員國均屬自由民主國家,且互相尊重彼此主權,故而得以避免摩擦,循序漸進地推動經濟整合和政治整合過程。與此相反,海峽兩岸在經濟和政治制度方面存在巨大差異。雖然大陸近年努力建立市場經濟,實行基層民主選舉,但與實行自由經濟和民主政治的台灣仍相去甚遠。據統計,截止一九九五年底,前往大陸投資的台灣廠商累計巳達三萬家,協議金額兩百八十三億美元;九五年雙方間接貿易亦巳高達兩百廿五億美元。[22] 然而,由於政治紛爭,雙方至今無法簽訂投資保障協定之類的經濟性協議,更不用說就建立經濟共同體達成共識。在兩岸的制度和主權之爭得到化解前,經濟整合的效力究有多大,值得存疑。近年兩岸經貿交流雖有增長,政治關系卻未見根本緩和,以此推論,僅僅擴大兩岸經貿交流幅度,並不足以促成中國的重新統一。
3.政治協商途徑
鑒於台海分治、制度迥異的現實,兩岸在短期內難以達成統一的共識。北京對此或許也很清楚。中共政協主席李瑞環在九六年四月初接見泰國華文報業訪問團時就曾表示,“中共提出一國兩制,一國的原則是確定,至於兩制可以等將來再談”。李還指出,“中共認知台獨問題與反統一或本土意識要分開,也了解台灣有些人不希望富而小的台灣與窮而大的大陸合起來,不過誰能預測將來大陸不能富起來?”[23] 李的這一表態,與“江八點”強調在“一個中國”原則上,發展現階段兩岸關系,頗為吻合。
事實上,在大陸實現經濟自由化和政治民主化之前,兩岸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很小。中共的“兩制”模式,難為台灣方面所接受;台灣方面所提出的“三民主義統一中國模式”、“多體制國家模式”、“兩德模式”、“邦聯模式”、“聯邦模式”等,不是被中共視為“和平演變”的陰謀,就是被劃上“分裂祖國”的等號。為此,如果海峽兩岸對中國的最終統一確有信心和耐心,就不應急於一時,而應通過平等協商,從化解主權之爭入手,培植互信互惠精神,進行廣泛的經濟合作,為未來的統一創造有利條件。
舉行兩岸政治和談,本是中共孜孜以求的目標。從鄧小平一廂情願地寄希望大陸籍國民黨當局與北京私相授受,到江澤民倡導吸收兩岸各黨派代表人士進行和平統一談判,說明中共對台灣政治民主化、本土化的現實巳經有所體認。與此相應,台北從八十年代的“三不政策”,到“國統綱領”中有關兩岸高層會談的三個前提條件,再到李登輝有關“從事和平之旅”的提議,在兩岸和談問題上的態度巳由消極回避,轉為積極回應;美方由當初對兩岸談判不予介入或鼓勵的立場,轉為希望兩岸和平協商、解決爭端,也都有利於促進兩岸政治接觸。
目前的問題是,中共何時願意結束對兩岸政治接觸的“冷處理”策略,完全回到“江八點”的基調?如果北京在十五大人事布局定案、收回香港、兩岸經濟交流擴大、中美互訪以及與南非等國家建交後,再對台北提議進行政治談判,台北是否會因經濟、外交籌碼的喪失,而以“國家不需要,人民不支持”為由,轉攻為守,拒絕兩岸會談?即使兩岸談起來,如何解決台北的外交空間問題?兩岸能否就維持彼此對外關系現狀達成“休戰”協議,互不擠壓對方?北京是否願意與台北共組代表團,參加國際性政治組織?台北是否願意被中共矮化為純經濟實體?所有這些問題,均關系到雙方對“一個中國”原則的不同銓釋。從海峽兩岸在政治談判問題上的攻守易位看來,目前雙方的有關提議和回應,仍處於政治喊話階段,在短期內未必能帶來什麽實質性的結果。
四、結語
根據功能主義理論,分裂國家通過經濟、文化、科技和教育的交流和合作,可漸次達成國家的重新統一。然而,近年海峽兩岸經濟、文化交流的迅速發展,不但未能帶來雙方關系的根本緩和,反而因千島湖事件的誘發,凸顯了雙方在社會制度和行為規範上的差異。加以李登輝美國之行的後遺癥,兩岸關系陷入和戰難定的低迷狀態。台海危機後,兩岸關系開始了新一輪的互動。北京對台策略的重點,從文批武嚇轉為外交封殺和經濟誘控兩手並舉,不急於全面恢覆李登輝訪美前兩岸關系的相對緩和局面;台北在堅持務實外交和控制兩岸“三通”進程的同時,對舉行兩岸高層接觸與和平談判采取了更為主動的姿態。與此同時,華盛頓開始重新檢視對華、對台政策,鼓勵兩岸和平對話,尋求重建中美合作關系;香港即將回歸大陸,使目前兩岸間接“三通”的格局面臨調整的壓力。在上述這些因素的制約下,後鄧時期的兩岸關系呈現出既潛伏危機又充滿活力的貌相。
在兩岸主權和制度之爭未見消除,經濟發展水平差距甚大的情況下,中國走向統一的唯一捷徑是兩岸共組松散的邦聯體制,讓雙方在象征性的“一個中國”的框架下,享有事實上的對內、對外主權,通過發展經貿合作,縮小兩岸的政治和經濟差距。此一目標能否實現,取決於兩岸政治的良性互動和內政外交的未來走向。根據目前的情形研判,在本世紀內兩岸關系仍將維持不統不獨的僵局,發生軍事沖突的可能性雖然不大,但統一共識之達成,亦非一件易事。
走人類共同的憲政民主道路
龔祥瑞
前北京大學法律學、政治學資深教授
一、什麽是民主?
二、為什麽要走人類共同的憲政道路?
三、在中國實行民主憲政:我的展望
一、什麽是民主?
要談憲政民主,首先需要明白什麽是民主。如果僅從民主這個詞的中文字面來理解,民主似乎就是“人民當家作主”,這是中國1949年以來最流行、無人不知的一句政治術語。中共宣稱,它把億萬民眾從舊社會中“解放”出來,使民眾擺脫了所謂“三座大山”的壓迫,在共產黨領導的新社會里“翻身當家、作了主人”,因此,盡管中國堅持“專政”,中國也已經“有了民主政治的事實”。但實際上,中國真正能“當家作主”的只是占人口很小部份的各級幹部,所謂的“人民當家作主”不僅是一句空話,而且也非實話。
民主本來就有多種含義,並不只是意味著“人民當家作主”。如果把民主定義為“主權在民”,則似乎是一種落伍之解。因為所謂的“主權”,為十五世紀舊法學家奧斯丁(John Austin)所發明,原指世俗國家皇帝代表國家和老百姓利益的最高權威。到了今日,人權原則成為世界普遍原則,國際法為世界各國共同尊重,如果一個國家只強調“主權”、而偏輕“人權”,至少在思想領域里是顯得落後了。
還有人把實行民主看作是一種作風,比如毛澤東就如此,他曾經說,要“讓人家講話”、“好話壞話都可以講”。這樣的“民主”,只不過是“大家長”納諫而已,類似清朝官僚張之洞所說的,“民間可以發公論,達眾情而已,欲使民伸其情,非欲民攬其權。”因為持這種觀點,所以毛澤東對外國記者說,他是“不相信選舉”的,他認為“協商一致”比投票選舉更“民主”。之所以如此,大概是因為這個“協商”過程總是在他的牢牢掌握之中,可以確保按他的意見達成“一致”,至於他的意見則總是“唯一正確的”。這樣,重要決策和候選人名單,只要“協商”就行了,不需要投票表決。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連“民主協商”也取消了,“民主”變成了“大鳴大放大字報”。
毛澤東之後,鄧小平提出過“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並要求實行“高度民主”,即比西方資本主義民主更“高”的“社會主義民主”,它包括經濟民主、政治民主、社會民主。鄧小平顯然比毛澤東想得多一些,他提到的民主指的是一種制度,是一種帶有普遍性、連續性和穩定性的民主制度。可是,他1980年發表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至今並未實現;在鄧小平時代,中國仍然沒有民主,實行的是強人政治。
民主也可以被理解為一種生活方式(way of life),如自由放任(laissez-faire, laissez-passer)、權利與義務之對應、人與人之間的公平競爭等。當中英聯合聲明保證香港1997年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時,指的就是資產階級自由化,就是資本主義和民主自由主義的生活方式。
民主還是一種意識形態(ideology),其政治理論或政治思想正是本文想要討論的。美國的政治學和歷史學向來忽視意識形態在政治中的作用,而偏重現實主義的探討,即從社區(社團)、選區、黨的組織以及相關的利益和文化背景等角度,來說明政黨、選舉、政策等政治問題。
康奈爾大學政治學系的洛伊教授(Theodore S. Lowi)認為,民主作為一種意識形態具有重要的政治影響力。他在近著The End of the Republican Era(1995年版第19頁)中分析了美國現有的六種意識形態,新、老保守主義,新、老自由主義,新、老社會主義。新、老自由主義在美國歷史上始終居於中間地位,起著主導左(社會主義)右(保守主義)兩翼的作用。亞當·斯密和麥迪遜等人所倡導的老自由主義,強調自由市場(放任主義)、自由黨人、自治社團主義,認為政府進行統治的理由僅僅是要幹預那些對社會有害的行為之後果,並保障契約之履行,其政治理念則是維持一個各人自負其責的自由社會。自羅斯福實行“新政”以來,新自由主義逐漸興起,它現已成為民主與共和兩黨共同信奉的公共哲學;老自由主義被取代了,終於退出舞台。新自由主義包括自由主義、進步主義、國家自由主義(羅斯福新政)和凱恩斯主義,其政治理念與老自由主義類似,但非常重視積極的社會立法,並以既能維護自由、又能避免危機的福利國家為其理想。
據洛伊的研究,在美國社會的左翼,聯邦制下的基督教社會主義始終只構成地區性的保守勢力,一直到六十年代末,尼克松和里根兩位共和黨總統上台之後,它才演變成聯邦範圍的、全國性的新保守主義的一個組成部份。信奉社會主義的美國共產黨早已失去了社會的注意,以Wittaker Chambers為代表的反覆無常的美國馬列主義者眾叛親離,其成員已所剩無幾了。美國的意識形態主流實際上只有新老自由主義和新老保守主義這四種,民主、共和兩黨中的左翼所講的社會主義,並不是馬克思列寧所說的社會主義。馬列的社會主義以絕對真理自居,以“各盡所能、各取所需”、人人平等的“公社”為其理想。在美國的聯邦制下,這種社會主義沒有立足的余地,因為在各州和地方政府對人民分別治理的制度框架中,所謂的“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勢力分散殆盡,始終聯合不起來。洛伊認為,美國之所以沒有真正的左派,連第三黨也難以存在,是聯邦制的分治主義的結果。
中國的情形則正好相反,歷來不是極左派就是極右派占主導地位,中間派的自由主義向來沒有立足之地。以鄧力群為代表的極左派,就是以正統馬克思列寧主義來攻擊鄧小平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一心想維護十九世紀中葉的老馬克思主義,結果必然偏離九十年代中國的現實。中國人一向重視意識形態,從戰國時代到毛澤東時代,都常有“百家爭鳴”之說,但實際上卻總是“一家獨鳴”;不是“獨尊儒術”,就是以奉馬列為“唯一真理”為名,結果扼止一切不同政見,給專政政治提供理論根據,以至於今日發生了所謂的“信仰危機”。中國有過封建主義、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國家主義、民族主義等多種意識形態,吾人要為二十一世紀創新,乃有憲政民主作為一種意識形態之議。
毛澤東曾經說過,“憲政就是民主政治。”可是他沒有對這個說法作必要的補充,或者他並不了解,民主的含義比憲政要豐富得多,憲政只是低度民主,是人民最低限度的“當家作主”。憲政主義所強調的只不過是,政府要在“憲法的範圍內”行事。所謂的憲法,實際上就是一紙限制(或叫做“授予”)政府權力的文件,其中各條款都是為了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而制定的。因此,每一條憲法原則都是對統治者權力的限制,也就是對公民權利的保障,這些條款除依照事前規定的特殊修憲程序外,是不能變更的。
憲法具有最高性,即使最高權力機關也必須遵守。在憲法之上再也沒有“無所不能,無所不在”的“上帝”或“正確領導”。沒有一個人能在憲法之上或憲法之外“發號施令”、或“垂簾聽政”。在憲政之下,不允許存在絕對的權力,權力的行使必須分立,政權與民權必須保持平衡,政權必須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上。憲政所規定的這種對統治權力的限制,作為一種意識形態也就內在地隱含著民主,所以是走向民主的第一步,也意味著民主意識的萌發、專制獨裁的結束。
環顧英美法等先進共和國從立憲到行憲以致實現民主,都是由下而上的自發演進的歷史過程。其他國家若只是移植他國的成果、僅僅從外部移植一紙憲法,並不能因此就實現民主。當代世界上,有一百五十多個國家制定了憲法。其中只有三分之一的國家實行了民主制度;還有三十多個國家維系著不太穩定的民主制度;此外則仍有相當多的國家有憲法而無憲政,特別是在一些國家中,“憲法”是被用來限制被統治者的權利、保障統治者的權力的,是專制的工具,不改變這樣的“憲法”是根本不可能走上憲政之路的。
二、為什麽要走人類共同的憲政道路?
我們之所以主張二十一世紀的中國應當走人類共同的憲政民主道路,是因為憲政的道路是建立在人性的基礎之上的。人既是有血有肉的個體,又是社團、社會、邦國的一分子;既有個性(particularity)又有普遍性(universality);既有良性的一面又有惡性的一面。人是自利的,又是易犯錯誤的。正如麥迪遜在《聯邦主義者文集》51篇中所說,人不是天使,如果人是由天使來統治的,也就用不著設立政府了,在一個人統治人的社會里,最困難的問題是首先要統治好被統治者,其次就是要統治好政府自身了。
統治被統治者自然要依靠人民,但人類的經驗昭示我們,還需要預防措施,人性中的弱點最明顯不過地說明了這一點。中世紀神學家湯麥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告訴我們,人有三種基本欲望(wants),即性欲、求知欲、權力欲。欲求是個人的目標,由每個人自我規定(Wants are individual goals defined by the individual)。個人還有需要(needs),需要也是個人追求的目標,但需要則由他人按照一些外在的道德標準來規定(Needs are individual goals defined by somebody else, according to some external moral standards),道德的主要目的就是限制欲望。法蘭克福特法官認為,“法律只管人的外在行為而不問人的內心生活(Law is concerned with external behavior and not with the inner life of man)”,而保守主義的專欄作家喬治·衛爾(George Will)則認為,法蘭克福特的主張是完全錯誤的。一般來說,憲政民主主義是amorale(超道德論)的,它強調,政治是各種利益關系的競爭與平衡,而不是有關是非的哲學,也非有關善惡的倫理。
憲政主義從人類共同的人性論出發,其主要理念有如下幾方面:
1.理性相對主義 理性相對主義認為,人既是個體、又是群體的一份子,在采取共同行動時,即在公的領域里,在一定的時間、空間和條件下,實行多數決定、少數服從,“少數服從多數,多數保護少數”,是一種理性的安排;但多數人的決定並不一定就是正確的,即使不正確,多數人的決定仍然是理性的;少數人的意見未必不正確,但即使少數人有正確的見解,欲強加給多數人,則也是不理性的。憲政主義所講的少數服從多數,是在承認人與人之間相互平等、他人權益必須得到尊重、“一人一票”的基礎之上建立起來的。從這一觀點來看,如果由於少數人自認為是正確的(或者唯一正確、永遠正確),就要求多數人必須服從他們,或者因為少數人有不同或對立的意見,多數人就“共誅之、共討之”,那麽,民主就被消滅、鏟除了。
與憲政民主主義所堅持的相對理性主義不同,中外歷史上的獨裁專制都是信奉絕對主義的。這種絕對主義意識形態的追隨者常常忘了自己是人而不是神,無視自己的有限性、片面性;他們往往以道德或宗教做幌子,或以“崇高的謊言”(noble liars)為外衣,自稱是“唯一正確”的信徒;它們要求的是服從“正確”,而不是服從多數,誰不認同這種“正確”,就打擊排斥、乃至消滅其肉體。於是,凡是絕對道德觀念起主導作用的地方,暴政、鎮壓必然隨之而來,法國雅各賓黨與山岳黨的專政,希特勒的納粹統治,以及斯大林的暴政,都是例證。歷史也證明,此類專制獨裁因為違反人性,從來難以持久,終有瓦解的一天。
2.民主多元主義 西方憲政主義是建立在天賦人權的自由主義(新老兼而有之)理論基礎之上的,主張通過由憲法規定的權力分配和操作,來保障民眾與生俱來的權利並賦予統治者權力。在意識形態方面,憲政主義堅持和各種意識形態和平共處,因此是主張政治民主的多元主義的,它能包容自由主義與保守主義。可以說,憲政主義是自由主義中的保守派,是保守主義中的自由派。憲政主義具有道德的象征和信仰的依托,但又超越道德。在專制國家強大的絕對主義的壓力下,憲政主義者欲追求生存、自由和幸福等權利,若不采取這種“兼容並蓄”的態度,不僅沒有思想出路,甚至也無法生存。在當代改革開放的中國,多元主義(pluralism)也還是個禁區,但是,多元化事實上是阻止不了的,它已經開始出現。
3.界定政府的權力和責任 孫中山先生說過,“政治是管理眾人之事。”憲政的特點就是把管理眾人之事納入法治的制度安排,而防止人治。憲政民主主張,凡是私人的事物,屬於私人領域(private domain),非國家所能侵犯;只有公共的事物才屬於政府的領域。什麽是公,什麽是私,若僅從道德倫理觀點出發,經常難以區分。而按現代經濟學的觀點,所謂的“公”的物品或服務,就是它的效用對使用者是“不排他的”,你可以消費,我也可以消費。比如,一個路燈就是公共物品,因為只要它在那里發光,我們大家都可以得到照明,並不因為它為你照亮了,就不再為我照明。而一個蘋果則不是公共物品,因為你吃了這個蘋果,我就不再能吃它。沿用這樣的概念,可以說,凡是經濟上“不排他的”而政治上又屬於“公眾的”或眾人的,就是公的;凡是經濟上是“排他的”而政治上又不屬於“眾人的”就是私的。國防、財政、交通、環境等等,都屬於“公共物品”的範疇,外交、公安、保護產權、解決糾紛等都屬於“公共服務”的範疇。
經濟理論可以證明私人(包括私營企業在內)與私人之間的市場交換,可以實現私人物品生產當中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供求均衡。在市場運作正常的情況下,若政府硬要在中間“插一手”,既是多此一舉,也是浪費資源。市場有時可能會失衡,資源配置效率下降,這時可以由政府作一些管理(幹預),但政府並不見得就一定能正確地糾正市場的“錯誤”。況且政府管制本身又是件耗費資源的事(政府本身的運營需要成本),政府幹預的結果往往可能是得不償失。只有涉及公眾的事才需要政府以法律來治理。
老派自由主義者亞當.斯密認為,私益之和就是公益,美國開國之父之一的麥迪遜也主張“排他地關注自我利益”(exclusively concern for self-interest)。這樣的看法主張讓私人自發地提供公共物品、處理公共服務,政府只不過扮演一個“守夜人”的角色。但新自由主義者卻認為,若僅靠私人之間的直接交易去解決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問題,由於交易成本太高,私人或者無能為力、或者缺乏意願,會造成公共物品和服務不足;同時,由於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具有壟斷性,也未必都適合讓私人來管理。所以,憲政主義者或新自由主義者都一致主張一個積極的、而不僅僅是一個“看守人”的政府,凡是市場不能解決或由於市場經濟所產生的社會問題,如公共土地和港口的使用、通貨金融的管制、對外貿易的管制、教育的普及、罪犯的懲治、對失業者和窮人的救濟等,都不能不由政府來解決。
在憲政體制下,政府要根據憲法的授權和設定的規則與標準(standards and guide-lines)來規範社會行為,這與集權體制國家的政府功能完全不同。中國人歷史上一直沒有機會真正體會到人性的尊嚴;中共建政以後,又吃盡了政府幹預一切的苦頭。當然,城市居民和國家公教人員也接受了政府“恩賜”的種種福利──公共宿舍、公費醫療、政府提供的職位、薪水等等;但與此同時,則是多少年來司空見慣的機構膨脹、人浮於事、貪污腐敗。美國國會參議院共和黨領袖杜爾1996年1月批評美國民主黨總統克林頓時說,“美國人都知道,提供救濟而不讓接受救濟者肩負任何責任,將會摧毀人性的尊嚴。”今天中國城市改革的困難就在於,過去多年來生活在一個龐大的、無所不在的政府之下,很多人已經失去了離開政府保護、獨立謀生的意願和能力。
如何改變中國的政府職能呢?原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樊綱認為,要建立起市場機制,需要使政府做到該管的管、不該管的不管,從原來的一些職能中退出來,更好、更強有力地執行另外一些政府應該執行的職能;與市場經濟對政府的要求相比,集權體制下的政府在“當資本所有者”、在“管企業”、“管生產”等方面管得太多了,而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做得很不夠;今後,政府的基本職能應是組織公共物品的供給。樊綱先生給我們憲政主義者的啟示是,建立“法治”不應僅僅局限於強調政府行為的程序化,而且也要界定政府的職能,要推動政府積極地為制度創新努力。
三、在中國實行民主憲政:我的展望
憲政主義所開辟的道路是人類共同的道路,這已為世界上多數國家所認同。因為憲政主義從實際出發,取各家之長而熔合之,成為民主的世界潮流之先聲。同時,憲政的道路也符合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精華,如中庸之道、和為貴、孟子的性善,以及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隨心所欲不逾矩等等,都可以被看做是與憲政理論的理念相近的。
本人在大學時代就夢想著,中國能建立一個“遵紀守法”的公務員隊伍。當年中華民國政府用庚子賠款派我到英國,學的就是“公務員任用制度”。可是,七十年過去了,直到今日,中國大陸上連一個“政務官民選、事務官考選”的制度都還未建立起來。過去多年來,我所建議的《新聞出版自由法》、《人民代表大會司法專員監督法》(ombudsman)、《地方(市)法人法》、《私有財產保護法》、《人身權利保護法》等均未被認可,說是“沒有條件”。
我只能希望,下一個世紀的中國能建立憲政民主制度,把政府權力和市場運行都限制在“法治(rule of law)”的範圍,不同的政治和思想派別都遵守“遊戲規則”,尤其是政府及其官員能率先遵守自己所立之“法”、“言必行、行必果”,“多數執政、少數批評”,定期選舉、以選民的票決是瞻,如此來維系政權的合法性與正當性。過去幾十年,在中國學術與政治不分、社會與國家不分、權利與權力不分,結果是有政治而無學術、有國家而無社會、有權力而無權利,誰有權就為誰“平反”、誰下台誰又被抓起來,惡性循環。如果在未來的中國,少數隨著民意的向背可以上升為多數,多數也可以下降為少數,那麽這樣就形成了政治的良性循環,中國就從此能夠走出“一治一亂”的輪回了。
1988年冬,為紀念1989年的建國四十周年、“五四”七十周年及《人權宣言》頒布二百周年,應某報社的邀請,我以“中共需要什麽樣的憲法理論”為題,寫了一篇文章。嚴家其、於浩成、曹思源三人也分別以“民主無東西方之分“、“民主與科學”、“走議會道路”為題寫了文章。這些文章發表在1989年4月華東政法學院出版的《法學》雜志上。到了1989年8月,這四篇論述被當作法學界的“資產階級自由化”的代表作大加批判,尤其是把我的文章斥之為“赤裸裸的反動的資產階級謬論”。受到批評並不令我奇怪,我有寫文章的自由,別人當然有批評的自由;奇怪的是,批判我的人不給我答辯的權利。由於我還是位在職的老教授,北大法律系也覺得我的看法不過是個“學術問題”,就讓我系辦的《中外法學》刊物發表“憲法理論問題”的文章,對我的拙文進行兩頁的評述,我寫了“答辯”。在這個“答辯”中,我指出,1954年憲法是斯大林憲法的翻版,現行憲法和以往的三部憲法序言把自己說得太好,容易引起民眾的失望;憲法的明文規定與實際不符或大相徑庭,是路人皆知的事實。因此我主張要“實施憲法”,使“憲法”已經規定的民眾的權利變為生活中他們真正的權利;也主張實行民主的寬容精神,讓不同的觀點和看法有公平的競爭,讓正確的東西克服錯誤的東西,好的東西克服壞的東西。
到了二十一世紀,我想,現行憲法一定會修改。憲法是“授予----限制”權力的文件,是“法中之法”。中文“權”這個字含有“權力”與“權利”二義。政府的權力與公民的權利都不是絕對的,既不應是前者決定後者,也不應是後者決定前者,而應當是政府的權力和公民的權利都受憲法的限制,由憲法規定政府的權力、公民的權利。同時,只有在政府與公民中樹立起憲法的權威,憲法得到了普遍的遵守,紙上的憲法才能成為活的憲法;只有真正按照憲法的條文來實施,憲法才能具有生命力,才能具有權威性;也只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按照事先規定的程序,不斷修改、更新憲法,才能保持憲法權威的連續性和政府的合法性。各國修改憲法有不同的程序,是個極為慎重的過程。在美國,修改憲法需經參眾兩院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或各州四分之三的特別多數的批準,或經最高法院在個別案件中遵循民意的向背作出裁定。在法國修改憲法甚至須要經過人民的公決。
總之,憲政道路就是法治的道路,法治是走向民主的第一步。法治向統治者說道:“在你向我們行動之前,你必須告訴吾人,你要為我們幹些什麽。”這意味著一個能預知的、穩定的、符合憲法的政治體制(A particular kind of constitutional, stable, predictable political regime)。中國人應當要在即將到來的新世紀里促成憲政民主的實現。作為一個行將就木的老人,送走過八十五載的風風雨雨和過去幾十年的艱苦歲月,我仍願隨著現年四十多歲的青年人,為迎接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為子孫後代永享公民的政治權利以及社會經濟文化諸項權利、走人類共同的路,而努力下去,決不回頭,一直走到底,走到跑道的終點。
在本文的寫作過程中,筆者多次與哈佛大學的楊建利博士進行了頗有價值的討論,最後的定稿也是在楊博士的協助下完成的,在此表示感謝。
村民自治:中國農村的制度創新
高純
中國旅美學者,政治學博士
一、從人民公社轉向村民自治
二、村民自治的目標、組織與結構
三、村民自治的選舉制度
四、村民自治的效能與前景
自從中國開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發生了許多重大的經濟與社會變化,其中一項至今仍不太為人注意、但卻具有極為深遠意義的社會政治變革,就是在農村全面實行的村民自治和農村幹部選舉。近幾年在中國農村逐漸興起和擴展的村民自治,不僅密切關系著每個農村居民的切身利益與政治權利,而且也將通過對鄉村政治社會制度的變革、影響整個中國的制度創新。中國人口的四分之三都居住在鄉村,就象當年農村土地承包制導致全國計劃經濟瓦解一樣,村民自治這樣的鄉村政治社會制度的根本性變動,不可避免地會啟動中國未來政治社會制度的變革。本文的目的是幫助海外和國內希望了解中國農村社會政治制度變革的人士了解村民自治這一制度變革過程。在第一節說明村民自治的背景之後,以後的幾節將分別介紹鄉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會議的組織結構、法定功能、選舉制度,以及村民自治的效果及前景。
一、從人民公社轉向村民自治
中共建立政權後不久,即在農村推行集體化政策。五十年代末,更全面實行集經濟、社會和政治為一體的、“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這種制度一方面在社會和政治層面實行對農民的全面嚴厲控制,另一方面則構成了對經濟發展的破壞。到七十年代末,人民公社已走到山窮水盡的地步,導致農村廣泛的貧困化。這樣,中共接受了農民自發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開始了農村經濟改革,取消人民公社對農村資源的掌握和生產經營的控制,而代之以農民對土地等資源的自主使用和生產經營上的自主權。農村經濟改革促使人民公社制度很快解體,[1] 但也因而引起了一系列緊迫問題,如計劃生育失控、公糧無法收繳、公共事業難以維持發展等。
面對這種形勢,中共只好重新組建農村基層行政組織。從一九八三年開始,中共以鄉政府代替了原來的人民公社。可是在村這一級,到底用什麽機構取代原來的農村生產隊,當時上層卻意見不一。中共中央組織部主張強化鄉村黨支部的功能,國務院傾向於設立村公所,而全國人大則讚成實行村民自治。經歷了一番上層內部爭論後,最後是全國人大支持的村民自治的設想占了上風。
在這一決策過程中,當時的全國人大委員長彭真起了重要作用。他經受了文革的迫害,文革後又領導全國人大這個機構,十分希望擴大人大的影響和作用,因此比其他政治領導人更多地強調基層民主和法制建設。在全國實行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不久,廣西易山縣等地農民自發地建立了一種新型的村級民眾自治管理機構,即村民委員會,以維持社會秩序、調解村民糾紛、管理公共設施,[2] 彭真對此頗為支持。1982年修改憲法時,他堅持把村民委員會寫進憲法的第111條,使得村民委員會成為憲法規定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可以辦理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3]
以後彭真又進一步在全國人大積極推動有關村民自治的立法。1987年3月16日,彭真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時說,舊中國沒有留給我們民主傳統,我國民主生活的習慣是不夠的,要通過“全國人大、各級人大自上而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同時)從下而上,從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展群眾自治...,(這樣),上有全國人大、各級人大,加強民主與法制,下有群眾自治,上下一夾,作用就大了。”當時有一種意見認為,村民委員會應隸屬於鄉鎮政府、成為鄉鎮政府的派出機構,彭真則強調,“村民委員會不是基層政權的手腳,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4] 他還指出:“把村民委員會搞好,等於辦好八億農民的民主訓練班,使人人養成民主生活的習慣,這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一項很重要的基礎工作。”[5]
1987年,在彭真卸任前的幾個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以下簡稱《村委會組織法》),並規定於1988年6月1日起在全大陸實行。該法的制訂將一九八二年憲法對村民委員會的規定法律化,使以村幹部直接選舉為基礎的村民自治活動在農村正式拉開了序幕。
然而,由於村民自治是對鄉村政治社會制度的根本變革,在上層和鄉村基層都遇到過種種抵制。尤其是“六四事件”後,中共的組織部門中的一部份人利用當時的政治形勢,批判村民自治,認為農村選舉是搞和平演變,指責民政部負責村民自治工作的人員是不堅持黨的領導、在農村推行資產階級自由化。但是,這些批判和指責遭到了彭真的反對,他為此訓斥了組織部門負責人。彭真出面後,中共組織部只好罷休,不再幹預村委會選舉和村民自治。[7] 這樣,村委會選舉和村民自治得以繼續推行下去。彭真從全國人大委員長職位退下後,幾乎年年都要民政部向其匯報村民自治的進展,當聽說有些地區農民自發地組織了村民代表會議的消息後,他立即給以大力支持,並要求民政部門積極推廣。[6]
到目前為止,中共內部對“要不要村民自治、讓不讓農民選舉”這一點,爭議已經不多了。盡管全國各地村民自治的進展極不平衡,但總體上正在向更廣泛、更深入的方向發展。現在大部份省市的鄉村至少已進行了兩次村委會的選舉,個別省份已開始了第四次選舉;不少地方的選舉是開放競爭式的民主選舉,這種民主選舉方法正不斷蔓延擴散,有逐漸形成主流的趨勢。
二、村民自治的目標、組織與結構
由人民公社制度朝村民自治轉變,無疑是一大進步。但在村民自治這一旗幟下,可能會有截然不同的目標。推行村民自治的目標至少可以有兩種,一種是旨在真正建立獨立於政府的社區自治組織,另一種是利用村民自治型組織來代替政府機構履行行政職能。中共推行村民自治的意圖是兩者都包括的,但後者占據更重要的位置;而在推行自治過程中,農民們則可能會真正追求前一目標。中國用來規範村民自治的《村委會組織法》就反映了這兩類目標。
根據《村委會組織法》,村民自治的組織結構有兩層,即由全體村民參加的村民會議和由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是決策機構,村委會則是行政機構;由於許多村子人口較多,召集全體村民開會困難,因此在村民會議之下,又成立村民代表會議,這就可能出現三級結構。目前,有的省規定村民自治實行兩級組織結構,有的省則規定實行三級組織結構。盡管上述兩個目標有可以和諧的一面,但它們也有互相摩擦的一面,這樣的摩擦不僅在村民自治的實踐中不斷出現,也從一開始就在關於村委會和村民會議的法律及規定中表現出來。
1.村民委員會
村民自治從建立村委會開始,村委會在村民自治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村委會組織法》為村委會設定的主要職能中,既有自治性的職能,如負責農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節糾紛、維護治安、開展文化活動、服務與協調經濟活動、管理和維護村里的集體財產和經濟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也有代行政府的職能,如推動和促進農民履行像納稅、服兵役、義務教育、計劃生育、農產品訂購合同等各種義務。
雖然從憲法和《村委會組織法》的一些條文來理解[7],村委會屬於農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村民自治體系中由村民會議授權的行政機構,對村民會議負責,由村民會議監督,獨立於政府和執政黨,應該是沒有“上級領導”的;然而,在中國的現實政治條件下,在村民自治名義下出現的村委會,其自治的角色和功能都有所異化。首先,中共把村委會看作是農村地區龐大行政管理系統中村一級的行政機構,《村委會組織法》中的另一些條文及各省的具體規定仍確定,鄉鎮政府可以指導村委會的工作、村委會必須協助鄉鎮政府工作[8],使村委會對政府機關有一定的從屬關系,村委會的自治權受到種種限制。其次,中共既想給農民一些自治權,又不肯放棄黨對村民自治組織的直接控制,中共中央1990年第19號文件規定,村委會要置於黨的領導下,山西省甚至規定,黨對村委會的領導就是村黨支部對村委會的領導[9]。
全國各地對村委會成員數額的規定有所不同,大部份地區規定由村民自己決定。各地村委會的一般情況是,設主任一人,負責全面工作;副主任一或兩人,專門負責某項工作或擔任主任的助手;委員二至五人,一般分為會計、治安、衛生等委員,各負其責。村委會下設的治安、衛生、福利等委員會,其成員由村委會決定或由村委會提名經村民會議通過,各委員會的工作,一般由對應的村委會委員主持。
多數省規定,村委會決定問題時由全體同意或少數服從多數通過;但也有個別省(如江蘇省)規定村委會決定問題時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這實際是讓主任說了算,而不是少數服從多數。為了更多地掌控村民自治,《村委會組織法》和各省實施辦法又賦予村委會一些超出行政的權力,如規定“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10] 村委會具有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的權力,就使它可以利用召集、不召集或推遲召集會議,以及掌握會議程序與會議議程的權力,達到對村民會議和多數村民意願的控制。這樣,一些地方盡管選舉產生了村委會,但村民自治卻未實現,甚至出現村委會濫用權力、操縱選舉的現象。
2.村民會議
村民自治的主體是村民,由全體村民參加的村民會議應該在村民自治中占有重要地位。《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民會議由全體成年村民組成,討論和決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務,村委會向村民會議負責,村民會議有權撤換村委會成員。由此看來,村民會議應是村民自治體系中的最高機構。但是《村委會組織法》卻不願明確說明村民會議的權威性;相反,該法另外規定了村民會議要由村委會召集與主持,這就實際上將村民會議高於村委會的地位打了折扣。大多數省份對村民會議地位的規定,同全國人大一樣,也是含糊不清。可喜的是,有些省(如福建、貴州、黑龍江、遼寧)在本地的規定中,強調村民自治的主體是村民群眾,村民會議具有本村最高決策的權力。
盡管《村委會組織法》對村民會議職權的規定相當模糊、籠統,大多數省對此卻作了較為詳細具體的規定。如福建省規定,村民會議的主要職權包括審議決定本村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聽取並審議村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決定村規民約、撤換和補選村委會成員、審議決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11] 《村委會組織法》規定了村民會議的兩種形式,即由十八周歲以上全體村民參加或由每戶派代表參加。在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村民會議大多采用後一種形式,一年召開一到兩次會議。由於村民會議召開的次數過少,嚴重影響了村民表達意見和參與村務的機會。而村委會所具有的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的權力,又往往使村委會可以操縱和影響村民會議,結果村民會議真正能發揮的作用就更加有限,還造成一些地方選舉產生的村委會濫用權力,重蹈過去上級任命幹部的行為模式。
3.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是農民自己創造出的自治機構,在村民自治中正發揮出越來越大的作用。在《村委會組織法》中,只提到村民會議而沒有考慮村民代表會議的設置。不少地方在實施村民自治的過程中,為召開村民會議而苦惱。因為大多數的自然村里十八歲以上的村民往往多達五百人以上,這麽多人一起開會討論決定問題,確實困難很多;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造成的農村分散經營方式,也使得召開全體村民或各戶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十分困難。於是一些地區的農民就在村民自治的實踐中,發明了村民代表會議,給村民自治增添了強大的生命力,不少地方的農民紛紛仿效。民政部主管村民自治的部門也認為,村民代表會議是實行村民自治的一種好形式,值得介紹推廣,1994年,民政部還專門組織了村民代表制度的國際研討會,以促進這一制度的推廣。
現在,在二十四個已制訂《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的省份中,至少有十四個省正式將村民代表會議寫進實施辦法中,其中以福建省和河南省的規定最為完善和清楚。各省或者將村民代表會議作為村民會議的一種補充或替代形式;或者將村民代表會議直接規定為村民自治的一種正式機構,向村民會議負責,行使村民會議所賦予的專門職權(如福建、河南、黑龍江等);也有的省(如吉林)規定,在人口較多的村可用村民代表會議直接取代村民會議,行使村民會議的職責與權力。各地村民代表會議的人數一般為三十至五十人。大多數省份都規定,村民代表會議由村委會召集,會議次數比全體村民會議多。
大多數省賦予村民代表會議的職權與村民會議不同,主要是對重要而具體村務的決策和管理及對村委會工作的監督。從各地農村的實踐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是落實村民自治、推進農村基層民主的重要制度建設。村民代表會議的代表性和常設性,使它能夠發揮村民會議所不能發揮的作用,不僅促進了村民的參與,提高了村民自治的能力,推動了村委會的工作,而且對鄉鎮幹部和村黨支部形成很強的制約,完善和鞏固了村民自治制度。
例如,村民代表會議在河北省趙縣農村推廣後,村民代表會議掌握了村里決策、監督、任免幹部的權力,村民將其稱為“村中人代會”,看作村中最高權力機關。以往,無論是村幹部的任命,還是村里大事的決策與實施,均無法按程序辦,大都隨鄉、村兩級幹部個人意願而定;即使幹部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由於村民會議一年只開一到兩次,缺乏有效的常設監督機構,也往往無法制止選出的幹部濫用權力。現在,村里重要的事情都必須經過村民代表會議的討論和監督,有效地防止了村幹部腐敗現象的發生;而且村民代表會議往往是公開和開放的,也大大便利了村民參與村務。[12]
三、村民自治的選舉制度
在目前中國農村里,不管村委會在多大程度上能真正按照村民的意願行事、是否扮演著政府代理人的角色,村委會代替過去的生產隊,絕不僅僅是村級行政機構設置的變化,它還意味著農村政治社會體制的重大變革,因為村委會的幹部要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這樣就改變了中共執政以來各級幹部均由上級黨政部門指派的制度,使農村居民真正得到了一定的政治參與權。可以說,村委會選舉制度是村民自治的核心之一。雖然1982年憲法第111條早已規定村委會幹部由選舉產生,但選舉的真正推行則是1987年通過《村委會組織法》以後才開始的。
《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成員(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委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除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年滿十八歲的村民都有選舉與被選舉權。由於該規定過於簡單籠統,許多與選舉有關的重要事項,如選舉的組織、選舉的方式和候選人的產生等,都沒有提到,結果各地在制定具體規定和執行時就自行創造了一系列辦法。以下根據各省的規定和實踐,從選舉的組織、選舉方式、確定候選人和競選四個方面,分析當前村民自治的選舉制度。
1.選舉的組織
選舉的組織狀況對選舉結果和選舉質量有著重大影響,即便有很好的選舉立法,如果組織得不好,選舉可能完全走樣。在缺乏民主傳統與實踐的中國,多年實行一黨威權體制,村民自治選舉的組織就更是一個不能忽視的重要問題。由於《村委會組織法》允許鄉鎮政府指導村委會的工作,這等於間接賦予了鄉鎮黨政部門組織村民自治選舉的權力。在已頒布的各省實施辦法中,絕大多數省份都明確規定,要在選舉中設立專門的辦理村級選舉的機構、並規定了其職責,可是,卻從不提及縣、鄉兩級的選舉機構。這不是一時疏忽,它反映出,在縣、鄉、村這三級選舉中,縣、鄉級幹部的“選舉”仍然只是“真任命、假選舉”,而只有村級選舉是比較開放的、真正的選舉,也因此各地都非常看重如何組建村級選舉機構、組織村級選舉,希望通過組織選舉來影響選舉結果。
在多數省份,所建立的村級選舉機構稱為村選舉領導小組、村選舉工作組或村選舉委員會。有些省(如河北)對村級選舉機構的職責作了如下詳盡具體的規定: 一、制訂選舉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培訓選舉工作人員;二、進行選舉的宣傳工作和民主法制教育;三、審查選民資格,進行選民登記;四、組織候選人的提名,以及協商確定正式候選人;五、確定選舉日期、地點和辦法;六、主持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13]
什麽樣的人可以成為村級負責組織選舉的機構的成員,各省的做法差別很大,主要有以下五種情況。第一類,湖南、遼寧、陜西、吉林、山東、江蘇、安徽等省規定,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的人員組成;第二類,河南、黑龍江規定由村民小組推薦的人員組成;第三類,福建、新疆等省規定上屆村委會就是選舉組織機構;第四類,浙江省規定,村級選舉機構要由村黨支部提名人選組成;第五類,四川、山西、寧夏等地規定,村級選舉機構仍要由鄉鎮黨政部門提名人選組成。顯然,後兩種方式有利於地方黨政部門直接操縱控制選舉,而前三種方式則比較民主。各地所建立的村級選舉機構通常由三到九人組成,往往包括村民代表、村民組長、村委會和村黨支部成員等,組長或主任經常是由村黨支部書記擔任。
2.選舉方式
要保持選舉的公平合理,符合民主的原則,首先就要確定適當的選舉方式,這涉及是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秘密投票還是公開投票、差額選舉還是等額選舉。
直接選舉是選民直接投票選舉被選舉人,因為選民直接行使投票權,這種選舉方式更能準確地表達出選民的意願,各國都認為是更民主、更科學的;而間接選舉則是選民先選出自己的代表,然後由代表選出被選舉人,是選民委托他人間接行使投票權。《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因此大多數省份都是這樣做的,但也有少數地區,如福建、陜西、青海、河北、江西等省則規定,村委會也可由戶代表或村民代表選舉產生。
采用間接選舉的地區經常以村民數量多、人口流動性大、民眾參選積極性不高、難以組織全體村民參加選舉為理由,其實這些問題在那些采用直接選舉的地區也有,並不是無法克服的;一些地區主管選舉的幹部不願意實行直接選舉的主要原因是,他們認為間接選舉節省精力、易於組織、便於控制、可以減少候選人競爭,而目前中共黨和人大實行的間接選舉方法正好成為他們堅持間接選舉的根據。在《村委會組織法》實施的最初階段,間接選舉在一些地方有相當大的規模。如1991年福建省村委會選舉中間接選舉占百分之四十;1992年青海省大通縣的選舉中間接選舉占了三分之二。[14] 不過最近以來,由於村民自治的廣泛推行和不斷深入,加上民政部大力推廣直接選舉,采取間接選舉的地方已越來越少。
秘密投票是選民以不記名的方式投票選舉,有利於排除各種幹擾,便於選民自由表達意願和充份行使民主權利。公開投票是指選民在公開狀態下舉手表決的選舉方式,這可能會給選民造成困擾,不利於選民自由表達意願。《村委會組織法》並沒有具體規定村委會選舉應采取何種投票方式,但多數省份都明確規定選舉采取秘密投票方式,農民們也反對公開表決、讚成秘密投票。
但是,各地選舉中仍會出現公開投票。一個原因是,有些農民沒有文化、不會填寫選票,給公開投票造成了客觀環境;有些地方為堅持秘密投票,在投票時設代書員,替文盲選民填票,這種方法有積極的意義,但有些代書員卻曲解選舉規定、違背選民意願填寫選票。而出現公開投票的主要原因是,有一些鄉鎮幹部為了操縱選舉、控制村委會,以各種理由反對秘密選舉、堅持公開投票。不過,由於農民的反對和民政部對秘密選舉的推廣,公開投票方式已越來越沒有市場。[15]
選舉時候選人多於應選人的為差額選舉,候選人等於應選人的為等額選舉。前者為選民提供了自由選擇的機會,利於選民意願的表達。民政部所作的調查表明,百分之七十六被調查的村民要求實行差額選舉。[16] 《村委會組織法》對差額選舉和等額選舉沒有作出規定,但絕大多數省制訂的實施辦法和選舉辦法,都實行半差額和全差額兩種選舉。
半差額選舉是指村主任等額選舉,副主任和委員差額選舉,這種方式最為普遍,因為這樣作既保留了差額選舉的特點,又能實現上級對村委會關鍵職位的控制。如寧夏1993年選舉中,新當選的村委會主任中有百分之九十是由等額選舉產生的。全差額選舉是指村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候選人都有差額,這種方法為村民提供了更大的選擇機會,削弱了地方黨政部門對選舉的控制,較能體現村民自治的實質,但現在只有河南、遼寧作此明確規定。全差額選舉一般可把民憤較大的村幹部選下;有的地方原來的村幹部有大家族支持,關系多,但不為村民辦事,村民礙於情面可能推薦他為候選人,但卻不會投這樣人的票。從各地的情況看,全差額選舉可使百分之十左右的原村幹部落選。[17] 因此,為了保護原村幹部的地位,鄉鎮政府官員在組織選舉時常常采取最低差額標準,盡量減少候選人人數。
3.候選人的提名與確定
候選人的提名和確定,對任何國家的選舉都具有關鍵性的影響。而在一黨威權體制下,村民自治的選舉是真是假,很大程度上與候選人的提名和確定有關。各地選舉實踐也表明,鄉鎮黨政官員及村黨支部常想控制選舉結果,而農民則要求真正的村民自治,雙方對村委會候選人的提名和確定時有沖突。《村委會組織法》沒有關於村委會候選人提名與確定的規定。目前實行的村委會候選人提名辦法有村民聯名提名、村小組提名和黨支部提名三種。福建、陜西、湖南規定只采用第一種;黑龍江、天津、山西、四川、吉林、河南、新疆和江蘇則規定也可以由村黨支部提名候選人。
從各地實踐看,村黨支部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提名候選人,在村委會選舉中仍占主導地位;不僅在規定村黨支部具有提名權的地方如此,在並沒有給予黨支部提名權的省也比較廣泛,如湖南規定只能由村民提名候選人,但該省一些地區仍是由村黨支部提名候選人[18]。 但隨著農民自治意願的增強,村黨支部提名候選人的方式越來越受到農民的反對。如河北省容城縣一些村采用黨支部提名候選人的方式,農民不滿就集體到北京上訪告狀,告黨支部指派選舉。[19] 為避免黨支部和村民形成矛盾,民政部正在盡力推廣由村民提名候選人的方式。
各國選舉往往有一個對提名候選人的正式確定程序,這不僅是為了保證提名候選人的資格和能力,也關系到投票的集中與否及選舉質量。村委會選舉中提名的候選人往往大大超出應選人數,甚至多出幾倍、幾十倍,這就需要對提名候選人有個篩選過程,以確定正式的候選人。《村委會組織法》對此沒有任何規定,但大多數省份均自行作出規定,在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一種來確定正式候選人,即通過村民協商確定、經預選確定、由村選舉領導小組或村黨支部確定。
第一種最普遍,但“協商”一語含義不清、缺乏規則,在實際執行中由於協商過程不公開,因而正式選舉人的確定往往被村選舉領導小組或村黨支部所操縱。而第三種則將這種操縱公開化、合法化,名義上說是根據多數村民的意見,實際上則主要由選舉領導小組或村黨支部包辦。第二種方式也經常被采用,是由村民代表會議投票決定正式候選人,這種方式大大降低了黨和政府操縱候選人確定過程的可能性,較為公平合理,這種方式確定的候選人不僅當選率高,而且在民眾中威信也高。此外,還有一種由基層民眾自行推出的競選方式,盡管各省均沒有規定用競選方式確定候選人,但一些地方已采取這種方式,應該說它最符合村民自治的原則,但卻至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喜的是,由於農民的要求和民政部的推廣,此種方式正不斷在各地擴散。
4.競選
競選,在東北被稱為“海選”,就是開放式的選舉。早在1988年的第一次村民自治選舉中,各地有二十多個縣實行了競選,其中遼寧省最為突出;近幾年,又有一些縣也開始實行村委會競選,如河南省新鄭縣、新野縣、項城縣,黑龍江青崗縣,安徽省太和縣等。據民政部粗略統計,其他各縣雖未在全縣範圍內實行村委會競選,但也有大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左右的村實行了競選。出現競選的起因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當地黨政官員為發展農村經濟,采取競選方式以加強村委會班子的工作能力,如遼寧省鐵嶺地區即為典型。1988年該地區鐵法市胡家村村民李春保等人聯名給鐵法市領導人寫信,願以萬元家產作抵押,競選村委會主任;鐵法市領導人同意在該村試點。此後,由於該市不少原村幹部缺少能力推動經濟發展規劃,市政府遂在管轄地區內實行村委會競選,結果競選上任的村幹部工作積極性明顯提高。
實行競選的另一種原因是由於村內官方提名的侯選人遇到了挑戰,當地黨政部門不得不允許競選。例如,1988年福建南平地區爐下鄉田頭村三十多位村民在村委會選舉時發表公開信,認為該村原有幹部的作風和工作方法是不能容忍的,這些村民推薦陳金滿等五人參選;然而鄉政府有些幹部則試圖阻止,認為這樣任由村民提名就亂了套,“誰想當幹部就當,還有沒有規矩。”後來南平市領導調查後認為,田頭村村民的作法是正常的,競選有利於啟用人才、促進基層民主建設,該市決定在全市農村推廣競選。[20]
上述兩例表明,凡是實行村委會競選的地方,都是下有村民主動要求競選的壓力,上有領導人開明對競選的支持。有些地方雖村民有要求,但領導人不支持,競選仍無法進行。從各地的實踐經驗看,村委會競選的組織主要有以下幾個過程。首先,村委會候選人的提名,采取開放的形式,沒有任何限制,候選人既可自我推薦,也可由村民聯名推薦。其次,舉行公開競選答辯會,參加競選的人向村民講演自己的治村方案,然後根據評選委員會的評分和村民代表的投票確定正式候選人。再次,舉行無記名差額投票選舉,先選村委會主任,當選主任提名村委會其他成員人選,再由村民投票選舉村委會。最後,當選的村委會成員與鄉鎮政府簽訂工作任期指標合同,以作為對村委會工作的考核標準,同時向鄉鎮政府繳納風險抵押金。
還有一些地方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公開的、非正式的競選,即因選票中都留有空格、容許村民自由填寫被選人,這樣在選舉中不是候選人的人也可能被選上,由此產生正式候選人與非候選人之間若明若暗的競爭。如福建龍巖市社興村在1994年五月的選舉中,表面上沒有競選,實際上私營企業家楊子烈組織一些婦女,走門串戶宣講自己的治村方案,這樣盡管楊子烈不是正式候選人,最後卻以多數票當選為村委會主任。[21] 事實上,只要實行差額選舉,就會出現競爭;只是由於沒有正式的競選,這種競爭往往不是公開的,但並非不激烈,通常采用以下幾種方式,一是挨家串戶、遊說支持,二是請客吃飯、聯絡感情,三是家族串聯、動員宗族,四是張貼布告、召集會議,五是出錢買票、賄賂選民。[22]
競選是一種最有效的選舉方式,它充份體現了選舉的公開性和平等性,候選人的治村方案演說和競選答辯,既給了每位候選人公平表現自己的機會,也是全體村民參與村務的全面動員;競選上台的村委會主任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和相當的權威性,打破了鄉鎮黨政部門和村黨支部對村委會的壟斷;競選上任的村委會幹部能力強,有責任心,工作做得好;競選還有利於體現民意,使村民真正體會和運用了自己的權利,是實現村民自治的有效形式,受到村民的普遍擁護。可是,目前全國僅有少數縣、市在全縣村委會選舉中實行競選制度,省一級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競選規模最大的是吉林省,在1995年初的第三次村委會選舉中,全省百分之十二的鄉村采用了競選方式。
四、村民自治的效能與前景
村民自治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後,與九億農民利益密切相關的又一項重大制度變革。有人因此將村民自治的實施,稱為是農村“進入了法制性民主政治建設的新時期。”[23] 在一個缺乏民主傳統、長期處於威權統治下的國度內,在經濟不發達、文化教育水準很低的八億農民中,發展現代民主選舉和自治制度,確實是一項宏偉的工程。許多中國和西方國家的人士以為,只有經濟文化發達之後才能實行民主化,他們完全沒有預料到,中國農村會出現這場重大的制度變革。究竟中國的村民自治實際效果如何,其未來前景如何,值得認真分析討論。當然,中國地域廣闊,農村人口眾多,村民自治在各地的發展又極不平衡,本文只能對它的實施效果作一初步判斷。
1.村民自治的社會效能
中共之所以推行村民自治及村委會選舉,是因為村民自治確實表現出解決農村諸多問題的實際效能。盡管在不少地方,村幹部選舉仍沒有擺脫各級黨政幹部的束縛和操縱,仍然存在指選、派選、走過場等現象,但村民自治的實踐結果清楚地表明,以村委會直接選舉為核心的村民自治,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減少農村社會摩擦,都有明顯效果。
首先,村民自治大大地提高了農村基層幹部的素質,大部份經過認真選舉的地方,村委會幹部的文化程度都有較大的提高。據調查,新一屆村委會成員中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顯著提高,如北京達到百分之七十九,遼寧達到百分之七十八,福建達到百分之七十七,四川達到百分之七十三,湖南達到百分之六十四。[24] 這一方面是因為一些地方對村委會候選人的文化程度有要求,另一方面,選舉自然給文化程度高的人更多當選的機會。各地經選舉產生的村委會幹部的年齡也普遍下降,平均在三十八到四十五歲之間。[25] 村委會的選舉還精簡了農村幹部的人數,如湖北省谷城縣村幹部人數平均降低了百分之二十三。選舉還將大量有專業技能、致富有方、信息靈通的有能力農民選進村委會,特別是私營企業家、個體經營者、專業技術能手當選率較高,他們在各地擔任村主任的比例一般都在百分之十以上。[26]
其次,由於村民自治和選舉改變了農村幹部的心理狀態和工作環境,促進了農村各項工作的展開。選舉上任的村幹部與以前由上級指派任命的幹部有極大的不同,選舉使村委會幹部感受到必須對村民負責的壓力,即便是那些過去歷任多年、工作上深喑應付之道的村幹部,現在一旦當選,其工作態度也與以前大不一樣,要認真積極得多。而另一方面,農民既然選出自己信得過的人為村幹部,因此對村幹部有了信任感,會較多地支持幹部。此外,農民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可以直接參與村內重大事務的決策。這樣在幹部和群眾之間出現了一種新的和諧關系,以往“糧食征購難”、“計劃生育難”、“提留收繳難”等農村工作的一些老大難問題,由於這種新的幹部群眾關系而比過去容易解決一些。對中共來說,這是采用它習用的其他方法所無法奏效的。
再次,凡是村民自治得到真正實行的地方,因農村幹部腐敗以及幹部強制推行上級政策所造成的幹部與農民的緊張關系,就能有所緩解。過去,鄉村財務管理混亂、村幹部多吃多占,在大陸是個普遍現象,引起農民的很大不滿。村民自治使農民可以參與村務的管理和監督,各地普遍建立了村委會財務管理和財務公開制度,不管是化肥、農藥、還是公用貸款的使用,既要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也要定期公開使用情況,讓村民知道,這樣就抑制了農村幹部的腐敗。過去農村的一些基層工作(如計劃生育、宅基地分配、上級政府的攤派等)困難重重,往往要依賴強制性手段,結果導致幹部群眾的關系緊張,造成了社會的不安定。實行村民自治後,這些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不再由少數村幹部背後隨意決定了,而是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於是解決的方案就有了民意基礎,幹部執行起來也容易得多了。另一方面,村幹部由於有了民意基礎,也敢於拒絕執行上級政府部門的一些無理攤派。對遼寧和吉林兩省農村的調查顯示,百分之八十六的農民認為選舉產生的村委會能更好地維護他們的利益。
2.村民自治的民主效用
自從八十年代末實行村民自治以來,盡管各地的發展極不平衡,但對變動農村的政治權力關系、擴展農民的政治參與、推進農村基層的自治建設和民主的發展,確實取得了積極的效果,這無疑對中國的民主化具有重大意義。
村民自治開始改變1949年以來農村社會的權力結構。過去農村的基層幹部完全由上級任命,由鄉鎮政府任命村幹部被視為天經地義的事。這樣任命的村幹部主要聽命於上級,為了獲得上級的信任和賞識,常常損害村民的利益;而一旦在上級那里尋到靠山,他們又可以無所顧忌地在基層胡作非為。
現在,村委會幹部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接受民主選舉的考驗,他們不得不調整自己的行為,變為面向村民。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村民不僅可以賦予村幹部權力,也可以解除他們的權力,這種新的權力關系使幹部們有了為村民服務的動力,願意盡力為村民服務,以贏得他們的擁護和支持。尤其重要的是,經過了幾年的村民自治實踐,越來越多的農民已經確信,農村幹部應該由他們選舉產生。幾年前,在吉林省梨樹縣的調查發現,百分之八十的農民認為,村幹部應該由選舉產生[27];最近,通過對遼寧和吉林一些農村的采訪,發現百分之九十二的農民堅持這一看法。
對農民而言,村民自治不是一個抽象的理念問題,而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利益問題,因此農民在村民自治中的參與越來越積極。農民的參與,首先表現在選舉中的高投票率上。凡是真正實行村民自治的地方,村委會選舉的投票率多超過百分之九十,這個估計也為本人最近在遼寧與吉林的考察所證實。有的地方,甚至外出打工的農民也返鄉參加選舉。1993年初,浙江蕭山市在深圳作工的農民就曾包了八架飛機,專程回鄉參加村委會的選舉。[28] 其次,農民對村務的強烈關心與積極參與也是前所未有的。吉林省梨樹縣在1992年第二次村委會換屆選舉期間,全縣農民共向村委會提出參政議案51,913條,被采納了36,857條,占提案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二。
農民的積極參與,還表現在對鄉鎮黨政部門和村黨支部操縱選舉的堅決抵制。例如,湖南桂陽縣第二次換屆選舉時,城郊鄉新成村一位女候選人被村民確定為正式候選人,但投票時她的名字卻被上級撤銷,農民不滿到縣政府告狀,最後縣政府宣布選舉無效。又如吉林梨樹縣勝利鄉十家子村張某,鄉政府未經村民認可,就把他列為該村村委會的正式候選人,結果村民迫使鄉政府將張某的提名收回。[29] 面對農民對選舉的積極參與和認真態度,許多地方官員開始懂得,農民對村委會選舉的重視遠遠超過對縣人大代表的選舉,操縱不得,馬虎不得。[30]
經過幾年的村民自治,民主法制觀念已在一部份農村中逐步確立起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選票意識和任期意識。隨著村民自治和村民選舉的擴展與深化,越來越多的農民和村委會幹部都認識到了選票的重要性,當選村幹部都會清楚地記得自己獲得多少選票,農民們也按選舉中得票多少來評價村幹部的聲望。任期觀念則更是在廣大農村地區紮下根來,三年一屆,期滿就要進行選舉,已成為廣大農民和農村基層幹部的共識。
各地村委會的選舉,大體都要經歷成立選舉工作機構、選民發動與登記、提名和確定候選人、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等幾個階段,通過幾次村委會換屆選舉,負責基層選舉事務的人員和不少農民,已能熟練地運用這些程序開展選舉工作,選舉的基本程序逐漸在大陸很多鄉村確立起來。一些地方采用競選方式,村民通過自由推薦和自我推薦的方式提名候選人,候選人對全體村民發表治村方案,進行競選答辯,這對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更產生了深遠影響。在推行村民自治的過程中,一批熟悉村委會換屆選舉的官員已經湧現出來,他們既熱心農村基層民主的建設,也努力學習和推廣民主選舉的經驗。特別是許多省級民政官員對如何指導村委會選舉,已經有了十分深入的研究和工作經驗,近年來一些地方村委會選舉工作獲得重大進展,多與這些地方民政官員的努力有重大關系。
最為重要的是,在村民自治制度中,數億農民經受了鍛煉、接受了考驗,創造並發展出一系列成功的村民自治經驗。在不少地方的村委會選舉中,農民創造了他人推薦、個人自薦的開放式提名辦法,突破了產生候選人的種種限制;他們還突破了由中共黨組織介紹候選人的傳統作法,使參選人可以自我介紹,與選民直接見面和對話;他們也拋棄了基層黨政部門所搞的一攬子投票的間接選舉,采取了由村民直接選舉村委會主任和副主任的方式;此外,他們還改變了選舉確認的程序,摒棄了過去選舉結果須經上級批準的手續,現在是一切尊重選舉,選舉結果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31] 這些創造和經驗,無疑大大地推動了農村基層民主的建設與發展。
3.村民自治的不足之處
現階段的村民自治仍存在許多矛盾與困難,主要表現在相關法律有重大缺陷,黨政官員人為阻撓,以及農民自身的一些問題等。
第一,盡管全國人大通過了《村委會組織法》,但僅靠這樣一個法律就要完成鄉村制度的重大變革顯然是不夠的,更何況該法還缺乏足夠的地位,強制力、約束力不足。一些對村民自治和村委會選舉持消極態度的省,到現在還沒有完成一次全省範圍內的村委會選舉,有的甚至至今仍沒有制訂出本省的《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中央政府對此既無批評,也不督促。同時,《村委會組織法》過於寬泛,缺乏具體的規則,各省制訂的地方法規盡管比較詳盡具體,但對選舉程序的規定不夠規範,因而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著很大的隨意性。反對村民自治的基層幹部,甚至認為《村委會組織法》是試行法,可以暫時不執行;而負責推行村民自治的民政部門,既缺乏行政權威,又缺乏強制性的裁決依據。
《村委會組織法》和大多數省的實施辦法中,均沒有處罰條例;在規定了處罰條例的九個省的法規中,也只處罰個人的違法行為,而對組織的違法行為卻沒有罰則。例如,去年才制訂的江西省《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用暴力、威脅、恐赫、欺騙、賄賂、打擊報覆等手段,攏亂、破壞選舉工作的,由鄉鎮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事實上,村民自治實施過程中違法最嚴重的並不是村民個人,而是鄉鎮黨政部門和農村黨支部,他們操縱和控制選舉,使選舉不能公平進行,但處置這樣的行為就於法無據了。
第二,村民自治的最大障礙現在主要來自基層黨政官員和村黨支部。一方面,各級負責指導村民自治的官員缺乏推動民主化的系統訓練和工作經驗,象如何才能保證秘密填寫選票之類的問題,就還沒有找到有效的解決辦法;許多官員對村民自治和直接選舉也缺乏基本的常識。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原因,基層黨政官員的現實利益和意識形態與村民自治相沖突,他們以各種理由壓制村民自治,試圖控制和操縱村委會的民主選舉;而相關法律的空泛“疲軟”,又使他們有機會上下其手、阻礙村民自治的開展;即便是讚同村民自治的官員,也主要是從發展經濟、解決社會問題的目的出發,而不是從農民的權利角度看待村民自治。一些基層黨政官員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惜以非法手段迫害要求自治的農民。
第三,由於消極認命和盼望好“皇帝”的傳統,還有不少農民不太相信村民自治的作用,因此對村民自治不積極參與。民政部在村民自治搞得較好的吉林省梨樹縣的一項調查顯示,有百分之十一的農民認為選舉是走形式,是上面定框框、下面劃圈圈,還有百分之八的農民認為選舉不選舉、或選誰都無所謂。[32] 這種消極心理,使一些農民不是把村民自治看作自己管理自己的權利,而是把它看成一種上面派下的義務;不是積極地參與,而是消極地應付。這些農民擔心參加選舉耽誤農活,沒有補助不去投票,既影響了村民的參選率,也影響了村委會選舉的質量。農村宗族勢力的興起,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村民自治的發展。
4.村民自治的發展前景
村民自治和村委會民主選舉,是繼農村聯產承包生產責任制的又一項深刻的制度變革,幾年來已取得相當大的進展,村民自治制度正在中國農村逐漸擴散成長起來。從發展的過程來看,村民自治已走過了“要不要選舉、要不要自治”的階段,現已走上了健全選舉規範、深化自治內含的新階段。盡管村民自治和村委會的民主選舉與中共體制的典型特性並不相合,盡管農村基層黨政官員反對和抵制,但經過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央政府已經不可能再選擇其他方法來替代村民自治、同時又能有效地應付和解決農村的新形勢和新問題。在不斷強調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形勢下,意識形態逐漸式微,更不可能撿起階級鬥爭這個遭到社會唾棄的手段去調解政治和社會矛盾。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民獲得了經濟自主權,掌握了農村的資源分配權,國家控制農村經濟的舊的行政手段已失去效用,而程序性、法制性的民主手段則顯得越來越重要。可以說,這是未來村民自治能夠繼續發展的大氣候。
村民自治有相當可靠穩固的經濟社會基礎,即經濟政治上逐漸獨立的農民要保護自己的利益。農村要興建公共事業,如修道路、建學校、搞衛生,都向農民要錢;既向農民要錢,就得召集農民開會討論決定;而農民出了錢,自然就要過問錢的用法,就要參與村務管理。這種情況在本質上和十七、十八世紀英法兩國的情形相似,當時英、法國王因國庫空虛而召集國會,向民眾要錢,民眾出了錢自然就要求權力,結果導致了王權的覆滅和民主的產生。
中國農村的經濟改革使農民掌握了農村經濟的主導權,而日益增強的經濟主導權自然也要在政治領域里表現出來,村民自治實際上就是反映了農民的經濟自主權向政治自主權的擴散。只要國家無法收回農民的經濟自主權,它就無法遏制村民自治的不斷發展。村民自治一旦形成,農民就從中逐漸培養起自主和民主的意識,逐漸形成農民的民主自治的心理基礎。事實上,這幾年隨著村民自治和村委會選舉的日益擴大,越來越多的農民已經開始熟悉各種法律和民主程序,他們依照法律努力爭取並行使自己的權利。因此,村委會的選舉越來越開放,候選人提名角逐日益激烈,大量的農村能人直接進入了選舉過程,從而使村民自治不斷地向外擴散和向內深化。村民自治的這種內在發展趨勢,以及它所顯示出的巨大效能,會帶動更多的農民投入村民自治的洪流,瓦解農村基層黨政幹部的反對與抵制,並贏得越來越多中層以上幹部的支持。
村民自治的發展具有著強大的動力,但並不意味著它就能一帆風順地快速發展。在客觀上,中國土地遼闊,人口眾多,各地人文環境差別很大,鄉村教育落後,歷史上又有專制傳統,缺乏民主的文化與實踐,因此很難期望具有民主本質的村民自治會快速而全面地發展起來。更為重要的是,中國仍處於一黨威權統治之下,部份黨政官員對村民自治的抵制以至反對,不僅過去存在、現在存在、將來仍會存在。尤其是鄉鎮黨政官員和農村黨支部成員,基於個人利益關系,對村民自治的抵制就更為強烈。正因為如此,過去幾年各地村民自治的發展呈現了極為不平衡的狀態。
可以預見,今後村民自治的發展將仍是一個緩慢而不平衡的過程。希望它會在很短時間內完善成熟,是不實際的。然而這種緩慢的、不平衡的擴散發展過程,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正好適應中國的情況。很明顯,在沒有民主傳統並長期受專制統治的中國,民主的真正實現須有一個打基礎的過程,就猶如蓋房子要打地基一樣。這個打基礎的過程,就是廣大民眾認同民主價值、掌握民主程序的過程。各國的民主實踐也表明,掌握民主的程序,甚至比認同民主的價值更為覆雜,更為困難。因為僅僅知道民主理念是不夠的,不知如何實行民主,不知民主如何運作,民主還是無法實現的。而民主程序,是非常具體、煩瑣,技術性很強的事情。要建立並掌握系統、周密、完整而規範的民主程序,沒有一定的時間是不可能的。在一個擁有十多億人口的國家,尤其需要時間。
基層民主建設是一個量的積累過程。近年來村民自治和村委會選舉制度日益健全,不是通過鋪天蓋地的政治運動實現的,農村選舉也很少得到報導。但正是通過這種默默的不斷摸索,村委會選舉才取得了重大進展。正如荀子所講:“不積矽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村民自治的歷程表明,農村基層民主必須要有一個積累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多方面努力,日積月累地逐漸建立起成龍配套的民主程序。企圖畢其功於一役、冀短時間的努力就萬事大吉,是不符合中國現實的。也正是基於這樣的考慮,民政部官員認為,村民自治建設應采取循序漸進、長期努力、不斷探索、大處著眼、小處入手、不斷積累、逐步完善的方針,如果搞轟轟烈烈運動式的方法,既不現實、也不可能。[33]
探求新的民主化模式: 鄉村中國的基層民主
王旭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博士候選人
一、引言
二、呼喚新制度
三、推行基層民主選舉
四、鄉村政治改革的成就之一: 基層政治民主化
五、鄉村政治改革的成就之二: 基層政權效能改善
六、結語
一、引言
1978年以來,中國的經濟和政治改革已使鄉村社會發生了深刻變化。然而,盡管鄉村經濟改革得到了海內外廣泛的研究和讚譽,鄉村政治改革卻未得到相應的關注和稱道。直到九十年代初,西方學者們主要是從兩個角度觀察分析改革時期中國鄉村政治的變化。徐維恩(Vivienne Shue)和丹尼爾.凱利爾(Daniel Kelliher)等學者認為,經濟改革使農民階級發生了分化,過去農村中建立在地方共同體基礎之上的社區利益保護機制被削弱了,其結果是農民更大程度地暴露於國家的直接控制之下,國家在農村地區的滲透和統治能力大大地加強了。[1] 戴慕珍(Jean Oi)和喬納森.昂格爾(Jonathan Unger)等則認為,農村社區中存在著幹部與群眾間的庇護--被庇護關系(patron-client relationships),這種特殊的利益關系在毛澤東時代曾削弱過國家在農村地區的政策執行能力;改革並沒有真正改變這種關系,但卻削弱了國家對農村幹部的控制能力,使農村幹部們得以在更大範圍內謀求自身利益,結果出現了一種新形式的庇護型政治關系(clientelist politicis)。[2]
這些論斷盡管各有其道理和解釋力,卻似乎忽視了一個影響深遠的政治現象,即一種國家倡導的、有限的、但卻是真正的鄉村自治組織在中國農村的逐漸興起和擴散。近年來,鄉村中國的這一新的政治發展開始吸引西方學者。一些人作了實地考察之後發表論文認為,這是一場真正的民主試驗。[3] 應邀到中國觀摩鄉村地方選舉的國際考察團也表示,這一基層民主實踐是“整個國家向民主的政府邁進的重要的一步。”[4] 1995年的最初幾個月中,西方輿論對中國的新一輪鄉村選舉發出了一片熱情洋溢的讚嘆聲。[5]
當一些西方學者和觀察家們歡呼民主之花終於在中國發芽綻放之時,一系列重要的問題仍有待於解答:為什麽一個威權國家(authoritarian state)會采行一種從長遠看來似乎可能削弱其權力基礎的鄉村基層民主?這場民主實踐可能使農村的權力結構和基層統治發生哪些變化?從理論上看,這將導致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朝什麽方向演變?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即這場以鄉村選舉為核心的民主實踐將對整個中國的民主化進程產生何種深遠影響?
本文試圖通過回答這些問題來探討發展中國家民主建設的一條新的可行途徑,其主要論點是:由國家倡導和推動的鄉村自治的實踐,是國家試圖應對改革以來在農村面臨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雙重危機的一種努力;迄今為止,這場基層民主實踐在一些成功的地區產生了使國家和社會權力互強(mutual empowerment)的效果,即它同時加強了村民的民主自治能力和國家在農村地區貫徹其政策的能力;它還表明,國家對新的社會力量的授權(empowerment)並不必然削弱國家管理社會的能力,從長遠的角度看,一種和平而有序的民主轉型過程是可能的。
二、呼喚新制度
七十年代末以來,中國的鄉村經歷了一系列急劇的經濟變革。集體化農業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取代,農民從此可以直接享有自己的勞動創造的經濟利益;鄉村的商品、信貸和勞動力市場得以重建和發展;土地契約最終被允許轉讓和繼承,以鼓勵農業規模經營和農民對土地的長期投資;集體和個體工副業的發展得到大力鼓勵和支持。作為市場化和私有化等改革的結果,中國的鄉村經濟經歷了長時期的快速發展。然而,就在這個鄉村發展的過程中,同時也出現了一系列嚴重的社會政治問題,其中最突出和緊迫的就是,鄉村基層行政組織的逐漸衰敗,農村中幹部和群眾關系日益緊張,以及隨之而來的、國家在農村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雙重危機的加重。
1.鄉村基層政治組織逐漸衰敗
隨著家庭承包制的浪潮席卷整個農村,從1982年到1985年,鄉村基層政權組織完成了從“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小隊”三級體制向“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這一新體制的過渡。這一政治社會組織的變遷,使村幹部的權威大大縮小,他們可掌控的資源越來越少。與此同時,普通農民的收入卻日益增加,自主性迅速增強。
這導致了兩個結果。一方面,村幹部所控制的集體財產比以前少多了,而他們為村民們提供的公共服務更是日益減少,農民們因而敢於大膽、頻繁地批評村幹部;一些農民甚至開始認為,沒必要再設村幹部,也因而不再願意為村幹部的補貼掏腰包。另一方面,地位下降、權力縮小後,許多村幹部開始將為公眾服務看成負擔。畢竟,當個村幹部所獲的補貼與其他掙錢渠道的收入相比實在有限。同時,村幹部權威下降後,執行一些不受歡迎的國家政策,如計劃生育及購糧徵稅等,就變得愈發困難。而與此相對應,如果村幹部利用自己的關系網和管理經驗從事企業活動,就可以迅速提高自己的生活水準。在這樣的形勢下,許多村幹部選擇了從幹部職位上退下來(exit),另一些人雖然還留在幹部位置上,但也逐漸失去了為公眾服務和認真執行國家政策的動力。
結果,鄉村基層行政組織開始衰敗,特別是村級行政組織式微。在改革的最初幾年中,許多省份出現了村幹部職位大量空缺的現象。中央政府在1984年到1985年間所做的一項調查發現,從1978年到1984年,全國農村基層幹部的數量減少了一半,其中鄉、鎮幹部增加了9%,而村委會(大隊)幹部減少了13%,村民小組(生產隊)幹部減少了69%。[6] 其原因除了鄉村政治社會組織變遷外,幹部的“退出”心理也是一個關鍵因素。相當多的村委會組織渙散、功能萎縮,根本無法承擔管理集體財產、提供公共服務、維持地方治安等職能,也不能有效地完成國家糧油征購任務、稅收或執行計劃生育政策。
1988年前後,民政部對全國17個省的數百個村進行調查,發現處於癱瘓、半癱瘓狀態的村級組織約占30%,一些貧困落後地區甚至高達50%以上,即使是在經濟較發達的廣東省,癱瘓、半癱瘓的村級組織也達16.7%。[7] 而在一些村級組織尚正常發揮功能、村幹部仍致力於鄉村建設的地方,多數幹部的主要目標,也是追求個人收益和爭取從上級政府那里獲得更大的自主性,而不是積極貫徹國家政策。一項對江蘇省40個村的研究表明,77%的村幹部承認,擺脫上級的控制、獲得更大的獨立性,是他們推動鄉村工業化的一個重要目標。[8]
中共的鄉村基層組織也面臨同樣的情形。雖然,到八十年代末,中共名義上在農村擁有130萬個基層組織,但實際上,多數基層黨組織已不再發揮原有功能。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於1985年初對農村經濟社會做了全國調查,歸納出許多農村基層黨組織存在的共同問題,如不發展新黨員(許多鄉村黨組織從1978年農村改革以來就沒有發展過一個黨員),長期不組織黨員學習文件,不過組織生活,不按時收繳黨費等。[9] 遼寧省1990年的一項調查還發現,鄉村中許多地方只有“赤腳醫生”和民辦教師對入黨還表示出興趣。近年來情況似乎更加惡化,1992年初的一份國務院報告警告說,農村黨支部中有30%處於癱瘓狀態,還有60%則非常渙散。1994年中共中央的另一份報告披露,75%的農村基層黨組織處於癱瘓狀態,不能發揮其功能。[10] 鄉村基層政治組織的衰敗極大地削弱了國家在農村的滲透能力和為農民提供必要及常規性公共服務的能力,從而導致了農村一系列社會危機的出現。
2.幹群關系日益緊張
美國學者徐維恩(Vivienne Shue)曾指出,農業集體化時期在基層幹部和廣大農民之間曾存在著某種程度的內在的團結關系(Solidarity),在一些特定的環境下,幹部和群眾可能聯合起來挫敗國家對農村基層的滲透以維護他們的共同利益。[11] 然而,這種團結關系隨著集體化農業的解體而瓦解了。從八十年代後半期開始,幹群關系變得越來越緊張。1988年4月12日的《人民日報》披露的一項問卷調查結果表明,只有38%的農民對村幹部給予肯定評價。一項對湖南益陽地區一百個村的調查發現,幹群關系緊張對立的村達55%。[12] 另一項對該省常德市3,000名農村幹部群眾的調查發現,基層幹部中,自認為與群眾關系緊張的占47.5%,而認為與民眾關系良好的僅占3.8%。[13] 導致幹群關系惡化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鄉村幹部的腐敗日益蔓延、地方政府任意收取苛捐雜稅、用非法的強制暴力手段執行國家政策等。
腐敗的蔓延是一種制度性現象。盡管鄉村經濟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村級行政組織在舊體制中形成的權威,但也讓村級行政組織贏得新的機會去發揮更大作用,如與上級政府討價還價、獲得廉價的農業投入,為村辦企業的產品開辟市場,提供新的非農就業機會等。同時,國家對鄉政府幹部和國有壟斷型商業服務機構的管理控制削弱了,但這些官辦機構職員的壟斷型權力卻在市場化過程中被迅速轉化為腐敗的機會和源泉。
其結果是,這些幹部在新的環境中獲得了種種過去不敢想象的權力,而他們對農民的控制則無處不在,對農民的盤剝日益嚴重。從某種意義上講,農民被盤剝的範圍和程度比改革前還大,因為過去農民只是被生產隊及大隊幹部控制盤剝,而現在農民不僅僅需要面對村里的幹部,而且在進入市場之時,還必須與掌握著種種市場交換機會的各類官辦機構的職員打交道。例如,掌握著化肥、柴油等國家配給資源的職員,往往將這些資源從國營商業機構截留下來,再自己轉手在市場上高價出售,使農民不得不吃虧付高價;發放工商活動許可證的官員,則利用該職權勒索申請許可證的民眾,從中發財。在這種情況下,從事工商業的農民就不得不尋求那些權勢人物的照顧,許多研究表明,一種新的庇護--被庇護(patron-client)關系已在地方幹部和鄉鎮企業經營者之間逐漸發展起來。[14]
村幹部的腐敗也同樣嚴重。許多村委會長期以來財務管理混亂,不向村民公布財務收支狀況。湖南益陽地區在對2196個村村委會財務進行審計後發現,有貪污、挪用公款現象的村占68%,達1493個;對其中120個村的調查表明,村幹部以計劃生育罰款、各種上繳尾數和“回扣”、鄉鎮企業的“紅包”及群眾的“進貢”等形式獲得的“暗工資”相當於村補貼明工資的160%。[15]
導致幹群關系緊張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苛捐雜稅日益增多,農民的負擔逐年加重。這些稅捐包括,國家規定的稅賦,鄉政府征收的統籌款,各種由上級政府規定的攤派,村委會提留款,縣、鄉、村集資興辦各種活動的款項,以及相當數量的義務勞工。1986年農民人均稅負占人均純收入的7.02%,到1991年這一比重已上升到8.81%。更令人震驚的是鄉、村統籌提留和各種攤派集資款項的迅速增長,1991年農民人均負擔的鄉統籌和村提留款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94%。[16] 此外,農民的勞務負擔也高速增長,僅1991年農村勞動力承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就比上年增長21.8%,其價值相當於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左右。[17]
盡管近十年來,中央政府年年發出文件,呼籲減輕農民負擔,但因中央和省級政府拿不出錢補貼基層政府,又出於政治原因不願裁撤基層機構、減少冗員、嚴厲壓制腐敗,所以苛捐雜稅不見減少、農民負擔依然如舊。在一些地區,沈重的負擔導致村幹部和群眾“結盟”、共同對付鄉鎮政府的過份“侵入”(intrusion)和索求;在另一些地區,村幹部則與鄉鎮官員聯手共同盤剝農民。
非法使用強制手段貫徹政策也是幹群關系緊張的重要原因。由於一些政策(如計劃生育)在農村不易貫徹,結果不少鄉村幹部為取悅上級、達成政策推行目標,不惜采取非法的強制手段。1992年四川某縣因強收苛捐雜稅、導致惡性事件24起,造成農民被逼自殺身亡、或幹部毒打農民致死人命,共死亡17人、傷16人。[18] 在一些地區,地方幹部甚至借執行國家政策之名公報私仇。在許多地區,日益緊張的幹群關系導致越來越多的農民反抗鄉村幹部的事件。官方新聞報導和研究報告都曾披露,憤怒而又無助的農民對鄉村幹部起初設法抵制,最後忍無可忍、使用暴力報覆手段,毀壞幹部的莊稼房屋、對幹部的牲畜投毒,甚至縱火、謀殺、聚眾暴動。
3.國家在農村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危機逐漸加重
隨著基層政治組織的衰敗和幹群關系的日益緊張,國家在農村所面臨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的雙重危機日益嚴重。在許多地區,政策難以貫徹執行,公共服務幾乎中止,村莊里缺乏有能力有威信的人來協調村民的事務、管理公共財產、興辦公益事業。與此同時,國家也逐漸失去對其基層代理人的有效控制。一個典型的例子是,中央政府曾屢次三番呼籲基層幹部自律,不要橫征暴斂,卻毫無成效,最後為緩和民怨,不得不於1990年和1993年分別以《國務院令》和《農業法》的形式,向農民宣布,農民可以拒絕基層幹部的非法攤派和收費。
同時,農村的社會治安迅速惡化。從1982年到1989年,全國城市刑事案件立案率年平均增長5%,而同期農村則年平均增長14%。[19] 一項全國調查表明,31%的農民認為目前最擔心的是治安惡化。[20] 中央政府負責治安的一位官員坦言,農村社會治安惡化的根本原因在於基層政治組織衰敗。他承認,相當數量的農村執法機構名存實亡或陷於癱瘓。[21]
一項對100個鄉鎮的抽樣調查表明,70%的鄉鎮有頻繁的團夥犯罪。[22] 鄉村社會治安惡化的另一個表現是宗族、家族之間的武裝械鬥大量增加。江西省從1990年到1993年第一季度共發生宗族械鬥1355起,參與人數近19萬人次,導致159人死亡,5108人受傷。[23] 幹群沖突也不斷誘發農民暴動,1993年全國的農民暴動和騷亂達6230起,其中參與者超過500人的暴動和騷亂占八分之一。[24] 各地打死打傷催款的鄉村幹部的事件也頻繁發生。1993年6月,四川仁壽縣農民集會抗議地方政府因擴建國道而強行集資,地方政府的鎮壓導致上千農民圍攻鄉政府、燒毀警車,使鄉政府一度癱瘓。
在這種官方權威削弱的狀況下,各種傳統的權威開始填補政治真空,家族、宗族勢力崛起,宗教影響力蔓延,黑社會團體迅速發展。在許多基層行政組織癱瘓的地方,宗族勢力甚至代替地方政府來保護村民的財產安全、解決族內族外糾紛、提供公共服務以及組織公共建設項目等。一項發表的研究報告表明,當被問及當前農村中沒有宗族力量保護行不行時,43%的農民認為“絕對不行”和“不行”,只有29%的人認為“行”,但沒有人認為“絕對行”。[25] 同時,家族、宗族勢力也滲透到基層政權中。許多鄉鎮負責人選拔幹部時任人唯親、偏向同宗同族人;一些宗族把持選舉,推選自己的族長為村幹部。一份半官方的報告說,農村1600萬個私營企業和2200萬個鄉村企業中的大多數被宗族勢力所控制[26];1991年一些專家在湖北、山東、河南等五省調查了160家鄉鎮企業後,發現85%的企業的幹部間有血緣關系。[27]
一些地區由宗族勢力煽動的抗糧、抗稅、抗計劃生育、圍攻政府、阻礙國家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的事件屢有發生。宗教勢力的蔓延也極為迅速,基督新教、天主教、佛教、道教及伊斯蘭教在農村都有廣泛的信徒,據不完全統計,僅河南省就有基督教徒100萬左右。[28] 在一些地方,宗教組織已開始協助地方政府完成國家任務、提供公共服務、發展社會福利等。1990年遼寧省的農村調查發現,一些基層幹部只有在教會的配合支持下才能完成購糧、徵稅等不受農民歡迎的國家任務。
為維持農村的政治穩定,中央政府試圖重振基層政治組織、並有效遏止其基層代理人的貪瀆跋扈,從而恢覆它在農村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然而,在各種通過現有官僚機構推動基層幹部自律的努力受挫之後,國家最終不得不承認,目前的國家機器本身是無法達到這一目標的,它需要在社會中尋求盟友。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國家發現它唯一可以訴求的力量正是其長期試圖控制的對象,國家除了鼓勵農民的政治參與之外已經別無選擇。
三、推行基層民主選舉
農民事實上早就有政治參與的意願。就象發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一樣,中國農民也曾經創設了村民委員會這一社區自治組織。八十年代初,廣西自治區宜山縣和羅城縣的農民自發地組織了村民委員會,以應付人民公社體制解體而導致的政治真空。這一做法在全國引起了反響,許多地方紛紛效仿。這種新的基層政治組織形式最終為國家所承認,1982年12月通過的新憲法正式認可了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合法地位。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其中提到要建立村民委員會。但那時建立村委會時,整個過程通常由鄉鎮黨政部門一手操縱,並沒有真正的選舉,村委會成員仍是變相的“指派”。
198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後,該法遭到了地方幹部的激烈反對。一些縣、鄉級幹部擔心,一旦實行村民自治,鄉政府與村委會的關系真正變成指導關系,一些在農村不受歡迎的政策將難以推行;他們還擔心村委會的自主性會危及黨在農村中的領導地位。一些村幹部則認為,在新的政治機制下那些認真執行國家政策的人會落選。他們還警告說,選舉會給家族、宗族勢力的覆活提供機會;在那些多姓氏雜居的村莊,選舉會造成大家族的獨霸局面甚至政治混亂。
盡管阻力重重,民政部還是從1988年起在全國組織鄉村村委會選舉試點。1989年的政治風波曾一度延滯了這一安排;然而僅僅一年後,日益惡化的農村形勢就迫使中央政府恢覆在全國推行基層選舉的努力。到1992年底,全國各省都實行了基層選舉的民主實踐,其中有20個省已進行了兩次村委會換屆選舉;從1994年起,許多省份先後開始其第三輪甚至第四輪換屆選舉。
全國有24個省已制定具體實施村委會組織法的地方性法規,[29] 到目前為止,全國至少90%以上的村委會是通過選舉產生的。[30] 這些選舉與過去幾十年的動員式政治參與(mobilized participation)中流於形式的選舉不同,農民第一次獲得了權利,得以直接參與從候選人提名到最終選出村幹部的全過程。在全國制定了《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的20多個省份中,絕大多數省市規定村黨支部和上級政府不再擁有提名和確定候選人的壟斷權力,村民可以聯名推薦候選人,也可以毛遂自薦,自願報名當候選人。
然而,基層民主的實踐在全國呈現出極大的不平衡性。在一些村莊,實行了競爭性選舉,新選出的村委會也能正常發揮功能;而在另一些地方,選舉則缺乏競爭性,選出的村委會仍不能有效開展工作,幹群關系依然緊張。全國現有的一百零一萬個村委會中,只有5%的村制定了比較完備的《村民自治章程》等規章。有許多因素影響著基層選舉在不同地區的成功或失敗。其中首要的因素是,有沒有真正支持村民自治的地方官員積極推動這一工作。到目前為止,在民政部的村民自治示範縣、示範鄉鎮、示範村等基層選舉相對成功的地方,都可以發現,基層選舉的成功或是由於地方黨政負責人對基層民主重視和支持,或是因為地方民政部門作了積極有效的指導。
而那些基層民主選舉失敗的原因,往往是地方民政部門未能進行有效動員,真正激發村民的政治熱情,或是地方官員為了維護現有權力格局而幹預選舉,甚至操縱選舉過程和結果。大致說來,在國家官僚系統的層級結構序列中,越往底層對村民自治的阻力越大,但基層官員又畏懼來自高層的壓力,所以,哪個地方得到中央政府更多關注和幫助,這個地方民主選舉就更容易成功。在沒有中央政府官員直接幹預的地方,當地黨政負責人貫徹村民自治的努力程度,常常取決於本地各種不同意見和政治力量交鋒的結果。[31]
經濟發展水平和地區經濟結構也可能影響基層選舉的成敗。研究表明,基層選舉和村民自治活動較為成功的村,多數是一些經濟相對富裕、而且村辦企業相對發達的村莊,那里的幹部和群眾都表現出更強烈的意願接受這種新的基層政治組織形式。[32] 這些地區工商企業的經濟實力是產生向心力的源泉,農民具有較強的權利意識和政治參與願望,關注村級組織的建設,試圖通過政治參與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而當地村辦企業的經濟實力也有助於加強村委會的權威,使其能夠更好地協調村民關系、開發社區、完成國家的計劃生育、統籌提留等任務。[33] 但近年來,在山西、河南、甘肅等貧困的內陸地區,農村基層民主選舉也獲得了較大的成功,那里的村民們顯示出選舉能人、發展經濟、走上富裕道路的強烈願望。
中國的基層民主實踐提出了一條值得進一步驗證的理論假設:在一個缺乏民主的歷史傳統、而且市民社會相對弱小的發展中國家,經濟利益與民主實踐之間的關聯越緊,民主政治作為一種新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範在民眾中生根、成長的可能性就越大。
此外,各地區不同的歷史傳統、文化特質、社會結構及對外開放程度都對基層選舉的成敗有著不同程度的影響。例如,一些地區宗教勢力試圖操縱民主選舉,或者破壞選舉制度,幹擾民主化進程。一項國家“七·五”研究課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研究》的隨機調查表明,40%的人認為宗教組織影響著地方選舉。[34]
四、鄉村政治改革的成就之一: 基層政治民主化
盡管存在著巨大的地區差異及一些不利因素,中國近年來的鄉村民主實踐在改變基層權力結構、推動鄉村基層民主化方面依然取得了重大成就。農民在這場改革中煥發出極大的政治熱情,各地的投票率一般在85%以上,相當多地方高達90%以上。村民們嚴肅對待選舉,認真行使自己的神聖權利,選舉中兒子不選老子、老婆不許丈夫代填選票的事比比皆是。
許多在職的村幹部在新一輪選舉中落敗。一項研究表明,目前許多縣市40%以上的村委會幹部職位由非黨員擔任[35];美國的“國際共和研究所”的選舉考察報告則披露,福建1994年換屆後的村委會幹部中黨員只占一半[36]。從全國的情況看,選舉後村委會幹部的平均年齡普遍降低,而文化程度相對提高,大批農村企業家、醫生、個體經營者及具有專業技能的農村能人被選上村委會領導崗位。例如,福建省1994年當選的14415名村委會主任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7.9%,比上屆提高13.5%;平均年齡38.2歲,比上屆下降1歲,其中52.4%是經濟能人。[37]
鄉村制度變遷直接促進了鄉村行政活動的制度化、透明化,並增強了對村委會的監督。許多村莊新當選的村幹部建立了具有透明度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例如,一些地區村委會被要求定期張榜公布重大村務活動和村級帳目,其中包括村級預算和幹部補貼情況。許多村莊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了《村規民約》、《村委會工作制度》、《村幹部任期目標責任制》、《村務公開制度》、《村經濟合作社工作制度》、《村經濟帳目公開制度》以及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社會福利、計劃生育等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制度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一方面為村民監督村幹部提供了標準,另一方面又給村委會幹部管理村民提供了依據。
1991年山東省章丘市村民會議率先將村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綜合歸納為《村民自治章程》,其後各地紛紛效仿,各自建立類似的規章制度體系。《村民自治章程》通常具體規定了村民和幹部的權利和義務,並對村級政治組織的結構與權力做出權威而規範的解釋,因而被村民稱為農村的“小憲法”。《村規民約》則往往包括對村民在勞動生產、社會治安、婚姻家庭、社會公德及鄰里關系等方面提出的行為規範,並通常對賭博、偷盜、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等行為做出明確的處罰規定。[38]
更為重要的是,在民政部官員的幫助下,農民還自發地創造出一種適應當前農村實際形勢的新的制度安排──村民代表會議,實際上即村議會。村民代表是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的,最初,設立村民代表會議的目的是為了監督和協助村委會的日常工作。然而後來在相當多的地區,村民代表會議實際上已經代行了村民會議的部份甚至全部權力,成為與村民委員會同等重要的基層政治組織。例如,在許多地方,村民代表會議有權決策本村重大村務,制定和審議本村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審議村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報告,審查人口出生計劃指標的安排與落實,撤換和補選村委會成員,有權為本村建章立制,有權否決村委會有關決定,監督村委會日常工作,並協助村委會完成各項國家任務和村內工作,督促村民依法履行對國家的義務。
到1994年,全國已有50%以上的村莊建立了自己的村民代表會議組織,這一新的政治制度已經得到地方法規的認可,已有16個省(市、區)在地方性法規中列入了有關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的條款,民政部正建議並協助全國人大在村委會組織法的修訂過程中加入有關村民代表會議的內容。[39]
農民自發地創造出村民代表會議這一制度是向實質性基層民主邁出了一大步,它標志著農民對民主的理解已經超越了民主選舉這一層次,而進一步發展為包括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決策在內的比較完整的體系。村民代表會議已成為村級民主政治中至為關鍵的一個制度安排,它為村民參與日常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提供了合法途徑和場所,使民主政治落到了實處。例如,遼寧省農村普遍建立了村民代表會議制度,1993年全省共召開村民代表會議7965次,平均每村召開5次,村民代表參加率達92%;村民向村委會提出意見、建議99050條,已得到解決77612條,占78%。[40] 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的提案內容涉及經濟發展、農田水利、土地管理、文化教育、反腐倡廉等村內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村民代表大部份由村里的經濟能人、家族長輩以及有較強的政治活動能力的人組成,其決策往往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群眾基礎。村民代表會議議決重大村務,促進了村務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建立了有效的民主監督機制,從而減少了腐敗現象的發生,增強了村組織的社會凝聚力,密切了村幹部與村民的聯系,使許多農村中的難題得以順利解決。在許多地方,作為村內最高權力機構的村民代表會議做出的決定,村黨支部也必須服從。從全國各地的調查來看,黨員在村民代表中所占的比例只有25%到35%左右,因而黨支部的決議要想成為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黨員代表就必須先說服其他代表,才能得到多數的支持。這樣,黨支部在某種程度上也要向村民代表會議負責,經過這種方式就可能把中共在基層的活動真正納入到民主和法制的軌道之中。[41]
隨著基層選舉的民主實踐,廣大農民的參政意識不斷增強。民政部的調查表明,80%以上的村民認為,村委會幹部要經過選舉產生、而不應由鄉鎮政府或村黨支部指定;63%的村民認為選舉有很大作用,還有22%的村民認為選舉雖然仍然流於形式、但還有一定作用;當被問到參加投票的動機時,88%的村民選擇回答“投票是我的權利,我要認真投這一票”;近70%的村民認為候選的村幹部“關鍵要有能力,不一定非得是完人”。[42]
村幹部的政治責任觀念也逐漸形成,許多當選幹部都清楚地記得自己在上屆選舉中得到的選票數目,並且意識到他們的工作將在下屆選舉時得到檢驗。每次換屆選舉後,全國各地都發生過村民手持《村委會組織法》上訪,狀告地方幹部幹預操縱選舉或鄉鎮政府任意撤換選舉當選幹部的事件。與此相關的一個值得調查研究的問題是,農民或許已經開始利用村委會和村民代表會議作為自己的組織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抗鄉鎮政府乃至縣政府的非法“侵入”,到目前為止,這方面的分析還很少。
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對中共的基層組織也產生了很大影響,在村級行政組織民主化的壓力下,一些地方的黨組織已開始探索黨內民主化。例如,山西省河曲縣在村民自治活動的影響下,於1992年開始采取“兩票制”的辦法重建農村黨支部,即在選舉農村黨支部成員時,堅持由非黨群眾投信任票推薦候選人,然後由黨員投選舉票選舉支部班子,並規定黨員必須獲得半數以上群眾信任方可成為候選人,結果當年近三分之一的原黨支部幹部落選。[43] 這一做法已在全省以至北京引起了相當大的反響。
五、鄉村政治改革的成就之二: 基層政權效能改善
鄉村政治生活走向民主化的同時,鄉村的行政管理得到了很大改善和加強,這使中央政府也有所得益。一些中央官員認為,讓村民選舉村幹部,有助於改進基層行政效率、提高幹部責任感、增強國家的合法性。因此,官方輿論在介紹村民選舉時,很少強調其民主化的意義,但卻廣泛宣傳自由選舉如何增強了村委會的權威和能力,如何有利於重建鄉村法律和秩序,以及如何有利於順利完成國家下達的任務。鄉村民主化的實踐之所以會產生以上效果,主要是因為基層選舉形成的村級行政組織能夠獲得村民的認可和支持,而過去那些由上級黨政部門指派的村級代理人,即使在當地執政多年、也很難獲得這樣的支持。
在許多地方,尤其是那些村民代表會議得以建立並能運轉正常的村莊,幹群關系已得到很大改善。許多村幹部表示,由於在民主選舉中獲得了更大的權威,並且能夠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與村民達成共識,現在在完成國家的合理任務和滿足群眾的要求之間,他們不再感到進退兩難。福建省1988年前有20%的村委會處於癱瘓狀態,經過三次換屆選舉,全省只剩3.2%的村委會組織仍然渙散。[44] 筆者在山西省河曲縣調查時發現,90%以上的村民認為民主選舉的村委會更有權威,自己願意服從領導。大量對基層統治的個案研究表明,民主選舉的村幹部普遍能更有效地滿足群眾要求和貫徹國家政策,因而民主選舉的村級“政府”也就更為穩定而有績效。
在村民自治取得成功的地方,由於基層幹部的腐敗行為受到遏制,農民負擔相對減輕。同時,農民對一些合理的村級組織提留集資項目也不再采取排斥態度,而是積極合作;他們通過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後,可以自願集資,舉辦公益事業、發展公共服務、營建公共設施,這是相當普遍的。如四川省彭山縣義和鄉的雙提留款,往年要集中多級幹部、用半年的時間才能勉強收齊,實行村民自治後僅用半個月時間就能全部完成。[45]
民主選舉的成功同時也改善了農村的社會治安狀況。1993年山西省河曲縣發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分別比1991年下降53%和46%,其中重大、特大案件下降45%;民事案件、民間糾紛和來信上訪也大幅度減少;87%的村實現了“三無”,即無刑事案件、無治安案件、無集體上訪和群眾性鬧事事件;1993年的495起民事糾紛中,由村級組織調處解決的占91%,許多所謂“氣死公安,難倒法院”的案子不出村就得到了解決。[46]
盡管在一些地方宗族勢力可能操縱或者阻撓、破壞民主選舉,然而,許多研究也表明,民主選舉的村委會及村民代表會議的制度框架,有可能有效地緩解宗族之間的矛盾。例如,山西省河曲縣樓子營鎮農民在鎮政府的指導下,采取了“先選代表後定制度,定下制度再選幹部”的民主化程序,允許各家族在選舉村民代表的過程中推選出自己的代言人,然後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村民代表會議為本村制定一系列重要的規章制度,在此基礎上再由全體村民民主選舉村委會幹部,無論哪個家族的人當選為村委會主任,都必須嚴格以制治村,遵守各種制度,而村民代表會議則對此起監督作用。這一做法有效地起到了削弱宗族勢力負面影響的作用,並為解決宗族之間的矛盾提供了有效途徑。
六、結語
中國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已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盡管仍然存在著許多技術性問題和巨大的地區間差異,在最成功的地方選舉競爭也遠非完美無缺,但農民的政治參與和國家的基層統治都已得到顯著地改善和加強。中國鄉村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是一步具有多重目標的政治發展。當國家無力防止基層政治組織衰敗、失去了對地方代理人的有效控制、難以消除幹群之間的緊張關系時,中央政府會面臨在農村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的雙重危機,鄉村民主化就成為此刻唯一可供選擇的政治機制。為了重振鄉村政治組織、改善基層統治、並恢覆在農村地區的合法性,國家不得不在某種程度上放棄威權統治方式和壟斷了幾十年的政治權力,去指導、幫助農民組織自己的自治“政府”,讓他們積極參與政治選舉和管理決策;並鼓勵農民在村民自治的新制度中、運用自己的合法權利,去對付那些中央政府已經無法管束的、正威脅著整個政權生存的基層貪官污吏。
這一重大舉措通過基層選舉和村民自治等民主化機制,將農民的要求與國家權力相聯接,從而產生了國家與農民權力相互增強(mutually empowering each other)的效果。一方面,農民真正地獲得了選舉並監督村幹部的權利,能阻止村幹部的腐敗行為、並要求他們更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務和福利,農民還因此擁有了自己的合法組織以抗拒地方政府的侵犯,從而得以保護自己的財產與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通過鼓勵村級自治組織的發展並賦予其更大的自主性,國家至少是部份地重建了基層政治制度,改進了鄉村基層統治,並再次強化了其對農村地區的滲透能力。不僅如此,通過承認農村中新興利益集團的合法地位、並通過開放而具有競爭性的選舉將其納入政治體系,國家也部份地重新獲得了農民、尤其是農民中富裕階層的政治支持,從而在農村再造了一個自己的“選民集團”(constituency)。
中國的例子表明,國家與社會並不總是處於零和搏奕的競爭之中(zero-sum competition),因此,至少在一定限度內,國家與社會的權力互強是可能的。[47] 當然,國家與農民之間也存在著一些利益沖突,我們應當進一步研究,在農村選舉中,農民是否已經開始跨越村界、聯合起來實現自己的政治目標,並利用自己的法律和組織武器在某些特定的領域與國家討價還價。
中國鄉村最近的政治發展還促使我們重新思考發展中國家的民主化進程。第三次民主化浪潮的研究者們似乎過多地關注於大規模的民主運動和城市中市民社會的發展,並且往往想當然地認為,在一個威權政體中民主轉型與民主制度的鞏固必然要求削弱國家的權力。中國的例子說明,民主之花完全可以在長期被認為是“政治死水”的農村、在長期被認為政治冷漠和缺乏權利意識的農民中孕育、開放。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已經開始喚醒農民的政治意識,並誘導他們更加積極而有效地參與更高層次的民主選舉。[48] 可以肯定,八億多農民積極地參與各個層次的選舉,必將成為一種無可抵擋的力量自下而上地重塑整個國家。
同樣重要的是,中國的例子還表明,國家賦予新的社會力量一定的權力並不必然削弱國家管理社會的能力。社會學家邁科爾·曼(Michael Mann)曾將國家權力分為兩種,即專制性權力(despotic power)和基礎結構性權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專制性權力是指國家精英不經與市民社會集團的周期性、常規性和制度化的協商,而自行采取行動的能力和範圍;基礎結構性權力則是指國家實質上通過對市民社會的滲透,而在社會中切實貫徹其政治決策的能力。曼進一步指出,現代民主國家是專制權力弱(despotically weak)、而基礎結構性權力強(infrastructurally strong),而大多數威權國家則是兩種權力都很強,或者專制性權力強而基礎結構性權力弱。[49] 從這個角度出發,威權政體的民主轉型意味著削弱國家的專制性權力,並建立國家精英與市民社會集團間的周期性、常規性且制度化的協商機制,但並不意味著要弱化國家的基礎結構性權力。中國的例子有力地支持了這一論點,因為中國成功的基層民主實踐不僅沒有削弱反而增強了國家在農村地區的統治能力。
中國鄉村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是中國民主化進程中的重要一步,然而也僅僅是第一步。從基層民主到全國性民主政治的成型仍有一段相當漫長的道路。面對覆雜的政治形勢和巨大的地區差異,過於樂觀地預測未來中國的政治發展道路尚為時過早。然而,鄉村中國成功的政治改革至少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希望,即從長遠來看,一種相對和平而有序的民主化轉型過程是可能的;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國家的專制性權力將被最終消解,而國家的基礎結構性權力則可以保持甚至加強。
地方民主、國家建設與中國政治發展模式
對中國政治民主化的現實估計
鄭永年
新加坡東亞研究所研究員
一、中國鄉村民主化的動力
二、農村為什麽能夠民主化?
三、基層民主化和國家的民主化
四、幾點理論思考
中國政治的民主化已經困擾了數代中國人。在種種追求民主的試驗失敗以後,不少人對中國這塊土地能否產生民主發生了懷疑;但也有更多的人仍然對民主孜孜以求,把民主政治看做中國人應當追求的政治目標,視之為國家政體現代性的象征。隨著中國社會和國際社會相互依賴性的增高,中國政治不可避免地面臨著全球民主化越來越大的壓力。雖然在世界性的第三波民主化高潮中,中國並沒有完成民主化轉型,但實際上這一民主化浪潮對中國政治的影響卻是不可低估的。在中國大陸,盡管迄今為止國家層面的民主化能否實現,還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可是基層民主卻得到了相當的發展。更為積極的現象是,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體會到,民主不僅僅是一種價值觀念,更重要的還是一種政治實踐;只有通過民主政治的實踐,才能了解中國社會可能發展出什麽樣的民主政治,以及如何進一步改進已有的民主政治實踐。
1997年5月8日至9日在美國哈佛大學費正清中心召開的“兩岸地方基層民主研討會”,圍繞著上述主題,從實踐而非抽象的理論出發,就中國的民主政治實踐作了深入的討論。與會者在考察中國地方民主經驗的基礎上,分析了中國基層民主的進展以及現實中存在的問題。這些經驗性研究飽含著豐富的理論價值,它們或者支持、或者否定現有的民主化理論,為推動相關的理論研究提供了寶貴的素材和思考的線索。
作為這次會議的主持者之一,筆者在本文中對這個研討會的內容作一個總結。全文分為四個部份,第一部份討論中國鄉村基層民主化的動力從何而來;第二部份分析為什麽中國的民主化不是在城市、而是在農村開始的;第三部份研究國家在何種程度上推動了民主的發展,又在何種程度上阻礙了民主的發展;最後一部份簡要地考察中國基層民主實踐對現有民主化理論的意義。本文涉及到有關中國民主化道路的一系列根本問題,如中國基層民主的動力是什麽,中共能否成為大陸民主化的推進者,基層民主能否成為中國國家民主化的起點,基層民主對於中國國家建設的意義在哪里等。通過探討以上問題,既可以對中國民主化進程做出較為現實的估計,也可以發現中國基層民主實踐對現有的民主化理論的貢獻。
一、中國鄉村民主化的動力
近年來,中國大陸的鄉村基層選舉開啟了基層民主化的始端。在思考這一過程的動力時,我們首先面臨的一個極為簡單的事實是,鄉村民主化是在中國大陸現行制度構架內進行的。多數與會者同意,一方面,這個基層民主化是村民自發的自治運動,但另一方面,它又是由高層領導人倡議並推動的。王振耀和李連江的論文比較詳細地介紹了,中共高層領導人鄧小平、彭真、萬里等在推動這一基層民主化過程中的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彭真這個一向被認為在政治改革問題上的保守人物,卻在他政治生涯的末期,努力推動了鄉村民主建設。[1] 這個現象提出了一個重要問題,正如哈佛大學著名中國問題專家麥克法誇教授(Roderick MacFarquhar) 在會上曾提出的,為什麽中共的高層領導人願意主動地推進中國的鄉村民主化,甚至象彭真這樣的政治保守派也會在基層民主問題上一反常態,變為積極支持者呢?
迄今為止,大多數的解釋都是強調制度和結構上的因素。王旭認為,基層民主的產生,是共產黨為了應對由於經濟改革而導致的統治能力和合法性的雙重危機[2];Daniel Kelliher也有類似的看法[3]。這些學者指出,成功的農村經濟改革,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共在鄉村的統治基礎,使得領導人不得不尋求新的政治架構,以重建合法性、維持統治。
中共改革的總體思路是分權。在很多方面,分權意味著中央政府把經濟決策權、以及某些政治決策權下放給地方政府。[4] 回顧改革前的歷史,盡管中共建政以來,一直想把廣大的鄉村整合進共產黨的集權體制,但由於農村地廣人散、自然經濟居於主導地位等特殊條件,對基層的政治控制一向比城市薄弱,改革前的農村始終是中共集權政治制度的邊緣。[5] 在這樣的背景下,雖然城市的集權控制沒有因分權而瓦解,但分權在農村卻產生了完全不同的結果。在鄉村,盡管分權的設想並不是要把原來應該屬於農民的權力完全還給農民,但是經濟改革廢除了生產隊制度,從而導致建立在這一制度基礎上的政經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相應解體。這樣,原有的體現和象征國家統治的制度結構也動搖了,國家在鄉村一級的控制和管理體系逐漸失靈乃至於消失。筆者將這種分權中出現的現象稱之為國家功能的“制度性回撤”[6],其結果是農村的制度真空。
國家的“制度性回撤”不僅使農民獲得越來越多的經濟活動決策權,對鄉村居民的政治控制也大大松動了,它同時還意味著國家本應承擔的對鄉村提供公共服務(public goods)的功能也下降了,結果使合作醫療和農村學校等農民迫切需要的設施、機構陷入了困境,公共秩序也每況愈下,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無政府狀態。事實上,分權以後,中央政府的財力萎縮,它已經越來越沒有能力為廣大的農村提供這些公共服務。因此,盡管在改革中農村經濟迅速發展,但鄉村缺少必需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系統,建立一種新制度已迫在眉睫。
與此同時,中共在農村的統治危機逐漸顯現。生產隊解體以後,新組建的村政府失去了集權時代生產隊領導者的權威,但仍然要代上級政府履行多種功能,如徵稅、維護秩序等,同時也面對著農民日益強烈的對公共福利的要求。由於缺乏上級政府的財政支持,村政府負責人不得不向農民征收各種費用,這遭到了農民越來越強烈的抵制和反抗。結果,基層幹部與村民之間的關系日益緊張,越來越多的鄉村精英因而離開了行政位置而轉入經濟領域,導致中共在農村陷入“幹部短缺”的困境。
村民自治和鄉村民主選舉就是在這樣的政治經濟背景下產生的,建立這種新制度是為了填補舊制度解體後的真空,提供新的社會政治秩序。[7] O'Brian認為,中共實行村民自治的目的是通過賦予村民一定的民主權利,來換取他們對國家政策的服從[8],是為了重建鄉村新的政治制度的合法性。這種解釋把鄉村民主的發展看成是必然的。但是,鄉村民主的發展並非中共的唯一選擇,鄉村的新制度也並不一定要基於選舉之上。在很大程度上,這個新制度的出現和中共過去及現在的主要領導人對“民主”的態度有關。
雖然中共領導人對民主的定義和民主政治的理解,與國際社會有很大差別,但在中共的常用語匯中民主這個詞出現的頻率很高,中共一向善於根據它所面臨的內外形勢運用“民主”。1949年以前,中共曾成功地用民主政治來感召、動員人民反對國民黨的統治,以便奪取政權。1949年後,一方面,毛澤東把他過去講的民主,變成了“民主”專政和“先民主、後集中”的民主集中制;另一方面,毛又經常在他熱衷的群眾運動中使用“民主”之類的說法。例如,毛認為沒有“大眾民主”,中共各級黨組織和政府內會很快形成一個新的官僚階級,因此需要發動群眾,通過群眾運動式的“大民主”和階級鬥爭來遏止幹部“走資本主義道路”。在六十年代的“四清”和“文革”中,中共都曾發動農民揭發批鬥農村基層幹部,這種動員式的和畸形的政治參與卻在“客觀上對農民起了一種‘民主’訓練作用”[9]。而鄧小平和彭真等中共領導人,由於在“文革”中成為受害者,覆出後有時也會談到政治改革和民主問題。比如,鄧小平本人就表示過,象文化大革命這樣的事件在英美等民主國家是不會發生的。
隨著老一代領導人退出歷史舞台,和國際國內政治、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中共第三代領導人對民主的態度明顯不同於老一代。雖然新一代領導人未必認同民主政治這一價值體系,但他們對民主抱有較為實際的態度,讚成把民主當做一種手段來解決農村出現的問題,如重新組織農村政權、遏制基層官員的腐敗、防止他們過份專制的行為等。從這一意義上來講,中共成了中國大陸基層民主的推動者。但是,這個推動者的角色又在其它方面成了中國國家民主化的障礙。
二、農村為什麽能夠民主化?
在討論中國基層民主時,我們必須回答一個現實和理論上都非常重要的問題,為什麽中國的農村民主化領先於城市?西方政治學以往的理論都強調農民的落後性,以及農村自然經濟社會與現代民主政治的不相容性,認為農民只能是民主政治的阻礙者。著名政治學家摩爾(Barrington Moore, Jr.)有一句名言,“沒有資產階級就沒有民主”[10]。馬克思主義學派的理論家,包括馬克思本人,也同樣不指望農民對民主化的貢獻。盡管毛澤東領導的中國革命主要依靠農民,但他仍然稱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
前中共總書記趙紫陽因提倡政治改革而聞名,在他的具體指導下,1987年的中共十三大曾把建設社會主義民主確定為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議程,那時趙紫陽也多次強調基層民主和基層的民主選舉,但他所指的是城市而非農村的基層民主[11],因為他擔心農村基層選舉會成為農村不穩定的因素。但是,城市基層民主並未能實現,相反,農村基層民主卻實現了,這有著深刻的原因。
為什麽中國城市的民主化比農村難呢?陳安和吳國光從社會階層或階級的角度,探討了城市民主化動力不足的原因。[12] 陳安認為,中國城市的知識分子一向被視為是中國民主化的希望所在,但是,盡管他們渴望民主,許多人卻對民主缺少清晰的認識,更缺乏實現民主理想的手段。吳國光對此作了進一步的分析,他認為,中國的知識分子僅僅強調國家層次的民主,而對基層民主不以為然;他們把民主看做是少數知識精英獨占的旗幟,卻輕視甚至否定工人農民在民主化過程中的作用。這使得中國知識分子對民主的追求,始終停留在理念和概念的層次。吳國光和陳安還指出了目前中國城市新興中產階級的局限性。由於中產階級是改革開放政策的產物,其興衰和中共的政策密切相關。新興中產階級中的許多人,或來自權勢集團,或與權勢集團有密切的關系,需要通過權勢集團的幫助和保護來提高自己的經濟社會地位,因此對國家機器和權勢集團有極深的依賴。他們中越來越多的人成為國家權威的支持者,甚至變成民主的反對派,這和西方民主發展過程中中產階級的作用截然不同。
然而,東歐和前蘇聯的民主化過程表明,知識分子和普通百姓對民主有沒有“正確深刻”的認識,並不是民主化取得進展的必要條件。這一點在中國大陸也獲得了證明,中國的農民對民主的認識和要求,很難說比城市居民更深刻,可是農村的民主化卻先於城市蓬勃發展。況且,城市居民確實曾經在1989年的天安門運動中,充份表達過他們對民主的強烈要求。
那麽,是什麽因素遏制了城市民主化的進程,這個因素又為什麽不妨礙農村民主化呢? 吳國光就此作了深刻的分析。他認為,城市基層民主化的滯緩和農村民主化的發展,是中共政治體制結構上的差異所造成的。由於城市是中國政治體制的重心,長期以來政府一面運用各種手段強化對城市居民的控制,一面最大限度地提供福利;而農民則被棄於一旁,得不到國家的保護和資助,在改革前的體制中,廣大農村被邊緣化了。這樣,城市居民被政權同化的程度就大大高於農民。
我本人的研究也發現,制度因素能解釋為什麽農村率先民主化。如果說,中共建立的社會主義制度使城市居民較多地依賴國家,那麽,這個制度又同時排擠農民,造成了農民對國家的疏離。農村和農民在經濟和政治上的這種“次等”地位,客觀上減少了改革的障礙,為農村率先進行經濟改革和政治改革創造了條件。在改革以前,農村一直處於計劃經濟體系的邊緣,政府並沒有把鄉村的各種生產資源整合到計劃經濟體系中去,這就為後來農村經濟的自由化創造了條件。所以,中國的經濟改革始於農村,並非偶然。同樣,對農村的歧視性制度造成了農民對國家的疏離,改革中這種疏離演變成了農民政治上日益增強的自主獨立性,這就構成了農村政治改革的社會基礎。
民主政治在很大程度上說是一種集體行為,一個社會集團的組織程度越高,越有利於民主化的發展。馬克思認為,農民由於居住分散,象一堆馬鈴薯那樣,很難組織起來追求政治目標。而現代工業生產的特點,使得城市工人比較容易形成團結狀態(solidarity),邏輯上似乎最可能成為實現民主政治的推動者。然而,中國十幾年的經濟改革,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城市居民在社會主義體制下依靠政府生存的生活方式,這嚴重地阻礙了他們獨立政治意識的形成和組織參與獨立社會活動的能力,民主化過程因而在城市遇到了重重障礙。
而與城市居民相比,改革後國家在農村中“制度性回撤”,讓出了一些空間,這種制度性的變化,對農民的行為模式產生了很大影響。國家權力撤走後,一方面,農民的自主獨立性明顯增強;另一方面,農民們為了現實需要,自發地組織起社區生活,在農村形成了許許多多社區共同體,而市場的發展和農村流動人口的增加,又進一步溝通了農村各地方共同體之間的聯系。農民在互相交往過程中形成了某種階級認同感,中共的城鄉不平等制度和政策則更強化了農民的階級意識。[13] 階級意識的形成逐漸強化農民的集體行為,為農村的民主化進展奠定了基礎。
根據中國大陸民政部的統計和一些專家學者的獨立調查,中國農村村委會選舉中的投票率一般都在百分之八十以上。農村居民的這種政治參與熱情,很難用他們的民主意識和利益關系來解釋。按理說,與農民相比,城市居民的利益與國家政策更具相關性,因為城市居民是一個高度依賴於國家的階層。但是,在城市的基層選舉中,卻完全看不到象農村那樣的政治參與熱情;城市基層選舉至今仍要靠強制或半強制的方式,才能在形勢上完成“選舉”,而在農村投票則是自願的。改革後,農民獲得了獨立的經濟社會地位,在重建鄉村制度的過程中就表現為政治上的自主性。
三、基層民主化和國家的民主化
關心農村基層民主化的人,都會思考一個問題,農村基層民主化會不會是中國國家層面民主化的起點呢?從理論研究的角度來看,必須了解基層民主和國家民主的關系。有些學者懷疑基層選舉是不是一種民主,他們也不認為基層民主和國家層次的民主有多少關聯。這種懷疑並非沒有理由,因為在中國社會最底層的鄉村民主化,確實有某些政治局限性。但是,我們不應該由於這些局限性而忽視鄉村民主化深刻的政治意義。以下幾個方面是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的。
首先,鄉村基層民主化意味著農民對本地事務的積極的政治參與。民主的意義正是在於,個人能夠通過政治參與去影響與其利益有關的決策。我們在實地調查中發現,很多農村居民對北京或高層政治並不感興趣,但對地方政治卻顯出很高的興趣,因為地方決策與他們的利益直接關聯。只有形成這樣的廣泛的基層政治參與,才可能為國家的民主化奠定可靠的基礎。
其次,鄉村民主化提高了農村民眾的民主素養。個人的民主素質如何,直接關系到一個國家民主政治的效能與效益能否提高,而這種素質必須是在政治參與過程中培育和發展的。中國的農民正是在鄉村民主化中,親身投入民主程序並感受了隱含在這種政治程序中的民主價值。也許可以說,經過鄉村民主化洗禮的農民,在理解民主政治方面,比許多受過良好教育的城市居民有更深切的體驗。中共遲遲不推行國家層面的民主,其主要理由之一就是,中國有數千年的封建歷史,民眾沒有民主素質。王振耀在他的會議論文中提到,鄧小平曾認為,中國的國家層面的民主需要經過半個世紀的地方民主後,在下一個世紀才能夠實現。但是,現在中國的民主之花,不是萌生在發達的城市里,而是盛開在廣大落後的鄉村,這難道不會縮短走向國家民主化的歷程嗎?
再次,基層民主能夠培養民眾的公民精神,為中國民族的再造和國家重建整合能力打下基礎。近來的一些研究表明,現代民主國家實際上是一種“想象共同體”,而民主實踐是培養這種想象力的有效途徑之一。[14]
最後,地方民主化在推進國家民主化過程中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基層民主的發展導致了一種可以稱之為“合法性下墜”的現象,經民主選舉產生的基層鄉村幹部,其合法性比由上級任命的鄉、縣官員還要大。這些村幹部的合法性不僅直接對他們的上級官員產生了政治壓力,而且由於民選的村幹部能在某種程度上對上級官員說“不”,上級官員也越來越難對付民選的村幹部。中共現在已經不得不接受這個事實,即在初步民主化的鄉村,代表黨的上級官員已經不再是至高無上的了,村幹部訴訟上級官員的法律案例已經屢見不鮮。上級官員要想改善其日益被動的處境,就只能改變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礎,把民主化引進鄉、縣層級。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鄉村基層民主化正推動著中國的國家民主化進程。
但是,鄉村基層民主化的局限性也是明顯的。一方面,鄉村民主化受制於上級政府,成為上級政府強化統治的工具;另一方面,民主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受制於鄉村中其他的政治組織或勢力,不能充份發揮主導作用。
從第一個方面來看,中共確實在推進鄉村民主化過程中起了重要作用,沒有來自中央政府的動力,基層民主化是不可能的;但也正是由於中共推動鄉村民主化的角色,使得它有能力控制中國基層民主化的進程,並進而制止鄉村民主化的蔓延和發展。鄉村基層選舉一直處在政府的直接幹預下,中央和省、縣級政府能夠控制這種選舉的範圍,間接影響選舉的可能結果。而且,許多上級政府官員擔心,民主化會威脅到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和自己的職位,不願意提升地方選舉的層級。
自從1987年出現第一次農村基層選舉後,鄉村民主選舉的橫向擴展迅速,而縱向發展受阻。目前多數省份制定了各種各樣的基層選舉的法律和條例,選舉的質量也在提高。一些省份已經引進了初選制度,即所謂的“海選”。但是,由於鄉村民主選舉對中共政權產生了一些“消極”影響,這一選舉制度並未由下往上延伸。如果沒有來自上級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進一步推動,村級民主化很難在將來擴大到高一級政府。
同時,基層民主化對國家層面民主的影響有限,也因為中共是把鄉村民主當作強化其統治合法性的工具來使用,並從中受益。中共領導人之所以推進基層民主,並不是出於對民主價值的強烈認同,而是因為他們的現實主義思維,因為他們注意到,這樣的民主可以解決很多他們無法解決的難題。很顯然,基層民主化改變了村幹部的工作方式,遏制了他們的腐敗專斷行為,提高了村委會的工作效能,農村居民從中獲益非淺,中央政府也同樣從中得利。正如王旭所指出的,基層民主是一個國家和社會權力互強的過程。基層民主提高和強化了現政權的政治合法性,減輕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緊張關系,減少了民眾對基層幹部的抱怨。
如果沒有進一步的強大的社會壓力,中央政府未必會把以民主為導向的政治改革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八十年代,中國社會的各階層特別是知識分子提出了民主化要求,中共領導人胡耀邦和趙紫陽面對種種社會壓力,曾考慮實行政治改革。但進入九十年代以來,因為國內國際環境的變化,中國社會各階層都希望政治社會穩定,一些人甚至希望政府有更大的權威,整個社會對政治改革的意願大大下降。沒有新的社會壓力,以江澤民為首的第三代領導人不太可能推動政治改革。
國家民主化的要素之一,是形成反對黨和各種反對派利益集團,而中共指導下的鄉村民主化未必會產生這樣的結果。因為,在基層選舉中,中共把鄉村新的政治和經濟精英網羅進其統治體系,從而削弱了其潛在的反對派在鄉村的社會政治基礎,出現反對派的可能性下降了。所以,鄉村基層民主化能夠使中共政權發生漸變,使其變得初具民主性質,但這種方式也延長了國家民主化的過程。
從第二個方面即基層民主化本身的局限性來看,民主選舉出來的村民委員會只是農村眾多政治組織中的一個,除了村民委員會以外,還有黨支部、婦女聯合會、共青團等由中共操縱的政治組織。盡管村民委員會占據了一定的制度空間,但在其它種種政治組織的制約下,它到底有多少真正的獨立決策權,有時是令人懷疑的。與會學者邱澤奇甚至認為,農村選舉已經被儀式化了,村民委員會沒有任何實質性權力。
在西方學術界有一個較為流行的觀點,認為中國農村的人民公社制度解體後,中共的農村政治控制的組織化程度已經大大降低;而鄉村選舉制度的建立則大大強化了農村基層組織的自治性。我個人基本上同意這種觀點,這是中共實行分權政策後農村政治發展的一大趨勢。但這個觀點忽視了兩個基本點。第一,中共是在用鄉村選舉制度來重新組織農村的政治秩序,它並沒有打算建立一套完整的民主制度,而只是注重民主方式對中共在農村統治的實用價值。第二,中共始終堅持鞏固和發展農村基層黨組織(鄒子嬰的文章論證了這一點),依靠民主選舉的村委會和垂直控制的農村黨組織這兩套平行的系統,維系它對農村的統治。盡管中共農村黨組織有這樣或那樣的變化,但其統治和控制功能並未像人們想象中的那樣被弱化,黨組織以及它的附屬組織(婦聯、共青團)實際上限制了民選村委會的權力。
無疑,鄉村的基層民主化使中國大陸的國家民主化有了一個開端,它確實推動著中國的民主化進程。但是,基層民主化能否成為國家民主化的起點,基層民主能否向上擴展並成為國家民主化的強大動力,取決於上級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的推動,光靠基層民主化過程自發的自下而上的滲透是遠遠不夠的。沒有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兩種動力的結合,中國的國家民主化仍然會困難重重。
四、幾點理論思考
中國鄉村民主化的歷程很短,一切尚在變化之中,雖然要從中抽象、總結出一些中國民主化的理論是困難的,但我們可以把中國大陸現有的民主實踐,和西方社會民主的發展加以比較,這樣有助於我們理解中國和西方民主發展可能的不同途徑。我們可以從下面四個方面來討論。
1. 國家在民主化過程中的作用
很多學者發現,在西方民主的發展過程中,民主意味著新的社會經濟力量(特別是資產階級)對國家權力的制衡。根據這一理論,西方資產階級興起後,成功地牽制了建立於傳統的等級制度之上的國家權力,形成了民主制度。隨後,資本主義社會又導致了工人階級的崛起,有組織的工人階級成功地把建立在財產權之上的國家權力,改造成為以平等公民權為基礎的國家權力。[15]
然而,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國家並不僅僅是維持政治秩序的工具,它還負有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責任,因此國家經常在經濟社會的發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是,國家的這種角色往往和民主相沖突。民主要求國家要代表各種不同的社會經濟勢力,而有效的經濟發展則要求國家居於各社會力量之上進行有計劃的變革;民主要求經濟社會領域的非政治化,而發展卻要求國家權力深入社會基層。無論我們怎樣看待這一對矛盾,都應當承認,中國民主的發展不能脫離國家權力,不能簡單地把民主理解成為國家權力的對立面;相反,民主的發展需要國家權力和社會力量的結合。[16]
2. 分權與民主的關系
在西方,分權意味著中央或聯邦政府與地方各級政府、社會團體和個人分享權力,所以分權常常意味著權力分配上體現更多的民主。但在中國,分權和民主之間的關系則較為覆雜。鄧小平時代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從中央集權變為向地方分權,中央政府從地方事務中撤出,地方政府越來越多地扮演直接推動本地經濟發展的角色,可以被視為發展型地方政府。然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截留了很多本來中央政府想下放到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權力,與中央集權的時代相比,地方政府對企業和個人的幹預有過之而無不及。所以,在集權體制國家,中央政府的分權並不一定必然導致社會團體和個人權利的擴大,也未必帶來所謂的“市民社會”的興起。
在分權過程中,由於地方官員壟斷了很多政治經濟權力,他們變成許許多多的地方小“皇帝”。這些小“皇帝”不僅設立了本地的法律和政府條規,同時還設法抑制中央政府在本地的影響力。結果,中央政府的政策很難深入基層,或者政策下達基層時已經變了樣。這種現象被中國的一些學者稱為“中國的再封建化”。盡管從長遠來看,因為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中央權力,就如同歐洲歷史發展所表明的,這種等級型的權力分割可能有助於民主制度的形成;但因為地方官員隨意限制本地居民的政治經濟權利,這種權力分割又是和民主政治的原則相背離的。
3. 經濟發展和民主之間的關系。
這個問題和上述兩個問題相關。在西方,人們普遍認為,經濟發展有助於民主政治的誕生;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比經濟落後的地方,民主政治更容易生存和發展。但在中國,究竟經濟發展程度和民主化程度之間存在不存在正比關系,卻還是個謎,學者們在實地調查中的結論似乎是相互矛盾的。比如,Jean Oi在調查中發現,經濟發展水平與村民自治的實施有一種反比關系;而O'Brian卻發現,在經濟發展較快的地方,比較容易提倡村民自治;Susan Lawrence則注意到,比較貧窮的地方能更好地實行村民自治。[17]
這些結論差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以上討論曾提到,民主選舉的出現並不完全是村民自發行動的結果,其中有國家在基層民主發展過程中起的關鍵性作用,在某種意義上甚至可以說,鄉村民主化是國家給予社會的一個“禮物”。所以,村民自治程度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各級地方政府的意願,而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卻未必有直接的關系。
我們還可以看到,與西方民主的發展過程相反,在中國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民主化實踐反而障礙更多,這與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扮演的企業家角色有關。在經濟富裕地區,地方幹部手中掌握了大量的經濟資源,他們可以用這些資源來“換取”選票,求得地方居民的“服從”。另一方面,地方居民感到,如果他們不支持這些掌握經濟大權的地方幹部,他們的生活水準就會受到很大影響,在政治權利和經濟福利之間作選擇是不容易的。當地方政府官員扮演地方經濟推動者的角色、掌握本地的大部份經濟資源時,居民就不得不對這些官員有所依賴,而民眾能獲得多少民主權利,往往取決於地方政府的意願。
4. 政治文化和民主政治的相關性
政治文化和民主政治的相關性一直是有爭議的問題,學術界一向把中國民主政治的難產歸結於中國的傳統政治文化。鄉村基層民主的實踐一方面表明,中國的傳統政治文化並不一定和民主政治相悖;另一方面表明,政府官員的民主觀念影響他們的政治行為,所以政治文化對基層民主的效能高低有很大關系。
中國的儒家文化認為,政治精英優於普通民眾,其責任是統治民眾。中國從來沒有“人民主權”的概念,人民主權作為一種政治概念是外來的。中國老百姓傳統上把民主理解成“當家作主”,又由於政府官員的地位高於民眾,民眾也習慣地認為,應當把"作主”的權力交給政府官員。同時,對政府官員來說,“民主”意味著“為民作主”,即替民眾決策,而不是民眾有權參與制定那些影響自己生活的政策。這種“為民作主”的觀念在中國各級政府官員中相當普及,甚至成為不少地方政府官員的政治行為準則。盡管許許多多地方的小“皇帝”非常專橫跋扈,但他們的上級領導人仍然認為,只要這些地方官員的作為主要是為了推動地方的經濟發展,是在“為民作主”,即使專橫跋扈一些,也是可以容忍的。這樣的政治文化無疑影響著地方政府官員的政治行為,從而影響基層民主的效能。
關於民主化動力的比較研究
陳安
新加坡國立大學政治學系講師
一、關於民主化動力的理論: 歐洲經驗
二、台灣民主化的啟示
三、中國大陸的民主化壓力
近二十年來,民主化以不可阻擋之勢席卷了第三世界和原共產黨國家。這一大潮始於七十年代中期的葡萄牙、西班牙和希臘,繼而在八十年代波及阿根廷、巴西、智利等拉美國家,然後蔓延到菲律賓、韓國和台灣。八十年代末,東歐各國的共產黨政權相繼垮台,蘇聯的瓦解和俄羅斯的民主化標志著共產主義作為一股國際政治勢力的終結。九十年代初,民主化的大潮又在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大陸登陸,到1995年為止,十多個非洲國家實現了從專制政體向民主政體的過渡。在過去二十年間,全世界的民主政體數目翻了一番以上[1],多元政治、多黨制和自由選舉已成為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政治制度,美國政治學大師薩繆爾·杭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把這一過程稱為世界民主政治發展史上的“第三次浪潮”。
在這場天翻地覆、改變人類歷史進程的世界民主大變革中,為什麽中國大陸卻能夠置身度外,仍然維持著現行的政治體制?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具有重要的國際影響,中國政治民主化的可能性及其前景,引起了許多政治學家的關心和興趣。同時,由於中國的獨特情形,它已成為比較民主化理論研究中一個不可忽略的案例。過去,人們傾向於從“國家-社會-經濟”的關系,來解釋中國政治民主化為何難以突破。從這個角度,人們主要觀察“中產階級”和“公民社會”是否形成和發展,或傳統的專制政治文化如何阻礙了民主化。
但是,台灣、韓國以及東歐的民主化,對這兩種研究思路提出了挑戰。東亞的經驗證明了民主理論中關於經濟制度和經濟發展對民主化的重要性,但也質疑西方理論家關於民主文化乃民主制度之必要基礎、以及“亞洲傳統文化阻礙民主發展”的論點。東歐民主化的動力既非來自自由經濟和中產階級,亦非來自長期的民主文化,它實際上是眾多的特殊因素相結合而形成的歷史合力的結果。這些因素包括東歐與西歐傳統的文化、宗教、社會聯系,東歐在二戰前的民主實踐經驗,東歐的集權體制不是內部革命的產物、而是蘇聯強加給東歐社會的,教會在社會中保有特殊地位,公民的良好教育程度等。根據東亞和東歐的民主化經驗,究竟應當怎樣來修正當代西方民主理論?這些經驗對我們研究中國民主化問題有何重大意義?這些仍有待探討。
無論是從經濟發展還是從傳統政治文化的角度來探討民主的發展,其實質都是對民主化基本動力的研究。本文主要想從“國家-社會-經濟”的關系這一角度,通過對近代歐洲和台灣的比較研究,來探討中國大陸民主化的動力問題,同時也討論傳統政治文化和政治實踐在民主化過程中可能起的作用。
一、關於民主化動力的理論: 歐洲經驗
在世界民主發展史上,沒有任何一個獨裁者或專制政體會在毫無外在壓力的情況下,自覺主動地放棄對政治權利的壟斷。西方政治學家根據西歐與北美民主制度出現、發展和鞏固的歷史經驗,認為對專制政體的壓力和民主化的動力主要來自自由經濟和政治文化。
1. 現代民主制度是自由經濟的產物
在中世紀後期(476-1450)的歐洲,出現了近代資產階級的前身,商人或商業階級(commercial classes),那時的專制君主與新興商業階級逐步形成了相互依賴、相互扶持的關系。隨著貿易和手工業的迅速發展,商業階級變得日益富有。一方面,君主們需要商人的財富來充實國庫,以對外征戰並從國外購買奢侈品;另一方面,作為交換,君主們給予商人們土地、爵位和官職等各種特權。於是,諸如“議會”之類的機構應運而生,不過它與現代議會完全不同,它是君主與地主貴族和教士商討國事、與商人進行權利和金錢交換的場所。那時,商人利用手中積累的財富,從原來與手工業者差不多的卑微地位(即“第三等級”),爬到了能與統治者對話、甚至討價還價的地位。
那時,專制君主雖然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但他們考慮到商業階級能給自己以及國家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所以非到萬不得已他們不會鎮壓商業階級。[2] 同時,君主實際上還利用商業階級或與之結成聯盟,來打擊教會和地主貴族階級,因為教會和地主貴族階級構成了對君主權利的制約。
在十六、十七世紀的歐洲,特別是英格蘭,在國王的鼓勵下,貿易與市場經濟日益發展,資本主義開始取代封建主義而成為主要經濟形態。隨著封建地主貴族的逐漸沒落以及教會影響的衰弱,君主的權力相應擴大了,於是時常直接幹預、甚至控制商業階級的經濟活動。專制君主對商業領域的侵犯,嚴重威脅到商業(資產)階級的經濟自由,從而激起了該階級的強烈抵制。於是議會便演變成了新興資產階級限制君主權利、爭取經濟自由的工具和場所。這時,資產階級所全力爭取的,並不是要與君主分享政治權利,而只是要求君主不要侵犯他們商業活動的自由。
這一爭取經濟自由的鬥爭對於民主在西歐的勝利起了決定性的作用。資產階級先是成功地說服了君主們,使他們相信,對君主和國家來說,維持經濟自由比管制經濟活動更有利。然後,資產階級又要求將自由從經濟領域擴展到政治領域,從而獲得了結社乃至組織政黨的自由,以及言論、出版、宗教自由和免遭政府任意逮捕、監禁的權利。在許多西歐國家,這種政治自由或政治多元主義的發展,使議會在與君主抗爭中逐步占據上風,最終迫使君主交出部份君權,或把君權置於議會的制約之下。議會成為最高權利機構,標志著西方“自由國家”(the liberal state)的形成。從十九世紀到二十世紀上半葉,多數西歐國家實現了普選制,所有的社會階層都獲得了選舉權,從而進一步完成了由“自由國家”向“自由-民主國家(the liberal-democratic state)”的過渡。
從西歐民主化的歷史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出,實現民主化的關鍵在於,(商業)資產階級通過立法或者與君主達成默契,建立了自由資本主義制度,政府不幹涉私人經濟活動。資產階級在資本積累的初期,並沒有從君主手中奪取政治權利的欲望,並不對君主統治產生即刻威脅;而君主們也意識到,在國際競爭中國力取決於國家財富的積累,而政府放棄對私人經濟活動的幹涉,是增加國家財富最有效的方式。盡管在自由資本主義制度下,限制政府權利的結果是君主的獨裁權力逐漸被剝奪,但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當時君主們未必就意識得到,即或意識到了也難以阻擋。
自由資本主義一旦形成,通向民主的道路就已開通。因為自由經濟導致政府功能減弱,自由社會或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逐步形成。[3] 當經濟活動從政體中分離出來後,國家就無須再維持龐大的官僚機構去指導、監督商品的生產與分配。一旦政府規模縮小了,它對公民日常生活的幹涉和控制也就減少了;從而使得自由的空間得以從經濟向社會的其他領域擴展;於是,不受政府控制的、有組織的社會活動,如利益集團、文化和宗教團體、研究教育機構、民間輿論工具等,就日益活躍起來。
當公民社會出現以後,民間的政治參與要求便會與日俱增,從而對專制政體產生強大壓力。當時的專制政府除了暴力手段外,已無其他資源可用。當民主化的壓力來自社會的四面八方,特別是來自已成為社會中堅、為國家作出最大經濟貢獻的中產階級,而進行暴力鎮壓又代價太大的話,具有理性頭腦的獨裁者便會作出讓步,允許政治權利的分享,以免引發一場可能將政權徹底推翻或對社會造成巨大破壞的暴力革命。
需要說明的是,在十九世紀的許多西歐國家,當議會成為最高權力機構、對君主實行有效制約之時,這些國家還只是自由國家而非民主國家,因為對選舉權有嚴格限制,普選制尚未實現。而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主化過程中,“人民主權”的民主觀念早已深入人心,自由和民主得以兩步並成一步同時實現。
2. 文化在民主化過程中的作用
西方民主化進程中,商業文化和政治文化起了重要的促進作用。商業文化產生了法律文化,從而推動了民主化。新興的商業階級在貿易和商業活動中需要簽訂長期契約,因此意識到契約法(contract law)的重要性。起初,契約上蓋的是君主的大印,即君主以皇家的信譽為本國商人作保。然而年長月久,商業契約逐漸在商業界奠定了神聖的地位,不再需要皇家的擔保。
隨著商業契約法的進一步完善,商業行為受到了規範,奠定了近代西方法治國家的基礎。這一“法律文化”很快便從商業領域擴展到民事、刑事領域,產生了民事法、刑法。在當時的專制君主制下,這些法律既可能被君主否決,也可能受到宗教道德原則的約束,但它們畢竟逐漸加強了民眾的法治觀念,從而為建立憲法(Constitutional law)和立憲政體、結束專制政體,創造了條件。
政治文化指的是社會上長期形成的關於政治和政府統治方式的價值觀念。西方在近代形成的政治文化與其歷史上的政治傳統有密切關系。西歐封建等級制度的最大特色(也是與中國封建制度的最大差別)就在於,從中世紀起,教會和地主貴族就節制著西歐君主們的權利,君主們從未取得過中國帝王那樣的絕對權威。在西歐封建等級制度下,教會和地主貴族是第一、第二等級,他們的特權和地位是君主也不能任意侵犯的。教會一向宣稱,它擁有推翻君主的合法權利,也具有足夠的自主權將威脅變為行動。結果,教會通過影響眾多的教徒,削減了民眾對君主權威性的神秘感和尊敬。教會與君主之間的長期鬥爭,則使民眾習慣了權力的多元化,也增強了社會的相對獨立性。
正是在這種權力分散的政治傳統、自由經濟和公民社會的基礎上,西歐形成了以多元主義為特徵的政治文化。它強調多樣化和共識,容忍、鼓勵不同思想、學說和文化派流的發展;主張服從多數人的意志,同時尊重少數人的權利;肯定為不同群體的利益進行政治鬥爭的合法性,但認為,這樣的政治鬥爭必須要受全社會都接受的遊戲規則(即憲法)的約束。
西方政治學者認為,政治制度的實質是政治參與,因此參與者的思想方法和價值觀念便至關重要。既然西方的政治文化以多元主義為特徵,易於造就“民主人格”(即對他人持寬厚、容納的態度,以及接受、容忍多元化價值觀念的寬廣胸懷[4]),所以,民主制度在西方社會有深厚的文化“土壤”。
二、台灣民主化的啟示
將歐洲的民主化經驗應用於台灣民主化過程的研究,我們可以看到,“自由經濟促進民主”的論點得到了映證。台灣民主化的決定性的條件是,自由企業制度在社會上創造出了廣闊的自由空間以及商業-法律文化,這一制度在經濟領域保護了民眾的自由;隨著經濟的成長和社會的發展,政治領域內的自由也逐漸增大,最後實現了政治民主化。除此之外,還有不少特殊條件也起了重要作用。
1. 台灣實現民主化的有利條件
在國民黨的正統意識形態中,孫中山先生關於西方民主憲政的學說占據著重要地位。孫中山制定了“五權憲法”,準備在中國實施西方式自由民主制度。但他認為,在中國特定的環境中,西方式民主不能一促而就,而必須按部就班進行;要從基層開始,使民眾首先接受民主的訓練,方能使民主憲政在中國取得最好效果。
國民黨政府遷台之後,為了促進台灣的經濟發展,亦為了安撫台灣本土勢力,國民黨當局對民間傳統經濟-社會勢力是相當尊重的。當時,一方面在“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和“戒嚴法”的名義下,在政治上實行一黨專政;另一方面,也開始實踐孫中山的“訓政”,從基層政府開始開放“自由”選舉。
雖然國民黨政府對民眾的政治權利,如言論、出版、集會等,有諸多限制,但只是設了某些禁區,規定“什麽不能說”,如不能宣傳共產主義或台獨等,並沒有取消一切政治自由。只要民眾不向國民黨的法統挑戰,不宣傳共產主義或台獨,他們實際上仍享有相當的自由空間。所以,在八十年代後期台灣走向民主化之前,台灣業已存在相當規模的公民社會,包括民間出版機構和出版物,以及大量相對獨立的各種社會組織。美國著名學者羅伯特·斯卡拉匹諾,將民主化前的台灣稱為“權威主義-多元主義政體(the authoritarian-pluralist system)”,[5] 它比胡安·林茨為權威主義政體所下的經典定義更接近西方式民主[6]。
台灣1950年開始鄉鎮長、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和縣市議會議員的直接選舉,1954年開放省議會議席的直接選舉。十多年後,於1969年開始中央民意代表的增補選,1972年開始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直至1991年開始中央民意代表的直接選舉,基本上完成了民主化的過程。按西方的標準衡量,台灣從五十年代開始的地方政府選舉算不上是真正的自由選舉,因為還存在政府對輿論和意識形態的控制。但是,那時國民黨政府也並沒有全面操縱地方選舉。非國民黨人士,甚至潛在的反國民黨人士,也可能戰勝國民黨候選人而當選。這說明,那時台灣的地方選舉並不僅僅是裝裝門面、做做樣子的,它有一定的公正性。
事實上,地方政府的功能有限,只涉及地方行政事務。地方官員和民意代表的選舉,不會影響到國家的走向和根本的政治經濟制度,不一定需要有組織的政治(反對)勢力的參與,也不見得在競選綱領中涉及到意識形態爭論。所以,即使國民黨的候選人落選,實際上也不至於威脅到國民黨的統治。台灣的地方選舉制度主要是國民黨政府為履行其對西方自由民主的承諾而建立的,並不是在社會的強大壓力下被迫實施的,所以算不上是民主化道路上的重大突破。這個實行了幾十年的地方選舉制度的主要貢獻在於,它提高了民眾的民主意識,讓民眾在行使民主的權利方面得到了長期的訓練。
2. 知識分子、中產階級和反對黨在民主化過程中的作用
在台灣的知識分子當中,有相當一部份是受過歐美教育、隨著國民黨到台灣的“自由-民主主義分子”,他們一向呼籲政治民主化,當年在大陸是如此,到了台灣後仍然如此。這些知識分子的代表人物如胡適、雷震等,或在國民黨內身居要職,或深受當局器重,若從功利的角度來看,他們實在是沒有理由要冒著坐牢的危險去爭取民主。事實上,他們追求民主化主要是出於崇高的動機和政治信仰,而不是為了個人利益。
自由派知識分子鼓吹民主自由價值觀念,在社會上起到了思想啟蒙的作用。它固然使當局感受到壓力和威脅,但在一個缺乏歐洲式自由和政治傳統的社會里,從思想啟蒙到動員起足夠的社會力量向當局挑戰,往往是個漫長的歷史過程。當民主化的要求僅僅來自知識分子及青年學生時,政府可能傾向於采取壓制手段,因為鎮壓持不同政見的知識分子,其不良後果有限。
然而,當對國家經濟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中產階級加入要求民主化的行列後,若對他們實施鎮壓,將可能摧毀國家經濟,政府就必須慎重處理,以至於要考慮是否作出讓步。當然,社會壓力大到什麽程度,政府才會向民主力量讓步,也取決於其他因素,譬如國際壓力、統治者的民主法治意識以及個人性格、執政黨對鎮壓後果以及在自由選舉中獲勝可能性的判斷等。從台灣的例子看,這股要求民主化的社會壓力主要來自在自由經濟中受益最大、經濟實力和社會影響力迅速增長的中產階級,主要由企業家、商業階層、律師等專業人士和知識分子組成。中產階級爭取民主可能既出於民主的信念,亦出於實際利益的追求。比如,隨著中產階級的業務日益國際化,實現民主化、改善國家政治上的國際形像,就直接關系到他們的經濟利益。
但是,不能簡單籠統地說,中產階級的所有成員在任何時期都是民主化的主力。雖然台灣反對黨的領袖和骨幹確實是來自中產階級,但是,中產階級中也有相當一部份仍然是統治者的盟友。這不僅是因為當局對中產階級的關心和保護,也由於中產階級中的富裕者反對激進的變革,需要政府保護自己的經濟社會地位、抵擋貧富分化後來自社會底層的壓力。所以,雖然中產階級成長到一定的階段會要求民主化,但只有當藍領工人和貧民人數逐漸減少,同時政府采取措施縮小了台灣的窮富差距,來自社會下層的對中產階級的威脅大大減弱,中產階級才更積極地期待民主,成為民主的支持力量。
當中產階級期待民主時,他們中的許多人並不一定是執政黨的反對派,他們只是希望執政黨改變執政方式,走上民主化的道路。但這種要求是溫和的,對國民黨更多的是愛護而不是挑戰。中產階級中具有政治抱負的那批人,其中一部份被政府網羅,另外一部份則與執政黨有不可化解、不可妥協的分歧。後者既然無法融入主流政治,只得寄希望於另樹一幟,通過民主選舉執掌政權。這批人或許人數不多,但往往能量極大,因為他們可能實際上代表了某個社會群體,也可能企圖充當勞工階級的領袖,借助下層社會的力量,打著為其謀利益的口號以實現自己的政治抱負。他們是執政黨的最大威脅和最強有力的民主化動力。[7]
台灣經濟發展上的傲人成就是國民黨的最大資本,這一成就得到了社會各階層的肯定;國民黨政府在縮小貧富差距方面亦成就斐然。大大緩和了階級矛盾。因此,直到八十年代末,民主反對派若用執政黨治國無方為號召,是無法爭取到足夠的社會支持的;同時,反對派也很難提出切實可行而又比國民黨更高明的公共政策[8]。這樣,台灣的反對黨難以用訴諸階級利益沖突的方式來贏得足夠的選民,也就是說,我們不能以近代歐洲的階級政黨和階級利益沖突模式來解釋台灣民主化的推動力。
台灣民主反對運動的社會基礎在其初期是相當覆雜的,很難說哪一個社會群體是反對黨的主要支持者。根據容根·杜梅斯的研究,七十年代台灣黨外運動的支持者主要來自四個方面,即曾與日本殖民政府密切合作過的舊上層階級,土地改革後失去大部份地產、而所獲補償又在投資工業中失敗的原地主,部份城市中下層階級,較年輕、受過良好教育的中上層階級。[9] 也可以說,國民黨的反對力量實際上是由各種因不同原因而對國民黨不滿的人士所組成的。然而,民進黨成立後,它以台灣省籍和台獨為號召,找到了它力量的支點,建立了較為穩固的社會基礎。[10]
雖然國民黨致力於“本土化”政策,以改變自己“外來政黨”的形像,但它終究無法徹底解決省籍問題所產生的社會對立情緒。在1977年的地方選舉中,非國民黨候選人獲得了22%的省議會議席和4個縣市長職位。在八十年代,“黨外”力量在選民中的支持率一直保持在30%左右。反對勢力能獲得這麽多選票,說明它的社會基礎及其政治訴求終於強大到國民黨無法置之不理的程度了。
回顧台灣的民主化道路,我們雖然可以找到不少台灣獨有的特徵,但這一過程基本上和自由經濟社會制度必然要經歷的政治變革趨勢是一致的。但是,從台灣民主化的經驗中,我們還不容易判斷,究竟西方式的政治文化對東亞的民主化重要還是不重要;同時,台灣的民主化亦不能證明,究竟中國傳統的儒家文化是有利於還是不利於民主化。看起來,儒家學說含有多樣內容,在專制的政治環境中,專制者可利用它的專制成份;而在對民主發展有利的環境中,民主政治家亦可從儒家學說中找到依據,而使它發揮積極的作用。
三、中國大陸的民主化壓力
台灣和中國大陸在政治、經濟以及其他許多方面存在著巨大的差異,雖然大陸經歷了近二十年的改革,也還沒有建立起自由經濟制度,即使這一制度能迅速建立起來,它也未必能在大陸的民主化中發揮象在台灣那樣的作用。但是,與改革前相比,大陸也有巨大的變化。過去二十年來,在大陸發生的意義最為深遠的變化是,中共政權從極權主義的統治方式轉變為權威主義政體。它在相當大程度上放棄了計劃經濟,大力發展市場經濟;放松了它以往那種對社會的無孔不入的控制,使非政治性社會活動的空間大大擴展。私人經濟的蓬勃發展,一方面使越來越多的人擺脫了對國有部門的依賴,另一方面導致新興中產階級的崛起;公民社會正在以緩慢的速度逐漸形成,整體上看,大陸似乎正處在台灣六、七十年代的那個階段。
同樣重要的是,中共在1979年不僅恢覆了選舉制度,而且將人民代表的直接選舉從原來的鄉一級擴大到縣一級,將等額選舉改為差額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農村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城市企業中廠長經理的選舉和職工代表大會權力功能的加強,有了某種形式的基層民主。[11] 雖然大陸當局已表明,它目前無意將直接選舉向更高的層次擴大,原因一是中國地廣人多,二是目前經濟、文化尚不發達。[12] 這兩個理由中,前者實在沒有說服力,而後者涉及到的經濟社會狀況是在改變中的。在中國大陸,縣市長、甚至省長直接由民眾選舉產生應該不是一件遠不可及的事。
問題是,倘若在中國大陸實現了縣市長直接選舉,公民社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也達到更高的程度,這是否意味著中國的民主化就能自然而然地走上軌道了呢?若根據本文對歐洲和當代台灣民主化過程的論述,人們或許很容易得出樂觀的結論;然而,如果我們將中國大陸的具體情況與歐洲和台灣仔細作一比較分析,就會發現,雖然大陸的民主化已不可避免,甚至可以肯定已不很遙遠,但是大陸的民主化動力與歐洲、台灣有很大差別,這可能導致大陸的民主化道路既有別於歐美,亦不同於台灣。
如前說述,沒有巨大的外在壓力,即社會對不民主政體的強烈反對(當然也包括國際壓力),當局通常是不會自覺主動地選擇民主化的,這一外在壓力是民主化的主要動力。從理論上看,民主化的壓力有三種: 第一是為了民主的理念和信仰而要求民主化,施加這種壓力的往往是知識分子和學生;第二種是希望通過民主化獲得權力或利益,例如一些有強烈權力欲望、又自認為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和民間勢力的人士,他們不滿足於已有的財富或社會影響,或尋找政治代理人,或自己出馬選舉,想通過民主選舉將自己的財富和影響轉化為政治權力;第三種則涉及到階級或群體利益,當某個社會階級或群體認為,集權體制下的政府只代表對立階級或群體的利益,而本階級或群體的利益受到政府政策的損害,他們可能起而反抗,要求民主化。
要研究中國的民主化道路,就應當分析,中國有沒有這三種民主壓力,它們強烈到什麽程度,政府對這些壓力會作出什麽反應。
1. 出於政治信仰的民主化壓力
在近代歐洲,知識分子所掀起的古典自由主義思潮從思想和理論上為西方自由-民主國家奠定了基礎。洛克關於個人獨立性與隱私權的論述,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的自由經濟理論,盧梭等人的“人民參與政府”的民權主義思想,孟德斯鳩的法治學說等,從根本上動搖了君主專制的合法性基礎。但是,這些思想家本人只是表達了他們的信仰和價值觀念,並不一定積極卷入實際政治鬥爭。在有歐洲政治文化傳統的環境里,他們的學說本身也不被專制君主視為具有特別的危險性和“顛覆性”。
歐洲的經驗說明,提出某種反專制的思想學說對獨裁者來說還不是最可怕的,關鍵在於這種思想學說能否為社會所接受,成為社會自由民主力量反抗君主專制的武器。自由-民主主義知識分子在民主化的鬥爭中起著重要的搖旗吶喊的作用,但是他們本身並不是民主化的決定性力量。在世界民主發展史上,很少見到在民主化的社會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專制政權因為知識分子鼓吹自由民主而迅速垮台。
要在中國大陸這塊缺乏歐洲民主政治傳統的土地上實現民主化,對民眾進行“自由民主”的思想啟蒙是極其重要的。實際上,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思想界一直在引進西方自由民主的價值觀念,以喚起民眾的民主政治意識,確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於中國民眾傳統上缺乏政治參與意識,也因為毛澤東時代政治高壓的痕跡依然很深,目前中國民眾仍然缺乏現代公民意識。
毛時代不僅完全取消了公民自由,甚至規定每天“必須說什麽”,連民眾保持沈默的自由都被剝奪了。這種政治高壓的影響至今仍廣泛存在,民眾常常習慣於遠離政治,不僅不聽正統意識形態的說教,也不去思考中國落後的制度根源。同時,改革以來他們又被有意識地引導到單純物質主義的軌道上去,注意力集中到“掙錢”、“致富”和“小康”上。因此,雖然開放政策已實行了多年,大部份民眾只是對西方的物質文明有深刻印象,也知道西方社會富裕得“不可思議”,但他們對什麽是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往往只有模糊的認識,對為什麽中國應該維持現行的制度也只會“官”雲亦雲。
中國自由-民主主義知識分子本身作為一股社會民主勢力,其力量是微弱的,不足以對權威政體構成有份量的壓力。首先,許多知識分子本身就不真正了解民主制度的實質。老一輩受過西方教育的知識分子,由於飽受毛澤東的迫害,對民主問題早已噤若寒蟬;而年輕的一代僅僅從書本上接觸到一些西方自由民主的概念和詞句,缺少國外民主制度的充份信息,更難有親身體驗。
其次,身具高位、有社會影響的大知識分子中,鮮有象方勵之、蘇聯的薩哈羅夫、或台灣的雷震那樣,甘願丟失已有的榮譽地位、甚至冒坐牢的的風險,公開站出來為民主化奮鬥。其主要原因是,大陸知識分子的絕大多數仍然吃皇糧、靠政府養活,經濟上的依賴性決定了政治上的依附性。雖然民主化前的台灣,情形也相似,但國民黨政府在對知識分子的保護、尊重其學術自由方面,做得好得多,台灣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亦毋需天天看執政黨的“眼色”,能夠保有一定的獨立性。
與民主國家一向以天下為己任的知識分子階層相比,中國的知識分子階層不很了解知識分子在現代社會中的社會政治功能,總體上比較缺乏對國家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另外,中國文人的圈子里,也缺少西方政治文化中那種“民主人格”,較不容易對他人和不同觀點持寬厚、容納的態度,哪怕是在面臨共同的滅頂之災時也難以團結一致。這些弱點無疑會削弱源於知識分子的民主化壓力。有人認為,如果目前滯留海外的留學生回國,將大大增強民主的力量,從長遠看這是對的。但是,很多海外留學生對政治也是冷漠的,他們也從國內帶出來上述弱點。所以,留學生歸國後最直接的效果恐怕只是加強公民社會的力量,使社會的獨立和自由空間更進一步擴展,當然這最終是有利於民主發展的。
2. 來自追逐實際利益(權力)的民主化壓力
爭取民主的鬥爭不一定都是出於崇高的民主信念,也可以出於功利主義的動機,因為民主政治說到底是經濟利益和政治權力的分配機制。從邏輯上講,一個未經民主啟蒙、不知民主為何物的人,也完全可能為了爭取自己的經濟利益或實現個人的政治野心,而自覺主動地投身於爭取“民主”的鬥爭。中產階級的成員中有一些人可能就是如此。
但是,目前中國大陸人口中中產階級的比例還很低,根據筆者對這個社會群體一些成員的訪談,得出了如下初步的結論。他們一方面希望限制政府的權利、讓政府管得少些,要求政府給他們更大的經濟自由;另一方面,他們也希望加強法治,減少經濟活動的風險。但是,如果因為社會上對貧富不均怨聲載道,政府面臨強大的社會壓力,要大幅度增加對中產階級的稅收以資助窮人、縮小貧富差距時,中產階級會斷然反對政府向民意低頭。如果大陸的民主化意味著讓中產階級掏腰包實現均富,那麽中產階級是決不答應的。大陸中產階級對民主化的這種矛盾心理,決定了他們是一支覆雜的社會政治力量。
中共或許也意識到,自由市場經濟可能造就政治反對派,所以,它采取的策略是,盡可能將中產階級中的經濟力量雄厚者,特別是表現出參政熱情的人,納入現行政治體系內,給予他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之類的頭銜和榮譽。對於只有“異端”思想而無“實力”的人,則予以壓制或放逐國外。這種策略大大減弱了來自社會內部的要求民主化的壓力。
3. 來自實現階級或社會群體利益的民主化壓力
以上兩種民主化壓力能夠產生多大的作用,執政集團會在多大程度上作出讓步,歸根到底取決於它們所能代表或動員的社會群體的潛在力量。十九世紀後期,歐洲工業革命的迅猛發展造就了日益強大的工人階級時,為民主即普選制而奮鬥的社會主義運動便波瀾壯闊地展開了。那時,資產階級之所以向新興的社會主義政黨的民主要求讓步,固然與資產階級的“民主意識”有關;但最重要的原因是,這些要求普選制的政黨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它們所代表的是一個人數眾多到不可掉以輕心的社會階級的利益。若拒絕該階級的政治參與要求,就有可能引發後果更加嚴重的暴力革命。
將這一原理應用於現代,研究民主化的動力就要看一看社會上存在不存在潛在的、力量足夠大的反對階級或群體。現代國家政權是由政治集團(通常是政黨)掌握的,而該集團總是聲稱它代表的並不是某個階級或群體的利益,而是整個國家、全體人民的利益,是“全民黨”。然而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在現實社會中,真正的“全民黨”是不存在的。絕大多數政黨從本質上說是代表某個階級或社會群體的政黨。雖然任何政黨在取得執政地位後,通常會設法照顧到其他社會階層、群體的利益,以顯示政權的超然性,並爭取社會各階層的支持。但是,當階級利益無法妥協時,執政黨通常不會放棄本階級的利益,只會犧牲對立階級的利益。在西方,這種利益沖突的存在,實際上是民主政治最強大的動力。
那麽在中國大陸,哪一個階級或社會群體可能成為民主反對力量的社會基礎呢?反對勢力向社會訴諸什麽,以爭取社會支持它的民主化要求呢?
1949年以前的地主、資產階級的遺老遺少,早已在毛澤東極權統治和思想迫害下脫胎換骨,喪失了群體意識,他們中的精英分子亦已被中共網羅。在目前的經濟市場化過程中,上層中產階級(upper middle class)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尚未形成。
在文革中先被利用、後遭迫害的紅衛兵(即所謂的“三種人”),以及“四人幫”的殘渣余孽(即文革的既得利益者)中,倒是有一批對現狀不滿的人。他們雖有一些個人能量,但人數不多,名聲不佳,會不會成為民主的建設性力量也很難說,何況他們對當局的怨恨似乎已隨時過境遷而淡化。
那麽,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下層中產階級(公私企業中下層經理、小個體工商業者等)、勞工階級、白領階層(中小學教師、商店機關職員等)會成為民主化的社會基礎嗎?
自近代以來,所謂階級鬥爭無非是發生在上層社會(資產階級和上層中產階級)和下層社會(下層中產階級和工人階級)之間。兩個階級信奉不同的意識形態,分別支持兩種社會經濟政策。前者鼓吹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自由資本主義,即國家少幹預私人資本活動、少收稅、少搞國家福利,對貧富差距不甚關心,代表這一階級的通常是右翼政黨。後者則傾向於社會主義,主張對經濟實行必要的國家管制,目的是通過對社會財富再分配、以縮小各階級之間的貧富差距,其具體政策是經濟(部份)國有化、高稅收和高福利,代表這一階級的通常是左翼政黨。
在中國以及世界上任何國家,共產黨的意識形態只能是左翼社會主義,名義上所代表的必然是傾向社會主義的工人階級和下層社會,這是它名稱的象征意義和歷史淵源所決定的。任何新興政黨或派別要想在下層社會進行民主化動員,很難再從左的方面、以社會主義綱領作號召,因為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在很大程度上已被共產黨壟斷。這就使民主反對派無法以比共產黨更左的面貌出現,於是只能訴諸右翼資產階級綱領,也就是將民主政治的口號與對自由經濟的要求相結合。
自由經濟建立在競爭機制之上,這種機制固然能激發起人類的生存本能,從而將他們的智力、體能和潛在創造力發揮到極限,這就是為什麽資本主義是歷史上推動經濟技術發展的最強大的力量。然而,自由經濟的發展,也會造成相當的社會代價,即貧富的兩極分化。如果一個社會無法承受這一代價,那麽,就可能發生大規模的社會動蕩,歷史經驗證明,這在工業化程度不高、貧民數量大的國家更容易發生。部份原因是,這些國家的政府沒有足夠的財力來實行發達國家的那種福利政策,或者是實行這種政策代價太大,在菲律賓以及七十年代前的拉丁美洲就可看到這種現象。
結 語
綜上所述,我們看到,一方面,由於中國長期的專制政治傳統,抽象地鼓吹民主和政治自由不會立刻產生足夠強烈的社會效應;另一方面,民主反對派除了指責執政黨不民主外,很難有機會通過向民眾許諾物質利益來有效地動員社會。這是中國大陸民主化實際上面對的一些困難。
但是,中共也面臨著自己的改革政策所造成的困難。在中國的經濟改革過程中,中共出於社會安定的需要以及受自身意識形態的制約,仍然強調“共同富裕”。但是,在一個平均主義的社會主義社會里實行經濟市場化,是不可避免地會導致社會各階層收入差距的擴大,以及社會各階層原有的經濟社會地位的急劇變化,社會中必然會出現強烈不滿。另一方面,中共作為一個執政集團,其各層骨幹長期居於壟斷的上層社會經濟地位,其事實上的上層社會立場與它名義上所代表的下層社會利益之間,也隱藏著日益擴大的矛盾,使它的意識形態和現實利益越來越沖突。
還有,“六·四”的平反問題會產生民主化壓力。如果經濟改革中出現更多問題,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官員的貪污腐敗繼續蔓延擴大,人民的不滿亦可能轉化成民主化的壓力。此外,鑒於世界民主化的大趨勢,中國要想在世界事務中發揮更大作用,並得到西方世界的接納,就會面臨民主化的國際壓力。
由於近期內國內社會對中共的實際威脅還不大,這或許會令中共安於現狀;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在這樣的社會政治條件下走上民主化之路,中共或許有相當的把握,能象台灣的國民黨一樣,在自由選舉中獲得多數,從而可以國際社會所接受的民主方式繼續執政。
十年來中國破產法的立法與實施
曹思源
北京思源兼並與破產咨詢事務所
一、八十年代中國的破產法立法
二、十年來破產法的實施狀況
三、破產法實施中面臨的兩大問題
四、推動破產法的修改
五、破產法的修改重點
六、破產法修改中涉及的立法程序改革
中國大陸自1986年12月建立破產制度以來,已經十年了。在一個有12億人口和2000多萬個企業的國度里施行破產法,案例非常豐富;而破產工作的經驗和破產法理論的探討,對研究向市場經濟轉軌也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目前中國對破產法實施經驗的總結還不多,理論研究則更薄弱,破產法學在中國大陸還是一個創立中的新興學科,尚待開拓發展。本文主要介紹近十年來破產法的立法過程和實施狀況,希望能有助於推動海內外相關的研究。
我曾為推動中國的破產法立法和實施作過很多努力。1988年12月,企業破產法開始實施後,我代表中國的第一個破產法學術團體(中國破產法研究咨詢中心),訪問了美國破產法協會(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並應邀出席了該協會的年會,建立了中美兩國破產法學術團體之間的經常性聯系。此後,我收到過出席1989年6月的溫哥華破產法國際會議的邀請,不過由於那一年“六四”事件,未能成行。經過十多年的經濟改革,目前中國大批國有企業瀕臨破產,研究破產法的實施問題也變得越來越緊迫。作為一個為破產法的立法和實施奔走呼籲了十六年的專業工作者,我自然對這方面的研究十分關注。
一、八十年代中國的破產法立法
中國古代的自然經濟沒有破產法,只有處理違約欠債的典法。例如,唐朝法律規定,如“負債違契不償”(即債務人不能按照契約規定的期限清償債務),欠價值一匹絹以上債、過期20天不還者,打20大板;再過20天,又加一等,但最多只能打60大板;超過100天不還者,判處徒刑一年,並責令償債。那時的法律是靠肉刑和坐牢來保護債權的。但若債務人受刑後仍然還不了債,那就只好按照“習慣法”,父債子還,長期托延。1906年(光緒32年),清政府在引進西方法律的過程中制定了一部《破產律》,但第二年又廢止了。中華民國於1915年擬定了破產律草案,1935年頒布施行了破產法。1949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廢除了中華民國的所有法律,卻未及時重訂一些調整社會經濟生活所必需的法律。在計劃經濟時代,既無破產之案例,更無相關法律。
1980年,我首次提出了制定企業破產法的建議。後來我被調到國務院工作,1985年1月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經過一年的工作,1986年1月31日,國務院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我們這個小組起草的破產法草案和破產救濟辦法草案。後者是中國大陸第一部關於救濟失業工人的行政法規,作為國務院文件,於1986年7月2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開始施行。而破產法本身則需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中國大陸八十年代破產法立法的意義不僅在於完善法制,而且在於它為政治經濟改革創造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必要條件。這部破產法突破了計劃經濟體系的規章制度,觸及到集權體制的根本,因而在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幾乎流產。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破產法時,出現了激烈的意見分歧,50名發言者中41人反對,只有9人讚成。為了爭取通過破產法,我將我的專著《談談企業破產法》寄給每位人大常委會委員,並逐個打了電話,有時還登門拜訪、遊說。我的這些活動被《中國青年報》等報刊稱為“中國式的院外活動”。那一年,各種新聞媒體也就破產法的評價、立法進程和試點動態開展了廣泛討論,據不完全統計,全國一年內有關破產法的文章就達到357篇,這也反映出當時改革初揭序幕時官方媒體的傾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反覆討論,最後於1986年12月2日對破產法表決,結果是101票讚成,0票反對,9票棄權。企業破產法終於獲得通過而登上了中國的歷史舞台。值得一提的是,這部破產法可能是中國立法史上第一部在院外活動催生下通過的法律。
二、十年來破產法的實施狀況
1988年11月企業破產法生效後的半年多里,全國各地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達98起。國有企業過去一直受到政府保護,無論經營狀況如何之差,負債如何之多,從無倒閉之虞;一旦在經濟改革中面臨市場競爭,必然有許多企業無法適應而陷入破產的境地,需要通過破產法來處理,企業破產法成了經濟改革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然而,對絕大多數生活在社會主義體制下的中國人來說,破產法卻是相當陌生的。盡管許多國有企業早已資不抵債,但各級政府不願意企業破產暴露出官員們的低劣政績,企業負責人怕企業破產後丟了幹部的職位,而吃慣了社會主義“大鍋飯”的企業員工則擔心企業破產後失去原有的經濟社會地位。因此,盡管破產法已經生效,但當時它的實施卻經常受到社會各方的抵制。
從1989年6月到1991年,中國的經濟政策轉為“治理整頓”,改革進入低潮,而對資本主義的批判卻甚囂塵上。當時出現了一種說法,要堅持社會主義改革,批判資本主義改革。於是,破產法便被作為“失敗了的資本主義改革”而遭到批判。例如,1990年12月11日的《人民日報》以第一版顯著位置和第二、三兩個整版,發表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何新關於世界經濟趨勢和經濟社會制度問題的長文,“世界經濟與中國經濟問題”。他在文中說:“有人建議引入資本主義的解決辦法,比如引入失業、破產機制等。近年似乎也局部地試驗過一下,但效果並不佳”。在當時以姓“資”姓“社”為名、圍剿改革的氣氛中,如果某項改革被貼上了“資本主義”標簽,就會面臨沈重的意識形態壓力。
當時,據說破產法要“暫緩實行”。我曾經出版過兩本關於破產法的書,《談談企業破產法》和《企業破產法指南》,這兩本書在出版社的庫存也在那時被全部銷毀。幸虧破產法的立法工作早在1985年已經全部完成,此時若要將它廢除或停止生效,還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重新審議並作出決定,談何容易。既然立法機關並未用法定程序廢止破產法,破產法就仍然是有效法律;只要有人提出破產申請,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就不能不繼續依法受理破產案件。所以,1990年全國仍受理破產案件32件,數量比上年顯著下降了。
但是,國有企業並不因批判了“資本主義”就能走出困境,越來越多運營不善的企業還是不得不破產。破產的企業必須向法院申請、依破產法處理善後事務,而破產案件的債權人也需要通過破產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現實經濟生活客觀上離不開破產法這個法律武器。因此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總數經歷了一條馬鞍形曲線,先高再低,又由低轉高,說明破產法的實施在逐漸升溫。自從破產案件總數由1989年1至5月的98件下降到1990年的32件之後,1991年就增加到117件;1992年又升到428件,超過歷年總和;1993年則達到710件;1994年又番了一番,達到1625件;1995年更創下了2385件的高記錄。七年內全國破產案件立案共計5395件。
從1993年開始,隨著破產案件大幅度增加,對企業破產問題的研究也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1993年9月18日,中國大陸第一家全國性從事破產研究、咨詢的中介機構---北京思源兼並與破產咨詢事務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局企業司、中國工業經濟協會、勞動部工資研究所、《經濟管理》雜志社等五個單位,在北京召開了首屆企業兼並與破產洽談研討會。官方與民間、實業界與理論界、中國專家與國際破產法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OLVENCY PRACTITIONERS)的同行共150人聚集一堂,共商破產法實施中的難點與對策。會後兩個月內,新聞媒體對會議和思源事務所處理破產業務的報導即達100多篇。這種密集報導反映了社會的關切之心,也對破產法的實施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1993年秋,國家經貿委和國家體改委根據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關於嚴格實行破產法的批示,分別組織調查組,並邀請思源咨詢事務所派專家參加,用兩個月的時間對五個省的企業作了調查。調查之後,思源咨詢事務所與國家經貿委企業司、國務院法制局工交司、中國工業經濟協會的聯合調查組提交了《關於部份省市實施破產法的專題報告》。這個報告於1993年11月23日經國務院批覆後,分發國務院36個部委徵求意見。12月12日,國務院9個部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工商銀行等幾家銀行及全國總工會等單位舉行了政策研討會,在會上思源事務所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議,如在企業破產數量日益增多的情況下,必須提高銀行壞帳準備金。隨後,在這個聯合調查組的基礎上組織了文件起草小組,起草了《國務院關於在若幹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這一文件(國發[1994]第59號文件)已於1994年10月25日頒布。
從1994年初開始,體改委選擇了若幹城市,試行“優化資本結構、增強企業實力”的改革,其中將破產列為試點的首要內容。過去,各地對破產制度的試點大都望而生畏。這次由於我們提高銀行壞帳準備金的建議得到了采納,中央準備了70億元人民幣、幫助試點城市的破產企業還債。因而許多城市為了得到一塊份額,紛紛爭當企業破產的試點城市;結果原定的試點城市數量不得不由10個增加到18個城市(最近又擴大到50個城市)。1994年6月2至4日,在重慶召開了18個城市的企業破產試點工作會議。在這次會上,北京思源事務所作為與會的唯一民間機構,提出了設立國有企業職工事業安置基金和防止破產欺詐的兩項建議。
近年來,破產法的實施處於持續升溫過程當中,各方加快企業“破產”的積極性開始萌發出來了,無論是在試點城市還是在非試點地區都如此。一些事實上早應破產、卻遲遲未能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已經發現,宣告破產不是一條死胡同,而是一條出路;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工商銀行等許多銀行也頻頻向思源事務所等機構詢問,如何在破產程序中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一些地方政府、經濟管理部門也終於發現,破產是地方財政減輕補貼企業的負擔、激活企業、優勝劣汰觀念的好辦法;輿論界的破產話題也越來越熱。我們曾經預測,破產法的實施將越過馬鞍型曲線的低谷在1996年進入高潮。後來的實際情況印證了這一預測,1996年的企業破產案件立案數比上年增長161%,達到6232件,超過1989--1995年七年的總和。(1995、1996兩年各地企業破產立案件數見表1)
按1995、1996兩年各省市破產立案件數由多到少排隊,前6名是山東、黑龍江、河北、湖南、遼寧和江蘇,但廣東、上海、浙江等改革開放最活躍的省市則列名於後(見表1)。影響一個地方企業破產案件總數的因素很多,有些因素是自然條件差異,如行政區域面積、人口密度的大小等,人多的大省企業也多,當然可能有較多的破產案件;還有一些因素,如經濟發達程度、國有企業歷史上經營狀況不同等,使得經濟發達地區以及本地企業在全國的相對優勢較大的省市,破產企業會少一些;但是,市場發育程度、人們在市場化過程中的觀念和行為變化程度、地方傳統文化特徵等,也會影響破產企業的數量,一些地區企業條件相近,而破產立案數量卻十分懸殊,主要原因就是市場開放和觀念更新程度不同。例如,廣東、廣西和海南三省,雖然屬於沿海開放地區,人們的觀念更新處於領先地位,但破產觀念卻遲遲未被普遍接受。因為兩廣一帶的民俗偏好敬拜財神菩薩、愛聽發財吉祥之言,對破產二字卻深惡痛絕,不少企業寧可關門大吉,或者打一場馬拉松式的債務官司,也不願意訴諸破產程序,結果這些地區的破法實施工作倒反而落後了。
三、破產法實施中面臨的兩大問題
破產法的立法、實施過程,是一段相當曲折的路,今後的道路也許會更寬廣,但不見得會很平坦。目前破產法的實施還存在一些障礙,其中有兩大難題限制了破產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1. 貸款銀行阻撓破產法的實施
破產法的宗旨之一就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銀行通常是破產企業最大的債權人,理應最支持破產法,世界各國銀行大都如此。但中國大陸不少銀行對破產法的態度,卻頗為蹊蹺。中國人民銀行及各專業銀行總行,對破產法的態度是積極的,人民銀行總行還曾派人參加了首部企業破產法起草工作小組。但是一些破產企業的貸款銀行,卻大多對破產程序持消極態度。在1995年全部破產案件的申請中,只有1.9%的案件是由銀行提出的,1996年這一比例則更低,只有1.2%。也就是說,98%以上的案件都是債務人自己或其他債權人提出的。在有的地方,甚至債務人提出了破產申請,政府也予以支持,銀行也要從中阻撓。銀行阻撓企業進入破產清償程序的常見手段是,停止對該企業或該地區其他企業的貸款;甚至將違背銀行意見、宣告企業破產的地區劃為貸款風險區,削減整個地區的銀行貸款規模,迫使當地地方政府向銀行讓步、制止企業破產。各地的調查表明,破產企業的貸款銀行抵制企業破產,已成為推行破產法的首要障礙。
對市場經濟國家的企業家或學者來說,中國的這類銀行行為聽起來象是天方夜譚。銀行的生存依賴於吸收存款、投放貸款、獲取存貸利差,天下本不應該有銀行吸收了存款、卻不願意多貸款的。如果一家銀行的部份貸款被破產企業倒了帳,這家銀行卻寧肯聽任瀕臨破產的企業繼續虧損、從而損失更多的貸款,也不願意趕快找企業算帳清償,還要千方百計地阻止企業破產,這樣的銀行等於在“自殺”。這家銀行的存款人一旦知道真相,一定會立刻提光存款,逼得銀行馬上倒閉。
但在中國大陸,這樣的事絕非天方夜譚,而是常見現象。許多銀行確實在日覆一日地重覆著這樣的“自殺”行為,卻安然無事地照常營業,沒有一家銀行因壞帳過多而倒閉;相反,銀行的壞帳逐年快速增長,銀行員工的福利和待遇也不斷上升,其收入遠遠高於其他行業。這種怪現象之所以能在中國大陸延續多年,根本原因就在於,金融體制的改革嚴重滯後,絕大多數的銀行都是國家銀行,仍然象政府機構那樣運作,沒有實行企業化。結果,存款人的私人儲蓄被國營的銀行當做政府的財源任意支配,或用來營私舞弊、為銀行員工個人謀財致富;國家銀行經營再差,壞帳再多,也有政府擔保,從無倒閉之憂。況且,多數銀行行長並不是企業家或金融家,而是黨政部門任命的行政官員。倘若破產企業的貸款不能及時清償,結果導致銀行的損失日益擴大、或者貸款血本無歸,這些銀行行長並不會憂心如焚;他們真正擔心害怕的倒是,一旦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在財產清償過程中會揭開銀行不當貸款的內幕,暴露其信貸活動的污點,從而危及個人的仕途。
要解決這一難題,唯一的辦法是加速金融體制改革,改變國家銀行對金融業的壟斷,減少政府對銀行人事、經營的多方幹預,實行銀行企業化和銀行產權結構多元化。
2. 地方政府控制地方法院、妨礙了破產案件的正常審理
破產案件的當事人(即債權人、債務人)往往分布在不同的行政區域,受理法院和法官必須超越地域偏見,公平地審理和裁決。而能否做到這一點,與法院管轄制度是否合理有很大關系。由於許多借企業破產之機、進行欺詐的案件都有地方政府參與,而當地法院又在本地地方黨政機關的直接領導下,不能獨立辦案,於是,破產案件的正常審理經常遭到幹擾。
1994年東北的一個大城市里發生了一起破產欺詐案件,其案情頗具典型性。該市的百貨批發站長期經營不善,嚴重虧損,早已資不抵債。該企業經市政府商業委員會、市工商局和市國有資產管理局三個政府機關批準認可,利用破產之機,抽逃資金,進行欺詐。這個企業將價值2313萬元人民幣的剩余資產中幾乎所有能夠轉移的財產,約2217萬元抽出去另行注冊一家新的企業法人。新企業的全部營業場所、設備、員工均出自老企業,老企業的法人代表搖身一變,成了新企業的法人代表;而老企業只剩下5%的資產,成了一個“空殼”。過了半年,他們便以老企業的名義,在當地中級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企圖“金蟬脫殼”,把老企業的全部債務一賴了之。這樣,翹首盼望已久、正在等待分配破產企業剩余財產的外地債權人,自然損失慘重,幾乎一無所得。然而,由於這一破產欺詐案件是當地地方政府參與支持的,當地法院的主審法官為了討好本地領導人,盡然在審理中支持破產企業的這一明顯的欺詐犯罪行為。幸虧思源兼並與破產咨詢事務所向最高法院提供了信息,最高法院才及時糾正了上述法官的做法。這個案例暴露出司法機關的地方保護主義弊病,恰好引導我們去研究相應的改革措施。
我認為,應當改革現行的法院管轄制度,凡訴訟當事人(一般案件中的原告與被告,破產案件中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分屬不同行政區域的一審案件,應由訴訟當事人共同所在地區的法院受理。如果訴訟當事人分別居於不同的鄉鎮,其訴訟案件由縣法院受理;如果它們分屬不同的專區,則由省高級法院受理;如果它們是跨省、市、自治區的,那就由最高法院直接受理。在這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量會很大,可以建立兩套法院體系。一套是地方法院體系,保持目前省、地(市)、縣三級法院不變,專管省市自治區內的案件;另一套是中央法院體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區域分院組成,管轄跨省市區的一審案件及上訴案件。可以首批建立最高法院東北、華北、西北、華東、中南和西南分院,以後再根據情況逐步增設區域分院。由修改後的法院組織法賦予這些分院作為一級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分院的經費由最高法院直接撥付,人員由最高法院統一調遣,定期輪換、不帶家屬、不受地方控制。這個兩套法院體系的構想可以借鑒外國的司法制度。在美國,分屬不同州的當事人之間財產標的額較大的訴訟案件,便是由聯邦法院管轄受理。不僅聯邦制國家,而且單一制國家,都有設立兩套法院體系的必要,因為它們同樣面臨著防止司法機關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的問題。
四、推動破產法的修改
中國大陸現行的企業破產法,是幾十年來立法史上經過最激烈的辯論才通過的一個折衷的結果。國務院起草的企業破產法草案共11000字,經人大常委會修改後被刪去一大半,頒布時只剩4800字,刪簡後的有些條文過於簡單、籠統,不便於執法。而且,這個破產法也未采用後來被實踐證明是理當采用的一些規定,這充份反映出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這個立法機關的認識局限。
例如,破產法的適用範圍本應規定為所有企業,但人大常委會將此改為只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結果使集體所有制企業和三資企業的破產案件無法可依。直到1991年,才在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中,將破產還債程序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了所有企業法人。但是民事訴訟法的這一章總共只有8條,不足800字,不可能對企業破產問題作出應有的詳盡的規定。從法學原理上來說,破產法既是程序法,又是實體法,這兩部份內容很難用民事訴訟法的破產程序全部包容。要使非國有企業破產中的種種問題有法可依,就必須擴大破產法的適用範圍。
早在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破產法期間,這個問題就已經被提出來了。我當時作為國務院企業破產法起草小組組長,曾向國務院總理辦公室請示,是否要堅持破產法適用於所有企業?得到的答覆是:不必堅持;破產法只要能通過就是勝利;這次改得不理想的地方,過幾年可以再改回來。因此,企業破產法(試行)從頒布之日起,其適用範圍顯然就是需要修改擴大的。類似這樣的問題,還有不少。破產法實施以來,各地反映了不少意見。我們思源兼並與破產咨詢事務所在咨詢業務中對此有所了解,深感現行破產法急待修改,應當恢覆某些當初國務院草案中被人大常委會刪去的條文。當然,國務院草案也並非十全十美,有些問題事先不可能全部考慮到,只有在實施中才能暴露出現行破產法的不完善之處。
在1993年的九月會議上,我代表思源咨詢事務所作了“關於修改破產法的若幹問題”的發言,並提出了我們草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修改草案(建議稿)》,引起了強烈反響。後來我又在電視台、廣播電台、以及官方、民間的各種會議上連續發表了多次建議修改破產法的演講,僅1993年第四季度就講了7次,1994年又講了20多次,以爭取有關部門和輿論的支持。《中國經營報》、《首都經濟信息報》、《新聞報》、《法學月刊》、《金三角》雜志等報刊,紛紛登載了我們關於修改破產法的文章、草案並作了很多報導,形成了“新破產法呼之欲出”的氣氛。思源事務所又與國家經貿委企業司等四單位組成的企業破產聯合調查組,用了兩個月時間,調查了黑龍江、遼寧、四川、湖北、江西等五省。我提出將修改破產法的建議寫進聯合調查組的《關於部份省市實施破產法專題報告》。該報告於1993年11月22日報送朱熔基副總理,第二天就得到批覆:“請國辦印發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定期協商”。
修改破產法的建議被轉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後,最初的反應是“不行”。其理由是,時值1993歲末,翌年立法計劃已經訂好,沒有修改破產法的內容,無法列入議事日程。朱熔基親自對全國人大財經委解釋說:1994年深化企業改革的重要配套條件之一就是加大實施破產法的力度;而只有修改好破產法,才能加快企業改革;希望設法將破產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議事日程。人大常委會後來修訂了立法計劃,於1994年3月開始修改破產法。
為了采納地方的經驗和意見,全國人大財經委委托遼寧、四川兩省人大財經委各自起草了破產法草案。兩省的草案都曾直接寄到我們思源咨詢事務所徵求意見。我應邀到成都參加了破產法草案(四川稿)座談會,並留了一份對該草案的修改稿供參考。在兩省草案的基礎上,全國人大財經委草擬了破產法初稿。初稿經有關部門、地方和專家多次討論修改後,又徵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各省、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及財經委員會、國務院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總工會及國內外法律專家的意見,在綜合分析各方面意見後,修改了初稿,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
五、破產法的修改重點
從破產制度的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和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以下八個問題是破產法的修改中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1. 避免“姓資”、“姓社”的糾纏
破產法是一種清理債務的法律,社會上只要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就有可能發生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案件,就需要依照破產法律來處理。古往今來的破產法,雖然不斷有所修改,但都是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總結而逐步發展完善的,與社會制度、意識形態、國家的政治結構沒有必然的聯系。國內有些人習慣於一事當前,先問“姓資”還是“姓社”,想要劃分資本主義破產法與社會主義破產法。然而,這種區分既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破產法應當完全避開“姓資”“姓社”的糾纏。修改後的破產法不應有意識形態色彩,凡不應由破產法規定的問題,都應當從破產法條文中刪去。破產法條文應盡可能規範,符合破產法學基本原理的要求,進一步向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靠攏,以適應中國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與國際經濟接軌的新局面。
2. 破產法也應適用於個人破產案件
破產法的適用範圍應當擴大,但如何擴大卻有分歧。我認為,破產法的適用範圍不僅要包括所有企業,而且應當包括社團法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所以,現行破產法要從單純適用於國有企業擴大到適用於所有企業法人,以及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和獨資企業的出資人。
過去十年來,中國大陸社會逐漸接受了企業破產的觀念,這是個重大飛躍。現在需要再向前邁一步,建立個人破產法規。對企業而言,破產法是承擔債務責任的鞭策法和減債消災、重整旗鼓的保護法。破產法對負債的個人也能起同樣的作用。當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應當按照破產程序,在保留他和他的撫養人的生活必需費用和用品的情況下,將其財產拍賣,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債權人;破產程序終結後,破產人未能清償的那部份債務,可依照法律規定,免除償還責任。
實行這種破產還債制度,可以使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人不得不傾其家產、盡其所能地承擔起償還責任,改變那種流行的“要錢沒有、要命一條、不要拉倒、一筆勾銷”的欠債賴帳現象,使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利都得到保障。這也可以使誠實而偶有不幸的債務人避免“人不死、債不爛、人死了、子孫還”的悲劇,使他能及時了結無力償還的債務。
3. 按照國際慣例來界定破產原因
“破產原因”即“破產界限”,就是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宣告破產。我主張在修改後的破產法中作如下表述:“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的,推定為不能清償。”這樣的規定符合破產法學基本原理和國際慣例。從各國破產法實施的歷史經驗來看,破產界限必須非常明確,沒有歧義,才便於執法。
而現行破產法關於破產界限的規定是,“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按照這樣的規定,究竟多大程度的虧損算“嚴重虧損”?在帳面上看不出來的潛在虧損如何計算?即便有嚴重虧損,怎樣確定是經營管理不善所致?政府錯誤決策和不當幹預造成的虧損,與廠長經理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虧損如何區分?此外還有政府為了非經營目的要求企業執行某些政策,而造成了政策性虧損,這與企業的經營性虧損混在一起,又如何分辨?這些都是現行法規說不清的問題。
其實,這些問題都屬於政府部門和企業之間糾纏不清的事,應當由政府部門和企業自己協商解決,與債權人無關;不能因為政府解決不了這些問題,就讓債權人承擔政府和企業的過失、而受到無端損失。債權人和破產案件受理法庭(以下簡稱破產法庭)在審理破產案件時應當不受上述問題的幹擾。例如,有的企業之所以長期虧損,部份原因是因為承擔了政策性虧損,但政府部門卻一直拖欠政策性虧損補貼。象這種情況,過去是哪一級政府批準的政策性虧損,現在就應當由哪一級政府的財政去補貼,如數補貼之後這些企業也許就有能力清償到期債務,不至於破產了。
4. 破產案件審理法院的管轄地域應能涵蓋債權人和債務人所處地域
破產案件應由債務人住所地與債權人住所地共同所屬區域的法院管轄。要做到這點,需要對現行的法院管轄制度進行重大改革。關於此項改革的建議,本文第三章第二節已經說明,這里不再贅述。
5. 縮短辦案時間,提高辦案效率
中國大陸三十多年沒有破產法,計劃經濟能“高效率”地掩蓋破產問題,其手段也可謂豐富多樣。由於這種“優良傳統”造成的慣性,使得破產法實施以來,企業一旦面臨破產,經營者、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債權人和企業職工,都從各自的利益和責任考慮,不願意讓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而是尋找種種理由盡可能地拖著、耗著,盼著把破產程序拖“黃”了,好心安理得地繼續吃大鍋飯、捧鐵飯碗。這是研究修改破產法時不容忽視、不能遷就的社會主義國情。如果破產程序規定的時限太長,將助長對破產法的消極抵制。
按照現行破產法有關時效的規定,一件普通破產案件從申請到破產程序終結,即使不包括和解、整頓,最快也得花半年時間。這樣拖延時日,占用了破產法庭過多的人力精力,也不利於債權人和債務人盡早結案清償。破產程序每延長一天,待清償財產的有形損耗、無形損耗和流失的風險就多一分。各地有過處理破產案件經驗的人士,大都呼籲要修改破產法,縮短辦案時間。
為此我建議對現行破產法以下條款作出修訂:第9條第2款,“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改為一個有彈性的時限,即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在受理案件的公告中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此期限一般為30至50日,最長不超過90日;第14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召開”,建議改為“五日內召開”;第24條,“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建議改為“五日內......”。這三處修改,共可以節省辦案時間60多天,修改後在辦案中也是可行的。此外,為了簡化手續,修改後的破產法應當專門規定一種簡易程序,凡債務人財產總額不足100萬元、債權人較少的案件,可由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決定該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凡簡易程序的破產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審理;法院規定的債權申報期限最少不低於7日,最長不超過30日;應自受理破產案件後四個月以內審結。
6. 清算工作的職業化和市場化
目前各地破產法庭反映,要處理好破產案件,清算組是個關鍵,也是個難點。按照現行破產法的規定,清算組由政府有關部門,即財政部門和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官員組成,清算組組長無疑也由法院在那些政府官員中指定。可是法院不能領導那些政府部門,要想指定某財政局為某破產案件清算組組長,十分困難,常難如願;即使指定了,也沒有任何機制保證這些清算組官員在工作保持中立、公正和高效率。看來必須另辟新徑,走市場化的路。
我主張破產法就清算組的組建作如下修改:“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破產後,應於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從經注冊登記的破產咨詢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的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組長(即首席清算人)。清算組成員由組長選聘,報人民法院批準。政府及其他各有關部門有責任配合人民法院和清算組工作。”
清算組的服務應當是有償的,清算工作的費用可作為破產費用的一部份,優先撥付。在許多具有清算組長候選人資格的專家及其機構之間,可以憑籍工作業績和信譽競爭。這樣引入了市場機制,清算組的工作可以規範化,破產法庭也能主動選擇清算機構,使破產法的實施有一個新的局面,更接近國際慣例。這也同樣適用於破產管理人和監督人,他們與破產清算人都屬於破產專業工作者。如果新破產法明確關於破產專業工作任職資格的規定,將有助於推進破產工作的職業化和市場化,有助於破產制度的健全與發展。
7. 防止不當幹預
1986年的國務院破產法草案,本來沒有涉及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但人大常委會卻把這點加了進去,現在應當取消。如果承認破產制度涉及的主要當事人是債權人和債務人,那麽,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和企業的主管部門雖與破產企業有政治、經濟等利益關系,卻都不是破產案件的當事人,與破產制度本身無關。企業破產後,企業主管部門幹部和企業職工的利益需要政府協調,但不應當由債權人來照顧;更何況他們的有些要求與債權債務毫無關系,例如企業職工希望破產後能獲得較好的職位,上級主管部門擔心下屬企業破產後、本部門的職權範圍會因此縮小等,這都需要政府另外作出規定。但如果允許這兩方面參與、幹預破產程序,顯然可能使破產過程覆雜化。
在企業的運轉中,企業內部的職工代表大會和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究竟應當有哪些職權,可以發揮什麽作用,值得深入討論。但應當是在其他法規中加以規範,而不宜用破產法來協調與破產程序、債務清償無直接關系的利益矛盾,否則只會給破產程序設置障礙。
實際上,現在越來越多的非國有企業根本沒有主管部門,處理這些企業的破產案件時完全不需要考慮主管部門的意見。現行破產法的適用範圍一旦擴大到非國有企業,該法中關於上級主管部門作用的規定是明顯不恰當的。即使是對那些仍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國有企業而言,在破產法中保留上級主管部門作用的規定也是過時的。隨著改革日益深化,國有企業普遍要求享有獨立法人所應有的全部權利,包括獨立清償債務的權利,而政府主管部門也應當依法行事,支持破產企業在債權債務關系問題上完全依破產法處理。
8. 嚴懲破產欺詐
破產法實施以來,出現了一些與破產相關的犯罪現象。根據我的調查研究,這些現象有三個特點: 第一,在各類破產犯罪中,破產欺詐最為嚴重;第二,企業法人犯罪比個人犯罪更突出,有些企業的上級領導機關為了維護本地區、本部門利益,甚至支持、縱容、甚至組織策劃破產欺詐;第三,在各種破產欺詐的手段中,最典型的是通過企業投資、企業分立,來轉移資產、逃避債務、侵犯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已經發現的和可以預見的問題,應在破產法修改稿中采取相應的處置。
為了保證破產法的嚴格執行,防止破產犯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當然必須嚴懲破產欺詐。可以考慮在修改破產法時列入以下條款:
一方面,對於一定時限內下列行為的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法院可以處以人民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隱匿、私分財產;(2)捏造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3)無償轉讓財產和財產權;(4)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5)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6)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7)放棄債權;(8)已知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對個別債權人仍進行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9)偽造或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10)其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另一方面,針對法人犯罪的情況,還應專門規定:對於通過企業投資、企業分立等手段轉移資產、逃避債務、侵犯債權人利益,或以其他方式幹擾破產程序的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法院可以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破產法修改中涉及的立法程序改革
改革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事,各個領域的改革是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中國大陸的破產法修改,同時也觸動了“議會”改革。在此僅就與破產法修訂工作的成敗關系最為密切的三個問題,討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工作程序的改革。
1. 權力機構與工作機構的關系
新破產法草案從1994年在四川、遼寧兩省開始試行,到1995年9月全國人大財經委通過第三稿,此後一年多幾乎陷於停頓狀態,遲遲不能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主要原因在於,有關工作機構對破產法修改草案中的一些問題,還有歧見。根據慣例,有關工作機構意見沒有統一,就不能報請委員長會議把法律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樣,即使大多數人大常委會委員有審議破產法修改草案的願望,也無法實現或無權實現。
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長會議是權力機構,卻被為它服務的工作機構所制約,處於被動狀態,下級工作機構給什麽法案,上級權力機構就討論什麽法案。因此形成了權力機構無權力,無權機構(工作機構)有實權的離奇局面。這種不合理的立法工作程序是多年來人大常委會機關運作中的積習,它嚴重損害了立法工作的效率。
在立法問題上有不同見解是正常的,可以通過公開的辯論和表決求得解決。但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工作方式,卻一向是一種近乎黑箱作業的、不透明的、無限期的“內部協商”。有時僅僅因為某個關鍵人物說了一句話,一個環節協商不通,法律草案就被擱置一年半載。人大常委會的這些“議員”們,既不能指揮這些為他們服務的工作機構,也不了解這些工作機構在“協商”些什麽,只好耐心地等待“下屬”的事務官員們沒完沒了地“統一意見”,自己則常常沒事幹。按照通常的道理,人大常委會的委員們應當有權按照立法工作計劃,定時檢查下屬機構的工作進度;如果下屬意見難以統一,可以將幾種不同意見都提到人大常委會,經過磋商、分析、辯論,最後表決,這樣效率會高得多。
2. 立法程序的公開化
法律本來就是需要廣為人知,共同遵循的,並沒有什麽保密泄密問題。在法律起草階段,立法程序的公開化有利無弊,沒必要將此程序神秘化,而立法程序公開化也是法制的重要標志之一。將法律草案在報刊上公開發表、廣泛徵求意見,有何不可?如果別的報紙版面不夠,人大常委會這個最高權力機關完全可以辦一份《全國人大報》來擔此重任。
中國大陸的第一部破產法的起草過程曾經在這方面有過可喜的嘗試。從1984年到1986年,破產法的醞釀、起草、審議進展和階段性成果,都能隨時在報刊上登載出來,使讀者們可以有針對性地提出見解。1985年10月,沈陽市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後,立即在所有市屬工商企業和三十多個經濟管理機關及司法機關討論,參加討論的工人和幹部有幾十萬人。如此廣泛的公民參與,既為經濟立法獻計獻策,又為而後的法律實行作輿論準備。可惜的是,這樣的嘗試並未繼續下去。十年過去了,這次修改破產法草案時,仍然循著改革以前的舊制,基本上只在內部座談會上徵求意見,對會外人士嚴格保密。關心公共事務的公民想拜讀一下新破產法草案,除了靠“走後門”,別無它途。
3.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議案表決制度
通常的會議表決有三種方式,讚成、反對和棄權,此外還有因故缺席未投票或不投票。表決一般事項,通常規定讚成票達到相對多數(即過半數)即為通過,重大事項則要以絕對多數(三分之二以上)讚成票通過。可是,無論采用相對多數還是絕對多數制,以什麽人數作為基數呢?在此試舉一例。如果新破產法草案交付表決時,有表決權者150人,因病因事請假40人,110人參加投票;110人中74票讚成、27票反對、9票棄權。這樣破產法算不算通過呢?按照通常的慣例,以讚成票和反對票之和101票為基數,74/101,顯然讚成票居多,不僅超過半數,而且超過三分之二,破產法應獲通過。但是,按照現行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議案必須由全體有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在此例中基數便定為150,按74/150,讚成票未過半數,破產法就通不過。這樣,即使投票者中讚成票是反對票與棄權票之和的兩倍之多,結果竟然被否決了,多數票被少數票推翻了。這顯然不合理。
問題在於,現行的全國人大組織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表決制度,把未參加投票者視為反對者,也不承認棄權票的特殊性,通通列入計票基數。從邏輯上說,因病因事未參加投票的人當中,也有讚成、反對、棄權三種票,怎麽能將其全部當作反對票呢?在人大扮演“橡皮圖章”的角色時,每次會議都是奉命表決,每每“熱烈歡呼,一致通過”,上述的不合理性自然被掩蓋了。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會委員正在學著如何獨立思考、怎樣代表民意投票、真正行使表決權,那麽,人大的表決制度的不合理性就凸顯出來,這種不合理的表決制度必然削弱立法工作。
中國大陸破產法的發展動向及其對市場經濟和法制建設的巨大促進作用,目前還較少為外界所知。我盼望多方位地開展破產法學界的國際交流,以及大陸和台灣兩岸之間破產法專業工作者之間的交流,這些交流可以包括各國破產法的比較研究、討論各國涉外案件的司法銜接與協調、分析破產法的立法發展趨向,以及組織各國破產法官、破產律師和破產法學者的交流、破產法學術資料的交流、高等院校法律系破產法專業教材和教學的交流等。這些交流對破產法在中國大陸的實施和完善,必然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全國各省市企業破產立案統計(1995-1996)
序號
省市區
破產案件數
95年案件數
96年案件數
96年比95年增長%
1
山 東
1210
435
775
78
2
黑龍江
1145
602
543
-10
3
河 北
1024
186
838
351
4
湖 南
832
117
715
511
6
江 蘇
593
149
444
198
7
吉 林
488
111
377
240
8
河 南
357
112
245
119
9
山 西
353
55
298
442
10
安 徽
287
44
243
452
11
內 蒙
281
41
240
485
12
四 川
254
101
153
51
13
湖 北
216
85
131
54
14
浙 江
198
54
144
167
15
上 海
120
39
81
108
16
福 建
107
46
61
33
17
江 西
81
18
63
250
18
天 津
70
23
47
104
19
甘 肅
63
23
40
74
20
陜 西
59
19
40
111
21
新 疆
49
26
23
-12
22
廣 東
49
19
30
58
23
廣 西
42
15
27
80
24
雲 南
31
6
25
317
25
貴 州
29
10
19
90
26
北 京
13
1
12
1100
27
寧 夏
9
3
6
100
28
海 南
8
0
8
inf
29
青 海
3
1
2
100
30
西 藏
0
0
0
0
31
總 計
8617
2385
6232
161
資料來源:各地人民法院公告,思源兼並與破產咨詢事務所計算機室整理。
論中國外貿體制的改革
楊叔進
現任世界銀行顧問、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所長及教授等職,
曾任世界銀行及聯合國遠東經濟委員會高級經濟專家、泰國和
菲律賓等國政府經濟顧問
一、計劃外貿體制的形成、運行及其缺陷(1949-1978)
二、中國外貿改革過程的分析(1979-1995)
三、今後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重點
中國大陸的外貿體制改革是經濟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目前,原來的計劃型外貿體制已逐漸轉換為以市場調節為主的外貿體制。匯率的統一、“浮動”以及國際收支經常帳戶的人民幣自由兌換,也體現了這個體制轉換的進展。深入了解中國舊外貿體制的弊端,分析現行外貿體制的狀況,將它的運行與市場經濟相比,會有助於總結外貿體制改革的經驗,啟發下一步外貿體制改革的思路。本文首先簡述中國舊外貿體制的形成和它的運行機制,並以圖解分析其特性及與物價、匯率和財政等方面的互動關系;再綜述外貿體制市場化的過程和進展,並與市場經濟下外貿體制的運行機制作一比較;最後指出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重點,希望對研究外貿體制改革和決策有一些參考價值。
一、計劃外貿體制的形成、運行及其缺陷(1949-1978)
改革開放以前中國的外貿體制是以指令性計劃為基礎的外貿國家統制,外貿的所有權、領導權和經營管理權統統集中於中央政府,並依國家計劃和對外政策統一進行外貿活動。
1. 外貿國家統制的形成
1949年後,政府立即接管了官辦私營的進出口企業,在此基礎上建立了國營外貿公司,由中央政府的貿易部統一管理。1950年規定,各地外貿管理局是各口岸管理進出口貿易的行政機構,各貿易公司必須服從該機關的領導。同年12月又公布了《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其他一系列法令,很快就把全國的外貿管制起來了。
1950年中國的私營進出口企業共4600家,從業人員3.5萬人,資金1.3億元,營業額約占全國進出口總額的一半。當時,除國家所需的工業、軍用器材以及統購統銷物資由國家直接經營外,其余進出口商品仍由私商經營;同時,國營公司也委托私商代購代銷。那時,對蘇聯東歐的貿易占全國外貿總額的86%,但1951年11月,貿易部卻規定私營進出口商不得直接與蘇聯東歐貿易。從1953年下半年起,外貿部又逐步加強對私商的利用和限制,逐步停止了對私營進出口商的批匯,規定進口基本由國營公司統一經營;取消進口貨物的自由市場,私營公司只能接受國營公司的委托、“代理進口”;由於主要農副產品已被國家統購統銷,私營公司的出口貨源逐步縮小。到1955年,私營進出口額在全國進出口總額中的比重下降為8%。1956年,又對私營進出口商實行了全行業公私合營。
這樣,進出口業務經營權全部收歸外貿部所屬的國營進出口公司,出口按計劃收購,進口按計劃撥交,外貿利潤全部上繳,盈虧由財政統負,外匯被完全壟斷、分配給國營公司。雖然此後外貿的國家統制隨著國民經濟體制的調整也經歷過幾次變動,但這些變動並未改變國家統制的性質。
2. 計劃外貿體制的運行及其缺陷
這一外貿體制實質上是以指令性計劃為中心的國民經濟統購統銷制度在外貿領域的延伸,是中央集權型的外貿體制。在這種體制下,外貿業務依國家編制的統一計劃進行,外匯使用由國家統一分配,進出口企業由國家設立和統一管理,外貿物資由國家統一調撥和收購,外貿財務由國家統收統支,外貿盈虧也由國家統負,外貿收購和銷售價格由國家統一制訂,進出口經營實行嚴格的國家統制,各外貿專業總公司及其所屬口岸分公司統一負責進出口貿易的談判、簽約、履約等業務活動。[1]
這種外貿體制以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為其生存基礎,適應早期與蘇聯及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計劃貿易,保護國內經濟免受國際競爭的壓力。也只有在經濟發展緩慢、進出口商品少、外貿關系狹窄的條件下,這種集權管理才行得通。它通過計劃價格,割裂國內外的價格聯系;通過“以產定銷”、“以進定出”,根據進口的外匯需要量來組織出口,進出口主要是為了通過國際市場調劑余缺。
眾所周知,這套體制運行效率低下,弊端叢生。首先,外貿計劃的制定盲目粗糙,計劃指標缺乏依據。在社會化大生產中,經濟關系錯綜覆雜,外貿更是如此,它涉及到國內國際的資源供給、生產結構、技術變化、市場供求、貨品質量、成本價格、金融環境,甚至政治、軍事局勢等,其中的變量不計其數。僅靠一些外貿計劃人員,根本無法掌握這些瞬息萬變的信息。更何況計劃人員的素質低下,計劃管理手段落後,外貿計劃必然與現實脫節,無法實現其預設的優化目標。
其次,無法保證計劃的準確傳遞執行。即便編制出來的外貿計劃十分完善,由於計劃的多級傳遞和執行主體各自對計劃的理解不同,計劃在傳遞和執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失真,層次越多,失真度就越大。而且,計劃的傳遞和執行主體常常各自具有獨立的利益,只有當計劃與它們的利益吻合時,它們才可能比較積極、準確、及時地傳遞和執行計劃;否則,這些主體則不按計劃辦事,“計劃外購買”、“計劃外銷售”、“不符合計劃渠道的經營”等是常見現象。若為了克服此種情況,再設置重重疊疊的督察機構,以監督計劃的執行,又必然造成行政手續繁多,信息傳遞緩慢,企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被遏制等一系列嚴重問題。
再次,外貿計劃面對著時刻變化著的國際市場,本身卻呆滯僵化、缺乏內在的自動反饋調節機制。市場的特徵是無時無刻不在運動,而計劃的本質則是根據過去的情形設定計劃指標,指標本身具有時滯性,一旦確定就要以不變應萬變。因此,外貿計劃常常不是外貿活動的有效指南,相反,卻屢屢成為外貿活動的阻滯障礙。
僅就調劑國內供求余缺這一最低等的功能而言,集權的外貿體制也力不從心。因為,即使計劃人員能根據計劃,準確地判斷國內某些商品的剩余數量、品質、產地等,也不了解這些剩余在國際市場上的需求、價格如何;即使知道按計劃要求,國內市場需要什麽、需要多少,也無法確知國外供應這些需要的最合適渠道和價格。硬要把僵化呆板的國內計劃與隨時靈活變動的國際市場匹配起來,其結果必然是矛盾重重,漏洞百出。
3. 計劃外貿體制運行的圖解
如果用簡單的圖解來分析和解釋,計劃貿易體制運行機制的缺陷便能一目了然。
假設中國有若幹種出口商品,每一種出口商品有不同的換匯成本,即每一美元的出口商品以人民幣計算的國內收購成本。以圖一的縱坐標(OY)表示換匯成本,而以橫坐標表示出口商品的數量,這里用以美元計算的外匯收入表示。這樣,出口商品A的數量是(OA),A的換匯率是OYa,出口的數量(國內生產的剩余部份)可換來的外匯總額是((OA)x(a')),a是在OA的中點,aa'=OYa,也就是出口OA數量的平均換匯率。OA換匯總額是EOAA',其面積等於(OA)x(OYa)。依此類推,出口商品B的出口量是AB,換匯率是OYb=bb'。商品A的出口量和換匯率可以中間線aa'做為代表,(a'a)x(Oa)=(OYa)x(OA);B的出口量、換匯率可以bb'代表,等等。連起a',b',……n'等中點,我們即可得到一平滑的出口線EE'。這也就是表示,A是換匯成本最低的、最具比較成本優勢的出口商品,B是次優的等等。
圖一 出口線(EE')圖示
至於在指令性計劃經濟的貿易體制下,到底出口多少則由計劃進口的需要決定。計劃進口的指標是根據各部門國內計劃投資和預測消費的需要而決定的,不受匯率的影響,因此是一垂直線,即圖二中的從X(M)到M的垂直線。欲完成計劃的進口量,須使用OX(M)數量的外匯;要支付這麽多的外匯,即須出口OX(M)。如此,出口所得外匯總是等於進口所需外匯,保持“進出平衡”。
在這種情況下,“平衡”的匯率應是OP,因為在這個匯率上出口盈利(EPQ)和虧損(QE'P')正可兩相抵消,而不需要國家財政的補貼,出口盈利EPQ=OPQX1} (出口OX1}所得人民幣總量)-OEQX1} (出口OX1}的換匯成本總數)。同樣,出口虧損QE'P'=X1}QE'X(M) (出口X1}X(M)美元所需的國內收購換匯成本總數)-X1}QP'X(M) (出口X1}X(M)美元所換來的人民幣總數),即單位出口換匯成本低於官定匯率(OP)的都可賺錢,單位出口換匯成本高於官定匯率的便都賠錢(均以人民幣計算)。
事實上,官定匯率並不是總是定在設想的“平衡”匯率上,因為政府還要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國內通貨膨脹會使所有出口商品的換匯成本(換匯率)相應升高,新出口線便提升到E1}E1'}(圖二)。但政府為了維持國內價格的穩定,不願貶低匯率,因為貨幣貶值會提高進口物價;故仍維持原來(現已高估)的官定匯率。因此,很多出口商品便有虧損(Q1E1'P'>QE'P'),近少數出口商品有盈利(E1PQ
由於出口須達成外匯指標以保證完成進口任務,即便是虧損很大的商品也要繼續出口。因此,維持高估匯率的結果不是造成外貿逆差,而是增加財政補貼,以至於造成財政赤字。當財政對外貿的補貼過大時,政府才不得不考慮貶低幣值。但貶值只是調節外貿對財政虧盈的影響,並沒有增加出口的作用,因為出口指標是根據進口計劃需求而定的,並非由市場決定,不隨價格、匯率、國際市場需求和國內生產能力而變動。
圖二 計劃貿易體制運行圖解
進口方面情況也相似,進口總量由計劃決定,匯率的貶值雖增加了進口所需的人民幣數量,但以外匯(美元)計算的計劃進口額並不會因進口品在國內漲價而減少,只是造成人民幣和財政支出的增加。但如果貶值的匯率是“平衡匯率”,則無論是以人民幣或外幣計算,出口的總收入和進口的總支出都是相等的,即“進出平衡”。在國際收支上則維持著“自力更生”、不需外資流動調劑,這是相當僵化的靜態經濟。
如果是根據市場經濟下的價格而計算,可能EE'線內的商品次序要改動(即比較成本的次序改動),而EE'線的坡度高低亦會不同。在市場經濟中,換匯成本高於“平衡”匯率的商品不會出口,因為那是賠錢生意。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平衡匯率不是指“財政平衡”的匯率,而是指維持進出口的“貿易(或國際收支)平衡”匯率,它的變動可以調節市場上的進出口數量和外匯收支,如果國際貿易發生不平衡現象,也會有外資的流動調補,不一定要常常變動匯率。
計劃經濟下價格、工資受到管制,又存在各種財政補貼,所以,根據計劃價格算出的換匯成本並不能反映真正的供需情況,也不能代表各出口商品的真實成本和資源的相對稀少性。這時,可以說匯率是“國內財政的調劑價格”,這與市場經濟下的匯率作用是全然不同的。七十年代後期,中國大陸剛開放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世界銀行的代表與中國管理外貿外匯的官員討論問題時,雙方對價格、匯率等概念的理解常常大相徑庭,彼此溝通困難,頗費唇舌,因為當時中國大陸的計劃經濟與大多數國家的市場經濟是南轅北轍的。那些只聽說過計劃經濟的中國官員不僅不懂市場經濟,而且也不了解增加出口會帶動經濟增長和外資流入[2]。
4. 計劃經濟下封閉式重工業化發展戰略的失敗
中國的外貿與發展戰略、政策的選擇,帶有發展中國家的特點,例如,要從保護主義下的進口替代工業化戰略轉換到出口導向的開放式工業化戰略[3]。但中國與其他實行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家又有很大不同,中國在發展初期采取了指令性計劃經濟和重工業優先的發展戰略,經濟的封閉程度遠遠高於其他發展中國家。
亞洲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及地區的發展戰略,都是在工業化初期一方面利用豐富和廉價的勞動力優勢,一方面適應國內外市場需要,優先發展消費品,這樣很快地便從保護下的“進口替代”而轉為外銷主導的工業發展;出口增長帶來了國內生產總值與國民收入的增長,因而國內市場擴大了,資本積累也增加了;便可以利用已經在發達國家普及的技術,發展資本或技術密集型工業,如鋼鐵、造船、化工等;也可利用進口原料、部件建立加工工業,如合成板、家庭機電用品,簡單的電子產品等,所需設備則由輕工業出口換匯來支付。這樣的工業化過程是以國內外市場需求為導向,從加工簡單消費品出發,向原材料和機器制造工業發展(即“後向聯系”),一個層次一個層次地實現工業化。因為每一階段新的工業發展都有需求方面的市場誘導和供給方面的生產“比較優勢”,國內資源的配置和使用便符合經濟效益,不會因產銷不對路而庫存積壓,更不會造成長期的短缺經濟。
而中國大陸的重工業化發展戰略則是從“供給”出發,由原材料和重工業設備制造業向消費品工業一層層地發展,其理由是先發展機器制造工業,才能建立需要這些機器的工業(即“前向聯系”)。可是這樣的發展不能保證上遊工業的產品就一定在下遊產業找到市場;同時,這種戰略假定經濟是封閉的,沒有外貿,否則可以從國外進口設備,並不一定非得優先發展重工業。實際上,中國大陸當時采取重工業優先發展的戰略,不完全是從經濟角度考慮的,這與毛澤東急於在國際共運乃至世界上稱雄有很大關系。
重工業所需資本大,容納就業少,對處於工業化前期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加快發展重工業可能得不償失,會造成消費品工業投資不足,以至於消費品短缺甚至通貨膨脹。改革以前的中國長期存在著消費及生活水平低下,就是這一發展策略的必然結果。同時,由於重工業發展中缺乏市場引導,也造成了投資和資源利用的低效率。到了七十年代末期,雖然中國大陸終於建立起了一套門類比較齊全的重工業體系,可以關起門來“夜郎自大”,大講“獨立自主、自力更生”了,但一旦打開國門,就暴露出這個工業體系結構扭曲、產品落後、技術停滯、效益低下,完全無法支持中國的現代化,更談不上到國際市場上與新興工業化國家競爭了。中國最後還是不得不借助發達國家的現代技術設備,改造重工業,重建輕工業,而這樣做的前提之一就是必須改變外貿方針、改革外貿體制。
二、中國外貿改革過程的分析(1979-1995)
改革開放以後,中國政府才認識到,外貿的作用絕不僅僅限於調劑國內市場的余缺,其更重要的意義在於溝通國內市場同國際市場的聯系,從而使資源能在國際範圍內得到合理的配置,即“利用兩種資源和兩個市場”、按比較優勢更有效益地配置資源、促進經濟增長;此外,外貿還能使國內企業在國際競爭中提高素質。要讓外貿發揮這樣的作用,就必須改革服務於計劃經濟的外貿體制。同時,自從五十年代末中蘇關系惡化後,中國的主要貿易夥伴已經變為市場經濟國家,1979年與這些國家的貿易占全部貿易的87.8%,只有改革貿易體制,采取接近市場經濟與國際規範的制度,才能更好地參與國際貿易體系。
中國的外貿體制改革是改革開放的焦點,因為它一方面要適應和滿足對外經濟開放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要配合、甚至領先於國內其他部門的改革。可是,外貿也是整個國民經濟的一部份,它的改革不能不受總體經濟和其他部門改革進程和深度的限制,外貿部門的改革與其他方面的改革是互相影響、互相制約、互相促進的。例如外貿企業擴大經營自主權時,就無法大幅度地超越其他國營企業自主經營的程度;一般企業實行企業承包制時,外貿企業也不得不采取承包制。又如,物價改革會影響出口換匯成本和國內產品與進口商品的競爭能力,財稅改革會影響進出口價格、盈虧與補貼,金融改革會影響對進出口貿易的資金融通及財務成本。因此在研究外貿體制改革時,必須注意到大經濟環境各方面的改革。
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改革外貿體制將減少計劃和政府管制,擴大市場及價格機制,從而有利於調整工業結構,讓那些具有比較優勢的工業得到進一步發展的機會。而那些落後的、依賴政府的過度保護才能生存的企業,則被暴露出來,只有通過對這些企業關停並轉,才能掃除有效利用資源的障礙。這是中國大陸實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留下來的“遺產”,大多數實行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家基本上沒有這樣的麻煩。如果實行市場經濟體制,那麽外貿不僅是國家之間互通有無的工具,而且是幫助一個國家走上正確的“擇優選擇”的工業化道路的有效機制。
1. 外貿體改的過程與措施
過去十五年來外貿改革的成就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 外貿體制的改革
外貿經營體制已從國家壟斷經營模式轉變為多層次和多形式的外貿經營,較好地調動了地方、工業主管部門和工商企業發展外貿的積極性。外貿計劃範圍大幅度縮小,1985年起經貿部不再編制、下達外貿收購計劃和調撥計劃;國家只下達出口總額指標的指導性計劃,和屬於列名管理的主要商品數量指標的指令性計劃;除少數大宗商品和成套設備由經貿部下達計劃由指定公司經營外,其余進口不再下達計劃。1994年起,取消了指令性計劃。
(2) 外貿企業的改革
外貿企業的經營已大體上從垂直向下的指令性管理及全系統統負盈虧,轉變為企業自負盈虧。1987年采取過自上而下的指令性承包措施,即“條條”承包;1988年在全國實行以地方承包為主體的外貿承包經營責任制,即所謂“塊塊”承包,並試行輕工、工藝、服裝三個行業的外貿企業自負盈虧經營;1991年起取消國家的出口財政補貼,實行外貿企業的全面自負盈虧承包經營責任制;1994年取消了外貿承包責任制,實行外貿企業自負盈虧,使外貿(特別是出口發展)擺脫了國家財政的制約,促使外貿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適應國際市場激烈的競爭。
在外貿財務改革方面,外貿企業財務上同中央主管部門脫鉤,地方外貿公司的進出口盈虧由地方財政自負。1984-1986年期間,實行了核定出口成本,增盈分成、減盈自理的辦法;1987年起改為實行出口獎勵辦法,考核指標為出口收匯、綜合出口成本和利潤總額,出口獎勵金用於企業及職工福利和基金。
(3) 放松外貿管制
經營權下放後,出口的采購已不再是統購統銷了;在推行出口承包制、取消出口補貼、實行出口企業自負盈虧的基礎上,中央主管部門放松了出口管制,除少數大宗的、資源性的和敏感性的出口商品仍統一經營外,多數出口商品已分散經營。在進口方面,除了少數有關國計民生的、大宗的、敏感性的重要商品和國際市場供求有限、有配額的商品外,大部份進口商品已開放經營,實行代理制;1992年又決定逐步取消對少數進口商品的財政補貼,進一步減少指令性計劃進口(目前已減至進口總額的20%),並減少許可證進口範圍;現已取消了1751種進口替代商品清單,以後不再編制這種清單,在兩三年內,許可證進口商品範圍將減少三分之二。
(4) 價格機制和宏觀政策的運用
由於計劃經濟的萎縮和市場經濟的漸進擴大,已經可以使用經濟杠桿、透過價格機制而對外貿進行間接調控。在外匯匯率和外匯管理方面,人民幣匯率長期高估的現象曾形成了較嚴重的貿易扭曲,導致產品出口不如進口、外銷不如內銷、國產不如進口;從1979年以來,實行了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覆匯率制,以及外匯的差別留成,然後局部地引進市場機制,人民幣官價幾次大幅度貶值;最後於1994年匯率並軌,取消外匯留成制而達成單一可浮動匯率制。這些調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擴大出口。
在關稅方面,通過1991-1993年連續三次削減稅率,使現行的關稅平均水平基本上恢覆到了1987年的情況;關稅的設定不再以保障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而是更多地考慮如何調節進口;進口關稅額占進口額的比率逐年下降,開始發揮價格調節的作用。據估計1992年的實際保護率最低為-8%,最高為92%,平均保護率為46%,離散度為0.8;比1989年的實際保護率之幅度、平均水平和差異程度有顯著降低,但與新興工業化國家相比,則仍然較高;同時,簡單平均關稅率高於加權平均關稅率,這說明關稅結構仍然不合理,某些商品的關稅率還是太高。[5]
2. 改革的效應
經過十五、六年的改革,中國的外貿體制已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市場化了,這明顯地促進了貿易額的加速增長,進出口貿易結構逐漸合理化,已愈來愈符合中國的比較優勢。紡織品及其他勞動密集型商品的出口迅速增加,表明中國正在利用它的豐富勞動力和廉價工資;資本密集型和技術成份較大的商品的進口顯著增長,則表明中國正以進口來彌補其資本短缺和技術落後。這些都顯示比較優勢在起作用,而且這一作用將隨著外貿體制改革的深入而逐漸擴大。
中國的外貿體制改革主要是從以前的指令性計劃的進出口管理與國營貿易為主的體制,轉換到以市場調節、多層次多部門的外貿企業自主為導向的體制。
圖三 市場導向外貿體制宏觀運行的示意圖解
目前,進口體制已主要是代理制,由進口使用單位付進口商品的國際價格加上交易成本(包括代理費),委托進口公司進口,進口公司不再按行業實行壟斷,而是由多個擁有進口權的中央級外貿公司、地方外貿公司及企業代辦進口。進口單位必須考慮其進口成本(包括關稅),要比較國內同類同質產品的價格,這樣,國際價格和國內價格得以接軌。如果國外價格相對於國內價格上升,則進口量會減少;如果國外價格相對國內價格下降,進口量就會增加;不再出現以前那種不管價格多高、也按既定的進口計劃和外匯調撥計劃進口,而盈虧由國家財政承擔的現象。
因此,在新體制下,進口線已不再是一條毫無彈性的垂直線,而是如圖的M線是向右傾低的(見圖三)。假如國內國外價格均不變,則進口數量主要是受匯率高低(OY垂直軸)的影響,在較高外匯價格的情形下,進口量就會較少;在較低的外匯價格情況下,進口量就會增加,因此在這一靜態的假設下,進口線(如M)是向右傾斜的。
出口線仍是EE',隨換匯成本上升而上升;但與過去不同的是,經過人民幣幾次貶值及最後並軌後,已取消了出口補貼;企業自負盈虧,已不再出口那些成本高於匯率的、會賠錢的產品,而必須設法出口具有比較優勢(即換匯成本低的)的商品。因此,在平衡匯率(OP)上,進出口均為OX(M),沒有貿易差額和虧損,也不需財政補貼,主要根據國際價格和比較優勢組織外貿活動。這樣,在生產和消費方面,資源得到了最佳配置;外貿也與財政脫了鉤;匯率變動開始發揮調節進出口的作用。
同時,自從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發展戰略已不再是單純的“自力更生”;引進外資成為一個重要政策;因此,國家就不一定要努力維持“進出口平衡”,因為可以用流入的外資購買機器設備(如圖所示)。進口線因有外資流入而由M1移至M2,進口值便也由OX(M)移至OS,X(M)S便是利用外資所作的進口,這樣雖然有貿易入超,但因外資流入增加了外匯供給,國際收支仍可維持平衡,匯率仍可維持穩定。
如果國內發生通貨膨脹,物價水平的上漲幅度高於主要貿易對象國的物價上漲時,出口成本會增加,整個出口線(EE')便向上移,出口額減少,外匯收入也減少;而在進口方面,因國外貨物較為便宜,進口線則向右移動,若匯率不變,則進口需求就超過OS,因此便會有更大的入超(讀者可自畫兩線便知);這就要向國際貿易基金舉借短期貸款,或動用外匯儲備。如長期持續地保持較大的貿易入超,外匯儲備便會繼續減少,原來的平衡匯率已不再平衡,這時便需要考慮本國貨幣的貶值,或允許匯率真正地浮動。
當然,目前中國的外貿體制仍保留有相當的計劃和管制成份,並不象上圖所示的那樣簡單,但這圖可以幫助我們了解,以市場價格機制為主導的外貿體制,是如何在宏觀方面進行調節的,中國的外貿體制改革也正是朝著這一模式轉變。
三、今後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重點
中國的外貿體制經過了十五、六年的改革,已達到相當程度的市場化,但尚未成為全面的市場導向。目前,市場競爭性的供需關系還不能有效地決定進出口商品的成本與價格,資源的配置利用仍未達到符合比較優勢和產業結構優化的狀態。這當然與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度有不可分割的關系,但就外貿體制而言,也還是有深化改革的必要。深化改革的重點應放在下面幾項:
1. 匯率的調節
1994年匯率並軌後,取消了外匯留成,中國宣布要實行單一浮動匯率制,這是符合市場機制原則的;但實際上1994年後中國的匯率卻很少浮動,仍然是維持“固定匯率”。近幾年來,中國的通貨膨脹率遠遠高於中國的主要貿易對手國,如美國、日本、香港等。僅1994、1995兩年,中國大陸的工業品出廠價格就上漲了37%[4],這一通貨膨脹率是同期美國的6至7倍,而人民幣匯率還是維持不變,呈明顯的高估狀態。
雖然因為外資大量流入中國大陸,外匯儲備大幅度上升,支持了高估的匯率,但這高估的匯率是否已經對出口競爭力造成不利影響,則值得研究。1996年中國大陸的出口總量基本持平,可能就是一個苗頭。如果中國政府擔心匯率浮動會引起投機和動搖對人民幣的信心,則可以試行“爬行式的貶值”,貶值的程度以能維持出口競爭力為原則。從長期來看,調整匯率的基本目標應該是,提高生產及銷售出口商品的效益、減少產銷的成本。
當然,調整匯率也要選擇時機。在通貨膨脹率較高的時候貶低匯率,可能會助長物價上漲。目前,中國大陸的物價上漲率已經下降到一位數,如果這個勢頭繼續一些時候,在通貨緊縮的情況下,這就會是一個調整匯率的大好機會。匯率調整的幅度,應大致以中美物價水平相對上漲程度為依據。
匯率調整會產生什麽影響呢?首先,在出口方面,它會提高企業出口的積極性,減少財政的出口退稅負擔;出口增加了,當然會增加外匯收入;同時還可帶動國內生產增加,工人就業機會增多,加速資金流動、減少三角債、提高企業償還貸款的能力。
其次,在進口方面,進口的資本貨物會漲價,有減少進口和壓縮盲目投資的效果;同時,還可刺激國產品的銷售,減少積壓。當然,零部件、原材料進口品的漲價,會使最終產品的價格相應地上漲,但這也應被視為一個淘汰低效益企業的機會,它有利於促進落後企業的關、停、並、轉。因為進口在中國整個經濟中的比重很小,匯率貶值所引起的物價水平上漲可能不會太大。另一方面,因匯率貶值,同等數量的進口所能回籠的通貨也增加了,可以加快貨幣回籠,有抑制通貨膨脹的效用。
第三,在非貿易外匯的使用方面,匯入中國的僑匯可能減少或不增加;但實際上因為國內出現過通貨膨脹,國外匯款人也有可能增加外匯匯款額,這會有一些“時滯”。短期內僑匯還是可能減少或不增加,但僑匯在中國的總外匯收入中比重很小,影響極為有限。中國的旅遊業現在正處於不景氣狀態,匯率貶值會使平均每位國外遊客的外匯支出減少,但又可使國外遊客人數增加,總的旅遊收匯還是可能上升,這對旅館、餐飲業營業的回升大有助益。中國大陸還可以象世界各國那樣,征收旅館和餐館稅,比如稅率可先定為3-5%,因為這是國際上的通常做法,國外遊客不會有太多怨言,這樣的稅收可以增加外匯和財政收入。
第四,匯率貶值對外國人的投資會起刺激作用,因為外資在中國國內支付的費用較前合算,而外資公司的出口所得人民幣亦較過去為多,會鼓勵外資公司擴大出口。
第五,在外債方面,匯率貶值能刺激出口增加,而因此增加外匯收入,這會加強中國的外債償還能力,也有利於借新債。但匯率貶值後,借了外匯貸款的企業則需以較多的人民幣購買外匯償債,可能需要增加財政補貼,但相應的補貼數也不會大於貶值後減少的出口補貼。
總之,中國現行的高估匯率早晚是要調整的,因為實行了通貨緊縮政策,近期將是調整匯率的最好機會。這一調整將會促進出口,增加外匯收入,刺激疲軟的經濟回升;而對物價水平和國際收支的沖擊,也比過去常用的松動銀根的辦法更為和緩。同時,匯率的貶值將向國際社會有力地表明,中國的經濟體制正在繼續朝市場經濟轉軌,對匯率的管制越來越少;通過匯率貶值來刺激出口、抑制進口,比用行政手段管制進口、以財政退稅鼓勵出口更為合理,也可以有效地減少中美之間因中國維持各種非貿易壁壘而日益增加的貿易摩擦。
但在調整人民幣匯率時,必須同時注意不要讓通貨膨脹露頭。配套的措施可以包括,第一,控制財政赤字,加強稅收管理,也應考慮增加新稅種(如旅館、餐飲業稅等);第二,控制銀行貸款,加強銀行總行對分行的控制,減少地方當局和企業對銀行信貸業務的幹預,特別是要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貸款,而對流動資金貸款及出口信貸則可稍稍放寬一些,要利用利率政策增加儲蓄,約束投資和信貸,例如可以保持中長期投資貸款的高利率。
2. 繼續放松進出口管制
管制進出口數量是一種行政性幹預,是違背市場化和經濟效益原則的措施。近年來,雖然中國逐漸弱化了進出口許可證制,但在現行的進口管理體制中,行政手段仍然起著很大的作用,進口許可證須層層審批,政出多門,手段繁瑣,政策透明度差;從中央有關部委到地方政府,對進口商品均制定了若幹限制,尤其是有關機電產品進口的規定更是名目繁多,障礙重重。
同時,由於這種行政管制的存在,各部門與各地區從本位主義出發,必然要爭進口額度和外匯使用權,結果造成進口商品結構不合理,外匯使用有相當大的盲目性;一方面導致重覆引進、設備閑置、經濟效益低下,另一方面又使得急需進口的商品受到種種限制,而不能及時組織進口。此外,由於進口審批的隨意性很大,也很容易滋生營私舞弊和腐敗現象。進口許可證制度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最大障礙,逐步取消進出口許可證制,以及其他非價格性的幹預,應該是今後外貿體制改革深化的重點。
3. 外貿企業的深入改革
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國有企業的改革一直進展緩慢。國有外貿企業的活力不足,始終是外貿體制改革中未能解決的難題,這在某種程度上與國有制度有關。其主要原因有四個。
第一,外貿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經營機制完全沒有形成,外貿企業作為商品經營者的地位還沒有真正確立,缺乏內部機制和外部環境的配合。
第二,外貿企業雖然通過改革已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但仍受完成部份出口創匯任務的約束,而這又往往與提高經濟效益的目標相矛盾;外貿企業是以外匯收入或出口額最大化為目標,而非以利潤最大化為方針,這造成了片面追求考核指標而虧損連連,進而依賴銀行貸款,使企業背上沈重的債務包袱。
第三,外貿企業在經濟市場化過程中,競爭意識、質量意識、銷售觀念、創新精神不強,不能主動適應國際市場的需求開發出口產品,調整出口產品結構的能力較弱,在國際國內市場疲軟的情況下缺少靈活機動的反應。
第四,外貿企業運行機制中,缺乏責任明確、決策科學、反應迅速、協調一致的科學領導體制,其決策中常帶有主觀隨意性,容易造成人為的大幅度虧損。
總之,外貿經營權雖然下放了,但在國有企業壟斷外貿的體制中,國有企業的競爭能力很難迅速改善。現在也許已到了允許成立私營進出口公司,以增加整個外貿部門的競爭活力的時候了。
4. 價格及關稅的調節
中國的價格改革尚不徹底,最近因為要控制通貨膨脹,又對一些物價恢覆了管制。這樣,市場發育不夠,價格成本也不能完全反映供需,這對出口結構優化是不利的。
最近,在出口方面,中國政府開始對初級產品的出口使用出口稅調節國內外價格差異,而不再依靠政府直接幹涉來限制資源性產品的出口。例如,在能源原材料如石油、煤炭等產品的出口上,因過去國內價格一向過低,出口遠比內銷有利,政府雖然開始逐步放開國內價格,但因價格一時不能完全市場化,仍需要對這些產品的出口征收出口稅,以平衡內銷與出口的收益,避免過多出口資源性商品。從短期來看,這樣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就長期而言,仍應逐漸提高國內價格至世界水平,從而逐漸取消出口稅。實際上,讓資源產品的低價格靠近合理的市場價格,也會有節制國內消費的作用,而這些產品的出口則可以由國外市場需求和國內供需來決定。但無論如何,殘存的國內價格管制和財政補貼,均應盡速解除。
長期以來,中國的關稅未能在國民經濟發展及產業導向方面起到應有的調節作用,相反,關稅政策更多地是考慮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最近幾年中,雖幾次調整關稅,但關稅水平仍然很高,關稅的調節功能也未充份發揮。象關稅這類價格性的調節,只有在進口的數量管制減至最低程度時,才可能充份發揮功能。因此,隨著進口管制的繼續放松,就要逐步地使關稅率的水平與結構更合理化,降低關稅水平,更公平地調整對各種產業的保護率。少用關稅保護國內產業,可以使各產業在國際國內的市場競爭中,更有效地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生產效率。
如果能夠實行上述的深化改革措施,則不僅會有利於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更重要的是,能因此更充份地通過國際分工與專業化的機制,使國內資源的使用更有效益;而建立了這樣的以市場經濟為主導的制度基礎後,才可能推動持續的經濟發展和產業升級。
中國民族主義的源流
--兼論從革命的民族主義轉向建設的民族主義
王鵬令
中國社科院哲學博士,荷蘭萊登大學訪問學者
一、中國的古典民族主義及其在近代的演變
二、現代化過程中的民族主義
三、集權體制下的愛國主義和民族主義
民族主義是處理民族問題的一種原則或綱領,它更體現在各民族間的關系、特別是各民族間的沖突中。通常,同一民族的成員均認同和尊崇本民族的歷史和文化,每個民族都要求其成員效忠本民族,並主張在處理與其它民族的關系時,以本民族的生存、權益、尊嚴和未來發展為優先。在這種意義上,民族主義只是反映並訴諸一種自然發生和普遍存在的民族心理而已。雖然民族主義有其普遍或共同的特徵,但對不同的民族或處於不同歷史階段的同一個民族來說,由於受歷史、文化以及特定地緣政治條件的制約,其民族主義的內涵、性質及其強度,卻完全有可能大相徑庭。
本文首先通過對中國民族主義源流的追溯,為理解和評估近幾年在中國大陸異軍突起的民族主義思潮,勾畫一個大體清晰的歷史脈絡;然後,通過對這種思潮與西方新霸權主義的描述和分析,揭示兩者之間的對立關系;以此為基礎,再立足於中國的歷史和文化傳統,參照西方國家現代化過程的歷史經驗,為緩和乃至化解中國現代化進程中出現的上述對立提供對策性的建議。
一、中國的古典民族主義及其在近代的演變
1. 華夏民族之政治和文化的早熟性
民族主義無疑是民族意識發展的產物,因此,按照發生學的觀點,為了理清中國民族主義演變的歷史脈絡,有必要先來考查一下華夏民族之民族意識形成的條件和過程。
古代中國人自稱為“夏”或“華夏”,“夏,中國人也。”[1] 段玉裁注:“以別於北方狄,東北貉,南方蠻閩,西方羌,西南焦僥,東方夷也。”[2] 至於華夏連稱,據錢穆先生考證,系因夏人之居地殆起於今河南嵩山山脈,而嵩山亦得名“華”[3]。可見,在古漢語中,雖然“中國”這個詞曾被用來指謂各種不同的地點或地區,如“京師”(《詩經》:“惠此中國”)、“國中”和“中原”等等,但“中國”絕對不是一個單純的地理名詞。
“中國”早已與華夏民族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因而它不僅獲得了人文的和歷史的意義,同時也獲得了民族學的意義。而就後一層意義來說,“中國”既標志著華夏民族共同生活的地域,也標志著華夏民族與其它民族的分野。“中國”的含義一方面保持了華夏民族的歷史積澱下來的若幹恒常性因素(如地域、政治、文化的傳統等),另一方面也伴隨著華夏民族自身歷史的演變和發展,而不斷有所變化、有所豐富。實際上,今天我們所使用的“中國”,以及“中國人”、“中國歷史”、“中國文化”等詞語,其含義不僅與數百年前、幾十年前不盡相同,而且還因地區(如大陸、台、港)之間存在的差異而出現了各種微妙的分歧。
周朝建立的時候,華夏民族在政治、經濟和文化上,均已達到相當發達和成熟的程度。華夏民族締造了自己獨特的政治和文化體系,形成了對此後中國歷史的發展具有深遠影響的政治一統和文化一統的格局,其規模之博大,內涵之宏富,實為整個古代世界所罕見。
然而,華夏民族在政治和文化上的早熟性,卻主要不在於周代之政治和文化成就的卓越與輝煌。這種早熟性,主要表現為從周代起的中國古代政治和文化體系有了一種倫理化、定型化的趨勢。周初的“宗法封建”和“制禮作樂”,為這種“倫理化”和“定型化”提供了一種有效的機制,這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理解:
首先,周公定宗法,旨在尊周室為百世不遷之大宗,由此使周天子“非覆諸侯之長而為諸侯之君”(王國維語)[4],達成政治上的封建“一統”;而“一統”的實質,則是政治制度(封建)與社會倫理體系(宗法制)的合一。其次,周公的“制禮作樂”實際上是一種融政治、倫理和文化於一爐的綜合性創造,“禮”既是行為化的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也是個人、家庭和社會行為的規範,而“禮樂”同時又是標準的文化形式。這樣,不僅政治制度與文化體系同時物化、定型為標準的行為模式(規範)--“禮”;而且,作為倫理道德規範的“禮”和作為標準文化形式的“禮樂”,也借助“政治的一統”而普遍化,由此達成了文教的一統。
秦漢以後,文教的一統從“尊文王”一變而為“尊儒術”或“尊孔子”。然而,政治和文教一統的格局卻並未改變,政治和文化之倫理本位的特性也被繼承了下來。從封建一統到郡縣一統,和從“尊文王”到“尊孔子”的轉變,恰好標志著中國古代政治和文化之倫理化與定型化的完成。華夏民族借助這種業已定型化了的一統的政治和文化體系,在同化周圍其他民族的同時,日益與這些民族融合並定型為一個既不同於“政治民族”,也不同於(前政治的)“文化民族”的“政治--文化”或“政治--倫理”的民族,即漢族。在這種意義上,政治和文教的一統既是漢民族賴以形成和發展的一種社會機制,同時也構成了在文化和人口上始終以漢民族為主體的古代中國所固有的基本的政治傳統和文化傳統。
2. 中國的兩種古典民族主義
一個早熟的民族置身於落後民族的包圍之中,同時又生活在政治和文教的大一統格局之下,其民族意識(自我意識)的“早醒”是很自然的。超乎尋常的心智發展水準,特殊的地緣政治條件,以及具有巨大整合功能的政治和文教大一統格局,這三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使華夏民族很早即形成了十分清醒的民族意識。
這種民族意識,首先表現為對夷、夏的嚴格區分,區分的標準是“禮”。用夷禮還是用中國之禮,不僅是夷夏的分際,而且構成“化外”與“化內”的分野。在古代的華夏人看來,凡不用中國之禮者,即屬“化外”,系野蠻之人。其次,這種民族意識促進了華夏民族內部成員之間的互相認同,以及他們對共同利害的認知和對共同利益的肯定。這種民族意識集中地體現在管仲用以告誡齊桓公的一句話:“諸夏親昵,不可棄(引者按:棄,猶忘)也。”[5] 古代中國的民族主義,正是上述兩種民族意識在其特有的國內政治和地緣政治環境中升華的產物,由此形成了中國民族主義的兩種古典形式。
(1) “平天下”或“泛中華”的文化民族主義
古代華夏民族以其璀燦奪目的禮樂文化,立身於四圍蠻族之中,宛如鶴立雞群。因此,它很自然地懷有一種巨大的文化優越感,對周邊的族群一概采取極端蔑視的態度。而自從作為“人道”的倫理原則,在中國古代特有的“天人合一”的哲學中被神聖化,即被提升為“天道”或“天理”以後,這種文化的優越感又隨之上升一步,達到了無以覆加的程度。因為,此時華夏民族的文化和倫理,已不能僅僅被看作是世界上最優越最崇高的文化倫理,而必需被視為世界上唯一可稱作“文化”的文化和唯一可稱作“倫理”的倫理。
由此導致了兩個極端重要的結果。第一,“禮”被誇張為人與禽獸之間的分野。這種觀念在華夏民族中不但由來已久,而且流傳甚廣。一直到清末張之洞寫《勸學篇》的時候,他仍然把傳統禮教中的“三綱”說成是“人禽之大防”,此觀念之根深蒂固,可見一斑。第二,懷抱著當時頗具根基的文化優越感,並憑借著這種天人合一的哲學理論的支持,古代華夏民族賦予自己以教化天下,乃至最終在整個世界實現文教大一統,即所謂平天下的神聖歷史使命。這種以“平天下”為依歸的民族主義,建立在對本民族文化的絕對崇拜之基礎上,並以本民族正統的倫理原則為其根本出發點和歸宿,因此它不同於一般的民族主義,乃是一種文化民族主義,一種泛中華倫理的文化民族主義。
所謂“平天下”者,並不排除對異族的武力征服;但是從根本上說,實現“平天下”的理想所要仰賴的卻不是武功,而是文治;它所要實行的也不是霸道,而是王道。在儒家的理想中,所謂平天下的過程,實際上也就是“明明德於天下”,即推行王道的過程。在這種意義上,儒家的仁、義學說和主張王道的傳統,大大地弱化了古代華夏民族“平天下”的文化民族主義中隱含的野蠻因素,使之文明化了。
這對古代中國的民族主義以及與此相關的國家觀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首先,它有效地抑制了由所謂華夷之辨而可能導致的種族隔離,乃至種族滅絕的傾向,使華夷之辨主要不是以族類或種族,而是以文化(“禮”)作為標準。“諸侯用夷禮,則夷之。進於中國,則中國之”[6]
這就是所謂的“春秋義例”,其實質就是對異族采取比較溫和的同化政策。自漢迄清對周圍藩國所實行的“朝貢”(朝拜和納貢)制,就是使“夷狄進於中國”,亦即歸化於中國的一種具體方式。所謂朝貢其實就是對中國的皇帝行君臣之禮,其意義主要是象征性的。由此可見,古代中國人的所謂平天下,其根本目的不在經濟上的掠奪,而是在文化的推廣和發揚。這與近代西方列強的殖民主義或帝國主義,確有霄壤之別。
第二,它促成了古代中國人特有的帶有世界主義色彩的國家觀念。按照這種觀念,國家的疆域將不斷由中央向四周擴展,漸漸達於天下,而教化所及即為中國。這當然是一個文化的中國,一個倫理的中國,但由於在此一過程中已經寓政治於倫理之中,因而它也是一個政治的中國。
人們曾經認為,這種“平天下”或“泛中華”的文化民族主義,只是出於古人的無知和妄自尊大;而作為一種社會理想,它只不過是一種極為幼稚可笑的烏托邦而已。考諸上下數千年的中國歷史,盡管華夏民族歷經七災八難,但總而言之,它在同化周邊各族群的過程中,畢竟已將它們凝聚、融合而為世界上最大的一個民族--漢族。並且自秦漢以來,便成功地建立了一個以漢民族的民族國家為中心,和以周邊藩國為外圍的“泛中華”的文化大帝國。與此同時,儒家文化圈也在不斷擴展,以至成為今天世界上的三大文化圈之一。由此觀之,往昔中國人的所謂平天下之“天下”,雖然不免誇大其詞,然而“法乎其上,得乎其中”。
(2) “尊王攘夷”的政治民族主義
春秋時代,周王室的勢力和周天子的權威已日趨衰落,但在形式上它仍然維持著諸侯群戴周天子為共主的局面。這時,為攘夷必須“諸夏親昵”,這只有在象征諸夏之統一的周天子的名義下方可能達成。也就是說,尊王在當時實為攘夷本身所要求;不過反過來說,要尊王又須攘夷,因為不攘夷就是不尊王制,就是聽任和容忍夷狄破壞政治和文教的統一。可見,“尊王攘夷”本身具有兩方面的意義,即對內是“爭霸”(意在“挾天子以令諸侯”),對外則是“民族主義”。
“尊王攘夷”的民族主義不僅貫穿春秋時期五霸叠代的全過程,而且一直延續到明末清初漢民族“反清覆明”的運動中,甚至對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亦有一定影響[7]。這一方面是由於北方遊牧民族對華夏民族的侵擾幾乎貫穿了整個中國古代史,這對華夏民族的生存和發展常常構成嚴重的威脅,從而使“攘夷”成為古代華夏民族的一項經常性任務;另一方面,也是由於自秦漢以降,在長達二千余年的歷史中,中國一直處於君主專制的政體下,除尊王之外,民族的力量便無以凝聚、無法有效地抵禦蠻族的侵害。也正因為如此,中國歷史上的民族英雄,只有被昏君誤解誤殺或被奸臣陷害的忠良,卻沒有一個是真正的逆子二臣。因為在君主專制的社會里,一旦大敵當前,國家和民族面臨生死存亡的關頭,若君權動搖或削弱,通常只能加速民族的瓦解和敗滅。由此看來,“尊王攘夷”可以說是君主專制下民族主義的一種常態,不獨中國如此,外國也如此。在法國被奉為本國歷史上愛國主義之光輝典範的聖女貞德的故事,便是西方君主時代“尊王攘夷”的一個絕好例證。
3. 近代中國兩種民族主義的對壘
滿清部族入主中原以後,滿族人、特別是滿清貴族所享有的種種特權,與漢族人所受到的歧視和壓迫,形成了極為強烈的反差,民族之間的不平等,為元蒙以後所僅見。到十九世紀中葉,漢滿之間的矛盾已達到相當尖銳的程度。鴉片戰爭清廷戰敗,結果是割地賠款,喪權辱國,加速了漢滿之間矛盾的爆發。
但是,滿人也真誠地學習漢族文化,以便用漢人的方式來統治漢人。早在入關之前,滿人已開始在行政體系諸方面模仿漢族的體制;入關後,他們不但保留了明朝的國家結構,而且通過康乾時期對漢文化典籍的大規模編訂和整理,在很大程度上消磨了漢族知識分子的抵抗情緒,爭取到他們的默認甚至合作。自乾嘉以來,沈潛於考據已經在知識分子中蔚然成風,也算是讀書人在異族的高壓統治下找到了一種不失本份的安身立命之道。但無論如何,他們似乎早已從“夷夏之辨”的防線上悄悄地退了下來。
但是,從社會的最底層--農民中間,突然聚起一批人來,在落第書生洪秀全的帶領下,揭竿而起。實際上,早在洪楊舉事之前,已經發生過多起反抗滿清部族政權之民族壓迫的暴動,民間積蓄的反滿情緒也是有增無減。不過,當初這一切都聚攏在帶有鮮明正統主義色彩的“反清覆明”的口號下,並沒有超出“尊王攘夷”的範圍。但是,當太平軍從根本上否定滿清部族政權的合法性時,不僅僅不再以傳統的“尊王”為號召來“攘夷”,而且對孔學這一“尊王”的意識形態基礎,也極力貶低乃至完全否定。
對“尊王”和孔學的這種徹底否定,是洪楊革命不同於中國歷史上以往歷次農民暴動的一個顯著特點。因此,洪楊在“理論”層面上切斷了自己與傳統思想資源的聯系;而在當時的中國,又未形成“人民主權”的觀念;因而對洪楊來說,從外域尋找並借用思想或觀念的“代用品”,便成為在所難免之事。
從他偶然得到的一本天主教的傳教小冊子中,洪秀全獲得了關於上帝耶穌的朦朧表象,於是找到了一種思想或觀念之代用品。在太平天國的宗教中,耶穌被轉變成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耶穌”,這個耶穌和他的“兒子們”(如天王洪秀全等)一起,成了數以百萬計的“拜上帝會”眾徒們心中取代正統君王的新的偶像。這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徹底反傳統的歷史畫面,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實行“西化”的歷史圖景。
但是,物極必反,一場本來因反抗民族壓迫而獲得民眾廣泛相應的民族革命運動,卻因徹底的反傳統,而演化成一場令普通百姓難以正常生活的浩劫,而且它陷所有讀書人於難以安身立命的境地。這樣,這場運動在反滿的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把自己從本民族中異化了出去,站到本民族的對立面,成為反對本民族的一股異己力量。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曾國藩乘勢起而衛道,他所舉的同樣是民族主義的旗號。不同的是,在曾國藩擎起的那面旗幟上,寫著的不是反滿的政治民族主義,而是衛道的文化民族主義。曾國藩的衛道,實際上主要是“尊王”,但是洪楊粗糙不堪的“西化”和瘋狂野蠻的徹底反傳統,卻給了他借口,使他得以用冠冕堂皇的辭藻,為他當時本來已極不得人心的“尊王”傳統,編織了一件瑰麗無比的文化民族主義的外衣。經過曾國藩的煽動,許多知識分子拍案而起,奮然投奔曾國藩、李鴻章、左宗棠的麾下,參加到那場衛道尊孔的“聖戰”中。他們首先捍衛的,是壓迫他們的同胞、同時對他們自己也深懷歧視和猜忌的滿州部族政權。這意味著,當他們把自己異化成為民族文化傳統的工具時,他們實際上也變成了滿族人狹隘部族主義的工具和滿清當權者的鷹犬。
由此看來,正如洪楊那種帶有濃烈覆仇主義色彩和徹底反傳統的政治民族主義,本身就包含著政治主張與文化觀念的內在沖突一樣,這種寄生於滿州部族政權之卵翼下的衛道的文化民族主義,本身也與其人之現實的政治立場相左,它們全都是近代中國所生出來的怪胎。前者源於邊緣化的知識分子,由於他們個人不被當時的體制所接納,對這個體系及其中的一切就很難建立起真正的責任感,所以他們極欲毀掉這個體系;同時,他們又不得不到其他體系中去尋找支持自己的思想資源,結果出現了廣義的“西化”或“全盤西化”。後者則來自“體制內”的知識分子。由於他們在不同程度上是現有體制的既得利益者,因此,他們天然地傾向於保持、維護這個體系;但在阻礙變革的同時,他們也有可能對原體系中某些有價值的民族歷史遺產,具有某種真切的了解和切身的責任感。
清王朝的民族壓迫和極端腐敗,以及西方列強對中國的侵略,促成了近代中國民族主義的高漲,其矛頭所向,一在對內排滿,一在對外防夷。而以這兩種目標為分野,形成了以洪秀全為代表的帶西化色彩和民族覆仇傾向的政治民族主義,和以曾國藩為代表的衛道的文化民族主義。在洪那里,不僅傳統的“尊王”改換了“洋裝”,而且在“攘夷”(反滿)的同時,連一向具有獨尊地位的孔學也成了被他們掃蕩的對象。與之相反,曾國藩尊滿清之王,卻又不得不以“衛道”自我標榜;然而在他那里,古代泛中國的文化民族主義,卻顯然已失落了往昔那種“開疆辟土”和“包舉宇內”的氣概。這兩種民族主義在近代中國舞台上的對壘,標志著中國民族主義的古典形式已經趨於終結。
二、現代化過程中的民族主義
近代中國雖然並沒有“全盤西化”,卻也由此開始走上了一條“由技(如自強運動和洋務運動)而政(如戊戌變法和辛亥革命)而教(如五四新文化運動)”,依次從不同方面向西方學習的曲折道路。在中國走向現代化的這一歷史進程中,民族主義的“香火”始終未斷,甚至愈燒愈旺。那是因為,來自內外兩方面的激發民族主義的因素,不僅從來就沒有完全消散,反而因為兩次世界大戰、尤其是日本的侵華戰爭而空前強化起來;相應地,中國古典的民族主義精神傳統也不斷被激活。另一方面,對於現代中國人的絕大多數(漢族人)來說,雖然重溫古代那種“平天下”或“泛中華”的舊夢,已未免顯得過於狂妄和無知,但是基於以往數千年與周邊諸民族的關系史及其現狀,要他們根本放棄實現國內諸民族文化上同化和融合的信念,既不現實,也未必是最好的選擇。因此,無論是從思想史還是從社會運動史的角度來看,現代中國的民族主義都有別於現代西方的民族主義,現代中國的民族主義實際上是理解中國現代史的一個主要線索。
1. 西方的民族主義
近代西方的民族主義,濫觴於十六和十七世紀。那時候,由於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特別是在十七世紀上半葉三十年宗教戰爭的沖擊,神聖羅馬帝國被迫解體,民族國家在西歐乘勢而起。近代西方的民族主義,正是這一歷史過程的伴生物,所以孫中山先生說,“羅馬之亡,民族主義興”。
西歐政治史上君主時代的這些民族國家,身上還帶有明顯的封建主義痕跡。因為在這些國家(如西班牙、法國和英國)中,僧、俗貴族及其所擁有的各種特權,雖然已受到日益強化的君權的限制,但是貴族及其特權依然存在,因而原先封建時代那種分散割據的狀態,也還在不同程度上仍舊被保留著。這些君主專制的民族國家,還遠不能與十八世紀末和十九世紀以後的西歐民族國家同日而語。
但是無論如何,君主專制的民族國家,卻因其具有下列兩個特點,而根本不同於中世紀封建制下的那些邦國或王國。這兩個特點是,第一,它徹底擺脫了羅馬教皇和本國教會的控制;第二,舊時代遺留下來的那種封建割據的局面,正伴隨著君權的不斷強化和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而日益被掃蕩,統一的國內政治格局和國內市場正在迅速形成。這意味著,原先那種封建的邦國或王國,業已轉變為獨立而又統一的主權國家。與此相應,原先實際上分屬於不同領地的那些居民,也借助這種主權國家的形成而日益整合成一個民族,這樣的民族當然是一些“政治民族”,而且是一些日趨商業化的“政治民族”。
因此,在近代西歐占主流地位的民族主義思潮,很自然地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地投射在民族國家的主權及其商貿利益這兩個問題上,由此形成了以反對羅馬教皇的控制和反對封建割據,即以爭取和維護國家的獨立和統一為基本內容的“主權的政治民族主義”,以及主張對外殖民擴張和對內實行貿易保護的經濟民族主義。前者在理論上通過主張強化君權的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布丹(J. Bodin)和霍布斯的主權學說而間接地表現出來;而後者則直接地體現於自十六世紀在西歐開始勃興,且先後經由西、葡、法、英等國持續推行了數百年的“重商主義”的政策中。
西方的現代民族主義以啟蒙運動和美國的“獨立宣言”為先導,乃是法國大革命的產兒。這是因為,只有在自由和平等乃至盧梭關於“人民主權”的觀念得到廣泛的傳播和認可,只有當法國的民眾把路易十六送上斷頭台,即以革命行動斷然地否定了王權的至高無上以後,人們效忠的對象才可能從君主轉向民族和國家,“民族主義”也才從其原有的象征形式和異化形式(君主主義)的束縛中解放出來。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可以把法國大革命看做是西歐現代民族主義的起點。
然而一直到十九世紀七十年代,以德、意兩國的統一為標志,西歐現代民族主義的思潮和與之相應的民族主義運動才達到其高峰。這一段歷史清楚地表明,當一個國家或民族面臨嚴重的挑戰,而它本身又處於乏力應戰的疲軟狀態,特別是當它陷於“內憂外患”的時候,通常總會借助強烈的民族主義來為自己尋找出路。在1870年德國統一以前的很長一段歷史時期內,不僅作為國家的“德國”還不存在,而且德意志人本身也遠未成長為一個“自為的”民族。對整個西方現代民族主義的形成和發展最具影響力的德國民族主義,正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上滋生,並在奧法兩大強敵的壓力下迅速成長起來的。
德國的民族主義從赫德旨在喚醒德國人之民族意識的文化民族主義開始起步,中經費希特,到黑格爾以國家主義(statism)達其高峰。在赫德看來,民族乃是人類群體之間最自然的分野,而民族性格則是一民族區別於其他民族的“永久性”的特徵。因為他認為,“最自然的國家是一個具有同一種性格的民族”;反之,“與政府的目的絕對相反的莫如國家之不自然擴張,莫如各種類的民族在一個權力下的混合”[8]。
費希特把語言看做構成民族的決定性因素,他認為共同的語言可以把不同的人自然地聯系在一起;與此同時,由那些講同一語言的人們所形成的社會,將“不能接受另一種血統、另一種語言的人民,甚至不願意和他們混雜在一起”[9]。他甚至乾脆主張,以語言作為劃分國家疆域的標準。
顯然,這些說法在排他性方面雖然有“極端”與“非極端”的區別,但兩者在政治主張上卻具有一個基本的共同點,就是主張把具有同一種民族性格或者操同一種語言,即屬於同一民族的人所居住的地域,用國家的形式統一起來,從而使國家與民族的界限相一致。這就是西方現代民族主義的基本政治原則。由列寧和美國總統威爾遜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提出的民族自決的原則,不管後來人們對它作出了何種解釋(如對外部自決和內部自決的區分),加上了什麽樣的限定(如那些試圖脫離母國而獨立的民族,除須經公民投票外,還須具備若幹必要的條件,其獨立才能為聯合國認可),它實際上還是順應了這種以“一族一國”為基本信條的民族主義,即族國主義的要求。
2. 孫中山的現代民族主義
以孫中山先生為代表的中國現代民族主義包含內、外兩個方面,即對內要求在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礎上,實現“民族的統一”;對外則在世界上爭取民族地位的平等。它有三方面的背景和特點。第一,近、現代中國日益淪為西方列強和日本的半殖民地乃至殖民地,民族危機日趨嚴重,相應地,反對帝國主義一直是中國現代民族主義的主調。第二,與第一個特點密切相關,在外國勢力的慫恿和支持下,現代中國各類政治勢力的武裝割據不斷,其間蒙(外蒙)、滿、藏等也乘機分離或試圖分離,國內幾乎從來就沒有能實現完全的統一,因此,反分裂和反割據也始終構成中國現代民族主義的基本內容之一。第三,以孫中山先生為代表的中國現代民族主義不是“族國主義”,而是“國族主義”的。所謂國族主義,就是主張以民主共和國的形式將國內各族群統一起來,同化融合為一個民族,中華民族,使之從一個“自在的”民族提升為一個“自為的”,亦即自覺、自主、自由的民族。中國與西方現代民族主義之間的根本區別也就在這里。
孫中山先生的民族主義經歷了三個前後相續的發展階段。第一個階段在辛亥革命之前,其民族主義集中地表現為“革命排滿”,但“排滿”主要是為了廢除專制,而絕不是要搞種族覆仇。第二個階段從辛亥革命成功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此一階段孫氏民族主義的特徵可以被概括為“五族共和”與“民族統一”並用,但是孫更偏向於“民族統一”。民國建立以後,孫中山先生雖然在多次講演中,重述了武昌起義後湖北革命黨人提出的“五族共和”的口號,並力倡“五族一家,立於平等地位”,“均享自由平等之幸福”等等;但是,他在民國元年元旦就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時發表的就職演說中使用的正式表述,卻並非“五族共和”,而是“民族統一”。第三個階段是從1919年到20年代初,孫開始一再批評和公開反對“五族共和”的提法,進而提出了“中華民族”的概念,終於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國族主義。
“國族主義”在現代中國的形成,至少有下列幾種特殊的國情和國際因素為其根據。
第一,自1840年的鴉片戰爭以來,中華帝國雖然已失去了安南、緬甸和朝鮮等幾乎所有的藩國以及大片的國土,但其本土卻始終基本上保持為一個主權國家;在這一時期,美國對中國提出並推行的“門戶開放、利益均沾”、同時保證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政策,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是孫中山先生的國族主義得以建立的根本前提,因為有了這個前提,中華民國成立以後,孫中山先生提出的“合漢、滿、蒙、回、藏諸地為一國,即合漢、滿、蒙、回、藏諸族為一人”的國族主義,才具有現實的意義和某種感召力。
第二,綿延數千年的“大一統”政治文化傳統,為國族主義提供了普遍、持久、強大的思想和心理支持。辛亥革命的勝利,漢族政權的重建,愈發恢覆了這一傳統的正當性和權威性。
第三,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中國雖名列戰勝國之中,其權益並未得到應有的尊重,國家反而陷於被列強任意宰割和瓜分的境地。這種可悲的處境並不僅僅為漢族知識分子所遭遇,當時企圖分離獨立的滿、蒙、藏各族,也只能落得“滿人附日,蒙古人附俄,藏人附英”(孫中山語)的結果。為了有效地抵禦帝國主義的侵略,挽救中國及其境內各族人民的危亡,客觀上要求中國各族人民結合為“一個極大的中華民國的國族集團”。孫中山所說的,“有了國族集團,還怕什麽外患,還怕不能興邦嗎?”[10] 正反映了這種強烈的願望和信念。
第四,按照孫中山先生的觀點,所謂國族,既不能以血統或宗教為依歸,也不能以歷史、習尚或語言為依歸,而只能以意志為依歸而結合。在他看來,這種以意志為依歸的民族主義才是最高尚、最文明的。在這一方面,已有美國可作為中國實行國族主義的借鑒或成功的範例,“美利堅之民族,乃合歐洲之多種民族而熔冶為一爐者也。自解放黑奴之後,則吸收數百萬非洲之黑種而同化之,成為世界一最進步、最偉大、最富強之民族,為今世民權、共和之元祖。”[11]
顯而易見,孫中山先生所說的“國族”,乃是中華民族的“國族”,即中華民族。因此,在他的“國族主義”中,也寄托和體現著他的民主共和的理想。但孫中山先生與那些只會唱民主高調和自由高論的所謂西化派截然不同,他不拘泥於傳統,但又尊重傳統;他比誰都更堅決地主張並力行變革現實,但是他又最腳踏實地,深知要變革現實務須從實際出發。因此,他的國族主義雖然包含民族平等的原則,但是,他在民族問題上並沒有陷入泛平等或絕對平等的泥淖。基於漢族在人口和歷史文化上的絕對優勢,他公開坦率地確認漢族在中華民族中的主導地位,主張以漢族為中心,以同化其他民族。與此同時,他又要求漢族“犧牲其血統、歷史與夫自尊自大之名稱,而與滿、蒙、回、藏之人民相見以誠,合一爐而冶之,以成一中華民族”[12]。可見他的所謂“同化”,實際上就是一種向心的融合;其結果應當是效法美國,組織成一個中華民族的民族國家。這實際上也是一個與西歐諸民族殊途同歸地走向現代化的過程。
三、集權體制下的愛國主義和民族主義
1. 中國大陸的愛國主義思潮
在1949年後的中國大陸,由於按照官方意識形態和現實政治結構的要求,每一個人都被設定在某一階級的範疇內,民族鬥爭被歸結為階級鬥爭,國家亦被定位為一個階級統治和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暴力機器;所以,個人與民族的關系不僅不可能得到應有的重視,甚至常常被視為反動階級用以混淆階級陣線和欺騙勞動人民的陰謀手段。因此,個人的階級屬性和由此所決定的個人與黨及國家的關系,被提到首要地位,其關系模式是“個人--階級--黨--國”。於是,各民族的宗教一律被視為麻醉人民的精神鴉片,孔學被宣判為反動奴隸主階級的意識形態;而階級和階級鬥爭的理論和實踐,則從思想和行為兩方面空前深刻地分化和肢解著各民族。因此,在當代中國大陸,至少在官方意識形態的理論體系中,絕無民族主義之正當合法的地位;而真正被提倡和鼓勵的,始終是與民族主義雖有交集、卻又在原則上不同於民族主義的愛國主義。
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的共同特徵是,在個人與群體的關系上,堅持群體的利益及價值高於個人,因而提倡個人對群體的忠誠、奉獻乃至犧牲精神。然而,愛國主義不僅允許、而且要求人們為國家的利益而超越國內各民族的界限。就後一層意義而言,愛國主義與國家主義相近。不同的是,國家主義借助各種各樣的理論(如黑格爾主義和尼采主義)為“國家至上”辯護,主張個人和社會對國家和代表國家意志的偉大人物無條件地服從;而愛國主義,則主要是訴諸人們自發產生和代代相傳的那種對祖國的深厚感情。
正因為如此,愛國主義也就更容易被執政者利用來為鞏固政府的地位和強化政府的功能服務,起到為冷酷無情的國家主義所難以起到的作用。既然政府直接地擔負著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責任,並有權對外“合法地”代表人民,那麽,相對於國家的其他三種基本構成要素,即主權、領土、人民而言,政府在國家諸要素中,顯然處於主導的地位。所以,只要政府能夠在有關國家的主權、尊嚴和領土完整等重大問題上有所堅持,並在國計民生方面有所建樹,履行了政府應盡的基本職責,則通常總會使多數人“愛國”的情感需求得到一些滿足,進而在不知不覺之間產生某種對政府及其領導者的認同感。
愛國主義之所以會成為政治動員的手段,是因為在黨政合一的集權體制下,執政黨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選擇一些事件,以對自己有利的時機和方式,來激起並利用人們的愛國主義情緒。民眾中自發的愛國主義常常被解讀為對“黨的熱愛”,有時候政府還會褒獎這種“熱愛”;結果,愛國主義活動就不再單純是民眾情感的自然表達,有一些人會利用這樣的機會,通過演出“愛國主義”而贏得名聲地位。
近十幾年來,中共把改革開放與利用歷史上愛國主義的精神遺產結合了起來,從近、現代中國歷史所遺留下來的愛國主義的思想資源中,選取了“振興中華”的口號,以此作為全體中國人的共同歷史使命和奮鬥目標,從而也就為改革開放營造出一種因歷史淵源悠久而異常深厚的愛國主義的精神氛圍。而改革以來中國大陸的經濟成就以及人民生活水準的提升,也為愛國主義的高漲打下了基礎。
由此看來,中國大陸的集權體制給了當權者極大的便利,使他們可以利用和操縱潛藏於民眾中的愛國主義情感。但這個體制本身也限制了“愛國主義”的內涵,目前在中國大陸,旨在實現憲政民主的政治改革,雖然是“振興中華”的題中應有之意,而且為中國的現代化所必須,但是迄今為止,卻仍然處於欲行又止、舉步唯艱的狀態,甚至已然被當局置諸腦後,從“振興中華”的藍圖中排除出去了。
2. 近年來外向的民族主義是如何興起的?
從五十年代到八十年代,盡管民間存在著自發的民族主義情緒,少數民族地區也出現過某些民族主義運動,但民族主義(不僅包括少數民族的民族主義,而且包括漢族的民族主義)在中國大陸一直都沒有被公開地肯定過。
過去幾十年來,在中國大陸總是否定和批判民族主義,其中最典型的口號就是“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和“反對大漢族主義”。從根本上來說,民族主義之所以在中國大陸被長期抑制,是因為馬列主義關於階級、階級鬥爭和無產階級專政的學說與民族主義不相容。當局雖然也繼承了孫中山先生關於“中華民族”的概念,然而大陸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則卻並非是孫中山先生所堅持的“民族統一”,而是與“五族共和”相接近的“民族團結、祖國統一”,其制度安排則是中央集權下的“民族區域自治”。
最近一個時期以來,馬列主義意識形態的權威失落,階級鬥爭和無產階級專政教條的影響趨於弱化,才出現了民族主義思潮的湧動。這似乎始於1991年蘇共頑固派政變失敗之後,而到了最近則逐漸進入了高潮,高潮的標志之一就是《中國可以說不》的出版和它在海內外的被哄炒。
1991年,《北京青年報》就建議政府把民族主義作為一種替代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來填補因共產主義陣營瓦解而出現的信仰失落和思想真空。該報理論部在蘇共政變失敗後不久撰寫的“蘇聯劇變後中國的現實應對與戰略選擇”一文主張,在反和平演變的過程中,應“重點突出民族主義”,“強化人們的國家民族利益觀點。”[13] 我們可以注意到,從1992年起,愛國主義教育不斷加強,同時外向的民族主義也開始受到或明或暗的鼓勵。
之所以說目前在大陸興起的民族主義是一種外向的民族主義,是因為這種民族主義並不是要關心國內各民族的利益和權利;而是在愛國主義的基礎上,利用民族主義情緒,在民眾中大力推崇本國在國際上的政治、經濟、文化地位,把本國與外國交往中的摩擦描述成外國對本國和本民族的冒犯,以此煽起民眾對外國的抵觸甚至敵視心態;從而把民眾對內政問題的關注轉變成對外國政府的不滿,用抵禦外國壓力的號召來凝聚民心。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當年慈禧太後挑動、支持義和團,鼓勵民眾打擊洋傳教士、攻打東交民巷外國使館,就是一種利用外向的民族主義的統治策略。
如果說,愛國主義主要是一個民族的內省型情感,那麽,外向的民族主義則經常表現出對外國的咄咄逼人,以及通過實力“戰勝”外國的迫切意願。外向的民族主義視這種“戰勝”為本民族最重要的榮耀,往往潛意識地以某個外國作為抗爭目標。一個民族的愛國主義並不會讓其他民族感到威脅,而一個民族外向的民族主義卻通常會顯示出對其他民族的潛在的“攻擊性”,從而引起國際社會的緊張。
九十年代以來,中國大陸的媒體廣泛宣傳下一個世紀中國將成為世界強國的圖景,激發起民眾熱切的期盼和強烈的自豪感;與此同時,在中國與西方國家之間圍繞“六四”、人權等問題的諸多摩擦中,西方國家對正義和人民權利的不同理解和關心則被解釋成“壓制、打擊中國”或國家之間的利益之爭;把海峽兩岸之間現實存在的各種問題,則往往被歸結為外國勢力阻撓“一個中國”的統一。在營造出這種“中國日益強大、但面臨西方國家處處遏制”的氣氛後,又以對國際社會和台灣當局毫不妥協的態度以及大規模軍事演習之類的強烈反應,強化了民眾的國家危機意識。
通過刻意描繪民族強盛的榮耀和外國制造的威脅,外向的民族主義在海內外民眾和留學生中逐漸被激發起來。這一民族主義觀念繼承了冷戰時代的思維特徵,實際上已經成為填補意識形態真空的有效手段,也有可能釀成國際關系間的“新冷戰”氣氛。面對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強大的人權外交壓力,外向的民族主義情緒轉移了國內對人權狀況的注意力,誘發出對美國等西方國家的不滿,客觀上增強了民眾對現行集權體制的認同,鞏固了執政黨的社會基礎。
同樣地,在台灣問題上外向的民族主義也導致了“壓台反美”情緒的彌漫和高漲,所謂“壓台”即讚成、擁護以壓服的辦法使台灣接受統一。這種可以用“敵愾之氣”來形容的濃烈的民族主義情緒絕非只存在於“鷹派”軍人身上,而是普遍存在於知識分子和普通老百姓當中,甚至已彌漫於海外大陸學人間。按照常理來講,兩岸居民中的絕大多數都是漢人,彼此本不應陷於民族主義的糾葛。但是,由於大陸多數民眾對台灣社會和民意民情知之甚少,很容易把台北拓展國際活動空間的努力和在兩岸以及國際交往中爭取與北京“對等”地位的要求,一律視為外國勢力和台北當局、甚至李登輝個人的台獨詭計,而非台灣民眾的願望。
3. 文化上的民族主義思潮
近年來,在中國大陸知識界出現了文化上的民族主義思潮,這種思潮的基本特點是與全盤西化針鋒相對,“後學熱”和“傳統文化熱”就是它的代表。它一方面注視著西方工業化和與之相伴隨的社會合理化過程所帶來的各種負效應,例如對人和人性所造成的“鐵的牢籠”般的束縛和“意義的失落”(馬克斯.韋伯語),以及過去西方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對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的壓迫等,對西方文化和價值持質疑乃至批判的態度;另一方面,它堅持中國傳統文化的價值,主張走中國自己獨特的文化發展道路。
“後學熱”基本上是一種否定性的文化思潮,是西方“後學”與九十年代中國大陸的政治保守主義相混雜的產物。它想與西方主流文化“較一較勁”,其口氣和魄力大得驚人。它對西方主流文化所肯定的主要價值觀,如自由、民主、人權等,都提出了質疑或否定;認為這些觀念不過是西方強權用以支配其他民族的借口而已;它還借用托馬斯.庫恩的“相對主義”觀點,對自由、民主這些價值觀念是否在所有的人類社會中都普遍適用這一點,提出質疑。
但是,中國大陸的“後學”所使用的批判的“武器”,卻主要來自西方後現代主義的諸流派,如後殖民主義、文化霸權論、文化相對主義、新馬克思主義等。“後學熱”的弱點在於,它雖然“反西方”,但在學理上卻並非立足於中國文化的基礎之上。因此,它只可能有批判或否定的作用,而毫無建設性的功能。雖然“後學熱”得到了官方的慫恿和鼓勵,但其“熱”還僅限於一小部份知識分子的圈子內,似乎還難以掀起更大的熱潮。
“傳統文化熱”則從內容到形式,均顯出一“雜”二“亂”的特點。所謂雜,是指從鴻儒碩彥到街頭賣狗皮膏藥的江湖騙子,三教九流,全都舉起“弘揚傳統文化”的大旗。所謂亂,則是指在許多方面“傳統文化熱”都表露出向“前現代”倒退覆歸的趨勢,因而在價值取向上似乎分散或擾亂了以“科學和民主”為導向的現代化進程。這種倒退混亂突出地表現在俗文化層面上巫術迷信的泛濫和覆活。著名歷史學家鄧廣銘先生就曾針對上述現象而憤言,“今天又談傳統文化了,而有的已經走向邪門歪道。鬼神、算卦、看相之類,說這是弘揚傳統文化,簡直是胡說八道!”[14]
然而,要想嚴格地區分中國傳統文化中“值得弘揚”的精華和“必須唾棄”的糟粕也並非易事,在俗文化領域尤其如此。例如在台灣,諸如鬼神、算卦、看相以及宗族觀念之類,並沒有伴隨著台灣社會現代化的推進而消失。但是台灣現代化的經驗表明,只要具備較高的國民教育水準、健全的法制和市場規則這三大基本條件,還是可以將這些俗文化中的落後因素對現代化過程的阻逆作用控制在一定範圍內,即使這些因素仍然存在,也照樣可以實現政治的民主化和工業、農業、國防、科學技術的現代化。
在“傳統文化熱”中,新儒家提出了所謂的“返本開新”的主張,已在大陸知識界引起了廣泛的重視甚至認同。這是對“五四”以來的那種“傳統與現代化二元對立”的思維定式的克服或超越,乃是“傳統文化熱”的基本思想前提之一。
在大陸文化精英圈內,伴隨著“西化熱”的冷卻,涵蓋儒、釋(如禪學)、道的“國學”已呈現出一派漸成顯學的氣象;甚至連專注於中國本土文化的民俗學、地方志和族譜學等等,在學界和文化市場上也頗熱絡。不少人將這些現象看做是大陸知識分子在政治高壓下出現的政治上的冷感和逃避,酷似清代降攝於文字獄恐怖的士人之紛紛沈潛於考據之學。
不過,在中國大陸知識界,所謂“二十一世紀是中國人的世紀”和所謂“東方文化覆興論”等等,已成為相當流行和響亮的口號。這種發展勢頭,使原本發源於海外華人知識界的“二十一世紀是中國人的世紀”這類頗帶泛中華文化民族主義色彩的豪言壯語,在中國大陸開始得到相當廣泛的共鳴。這正是“國學熱”賴以產生的重要社會文化心理基礎。在這種意義上,可以把“國學熱”看做是近百年來,在追求國家富強的過程中一再受挫的中國人之民族自信心和民族進取精神覆蘇、膨脹的一種反映。
結束語:從“革命”的民族主義走向建設的民族主義
民族主義在中國有著極為深遠的歷史淵源,如果奉現代西方的以“一族一國”為基本信條的政治民族主義為圭臯、否認中國古代歷史上有其獨特的民族主義形式,不僅會抹殺現代西方民族主義的多樣性(如經濟的和文化的民族主義等等),而且有違於華夏民族在政治、文化和與之密切相關的民族意識的形成和發展上早熟的事實。
中國傳統的民族主義,乃是早熟的華夏民族之政治和文化上的“大一統”,與其特殊的地緣政治條件相互作用的產物。它一方面針對北方遊牧民族的襲擾,形成了“尊王攘夷”的政治民族主義;另一方面,基於對周邊各族群之居高臨下的巨大文化優越感和無比的自信心,又形成了“平天下”的文化民族主義。
如果說,“尊王攘夷”是君主時代東、西方民族主義所共有的一種表現形式,那麽,“平天下”的文化民族主義則是古代中國所獨有的。孔子所說的,“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既來之,則安之”,便一語道盡了這種文化民族主義所獨具的和平主義性格及其所富含的寬容和建設精神。華夏民族有堅韌的民族生命,即便身處逆境甚至處在“亡國”的境地,猶能以“平天下”的使命和信念為支持而忍辱負重,在與其它民族的共處交往中,通過對本民族文化始終不渝的執著、傳布和發揚光大,來保存和發展自己。
中國古代的民族主義於近代的終結,起因於西方列強的入侵和西方文化的沖擊。只有當孫中山先生以“民權”和“民族平等”改造了古代中國的民族主義,即以“建立共和”代替了“尊王”,進而從政治和文化兩方面為古代的民族主義注入“民族平等”的觀念,並將後者推廣於國際間的民族關系時,中國的民族主義才真正獲得了與現代文明相一致的嶄新面貌。
然而,由於外患深重,內亂不已,本世紀前半葉中國的民族主義遂轉向革命的或破壞的一面,即以對外反帝、對內反分裂、反割據為其主題。可以說,現代中國的民族主義是“革命”的民族主義;而近期中國大陸的外向的民族主義,則實際上是這種“革命”的民族主義的最新版本,它的功能是在後冷戰年代抵抗來自西方國家的政治現代化壓力,以延續“革命”的“壽命”。
隨著冷戰結束,民族主義在世界各地的興起,已經成為令全球矚目的一個熱點。由於中國的民族主義思潮影響到中美兩個大國之間的關系及其未來走向,也影響到正在崛起的中國在未來的國際社會可能扮演的角色,自然引起世界各國的關注。冷戰雖已結束,世界並不會、也不可能是西方文化和西方價值的一統天下。從俄國出現的泛斯拉夫主義思潮,到中亞、中東的伊斯蘭原教旨主義等,都表明各種文明之間的沖突不僅存在,而且這類沖突在國際政治生活中尚具有增無減的趨勢。
近年來民族主義在中國大陸騰然而起,我們也許可以承認它的出現有某些客觀原因,但這並不意味著就主張對這種思潮持完全肯定和順應的態度。因為除其中的國學熱外,這一民族主義思潮的其余部份均帶有相當強烈的對抗性和破壞性,或者說,仍然停滯在或局限於“革命”的民族主義範疇。
事實上,在目前和可以預見的今後一段時間內,對中國來說,外患的威脅並不存在,沒有哪個國家想挑起與中國的武力沖突;中國大陸內部也沒有哪一種分離勢力想要或者能夠發動大規模的內戰。從中國大陸各民族的利益來看,政治的現代化是國家富強、經濟現代化成功的重要條件,不會對各民族的發展構成威脅。所以,沒有必要去發揚那種具有對抗性、破壞性的“革命”的或外向的民族主義,我們應當揚棄這種民族主義,而選擇建設性的民族主義。
所謂建設性的民族主義,可分為內、外兩個方面,其內涵涉及政治、經濟和文化三個領域。就對內來說,建設性的民族主義可集中為一點,即主張以憲政民主國家的形式把目前分裂分治的台海兩岸統一起來,並在政治統一、經濟整合、國內各民族各族群的文化平等、自由交流然後相互融合的基礎上,逐步締造統一的中華民族。我們應從根本上消除那些導致目前兩岸之間、漢藏之間以及漢族與其他少數民族之間的對抗性和破壞性的“革命”的民族主義情緒及政治分歧,以便留下可貴的妥協空間或回旋余地,通過制度安排,來解決兩岸的對峙和大陸內部的民族問題。
就對外而言,建設性的民族主義主張兼顧本民族利益和全人類利益,立足於本民族的民主和富強,通過對話和談判,在相互妥協中促進和實現世界的和平與安寧;還主張兼顧人類未來前途和各民族的現實利益,在保證各民族、首先是經濟和文化落後的民族實現自身綜合發展的基礎上,通過國家、民族間的協調而有效地解決生態、人口、糧食、能源和環境等關乎人類未來命運的一系列全球性問題。
我們不應該拒絕西方主流文化中包涵的具有普遍意義的價值,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民主、基本人權和科學;同時也承認,馬克思對早期資本主義社會所作的批判,在相當程度上擊中了西方社會及其工業化過程中出現的某些弊病,對後發展國家是具有參考和警示意義的。馬克思主義這種近代西方的反主流文化與當代西方主流文化的分野,並不在於是否承認民主、自由和平等的價值,而在於如何才能真正實現自由、民主和平等。我們主張以中國傳統文化特有的中庸精神,來調和或消解存在於中國大陸的兩種西方文化(即當代西方的主流文化和馬克思主義)之間的對立;並通過挖掘和發揚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一些成份,如推崇倫理親情、重視人際關系和諧及天人合一的原則等,對西方文化補偏救弊,以發展更好的現代生存方式。
民族、民族主義和中國問題
仲維光
旅德自由撰稿人
一、民族與國家
二、民族主義在人類發展中的作用
三、中國的民族問題和民族主義
民族主義是人類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現象,它對國際關系和許多國家的國內政治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自二十世紀初以來,有關民族和國家問題的國際法以及國際關系研究,都是建立在民族(Nation)和民族主義(Nationalism)這兩個概念的基礎上的;各種政治、社會團體也經常利用民族意識和民族主義來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最近,中國的民族主義情緒明顯擡頭,引起了國際社會的注意。可是,熱衷於宣揚民族意識和民族主義的人常常並不真正了解,究竟民族和民族主義的準確涵義是什麽。
從學術角度看,討論民族和民族主義是一項頗為艱巨的任務,而分析東亞國家的民族主義就更難。學術界不僅對其概念有很多爭論,而且很少研究影響東亞國家民族主義的諸多因素。進一步看,對民族主義現象,既不能為其全面辯護,也不宜對它輕易否定。對中國來說,民族和民族主義這兩個學術概念都是外來的。要科學地研究民族主義在中國的影響,就有必要從西方有關民族和民族主義的各種概念及現象出發,把握這兩個概念的來源和涵義,再結合中國的歷史文化,剖析民族主義在中國的根源和演變。
一、民族與國家
1. 怎樣理解民族以及“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
十八世紀以來,西方學術界一直未能建立一個科學的關於民族的定義。Alter說,“到現在為止,所有關於民族主義所說的都是由一個抽象的概念--民族所支持的。民族是什麽?民族意味著什麽?它和民眾有什麽區別?然而,對於民族的形形色色的定義並不少於對民族主義的定義,它也不可能具有共同遵守的定義。”[1]
通常對民族這個概念的理解是,它指的是一個社會群體,在這個社會群體的歷史成長中,形成了語言、文化、宗教或政治性的共同歸屬和特別被意識到的利益。一個民族可能要求政治自決,或者已經實現了政治自決。
但是,在定義民族這個概念時,研究者往往或者強調其政治特徵,或者偏重其文化特徵。然而,在英語和法語中,民族這個詞(nation)本身反映不出其定義上的偏向,nation可能是指側重政治意義的“民族”,也可能是指側重文化意義的“民族”。只有在德語中,有“政治(國家)民族(Politiksnation)”和“文化民族(Kuturnation)”這樣兩個詞,它們清晰地區別研究者對民族的理解角度。
德國歷史學家Friedrich Meinecke就是從“政治民族”的角度來定義民族這個概念的。他認為,在一個確定的、歷史上形成的領土上生活的民眾可以理解為民族(Nation),它等同於國籍。一個民族的存在與否最終要取決於個體的意志,政治(國家)民族指的就是出於個體或集體的自由意志和主觀信仰而形成的民族。
所謂的“文化民族”以客觀的預先給定的社會文化條件為依據來區別不同的族群,這些條件包括共同的群體起源和語言、既定的居住區域、宗教、習俗及歷史。從這個角度來看民族,一個民族不一定有自己的國家,也未必非得有某個政治機構來代表它;只要這個民族內部有一種“統一意識”或“共同的歸屬感情”,民族是可以獨立於國家而發展的。
著名社會學政治學大師馬克斯.韋柏對民族的定義就接近“文化民族”。他認為,形成一個民族的前提是,某一人群在其他的人群面前必須具有特殊的團結一致的感覺。這乍看起來是十分粗糙的論述,它似乎也適用於宗教社團、工會和政黨。但是,韋柏在他的概念中使用了“特殊的”這個關鍵詞,它涉及的要素構成民族的功能,這樣的要素有語言、文化、歷史意識、風俗、交往、宗教、政治目的等。一個民族通常借助這些要素來建立本民族成員的民族認同,並劃清與其他民族的界限。例如,十九世紀之前,塞爾維亞人、希臘人和土耳其人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個世紀之久,但塞爾維亞人和希臘人信奉正統的基督教,土耳其人則信仰穆斯林,他們之間就始終無法建立民族認同。
斯大林也認為,可以借助所謂客觀的科學標準準確定義民族。在他的廣為流傳的著作《馬克思主義和民族問題》中,他把民族看作為“一個歷史產生的穩定的人的共同體,”它有四個特徵,即共同的語言、領土、經濟生活和在共同的文化中存在的明顯的心理特徵。斯大林說,民族不僅由他們互相生活條件的不同來區別,而且也通過他們文化中的精神特徵來分別。這四個特徵是相互聯系的,缺一不可。斯大林據此定義中的心理特徵,否定了在波羅的海地區居住的德國人和拉脫維亞人是一個民族,盡管他們在十九世紀就有自己的領土和經濟生活。
德國的Brockhaus百科全書認為,在歷史和社會科學文獻中能找到的關於民族(Nation)的最簡明的概念是出自K.W.Deutsch,[2]。他從五十年代以來一直從事這方面的研究,並取得了豐富的成果。K.W. Deutsch從社會交往出發,定義了這個概念。他認為,民眾是個體的聚集,聚集成民眾的個體能迅速有效地超越距離和不同的關注點而進行交往;這種交往的前提,通常是共同的語言、文化和宗教,這樣的交往共同體本質上依賴於共同的文化。如果這樣定義的民眾還擁有自己的國家機器,自主的政治權力,那麽就可以稱其為民族(Nation),即一個擁有國家的民眾或族群。Deutsch同時從政治和文化兩種角度考查了民族的特徵,但最後仍然使用政治民族的定義方法。
這樣的民族概念有相當的局限性。如果按照這個定義來理解,那麽,有多少國家(德文中是Staat,英文中是State),就有多少民族(Nation),而尚未建立國家的民眾就不被視為一個民族。可是,人類社會中,實際上是先出現建立在共同的文化基礎上的民眾的交往共同體,然後再形成國家。而許多已存在的國家中,也並不是只有一種文化的同一的社會群體。國家的建立可以是民眾或統治者努力的結果,在國家建立之前,這樣的民眾共同體就早已存在。然而,國家的建立也可能是由外來的勢力一手操縱,而非本地民眾的意願。例如,殖民地地區的所謂“國家”就是列強強加給被統治的民眾的,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並沒有共同的文化,被劃定在一個殖民地國家中的民眾,也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文化和歷史。
2. 民族意識和民族形成
和民族概念伴隨而來的是民族意識和民族形成問題。民族意識是指一種認同、屬於一個政治實體和社會群體的歸屬感,在這種歸屬感的基礎上可以構成一個國家。每個民族都有它自己的民族意識,一個缺乏民族意識的民族將會萎縮。民族意識原則上獨立於民族國家,那些尚未或不打算立國的民族也同樣有民族意識。
在民族意識的發展過程中,社會的各個群體強調其共同性,如語言、文化、宗教、政治理念和歷史,可能涉及到一個已經存在的國家,或一個曾經在歷史上有過擴張其居住地的國家。與具有不同語言、宗教、習俗和政治制度的外族交往時,本族的成員會更清晰地體認到本族的共同性,形成一種民族向心力。
就象價值系統一樣,教育或持續的宣傳可能促進民族意識的演變,這就是為什麽政治家有時要宣傳鼓動民族意識,以便利用民族意識的變化來達到其政治目的。民眾的民族意識很容易被引導到建立或鞏固民族國家的方向上去,特別是當政治領導人要利用這點來對抗所謂的敵對者時。民族意識本來是可以在社會群體中自然地發展的,但它也可能被政治化,從而成為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把一個民族群體與該民族的政治使命和價值聯系起來,進而推動民族主義的政治運動。
民族形成過程的目標,是整合社會、區域或政治行政上分離的社會群體,並使之同質化,成為語言和文化上比較同一的共同體。這是一個由少數人承擔、以社會群體的共同性為目標的、曠日持久的社會和政治整合過程。隱藏在民族形成背後的沖動是多種多樣的,受歷史和政治的眾多因素影響。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和民族主義的政治運動經常對民族形成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民族意識的促進者和民族的創造者可能以建立統一的民族國家為目標,這樣,民族形成就與國家認同緊密關聯。
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的區分,不僅僅是一種概念和方法上的差異,它可以服務於不同傾向的民族形成運動,也反映出人類歷史上民族的實際形成和演變過程。政治(國家)民族這個概念注重民眾的主觀選擇,強調民族和國家是民眾主動行動的結果,而文化民族的概念則強調民族的自然形成。民族的實際演變過程,有時並不能簡單地用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這個兩分法來概括。例如,瑞士部份民族的語言、文化源於法國,但是,他們長期生活在瑞士這塊國土上,經過政治上的主觀選擇(自決),他們最後決定不把自己歸屬於法國,而是歸屬於瑞士。
世界近現代史上,常常可以看到兩種典型的民族形成過程。一種是民族形成受到國家認同的約束,被限制在已有國家的範圍內;另一種是民族形成過程超越了現存的國家認同,越過已經存在的國家邊界,而導致新國家和新邊界的誕生。
英國、法國、葡萄牙和瑞典等國屬於前一種情況,其民族形成和政治國家的形成幾乎是同步的。例如,法國的Nation把不同起源、文化和語言的民眾結合在一起,或多或少地按照政治(國家)民族的原則,從上層推動建立了法國這個民族國家,而國家的建立又限制和引導了民族意識的發展。
十九世紀的德國和意大利和1772至1918年的波蘭屬於後一種情況。那里的民族文化、語言是同一的,政治上卻是分割的。換言之,德意志、意大利等民族在文化上已經形成,而政治上卻還未形成,德意志民族分屬於不同的邦國,意大利民族則隸屬於受外族控制的不同公國。但德、意民族的民族意識並沒有受當時國家政體的束縛,而是一直致力於文化民族的政治化,試圖成為政治(國家)民族,最後分別建立了德國和意大利這兩個統一的文化民族國家。
民族形成和民族意識是朝向民族國家努力的有組織的民族運動的前提,而民族運動的出現,標志著一些民族或民眾試圖把本民族的內部認同活動進一步推向政治層面,隨此而來的就是要求民族的政治自決。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美國總統威爾遜(Woodrow Wilson)曾大力支持民族自決。他主張,每個民族都有構成自己國家的權力,尚未建立國家的民族,可以通過民族自決來決定是否要建立自己的國家。這個看法對非殖民化運動有促進作用。
談到民族自決,自然還令人聯想到少數民族(德文是Nationalitaet)。少數民族是多民族社會群體中居於少數的民族,他們希望作為一個與其他民族不同的群體受到充份尊重,可能要爭取文化和政治上的自治,但並不一定非要建立獨立的國家。少數民族民族意識的強化,通常與該少數民族在多民族國家內相對地位的變化有關,這種變化可能是國家內部該民族生存環境改變的結果。
二、民族主義在人類發展中的作用
民族主義和社會主義是十九世紀的兩大思想潮流,在二十世紀當中這兩大思想潮流轉變成政治運動,蔓延開來,塑造了許多國家的歷史,也給不少民族留下了苦難。現在,似乎人人都知道民族主義,但是,我們真的了解什麽是民族主義嗎?其實,至今學術界還一直為怎樣準確理解民族主義而爭論不休。
1. 民族主義與愛國主義
民族主義一詞的使用最早是在1774年Jonann Gottfried Herder的作品中出現的,到十九世紀中期以後這個詞成了常用詞。自從1789年法國革命以來,民族主義作為一種動員和組織民眾的意識形態,首先成功地席卷了歐洲,然後出現在全球各處。到了二十世紀後半葉,民族主義成為很多反殖民主義解放運動的激發力量。伴隨著十八世紀以來豐富多采的政治歷史,民族主義呈現出各種各樣的形式,並且到今天我們還不斷地遇到它的新形式。
表面上看起來,民族主義似乎並不難理解。然而,如果詢問一個有強烈民族主義情緒的人,“你為什麽會愛祖國”,聽到的回答很可能是,“因為它是我的祖國”。其實,這種答案本身什麽也沒回答,它不過是一個毫無意義的邏輯循環。
K.W. Deutsch認為,民族主義是一種精神狀態,它使得民眾的社會交往中民族的信息、回憶和表象占有優先地位,並對政治決策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社會學和歷史學家Eugen Lemberg在他的《民族主義的社會學理論》一書中說,民族主義是作為“概念、價值和規範的一個體系,並以此來表述世界和社會的圖景”。它使“社會上大的群體意識到他們的共同一致性,這種共同一致性屬於一個特殊的價值。換言之,把這個大的群體整合為一體,並和它的外界劃清界限。”[3] 從Lemberg的定義出發,Theodor Schieder進一步補充道,民族主義是一種特殊的整合意識形態,它在任何意義上都只看到民族,而不是一個只是社會或宗教取向的群體。[4]
各國的不同時代的民族主義有一些共同特徵。民族主義高度強調基於人種、語言、信仰、社會文化觀念和歷史回憶所形成的民族意識。人類近現代史中,由於和民族自決的自由思想以及公民獨立自主的民主思想相互重合,民族主義曾經被看作是自由民主的政治性準則的一部份,而受到正面的肯定。它作為一種意識形態,一直是殖民地國家擺脫殖民統治、尋求民族獨立的精神武器。
但是,民族主義一旦膨脹,就很可能會帶來負面的結果。民族主義經常被導向惡性發展,這時,它鼓吹本民族超出其他民族的優越之處,把保持這種優越看作其社會的最高價值。當這種對本民族的高度評價和一種很強的使命感聯系在一起時,就會轉化成要求本民族在領土或經濟上擁有優先權,並進而引導該民族去貶低或蔑視其他民族。在一國的對內政治或對外交往中,一旦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成為普遍的政治行為準則時,它極可能由此誘發仇恨異族和種族主義、沙文主義。
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經常以建立對內壓制少數民族、對外好戰的民族國家為號召,同時通過強制認同這種理念的手段,在本民族群體中尋求內部統一,廓清與外界的界限。兩次世界大戰都是以民族主義的名義發動的,那時,民族主義成了不寬容、不人道和暴力的同義詞。今天,民族主義也經常被看作是一種否定性的、具有明顯的價值傾向的極端的意識形態,人們往往用民族主義來描述那種群體的自我尋求和在發揚民族榮光名義下的侵略進攻性。
當我們談到民族主義時,時常容易和民族意識、民族感情、愛國主義相混淆。民族意識、民族感情和愛國主義基本上是一個民族內省型的情緒,它們肯定本民族的文化、強調本民族發展的責任、追求本民族更好的前途,但最重要的是,它們並不貶低其他民族。在十八世紀,愛國主義通常意味著熱愛祖國的鄉土風情、王朝國家或某位統治者,愛母國與當世界公民可以和諧地共存;到了十九世紀,愛國主義開始具有越來越多的民族和民族國家的內容,但是,它仍然與民族主義有明顯不同;而在二十世紀,當民族主義日益變得充滿對外擴張的“火藥味”時,愛國主義就時常被看做是一個與民族主義相抗衡的觀念。
2. 歷史上的民族主義:積極作用和消極作用
民族主義運動在世界近現代的發展中有著非常重要而特殊的功能,它一方面由意識形態支配,另一方面也由經濟和政治利益導向。自從十九世紀末葉以來,它在很多民族的歷史中占據了重要的部份,並且明顯地加劇了世界政治的緊張局勢。
十九世紀,在歐洲出現過一個民族主義運動,很多社會群體憑借民族意識,尋求廣泛深刻的民族文化認同,以推動小邦國、小公國的合並,形成新的民族國家,如意大利、希臘、匈牙利和德國等。而那些已經形成的民族國家,則利用民族主義,一方面鞏固內部,另一方面向外擴張。比如,法國的民族主義就曾經成為一種推動力,協助拿破侖在歐洲大陸的擴張。
到十九世紀末期,在一場列強對原材料、市場和世界影響力的競爭中,民族主義逐漸發展成為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的動力,繼而在二十世紀到達頂點。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德國和日本的民族主義曾與軍國主義相結合,加速推動了這兩國的戰爭機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法西斯主義和國家社會主義作為侵略型的民族主義出現,它對內建立極權專制,對外發動了全面的侵略戰爭。二次大戰後,歐洲國家接受了教訓,加強了各國的聯系和合作,遏制了民族主義的惡性發展。
本世紀中期,亞洲和非洲強調民族自決的民族主義運動,幫助一系列原殖民地國家擺脫了殖民主義統治、整合社會、穩定內部、建立和鞏固了新的民族國家。進入七十年代以後,民族主義的負面影響明顯上升,它支撐拉美的遊擊戰運動,幫助阿拉伯國家中的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而近年來在東歐和南歐引起了一系列武裝沖突,造成當地居民的災難。
在許多民族主義運動的背後,都有蘇聯的影子。為什麽主張“全世界無產者聯合起來”的馬克思主義政權,會支持發展中國家資產階級領導的民族主義運動呢? 這些民族主義運動經常導致不同民族之間的流血沖突,受害的多是普通大眾。馬克思主義的意識形態認為,無產階級只有解放全人類才能解放自己;馬克思有一句名言,無產階級沒有祖國。如果單純從這一意識形態立場出發,那麽,馬克思主義理想的最高價值是“無產階級”獲得權力,而不是追求單純的民族利益,民族利益應該在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只占一個無足輕重的地位。但是,由於民族主義是政治上動員民眾的極好手段,所以,蘇聯曾經非常積極地利用民族主義,支持民族解放運動,借此機會輸出革命。結果,不少第三世界國家的民族主義運動淪為蘇聯發揮國際影響的工具;而蘇聯東歐地區的民族主義運動卻遭到了嚴厲鎮壓。
三、中國的民族問題和民族主義
在研究中國的民族問題和民族主義時,應當慎重地使用西方的概念和方法。在國際學術界,幾乎所有民族問題的研究都是取自歐洲和美洲的情況,以西方的歷史和文化為基礎,基本上忽視了中國和東方的情況。
中國的民族和國家問題與西方各國根本不一樣,中國既不是德國、意大利那類靠民族自決形成的國家,也不是象東歐那樣由文化民族導向政治國家的建立。中國的民族形成是幾千年歷史、文化和政治發展的結果,在這段漫長的歷史過程中,有種族的遷徙、融合,也有文化的同化和異化。如果貿然套用西方的概念來分析中國的民族問題,可能會產生很多難以解釋的問題。我們應當以中國的文化和歷史為背景,努力建立一套研究民族問題的定義和方法。但是,當強調西方概念方法不能直接搬來分析中國民族問題時,仍然應該重視西方民族問題研究的啟蒙價值,而絕不應該以與西方學術界對抗的心態,陷入民族主義的排他情緒。
1. 傳統知識分子的民族文化情結vs.當前知識分子的民族主義情緒
中國的文化和歷史傳統產生了很強的民族和國家凝聚力,而中國傳統的知識分子中,還有一種所謂凝聚文化、國家、民族和人格於一身,個人與文化、民族生死與共的愛國主義情操,這是西方社會中從未發現的。
1929年,王國維先生自沈於頤和園昆明湖。了解王國維的陳寅恪先生認為,王先生身上凝聚了中國的文化精神,“凡一種文化值衰落之時,為此文化所化之人,必感其苦痛,其表現此文化之程量愈宏,則其所受之苦痛亦愈甚;迨既達極深之度,迨非出於自殺無以求一己之心安而義盡也。”又說,“蓋今日之赤縣神州值數千年未有之巨劫奇變;劫盡變窮,則此文化精神所凝聚之人,安得不與之共命而同盡,此觀堂先生所以不得不死,遂為天下後世所極哀深惜者也。”[5] 1949年後,陳寅恪先生選擇留在大陸,經歷了殘酷黑暗的“文革”時代而默然走向死亡,也同樣體現了王國維的精神。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中,象王國維、陳寅恪這樣的民族文化凝聚之人在各個領域中層出不窮。
繼傳統型的一代知識分子之後,當前中國的知識分子比起他們的前輩來,似乎有了極大的轉變。表面上,目前的知識分子也同樣有強烈的愛國情懷,但是,這份情懷中似乎多了幾分前輩所沒有的戾氣。作者認識幾位德國漢學家,最近,他們都突然對中國大陸現在知識分子的思想狀況感到憂慮和悲觀,雖然此前他們和中國知識分子交往時是一向樂觀的。他們認為,最近中國大陸的知識分子有了一個變化,那就是民族主義情緒的突然膨脹。他們非常留戀前幾年與中國大陸知識分子的友好往來,同時也坦誠明確地表示,可能今後幾十年與中國大陸知識分子之間的相互交流和理解會困難重重。
就筆者看來,時下大陸知識分子的民族主義情緒不過是前幾十年潛藏的東西表面化了而已,在這種民族主義情緒的深層,所反映出來的是價值觀和方法問題,這才是最根本的問題,民族主義只不過是價值觀問題的表現形式而已。
波普曾經說過,“像人類或階級這些概念是抽象的,某些時候甚至可能成為十分危險的。因為,一些人會利用這種抽象的群體概念,制造個人之間的對立,犧牲個人。”波普出身在猶太家庭,在經歷了二次世界大戰的災難後,他依然批評猶太人中為了反抗排猶主義而出現的種族主義,“種族自豪不僅是愚蠢的而且是錯誤的,哪怕它是被誘發的。一切民族主義或種族主義都是罪惡,猶太民族主義也不例外。”[6]
當中國大陸的人們談到愛國主義時,通常的理解只停留在一個非常淺表的層次,“是中國人就應當愛國。”實際上,在這個問題背後,有一個如何看待個人、社會、民族、國家相互關系的方法,以及與這方法相對應的價值觀。在中國大陸,經過幾十年來的灌輸和“教育”,人們曾經習慣於把國家、民族乃至群體置於個人之上,以領袖的快樂為個人的幸福、以政府的需要作為個人的理想。雖然近些年來,在經濟社會活動中自利這個觀念已經占據了主導地位,甚至其對民眾行為的影響可能都超過了發達國家,但是,多年極權的中國大陸仍未完成價值觀和思想方法的根本轉變。
在中國大陸,應當建立尊重個人價值的人權觀,在民眾個人權利的基礎上,構建領袖、國家、政府的權利,而不是相反;應當尊重思想的多元化,而不是硬用一元化的思維堵塞言路;應當鼓勵社會成員之間的寬容和互相尊重,而不是制造人際之間你死我活的鬥爭氣氛。
事實上,如果我們從近代的人權和多元文化觀念出發,用這些觀念和方法具體地重新討論、認識中國的民族問題,就會產生新的理解。一個社會如果把抽象的“民族”當作核心的價值,既會肆意扼殺個人價值,也會損害弱小民族和群體。我們不僅應該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在民族內部、國家內部重新建立一種和諧的關系;而且應該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建立和諧的對外關系,而不再是追求“誰戰勝誰、誰壓倒誰”,更不必以盲目的自大而得意。
2. 海峽兩岸的民族認同差異
目前中國民族問題的覆雜性還在於,在同種同文的華人當中,連民族認同也遇到了現實的麻煩。1996年台灣的總統大選後,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的余英時教授在一篇題為“飛彈下的選舉--民主與民族主義之間”的文章當中提到,“中國這兩個字究竟有什麽樣的內容,恐怕今天誰也說不清楚。它是地理名詞呢?政治名詞呢?文化名詞呢?我敢斷言,無論是從地理、政治、文化、或種族的觀點去試圖對'中國'這一概念加以清楚的解說,馬上會引出無窮的爭辯......中國人的民族認同依然處於分歧和模糊的狀態......依照孫中山的最初構想,民主和民族主義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然而今天竟出現了裂痕,這是當前最值得冷靜思考的大問題。”[7]
和大陸內部的民族問題遙遙相對的,是台灣的本土意識問題,“新台灣人主義”就是這種本土意識的一個衍生物。筆者認為,本土意識不是一種建立在近代人權觀念基礎上的開放意識,它在台灣導致的不是互相尊重,而是互相排斥。當然,民主社會中存在的本土意識和極權社會中的民族主義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因為民主社會有自己消解、調整問題的能力,而極權社會中萌發出來的民族主義,是很容易就“走火入魔”的。
歷史學家許倬雲教授在“自由思想與志節”一文中說,“在台灣,一黨專政的局面告終,誠為中國歷史空前盛事。但是另有俗諦,則是為了不願淪落於中共的統治,為了建立獨立的政治體,有人努力造作新民族之說,甚至自稱台灣本土另有文化體系,切斷與中國文化的關系。這一'俗諦',雖然目前尚沒有合法權威,然而上有好者,下有甚焉者,其強制性的壓力,已彌漫全島,兼有挾政治權力排斥異論的趨勢。這一現象,其病根在於將文化、民族、國家、政權四個不同的觀念,完全混同於一個意義。於是盡力造作台灣新民族優秀論,台灣文化不同於中國文化,'中國文化是禍害',......同時,大陸對台灣論調的反駁,又是咬住中國血統及民族情緒。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糾纏無有寧日。”[8]
台灣存在的這些思想和傾向不僅從文化傳統上,而且從民族認同上,為兩岸關系注入了很多莫測覆雜的因素,也使得民族問題的研究面臨新的挑戰。
民族“自決”和國際社會的反應
王鳳波
德國美茵茲大學政治學博士候選人
一、國際政治中“自決”觀念的出現與發展
二、影響“自決”觀念的各種思潮
三、有關“自決”的若幹基本概念
四、國際社會對民族自決和分裂、獨立的態度
五、自決原則與實力政治
從冷戰結束到今天,世界局勢並沒有象某些西方政治家與政治學者所預言的那樣,形成了一個以“民主化”為大趨勢的世界新秩序,而是形成了以“民族化”為標志的“部落”政治格局。一方面,人民或民族自決的國際政治原則與國際法準則取代了意識形態,為民族與地方獨立訴求提供了理念上的支持;另一方面,國際社會也面臨著威脅世界和平的民族沖突。
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和國際法之類的制度,其功能是協調沖突、維護世界和平,而不是(至少現在不是)一種道德與價值共同體,這就決定了其對“自決”的因應必然是謹慎保守的。從國際組織面對前南斯拉夫的民族沖突束手無策,到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在盧旺達的種族沖突中無能為力,都充份表明,國際社會在現有的國際組織框架和國際法範圍內,對解決民族沖突依然缺乏有效辦法。雖然,一個國家內部不同民族之間的沖突一向被看作是該國內政,外國勢力不得幹涉,但是基於《國際人權宣言》和保護少數人群體以及民族自決權等國際準則,國際社會又不能坐視不管。
人權政治固然限制了國家主權(中國也不能不承認和接受這一事實),但依然不對領土完整原則構成否定;人民自決作為一個崇高的觀念令人神往,但如果充份得到實現,則必然對國家主權原則和領土完整原則提出挑戰。如果所有的民族都要求自決,那麽,世界將陷入永無寧日的混亂狀態。自決是人民的不可否認的權利,但自決所包含的破壞力量也同樣可以成為世界和平與穩定的幹擾因素。
在有關民族主義的討論中,“自決”的觀念往往被認為是道義或法理上不言自明的道理。但在這個響亮口號的背後,“自決”所涉及的理論分歧和實際操作上的覆雜性,卻往往被忽略了。本文首先從政治思想史的角度分析“自決”觀念的源流及其在現代世界政治史上的影響,重點在於討論民族自決的國內政治動員能力和在國際政治中的制度建設。然後將探討民族自決原則在當今世界政治中所面臨的問題。作者的結論是,現階段國際政治的主宰原則依然是“實力政治”,民族自決所面臨的最大障礙是,它與國際法上依然有效的主權與領土完整原則有沖突,民族自決正在陷入道德普遍主義和政治實用主義的兩難困境之中。
一、國際政治中“自決”觀念的出現與發展
在中文語境里,自決是和“民族自決”緊密聯系在一起的,而與其對應的英文詞匯People's Self-determination和德文詞匯Selbstbestimmung der Voelker,卻有更寬泛的含義。雖然英語和德語的這兩個詞匯常常被用來表示“民族自決”,但它們的含義並不僅僅局限於“民族”的自決,而可以被理解為“人民自決”。本文用“自決”來籠統代表這兩種可能的含義。
在國際關系研究領域里通常都認為,“自決”概念的出現,源於美國總統威爾遜1918年對國會的“十四點綱領”講話。該講話本身並沒有使用“自決”這一詞,講話中所包含的“民族自決”原則,是針對“一戰”時協約國的戰爭目的,提出的戰後和平分化德意志帝國、奧匈帝國、土耳其和俄羅斯帝國所應遵循的政治原則。然而,1919年的巴黎和會實際上是損害了“民族自決”的原則,其後的一系列國聯和約也從未提到過“自決”。威爾遜的“十四點綱領”所包含的“民族自決”,從一開始就伴隨著誤解、混亂,更談不上將一種國際政治上的抽象道義原則具體化為國際法上的制度和權利。而且,究竟“自決”指的是一個主權國家的自決,還是一個民族群體或一個多民族國家內的少數民族的自決,一直到今天仍然有爭議。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三十年代希特勒正是打著“自決”和“擴展民族生存空間”的旗號合並奧地利、兼並捷克、侵略波蘭的。
直到二戰後“自決”原則才在國際政治中明確確立。在蘇聯的大力推動下,“自決”原則被寫進了《聯合國憲章》第2條和第55條,把“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和自決原則為依據的友好關系”作為“國家之間的關系準則”。國際法學者認為,在《聯合國憲章》中“自決”尚不帶有確定的法律意義,而是把民族平等與自決作為聯合國的政治目標,其地位是從屬於領土不可分割原則和不得幹涉內政原則,因此聯合國憲章一開始就帶有目標沖突。
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殖民統治終於結束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一系列決議(如1960年的《保障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的獨立之宣言》),確認了“民族自決權”,使民族自決權成為受殖民統治的人民爭取擺脫西方殖民統治、建立自己獨立的主權國家的有力武器。這樣,“自決”原則便具有了國際法習慣準則的特點。但也有觀點認為,聯大的一系列反殖民決議受到過西方殖民宗主國的投票反對,而由於西方國家在形成國際法慣例中的重要作用,那時“民族自決”只具有政治意義,還不足以成為國際法權利。
1966年聯合國發表的“人權盟約”(即《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和《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協定書》),則開宗明義地指出:“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的權利。根據這一權利他們自由選擇自己的政治地位和設計自己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聯合國通過的涉及到“自決”的另一個重要文件,是發表於1970年的《關於友好關系與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該宣言不但重申了“人權盟約”的人民自決權利,還首次明確指出,“各國有義務按照聯合國憲章尊重這一權利”,並把自決與自由、平等、公正和人權聯系在一起。自決權與人權的統一,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邏輯,它毫無疑問地已成為今天國際社會新秩序的道義基礎,但它依然面臨著老問題,即與國際關系中領土完整與國家主權原則的沖突。因此,它要成為國際法意義上的客觀約束和主觀上的自覺約束,卻依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二、影響“自決”觀念的各種思潮
有些學者認為,“自決”原則的實踐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臘城邦政治時代的公民自治理想。但若從政治思想史來看,“自決”觀念的發展是與十七世紀的歐洲宗教改革運動、十八世紀末的法國大革命、歐洲建立民族國家的運動以及美國的獨立運動分不開的。中世紀的歐洲是以神權的名義實行君權統治,宗教改革運動的加爾文分支提倡自主的、以個人信仰為基礎的宗教生活;英國的清教徒則走得更遠,他們把宗教自主和政治自主聯系起來。盡管清教徒的理想未在英國實現,卻為後來北美的獨立運動奠定了精神基礎。
在思想史上對“自決”觀念影響最為深遠的,是以美國獨立和法國大革命的思想之父洛克、盧梭等為代表的“自然權利說”和“天賦人權”說。按照他們的理論,國家權力是公民意志的自主運用,這一權力的最終來源是人民;人民是根據自己的自由意志組織和參與政治,以平等自由的身份為公共生活訂約立法。這種主權在民的思想也為十九世紀歐洲民族國家的建立提供了國際法的立法依據,當出現領土糾紛時,應根據當地人民的意願的自由表達--全體公民的表決,來處理這一糾紛。
在民族主義思潮高漲的十九世紀的歐洲,對自決原則有重要影響的還有另一支思想潮流,即德國赫爾德(1744-1803)的“民族主權說”。赫爾德把國家與民族區分開來,他把國家看作是一個政治實體,而民族則是以共同語言為特徵的文化實體,民族成了自決的合法載體,人民國家被浪漫化為人格化的民族國家,並被賦予超越個人自由的絕對意義。這一學說既為歐洲民族國家的運動提供了依據,又埋下了國家集權主義的伏筆;人民、民族和國家被混為一談,“自決”因而成了剝奪個人權利的集體權利。從十九世紀的歐洲史中,我們可以看到,“人民自決”與“民族自決”原則的區別並不僅僅是一字之差。如果說“人民”自決的思想從邏輯上以普遍的個體人權為前提,那麽“民族自決”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則往往表現為賦予自己的民族特殊使命的自大與狂熱。
考察“自決”觀念在思想史上的發展,就不能不提到康德。康德真正在哲學上為個人的自由立法,徹底把上帝排除在外,充份肯定人的自主權利。他的倫理哲學認為,人的道德意識之所以成為可能,並非來自上帝或外部客觀世界;道德意識不是自然的物理定律或神的戒律,而是來自人的先驗的對自由的需要,這種自由表現為對至善至美的追求,因為人是不完美的和受客觀物理規律支配的,所以人創造了上帝作為絕對自由與完美的象征;人之所以自由,不是因為他不受外部世界的約束,而是恰恰相反,自由的人是服從一種內在的法律---即道德;只要服從內在的規範,一個即使是受奴役的人在意志上也是自由的;為了達到善,必須能自由選擇善;而什麽是善,這要由自由的意志來決定,而不是由外部權威來定義,善是人自主選擇的結果;正如道德上善的人是自主的,好的政治也是自決的。康德哲學為“自決”提供了道德哲學上的支持,從而使“自決”有了最普遍的以個體生命為出發點的人權價值意義。
在冷戰結束後的今天看“民族自決”,人們往往忽略了馬克思列寧主義的“自決”觀所具有的歷史意義。盡管在“民族自決”問題上,按照正統馬列主義意識形態,馬克思和列寧對此有一套系統的理論,但具體對“民族自決”作出明確理論闡述的則是列寧。按照列寧關於帝國主義與世界革命的理論,在世界進入帝國主義和無產階級革命的時代,民族問題就是世界上大多數被壓迫的民族聯合反對帝國主義侵略、擴張和殖民統治,爭取民族解放的問題。列寧認為,“民族自決權從政治意義上來講,只是一種獨立權,即在政治上同壓迫民族自由分離的權利。具體來說,這種政治民主要求,就是有完全的自由來鼓勵分裂、鼓動實行分裂的民族通過全民投票來解決分離問題。”(《列寧選集》第2卷,第719頁)這樣的表述,即使在今天來看也是相當極端化的。
不過,列寧同時又把民族權利與階級權利聯系在一起,認為爭取民族權利最終是世界範圍內無產階級反抗資產階級和帝國主義壓迫的一部份;民族分離是否合理取決於它是否有利於世界革命和人類進步;而無產階級革命的根本目的是各民族無產階級的大團結。所以,一方面,馬列主義對“民族自決”的表述最激進徹底,客觀上支持了六、七十年代的殖民地解放運動;另一方面,“民族自決”又要服從國際主義的義務,民族沖突在前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內,卻被意識形態上的社會主義陣營共同利益的需要所壓制。回顧歷史不難發現,無論是十九世紀的民族主義運動,還是二十世紀的共產主義運動,都為近來東歐國家的民族問題埋下隱患,冷戰後東歐民族沖突紛起,不能不說是一個必然的結果。
三、有關“自決”的若幹基本概念
目前,當人們談到自決時,往往缺少理解上的基本共識,其部份原因就在於,有關自決的若幹基本概念還未充份澄清。
1. “自決”、“人民自決”與“民族自決”
“自決”的定義一般都引自1966年的兩個《人權盟約》,即“所有的人民(People)都有自決的權利。根據這一權利他們自由選擇自己的政治地位和設計自己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這里,“自決”被定義為一個人民群體自由選擇自己的政府、權力結構和資源分配。這里的 People顯然不僅僅指民族,它需要更準確的定義,否則就不能有效地在國際法上作出裁決。要想確定誰是國際法意義上的人民或民族自決的法律主體和對象,就必須先明確什麽是“人民”或“民族”。而國際法恰恰對此沒有明確的定義,其結果就是,隨著對People這一概念的解釋的不同,對“自決”就有了不同的、甚至是完全對立的詮釋。
譬如,如果“人民”指的是一種集體政治身份,即屬於一個即存國家的所有成員的總和,可稱為“國民”,那麽這一意義上的自決就其內容而言應指的是一個已經成立的國家對國家主權在不受外部力量影響的條件下的獨立運用。它在一個由多個民族組成的國家內,對少數民族的自決要求顯然是限制的;因為對於已經獨立的國家來說,其“自決權”已經通過獨立成為國家這一行為得到充份實現,在這個意義上,它是一次性的。
“自決”這一概念在更多的時候是與“民族自決”聯系在一起的,這時,它所指的民族,是由主觀和客觀因素來界定的。客觀的因素如種族的遺傳特質、語言的差異、宗教信仰的不同、相對獨立生存地理範圍、共同的歷史等,主觀的因素則包括對民族的歸宿感和認同感。在一個民族同一化的國家內較少發生民族問題,民族自決往往是多民族國家里某些民族的要求。民族自決的主體單位是民族,目的一般是建立一個自己的國家。可是,國際法從來沒有確定,一個從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上都相對明確地構成一個民族的群體,就是“自決”的當然主體。
2. 外部自決和內部自決
由於“自決”主體和“自決”目標的不同,有必要把“自決”分為外部自決和內部自決來分析。有人把外部自決稱為“對自決的權利”,即尚不具備主權的政治實體欲成為國際上獨立國家之權利,例如原殖民地附屬國的獨立;所謂內部自決,也有人稱之為“自決的權利”,即人民自由組織政府、選擇其政府形態、經濟體制和社會文化制度的權利。
3. 自決的主體是國家還是人民
自決是一項集體權利,自決的主體是人民或民族,不應當是國家。因為,假如國家是自決的主體,而國家的自決權就是國家的主權,這就意味著在一個主權國家不再有自決問題,這顯然與事實不符。在國際法中法人主體是國家,有的國際法專家便把自決的主體也理解為國家,因此而有自決只能使用一次的說法,這些國際法專家如此說並非緣於誤解。事實上,從國際法的角度去看自決,會遇到這樣的困惑:一方面,在國際法的施行中並不象國內法那樣、有最高立法機構和強制執行機構,國家主權在國際法中的地位至高無上;另一方面,在現實中“民族自決”的結果總是以建立獨立國家為目的,從而對國家主權構成威脅。所以,某些國際法學家為了避免這一矛盾,就試圖把“自決”的主體只解釋為國家。
如果從《人權盟約》的原則來看,自決的主體指的是人民或民族,而不是國家,因而自決就帶有持久性的意義,即人民或民族的意志永遠是國家主權的唯一合法來源。當一個族群(常常是一個民族,但不永遠是一個民族)尚未獨立,其自決表現為外部自決---國家主權的獨立;一旦建立獨立主權國家的意志實現了,其自決的權利依然沒有喪失,而是表現為內部自決。從消極的意義上說,內部自決指的是內政的不受幹涉;從積極的意義上說,是人民永遠有權利隨時收回他們賦予政府的統治權利,政治的過程就是人民自決的過程。因而,自決與民主和人權有著天然的關聯。
4. 自決權: 道義上的持久性原則與現實中的一次性限制
然而,自決的持久性作為一項政治原則,它所具有的是道義上的意義,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依據,但還並不等於是國際法上的權利。不少國際法專家認為,為了維持最基本的國際社會的穩定與秩序,必須限制自決權,只能由特定的民族在特定的疆域里使用一次,即一個民族只要在通過民族自決誕生的國家里不再遭到歧視,這個民族的自決就不再是獨立的依據。
我們在概念上比較容易澄清自決的久恒性和一次性之間的矛盾,但在現實中卻往往很難調和這一矛盾。我們可以看到這一矛盾在中非洲產生的非常嚴重的後果。當年西方殖民國家在非洲劃定殖民地邊界時常常是任意劃界,而到了殖民地獨立時期,按照一次性自決原則,獨立後的原殖民地必須尊重當時的邊界劃分,於是,殖民地時代被任意分割與合並的不同部落與種族,盡管摩擦很多,也只能在邊界內新獨立的國家里共存下去,從而形成了今天的非洲地緣政治。不久前中非地區盧旺達和紮伊爾發生的種族屠殺悲劇,就與這個任意邊界劃分基礎上的一次性自決原則有直接的關系。
5. 自決、獨立和自治
自決從來是和具體的領土範圍相關聯的,無論其結果是建立主權的獨立國家,與其它國家自由合並,或自由選擇其它的政治地位,總是伴隨著領土要求。一個充份的民族自決的結果,往往會傾向於建立獨立國家。但這並不是自決的必然結果,自決的結果也可以是選擇其它方案,如最普遍實行的地方自治制度。
在一個由不同民族組成的國家,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多民族,但無一民族占多數和主導地位;一個民族占多數或大多數,其它少數民族與之人種接近;一個民族占多數或大多數,少數民族在人種上很不同。如果主要民族和少數民族差異很大,少數民族自決的結果,很可能是發生主要民族與少數民族之間的沖突。
6. 自決與人權
國際法上的自決權是針對一個民族建立自己國家的權利;至於個人,當然有權自己決定在政治和文化上從屬於哪一個民族,但這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自決,因此國際法也不關心人權意義上的個人自決。可是,自決的本質是人的尊嚴和人權,今天國際社會所提倡的自決權,是與普遍人權觀念分不開的,即有把自決權與人權統一起來的趨向。這樣來看,自決的前提或者結果是個人自由選擇自己政治地位的權利。今後,國際法有可能把人權和自決更緊密地聯系起來。今天國際法應用的國際環境,顯然與冷戰結束前有了很大的不同,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國際法的價值中立原則越來越受到質疑。隨著人類社會環境的發展變化,國際法必然要相應調整以適應這一變化。
7. 自決的程序與民主
自決的實施,需要讓人民能自由表達意願(自決的內容),以及有保障這一意願表達的程序(自決的操作程序)。全民公決投票只是一種程序上的選擇,它還不是普遍的法律原則,因為它可能會遇到以下問題,如誰有投票的權利,誰是某個地區的真正的“人民”,誰的權利優先等等。政治決策在程序上的合法不等於內容的正義。
雖然自決要求民主投票的程序,但民主不能保證解決民族沖突;通過民主程序獲勝的一方,在取得權力後可能不再恪守民主原則。例如,在前南斯拉夫的波-黑地區和從前蘇聯分離出去的一些共和國,民主選舉恰恰為新的民族歧視與迫害提供了合法的借口;最近,白俄羅斯總統盧卡年科以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得票使他的個人“獨裁”合法化了。不過,雖然民主不是解決民族沖突的靈丹妙藥,但至少是最可取的程序,因為,為了維護國際社會的穩定,國際法和聯合國這樣的政治性國際組織都提倡,民族沖突應在現有的國家內部法律範圍內解決,而只有當該國是一個民主和法治的國家時,民族沖突才有可能以非暴力的形式、循法律途徑、通過協商解決。
四、國際社會對民族自決和分裂、獨立的態度
由於民族自決與不幹涉內政原則存在著沖突,國際社會對民族自決並不會無條件支持。即使某國的一個民族具備民族自決的主客觀條件,只要該民族能在現有國家法律制度內,充份享受自治並保持其文化生活形態,國際社會就不願意支持該民族的獨立和該國的分裂。只有當一個少數民族的權益在現有國家的制度框架內得不到保障時,民族自決才會被國際社會所接受。但是,對國際社會來說,要判斷一個少數民族的權益受到什麽程度的損害,通常是十分困難的。是根據該民族主觀“感受”到的損害來判斷,還是可以找到什麽客觀標準?是聽一部份最不滿的族群的意見,還是在整個民族中作民意觀察?這些都是非常含混不明的問題。除非少數民族受到的損害達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否則,國際社會可能一般只會對受到歧視與壓迫的少數民族表示道義上的同情。
其次,當一個民族尋求自決時,國際組織也很難確定,究竟是自治還是獨立更有利於保護這個民族的權益。在任何多民族國家中,每一個民族都有自己的獨特之處。要想找到一個通用的標準去恰當地判斷,哪個民族應該獨立、哪個民族可以享受自決或自治,幾乎是不可能的。若單純根據聯合國的《人權公約》來考量,那麽,從美國的黑人和印地安人、加拿大的法裔居民,到埃及的東正教徒、世界各地的猶太人、分布在兩伊、土耳其和其它中亞國家的庫爾德人,以及俄國的車臣人,都有可能成為民族自決的主體;但在現實中,這些民族的自治要求或者被否定、或者得不到受國際社會的關注和支持。
從近年來聯合國的實際活動來看,一個國家如果僅僅出現人權得不到保障的情形,尚不足以促使聯合國予以幹涉;只有當居民的人權受到嚴重威脅並可能引起區域性不穩定時,才會導致國際社會以聯合國的名義采取行動。如索馬里內戰產生了大規模難民,聯合國才派和平部隊去做人道救援。國際法學界現在也認為,大規模地嚴重侵害人權不再僅僅是內政問題,因為這種大規模的侵犯人權已構成對世界和平的威脅。
在中國各少數民族居住區當中,最有可能要求民族自決的是西藏的藏族居民,因為他們比其他地區的少數民族更具備民族自決的條件。他們不僅在語言、宗教、文化上明顯與漢人不同,而且有其自己的歷史,居住地相對集中,並且歷史上有過高度自治的政權。其宗教領袖達賴喇嘛有著很高的國際聲望,通過他的努力,國際社會對西藏問題十分關注。但是,這種關注並不意味著國際社會可能認同和支持西藏獨立。
國際社會判斷獨立或分裂是否合法,除了要看該地區是否發生過大規模的嚴重侵犯人權的情況外,還要參考其他因素,如該地區被兼並時間的長短,被兼並時當地居民的自願程度,兼並過程是否公正,以及現在該地區人口結構的變化等。國際法對分裂的態度是模糊的,它既不支持分裂,也不完全禁止分裂。聯合國1970年的《友好關系與合作國際法宣言》認為,只有當一個民族被歧視到不可忍受的程度,依靠現有的法律手段仍不足以抵抗這種歧視時,該民族提出的獨立和分裂才會被接受。但第三方很難鑒定歧視的程度,國際上也沒有為此而建立的法律仲裁制度。
總的來說,國際社會是傾向於維護國家主權不得侵犯的原則,國際條法中也沒有明確的準許分裂的條款,國際社會對此的態度是非常謹慎的。更常見的情形是,主要大國往往從自己的國家利益出發,對其他國家少數民族的獨立分裂作出相應的政治判斷和反應。在這里適用的是政治實用主義----成功的分裂可能會被承認,不成功的獨立則得不到支持。
五、自決原則與實力政治
在蘇聯東歐社會主義陣營解體的前夕,美國政治學者福山提出了著名的“歷史的終結”命題,他預言,西方的政治制度和價值系統終將在世界範圍內占主導地位,以意識形態沖突為標志的歷史將從此終結。因為,當互成正反題的矛盾的價值系統被單一的價值系統取代,黑格爾歷史哲學意義上的歷史也就終結了。但在冷戰結束後不久,美國政治學者亨廷頓卻提出了“文明的沖突”這一命題,他認為,未來的國際社會面臨的將是不同文明之間的沖突。
歷史當然不會結束,不同的文明也不一定必然要沖突。如果說福山的命題成立,那麽亨廷頓則不幸意外言中了福山命題的可能後果。從一方面來看,國際政治的確從來沒有象今天這樣深受西方價值規範的影響,最典型的就是,人權作為一種規範正被賦予普遍意義。其結果是,盡管“東方”與“西方”在人權標準上有爭議,但各國至少必須承認,人權再也不僅僅是個內政問題。但另一方面,隨著人權與自決觀念的壓力越來越大,既存的國家主權能力必然因此受到“剝奪”,形成人權規範與具體政治目標的張力。當這種張力不斷增加、超過了一個政府的承受能力時,有良好民主制度的國家會出現和平的權力轉移或通過公民投票轉移決策責任;而在非民主的國家里,政府的反應往往是抵禦性的逆反行為,因而從根本上對人權和自決的價值體系提出質疑和挑戰。
就象所有的法律制度是一種消極意義上的自由一樣,設立國際法的本意是維持世界的穩定、規範國家之間的沖突,其效力來源於立約方的約定或國家關系上的普遍慣例。而保障立約者遵守規則和慣例的前提,是要有制裁的手段。國際社會與單一的主權國家不同,沒有絕對的權力壟斷,因而其約束力取決於國家之間實力的消長。
國際上尚無普遍適用的貫徹民族自決的有效可行的機制,除了殖民地解放之外,國際社會一般不會支持用武力來解決自決問題,因為它違反國際法中禁止使用暴力的規範。因此,要以合理的、民主的國際制度建設來監督貫徹自決權的實施,是非常困難的。聯合國的運行機制本身就是非民主的,安理會就是最好的例證。它的常任理事國制度,是戰後按照政治實力的戰略考慮而設立的。除非聯合國根本改變它的體制,它不可能用民主這一規範來約束其成員國。因此,象聯合國這樣的國際組織面臨著“越權或放任”的兩難困境;而非政府組織,如綠色和平組織和國際大赦等,就在國際社會上發揮著類似反對黨和抗議集團的功能。尤其是在西方民主國家,非政府組織通過動員公眾輿論,已經實際成為有相當政治談判能力的“準”政府組織。
自決有其自己的運轉機制,它會產生新的問題。自決權的無限應用的結果是,產生出越來越多的國家;而國家越多,政治制度和文化價值觀念就越來越多元化,而國際社會為了達成共識,能夠繼續有效協調各國之間的利益,在價值上就不得不采取中立立場和一定的實用主義作法。就象民主體制無法絕對保證其政府總是民主的,民族自決作為一種原則,並不能保證解決民族沖突問題。例如,阿爾及利亞和土耳其通過民主選舉上台的政府,是對民主毫不感興趣的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
世界上有三千五百多個民族,而主權國家只有一百九十幾個。普遍意義的自決權的邏輯結果,必然是現有的國際邊界線受到挑戰,國際社會將可能面臨“無政府”狀態(事實上,極端的理想主義者往往是具有無政府主義傾向的人)。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在不同的程度上,曾經或正在受民族沖突的困擾。歷史上,民族自決的成功往往是經過軍事較量的結果。今天,在自決似乎成為不言自明的政治原則的時候,它同樣依賴於一定的內部和外部政治條件。
民族自決是一柄雙刃劍。它可以斬斷新獨立的國家與殖民母國的聯系,但被殖民國一旦獨立,往往又要面臨新的種族、貧富對立和宗教對抗等問題。一方面,民族自決是改變二十世紀國際政治地緣關系的重要力量;在理念上,它與人權的普遍性觀點一脈相承,象征著全球範圍內的“人民當家作主”;在實踐上,它為在現有的政治結構中創造新的國家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另一方面,它的應用範圍也同時受到質疑,它究竟是一項絕對的權利還是應該在顧及現有的國際秩序的前提下,被有選擇地運用?它是民主訴求的邏輯結果,還是超越政治體制和疆域的道德力量?在什麽情況下它不能適用?這些問題是人類社會當前面臨的挑戰。
必須承認,民族自決的成功與否,取決於它發生在什麽時間、什麽地區和涉及哪些人民,它從來沒有被普遍地實施。作為一項國際法原則,它固然得到廣泛的承認,但鑒於國際法是“弱法”,更多的時候,民族自決會成為實力政治的犧牲品。當然,我們不能因為有違法現象的存在而否定法律的效力,但法律效力不斷被破壞的事實,又確實影響著法律的效力。在國際法上對民族自決權的處理中,實力政治的影響力表現得最為明顯。
目前,國際法是根據有效原則,強調主權、不幹涉內政以及國際承認,這不含價值觀,不因國家政體的不同而區別對待。但隨著人權和自決具有越來越普遍的意義,國際法的內容不可能長久地保持價值中立。法律的功能是維持現有秩序,而人類社會卻是不斷發展變化的,無法永遠保持現狀。一旦社會條件變化了,法律也應具有適應性。從“自決權”發展的歷史來看,它作為一項集體權利,和作為個人權利的人權,越來越不可分割對待。
值得注意的是,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OSZE)正在中西歐範圍內,形成一個以人權和民主為共同價值體系的區域組織。於是,無論是內在的還是外在的自決,都在法律上越來越具有規範的意義。歐洲的一體化進程固然成為世界其他區域性組織的樣板,但在世界上的其他區域,如南美、阿拉伯國家和亞太地區,區域組織缺乏穩固的民主政治體制和相應的政治文化,無論是在理念上還是在實踐上,自決原則仍不足以限制和挑戰國家主權原則。
自決不是目的,為自決而自決只能使人類社會退化到“部落政治”。今天,隨著人類社會的技術進步和經濟全球化,各國的經濟和文化日益互相聯系、滲透、依賴和互相影響,共同生存和發展應當成為人類大家庭的最終目標。
民族主義與西藏問題
宋黎明
歷史學者,現旅居意大利
一、外向的和內向的民族主義
二、大漢族主義與地方民族主義
三、西藏民族主義的演變和民族自決
一般認為,西方的民族主義是近代民族國家的產物,與法國大革命具有密切的關系。據稱,是法國神父Augustin Barruel在1798年第一次使用民族主義(nationalisme)這個詞的[1]。雖然人們對民族主義的定義至今尚未達成共識,但著名學者Hans Kohn的解釋也許具有相當的代表性,“民族主義是一種強調現代社會內聚力並使其權力要求合法化的政治信念。民族主義的中心是,某民族中的壓倒多數對業已存在的或期望之中的民族國家的至高無上的忠誠。”[2]
民族主義的分類可謂五花八門,如政治的民族主義和文化的民族主義,本能的民族主義和反思的民族主義,西方的民族主義和東方的民族主義,自由的民族主義和法西斯的民族主義,正常的民族主義和極端的民族主義,進步的民族主義和反動的民族主義,良性的民族主義和惡性的民族主義,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本文主要從另外一個角度來分析民族主義,即外向的和內向的民族主義。
一、外向的和內向的民族主義
一般都認為,中國的民族主義起源於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之交。當時,中國面臨著列強的威脅,民族主義浪潮由此興起,西方和日本帝國主義自然而然地成為矛頭所向。義和團運動和五四運動等,都具有鮮明的反帝色彩。中華民國創建以來,歷屆政府都致力於恢覆中國的主權,廢除列強強加給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最近兩岸三地民眾自發的保釣運動,基本上是歷史的延續和發展。這種民族主義可以稱為外向型民族主義,其主要特徵是防禦性而非擴張性的,它要求的是平等而非霸權。外向型民族主義的主體是漢人,但有時也包括其它利害相關的少數民族。如在辛亥革命之前,許多滿人和漢人一樣具有憂患意識和反帝傾向。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民族主義可能被操縱和利用。正如美國學者Gilbert Rozman所指出的,“民族主義一經政治動員就變成巨大的能量;在共產黨領導之下,政府一直試圖主宰其漲落。”[3] 近年來,外向型民族主義又常常被當做擋箭牌,以阻礙民主化進程和抵禦國際社會對人權狀況的批評。此外,這種外向的民族主義也可能發展成為民族霸權主義,即不是要與其它國家平起平坐,而是要它們對本國唯唯諾諾。
中國近代的外向型民族主義是人所共知的,但中國的內向型民族主義則似乎經常被忽視。美國的著名中國問題專家費正清曾指出,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之交的中國革命運動更側重反滿而非反帝,而且革命運動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外部的啟發和支持的[4]。費正清的觀察提醒我們,應該考慮區別外向的和內向的兩類不同的民族主義。外向的民族主義導致反對帝國主義,內向的民族主義則導致反對滿清統治。
費正清還注意到,中國近代的民族主義實際上有兩方面的來源。一方面,它是對西方入侵中國的一個反應,另一方面,它也是中國數千年文明的產物,“源於文化主義(culturalism)的感覺,這比單純的西式民族主義更加強烈”,是一種“新的文化民族主義(a new cultural nationalism)”。他認為,與西方單純的政治民族主義(the merely political nationalism)相比較,中國“新的文化民族主義在未來或許會勝前者一籌”。[5]
中國民族主義的這兩個源頭,並未產生單一的外向型民族主義。相反,中國的民族主義還有內向型的一面。這種內向型民族主義一方面表現為反對滿清,即大漢族主義;另一方面,又表現為中國境內的地方民族主義。以辛亥革命為例,它不但暴露了漢人與滿人的矛盾,而且暴露了蒙古人、西藏人與滿人的矛盾。隨著辛亥革命的爆發,外蒙古宣布獨立,西藏也獲得了更大的自治。有些學者將諸如蒙古和西藏的民族主義,稱之為亞洲新興國家中少數民族的“副產品民族主義(the by-product nationalism)”。[6] 近代民族主義(或原始的民族主義(proto-nationalism)[7])的早期形式,如部落主義(tribalism)、地方主義(localism) 或民族意識,本來是人類生而有之的。值得思考的是,假如沒有近代西方的影響,中國原始的民族主義會不會發展成為西方意義上的民族主義,或至少自成一體呢?
外向型民族主義可以出現在任何國家,而內向型民族主義則只會出現在多民族國家。在同文同種的單一民族國家,如日本和朝鮮等,基本上不存在內向型民族主義。多民族國家是內向型民族主義滋生的溫床,但這絕不意味著多民族國家中一定必然出現內向型民族主義。瑞士就是一個典例,這個國家有多個民族混居,多種語言並用,但並沒有明顯的國內民族矛盾。馬志尼(Giuseppe Mazini)早就指出,民族主義是“完成人類使命的意識。它並不取決於種族或血統,而是取決於共同的想法和共同的目標。”[8] 所以,一個國家是否存在內向的民族主義,關鍵在於多民族國家中各民族對於所在國家或民族共同體的認同。
中國是以漢族為主體的多民族國家,中國境內的所有民族被統稱為中華民族。但是,中華民族是否為其中的各個民族充份認同呢?梁啟超對這個認同問題曾有一個通俗易懂的解釋:“凡一遇他族而立刻有我是中國人之一觀點浮現於其腦際者,此人即中華民族之一員也。”[9] 毫無疑問,漢族肯定認同中華民族,但卻未必視其他少數民族為同類。中國古代一直有夏夷之別;在近代中國,從孫中山的同盟會基本綱領中所謂的“驅除韃虜,恢覆中華”里,這種分野依稀可見;即便到了今天,許多漢人對國內的少數民族仍然有高人一等的優越感,這就產生了大漢族主義。另一方面,中國境內一些少數民族(特別是藏族)目前的分離主義運動也表明,這些少數民族並不充份認同中華民族,應而生成了地方民族主義。大漢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的沖突,是中國國內民族問題的一個重要根源。
二、大漢族主義與地方民族主義
中共民族事務權威江平在總結民族政策方面的經驗教訓時指出,“十分不幸的是,五十年代後期,黨的指導思想發生了左的偏差,慎重穩進方針被忽視了,導致了許多錯誤,反右派鬥爭和反地方民族主義運動嚴重擴大化,以及人民公社化運動中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所謂一步登天等等,挫傷了少數民族人民的積極性,損害了民族團結,造成了民族隔閡。及至文化大革命,黨的一系列正確的民族政策,連同慎重穩進方針被全盤否定,民族工作遭到了極其嚴重的破環,給民族關系和民族團結造成了巨大的創傷”。[10]
江平在這段分析中,並沒有使用大漢族主義這個詞,但從實際中施行的反地方民族主義運動等做法來看,大漢族主義的傾向是明顯的。帶有大漢族主義傾向的民族政策無疑會導致地方民族主義的興起。正如一位西方學者所說的,“漢人在文革中進行的文化壓制和破壞沒有減少而是增強了少數民族的民族主義”;“藏人在文革中的政治卷入,加上他們對其間西藏文化破壞的反應,某種程度上導致了民族主義意識的覆蘇”。[11] 如同中國的外向型民族主義是對西方入侵的反應一樣,在一定程度上,地方民族主義是對大漢族主義的一種反應。
但是,如果將大漢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的關系視為水漲船高的關系,以為凡是地方民族主義增強之時,一定是大漢族主義擡頭之日,那就未免過於簡單化了。實際上,西藏等地方民族主義的高漲,恰恰發生在中共民族政策較為開明,亦即大漢族主義色彩較為淡薄的時期。
自八十年代起,中共在西藏除了試圖進行經濟改革外,還采取了較為寬松的宗教和文化政策,並且撤回了一些漢族幹部,從而使更多的藏族幹部走上領導崗位。但正是在這個時期,西藏民族主義卻充份地表現出它的活力。其原因在於,一旦過去的高壓政策被解除了,長期存在的、被壓抑已久的地方民族主義就獲得了表達的機會。但是,地方民族主義的勃興又使得當局收緊其民族政策,加大了壓力。結果,藏人的不滿情緒因此而大為增加,西藏民族主義的空間也更加擴大。[12] 這樣就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
三、西藏民族主義的演變和民族自決
關於西藏民族主義的起源,一些西方學者認為,“藏人中間這種政治意義上的民族主義是一種現代現象,是他們近來生活在中共國家中的經驗的產物”。[13] 這種論斷值得商榷。事實上,中共對藏政策除了多一點馬列主義的裝飾外,本質上與清朝以來歷屆政府的政策相似,即“服則撫之,叛則剿之”。中共對藏政策中的大漢族主義與共產主義意識形態並沒有什麽關系。馬克思是個公認的國際主義者,他認為民族主義是經濟發展特殊階段的過渡現象,是資產階級用來在國際無產階級之間制造民族分裂的工具,並且將和國家一樣最終消亡。列寧在生前也曾極其強烈地反對大俄羅斯沙文主義,並且竭力倡導民族自決的原則。事實上,大漢族主義是深深紮根於中國的土壤上和漢人的心目中的。大漢族主義或許顯於中共,但絕非始於中共。
盡管中外學者們對清代的中藏關系解釋不一,有主權說、宗主權說、保護權說等等,但他們基本上都同意,在西藏近代史中,西藏從屬於中國,並非一個獨立的國家。鴉片戰爭後,隨著中國在對外戰爭中屢戰屢敗,暴露出泥足巨人的真相,清廷在西藏的地位急劇下降,第十三世達賴喇嘛因而試圖自立。1904年藏軍大敗於英軍,清廷趁機大力治藏,以“挽回利權而資抵禦”[14],1910年更派遣川軍入藏,達賴喇嘛被迫逃亡印度。不久辛亥革命爆發,駐藏川軍內訌而被藏人打敗,第十三世達賴喇嘛返回西藏,下令盡逐境內的漢官漢人,形成了相對獨立的自治。在此期間,西藏政府內部有親英派和親漢派之分,但兩派要維持西藏相對獨立的立場是一致的。1940年,被視為親漢的熱振活佛,也曾對國民政府蒙藏委員會的官員宣稱,“現在西藏形勢覆雜,一般看法,以為客氣點說,西藏系自治,坦白說西藏是獨立國”。[15] 直至1951年,中國通過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條協議,才重新確立了對西藏的治權。
八十年代後期西藏民族主義的興起,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看做是歷史的一部份遺產。但另一方面,當局民族政策中的大漢族主義,也導致了漢藏矛盾的尖銳化,誘發了西藏民族主義的覆興。然而,應當看到,西藏民族主義也許有自己的起源和發展線索(雖然學者們對此還沒有充份地研究),西藏民族主義的出現並不是中共建政後才開始的,藏人也不是在西方勢力影響下才要求獨立的。在歷史上,第十三世達賴喇嘛有心自立是在英國染指西藏之先;即使在辛亥革命之後,西藏獲得了相對獨立的地位,英國的西藏政策也是承認中國宗主權之下的自治,而非西藏的完全獨立。近期西藏民族主義興起的原因,應該更多地從西藏內部而非外部尋找。
西藏問題相當覆雜,而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則更是一個難題。一些學者提出過民族自決原則。1993年在倫敦召開的有關西藏的民族自決和獨立的國際法學家討論會上,一些學者把外部民族自決(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和內部民族自決(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區別開來。外部民族自決指處於殖民或外族統治下的人民所擁有的權力,即完全獨立;內部民族自決指居住在一國邊界之內的獨特的人民享有自由決定與該國政治關系的權力,主要是自治[16],內部民族自決也被稱為政治民族自決(political
self-determination)[17]。民族自決能導致獨立,也可能導致自治,這取決於采用哪種方式,是內部自決還是外部自決。目前,學者們的看法也是莫衷一是,主張西藏應采外部民族自決的和主張實行內部民族自決的都有。
此外,還應當注意到,民族自決固然是國際法中的重要原則之一,但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原則也明載於聯合國大憲章之中。在許多情況下,比如在西藏問題上,民族自決原則與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有可能發生沖突。中國目前對西藏擁有主權是既成事實,國際社會並不否認。中國政府可以根據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來否定西藏的外部民族自決權力,從而反對西藏獨立。但是,如果西藏的民族自決采行的是內部民族自決方式,即高度自治而非完全獨立,則可以回避或調和民族自決與主權和領土完整這兩個國際法原則之間的矛盾。
同時,當今世界歸根到底還是一個強權的世界,國際法中的一些原則,特別是象民族自決這樣理想主義色彩濃郁的國際法原則,對主權國家的約束力畢竟有限。古往今來,任何主權國家都不會輕易放棄其領土,即便是民主國家也是如此;因此,主權國家常常傾向於將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置於民族自決原則之上。例如,如果根據民族自決原則,科西嘉、北愛爾蘭和車臣等都有權獨立,但分別對它們擁有主權的法國、英國和俄國,卻從未允許這一點,而國際社會實際上是默認了法、英、俄的政策。
在西藏問題上,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即著名的十七條協議)就體現過內部民族自決的原則。這個協議確立了中國在西藏的主權,如規定中國負責西藏的外交和國防;另一方面,也給予西藏高度的自治,除了承諾不改變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固有地位及職權等,還承諾不改變西藏的現行政治制度。當時西藏的現行政治制度是政教合一制,完全不同於中國其它地區的所謂新民主主義制度,所謂的不改變西藏現行的政治制度即意味著一國兩制。該協議第十一條還規定,“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得采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的方法解決之”。也就是說,西藏人民連同西藏領導人有權選擇其政治制度,是否“改革”應由他們來決定。因此,如果仍堅持十七條協議的精神,那麽藏人可以決定采行什麽樣的制度。1959年後,西藏的一國兩制實際上變成了一國一制,西藏的自治基本上名存實亡。1992年初,台灣清華大學校長沈君山曾向江澤民提出過一個“外行的看法”,即“西藏倒是應該行一國兩制”;江澤民回答說,“說法是對的,不過現在路已經走過來,不能再回過頭來在西藏搞一國兩制了”。[18] 其實,沈氏的提議並不外行,西藏實行內部民族自決可能是解決西藏問題的較為可行與合理的方案。
世界潮流與中國前途
陳一諮
當代中國研究中心執行局主席
一、工業革命的成功與社會主義思潮的興起
二、共產主義試驗的失敗與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
三、鄧小平的遺產和第三代領導人的前途
孫中山先生一九0四年指出:“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九十多年過去了,回顧世界上所發生的巨大的變化,我們可以看到,所謂的世界潮流實際上就是一個世界各國實現現代化的歷史過程。雖然在大多數國家,人們對這個世界潮流的方向和過程早已有了基本的共識,但對不少中國人(特別是生活在中國大陸的中國人)來說,要全面地理解這一世界潮流,還需要作深刻的反思。
一百多年來,為了追求現代化,中國走過了相當曲折的道路,付出了沈重的代價。七十年代末期,中國重新提出了現代化目標,發動了改革,十幾年來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在即將進入二十一世紀之時,我們不得不承認,中國的許多方面還很落後,特別是在制度建設方面,中國至今還沒有匯入世界潮流。因此,如何順應世界潮流,為一個現代化的中國奠定基礎,這是全體中國人在下一世紀上半葉無法回避的、共同而又艱巨的任務。
但是,當今天中國的有識之士開始重新思考過去和未來時,對世界潮流和中國前途的思維和認知還可能受到歷史和現實的種種束縛,以致於在一系列關鍵問題上,都會存有各種困惑。比如,中國要走上現代化的發達之途,有哪些根本問題是不可回避、必須解決的呢?中國能夠從現代化國家借鑒哪些有益的經驗呢?
在過去很長的一段時間里,中國為了現代化所作的制度試驗是不成功的,人民為此付出了慘重代價,我們究竟應該從中吸取哪些教訓呢?是領導人個人的失誤,還是精英集團的失誤,或者制度試驗的樣板本身就孕育著失敗?鄧小平實行的改革開放政策,已經把中國從逆世界潮流而動的深淵拉了回來,但只進行經濟改革而沒有相應的政治改革,會給中國帶來一個什麽樣的前景呢?目前,第三代領導人確實面對著中國一百多年來從未有過的機遇,但也面臨空前棘手的挑戰,他們能創立“一代新政”,解決毛澤東、鄧小平無力解決的問題嗎?中國人民除了期待一、兩個領袖的作為之外,還有沒有必要開辟左右自己命運的道路呢?
這些都是關系到中國未來的前途和命運的大問題,如果找不到基本的、能獲共識的答案,中國可能還是離不開“瞎子摸象”式的探索。即使中國已經確認現代化是今後的基本目標,但是如果繼續一場既不願坦誠面對以往的教訓、又說不清將來走向的現代化試驗,可能很難避免短視、急功近利、“竭澤而魚”、貽禍於後人的做法,甚至孕育出一系列以後難以解決的矛盾和沖突。要尋找未來中國的現代化道路,應當首先認真總結世界主要國家現代化過程的經驗教訓,並坦率地檢討本世紀中國的經歷。本文試圖在有限的篇幅內,就這些問題作初步的探討,希望能引起更多學者的回應,從而開展一場關於世界潮流和中國的現代化道路的討論。
本文的第一部份簡述工業革命的成功和社會主義思潮的興起,從歷史的角度概括發達國家現代化的基本經驗,並評述社會主義思潮的積極價值和馬克思主義的誤入歧途。第二部份簡析共產主義試驗的失敗與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在評述蘇聯共產主義試驗的失敗,以及中國的農業社會主義烏托邦之後,指出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實質上是一場“回到常識和主流”的過程。第三部份則分析鄧小平的遺產和第三代領導人的前途。作者認為,鄧小平只進行經濟改革、不進行政治改革的方針,已經使中國出現了全面嚴重的制度性沖突;第三代領導人的前途如何,取決於他們能否打好經濟改革的攻堅戰和推動相應的政治改革;在今後二、三十年內,中國是逐步走向強大、繁榮和穩定,還是持續動蕩不安,關鍵在於能否從現在開始為奠定一個現代化的制度基礎而努力。
一、工業革命的成功與社會主義思潮的興起
1. 現代化國家的基本經驗
工業革命以來的二、三百年間,人類社會的發展和變化遠遠超越了以往的幾千年。到現在為止,在全球範圍內已有八十八個國家實現了現代化。盡管這些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各有自己的傳統和特色,但顯然他們的現代化過程也有一些共同的規律或基本經驗,值得中國借鑒。
這些國家的現代化過程最重要的共同特點是,它們都沒有采取暴力革命方式,而是依靠“制度演進”。在這個“制度演進”過程中,有三條基本線索值得注意。首先是私有產權制度的形成;其次是自由選擇制度的形成;第三是公民社會的形成。私有產權制度、自由選擇制度和公民社會,都是在人性的逐步解放和滿足的基礎之上形成的,它們相互關聯、互為因果,共同構成了產生現代化國家基本制度的要件。
經過近三百年的發展,幾乎所有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都建立了相似的制度架構。在這種制度架構中,最關鍵的三個部份是市場經濟制度、民主政治制度和多元的社會文化環境,它們分別與“制度演進”過程中的三條基本線索一一對應。
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通常都是在私有產權的基礎上發展出自由市場經濟制度,進而建立現代市場經濟制度。市場經濟制度有三個不可缺少的要素。首先是私有產權關系的確立。其中包括清晰界定產權,以防止對私有產權的侵犯;用契約來轉讓產權,避免產權的私相授受;以統一的法律體系保護各種產權,防止對某些產權所有者的歧視。市場經濟制度的第二個要素是公平、透明和非壟斷的市場規則。第三個要素是,政府對市場經濟的管理以間接管理為主,采用的是經濟和法律的手段,而非單純行政手段,更避免使用政治手段幹預經濟。
現代化國家基本制度架構中的第二個主要方面是,在自由選擇的基礎上形成的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並進而建立現代憲政民主制度。這種制度保障每個公民的與生俱來的各種基本權利,保障人的自由和選擇;同時,還保障民眾參與政治的權利,並籍此使執政者的權力受到制衡與監督。在這樣的政治制度下,公民的權利由憲法予以保障,政府的權力則受到憲法的制約;政府依法施政,民眾依法參政,形成了法治的傳統。同時,也只有在自由選擇的基礎上,市場經濟才可能正常運轉。
現代化國家基本制度架構中的第三個主要方面是,以公民社會為基礎形成的多元文化環境。在這樣的社會文化環境中,在個人權利得到保障的條件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同階層和不同利益集團為表達、維護各自的意向和利益,組織起各種不受國家或政府力量支配的民間團體,並逐步發揮協調社會關系以及影響國家政策的作用,各種不同的文化亦可以競爭並榮、互補互長。
建設這樣的制度架構實際上是世界潮流,而並非哪個國家、哪個社會階層或政黨的偶然創意,它充份反映了當代人類所尊崇的價值體系。在全球的二百二十三個國家中,在這一潮流中領先的八十八個國家已經實現了現代化,還有一百二十個國家也正循此潮流前進。可以很清楚地從世界近現代史中看出,這一潮流不是主觀設計的產物,而是各國數百年實踐的結果。順應這一潮流的國家已經共同匯成了當代人類社會的主流;在人類的歷史上,還從未出現過一個反其道而行之、卻又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世界上雖然也有屈指可數的幾個國家,堅持違背這一潮流,但它們無一不是深陷困境,且正面臨著回歸這一潮流的壓力。
2. 社會主義思潮的積極價值
當我們肯定現代化過程中的世界潮流時,也應當承認,社會主義思潮的出現對人類社會的進步也具有不可低估的意義。
工業革命代表著人類社會現代化過程的起點。然而,隨著手工生產被機器所排擠、作坊逐漸被現代工廠所替代,社會不公和貧富不均現象引起了人們的不安。在自由、放任的早期資本主義時期,雖然主要社會階層之間的差異與過去的貴族與奴隸之間差異不同,但畢竟資本家較容易致富,工人則往往處於貧困狀態。這時,一批理想道德主義者受啟蒙運動的影響,懷著善良的願望,從追求社會正義和公平的目標出發,對資本積累過程中出現的大量使用童工、勞動時間過長、工人收入過低、資本家獲利很多等社會不公正現象,進行了抨擊和抗爭。社會主義思潮就是在這樣的社會運動中出現的,它代表了人類對社會正義與公平的追求,也包含了對弱者的同情與憐憫。
聖西門、歐文、傅立葉是早期社會主義思潮的代表。後來的歐洲社會民主黨大多承繼了這一思潮,提出和制定了很多有效的社會政策,以緩解社會不公正現象。德國社會民主黨的創始人拉薩爾就是一位發展了早期社會主義思潮的民主社會主義者,他至今仍得到德國社會民主黨的敬重,他的銅像現在還豎立在該黨總部門前。
拉薩爾認為,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利益,彼此之間會有鬥爭,但這種鬥爭要用妥協、對話的方式去解決,比如通過議會為弱者爭取利益;他不主張階級鬥爭或一個階級對另一個階級的專政,認為不應當通過打倒一部份人、剝奪他們,去滿足另一部份人的利益;他還認為,私有財產會帶來不公平,但如果消滅或剝奪了私有財產,人就缺少為自己增添財產的動力,因而將變得懶惰而不負責任,結果社會就難以進步;所以他強調,應該保護私有財產,同時用二次分配的方法(如遺產稅、所得稅和社會福利)來解決社會公平問題。
應該說,這些民主社會主義思潮對解決資本主義早期發展中出現的一系列社會問題是有積極價值的,而且至今仍在發揮著正面的作用。
3. 馬克思主義的誤入歧途
在民主社會主義的理念得到了相當一部份工人政黨擁護的同時,社會主義思潮中出現了以馬克思主義為代表的一種極端主義思潮。
馬克思認為,在資本積累的同時,將出現工人階級的相對和絕對貧困化,因此工業現代化過程也是人類不幸的積累過程。他認為,資本的私人占有和生產的社會化之間的矛盾,只能靠消滅私有制和建立公有制來解決;他因而提出了無產階級革命的主張,即工人階級要解放自己,就必須通過階級鬥爭,剝奪少數有產者,實行無產階級專政。
馬克思的人本主義思想,特別是關於“人人自由、人人平等、沒有壓迫、沒有剝削”的空想共產主義理念,影響了世界上許多國家里對社會現狀不滿的理想主義型知識分子,推動了這一思潮的擴散;而馬克思所主張的建立理想社會的手段,即階級鬥爭和公有制,則被懷著各種目的的馬克思主義“實踐者”們運用,結果給進行這種制度試驗的國家帶來了空前的災難。
正象波普指出的那樣,馬克思之所以會誤入歧途,原因在於,他把資本主義早期發展中出現的特殊現象當成了普遍、永久的規律,故而他的立論基礎出現了偏差,他關於工業化社會基本狀況的判斷並不正確。換言之,資本的積累並不會必然導致人類的不幸,而工人階級的生活狀況實際上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而逐步提高、改善,這一歷史現實正好與馬克思所預言的工人階級貧困化趨勢相反,因此,資本主義的發展不可能導致全面的無產階級革命。
按照波普的觀點,馬克思是從他對資本主義前景的假設出發而作出的判斷,即資本積累得越多、人類的不幸也積累得越多,因此得出結論,認為資本主義制度沒有合理性;可是,事實恰恰與馬克思的假設相反,工業革命以來資本主義社會的歷史證明,隨著資本的積累、經濟的發展和民主政治的成熟,工人階級的痛苦減少了,人的自由、幸福和富裕也得到了更多的保障。
與社會民主主義者的理念和行動截然不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馬克思主義者”拋棄了馬克思思想中的民主主義精華,舉著馬克思主義的旗幟,推行集權專制主義,其代表性人物有列寧、斯大林、毛澤東和波爾布特。
二、共產主義試驗的失敗與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
1. 蘇聯共產主義試驗的失敗
馬克思認為,為了解放被壓迫的不幸的人們,工人階級要通過階級鬥爭奪取政權,可以用和平的、議會的方式,也可以用革命的、暴力的方式,而革命則必然首先在工業化國家發生。結果,這一預言從未實現。
俄國共產黨的創始人列寧起初也認為,代議制是無產階級政權的最好形式。但當他發現,第一次世界大戰造成了俄國社會的廣泛不滿,而資產階級臨時政府又相當軟弱,在俄國出現了革命的機會,於是他就發動十月革命、奪取了政權。
布爾什維克一旦掌握政權,就把議會民主制扔到一邊,開始奉行以無產階級專政為名的一黨專政,列寧為此還提出了“群眾、階級、政黨、領袖”的理論來為這種專政體制正名。實際上,早在1921年2月至3月,駐紮在彼得堡的參加過十月革命的俄國波羅的海艦隊水兵們,就因反對列寧的政策,而遭到列寧派遣的陸軍部隊的大規模軍事鎮壓,數千水兵全部喪生。這一殘暴的事實現已在俄國公開,相關照片和事件介紹陳列在俄國的海軍博物館,但在中國人們可能還從未聽說過。
到了斯大林時代,布爾什維克的這種集權專制的體制進一步發展成為領袖個人的獨裁。從此,社會上和黨內有不同意見的人或批評者,均被視為“階級敵人”、“異已分子”、“反黨分子”,遭到一輪又一輪的清洗、迫害和屠殺。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斯大林主義被當成國教,任何其他的政治觀點或學說都被視為“異端”,不允許存在。人民的各種政治權利和自由被徹底剝奪了,任何人都隨時可能遭到整肅,所謂的“無產階級民主”蕩然無存。結果,蘇聯進入了一個比沙皇俄國時代更黑暗、更恐怖的時期。直到赫魯曉夫批判了斯大林、平反了一些冤案之後,人們才從政治恐怖中得到稍許解脫,體驗到部份的生活自由。但是,蘇聯人民實際上仍然沒有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政治自由和政治權利。
在經濟政策方面,列寧建立紅色政權後曾經實行過類似共產公社式的經濟制度,搜刮農民所有的余糧,結果餓死了大批農民。以後一度改用新經濟政策,經濟情況才稍有好轉。不久,斯大林為了加快工業化,在工業系統開始實行嚴格的公有化和計劃經濟。為了積累工業化所需要的巨額資金,在農村強行實行農業集體化。這一政策遭到了農民的強烈反對和抵制,但斯大林不惜動用軍隊,鏟平農民的反抗;結果農業集體化雖然完成了,但是農業生產遭到嚴重破壞,農村出現全面饑荒,從1931到1932年農村居民的非正常死亡人數高達一千二百萬人。從此,蘇聯的農業元氣大傷,在沙皇時代俄國曾經是世界上最大的糧食出口國,而實現了農業集體化以後,蘇聯卻變成了世界上最大的糧食進口國。
蘇聯通過強行集中國力和資金,在1938年宣布實現了工業化。但是,整個經濟效率低下、浪費嚴重,人民因失去自由而普遍消極怠工。每年集體農莊的莊員們寧可看著土豆爛在地里,也不願意抓緊收獲,政府只好年年動員工人、學生和機關幹部下鄉挖土豆;城市里工人、職員上班時間逛商店蔚然成風;從工作場所拿走公物、據為己有,也被社會視為正常行為。很明顯,與工業革命以來大多數國家建立的符合人性的私人產權、自由選擇和公民社會相比,蘇聯的共產主義試驗完全是背道而馳的。
但是,應當承認,在文化政策方面,蘇聯共產黨從來沒有對西方的文化藝術采取敵視態度,更沒有在全社會範圍內實行消滅“資產階級文化”的政策;相反,蘇共對彼得大帝向西方開放以來所積累的豐富的文化資源,不僅采取了保護和發展的政策,而且利用這些資源,在工農大眾中培植尊重、欣賞西歐文明的習慣,大大提高了俄羅斯民族整體的文化修養。這種對現代文明的尊重,也一定程度上體現在黨內生活中。即使是在斯大林時期,蘇共《真理報》上也設有批評政治局委員的專欄,蘇共通過重大決議時表面上也還要投票。
從赫魯曉夫開始,蘇聯就不斷采取一些有限的經濟改革措施,但由於未觸動整個體制,所以並不成功。從赫魯曉夫時期到勃列日涅夫時期,蘇聯實行了社會主義的高福利政策,蘇聯人民因此普遍過上了小康生活。但因為制度的根本弊端依舊存在,高福利政策嚴重損耗國力,使蘇聯與其他現代化國家的差距越拉越大。到了戈爾巴喬夫時期,這種制度終於支持不下去了,而不得不改弦更張,在政治民主化中另謀出路。
2. 中國的農業社會主義烏托邦
1945年毛澤東在重慶談判時說過,自由民主的中國“將實現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則與羅斯福的四大自由。”在取得政權前夕,他又說,中國將進入新民主主義時期,經濟上是多種經濟成份並存,政治上是多黨聯合執政。言猶在耳,剛取得政權,他就拋棄這些承諾,搞起了另外的一套。
從“流血土改”到“清匪反霸”,“從公私合營”到“統購統銷”,從“合作化”到“反右派”,從“大煉鋼鐵”到“人民公社”,短短的十年時間,把中國攪得天翻地覆,民不聊生。僅從1960年至1962年,中國餓死的人口就達到四千三百萬,比列寧試驗共產公社餓死的人多了四倍。1966年開始的“文化大革命”更是中華民族有史以來的一場空前浩劫,全國上下幾乎家家心驚膽顫、人人朝不保夕。據胡耀邦說,在這場運動中被批鬥、迫害或受到牽連的人高達兩億以上,“文革”對人性、文化和傳統的摧殘更是難以估量。
毛澤東既照搬了斯大林模式,又延續了戰時共產主義的做法,還繼承了東方專制主義的某些傳統。他推行了全盤公有化、集體化、計劃經濟,發動了殘酷的階級鬥爭,實行一黨專政和領袖獨裁。不僅如此,他還發展出具有“全能”和“依附”特點的“單位”制,建立起無所不包的宗法式人身依附制度,以便控制所有的組織和個人。這一制度的支柱則是一種亙古未有的“等級產權制”和“等級身份制”,將全國所有的組織和個人分成三、六、九等進行統治。此外,毛澤東時代在文化思想上對人們的鉗制,充份反映出東方文化專制主義的特點,大大降低了中國人民的文化水準和文明程度,給中國社會的正常發展帶來了十分嚴重的後果。
如果說蘇聯的共產主義試驗還多少保留著一點文明的氣息,中國的農業社會主義烏托邦則把整個中國一度推進了一個中世紀式的落後和苦難的深淵。毛澤東時代結束之即,中國已經陷入了不改革就難以為繼的局面。
3. 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回到常識和主流
正像鄧小平所說的,中國“不改革沒有出路”。社會主義國家都是因為沒有出路,才不得不進行改革的。那麽,為什麽沒有出路呢?因為,社會主義國家改革前實行的那種制度,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都存在嚴重的問題。
首先,以階級鬥爭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導致了一黨專政和領袖獨裁,剝奪了人民的政治自由和權利,人民只能事事順從,對政治的冷漠、麻木和政治行為的扭曲成為社會的正常現象。其次,以公有制為基礎的計劃經濟使得人們失去了經濟自由,因此缺少工作的積極性,經濟的低效率造成商品匱乏。領導幹部固然可以享受特權,而民眾則只能忍受貧窮。再次,由於將馬克思主義當做“國教”,消滅了公民社會和多元文化,民眾的思維普遍被官方意識形態所操縱,對事物的認識簡單劃一;文明掃地,愚昧擡頭,人們精神空虛,習慣於言不由衷,講空話、假話成為時尚;種種長期隱藏在心中的不滿,最後被轉化成一種在公共場所的隨意發泄,導致社會秩序每況愈下。這種制度剝奪了人們對自由、民主和富裕的追求,既違背了人類的天性,又是逆世界潮流而動的。
在俄國和中國共產黨剛取得政權後的一個階段,有一種共同現象,那就是出於建設公正社會的理想,人們普遍擁護和信賴新政府。特別是當社會主義國家建政初期時,用暴力掃蕩了社會上的一些醜惡現象、緩解了貧富差距、擴大了就業和社會保障,人們確實表現出對美好未來的熱切期待,以及忘我勞動、不計報酬的熱情。但是,當建立社會主義制度的一系列措施逐步付諸實施後,總是不斷給人們帶來失望、痛苦和打擊,那種對新政權的熱情便迅速消失了。
當社會主義制度無法創造出馬克思所預言的理想狀態和執政黨的宏大目標,或者在社會中出現了種種批評聲音時,執政者往往就發動一波又一波的運動,其目的或者是想創造出經濟建設的奇跡,或者是希望形成政治上新一輪的對執政黨的效忠熱潮,或者是消滅妨礙執政者任意推行政策的社會政治障礙。但是,其結果無一例外地都是,政治經濟局勢變得越來越混亂。直到執政者發現上述辦法再也無法奏效時,改革便不可避免地發生了。
社會主義國家中最早的改革是1953年發生在南斯拉夫,當時鐵托在公有制的企業里實行了工人自治,又把土地分給了農民。1956年匈牙利取消了農民的農產品義務交售制和政治局委員的特權。後來,波蘭、捷克、東德相繼出現了改革試驗,但都沒有成功。據匈牙利的“改革之父”涅爾什介紹,東歐國家建立起社會主義制度後,僅僅經過十年左右的時間,他們就陸續意識到,自己的國家實際上是在試圖實現一種不可能成功的空想式理念。因為,商品經濟不可逾越,產權不清晰、資金無價格的經濟不可能正常發展;沒有多黨制或黨內派系公開化,就不可能有政治民主。因此,改革其實就是讓我們回到常識。
的確,幾乎所有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都是一個放棄空想、回到常識和主流的過程。在中共黨內的有識之士中,也有人意識到了這點。我記得1986年鮑彤就對我說過同樣的話:“我們的改革就是使我們回到常識。”但是,想“回到常識”談何容易,中國人已為此付出了多麽慘重的代價!
蘇聯、東歐的共產黨政權解體以後,民主政府紛紛把“私有化”、“市場化”、“民主化”和“多黨制”寫入憲法,他們不僅是在“回到常識”,而且正努力“回到主流”,回歸到世界潮流中去。雖然這些國家還面臨著後共產主義時期的一系列遺留難題,也因制度轉型而付出了重大代價,但它們已經在私有產權、自由選擇和公民社會等基礎要件的建設上邁出了堅實的步伐。中國的經濟雖然在繼續發展,但距離“回到常識”、特別是“回到主流”,還相去甚遠,與守舊勢力的鬥爭還需要花很多力氣。
三、鄧小平的遺產和第三代領導人的前途
1. 嚴重的制度性沖突
鄧小平實行了改革政策,發展了經濟,增強了國力,改善了人民生活;又實行了開放政策,打破閉關鎖國,使中國人跨出了國門、看到了世界;他也平反了冤案,終結無休止的階級鬥爭,把中國從逆世界潮流而動的深淵里拉了回來。應該說,在這些方面,鄧小平是功不可沒的。但可惜的是,他始終擺脫不了一黨專政和集權政治維護者的角色,造成了“六四”慘案,最終成為一個悲劇性人物。
鄧小平只進行經濟改革而不實行相應的政治改革的作法,給中國未來的發展留下了棘手的難題和不確定的前景。當前中國的制度性沖突越來越嚴重,隨著非國有經濟的發展、地方實力的增強、民間組織活動空間的擴大,黨政合一的集權體制就越來越難適應。同時,錢權勾結式的腐敗日益普遍,機會不均產生的貧富懸殊逐漸擴大,有效的市場規則難以建立,國有資產迅速流失,社會治安不斷惡化,政府管理逐漸失效,這些問題都給下一世紀中國的發展投下了陰影、設置了障礙。更何況在法制建設、對政府權力的監督與制衡、以及讓人民行使憲法規定的自由民主權利等政治制度建設方面,中國還基本上是一片空白。
需要強調的是,鄧小平所留下的難題,絕不是僅僅靠加快發展經濟就能自然解決的;而且,1989年以後實行的“用錢買穩定”的作法也難以持續下去了。在今天的中國,既沒有清晰明確的改革目標,也缺乏積極穩妥的改革方略,更缺少社會各階層對下一步改革的共識,要想成功地推進改革依然是困難重重。
2. 江澤民能打好經濟改革的攻堅戰嗎?
1988年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題目是“我國發展和改革的深層難題和戰略選擇”,指出中國面臨著發展模式和體制模式的雙重轉軌,即一方面要完成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封閉社會向開放社會的轉軌,另一方面要實現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集權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轉軌;從這一背景出發,中國的戰略選擇應當是:重新構造公有經濟,重新構造權力格局,重新構造民族精神。十年過去了,中國的經濟格局確有變化,公有經濟的重新構造總算提上了議事日程,但在重新構造權力格局和重新構造民族精神這兩方面,其進步實在是乏善可陳。
平心而論,近二十年來中國確有不小的變化。但對照世界的潮流和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的基本經驗,中國距離實現現代化還何其遙遠。社會主義國家改革的經驗告訴我們,改革可能出現曲折,但是已經無法逆轉,因為人們不願退回舊體制而失去現在已經得到的利益。
中國的農村改革打的實際上只是一場“外圍戰”,因為中國現行體制的根基紮在城市的經濟政治制度中,農村改革以來的重大變化並沒有真正觸動現行體制的核心。十多年來的城市經濟改革也不過打的是一場“前哨戰”,因為公有制經濟仍然巍然不動。
如果在今後的十年里,能打好一場經濟改革的“攻堅戰”,解決國有企業問題,那麽就可以說,中國的市場經濟的基礎將因而得以奠定;如果在今後的二十年至三十年內,能再打好一場政治改革的“總體戰”,那麽就可能出現一個民主政治的制度框架。這樣,我們才可以說,中國走上了通往現代化國家的不歸路。至於法制的建設和完善,文化的再造和重建,恐怕還需要更長的時間。
江澤民在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中宣布,將對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這無疑是一個突破,也是中國經濟改革“攻堅戰”的開始。實際上,國有企業的問題說到底是一個資產增值無人負責的問題,股份制改革有利於解決這一痼疾。
但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不僅關系到國有企業本身的結構、機制和運作,更關系到“企業辦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政府管理和法律制度等問題,其難度之大是可想而知的。既需要有堅定的決心解決這個難題,更要有穩妥的辦法付諸實施。否則,就難免發生其他前社會主義國家改革國有企業中出現的現象,即盈利的企業被權貴和外國資本所占有,而不景氣和難盈利的基礎部門及其相關產業則仍然留給政府,成為國家和社會的沈重包袱。只有在這場“攻堅戰”中取得顯著進展,第三代領導人才可能真正地鞏固他們的地位。
至於政治改革的“總體戰”,則恐怕很難在第三代領導人手中完成了。但如果能及時推出與經濟改革相關的政治改革措施,適時解決鄧小平留下的政治問題(如趙紫陽和“六四”問題),那麽就離出現“一代新政”不遠了。
3. 中國:逐步強大還是動蕩不安?
鴉片戰爭以來,中國老是被動挨打,要求“富國強兵”之聲不絕於耳,為政者也總想“趕超”。殊不知,孫子兵法曰:“行之以正,出之以奇”。若行而不正,就只能求諸於邪招了。其實,邪招只能損毀自己,貽笑天下。
當今之中國,處在一百多年來從未有過的良好國際環境中;而二十年的經濟改革,也打下了一定的基礎。只要順應世界潮流,借鑒那些已經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的成功經驗,承認那些國際社會普遍尊重的基本價值,解決那些因過去誤入歧途而造成的問題,“回到常識”,打好現代化的基礎,中國就可能建成一個自由、民主、富裕、繁榮的社會,並且逐步強大起來。
反之,如果不能順應世界潮流,拒絕現代化國家的共同經驗,抱殘守闕,固守過時的陳腐觀念和作法,中國就難免出現動蕩不安的局面。十三億中國人追求富裕和自由的願望及行動,將同舊制度發生一系列沖突,最後必然導致制度的徹底變革。
確乎,“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這是不依任何個人意志為轉移的。
論世紀之交中國的發展主題
洪朝輝
美國沙凡那州立大學歷史學副教授
一、中共十五大的理論局限和發展空間
二、重建中國大陸的信仰體系
三、世紀之交中國大陸的經濟轉型
四、世紀之交中國大陸走向法治的道路
江澤民在中共十五大上作了題為“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紀”的工作報告(以下簡稱十五大報告)。這一報告既表現出江澤民推動鄧後中國的新政之雄心,也反映了江澤民的歷史和個人局限。更重要的是,它為世人了解世紀之交中國大陸的政經走向提供了線索。
本文以十五大報告和江澤民的言行為依據,從歷史的視角觀察,運用比較的方法,評價江澤民十五大報告有關國內部份的理論局限和政策缺陷。筆者認為,世紀之交中國大陸的發展應當突破毛澤東時代和鄧小平時代的歷史局限,執政者要沿著平穩、法制和創新的軌道,推動社會的進一步轉型,以因應二十一世紀的世界潮流。
一、中共十五大的理論局限和發展空間
中共十五大在基本政治理論方面所表達的是,高舉鄧小平的旗幟、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這顯示出目前江澤民的理論底氣和政治信心不足,因此只能“以大旗作虎皮”,全盤繼承鄧小平的遺產,並照單全收趙紫陽的舊論。然而,現在高舉“繼承”的大旗,並不一定意味著將來也裹足不前。二十年前鄧小平覆出之後,也曾提出過要“堅持毛澤東思想”,但很快他就改弦更張、推陳出新,開創出一個全新的局面。中共以江澤民為代表的第三代領導人能否推出“新政”,首先取決於他們是否既能高舉鄧的大旗為掩護、又能在政治理論方面真正有所突破。筆者以為,即使是在鄧小平的理論旗幟籠罩之下,也仍然有相當的空間在理論上有所創新。
首先,不宜全盤承襲鄧小平的看法,而應有選擇地繼承鄧小平的一些觀點。鄧小平上台後,既舉著毛澤東的大旗作虎皮、又否定毛的倒行逆施,於是在意識形態上采用了一個“高招”,提出要“全面、準確地理解毛澤東思想”,即把毛澤東思想和毛本人的錯誤區分開來。鄧把“毛澤東思想”說成是集體智慧的結晶,而把毛的很多理論觀點從“毛澤東思想”中排除出去,視為毛的個人錯誤看法。至於究竟如何取舍毛的觀點,鄧小平采用了簡單實用的標準,即凡是鄧小平喜歡的,就算是毛思想(如反資產階級自由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等),而凡是鄧小平不喜歡的(如階級鬥爭、一大二公和文化大革命等),就被說成是毛的個人錯誤看法。這樣,鄧小平就達到了“一箭三雕”的目的,既滿足了保守勢力維護集權體制的要求,又適應了改革力量的需要,還為建立鄧小平理論和推動鄧小平新政提供了必要的空間。
中共第三代領導人應該繼承鄧小平正確的觀點、糾正鄧小平錯誤的政策,而不宜象華國鋒那樣,一切以毛以往的指示為準繩(即“兩個凡是”)。他們可以仿效鄧小平二十年前對待毛澤東思想的做法,即區分“鄧小平理論”和鄧本人的錯誤政策;可以把所謂的“鄧小平理論”定義成全體人民和中共第二代領導人的共同創造,包括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蘇南鄉鎮企業和溫州私營經濟的道路、沿海特區建設經驗、胡耀邦的真理標準討論、萬里的決策民主化思想、趙紫陽的政治改革設想等觀點。至於鄧本人,他和毛澤東一樣,並非完人,也有時代局限性,例如他排斥政治改革、過度強調工具理性而忽略價值理性、動用軍隊解決黨內分歧、缺乏黨內民主作風、運用武力鎮壓學生運動、懲治黨內腐敗不力等。如果中共第三代領導人能大膽地提出新時期的“兩個新凡是”,即凡是鄧小平的正確理論就堅持下去,凡是鄧小平本人的錯誤就堅決糾正,就可為提出第三代領導人的新理論、新政策創造條件。
其次,要建立新的理論框架,不能被所謂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所束縛。這一“初級階段論”是趙紫陽十年前提出的,它包含著悖論,已十分陳舊。這個說法套用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框架,既要肯定社會主義社會比資本主義社會更優越,又力圖強調中國目前還在由前社會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當中,必須采用資本主義的一些做法。依此說法可以推演出如下結論:模仿資本主義的市場化改革,其目標或者是最終消滅市場經濟,或者是無限期推遲社會主義化。若取前一目標,那麽從現行的社會主義體制向後“退一步”是為了以後向徹底的社會主義“進兩步”,改革只不過是權益之計,不必太認真去做;若是後一目標,那麽,一個不能實施的社會主義制度又有何真實的“優越性”呢?
這一初級階段理論無法與國際通行的理論體系接軌。其實,中國應該從現代化理論和發展經濟學理論中,創立出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相關聯的“轉型發展理論”。[1] 這里,“轉型”是指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主要是社會主義體制的轉換,而不是從資本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發展”是指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過渡的經濟成長過程。今日的大陸社會,不僅經濟上處於現代化過程的初級階段,而且政治社會發展也處於初級階段。中國現在正經歷著其它西方和東亞國家所沒有的獨特的雙重挑戰和雙重過渡,即既要完成政治經濟體制的轉型,又要實現發展模式的轉變,不能簡單地照搬西方、俄國和東亞的經驗,需要全新的理論。
十五大報告在理論上的根本弱點是缺乏前瞻、創新和宏觀的視野。世紀之交中國的理論建設應以轉型發展理論為核心,明確說明社會發展的目標是工業社會(而不是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和市場經濟(而不是公有經濟或混合經濟),實事求是地面對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全面處於現代化的初級階段這一事實,對鄧小平的理論作全面清理,而不是盲目地全盤照搬。
二、重建中國大陸的信仰體系
江澤民的十五大報告專列一章,論述了大陸的精神文明建設,強調“建設立足中國現實、繼承歷史文化優秀傳統、吸取外國文化有關成果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2] 這一表述並沒有明確地說明,如何才能將現實的、傳統和外來的文化精華進行創造性的轉換,建立一種新的信仰體系,解決大陸社會日趨嚴重的信仰危機和價值真空問題;這個提法也沒有考慮到,如何面對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沖突,怎樣取舍,缺乏一種歷史的、比較的和戰略的視角。
在討論如何建立新型的價值觀念和信仰體系之前,應先對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作深刻的剖析。江澤民的政治智囊王滬寧認為,“毛澤東的戰略是通過政治建設來發展,有成功,也有不成功。關鍵是經濟沒有全面發展。鄧小平在文革之後選擇了新的路線和發展戰略,這就是以促進社會主義生產力的發展為中心。......中國的政治發展,就是要在這個總的模式下審視。”[3]
如果超越“毛突出政治、鄧強調經濟”這個觀察角度,可以發現,在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之間還有很多差異[4],這些差異表現在偏重理想主義還是注重實際、強調價值理性還是工具理性、重視公平還是效益等方面。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之間的不少對立和矛盾,在更深層次上反映出了人類認識的種種常見的局限性。
要想在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基礎上建立跨世紀的信仰體系,江澤民面臨著如何取舍的兩難困境。如果不堅持鄧理論,就難以維護經濟改革的既有成果,無法抵禦左派的攻擊;但不強調毛思想,又無法延續中共的意識形態法統。最後,江澤民很可能只有采用平衡策略,走中間道路,即在口號上既堅持毛思想、又高舉鄧旗幟,而實際上則盡量在兩者之間尋求平衡。
這樣的平衡或許恰恰迎合了大陸社會目前的心理。經歷過極左而又清貧的毛時代之後,民眾向往經濟改革給他們帶來迅速提高的生活水準;而體驗了鄧時代的通貨膨脹、貪污腐敗和大規模失業,很多人又開始懷念毛時代的公平、穩定和清廉。這種矛盾的心態不僅是對現實的反彈,也反映出社會在公平和效率、競爭和安定之間尋求平衡的意願。或許,建立這樣的平衡並不一定是倒退,因為追求平衡本身只是一種類似中國傳統文化的中道、中庸,它並不完全排斥創新,關鍵是在平衡的過程中,是否能提出超越毛、鄧理論的新觀念,形成能引導中國大陸社會邁入二十一世紀的信仰體系。
在重建大陸社會的信仰體系時,可以將現代化視為一種思想體系和價值觀念,大力提倡,以填補當前大陸社會的信仰真空。一方面,現代化作為一種現實,是一個世俗化和“形而下”的歷史過程,並以工具理性為其主要行為準則;另一方面,現代化作為一種思想體系,則主要以價值理性為行為目標,它把現代化設計成一種人類共同的理想世界,甚至類似一種信仰崇拜,從而超越現實世界的有限性理想空間,將現代化世界當作一個終極目標予以關懷,而不是作為一個功利、物欲的短期目標進行追求。
作為一種價值觀念的現代化,並不是西化,而是一個博大而又開放的思想體系。中國大陸可以致力於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現代化思想體系,創造性地融合與平衡孔孟之道、現代宗教、愛國主義和西方思想等四大思想價值資源中合乎中國大陸國情、民情和政情的精華[5],形成一種全新而又多元的信仰體系,全方位、多層次地推動大陸社會新價值、新觀念和新道德的重建。
筆者認為,在上述四大思想價值資源中,六大孔孟之道最合國情:一是“溫良恭儉讓”,提倡禮貌和禮儀;二是“和合之道”,先談和解、和平與和睦,再求合作、合流與合一;三是“中庸之道”,強調妥協、寬容和互讓;四是“有教無類”,倡導尊師重教和崇尚知識;五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崇尚平等待人、推己及人和理解他人;六是“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弘揚自我犧牲和公而忘私的精神。
現代宗教對中國大陸同樣重要,它能發揚兩大重建信仰的功能,即道德感化與和平穩定。宗教中蘊涵的道德人性,最能喚起人們對人類社會的美好情感,並有助於帶動全社會的義務奉獻,弘揚社會愛心,最終抗拒世風日下、人心不古,拯救頻臨崩潰的價值觀念。西方和東方的宗教都主張和平、博愛、非暴力,能夠促進社會穩定、人類和平。中國大陸應該重提政教分離的歷史傳統,嚴格維護宗教和教會的獨立與自由,將宗教與教育視為兩位一體的精神文明建設,促使宗教事業和教育發展互相促進、共同進步。
對西方思想和文化應持兼容並蓄的開放政策。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提到,應該“開展多種形式的對外文化交流,博采各國文化之長。”[6] 牛頓曾對世界文化思想的交流有過一個著名的比喻,他認為,如果兩人各自交換一個蘋果,那麽結果是每人手里仍然只有一個蘋果;但如果你有一個思想,我有一個思想,那麽交流之後每個人就有了兩個思想。而且,現實中,這種思想的交流不僅僅是1+1=2,而往往是1+1>2。大陸年青人非常向往西方社會的流行風尚,應該因勢利導,引進西方文化中有關現代人的思想,正確而又全面地定義現代人的內涵,防止對現代人形像和概念的誤解和誤導,大力提倡做一個合格的現代人。
三、世紀之交中國大陸的經濟轉型
要在經濟轉型期平穩而有效地完成經濟改革的目標,應把握三大原則。第一是明確走向工業社會和市場經濟的目標,確立清晰正確的宏觀戰略方向,不能再象鄧小平時代那樣“摸著石頭過河”。中國不能原封不動地照搬西歐的市場經濟體制,也不能單純模仿所謂的東亞模式。因為,西歐國家和東亞國家原來都是自由經濟體制,沒有一個國家是象中國這樣、要從一個社會主義集權經濟體制中生長出市場體制來。到底什麽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體制,並不是一個清晰的、令人信服的改革目標。不應當把向既得利益集團暫時妥協的策略解釋成中國經濟轉型的戰略目標。
第二是面對體制轉換和經濟發展兩大任務,要注意兩者的平衡,即“在轉型中發展、在發展中轉型”[7]。因為下一世紀中國大陸的經濟目標具有獨特的雙重性,既要完成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又要加快從農業社會到工業社會的經濟發展;兩者互相依賴,沒有經濟發展方面的支持、經濟體制轉型不會順利,而沒有經濟體制轉型方面的進展、經濟發展也很難取得突破。
第三,要有恰當的指導轉型過程的思路、手段和方法,要充份估計可能的風險、阻力、壓力和沖突,既不能孤注一擲、猛沖亂拼,也不能抱著僥幸心理,幻想著誰也不付代價、就能平平安安地渡過轉型期。目前,江澤民已經注意到,“必須把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可以承受的程度統一起來,在社會政治穩定中推進改革、發展,在改革、發展中實現社會政治穩定。”[8] 但是,沒有回答為什麽經濟改革可能造成社會的不滿、影響社會的穩定。究竟這場經濟轉型可能要求哪些社會利益集團付出代價,誰應該為消除社會主義的舊體制付代價,誰可能為經濟轉型付代價,向哪些利益集團讓步可能減小改革的阻力,用什麽方法讓步可以化解社會的不滿、降低改革的風險,這些問題都是下一步經濟轉型中不得不慎重考慮的。
在世紀之交的經濟改革中,關鍵是要在國有企業產權和國有金融系統改革這兩大關鍵性領域,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以保證體制轉型和經濟發展的順利進行。
1. 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
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提出了大陸國有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革的總體方向,也提出要對混亂的金融市場規範管理的一般性目標。但是,報告中並未提及和設計各種過渡性的政策安排。在沒有規劃經濟轉型過程的階段性步驟和安排的情況下,用一般性目標和籠統的口號代替階段性安排,把經濟轉型的覆雜操作簡化成政治性號召,這反映出中共集權體制的傳統特點,很可能導致大陸各地象搞“運動”似地“一哄而上”,用響應中央號召的政治姿態去組織企業的“股份制”改革,其結果必定是又一輪的混亂。大陸近二十年改革的經驗教訓揭示了一個道理,改革必須因地制宜,采用多種模式,不能冒進,更不能千篇一律地“一刀切”。
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應當有非常清晰明確的改革目標。十五大報告確定了以股份制為主要內容的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提出“股份制是現代企業的一種資本組織形式,......資本主義可以用,社會主義也可以用。”[9] 這一提法是觀念上的一大進步。但是,也應當看到,光有這個意識形態上的新提法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提出產權改革的具體設想,制定一系列措施,同時設計企業轉型時期必要的其他配套政策。否則,很容易造成一種簡單化的氣氛,似乎國有企業的改革只要一實行股份制就大功告成了,以為一“股”就靈。
對國有企業改革雖然要有緊迫感,但在實施上應當審慎細致、周延穩妥,要讓各地各級能有創造發揮的空間。在中國,改革措施很容易被集權體制扭曲成“大哄大嗡”、大冒進,股份制改革尤其應當避免所謂的“股份化”,即不管條件是否成熟,不具體考慮一個企業是否應當變為股份制企業,而是全國各地向“股”看齊,刮起一股大搞“股份化”的“風”。更要防止各級政府用行政的強制性力量,要下級限時完成“股份化”,甚至搞各級幹部份區“包幹”之類的強迫命令,那樣只可能逼著基層在未來幾年內大“改”快“股”,大搞改革中的形式主義。在推行股份制改革中,不要以為一實行股份制,企業就能立竿見影地扭轉虧損、提高效益。企業虧損有多方面原因,決不是股份制這單一手段就能解決的。因此,在股份制改革的過程中,不應當隨便輕易地立“軍令狀”,去保證幾年“解決國有企業問題”。
目前,在國有企業轉制過程中,許多企業的經理強迫職工入股,因而使工人們懷疑經理推行股份制的動機。而且,在許多企業中工人們也確實注意到,他們的入股資金成了企業主管揮霍浪費的經費。多數工人根本不相信企業經理能有效地運用工人的入股資金去改造企業、使職工股東得到合理的利潤回報;相反,許多工人認為,企業領導只是企圖利用股份制改革的名義,通過向職工集資,趁機為債務累累、面臨困境的企業籌措償債資金,從而將企業的財務危機轉嫁到工人身上。
所以,國有企業改革中要強化工人(企業的持股人)對企業的監督。在實行股份制後的國有企業里,工人應該而且必須成為企業的真正主人,直接參與和監督企業的經營。只有工人直接參與企業的決策,才能有效防止他們的入股資金被濫用。目前流行的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無法起到監督的作用,因為他們不能直接介入管理和經營的決策。因此,應當充份強化企業中股東會和監事會的作用。
目前,大陸的股份制企業里股東會是一股一票制,而在股份合作制企業里則是一人一票制,兩者皆有缺陷。也許可以考慮設計一種介於兩者之間的團體股投票制度,即由部份志趣相同的工人組成一組,然後共同購買企業股票,並推選一人參與股東會投票。而股東會中仍然實行一股一票,既允許富有的個人股東投票,又允許團體股的代表參與投票。這種設計的目的是有助於持小股的工人通過他們的代表,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同樣地,在企業的監事會中也應按股份的大小(包括團體股份)推選監事會成員,增強工人對企業的責任和權力,使他們能有效地監督他們對本企業的投資。
未來大陸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還可以借鑒前幾年鄉鎮企業產權改革中實行股份合作制的經驗。在推動國有企業走向股份制的這一目標過程中,可以用股份合作制作為必要的過渡形式。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最重要區別在於,股份合作制保留了企業成員共同貢獻和共同分享的集體股份,而且實行一人一票,而不是一股一票。它具有四大特點,第一,它的主要構成由企業的公共積累(占總資產的百分之十五左右)、企業稅後利潤的一半以及企業存量資產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組成;第二,這一集體股作為新增資產記在股東名下,視同股金,計息增值;第三,職工個人對這筆資產只有分紅權,沒有所有權,不能轉讓和繼承,更不能隨職工離廠而帶走,人在股在,其終極產權仍為集體所有;第四,這一集體股不得上市,禁止企業外部的個人和社會資金入股、參股。
大陸的國有企業產權改革之所以可能需要用這一獨特的集體股作為過渡形式,是中國大陸國有產權長期占統治地位的國情所決定的。首先,國有企業的資產總規模達到四、五萬億人民幣,許多大型國有企業的資產都超過數十乃至數百億元,假如要在股份制改革中將所有國有企業的資產都轉讓給私人所有者,中國社會實際上沒有這樣大的認購能力。而且,中國現有的股市規模有限,若在幾年里上市數萬家企業,發行新股面值達幾萬億,勢必造成股市行情慘跌,新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價低於面值,把“股份化”過程變成了“賤賣”國有資產。
其次,假如股份制改革采用職工個人股份制的方式,可能產生在職職工和退休職工之間的矛盾。企業目前形成的資產中部份地含有退休職工的貢獻,若把退休職工從職工股東中排除出去,就造成在職職工侵吞退休職工的權益;可是如果分給退休職工股份,又抑制在職職工的工作積極性。
再次,職工個人股份制還可能產生在職職工和未來進廠職工之間的矛盾。如果在職職工通過職工股份制把企業資產瓜分完了,那麽未來進廠的職工就只能成為目前在職職工的打工仔,不僅其收入將永遠跟不上已經成為股東的老職工,而且新老職工之間的關系會長期緊張,不利於企業向心力和凝聚力的形成。
所以在股份制改革時保留部份集體股,以此作為一種過渡形式,有助於減少企業職工的心理反彈。國有企業職工長期形成了社會主義的“吃大鍋飯”的思維定勢,保留部份集體股,是讓他們以集體共有的形式參股,共同占有部份企業過去積累的“共有資產”所增加的價值。這樣既照顧了中國大陸國有經濟長期主導的現實,又吸收了現代西方股份經濟組織的形式;既有勞動的聯合,又有資產的聯合;既從企業外部吸收一部份新股東,又允許職工集體擁有部份公共積累的資產;既有按勞分配,又有按股分紅。這是一種典型的中西合璧、公私雜交、以及新舊交融的經濟聯合體。[10] 但是,股份合作制僅僅是大陸國有企業走向現代股份制的過渡,是一種權宜的設計,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產權形態,國有企業的最終目標還是要走向產權明晰、政企分開、市場主導的股份制。
在國有企業實施股份制的過程中,應該提倡和鼓勵銀行直接對企業持股,將銀行對企業的債權變為股權,促使銀行成為企業的真正股東,建立真正意義上的銀企一體的金融集團。一旦銀行成為企業的股東,它就有監督和管理企業經營效益的積極性,可能會比較嚴格地評估企業的領導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和發展前景等,從而確定企業的信用等級,避免盲目貸款;在貸款之後,銀行也會積極跟蹤資金流向,參與企業的投資決策,並嚴格監控資金的使用、防止資金的濫用和浪費。
在推動股份制改革的過程中,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盡快建立國有資產轉讓的規則,阻止國有資產的大規模流失。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指出,要“建立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營運機制,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11] 1997年初以來,尤其是中共十五大以後,中國大陸的國有企業的頹境日益明顯,真正對國有企業仍然抱有充份信心的人越來越少,與此同時,大陸上下盛行著搶吃“最後的晚餐”的世紀末心態。在這樣的背景下推動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既是高招,也是一大險招。因為,如果不能在實行股份制的過程中,建立和健全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機制,那麽,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就將是國有資產大流失、貪污腐敗大盛行、以及工人階級大失業的過程。
要阻止國有企業資產的流失,首先必須建立和健全一支評估國有企業資產的專業隊伍。目前評估國有企業資產的人大都是本地區、本部門和本企業的官員及會計人員,他們難以擺脫本位主義和地方主義的束縛,再加上企業的“糖衣炮彈”和“賄賂攻勢”的影響,這些評估人員往往對保護國有資產缺乏必要的責任心和專業素質。尤其是當地方的國有資產評估人員評估中央級國有企業時,常常會故意低估資產的價值,使企業的股份被廉價“出賣”。
針對這種現象,中國大陸應采取回避原則,嚴格規定國有企業資產評估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必須是非本地、非本企業的專家和學者;本地和本企業官員只能擔任顧問,對資產評估提供咨詢建議,但不可直接參與評估。另外,應借鑒香港“高薪養廉”的原則,高薪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評估國有企業的資產,還可以聘用來自香港的專業人士,以便在股份制改革之前,能真正地公正、公開和公平地評估國有企業的資產。
在體制上,國有企業資產評估委員會應直接歸屬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而國有資產管理局則應由全國人大直接領導。同時,應在人大中設立一個與國有資產管理局平行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督委員會,以監督國有企業資產評估委員會的所有評估業務。盡管這一監督機構會需要相當大的運作費用,但這種成本是值得的,比起國有資產在毫無監督的情況下大量流失,這點監督費用顯然是一種具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投資。
2. 金融體制和信托業的改革
除了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之外,世紀之交的大陸經濟還要面對金融體制改革的挑戰。眾所周知,百亂金融始,由於多年來金融改革滯後,現在中國面臨的金融風險已經引起了世界各國的高度關注。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提出,“依法加強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規範和維護金融秩序,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12] 這無疑是正確的,但問題的關鍵是,在“監管、規範、防範和化解”的過程中,如何推出一些過渡性的措施,避免動作太大、力度太強而功虧一匱。
中國金融界存在著各種嚴重的問題。政府基本上不準許成立非國營銀行,處於壟斷地位的國營銀行因壞帳率過高而接近技術上破產;在改革時期新建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樣問題叢生,下面就剖析一下信托投資公司這種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現狀和問題。
與國際通行的信托業務相比,目前中國的信托投資公司的特點是不務正業、混業經營。首先,中國的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托服務範圍過窄,種類過少,僅限於商務領域的信托服務,而在一般民事領域和公益領域(如保險基金、養老基金和慈善基金等)卻很少發展信托業務;而且在信托財產的種類上,大多以資金信托為主,其它形式的財產信托業務極少。其次,信托投資公司的金融業務的範圍又過寬,開展了許多非信托業務,如存貸款業務、證券業務等,結果信托投資公司的活動實際上與銀行和證券公司幾乎沒有區別,因此被稱為“小銀行”。進一步看,信托公司一方面在信托業務方面未能充份正常地發揮必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卻把業務範圍延伸進非金融領域的各行各業,幾乎無所不做。例如,一些信托投資公司甚至投資開辦百貨公司或外貿公司,或經營房地產。因此,中國的信托機構無法形成自己的經營特點,更無從發揮信托專業公司的優勢,在混業經營的狀況下弊端叢生,亟待整頓。1996年底,著名的中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簡稱中農信)被強制關閉,就是對大陸信托機構發出的一個嚴重的警訊。
改革中國大陸信托業的最終目標,當然是與國際信托業接軌,按照國際通行的信托規範,整頓中國大陸信托業,“對保險業、證券業、信托業和銀行業實行分業經營”[13]。但正象筆者在本文中所強調的,在走向改革的終極目標之前,需要有一個過渡性的制度安排,不宜指望畢其功於一役、不經過過渡就在一夜之間完成制度轉型。所以,筆者以為,大陸信托業的重組,必須照顧大陸具體而又現實的文化背景和經濟條件,設計過渡性的制度安排;大陸近二十年來的經濟改革走了一條漸進過渡、中西雜交的成功道路,信托業的制度創新的思路和過程也不能例外。
所謂信托業的過渡性改革措施應當考慮以下方面。首先,信托公司與委托人分擔風險。國際信托業的傳統規則是,信托經營所產生的風險和收益全部由委托人承擔,而信托機構則既不分享信托利益,也不對信托財產的本金及收益的損失負責。很顯然,這種規則在目前的大陸難以實行,因為大陸民眾普遍重儲蓄、怕風險,而且信托機構的信用度又普遍偏低。針對這種狀況,有必要作一些過渡性的安排,如信托公司應在信托合同上保證信托本金的安全,承擔還本的責任,否則很難在現階段開展個人資金的信托業務。[14]
其次,應該允許信托機構兼營一些與其性質、地位不相矛盾的非信托業務,避免在轉型過程中信托公司由於信托業務一時不能全面展開而虧損、破產。根據日本和韓國的經驗,可以允許信托機構兼營保管、債務擔保、財產買賣居間、財產代理、以及擔任遺囑執行人等。[15] 信托公司還可以開展投資顧問和經濟咨詢方面的服務。咨詢業是經濟活動中的“頭腦產業”,具有投資少、風險低、效益顯著的特點,而信托公司往往信息便捷、網絡縱橫,如果開展中介代理、咨詢調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市場調查與預測、資產評估和財務咨詢等業務,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16]
第三,應該允許信托公司暫時而又有條件地保留正在從事的證券業務。從嚴格的國際規範來講,信托業不能與證券業混業經營,因為這將增大信托業的風險,不利於風險控制。但是,證券業務是目前信托業收益的一大支柱,不宜立即取消,否則信托業必然搖搖欲墜。同時,證券業務與信托業務有著發揮中長期金融功能的類似特徵,信托公司兼營證券業務也可以促使其資產結構的多樣化,並增加資產的流動性。但是,為了防範信托業務和證券業務的利益沖突,應改變目前信托機構直接設立證券營業部的方式,而應采取信托機構設立證券子公司,或向其它證券公司參股的方式;同時,信托機構的證券業務應被限制在證券承銷方面,不應允許信托公司自營買賣和代客買賣有價證券,以免損害信托客戶的利益,並防止信托業與證券業之間發生惡性競爭。[17]
第四,應允許信托機構嘗試發展為投資銀行,通過證券市場在籌資者和投資者之間提供居間服務。作為投資銀行的信托公司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是證券投資信托,即由投資人委托信托公司,把資金投資於有價證券,進而取得比其它投資手段更為穩定和有利的收益;二是辦理公司企業融資,側重中長期的投資活動;三是為新債券和新股票的發行提供擔保、代理發行和包銷服務;四是為需要籌集資金的公司企業和政府機構,提供顧問服務,包括選擇資本市場和籌資方式等;五是為公司合並、收購、資本調整的條件或策略提供咨詢服務;六是參與貨幣市場的操作,買賣銀行承兌匯票、國庫券、政府債券和大額定期存單等;七是為上市證券定價和維持市價,推動兼並,所以投資銀行還有市場定價者之稱。[18]
第五,應利用信托機構的制度創新,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相結合的道路。目前,許多信托投資公司擁有龐大的企業、物業,要求他們完全按照分業的原則,放棄這些經濟實體,既不可能,也將影響社會穩定。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嘗試著通過融資而介入工業和實業,但不宜直接經營工業和實業,這種模式可以使信托投資公司成為與工業企業結成一體的金融機構。還可以考慮在信托投資公司重組的過程中,走一條由企業控制信托公司、信托機構內造化的道路,如附屬於首鋼的華夏銀行、附屬於中信的中信實業銀行和附屬於廣州珠江實業總公司的信托投資公司等。[19]
四、世紀之交中國大陸走向法治的道路
在“十五大”報告中,江澤民首次提出“依法治國”,要求“把改革和發展的重大決策同立法結合起來,”並宣稱“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20] “依法治國”並不是江澤民的發明和獨創,幾乎所有國家在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過渡的歷史時期中,都有一種依法治國、建立秩序的內在需求和外部動力。發達國家的文明歷史進程揭示了兩大歷史經驗,可供世紀之交的中國大陸參考。其一是要注意協調個人自由和社會責任、個人主義與社會秩序、以及個人物欲和社會道德。由此所昭示的改革原則是,人們有權利擁抱自由,但也必須遵守秩序、服從法律、具備必要的倫理道德。其二是在推動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必須盡快建立法制。十九世紀的美國和戰後的東亞諸小龍,大都遵循了“先經濟、後法制、再民主”的模式。[21]
重建秩序是近二十年來中國大陸經濟改革和發展的自然而又必然的需要,更是未來中國民主政治必不可缺的制度準備。從世紀之交中國大陸的現實來看,如果只講經濟改革、而避談政治改革,顯然已經落伍;但如果只是空盼民主政治,則又過於超前;應該在這兩種思維之間尋找一個中介和過渡,那就是法制和秩序。民主不可能在一個無序狀態下啟動。用最近中共使用的“初級階段”理論來說,大陸目前不僅社會經濟的發展處於初級階段,而且政治法制的改善也處於初級階段,因此,在實行全面民主之前,要完成重建法律和秩序的準備。
十五大報告雖然提出了“依法治國”這個口號,但是並未列出切實可行的加強法制、實現依法治國的政策,也沒有就如何建立法律文化、促使政治行為和社會行為制度化、規範化和法律化,提出具體而又有效的設計。當前,重建法律秩序的關鍵之一就是懲治和杜絕腐敗,它幾乎是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建立反腐敗的法律機制、監督機制和輿論機制,是世紀之交法制建設最迫切的切入點。反腐敗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一種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和社會秩序,保證中國大陸的制度轉型走向健康而又良性發展的方向。這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突破。
第一,頒行《幹部財產公布法》,用法律手段強制處級以上的官員每年公布其私有財產,並定期地解釋財產增加的原因。施行這一法律的最大功能不在於直接杜絕腐敗行為,而是對有腐敗行為的官員形成法律的威懾作用,造成對其強大的心理壓力,進而達到間接遏制腐敗現象的效能。同時,公布幹部財產本身也是開放民意監督的一種機制,為政治民主化開辟了道路。第二,在地市一級以上的人大常委會設立“反貪委員會”,並將各地現有的反貪局和反貪機構統一劃歸人大直接領導。“反貪委員會”的主要功能是指揮協調公安、檢察和司法三大執法機構,統籌負責立案、偵查、緝捕、審訊和判決,以便有效、快速地打擊各類腐敗現象。第三,把“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22]這一口號真正變為現實,授權新聞媒體積極發揮對腐敗現象的監督作用,同時也通過反貪推動新聞體制的改革。這樣,即使腐敗分子買通上級官員、試圖躲過黨內的稽查,媒體也可以將他們曝光,使他們遭到民意的抨擊。所以,如果真的“相信群眾”,就應該允許各大黨報定期開辟“反貪專欄”、設立“反貪熱線”,鼓勵社會大眾檢舉揭發腐敗現象,形成全民監督的健康風氣。第四,撤銷或逐漸弱化黨的各級政法委員會,走向司法獨立。眾所周知,政法委員會由中共直接領導,旨在確保共產黨對各類大案、要案的嚴格控制。它的存在嚴重影響了檢查院和法院獨立辦案的地位,突顯出中國大陸“黨大於法”的致命弊端和負面形像。要實現江澤民所提出的“依法治國”這一制度建設目標,就必須充份確立憲法和法律高於政黨利益這一原則,真正樹立憲法和法律的絕對權威,因此,取消政法委員會就是勢在必行的。
結語
綜上所述,只有通過平衡和融合,在形而上的精神層面上創立以現代化思想為核心的信仰體系,才能在形而下的經濟層面上順利推動體制轉型和經濟發展;而信仰的重建和體制的轉型,都需要制度化、法制化的秩序來加以保證;同時,從法制走向法治的過程,將為大陸全面實現民主政治掃除障礙。平衡、過渡和秩序的發展主題,是毛澤東思想的主要盲點和鄧小平理論的重大缺餡,它既是世紀之交大陸社會面臨的主要挑戰,也是江澤民開創新局、推動新政的一個可能的舞台。
必須指出,盡管中國的歷史選擇了中共執政,但是,過去的歷史並不能充份證明中共執政的現實合法性,歷史是可以重新選擇的。[23] 處於世紀之交的中國大陸,既面臨空前的危機,也享有許多難得的契機。江澤民十五大報告中的各項政策目標能否成功的關鍵,在於是否能在理論上有所突破、策略上有所創新。筆者以為,江澤民正面臨著創造機會、利用機會、等待機會和失去機會這四種選擇,如何創造性地發展鄧小平理論,推動以平衡、過渡和秩序為主題的新政,既是江澤民眼前的一個歷史機會,也是中國大陸社會對江澤民的一個挑戰。
經濟全球化趨勢下制度轉型道路的選擇
二十一世紀中國面臨的挑戰
程曉農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博士候選人
一、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
二、經濟全球化趨勢下中國的機遇
三、經濟全球化對中國制度的挑戰
四、關於“中國道路”的反思
五、全面深化改革:中國經濟改革面臨的政治難題
中共十五大再次確認了鄧小平的“加快經濟發展、維持政治架構”的方針,並希望通過貫徹這個方針、維持下一個世紀中國的經濟繁榮和政治穩定。這個方針基本上是“六四”以後政策方向的延續,其追求發展和穩定的出發點主要是確保現行政治體制不變。但是,關系到今後經濟發展走向的國際國內經濟政治環境,已經發生重大轉變,中國能否適應這一轉變,是今後能否維持經濟繁榮和政治穩定的關鍵。
在二十世紀最後的十年中,經濟全球化已經成為一個主導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大趨勢。在這個大趨勢面前,五、六十年代形成的經濟發展觀明顯落伍了,一種新的順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觀念開始占據主導地位。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都面臨著這個大趨勢的壓力和挑戰。與那些已經建立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第三世界國家、以及原蘇聯東歐的社會主義國家相比,中國面臨的壓力更大,因為中國尚未完成經濟制度的轉型,也沒有開始政治制度變革。中國若要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中獲得成功,應當重新認識制度轉型的道路,擺脫現行制度框架的束縛,這就是本文要討論的主題。
本文先介紹經濟全球化這個大趨勢,說明中國目前對經濟發展的理解與之不適應之處。然後,分析為什麽經濟全球化在九十年代上半期給中國帶來了經濟繁榮,而今後卻對中國構成嚴峻的挑戰,以及為什麽中國現行的經濟政治制度不適應經濟全球化的趨勢。最後,本文指出,支撐中國過去若幹年里經濟社會穩定的“花錢買穩定”的方針,將很快因資源枯竭而告終;目前國有企業的大規模裁員可能誘導出嚴重的社會沖突。只有政治改革才能解決中國制度變革的難題。
一、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
1. 什麽是經濟全球化?
經濟全球化是八十年代世界經濟發展中出現的一種新趨勢。它意味著國界對經濟活動充份開放,各國基礎設施的利用日益國際化,各國經濟政策和制度逐漸趨同一致,各國經濟發展的主要著眼點不再是單純把本國的工業體系現代化、而是變成了強化本國在國際性競爭過程中的能力,那種以民族主義為感召的經濟趕超戰略被冷落。
八十年代國際經濟活動的新特徵表明,各國的經濟發展明顯的日益國際化,越來越多的國家的經濟活動過程逐漸越出國界,溶入在全球範圍內、由多國企業共同協調、組織的過程。例如,現在的美國市場上,一個日本的名牌Canon照相機可能涉及幾個甚至十幾個國家的生產者和設計者,已經很難說它是哪國制造的了。消費者會發現,相機的皮套、背帶、機身、鏡頭都各有不同的制造國,甚至相機的說明書和保修單都是在不同國家印刷的。不僅制造業如此,連服務業也出現了全球化的趨勢。比如,瑞士航空公司和美國的一些大保險公司為了降低數據錄入的勞務成本,已經把數據處理和財務核算中心搬到了印度,這些公司每天把大量的收付帳單、來往支票寄到印度,雇傭印度職員在電腦上登錄處理。因為印度的教育基礎好,勞動力價格便宜,大學畢業生的英語水準高,可以象美國的職員一樣勝任英文單據的數據處理工作。
如果說,與六十年代的經濟發展觀相對應的工業生產方式,是大型工業企業的大規模制造,然後把標準化的制造業產品銷往國內外市場;那麽,八十年代以來,在發達國家占主導地位的是現代工業的靈活生產方式和生產過程的國際化。跨國企業把許多消費品、機械設備部件的制造過程分解成若幹專門化的制造任務,分散到其他低工資成本的國家去生產,形成了國家之間的專業化經濟分工。許多制造業的就業機會因而從發達國家轉移到發展中國家,而在發達國家則出現了日益增加的對經營管理人員、工程師、設計人員等勞動力的需要。與此相伴隨的,則是對發展中國家的投資大幅度增加,資金、商品、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國際流動急劇擴大。而電子通訊技術的快速發展,使得跨國企業可以有效地運籌帷幄、輕松地協調分布在不同國家的產品設計和生產線制造過程。這樣就帶來了工業生產組織過程的重大變革。
從總體上看,經濟全球化趨勢包含著幾個相互關聯的方面,即生產過程的國際化、世界市場的一體化、國際勞動分工日益一體化、跨國公司的國籍背景趨於淡化、金融市場的國際化、通過經濟政治整合各國制度架構的趨同化等。(Thompson,Flecker and Wallace) 順應這一趨勢的國家,其經濟發展都逐步擺脫了本國資源、市場的約束,其經濟活動也不再受本國國界的限制。雖然各國的經濟增長仍然是按本國內的經濟活動計算的,但是其經濟增長的相當大部份卻是由多個國家的經營者組織的。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各國經濟的相互依存度不斷提高,各國的經濟發展經歷著一體化的整合過程。不僅制造業經濟活動過程國際化了,而且各國的基礎設施也日益國際化。基礎設施的國際化有兩個特點。首先是各國的通訊、教育等系統逐漸參照發達國家的水準標準化了,哪個國家做不到這點,它就無法順利融入國際經濟體系、獲得經濟全球化趨勢可能帶來的利益。其次,各國基礎設施的利用也國際化了,建立現代、完備的通訊、道路、住宅等基礎設施,已經不再單純是為了滿足本國企業和居民的需要,而且還要兼顧到外國企業和國外來的職工的需要。如果一個國家不能為外國企業提供可利用的基礎設施,那麽就無法吸引外資。
2. 經濟全球化的形成:第一與第三世界經濟關系的重大轉變
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最根本的變化,是發達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經濟關系的重大轉變。在討論發達國家與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關系問題時,七十年代社會科學領域里的流行理論是“依賴理論(dependency theory)”和“世界體系理論(world-system theory)”。(Cardoso,1972;Wallerstein,1974) 這兩個理論認為,資本主義的發展把世界分割成了兩部份,發達國家成了世界經濟的核心(core),發展中國家則變成世界經濟的邊緣(periphery);發達國家壟斷了資本、技術和制造業,而只讓發展中國家充當發達國家的農產品和礦產品基地;通過從發展中國家廉價進口原材料和農產品,發達國家掠奪了發展中國家的資源和財富,造成發展中國家的長期貧困和落後。這些理論主要以五、六十年代拉丁美洲國家與發達國家的經濟關系為實證研究的基礎,總結出了上述觀點,認為第一世界國家與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關系就是一種資源和財富不斷從後者向前者轉移的格局。
但是,八十年代以來世界經濟發展的全球化趨勢證明,這一派的觀點有很大的局限性。這一學派的學者中不少人沿用了馬克思的方法論或觀點,但後來也遇到了與經典馬克思主義類似的困境。馬克思只看到了他那個時代資本主義的一些現象,就想據此判斷一、二百年後資本主義的命運,結果他的很多基本觀點一再被事實否定;上述學派也是把二十世紀中期資本主義發展的階段性現象看作長期趨勢,但卻被現實發展“將了一軍”。
過去二十多年來,世界資本主義的發展趨勢實際上與“依賴理論(dependency theory)”和“世界體系理論(world-system theory)”的判斷是相反的。上述理論認為發達國家將長期從第三世界國家掠奪財富和資源,使窮國越來越窮。但是,八十年代以來,世界經濟的一個重要特點卻是,資本越來越多地從發達國家流向發展中國家,使得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逐步建立了出口導向型工業,從而擺脫貧困落後,進入了工業化國家的行列。所以,近年來上述學派的理論受到很多質疑,已經被冷落了。
發達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經濟關系的這一轉變源自發達國家,它開啟了經濟全球化過程。從六十年代末期開始,發達國家工會的擴大、工資的上升、社會福利的增加以及社會民主黨勢力的發展(特別是在歐洲),使得企業的利潤率下降,在工業部門尤其如此。(Ross and Trachte,1990) 這些部門的競爭條件因而發生了變化,企業為了保住市場份額,不敢提高產品價格,唯有降低成本,越來越多的企業經營者不得不把控制工資成本視為企業生存的關鍵。當西方國家國內的工會和左翼政黨阻止企業家降低工資時,這些企業就只好把資本轉移到工資低廉的第三世界國家,通過向第三世界國家直接投資,把一部份工業生產轉移到第三世界國家去,從而大大壓低生產成本,既保住自己產品的市場份額,又維持利潤水平。(London and Ross)
從七十年代開始,資本向第三世界國家轉移,以及第三世界國家充裕的勞動力被開發,導致了兩個改變世界經濟發展趨勢的現象。第一,在一些第三世界國家形成了低工資成本的出口基地(low-wage export platforms),並由此推動了這些國家的出口導向工業化,使得這些過去貧窮落後的國家能夠實現經濟的較快成長。第二,發達國家的資本外流造成了本國一些工業部門的萎縮,就業機會減少,使這些國家的工業勞動力越來越缺乏國際競爭力,而面對著資本外流的威脅,工會與企業家談判時的地位日益削弱。換言之,在發展中國家獲得外資和經濟成長機會的同時,發達國家的產業工人面臨著發展中國家工人爭奪飯碗的威脅。
在“依賴理論”走紅的年代,人們以為,在世界經濟體系中,制造業總是被發達國家壟斷著,而發展中國家只能提供原材料、充當被剝削的角色。自從發達國家的資本外流成為趨勢以後,延續了上百年的舊的世界經濟格局被打破了,出現了一種新的國際勞動分工(new international devision of labor,NIDL),制造業越來越多地被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因而使這些國家在世界工業品市場中的份額日益擴大。這個歷史性的變化有三個前提條件,第一是在世界範圍內存在著勞動儲備軍,第二是先進的技術使一種產品的制造過程可以分解到不同的國家,第三是技術的進步使工業的生產管理不受生產場地距離遙遠的妨礙。(London and Ross) 世界經濟具備了這三個條件,實際上就意味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形成。
3. 自成體系的發展觀 vs. 國際化的發展觀
本世紀五、六十年代流行的經濟發展觀把經濟發展理解為經濟增長加上經濟結構的現代化(Meier,1984),並且認為這是一個在各國都通用的發展藍圖,是走向現代化的必經之路。按照這一藍圖,各國的經濟發展是個相對封閉的過程,每個國家都要通過工業化過程建立起相似的現代工業結構,因此各國的經濟發展是一個自成體系、相互獨立的過程,不同國家沿著各自的道路“賽跑”,最後按它們經濟發展的速度來判斷誰領先、誰落後。(McMichael,1996) 按照這種觀念,要加快經濟發展,就要求政府發揮積極的作用,從規劃到投資,都有賴於政府的操作;一個強有力的致力於經濟發展的政府(developmentalist state),是經濟成功發展的關鍵。可以說,這種看法今天還支配著中國的政府官員和許多學者的思維,認為這樣就可以“把經濟搞上去”。
實際上這種封閉式自成體系的發展觀到了六十年代末期就開始落伍了。從七十年代開始,世界銀行就提出,經濟發展的關鍵之一是能否成功地加入到世界市場中去。八十年代以來,這變得越來越明顯,哪個國家有能力突破“建立本國完整的工業體系”這一框框,而轉變為以世界經濟體系為參照系,發現自己的比較優勢並建立起在國際市場中有競爭力的專業化經濟結構,這個國家就能快速發展。
進入八十年代後,上述自成體系的發展觀就日益被世界經濟的演變證明是明顯過時了。隨著各國可運用的經濟資源日益國際化,商品的生產過程逐漸國際化,外國消費者、外國投資者、跨國企業、國際金融和貿易組織對各國經濟發展的影響力不斷擴大,推動各國進入國際市場、建立有競爭力的專業化經濟結構的,主要不是這些國家的政府,而是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的企業。
全球化生產過程的商品鏈(commodity chains)或者是由生產者操控,或者是由購買者調節。在那些資本和技術密集的行業,如汽車、飛機、半導體或電子工業,全球化的商品生產鏈往往是由大型跨國公司組織。而在勞動密集型行業,如服裝、鞋類、玩具、家庭用品等,全球化的商品生產鏈則往往是由大型連鎖零售商公司、名牌產品專營經銷商或貿易公司組織,這些公司往往承擔高附加值的活動,如產品設計、市場營銷等,而其產品的生產廠家基本上都在發展中國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制造業全球化趨勢中,越來越多的商品鏈正由生產者調節變為購買者調節。這些跨國公司本身更象服務業,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的作用主要是整合和協調分散化、全球化的生產過程。它們通過設計、研究和開發,決定要生產什麽樣的商品;通過選擇技術、組織生產活動,決定將怎樣生產該商品;通過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的轉運,安排協調跨地區、跨國的生產活動;他們還為整個商品鏈中的每一個環節提供融資、保險等服務。這些跨國公司的上述功能決不是哪個國家的政府能輕易取而代之的。
在這個新的國際經濟環境中,外貿的作用早已不再是毛澤東時代所理解的那種“互通有無”,對外“開放”也不應局限於鄧小平提出的“引進外國資金、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目前,中國沿海地區的很多外資企業面向的是全球市場而不是中國的國內市場,它們在中國建立的生產線實際上是這些跨國企業的全球型生產方式的一個環節,是其“世界型工廠”的一個“車間”。
現在中國的經濟發展觀念存在著兩個問題。第一,五、六十年代第三世界國家的流行經濟發展觀念在中國仍然還有相當大的市場,甚至清末張之洞所謂的“中學為體、西學為用”之類的主張也頗得認同,即希望借助西方的資金和技術改善和鞏固現行體制,引進外資和技術,由“我”主導,為“我”所用。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擴大,這種一廂情願的看法距離現實就越來越遠了。第二,過於低估經濟全球化趨勢的覆雜性。在承擔了幾年為外商出口加工的任務後,中國的一些企業和地方政府就自以為是地提出,要自創國際名牌、打進國際市場、與跨國公司“一決雌雄”,這類想法過於忽視全球化商品鏈組織協調過程的難度。一個中國的企業要從“世界型工廠”的一個“車間”,翻身變為主導某個全球化產銷商品鏈的跨國集團,必然要經過相當漫長的過程。政府對這個成長過程基本上幫不上多少忙。
今天中國所面臨的任務,首先應是改變那種舊的經濟發展觀念,改變政府和企業對經濟全球化不甚了了的狀況,建立國際化的發展觀。國際化的發展觀應當是由企業和企業家主導,而不是由政府和官員主導。第二,應該以企業的成長成熟為目標,而不是以政府擬定的增長率為目標,要能夠把長期參與國際經濟合作、建立國際通行的制度規範、遵守國際社會認可的經濟行為準則視為推動經濟發展的基本手段,而不能把國內流行的不當競爭手段搬到國際競爭中,或采取投機取巧、鉆空子的手法,“撈一把算一把”。第三,與其他國家的經濟交往應該建立在長期互信互利、共同繁榮的基礎上,而不宜以利用對方、或拉一方打一方為常用策略。在這樣的新的發展觀面前,所謂的“趕超戰略”、“稱雄之心”就顯得不那麽重要了。因為,在加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各國經濟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融合、漸成一體,那種建立在狹隘民族主義基礎上的“一方壓倒另一方”式的思維是既脫離經濟全球化的現實,也有礙本國的經濟發展。
此外,還應注意到,當經濟全球化過程令政府的地位和重要性下降時,國際組織對各國經濟發展的影響力和對各國政府的約束力卻明顯上升。為了維護經濟全球化的秩序,目前在國際社會中已經形成了以下規則。首先,一國的經濟發展策略應當主要由市場而不是由政府來調節;其次,七個主要的工業化國家(即G7)被推舉出來,負責協調全球性市場的規則;由國際性組織來貫徹執行全球性市場的規則,這些組織包括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貿易組織等;跨國公司和跨國銀行在經濟全球化中具有支配性地位;各國應遵從上述國際組織的制度性裁斷。(McMichael,1996)
在分析了經濟全球化趨勢的由來和特徵之後,如果再來回顧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和發展歷史,就可以看出,在相對封閉式的經濟發展占主導地位的年代,社會主義這種制度或許還能維持下去,與資本主義一爭短長。因為,在相對封閉式的、建立大規模、標準化的工業生產方式的過程中,社會主義制度的致命弱點還不顯得那麽突出。而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出現,對原社會主義國家構成了極為嚴峻的挑戰。經濟全球化過程使社會主義制度的致命弱點暴露無遺,社會主義國家經不起這一挑戰;如果不徹底變革,經濟必然落後,昔日的輝煌不再,最終難逃失敗的命運。蘇聯的解體就是一個最好的例證。
二、經濟全球化趨勢下中國的機遇
1. 外資給中國帶來了繁榮
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發達國家與新興工業化國家及地區的大批資本向發展中國家流動,給許多發展中國家帶來了加快經濟發展的前所未有的機會。借助跨國企業的幫助,發展中國家可以乘機大舉進入過去不得其門而入的發達國家市場,可以獲得送上門來的資金、技術和就業機會。但恐怕還沒有一個發展中國家有中國這樣的運氣,能在1992至1997年的短短時間內獲得近兩千億美元的外商直接投資,從而營造出中國經濟的繁榮。中國之所以會成為吸引外資的“天之驕子”,令許多發展中國家羨慕不已,其中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港資、台資主要流向同文同種的中國大陸,占中國吸引外資的七成左右。
在中國的歷任領導人中,趙紫陽曾敏銳地感覺到了經濟全球化這個大趨勢,早在1987年他就開始倡導利用外資、“大進大出”的加工出口戰略。但是,當時他的建議在國務院受到了種種抵制,並未產生效果。“六四”以後,趙的這個主張竟被說成是一個罪狀,成了黨內高層批判他的一個理由。然而,到了1992年,曾經支持批趙的鄧小平又把趙的這個主張納入他關於開放改革的說法中,以此鼓勵了沿海地區外向型工業的擴大。
“六四”以後中國大陸正處在消費者購物意願低落、市場蕭條、庫存積壓嚴重、三角債居高不下、資金短缺、缺乏經濟覆蘇的動力的經濟狀況下,巨額外資的湧入為大陸的經濟打了一劑“強心針”。這些外資以及國內企業為興建“開發區”投入的巨額投資等,形成了對建築材料、工程設備、勞動力的龐大新增需求,提高了相當一部份民眾的收入,進而刺激了消費,由此帶來了九十年代上半期的經濟繁榮。外資除了形成直接需求和對需求的“引致效應”以外,還通過生產和出口對中國經濟增長構成重要貢獻。
2. 外資會源源不斷嗎?
從經濟全球化過程演變的經驗教訓來看,一個發展中國家要有效地吸引外國的直接投資,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是本國有相當規模的市場,二是勞資關系對外商比較有利,三是基礎設施健全。在七十年代後期、八十年代前期,巴西、墨西哥、新加坡、尼日利亞、南韓、香港等都是因滿足了這些條件,而成功地吸引了外國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實現了經濟的較快成長。中國與這些國家有相似之處,但也有很大不同。那就是,中國在引進外資前就已建立了一個龐大而低效率、高虧損的國有工業體系,政府長期依靠這個體系養活上億城市居民,換來政治穩定,因此很難為了吸引外資、而輕易拋棄這個國有部門。這個國有部門對中國加入經濟全球化可能構成什麽樣的阻力,中國是否可能象上述國家那樣,借助經濟全球化的機會,迅速發展呢?
盡管中國已經吸納了大量外資,並在外商的幫助下加入了經濟全球化過程,獲益頗多,但在中國,人們對經濟全球化趨勢似乎還是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很多人把突然到來的外商投資看做是“天上掉下來的餡餅”,以為只要打出“中國龐大的潛在市場”這張“王牌”,增加一些優惠條件,外資就會源源不斷地投入中國。其實,中國不可能長期依賴港台投資。因為,能夠移往大陸去的港台中小資本在過去幾年中多已蜂擁而去,後續追加資本已十分有限。目前香港已經出現工業“空心化”,不可能有更多的港商去大陸設廠。港台資本對大陸來說,只是一次性的機會,今後無法再吸引這樣大量的中小資本。
實際上,從1996年下半年開始,進入中國的外資就有減少的趨勢。據中國海關統計,1997年一至九月外商用於投資的進口設備比去年同期下降了四分之一。[1] 這些數據說明,實際進入中國的外商工業投資已經明顯收縮,外商企業的出口將轉入低增長,今後中國的經濟增長不能再指望外商企業的大量投資和出口來帶動了。
以往中國引進的外資中有大約三分之一是來自各國的大企業投資,這類外資的活動與港台中小資本不同。港台企業多數是中小企業,雇傭廉價勞工,面向國際市場出口,給中國大陸創造就業機會和外匯收入,但基本上不與國內企業競爭,對國內經濟是有百利而無一弊。而發達國家大企業的產品都是技術、資本密集型的,這些企業把生產線轉移到中國去,可能的合作對象主要是國有企業。由於絕大多數國有企業的體制並未根本改變,一時難以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所以,發達國家大企業到中國去投資的目的,主要不是為了降低其制造成本、到海外銷售,而是看中了中國這個潛在的大市場。一旦外資企業在中國投產,立刻就會與國有企業爭奪市場,對茍延殘喘的國有企業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因此,最近,中國國內有關“要保護國有工業”的呼聲越來越高。有些學者甚至搬出了前述的“依賴理論”的觀點,大講跨國公司如何對民族工業不利,批判中國企業界對外資的“投降主義態度”。[2]
中國確實面臨著一個引進外資上的兩難困境:既需要發達國家的大量外資來推動新的經濟繁榮,又擔心國有工業被擠垮。如果過多地保護國有工業、設法引導或限制外資的投資方向,就會減少外資引進數量,無疑是打擊開發區和房地產業,阻滯國有企業的技術改造,堵住可能的經濟繁榮之門;如果設法推動一輪新的引進外資大企業的高潮,就會逼垮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這不僅造成直接的政治社會壓力,而且使城市居民的購買力和消費需求相對收縮,結果減少中國市場對外資大企業的吸引力。
這個困境無疑會滯緩中國吸引外資的進度,增加了中國進一步加入經濟全球化的阻力。最近,外商對中國投資環境的滿意度明顯下降,外資的“中國熱”開始降溫,正是上述問題的反映。據倫敦《經濟學家》雜志最近對投資中國的跨國公司所作的調查,半數以上的外商對投資結果表示失望,認為自己過去高估了中國市場的潛力。[3] 雖然已經進入中國的外資不到萬不得已不會輕易撤走,但出現一輪又一輪“外資熱”、來支撐今後中國經濟繁榮的可能性並不大。過去多年進入中國的外資中,百分之五十投入了制造業,百分之三十投入了觀光和房地產業。[4] 今後“外資熱”逐漸降溫,將影響到中國的制造業、房地產業和服務業的成長和工業的技術進步。由於外資企業不再大量吸收農村勞動力,大批建設中的“開發區”和豪華公寓將難以售出,數千億房地產投資可能被“套死”。
在即將邁入二十一世紀之時,國際和中國的現實情況表明,無論有多少困難,中國只能順應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後退是不可能的。六十年代中國曾奉行“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孤立主義”政策,導致中國的經濟發展落後於世界幾十年;今天,如果還要主張類似的政策,以維護現行體制,那麽,其後果將不僅僅是國家的又一次落後,而且會立刻誘發嚴重的國內經濟政治危機。但是,在現行基本制度框架內只作有限調整,能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嗎?
三、經濟全球化對中國制度的挑戰
經濟全球化對發展中國家的挑戰是多方面的,而中國所面臨的挑戰比非社會主義的發展中國家又明顯不同。如果只看到了外資帶來的“甜頭”,而對經濟全球化過程認識不足,那麽就很難做好準備、迎接經濟全球化對中國制度的挑戰。中國對經濟全球化的依賴已經相當深了,不可能退回“獨立自主、自立更生”的閉關鎖國狀態。依賴於經濟全球化而又不能應付它的挑戰,這就是中國當前深刻的制度危機的國際和國內背景。
1. 二十一世紀發展中國家的競爭主要是制度建設上的競爭
二十一世紀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方面的競爭很大程度上將取決於能否成功地加入經濟全球化、建立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現代經濟結構。在這樣的競爭中,具有決定性作用的因素包括一個國家的制度條件、地理位置和資源條件等。在地理位置上接近發達或新興工業化國家的地區,有較多的機會參與經濟全球化;擁有豐富勞動力、特別是教育程度較高的勞動力,也是一個有利條件;而最重要的,則是一個國家的制度條件是否適應於經濟全球化。因為,在前兩個條件上具有比較優勢的發展中國家比比皆是,而發展中國家的制度建設卻差別很大。所以,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全球化方面的競爭,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制度建設上的競爭。
前些年的中國的“外資熱”表明,中國在前兩個條件上占有優勢。但是,如前所述,中國在制度建設方面卻受到了國內政治的束縛,市場機制不能正常運轉,法制建設尚未走上軌道,腐敗日益普遍化、制度化,這些狀況甚至落後於一些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全球化方面的制度建設競爭,其參照系不是某國的“特色”、“國情”,而是經濟全球化所需要的、世界公認的制度條件。一種制度現狀即使十分“符合”某國的“國情”,但如果它阻礙該國加入經濟全球化,就應當變革這種制度;否則,這個國家必然為維護這種制度而在經濟發展上付出慘重的代價,被“開除球籍”。
2. 誰在推動經濟發展?----國外的“看不見的手”
經濟全球化的一個必然結果就是,一個國家已經不能再單純根據本國的需要和條件來設定經濟發展目標,而是要越來越多地從全球經濟的角度來選擇本國可能的經濟發展目標;而且,今後單憑本國的資源和市場,完全由本國政府獨自操作、在本國範圍內組織經濟活動,已很難實現成功的經濟發展。按照過去的經濟發展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機制通過所謂的“看不見的手”來調節經濟活動。這只“看不見的手”往往被理解為主要是本國的市場機制。當然,在社會主義國家里,還有另外一個非常重要、活躍的經濟調節手段,即政府的“看得見的手”,這只“看得見的手”實際上總是在操縱著市場機制的“看不見的手”。在中國,到現在為止政府仍然被視為最重要的推動經濟發展的力量,政府也認為自己具有這種能力和義務。
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調節一國經濟的“看不見的手”可能就不一定是本國的市場供求;相反,國際市場的“看不見的手”也會對該國經濟的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所以,當一個國家的經濟越來越深地匯入經濟全球化過程時,推動這個國家經濟發展的力量中,就既包括本國的市場機制和本國政府,而且還增加了兩個新的角色,那就是國外的“看不見的手”和國際經濟組織的“看得見的手”。國外的“看不見的手”會受到許多國家的企業、銀行以及無數消費者的行為的影響,一個國家經濟情況的變化會很快地通過這只“看不見的手”影響到另一個國家。可以說,當國外的“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對一個國家經濟的發展具有越來越大的影響力時,該國政府對本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操縱能力會趨於弱化。
1997年一到九月,中國的工業增長了百分之十一,出口增長了百分之二十四,在這個百分之十一的經濟增長率中,有將近五個百分點是由出口帶動的;而在出口的增長中,本國企業和合資企業的貢獻是百分之六十,其余百分之四十則來自外資企業。[5] 換言之,目前,作為“世界工廠的中國車間”的外資企業對中國經濟增長的影響力已經達到相當大的規模,如果中國繼續沿著經濟全球化的方向發展下去,這一影響力還會進一步擴大。雖然這些外資企業和中國企業一樣都是對國際市場出口,但是,中國企業是在國內組織生產,到國外尋找銷路,中國政府可以操縱其生產活動;而外資企業則基本上都是其母企業的全球化生產過程的一個環節,它們在中國的生產、出口活動是由其設在外國的總部調節的,中國政府無法操縱。因此,當這些外資企業在中國經濟中的比重日益增加時,它們不僅把國際市場的變化傳導到中國,而且還逐漸縮小了政府可操縱的經濟活動的範圍。
今天,經濟增長的概念已不再單純由本國的供求變化和政府制定的目標所決定,還有相當大一部份的經濟活動是由外國企業組織、掌握的。比如,如果政府預期經濟增長百分之十,本國企業達到了這個目標,但外資企業卻決定壓縮生產規模,那麽全國的經濟增長率就必然會比政府預期的百分之十低。
3. 政府和國際市場:誰調節誰?
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改變了政府運作的環境,因此國家將不得不改變它對經濟的管理方式。正如英國著名社會學家Giddens所指出的,“在全球化加速的情況下,一旦遇到經濟生活中的嚴重問題,一國政府會顯得太弱小因而無力解決這個問題;而面對經濟生活中的小問題,則這個政府又顯得太大了,因此最好不要介入。”[6]
這一判斷正在被許多國家的事實所證明。對前一種情況(問題太大而政府弱小)的最好例證就是,從1997年秋季開始的東亞金融風暴,就反映出在經濟全球化的情況下,一個國家的政府不再具備操縱本國貨幣匯率的足夠能力。而後一種情況(問題很小而政府太大)的例證則在中國隨處可見,外資企業到中國投資設廠,本來可以由外商直接找合資夥伴和銀行談判、直接雇傭員工;但各級政府機構都要插手過問、層層審批,把簡單問題覆雜化了。
經濟全球化一方面要求政府機構對國內經濟活動的調節不能幹擾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在處理對外經濟關系時更多地遵守國際規則。中國現在仍然面臨著嚴重的制度障礙,計劃經濟雖然瓦解了,但原有的權力系統改頭換面後依然發揮著很大作用。過去集權體制的那種對官員的紀律約束大大減少了,各政府機構和廣大幹部們現在既不是單純聽命於上級的“馴服工具”,也不是受民眾監督的公務員,他們隨時插手日常經濟活動,利用執行公務的權力獲取額外經濟利益。所以,目前中國的經濟體制並非由市場機制主導,而是一種半市場交換、半“隨意化”行政性幹預的“雙軌制”。這種體制寄生攀附在現存的政治社會體制上,阻礙資源的有效配置,滋養著日益泛濫的腐敗。如果沒有真正的政治改革,這種體制會繼續幹擾發育中的市場機制,阻礙外資企業在中國的正常經營,惡化投資環境。
在國際經濟交往方面,和許多發展中國家一樣,中國也遇到了全球型規則和本國政策的矛盾,例如在消除投資障礙、開放金融服務業、保護知識產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等問題上就是如此。如果一個發展中國家希望本國經濟能加入經濟全球化,就必然會越來越多地受到經濟全球化的國際規則的制約。就象在球賽中一個運動員不能隨意地挑選自己偏愛的比賽規則一樣,當一個國家要加入經濟全球化過程謀取利益時,它也不能選擇性地遵守某些對自己有利的國際準則,而把自己不喜歡的國際準則一概斥之為“幹涉內政”,或以不合本國“國情”為由而加以拒絕。同時,經濟全球化是一個現實的經濟活動過程,機會稍縱即逝,也容不得一國政府采用外交手段、為獲得對己有利的國際規則而進行冗長的談判。
中國面臨的困難之所以比其他發展中國家還大,還因為國內政治因素對國際經濟關系有負面影響。中國的經濟發展需要與發達國家建立長期穩定的國際經濟合作,在這方面中國面臨著亞洲、拉丁美洲許多國家的競爭。能為外資企業提供廉價勞動力和良好投資環境的國家很多,而能為中國提供資金技術、特別是龐大的銷售市場的發達國家卻屈指可數。中國雖然有十二億人的潛在市場需求,但實際上能夠大量購買進口商品的消費者最多只占大都市人口的五分之一,對機械設備的購買力也因國有企業大量破產或投資能力嚴重不足而日益萎縮,所以,發達國家對中國的貿易逆差會越來越大。任何長期的貿易逆差都可能帶來貿易摩擦,問題是這種摩擦能否單純在經貿範圍內討論處理,而不要牽扯進覆雜的政治、外交糾紛。中國現在的政治體制和政治現狀卻常常造成經貿摩擦政治化的結果。
以中美貿易關系為例,當中國期待著長期在美國市場上占有相當份額,維持一個巨額對美貿易順差時,實際上是在要求美國連續多年為中國的就業和經濟增長作出讓步。在冷戰時期,美國對日本、南韓和台灣等都作過這樣的讓步,但那是建立在冷戰條件下的夥伴關系基礎之上的。冷戰早已結束,中美之間不可能再建立類似的戰略夥伴關系,而雙方在政治民主化和人權等方面的分歧,也會或多或少地影響到經濟關系。中國加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不僅意味著中國將每年從美國消費者那里賺走上千億美元,而且意味著大批美國工人因為企業資本外流到中國而失去就業機會。那麽,代表民意的美國議員自然要提出批評,他們不會因巨額貿易逆差而反對自由貿易制度,但卻可能批評中國落後的政治制度。把中美貿易摩擦非政治化的最好手段就是中國加快政治改革,否則兩國政府間外交關系的改善也無法緩解來自美國民間的批評。
四、關於“中國道路”的反思
在所有的原社會主義國家中,中國的制度轉型道路相當獨特,“中國道路”的主要特點之一就是社會政治的穩定。究竟中國的這個穩定是如何實現的,前一個時期的穩定對制度轉型和經濟發展起了什麽作用,值得深思。
1. 政府穩定性的基礎和經濟全球化對政府穩定性的挑戰
不少中國大陸的學者認為,中國大陸維持目前的制度現狀“有利”於政治社會穩定,而只有政治社會穩定了、中國才能加快經濟發展。的確,政府的穩定性是一個國家加入經濟全球化時的重要條件,但同時也應當注意到,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對各國政府的穩定性是一個挑戰。從一些國家的經驗來看,一個國家加入經濟全球化的程度越深,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幹預就越少,而這會削弱政府能力,使政府無法兌現以往長期堅持的對民眾的福利承諾,從而動搖民眾對政府的信心,造成政府的合法性危機;如果政府不能繼續像它保證過的那樣提高民眾的生活水平,又不能有效地制止政府官員的貪污腐敗,還繼續剝奪民眾的政治權利,那麽,這個政府就可能面臨嚴重的社會不滿,其統治將變得非常脆弱。(McMichael,P.202)
實際上,在加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政府能否維持穩定,關鍵在於這個政府靠什麽維持穩定,換言之,就是國家和社會之間存在著一種什麽樣的制度化關系,即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政府的統治方式。許多中國人認為,如果離開了威權統治,天下就會大亂。實際上,中國大陸目前並不是單純的威權統治,在城市居民和政府之間,還存在著另一種“利益交換”,就是政府向民眾提供廣泛的福利,民眾則因此而同意支持現行制度和政府的政策。在這種交換關系中,民眾如果對制度政策不滿意而公開反對的話,就要冒丟掉地位、職務、收入、住房等一系列利益的風險。由於社會主義革命消滅了民眾獨立謀生的經濟基礎,建立了國家掌控一切的體制,所以就使這種統治方式得以制度化了。在中國大陸完成了城市工商業改造和個體手工業集體化之後,這種體制的基礎就基本建立起來了。這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共同特徵,所有社會主義國家經歷過社會主義政權第一個階段的“革命高潮”期之後,都主要是靠這種“利益交換”方式延續統治。(程曉農,1995) 通過這種交換關系,政府以經濟利益與民眾交換政治服從,籍此維持著政治穩定。
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歷無一例外地證明,上述統治方式不可能長久延續下去。因為這種方式雖然維持了政治穩定,但它必然降低經濟效率,最後導致國家的資源枯竭,不得不實行經濟政治改革。而任何真正的改革都必然會沖擊傳統的社會主義集權體制,結果上述統治方式便難以為繼。
2. 中國特色:有限經濟改革+“花錢買穩定”
中國改革的基本方針是,把有限的經濟改革和上述的統治方式“巧妙”地結合在一起,通過有限的經濟改革來加快經濟發展,提高民眾的生活水平,從而贏得集權政府的合法性,避免政治改革。九十年代前半期,中國大陸把這種統治方式通俗化為“花錢買穩定”的政策口號,頗有政策“透明化”的效果。經濟的發展和民眾生活水平的同步提高有兩種不同的方式,一種是由政府操縱經濟發展,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主要靠政府通過國有部門提供;另一種則是讓市場機制來調節經濟發展和民眾的收入和消費。在中國,經過十多年的城市經濟改革後,第一種方式仍占據著主導地位。
1995年城鎮就業者當中國有或準國有部門員工的比重比改革前只降低了四個百分點,仍然高達百分之八十六。[7]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改革並沒有使人滿為患的機關事業單位“消腫”,相反,卻“增肥”了。城鎮就業者中機關事業單位員工的比重呈明顯的上升趨勢,而且國有企業越不景氣,機關事業單位員工就增長越快。“到1995年底,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以及企業中的黨政工團等管理人員總數約為三千六百萬人,如果把這些人都算成是吃'皇糧'的,那麽吃'皇糧'者約占全國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二......國民生產總值的五分之一被這些吃'皇糧'的'吃'掉了。”[8]
最近,國家統計局、勞動部、全國總工會、民政部、衛生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組織了“中國職工生活進步調查”,在這次民意調查中,百分之八十一的被調查者表示,近五年來生活水平的提高主要靠的是“工作單位”發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只有百分之八的人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與兼職收入有關。[9] 調查結果證明,雖然市場機制已經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力,但是城市居民主要還是由國有部門供養,生存方式基本上還是社會主義式的。有幾位美國學者通過在中國的調查也發現,經過十幾年改革後,中國城市居民在就業方面的行為方式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他們轉往非國有部門工作的意願和調職行動並未比改革以前有明顯增加(Zhou,Tuma and Moen,1997)。
1996年以前中國“改革道路”的實質,就是用有限的經濟改革來增加經濟的活力,從而產生較多的經濟收益,用來“買穩定”;凡是可能動搖“用經濟利益來換取民眾的政治服從”的經濟改革措施,都被擱置了。一方面,這種有限經濟改革不但沒有改變原來的統治方式,反而因為大量提供收入和福利,換得了人心,鞏固了統治。另一方面,城市經濟改革也是依靠著這種統治方式才得以比較平穩地推進的,即每一項改革措施都盡量給民眾帶來“看得見的好處”,這樣民眾也就會支持有限的經濟改革,並且要求社會政治繼續“穩定”下去。
在過去十幾年中,很多經濟學者提出過多種多樣的與城市體制改革有關的政策建議,雖然聽起來非常必要、緊迫,卻常常得不到決策者的支持。這些經濟學上的“理想主義”政策建議之所以未被采行,是因為有礙於“政治穩定”。所以,各種旨在削減社會主義福利、提高經濟效率、強化競爭的改革措施,都實質上是對“政治穩定”的威脅,很難付諸實施。
3. 為什麽“花錢買來”的“穩定”長不了?
前幾年中國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經濟繁榮,城市居民的收入大幅度提高,社會也相當穩定,這種繁榮和穩定能持續多久呢?在去年發表的一篇論文中,我曾經提出了如下看法,九十年代上半期中國經濟的繁榮和穩定有三個重要原因,即大量外資突然湧入,掏空銀行來保護國有企業,傾斜性政策把農村經濟資源轉移給城市居民消費。(程曉農,1996) 所以,中國城市居民過去幾年實現的小康生活不是在改革卓有成效、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上實現的,而是靠“吃外資”、“吃農民”、“吃國有部門的老本”和“吃銀行貸款”維持的,這後兩點對今天中國的經濟局勢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國有部門在改革中市場份額下降、對經濟增長的貢獻越來越小,但是政府指使國家銀行對低效率的國有部門實行“無條件保護”的政策,提供大量的銀行貸款,所以得以保持大多數員工(即城市居民的主體)的高收入高福利;但另一方面,這種政策又使國有部門負債累累、陷入瀕臨破產的境地,並導致國家銀行面臨金融危機。顯而易見,國有部門的低效率、高福利必然會導致上述結果。由於實行了“花錢買穩定”的策略,不是依據經濟的有效增長來提高福利,而是為了維持政治社會穩定而提供福利,短期內雖然產生了皆大歡喜的結果,但對今後的社會穩定卻帶來有害的後果。
當政府花掉歷史上幾十年積累的國民財富,再欠一大筆留給下一代去還的債務,從而換取一個短時期的政治穩定,那是“竭澤而漁”,必然難以為繼。況且,如此換來的政治穩定不能保證市場化改革的持續進展。在過去幾年中,對經濟增長和市場化貢獻最大的農民得到的經濟利益最少;而對經濟增長貢獻最小、在市場競爭中失敗、但政治上更順從的國有部門員工卻得到了最多的經濟利益。當把繁榮帶來的經濟利益供給那些國有部門的員工時,雖然換來了短期的政治穩定,但同時也產生了鼓勵他們繼續依靠國有部門、阻止他們從國有部門向非國有部門轉移、從而抑制經濟市場化的效果,因此這種追求政治穩定的手段必定傷害市場化。
實際上,實行“花錢買穩定”的方針時,政府考慮的根本就不是經濟效益,而是不同社會群體政治能量的大小。中國目前政治社會的穩定主要以城市為基礎,城市穩定了,全國就能穩定。農民之所以得不到政府提供的經濟利益,是因為他們政治上能量小。他們的居住和經濟活動都很分散,教育程度低,缺少社會組織,如果他們的經濟狀況不好,並不一定立刻會對全國的穩定構成直接威脅。而城市居民的政治社會能量則遠比農村居民大,城市居民的主體是國有部門員工,他們的利益要求、對政策的反應、社會不滿的形成都非常相似。可以說,中國城市的經濟社會能否穩定,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有部門能否滿足其員工的利益要求。
以上分析說明,中國即使不加入經濟全球化,政府過去十幾年來維持政治社會穩定的手段也嚴重削弱了國家能力,而正在中國發生的經濟全球化過程則進一步降低了這個集權國家的國家能力,國家能力的萎縮迫使政府開始面對越來越大的社會壓力。“花錢買穩定”的方針給施政者留下的最大難題就是,如果不再提供福利,還能維持穩定嗎?
4. “繁榮和穩定”犧牲了什麽?
中國與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經濟結構上的一個不同點是,中國通過計劃經濟和“高積累、低消費”曾經完成了“強制”的初步工業化,建立了一個以重工業為中心的工業體系,而許多發展中國家沒有這個基礎。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發達國家最早轉移出來的是勞動密集型的消費品制造業,而隨後就可能把部份資本、技術密集的機械制造、原材料工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應該說,中國原有的重工業基礎使得中國比其他發展中國家都有更大的機會,在機械制造和原材料工業方面加入經濟全球化。可是,目前中國的現行體制卻導致重工業體系的逐步瓦解和“空心化”。
自從中國1949年以後從蘇聯引進、建立了工業生產體系之後,這一系統的大規模、標準化、低質量、高消耗特徵基本上沒有改變,這種工業生產系統通常被稱為“福特主義的生產體系(Fordist production systems)。如果說,在八十年代這個系統尚能在國際競爭中勉強生存的話,那麽,從九十年代開始,後福特主義的靈活生產系統(post-Fordist flexible production systems)已經逐漸居於明顯的優勢。在這種新的生產系統中,發達國家的企業通過對“全球產品交換鏈(global commodity chains)”的主導來控制和協調制造業活動,借助全球化的生產者網絡,吸收高質量、具創造性的生產廠家,選用高技能、多才多藝的工人,使制造業不再拘泥於大批量、標準化的生產,而是變得非常靈活、有創新能力。在這種新的生產系統的挑戰下,仍然依賴舊的“福特主義的生產體系”的發展中國家自然就在經濟發展的道路上日益落伍、拖後。
中國的重工業企業都是國有企業,是改革前中國大陸居民三十年里低工資低消費、傾全國之國力才積累下來的資產。在改革中這些國有企業“汲取”了全國相當大部份的金融資源,始終受到種種優惠保護,但“體質”卻一直處於衰退狀態,在市場競爭中連連落敗。在前些年執行“花錢買穩定”的方針時,這些企業不是把可支配的金融資源投入技術進步,而是用於提高員工的收入福利和居住條件。這雖然換來了城市的高消費、繁榮和社會穩定,推動了商業、旅遊、娛樂業的膨脹,卻嚴重損害了企業的發展潛力,“吃光了”企業的老本,導致現在多數企業瀕臨破產。
再過幾年,也許很多重工業企業就將消失,而中國也可能因此而喪失在重工業領域加入經濟全球化的機會。倘若如此,若幹年後中國也許將只剩下面向國際市場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和面向國內需求的能源原材料工業,而制造業的主體--機械設備制造業可能逐漸萎縮,那就意味著中國工業化的倒退和現代化進程陷入困境。這可能將是下一代中國人為當前的政治穩定付出的慘重代價,也是這一代執政者永久的負債。
五、全面深化改革:中國經濟改革面臨的政治難題
“花錢買穩定”這一手段把國家和社會之間的關系變成一種交換關系,即“給你好處、聽我的話”。這種狀況下,政治穩定和民眾對經濟政策的支持就變成有條件的了,它取決於政府提供的福利之多少。顯然,一旦政府的財源進入捉襟見肘的狀態,政治穩定會變得越來越脆弱,對政府經濟政策的社會支持就會明顯下降。最近,中國大陸就有學者嘆道,支持改革的“隊伍不見了。”[10] 這反映出,在中國大陸要深化經濟改革,所面臨的實際上不只是產權問題,更根本的是政治難題。
1. “不管飯”的“社會主義”:中國跨世紀的難題
現在,中國實行了幾十年的城鎮就業體制現在正面臨著三重的壓力。首先,政府為了避免被沈重的就業福利負擔拖垮,開始大規模解雇國有部門員工;其次,經濟全球化過程在帶來就業機會的同時也增加了就業的不穩定性;最後,大批農村居民試圖“脫農”進城、尋找新的就業機會。
從去年下半年開始,中國“花錢買穩定”的方針陷入了資源枯竭的困境,為了使銀行系統免於崩潰,政府不得不改變策略,開始裁減國有部門員工,這就是中共“十五大”提出加快國有企業改革的背景。從國有資產管理局清產核資的結果來看,四十萬家國有企業中,約百分之三十五早已經負債大於資產,成了應該破產的“空殼子”。但是,直到最近,銀行危機露頭以後,政府才部份放棄了用銀行保企業的做法,轉而鼓勵企業裁員和破產[11]。企業一旦失去了政府的全力保護,也不得不通過裁員、減薪來自救。於是,從去年開始,中國出現了企業減薪、裁員和破產的浪潮。到今年一季度末,全國因裁員(國內稱為“下崗”)而失業的職工已達到九百萬人,另有一千零九十六萬職工處於半失業狀態(即雖還未被正式裁員,但已經停、減發工資)[12],這兩部份加起來,相當於城市就業人口的八分之一。據官方估計,未來五年內,八萬多家國有工業企業中應該會有百分之十五(即一萬三千多家)破產[13],加上商業、建築企業的破產數量,失業人口可能超過三千萬。
如此大量的員工同期失業,必然造成再就業的困難。1996年政府協助安置了四百多萬[14],絕大部份進入了商業服務業,現在第三產業可容納的就業量已經接近飽和,今後對失業員工的安排會越來越困難。而且,由於多年的社會主義體制已把國家職工養成了一個具有強烈優越感的利益集團,這些人即使失業,也不願意去和農民工競爭低工資低技能的職位。結果,現在一方面城市里有兩千萬失業半失業國家職工,但另一方面也有數千萬農民工在城市里找到了國家職工不肯低就的粗活、臟活、重活。
有不少中國學者認為,非國有部門的擴張能夠大量吸納國有企業的員工,從而,多數國有企業就會逐漸自然萎縮、“無疾而終”,而非國有部門就會支撐經濟繁榮了。過去十五年來,中國非國有部門的成長確實令世人驚訝,鄉鎮企業是非國有部門的主力,它的擴張主要靠原材料的便利、勞動力的低廉和自我積累能力。為了維持成本競爭力、以便滲透到國有企業壟斷的市場中去、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只好走壓低相對工資的路,其人均工資只有國有部門員工的百分之三十,這是在勞動密集型產業中“勒緊褲帶”求發展的“苦辦法”。這種發展方式說明,只有窮困的農民才會接受這樣的低工資,城市的國有部門員工是不會輕易轉到低工資的鄉鎮企業去的。
鄉鎮企業要繼續保持高速成長的勢頭,不能只在勞動密集型的產業里擴張,能否成功地進入資本、技術密集的產業將成為鄉鎮企業今後一個階段成長的關鍵。如果朝著這個方向發展,鄉鎮企業就需要更多的融資,不能再單純依靠自己有限的積累能力。但近幾年鄉鎮企業的融資困難有增無減,從1990年到1995年,鄉鎮企業創造的國內生產總值占全國的比重從百分之十五上升到百分之三十,但1995年鄉鎮企業貸款余額占全社會貸款余額的比重仍然只有百分之八,而同時國家財政通過改變稅制把鄉鎮企業的稅負增加了百分之五十。[15] 在這種抑制鄉鎮企業發展的制度環境中,鄉鎮企業很難一舉成為國民經濟的頂梁柱。同時還要看到,經濟全球化中跨國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全球化了,例如,廣東外資企業“四川妹”的競爭對手可能是遠在大洋彼岸哥斯達黎加的婦女。在這種勞動力市場需求全球化的情況下,外資企業員工的就業可能是不穩定的。
從現在開始,中國的國內社會政治環境將比以前嚴峻得多。國有企業被迫開始大量裁員將觸動城市利益集團,這個集團面臨著社會分化,一部份管理精英和技術人員的經濟社會地位會持續上升,而許多藍領工人的經濟社會地位則會下降,甚至與農民工拉平。城市社會的不滿正日益擴大,構成對政府的合法性基礎的挑戰。這可能導致執政黨的社會基礎轉移。在這個階段還會有一系列矛盾,比如,來自工人的壓力會要求更多的貿易保護主義,而中國對國際市場和跨國公司的依賴又要求更大地開放和經濟自由化;又如,社會分化的政治現實和強調社會公平的意識形態之間矛盾會越來越大,很難兩相兼顧。
2. 全面深化政治經濟改革是中國的唯一出路
在中國,靠理想、信念、目標、信任、領袖魅力等來動員民眾的時代早已一去不覆返了;現在,過去十來年行之有效的、靠給“好處”來換取民眾“聽話”的階段終於也快結束了。自改革開始以來,中共恐怕還是第一次遇到目前這樣的困境:“甜頭”給光了,“苦頭”擺上了桌面;好話沒人聽了,難聽的話不願說也不得不說出來了。恰恰是在這個政府最難以獲得民眾支持的時候,政府卻面臨著沒有民眾的合作就可能陷入危機的狀態。
多數中國民眾都能理解,中國加入經濟全球化的行動是保證中國在下一個世紀能獲得成功的經濟發展的必由之途;但是,事實也越來越清楚地表明,加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正面臨著與現行制度的日益擴大的沖突。這個沖突集中在這樣一個兩難問題上,如果繼續堅持現行政治制度框架賴以立足的舊承諾,諸如“工人階級是國家的主人”、國家要保障國家職工的經濟社會地位,那麽就不可能推動制度變革和結構調整;如果放棄這些承諾,政府的實質性社會基礎就會表面化,即它實際上只是執政利益集團的代表,這樣它既會失去城市社會的政治支持,也會失去意識形態上的合法性基礎,因而不可能有效協調轉型期中各社會利益集團之間的矛盾。
根據中國大陸國家體改委對1997年上半年全國城鎮居民社會心理的調查,目前下崗職工中有近百分之六十的人對個人的未來無從判斷或失去信心,很多人“反感當權有錢者、希望來一次社會運動、想找機會發泄一下。”[16] 如果政府一味依賴政治壓力和政治威脅來謀求暫時的穩定,打擊壓制日益增長的社會不滿,試圖讓社會的多數成員付出轉型期的沈重代價,以便保障和滿足一小部份經濟、政治精英的經濟政治特權和迅速膨脹的財富,這種政策將種下社會急劇分化和社會沖突的種子,導致不久的將來嚴重的社會不穩定。其結果,不僅最終無法避免政治危機,而且會破壞下一世紀中國經濟發展的條件。
這個兩難困境的根源在於,政府已經不再有能力“花錢買穩定”,而需要社會成員(特別是原來的既得利益集團的成員)付出巨大的經濟社會代價,來實現經濟和社會結構的調整。這是一個必須通過社會成員的理解、參與和合作才能完成的過程。而實際上,社會成員自然也高度地關心這樣的問題:他們付出了失業或低收入這樣的慘重代價能換來什麽?如果為了制度轉型、非付出代價不可,那麽,這些代價是否應該在全體社會成員中適當分攤,而不是誰沒權誰就活該倒黴?民眾除了被動地等待政府的裁員計劃以外,是否也可以積極地參與他們期望的政治改革?
在這種情勢下,政府如果不能正視民眾的意願,就不可能得到民眾的合作,結果必然使矛盾激化,釀成社會沖突。只有建立新的民主化的政治制度架構,民眾的意願表達和政治參與才能納入制度的軌道,產生積極的社會效果,各社會集團之間才能充份溝通、協商,達成制度轉型所必要的社會共識和利益妥協。民主政治之所以能夠成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共同堅持的政治制度,就是因為它能夠在一個利益多元化的社會中讓各種民意得到充份的表達,通過民主政治的程序來協調整合不同利益集團的要求。中國應該可以、也只能通過民主化,找到解決制度變革難題的出路。
經濟改革的突破要求政治改革的突破
蘇紹智
美國普林斯頓中國學社主席
一、經濟改革與政治改革的關系
二、股份制改革要求民主化改革
中共十五大的重要意義之一是宣布了江澤民的施政綱領,這個施政綱領可以用三句話概括,即高舉鄧小平理論旗幟不動搖、經濟體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政治體制改革要繼續推進。這三句話是一以貫之的,就是鄧規江隨,繼承鄧小平的“經濟上反左、政治上反右”。所謂的“經濟上反左”,意指經濟體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所以十五大提出了要推行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所謂的“政治上反右”,主要表現為繼續強調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但也提出了要“繼續推行政治體制的改革”,這一點聽起來是個新提法。“繼續推行政治體制改革”之說的含義是,政治改革原來已經做得很好了,“仍舊貫,如之何,何必改作?”。然而,實際上自“六四事件”以來,中共十三大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切設想均已遭否定,政治體制改革被束之高閣,今天來談所謂的“繼續推進”,是在什麽基礎上“推進”呢?其實,這個所謂的“繼續推進”反映的是政治體制改革仍然滯後的政策意向。
但是,中國大陸目前的情況是,在經濟增長和繁榮的背後,各種長期積累的深層矛盾逐漸突顯,諸如貪腐盛行、貧富懸殊、兩極分化、國有企業長期大面積虧損、工人下崗失業、農民貧困受壓、治安惡化、社會不穩等,危機正在孕育成熟。其原因在於,中國大陸正處在政治、經濟、社會轉型的關鍵時刻,由於政治體制改革大大落後於經濟體制改革,於是出現了上述的一系列危機。
鄧小平造成了政治體制改革滯後,結果引致今天各種積重難返的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江澤民提出經濟體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而政治體制的改革則一如既往、仍然遲滯,這就意味著,不但政治體制改革滯後的惡果不能消除,江澤民所設想的經濟體制改革的突破也難以實現。其實,中國大陸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的不平衡狀況是顯而易見的,即令是從馬克思主義的基本方法論出發,人們也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既然“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那麽,經濟體制改革的突破就必然要求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
一、經濟改革與政治改革的關系
鄧小平在政治改革方面其實有過不少值得重視的看法,只是他並沒有真正打算推行之。現在江澤民強調,要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卻偏偏不提鄧小平關於經濟改革與政治改革關系的論述,不能不說是對鄧小平理論的一種閹割。
實際上,鄧小平在多年前也曾經強調過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性,他指出,“我們提出改革時,就包括政治改革。”[1] 他還認為,“政治體制改革同經濟體制改革應該相互依賴,相互配合。只搞經濟體制改革,不搞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也搞不通,.......我們所有的改革最終能不能成功,還是決定於政治體制的改革。”[2] 他也意識到,“不搞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難於貫徹。”[3]
應該說,鄧小平的這個論點是正確的。因為,共產主義的危機是制度性的危機,危機是在該制度的經濟、政治和意識形態的基礎上內生的。這種危機表現為,共產主義政權的三個基本支柱都銷蝕瓦解了,即指令性經濟、一黨專政、以及讓指令性經濟和一黨專政合法化的共產主義意識形態,都喪失了原來的功能。一個原共產黨統治的社會要從內生性危機中解脫出來,必須要有兩個新的制度條件,即市場經濟和民主制度。
所有原共產黨執政的國家概莫能外,都或遲或早要完成兩個轉型,即經濟體制的轉型和政治體制的轉型。經濟體制的轉型是從指令性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政治體制的轉型是從一黨專政轉變為民主政治,這二個轉型相互支撐、相互促進。經濟體制改革就是要推動前一個轉型,政治體制改革的任務則是完成後一個轉型。之所以經濟改革必須要和政治體制改革相互配合,是因為指令性經濟原是和一黨專政互相支撐的,只要改革其中的任何一方面,殘存的另一方面就會和新建立的體制發生不可避免的沖突。
例如,如果只改經濟體制而不動政治體制,那麽有待建立的市場經濟體制和一黨專政就不相容。因為,市場經濟要求實現公平競爭,需要排除黨和政府的壟斷;要求確立法制,在經濟活動中排除人治及相應的一切特權;要求企業和個體生產者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根據市場的變化作出他們獨立的決策,不受黨和政府的幹預。同樣地,如果只改革政治體制而不改革經濟體制,那麽,民主政治與指令性經濟也是不相容的。因為,民主制度所要求的是廣泛的群眾參與,反對個別人的專制獨裁;而指令性經濟卻需要權力高度集中,受一個專斷的、全能主義的官僚機構指揮。
因此,上述的兩個轉型(也即兩個改革)是相互關聯、相互依存和相互促進的,不能有此無彼,也不能有彼無此。如果經濟轉型和政治轉型要各自分階段進行的話,那麽,兩者更應該適當地同步。如果只推動經濟改革而拒絕政治改革,或者聽任政治改革嚴重地滯後,那麽,不但民主政治永遠不能實現,經濟轉型也必然受到阻撓,改革過程將會弊端叢生,舉步維艱,甚至摩擦不斷,沖突頻仍。
當然,要在由共產黨執政的國家實現兩個轉型是十分困難的。波普(Karl Poper)就指出過,“從極權主義過渡到民主,比民主過渡到極權主義更困難......極權主義,特別是在沒有私有財產的情況下,完全窒息了民主。”[4] 正是由於這種困難,所以很難指望共產黨執政的國家會一步跨越到市場經濟與民主政治。所以,我個人不讚成那種試圖在最短時期內同時完成兩個轉型的“震蕩療法”(Shock Therapy),我寧可讚同漸進主義的改革(Gradualism),即承認經濟轉型和政治轉型都要分階段進行,兩者應該互相協調。但是,無論如何,不應該期待經濟改革“單槍匹馬”就會成功,政治體制改革必須隨時與經濟體制改革配合前進。
日本學者長谷川健(Tsuyoshi Hasegawa)根據俄國、匈牙利、中國和越南在兩個轉型中的經驗教訓,建立了一個轉型的理論框架(Theoretical
Framework)[5],這對於研究兩個轉型的階段性和相互配合頗有助益。根據長谷川健的理論框架,我認為,政治轉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即第一階段是自由化(liberalization),第二階段是多元化(pluralization),第三階段是民主化(democratization);經濟轉型大致也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分散化(decentralization),第二階段是部份的市場化(marketization),第三階段是完全的市場化。
在政治轉型的即自由化(liberalization)階段,是由極權主義轉變為權威主義,就是在不放棄一黨專政的條件下,允許民眾在社會生活中有某些自由,而黨和中央政府著重控制的是政治活動和意識形態,中國大陸目前基本上是停留在這一階段。在政治多元化(pluralization)這個階段,執政黨雖然仍然不放棄一黨專政,但已開始真正實施憲法所規定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尊重憲法之權威性,注意法律規則和程序之制定,而民眾則有一些條件爭取有限的民主,會要求各種政治力量(包括共產黨)按法律辦事,實現在一黨專政條件下的立憲民主,這就是現階段中國人民所要爭取的。到了政治轉型的民主化(democratization)階段,就要取消一黨專政,開放黨禁報禁,實行多黨制和普選。
在中國經濟轉型的第一階段(即分散化(decentralization)階段),改革的主要特點是權力下放。在這個過程中,經濟體制從指令性計劃經濟轉化為“混合型指令性經濟(mixed command economy)”。“混合型指令性經濟”的特點是,各級政府用行政指令控制經濟的基本結構不變,但經濟決策權部份地分散下放到地方和企業;在所有制方面雖仍以公有制為主,但允許小部份私人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外資企業經營,農業也有一定程度的私有化(取消人民公社、實行聯產承包制的包產到戶實際上是變相的私有化);此外還對外實行經濟開放,引進外資,成立經濟特區等。
中國要從經濟轉型的第一階段轉到第二階段(即部份的市場化(marketization)階段),就應當排除任何壟斷和特權,實行公平競爭和法治,建立必要的市場體系,還需要完備各種商業、金融法規和信息網絡。這個階段的結果是出現一種“混合型市場經濟(mixed market economy)”,其特點是,市場機制開始占據主導地位,但宏觀經濟決策和關系國計民生的部門(如運輸、能源等部門)仍受國家幹預和控制。
中國大陸所設定的經濟體制改革目標,即所謂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與“混合型市場經濟”類似。但是,中國目前還未進入“混合型市場經濟”,因為市場經濟尚未占主導地位,黨和政府仍然直接幹預企業的經濟行為。中共十五大所說的“經濟體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應該是爭取形成這種“混合型市場經濟”。
在這一基礎上,經濟轉型的下一階段是完全的市場化,即大部份國營企業經過改造,逐步實現私有化(privatizaton),國有經濟已不占據壟斷地位;在結束一黨專政之後,政府不再直接幹預企業的經濟活動,只調節市場機制而不控制或支配它;整個社會的經濟活動基本上由市場機制來主導。
對以上兩個轉型的分析說明,如果沒有政治上的多元化,就不可能真正建立法制,黨和國家在政治經濟上的壟斷控制使得經濟轉型就只能停留在混合型指令性經濟的階段,結果必然造成國有企業大量、長期的虧損,特權階層則利用職權上下其手,侵吞國家資產,貪污腐敗日益嚴重普遍,而越來越多的民眾卻陷入失業貧困的境地,對政治和社會現狀的不滿越來越強烈。這正是今天中國大陸的寫照。
要從這樣的危機狀況中解脫出來,就必須實現完全的市場經濟,而這又取決於民主化政治改革。江澤民提出,要圍繞股份制改革、實現經濟體制改革的突破,意即要爭取進入經濟轉型的第二階段。倘果真以此為中國今後的改革目標,那麽,在政治轉型方面,也相應地要推動政治改革,進入政治轉型的第二階段----政治多元化階段。
二、股份制改革要求民主化改革
中共十五大強調要對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大陸學術界多認為,這反映了中共在經濟改革方面的重要突破。其實,中共早就提出過股份制,如果說十五大政治報告在經濟改革方面真的有所突破的話,那麽,這個“突破”其實不在於提出了股份制改革,而在於承認國有企業的改革已到了迫在眉睫、背水一戰的階段。
過去十年來,中共在國有企業改革上想過各種辦法,但從未真正解決國有企業的問題。早在1987年,中國大陸就開始進行股份制改革的試點了[6]。1993年,中共十四大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中提到,“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有益探索。”[7] 兩年前,又提出了國有企業改革的原則,即“抓大放小”。所謂“放活小的”,是指加快放開、搞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步伐,采取改組、聯合、兼並、租賃、承包經營、出售以及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所謂“抓好大的”,是要在大中型企業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換經營機制。1997年3月,李鵬在八屆人大五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又提出,要“積極推進和規範企業的股份制改革。”[8] 可見,在中國大陸,股份制改革並不是什麽新問世的創造性提法,過去已經講了幾年,只是由於意識形態的原因,怕被攻擊為搞私有化,再加上運作中的種種實際困難,而未能認真推行。
中共十五大推行股份制改革的決定,與以往真正的不同之處在於,今天國有企業已經陷入極大的困境,再不認真改革,不僅國有企業本身面臨瓦解,而且會引發財政、金融危機。由於以往已經試過其他各種形式的改革方法,均未奏效,只剩下股份制改革一途,似乎還未全面試行過,所以把解決國有企業問題的希望全放在了股份制改革上。為此,江澤民仿效鄧小平,宣稱“股份制是現代企業的一種資本組織形式,......資本主義可以用,社會主義也可以用。不能籠統地說股份制是公有還是私有,關鍵看控股權掌握於誰手中。”以便為股份制改革掃清意識形態障礙。
然而,各國媒體普遍認為,推行股份制改革固然是大膽的行動,但這本身也有相當大的風險,因為,若無法解決運作中的種種困難,那麽股份制改革就可能帶來巨大的政治、社會和經濟風險。
之所以風險會非常大,首先是因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改革必須面對三大難題,即解決企業的巨額負債、安置龐大的冗員和處理企業興辦的社會性事業。解決這三大難題都需要巨額資金,據前國家體改委副主任高尚全的估計,總共大約需要四萬七千多億元人民幣的國有企業解困資金。其中,用以消化國企負債所需的財政支出是兩萬多億元,用於填補或沖銷流失國有財產所需的資金是七千四百多億元,安置冗員及相關聯的保險福利需要一萬三千三百多億元,幫助企業把企業經辦的社會性事業分離出去需要財政支出六千三百多億元。[9] 高尚全的這一估計應當是相當權威、可靠的。然而,今後三至四年內,中國政府至多能籌集一萬億左右的資金來幫助國有大中型企業走出困境[10],與實際需要相差太遠。如果無從籌集足夠的資金,則國有企業的改革事實上就很難平穩順利地進行。
其次,目前大陸城鄉的失業率節節上升,據大陸官方媒體報導,1997年第一季度城市的實際失業率為百分之七點五,失業人口達一千五百五十萬人,農村的失業率為百分之三十四點八,失業人口達一億七千五百萬。[11] 最近,四川綿陽、自貢、三台,江蘇無錫及上海等地都出現了工潮。隨著國有企業的改革,更多的國有企業將破產和關閉,會有更多的工人下崗及失業,如無適當的社會保障制度,失業問題和社會不安必然更加嚴重,如果工人的困苦超出了他們的承受能力,則社會動蕩就不可避免。
第三,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是一項覆雜的系統工程,需要與之配合的銀行改革、金融改革、稅收改革、工資改革等等,且應建立完整的相關法律,如破產法及其細則、公司法及其細則、股份公司法、市場管理規則法、證券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債券法、物權法、商標法、勞動法、稅法等。如果沒有這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將無法可依。此外,還需要培訓幹部、教育群眾,使過去幹部和民眾習慣於指令性經濟的意識和行為能根本改變,並適應新的市場經濟體制。所有這一切,都不是短短幾年內就能實現的;而沒有這些基本條件,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設想就難免成為“空中樓閣”。
第四,在以往十多年的國有企業改革中,貪污腐敗十分嚴重,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此次全面推開股份制改革,涉及數萬億國有資產,如不能遏止已經普遍蔓延的貪污腐敗,很可能引起更大的民怨。據中共文件指出,侵吞國有資產的常見手段包括,在國有資產合資、出賣和出租過程中,故意低估國有資產的價格或租金;利用辦公司的機會,把國有資產先無償變為“公司”資產,再通過“法人股”轉個人股的辦法將國有資產轉為個人資產;把國有公司的業務出讓給個人或團夥經營的公司,以及向國有公司高價出售或從國有企業低價購進商品,從而把國有公司的利潤轉移給個人或團夥經營的公司;在國有企業經營惡化的情況下,其管理人員照樣公費吃喝、出國旅遊、循私舞弊,致使企業連年虧損、資不抵債、形同空殼。[12] 如果中共不能有效地整治以往的貪污腐敗,那麽,在下一輪的國有企業改革中貪污腐敗很可能更加泛濫。
所以,世界銀行在1997年9月18日發表的“中國2000年報告”中對中國國有企業的改革並不看好,該報告認為,“中共政府無力監督這種紊亂情形,使得許多經理人有機會巧奪國有企業的資產。”[13] 《 紐約時報 》最近的社論也指出,“把這些瀕臨破產的巨大企業投入市場,在貪瀆橫行的中國,是冒著使政府獨占的經濟淪為私人寡頭獨占,讓有影響力、有管道者將國家資產化為私有財產的危險。”[14] 不僅國際社會持如此看法,連大陸學者也非常擔憂。一位在大陸非常活躍的學者胡鞍鋼在十五大後應北美《 世界日報 》記者采訪時說,“在目前制度不健全,缺乏遊戲規則和監督機制的情況下,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少數人以合法或非法的形式,透過錢權交易的途徑,搶占與侵吞國有資產,免費瓜分全國人民(也包括農民在內)經四十八年積累的巨額國有資產,以改革的名義,利用股份制制造更大規模的腐敗。”[15]
如何解決上述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中所面對的重重困難,特別是貪污腐敗問題呢?《 紐約時報 》認為,“徹底解決問題之計還在政治民主改革。在中央經濟統治解體之後,必須同時松綁政治上的集中統治,唯有將人民的權力與生產力同時解放,才能維持社會的長期穩定。”[16] 在1997年9月26日的世界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年會上,全球最具影響力的財政金融界人士說,“期望中國能由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進而促成政治體制方向的改革,成為世界和平穩定的一股力量。”[17]
胡鞍鋼指出,“謹防巨額國有資產淪為少數人的囊中物,關鍵是實行經濟民主與政治民主。政府應當向人民對國有資產評估、出售、轉讓的信息和結果有個交代,即這些涉及全體人民利益的信息應當透明化、公開化。這一改革的最重要的目標是建立有效的制度,使被出售的國有資產成為不容任何人吞蝕的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部份,並用之於民。”[18] 大陸的破產法專家曹思源也認為,沒有政治體制和銀行系統的改革,國有企業領域的改革將不會成功。[19]
毫無疑問,要在經濟體制改革上求得突破,就必須在政治體制改革中取得突破。中國的經濟轉型不僅應突破混合型指令經濟,而且應突破混合型市場經濟,從而向完全的市場經濟前進;因此,政治轉型也必須相應地進入政治多元化階段,實現在一黨專政條件下的立憲民主,實施憲法所規定的各種自由,完成各種法律規則和程序之制定,變人治為法治,實現法制化和初步的民主化,這是順利實行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重要保證。今後,隨著股份制改革的順利完成,經濟轉型和政治轉型還應同步進入各自的第三階段,兩個轉型的完成才能使中國建立一個現代化的制度框架。如果中共拒絕政治體制改革,那麽不僅經濟改革將受阻,經濟繁榮也將逝去;倘若如此,中共要維持其政權和社會的穩定,就只剩下武力高壓之一途,這將使中國陷入危機,自然不是全國民眾所願意見到的。
中國大陸民主化之前景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民眾就在期待著民主化和現代化。中共十五大決定推行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有可能成為帶動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個契機。在十五大上江澤民雖然提到了政治體制改革這個詞,但是談到具體內容時仍然是老生常談,其深度甚至還遠不及中共十三大關於政治改革的設想,這說明,中共實際上並沒有準備真正推進任何具實質意義的政治改革。
那麽,中國大陸的民主化還有沒有前途呢?海內外對中國的民主化前途持悲觀看法的人,經常會提出兩個理由,其一是中國的傳統儒家文化阻礙民主化的實現,其二是中國還很落後,傾向於擁護民主制度的中產階級還很弱小。
就第一個論點來看,儒家文化中確有一些內容是和民主政治的文化不協調,例如,儒家文化傳統過份強調尊重權威、名份和等級,突出集體觀念等。但是,儒家這個偉大的歷史文化傳統是觀念、教義、假說、著作和行為模式的高度覆雜體[20],其中也有不少內容與民主政治的文化十分相似。例如,儒家觀念中固然沒有人民主權這種現代意義上的民主主義思想,但它有民本主義思想,二者雖有所不同,但在重視人民這一點上卻是相通的,可以創造性地轉化。所以,不能簡單地認為,有儒家文化傳統的社會就一定不容易實現民主化。現實中,深受儒家文化影響的日本和台灣的民主化過程就證明,社會的儒家文化傳統與政治民主化過程並不抵觸。
至於說中國經濟落後,不宜過早追求民主化,這和中共鼓吹“中國人的人權就是吃飯穿衣”十分相似。民主化其實只是要把中國憲法上規定的基本政治權利還給民眾,不應當去討論究竟早些做合適還是晚些做合適,剝奪民眾的這些政治權利本來就是違憲的。當然,社會經濟落後、民眾貧窮,會影響到政治轉型和民主化的過程;但是,並不存在一個適合推動政治轉型的經濟發展標準,並不是經濟富裕到某種程度,比如人均國民收入達到多少美元,才可以爭取民主。中國人均國民收入雖然不高,但已經高於英美等國推動政治民主化時的水平,而且目前中國一些地區的經濟發達水準已經接近中等的發展中國家了。需要回答的是,為什麽世界上所有社會主義國家的民眾都得不到言論、集會、選舉等基本政治權利呢?
同樣地,也不存在著一個適合推行政治民主化的中產階級人數標準。中產階級的出現和壯大自然會促進民主政治的發展,但是在不同制度背景的國家里,中產階級在民主化過程中的作用不盡相同。從未有人能證明,中產階級達到多大規模之前不可以推行民主化。大陸自改革開放以來,由於經濟發展的多元化,中產階級已經出現而且正在繼續壯大,這對大陸的民主化無疑是有利的。
我對中國大陸民主化的前景還是樂觀的,因為,中國已經基本完成了政治轉型中最困難的階段,即從極權主義轉向權威主義,政治轉型的下一個階段,即從權威主義轉向民主,就相對容易些。
大陸在毛澤東統治時代是一個極權主義國家,在毛的個人獨裁下,扼殺了一切民主因素。鄧小平推行的改革開放政策,打破了極權主義全面控制的堅冰,使中國逐漸向權威主義過渡。經濟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導致中央計劃體制的解體,中央政府的權力被大幅度削弱了,對經濟活動的控制能力明顯下降。與此同時,毛澤東時代那種共產黨國家常見的全面政治控制也松動了,作為主要政治控制手段的階級鬥爭和相應的階級鬥爭論等意識形態被擱置了。鄧小平提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際上是要求中共不要再用政治框框去幹預經濟、社會問題。這樣,不僅對輿論媒體的控制松動了,對民眾的社會活動的幹預也明顯減少了,甚至民眾對政府和官員的批評,只要不在公共場合構成對中共的直接威脅,也被默認容忍了。[21] 政治上的這些松動,經歷了近二十年之後,一般是很難再倒退的了。這最終導致了中共的極權主義統治逐漸向權威主義統治過渡。
目前大陸存在著三個有利於發展民主的因素。第一,市場經濟的成長產生了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者,他們會逐漸形成不同的利益群體(Interest Groups),並從各自的利益出發,要求參政議政,這將促進多元政治、多黨政治和民主化。若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全面推開,將會進一步增強這一因素的作用。第二,大陸村民委員會直接民主選舉的成功,提高了農民的參與意識(Participation)和對民主程序的了解,形成了鄉村的村民自治,逐漸擺脫了中共對基層的政治控制。今後,農村居民必然會要求把直接民主選舉從村一層提升到鄉一級乃至更高層級,從而構成政治民主化的一個重要方面。第三,立憲民主的要求在大陸朝野上下正得到越來越廣泛的認同,大陸的憲法雖不完善,但也包含了重要的民主思想,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民眾對於行憲、修憲、實行人民依法治國,已經有越來越強烈的要求,以至於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也強調要依法治國。來自社會的對執政黨的壓力,將有助於中國大陸的政治轉型早日進入第二階段,實行立憲民主。
但我們不能消極地等待上述三個因素的自然生長,何況今天中國經濟、社會、政治各方面的危機也不容許我們慢慢地等下去。為民主化而努力的人們應該趁中共試圖在經濟改革上有所突破的時機,推動以上三個因素的生長,使它們相互結合、促進,促進政治改革的突破,爭取先實現立憲民主。中國的民主化是大有前途的!
香港模式、台灣經驗與中國現實
吳國光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
一、政治日程與現實變革之間的鴻溝:十五大有關政治改革政策的文本解讀
二、“依法治國”的理想與現實:概念的進步和思路的陳舊
三、基層政權的直接選舉:台灣經驗與大陸國情
四、結論及其他
政治體制改革長期滯後,是中國政局多年來的一個重要特點,也被普遍認為是目前中國多種弊端的根源之一。[1] 中共十五大前,國內被長期壓制的要求政治改革的呼聲再度高漲。[2] 相應地,不久前閉幕的中共十五大用了一定的篇幅討論了政治體制改革。[3] 那麽,中共十五大在政治體制改革方面是不是提出了值得注意的內容?這些內容反映出中共當局在政治改革方面有什麽樣的思路? 進一步看,在今後五年或更長時期內,中共十五大提出的政治改革政策有沒有可能落實?無論這些政策能否落實,對中國的實際政治變革又具有什麽意義?當我們討論十五大之後中國的走向時,這些無疑都是必須充份關注的重要課題。
本文的目的是分析中共十五大所制定的有關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思路和政策,研究其特點、意向與內涵,探討其對於中國政治變革的含義,評估十五大政治改革思路的政策價值與實際影響,從而展望中國政治變革的未來發展。本文所依據的資料信息包括中共總書記江澤民在十五大上的報告、十五大會議過程本身的選舉等程序以及十五大所產生的高層人事安排等,從中我們可以解讀中國當局的政治改革路線和政策。當然,這樣的分析還只是單純在政策文本的層面;進一步的探討則要求深入到另一個層面,即聯系中國經濟、政治發展的現實,來觀察有關的政治改革政策。在本文中,這兩個層面的分析不是截然分開、而是相互聯系的;通過這種從文本到現實的分析,從而評估中共十五大有關政治體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政治改革在中國目前發展中的實際狀況與可能走向。
一、政治日程與現實變革之間的鴻溝:十五大有關政治改革政策的文本解讀
江澤民的十五大報告長達三萬字,分為十個部份,其中第六部份題為“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設”,篇幅約三千字,占整個報告的十分之一。在這三千字中“民主”一詞出現了約三十四次。同時,報告的這一部份明確聲稱,“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我們黨始終不渝的奮鬥目標。”在報告的第四部份即有關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論述中,也把政治方面的改革和建設列為一項主要內容,稱“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人民當家作主的基礎上,依法治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據報告稱,這是中共“基本路線”在政治方面的體現,經濟、政治、文化不同方面的改革是“有機統一,不可分割”的。
中共十五大沒有回避有關政治體制改革的議題,而是重新把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設並列,列入所謂“全面”推進“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的總體部署。同時,十五大報告再三強調“民主”,不厭其煩地使用“民主”一詞,重申中共十三大提出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以民主和法制為基調來討論政治體制改革。這些都說明,面對國內外的巨大壓力,中共不得不至少在日程上再次討論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並在相當程度上以“民主”為基調來確定中國政治改革的基本內容。與十四大的以政治穩定為基調、盡量回避政治改革的做法相比,應該說中共十五大比十四大有明顯的進步。[4]
不過,即使單純在文本上,也不能高估這種進步。因為,十五大報告的這種結構、語言與詞句,只是向1986年中共十二屆六中全會的覆歸。十二屆六中全會在討論精神文明建設時,提出了所謂“社會主義建設的總體部署問題”,第一次把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設並列,給予政治體制改革以日程上的“合法性”。[5]
就實際改革措施而言,十五大還沒有達到1987年中共十三大討論政治體制改革的高度。十三大時,政治體制改革就被作為最重要的政策議題提出,成為大會之後中國改革的主要內容。[6] 而十五大報告雖然在語言上一定程度地重覆了十三大報告的說法,但是,在思路和政策上卻表現出了嚴重的局限性。
這些局限性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首先,“民主”在這里只是一個空洞的口號,相應的政策措施則基本上付諸闕如。十五大報告雖然就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的政治體制改革提出了五項任務,即“健全民主制度”、“加強法制建設”、“進行機構改革”、“完善民主監督制度”和“維護安定團結”,但是在有關這五條的論述中卻極少有具體的改革措施,更未涉及制度層面的改革步驟。這是中共十五大在政治體制改革方面最根本的局限性。
其次,十五大報告在談論民主的時候有一個基本假設,就是目前中國已經具有了所謂的“社會主義民主”,而現在的任務只不過是進一步發展它而已。必須注意的是,中共十三大在討論政治體制改革時,提出的目標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而十五大則改變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聽起來,“發展”比“建設”更進步; 但實際上,十五大對中國現實政治狀況的估計卻脫離了實際。
十幾年來,如何估計現行制度的“民主”程度,一直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中一項重要的辯論。1987年中共召開十三大之前對現行政治制度的基本估計是,“我們的制度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問題只是要“發展”它,要使之達到“高度民主”。[7] 但是,十三大前夕,當時的中共總書記趙紫陽組織政治體制改革研究時,趙的主要政策顧問鮑彤對此提出質疑。鮑彤認為,政治體制改革就長遠來講一定要達到“高度民主”,但是現行制度下連“初級民主”都沒有,侈談什麽“高度民主”? 鮑彤提出:“我們現在決不是高度民主,要退到底,承認沒有高度民主,現在要搞初級民主。”[8] 正是在這種認識的基礎上,當時鮑彤建議把中國政治改革的目標確定為“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現在十五大將之改變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等於假定中國已經存在所謂的“社會主義民主”。這樣的前提將不可避免地大大削弱政治改革的幅度和力度。
再次,十五大報告試圖把“民主”的內容囊括在“法治”之中,強調“發展民主必須依法治國”。抽象地看,這種對於民主和法制之間關系的理解也是正確的。但是問題在於,在中國現行的政治制度下,離開了以權力制衡和民眾參與這兩大民主要素,“依法治國”實際上是不可能實現的。
與中共十三大報告對於民主和法制關系的理解相對照,十五大報告的這種解釋是一種退步。十三大報告在把“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確定為改革目標的同時,把法制囊括在民主之中,對法制的闡述在於強調,“通過改革,使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一步一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與十五大報告“發展民主必須依法治國”、“依法治國可以把黨的領導與發揚人民民主統一起來”等說法相比,十三大報告顯然更加體認到,中國現行政治制度下難以實現法治的根本原因之所在。根據這種微妙的區別,可以說,十五大報告有關民主與法制關系的論述,實際的作用可能是試圖以法治的口號來緩解甚至壓制來自黨內和社會上要求民主化的壓力。
綜上所述,十五大報告中有關政治體制改革的論述,顯示了中共在面臨來自黨內、黨外、國內、國際的相當壓力下,已經不再完全拒絕政治體制改革,至少已經接受了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的口號,這與1989年以來中共的一貫政策相比是一個比較明顯的進步。但是,這種進步有很大的局限。因為,在討論政治體制改革時,中共更多地是使用虛假的前提,而不是正視政治現實;在偶爾觸及真實問題時,則更多地是在消極被動地考慮如何在不得不談論政治改革的時候保持所謂的“穩定”,而不是積極主動地通過政治改革來解決目前中國經濟社會變遷中出現的大量問題;而在偶爾承認某些現實弊端時,中共又過多地使用空洞口號、單純地表示決心以安撫民眾,而不是真正、切實地提出制度變革的措施。
二、“依法治國”的理想與現實:概念的進步和思路的陳舊
中共十五大報告以相當的篇幅討論了政治體制改革,除了上面所討論的“日程效應”和“語言效應”之外,是不是完全沒有提出值得注意的實質性內容呢? 也不盡然。我認為,在十五大報告中,有關政治體制改革的兩點提法比較具有實質意義,反映出了當局改革思路的內容。這就是,第一,強調了“依法治國”,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第二,承諾在“基層國家政權”一級實行直接選舉。下面分別展開討論。
在中共的文件中,“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個所謂的新“提法”。整個十五大報告的政治體制改革部份把“依法治國”放到提綱挈領的突出地位,用一大段文字集中論述了“依法治國”的內涵和意義,引出了“健全民主”等五項政治改革內容。在具體論述到法制建設時,還提出了“在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具體目標。此外,還要注意到,中共長期習用的相關概念是“法制”,而這次改成了“法治”。一般認為,“法制”的含義類似"rule by law",而“法治”的含義則近乎"rule of law"。[9]
十五大報告強調“依法治國”和“法治”,其進步意義首先在於,這反映出以喬石為代表的改革派在人事上相對失利的同時取得了一個重要的政策進展。1996年前後,江澤民提出了所謂的“講政治”,與喬石所主張的“講法治”形成了鮮明對照。[10] 在遭遇到內外的強烈批評之後,江澤民逐漸拋棄了自己的“講政治”的說法;這次則在十五大報告中更轉而高談“以法治國”。這可以被視為江澤民在政策主張上向喬石等作出讓步,以緩和在人事上逼迫喬石退休而造成的緊張; 也可以被認為是整個中共領導層對“依法治國”的認識加深和加強了。前一點的政治含義是,江澤民雖然通過這次大會加強了自己的地位,但是其地位的強化並沒有達到完全主導重要決策的地步; 後一點如可被確認,那當然是值得歡迎的。
就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社會變遷之間的關系而言,強化法治無疑是解決中國諸多社會弊端的當務之急。在過去的近二十年中,中國的市場化已經取得了決定性的進展,但相應地也出現了諸多亂象,市場規則不健全,這已構成了中國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制度“瓶頸”,嚴重制約了經濟和社會的進步。要改變這種局面,不能僅僅依靠市場體系本身的自然發育,同時還必須健全和完善法治。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說,“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表達的應該就是這種看法。
從政治改革與社會穩定之間的關系來看,加強法制顯然有助於政治穩定;如果能夠通過加強法制來推進政治改革,把民主化的過程盡量變成一個法律制度改造和法制建設的過程,則可以較大程度地避免民主化過程中可能引發的社會動蕩。目前,對中共來說,“穩定”已成為其政治上的最高目標,它甚至可以為了穩定而抵制改革,這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中國政治改革的一大障礙。當然,要推動政治改革和民主化,並不意味著可以不顧穩定和秩序。對中共來說,“建設法治國家”自然要比“建設民主政治”穩妥得多;而對中國目前的整體社會心理來說,“建設法治國家”似乎也比“建設民主政治”更能得到較大多數人的擁護,從而可以減少推動政治改革的社會心理阻力。
既然十五大報告提出的“建設法治國家”是一個進步,那麽,這種話語的進步究竟能不能落實為制度的進步呢? 如果要落實為制度上實質性的進步,主要的障礙又在哪里呢? 我認為,關鍵在於,可不可能在一黨專制的政治體制下成功地建設一個“法治國家”?
中國政治體制的特點是權力高度集中的共產黨一黨專制,全國的權力集中在共產黨手中,而黨內權力又集中在中央領導層,甚至個別領導人手中。鄧小平早在1980年就一針見血地指出過這點。[11] 如果比照英國的政治體制,我們或許可以把共產黨中央看作“王室”,把黨的領導人視為“君主”。即使在英國那樣的君主政體中,也可以實現法治和民主,問題只不過在於如何架構實際的政治權力,怎樣弱化和虛化“君主”和“王室”的權力。倘若真做到了這點,中共十五大所說的“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國”也許就不難實現了。[12]
然而,在十五大報告中,我們不僅看不到任何試圖虛化和弱化共產黨權力的措施,反而看到強烈要求“加強共產黨領導”的意圖,並從十五大所產生的新的權力結構中看到了最高領導人個人的進一步集權。常識告訴我們,在這種權力高度集中的政治制度里,“民主”講得再好聽,“監督”說了幾百遍,“法治”目標多清晰,都是完全沒有用處的。在中國能不能實現法治,要害在於重構權力關系。只要有什麽人或機構的權力高於法律,無論這個人是民選總統還是共產黨總書記,也無論這個機構是皇室還是中央政治局,法治都不可能實現,所謂“依法治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然是空話、廢話、甚至假話。
那麽,怎樣才能使那些權力強大者老老實實地與平民一樣遵奉法律呢?這當然首先要削弱他們的權力,要將權力分散、並在不同的權力握有者之間形成相互制約的關系。權力只能以權力來制約,而權力怎樣分散、怎樣相互制約,則需要憲法和法律來規定。有了這樣的一套權力制衡的民主制度,即使象在英國那樣依然存在君主,君主也不再握有至高無上的實際權力,因此其意志也不可能高於法律。只有這樣,所謂的“依法治國”才可能實現。否則,如果權力非常集中,即使是民選總統,也一樣可以破壞法治,踐踏民主。
正是從這種理解出發,我認為,中共十三大的政治改革思路才是真正著眼於改造權力關系、推動民主化。根據這一思路,要通過黨政分開來虛化黨的權力;通過權力下放來弱化中央的權力;通過增強人大、工會等各種機構和組織的權力與功能,來逐漸分散原本集中在共產黨手中的權力。只有在這樣的架構下,民主參與才有意義,法治權威才不致遭到共產黨強大權力的侵犯。
而十五大政治改革思路的根本缺陷就在於,忽視了對現行權力架構的改造。結果十五大所提的政治目標,如“加強民主監督”、“執法必嚴”、“人民當家作主”等等,實際上都不可能實現,因而全落了空。十五大報告又再次重申,“黨要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等等,這只不過是重覆空洞的老調。從鄧小平1980年8月18日的講話算起,類似老調已前後講了十七年了。為什麽十七年來這些漂亮的口號從未實現過呢?只有找到其原因並解決之,這才是政治體制改革的要害。如果不從體制架構、權力分配等方面下手,死的憲法和法律怎麽可能約束住那些活生生的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的某些人和某些組織呢?
我在前面特意提到英國的例子,是因為中共這次強調“依法治國”,或許有其學習“香港經驗”的含義。眾所周知,民主與法治固然密不可分,但其中之區別也非常明顯。我們可以從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中看到法治的重要性和積極意義,但英治時代香港的政治體制是一個有法治而無民主的典型例子。[13] 中國大陸能不能引進香港的舊政治體制呢?
如果沒有一種保障法律意志高於權力意志的架構和制度,香港的經驗是不可能在大陸生根開花的。在整個鄧小平時代,中共都有學習香港、新加坡經驗的意圖,也有建立規範、尊重法律的願望。但是,每當規範和法律與極少數領導人的意志相沖突的時候,我們看到的總是領導人個人意志的勝利,以及規範與法律的失敗。
僅以領導人退休為例,喬石等人在十五大上退出了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說明中共在鄧小平之後開始嘗試建立某種制度化的領導人更替規範。這並非第一次,早在鄧小平年代的初期,年邁的葉劍英元帥退休時,中共就有建立這種規範的跡象。但是葉劍英退休之後,鄧小平的權力空前鞏固和擴大,他反而與陳雲、李先念等其他元老革命家一起破壞了早先的規範,此後遲遲不肯退出領導層;甚至在從正式職位上卸任後,也還實際掌握著重大問題的最後決定權。對領導人退休規範的這種破壞,導致了鄧小平時代高層政治極不穩定,社會和國家為此付出了極大的代價。
現在,隨著喬石退休,江澤民的地位進一步鞏固和加強了,權力的集中在表面上比鄧小平有過之而無不及。那麽,中共有沒有可能再次建立規範並使之具有高於領導人個人意志的地位呢? 我的看法是,十五大的人事安排一方面開始從簡單的規範做起,有了進步; 但另一方面卻在加強個人集權,從而為最高領導人破壞規範留下了很大的空間。類似地,十五大的政治改革思路一方面強調“依法治國”,認識上有進步;但另一方面卻根本沒有針對現行權力結構采取任何變革措施。因此,結論只能是,在目前共產黨一黨專制的制度下,根本不可能實現“依法治國”。
三、基層政權的直接選舉:台灣經驗與大陸國情
中共十五大召開前後,有消息指出,中共當局準備今後幾年內在縣級實行直接選舉,這個消息迄今沒有得到證實。十五大報告中明確指出的是,“城鄉基層政權機關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都要健全民主選舉制度。”所謂城鄉基層政權,一般是指鄉村的鄉鎮一級和城市的街道一級,應該不包括縣和城市的區這一級。報告也沒有明確談到“直接選舉”。不過,根據一些消息,似乎中國當局有意實行鄉鎮一級的直接選舉。[14]
過去,中國大陸在鄉鎮一級也實行“選舉”,只不過第一不是直接選舉,第二缺少競爭機制。自從中共十三大引進差額選舉之後,中國大陸的各級“選舉”開始有了一點競爭。現在,中共十五大進一步強調在基層政權“健全民主”,似乎應該是要引進直接選舉了。
迄今為止,中國大陸只在農村的村一級實行了基層民主選舉,但村一級不是基層政權,而是農民的自治組織。[15] 這種選舉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其中真正的民主因素逐漸增多,從而引起了人們的密切關注。[16] 雖然在中文文獻中,對如何判斷農村村級選舉的性質和意義還有爭議和疑問[17],但嚴肅的實地觀察和實證研究發現,選民的選擇在中國農村已經開始實質性地、有效地、並極大地影響與決定著被選舉者的行為,形成了所謂的“選舉關聯”(electoral connection)。[18] 在民主化問題的文獻中,這種關聯被普遍認為是民主的基本要素,而在過去的共產主義制度下是不會存在的。[19]
為什麽在中國權威主義的整體政治架構里,農村地區會出現局部的民主實踐呢?這引起了人們的廣泛興趣。對此學者們大約有幾種觀點。一種觀點強調個別領導人的作用,如前任全國人大委員長彭真為推動農村選舉就發揮過很大的作用。至於為什麽一向以保守強硬著稱的彭真會這樣做呢?單純從個人心理與偏好這一層面來解釋顯然是不夠充份的。一些學者通過對制度層面的深入研究發現,農村選舉產生了所謂的“國家與社會的權力互強”的結果,因此對於加強共產黨在農村基層的權力合法性有很大的幫助。[20]
還有一些學者則強調這種“局部民主化”所賴以生長的制度根基。比如,我本人的研究發現,在中國的共產主義制度下,農村與城市有兩個重要的制度性區別,一個是“政治的制度相關性”(institutional relativeness),另一個是“政治的制度性隔離”(institutional exclusiveness)。前者為農民參與村級自治組織的選舉提供了動力,因為誰出任村領導與他們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後者則意味著,鄉村的公共政治生活和非公共生活領域是彼此隔離的,所以選舉不會象在城市的工作單位中那樣導致管理的困難或效率的下降。這些特點使得農村能夠具有初步民主化的制度基礎。[21]
目前,中共當局顯然還不能接受在縣級以上直接實行真正的民主選舉,更不要說在中國立即實行全國選舉。而且,在沒有相應配合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立即實行全國大選,這種選舉能有多少實質性的民主成份,會很成問題。[22] 然而,若把直接選舉從村級進一步引向鄉鎮一級和城市的街道一級,畢竟是中國政治變革的一個重要發展。但是,在鄉鎮和城市街道一級推行直接選舉,是否可能象村莊選舉那樣成為“局部民主化”的實踐,並進一步產生擴大效應呢?
台灣政治發展的經驗表明,基層和地方選舉確實對推動台灣的民主化發生過重要的作用。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基層政權機關的民主選舉,也未嘗不是有意參考台灣經驗。國民黨在台灣民主化後依然保持了執政地位,對正面臨著民主化壓力、也肯定意識到未來還會有更大壓力的中共來說,這不能不說是某種不得已情況下的有利選擇。看來中共正在考慮從基層選舉著手、加強其在基層的合法性和政治實力這樣一種政治策略,這個策略甚至可能成為它未來的一個應變之策。十五大報告中含糊但也具體地談到基層政權選舉,相信背後有這種體認。
雖然在中國民主化戰略的論爭中,我本人是主張從基層和地方選舉入手來推動中國民主化進程的。[23] 不過,我也認為,不應當對鄉鎮和城市街道直接選舉的民主化意義過度樂觀,或抱過高的預期。
首要的原因是,由於鄉鎮和城市街道體制的特點,鄉鎮和城市街道的選舉未必能在短期內成為真正的民主選舉,而且其全局性意義可能也有限。因為在城市里,國家主要是通過居民的工作“單位”來完成社會政治控制的,而國家的基層政權(即“街道”)在一般居民生活中的影響力很小。這一方面會抑制城市居民參與“街道”這個層面的基層政治生活的意願,另一方面也大大縮小了在街道這個政治層面實現民主化選舉的全局性意義。
在農村,作為基層國家政權的鄉鎮一級政府有很大的權力,能直接介入農民的生活,在這一級實行民主選舉的意義當然要大一些。但是,一個鄉通常有十幾至幾十個村莊,在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下,村莊之間的聯系不強,基本上不存在鄉一級的公共生活。因此,鄉鎮政權的選舉很容易被政府操縱,不一定能真正體現選舉的競爭性和選民意志。只有在鄉鎮企業相當發達的少數地方(或許能占全國鄉鎮的五十分之一),才會形成一定程度的鄉鎮公共生活,而且這種公共生活對農民來說已十分重要。這樣,選民才可能更活躍地聯絡組織起來,積極地參與選舉,從而賦予選舉以真正的民主意義。如果選舉難以“真實化”,那麽形式上的鄉鎮政權直接選舉就會象今天中國的其他種種“選舉”一樣,不具備真正的意義。
第二,在權威主義的整體政治架構下,即使鄉鎮選舉某一天能發展成為真正的選舉,選舉過程還可能受到盤根錯節的地方派系的影響。從台灣的政治發展來看,這種地方派系至今還是民主化過程中的一個負面因素。中國的規模那麽大,如果也象台灣一樣形成了種種地方派系,其勢力可能會比台灣的地方派系更大,這對於未來的民主化也會有較大的負面影響。
第三,基層政權的民主選舉並不一定能迅速解決大陸經濟與社會轉型中的許多緊迫問題。這一情形與台灣是不一樣的,台灣推行地方選舉的時候,經濟上不存在市場化轉型的問題。而大陸今天面臨的諸多問題,許多是市場化轉型的產物,而市場化轉型缺少政治上的配套改革則使得這些問題更加覆雜尖銳。如果不能通過更大範圍的政治改革來緩解這些矛盾,那麽這些沖突積累到一定時候,就可能爆發而產生社會動蕩。
所以我認為,基層和地方選舉不宜單線推進,而必須有相應的配套措施,以制約選舉中可能出現的地方派系和其他負面現象。其中最重要的兩個制約因素,就是相對獨立、公平的司法和自由的輿論。可惜,在權威主義制度下,最缺少的恰恰就是這兩個因素。在這樣的情況下,地方選舉一旦真實化,就難免出現台灣那種情況了。
有沒有可能至少在地方層面實行司法機關獨立於中共黨政機關的變革措施?有沒有可能至少在縣一級實行公共媒體獨立於黨政機關的變革措施?這樣的變革措施並不會危及全國的政治安定,相反卻可以增加地方的政治清明。也唯有這樣的配套政治改革,才可能在基層解決中國社會經濟轉型中所出現的腐敗等諸多問題。所以,我呼籲中共當局在考慮實行鄉鎮直接選舉的同時,首先在縣一級開放媒體,實行司法獨立,實行配套政治改革,從而為中國的民主化轉型開辟一條穩健可行的道路。
四、結論及其他
中共十五大加強了江澤民的地位、穩定了現行領導體制,同時也表明,中共將繼續堅持鄧小平路線、推進改革開放。這兩件事都體現了政治和政策的連續性,強調的是“不變”而非變化。看來,中共準備在鄧小平過去二十年來所制定的路線上繼續走下去。鄧小平路線的主要特點是,在實行經濟自由化的同時加緊政治控制;雖然他也談論政治改革,但是在政治上他更關心的其實是穩定而不是變革。1989年,當民眾走上北京街頭要求新聞自由、政治民主時,鄧小平反而從十三大的政治改革政策大大後退,采取暴力措施予以回答。可以說,鄧小平路線就是“一條腿走路”的改革路線,即經濟的“腿”已走得很遠,而政治的“腿”卻還留在原地。
十五大把鄧小平“旗幟”當作“靈魂”,這是為了加強江澤民作為鄧小平繼承人的地位,也是為了澄清中國內外對於鄧小平死後中國走向的疑慮。把鄧小平理論和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並列,就為中國政府的資本主義路線找到了意識形態根據。在這個基礎上,十五大將讓鄧小平本來已經伸得很長的經濟改革的這條“腿”邁得更遠。一旦中國完成了對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恐怕將很難發現中國的經濟和所謂的資本主義經濟還有什麽不同了。但是,在中國大陸,政治改革的“腿”卻仍然很短。十五大報告雖然使用了相當篇幅討論政治改革,也不斷強調“民主”和“法治”,但是,怎樣在權力高度集中的一黨專制下實現民主和法治?十五大對此並沒有任何交代。
強化法治的確是目前中國的當務之急,市場化轉型中出現的諸多失序現象,都可以將其歸結為缺少法治。中共十五大看到了這個問題,強調“依法治國”,這是一個好的發展。但是,中國法治的主要障礙,在於共產黨及其領導人的意志高於法律意志。如何改變這種現象,中共十五大也沒有提出任何實際措施。
鄉村的選舉是過去八年中國政治中唯一值得重視的制度變化,看來中共也有意進一步把它推廣到鄉鎮一級。不過,這種試圖把中共在基層的政治合法性逐漸從經濟表現轉移到選舉的舉動,面臨著諸多困難,很可能在選民並不熱心的情況下成為虛假的改革和虛假的選舉。何況,素以保守著稱的現任總理李鵬如果於1998年春天接任人大委員長,基層選舉的推展會不會失去來自人大的動力,也是一個疑問。
與十四大不同的是,十五大上中共似乎開始走出1989年“六四”事件的陰影。不過,走出陰影的方式是試圖把這個陰影鎖在人們記憶的黑暗深處。政治變革的那條“腿”之所以如此短,一個重要的原因正是因為這條“腿”曾經“踩中”了天安門前的“地雷”。前總書記趙紫陽在十五大開幕那天上書要求重新評價“六四”,是看準了唯有消解這個陰影,中國的政治改革才可能有長足進步。可是,這種聲音很容易被封殺。
二十年來在成功的政治控制下實現過經濟繁榮,這使許多人(不僅是中共領導人)已經習慣於一條“腿”走路了;改用兩條“腿”走,他們反而感覺不習慣、不穩當了。今後,到底是繼續把那條政治改革之“腿”僅僅當做裝飾,還是視之為麻煩,或者逐漸適應兩條“腿”走路的日子,可以說是對這個政權的能力的一大挑戰。從中共十五大的結果來看,他們是一方面把政治改革和“民主”、“法治”當作某種裝飾品,以換得民眾的同情和等待,從而緩和眼前面臨的政治變革壓力;另一方面則實際上把政治改革和“民主”、“法治”看成是麻煩,采取多種手法來加以限制。在這樣的情況下,很難期待今後幾年內中國會出現實質性的政治體制改革。
展望跨世紀的兩岸關系
朱雲漢
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一、如何解讀近期兩岸關系解凍的跡象?
二、展望兩岸“三通”與政治談判:世紀之交的兩大課題
三、結論
一、如何解讀近期兩岸關系解凍的跡象?
從1995年到1996年,台海兩岸的關系曾經歷了劍拔弩張的緊張局面。從1997年上半年開始,情勢逐漸趨於緩和,特別是當中共領導人完成了香港主權移交這一歷史大事、以及台灣領導人所主導的第四階段修憲工作告一段落後,兩岸當局不約而同地頻頻釋放“促談”或“求談”的政治訊號。
在台灣方面,首先是陸委會主委張京育在一篇政策性演講中以“兩岸共享主權”的新提法,對北京當局所一再要求的“回到一個中國的原則”作出了一種間接的善意回應;接著新上任的行政院長蕭萬長在立法院表示,“明年春天”應該是兩岸恢覆協商的適當時機;連戰與李登輝也利用不同場合作政策性喊話,表達希望盡快恢覆兩會協商的意向,以及明確表示可將“第二次辜汪會談”設定為兩岸正式進入政治性議題協商前的預備性協商。
與此同時,大陸海協會長汪道涵在中共十五大召開前夕也透過香港媒體表示,希望台灣認真回應江澤民的八項主張,及早進行政治談判,並再三強調,“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任何問題都可以談”。接著,江澤民在十五大政治報告中,也再次突出“江八點”的政策指導地位,並強調,海峽兩岸可以第一步先就“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進行談判、達成協議。在九月底江澤民訪美前夕,錢其琛更表示,兩岸可先就政治談判的程序性安排展開磋商。
在兩岸領導人相互密集式地營造恢覆協商的氣氛之際,許多政治觀察家開始作出樂觀的估計,認為兩岸關系將很快回到協商軌道;甚至也有人認為,兩岸關系即將跨入政治談判啟動的新紀元,而且台灣對於三通的解禁也是近在咫尺。
筆者認為,上述判斷均過於樂觀。雖然在短期內,兩岸關系不會再度出現劍拔弩張的危機態勢,但要回覆到1993年4月“第一次辜汪會談”前夕的良性互動情景,則並非象想象中的那麽容易,兩岸內部各自有重重的政治難關需要克服。簡言之,導致兩岸關系緊張的短期因素雖然消失了,可是導致兩岸關系漸行漸遠的長期因素卻仍然存在,這使得兩岸關系的前景仍然充滿著變數。因此,盡管兩岸當局都在努力釋放“促談”與“求談”的訊號,但這並不一定代表著兩岸領導人真的打算在近期內啟動政治談判或展開高層會晤。我們有理由相信,兩岸當局在“柯江高峰會談”前夕,賣力地展開“和談攻勢”的主要動機之一,是為了爭取國際輿論的支持,特別是挽回(或是博取)美國政策菁英的信任與好感。
在江澤民訪美前夕,改善國際形像對北京而言尤其重要。北京當局的國際形像因“六四”事件而遭受創傷,1996年3月在台灣海峽舉行的軍事演習,則為“中國威脅論”在美國言論市場上大行其道提供了機會,並使柯林頓政府的“建設性交往政策”飽受質疑。北京深知,中國想要與美國發展“面向二十一世紀的戰略性夥伴關系”,逐步建構穩定的議題合作框架,就必須要設法削弱美國國會和美國東岸媒體對柯林頓政府的制肘力量。這一方面要靠想跟中國大陸做生意的美國大企業展開各項遊說與公關工作,另一方面則要靠中共自身努力改善國際形像。對北京而言,在中美雙方有重大歧見的人權問題與西藏問題上,是無法作任何實質性讓步的;可以讓步的是,限制核子技術輸出;另外,還可以在台灣問題上表現出積極尋求政治談判的高度誠意,以消弭上次軍事演習在國際形像上所產生的後遺癥。
同時,北京也深刻認識到,防止台灣問題解決前景覆雜化的首要關鍵,在於穩住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而推動和平統一的首要障礙,則在於美國插手兩岸事務。如果要逐步誘導美國政府明確表態反對“台灣獨立”、“台灣參與聯合國”等議題,或者進一步試圖逼使美國在對台軍售問題上作有利於北京的讓步,北京一方面要以在更高層次的全球性戰略性議題上的潛在合作利益來誘導美國,另一方面則必須讓美國行政當局相信,北京的對台政策仍然堅持“和平統一”的基本方針,而“不放棄使用武力”只是為了防止台灣問題突變。所以,在江澤民訪美前夕,北京在台灣問題上大力展開的促談攻勢,可以被理解為北京針對柯林頓政府所設計的“請君入甕”策略中的一環。
台灣雖然近年來在美國國會里擁有可觀的支持力量,但仍然擔心柯林頓政府的政策過度向美國國務院中國問題專家的意見傾斜,所以也有爭取美國行政部門信任與好感的強烈需要。台北大力促銷恢覆“辜汪會談”,一方面是要強化美國政策菁英的印象,讓他們認識到,台北才是兩岸之間始終尋求透過協商手段化解歧見的一方;另一方面,則是要讓柯林頓政府在中美台三角關系上沒有犧牲台北利益的任何借口。
柯林頓政府在1996年3月台海危機時,一方面派遣兩艘航空母艦前往台海附近水域,以反制中共的軍事恐嚇;但另一方面也透過管道向台北方面表明,此舉絕對不能被理解為美國可能支持台灣獨立。同時,柯林頓政府也明確要求,台北方面在總統大選後應采取主動作為,來降低台灣海峽的緊張情勢,並應積極尋求兩岸恢覆溝通管道的機會。
然而,美國國務院對李登輝在大選後是否會充份回應美國政府的這種期待,評價相當謹慎;同時,美國在檢討台海危機的過程中,也有一部份中國政策專家將矛頭指向台北,認為台北的外交冒進有損美國的利益,美國的中國政策不能讓台灣牽著鼻子走。這種不利於台北的意見,可以由《紐約時報》今年四月以“台灣的因素”為題的社論,以及在參議院人事任命的公聽會上,美國東亞事務助理國務卿陸士達(Stanley Roth)評論美國同意李登輝訪美是一“嚴重錯誤”的談話,窺其梗概。面對這股暗流,台北方面意識到,必須更明確地表達台北方面“求談”的意願,以便一方面爭取柯林頓政府的信任,一方面讓願意聲援、幫助台灣的人士可以有力地陳明,台灣不是美國改善與中共關系的障礙、兩岸無法恢覆協商的阻力不在台北。
其實,兩岸當局不僅在這一波的對美宣傳上有各自的政策考量,而且,雙方為了因應各自的內部政治情勢,也有大力為兩岸恢覆協商營造氣氛的需要。
就江澤民個人的領導威信而言,在“十五大”前後,江必須在對台問題上展現出充份主導、全盤把握、胸有成竹的積極態勢與自信。而大力展開“促談”攻勢,就是展現這種自信的最好方式。現在,北京已經度過了李登輝訪美後的兩岸關系危機;在兩岸的外交角力中,也從窮於應付台灣在國際社會中沖撞北京的“一個中國原則”的被動態勢,轉而掌握主動;北京不但已將一度失控的外交缺口堵住,有效壓制了台獨運動的氣焰,基本上排除了台灣問題出現突變的可能性;而且還在南非和中美洲進一步壓縮台灣的外交空間。這樣的態勢使得北京能夠好整以暇地對台灣展開新一波的和談攻勢,在引導兩岸關系的走向上重新取得主動。而且,在香港順利回歸後,大陸內部自然會將焦點轉移到台灣問題,期待江澤民能在兩岸關系上有所突破,江也必須在對台問題上掌握主動,才能不落人口實。
目前,國民黨的領導人也有籍營造恢覆兩岸協商的氣氛來安撫內部的需要。由於總統大選後兩岸僵局遲遲未能打開,台灣內部焦慮不安的情緒不斷累積;尤其是工商界對台北當局實施一年多的“戒急用忍”政策更是屢有煩言。台北當局要疏導台灣內部的焦躁情緒,就必須提出一些可以達到“望梅止渴”效果的政策宣示與樂觀預測;要說服工商界繼續忍耐,也必須展現一些作為,顯示政府在不失基本立場的前提下,已經盡一切努力來打開兩岸的僵局,至於短時間內中共方面未積極回應,那也是無可奈何之事。
以上的分析說明,我們研判兩岸關系的走向,不能只觀兩岸領導人之“言”,還要察其“行”。兩岸當局在前一陣子積極營造有利於開展政治談判的氣氛,在相當程度上是基於因應國內外形勢的需要,這些鼓勵談判的言論並不必然意味著,兩岸即將恢覆制度化協商、甚或要很快啟動政治談判,也不意味著台北即將開放三通。事實上,台北當局維持“不開放三通”這一政策底線的意志仍是十分堅定的。而且,在正式啟動政治談判之前,兩岸都還得先在內部做完一連串的政治“習題”。
二、展望兩岸“三通”與政治談判:世紀之交的兩大課題
1. 台灣內部的政策爭議
“三通”與政治談判是決定今後兩岸關系走向的兩大政策議題,不僅關系到台灣的經濟命運,更關系著台灣的政治命運,所以必然是未來數年里台灣島內的政治沖突與政策爭議的焦點所在。
自從1987年11月2日台北當局開放兩岸民間交流,至今已經整整十年了。在這十年間,盡管兩岸經貿往來日趨緊密,台灣對大陸的貿易依存度不斷上升,但是在“三通”問題上,台灣的領導人始終不輕言開放。其決策考量的著眼點,並不是在一些官員所常講的那些安全、對等與尊嚴等問題上(例如管轄權的相互承認、大陸人士的進出管制、飛航情報管制區的接壤對空防安全的影響、船舶與飛行器的旗幟與認證等),因為這些問題在技術上都是可以克服的;也不是真要為日後的政治談判保留一個重要的籌碼,因為經過幾番交手後,台灣的決策者已經了解到,不可能單以“三通”為籌碼來換取中共在原則性問題上的讓步(如台灣的國際參與空間問題)。
不願開放“三通”的最主要原因是,台灣的領導人深信,限制“三通”是確保台灣在政治上維持獨立自主地位的一道必要防線,如果全面開放“三通”,台灣必然會與大陸形成“經濟一體化”,而經濟一體化遲早會損及台灣政治上的獨立自主定位,使得台灣在政治上很難避免“香港化”的命運。盡管開放“三通”並不一定意味著兩岸經貿關系的全面自由化,“三通”後台灣也仍將執行人員往來管制,“中資”來台還將受到嚴格規範;但只要開放貨物與人員的直航、解除台商赴大陸投資的各種限制,台灣一半以上的大企業必然會將企業經營的重心逐漸移往大陸。如果這樣,在很短的時間內(可能不需要十年),許多台灣的上市公司在大陸的經營規模將超過在台灣的規模,那時,台灣大企業對於大陸當局的政策依賴程度將不下於他們對台灣政府的依賴。
所以,從台灣決策者的觀點來看,一旦台灣與大陸的經濟利益捆綁在一起後,中共的政治影響力就必然可以延伸到台灣內部;同時在國際上,台灣也將逐漸被視為與中國大陸密不分的一部份,對美國和日本而言,台灣的獨立戰略地位也將逐漸消失。所以,縱使“三通”已經不再被視為有力的政治談判籌碼,而且“戒急用忍”政策使得台灣企業必須將許多大陸的商機拱手讓人,甚至繼續限制“三通”會使台灣的亞太營運中心計劃原地踏步,台北當局也仍然堅持“三通”的關卡不能輕易退守。因為,一旦台灣與大陸經濟一體化的趨勢形成後,就很難再扭轉,台灣不應該過早選擇這條不歸路。此一政策觀點,可以說是目前國民黨領導層與民進黨多數派系的共識,在短期內幾乎是牢不可破的[1]。
當然,如果出現一種“魚與熊掌”可以兼得的理想狀態,那麽,台灣領導人的期望可能是,在兩岸的分治現狀得到對岸的正式承認、也得到國際社會的多邊保障後,台灣才解除“三通”的禁令。因為,如果台灣的獨立自主地位能得到制度性的保證,那麽兩岸的經濟一體化就不一定會損及台灣的政治自主性,如此則台灣既可以充份利用大陸市場、又可以保持政治獨立。這種戰略設想體現在“國統綱領”三個階段的設計中。按照此一設計,“三通”是列入邁向國家統一的中程階段之措施,而兩岸關系在進入中程階段之前,中共必須先履行三個政治條件,即放棄使用武力、承認台灣為對等政治實體以及在國際間互不排斥。
然而,中共最近越來越傾向於將台北所設定的這三項政治前提視為將兩岸分裂現狀“永久化”的一種企圖,不太可能接受。在這種情況下,台北當局的策略就是盡可能拖延“三通”的實施日程,而且努力防堵中共運用“以商圍政、以民逼官”的策略。
當然在僵持的過程中,時間的壓力是明顯地集中在台北這一邊。隨著兩岸貿易依存度的上升,“三通”禁令所導致的經濟成本損失不斷增加;隨著大陸市場對外開放速度的加快,台北的政策束縛對台灣企業所造成的機會成本損失也日益明顯[2];同時,限制“三通”的政策也違背了亞太地區經濟整合以及世界貿易體系自由化的大趨勢。所以,台北高層所面臨的內外政治壓力與日俱增[3],政府領導層不得不雙管齊下來舒緩這些壓力:一方面采取道德說服、行政壓力、改善國內投資條件等多方面措施來留住大企業;另一方面,則順從財經技術官僚的要求,在“三通”禁令之外先采取一些變通性措施,以減低台商的經濟損失,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去年底開放原船經第三地後可以直接在兩岸間攬貨[4]。
在可以預見的將來,台北的“三通”禁令還將面臨兩岸同時加入“關貿總協定”(GATT)與“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沖擊。台灣的財經官員普遍認為,台灣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很難動用“排除條款”,因為此舉會遭遇到台灣的主要貿易夥伴的反對,甚至會影響到台灣的“入關”申請;所以他們建議政府高層,以兩岸同時“入關”為調整“三通”政策的時機,並讓兩岸經貿關系正常化依循國際規範進行。不過,由於尚未逼近決策關口,高層對此建議也還不必馬上作出定奪。
目前可以推斷的是,在政治沖擊的顧慮依然存在的情況下,台灣當局在“三通”問題上一定是盡可能采取漸進式的松綁,而不會一次性全面開放。所以,在因應兩岸同時“入關”的新情勢時,台灣當局最多是先開放海上貨運直航;而飛機直航的問題,由於涉及到政府間的航權談判而不在WTO規範的範圍內,可以繼續拖延,所以應該不會同步開放。同時,在“入關”後,如果決定讓兩岸經貿適用WTO規範,台北在取消對大陸產品歧視性的規定時,也可能引用GATT的防衛條款,為自己設立緩沖的空間,並依據一個時間表逐步實施,而不會立刻讓大陸產品全面享有“最惠國”待遇[5]。
在兩岸政治談判的問題上,台灣內部的意見要比“三通”問題更難整合。台獨運動者[6]與民進黨內的多數派系都是傾向於不談判,在面對國際壓力(特別是美國的壓力)時,主張能拖就拖;因為北京所設定的“一個中國前提”是不能接受的,一上談判桌就可能掉入“一個中國的陷阱”。這兩股支持台獨理念的政治勢力,都希望推動“公民投票”機制,一方面必要時可以用此機制來向國際社會明確表達台灣人追求獨立的意願,另一方面則可以用此機制來抵制將來任何“違反台灣人民意願”的兩岸政治協議。
國民黨內部對於政治談判的意見也是高度分歧的,但在“後李時期”的接班形勢尚不明朗的情況下,中生代還不敢公開表示自己的看法。目前,黨內主流派對於兩岸政治議題的談判仍有種種疑慮,台北決策層對於“江八點”所強調的“先就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進行談判”這一點,並不十分感興趣。因為,在這樣的談判中,台灣能從中共那里獲得的,最多只是一些象征性的做法,比如降低對台灣的軍事威脅、調整大陸沿海的戰備部署,或者是不具實質意義的承諾,如不對台灣使用武力之類。前一類做法以後可以隨時調整,後一類承諾則必然附帶前提條件。要讓中共在談判桌上作出“不使用武力”的承諾,台灣就必然要承諾“不搞獨立”和“不引進外國勢力”。“不搞獨立”的承諾必然遭到台獨運動者和民進黨內多數派系的強烈反對,“不引進外國勢力”的承諾則等於是自斷後援。而且對台灣而言,任何形式的“不使用武力”的承諾必須有國際保證才具備實際意義,但估計北京方面不會接受任何形式的第三國介入。
台北決策層對於兩岸政治談判真正有興趣的是,從中共方面得到“國際參與空間”的讓步。但是,在談判桌上台灣究竟應該爭取何種規格的國際參與(包括台灣與各國的外交關系形式與在國際組織內的地位等),台灣可以在哪些問題上作出讓步、來換取中共在“國際參與空間”問題上的讓步?在這兩個相互牽連的談判底線問題上,台灣內部並沒有共識,在短期內也不容易有共識。目前可以判斷的是,對國民黨決策層而言,任何否定“中華民國在台灣”享有主權的國際參與空間安排,都是難以接受的;對台獨運動者和民進黨的多數派系而言,任何排除台灣未來追求獨立可能性的安排,都是無法接受的。而任何代表台灣上談判桌的領導人,包括李登輝在內,都不可能不考慮台獨運動者與民進黨內多數派系的立場,因為從趨勢來看,島內支持台灣獨立的民眾有增無減。
當然台灣內部也有主張台灣應該及早與大陸談判的聲音,甚至民進黨內部也有這種主張[7],認為大陸的經濟發展銳不可擋,大陸的綜合國力迅速上升,中共在國際社會的影響力有增無減,尤其是在江澤民與柯林頓議定今後定期舉行高峰會之後,北京與華府的戰略夥伴關系將逐步開展,日後台灣將不斷面臨來自美國的談判壓力。換言之,時間可能不在台灣這一邊,越拖下去台灣的籌碼會越少。不過,到目前為止,這一觀點尚未在兩大政黨內部形成可觀力量;相反的,任何主張台灣應該及早上談判桌的政治人物,都可能被獨派人士冠上“台灣的董建華”的帽子。
2. 大陸內部的政策爭議
大陸的對台政策決策過程不像台灣那麽透明化,所以外人不容易掌握大陸內部不同派系與系統在對台灣問題上的政策共識與分歧。不過,從台灣媒體的報告、以及通過與大陸人士的接觸,仍可以看出蛛絲馬跡。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大陸領導層在對台政策上的分歧比台灣內部要小,主要的分歧在操作層次,而不在政策目標與基本戰略層次。北京的領導層在下列重要的政策方針上,應該是有基本共識的。第一,當前大陸最優先的國家目標是抓住歷史機遇、全力發展經濟,不允許台灣問題出現突變而打亂大陸的經改大局,但也不需要在統一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在台灣問題上節外生枝。第二,“和平統一”與“一國兩制”仍是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為了防止台灣問題出現突變,要展現必要時將使用武力的決心與準備,兩岸的統一最終還是要依靠政治手段來達成[8]。第三,兩岸統一可以沒有時間表,但也不能讓分裂的局面無限期地拖延下去。第四,台灣當局之所以能抗拒政治談判與“一國兩制”,主要是有美國和日本在背後撐腰;“不放棄使用武力”的威脅可能打消美國和日本支持台獨的念頭,但並不足以動搖美國與日本意圖將海峽兩岸分裂局面無限期延續下去的立場;所以,唯有改善大陸與美日的戰略關系,並大幅度提升綜合國力,才可能在台灣問題上逐步逼退美國與日本。第五,必須搞好香港的“一國兩制”,香港的“一國兩制”經驗最終會對台灣起示範作用,也有助於減少國際因素對兩岸統一的幹擾。
盡管大陸的領導層可能在上述基本問題上有起碼的共識,但在政策幕僚階層,對於和平統一的前景確有不同的研判。悲觀派認為,台灣問題拖得越久、就越難解決,因為島內台獨意識的蔓延與生根趨勢已經逐漸塑造了一個不可逆轉的政治結構,將來兩岸政治妥協的空間將逐漸消失;所以,盡管解決台灣問題不必有時間表,但是必須有緊迫感;盡管大陸不應放棄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希望,但也必須有台灣問題最終“難以善了”的心理準備。樂觀派認為,台灣民眾與領導人最終還是務實的,所以只要大陸的綜合國力不斷上升,國際戰略格局不斷改善,兩岸的經貿往來日益緊密,將來還是可以依托大形勢來引導與扭轉台灣內部的政治結構,台獨聲浪的起伏是過渡現象,要密切注意但不宜過度反應。
此外,在對台工作的政策操作層次,對兩個基本問題的判斷也有明顯分歧:首先,啟動兩岸政治談判與高層接觸的時機,是選在李登輝主政時期,還是應該等到“後李登輝”時期[9];其次,在“後李登輝”時期,民進黨在兩岸關系中能否起積極作用。而這兩個判斷又是前後呼應的。
主張應該在李登輝主政時期就啟動政治談判機制的理由如下。第一,北京應該掌握香港順利回歸、十五大順利召開、江柯高峰會談成果豐碩、以及美國對兩岸政治談判樂觀其成的有利形勢,因勢利導,主動出擊。第二,逼台北上談判桌一直是對台工作的目標,現在台灣已經不再堅持嚴格遵守“國統綱領”的三個進程,此一形勢得來不易,北京應該一舉突破“國統綱領”的防線。第三,“後李登輝”時期的政治變數很多,在“後李登輝”時期建立政治談判機制的難度可能比在李登輝主政時期更高。第四,政治談判啟動所帶來的氣氛與形勢,有利於突破台灣限制“三通”的政策底線並松動“戒急用忍”政策。第五,李登輝仍有打破兩岸關系僵局的歷史使命感,因此仍可能發揮積極作用。第六,啟動兩岸政治談判給予北京介入“後李登輝”時期政治接班形勢的機會,兩岸關系的緩和有助於國民黨中生代的接班,降低民進黨執政的可能性。
而不主張以李登輝為談判對象的政策幕僚則認為,首先,國際與兩岸形勢的基本走向將持續對北京有利,未來兩年並非稍縱即逝的機會,在政治談判的時機選擇上北京可以等待。其次,他們以為,不必對李登輝有任何期待,啟動政治談判只是再度給予台灣當局運用兩手策略的機會而已;政治談判即使順利啟動,也很快會陷入僵局,最後必然是不歡而散,一動不如一靜。第三,他們的估計是,在李登輝主政時期,修正限制“三通”與“戒急用忍”政策的可能性很低,啟動政治談判不能改變此一態勢。第四,他們注意到,面對兩岸僵局,台灣社會各階層的焦慮情緒正逐漸升高;但各種政治力量還沒有必須與大陸進行政治談判的全面思想準備,新的大陸政策路線仍在醞釀之中;同時,李登輝路線雖然已經是“強弩之末”,但在國民黨中生代順利接班之前,台灣當局不可能大幅度調整大陸政策。第五,民進黨的領導層正逐漸趨向務實,所以即使民進黨執政,也不至於貿然挑釁“一個中國”的原則,北京甚至不應該低估民進黨務實派在未來兩岸關系上所可能發揮的積極作用,因此應該及早與民進黨的各派系展開接觸。
由於大陸內部有“反對以李登輝為談判對手”的意見,所以必然會使得主張積極推動政治談判的一方,背負一定程度的政策成敗風險。在兩種意見未整合之前,大陸方面仍無法明確回應台北方面恢覆“兩會協商”的提議。
三、結論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如果兩岸領導人想在近期內啟動政治談判,而且祈求政治談判不至於從一開始就觸礁,那麽,他們就各自都必須在內部先進行困難的政治說服工作。
在十月柯江高峰會之後,國民黨高層已經認識到,如果將兩岸政治談判啟動的時機拖到明年“第二次柯江高峰會”之後,形勢對台灣可能更不利,屆時台灣可能遭遇更大的來自美國行政部門的壓力。特別是,如果北京一旦接受台北的提議,同意先從“焦唐會談”與“第二次辜汪會談”開始進入政治議題協商,台北更沒有拒絕的余地。但是,台灣應如何有效回應北京在“一個中國”原則問題上的施壓,以及如何在政治談判進行的過程中堅守“限制三通”的政策底線,以及讓北京勉強接受台灣的大陸政策與務實外交並行不餑的理論,對台灣領導人是一大挑戰。
大陸領導層評估江澤民的訪美成果、總結當前形勢後,可能會著手整合對台政策上相持不下的兩派意見,並對是否在“第二次柯江高峰會”前啟動政治談判,作出明確的決定。可以預見的是,大陸當局對於掌握兩岸關系發展的全盤形勢將更有自信;江澤民本人在對台政策上的迂回空間將更為寬闊,如果他仍打算以李登輝為談判對象,他個人承擔政策成敗風險的能力將比過去大;如果他決定延後啟動政治談判的時機,也比較不必擔心兩岸關系遲遲未見開展的責難。至於兩岸關系是否能在本世紀結束前、正式進入政治談判的新紀元,仍屬未定之數。
展望下一個世紀,兩岸關系的發展基本上將受到戰略的、經濟的與文化的這三個層次上結構性因素的引導。戰略層次上的因素主要是中國大陸、台灣與美國三角關系的演變;經濟層次上的結構性因素是指大陸與台灣的經濟整合趨勢;在文化層次,這樣的因素主要在於台灣島內的中國意識與台灣意識兩種文化認同的相互拉鋸。
在戰略層次上,如果中共與美國的戰略夥伴關系的框架逐步鞏固,合作議題層面逐漸擴大,台灣就很難逃脫“一個中國”原則的政治束縛;在經濟層次上,如果大陸的經濟改革勢頭持續看好,香港的經濟持續繁榮,台灣對於大陸經濟的依賴將必然逐漸加深;在文化層次上,如果中國大陸的城市社會在新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在文化的各個領域展現新的生機與活力,台灣內部的本土文化運動就會遭遇極大的困境。相反的,如果中國大陸與美國的長程戰略目標的沖突無法有效化解,如果大陸的經改遭逢重大挫折,如果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日益下滑,如果大陸城市的文化活力仍長期受到政治抑制,台灣社會內部追求獨立的聲浪就會有增無減,擺脫“一個中國”原則的政治動力將持續不斷。
當然,無論結構性的因素如何演變,它們的作用最終還是要透過政治過程來體現。從長期來看,即使形勢的發展有利於北京和平統一目標的實現,大陸當局仍必須在國家結構的層次上,而並非只是在管轄權的問題上,規劃出遠比香港的“一國兩制”更寬大的框架,才可能最終以政治談判手段實現國家統一。換言之,就江澤民所說的、“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什麽都可以談”這一點來看,如果要真正具有開創性的意義,大陸當局必須在“和平統一”的政治方案上有突破性的思考,從而在國家結構的層次和國際參與空間上體現兩岸共享一個中國的主權。目前看來,中共高層主要關注的還是防止台灣問題突變與突破“三通”等短期政策目標,而對於規劃長程的統一方案並沒有充份的思想準備。
中共十五大後台海兩岸政治關系的互動
林岡
美國賓州州立大學政治學博士
一、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所隱含的新意
二、兩岸政治關系改善的契機
三、兩岸政治談判的議題和妥協空間
四、結論
1997年9月召開的中共十五大進一步地確立了江澤民的核心領導地位,在台海危機期間主張對台采取強硬路線的喬石、劉華清、張震等人分別退出了中共政治局常委和中央軍委;十五大後,中共政治局常委內不再有軍人代表,中央委員中軍方所占的比例亦略為下降,且大幅度換血。中共權力結構的重組,為北京向“江八點”的溫和基調回歸,提供了較為有利的內部條件。
與此同時,兩岸關系出現了進一步緩和的跡象。北京重申,“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麽問題都可以談”,不再將台北要“停止在國際上制造分裂活動”列為恢覆兩岸協商的先決條件。台北則以“台灣加上大陸、才是中國”,凸顯“一個中國”的原則,同時宣稱,兩岸協商的進行不應預設任何前提。在這一新形勢下,兩岸是否將在明年初恢覆“海基”、“海協”兩會的協商管道,甚至舉行官方政治談判,巳成為外界所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
本文主要分析中共十五大後兩岸政治關系的互動。第一節對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在對台政策口徑上所隱含的新意進行解析;第二節則回溯近期兩岸關系漸趨緩和的過程和雙方的策略考量;第三節進一步探討兩岸政治談判的可能議題和妥協空間;在文章的最後,就中共十五大後兩岸關系的互動,加以總結性的評估和預測。
一、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所隱含的新意
中共十五大的政治報告以“推進祖國和平統一”的子題目,就兩岸關系再次發表了綱領性的政策宣示。該部份篇幅約九百六十余字,遠多於中共十四大政治報告的相關文字(約三百四十余字)[1],說明在中共議事日程中台灣問題巳變得越來越重要。
十五大報告指出,“要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和發展兩岸關系、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進一步確認了“江八點”在中共對台政策中的地位。台灣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認為,十五大報告有關兩岸關系的內容沒有什麽新意,較之“江八點”的政策基調,並沒有太大改變。但大陸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會長汪道涵卻在十五大之後指出,江澤民政治報告中有關兩岸關系的部份,對推動未來台海兩岸的關系有實質性的助益,值得台灣方面好好研究。
那麽,究竟中共十五大報告在兩岸關系問題上有沒有新意呢?其實,如果我們把“江八點”與十五大報告對“江八點”的引述細加對比,就會發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確實存在著微妙的差別,可能意味著中共對台政策的某種變化。
第一,十五大報告表達出比較明顯的舉行兩岸政治談判的意願。
“江八點”第八條的說法是,“歡迎台灣當局的領導人以適當身份前來訪問;我們也願意接受台灣方面的邀請,前往台灣。可以共商國是,也可以先就某些問題交換意見,就是相互走走看看,也是有益的。”“江八點”發表後,因李登輝訪美效應,中共對兩岸高層互訪不是語焉未及,就是預設諸多前提。[2] 在十五大前夕,中共宣傳部副部長徐光春表示,必須在“一個中國”的原則及台灣方面有確實措施推動兩岸關系發展這樣兩個先決條件下,兩岸領導人互訪才有可能進行,“互訪才有實際意義”。[3] 如果就兩岸領導人高層互訪這一點來看,十五大報告並沒有提到這個問題,自然看不出新意。
但是,十五大報告在扼要重述“江八點”的其它內容時,優先強調了“江八點”第三條有關在“一個中國”原則下、舉行政治談判的倡議。十五大報告不但“再次鄭重呼籲”兩岸先就正式結束敵對狀態進行談判,而且加重語氣,“希望台灣當局認真回應我們的建議和主張,及早同我們進行政治談判”。急切之情,溢於言表。
第二,也是更重要的一點,十五大報告在重申十四大政治報告和“江八點”有關在“一個中國”原則下、什麽都可以談的政策基調的同時,透露出北京對“一個中國”的原則,可能予以進一步的寬松銓釋。
“江八點”第一條的原文是: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是實現和平統一的基礎和前提;中國的主權和領土決不容許分割;任何制造“台灣獨立”的言論和行動,都應堅決反對;主張“分裂分治”、“階段性兩個中國”等等,是違背“一個中國”原則的,也應堅決反對。“江八點”的第二條則明言,“反對台灣以搞‘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為目的的所謂“擴大國際生存空間”的活動。[4]
但在十五大報告中,“江八點”的這些內容被濃縮為:要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反對分裂,反對“台獨”,反對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這樣,十五大報告就實際上將反對“分裂分治”的提法改變為“反對反裂”,似乎不再明確表明反對台灣“擴大國際生存空間”的立場。
需要分析的是,這一變化究竟意味著什麽?是中共對台北有關“一個分治的中國”、“主權共享、治權分屬”等新的折衷提法,留下了磋商的余地?還是純屬“技術”原因,僅僅是為了在冗長的十五大報告中濃縮文字,故而無法對台北的“翻新花樣”一一予以拆解?要了解這一點,應當再觀察一下最近中共在其他場合的相關表態。
實際上,無論是十五大期間中共海協會長汪道涵對江澤民報告內容的闡述,還是1997年9月底中共外長錢其琛呼籲兩岸應就政治談判的程序性安排展開蹉商時,都未明確批判台北有關“兩岸分治”、“擴大國際生存空間”的言行。汪道涵所強調的是,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麽都可以談;錢其琛則只是重申,中共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堅決反對台灣獨立、“兩個中國”等各種形式的分裂活動,堅決反對台灣通過公民投票、走向獨立的圖謀。[5] 由此來看,北京對台灣的“分治論”和“國際生存空間論”略而不批,似乎並不是無意的疏忽,而是隱含著某種政治玄機。
如果我們進一步對比北京在台海危機期間的政策宣示,還可以發現近來北京對台政策彈性調整的脈絡。1996年1月30日,中共總理李鵬在紀念“江八點”發表一周年的談話中,並未將“分裂、分治”予以區隔,而是視它們為同一概念,李鵬並且將批判的矛頭集中針對所謂的“隱性台獨路線”,亦即“分裂分治論”和“對等實體論”。李鵬在談話中先是重申,中國人民不但反對任何“台灣獨立”的言行,也同樣反對“分裂分治”、“階段性兩個中國”等違背“一個中國”的言行;他繼而又強調,台灣當局所謂的“兩岸分裂分治”,是鼓吹中國的主權巳經分裂,海峽兩岸是“兩個對等且互不隸屬的政治實體”,巳各自成為“獨立的國際法人”,是鼓吹台灣參加聯合國、或參加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搞“雙重承認”。當時李鵬的結論是,不管花樣如何翻新,但萬變不離其宗,台灣當局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就是搞“台灣獨立”。[6]
由於台北堅持“在兩岸分治的基礎上追求中國的未來統一”,采取推動務實外交和改善兩岸關系兩手並舉的既定政策,如果北京將“分治論”和“國際生存空間論”視同台獨,予以嚴批,兩岸顯然談不起來,也無從結束敵對狀態。但是,從北京在台海危機期間對台“文批武嚇”,中經危機過後對台采取“冷處理”策略,到十五大報告“鄭重呼籲”展開兩岸政治談判,可以看出,中共“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對台政策基調雖未改變,但在策略上卻因時而異、不斷調整。現在,中共的對台策略不但巳經回到了“江八點”的政策框架,而且比“江八點”更具彈性和可操作性。
至於北京是真想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與台北協商其國際空間問題,還是想繞過這一歧見,營造兩岸和談的氣氛,在“三通”問題上尋求突破,還有待觀察。但無論如何,中共十五大報告在對台政策宣示上的彈性處理,顯然有助於促進兩會協商的全面恢覆以至於兩岸政治談判的啟動,這可以說是十五大報告較“江八點”更為高明之處。但是,十五大報告的這一新意,似乎並未引起外界的廣泛和充份的注意。
二、兩岸政治關系改善的契機
1996年台灣總統大選後,兩岸關系曾一度出現過改善的契機。當時,北京敦促台灣當局以實際行動緩和兩岸關系;李登輝則表示,要兌現其在選舉期間有關“改善兩岸關系是當選者當務之急”的承諾。隨後,李登輝在五月廿日總統就職演說中,只提“分治”,不提“分裂”;肯定台灣不走“台獨”路線,兩岸都追求統一;對高層互訪不再預設具體的前提條件。李登輝的這一立場得到了北京官方學者的正面評價。[7]
但是,因為李登輝在演說中表示,還要繼續推動務實外交,而且回避“一個中國”的原則和兩岸之間的“三通”問題,北京高層對此極為不滿。所以,北京在台灣選完總統後,對台北有關恢覆海基、海協兩會協商、舉行高層互訪的提議,一概予以“冷處理”;同時致力於對台進行經濟誘控和外交封鎖。與此同時,台北則繼續追求務實外交,並先後推行“戒急用忍”的大陸經貿政策和以總統擴權及凍省為核心的修憲政改,淡化“一個中國”原則對台灣內政改革和外交拓展的束縛,節制兩岸經貿交流的過程。兩岸政治關系的持續低迷及其在外交戰場上的拉鋸爭奪,不但阻礙雙方經貿交流的發展,導致彼此經濟資源的消耗,而且使台北和北京的既定政策面臨調整的壓力。
從台北方面來說,“戒急用忍”政策與民間工商團體“在商言商”的現實取向有明顯的差異,大企業家王永慶、張榮發等人均公開反對此一限制兩岸經貿交流的政策。在反對“戒急用忍”、爭取工商界人士的支持方面,民進黨內許信良等人所主張的“西進政策”,以及新黨的開放兩岸直接“三通”的主張,亦有異曲同工之妙。
台北追尋務實外交,固然有其民意基礎;但如何在務實外交的拓展和兩岸關系的改善上,尋求最佳的平衡點,卻是一個具有爭議性的問題。民進黨主流派強調的是,台灣的當務之急是要爭取獨立的外交主權、尋求國際支持、維護台灣的安全,而不應隨中共的音調起舞、看中共的眼色行事。新黨認為,片面追求務實外交會影響兩岸關系的正常發展和台灣安全。而國民黨的外交政策,則介於新黨與民進黨主流派的政見之間,主張拓展務實外交和改善兩岸關系這兩手並舉。但在兩岸政治協商管道閉塞的情況下,這兩項政策實際上是互相抵觸,無法兼容的。
兩岸政治關系的緊張,使台北既無法采納“政經分離”、開放“三通”的合理經貿政策,也無法有效解決其國際生存空間問題。為此,從恢覆兩會事務性協商管道開始,進而舉行兩岸政治性會談,巳成為台北在總統選舉後所刻意宣示的一項政策。
從北京方面來說,舉行兩岸政治談判,將台灣問題納入一個中國的軌道,本來就是中共孜孜以求的目標。台海危機後,中共之所以一度對台北的和談姿態采取“冷處理”策略,似乎主要是基於以下四個方面的考量。首先是因為,北京在李登輝訪美後曾單方面宣布中止第二次辜汪會談,並大舉批李,其既定立場已鮮明表達;若在李登輝高票當選總統後,中共馬上無條件恢覆兩會協商,不但有失面子,而且無異於承認軍事演習“前功盡棄”。其次,北京巳經不再滿足於以往“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兩會事務性協商模式,但又對台北是否願意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與其進行政治性會談,頗表懷疑。再次,台海危機期間,“江八點”的彈性基調受到了中共內部強硬派的批評,因此在中共十五大權力結構重組告一段落之前,北京也無力在對台政策上作出寬松性的調整。最後,香港回歸為中共提供了對台進行外交和“三通”攻勢的有利條件,使其可以先在這兩個方面求得突破,再與台北進行正面政治交鋒。
然而,中共的對台“冷處理”策略,畢竟只是權宜之計;其最終目的仍是等待有利時機、把台北逼上政治談判桌。為此,中共雖然將反對“台獨”、促進“三通”列為一九九七年年對台政策重點,但亦宣稱,要為在“一個中國”原則下舉行兩岸政治談判創造條件。[8]
1997年初,北京開始對恢覆兩會協商的條件作出微妙調整,從強調台灣應“應停止在國際上制造分裂活動”[9],轉而強調“只有台灣當局取消一切對兩岸經濟合作和直接三通的人為限制,才能為兩岸恢覆會談營造適當的氣氛”[10],這一說法的轉變透露出,只要台北願意在開放“三通”問題上作出讓步,北京也可能同意恢覆兩會協商。同年三月,中共國務院副總理兼外長錢其琛在回答記者提問時,也將兩岸談判的障礙歸結為“台灣不提一個中國和國家統一”,而不再強調台北應停止在國際上搞分裂活動。[11]
1997年4月,海基會副秘書長李慶平率團訪問大陸後,兩岸的政治關系出現了進一步解凍的跡象。大陸海協會副秘書長劉剛奇於八月間應邀到台灣參加學術會議,與陸委會副主委吳安家、海基會秘書長焦仁和會面晤談。與此同時,副總統連戰多次對外表示,台北追求統一,可與大陸談判“一個中國”、“三通”及外交休戰的政治議題。[12] 大陸的台灣事務官員則表示,只要台灣認同“一個中國”的原則,則兩岸可暫不討論“一個中國”的內涵;如果台灣願意,亦可在以後的協商中加以討論。汪道涵有關“主權是不可以分割的、但可以共享”的說法,與台北陸委會有關“主權共享、治權分屬”的新提法,實際上已經表現出雙方認知上的交集。
從更廣泛的角度看,兩岸關系的解凍和政治談判條件的漸趨成熟,與中台美三邊關系的互動亦有很大關系。台海危機後,華府多次重申“一個中國”政策,表示不支持台獨和台灣加入聯合國;美國對兩岸政治接觸的態度,亦由八十年代的“不介入、不鼓勵、不調停”,轉為希望兩岸和平協商、解決爭端,鼓勵台北與北京通過談判、解決其外交空間問題。新任美國國務院亞太事務助理國務卿陸士達甚至認為,李登輝1995年的訪美之行是一項“嚴重的錯誤”。[13]
美方態度的轉變,使台北對兩岸政治談判的態度漸趨積極。另一方面,江澤民訪美前後,中美關系逐漸加溫。中共外長錢其琛和美國國務卿歐布萊特在1997年4月和6月間先後表示,北京“巳使美國正視中國在台灣問題上的要求”,美國將與北京進行有關台灣問題的實質內容對話。[14] 並且,中美建設性戰略夥伴關系的建立亦使北京認為,有必要通過兩岸政治談判,終結敵對狀態,防止台灣問題國際化,將台灣海峽排除於《日美安保防衛條約》所界定的“周邊有事”地區之外。
三、兩岸政治談判的議題和妥協空間
如果兩岸在1998年春天舉行政治談判,其主要議題可能包括結束敵對狀態、開放直接“三通”、解決台北的國際空間問題、“一個中國”意涵的重新銓釋等四項,其中前兩項議題似乎較易於達成共識。比如,北京可以宣布只要台灣未公開走向獨立,就不對台使用武力;台北則可相應開放兩岸“三通”。但因受後兩項議題的牽制,解決前兩項議題也不是一件易事。
就結束敵對狀態而言,台北於1991年正式結束“動員戡亂時期”後,巳排除對大陸使用武力的可能性。而北京從九十年代起,亦將對台用武的前提限定於台灣獨立或外力涉台,而不再將使用武力作為防止台北長期拒和的手段。[15] 台海危機期間,中共舉行多次軍事演習的目的也是在於“防獨”,而不是“促統”。台北對中共武力防獨的底線自然很清楚。所以國府在大力拓展務實外交的同時,制定了“國家統一綱領”。而民進黨之所以宣稱,即使上台執政、也沒有必要宣布獨立,就是估計到,台灣只要未進入所謂的“顯性台獨”,北京就不至於斷然決定用武力迫和、促統。
另外,從中美“聯合公報”和《日美安保防衛條約》的內容看,如果大陸在台灣未公開拋棄“一個中國”的立場並走向獨立的情形下,而貿然對台使用武力,那麽,美方出面幹預、維系台海和平的可能性較大。但如果台灣先宣布獨立,招致中共動武,則美方是否會改變“一個中國”的立場、出面支持台灣,就很值得懷疑了。因此,從中台美三邊關系的互動來看,兩岸不是沒有可能就“台灣不獨立、大陸不動武”達成某種共識或默契。
就第二項議題而言,促進兩岸“三通”,是北京的一項重要政策目標;而台北在這方面則長期實行“導禁兼施”的策略,不願意無條件開放“三通”,喪失手中的經濟籌碼。但在北京的“三通”攻勢和台灣民間壓力的推動下,過去十年中兩岸經濟、文化交流仍然取得了舉世矚目的進展。特別是香港回歸後,兩岸實際上巳經實現了定點“三通”。
台灣政治民主化的深入發展,使在野黨派和民間利益團體的意見得到了更多的表達機會。眾多工商界和文化界人士,出於推動和擴大兩岸經濟、文化交流的現實考慮,成為支持兩岸“三通”、改善雙方關系的利益團體,進而影響到“戒急用忍”政策的有效實施。
目前台北之所以不願意開放直接“三通”,主要是擔心台灣安全沒保障,以及北京以中央對地方的態勢推動“三通”。台灣行政院陸委會副主委高孔廉曾表示,兩岸現階段從事政治談判,最重要的議題是結束敵對狀態、簽署和平協定,接著才能談“三通”。[16]
台北一向擔心,中共有意在國際社會制造兩岸和談的印象,以此解除台灣所企求的國際保護,阻止台北拓展外交空間。因此,台北自然希望將台灣的國際空間問題列入談判議程,甚至列入兩岸和平協定的內容當中。根據陸委會主委張京育的說法,和平協定不應只限定於“停戰協議”,而應該進一步規範兩岸間的關系,包括台灣在國際間的活動也應受到保障。[17] 而大陸對台辦系統的高層官員也曾經在內部會議上表示過,“台灣方面關心國際生存空間,兩岸談判可從這里談起”。[18]
但是,雖然北京強調,只要是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什麽都可以談”,但是,在具體的談判中,北京除了承諾“江八點”巳提出的,不反對“台灣同外國發展民間性經濟文化關系”、允許台灣加入經濟性國際組織外,是否願意在台灣的國際空間問題上作出新的讓步,則還不得而知。而如果北京提出,台北可以用“中國台灣”的名義,加入國際組織,與北京的邦交國互設聯絡處或領事館,則台北是否樂於接受,也是疑問。
在近年兩岸外交拉鋸戰的過程中,台灣內部出現了一股“外交休兵”的呼聲。1996年12月,國民黨內部有些人曾考慮透過國家發展會議,提出突破兩岸僵局的建議,即台灣可承諾在五十年內不碰觸獨立問題,並且不增加邦交國的數目,其交換條件是中共放棄武力攻台和打壓台北的國際空間[19]。同時,新黨以及民進黨內以許信良為代表的非主流勢力亦認為,台灣沒必要花費大量納稅人的錢,去“養”二、三十個小邦交國,也不應該在加入聯合國問題上下太多血本,而應該將主要精力放在加入國際經濟性組織上[20]。
然而,“外交休兵”並非台灣朝野的主流看法。1997年9月李登輝出席巴拿馬運河會議期間,宣稱“中共(的壓力)再大,也不會比我老爸大”[21],強調台灣在建交國有限的情況下沒本錢跟中共談判,說明台北當局並不安於消極維持現有的外交格局。與此同時,行政院副院長章孝嚴也宣稱,台北推動務實外交,目的在於“以戰止戰”;在回應江澤民十五大報告中有關兩岸可先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展開結束敵對狀態談判的呼籲時,陸委會副主委林中斌亦強調,台北“一向有獨立的外交”,“兩岸應在面對分治的基礎上務實進行交流與談判”[22]。
但是,台北“以戰止戰”的底線究竟在哪里?台北的外交戰要打到什麽局面,才願意“止戰”?是象李登輝兩年前所說的,等台灣有四十多個建交國時再談,還是只要北京默認台北的現有外交格局、允許台灣加入國際性的經濟組織,就可實行“外交休兵”?在這些問題上,台灣朝野政黨內部以及政黨之間並無一致看法,兩岸能否就台北的國際空間問題達成協議,就更難說了。
最後,就“一個中國”的意涵而言,兩岸能否就此達成共識的關鍵在於,雙方能否就其各自的定義作出某種調整。近年北京對於“一個中國”的意涵,有較為寬松和較為嚴苛的兩種不同的銓釋。前者指的是,“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至於兩岸統一後采取何種國號、國旗、國歌均可商量;後者則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或特別行政區。從“江八點”及十五大報告有關兩岸關系部份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一詞避而不用來看,北京很有可能以“一個中國”的寬松銓釋,來與台北談判統一後的政治安排。
另一方面,台北對“一個中國”的原則,亦有較為淡化和較為執著的兩種處理方式。前者將一個中國的概念限定於歷史同源和未來統一的含義,宣稱中華民國的主權不及於大陸,不否認北京政權的正當性,與“階段性兩個中國”的說法極為接近。後者則宣稱,“台灣加上大陸才是中國”,強調中華民國的主權及於大陸,目前的治權雖僅包括台、澎、金、馬地區,但三民主義終將統一中國。前一種銓釋不挑戰北京的政治合法性,似乎較為友善;但因台灣走向獨立的現實趨向明顯大於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遙遠目標,北京在“兩害相較取其輕”的考量下,或許寧可接受後一種銓釋。當然,對“一個中國”原則的執著,無疑會影響到台北務實外交的拓展。
由於國際上大部份國家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代表性,台北近年來刻意淡化“一個中國”的原則,以凸顯台灣的獨立主權,爭取國際承認。目前雙方雖然都講“主權共享”,但卻有截然不同的含意。北京強調的是,“只有實現和平統一後,台灣同胞才能與全國各族人民一道,真正充份地共享偉大祖國在國際上的尊嚴與榮譽”。台北所謂的“主權共享、治權分屬”強調的則是,在統一的目標達成前,雙方各自作為主權獨立的政治實體,通過平行代表和交叉承認的方式,分享國際空間;此處的治權概念,比中共“一國兩制”方案中所許諾的高度自治權、立法權、司法權(包括終審權)還要廣泛,實際上很難與主權這一概念區分開來。
所以,除非兩岸在有關台灣的國際空間問題上達成共識,雙方對於“一個中國”的意涵,至多只能維持各說各話的局面。台北希望兩岸達成“相互承認為中國的一部份、互不否認政權正當性”的共識,看來也難以為北京所接受。
四、結論
中共十五大報告對台北“分治論”和“國際生存空間論”略而不批,呼籲推動兩岸政治談判,意味著北京一年多來所實行的對台“冷處理”策略巳告一段落,對台政策的基調已變得比“江八點”更為寬松。與此相對應,台北提出“一個分治的中國”、“台灣加上大陸才是中國”,也反映出對“一個中國”的原則的認可。未來兩岸新一輪的政治互動,預示著雙方有可能走出台海危機的陰影,恢覆事務性協商,進而舉行政治談判。
在兩岸政治談判的議題中,結束敵對狀態和開放兩岸“三通”看來較易解決,但因在台北的國際空間和“一個中國”的意涵這兩項議題上缺乏共識,對前兩項議題的協議也會受到影響。兩岸在“一個中國”、“主權共享”等文字上的交集,並不能保證雙方就在台北的外交空間問題上形成共識。如果兩岸談判不能有效地化解彼此在主權問題上的歧異,雙方仍繼續進行外交拉鋸戰,那麽,隨著香港的回歸效應和大陸經濟、政治實力的增長,台灣的外交局面有可能進一步惡化。倘若如此,台北當局亦有可能鋌而走險,不計兩岸關系進一步惡化的政治代價,嘗試用“中華民國”以外的牌子去拓展務實外交,以滿足台灣社會對國際空間的需求。萬一出現這樣的局面,兩岸關系將可能面臨一場新的危機,而北京和台北近期所刻意營造的緩和氣氛,也就有可能毀於旦夕之間。
試論兩岸關系的發展和兩岸和平協定
蘇嘉宏
台灣高雄市兩岸關系研究學會理事長
現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東亞研究所訪問學者
一、兩岸關系格局近年來的演變
二、關於簽署兩岸和平協定的設想
三、兩岸當局在“和平協定”問題上的立場
四、美國對台海兩岸關系的影響
一、兩岸關系格局近年來的演變
過去幾十年來,台灣海峽兩岸的關系已從實質的武力對峙,逐漸轉變為政治上的低蕩互動,但也時起風波。六年前,台灣廢止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正式而且率先片面放棄以武力方式追求國家統一”的方針[1];從台灣方面的角度來看,兩岸關系已由“國共內戰”轉變為“脫離內戰化”[2]的格局。與此相對應的是,中共始終不宣布放棄以武力侵犯台灣,而且采取各種孤立台灣的措施。特別是當李登輝總統訪美後,中共在台灣海峽實施軍事演習,使得兩岸之間持續數年的良性對話因而中止,兩岸關系發生波折,至今其前景仍然懸疑。
實際上,兩岸上一代領導人所主導的兩岸關系格局現在正經歷著實質性的轉變。過去,兩岸上一代領導人之間有著歷史上糾纏不清的情感糾葛;現在,鄧小平的去世不僅標志著一個時代的結束,更意味著兩岸領導人、決策者之間的關系,已因世代交替和政治權力的轉移繼承,而由當年雙方相互熟悉的領導人面對面的合作或對抗,轉變為現在兩方領導人之間的這種從未謀面、彼此缺乏了解的新關系。當然,在這樣的新背景下,我們可以期盼兩岸領導人放下歷史包袱,能夠“相逢一笑泯恩仇”,從容揭開兩岸關系新的一頁;但同時,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兩岸領導人之間同樣可能因為缺少互信、互動而更生疑忌。
更進一步看,台灣進入民主化之後,對大陸的政策越來越多地受到民意的制約,而不再是領導人的個人偏好。中共要談統一,就不能只在與台灣領導人對話、溝通上下工夫,而必須真心誠意地去正面面對台灣人民的民意,取得台灣人民的支持。
但是,雖然中共經常講,要“寄希望於台灣人民”,但中共的一系列對台政策,卻不斷地傷害台灣民眾的情感。比如,在封殺台灣的國際生存空間方面,要“讓青天白日滿地紅的中華民國國旗在國際場合升不上去”,也許是可能做到的;但是,如果以為這樣就能“讓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五星紅旗在台灣升上去”,就未免太天真了。又如,從1995年下半年到1996年上半年,中共針對李總統訪美進行了一連串“遏制台獨”的軍事演習,台灣海峽因此再度陷入軍事對峙的緊張狀態,而台灣民眾對政府政策的支持反而上升,這從1996年總統直選的結果就能看出來。
事實上,兩岸之間的關系是平和還是緊張,還直接、間接地影響著東亞的政經情勢。美國政府認為,台海兩岸關系緊張,不僅關系到亞太地區國家的利益,而且涉及到美國的立場和利益;依據美國的“對台灣關系法”,美國對非和平方式解決台灣前途的行動必須表示嚴重關切,因為這樣的行動對西太平洋的和平與安全構成了威脅。所以當中共在台灣海峽舉行軍事演習時,美國曾派遣航空母艦到台海海域以預防危機突起。
然而,美國的上述行動並非台海關系緊張的原因,而只是美國對這一緊張關系的反應。美國實際上並沒有積極地介入或調停兩岸關系,而只是希望兩岸當局遵循和平的過程、解決兩岸問題而已。[3] 台灣一位不願具名的大陸政策高層幕僚就認為,“兩岸維持現狀,最符合美國利益。”[4] 台灣學術界對台灣能夠依賴美國的地方和美國所能夠扮演的有限角色並沒有過於樂觀的估計。江澤民先生訪美之前,美國總統柯林頓先期於10月24日下午發表了“中國政策”演說。他指出,美國將持續其“一個中國政策”,同時台灣問題必須由中國人自行去解決,而且應以和平方式解決。[5]
以上分析說明,在兩岸之間發展一種和平的而不是沖突的關系,不僅僅是兩岸民眾所期盼的,也是國際社會所樂於見到的。而建立這種和平關系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簽署兩岸和平協定這一制度化措施。
二、關於簽署兩岸和平協定的設想
建議簽署兩岸和平協定,是基於兩岸當前“一個分裂的中國”的政治現實,尤其是考慮到台灣人民對於海峽和平、中國人不打中國人之“民族和解”的強烈渴望。如果能將此渴望變成文字條款,付諸實現,將是未來兩岸在主權共享和國家整合的進程中最重要的一項前沿工作。
雖然中共當局目前未必對這一建議有很大的興趣,但是,深入探討兩岸和平協議的必要性和可能內容,仍是關心中國前途的知識分子所應作的一項努力。故為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降低台海危機,推動兩岸和平協定之簽署,個人在此分析兩岸和平協定的設想,並草擬部份兩岸和平協定的基本條款,敬向兩岸領導人及海內外政學界先進提供建言。
簽署兩岸和平協定的根本目的,還是為了有利於國家整合與民族和解。台灣和大陸雙方當局通過談判、簽署這樣一個協定,將可以改善彼此的關系,增加互信與了解,進而停止一切破壞顛覆性的不友善行為,避免危險的軍事活動及可能引發武力沖突的事件,從而防止台海兩岸發生任何戰爭。
兩岸間之所以有發生武力沖突的危險,首先是由於兩岸領導人可能在互信、技術、情報以及研判上出現錯誤,從而引致戰爭的突然爆發。尤其是中共的體制缺乏制度化的運作機制,容易因意外而導致錯誤決策。同時,在兩岸溝通管道不暢,而台灣政局演變迅速的情勢下,如果不能正確評估對方內部的政情,就會導致兩岸關系方面的錯誤處置甚至過度激烈的反應。
其次,台海區域也存在著發生故意的而非意外性之戰爭的可能性。台灣在台海區域的防禦實力不斷提升(如反彈道飛彈能力以及堅固的地下掩體等消極防禦能力)、國際輿論高度肯定台灣的民主化成就等因素,都增加了台灣進入國際社會的實力,但也因此可能“懷壁致罪”,誘發中共的武力攻台或持續性的軍事演習、恫嚇。目前,中共積極擴充軍備,強化先發制人的軍力,都意味著武力沖突可能性的上升。而這一可能性又因台灣的戰爭承受力弱於大陸,而更加突顯出來。
總結近五十年來的兩岸關系,要在現階段實現台海和平,首先應該從“台海兩岸的軍備管制”入手,以便減少彼此發生敵對沖突的可能性,避免戰爭危機的發生。除此之外,軍備管制還能提升國際形像,並迎合國際政治現勢而贏得換取利益的條件,達到加快經濟發展、實現民主政治等國內目標。目前,國際政局已逐漸走向和平及區域整合之勢,台海兩岸也應順應這一國際潮流,逐步通過雙方的軍備管制討論,把有用的資源用於國家建設,並讓中國統一的問題歸入和平解決之途。故個人以為,以“軍備管制”為基本內容的兩岸和平協定,應當引起兩岸政學各界的更多關注。
以個人淺見,兩岸和平協定可以包含以下內容:
(1)兩岸當局互不幹預對方內部事務,並應避免一切可能引致破壞和平的軍事活動,包括在靠近台灣海峽兩岸的任何地區進行軍事演習,或對另一方的指揮、管制系統及網路實施幹擾,派遣軍事人員的滲透,以及其他以軍事武力入侵另一方領域之一切行為。這里,軍事人員包括現役軍人及兩岸當局所雇傭的從事與軍事有關工作之個人或人民團體。
(2)由兩岸政府決定,在兩岸當面地區設立軍事緩沖區。在此區域內,兩岸的軍事部署和活動,宜事先調度與管制。例如,為避免兩岸持續地軍事對峙,可由大陸地區之沿海和台灣地區之金門、馬祖之當面起,至浙江省南部、福建省、廣東省北部等內陸五百公里,劃定為緩沖中間地帶;在此緩沖中間地帶內,兩岸當局得對彼此的軍事武力之數量及所有軍事活動等,進行協調管制。
(3)由兩岸當局指派的官方人員、中立的民間團體或雙方學者專家、海外華僑等組成視察暨仲裁委員會,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來往或常駐兩岸所協定的軍事緩沖區中,對其中之設施、人員及其部署進行視察,並對兩岸任何一方的違反協定行為實施仲裁。
(4)為避免情報判斷錯誤或偶發事件所導致的軍事沖突,兩岸當局領導人得於之間裝置“熱線”,以利即時溝通,避免戰爭的發生。
(5)為避免對兩岸人民生命、身體、財產造成毀滅性永久傷害,兩岸當局應互相保證永久不率先使用核子武器、生物化學武器及中子彈攻擊對方。
(6)為增加彼此的了解與互信,兩岸當局應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會談,對任何彼此軍事上的疑慮、偶發的軍事事件,或其他重要之應討論的軍事性問題,進行溝通。
(7)為處理平常非軍事性之漁事糾紛、偷渡、走私、遣返等偶發事件,另由兩岸當局共同成立沖突防範機構處理之。
三、兩岸當局在“和平協定”問題上的立場
要研究兩岸簽署“和平協定”的可能性,就要分析兩岸當局在“和平協定”問題上的立場。
1991年2月14日,台灣《聯合報》以頭條新聞報導:“黨政高層消息來源指出,行政院院長郝柏村前天在記者會上公開表示,動員戡亂終止不表示兩岸政權已停止交戰狀態,對中共定位是否從交戰狀態變成敵對狀態,起碼要停火,有正式停火協議,這項說法並不一定表示政府未來企求兩岸政府真的要簽署停戰協議,只要中共公開宣布放棄武力犯台,即可視為一種停戰協議的表示,亦即願意結束戰爭狀態,政府將視為對我終止動員戡亂的一種善意回應。”[6]
1991年3月1日,台灣當時的行政院長郝柏村在立法院答覆立法委員質詢時繼續補充表示(這是台灣當局的固定立場,並沒有因台灣內部主流、非主流之爭或時間更替而改變):
(1) 目前兩岸簽訂停戰協議還不可能,因為我們不能接受兩黨對談,談判需由對等地位的兩個政府來談,目前時機還未成熟;
(2) 即使將來和中共訂定停戰協定,我們仍不能松懈國防軍備,因為如要停戰協議對中共有約束力,主要在於自己的力量;
(3) 兩岸承認應當是相互的,如果我們不否認對方,但對方否認我們,我們仍不能承認對方;
(4) 對於“三不”政策的改變(及開放“三通”),依照國統綱領以進入中期階段,中進程階段沒有一定的時間,端賴雙方互動,快則一、兩年,慢則五至十年,目前還難以確定。[7]
其後,1992年,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兼發言人的邱進益先生也提出了相似主張,但名稱則由“停戰協議”改稱“和平協定”[8]。邱先生強調,這是他“個人的”看法[9],其要點如下:
(1) 以解決使用武力問題為優先:仿效1972年東西德簽訂基礎條約,在兩岸和平統一的共識下,雙方約束不互相使用武力,先行解決武力問題,才能為兩岸統一跨出第一步。他強調:“中共想在本世紀加速中國統一的腳步,就必須放棄武力犯台;中共如果無法承諾放棄對台動武,顯見中共對中國統一並無誠意。”
(2) 以台灣人民福祉為前提:現階段政府統一政策以台灣兩千萬人民福祉為前提,而非著眼於十二億中國人的利益,主要是考量統一事務起步的台灣,必須維持台灣安定繁榮的成就,俟兩岸差距逐步拉近,統一才能水到渠成。
(3) 以台灣人民凝聚的共識為後盾:雙方約定放棄使用武力,必須以台灣兩千萬人民凝聚的共識為後盾;另外,在時機上也必須斟酌。
(4) 以國家統一綱領為依據:一旦雙方保證和平方式解決爭端,便可逐步走向“承認對方為對等政治實體”、“兩岸協助於國際組織及活動中分工”,具體完成國統綱領的進程目標。
(5) 以促進共同利益展現和平統一的誠意:例如可仿美國模式,成立“和平工作團”,來具體協助大陸開發及交流;中共不應排斥台灣經驗,而台灣也協助三峽工程、圖門江開發計劃及浦東開發計劃等重大工程,回應中共和平共濟的呼聲,展現和平統一的誠意。
邱進益先生的看法見報後不久,中共方面即由當時的國家主席楊尚昆出面,拒絕了邱進益的建議。楊尚昆稱:“簽訂互不侵犯條約,將等於承認兩個政府;中共不接受兩個政府的談判,只能由兩黨談判,因為中央政府在北京。”[10] 大陸學者陳孔立指出,邱進益先生的提議被拒絕的關鍵是:“提出了要中共視對方為對等政治實體的要求。”[11]
當時,台灣朝野立委對邱進益提議的反應卻相當熱烈。在立法院舉辦的一個“兩岸簽署和平協定評估公聽會”中,包括時任立法委員的陳水扁、康寧祥等人也提出了許多版本的“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系基礎條約”。[12] 那時,東西德和平統一的經驗對台灣有深刻影響,尤其是兩德統一前在1972年12月21日所簽訂的“基礎條約”及其他多項國際條約,經常在台灣的相關討論中被提及。[13]
然而,邱進益先生的提議實際上只提到,“仿效1972年東西德簽訂基礎條約,在兩岸和平統一的共識下,雙方約束不互相使用武力,先行解決武力問題,才能為兩岸條約跨出第一步,”他並未直接指出就是要“簽訂互不侵犯'條約'”。所以,楊尚昆所反對的,以及台獨傾向明顯的立委和人士所讚成的,根本是根據自己的統獨偏好在各說各話。
1996年台灣總統大選後,國民黨恢覆了已一年未運作的“大陸工作指導小組會議”,其主要目的是討論“兩岸未來簽署和平協定的步驟”。據報導,會上“黨內高層人士”指出,“兩岸簽署和平協定是中止敵對關系的重要步驟;中止敵對關系則屬國統綱領規劃的近程目標,因此不會有躁進的疑慮。”[14]
1996年7月,台灣當局的李登輝先生在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六周年時發出新聞稿,呼籲大陸當局:“站到全中華民族發展的歷史高度上,停止在國際上孤立中華民國的行徑,互示真誠,籍此促成兩岸和平協議的簽署,共同為亞太地區和平、繁榮做出貢獻。”[15] 從李登輝先生的歷次講話內容可以看出,和平原則是台灣處理兩岸關系的根本原則,決定放棄以武力作為解決統一問題的手段,而台海安全則是最重要的考量。
1996年12月,台灣朝野舉行了影響深遠的“國家發展會議”,在其“兩岸關系”議題的專題研究報告中[16],依然認為,“就結束兩岸敵對狀態而言,其與簽署和平協定系屬同一範疇。”可見“簽署和平協定”亦為“國發會共識”之一。
最近,台灣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張京育先生於1997年8月16日表示,“兩年來李登輝總統及連戰副總統一再呼籲恢覆兩岸協商,目前兩岸關系漸趨緩和,我方樂見中共隨時派人前來討論政治性談判的先期作業;而政治性談判最優先的應是談解除敵對狀態,簽署和平協定,談判不拘過去形式,可由官方直接接觸,簽署者應是比海基會更高層級的政府代表,重要的是,和平協議中必須承認我方具有對等的外交空間。”
過去幾年來,台灣在這項議題上,都一直是用與歷次辜汪會談、海協會與海基會所訂定的各項協定一致的“協定”一詞,而不用“條約”。可以想見,台灣方面是揣摩過中共的不可妥協的底限的,即不能接受“締結國與國之間的條約”這個提法。
不過,很早以前,中共還提過簽訂“協議”這個提法。那是在1978年中共與美國建立正式官方外交關系後,阿沛·阿旺晉美在《人民日報》上以“維護祖國統一的人都有光明前途”為題,發表專論[17]。他在文中回顧了西藏在1951年5月23日與中共簽訂“十七條協議”的過程,並認為,“台灣如同西藏一樣”,可以采取類似“西藏方式”,“回到祖國懷抱”。當時鄧小平也認為,“西藏方式”可以適用於台灣問題的處理[18]。如果上述說法至今仍被接納,則用非“條約”的“協議”等名詞應亦可為中共接受。
在台灣當局的設想中,簽署兩岸和平協議有一項前提,即先要“停止在國際上孤立中華民國的行徑,互示真誠”。也就是說,台灣方面認為,和平協定應包含台灣的對等外交空間在內。然而,大陸當局目前似乎難以接受這項前提。
不僅如此,目前中共可能根本就不想和李登輝總統對話、談判,而在等待與李的繼任者對話。但是,長期執政的中國國民黨是否能夠在台灣跨世紀地繼續執政,已開始引起議論。今後,即使中共想“黨對黨”地和台灣方面談,無論是國民黨或民進黨,都無法以一個黨代表台灣的大多數選民。中共既然不能通過與台灣的各主要政黨分別談判來解決台灣問題,那麽最後仍然不得不與台灣的政府代表談判,不管這個政府是一黨執政還是數黨聯合執政。
四、美國對台海兩岸關系的影響
從1949年起,美國在台海安全上就一直扮演著關鍵性的角色,故若企圖於台海兩岸進行軍備管制,則不能忽視中共的民族主義與美國對華政策的互動走向。
近年來,美國和中共彼此都非常小心地維持著雙邊關系。美國總統大選後僅一個月,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國防部長遲浩田就到美國訪問;美國副總統高爾則於1997年初訪問中國大陸;1997年秋天江澤民訪問了美國;1998年柯林頓還要訪問中國大陸。美國和中共都希望在這一連串的互訪中,降低中共對美國的疑慮,並穩定彼此的關系。
遲浩田的訪問象征著中共和美國軍方關系趨於正常化,他利用此行的機會,與美國進一步地討論了與安全及防禦有關的重要問題。遲浩田引用江澤民的“加強信用、減少麻煩、發展合作、不搞對抗”十六個字,建議以此作為今後北京與華府關系的準則。美國軍方希望與中共軍方加強兩軍的互相交流,包括“美中兩國軍事官員互相磋商”、“加強兩軍高層教育交流”、“從事船艦互訪”等等。但在中共放棄核武、以及不把洲際飛彈瞄準對方目標等問題上,雙方還是無法達成協議。中共和美國軍方之間最重要的問題仍是台灣問題,所以中共要求美國停止對台軍售,不要過問台海事務。
美國一向希望台灣海峽繼續保有和平的氣氛,認為中美關系的層次高於兩岸關系,把台灣視為其與中共互動中的一顆活棋,自然不願把這棋局“下”僵了。前美國國務卿克里斯多福在1996年5月的一項演講中曾表示,柯林頓政府的中國政策,除依據美國一向遵循的“一個中國”政策外,並建立在如下三項指導方針上:第一,美國認為中國發展成為一個安全、開放而成功的國家,極為符合美國的利益;第二,美國支持中國完全地融入並積極地參與國際社會;第三,美國雖然尋求與中國對話及交往,以消解彼此的歧見,但在有必要采取行動來保護美國的利益時,美國也會毫不遲疑地去做。就兩岸關系而言,美國決策當局的政策可以被總結為,“不要與中共為敵、繼續地依和平原則維持台海現狀、並相當程度地與兩岸維持平行的關系。”
柯林頓最近繼續強調,美國認為中國大陸必將在未來成為一個強權,而且在二十一世紀會“扮演一個很重大的角色”;美國希望,在中國大陸的發展過程中,促使其與“國際社會整合在一起”,而成為一個負責任且不具侵略性之強權,那樣不僅對亞洲的和平與穩定有正面影響,也對美中關系甚至全球之穩定有所助益。為達到此一目的,柯林頓指出,適當之道就是“與中國發展廣泛的交往政策”,並研究建立雙方“戰略性的關系”,以促進合作而非沖突為主旨,這正是今年十月柯江高峰會談的原由。[19] 很顯然,美國的對華政策著眼於自身的國家利益和世界戰略格局的建立,而不是單純的台海安全。
在可預見的未來,美國仍會認為,台灣問題不得以武力解決,台灣不穩定可被視為對美國國家安全利益的威脅。因此,美國將繼續依“台灣關系法”,協助台灣維持充份自衛的能力,繼續出售防衛性武器給台灣;但是,當台灣尋求在國際上扮演一定的角色時,也應符合“一個中國”的政策,並追求此一目標;美國不會支持“兩個中國”、“一中一台”或“台灣獨立”。
台灣當局應該審慎地作政策權衡,倘若突然改變台灣的現狀,將可能導致嚴重的不穩定。在這種氛圍下,很難期待美國會在台海軍備管制的談判做出實際貢獻;美國仍將拒絕介入決定中共與台灣未來的實質談判,美國的唯一堅持只是其過程必須是和平的而已。但是,美國仍會支持台灣更加開放市場、調整金融政策,為進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鋪路,支持台灣計劃發展成為“亞太營運中心”的理念。因為,美國認為,這是有利於台灣未來發展的正確作法,將使台灣在對美交往中、在亞太區域以及在全球性經濟活動中居於更重要的地位[20]。
從“學校恐怖癥”談中國的教育改革
馮建華
美國南佐治亞大學教育學院助教授
一、“學校恐怖癥”的表現形式
二、如何分析“學校恐怖癥”的成因
三、中國大陸的教育觀念、教育體制和“學校恐怖癥”
四、教育的科學化、民主化、人性化、個性化:有效地預防和治療中國“學校恐怖癥”的途徑
近年來,中國大陸的中小學生厭學、逃學、離家出走、甚至自殺的事件時有所聞,令社會、學校和家長憂心不已。據《北京青年報》1995年12月25日的報導,中小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更是駭人聽聞,全國小學生有心理障礙的占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中學生占百分之四十至五十。以北京市為例,在那些因心理障礙而到北京青少年法律與心理咨詢服務中心門診的兒童中,有百分之四十三點八的兒童是因“學校恐怖癥”而需要心理治療(陳紅,1995)。如此眾多的青少年有心理障礙、甚至“學校恐怖癥”,恐怕在世界上也是少見的。如果學校和社會不能給這些青少年及時有效的幫助,那麽,社會、家庭和他們個人將為此付出沈重的代價,後果不堪設想。所幸的是,這一現象已經引起大陸社會各界越來越廣泛的關注,並正努力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法。
但是,由於大陸教育學界相關理論和認知方法上的偏差,目前大陸對中小學生的心理疾病(尤其是“學校恐怖癥”)還缺乏準確全面的理解,對此類心理疾病的診斷與治療也仍處於萌芽階段。本文運用當代西方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的理論,分析大陸中小學生的“學校恐怖癥”的制度原因,認為大陸應該在教育改革中用民主的、人性的教育取代以“智育第一、知識為主、考分為準”的升學主義教育,這樣才能根治中小學生的“學校恐怖癥”。
一、“學校恐怖癥”的表現形式
“學校恐怖癥(school-phobia)”並不是一個嶄新的概念,早在1932年,布羅德溫(I.A. Broadwin)研究兒童的逃學行為時就描述過一些類似“學校恐怖癥”的典型行為。隨後,約翰森(Johnson, 1941)和他的同事們首次提出了“學校恐怖癥”的概念,並將其歸類為心理疾病,並在研究中把“學校恐怖癥”與逃學行為加以區分。自從四十年代以來,心理學家們從學校心理、變態心理、社會心理以及心理輔導等角度,對“學校恐怖癥”進行了大量的理論和臨床研究,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目前,學術界對“學校恐怖癥”的性質和特點有以下幾種看法。有人認為,“學校恐怖癥”是兒童“對上學所產生的一種過份誇大的非理性的恐懼,其表現行為乃是經常曠課。”(Paige, 1993) 有人認為,“學校恐怖癥是兒童由於情緒障礙而產生的曠課行為,其根源在於分離焦慮和對父母的過份依賴。”(Frenza, 1986) 還有人認為,“學校恐怖癥”是過敏性“神經反應”,是由與學校相關的因素所引起的極端恐懼以及對學校的逃避行為。中國的社會心理學工作者則一般將“學校恐怖癥”定義為,“由於某種內部或外部的原因而對學校產生恐懼、厭惡心理,對學習產生冷漠、不感興趣的心理以及相應的逃學行為。”(俞國良, 1992)
人們對“學校恐怖癥”的不同理解和不同定義,正說明了這種行為和心理現象的覆雜性。卡恩和勒斯騰((Kahn & Nursten, 1964)明確指出,“學校恐怖癥”不只是對個別兒童的心理行為的診斷問題,它也是家庭問題、學校教育問題和社會問題,應該引起整個社會的關心。
對“學校恐怖癥”特點的研究與探索,是了解和認識“學校恐怖癥”的基礎,也是診斷與治療“學校恐怖癥”的前提。根據汪特的研究(Want, 1983),兒童“學校恐怖癥”患者一般有以下五個共同的心理特徵。
第一,焦慮不安,這主要是指由未知或預感的事件所引起的過敏性緊張、惶恐和畏懼。這或許是“學校恐怖癥”患者與一般曠課的學生之間最明顯的區別。兒童的這種焦慮往往是通過不願意離開父母或家庭而反應出來。其表現方式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心理防禦機制(如投射、回避和否認),或者是由心理因素引起的生理反應(如頭痛、肚子不舒服),或者是一些毫無根據的憂慮和恐懼(如覺得或擔心親人生病、死亡)。
第二,支配欲,具有這類心理特徵的兒童往往是家庭的中心,對父母(尤其是母親)、乃至所有的家庭成員,經常任意指使或支配,唯我獨尊,唯我是從。他們通常都很任性、急躁、固執和缺乏自制力。
第三,依賴性,具有這類心理特徵的兒童對父母有強烈的依賴感,往往過份依賴父母,以尋求生理和心理的支持和保護。這種依賴性反映出父母和兒童之間的一種覆雜的相互關系,而這種相互依賴關系造成彼此的焦慮、罪惡感和敵意,尤其是當父母和子女面臨分離的時侯。這在心理學上稱為“相互敵對的依賴關系”(mutually hostile-dependent relationship)。
第四,挫折感,具有這類心理特徵的兒童往往悶悶不樂、憂憂寡歡、悲觀失望、無精打彩,或者抱有“破罐子破摔”的消極心態。兒童通常可能因家庭遭遇不幸、個人學習或生活失敗而產生這種心態。
第五,自我認識模糊,“學校恐怖癥”患者常常過高地估計自己的能力,充滿著不切實際的自我形像和幻想,因此對任何可能威脅或損壞其自尊的情境和場合格外敏感。當學習上遇到壓力或在學校內人際關系緊張時,他們寧肯躲避在家,與父母相處,以保護其脆弱的自尊心。
盡管導致“學校恐怖癥”的原因覆雜多樣,表現形式也不一而足,但一個無可置疑的事實是,“學校恐怖癥”與學生的學習有關。學習是學生在校的中心任務和主要活動,學生對在校學習的感受和態度,與他們學習上的成功或失敗的經驗有密切的關聯。
總的來說,患有“學校恐怖癥”的兒童往往具有自卑心理、逆反心理,意志薄弱,自我中心,好勝心強,感情脆弱,在學業成績差和行為表現不良的情況下,一旦受到老師的批評、家長的責備和同學的白眼,便會在內心感到不安、羞怯,心理上籠罩著一層陰影,進而陷入自責自貶,進行消極的自我暗示,使消極情緒占主導地位。他們往往缺乏對自己的正確認識,沒有安全感,對他人評價非常敏感,害怕被人瞧不起。因此常常對周圍的人和事疑慮重重,對老師和同學沒有信任感和親切感,在學校的集體生活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在學習生活里培養不起興趣和樂趣。這種內心體驗的外移更加深其自卑感,從而逃避學校,把家庭父母作為避風港,以求獲得一種心理補償。
二、如何分析“學校恐怖癥”的成因
“學校恐怖癥”是一種心理疾病,心理學家一直把對其成因的理論分析當做是研究的一個重點。多年來,學者們提出了多種關於“學校恐怖癥”的理論,其中主要的有“學習理論”、“歸因理論”、“自我概念理論”、“認知理論”以及“精神分析論”等。迄今為止,以“精神分析理論”為基礎的“分離焦慮(separation anxiety)”論的影響最大(Pilking & Piersel, 1991)。
根據“分離焦慮”論,兒童的“學校恐怖癥”是由分離焦慮所引起的。兒童害怕離開父母親,而同時父母對子女過份的保護也使兒童缺乏獨立能力。尤其是母親對子女的過份保護和支配,使兒童產生一種焦慮、敵意和罪惡感,也造成對母親本身的畏懼與敵意。當兒童到了入學年齡時,他們對母親的焦慮便投射到了學校或者老師身上。為了減輕這種焦慮不安,兒童就企圖以各種借口呆在家里而逃避學校。伊斯特等人(Estes,et al., 1956)指出,分離焦慮是一種病態的情感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兒童和父母處於一種彼此敵意卻相互依賴的關系,這種關系是以兒童和父母彼此強烈需要、相互親近為特徵的。
“分離焦慮”論者認為,母親往往對子女有一種矛盾心理。一方面,母親希望子女學會獨立自主;而另一方面,又對他們過份保護,使子女養成依賴感,從而滿足母親自己的情感需要。這種矛盾的關系,使母親和兒童都產生了一種被壓抑的相互敵意。由於母親的過份溺愛和保護養成了兒童的依賴性,他們便對母親提出種種無休止的要求,這使得母親和子女之間的矛盾和敵意與日俱增。對母親的過份溺愛的潛意識抗拒,也使兒童的敵對情緒日益強烈。對母親的依賴與敵意束縛了兒童的自我發展,因而他們想方設法將這種矛盾引起的焦慮投射到老師或學校。因此,也可以說,“學校恐怖癥”是父母和子女之間未解決的依賴關系在兒童身上的體現。
“分離焦慮”論的精神分析對我們理解“學校恐怖癥”的成因有一定的啟發意義。它幫助我們認識到,家庭關系和家庭教育對兒童健康成長的重要性。我們知道,當兒童(尤其是獨生子女)最初離開父母、上幼兒園或者小學時,一開始都很不適應,常常會哭哭鬧鬧。其根本原因就是,兒童因對父母的依賴和對學校生活的陌生而產生一種焦慮和畏懼。
但是,也必須看到,“分離焦慮”論對“學校恐怖癥”的分析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它無法解釋,為什麽“學校恐怖癥”不僅僅發生在幼兒園和小學一年級,也發生在小學其他年級乃至初中和高中。事實上,“學校恐怖癥”發生的高峰期並不在幼兒園或小學一年級,而是在十一至十三歲之間(Paige, 1993)。其次,“分離焦慮”論也不能說明,為什麽同樣受父母嬌慣溺愛、與父母存在著強烈依賴關系的獨生子女,有的卻很熱愛學校,毫無“恐怖”可言。同樣地,如果“學校恐怖癥”是因為兒童面臨與父母分離的困難的話,那麽,那些有“學校恐怖癥”的兒童就應該在生活中其他與父母分離的場合也有分離焦慮,但事實證明,並非如此。
顯然,引起兒童“學校恐怖癥”的因素是覆雜多樣的。“焦慮分離”論過份強調精神分析法對親子關系的研究,而忽視了許多其他更為重要的因素,如師生關系、夥伴關系、學習壓力等等。據中國大陸的有關報導(陳紅,1995),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學校恐怖癥”患者曾經在學校有過不愉快的經驗,受到老師的諷刺挖苦、同學的欺侮,或是學業成績不良,更值得注意的是,有“學校恐怖癥”的兒童中,高達百分之九十的人受到過老師不同程度和方式的處罰。
卜拉葛(Blagg, 1987)在分析有關“學校恐怖癥”的成因理論後,明確地指出,要真正了解“學校恐怖癥”,必須從幾個不同的角度來分析:第一是學生個體內在的因素(如個性、性格、生理等);第二是人際關系,尤其是父母和子女的關系、師生關系、同伴關系;第三是環境和社會文化因素,如社會、學校和家庭。
三、中國大陸的教育觀念、教育體制和“學校恐怖癥”
近年來,中國的教育和心理學工作者對“學校恐怖癥”的成因也做了理論分析和實證研究。已有的研究把中國的“學校恐怖癥”的成因歸結為以下幾個因素。第一,兒童、青少年的心理脆弱,缺乏對挫折經驗的調適能力;第二,中小學教師素質差,缺乏必要的心理學知識,教育方法不當,師生關系緊張;第三,學習壓力沈重,競爭激烈,學生適應不良;第四,家庭缺陷,父母管教不當;第五,社會風氣不正,社會規範失調。(陳紅, 1995)
毫無疑問,這些因素與中國的“學校恐怖癥”的形成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但遺憾的是,以上分析並沒有觸及問題的要害,也未揭示出現象的本質。首先,這些分析沒有說明,為什麽心理脆弱的兒童在中國大陸占那麽高的比例?為什麽中國大陸的教育未能從兒童的心理特點出發,為兒童提供更多的成功經驗,而是使相當多的兒童在成長過程中常有失敗和挫折感?其次,上述分析也沒有回答,教師素質差,只是差在心理學知識不夠嗎?一般來講,教師素質只是教師個人的特點,問題在於為什麽各地教師會對學生采取相似的不當教育方法呢?這究竟只是教師們的個別行為,還是現行教育制度的產物?再次,家庭和社會環境對兒童的成長固然重要,但學校教育本身為兒童創造的教育環境和發展機會是否恰當呢?我們應當透過對問題表象的分析,作更深層次的思考。
教育的根本問題是教育觀問題,而教育觀與學生觀、人才觀、教學觀、考試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教育體制、教育政策、教育目標、教育標準、教育內容和方法以及教育環境,都反映出特定時代和社會的教育觀念。因而,從本質上講,中國的“學校恐怖癥”乃是長期以來教育觀念偏差的必然產物。
中國的教育觀深受儒家傳統文化的影響,“學而優則仕”、“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觀念在人們心目中根深蒂固。人們普遍認為,一個人書讀得越多,就越有學問;考分越高,學習就越好,也就越有機會升入更高、更好的學校,最終成為“有用”之才。於是,家長“望子成龍、望女成鳳”心切,對子女的讀書非常重視。為了使子女能進好的學校,有的家長就親自給孩子補課、加碼、布置額外的“家庭作業”;有的家長則請家庭教師給孩子輔導,或者為孩子安排各種“提高班”,讓他們課外盡可能地多學。(Chang, 1994)。
教師本身所受的教育和心理學訓練尚不足,又時刻處在職稱評定、獎懲考核及社會和家長等各方面的壓力下,為了追求高升學率,在改革教學方法上下工夫少,而是一味地給學生增加學習負擔。一些教師通過加快學習進度來變相延長學習時間,以便在升學考試前留出更多時間覆習練習,以提高學生的應試能力;不少教師缺乏良好的教育學理論素養和有效多樣的教授技能,不了解學生學習的心理特點和規律,一味地強調高標準嚴要求,忽視個體差異,教學上一刀切;或“以考代教”、“以考代學”,依賴“題海戰術”、“大運動量”練習,用“三日一小考、五日一大考”的辦法逼迫學生學習;還有的教師教學思想不端正,甚至把額外的作業當作懲罰學生的手段。
由於學生學習負擔過重,作業超負荷,不僅學習興趣被打消,而且對學習產生苦惱、厭煩和畏懼心理,從苦學、厭學發展到恐學。同時,教育行政部門嚴重混淆教育評估、教學考核、學校評定與學生考分和升學率的科學區別,簡單地使用分數、升學率作為唯一的監控教育質量的標準。如此層層加碼、惡性循環,從學校到社會、從學生到家長,都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升學主義教育”的怪圈,難以自拔,而真正深受其害的還是那些年幼的學生。
據一項調查(王軒,1994),上海市區小學生學習負擔普遍較重,大約有三分之一的學生負擔過重,其中百分之十左右的學生已產生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礙。教育觀念和方法的偏差導致學生沈重的學習負擔,沈重的學習壓力,既妨礙學生其他能力和興趣的發揮,也妨礙兒童身體、認知、社會情感、個性和人格的健全發展。對兒童來說,還有什麽比幸福的童年被剝奪更可怕、更可悲的呢?
中國的現行教育是以升學主義為核心的精英教育,學校是培養少數尖子人才的地方。高質量的教育機會只屬於那些條件好、成績好、表現好、有升學潛力的人才,而絕大多數學生被過早地、無情地拋入了“失敗者”的深淵。重點學校與非重點學校、普通學校與職業學校、城鎮學校與農村學校、貴族學校與普通學校之間,無論在教學設備、學生來源、教育經費上,還是在辦學條件、師資水平、質量標準等等方面,都有巨大的差別。
在各類學校中,還存在著一個普遍的現象,那就是,狠抓重點班、放松普通班,狠抓高中班、放松初中班,狠抓畢業班、放松其他班。(俞國良,1992) 其實質後果是,抓了少數、丟了多數,撿了芝麻、丟了西瓜。這些現象嚴重違背了教育的神聖目標--受教育是每個人的權利,應讓每個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並使其潛能得到充份的發展。從本質上說,以升學主義為核心的精英教育是狹隘的、反人性的、非民主的不平等教育。這種教育無異於向“非精英”的普通學生、尤其是學業不良的學生宣告,你們是一群沒有希望的人。
殘酷的升學主義教育使年幼的學生過多、過早地經歷了失敗的痛苦,使他們感到,自己在學習生活和各種活動中盡是失敗的體驗,他們不僅會感到學不到什麽東西,而且會變得灰心喪氣、悶悶不樂,自尊心被嚴重挫傷,心理嚴重失衡。教學內容的陳舊、教育方法的呆板、教學時間的膨脹,對學生個性和特長的壓抑,都使“邊緣”學生產生沈痛的失落感。他們仍去上學,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完成家長的任務而已,他們自身對學習已經失去興趣和動力,對學校產生厭惡和恐懼情緒。學校和老師、學習和考試給他們帶來的主要是痛苦和恐怖的體驗。所以,只要有機會、有可能,他們便渴望逃離學校,躲避學習就象躲避災難一樣。
兒童的社會交往技能和處理人際關系的能力,對其能否良好地適應學校生活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交能力強的學生,與老師和同學的關系會比較融洽,朋友比較多,有什麽煩惱憂傷可以與老師或朋友交心談心。而患有“學校恐怖癥”的兒童則恰恰是那些不善於與人交往、缺少知心朋友、喜歡獨處、性格孤僻到幾乎自閉的學生。對大多數學生來說,要做到友好相處,使緊張的學習生活成為愉快的體驗,學校和班集體必須充滿友愛、信任、激勵和輕松愉快的環境氣氛。老師應當平易近人,尊重學生,敏銳地觀察和理解學生的心理變化,並給予及時的幫助指導。同學間團結合作,互幫互學,彼此排憂解難。
當然,在中國大陸的學校中,也不乏因積極的校園和班級文化而使落後生變先進的動人事例。但十分遺憾的是,受傳統教育觀念影響,不和諧的師生關系仍然普遍存在,而這也是導致“學校恐怖癥”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中小學教師受封建傳統思想的影響,置學生的人格尊嚴於不顧,信奉“嚴師出高徒”、“不打不罵不成才”的古訓,對學習不好、行為不良的學生,簡單地采取責、罵、罰的教育方法,輕則訓斥,重則打罵乃至體罰。有些教師甚至缺乏為人之師的最起碼的愛心,只求教書,不問育人,偏愛成績好的、老實聽話的學生,而對能力差的學生則不聞不問,放任自流,或者有意孤立,或者使用枯燥乏味的空洞說教,粗暴無理的訓斥,尖酸刻薄的挖苦,及對其人格的貶損。
當師生有矛盾時,許多校長和家長往往認為,老師總是對的,只一味責怪學生;使學生有冤無處申、有氣無處泄,他們經常只能忍氣吞聲,結果是強化了對老師和學校的敵意,滋生抑郁心理,視逃學為無聲的抗爭。老師簡單粗暴的態度和方法勢必損傷學生的自信心和自尊心,使其學習興趣蕩然無存,產生自卑感和自暴自棄的心理,必然導致厭學、恐學和逃學。中國教育中師生關系的不平等,以及老師不愛護不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都反映出教育系統乃至整個社會缺乏民主和人權的意識,而患“學校恐怖癥”的學生只是這種非民主、非人性教育的犧牲品。
四、教育的科學化、民主化、人性化、個性化:有效地預防和治療中國“學校恐怖癥”的途徑
診斷和分析“學校恐怖癥”的目的,在於有效地預防和治療“學校恐怖癥”,進而幫助兒童、少年愉快地學習,健康地成長。國內外多年來對有關“學校恐怖癥”的研究為我們積累了許多可資借鑒的寶貴經驗。尤其是對“學校恐怖癥”的心理咨詢輔導的技術和方法,諸如系統脫敏、情緒圖像、示範等行為或認知-行為矯正方法,都有十分重要的參考價值。這些心理輔導的技術基本上是以行為主義和心理分析為理論基礎,以個別輔導或團體咨詢為主要方法,以“學校恐怖癥”患者為主要對象。(Morris & Kratochwill, 1987) 但由於這些方法沒有觸及到“學校恐怖癥”的本質因素,只能起到短暫的表面的效果。
從本文對“學校恐怖癥”制度成因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要從根本上有效地預防和治療“學校恐怖癥”,就必須從教育觀的改變著眼,從教育改革入手。理想的教育不僅應該是科學的,也應當是民主的、人性的。只有科學化、民主化、人性化和個性化的教育,才能使學校真正成為學生的樂園,“學校恐怖癥”才能自然地消失。
教育的科學化要求教育工作者以科學的態度,對教育對象作深入研究,使教育活動和方法真正符合兒童、青少年的身心發展規律。教育的民主化要求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不能凡事以權威自居,要從民主的理念和原則出發,平等地尊重和對待每個學生,給學生充份選擇、合作和積極參與的機會。人性化的教育強調,教育以人為本,以人的充份全面發展為目標,不僅重視學生的知識學習,而且把學生的能力培養和人格的健全發展擺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學生不是消極接受知識灌輸的機器,教育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把他們培養成為活潑、健康、情感豐富的社會需要的人。教育必須尊重學生的人格,保護和培養學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個性化的教育從根本上否定狹隘的以升學為核心的精英教育,強調教育教學的多樣化發展,切實貫徹因材施教的原則,讓每個人的才能都得到充份的發展。
八十年代以來, 中國大陸的上海等地所進行的“愉快教育”、“成功教育”等教育改革實驗,對我們尋求根治“學校恐怖癥”的良藥妙方有深刻的啟示。“愉快教育”的核心就是,在教師的引導下,從情感教育入手,給孩子愛和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自覺性,使學生能夠愉快主動地接受教育,成為學習的主人,由“苦學”變為“樂學”,“愉快地學習、愉快地活動、愉快地生活、愉快地成長”,使學校成為少年兒童成長的樂園。(倪谷音, 1994) 所謂的“成功教育”,其基本思想是,教育必須指向“大寫”的“人”,培養未來的人;每一個人都有成功的潛能,都有成功的願望和需要,都可以在原有的基礎上取得發展,獲得成功。“成功教育”強調通過教育改革,幫助學生建立積極的自我概念,形成學生自我學習、自我教育的內部動力機制,最終成為學校和社會的成功者。(劉京海, 1994) “愉快教育”與“成功教育”的共同之處在於,都強調教育必須以人為中心,以人的發展為目標;教育過程必須以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以情感為動力,成功為基石。
教育改革實質上是教育觀念的改造和革新,只有當科學的、民主的、人性的教育取代以“智育第一、知識為主、考分為準”的升學主義教育時,教育的改革才會真正成功。讓我們共同努力吧!
1998年
論法治與民主的關系
季衛東
日本神戶大學法學院教授
一、在民主政治的理想和現實之間
二、從“依法治國”到民主選舉
三、促使中國共產黨自我革命
江澤民在中共十五大上的報告的第六節,專門闡述了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立場和思路,提出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針,許諾到2010年為止要形成一整套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在中共的歷史上,這是黨的領導人第一次把“民主”與“法治”聯系在一起,並且提到“依法治國”的高度來加以強調。我們應當歡迎這種進步。
然而,不得不指出,中共對“依法治國”的解釋是,“把堅持黨的領導、發揚人民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統一起來”,“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並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在這里,“依法治國”實際上包含了兩個前提條件。第一,黨的領導地位是先驗的,在憲法、法律制定之前就已經確立,因而,黨的意志成為法律體系的高階規範的假定並沒有被排除。第二,黨“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是為了“從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的貫徹實施,保證黨始終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因而,對於黨本身活動的外部監督就很難有切實可行的操作方案,對於黨的各級幹部的所謂“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法律監督”的效果也勢必要打很大的折扣。顯然,如此自相矛盾的“法治”概念,與現代法治主義的原理是截然不同的;這樣的“法治”也根本不能有效地防止黨的各級領導者可能的專制、濫權傾向。
在中國的現實條件下,施行真正的民主與法治的關鍵是,促使中共放棄“治外法權”、從革命政黨轉變為民主執政黨。這種徹底而又穩健的政治變革的成功,固然需要當局者不失時機的決斷,但更有賴於來自社會的各種形式的壓力。只要人民不斷地依法抗爭,法治就能“假戲真唱”,民主就會“水到渠成”。無論是真是假、是主動還是被動,既然中共開始承認法律的權威和民主化的必要性,那麽它與人民的矛盾就有可能納入體制之內,通過政治的良性互動、明智的妥協以及修改法律的方式來解決。在這一意義上,也可以說,中國正處在告別革命暴力的“光榮革命”的前夕。
本文的目的是,以中共的有條件的承諾為出發點,分析和思考黨和人民重訂社會契約、通過建設法治國家來實現民主化的可行性。本文第一部份討論民主的概念,以及中國能否在“大民主”和“民主集中制”之外推行制度化的民主政治,考察中國的妨礙民主化的各類因素,探討理想與現實之間的媒介。第二部份從如何實現安定的民主政治的立場出發,比較人治以及不同類型的法治的特徵,提出關於民主的法治國家和依法的民主政治的另一種思路。第三部份再進一步探討中國共產黨自身的蛻變、進化以及結構彈性化的方式和步驟,強調在黨與人民的互動過程中,有意識地進行內部份裂和政策競爭的做法對政治體制改革的促進作用。最後,就結合民主與法治的新憲政主義運動及其社會條件的準備談一點初步看法。
一、在民主政治的理想和現實之間
1. 中國民主化面臨的制約和契機
判斷一個社會是否具備實現民主的條件,首先要明確民主的概念內容和類型。理想的民主主義是近代市民革命中的激進派的意識形態。例如,盧梭的“公意(general will)”論主張,在人民主權的基礎上建立純粹的民主制國家,即全體人民作為主體,平等地參與政治,自發地形成社會秩序,具有超越於法律的自由[1]。但是,在現實政治中,這種主張很容易導致兩個相反的傾向,或者是假托公意、壓制個人意志的“極權主義民主”,或者是過份貫徹平等和“多數人說了算”的原則,從而導致無政府狀態。從現代中國的經歷也可以看到,前一種傾向表現為民主集中制的蛻變──“有集中無民主”,後一種傾向表現為通過“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等方式進行的所謂“大民主”。因此,盧梭式的民主理論可以作為批判和抵抗的符號體系而發揮重要影響,成為在野黨的意識形態,但卻很難成為治國方略。正如詹姆斯·麥迪遜所指出的那樣,在設計和建設一個適當的政府架構時,“最大的困難在於,這個政府首先必須有能力控制被統治者,其次還必須能夠控制自身”[2]。
現實的民主主義則強調在社會統合的過程中,人民的部份性政治參與的重要性,以及通過競爭性決策的制度安排和反饋機制來保障、加強群眾對當權者的監督控制。按照羅伯特·A·達爾的分類,現實政治中的民主至少有四種基本形式,即委員會民主、代表制民主、國民投票民主以及直接民主[3]。無論采取何種方式,民主都應該包括兩個基本方面。第一是選舉制度以及多數表決的原則,為了防止由此產生多數派專制的問題,相應地需要自治的法律職業群體、地方分權、司法獨立和司法審查、新聞和結社自由等保障合法權利的機制。第二,圍繞公共選擇和決策而進行的利益集團之間的交涉、妥協和抗爭的互動關系及其制度化框架,在這里,避免意氣用事、糾纏不已的黨爭,保障對話和討論順利進行的根本性共識以及公正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
在中共建國階段,毛澤東考慮過中國如何跳出歷史上的治亂循環周期律的問題,曾經意識到民主的必要性。但他的革命浪漫主義使他所向往的民主具有濃厚的烏托邦色彩,而在實踐上則表現為戰時共產主義式的民主集中制。在“文化大革命”中,所謂“大民主”和“一元化”的集權發展到了極端,造成了浩劫,最終引起了反思。1980年8月18日,在“黨和國家領導體制的改革”一文中,鄧小平提出了反對權力過份集中、個人專斷以及官僚主義的問題,強調了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必要。但是,鄧小平所設想的政治改革遲遲未能真正付諸實施;而1989年的“六四事件”則成為鎮壓民主的標志,反映出集權體制下具有諷刺意味的鄧的個人悲劇的必然性。
在中國,推行政治改革和民主化的主要制約有以下幾方面。第一,在一個具有專制主義傳統的大國推行民主政治,意味著特權階層的自我革命和統治方式的大轉換,其中不確定性很多、風險相當大。為了避免社會動蕩,當局往往強調穩定和循序漸進,而實際上卻漸而不進、或者進一步退兩步。第二,除了政治民主化之外,中國還面臨著市場化的緊迫任務。經濟改革勢必改變利益分配格局,還會帶來通貨膨脹、破產失業、增加稅負、減少補貼等問題。因此,為了經濟改革的順利進行,人們會要求有一個強有力的、高效率的政府。在這種狀況下,根據M·韋伯關於組織效率的假說,集權的傾向是很難克服的[4]。第三,超凡政黨的神話和僭主政治的傾向壓抑了多元化的契機,使得競爭性的“政治市場”無從形成。在人民民主主義的話語中,抽象的人民共同意志取代了具體的個人權利主張,任何帶實質性的改革都缺乏自下而上的可操作性。通過徒有其名的表決而產生多數的過程也基本上是黑箱作業。第四,從文化的觀點來看,家長式的權威主義統治具有對抗自由主義民主的廣泛影響力。正如G·津梅爾曾經說過的那樣,使對自由的限制感覺不出來“不自由”的方法只有兩個,即限制產生於自我(與個人合意以及社會契約的秩序原理相對應──筆者),或者自我產生於限制(與父親權威以及“父母官”的秩序原理相對應──筆者)[5]。
在這種客觀條件下,推動政治改革不僅需要勇氣,更需要從現狀中發現變化契機的智慧和感覺。透過保守勢力的堅冰,我們可以在中國看到實際存在的三種互相關聯、延綿不絕的趨勢,在往民主化的方向匯合。第一種趨勢是農村的民眾自治和基層幹部直接選舉的普及。八十年代初,在當時的全國人大彭真委員長的力主之下,修改後的新憲法正式確立了村民自治原則。1987年公布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以後,過去由上級黨政機關指定基層幹部的做法被逐步廢止。雖然在農村選舉中還存在不少問題,但是黨政機關的任意幹涉已受到限制,權力的正統化機制開始發生微妙的變化,一種多元性政治正在形成,其影響開始滲透到鄉、縣以及中小城市[6]。可以說,在某種意義上這是第三次“農村包圍城市”的局面。雖然從基層民主到國家政治民主的歷程會比較長,但由於紮根於農村的民主政治能帶來社會條件的變化,結果這種自下而上民主化的方法也許比自上而下的憲政方法更有效。
第二種趨勢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功能的強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七屆全國人大委員長萬里從1991年開始把人大的監督工作提到與立法同等重要的高度,1993年接任委員長的喬石更進一步強調監督職責的意義,並在同年九月制定了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的若幹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法律監督的權力和制定監督法的過程中,逐步強化了自己的影響力,開始改變所謂的“橡皮圖章”形像。例如,在1995年的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上,對政府的批評和自由討論就十分活潑,在重大人事安排方面出現了大量的反對票,這在中國現存政治格局中是非同尋常的。1997年3月14日,喬石在八屆人大第五次會議閉幕式上的講話中,重新提出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和現代化的命題,主張“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條例,從制度上保證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經濟管理的民主化、整個社會生活的民主化”。他還說,“我們的有些工作習慣和工作方法,如果不符合憲法和法律,就一定要堅決地改過來”,“要以改革的精神把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向一個新的階段”。在中共十五大上,喬石的一些政治主張得到采納,但他個人卻退出了權力中樞,這樣的局面很微妙。今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功能是強化還是弱化,則有待觀察。
第三種趨勢是,中共高層的寡頭支配體制與黨內外的關系結構之間,形成了覆雜的連動格局。中共十五大的最大共識是,在三年左右的時間內完成國有企業的改革,但對於如何實現這一突破性進展,卻有截然不同的主張。1995年8月,江澤民發出了決不能放棄黨對企業政治上的領導的指示,據此,中共中央在1997年1月頒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國有企業中黨的建設工作的通知。但是這種做法在企業經營中引起了黨委書記和廠長、經理的權限之爭,政府有關部門也表示了不同看法。鑒於這種情形,《人民日報》1997年6月30日發表了文章,再次強調應以江澤民在1995年8月的重要指示來統一思想,加強黨對企業的政治領導的自覺性。但是,1997年7月13日的《人民日報》卻在頭版頭條刊登了題為“切實加快經濟結構調整──著重研究核心問題'錢從哪里來'”的文章,並要求讀者注意這一主題的系列報導。在此期間,朱熔基則公開宣稱,在加強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方面,要特別注意選好企業的廠長、經理。高層發出不同的聲音並在社會中引起不同的反響,表明黨內以及各種權力結構之間的利益分化和非意識形態化已經勢不可擋。至於這種分化能否與近年來的黨內精英淘汰機制相結合,並導致顧準所主張的用共產黨的“一分為二”來促進議會政治的局面[7],是個饒有趣味的問題。
上述趨勢與民主化的關系,可用社會學家埃利亞斯(N. Elias)的關於寡頭政治發展趨勢的兩層多人博弈模型來說明。在這種情形下,兩、三個互相依存的勢力一旦達成均衡,上層最強的選手控制局面的機會就會受到相當大的制約;在上層各派競爭的過程中,基層利益集團的競爭能力不斷提高;雖然上層最強的選手依然在其他選手中誇示自己的優越性,但由於基層選手能力的增強,一種能夠限制強權行為的覆雜的關系網絡勢必形成並日益擴大,即權力的差距將縮小,而行使權力的機會趨向平等[8]。在這里,人民勢力的壯大、民主化時機的成熟與上層的分化程度成正比。
2. 民主制度的兩種形態:權威型民主與共識型民主
中國的民主化實踐可以參考M·韋伯的權威型民主(authoritative democracy)和日本的共識型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這兩種形態。筆者的直觀判斷是,前一種即全民投票的領袖民主主義,是最有可能性的一種脫離民主集中制和僭主政治的過程,後者則可以與群眾路線和“大民主”的某些做法相銜接。當然理論上還有待進一步探討。
韋伯不僅是偉大的學者,還是積極的政治活動家。由於時代的局限性,他主張過國家主義和對外擴張,但他同時也批判了俾斯麥的專制主義和軍國主義,被稱為“魏瑪民主”的開山鼻祖(Grundervater)和共和制的元勳(Alteste)。韋伯不是那種陶醉在民眾的熱血沸騰之中的民主主義者,他非常強調信念、理性、平衡感以及責任倫理。在“議會化”運動中,韋伯把純粹議會主義與聯邦主義、民主主義與自由主義巧妙地結合起來,針對德國當時的分裂、腐敗、中產階層依附於權勢者、人民中彌漫著“莫談國事”氣氛、議會軟弱無力等政治現實,設計了一種側重於監控行政活動、培養和選擇領袖的議會模式和人民投票式的帝國總統制,我們不妨稱之為肯定權力而不是否定權力的新民主主義(國家民主主義)[9]。
在韋伯看來,民主就是人民選舉他們所信賴的領袖的制度;在民意的支持下,當選的領袖享有極大的權力來貫徹自己的理想,要求人民服從;但是這種權力並非不受監督和限制,人民可以監督控制領袖的執政活動;如果領袖犯了罪過,人民甚至會把他送上斷頭台。[10] 在這里,似乎古希臘的政治自由與孟子的暴君放伐論結合在一起了。在權威型民主下,關鍵的問題是人民如何在正常狀態下對領袖行使監控權,但是韋伯沒有為此提供具體的制度性措施。歷史的事實證明,僅靠人民投票並不能完全防止當選領袖的專制,除了選舉之外,各種社會集團的互動關系以及進行有效決策的制度性框架,也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內容。德國正是因為忽略了這一點,導致了“魏瑪民主”失敗、希特勒上台。
如果說權威型民主的特徵是片面強調選舉,那麽共識型民主的特徵則是特別強調包括協商、討價還價、妥協在內的互動關系。傅高義(Ezra F. Vogel)指出,戰後日本推行自民黨一黨獨大、長期執政的體系,並不意味著一黨專政;恰恰相反,這是一種更有效率的民主類型。美國的大眾民主主義的原則是“公平競爭(fair play)”,而日本的社群民主主義的原則是,共識、團結和“公平分配(fair share)”,即通過最大限度的協商和調整來獲得決策和利益整合的民主性[11]。但是,離開了競爭,是否還真正存在作為民主的基本構成要素的“政治市場”(A. Downs 的用語),在公平分配中政府究竟發揮什麽樣的作用,在傅高義的著作里我們找不到對這些問題的明確解答。從這些問題出發,沃爾弗日恩(K. Wolferen)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結論,他認為日本社會存在著無形的權力和無從逃避的專制性羅網[12]。
日本學者豬口孝和青木昌彥分別從政治學和經濟學的角度,考察了日本政府在利益分配中的作用,得出了非常近似的判斷,即在日本的政治和經濟決策過程中,存在著一種“官僚主導(包含民眾)式的多元主義”,或者說是“科層制多元主義(bureaupluralism)”[13]。這種多元狀態中有競爭、也有交涉,可以反映民主的價值,也可以反映權威主義經濟發展路線的價值,具有相當程度的隨機性。把這種實證研究的成果與達爾的多元主義民主觀聯系起來看,可以發現,日本政治中的尋求利益共識的過程是具有某種自下而上的民主性的。問題是國家對於利益團體提出的要求,可以根據自己的政策進行協調、選擇取舍或者束之高閣,那麽怎樣才能防止國家濫用權力、主觀武斷呢?在這里,明確的規則和公正的程序是必要的。如果有法治,則共識型民主可以成立(如日本、香港);如果沒有法治,則只有當國家確實是在“為民作主”時,它才會承認共識。
總之,無論是權威型民主還是共識型民主,一旦失去了法治精神,國家或統治者就容不得人民提出具體的權利主張,就會墮落成專制的一種變態。中共十五大的政治報告一方面宣稱要發展民主政治,另一方面強調要維持社會安定,其實,以安定為由來拖延民主正是過去八年間政治的最大特徵。當然,人民也期望社會安定,並不會讚成“脫軌的民主(anomic democracy)”;恰恰相反,民眾深知,只有“安定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而安定的民主體制不能不以法治為前提。在這一點上,似乎當局和人民之間已經開始形成某種初步的共識。
二、從“依法治國”到民主選舉
二十世紀是“民主主義的世紀”,同時也是法學世界觀普及的世紀。1850年施塔爾(F.J. Stahl)提出,“國家應該是法治國家。這既是一個口號,也是近代發展的實際的推動力。”[14] 到了1977年,弗里德曼(L. M. Friedman)指出,“在二十世紀中,人民對政府的要求和對法的要求與一百年前相比有了極大的增加。”[15] 盡管在七十年代後期出現了對歐美自由主義法治傳統的懷疑和批判,但1995年誕生的世界貿易組織(WTO)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法治秩序的全球化。在中國,從人治轉向法治毫無疑問也是絕大多數人的訴求。
1. 法治的兩種類型:英國的“法律支配”和德國的“法治國家”
西方的近代法治有兩種基本類型。一種是英國的“法律支配(the Rule of law)”模式,它產生於王權與議會的反覆鬥爭中,強調以議會主義為媒介的立法過程,因而法治和民主的互動關系較明顯。另一種是德國的“法治國家(Rechtsstaat)”模式,它以成文法體系為前提,側重於法律的解釋適用以及國家行為在形式上的合法性[16]。在德國,與形式主義色彩較濃的“法治國家”概念相對應的,還有“社會國家”的概念,即強調平等性、民主性以及對弱者的保護。佛爾斯托霍夫(E. Forsthoff)認為,法治國家的原則與社會國家的原則是互相矛盾的,但這種看法現在已被多數學者否定[17]。目前,德國主流學派的觀點受黑勒(Hermann Heller)思想的影響,在社會民主主義的基礎上把形式的法治國家與實質的法治國家統一起來[18]。
如果我們承認,民主主義的信念就是國家行使其強制力時必須首先經過人們同意的程序性許可,那麽,無論議會主義法治還是形式主義法治,都是可以接受的。實際上,奧地利的民主主義鬥士、1919年共和國憲法主要起草人凱爾森(Hans Kelsen)就是從形式主義、價值相對主義和徹底的法律實證主義的角度,來理解民主與法治的關系的,他反對霍布斯把國家當成運作法律的“巨靈”的見解。在他倡導的純粹法學中,為了避免法學成為政治和意識形態的奴仆這一時弊,主張在作為歷史事實的國家權力和作為規範的法律體系之間,應當有嚴格的界限;並且認為,國家權力的民主主義與限制、抗衡國家權力的法治秩序之間,不宜有濃密的親和性。凱爾森認為,寬容是民主的基本哲學範疇,民主主義的政治制度必須允許不同政治信念之間的自由競爭;法律則應該是公開的自由討論的結果[19]。麥迪遜主義的民主理論在強調自然權這一高於法律的實質性價值時,明顯地區別於凱爾森法學。但是,它的中心命題是把民主理解為對國家權力的外部監控,而把分權和法治視為構成監控的手段,歸根結底這仍然是一種程序主義的民主觀[20]。可以說,只有在程序的基礎上,民主才具有超越文化價值的普遍意義。
當然,程序主義的法治與民主之間也可能發生沖突,其中最典型的實例是法官的司法審查,在這里,法官的身份基本上不取決於民意,但他的司法審查卻可以否定根據多數表決的原理而通過的法律。的確,人民也能夠通過選舉立法者和彈劾法官的方式控制司法機關,但是,按照審判獨立的原則,人民卻不能夠幹涉具體案件的處理過程和決定。為了緩和司法審查與民主政治之間這種可能的緊張關系,出現了兩種解釋。一種是從自由主義的角度,為司法審查辯護,強調司法審查在保障人權、避免多數人專制方面的功能與民主主義是一致的。其中又可以區分出兩個有所不同的假設,即法官獨立於政治的近代主義假設和法官幹預政治的後近代主義假設,後一假設認為,“民主的法官”可以代表與政治上多數派的訴求不同的真正的社會利益、作出斟酌決定。另一種解釋則是從民主主義本身的角度來為司法審查辯護,把司法審查說成是民主政治的自我保存手段,因為,就像不能根據契約自由的原則來承認奴隸契約一樣,也不能根據大多數的意志(立法)來否定個人的自由,個人的各種自由正是民主的基礎[21]。無論采用哪種解釋,民主社會都得面對這樣的現實:沒有司法審查,“群眾專政”、“議會獨裁”、多數人壓抑少數人進而壓抑社會進步的事態就會發生。但是也要注意,一旦導入司法審查的制度,那麽人民也有權審查司法,就自然是題中應有之義了。
2. 怎樣才能在中國通過法治國家的建設來發展民主政治
在中國的政治背景下,從群眾參與的角度來理解民主主義倒並不十分難(當然還有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的一面),問題是,中國缺少以法律手段保護少數人的自由權這一觀念。在中國提出通過法治國家的建設來發展民主政治的口號,是一次飛躍。但是,中國國內圍繞著法治國家建設的思路,仍然存在著十分尖銳的對立。以嚴刑峻罰、令行禁止為特徵的法家式的法治,顯然不符合自由民主的要求。如果不改變官本位的惡習,徹底的法律實證主義也具有助紂為虐的危險性,至於黨大於法的觀念則更是政治改革的最大障礙。
江澤民在1995年12月20日與全國政法工作會議部份代表座談時指出,政法工作的首要任務是維護國家政治和社會的穩定,各級黨委、政府要健全一把手抓穩定的政治責任制;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統一領導,任何把黨的領導與依法辦事對立起來的觀點都是錯誤的、有害的[22]。
對此,不僅在政法系統內部,而且在黨和政府機關中,都存在著不同看法。例如,全國人大的喬石委員長根據憲法指出,一切國家權力屬於人民,而人民行使權力的最高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統一行使最高國家權力,在這個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和武裝力量的領導權[23]。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穹也提到,“法律面前不允許有‘特殊公民’”[24]。中共中央黨校的黃子毅教授認為,“法律應具有至高無尚的權威”[25]。鄧小平講過,“黨要管黨內紀律問題,法律範圍的問題應該由國家和政府管。黨幹預太多,不利於在全體人民中樹立法制觀念”。公安大學法律系的崔敏教授引用鄧的講話,認為中共作為執政黨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應該帶頭遵守法制,作出表率[26]。顯然,法治已經成為專制與民主的路線之爭的焦點。雖然中共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針,但在具體的實踐中還會發生矛盾。
在法學界關於保護個人權利與民主的關系的討論還不多,值得一提的是崔之元教授和甘陽博士的觀點。崔之元受美國批判法學等激進思潮的影響,在法制建設方面更強調防止少數人專制的問題,如司法審查導致的“司法專制(judicial tyranny)”以及政府或個人權力的過度集中,這是符合民主主義精神的。但是,他過份誇大了本來缺乏制度上可操作性的“不穩定權利”的意義,把法制理解為“大民主的動態的制度化”,把“法律民主化”理解為相對於法律本身的個人自由意志的徹底發揮,根本忽視了法治在防止多數人專制方面的功能。這樣的觀點是否真的有利於中國的個人自由和民主化呢?我持懷疑的態度[27]。
甘陽比崔之元對個人自由有更深切的關懷、更自覺的認識,但可惜他對個人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未作必要的論述,而是片面強調公民個體與中央政府的直接政治聯系,否定了中間層的制度建構的意義。他在討論建立在個人自由基礎之上的民主政治時,提出了全國直接選舉人民代表的建議。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關於民主的各種主要理論都指出,僅憑一次又一次的國民投票並不足以防止專制,這里講的要防止的專制既包括僭主式的少數人專制、也包括托克維爾在《美國的民主》一書所憂慮的來自全民投票制的多數派專制(tyranny of the majority)。除了選舉之外,各種法治要素也是民主的基本內容,可是甘陽卻對各種法治要素有一種莫名其妙的反感,斥之為“鼠目寸光的法律與秩序市儈主義”[28]。
在考慮通過法治實現民主的思路時,針對無視正式的程序要件、鼓吹無原則的討價還價和妥協的利益集團自由主義,洛伊(T. J. Lowi)提出了“依法的民主主義(juridical democracy)”這一概念,在強調避免種種破壞民主的弊病時,這一概念可供參考。[29] 當然,他所說的自由主義與我們一般理解的個人權利受法制保護的自由主義還是有所不同的,他講的所謂“依法的(juridical)”並不能等同於“司法的(judicial)”,洛伊是強調通過各種法律手段明確行為的規範和責任,在國家和個人之間建立基本共識、形成一種公共哲學。“依法的民主主義”不僅強調程序,它還注意社會公正等實質內容;其形式由法制規定,其內容通過民主的政治討論而確立;在這種政治體制下,司法的權力受到限制,政府活動的原則和方針必須由議會制定。洛伊的理論是以美國社會為背景的,不能簡單地搬用到其他國家,但是他的一些觀點還是有普遍性的。例如,他揭示了法治的本質是調和民主與自由的沖突;指出政治參與不僅是民主主義的,也應該是自由主義的;強調特權性利益團體的存在,勢必妨礙多元社會中的公正交涉;主張通過擴大參加決策的範圍,來保證社會的均衡等等。
在中國要發展依法的民主政治或者建設民主的法治國家,核心問題是改造共產黨的組織和體制,把現存的群眾參加政治活動的實踐納入法制的軌道。為此,有兩個非常關鍵的環節是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是建立和健全法律監督機制,主要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憲法、法律以及法令在全國範圍內的統一實施和遵守實行的制度上的監督。這應當包括制定一部明確規定法律監督的權限和行使監督權的機構、方式、程序、規則的法律,設立違憲審查委員會或憲法法院之類的具有權威性的機構,徹底貫徹司法獨立的原則,特別是把法院、檢察院的財政、人事管理權限收歸最高法院等具體舉措。在1997年3月召開的八屆人大五次會議上,代表們普遍而強烈地要求加強對國家權力的法律監督和輿論監督,人大常委會也一直在推動監督法的起草公布,但是政治上似乎仍有很大的阻力。一些明顯的違法違憲的政治現象依然存在,甚至暢行無阻。例如,就在這次人大會議上,與憲法第5條、第29條、第93條、第94條的規定直接相抵觸的國防法第19條,就在未受到任何質疑的情況下,與其他條文一起通過了。
在民主和法治的建設方面的另一個關鍵環節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議會化。由於盧梭和馬克思的影響,在中國至今還有根深蒂固的基於人民主權的直接民主和“議行合一”的觀念。但是,如果冷靜地分析各國民主政治的實踐經驗,就不能不承認,在既存的社會條件中,議會是有效地推行民主主義的唯一現實的方式。人民代表大會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代議制性質,但由於不承認完全的代表普選制和政黨競選活動,它與議會主義的原則還是有本質上的不同。在短期內中國走向多黨政治的可能性不大,實行全國直接選舉人民代表更會造成極大的混亂,所以,人大的議會化應該先行,這需要經過若幹過渡階段。首先,應該強調人大對黨政機關的活動有批評和議論的權利和權力,即所謂“否決的政治”的正當性,這是強化監督機制的一項重要內容,籍此可以形成行政精英與代議精英旗鼓相當的二元國政格局。其次,應使地方利益代表組織化、制度化,由全國人大發揮協調中央和地方關系的功能。再次,要擴大人大在參加和監督財政預算的編制、執行方面的作用。最後,可以加強政協的權力,使之能夠制衡共產黨的執政活動、培養政黨指導者、促進政策競爭的。
為了實現上述兩點,選舉制度的改革和發展是必要的。但是,從建立安定的依法民主主義體制的立場來看,我並不認為應該立即實行最高領袖的直選和全國人大代表的普選。其實,中國政治改革的初步實踐已經預示了更現實可行的民主化方式,即只要近期把行政首腦的真正的直接選舉,從村民委員會和鄉長擴大到縣長、市長,把人民代表的直接選舉從縣級擴大到省、直轄市級,中國的政治生態以及權力的正統化、合法化機制就會發生根本性變化。只有一黨集權體制的既得利益階層,才會阻礙這種改革措施的付諸實施。
三、促使中國共產黨自我革命
由於一黨集權的體制缺乏制度性妥協的機制,一旦加快政治改革的進程,就可能出現政治上的激烈對抗,結果導致社會大動蕩。為了避免這種事態的發生,也需要在理想與現實之間創造若幹條件,以幫助“高處不勝寒”的特權階層下台階。
首先,有必要把共產黨的領導作用分為依法的和超法的兩種類型,確立黨的依法活動的效力優越於超法活動的原則,即法律高於政策、大於權力的優先性。目前,中共已經承認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於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活動,但同時又不斷強調黨的天然領導地位。
這種兩面性,很自然地令人聯想到十三世紀羅馬法學家阿佐關於“兩重主權”的公式,教會法學關於“二元的大權”、“限制君主制”、“混合政府”的說法,以及詹姆斯·懷特洛克在1610年出席英國下院時所提出的效力序列--“與議會同在的王權比議會之外的王權更優越”[30]。歐洲有過王權至高無尚的傳統,歐洲國家經歷過在這種體制里確立起“議會至上”原則、然後走向民主制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起過重要的作用的一種做法,也是把王權分解為具有不同實效的兩個部份。中國目前面臨的政治改革難點,與此何其相似乃爾!如果在承認黨的領導作用的同時,加強人民代表大會的功能,逐步使黨的活動受到法律的制約和人民代表的監督,在依法互動的過程中一點一滴地排除超法現象,那麽中國實現民主憲政的現實可能性就會越來越大。
第二,應當促進黨組織的內部份化改組,使黨內的路線對立、政策對立成為誘發多黨制的契機。正如顧準所說的,“少數特權人物之間的鬥爭,只要它是遵循一定的章程,而並不完全通過暴力,只要這種鬥爭的每一個方面,按照這種章程,必須力求取得群眾的支持,它就勢必要發展成為議會政治”[31]。他還指出,“大革命要求鐵的紀律,……不過,新秩序一旦確立,那個革命集團勢必要一分為二”,這時,應該乾脆“分成兩個黨,先後輪流執政。”[32] 在現實政治中,八十年代末蘇聯、東歐的政治變革,就是一黨獨裁體制因執政黨分裂而轉向民主化的例子,而九十年代初日本的政黨重組,則是一黨優勢的體制因執政黨分裂而別開生面的例子。中國的政治精英集中在共產黨內,其他民主黨派並非真正的獨立政黨,它們既無執政的抱負也沒有執政能力。因此,通過共產黨的內部裂變和重新組合來實現政治改革,是一種穩健的做法。當然,與台灣的統一談判也可能提供其他的機會。
第三,“一國兩制”的統一模式,使中國的社會多元化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制度競爭的效果勢必滲透到各個方面。特別是香港的立法會選舉和代議制發展,有可能為全國的政治改革提供示範,並促使其他地方通過市政改革和自治等方式逐步擴大基層民主。在這一過程中,政府會把“民主”問題轉換成“民生”問題,因而反公害、消費者權利保護、增加工資、改善福利和社會保障、要求就業、擁護女權等非政治性市民運動,將可能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中出現了強調“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的內容,如果付諸實施,市民運動和結社性秩序可以獲得較大的回旋空間。另外,近年來稅制、財政以及金融方面的各種改革,也會刺激和提高各種不同的利益集團參與資源分配決策的興趣。
中共十五大把通過股份制進行國有企業改革放到頭等重要的位置,無論怎樣掩飾,這顯然意味著,經濟的市場化已經進展到不得不全面承認私人所有權的合法地位的階段。圍繞著所有權,中國目前存在著一系列的制度性問題,僅靠私人間的契約關系無法解決,例如財產的保護、契約的強制履行、其他社會“公共物品”的供應等等。黨和政府在解決這些問題的過程中,勢必面臨日益強烈的改革權力結構的要求。在這一方面,機構的精簡和調整固然也是必要的,但僅此還遠遠不夠。在社會結構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的條件下,需要更大膽的思想解放和政治改革,以便與社會結構的變化相對應,調整權力結構,即共產黨必須放棄已經過時的意識形態和組織原則,在自我革命的過程中作為民主議會的執政黨獲得新生。
如果在不觸動共產黨絕對權力的前提下全面推行股份制,不僅無法完成國有企業的改造,而且會加劇國有資產的流失和結構性腐敗的蔓延。有鑒於此,十五大的政治報告強調“反對腐敗是關系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嚴重政治鬥爭”,在大會開幕的前夕還開除了陳希同的黨籍,並依法懲辦了其他有關人員。但是,只要繼續拖延真正徹底的政治改革,僅憑抓幾個典型以懲效尤是不可能根治腐敗的。一旦嚴重的腐敗使人民與特權階層的矛盾激化,現體制僅存的威信即喪失殆盡,那時再進行有計劃、有步驟的政治改革就為時已晚了。總之,與國有企業改革的時間表相聯系,中國必須盡快采取斷然措施,來加快民主化的進程。當然,完成國家政治體制的轉型,也許會需要二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
如果中國在近期施行政治改革,應該從黨內民主和黨內高層人事安排的規範化、制度化起步。黨內生活若沒有實質性的變化,就只有權力鬥爭而沒有政策競爭,只有密室交易而沒有制度共識,只有權力的禪讓而沒有公平的選舉。在這種情形下,民主化只能在激烈的社會沖突中發生,在制度轉型中就很難建立以“組織的多元主義(organizational
pluralism)”[33]的均勢為基礎的安定民主政治和寬容精神。圍繞十五大的權力分配,中共高層已經出現了建立和健全黨內選舉和決策的合理程序的要求。在集體領導體制的日常運轉中、在新一代領導人接班的過程中,黨內民主化、透明化的趨勢將是不可避免的。
從黨治到法治的大轉換,當然要改變權力運作的人員構成。隨著黨政分離、經濟技術官僚地位的上升、職業法律家群體的成長、公務員制度的完備,黨務幹部的權限正在縮小。由於利益驅動,棄官從商的現象也很普遍,這種狀況雖然助長了權錢交易,但也減少了對官位的戀棧行為。而企業主的大批入黨則加快了中共非意識形態化的速度。國有企業的改革加快後,中共的經濟基礎和理論根據都會被進一步削弱。在農村,黨支部的功能障礙已日益嚴重、明顯。總之,在中國一黨集權的基礎已經動搖,黨和國家重新定義自己的角色是勢在必行的了。
中國現有的憲法流於形式,現實政治嚴重背離了法治。目前在中國的知識分子中已經出現了新的憲政主義思潮,要求重新制定或修改現行憲法,推行法治主義。由於政治上的原因,這方面的討論尚未充份展開,公開發表的論述也不多。從有限的一些文獻來看,這個憲政主義思潮主要是主張確立憲法的至高無尚的權威、實行法治,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的地位,由社會對行政機器進行監督,保障人權和個人的各種合法權利,建構市民社會並推動民主化,改中央集權制為聯邦制等等[34]。
我同意許多人已經闡述過的看法,盡管中國的現行憲法有種種不足,但如果按照憲政主義激進派的主張,把它推倒重來,則制度成本太高,會造成欲速不達的結局。目前中國最主要的問題基本上都是“違憲”的問題,因而,在中國推行憲政的第一步應該是護憲運動。當現有的違憲現象基本得到糾正、社會條件進一步成熟時,大規模的改憲或者立憲才能提上議事日程。我對通過在中國大陸地區導入聯邦制來重訂社會契約的構想,寧願持一種審慎的態度。從馬基雅弗里到達爾,許多思想家都提醒人們注意這樣的事實,僅憑立憲設計和正式的法律規定並不足以保障民主的實現,更重要的是各種社會性因素相互作用的合力以及作為其結果的基本共識。成功的憲政主義運動必須在自由、民主以及法治之間維持一種適當的均衡,必須形成制度性妥協的機制[35]。
我之所以在本文中把法治國家與民主政治聯系在一起討論,是因為要讓憲法發揮效力,就必須有人民的充份支持。這還涉及到一些至今尚未充份討論的憲法學理論問題。當我們談論憲法的至高無尚性時,其實已經有了一個凱爾森式的法律實證主義假設,即憲法是根本規範,在憲法之外沒有更高階的規範。那麽,判斷一部憲法是好是壞的根據是什麽?憲法發展的動力又從何而來?如果說是取決於人民的意志,那麽,人民作為整體怎樣表達自己的意志?這種表達是否真的與人民的意志或者利益一致?顯然,這些問題涉及到投票方式、議會的地位以及公民個人之間的關系。如果議會被認為是人民的代表,具有代替人民、為人民的利益進行一般性決策的功能,那麽,誰在什麽樣的條件下按照什麽樣的程序才能成為人民的代表呢?人民的代表行使立法權時,在法律上其實並沒有受到人民意志的限制,而法律一旦成立則要限制人民。如果承認人民主權、承認奧斯丁關於法是主權者的命令的主張、承認法制民主化的必要性,那麽,對人民代表持有異議的人民主張不服從權利或者不穩定權利的法理能否成立?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麽實證主義法治秩序的根基就會動搖,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麽人民主權如何落實呢?
對這些問題的討論很難立即得出結論,但深入的探討顯然有利於戳穿許多似是而非的政治神話,避免出現新的制度性盲點和漏洞。最重要的是,思想交鋒過程本身就是民主化過程的一個必要部份。中國的憲政主義運動經歷過許多曲折,今後一定會更理性、成熟。為了達成民主政治的共識,必須首先進行理論準備,並爭取能依法進行自由的、冷靜的政治性對話的更大空間。
在中國實行民主和法治的關鍵,是促使共產黨放棄“治外法權”,這既需要當局不失時機的決斷,更有賴於社會的各種壓力。現在,為中國安定的民主憲政體制提供理論準備,已經越來越具有迫切性了。本文從中共“十五大”的有條件的承諾出發,分析了通過法治國家的建設實現民主化的可行性。在這一過程中,黨和國家與人民之間的依法互動,將會刺激和加強權力結構的內部份化、改組以及政策競爭,與此相應地人民代表大會應逐步向議會轉變。
鄧後中國經濟改革的政治內涵
領導、社會群體和制度
溫智敏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
一、歷史邏輯中的可能性和不經意的變化:社會發展中的辯證法
二、領導與社會結構:中國經濟改革中的政治及決策過程
三、制度建設和建立法治:中國社會刻意追求的目標
四、民主:中國社會變化中的幸運副產品
五、結論
鄧小平的去世標志著一個時代的結束,他留給繼承者的遺產是混合而且矛盾的。中國的經濟社會既充滿了活力,制度和政治結構又嚴重落後,這種錯位導致了一系列問題和危機,如社會的失序、廣泛的腐敗和價值真空等。鄧後的中國將會進入一個什麽樣的新時代呢?本文通過對鄧小平引導的經濟改革的政治過程及後果的分析,探討鄧後中國發展中三個相互作用的方面,即新領導的行為取向、制度發展的趨勢和各種社會群體的演變,並分析決定或制約領導行為和制度發展的社會條件。筆者側重考察社會環境和社會力量在改革時期的作用和影響,這種方法當然不是個洞察中國未來的水晶球,但卻能提供一個有效的理論框架,來分析中國政治經濟演變內在的歷史邏輯,了解中國的民主和法制的前景。
一、歷史邏輯中的可能性和不經意的變化:社會發展中的辯證法
[1]
1. 歷史發展中不經意的變化和刻意的變化
本文提出的歷史邏輯中的可能性和不經意的變化(unintended change),是指社會發展的過程,不一定反映出某種必然的軌跡,未必是深思熟慮和純粹選擇(reflection and choice)的結果,而常常是不同環節上經常發生的意外和誤會(incidence and misperception)、偶然和強加(chance and force)的叠加。筆者認為,對社會變化的分析,應該充份考慮到變化的各種可能性、以及人們主觀和有意識行為所引發的不經意的後果(unintended consequences)。
人類社會的演變有時會顯示出某些趨勢性現象,因此,許多社會科學家總是希望發現類似所謂歷史必然邏輯的普遍規律、穩定軌跡和單一順序。但是,人類社會又是一個充滿自由和創造性的世界,社會科學還必須承擔另一個重要的使命,即驗證人類活動的多元和創造性無序、發現歷史轉折的新途徑、闡明特定事件的獨特性。如果在研究中能同時觀察人類社會的這兩類特性,而不是只采用前一種方法論,我們也許就會發現,所謂的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一些絕對障礙、兩難境況和單向順序演進的邏輯,實質上常常可能是被過份誇張了。經濟發展中所謂的障礙,在某些情形下反可轉化為優勢或財富;技術革命中的後起優勢,可以讓落後國家或產業跳躍性地采用最新的產品工藝;亞洲四小龍狹小的國內市場,恰恰造就了它們具有強大國際競爭力的工業體系;中國的計劃經濟在農村中未能正常發育,這卻在農村改革中成了制造中國改革奇跡的有利條件。
某些事物的發展被認為是具有所謂的固定順序(orderly sequence)和前提條件的,但事實上也存在著其他可能。社會心理學家們早已認識和發現了人類在認識上的不一致性(cognitive dissonance),人們在信念、態度以及性格上的變化,並不一定是特定行為的先決條件,卻反而可能是特定行為的結果。人們行為與觀念間的雙向性可以挑戰某些所謂不言而喻的假說。例如,對基本價值和政治程序的共識,常被認為是一個有效民主制度的先決條件。然而,歷史卻告訴我們一個相反的因果順序,即民主的產生實際上是原本希望消滅對方的敵對力量長期對抗的意外結果,所謂的政治共識不過是民主的產物而非其原因。古希臘和古羅馬民主和法制政體的出現,產生於貴族和平民間難以調和的矛盾和鬥爭,這早已是馬基雅維里和恩格斯的結論。
最容易被觀察者所忽視的,就是人們行為的不經意後果。亞當·斯密對“看不見的手”的經典論述,揭示出人們對私利最大化的追求,但這種行為卻不經意地達到市場的理性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人類行為的這種特性不僅適用於靜態均衡、最優或理想狀態,也同樣適用於動態的社會變化,即社會的發展不僅僅是由變化媒體(change agents)有意識有目的的行動推動的,也可以是原本致力於維持現狀的努力的不經意的結果。現代社會里時常可以發現,人類為維持或再建某種社會結構、生活方式或生活水準的種種努力,導致的卻是未曾料到的種種變革。例如,為了維持同印度的海上聯系,歐洲國家付出艱苦努力的副產品卻是發現了美洲;中國的改革者引入市場因素的初衷本是給計劃體制增加一些活力,沒料到最終的結果卻是丟棄了計劃體制而擁抱市場體制。在一定意義上,歷史就是一個人們(尤其是統治集團)在維護和再生產即存秩序的種種努力中卻不斷自我超越的過程。Hirschman發現,與刻意的變化相比較,不經意的變化常可能更具有革命性。一個簡單的原因就是,有意識的變化媒體嚴重地受到他們自身體驗和歷史前例的限制;而更重要的原因是,保守勢力對不經意變化的觀察和阻擋要遠為困難的多,因此更可能在不知不覺中參與或積極地推動了這種變化。
在現實世界中不經意的變化和刻意的變化往往緊密交織在一起,在不經意的變化作好了鋪墊、創造了條件之後,有目的的變化才姍姍到來。改革時期中國政府對市場經濟的接受過程,從當初的閃爍其詞、遮遮掩掩到最近的大張旗鼓宣傳,就是這兩種變化更替的絕好注腳。在另一種情況下,有意識變化的媒體屢戰屢敗、又屢敗屢戰,吸引了保守勢力的幾乎全部精力,卻為不經意的變化創造了有利的空間和條件。其典型的例子就是辛亥革命的成功,武昌新軍起義的突然勝利,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孫中山和黃興等人對清廷鍥而不舍的進攻,盡管他們的努力都宣告失敗了。
2. 政治結構對經濟發展的束縛和經濟發展對政治變化的推動
本文分析經濟改革的政治內涵,是為了討論經濟力量和政治力量持續相互影響的發展過程,以及經濟改革和政治改革的相互關系。如果把馬克思有關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概念相應換成經濟因素和政治因素,就可以套用馬克思的表述和邏輯,提出一個政治經濟學的發展觀:在任何歷史階段,經濟都是在特定的政治和制度結構中運行的;在這一政治結構中,經濟起初能夠自我向前發展;但到達某一時點後,經濟發展將變得越發困難,並最終為原有的政治結構所阻礙;因此,在這一時點上,政治和制度的變化不僅是繼續經濟發展所必需的,也是極可能發生的,因為經濟發展已經產生了一些強大的希望變革的社會利益群體。
這個發展觀的邏輯中隱含的一個基本原理,就是經濟學的“邊際遞減律”。正如當其他生產要素不變時,一個生產要素的增加只會引致生產率以遞減的速度增長一樣,固定的政治和制度結構會最終導致經濟發展的邊際遞減。但在現實中,這種演變並不象馬克思相信的那樣簡單劃一,他以為,一旦革命廢除了全部舊制度而建立了一個順應生產力發展的新制度,生產力就會不受阻礙地發展直到新的矛盾出現。社會發展中引發政治和制度變化的矛盾,經常是局部、零散、勉強的和錯位的,變化的需要經常是頻繁出現的。因此,在發展過程中經濟和政治的相互作用,在廣度、深度、頻繁度和持續性方面會依時間和地點而表現出極大的差異,唯一正確的政策和絕對的優先次序實際上是不存在的。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在評價和審視發展過程及政策時,應保有足夠的靈活性和現實主義。但是,和馬克思主義者一樣,西方的自由主義者和中國的激進知識分子很容易表現出專斷和簡單化的傾向,他們常常試圖把西方幾百年間發生的演變,壓縮在幾年或幾十年的改革進程中,並刻意地推行原本在西方是分散化決策下不經意產生的結果和安排。
分析社會發展過程中一個最關鍵也最困難的問題是,當經濟發展的邊際效應已開始遞減時,到底政治有沒有可能發生變化,有動機和能力引發政治變化的社會力量在哪里。筆者認為,社會成員一般是關注他們自己的政治行為和經濟行為的效果的,當他們注意到與政治行為相比,經濟行為的邊際效率遞減時,就可能更多地采取政治行動,這時候推動政治變化的努力就會出現。這種關聯同樣適用於不同政治行為間的選擇。所以,當激進的知識分子指責中國民眾沈迷於“下海”式的經濟行為而拋棄了政治熱情和關懷時,他們的批評實出於價值的抽象判斷而非對現實的理性分析;而當他們抱怨中國新興資產階級熱衷於建立“關系”和制造腐敗、而漠視制度建設時,他們又顯得過於悲觀。人們出於對歷史邏輯和必然順序的幻覺,容易過份專注於發掘推動社會發展的所謂首要階層或“革命先鋒”。事實上邊際遞減律並不是只對社會發展的“革命先鋒”起作用,它作用於廣泛的社會群體和個人。我們應當從認識中國政治變化的可能性和策略的一些固定框架中解脫出來,一邊更好地把握現實。例如,關於中國中產階層的本質和前景的爭論,或許並不如想象中那麽重要和有意義,因為即使中國正在形成和發展的中產階級具依附性、保守、易於和舊勢力妥協,市場經濟和生產力的逐漸發展最終將改變他們的成本-收益分析體系,邊際遞減律將不可避免地促使他們做出新的價值取向和行為選擇。
二、領導與社會結構:中國經濟改革中的政治及決策過程
1. 什麽是對經濟改革過程的政治領導
歷史邏輯中的可能性和不經意變化給我們這樣一個啟示,領導者如要把握社會發展的動向,就需要對社會演變有敏銳的察覺和見識,如果對社會發展的認識有局限,那麽認識上的障礙就可能限制他們推動社會變化的行動,使社會發展失去可利用的時機。盡管改革的領導(leadership)並不需要、也不可能先知先覺(這已在前面的分析中說明),但他必須能超越社會及精英中流行的一般(average)信念、態度和看法,這樣才可能引導民眾。政治過程就是現實或潛在的權力鬥爭和意志較量,但它還包括對公共利益的不斷的重新定義並使這些定義在關鍵的制度和結構中確立(Selznick,1957)。政治家之間的權力鬥爭常常引起人們過多的注意,實際上,一個有效的領導者主要應當通過對公共利益的不斷關心和促進,來影響民眾的思想和行為、維持社會的正常運行、避免社會變革過程中的沖突和倒退,從而成功地把握一個政治過程。根據我對領導(leadership)在社會變化過程及相應的政治過程中的主要功能的理解,這里對領導提出以下幾個基本假定。第一,領導是一種特殊的行為、工作或職能,以滿足特定社會情形和需要為目的,這一職能與領導者(leader)的個人素質和特性有關但不可混同。第二,領導的模式與社會情形緊密關聯,尤其要適應社會面臨的主要問題。第三,領導並不是在所有的社會中或在所有時刻都同樣的必要。
政治過程和經濟改革是相互影響的,一方面領導通過政治決策和活動,影響經濟改革在時空上的分布(location)及改革成本和收益的社會分配(distribution),另一方面,經濟改革的結果又反過來影響政治過程、政治經濟資源的再配置。進一步看,經濟改革中市場經濟的發展既是一個經濟過程,也是一個社會和政治過程;市場機制有著擴張的動力和本性,它在經濟上改善資源的有效配置,促進競爭;在社會和政治意義上,市場經濟使相當大部份的社會關系商業化,動搖了傳統的社會結構和社會關系,極大地影響了權力和財富在社會中的分配;不同個人和群體由於天賦和地位不同而對市場機會的利用方式不同,市場經濟所反映的經濟關系實際上也是一種社會群體間的等級、依附和權力關系。
市場經濟的發展可以使人們的利益增多,但在社會中這種利益的增多是不平衡的,某些群體相對獲益較多,而有些群體則較多地承受了市場化的經濟、社會和政治代價,每個社會集團總會尋求自我保護,試圖減輕其成員為改革所付出的代價。可以說,經濟改革的過程就是各個社會群體和集團為市場經濟發展的成本和收益分配而爭奪的過程。為了影響和控制這一過程,領導必須完成雙重任務,它一方面要盡量消除社會成員對改革的抵觸,以便使民眾最大限度地自願合作,為此必須容許社會利益集團的代表參與改革的政治過程;另一方面,它還要掌握對改革的控制權,保證某種程度的權力平衡以適應其關鍵政策和職能的實施。
2.中國經濟改革的兩個階段:改革動員階段和改革管理階段
通過討論什麽是經濟改革過程的政治領導,可以發現,改革過程中的領導有兩個主要功能,即動員和管理。相應地,我們也可以把中國的改革歷程大致區分為改革動員和改革管理兩個階段。中國改革的動員階段的特點是,在集權社會中引入和初步建立市場經濟,社會主要群體獲得了改革的利益、形成了支持改革的理念。鄧小平的領導基本上是一種改革動員型領導,其歷史貢獻在於,他運用個人魅力型領導,在舊制度的彈性空間內把中國社會引入了一個不可逆轉的改革歷程。在這一階段,政治、經濟資源得到了更有效的動員、配置和利用,經濟的高速擴張和收入的普遍增長緩解了社會矛盾和潛在沖突,社會利益結構有所調整,個人及社會集團的思想和行為開始重塑,但政治和制度結構沒有實質性的變化。
動員階段的改革和發展是粗放式的、不平衡的,並且帶有隨機性特徵,到了這一階段的後期,改革的作用日益明顯地邊際遞減,社會矛盾和政治沖突不斷出現、並逐漸累積起來。舊體制衰落了,它已不可能解決日益覆雜的市場摩擦和社會矛盾。改革要繼續進展,就要求建立和完善新的制度和組織結構,來管理和消解矛盾、微調利益,保障改革過程的穩定和可預知性。這一系列任務的出現和執行就意味著,改革動員階段的結束和改革管理階段的到來。這兩個階段雖然在現實中有所重叠、相互鍥合,但確實代表了不同發展階段的社會、政治需要。
鄧小平時代是改革動員階段,而鄧後的新領導所面對的則主要是改革管理階段,他們登上歷史舞台,不僅僅反映了自然規律的作用,也不僅僅意味著一批城市出生、受過良好訓練的技術精英取代老一代的受教育甚少的農民革命領袖[2],還意味著改革動員型領導讓位於改革管理型領導。隨著新形勢的出現,鄧小平的思路、方法態度、觀念和習慣已不再適應新的社會要求,改革管理型領導如果不能創新,就無法執行其領導功能。正如Pareto在《精英的流通(Circulation of Elites)》一書中形像地描繪過的,創新型“狐貍”需要設制新的目標和方法,但為了有效實現其創新意圖,“狐貍們”必須與更保守、強大、有著堅定的制度忠誠而又頑固的力量相結合;而隨著新的制度或機構的強化,創新過程有了依托,“狐貍們”就可以被舍棄了,而由穩健型的“獅子們”接管,“獅子們”必須完善地處置各種變革,以保證新制度的運轉。
3. 鄧小平:改革動員階段的改革動員型領導人
七十年代末鄧小平開始改革開放時,他正是一個堅定的、有經驗並老謀深算的“狐貍型”領導者。他的經歷使他對黨、政、軍等主要權力機構有著難以挑戰的個人威望和控制能力,這也賦予他合法性以動員政治資源去改造舊體制。作為一個動員式領導,鄧的政治任務不僅僅是創造性地為社會確定新的目標以滿足社會的需要和外部世界的壓力,而且要建立一定的制度結構以實現這一目標,要重塑這個社會的“性格”,改變社會成員的思想和行為,從而保證新政策在運行中的可靠性,這也是一項創造性任務。動員式的領導功能要求領導者有清醒的自我評估以及對內外壓力與要求的認識,這些認識既包含對機會的判斷也包含對約束條件的了解。領導者對約束條件的過份屈服或漠視,都同樣會導致失敗,所以,他必須探測各種約束條件,發現哪些條件是不可克服的,而哪些條件是可以改變的。鄧小平在處理這一系列政治挑戰上的能力是不容質疑的,從青年時代開始,他就投身於動員中國革命的運動中,在其軍事謀略和政治委員生涯中,要不斷把握政治期望和軍事可能之間的平衡,這訓練出鄧對可能性的把握能力以及敏銳的觀察和反應。
改革需要社會基礎和廣泛的社會支持,需要一個新政策能夠產生、擴散的生長點和一個自覺追隨者的訓練場。為引導和動員社會進入預期的軌道,領導者必須在新政策創造出來的新群體或既存的利益集團中找到政治支持力量。領導的策略就是要重建社會的利益結構,特別是利益集團之間的相對力量平衡,從而創造出有利於改革政策的社會環境。這樣的社會環境建立在一定的社會結構之上,這種結構既反映出利益集團間的權力平衡,也體現著家庭、學校等所傳遞的社會價值體系,包括不同利益集團用正式、非正式方式傳遞、維持和捍衛的特定生活方式和價值取向。從領導的角度來看,利益集團間的權力平衡和社會價值體系的演變,都具有自發的、不為正式權威所完全控制的特徵,當權力平衡過程及價值體系與整個社會的目標要求相吻合時,它們可以提供動力、忠誠和熱情,而當權力平衡過程及價值體系與社會目標相沖突時,它們則帶來阻力、懷疑和憎恨。所以,重建社會的利益結構這一過程中並不見得是領導有意識、有計劃的選擇和設計,它很可能是很多短期或權宜決定的意外收獲或差強人意的結果。
鄧小平的改革動員就是一個尋找支持改革的社會群體或利益集團的過程,以便推行其新政策,這也就是調整社會結構的過程。為了避免直接威脅眾多社會群體的既得利益,他在改革中沒有采取全面、激進的轉型方式,而是非常謹慎地將社會的主要利益集團包容於其改革設計中,從而大大延緩了轉型過程。他通過漸進主義和費邊主義策略,逐步在舊體制的邊緣地帶建立起支持改革的利益集團,從而削弱核心權力集團的阻礙和挑戰。結果,在不經意間中國的改革走上了一條“農村包圍城市、市場包圍計劃”的道路。中國的改革首先開始於計劃經濟的最薄弱環節--農村,包產到戶解放了億萬農民,他們人數眾多,是舊體制中在政治和經濟上最受壓迫、因而改革願望最迫切的社會邊緣群體。由於顧慮到直接挑戰中央計劃官僚利益的政治風險,中國的改革者一方面繼續維持計劃官僚的權力,另一方面建立新的經濟主體,引入新的市場利益,其主要形式包括私有經濟、鄉鎮集體經濟、合資經濟和特區經濟等。對於主要的權力集團,鄧則采取了“收買”的辦法,默許甚至鼓勵官僚階層和軍隊等介入商業和市場運作,允許他們以權力換取集團及個人的物質利益[3]。最終,少數頑固堅持正統意識形態的權力集團成員被孤立,並被逐漸地從權力集團的核心排擠出去。
傳統的理性決策理論認為,解決問題應該是先提出目標或價值取向,然後研究達到目標的各種方案和手段、確定每個方案的可能結果、並以目標為基準評估各個方案的後果,最後選擇最優方案。但是,Lindblom注意到,由於種種原因,一個綱領性的綜合方案或藍圖實際上很可能是行不通的。各種社會矛盾和沖突可以使目標的提出或確定異常困難,作出種種評估的必要信息或者是無法取得或者是成本過高,而問題的覆雜性遠遠超出人們有限的理解力。中國的改革從一開始就具有“摸著石頭過河”的特徵,這應證了Lindblom倡導的政策制定中的“支零漸進主義”(disjointed incrementalism)。
肯定“摸著石頭過河”的策略,是試圖說明這種策略在一定情形下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並非要證明它比“休克式”療法優越,因為後者同樣對應著某些特定情形。把漸進式和激進式改革作簡單直接的對比,既無實際意義也無理論意義。改革不僅僅是經濟變化,更重要的還是政治和社會變化。如果改革要全面迅速地進行,那麽對改革的目標、方法、代價和收益的社會政治共識就必須很強,當政治變化越快並越具“革命”特徵時,傾向於“大爆炸”式經濟轉型的社會沖動就越強烈,因為政治革命導致的權力真空使新政府不可能依靠原有官僚機構去從容地管理經濟。政治革命可以帶來迅速改革經濟的機會,但也會造成一種窘境,即國家的管理不可能轉眼間就直接交給市場機制去承擔。而在一個逐漸的政治演變下進行的經濟改革,就必須包含一種改造社會精英階層或原有利益集團的機制,然而這就使制度轉型無法順暢進行。無論是采取漸進式還是激進式改革,魚和熊掌都不可兼得。
鄧時代的許多改革措施,如承包制、特區、經濟開發區和財政包乾等,都不是建立統一規則,而是對不同的個人、地區或集團區別對待。從經濟秩序的角度看,這造成了制度的混亂;但從政治角度看,它反映了領導者在改革利益的社會分配上有意識的調控。因為這些改革措施都是獲得特別資源的途徑,代表著豐厚的市場利益和機會,領導者通過個別對待,建立起保護人--被保護人(patron-client)的依附關系[4];當這些試點型優惠政策取得示範效應後,領導者樂於見到它們的推廣,卻仍然保留區別對待的方式,逐個討價還價,以達到利益交換目的,獲取更廣泛的政治支持(Shirk, 1994)。經濟學家認為中國的價格雙軌制是荒謬的,它導致信息混亂和管理失序,誘發了尋租行為和腐敗;但在改革的政治領導者看來,它是一項極好的政治交易和妥協,即以時間換取空間,讓在利益動機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市場經濟逐漸發揮其自我擴張的生命力,不斷吸引微觀利益主體調整其行為導向,最終壓倒計劃經濟。
總之,在鄧小平的改革動員階段,中國經濟和國民收入的高速擴張使各種利益集團(農民、工人、市民、官僚、知識分子和軍人等)的利益不斷增加,從而成功地避免了Hirschman(1958)指出的經濟改革的主要陷阱--本質上的再分配,改革在中國似乎被轉換為一場支持者和潛在反對者的雙贏遊戲。同時,改革帶來的各種前所未有的機會和社會流動性的大大提高,也創造出強烈的社會“隧道效應”("Tunnel Effect", Hirschman,
1973)[5],使可能的既得利益受損者對改革也傾向與支持。
4. 從鄧小平的改革動員階段轉入改革管理階段
當中國社會結構中改革取向已基本趨於穩定時,經濟改革就逐步從動員階段“畢業”了,動員型領導的重要性下降,而管理型領導職能開始變得十分關鍵。盡管中國社會在改革的價值觀念上仍然呈多元狀態,但要不要改革已經不是問題,社會價值觀念的差異主要集中在改革要走多遠和走得多快。中國的未來取決於各大社會利益集團相互作用的政治過程,而不是取決於領導人的個人性格和特質。中國從改革動員階段轉入了改革管理階段,這一轉變意味著新領導所面臨的政治過程中的挑戰與鄧小平時代有很大不同,下一步的改革要求鄧小平的繼任者是管理時期的“獅子”。
客觀地看,當前中國的社會狀況和條件要比二十年前改革開始時要有利得多,因為經濟增長不僅使主要社會群體受益,而且發展了基礎設施,支持了政府體系和軍隊,使它們在壓力重重的轉型過程中維持了社會的凝聚。但是,改革動員時期的擴張途徑已最終受到了有限政治經濟資源的制約,一個人人受益的雙贏遊戲已不能繼續下去。首先,社會對腐敗的日益強烈的普遍憎恨和對不斷擴大的收入差距的不滿,已嚴重削弱了改革初期所煥發出來的“隧道效應”,人們已愈來愈不能容忍不同階層、地區及部門在收入和機會上的不平等。其次,市場經濟的發展已從表層深入到最根本也最困難的制度性轉型階段,一些重要的社會利益群體為市場經濟的繼續發展而付出代價已不可避免。成千上萬的國有企業工人,面臨著企業重組和國際競爭帶來的失業威脅;通過卷入或過份管制市場而獲取私利的官僚們的權力,將越來越受到法律的制約和挑戰;幾千年來在傳統中國處於社會中心地位的知識分子正痛苦地發現,他們在市場壓力下比在專制壓力下更脆弱,他們找不到新的位置和角色,而很可能被邊緣化。如何平衡進一步改革中失敗和獲益群體間的利益沖突,從而使經濟結構轉型在政治及社會運作層面上成為可能,這要求高超的政治智慧和管理才能,這正是新一代領導面臨的主要挑戰[6]。
但是,強人政治無法覆制或遺傳,鄧小平的繼任者不可能繼承鄧的個人魅力型領導和他對關鍵機構的個人權威。由於其脆弱的領導合法性,新的領導者不可能訴求於非正式的個人政治權威來消除對其特定的改革政策的反對。他們必須謹慎地運用有限的政治資源,既和特定改革政策的受益集團建立有效的聯盟以推進這類改革舉措,又贏得或瓦解改革政策中的受損者。在這一政治過程中,盡管各主要社會利益集團擁護改革的整體事業和方向,但他們會各自挑戰特定的改革政策或反對特定改革帶來的不利後果,他們之間的某種政治聯合只能建立在共同利益而非價值理念基礎上,所以必然是暫時的和就事論事的。面對艱巨挑戰而政治手段有限這一局面,新的領導別無選擇,只能開發新的政治資源,這主要有二種途徑,即促進制度發展和法制建設以加強領導層的合法性,以及成功地管理經濟、實現持續增長以保證其可信性。
制度的創新和管理型領導的崛起,無疑將改變中國改革過程中各社會利益集團爭鬥的程序、機制和結構,卻未必改變整個社會變化全局和過程的漸進主義和非平衡性特徵。由於存在根深蒂固的利益和價值結構,中國的經濟改革從一開始就無法追求任何有序和綜合的改革企圖,而不得不走一條次優和漸進之路,即在維持計劃經濟和國有企業的同時逐步建立市場和非國有經濟。同時,中國的官僚決策者經常缺乏足夠信息來確定他們的政策,而政治領導者則更是如此(Shirk,1993)。中國社會之巨大和歷史遺產之沈重,使其改革的覆雜性遠遠超過人們可能的想象,我們也難以從歷史或世界中獲得充份的借鑒。因此,在很多情形下,舍棄全面的“最優”改革方案既是不可避免的也可能是最可行的。改革的領導不需要也不可能先知先覺,他所需要的是高於一般群眾或精英的見識,尤其是要能對社會變化的機會和壓力有敏銳的察覺和反應。
在整個支零漸進主義的決策過程中,目的和手段既非涇渭分明也非事先設定,而是不斷被開發、重新發現和考察,領導者只能從他的經驗和錯誤中汲取教訓。從長期眼光看,政策選擇將影響政策目標,但在每一時點上零散的政策分析和制定過程中,無數的個人和集團進行著各種特定的相互調整,很難達成對最終目標的事先共識。結果,在某一決策點上被忽視了的環節很可能成為下一決策點的中心,在某一階段上產生的不經意後果或變化可以轉化為下一階段的動力或新資源。所以,盡管在各單獨的時點上,決策會或多或少地有各種缺陷,但從整個社會政治框架來看,整個經濟演變過程仍然可能維持著某種合理性。中國正在進行中的私有化就反映了這一政策過程[7]。從八十年代初期開始,中國就著手解決國有企業的低效率和虧損問題,采納試行了一系列政策,從承包制、利改稅到提高管理素質等,而激進的產權改造設想卻由於強烈的利益矛盾和價值阻力被長期擱置。經過十多年來的反覆嘗試和重覆失敗,才逐漸形成了今天的共識,即國有企業改革的唯一出路只能是股份制、專業人員管理和法律制約的公司制度。
中國在鄧小平的強勢領導下采取了漸進主義改革策略,在鄧後弱勢領導和利益結構多元化的情況下,事先共識更難以形成或更脆弱,零散的漸進主義因此還將會持續下去。但是,次優的“支零漸進主義”有著自身的陷阱,尤其是在缺少強勢領導人的情況下,那就是靜止主義(immobilism)的危險。盡管主要決策成員都讚成改革,但他們在改革步驟和方式上有分歧,其共識形成過程可能曠日持久。這樣,在改革的關鍵時刻,本來最需要一個強健和有效的領導來正視困難、承擔風險並克服阻礙,可是這個領導層卻可能恰恰在這一時刻猶豫不決,爭執不下,結果失去采取行動的意願和時機。目前對中國新的領導者來說,國有企業改革就是這樣的一個考驗,也許,巨大的壓力和緊迫感能給新領導者必要的政治意願(或決心),去制約靜止主義的危險傾向。
三、制度建設和建立法治:中國社會刻意追求的目標
1. 從毛澤東的個人權威到“社會主義法制”
共產黨集權統治往往源於個人魅力型領袖所領導的革命運動,革命成功後領導人仍努力維持社會對他個人的忠誠,個人權威起著支配作用;隨後,政權的注意力就應當從革命化轉到經濟的現代化,其執政黨要更多地發揮集體權威和領導,使政治行為制度化和正規化(Shirk,1993)。但這一從個人權威向集體權威過渡的過程在中國從未得以正常進行,毛澤東對自己個人革命魅力的過份著迷以及他所發動的“文化大革命”,嚴重推遲了共產主義制度化的進程。這反倒為鄧小平的經濟改革動員提供了有利的也更具可改革性的社會條件,因為,與蘇聯等制度化程度高的國家相比,中國的制度中有更多的彈性空間為政策創新提供機會。鄧小平也提出過政治改革議程,以建立一個法制、權限分明和集體決策的制度,來代替毛澤東時代的過份專權和家長制。但鄧小平對制度建設的投入和信奉大體上是半心半意的,因為他時常需要運用他的非正式個人權威去介入政治過程。在鄧後之中國,制度化和法制建設已成為各社會群體和個人在政治演變(或政治改革)議程上最可能達成共識的領域,正在成為中國的社會訴求和願望。鄧後的新領導應當有比較強烈的動機,通過推動制度化和法制,去提高他們的合法性,彌補其個人和非正式權威的先天不足,建立韋伯所說的法理式權威。
制度化是一個制度演變過程,它包含兩層意義。一方面,在靜態結構上,制度化的程度取決於個人和群體相互作用的空間余地的大小;一個社會的制度化程度愈高,其運作的程序化、專業化和技術化愈強,社會力量影響其演化的直接機會愈少;相反,在決策的程序、目標和方式隨意性較大、規範化較低、自由度較高的社會階段,領導的重要性便會較突出。另一方面,在動態過程中,制度化受到內在社會力量的種種影響,又要求社會必須作出適應性調整;其軌跡常常偏離有意識的設計,而反映出社會演變的自然的、非計劃的適應;在制度化過程中,法律的和正式的變化往往不過是已經非正式地有效完成了的社會演變的一種記錄和規範。在改革中,由於處於轉型過程中的決策程序、目標和方式都在重新定義和定位,個人和社會群體都可能對社會進程產生即興的影響,領導對這個過程的調控和駕馭往往也是適應性的,即領導推動社會的適應過程順利進行,籍此使制度化的努力取得實質進展。
目前中國官方語言中最時髦的詞匯之一就是“社會主義法制”。在黨和國家對政治經濟資源以及意識形態實行壟斷控制的社會主義制度里,“法制”具有以下特點。第一,社會主義法律不是建立在個人權力和制約的基礎上,而是反映公共利益取向的制度,強調權力與義務的相互性,社會義務被認為是權力的來源。其實際結果是,公共利益往往被定義和理解為黨和國家的利益,成了限制個人權利的借口。第二,法律被國家用來訓導人民,成為管理官僚約束民眾行為的統一標準和社會經濟管理的工具。第三,黨位於法律和司法制度之上,對立法和司法都有決定性的影響,盡管依照憲法的某些條款,這種影響未必是合法的。在黨的控制下,立法、司法機構都被納入行政官僚體系,名義上雖然獨立,但實際地位與普通行政官僚無異,律師也缺乏獨立的社會地位而依附於上司和執政黨。第四,法律不是規範全社會行為的制度,而只是黨政管理機器中的一個環節,一種對黨政部門命令和規定的補充。黨政部門有許多法外的不公開規定,以及許多黨內非正式的從高層下達指令的渠道,在這些範圍內法律都不能涉足。此外還有許多領域處於幾乎無章可循的狀態,但只有當黨下達指令或準許立法、司法部門參與後,法律才能發揮它本該發揮的作用。
中國的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已嚴重動搖了社會主義的政治經濟基礎,使其只剩下一個權力架構和意識形態外殼,而共產黨則已基本上由一個建立在理想信念基礎上並有紀律約束的政治團體,蛻變為各種特殊利益集團構成的混合體。在這種背景下,中國應當擺脫“社會主義法制”,而建立現代法治。
2. 現代法治與民主的關系
法治(rule of law)概念是與理性及法律性(the rational-legal)的統治方式緊密相連的,後者被韋伯視為現代國家發展和功能的中心[8]。現代法治意味著法律體系為制度和國家的運作提供基本框架,國家行為的權威必須、也只能建立在法上,沒有任何人、組織、團體或政黨能高居於法律之上。在公法(即對國家與社會或個人關系的規範)方面,法治表現為法律定義了公共權力的產生、範圍、目的和程序,它的集中體現就是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憲法作為根本大法,規定個人基本權利,劃分和限制行政和立法權,法院被授權依據立法或行政受害者的請求以各種司法審查方式來執行這些限制[9]。
由於法律必須提供對所有人的平等對待,所以在這種意義上,法治是民主的同義詞,即民主和法治的重疊在於,它們都努力尋求國家權力與個人及集體權力間的平衡。但歷史上法治的出現先於民主。有人認為,建立在多數原則基礎上的民主與法治不相容、甚至是沖突的,法治被認為具有保守的偏向,與民主的活力有鮮明的反差。然而我認為,現代的法治充滿了民主的價值和實踐,兩者一旦被割裂開來就各自都會受到損害。那種以為法治要以民主為先決條件的斷言,似乎也是脆弱的,因為世界上就存在著一些君主立憲政體。之所以憲政獨裁不是好的制度,原因在於獨裁者有可能在他認為便利的時候去幹涉法律制度[10]。君主立憲成功的國家都有一個強大的公民社會,而類似憲政獨裁的現代社會都是極小的國家,如新加坡。總之,權力必須被分割才能保障法治;反過來,沒有法治的民主最終是無能的。沒有法治的民主能作出決策,卻不能堅持其決策(Elster, 1993);即使個人偏好不變,公民及其代表的流動就可能使簡單多數的規則脆弱地陷於51%和49%間的隨意搖擺;另外,在熱情沖動或受到煽動的情況下,個人偏好亦容易出現非理性的變化。美國建國者們當初創立法院對立法的憲法審查(constitutional review)這一獨特機制,主要就是擔心當時在普選制下的國會被農民和下層民眾的代表所控制、作出種種不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決策,而一個保守的精英的法院制度在十八和十九世紀的美國確實有效地發揮了這一社會平衡作用。
現代法律制度的起源是市場經濟發展對產權和交易的可預知性、可預算性和安全的需要。市場的正常運轉要求限制國家集權對產權和契約權的專斷與幹涉,用法律制度來防止歧視和專橫行為,以保證市場競爭[11]。法治既排除了立法機關對法官的臨駕,又限制了司法的冒險主義。馬克思和自由派都認識到,法治是自由經濟秩序的主要意識形態。在西方政權中,統治者總是精心地維護法治,因為法治是合法性的強有力的手段,它可以掩蓋權力運行的社會經濟方式,形成多元和競爭政治的形像,適應利益格局的不斷變化,弱化激進政治的影響力。法治還強化了人是自由平等的這一觀念,使人們對法律運作和應用是自主公正的信念得到鞏固[12]。正是由於法治具有意識形態效力,與之相違背的行為都容易遭到懷疑,因而這種意識形態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官員的專斷橫行、並保護公民的自由。
3. 中國制度建設的根本任務:建設法治國家
從以上對現代法治的分析,我們不難得到對中國制度建設的啟示。中國的改革已經歷了近二十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有產者的大量湧現,法治的社會基礎已初步形成,法治在相當程度上已經成為中國社會的共同訴求,也必將成為中國新的意識形態。
在市場比較初級、零散和狹小的時候,企業家或有產者尚可通過與政府官員特殊的個人關系網,來增加其財富或保護其交易的安全和利益,這時非正式的個人關系及腐敗在某種場合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法治的功能[13]。但當市場擴張和深化到一定程度後,新興資產階級就會發現,非正式的個人關系網的成本越來越高,而其邊際效率卻愈來愈低,他們對正式的有效的法治的要求就不可避免。同時,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伴隨著對外開放和吸收外資,外資企業尤其要求穩定、連貫和透明的法律環境。此外,鄧小平之後的政治領導人既迫於社會壓力也出於自身的利益動機,或早或晚也會需要建立法治、以增強其合法性。所以,隨著制度轉型的進展,盡管中國的法律規範和制度仍有種種的不完善和試探性,但在市場經濟中已經越來越多地發揮類似西方私法的作用,來調節社會成員間的關系;公法和行政法上的真空狀況也會被逐漸改變;新的管理型領導將不得不改變專制政體,以回應民眾對過份腐敗和壓制的不滿,並采取明確的措施、強化法律制度,以約束官員的專斷橫行,緩和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矛盾。近年來中國頒布實施了行政訴訟法、引入對行政法規的司法審查、並修改刑事訴訟程序以加強對公民基本權力的程序保障等,都反映了這一趨勢和背景。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的法律專業隊伍,包括法官、律師和法學界人士,已經形成並正在迅速壯大,這個特殊社會群體是法治建設的直接受益者,對立法和司法的參與、影響和推動會越來越明顯。目前他們的職業素養雖然有種種局限和不足,但可以肯定,一個自主、公正並有效執行的法律制度最符合他們的整體利益[14]。只要領導對法律(即便是象征意義的法制)的依賴持續下去,這一群體就可以、也將會繼續努力發揮並擴大他們的組織和政治的影響力。
中國的傳統文化中,民眾習慣於把希望寄托在一個仁慈的強人權威身上、而缺乏人民持有不可被剝奪的權利的信念,限制國家權力和保護人權的觀念從未深入人心。即令是在當代社會中,憲法也往往被理解為統治者授予人民的特權,而不是統治者與人民達成的社會契約。所以當中國刻意地追求法治時,由於受到法律、文化傳統和社會政治現實的限制,最先實現的可能只是法制(Rule by Law),而離真正的法治(Rule of Law)還有相當距離。制度化和法律化既是一個特定的全民的政治過程,實質上也是一個文化發展過程,我們不能忽視了法律本身對社會化的反作用。正如日益普遍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等大眾化概念所揭示的那樣,與法律相關的意識可以開拓人們的視野,給人們提供新的語言、以及這種新詞匯背後所代表的觀念,並用來重新定義社會關系以及社會與國家的關系,可以幫助人們表達他們的願望、重塑他們的社會期望。法治的這種“啟蒙”或“再教育”功能可以被視為不經意變化的又一個例證。
在目前的官方概念里,法制被視為規範官僚行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健全市場環境的工具,而其功能只是為政府的權威提供合法性和可信性。但從長遠來看,共產黨必然會發現,隨著其政治和經濟資源的逐漸萎縮,它對日益覆雜的國家政策事務的全面控制和幹預愈發受到邊際遞減律的影響,在很多方面將不再是政治機會,反而成為負擔。這樣,它就可能有選擇地被迫減少對國家政策事務的控制和幹預,其在立法和司法機構中的支配作用便會不可避免地淡化,因為在那里它受到的社會壓力也最大。因此,在現有的憲法框架內,橡皮圖章式的立法機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決策功能將可能不斷加強,並成為各種主要社會利益群體進行協調和妥協的重要機制和途徑。管理型領導會樂於看到一些爭議較大或不得人心的改革政策以法律形式通過,從而轉嫁部份政治責任。司法的獨立性可能會不斷加強,對行政的司法審查將會在制約官僚政治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如果領導層能充份認識到制度創新的潛力的話,他們應該引入對法律的憲法審查機制,這不是出於對權力制衡的信仰,而更可能是為了把政治問題轉變為法律問題、以緩解政治矛盾。法院能給民眾提供申訴的公開程序和正式場所,有助於緩和國家和社會的矛盾。如果行政或立法當局難以在社會成員間達成妥協或共識,而有意將政策法規制定得十分模糊,司法解釋亦可為解決矛盾提供新途徑。當然,這些做法會導致司法的政治化或政治的司法化,因而有悖於真正的法治精神,但它還是為公共權力的劃分和制衡基礎上的憲政主義開辟了道路。在理論上的最優方案不可行的情況下,采納次優政策可以取得漸進主義式的進展,這種權宜往往是必要的,而且它所引致的不經意的變化很可能成為後續階段變革的支撐點和資源。不管各社會成員的動機和價值觀有多大的不同,只要他們參與到解決其矛盾沖突的同一政治過程中,同意遵守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途徑去尋找能反映整個社會訴求和願望的具體方案和制度安排,那麽中國就能邁出建立民主與法治的步伐。
四、民主:中國社會變化中的幸運副產品
理論上,民主制度具有完全或幾乎完全回應所有民眾的本質(Dahl, 1971),當然,現實中沒有一個國家達到這一境界。分析一個政權與理論上的民主制度是否接近,Dahl提出了一個分析結構,即可以從兩個基本變量在一個平面坐標系中所決定的位置來判斷,這兩個基本變量就是公開的競爭(public contestation)和參與權(right to participation)。一個幾乎沒有任何公開競爭、民眾對政治決策的參與極其有限的的政權,被Dahl稱為封閉的霸權(closed hegemony);當這種政權逐漸容納更多的公開政治競爭時,它就是向一個寡頭競爭(competitive oligarchies)的政權轉變;當它提供愈來愈多的公眾參與機會時,它就轉變為一個包容性霸權模式(inclusive hegemony);只有當它同時在這兩個變量上向前進步時,它才代表著一個民主化的進程,即趨向於多頭政治(polyarchy)。中國改革前的制度中既沒有任何公開的政治競爭,也不容忍政治對立。改革中發生了一些變化,國家開始容忍和承認個人偏好的形成和表現,但仍然不允許個人或集體行動越出現有的制度框架,並盡量扼殺任何公開的政治對立;也就是說,個人或集團的政治參與程度已有所提高,但在政治競爭(或政治解放)方面沒有實質進展。用Dahl的分析結構來說,中國正經歷著一種從封閉霸權到包容性霸權的政治演變。
在政治決策過程中,民主的兩種功能是集合(aggregation)和審議(deliberation)。在民主機制不存在或不完全的情況下,社會成員的偏好就無法通過選票得以集合;這樣領導就必須更積極地發展審議途徑,因為沒有了集合功能,審議功能就成為唯一可以把個人偏好轉化為共同議程的機制,當然有時政治獨裁者仍然可以把他的個人偏好定義為公共偏好。我們可以看到,鄧小平的繼任者不斷號召、也確實進行一些“民主協商”,並試圖提高黨內的民主化;同時,試探性的相互保證(mutual guarantees)開始出現,在沒有政治強人的情況下,各社會成員不太可能嚴重地傷害對方,結果相互的容忍更有可能得到擴展並持久。現代典型的多元化政體的出現,並不是由於事先存在著共同認同的價值,而是由於不同社會集團持久地扼制對方喉嚨、又無法單方面取勝,最後不得不承認各自都不能完全支配對方,而需要共處(Hirschman,1991)。
中國以決策分散化為特點的市場經濟改變了傳統的社會結構,把政治資源和技能,如知識、收入、地位、名望以及組織和交流的能力等,廣泛分配給了個人和社會集團。當出現社會矛盾時,這樣的個人和社會集團會用這些資源,來爭取以協商和談判解決矛盾,而不是用強制或恐嚇的方式暫時壓抑社會矛盾。這樣,協商和談判制度是可能在現行的集權等級制度里、或與集權等級制度並行地成長起來,培養出一種政治次文化,以確立協調、討價還價、妥協和互助的合法性與常規性。另外,大約四分之三的中國農村已通過自由和公開的村民選舉方式實現了自治,自主的代表制機構和制度已開始在基層形成,人們正嚴肅地考慮推動鄉鎮和縣級的地方民主選舉。盡管在目前的中國,國家層次的代議制還遠非現實,但基層的民主選舉已經開始訓練民眾的參與感、責任感以及解決沖突並管理代表性政府的藝術,這將為潛在的反對力量獲得政治資源提供機會。
必須承認,中國主要的社會群體對經濟改革是非常關切的,但他們對民主的關心和熱情則遠非如此。許多中國人對民主的目的性和手段性的爭論以及對所謂民主啟蒙的堅持,很可能將自己帶進了一個觀念和行動的誤區。在人類社會的實踐中,目的和手段之間、以及價值和利益之間往往是界限模糊的,它們的相互關系可能更多地是互動性質。二十年前,當中國被迫引入市場機制時,很少人對它抱有堅定的信念,那時,人們仍然相信市場經濟意味著無序、混亂和危機,幾乎沒有人把經濟自由和競爭視為一種價值,更多的人則害怕經濟自由和競爭帶來貧富的兩極分化。然而,二十年的經濟改革,造就了一批批的市場經濟的既得利益階層,經濟自由和競爭已逐漸成為他們的價值體系的一部份,甚至變得如同呼吸空氣一樣的自然和必要;眾多中國人當年對市場經濟的恐懼和懷疑也已轉變為對它的歡迎和認同。所以,我們也沒有必要因中國人目前普遍對他們從未經歷過的民主抱有懷疑甚至仇視,而感到驚訝和沮喪。
二十年前,中國的民眾和領導並沒有意識到,他們為擺脫經濟困境而開始的改革試驗,會把自己引上一條步向市場經濟的不歸路;今天,他們為解決社會、政治矛盾的種種探索和企圖,也同樣可能把自己帶向一條不經意的民主之路。鄉村基層選舉的進展就已揭示了這樣的可能性。中國農村家庭承包制的推行瓦解了國家對農民的傳統控制,面對著農村地區共產黨基層組織的癱瘓,農民和政府在稅收和計劃生育等一些基本政策存在的尖銳矛盾,以及日益惡化的社會秩序,北京的領導人被迫去尋找新的途徑以重建秩序和合法性。從來就不是民主派的共產黨領導人,最初是試圖發動舊式的農村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並重建黨的基層組織,但很快都歸於失敗,結果卻是鄉村民主選舉的試驗卻取得了出人意料的成功。對現政權而言,鄉村民主選舉固然會產生某種程度的政治威脅,但相對於基層選舉產生的顯著的政治和道義上的收益,民主選舉的政治成本似乎是可以接受的,因而鄉村民主選舉得到了政府的許可、支持並在全國範圍內推廣。而更具象征意義的是,中國政府開始在國際社會中將鄉村選舉標榜為民主的一項成就,預示著這樣一個本出於無奈而被迫采行的實踐,將有可能演變為今後的常規和習慣,進而制度化。
世界上任何一個民主政權都有過類似的經歷,即由於存在著潛在的或表面化的社會沖突,各種社會力量最後在妥協中達成了通向民主化的制度安排。從這個角度看,中國的民主化道路不一定是完全照搬西方民主實踐(如憲法和議會制度設計)或東亞的韓國、台灣模式,而更可能是在中國社會坦誠地面對各種矛盾、沖突和社會訴求的過程中,為了尋求有效的程序和機制以消除矛盾並包容訴求而逐步產生的。有趣的是,在民主化過程的起點,即使沒有明確清晰的初始或首要目標,民主仍然可能作為實現其他目標的手段,或在尋求回應各種社會利益和要求的政治協調過程中,作為幸運的副產品而出現。由於信念和行動的雙向關系和相互作用,社會政治環境完全可能強迫、欺騙、引誘或勾引非民主者采行民主的行為,而他們的信念則會因民主的行為取向而逐步調整(Rustow,1970)。
中國民主化受無數未定因素和可能性的影響,雖然無法預知或預設其步伐和時間表,但可以肯定,一個改革的管理階段,一個刻意追求法治的階段,代表著一個民主的準備階段。在這個準備階段中,由持久而無法確定結果的政治鬥爭引發,政治領導可能決定接受政治多元和公開的競爭,並使一些關鍵的民主程序相應制度化,最終導向民主化的結果(Rustow, 1970)。這種政治鬥爭往往產生於新興的精英去喚醒原本被壓迫卻缺乏領導的社會群體從而采取的集體行動中,新興的精英可能是共產黨內分裂出來的激進改革者,也可能是新興的知識分子、具政治抱負的新興資產階級、基層選舉中湧現的政治新星,甚至可能是未來的宗教領袖或傳教士;而那些社會群體可以是農民,也可以是城市中下層居民或工人。
可以預見,經濟因素會對民主化起催產作用,因為改革的成本和收益的社會分配已成為中國社會政治過程中的焦點。但是,可能讓民主嬰兒誕生的政治對抗既不能過份激烈又不能過份溫和,前者會帶來社會瓦解和內戰的危險,後者會導致有專制傾向的制度安排。在這一階段中領導不僅要協調出具體的條款,而且會面臨政治風險。在各種政治勢力最終達成並采取有利於民主的決定時,動機會是多種多樣的。政治保守勢力的屈服,可能是擔心繼續抵抗會最終造成他們更多的損失(如1832年的英國輝格黨和1907年的瑞典保守派);激進力量可能因相信時間站在他們這一邊而妥協(如1990年參加圓桌會議的波蘭團結工會);保守集團和激進勢力也可能由於曠日持久的鬥爭而感到精疲力盡,也可能擔心流血沖突的出現,“六四”的記憶和教訓可以使這種擔心起到很大作用[15]。對各主要社會集團來說,最終達成的妥協未必是他們期望中的最優選擇,而很可能只是次優的,這樣的妥協也不一定意味著相關的政治力量對最終價值有共同的認同和肯定。但在這一階段價值和目的並不是首要的,最重要的是相關各方所願意采取的具體步驟。其後,政治勢力所達成的有利於民主化的協議還必須轉化為民眾的具體實踐,那時民主化就將進入最後的習慣化階段。最後,民主和政治自由會成為越來越多人的生活方式的一部份,被政治領導和民眾合理化,並逐漸溶入他們的社會行為和社會期望之中。
五、結論
馬克思曾經說過,歷史往往以悲劇導入卻以喜劇告終。人類社會的發展中既有規律性因素,又充滿著可能和自由的選擇。起推動作用的政治力量和經濟因素持續地相互影響,這一過程常常呈現零亂、錯位和不平衡的現象,而正是在這種表面的無序狀態中,隱含著各種可能性。劣勢可以轉化為後起的優勢,不完善的政策可以成為未來決策的鋪墊,而不經意的變化能給後來的刻意變化提供資源和社會條件。一些民眾和精英可能會陷入觀念和行動的誤區,被某些所謂的必要條件或兩難選擇所束縛。而進行成功改革的領導,不管是發動改革還是管理改革,都必須具有高於一般見識的、對社會變化的機會及壓力的敏銳察覺和反應。只有這樣,領導才可能在維持社會正常功能的同時,逐步改變和重塑社會成員的思想和行為。領導者對政治過程是否真正具有影響力,主要是看他們願不願意、以及如何尋找、建立和發展支持和接受改革政策的社會力量。改革者不可能也不需要先知先覺,在很多情形下只是“摸著石頭過河”。零散的漸進主義決策過程雖然不是最優的,但它在中國卻是次優可行的,並可能維持一定的滿意程度,因為它能克服信息的不足和知識的有限性,而且能促進利益集團和個人之間的相互調適。
鄧小平發揮他的個人魅力型領導,充份利用舊制度的彈性空間,動員中國社會進入了一個走向市場經濟的不歸路,盡管這亦是他當初未曾料及的。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基本上是在相對落後的社會政治制度下實現的,它最終受到邊際遞減律的制約作用。覆雜的不斷出現的各種社會矛盾和政治沖突,已越來越表現為下一步改革中勝者和負者的利益摩擦,以及改革成本和收益在各社會群體中的不公平分配,這些都要求新的領導開辟新的政治資源,進行社會關系的管理和調節。為建立新權威的合法性,新領導逐漸重視並回應市場經濟結構下中國社會對制度發展的訴求和願望,法制已成為中國社會普遍的刻意追求。盡管在法律文化傳統和現實政治結構的約束下,中國可能首先走向法制而不是真正的法治,但法制可以取代人治傳統,仍然是邁向正確方向的極具歷史意義的一步。更重要的是,法治的逐步建設意味著在中國政治和經濟決策過程中引進新程序、機制和途徑,它將開拓現代國家公共權力的分割與制衡之路,從而為民主化進程準備重要的制度資源。
目前雖然民主並沒有作為價值和目的為中國各主要社會集團和中國民眾廣泛接受,但在他們實實在在地尋找解決利益沖突的方式的過程中,民主仍然可以作為手段或幸運的副產品而出現。這種在全社會的政治過程中形成的制度安排和具體步驟,可以產生中國的民主和法治,並在實踐過程中隨著時間的推移和世代的更替,而最終紮根成為中國人民的價值和生活方式的一部份。我們無法預知中國民主與法治的具體制度安排將是何種形式,因為這當中會有很多的意外、偶然和強加,但可以肯定,它將是中國式的,不完全等同於任何西方或東亞模式。我們同樣無法預知誰或哪些人將繼鄧小平成為中國的“摩西”(們),但同樣可以肯定,這是一個需要“摩西”也能產生“摩西”的時代,這個“摩西”盡管並不能決定也不會知道中國何時能走出曠野而最終進入佳境,但是他(們)必須具有獅子般的勇猛和狐貍般的狡猾,他(們)的政治智慧和管理才能將是領導中國過渡這個未知旅程的重要保證。
“世界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中國宏觀經濟形勢展望
--對後鄧時期的問題與政策的分析
張欣
美國托萊多大學經濟系教授
一、從經濟過熱、“軟著陸”到經濟景氣不足
二、“緊”還是“放”:關於經濟形勢和政策的論爭
三、中國宏觀經濟面臨的兩難困境和對策
東亞金融風暴出現後,對中國大陸未來的經濟穩定性有各種猜測。本文回顧1992年以來大陸經濟的宏觀形勢,分析朱熔基主導下的經濟“軟著陸”實現後,大陸經濟發展中的兩難困境、近來大陸經濟學界對宏觀經濟政策的爭論以及政府的相關政策。
一、從經濟過熱、“軟著陸”到經濟景氣不足
大陸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濟持續以近兩位數率增長,舉世矚目。1992年起鄧南巡講話雖然推動了經濟思想的解放、加快了改革,但是對宏觀經濟環境也造成了很大壓力,經濟開始過熱,固定資產規模膨脹失控,1993年物價急劇上升,1994年糧價調整進一步惡化物價形勢,通貨膨脹率一度高達27%。為了穩住經濟形勢,1993年以朱熔基為首的中央決策者采取了經濟和行政手段並行的緊急措施,經濟上緊縮貨幣發行,控制貸款規模,1993年7月恢覆了三年以上居民保值儲蓄,同年5月15日和7月11日兩次上調存貸款利率,幅度為45.2%;財政上加強稅收征管,增加國庫券發行任務並限期完成,以控制流通中貨幣。朱在1994年同時進行了財稅、匯率、金融、物價等全方位的改革,采用了一系列行政手段,包括加強投資項目管理、嚴格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嚴格制止亂拆借亂集資及亂設金融機構、加強房地產和證券市場管理、加強物價控制等,以便整頓經濟秩序。
這些政策雖然抑制了固定資產投資失控的局面,但是並沒解決經濟過熱造成的結構問題。1994年初固定資產投資類商品價格如鋼材、水泥的價格回落,誰知六月份糧食調價政策出台後,立即引發惡性通貨膨脹,1994年十月通脹率達27%。造成這個通貨膨脹的原因和1993年不同,主要是糧價上升和農業歉收、特別是蔬菜價格上漲造成的。因此,治理通貨膨脹的政策又增加了保住“米袋子”和“菜籃子”的措施,以及加強農業投資、強化物價監管等。1995年起通脹率逐漸回落,1996年全年零售價格比上年上漲6.1%,1997年4月比上年上漲1.1%,這說明通貨膨脹得到了控制。在1997年上半年經濟增長率仍然高達9.4%的情況下,中國出現了高增長和低通脹並存的形勢,政府稱之為成功的“軟著陸”。
在這次宏觀調控的過程中,除了朱熔基以外,還形成了一個包括各年齡層次官員的比較成熟的決策思想庫,包括中央銀行行長戴相龍、朱曉華等。他們與毛澤東、鄧小平那一代人完全不同,基本上沒有毛、鄧式的農民理想主義和好大喜功的思維方式,這些技術官僚熟悉現代宏觀經濟與金融政策,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也能有效溝通,了解經濟過熱的惡性後果。除了這些官員以外,學術界也出現一大批提倡謹慎的宏觀政策的經濟學家。在這次的宏觀調控中,基本上奠定了後鄧時期的宏觀經濟政策指導思想。
到1997年底,通貨膨脹已經基本消失,但是由於其它經濟體制與結構上的問題並沒有真正解決,高增長低通脹的經濟形勢能否持久,就成了疑問。1997年第三季度的統計數字顯示,中國經濟的年增長率顯著下降,從第二季度的9.4%一下降到8%,雖然8%還算是相當高的增長率,但是一個季度減少1.4個百分點,假如這個勢頭繼續下去的話,1998年的經濟增長率可能就只有5%了,中國的大部份領導人大概難以接受這樣的經濟增長率。
中國的經濟經歷了經濟過熱和“軟著陸”,現在似乎又滑入景氣不足的狀態,其表現如下。首先,三分之二以上的工業企業反映生產能力利用不足,停產半停產企業大量增多。早在1995年,第三次工業普查統計了94種主要工業產品的生產能力,就發現,生產能力能比較充份利用(生產能力利用率達80%以上)的產品只有33種,僅占35.1%,主要是能源和部份化工產品,近三分之二的產品的生產能力利用不足,其中生產能力閑置程度達到20%到30%的產品有26種,生產能力利用嚴重不足、能力閑置達50%以上的產品有35種,主要是輕工家電產品、部份機械、化工及紡織產品。1996和1997年這種情況不但沒有改變,相反還變得更加突出了,國內不少專家用“有效需求不足”來解釋此種情況。[1]第二,國有企業虧損面增大,企業生產經營效益滑坡,1996年11月底國有企業虧損面達43.7%,生產發展後勁嚴重不足。在1995年實現利潤總額已經下降2.7%的基礎上,1996年一季度實現利潤不及上年同期的一半,國有企業盈不抵虧,凈虧損34億元;進入二季度後,盡管情況逐漸有所改善,但企業生產經營效益總水平下降的局面仍未改變;1996年1至11月與上年同期相比,38萬家獨立核算工業企業的實現利潤下降21%,其中國有企業下降55.1%。第三,銀行呆賬壞賬增多,估計占全國銀行總應收貸款的20%以上。企業資金循環不暢,產成品占壓和相互拖欠上升,進一步加劇了企業資金的緊缺狀況。據對全國38萬家獨立核算工業企業的統計,到1996年11月末,產成品占壓達5430億元,比年初增加800多億元,不合理庫存超過1500億元;應收賬款凈額達9257億元,增加1200多億元,不合理拖欠超過3000億元。[2] 第四,失業和下崗待崗職工增加。至1997年9月為止,全國共有失業人員800多萬,其中600多萬為下崗職工。官方公布的失業率是4%,高於去年同期,如果加上其它半失業和農村中潛在的失業人口,失業率高達17%。第五,許多產品的價格實際上在下降,例如糧食價格下降,鮮菜和鮮果價格下降10%,日用品特別是家用電器產品價格下降,機電產品1997年3月份下降3.3%。
二、“緊”還是“放”:關於經濟形勢和政策的論爭
大陸經濟顯示景氣不足的狀況後,許多經濟學家(如厲以寧等)認為,經濟已出現衰退的跡象。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北京國民經濟研究所的“中國宏觀經濟分析報告”指出,1996年下半年到1997年上半年,中國經濟的一個突出現象是,銀行信貸增長偏低,國家商業銀行“信貸額度用不完”,商業銀行歸還中央銀行再貸款的情況越來越普遍,數額越來越大,國家商業銀行貸款占總資產的平均比重下降到75%以下,有的銀行甚至下降到50%以下;1997年上半年貨幣供應量M2的增幅為19%左右,不僅是近年來最低的,也明顯低於23%的計劃目標。該報告說,雖然貨幣當局主觀上並不想緊縮貨幣,但上述跡象表明,中國經濟目前事實上已處在“貨幣緊縮”狀態。這派經濟學家認為,1997年中國宏觀經濟已經出現有效需求不足的現象,如果不松動貨幣供應,經濟會“起動不了”,他們主張放松貨幣發行,增加固定資產投資,認為1997年上半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只增長13.5%,偏低了。樊鋼還認為,過份追求宏觀穩定,要象西方國家那樣維持“2%的通貨膨脹率”,對中國經濟來說是過於奢侈了。[3]
對此,以中央銀行行長戴相龍為代表的一派不完全同意。他在1997年8月15日強調,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里,中央銀行仍然要繼續堅持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不過他說,中央要適當調節宏觀調控的力度,改進金融服務,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首先要合理掌握貸款增量,國家銀行要嚴格控制信貸規模,切實加強現金管理,同時要安排好產品有市場、有效益、還款付息有保證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要支持經濟效益好的在建工程加快建設進度,要適當擴大科技貨款的投入。雖然戴相龍強調偏緊的貨幣政策,但是在通脹率下降的情況下,1996年中央銀行還是兩次下調利率,1997年10月23日利率再次下調,這反映出央行宏觀政策的微妙改變。戴相龍一再強調,金融政策要支持經濟結構調整。這方面的措施包括,對一些效益好的、還款付息有保證的基礎建設項目,可由借外債改為用本幣、適當增加人民幣貸款;要積極按條件發放“安居工程”貸款,適當增加居民購房抵押貸款,促進中低檔商品房銷售;要組織銀團貸款,支持企業橫向聯合,培育企業集團,支持經濟區內大型企業的戰略性改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重點支持國有企業的同時,也要適當支持其他經濟成份的企業對信貸資金的合理需要;在重點支持大中型企業的同時,也要按信貸和產業政策,支持在市場中有競爭能力的中小企業的發展;對虧損企業的貸款要區別對待,凡不能還本付息的、不能用貸款解決其困難,但對還款付息有保證的企業,或虧損企業中有市場的產品,銀行應酌情支持。
國家統計局總經濟師邱曉華也認為,1998年應繼續實行“穩中求進、適度從緊、緊中有活”的宏觀經濟政策,不宜作大的調整,總量調控可基本保持1997年的力度,並進一步加大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力度,靠改革促調整、以調整促效益,努力提高經濟運行質量,防止經濟大起大落。他認為,1998年的宏觀經濟政策要注意三點。第一是要改革國有企業機制求活力,不能靠簡單地注入資金去幫助企業脫困,而是要通過改革和調整增強企業活力,提高其適應市場競爭的能力。要進一步加大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力度,利用直接融資等多種方式,幫助企業增資減債。第二,通過盤活積壓商品房,來刺激經濟增長。目前國內商品住宅空置面積高達5000萬平方米,積壓資金達800億元人民幣,不僅嚴重影響房地產業的穩定發展,制約了新經濟增長點的發育,也嚴重影響了社會資金的正常循環,因此新的一年里宜把盤活積壓商品住宅作為一個重要環節來抓。第三,應該調整投資結構,投資總量的大小是保持合理社會需求規模的一個重要因素,原則上應努力做到投資的適度穩定、超前增長。考慮到目前讓投資主體承擔投資風險的改革尚未到位,宏觀調控稍有放松,投資就可能再次膨脹,新的一年還不宜在投資總量上放松得太多,而應把調整投資結構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來抓。他建議在繼續嚴格控制一般性投資項目的前提下,適度放松城市基礎設施和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控制。他認為,這些工作若能到位,1998年全國經濟增長率也有可能繼續保持與上年相當的水平、達到10%左右,而物價漲幅也不會高於4%。
社科院顧問、經濟學家劉國光認為,目前的經濟形勢並不“偏冷”。他的理由是,今年上半年的經濟增長率高於宏觀調控預期的全年目標(8%),處於中國經濟增長的合理區間(8%-10%),排在世界各國的前列,速度不算低,不能說“偏冷”。今年上半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扣除價格因素同比實際增長12.1%,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同比增長13.8%,實際增幅與上年同期大體持平,出口同比增長26.2%,今年上半年消費、投資和出口三大最終需求的增長幅度都高於GDP的增長幅度(9.5%),對經濟增長的拉力不低,不能說需求不足。現在出現了供大於求的“買方市場”,這是多年來夢寐以求的,有利於實現消費者選擇的主權,促進市場競爭,比求大供的“短缺經濟”或“賣方市場”,更便於調控。不能一見到供大於求的“買方市場”的出現,就驚叫“需求不足”。他認為,1997年上半年注入經濟的貸款和投資增幅並不低,出口結匯也增加了不少人民幣資金,上市公司在股市又吸收了不少資金,實質生產部門的資金轉向虛擬資本部門,在股市上炒作,說明資金不那麽缺;貨幣供應量M0、M1、M21997上半年的增幅是19%、19.1%、20.6%,都大大超過了經濟增長率(9.5%)加物價上漲率(1.8%),也說明資金不那麽緊。今年上半年物價漲幅繼續下降是好事,主要得益於農業,這樣的形勢並不穩固,不能掉以輕心。他指出,有人一看到物價漲幅低,就認為是經濟增長和物價指數“雙低”,提出要實行“適度的”物價上漲,以刺激經濟增長,這是不妥當的。對通貨膨脹的口子一開,只能刺激新一輪嚴重的通貨膨脹,這是各國經驗普遍證明了的真理,中國不能重蹈覆轍。
劉國光分析了宏觀政策與經濟結構的關系。他認為中國的就業問題十分覆雜,要多渠道綜合治理,尤其要做好下崗分流、減人增效、再就業工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這決不單是“松銀根、刺需求”所能奏效的。中國目前的情況主要是供給結構扭曲、盲目追求粗放擴張、以及重覆建設超過正常需求所造成的,一旦需求膨脹消除,便會暴露出來。有人提出用擴大投資的辦法來刺激需求,但在目前體制條件下,這只能繼續鼓勵粗放、重覆建設,進一步扭曲供給結構。當前中國的經濟問題,主要不是刺激需求總量、加快增長速度的問題,而是改進結構、提高素質和效益的問題,這要靠兩個根本性轉變來實現,在宏觀環境上要以適度從緊的方針來保證。現在有了一個相對寬松的宏觀環境,應當利用大好時機,加大體制改革、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的力度,這才是當務之急。
從這一輪“緊”和“放”的爭論中可以看到,中國占主流的官方經濟指導思想,與毛澤東時代已有根本不同。在毛澤東時代,經濟上冒進、追求盲目增長的方針占主導地位。而現在中國新一代的經濟領導人,對通貨膨脹與持久增長的關系以及現代市場經濟理論都相當熟悉,謹慎的宏觀政策思想在後鄧班子中占重要地位。這反映出中國經濟學界與經濟決策階層的成熟與進步。
三、中國宏觀經濟面臨的兩難困境和對策
雖然中國的經濟增長率、通脹率、外貿、外匯儲備等指標,比其它轉型中的原社會主義國家要出色,但是,中國實際的經濟形勢仍然面臨相當嚴峻的問題,如果處理不好,目前的良好表現可能很快消失。以上兩派對中國經濟問題的認識,其實都有各自的道理。目前,中國經濟確實總體有效需求不足,但是同時也存在著嚴重的經濟結構扭曲現象。這種結構扭曲,首先表現為企業體制的扭曲,效益低下的國有企業仍然吸納、浪費大量資金,沒有轉變到適應市場競爭的體制下;其次是就業的扭曲,除了勞動力配置以及勞力訓練等問題外,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心態還沒從舊時鐵飯碗的體制下根本轉變過來,缺乏獨立生存能力;第三則是產業結構的扭曲。
如果從總體有效需求不足這個判斷出發,對策似乎應該是增加有效需求。根據傳統的凱恩斯理論,可以增加固定資產投資、刺激企業投資、增加信貸、增加政府開支等。中國目前通脹率相當低,同時經濟增長不斷減速,生產能力大量閑置,似乎需要宏觀手段刺激經濟增長。但是在結構扭曲的環境下,這些做法卻會有減緩結構調整、甚至加重結構扭曲的副作用。例如,在中國所有制改革尚未完成的情況下,宏觀上放松銀根後,注入的資金很可能多數流向沒有效率的國有企業,同時阻礙順應結構調整的再就業工程。所以,邱曉華和劉國光等的憂慮並非無道理。還有一些經濟學家,如上海經濟研究中心主任王戰等,也主張宏觀偏緊的政策要再堅持一下,應當把結構改革的問題搞好後再放松銀根。
問題在於,結構改革的過程可能相當長。假如,中國熬上兩到三年後,結構扭曲的問題就可以基本解決,那麽現在就應該堅持適度從緊的宏觀政策,雖然短期內增長率下降到4%,但是換來了結構與體制的完善,從而保證以後長期的持久經濟增長,這個代價是值得的。但是,如果結構調整期長於五年以上,連續多年維持經濟的低增長率,對就業、福利等方面的危害就很大了,中國政府恐怕又承受不起這樣的代價。事實上,中國調整經濟結構的過程,很可能是長期的,而無法在短短的兩、三年內完成。
我認為,中國可以適當權衡兩者的關系來作宏觀微調。目前經濟增長率仍有8%,不必過慮,可以繼續適度偏緊的宏觀政策。但在約束硬化的條件下,銀行對企業貸款的利率可以進一步調低,以刺激有效投資;同時要加快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如果物價保持穩定,而經濟增長率跌破7%,央行就可以考慮采取刺激經濟的手段,不過使用這樣的手段必須非常謹慎。在財政方面的刺激手段上,政府應該主要資助基礎建設、環境保護、農業等有外部經濟效果的部門;財政不應資助所謂的長期戰略部門,如高新技術或“嬰兒”工業等,因為這些產業可能有很高的投資回報,只是回報周期長一些而已,可由商業銀行給這些部門長期貸款,利率則可以降低。在金融手段方面,中央銀行自1996年以來已三次下調利率,現在通脹率很低,名義利率下降一些並不會造成很大問題,但是利率下調可能惡化目前已經過熱的股票市場。政府可以考慮增加股票發行,以及在股票交易上增收手續費或徵稅,以冷卻股票市場。
中國的宏觀經濟政策調控尚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現代手段,其原因如前所說,一是經濟結構扭曲,二是國有企業的激勵機制尚未解決,三是貨幣市場尚未成熟,四是金融市場投機因素強烈。因此,在最近的將來,中國的宏觀經濟政策還會繼續保持自己的特點。在今後一段期間內,宏觀決策部門應密切注意觀察經濟趨勢的變化,加強對經濟運行態勢的監測預警。當然建立一個可行又精確的系統是相當困難的,短期內可行的方法是選擇一些主要的觀察指標來確定態勢,如在完善宏觀景氣分析指標的基礎上再加上一些觀察中國經濟結構變化的參考指標。
結論
中國大陸1994年出現結構性通貨膨脹以後,政府采取宏觀緊縮政策,取得一定效果。鄧小平之後的經濟決策思想和班底,在此段時間中已經基本形成。1997年通脹率進一步下降,但同時經濟增長遲緩、就業壓力嚴重的跡象也日漸顯露,企業和地方要求放松銀根的呼聲增大,而中央銀行及部份經濟學者則認為,偏緊的宏觀政策有利於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造。在中國總體有效需求不足而經濟結構扭曲的情況下,中央銀行及政府的宏觀政策應視情況隨時微調,同時加快結構和所有制改革。從這一場對中國宏觀經濟政策的辯論中,我們可以看到,後鄧時期的中國經濟學家和決策者,在理解現代經濟理論和市場經濟實踐上,已經成熟起來,他們和毛、鄧時期的經濟指揮者已完全不同,這可能是中國經濟的一個希望。
中國經濟繁榮能夠持久嗎?
--兼評程曉農“繁榮從何而來”一文
文貫中
美國康州三一學院經濟系助教授
1. 中國九十年代的繁榮從何而來?
2. 中國國營企業的改革前景及其對收入分配的影響
3. 關於中國經濟繁榮的持續性問題
4. 從英美模式與德日模式之爭看中國的潛伏的金融危機及解救之道
5. 結論
自從1992年以來有關中國經濟的評論或報導多十分樂觀,中國的經濟繁榮常被稱為“中國奇跡”,很多專家都認為這一經濟繁榮將長期持續下去。正是在這樣的一片樂觀聲中,程曉農的題為“繁榮從何而來?--中國經濟現狀和趨勢的分析”一文異聲獨起(見《當代中國研究》1996年第3期,以下簡稱程文),讀起來令人耳目一新。在最近的東南亞金融風暴之後,很多人都在談論東亞奇跡的終結;特別是香港股市大跌、外匯市場也遭到沖擊後,人們就很容易聯想到中國經濟的穩定性。在這一情勢下,程文提出的問題顯得更有現實性和緊迫性。該文的核心是分析中國八十年代與九十年代的經濟繁榮有何不同,以及中國的經濟繁榮今後是否還能持續下去。這些問題十分重要,值得認真研究,而且也還未得到充份的討論。程文對此作了深刻的分析,對筆者認識中國經濟有極大的啟發。
但是,正像人們經常見到的,經濟學家們對任何經濟問題總會有不同的看法,他們唯一能同意的,就是承認他們之間存在著分歧。當我們研究透明度極低、情況十分覆雜、變化又特別迅速的中國經濟時,經濟學家之間的爭論就更是十分自然的了。程文已經就不利於中國經濟繁榮的許多因素作了極其精辟的分析,筆者在本文中就不重覆了。為了使得程文提出的問題得到更廣泛、深入的討論,筆者對程文中的幾點看法提出一些不同意見,並特別強調若幹有利於中國經濟繁榮持續下去的因素,通過對這些因素的分析,希望將程文所涉及的許多問題的討論引向深入,同時也借此請教曉農兄。
1. 中國九十年代的繁榮從何而來?
程文指出,中國八十年代經濟繁榮的原因與九十年代經濟繁榮的成因有很大的不同。八十年代的繁榮來源於“城鄉居民迅速擴大的消費需求,”促成九十年代經濟繁榮的則主要是旺盛的投資需求,而這個投資熱潮是“外資大量湧入”的結果(見24頁)。然而,程文第21頁又以東德為例,指出外資不是經濟增長的萬靈藥,盡管按人均計算,東德從西德得到的“外資”比中國多得多,但東德並沒有出現中國式的經濟繁榮。程文也不讚成簡單地用市場化和漸進改革路線的成功,來解釋中國九十年代所出現的的經濟繁榮。
程文的主要觀點是,九十年代經濟繁榮的原因之一是外資的大量湧入,但外資大量湧入的原因卻十分錯綜覆雜,其中最重要的一個原因是被中國的人為促成的、帶有虛假性的城市繁榮所吸引。而這種城市繁榮的出現,並不是由市場機制主導的資源配置的結果。支撐這一繁榮的經濟體制是“半市場交換、半隨意化行政性幹預的雙軌制”。這種雙軌制的社會政治基礎是,國有部門對主要經濟活動的壟斷、以剝奪農村為特徵的舊的社會結構、和以吃大鍋飯為主要特徵的舊制度性文化。這種雙軌制產生了一種“汲取效應”,其惡果是金融資源傾斜地注入由舊體制主導的國有部門;同時由市場機制主導的農村卻不能獲得必要的金融支持。這樣的資源配置方式造成經濟資源的不合理使用及嚴重浪費,城市里工作效率低、冗員嚴重,卻收入倍增、一片繁榮;農村里勞動效率高、對經濟增長貢獻大,但農民的收入增長卻十分緩慢,攤派負擔日益增加,購買力相對萎縮,城鄉差別重新擴大。國營企業在效率低下、虧損累累的情況下,繼續得到源源不斷的財政和金融補助,這種補助人為地制造出一個城市里的“中產階級”,這個中產階級的購買力吸引了外資,造成了九十年代前半期中國的經濟繁榮。
因此,該文的結論是這種繁榮馬上就要結束了,因上述支撐經濟繁榮的方式無法再維持下去,中國的國有企業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了;而不管對國有企業是否進一步改革,城市的繁榮都會終結。因為,如果深化國有企業的改革,大批工人會失去工作和收入,城市中產階級的人數就會大大減少,將導致城市消費市場的萎縮,並阻止外資流入,從而終止中國的經濟繁榮;如果不對國有企業進行改革,國家銀行就不得不繼續對虧損累累的大批國有企業進行金融補助,這些企業永遠無法償還貸款,於是累積的爛帳必然很快造成金融危機,因此中國的經濟繁榮同樣會迅速消失,外資的流入也會明顯減少。程文對中國現行經濟制度及其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的分析有十分獨到的見解。筆者對他的大多數見解都十分讚同,但對以下幾個問題則有不同的看法。首先,舊的經濟體制以及作為其基礎的舊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的改革,是國營企業改革的前提還是國營企業改革過程的一部份?第二,應該如何看待目前城鄉收入差距的擴大?第三,在舊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沒有得到根本性改革之前,國有企業的改革是否一定導致中國經濟繁榮的消失?
2. 中國國營企業的改革前景及其對收入分配的影響
在這一節筆者先討論上述三個問題中的第一、二個問題,下一節再談對第三個問題的看法。我提出的第一個問題涉及到改革舊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筆者在這方面比較樂觀,因為1978年以來的歷史似乎說明,舊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並非一成不變,改革已給中國社會帶來了重大變化。首先,吃“大鍋飯”的制度性文化已不再居支配地位,近二十年來的改革已經相當深刻地改變了這種舊制度文化,農村實行了包產到戶,只剩大約一億多國有部門職工還在吃“大鍋飯”。即使在國有企業中,也有不少職工、甚至廠長經理紛紛跳槽到私營部門,這說明現在連國有企業的職工幹部也並不真信賴“大鍋飯”,他們對國有企業並沒有足夠的信心。留在國有部門的人不是沒有能力、就是沒有體力,他們之所以在國有部門繼續混下去,是因為不容易找到合適的出路。
其次,自1978年以來中國的社會結構也有了深刻的變化。使農民淪為農奴的人民公社制度已被廢除,糧票、油票以及其他各種票證也已經被取消,控制人口自由流動的戶籍制已經松動。近一億農民進入鄉鎮企業工作,另外還有七千萬到一億的農民成為流動人口,轉移到東部沿海地區尋找工作機會。港、台、澳資本設立的企業遍布全國, 日本、歐美資本也開始大量流入中國;中國已經從一個幾乎完全封閉的國家轉變成世界上最主要的外貿大國,並已經不可逆轉地加入到世界分工體系中去。中央計劃經濟體制更是日甚一日地受到非國營經濟的嚴重挑戰,經濟資源越來越多地由市場調節。因此,雖然中國舊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還未被徹底廢除,但是說它們沒有得到任何改造,似乎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承認它們得到了相當大的改造,那麽舊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就不完全是經濟改革的前提,而是經濟改革過程的一部份。隨著經濟改革在國有部門的深化,舊的社會結構和舊的制度性文化還會被進一步改變。
對第二個問題,即如何看待目前城鄉收入差距的擴大,筆者認為,中國社會中確實還普遍存在著不公平競爭和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城鄉之間的收入差距也確實又重新擴大了。程文指出這些不合理的現象是十分正確的。但是,筆者要在這里作一些補充。首先,城鄉收入差距擴大似乎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例如根據程文附表1的數據,城鎮居民1995年的實際收入比1980年增長了7.41倍,同期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增長了6.96倍,確實比城鎮居民的收入增長慢,但是增長的幅度也不算小。其次,造成目前城鄉收入差距擴大的原因,固然同程文所指出的那種“半市場交換、半隨意化行政性幹預的雙軌制”下資源配置所產生的“汲取效應”有關系,但是,對中國這樣一個存在著大量隱蔽性失業的國家而言,即使資源分配完全改由市場配置,城鄉收入差距的相對擴大、甚至絕對擴大恐怕也是難免的。
亞瑟.劉易斯,費景漢-拉尼斯等都對這種擁有大量剩余勞動力的經濟作過研究。根據著名的庫茲涅茨猜想,一個國家在由低收入向高收入過渡的過程中,收入分配的公平指數一般會先惡化,再逐漸改善。所以,即使中國消滅了目前普遍存在的不公平競爭和不公平的收入分配,改由公平競爭的自由市場來配置資源和收入,城鄉收入差距的相對擴大也許仍然是難免的。這是因為,大量技術訓練和教育水平都十分有限的勞動力不斷被從農業部門中釋放出來,現代部門需要幾十年的時間才能完全吸收他們;在這段時間內,即使有一個公平競爭的自由市場條件,由於勞動的過度供給,要使農民的收入大幅度提高仍是十分困難的事情。
3. 關於中國經濟繁榮的持續性問題
要討論中國經濟繁榮的持續性,首先要分析九十年代前半期中國經濟繁榮的成因。筆者同意程文所指出的“汲取效應”對九十年代前半期中國經濟繁榮的作用;但是也認為,“汲取效應”不是造成城市繁榮以及整個經濟繁榮的唯一原因,它甚至也不是主要原因。筆者已經在前兩節中指出,無論是在八十年代還是在九十年代,中國社會各階層的收入都有顯著增長;雖然九十年代以來城鄉收入差距相對擴大了,但是從絕對收入來看,盡管農民的收入增長較慢,但是與1980年相比,其收入水平的增長也還是相當迅速的。上文提到,其增長率和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長率相差不到一個百分點。所以,九十年代城市的繁榮進而整個經濟的繁榮,是和各階層收入的普遍提高有關,而不僅僅是靠“汲取效應”。
中國的經濟繁榮是不是已經到頭了呢?這是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不但關系到中國的前途,而且會影響整個世界未來格局的變化,應當深入探討。首先需要分析的是,中國社會各階層中,究竟哪幾個階層主要依靠“汲取效應”獲得收入(見表一)。由此可以推斷出,當國營企業的改革造成“汲取效應”減少或終止時,哪些階層的收入會受到影響,進而可能影響城市的經濟繁榮。
表一、 各階層的收入來源
城市居民收入來源
農村居民 收入來源
工作機構
工作性質
工作機構
工作性質
1.機關
部份同汲取效應有關
7. 務農
靠市場競爭
2.虧損的國營企業
部份同汲取效應有關
8. 鄉鎮企業職工
靠市場競爭
3.盈利的國營企業
可能同國家保護有關
9. 流動人口
靠市場競爭
4.集體企業
部份靠市場競爭
5.私營企業
靠市場競爭
6.外資企業
靠市場競爭
從表一中可以看出,第一組和第二組居民的收入同“汲取效應”有比較密切的關系,如果進一步改革國有企業,會對這兩部份居民的收入產生負面的壓力。但是,在任何國家里,第一組居民(政府公務員)的收入都是來自於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所以,國有企業的改革對第一組的收入不至於有根本性的沖擊。表一中第三組居民的收入的一部份可能同“汲取效應”有關,但是也可能是市場競爭的結果,所以我們不能說,進一步的國有企業改革必然對這些企業的職工收入造成負面影響。至於其他各組的收入形成,則基本上都是靠市場競爭,而且他們的相當一部份收入在目前情況下通過程文所說的“汲取效應”流到了第一組和第二組居民的口袋里,進一步的國有企業改革,會使這部份收入回到他們自己的口袋里。由於他們代表了人口的大多數,因此可以說,進一步的國有企業改革是會得到大多數城鄉居民的支持的。如果以上的分析能成立,那麽我們只能說,九十年代城市的繁榮以至整個中國經濟的繁榮,依靠的是全國人民收入的普遍提高和外資的大量流入。
筆者特別想指出的是,城市中產階級並不等於國有企業職工,而虧損的國有企業職工更算不上是中產階級。最近已有大量關於虧損的國有企業職工生活如何困難的報導,很難想象九十年代的城市繁榮是靠虧損企業的那些每月領幾百元生活費、勉強度日的職工來支撐的。確實,這些企業是靠銀行貸款來維持職工的生活;而長期以來,銀行則累積了巨額呆帳爛賬。現在已經到了徹底改革國有企業的時候了,應當關閉那些單純靠銀行貸款養活的企業。但是,現在國有企業的產值在整個經濟中的份額已經下降到30%以下,在國有企業中工作的職工人數在整個勞動力中的份額不到20%,其中大約只有一半職工的生活在某種程度上需要銀行貸款的幫助。所以,盡管象程文所講的“汲取效應”的存在,確實造成了國家財政和金融資源大部份流向國有企業,特別是流向虧損企業,但是這並沒有引起惡性通貨膨脹,這一點很值得注意。另外要指出的是,即使完成了國有企業改革,在相當一段時期內,仍會有相當一部份原國有企業職工會依靠國家的財政補助或救濟,只是從暗補改為明補,從由自己的單位領取補助改為從國家建立的社會救濟系統領取補助。所以“汲取效應”還會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下去。
筆者完全同意程文關於外資對中國經濟繁榮的貢獻十分巨大這一觀點,但對程文所作的預測,即今後外資不再可能大量流入中國,則想提一點不同看法。程文的理由是,九十年代前期大量流入的外資多來自香港、台灣和華僑,主要是建立勞動密集型產業,利用中國的廉價勞動、土地和其他要素,產品主要供出口,因而這類投資不會爭奪中國國內市場;但九十年代中期後,港台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已經轉移完畢,所以來自港台的資金會很快下降;而發達國家並沒有那麽多資金,即使有也不願意在中國尚未取消對國營企業和國內市場的過度保護時大舉進入中國。從最近幾年中國吸收外資的統計數據看(見表二),以外國直接投資為例,1997年外國直接投資預計比1996年下降24億美元左右,即由424億美元下降為400億美元,或者說大約減少5.6%,不能說是大幅度減少。
表2. 中國吸收的外國直接投資(單位:10億美元)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1.0
27.5
33.7
37.7
42.4
40.0*
說明: *,預計數;資料來源為路透社1997年8月5日電訊。
筆者之所以認為今後流入中國的外資不會迅速減少,有以下幾個原因。首先,任何事物的增長都有波動和極限。中國從1992年以來利用外資的增長速度是空前的,短短幾年中已經達到世界第二位,僅僅次於經濟實力遠遠高出中國的美國。這些年來發展中國家所利用的外資總額的差不多一半流入了中國,這樣的增長是無法永遠維持下去的,總有穩定的一天。其次,從投資來源看,港台投資仍是中國十分主要的外資來源。例如根據中新社1997年11月5日電(見《世界日報》1997年11月6日大陸經濟版),今年上半年實際投入資金最多的依次為香港、日本、台灣、美國、韓國、新加坡等,其中台灣若不執行“戒急用忍”的政策,流入大陸的資金還可以更多。所以不能說在勞動密集型產業大量轉移到中國之後,港台的投資一定會急劇減少。
圖一
為什麽在勞動密集型產業基本轉移到大陸之後,外資仍會比較穩定地流入中國呢?這是因為,中國不但具有生產勞動密集型產品的比較優勢,而且具有生產資本密集型產品的優勢。我們知道,資本密集型產業大多具有規模報酬遞增的特點(Increasing Returns to Scale),也即產量越大,平均成本越低(見圖一,AC為平均成本,Q為產量,Q較小時AC較高)。中國的巨大市場潛力,使得國際上的大企業不會容許任何一家同行獨家壟斷中國市場,不然,壟斷了中國市場的大企業可以通過大幅度擴大自己的產量來降低生產成本,從而使自己的產品以遠遠低於其他同行企業的價格出售,輕而易舉地擠垮所有的同行而壟斷全球市場。因此,只要有一家廠家進入中國,同產業的其他企業也必須進駐中國,這就是所謂的Strategic Positioning(戰略性定位),以防先進入中國的企業壟斷中國市場。
最近中國宣布了市場導向的改革國有企業的方案,我們有理由認為,外資會繼續不斷地流入中國,雖然每年流入的總量不會迅速上升,但是會維持在目前已經達到的很高的水平上,並上下略有波動,從而繼續對維持中國經濟的繁榮作出極大的貢獻。當然只有時間才能證明筆者的看法是否正確。
4. 從英美模式與德日模式之爭看中國的潛伏的金融危機及解救之道
盡管筆者在以上各節中討論了不少中國經濟增長的樂觀因素,但正象程文中正確地指出的那樣,中國經濟也潛伏著嚴重的問題,而金融系統存在的問題則尤其嚴重。據程文第51頁指出,中國各國家銀行“占貸款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貸款已經壞掉無法收回。”而《世界日報》1997年12月27日報導的情況更嚴重,該報導稱,“銀行壞帳率將百分之三十”。造成呆帳、壞帳比率如此之高的原因是,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國有企業長期虧損,只能長期拖欠銀行貸款,甚至以工人生活無著、要鬧事為理由,迫使政府以行政手段強令銀行追加貸款。由此可見,國有企業一天未得到徹底改革,銀行的呆、壞帳就一天得不到根本的解決。
這次自東南亞開始的、幾乎席卷整個亞太地區的金融風暴,中國至今得以幸免。這並不能證明中國的金融體系制度健全、運作良好,實際上,中國金融體系的壞帳率甚至可能高於許多深受金融風暴之苦的東亞國家。中國之所以能免受金融風暴沖擊,僅僅是因為,中國在外匯管理方面不開放資本帳戶,外商和國人不能為了投資而自由兌換人民幣。因此,短期的、投機性的外國資本無法迅速進出中國,因而不能在中國的股市及外匯市場上興風作浪。
另外,中國的外匯儲備高達一千三百多億美元,而外債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屬於長期性債務,以一千三百多億美元的外匯儲備應付不到二百億美元的短期外債,自然是綽綽有余的。再加上中國的人均收入低於東南亞和東北亞國家,在東南亞和東北亞的貨幣大幅貶值之後,中國大部份出口產品仍能在成本上維持一定的競爭優勢,所以外匯存底並不會因出口立刻萎縮而急劇減少。由此看來,這次亞太地區的金融危機不會自外部傳入中國。中國雖不至於受亞太金融危機的嚴重沖擊,但是我們絕不能忽視中國金融系統目前嚴重的內部問題。現在中國正在醞釀下一步的金融體制改革,特別是銀行體制改革。種種跡象表明,中國在考慮國有企業改革和金融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時,正在選擇“德日模式”還是“英美模式”之間猶豫徘徊。必須指出的是,如果中國在金融改革和企業改革中走上了“德日模式”的不歸路,那麽,在中國出現大規模金融危機、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經濟危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在西方的銀行與企業的關系這個問題上,“德日模式”和“英美模式”孰優孰劣,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米勒(Merton Miller)有精彩的論述。[1]這里只作一簡要的介紹。所謂“德日模式”的的特點是,企業多通過主銀行融資,而主銀行又聽命於政府,根據政府制定的產業政策,以優惠的利率,長期、大量地向政府計劃扶植的產業輸送資金。由於被扶植產業的資金主要來自銀行,所以只要銀行主管批準,即使企業長期因經營不善而無法還債,仍可獲得追加貸款。
這種模式的好處是,可以根據政府和銀行的判斷,迅速形成某些產業的大規模生產能力。如果政府在制定產業政策時決策正確,那麽新建成的生產能力經過一段時期之後會逐漸形成市場競爭力。這種模式的一個缺點是,由於銀行對企業的貸款往往不受市場競爭的約束,企業很容易追求盲目擴張,導致投資過度。另一個缺點是,政府並不能永遠料事如神,一旦政府的產業政策決策欠妥,那麽,勉強被政府和銀行扶植起來的產業就長期無法形成市場競爭力;而這時如果政府和銀行還不肯認輸,不願意放手讓沒有競爭力的企業破產,那就只能用貸款把這些並無競爭力的產業長期養下去,直到銀行被企業拖垮為止。南韓是新興工業化國家中一心模仿、甚至想超過日本的典型,選擇的就是這條“政府主導銀行、銀行扶植大公司集團”的日本式經濟發展道路,先後建立了以鋼鐵、造船、汽車和半導體這四大重工業為支柱的重型經濟。然而,從人口和國土面積來說,南韓的國內市場十分有限,這四大工業需要大量出口,因此南韓經濟的主體部份過度依賴世界市場。只要出口不暢,外匯儲備不足,就無法應付償還外債的壓力,結果難逃貨幣急劇貶值的命運。
西方的另一種銀行--企業體制模式即所謂的“英美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企業的資金主要來自資本市場,即發行股票或債券,銀行一般不能擁有企業的股票(這正好和“德日模式”相反)。只有在企業破產時,銀行作為債權人可暫時擁有企業的一些股票,但根據法律銀行仍必須盡快出售這些股票。“英美模式”的優點是,為了使自己的企業所發售的股票搶手,企業必須向社會公開企業經營的各種指標,以取得股東的信任。因此,在“英美模式”下,企業必須兢兢業業,讓有關企業經營的各種信息透明化,接受整個社會的監督,以其良好的業績,爭取從證券市場上獲得資金。這種模式的缺點是,如果一個產業的成長需要較長的周期,而在成長期內資本的回報率無法超過利息率,那麽這個產業便可能無法得到股民或股東的青睞,因而不能從證券市場上籌得足夠的資金。所以在“英美模式”下,可能發生投資不足的現象,即應該獲得投資的產業或企業,因其投資周期較長而無法得到急功近利的股東們的歡心。在“英美模式”下,每天有企業倒閉、破產、被兼並或收購。這種正常的新陳代謝保持了企業的素質和競爭力,及時淘汰了精英不良的企業,也使銀行的壞帳率不至於過高,從而避免了整體性的金融危機。九十年代以來,德國、日本的經濟萎靡不振,金融危機叠起,而英美經濟卻表現良好,就是“英美模式”更有生命力的佐證。
中國現行的經濟體制是從中央計劃經濟脫胎而來的,依其慣性最容易滑入“德日模式”。這首先是因為政府和國家銀行之間早已存在著的特殊關系,國家銀行本來就不是獨立的商業銀行,而只是聽命於政府的一個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其次,在發展或保護“民族工業”的響亮口號下,政府自然希望能扶植起大的公司集團,而利用國家銀行貸款來促成本國工業的壯大,是政府既自然又得心應手的做法;第三,社會主義國家本來消滅了資本主義,現在在改革中雖然資本市場開始發育了,但資本市場仍然不健全,無法成為企業籌措資金的主要場所。目前,中國的國家銀行已經被國有企業的呆、壞帳嚴重積累,隨時可能陷入金融危機當中。下一步中國改造國有企業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使國有企業中的大部份能真正自立,在國內外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從而使銀行恢覆正常運轉,使中國免於金融危機。然而,如果企業改革和金融改革選擇了“德日模式”,則國家銀行的呆帳和壞帳必然進一步增加,從而使金融危機爆發的可能性不斷增大。筆者並不籠統地反對適當保護有前途的民族工業,也不反對以規模經濟為考慮組建公司集團。但在組建大的公司集團時,如果其融資來源主要靠國家銀行,而且政府和銀行對其過度保護,那麽,筆者認為,中國就難免步南韓的覆轍。究竟以何種模式為中國企業改革和金融改革的藍本,是需要慎之又慎、通盤考慮的,也是事關中國經濟能否持續繁榮的極為關鍵的一環。
5. 結論
為了建設一個美好的、強大的、有競爭力的中國,中國仍面臨極其繁重的制度更新的任務。在這一點上,筆者完全同意程文對中國目前制度的許多批評和建議,筆者也完全同意程文所說的,國營企業及其所代表的體制已到了必須改革的時候了。但是筆者認為,目前的漸進改革路線仍然沒有走到盡頭。這是因為,在漸進改革路線之下,舊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仍得到了部份的改革;隨著對國有企業的進一步改革,舊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還會被進一步改變。
筆者還認為,經濟改革與對舊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的變革是互為因果的。從感情和道義上講,筆者與大家一樣,對舊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也是深惡痛絕的,因而認為,適當地強調改革舊的社會結構和舊的制度性文化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從邏輯上講,恐怕不能說,舊的社會結構和舊的制度性文化的變革是國有企業改革的前提。國有企業的改革,會進一步推動舊的社會結構和舊的制度性文化的變革。徹底改革舊的社會結構和舊的制度性文化是政治改革的一部份,中國恐怕遲早必須完成這一任務。
關於九十年代城市繁榮的成因問題,筆者認為,目前城鄉收入差距的相對擴大不完全是舊的社會結構和舊的制度性文化所造成的結果;它也是中國各地區間不平衡的生產要素秉賦和市場化過程的結果。城鄉收入差距的相對擴大,並不意味著受到“汲取效應”剝奪的廣大農村人口的絕對貧困化。事實上,九十年代的繁榮是由全體人口的普遍的收入提高加上外資的大量流入所支撐的,因而恐怕不能說是虛假的或者說是人為的。
由於中國市場的巨大潛力,即使在對勞動密集型產業的投資熱潮過去之後,中國仍將能大量吸引外資、開發資本密集型產業。關於程文所講的觸發信心危機的可能性,筆者想指出,九十年代初,當港台資金大量流入中國的時候,無論是中國國內的消費者、投資者,還是歐美日的投資者,都對中國的經濟走向十分悲觀。但是,港台投資者已經到了必須轉移其勞動密集型產業的時候了,也即所謂的商機不可失,於是,他們還是冒著風險到中國大量投資。可以設想,在商業動機的強大驅動下,歐美日的資金也會克服疑慮(或程文所說的信心危機)流向中國。
筆者認為,從長期來看,確實象中共十五大所許諾的那樣,在漸進而徹底地改革國有企業的前提下,在中國的國內市場、特別是資本密集型產品的市場逐漸對外開放的情形下,中國吸引外資的前景仍然看好。中國的經濟繁榮似乎還可以維持相當長的時間。然而,如果中國仍遲遲不改革其國有企業及其金融體系,或步上南韓式道路,以德日模式為藍本改革國營企業和銀行體系,並對外部關閉資本密集型產品的市場、以便保護國有企業,那麽,中國的金融體系遲早會被呆帳壞帳拖垮,而爆發金融危機,中國經濟繁榮的終結也就將是指日可待的了。
繁榮與隱憂
--與程曉農先生論中國經濟現勢
楊叔進
現任世界銀行顧問、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所長及教授等職,
曾任世界銀行及聯合國遠東經濟委員會高級經濟專家、泰國和菲律賓等國政府經濟顧問
一、關於中國的經濟繁榮和穩定問題
二、繁榮與改革的關系
三、中國與俄國及東歐國家的比較
四、趨勢與隱憂
五、中國現行經濟體制的定性
六、人民幣的匯率問題
《當代中國研究》1996年第3期登載了一篇程曉農先生的文章,題為“繁榮從何來?--中國經濟現狀和趨勢的分析”,這是一篇很少見的好文章,值得仔細研讀,筆者讀後很受啟發。作者對中國經濟情況的觀察敏銳、分析深入、資料詳實、立論精辟、見解新穎,他能綜合經濟、社會和政治幾方面的討論,尤是長處。這篇長文主要討論了三個問題,中國的經濟繁榮從何而來,這一繁榮與改革的關系如何,經濟繁榮的前景和改革的前途。本文旨在對該文的觀點作評價,並提出一些值得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希望引起更多人的興趣、加入這一討論。
一、關於中國的經濟繁榮和穩定問題
程文的前半部份分析了中國經濟在九十年代上半期的情況,認為這一階段的經濟社會狀況給人總的印象是“繁榮與穩定”,而這一“繁榮”是由外人投資的大幅度增加而來的,“穩定”則是由於政府允許國有企業優先汲取銀行資金、維持員工的就業與福利而來的。作者認為,兩者均與市場化改革關系不大。從宏觀經濟的角度來看,這個分析是相當能取得人的信服的。但是它可能給未細讀全文的讀者一個與作者原意相違的印象,以為中國的快速經濟增長帶來了繁榮,維持國有企業又保證了穩定,真是“形勢大好”,可以繼續地如此幹下去,不必再強求深入改革了。實際上,如果讀完了全文,即可看出作者並非此意。文章的後半部談“趨勢”,指出了許多中國經濟(主要是國有企業)現存的嚴重問題需要解決,而繼續改革是不可避免的,本人對後半部這一觀點十分同意。
為了回答繁榮(高速增長)從何而來這個問題,程先生把九十年代上半期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與1982-1988年的高速增長加以比較,認為前一次的繁榮主要是由消費需求的增加導致的,而近期的這次繁榮則是由投資(主要是外資)增加而促成的。他強調總需求在宏觀經濟變動中的重要性是對的,因為如沒有總需求的增加,便難以帶動經濟增長。這不同於馬克思和斯大林的供給帶動增長的思想,“要增加消費品生產就須先生產機器,要生產機器便須生產 '生產機器' 的機器,因此須先發展重工業。”在計劃經濟下生產出來的消費品不一定適合消費者的需要,因此消費品工業和重工業都形成產品積壓或短缺,而且因資產積累過多,人民消費水平就很難提高,這就是忽略市場的結果。
但是,籠統的宏觀分析是不夠的,還要進一步了解總需求構成部份增加的原因。本人認為,用“建築熱”和“出口熱”,可以更恰當和概括地說明九十年代上半期的繁榮從何而來,原因如下。第一,在總需求中,除了投資和消費之外,還有出口(國外的需求)。在中國八十、九十年代的這兩次繁榮中,出口的增加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值得著重一提。第二,程先生說,引起前一次繁榮的消費需求的增加主要是由於農村經濟松綁、農民收入增加而來的;但是,八十年代前半期(1980-1984年),投資占國內生產總值平均為29.4%,比改革前的33-35%的投資率有所下降,但1985-1989年投資率卻又升至37.9%[1],所以消費需求的增加只是八十年代上半期的現象,八十年代後半期還是投資需求的增長領先於消費需求。第三,程先生說九十年代的高增長主要是由於港澳台及外國投資的增加而來的,可能更有概括性的解釋是,近期的繁榮是由於“建築投資熱”(Construction Boom)而來的。在中國,這個現象非常明顯,不管是上海浦東開發區、各地成百上千的新建開發區,還是各企、事業單位,都在大事建築;在大城市里,高級辦公樓、高級旅館、公寓、豪華商場到處可見,在各開發區則是平地建起大片廠房、大樓、道路,各單位還新建了大批宿舍,較富裕的農村里也在蓋樓房式的住宅。全國一窩蜂的“建築狂”,帶動了對家具、家用電器、水管、電線、煤氣管道、下水道、門窗、鋪地、裝修及裝潢等一系列的需求,建築的“乘數”作用很大。而人口向城市的轉移,更增加了這一系列的需求。九十年代中國的“建築狂”,不僅僅是外資帶來的,中國本身(中央和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等)的投資也為數甚巨,尤其是在房地產投機熱的情況下,誰能從銀行借到資金,誰就可蓋房子轉手發大財,外人投資只是整個建築投資的一部份。
近年來中國對於通貨膨脹的宏觀控制,頗見效果,有經濟穩定有正面貢獻,可能也是目前社會比較穩定的一個主要原因。不過,物價上漲速度的減低和“經濟過熱”後的“軟著陸”,是從1996年開始見效的,並不在程文討論的時期內。程文所分析的,是國有企業靠向銀行汲取資金來維持工人就業和福利,這只能暫時維持城市社會的穩定,長此以往必會造成更大的不穩定,因為這不是根本解決之道,不能認為由此而造成的暫時穩定是成就,程文的後一半已解釋得很清楚。
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的兩個經濟繁榮之間,1990到1991年出現過經濟衰退。那次衰退的原因,固然如程先生所說的,是因為消費增長漸趨飽和,但實際上那只是原因之一。同樣重要的另一個原因則是中央的緊縮政策,因為1987到1988年間過份寬松的貨幣政策造成了銀行信貸的大擴張和通貨膨脹;“六四”後改弦更張,提高利率,緊縮信貸及投資,加以人民消費增加的減緩,便把經濟增長率降低至1989年的4.4%和1990年的4.0%。當時消費增長減緩的原因之一,可能是農村收入增長率的降低。
二、繁榮與改革的關系
分析中國經濟情況的宏觀變動只是觀察的一個起點,因為中國經濟正在轉型,所有的宏觀變動都與體制改革有關。這與以私營企業為主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不同,它們的體制已定型,宏觀變動一般講來就是宏觀變動,沒有體制變革問題的牽掛。程文取題“繁榮從何而來”,似乎想與一些學者辯論中國九十年代上半期的繁榮不是由經濟改革而來的,且與蘇俄東歐等國作比較,以證實他的見解。可能他想說的是,這個時期的改革太慢了,未來的經濟趨勢(如他預測的外資流入會減低)會使深化改革仍然成為必要之舉。但是這一說法可能會給人錯誤的印象,誤解為繁榮與穩定都與改革無關,那又何必再進行改革呢?其實,這個時期的繁榮不是與改革無關或關系不大,只是改革的影響是有時滯性,且很難數量化;它主要是質變,而質變的影響歷時較長,很難在短時內看出成效。如果我們對“經濟改革”作較寬的解釋(而且也應該如此),則改革不僅指國內經濟市場化,對外經濟也要市場化,也就是經濟上要實行開放政策,它也是改革的一部份。所以,九十年代上半期中國政府所采取的積極地引進外資的措施,就是改革的一部份;這一時期的對外經濟關系與改革前的“自力更生”、“進出平衡”的主張已明顯是不可同日而語了,比八十年代也更為積極。
八十年代人民消費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農村經濟改革,這解放了農民的生產力,增加了農民生產的選擇性和積極性,讓農業生產結構按照市場需求進行了調整,因此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率和收入。可是,這種改革是一次性的,雖然其正面影響可延續幾年,使農業產值有較高的增加,可是在改革已定型,基數加大後,農業增長率便會減緩。因此農村改革效應就逐漸消失,加上中央的緊縮政策影響到城市的工商業,結果導致1989至1990年的所謂“治理整頓”時期的相對的經濟衰退。
九十年代初期的改革是多方面的。由於九十年代初的經濟衰退,物價比較穩定,為價格改革創造了有利條件,中國進行了一系列的價格改革和匯率調整。人民幣的匯率於1989年12月15日和1990年11月27日兩次實行了從未有過的大幅度貶值,貶值幅度共約27%。同時在外貿外匯的管理方面也有改革,放寬了外匯留成,擴大了外匯調劑市場;又於1990年底外貿承包責任制三年期滿時,自1991年1月1日起取消了國家對外貿的出口補貼,建立了外貿企業的自負盈虧機制。這些改革措施都有利於刺激出口和引進外資,進而帶來經濟覆蘇,1991年的GNP增長率就回升到8%。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後,外資的流入更是大幅度增加。1994年又進一步改革外匯外貿體制,統一了外匯匯率,取消了外匯留成制,為擴大引進外資創造了條件。此外,在財政金融方面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是中央與地方收入的分配從“分成制”改為更合經濟原理的“分稅制”,加強了中央的財政控制;金融改革則主要是在加強人民銀行的中央銀行職能和銀行的商業化方面,但因為銀行改革牽涉到國有企業的改革,所以進展不大。
雖然九十年代上半期實行了上述幾方面的改革,可是國有企業的改革卻一直進行得不順利,這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中最關鍵和最困難的問題,程先生在這方面的分析非常精辟(後面再談)。這里先順便一提的是,程文第27至28頁提到,九十年代上半期國有企業“提高壟斷性產品的售價”,依我看來,並非完全是為了增加利潤或補償“丟失了的市場份額”,而可能主要是為了實現價格改革。因為國有企業的資源性的產品(石油、煤、電、冶金等)的(計劃)價格一向偏低,造成資源使用的浪費和國有企業的虧損,那次提價就價格結構調整而言是需要的,能使提高後的價格更接近國際價格。總之,九十年代上半期中國的經濟繁榮可能不是與改革無關,但改革進行得緩慢也是事實,尤其是在國有企業和金融體制方面的改革,似乎寸步難行,至於企業民營化或私有化以及政治體制改革則更是談不到了。
三、中國與俄國及東歐國家的比較
程先生對於中國在九十年代上半期的高速增長是否是市場化改革推動的表示懷疑,並拿中國與俄國及東歐國家比較。這些國家有的開始“市場化的改革比中國還要早(如匈牙利),有的比中國快,措施更堅決、徹底(如東德和捷克)”,但都沒有出現中國這樣的高度經濟繁榮,因此他認為必定另有原因,如中國的大量外資流入。我認為,我們如要拿中國與俄國及東歐國家比較,必須記得這些前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體制改革”或“經濟轉型”並不單限於“市場化改革”。市場化改革只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一方面,另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企業民營化或私有化”。中國的改革是從市場化開始的,俄國則是兩者並進,東歐國家也是比中國早實行私有化。“私有化”所遭遇的問題更基本,更難解決,與市場化同時進行(即休克療法),更難免不引起經濟和社會振蕩,而產生了所謂的轉型期衰退。
中國的漸進改革主要是不想或不敢嘗試國有企業私有化,因此可以一時穩定社會秩序,但這不是根本的解決辦法。國有企業的虧損日益嚴重,在非國有企業蓬勃發展和進口限制日趨減輕的情況下,競爭力日益下降,單靠銀行輸血,不解決問題,而且更危險的是,可能拖垮銀行。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就在這里,而且早晚必須解決。也許有人希望在公有制下實行市場化(所謂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那樣便可同時解決經濟效益、增長和公平的問題。可是,在公有制下能保證市場的充份運行嗎?“公有制”與“市場經濟”間的矛盾能夠統一嗎?怎樣統一?我很希望有人能深入地研究這一問題,並以俄國及東歐國家的產業私有化的經驗作為借鑒。如果私有化是不可避免的改革道路,那麽中國的經濟能否在這一轉型期避免衰退呢?
俄國及東歐國家的改革與中國不同的另一方面是,它們在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中,都進行了政治體制改革,這個重要改革的震動更大、更廣泛。長期看來,這是否會對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有正面的影響,尚須假以時日,以觀後效。中國尚未開始政治體制改革,如果經濟的市場化要求產業的私有化、法治和政治體制改革,而中國又進入一個非進行政治體制改革不可的階段,則是否亦將會有“轉型期的經濟衰退”,也未可知。
四、趨勢與隱憂
程曉農先生對今後中國經濟能否持續九十年代上半期的繁榮與穩定持保留態度。他說,“可以預見得到,今後再出現九十年代上半期那麽大規模的外商直接投資高潮的可能性比較小,因此也很難指望再依靠這樣的投資高潮產生又一輪經濟繁榮”(程文第30頁)。關於社會穩定,他認為,“中國城市的經濟社會穩定,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有部門能否滿足其員工的利益要求”(程文第31頁),但國有企業效率低下、市場份額縮小、連年虧損、債台高築,只能靠銀行“輸血”才能維持。從最近中國的情勢來看,這兩個趨勢愈加明顯。同時前面所說的“建築狂”也開始暴露出弱點。考慮到這些趨勢,應該怎樣估計中國經濟的發展勢頭呢,我想補充說明如下。
1. 外商投資
程文預測外人投資流入不會再現高潮,現已見苗頭。1997年上半年外資允諾(committed)額降低了48.8%[2],減少的原因很多。第一,從1996年4月1日起中國調整了關稅,雖然稅率水平減低了,並減少了三分之一的進口數量管制,但外商投資者進口機器設備和原料所享受的免稅優惠(與本國廠商的進口比較)則取消了。第二,中國境內的工業設備有過剩現象,很多設備利用率在60%以下,產品亦有積壓,各廠削價傾銷(見後)。第三,外商很難找到本地的、好的經理人員,合資企業合作更困難,政府機構官僚手續繁雜。第四,國有企業在搞合並和“系列型的大公司”,使外商的中小企業與之競爭吃力。這對港台在大陸的投資影響尤大。第五,台灣對大陸投資的限制。台灣於1997年5月28日公布了台商赴大陸投資新的審查辦法,將基礎設施列為禁止類投資項目,同時規定了赴大陸投資單項及累計金額的上限,並要求未經核準私自赴大陸投資的台商,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構補辦認可“自新”。基於上述諸多原因,一些外商大公司最近削減了他們的駐華人員。據倫敦《經濟學人》周刊最近一項調查的結果,一半以上的跨國公司對他們在華投資的結果表示失望。[3]
2. “建築過熱”與“投資過多”
程先生提出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中國現有的經濟繁榮有多少源於經濟市場化的成就,又在多大程度上是那種粗放浪費的經濟增長的結果呢?”(程文第20頁) 顯然,他認為至少在九十年代上半期主要是後者,所謂粗放式的增長即“粗放、浪費、效率低的”大量投資所造成的。他似乎同意有的中國經濟學者的說法,即“八十年代中國經濟的增長方式是消費主導型,而九十年代的增長方式則變成了投資主導型。”(程文第25頁) 其實如前所述,八十年代後半期的投資率已經很高,而進入九十年代、“治理整頓”時期過後,投資率又再回升。誠如程文所述,“九十年代中國遇到了一個新的投資機會,就是房地產開發及相關的基礎設施投資。”鄧小平南巡講話要增加經濟開發區,於是各地風起雲湧,全國大小城市興辦的開發區從1991年的117個突增至目前的2000多個。“開發區熱”帶動了九十年代前半期的旺盛投資需求,構成了……經濟增長的主力。”(程文第26頁) 與開發區的投資有密切聯系的,是中國最近出現的一個新的發展趨勢,即是以大城市為發展極點(Development Poles),來帶動周邊地區的發展。如上海在發展浦東區,沈陽和重慶則把市區擴大、包括臨近數縣,並升為“計劃單列市”,投資計劃直報國家計委。這種偏倚大城市和開發區的政策,自然就大量地增加了對城市的投資,包括工商企業和住房及相關的基礎設施投資。
高投資率和投資浪費確實一直是中國經濟體制的特性。但是,我們不能只看投資總量,也需要進一步分析中國投資的結構,看哪些投資浪費了。一般發達國家的投資率大致是在20%左右,其固定資產投資的組成部份大致如下[4],住房占25%,基礎設施及公共事業占35%,制造業及農業占30%,商業等占10%。中國的投資結構中某些部份高一些可能是必要的。例如,中國大陸在1950至1980年的三十年中,沒有新建多少住房,而人口卻增加了很多。那一時期中國像蘇聯一樣,只注重重工業的發展,而忽視人民居住的需要;在“均貧”的政策下,民眾只能將原有的住房大的隔小,連門洞墻角都變成了暫避風雨的棚戶。而且政府又限制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鼓勵私人建房。因此,這麽多年積壓下來的未滿足的住房需求很大,再加上近年來人口增加和移向城市,更是火上加油。因此中國的住房投資需求絕對高於一般發達國家占總固定資產投資25%的平均比例。
近年來各國有企、事業單位和政府機構都在修築員工宿舍,住房情況已有改善,但是這項大筆投資的回收卻是個大問題。因為過去堅持“社會主義的優越性”,房租定得很低,等於是政府在補貼;這樣,房子蓋得越多,補貼的包袱便越大。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住房的租賃也必須市場化,房租的最低限應提高到至少可以以市場利息率收回建築及融資成本、再加上維修費用。住房租賃市場化的同時,應將出租業務交給城市的房產公司管理,可由個人選租,這就不需要單位來分配了,願住好房的便多出租錢,要省錢的便住次一點的房屋,而不按級別分配。這樣就減少了管理、攀比、煩瑣的手續和行政開支。
真正令人憂慮的,並不是平民住宅的大量興建,而是沿海城市和開發區的“超前建築狂”。北京的超級商場已有60個,上海在最近三年內已建築了5億多平方英尺的辦公樓、旅館、商場及高級住宅,現正在興建的一座九十四層高的金融大樓將是世界最高的。這些房地產的投機熱除了一部份是外資支持的,另一部份則是靠銀行貸款,有權勢的人或與他們有關系的人很容易從銀行得到貸款用以作房地產投機[5]。這股熱潮造成了建築物的過剩,目前上海三分之一已建成的辦公樓空著租不出去,各地的超級商場最近也是逛的人多、買的人少,較高級的住宅及房屋亦普遍滯銷。據國家統計局的數字,1996年底已建成但未賣出、仍然空置的商品房面積達6,600多萬平方米,積壓的房地產投資資金高達600億元人民幣,積壓最嚴重的是北京和上海[6]。這種房地產的投資狂,很像八十年代日本的“泡沫經濟”和美國的“儲蓄與信貸社”(Saving and Loan Association)的危機,也是最近泰國金融危機的成因之一。泰國在過去十年中年平均經濟增長率達8到10%,其經濟繁榮的相當部份是因為對房地產(辦公樓、大商場和高級公寓)的投資,這類投資一部份是靠外資,另一部份則靠銀行借貸。最近泰國出口萎縮,外匯儲備外流,房地產建築過剩,無法償還銀行借款和支付外債本息,結果泰幣大幅度貶值,58家金融公司及銀行倒閉,因而不得不向國際貨幣基金會及亞洲其他國家求助[7]。中國的房地產建築已呈過剩現象,如果房地產投資回收有問題,銀行借款難以償還,則情況就可能相當嚴重,因為中國的國有企業也對銀行有大量的欠款,無法償還。
中國的國有企業雖有一半長期虧損,但這些企業仍然大量盲目投資,1997年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預計為18,070億元人民幣,約為全國固定資產投資預計總數的71.4%。在中國現行的“放權讓利”政經體制下,工業投資的很大部份是由省、市及地方政府組織的,他們只考慮本地利益,而不考慮全國市場情況(私營企業則無此弊端),因此各地競相重覆建廠,而很多新建項目因全國市場飽和、本地市場有限,結果生產規模過小、生產能力放空、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無法與進口的同類商品競爭。例如,中國有123家小汽車和貨車制造廠,但每年總共只生產147萬輛各種車輛,只是美國底特律三大汽車公司年產量的六分之一。同樣,機動自行車和電視機等產品的生產也是全國遍地開花,這種在程文中指出的“粗放式”重覆浪費投資,已造成設備不能充份利用,許多工廠不得不部份停工(見下表)。
1996年中國工業設備的利用率(%)
25%以下:
發電機、個人電腦、微波爐
25-37.5%:
冷氣機、覆印機、汽車、電視機
37.5-50%:
錄音機、洗衣機、自行車、照相機、食糖
50-60%:
冰箱、食用油
資料來源:Schroder Securities,見Economist,June
21,1997.
大城市和開發區的超前建築,以及工業的重覆和盲目的“粗放性”的投資,都會造成資源的閑置與浪費,增加通貨膨脹壓力和銀行的風險。中國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一向落後欠缺,需要大量投資,其在固定資產投資總數中的份額應該比發達國家高,但是應當審慎地選擇項目,講求經濟效益。以三峽工程為例,這個目前興建中的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從1993開始工程投資已達1,920億元人民幣,即每天投資一千萬元,這些支出已接近全部工程預算經費(2030億元),可是大壩還尚未建築。此外安置移民又須地方政府支付約400億元,而淹沒的良田及城市更是國民經濟上的損失。但這項大工程的“產出”(發電、防洪等)則需二、三十年後才能開始,而投資回收則更是很多年以後的事,大壩淤積泥沙問題能否解決亦無把握。為什麽不考慮在長江支流許多可以建壩的地方修築較小規模的水壩呢?那樣不需大量移民,不必淹沒城鄉,不用大量投資,又可早日“產出”,能以較小的投資取得較快的“產出”,更為經濟,更少破壞自然環境和擾亂人民生活。象三峽工程這樣的項目,如能重新考慮,尚不為晚。
3. 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雖然在九十年代上半期起到了穩定社會的作用,可是在經濟上卻付出了很大代價。因為,它穩定社會秩序的手段是維持員工的就業和不斷增加福利,可是這些都超出了它的生產和創收的能力,並不是生產力和效率增加的結果,結果虧損日增,現已有一半的國有企業虧損(兩年前只有三分之一)。1996年首次出現全部國有企業虧損超過總盈余,而必須靠銀行大量貸款才能支撐。現在銀行信貸中有75%是國有企業貸款,其中至少有20%是呆帳,無法償還。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1997年8月公布說,至該年6月底,國有獨資銀行逾期二年以內貸款應收未收的利息高達1431億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8.4%)[8],國有企業連利息都不能按時付出,償還本金自然更是無望。
中國從改革開始以來即高談“企業自主”,想盡方法在不變更以公營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原則的前提下,讓國有企業“自我完善”。可是近二十年來,不但未見實效,國有企業反而每況愈下,連銀行大“輸血”也填不滿這些企業的“無底洞”;其生產設備陳舊又過剩,員工福利“大鍋飯”無法刺激工人提高生產率;在所謂的“企業自主”下,企業的生產和銷售並非完全以市場為導向,產品始終嚴重積壓[9],虧損與積壓使國有企業開工不足,先是要部份工人減薪休假,現在則已到了非辭退工人不可的地步了(即“下崗”)。據估計,目前城市的失業率已達15-20%[10],而官方預測,未來數年國有企業還要辭退一千五百萬工人(約占國有企業職工總數的12.5%);同時,農村的剩余勞動力繼續湧入城市,尋找工作。據估計,進城謀生的農民已近一億人,許多人在建築業做臨時工,雖然工資低,仍比在鄉村的收入多。這些農民工的贍家匯款已成農村收入的可觀來源,僅四川一省估計每年已達三百億元,相當於農村總收入的五分之一。這樣多的人在尋找工作,使“國家職工”漸漸失去了穩定感,“鐵飯碗”終於難保終身。工人情緒不安,1997年已有數百起罷工事件。據報導,四川綿陽三家紡織廠宣布破產,廠中數千人上街遊行,要求工作。現在,共產黨對新成立的非法工會已發出了警告[11]。
以上所分析的外資引進的減緩、“建築過熱”和“投資過多”以及國有企業虧損和工人失業,可說是九十年代後期中國經濟的隱憂,希望執政當局能早日采行有效的改革措施與政策,使經濟能在穩定中增長。誠如程曉農先生所說,“目前中國的體制格局和經濟結構並不能支持經濟的長期持續繁榮與穩定......積至今日,矛盾日益暴露、突出,已快到非解決不可的時候了。”(程文第49頁) 現在國營企業已瀕臨困境,工人正大量下崗,如果國有企業在金融方面拖垮銀行、在削減過剩人員時造成更多失業,則談論經濟危機和社會不穩定,就並非杞人憂天了。
五、中國現行經濟體制的定性
在談“解決”之前,我們必須先弄清楚現行體制的性質。程曉農先生把中國現行的經濟體制稱為“半市場交換、半隨意性行政幹預的雙軌制”,“計劃經濟雖已瓦解,但來自政府和壟斷機構對經濟活動的幹預不僅沒有減少,而且變得更加隨意化”(程文第38頁)。程先生從經濟、社會和政治三方面剖析中國的現行體制,非常深刻。他的認識和判斷,本人十分同意。
其實計劃與市場並不一定是沖突而不能調和的,指導性的或預測性的計劃(Indicative Planning)、某些宏觀與基礎設施部門(如鐵路和電力)的發展計劃,都有助於各企業制定自己的發展計劃。只有在斯大林式的中央命令型計劃與管制下,從宏觀經濟一直到每個企業單位都僵硬地遵照中央計劃,並在行政命令管制下進行經濟活動,這才是與市場經濟水火不相容。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減少計劃成份、增加市場成份”,是一大進步;可是,執行計劃的管制手段並未減少,這就是程先生所說的“隨意性的行政幹預”。其實,管制比幹擾更為主動,更具有侵犯性(aggrassive),不少幹部常說的“加強領導”反映的就是這種幹預。所以我們也可以說,中國的現行經濟體制是“半市場、半管制”的兩頭蛇,希望這“半市場、半管制”的體制只是過渡性的,最好盡快減少管制,以便最終仍能建立真正的市場經濟。
目前,在市場機制尚未健全並充份發揮其功能的情況下,一遇到問題,政府的反應就是“加強領導”,增加管制。例如兩年前糧價上漲,如果是讓市場經濟來調節的話,讓上漲的糧價刺激農民增產糧食或大量進口糧食抑制糧價就可以了,並不需要恢覆糧價管制(有的地方甚至恢覆了配給制度)。上面提到的住房分配與房租補貼,則是又一例。我認為,在經濟體制的過渡時期,政府的主要工作應該是盡快大幅度地減少管制。世界各地都在進行Deregulation(減少政府管制),目的就是讓市場充份發揮作用。在任何國家通過Deregulation促進市場化,都會觸及個別利益集團的利益,在中國更會觸及到特權階級,因為掌握著管制權的人,能從管制中取得“租金”。中國的計劃經濟可能已解體,但“從中央政權到鄉鎮政權,過去行使集權式管理的龐大的黨政部門和壟斷性國有機構的組織架構並未解體.....一千多萬的黨政幹部和兩千多萬的壟斷型事業依然享有相當高的社會地位”。(程文第38頁) 因為政府財政制度不健全,各單位、各官員都在“創收”的帽子下,尋求本單位和個人能在管制夾縫中得到的好處,地方機構可以隨意攤派或以發證等方法“創造收入”。程先生入木三分地說,這是“一種轉型期特有的制度性文化”,“有權不用、過期作廢”、“不撈白不撈、撈了也白撈”,就是現在流行的哲學。這些問題必須盡快解決。
另外一種形式的特權就是國有企業員工的工資與福利高於集體、鄉鎮和私營企業(程文表8,第42頁),至於管理人員的工資外待遇甚至“外快”就更不要說了。在以工人為最革命的階級、為社會主義的忠誠維護者的政治原則下、和以國有企業為經濟骨幹的經濟制度下,國有企業員工在幾十年的“國家照顧”下,已成為“天之驕子”,“恐怕中國國有部門員工的優越感和穩定感最強”(程文第53頁)。他們不願從事艱苦和骯臟的工作,而由農村來的臨時工來代做,他們的工資、低房租和勞保醫療等福利、工作的終身制,都表示他們享有特權。一提到“國家職工”和更高一層的“國家幹部”(黨官更是貴不可言了)兩詞,就代表了他們特殊的社會經濟身份,是被羨慕的對象。這一“體制文化”已根深蒂固,弄得不好,會變成“特權資本主義”,那就與社會主義更是謬之千里了。
六、人民幣的匯率問題
自從中國建立人民幣浮動匯率制度、並成為出口大國後,國際上就一直關注人民幣匯率的動向,這個問題值得專門討論。[12] 中國於1994年初宣布取消外貿出口國家留成外匯制度,實行統一的結匯制,建立了以市場需求為基礎的單一、有管理的人民幣浮動匯率制度;那時確定的單一匯率平均約為8.62元人民幣合一美元,很接近1993年調劑市場匯率的8.41元(最高時曾到10元以上)。這一措施增強了中國出口商品的國際競爭力,是後來兩年出口高增長的主要原因。這個匯率雖說是允許浮動的,但實際上在匯率並軌後卻很少浮動;近年來則略有升值,1997年4月已升至8.30元。但在這期間(1994-1997),中國的通貨膨脹率卻遠高過美國及日本(中國的主要出口市場)。如果我們按照中美兩國相對物價上漲程度來計算,就會發現,人民幣匯率是應該發生變化的。以1993年為基期,1997年1月中國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55.36,美國是110.13,即中國的物價水平較美國的高41.07%,即人民幣對外價值(以美元計)偏高了約40%。如簡單地以消費者物價指數為準來計算,人民幣對美元的購買力平價應為8.2963x1.4107=11.7036元。
在較高通貨膨脹的情況下人民幣仍能維持幣值穩定且有升值,有兩個重要原因。第一是中國對進口有較嚴格的數量管制。指令性的計劃進口雖已減少,但並未被廢除;進口受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種類雖逐漸減少,但現仍有13種商品須有進口許可證,以免過多進口會防礙國內工業的發展或對國際收支有威脅;此外,機械與電子進出口局對15種機器及電子產品(如汽車、電冰箱等)也有進口數量限制;還有,在進口自動注冊的制度下,多類產品(如石油、非鐵金屬、化肥、棉花等)亦須有進口許可證及受進口數量的限制,其中有些產品的進口基本是由壟斷的國有貿易公司進行(計劃進口),在自動注冊進口的制度下,進口單位必須證明有市場的需要和有能力支付,這就形成了一種行政手段的幹預,可以隨意松緊。[13] 在發展中國家經濟高速增長的情況下,進口需求若不受數量性限制,而由市場決定,其增長率一般會高於國內生產總值的增加速度。但在中國,1993到1996年間以美元計算的進口總值年平均增長率只是9.9%(如以不變美元價格計算則更低),低於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率,顯然,進口管制人為地限制了外匯需求。
第二個原因是大量外資的流入,尤其是外商直接投資,由1992年的72億美元增至1996年的388億美元,1993至1996年期間,外商直接投資累計達1360億美元。這些外資的部份用於支付進口的機器設備和零部件等,在1996年外商直接投資的進口占全國進口總額的三分之一。假如沒有外資進入,中國需要進口這些物資,就必須使用本國的外匯;現在由於有外資流入,本國外匯省下了,便進入了外匯儲備。所以這些外資的流入等於增加了外匯的供給,正是這個因素再加上進口限制減低了外匯需求,使得人民幣匯率得以維持穩定。
從中國目前的外匯市場總供需和現有的充足外匯儲備(約1300億美元)來看,也許人民幣的現行匯率可以維持;但從國際收支經常賬來看,這是不利的,1996年中國的出口總值與1995年持平,可能就是一個警告。1997年上半年出口又恢覆增長至26%,但據官方稱,這是經過很大努力才實現的,是否是以變相補貼形式促進出口則不得而知。1997年8月份的出口增長率已減緩至15%。最近亞洲諸國經歷了貨幣危機後,許多國家都把本國貨幣貶值,爭相使出口回升。中國如仍維持現行匯率的水平,則可能削弱其出口競爭力。國際競爭力的削弱會表現在出口商品的價格與成本的關系上,如果國內生產成本上升而國際價格不變,則出口不利,必定萎縮,或需要財政補貼。
目前人民幣的匯率雖說是浮動的,但實際上是“有管理的”。要探知真正的市場匯率應是何水平,首先應暫停“管理的浮動”;其次是要放松進口管制,讓本國工業進口大量的現代技術的機器設備,同時讓關稅發揮適當合理的保護本國工業的作用,其實中國大量的外匯儲備存而不用亦非善策。這些措施可以使外資外匯體制更市場化,而任人民幣匯率隨市緩慢浮動,尋求“自然”水平。如果人民幣匯率要調整,主要目的可能是恢覆國際競爭力。但人民幣貶值也會使“商品貿易條件(terms of trade)”惡化,即必須出口更多物資才能換得同等數量的外匯,這是實質上的損失。因此,一般情況下,貨幣如需要貶值,幅度也不應太大。而且,只有在出口的需求彈性大於1的情形下,出口數量因貨幣貶值而增加的比率高過出口價格(以外匯計)下降的比率,總出口值才能增加,這在中國大概不成問題,因為中國的出口現在幾乎80%是制成品。貨幣貶值後進口商品的國內價格會上漲,所幸中國目前物價水平穩定,問題不大,時機甚好。但是,要真正提高出口競爭力,仍必須靠提高生產效率、減低真實成本,這就要有一個鼓勵生產積極性的制度,要改進企業經營、提高生產技術和不斷對產品和市場銷售的創新,以及宏觀經濟的合理與穩定。
結語
1992年後中國的經濟繁榮和最近的“軟著陸”是一難得的可喜現象,但在這繁榮的面紗下卻隱藏著一些可憂的、難以解決的問題,如國營企業的虧損及改造、工人的失業、銀行呆帳及三角債、投資的浪費與優先選擇、超前建築、財政赤字及白條與紅包之弊端、地區發展不平衡和經濟割據、貧富不均擴大、經濟管制及貪污、實現法治題、社會階層的協調合作和平等(而非階級鬥爭)等等問題。我們希望在現在經濟已經軟著陸的有利條件下,能采取更果斷、更有力的改革政策,而不拘泥於以公營和層層管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社會主義的真意或最高理想是改進全民生活和維持社會公正,公營與管制不過是手段,如這手段不能達到理想和目的,就應該放棄手段,而不是犧牲目的。[14]
(1997年9月)
中國經濟1998
“多雲轉晴”還是“多雲轉陰”?
鐘鼎
中國旅美學者,自由撰稿人
經濟蕭條已經出現
由點看面:廣東經濟衰退,機械工業岌岌可危
出口萎縮令人擔憂
新的經濟增長點在哪里?
如果經濟低增長,中國難以承受
1998年可能是中國經濟走勢出現重大轉折的一年,不是“多雲轉晴”,而是“多雲轉陰”。如果光看《人民日報海外版》,看到的總是形勢如何大好,然後在新聞報導的最後一段,在“但是”的後面,才會讀到一些輕描淡寫的“存在問題”。其實,真正決定中國經濟走向的,就是這些“存在問題”。
中國經濟在1993年進入了高增長、高通脹狀態,當年國內生產總值增長13.5%。此後,經過四年“軟著陸”,國內許多專家都以為,中國能夠進入“低通脹高增長”的新階段。現在看來,這種估計過於樂觀,由於需求不足、經濟結構轉型困難,再加上投資信心不足,中國經濟已經出現了蕭條現象。1997年的實際經濟增長速度是8.8%,低於預測的數字。1998年政府預測的增長速度是8%,實際上可能的經濟增長比這會低很多,也許只有4%到5%。
經濟蕭條已經出現
國家信息中心今年2月18日發布的一季度工業景氣調查說,現在中國的總體經濟自1992年以來第一次進入了不景氣狀態,小型工業企業的經營狀況急劇惡化,而且景氣回升缺乏推動力。按工業企業總數來算,將近一半國有企業虧損。在幾十個工業行業中,只有煙草、石油和電子工業尚有盈利,其他行業不是不賠不賺,就是虧損。已經有一千多萬國有企業職工被解雇。
看一個國家的經濟走向如何,最簡單的辦法之一是看庫存和價格的變化。如果需求萎縮,商品庫存一定大量積壓,價格必然大幅度跌落。最近,國內報紙報導,早在1996年底,全國積壓的工業產品已經達到了三萬億人民幣,相當於全國工業半年的產量。很多企業生產的產品貨不對路、質次價高,但為了維持開工、發得出工資,仍然繼續生產,生產出來後就只能積壓,長期賣不掉,最後削價處理或者報廢。1997年下半年,全國600余種主要商品中,有將近三分之一供過於求。由於庫存積壓嚴重,需求不足,物價就不斷下降。國家計委2月12日公布,從1997年10月開始,中國的消費品零售價格指數已經連續四個月下降。同時,中國物資信息中心的調查透露,今年1月176種主要生產資料中有60%以上的生產資料價格下降。這種情況已經多年沒有出現過了。
庫存過量、價格下跌,必然會影響生產。去年11月,70種主要原材料及化工產品中有三分之一產品的產量開始下降,而在30種主要機電產品中,生產下降的近一半。據《經濟日報》今年2月25日報導,現在鋼鐵企業由於積壓嚴重,已實行限產壓庫,發電廠因為用戶用電下降,而開始關停部份發電機組,煤炭生產因為銷售困難、庫存過大而要降低產量,連一些過去貨運非常緊張、運力不足的鐵路“卡脖子”地段,近來也出現了運量不足的現象。這些跡象表明,中國出現了經濟蕭條,如果經濟蕭條延續下去,企業虧損會進一步擴大,職工下崗將大幅度增加,其經濟政治代價會非常大。
由點看面:廣東經濟衰退,機械工業岌岌可危
廣東省一向是帶動中國經濟成長的火車頭,1991年時,全國經濟還處在緩慢回升階段時,廣東就一馬當先,大量吸引外資,率先迎來了經濟繁榮。1997年廣東的外貿占全國的四成,所以廣東經濟走向如何,某種程度上也可以算是全國經濟走向的風向標。但是,1997年廣東經濟出現了明顯的衰退跡象,在全國率先出現了物價下跌,1997年上半年6個月的物價指數分別是2.5%,1.1%,-0.2%,-1.3%,-1.1%,-0.3%。廣東的出口增長幅度也呈逐月下降趨勢,年初高達80%,而12月的出口卻僅增長9.8%。由於房地產經營中的“泡沫經濟”破滅,導致廣東銀行的壞帳達到了一千億人民幣。從1996年開始,廣州市簽訂的利用外資合同數和合同引進外資額就開始下降,1997年的下降幅度更大,1997年當年簽訂的利用外資合同數下降了49.3%,合同引進外資額下降了39%。可以預見得到,今年廣東能夠實際到位的外資數量會明顯減少,這將使廣東的經濟增長速度大大放慢。
目前,中國的工業整體上處在困難階段,而在各行各業當中,籠罩在機械工業頭上的陰雲,大概是最濃重的了。整個機械工業有九個行業,但其中八個行業不是全行業虧損就是保本微利,唯獨汽車行業算是盈利不少,所以整個機械工業現在全靠汽車行業在支撐局面。而汽車行業一共有123家企業,實際上現在只是上海汽車廠一家還能獲得像樣的利潤,其他汽車制造企業都虧損連連,在淒風苦雨中艱難度日。可以說是,“機械工業靠汽車,汽車行業靠上海,幾千企業不景氣,一枝獨秀桑塔納”。
現在汽車行業里除了上海汽車廠還有利潤外,一片虧損蕭條景象,著名的長春一汽虧損,湖北二汽虧損,天津大發汽車虧損,北京切諾基吉普廠產、銷、利同步下降20%。上海汽車制造廠合資生產“桑塔納”轎車,靠國家制定的百分之百汽車進口關稅的特殊保護,“桑塔納”轎車國內售價超過國際市場上同檔轎車價格約一倍,因此獲利豐厚。去年上海汽車制造廠的利潤占中國整個機械工業全部利潤的將近75%,占汽車行業全部利潤的90%多。上海汽車廠一家的利潤就是全中國其余122家汽車廠的九倍,也是整個機械工業數千家企業利潤的三倍。這是上海汽車制造廠的“驕傲”,卻是中國機械工業和汽車行業的悲哀。萬一上海汽車制造廠在未來激烈的汽車市場競爭中被擠落馬,整個中國的機械工業和汽車行業哪還有利潤,還能靠誰來支撐門面呢?
出口萎縮令人擔憂
1997年中國出口增長了21%,整體經濟增長了8.8個百分點,其中有3個百分點靠的是出口增加。如果1998年出口低增長,經濟增長率就會比去年減少2到3個百分點,外經貿部副部長龍永圖最近在澳大利亞訪問時就作過類似估計。
今年中國的出口遇到了從未有過的困境。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外商企業對華投資收縮,出口放慢。二是東亞金融危機後,這些國家的貨幣貶值,有利於其擴大出口,而這些國家的出口結構又與中國相近,對中國的出口競爭壓力就加大了。第三,中國對主要出口國消費市場的依賴越來越重,需要不斷擴大出口來維持中國出口企業的生存並帶動經濟增長,而為了保護國有企業又不敢開放進口,結果與西方國家的貿易逆差越來越大,導致貿易摩擦頻繁,這就限制了中國外貿出口的進一步增加。
引進外資的規律是,合同簽約後兩年左右外商投資和設備才實際到位。所以1997年實際引進的外資主要是1995年簽約的成果,而1997年簽約的數量決定了今後一、二年引進外資的規模。雖然1997年中國實際引進的外資是453億美元,比上年增加了8.5%,但這只是前兩年簽約的結果。要知道1998、1999年中國可能的引進外資規模,就要看1997年簽訂的外資引進合同的情況,1997年前十個月中國簽訂的利用外資合同引進額比1996年減少了35%,這說明今、明年中國的引進外資數量至少會下降30%。而考慮到這些合約都是東亞金融危機發生前簽訂的,很多港台商和東亞國家外商的投資能力在金融危機後都大打折扣,許多合資合同可能取消,今、明年中國引進外資的數量可能比1997年減少一半。
引進外資萎縮的現象實際上在1997年就已經露頭了,1997年外商進口的用於投資的設備就比1996年下降了28%,這說明外商到中國投資設廠的高潮已經過去了。同時,從外商進口的用於加工出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數量也可以看出外商企業今後的出口規模。1997年上半年外商進口的用於加工出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曾經一度達到50%的增長率,但是1997年下半年其增長率卻降低為7%,外商放慢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進口,顯然是不準備再擴大出口。以上情況說明,今年除了引進外資數量大幅度下降會直接削弱中國出口的增長能力以外,已有外資企業的出口可能也不會有明顯增長。同時,中國企業的出口增長率也在大幅度下降,1997年上半年曾高達26%,而1997年11、12月卻只有6.3%。1998年中國出口萎縮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會造成整體經濟增長率比1997年減少2到3個百分點,使得1998年的國民經濟增長率降為4%或5%。
新的經濟增長點在哪里?
如果經濟增長不能指望出口的拉動作用,就只能寄希望於國內需求了。1997年中國政府曾經把汽車和住宅建設確定為帶動整體經濟增長的新增長點,采取了加快建立住房公積金和推行住房抵押貸款等措施,汽車制造和銷售企業也廣泛實行了分期付款,但迄今住宅和汽車誰也沒有熱起來。
雖然中國一再宣傳說,有錢購買私人轎車的消費者越來越多,其實,這樣的消費者主要是前些年發了財的私營企業家、文藝體育明星,還有靠寫有償新聞暴富的記者、一些到處演講、寫文章的知名學者。現在,《人民日報》宿舍大院里停滿了記者們的私人轎車,很多記者的真實職業是“倒賣”新聞版面。但是,這些人畢竟只占中國社會的少數,恐怕還不到城市人口的1%,99%的人買不起汽車,汽車工業照樣沒銷路。雖然中國的改革讓相當一部份幹部已經“先富了起來”,但一來他們撈的錢沒法“曝光”,不能直接用來買私人轎車,二來他們可以公車私用,也沒必要個人買車。
最近汽車行業里因為汽車銷售疲軟,開始了殺價競爭,上海“桑塔納”轎車率先降價,其他汽車廠只好跟進,忍痛“出血”、寧可賠本也只好降價,否則,汽車市場上的買賣就讓上海“桑塔納”轎車一家占了。可是,那些已經虧損了的汽車廠如此殺價賣車,不是賣得越多,虧得越大嗎?這種殺價現象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想把汽車購買作為帶動經濟回升的新增長點的想法是太一相情願了。
住宅建設情況也差不多。由於前幾年房地產領域里的泡沫經濟成份太大,土地出讓、房屋施工、竣工面積都過量了,現在全國僅商品房就積壓6600多萬平米,相當於一百萬套單元住宅空置在那里。房地產領域現在正在冷卻,房屋投資不是增加了,而是正在下降。1997年上半年全國住宅投資、住宅施工和竣工面積都分別比去年同期減少3%。以上海這個近年來發展最快的城市來說,從1986年到1997年,上海建的全部辦公樓近40%是空置的,商業用房空置四分之一,加上過去幾年開工、今後幾年竣工的房屋,供給大大超過了需求,能夠在以後幾年內把這大批空置多年的房屋出租出售出去,就已經很不容易了,要是再大批增建新住宅,顯然是盲目投資。
國內一些經濟學家建議,城市里可以通過鼓勵個人購買住房來刺激消費,並因此能帶動對家具、室內裝修、家庭日常用品的需求。1997年政府為了鼓勵個人購買住房,形成新的消費熱點,推出了個人住房消費信貸。但是,個人住房消費信貸一直“火”不起來,對促進個人購買住房作用不大。原因是,房價過高,房租和收入過低,反差太大,自然很少有人願意或有能力貸款買房。
雖然為了抑制房價,國家計委和財政部在1997年年初宣布取消了48項不合理的住宅建設收費,但房價還是太高。據世界銀行調查,市場經濟國家住宅售價和居民年收入之比在3:1-6:1之間,住宅售價和月租金之比在100:1左右,所以居民有積極性貸款買房。可是中國現在一套50平米的普通住房的售價和居民年收入之比在12:1-30:1之間,而售價和租金之比大約是10000:1,造成買房不如租房,租不著的話也買不起。更何況,在中國住房是一種憑權力、資歷、工齡、年齡、工作單位和崗位等多種因素而獲得的福利,房租極便宜,其分配又有明確的等級制度,職務高低與分配面積成正比。只要這套制度不廢除,住宅建設就不會成為消費熱點。
如果經濟低增長,中國難以承受
在發達國家,4%、5%的經濟增長速度就是高度繁榮了,中央銀行就會擔心出現通貨膨脹。可這樣的增長速度在中國只意味著經濟蕭條,這就是中國經濟的“特色”。其根源是,中國的國有企業基本上沒有淘汰制,好的差的都維持著。只有當經濟增長率超過10%時,素質差的企業才能借著市場繁榮、物價上漲的機會,把自己質次價高的產品推銷出去,才能“正常”存活;如果經濟增長率低於8%,這些企業就沒有市場銷路,產品積壓,發不出工資,欠債不還;一旦經濟增長速度低於4%到5%,三分之二的國有企業就瀕臨破產,企業和職工都“活”不下去,會對政府施加壓力,要求加快經濟增長。因為留著這些早該破產的企業,所以中國經濟的增長率當中有很大的“水份”,包含了這些落後企業的“產值”,這樣的虛假增長率是不能和發達國家的增長率作直接比較的。筆者把經濟增長率掉到8%以下稱為中國經濟的“多雲轉陰”,就是針對中國的“國情”而言的。這種“國情”已拖了幾十年,一直沒解決,雖然大批虧損企業的職工保住了飯碗,但這類企業的數量越來越多、素質越來越差,成了社會的沈重包袱。現在是包袱越背越重,包袱越重政府越不敢甩;結果只好向落後企業讓步,重新刺激經濟增長,讓這些企業喘口氣、再活幾年;於是又出現經濟過熱,通貨膨脹。改革以來,中國經濟就一直在這樣的循環中來回轉。
今年以來,面對經濟蕭條,國家體改委宏觀司的專家呼籲,目前投資和消費需求不足,經濟很難回升,只有擴大需求才能恢覆必要的經濟增長。可是,現在要擴大需求,比過去難多了,因為國家沒有錢。過去近二十年中,財政早就被掏空了。最近在第十三屆全國省會城市計委主任會議上,國家計委綜合司司長說,目前中國的財政收支差額(即財政赤字)達2,580億元,全靠每年發國庫券“借”老百姓的錢維持,現在國家財政每發一元錢工資,就有六角錢是這麽“借”來的。現在國家財政不但不可能再拿出錢來漲工資刺激消費,也沒有能力大幅度增加投資,相反,還要通過精簡政府機構裁員節支。今後,為了刺激經濟,中央政府會適當增加一點基礎設施投資,但是,光靠中央集中的有限財力,投到基礎設施項目上,恐怕無法帶動全面經濟增長。
下崗 今日中國的熱門話題
丁洋
中國旅美留學生
春節回國探親,感受與往年大不相同。京津快車上,幾乎人人都在議論下崗。到了親友家,春節的飯桌上,說的還是下崗。前些年,回國看到聽到的都是誰下海了、誰發了,就是那些老老實實掙工資的人,兜里的錢也實實在在的多了。才幾年工夫,形勢就來了個大轉折,人人說起下崗失業來了。看起來,中國人的日子不是苦盡甜來,而是甜盡苦來。中國突然出現了失業高峰,“失業”這個過去用來描繪資本主義黑暗面的專門術語,一夜之間就降臨到了“社會主義”的神州大地上。這次在國內看了一些與下崗問題有關的報紙材料,現在把這些材料整理成這篇短文,供讀者們參考。
首先介紹一下下崗職工的總數。《經濟日報》1997年10月15日提到,1995年全國下崗職工約400多萬人,1996年增加到800多萬人,而1997年則上升到1000多萬人。目前勞動部門對下崗職工的定義和統計口徑是,由於企業經營困難等原因,職工離開企業回家,但仍在原單位保留名義上的勞資關系。下崗職工包括放長假、下崗待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但不包括下崗後仍在企業參加轉崗培訓的職工,更不包括企業破產、倒閉後的失業職工。如果把下崗職工、下崗後仍在企業內培訓的職工以及破產企業的失業職工加在一起,要遠遠超過1000萬人。《經濟日報》說,據統計部門測算,中國城鎮企業職工有1.5億人,大約30%是富余的,今後還將有4000萬以上的職工下崗。要是這個估計兌現了,那麽再過幾年大概城鎮職工當中每三個人就有一個會下崗,差不多每個家庭都有人下崗失業。
現在國內人們經常講的一件事是“提前退休”和“企業內退”,無論老中青都議論紛紛,退休已經不再是純粹的老人話題,很多單位40多歲的人都已經退休了,甚至還聽說有30多歲也被迫退休的。根據《中國改革報》1997年12月23日的介紹,“提前退休”是許多地方和單位為未到退休年齡的職工提前辦理退休手續,“企業內退”是企業讓未到退休年齡的職工在企業內部提前離崗休養,等到了退休年齡再正式辦理退休手續。這兩種做法是讓這些“退休”者“退”了原單位的“職”,但他們還遠未到“休”的年齡,所以實際上是強制性下崗。
國家統計局城調總隊最近做了一次城鎮下崗職工問題的調查,調查結果登在1997年12月10日的《中國改革報》上。這一調查報告說,現在由於各種原因,很多下崗職工沒有去失業登記,所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失業率只是真實的職工下崗率的一半。在1100多萬下崗職工中,60%以上屬於工業企業,主要集中在輕工、紡織、儀表、冶金、森工、煤炭、化工、機械、電子等行業,因此工業集中的大、中型城市下崗問題就特別突出。下崗職工里女職工占六成,31-40歲的占三分之二。下崗職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不足300元,近半數的職工從原單位領不到任何收入,大部份人的醫療福利沒有保障。
《中國改革報》1998年2月11日報導說,1995年下崗的職工在最近兩年內有大約一半多找了別的工作,剩下的仍然失業,現在上海、沈陽、福州、鄭州、成都等城市的下崗職工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分別是14%、23%、27.5%、14.8%、20%-30%,下崗職工已經在城市里形成了一個新的較大規模的城市貧困階層。據吉林省和河南省總工會對失業職工的調查,靠節衣縮食和變賣家產度日的,在吉林是45%,在河南是34%,靠親友接濟生活的,在吉林是30%,在河南是20%。
1997年10月15日的《經濟日報》評論員文章說,職工大量下崗是企業不適應市場、經營困難和重覆建設所造成的,也是改革必須付出的代價。這個說法並不錯,可是,中國企業的這些問題都是老問題了,如果早就開始下決心解決,每年都適當安排一些職工下崗,也不至於成為大問題。現在,把應該在一、二十年里逐步解決的下崗問題放在幾年內處理,在短期內下崗職工人數如此集中,當然難以安置,不要說中國還是個發展中國家,就是發達國家,也沒有這麽做的。過去說,職工都是國家的“主人”,可目前企業經營不好,國家的“主人”變成了國家的包袱,“國家”為了自己,就把“主人”當作多余的包袱甩掉了。這些下崗人員年齡偏大,家庭負擔重,文化水平低,技能單一,再就業能力差,一下子都失業了,人人都要再就業,哪里有那麽多新的工作在等著他們。
現在,許多部門都在擬定今後三年的下崗計劃。《中國日報》1997年12月7日報導,在煤炭工業、化學工業、航空工業、鋼鐵工業、鐵路等部門一共準備裁員五分之一,約230萬人,其中,煤炭工業要把目前的520萬職工裁掉100多萬,化工部門要把現在的66萬職工裁掉22萬,航空工業計劃裁員15萬,冶金部要從333萬職工中裁員70萬人,鐵道部系統要從225萬職工中裁員24萬人。除此之外,紡織系統還要下崗120萬人,民航系統要裁員五分之一,即15萬人。遼寧省現有980萬城鎮就業人口,其中失業下崗的已有110萬,《中國日報》1998年1月3日報導,省長聞世震宣布,未來三年內,遼寧省計劃從大、中型國有企業中再裁員30萬。看來大批職工下崗,才剛剛開了個頭,以後還會大量增加。
1997年雖然企業職工下崗,機關人員卻增多了。《經濟參考報》1997年10月14日報導,去年上半年,國有企業職工總數減少了126.9萬人,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卻增加了135.2萬人。工人下崗了,吃“皇糧”的反而更多了。誰都知道,要是說中國哪兒“吃閑飯”的人最多,就是機關事業單位。這家報紙說,現在財政供養的黨政幹部太多,而且越是貧困落後的地區,吃“皇糧”的人比重越大,一般每40個老百姓就要供養一個官,有的地區比例還要高,以致於每30個、20個老百姓就要供養一個幹部。不但每個縣、市都有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等幾大套班子,人員過多,連最基層的鄉政府都幹部一大幫,河南有些鄉鎮機構人員都超編一倍以上。在西北地區,有的縣只有兩萬多人口,但在職正副縣級幹部就有20多個,吃國家財政飯的達700多人。許多地方從省到地市、到縣到鄉鎮,各級黨政機關大院房子和辦公樓越修越大,裝修越來越豪華,人員大量增加,開支節節上升,財政不堪重負。
國家財政的錢全用來養幹部了,結果苦的是下崗職工。現在國內一直在宣傳,國有企業冗員太多,國家不能再補貼了。職工下崗是必要的,可是國家把工人趕回家去,很多人甚至連起碼的維持生活的錢都拿不到,省下了大筆經費,難倒就是為了養活更多的幹部嗎?中國過去一、二十年當中搞過幾次機構改革、人事精簡,結果卻是幹部越精簡越多,機構越改革越龐大。最近,聽說中國又宣布要精簡政府機構、減少機關幹部,誰知道是不是又是“雷聲大、雨點小”?就看前幾年改革過的政府機關,紡織部變成了紡織總會,輕工部變成了輕工總會,牌子是換過了,又有哪個幹部卸了職,變成普通老百姓了?就連降一級領工資的都沒有。更別說幹部下崗,回家待業了。
企業的廠長經理們現在在“改革”的名義下,扛著政府給的“令箭”,“理直氣壯”地說,下崗是企業“減人增效”的唯一出路,可是只減“兵”不減“官”,職工被一批批從崗位上“趕”下來,而企業領導卻穩坐台上看下崗,甚至小轎車照樣坐、大哥大照樣用、高檔酒店照樣進,他一年的消費就夠多少工人開工資的了。《中國改革報》1997年12月27日的一篇文章提到這樣的看法,許多人現在都提出質疑,企業虧損職工下崗,可誰見哪一位對企業虧損負有重責的企業領導下過崗?現實當中,往往是“虧了一個廠、職工全下崗、富了一個人”。中國目前的這種裁員下崗政策,“減人”是做到了,“增效”恐怕不可能,越這麽做,工人的抵觸情緒越大,廠長經理越胡作非為,國有企業里的矛盾和問題恐怕不是好轉了,而是會越來越激化。
《經濟參考報》的報導也承認,有的企業大幅度裁員,並不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必須,而是廠長經理有意以“減人增效”為借口,轉移社會和群眾對企業經營管理不善或者廠長經理貪污腐敗的注意力,或者是為了進一步暗中以權謀私。有的企業前門減員,又以再就業為名,後門進人,減的是本企業的熟練工人,進的是親友、“關系戶”。有的企業借減員下崗之際,排除異己,把親信都留下來,企業進一步變成了廠長經理的“家天下”。
更進一步看,中國的國有企業制度並不是職工設計的,是黨和政府制定的。當黨和政府認為這種制度有利於它時,就整天強調這種制度的“優越性”。現在這種制度的弊端充份暴露出來了,快要維持不下去了,又把職工當作“包袱”一扔了事。那些既無能又腐敗的廠長經理並不是職工們選擇的,而是上級任命的。現在企業搞垮了,廠長經理不承擔任何責任,黨和政府更不承擔責任,卻要求職工咽下“苦果”、乖乖地失業回家。民主國家都有責任政治,政治家的政績不佳,甚至僅僅因為天災意外,民眾受到損害,政治家都要引咎辭職,以示負責。中國沒有民主政治,制度失敗了也沒人承擔責任,而是讓老百姓當替罪羊,替政治家的失敗受過。
現在政府雖然也在講要組織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工程”,但很多措施還只是空頭支票。據《中國改革報》1998年1月21日報導,今後五年內,除了已經下崗和即將下崗的需要再就業的2000-3000萬人外,還有全國城鎮新成長的勞動力將達5400萬人,另外農村也需要向城市轉移剩余勞動力4000萬人,一共有1億2千多萬人要就業,而同期全國城鎮新增的就業崗位最多只有4000萬個,每3個人競爭1個職位。在新增就業機會中,國有大企業、政府機關和“鐵飯碗”的國家事業單位並不多,因為這些單位早就人滿為患,今後將不斷裁員。所謂的新增就業機會主要靠個人自謀生路,搞個體經營,或者到一些過去國家職工不願去的地方求職,例如去鄉鎮企業,或勞動強度大、工作環境比較差的地方。
但是,現在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的擇業意向過於理想化。原因在於,政府明明今後不可能為下崗職工安排他們情願的職位,但為了讓下崗職工順利離職,政府的宣傳機器不斷在介紹下崗以後經過再培訓找到好工作的例子。比如,上海市一共安排了幾十個下崗紡織女工當民航公司的“空嫂”,報上就連篇累牘地報導,結果把很多下崗職工的“胃口”吊得很高,這其實是害了下崗職工。
《經濟日報》1998年1月12日報導說,現在下崗職工找工作,一般都要求新崗位工作輕松、工資和待遇好、最好是國有單位。在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中約有三分之二的人,由於所提供的就業崗位與本人過高的期望值差距過大,以致於有業不就,形成有事沒人幹和有人沒事幹的現象大量並存。1995年北京五星酒廠400多名職工被迫下崗,此時廠內有600多名農民工在幹搬運、裝卸工作,廠里提出原來的國家職工只要願意頂替農民工就可以不下崗,但卻沒有一個國家職工留下,他們寧可下崗也不願幹農民工的工作。
上海《新民晚報》1997年12月28日刊登過一篇記者在上海華生電器總廠門口所聽到看到的待業職工情況,那天正是待業職工回廠領待業工資的日子,廠門口站滿了人,大家互相問著,“你現在在哪里做?”一位工人回答,“在外面混混還過得去,吃不好餓不死。不過活還算輕松,不會幹的讓外國人去幹,幹不動的讓鄉下人去幹....哈哈哈。”中國的國有企業工人確實有一種放不下的架子和城里人的優越感,覺得他們似乎生來就應該是幹輕活的。
這種現象全國各地到處都有,大概是社會主義制度養出來的毛病,社會主義把本該正常求職的工人變成了懶散、惰性十足的人。國內有位經濟學家戴圓晨在報上批評,把這種精神狀態稱為國有單位下崗職工的“八旗遺風”。很多無一技之長的下崗職工,不願參加技術培訓,更不願幹賺錢少的小行當,例如當小攤販。有的下崗職工呆在家里等國有企業重新興旺起來,寧願在“這棵樹上吊死”,認為國家對企業的長期虧損絕不可能坐視不管,遲早還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一天。還有的下崗職工抱著這樣的信條,好馬不吃回頭草,徹底在家呆到老。
《經濟參考報》1997年10月11日發表了一個對北京市八個局(總公司)的37家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的調查報告。這份報告說,下崗職工對原單位依戀的重要原因是,也許還有重新上崗的盼頭,另外他們還認為,只要不脫離原單位,就等於是抓住了“命根子”,就有了安全感,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就不至於落空。人們對重新上崗寄予很大希望,有將近一半的下崗職工現在是在消極等待原單位給安排工作,但實際上其中七成的人也承認這是希望渺茫的。這說明,下崗職工很多人現在是生活在指望國家、國有企業來“拉他們一把”的幻覺中。由北京市總工會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所做的另一項調查顯示,北京絕大部份的下崗職工都要求到工資不高、但有社會保險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去工作,而願意去個體私營企業的人數則不到百分之一。
北京市的這份調查報告還提到,下崗職工最願意接受的職業是售貨員,其次是餐飲服務、公交售票、電梯司機、機關勤雜、公交司機、家電維修。願意接受保安人員、蔬菜銷售等職業的人就比較少。而下崗職工最不願意幹的職業,包括病員護理、家庭保姆、房修工人、建築工人、環衛工人、家務小時工、市政工人,差不多三分之二的下崗職工表示不願意接受這些工作。可以看出,對下崗職工來說,上面提到的他們比較願意接受的工作,都是職業的社會地位與他們原來的地位差不多的。而他們不願意幹的工作,多半是職業的社會地位比他們原來的地位低,現在這類職位又常常是農民工在幹的。但是,下崗職工中的多數將來即使找到工作,職業的社會地位也不會高,總的趨勢是下崗職工將從國有企業的較高社會地位往社會底層流動。這樣,他們的不滿就不僅是對下崗的不滿,還會因為喪失過去較高的社會地位而不滿。
中國的大規模下崗標志著,中國的社會主義體制已經逐漸喪失自我支撐的能力,只能冒著巨大的社會政治風險,把數千萬職工驅趕入失業大軍。但是,這種制度好像還有兩個最後的支柱,一是死死抱住這一體制的各級幹部,二是被這一制度毒害了的下崗職工。幹部不肯放棄權力,下崗職工盼望著“大鍋飯、鐵飯碗”敗部覆活。下崗職工們被這種體制蒙蔽了一輩子,一旦對這一體制的幻覺破滅,他們的憤怒可能會格外強烈。
中國經濟寫實
買方市場的樂與愁
方力平
中國來美訪問學者
中國實行改革以前,市場上商品短缺是常見現象。從糧食、食油、豬肉、雞蛋到糖、煙、酒、布,甚至火柴、縫紉用線,都要按戶發票證,實行憑票供應。那時候,群眾的日常生活離不開票證,偶爾能買到不憑票的商品,就象占了大便宜似的,至於質量好壞,是沒法講究的。這種市場就是所謂的“賣方市場”,售貨員就算是“特權”階層了,她的七姑八姨都多少能沾點光,買點緊俏商品。現在不同了,大部份商品都供大於求,中國從“賣方市場”變成了“買方市場”,消費者可以挑三揀四,有那麽點“消費者是皇帝”的味道了。這對消費者來說是好事,可是消費者同時也是掙工資的人,如果“買方市場”造成他工作的企業要破產,那他該高興呢還是該發愁呢?
1997年中國的市場最大的特點是,消費無熱點,絕大多數消費品都明顯供大於求,物價看跌。東西多得賣不動了,一般消費品在城市全面過剩,而農民又購買力不足,全國城鄉出現了消費疲軟現象。北京人開玩笑說,現在北京就剩一樣東西有錢也難買---地鐵月票。
商家為了在蕭條的市場上生存下去,紛紛使用打折、即買即贈等促銷手段,“名牌產品打折”、“有獎銷售”、“購物大贈”等告示滿街到處都是。可是,大打“價格戰”、“促銷戰”之後,銷售依然平淡,就算把貨賣出去了,但卻賠掉了利潤,賺不到什麽錢。北京的大型商廈雲集,一共有88家大中型零售商場,各家商場“狂減”、“打折”,結果88家里有60家利潤下降,剩下的28家即使還有利潤,也不過比上一年增加了幾個百分點。
前幾年,全國零售商業平均每賣一元貨能賺一角五分,可是1997年每賣一元貨只能賺一分五厘,就跟“學雷鋒、免費服務”差不離了。就是那些最豪華的高檔商廈,每賣一元貨也才賺五分錢。現在,許多商業企業已經倒閉或者處在倒閉的邊緣。在北京,從1996年5月開始,以信特商廈倒閉為起點,雙安等十幾家大商場已經先後關門。浙江杭州市從1996年到1997年上半年,就有七家大中型商場倒閉或轉產。上海、天津、廣州、西安,幾乎每座大城市都發生商場無力經營而倒閉的現象,就連西北地區的寧夏也亮起了紅燈,銀川市曾經輝煌一時的黃河商廈1997年上半年關門了。
1997年銀行連續幾次調低儲蓄存款利率,國內報紙說,利率下調會刺激消費,有利於消費熱的興起,使長期清冷的市場“火”起來,這也是商店日思夜盼的。但是,調降利率已經過去幾個月了,事實證明,利率下調對增加商品銷售的作用不大,市場仍然明顯疲軟。
要說中國人兜里就沒錢,好像不是那麽回事兒。報上說,據對15600戶居民的調查,平均每戶擁有實物財產超過1.4萬元,每戶擁有的儲蓄、國庫券、股票也超過2.2萬元。改革剛開始時,萬元戶曾經是恭維人致富的光榮稱謂,可是前兩年你要再這麽誇獎人,對方會回你一句:“你罵我?”就在三、四年前,各單位都還挺紅火的,工資獎金年年漲不說,時不時的還發個幾百元的,叫做“先花著甭問是什麽錢”。那時候,一般家庭全家人上街,掏個一百元不帶眨眼的。要說家里的電器大件、儲蓄股票什麽的,還都是那兩年攢下的。
不過,那時候發錢也確實有點邪門了。不光效益好的企業發,效益不好的、虧損的企業也照發,單位之間比著發。反正企業沒錢就找銀行要,整個兒把銀行當國庫了。借了銀行的錢,就沒打算還過,能按時付利息,那就是遵紀守法的好企業了,不還錢連利息也不付的企業多的是。銀行也沒轍,要是銀行敢拒絕,廠長撂下話就走人,“影響了安定團結可沒我什麽事兒,銀行是國家的,廠子也不是我私人的”,銀行行長還真不敢不借錢,有市長在那兒盯著呢。
但是,國有企業借多了銀行的錢,還真是個事兒。不說利息負擔沈重,全部利潤還不夠交銀行利息的,也不說企業背債太多,把廠房設備連地皮全賣了也還不上,就是銀行也受不了,借貸款的都是國有企業,還一個賽一個的橫,賴帳都是家常便飯,鬧不好就乾脆停付利息。這麽折騰銀行的錢,老百姓就是存再多的儲蓄,也得被搗騰個底兒光。
這兩年,國家對銀行抓得緊了,國有企業立刻就玩不轉了。好多企業都開不了支,能開支的也常常不能按時發工資。就連首鋼這號財大氣粗的,現在也居然拖欠薪水了。單位里發的錢一沒了準兒,大夥心里就開始發毛了。今天是拖欠工資,說不定明天就發不出錢來,該破產了。看看左鄰右舍,問問親戚朋友,下崗的越來越多,沒下崗的也眼瞅著企業有一天沒一天的,誰還敢敞著手花錢呢。趕緊省著點兒吧,還不定哪天下崗的事就攤到自個兒頭上了,到時候就是“喝粥就鹹菜”,也得有錢買不是?
這麽著一來,市場當然清淡了,消費者能省就省,能存幾個錢就存著點兒。報上說,1997年城市居民平均收入只增加2.9%,這和前幾年收入平均每年漲百分之一、二十比起來,實在是差太多了。沒下崗的不敢花錢,要防患於未然,下了崗的當然更是節衣縮食。前幾年那種紅火勁好像是一去不覆返了。
北京有個民辦的卡斯特經濟評價中心,它1997年四季度完成的北京、上海、重慶、武漢、廣州五城市消費者調查說,消費者信心指數下降,有余錢的家庭中只有8.4%的消費者願意把錢用在購買家用大件等直接消費上。城里人們不敢甩開手花錢,農村也好不到哪兒去。最近國家統計局有份報告登在報上,說1997年1到3季度農村居民的收入增加了4.7%,可農民要交的稅收、集體提留和攤派這三項負擔的增長幅度卻超過14%,這麽著,農民也不會有錢買消費品了。看來,1998年中國的消費疲軟就成定局了。
其實,要說中國出現了買方市場,還真有必然性。就沖著國有企業那股子盲目投資的勁兒,沒法兒不生產過剩。國有企業借了銀行的錢,當然也不全是用來發獎金工資搞福利,還搞了不少項目。可是,這些投資花了,卻見不到效益,多數都糟蹋了。
中國雖說改革了這麽多年了,國有企業還是在吃投資“大鍋飯”,從打建國以來,就沒聽說過哪個當官兒的因為糟蹋了投資倒黴的。企業上投資項目不做深入的調查分析,就會“一窩蜂”、趕“時髦”,市場上什麽商品熱,大夥就搶著上項目生產這種商品,要不了兩年,就成了供大於求、過度競爭的局面,接著就是同行業里多數企業虧損。項目沒效益,就賴銀行的貸款,借錢不還。
五年前,全國是一股“引進生產線熱”、“保健品熱”、“開發區熱”、“房地產熱”,這兩年又改成“大商廈熱”、“汽車熱”、“VCD熱”。明知是重覆建設,不少企業還是擠成團兒拼命往那些明擺著供大於求的行業里鉆。就說VCD(激光盤放像機)吧,中國就算所有城市家庭每兩家買一台,最多也只能賣掉3000萬台,何況絕大多數家庭壓根兒就不會用,不需要用,也不會買。1994年,國內就安徽萬燕和深圳先科兩家生產VCD,產量才幾萬台,可三年以後,到了1997年,全國一下子就冒出來230多家VCD生產廠家,產量眼瞅著就要突破1000萬台,都賣給誰呀?這產量都快夠全世界賣一、二年的了,還不說憑這些廠家的質量和服務,在國外賣得動賣不動。中國這股子一哄而上的勁兒,在全世界大概也是獨一份兒。
報上說,全國各地在編制“九五”計劃過程中,重覆投資嚴重,有22個省市都決定要把汽車作為第一支柱產業來發展,有17個省市的支柱產業是化工機械,有19個省市的支柱產業是鋼鐵。這麽著投資,生產能力能充份利用嗎,資源能不嚴重浪費嗎?最近中國的第三次工業普查結果讓人看了真哭笑不得,中國缺少投資,可各行各業都投資浪費。全國900多種主要工業品生產能力中,半數產品的生產能力利用率低於60%,大批已經建成的生產能力只能放空。例如,紡織品的生產能力已經高出市場需求的40%,彩電生產能力高出60%,空調生產廠家開工率只有30%,洗衣機生產廠家開工率只有40%,電子產品中供大於求的產品達到75%。
用現在報上的話說,中國絕大部份想得到的新產品、新行業,都投資過度了,可以有高利潤的新行業越來越難找。這以後企業還朝那兒發展,還怎麽增加銷售、增加利潤呢?這個買方市場還真讓人發愁。
中共十五大與兩岸關系
翁松燃
香港中文大學政府和行政學講座教授兼系主任
一、“十五大”人事布局對兩岸關系的正面效應
二、“鄧小平理論”對兩岸關系的影響
三、股份制改革與兩岸經貿關系的互動
四、“十五大”政治報告對兩岸關系的影響
五、余論
中共“十五大”對台海兩岸關系有何意義?答案人言人殊。北京的說法是,“十五大”後,中共的對台政策更為明確合理,隱含著推動兩岸關系發展的新契機,雙方應及早進行政治談判。[1] 台北官方刊物聲稱,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重申,“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麽問題都可以談”,只是“誘我接受中共前提條件的一個華而不實的承諾”,無甚新意,至少“四大堅持”仍是最高國策,仍是禁區。[2] 也有觀察家認為,中共十五大對台灣發動了新的“和平攻勢”,是江澤民“權力趨穩而願意有所作為的表現”。[3] 這些說法大概都有其道理。
不問何說有理,“十五大”是鄧後中共第三代領導群,乘經改有成、聲名遠播之勢作跨世紀決策的一次大會,自有其特殊意義。不過其意義,重點在大陸內政,不在外交,也不在對台政策。但因大陸內政發展與對台政策有其內在關聯,“十五大”對兩岸關系現況與前景之影響仍值得檢視。本文主旨不在於全面討論兩岸關系,而只是從“十五大”人事布局、鄧小平理論之確立、股份制改革及“十五大”報告所闡述的對台政策四個面向,探討“十五大”對兩岸關系的影響。[4]
一、“十五大”人事布局對兩岸關系的正面效應
“十五大”後,江澤民權位趨穩是論者少爭的新情勢。而江核心權位的鞏固,當有助於推動兩岸關系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在毛澤東時代,兩岸關系僵持不下。鄧小平主政後,北京發表《告台灣同胞書》,提出“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方針,1987年台灣開放探親後,兩岸關系有所發展變化,但尚未步入良性互動的軌道。1995年初,江澤民發表“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的講話,提出發展現階段兩岸關系的八點看法,兩岸關系出現富有意義的轉機。對“江八點”細加解讀,似可發現其中含有一些發展兩岸關系新思維的蛛絲馬跡。如果台北願意對“江八點”作出直接的積極回應,兩岸不是沒有可能在一段時期內實行共存共榮。但“江八點”的彈性卻在中共內部權力鬥爭的制約下,無法充份展現。
經過中共“十五大”,江澤民的權力得到明確鞏固。“十四大”和“十五大”之前,輿論每說江澤民可能被削權,結果他兩次“扮豚吃老虎”,掃除政敵,增加或鞏固了權力地位。雖然“十五大”新領導層仍維系集體領導的架構,但江是“核心之核心”,繼續身兼中共總書記、國家主席、軍委主席三大要職,頭戴“三首帽”,十分威風。十月、十一月之交,江來美國進行國事訪問,與柯林頓在白宮舉行高峰會,又舉行聯合記者招待會,相當風光。
喬石、劉華清超齡退出權力圈後,江澤民大概可以在對台問題上“有所作為”了。喬石主持人大,主張法治,有一定聲望。但據某台灣學者研究,喬在對台政策上,一向比江強硬。近年江每次發表對台政策較為彈性的講話,喬石往往過幾天亦發表講話,調子一般都較江強硬、激進一些。假如這是真的,那麽喬石下台,對江澤民排除幹擾、實行“江八點”,應有正面意義。
另外,劉華清是鄧小平的老心腹,軍中帶頭人物,在1996年台海危機中屬鷹派,主張對台武力威脅。這兩個人退下,江澤民在短期內巳沒有具足夠份量的挑戰者(李鵬、朱熔基多半屬江的同路人)。[5] 此後,江澤民要切實以“江八點”為基礎,對台發動和平攻勢,自然會較少受到軍方或鷹派的幹擾。不過,兩岸關系是否能朝良性互動的方向發展,還取決其它許多條件。由於這些條件目前尚未具備,我們不能僅僅因為江澤民權位鞏固和“江八點”的再次確認,就對兩岸關系的未來發展作出過於樂觀的研判。
二、“鄧小平理論”對兩岸關系的影響
“十五大”樹立起“鄧小平理論的”旗幟,確立繼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改革開放路線,可說是“江核心”的一個高招。高舉“鄧小平理論”旗幟的用意,主要是從內政方面考慮。一方面假鄧小平余威撐起江、李、朱體制,排除“萬言書”的挑戰和“左”的幹擾;一方面帶動新的改革勢頭,賺取國際間的稱讚支持。借重“鄧小平理論”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說法,北京可以名正言順地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采納資本主義社會的特點做法,而不必受到社會主義信條的過度約束。該理論確立後,江澤民可以實行沒有鄧小平的鄧小平理論路線,既可以根據改革進展狀況,在“鄧小平理論”中不斷填充自己的特色,又可以讓“鄧理論”為其承擔改革的風險,減輕責任,有其妙用。
從更廣的意義說,舉出“鄧小平理論”的旗幟,對大陸外交和兩岸關系的發展亦有好處。鄧小平有關對美“不搞對抗”的指示,顯然有助於江澤民確立“增進了解、擴大共識、發展合作、共創未來”的對美外交方針。鄧小平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和香港的順利回歸,亦有助於確立“江八點”在中共對台政策中的指導地位,對台發起新一輪的和平攻勢。另外,“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改革開放環境,亦對台商提供了誘人的投資機會,從而使台北的“戒急用忍”政策,面對北京的“以商圍政”策略,欲振乏術,處於被動地位。
不過,北京欲籍和平攻勢,達到統一目的,短期內恐怕效益不彰。“鄧小平理論”雲雲,未脫離社會主義和四項堅持,江澤民能用,左將鄧力群也能用。雖然目前中共強調鄧小平的經改路線,使左將們無法得心應手地發揮“鄧理論”的保守性,但假如有一天,國企改革受挫,經濟走下坡,出現社會危機,左派就完全可以強調鄧小平思想的另一面,對鄧小平理論作出新的銓釋和發揮。當年胡耀邦、趙紫陽不也都是鄧小平理論執行者,到頭來是何下場?文獻紀錄片《鄧小平》長達十集,居然見不到胡耀邦、趙紫陽的鏡頭。“十五大”報告雖然借用趙提出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但對“十三大”竟一字未提。
江澤民大概是因為前車之鑒,故而效法鄧小平,經濟松而政治緊,整個“十五大”報告的論調,仍是掛“社”賣“資”。在意識形態上,“十五大”報告說是形“社”實“資”可以,說是形“資”實“社”也不無道理。實際上,若論發展資本主義,北京諸公永遠也只能尾隨人後,而自稱“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工程師”,則江澤民縱不獨領風騷,也算是地位崇高,走在世界前列的社會主義者。近來江的很多談話,包括訪美期間的談話,均強調社會主義旗幟不能丟。事實上,不管是鄧小平,還是江澤民、李鵬、朱熔基,都是長期獻身社會主義事業的忠實信徒。
有人提出,中共“十五大”所確立的路線,屬第三次思想解放運動。從意識形態的改變來看,第一次思想改革指的是1978年突破“兩個凡是”束縛,第二次指的是1992年突破“姓社姓資”的困擾,這次圍繞的則是“姓私姓公”的問題。但這些變化還有明顯的局限,其它許多重大問題尚未展開討論。例如,究竟是應該堅持中共的一黨領導,還是可以容忍多黨競爭?是應該堅持列寧式的民主集中制,還是應該實行自由民主制?這些問題均未列入中共的議事日程,也不準許民間自由討論。共產黨仍然實行一黨專政,大陸上人權難獲保證,民主遙遙無期。在台灣的自由民主天地里生活的人們,怎可能響往大陸,接受統一?總之,雖然“十五大”進一步確立了鄧小平的經改路線和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但缺乏其它重要的配套改革。以此觀之,“十五大”路線對兩岸關系,雖然有其積極意義,但其正面效果亦屬有限。
三、股份制改革與兩岸經貿關系的互動
“十五大”決議把國有企業改革作為進一步發展之重點,企圖藉股份制沖破“公有制”的障礙,對兩岸關系也會有重要影響。國企改革實施巳有十數年,如今是進退兩難,不得不冒險攻堅。為此,利用股份制來進行國有企業改革,被視為大陸的第三次思想改革。股份制的推行,國有企業的收購、拍賣、兼並、破產,“三資”合作等,也許可以解決大陸目前國企長期虧損這個問題,並為港、台工商界帶來新的商機。按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的說法,光是降低國企負債至一個合理水平就需再投入一萬億人民幣,[6] 台商自然有人想趁機而入。從台北一年前宣布要“戒急用忍”,到1997年10月間長榮集團大老張榮發和民進黨許信良主席公開主張開放“三通”等情況看來,[7] 中共“以商圍政”、“以通促統”的策略,顯然巳經有些功用,往後更會加速生效。
與此同時,1997年10月6日前美國在台協會主席白樂崎在高雄演說時指出,在美華僑以往百分之八、九十支持中華民國,現在有百分之三十公開支持大陸,百分之六十不公開支持哪一方。在這之前,9月26日,台北美僑商會在華府發表1997年度《台灣白皮書》,其中明言,“台北政府限制兩岸貿易投資,不但阻礙了本地企業的發展,也抑止了跨國企業在台北設點的意願”。台北當局承受的壓力,似乎還在加重,[8] 近期兩岸關系對台灣可能比較不利。
可是,另一方面,國企改革也給大陸帶來了新的矛盾和問題。大陸人民戲言,“毛澤東時代下鄉、鄧小平時代下海、江澤民時代下崗”,可見國企改革真是問題重重,談何容易。嚴家其認為,“十五大”後失業人數將大量增加,少數人將大發橫財而多數人將失去多年積蓄。[9] 朱熔基也看到不少阻力、困擾和問題。據報導,在1997年9月25日舉行的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部委領導幹部會議上,朱曾告誡,要防止發生盲動、好大喜功、以行政手段迫令職工認股、變相強迫職工離職或退職等情事。[10]
究竟大陸的國企改革會引發什麽局面,導致何等結果,三言兩語說不清。股份制改革的方向是對的,但前途多艱。對大陸而言,三年走出困境則形勢大好,萬一失敗則可能導致社會動蕩。對台灣而言,商機誘人,工商大老可能趨之若鶩,但若中共“以商圍政”成功,台灣則國運堪憂。換言之,國企改革對台北、對北京都具有挑戰性,其中有機會也有危險,雙方關系則錯綜覆雜,有競爭性,亦有互賴性。鹿死誰手,尚在未定之天。
四、“十五大”政治報告對兩岸關系的影響
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有關兩岸關系的內容有無新意?台北及外界的看法一般均認為沒有新意,但北京方面的說法是有新意,只是你沒有看到,再認真好好看看,也許就可看出新意來。這個新意按照一些大陸觀察家和學者的說法是,政治報告沒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字眼,重申主張兩岸進行結束敵對狀態的談判等,均有利解決兩岸關系的政治僵局。但按李怡先生的說法,這不過是中共的另一輪和平攻勢而巳。[11]
實際上,兩岸氣氛在“十五大”前後巳有顯著改善。目前雙方都說要準備恢覆海基、海協兩會協商,就經濟性、事務性以至政治性議題進行商談和對話。要和談就要有不使用武力的底線。人們擔心的是,“什麽問題都可以談”是中共不敗的統戰策略;談成有利,談不成也無損,還會有溫和合理的美名。從台北的立場看,有人認為,錯過有利時機,可用籌碼將越來越少;也有人認為,談判是妥協的開始,因為兩岸立場、勢力懸殊,雙方會談可能以台灣的投降告終,整個遊戲有點像“大陸貓耍台灣鼠”。
此種擔心應該不是多余的。在大陸上,中共利用傳媒控制,始終有效地宣揚著民族大義和傳統的大一統理念。能理解台灣內部發展的人實在太少,同情台北當局立場政策的人似乎絕無僅有,從而構成兩岸間長期的緊張不睦。大陸有一個假定,台灣的情況會越來越困難。只要大陸繼續改革,推行目前對台政策,台灣在國際上進一步孤立,將會被迫投降;而台灣對大陸經濟依存度的不斷提高,也將從另一側面,迫使台北被迫接受“三通”,接受中共的統一方案。這類假定我認為是一廂情願。
放眼世界,我們可以看到在愛爾蘭、柬埔寨、斯里蘭卡土地上一些少數族群,都是被迫擠到一個角落上去,但是他們並沒有投降。同樣的,台灣外交孤立或在經濟上依存大陸,亦未必就會導致台北接受中共的統一方案。對台灣而言,北京恃強不接受兩岸分治的現實是霸道無理;說和平統一又不承諾放棄用武是軟硬兼施;在國際上孤立台灣,不容忍台北的務實外交更是相煎太急。民主化的台灣,自由開放,台獨可以公開辯論。近年來,統獨立場愈趨對立,獨派有所擴張,對“一個中國”原則,有新的排斥感,可見中共對台政策之反效果實不可低估。
大陸對台灣認知上的另一誤區是將台北的大陸政策和兩岸關系的僵局,過多地歸咎於李登輝的個人因素。李登輝作為台灣的民選總統,其權威跟強人政治時期的蔣介石、蔣經國父子有很大不同。以前二蔣講一句話,沒人敢說第二句。今天李講一句話,有人予以批評,是十分正常的事,而且批評的人數大大超過為李辯解的人數。王作榮曾勸批評李登輝的人士冷靜想一下,如果不是李登輝,換另一個人在這個位置,台灣是否就會有不同的命運。我認為現在就對李登輝下結論,可能為時太早。如果李登輝不實行台北目前的政策,台灣的情況不見得就會比現在好,反而可能比現在更壞。台灣情況很困難,誰去處理都會受批評。修憲政改和民選總統後,民間力量影響高漲,政府在實行內政外交的政策上,所要考慮的新因素太多,兩岸談判,條件益難。從台北的現狀看,李登輝不會放棄目前的既定政策,兩岸關系的前景,亦未到樂觀的時候。
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提出,在“一個中國”原則下什麽都可以談,在目前看來,有相當引誘的效果,但真正促成談判,為將來統一鋪路,可能性很小。兩岸立場迥異,各行其道,難以形成根本的共識。“十五大”報告重提“一國兩制”、和平統一中國。但“一國兩制”的模式能否為台北所接受,仍有很大疑問。
香港回歸至今,中共對香港事務幹預有限,未對政治異議份子采取特別打壓行動;在言論自由方面,九七回歸前即有自律現象發生,回歸後未出現明顯惡化;社會也比較安定。到目前為止,“一國兩制”的實行,並未出現很多人原先所擔心的那種不好結局。如果“一國兩制”在香港實施確實成功,台灣可能被迫面對將來“一國兩制”擴大、推及台灣的壓力。然而,“一國兩制”能否在香港成功運作,還未到蓋棺論定的時候。如果我們對“一國兩制”的內部矛盾一一分析的話,就會發現,所有可能產生的問題現在尚未爆發,不等於將來就不會發生。例如,在經濟方面,香港能否擺脫泡沫經濟的威脅,維持長時間的繁榮,仍值得觀察。總的說來,香港回歸以來的正常發展局面,尚不足以論定“一國兩制”的長期可行性。今天香港的局面或許可以說是實行“一國兩制”的結果,但也許一年後,今天作樂觀判斷的人就會提出另一種看法,其論點可能比今天的悲觀論者更為低調。為此,很難想像台北會接受中共的“一國兩制”方案。
五、余論
以上四點僅探討中共“十五大”對兩岸關系的影響。當然,台海兩岸關系發展的決定因素很多,中共“十五大”只是一大變數。欲窺全豹,不可不同時注意近年其它大事。例如台灣民選總統後,政治更加多元化,台北若與中共談判,首先必須克服協調內部利益的困難。其它如美日安全保障協定加添防衛合作指針,顯然有意箝制中國軍事威脅。盡管中美關系經過柯江會談後有重要進展,美國和日本介入兩岸關系的可能性仍不能排除。這些都是事實,北京片面改變不了。
沈君山指出,二十一世紀初,世界趨勢將是經濟合流、政治分權;經濟力量有推動作用,但主導分合的終究是文化,包含種族、血緣、宗教信仰、語言文字、歷史傳統等在內的文化。[12] 他認為在大陸上,民族認同、文化認同、國家認同是一致的;但是,在台灣,國家認同百年來一變再變,晚近,本土意識逐漸取代大中華意識,而海洋文化又異於大陸文化,自然不能和大陸同日而語。北京的“防獨重於促統的鳥籠政策”似在加助負面互動,而目前並“沒有一個最終的兩岸關系的國家模式,可能同時被雙方接受”。他主張兩岸都應務實,認識統一之不易,“基於'確定方向、尊重現實'的原則,建立一個過渡性、功能性的政治關系”。關鍵是著眼點應在統一前,而不是統一後。他問道,若“沒有統一前的如何如何,不用武力,又如何達到統一後的如何如何呢?”
我想所謂的“確定方向”,恐怕爭論必烈,但是建立統一前的功能性政治關系,是很有見地的。江澤民呼籲先就“終止敵對狀態”進行談判,不知是否也含有此意。誰都看得出統一需要條件和時間,欲速則不達;誰都能明白兩岸的國際空間戰,是鷸蚌相爭,雙損無益之事。倘若北京能避免對台獨或獨台的擴大闡釋,克制亂拋“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帽子的行為,兩岸關系必可進一步緩和,互信也會增進。同樣地,倘若台北能盡量把“中國原則”寬松解讀,少做正面抗拒,台海氣氛定會少一些雲煙,共處也較容易。
在台北1997年9月18日舉行的一次“中國通圓桌論壇”上,包宗和指出,台灣新任行政院長蕭萬長和大陸行將出任國務院總理的朱熔基皆為財經專家,皆有以經貿為施政主軸之傾向;郭正亮主張兩岸應避開直接談判主權,改從“三通”切入,因為“三通是台灣唯一可以創造籌碼的議題”;李英明看到省港、大陸沿海及台灣新形成的三角地區將成為全球經濟體系的重要一環,引起世界矚目;朱新民則問,“中共對自己最堅持的意識形態都可以因外在環境的變遷而做出調整,為什麽在對台政策上就不能讓步呢?”[13] 這些台灣學者的觀點有一共通之處,就是“變化中孕育希望”。縱使某些說法略嫌片面或不夠成熟,大致上,可說都是為統一前的功能性發展在努力鋪路,值得稱許。
如果透過大家共同的努力,兩岸間能建立起統一前安全、穩定、互利之溝通交流架構,假以時日,透過協商合作,和平解決問題的機宜應該可期。
“三十六計和為上”,兩岸還是化幹戈為玉帛好
--有關兩岸關系的幾個問題
李家泉
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研究員
一、“一個中國”原則問題
二、島內四黨的大陸政策
三、“政治因素”和“感情因素”
四、李登輝的“戒急用忍”政策
五、兩岸政治談判問題
今年以來,我有幸參加了幾次與台灣政界及商界的座談會,也單獨會見了一些台灣朋友,並就兩岸關系的現狀和未來交換了意見和看法,頗有收獲。以下擬結合自己心得體會,談有關兩岸關系的幾個問題。
一、“一個中國”原則問題
什麽是“一個中國”原則?今年1月26日,錢其琛副總理在江澤民主席發表有關現階段發展兩岸關系、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看法和主張”三周年紀念會上講了三句話:一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二是“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三是“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能分割”。這是對鄧小平、江澤民所提出的“一個中國”原則最權威、最正式和再清楚不過的銓釋。
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澄清。一是關於“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台灣方面說,當年兩岸兩會(大陸的“海協會”和台灣的“海基會”)曾達成“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口頭協議,意即兩岸可就“一個中國”各說各的內涵和稱號。設如果真如此,那不就等於祖國大陸這邊實際上也巳同意“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了嗎?這自然是不可能的。
經過筆者考證,實際原話是:雙方各自可以口頭方式表達“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這實際上是說,“一個中國”原則可以暫不涉及它的具體內涵或稱號。大陸這邊不特意強調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那邊也不要特意去講“中華民國”。這就是把“一個中國”的提法暫時地“中性化”了。其具體內涵可留待雙方以後討論。這本是祖國大陸這邊十分善意和誠意的表示,然經台灣方面扭曲顛倒為上述八個字後,其內容就完全走樣了。
二是關於汪道涵先生的一次談話。台灣媒體報導說,汪老先生在一次接見台灣客人時說:“一個中國既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是‘中華民國’,而是兩岸共同締造的未來的新中國”。我沒幸在場親聆汪老先生教益,但經向有關人士了解,汪老先生確實說過大意如此的話。它含義頗深,也頗具前瞻性。然台灣方面有人把它混同台官方所說的“一個分治的中國”,意即“‘一個中國’是未來,‘兩個中國’是現在”。這同樣是一種有意的扭曲。
而據我所知,汪老先生的“一個中國”立場是十分堅定的,他是堅決反對“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和“台灣獨立”的。未來的“一個中國”,當然是經過“整合”、實現和平統一、兩岸共同締造的新中國。但這絕不等於說,現在的中國就是“主權分割、治權分享”的“兩個中國”。中國是一個整體,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絕不容許分割。我覺得,汪老先生的話與江主席歷次談到的以及錢副總理最近發表的談話的原則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總之,關於“一個中國”的原則,關系到兩岸之間的“定位”--它究竟是“一國”的內部關系,還是“兩國”的國際關系?這是關系兩岸未來、關系到國家命運的大問題。有人總是想把台灣定義為“主權獨立國家”,這究竟有什麽好處?難道台灣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實行“高度自治”就沒有前途、而只有分成兩個國家、互不隸屬才有前途?台灣問題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兩岸在未實現統一以前,可不可以各自按照“一個中國”原則(暫不涉及它的具體內涵或稱號)來處理兩岸關系中的各種問題?所有這些問題,都是頗值得各有關方面特別是台灣方面的朋友們深思和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二、島內四黨的大陸政策
島內四黨系指國民黨、民進黨、新黨、建國黨,台灣當局廢除“黨禁”後,島內政黨一度如雨後春筍般地出現,最多時達到90個左右,然大都像肥皂泡一樣地消失了,現台灣媒體時常出現的就是這四個政黨。
民進黨是台灣島內最大的反對黨。該黨內部有四大派系,即以許信良、黃信介、張俊宏為代表的美麗島系,以洪奇昌為代表的新潮流系,以陳水扁、沈富雄為代表的正義聯線,以謝長廷、顏錦福為代表的福利國連線。今年2月13日至15日,這四大派系開展了所謂“中國政策”實即對大陸政策的大辯論,所達成的“共識”是“固本西進”,與國民黨的“根留台灣”、“戒急用忍”政策幾無二致。在這次大辯論中,國民黨與新黨以及社會各界許多人都列席參加了,說明各方都很關心這個問題,也無法回避這個問題。這個大辯論實際上還只是開始。
台灣島內四個政黨中,建國黨是最新成立的,勢力最小,是死硬的“台獨”派。現將這四個政黨在兩岸關系上的立場和政策簡述如下:
國民黨:“中華民國本來就是主權獨立國家,只不過是現今'場所’變了”。“中華民國=台灣=主權獨立國家”。如今的兩岸關系是“準國際關系”。將來應“統一在一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之下”。
民進黨:“台灣巳是主權獨立國家,無須再宣布獨立”。基本公式同國民黨,即“中華民國=台灣=主權獨立國家”,執政以後可以不改現有“國號”。如今的兩岸關系是“國際關系”,未來的目標是“一個中國、一個台灣”。
新黨:“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與國民黨不同點是未講領土主權範圍)。如今的兩岸關系是“特殊關系”,未來應經由“邦聯”或“國協”模式達成統一。
建國黨:認為現在的台灣“不是國家”,而是面臨被吞並危險的“非國家”。如今的兩岸關系是“國際關系”,未來的目標是“一中一台”,建立“台灣國”。
以上可見,島內四政黨在主張台灣主權獨立這一點上基本是一致的,只是建國黨主張變更國號,而其它三黨則主張保留現有“中華民國”國號,詮釋上大同小異。如果從兩岸要不要統一這一點上看,國民黨是“虛統”,新黨是“緩統”,民進黨是“拒統”,建國黨是“反統”。存在決定意識,兩岸處於分割狀態的時間太久了,使得島內的分離意識在加劇。
這既說明了問題的嚴重性,也說明了解決問題的迫切性。島內的分離意識巳不只是理念,而是越來越多地見諸行動。就台灣當局來說,政治上的“一國兩體”,經濟上的“戒急用忍”,軍事上的“擴采備戰”,文化上的“分離教育”,特別是對外關系上“聯外壓內”,在在說明必須盡快地解決兩岸關系問題,不能再拖了。
三、“政治因素”和“感情因素”
目前的兩岸關系之所以處於僵持狀態,原因是覆雜的和多方面的。僅就兩岸之間來說,既有“政治因素”,也有“感情因素”,兩者又是相互聯系、交互作用和影響的。
就“政治因素”說,兩岸各有說詞,各有“想不開”的地方。台灣方面說:“中華民國”是1912年成立的,如今巳八十六年,國共內戰中,國民黨雖然失敗了,但並沒有被消滅,還在台灣這塊地方實行“有效統治”,在大陸時期的全國性統治機器經過收縮和修補還依然存在。怎麽能“被”你統一,“矮化”為一個“地方性政府”?
然就大陸方面說,更是義正詞嚴,原國民黨的南京政府確實是被推翻了,巳經改朝換代了。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內有全國絕大多數人民的擁戴,外有國際上絕大多數主權國家的承認,它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理所當然地要繼承或接管原“中華民國政府”既有的一切權力和所管轄的領土。台灣畢竟只是中國的一個小省,其土地和人口分別只占全中國的0.27%和1.72%,怎麽可以閉眼不顧事實,硬是“以省稱國”,偏安一隅,抗拒中國統一呢?
就“感情因素”說,兩岸也各有“情結”,各有“想不開”的地方。如果說,政治因素主要導源於政治層面和政治人物,那麽感情因素則主要導源於兩岸間的人民大眾。
從台灣同胞看,它地處中國東南邊陲,歷代的中央政府都沒有保護好台灣同胞,尤其甲午一戰,腐敗無能的滿清政府,竟將祖國寶島台灣割讓給日本侵略者,使我台灣同胞遭受五十年之久“亡國奴”之苦。1945年台灣光覆之後,又繼續遭受國民黨政府的欺淩和壓迫,特別是1947年的“2.28”事件,竟有成千上萬的台灣同胞慘遭殺害。新中國成立以後,施政有誤,諸多困擾,更談不上給台灣同胞以有力奧援。台灣同胞由此而產生“台灣情結”,增長分離意識是很自然的。
從大陸同胞看,完全是另一種“台灣情結”。他們對於當年滿清政府之出賣台灣,無不義憤填膺,痛心疾首,眼淚暗流。對於台灣同胞之被迫當牛做馬,更是感同身受,心懷國恥,無日或忘。台灣島內有些人把歷代的中國中央政府有負於台灣人民之所作所為,與祖國大陸人民劃上等號,這是非常不妥的。八年抗日戰爭,我大陸同胞為了收覆包括台灣在內的被占國土,浴血奮戰,艱苦備嘗,先後傷亡達3,500萬人,財產損失達5,000億美元以上。抗日戰爭的勝利,台灣的回歸祖國,這是中國人民、海峽兩岸人民共同以生命和鮮血換來的,真是“一寸山河一寸血”啊。如今強大了的祖國和它的人民,怎麽能容忍它的肌體骨肉的一部份從母體分離出去並重新落入外國反華勢力的魔爪之中呢?
如今的兩岸關系或台灣問題,追本溯源是歷史遺留下來的。“政治因素”和“感情因素”交集在一起,使問題更加覆雜了。兩岸都是中國人,還是“和為貴”、“化幹戈為玉帛”的好。在兩種“政治因素”和兩種“感情因素”之間,可不可以找出一個“匯結點”呢?這就要多溝通、多交流、多對話、多商量、多為對方想想,找出一個“匯結點”。要在兼顧中華民族整體利益和台灣同胞利益的前提下,共同為締造一個“統一、繁榮、富強、民主、文明”的新中國而奮鬥。
四、李登輝的“戒急用忍”政策
台灣方面自1996年9月提出“戒急用忍”的大陸經貿政策以來,到現在巳經快一年半了。近一個時期來,台灣高層仍多次表示將繼續推行這一政策。這個政策究竟怎麽樣?其由來及發展趨向會如何?不妨作點探討。
據台灣島內的一些朋友們談,1996年7月底,李登輝先生對國民黨中央常委、台灣工業總會理事長高清願等企業家來祖國大陸參加北京召開的“京台經濟合作研討會”,並受到國家主席江澤民的親切接見,感到十分惱火,認為這樣下去會對台灣工商界產生重大影響,如果他們都一窩峰地去大陸投資,那麽台灣方面借以與大陸抗衡的最後最大的一個籌碼就沒有了,那怎麽行?認為必須剎車,也必須給高清願等一點臉色看看。
同年8月14日,也就是江澤民接見高清願等的半個月之後,李登輝在一次會議上,即提出要對“台灣亞太營運中心應以大陸為腹地”的說法“進行檢討”。其實,這是他本人早就認可、並且多次談到和強調的,終於決定要“收回”、要“反思”、要“檢討”了。
盡管如此,他還覺得不夠。認為江澤民在接見高清願等企業家和學者們時,用了那麽多古詩古詞古典,諸如“但願人長久、千里共嬋娟”,“月有陰晴圓缺、人有悲歡離合、此事古難全”,以及“(別有幽情暗恨生)、此時無聲勝有聲”,等等,都是喻意頗深,饒有風趣,但卻讓人費解。
香港一家報紙帶有諷刺意味的報導說:“江澤民談笑用兵,李登輝後院失火。”李先生希望有所回應。說來也巧,就在這個時候,台灣某先生建議采用清朝鹹豐皇帝親筆寫的“戒急用忍”四個字進行回應,李欣然接受。於是在一個月後的9月14日,就又在高清願親自主持的工業總會年會的閉幕式上正式提出這幾個字。一面是以古典對古典,一面更重要的意圖則是要對台灣企業家們正在興起的大陸“投資熱”潑些冷水。
許多人對台灣李先生提出的這幾個字,一時也感到懵懵然,不知出自何經何典。其實,它是來自河北承德原清宮的“避署山莊”,有人曾親睹台灣這位“某先生”在承德旅遊參觀中記下了這幾個字。
鹹豐皇帝為什麽要提寫這幾個字?經向一位歷史學家考證:鹹豐年間,大約19世紀60年代初,英法聯軍進攻天津,清軍連連失利,鹹豐帝躲在避暑山莊,不知所措,郁郁寡歡,大臣們給他請來一位佛教大師,意在請其指點,這位大師於是給鹹豐帝寫下了“戒急用忍”四個字,用意是很明顯的。鹹豐帝視為珍寶,並親自書寫了這幾個字,掛在避暑山莊“煙波致爽齋”東暖閣的門楣上,奉為座右銘。鹹豐帝本人則住在這個“煙波致爽齋”西暖閣。這以後不久,鹹豐帝被迫簽訂了好幾個賣國條約,最後自己也死在這個掛著“戒急用忍”四個大字的“煙波致爽齋”。
北京的這位歷史學家說,“戒急用忍”這幾個字,一向被視為“倒黴”、“晦氣”的象征,未想到130多年以後竟被李登輝先生用在兩岸關系特別是兩岸經貿政策上。同是“戒急用忍”,也同是出於無奈,只不過一個是對外,一個是對內的。
目前,李先生的這個政策除了政治層面一些人出於某種特殊考慮仍表示應堅持和擁護外,商界、學界和輿論界反對的人巳愈來愈多。台灣航運界龍頭、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首先發難,直言不諱地抨擊台灣當局的“戒急用忍”政策,要求盡速開放兩岸“直接三通”。台塑集團董事長王永慶也公開不滿地表示說:什麽“戒急用忍”,巳“使台灣三萬商家忍不下去了”!
台灣著名經濟學家侯家駒教授連續發表多篇文章,猛轟台灣當局的“戒急用忍”政策,說這是一個“錯誤的大陸經貿政策”,是違反“自由經濟基本哲學的”。其他許多學者、企業家、輿論界人士亦紛紛指稱這個政策“太僵化”、“脫離實際”、“違反市埸法則”、“欲圖損人而其實害己”。台灣高層中的某些智囊人士亦感到,這種政策只能作為權宜性的反彈措施,不宜持續太久,否則亦會招來“晦氣”,不僅會激化矛盾,也會損害自身經濟利益。
五、兩岸政治談判問題
自1995年6月李登輝訪美以來,兩岸關系先是緊張、後又轉向持續的低迷狀態,海協會和海基會的會談也中止了。近一個時期來,似乎微露某種“解凍”跡象,雙方都在圍繞談判問題向對方喊話,但迄未達成協議。究竟能不能談得起來,要進行什麽樣的談判以及其前景如何,是各方都十分關注的問題。
1. 能不能談得起來?
我看勢在必談。只是什麽時候能開始,現在還不好說。之所以說勢在必談,是各有關方面都不想打仗,打起來對誰都沒有好處。
就大陸來說,提出“一國兩制”,就是想和平解決分歧,不想打仗。有人說,“一國兩制”是為了要“吃掉”台灣,這是台灣在認識上的“最大誤區”。而其實,大陸提出“一國兩制”,正好是因為不想“吃掉”台灣。如果像有人說的那樣,香港是“金鵝”,台灣是“金牛”,既然能保存“金鵝”,又為什麽不能保存“金牛”?香港回歸到現在八個多月了,事實證明是保存這只“金鵝”還是殺掉這只“金鵝”對中國更有用呢?當然還是保存這只“金鵝”好。除非有人硬是把中國大陸逼到墻角,否則是不會也不願動武的。
就台灣來說,一是經濟上屬加工出口型經濟,二是軍事上無戰略縱深,不說打仗,就是持續的緊張狀態也承受不起。別看它買了那麽多西方武器,每年也要進行很多次軍事演習,都不過是裝模作樣,自我壯膽,真正打起來,由於先天的致命弱點,是無法發揮其應有的效能的。台灣高層心知肚明,過去伊拉克買的先進飛機不比台灣少,但戰爭一開始,機場先被對方摧毀,飛機上不了天,又有什麽用呢?台灣經濟能有今天這個樣子,實在也不容易,誰也不忍心看它毀於一旦。相信廣大台灣民眾也是希望通過和平談判改善和穩定兩岸關系的。
就美國來說,台灣對自己早就不是“財富”而是“包袱”。兩岸真的打起來,就要拖自己下水,這對美國並無好處。不久前,美國前國防部長佩里訪台帶去“三個訊息”,其中第一項就是期望兩岸“盡快重開會談”;第二項是建議台灣從香港“了解一國兩制如何運作“;第三項是表明美國對台灣不是“沒有限制、無條件的支持”。(台《聯合報》1998.1.26) 這對台灣自然是有壓力的。美國對香港按“一國兩制”實現順利回歸,深感“驚訝”,雖未說“一國兩制”適用於台灣,也未說不適用於台灣。
2. 應進行什麽樣的談判?
看來兩岸在這方面是有分歧的。台灣方面,要求恢覆原來海協、海基兩會的事務性會談,說“過去從那里中止,現在就從那里開始”。認為現在進行政治談判的時機和條件都不成熟,應該“先易後難”、“積累善意”、“循序前進”。從李登輝到蕭萬長和張京育,都表達了這個意思。其實不過是借口,真意是不想進行政治會談。而大陸方面則認為,如果只是恢覆過去那種事務性會談,不過是消磨時間,什麽問題都解決不了。諸如劫機犯遣返牽涉到司法管轄權,漁事糾紛牽涉到海域劃分,都是政治問題,涉及到兩岸關系的定位,不進行政治會談,不解決這些問題,事務性會談將很難取得進展。不僅如此,1995年6月李登輝先生訪美,使兩岸關系由緩和變得緊張,就是在兩會事務性商談並取得進展的時候進行的,大陸不會忘記這個教訓。
3. 怎樣進行政治談判?
關於這一點,錢副總理今年元月26日在紀念江主席1995年元旦發表的關於《八項看法和主張》講話三周年座談會上巳講得很清楚。他說,江主席創造性地提出,第一步先就“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在此基礎上,共同承擔義務,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並對今後兩岸關系的發展進行規劃。錢又提出,當前,首先要就上述政治談判的程序性商談作出安排,通過程序性商談,就政治談判的談題、代表名義、方式等問題達成雙方可以接受的協議。與此同時,錢還提出願和台灣各黨派、各界人士加強接觸,交換意見。今年2月24日,大陸海協會巳就上述政治談判問題正式去函台灣海基會,並表示歡迎辜振甫先生在適當時候來大陸訪問。
台灣方面的一些負責人士在兩岸談判問題上也曾有過積極的表示,只是後來不知什麽原因態度上又有變化。其實正象台灣輿論界和美國某些人所表示的那樣,“'事務性'和'政治性'會談並未做嚴格的區分”。(台《聯合報》1998年1月26日) 如果一味強調事務性會談而拒絕政治會談,實際是在為兩岸談判設置新障礙。
總之,正象前面說到的那樣,談判勢在必行,政治談判更是勢在必行。看來兩岸關系的發展,是有其必然趨勢和規律的。蔣介石主政台灣時期,兩岸基本上是隔海對罵;蔣經國時期,是大陸單方喊話;李登輝主政台灣以來,雙方正由各說各話走向同席對話。不過,這後段的時間將是漫長的,道路也是曲折的,將一直延續到“後李登輝時代”。台灣同胞對於“一國兩制”的認識也還需要一個過程。祖國大陸絕無意“吃掉”台灣,台灣也絕無與祖國大陸進行長期對抗的本錢。還是應該坐到一起,通過對話和談判,增進了解,化異求同,積極改善兩岸關系,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謀求和平統一和振興中華之道,如此則兩岸幸甚,中華民族幸甚。
異中求同,化敵為友
--我對解決兩岸僵局、推進兩岸談判之淺見
邵玉銘
台灣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系研究中心主任
一、兩岸恢覆會談協商可能性之分析
二、台灣對兩岸關系中一些關鍵性問題之立場
三、中共對台政策之分析
四、對兩岸思維與行事模式的比較
五、化解兩岸僵局和推進談判之道(兼結論)
自中共召開“十五大”以及“柯江會談”以來,海內外各界華人及許多國際人士都對未來兩岸關系的發展,寄予高度的關切和期望。我也乘到紐約參加這次國際研討會之機會,略抒己見,以就教各位。既為己見,當然不代表我所服務的單位以及任何其他機構。
一、兩岸恢覆會談協商可能性之分析
自李總統訪美以及“海基-海協”兩會中斷協商以來,兩岸關系基本上處於停滯僵持狀態。但在中共“十五大”前後,中共高層人員以及各式官方文件一再透露,希望兩岸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就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問題進行談判並簽署協議。對於中共此一意向的透露,一般看法有二。一種看法是,此乃中共的和平攻勢,一方面替“柯江會談”營造友善氣氛,測試美國對台灣問題的堅持程度和政策底線,另一方面,制造台灣內部的分歧和焦慮感。另一種看法是,中共確實有意談判,原因是自1996年12月台灣召開“國家發展會議”以及隨後修憲、達成精簡台灣省政府組織等決定後,中共認為此已造成國民黨與民進黨合流,以及台獨或獨台意識增長之效果,因而擔心台灣在統一的道路上有漸行漸遠之勢。基於此一認識,中共期望早日恢覆談判。在以上所述和平攻勢與真心談判之間,何者為實,恐怕只有讓未來一年的時間予以證明了。
近四年來,也就是自兩會中斷協商以來,台灣內部對於兩岸關系的走向,基本上存在兩派意見。一派意見是,在“一個中國”未獲得澄清並取得相互共識之前,如果中共不能接受兩岸為“對等政治實體”的現狀,不能面對“主權共享、治權分屬”的現實,對兩岸談判就應該從緩再議;否則貿然進行談判,若因雙方共識與互信基礎不足而導致談判破裂,將產生使兩岸關系更加惡化的後果。這一派意見主要以官方為代表。正如中共“十五大”開幕後,李總統在巴拿馬訪問時所公開表示的,“先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否則根本沒有辦法談”。另一派意見則以工商界和部份學術界人士為主,認為中國大陸市場廣闊,商機無窮,兩岸若持續進行消耗性的外交戰,雖然未必兩敗俱傷,但耗損國家財政和社會資源,至為不智。此派意見還主張,大陸政策在位階上應高於務實外交,兩岸應盡早進行“三通”,進而開展接觸、談判政治岐見。至於“一個中國”的原則問題,則主張應予模糊化,或是兩岸各自表述或是根本不予界定。
針對兩岸是否能恢覆協商問題,個人認為,對中共而言,它必須認真解決兩岸存在的現實問題,而不能只是一種和平攻勢,這點容後面再談;就台灣而言,政府只有能在逐漸接受並采行第二派意見後,才能進行兩岸談判。換言之,台灣必須首先經過“內部整合”,在政府與民間看法取得一致後,兩岸談判、尤其是政治性問題之談判,才有可能。
二、台灣對兩岸關系中一些關鍵性問題之立場
依據我的觀察,當前台灣對兩岸關系有如下八項基本看法和觀點。第一,1949年以來國民政府在大陸雖因戰敗而撤退台灣,失去對大陸地區的統治權,但相對而言,中共無論采取武力解放或和平統戰試圖奪取台灣,也終究沒有如願。在兩岸政權互不觸及對方管轄領域之下,也就是說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主權無一日中斷,而中共之主權也無一日伸至台灣。中共有時表示中華民國之主權自1949年以後就消失了,此一立場既不符合事實,也不能被台灣所接受。
第二,既然兩岸政權都互不觸及對方管轄領域,那麽兩岸當局就不能說“誰是誰的一部份”,只能說台灣與大陸“互為中國的一部份”。在此意義下,應該說兩岸是“主權共享、治權分屬”。換言之,無論是因“國共內戰”而導致今日兩岸“分治”的現狀,或因兩岸分治而導致主權的持續“共享”,這都是一個歷史演變的結果。台灣尊重此一結果,但大陸不然。
第三,台灣認為統一雖是目標,但目前只是走向統一的“過程”,也就是一種“由分裂走向統一”的路程。統一既然是一過程,兩岸今後應該是“互促統一”,對於統一後國號、國歌、國旗、憲法等重要事務,均需屆時協商決定,而不是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給兼並或鯨吞。
第四,台灣一向主張兩岸是一“對等”關系。對等是指“相對的兩方”,兩方各具對等的尊嚴,而不是指土地面積、人口的“相等”。就處於協商狀態下的雙方而言,“對等”是指據有簽署協議並執行協議能力的主體的對等。大陸方面有人以“大陸大、台灣小”而指責“對等”一詞不恰當,甚至改用“平等”一詞來描述兩方關系。實際上,“對等”只是指兩個主體的相對關系而言,是一個無任何附加價值之中性名詞,中共實無反對之理由。至於中共所謂“平等”究系何意,限於資料,本人並不清楚。
第五,台灣亦主張中華民國系一“政治實體”。對於台灣主張中華民國為一主權獨立國家之立場,中共一向批評此系台灣搞“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獨”或“獨台”;但當台灣主張為一“政治實體”時,中共也一並反對。事實上,“政治實體”是一個中性名詞,其中“政治”兩字,乃系基於其政府具有征兵、抽稅、進行司法審判等政治性權力而已;“實體”乃指一客觀存在的事實。但今日中共不接受台灣為一“政治實體”,試問,台灣若不是“實體”,難道是“虛體”?“虛體”是“不存在”(nonexistent)的,台灣若是“虛體”、而不是“實體”,則台灣如何可成為具有協商及履約能力的行為主體?中共給予台灣的稱號為“台灣當局”,美國在其“台灣關系法”中曾使用此一名詞,指在台灣之當局系一具有強制力的政治當局,中共寧舍“政治實體”之中性名詞而用“台灣當局”一具有高度政治性之名詞,此一立場實令人不解。
第六,台灣曾主張兩岸處於“分裂”狀態,但因中共認為“分裂”具有獨立意味,故台灣近幾年來已改用“分治”兩字。關於此事,中共主張兩岸是“分離”而不是“分裂”。實際上,分裂(division)是一種暫時性的分開,分離(seperatism)則是一種永久性的獨立。我們只見過東、西德因“分裂”而統一,卻從未聽聞北愛爾蘭的分離主義運動有與英國統一的主張。以上種種,雖是名詞之爭,但是否顯露出中共對台灣已陷入一種意氣之爭-即凡是台灣所主張者,中共必加以否決而另立新詞。
第七,中共一再宣稱,兩岸問題是中國的內政問題,應由中國人自己解決,並說兩岸談判為平等協商,並非中央對地方關系等語;但在國際場合,中共則一向堅持台灣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省或一部份,並極盡打壓台灣之能事。中共此一“內外有別”的作法,難免令台灣方面對中共是否有誠意解決兩岸問題深感疑慮與不安,會使台灣方面認為,在雙方談判未完成之前,中共之立場在國際上已造成對台灣不利之效果。
第八,關於台灣的務實外交問題。今天台灣所進行的國際交往活動,無論是“元首外交”、“度假外交”、參與聯合國或舉辦亞運會等等,無一不被中共扣上進行分裂國土活動之罪名。試問,全球有那一個民主政府之元首,為避免被另一國家或敵對政權扣上此一罪名,就成天關在國土內不出訪的?台灣基於民意需求與國家尊嚴,為求生存與發展,走向國際社會,結交國際友人,有其合理性與必要性。另外,中共對台灣參加國際活動這一問題,主張台灣不能參加以主權國家為會籍的國際組織,但實際上,對於許多“非政府組織”(NGO),中共也不準台灣以正式會員身份參加。再者,中共聲稱同意台灣參加國際性、經濟性和文化性的活動,但實際上,連上次高雄市爭取主辦亞運會這種體育活動,中共也極力杯葛,並支持南韓。
以上八個問題,是台灣國民政府之立場,也是台灣兩千一百萬民眾的共識,中共若對以上八個問題不能作出合理的讓步或容忍,我敢肯定的說,在台灣任何政府、元首或政黨都不敢違背極大多數民意,而貿然與中共進行談判。
三、中共對台政策之分析
如果中共提出兩岸進行談判不是一種和平攻勢,而是要認真解決目前兩岸的僵局,那麽,個人認為,中共首先必須扭轉對台灣政治生態與民意走向的認知偏差,這可以從幾個方面來談。
中共認為,台灣內部始終存在台獨傾向,由於去年台海危機造成台灣民眾對大陸當局之反感,以致中共擔心台灣在中國統一的道路上有“漸行漸遠”之勢。實際上,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1994年1月至1997年5月前後近30次的民意調查顯示,“讚成統一”的比例維持在20-30%之間,主張“維持現狀”的在40-60%之間,“讚成台獨”的維持在10-20%之間,表示“不知道”的維持在5-25%之間。如果將“讚成統一”和“維持現狀”相加,則至少“不讚成台獨”的人士比率高達60-80%。我們說凡事講求科學和證據,根據這份長達3年、近30次的重覆問卷調查,中共怎可得出所謂“台灣在中國統一的道路上漸行漸遠”的結論?
依據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另一項針對不同省籍和不同年齡人士“統獨意見”的年度常態性調查,在20-29歲不同省籍(指福建人、外省人及客家人)的青年人之中,讚成統一的平均占37.5%,在30-39歲不同省籍的中青年人之中,讚成統一的平均占24.3%,在40-49歲不同省籍的中年人之中,讚成統一的平均占26.9%,在50-59歲不同省籍的老年人之中,讚成統一的平均占25.4%。這就證明,與所有更高年齡階層相比,台灣的“新新人類”支持統一的比率最高。這也顯示,在台灣的年輕人中,有不少人對於中國統一的心態是支持或並無憂慮。我個人推測,這些年輕人之所以比其他年齡階層對統一較有興趣,恐怕是他們認為,中國大陸是一個具有更大發展空間的地區,他們將來可以前往一顯身手。如準此而論,又怎能說台灣在統一的道路上“漸行漸遠”呢?
自去年十二月以來,由於民進黨與國民黨進行“政黨合作”,召開“國家發展會議”及修憲,中共就逕行認定國民黨與民進黨“合流”,甚至暗示兩黨“同流合污”。實際上,若一定要說“合流”,國、民兩黨也是一種“大小合流”。由於國民黨為一大黨,歷史與資源遠大於民進黨,故與其說是“國民黨被民進黨化”,不如說是“民進黨被國民黨化”。最近,民進黨內部跑出了一個“建國黨”,原因就是它認為民進黨背離了台獨的主張,民進黨主席許信良更提出所謂“西進論”、“三通論”,而工商界內主張盡早“三通”的論調也逐漸升高。我要強調的是,國、民兩黨立法委員總數在立法院是占多數地位。國、民兩黨某種程度的合作,反而有助於雙方對大陸政策岐見的化解,有助於台灣在兩岸未來談判上凝聚共識,形成共同立場。設若國、民兩黨仍如昔日視同水火,則執政黨政府又如何能與中共談判而不受民進黨之牽制?
四、對兩岸思維與行事模式的比較
依據我的觀察,中共的思維模式是一種“演繹法”,論政行事是“原則決定論”,即先定原則方針,再追求具體的落實。從六、七十年代“文革時期”的“以階級鬥爭為綱”及“不斷革命論”,到八十年代鄧小平先生的“一國兩制、和平統一”,再到近期的“民族主義道德論”(即認為統一問題屬於民族主義範疇,是一道德問題,而不是利益問題)。此三大原則不僅是中共政權一貫的思維行事準則,也支配了中共對台政策的內涵與精神。
根據個人居住在台灣近十余年來的觀察,個人認為,台灣的思維模式是一種“歸納法”,論證行事有六大原則。第一,“目標與手段並重的原則”,即在統一問題上,統一雖為我方追求之目標,但達成統一之手段必須是和平的。第二,“漸進積累的原則”,即兩岸關系非一蹴而就,唯有依賴雙方從細節逐漸積累而成,才能持久。第三,“現實可行的原則”,即台獨事實上不可行,中共不必過度緊張。第四,“生存發展的原則”,以務實外交而言,此乃台灣求生存、圖發展的基本權力,與“兩個中國”、“一中一台”或“台獨”並無關聯。第五,“歷史經驗的原則”,台灣過去一百年間,從1895年至1945年為日本統治時期,1949年至今,台灣陷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對峙的局面,故台灣屬於一個統一的中國之統治期間,只有四年(1945-1949),而在此四年期間又發生了“二二八事件”。在過去一百年間,一半曾經歷日本的外人統治,一半又陷入國共之爭。也因此之故,台灣人民中確有許多人懷有“台灣悲情”。此一歷史經驗,中共必須正視之。第六,“統一匯合的原則”,兩岸統一唯有在共同發展所產生的利益匯合(convergence)之下,才有可能逐漸達成,否則欲速則不達,甚至可能發生手足相殘之悲劇。
經過對中共與台灣思維模式與行事原則的對比分析後,我們可以確認,兩岸僵局的化解,真正的關鍵在於,縮小思維方式和在行事作法上之落差,應先從“求同存異”著手,進而追求“異中求同”才行。這些問題的解決,個人認為,必須經過廣泛的、長期的文化交流才能達成。
五、化解兩岸僵局和推進談判之道(兼結論)
經過以上分析,個人認為,通過以下幾種途徑和管道,雖不能一時全盤化解兩岸僵局,但至少有助於兩岸關系的良性轉化。
首先,兩岸恢覆協商或談判,都必須基於中共不以“談判”為和平統戰工具、而是認真對待或接受前述台灣在八大問題上之立場。
其次,兩岸僵局的化解,關鍵在於“觀念的求同”和“落差的拉近”。在兩岸正式談判之前,應先透過“兩會”或非官方會談,確立共識。一個缺乏事先共識或沒有成功把握的會談,一旦破裂,將會帶來更大的災難。
第三,兩岸關系基本上是政治、經濟及文化三方面的關系。個人認為,近十年來,政治關系全面陷入僵局;經濟方面極熱,已造成台灣對大陸之依賴;文化方面,則極為浮淺,在量上與質上均極為不足。為了改善此種情形,個人認為,一是不談或少談政治,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上,允許雙方各自表述;經濟交流方面則可“從權”、“從寬”,但大陸必須保證,對台商投資或生意不可在未來因兩岸政治關系惡化時,予以沒收或采取其他不利台商的措施。如此,兩岸才可能逐漸走向“三通”。文化方面兩岸則應擴大交流,包括學術、文藝、資訊等雙向交流,例如,兩岸對等開放學籍認證,兩岸互締姐妹校,交換學者,互設學生獎助學金,報紙互相發行等。在報紙發行一事上,初期可容許雙方在對方出版有關體育、文藝、商情、科技等專門性報紙,最後再全面開放綜合性報紙。中華民國行政院長蕭萬長先生最近提議,兩岸簽訂文化及新聞交流協議,事關縮短兩岸文化及價值體系差距之大事,中共當局應予善意回應。今後如兩岸關系能朝“政治寬容”、“經濟互補”、“文化充實”的方面去走,並加速文化交流而淡化或擱置政治歧見,則兩岸關系必可獲得顯著改善。
最後,兩岸及海外華人共享民族大義和情感。個人認為,無論兩岸的中國人或散居海外的三千萬華僑,都是華夏後裔,無人不是期望整個中國富強、中華民族興盛。因此,台灣和大陸都沒有壟斷“中國民族主義”的特權,中國大陸既不應自持地大人多而壟斷“中國性”,台灣也不應因其歷史悲情而被認為具有“原罪性”。換言之,大陸不能因其地處大陸而必然為中國人之“中原”,台灣也不能因懸居外島而自甘“邊陲”。兩岸今天實際上是處於一場“中國民族主義”的大競賽之中,兩岸都應重視兩岸各自同胞的意見,但也要尊重海外三千萬僑民的歷史經驗和愛國情懷,誰能爭取海內外所有中國人這股正氣與民心,誰才是未來中國的主人翁。套一句鄧小平說的話,社會主義事業是“摸著石頭過河”。我認為中國統一事業也應“積累經驗、追求統一”。這不僅將深刻考驗兩岸及海外華人的智慧、耐心和毅力,也是大家共同奮鬥的目標。
關於防“左”的感想與意見
---“十五大”前給中共領導人的一封信
李銳
前中共中央組織部副部長、原中顧委委員
一、黨的76年歷史中最難改的錯誤是什麽?一個字,“左”!
二、長期存在“左”的錯誤,其根本原因何在?
三、應當開始總結過去二十年的經驗教訓
四、中國今後的危險是什麽?
由於夏喘痼疾發作,七月即住進醫院,沒能見到“十五大報告(徵求意見稿)”,近來從報上看到江總書記在中央黨校講話的報導及有關文章,似涉及了防“左”的問題。這確是我們黨有史以來的一大難題,必須從根本上徹底解決,否則今後還可能出現麻煩,甚至再走彎路。離職十多年來,主管了《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從一大到十三大)的編纂工作(省地縣三級已出版,中央卷近期也將面世);同時自己也寫了一些五十年代的經歷和有關研究毛澤東的書。因此,回顧歷史,感想頗多。古人說得好,“以古為鑒可知興替,以人為鑒可明得失。”恩格斯也說過,“偉大的階級,正如偉大的民族一樣,不論從哪方面學習,都不如從自己的錯誤中學習來得快。”中顧委撤銷後,很少講話的場合。趁列席十五大的機會,本知無不言之旨(卻難言盡),回顧歷史並談一點感想和意見。我今年已滿八十,來日無多,以後這樣的機會恐也難得了。
一、黨的76年歷史中最難改的錯誤是什麽?一個字,“左”!
王明的“左”傾路線從1931年開始,經過遵義會議到1941年延安整風,整整十年,才做了全面總結,形成了馬克思主義普遍原理與中國革命相結合的毛澤東思想,統一了全黨認識,取得革命勝利。但一些根據地的“肅托事件”、1942年的審幹搶救運動、解放戰爭期間的土改,仍出現過嚴重的“左”。歷史上“左”造成的惡果甚多,其中整人(往死里整)是最大惡果之一。江西時期,從富田事變開始,“肅反”、打“AB團”、打“社會民主黨”、“改組派”、“托派”、“羅章龍派”等,直到長征結束才停止。
據我接觸到的材料,鄂豫皖、湘鄂西、湘鄂贛三個地區共殺了四萬五千人,加上中央蘇區、湘贛、閩西、閩浙贛等,直到陜北,自己殺自己,總數估計不下七八萬,從根據地創始人、省軍地縣幹部、一直殺到士兵,湘鄂西殺得只剩下五個黨員,許多地區是自己殺得站不住腳的。延安的搶救運動是康生執行的,那時他說“特務如毛”。可是實際上,唐縱(戴笠的二把手,當年在蔣介石侍從室負責特工)在他1942年8月23日的日記中寫到,現在延安很亂,可惜我們沒有一個內線(1950年在長沙時,我翻過全部日記原件,《唐縱日記》現已出版)。幸虧有毛主席的九條方針,才沒有再開殺戒,但也殺了幾個,如王實味等。
建國頭七年,經濟恢覆、社會主義改造和“一五”計劃等方面,成績很大,但也有改造過快等“左”的東西;同時,建國之後,肅反發展到以言治罪,以思想劃階級。而1957年至1978年這二十來年中,走了一條漫長的“左”的錯誤道路。1957年前後反胡風、反右派、反地方主義,尤其是反右運動,整了當時十分之一的知識分子,內多高級知識分子與精英人物;然後搞“大躍進”,廬山會議後又反右傾,傷及三百八十萬人;接著發動了“四清”社教運動,認為有多數基層組織不在我們手中;直到十年“文革”災難,更是遍地“敵情”,冤案如山,連國家主席、三軍元帥都難幸免。
1978年三中全會後,撥亂反正、批“兩個凡是”、平反冤假錯案、改革開放,走上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道路,基本結束了自己整自己的漫長歷史。但是積習尤存,余波未息,“左”王、“左”爺們時有表演。如借人道主義與“異化”問題,整得周揚抑郁而死;後來還演化為“清除精神污染”運動,大搞了28天,才被制止。直到現在,“左”的陰魂從未散去。有鑒於此,1992年小平同志的南巡談話特別講了“左”是根深蒂固的問題。最近流傳的幾個《萬言書》和某些署名意見書,認為資本主義在中國已經或即將覆辟,實質上都是“批鄧反擊右傾翻案風”的新版。可以說,自從鄧小平倡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狠抓一個中心、堅持三個“有利於”、以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踐和理論以來,近二十年中,相對的種種“左”的幹擾始終沒有停止過。
為什麽會反覆出現上述情況?首先是理論和認識問題。在革命時期,“左”的教條主義盛行,同共產國際、斯大林有關,對中國革命問題的認識有偏差,肅反政策也受蘇共影響。七大前討論總結歷史教訓的第一個“決議”時,雖平反了一些歷史上的冤假錯案,但並未對從富田事變開始的“肅反”運動做全面徹底的總結;對延安的審幹搶救運動也沒有認真總結教訓。康生這個“肅反大師”一直身居高位,“文革”期間同“四人幫”結合,在黨內黨外、從上到下、全國各地,制造了千千萬萬的冤假錯案。
建國初期,土改完成,認為已經解決封建主義;開始建設,爭取蘇聯援助,沿用蘇聯模式。《論十大關系》想擺脫蘇聯的某些影響、走自己的道路,但總的方向仍是列寧那里來的:把社會看成小資產階級的汪洋大海,時刻會產生新的資產階級分子;認為今後的鬥爭對象是資產階級及其思想(知識分子也被劃入資產階級)。而且又急於求成,反右結合“反冒進”、搞“一大二公”、平均主義,從合作化到公社化、三年“大躍進”、超英趕美,一度甚至幻想向共產主義過渡,結果經濟大倒退,餓死幾千萬人。
此後仍然不接受教訓,又從經濟運動完全轉向搞政治運動,認為在從社會主義到共產主義的整個過渡時期里一直存在階級和階級鬥爭,必須以階級鬥爭為綱,造出了“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又進一步認為,“資產階級就在黨內”、要清除“身邊的赫魯曉夫”,終於發動了“文化大革命”,真正搞成了“天下大亂”。回顧1945年《論聯合政府》中講的“中國人民的基本要求(是)將中國建設成為一個獨立、自由、民主、統一和富強的新國家”這一目標,真是不勝感慨。上述情況與當年對國際形勢的判斷也有關系,以為資本主義已到垂死階段、帝國主義日落西山,所以爭相輸出革命,兩大陣營對抗競賽,要用“東風”壓倒“西風”。赫魯曉夫揭開了斯大林問題的蓋子,而在中國卻導致了長期的反修防修,使“左”的路線更加鞏固了。
總之,如小平同志所說,什麽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這兩個根本問題長期沒有解決。盡管近二十年來,我們從實踐中解決了一個中心、改革開放、農村聯產承包、經濟多元化、發展三資企業等,同過去的路線相比,可以說是“反其道而行之”,因而取得了偉大的成就,但國有企業的改革仍然步履蹣跚,遲遲未能突破,導致幾次失業高峰。這方面從理論到實踐都有待新的發展,這一新的發展是前無古人的,必須突破馬恩列斯毛不適於當今世界實踐的違時或失效的論述。這方面我們要學習當年毛澤東的氣概,不要怕馬克思,我們做的已超過了馬克思。
二、長期存在“左”的錯誤,其根本原因何在?
前面已經提到,首先是理論和認識問題。說的簡單一點,在革命和建設時期都吃虧於“左”的教條主義的束縛,長期局限於階級鬥爭和“消滅一切私有制”的框框。馬恩的學說產生於十九世紀的西歐,他們根據當時西方社會歷史和資本主義的發展所得出的結論,怎麽可能適用於一百多年後的東方與全世界呢?馬克思自己就不同意“馬克思主義”的提法。馬克思主義是科學,科學是發展的,是不能停滯的(真理也是如此)。馬克思主義的精髓是實事求是,可以說,每個時代有每個時代的有同有異的馬克思主義。所以我們不能怪馬克思,也不要怪列寧、斯大林,只能怪自己。何況我們並沒有遵從馬克思主義最根本的原則:人類歷史發展的基礎是生產力和經濟制度,而不是上層建築,後者對前者只能起一定的反作用。可是十年“文革”中這一原則被我們完全顛倒了。
歷史上社會主義是作為一種人類社會的理想而提出來的。西方早期的社會主義者囿於小生產的狹隘眼光,只能從道德上抨擊初期資本主義的醜惡現象,無法找到實現自己理想的物質基礎。馬、恩繼承了早期社會主義者追求的社會公正的價值觀,根據產業革命後資本主義工業的發展與社會兩極分化現象,分析了實現社會主義的物質條件和力量,從而提出,實現社會主義的前提是“消滅一切私有制”,他們對如何實現社會主義公有制不可能作具體設想。列寧起初急於消滅私有制、要向共產主義過渡,碰了釘子後改行新經濟政策,而且認為過渡到社會主義將是長期的過程。斯大林沒有繼承列寧的路線,反而批評布哈林,從理論到實踐都認為,只有采取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以及完全的計劃經濟(消滅商品),才能實現社會主義。蘇聯幾次宣布實現了社會主義和向共產主義過渡了,可是歷史證明,蘇聯解體的根本原因還在於經濟的失敗(現在還有40%的國有制),民心不滿首先在商品的匱乏。國有制經濟並非社會主義的特色,西方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但都有各種教訓。
我們經過長期的痛苦的彎路,終於認識清楚了,市場經濟是人類社會歷史上不可逾越的一個階段,現代市場經濟制度適用於不同國家和社會,利多害少、包容性強、效率較高、成本較低。只有通過市場經濟,才能建設好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是鄧小平理論上的一大突破。社會主義的最大優越性是實現共同富裕、避免兩極分化,即追求社會公正,近二十年的實踐證明了鄧小平理論的正確。當然,隨著實踐的進展,這一新的馬克思主義理論還要繼續發展。
過去我們講慣了“興無滅資”,認為資本主義是萬惡之源、是世界上最醜惡的東西,只能永遠鬥下去,只能是“你死我活”。通過近二十年的對外開放、來往交流,終於提出“要重新認識資本主義”(相信馬克思活著也會這樣說的)。隨著兩次世界大戰和殖民制度的崩潰、亞非拉新獨立國家的誕生,尤其是科學技術的空前發展、全球市場的統一、冷戰的結束、世界走向和平發展的道路,現在的資本主義制度有了許多新的變化,階級結構也發生了變化(“藍領”縮小、“白領”擴大)。總之,生產力在變化,生產關系也在變化,尤其是社會保障制度日益健全,這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條件。
資本主義的生產力及其生產關系並沒有固定下來,還在繼續發展;社會主義更是如此。他們兩者之間生產關系的變化,是否可以找到某種共性與交叉之處呢?西方有一種“趨同論”,我們理論界有人批判過。然而馬克思早就說過,資本主義生產的社會化(包括股份制)發展,就含有社會主義因素。馬恩也說過,暴力革命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我們一向反對“改良主義”;如果能夠逐漸改良,用和平的手段發展、變化,究竟有什麽不好呢?蘇聯“和平演變”了,究竟是它自己之過,還是人家“演變”的結果呢?應該弄清楚。立場應該只有一個: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手段各自為之。
除開思想認識和理論問題外,根本原因還有一個體制問題,即我們“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還沒有做得很好,這就同民主化的問題有關。我國是一個長達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主義國家,三綱六紀是儒家的命根,“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於是,從秦始皇到蔣介石,是一個個人專斷、家長制和愚昧盲目、迷信盛行的國家;當然也是一個權力無限、濫用權力、沒有監督與法制的國家。這種專制傳統也不能不影響到我們的黨和我們的新中國。
在革命和戰爭年代,地下黨與根據地的黨,在對敵鬥爭尖銳、戰爭環境、軍事生活的情況下,需要高度集中統一的領導,那時黨政不分是順理成章的,但當年也還有某些值得回憶的民主生活。然而,自從延安整風開始,廣泛填寫“小廣播表”,就逐漸不敢隨便說話了。建國之後,戰爭年代的這些傳統不僅繼承下來,而且在歷次運動中還有所發展。因為敵人變成了資產階級及其知識分子,是有文化的人,於是階級鬥爭更轉入思想意識領域。毛澤東毫不諱言,“我就是秦始皇加馬克思”,他在八大二次會議上說,秦始皇不過坑了四、五百個儒生,我們打了幾十萬。共產黨以反封建專制主義為天然職志,可是到了十年“文革”時期,林彪卻鼓吹個人崇拜、個人迷信、“一句頂一萬句”,早請示、晚匯報、跳忠字舞,“四人幫”大搞封建法西斯主義。這種現象不能不令我們深思。
1980年8月31日,中央政治局通過的鄧小平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這一極其重要的講話,著重講了“權力不宜過份集中”的問題。他說,“權力過份集中,妨礙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實行,妨礙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妨礙集體智慧的發揮,容易造成個人專斷,破壞集體領導,也是在新的條件下產生官僚主義的一個重要原因。”“權力過份集中的現象,就是在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口號下,不適當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權力集中於黨委,黨委的權力又往往集中於幾個書記,特別是集中於第一書記,什麽事都要第一書記掛帥、拍板。黨的一元化領導,往往因此而變成了個人領導。全國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這個問題。權力過份集中於個人或少數人手里,多數辦事的人無權決定,少數有權的人負擔過重,必然造成官僚主義,必然要犯各種錯誤,必然要損害各級黨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制、個人分工負責制等等。這種現象同我國歷史上封建專制主義的影響有關,也同共產國際時期實行的各國黨的工作中領導者個人高度集權的傳統有關。我們歷史上多次過份強調黨的集中統一,過份強調反對分散主義、鬧獨立性,很少強調必要的分權和自主權,很少反對個人過份集權。”
鄧小平還說,“革命隊伍內的家長制作風,除了使個人高度集權以外,還使個人淩駕於組織之上,組織成為個人的工具。家長制是歷史非常悠久的一種陳舊社會現象,它的影響在黨的歷史上產生過很大的危害。”“不少地方和單位,都有家長式的人物,他們的權力不受限制,別人都要惟命是從,甚至形成對他們的人身依附關系。我們的組織原則中有一條,就是下級服從上級,說的是對於上級的決定、指示,下級必須執行,但是不能因此否定黨內同志之間的平等關系。不論是擔負領導工作的黨員,或者是普通黨員,都應當以平等態度互相對待,都平等地享有一切應當享有的權利,履行一切應當履行的義務。上級對下級不能頤指氣使,尤其不能向下級辦違反黨章國法的事情;下級也不應當對上級阿諛奉承,無原則地服從,‘盡忠’。不應當把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搞成毛澤東同志多次批評過的貓鼠關系,搞成舊社會那樣君臣父子關系或幫派關系。一些同志犯嚴重錯誤,同這種家長制作風有關,就是林彪、江青這兩個反革命集團所以能夠形成,也同殘存在黨內的這種家長制作風分不開。總之,不徹底消滅這種家長制作風,就根本談不上什麽黨內民主,什麽社會主義民主”。“搞特權,這是封建主義殘余影響尚未肅清的表現。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制傳統很少。解放後,我們也沒有自覺地、系統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各項制度,法制很不完備,也很不受重視,特權現象有時受到限制、批評和打擊,有時又重新滋長。”
摘引這麽多“講話”原文,是以其正確性和權威性來說明,經過十七年後,“講話”中所批評的封建專制主義的殘余影響、權力過份集中、家長制作風、特權思想、黨政不分、以黨代政、黨內民主生活不正常、法制的不完備和很不受重視等等方面,都還沒有很好解決。政治體制改革不能同經濟體制改革同步進行,必然影響經濟的更好發展,尤其使得國有企業的改革停滯不前。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中,十二個問題里有四個問題同上述“講話”是一致的:堅持集體領導,反對個人專斷;要講真話,言行一致;發揚黨內民主,正確對待不同意見;接受黨和群眾的監督,不準搞特權。“在黨委會內,決定問題要嚴格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書記和委員不是上下級關系,書記是黨的委員會中平等的一員。書記或第一書記要善於集中大家的意見,不允許搞一言堂,家長制。”“對人對事要開誠布公,有什麽意見,有什麽批評,擺在桌面上。”“各級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做實事求是的模範。在工作中,各種不同意見都要聽,成績、缺點都要了解。要鼓勵下級同志講心里話,反映真實情況。要努力造成和保持讓人當面提意見包括尖銳意見而進行從容討論的氣氛。”“發揚黨內民主,首先要允許黨員發表不同的意見,對問題進行充份的討論,真正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要嚴格實行不抓辮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義’。所謂不抓辮子,不扣帽子,就是禁止任意誇大一個人的錯誤,羅織成罪狀,並給予政治上組織上的打擊甚至迫害。”“黨內在思想上理論上有不同認識、有爭論是正常的。對待思想上理論上的是非,只能采取擺事實、講道理、民主討論的辦法求得解決,決不能采取壓服的辦法。有些思想理論是非一時解決不了的,除了具有重大政治性的和迫切現實性的問題以外,不要匆忙作結論,留待以後進一步研究和經過實踐來解決。”
這些“生活準則”寫得多麽好,可十八年來這些“準則”實行得如何?周揚事件就是這個“準則”通過不久之後發生的。多年來似乎很少聽到人們談論這個“準則”了。正確路線的制定與執行,黨及其領導威信的建立,國家各方面事業的正常發展,除要解決民主化的問題外,還必須解決科學化、知識化和法制化的問題,這四化也是互相關聯的。在我黨幾十年領導革命與建設中(尤其是在後一方面),這四化的建設與貫徹,一直是在曲折中前進;歷史教訓我們,沒有這四化的保證,我們的事業是不能取得勝利的。
三、應當開始總結過去二十年的經驗教訓
應當在本世紀結束前徹底弄清楚過去二十年(1978-1998)我們走過的道路以及世界整體發展趨勢,總結最主要的成功經驗,更要記住最關鍵的錯誤教訓,避免再走彎路,以便在下一世紀走上康莊大道。應當像總結前兩個“歷史決議”一樣,作出我們黨的第三個“歷史決議”。如果沒有第二個“歷史決議”,這二十年能克服曲折、艱難和幹擾,這樣走過來嗎?當然,第三個“歷史決議”這件大事什麽時候辦,要等時機成熟,但這是非辦不可的。前兩個“歷史決議”當年都進行過廣泛深入的討論,尤其第二個“決議”,全國四千人參加,真正做到了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研究歷史,不能設禁區,要允許個人思考,也要讓學術機構研究,其實許多事境外議論甚多,書刊出得不少。不管是自發進行或有組織領導,內部“動態參考”或允許報刊討論,都應該擺事實、講道理,去掉一切個人恩怨,以黨和國家前途為重,指導思想還是“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相信這件事終能辦好。
粗粗想了一下,有些問題是不能回避討論的。第一,是否存在、為什麽存在“根深蒂固的‘左’”的問題?這二十年“左”的表現,今後如何防“左”?如果說這二十年有“右”,“右”又在何處?第二,改革開放,引進外資,是否即引進了資本主義?資本主義是否已經覆辟或存在嚴重覆辟的危險?在我們社會主義政權領導控制下的資本主義企業、集團,其發展同西方是否會有同有異?革命時期就有“紅色”資本家幫我們的忙,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的資本家、企業家是否會多少帶有“紅色”?第三,國有企業與公有企業的區別或關系,如何以公有企業為主?姓“公”姓“私”,姓“社”姓“資”等問題,我們的市場經濟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同異何在?第四,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怎樣具體定性,主要是政治、經濟和理論三個方面,以及同歷史上人家(蘇東)與自己(1978年前)及馬恩列理論的同異何在?初級階段將經歷多長時間?幾代人,幾十年,一百年?還是更長或說不清楚?第五,胡耀邦辭職問題。第六,1989年風波與趙紫陽下台問題。(以上兩個問題目前可以暫不提,但討論歷史,終無法回避。) 第七,鄧小平南巡前後的形勢和存在的問題。
四、中國今後的危險是什麽?
從保證黨今後少犯錯誤或不犯錯誤,使我國經濟與社會生活更加順利發展的角度,考慮我們有哪些存在和潛在的危險,這仍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大問題。粗粗想來,是否有這樣幾個問題?
第一,封建專制主義的余毒是否在各級幹部中還不同程度存在?家長制、搞特權、個人專斷、聽不得不同意見等,情況如何?最近看到一份“1996年涉及農民負擔惡性案件的情況報告”,一共26起,多逼得農民服毒身亡,也有爆炸死人、打死人的。受到黨紀、政紀處份的縣、鄉幹部共135人,其中山東10件,湖南6件。
第二,人們都議論黨的威信下降,腐敗蔓延,失去民心,情況究竟如何,怎樣界定?過去罵蔣介石是“一個主義、一個黨、一個領袖”。毛主席說過,“黨外無黨,帝王思想;黨內無派,千奇百怪。”這恐怕從來是實情。記得反右前,毛主席說過,要鼓勵民主黨派同我們唱對台戲,隨後就提出“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雙百方針,當時可能真是這個念頭。無奈波匈事件,“右派鳴放”,整個歷史就走入彎路了。我們黨如何進一步健全民主和法制?除了任期制、選舉制、民主生活制度,還應有什麽制度?自己是難以很好地監督自己的。中紀委(監察部)如何加強權力,發揮作用?黨政分開,政企分開,黨管什麽?國際歌唱“沒有救世主”。多黨制、輪流執政,當然還談不上;但如何能保證黨不犯錯誤?過去我們是吃盡這方面苦頭的。黨是受人控制的,人又是必然受到三種限制的(恩格斯說過三條,歷史時代、知識經驗、思維能力,還應當加一條,個人品德)。
第三,如何防止資本主義覆辟,如何防止新的資產階級作為一個左右社會力量的階級的出現?如何防止這個階級對社會生活發生嚴重的副作用,國家如何從政策等方面加以控制。公私各種經濟成份如何服從“三個有利於”,私有經濟與公有經濟如何相得益彰?
第四,國外威脅問題。對國際形勢及世界走向的看法。“敵人亡我之心不死”,是一種怎樣的理解與認識,如何對付。蘇聯的外部教訓何在?美國為首的西方對蘇聯的崩潰起了哪些作用?這方面我們要注意些什麽?我們搞過“反對和平演變”,應當怎樣認識和估計這一舉措。
第五,香港與台灣問題。要充份認識香港在經濟上的國際地位。爭取香港民心也真正回歸。目前香港總產值約占全國的五分之一;人均已超過英國;向內地的投資占全國外來投資的60%,如何發揮香港的正面作用?香港對我們有無危險,危險在何處?大陸、港、台經濟能否做到“一體化”?如何分化台獨,爭到民心。解決台灣問題關鍵何在?台灣對我們的危險何在?
第六,自然生態環境問題。水土流失已占全國土地的三分之一。導致洪水災害的原因何在?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們的治水究竟做了哪些好事,哪些蠢事,哪些壞事?有關系統應該總結治水的經驗教訓。三峽工程木將成舟。我只建議,要接受三門峽教訓,要準備後事,即水庫形成後,將出現哪些嚴重問題,怎樣防範?
第七,教育乃立國之本。中國落後的根本原因在於人多又素質不高,社會無序(犯法人多)。人口太多如何消化,已經出現過三次失業高峰。普及義務教育,如何提高全體公民的素質。世界今後的競爭主要是經濟實力與科學技術的競爭,也即是人才的競爭。關於提高素質的教育,人的素質靠什麽保證?我想起《共產黨宣言》中的一段話,“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里,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還使我想起魯訊說的一段話,“此後,最要緊的是改革國民性,否則,無論是專制,是共和,是什麽什麽,招牌雖換,貨色照舊,全不行的。”
(1997年9月8日於北京醫院)
從趙紫陽到江澤民
中國改革戰略的變遷和連續
王鵬令
中國社科院哲學博士,荷蘭萊登大學訪問學者
一、鄧小平時代中國改革的基本戰略
二、趙紫陽對鄧小平改革戰略的修正
三、中共“十五大”:改革戰略上的“舊”與“新”
四、困境和出路
八十年代中期,趙紫陽曾試圖有限度地修正中國的改革戰略,以便推動政治改革,實現從革命體制向建設體制的轉變,逐步為民主化奠定制度基礎。這一為中共“十三大”批準了的設想,在“六四”事件後已被束之高閣。鄧小平逝世後,江澤民發表了“五二九”講話,一些論者認為,江澤民已擺脫了元老派的操縱和控制,推行的是一條沒有趙紫陽的“趙紫陽路線”。但筆者認為,這種看法其實是僅僅注意到了江、趙路線之間的某些相似之處,而忽略了江、趙在改革戰略上的實質性分歧。“十五大”之後,中國的基本改革戰略與鄧小平時代保持了高度的連續性;但與鄧小平弱化意識形態色彩的做法不同,“十五大”通過完善和“聖化”鄧小平理論及高揚民族主義,一方面“修正”、更新了中共的意識形態,使之公開合法的實用主義化,同時也試圖提高並強化它的權威和功能。這對中國的改革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義,但又明顯帶有短視、覆舊和保守的弱點,很可能使江澤民及其領導集團被迫面臨“政治和經濟改革短時期內全面停滯”的困境。
本文從簡略地描述和分析鄧小平時代中國改革的基本戰略入手,回顧八十年代中期趙紫陽對這一基本戰略的有限度的“修正”;進而以江澤民的“十五大報告”為依據,分析中共“十五大”的改革戰略與鄧小平政治遺產之間的繼承關系,並說明從七十年代末期到“十五大”這近二十年間中國改革戰略的變遷與連續;最後,對中共第三代領導集體在改革戰略的選擇上可能面臨的困難,提出自己的看法,筆者認為,要在中國全面開創改革事業的新局面,應當是在改革戰略上回到趙紫陽而超越鄧小平。
一、鄧小平時代中國改革的基本戰略
所謂的鄧小平路線的實質內容,可以說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借助堅持“四項原則”和“反自由化”而形成政治高壓,在保持社會穩定的條件下,逐步推進經濟的市場化和現代化,鄧小平時代中國改革的基本戰略就是根據這條路線確定的。這條路線限定了中國改革的長遠目標只能是經濟的市場化和現代化,使政治改革只能處於次要、從屬的地位、明顯滯後,以至使中國改革的總體模式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帶有“片面改革”、即經濟改革“單腿走路”的特點。這條路線以“四項原則”和“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名義,從兩個方面對政治改革構成了極為嚴格的限制,一方面,“四項基本原則”死死地捆住了政治改革的手腳,使主張政治改革的人無法提出明確具體的政治改革戰略目標,而不得不讓政治改革局限於順應經濟改革需要的狹隘範圍,另一方面,“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口號又使政治改革的呼聲時刻面臨著政治高壓的威脅。
誠然,在鄧小平時代也曾出現過有利於政治改革的相對寬松的局面,然而,每當這種局面出現不久,就很快被“反自由化”的風暴打斷;而且,即便是在相對寬松的短暫時期里(如八十年代思想解放的“黃金季節”),“四項原則”所劃定的思想和言論“禁區”依然無處不在,這些“禁區”仿佛是政治上的一個個“雷區”,構成了對人們的威脅。在近二十年的改革開放過程中,面對“堅持四項原則”和“反自由化”的壓力,任何政治改革都只能是利用“反自由化”風暴的短時期間歇為自己“熱身”。“六四”之後,中國的政治高壓進一步加強,“反自由化”一度成了主調,而“自由化”的聲音則近乎絕跡,連為政治改革“熱身”或做“準備活動”的機會都幾乎完全喪失了。到現在為止,中國在政治改革名義下推動的一些措施,實際上只是為了適應經濟改革的某些需要,而在遠離政治結構中心的邊緣地帶進行的,這樣的“政治改革”當然不可能真正解決現存政治體制的根本弊端。
在八十年代曾有人說,在中國,“鄧小平的話就是最大的‘實際’!”[1] 這話聽起來雖然不無諷刺意味,卻也如實地反映了鄧小平在中國政治權力結構中舉足輕重、一言九鼎的地位。但鄧與毛澤東不同,鄧的強人地位主要不是因為他具備“克理斯瑪”型的人格魅力,而是因為他在實際政治運作過程中,能夠、也善於平衡駕馭執政黨內部的“改革”和“保守”兩派政治勢力。因此,鄧在政治角色和政治性格上也表現出鮮明的二重性。當他舉起“左手”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時,他便與黨內的“計劃經濟派”和“槍桿子主義者”合流,成為集中反映和代表中共元老派意志和利益的政治傳統主義的旗手;而當他舉起“右手”抓“改革開放”之時,他又變成了經濟改革、甚至政治開明的象征。
所以,上面談到的中國改革的基本戰略固然反映了鄧小平生前的基本主張,但它絕不僅僅是鄧小平個人意志的產物;這個改革的基本戰略,實際上是中共內部、特別是其高層“革新”和“保守”兩派勢力折衷、妥協的結果。因此,當鄧本人的政治主張發生向左或向右的搖擺時,黨內不同勢力之間的力量對比就會發生明顯的變化,而中共內部的革新派或保守派也會及時利用對自己有利的時機,盡力爭取鄧小平的支持,以便按照符合自己的主張和利益的方式,對上述改革戰略做出某些修正。
回顧鄧小平時代中國改革的歷史進程,可以發現,在那近二十年間,這種“修正”的機會和時機其實是屈指可數的。1978年底,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雖然提出了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口號,但當時沒有、似乎也不可能制定相應的方案和政策。1980年8月,鄧小平發表了“黨和國家制度的改革”的講話,由此在中國刮起了一陣政治改革的春風,可惜延續的時間極短。由於當時波蘭發生了團結工會事件,國內也出現了財政困難,醞釀中的政治改革很快就因陳雲等人的極力反對而被迫停止下來[2]。其實,被許多人稱頌的那一波短暫的“政治改革”,其結果主要是大體上恢覆了文革前中央分“一線、二線”的那種領導體制,所不同的只是給這種體制新添了不少“老人政治”的色彩而已。[3]
鄧小平以後重提政治改革是在1986年,那主要是因為隨著城市經濟改革的推展,原有的政治體制從多方面牽制和阻礙經濟改革,同時也由於戈爾巴喬夫主導的前蘇聯的政治改革在中國和國際引起了極為強烈的反響,無形中對中國領導人形成了一種強大的壓力。正如鄧小平當時所說,“現在看,不搞政治體制改革不能適應形勢,改革應包括政治體制的改革,而且政治體制改革應作為改革的一個標志”。[4] “政治改革”的題目雖然是由鄧小平提出的,但在鄧小平看來,進行政治改革的主要目的,只是為了避免文化大革命那種全局性動亂的重演和適應經濟改革的要求而已[5]。因此,他就政治改革提出的兩個基本口號,就是“秩序”和“效率”[6]。
二、趙紫陽對鄧小平改革戰略的修正
八十年代中期,趙紫陽曾利用領導政治改革的研討、方案設計和政策制定的過程,對鄧小平確定的中國改革戰略提出了修正。趙的主要貢獻是,他充份利用了1986年鄧再次提出政治改革的有利時機,突破來自包括鄧小平在內的既得利益集團和因循守舊的傳統習慣等等對政治改革的束縛,為真正開啟政治改革的新局面,從目標、模式和進程諸方面修正原有的改革戰略,做了極為有益的嘗試,也達成了一些至今對中國的改革仍然具有啟發意義的成果。
這些成果主要有以下三項。第一,趙紫陽提出了現行政治體制的現代化。他在1987年7月討論中共“十三大”政治報告時說,“官僚主義、封建主義兩個問題,決定了不能很快現代化,同時要解決。實際上政治體制有現代化問題。”這不僅使政治改革突破了為經濟改革服務和為避免類似文革式的動亂的狹隘目標,而且也明確了中國改革的近期和長遠目標中應當包括“政治現代化”。
第二,趙確立了政治改革的主題是“從革命體制向建設體制轉變”。這實際上是要從根本上改變現有的全能主義的政治體制,使中國的政治運作逐步走上“程序化”、“規範化”和“制度化”的軌道。正如鮑彤所說,“革命體制最明顯的特點是群眾運動、武裝鬥爭。這是革命的兩大法寶,現行體制仍然是這個色彩,沒有大的改變。從革命年代,經過建國後一個一個的政治運動,推到了極端,都是用群眾運動的辦法和武裝鬥爭的辦法來解決問題。”他認為,“這種全能的無所不包的體制應該改變了,要轉變到正常的工作秩序、生產秩序、社會秩序,使社會的每個細胞都發揮它的功能,而不能光使中樞發揮作用”,這也就是要轉變到“建設體制”,即“各種社會細胞按照其本來性質在一定規範上運行”的體制[7]。
第三,在趙的主導下,設計了一個觸及舊體制根本弊病、且比較可行的政治體制改革方案。舊的政治體制至少有三大弊病,第一是權力過份集中,在黨政之間權力過份集中於黨,在中央地方之間權力過份集中於中央,在政府和企業之間權力過份集中於政府;其二是人治色彩相當嚴重,集中地表現在家長制、私人依附和政治運作上的非程序、非規範、非制度化等方面;其三是政治運作和政治信息的封閉性。針對舊體制的這些弊病,當年趙紫陽主持制定的“政治改革總體設想”和他在“十三大”所作的“政治報告”,確定了政治改革的下述原則和與之相應的一套政策和措施:首先,實行黨政分開,對過份集中於黨的權力進行相對分割,並使黨、政之間的職能相對分化,主要具體措施是撤銷國家機關的黨組、取消各省市黨委中與同級政府中對應平行的部門、取消地方黨委中不擔負政府工作、卻分管政府工作的副書記和常委職務、在企業中推行經理廠長負責制;其次,進一步下放權力,凡適於地方辦的事情,都應由下面決定和執行;再次,改革幹部人事制度,重點是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以便在幹部任用上克服人治、反對腐敗,為建設穩定高效的國家工作人員隊伍提供制度上的保證;還有,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提高領導機關活動的開放程度,重大情況讓人民知道,經人民討論,以逐步實現趙紫陽所倡導的“政治開放”[8]。
當時,政治改革的這一研討和方案設計,必然地受到多重的限制和阻撓。在不允許懷疑、改變基本政治制度(如黨的領導、人民民主專政、人民代表大會制等)的前提下,只能是在“改善”和“加強”這些基本制度的名義下,曲折地提出政治改革設想,就如同在“鐵籠子”里“跳舞”。同時,鄧當時還對趙紫陽下達過兩條明確的禁令:一是政治體制“不能搞三權鼎立”;二是“不能放棄專政,不能遷就要求民主化的情緒”[9]。可見,趙在政治改革領域內的活動空間實在是極為有限的。
趙紫陽主持制定的這些政治改革原則和措施,雖然還並不直接屬於民主化政治改革的範疇,但它們顯然都直接觸及舊體制的根本弊病,有利於原體制逐步向分權和政治運作程序化、規範化、制度化的方向轉移;而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則顯然具有為未來的民主政治建設有效而穩定的組織基礎的重要意義。而且,盡管“三權鼎立”歷來是中國大陸眾人皆知的一大禁區,但在趙紫陽認可下,最初擬定的政治改革方案仍然為突破這一禁區做過大膽嘗試,以至受到了鄧小平的警告[10]。值得注意的是,經歷了胡耀邦被迫下野和其後的“反自由化”運動後,趙紫陽居然有勇氣提出“政治開放”的口號。他認為,“民主問題不能回避”,而擴大人民的知情權,通過政府與人民之間制度化的協商對話,正是在政府與人民之間良性互動的過程中實現政治開放,使中國逐步走上現代化民主軌道的重要途徑。為此,他還著重提出了包括工會在內的各類人民團體的改革問題,認為由“黨包辦、代替”工會的那一套傳統的作法,應當改變。這其實正可看成是與“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相配套的一種社會改革。所有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從目標、模式到實際進程諸方面,對中國原有的改革戰略提出了“修正”。
遺憾的是,“修正”的實施過程極不順利。到1988年中,趙紫陽主持的政治改革實際已被迫陷於停頓狀態。那時,恐怕連他自己都沒有想到,半年多之後,在北京爆發的大規模群眾抗議運動,成為檢驗包括他本人在內的執政黨及其政府在政治改革上是否真誠的一個試金石。面對當時那場嚴重的政治和社會危機,趙紫陽試圖把解決危機與兌現“十三大”關於政治改革的承諾結合起來,堅持遵照“十三大”所確定的政治改革原則和政策,主張通過協商對話、在民主和法制的軌道上解決問題。這實際上已經是把對鄧小平改革戰略的修正,從思想、言論和“書面條文”的層面,推進到了當時的政治實踐中。然而,“六四”的槍聲卻無情地宣告了他這次政治改革嘗試的失敗。如果說,中國的改革派在1987年的那次以胡耀邦被廢黜為標志的失敗,有點淒淒慘慘的話,那麽,趙紫陽在“六四”前後所表現出來的高風亮節,卻為改革派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這次全局性失敗,平添了不少悲壯的色彩。然而,悲壯歸悲壯,自此以後,由趙紫陽主持制定、曾得到鄧小平認可、並經中共“十三大”批準通過的、以全面的漸進改革來實現中國現代化的改革戰略,畢竟還是被束之高閣了。
三、中共“十五大”:改革戰略上的“舊”與“新”
鄧後中共第三代領導必須面對的首要問題是如何對待鄧小平時代的歷史遺產,尤其是如何對待鄧小平時代中國改革的基本戰略。是根據國內新的政治生態、形勢和問題,對這一基本戰略做出相應的修正呢,還是采取“法先王”或“兩個凡是”的態度?這不僅關系到“十五大”後中國的發展方向,而且也關系到中國新一代領導人能否在鄧後開創改革事業的新局面,做出歷史性建樹。
鄧去世後,中國的政治生態變化至少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隨著中共元老的相繼謝世,以江澤民為首的新一代領導已經擺脫了以家長式統治為特徵的老人政治的束縛,政治強人統治的時代已經基本上一去不覆返了;二是在官方意識形態業已威信掃地的同時,以固守馬列教條為特徵的左翼思潮,也幾乎已無可挽回地日趨式微了。據此,許多人曾對江澤民和中共第三代領導集體寄予期許,認為他們應該、也能夠對鄧小平時代中國改革的基本戰略有所校正,以便引導中國朝著經濟、政治和文化全面現代化的方向發展,從而以嶄新的面貌走向二十一世紀。那樣,就可能開創為黨和國家峰層的政治運作建立合理、公平、公開的程序、規範和制度,從而逐步使之走上民主化軌道的契機。而且,上述政治生態的變化顯然已經為經濟和政治體制的進一步改革提供了有利條件。何況,九十年代以來中國的綜合國力大幅度提升,經濟市場化已經獲得長足的進展,城鄉居民的生活水平亦有明顯提高,這些都為化解鄧小平時代已經積累得越來越多、越來越尖銳的政治社會矛盾,營造了難得的時機。
從字面上看,“十五大報告”確實提出了“全面改革”的口號,而且還以很大的篇幅專門講述了政治改革問題,甚至還提出,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尊重和保障人權”等等。這些在中國極為敏感的“概念”和“價值”,都是過去的官方文件從未正面強調過的,現在居然能被中國最具“權威性”的官方文獻加以載明和確認,應當說是一個不小的進步,值得肯定。但是,如果仔細閱讀“十五大報告”中有關政治改革的那一部份,相信任何不抱偏見的讀者都不難作出判斷:所謂的“全面改革”,其內容竟如此空泛,以至於“繼續推進政治改革”的提法不僅了無新意,甚至基本上只是虛飾之詞。在改革的基本戰略方面,江澤民及其領導集體卻令人失望地選擇了對鄧小平的歷史遺產“一仍其舊”的立場,也就是說,他們力圖使“十五大”之後的中國,在改革戰略上與鄧小平時代保持高度的連續或一致性。雖然“十五大”決定對國有企業實行以股份化為主要內容的“公司制改革”,這或許可以看成是經濟改革的一個重大突破,然而,股份制改革卻絲毫不能使中國的改革脫離“政治上反右、經濟上反左”的鄧小平路線,當然也不可能改變經濟改革“單腿走路”的狀態和政治改革嚴重滯後的局面。
“十五大報告”只字不提現行政治體制的根本弊病及其根源,實際上是回避了政治體制的現代化問題。而且,“十五大報告”刪除了已經在“十三大報告”中載明的“黨政分開”、“進一步下放權力”和“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等三條政治改革的基本原則和相關政策。這樣,所謂的“政治改革”就根本不可能觸動現存政治體制的上述三大弊病。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還再次重覆了“要維護中央權威”的口號,“十五大”前後官方媒體和黨、政、軍高層領導人也紛紛圍繞強化江澤民“核心地位”這一主題而展開造勢活動。這種種舉措形成了一種與真正的政治改革極不協調的氣氛,不免給人以“時間倒流”的感覺。江澤民及其領導集體的言行很難令人相信,“十五大”後中國在政治改革領域會有實質性的進展;看來,政治改革嚴重滯後的局面,還將再延續一段時間,中國改革的總體模式亦很難脫去“單腿走路”的特徵。
值得注意的是,“十五大”後的中國與弱化意識形態色彩的鄧小平時代有一個重大區別,那就是,以“十五大”對“鄧小平理論”的“聖化”為標志,今後中國官方將盡力強化自己的意識形態功能,以此控制思想言論。從“十五大報告”中不難看出,江澤民及其“智囊”們在意識形態領域確實下了很大的功夫,在理論上至少已經取得了以下三大“進展”,也可以說是三大變化。
第一,從以下四個方面完善了關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其一,在理論上明確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馬克思共產主義學說中的地位,指出“社會主義是共產主義的初級階段,而中國又處在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就是不發達階段。”。這顯然是將赫魯曉夫當年所謂的發達社會主義的說法加以延伸的結果;所不同的是,“十五大報告”還具體指出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與發達國家的基本差距在於,中國尚未實現“工業化和經濟的社會化、市場化、現代化”[11]。其二,對所謂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特點,比“十三大報告”作了更全面、細致、嚴密的描述。其三,提出了執政黨在整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里涵蓋經濟、政治和文化諸領域的基本綱領。其四,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的基礎上,從產權結構、經濟體制(計劃和市場)以及分配結構和分配方式諸方面,為經濟改革提供了比較全面、嚴整的辯護系統。
第二,為了強化“鄧理論”的功能,對“鄧理論”進行“聖化”。中共第三代領導人把高舉“鄧理論”的“偉大旗幟”視為關系到黨和國家發展方向的重大問題,決定以“鄧理論”作為凝聚全體人民的精神象征,試圖由此“在全社會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為此,“十五大報告”中使用了許多誇張之詞,其關鍵是兩點。一方面,以迂回曲折的方式,實際已基本上將“鄧理論”確立為中共的唯一指導思想。江澤民首先斷定,“鄧小平理論是當代中國的馬克思主義,是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發展的新階段”,因此也是對當代中國唯一具有指導意義的理論。用江的話來說,就是“在當代中國,只有把馬克思主義同當代中國實踐和時代特徵結合起來的鄧小平理論,而沒有別的理論能夠解決社會主義的前途和命運問題”。另一方面,與之相對應,“十五大報告”把“鄧理論”提到了馬克思主義道統序列的首位。江說,“現在提出用鄧小平理論武裝全黨,提出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心內容就是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就是發揚這個優良傳統”。
第三,通過突顯中共及其領袖對中華民族的貢獻,張揚香港回歸對中華民族的偉大意義,甚至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歸結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覆興的歷史階段”,空前高揚了民族主義的地位。
江澤民如此“聖化”鄧的“理論”,標志著中國官方的意識形態業已公開地實用主義化了。鄧小平的基本哲學思想無非是兩個字,即“貓論”而已,如今,經過包裝的“貓論”只不過變得更系統、更精制罷了。但是,鄧小平的“理論”不僅僅是強調經濟發展,還有“反右”的一面,即思想上僵化、保守、教條和政治上專制、兇狠的一面。與毛時代相比,“鄧理論”的“反右”內容完全沒有理想主義意識形態的“神聖光暈”,而是十分赤裸裸的簡單粗暴和專橫。江澤民顯得比鄧小平“高明”的是,從毛澤東那里獲得了某種靈感,重新拾起了意識形態包裝這一手法,給鄧小平的一系列說法和觀點穿上了一件“意識形態理論”的“神聖外套”。
這一做法必將對“十五大”之後中國的改革進程產生一系列影響。首先,隨著“鄧理論”被正式確立為官方的指導思想,前述鄧小平時代中國改革的基本戰略也被定型化、“法制化”、甚至神聖化了。其次,在反對自由化的同時,也剝奪了抵制經濟改革的“左”的思想言論在官方意識形態中的合法地位。第三,把江澤民這一代領導人樹立為鄧小平的忠實繼承者和鄧後中國經濟改革的精神領袖。第四,“十五大”之後政治改革面臨新的意識形態束縛。
四、困境和出路
“十五大報告”說,“1992年鄧小平南方談話和黨的十四大以來的五年,是很不尋常的五年。這是我們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經受住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國際國內政治風波的嚴峻考驗,繼續沿著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闊步前進的五年,……也是在世界格局的劇烈變動中,我國國際地位顯著提高的五年。”這段話通過突顯“六四”後八年來中國的經濟成就和國際地位的提升,與原蘇聯與東歐國家遭遇的困難相對比,試圖從正、反兩方面證明鄧小平路線的英明和正確,從而為第三代領導人繼續沿用鄧小平改革戰略提供根本依據。這種對比雖然並非毫無意義,但以此作為選擇改革戰略的根本依據,則顯然是很不充份的,甚至是短視的。
盡管中俄兩國原先都是共產黨領導、實行計劃經濟和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但國情卻有顯著差異。若脫離開兩國的具體國情而籠統地比較其改革的後果,那麽,這種比較本身就不恰當。蘇共的垮台確實與戈爾巴喬夫推行的政治改革不無關系,但原蘇聯的解體則根本上是源於蘇聯自身的形成方式、民族構成、民族地理分布及其國家體制;在幾乎所有這些方面,中國都與蘇聯不同,因此,以原蘇聯的解體作為中國拒絕政治改革的理由,是完全不能成立的[12]。而從總體上簡單地對比中俄經濟改革的效果,其意義就更為有限。因為,原蘇聯是單一、發達的工業社會主義,而中國卻是二元的農業社會主義和不發達的(或所謂初級階段的)工業社會主義的覆合結構,兩國的經濟改革內容或性質上都不盡相同。
要比較兩國的經濟改革,就必須聯系雙方的具體國情、嚴格區分雙方經濟改革的異同,在真正可比的領域內(如工業經濟、或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改革)做比較,還要考慮到下列因素,即俄國在昔日冷戰中的地位決定了它比中國更不容易爭取西方國家的援助、俄國不可能像中國那樣得到港台和華僑資本的支持、俄國更不可能象中國那樣在城市經濟改革中受惠於農村改革。[13] 通過這樣的比較會發現,中國經濟改革的成功遠不像中國官方宣傳的那麽輝煌、傲人;而俄國工業經濟改革的經驗還給中國一個警示,即只有真正進入對大中型國有企業改革“攻關”的階段後,經濟改革的主要和嚴重困難才顯現出來。未來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前景是否樂觀,能否避免出現俄國的那種嚴重經濟困境,目前並無現成、可靠的結論。以迄今為止中俄兩國經濟改革結果之簡單、籠統的對比作根據、全盤肯定鄧小平的改革戰略,是很難令人信服的。
僅僅對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革,絕非解決當前中國大陸面臨的諸多困難的萬應靈丹。實行公司制改革無非是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成為真正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適應市場需求的獨立經營者。然而,如果不推動政治改革,企業必然難以擺脫對黨和政府的依附地位。就在“十五大”召開前的1997年7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在“關於進一步落實加強工礦、企業、單位的黨組織建設工作”的文件中,還重申了“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14];“十五大報告”中則不但丟棄了“十三大”所確立的“黨政分開”這一極端重要的政治改革原則,甚至還強調要“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倘若真是照此辦理,則不難預料,擬議中的對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革”將很難奏效。在黨管幹部、法制不健全、司法不獨立的狀況下,新組建的股份制公司的經理仍然無法對企業虧損負法律責任,企業經營惡化的情形也很難根本扭轉。
改革國有企業就要裁減現有的冗員、讓企業破產,失業人數就會大量增加。據報導,國內第四大鋼鐵企業武鋼和最受關注的航空業,最近已透露其裁員計劃涉及的人數高達現有職工總數的10-20%[15]。全國國有企業若以類似規模裁員,新增失業人數之龐大,可以想見!國有企業改革因此必然會遭遇到相當大的阻力,1997年10月對東北三省43個大型國有企業的一項調查就顯示,在被調查的一千多中、下層幹部和工人當中,反對國企改革的居然高達八成三以上[16]。面對如此棘手的困難,中共當局真能像“十五大報告”中所宣布的那樣,堅定地、卓有成效地把對國有企業改革進行下去,從而使經濟改革經歷一個“新的突破”嗎?筆者對此深表懷疑。改革二十年來積累起來的各種問題早已呈積重難返之勢,中國的社會救濟和保障系統又不健全、不完善、不發達,如果強行推動國有企業改革、再引致一大堆新的棘手難題,豈不是對中共當局雪上加霜?而且,由於政治改革嚴重滯後,黨和政府與各利益集團之間也缺少有效的中介組織、溝通管道和協商對話機制;當局對解決“六四”事件遺留下來的政治社會問題又咬定牙根、死不松口,因此很難在政治上得到黨內民主派和知識界的真正信賴和真誠合作。
江澤民非常看重政治“旗幟”,他說,“旗幟問題至關重要。旗幟就是方向,旗幟就是形像。”但是,今天想借助“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為繼續推延政治改革的意圖“保駕護航”,或籍此克服經濟改革的社會障礙,似乎是不可能的。目前,經濟和社會日益多元化、商業化,像“高舉”這類在思想和文化上覆舊倒退、在政治上保守僵化的口號,因其脫不出“兩個凡是”的窠臼,只能被人們當作笑話,而絕不可能發揮出統一思想、凝聚民心和化解早已堆積如山的各種社會矛盾的神奇效用。當經改“攻關”遭遇頑強的抵制乃至抵抗、甚至出現社會動亂的苗頭時,“高舉”之類的口號肯定無助於解決難題;為了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執政黨的地位,中共當局將很可能放慢經濟改革的步伐,甚至把國有企業的改革無限期推遲,使之實際上變成一句空話。
總之,“十五大報告”顯示,中共第三代“領導集體”目前的改革戰略選擇,眼光上是短淺的,思想文化上是覆舊的,政治上是保守的;這樣不但不可能為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做出真正富有開創性的建樹,而且很可能使中國政治和經濟改革陷入短期全面停滯的困境。為了避免這種停滯狀態的出現,在改革戰略上回到由趙紫陽主導制定、經鄧小平認可、並經“十三大”批準通過的全面、漸進的政治改革、走向全面現代化的改革戰略,可能不失為一個務實、合理、可行的起點。如果在改革戰略上采取這一選擇,和“十五大”提出的改革戰略有一個顯著、且帶有實質意義的區別,那就是,不是寄希望於什麽“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而是寄希望於必要、可行、切實的政治體制改革。
今天,推行“十三大”改革戰略的條件業已具備,“十五大報告”不也重述了“十三大報告”的許多基本觀點嗎?為什麽不落實“十三大報告”中關於政治改革的實質內容呢?“十三大報告”所確定的政治改革的一系列原則和政策、措施,如“黨政分開”、“進一步下放權力”等,對國企改革既是必要的,也是有利的;而諸如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及通過提高領導機關活動的開放程度、重大事情讓人民知道、經人民討論等措施,以逐步實現“政治開放”,則顯然不僅有助於化解已經存在和在深化國企改革中必將遇到的各種社會矛盾,而且有助於培植和提高幹部和民眾的民主素養。如果中共當局能夠接受趙紫陽在“十五大”期間就解決“六四”問題而提出的中肯建議,則必將營造出一種全民和解的氣氛,這對於開創鄧後中國改革開放的新局面是絕對有百利而無一害的。
相反,如果從“十三大報告”確定的政治改革道路上後退,卻又想通過加快國企改革達成經濟改革的“新突破”,就可能給左派提供利用國企職工對經濟改革的不滿情緒反攻倒算的機會,這是近期可以看得到的一個潛藏的相當嚴重的危險。重提趙紫陽和他的政治改革,正在於他的政治改革方案和實踐,為避免這樣的危險、從而也為深化經濟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啟示。
論反腐懲貪
南冠客
中國大陸新聞工作者
一、社會主義國家腐敗現象的制度基礎
二、應當建立人民監督政府官員的有效渠道
三、積極推進政治改革、用普選制取代各級官員的任命制
四、公共權力的分割和制衡
近年來,中共高層反覆表明反腐懲貪的決心,也的確查處了一批中下級官員及個別高級官員(如最近的陳希同案),但究竟收效如何呢?實際上,現在是貪官越反越多,級別越來越高。面對日益嚴重的腐敗現象,中共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十五大上被擢升為中共七人領導核心成員之一的尉健行,在剛剛閉幕的黨代表大會上驚呼,“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任務非常艱巨”[1],他還針對上述嚴峻形勢提出,“要在薄弱環節上下功夫,要探索反腐敗的有效機制”[2]。我身在中國,理所當然地密切關注反腐敗工作的成敗,所以撰寫此文,以表拳拳之心。
一、社會主義國家腐敗現象的制度基礎
官場腐敗本來是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問題,因此,反腐懲貪始終是一個世界性課題。但是,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產權是私有的,絕大部份社會財富分散在資本家手中,資本家沒有必要貪污本來就屬於自己的任何財富;政府官員雖然有可能貪污,但政府掌握、支配的社會財富只占很小的比重,官員們施展貪術的余地相對來說比較小,同時民主政治中有民意代表和新聞媒體的監督,政府官員如果動用國家權力謀取私利,會受到種種制約、或被曝光而受到懲處。
反觀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情形,絕大部份生產資料集中在政府手中,實際上是掌握在主管部門官員的手里;社會主義公有制事實上演變成國家所有制、官有制,因為只有政府主管部門的負責官員才有權支配、運用、處置名義上仍然屬於國家或全民的財產,並從中獲取利益。假如這個政府的每一個官員都是廉潔、嚴格律己、潔身自好、守身如玉的好公仆,那麽,他們運用、支配這筆龐大的社會財富時,或許還能出以公心、為國謀利,這正是馬克思、恩格斯創建自己的社會主義理論時所抱的初衷和出發點。但是,社會主義各國將近八十年的實踐雄辯地表明,把社會主義國家各級官員都當成天使的假設是多麽的荒誕可笑、多麽虛幻,簡直距離現實生活十萬八千里。在現實生活中當然也能找到一些馬克思所設想的人民公仆,如焦裕祿、張鳳岐、孔繁森等,世人對這樣的幹部是敬重懷念的。但現實生活也無情地告訴我們,象王寶森、閻健宏這樣的假公仆為數更多,他們充份利用了掌握大量社會財富的權力,以權謀私、貪污自肥,而這種支配權力是資本主義體制下政府官員所望塵莫及的。
美國前總統尼克松曾多次與蘇聯、中國打交道,他在《領袖們》一書中根據其訪蘇的所見所聞,總結性地斷言,“共產黨的特權階層比任何一個資本家更接近於馬克思對一個統治階級所下的定義”[3]。尼克松對蘇聯領袖們所作的判斷同樣適用於中國大陸的許多官員。例如,政治上已被打倒因而頻頻曝光的“四人幫”及林彪一夥人的腐化墮落、窮奢極欲,恐怕就是西方國家官員們望塵莫及、自嘆弗如的。人們當然有理由推論,如果這些人並未被打倒,今天仍然在台上手握重權,誰敢揭露他們的醜惡行為和糜爛生活?人們更有理由進一步懷疑,今日赫赫在位的袞袞諸公有沒有步“四人幫”及林彪等人後塵者?如果真的還有這樣大搞腐敗的高層權要,但在政治上並未被打倒,有哪個吃了豹子膽的中國人敢出來公開抨擊?
前年春天,因王寶森畏罪自殺而不得不公開曝光的罪案就是一個十分典型的例子。這位副部級官員竟然在京畿之地、“天子”腳下大搞貪污腐化,長達數年之久,中共最高當局竟然“一無所知、渾然不察”,這真是近代政壇上的一大奇聞。別的且不說,僅舉一例,王寶森在京城西北郊稻香湖公園內,耗資上億元修建了一個占地150畝的豪華別墅,內有遊泳池、網球場、小型高爾夫球場,前有假山和名貴漢白玉石修建的亭台,後有荷花池,並有警犬守衛,戒備森嚴。一些最近到此一觀的目擊者認為,其豪華、奢靡程度大大超過了當年國民黨統治時期第一夫人在南京中山陵附近所修建的“美齡宮”[4]。“美齡宮”當年的主人、仍然健在的百歲女壽星,現在生活在大西洋彼岸的美國,她若得知今日中共一個副部級官員的豪宅竟然遠遠超過她昔日的輝煌,恐怕只好自嘆弗如、甘拜下風了。“反對腐敗、打倒貪官”,本來是中共在反對國民黨的長期鬥爭中最能贏得民心、撈取政治資本的口號。中共奪取政權後,今日之貪污腐敗已經變得青出於藍而勝於藍了。
二、應當建立人民監督政府官員的有效渠道
1945年中共尚未奪得全國政權之時,著名民主人士黃炎培先生曾以“中共能否跳出中國歷代王朝忽興、忽亡的周期律”問題相詢,當時,毛澤東頗為自信地回答,“我們已經找到了新路,能夠跳出這個周期律。這就是民主,讓人民來監督政府……”這既是對黃先生的回答,也可以看作是向全國人民所作的政治承諾。在取得政權之前,毛出於實用的功利主義動機,的確一度表現得十分謙恭,虛懷若谷,從善如流。令人遺憾的是,毛奪得政權後在位二十七年的政治實踐表明,一旦大權在手,他便把上述政治諾言拋到九霄雲外了。如果借用毛說過的、為大陸民眾耳熟能詳的一段話,“一個人做點好事並不難……”,只把話中的“好事、壞事”兩詞改成“民主、獨裁”,就可以十分貼切地評論毛自己的“民主作風”,即“一個人偶爾講一點民主並不難,難的是一輩子都講民主,不搞獨裁,這才是最難最難的啊!”
自從毛建立政權後,人民不但無權監督政府,相反,他們的各項權利被剝奪殆盡。在1954至1955年的反胡風運動中,私人通信及日記竟被抄查,並據以羅織罪名。1957年毛又搞了一個引蛇出洞的“陽謀”。[5] 在這場“陽謀”中,千千萬萬單純、善良的中國知識分子,出於好心,更由於輕信毛氏“言者無罪、聞者足戒”的許諾,給中共官員們提了一點意見;結果惹惱了“龍顏”,觸動了“逆鱗”,毛澤東一怒之下,把當時全國九分之一的知識分子(552,877人)打成敵對的右派分子,這個數字還不包括未戴右派帽子、實際上處於被監控地位的所謂“中右(即中間偏右)”分子。
在一個正常的社會里,允許人家講話(甚至是反對自己的話),允許人家公開批評自己,這是政治上有力量、有自信的表現;相反,不敢讓民眾自由講話、不許民眾批評,是政治上心虛膽怯、神經衰弱、缺乏自信的表現。毛澤東本人就曾說過,“黨外無黨,帝王思想;黨內無派,千奇百怪”。必須指出,1957年的“右派”只不過是提了一點意見而已,而提意見遠非監督幹部和政府,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監督是硬性的,要求對方不許做什麽、必須做什麽;而提意見卻是軟性的,希望對方如何如何,充其量反映出封建王朝里臣下對皇帝的規勸和諫言,至於采納與否,悉聽尊便。1957年“反右”時,就是知識分子的這種軟性規勸,毛都不能忍受,更談不上接受監督了。從此,“人民監督政府”雲雲,對於中國民眾來說,便成了海市蜃樓!直到今天,中國的政協和“民主黨派”所扮演的角色,充其量也只不過是小心翼翼地為執政者提點雞毛蒜皮的建設性意見而已,連率直深刻的批評都難得一見,而他們竟然也自稱是在“監督”政府,實在是自欺欺人。
只有對幹部和政府能實行有效的監督,才能實現真正的、現代意義的民主和民權。為了建立人民監督政府的機制,必須有暢達的表達渠道、便捷的表達方式,最好的渠道便是輿論和新聞傳媒。為此,應當不折不扣地落實憲法所明文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但是,長期以來,在中共嚴密的新聞管制政策約束下,形成了所謂的“輿論一律”,實際上是根本取消了新聞和言論自由;只有最高黨魁一呼百應,幾乎在媒體上見不到任何不同的聲音。馬克思對這種極不正常的輿論管制現象有一段十分精彩的抨擊,“你們並不要求玫瑰花和紫羅蘭散發出同樣的芳香,但你們為什麽卻要求世界上最豐富的東西--精神只能有一種存在形式呢?”馬克思當年所抨擊的是反動的、封建專制的普魯士政府;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一貫信奉馬克思主義的中共當局卻在扮演著150多年前被馬克思辛辣諷刺和憤怒抨擊的角色。歷史老人給世人開了一個大大的玩笑。
充份的新聞自由是遏制腐敗、打擊貪官污吏最有效和最及時的手段。據前國務院發言人袁木出訪北歐三國歸來時的介紹,丹麥教育大臣出訪巴黎時,因為時已深夜,秘書為其訂了一個費用超過國內財務標準的房間,被輿論揭發,幾經檢查,議會終不寬諒,被迫辭職。瑞典國家警察總監也有類似被監督的經歷。[6] 又據報導,美國農業部長埃斯皮接受了幾家公司贈送的各種球賽門票,其總值不過幾千美元,這在人均收入兩萬多美元的美國實在是微不足道的,但一經輿論曝光,立刻群情鼎沸,該官員難犯眾怒,只好引咎辭職。[7] 以上兩例充份表明,輿論監督具有時效性強(及時曝光)、影響面寬(全國曝光、人所周知)、透明度高、威懾力大等優點,足以令貪官污吏聞風喪膽。法國有家《鴨鳴報》,因其專門揭發高級官員的醜行而令官員們心驚肉跳,卻頗受讀者歡迎,發行量高達50萬份,在法國首屈一指。[8]
以大陸人口之眾,官員貪風之盛,民情之義憤,為什麽不能也辦一張這樣的報紙呢?其實,中國的多數官員也是“不怕通報、就怕見報”。如果真的辦一份中國的“鴨鳴報”,本人堅信,決不會影響中共的威望,更不會動搖中共對大陸的統治地位;相反,由於人民的義憤有了表達的渠道,必將大順民心;而貪官污吏、特別是高層中的腐敗分子,則必然人人自危、好自檢點。
改革開放以來,大陸人民要求開放新聞自由的呼聲日益高漲。1989年春末,中共黨內資深的新聞工作者胡績偉先生公開撰文“沒有新聞自由就沒有真正的安定”,文章尖銳地指出,“在新聞不自由條件下所形成的領導權威,只能是專制的權威”。[9] 就在發表胡文報紙的另一版,還刊印了一幅首都新聞工作者在天安門廣場上靜坐時所打的橫幅標語,“我們想說真話,別逼我們造謠”。但是,當時中共當局壓制人民呼聲的動作仍然逐漸升級,終於導致那場震驚中外的大悲劇。
中共壓制新聞自由呼聲的行徑,一方面說明其對自己政權的穩固性和合法性缺乏信心,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其對民眾的恐懼心態,生怕新聞自由會導致人民起來造反。這令人想起了中國歷史上最早的王朝--秦朝,秦始皇企圖通過焚書坑儒以保自己的天下萬代長久,但結果如何?歷史已經作了最明確的回答:秦始皇把知識分子剿滅不久,其王朝也就在農民起義的烈火中土崩瓦解,正是“坑屍未冷山東亂,劉項原來不讀書”。今天,在中國大陸壓制了新聞自由,就能維系執政黨的威信嗎?大陸當今很有名氣的詩人邵燕祥的一首短詩“醜聞”,發人深思:“醜事向公眾揭開,才成醜聞。沒有醜聞的地方,未必沒有醜事。掩蓋醜事,醜上加醜。也許可以說,沒有醜聞是最大的醜聞”。[10]
三、積極推進政治改革、用普選制取代各級官員的任命制
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各級官員都是為人民服務的公仆,這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中最基本的道理;按此推論,各級公仆自然應由主人--廣大民眾來選擇。中共號稱是堅持馬克思主義的,在口頭上也常常把自己說成是代表人民的公仆;但實際上各級官員都是由上一級政府任命的,上級機關首長或人事部門一頜首、一皺眉,都可以決定下屬單位官員的榮辱禍福。在這種制度下,要求官員對民眾負責、關懷民間疾苦、奉公守法、廉潔自律等等,根本沒有制度上的保證,只能指望官員本人的道德水準;而民眾對他們的好惡,絲毫無損於官員們的地位和權勢。因此,貪官可以大行其道、胡作非為,可以得到上一級官員的庇護、縱容,甚至上下勾結、串通一氣、狼狽為奸。陳希同提拔和重用王寶森,便是最生動的實例。
現實生活中的弊端,令我想起了馬克思的告誡。早在一百多年前,在總結巴黎公社經驗教訓時,馬克思十分明確地指出,“用等級授職制去代替普選制是根本違背公社精神的”。其理由非常簡單,在等級授職制度下,人民的意志根本不可能起作用。因此,馬克思又諄諄教導後輩們:“徹底清除國家等級制,以隨時可以罷免的勤務員來代替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的老爺們。”[11] 中共當局不應當只是在口頭上和官方文件中信奉馬克思主義,而應該在實踐中、在具體施政措施上遵循馬克思有關的原理,認真地而不是敷衍地、主動自覺地而不是被動勉強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和政治民主化。
中共早期政務活動家謝覺哉有一句名言,“民主政治,選舉第一”。選舉是民主政治的第一課,粗通文字的中學生都懂得,“選舉”二字的內涵是“選賢能者舉之”,其前提必須是有選擇的余地。例如,俄羅斯人民可以在葉利欽和久加諾夫二人之間作選擇;美國人民可以在柯林頓和多爾二人之間作選擇。如果只有葉利欽或柯林頓一個候選人,那不是真選舉,而是欽定。四十年代時,被中共指為搞假民主的國民黨,還懂得在蔣介石之外再找一個胡適之來競選。這雖是表面文章,但如果連這樣的表面文章也不做或不敢做,在“選舉”國家元首時限定只有一個孤家寡人候選,只許選舉人在這個規定的名字上劃圈,那就是對選舉的大嘲弄、對民意的大踐踏,選出來的“元首”將成為現代政治潮流下的畸形怪胎。
毛澤東有句名言,“沒有比較,就沒有鑒別。”此言倒是不差。只有讓人民從眾多候選人中仔細比較優劣,嚴格篩選良莠,自主地投下那莊嚴神聖的一票,才能使各級官員中有比較多的民眾信賴的人,而那些劣跡昭著的官員才可能被民意淘汰。是否允許人民或代表從多個候選人中擇優而選,這反映出一個政黨、政治家有無自信、有無力量。凡是缺乏自信、沒有競爭力的政黨和政治家,必定不敢競爭;而不許競爭的做法,禍害之大,世人有目共睹。王寶森就是由北京市人代會幾千名代表按上級意圖劃圈“選舉”出來、當上副市長的。什麽時候,在大陸結束了按中共規定的名單畫圈“選舉”的政治遊戲,大陸民主政治的新曙光才會出現。
四、公共權力的分割和制衡
封建社會的最高權力是不可分割、不許分享的,皇帝一人“獨斷朝綱”。而在民主社會里,最高權力可以分割、也必須分割。孫中山先生就是參考西方的三權分立學說,創立了獨特的五權分立學說,即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個部門各司其職、相互制約。中共是以反對國民黨一黨獨裁為號召,才贏得民眾的擁護和支持,奪得了政權。取國民黨而代之後,本應廢止一黨獨裁的作法,改弦更張,推行分權制衡的民主政治。
目前,中國大陸表面上有人民代表大會和政治協商會議等機構,似乎也有民主。但其真象正如大陸民間流行的順口溜所說的,“中央(共)揮揮手(決策),人大舉舉手(通過),政協拍拍手(擁護)”。中共在二十年極“左”路線主導下的種種倒行逆施,正是經人大舉手通過、政協拍手擁護,才“合法”地變成國家意志和政府行為的,哪一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敢說一個不字?1996年春,全國政協副主席葉選平先生在政協工作報告中也曾承認,“在民主監督方面與中央通知和政協章程中有關規定相距甚遠”。[12] 據記者對政協會議的追蹤采訪報導,分組討論中最火爆、熱烈的話題就是“相距甚遠”這四個字,發言者普遍慷慨陳詞,列舉大量事實,說明“相距甚遠”四個字的評價完全符合實際。
政協只是個“民主協商”機構,中共本來就沒讓它具備真的監督功能。那麽,憲法明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其地位又如何呢?絕大多數各級人大委員會的成員都是下台後、安插到人大來度余年的前黨和政府官員,面對這一事實,原人大委員長喬石在接受《中華英才》雜志記者的專訪時,不願接受“人大是二線工作”這一說法,但也不得不承認,不少人大委員會的成員是從中共黨委和政府行政崗位上退下來的。[13] “退下來”這個說法就證明,人大這個所謂的“最高權力機關”其實只是安頓從更高的“權利機關”退位的官員的場所,不僅其成員都是被黨和政府部門淘汰下來的,而且其地位也實際上屈居於黨和政府之下。如此的成員結構和地位,人大又如何能勝任監督政府的使命呢?
在1996年的八屆四次人代會上,有34位代表聯合提出“盡快設立全國人大監察委員會以履行反腐、廉政的立法及監督工作”的第0023號議案;還有若幹代表共同提議,全國人大應盡早頒布《監督法》,使人大履行監督職能時有法可依。[14] 這些議案和提議都說明,人大的實際監督功能遠遠達不到與法定要求和人民的願望。其原因就像人大副委員長田紀雲所坦誠披露的,在人大工作的人勇氣不足、膽子不夠大、怕得罪人;同時黨和政府各部門的承受力低,只想聽好的、不願聽壞的;“監督法”遲遲未出台的真實原因就在於,有關各方認識不一致。[15] 這番委婉的話其實反映出了一個關鍵問題,即人大在權力體系中的實際位置和憲法不符。
中國的憲法中曾經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共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這個“最高”權力機關之上規定了一個更“高”的領導者,在邏輯上就自相矛盾。後來,大概是中共當局自己也覺得這個表述令中外有識之士恥笑,於1982年修憲時從字面上去掉了“……領導下”的字樣,但中共對人大這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領導和控制並無任何改變。喬石在講話中仍然說,“各級人大都必須接受黨的領導”。
在中國究竟是黨大還是法大?這是中共最不願回答的問題。若照實說,就會違憲;若照憲法說,就違反了黨規。一個淩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的政黨,不管它自稱如何正確、英明、偉大,都不可能永遠正確、保證不犯任何錯誤。大陸二十多年的慘痛歷史、特別是十年浩劫的教訓說明,如果執政黨犯了錯誤,又沒有任何政治力量能夠出來糾正,社會和人民就不可避免地要面臨一場空前浩劫。只有通過人民的力量,讓人民通過自己選舉出來的代表,通過法律的制約來實現自己的監督職能,才能抵制、糾正執政黨或執政集團的錯誤,或把其錯誤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因此,有沒有《監督法》,是標志著人治還是法治的分水嶺。全國人大的代表應當象西方國家的議員那樣,具有對選民負責的神聖使命感、強烈的參政意識和真正的參政能力;他們開會的議題應當是審查政府部門的工作,而不是到北京去“匯報”本單位的工作成績、“學習”某官員的講話精神、或發表些感恩戴德、歌功頌德的陳詞濫調,更不是到北京去按中央的要求“舉手”、換來半個月的好吃好喝。應當改變人大代表產生的辦法,允許個人競選人大代表,不能對競選者扣什麽野心家之類的大帽子;一旦選上,應該通過法律保障,使他們成為敢於為民請命、為民代言、仗義直言的政治家,而不是“歌德”式的吹鼓手。只有用人民民主的力量,通過法制的軌道,才能澆築反腐懲貪的正義大堤。
新聞媒體在中國後鄧時期改革中的地位與作用
俞燕敏
美國康州港橋大學大眾傳播系助教授
一、中國的新聞媒體面臨新的挑戰
二、中國新聞媒體的特點
三、中國需要公正、獨立的新聞媒體
新聞媒體聯系著千家萬戶,涉及到政治、經濟、外交、軍事、社會、文化、生活等各個方面、各個層次,其影響之大、之深不可低估。在民主和法治建設中,新聞媒體的功能更是舉足輕重。中共在“十五大”上提出,要以深化改革的姿態跨入二十一世紀。在這關鍵時刻,中國的新聞媒體能否在深化改革中發揮必要的作用呢?本文從中國的新聞媒體在深化改革中可能面臨的問題出發,分析新聞媒體的現狀,探討新聞媒體在深化改革中的地位與作用,並對其今後的發展作出評估。
一、中國的新聞媒體面臨新的挑戰
中共“十五大”後的改革,其廣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大規模的國企改革對於中共上層官員和下層老百姓都是新課題,沒有前車之鑒;改革過程中將不可避免地出現各類問題,如貪污、腐敗、官僚濫用權利、侵吞國家財產、混水摸魚、化公為私等等。因此,新聞媒體面臨的挑戰是嚴峻的。
1. 腐敗問題
中共官員的腐敗早已不是新聞,到底中國大陸的貪污腐敗有多嚴重呢?據中共官方的統計,從1992年10月至1997年6月,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已查獲並立案的有七十三萬一千多件,結案的有六十七萬多件;其中縣處級以上的幹部有二十六萬三千多人,另有五十八萬六千多名科級幹部受到處份,二者相加,即有八十九萬幹部有嚴重的不正之風。新華社1997年9月23日公布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中共十五大上所作的工作報告,其中提到,近五年來因違紀、違法而受黨紀、政紀處份的黨員達七十萬人,其中被開除黨籍的高達十二萬之多,被開除黨籍並被追究刑責的亦近三萬八千人。這還只是中共公開的數字,若加上尚未公開或尚未被查出的,數字將更怵目驚心。所以,北京最近流傳著一幅妙聯,上聯是“貪污腐化成系統(陳希同)”,下聯是“反腐肅貪未見行(尉健行)”,橫批是“北京無政府”。[1]
據《人民日報》報導,沈陽市城市調查隊曾對一百名廠長作過調查,結果發現有70%的廠長上任後都給自己買了寬敞的住房,82%的廠長配有高檔轎車。廣州、海口、福州、武漢、南京、西安等城市四百多家高檔娛樂場所的消費有60%是企業的公款消費。陜西省鹹陽市近三年查處的32件大案要案中,涉及企業“一把手”的案件超過60%。江蘇省無錫市去年共查處“廟窮方丈富”的案件52件,涉及56人,其中廠長經理41人,占73%。原武漢長江動力公司總經理於志安,私自把公款轉移到境外,在菲律賓注冊了一個年收入一千萬美元的私人發電廠,因此使一個紅紅火火的國有企業陷入難以發展的困境。[2]
腐敗現象如此泛濫,已嚴重地阻礙了中國的改革。正如江澤民在“十五大”政治報告中指出的,“反腐敗已是關系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嚴重鬥爭”,他號召全黨要向腐敗開戰,聲稱,“黨內絕不允許腐敗分子有藏身之地”。然而,這並不是中共黨的主席第一次表示要反腐敗;可以說,在中國反腐敗年年講,腐敗依然盛行。難怪中國的民眾開始懷疑中共反腐敗的決心,有個順口溜說,中共“不反腐要亡國、徹底反腐要亡黨”,這在某種程度上說明了中共與腐敗的關系,以及為什麽反腐敗不可能徹底的原因。
2. 國企改革問題
國企改革勢在必行,但國企改革也困難重重。從最近的一項調查來看,中國十二萬四千家國有企業的負債率已達71.5%,如將其隱性虧損也計算在內,這個比率將高達83.3%。[3] 有很多企業長期虧損,但卻不宣告破產,主要原因是,地方幹部擔心失業人口增加,而且破產過程也耗費時日、代價高昂。更糟糕的是,政府無力控制這種紊亂情形,使許多掌權人有機會巧取豪奪國有企業的資產,使這些企業更加雪上加霜、債台高築、無法翻身。
大規模的國企改革是個新課題,許多政策、法規尚未制定或健全。廣州市社會科學院股份制研究所所長蔣年雲認為,廣州市現在的國企拍賣就存在著不規範的問題,部份國企以自己公司的利益出發,趁拍賣法制尚未完善、拍賣行為尚不規範時,搶先出售國企,對國企改革帶來不利影響。廣州市近來有過兩次國企拍賣,拍賣的結果卻是甲國企買回乙國企,這是廣州市政府用自己口袋里的錢買回自己的東西,根本不解決問題。[4] 這種不健全的制度、政策顯然還會給某些人帶來鉆空子的機會。
3. 失業問題
中國的失業問題已相當嚴峻,並日趨嚴重。據報導,中國正式登記失業的、停產和停工的工人以及農村剩余勞動力,高達一億三千五百萬,這些閑置的人力占大陸總人口的一成多。[5] 據北京大學經濟學教授蕭灼基分析,當前國內失業主要呈現五大特點。第一,隱性失業顯性化;第二,城鎮失業與鄉村失業並存;第三,成年人失業增多,國有單位下崗職工占城鎮失業人員的比重增大;第四,國有及鄉鎮企業吸納新增勞力的能力下降;第五,在三大產業中,只有第三產業尚保持增長,第二產業已無法多吸納勞動力。國營企業的改革,將使大量工人失業下崗、城市流動人口大量增加;城市失業問題又將把大批進城打工的農民趕回農村,農民生活無保障,仍然可能被迫往城市擠。如此惡性循環,社會治安將日益困難。
二、中國新聞媒體的特點
中國在深化改革中將面臨一系列嚴峻考驗,需要公正、獨立、自由的新聞媒體,肩負起暢通信息交流渠道的責任,並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然而,中國目前的新聞媒體卻遠不能勝任這一使命,其現狀令人十分耽憂。
1. 對新聞媒體狀況的民意調查結果
1988年,中國人民大學輿論研究所對首都知名人士進行了中國首次的高層次輿論調查。調查結果發現,首都知名人士認為,新聞媒體反映群眾的呼聲太少,為群眾參政議政提供的機會和版面太少,在報導政務與決策方面的公開化程度不高,對黨和政府的政策只是宣傳貫徹,而沒有對其利弊得失進行公開議論,未能積極主動地批評和監督共產黨和政府的各級領導和工作。[6]
1991年,中國人民大學輿論研究所在新聞界內部進行了關於新聞媒體狀況的民意調查,調查對象為廣播、電視、報紙的從業人員,共三千多人。調查結果顯示,79%的人對新聞宣傳在群眾中的信譽評價為一般、較低、或很低;88%的人對新聞宣傳的領導方式表示不大滿意和很不滿意;79%的人認為,新聞報導中禁區、限制太多;68%的人認為,在敏感的問題上新聞界不說真話;有一半人認為政務和政策報導的透明度不夠;有15%的人認為反映群眾呼聲的新聞稿太少。[7]
今天如果我們再作一次同樣的問卷調查,恐怕結論會相差無幾,或許更糟。觀察一下中國新聞媒體的現況,我們就會發現,大陸的新聞媒體具有這樣一些積弊,即報喜不報憂、批小不批大、批下不批上、批已暴露的不批尚未暴露的、對上負責不對下負責。
2. 不同媒體的自然興衰和對部份媒體的政治扶持
大陸不同媒體的興衰是大不一樣的,總的特徵是,大報死氣沈沈、小報生動活潑,日報內容單調、晚報豐富多彩,喉舌報枯糙乏味、邊緣報語出驚人,周日版平平常常、周末版靈活多變,中央台嚴肅緊張、地方台花樣頻出。
現在,小報、晚報、邊緣報、周末版等以地方信息、社會新聞吸引讀者,奇文軼事經常可見。廣播電視也越搞越活,脫口秀以其新穎的形式、廣泛的題材、貼近老百姓的風格,嬴得了許多聽眾、觀眾。尤其是,現在廣播電台已形成了一批非常受聽眾歡迎的節目和節目主持人,有的內容相當開放,甚至涉及到性生活方面的話題,如“伴你到天明”、“悄悄話”等節目。
與此相反的是,黨的喉舌報受到市場經濟的沖擊,發行量銳減。以《人民日報》為例,其1948年的發行量為3.1萬份;到1979年,發行量達到最高點,為620萬份;以後便逐年遞減,到1994年即降到232萬份。[8] 中共高層認為,近年來各地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業發展過快,因此出現了質量提高相對滯後、重覆建設、資源浪費等問題。在中共“十五大”召開前夕,中共意識形態主管部門決定整頓新聞出版業,削減各類報刊、出版社以及電台、電視台的數量,為《人民日報》等主要官方媒體讓出空間。全國各地先後召開了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管理工作會議,部署本地的報刊、圖書和廣播電視業治理整頓工作。
對報刊、廣播電視業進行整頓的另一個原因,是想改變《人民日報》和其他黨報黨刊的困境,為黨報黨刊的發行創造條件。為此,中共中央辦公廳、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和郵電部發出了通知,要求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人民日報》等黨報黨刊的發行工作,要視之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宣傳部門要把《人民日報》的發行工作列入宣傳工作目標管理,進行考核,層層分解,落實責任制,確保1998年的發行量穩中有升;組織部門要從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的角度,對做好《人民日報》發行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中共不僅提出了保喉舌報刊的原則,還對全國上下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要求。例如,要求郵電部門在報刊征訂中要突出重點,把《人民日報》的征訂工作作為完成任務的主要指標進行考核;還規定,各單位要優先訂閱《人民日報》、《求是》雜志、《光明日報》、《經濟日報》等報刊,1998年各地上述報刊的發行數量不得低於1997年[9];公費訂閱報紙,必須首先保證《人民日報》的訂閱;中辦1996(26)號文件要求,黨的城鎮支部、鄉村一級黨的委員會和有條件的農村黨支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處室、企業的科室、分廠、大專院校的系(室)、中小學校、部隊的連一級單位都應訂閱《人民日報》;如果行政性經費不足,基層黨委和黨支部訂閱《人民日報》的費用可以從黨費中開支。[10]
3. 媒體的經濟自主性和對媒體的政治控制
自七十年代末中國的新聞媒體開始接受廣告以來,廣告業迅速發展,今天廣告的影響已滲透到了大眾傳媒的各個方面。廣告業的擴張為大眾傳媒的發展提供了必要的經濟基礎,促進了大眾傳播媒介的產業化進程;而傳媒的發展又進一步為廣告業開拓出廣闊的天地。從1992年到1997年,大陸的廣告經營機構增長了近三倍,成為中國大陸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1996年中國大陸電視廣告經營額達90.8億元,報紙廣告經營額達77.7億元。[11] 由於廣告業的迅速發展,而政府對大眾傳播媒介的補貼日益減少,大眾傳媒經濟上的自主權日益增強。
然而,新聞媒體經濟上的自主並不必然意味著其政治上的獨立。在中國,新聞媒體經濟上的獨立與政治上的獨立可以完全是兩碼事。“誰出錢,誰就有發言權”,在一般的場合行得通;但遇到政治問題和意識形態領域里的問題時,那還是“誰有權,誰就有發言權”。由於中共一向把新聞媒體視為“黨的喉舌”、“黨的宣傳工具”,中國大陸對媒體的控制一直非常嚴密,“六.四”以來更是如此。
按照大陸對媒體控制的寬嚴程度,可以把媒體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為電子媒體,即用電波作為傳播手段的大眾媒體,即廣播和電視。嚴格說來,電影不屬於電子媒體,因為它不通過電波傳播。但在中國大陸,由於電影帶“電”,因而也一起被嚴格管理。第二層是報紙,其中首當其沖的便是黨的喉舌報刊和通訊社,如《人民日報》、《求是》雜志、新華社、《解放軍報》等,這些喉舌要負責控制輿論導向、指導全局,所以對它們的管理特別嚴格。對各類政府、社會團體的機關報、地方性報刊、企業報刊等,則管理的稍微松一些。第三層是各種文學、文化娛樂型刊物,這些刊物因非新聞類,內容多屬創作,因此管理也相對松些。第四層是小說、書籍,是管理最松的一層,因為它們純屬創作。然而,管制最松並不意味著沒有管制,事實上,仍然有很多書籍因為內容不符合官方口味而被查禁。[12] 不久前,《天怒--反貪局在行動》一書就被查禁,出版該書的出版社被整頓,印刷該書的印刷廠被關閉。[13]
4. 大陸的有償新聞現象
大陸的新聞界也有腐敗現象,有償新聞、商品化了的新聞報導,在中國大陸已有十來年的歷史。有償新聞的形式多種多樣,有時是新聞從業人員直接接受紅包,為某企業、某單位寫新聞稿;有時是某企業、某單位花錢送禮,請新聞媒介宣傳報導該企業、單位;有時則是媒體通過拉廣告、出賣記者證搞有償新聞。
毫無疑問,有償新聞有悖於新聞業的職業規範、職業道德和新聞價值觀。所謂的新聞,應該是剛剛或正在發生的、對國家社會有重大影響的事件;一則新聞是否有價值,應取決於其影響性、即時性、知名性、地域性、離奇性和沖突性;新聞報導應強調公正、客觀、實事求是,新聞記者應不屈服於權勢、不為金錢所收買。然而,看看今天大陸報刊的各類專版新聞,有通訊、消息、文章、照片各種形式,專欄專版,可謂圖文並茂、琳瑯滿目,無一不是為專版單位唱讚歌的,其內容不是該企業改革的成績,就是新產品介紹或技術革新新成就等,唯獨沒有批評性報導。這種有償新聞現象嚴重削弱了新聞媒介的監督作用。
5. 新聞界的自我設限、自我審查
雖然中共對新聞界有重重限制,但新聞從業人員還是可以找到一點迂回空間的,尤其是小報和地方電台、電視台,天高皇帝遠,其面對的直接壓力比較小。然而,令人失望的是,許多記者和編輯經常自我框限、自我審查,吃不準的便不報導,太敏感的就主動避開。也許是因為多年的整頓、打擊,這些人已經失去了獨立思考的意願和能力。
6. 媒體的政治報導充斥表面文章
中國大陸媒體的政治報導大部份是表面文章、應景宣傳,空話、廢話、假話連篇。例如,“十五大”的政治報告剛一作完,報刊上便充滿了會議代表們的政治表態。解放軍老將張震稱這一報告“是一篇劃時代的馬克思主義綱領性文獻”;被視為劉華清的政治局常委接班人的張萬年說,“江澤民是鄧小平開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忠實可靠、奮發有為的繼承者,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是一個能夠駕馭各種覆雜局面、禁得起各種風浪考驗、堅定成熟的領導集體,是一個得到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高度信賴和忠心擁戴的堅強核心”;遲浩田則表態說,我們“必須真心實意地擁護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一切行動聽以江澤民為核心的黨中央、中央軍委指揮”;來自孔孟之鄉的王修治代表,背書的功夫一流,整理文件的功夫更絕,江澤民近三萬字的報告,他不僅能朗朗上口,還能系統地整理出“一個主題、兩個確立、三個運用”來。[14]
緊接著,全國也掀起了一股學習十五大報告的熱潮,從部隊到地方、從城市到農村、從機關到街道,大江南北、舉國上下,人人都學江報告,個個都得把決心表,這種方式、做法與文革時期簡直沒什麽兩樣。不僅黨、政、軍、商、工、農各界紛紛表態,擁護江澤民的領導,新聞界亦不甘落後。中國記協1997年9月23日在北京舉行座談會,決定要把“全面、準確、深入地學習、宣傳鄧小平理論和中共十五大精神”,作為新聞工作者當前的首要任務,新華社、《人民日報》、《解放軍報》、《經濟日報》、《光明日報》及廣播電視部等主要新聞單位的人,在會上交流學習江澤民報告的初步體會和認識,與會者一致表示,新聞界在學習、宣傳和貫徹十五大精神的活動中“肩負著歷史的重任”。十五大後,報刊雜志連篇累牘地宣傳,廣播電視則喋喋不休地報導,“舉國歡騰”、“歡欣鼓舞”、“激動萬分”、“熱淚盈眶”等套話、廢話不斷。所有這些都顯得那麽眼熟、耳熟,與十年前相似,和二十年前一樣,甚至和文革期間的宣傳報導也十分雷同。全世界恐怕只有中國的新聞界幾十年一成不變地扮演這種無聊的角色。
三、中國需要公正、獨立的新聞媒體
中國的改革需要有高度責任感、獨立自主的新聞媒體,中國的進步需要有能保證資訊暢通、充滿活力的新聞媒體,要在中國徹底消除腐敗,也需要一個公正、不懼權勢、不畏強暴的新聞媒體。
有人認為,只要加強法制,就可以用法律來抑制腐敗、制裁腐敗的官員。但實際上,執法人員也不清廉,有個到處流行的順口溜,“大蓋帽、兩頭翹,吃完原告吃被告”,就充份說明了今日中國的司法界也同樣深陷腐敗的泥坑中。多年來的情形證明,僅靠紀律處份、開除黨籍或對少數黨內的腐敗分子追究刑責,根本不能有效地遏制腐敗的蔓延。
要在中國徹底根除腐敗,一定要有新聞監督,需要新聞界的介入;新聞界不介入,腐敗無法除。必須利用新聞媒體,揭露腐敗現象,將醜聞公布於眾,讓腐敗分子的“標準像”上電視、見報,通過公眾輿論,對腐敗分子施加壓力,讓他們在公眾面前丟臉出醜,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當然,新聞從業人員也不見得都那麽清廉,但是,充份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功能,將大大提高新聞界的社會地位,多數新聞從業人員是會歡迎這一局面的。
新聞界要改變只報喜不報憂的做法,否則不僅會使人們對形勢做出錯誤的估計,還會掩蓋矛盾、延緩解決問題的時間,使小患積累成惡疾。新聞媒體應成為人民議政的講壇,有不同意見是正常的,真理只會越辯越明;還應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批評一切不良現象,不因被批評者的地位高低而區別對待。新聞媒體的報導內容應由編輯部自主決定。新聞報導是一門藝術、一門科學,它有自己的特性;新聞記者的絕大多數都是經過專門訓練的專業人員,他們知道什麽是新聞,什麽不是新聞,什麽該報導,什麽不該報導。
中國從1984年起就在全國人大醞釀起草“新聞法”,但幾經周折,至今仍未出台。“新聞法”難產的真正原因在於,當局不願以法律形式肯定新聞界業已享有的有限的自由,更不願擴大新聞界的自由空間,但是,要想以法律的形式否定新聞自由,則不但違反憲法、無法在理論上自圓其說,也無法在道義上站住腳。
當前,中國已經進入了一個需要新聞界發揮舉足輕重作用的關鍵時期,所以,應該盡快制定、出台“新聞法”。新聞法有助於保障公民通過新聞媒體發表和獲得新聞、享受和行使言論、出版自由的權利,有助於保障新聞記者采集、報導新聞的自由,保障記者在進行批評性報導時,不會任意地被控以誹謗罪。
要讓新聞媒體能有效監督黨政官員的行為,必須通過立法,來抑制黨政官員利用職權、打擊報覆新聞媒體的現象。在這點上,美國的薩利文一案是個很好的例子。1960年,美國的《紐約時報》登載了一份廣告,指責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察總長薩利文在黑人民權運動中的作用,薩利文以誹謗罪控告該報。阿拉巴馬州陪審團發現這一廣告中確有不實之處,要求《紐約時報》賠償五十萬美元的損失。這一官司最後打到聯邦最高法院,196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紐約時報》--薩利文”一案的終審判決中判定,政府官員如要打嬴誹謗罪的官司,必須證實媒體所登載的文章有“實際惡意”,即記者在“了解其報導並非屬實”後,仍對報導的真實性采取不屑一顧的態度。鑒於此類案件的原告往往很難出示“實際惡意”的證據,法院的這一判決實際上使政府官員喪失了以誹謗罪指控新聞界的能力,從而保證了新聞的獨立性。美國的這一判例,既反映出民主國家對新聞自由的小心維護和對官員權力的多方限制,也說明了為什麽新聞自由和新聞媒體的獨立是民主和法治社會不可或缺的基礎條件。
中國的深化改革呼喚著新聞界的改革,中國新聞界的改革將可以為中國的深化改革吶喊助威、鋪平道路、減少困難、加速進程。
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和中國制度的平穩轉型
田國強
美國德州農工大學經濟系教授
一、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迫切性與必要性
二、股份制應該以什麽形式為主?
三、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速度和現階段可采取的措施
四、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膨脹的問題
中共“十五大”作了一個舉世矚目的決定,要對全國35萬4千多家國有企業(其中有24萬多家是小企業)實行“抓大放小”的改革措施,將股份制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個主要方向。所謂“抓大放小”就是抓活大的、放活小的,即在大中型骨幹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對中小型企業則實行多種所有制,包括私有(出售給個人)、職工所有(股份合作制)、合資,還準備采取兼並、改組、聯合、租賃、承包經營、破產等措施,概括起來就是,“鼓勵兼並、規範破產、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和再就業工程”。由於黨代會特定的政治動員效應,這一決定立即在中國大陸刮起了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旋風。“一股就靈”、“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要大幹、快上”的論調,很快就在許多地區冒了出來,把前幾年那種一哄而上的房地產熱、開放區熱那一套用到了國企改革上。一些縣市原來國企改革毫無動靜,現在卻突然宣布屬下企業已有八九成變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了。國外也有一些學者馬上跟進,認為股份制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大理論創新,而中小型企業的股份合作制采用職工董事會一人一票的決策方式,則是明顯地超越西方式一股一票的制度創新。
究竟應當如何看待和評價中國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實行什麽樣的股份制?是實行國家或集體掌握控股權的股份制,還是實行股民掌握控股權的股份制?我傾向於後者。本文首先論證,隨著市場化改革進一步的深入和市場體系進一步的完善,產權明晰、股民掌握控股權的股份制比國家或集體掌握控股權的股份制要更有效率;然後,分析股份制、民營化改革的適當速度和規模,以及在民營化改革過程中要注意和解決的問題;最後討論另外一個非常重要、但前幾年在學術界中未引起足夠重視的問題,即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嚴重膨脹的問題。這是一個比國有企業改革更關鍵、更困難、但又必須解決的問題,而且還牽涉到政治體制改革,對中國制度的平穩轉型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一、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迫切性與必要性
中共十五大把國有企業的改革看作是當前國民經濟中最重要的任務,正式決定對國有企業實行大規模的股份制改革,其影響重大、意義深遠。1997年3月召開的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李鵬的工作報告中就提出了對國有企業實行“抓大放小”的改革措施,“十五大”上又將股份制確定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主要方向。由於中國大陸中共地位高於政府的國情,“十五大”的這個決定無疑具有把國企改革推向一個新高潮的影響力。
毫無疑問,對國有企業實行“抓大放小”和股份制改革,是中國經濟制度轉型過程中的一大重要步驟,也可視為國有企業民營化階段起步的重要標志。筆者在幾年前就提出了中國經濟制度平穩轉型的三階段論,即認為中國經濟改革要平穩地完成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會經過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始於1979年的“松綁、放權”的經濟改革,它以農村經濟改革的啟動為標志;第二階段始於1992年鄧小平的南巡講話,以1993年“十四大”正式決定要實行市場經濟為標志;第三個階段,也是最後一個階段,就是私有化階段。這三個階段的改革方針和策略應份別是經濟自由化、市場化、和民營(私有)化。
其實,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中國就在摸索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試行了租賃、破產、出售、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合並、與外資合資等一系列措施,到1994年為止,中國的股份制企業已達2.58萬家(其中工業類占48%,商業類占31%),城鎮股份合作制企業達到了13.57萬家,農村鄉鎮股份制企業也有285.33萬家,占全國企業總數的10%。但是,迄今為止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試驗所取得的效果十分有限。隨著經濟市場化程度的加深、非國有經濟的迅速發展,國有企業在市場上面臨與其他所有制企業的越來越激烈的競爭。雖然已經實行的國企改革措施使國有企業的效率比改革前有所提高,但國有企業的效益仍然遠遠不及非國有企業,出現了所謂的“老大(國有企業)不如老鄉(鄉鎮企業)、老鄉不如老百姓(私有企業)”的局面。
結果,國有企業的問題日積月累,虧損面持續擴大,現在已面臨著越來越嚴重的生存危機。首先,國有企業對全國工業增長的貢獻越來越小,只占5%左右,而全國工業增長的95%靠的是非國營企業。其次,虧損面和虧損額持續擴大,大約三分之二的國營企業常年虧損,總體虧損額已大於盈利額,每年需要國家補貼幾百個億,造成嚴重的財政負擔,國家已沒有能力長期負擔這麽大的虧損。再次,不少國有工業企業已陷入停產、半停產狀態,員工只能拿基本工資,有些企業甚至連基本工資都開不出來,許多工人收入很低,月收入只有200元左右,生活已陷入貧困狀態。而且,這樣的收入不僅是各類企業中最低的,而且比事業單位職工還少一半,造成了工人的心理不平衡。最後,由於未能建立對市場經濟的有效調控與規範,國有企業資產以驚人的速度流失,資產總額嚴重萎縮。據有關部門估計,從1980年以來,平均每天流失國有資產價值一億多元,累計已流失一萬億左右。如何解決國有企業的生存危機問題,已成為當前經濟轉軌中一個既重要又緊迫的問題。這也許就是為什麽“十五大”把國有企業的改革列為當前經濟工作中最主要的任務。
事實上,目前加大國有企業改革的力度,已具備越來越有利的制度條件。經濟自由化和市場化的改革已使過去以國有經濟為主體的中央計劃經濟體制轉變成了非國有經濟占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經濟體制,由於采取允許一定程度上的經濟自由、承認個人利益、引進激勵機制、讓各種所有制展開競爭等改革措施,非國有企業(包括集體、私人、鄉鎮、外資和合資企業)蓬勃發展,非國有經濟已成為大陸經濟增長的主體推動力量,國有經濟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比重已從1979年的80%降到1996年的30%左右。價格體制改革促使競爭的市場價格體系基本形成,90%以上的商品價格和農產品價格已經放開,大多數商品的供求已由市場來決定;決定市場經濟運作的要素市場開始成形,股票市場、房地產市場、勞動力市場等已初具規模。所有這些,為國有企業的民營或私有化奠定了基礎,創造了加快向市場機制轉型的條件。
盡管國內不少官員和學者對國有企業的民營或私有化還持懷疑態度,但中國政府“抓大放小”的國企改革方針,其方向無疑是正確的,反映出認識上的一個很大的進步,說明中國領導人已經逐漸開始認識到,不采取堅決的和比較徹底的國有企業改革措施,是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國有企業的嚴重問題的。
二、股份制應該以什麽形式為主?
當股份制的改革方向被確定之後,還必須考慮,中國應當實行什麽樣的股份制?是實行以國家或集體掌握控股權(從而控制經營決策權)的股份制,還是實行股民掌握控股權的股份制?從“十五大報告”的提法來看,中共目前想要實行的股份制主要是前者而不是後者,這似乎仍然反映出意識形態框框的束縛,並未真正按照鄧小平的“貓論”原則行事。
“十五大報告”中所談論的股份制,是一種以公有經濟為主體、國有經濟控制國民經濟命脈、控股權掌握在國家(實際上就是國有資產代理人)手中的那種股份制。“報告”中提到,中國必須堅持公有制這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要在公有制為主體的條件下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為此,“十五大報告”對公有制的含義作了新的解釋,“公有制經濟不僅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還包括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份和集體成份。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主要體現在:公有資產在社會總資產中占優勢;國有經濟控制國民經濟命脈,對經濟發展起主導作用。”江澤民也提出,“股份制是現代企業的一種資本組織形式,有利於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有利於提高企業和資本的運行效率,資本主義可以用,社會主義也可以用。不能籠統地說股份制是公有還是私有,關鍵看控股權掌握在誰的手中。”
上述對股份制的看法認為,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也能搞好公有經濟。但這一觀點恐怕無論在經濟理論上還是在經濟實踐上都得不到支持。當然,這種提法也可能是為了避免極左派在意識形態上糾纏,從策略上的考慮出發而不得不這樣提,以便減少改革的阻力;而具體操作時再采取“掛羊頭、賣狗肉”的做法。但是即使如此,上述提法仍然會給國有企業民營化改革帶來一定的困難。可以肯定,以國家或集體掌握控股權(從而控制經營決策權)的股份制,不是最優的產權安排形式,只是一種“走彎路”的選擇,改革進行到最後階段,還是要回到股民掌握控股權的那種股份制。下面從理論和實踐的角度作簡短的論證。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首先要界定什麽是私有產權和公有產權。現代產權理論認為,企業的產權(或稱企業所有權)主要指對盈余的索取權和控制權的配置(劃分),因而企業產權是一種契約關系。對企業產權(權利和義務)不同的劃分,將決定不同的產權安排,從而產生不同的企業產權結構和產權制度。私有產權並不意味著所有與產權有關的權利都掌握在一個人手里,它可由兩個或多個人擁有。例如,股東、經理和員工掌握的權利都是私人的權力,股東對資產具有占有權、有權阻止經理出讓資產,經理對資產如何利用具有決定權,而員工有權力排斥股東或經理在契約期內為個人私利出讓資產。所以,私有和非私有產權的區別在於,在私有產權情況下,當個人行使某種權利時,會排斥其他人行使同樣的權利;而在非私有產權的情況下,當個人行使某種權力時,並不排斥他人行使同樣的權利。因此,非私有產權,例如公有產權(包括國有、集體、或混合所有制中的國家與集體部份),都是不能明確界定的。
股份制最大的好處在於,它可以促進和發展出一個完善的資本市場,客觀地檢驗企業的表現和經濟人員的業績,能夠起到公有制下上級部門考核所起不到的作用。因為,證券市場的正常交易會要求企業提供可靠的信息,只有當一個企業的業績良好時,a人們才願意花錢買它的股票;通過股票的買賣過程,市場就篩選出有效率的企業,淘汰掉低效率的企業。
如果實行公有產權為主體的股份制,國家或集體仍然是最大的股東、擁有最多的股份,它自然就掌握了控股權,則企業的主管部門(不管它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有的行政性控股公司、還是行業主管部門)仍然和過去那樣,控制著企業的人事任命權和經營管理權。這樣,既然廠長、經理還是由主管部門任命,而企業的其他小股東無法參與企業的決策,那麽,企業的決策權就還是被政府(或它委派的人)直接、間接地控制著。由於在廠長、經理和政府的主管機構之間,必然會有很多非經濟的覆雜關系,廠長、經理就不會單一地、全力以赴地關心企業的效益;如果企業出現經營虧損,廠長、經理也可以利用與政府主管機構之間的非經濟關系,來逃避個人責任。所以,一般來說,與那些產權明晰界定清楚的、自我承擔風險的、由股民掌握控股權的股份制企業相比,產權沒有完全地界定清楚的、以公有占主導的股份制企業的生產效率是比較低的,競爭力也比較差。以公有占主導的股份制企業剛實行股份制時,因增資或兼並的規模效益,短期內可能改善效率,但隨著市場體制的成熟和競爭的深化,與產權明晰的非公有經濟股份制企業相比,公有股份制企業的相對效率還是會下降的。
事實上,現在大陸許多已“股份化”的企業都是“換牌不轉質、新瓶裝舊酒”,其經營機制和企業領導權都是一切照舊。目前,大多數工人對實行這種股份制並不熱情,都不太願意參股,效益不好的企業里職工尤其如此。他們認為,企業虧損主要是國家設定的制度造成的,現在政府搞股份制、讓職工買股票,無非是變著法子要老百性代替政府掏錢、去填補國有企業的虧損窟窿。因此,不少企業只好強迫職工入股,職工如不認購一定的股份就面臨被開除的威脅,這會引起職工的進一步反感甚至反抗。199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規定,企業90%的在職職工必須成為企業的投資者。按照這一政策,如果不願或沒錢投資的職工超過了10%,就會發生強迫職工入股的情形。
工人們對這種“股份制”的擔心實際上是有依據的。從已經上市的股份制企業的情況來看,盡管這些上市公司是中國各地企業中的佼佼者,但很多上市公司現在都經營不良,虧損相當嚴重。例如,1996年上海的股市中期報表顯示,共有30家上市公司帳面上出現虧損、或帳面上每股收益不足一分錢,占上海股市全部上市公司的12%。從最近公布的全國上市公司1996年報表看,虧損情況更為嚴重。深圳股市全部上市公司中,報虧企業由上年的11家增加到17家,平均每股虧損由0.16元增加到0.36元;上海股市全部上市公司中,報虧公司由6家增加到14家,占上市公司總數的比重為4.5%,在當年新上市80家公司的情況下,這一比重還是比上年增加了1.4個百分點,報虧公司的虧損額則由每股0.29元增加到0.49元。
從反映企業實際經濟效益水平的凈資產收益率來看,深圳、上海兩地上市公司的該項指標由1995年的12.5%下降為1996年的10.2%。值得注意的是,近兩年來,深滬兩地上市公司的每股平均收益的下滑速度還在加快。從1996到1997年,上海股市的該指標依時間順序為0.39、0.25、0.21、0.17、0.15元,深圳市則為0.37、0.20、0.18、0.11元。所有的虧損公司都是1996年以前上市的老公司,顯然,公司上市時間越久,效益就越差;只要幾年時間,很多老一點的上市公司就可能被淘汰出局。1996年全國新上市了200多家公司,一年之後他們當中就有22家公司的凈資產低於10%,有些公司已進入微利或幾近虧損的狀態。
推動企業上市的初衷原本是為了解決企業資金不足和轉換企業經營機制,使上市公司成為國有企業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榜樣。但上市公司表現欠佳的實況說明,由公有股份掌握控股權的這種對國有企業作有限的股份制改革的方式,是非常值得懷疑的。實行這種改革方式後,企業的控制權沒有發生根本的變化,經營者只不過是把更多的精力放到資金的籌集上,並不十分關注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如此下去,企業的不良資產還會不斷增加,今後這些企業的虧損不僅是國家的損失,還將直接造成股民的損失。這種現象不僅造成了中國股票市場機制的扭曲,造成國有企業改革的嚴重後遺癥,而且,因股市的可能崩盤所引發的社會振蕩,將是非常危險的。
改造這種公有股份控股的股份制,可以有兩種解決辦法。第一種就是實行由股民掌握控股權的股份制。由於民有股份制需要個人承擔風險,股份多的人將承擔最大的個人風險,所以當他們掌握控股權時,會有最大的激勵去關心企業的經營,這也是為什麽西方現代企業公司比較有效率的主要原因。如果因為政治上或意識形態方面的束縛,不能實行這種民有股份制,還有一種解決辦法,那就是筆者過去五、六年來一直提倡的、即簡單而又能有效解決公有股份制低效率問題的辦法,即讓政府只掌握一種特別股,它可以有優先分紅的權利,但企業的廠長經理或董事會必須由法人股和個人股東選舉產生。這是一種既保證了公有制占主體(政府是最大的股東)、又能讓企業有效經營的可行辦法。現在,已有一些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開始試行這種或類似的方法,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在現階段的政治、經濟及社會環境中,股份合作制比較容易被人們接受。所謂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就是企業的資產全部由企業內部員工按股共有,外部人員不能入股,股份只能轉讓給企業內其他員工;這樣的企業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資分配相結合的分配辦法。股份合作制雖具有產權相對明確、機制靈活、利益直接等特點,但弊端也很大,它阻礙了外部資本的進入和企業資本的流動,只適合小型工商企業和各種服務性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發展需要擴大規模、加強橫向聯系、追加資本,最終很可能不得不轉變為開放型的股份制。
如果實行一人一股的股份合作制,問題就更大了。除了上面已指出的弊病外,它還會造成持股少的人作了不恰當的決策、卻讓持股多的人承擔較多風險或損失的結果。如果持股多的和持股少的人具有同等的控股權或企業經營決策權,那誰又願意多持股呢?因為承擔風險小的人,敢於冒更大的風險,從而也可能導致企業更大的虧損、甚至倒閉,這樣,誰又願意讓別人拿自己的錢去冒風險呢?(請讀者設想一下,你和筆者合夥,如果你有1萬元的股份,而筆者只有100元的股份,你會願意讓我享有同等的企業經營決策權嗎?)如果為了維持企業合作經營者的同等權利,只容許所有人持等量的股份,想多投資的人也不能多持股,這又導致資金的浪費,並且還可能減少能力強、努力工作的人的積極性。
以上關於各種股份制優越性的討論還只是從經濟效率標準出發的,但經濟改革不單純是為了增加經濟效益,它還有其他目標,如增進社會公平和社會穩定等。經濟效益和平等(公平)是從不同的角度來評價經濟活動的社會效果的,代表了不同的價值取向。一般來說,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平配置呈“此消彼長”的反向關系。由於人的能力、機遇不同,面臨的風險也可能不同,為了激勵人們努力工作從而增進效益,必然會出現某種程度的收入(結果)不平等。如果幹多幹少、貢獻大貢獻小收入都一樣,會有多少人去努力工作呢?在具有自利行為的人類社會中,盡管“結果平等”往往帶來生產的低效率,但為了社會的穩定及增進社會公平,人們往往不得不犧牲一些經濟效益而照顧到社會公平。中國改革前的體制是過度強調了“結果公平”(導致了吃大鍋飯)、而基本上忽視了經濟效益問題;現在,中國為了加快經濟發展,核心的任務應該是減少“大鍋飯”,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逐步建立產權明晰的現代企業制度。
這里,我還要強調,不同的經濟環境將影響不同產權所有制安排的最優選擇。在具體不同經濟環境下,國有、集體、民有產權所有制都可能是最優的。筆者的一篇關於轉型經濟中產權所有制安排的文章談過這個問題。文中證明了,當經濟自由和市場體系完善的程度非常低時,國有企業比民有和集體企業更有效;如果經濟自由和市場體系完善的程度處於某種中間狀態,則集體企業將比國有企業和民有企業有效;如果具有高度的經濟自由和完善的市場體系,則民有企業將是最優的產權安排形式。由於目前中國鄉鎮企業的蓬勃發展,一些人過份誇大了這種產權制度的長久優越性,其實,它只是一種過渡型產權制度。盡管許多產權模糊的鄉鎮企業和其他企業在現階段是最優的產權安排,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經濟自由化程度的進一步地提高和市場體系的逐步完善,它必定被產權明晰的現代企業制度代替。
三、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速度和現階段可采取的措施
如果明確了國有企業改革的形式,到底應不應該快速地大規模地完成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或私有化呢?中國的經濟現況是否能夠承受企業大規模破產的壓力呢?中國政府打算用三年左右的時間讓目前虧損的國營企業走出困境,筆者認為此估計也許過於樂觀。由於中國目前的經濟基礎和社會條件還不成熟,對國營企業的大規模股份制改造和破產的速度不宜太快,應采取比較漸進的方式。
中國政府並不具備足夠的財政能力去負擔數目龐大的下崗工人的失業金,這必然會限制國有企業改組、破產的速度。即使現有國有企業不實行股份制改造、不破產,也有5,000萬人(其中1,300萬下崗工人、700萬待業人員、3,000萬退休職工)要財政負擔。目前,國有經濟的產值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30%多,有相當大一批勞動力還依賴國有部門養活,社會安全保障、失業救濟、失業工人的再就業培訓等制度還處在初創階段。如果象俄國東歐一些國家那樣,快速推行國有企業的全面破產和民有化,會導致經濟負增長、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國有企業工人大量下崗,他們的生活就沒有保障,再就業問題也很難解決。這會威脅社會的安定,引起社會動蕩。
中國城市居民的價值觀念和思維方法,本來就不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在機制轉型的過程中,更應避免誘發人們對改革的抵觸。如果國有企業改革的步伐過大、職工收入下降過快、工人下崗人數過多又一時找不到工作,由於生活困難、社會經濟地位下降,會導致工人心理失衡和對改革的不滿情緒,進而對向市場機制的轉型持懷疑態度或抵觸情緒。改革需要安定平穩的環境,為了減少社會振蕩,在經濟機制的現階段轉型過程中,在勞動力市場和社會安全保險制度還沒有建立之前,不宜急於對國有企業實行大規模的破產政策。在這個時期,難以為繼的國有企業本身還發揮著一種變相的社會保障作用,讓那些沒有能力或缺少出路的工人有一個暫短的過渡時期。盡管國家不得不補貼虧損企業,但這種補貼的數量未必比失業救濟金多,因為即使是虧損的企業,也或多或少有一些收益,能支付部份工資成本。
在現階段的國有企業民營化改革中,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盡可能撥出資金建立社會失業基金,並幫助失業、下崗工人再就業,為他們在政策上提供方便和自由,加強就業培訓、引導下崗職工轉變擇業觀念、鼓勵自謀職業。第二,鼓勵和發展私有、集體、及其他類型的產權明晰、自負贏虧的企業,讓其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第三,給予國有企業職工更大的擇業自由,允許勞動力充份流動,從而形成勞動力市場。第四,完善市場體系,現在許多經濟中的問題都與市場體系不完善有關。一個完善的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不僅僅是放開價格、開放產品市場、給予人們自由就可以形成的,還應包括建立宏觀調控系統、現代企業制度體系、稅制(收入分配)體系、社會保障體系、法規體系、反壟斷(反不公平競爭)體系、開放的勞動和金融要素市場體系等。第五,改革國有企業的經營機制,激勵經理和工人的積極性,比如可以對中小型國有企業、特別是第三產業的國有企業,實行長期承包制、租賃制、拍賣、出售、實行股份合作或股份制等,而對效益好的大中型國有企業則實行產權明晰的股份制。對一部份長期嚴重虧損的中小型國有企業,可以在幾年內分期分批地實施破產。
四、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膨脹的問題
最近幾年,中國大陸出現的一個新現象是,隨著經濟機制的轉型,城鎮企業職工的人數不斷減少,但擁有3,000多萬在職幹部的機關事業單位卻在持續膨脹。1997年6月末全國城鎮職工人數為14,671.5萬人,比上年同期減少了18.7萬人,其中國有企業職工減少了126.9萬,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幹部卻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35.2萬人(僅1997年上半年就增加了107.9萬人),上漲幅度為0.8%,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增加的幅度比國有企業職工減少的幅度還要大。也就是說,國有企業減少冗員的成果被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膨脹抵消了,這實際上背離了制度轉型的目標,但在學術界卻沒有得到充份的討論。
出現這一現象的原因之一是,由於國有企業經營不善、效益日益下降,導致職工收入不穩定,隨時都有下崗或被辭退的危險,國有企業的職工現在端的已經不是“鐵飯碗”了。於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飯碗”就相對更“鐵”了,機關事業單位里不僅“旱澇保收”,而且收入能穩中有增,因此越來越多的人想方設法使自己或親友子女擠進機關事業單位。由於政治改革毫無進展,幾乎每個機關事業單位的精簡工作都不能真正推進下去,不少機關的所謂精簡,只不過是換換牌子、改變一下行政經費撥款渠道的“遊戲”,還有些機關居然能在機構改革中乘機擴大地盤、增加人員、編制和經費。
國有企業的效率雖然低下,但畢竟它們還在創造一些價值,而機關事業單位則完全是消耗型單位,又不存在著競爭、虧損或倒閉的問題,因此政府不得不花費巨大的財力來維持這些機關事業單位的運轉。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幹部中有很多並不具有專業技能,如果這些人員被精簡,可能不容易找到理想的出路。現在,機關事業單位又成了企業冗員的“避風港”,這會大大增加制度轉型的難度。不解決機關事業單位的冗員和無限膨脹問題,國有企業的改革就幾乎是白忙一場。
改革機關事業單位的體制不僅比國有企業改革更困難,而且牽涉到政治體制改革的問題。應盡早推動政治體制的改革,從而創造大規模精簡機關事業單位的政治社會條件。這個任務拖得越久,機關事業單位就會越臃腫,精簡的難度就會越大。怎樣才能平穩地改革機關事業單位,是一個急待研究解決的問題,應當引起更多學者專家的注意。中國大陸的學者專家應當積極參與研究和推動機關事業單位的精簡改革,使中國的經濟機制轉型成為真正有效率的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而不應當因為既得利益而阻礙這場不可避免的改革。
民主的公民教育與中國的政治改革
──美國公民教育對中國的啟示
戎雪蘭
美國北卡羅蘭那州教堂山大學教育學院助理教授
一、民主社會的基本特徵
二、民主社會的公民教育
三、民主的公民教育的實施
最近,美國的一些著名政治學家談到,當今的世界正經歷著一場前所未有的民主化浪潮(Diamond, Plattner, Chu and Tien,1997)。從八十年代末期蘇聯東歐的前社會主義國家向民主制度轉型的成功,到九十年代東亞的一些國家從威權體制向民主制度的轉變,都反映出,在世界範圍內集權和威權體制已經日漸式微,正被民主政治制度迅速淘汰。而在中國,漸進的經濟改革雖然取得了很大進展,但政治改革卻一波三折、道路坎坷。
美國總統克林頓今年在北京大學演講時指出,在一個民主的社會制度下,公民所享受的政治自由,不但不會造成社會的動蕩,相反,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反而會帶來社會的穩定。對此,也許社會主義國家的不少人未必能充份理解;但是,對於社會主義國家需要政治改革這一點,可能在這些國家里公開反對的人不會很多。美國的一位對蘇聯社會深有研究的社會學家早就預見到,社會主義國家如果不實行認真徹底的政治改革,就不但會造成經濟的停滯甚至倒退,還會引起社會不穩定甚至嚴重的動亂(Inkeles, 1983, 1991)。近年來,中國國內已經有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都體認到,中國要想進一步推動經濟改革,必須加快政治改革。
但是,從集權制度向民主制度的轉型過程必然是荊棘叢生、困難重重的。中國的政治改革就明顯地面臨著重重障礙,這些障礙可能來自龐大的官僚機構、特權階層和既得利益集團,也可能來自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的教條,還可能來自封閉落後的農業社會的政治文化。在這種背景下,如果政治改革的領導者和支持者只有簡單的願望,卻對政治轉型的目的、過程、前景以及可能發生的問題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準備,那麽,政治轉型的過程就很可能非常坎坷,失敗的可能性就會加大。什麽是民主制度,在民主制度下社會將變成什麽樣,公民在民主社會中有什麽樣的地位、權力,應當扮演什麽樣的角色,公民需要有那些價值觀、知識和技能,才能適應民主社會,這些在民主國家人人皆知的基本問題,對生長在社會主義體制中的很多人來說,卻幾乎是聞所未聞的,也無從思考,因為社會主義國家沒有民主的公民教育去提供這些基本常識。
筆者作為一個教育工作者,在本文中將討論民主的公民教育對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性、公民教育的主要內容以及進行公民教育的有效方法和途徑,並介紹美國公民教育的一些經驗。中美兩國在文化傳統、經濟社會發達程度等諸多方面,當然有許多差異;但是,民主制度的主要特徵是不因這些差異而變化的,而美國在某種程度上是西方民主國家的典型,了解美國的經驗對中國正在進行的現代化會有很多助益。最近,柬埔寨成功地完成了對執政黨的全國直接選舉,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柬埔寨在許多方面遠遠落後於中國,民眾的溫飽問題也並未解決,就是在這樣一個亞洲的落後國家,歷經多年戰亂、生活貧困的民眾照樣擁護民主制度,並井然有序地完成了民主選舉,使柬埔寨在戰亂後很快就形成了穩定、民主的政治架構,令世界各國刮目相看,也令中國深思。
一、民主社會的基本特徵
在具體討論民主的公民教育之前,必須先說明上面提出的民主社會的基本特點。什麽是民主社會?這個問題很難一言概之。我想以一個在美國的公民教育工作者的經歷,從美國社會談起,討論的重點將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是民主社會中政府、社會與個人的關系,其次是民主社會的三項基本原則,即競爭、平衡與選擇,然後是法律在民主社會里的重要性。
1. 民主社會中的政府、社會與個人
社會是一個大的集合體,它是由很多小的群體,如個人、家庭、社區等組合而成的。從公民的角度來說,民主的社會就是公民有參與政治、經濟、社會活動的願望、機會、權利和能力。美國社會的最小單位是個人,社會的決定是每個個人決定的總和。
美國社會主張個體主義(individualism),但這種個體主義既不是絕對的自私自利,更不是社會主義意識形態所詮釋的那種連拔一毛利天下都不為的個人主義。它是一種理性的個體主義,提倡人的個性和人的社會性的相結合,即人首先是一個獨立的個體的人,但他又是社會的一份子;個體主義所講的個人利益,是指個人應當區別和照顧本人與他人的不同利益,也需要認同與其他人合作的共同利益。多數美國人不崇拜集體主義(一些極端的宗教組織和一些小幫會則屬例外),不會用膜拜的觀念去看待集體行動和集體利益,而是把集體行動和利益看作是個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暫時重合。一個人可以在不同的階段、場合與不同的人聚合,也就是說,一個人可以同時從屬於許多不同的大、小社會群體。人們聚在一起時,有非常明確的保護共同利益的目的,行動綱領也非常清楚。
美國社會強調公民的參與。多數民主社會的公民都知道,怎樣通過不同渠道表達自己的意見、發出自己的聲音。例如,他們可以去見市、縣、州的議員,來直接表達自己的意見。然後,大眾的意見就被集中起來,帶到國會去討論。在美國,個人可以直接向執法和立法單位表達意見和施加壓力,也可以利用報紙、廣播電台、社區的一些集會等發表自己的主張。人們也常常組成群體、以集體的方式表達意見,而且,他們發現這是非常強有力的影響各級政府政策制定和執行的途徑。
人們的社會參與往往從社區開始,有相似見解或利益的人組織在一起,就共同關心的問題先形成共識,再進一步在縣、市、州以及全國範圍聯絡、協調類似的團體。這樣,他們就可以募集經費並雇傭專家,與新聞媒體和權力機構(如參、眾議員的辦公室和國會)打交道,提出他們的訴求,日覆一日地遊說,逐漸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最終改變立法和國家的政策。象這樣的組織在美國有成千上萬,一個最強有力的組織就是工會。工會人多勢眾,可以用局部停工或全面罷工等手段,使雇主遭到巨大的經濟損失,亦給顧客造成許多不便,以此來突顯、保護和促進他們的政治經濟利益。
以公民的參與為基礎的草根組織,使得美國社會象萬花筒一樣,形成了多層次、多方面、千變萬化、錯綜覆雜的組合。這表面上看來似乎是一種混亂,但由於在這樣的多元社會中,各種利益不同的社會群體的碰撞、妥協以及不斷的相聚、重組,總是持續地發生在社會下層無數的小的層面上,結果,這些在分子層次的運動相對來說平衡和緩沖了更大的社會矛盾和沖突,反而造成了社會總體的相對穩定。由於人們在這些小規模的活動、運動中,發出了他們的聲音,表達了他們的意見,也或早或晚、或多或少地看到了自己的政治參與所帶來的改革和變化,釋放了他們政治能量,也釋放了他們的種種不滿,憤怒和絕望等,因此避免了大規模的全國範圍的社會沖突。在美國200多年的歷史上,只出現過一次全國性社會沖突,那就是1861-1865年的南北戰爭,這場戰爭使60萬美國人喪生,此後,美國的民主制度一直有效地維持著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民主社會的政治結構及其運作的覆雜性,自然使得政治家面臨著艱巨的使命。當一個政治家擔負起管理民主社會的責任時,這個社會中的每一個人也都有權利和能力為自己的利益而吶喊,並且組成了無數的大小社會集團,為各自的利益而與各級政府短兵相接,形成了一種令人眼花繚亂的“大狗、小狗一齊叫”的局面。在非民主國家生活的人們會很自然地推論,這樣一來,不就天下大亂了嗎?事實卻恰恰相反,美國並沒有出現大的動亂,這實際上就是一致性和多元性矛盾的對立統一。
在沒有民主傳統的國家,領導集團往往不習慣、也不善於應付這些繁冗的小麻煩。當民主制度和公民社會逐漸成熟後,理解和應付這種局面的能力和經驗就成了政治家所必須的基本素質。美國國會的眾議員每兩年改選一次,議員們每兩年就要經歷成千上百次的與選民的會談以及與對手的辯論,並當眾回答媒體的各種覆雜問題。這種與“群眾”溝通的場合和過程,使政治家能直接聽到選民的聲音,而且鍛煉、培養了他們“接近群眾”的能力和應對媒體的經驗,並學會了通過媒體來塑照個人政治形像的方法。政治家在選舉前、選舉中以及就任期間,與民眾、各類社會團體以及新聞媒體成年累月地打交道,必須學會並習慣交流、溝通、以及通過談判、妥協來達到共識等基本政治技巧;而民眾也從與政治家和政府打交道的過程中,學會了怎樣以理性的方式,耐心地、持之以恒地對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及修改施加影響,而不期待政策和法律在極短的時間內就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
民主政治的制度給民眾開拓了許多與政治家和政府對話的途徑,民眾若對一些政治家個人或對政策不滿,可以有多種渠道表達,如通過信件、電腦網、媒體來批評政府和政策,或直接向政治家當面表達,這些權利都受到憲法的保障。正因為民眾有各種渠道來表達自己的意願,所以他們相信,民眾是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小規模地改變政策或法律,也可以令他們非常不滿的政治家下台,這樣就避免了社會不滿的惡性凝聚,防止了民眾與政治家或政府之間的激烈沖突。在包括中國在內的一些非民主的第三世界國家里,民眾往往沒有有效的途徑與政府溝通,無法表達他們的不滿,這樣,必然使怨憤積少成多,最終很可能導致一場火山爆發式的抗議或示威運動,結果造成政府和民眾之間更大的不信任和嫌隙、甚至對抗,由此又進一步妨礙了民眾與政府之間的坦誠對話,形成一種惡性循環。美國政治的特點是小麻煩不斷,大沖突極少,政治家必需了解如何應付和解決這類小麻煩,他們的政治能力常常表現在善於以“疏導”的方式來成功地調節、引導群眾的情緒和意願。
2. 民主社會的三項基本原則:競爭、平衡與選擇
一個美國公民要在美國社會里生存和發展,必須了解民主社會的三個主要原則,即競爭,平衡和選擇。
競爭是美國社會的一個信條。美國人相信,只有競爭才能使社會發展和繁榮,才能人盡其才、物盡其用。美國很強調技術進步,同時認為,唯有競爭才能促進技術的不斷進步,而技術進步將給社會帶來巨大的財富。美國的勞工成本比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高,只有依靠先進的技術(也就是人們的智能)與其他國家競爭,從而保持美國的持續繁榮,在經濟上居於世界前列。美國人也相信,競爭本身不僅要求機會的均等,還能帶來社會公平。美國社會與一些傳統社會不同,比較少依賴“走後門”、“裙帶關系”、“家族人際關系”等社會關系,而更強調公平競爭和個人努力。例如,在美國,一個個人經營公司的總裁或董事長很少把自己的職位傳給子女,而只是把一部份錢財留給自己的後代,這既是為了保證今後公司的運作能由最有能力的企業家管理,防止子女的不當經營把公司毀於一旦,也是為了鼓勵後代獨立奮鬥、在競爭中建立自己的事業。
而在今天中國所謂的“競爭”中,“官場權勢”、“裙帶”和“家族人際關系”往往是競爭取勝的重要條件。雖然從某種程度上講,這種現象與東亞的傳統文化有關,但目前中國“以權謀私”之普遍也和現行政治體制有密切關聯。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中,不僅競爭的必要性和公平性(這兩者相輔相成)大有問題,而且,不公平的“競爭”會極大地阻礙中國的現代化步伐,並且可能隱伏潛在的危機。最近東亞一些國家所發生的金融危機以及由此引起的大規模社會騷亂(特別是在印度尼西亞),充份說明了落後的政治體制對經濟發展的破壞性作用。
當然,競爭中有成功者,也有失利者,這是同一個遊戲的兩個不同方面,是必然、正常的現象。就好像在運動場競賽的兩個隊,有一隊贏了,就必定有一個隊是要輸的;一百個人參加長跑,只可能有一個第一名,其它99名相對來說都是輸家。政府對競爭中的失利者也要有所照顧,以便保持競爭的成功者與失利者之間的平衡。美國社會自經歷了二十至三十年代的經濟大蕭條後,開始實行退休金、醫療保險、福利保障等制度,都是為了設法保護競爭中的失利者的最基本生存權利,使得他們可以繼續加入以後的競爭。
競爭的本質是利益導向的,一般來說,競爭中的成功者常常是能幹、肯幹的人。但是,也有損人利己、靠欺詐發不義之財的人,他們的成功不但不能帶來真正的經濟繁榮,反而對經濟社會秩序和社會道德有很大的破壞力。因此,民主的社會制度還要通過法律和公眾道德,限制那些損人利己者的行徑,不允許他們漫無邊際地追求不當利益。這樣,有了適當的社會福利制度和法治,就能有效地平衡競爭所帶來的正面和負面效果。
除了“競爭”和“平衡”之外,選擇也是自由民主社會的一個基本原則,它有三方面的含義。第一,自由民主的社會必須為它的公民提供多樣化選擇的機會。一個商店如果只賣單一品種的商品,顧客就沒有選擇的權力,只有向顧客提供不同品種、商標、型號的商品,顧客才可能作出理想的選擇。同樣地,如果一場選舉是等額選舉,或雖然形式上是差額選舉、但候選人數量僅略多於當選名額,這樣的選舉就剝奪了選民選擇的機會,實質上就是假選舉。當然,有機會作選擇並不意味著公民就總能得到最滿意的結果,這就象基辛格說過的,沒有完美的決定,只有相對於壞來說好一些的選擇。
第二,選擇是一個過程,包括認知、判斷和作出並執行決定這三個主要步驟。民主的社會必須建立健全的制度,讓民眾能夠完成選擇的全過程及其中的每一個步驟。比如在政治選舉方面,民主的社會是有多個政黨,每個政黨先選出自己的候選人,然後這些候選人必須在選舉中競爭,通過向選民發表自己的政見來爭取選民。選舉中新聞媒體要為各黨的候選人提供公平的機會,介紹他們各自的歷史和政見。為了使大、小政黨的候選人有當選的平等機會,有些國家的政府(象美國)還會依法向候選人提供一些競選基金。民主社會的公民不僅要在選舉中作出政治選擇,在生活中也時時、處處面臨各種各樣的選擇,如選擇工作、決定居住地點、選擇子女就學的學校、選擇加入不同的社區活動等。
第三,民主的社會也有責任培養公民進行選擇的能力和作為合格選民的基本素質(包括知識、智力、分析能力和判斷力等),一言以蔽之,就是要進行民主的公民教育。仍以選舉為例,在很多國家,舉辦總統大選時,選民同時還要選出國會議員、州及市縣議員、以及各級政府的民選行政主管(如州長、市長、法官等)。這樣,一張選票上通常印著幾十個名字,令人目不暇接。一個選民要作出自己的適當抉擇,就應該知道誰代表他的利益,還要懂得選舉不同黨派的人來平衡行政和立法機構之間的政治權力,從而使行政和立法機構既能有效工作、又能被置於民眾的監督之下。因此,對選民來說,選舉並不單純是到投票所去投一下票,還包括對選舉過程的積極投入,如獲得候選人的信息(閱讀候選人提供的資料、看新聞報導、參加政見發表會等)、分析信息、選擇自己支持的候選人、考慮用自己的選票去影響行政和立法權力之間的平衡等,甚至還包括參加候選人的“草根”社團、幫候選人做義工等活動。
3. 民主社會中法律和法制的作用
民主社會的法律是保證以上三個原則得以施行的關鍵。絕大多數民主社會也是高度競爭的社會,她給個人很多自由。但生活在民主社會的人也了解,這個社會是一種典型的外松內緊的社會,因為在這個社會中自由不是漫無邊際的一種抽象的許諾,而是意味著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選擇,社會始終處於法律的嚴格控制之中,法律是平衡社會的主要杠桿。象美國這樣的民主國家有很多法律,除了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各州、縣、市也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訂出很多地方性法律。因為各種法律名目繁多,通常只有專家或律師才能比較完整準確地理解。
法律是防止理性的個人主義發展成極端個人主義的一種有效工具。例如,一個人再缺錢,也不能去搶銀行或欺詐,他隨時受到法律的約束,如果他的個人行為逾越了法律的界限,就一定會受到制裁。在民主社會里,盡管有很多人批評法律的不完備或執法中的不公正,但是,絕大多數民眾還是非常尊重法律的,因為他們相信,社會的穩定和他們自己的生存都依賴於法律的嚴格施行。如果某個人與他人或商家發生利益沖突,他們不會去向政府官員訴說求援,而是依靠法律程序解決利益沖突。
法庭裁決所尋求的是社會正義,但是維持社會正義的手段並不是“以牙還牙”式的覆仇行動。在許多不發達國家里,由於缺少法制或法制不公,人們往往用自己的雙手去執行私法(美國早期歷史上也有過這種現象,被稱為Dark Justice)。中國傳統文化中“君子報仇、十年不晚”之類的說法亦屬此類。依照這種觀念,一旦出現了嚴重的社會不公或社會沖突,人們不是依法處理、恢覆法制和秩序、盡量避免今後再發生類似的悲劇,而是用仇殺手段去泄私憤,結果一代又一代,來回報覆,陷入惡性循環。最近印度尼西亞發生的迫害華人的慘劇,正反映出威權體制下,法制不彰,民眾只有對威權政權的恐懼,而缺乏尊法守法的意識,一旦威權體制削弱了,民眾對社會的不滿就轉化為對他人的殘暴侵害。這種現象值得所有威權國家的知識分子和民眾深思。
民主和法治社會都高度尊重人權,而且形成了社會共識,認為尊重和維護他人的基本權利實際上也就是在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不願意維護他人的權利,則自己的權利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尊重。這種深入人心的觀念實際上是一個法治社會里社會秩序得以自然維持的社會倫理基礎,美國的學童從小就生活在這種社會倫理的熏陶中。記得在美國一所中學的社會科學教育課堂的墻上,貼著這樣的一條語錄:“盡管我不同意你所說的,但我要用自己的生命來捍衛你說話的權利。而我也期待你為我作同樣的事”。
對人權的尊重反映到刑事判決中,就是“寧可錯放、也不枉殺”的法律原則。在不尊重人權的國家,政府常常是“寧可錯殺一百、也不放過一個”。對奉行個人理性主義的美國人來說,錯殺了一個清白無辜的人是可怕的罪行,因為這種事例意味著人權原則遭到了嚴重踐踏,倘不制止,今後任何人都可能被枉殺,下一個被冤殺的人可能就是你。所以,美國法院審判罪犯時先假設他是無辜的,被告的律師只要能讓陪審團相信,原告在刑事訴訟案中所提供的證據有問題,就可能使被告免於刑事處份。
二、民主社會的公民教育
1. 民主的公民教育的重要性
公民教育與普及教育是不可分割的(Kelly, 1995)。在中國和許多其他發展中國家一樣,快速發展的經濟和隨之而來的社會政治體制的轉型,要求公民有知識、技巧以及與民主社會相適應的價值觀,而教育通常被學者看作是達到這一目標的萬全通道。Molnar(1987)認為,民主社會需要全體成年公民有最高程度的普及教育,沒有讀、寫、算、觀察、傾聽、思想和批評的能力,社會上的多數人就不得不仰賴於執政的一些所謂專家和精英的見解,聽憑他們作決定,這樣公民對自己的命運就缺乏有效的控制。Carnoy(1990)對許多國家的教育系統做過研究,注意到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教育的目標和途徑上長期存在著一種鮮明的差異,即發達國家是兼顧對公民政治參與及社會意識的教育和對公民學識、技術性的教育,而多數發展中國家只重視後者。發達國家的民主參與的教育旨在增加全體公民的人文社會知識,使公眾在政治、行政和企業管理上有更大程度的參與,以此來提高經濟的競爭力;而發展中國家則大多強調語言文字和計算等技能知識,如果一個國家的教育系統只偏重技能知識的教育,而忽略了民主的公民教育,那麽,一個公民即使學歷很高,其民主素質也可能相當差。
目前中國的公民教育基本上是政治思想和意識形態教育,即傳播執政黨的價值觀。這種教育的範圍非常狹窄,既脫離實際又僵化。它在封閉的農業社會里或許還能有一些作用,但是,當今中國的經濟狀態、社會文化環境和政治氣候都有了很大的改變,人們對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的信仰已經達到了中共建國以來的最低點。經過了文化大革命,尤其是在1989年的天安門悲劇之後,發財致富成了民眾關注的中心點。社會現實發生了巨變,而由官方主持的公民教育卻拒絕改變,使得當前所謂的社會主義公民教育除了服務於政治控制目的之外,已幾乎完全失去了實際的社會功能。
然而,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公民教育,對轉型中的中國是相當危險的。首先,人們的思想不可能處於真空狀態,既然官方的意識形態不再受歡迎,封建思想中的糟粕(象男尊女卑、君權和父權思想等)以及西方大眾文化(popular culture)中的低俗部份(如色情、暴力等),就會填補真空,影響人們的觀念。同時,由於用陳舊的思想意識形態教育硬性代替必要的公民教育,造成真正的公民教育空缺,中國許多公民的價值觀和行為方式正在發生畸形變化,距離將來應當建立的民主社會的要求越來越遠。陳舊的思想意識形態教育的錯誤不僅在於,它是完全依靠高壓來實施的,更重要的是,這種教育壓制人們對現實問題進行坦誠的對話、討論和辯論的本能,阻止人們對權威思想提出批評和挑戰,削弱人們獨立思考並自己作出決定的能力,而這些能力的培養恰恰是建立和發展民主政治制度所必須的。中國正在進行市場化改革,也或早或晚會走上民主化的道路,可是,缺乏有效的公民教育,將使整整一代、甚至幾代人缺乏在自由民主的社會中生存的能力,以及積極參與和投入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生活的能力(Benavot,1996),而且還因此會造成經濟政治制度轉型的遲滯。
其實,並不是只有中國才忽視民主的公民教育,所有社會主義國家都是如此。可惜的是,迄今為止,究竟東歐的前社會主義國家的意識形態教育對政治轉型過程產生了什麽影響,國際學術界幾乎沒有開展研究,自然,對如何將社會主義式政治思想教育轉變成民主的公民教育,也基本上沒有什麽系統的、有效的建議(Diamond,1993)。因此,如何就這個問題進行深入和嚴肅的探討,是中國的教育工作者(尤其是公民教育工作者)面對的一個嚴肅的挑戰和難得的機會。如果能夠通過學習其他國家的經驗,尤其是東歐國家制度轉型的經驗,從中國制度轉型和社會多元化的現實出發,重建中國的公民教育體系,將可以極為有效地推動中國制度的順利轉型,對中國的現代化作出歷史性的貢獻。
2. 民主的公民教育的內容
美國的學校教育有多個重點,以培養公民的民主素質以及競爭、平衡、選擇的能力為準則,將之貫穿於所有的課程設置與校內外活動安排之中。美國的學校通過社會科學教育課(Social Studies)對學生進行民主素質的教育,包括對民主知識、民主參與的技能以及民主價值觀的教育這三方面。首先,民主知識的教育使公民從小就了解民主政府的基本結構、功能,以及每個公民參與民主政治的程序。這種知識還包括關於概念、類比、概括以及推理的知識,幫助學生認識和發現概念之間、以及概念與推理和結論之間的關系。其次,民主參與技能的教育包括對公民參與民主程序所必需的、從基本技能到覆雜技能的訓練和發展,這些技能包括獲得和分析信息的能力,知曉、懂得、發展和提出辯論論點和政策及措施的能力,獲得、建立和發展新知識的能力,以及全面參與社區政治文化生活的能力。最後,民主價值觀的教育包括對公民關於自由、民主、人權、公正、公平、平等、法制等這些基本價值觀的培養,這些價值觀被視為是一個公民在美國社會中生活所必須有的(Ichilov,1990)。民主國家公民的社會價值觀與極權國家公民的社會價值觀有很大的不同,這尤其值得中國的公民教育工作者注意。
在美國,公民教育的主要價值和信念源於《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及個人權利法,它所強調的公平方法(due process)、平等保護、自由表達和公民參與也正是美國多數民眾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形成的共識,是植根於自由、公平、公正、責任和義務、多元化、隱私權等價值基礎之上。在公民教育的信念和價值觀這方面,美國的學校有四大基本要求:第一,個人權利,包括個人生命的權利、個人自由自主行動的權利、個人尊嚴的權利、個人安全的權利、尋求和得到平等機會的權利、得到正義的權利、保持隱私的權利、和私人擁有財產的權利。第二,個人自由,包括參與政治程序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思想的自由、意識的自由、集會的自由、咨詢及獲得信息的自由和表達意見及感情的自由。第三,個人的責任,包括尊重人類的生命、尊重別人的權利、誠實、容忍、有同情心、證明有自我控制的能力、參與民主程序、為共同的目標而工作、尊重別人的財產。第四,對社會狀況和政府職責的信念,包括認為社會需要有大多數人能接受的法律,有不同意見的少數應得到保護,政府應當由人民來選,政府應當尊重和保護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政府應當保證民權,政府應當為大眾的福利而工作。(參見National Council for Social Studies,1994)。
根據筆者對中美文獻的對比分析,在這四方面與民主的信念和價值觀有關的內容當中,有些內容中國的知識界還比較熟系,有些內容則對中國的許多人來說是全然陌生或者一向被忽視的。特別是那些充滿人文主義和人道主義的內容,如個人尊嚴的權利、個人保持隱私的權利和私人擁有財產的權利等,在當今中國的政治思想教育中,根本找不到可與之相呼應的概念和準則。
那些呼籲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人士和那些有心編排中國真正的公民教育課程的教育工作者,應當特別注意個人的責任這個方面。這一範疇提供了一個公民在民主社會里應有的自我責任感的大致輪廓。只有具備了這些價值觀和信念的人,才能夠成為民主社會的合格公民;也只有當一個社會的大多數公民具備了這些基本素質,這個社會才能成為真正的民主社會。換言之,只有當大多數人具有民主的基本知識、信念和價值觀,民主的社會才能穩定並有效地運轉。
有民主價值觀的公民能夠識別社會中不民主的因素,能夠有效地監督政府,也能有效地更換政府。至於尊重人類的生命、尊重別人的權利、誠實、容忍、有同情心、證明有自我控制的能力、參與民主程序、為共同的目標而工作、尊重別人的財產等,實際上涉及到民主社會的政治文化(Carr and Hartnett,1996)。根據人們對這些政治文化的認同程度,可以把民主社會的公民、封建社會的順民和機會主義的暴民區分開來。
我們可以看到,在歷史上和現實中,有很多人之所以要求民主,只是因為他們本人表達意見的權力被剝奪了,但由於他們不具備基本的民主信念和價值觀,因此他們並不尊重他人表達意見的權利,尤其不尊重那些與他們意見不同的人在社會上發出聲音的權利。這些人也許認為,只要自己呼籲的是民主,就具有了道義上的崇高力量,但他們卻可能忽視了自己對民主價值觀的無知以及自己身上不民主的或非民主的表現。
根據筆者的觀察,在中國的民主意識啟蒙運動中,人們談得最多的是個人自由、社會狀況以及政府職能。其實,中國的政治思想教育課程里從無個人自由這類概念和原則,但有趣的是,中國的知識分子和民眾對與個人自由相關的內容卻相當熟悉。當今中國的民主運動也常常談論社會狀況和政府職能這方面的問題,如強調社會要有大多數人能接受的法律、有不同意見的少數應得到保護、政府應當由人民來選、政府應當尊重和保護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政府應當保證民權、政府應當為大眾的福利而工作等。但是,有志於民主事業的人們似乎更關心政治結構和公民權利問題,而對公民個人應具備的民主政治的知識、價值觀和素養,卻思考得比較少。此外,在民主的信念和價值觀中,他們可能會比較側重地強調政治色彩較強的部份,而較少提倡人文色彩較強的部份,這種差異反映出中國長期的專制政治環境對其公民的影響以及幾千年來封建文化對人們社會性的塑造(Rong,1997)。
三、民主的公民教育的實施
在任何國家公民教育都不是一項輕而易舉的任務,實施公民教育中有一些各國都會遇到的困難,也有一些困難是中國獨有的。各國常見的困難是,公民教育經常被受教者看做是空洞無物的、理論性太強、太抽象,或是被批評為理論與實際脫節,學了也無用。更大的問題是,公民教育的教材和教師不是被看成說教性太強,就是被看得有些偽善。受教者常常認為,社會上的權威、官員以及公民教育的教師都是說一套做一套,不能令人信服。實施公民教育的最大難點在於,理論容易脫離中小學生的社會實踐,學生們嘴上也許都能說一套,但實際上心里是否理解就難講了,而且他們也不知道應該怎樣進行公民的參與(Oldenquist,1996)。中國要進行民主的公民教育,不僅會面臨以上困難,而且會涉及政治禁區,觸犯大大小小的專制意識形態的衛道士。這些衛道士的教條其實並不完全是建立在共產主義思潮基礎上的(馬克思主義忽視了人道主義和人性的部份,這在西方左派理論家中也是一種共識),還有很大一部份是來自於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傳統文化。
如果中國要進入民主社會,那麽中國公民就應當懂得,在一個民族、種族、文化、風俗、宗教信仰、政治理念多元化的社會里,人們因其處境不同,很自然地會對問題有不同的看法;正是通過社會中多元化的認識,人們才有機會比較全面地從不同的角度來觀察社會現象,找到能被大多數人接受的解決方法(Kwong and Xiao,1989; Postiglione,1992)。社會的多元化不是麻煩而是力量。在一個現代國家里,民主價值觀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就是對多元化的承認和讚同。此外,當鼓勵人們進行批評性的思考和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時,必須要考慮到不同的替代方案。人們應當接受這樣的觀點,“通向羅馬的路絕不止一條”。這樣的思維方式與中國傳統的思維方式有極大的區別。教育公民對統治權威和權力作理性的思辯和批評性的估價,是在向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部份挑戰。
轉型時期中國的公民教育應該有兩個重點。第一個重點是使民眾理解個人、組織和社會機構的關系。公民應當了解,社會機構是怎樣形成的,什麽是它們服務的目的和誰是它們服務的對象,誰控制和影響這些社會機構,這些社會機構又是怎樣影響個人和社會文化的,社會機構是怎樣維持和怎樣改變的。具體到受教育者,每一個個人是怎樣被某些社會機構的改變所影響,而每一個個人的所作所為又能怎樣影響到它們的改變過程,為什麽公民應當被給予足夠的機會去檢驗不同的影響它們生活和思考的社會機構。在社會機構與民眾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幫助公民辯識這兩者之間在目標、價值觀和基本原則上的不同;民眾應當知道社會機構該怎樣對變化著的個人和群體的要求作出有效的反應;也應當鼓勵民眾通過思考以上問題,來解決社會機構改變和轉型過程中的困難。
中國的公民教育的第二個重點是幫助公民理解權力、權威和政府之間的關系。在處於轉變時期的社會里,懂得權力結構、權威和政府以及它們功能的歷史性演變是很重要的。在探索這個問題時,有必要思考以下問題:什麽是權力,它采取什麽形式,誰擁有這種權力,權力是被怎麽得到的、理解的和應用的,什麽是合法的權威,政府是怎樣被創造出來、又怎樣被維持和改變的,民眾怎樣能使政府對公民的利益和需要作出相應的回應,掌握權力的人應當怎樣被監督和被替換,個人的權利怎麽在少數服從多數(majority rule)的前提下得到保護。這樣,通過比較不同政府體制的特點,公民就能夠逐漸地明白,個人、組織和國家應該怎樣一起去解決沖突、建立秩序和相互的安全感(Oldenquist,1996)。
美國全國社會科學教育協會(National Council for Social Studies)認為,有效的公民教育工作者不應讓學生盲目地接受講義,相反,他們應把基本原則融會貫通到具體的社會事件之中,把社會上發生的事件作為學校討論的一部份,使學生能夠參與進去。有效的公民教育應當幫助學生發展公民技巧,準備公民在多元化的社會環境中工作,學會用不同的策略來解決困難問題,及時恰當地作出決定並付諸於行動,以及通過說服、談判、妥協等方式來尋求社會和諧,並積極地參與公民事務與活動。
在進行公民教育的同時,要特別注意不要混淆社會價值觀與個人價值觀。多元化的社會應當允許不同的個人價值觀有存在的空間。盡管美國普遍承認公民教育的重要性,但是,在學校是否應對學生進行個人價值教育這點上,人們分歧很大。許多人認為,個人價值觀的教育應該是教堂和家長的責任。美國憲法規定,政、教嚴格分家,所以公立學校不能傳教。即使是那些主張“學校可以教授個人價值觀”的教育工作者和學者,對傳授“什麽價值觀、誰的價值觀和怎樣去傳授(What Value,Who's Value and How to Teach Value)”,也眾說紛紜,長期不能形成相對一致的看法,而美國多民族、多種族、多文化、多宗教的社會狀態,使公立學校提倡個人價值觀教育和發展有效可行的課程和教材變得尤其困難。
目前,多數美國人認為,美國是一個多民族、多文化、多宗教的國家,某一社會群體的價值觀,並不能代表所有人的價值觀。由於少數族裔有被歧視的歷史,很多人對美國主流社會所宣揚的白人的價值觀持懷疑態度,也洞察到政治家、道德家言行不一的虛偽性,這也就是為什麽很多學者批評美國在進行價值觀教育和道德判斷時有雙重標準(Double Standard)。美國歷史上很多的罪惡行為都是所謂的“大多數人”在“愛國主義”的旗號下所為,而對某些種族和社會階層的迫害也常常是擡出“公民對國家應做出犧牲”的借口。這就使得教師在教授美國傳統的社會價值的同時,還要同時培養學生反對和批判主流社會價值觀的能力,這使得價值觀教育在美國的學校中變得日趨覆雜。
總之,美國是一個由憲法保障的多元化社會,這個社會的教育機構也相應地多元化、多層次,美國沒有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或國家教育部統一的要求和標準。這種多元化制度不可避免地反映在其公民教育的目的、內容、宗旨和教法上,也相應地培養出參差不齊、各式各樣的人。中國是一個大國,自開放改革以來,已經逐漸地承認和重視中國社會已經存在的多元化和多層次化趨勢,因而中國在價值觀的教育上也應體現社會的覆雜性和多樣性。培養公民的民主素質是中國面臨的一個嶄新的課題,中國發展民主的公民教育也許能借鑒美國的經驗。只有民主的公民教育與普及教育齊頭並進,中國的現代化(包括經濟的發展、社會民主化的改革以及個人生活質量的提高與完善)才有成功的希望。
中國經濟增長和匯率變動的趨勢
吳仁洪
美國“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1. 中國經濟近期內可能出現低增長
2. 今後十年的經濟增長:挑戰與可能性
3. 人民幣的變動趨勢
從1981年到1997年,中國的經濟達到了年平均10%的高增長率。但是,從1998年上半年開始,經濟增長明顯放慢,同時,出口的增長率大幅度下降。在今後十年內,中國的經濟還能持續高增長嗎?人民幣的變動趨勢又將什麽?這是當前中國國內和國際社會高度關注的兩大問題。在考察中國近期經濟增長率下降之主要原因的基礎上,本文試圖分析中國經濟增長的近期及今後十年的趨勢,並對人民幣近期和長期的變動走勢作出估計。筆者認為,中國經濟增長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國內經濟困難,過多地強調亞洲經濟危機的沖擊是一種誤導;由於國內經濟困難不易解決,因此近期內出現經濟低增長是可以預見的;與此相關,人民幣近期可能貶值,如果經濟增長面臨一系列嚴重困難,這是一種必要的調整;從長期來看,中國仍有一定的經濟增長潛力,但那種認為“中國經濟進入了一個高增長、低通脹時期”的看法則是明顯地盲目樂觀了。
1. 中國經濟近期內可能出現低增長
1998年中國經濟面臨相當大的挑戰,經濟增長率明顯下降,如果中國政府不是不惜代價地刺激需求、力圖保住計劃的8%經濟增長率,那麽,中國經濟將可能經歷二至三年的調整和較低的增長。中國經濟目前面臨的挑戰並不僅僅是亞洲經濟危機的外部沖擊,而且還有國內的一系列困難,如工業生產能力過剩、銀行部門壓抑、失業不斷增加和出口增長的下降等,這些內部的困難是導致經濟增長率下降的主要原因。但是,目前許多新聞媒體過多地將注意力集中在亞洲經濟危機的沖擊上,這似乎是一種誤導。
1998年上半年,中國的國內生產總值(GDP)增長了7%(實際可能只有6%,因為工業只增長7.9%;由於中央政府年初提出了“保八”(保證達到8%的經濟增長率)的要求和口號,有些基層單位可能虛報了服務業的產值),比去年上半年8.8%的增長率低了1.8個百分點。要全面了解經濟增長率下降的含義,還必須分析今年上半年的其他宏觀經濟指標[1]:
第一,中國的工業占國內生產總值的49%,所以是影響中國經濟增長率的主要因素,如果工業增長率下降,那麽整體經濟的增長率必然下降。1998年上半年的工業增長率為7.9%,比去年同期的11.1%低了3.2個百分點,顯然對整體經濟增長率的下降有很大影響。
第二,固定資產投資實際增長13%,比去年同期8.3%的增長率高了4.7個百分點。投資增長率提高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從第二季度開始大幅度增加對公路、電力等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圖推動經濟增長。
第三,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為-0.3%,說明中國經濟處於通貨緊縮狀態。消費價格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消費需求下降,同時也與農業生產連續三年豐收、農產品供給充裕有關。
第四,城市的失業率大約為8%(失業者約為1,600百萬人),這包括570萬已登記的失業者和大約1,000萬未計入官方失業統計的“下崗職工”。失業大幅度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加快了國有企業改革以及經濟增長率下降。“下崗職工”是中國發明的一個詞,指因企業停產或開工不足、或因企業改革,被裁員而停止工作的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大多數下崗職工實際上處於失業狀態;其中一部份人仍然從原企業領取部份生活費或住房及其他補貼,但也有許多長期虧損的企業無力向下崗職工提供最低生活費。
第五,出口增長率為7.6%,比去年同期20.9%的增長率低了13個百分點,進口增長率為2.2%,接近去年同期的增長率,貿易順差為226億美元。出口大幅度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一些主要貿易夥伴國(如日本、南韓等)出現了經濟衰退,同時,一些亞洲國家的貨幣貶值也對中國大陸的出口形成了負面影響。
第六,人民幣匯率仍然保持穩定,1998年6月30日的官方匯率為8.2798元兌1美元,與年初相比幾乎沒有變化。當然,這一穩定是在人民幣不能完全自由兌換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體制下實現的。1998年6月底國家外匯儲備為1,405億美元,比年初的1,399億美元略有增加,外匯儲備增加的原因是貿易盈余和外國資本流入,上半年的外資流入為204億美元,比去年同期下降1.3%。
1998年中國經濟增長率下降,主要是由於工業生產能力過剩、“銀行部門壓抑”和消費大眾的負面心理預期,這些因素導致消費者需求減少、工業增長率下降。亞洲經濟危機使中國的出口增長率下降,從而對中國的整體經濟增長率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一影響不是中國經濟增長率下降的主要原因。事實上,1996年中國的出口增長率就只有1.5%,但因國內需求旺盛,所以1996年出口的低增長並未造成當年經濟增長率的下降。
在中國,工業生產能力過剩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並不是周期性現象。實際上,從八十年代末開始,中國就開始出現生產能力過剩的問題,而1992年到1994年的過度投資又增加了過剩的工業生產能力,1995年,許多行業生產能力的利用率就不到50%[2],現在這一問題則更加嚴重了。工業生產能力的大量過剩,不但遏止了工業生產的增長,而且也對投資者的預期和信心有負面影響。由於中國國有企業的“軟約束”特徵及資本、勞動力市場不發達的現實,要調整過剩的生產能力將需要相當長的時間,不會短期內奏效。
“銀行部門壓抑”,是指銀行壞帳率很高並面臨銀行危機的風險(中國幾大國有銀行的壞帳率已高達22%以上),從而迫使銀行不得不謹慎地發放貸款、大量減少回報率不確定的貸款,在中國這是一個新現象。“銀行部門壓抑”會導致工業及服務業的衰退,早在1997年下半年,亞洲金融危機發生之前,中國就已呈現這樣的狀況。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後,中國的政府領導人和銀行界更加擔心中國出現類似的危機,因此政府對商業銀行提出了減少壞帳率以及“誰貸款、誰負責”的要求。在工業生產能力普遍過剩的情形下,這些嚴格控制貸款的要求使銀行的貸款增長率大幅度下降。盡管中央銀行幾次調低利率以刺激經濟增長,但這些措施對增加信貸的作用幾乎是微乎其微的。與“銀行部門壓抑”緊密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中國國有企業的負債率太高。按1996年的帳面資本,國有企業的負債率為65%、集體企業為71%;[3] 如果按企業資產的市值(考慮到企業的折舊、企業盈利等)來計算,則中國企業的負債應高於以上數字。毫無疑問,這大大地增加了銀行貸款回收的風險。
消費品銷售的萎縮主要是消費大眾的負面心理預期和收入下降造成的。大量增加的“下崗職工”不但減少了許多家庭的收入和購買力,而且極大地影響了人們對未來職業穩定性和收入來源的預期。由於普遍擔憂未來就業和收入的不確定性,多數家庭傾向於增加儲蓄而減少當前消費。今年年初中國政府宣布,要在三年內基本完成國有企業改革以及裁減半數政府機關工作人員,這更加增加了人們對就業和收入穩定性的憂慮。雖然這些過於樂觀和激進的改革計劃實際上很難完成,但這些計劃的宣布,已經對人們的心理構成了非常大的沖擊。
如果中國政府不采取不惜代價、刺激經濟增長的措施,那麽,1998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可能為7%。但是,也存在著這樣的可能性,即中國政府出於政治信譽的考慮,會大量增加財政支出和貸款、用於基礎設施投資,以推動經濟增長,從而可能達到國內生產總值增長8%的目標。但是,這後一種結果也有沈重的代價,那就是財政赤字增加或政府債務支出急劇增長、銀行壞帳率進一步上升,隨後還會出現通貨膨脹。在過去七年中,中國的政府債務支出的增長已經過快,從1991年到1997年平均增長達26.6%;1997年的債務支出達1,916億元,占當年財政總收入的22.2%[4],由此可見,中國政府的債務已經很高了,用進一步擴大債務支出的方法來刺激短期經濟增長,可能造成今後的經濟衰退。
2. 今後十年的經濟增長:挑戰與可能性
從1999年到2010年,假如中國的政治局勢是穩定的,那麽中國經濟保持8%以上的增長率的可能性也很小,其可能的年平均增長率大約為7%左右。在這段時間里,雖然一些曾經支持過去17年高增長的因素仍然存在、並將繼續支持經濟增長,但是,不少因素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將會減少,例如,今後超常規模的大量外國資本流入不可能繼續下去,農村鄉鎮工業的高速增長已難以維持,一些改革措施對經濟增長的初始推動效應(如農村家庭承包制、國營企業承包責任制、開放價格控制等措施刺激供給的作用)已經消失。更值得注意的是,今後中國的經濟增長面臨一系列新的嚴峻挑戰。因此,中國經濟繼續保持兩位數增長率的可能性很小。
當然,中國仍然有一些將繼續支撐經濟增長的積極因素。首先是中國將會保持高儲蓄率和高投資率,這種現象部份地與中國人尊尚勤儉的傳統有關,部份地是因為在市場化的改革中、人們預期今後在教育、住房和醫療上的支出會增加,部份地是由於未來就業和收入的不確定性日益增加。可以預期,今後中國將繼續保持高於30%的國民儲蓄率和類似的投資率。
其次,中國將始終有充足和低成本的勞動力供給以及質量不斷提高的人力資本,從八十年代以來,中國的高等教育發展很快,城鎮的中學質量也有很大提高,因此今後中國將可擁有更多受過良好教育的專業人員和職工。
第三,中國的非國有部門仍然會較快地發展,私有企業、外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將在經濟增長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目前,三資企業(外國合資、外國獨資、外資合作經營)對擴大出口的作用就非常明顯,其出口占全國出口總額的30%以上。
第四,中國眾多的人口和上升較快的人均收入會提供很大的國內市場,使許多產業及整個經濟增長可取得規模經濟的優勢。
第五,由於中國是個潛在的巨大市場,而且中國的宏觀經濟中,除了銀行部門之外,其他的基本變量還比較好,外國直接投資將會繼續流入中國,雖然其數量會減少。
第六,克魯格曼(Panl Krugman)教授質疑“亞洲奇跡”的主要論據之一就是,可能出現“收益遞減(diminishing return)”現象[5],但中國在2010年之前還不會面臨這一問題。中國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水平還很低(按當年匯率計算,1997年大約為800美元),距離日本或亞洲新興工業化國家那樣的“成熟經濟”還很遠。同時,中國的人均資本存量也很低,據世界銀行估算,中國工業的人均資本1995年為1,600美元,2020年將達13,200美元,即使到了2020年也仍低於南朝鮮1995年21,500美元的水平。[6] 顯而易見,中國仍然具有較高的經濟增長潛力,在2010年之前還不會出現顯著的收益遞減現象。
然而,中國今後的經濟增長也面臨著新的、更嚴峻的挑戰。首先,工業生產能力大量過剩,這將嚴重地阻礙工業的增長。在現行體制下,中國缺乏企業兼並破產的機制,尚未建立資本市場、勞動力市場和社會保障體系,資本存量和勞動力很難流動,所以,工業的結構性調整將需要很長時間。這樣,工業生產能力大量過剩對工業增長的阻礙將成為一個長期的嚴重問題。
其次,出口的高增長是過去中國經濟快速增長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今後大量增加低檔廉價紡織品和電子產品出口的余地已很小,而中國要通過產品和技術升級來增加出口產品的附加值和競爭力,需要全面深化體制改革和工業結構調整,這很難在近期內完成,所以,今後中國很難保持出口的高增長。
第三,國有企業的效率仍然很低,而國有企業改革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指望在三年內完成這一改革是不現實的。因為,迅速的國企改革將導致更多的人失業,從而出現社會不穩定的風險,這是政府領導人最擔心的問題。中國的國企改革很可能會采取緩慢、漸近的方式,其進展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他領域改革(如社會保障、勞動力市場、資本市場、住房市場以及法制的建立等)的進展。
第四,中國出現金融危機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主要是因為金融界太混亂、銀行的管理很差、壞帳率過高。許多國有企業長期虧損、但又不能破產,國有銀行還被迫向這些企業提供政策性貸款,只要國有企業改革沒有重大進展,銀行的壞帳還會增加。中國的證券市場更是充滿了危機,許多上市公司謊報業績,股票交易中存在著許多腐敗黑暗的行為,加上大部份股票交易者是小額的投機性的個人,很少有作長期投資的機構投資者,使得中國的證券市場極為脆弱。中國今後的經濟增長很可能受到金融危機的沖擊,而如果中國發生金融危機,首先就是證券股票市場上出現危機。
第五,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失業率將進一步增加;此外,中國人口密度過高,每年新增人口約1,300萬,同時大約有1,000萬新增勞動力進入就業市場,而農村還有13,000萬剩余勞動力要向非農產業轉移。高失業率將是中國經濟中的長期難題,而不僅僅是經濟周期性問題。
綜合以上分析,可以發現,相對於成熟經濟而言,中國今後仍有一定的經濟增長潛力,但是,那種認為“中國經濟進入了一個高增長、低通脹時期”的論點,則顯然是盲目樂觀的。還需要說明的是,以上估計並沒有考慮國際經濟環境因素,並假定今後國際環境是“中性的”。本文不準備展開對這一覆雜問題的分析,但筆者認為,至少可以說,在今後十年內是很難再見到九十年代前半期那種少見的世界性繁榮了。日本和俄羅斯至今尚無經濟覆蘇的跡象,美國經濟這個世界經濟的一個火車頭已度過其鼎盛時期,往後可能步入下坡路。更令人不安的是,美國的證券市場過去幾年中價格持續狂升,成了世界上最大的“泡沫(bubble)”,它早晚要破裂的,只是破裂的過程可能有快速或漸進的區別而已。這些因素對中國今後的經濟增長都有負面影響。
3. 人民幣的變動趨勢
1997年,一些亞洲國家經歷了大幅度的貨幣貶值和匯率波動,但人民幣似乎躲開了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今年,中國的出口增長率大幅度下降,日元匯率又幾度下跌,看來人民幣面臨貶值壓力。人民幣究竟會貶值嗎?考察人民幣的變動趨勢,需要系統地從兩個角度來分析,一是觀察人民幣匯率變動的長期趨勢,二是分析人民幣匯率短期的可能波動。
從1981年到1997年,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和實際匯率均呈先貶後升的態勢。從1981年到1994年,由於改革匯率管理體制,將過去在計劃經濟和相對封閉經濟條件下過度高估的幣值向市場價格修正,人民幣經歷了多次貶值,基本實現了單一匯率。而從1995年到1997年,由於大量外資流入和其他宏觀基本變量(如經濟增長、貿易盈余)等因素影響,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和實際匯率都有小幅度升值,在這一時期匯率是接近均衡實際匯率的。
Edwards提出了一個“均衡實際匯率”(equilibrium real exchange rate)分析框架,用以考察決定實際匯率(經過對本國及外國物價進行調整後的匯率)長期趨勢的重要因素 ,這個模型比較適用於分析發展中國家的匯率。[7] 他認為,短期的實際匯率受到宏觀基本變量和貨幣變量的共同影響,但長期的實際匯率主要取決於基本的宏觀經濟變量,如貿易條件、資本流入、勞動生產率和政府支出等。如果應用Edwards的均衡實際匯率分析框架,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假如中國能保持較高的經濟增長、持續的資本流入和有利的貿易平衡,人民幣匯率的長期趨勢將可能是繼續升值。[8] 這一結論涉及三個因素。首先,與Edwards模型相關的Balassa-Samuelson假設認為,高經濟增長會導致實際匯率的升值,這一假設為過去三十年日本、南朝鮮、台灣和新加坡的事實所證實,持續的高經濟增長也是人民幣自1995年以來升值的重要原因。如果今後中國經濟能維持7%的增長率,仍可能推動人民幣升值。其次,只要外國資本繼續流入並且數量不致於大幅度下降,在部份自由化條件下(如人民幣不自由兌換、資本帳戶不完全開放、對進口保持管制),外資流入會繼續成為導致人民幣升值的因素。再次,在今後十年內,中國會繼續執行推動出口的政策並保持較高的進口關稅,所以仍有可能保持有利的貿易平衡,從而使人民幣具備升值趨勢。
但是,如果近期中國經濟中出現資本流入大幅度減少、出口增長率低下、經濟增長率大幅度降低、貨幣供應量過度增長等問題,或經濟受到嚴重的外部沖擊(External Shock,如日元匯率進一步大幅度下降),在短期內人民幣是可能貶值的。如果日元匯率進一步大幅度下降(比如降到170日元兌1美元),那麽,人民幣的實際有效匯率(通過對主要貿易夥伴加權計算)將會有較大的升值,會影響出口;倘若此時中國的經濟增長率也大幅度下降,則人民幣將會面臨更大的貶值壓力。在出現以上情況的條件下,為了刺激出口和經濟增長,也因為面臨國內一些利益集團(如沿海地區政府、出口和外貿部門、失業群體等)的壓力,中國的金融當局是有可能讓人民幣貶值的。
但是,需要指出,人民幣貶值對中國的出口和經濟增長不會有太大幫助。因為,1998年上半年出口增長率下降,主要是因為中國的兩個主要貿易夥伴(日本和南朝鮮)的經濟衰退導致它們對中國的進口需求下降了,而不是由一些亞洲國家貨幣竟相貶值造成的。而且,中國經濟增長率的下降主要是因為國內消費萎縮、生產能力過剩和“銀行部門壓抑”導致的,人民幣貶值並不能解決這些問題,因此也不可能對出口和經濟增長有太大的推動作用。
貨幣貶值並不一定對一國的經濟絕對地有益,目前中國不但不會從人民幣貶值中得到很大利益,而且可能付出很高的經濟和政治代價。首先,人民幣貶值可能會使中國虛弱的金融部門更加不穩定,由此可能引發證券市場危機,對中國政府來說,這一風險太大了。其次,人民幣貶值可能導致港幣匯率的不穩定和下跌,由於香港的股票和房地產已下跌40%以上,如果港幣再貶值,對特區新政府和民眾的沖擊太大了。(當然,如果不考慮政治與信心因素,單純從經濟學角度來分析,那麽港幣是應該貶值的,這里不作進一步討論)。再次,人民幣貶值可能導致中國出現新一輪的通貨膨脹,因為匯率貶值會引起進口產品價格上升,而中國的出口業和不少其他產業對進口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的依賴程度很高。第四,近幾年美國對中國的貿易赤字一直在上升,中國已經成為美國的僅次於日本的貿易赤字國,如果人民幣再貶值會加劇業已存在的中美貿易摩擦。第五,人民幣貶值有可能導致新一輪的亞洲國家貨幣貶值和亞洲經濟的不穩定,其結果對中國經濟無疑是有害的。
今後,中國是有可能為香港的穩定付出一定代價和犧牲部份利益的,因為香港已是中國的一部份。但中國不可能為其他國家的經濟穩定付出代價,期望中國政府為亞洲經濟的穩定作出很大犧牲是不現實的,世界上不存在利他主義的國家和政府。
結 論
中國的經濟增長率正在下降,這可能會持續二至三年。經濟增長率下降主要是國內問題造成的,工業生產能力大量過剩影響了工業增長,“銀行部門壓抑”減少了工業和服務業的資金供給,失業大量增加以及政府機構大量裁員的計劃使人們對未來的工作和收入預期不佳、從而導致消費需求大幅度下降。此外,亞洲金融危機導致的出口增長率下降也是中國經濟增長放慢的原因之一,但這個外部原因並非主要因素。中國的經濟需要二至三年時間來調整其工業結構並改革其虛弱的銀行部門,如果能在這些方面取得實質性進展,那麽,中國在以後的十年里可能達到約為7%的經濟增長率。由於一系列因素的變化和面臨新的挑戰,中國今後想繼續保持8%以上的經濟增長率幾乎是不可能的。
從長期來看,假設中國將保持較高的經濟增長、持續的外國資本流入和有利的貿易平衡,那麽,由均衡實際匯率所決定,估計人民幣可能有升值趨勢。但在近期內,人民幣仍然有貶值的可能。在主要宏觀基本變量出現大幅度的不利變化(如經濟增長率大幅度下降、外國資本流入急劇減少)或經濟受到嚴重的外部沖擊(如日元進一步大幅度貶值)的條件下,人民幣貶值是一種必要的調整。
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問題與戰略
楊叔進
前世界銀行高級經濟學家
一、國有企業在轉型期中面臨的嚴重問題
二、中國政府提出的國有企業的改革方向
三、國有企業改革的經驗與問題
四、私有企業的發展對國有企業改革的成功至關重要
五、行業、競爭性及所有制:國企改革全盤戰略棋局
中國改革前的經濟體制是蘇聯式的指令性中央集權計劃體制,在這一體制下國有企業是最重要的經濟成份。改革之初,中國的國有工業企業的產值占全國工業總產值的三分之二以上,其固定資產投資占全國固定資產投資約70%,職工人數占全國非農業職工人數的75%以上。國有工業企業固然對中國實現工業化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長期僵化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也造成了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主要是產業結構不合理、生產效率低下、缺乏活力,部份國有企業連年虧損,依賴財政補貼為生。
改革開始後,為解決國有企業的這些問題,強調要“政企分開”和“企業自主”,在堅持公有制的主導思想下,試圖以漸進的方式完善國有企業的管理與經營。從最早的“利潤留成”到後來的“利改稅”、“價格雙軌制”、“企業承包制”,從1984年的企業自主權法案到1986年的工廠經理條例、1988年的國有企業法(授予企業14種管理權)和同年生效的“企業破產法”、一直到1992年的企業自主權條例等,都是為了逐步擴大企業的自主權,使企業能自負盈虧,劃清企業的法律責任與政府部門的監督責任。
1993年公布的公司法,更有利於國有企業進一步成為獨立於行政部門的法人。同年在十四屆三中全會上通過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決定,提出從1994年開始擴大企業改革的試點,包括要實行一百個大中型企業的股份制公司化,以及一千個大企業的重整。企業改革的試點城市從最初的十個增加到五十六個,1997年又增加為一百一十個。這些改革方案旨在明晰產權、改進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加強公司化管理、實行國際會計標準等。隨後,還成立了國家和地方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然而,雖然這麽多年來進行了這一系列的改革,中國國有企業的效益並未明顯好轉,反而是每況愈下,虧損面擴大、借貸負擔過重、資產利用率下降甚至出現大量國有資產的流失。
中共“十五大”決定,企業所有制要多樣化,要進一步采取多種形式改革國有企業,特別是要推廣公司股份制和放手讓小型國有企業自己搞活。這一新的決策能否幫助國有企業實現改革目標,是值得認真探討的。本文首先簡述國有工業企業目前面臨的問題,然後對國有工業企業改革的新戰略進行逐項評估。
一、國有企業在轉型期中面臨的嚴重問題
中國的國有企業中,雖然也有少數企業運營績效不錯,但國有企業的總體業績是相當差的。改革以來,國有企業的產值、就業和生產率的增長一直落後於非國有企業。中國集體企業資產的平均回報率據估計是8.4%,合資企業則是9.9%,但國有企業僅為6.0%,比銀行貸款利率還低;也就是說,國有企業從銀行貸款投資後,所獲盈利還不夠償還貸款利息。因此,虧損的國有工業企業不斷增加,1992年只有26%的工業企業虧損,1996年虧損企業則增加到50%,總虧損額約合國民生產總值的1.3%。八十年代後期國有工業企業中資不抵債的企業的總利潤占國內生產總值的6%,而近幾年這一比例下降到1%。[1]
國有企業狀況每況愈下的原因很多,當然有一部份是過去計劃經濟體制留下來的舊問題,但也有相當一部份是經濟體制轉型中漸進、局部改革策略引起的新問題,這些新問題可概述如下:
第一,產業結構不合理又難以調整。中國社會主義早期的工業化政策模仿蘇聯模式,偏重發展重工業,投資決策不顧及市場需求。改革開放後,舊的產業結構不適應市場需求,企業的產銷不對路,產品積壓,資金難以周轉。但在社會主義政策支配下,又不能關閉這些企業、令工人失業,於是只好繼續讓這些企業維持生產,導致物質和人力資源的不斷浪費,資產利用率低下。
第二,重覆投資造成設備利用率低。改革中的“放權讓利”政策擴大了地方政府的財權和投資權,雖然有利於搞活經濟,但也造成了地方保護主義,各省、市、縣都熱衷於發展新的耐久消費品的生產。往往一種消費品在市場上處於成長期時,各地的企業就一窩蜂地上馬生產,而不顧市場需求未來的變化;一旦這種商品的市場需求趨於穩定或飽和後,這些企業的生產能力就過剩了。但是,生產能力過剩的企業為了維持工人就業,又不及時隨著市場的變化而出售設備、關閉工場,造成許多企業的設備閑置。最近國家統計局的一次工業普查發現,在被調查的900家企業中,將近一半的企業的設備利用率低於60%。
第三,產品老化,缺乏創新機制。國有企業一向墨守陳規,其員工就像公務員那樣、對工作抱著消極應付的態度,政治上“聽話”成了對員工的主要要求;企業內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員工很少去主動自覺地不斷追求新產品、高質量,因此企業無法抓住市場機遇,在與非國有企業競爭的過程中競爭力每況愈下。
第四,冗員過多、員工工作效率低。國有企業冗員過多是因為過去把在企業內安插人員當做解決就業的辦法,企業即使並不需要亦不能拒絕接受,為的是“消滅”社會上的失業現象,以體現社會主義的“優越性”。由於實行“鐵飯碗”制度,一旦安排了工作,就有了職業保障和諸多社會福利,而工作中則賞罰不分,做好做壞都一樣。這樣在國有企業內就業幾乎成了終身制和家傳制,員工只進不出,越積壓越多。
國有企業職工在黨的幾十年的照顧下,已成為“天之驕子”,“優越感和穩定感最強”。[2] 他們不僅工作效率低,而且不願從事艱苦和骯臟的工作;結果企業為了遷就國家職工的懶惰習性,不得不雇傭大量農村臨時工來做臟活重活,因此加大了企業的成本,使效率進一步下降。企業在改革中雖然名義上有了用人權和辭人權,但政府並不讓企業充份運用這種權力,為了維持社會穩定,不允許從國有企業下崗的人數太快太多。目前,城市失業率據估計已達15-20%[3],如果國有企業按官方的估計在未來數年內再辭退一千五百萬工人(約占現有員工的12.5%),顯然會嚴重沖擊社會穩定;但是,不辭退這些人,企業的冗員就仍然嚴重,同樣會把企業拖垮。
第五,企業的社會福利負擔過重。這也是舊體制遺留下來的包袱,企業要全部負擔職工的福利,包括公費醫療、住房、幼兒園、退休金等,這自然大大加重了企業的成本。現在雖然中國也開始實行企業職工福利的社會化,即由企業與職工各出一部份福利基金,由各級政府組織和分配養老金及醫療保險費用,但福利包袱重、企業財源少,無法把全部的企業職工福利都迅速社會化,而企業則甩不掉這個福利包袱。
第六,企業負債過高,銀行對企業沒有約束力。改革以後,企業不能再仰賴財政投資,其所需資金基本上轉向銀行借貸,現在國家銀行75%的貸款是貸給國有企業的。但國家銀行受到各級政府的壓力,無法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對貸款進行審慎的估評審核,不得不用貸款養活國有企業,以維持地方的就業和社會穩定;如果企業拖欠貸款,銀行也束手無策,沒有制約及監督能力。這樣,許多國有企業固然靠銀行延緩償債得以維持,但這卻大大地損害了銀行的資金流動性和健康運轉,很多國有企業因而負債超過了資產,使企業破產可能連帶銀行破產。目前銀行的全部貸款中已有20%是無償還可能的呆賬,而逾期兩年應收未收的利息則高達1431億元[4]。
第七,對國有企業的日常經營幹預過多,而對企業盈虧的約束卻過軟。改革中企業的自主權雖然擴大了,但多數國企仍然沒有充份的“投資權”、“用人及解雇權”、“制定工資權”和“進出口權”。1994年世界銀行對156個國有企業的調查發現,90%以上被調查的企業在生產、銷售及選擇供應者方面有了充份的自主權,但60%以上的企業經理認為,政府在對外貿易、資產處理及企業合並等方面仍有相當大的限制,而黨仍全面控制國企經理的任命調動。[5] 政府從企業外部對企業經營成效的監督放松了,國有資產管理局未能發揮作用,加上貸款銀行也經常向企業讓步,國有企業自身就更缺乏自我約束了。結果,企業經理任意增加獎金及福利,減少再投資,而企業的虧損則越來越大。
第八,國有企業的資產嚴重流失。由於對企業的資產和經營績效的監督往往處於真空狀態,許多國有企業實際上是完全被企業經理自己掌握的;即使是已經公司化的企業,其高級管理人員本人也基本上都是董事會成員。這種內部人控制型的企業很容易出現資產流失、資本不當消耗和投資決定盲目等問題。這些企業很可能把本企業的一部份質量最好的資產變相轉移到某些私人手中,而把企業的負債卻留給國家。資產流失和工資福利增加過快,在中國已是普遍現象。據1994年一項對124,000個國有企業的調查,這些企業平均有11.6%的支出去向或原由不明;另一估計是,每年流失的國有資產約占國有企業年資本投資的2-9%[6]。這是企業經營管理體制轉型中的新問題,亟待解決。
以上問題表明,中國的國有企業改革已進入一個兩難階段。一方面,政府對企業的幹預依然存在,企業對政府的依賴也未能消除,企業既未完全真正地自主獨立,也缺乏創新機制和內部制衡,因而無法自負盈虧地正常經營運作;另一方面,政府和銀行又未能有效地監督國有企業的經營績效,甚至都無法讓企業提供完整可靠的財務報告。在這樣一種進退維谷的情況下,中共“十五大”推出了進一步改革國有企業的戰略,這一戰略能否如願以償、又將如何布局,這就是下面所要分析的。
二、中國政府提出的國有企業的改革方向
國有企業的改革首先要明確所有制結構。中共“十五大”雖然再次確認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中國經濟的主體,但是其提法與過去相比已有所改變。首先是放寬了公有制的定義,認為公有制並不限於國有、國營經濟,它“不僅包括國營經濟和集體經濟,還包括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份和集體成份”;其次,承認公有制的實現方式可以、而且應該多樣化,即不限於國家的獨資獨營;再次,還強調了多種所有制經濟的共同發展,承認“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而不僅僅是國有經濟的“補充”。
在這個新的原則下,國有企業的改革就有許多條路可以走,“一切反映社會化生產規律的經營方式都可以大膽利用”,“十五大”報告中特別列出了下列五種方式。第一,通過股份公司制把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從而提高企業和資本的運作效率,可以由國家和集體控股,以便維持公有制的支配範圍。第二,實行以鄉鎮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為主的股份合作制經濟。第三,對大企業加快改組、改造,“以資本為紐帶,通過市場形成具有較強競爭力的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和跨國經營的大企業集團”。第四,采取改組、聯合、兼並、租賃、承包經營、股份合作制和出售等形式,搞活國有小企業。第五,實行鼓勵兼並、規範破產、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和再就業工程等政策。
中國現共有國有企業305,000家,其中118,000家是工業企業。國有企業產值約占總產值的41%,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占35%,私營(包括外資)企業占24%,因為集體企業亦被算作公營,所以公有制的比重仍然達76%。在國有工業企業中,87,905家實行獨立的會計核算,其總資產占工業企業總資產的70%,他們包括15,668家大中型企業和72,237家小型企業;目前,還有30,095家不實行獨立的會計核算的國有工業企業,他們基本上都是小型企業,所以,國有小型工業企業的總數是102,332家。由於國有企業的數量和種類繁多,加上改革中問題重重,政府沒有力量同時改革所有的國有企業,只能先選擇少數企業作改革的試點。
事實上,早在1984年中國就開始了股份制改革的試點,1991年將這一試點擴大了;1994年底開始,在百戶企業中試驗、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1995年開始進入規範階段;其後又以國有企業為主,改建和新建股份有限公司,但總數一直未超過9,000家。由於對公有制實現方式的認識上的局限性等原因,中國沒有全面推行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到1996年為止,已建立股份公司的國有工業企業只有5,800家,占總數的5%。
1997年底,國務院又宣布了以下新措施。第一,重點抓好國定的大型試點企業集團,帶動一批企業改組,形成規模經濟;國務院確定三家國家控股公司進行試點。第二,抓好1,000戶國有大中型重點企業(其中880家是工業企業,其產值約占全部國有企業工業產值的三分之二,其銷售額、稅收和利潤占全部國有工業企業的一半),特別是抓好其中國務院已確定的512戶;重點是改革、改組、改造,加強經營管理;將優先考慮這些企業的股票發行與上市;第三,要求重點企業和銀行協商簽訂銀企協議,落實銀行的權力、義務與責任。第四,鼓勵各地因地制宜地采取改組、聯合、兼並、股份合作制、承包經營、出售與破產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放活國有小型企業。[7]
三、國有企業改革的經驗與問題
事實上,上述的1997年底提出的改革措施中,有一些早已實施,下面將根據筆者了解的一些實例,詳細分析這些改革措施的初步進展和存在問題。
1. 股份制的推行
傳統的公有制經濟體制雖然也明確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財產歸“全民所有”,可這個“全民所有”過於“含混、籠統”。在企業實際運行中,資產的所有權關系非常模糊,並無具體明確的所有者法人,而只能由“政府”代表“全民”行使企業財產所有者的經濟功能。傳統上由中央工業部管理企業時,主管部也不過是受國務院委托而管理企業的生產和投資,並不是產權所有者的代表,部里的司局只關心企業的投入和產出,企業的廠長只是上級決策的執行者。在政府系統中,邏輯上應該是財政部最終直接管理企業資產的使用效率和資產增值,可是一個不了解工業經營的財政部,根本不可能直接管理30多萬家國有企業的資產。事實上,能夠幹預企業的政府機關包括中央的對口部、地方的對口局,還有許多其他各層級的政府部門,這些政府機關彼此利益矛盾,見到“好處”就搶、遇到困難就推,誰也不會對企業的興衰最終負完全責任。
不僅如此,政府除了這個“所有者”角色外,還扮演著行政管理的角色,包括宏觀經濟的調節和微觀經濟的規劃。[8] 也就是說,政府自己既是“球員”,也是制定“球規”和執行仲裁的“裁判”。在這三種職能混淆的情況下,“球打得不好”,既可能是“球員”不努力,也可能是“球規”不妥,還可能是“裁判”不公,既然“球員”、“裁判”都是同一個“人”,“他”不願指責自己,也不讓別人追究他的責任,“他”的“球藝”自然就不可能進步了。
改革開放後,政府部門的計劃指令已逐漸減少,企業逐漸面向市場了,但政府和國有企業之間的這種含混不清的關系並未因此而理清,股份制改革正可以突破這個難題。企業實行股份公司制,不僅可以分離所有權與經營權,明晰產權,有助於實現政企分開,從而促使企業自主經營,面向市場、增進效益,而且可以出售新股、增資擴產,動員更多的資金,進行技術改造、擴大生產設備、適應市場需求,也改善了企業負債與資產的比例。
不少國營企業以往投資形成的資產中,既有創建時的中央部門投資,也有後續追加的地方政府投資,還有企業自身的再投資,這種錯綜覆雜的投資關系使中央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權責很難劃分。股份制首先可以幫助澄清所有權,至少可以根據過去投資者的投資數額,確定哪些政府部門擁有多少所有權。然後,不同政府部門根據各自股份的多少派任董事,由企業的董事會監督管理企業資產的使用,而不必再由各類政府部門多頭幹預、到處插手。這樣有助於界定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董事會授予經理資產使用權和業務經營權,經理對企業的盈虧負責,企業不能再靠財政補貼過日子。
在股份制的試點城市里,為了推動這一試點,實行股份制試點的企業可以在資產合理化方面獲得幾個優惠條件。第一是減低利潤稅,財政部給予18%的所得稅信用,實繳利潤所得稅是15%;第二是地方財政局給予低利貸款,以成都為例,這一貸款的利率是2%,低於一般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第三是可以加速資產折舊,把資產折舊率從3%增至5%。當然,這類財政信貸優惠條件應有一定期限,過期即停止,以便刺激企業在短期內完成改革,也避免長期補貼造成財政的損失過大。
股份制的試點在一些地區實施後相當成功。例如,到1997年年中為止,北京市的98家股份有限公司中,企業投資主體已經多元化、分散化,這些公司的股本總額中,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只占47%,其余股本來自向社會籌資,從而形成了對企業的外部壓力,強化了企業經營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提高了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據對北京市的101家股份有限公司的統計,它們向社會籌資約170億元,此外還向內部職工籌資約6.9億元、向外籌資81.7億元,增加了企業的資金,降低了企業的負債率。[9]
從企業個案來看,也有不少成功經驗。比如,具有328年歷史的北京同仁堂是個老企業,1992年組建企業集團時企業的負債率是81.6%,1997年6月,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了,共籌集資金3.4億元,使得企業的負債率降至36.5%。企業有了新的資本,盤活了同仁堂的兩個因資金不足而停建的產品出口基地項目,增加了新產品的生產規模和出口能力。又如,北京市王府井百貨大樓有38年的歷史,原企業積累資金只有3,000萬元,1993年改為王府井百貨(集團)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後募集資金達6.2億元。現該公司已由原來的單體公司發展成為大集團,到1998年將擁有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9家,總營業面積將是1992年的18倍,帳面凈產值由1992年的0.9億元增至10億元。
山東淄博是一個股份制的試點城市,5年內該市的1,554家國有工業企業都已改組成為公司,其中有51家的股票在本市的股票市場上交易。例如,山東銀雪化纖公司原為國有,有工人1,700人,5年前該公司改為股份制,自留一半以上的股份,其余股份在證券市場上出售,集資3,000多萬元,用來購買從意大利進口的紡紗機;地方政府派官員出任該企業的董事,由於上市公司的股票價值由市場決定,公司董事會已不再單純注重產量指標,而是關心盈利狀況和股票價格的升降。[10]
以上成功的實例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企業股份化過程中必須向社會開放售股,否則,如果企業的股份仍然保持完全的國有,那就是“換湯不換藥”,企業未必會面臨真正的改革。比如,甘肅省蘭州市的電機集團公司1997初改為股份制時,為了照顧本企業工人的利益,防止可能的外部股東幹預,企業的股份不向社會出售,仍是全部國有,其股份制改革就沒有明顯效果。
2. 組建大型國有企業集團
中國的大型企業都是國有的,只要能放松企業的行政隸屬關系,便不難組成大企業集團,這是目前中國大企業產權重組方面的一個改革方向,準備先在1,000個原中央部屬的大企業中試行。在這1,000家企業中,880家是工業企業,它們的綜合資產占全部國有工業企業總資產的三分之二以上,它們的銷售額、利潤與稅收占全部國有企業的70%以上,可以說,這些大企業的重組改造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關系到國有工業改革的成敗。
組織企業集團可以重新調整配置集團內各企業的資產,從而更合理地使用這些資產,實現生產和交易的規模經濟。大型企業集團可以是跨地區同行業的,也可以是跨行業的。跨行業的企業集團往往是以資本為紐帶,屬下的企業可互相支持,會增強競爭力,這在日本和韓國均有先例。日本的Keiretru(系列企業)就是由多家獨立的公司組成,這些公司的股票均各自上市,但公司之間相互持股,形成一個集團,互相支持,互相給予業務上的方便,如三菱、住友等企業集團就是如此。這是私營大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利用企業間的社會關系謀求發展的一種形式。韓國有十個大財團(chaebol),它們主要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形成的,政府指示銀行給這些財團大量低息貸款,幫助這些財團擴張。但是,這種做法在市場世界化和全球競爭力方面卻暴露出顯著的弱點,由於銀行對企業的融資過於寬容,企業盲目舉債、過度擴張,導致債務資本比率過高(3.5到17.2倍)[11]、生產設備過剩,一旦出口萎縮、或出現國際性金融風暴,企業就瀕臨破產。此前車之鑒不可忘。
中國目前在組建大型企業集團時,也推出了一些優惠政策,如對集團企業的技術改造投資免除利息,國家幫助安排冗員,政府選擇性地安排300家大企業分別與銀行建立關系等。在中國,比較早出現的一個跨行業企業集團就是由早先建立的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演變而來的,它由控股公司逐漸發展成為大企業集團,除了原有的信托及金融業務外,還發展了旅館、收費公路等業務。目前,中國還有57個國有企業集團正在組建中,其中有十幾個在上海。
上海汽車工業公司即為一例,它已與德國Volkswagon汽車公司合資經營了十年,所產轎車占中國轎車市場的一半以上,現在又與美國的通用汽車公司合資另建一新廠。1997年6月,該公司又決定擴充,接管了兩個虧損的制造彩電的電器公司,還計劃購買經營良好的“大中出租汽車公司”34%的股份。[12] 上海還組建了另外五家大企業集團,包括對外服務有限公司、工藝進出口公司、廣告有限公司、對外經濟貿易實業公司和外經貿商展公司。
廣東省已確定要組建70家大型企業集團,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制定相關政策,準備在審批、利稅、外匯方面給予優惠政策,並籌劃設立發展基金,以培育具有較強競爭力的跨國公司。福建省為加速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與重組,準備組建150多家企業集團,讓它們逐步成為機械、石化、建築材料、林產、水產行業的骨幹企業;為此,陸續推出了一系列扶持措施,如調整企業資產負債結構、授予企業資產經營權和一定的投資融資決策權、賦予企業外貿出口經營權、鼓勵在境外建立銷售網和創辦境外企業、對重點建設項目優先安排投資計劃、信貸和外匯、提高必要的貸款貼息和周轉金並優先安排技術改造貸款、允許參股或收購信托公司和城市合作銀行、發行財政債券作為重點企業技術改造基金等。[13] 廣東和福建兩省也準備將國有外貿公司聯合組成多功能的大型國際服務貿易企業集團。
在石油化學工業里,現在已經出現了兩家大企業集團,一家是北京的燕山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另一家是南京的石化產業集團公司。燕山石化公司是個集石油煉制、石油化工、科技開發為一體的特大型石油化工聯合企業,前兩年也是現代企業制度改革的試點企業之一。燕化集團先後組建了燕化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和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為實現低成本、高效率,還兼並了制造高級潤滑脂的天津漢沽石油化學廠;目前已擁有四個控股公司、多個全資子公司和一批跨地區、跨行業的參股公司和關聯企業,均以產權聯結為紐帶;整個集團公司已改制為中國石化總公司控股的國有獨資公司,今後準備發展成為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大型企業集團。[14] 位於南京地區長江兩岸的金陵石化公司、揚子石化公司、儀征化纖集團公司、南京化學工業(集團)公司,原來分別隸屬於中國石化總公司、中國紡織總會和江蘇省,它們之間相距最遠的也不超過30公里,彼此本來可以成為相互供應原料的上下遊關系,但是在組建企業集團之前,卻因行政隸屬上的“條”、“塊”矛盾而彼此不相往來。現在,他們打破了各自原來的行政隸屬關系、實行聯合,組建了石化產業集團公司。這個集團實現了“油、化纖、化肥”的綜合發展、有機化工和無機化工的相互配套,成為中國最大的石油、化工、化肥、化纖基地。[15]
中國組建大企業集團的過程中也存在著一系列問題。第一,組建過程多半是上級政府策劃安排的,很少有企業自發的。這樣,集團組成後是否真能實現規模經濟、重新配置過剩的設備、有效地運用資產、減少員工和成本,還不得而知。第二,集團組成後仍是國有獨資,只是集團內企業的監督權由政府部門移轉到集團或集團隸屬的總公司(如中國石化公司)。但是,究竟建立一個什麽樣的管理結構,才能既對集團屬下的各公司經理具有有效的約束力,又能保證經理們有充份的經營管理權?到底誰代表資產的所有者?是否新的集團公司的人員仍是由各相關部委調來的幹部?這些,都還是疑問。第三,集團內的各企業大多仍是全部國有的,如果改為股份制、股票上市後,是否開放給機構、個人購買?這些國資企業的股票市價,是否能反映出企業營運的績效?第四,為了促進企業集團的形成,給了很多優惠條件,這些優惠非給不可嗎?沒有了這些優惠條件,是不是企業就沒有興趣組建集團?倘若如此,企業到底是在追求給企業集團的優惠條件,還是組建企業集團後增進的效益?第五,如果過份鼓勵組建企業集團,也可能會造成國有企業的壟斷局面,對經濟的競爭性發展和對消費者都不利。第六,企業集團如果不適當地跨行業擴張,會既缺乏必要的管理經驗和能力,也妨礙專業化發展,首鋼就是個典型的例子。
過去十五年當中,北京的首都鋼鐵公司盲目地實行多角化發展,結果不但不成功,反而變成了拖累。當初,政府曾給首鋼低稅優惠,並同意其購買一個船隊、一個香港的保險公司和秘魯的一個礦場,首鋼同時又經營著冷氣機工廠,並想向電子工業擴張,甚至考慮在它擁有的土地上蓋旅館和辦公樓。首鋼以往的主要生品是低質的建築用鋼材,本應轉而集中生產高質平板鋼材和不銹鋼,供汽車、家用電器工業和制藥工業用,為此,需要投資新設備30億美元。可是,首鋼的跨行業盲目擴張,不僅使它的資金日益緊張,無法進行必要的技術改造,而且還造成經營虧損。例如,在購買秘魯的鐵礦場時,未發覺該礦的盈利能力低下,結果付價過高,現在只好再設法出賣。自其負責人的貪污案被揭發後,首鋼的低稅優惠被取消了,同時首鋼在華夏銀行原有的過半股份已被迫減至25%,該銀行也不再向首鋼提供低利貸款,首鋼的經營狀況每況愈下,冗員充斥,對環境的污染嚴重。[16]
3. 發展國有大型專業化企業
中國的很多工業都存在著同類型企業重覆建設、單位規模小、經濟效益差的現象,發展國有大型專業化企業應該是企業改革的一個方向。以汽車工業為例,全國有123家轎車和卡車工廠,但規模都很小,1996年全國只生產了147萬輛汽車,不及底特律三大公司產量的六分之一;因此,中國的絕大多數汽車廠的成本都過高,競爭力很低。汽車工業最需要通過重組合並,發展大型專業化企業,從而實現規模經濟、提高生產效益。
從1990年至1995年,中國在汽車行業中實行了傾斜型的發展政策,把大部份發展資金投入到規模最大的13家骨幹汽車企業中。到1997年第一季度,這13家骨幹企業承擔了全國汽車產量的91%。但是,汽車行業里條塊分割的局面並未根本改變,地方保護主義還未消除,有些省市仍然利用行政手段排斥非本地車,阻礙汽車工業的重組和整合。[17] 汽車行業的改革需要一個重組資產的改革計劃,要研究如何使骨幹企業的優勢得以互補,非骨幹的其余百余家工廠如何分工合並,轉向裝配、改裝、零部件生產等專業化經營。[18]
發展大型國有專業獨資企業,應迅速建立股份制,至少允許與本企業有直接投入產出關系的其他國有企業參股,而形成一種互有制。這樣,這些相互持股的企業因有借貸和購買投入品的關系,必然十分關心企業效益,可在股東會上發揮監督作用,這也是有效地銜接市場機制的做法。這些國有專業化企業實行上述改革後,可再進一步將股票公開上市,讓股票的市場價格反映企業的長期利潤趨勢,這樣,便可一方面吸收社會資金、擴大投資和技術改造,一方面又形成更廣泛的股東對經營者的監督。在這一過程中,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特別注意對國有企業的財務監督,避免資產流失,保證企業的財務狀況實報、公開,以利於股票上市。
至於企業內部改革及兼並、資產重組等,則應讓企業根據自己的利益作適當的安排,資產管理局不宜過份幹涉。開灤礦務局這方面的改革就是個比較成功的例子。過去,該礦務局與下屬的19個二級企業之間是統收統支關系,二級企業因有礦務局撐著,不愁虧損,也不必追求效益。改革後,二級企業實行了二級法人管理,與礦務局之間建立了明確的經濟核算關系,甚至二級企業內的區、科、班相互間的往來,也通過內部銀行實行成本核算。因此,各單位必須精簡電力、材料和人工,並面向市場,以達到銷售和利潤目標,同時,還將後勤服務分出,自謀生路。[19] 這種內部改革是所有國有企業都應實行的起碼的一步。
4. 企業兼並
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兼並可解決設備重覆和生產規模不經濟的問題。政府為鼓勵企業兼並,現給予兼並企業五年停付貸款利息的優惠,還允許把債務轉為兼並企業的股份。目前,大部份的企業兼並都是由行政部門安排的,只有少數是經由新設的產權轉讓中心完成。例如,1997年前7個月中,天津市有48家國有企業被兼並,市政府給兼並企業一年的再調整時間,在此期間,勞動局將向下崗職工發放失業救濟,如兼並企業無法還債,市政府還在企業與銀行之間協調,商議解決辦法。現已虧損而又可能被兼並的國有企業,應迅速地尋求兼並,避免無休止的虧損。
最近有兩個兼並成功的例子。一例是河北的邯鄲鋼鐵公司兼並河南平頂山市的舞陽鋼鐵公司。前者隸屬於河北省,1996年實現利潤7億元,居全國鋼鐵企業第三位;後者直屬冶金部。生產特厚鋼板,目前資產負債率已近90%,虧損達5億元。在兼並中把舞鋼的全部資產和債務劃轉給邯鋼,舞鋼從此隸屬於以邯鋼控股、武漢鋼鐵集團和重慶鋼鐵集團參股的有限股份責任公司,根據政府的兼並政策,舞鋼的貸款利息可以暫時停付,貸款本金可延期償還。兼並後,舞鋼的設備能力強,有利於提高邯鋼的技術設備水平,兼並後兩者的產品結構也有所調整,邯鋼可依靠其經營管理優勢和籌措來的資金,設法扭轉舞鋼的虧損。[20]
另一例是浙江的金鷹紡機股份有限公司的跨省兼並活動。該公司的經營規模和經濟效益居於全國100家紡機骨幹重點企業的前五位。1996年,該公司到安徽大別山區,利用停產的原沂安橡膠廠的廠房和場地,合資新辦中型絹紡公司,現已投產。1997年該公司又收購了位於絹紡原料產地的四川綿陽絹紡廠,收購後金鷹公司的絹紡生產規模達到33,000錠,成了全國最大的絹紡企業。
5. 企業的關停、轉產
小型國有企業的關停、轉產既與國有企業的體制弊端有關,也可能有其他原因,如污染環境等。例如,1996年8月國務院頒布了“關於環境保護若幹問題的決定”,年產5,000噸以下的造紙廠、年產折牛皮30,000張以下的制革廠、年產500噸以下的染料廠等,均需取締、關閉或停產。至1997年9月15日,僅四川一省就據此確定,應當取締、關停1,633家浪費資源、污染嚴重的小企業,有400多家轉產節約資源、減少污染的產品。[21]
6. 企業的破產拍賣
破產和兼並虧損企業有類似的作用,長期虧損、資不抵債的國有企業應迅速宣布破產,並以拍賣形式處理剩余資產。但是,雖然中國公布了《破產法》和《拍賣法》,但真正破產的國有企業數量還是很少。廣州市可能是企業破產案件發生較多的地方,自1992年起,已有36家企業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迄今已處理了19宗,其中國有企業7宗。例如,國有的廣州異型鋼材廠雖然設備先進(由美、奧進口)、產品市場廣闊(包括焊接鋼管、冷彎型鋼及鋼帶),但是因“投資失誤、管理不善”,已資不抵債,經中級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破產時的資產估評值為5,500萬元,主要是廠區使用權折值、建築物和機器設備等。債權債務清算以後,進行了公開拍賣,有四家鋼鐵企業參予競購,由廣東輕工業機械集團公司廣州鋼管廠以5,000萬元得標。異型廠拍賣所得款項首先用於安置破產企業的職工,然後再償還債務。[22]
7. 企業的股份合作制
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國有小企業和集體企業可實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業是獨立法人,主要由本企業職工個人出資,出資人以出資額限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職工個人股和職工集體股應在全體股東中占大多數;企業是否配置國家股、法人股和職工集體股,應由企業出資人協商議定。股份合作制企業采取股東大會制,董事會是大會的常設機構。企業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兩種分配方式,員工既是雇員,又是出資者,所以,為了獲取自己投資的收益,會比較努力地工作,不斷創新。因此,這種制度含有一種內在的激勵機制,它也是職工的個人資本與勞動的聯合,更符合中國的社會主義原則。但必須注意積累和分配關系,要適當增加企業的積累,保持企業的發展後勁。組織股份合作制企業,應從明確產權、落實產權責任入手。
在資本主義國家,也有許多企業利用職工股來減少成本、吸引和保留人才。例如,美國最大的航空公司--聯合航空公司,為了減少員工罷工、降低成本和保持競爭力,與員工達成了減薪協議,減薪部份用公司股票補償,現在該公司的員工已擁有公司55%的股權。美國的許多高科技公司(如Intel),也允許職工以低價購買本公司的股票,以此鼓勵技術人員不斷創新和長期任職,這樣,員工的收益不完全依靠工資收入,如果公司的股票價格上漲了,職工也跟著受益。
實際上目前中國城鄉已經出現了不少這類股份合作制企業。在鄉村有兩個來源,一是原來的社區集體企業轉制而成的;二是由農民、個體戶自發地集資聯合而成的。在城鎮也有兩種,一是原第二輕工業系統的城鎮集體企業,通過恢覆合作制而形成的;二是近年來城鎮國有小企業在“放小”的改革中,通過向本企業職工出售資產、改制而成的。[23] 上海市各縣區即在一些規模小、效益差的鄉鎮企業中推行股份合作制,采取“先售後股”的方式,吸引企業職工出資購買企業產權;在1997年頭8個月中成交的331戶集體企業產權交易中,有50%產權是由企業員工購買的。山東省諸城縣的明星隔溫材料公司於1993年將產權售給職工(但規定股份只能在職工中轉讓),改成股份合作制後,產量增加了7倍,利潤增加了16倍,交納稅收增加了12倍。
近來中國有報導稱,一些國營小企業的經理以實行股份合作制為借口,強迫職工投資入股,誰不出資則變相解雇誰,這是變相的勒索,應該嚴格禁止。股份合作制應以職工自願入股為原則,不入股的不分紅,但不能以解雇相要脅。也有的企業將社會福利基金等改為資本,停止或減少了職工應有的福利,這也是變相的剝奪員工利益。還有不少股份合作制企業中,雖然職工出了資,也從來不開股東大會。[24] 這些現象說明,目前在中國,股份合作制經常被用來向員工集資,而出資者的權利卻得不到尊重和保護。
由於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份只能在職工中交易、轉讓,而不能上市,因此不利於投資的流動性和企業經營的靈活性。因為,想離職的職工欲脫手股票,只能在本企業職工中尋找購買者;而企業想雇用的新職工是否願意或有能力入股也是個疑問。同時,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份沒有市價,它的交易價格很難合理確定,這樣的無市價的股份亦無法反映企業經營的成敗。所以,這種制度有局限性,一般只適合於社區型初級加工業和小型服務企業。
四、私有企業的發展對國有企業改革的成功至關重要
中共十五大報告對非公有制經濟有進一步的肯定,過去認為,非公有制只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補充”,現在稱非公有制是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並且提出,“對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要繼續鼓勵、引導,使之健康發展”,同時也承認,“這對滿足人們多樣化的需要,增加就業,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有重要作用”。
抗戰前,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地租及商業資本的積累,在大城市中已出現現代工業企業。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中也承認,民族資產階級是國民經濟的一個組成部份。但是,1949年後,卻視私有企業是與社會主義不相容的異己,不斷壓制打擊;與此同時,過份強調公有制,加快小集體所有制向大集體所有制的過渡,又進一步鼓吹和擴大“一大二公”的全民所有制。在農村,割自留地、家庭副業、集市貿易等所謂的“資本主義尾巴”,對個體經濟極力加以限制;在城市,沒收、購買或國家參資於較大型的私有企業,最終將其收歸國有,同時消滅個體經濟,“文革”時期更是大砍方便群眾的個體服務業。結果,中國城鎮的個體勞動者因此大減,從1953年的900萬人下降到1978年的15萬人(1980年才回升到81萬人);商業服務網點也大為減少,解放初期,在上百個城市里每萬戶居民有50個飲食網點,而到了1980年每萬戶居民擁有5個飲食網點的城市只剩下幾個了。[25]
一直到改革開始,才允許多種經營方式並存發展,允許個體經營的手工業、飲食業、服務修理以及小商小販正常營業。私營經濟的活躍,搞活了經濟,方便了人民生活,利用了社會閑散資本,增加了就業和社會財富。但是,政府在物資分配和銀行信貸方面,仍然是以國有企業為優先,集體次之,私有經濟則幾乎得不到。最近幾年,由於改革步伐的加快,對私有企業的種類與規模的限制已逐漸放寬,最近為了安排國有企業下崗工人的再就業,更進一步地大力鼓勵個體戶的發展。
中國的私有經濟應當有很大的發展空間,首先是在服務業。在服務業中,除了專業化程度高的交通運輸業和大型銀行外,很多服務業規模小、競爭性強,適於私有、私營。改革初期的1980年,中國第三產業(服務業)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只有21%,1995年已上升到31%,但仍低於低、中等收入國家平均的49%和印度的41%[26],中國的服務業還可以有很大的發展,而其中又主要應該促進私營服務業的發展。
在制造業中,同樣有許多產業,如生產消費品的輕工業,也是具有高度競爭性的。在市場競爭比較充份的條件下,其實私有經營是難以“剝削”的,何況還有國家的稅收及其他管理政策可以保護消費者,避免私營企業謀取過高的利潤。[27] 私有企業以利潤及競爭為激勵機制,必須講求效率,降低成本,保持低價,能比較好地利用資源和滿足消費者的需求。私有資本如果是在正常競爭的條件下,通過正當經營手段而積累資本,顯然比靠“關系”尋租而積累資本,更符合社會公平的原則,不應當受到歧視。
近年來有不少私有企業發展成功的例子。例如,成都的希望集團是一家民營私有企業,主要產品是飼料、飼料機械和肉食品。它購買國外先進的自動化設備和精密測試儀器,建立了一套符合國際標準的嚴格的工藝流程,運用世界上飼料加工的先進技術,結合中國飼料生產原料及養殖業的現狀,反覆試驗,研制成各種顆粒飼料,這些產品現在已成名牌;同時,建立了嚴格的質量檢驗制度,進料和出品均須經過兩道互測互檢才能進出,產品售出後還不斷設法收集用戶的反饋意見,以便不斷改進產品質量。該企業不久前與一些國有企業合資,還兼並了一些國有企業,隨即發現,原國有企業的一些職工不重視企業信譽、不怕倒牌子,只顧暫時的經濟利益,缺乏長遠的戰略眼光。其根本原因是,國有企業還未真正在市場機制中運作,有不怕破產、不怕失業的“大鍋飯”觀念。針對這種情況,希望集團改革了兼並、合資後的原國有企業內的管理體制,推行董事會負責制,破除“終身制”,實行聘任制,並推出了“公開招聘幹部、平等競爭”的“人才先導”新措施,還改革了工資制度,把原國有企業的幹部、職工推向勞動力市場。[28]
又如四川的私營民生公司,該公司的前身為民族資本家盧作孚1925年創辦的經營長江航運的民生輪船公司,當時在與外商的競爭中非常成功,因而國內聞名,但該公司1952年被收歸國有,改名為揚子江汽船公司,盧本人自殺,其子女受到迫害,其孫子盧國基入高校就學的權利也被剝奪。1984年,盧國基及以前的民生公司工作人員申請恢覆了民生公司,四川省政府亦投入少數股份,並從重慶的中國銀行貸款110萬美元。現在,民生公司已成為長江上僅次於揚子江公司的第二大船運公司,每周兩次由12艘拖船拖40只集裝箱船下駛長江。揚子江公司經營的重慶-上海間的雙程船運需時50天,而民生公司則只需要20天。目前,民生公司正計劃購買新船,將其載運能力增加一倍;在香港的民生公司則正在重建海洋船隊,行駛台灣、韓國、日本與長江之間。[29]
隨著民有企業的覆興,1949年以來中國的第一家民營商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已於1996年初成立,是一家由民營企業入股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其85%的資金來自民營企業。該行的內部和外部約束嚴格,貸款及用人都非常謹慎。
從長遠來看,私有企業的發展是有效益的經濟增長的重要動力。私營企業有有效的激勵機制和制約,與市場機制自然和諧,私營企業家敢於冒風險和嘗試新方法,會導致有效益的資源配置和經濟地利用資產與勞力,也會不斷地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市場。在中國,如果要讓私有企業迅速恢覆、發展和壯大,則不僅要從超前的社會主義退到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很可能還要退到新民主主義階段。既然現在官方認為,“非公有制”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而且對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那麽,私營企業家就應當與國有企業職工、農民有同等的社會地位,私營企業在銀行信貸、財稅、外匯等方面也應該受到與國有企業等同的對待。
現在,要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和解決下崗職工出路,已經越來越依賴私有經濟的幫助了。最近據報導,雲南省正在采取特殊措施,大力推動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為了鼓勵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私營經濟,雲南省除優先為其安排經營場地、辦理登記注冊外,還規定,自開業之日起一年內,工商、衛生、城建、土地、公安等部門免收各種費用,稅務部門免征所得稅。1997年前8個月,全省新增個體工商戶比1996年底增加9.9%,其中私營企業增加了16.6%,1997年上半年個體經濟吸收的下崗職工占再就業總人數的35%。廣西的南寧市至1997年底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約27萬人,該地倡導個體戶幫助下崗職工的“一幫一”。最近,私營企業西南石油公司也在倡導私營企業“一幫百”。
五、行業、競爭性及所有制:國企改革全盤戰略棋局[30]
在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公有經濟也采取多種形式的原則下,要具體分析,那類企業適合采用那種所有制。首先,應當把不同的行業分為有競爭性的和沒有競爭性的(參見表一)。然後,就象在表二中列舉的那樣,把各種所有制和國有制的各種形式排列在左欄,再在最高橫線上列出大、中、小三種企業規模,按照38種工業企業的市場份額進一步分列。這樣,經過仔細考慮,根據企業各自的競爭性和規模,便可分辨出適合各種類型企業的改革方式,從而描畫出整個國有企業改革的戰略圖案(參見表二)。
表一、中國國有企業按部門計占總產值比重(%)
壟斷性的:
資源開采
71
公共設施
65
大規模經濟的:
礦 冶
59
化 工
49
交通工具
51
競爭性的:
食品及紡織
43
電 子
28
其 他
22
所有工業
40
資料來源: 世界銀行,China2020(1997),P29.
我們可以考慮采用這樣的原則,即凡是具備競爭性的、無關關鍵性資源開發和國防工業、企業規模亦不大的,都可以非公有形式或以國有資本不過半的所有制形式經營。例如,一個行業里的國有工業產值若低於該行業總產值的30%,則該行業里的中小型國有企業都可改以下列形式經營:股份公司(國有股在半數以下)、集體、股份合作制、國有民營(租賃)、民有民營(國企出售)。
符合這一條件的行業包括,橡皮制品、機器制造、化學纖維、工具、金屬開采、電子和造紙(國企產值占該行業總產值的30%-20%),非金屬制品、電機、非金屬開采、其他(國企產值占該產業總產值的20%-10%),木材制品、金屬制品、教育及體育用品、塑料制品、皮革、成衣及家具(國企產值占該行業總產值的10%以下)。在飲料、食品制造與加工、印刷、紡織等行業,國企產值占該行業總產值的30%到50%,國有企業多為中型企業,均適合實行股份公司制。開始時國家股可超過半數,但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非公有股份的增加,國家股可逐漸減至半數以下。至於在那些大型和具有壟斷性、關鍵性資源開發、高科技型(尤其是與國防有關的)行業,則仍可全部實行國有國營,但應當改為公司制或集團制。要強化國有資產的管理,特別是公司的財務管理。當然,這樣的國企改革戰略並不是一成不變的,還可能隨著國內國際市場的變化和技術及企業組織的創新,而作階段性的調整。
國有企業的改革還必須有配套政策及措施才能成功。首先,要有統一管理的社會保障體制,由政府、企業及職工共同出資,建立獨立的社會保障體系,企業所屬的學校應交給社會辦,各單位的住房應由社區租賃公司依市場原則管理;其次,要強化對銀行貸款業務的管理,堅持商業原則,嚴格審查貸款企業的項目可行性、投資回收率和償還能力;再次,要組織對下崗工人的培訓,安排再就業。這些配套問題的研究需要單獨、深入地討論。
綜合以上所述,筆者認為,國有企業的改革戰略可包括以下方面:盡快擴展股份制,在有競爭性的企業中,國家股可少於一半;可鼓勵組建跨地區的大企業集團,以深化分工、實現規模經濟、降低成本,但不宜給予過多優惠,還要防止壟斷的形成;大企業的重組改造不應堅持國有獨資,而應實現投資多元化,逐步允許其他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對國有企業的投資;應通過有限期及限度的優惠,鼓勵企業兼並、破產拍賣、關閉停產;股份合作制僅使用於社區型小企業,不可能成為國企改革的主流;應特別鼓勵私有企業的發展壯大,使其在融資上能與國企有同等待遇;根據各行業中的國有成份的多少、規模經濟的大小以及競爭性的強弱,逐步縮小和集中國有企業,引進和擴大股份制及其他類型的所有制。
單位福利社會主義與中國的“過渡性失業”
顧昕
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研究員
一、中國“過渡性失業”問題的背景
二、中國“過渡性失業”綜合癥:下崗工人再就業比例低
三、“下崗”的病因:中國的單位體制
四、摧毀“單位體制”:完成中國單位福利社會主義制度的轉型
五、解決失業問題的中國之“藥”:以制度變革作為公共政策
六、朱熔基的新政“藥”不對癥
在後鄧小平時代,中國面臨的嚴重問題之一就是城市居民最關注的下崗問題。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大批國有企業的職工下崗了(即雖與原工作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但實際上失去了工作和薪水),這一問題也同樣出現在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部門中(它因采用國有部門的管理體制,因此被稱為“二國營”)。據《中國日報》援引全國總工會的調查,到1997年底,中國城鎮下崗職工累計已達1,150萬人。[1] 這一大規模下崗問題不僅讓千千萬萬的老百姓議論紛紛,也令各級政府頭痛不已。
政府為了應對這一難題提出了不少政策,如放松貨幣政策以維持經濟增長、推動第三產業發展、給中小企業優惠政策、加強對失業者的培訓等。在西方經濟理論和市場經濟國家對付失業的經驗教訓中,都可以為中國的這些對策找到根據,這些政策對緩解目前的失業問題也不無助益。但總體來說,它們只是適用於任何國家的一般性對策,並未針對中國失業的特殊背景采取有效措施。
解釋高失業率的最簡單說法就是勞動力的供給大於需求,中國目前的失業當然也不外乎此原因。但這種解釋並不能說明中國失業問題的特殊病因。目前被稱為“下崗”的失業,是國有部門內長期存在的“隱性失業”(hidden unemployment)顯性化所造成的,屬於國有企業制度轉型的過渡時期中難以避免的失業現象,因此在本文中將之稱為“過渡性失業”。這一現象在西方國家是不存在的,它只是社會主義國家制度轉型期間的特有現象,所以西方現有的經濟學教科書不可能提供關於其成因的現成答案。
在東歐轉型中的國家,“隱性失業”顯性化一般直接就表現為“公開失業”(open unemployment)的大幅度增加,但在中國卻表現為特有的“下崗”現象,它是一種介於“隱性失業”和“公開失業”之間的狀態。下崗問題的根源在於社會主義特有的經濟、社會、政治制度,因此,它不僅僅是一個經濟問題,對它的研究也不能局限在經濟學領域內,而應該放寬到政治社會學和政治經濟學領域。西方社會科學中目前方興未艾的新制度主義學派的理論,或許可以為研究中國式的“過渡性失業”提供一個分析性框架。
本文首先分析中國“過渡性失業”的背景;接著討論中國國有部門中大規模“隱性失業”的制度基礎;然後進一步分析最近的經濟體制改革,是如何改變國有部門的制度結構、並形成城市中國有部門和非國有部門之間的制度性分割局面;最後,通過制度分析,試圖解釋下崗工人再就業過程中的種種“非理性”現象,並且討論制度分析的政策意義。
一、中國“過渡性失業”問題的背景
中國大規模的“過渡性失業”的基本原因是,改革前的計劃經濟中就已存在大規模的“隱性失業”或“在職失業”,只是“鐵飯碗”、“大鍋飯”制度把它掩蓋了起來,制造出一個“充份就業”假象。現在的國有企業改革只不過是讓被長期掩蓋著的“隱性失業”逐漸浮出表面而已。究竟國有企業中有多少在職失業,中國缺乏全國性的權威性統計數字。世界銀行1994年曾對142家國有企業進行了一項調查,多數管理者認為,其企業內存在冗員(參見表一)。若從中國經濟學家的零星調查來看,則情況更為嚴重,他們的估計是國有企業的冗員至少有1,500至3,700萬人,占全體職工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大型企業中的富余人員高達50%以上。[2]
表一、中國國有企業的冗員狀況(%,1994年第一季度)
冗員占現有員工的比例
30以上
20-30
10-20
5-10
大約合適
很少
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
17.0
16.2
26.8
24.6
12.0
3.4
資料來源:The World Bank(1996), p.14.
顯然,冗員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國有企業每況愈下、競爭力無法望非國有企業之項背的結果。自改革以來,中國國有企業的生產力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3],但國有部門的成長始終低於全國經濟的平均增長速度[4]。中國經濟改革采取了獨特的“漸進式增量模式”,“是在舊體制因阻力較大還‘改不動’的時侯,先在其旁邊或周圍發展起新體制或新的經濟成份,隨著這部份經濟成份的發展壯大、經濟結構的不斷變化和體制環境的不斷改善,逐步改革舊的體制”。[5] 所謂的新經濟成份就是非國有部門,中國自1980年以來所取得的高速度成長在很大程度上是非國有部門的貢獻的。[6] 而九十年代中國有部門卻出現了高虧損、高負債的嚴重局面。
既然龐大而低效率的國有部門拖住了中國經濟的後腿,徹底改革這個部門就是勢在必行的了。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賦予企業自主權,讓企業自己決定究竟需要多少工人;同時,國有部門的產業結構也必須調整,要壓縮煤炭和紡織等夕陽產業,這些產業的大批工人會失去工作;此外,還要讓相當大數量的虧損嚴重的國有企業破產,企業破產案的數量自1994年開始就已節節上升,到1996年達到了一個高峰(見表二)。這些改革措施的後果之一就是大規模的“過渡性失業”。據統計,1995年和1996年底累計的國有企業下崗人數分別達368萬和542萬人,如果加上城鎮集體經濟部門,則為550萬和797萬人。[7] 由於自九十年代中期以來下崗工人再就業的比例比較低,因此下崗工人的累計人數扶搖直上。
表二、中國企業破產立案項目數
年 份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破產立案數
98
32
117
428
710
1625
2385
6232
資料來源:曹思源,“數字之間、規律可尋:我國企業破產最新統
計資料”,
《經濟參考報》,1997年1月28日,第1版。
二、中國“過渡性失業”綜合癥:下崗工人再就業比例低
為什麽中國高速成長的經濟未能創造足夠的就業機會、吸納由於制度轉型而釋放出來的“過渡期失業者”呢?在“八五”計劃期間,中國城鎮年平均新增就業727萬人[8],其中相當大一部份是大中專畢業生(1994年和1995年分別為452萬和486萬),還有300多萬的新增就業機會可以容納失業者,完全有可能讓大多數國有企業的“過渡性失業者”重新就業。何況,政府從1993年起就推出了“再就業工程”,旨在通過各種方式為下崗工人的再就業提供優惠和幫助,同時也向雇傭下崗工人的企業發放補貼。雖然“再就業工程”在中國南方和沿海發達(尤其是非國有部門發達)的地區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其他地區卻成效甚微。從全國來看,下崗工人的再就業比例實際上相當低,一般只有三分之一左右[9]。
伴隨著下崗人數增加和下崗人員的再就業障礙,出現了一些相當特殊的奇怪現象,可被稱為“中國就業怪象”。“怪象”之一是,有大批工人下崗的企業卻同時在雇傭大量來自農村的臨時工,出現了所謂的“農民上崗、工人下崗”的現象[10]。例如,1995年北京頗有名氣的五星啤酒廠有400多名職工下崗,但同時廠內有600多名農民工在幹搬運和裝卸工作。[11] 這一現象說明,即使是冗員嚴重的國有企業里,也有不少就業機會,只是國有企業的工人寧可“下崗”,也不願去做。這樣,城鎮里國有部門內的新增就業機會的相當大部份實際上為農民工所填充。[12]
“怪象”之二是,在很多城市里,外來勞工遠比下崗工人多。根據1996年6月底的統計,廣州市領取失業救濟的城市居民有8萬人左右,但同時領取勞工許可證的外來勞工卻達28萬人。在下崗問題極為嚴重的哈爾濱市,外來務工經商者有30萬人,是下崗職工10萬的三倍。[13] 眾所周知,改革以前,由於嚴格的戶籍管制,中國城市的就業制度基本上不允許農民在城市里自由地尋找合法的工作。自1980年以來,進入城市工作的農民越來越多,其中的一部份通過所謂的“農轉非”而獲得了城市戶口,但絕大多數只能在城市取得各種臨時居住許可,從事各種合同工,因此被稱為“農民工”[14]。由於目前中國城市的勞動力管理仍然以服務城市居民為主,所以盡管城市里有成千上萬的“農民工”,但城市政府卻往往沒有“農民工”的完整統計,一個初步的估計是,1997年城鎮里有4500萬左右的農民工[15] 這也就是說,在中國的城市里,不是沒有就業機會,而是缺少下崗工人願意接受的工作崗位。
“怪象”之三是,下崗職工對於再就業的職業選擇顯示出特定偏好,可以被稱為“再就業的所有制偏好”,即下崗職工偏好到國有部門再就業,而不願意到非國有部門去再就業;甚至在非國有部門的工資水平較高的情況下,有些下崗工人也寧願等待,而不接受這些職位。同時,很多下崗人員並未賦閑,而是正在從事各種臨時性工作以增加收入,但他們卻不認為這些工作可以成為他們的新職業。[16] 據一項調查,下崗者中已自謀職業者為11.5%,多次主動尋找工作者占25.0%,而另外63.5%的人卻在指望政府為他們安排新工作、或返回原單位工作,他們相信“國家不會讓他們餓死”。[17] 北京市總工會職業介紹所1997年3月的一次調查也顯示出類似的結果,86.4%的下崗職工要求到國有企業和其他國有部門工作,47.0%的人希望回到原來工作單位。[18] 顯然,城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比率低,其“再就業的所有制偏好”是關鍵的因素。
這種偏好與中國經濟結構的演變趨勢是格格不入的。1995年國有和城鎮集體經濟的就業增長率分別為0.6%和4.2%,而包括合資、外資、股份制企業、新興的非政府投資的所謂“民辦企業”或“民營企業”等經濟類型在內的非國有部門的就業增長率為17.3%,私有部門(包括私營企業和個體戶)的就業增長率為31.3%。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認為,非國有部門的工作不穩定,而農民工所從事的工作又太“丟人”。目前國內的不少政策研究者建議,通過發展非國有經濟和第三產業來解決中國目前的高失業率,這對於緩解中國一般性的失業問題(特別是農民工的失業問題)當然是有益的,但是,由於國有企業的下崗工人有上述偏好,發展非國有經濟和第三產業也未必就能充份解決這些下崗工人的再就業問題。
三、“下崗”的病因:中國的單位體制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偏好”,初看起來是“不理性”的。國內發表的絕大部份有關失業問題的文章往往都指責“下崗職工的就業觀念陳舊”,眾口一詞地要求下崗職工轉變擇業觀念,甚至還有學者指責下崗職工具有“貴族心態”。[19] 但是,學者們卻比較少去深入地分析,為什麽下崗工人有這種特定的觀念,為什麽他們會具有“貴族心態”?依照新制度主義學派的思路,人們的偏好和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現有制度結構所制約和塑造的(Thelen and Steimo, 1992)。要了解“過渡性失業”的成因,就必須分析國有企業的制度結構,而為此又必不可免地要剖析中國的“單位體系”。
在中國,所有的工作機構都被籠統地稱為“單位”,但只有那些國有部門中的“單位”才構成一個“單位體系”,而成千上萬的“單位體系”又組成了一個以政府機關的行政等級序列為參照、以財政和國家銀行為依托的從上到下的等級體系。“單位”一般被分為三類,即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單位的首要功能是對其員工實行有效的政治控制,而主要的手段就是為其雇員提供終身就業(“鐵飯碗”)、永久性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所以,一個人一旦成為某個單位的一員,那麽其住房、醫療、養老、教育和兒童福利等,就全部由單位承擔。[20] 這種制度造成了“單位福利社會主義”,只要有城市戶口、能在國有部門中就業,那麽這個人就能享受到“從搖籃到墓地”的充份福利。
市場經濟國家的政府不會壟斷住房建設,中國歷史上也從未如此。1950年上海的全部新住房投資中私人投資還占85%;後來在公有化過程中國家壟斷了土地使用和住房投資,到1958年私人住房投資已下降到12%,1976年進一步減少到6%,而到了1990年私人住房投資只占微不足道的2%。[21] “單位福利社會主義”把住房變成了一種與國有部門就業相伴隨的福利品,城市居民的住宅完全由國家投資、由政府或單位組織建造,然後由單位以極低的租金分配給雇員,如果雇員離開該單位,就有義務退出其住房。這種體制是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必然結果,它迫使城市居民投靠國有部門,一個城市家庭中如果沒有一個人在國有部門工作,其住房便會有問題。[22] 在中國的這個等級制的單位體系中,等級不同的單位所提供的社會福利水準也不一樣,一個單位在等級體系中級別越高,它所擁有的權力和資源也越多,所能提供的社會福利也越多越好。因此,許多規模大或級別高的單位有更大的能力爭取到國家的投資,從而便能為其雇員提供更多更好的住房,而很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多年的最高理想就是分得一套較寬敞的住房。
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框架是從蘇聯搬來的,但“單位體系”則是中國特有的現象。[23] 蘇聯國有部門員工的住房是由其所居住的城市提供的,當然在城市當局無法滿足住房需求時,工作單位也承擔一定的建設住房任務。[24] 中國這種特有的單位制度產生了獨特的“單位文化”,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觀察。首先,工人只要不犯政治錯誤,其就業就得到終身保障,因此低效率成為普遍現象。其次,必然出現工人之間收入的平均主義傾向,即“大鍋飯”現象。再次,工人對國家和單位有嚴重的依賴性,國家通過單位與工人之間形成了一種不成文的“社會契約”,這種“社會契約”同蘇聯的國家與工人之間的“社會契約”有很多相似之處,其核心都是,國家保障充份穩定的就業和內容廣泛的福利,工人保證政治上的服從(Cook, 1993)。
單位福利社會主義不僅造成了國有部門的低效率,而且在城市中產生了“一國兩制”的局面,即國有部門和非國有部門在兩種截然不同的制度結構中運作。雖然非國有部門的某些企業會為其員工提供一些福利,但基本上沒有單位福利社會主義這種制度。因此,中國的經濟制度轉型,不僅象在其他原社會主義國家那樣,涉及到國家所有制的轉型,而且還涉及到以“單位體系”為核心的社會體制的轉型。這樣,中國的企業改革就不僅僅是一個私有化的問題,而且還是一場不流血的社會革命(程曉農,1996)。從原社會主義國家轉型的經驗中可以看到,單單是私有化所產生的種種問題就足以令政府焦頭爛額了,而中國還有比私有化更棘手的麻煩,即如何鏟除單位福利社會主義制度。
四、摧毀“單位體制”:完成中國單位福利社會主義制度的轉型
在中國近二十年的改革中,摧毀單位福利社會主義,即所謂“打破鐵飯碗”,一直是企業改革的目標之一,但這方面的實際進展卻相當緩慢。
企業改革首先是推行了勞動合同制度。[25] 1986年政府公布了在所有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有關規定,但實際上這項制度到了1988年才開始全面推開,1991年初全國實行勞動合同制的職工人數占12%,1995年底才上升到85%,1995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 》的起草也完成了[26]。但是,勞動合同制的實施實際上並沒有觸動那些在該制度實施之前已進入企業的工人的地位,他們多數在其單位簽訂了沒有固定期限的長期合同,這種“合同”實際上是不能被中止的。只是到了最近兩年,才出現了工人下崗現象,之所以稱為下崗而不是裁員或解雇,就是因為原單位仍然不敢完全取消與下崗工人之間歷史上長期存在的相互依存關系。
擴大企業管理者的自主權一直是企業改革的核心,但直到1992年,政府才明確授予經理們14項必要的權力,其中就包括雇傭和解雇工人的權力[27]。然而,越是非國有經濟不發達、國有部門養活著絕大多數城市就業者的地區,企業的管理者們就越不願意使用解雇工人的權力。因為,從管理者的角度來看,工人與國有企業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實際上是工人與國家之間的社會契約,雖然政府重視企業改革,但政府也同時高度強調要利用這個社會契約維持政治社會穩定,工人因此相信“國家不會讓他們餓死”。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管理者如果斷然解雇工人,雖然有利於企業效益,但卻因取消了這個社會契約而會面對工人的強力反彈和壓力,除非政府承擔起大規模解雇工人的政治責任,否則聰明的企業管理者當然不會去替國家“背黑鍋”。
在住房體制改革方面,中國早在1980年就開始了住房社會化和商品化的試點。世界銀行經濟學家George Tolley早在1991年就提出建議,住房從福利品向商品的轉型,關鍵在於“將住房與單位離婚”。[28] 世界銀行在1992年發表的《中國城鎮住房改革:問題與可供選擇的方案》中,也把切斷工作單位與住房的關系,視為中國住房改革的總體戰略。然而,由於社會主義制度所保護的巨大的利益慣性的阻撓,中國的住房社會化改革不僅步履維艱,而且還出現了進一步退兩步的情況,即住房不僅未同單位“離婚”,相反,兩者的關系反而越來越密切了。改革前公共住房的主要投資者是政府,而單位則主要只扮演住房管理者和分配者的角色[29];經歷了近二十年的改革,現在單位不僅仍然管理和分配住房,甚至日益成為公共住房建設的主要投資者了,這樣,住房改革不僅沒有向住房商品化、社會化的目標靠近,反而有漸行漸遠的趨勢。很顯然,如果在住房改革上沒有大的進展,住房提供依然同單位聯系在一起,就不可能打破單位體系。
中國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由以單位為依托的社會福利系統向社會保障制度緩慢地轉變。首先是為了配合“國有企業破產法”的頒布而制定了關於建立失業保險的配套法規[30],1986年頒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時規定”,1993年5月1日“國有職工待業保險規定”正式頒布實行。一直到九十年代,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才被提上議事日程。1992年政府推出了以“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為方針的三種養老保險方案,供地方政府選擇,同時醫療保險的社會化也取得了一些進展。但是,以往推行的旨在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有一大缺陷,即它僅覆蓋國有企業的職工,因而仍然把國有部門和非國有部門的制度分割為二。這種制度分割的狀況近期才有所改善,例如到1994年底,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了失業保險的地方法規,其中26個將這一保險的適用範圍擴大到非國有企業職工;1995年政府又提出了一個“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計劃”,要求不同的地區根據其社會經濟條件、以不同的進度、在本世紀內把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範圍逐步擴大到城鎮所有經濟部門中的所有就業者。[31]
總之,中國單位福利社會主義的轉型已經開始,但是距離已經定下的目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五、解決失業問題的中國之“藥”:以制度變革作為公共政策
了解了中國特有的單位福利社會主義及其制度轉型過程之後,就可以診斷上述的中國就業問題上的疑難怪癥,試著開出適當的藥方。上文已述,中國就業的疑難怪癥可以歸結為一點,即從國有部門下崗的失業人口不願意到非國有部門中社會經濟地位較低的崗位再就業,其病因在於國有部門和非國有部門之間存在的制度性分割,而這種分割的局面是由單位福利社會主義制度造成的。非國有部門中的合資企業職位比較能吸引下崗職工,因為其經濟社會地位較高,但由於下崗工人中的多數人受教育程度偏低,這種機會畢竟是不多的。然而,下崗職工雖不願意到非國有部門去“正式”就業,卻仍然可能願意在這一部門打零工。他們往往希望既保留其國家職工的身份,又同時從事各種短期或長期的“臨時工”,因此,中國事實上的“隱性就業”的規模相當大。
下崗職工之所以會形成上述再就業偏好,有以下一些原因。首先,中國的下崗職工主要是由受教育程度低、缺乏特殊技術專長、年齡偏大的人所組成,因此,生活穩定自然會成為他們的優先偏好。據一項在全國55個城市進行的抽樣調查,下崗職工中有2.1%是文盲,僅有小學文化程度者占10.9%,初中文化程度者達45.5%,高中、中專、技校、職高等為35.8%;有46.0%的人的年齡在36-50歲這個區間;考慮再就業時,有49.3%的人把“職業穩定”作為第一考慮,有20.1%的人以此為第二考慮,受教育程度越低、把“職業穩定”作為第一考慮的人越多。[32]
其次,他們下崗後雖然失去了工資、也不能享受許多福利、只能領取微薄的失業保險金,但他們並未失去國家職工的身份,政府和原單位因此仍然許諾要安排他們的再就業和養老金。如果他們下崗後選擇到非國有部門就業,也許會獲得比失業救濟多得多的收入,但卻會失去國家職工的身份,因而他們有充份的理由擔心,一旦被非國有企業解雇、再次失業,政府就不再照顧他們,會失去失業救濟;即使不再次失業,他們也會擔心退休之後養老金的來源。還有,如果下崗職工到非國有部門去再就業,就必須解除與原單位的關系,因此原單位可能會收回他們的住房(如果尚未私有化的話)。因此,不肯解除與原單位關系的下崗職工的比例高達71%。[33]
再次,由於長期實行單位福利社會主義,國有企業的職工視工作單位為自己的“家”,而敗壞這個“家”的“敗家子”並不是他們、而是對企業橫加幹預的政府官員和管理不善的企業經營者,以及那些俯拾皆是的貪官污吏。因此,從社會正義的角度來看,既然官員和企業管理者受到政府的保護、不用下崗,下崗工人似乎就可以理直氣壯地拒絕再就業、而繼續依賴國家和國有企業的救助。
從新制度主義學派的角度來看,中國城市目前的體制塑造出下崗工人的上述偏好和行為,可以說,這些偏好和行為是在現行體制下的適應性反應、是一種順應目前體制的理性選擇。與其把這類偏好和行為歸咎於下崗工人的“貴族心態”,不如把它視為單位福利社會主義這種制度的必然產物。要緩解中國的城市失業問題,除了要參考傳統的來自西方的“藥方”之外,還必須有一些“中醫的偏方”,而最有效的偏方就是加大改革單位福利社會主義體制的力度。這一改革的重點,不僅僅是要摧毀單位福利社會主義,而且還要完善非國有部門的體制環境,在中國的城市中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和住宅供給體系。唯有如此,才能消除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制度障礙。可以考慮采取下列具體政策:
第一,把“下崗”變為正式的“失業”,讓所謂的“下崗”人員登記為正式失業者。這一方面有利於政府獲得失業率的準確信息,以制定正確的宏觀經濟政策;另一方面可以打破“下崗”人員對國有部門的依賴,激勵他們再就業。很多官員擔心,如果把下崗人員推向勞動市場,政府無法承受。事實上,現在的“下崗”制度同樣造成了許多政府無法承受的困難。從“下崗”到“失業”這一轉變,除了會在失業率數字上造成令人難堪的跳升之外,其實並不會實質性地惡化相關事態。
第二,盡快把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包括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從僅僅覆蓋國有部門職工轉型到覆蓋城市所有居民。這一轉型可望有一石雙鳥之效,一方面可消除分割國有部門和非國有部門的制度障礙,另一方面可增加社會保障基金的規模,有助於社會保障體系的改善。同時,這一改革不會為非國有部門增添負擔,因為在非國有部門中工資水平是有彈性的。事實上,在中國南方一些經濟發達、改革領先的地區這一轉型已經成為現實了,而現在政府需要做的,只不過是把先進的經驗推廣而已。
第三,住房改革刻不容緩,要大力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目前首要的是建立城市公房系統,把建設和分配住房的責任從單位轉移到城市政府手中。其次,可考慮推進住房私有化,同時向租用或購買城市政府公房者提供補貼。再次,如果擔心大批公房被廉價私有化,可考慮一個替代方案,即由城市政府購買現有單位的住房,然後把它們納入到城市公房系統中統一管理。這樣,不僅能解決國有部門和非國有部門之間的制度性分割問題,還能活躍房地產業,為國民經濟的成長提供新的增長點。[34]
六、朱熔基的新政“藥”不對癥
“摧毀單位福利社會主義”體制,意味著全面修改城市中行之多年的“社會契約”,這當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因此,在漸進的制度變革過程中需要有一系列的過渡性制度安排,而衡量過渡性制度安排好壞的標準,就是看它們是否有利於制度變革的最終目標。今年以來,朱熔基推行的新政策中含有某些改革單位福利社會主義的措施,但是這些政策並沒有把“摧毀單位福利社會主義”作為一項指導原則。
1998年7月,新的住房制度改革開始實施,其核心是取消城市里各單位的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實現住房商品化,但新的住房改革政策並沒有確定未來承擔住房社會化的主體機構,地方政府在住房改革中的作用也未得到應有的重視。現在看來,住房改革進展遲緩的關鍵在於,政策研究者和制訂者沒有把住房和單位脫鉤放在第一優先的位置。
為了應付大規模的下崗問題,國務院在1998年5月中旬召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會議”,朱熔基在會上要求國有企業對本單位的下崗職工“負責到底”,不得將下崗職工當成包袱丟給政府和社會。具體措施是,凡下崗職工較多的企業都必須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承擔三項職能,即發放基本生活費、為下崗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以及為下崗職工提供再就業培訓。下崗職工較少的企業雖不必建立專門的“中心”,但要由企業的有關科室來承擔上述三項職能。有關的費用原則上由國家預算企業和社會各承擔三分之一,其中社會承擔的部份主要是從已有的失業保險金提取。這項新政策簡稱“三三制”,其核心是要求企業繼續承擔政府應該承擔的職能。依照政府的看法,每個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和社會保障費用合起來不足當地平均工資的一半,因此大多數企業應該有支付能力;朱熔基在會議上也表示,如果企業確因虧損嚴重、實在無力支付這筆費用,可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補助;中央政府還表示,會以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補助中西部地區財政拮據的地方政府。
“三三制”新政策最為人詬病之處在於,它並未設法讓下崗職工盡快同企業脫鉤,從而讓企業可以輕裝上陣。而且,新政策的制訂者似乎也忽略了國有部門各企業設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所需要的龐大開支。更何況,每個企業各自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是一種重覆建設,各企業“服務中心”的職能相同,卻各自獨立運轉,也是不經濟的。實際上,在每個城市里興辦幾家至幾十家“再就業服務中心”,就能為下崗職工提供充份的服務了。朱熔基對重覆建設深惡痛絕,但他的注意力似乎僅僅放在生產線的重覆建設上,而對“再就業服務中心”重覆建設的負面後果卻掉以輕心了。
從更深層次的角度來看,“三三制”新政策不但未給國有企業的改革掃清道路,反而增添了新的障礙。長期以來,中國國營企業以及被稱為“二國營”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陳年舊病之一就是“企業辦社會”,即企業過多地承擔了本來應該由政府和社會承擔的職能,以至於稍微大一點的企業都要辦食堂、醫務所、幼兒園,還要設立房管機構。現在,“舊病”未去,又加上一個“再就業服務中心”,企業設立了如此之多的只花錢、不贏利的機構,也就難怪其競爭力每況愈下、無法同非國有企業比試高下了。
很顯然,“三三制”政策的出台主要是基於政治考慮,再加上財政的約束。從執政者的角度來看,如果強行修改社會契約,把下崗工人推向社會,會導致社會不穩定,最終危及其統治。但是,把下崗工人留給國有企業,雖然暫時換來了社會穩定,卻同時也使國有企業的改革更困難了;國有企業不能有效地改革,就難以避免將來更大的社會不穩定。所以,目前如何設計出符合改革大方向而又盡可能少地導致社會震蕩的過渡性制度安排,是最為緊迫的。其實,九十年代初以來,國有企業的改革雖然牛步、但也有所進展,如很多地方都把“剝離企業的社會職能”當作國企改革的一項重要方針,上海市在實施“再就業工程”時,就是通過設置行業性“再就業中心”,讓下崗職工能與原工作單位脫鉤、但又不被簡單地推向社會。上述“三三制”新政策的實施,即便不是與國企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馳,至少也可以說有所偏離;與現在不少地區行之有效的過渡性制度安排相比,“三三制”是下下策。如何協調不同制度領域內的改革舉措,是政策研究者和決策者必須慎重考慮的重要課題。
中國失業救濟金和養老金的籌資政策評析
俞衛
美國波士頓大學醫學院助教授
一、救濟失業及下崗職工的籌資政策
二、養老金的籌資政策和現存問題
三、為社會保障體系籌資不能損害社會公平
自1978年開始經濟改革以來,中國的國民生產總值連續高速增長,從1981年到1991年平均遞增10.1%,從1991年到1995年平均遞增11.6%。[1] 改革帶來了市場繁榮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輻度提高,也使中國的經濟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國有企業的比重不斷下降,私有和外資企業蓬勃發展,1985年的工業總產值中國有企業占72%,到1995年已減少到47%,而外商和港澳台投資企業的比重則從零增加到16.5%。[2] 隨著經濟結構的改變和市場機制的不斷加強,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所承擔的風險也不斷增加,原有的社會保障體制已無法適應新的經濟形勢,對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要求也變得越來越迫切了。
目前中國的社會保障體制主要包括貧困救濟、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四個方面。國務院在1991、1995年先後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各地都試辦了各種養老保險;從1995年開始,衛生部在江西九江和江蘇鎮江試行以城市為單位的醫療保險制度,後又推廣到57個城市。隨著改革的深入,許多矛盾變得越來越突出,現有的社會保障體制顯然還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國企改革之所以遲遲不能深化,原因之一就是社會保障功能不健全。而社會保障未能社會化,則是因為很多國有企業承擔不起社會保障系統的高昂成本。據新華社最近的報導,上海的國有企業每向職工支付100元工資,就必須附帶支付用於職工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的基金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公共交通改革等費用46元,企業深感負擔沈重。上海的企業和政府管理效率在全國還算是比較高的,上海的國企尚且要支付工資的46%用於職工的社會保障,其它地方需要支付的比率可能更高;如果上海國企已經感到負擔過重,那麽其它地方的國企恐怕就更難以負擔了。
中國現在面臨的兩難問題是,若沒有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國企的社會包袱就過重;可是要加強社會保障制度,國企又負擔不起。世界銀行最近對中國的養老金保險制度做了一次系統研究,若按照1995年國務院公布的養老保險條例和目前普遍實行的方案,要使養老金在2050年能保持收支平衡,其支付率需達到平均工資的45.9%。[3] 在發達國家,雇主交納的社會保障基金多在20%以下,美國1995年僅為13.35%[4]。如果按照目前的情況演變下去,中國的社會保障體制將難以完善,國企也遲早會被拖垮。失業和養老保險的籌資政策,是中國制度轉型中的一個關鍵問題,值得深入研究。由於社會保障系統的籌資涉及很多問題,本文僅就養老金和失業保障等主要問題作一些分析。
一、救濟失業及下崗職工的籌資政策
中國的經濟改革推進到現階段,城市失業人口和國企下崗職工已經成為一大難題,在國企集中的城市尤其如此。此類失業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因國企改革引起的失業或下崗,二是由於勞動力市場供求不斷變化引起的失業。前者是體制轉軌時期的一次性調整,盡管其調整周期可能比較長,但制度轉型完成後就不會再有國企下崗職工問題;而後者是由市場不斷調整資源分配引起的,將會長期存在。目前對城市失業人口的救濟方式是,企業根據國務院1994年的規定,按工資總額的比例交納失業保險金,通過失業保險向失業者提供生活費。筆者認為,僅靠失業保險來應付中國目前城市的失業問題是不夠的。失業保險主要解決的是由於勞動力市場供求變化引起的失業,可是目前在很多國企集中的城市,因經濟轉軌引起的失業(下崗)才是主要問題,因此在救濟失業人口的籌資政策方面,若不考慮到中國的這個特殊背景,簡單地采用保險方式籌資是很不現實的。其結果很可能導致企業負擔過重、保險資金嚴重短缺、下崗工人得不到必要的救濟、經濟發展緩慢。
1. 經濟轉軌中失業的歷史背景和特點
在討論當前中國的失業救濟時,首先要認識到國企大批職工下崗的歷史背景。國企職工的失業是改革社會主義制度、用市場經濟來取代計劃經濟的必然結果。馬克思根據對資本主義發展早期的觀察,在《資本論》中談到,勞工階級之所以受剝削,主要是由於他們沒有生產資本,所以不具備與資本家討價還價的能力。社會主義制度是在馬克思理論之上建立起來的,其基本原則是資本歸國家所有,由政府出面,以全民就業的方式,為公民提供公平的生活和就業機會,從而為全民提供社會安全保險。但是實踐證明,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存在很多根本性弊端,中國實行了近30年的計劃經濟後,終於下決心改革經濟體制、引進市場機制,從此,“鐵飯碗”被打破了,國家也不再保證城市居民的永久性就業。
由於在社會主義體制中生長起來的國有企業效率低下,在市場環境中常常難以與非國有企業競爭,因此,在轉型時期國有企業不可避免地要裁減冗員、執行破產程序。社會主義體制不僅造就了一個瀕臨破產的國有部門,還培養了一代習慣於由國家安排工作的人,長期受社會主義全民就業政策保護的職工,其行為、心態都不容易適應市場經濟。對政府來說,要讓在國企工作了一、二十年的工人下崗,然後自己在社會上找到工作,並不只是提供一點社會保險,就能圓滿解決下崗、再就業問題的。這些下崗人員還需要各方面的幫助,例如工作培訓、心理輔導、子女教育資助、醫療費用補助等。所以,國企下崗形成的失業與市場經濟國家失業現象的不同之處在於,下崗人員數量大、時間集中、再就業時職業地位普遍下降、職工在市場經濟中競爭力相當弱。
2. 失業保險的籌資原則
雖然企業可以通過下崗來減少冗員、從中受益,但社會最終還是會為大批人失業付出代價,因為失業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仍然要靠社會救濟。在資本主義社會,企業主沒有足夠的動力去為員工購買失業保險,很多國家都是由政府出面、接管失業保險,用法律來要求雇主為員工購買失業保險,使失業保險全民化。這實際上是讓投資者和雇主對雇員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通常保險業的籌資原則是按風險率收取保金,但在失業保險上卻無法這麽做。這一方面是因為企業的失業風險或是無法預測、或是預測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政府管理的失業保險具有社會福利的特性。
中國目前建立的失業保險當然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應不斷完善。但失業保險的對象應該是因市場正常變化而失業的人,不應是國企下崗職工。現在城市失業救濟的主要對象是下崗職工,救濟下崗職工不應當屬於保險的範疇,通過保險來籌資救濟下崗職工可能並不是好辦法,應當通過籌集社會救濟資金來救濟下崗職工。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今後若幹年內下崗人員數量龐大,並且集中在工業城市。若單純由地方政府以失業保險的方式從當地企業籌資、以救濟下崗職工,在很多地區是行不通的;同時,這樣做也會加劇地區之間的經濟差距。因為許多國企是大中型企業,其上交利潤過去是在全國範圍內統收統支的,現在這些企業需要裁減冗員,其失業救濟所需資金如果完全依賴企業所在地的失業保險基金,勢必令地方的負擔過重。這筆資金恐怕只能由中央政府通過特別救濟計劃在全國範圍內統籌解決。
但是,要想就全國統籌資金、救濟下崗職工這個原則達成共識,也非易事。在改革過程中,一些非國有企業比重大的沿海地區享受過優惠政策,因而發達起來了,現在這些地區的下崗職工相對比較少,有責任多負擔一點內地城市的下崗職工救濟資金。也許可以考慮以各地的收入水平為標準,全國統籌資金來救濟下崗職工。當然,如果管理不善,全國統籌資金的做法也會有負作用,它可能使地方政府更依賴中央政府的統籌資金,而不積極加快本地的改革和發展。如果哪個城市下崗職工越多,得到的中央統籌救濟資金也越多,就可能把地方政府的注意力轉移到從中央爭取更多的下崗救濟資金上,其結果是,下崗職工越來越多、對企業的投資越來越少、當地經濟越來越不景氣、社會矛盾無法緩解。
3. 政府應當怎樣對待冗員、下崗問題
在談到國企改革的困難時,很多人都指出,沒有完善的社會保障體制,國企就不可能真正裁減冗員,企業改革也就很難完成,好像裁減冗員是國企改革的必要條件,深化企業改革就等同於數千萬的冗員下崗失業。[5] 而且,多數人都認為,下崗的人都是冗員。究竟應當怎樣定義冗員呢?從經濟學的原則來看,如果一個員工給企業創造的邊際效益低於其邊際勞動成本,這個員工就可算是冗員了,因為企業雇用這個人所付出的代價高於他所創造的收益。但是,目前國企裁員的原則並不一定是邊際效益低於邊際成本。因為,國企經理並未以企業利潤最大為經營準則,任人唯親的現象到處可見,下崗的不一定是素質低的,在崗的也未必是素質高的。況且,多數國企管理不善、效率低下,如果能有效地改革國企體制,工人的邊際效益會增加,因此冗員人數也會相應減少。
《中國青年報》報導過的“王義堂現象”值得我們深思。河南省必陽縣水泥廠過去有415名職工,其中行政管理人員就占113人,有一正八副共九個廠長,多年來歷任的十二位廠長都未能擺脫虧損局面。後來縣政府有關部門與一個農民企業家王義堂簽訂了個人經營承包合同,王義堂上任後只是把九個正副廠長全部免掉,既沒有大幅度改變原來的規章制度,也沒有大量裁員,只有20至30個以前光拿錢不幹活的人主動調走了。結果,當年企業即實現贏利70萬,第二年實現利稅250萬。由此看來,如果真能徹底改革國企的經營機制,需要下崗的職工總數就可能會顯著減少,而且很可能會出現待崗人員和在業人員對流的現象。
裁減國企的冗員還要考慮到職工下崗後的社會成本。如果職工下崗後可以很快找到其它職業,並且創造比在原企業更多的財富,那麽下崗對社會和個人都有利。若職工下崗後長期找不到工作,靠國家救濟,其社會成本就可能會大於企業留用他們的虧損,這時,下崗對社會就不利。當然,若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工人不下崗,他們就沒有壓力和動力去尋找能創造更大財富的工作。關鍵在於,下崗職工的多數人是否都可能在勞動力市場找到工作,如果多數下崗職工確實很難通過勞動力市場再就業,那麽下崗的壓力再大也很難改變下崗職工的素質;相反,壓力過大反而會造成社會不穩定。
目前國企的下崗人員是長期生活在社會主義體制下的一代人,突然失業之後,經濟壓力和心理負擔都很重。國企效率低下的根源是體制問題,並不全是國企職工的個人責任。這些人過去幾十年中不僅未能留下足夠的積蓄,也不具備在勞動力市場上自由競爭的能力。因此,現在政府有責任從各方面幫助安置下崗人員。然而,在很多地區由於政府管理不當或者政府各部門之間互相不配合,使得下崗職工的在就業相當困難,引發了不少社會問題。
自從引進了市場機制後,政府似乎把很多責任都推給了市場。可是中國還處在轉型過程當中,市場機制遠未完善。即令是在市場制度很健全的美國,政府也承擔了很多責任。例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對美國的服裝、電器、木材、鋼鐵和機械等行業沖擊很大。美國在簽訂這個協定的同時,也通過了聯邦特別救濟法案(NAFTA-TAA),給受該協定影響的行業中的職工和雇主經濟上以及其他方面的幫助,在這些行業的失業員工原有的失業保險到期之後繼續提供一年的救濟,其中包括生活補助、就業訓練、找工作和搬遷經濟補貼等。這個法案由聯邦政府撥款,而受益員工僅限於相關行業,主要分布在十個州。如果沒有聯邦政府出面解決地區間利益的得失,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恐怕也無法通過。
二、養老金的籌資政策和現存問題
1. 養老金保險的基本特徵
在討論養老金問題時,許多人都把它視為一種保險,實際上,養老金計劃主要不應當是一種保險,其性質更接近社會福利。因為,保險基金的功能是減少不可預見的風險所帶來的經濟損失;只有當一種保險所提供的價值高於保金時,人們才願意加入,其社會效益才能實現。由於每個人的收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不同,對同一種保險計劃價值之評估也不一樣。所以任何一種保險計劃,除非有第三者補貼,總有一些人不願意加入。而養老金則不同,人到老年之後會逐漸失去勞動能力,因此年輕時要存錢養老,這完全是事先確知的,不屬於無法預見的意外事件。在養老金問題上,真正不確定的因素是各人對自己壽命的估計,如果低估了自己的壽命,養老儲蓄可能不夠;如果生命比預計壽命短,則養老儲蓄可有剩余。傳統的由子女養老的方式就完全可以避免這種不確定性,不過,如果由政府出面把養老金匯聚到一起使用,也可避免這種不確定性。但是,如果僅僅是為了避免這樣的風險,並沒有必要建立全民養老保險。
發達國家實行全民養老計劃主要是出於別的原因,即社會上總有一部份人到老年時會處於第收入狀態,當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後,救濟低收入老人和建立養老金計劃就成為社會的要求,而增加這樣的社會福利往往也是政治家爭取選民支持的手段之一。此外,發達國家建立全民養老金計劃,還可減少一些人年輕時不負責任地過度消費、而到老年後卻依賴社會救濟的現象。
由於養老金並不屬於保險範疇,其籌資和分配方式也與保險不同。在一般的保險計劃中,如果不出意外事件,受保人不期望任何分配。例如,一個人加入失業保險後,如果從未失業,就享受不到任何救濟,他交的保金只是為了以防萬一。而養老金就不同了,其特點是,每個人都期望把交納的保金在老年時收回來,而且多交者希望多收回;因此,受保人對養老金的帳目管理和投資效益都非常敏感。養老金的另一個特點是籌資周期長,一個人從開始工作到退休,在長達40至50年的期間一直在為養老金籌資;正因為籌資周期長,任何籌資政策的改變都需要很長的調節時間。因此,選擇養老金的籌資政策,要考慮養老金的動態特性,不能像管理一般的保險那樣,只求保持短期內的收支平衡。
2. 現支現付和個人積累兩種籌資方式相互轉換的可能結果
養老金籌資的基本方式有兩種,一是個人積累,二是社會性籌資、現支現付,中國原有的國營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金基本上屬於後者。國務院1995年6號文件中提出,要將退休金的籌資方式改為以個人積累和社會統籌相結合的方式。由於退休金籌資的特殊性,當籌資方式由個人積累轉為現支現付時,原則上沒有人吃虧只有人受益,特別是中老年人收益最多,同時社會總需求增加;當籌資方式由現支現付轉為個人積累時,原則上沒有人受益只有人吃虧,中老年人吃虧最多,同時社會總需求萎縮。
為了更好地說明這兩種籌資方式相互轉換時的動態特性,使用一個簡單的例子(Tullock,1983)。假設一個社會的人口和人均收入是恒定的,用個人積累方式籌集養老金,沒有利息;每人20歲前都由父母撫養,20歲開始工作,65歲退休後靠個人積累生活,直到80歲去世;這樣,若每人存20%的收入,則退休後可得到其原工資60%的養老金。突然,政府決定實行全民養老計劃,每人要將工資的20%納稅,退休後也領取原工資60%的退休金。從表面上看,這新舊制度之間似乎沒有區別,過去是自己存工資的20%,現在則交20%的稅,退休後都有相當於原工資60%的養老金。
但是,通過進一步分析就會發現,實施新制度後,所有20歲以上的人都開始增加消費了。因為,在新制度實施之前,所有21歲以上的人都已經儲存了一部份養老金,65歲的人儲存最多(年齡大於65歲和小於65歲的人的儲蓄隨年齡的增加或減少而遞減);既然實行新制度後,改為由政府提供養老金,那麽以前積蓄的個人養老儲蓄就用不著了,因此,每個人都會增加消費,使社會的總消費增加。在這種情況下,生產沒有增加、消費卻增加了,聽起來似乎是個神話,其實,這是因為政府通過新的社會安全制度建立了一種新的資產(相當於政府債券),從工作人口中借錢來養老人,而現在的工作人口的養老金則改由下一代來支付。
這種新的制度實際上就是現支現付的籌資方式,其特點是,開始實施時,處於工作和退休年齡的一代人獲益,其中退休人口獲益最多;但20歲以下的人口則無法獲益,因為他們得交納45年養老金稅之後,才有資格受益。幾十年之後,這個新的籌資系統會進入穩定狀態,其再分配效應也就消失了。值得注意的是,從個人積累方式轉換為現支現付方式的全民養老計劃時,沒有任何人受損,所有的成年人和老人都是受益者。由於受益者都是選民,所以現支現付的全民養老計劃在西方民主國家中很容易立法通過。
若從現支現付的籌資方式轉換為個人積累方式,其再分配特性則正好相反。實行這一轉換後,正在工作的一代人必然吃虧,中、老年人吃虧最多,但無人受益。因為,政策轉換前中老年人並沒有養老儲蓄,而政策改變後他們不得不立即存錢養老,年齡越大、要存的錢也越多、眼前的生活支出就越緊。因此,在從現支現付的籌資方式轉換為個人積累籌資方式的過渡時期,社會的總消費減少、總儲蓄增加。要等一代人之後,新的籌資系統才能回到穩定狀態,再分配現象也就消失了。從現支現付轉換到個人積累,相當於解除了舊的由政府建立的上、下兩代人之間的債權關系,後代人停止履行為上一代人支付養老金的責任。
3. 中國養老金制度改革方向的探討
中國過去的退休金籌資體制相當於現支現付方式,目前則要把它改成以個人積累和社會統籌相結合的籌資方式,根據以上分析得知,這種轉換涉及到一代人的歷史債務問題。目前,退休金支出確實是國企的沈重負擔,但是,要減輕這一負擔,是否就非改變籌資方式不可呢?既然將現支現付改為個人積累會帶來新的問題,有沒有辦法既解決養老金基金短缺、又盡量不要改變籌資方式呢?
國有部門舊的退休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福利,它在改革中面臨三個挑戰。第一,退休職工的退休金以前是由政府按工資福利計劃撥給各單位,國家並無專門固定的退休資金來源,也未設立專用帳戶、專款專用,後來企業開始獨立核算,國家不再給企業撥退休金、卻要求企業仍然沿襲舊的退休金發放形式,由企業負責給退休職工發退休金,結果退休金變成了以企業自有財源為基礎的福利。退休職工多的老企業自然負擔過重,虧損企業的退休金也無法保障。第二,非國有企業雖然發展很快,但一般只雇用青年職工,而中、老年職工多數都留在國有企業,使國有企業出現了職工“老化”現象。結果,國企內的青年工人必須負擔的退休職工人數逐漸上升,這必然導致國有企業的退休金負擔越來越沈重。第三,國有部門集中在城市,而城市人口正迅速老化,如果仍然完全沿用舊的現支現付籌資方式,會讓下一代背上沈重的社會福利支出負擔。
這三個原因中,第一個是舊體制的弊端,第二個與改革中經濟結構的變化有關,但這兩個原因與現支現付方式本身並無多大關系,只有第三個原因要求改變目前的現支現付籌資方式。從前兩個原因可以看出,解決養老金資金來源的關鍵,是將退休人員和企業分離,讓全社會所有企業的職工共同負擔養老金,也就是要從國有部門內(或國有部門的單位內)統籌養老金,變為全社會統籌。至於第三個原因,也不是改變目前的現支現付籌資方式的充足理由。因為,如果現支現付的籌資方式僅僅是因為人口老化而面臨困難,並不見得非立即改變支付方式不可,完全可以在保留現支現付方式的基礎上,用逐漸增加資金積累的辦法來解決問題。美國的老年社會保障計劃采用的是現支現付方式,早已面臨未來人口老化的問題,但是,有關當局並沒有改變現支現付的籌資方式,而是從1983年開始,通過立法提高了稅收,來增加社會安全基金的積累,並延長了退休年齡,以減少老年社會保障的支出。
中國現在提出的養老金改革方案準備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積累相結合。但是,由於它引進了個人積累,就帶來了新問題,這個方案在很多地區恐怕行不通。國務院1995年3月公布的退休金改革條例提出了兩種方案供各地選擇。第一種方案是體改委提出的,強調個人帳戶的功能。其規定是,在開始階段,個人支付工資的3%、企業支付13%;然後每兩年個人支付部份增加一個百分點,直到個人和企業各支付8%;已退休和中老年職工的養老金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企業支付的統籌基金則由當地根據情況決定。第二種方案以勞動部已試行的方案為基礎。其規定是,各企業按工資總額的百分比、個人按工資比率支付;支付比例按當地情況定;基金中的一部份計入個人帳戶,計入個人帳戶的比率也由各地定;交納基金10年以上的職工可領取退休金,其值按三部份計算(當地平均工資的20-25%、工資基數的1.0-1.4%、個人帳戶的所有金額)。這兩種方案都是從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逐步過渡到以個人積累為主,方案中的統籌部份實際上主要是為了解決歷史債務問題。
筆者認為,將現支現付轉為個人積累,等於給國有企業增加了新的負擔,國有企業不但要支付已退休職工的退休金,還要為個人帳戶積累,恐怕力不勝任。如果非要如此轉換,也應延長過渡時間,不宜倉促、硬性推行。目前,大部份省市的國有企業實際交納的退休保險金占工資總額的20-30%,而職工個人則交納本人工資的3-5%。[6] 在這種情況下,統籌部份仍然入不敷出,很多省市的現實做法是,把個人帳戶里已積累的資金挪用於統籌性支出;結果,個人帳戶實際上成了空頭帳戶,也就談不上用個人帳戶的積累去投資生利了,這部份被挪用的資金將來還是得由企業填補,會使企業今後的負擔更重。如果改革現在的養老金制度、實行上述的第一方案,僅按工資總額的16%存入個人帳戶,而不真正落實統籌部份的資金來源,肯定會出現統籌基金短缺、吃掉個人積累基金的情形。同時,由於設了個人帳戶,私人儲蓄就會相對減少;但是,個人帳戶的資金卻並未被用於投資、而是被消費掉了,這樣下一代的負擔仍然會增加。所以,應認真考慮政策轉換造成的養老資金收支動態特性,據此選擇可行的養老金籌資方案。
三、為社會保障體系籌資不能損害社會公平
任何社會的“公平”和倫理標準都是其文化、歷史、政治結構和經濟水平的產物,目前中國要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就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這一制度的主要保護對象,實際上是四十歲以上的中老年人,他們經歷了改革前三十年的艱苦磨難,技能有限、少有積蓄。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國有企業破產裁員的大趨勢下,這批人的調適能力弱,只能依靠國家和他們曾為之工作過的國有部門。如果籍市場化改革為名,把社會保障的負擔甩給這批職工本身,道義上是說不過去的。誰有不可回避的責任、去負擔和幫助這批市場經濟浪潮中的“弱者”,是中國社會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同時,在選擇制定失業救濟金和養老金的融資政策時,也必須充份考慮到社會公正。為社會福利計劃融資時,應設法運用籌資手段、實現社會資源從高收入階層向低收入階層的再分配。盡管多數意外事件的保險應由私人保險公司通過市場來提供服務,但市場型的保險經營原則與社會倫理的標準不盡一致,有些保險還應由政府接管、成為社會保險。例如,若按保險業的市場經營原則,體弱多病的人應該比健康良好的人多交保費,這就違反了社會倫理。因此,不少發達國家的醫療保險或被政府全部接管、或被政府嚴格管制,以保障社會“公平”。
長江水災、長江大堤和三峽大壩
王維洛
中國旅德學者、德國多特蒙德大學工程博士
一、長江水患因何而來:歷史的回顧
二、在長江防洪和三峽工程的背後:利益集團的活動
三、三峽工程能不能防洪?
四、長江大堤的維護工程為什麽落空?
水災包括兩部份,其一是洪災,即洪水泛濫淹沒土地、毀壞建築物、危害人們的生命安全,它的破壞力強、威脅大;其二是澇災,因地面徑流排泄不暢、淹沒低窪地區,而形成長時間、大面積的積水,它涉及範圍廣、持續時間長、會造成嚴重損失。1954年長江水災造成約34,000人死亡,其中3,000余人被洪水直接奪走生命,而另外3萬多人則死於長期內澇而產生的瘟疫。[1] 今年長江流域發生了嚴重水災,長江幹流、支流及中下遊流域內的湖泊的高水位長達數月。即使長江大堤不被沖潰、不出現洪災,江水在高水位的壓力下,仍然會透過大堤或堤下的土層滲到堤後的平原地區,雖然長江兩岸有相當強的排灌設施,但內澇也會持續很久,直到長江水位全面下降後才能逐漸消除。因此,預計1998年的洪澇損失將遠遠超過1954年。
一、長江水患因何而來:歷史的回顧
長江流域大部份地區處於季風區,夏季氣候主要受西太平洋副熱帶高壓和大陸熱低壓的影響,可能短期內降雨量集中,容易發生洪澇災害。同時,長江中下遊地區地勢平緩,幹流及支流從山區進入平原後流速明顯減緩,一旦出現暴雨、河道流量猛增,就容易形成洪水。但長江流域並非自古以來就一直水患頻繁。在漢朝之前,長江是十分溫順的河流,在浩瀚的文獻中還找不到長江水患的記錄;長江流域的第一次洪水記錄出現在公元前185年(漢高後三年),但當時的災害程度並不嚴重;從公元前185年到公元200年的近四百年中,只有四年有洪水記錄。[2]
當時長江水患少、災情輕,有幾個原因。首先,長江流域的上遊森林茂密、草坡茂盛,地面植被好,水土流失小。其次,長江流域有眾多面積大、蓄水能力強的湖泊,可存蓄長江的自然洪水。例如,長江從三峽進入“天寬地闊”的平原後,周圍地勢平緩,在這里迎接它的是雲夢七澤,長江的洪水可在這里休息、平息了從山區帶來的怒氣後,再向東海流去。再次,長江河床寬、河漫灘廣、自然河堤低,擁有很強的自然平衡能力。雨季來臨時,洪水漫過自然河堤,在平原上形成淺而寬的積水區,並將水中的泥沙留在那里,給兩岸的農田帶來肥沃的土壤。例如,在荊江河段,當年的長江河床連同河漫灘有數十公里寬,其自然過水能力和蓄水能力都很大,不易發生大的洪水災害。其實,長江中下遊平原就是如此形成的,兩岸的平原由於泥沙淤積而逐漸加高,河流與平原保持著自然的動態平衡,河床永遠不可能高於兩岸的平原。
公元801年之後,人們開始在河漫灘上築堤、在湖區圍垸,擴大生存空間。從此以後,長江便水患不斷。到了明朝,宰相張居正推動完成了一個“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偉大工程,將長江北岸的荊江大堤連成一線,使長江與雲夢七澤徹底隔絕,從而讓張宰相家鄉的人民得以把雲夢大湖改造成千萬畝農田和居住區。長江流域洪澇災害的頻率明顯加快。但是,當長江北岸的雲夢七澤漸漸消失之時,長江又在江南找到一個新的棲息之地--洞庭湖。長江的洪水被北岸的荊江大堤擋住後,就沖破較弱的長江南岸河堤,闖四口,強將長江與洞庭湖相連。
但是,洞庭湖也沒有逃脫與雲夢澤一樣被人類蠶食的命運(見表一)。如今從衛星照片上來看,洞庭湖只剩下支離破碎的排洪溝和岳陽城旁的一個還能勉強稱之為湖的東洞庭湖。人們不但肆意地圍湖填湖,而且還瘋狂地砍伐森林、開墾山坡地,造成大面積嚴重的水土流失。1949年以來,長江流域經歷了三次森林大砍伐、大破壞。第一次在大躍進期間,第二次在文革時期,第三次從七十年代末持續到現在。八十年代後期,長江上遊金沙江兩岸的森林遭到濫砍亂伐,以至於現在兩岸幾乎看不到一棵大樹,只剩下荒蕪的亂石,就連人煙稀少的長江源頭地區,樹木也被砍得所剩無幾。[3] 這一地區的生態已嚴重惡化,要恢覆這里的生態系統幾乎已是不可能的了。今年長江爆發嚴重洪水後,四川省政府終於宣布,今後幾年不許在該地區砍樹,當然,“亡羊補牢,為時未晚”。但是,為什麽非得等到把樹砍光了、遭到洪災懲罰後才幡然悔悟呢?此時宣布不許再砍樹,可是那里究竟還剩下幾棵樹可砍呢?
表一、洞庭湖面積的歷史演變(以1825年以前為100%)
年 代
面積(平方公里)
變化百分比
1644-1825年
6,200
100%
1826-1915年
約5,600
90%
1916-1949年
約4,200
67%
1950-1978年
2,700
45%
資料來源:高冠民、竇秀英,《湖南自然地理》。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1981年。 作者注:盡管從1978年到1997年間,洞庭湖面積不斷減小,但到1997年為止,官方的地圖仍以1978年的2,740平方公里或1980年的2,691平方公里標示洞庭湖面積。
砍伐森林、開墾山坡地,造成水土流失,使長江中的泥沙量增加,而長江又為兩岸的大堤所阻隔,失去了自然平衡能力,大量泥沙只能沈積在河、湖之內,河床和湖床底面的絕對高度就必然被不斷擡高,結果導致洪水期水位的擡高。例如,在過去四十多年中,洞庭湖的湖底擡高了一米;1998年長江水災期間,洞庭湖連接長江的城陵磯處的洪水位比1954年的歷史最高水位高60多厘米;但是,如果洞庭湖湖床不淤積擡高達一米之多,實際上1998年長江洪水的水位比1954年還低30多厘米。又如,1998年夏季湖北沙市長江段的洪水流量只相當於長江荊江段二十年一遇的洪水流量,但洪水水位卻超過了1954年的歷史最高水位44.67米,原因也在於河床底面擡高了。
中國有“環境保護法”和“森林法”,也有“水土保持條例”,禁止在坡度超過25度以上的地區開墾農田,且規定已經開墾的要退耕還林。問題是,中國的法規往往只是一紙空文,政府機關就經常帶頭違法。例如,為了安置三峽工程的百萬移民,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竟然鼓勵人們在三峽庫區以修梯田的形式開墾坡度大於25度的山坡地,並且制定了“開墾三畝坡地、一畝上交國家用於安置移民、兩畝歸己”的政策,計劃開墾數百萬畝山坡地。在這次長江洪水期間,中遊地區降了大到暴雨,三峽庫區新開墾的山坡地大部份被水沖毀,不僅移民新區遭到破壞,而且水土流失非常嚴重,加劇了長江的水災災情。
二、在長江防洪和三峽工程的背後:利益集團的活動
為了防範長江洪災,1952年開辟了荊江分洪區,這在1954年的長江洪災中起了一定的減輕災害的作用。此後,又相繼開辟了杜家台、洪湖等分洪區。當時,修建這些分洪工程時已將分洪區內的少數居民遷往安全地區。在河流兩岸開辟分洪區,是利用時間差、與水共享同一空間的措施,即在平常時期利用分洪區發展農業,而在洪水到來之際棄田蓄水。既然采取了這種辦法,就應當嚴格限制在分洪區內建立居民區,因為一旦在分洪區內住進了居民,分洪的代價就迅速上升,以至於會顧慮居民的損失而放棄分洪,使分洪區名存實亡。
然而,在六十和七十年代當中,湖北和湖南省卻都在上述分洪區內增加投資、安置大量移民,這些措施與當初建設分洪區、與水份享空間的目的是根本沖突的。這些做法雖然與當時“大辦農業、大辦糧食”的方針有關,但主要還是受湖北、湖南兩省各自地方利益的驅使,希望以鄰為壑、把洪水趕到別的省去。因為,誰在分洪區內投資多、安排的居民多,誰將來向中央政府討價還價的本錢就大,就可能在長江水災來臨時減少在本省分洪區內分洪的可能性。
為解決這一矛盾,1975年和1980年國務院先後兩次召開了防洪座談會,會上湖南和湖北兩省爭吵不已。湖北省指出,文革期間湖南省在洞庭湖區圍湖造田,並在長江分洪區內安置移民,使分洪區抗禦長江洪水的能力大大下降,因此湖南省必須退耕還湖;而湖南省則反駁說,湖北省也同樣在長江分洪區內增加投資、安置移民,如果要退耕還湖,應該是湖北省先退耕,應當恢覆古代雲夢澤的狀態。當然,最後還是不了了之。1952年修建荊江分洪區時,已將當地的17萬居民遷移到了專門建設的安全區內;但現在長年在該分洪區內居住的居民人數卻達到50萬人,其中30萬就被安置在規劃的分洪淹沒區內。1998年長江洪災期間,位於枝城市至武漢市之間的長江江堤破堤,洪水淹沒的地區就是這些住人的分洪區。
最出乎意料的是,在分洪區內墾殖、安置移民的做法,居然得到了負責規劃建立長江分洪區的長江流域規劃辦公室(簡稱“長辦”,現名長江水利規劃委員會)的首肯。“長辦”是負責建立分洪區的機構,當然懂得分洪區內不能住人的道理,但它明知故犯,建立了分洪區卻又希望分洪區失去功能,表面上這確實令人費解。
“長辦”之所以支持、而不是竭力阻止在長江分洪區內大規模安置移民,其真正的意圖是,要讓分洪區無法分洪、使長江的水患威脅變得更明顯、嚴重,造成除了在長江上修建大型水庫蓄洪之外、別無其他選擇的既成事實,從而把六十年代初擱淺的三峽工程計劃再度推上中央的議事日程。而一旦三峽工程上馬,則“長辦”及其背後的水利電力部門的地位就會大大提高,權力會擴大,也可獲得更多的資源。
三峽工程的上馬,事實上就是由湖北、湖南兩省、長江水利委員會和水電部推動的。理由是洞庭湖已失去蓄水能力,只好“把洞庭湖移到三峽去”,同時也有必要避免使用分洪區,否則損失慘重。這些地方和部門利益集團造成了修建三峽工程的既成事實,最後也終於如願以償了。1992年,全國人大通過了建設三峽工程的提案。其實,早在八十年代初,全國人大批準之前,相關的地方和部門就迫不及待地動工興建三峽工程了。
由於這項工程主要是由利益集團強力推動的,其審批和論證程序都存在嚴重弊端。當國務院批準三峽工程時,該項目的環境生態論證和評估尚未完成,所以是違反環境保護法的。同時,三峽工程的審批程序也有嚴重問題。三峽工程可行性報告是水利部長楊振懷組織人馬準備的;而負責審查這個可行性方案的審查委員會其實是水利部下屬的一個機構,水利部長楊振懷本人就是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的成員之一;而他同時又是負責實際工程施工的部門主管。原水電部副部長陸佑楣是“三峽工程可行性報告”工作組副組長,也是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現在則是三峽工程建築公司總經理,直接負責三峽大壩工程建造。
所以,從表面上看,三峽工程既有可行性報告,也有審查程序,符合一個大型工程所需要的正常審批、論證要求。但實際上,該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工程的審批和實際施工,都是由同一個部門負責,是一個想抓住三峽工程這個機會的部門自己制作了可行性報告、自己審查並批準讓自己來施工。水利部之所以非要上三峽工程,不僅是因為這一工程可解決其下屬的水電工程部門的飯碗問題,還因為有利可圖。從原水利部長錢正英主編的《中國水利》一書中的資料里可以看出,水利部的資金並不都是用於防洪、供水、灌溉等水利建設項目,在八十年代後半期,在“其他項目”名下,水利資金也被用於房地產投資、修建療養院等,這個“其他項目”的投資竟然占了水利部全部資金的20%。[4]
三、三峽工程能不能防洪?
1949年以來,中國的水庫從30余座增加到86,000多座,但隨著水庫數量增加、水庫容量擴大,中國的水災受災面積也越來越大。因為,這些水庫主要側重於發電,在汛期很少發揮蓄洪的作用。按照水庫的運行設想,每年四至五月水庫應當放水、降低水位,留出防洪庫容,準備攔蓄可能出現的洪水。但是放水防洪可能減少收益、而蓄水發電卻可增加收入,兩相權衡,水電站往往不願放水防洪,使得水庫的蓄洪能力落空。
今年的長江水災再次證明了這點。今年初,華中、華東地區的電力供應出現了供大於求的現象,不少水電站被迫部份地停機。例如,從1998年1月至4月葛洲壩水電站的發電量比去年同期減少6億千瓦時,損失達2億元;進入5月份後,情況更糟,每天損失的發電量相當於一座50萬千瓦火電廠的發電量。為了減少經濟損失,華中、華東地區的水電站都相繼采取了增加蓄水、保存水力資源的措施,這也同時埋下了加劇洪災的危險。
雖然今年國家防汛指揮部命令,各水庫在6月底前必須把水庫庫容全部騰空,以便蓄積洪水,但各水庫為了避免經濟損失,並未遵行。例如,按照設計,丹江口水庫本應有防洪庫容78億立米,但今年洪水到來時,該水庫將67億立米的庫容用於儲存發電用水,只能提供設計防洪庫容的七分之一。更有甚者,有些水庫汛期之前不願放水騰出庫容,結果汛期期間水庫超蓄、危及壩體安全,只好在下遊正防洪搶險之時開閘排洪,增加了下遊的洪峰流量,結果這些水庫不但未能有效地防洪,反而給下遊地區帶來更大的災難。
三峽工程的主要目標是防洪和發電,但這兩個任務是相互矛盾的。要發電就要蓄滿水,要防洪就必須排空庫容。即便將來三峽水庫可在洪峰到來之前恰到好處地放水蓄洪,它就真的能防範幾十年一遇的大洪水嗎?根據水文資料,長江歷史上最大的洪水流量是1,600億立米,而三峽防洪蓄水的庫容量僅221億立米,顯然,萬一特大洪水來臨,三峽水庫照樣是“小馬拉大車、力所不能及”。
而且,長江的水患往往來自三峽下遊的湘江、澧水、贛江,今年就是這三條支流的水份別淹了長沙、九江的部份地區,三峽大壩當然無法減緩這樣的水災。毛澤東這位出生在湘江邊的詩人,在寫下他著名的“高峽出平湖”的豪邁詩篇時,並沒想到那“西江石壁”是堵不住湘江洪水的。
如何運用水庫庫容蓄納洪水也非易事。1998年的長江洪水先後出現過8次洪峰,如果此刻三峽水庫已經建成運轉,那麽,究竟應該什麽時候動用防洪庫容、攔蓄洪水呢,是第一次洪峰出現時就動用這寶貴的防洪庫容,還是等著以後的幾次洪峰呢?要運用三峽水庫那221.5億立米的有限防洪庫容,去對付比它大十余倍的洪水,達到防洪的最佳效果,其前提是要預先知道什麽時候下雨、在哪里下、雨量多大。目前,氣象部門尚無法做出這樣精確的預測。今年4月,國家氣象中心和水利信息中心在全國旱澇預測會上提出的判斷是,今年三峽地區的降雨量接近常年或偏少;7月底,中央氣象局長向中央匯報時,還認為長江流域的降水可望於近期內結束,結果此後洪峰仍然接二連三地出現。
所以,三峽工程的所謂防洪效益是被片面地誇大了的。現在很多人都把希望寄托在三峽大壩上,以為三峽大壩建成後長江中下遊就不再會有洪水了,這種想法是十分危險的。
還應當注意到,即使三峽水庫動用了全部防洪庫容,攔蓄了某次洪峰,減輕了下遊的洪水威脅,此舉卻可能加重上遊地區的洪水災害。因為,當三峽水庫攔洪蓄水時,庫區水位將上升到海拔175米,這時大壩上遊重慶段的長江水位該是多高呢?三峽工程管理部門泥沙組的判斷是,三峽庫區的水面坡度約為萬分之0.7(無此坡度則庫水不流、泥沙全部淤在庫中、也無法發電),根據這一水面坡度和三峽壩址到重慶的600余公里距離計算,重慶的水位要比三峽壩址處高出42米。如果三峽水庫蓄水到175米,則長江重慶段的水位起碼在217米以上,而重慶市火車站鐵軌的標高是196米,重慶朝天門碼頭的標高是200米。這樣一來,“死保武漢”的戰鬥就變成“死保重慶”的戰鬥了。
其實,與其說水庫在洪水期間能保護下遊的安全,不如說水庫是“泥菩薩過河、自身難保”。長江流域共建有4萬4千余座水庫,總庫容高達1,400億立方米。[5] 在長江的主要支流上幾乎都建造了多座水庫,如漢江上的丹江口水庫、清江上的隔河巖水庫、贛江流域的柘林水庫等。事實證明,這些水庫都沒有、也不可能達到防洪目標。例如,丹江口水庫大壩是中國有名的險庫危壩,在大壩施工過程中,壩體中的混凝土出現了2,463條裂縫和一些壩體架空的事故,其中17條為基礎貫穿裂縫,這是個先天不足的大壩;而且,水庫泄洪閘的400噸門機是超負荷運行,目前還未找到解決辦法。又如,江西省的柘林水庫是中國最大的土壩水庫,庫容達79.2億立米,1958年動工,直到大壩施工進入了第8年(1966年底)、大壩的工程基礎和部份壩體已完工時,才完成大壩工程設計。該水庫於1972年完工,1973年就被定為全國重點危險水庫。如果柘林水庫能達到設計的防洪目標,那麽今年九江市也不會成為水中孤城。
中國約三分之一的水庫是病庫危壩,二分之一的水庫大壩已經進入使用期的晚年。既然長江支流上的眾多水庫都不能控制支流的洪水,堅持認為長江幹流上的三峽水庫就一定能控制幹流的洪水,又怎能令人信服呢?
四、長江大堤的維護工程為什麽落空?
維護長江大堤是防範長江洪災的基本手段。1949年後,長江大堤只全面維修了兩次。第一次在1949年至1953年,按能防範1935年洪水的標準加高加固了長江大堤;第二次是1954年大洪水後,以1954年的水位為防洪標準,完成了大堤維護工程。從五十年代後期到六十年代末,一直沒有對長江大堤進行過全面維修;七十年代因修建了葛洲壩工程,耗盡了全國的水利投資,也沒有全面維修長江大堤。
1980年國務院召開了長江中下遊防洪座談會,在這次會議之後制定了《長江流域綜合利用規劃要點報告》。該報告確定,長江防洪主要還是依靠長江大堤,並規定,1990年以前,必須完成對荊江、同馬、無為、黃廣、松姿、老城、南線、武漢、九江、安慶、南京、蕪湖、上海等堤防的加固、加高工程。當時,葛洲壩工程尚未完工,三峽工程又已悄悄提前上馬,主管的水電部是既無心、也無力、無錢來維修長江大堤。
十年過後的1990年,國務院檢查1980年確定的長江大堤維護工程進展情況時,才發現這一任務並未得到執行,上述工程的絕大部份沒有完成,有的甚至根本沒有動工。於是,在制定從1990年開始的水利十年規劃時,國務院又重申了上述任務並再次規定,要把長江大堤的防洪能力提高到能防範1954年洪水的標準上,並把完成任務的期限推延到1997年。當時還特別強調,長江的荊江段大堤,必須在1997年之前完成加固和加高。可是,這些規劃仍然是僅僅停留在紙上。從1980年開始,年年強調加固長江大堤的任務,年年都是說得多、做得少。今年的長江洪水終於讓長江大堤的險情全部暴露了出來。
在今年的長江水災中,受災最重的是江西省的九江市。九十年代初,九江市的長江江堤完成了第一期維修之後,1992年江西省政府曾向水利部和國家計委提交報告,申請加固九江大堤第二期工程所需的2,767萬元資金。可是,水利部為了保證1992年年初批準的三峽工程龐大的資金需要,不給江西省投資,致使九江大堤的加固工程到1998年仍未完成。在1997年春季,長江大堤的江西段居然在長江的枯水期出現了潰堤災難,這個危險的警號本該引起有關當局的特別重視,可是他們卻依舊置若罔聞。於是,今年洪水期間,九江大堤發生裂縫、崩塌等險情,最後終於潰堤,九江市受災慘重,經濟損失遠遠超過九江大堤加固工程所缺的那2,767萬元。
長江的九江大堤加固工程所需要的這筆資金,只是三峽工程總投資的幾百分之一,數目並不大,可是水利部和國家計委都不同意撥款。因為,三峽工程本身是個典型的“釣魚項目”,當初為了工程上馬而故意壓低預算;一旦開工了,施工部門就以“半吊子工程”相脅迫,予取予求。這樣,三峽工程所需資金其實成了個“無底洞”,幾乎把全國的水利建設投資都吃進去了。1992年,全國人大批準三峽工程時,大壩(含發電設備)、移民及電網建設這三大項工程的總造價是571億;而到了1995年8月,僅大壩及發電設備與移民這二項的投資就漲到了2,000億。而且,占用長江大堤維護資金的還不只是三峽工程,三峽工程開工後,國務院又批準了長江南水北調中線規劃,現又在制定長江南水北調西線規劃。看來,那些“好大喜功”的超大型項目總能得到有關方面的支持,而修固長江大堤卻總是既無資金保證、又無技術力量。
原水電部規劃司副總工程師陸欽侃一語點穿了其中之奧妙。他指出,加固長江大堤是一件長年累月的工作,是一掀一掀土、一塊一塊石的工作,但是,加固了長江大堤,不可能為任何人樹碑立傳,也不能創造所謂的世界之最。由此可見,加固長江大堤的工程之所以未能完成,今年的長江洪水之所以會如此肆虐,關鍵在於決策者更看重的是自己的功名,而不是把維護長江大堤、保護普通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當做首要任務。原長江水利委員會主任魏廷錚的看法就很有代表性,他認為,長江大堤的高度已近極限,今後進一步加高已無可能,要解決長江的洪水問題,只有盡早建設三峽水庫。[6] 這種“畢其功於一役”的想法,影響了長江大堤的日常維護工程。
其實,不斷地精心維護長江大堤是非做不可的事。一座普通的建築尚且需要每年維修,而且每隔二、三十年還要進行一次大修,更何況以土石為主的長江大堤。長江貫穿中國最富庶的地區,居然從五十年代後期以來,四十年內沒有進行過全面的江堤加固和維修工程。這就難怪大洪水到來之時,沿江兩岸會險情叠出。如果長江大堤的維修計劃能如期完成,大堤就不至於在洪水期間險情四起、到處告急,沿江幾百萬軍民也就不必那樣倉促地加高、鞏固江堤,“死保死守”了。
今後相當一個時期內,長江防洪的主要目標仍然應當是加固長江堤壩,以便在洪水到來時保護人和財產的安全。當然,從長遠來看,雖然加固大堤始終是必要的,但不斷加高長江大堤卻並不是個好辦法。減輕長江水患的長期任務,應當是恢覆長江上遊的森林植被,加強上遊荒坡草木的保護,把部份耕地退還山林;在長江的中下遊要退耕還湖、退耕還河漫灘(圩、垸)、退耕還河。
結束語
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將是災難性的,可是這個工程的建設,可能只是此類災難的開始,接下來或許還會有很多巨型工程。例如,建設從三峽水庫到北京的南水北調中線工程,計劃從丹江口水庫和三峽水庫每年北調4百億立米的水;用一條比大運河更寬的人工渠道,將長江、淮河、黃河、海河四大流域串連在一起;為了實施調水計劃,還要進一步加高三峽大壩;在長江源頭,建設400米高的世界第一高壩,建設世界上最長的穿山隧道,每年調1至2百億立米的水到黃河流域,並讓一部份水流入新疆,讓長江和黃河都能聽從人的調遣;在西藏雅魯藏布江上建設水庫大壩;為了彌補長江調水後出現的水量減少問題,計劃再在瀾滄江上建設大型水庫和隧道,把8百億立米的水調入長江等等……。
中國的決策者和水利工程人員,什麽時候才能真正懂得這樣一個既淺顯又深奧的道理:人類用技術措施幹涉自然環境所產生的惡果,是無法再用技術措施加以修正、彌補的。
我時常想到一位埃及專家說過的話,納賽爾建了阿斯旺水庫,他被視為偉大的政治家,但是如果有人炸掉阿斯旺水庫,他將比納賽爾更偉大!
長江三峽大壩工程剖析
戴晴
原《光明日報》記者,現為北京的自由撰稿人
1. 三峽工程會不會成為投資“黑洞”?
2. 三峽庫區的沙石淤積會不會成為嚴重後患?
3. 三峽庫區移民數之謎
4. 安置百萬移民的內幕
5. 三峽工程對環境生態的破壞
6. 三峽工程非建不可嗎?
長江發源於青藏高原,它沖出四川群山,北向流入雲南,直抵舉世聞名的險而深、長達200公里的三峽;出三峽後,江水寬而舒緩,流經千里沃野,而後從上海流入東海。長江全長6,300多公里,被稱作黃金水道,是關系到中國農業與航運的命脈,其灌溉面積達180萬平方公里,養育著四億人口。長江流域是中國農業與工業的重地,生產著70%的糧食和40%的工業品。長江三峽則歷來被認為是中國最美麗的自然風景區之一。
過去幾十年里,中國的有關專家們針對是否應當興建三峽工程這一問題,不斷地爭論,並未形成比較一致的結論。最後,政府力排眾議,決定三峽工程上馬。1993年,中央成立了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1994年12月14日,李鵬總理親臨工地,代表黨中央和國務院宣布該工程正式開工。中國政府認為,三峽工程宏偉壯觀,將令世人注目;這一工程會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竣工後三峽電站的年發電量為847億度,將居世界首位,為1993年全國發電量的九分之一;三峽水庫將淹沒三峽航道中的109處礙航暗礁,從而極大地改善武漢到重慶的航道,可使每年中有六個月萬噸輪能直航重慶;此外,這一工程還有重要的環境和社會效益,例如對中下遊流域的防洪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等。
三峽建設委員會起先提出了“奮戰兩年、確保大江截流”的口號;現在,初步實現了截流方案,正利用明渠和臨時船閘維持通航;按照工程計劃,到2003年,將築起大壩,船閘升船機通航,明渠截流,水庫蓄水到135米,電站開始發電;到2009年,26台水輪發電機組安裝完畢;2013年,水庫水位將提高到工程設計的175米蓄水位,整個大壩工程按設計進入正常運行。如果一切能按計劃完成,那麽,按照官方的說法,到時候將是“高峽出平湖,三峽更美麗......三峽工程本身就是世界一大奇觀。高壩將截斷巫山雲雨,像一座神奇宮殿般的水電站,巨大電流源源流出。正像距壩址不遠的皇帝陵一樣,現代建築群也會引來全世界的遊客。”
然而,不少學者專家也注意到,從決定到開始興建三峽工程的過程中,有幾個重大問題始終懸而未決;即使上述設計指標都能實現,三峽工程也依然存在著不少無法解決的問題,令人不得不為三峽工程的後果擔憂。許多批評三峽工程的人士認為,在這些問題上,主管官員為了讓工程上馬和向前推進,使用了欺騙和隱瞞的手段。本文將對這幾個重大問題逐一分析,以便幫助讀者了解,為什麽三峽工程中的這些問題會引起海內外學者專家的關注。
1. 三峽工程會不會成為投資“黑洞”?
三峽工程究竟需要多少投資?1992年,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審議“三峽工程可行性報告”時,主持該工程的有關部門是按1990年的物價水平計算該工程的靜態投資,結果為570億元。該報告在全國人大通過後,在審查初步設計時,工程的主持部門就改按1993年物價估算工程總投資,結果,靜態總投資額就一下子翻了一番,躍增為1,100億元。
出現上述情況並不是偶然的疏忽,主持設計三峽工程的有關部門以前也采用類似的做法。例如,早在1989年,中國金融學會會長喬培新就指出,三峽工程“專題論證組從一開始就有一個偏向,總是說少不說多。原先計算工程總投資159億元人民幣,今天計算變成361億元。實際上,這里邊還是打了埋伏。”他一再強調,估算工程總投資時,不能故意忽略施工期間的資金利息和物價上漲因素,不能為了要讓工程上馬、就使用明顯不恰當的投資測算方法去低估投資。對此,工程的主持部門其實心知肚明,他們並不是不懂得如何正確估算工程真正需要的投資總額,而是不願意在工程的前期階段把巨額的工程投資數公開出來。
果然,1995年秋,當工程的主持部門認為三峽工程上馬已成不可逆轉之勢時,終於“獅子大開口”了,這時他們提出,如果將“資金利息和物價上漲因素”計算在內,整個三峽工程需要的投資總額將達到6,000億元,這個數字是三年前全國人大審議時的10倍多。可是,迄今為止,官方使用的三峽工程最高投資額一直是早已過時的1,100億元,而6,000億元這個數字仍未被正式公布。
自從全國人大通過了“三峽工程可行性報告”之後,這幾年三峽工程已經花了多少投資呢?據調查了解,1994年為59億元,1995年為70億元,1996年政府撥款84億元,此後隨工程規模的擴大,還將逐年增加投資。按照官方的設想,三峽工程的資金來源共有七種,除政府直接撥款外,還包括葛洲壩和三峽工程自身的發電收入、國內和國外貸款、以提高電價的方式從全國電網費中征收的“三峽建設基金”、以及在發電前發行三峽工程建設債卷。目前已投入的資金主要靠三個來源:一是以“三峽建設基金”的名義向全國用電戶加收電費,1994年每度電增加3厘, 1995年增為4厘(不管是否屬該工程的受益者或非受益地區);二是國家基建投資貸款;三是攤派性的“對口支援”,如浙江一家兒童飲料集團已“對口支援”四川萬縣數千萬元。
由於把大量資金集中投入10年後才見效益的三峽工程,自然會影響到其他方面必要的投資。例如在水電工程領域,原擬開工建設的廣西龍灘、四川瀑布溝等水電站都因缺乏資金而不能及時開工,更遑論已處於危矣狀況、急待修整的、遍布全國的中小水利設施。據中國國內專家的估計,三峽工程的開工已經影響了全國水電工程的建設規模,從1996年開始,全國新增的水電裝機容量即開始直線下降,原來要求到本世紀末達到8,000萬瓦,現在看來,要完成7,000萬千瓦都很困難。
2. 三峽庫區的沙石淤積會不會成為嚴重後患?
眾所周知,目前長江的泥沙攜帶量居世界第四位。近幾十年來,長江上遊山區因濫伐森林、毀林毀草、陡坡開荒以及築路開礦等人為原因,水土流失日益嚴重。而長江中上遊還有特殊的淤積問題,即在江底推移的卵石顆粒大、易沈積。再加上三峽庫區長達600公里、庫尾變動範圍也長達100-200公里,這就使得泥沙淤積問題變得非常覆雜。反對修建三峽大壩的人士認為,庫區內的淤積將直接影響水庫壽命,而且產生礙航和加劇上遊洪災的結果。
針對以上批評,大壩工程的支持者提出了兩個解決辦法,首先是采取“蓄清排渾”的庫水管理方式,即在枯水少沙時期蓄水、而在洪水多沙時期把洪水和泥沙盡量排放到下遊去以避免泥沙在庫區淤積。這一方案的弊端在於,防淤與防洪發生直接矛盾,長江泥沙的高峰期就在洪水期,一旦遇到大洪水,究竟應該采取什麽策略呢,是為了防洪而把洪水攔在庫內、從而造成嚴重淤積,還是為了減少庫內泥沙淤積、而不顧下遊防洪的困難加大泄洪呢?
如果為了救下遊抗洪搶險之急,而不能在洪水期泄洪“排渾”、相反卻必須“蓄渾”時,其結果就是不可避免地把大洪水帶來的大部份泥沙都攔蓄在水庫內,特別是水庫尾部,造成水庫蓄水量迅速下降、上遊河道水位不斷擡高、重慶地區面臨庫區上遊高水位的威脅。經有關專家的一再督促,水電部三峽工程論證領導小組不得不組織了大洪水年的蓄洪試驗研究,其結果如下:三峽水庫尾部很可能出現大量泥沙淤積;重慶主要港口九龍港區的主河槽將基本被淤死;碼頭前沿會淤成很寬很高的邊灘,對航行和碼頭作業非常不利;嘉陵江口的沙壩及朝天門碼頭前沿的淤積將進一步惡化。
大壩工程的支持者建議的防止三峽庫區泥沙淤積的第二個辦法是通過大壩底孔排沙,這是黃河三門峽工程用過的辦法。且不說這種排沙方法在三門峽水庫已被事實證明是完全失敗的,即就長江的情況來看,這種方案能否奏效也令人懷疑。首先,三峽水庫是個長達600多公里的峽谷型水庫,要想讓水流將庫區上中段的泥沙帶到大壩、再通過大壩的排沙孔排泄到大壩的下遊去,這種一相情願最終很可能會落空。美國科羅拉多河上的米德湖水庫就有這方面的慘痛教訓。該水庫的長度只不過177公里(僅相當於三峽水庫的29.5%),年輸沙量只有1.9億立方米(只是三峽水庫來沙量的35.2%),這個水庫多年運行的實際結果表明,泥沙並未象設計者想象的那樣沈積在死庫容內,而是沈積在水庫的有效庫容中,使得水庫庫尾嚴重淤積。幸好科羅拉多河沒有通航功能,所以這一沈積現象才沒有引起人們的關注,但是其教訓值得中國的水利工程人員深思。其次,長江的宜昌以上各支流及重慶以上幹流是屬於減坡型河段(degraded reach),河床質是礫卵石夾粗沙,洪水來臨時沙石一起往下沖入三峽河段;一旦修建了三峽大壩,庫區江水流速減緩,就算能帶走泥沙,也很難將石頭沖到壩區下遊去,結果必然在水庫的中上段形成江底礫卵石的大量沈積,成為嚴重後患。
然而,三峽工程的支持者不僅不認真研究米德湖水庫的教訓,甚至在做三峽大壩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時都未考慮過這個問題。在三峽大壩工程的沙石淤積問題上,工程的支持者們不但對中國公眾保密,而且也對負有最終批準權的全國人大保密。更有甚者,政府部門中的主管錢正英部長竟動用行政權力,告誡知情者,不許談論這個問題,理由是“怕影響論證”。
3. 三峽庫區移民數之謎
三峽工程究竟需要安排多少移民?這個關系投資總額和庫區人民生存方式的大事,竟然也成了一個謎。為了推動工程上馬、減少對工程的批評,負責工程的有關方面總是千方百計地縮小移民數字,試圖把移民問題上的困難輕描淡寫,達到先上馬、再解決移民問題的目的。
1992年4月,國務院在提請全國人大批準興建三峽工程時,按照1985年庫區人口統計數開列的移民數字為72.55萬人。這個數字未計入從1985年到1992年的人口增長率,實際上,早在1991年底,庫區人口就已增加到80萬人。而在國務院批準的論證報告中則說,假如工程在1989年開工、2008年以後建成,移民總數為113.38萬人(這里已將人口增長計入),這個數字就是迄今為止關於三峽工程移民數的官方公開口徑。有些批評三峽工程的人士質疑這個數字,主管的官員對他們提出了尖銳的指責:“有的人沒有親自調查研究,就是不承認移民機構所提供的數字,把直接移民72萬和規劃數字110萬,說成是160萬,也不知道這個數字是怎麽來的”。他堅持說,工程當局提出的移民數字是已經“反覆進行了調查核對,村、鄉承認,縣承認,地、省承認”的。
可是,在1991年11月6日的一次內部匯報會上,這位主管官員說的又是另一套了,“按1985年至1990年19個縣市的實際情況統計,庫區人口每年都有相當大的增長,如按這五年的人口平均增長率來計算,到2008年直接淹沒的人口已不是113.38萬人,而是130.36萬人。如果按照三峽工程從1993年開始進行施工準備、20年內完成全部移民的規劃,到2012年,在能夠控制的情況下,全部移民為131.44萬人。”
到了1992年夏季,在國務院召開的一次關於三峽移民問題的會議上,三峽工程淹沒區19個縣市主管移民的幹部全部到場,分別列舉了自己所轄地區的移民數量。宜昌市報告,到2000年就有20萬移民需要搬遷;四川省副省長說,四川將有130萬移民需要搬遷。僅將宜昌市和四川省的這兩個數字相加,就會發現,到2000年三峽工程淹沒區至少要移民150萬人,而這還只是到2000年為止的移民數字。工程當局在估計移民人數時,不僅低估了施工期間待移民人口的自然增長,也忽視了搬遷的二次移民,而且沒有將水庫水位一旦漲到175米至185米時、可能臨時跑水的人口算進去,還未將庫尾淤積、壅高水位之後上遊受到洪澇災害的移民算進去。
主管工程的官員真的對這些情況一無所知嗎?早在1986年12月2日,一位主管官員就對手下的人說過,“現在人家都把移民問題作為三峽能不能上馬的關鍵問題,因此,我們提出的移民概算,也是決定三峽命運的概算……。如果仍按過去的老概念,提出一個大大的賠償帳本子來,那就會把三峽(工程)嚇回去。所以,希望大家不要馬馬虎虎地提出一個不切實際的大賬來,這等於給反對上三峽工程的人提供一顆槍斃三峽工程的子彈。”1992年8月,在決策層內部有人提出移民“將有120萬以上”的估計之後,該主管官員仍然關照在場的人說,“你們不要公布這個數字,現在我們只說100多萬”。由此可知,目前全中國、乃至全世界都以為三峽工程只需要移民113萬,其實,這只不過是個編出來的、大大被低估了的數字,是說給水電部以外的官員(包括鄧小平在內)和國外專家、銀行家聽的。
4. 安置百萬移民的內幕
中國人口密集,要尋找一塊能安置百萬移民的土地是極為困難的。1949年以來中國修建了86,000座水庫,也遺留下來大約1,000萬移民的生活難題,其中的教訓和移民的苦難實在是一言難盡。在這次設計三峽工程時,官方提出了一個新的移民方略:“上移後靠、就地安置,以及開發性移民”。
所謂的“上移後靠、就地安置”是建立在有關部門的一個斷言的基礎之上的:三峽地區“有足夠的環境容量來安置庫區移民”。可是,實際情況如何呢?移民總數中45.8%是農村移民,主管部門為了讓農村移民同意遷移,作了如下許諾:“每人開發半畝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和一畝以柑橘為代表的經濟園,合計需開發50萬畝。加上對當地居民返還30到50%的部份,共計需開發80到100萬畝……這樣,家庭收入和口糧都可以得到保證”。
可是這80到100萬畝田地從何而來呢?主管官員聲稱,“通過紅外線航空照片發現,三峽地區有荒山草坡389萬畝”。三峽庫區外圍真有這近400萬畝待開墾、可開墾的土地嗎?據了解,這一地區山地和丘陵大約占96%,人口密度達到每平方公里1,000人,其耕地之短缺和人口之密集,可謂全國之冠。任何去過三峽地區的人都會注意到,這一地區山多地少、人口稠密,滿山遍野都是毀林開荒的痕跡,多數耕地支離破碎,順山勢傾斜而下。當地農民為了謀生,多年來實行掠奪式的毀林開荒和在陡坡上播種,整個地區的墾殖系數已高達41.5%。盡管如此,這里的人均耕地面積仍大大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當地農民只能在有限的耕地上把覆種指數提高到191%,讓貧瘠的土地一年中生長兩茬甚至三茬農作物。這些情況說明,三峽庫區的農地早已開發過度,最近40年間當地森林減少了一半,造成了80%的地面出現水土流失、每年有4,000萬噸泥沙流入長江。地理學家斷定,即使不建三峽大壩,不淹沒大片農田,這里的人口也已超過環境承載能力大約15%。國務院三峽移民規劃組的一位副組長曾經承認,在所謂的“369萬畝荒山草坡”中,真正可以開發的僅為三分之一。
就在三峽工程開工之時,中國頒布了新的水土保持法。若考慮到該法律的規定,不違法強行開墾,則“原來統計的120萬畝當中,只有60-80萬畝可以開發利用”。而據有墾荒經驗的農民說,若想在山坡上開辟出一畝耕地,大約需要開1.3至1.5畝荒山;所以,即使將80萬畝荒坡全部辟出,大約也只能得到53至61萬畝耕地。由於這些土地中的絕大部份屬於當地農民而非國有,還必須在開墾出來的土地中劃出30到50%退還給土地的原所有者,這樣,三峽地區真正可以用於安置移民的土地實際上只有大約37到42萬畝,僅為主管部門向農村移民許諾數的一半。這有限的40萬畝地還要用來解決城鎮及工廠占地、移民需要的宅基地以及二次農村移民所需的土地,真正能讓農村移民用來維持生計的耕地就更少了。
幾年來三峽工程規劃準備用於移民賠償的經費一直不斷地變化,這是個一直未被充份注意的問題。三峽工程目前安排了185億移民經費,占總投資的三分之一(沒有人會認為一項工程耗費這麽大的移民經費是合理的)。那麽,究竟這185億移民經費夠不夠呢?據主管官員說,“夠不夠,要看怎麽花。不按我說的辦法去做,就不夠;按我說的辦法做,就夠花,還有余”。所謂“不按他說的辦法”,指的是簡單的賠償,即淹房賠房、淹地賠地,過去中國對水庫移民作補償時就是這麽作的。那麽這位官員有什麽高明的辦法呢?原來是想把國家對移民的補償變成“投資”,“讓錢增值”,是“一個錢變成兩個錢、三個錢、五個錢……”。
這個設想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不賠錢、賠實物”,即“我淹你一畝耕地,將來給你一畝盛果期的柑橘園,半畝穩產糧田,你並不吃虧”。問題是,三峽庫區周圍,除了極少量的土地為鄉政府所有外,其余的大部份(包括荒山草坡)均為當地農民集體所有,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自己並沒有現成的土地,只能用錢去開辟新地。1986年以來新地開墾實驗的結論是,政府平均以500元的成本(主要用於炸藥、苗木等)即可得到一畝新辟土地。之所以開墾成本如此之低,是因為政府對當地農民削高填低、鑿石運土的巨大勞動量只付給極低報酬、甚至不付報酬;官員們只是對移民說,這里就是移民們未來的家園,想要吃上飯就得自己拼命開墾。結果,老實又無奈的農民實際上是白白放棄了自己過去的土地,又用自己的汗水辛勞開墾新地、來賠償自己的損失,而國家則只不過付一點物料成本。這種“以地易地”,實質上是侵犯或剝奪農民的利益,可這就是“中國特色”。半個世紀來,中國的上千萬水庫移民無一不是國家一聲令下,就只有“熱愛國家”、“服從大局”、棄家就遷的。
其二是“提前賠償、以錢滾錢”,實現移民資金的“滾動增值”。其關鍵在於“早動手、早投入”,即從現在起就撥出全部移民補償費,然後以此為資本來作土地或工廠投資。這不僅是利用了移民補償費這筆資金的價值,而且也利用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其實,如果國家或者地方政府能善用專管這筆資金,把它投入到最能增值的投資環境中,那麽,不一定非要由庫區移民自己來經管這筆資金,也同樣可以達到“滾動增值”的目的。
到現在為止,三峽工程的移民試點已經進行了7年,結果如何呢?實際情況是,由於腐敗無能和資金短缺,中央統管的“開發性移民”已難以推行。自1994年以來,移民方針不得不改弦更張,將任務下放到湖北、四川兩個省,隨著總投資的膨脹,移民經費也上升到400億元,仍然基本上按舊辦法賠償淹沒損失,移民資金的“滾動增值”成了漂亮的空話。
三峽工程必須遷移的城鎮和工廠數量之大,是前所未有的;而且,移民的自我意識也與過去幾十年中的情形大不相同了。當地移民官員認為,“目前移民工作中存在幾大難點:一是投資包幹基數定死,標準較低,因而導致城鎮遷建工作中的征地難;二是城鎮工廠遷建占地後,二次移民安置難;三是補償規模限額包幹純屬補償性質,而城市建設又必須按功能配套建設,必須相應增大投資,所以恢覆整體功能難;四是由於移民經費按計劃投入,遷建工作中及時滿足資金需求難;五是農村移民安置難,客觀上存在著條件差、容量小、移民期望值過高的問題。”因為原定的“上移後靠、就地安置”移民方針面臨重重困難,當局也曾考慮過,要把三峽庫區的移民遷往他處。這是個早在八十年代末就試過而難以推行的辦法,過去行不通,今後恐怕也難實施。
1996年春天,香港中文大學的學生到三峽地區考察,訪問了萬縣已經搬遷和即將搬遷的移民,他們的結論是,“政府的宣傳技術確實不錯,在未搬遷之前總是百般承諾,讓村民對未來充滿憧憬;但當村民遷移之後,便發覺被騙,因為生活不但沒有改善,反而比從前還要差很多。農民為了國家的發展,放棄了他們辛苦建立的家園,從三鬥坪遷到這里,結果卻得不到合理的賠償和適當的工作安排,甚至連基本生活需要也難以維持。究竟他們為什麽會落得如此困境?是政府欠缺完善的搬遷計劃,還是根本沒有足夠資金進行整個移民計劃?是政府官員貪污、從中克扣賠償金,還是廠商為謀取暴利不惜欺詐農民?國家要建設,便等於可以隨意剝奪人民嗎?”
三峽庫區本來就是長江流域里生態環境最差、人口承載能力最弱的地區,即使在最理想的情況下,在這一地區移民也不可避免地會造成庫區的水土流失和污染加劇,更何況百萬移民的不到適當安置,這可能形成暫時埋藏著的巨大的社會動蕩源。
5. 三峽工程對環境生態的破壞
三峽工程最遭人反對之處就是它對環境的破壞。中國當局在做三峽工程的決策之前,難道沒有做環境評價嗎?實際上,1986年國家科委和國家計委所主持的三峽工程論證,本已對該工程作出了“綜合的系統評價,利弊相抵後,總結果仍明顯地弊大於利”的結論。但主張工程上馬的水電部三峽工程論證領導小組又重新組織專家,對此評價進行“審查覆核”,結果給出以下結論,只要“高度重視”、“采取得力措施”、“生態與環境問題不致影響三峽工程的可行性”。
由長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和中國科學院環境評價部1991年12月提交的《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環境報告書》中說,“三峽庫區有三千多個工礦企業,年排放廢水量達10億噸(還不包括鄉鎮企業),排放50余種污染物。庫區主要污染源為工業污染,其次按順序排列為農田徑流污染、生活廢水、城市徑流污染和船舶流動污染。”由於三峽工程早在1992年正式獲準之前就已由水電工程部門搶先開工,讀者可以通過這份1991年撰寫的《報告書》來了解,工三峽程的主管者是如何“高度重視”並“采取得力措施”的。該《報告書》說,“目前庫區沿江城市生活污水基本沒有治理,工業廢水處理率也低,均靠天然河道水環境容量自然凈化。但庫區污水排放量大,已形成岸邊污染帶,並且日趨嚴重”。建壩後,流帶變緩,擴散能力降低,“假定蓄水後點源排放的城市污水量不變,計算重慶、長壽、涪陵、萬縣市江段污染帶控制點COD濃度表明,建壩後寸灘、長壽、涪陵、萬縣市岸邊污染點濃度比建壩前分別增加2.08、8.2、10.36和3.5倍。庫區污染帶綜合指數建壩前為2.31,屬輕污染級,而建壩後為3.45,屬重污染級;重慶市的污染帶由建壩前的2.5上升到3.6,污染程度增加。”
長江三峽水環境監測中心發布的第4期“監測通報”說,1993年夏秋,“經取樣監測與評價結果,長江幹流從奉節至宜昌等江段的水質為地面水環境質量三類標準。宜昌市城區左岸的水質為四類標準。長江三峽工程施工區有支流水質較差,超過五類標準。”可以想象,當三峽建壩後,堆放在沿岸的生活垃圾和工業廢棄物(包括土壤中的重金屬、化學殺蟲劑、農藥等有毒物質)沒入水中,同時水流減緩、“污染擴散能力降低”、“水環境容量降低”,那時庫區的環境將惡化到什麽程度。
中國的環境保護政策是“誰污染誰治理”,而三峽工程的總預算只包含建壩、裝置發電設備、移民這三部份,並沒有專門的環境治理撥款。所以,盡管環保部門估計該工程需要28億元的污水治理費用和削減污染物排放費用6.5億元,但三峽工程概算中並沒有專款可用。水電部的所謂對環保問題“高度重視”、“采取得力措施”,只不過是空話而已。
除了環保問題未解決外,在三峽建壩後還有很多生態問題也是難題。例如,三峽庫區兩岸潛在的巖崩、滑坡體很多,水庫蓄水後,巖層經水浸泡,使滑坡體坍落的可能性加大;長江中下遊江河體系的水位會發生變化,可能導致排泄不暢,成千上萬畝田地沼澤化;長江的入海口會出現鹽水入侵,土壤鹽漬化;尚無保護珍稀瀕危水生動物的辦法。
由於中國國內近年來“有輿論對三峽工程興建帶來的環境問題如何解決存在憂慮”,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總經理陸佑楣曾親自出面,發表了題為“三峽工程是一項改善長江生態環境的工程”的整版文章,針對塌岸、淤積問題,他聲稱“庫岸穩定”、“水庫運用100年後有效庫容得到長久保留”,對環境問題則一字未提,只強調水庫水質“要堅持誰污染誰治理”。
6. 三峽工程非建不可嗎?
反對修建三峽工程的人士認為,如果從防洪的角度來看,三峽工程只能控制長江中遊幹流的洪水。而如果沿用中國延續了數千年的沿江水土保持、加固堤壩、疏浚河道等治水辦法(更況且今天已經有了更新更好的技術與材料),可以只用三峽工程預算的一小部份,就能控制住長江上、中、下遊和支流的洪水。如果從發電的角度來看,水電確實是最乾凈和最便宜的能源,長江潛在的2億千瓦可開發電能目前也只利用了10%,要開發這些電能,並不是只有修三峽工程一條路,可以修建一系列中小型工程。在人類對自然的認識還有待提高、所掌握的技術還有限的時候,應當先開發長江的上遊和支流,以對環境較少的破壞、較低的經濟成本、較少的移民、較短的時間、較成熟的技術,獲得同樣多的電能。
從“社會主義初階論”看中國意識形態的轉型
--兼論鄧後時期中國政治發展的可能性
蕭功秦
上海師範大學歷史系教授,美國1998年“國際訪問者計劃”訪問學者
一、九十年代以來左派對主流派意識形態的挑戰
二、“講政治”:江澤民回應左派挑戰的最初選擇
三、“講政治”的意識形態策略的政治成本
四、邢賁思的“坐標論”及其主要內容
五、把“講政治”引導到“捍衛鄧小平理論”的新定位
六、江澤民重提“初階論”:其動機和作用的評析
從傳統的社會主義全能主義(Socialist totalitarianism)政治[1]向後全能主義(Post-totalitarianism)政治的過渡,是當代政治學研究中最具吸引力的課題之一。中國大陸的經濟改革以及由此引起的政治變化,為這一領域的研究提供了極為豐富的內容。
在全能主義體制中,不僅權力高度集中,政權機器全方位地滲透和控制社會的每個細胞,使民眾沒有自主的社會活動空間,也不存在市民社會;而且這種體制也具有鮮明的“意識形態政治”特色,通常以一種有烏托邦色彩的意識形態為一黨制社會的整合基礎,通過以意識形態為基礎的高度社會動員和大眾政治參與,來實現統治精英確定的政治目標。這種意識形態既是執政者權威合法性的來源,也是全能政治下社會共識與社會凝聚的基礎,精英與一般社會成員均通過這種意識形態來了解生存的價值、形成政治使命意識。
目前中國的變革過程采取了維新而不是激進的革命模式,這就決定了變革過程中政治權力和政治意識形態的歷史連續性。因此,中國當代的變革將不可避免地受到原有意識形態極大的牽制和約束,必然會面臨這樣的矛盾:一方面,執政精英的權威合法性來源於原有的政治程序,因此他們必須依靠原來的意識形態論證其權威的合法性,這樣,執政者政治行為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就必然是強調對這種意識形態的效忠;另一方面,在後全能主義社會中推行市場化改革,本質上與舊的全能主義意識形態預設的“一大二公”的理想社會目標和教條相對立,因此,改革過程中如果仍然過份依賴舊的意識形態,就必然作繭自縛,甚至會被“原教旨主義”的保守派勢力所攻擊。這就形成了一種兩難困境。
正因為如此,考察、分析後全能主義政治在意識形態取向方面的這一困境,並進而研究執政精英面對這一矛盾所作出的選擇,乃是分析後全能主義政治的一個最為重要的視角。本文先考察中國大陸九十年代中期以來左派政治勢力在意識形態方面對執政的主流派的挑戰;然後分析江澤民當局怎樣通過“講政治”來作最初的回應,繼而又如何選擇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這一意識形態;最後,通過研究中共的意識形態戰略選擇的演變過程,分析“初階論”意識形態對未來政治發展的可能影響。這一研究對於認識中國後全能主義時期意識形態的發展演變、以及判斷後鄧時代中國的政治發展前景,均具有重要意義。
一、九十年代以來左派對主流派意識形態的挑戰
要理解中國大陸的當代政治,尤其是理解圍繞著意識形態問題而引發的種種政治現象,就必須充份研究政治生活中左派意識形態和政治勢力的影響。
眾所周知,意識形態在中國的列寧主義式一黨制國家的政治中,相當於政治生命符號,因而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六四”以後,左派思潮一度成為強勢意識形態,並形成兩次活動期。這里講的左派,是指那些以斯大林式社會主義制度模式和意識形態為理論基礎的政治勢力。從政治理念上看,他們堅持改革前的“無產階級革命”的觀點,主張據此改造社會;但經濟改革在大陸已歷經二十年,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他們頑強地堅持這種政治理念、信條、原則與制度結構,實際上是當今中國社會中的政治保守派,已經成為被改革的對象。所以,本文中提到的左派和保守派是同一所指。
“六四”後左派勢力在大陸政治生活中居於強勢地位,他們當時接近決策中心,可與決策者通暢無阻地溝通;而原先體制內的開明派、自由派政治勢力則失去了與決策中心溝通的機會和渠道。當時,左派勢力采取主動的進攻性姿態,其第一次活動高潮是對自由派知識分子政治思潮的反向運動。以鄧力群為代表的左派勢力,突顯其在傳統官方意識形態上的正統性,取得了話語上的優勢地位和政治資源;他們強調“反和平演變”和“階級鬥爭”的基本目標,以此為反擊自由派的理論基礎,嚴厲抨擊前任總書記胡耀邦、趙紫陽。但由於左派原教旨主義式思潮具有反對市場化改革的保守傾向,因此受到了鄧小平的抨擊,鄧小平在1992年的南方講話中提出,“中國要警惕右,但更主要是防止左”。
此後,左派意識形態政治勢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退出了體制的核心。但是,他們仍然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形成了自己的牢固地盤,有刊物(如《當代思潮》、《中流》、《真理的追求》等)、有理論、有寫作隊伍、有理論話語上的主動權。他們在社會上雖然影響力有限,但卻擁有與其實際權力並不相稱的上層關系網及溝通渠道,其對上層的影響力之大,絕不可低估;更重要的是,他們以官方意識形態的話語系統為其觀點的論據,而中共的決策層一向把意識形態視為其政權的生命、始終高度重視,這樣就令左派有機會對決策層不斷、有效地施加影響。
左派的第二次活動高潮則是從1995年上半年到1997年上半年。首先是以鄧力群的觀點為基礎的左派萬言書“影響我國國家安全的若幹因素”(以下簡稱“國安萬言書”)一文在社會上流傳[2],接著在1997年1月第二份萬言書“1992年以來資產階級自由化的動向與特點”和第三份萬言書“關於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的若幹理論和政策問題”又相繼在社會上流傳,形成了一個較完整的反對鄧小平改革的意識形態理論攻勢。
第二次左派思潮活動高潮的出現,與經濟改革日益深入並引發了經濟結構變動和一系列深層次社會問題有關。從“國安萬言書”這份最具代表性的左派文件來看,左派政治勢力的主動出擊之舉,是有相當充份的理論準備的,其理論攻勢具有以下幾個新的特點。
第一,搬出傳統的官方話語系統中的馬克思主義理論邏輯,提出了以下觀點。首先,抓住市場化改革導致國有經濟比重下降、而私有經濟比重上升這一現象,認為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動搖了,這威脅著“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削弱了黨的地位與無產階級專制的基礎”;接著按照馬克思主義“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經典原理,提出在九十年代“資產階級自由化”有了比以往更堅實的基礎,認為正在形成的資產階級、官僚資產階級及其知識分子為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必然、而且已逐步提出了自己的政治要求,他們不僅力圖尋找自己的政治代表,而且還會直接進入地方各級領導班子和政協,問鼎政治,同時也正在“意識形態領域內向社會主義進攻”;其結論是,經濟與社會結構的上述變化直接導致了執政黨組織的弱化並與工農大眾疏離,“一旦風波來臨,再想改變這種情況,就可能來不及了”,中共就會如同蘇共在1991年的“八月事件”中那樣孤立無援。這套熟練運用馬克思主義理論邏輯的說法,具有相當大的反改革煽動力。
第二,該文引用了大量數據和具體材料作為立論依據,以增強其說服力。普通學者絕不可能收集到這些顯然取自高層黨政機關內部文件的資料。例如,該文列舉了全國縣一級人大、政協機構中的私人企業家的比例,以及全國政府官員各年犯罪人數統計,還提出了“占銀行存款人數2%的富人擁有全部存款總額的80%”這樣一些頗聳人聽聞的數據(雖然其可信度有待查證)。
第三,“國安萬言書”一反過去左派那種“意識形態上天然地具合法性、儼然代表最高政治權力”的角色定位,而是先肯定江澤民在執政黨內的最高合法地位,然後以替“執政黨的安全”(即江澤民體制本身的安全)著想為出發點,在文中暗示,江體制面臨的真正危險並非來自左派、而是來自市場經濟和自由派意識形態結合而成的強大的“新生資產階級勢力”,左派認為,這股勢力從右面對江體制與執政黨的權力地位構成了威脅,並指稱這才是以江澤民為首的主流派所面臨的真正的政治挑戰。該文進而隱晦地表示出與主流派結合成政治聯盟、共同維系“國家安全”的願望。這種政治策略使得該文體現了“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說服力與溫和性,緩沖了其明顯的傳統意識形態的攻擊性。
必須承認,若僅從其馬克思主義理論邏輯的正統性、數據豐富、定位恰當這三大特點來看,這份“國安萬言書”是迄今為止左派理論水平最高的精心之作,連自由派人士也不得不承認這一點。當時,這篇文章很快在北京及全國各地流傳開來,它雖然未在知識分子中贏得多少支持者,卻在離休幹部、下崗失業員工和改革過程里的失利者中引起了相當大的共嗚和反響,不少讀過該文的離休老幹部都對其抱肯定態度。一個長期受傳統的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教育、並以此為政治思維話語的人,對該文所采用的理論邏輯系統是極為熟悉的,很容易受其思維導向的引導。更何況欣賞該文的多數人的自身利益在改革中也受到一定的影響,對改革中出現的消極現象深感不滿,這份“國安萬言書”對他們有吸引力是毫不奇怪的。
二、“講政治”:江澤民回應左派挑戰的最初選擇
自從中國大陸開始經濟改革以來,在經濟轉型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新的社會問題和矛盾,不同利益集團的出現、各地經濟差距的拉大、社會失範、官員貪污腐敗之風的盛行、失業與下崗人數增多、國有企業不斷萎縮等等。到了九十年代的改革中期階段,所有這些問題相互影響,產生了一系列導致日益嚴重的社會沖突和政治動蕩的潛在性不穩定因素。在鄧小平即將退出歷史舞台、而江澤民的權力地位尚未鞏固的時期,面對上述種種的不穩定因素,江體制對社會政治的整合能力尚未成熟,左派的挑戰對政治局勢的影響力自然也就相對地顯得突出了。
“六四”以後,左派已經形成並充實了自己以斯大林主義的經典理論為基礎的意識形態解釋框架,並據此抨擊時政、試圖影響政治動向。體制外和海外的自由派、民主派,對這些社會問題也有自己的意識形態解釋框架,他們把從貪污腐敗到分配不公等現實生活與改革中出現的消極問題,歸結為政治改革未與經濟改革同步所致。而執政的以技術官僚為基礎的主流派,則奉行在意識形態上“不爭論”的方針;同時因長期缺乏創新意識形態理論的興趣,而未發展、形成自己的與時局演變相對應的操作性意識形態(Operative ideology),結果無法對變化中的時局和已出現的大量社會矛盾作恰當的解釋;這樣,他們面對左派主動的前所未有的理論挑戰,一時顯得相當被動。
應特別指出的是,從左派思潮第二次高潮的情況來看,當政者面臨的最大社會矛盾是如何對待“國有企業”的問題。大陸的改革進入中期階段以來,可以說,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有企業改革問題,不僅構成了引發社會動蕩的最大的矛盾焦點,也是導致政治沖突的關鍵所在。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國有企業大幅度虧損,政府面臨著兩難困境:如果繼續通過國家銀行對國有企業投放貸款,無休止地“輸血”,不但將與事無補,而且必然導致越來越嚴重的通貨膨脹;如果對國有企業進行民營化改造,則又恰恰“應驗”了左派關於“瓦解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指責,給保守派留下了“走資本主義道路”的口實,在後鄧時代面臨左派的嚴重挑戰。所以,自1994年以來,執政者始終在這個關鍵問題上左右徘徊、舉棋不定,沒有作出明確的選擇。
執政者之所以無法作出明快決斷,其根本原因在於,改革開始後中共在意識形態方面一直未能解決經典馬克思主義的社會主義所有制教義與市場化現實走向之間的矛盾。就馬克思主義經典理論的原則而言,社會主義國家制度的本質特徵必須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從八十年代以來,官方一直回避意識形態討論,只是以“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這一提法,給非公有制(包括私有制)經濟以“可以局部存在”的合法性。可是,九十年代中期以來,民營與集體經濟企業在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重已開始超過國有企業的比重,官方原有的“公有制主體論”在理論上的缺陷日益明顯。因為,按照“公有制主體論”的邏輯,只有當國有企業的比重大於民營和集體企業時,大陸的經濟社會制度才是社會主義制度;一旦非國有企業的比重超過了國有企業的比重,就意味著社會主義經濟基礎變質了。
左派的萬言書正是利用了“公有制主體論”的弱點,指稱當今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已經造成國有經濟小於非國有經濟的結果,因此已危及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既然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是共產黨政權的柱石,因此,市場化必然嚴重威脅共產黨的政權。
江澤民對左派的這一挑戰的最初應對是強調要“講政治”。1995年9月27日,在中共十四屆五中全會召集人會議上,江澤民提出,“領導幹部要講政治,這里說的政治,包括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觀點,政治紀律,政治鑒別力,政治敏感性。”他還引述了鄧小平1986年的話,“要防止一些新上來的中青年同志在日益覆雜的鬥爭中迷失方向......西方敵對勢力要西化、分化我們,要把他們那套民主自由強加給我們,我們不講政治行嗎?”在同年11月18日與國防大學學員座談時,他又正式提出,“講政治是十四屆五中全會的一個重要精神,這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任何時候都要講政治。”[3]
此後,在1996年1月24日的全國宣傳部長會議代表座談會上,江又進一步提出要劃清七種界限,即“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的界限,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共同發展與私有化的界限,社會主義民主與西方議會民主的界限,辯證唯物主義與唯心主義形而上學的界限,社會主義思想與封建主義、資本主義腐朽思想的界限,學習西方先進東西與同崇洋媚外的界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與消極頹廢生活方式的界限”。在這次講話中,他還提出,“不能以犧牲精神文明換取經濟一時發展。”[4] 在此後半年中,他在中央紀委、軍隊、公安與教育各方面的重要會議上,多次重申了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等基本觀點。
三、“講政治”的意識形態策略的政治成本
江澤民的“講政治”引起了海內外的廣泛關注。應當如何判斷江澤民的“講政治”論呢?有的海外學者認為,江澤民的“講政治”表明,他在政治上開始向左轉;有人則認為,江歷來是左傾的,他提出“講政治”則進一步表明,他試圖以左的思想主導施政方針。這樣的看法似乎過於簡單化了。
從中國大陸當時的政治背景來分析,江提出“講政治”有多種原因。首先,不少地方的各級黨組織在市場化過程中忙於經商,其政治功能實際上處於癱瘓狀態,以致於中央有可能變成缺乏地方基礎的空架子,“講政治”論有重整黨的基層組織系統之意圖。其次,“講政治”論強調了江澤民在政治體制中的權威性與合法性,既然“講政治”,就要求各級幹部一切聽從以江澤民為首的黨中央的領導,這對鞏固以江澤民為首的第三代領導核心是有利的。第三,也可能是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即“講政治”論實際上是對左派1995年“萬言書”的一種政治回應,其策略是,通過重申認同基本的正統原則,來證明自己在政治上的正統性,從而避免受到左派的攻擊。
“講政治”論以防止“西方敵對勢力要西化、分化我們”為主旨,江澤民提出要劃清的七種界限中,第一條就是劃清“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的界限”,這顯然是一種反右的政治態勢。正是通過這種反右的態勢,江澤民表現出自己與前兩任總書記的根本區別,即自己在政治上是堅持馬克思主義原則的,從而可以減少左派利用市場化產生的各種問題對他進行攻擊的借口。在他的黨內權威地位和政治資源尚待鞏固之時,盡可能減少左派反對勢力的攻擊,無疑是十分重要的策略。技術專家出身的江澤民對左的意識形態理念,並沒有表現過真正的興趣。他在後鄧時代即將到來的有限時間內,希望通過發出自己的聲音來表明自己原則上的正統性,可以被看做是一種政治上的防護性動作和舉措。從某種意義上講,在中國的社會主義一黨政治體制中,江澤民比前兩任總書記更謹慎,更重視在新舊政治勢力之間維持平衡。但是,任何一種政治主張和策略都有其政治成本,可能令左派感到滿意的,卻無法讓社會各階層都同樣滿意與支持。
如果從政治學的角度來分析“講政治”論,可以發現以下一些問題。首先,“講政治”論沒有明確的參照系和內涵。江澤民提出要劃清七種界限,第一條就是劃清“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的界限”,然而,卻沒有明確怎樣界定馬克思主義。因此人們就無法了解,“講政治”到底是要講“經典的馬克思主義理論”,還是要講“發展了的馬克思主義理論”。進一步看,這“七個界限”只涉及主流派與右派之間的界限,卻沒有涉及主流派與左派之間的界限,例如,沒有提及要劃清馬克思主義與教條主義的界限。
其次,經過了17年的改革歲月,多數民眾對左的意識形態教條已經產生逆反心理,江澤民提出的缺乏限定條件的“講政治”論,極易被誤解為江體制在左派影響下要走向與鄧小平的“講經濟”不同的政治思路。用中共理論家邢賁思的話來說,這樣就會在社會上形成第三代領導與第二代領導之間出現“斷裂”的印象,有可能導致一系列意想不到的政治後果。缺乏明確理論坐標的“講政治”論,導致社會各階層對執政者的疏離,在一般民眾、知識分子、海外人士、在華商人中,產生了新的疑慮。人們自然會提出這樣的問題:在後鄧時代即將來到之際,江澤民是不是已經向左轉變,並傾向於與改革潮流背道而馳的左派?鄧小平歷來更多地是講經濟,江澤民卻強調講政治,是否正在修正鄧小平的方針路線?當時,在國內相當一部份知識分子當中,已出現對江澤民的疏離感;在北京和上海,人們在私下言談中也確實流露出一些不滿情緒。
再次,“講政治”論受到體制內要求進一步經濟改革的政治家的質疑。更重要的是,當時,國有企業的改革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發,在這樣的情況下,“講政治”論也使執政者作繭自縛,不敢對必要的向市場機制的轉軌作出及時的承諾,使國有企業的存在問題變得日益嚴重。
最後,海外的自由派利用“講政治”論未劃清與左派的界線這一點,對江進行了抨擊。海外的一些自由派持不同政見者,原來就對江澤民取代趙紫陽深為不滿,在江提出“講政治”論後,就預言江澤民將在後鄧時代向左派靠近。例如,蘇紹智在1996年9月的香港《爭鳴》雜志上撰文指稱,“主流派及其首領江澤民沒有自己的理論主張,鄧在,群雄斂容,鄧後,江澤民可能在馬列主義原教旨主義派的緊逼下,也在自己‘左’的本質的發作下,大幅度向左轉”。蘇氏還進而指稱,“原教旨主義者在鄧小平後期曾有過幾次著名的出擊,對當政的江澤民影響頗大,江澤民也講過兩種改革觀(資產階級的改革觀與社會主義的改革觀),江澤民在1991年7月1日作過反對和平演變的報告,被鄧力群吹捧為對馬克思主義的新發展”。
顯然,“講政治”論政治上的分寸確實是很難把握的。它有可能被左派利用,便於左派提出“是要資本主義的改革還是社會主義改革”的問題;但如果陷入左派的這一邏輯圈套,市場化經濟改革的基本方向就必然被動搖,這時,黨內主張堅持市場化改革道路而反對江澤民的“保守”傾向的各種力量就可能結合起來,這也是江本人決不願意看到的。
四、邢賁思的“坐標論”及其主要內容
1996年6月6日,邢賁思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了一篇長文“堅持馬克思主義不動搖:劃清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的界限”(以下簡稱“堅持”)。邢賁思是中共中央理論刊物《求是》的主編,是一位資深的中共理論家,現任中央黨校副校長。他的這篇長文實際上為江澤民提供了一種新的意識形態策略,受到了江澤民的高度重視。1996年6月9日,新華社向全國播發該文,在大陸的思想理論界和政界中引起相當大的反響,成為大陸理論界的一件大事,知識分子中對此文議論熱烈。
邢氏在“堅持”一文中,開宗明義地提出了他的“坐標論”觀點。他指出,如果要“劃清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的界限”,“不能以馬克思等經典作家的一時一地某些具體結論為坐標或判斷標準,而應該以當代中國發展了的馬克思主義,即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馬克思主義理論為唯一坐標。因為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所處的時代離當今現實已經相當久遠,絕不可以要求他們為一百年以後所產生的問題提供現成的答案。列寧也不可能承擔提供現成答案的任務。在他們所理解的社會主義社會里,全部生產資料歸社會所有,除按勞分配,沒有其他分配形式。而社會主義社會不需要市場經濟,連貨幣都是多余的。實踐證明這是不適用的。”“而鄧小平理論中很重要的一點是,科學地闡明社會主義社會中商品經濟、市場機制、貨幣流通都是必不可少的。鄧小平的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則回答了中國這樣一個經濟文化比較落後的國家如何建設與鞏固社會主義的基本問題。因此,只能以鄧小平的理論而不是其他理論作為理論正確與否的坐標。”
這一“坐標論”的政治意義在於,正當在野的左派以馬克思列寧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理論為根據、接二連三地攻擊執政的主流派的市場化政策時,“坐標論”從理論上駁斥了左派的立論依據。1997年7月29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主辦的《中國經濟時報》發表了一篇對邢賁思的專訪,在專訪中邢賁思更明確地說明了他當時提出這一觀點的現實政治背景。當記者問到去年發表上述理論長文是出於什麽動機時,他回答道,“當時江澤民同志在幾次重要會議上提出,要劃清七個重要界限。國防大學要我講課時提出,軍內找不到人來談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的界限。後來我就想講當前所謂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用一個什麽東西作一個參照系。如果用一百多年以前馬克思的理論觀點來作參照系,那麽最後反到我們自己的頭上了,因為馬克思沒有講市場經濟啊。這樣劃分的結果,把我們自己劃到反馬克思主義這一邊了。在當代講馬克思主義,不以鄧小平的理論來作參照系,最後一棍子就打到我們自己頭上,這正是一些思想僵化保守的人們所歡迎的。所以起初我們講劃清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的界限這個問題,他們拍手稱好。在他們看來是時候到了。按他們的邏輯,前一段時期反馬克思主義太厲害了,他們心目中的馬克思主義就是那一套,僵化的。所以我們這些就被他們劃到反馬克思主義一邊。”
邢賁思敏感地意識到,江澤民在“講政治”論中提到的要“劃清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的界限”,由於沒有提出以什麽作為劃界的標準,就極易被左派所利用。更具體地說,如果仍以馬克思的原話或列寧的經典著作來判定什麽是社會主義體制,那麽,推行市場經濟,尤其是對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民營化改造,就必然會被左派攻擊為“反馬克思主義”,也就是邢氏所說的“一棍子打到我們自己頭上了”。邢文發表後也確實受到了左派的嚴厲攻擊,指責他是搞“新的凡是論”(即凡是鄧小平說過的都是對的,而不是以實踐作為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邢氏是1978年中國大陸理論界開展“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大討論中“實踐派”的主要人物,左派此刻則“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利用邢氏主張的"實踐標準論”來批判他。
邢賁思在“堅持”一文中,對“鄧小平理論的科學體系”作了三點概括,即“一個精髓”、“一個本質”、“一個核心”。所謂的“一個精髓”,即“解放思想,實是求是”,打破習慣勢力與主觀偏見的束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這顯然是針對左派對馬克思主義采取“刻舟求劍”的保守態度而言的。“一個本質”是指“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邢氏認為,只有發展了生產力才能實現共同富裕,凡是有利於發展生產力的東西就要堅持。這是針對左派“只講社會主義原則、而不講實現社會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徑”而言的。至於“一個核心”則是指“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他提出,“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的最核心部份”就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我們不能一強調四項基本原則,就忘掉經濟建設這個中心”。
從表面上看,邢賁思對鄧小平思想的三點概括並無新意。他的“堅持”一文的真正意義其實不在這三點概括上,而是在於,他以文章的形式向江澤民作了一次理論性奏議,建議中共決策層在確定意識形態轉型的方向時,可以強調以鄧小平思想為坐標,如此則不僅有利於反擊左派從傳統意識形態出發的攻擊,而且有利於維持政權的穩定和經濟改革的推行。
五、把“講政治”引導到“捍衛鄧小平理論”的新定位
邢賁思的“堅持”一文實際上幫助江澤民將“講政治”論重新定位,作了必要的補充解釋。他在該文中對江澤民的“講政治論”的意義作了相當程度的限定。他一方面認為,“江澤民同志最近多次講到講政治的重要性,(這是因為)確有少數領導幹部對政治有所忽視”;但另一方面,他又把“講政治”解釋成是為“講經濟”服務的,是從屬於“講經濟”的。他特地引用了江澤民1996年3月3日在中央宣傳工作坐談會上的講話[6]:“江澤民同志說,我們要求領導幹部講政治,絕不影響經濟建設的中心地位,更沒有任何意思要以政治代替經濟,恰恰相反,是為了創造更充份的條件與更強有力的政治保證,確保全國人民一心一意地把經濟建設搞上去。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是任何時候不能動搖的。總書記的話可謂擲地有聲”。
邢氏在他1997年與記者的談話錄中說明了上述說法的政治背景[5]。他說,“江澤民同志提出要講政治,有人就利用了這一點,(他們)認為鄧小平只講經濟,把第三代領導人與第二代領導人對立起來,從而達到他們批鄧的根本目的。再加上江澤民提出七個界限,一時好像山雨欲來風滿樓,有人以為時機到了。......我當時已經隱隱約約感覺到有人利用我們講政治、要劃清七個界限,來造謠、煽風點火、進行挑拔。所以這事關重大,因為這是要否定鄧小平理論。......我認為新的社會主義觀和傳統的社會主義觀的根本區別,前者是突出經濟,後者是突出政治。好像一字之差,這是一個根本轉折。我理解的講政治是針對有些地方的同志,和個別領導同志,對政治方面的問題有所忽視而言的。不是從根本上,從理論上來強調講政治。如果是這樣,那又是一個大倒退。”
邢的這一段話清楚地表明,他意識到,江澤民以“講政治”來作為回應左派意識形態理論挑戰的選擇,尤其是劃清七種界限中的“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界限”的提法,是有缺陷的,很容易被左派利用;人們會誤以為江與鄧不同,江以講政治作為自己的施政基礎,而鄧則是以“講經濟”作為自己的政治基礎,這樣就可能把江澤民和鄧小平對立起來,對江澤民的政治地位將十分不利。所以,邢氏在“堅持”一文中特別強調,江澤民的“講政治”與鄧小平的“講經濟”並沒有任何根本的沖突,“講政治”並不是要用政治來代替經濟,從而保持了江的說法與鄧理論的一致性,避免“講政治”論為左派所利用,並為進一步的經濟改革留下合法性空間。
邢賁思本人認為,他的“堅持”一文在思想理論界的作用有兩點。其一是,強調“劃清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的界限,要以鄧小平的理論為坐標”;其二是,提出了一個重要的說法,即“江澤民同志提出講政治,最重要的就是捍衛鄧小平理論”。把“講政治”論引導到“捍衛鄧小平的理論”,確實是邢賁思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意識形態對策建議。倘非如此,那麽“講政治”和“劃清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界限”,就會自然而然地被認為是以馬列毛的經典原理及傳統的意識形態教義作為標準。
可以認為,邢賁思的“堅持”一文,對江澤民重新調整自己的操作性意識形態選擇,及時提供了重要的啟示與建議。《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在對邢賁思專訪時,曾提出,“有一種說法認為,您的‘坐標論’與江澤民同志在5月29日中央黨校的講話里關於‘在當代中國堅持鄧小平的理論,就是堅持馬克思主義’的判斷,有異曲同工之處。”邢當然不便公開承認總書記的黨校講話是受其影響或異曲同工,所以,他的回答是,“不能完全這麽講。我的‘坐標論’源出於江澤民同志在1993年《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報告會上的講話,認為我們黨在理論上取得的最大收獲,是創立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然而,邢賁思在這次專訪結束之前,說了這樣一段話,“小平同志逝世以後,悼詞寫得非常好。這次總書記在中央黨校講話也明確提出高舉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的偉大旗幟。高舉鄧小平理論旗幟,這是把我們的事業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紀的關鍵所在。”邢的這段話或許可被視為他的文章對中央決策產生了實質性影響的一個暗示。
從1995年中期的“講政治”論到1997年的中央黨校講話,江澤民在回應左派挑戰的過程中,其意識形態對策的變化有清晰的軌跡。1997年5月29日,江澤民在中央黨校省部級學員畢業典禮上發表了重要講話,除了喬石以外的所有最高領導人均出席了這次會議,表明中共高層力求突顯這次講話所具有的政治意義。江澤民的這次講話,可以視為一份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意識形態宣言,它確定了今後一個長時期里中共的理論方針和施政綱領,具有後鄧時代江澤民體制的鮮明色彩。
這篇講話的特點之一,是明確宣布把鄧小平的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作為江澤民體制的旗幟。江澤民在講話中指出,“旗幟問題至關重要,旗幟就是形像,旗幟就是方向,要高舉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旗幟不動搖。全黨在這個問題上要有高度的自覺性與堅定性。......鄧小平理論就是當代的馬克思主義,是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發展的新階段。它代表了馬克思主義的新階段、開拓了馬克思主義的新境界和新經驗。......在當代只有這個理論而沒有別的理論能夠解決社會主義的前途和命運問題。......離開本國的實際和時代發展來談馬克思主義沒有意義,把馬克思主義同它在現實生活中的生動發展對立起來,沒有出路,堅持鄧小平思想,就是堅持馬克思主義,高舉鄧小平思想,就是高舉馬克思主義旗幟”。
在鄧小平逝世後,江澤民重申,要把第二代領導人鄧小平的思想作為自己的旗幟,這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鄧小平與毛澤東不同,前者的思想與政策在過去二十年中給中國普通百姓帶來了相當多的實惠、推動了國家的進步,而後者所發動的文化大革命給中國大陸民眾造成了巨大苦難。江澤民以鄧小平思想為旗幟,就可以運用鄧小平留下的相當充實的政治資源,來增強自己作為鄧小平指定的繼承人的合法性地位。從江澤民的這一表述中,也可以看出邢賁思所獻之策(把“講政治引導到捍衛鄧小平的理論”)的影響。
在過去多年中,雖然江澤民一直提到鄧小平思想,但把鄧小平思想強調到這樣一個高度,則是過去所未有過的。與1995年以來江澤民的“講政治”的意識形態選擇相比,把鄧小平思想提到旗幟的高度,就更明確地劃清了主流派與左派在意識形態上的界限,並且爭取到各階層更廣泛的支持。這次“五二九”講話強調了江體制與鄧體制的歷史連續性與政治一致性,可以起到及時穩定人心、讓人們對江體制放心的效果。中共的政治多年來反覆多變,每一代領導人離開歷史舞台之後,往往會出現對前人政策的重大變動,因而引起社會各階層的不穩定感;而江澤民對鄧小平旗幟的肯定,顯然屬於可以穩定人心、增強其權威資源的積極做法,就這點而言,確實顯示出其政治上比以往更為成熟。
六、江澤民重提“初階論”:其動機和作用的評析
江澤民在中央黨校的“五二九”講話的另一個特點,是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他提出,“確定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基礎。是我們制定方針路線政策的出發點”。他還進而指出,中共建國以來歷史上的種種失誤,“就在於提出的一些任務和政策超越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而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取得成功的關鍵之一,就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克服了超越階段的錯誤主張與政策,又拒絕了拋棄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的的錯誤主張”。江澤民在講話中還提出,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與落後的社會生產力之間的矛盾是我國的主要矛盾。這個主要矛盾貫穿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整個過程與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為什麽江澤民在中央黨校的講話中特別強調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江澤民信任重用的李君如[7]使用了“危機壓力”這一說法,來解釋為什麽江澤民要提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李君如說,江澤民在黨校講話中提到了中國“面對前所未有的機遇與挑戰”,因為,“首先是國際國家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其次,世界範圍內的科技革命與信息革命,將使中國更為落後;第三,十九年改革中顯露出來的那些深層次問題和矛盾,如果沒有突破性的進展,就可能出倒退,出現意想不到的問題,改革就會失敗。而前蘇聯國家一旦在改革中取得較大的轉機,就會對我們國家的利益,對我們堅定社會主義信念造成很大的沖擊。因此,中國人必須有一種很深的危機感才對。”[8] 李的這段話表明,江澤民體制確實面對著“只可進不可退”的危機壓力,這就迫使江澤民必須在經濟體制改革方面采取更大的動作。
李君如又進而指出,“一方面,改革與開放已經到了成敗在此一舉的關鍵時期,要求改革必須有重大突破。另一方面,中國的思想理論界對目前形勢與經濟改革存在著左與右的兩方面分歧,尤其是對所有制的結構與具體形式存在著巨大的分歧”。一些觀點較右的人認為,國有經濟成份仍然過大,應充份發展非國有經濟,也就是主張私有化;而左派則從馬列的本本中找答案,在他們的文件中成段地引用馬列著作,認為目前非國有制的成份已經太大了,並提出要不要以公有制為主體、要不要社會主義等問題。針對以上兩種觀點,李君如說,“中央的態度是,反對公開提出搞私有化。這些年來確有人主張搞私有化,這種主張是我們不能同意的”;但另一方面,“也不同意回到國有制的老路上去。其宗旨是,對國有制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包括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改革”。
李君如的看法反映出一個實質性問題,即中國大陸的國企改革已經到了不能再拖的地步,亟需一種理論來為這類改革作意識形態上的合法性辯解。這種理論必須合乎馬克思主義的邏輯,又要解決一個兩難矛盾,既要說明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面沒有改變,又必須肯定將社會主義制度改變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市場型經濟制度的政策;如果不能在理論上自圓其說,就無法既反對右派主張的“私有化”、又反對左派的向國有制倒退的要求。“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就是一種滿足上述需要的理論,它有助於既反右又反左,同時又可順理成章地從事股份制、市場化經濟改革。
江澤民在中共“十五大”上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的含義作了以下說明。第一,“中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就是不發達的階段,我國進入社會主義的時候,就生產力水平來說,還遠遠落後於發達國家。這就決定了必須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經歷一個相當長的初級階段,去實現工業化和經濟的社會化、市場化、現代化。這是不可逾越的歷史階段”。第二,“這樣的歷史進程至少需要一百年時間”。第三,“在黨綱中明確提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科學概念,這在馬克思主義歷史上是第一次,鄧小平特別強調,‘我們現在所幹的事業,是一項新的事業,馬克思沒有講過,我們的前人沒有做過,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也沒有幹過,所以沒有現成的經驗可學,我們只能在幹中學,在實踐中學。’這就是說,......不能從這樣那樣的外國模式出發,不能從對馬克思主義著作中個別論斷的教條式的理解和附加到馬克思主義名下的某些錯誤論點出發”。第四,“把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結合起來,是一個偉大的創舉,這就需要深化改革、解決體制轉變中深層次的矛盾和關鍵問題。需要擴大開放,吸收和借鑒世界各國;包括資本主義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從政治學的角度來分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可以發現這一理論命題的政治實質。首先,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出發,可以把左派政治勢力的立場指為“超越階段”。“初階論”強調,中國目前的國情還相當落後,不能實行社會主義高級階段的那些政策,必須先完成其他國家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實現的工業化、商品化、市場化和現代化;在這樣的條件下,應當大膽地利用資本主義國家實現現代化的一些做法,特別是行之有效的管理經驗、組織形式與市場機制;為此,要克服拒絕借鑒和利用資本主義文明成果的“左”的教條僵化傾向。通俗地講,“初階論”實際上就是市場經濟“補課論”。
其次,“初階論”認為,中國經濟社會的落後狀態將是長期性的、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也是普遍性的,這樣就為實行市場經濟提供了一個巨大的時段和空間。鄧小平說,這一階段在中國要有一百年。由此可從邏輯上引出一個極為關鍵的結論,即只要這一階段沒有結束,就必須不斷改革落後的經濟體制,“大膽利用一切反映現代社會化生產規律的經營方式與組織形式”(江澤民)。換言之,在鄧力群這樣的左派們的有生之年,是不能、也休想去實行什麽“一大二公”的社會主義高級階段的。至於到了下一世紀的中後期,中國結束了這個所謂的“初級階段”之後,應該如何選擇制度形式,那是子孫後代們的事了。因此,左派們把這個“初階論”稱為“以初級階段為名、行資本主義之實”。由此可見,“初階論”的政治意義是反左,其重點是針對那些“超越階段”的“左”派觀念。對此海外的一些學者似乎有一些誤解。[9]
第三,“初階論”特別強調,這種社會主義國家生產力發展相當落後的狀態,是所有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們未曾經歷過的,自然他們也不可能在經典理論中分析討論,更不可能提供現成的答案。因此,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不能用馬克思主義的經典理論作意識形態的評判坐標。如果左派們要利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任何教條來指責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都是缺乏論據的。這樣,主流派就可以從根本上避開左派可能進行的任何攻擊。
由此可見,江澤民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是繼“講政治”之後作出的新的意識形態戰略選擇。“初階論”不僅克服了“講政治”論的政治被動性以及可能被左派利用的危險性,而且可被用來回擊左派的政治挑戰,它也提供了大刀闊斧地進行國企改革所需要的意識形態合法性資源。重提“初階論”這一現象表明,江澤民在政治上比以前更成熟了,對在共產黨體制下從事改革所必需的博奕特質有了更多的了解。“初階論”被列入中共“十五大”的文件,具有重大的歷史和政治意義。它表明,當政者可籍此在進一步的市場化改革和共產黨的意識形態合法性之間找到一個穩定的理論結合點。
結論:後全能主義時代意識形態轉型的特點
共產黨國家的意識形態既是政權合法性的來源,也具有提供烏托邦式的“一大二公”的社會工程目標的功能。理解中國大陸政治的人都能認識到,意識形態的合法性是共產黨政權的生命;執政者要為其政策建立合法性,就必須運用馬克思主義體系提供的概念、符號、理論來說明,為什麽其政策是合乎而不是反對馬克思主義的;看一個中共政治家是否成熟、水平如何,並不是看他提出了什麽別人未提過的新概念,而是看他是否能運用政治技巧,舊瓶中裝新酒,在意識形態上自圓其說;只有如此,他才能取得政治上的合法性、正當性,才能居於政治上的主動地位,不受反對派的致命攻擊。然而,共產黨國家傳統的意識形態又是與市場化改革的總方向對立的。這種離不開意識形態合法性、又被意識形態所束縛的兩難矛盾,是後全能主義政治發展面臨的最關鍵的問題。
從以上對江澤民體制選擇“初階論”的意識形態戰略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後全能主義政治條件下,執政精英面對上述的意識形態兩難矛盾,所采用的政治策略是,改變意識形態的內容和功能。後全能主義政治時代的意識形態,已經不再具有共產主義、平均主義的烏托邦目標,也不再以產生某種特定的烏托邦式社會工程的理念和信仰為其功能,它更不是執政精英和民眾的信仰和價值觀的基礎。在後全能主義政治時期,意識形態的主要功能是,運用舊的意識形態理論、概念資源,從形式上論證執政者作出新的政治選擇的合法性和正當性;而這種新的政治選擇和方向,很可能與全能主義時代所追求的烏托邦式平均主義的目標和方向明顯地不同,甚至於彼此對立或背道而馳。
從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中期,中國大陸十多年的市場化改革對國有企業形成了巨大的沖擊,並由此產生了一系列引起社會不穩定的因素。自“六四”後到九十年代初期,左派意識形態一度成為強勢意識形態,左派利用傳統社會主義理論,對以江澤民為首的主流派的政治正統性和意識形態合法性構成了新的挑戰。在後鄧時代即將到來之即,江澤民的權力地位尚未鞏固,為了避免被左派找到攻擊的口實,江澤民在1995年中期的意識形態策略選擇是提出了“講政治”論,以顯示其政治上的正統性。但“講政治”論沒有突出鄧小平理論這個標準,本身有缺陷,被誤以為江在政治上向左派靠近。結果,一方面導致“講政治”與鄧小平的“講經濟”的對立;另一方面也作繭自縛,難以為勢在必行的國企改革提供意識形態的合法性依據。
在中共理論權威邢賁思的理論性建議的影響下,江澤民逐漸地重新調整了自己的意識形態策略,把“講政治”與堅持鄧小平的理論結合起來,並進而在1997年的中央黨校講話、以及此後的中共“十五大”黨綱中,前所未有地高度強調鄧小平思想的旗幟意義,並重提中共“十三大”時提出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初階論”確定了江體制與鄧體制的政治連續性,增強了江的政治權威和合法性資源;它通過強調中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落後性,來論證廣泛深入地引進發達國家(即資本主義國家)行之有效的市場經濟制度的必要性;它認定這一階段將長達一百年,則更具有穩定人心的長期政治意義。
從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初階論”一方面在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話語系統內保持了邏輯上的自圓其說,使左派難以有可趁之機、無法進行理論挑戰;另一方面,這一框架又為引入資本主義社會通行的市場機制和制度,提供了意識形態上的合法性。因此,“初階論”不但使主流派在與左派政治勢力的意識形態較量中取得了主動權,而且也滿足了大陸知識分子和經濟改革派加快國有企業改革的要求。這樣,江澤民就在後鄧時代贏得了極為關鍵的支持。
“初階論”與中國未來的民主政治會有什麽關系?這是一個饒有趣味的問題。中共“十五大”確立的這一意識形態選擇,不但意味著今後若幹年內江體制的鞏固和政治穩定,而且,“初階論”潛含的邏輯結構或許也可以在馬克思主義的話語系統內論證中國建設民主政治的理論合理性。因為,運用“初階論”的邏輯完全可以論證,按馬克思的見解,社會主義的高級階段是在資本主義民主制度高度發達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為了實現社會主義的高級階段,中國必須結束長期封建專制的歷史,借鑒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完成的民主化。
當然,這種“民主補課論”只是潛含在“初階論”的理論邏輯框架中;在提出“初階論”的中國現階段政治決策者的思想觀念中,並不存在這種“民主補課論”。但是,正是這種邏輯“同構性”,使得人們有可能在中國政治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民主化的條件逐漸成熟時,順理成章地提出民主化的要求。但是,實現民主化尚須時間,也需要大陸內外的穩定環境,還需要一定的實驗試點。同時,更需要讓當政者真正意識到,實現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主政治,並不會影響政治社會穩定。或許,“初階論”的這一潛在價值最終會被人們意識到並加以運用。對中國大陸近年來意識形態轉型的研究,也許還能幫助政治學者發現中國後全能主義演變過程的一些具普遍性和規律性的特徵。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評析
蘇紹智
原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列所所長、美國普林斯頓中國學社主席
一、關於社會主義階段劃分的問題
二、文革後重新提出不發達的社會主義
三、趙紫陽提出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
四、江澤民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
五、尋求社會主義的新思維
江澤民1997年5月29日在中央黨校的報告中[1],重新提出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這一說法是1987年趙紫陽在中共十三大上提出來的,此後被封藏達十年之久。江澤民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後,又在中共十五大上再次肯定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的重要性。此後,中共就一直強調,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是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基礎和中共制定路線、方針、政策的根本出發點。就這樣,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又重新成為官方意識形態的重要組成部份,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和探討。
其實,在中共內部,對於究竟要不要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是有不同看法的。中共起草十五大報告時,黨內有個別理論家就曾向報告起草小組建議,目前不宜重提初級階段論這一並不十分確切的提法,應尋求新的符合實際的理論觀點。但是,十五大報告起草小組並未接受這個建議。原因在於,目前中共的理論貧乏,禁忌仍多,提不出新的觀點;而按照常規,在黨代表大會的政治報告中不能沒有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理論闡述。於是,在不能打破教條的情況下,既然搜索枯腸、無從創新,就只好舊調重彈、拾人牙慧了。其實,人們只要略加推敲,就可以發現,這個“初級階段論”本身存在著許多矛盾。
一、關於社會主義階段劃分的問題
美國威斯康星大學著名的中國問題專家麥斯納(Maurice Meisner)在他所著的《鄧小平時代》中,曾談到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他說,“雖然‘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思想被官方報紙推崇為對馬克思主義理論的創造性貢獻,但它決非創新。基本上,這一有關中國發展的同樣的思想曾被馬克思主義理論家蘇紹智的‘不發達的社會主義’的提法在1979年就提出來了。可能是‘不發達’一詞帶有貶義,官方意識形態專家迅即改為社會主義的‘始初的’或‘初級的’階段。在1981年以後,這一理論被接受作為意識形態的基礎。最後,趙紫陽在中共十三大上重提了這一思想”。[2] 西方不少中國問題專家都有這種看法,認為我是首先提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的人,但事實並非如此。
馬克思、恩格斯、列寧和毛澤東都曾談到社會主義的階段劃分問題。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一書中提出,共產主義社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社會主義社會,高級階段是共產主義社會。馬克思和恩格斯曾設想,從資本主義進入高級階段的共產主義社會,要經過若幹階段:第一階段是民主主義共和國,“民主派將會取得統治,他們將不得不提出一些多少帶點社會主義性質的措施”;第二階段是社會共和國,是“帶有社會主義傾向的共和國”,即向社會主義過渡的階段;第三階段是社會共產主義共和國,是“帶有共產主義傾向的共和國”,即實現向完全共產主義過渡,相當於社會主義;第四階段是純粹共產主義共和國,相當於共產主義。[3]
列寧在《馬克思主義論國家》中明確提出,在無產階級專政建立之後,將經歷三個發展階段。首先,是“長久的陣痛,即由資本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然後是“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即社會主義社會”;第三,是“共產主義高級階段,即共產主義社會”。[4] 列寧曾多次使用過“發達的社會主義社會”這個概念[5],顯然,其言外之意是,在此之前的社會主義社會屬於不發達的社會主義。在蘇聯的赫魯曉夫時代,官方一直把即將進入共產主義當做宣傳口號。赫魯曉夫曾在1961年的蘇共二十二大上宣布,到八十年代蘇聯人民就可以生活在共產主義下。[6] 這一大話破產後,勃列日涅夫才把蘇聯的發展階段改稱為發達的社會主義。
毛澤東在他的《政治經濟學讀書筆記》中說,從資本主義過渡到共產主義,有可能分成兩個階段,由資本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階段可被稱為不發達的社會主義,由社會主義到共產主義就是由不發達的社會主義到比較發達的社會主義,......經過了這一階段,......就可以進入共產主義的高級階段了。不過他並未就此進一步說明。
顯然,把社會主義社會劃分為不發達和發達的提法早就存在,事實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就是不發達的社會主義的同義語,所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概念並不是八十年代的新發明。
二、文革後重新提出不發達的社會主義
雖然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或不發達的社會主義並不是個新概念,但是在毛澤東時代卻無法公開討論這個問題。直到文革結束後,這一問題才再次被提了出來。由於在毛澤東時代理論界長期被禁錮,所以,不發達的社會主義被重新提出來後,引起了相當大的反響。
毛澤東雖然也曾提出過社會主義劃分階段的看法,但是,他的極左思想和路線日益發展,因此,毛逐漸把他對中國過渡時期的理解,從“小過渡”(即向社會主義過渡)改為“大過渡”(即向共產主義過渡)。1961年,他在中共八屆十中全會上提出社會主義時期的階級和階級鬥爭問題時,把整個社會主義時期視為進入共產主義社會高級階段之前的時期;而在他閱改過的“關於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總路線的建議”中,則更明確地提出,“在進入共產主義社會的高級階段以前,都是屬於從資本主義到共產主義的過渡時期,都是無產階級專政時期。”[7] 他強調,在這一時期始終存在著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之間的階級鬥爭、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條道路的鬥爭、以及資本主義覆辟的危險性。毛澤東的這種“大過渡”觀點,實際上否定了社會主義應劃分為不同階段的論點。直到毛澤東去世,全中國沒有一個人敢就此提出不同意見。
1979年1月18日至4月3日,根據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精神,中共召開了理論工作務虛會。與會學者們針對中共執政以來長期實行極左路線、以致於造成了文化革命這場大災難的歷史性錯誤,力圖突破理論禁區,探索歷史性錯誤的根源,並尋求避免重蹈覆轍之道。
在這個會上,馮蘭瑞教授和我作了一個聯合發言,題目是“無產階級取得政權後的社會發展階段問題”。[8] 我們在發言中批判了毛澤東在中共八屆十中全會上所提出的“大過渡”思想,重申毛澤東在《政治經濟學讀書筆記》中所提出的社會主義可分為不發達和發達社會主義的觀點,並據此分析了中共左傾路線的根源。我們列舉了中共急於向共產主義過渡的若幹措施,如過早地消滅個體經濟和資本主義經濟、取消自留地和家庭副業、甚至否定按勞分配和商品生產等,以至於挫傷了群眾的積極性,破壞了生產力。我們認為,這種拒絕承認社會主義有不同階段、把不同階段的任務混淆起來、急於把後一歷史階段才可能做的事強行提前到前一階段來做的觀點和政策,就是毛澤東在經濟上的極左路線的根源和表現。我們提出,中國仍然處在從資本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時期,還屬於不發達的社會主義,遠遠未進入馬列所設想的共產主義社會的第一階段(社會主義社會),因此,新民主主義時期的若幹政策還是可以恢覆的。
我們的這個發言整理成文後發表在1979年的第5期《經濟研究》雜志上。胡喬木認為,這篇文章否定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為此組織人對我們進行批判,並且不許我們反駁。由於當時距十一屆三中全會的結束才半年,思想解放運動仍方興未艾,在這種背景下,胡喬木搞大批判的做法不得人心,只好草草收場了。但是,胡喬木並不甘心,以後每逢風吹草動(如1983年的“清除精神污染”運動),他就會舊事重提,我們則受到批判。直到中共十三大前後,趙紫陽大講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觀點時,中共內部的左派對我們關於不發達的社會主義的提法的糾纏才銷聲匿跡。在提出不發達的社會主義之後,我還提出過,中國應該補資本主義的課。這個“補課說”雖然受到了中共的批判,但卻反映了事實。鄧小平的改革其實就是在“補資本主義的課”,而且還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正如民眾所說的,鄧小平是用資本主義挽救社會主義。
今天看來,我們關於不發達的社會主義的提法,雖然在反對左的路線、方針、政策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但在理論上並沒有擺脫馬列主義教條的束縛,也沒有否定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制度的模式,因而存在著不少矛盾和缺陷,經不起理論上的推敲。缺陷之一是,我們仍然肯定了馬克思主義的歷史階段論和經濟決定論,即歷史是按照循序漸進的嚴格決定論發展的,而進入每一階段的時間基本上取決於生產力發展的水平。事實上,歷史比馬克思的這個簡單的推論要覆雜得多。缺陷之二是,關於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制度模式,即公有制、計劃經濟和按勞分配,我們當時認為還是正確的;只不過因中國的生產力水平還太低,只能先退回到不發達的社會主義階段;一旦生產力發展了,還應進入馬克思設想的或列寧斯大林推行的社會主義制度模式。而現實證明,馬克思關於社會主義的設想,絕大部份都與現實不符,而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制度模式不但已被歷史證明是錯誤的,而且業已死亡。
三、趙紫陽提出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
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共一直試圖用社會主義發展階段的說法,來解釋毛澤東時代政策錯誤的原因,也藉此為改革開放政策找個理論上的立足點。十一屆四中全會通過的葉劍英的國慶三十周年講話中就提到,中國還是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搞社會主義現代化有一個從初級到高級的過程,中國的社會主義還在幼年時期。十一屆六中全會又指出,“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還是處於初級階段。”[9] 但中共提出這類說法後,並沒有進一步從理論上說明。
首次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說法作理論分析的,是中共十三大召開之前由趙紫陽領導的政治體制改革的研究班子,即由趙紫陽委托、鮑彤組織的中央政治體制改革研討小組。1987年1月5日,鮑彤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了一篇文章,“社會主義的幼駒和資本主義的老馬及其他”,用通俗的筆觸闡述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的構想。因此學術界一般都認為,鮑彤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的創始者。
曾參與中央政治體制改革研討小組工作的吳國光說,1987年3月趙紫陽邀集中央部份主要領導人座談,討論十三大報告的思路,會後鮑彤為趙紫陽起草了一封給鄧小平的信,就十三大報告的設計提出了系統的看法,信中說,十三大報告擬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作為立論的根據。“因為,以此立論,有可能把必須避免左右兩種傾向這個大問題說清楚。如能這樣,對統一黨內外認識有好處,對國內外理解我們政策的長期穩定性,也很有好處”。3月25日鄧小平在趙紫陽的信上寫了一句評語,“這個設計好”。[10]
1987年10月25日,趙紫陽在中共十三大政治報告的第二節中,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黨的基本路線”為題,系統地提出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他說,“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這個論斷,包括兩層含義。第一,我國社會已經是社會主義社會,我們必須堅持而不能離開社會主義。第二,我國的社會主義還處在初級階段,我們必須從這個實際出發,而不能超越這個階段。在近代中國具體歷史條件下,不承認中國人民可以不經過資本主義充份發展階段而走上社會主義道路,是革命發展問題上的機械論,是右傾錯誤的重要認識根源;以為不經過生產力的巨大發展就可以越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革命發展問題上的空想論,是‘左’傾錯誤的重要認識根源。......我國原來是一個半殖民地半封建大國。......也正因為我們的社會主義是脫胎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生產力水平遠遠落後於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這就決定了我們必須經歷一個很長的初級階段,去實現別的許多國家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實現的工業化和生產的商品化、社會化、現代化”。[11] 趙的這一說法是關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的第一次系統而完整的論述。之所以在這里不嫌其長地詳細引述,是為了“溫故而知新”,以便說明,是誰首次正式提出了這個觀點。這個問題在中國被人為地模糊化了,領導人往往易於患“健忘癥”,抹煞前人的貢獻。
趙紫陽提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的目的,是試圖在保持某種程度的社會主義原則的前提下,尋求一種經濟發展道路、采取某些資本主義的手段以發展生產力。但無可否認的是,這種遷就於中國政治現實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本身仍然充滿了自相矛盾。麥斯納曾經指出,“趙紫陽強調中國已經是社會主義社會,同時卻要采用資本主義發展的手段去建設社會主義的物質前提,豈非矛盾”。[12] 這個問題問得好,既然中國連社會主義的物質前提都還沒有建立,又怎麽可能在理論上推出中國現在必須走社會主義道路的結論呢?不僅如此,趙紫陽也沒有闡明,究竟什麽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高級階段與初級階段的區別是什麽、初級階段要不要過渡到高級階段、又怎樣過渡等一系列基本理論問題。他在十三大報告中只是說,“社會主義社會的根本任務是發展生產力[13],......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發展社會生產力所要解決的歷史課題,是實現工業化和生產的商品化、社會化、現代化”。[14] 如此來看,他似乎傾向於把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的目的理解為國家的經濟現代化。
提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確實有積極的作用,便於反對左傾僵化思想和政策、以靈活的政策發展生產,但這個觀點在理論上並不完善,矛盾很多。趙紫陽似乎也注意到了這點。1987年4月6日下午,趙紫陽找十三大報告起草小組談話時曾提出這樣的問題,“對經濟範疇到底怎麽看?光講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有些問題還講不通。整個社會主義怎麽樣?究竟什麽是社會主義?什麽是資本主義?”[15] 但是,由於當時政治老人的制肘,中共十三大的決議並未被認真地貫徹執行。1989年6月發生天安門慘案前,趙紫陽被罷黜,他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也被“冷藏”了起來。
四、江澤民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
江澤民在中共十五大上重新提出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實際上完全是拾趙紫陽的牙慧,並無創新,甚至許多文句都與趙紫陽的報告雷同。例如,“認識為什麽必須實行現在這樣的路線和政策而不能實行別樣的路線和政策”、“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特別是在說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什麽樣的歷史階段時,長達十六行的文字以及這一階段“至少需要一百年時間”的論斷,都與趙紫陽的十三大報告如出一轍。但是中共十五大報告卻諱言趙紫陽和中共十三大,如果說江澤民忌諱提及趙紫陽,那麽十五大報告提到十三大總是可以的吧,連這也未做到,說明中共還走在為在位者改史的舊道上。
在當前的中國,江澤民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畢竟對改革進程比較有利,可以抵擋極左派對改革開放的詆毀與阻撓,也便於江澤民與極左派劃清界限。這比起他一年多以前靠攏極左派、大談“講政治”,比起他九十年代初按照鄧力群的“譜子”大唱“反和平演變”,顯然是個進步。然而,若僅就理論本身而言,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有其不徹底性,業已過時,不值得抱殘守缺了。而且,中國的改革大業受一個概念不清楚的“社會主義”、或實際上還是傳統的列寧、斯大林式社會主義制度觀念的拖累,一直難以自圓其說、處處被動,致使改革進程一波三折、趑趄徘徊,提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並無助於這一問題的根本解決。
中共領導層雖然看到了傳統社會主義模式的災難性後果,實行了改革開放政策,但仍然不願意承認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模式有何本質性錯誤,而只是強調中國的條件不夠,不宜超越階段而“冒進”。因此,中共才搬出了社會主義應份為兩個階段的提法,認定中國還處在初級階段,尚不能實行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制度模式;在初級階段,可采取一些靈活的政策,諸如引進市場經濟、承認資本主義的一些範疇(如利潤、股票、期貨、跨國公司)等。這就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的由來,很難說它是鄧小平在理論上的發明創造。中共的這種做法實際上就是我講過的“補資本主義的課”,但我的說法太直截了當,就遭到了中共的批判。其實,早在十多年前,人們就已經明白,中共領導人提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實在是為了應付極左派喋喋不休的共產主義說教的“煎逼”,抵擋保守派對改革開放政策的攻擊,使自己處於反左防右的不敗之地。如今江澤民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仍然是出於相同的需要。
然而,政治和理論上所不容忽視的,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自身的阿基里斯之踵(Achilles' Heel),即究竟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要朝什麽方向過渡,這仍然是個含混不請的問題,或許中共要的就是這種含混不請。毫無疑問,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所對應的是社會主義高級階段、即發達的社會主義;邏輯上順理成章的推論就是,一旦條件成熟、完成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後,還是要進入發達的社會主義,實行列寧、斯大林模式的社會主義制度,即被勃列日涅夫稱為發達的社會主義的蘇聯模式[16]。這種模式的特點是,經濟上以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為唯一的經濟基礎,實行計劃經濟,分配原則名為按勞分配,實際上是高級幹部享有特權和豪華生活、而民眾在低水平下按平均主義原則取得低報酬,在政治上則實施以無產階級專政為名的共產黨專政,即黨內少數領導人的專政、甚至一人獨裁。在毛澤東時代,中國大陸也照此行事,並把這個模式推到了極端,結果造成了“大躍進”和文革那樣的災難,政治、經濟及其他各方面都瀕於崩潰的邊緣。難道中國告別蘇聯模式就是為了有朝一日回到蘇聯模式嗎?或許,某些主張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的人就真是這樣想的,但會有多少人真心地讚同他們則大有疑問。
從趙紫陽提出初級階段論至今,已歷十年,形勢和認識的變化以及社會發展的要求都與當初不同了。蘇聯、東歐國家社會主義制度瓦解的現實和中國改革的經驗教訓,都足以證明,各國執政的共產黨對社會主義制度的傳統認識不僅帶有嚴重的矛盾和問題,實際上是一種空想。任何國家一旦改革了原先按照傳統社會主義理論建立的社會主義制度,就既不應該、也不可能重返那舊社會主義模式了。今天,人們對於社會主義已有新的認識,即以經濟制度而言,混合的多種所有制形式、市場經濟體制、按勞分配為主又采用其他分配方式等等,其實本乃社會主義經濟的應有之義,並不僅僅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暫時性制度安排。
崔之元在“中共十五大戰略選擇”一文中論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時說,“這顯然是防禦退守性的,並且具有理論上的不徹底性。如果第三代領導人采取這一提法,就意味著今後還要建立指令性計劃的產品經濟,這仍不能打破理論上的被動局面,不能展示獨立的理論創新的氣魄”。[17] 此論甚是。更確切地說,如果傳統社會主義理論中的高級階段確屬空想,不能成立,就根本不存在再過渡到高級階段的問題,倘若如此,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也就沒有意義了。
江澤民在中共十五大的報告中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以述舊為創新,自鳴得意,而且把中共十三大報告中所說的初級階段的長度進一步作了發揮,說初級階段“至少需要一百年時間,至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那還需要更長得多的時間,需要幾代人、十幾代、甚至幾十代人堅持不懈地努力奮鬥”。[18] 通常,一代人按三十年計算,十幾代就將近五百年,幾十代人則接近一千年。按照馬克思的歷史發展階段論,一千年中人類的歷史應該經歷好幾個社會形態了,例如資本主義的發展從1769年瓦特發明蒸汽機推動工業革命算起,迄今也不過才二百三十年。江澤民把如此漫長的時間都說成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真是匪夷所思!
既然現在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不能免除理論上的被動,也不能堅持理論上的一貫性,那麽,就應該跨越這一論點,根據人類社會新的實踐,提出關於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新思維、新理論,這樣才能有力地從理論上說明改革開放政策的必要性和正確性。不打破傳統的社會主義理論,不否定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模式,就無法說清楚改革的前景,也很難堅持改革開放政策,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的毛病就在這里。以鄧力群為首的極左派,是理論上的馬列主義原教旨主義者,他們根據邏輯上完整的傳統的社會主義理論和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制度模式,提出“姓社姓資、姓公姓私”等問題來和改革派糾纏,而改革派即使搬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來反擊,也仍然難以跳出馬列主義原教旨主義的圈套。例如,中共十五大前後,在以股份制改革國有企業的問題上,改革派仍然不得不努力把股份制解釋成一種公眾或社會所有制,對私字諱莫如深,竭力要劃清股份制改革和搞私有制的界限。大陸的學者沒有人敢承認和使用私有化這一概念,也是同樣的原因。
1997年7月,趙紫陽在與友人談到江澤民的黨校講話中提及初級階段論時,曾經表示,中共十三大提出該問題是總結歷史的結果,目前中國的改革形勢與十三大時相比已有很大變化,十五大不應局限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應跨越此理論,解決什麽是社會主義的問題,而且要從理論上來解決。[19] 趙紫陽如今對社會主義如何認識,尚待考,但是,他正確地提出了,應有新的理論來解決什麽是社會主義的問題。這說明他跨越了自己,是一個進步。
五、尋求社會主義的新思維
鄧小平曾坦率地承認,“社會主義是什麽,馬克思主義是什麽,過去我們並沒有完全搞清楚”。[20] 後來他又說,“什麽叫社會主義的問題,我們現在才解決”。[21] 他關於社會主義的講法大致有幾種。如“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除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後達到共同富裕”[22];“社會主義要消滅貧窮。貧窮不是社會主義,更不是共產主義”[23];“堅持社會主義,實行按勞分配的原則,就不會產生貧富過大的差距”[24];“社會主義有兩個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為主體;二是不搞兩極分化”[25];“只要我國經濟中公有制占主體地位,就可以避免兩極分化”[26]。但客觀地講,鄧小平只是突破了蘇聯的社會主義模式,他並沒有解決與社會主義有關的一系列覆雜問題。
研究社會主義是個艱巨的任務,瑞典前首相、社會民主黨領袖帕爾梅(Olof Palme)曾說過,社會主義有260多個定義。從社會主義的發展史來看,可以認為,社會主義首先是一種意識形態,然後發展成社會運動,最後形成一種社會制度。作為意識形態的社會主義起源最早,它所尋求和宣傳的是人類社會的正義、公正、和諧,它的信奉者一貫為實現更公正的社會而奮鬥。馬克思、恩格斯是早期社會主義思潮的信奉者,他們認為資本主義有致命的缺陷,應當用革命性的社會變革來清除這些缺陷,為此參與、推動了以工人階級為主體的社會主義運動,該運動的目的是推翻資本主義制度,建立社會主義制度。馬、恩把社會主義制度看成歷史發展中的一個階段,但對這個歷史階段的制度形態,他們既未下過嚴格的定義、也未繪出藍圖,更沒有實踐過,只不過是有一些初步設想,但被後人的實踐證明並不現實。後來是列寧和斯大林根據他們在蘇聯建設社會主義制度的片面經驗,才把社會主義制度概念化了,即經濟上要實行生產資料的國家所有制、中央計劃經濟和按勞分配,似乎有了這種制度,就可以實現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公正、正義、和諧、平等的理想了。但蘇聯社會主義模式七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它實際上是生產力發展的桎梏,根本背離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理想。由於這種社會主義制度的失敗,導致了蘇聯、東歐諸國政府的垮台,可以說這一制度因而已被歷史宣告死亡了。
中國一直堅稱自己是社會主義國家,過去實行的是和蘇聯一樣的社會主義制度,生產力也被束縛住了,最後不得不改弦更張,實行改革開放,引進資本主義的行之有效的辦法。現在,生產資料的國家所有制已改變成多種所有制的混合並存,公有制是否還是主體也很難說了;計劃經濟已變成市場經濟;在存在按勞分配的同時,也“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加收益分配”,兩極分化亦已出現。除了缺乏“保護私有財產”的明文法令之外(相信這一點不久也會列入憲法),中國目前的經濟制度狀況與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已沒有多少根本性區別,和傳統的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模式則完全不同。所以,如果說傳統的列寧、斯大林模式的社會主義制度在中國已經死亡,大概是不錯的。除了少數頑固的極左派,沒有多少人會讚成再回到那樣的模式。
蘇聯社會主義模式的死亡,並不意味著意識形態上的社會主義理想也必然隨之消失。否定了蘇聯模式的社會主義制度,那麽中國還要不要搞社會主義呢?我還在國內的時候,就提倡過人道、民主、正義、理性、和平的社會主義,認為改革中更要尊重人類正義、社會和諧和公正、要減少社會不平等,這其實正是早期社會主義理想的追求。為此,政府應該把社會正義、公正放在第一位,采取一系列具有社會主義性質的政策,如公共福利、累進稅、利得稅、社會保險等等。可是,中共領導人不認真關心這些原則和問題,任憑必要而急需的此類制度建設付諸闕如,他們卻把精力放在斤斤計較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占不占主體地位這樣的教條主義爭論上。
事實上,社會主義理想並不等同於堅持公有制,尤其不等同於國有制;私有制及多種其他所有制也可具有社會主義因素。斯大林時代的蘇聯和毛澤東時代的中國都把國家所有制奉為唯一的經濟基礎,但那時的蘇聯和中國究竟有多少社會正義、公正、人道、人權和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呢?相反,在北歐諸國甚至西歐、北美,這種社會主義因素要多得多。據說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劉吉訪美後,曾坦率地說,美國的社會主義因素比中國多得多。若此言屬實,他的觀感倒不失其實事求是的態度。
要實現上述的社會主義理想,就必須有真正的民主制度,才能選出確實為人民服務的社會民主主義者去執政,從而推行社會主義的政策。中共領導人一再說,和平和發展是世界的兩大潮流;其實,世界上還有另一潮流--民主,它是和平和發展的保障。受這三大潮流影響,各種制度和社會主義思潮都在不斷地發展變化,各國學者對這一變化的趨勢有各種看法。我傾向於趨同論(Convergence Theory),這一觀點認為,不管各國的歷史背景、以往的意識形態和制度有多大的差別,工業和科技、信息發展的邏輯,將導致各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趨向同一類型。
從世界潮流和社會演進的趨勢來看,堅持把發展變化中的社會的各個方面套上馬克思主義、社會主義的“帽子”,已沒有什麽意義,而關心“姓社姓資、姓公姓私”就更沒有意義了。中國當前最需要的,不是抱住“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來消極抵禦極左派的進攻,而是拋棄舊的關於傳統的社會主義制度模式的看法,積極大膽地尋求社會主義的新思維;政策目標上需要強調的是社會正義和社會公正,而不是所有制。其實中國有些學者也承認,現在中國所講的社會主義其實不過是個符號體系;還有不少學者認為,市場經濟只有一種,不必戴上社會主義的帽子,強調社會主義的本質應該是追求社會公正。[27] 評價當前某一政策的優劣,除了要考慮鄧小平所說的三個有利於(有利於發展社會生產力、增加綜合國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之外,還應加上是否有利於社會的正義、公正、人權和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只要以這四個有利於為標準,就可以沖破一切傳統思想的束縛,向民主化和現代化的目標前進。
從社會網的角度看私營企業主的政治觀念和行為
李寶梁
天津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副研究員
一、社會網的研究方法和制度轉型中私營業主的關系網
二、私營企業主對社會政治地位的自我認知和評價
三、私營企業主的政治需求和表現形式
四、私營企業主政治需求的“倒U形曲線”
五、結論
隨著大陸社會經濟結構的變革和社會關系的調整,出現了多種經濟成份、經營形式和分配方式的相互依存格局,這樣的機制有利於滿足人們多方面的利益需要、有利於形成多樣性的價值取向和多元化的生活方式。而人們各種利益的形成、表達和實現過程,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他們的社會網絡(即人際關系)。
在過去的二十年中,大陸最顯著的變化之一就是個體和私營經濟的存在和發展。它不僅打破了公有制經濟的一統天下,成為最有活力和代表性的一個經濟增長點;而且,私營企業主階層的形成和出現,也成為大陸社會結構變化中最引人注目的事物。
作為社會經濟結構、利益結構和社會關系重新組合的產物,大陸的私營企業主階層已形成了不同於其他階層和群體的社會經濟特徵。[1] 第一,生產資料的私人所有、實際占有與支配,是私營企業主最本質的、也是最深厚的利益基礎。第二,私營企業主階層獲取利益的基本方式是,通過私人占有他人的剩余勞動而不斷擴充經濟實力,並進而謀求其他方面的利益。第三,私營企業主的個人財產和收入明顯高於其他社會成員,但其經濟和社會地位卻具有不對稱性。第四,以利益交往為核心的人際關系網,對私營企業主的成長壯大和利益的形成、表達和實現,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隨著私營企業主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加,他們也逐漸提出了政治利益和要求,例如,要求制定私有財產保護法律,要求以納稅人的身份參與政府的決策與管理,要求加入中共或是其他民主黨派、以達到參政、議政以及執政之目的,要求建立自己的組織、爭取更多的權力等。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利益和要求,不僅鮮明地反映出社會結構和社會關系的變化,也反映了他們的價值取向和利益特點。他們在謀求利益的過程中,其觀念和行為方式正不斷成熟,他們以經濟實力為基礎,建立起有效而實用的人事關系,以此充當跨越社會界限的橋梁,從而把不同社會階層或地位的人聯結起來,在各自所能施展的領域,以其特有的方式,力圖實現他們追逐的目標。
本文通過份析社會網與私營企業主利益的形成、表達、實現之間的關系,探討不同的人際關系網對個體及群體意識和觀念的形成、變化之影響,側重考察在市場化過程中政治權力、經濟財力、社會特權對私營企業主的人事關系和利益交換的作用。[2]
一、社會網的研究方法和制度轉型中私營業主的關系網
社會網(即人際關系)一直是社會學家研究社會結構和人類活動的一個重要角度,這方面的研究導致了一系列相關理論和方法的形成。依照社會網理論的觀點,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人的思想和行為是依托人們的各種關系和聯系、在互動交往中形成並不斷發展的。人為了得到物質或社會方面的報酬,就要與他人發生合作、交換等各種互動活動;當互動頻繁到一定程度,為了某種需要或目的,就可能確立起一種比較固定和持久的關系,即促進人們相互往來和恩惠交換的個人間的聯系;這種聯系的紐帶可以是親屬或非親屬,可以是直接的或間接的、橫向或縱向的;整個社會即是由相互交錯或平行的關系網絡所組成的一個大系統,相互交織的人際關系網構成了個體間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體系。
研究社會網的學者們所感興趣的,就是這種客觀存在的社會關系體系如何作用於個體並施加影響、它的結構及其對社會行為的影響模式。[3]。格蘭諾維特(Granovetter,1973),林南(1981)關於社會網與社會資源關系的研究,波特(Bott,1971)關於社會網的結構特徵對個人觀念形成和變化的影響之分析,博爾特(Burt,1983)關於個體在社會網中的地位與它所擁有的權力大小的研究等,就是應用社會網的方法在小群體和階級、階層的研究領域里的成功之作。從經濟行為植根於行為者的社會網絡之中這一觀點出發,筆者本項研究的對象是社會網,以社會網的有關理論為分析工具。
中國人歷來重視社會關系,通常把善於應付(good at repartee)各種社會關系,視為個體間活動的一種技巧。但自近代以來,是集權和計劃體制的社會生活環境,才明顯增強了社會關系在大陸民眾生活中廣泛而重要的意義,以致於“關系”成了大陸語言中的專有名詞,一個人所擁有的“關系”資本成了他社會地位的象征。改革開放以來,一方面出現了制度轉型中權力和利益的再分配和調整,另一方面又缺乏對政府和市場行為的恰當有效的規範,因此,非法律化、制度化的權力和利益的交換、轉讓及人事互通關系又有進一步的擴展,使得“關系”的內涵更加覆雜。這種權力與利益的轉化過程,有一部份正是與私營業者階層密切相關的。
在歷史上,隨著大陸局勢的演變,個體、私營業者經歷了多變的命運。改革開放以來,由於政府實行了有利於個體、私營業者發展的政策,同時市場機制的發育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個體、私營經濟重新登上歷史舞台,發展迅速。[4] 需要強調的是,政府對個體、私營經濟的方針政策具有強大的制導力量,不僅影響著大眾的認識和觀念,而且也影響著私營業者社會、政治、經濟利益的表達與實現,以及他們思想觀念的形成和發展。在過去二十年中,私營經濟及私營企業主階層的形成和發展,始終受到政府行為的極大牽制和影響。由於各階段政策的變化,也因為政府不同部門出於利益考慮管理措施的不協調,私營經濟及私營企業主階層的形成和發展,具有明顯的階段性特徵。
在這種政治社會環境里,私營企業主經濟活動的維持和社會利益的維護,不僅取決於企業的運營管理,還取決於人際關系的運用,即業主是否營造出了各種關系網絡並因此產生可利用的社會資源,不同的網絡提供不同的社會資源和市場機會。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場化過程中,由於行政權力被各級官員轉化為謀取個人利益的手段(可稱之為權力變形),這樣就開辟了官商勾結、互相利用的空間。對私營企業主來說,這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與官員們的“關系”可以直接轉化成各種社會資源和經濟利益,或者可以說,誰擁有優越的社會網,誰的發展就一帆風順。
私營企業主的社會交往各不相同,其利益形成、表達與實現也就不同。本文所考察的是,人際關系網在多大程度上支撐了私營企業主的利益交換;同時,也考察這種關系網絡對私營企業主的社會、政治、經濟利益的構成產生何種作用和影響,即當經濟利益得到一定的滿足後,他們的政治利益和要求是什麽、怎樣表達,為了實現這些政治利益和要求,他們如何運用自己的社會網?
本文所討論的私營企業主的政治觀念和行為,是指他們的自我認知和評價、利益表達和實現方式、社會態度及價值概念、政治行為與要求等。本項研究所使用的資料,取自本人曾組織參與的有關抽樣調查、部份實地考察和深度訪談,共包括三部份。
(1) 1994年由中共天津市委統戰部和市工商聯組織,由本人負責設計、調查、分析並完成的“天津市私營企業經濟實力排名前200戶企業主的政治要求調查”(以下簡稱“調查一”),調查對象是經濟實力(企業資產)百萬元以上的私營企業主,調查旨在了解、把握他們的思想動態、目標取向和發展趨勢,特別是他們政治要求的內容、形式、願望表達及實現渠道等。共發問卷210份,回收有效問卷193份,有效率為91.9%。同時,調查中還訪談了私營企業主中的政協委員、各黨派成員,以及工商聯的主委、副主委。
(2) 1996年由中共中央統戰部和全國工商聯發起組織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隊伍調查”(以下簡稱“調查二”),此次調查在全國15省8市按私營企業總戶數的5%抽樣,共發放、回收問卷2123份,有效問卷1992份,有效率為93.8%。本人參加了天津地區的調查和資料的後期整理分析。
(3) 訪談資料(以下簡稱“調查三”)包括近年來本人會同有關部門陸續在15家企業所作的情況調查,本人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各種座談會的記錄,以及本人對兩個私營企業的跟蹤調查。
二、私營企業主對社會政治地位的自我認知和評價
中國大陸現階段私營經濟及私營企業主階層,是在改革開放的大環境、大背景中崛起的。對此,私營企業主們多持肯定態度。“調查二”顯示,78.4%的被調查者承認,是改革開放給了他們成長和發展的機會,希望這一政策能夠長期不變。
在評價自己的經濟和社會地位時,絕大多數被訪者表示,自己的收入地位、社會名聲、政治參與程度只是處在社會的中層。有56.9%的被訪者認為,他們雖然依靠自己的努力和發奮創業,塑造了一個企業高效益、個人高收入的形像,但這更多地只是體現在經濟收益上,而他們實際的經濟、社會、政治地位卻明顯地偏低。
例如,在經濟地位上,私營經濟尚未被視為經濟運行的主體,而是被看做公有經濟的補充,仍處在從屬地位,受到政府的嚴格監督和管理。在政治地位方面,私營經濟還處在以國家政權為中心的社會組織和權力體系之外,並未成為可以信賴的依靠力量;私營企業主階層也不像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城鎮集體單位員工那樣具有明確的政治上的從屬關系,沒有自己的政治組織和利益代表,因此,他們的政治願望和利益要求,往往只能通過有限的政治渠道或是通過政權組織中具有幹部身份的人來代表和反映。
所謂的政治渠道是指目前大陸政治體制中的參政議政體系,如人大、政協、各黨派、工商聯等。在“調查一”中,為了了解現有政治渠道能否充份表達私營企業主的利益和要求,曾設計了如下問題,“在政治生活中,您認為以下哪種渠道能有效地反映您的意願要求?”,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私營企業主能通過人大、政協、各黨派表達自己的意願。(參見下表)
私營企業主對現有政治渠道的滿意率 (N=193)
人大
政協
各黨派
工商聯
私企協會
聯誼會
其他組織
N
16
32
11
69
35
13
17
%
8.3
16.5
5.7
35.7
18.1
6.7
8.8
為什麽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如果是真實的,那麽私營企業主又是通過什麽渠道來反映自己的意願呢?在“調查三”中,曾就此敏感問題訪問了私營企業主,他們的看法主要有三點。
第一,現有政治渠道並不能暢通地反映民情民意,私營企業主如果要通過這些組織實現與政府的溝通、反映自己的意願要求,首先需要建立與這些組織的某種關系或聯系,如爭取成為某組織的成員。其次,還要經常參加某些社會活動,與某一方面的官員建立起個人聯系,否則,私營企業主意願的表達將會遇到阻礙。
第二,現有政治渠道中存在著非制度化、非規範化的行為,許多向上反映的問題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處理,而官方機構中的官僚作風和形式主義做法更增添了人們的反感。因此,私營企業主對通過這些政治渠道反映民意,持保留態度。
第三,在現有的政治渠道和政府部門中,仍存在著對私營經濟和私營企業主的歧視,始終視他們為政治上處於從屬地位的被管理對象,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著私營企業主對現有政治渠道的認同。
當問到“如何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時,“調查二”顯示,83%的私營企業主表示,要盡量擴大企業規模、增加自身的實力,從而獲取更大的社會承認;有60.4%的人表示,要在生活中注意樹立良好形像,更多地支持和參加社會公益事業,以影響公眾輿論;另有31.2%的人則表示,要通過擔任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來提高地位,表達心聲。此外,也有24.6%的人表示,為了能表達和實現自己的意願和要求,他們會主動在政府官員中尋找支持者、扶持代言人。這些看法反映出私營企業主追求政治利益的意願。
三、私營企業主的政治需求和表現形式
1. 經濟實力擴大後,積極尋求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政治後盾
在目前的政治社會環境中,私營企業主有其獨特的心態與情感世界,他們的政治需求和政治行為,是隨著私營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政治參與意識的普遍提高,而形成、發展起來的。私營企業主的參政議政或尋求政治發展等政治要求和行為,首先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私企主在尋求政治保護時,通常有以下三種方式。
第一是法律保護,即為了維護自身和群體的權益,在利益受到侵害時尋求法律的保護,或提出相關的法律要求。從“調查三”在天津市15家私營鞋帽制造和食品加工企業的座談考察中發現,通常私營企業主對現行的法規政策比較關心。《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實施已近十年[5],80%以上的私營企業主認為,該法規需要修改。他們要求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私營企業的產權歸屬和私有財產的法律地位,以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有60%左右的私營企業主提出,既然憲法中允許多種經濟成份共同發展,就不應該強調以公有制為主體,搞所有制上的“成份論”,將私營經濟置於不平等的競爭環境之中。他們還認為,在許多情形下,使用法律手段處理私人糾紛,實際上既浪費精力又傷感情[6],是不得已而為之的辦法。要達到保護自己的目的,真正直接有效的還是下面兩種方式。
第二種是組織保護,即以現有政治渠道和各級政府部門為依托,通過不同形式介入這些組織的活動,借此保護自己的利益。這種組織保護通常有三種形式。其一是私營企業主本人成為某個機構或組織的成員(如政協委員、工商聯委員等),從而可以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一些重大事情提出看法和要求。其二是利用企業中的黨團組織或工會,抵制政府部門的攤派索取和吃、拿、卡、要行為。組建這些基層黨團工會組織,本不是私營企業主的意願,而是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但私營企業主卻聰明地利用這些組織,來對付一些政府部門的不正之風。其三是私營企業主與有關組織或部門建立特殊關系,利用這些組織的權力或地位,為業主提供利益保護。幾乎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靠山和“關系”,私營企業主當中流傳著一種說法,即所謂“小的(企業)靠三所(工商所、稅務所、派出所),大的靠三局(工商局、稅務局、公安局),這其實也就是關系網。
第三種保護方式是“關系”保護,是指私營企業主通過與某些組織及個人建立“熱線”聯系,從而為業主的利益表達和實現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這種“熱線”的一端是經濟上具有一定實力的私營企業主,另一端則是具有一些職權、居於支配地位的官員,或是具有權力和地位表征的社會組織。在這個“熱線”的雙方之間,溝通和聯系的橋梁是政治權力、經濟財力和社會特權,最終實現權力和利益的交換。這類“關系”多種多樣,源於相似的利益驅動,但由於每個私營企業主和官員的需求不同、所擁有的具體資源也不同,他們往往偏好直接的私下交往,並不需要中間環節。
下面從訪談資料中選出兩例,以說明這種“關系”的特徵。第一例是天津一家幾年前就已發跡並赫赫有名的食品飲料公司,由於在企業準備擴大生產規模、申請征用土地的過程中,因未滿足主管部門安置10名職工的要求,而與主管部門不睦,結果遲遲申領不到執照,且供水、供電也常常受到刁難。該企業業主萬般無奈,找到了曾是同鄉同學、現在主管經濟的副區長,結果僅用三天就解決了此事。該副區長居間促成的條件是,企業答應接受主管部門提出的4人到企業就業(其中2人在原來的10人名單上),而主管部門則保證在公文手續上為企業提供一切方便條件,不出任何偏差。
第二例是天津的一家私營服裝制作企業,業主年輕有為,有相當的經濟實力。在調查中發現,他主要與兩類人來往,一是生意場上的商人,二是官場上的大小官員。由於他善走“上層路線”,據說現在已是市里某些領導人家中的常客,而且還擁有許多其他頭銜,如政協委員、商會會長等。在訪談中他曾坦率地說,在他的那個行業里,自己已可稱得上是“老大”,如果有什麽麻煩,只要一個電話,就立刻會有人開著警車來幫助解決。
顯然,在改革時期利益關系的重新組合過程中,由於制度和規則的模糊和不穩定性,必然會出現政治權力、經濟財力和社會特權三者之間互相勾結利用的關系[7],即通過政治權力和權力變形來獲取經濟利益及特權、通過經濟財力來支配政治權力並獲取社會特權、進而通過社會特權來把握取得政治權力和經濟財力的有利時機。在私營企業主尋求利益保護的三種形式中,“關系”保護正體現了這種過程,它也是最直接有效的保護私營企業主利益的方法。
2. 市場主體意識增強後,積極尋求反映自己願望要求的政治渠道
隨著經濟實力的擴大,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和自主意識也增強了,他們已不滿足於單純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對時政發表一些議論,而是開始尋求表達其政治主見和願望要求的政治渠道,試圖通過政治參與直接影響決策,其政治參與活動主要有三種形式。
第一,私營企業主積極加強與黨和政府的聯系,以獲取更多的政治經濟支持。他們為了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希望借助一定的正式途徑代表和反映本階層的利益,以樹立起他們在社會中的地位。“調查二”顯示,56.4%的私營業者希望與統戰部、工商聯加強聯系,以此作為反映他們意願和要求的橋梁紐帶,38.5%的人希望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加強聯系,以反映他們在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33%的人希望加強與政策制定、產業規劃等部門的聯系,以盡快了解把握私營經濟的發展政策及產業調整情況。
同時,他們也力圖與當地黨政官員建立更多的個人聯系。據調查,在私營企業主中,大約27%的人希望與當地的領導人建立聯系,借此提高地位、擴大影響。例如,一個政府部門組織私營企業代表出國考察,由某位重要官員帶隊,一位企業主雖去過該國,但因從未與該官員有接觸機會,為與這位官員建立聯系,這位企業主就不惜重金參加了這次出國考察活動。
第二,為實現參政議政的目的,私營企業主普遍重視各級黨政機構給他們的政治安排。從“調查二”發現,在被調查的私營業者當中,有14.2%的擔任了人大代表,其中88%是縣級人大代表,33.9%的私營業者成為各級政協組織的成員,47.1%的私營企業主在工商聯中擔任職務。廣東省的一份調查資料則表明,目前廣東省有55.3%的私營企業主希望被選為人大代表或被推薦為政協委員,有12.7%的私營企業主希望能在各級政府中任職。[8]
私營企業主熱衷於政治安排,通常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出於對政治的興趣,他們認為,自己既然有能力、有實力成功地經營,那麽在政治上也應該有相應的地位和權力,希望直接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對他們來說,推選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並不是裝裝門面的事,而是希望能讓真正有參政議政能力的人出來代表他們的利益。另一種心態主要是追求表面的榮譽,持這種心態的人認為,既然大陸的社會是一個以官本位為核心的等級社會,私營企業經營得再成功,也攀不上社會等級的台階。所以,要擺脫低人一等的社會地位,就必須通過各種渠道撈取政治資本,哪怕只是一種虛榮,也可以產生政治、社會甚至經濟效應。持這兩種心態的人大約各占30%左右,其余的人則是兩種心態兼而有之。總之,對目前政治地位的不滿,是私營企業主追求政治地位的重要動因。
第三,在各種政治社會組織中尋找位置。出於維護自身利益、或為了提高社會地位、乃至尋求某種歸宿的需要,近年來私營企業主對加入各種政治社會組織表現出極高的熱情。據“調查二”的數據,被調查者中有26.6%的人曾明確提出加入中共,11.7%的人提出加入民主黨派,另有44.9%提出加入工商聯及各業公會,其余的人則表示希望加入企業家聯誼會或俱樂部。他們參加這些組織,一方面是為了精神上獲得依靠,得到表達心聲和願望的渠道;另一方面也因為這些組織的成員身份有使用價值,為與黨政機關或官員建立正式或非正式的聯系提供機會,有助於自身的發展。
3. 為提高自己的聲望地位,積極尋求參與公眾事務的社會舞台
私營企業主為了表達自己在經濟、社會和政治等方面的願望和要求,使更多的人了解和重視自己,不僅積極加入政治社會組織,而且也願意參與公眾事務。以天津的調查為例,私營企業主通常都比較注意與其所在社區維持良好的關系,並關心社區發展。在被調查者中,有86.4%的人都曾對本社區的福利事業和社區建設項目捐過款,平均捐款數額達2萬元,他們希望籍此提高自己的聲譽。
在廣泛參與社會事務的同時,他們也非常重視在媒體上露面的機會,希望籍此表達願望、展示自己。他們利用各種機會與新聞界接觸,與作家交朋友,請人寫報告文學、通訊、專訪等,通過大眾傳媒為自己作宣傳。他們當中有的人還與其他團體合作辦報,以樹立自己的形像,並影響公眾輿論。他們比其他社會群體更注重與政府官員、知名人士建立廣泛、親密、私人的關系。在調查中發現,一些私營企業主在辦公室或家中陳列著各種大小人物到企業考察參觀的照片、合影或題詞,對這種榮譽十分珍惜並為此津津樂道。為了交友並建立聯系,他們一般很舍得花精力、時間和金錢。
四、私營企業主政治需求的“倒U形曲線”
在研究私營企業主的政治觀念和行為時,筆者還發現了一個有趣的現象,即私營企業主政治需求的“倒U形曲線”特徵。如果以私營企業主的經濟實力為橫坐標,以其政治需求和表達意願為縱坐標,那麽可以發現,私營企業主表達政治願望和參政議政的熱情並不隨其經濟實力的增加而不斷上升;相反,當他們的經濟實力達到一定程度、政治上也獲得一些安排後,他們的政治要求和熱情就趨於平緩、甚至有下降的趨勢。[9]
怎樣認識和解釋這一現象呢?通過“調查三”的深度訪談,筆者發現,至少有以下三種原因。第一,獲得政治安排後,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熱情就下降了。目前完成的關於私營企業主政治要求和表現的調查,都是根據他們參加現有政治組織的熱情、願望和主動性等指標來分析他們的參與意願的,基本上是對過去幾年情形的判斷。但近一、兩年來,經濟實力較強的私營企業主在業務拓展和企業知名度上,都已具備一定的影響和聲望,而且,業主本人往往也得到了一些政治安排,如商會會長或政協委員等。既然進入政治渠道的目的已經達到了,他們進一步表達政治願望和要求的熱情及迫切性也就有所下降,甚至有的私營企業主認為,這種名譽性的政治安排對其企業和本人來說並不十分重要。持這種觀點的私營企業主大約占被調查者的40%。
第二,政治性保護並非私營企業主的唯一依靠。對私營企業主來說,這種保護雖然是必要的,但也是有限的,因此他們不會不斷擴大政治參與去進一步加強這種保護,出於對自己的財產安全的擔心,他們還會選擇其他的自我保護措施。私營企業的規模越大,業主的財產越多,他們的自我保護心理也越重。如果出現政治或經濟局勢波動、令他們擔心自己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時,一方面,他們接受政治安排但不積極參加政治活動,避免在政治上作更多的表現,也較少發表對政治問題的看法;另一方面,他們大多會把資產向海外轉移。一些具有較大規模和實力的私營企業主均與海外建立了各種聯系,一部份人已擁有其他國家的永久居留權。在天津調查的結果顯示,目前讚同上述做法的私營企業主大約占30%。
第三,社會關系網的發展要求私營企業主謹言慎行。私營業主在謀求企業發展和政治地位的過程中,建立起了以利益交往為核心的關系網,他們的知名度和資產實力越強,其關系網成員的社會政治地位也越高。因此,與這些重要人物有特殊關系的私營業主不得不謹言慎行,特別是在提出政治需要方面要格外小心,這既是出於對朋友的忠誠、防止給上層的朋友帶來麻煩,也是為了維護這種“關系”及業主的自身利益。
五、結論
以上分析表明,隨著經濟實力的擴大,中國大陸的私營企業主會努力尋求保護其合法利益的政治後盾、反映其願望要求的民主渠道和參與公眾事務的社會舞台,這是私營經濟存在和發展的必然結果。他們的觀念和行為方式,既反映了中國大陸目前社會轉型時期的利益格局和人際關系特點,也反映了當代中國社會人們的價值觀和利益追求的變化發展。私營企業主對政治生活的關注和參與,預示著市民政治文化已經開始出現。
私營企業主階層的社會、政治、經濟利益的形成和表達,不僅源於體制改革和市場化的推動,而且是目前私營經濟所處的特殊地位的結果。私營企業主為了獲取和維護自身的各方面利益,必然要營造和利用社會關系網絡。由於在轉型時期政府行為和市場調節功能均存在著明顯的缺陷,使得這種社會關系網的發展有了更廣闊的空間,通過關系網與現存的官方科層體系成員的利益互動交往,是保證私營企業主成長和發展的重要因素。這種關系網具有極強的實用性和功利性,它是圍繞著不同利益所形成的各種網絡,同時也影響著私營企業主的觀念和行為方式。
從人際關系的角度來分析,可以發現,私營企業主編織的關系網是一種典型的個體中心網絡(ego-center
network)[10],它包括企業外部和內部關系網兩部份。在這個網絡中,私營企業主是核心,他們不僅具有較強的經濟支配能力,而且對關系網中其他成員之間的關系也具有一定的制約力。企業的外部關系網絡主要由掌握各種權利和資源的各級幹部為基礎,以私營業主和外部幹部雙方互利為目的。調查表明,在私營企業主的個人交往中,有12.5%是與親屬的密切來往,而這些親屬中,22%在機關事業單位任職、13.5%在其他企業當負責人、另有8.4%在各類企業中任中層管理幹部;在與私企主關系最密切的朋友中,各級幹部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其中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任科級以上幹部的占27.4%,擔任企業負責人的有23.7%,兩項合計超過50%。筆者對私營企業主外部關系網演變趨勢的理解是,私營企業主會根據自己的需要和獲取利益的大小,不斷調整其社會網絡的構成、規模和緊密程度,社會網成員的趨同性可能將降低、重疊性將逐步減少,而異質性將增強。
私營企業的內部關系網則與企業的外部關系網完全不同。企業內部關系網主要是以血緣、婚姻連接起來的親緣關系,企業內普遍存在著家族式的人事和用工關系。例如,在私營企業的管理人員中,45%的人與業主有親戚關系,生產人員中則16.9%的人與業主有親緣關系,企業中還有20%左右的人是企業主的親戚介紹來的。這說明,親緣關系是維系私營企業內部凝聚力的主要關系形式。
在大陸對私營企業主階層的社會網的研究尚待擴展,更未產生成熟的理論的方法。筆者關於私營企業主觀念和行為方式的研究只是初步的嘗試,尚不深入也不規範。在今後的研究中,將進一步地分析影響社會網形成和發展的經濟、社會、政治與文化等各種因素,從私營企業主的利益結構出發,分析利益形成與發展的社會政治經濟背景,進而探究宏觀社會結構(如社會運行機制、政府職能利益、市場支持系統等)是如何影響和制約個體行為網絡的。
公正運作還是遷就既得利益:
中國住房體制改革政策的反思
顧海兵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1. 現有公房的房情混亂、分配不公
2. 出售公房中的種種弊端
3. 住房商品化不等於住房私有化
中國已經開始了住房制度改革,在這一改革中仍然有許多問題值得討論。一直到最近,城市居民的主體居住的是公房,公有住宅在中國的城市里仍然是一種主要的社會福利。既然公有住宅基本上是一種社會福利,那麽它的分配就應當是以保證社會公平為主要原則的。然而,由於公房的產權主要由各單位擁有,這些公有住宅的分配過程事實上包含了種種的社會不公。
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目前正在進行的住房體制改革,究竟是在改革的名義下,又一次照顧既得利益者,造成更大的社會不公、引發更多的社會矛盾呢,還是盡可能地體現社會公平的原則、適當扭轉以往公房分配不公留下的種種弊端,這是房改能否真正成功、收效的關鍵。筆者認為,在現有公房分配不公、各單位“房情”不清的現狀下,倉促實行公房私有化的辦法,存在著諸多弊端;房改的最終目標應當是實現“大家有房住”的良性運轉體制,而目前推行的低價售房辦法,不僅無助於解決房荒問題,而且為今後進一步的房改設置了種種障礙。
1. 現有公房的房情混亂、分配不公
城市居民居住的公房屬於公有財產,住房體制改革不應成為各單位借出售公房而斂財聚錢的手段,它應該考慮到住房的公平分配;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就需要公正的操作;要真正做到公正操作,第一步就應當是公開“房情”,公開是公正、公平的前提。
中國房改進展遲緩的原因之一就是“房情”不清,各單位對究竟有多少公房缺乏準確可靠的統計。除因各單位房管部門的資料混亂外,還有其他因素的影響。例如,不少單位的歷任領導都擁有在位時私下留用的公房,不僅普通員工不知情,就連其繼任者也不清楚此類公房究竟有多少、分布在何處。又如,各單位的公房中往往有非本單位的人居住,包括有權勢的房管、公安、公用事業等部門的人及其他“關系戶”,領導及部份職工的子女或朋友,秘密承租的人(即單位及其職工私自將公房出租給他人居住或經商),以及已調離本單位的職工等。究竟全國各單位的公房里有多少居住者為非本單位職工,是很難統計的,很可能高於5%。
以往的公房分配辦法也導致了嚴重的分配不公。各單位的公房建房資金來源覆雜,產權歸屬含糊不清,最後變成了事實上的單位“所有”。在這種情況下,幾乎每個單位的住房分配都有分配不公的問題。這首先是因為上述的“房情”不清,即本單位的住房總量和分布情況不對員工完全公開;其次,在分配公房時,不僅各單位制定的分房辦法、標準不同,甚至同一單位前後時期的辦法也不一樣,由於分房辦法變化不定,造成了住房分配中有很大的隨意性;再次,分房過程中往往還有一部份是“黑箱作業”,有部份住房是由單位領導和房管人員私下派分,這些擁有權力的人根本不受公開的住房分配辦法的約束;最後,在各單位分房過程中共同存在著一個問題,即分配原則(或打分辦法)中偏重照顧年資和男性,使得年輕或女性職工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視。
筆者認為,在這種公房占用一片混亂的情況下,要推行住房體制改革,其前提應該是,各單位先進行本單位公房及其居住狀況的普查,然後公布普查結果。尤其有必要公布以下幾類情況,即單位領導占有和實際居住著多少公房,哪些非本單位職工居住著本單位的公房,本單位職工中家庭人均居住面積最高組的情況,以及住房困難戶的情況等。可以由職代會或工會組織住房普查並公布結果,通過在“陽光”下公開“房情”的手段,既暴露以往公房分配不公的現象,也可通過住房體制改革緩解這一矛盾,還可避免讓過去在公房分配中以權謀私的人又一次利用公房私有化占大便宜。如果缺少“房情”公開這一環節,公房私有化就是“黑箱作業”,成了便於以權謀私者將多占公房“合法”私有的捷徑。
2. 出售公房中的種種弊端
目前推行的住房體制改革中,最主要的一環就是向住戶出售公房。國務院房改辦的一位人士指出,公房出售的關鍵在於公平,而原有的住房分配不公可能引起一系列問題。[1] 筆者認為,無論是以標準價、成本價、還是以所謂的市場價出售公房,都有諸多的不合理、不公正之處;房改的任務首先是要解決公有住房分配不公的問題,但現行的售房政策實際上卻加劇了這個矛盾。
在土地國有的狀況下,沒有真正的地價,因此也不可能形成住宅的真正的市場價格。目前,城市住宅以公房為主,各單位出售公房時,都想盡可能照顧本單位住戶的既得利益,又要考慮到現行的工資制度和員工的收入水平。在這種情況下,各單位出售公房時的房價是必然偏低的,出售公房只不過是公有住房資產的變相流失和對住戶的福利性“大饋贈”。也可以說,中國目前幾乎不可能制定出一個合理、公平的房價,使國家、單位、有房戶、無房戶的利益都能兼顧到。況且,對目前售房所得的收入究竟該如何使用,政府既未作規定、也未監督檢查。售房收入的實際流向處於無序狀態,多半成為各單位“小金庫”的額外財源,然後再用於福利性開支。大批公有住宅被出售了,國家幾乎毫無所得。有房戶得到了新的實惠,至於無房戶今後如何能得到相應補償,則好像被忘得一幹二凈。
由於公房售價低,近年來各單位都爭相向住戶出售公房,它們一方面降低房價,另一方面給予住戶種種折扣優惠、甚至向職工提供購房補貼。一些有權有錢的單位甚至高價買來公房,再低價“半賣半送”地給職工。這樣出售公房不僅導致公有的住宅資產大量流失,而且實際上是以住房體制改革為名的一次大規模福利分配。由於這是一次性分配,不少人都視之為“最後的免費晚餐”,都想抓住機會“撈一把”。結果,過去多占房者現在得利更多,這雖在短期內換來了得利者的叫好聲,但今後必然引起無房者的嚴重不滿,引發更大的社會不安定。
如果這次出售公房後確實停止福利性分房,那麽,這對目前無房、今後需要住房的人是非常不公平的。首先,這是因為低價售房使既得利益剛性化了,即過去得到福利性住宅的人的既得利益被承認了,而尚未得到這一福利的人的權利卻被剝奪了。除非目前公有住宅的售房價格合理,並且無房或缺房者能從對有房者的售房收入中得到必要的補償,否則,這種出售現有的福利性住宅、減少或停止今後住宅的福利性分配的做法,不僅會使有房者與無房者之間、缺房者與多房者之間分配不公的現象由隱性轉為顯性,而且會使分配不公的程度進一步擴大、今後可分配的公房資源減少。實行這種辦法後,年輕的職工承擔著單位今後發展的重任,卻既得不到住宅的福利性分配、也無力從市場上買到住宅;而老職工已經或行將退休,他們過去享有福利性住宅,現在通過低價買房又得到一次隱性福利補助,今後也不必再為住宅支付費用。這必然造成今後新老職工之間越來越嚴重的沖突。
其次,現有公房被出售之後,將加劇單位住宅管理上的困難和新老住戶之間的沖突。例如,一個職工購買了本單位的公房後,如果離開了該單位另謀職業,他的住宅所有權是否仍然有效,就成了棘手的難題。如果他購買公有住宅後真有所有權,那原來出售該住宅的單位就無權強迫他離職後必須出售該住宅;如果他一旦離職、對住宅的所有權就立即失效,那他實際上化數萬元所買來的只不過是該住宅的使用權,而他作為在該單位工作的住戶、本來就自然擁有這種不可剝奪的使用權,不應該再化大筆資金去買它。倘若職工們發現,在所謂的“出售公房”過程中,他們買到的只不過是本不必買的住宅使用權,就會發現這個所謂的“賣房”政策實際上是一個通過單位向職工強行征收住房“捐款”的花招。同時,職工買下本單位的住房後,會因各種原因讓子女繼承所有權,或將使用權轉讓給親屬朋友;結果,本單位的一部份住房必然被與本單位無關的人占住,而住宅的日常管理仍然要靠原來擁有該住宅的單位,在本單位職工住房緊張的狀況下,這無疑會引起一系列本單位住戶與非本單位住戶之間的矛盾。
再者,現行的售房計價方法也加劇了社會不公,擴大了有房者之間以及有房與無房者之間的矛盾。例如,北京市的公房出售辦法中規定,房價按竣工年數每年折舊2%、每一年工齡優惠12元。[2] 這樣的計價辦法明顯地傾向於有既得利益的“高年資者”。例如,如果一位高年資者住的是25年房齡的舊房,且夫妻工齡之和達到80年,則適用於他的房價是負數[3],即他不僅不用花錢買房,單位還要為他願意繼續居住這所住宅倒貼錢,這豈不怪哉!為了既盡量照顧既得利益、又防止真的出現負數房價,北京市又不得不作了每平米售價不得低於200多元的規定。然而,如此低的售價簡直就是對售房政策的嘲弄。按照北京市的房價規定,一位年輕人若住的是新房,則他因年輕而沒有工齡優惠,又因新房而沒有房齡折扣,這樣,一套50平米的房子至少要花5萬元。與高年資者相比,懸殊驚人。如果再考慮到高年資者所住公宅往往房齡雖老但質量不錯、且位置接近市區,則這樣的售價差異就顯得更加不合理了。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房齡優惠和工齡優惠進一步強化了不合理的既得利益。因為,對於高年資者來說,他們已經幾乎免費地住了多年或一輩子公房,現在再以特低價將所住公房“售”給他們,實質上是送給他們一筆可觀的、供子女繼承的、會帶來豐厚利益的不動產。從購房者收入的角度來看,不管年資高低,人均收入水平的差異是很小的,高年資者和低年資者的購買力其實差不多;高年資者若在有生之年不能存夠買房的錢,則理應由將來繼承不動產的子女支持,而不應由單位補貼。況且,工齡優惠是難以量化的,因為工齡並不等於貢獻。現在北京市確定的12元工齡優惠標準,究竟依據是什麽,也不得而知。實際上,這種突出工齡優惠的做法,並沒有真正的經濟上的理由,只不過是政策制定者想要迎合既得利益者的需要而已。
在目前的土地國有和單位管房的體制下,所謂的購買公房,其本質是把今後幾十年所有的房租一次付清。還有人指出,現行的售房政策存在著重大隱憂,因為目前多數買房者只買到了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也基本上沒有處置權。[4] 這樣,住戶買單位的公房和買市場上的商品房,有非常大的差別。買來的公房表面上產權歸己,實際上並不是、也不可能是真正的私房;非本單位的職工居住在內,其住宅的維修管理還是離不開該住宅的原所有單位。在單位所有制沒有真正消失之前,單位的住房管理體制的單項改革是難以突破的。今後這批售出的單位公房一旦上市交易,還會引發一系列與單位所有制之間的矛盾。
3. 住房商品化不等於住房私有化
實現住房商品化無疑是必要的。但是,住房商品化並不等於住房私有化,並不等於只售不租。即使在西方國家,人們也並不都是買房居住,比如三分之二的瑞士人、超過一半的德國人、將近一半的美國人都是租房而住的。[5] 就目前中國的土地制度及城市住房狀況而言,住宅體制改革完全可以走租賃經營的道路。如果實行公有住宅真正的租賃經營,則政府和各單位就可不斷調整公房配置中的社會不公問題。
中國城市住房問題的核心是配置不公,但若進一步深究,就會發現,其本質實際上是房租太低,因為房租太低,才使得有房者近乎無償占用,有房者與無房者的利益差距大得驚人。1981年,人均房租支出占城鎮家庭人均年收入的比重為1.27%,1985年為0.87%,1990年為0.62%,1993年為0.85%,1996年為1%左右[6];1996年,中國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年收入近5,000元,比1978年增長了3倍,但住房支出的比重甚至低於煙酒飲料支出的比重。在城鎮居民的人均總支出中,用於住房的支出僅124元,比購買耐用消費品(162元)、煙酒飲料(168元)、肉類(440元)、服裝(324元)的任何一項支出都少。[7] 在改革已推行了近20年後的今天,城市公房的房租仍然極低,1996年占支出的比重甚至低於1981年。這就說明,到1996年為止,經濟改革幾乎沒有觸動住宅的福利化政策和體制。
由於公有住宅的房租太低,近年來,大多數家庭都能省下足夠的錢用於室內裝修,花3至5萬元裝修一個住宅單元是常事,甚至連花10萬元的也不少見。但是,一談到要提高幾十元房租,人人都喊沒錢,而私人卻能為公有住宅的室內裝修花去數萬元,這種“怪事”只有在社會主義國家才會出現。公有住宅的房客敢於擅自裝修所租之屋,不僅破壞了住房質量,而且侵犯了房東的產權,這在產權清晰的發達國家里是無法想象的,但中國的公有住宅的房東(各單位)卻持默許的態度,甚至還有公家出錢幫助住戶裝修的現象。從這里就可以看出,中國城市里公有住宅的房客,其實早就根據慣例認定,他們一旦入住,就有了約定俗成的永久使用權,否則他們怎麽會舍得投資數萬元來裝修一個使用權不確定的住宅呢?
目前,中國其實已經具備實行真正的公有住宅租賃經營的條件,可以大幅度提高房租了。讓城市居民從煙酒、耐用消費品、肉類、服裝等支出中,拿出一半(約500元,10%),轉用於房租支出,應該是沒有問題的;所以,把城鎮居民住房支出占居民收入的比重提高到10-15%是完全可能的。目前實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就已經提取了個人收入的5%。如果住房支出的比重上升到10%,相當於每平米月租金3元多,則全國房租總收入可在現有基礎上增加4倍以上,多籌集住房資金700-1,000億元;若其中的一半用於維護舊房,另一半用於建設新住宅,則每年可增加0.5億平方米新住宅、解決500萬人的住房需求;若堅持這樣的政策,有5-8年就可以解決城市里500萬無房戶和擁擠戶的住房困難。
大幅度提高房租後,就可以做到以租養房、以租建房。這樣,首先可用部份房租收入來修建新住宅,這就相當於把從有房戶那里征收來的一部份租金轉移(再分配)給無房戶,從而減輕有房戶與缺房戶、無房戶之間的分配不公的矛盾;其次,還可以用提高房租的部份收入,鼓勵部份無房戶購買商品房,籍此降低商品房的空置率,促使住房(公房)的經營進入良性循環的運行軌道。
如果實行公有住宅真正的租賃管理,那麽,新建住宅可能仍然會有一部份是具有福利性質的分配,但不應保留目前那種各單位各行其事的公房分配方法。筆者認為,既然分配的是福利性公房,那就應該按照公平原則,即主要按人口分配,而不是按級別、地位或別的什麽標準分配。應該在一定範圍內按統一標準分房,以便協調有房者與無房者、少房者與多房者之間的利益矛盾。例如,可以實行全市統一分配住房的辦法,這樣,各機關的公房就應當在全市範圍內統一分配,以消除各行政單位之間居住條件上不應有的差異,同時應嚴格執行公務員居住公房面積的標準,公務員的平均居住水平不應超過全社會的平均居住水平;至於事業、企業單位,則可視其對財政撥款的依賴程度,或者仍在本單位範圍內分房,或者在本行業、部門的範圍內分房。
全市統一分房的辦法應由市人大或總工會討論制定,具體做法可有面積法和價值法兩種。所謂的面積法,就是除保留一小部份住房給單位領導、中層幹部、骨幹作個別安排外,把本單位的絕大部份住房按人平均分配,即凡本單位職工及退休職工均有資格分房,從而使分房面積與婚況、年齡脫鉤。在按人平均分配等面積的前提下,可依據年齡、工齡、職務、職稱、貢獻等情況打分,按分值高低確定分配中的樓層、設施、朝向、位置等先後順序。也就是說,住房面積按人平均分配,但住房質量按年齡、貢獻分配。若按人平均分配的面積與實際每套住房的面積有差別,則由多住者向少住者提供經濟補償,這種補償每年隨物價指數調整;也可每1至2年調整一次住房分配,為避免因調整而造成搬家的麻煩,可經協商用經濟補償的辦法解決。比如,甲過去是廠長住樓房,乙過去是工人住平房,現在甲的廠長職務由乙接替,則雙方應該調換住房;但若雙方嫌麻煩也可以不調,可由甲給乙一定的經濟補償。總之,需要制定一個可操作的分房、調房辦法。
價值法是首先把本單位所有的住房按市場價(可略低於商品房價)折成總價值,然後按統一的打分標準計算每個職工的得分值,這一標準可分行業制定,但應體現公平原則,每一分值都可公平地得到同樣的住房福利。例如,某單位住房總價值1.2億元,職工總分數是6,000分,即每分2萬元;若某人住房得分為10分,則可分得相當於20萬元的住房;這時,他可以給單位交上相當於押金的2萬元、而選擇一套22萬元的房子,也可以只要一套18萬元的房子,另外獲得2萬元資金的使用權(這筆錢由住房超標準者支付,所有權歸住房超標者);他甚至可以完全不要單位的公房,而獲取20萬元資金的使用權,這筆錢由多住房者或其他住房者支付,他可以用這筆錢到市場上買房,產權歸單位,他也可只要這20萬元的利息(本金歸單位)。這種價值法分房已經有了成功的先例。[8]
中美戰略安全關系與東亞地緣政治
平可夫
英國《詹氏國際防務評論》亞洲特派員、加拿大漢和信息中心高級研究員。
1. 中共的兩張牌:“武器技術轉移”牌和“核電”牌
2. 影響近年來中美關系演變的若幹因素
3. 中美之間“洲際導彈停止互瞄協議”對遠東地區戰略安全的影響
4. 中日美三角關系的現狀和前景
1998年6月克林頓總統訪華是近年來中國大陸與美國的關系逐步演變的一個自然結果。1996年中共向台灣的港口外海發射導彈、造成台海危機後,美國對中共在海峽兩岸關系問題上的高度敏感態度有了比較深刻的了解,兩岸之間、中美之間、美台之間的各自立場都已公開化、透明化。同時,中共以不斷對國際公認的“危險國家”輸出武器或核電設備為手段,突顯中國大陸在國際上的獨特角色,試圖以此提升中美關系。在這樣的背景下,中美雙方從1996年開始恢覆“接觸”,而在全面接觸的帶動下,雙方軍事交流也迅速恢覆,因而有了1996年12月國防部長遲浩田訪美、以及1997年3月中國海軍“旅滬”級(112號)、“旅大Ⅲ”級(166號)驅逐艦對美國的訪問。經過中美之間一系列的互動,最後雙方國家元首的互訪把中美關系推向了一個新的高潮。
雖然人們對1996年台海危機的前因後果已有所知悉,但對中美關系演變中的其他重要背景,如中共運用“武器技術轉移”牌和“核電”牌、中美關系演變與東亞地緣政治的關系等,還不甚了解,本文即為讀者提供相關的分析,以便讀者能對中美關系演變的背景有全面的把握。
1. 中共的兩張牌:“武器技術轉移”牌和“核電”牌
在中美軍備管制談判過程中,美國一直把地對地彈道導彈、地對地火箭、地對艦、艦對艦飛航式導彈以及相關技術,視為“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技術”;並把中東的伊朗、敘利亞、利比亞視為“危險地區”,希望阻止這些國家獲得上述武器或技術。因為,上述遠程進攻性導彈、火箭與戰鬥機、坦克等常規武器不同,可被用來對戰略要地實施海上封鎖,因而會直接威脅到美國在中東、地中海等地的利益。除了關心對伊朗等“危險地區”輸出上述武器外,美國也十分注意中國向沙特阿拉伯、土耳其等美國的盟國推銷“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技術”的舉動,並且一直對中國向沙特阿拉伯出口“東風3(DF3)”型中程導彈持強烈的批評態度,因為這將引起該地區的軍備競賽,使上述“危險國家”找到獲取上述武器的借口。
為此,美國在1994年與中國簽訂了“彈道導彈技術管制協定”,以限制中國向巴基斯坦、敘利亞出口射程在300公里以上的地對地彈道導彈。據作者觀察,雖然中方簽訂了這一協定,但中國實際上把是否完全遵守該協定當做一張“牌”,試圖以此阻止美國進一步向台灣出售諸如戰鬥機、潛艇那樣的“進攻性武器”;而1994年後,美國對台灣的軍事裝備銷售比1991年至1993年期間更趨保守,出售的武器具有更濃厚的“防禦性”色彩,這是否與中美之間簽署的“彈道導彈技術管制協定”有關,值得分析。
1996年1月8日,美國國務卿歐布萊特在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的提名聽證會上表示,中國曾經建議,中方願意中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技術轉移、以此換取美國中止對台灣的武器銷售,美國不會同意這一建議。歐布萊特的這一發言首次披露,中國為了阻止美國對台軍售,一直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技術轉移”當做外交牌來打。中國向伊朗出口擁有C802艦對艦導彈的導彈快艇等舉動,不僅是為了開拓新的軍火市場,也有著明顯的對美政治意圖。
1996年底,李鵬在莫斯科和俄羅斯簽署了建設連雲港核電站的框架協定,由俄國向中國提供兩台VVER1000型壓水推核電機組。雙方並就俄國再提供另外二至四台核電機組一案繼續進行談判。與此同時,中國國務院外事辦主任劉華秋於1996年12月訪美,與白宮安全事務助理洛斯會談了八小時。事後接近白宮的人士公開說明,劉華秋向美國保證,中國將凍結同伊朗的民用核子合作計劃。
中國對伊朗和對俄國的二張“核電”牌,實際上是對1997年後美中關系改善有重要作用的一個重大籌碼。在中國的“九五”計劃期間,中國政府對外宣稱,一共準備建設四個核電站,需要八台機組。這一巨大的商機吸引了俄羅斯、法國和加拿大,最後是俄羅斯和加拿大捷足先登。因為中國與伊朗建立了民用核子合作計劃,所以,美國為了防止向中國提供的民用核子技術被中國轉移給伊朗,一直凍結中美之間的民用核電合作項目,這使得美商失去了一個巨額商機。當1996年底中國表示將中止與伊朗的民用核子合作計劃時,實際上是有一箭雙雕的目的,不僅想促使美國的商業遊說集團遊說克林頓行政當局,以解除阻礙美中民用核子合作計劃的禁令,同時也試圖令美國相信,要解決世界範圍內危及美國國家安全的政治問題,中國的合作是十分重要的。
2. 影響近年來中美關系演變的若幹因素
在上述背景下,中美雙方各自的需要促使過去兩年來中美關系發生了一系列重要的變化。在1997年克林頓和江澤民的第一次首腦會談中,美國表示將放寬對華核能技術出口。只要中美民用核子合作計劃提上議事日程,就預示著數十億美元的商業利潤和美中貿易關系的擴大,這可能最終迫使克林頓政府在中國加入關貿總協定、解決貿易最惠國待遇等問題上作出讓步,並將人權問題與貿易全面脫鉤。從1997年到1998年,中國之所以匆忙地釋放魏京生和王丹,急於減少與美國在人權問題上的摩擦,同樣是出於上述動機。由於美國在經濟上有利可圖,而中國又在處理對伊朗等“危險國家”的關系中表現出合作態度,這使得克林頓行政當局在第二任期內似乎更看重中國的國際份量,並積極推動雙方政治關系的發展,最後克林頓終於成為“天安門事件”之後第一個訪華的美國總統。
在美國的對台關系方面,1996年5月美國國務院接受筆者的書面訪問時曾表示,台灣目前的軍備水準已能滿足實際需要。盡管美國迄今為止並未向中國承諾以後不再向台灣出售任何高性能武器,但美國也看到,隨著已定案的F16戰鬥機、“愛國者”導彈、“諾克斯”級巡防艦的交運,在今後的一段時期內,美國除非準備向台灣銷售潛水艇,否則在台灣的武器市場上已無重大利潤可撈。所以,美國正好暫時順水推舟,對中國表態會“繼續遵守八一七公報”,以便在中美俄三角關系中保持一個大體上的平衡關系。
由於中國對巴基斯坦擁有巨大的影響力,當印度和巴基斯坦爆炸了核裝置之後,中國在維持南亞地區的和平穩定方面,國際地位進一步提高了。中美雙方在印、巴核試驗問題上的基本立場是完全一致的,這促成了五個核大國外長會議的召開。但日本的外交、軍事觀察家以及輿論界幾乎一致地認為,五個核大國外長的會議最後完全成了由中國主導的會議,這是對日本企圖以“唯一的核受害國”在核安全對話領域謀求一席之地的挑戰。
朝鮮半島錯綜覆雜的局勢也促進了中美的對話交流,這一話題也列入了克林頓訪華的議事日程中。盡管中朝關系很不融洽,中國對北朝鮮的政治影響力實際上微乎其微,但美國仍然希望朝鮮半島的四方會談能以中美主導的形式進行,因為考慮任何形式的三方會談都將會提高北朝鮮的談判地位。
克林頓訪華的成果之一,就是中美高峰會議期間簽署的洲際彈道導彈停止互瞄協議。在核安全保障領域,中美之間的戰略思想和目標一向不一致。美國核戰略安全保障的最高目標就是停止洲際彈道導彈互瞄,但美國從來沒有放棄過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政策。因為,五角大樓一直認為,戰術核武器是防止“危險國家”使用生化、細菌武器的有效威懾手段,可以保護全球美軍的安全。
中國核戰略的基本出發點是維持最小限度的第二反擊能力,因此“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便成為其核安全保障的最高目標。距中國最近的核大國就是俄羅斯,中國首先關心的還是與俄羅斯之間的核安全保障。在戈爾巴喬夫時代,蘇聯已經正式宣布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基本原則;但是,到了俄羅斯時代,由於常規軍事力量的衰弱,俄國政府於1992年宣布,在遭到侵略的情況下,俄羅斯有權選擇任何有效手段反擊外來入侵,這是事實上放棄了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承諾。但是,1993年俄羅斯對中國作了讓步,中俄兩國的外交部發表了“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聯合聲明”,以此為前提,1996年兩國才簽署了洲際彈道導彈停止互瞄協議。
早在1996年,五角大樓就問過中國是否有簽署洲際導彈停止互瞄協定的可能性,並為此進行了二次副部長級的專門會談。但中國認為,必須首先簽訂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協定,這個要求遭到了美方拒絕。在此背景下,1997年底美國總統頒布了新核武目標指南(Presidential Decision Directive(總統決策指南))。在該文件中,放棄了那種美國應該計劃準備打贏一場持久型核武戰爭的構想,並允許核目標擬訂者擴大潛在的打擊名單,以便一旦與中國發生戰爭時能攻擊中國(盡管中美之間發生戰爭是不大可能的)。美國總統上述訓令的含義是,如果中國不簽署洲際彈道導彈停止互瞄協定,那麽就將有更多的美國核導彈重新瞄準中國。這是希望以新的壓力促使中國盡快與美國對話,討論簽署洲際導彈停止互瞄的協定。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則立即批評了這一“指南”,認為反映了美國頑固地繼續奉行核威懾政策的立場。
但是,1998年克林頓訪華時,中國單方面作出了讓步,使得中美之間終於簽署了洲際彈道導彈停止互瞄協議。中國一貫主張中美之間必須平等對話,既然中美兩國各有各的核戰略基本原則,為什麽中國會放棄自己的一貫立場而迎合美國的立場呢?
筆者認為,中國的外交決策者已經注意到,在中美關系中,戰略安全、軍事對話已經逐步成為雙邊對話的主軸,克林頓訪華時高峰會談所簽署的三個聯合公報都同安全有關,這反映出雙方作為世界性大國的地位和立場。面對來自國會的巨大壓力,克林頓訪華時需要獲得非常具體、又對中美戰略關系利害攸關的成果,而對美國以及克林頓行政當局而言,中美之間成功的戰略安全對話、特別是簽署“戰略導彈停止互瞄協議”,具有最重要的意義。美國國務院的消息來源對筆者表示,克林頓訪華前,中美之間一直在就該協議討價還價,直到最後一刻,也就是克林頓開始中國之行的前夕,中方才松口、同意簽署此協定。可見,中國希望最大限度地利用“戰略導彈停止互瞄”之牌,來促使美方看重中國在維護國際安全方面的重要地位,同時藉此進一步突顯克林頓訪華的成果。
“戰略導彈停止互瞄”協議的簽署,開啟了中美核安全對話的大門,同時也將全面帶動中美之間進一步的軍事交流對話。就此而言,中國仍然有所收獲。同時,接近五角大樓的美國核裁軍問題專家對筆者指出,在洲際彈道導彈停止互瞄的問題上,美國了解中國所作出的讓步,因此美國也向中國作了承諾,在兩國核安全對話中,將進一步討論“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問題;雙方並達成了共識,將把這一原則運用到未來的五大國核裁軍談判中。中美雙方希望彼此合作、共同主導未來的“集體核裁軍談判”,類似它們在南亞核武器競賽問題上已扮演的作用,此一動向值得高度重視。
3. 中美之間“洲際導彈停止互瞄協議”對遠東地區戰略安全的影響
單就軍事技術而言,這個“洲際導彈停止互瞄協議”只具有象征性的意義,因為雙方沒有任何核查手段,而且即使某一方決定重新瞄準對方,也不會被對方所察覺。但是,這個協議對遠東地區區域安全的影響是巨大的,它尤其受到日本的注意。日本的防衛廳人士認為,這個協議使中日之間的安保對話增加了新的內容,也提高了中國討價還價的籌碼。
目前日本所關心的是,中國的洲際導彈瞄準誰。從邏輯上講,既然中國已先後與俄國和美國簽定了“洲際導彈停止互瞄協議”,那麽,中國面向東亞地區的中程彈道核導彈以及洲際彈道導彈最可能瞄準的,就是日本以及駐日美軍基地。“戰略導彈停止互瞄協議”還將對美日戰區反彈道導彈(TMD)的研究計劃,產生心理上的影響,可能引起是否有必要繼續研究的疑問,盡管實際上此計劃主要是研究如何攔截中程彈道導彈。
俄羅斯已經單方面宣布洲際彈道導彈不再瞄準日本,因此,在未來的日中安保對話過程中,日方很可能會提出相似的要求;但是,中國的中程彈道核導彈仍然對日本是個威脅,而從中國與俄羅斯談判中程彈道導彈時的基本立場來看,似乎中日之間談及此議題時,中國的態度不會松動;而且中方認為,中程彈道導彈問題事關中美安保關系以及五個核大國的裁軍問題,在此事上日本不具備參與或過問的資格。在中程彈道導彈問題上,俄羅斯戰略火箭軍所屬的捷爾仁斯基大學教授貝拉烏斯少將告訴筆者,中國認為,俄羅斯、美國的核彈頭總量遠遠超過中國,因此,討論核裁軍時不應該將中程彈道導彈區別開來單獨討論。
中美高峰會議有關防止向南亞國家援助核技術以及彈道導彈技術的聯合聲明,對區域政治也有巨大的影響。中國一向反對台灣、日本、朝鮮發展此類技術。當中國向美國保證約束南亞的巴基斯坦時,中國也可能在必要的時候利用美國對上述國家施加壓力,制止這幾個國家和地區的任何發展核武器以及彈道導彈的計劃,這樣做同時也符合美國的利益。台灣對此是相當敏感的,中美高峰會議期間,台灣的高層官員就表示過,如果台灣的利益被出賣了,它將會在防衛安全領域里采取“斷然措施”。
4. 中日美三角關系的現狀和前景
日本對於中美接近懷有深刻的危機感。日本真正不安的是,中美之間的快速接近,可能在未來造成美國對東亞政策的重新調整,即在中日美三角關系中更進一步偏向中國,從而降低了日美安全聯盟的份量。日本的擔心是有其依據的。美國的外交學者的確已經開始討論“偏向中國”的政策依據。七月號的《外交季刊》發表了美國布魯金斯研究所研究員艾德林罕的專題論文,他認為美日夥伴關系的時代已經結束,強烈主張“中美關系優先論”。中國的外交問題學者也指出,美國對中日的外交態度確實正在改變中。其政治原因是,中美已經就台灣問題達成了某種默契,雙方都意識到,在短期內台灣問題不再成為影響雙邊關系發展的重大障礙;在經濟問題上,美國對日本在開放市場方面的做法也十分不滿,認為日本開放市場的動作甚至落後於中國。亞洲的金融危機以及日本的經濟衰退,使美國意識到,視日本為亞洲經濟的火車頭可能只不過是個幻覺,這也是促使克林頓行政當局“倒向中國”的根本原因之一。
那麽,美國是否真的開始執行“倒向中國”的“新東方政策”呢?筆者認為,在某些主要領域,美國的亞洲政策中的確出現了“偏重中國”的跡象。例如,克林頓1997年邀請江澤民訪美之前就表示,這一安排是著眼於“中美關系在未來五十年內的穩定”;1998年克林頓的訪華行程長達九天,相當於他通常訪日行程的二至三倍,而且克林頓訪華前後也不安排對亞洲其他國家的順道訪問,體現了美國對美中關系的重視程度。美國偏重中國的方針,在很大程度上是出於加強更廣泛的戰略性議題方面的合作之考量,中國在這方面所扮演的角色是日美、甚至俄美對話都不可取代的。
在短期之內,日本並不擔心美日之間的同盟關系會發生變動,因為這一關系有牢固的意識形態基礎。但是,基於地緣政治的考慮,日本向來對中美關系的改善非常敏感。1998年6月克林頓訪華前,美國駐日本大使傅尼在北海道發表了“二十一世紀美國在亞洲的同盟國可能不僅是日本,也許包括中國”的談話。這一說法造成了日本外交界的震動。克林頓訪華後,日本對中美之間的接近,進一步表現出不安情緒。
日本最擔心的就是中美雙方結盟。部份中國的外交學者認為,中美結盟“並不是完全不可能的”。其理由是,中美在1949年以前本來就是同盟國,雙方在全球範圍內沒有威脅對方的根本利害沖突,更不存在歷史恩怨或難以解決的領土、領海糾紛;同時,中國目前所進行的變革事實上也正朝著美國所期待的方向發展,它遲早會促成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從而在根本上消除中美關系的政治障礙;在外交領域,中美雙方都意識到,在重大的國際問題上,沒有對方的參與,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有的學者認為,即使目前中美之間存在著意識形態上的差異,也不妨礙中美雙方建立更進一步的合作關系,在接受筆者的采訪時,有的學者表示,“大國外交的特點在於更加注意雙邊關系的現實性以及長遠性質,就此而言,中美關系存在類似的性質”。
隨著中美關系的改善,日本對中美結盟的憂慮,也表現在日本開始擔憂美日關系的不協調方面,在日本出現了“必須正視日美關系負面因素”的呼聲。部份日本學者認為,在美國存在著對日本的根深蒂固的不信任態度。杏林大學社會科學部部長田久保忠衛教授在“杏林大學Project”的有關報告中強調,一些美國學者的“日本經濟威脅論”正在逐漸取代傳統的“蘇聯軍事威脅論”。田久保忠衛認為,美國並不希望日本在防衛合作領域里作出超越日本憲法的積極活動,因此,美國前國防部長助理奈在他的有關報告中一直把日本在日美防衛合作中的角色限定在“日本憲法允許的範圍內”,這一主張不僅構成了日美於1996年4月17日聯合發表的“安保共同宣言”的基礎,而且,在美國國防部從培利到科恩的歷任部長任內,美國國防部都一直堅持這個“在憲法範圍內”的提法。
顯然,就長遠的外交戰略格局而言,中日關系中的不諧和因素及其覆雜、不安定的背景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要遠遠大於中美、中俄、日美、日俄關系中的類似問題。目前,在中美關系全面升溫的同時,在中日這兩個亞洲的強國之間,不僅存在著外交領域里的相互猜疑,而且也開始出現了互為“對手”的意識。
日本認為,就長遠而言,需要特別注意中國的軍事現代化。日本防衛廳防衛事務次官秋山昌廣1998年5月8日在防衛廳接受筆者專訪時,談到了防衛廳對中國近期增強軍事力量的有關態度。日本防衛廳認為,中國的軍事現代化是在一個相當落後的低水平基礎上展開的,因此,在一段時期內(即2020至2030年以前),中國的軍備現代化不會對日本構成重大影響;但是,防衛廳對中國的軍備現代化計劃是高度重視的,尤其關注中國進口的高性能戰鬥機和大型驅逐艦等具體動向,十分注意未來中國海空軍的現代化是否會超越“軍備現代化”的範圍;同時,盡管中國明確宣示了不對非核國家使用核武器的政策,但日本仍然高度關切和重視中國履行其責任的問題;此外,中國的國防費用以及有關的政策決定過程依然不透明,也令日本不安。秋山次官認為,日本和俄國之間加強安保對話,是日本在冷戰後強化同亞洲鄰國的類似交流的重要一環。日本防衛廳高度評價俄制SU27、MIG29戰鬥機的作戰性能,認為它們同美國的F15戰鬥機一樣,是目前世界上性能最優秀的戰鬥機之一。因此,日本專門派遣了飛行員到俄國,研究俄制SU27、MIG29戰鬥機的性能和作戰特點。
盡管克林頓訪華後,美國正期望在核武器安全合作、朝鮮半島對話、防止大規模核擴散、導彈技術轉移、亞洲金融危機等領域,與中國展開高層對話,但在對話的同時,美國在政治、軍事戰略上以跨區域合作方式圍堵中國的方向並沒有改變。美國正在更積極地強化美日、美澳、日澳、美國-東南亞、日本-東南亞的雙邊政治、軍事關系,一個最新的跡象是,美日在聯合研究TMD(戰區導彈防禦)的計劃中已經取得了進展。從1999年起,美日兩國將聯合研究“外大氣層攔截導彈”(LEAP)技術,日本將集中研制海基發射的“外大氣層攔截導彈”。日本防衛廳估計,今後五年里這個“外大氣層攔截導彈”聯合計劃的經費為200億日元左右,日本準備從1999年開始將這筆經費列入年度預算案內。
與此同時,美日還加強了同澳大利亞的政治、防務合作關系。根據1996年簽署的“澳美聯合宣言”,澳大利亞有義務為美軍提供訓練場地,澳大利亞現正考慮將其北部的一個海軍基地出租給美軍作為訓練和駐屯配備之用,以便一旦亞洲出現緊急情況,可以隨時使用。日本也在積極推動日本和澳大利亞在多個領域的雙邊合作,以提升日本在亞太地區的政治地位。1997年3月,日本和澳大利亞建立了舉行年度高峰會的機制,並同意“逐步”進行具有潛在困難的防衛問題的會談,雙方都認為,美國駐軍是亞洲穩定的“最重要因素”。根據兩國於1997年擬定的18點“日澳夥伴計劃”,日本將支持澳洲加入亞歐高峰會(因為馬來西亞一度反對澳大利亞成為亞歐高峰會成員)。
在東南亞地區,美、日拉攏該地區各國的動向更為明顯。美國國防部長訪問新加坡時,簽署了有關協議,保證新加坡的CHANGKI海軍基地建成之後,可以免費供美國航空母艦、核潛艇作停靠、補給活動之用。1997年日本首相橋本竭力主張建立日本與東南亞各國首腦之間的定期會晤機制,引起了中國的警惕。
美日通過上述一系列雙邊防務合作計劃,事實上達到了建立多邊圍堵網絡的戰略構想。日本的最終目的是明確的,即要將中國納入其構想中的“亞太集體安全對話”機制。日本外相1998年2月16日在國會的外交演說中特別強調,上述的“集體安全對話”之目標是首先實現日美中俄的四方多邊協議機制。日本試圖藉此在國際政治上建立與美俄中三強並列的地位。而中國則對此態度消極,遲浩田在東京表示,“亞太集體安全”可以以多邊形式實現。
綜上所述,在台灣海峽的局勢略為安定之後,目前,美、日、中三國的圍堵與反圍堵的“戰線”,正逐漸由台灣海峽向亞洲的邊緣地帶延伸。
論長江三峽修建高壩的可行性
黃萬里
北京清華大學水利系資深教授
1. 三峽大壩工程本身的可行性問題
2. 三峽工程對上遊河床環境的可能影響
3. 關於修改三峽高壩設計的建議
在有關方面作出修建長江三峽高壩的決策前,筆者曾三次上書中央,建議勿修此壩;築壩開始後,又曾三次上書,建議停工。多年來也曾一再請求,希望中央責成工程當局公開討論三峽工程的可行性,可惜始終未被接納。因此,只能在學報上展開技術性爭論。美國總統曾來函咨詢此事,我在致答時說明了此壩永不可修之理由,承其回函表示同意並致謝。各國有四個通訊社先後對我作了錄象采訪,除我國外已在世界各國的電視節目中播出。
長江三峽大壩不可修,首先是因為建壩工程本身的可行性研究結果不成立;其次是因為三峽大壩對生態環境有嚴重損害,一旦建壩蓄水後,將使金沙江和四川境內長江上遊河槽中的礫卵石和部份懸沙在長江重慶段沈積下來,形成水下堆石壩,堵塞重慶港,其壅水將淹沒合川、江津等城鎮。
指導攔河壩工程的基礎學科是土木工程中的建築結構和水力學,水利工程規劃涉及治河原理,其基礎學科則是水文學。水文學始於1930年,是適應研究水資源利用和洪水定量的要求而發展起來的,其基礎是水文地理學(包括水文氣象學、水文地貌學和水文地質學)和水文計算學。中國管理水利工程的決策者中,很多人習慣於從單純土木工程的觀點來看待洪水控制和治河方法,他們不懂水文學卻輕視或排斥水文研究的結論,顯然有很大的片面性。筆者雖畢生治水文之學,至年愈古稀,猶恐才疏學淺,唯慮尚在門外,居常孜孜學習,亦曾將對三峽工程後果的學術研究結論寫成“關於長江三峽礫卵石輸移量的討論”一文,刊載於1993年、1994年及1995年的《水利水電學報》上,求教於世之學者。現再擇其要簡述之。
1. 三峽大壩工程本身的可行性問題
所謂的工程本身(Infrastructure)包括大壩的全部工程,以及對上遊庫區及下遊泄流河槽進行保護的必要工程,而不包括保護上遊和下遊環境所必須的工程。修建三峽大壩的目的是防洪、水力發電、改善航運、附帶供水灌溉,還不可避免地包括治河工程。治河有四大基本方法,即蓄(攔河蓄水)、塞(築堤防洪)、浚(浚深河槽)、疏(溢洪疏流),修建三峽大壩屬第一種方法。
既然三峽工程是一個多目標治河工程,其設計規劃就必須同時考慮到各種目標的綜合效果,還應比較上述四大治河方法的效果,然後據以估計工程規模,以便以最小成本產生最大效果。討論大型水利工程的設計規劃,要根據工程的諸多目標,分別分析科技、經濟、社會影響和國防這四種可行性。這四種可行性是相互獨立的,只有當每種可行性都成立時,才能進而研究如何按最小成本達到最大效果的方案。沒有起碼的可行性研究,是不應當動工建設的。
那麽,三峽工程的這四種可行性究竟如何呢?
在科技的可行性方面,三峽地段之所以會被選為建壩地點,主要是考慮到這里的峽谷只有500至1,000米寬,在此修建高壩,可用較短的壩長形成容積極大的水庫,再加上長江水流豐富,發電、通航的效益頗大,連建築工程專家薩凡奇也表示讚同。但是,選擇壩址時除了要考慮峽谷寬度外,還必須考慮壩基條件,因為修建高壩必須要有堅固的河床基礎。在整個三峽河段中,只有在三鬥坪附近(即現在的建壩位置)才找得到適合建壩的火成巖河床基礎;可三鬥坪河段河道寬度大,在此建壩則壩寬達到1,980米,比在三峽峽谷地段建壩的可能寬度長一倍多,失去了理想的峽谷出大庫的優點。
由於受壩基條件的限制,只能在三鬥坪建壩,這樣工程的經濟可行性就很差。由於在三鬥坪河段的壩體寬度大,不僅大大增加了混凝土需要量,而且把施工周期拖長到17年之久。據此按覆利核算成本的結果是,每七年投資的本利合計就會翻一番,顯然這是極不經濟的。為了掩蓋這一結果,計委等有關部門竟規定,使用靜態的不計利息的方法來核算成本,使設計方案中的成本明顯減小了。這樣做就談不上可靠的經濟可行性分析了。
至於社會影響的可行性分析方面,由於三峽工程要淹沒田地百萬畝,移民百萬之多,對這個大難題,其實有關部門並未找到可行的解決辦法。在國防可行性方面,有個明顯的防空問題無法解決,以前張愛萍將軍曾專門作過份析,向周前總理報告過,請求暫緩考慮築壩。由此可見,三峽工程的四種可行性分析結論都不過關,因此,國內有許多人提出意見,反對修建三峽高壩。
2. 三峽工程對上遊河床環境的可能影響
如果說工程本身的可行性問題是眾所周知的,很多人都批評工程的可行性不佳,那麽三峽工程對上遊生態環境的影響,則是一個大家比較生疏、而又至關重要的問題。
如果建成三峽高壩並蓄水後,長江重慶段水位將變得十分平緩,從上遊金沙江和四川巴蜀盆地各江中運移進長江的礫卵石河床料(bed forming materials)將形成水下堆石壩,同時水中懸沙也會更多地沈積下來,結果不僅將堵塞重慶港、斷絕航道,而且會在洪水到來時擡高水位,壅及上遊合川、江津一帶,淹沒低窪地區,危及數十萬人口的安全,其後果可能十倍於1983年7月底陜西安康漢水泛濫造成的慘絕人寰之災情。
攔河築壩是治河規劃中的一種措施,壩本身的設計規劃必須符合流域治理的全面規劃。攔河壩會調節水流、改變自然的河床演變特徵,使河中水流率(俗稱流量)和沙石的輸移率不斷改變。河道中運移的沙石又分為漂流水中的懸沙和在河槽里移動的床沙(bed load),床沙包括礫卵石、粗沙等。懸沙輸移不直接影響河床的演變,而床沙的輸移則會改變河床。
流域內的治河規劃必然受到流域地質地貌條件的制約。長江上遊大面積地層的巖基由頁巖和沙巖組成,前者風化後成泥、後者風化後成沙,它們在暴雨後被地面逕流沖刷到江中成為懸沙。兩億年前,大片巖基又被礫卵石全面覆蓋,礫卵石鋪滿了山頭和大小溪溝。此後,雨水年覆一年地陸續把礫卵石沖入江中,成為床沙,即河床料。河床料作為河床演變的主體,是治河的對象。
在大江里,懸沙的輸移尚可觀測到,而床沙厚達30至40米,其輸移率是無法實測的;在一二級支流里,床沙僅一兩米厚,但當床沙整體同時移動時,其輸移率也不易觀測;只有在巖基橫穿河槽的情形下(即船工所稱的“石龍過江”),才可能觀測到淺層礫卵石的移動。例如,在岷江上遊的都江堰斷面上,人們用鐵絲網多次兜住卵石而測到礫卵石的輸移率。
筆者通過份析流域整體運籌與江河治理的原理,得出了以下結論:若幹幹流及支流的源頭沒有大片耕地,造床料又不是卵石而是泥沙,可以在幹流上攔河築壩;凡是江河幹流的上遊匯水流域屬於有大範圍耕地的沖刷區,而其支流的造床料為礫卵石者,則不宜在幹流上攔河築壩,長江幹流恰好屬於這種情況。
四川盆地和金沙江流域廣袤達百萬平方公里,人口約一億,全流域鋪滿卵石,卵石上的沖積土壤厚不及一米,卵石輸移率和輸移量都很大,而又難以挖除。1981年7月四川洪水一次沖入長江幹流的卵石即達二億噸。所以,按照水文地貌學的常識判斷,即可知道在長江中遊斷然不可修高壩攔江,此乃定論。
面對這一問題,支持修建三峽工程的人們抱著一個幻想,即三峽高壩蓄水後或許不至於造成堆石壩而釀成災害。我們可以看一下1983年7月長江的大支流漢水在陜西安康造成的洪災,這是一個足可警示世人的先例。
漢水南岸的安康縣地勢低窪,其下遊約200公里為丹江口水庫。1969年丹江口水庫完工後,安康以下的河槽就被卵石逐漸淤高。安康下遊石梯一帶有一峽谷直壁,寬僅150至200米,峽谷既窄,河床又已淤高,則洪水到來時,水位自然會擡高。
1983年7月,漢水安康段的洪水量並未達歷史最高水平,但漢水的水位漲勢卻異常兇猛。恰在此時,上遊的石泉水庫蓄水過量,不得不開閘放水,進一步擡高了漢水安康段的水位。結果,在極短時間內漢水安康段的水位就上漲了19.4米,高出安康城堤約1.5米,從7月31日18時開始,洪水破城而入,2個小時內就淹沒全城,許多住在一樓的人爬上三樓、四樓,但仍被沒頂淹死。據災後向當地查詢,謂此次洪災使民眾淹死達數千人。
安康以上的漢水流域面積僅38,700平方公里,已修有四個大壩,似乎可以攔住大部卵石和泥沙,唯因下遊丹江口大壩和石梯峽谷之阻,使卵石沈積河槽,從而擡高洪水水位釀成災害。可以想象得到,長江三峽建壩後,重慶段可能遭到的洪災將數十倍於安康之災。
筆者提出上述問題之後,長江流域規劃辦公室(即“長辦”)水文局等不少單位的專家對此表示了不同看法,對其中主要的看法有必要加以回答。
首先,關於重慶港淤塞問題,大家都同意,若有大量礫卵石河床料沈積在重慶港,就會造成災害。爭論之處在於,究竟有沒有這種可能。主張建設三峽工程的“長辦”的人們認為,根據他們的推移質輸沙量測驗,長江重慶段通過的礫卵石只有每年27.7萬噸,宜昌段為每年75.8萬噸,數量極少,可以忽略不計,只考慮懸沙的問題就可以了。
但是,這一測驗結果似乎不可靠。因為,僅以長江的支流岷江為例,其集水面積僅23,000平方公里,在都江堰地段實測的礫卵石年輸移量就有200萬噸之多。眾所周知,整個四川盆地都是沖刷性、減坡型地形,泥沙和卵石的年輸移統計量是從上遊向下遊沿程遞增的,而且宜昌的長江流域面積達一百萬平方公里,是岷江流域的40多倍。在上遊的一個支流就測到每年200萬噸的礫卵石輸移量,怎麽可能到了幹流的下遊河段,整個幹流的礫卵石年輸移量反而減少到幾十萬噸呢?
也有人通過實驗證實,卵石在長途推移過程中會磨成細小的沙粒、在河床里懸浮而成為泥沙,因此不足為慮。但筆者在長江沿岸長期實地測量時卻發現,在四川盆地的長江上遊段,河中運移的卵石如拳頭大小,直徑約40厘米,而在其下遊的合川灘地上,卵石卻大得象兩只手掌合起來那樣(50x100x30立方厘米),為什麽下遊的卵石反而比上遊大呢?其原因在於地質變化,原來,兩億年前長江是由東向西流向地中海的,直到青藏高原被擡高後,長江才反過來成為今日的由西向東出海。這在長江專刊上有詳盡的敘述。因此,在重慶至三峽段的河道中,卵石的體積可能比在上遊河道還要大很多,其危害也會相當嚴重。
當卵石運移的可能危害越來越明顯時,有人又提出了妙計,認為可以在各大支流的源頭築壩攔住卵石,不讓卵石出谷,這樣,重慶段就不會出現水下堆石壩了。孰不知,整個金沙江流域和四川盆地的地表全面地鋪滿了礫卵石,只要有暴雨,它們就會在河槽里被沖成礫卵石河床料,只在河流的源頭築壩擋石是無效的。另外,頁巖、沙巖化成的懸沙也會在重慶港沈積下來,相助堆石壩之堆高。
“長辦”估計的懸移泥沙輸移量年平均達7億噸,床沙卵石輸移量為1億噸;而筆者運用統計方法所估算的結果,卻因人們不承認應用數理統計方法的合理性,而被拒絕接納。許多人其實不了解,在大江里是無法實測出多層同時移動著的卵石的輸移率的,他們采用從每平方公里的卵石量累積起來約略方法,其誤差是非常大的。但是,即使長江中的卵石輸移量只及“長辦”估計的十分之一,那麽每年也會有1,000萬噸卵石堆在重慶段,如此龐大的卵石堆積量,恐怕很難在枯水期挖凈,所以,因卵石不斷堆積而造成上遊洪水泛濫成災,就仍然在所難免。
3. 關於修改三峽高壩設計的建議
如今三峽工程木已成舟,我之所以仍然公開爭辯,是希望能改變設計、降低壩高,使四川盆地免遭水災,而又令已成工程盡量發揮其最大可能的作用。我建議將壩高降低到以不淹沒萬縣甚至奉節為度,同時建議在大壩上另加隧洞或排水道,使礫卵石、泥沙能暢通出庫,並恢覆郝穴等出口,將沙石也輸往江北窪地,擡高兩岸田地,並確保漢口。
1999年
社會公正與中國的政治改革
──美國進步主義運動的啟示
洪朝輝
美國沙凡那州立大學歷史系副教授
一、上一世紀末美國社會動蕩的特點
二、美國進步主義改革的特點
三、美國進步主義運動對中國現實的啟示
四、結語
過去二十年來,中國的政治改革始終舉步維艱、進退兩難。[1] 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缺少一面既得民心、又合國情、既能推動中國的民主化、又能避免社會動蕩的旗幟。
圍繞著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點這個議題,大陸的學者先後提出過六種主要觀點,力圖探索具有“旗幟”意義和充份號召力的政治改革目標。第一種觀點強調要實現有限政府,實行權力制衡,旨在連接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2] 第二種認為,可以建立“法治”為中心,要強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超越為立法而立法的“法制”。[3] 第三種側重人權理念的推動,主張應接受“人權即是公民權利”的國際標準。[4] 第四種提出了建設公民社會,“以社會為主義、為社會而主義”,同時反對“國家主義”。
[5] 第五種把加強新聞監督、打擊腐敗視為政治改革的突破口。[6] 第六種則主張先發展農村基層民主,實行自下而上的漸進型民主化和草根民主政治。[7] 這些觀點有一個共同特徵,那就是,比較偏重知識階層的理念和認知,但未充份反映出目前大多數民眾的最急切訴求,同時也未必能說服政府去迅速、有效地推動政治體制改革。
筆者認為,社會公正這一訴求有可能成為中國大陸世紀之交的政治體制改革的更有效的旗幟和突破口。這一看法源於筆者從十九世紀末美國進步主義運動的研究中得到的啟示。當人們的思維受到現實的束縛時,可以轉換視角,以史為鏡,通過縱向的歷史借鑒和橫向的國際比較和,開拓思路,尋求突破。發生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美國進步主義運動(The Progressive Movement),就是一個頗具啟迪意義的參照。
運用結構比較的理論和方法,筆者發現上一世紀末的美國與目前的中國大陸,在社會經濟結構方面具有某種同質性,兩者都處在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的歷史時期,都面臨著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系列難題,如政治特權化、社會兩極分化、社會動蕩和道德淪喪等,都恰好經歷著“世紀末”危機。當時美國出現的進步主義運動,從一定意義上講,就是一場為了解決體制轉型時期的各種危機而設計的政治體制改革,這與今日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有許多異曲同工和殊途同歸之處。審視美國進步主義運動的背景與特點,有助於思考世紀之交中國改革的政治前景和選擇。
本文首先分析美國進步主義運動的發生背景和演變過程。當時美國社會動蕩的主要原因是社會不公,領導社會運動的是知識份子,參與社會運動的主體是下層工農,而新聞媒體則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社會動蕩的結局是政府作了讓步,出現了社會的上層和下層雙嬴的局面。接著,本文提出並探討美國的進步主義改革的四大特徵:第一,實現社會公正成為各方爭相高舉的旗幟;第二,公平(fair)、關懷(care)和分享(share)成為爭取社會公正的主要訴求;第三,政治改革與文化重建同步進行;第四,政府成功地將知識份子與工農大眾相隔離,並吸納知識份子參與體制內的改革。
根據美國進步主義運動的經驗與教訓,本文進一步提出,世紀之交的中國大陸需要提倡的社會公正,應包括下述五大內涵,即政治公正(公正、公平、公開的政治參與、公正監督政府官員的腐敗行為)、法律公正(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打擊司法腐敗、保障公民權利)、經濟遊戲規則公正(促進公平競爭、要關懷貧弱、分享財富)、新聞公正(推動新聞媒體的公正監督、公正報導、公正經營)、教育公正(既提供興辦和接受教育的公平機會、反對貴族化教育、反對國家壟斷教育資源)。
筆者認為,社會公正這面旗幟具有以下的積極功能,包括凝聚功能(凝聚社會多元力量)、制度功能(建立制度性公正)、弱化功能(弱化社會沖突)、內化功能(推動體制內改革)、文化功能(重建文化道德)以及監督功能(激發媒體監督)。最後,本文也指出,社會公正是全人類、跨國界、超階級的共同理想和目標,不能給它套上“資產階級”的帽子,也不應藉口“維持現狀”而故意回避、排斥它。一個沒有社會公正的社會是決不可能走向繁榮穩定的;相反,不斷改善社會不公正的狀況,才能有效地化解社會摩擦、增強社會和諧、實現社會經濟的持續進步。
一、上一世紀末美國社會動蕩的特點
美國的工業革命大致起始於1815年,歷經近一個世紀後,美國的工業化進程給社會留下了雙重的政治經濟遺產,即自由和動蕩。工業化既帶來了自由的貿易、投資、言論、遷徙、結社,但也衍生了大規模、長時間、大範圍的社會動蕩,嚴重威脅著自由經濟的長治久安。[8] 自1865年美國內戰以後,美國社會中出現了持續不斷的全國性社會動蕩,其主要形式是工人罷工和農民運動。
這種社會動蕩有五個特點。第一,其根本原因是分配不均、法律不公、富人不法。工人罷工主要是為了爭取增加工資、縮短工時以及能合法地組織工會。以著名的1886年5月1日10萬芝加哥工人大罷工為標志,1893至1898年間全美共發生了7029次大罷工,平均每天3次以上[9]。在1902至1904年間,由於政府鎮壓而喪生的罷工人數高達180人,傷者達1,600人,並有15,000人被逮捕[10]。而當時農民運動的主要目的是反對高利貸、反對鐵路壟斷、反對貨幣增值等,農民運動以綠背運動為標志。[11]
第二,社會運動的組織化程度很高。例如,工人運動先是由“勞工騎士團(Knightsof Labor)”領導,至1886年已擁有73萬成員,後來,“勞工騎士團”的領導地位被“美國勞聯(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取代,至1917年已有250萬成員。農民運動則先由“綠背黨(Grange)”領導,到1875年成員已達100萬;後來“綠背黨”的領導作用被“農民聯盟(Farmers' Aliances)”取代,最後於1890年發展成為“平民黨(People's Party)”。同時,激進的社會主義性質的政黨也應運而生。例如,當時“美國社會黨”、“世界產業工人同盟”等組織甚至號召工人推翻資本主義制度、消滅私有制。[12]
第三,參與社會運動的主體是經濟發展進程中的利益受損者,包括社會下層的各種弱勢群體,如工人、農民、退伍軍人、教師、黑人和婦女等。但是,他們的代言人大都是各行業的精英和知識分子。例如,成為進步主義運動中教育改革先驅的實用主義之父杜威(John Dewey),就是John Hopkins大學的博士,1894年起曾任芝加哥大學哲學系主任;克羅利(Herbert Croly)則畢業於哈佛大學;進步主義的主要理論家平肖(Gifford Pinchot)畢業於耶魯大學,是林業專家,他成了保護自然資源運動的先驅,後被延攬入閣,成為農業部林業局局長。[13] 這批知識精英既是社會動蕩的推波助瀾者,又是激進革命的有力反對者。
第四,新聞媒體對社會運動和社會改革起了極為重要的催化作用。興起於1890年代的“黑幕揭發運動”,就是由一批新聞記者和作家組成的。當時的美國總統老羅斯福極為討厭這批記者和作家,故蔑稱其為“扒糞者(Muckrakers)”。但是,無論當政者喜不喜歡,當時這批獨立的社會良心的代表者成了披露“政治腐敗、商人奸詐、貧民慘狀和城市罪惡”的旗手。[14] 他們大量報導了勞工、女工、童工、妓女和下層民眾的悲慘現狀,成為民間的一股重要的改革力量。[15]
第五,社會動蕩的結局是,當時的美國總統老羅斯福(Theodore Roosevelt, 1901-1909年在位)作出了讓步,並致力於協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最終形成了社會上層和下層“雙嬴”的政治局面。例如,1902年“美國礦工聯盟(the United Mine Workers)”要求提高工資和實行八小時工作制,但遭到業主的強力反對;老羅斯福總統提出了動用聯邦軍隊的威脅,強迫業主接受調解,最後勞資雙方各讓一步,達成了歷史性的“公平交易”("Square Deal")。[16] 美國進步主義運動時期的兩位總統,老羅斯福總統和威爾遜總統(Woodrow Wilson, 1913-1921年在位),既消彌了政治和社會危機,也催生了永垂青史的重大改革,更成就了他們作為政治領袖的歷史功名。[17]
二、美國進步主義改革的特點
由社會下層推動的社會運動有兩種可能的方向。一種是威脅現存的政治體制,成為暴力革命的起源;另一種是積聚政治變革的社會和民眾資源,成為推動體制內改革的良性動力。而一場社會運動究竟朝什麽方向演變,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的智慧和知識精英的傾向。由於當時美國總統的遠見卓識和積極引導、多數知識精英的努力和普通民眾的配合,上一世紀末美國出現的工農運動和社會動蕩,並沒有走向暴力型的社會主義革命,也沒有演變成政府對群眾的大規模流血鎮壓,而是順利地轉變成體制內的良性改革。美國的這場進步主義運動提供了許多值得借鑒的歷史經驗。
首先,可以從美國進步主義運動中發現,各種政治勢力都以社會公正作為自己的旗幟。在上世紀末的美國,盡管黨派林立、社會團體蜂擁出現,但這些政黨和社會團體有一個共同特點,即他們無論是激進的還是保守的、無論抱有什麽樣的政治社會動機及目的,都鐘情於社會公正的口號,並爭相以社會公正為政治變革的旗幟。關於公正的理念既不是馬克思主義的發明,也不是左派社會主義的專利,而是植根於文明社會、市場經濟和法治國家的普遍理念。1787年制定的美國聯邦憲法就開宗明義地將成立完美國家的一大目的定位在“建立公正”(establish
justice)[18],從而給“公正”二字烙上了歷史的自然性和合法性。
在上一世紀末的美國,首先舉起公正這面旗幟的是代表工農利益的美國“平民黨(People's Party)”,他們要求反對托拉斯、幹預鐵路經營、改革稅收體制、保護自然資源、承認工會權利、直接參與民主等。然後,主張體制外革命的美國勞聯領袖岡珀斯(Samuel Gompers)也在1914年明確提出,工人運動的“目標就是爭取完全的社會公正”。[19] 與此同時,共和黨的老羅斯福和民主黨的威爾遜,也都始終抓住社會公正這面大旗不放,將“平民黨”有關社會公正的綱領照單全收並充份消化。而且,民主黨的威爾遜和共和黨的老羅斯福在政治競爭中,為了取悅工農大眾,最後實際上走得比平民黨更遠。[20]
當時美國朝野的共和、民主兩大黨推動社會公正的直接動力是爭取選票。因為在當時壟斷盛行、政治腐敗、貧富分化、物欲橫流的社會環境中,多數美國選民都急切地呼喚著實現社會公正。除了爭取選票的現實需要外,抓住社會公正的大旗實際上還具有“一石三鳥”的政治效用。其一是“左右逢源”,既能順應工農大眾反對權勢集團的要求,又可滿足權勢集團維護其根本利益的願望、化解他們對改朝換代的恐懼。其二是“欺”上“瞞”下,運用社會公正的口號既能弱化權勢集團對暴力革命和社會動蕩的戒心、說服他們主動參與政治變革,又能說服下層民眾(尤其是知識份子)放棄暴力抗爭、加入和平理性的議會鬥爭,從而得以將體制外的激進勢力的影響轉化為體制內的漸進變革的動力。其三是“左右開弓”,既打擊了右翼的壟斷財團、政府內的腐敗勢力和國家政治中的獨裁傾向,又壓制了左翼的激進力量,制止了社會主義運動的蔓延,瓦解了有組織的暴力和破壞性活動。
其次,在美國進步主義運動中,社會公正這面旗幟主要包括三大主題或原則,即“公平”(Fair)、“關懷”(Care)和“分享”(Share)。“公平原則”旨在強調公平的經濟競爭和公平的政治參與。在老羅斯福和威爾遜總統的主導下,以1890年的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Act)為先導,羅斯福於1901年設立了商業與勞工部,威爾遜於1914年建立了聯邦貿易委員會,建立這些政府組織旨在調查壟斷企業、強制起訴和解散壟斷性組織,這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舉措。[21] 另外,他們還頒行了一系列反壟斷的法令,強化反托拉斯法、限制壟斷財團的無限發展、幹預鐵路公司的壟斷價格等。[22] 而且,針對政風敗壞、黨魁壟斷和富人幹政等反民主、反自由的現象,他們也提出了大眾政府的新民主措施,如推動全國範圍的創制權、覆決權、罷免權、直接預選、民選參議員和婦女參選權等,旨在革除選舉舞弊、鼓勵大眾參與、還政於民,並成功地在第17和第19憲法修正案中,明定各州選民有權直接選舉聯邦參議員,全體婦女有權參與選舉。
“分享原則”主要以威爾遜總統1913年頒行的累進所得稅法為標志,它對年收入50萬美元以上的個人征收7%的所得稅
[23],該法後來成為美國憲法第16修正案。這是美國法制史上實施“抽肥補瘦”、“取富濟貧”政策的首次勝利。另外,威爾遜總統還采取措施保護和保存自然資源,尤其是對大批國有土地實行強制性保護,建立國家公園,結果至今美國三分之一的土地仍屬於國有或公有[24]。這些資源保護措施實際上也是一種讓社會大眾分享公共資源的政策。
“關懷原則”則主要表現在照顧社會中的弱勢群體。1901年10月18日,羅斯福總統曾冒著種族沖突的風險,邀請著名的黑人領袖華盛頓(Booker T. Washington)到白宮作客,共進晚餐。他的這一關懷弱勢社會族群的象征性做法以及其他的一系列施政措施,促使美國政府在處理貧富、勞資和黑白對立等社會摩擦中,逐漸變得公正、中立。[25] 而威爾遜總統則劃時代地頒行了三大“關懷”法令,其一是禁止州際工商企業使用童工,其二是規定州際鐵路工人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其三是在聯邦政府及機構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後提供勞動保護及撫恤金。[26] 這兩位總統特別關心、支持工會組織的發展,因此在進步主義運動時期(1900-1917年)美國工會會員的人數增長了2.5倍以上,達到306.1萬人。[27]
再次,以社會公正為主旨的進步主義運動成功地與文化重建相結合,使得社會價值觀念和倫理有了巨大的進步。直觀地看,進步主義運動只不過是一場打擊政治腐敗和經濟壟斷的政治變革;但是,由於美國政府當時有意識地從文化重建的視角,把社會倫理和價值觀念的重建引入進步主義運動當中,因此使得這場社會運動也促成了一種新的政治經濟秩序。例如,羅斯福總統將進步主義染上了濃厚的人道主義色彩。威爾遜總統則將政府幹預的政策引入自由主義的理論架構,他強調,打擊壟斷並不是打擊大企業,因為大企業並不一定等於壟斷企業,打擊壟斷是為了恢覆自由競爭。他還批判了美國傳統的個人主義價值觀念。他指出,在個人與社會的關系上,這種觀念過於偏重個人利益而忽視了社會的和諧;在人與人的關系當中,這一觀念過於強調個人的獨立,卻忽視了社會成員之間的協作;在社會倫理方面,傳統的個人主義價值觀念側重自由,輕視社會正義;在法律制度上,這種觀念過份突出了個人的權利,但沒有相應地規定社會成員必要的社會義務。[28]
在進步主義運動中,他們提出了“新個人主義”和“自由個人主義”(free individualism)的概念,強調個人有追求自由的權利,但也有承擔社會責任和尊重社會倫理的義務。他們認為,將個人的自由建立在犧牲他人利益的基礎之上,是違背美國傳統的人人平等、公平競爭和機會開放的價值觀念和倫理準則的。羅斯福總統提出,我們讚成保護財產權利,但更讚成維護人的權利;而維護人的權利的重要方式就是人人都能夠生活在一個公正和人道的社會里。美國政治領導人的這種在進步主義運動中致力於溫和的文化重建的努力,明顯地緩和了社會中各利益集團之間的對立,從而將尖銳的階級鬥爭、種族沖突、官民矛盾導向溫和、理性的軌道。[29]
最後,美國政府有意識地將領導社會運動的精英轉變成政治變革的社會動力,使體制外的知識分子逐漸進入當時的基本體制架構中,鼓勵他們推動體制的變革。當時,美國的一批主張變革的知識精英起初都是社會下層激進勢力的代言人,他們在1892年建立了美國的第三黨──“平民黨”,並推舉威佛(James B. Weaver)為總統候選人,結果獲得了100多萬張選票和22張選舉人票(electoral votes)。這是美國自內戰以來,第三黨首次有機會獲得選舉人票。同時,“平民黨”還取得了10席眾議員議席、3個州長席次、50余名州級行政官員、以及1,500多個州議員和縣級行政職位。[30] 面對第三黨強有力的挑戰,美國的民主黨在1896年將著名的農民利益代言人布萊恩(William J. Bryan)推選為總統候選人。他提出了比“平民黨”更激進的主張,結果贏得了“平民黨”支持者的選票,平和地瓦解了“平民黨”的社會基礎,迫使“平民黨”的精英放棄了獨立參加1896年總統大選的計劃;民主黨並且成功地吸收了“平民黨”的精英,使他們加入了民主黨的行列。這樣,在民主架構下的良性政黨競爭中,“平民黨”消失了,美國政治又恢覆了兩黨制的傳統政黨結構。[31]
應當指出,這種政黨競爭並不是不同政治勢力之間你死我活的“零和”遊戲,它實際上導致了不同政治勢力“雙嬴”的政治變革過程。當時,“平民黨”成立四年(1892-1896)後已陷入了政治發展的瓶頸,在1896年的期中選舉中乏有建樹,它激烈的“左”傾綱領難以獲得工商界的支持,而其強烈的農民政黨色彩也無法有效地代表全體民眾的利益。所以,當時“平民黨”主動地與民主黨合作,實際上也是一種自救措施,並不是向民主黨投降;因為,正是通過“平民黨”和民主黨的合流,“平民黨”的政治綱領才得以更有效地實施。當然,民主黨和共和黨能主動接納“平民黨”的精英,也確實需要相當寬廣的政治胸懷。當時美國著名的進步主義領袖,如老羅斯福、拉福萊特(Robert La Follette)、亞當斯(Jane Addams)、斯蒂芬斯(Lincoln Steffens)、布蘭代斯(Louis Brandeis)等人,都曾反對過平民主義和“平民黨”,但他們後來都對“平民黨”作了讓步和妥協。結果,他們通過政治妥協,既成功地團結了平民階層的社會力量、改造了傳統的兩黨制度,又有效地引導“平民黨”的知識精英支持政府的改革措施,扮演了溝通下層民眾和上層政府之間的橋梁角色,並成為政府各項重大政策的設計者和推動者。
另外,共和、民主兩黨的政府也著意拉攏知識精英,他們知道,出身於中間階層的知識分子既希望變革,但對民間的激進運動也存有本能的疑懼和不滿,更傾向於和平、漸進的變革。這批知識分子中的不少人實際上是利用民間的抗爭行動,希望政府重視自己的意見,也希望參與政府的變革行動、在變革中發揮重要作用,這是知識份子的一個常見的特點。
三、美國進步主義運動對中國現實的啟示
美國政治經濟史中的不少經驗對中國的改革都具有啟迪意義。例如,最近中國在應對經濟上的需求不足時已經搬用了美國“羅斯福新政”的宏觀經濟政策。但美國的進步主義運動對中國政治改革的借鑒價值,卻還未引起國內學者的注意。世紀之交的中國正經歷著政治結構和經濟制度轉型的陣痛,社會下層的許多人成了經濟改革的犧牲者,他們正在不斷地醞釀著各種形式的抗爭。這樣的社會形勢與美國進步主義運動發生時的社會背景有許多相似之處,美國政府因應社會動蕩和推動進步主義運動的經驗,顯然對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有不少有益的啟示。
首先,社會公正的旗幟對中國的改革具有獨特的社會凝聚功能。要成功地推動任何一項改革,都必須順民意、得民心。一項改革如果能直接地反映絕大多數老百姓的利益要求,就自然能得到社會大眾的熱烈響應。目前,大多數中國民眾最熱切地呼喚的,是社會的公正和公正的社會,他們痛恨正義不彰、分配不公、機會不等等社會現狀。不僅一般的平民渴望社會公正,而且,隨著機構改革中的幹部“分流”,甚至在特權階層的一些成員中也開始出現了危機意識。因此,社會公正的旗幟能夠最大限度地表達最大多數人(包括今天得利,而有可能明天失利、失意的在位者)的利益和需求,並最廣泛地團結上下、左右和體制內外的社會力量。今後在中國,誰能有心、有力、有效地抓住社會公正這面旗幟,誰就能有效地利用凝聚在這面旗幟下的寶貴的民意和民氣。
對政府來說,維持社會公正也是它無可推卸的責任。在利益多元化的現狀中,國家機器不能只為某一特定利益集團服務,更不能成為某一利益集團的利益工具。政府必須在各種利益集團的爭鬥中保持中立,超越利益集團的局部利益,才能有效地施政。至少,當社會中明顯存在著兩極化的觀念、社會分化和利益要求時,政府應當努力在兩極的中間尋找政策選擇,而不能采行“非黑即白”的思維或決策。用中國的傳統哲學的概念來說,就是要取“中”,走中道、中庸的路線,“中”往往反映著民意的大多數,代表著理性、妥協、協調和凝聚的力量。老子曰:“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32],只有通過陰陽二氣的相融,才能產生第三氣──“和氣”,才能出現“合和”之道。而社會公正的口號和理念所代表的,恰恰就是介於激進和保守之間的第三種力量,因為公正的“公”就是公而不偏,公正的“正”就是正而不倚,社會公正這一口號既能促進各方力量的“合”,也能推動長治久安的“和”。
第二,社會公正的口號本身包含著制度重建的深義。社會公正這個口號反映出社會上多數民眾的意願,它不太可能被一人一黨利用來圖謀政治私利;同時,由於社會公正這個口號中自然包含著制度重建的深義,所以,政客們也無法把社會公正當作騙取民心的政治標簽來任意揮舞,或輕易地隨時許諾、毀諾。社會不公一般都有其制度性根源,要改變社會不公的現狀,唯有通過公正的立法、建立能體現社會公正的法律和制度,才能建立制度性公正。制度性公正主要表現為公平、分享和關懷三大原則,他們體現著初始狀態方面的公正、結果的公正和道義的公正。
公平原則主要是指競爭起點的公正和競爭機會的公平。它要求既建立公平競爭的經濟遊戲規則,打擊經濟特權、官僚腐敗和行業壟斷,又建立公平競爭的政治參與規則,削弱政治特權和政黨壟斷,增強對政治權力的監督和制衡。而與此直接相關的,就是法律的公平、公正,這是國民安全感的來源。培根曾指出,不公正的司法判決比其它不公正的行為危害更大,因為不公正的行為只是弄臟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則把水源敗壞了。[33]
分享原則主要強調結果的公正和補償的原則,要求建立財富分享和財產二次分配的法律和制度,對在競爭過程中的弱者和失敗者進行制度性補償,保證社會的連續性公平。例如,在所得稅、遺產稅、社會福利、醫療保險和房屋政策上,就不能實行貧富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的政策,而應當使窮人能合法、合理而又和平地分享富人的一部份財產和收入。[34] 傳統的傑佛遜式的自由主義只側重機會開放和機會平等,而社會公正則強調“結果平等”和機會傾斜,建立“共同富裕”的均富社會。
至於關懷原則,則主要是指道義的公正,運用道義和宗教的力量影響立法者、促使財富分配的法律機制體現“不公平”的關懷。很顯然,絕對的公平其實是對弱勢群體的不公平,因為貧富、強弱的競爭起點和結果不一樣。為了縮小貧富鴻溝,應當借鑒美國的“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推動“不公平”的關懷政策,否則,社會永遠無法達到均富。[35] 正義和公正具有超越實體法之上的價值,“正義本身即是一種社會關懷”。正義的價值和理念要求法律的實施能達到公正的結果,能使大眾在自由獲取利益與享受社會福利之間達到平衡。[36]
第三,體現社會公正的政策能弱化社會沖突和階級對立。社會公正是一種人類普遍認同的價值,它既能推動社會進步,也能避免激進革命,是一個最少社會爭議的口號。在現實操作過程中,它能減少社會摩擦,變暴力沖突為和平改革。在十九世紀末的歐美社會中,社會民主黨和平民黨的盛行,就部份地反映出社會的理性力量希望弱化社會沖突和避免階級鬥爭的願望。
目前,社會民主主義的理念日漸成為一些中國知識精英的共識,這與上一世紀末美國的“平民黨”和歐洲的社會民主黨的崛起,有著相似的結構性原因。當一個社會需要正義、公正和公平時,社會民主主義的理念和組織就必然應運而生。社會民主主義的核心是社會公正+政治民主。它一方面強調社會公正,另一方面認為,社會公正和社會主義並不排斥政治民主,民主不是、也不應是資本主義的專利,就象市場經濟不是資本主義的專利一樣。由於中共遲遲不願推動政治民主化,結果,具有社會民主主義理念的知識精英就與中共漸行漸遠。這很像當年美國出現“平民黨”的社會政治氛圍,當時美國主要的共和、民主兩黨拒絕政治變革,於是在十九世紀末“平民黨”就漸成氣候。後來,民主、共和兩黨終於決心推動進步主義運動後,“平民黨”也就逐漸瓦解和消失,美國的社會沖突也逐漸緩和了。
歷史的經驗表明,面對制度轉型期的社會動蕩和政治變革要求,政府的選擇其實十分有限,一般只有四種:其一是強力鎮壓,其後果是加速革命的到來和政權的更替,如二十世紀初的俄國和1930、1940年代的中國;其二是消極遷就,全面讓步,結果是導致徹底、但和平的改朝換代,如二十世紀末的前蘇聯和東歐;其三是由政府主導,強化民族主義情緒,走上法西斯主義的道路,對外擴張以達到轉移國內危機的目的,但最後結果必然是走向自我毀滅,如1930、1940年代的德、意、日;其四是政府內的改革力量與民間進步力量相結合,自上而下地推動和平變革,這樣既可避免社會危機,又能推動社會進步,如美國的進步主義運動、羅斯福新政(1930年代)和約翰遜的民權改革(1960年代)。很顯然,從社會成本和效益而言,第四種選擇是最佳選擇。
第四,社會公正的理念既要求尊重現有體制、又要求公正對待反對派。推行社會公正的理念,有助於在現行政治體制和政黨結構下平穩地推動政治改革。任何一種政治中,都從來沒有永遠的“當權者”,今天的勝者往往是明天的敗者,而昨天的敗者又可能是今天的勝者。只有把必要的政治妥協制度化,才能防止政治競爭演變成“你死我活”的殘酷鬥爭。中共近八十年的黨史就證明,每次黨內鬥爭中,黨的當權者對黨內同志的不同聲音都絕不容忍,而絕大多數人都只關心著如何盡快加入“勝者”的隊列、爭相與可能的“敗者”劃清界限,並對“敗者”采取“殘酷鬥爭、無情打擊”的手法,不留任何生存空間,因此黨內鬥爭空前慘烈,往往上次鬥爭的“勝者”很快又成了下次鬥爭的“慘敗者”。1959年,劉少奇、林彪等曾全力支持毛澤東打擊彭德懷,但七年後自己的下場卻更慘;1987年,趙紫陽對胡耀邦見“死”不救、甚至落井下石,也不曾給自己留一條後路;同樣,鄧小平雖然歷經幾起幾落,再度覆出之後也仍然不給黨內的反對派留一點生存空間。
一個政黨內的任何派系如果不想重走“你死我活”的歷史舊道,就有必要給自己留一條“制度性後路”,以便一旦自己成為黨內的少數派時,仍能正常存在。也就是說,要從社會公正的理念出發,以公正的制度和程序對待黨內各派,並進而公正對待黨外的各利益集團和政治組織。這也將成為中國實行民主政治之前的必要的制度性過渡安排,即先在一黨之中建立規範而又合法的多派結構,形成一黨多派的政黨政治,促使在“一黨制中存在內部政治較量的自由的政治組織”[37],建立公正對待黨內反對派和少數派的制度機制。
第五,強調社會公正有利於文化重建。社會公正的理念含有強烈的人道主義色彩,因而強調社會公正,可有助於動員民眾以人道主義和宗教精神投身並參與社會公正的制度和文化建設。[38] 目前,中國政府從糾正政風的角度打擊腐敗,往往只能治表、難以治本;雖可能在一段時期內暫時抑制一下腐敗行為,卻難以收除根之效。如果從社會公正的理念出發,則可以將政治腐敗、權錢勾結現象定位為社會文化中的一股反民主、反社會、非正義的逆流,比較容易發動全社會的力量來反對腐敗現象,並推動一場社會文化的重建運動。當反腐敗運動帶上了強烈的社會倫理和文化價值的色彩,就可以有效地減少政治改革的社會阻力、降低打擊腐敗的政治成本。在美國進步主義運動期間,曾出現過一個草根性強、人道色彩濃重、宗教熱情高的“社會正義運動”,其主要參與者是知識分子、婦女和宗教人士。他們通過各種社會公益團體,宣傳社會改革、推動政府立法;運用宗教力量,發動人道主義的社會關懷活動,提出以工代賑、貧民窟改造、衛生保健等變革措施,這些活動推動了美國的社會福利主義的制度建設。[39]
從制度轉型過程中的文化重建的角度來看,只有重建文化和道德秩序,才能真正而又長期地提高一個民族的精神文明水平,才能最大限度地消彌道德淪喪、物欲橫流、急功近利和禮崩樂壞的社會現象。也只有有效地提升全體國民素質,才是維護社會公正的治本之道。英國歷史學家湯恩比曾指出,對付“力量”帶來的邪惡結果,需要的不是智力行為,而是“倫理行為”。[40] 還應當注意到,在提升國民素質的過程中,公正的教育是一個重要手段。公正的教育主要有兩大含義,一是讓全體國民能有公正、公平的接受教育的機會,要提倡義務教育、反對特權教育、貴族教育;二是創造公正、公平地興辦教育的機會,提倡人人有機會辦教育,反對由國家或特定集團壟斷教育資源。
第六,提倡社會公正將可增強新聞媒體的監督功能。美國進步主義運動的經驗表明,社會公正運動的推動必須得到新聞媒體的配合。新聞媒體是揭露腐敗必不可少的工具,也是腐敗分子的克星。目前中國的腐敗蛀蟲層層勾結,有恃無恐,他們既不怕黨內的紀律整頓,也不怕司法部門的查處,因為在官官相護的關系網中,紀律整頓和司法查處只會觸及到一小部份貪官污吏,而他們中的大多數都能安然無恙。但是,他們卻害怕被媒體爆光,一旦腐敗醜行和腐敗人物被新聞媒體曝光,官官相護就失靈了,他們就會被暴露在社會大眾的面前,無處遁覓,所以許多腐敗行為常常是“見光死”。同時,新聞媒體還能夠及時地反映社會各階層對社會公正的訴求和建言,溝通上下、官民和各階層之間的交流,其本身就會成為一種新的理性和進步力量。
在新聞媒體的體制改革中,應該引進經濟體制改革中行之有效的反壟斷和鼓勵競爭的思路。新聞媒體是對社會大眾負責的公器,政府的需要與公眾的需要應當是一致的、而不是對立或沖突的。既然中國已經容許經濟產權的多元化和競爭,也應該提倡新聞媒體產權產權的多元化,包括國家控股、法人參股以及私人獨立經營新聞媒體。[41] 只有在新聞媒體的平等競爭中,才可能真正實現新聞報導的公正性。一旦以社會公正為主題的政治變革得以啟動,那麽,中國的新聞自由必將迅速擴大,新聞媒體的社會監督功能也就自然得以強化,腐敗現象必然隨之受到全面的抑制。
四、結語
社會公正是全人類、跨國界、超階級的共同理想和奮鬥目標。它絕不是資產階級社會專屬的,也不是私有經濟的附屬物。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中,正是社會主義思潮的出現,使得西方社會越來越關注社會公正的實現,並且有效地把社會公正的理念制度化了。社會主義國家過去的意識形態一向高度強調社會公正,轉型中的社會主義國家也沒有任何理由排斥或回避社會公正的理念。變革集權、公有的制度,絕不意味著拋棄社會公正的理想;事實上,忽視了社會公正,任何變革都不可能真正成功。
同時,對處於制度轉型過程的國家來說,社會公正是一面社會成本低、政治效益高的政治改革旗幟,也是一個風險低、社會動蕩小的政治改革突破口,具有彈性空間大、回旋余地廣的特點。以社會公正為政策目標,能夠既打擊腐敗,又滿足社會大眾的要求;既強化法制建設,又促進社會變革、教育改革、宗教改革和文化重建,從而推動真正的社會進步;既能維護經濟改革的成果,有利於深化經濟改革,又可以推動政治改革和新聞體制的改革;既推動一黨多派和多黨多派的政治民主,又有利於防止社會沖突、有助於社會政治的穩定;既吸引知識分子進入體制內改革,又弱化異議集團的體制外暴力抗爭;既可嬴得國內民心,又能改善中國的國際形像。
對世紀之交的中國而言,要實現社會公正大致涉及到五大主題。一是實行公正的政治,包括公正、公平、公開的政治參與,以及建立公正監督政府和各級官員行為的機制;二是實現公正的法律,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抑制司法行政中的腐敗現象;三是建立公正的經濟遊戲規則,實施公平競爭、關懷新政和分享原則;四是保障公正的新聞報導,要推動新聞媒體的公正監督、公正報導、公正經營;五是發展能體現社會公正的文化教育事業,推動文化道德重建、強化義務教育、鼓勵文教事業的公平競爭。
為了改革而強調社會公正、堅持在改革過程中實現社會公正,還能有效地防堵某些極“左”勢力假社會公正為名、試圖阻止改革的活動。如果支持中國變革的社會和政治力量不堅持社會公正的旗幟,則極“左”勢力反而有機可乘了。當然,在舊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仍然保有一定影響的情況下,也要注意防止把民眾對社會公正的追求導入向舊體制覆歸的企圖,要警惕新的“等貴賤、均貧富”式的訴求,還要盡力避免出現“文革”式的社會運動,更應防止出現那種“窮人憎恨富人”的惡性革命。
顯然,社會公正問題是極為覆雜的,討論這一問題涉及到政治學的公平參與和權力監督,法學的公正立法、公正司法和公正執法,經濟學的公平競爭和合理分配,倫理學的公正道德和人道主義,教育學的義務教育和公正辦學,以及歷史學的社會公正理念與實踐的變遷。當前,中國亟待建立關於社會公正理論和實踐的多學科交叉研究,要系統地研究人類社會中有關社會公正的理念、政策和經驗教訓,以便盡快把社會公正納入政策議題,推動具有實質意義的政治體制改革。
後全能主義時代的來臨
世紀之交中國社會各階層政治態勢與前景展望
蕭功秦
上海師範大學歷史系教授
後全能主義時代的來臨
原教義式的左派政治勢力的消退
知識分子的溫和化與新的分化
新一代青年的非政治化與再政治化
勞工階層訴求的基本方式
有效監督機制的缺失:中國轉型面臨的深層矛盾
“危機論”與“條件論”:未來中國面臨的兩難選擇
近幾年來,中國出現了一系列具有歷史意義的變化,從而把世紀之交的中國引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由於鄧小平和陳雲、王震、李先念、彭真這些革命老人相繼去世,由革命元老主導中國政治生活的歷史時代終於結束了;對香港回歸的處理,反映出中國領導者力圖從意識形態理念之外的民族主義情感中,尋找維持民族凝聚力和國家權威合法性的新的資源;中共十五大後,江澤民在黨內和最高決策層的地位進一步穩定了,他通過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為中國更大幅度的市場化改革提供了意識形態上的便利,從而使主政者不再受傳統意識形態教義的約束,有可能走活經濟改革的棋局。可以認為,“六四”後中國一直面臨的那種充滿著意識形態沖突的、覆雜而又飄忽不定的時期,已經大體上結束了,中國出現的新局勢意味著一個新的歷史時期的到來。在這樣的背景下,有必要對中國中長期的政治發展動向重新評估、並提出展望。
本文考察近幾年來和今後若幹年內,中國主要社會群體和階層的觀念心態和政治態度演變的基本走向,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今後中國政治和社會發展趨勢的基本判斷。筆者的主要觀點是,隨著意識形態引發的政治沖突正逐步淡出,一方面,鄧後的中國面臨著改革史上新的發展機遇,但另一方面,由於社會監督機制的缺失和改革過程一些深層次的矛盾的不斷積累,有可能出現轉型期的“軟政權化”與“分利集團化”[1],並由此引發新的困局,這種基於改革綜合癥引發的矛盾和困局,將使中國再次面臨新的兩難選擇。
後全能主義時代的來臨
筆者認為,七十年代末期,中國從改革前的全能主義體制
[2]進入了“全能主義體制下的新政時期”,近20年後正當此世紀之交的年代,鄧後的中國實際上開始向具有中國特色的“後全能體制”(Post-totalitarian regime)轉變。從政治學角度來看,這種“後全能體制”(或稱之為“後全控體制”)可以被理解為現代化中的新權威主義政體的一種特殊類型,其基本特徵有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後全能體制”的社會是一種有限的多元化社會。在“全能體制”下,國家具有廣泛而深入的、對社會基層組織細胞和個人的政治控制力和動員力,社會是高度一元化和板塊化的,自主性的社會組織和多元化社會活動幾乎完全無法存在。而在“後全能體制”下,經濟市場化逐步形成了非政治領域內的自主性社會空間,國家的政治控制的範圍逐漸縮小,僅局限在與國家和政權安全直接或間接相關的領域。目前,在中國不僅出現了經濟領域內的多元化,而且在非政治領域內,在政府認為不影響國家安全和政治穩定的前提下,也已經出現了有限的多元化,作為“第二社會文化”的文化、教育、娛樂、學術研究、非政治性社團等,與政府主導的“第一文化”平行地共存。這些自主性社會組織和活動的發展將形成某種網絡,從而產生具有中國特色的、新興的健康而又充滿活力的市民社會,它是處於國家控制力之外的、體制外的自組織系統。
其次,在“後全能”時代,政體的實效合法性已經取代烏托邦平均主義的理念而成為國家認同和社會聚合的基礎。全能主義政體的意識形態是以平均主義的目標理念作為社會整合的基礎的。而具有中國特色的“後全能體制”卻揚棄了教條主義意識形態所代表的具有烏托邦色彩的“政治神活”,而力求以“經濟實效性”來獲得國民對政權的認同,國家機器和壓制型權威則被用作政治整合的後盾。雖然官方意識形態仍然保留著社會主義的基本符號體系,具有整合中共組織、凝聚黨內成員的象征性作用,但其意識形態的符號內涵已經不再具有原來的共產主義目標意識。
第三,“後全能體制”一方面繼承了全能體制下執政黨的國家動員力這一傳統資源,作為實現現代化的權威杠桿,從而保有較強的推動體制變革的動員能力和抵禦非常事件及危機的動員能力(如在1998年的抗洪搶險中);但另一方面也承襲了全能體制下社會監督機制不足的缺陷,而這種缺失所引起的彌散性腐敗和社會無序化,又可能反過來蠶食這種國家的動員能力。
原教義式的左派政治勢力的消退
後鄧時代中國最為顯著的特點是,原教義式的左派已失去了對中國政治和社會生活的影響力。在改革前的全能主義政權(Totalitarian Regime)里,革命的意識形態是政權的生命,它不但曾支撐過一代革命者為之奮鬥終生的理想和價值,而且也是政權合法性的精神柱石,還是鎮壓政權反對者的政治威懾手段。因此,直到八十年代中期,盡管改革開放政策已實行了多年,主政者仍然保留著左派保守勢力的政治地位,並容忍和接受左派勢力的言論及活動,這始終是中國改革早期階段政治的一個重要特色。所謂的“四項基本原則”的提法,體現的就是源於革命傳統的意識形態原則和社會控制方面的政治功能。
左派政治勢力之所以在中國大陸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忽視的力量,不僅因為它是與革命時代的政治觀念密切結合的政治勢力,還因為主政者將左派保守勢力視為抵制自由派勢力的重要平衡力量。例如,在“六四”事件中,當中共政權面對自由派的政治挑戰而承受著巨大壓力時,左派意識形態就發揮出壓制反對者的作用,而左派政治勢力在事件後也極為活躍地維護這個政權的安全。江澤民提出“講政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種對左派勢力的政治姿態,以表明技術官僚出身的當政者並沒有忽視正統意識形態。
近年來,老一代中共領導人相繼退出了政治舞台,這一現象最重要的政治意義在於,長期以來深深影響著中國政治生活的左派政治勢力,從此失去了他們的政治依托。以務實為最大特色的鄧小平雖然不屬於左派,但他具有元老革命家的象征性,又是利用左派維持政治平衡的主要操縱者。因此,鄧小平本人的逝世進一步削弱了左派勢力在黨內的地位。鄧小平時代的結束,實際上標志著那些力求托庇於革命元老政治的左派政治勢力,將不再是中國大陸政治生活中一個值得重視的因素。鄧死後原教義式的左派意識形態和政治勢力就處於不斷消退之中,無論是生活在大陸的中國人、還是海外人士都可以強烈地感覺到這一點。
只有在知識分子中的西化派、自由派對執政黨的政治權威和合法性提出重大挑戰的情況下,左派思想和政治勢力才可能被重新啟用。但由於作為左派勢力對立面的西化派、自由派力量在“六四”後明顯減弱,而後來在市場經濟強大的世俗化力量影響下,知識分子中的自由派又日益溫和化,其直接沖擊政權的可能性甚為微小。這又反過來決定了左派在政治平衡上的重要性降低了,其東山再起並重獲用武之地的機率相對較小。
知識分子的溫和化與新的分化
過去幾年里中國的知識分子政治上已趨向溫和化,但由於社會矛盾不斷擴大,最近知識分子中又出現了新的分化。
在八十年代的後半期,知識分子中的自由派(包括西化派)漸漸主導了思想文化界,其主要原因是,改革前中國封閉鎖國近三十年,改革開放後大量湧入的西方先進文化產生了強大的示範效應,使相當多的青年知識分子相信,只有徹底地改變政治體制,中國才可能擺脫現實困境、並躋身於現代化國家之林。而文化挫折感產生的焦慮情緒,以及對文化大革命中專制主義的沈痛反省,則是自由派中形成激進的西化思潮的潛意識原因。“六四”政治危機標志著自由派中的激進西化思潮達到了高潮。“六四”後,自由派受到了壓制,並被剝奪了在社會上公開發言的機會,但它仍然是一股在知識分子中富於力量的政治潛流,“六四”後不久出現的蘇聯東歐的劇變,對當時受到壓制的自由派思潮是很大的鼓舞。
但是,1992年鄧小平的南方講話後,自由派思潮開始溫和化了。其表現是,越來越多的知識分子認為,目前在政治保守條件下的經濟發展,不但對自己有利,同時也對國家、民族有利。一位曾參與“六四”抗議簽名、事後受到整肅、後來又經商成功的上海的知識分子就曾表示,“目前中國這樣的發展很好,美國對中國也不要逼得太厲害,一切都會水到渠成”。1992年後這類思想傾向在大陸的知識分子中頗具代表性。這種溫和化有兩方面的原因,即相當一部份自由派知識分子成了現行體制的既得利益者,以及經濟市場化過程中自由派知識分子價值觀和思維方式的世俗化。
中國的市場化過程也是一個各社會集團爭相占有權力、地位、名望、財富等稀缺資源的“分利”過程。1992年鄧講話之後,中國就進入了一個“全民賺錢”的時代。與其他社會階層相比,知識分子所具有的知識和能力,是一種比較容易在分利過程中發揮作用的“資本”。所以,在九十年代中國社會利益分化的過程中,知識分子階層是得利者階層;而知識經濟的興起,更加速了這一趨勢。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自由派知識分子中最具活力的一些人物,在非政治的民間活動空間里發現了前所未有的獲取經濟利益和實現自我價值的新機會。甚至有相當一部份從牢獄中出來的政治精英幾年後也成了成功而富有的知識型企業家。在“六四”時期,大學里的知識分子與大多數市民的生活水平是相當接近的。但自從1992年以來,他們的境遇遠優於一般市民階層,通過出國留學、下海經商、選拔當官、留校升遷等途徑,他們已經獲得了相當多的既得利益。
當然,不能單純以知識分子在分利化過程中的優勢地位來解釋自由派的溫和化。因為,並不是所有的知識分子都有機會在市場化過程中獲得大量利益,例如,一些從事人文學科研究的知識分子目前的生活水平就仍然處於相對清貧的狀態。但是,即使是那些生活相對清貧的知識分子,其政治態度也溫和化了。其原因在於,市場化過程開啟了觀念的世俗化過程,並極大地消解了人們一度相當執著的政治激情。這里講的世俗化(Secularization),是指人們的價值標準與思維方式的一種轉變過程,即從視道德原則、主義信條、理論、意識形態理想為“神聖”的執著型信仰,轉變成主要以市場交換中的功利實效為立身行事和價值取舍的標準。這種現實功利取向的世俗化消解了許多知識分子以往追求的理想、信仰及其他信念,在它瓦解人們對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的信仰時,也同時瓦解了人們對自由民主意識形態的道德激情,而這種道德激情本是自由派的政治與社會批判意識的最為重要的精神資源。
經濟市場化導致的文化價值上的世俗化過程,給中國的執政者帶來了出乎其意料的政治果實,即“六四”後中國大陸本來已出現了左派與自由派的兩極化張力,但此後這兩股勢力的立場卻逐漸向中間靠近,兩者之間潛在的對抗態勢明顯地緩解了。這正是促成當今中國大陸政治格局穩定的重要因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近兩年來在經濟和社會層面出現了一系列明顯的問題,如失業、下崗、國有資產的流失、亞洲金融危機沖擊下中國經濟面臨的困難、股票市場風險增大、農村攤派的盛行、以及彌散性腐敗的日益明顯化等。1992年後曾持續多年的上述知識分子的溫和化趨勢發生了新的變化,近兩年內在敏感的知識分子中出現了從溫和、中間的立場向兩極移動的政治動向,知識分子中新的分化又開始了。
這種新的兩極化趨勢的特徵是,自由派知識分子的右翼和左翼從不同角度對現存體制持批判態度,而一部份有既得利益的中間派知識分子則堅決支持主政者。在自由派知識分子中,現在其右翼越來越明顯地表現出其體制外的反對派立場,同時在自由派知識分子的左翼中也有相當一部份人對中國目前的局勢抱批判態度。後者為社會上日益嚴重的腐敗和兩極分化痛心疾首,他們認為,中國當今的知識精英、經濟精英與暴發致富的權貴精英正在進一步結合、撈取個人財富,使中國的改革日益陷入困境。他們認為,資本主義原始積累式的弱肉強食主義已成為支配這些精英階層立身行事的基本原則,而自由派知識分子的多數已淪落為特權者的幫閑文人。與自由派知識分子的右翼堅持西化的立場不同,一部份自由派的左翼進一步向左轉、與幾年前曾被知識分子主流嗤之以鼻的新左派相結合,代表改革中失利者的利益而呼籲公平正義,這些向左轉的知識分子表現出越來越明顯的平民主義(Populism)和社會民主主義傾向。可以肯定,如果社會矛盾進一步激化,這種左翼社會思潮將會在青年一代中進一步擴散。
而在另一方面,1989年後新形成的知識型企業家階層則越來越傾向於肯定現存秩序下的社會分化的合理性,他們與部份中間派知識分子(即溫和化的自由派知識分子)相結合,在體制外形成了一股支持現存體制的新的社會力量。他們認為,目前中國的貧富分化過程是現代化所必須付出的代價,企業重組和股份化過程中的“不公平”,將由於資源的市場化合理配置而最終達到“結果公平”。一位北京的知識份子企業家就曾提出,“公有制實際上就是毫無指望的‘無人所有制’,國有資產‘流失’到民營企業家手中,而民營企業家本人與其家庭可能消費的部份,充其量只有其中的千分之一。而他們會精打細算,根據市場規律合理地配置其余的千分之九百九十九的資源,把它們用來創造就業、發展生產,這才是對社會負責。”這些人比較關注市民社會的出現,但也與地方官員過從甚密,有的人只須打個電話、就能約見縣級乃至省級官員、共議商務。由於建立了這種與官員的私人交往關系,不少知識型企業家認為,當今中國大多數的地方各級官員,是中共建國以來最熱心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技術官僚。
這批知識型企業家對中國的現狀和前景抱著相當樂觀的態度,他們認為,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政治穩定高於一切,任何對這種穩定的破壞都是對民族不負責的。他們也相信,中國目前選擇的模式是國家進步之希望所在,由於二十年來國力的增長,國家已有足夠的能力和資源來應付可能出現的危機和困難;並且認為,溫和的知識分子、知識型企業家以及新一代的技術官僚這三種社會力量的結合,將能共同支持目前的後全能主義體制,使中國在經濟市場化過程中逐步為實現政治民主和社會進步創造必要的經濟基礎。
新一代青年的非政治化與再政治化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現代化過程中,都出現過青年反抗運動對當局的沖擊,“五四運動”後中國早期的現代化過程中也可觀察到這一點。青年時代是人的一生中最富於理想和政治激情的時期,教育使青年人對社會政治有更多的了解,所以,“大學是思想反叛者的溫床”。理想與現實的巨大反差、以及青年在現實生活中感受到的挫折,往往是形成青春反叛性的社會基礎。當社會處於轉型或危機時期,心態活躍而又敏感的20至30歲的青年,具有其他年齡段的人所沒有的特殊的政治參與熱情和社會鼓動性,其中又以大學生最積極。這種以青年知識分子為主體的反抗運動,很容易發展成廣大民眾積極參與的社會性政治抗爭運動,從而沖擊當局,以至於出現頻繁的政局動蕩,甚至由此而引發出革命。
然而,1992年以來在中國大陸的青年學生當中似乎觀察不到此類反抗活動。在校大學生群體中,雖然仍有一些理想主義者,但大學生的主體已經變得看重功利和實效、而不重視理想和精神,對社會及政治問題的關注也少了。根據一項調查,目前中國絕大多數的大學生不知道八十年代頗為出名的幾位“青年領袖”的名字,但卻都知道歌星中的“四大天王”。與此類似,今天大多數中國大陸的中學生甚至不知道“四人幫”成員的名字。在一所職業高中的某班級所做的調查發現,多數人居然不知道韓國和南朝鮮是同一個國家,相當一部份人也不知道希特勒是法國人還是德國人。
因此,有人曾經說,如果把“六四”時期的青年一代與這一代青年相比,可以發現,這兩者在思想情趣、價值觀念、人文關懷等方面,幾乎是“兩個民族”。“六四”時期的一代青年是高度政治化的,有很強的政治使命感,言必談政治,具有泛道德主義的政治參與激情;而當今的新一代青年則是高度非政治化的,對政治非常冷淡,缺乏政治激情,有明顯的世俗功利性和個人中心意識,除了“三星(歌星、球星、影星)”之外,其他則知之甚少。
目前,青年一代與“老三屆”這代中年人之間,在價值觀方面的斷層和代溝就更大。一位參加過1976年的“四五”事件的中年知識分子,曾形像地說過這樣一句話,“我們是中國歷史上唯一既沒有老師、也沒有學生的一代”。其含義是,現在40多歲的中年知識分子是文革中插隊落戶的一代,他們對政治和社會的體認不是老師教育的結果,而是在文革時期實際的生活苦難中“無師自通”、直接體驗的結果,因此他們與自己的老師(一代在五十年代受蘇式教條思想影響而成長起來的知識分子)的僵化思想完全格格不入;可是,當這些擔任著大、中學老師的中年知識分子面對著九十年代的學生時,卻發現這些學生在觀念世俗化的強大潮流影響下,對一些老師關心國事的觀念並不十分認同,這兩代之間的溝通有明顯的困難,已經存在著巨大的代溝。類似的情形也在文壇中出現了,有一份調查顯示,當今中國新生代作家的觀念和行為方式與文壇的傳統正出現某種斷裂,被調查的所有新銳作家都認為,他們的寫作基本上沒有被活躍於五十至八十年代的上一代作家所引導。[3]
現在,曾經具有使命感的一代人已進入中年,政治參與熱情已不如當年;而那些正處於最具有社會鼓動力的年齡段的青年人,卻沒有上一代人那樣的政治參與熱情。如果社會矛盾不進一步激化,那麽青年一代有可能不再是引發社會運動的“雷管”。這正是視政治穩定高於一切的主政者求之不得的。
然而,近兩年來,中國已開始面臨越來越多的新的社會問題,有明顯的跡象表明,社會矛盾可能擴大。據一些學者估計,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第三次失業高峰已經到來。城市里有1,600萬新增勞動力和3,000萬下崗人員,再加上1.3億農村剩余勞動力需要在非農產業就業,全部勞動力的27.8%處於失業或閑置狀態。這種情形將可能因世界性金融危機的出現而進一步加劇。大量城市和農村遊民的出現,將會對社會秩序和政治穩定產生嚴重的沖擊。如果社會矛盾出現進一步激化的趨勢,青年一代的上述心態也會相應地發生變化,導致青年一代的再政治化趨勢。事實上,這種從非政治化向再政治化發展的趨勢已經在某些大學生中出現。
從政治學研究的角度來看,目前青年一代的再政治化,明顯地不同於八十年代所出現的、以政治浪漫主義和以西化意識形態為基礎的激進自由主義的政治化;一些後現代主義的、左翼社會主義和平民主義的理念將會在這個新思潮的形成中起到以往所沒有的作用;此外,電腦時代的到來、國際信息傳播方式的革命、新一代的個人主義價值觀,都將對這種新的政治化的風格產生影響。
勞工階層訴求的基本方式
近年來,中國的經濟改革已經面臨一系列新的困難,多數企業的經濟效益下滑,國有部門中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大規模失業和下崗,國有企業工薪階層中的相當一部份人的生活水平持續下降、成為經濟改革中的失利者階層。中共“十五大”後,國有企業的資本重組及民營化過程可能加快,這會使失利者的隊伍進一步迅速擴大,加劇上述的困難局面。目前,由於居民購買力下降,消費品市場已經出現了蕭條跡象。在東南亞金融危機的威脅下,中國實行貨幣不貶值的政策,將對出口產生不利影響,並進而影響到經濟發展。可以說,中國的經濟已進入了一個受諸多不利因素影響的敏感時期。與此同時,因腐敗而導致的社會不滿也與日俱增。由於農村地方幹部的貪污腐敗和不合理攤派,以及沿海和內地經濟差距的擴大,在農村已經產生了強烈的社會不滿情緒,這在內地尤為嚴重;在城市里,經濟改革和企業重組中出現的權錢交易行為嚴重地侵占了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同樣引起了日益強烈的社會不滿。有不少人認為,如果現在再發生1989年那樣的學生運動,由於民眾對現狀的不滿比“六四”時期更為強烈,因此將會更積極地參與其中,繼而加劇社會動蕩,重演蘇聯東歐那樣的巨變。
如果分析中國近代以來的政治史和國民的政治文化特點即可發現,中國的基層民眾缺乏自發組織政治運動的傳統,只有當知識分子到工廠農村去、運用某種意識形態理念和口號、從政治上動員基層民眾時,基層民眾才可能被組織起來,對當局提出各種政治訴求,形成民眾的大規模政治參與運動。“六四”事件就是一個以激進的自由派知識分子為核心的、以民主政治口號為聚合點的、遍及全國社會各階層的政治抗爭運動,這種運動構成了對政治權威的沖擊。
然而,如上所述,中國大陸的市場化已經引發了分利化和思想觀念的世俗化趨勢,無論是自由派知識分子還是左派知識分子,目前多數都已失去了對各自意識形態的獻身激情。而且,事實上他們既沒有“到民間去”的主觀願望,也沒有這樣做的機會和條件。在當今的中國大陸,知識分子和大學生多生活在相對封閉的大學校園內,很少有機會到工廠或農村去接觸普通勞工階層。這種現代化過程中出現的社會分層化和階層隔離,使城市知識分子很難通過與基層民眾的接觸,來切身體驗基層民眾的感受和訴求。
現在可能對基層民眾進行政治動員的,主要是那些生活在社會中下層的小知識分子或“邊緣知識分子”,這些人讀書不多、地位較低,受盡地方上貪贓枉法的小官吏的欺侮,對目前基層民眾的切身困苦有直接體驗,心里充滿了不平之氣。然而,這些人往往會簡單化地解釋覆雜的社會問題,並傾向於用一些大眾化口號來鼓動民間自發的社會抗爭運動,其影響力會局限在局部地區,很難造成“登高一呼、全國響應”那樣的效果。只有在上層發生重大政局變動並失去了對社會的有效控制的情況下,這些“小革命家”才會產生重大的社會影響。從目前情況看,這些介於城市知識分子和基層民眾之間的“邊緣人”,還不大可能充當中國政治抗爭運動的主角。
因此,筆者認為,改革所引發的各種瓶頸效應、軟政權化、分利集團化、以及由此導致的“轉型綜合癥”,會不斷產生零星、局部、小範圍、以具體問題和訴求為目標的社會抗爭事件,這樣的情形甚至可能延續很久。然而,這種不穩定與“六四”以前的局勢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在今後的一段時期里,由於比較不容易出現知識分子通過自由派或左的意識形態動員基層民眾的情勢,所以不太可能出現農民和城市工人的大規模政治參與活動,如政治性罷工、工農的街頭政治運動、建立工人農民的政治組織等。而代表工人農民等基層民眾利益的民粹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思想,下一世紀初則肯定會為部份青年知識分子所信奉和提倡。但在一個充份世俗化的時代,只要不出現全社會範圍的矛盾激化,這種新左派意識形態尚不具備充份發育的社會條件和精神氛圍。
有效監督機制的缺失:中國轉型面臨的深層矛盾
綜上所述,由於左、右政治勢力對當局的挑戰和壓力弱於八十年代,鄧後中國的主政者在政策方向上有較大的回旋余地;如果能有效地防止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將下崗失業和農村吏治的弊端控制在一定範圍內、同時加大反腐敗的力度、並在建立民主制度方面邁出穩健的步伐,那麽,在一定時期內或許不至於面臨來自左翼和右翼政治勢力的重大挑戰。但是,在鄧後的中國也存在著一種根本性制度缺陷,即有效監督機制的缺位,它與改革中出現的“軟政權化”、“分利集團化”這些深層次矛盾相結合,可能導致滲透性、全局性糜爛,並產生未來的嚴重政治危機。
這種根本性制度缺陷的長期存在有一系列原因。第一,“六四”事件後主政者為了防範激進自由派和政權反對者利用大眾傳媒和結社活動來挑戰政治秩序,加強了對傳媒和政治活動的控制。在當時的情況下,政府認為這種威權主義的舉措是必要、合理的。但同時這些措施也使輿論和民間力量等最具活力的因素無法發揮有效的社會監督作用,客觀上使不受監督的官僚及分利集團更加有恃無恐。
第二,七十年代末開始的改革開放以及二十年來經濟的發展,使官員和分利集團利用制度上的缺陷及權力地位所提供的條件,有大量的機會來獲取不當利益,各級官員(尤其是地方官員)的腐敗和不正之風逐漸變本加厲,這已是全社會有目共睹的事實。
第三,在觀念世俗化過程中,掌握道德批判話語權的知識分子也日益喪失了社會批判者的功能。相當一部份城市知識分子加入了改革和經濟發展中的分利過程,成了現行體制的既得利益者,同時價值觀世俗化的過程又使許多知識分子不再自覺地擔負人類理想道德的守護者及社會批判者的角色。當局對傳媒的控制也導致知識分子缺乏可靠的信息資源和渠道,不易對社會問題作獨立、客觀的判斷。多數城市知識分子的個人利益得到了滿足,使得他們抱有虛幻的樂觀心態、心安理得地認為中國從此太平無事了。
第四,當知識分子的主體不再構成有效監督機制的重要力量時,人數眾多的城鄉勞動階層也缺乏自主地維護自我利益和對社會有效監督的傳統和條件,因此也無法形成制衡腐敗的社會力量。
這樣,中國的社會實際上是一個缺乏體內自動平衡機制的有缺陷的社會,是一個不具備自我警報系統的社會。長此以往,無疑充滿了危機和陷阱。一方面,這個國家被彌漫於社會各層面的普遍腐敗所侵淫,另一方面在這個缺乏必要的報警系統的社會中大多數人逐漸喪失了必要的敏感性、不自覺地以為社會現狀總是處在安全系數以內。結果,隱含在社會中的種種嚴重問題和潛在的社會沖突被一再掩飾過去,直到某一時刻不可避免地突然爆發。
“危機論”與“條件論”:未來中國面臨的兩難選擇
一旦糜散性腐敗發展到相當嚴重的地步,過去二十多年中通過改革和經濟增長形成的“績效”型合法性就會消逝,在這種情況下,失業、經濟蕭條或經濟危機或其他社會經濟問題都可能成為政治危機的導火線,而主政者將不得不在“危機論”和“條件論”之間面臨兩難選擇。
一方面,決策層中的一些人(可稱之為新的“開明派”)會以危機為判斷的出發點,提出以下的政治選擇(可稱之為“危機論”的政治選擇),即在全局糜爛型腐敗引起的危機不斷深化的情況下,既然中央政府已完全無力單獨地清除這種腐敗,那麽就有必要動員傳媒來作輿論監督的工具,並運用民間的力量參與反腐敗,以完善長期缺失的監督機制。他們認為,只有這樣才能克服危機,除此之外、別無他策;危機越嚴重,他們的開放傳媒空間和自下而上的民主參與的決心也就越堅決。
另一方面,決策層內必然還會出現堅持另一種政治選擇的人,他們構成體制內新的“保守派”。他們認為,正因為腐敗已經非常嚴重,如果動用傳媒來反腐敗,只會導致無數問題曝光而令政府進一步失去公眾的信任,使社會不滿進一步擴大,從而加速危機的到來。因此,他們的說法是,只有在政治較為清明、社會矛盾和緩時,開放輿論才有助於政治穩定;如果不具備這樣的條件,就不能開放輿論及政治參與(這種觀點可被稱為“條件論”);危機越嚴重,他們反對開放輿論的態度也越堅決。
需要強調的是,這種在社會困境中出現的兩種政治選擇的對峙,已不再具有以往的意識形態色彩;這種政治對立與其說是基於不同的政治信仰,不如說是基於不同的利益考量及不同的擺脫兩難困境的策略。可以想見,新“開明派”必然會如此反駁新“保守派”,即政治的清明不是政治開放的前提、而是開放輿論和推進民主化的結果,如果不實行大刀闊斧的政治體制改革,想單靠政府內部的整肅而從根本上消除腐敗,無疑是緣木求魚。另一方面,新“保守派”也會如此反駁,如果時局的批評者和政治反對者在政治上並不認同當局,在這種狀況下開放政治參與,只能使反對派如虎添翼,在已經十分嚴重的社會矛盾中“火上澆油”,這樣比緣木求魚還要糟。
在危機尚不太嚴重的時候,主張“條件論”的人會在決策層暫時占上風。然而,主張“危機論”的人們認為,由於有效監督的缺失已是一個積重難返的“頑癥”,“條件論”擁護者的“保守治療”只不過是“諱疾忌醫”,其結果是造成社會監督機制繼續處於缺位狀態、而由此產生的上述矛盾將進一步激化,公眾的不滿會繼續擴大,各種綜合型社會弊病也會滋生蔓延,最後引發出更大的綜合性並發癥;那時,“危機論”的選擇可能會贏得越來越多的人的支持而成為主流,但在社會矛盾已積重難返的情況下,開放輿論和政治參與確實可能起到“火上澆油”式的負效應,從而令中國難以對付日益深化的社會危機,面臨“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腐(敗)、一腐就放”的惡性循環。
上述的兩種政治選擇的對峙,在清末的立憲運動中也出現過。1905年,袁世凱、徐世昌、載澤這些“權貴開明派”,就是根據“危機論”而主張立憲不可緩;而一些以前曾力主開放、當時卻反對立憲的人,如孫家鼐、鐵良等新的“保守派”,則“現實主義”地根據“條件論”提出立憲不可行。雙方恰如兩位面對急診室內的重癥病人而爭執得不可開交的醫生,以“條件論”為出發點的“保守派”醫生認為,正因為病人重病在身、根本不具備動大手術的條件,只能“保守治療”,而以“危機論”為出發點的“激進派”醫生則認為,如此重癥非動大手術不能起死還生。[4]
正因為中國將來必然面臨這種兩難政治選擇,所以,在目前政治相對穩定、社會大眾和知識分子對當局的認同度還較高的時期,應不失時機地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有效監督機制,以免使中國陷入糜散性腐敗的陷阱、因“急診室悖論”而失去可行的政治選擇。“宜未雨而綢繆,毋臨渴而掘井”,這一古訓於當今政事啟示良多。
中國人權問題之現狀與前景
於浩成
前中國政治學會副會長,現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訪問學者
一、五十年來世界上踐踏人權和維護人權之鬥爭
二、如何看待中國和“亞洲”的人權觀?
三、公民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相互關系
四、過去十年來中國人權的法律保障狀況
五、歷史的教訓:個體解放是尊重和捍衛人權的先決條件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不久,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發表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世界人權宣言》。在二次大戰中約2,700萬人死於戰場、1,200萬人死於法西斯集中營,全世界的物質財富損失約400萬億美元。當時,飽經戰亂及暴政壓迫、苦難深重的各國人民迫切希望建立一個和平、民主、自由的新世界;在中國的延安和各解放區,人們也懷有這樣良好的憧憬。抗戰勝利後解放區曾傳唱一首蘇聯歌曲,其大意是:“太陽在天空現出笑容,大地發出雄壯的歌聲,全世界人民在歌唱,祝頌新世界的誕生。同盟國萬眾一心,打倒敵人,向著自由、解放的新世界前進!”這首歌曲充份反映了人們盼望和平自由的心聲。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產生的。它的前言說明,《宣言》的產生是“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誣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到法治之保護”。這一《宣言》的發表標志著全人類捍衛人權事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一、五十年來世界上踐踏人權和維護人權之鬥爭
從《世界人權宣言》發表之日到現在已有半個世紀,現在來看,世界各國人民當時表現出來的善良願望未免過於天真了;在這一宣言發表之後的多年里,一些國家的人民仍然沒有真正見到“自由解放的新時代”。因為,世界上踐踏人權的並不只是德、意、日這三個法西斯政權。五十年前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時,蘇聯、白俄羅斯、烏克蘭、捷克斯洛伐克、波蘭、南斯拉夫等八國政府雖然不便反對,但實際上並不讚成這一宣言,因此投的是棄權票[1]。二戰後,德、意、日法西斯摧殘人權的野蠻暴行,如奧斯維辛、布痕瓦爾特等集中營、南京大屠殺和日本731細菌部隊等令人發指的罪行,已被陸續揭發,這三個國家的一些戰犯也受到了審判。德、意、日三國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但在二戰時形成的反法西斯陣營內部,一些國家的統治者侵犯人權的行徑並未被揭露,更未被有效地制止。
例如,蘇聯在二戰初期曾在卡廷森林中集體屠殺了一萬多波蘭軍人,並偷偷地埋葬在那里。蘇聯政府一直隱瞞這一罪行,直到1991年蘇共垮台後,這個屠殺案才大白於天下,俄羅斯總統葉利欽承認了這一史實並向波蘭正式道歉。此外,蘇聯推行農業集體化時對廣大農民的迫害、斯大林時代大批蘇聯知識分子被殺害或流放、1937年托洛茨基、布哈林等審判案前後成千上萬的蘇共黨員幹部被冤殺等嚴重罪行,也長期在革命的名義下被掩蓋了起來。赫魯曉夫1956年在蘇共第20次代表大會上揭露斯大林破壞法治的錯誤後,他的秘密報告被波蘭共產黨故意外傳,全世界得知後才大為震驚。然而,此後蘇共並未停止其粗暴地侵犯人權的做法,在勃列日涅夫當政時期,蘇聯政府繼續迫害持不同政見者,並將一部份人流放到國外。還有,柬埔寨的紅色高棉上台後以推行社會主義為名、殺害近200萬民眾的血腥暴行,也是全世界人所共知的事實。這些無情的事實說明,象列寧、斯大林通過“無產階級革命”建立起來的那種專政體制,與主張民主、自由、法治、人權的憲政主義是薰猶不同器的。《宣言》發表以來的五十年,也就是尊重和捍衛人權與誣蔑和侵犯人權兩種力量相互鬥爭的五十年。
1945年在中共第七次代表大會上,毛澤東提出要建立一個獨立、民主、富強的新中國。他曾解釋說,他所說的“民主”即林肯的“三大民主”(民有、民治、民享),而他所說的“自由”即羅斯福的“四大自由”(言論和表達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2]。那時,在野的中共的政治主張似乎很接近《世界人權宣言》提出的理想。所以,當時的中國政府在《世界人權宣言》上簽字時,出席聯合國大會的國民政府代表團中來自解放區的代表董必武的名字也列入了《宣言》簽字國的代表名單中。
隨著國民黨政府在大陸失敗並撤退到台灣,大陸的民眾曾經以為,新中國的成立會帶來毛澤東所說的民主自由。然而,無情的事實一再打破了人們的幻想,在蘇聯發生過的種種悲劇在中國重演了。與蘇聯不同的是,中國在對人迫害淩辱時更多地采用了群眾鬥爭的手段。據不完全統計,1950年前後的土地改革中被殺害、淩辱的地主、富農以及被錯劃為地、富的人,約達200至300萬人;1957年反右派運動中全國至少有55萬“右派分子”遭到迫害;1959至1961年的“大躍進”運動導致了數千萬人餓死;在1966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粗暴地侵犯人權的行徑更是達到了高峰,約1,000萬人遭到迫害。連中共的第二號人物、國家主席劉少奇的生命權都得不到保障,他最後被淩辱、折磨致死,普通老百姓的人權就更不待言了。
中共建國後,實行了嚴格的意識形態控制和文化管制,報紙全部被改變成宣傳喉舌,進口書刊遭到查扣,收聽外國電台會被按照“收聽敵台”的罪名治罪。因此,人民的耳目視聽全被封閉,其知情權被剝奪殆盡。毛澤東在1949年7月1日發表的“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開始批判“民主個人主義者”,此後在“思想改造”、“反右派”等運動中,更進一步將民主、法治、自由、人權等思想一律扣上資產階級帽子予以批判、打擊。結果,不但普通民眾對《世界人權宣言》幾乎毫無所知、對人權的觀念基本不了解,甚至連知識分子也是如此。人們每日視聽所及的都是“階級鬥爭”、“加強專政”一類的喧囂。
直到“文革”結束後,以1978年底北京的西單民主墻活動為契機,政治氣氛才開始改變。當時,廣大工人和市民紛紛要求為1976年4月5日的“天安門事件”平反,並呼喚民主、自由、法治和人權。與此同時,中共舉行了被稱為“偉大轉折”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部份地否定了毛澤東錯誤的政治經濟方針,這既反映了廣大黨員和群眾要求變革的呼聲,也體現了包括鄧小平本人在內的一大批中共高級幹部的要求。這批高級幹部在“文革”中慘遭不幸、吃了苦頭,因而強烈地要求改變毛澤東“以階級鬥爭為綱”、“在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方針。然而,當民主墻上出現了要民主、爭人權的訴求時,鄧小平又感到了來自民眾的威脅,轉而采取壓制手段。他提出了“四項基本原則”,采取了經濟上改革開放、實行自由化,而政治上則收緊、批判自由化的方針,其實質與主張在威權統治下發展市場經濟的“新威權主義”十分類似[3]。這種主張強調,為了發展經濟,有必要限制甚至剝奪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在人權問題上,鄧小平強調人權的階級性、而否定其普遍性。他說,“什麽是人權,是多數人的人權,還是少數人的人權,還是全國人民的人權?西方世界的所謂‘人權’和我們講的人權是兩回事,觀點不同”。[4] 中國法學界的一些人也聞風而起,紛紛發表批判“資產階級人權”的文章。[5] 從1981年以後,中國出現了一系列“不叫運動的運動”[6],直到1989年的天安門事件,使得中國民眾和知識分子對民主、自由的追求一再受到壓制。中共1945年關於建立一個民主、自由的制度的承諾到現在都還沒有實現。
二、如何看待中國和“亞洲”的人權觀?
1948年在《世界人權宣言》上代表中國簽字的是國民黨政府,1971年國民黨政府在聯合國的會員國和常任理事國席位為北京取代後,中國大陸的政府就自然承繼了《世界人權宣言》的簽字國地位[7],也因此負有對《世界人權宣言》所承擔的道義責任,對此中國政府從未否認過。但是,中國政府究竟是否認同《世界人權宣言》的原則呢?1989年以前,中國政府在國際場合總是表示,社會主義國家根本不存在人權問題,藉此回避關於人權問題的討論。1989年之後,由於“六四”事件受到了國際輿論的譴責,使中國的代表在聯合國等國際會議上面臨很大壓力,無法對人權問題繼續采取“鴕鳥政策”,所以,1991年11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中國的人權情況》白皮書,提出了中國政府在人權問題上的一些論點。後來,在1993年3至4月於曼谷舉行的聯合國世界人權會議亞洲地區會議上,中國聯合一些亞洲國家發表了《曼谷宣言》,推出了“亞洲觀點”,與被稱為西方價值觀的《世界人權宣言》的觀點相對抗。“亞洲觀點”的要點,是置生存權、發展權和集體權利於個人權利之上。這一“亞洲觀點”受到了一些發達的亞洲國家政府的排斥,例如,日本與會代表Seiichiro Otsuke就聲明對《曼谷宣言》有許多保留,他說,“日本認為不應為了發展而犧牲人權”。所以,“亞洲觀點”最終未被1993年6月的聯合國世界人權會議所接納。
中國官方的人權觀強調,“生存權是首要人權......是其他人權的前提和基礎,如果沒有生存權,其他一切人權則無從談起。同時,生存權既是個人權利,也是集體權利,它包括人的生命和國家民族獨立兩個方面”;中國基本解決了人民的溫飽問題,是“偉大的奇跡,是中國政府保障人民生存權的最驚人、最突出的成就”。[8]
把生存權列為首要人權,這一標準似乎太低了。首先,人與動物不同,動物沒有思想言論,有了食物它就可能生存;而人類的正常生存不僅需要食物,也需要有思維、表達的權利,不能把人類的生存需要降低到動物的需要那種層次。《世界人權宣言》所強調的,不僅是人類與動物相似的獲得食物的權利,更重要的是人類作為人本應享有的自由思維、表達的權利,也即基本人權。既然中國人民的溫飽已經不再是問題了,那麽為什麽他們不能享有言論、結社、選舉等原本應該有的自由和權利呢?
其次,給予老百姓物質上的生存權,並不代表著制度的重大進步。遠在奴隸社會後期,奴隸主就不再任意殺死奴隸、而給予奴隸物質上的生存權。從近代社會開始,除了少數極權政府外,世界上並沒有哪個政權敢於公開否認民眾的生存權的。既然幾乎每個國家的老百姓都有生存權,中國的老百姓在這點上並沒有什麽值得特別自豪的;唯一可以稍感滿意的是,過去在“大躍進”和“文革”時期,中國老百姓連“生存權”都得不到保障,改革以後能有溫飽了。這種進步是相對於過去的嚴重錯誤而言的。出現過這種錯誤本身正好說明,過去幾十年里中國民眾的生存權並未得到保障,相反卻曾經受到了嚴重威脅,這種局面及其制度根源值得深刻檢討。
言論、結社、選舉等基本人權究竟是西方文化和價值觀的特定產物,還是跨越不同的文化和價值系統而為各民族及國家的民眾所共同認同的呢?中國所簽字的《世界人權宣言》持後一種理解。人權的概念起源於西方,但決不是西方的專利。東方和西方的民族同為人類的一部份,有著人類社會的共同性,也有普遍適用的最起碼的人權標準。載入《世界人權宣言》中的各項基本人權就是世界各國人民公認的共同標準,該宣言並未因各國國情不同而承認世界上有某些國家可以排斥基本人權。在該宣言上簽字的國家都是接受這一標準和觀念的,如果一個簽字國對《世界人權宣言》的人權標準完全不認同,無法接受《宣言》的理念,就應該宣布撤銷簽字、不承認這一國際文獻。否則,一國政府在《世界人權宣言》上簽字這一國際性行為與它所堅持表達的人權觀念就應該是一致的,不應當言行不一。
如果以中國的文化傳統和國情為理由,而否認基本人權在中國的適用性,也是缺乏歷史常識的。在二十、三十年代到五十年代初期之間的這一歷史階段,中國的老百姓就曾經有過一定程度的言論、結社、出版等方面的基本人權,雖然比不上西方國家,但畢竟不是一無所有。正是因為擁有這樣的權利,左翼文人才能在國統區私人辦報、出版書籍,發表他們想表達的一些意見,幫助中共擴大了在國統區的影響,爭取了一大批知識分子,大大改變了中共的成員結構;由於老百姓有遊行、結社、示威的基本權利,解放戰爭時期中共才能在城市里發動“反饑餓、反內戰、要和平”的示威,動搖了國民黨的統治,而遊行示威者也不用擔心軍事鎮壓;也因為有了這些權利,才出現了一些民主黨派,使它們得以獨立於執政的國民黨、傾向於在野的中共,直到今天,在中國大陸被稱為“民主黨派”的這些團體,基本上都是中共執政前就合法成立了的。這一史實說明,中國的文化傳統和國情並不排斥基本人權。
其實,排斥基本人權的不是國情、而是政情。一些亞洲國家的政府以發展經濟需要穩定的社會秩序為籍口,壓制和剝奪人民應有的自由和權利,這種背離《世界人權宣言》宗旨的做法所反映的是執政集團的需要。1998年5月印尼總統蘇哈托在強大的學生運動的沖擊下倒台,就是又一個“亞洲神話”的破滅。它再次說明了,只強調發展經濟、不推行政治變革,聽任權力被壟斷、官僚肆意腐敗,為了保護執政利益集團而通過壓制基本人權來防範可能的社會反彈,是不可能實現長期、真正的政治穩定和經濟繁榮的。如果一定要把這種執政道路稱為“亞洲模式”,那麽應該說,這種模式的來源並不是亞洲國家的民眾不要基本人權,而是亞洲一些國家的執政利益集團比西方國家的政治精英更迷戀權力的獨占和壟斷。
鼓吹“亞洲觀點”的《曼谷宣言》認為,應當“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幹涉他國內政以及不利用人權作為施加政治壓力的手段”。這種說法把一個國家違反國際公認的基本人權的問題解釋為本國內政,從而得以把任何對該國人權狀況的譴責和批評視為幹涉該國內政。對那些本國人權狀況不佳的國家領導人來說,這一說法是他們抵禦外界批評的最後一道防線,是試圖設立一個不讓國際輿論監督的“禁區”。這種做法其實表明,他們實際上已經變相地承認了本國人權狀況不佳,經不起國際輿論的監督,只好用“內政”來作“擋箭牌”。
既然《世界人權宣言》宣布了基本人權是各國人民都應當擁有的、不可被剝奪的權利,而這些視人權問題為“內政”的政府也簽字認同這一原則,那麽,國際社會對各國基本人權的關心就體現了超越國界的、對人類社會共同理念的追求,和關心全球環境等問題一樣,對每個國家有益無害。美國憲法學專家、哥倫比亞大學教授路易·亨金說過,“若人權全屬國家管轄下的事情而永不是外界以任何形式來關注的恰當問題”,那麽《聯合國憲章》的條文、《世界人權宣言》、國際社會所采取的各種保障人權的工具和聯合國的諸多行動,“都會是濾過性的病毒了”。[9]
事實上,國際社會對一國人權狀況的批評,從來都是有利於該國老百姓的利益的,而唯一受到損害的只是該國的統治集團。當這樣的統治集團在簽署《世界人權宣言》時,它表現出來的是要代表該國人民的整體利益;但一旦該國因老百姓的人權狀況不佳而受到國際社會批評時,統治集團所關心的其實只是自己的集團利益,而把老百姓的利益完全置之度外了。所謂的“內政”說,充份反映出了統治集團視國家為“私”有、以國事為“私事”、漠視民眾利益、把統治集團的利益等同於國家利益、國家主權的心態,因此它們把任何外界對統治集團行為的批評都理解為對國家的批評、是對國家主權的幹涉。這樣,他們一方面侵害老百姓的基本人權,居然另一方面還以老百姓的利益代表自居,向外界宣稱,國際社會對本國人民基本人權的關心違反了這些人民的利益。
三、公民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相互關系
與《世界人權宣言》密切相關的,是聯合國1966年通過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和《公民、政治權利公約》,這兩個國際公約將兩類人權加以區別。第一類人權是公民、政治權利,它可被稱為原始性的、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你不要它、它也存在”。這類權利是法律意義上的權利,具有可審判性(justiciable),全世界有同一標準,而且是可以立即實現的。這類權利要求政府的只是“有所不為”,也就是英國政治哲學家依薩·柏林所說的“消極自由”。第二類權利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它們可被稱為擴展性權利,也叫受益權。實際上,這些權利與其說是權利、不如說是福利,這類權利屬於“你要、它不一定有”的。它要求政府積極幹預,如“免於饑餓”、“受教育”、“得到社會保障”等,也就是依薩·柏林所說的“積極自由”。這類權利不具有“可審判性”,在法庭上無法根據有關第二類權利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進行審判。因為各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第二類權利實現的程度也就有所不同,因此《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二條說,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充份實現”是“逐步的”。
《世界人權宣言》發表五十年來的歷史說明,民主主義人權觀和馬克思主義人權觀對這兩類權利的看法有重大分歧。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寫入了個人財產權,其第17條規定,“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擁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任何人的財產不得被任意剝奪”。但1966年聯合國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和《公民、政治權利公約》卻完全排除了對財產權的規定,而將帶有社會主義色彩的“免於饑餓的權利”宣布為基本人權之一,寫進了公約。當時,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蘇聯以及其他十幾個共產黨國家都不承認財產權是基本人權,於是這個國際公約只好把“財產權”排除了。然而,“免於饑餓的權利”和“財產權”是兩類不同的權利。“財產權”屬於原始性權利,搶劫、盜竊、敲詐、欺騙、偽造、貪污、憑藉國家權力任意侵占、剝奪私人財產的行為,都是對財產權的侵犯;保障財產權的關鍵不在於“創造”更多的財富,而在於用法律禁止上述行為。“免於饑餓的權利”則屬於擴展性權利,或稱受益權,實為一種“福利”;免於饑餓的權利不能靠一個法律或禁令來加以保障,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述,要依靠“充份利用科技知識、傳播營養原理的知識、發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資源得到最有效的的開發利用”,還要靠“改進糧食生產、保存和分配方法”等等來實現。
在共產主義思潮的影響下,1966年聯合國的這兩個公約包含著兩大局限性。第一是不承認財產權是一項基本人權;第二是不適當地混淆了“人權”的兩類基本概念,把“擴展性權利”這種實質上屬於“福利”的“要求”,和嚴格意義上作為“原始性權利”的人權,統統都視為“人權”。其後果是,一些國家的執政黨可以維護擴展性權利為名,踐踏原始性權利,打著“免於饑餓的權利”或“溫飽權”,而去踐踏財產權。二十世紀共產主義在各國的實踐證明,這種理念並沒有創造出一個理想的平等社會;相反,卻造就了一種新的專制制度,在這種制度中,不僅原始性人權不受保障,而且由於失去了“財產所有權”,人們也就不可能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投資和經營活動;更糟糕的是,由於人們沒有私有財產權,生活資料的來源掌握在執政黨和政府手中,人們為了“溫飽”,不得不以“自由”來換取“生存”的權利;結果,人的各種自由,包括思想、信仰、言論、出版、結社自由以至反抗的權利,甚至表達悲傷的權利都被剝奪殆盡。正如余英時教授所說的,“人的生存權利,人的一定程度的私有,這是不能放棄的......中國現在個人的尊嚴沒有保障,一切靠黨,不聽黨的話就沒有飯吃,這還有什麽人的尊嚴?”[10]
在所謂的“亞洲人權觀點”中,有一個觀點是,“在民眾尚不得溫飽時,政治權利純屬奢侈品”。中國的“生存權”觀點則更進了一步,它表達的意思是,“人生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吃飯,因此社會權利遠比政治權力更重要,社會主義國家給老百姓飯吃就是在講最大的人權。老百姓能有飯吃就不錯了,就該感謝政府,不應當再奢望別的”。這樣的觀點強調經濟權利比政治權利更優先、更重要。中國的一些禦用“理論家”找出了馬克思的唯物史觀和經濟決定論來作理論依據,經常被引用的是恩格斯在馬克思墓前演說中的一段話,“人們首先必須吃、喝、住、穿,然後才能從事政治、科學、藝術、宗教等等”。[11] 這樣的觀點實際上所涉及的是公民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相互關系問題。
吃飯確實是生存的第一需要,但如果否認了個人財產的正當性,而實行那種政府壟斷經濟資源和就業機會、個人由政府指定工作崗位、規定工資級別、限定消費內容的計劃經濟,才是真正侵犯了“人的生存權”。歷史學家金觀濤認為,“唯物史觀的基本原理只是把唯物論中物質和意識之關系推廣到經濟和政治文化上,因為馬列主義者都把唯物史觀看成唯物論哲學在社會歷史研究中的一種運用。......一旦我們把推理嚴格化,便立即發現,把經濟等同於物質、政治文化等同於意識,實際上只是一種不嚴格的類比。從邏輯上講,不可能從唯物論原則中推導出經濟決定論。......有人根據恩格斯在馬克思墓前的演說,把唯物歷史論通俗化為吃飯哲學,實際上這更和唯物論的運用南轅北轍。恩格斯所講的只是政治文化和經濟活動的依存關系。依存可以是相互的,不存在誰決定誰的問題。我們同樣可以斷言,如果不存在某一政治秩序,就不能進行某一類經濟活動。它同人只有解決吃飯問題才能從事政治經濟活動並不矛盾”。[12]
四、過去十年來中國人權的法律保障狀況
1993年,筆者曾著文評述過中國各項基本人權的法律保障情況[13],近五年來這方面的情況有何變化、有哪些進展或退步呢?
首先應當指出,由於改革開放以及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在廣大民眾和法學界人士的一再要求下,近二、三年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起草、通過了一些重要法律,對中國司法制度進行了一些改革,有利於人權的法律保障,取得了以下一些進展。
第一,通過、實施《律師法》,以此取代了15年前制定的《律師工作暫行條例》。律師的屬性由國家幹部改為社會的法律工作者,允許自行開業或與別人合作開業,律師取得了某種獨立地位。這對公民在訴訟中行使辯護權顯然是有利的。
第二,通過了新的《刑事訴訟法》(即全國人大《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該法有三項革新。其一是取消了“收容審查”,以刑事拘留可延長到30天作為替代辦法;還規定對“拘傳”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對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兩項強制措施分別規定不得超過12個月和6個月。這些規定都是在偵察犯罪的同時,注意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加以保護,是除弊革新的一項進步。其二是規定律師可以提前介入案件。過去犯罪嫌疑人在開庭前10天收到起訴書後才能聘請律師,以致於律師沒有足夠的時間了解案情,無法有效地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現在規定,律師從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即可查閱、摘抄、覆制訴訟文書、並可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這就使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與公訴人之間處於平等地位,無疑是保障人權方面的一個進步。其三是首次肯定了“無罪推定”原則並正式寫進法律。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指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定有罪之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它反映了受到法律保護的一項重要人權,在200年前就被寫入了法國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中,1948年又被寫入《世界人權宣言》,世界各國都確認並普遍實行這一原則。但過去中國視此原則為資產階級法律觀點、批判並拒絕接受它,大陸冤假錯案之多與排斥這一原則就大有關系。最近,在新《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第12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實際上肯定了“無罪推定”原則,顯然是法律思想上的一大突破,對人權保障將會產生重大影響。過去凡被公安機關拘捕的,不管以後是否被定罪,一律被稱為犯人,現在則改稱犯罪嫌疑人,與香港、台灣以及世界各國的說法一致了。
第三,通過了新的《刑法》。原有的《刑法》是1977年通過的,現在已不適用,必須修改和增訂。修訂後的新《刑法》有兩個引人注目的地方。其一是取消了反革命罪。大陸法學界人士曾多次提出,“反革命”乃是政治語言、不是法律語言,中國早已不是什麽革命時期、而是經濟建設時期,還有什麽革命或反革命而言呢?保留這一罪名早已與現實情況不相符合。不過,這次修改僅僅把“反革命罪”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而實際內容則並未改動,可說是“換湯不換藥”,實際意義不大。其二是新《刑法》明確規定了“罪行法定”原則,廢止了過去實行的類推(Analogy)的規定。現代各國普遍奉行“罪刑法定”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的不為罪”。而中國過去實行的卻是“類推”原則,即刑法條文上原無適用法則的案情、可以比照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例如,制造、出售淫穢書刊,在刑法上原來沒有這一罪名,則可類推定為流氓罪。實行類推原則使法官在審判中常常采取自由裁定主義,按黨政領導的政治需要或個人好惡來定罪量刑、任意裁定。這種做法繼承了封建社會實行人治的罪行擅斷主義,與世界刑法學發展的潮流背道而馳。這次修改規定了“罪行法定”原則,說明中國的刑法由片面偏重刑法的社會保護功能向著同時也注意人權保障功能方面的轉變,無疑是一項重大進步。
但是,中國現行的法制仍然很不適應保障基本人權方面的要求。例如,一直未制定、通過保障言論、出版自由的新聞法和出版法、保障結社自由的結社法和政黨法;勞動教養這一行政懲罰制度明顯違反憲法,使得行政機關和警察可依自己的決定、而不經法院的判定,就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權利,雖經廣大人民和法學界一再抗議,至今仍未廢止這種做法;肯定了“無罪推定”原則後,刑事訴訟法中有些規定就需要改進,如應規定被告人沒有舉證責任、有權保持沈默、不得被逼迫作不利於自己的陳述,以及不得以被告人對偵察、審訊人員態度的好壞作為有罪或加重判刑的根據等;《公民、政治權力國際公約》第14條規定,“被告人應不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而中國大陸一向實行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做法恰恰與這一原則相反,其實質是誘供和逼供,也應廢止。
值得注意的是,1989年以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制定、通過了一些旨在加強專政、強化政府權力、限制民眾人權和自由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首先,《遊行示威法》及其《實施細則》嚴格限制公民遊行示威的自由和權利,因此民眾諷之為“不準遊行示威法”。其次,《保密法》與《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人人有權享有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之自由”有抵觸,在很大程度上剝奪了公民的知情權(或稱了解權)。第三,《國家安全法》使政府擁有過於廣泛的權力、得以“國家安全”名義剝奪和限制公民的許多自由和權利。第四,仍然保留、使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補充規定》這類允許行政機關對公民無限制地罰款的法規,此類法規源出於日本,但在日本早已因構成對公民私人財產所有權的侵犯而被取消了,以前台灣采行的此類條例被稱為《違警罰法》,現在台灣也已將這種的做法取消、改由法院依法判決。第五,《國防法》將“黨指揮槍”寫進了法律,規定由全國公民、納稅人出錢供養的軍隊隸屬於一個政黨,這與現行憲法第2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第9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相抵觸,因為憲法的這兩條所規定的都是國家而非政黨指揮軍隊。
此外,《戒嚴法》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發生威脅國家和社會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有權發布命令,停止憲法規定的一些公民自由權利的執行,有權調動人民警察、武警部隊甚至要求正規軍出動制止或平息所謂的“暴亂”。美國法學權威路易·亨金曾明確指出,“遇到緊急狀態、中止立憲政府一些基本要素的執行,對憲政主義和立憲政府將造成也許是最嚴重的威脅”。[14] 人們對於1933年希特勒上台執政後把法西斯枷鎖套在人民頭上的歷史仍然記憶猶新,納粹黨正是利用當時德國魏瑪憲法中有關緊急狀態的條款發布命令,停止對憲法中公民自由權利的保障,又迫使國會通過確認其獨裁權力的授權書,結果實際上把憲法變成了一張廢紙。因此,在現代民主國家很少采用戒嚴法。美國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也並未由於“沒有制定和實施戒嚴法而不能應付緊急事變”。
還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加進了有關“動亂”和“顛覆”問題的條款(第18、23條),顯然是為了壓制對中央政府的不滿及和平抗議,從而剝奪了港人多年來一直享有的相關的自由和權利。
多年來,關於中國應當加入聯合國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呼聲一直不斷。《世界人權宣言》僅僅是一種各參加國的意向性聲明,而這兩個公約則屬於國際協定,具有國際法上的法律效力,各簽字國負有切實執行的義務並應接受國際監督。特別是《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規定,“凡未經現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規定者,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按照其憲法程序和本公約的規定采取必要步驟,以采納為實施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力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中國政府在江澤民訪美期間已簽署加入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8年10月又簽署了《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國加入這兩個公約後,有利於中國的人權保障事業的發展。例如,《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8條規定,“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合會”、“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該公約還有“人人有權罷工”的規定;《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人人有“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人人有自由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任何人進入本國的權利,不得任意加以剝奪”。根據這兩個國際公約的以上規定,中國應當修改現行的工會法、制定罷工自由法等一系列有利於保障基本人權的法律、廢止與國際公約相抵觸的法律條款。
五、歷史的教訓:個體解放是尊重和捍衛人權的先決條件
人權的理念在中國的歷史上缺乏根基。在個體與群體的關系上,中國的傳統思想和文化總是強調群體,在法律文化上則是偏重國家本位、義務本位,也忽視個人權利。從孔子的“克己覆禮”到宋元理學的“存天理滅人欲”,都認為個人處於從屬的地位,應當無條件地服從家庭、社會、國家的利益。儒家主張禮治,以維持“三綱五常”的封建秩序,強調個人應一切服從尊長,甚至“君要臣死,不敢不死;父要子亡,不敢不亡”。從晚清以來,在西方民主主義影響下,一些啟蒙思想家認識到,把個體從群體中解放出來、實現梅因在《古代史·序言》中所說的“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乃是一種歷史性的進步。
東方之所以偏重集體、而西方尊重個人,其實並非關乎地域之分、民族之異,實乃時代有別,因為,在人類社會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發展中的過程中,東西方處於不同的階段。西方國家的早期也不尊重個人自由、權利和人格尊嚴,是經過多年的奮鬥和抗爭才逐漸把個體從群體中分離出來,形成了對個體價值和權利的尊重。
從晚清起,康有為、章太炎等都曾為個性解放和個人自由大聲疾呼。“五四”時期,陳獨秀、胡適等也大力鼓吹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思想。例如,陳獨秀說,“以個人為本位,每個人都有自主之權……舉一切倫理、道德、政治、法律、社會之向往,國家之所祈求,維護個人之自由權力與幸福而已”。[15] 胡適也說,社會“往往用強力摧殘個人的個性,壓制個人自由獨立精神,等到獨立自由的精神都完了,社會自身也沒生氣了”。[16]
不幸的是,所有這種種當時的進步思想,都被救亡圖存的現實政治所壓倒。連孫中山都強調要“爭國權”,而不是爭人權,他在《三民主義》中主張,“自由權力利用到個人,就成一盤散沙……要用到國家上去”[17]。“五四”運動原有兩大主題,一個是科學民主、個性解放,另一個是覆興民族、救亡圖存,但後者卻占了上風。而“十月革命一聲炮響”、馬克思主義傳入中國後,大多數思想家更是轉換了方向。孫中山認為,西方民主是壓迫平民之工具;陳獨秀、李大釗等由民主主義者轉變為馬克思主義者。等到陳獨秀晚年覺悟到“自己是誤入歧途”時,悔之已晚。
列寧、斯大林主義的人權觀不認為基本人權應該是每一個人與生俱有的,而是認為,政府和執政黨的權力和權利是與政權同生同在、不受限制約束的,至於普通社會成員的個人權利只不過是政府賜予的,予取應聽由政府和黨決定。在前蘇聯、東歐等原社會主義國家以及中國,政府總是視國家機器為至高無上的權威所在,強調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高於個人利益,要求個人對國家盡無限的義務、甚至犧牲自己的一切,但從不鼓勵、相反還遏止個人爭取或保護自己權利的行動,甚至把個人主義等同於利己主義,視個人主義為萬惡之源。
毛澤東在1945年召開的中共“七大”上還講“個性解放”,認為“被束縛的個性如得不到解放,就沒有民主主義,也沒有社會主義.....經過民主主義才能達到社會主義,這是馬克思主義的天經地義”。但中共建政後,就馬上改變了論調,一再批判個人主義、個性解放。從五十年代中期開始,近二十年里的每次運動都強迫群眾檢查、批判自己身上的個人主義;還號召“學雷鋒”,要求每個人都一心為公、無私奉獻,要“一不怕苦、二不怕死”地充當“黨的馴服工具”、“小螺絲釘”;“文革”中甚至還要“狠鬥私字一閃念”。“文革”初期,有一個黑龍江生產建設兵團的叫金訓華的中學生,為了打撈一根集體的木頭,與洪水“搏鬥”而被淹死,事後官方媒體大肆宣傳其“英雄事跡”。這種賤人貴物、視老百姓的生命如草芥的觀念,與毛澤東等中共領導人大搞特權、生活奢華的現實相對比,明顯地暴露出那些“大公無私、為共產主義獻身”的華麗口號的虛偽性。
以國家、社會、集體利益為名,批判個人主義,蔑視、剝奪個人權利,乃是當代集權制度及其領袖維持統治的一種手段。其結果必然是,政府權力不受制約,而公民的個人權利則得不到尊重和保障。例如,中國的憲法雖然名義上也列入了公民應有權利的清單,但卻從來不準備真正兌現。1982年修改的憲法還抄襲了蘇聯憲法的表達,增加了一條對公民個人權利的限制,即“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力”(第51條),由於政府可以任意根據自己的需要解釋、規定所謂的“國家、社會、集體利益”,並把政府不喜歡的事定義為違反“國家利益”,結果憲法規定的許多公民權利就事實上被勾銷了。例如,政府可以把任何它不喜歡的遊行示威活動都說成是妨礙公共秩序,以此為籍口而予以禁止。把個人從虛幻的集體中解脫出來、成為獨立自主的個體,乃是人權得到尊重和保障的先決條件。
200多年前的《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說得好,“凡是公民權利沒有得到保障,政府權力得不到制約,就沒有憲法.....蔑視人權或人的尊嚴乃是一切政治罪惡和腐化的根源”。蘇聯和東歐的一些社會主義政權的垮台,其深層次原因正是在於,這種體制扼殺了個人自由,阻撓個人解放,因而嚴重阻礙社會的發展,最後終於擋不住社會進步的潮流,而被人民所遺棄。
50年前毛澤東在其“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曾下過一個結論:民主主義已經失敗,而社會主義成功了。現在看來,這一結論下得太早了。即將過去的二十世紀留給人類的最重要的教訓之一,就是集權社會主義的興起和失敗,它在人類歷史的長河中不過是曇花一現的一個浪花。列寧、斯大林式的社會主義產生了極權主義專制統治,給世界造成了禍害,給本國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痛苦,幾乎成為人們的一場恐怖的惡夢。現在世界上最後的幾個社會主義國家也都不敢再堅持極權統治,而相繼推行了改革政策。人類社會現代化發展過程的主流是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多元的思想文化和個人本位的價值觀,這已是大多數人的共識和不爭的事實。不過,追求社會公正的理想至今仍有吸引人的魅力。資本主義制度正是從社會主義理想中學習、借鑒、吸收了有益的東西,並自我調整和改革,從而顯示出自己的生命力的。筆者來到美國後,就驚奇地發現,美國資本主義社會中的社會主義因素竟然比號稱社會主義的中國要多得多,例如實行高額遺產稅、累進所得稅、社會保險救濟等。
在中國,保障人權的鬥爭和努力是人類的進步、正義事業的一部份,與爭取民主憲政的實現實際上是結合在一起的。人類即將進入二十一世紀,民主憲政主義在中國也日益贏得了人心,一個真正自由、解放的新時代來臨的日子將不會太遠了。曙光在前,讓我們加倍努力,促其早日到來。
中國大陸和台灣勞工政策之比較
郭保剛
美國托瑪斯學院(Thomas College)政治學副教授
一、台灣的威權統合主義勞工政策
二、大陸的國家統合主義勞工政策
三、世紀之交台灣的勞工政策
四、世紀之交中國大陸的勞工政策
五、結論
任何現代的社會制度都非常注意保護勞工的正當利益,尊重勞工的種種權利。如果說,發達國家這方面的制度經驗距離中國大陸的現實尚遠,那麽,對比中國大陸和台灣的勞工政策的歷史和演變,則不失為一可行的勞工制度和政策的比較研究課題,可以為分析轉型中的中國大陸的勞工問題提供可直接參考的信息。
許多人或許會認為,台海兩岸分治多年,政治經濟制度迥然不同,其勞工制度和政策可能缺乏可比性。筆者曾在大陸和台灣都作過實地調查或訪問,認為兩岸的勞工政策實際上頗具相似之處。雖然台灣一向標榜奉行以民生主義為宗旨、以勞資合作為目的之勞工政策,而大陸方面則一向宣稱,工人階級是其政權的領導力量,奉行社會主義的勞工政策,但兩岸的勞工政策都具有強烈的統合主義(corporatism)色彩。
統合主義是指國家通過對利益集團的協調和控制、達到國家與社會的利益相互和諧的一種社會政策。其基本特徵包括三點。第一,政府通過與少數具法定壟斷地位的勞資團體的協商對話,求得雙方對經濟政策的認同;第二,這些團體不僅對其所代表的成員或群體負責,同時也對政府負責;第三,政府與利益團體的關系是合作性的而非對抗性的。[1]
美國學者霍華德·威爾達(Howard·Wiarda)研究了歐洲的政治史後認為,當代各國的勞工政策都有一個從“國家統合主義(state corporatism)”向“社會統合主義(societal corporatism)”轉變的過程。“國家統合主義”又稱威權統合主義或保守統合主義,其主要特徵是,政府通過對利益團體的幹預來保證體現國家利益的政策得以貫徹實施,在這種狀況下,相對於強有力的政府而言,社會團體處於劣勢,具有對政府的依附性。“社會統合主義”又稱自由統合主義或新統合主義,其基本特徵是,利益集團具有充份的獨立性,而且與政府機構處於對等地位。“國家統合主義”多出現於早期工業化的國家和地區;“社會統合主義”則多產生於已經工業化的國家和地區,尤其是在社會民主主義傳統強盛的歐洲。當一個國家經歷著從“國家統合主義”向“社會統合主義”轉變的過程時,通常官方對社會團體的管制程度減低,政府運用強迫手段的能力下降,而社會團體對政府的影響力則逐步上升。[2]
筆者認為,海峽兩岸長期推行的勞工政策基本上屬於保守性的威權統合主義政策,兩岸的威權統合主義政策既有許多共性,也有一些區別。目前,台灣正經歷著從威權統合主義的勞工政策向社會統合主義的勞工政策轉變的過程,在此期間必然會遇到勞工運動日益溫和、勞工立法進退兩難等現象;而大陸當局傳統的勞工理論和實踐在經濟改革中也受到了全面的挑戰;未來大陸和台灣各自的勞工政策只能是合作型的社會統合主義模式。在本文中,筆者將首先考察台灣所謂的三民主義勞工政策的實際內容;然後再分析大陸的勞工政策的理論和實踐;最後將二者加以比較,從台灣經驗來研判大陸未來勞工政策的走向。
一、台灣的威權統合主義勞工政策
台灣的勞工政策有兩個組成部份,一部份是延續國民黨在大陸統治時期的勞工政策,另一部份則是民國政府遷台後在長期戒嚴的政治環境下所制訂的勞工政策。國民黨在統治大陸的初期,曾強調扶助工農、抑制資本的政策;但國共分裂後,國民黨便逐步采取了以國家利益至上和一黨專治為特徵的威權統合主義統治體系。[3] 國民黨退守台灣後,痛定思痛,認為有必要吸取在大陸失敗的教訓,因此在政治上進一步強化了對勞工的控制,而在經濟上則開始強調勞工福利和勞資合作,此後形成了台灣的威權統合主義勞工政策。其特徵可從工會的組織結構、工會與政府的關系、工會與執政黨的關系、勞工的政治權利、勞工的經濟權益等幾個方面來分析。
台灣現行的“工會法”是民國政府於1929年在大陸制訂的,雖先後修訂了七次,但其控制工會發展的基本精神並無實質性的改變。根據這個法律,所有超過50人(後改為30人)以上的工廠均須組織工會(行政、教育、軍工等部門除外),但每個工廠只能有一個工會;凡符合入會條件的職工均要入會;參加了產業工會的工人不得再加入職業工會;基層工會必須加入地區(如市、縣)或行業性的總工會,而區域性或行業性的聯合工會又必須加入全國總工會。這套一元化的組織結構顯然有利於黨政機構自上而下地對工會實行集中性的控制,而工會本身也就失去了獨立的地位。但台灣當局並未嚴格推行這一工會法,從未完整地建立起這套強制性的“金字塔”型的工會組織結構。到1976年為止,在所有符合組織工會的要件的單位中,只有三分之一多的單位有工會組織;即使到了工會運動非常活躍的九十年代,設有工會的企業也始終沒超過50%。[4]
這樣,工會事實上不是一個獨立的勞工團體,而是變成了受行政部門轄制的一個變相的勞工管理機構。法律中有明文規定,內政部及省、縣、市行政部門為工會的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監督指導工會的選舉、工會代表會議的召開、批準工會的國際聯絡等;工會從成立到改選、以及章程的修改,均要報送主管部門審批;政府對縣市以上工會組織予以經費補助,並列入中央及地方政府的預算;政府機關還對工會舉辦的會員福利事業另撥發福利金。這種用政府預算直接在經濟上補貼、扶植官方工會的做法與大陸十分接近。
除了直接的行政幹預外,國民黨還通過其黨部滲透和操縱工會組織。在六十、七十年代,工會會員中國民黨黨員一般都占一半以上[5];國民黨的各級組織積極幹預工會選舉,通過發動黨員和工會會員來保證國民黨的候選人當選;對非黨員的工會領導人則極力籠絡,吸收他們入黨或誘之以官祿德。國民黨的目的是要防止敵對性工會組織的出現[6],為此直接掌控了大部份的工會領導權,通過國民黨中央的社會事務工作委員會(社工會)掌管執政黨對工會的工作。這種將工運納入國民黨黨務管理體制的作法延續了國民黨在大陸統治時期的策略,減弱了工會的政治活力,從而避免勞工階級成為其他政治勢力的社會資源。[7]
國民黨在台灣實行戒嚴達38年之久,在此期間勞工的政治權力受到嚴格限制。“工會法”雖保留了勞工罷工的權力,但卻多方限制。一方面,它規定勞資糾紛必須經過調解程序,勞工在調解期間不得宣布罷工;但另一方面對調解的期限卻無規定。[8] 同時它還明文規定,工會不得要求為超過標準工資之加薪而罷工(“工會法”第26條)、罷工期間不得采取封鎖工廠的行為(“工會法”第29條)[9]。事實上,勞工們就連這些大為縮水的政治權利往往也無法運用,因為在戒嚴時期罷工者可因種種罪名被判刑,其懲罰可高至死刑。此外,政府的安全部門還長期監視工會和勞工領袖,有時還恐嚇威脅。這些政治高壓手段確實遏止了勞工運動的萌芽。解除戒嚴後,雖然勞工罷工的權利恢覆了,但仍存在不少限制。
台灣的勞工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的發言權不多。台灣的“工廠法”規定,勞資雙方要組織工廠會議(後改名為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等名額的代表組成;每月召集一次會議討論工廠經營、勞資關系、勞動條件等議題。但在實際運作中,勞資會議往往成為資方安撫勞工的一個渠道。不少企業的資方還提供資金,讓工人組織遊覽和娛樂活動,以改善勞資關系、增強勞工對公司的親和力。
為了軟化勞工中可能的對立情緒,台灣當局一方面推動基層勞資協商和福利事業,一方面在勞動保護、勞動就業、職業訓練、醫療保健等方面增加了法律保障。1958年台灣就制訂了“勞工保險條例”,實行強制性勞工保險,從而在勞工遇到工傷、生育、醫療、殘廢、失業、退休及死亡等情形時可提供一定的補償;該條例還規定,資方與勞工分別交付保險金的比率為8比1,在五十年代這個比率對勞工來說是相當優厚的。1972年台北縣淡水的一家電子公司發生了多名女工因三氯乙烯有機溶劑中毒而死亡的事件,驚動了政府的高層,於是立法院於1974年制訂了國民政府的第一部勞動保護法令“勞動安全衛生法”。1975年又修訂了民國19年通過的“工廠法”。蔣經國任總統後,每年都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使得1978年至1988年這十年間,工人的平均基本工資增長了三倍多。[10] 1984年頒布的“勞基法”全面強化了對勞工經濟權益的保護,對勞動契約、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退休、職業災害補償等作了全面規定。蔣經國先生對這一法律極為重視,認為它是改變國民黨形像,提升經濟發展層次的重要法律,並督促迅速制訂與之配套的附屬法規。
台灣式威權統合主義所特有的這種剛柔並濟的雙重特性是歷史條件的產物。國民黨政府在台灣與中共統治的大陸長期對立,缺乏安全感,因而采取了壓制勞工運動的策略,並以犧牲勞工的政治經濟利益來換取經濟的發展和政治上的穩定。[11] 同時,為了達到平息勞工運動的目的,又借鑒了中國的傳統文化和西方工業化國家的作法,大力推動勞工福利。在台灣,勞工經濟狀況的不斷改善,以及伴隨著經濟高速增長所出現的充份就業,使勞工比較容易滿足現狀,易於接受關於勞資合作的宣傳,因而在政治上也就能繼續承受政府的高壓政策,而不至於釀成像南韓那樣的劇烈的勞資沖突和與政府大規模對抗的局面。因此,台灣當局通過雙管齊下的辦法,達到了控制勞工並使之非政治化的目的。
二、大陸的國家統合主義勞工政策
中國大陸奉行的是國家至上、一黨專治的列寧主義式統治體系。由於社會主義理論建立在工人階級領導地位的學說之上,所以在經濟改革前工人的地位和福利明顯地高於農民和其他階層,且享有眾多的特權;在經濟改革開始後工人的這種優越地位正逐漸消失,工人與執政黨的矛盾將會越來越突出。大陸的國家統合主義勞工政策同樣可以從上述五個方面加以考察。
與台灣相同,大陸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實行一元化的工會組織體系。根據1992年通過的“工會法”,全國所有的工會均需接受中華全國總工會的領導;全國總工會之下設有省、縣兩級工會,行業之間亦可建立地方和全國性的工會,但仍隸屬於全國總工會;目前全國僅有鐵路、民航、金融和郵電等四個全國性的行業工會;下級工會的成立須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與台灣不同的是,大陸雖然沒有對國家機關、軍工企業和教育單位設立工會的限制,也沒有對組建和加入工會的強制性規定。但工會的組織率在國有企、事業中達到90%。近年來外資公司中的工會組織迅速增加,已達到53,600家。目前全國工會會員總數已愈1億人。然而,當局一向視體制外的工會為非法組織,經常對組織者加以追究甚至迫害,這使得地下工會成為唯一的體制外工會的生存形式。
與台灣不同的是,大陸的工會是政權的組成部份。規模稍大的企、事業及機關的工會多設有脫產專職人員。1993年全國各地區各級工會有專職幹部493,644人[12],他們的工資、獎勵、補貼均由所在單位支付,勞動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亦與本單位的職工相同。基層和基層以上工會主席中享受同級黨政副職待遇的有118,828人[13],許多工會主席還同時兼任人大常委及其副主任或政協常委及其副主席的職位。凡是縣及縣以上單位的工會幹部均屬於國家幹部,其待遇與同級國家幹部相同,享有離、退休等優遇。工會的活動經費主要有四個來源。一是工會會員會費;二是本單位的撥款(全民與集體企業按每月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交,合資與外企也要按規定提撥);三是工會經營的企、事業機構的收入;四是政府的直接補助。工會的辦公和活動場所均由所在單位或政府提供。由此可見,大陸的工會已經政權化和官僚化,其官方色彩是不言而喻的。
根據大陸的憲法,中國共產黨是法定的唯一執政黨;所有的其他黨派及社會團體均需接受共產黨的領導,它們雖享有“參政和議政”的權利,但絕不能成為反對黨或反對團體,工會也不例外。工會的章程明文規定,工會必須接受中共的領導;工會幹部的任命或選舉通常是由同級黨組織考察和推薦。執政黨一向非常重視工會工作,近年來每次舉行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時,中共中央政治局的成員均全數出席;而全總主席也一向是中共中央委員會成員,1998年的工會十三大繼續選舉已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尉健行為全總主席;各級工會主要負責人也都享有同級黨政人員副職的地位,許多人還是同級黨委的委員或常委。對非黨員工會幹部中共則采取積極吸收和發展其入黨的作法。這些做法的目的其實與國民黨相似,即防止工會成為獨立的政治勢力,尤其是防止工會成為象波蘭的團結工會那樣的對抗性組織。
與台灣相比,大陸的工人名義上具有較多的政治權利(如參政權、集體協商和企業管理權等)。大陸的“勞動法”第1章第8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工會法”還規定,政府在制訂涉及工人利益的法律、法規、政策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並邀請工會參與;公有制企、事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有對重大經營管理問題的決策權和對管理人員的選舉和罷免權;企業管理委員會要有工會代表參加。雖然這些規定未必能落實,但僅從法律層面看,大陸的工人在企業民主管理方面的權利比台灣要多。當然,大陸的多數企業為公有企業,而台灣的多數企業為私有企業,二者未必能簡單地類比。如果考察大陸的私營、合資及外資企業的情況,工人的政治權利就遠不如公有企業,因為“工會法”的許多規定只適用於全民或集體所有制企業。
大陸在1982年修改憲法時,刪除了公民享有罷工權力的規定,成為大陸工運史上對工人政治權利的一次嚴重侵犯。相比之下,台灣盡管在戒嚴時期對罷工作了種種限制,但在法律上卻始終保留了這一勞工權力。在處理勞動糾紛方面,大陸設立了調解、仲裁和法律訴訟這三級程序。企業按規定須建立永久性的調解委員會。
大陸工人的經濟權益按企業所有制的形式而分為幾等。在國有企業中,由於工人被置於“主人翁”的地位,企業的經營者要對國家和工人負責,工人在勞保、醫療、工資等方面一向有較好的待遇;為增進企業員工的經濟利益,企事業單位往往不惜減少利潤而增發獎金或實物。這樣的高福利政策使得國有企業的工人具有較強的優越感,國有企業的職位成為令人羨慕的“鐵飯碗”。在集體企業中,工人在福利、工資和就業保障等方面的待遇比國企工人就遜色很多;尤其是在福利方面,工人的經濟權益並沒有堅實的保障。近年來,大陸湧現出眾多的私營、合資和外資企業,這些企業的工資較高、勞動強度大,但福利較低,在一些外資企業中侵犯工人經濟權益的事件時有所聞。與台灣1984年頒布的“勞動基本法”相比,大陸1994年通過的“勞動法”對工人的經濟權益的保障明顯高於台灣勞工。如在女工保護方面,台灣女職工生育時只享有兩個月的帶薪產假,而大陸則至少給三個月的帶薪產假。近年來,大陸已實行每周40小時工作時間的制度,而台灣仍然是48小時工作時間制。
綜上所述,大陸的勞工政策與台灣既有相似之處,也有一些區別。大陸勞工的政治地位較高,福利較為優越;勞工雖不能自主,但一向受惠於社會主義的政經體系,有許多源於這一體制的既得利益。然而,隨著改革的深入及相應而來的利益重新分配,這些既得利益將逐漸消失,勞工問題將會日益突出。如果不及時調整現行的勞工政策,勢必會出現危及政局穩定的勞工運動。台灣在這方面的改革已先大陸一步,以八十年代的政治改革為契機,台灣對勞工政策已經松綁。其成功之處在於,避免了在台灣出現象南韓那樣的大規模工潮。大陸應該研究台灣經驗,以便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
三、世紀之交台灣的勞工政策
進入八十年代以來,台灣的政治格局有了突破性的轉變。1986年,當民主進步黨公開打出反對黨的旗號時,國民黨一反以往的作法,沒有冠之以非法之名,而是宣布於1987年解除實施了37年的戒嚴狀態,恢覆民主憲政。隨之而來的是對一系列過時的法律法令的修改,逐步放開黨禁和報禁,恢覆人民的言論自由和許多過去被剝奪的政治權利,包括放松政府對勞工的控制和幹預,恢覆勞工的自由結社、集會、罷工的權利。這標志著國民黨政府放棄了對勞工長期的政治壓制,而勞工運動則日益活躍。
首先,由於台灣當局在解嚴後即修改了1930年民國政府頒布的“勞資爭議處理法”,新法刪除了戒嚴時期禁止罷工的規定,緊接著立法院又廢除了“國家動員勘亂時期勞資爭議處理法”、使罷工合法化,這樣,勞工重新獲得了團結權、協商權和爭議權這“勞動三權”,使得勞工運動得以興起。僅解嚴後的一年之內,就先後有100多個完全由勞工自發組織的“非法”或“體制外”的工會和工會聯合會成立[14],其中比較知名的有桃竹苗兄弟會、大型旅館員工工會、北市產業總工會、銀行員職業工會聯合會、台灣獨立工會聯合會等。它們之所以被稱之為“非法”工會,是因為現行“工會法”只承認官方組建的工會,而且一廠或一個行政區內於法只認可一個工會或聯合會。這些“非法”組織的存在,對解嚴後殘存的威權統和主義體系構成了挑戰。
其次,知識分子和新成立的政黨在援助勞工、提高工運水平方面起了很大作用。1987年,以律師為主的法律援助組織“編聯會”發起並成立了有一定影響的工黨。該黨成立之初相當活躍,曾組織過多次工人罷工活動。[15] 另一個團體是以知識分子為主的“台灣勞工陣線”,其前身是郭吉仁律師與“編聯會”部份成員創辦的“台灣勞工法律支援會”,1988年改名為“台灣勞工運動支援會”,它的宗旨是幫助勞工建立獨立工會,提高勞工的權利意識。該組織在九十年代非常活躍,起草過“勞工憲法”,推動了自主工會的大聯合,如籌備創立獨立的產業總工會等。民進黨、工黨、勞動黨和中華勞工黨的建立,是對國民黨在工會體系中的壟斷地位的挑戰,大部份體制外的勞工組織與這些反對黨都有聯盟關系。[16]
再次,在所謂的合法工會系統內,勞工要求擺脫國民黨和資方控制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在工會領導的改選過程中,往往是那些獨立性強、非親國民黨或資方的工人當選;而國民黨或親資方的候選人則紛紛落選。[17] 台灣石油工會改選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工黨成員康義益聯合勞工積極分子在石油工會改選中擊敗了國民黨支持的候選人,從而取得了這個擁有2萬會員的工會的領導權,並使該工會朝著自主性工會的方向邁出了第一步。[18]
應當指出,民主化的進展並不意味著威權政府就會立刻自動放棄對社會的所有幹預及控制。實際上,長期的威權主義傳統和舊體制的慣性不可能在一夜之間消失,政府是在民主化的壓力下不得不逐步調整自己的功能。在台灣,政府對工運一度的強硬態度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1988年8月,苗栗縣運輸公司司機為爭取加薪和減少工時而罷駛,遭到資方和政府的強力幹預;後經台灣省交通處同意,資方聯合外地30幾家運輸公司調來60部公車和司機頂替罷駛人員;苗栗縣政府也宣布罷工為非法,並派警察護送前來頂替的汽車和司機。雖然這次罷工堅持了23天,但最後罷駛的司機被迫結束罷工,3名罷工組織者被開除。1989年5月,工黨副主席羅美文領導遠東化纖公司工人罷工也遭到了同樣的結局。這次罷工是因兩名工會領袖被解雇而起,得到了全台灣60家獨立工會和工運組織的聲援和支持;但縣政府堅稱罷工為非法,並調去防暴警察,結果警察與工人發生沖突。這場罷工堅持了11天,最後因罷工者內部的分裂而告終,包括羅美文在內的7名罷工領導人被以違犯“農礦工商管理緊急處理法”和“遊行集會法”等罪名起訴。[19] 此後,台灣的其它公司違法開除參與工運的工人的事件也時有所聞,而政府行政部門並未過問,因而間接支持了資方壓制工運的做法。
工人運動的興起全面沖擊著台灣原有的一元化工會體制,要求修改“工會法”的呼聲越來越高。盡管政府每年仍拿出2千萬元新台幣補助“全國總工會”,但該組織在勞工中的影響卻日益低下,而且內部也嚴重分裂。每年產業工會的代表與職業工會的代表因各自所關切的議題不同而爭吵不休;由於職業工會的會員眾多,總工會的領導權一直由職業工會把持,這也使得產業工會極為不滿。最後,電信工會、石油工會和鐵路工會等大型國營事業工會陸續停止交納會員會費,公開宣布退出全總。而以電信工會和勞工陣線為主的一些工運組織則積極推動建立獨立的、全島性的產業總工會。目前已有8大地方產業總工會(包括台北縣、市、 高雄縣、市、台南縣、市等)及電信、石油、鐵路、台灣電力和煙酒公賣等5大國營事業工會參加,號稱擁有會員25萬人,政府當局則依據現行“工會法”不承認其合法性。
台灣的自主工會已經意識到,工運要走向成熟,就必須通過進一步的聯合壯大勢力,把被動式和議題式(針對某個立法草案)的抗爭模式提高到組織型抗爭和集體協議的新高度。[20] 中華電信工會提出了“工會社會化(關心公共事務)、產業民主化(參與經營管理)”的口號。[21] 一些工會團體已開始積極地從事勞工立法的修訂工作。當政府當局醞釀修改“工會法”等法律時,許多工會團體都積極表達了自己的看法。有些還起草了新的法律草案呈交立法和行政部門,如勞工陣線提出了“公營事業產業民主條例草案”。許多工運領導人還把建立工人自己的政黨作為長遠的奮鬥目標[22],積極研討系統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綱領。這說明台灣的勞工正逐步地由自在的階級變成自為的階級,也標志著勞工運動正走向成熟。
象征威權主義衰弱的另一個方面是多元化勞資協調體系的產生。隨著勞工問題的日益覆雜化,行政部門明顯地感到力不從心。當局開始強調勞資自治與自律,利用民間組織作為中介機構調解勞資糾紛。在1990年對“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修改建議中,曾專門提出了推動民間中立團體調解、仲裁勞資爭議的設想。台灣先後成立了“勞動倫理基金會”、“勞資合作基金會”和“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等組織,但由於宣傳不夠、以及經費人手不足等問題,這類組織還沒有發揮太大的作用。[23] 目前,台灣的勞工普遍地對民間仲裁機構了解不多,57%的民眾仍不相信民間中介機構有能力公正地調處勞資爭議。[24] 此外,九十年代以來司法訴訟也日益成為解決勞資問題的新渠道。台灣地方法院受理的勞資訴訟案逐年上升,但勞工勝訴的比例不高,一般只占總訴訟數的20-40%。[25] 隨著司法真正地獨立,法律訴訟的重要性會越來越高。1995年2月,台灣的司法院就教師和公務員要求改變現行工會法禁止他們組織工會的規定做出裁決,宣布組織工會是台灣憲法保證的權利。這一裁決改變了行政部門對一些政府雇員組織工會所作的限制,意義重大。
今後,台灣的勞工政策會繼續朝社會統合主義型發展,形成這一政策和體制的主要標志之一,應該是勞工階層在法律和行動上真正成為生產和分配決策的參與者、以及自主型大型勞工組織體系的形成和功能的正常發揮。勞工的參與形式通常應包括全國、地區及事業企業三個層次的三邊或雙邊聯合咨商制度。在日本,政府每年都要定期舉行產業界與勞工界的圓桌會議,參加者包括全國工會高層人員和企業界及工商會的高層人員;此外勞工還通過參與政府組織的各種審議會議對政府的政策及法律制訂提出咨詢。在德國和美國,參與式的管理則通過企業民主的模式,建立勞資共同決策制(如工廠會議、員工參加公司董、監事會等),在經濟利益上則以物化的形式(分紅、入股)來促進勞資利益真正的一體化。[26]
台灣政府雖然也積極強調和推動團體協商及企事業單位員工的參與制度,但收效甚微。到目前為止,台灣只有近3百家事業企業單位與工會簽有團體協議,而且大部份都是由產業工會締結的[27];1996年僅有17%的事業單位建立了員工申訴制度,有近千家企業建立了定期的勞資會議制度。根據現行法律,勞工代表可參與福利性的工廠委員會(如職工福利委員會、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和勞動安全委員會等),但在勞工參與企業董、監事會方面,政府及企業主則持有異議。1997年底,台灣立法院在討論“國營事業管理法”修正案時,增加了員工董事或監、理事的規定。如該修正案得以通過,則員工將可在此類企業的董事會或監、理事會中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的席次。在分配關系方面,台灣目前有5百多家企業實行分紅制(profit-sharing),僅有4百家企業允許勞工入股(ownership-sharing),另外還有150家企業兼有分紅和入股制度,實行這些制度的企業大多是利潤較高的電子科技產業。
台灣目前還沒有建立類似日本的大型三邊協商制度,這與工會的勢力尚弱小有關。工會體制仍受到舊法律的限制,一直未能擺脫政府的控制。目前台灣政府似無意完全放棄對工會的控制,對勞工參與制度的推行也不十分積極。擬議中的“工會法”修改草案一方面繼續維持單一的“全國”總工會的基本結構,工會申請仍采用立案許可制而不是報備制,對罷工權力還有許多限制(如禁止政治性的罷工,電力、自來水、燃氣及醫療事業禁止罷工,電信、大眾運輸業則限制罷工),罷工者需提前三日將罷工的決定通知官方及資方等;另一方面,政府又引進了自由競爭原則,允許一個單位和行政區有多個工會的存在,工人入會改用自由選擇而非強制性入會。但是,許多工會極力反對工會自由化的作法,害怕這樣反而會削弱工會的勢力,因為在自由的原則下存在著所謂的“免費搭乘”(free-ride)傾向。據調查,90%的勞工讚成自由入會的作法,但60%的人則反對一個單位允許兩個或兩個以上工會的作法。[28]
勞工內部的團結和自主地位的維持也是影響工會作用的因素之一。目前台灣自主性勞動組織數目不少,但這些組織內部山頭林立、派性很強,因此力量不大。這不僅阻礙了勞工的團結,也加深了各勞工團體對其它政治勢力的依賴,使得勞工團體成為這些政治勢力變相的工具,從而喪失其來之不易的獨立性。有關研究表明,目前台灣的體制外勞工組織大多為反對黨所吸收[29],不少勞工組織為擴大影響而與台獨勢力合作,如勞工陣線長期接受民進黨的資助並支持台獨;也有的勞工雖然在政治傾向上並不一定讚成民進黨台獨的主張,但為了表達對國民黨政策的不滿,就轉而支持民進黨,
四、世紀之交中國大陸的勞工政策
中國大陸的經濟改革突破了延襲多年的計劃經濟體系、放棄了單一公有制模式,多種形式的所有制體系已經出現,國有經濟的逐步收縮以及私營、合資企業的壯大,公有制企事業職工原有的優越地位的改變,都沖擊著現行的勞工政策。由於企業的關、停、並、轉及破產造成下崗、失業工人大量增加,增加了社會不穩定的因素。目前大陸的下崗職工已達1254萬,實際失業率超過7.5%。[30] 面對這樣的形勢,當局一方面繼續花錢買穩定,另一方面加強了對地下工會的取締和監控。當台灣的勞工政策受民主化的影響已開始從舊的威權統合主義向社會統合主義和平轉變之時,大陸原有的國家統合體系卻開始受到嚴峻的挑戰,這種挑戰的激烈程度可能比台灣八十年代末工運的初級階段時還要大,而大陸政府所要處理的勞工問題的難度也遠遠大於台灣。
目前,大陸現行勞工管理體制受到挑戰的跡象已十分明顯。首先,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工運事件。由於官方禁止國內媒體報導此類事件,所以不易準確地估計工運的規模。據海外媒體的各種報導,1996年1月至9月,全國就有120多個城市發生示威遊行和請願事件,參與者合計達180多萬人次;此外,有1,700多個企業發生了集體罷工、怠工事件。1997年1月至4月,據國務院的有關文件稱,全國25個省、市、自治區的230多個城市又發生了許多職工、居民、群眾上街示威、遊行集會、請願的事件,參與者達135萬人次。1997年下半年,在四川自貢市、綿陽市、湖北武漢市等許多城市都爆發了大規模的工潮。
其次,由於官方工會未能有效地履行為工人爭取權益的職責,使工人無法通過協調、平和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所以大陸各地工人要求成立獨立工會的呼聲日益高漲。1989年天安門事件中出現的“北京工人自治聯合會”雖然只存在了十幾天,但因其公開要求工會自主,在當時曾產生了一些影響。近兩年來,工運活動分子再次趨於活躍。1997年,廣州遠洋集團汽車運輸工人譚力和律師李文生等到廣州市公安局遞交了申請集會遊行方案[31];同年7月,綿陽市的一個地下工會發出了“綿陽工人宣言書”,提出了對政府的五大要求。
第三,國家對勞工政策的控制力逐漸削弱。改革前的高度集權體制使政府得以比較有效地貫徹對勞工的各項政策;而改革後,政府的權力下放了,對日益多樣化的企事業實體的幹預逐漸減少,這些單位管理人員的權力則相應地明顯增加。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國家原有的保護工人的法律、法令得不到有效的落實,往往成為一紙空文。近幾年時有所聞的工業事故就多與廠方無視勞動安全規定有關。據一位美國學者對大陸勞工狀況的研究,企業的自主管理權對工人權益造成了三個方面的負面影響。其一,由於管理人員掌控任用、升遷及工資決定權,工人變得小心翼翼、不敢有半點怨言;其二,由於企業內工人的地位和薪金的多樣化,出現了正式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並存的局面,工人團結起來進行集體協商的機會減少了;其三,即使工人在勞動爭議中勝訴,他們也不一定能得到實際的益處,相反,廠方卻可能尋機報覆。[32]
從五十年代開始,中共建立了一套以高福利為特徵的勞動政策,使國有部門的職工身價百倍,這種作法使中共成了名副其實的代表工人階級的“工黨”;大陸的國有企業工人也因此一向是當局的堅定支持者,是大陸政權重要的社會基礎。然而,由於傳統社會主義體制的失敗,從七十年代末期開始,中共轉而實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化改革,使農民、企業家、外資以及知識分子獲得了較多的利益,而國有部門職工在改革中卻成了最大的輸家。所謂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實際上是對過去國有部門高福利政策的否定。鄧小平在改革時期把無產階級專政還原為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把中共政權的性質從一個階級的專政改變為全民的政權,把共產黨從工人的政黨變成全民黨。這種提法決非創新,前蘇聯早就提出過。
目前,中共在處理勞工問題上正處於進退兩難的地步。改革砸爛了許多國有部門工人的“鐵飯碗”;勞動合同制雖然使職工成為自由勞動者,但卻削弱了其“主人翁”的地位;股份制改革雖使國家所有制物化為真正的全民所有,但卻會造成貧富分化;醫療、住房、教育、退休金等改革大幅度削減了過去的福利待遇,增加了職工在這些方面的個人開支。從推行改革的角度來看,所有這些措施都是必要合理的,但對吃慣了社會主義“大鍋飯”的工人來說,這些改革都直接或間接地損傷了他們的既得利益。因此他們難免會在政治上開始與中共離心離德,出現對立情緒,政府只能不斷采取應急措施加以防犯。例如,1998年8月,新組建的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中華全國總工會等部門發出通知,要求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並加快再就業中心的建設。[33]
總體上來看,目前大陸的勞工政策仍處於國家統合主義階段,近期內還不會向社會統合模式轉變;從台灣經驗來看,只有展開政治改革後,才可能出現這種轉變,隨著獨立工會運動的發展,今後也可能出現主要代表工人利益的工黨。最近,剛閉幕的工會“十三大”進一步強調中共對工會的領導,這反應出中共非常擔心工人會由於對國企改革的不滿而訴諸激烈的抗議活動,希望通過政治上的控制和經濟上的安撫軟化職工的對立情緒。
五、結論
從以上對兩岸勞工政策的比較中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第一,兩岸的勞工政策的重點都是控制勞工,為此曾建立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組織體系;官辦工會失去了自發性的群眾團體的功能,在政治上成為執政黨的外圍組織和禦用工具;歷史上台灣對勞工的控制程度曾高於大陸。第二,兩岸都強調國家利益高於工人本身的利益。但大陸方面一慣宣稱國家利益與工人利益的一致性,不願意承認工人階級的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可能的沖突。第三,在許多國家的統合主義政策中起著重要作用的集體協商制度,在兩岸的勞工體系中一直都形同虛設;相反,政府更重視的是工會組織的福利功能。
在台灣,政治民主化帶動了勞動政策的轉型,勞動政策正處在從威權統合主義向社會統合主義轉變的過渡時期中。過去多年以來,台灣已對工會法、勞資爭議法和工廠法等重要法律作了修改,今後可能在勞工立法方面有進一步的突破。同時,政治的進一步民主化要求政府加快推行自由勞工市場的政策、並放松對勞工的控制,政府的角色會逐步變成管理者和協調者。勞工階級的覺醒會使他們積極地爭取更多的政治和經濟權利。勞工運動的走向必定是通過工業民主的形式達到勞資和諧,並通過與政府的集體對話達成社會統合主義的政策目標。
在中國大陸,現行的勞動政策正面臨著經濟改革的挑戰。一方面,長期享受國家高福利保護的國有企、事業職工的既得利益正在全面受損,如何使這部份職工平穩地過渡,從而適應市場經濟體制,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緊迫任務。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環境中,工人的政治、經濟權益已經不能在國家統合主義的體系內得到有效保護。工人會要求勞工團體自治、組織獨立工會以保護自身的利益,參與集體協商,這既是經濟改革的必然結果,也是政治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引導,工運就必然會朝著激進化的方向發展,最終有可能出現象波蘭團結工會主導政治改革那樣的局面。
在中國大陸目前尚未開展政治改革的情況下,要改革勞工政策,就首先應使工會真正成為代表工人利益的組織、敢於為工人說話,必須使工會非官僚化、非官方化。其次,隨著股份制和中小企業私營化的推行,工人地位的下降將成為工人不滿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必須增加和強化工人參與企業管理的權益,尤其是工人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國家有必要加強勞工立法。第三,要保障政府、廠方和工人之間的溝通渠道,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建立有效的政府、工會和企業三方聯席會議制度,應當建立有效的勞工行政管理系統。總之,大陸的勞工政策中急待解決的問題是,如何疏導日益上升的勞工的不滿情緒,避免大的社會動蕩;僅僅靠強調黨對工會的領導和政治上空洞的宣傳,是絕不可能奏效的。只有推行切實有效的勞工政策並配之以必要的政治改革,才能從根本上保證國家的常治久安。
修憲五建議
曹思源
北京思源兼並與破產咨詢事務所
一、憲法只應載入強制性條款
二、憲法中要有防違憲措施
三、憲法應明確規定: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
四、憲法應明確規定“無罪推定”原則
五、憲法應規定政治公開化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的憲法經過數次重大修改。1954年頒布了第一部憲法,到1966年“文革”期間就把它當作廢紙踩在腳下了。九年後四屆人大第一次會議按照“文革路線”制定了1975年憲法,那簡直是個笑話,把毛澤東的名字也寫進去了,不像一部憲法了。粉碎“四人幫”以後,華國鋒主持修訂、並頒布了1978年憲法,那是個更大的笑話,居然在序言中宣告第一次無產階段文化大革命“勝利”結束!中國現行的憲法是1982年制定的,這部憲法比前兩部好多了,但那時剛剛對外開放,經濟改革也才起步,政治體制改革還未提上議事日程。這部憲法的許多條款充其量只能反映、適應尚未改革的經濟和政治體制,卻完全不能適應今日之中國。
目前,中國已經在經濟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進展,由計劃經濟體制轉變到市場經濟體制的初級階段,許多現行經濟制度已遠遠越出了1982年憲法的許可範圍。正因為如此,有些對改革持不同政見的人對改革提出了尖銳的批評,認為改革違憲了、批評許多經濟改革政策違反了1982年憲法。擺在我們面前的只有兩條路,一是從改革的道路上退回去,然而,倒退是沒有出路的,也幾乎是不可能的;另一條路是修改憲法,適應改革的需要。
很明顯,要堅持經濟改革,就必須修憲;不修憲,經濟改革就不受憲法保護,就站不住腳,更無法推進。若從政治方面來看,修憲就更為緊迫了。憲法是一個國家的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的主要載體。要改革政治體制,就必須從修改憲法入手、圍繞修憲來推動政治體制改革;不修改憲法,就很難有實質意義上的政治體制改革。換言之,若在不修憲的條件下推動政治體制改革,要麽是放空炮,要麽動輒得咎、寸步難行。這也正是1986年鄧小平提出要進行政治體制改革、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要繼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以來,政治體制改革並沒有獲得突破性進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無論從經濟體制還是從政治體制來看,都可以說,中國的改革亟需修憲。下面筆者就如何修改憲法提出五項具體建議。
一、憲法只應載入強制性條款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同時又是個強制性的規範。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國家機構的職責、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每個機構、每個公民(包括執政黨及國家領導人)都必須遵守憲法,一旦違反了它,都應當受到國法懲處。根據這個原則,非強制性內容就不應該寫到憲法里去。
例如,理論、信仰問題就不是強制性的。鄧力群自稱是馬克思主義者,於光遠也自稱是馬克思主義者,而他倆在許多問題上的觀點各不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究竟誰是真馬克思主義者、誰是假馬克思主義者,恐怕要爭論很長時間。在許多政治領導人去世後的悼詞中,他們都被譽為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但在追悼胡耀邦的悼詞中則只稱胡為“馬克思主義者”、而未加上“偉大”二字。這兩種馬克思主義者又如何區別呢?對此,憲法是無法規定的。又如,按勞分配究竟是不是社會主義的經濟規律、它的作用範圍有多大、違反按勞分配算不算犯了違憲罪等,目前對這些問題的認識很不一致,也不可能通過憲法的規定強行統一認識。再如,屬於個人觀念、行為、情感等方面的認識、道德、作風、興趣、感情等問題,以及諸如“五講四美三熱愛”之類的問題,更不是強制性的。因而,所有這一類的內容都不應寫到憲法里去。
有鑒於此,我建議將憲法中的序言全部刪除。現行憲法的序言均屬敘述性、非強制性的內容,憲法既不是理論教科書、也不是歷史教科書,沒有必要保留這些內容。縱觀世界各國的憲法,大都沒有序言,即使有序言,也多屬載明該憲法產生的程序等有關事項。總之,不能“把憲法當個筐、什麽都往里裝”。把不應當強制或不可能強制的內容寫進憲法,有損於憲法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實際上是不利於憲法的切實實施執行的。
二、憲法中要有防違憲措施
憲法寫得再好,不實行也只不過等於一張廢紙。“文革”中,我國憲法輕而易舉地就被毛澤東當作廢紙、棄之一旁,國家主席劉少奇在未被免職的情況下,就被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打倒了,失去了人身自由,最後與許多得不到憲法保護的公民一樣,被折磨致死。這一悲慘而深刻的教訓,並未在1982年修憲時得到應有的注意。現行憲法和1954年憲法一樣,存在著一個重大缺陷,即沒有體現出確保憲法實施的原則,依然沒有為國家提供一個及時制止毛澤東式的人物的違憲行為的合法機制。萬一再出現第二個“毛澤東”要搞“文革”,現行憲法依然保護不了一位共和國主席的尊嚴和生命。為此,研究修改憲法時應當考慮在憲法中確立防止違憲的制度,這主要應由兩個部份構成。
第一,設立憲法委員會和憲法法院。現行憲法第70條明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卻沒有憲法委員會的地位,實在是驚人的缺憾。現行憲法只是一般性地規定,憲法的解釋、監督權歸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我認為這種規定應該具體化。如果由最高權力機關的全體成員集體來承擔解釋憲法並監督憲法實施的日常工作,很容易使監督工作落空。因為,全國人大一年僅舉行一次全會,會期短、議題多;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每兩月一次,憲法賦予它的職權又十分廣泛(達21項),工作繁重。因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均很難有充份的時間和精力進行憲法監督和違憲審查。因而,有必要設立專門的憲法委員會,並通過專門的法律規定監督對象、內容、方式、程序、監督決定的執行、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職責和義務等,以使對憲法實施的監督落到實處。
我認為,憲法委員會的職責至少應當包括三個方面:其一,研究憲法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就我國憲法理論與實施的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其二,監督憲法的實施,審查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如發現有違憲問題,得依照一定程序,向全國人大報告,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依法作出決定;也可以向憲法法院投訴,由憲法法院作出裁決。其三,負責受理有關修憲的建議,並對這些建議進行研究與整理,向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
設立憲法法院是為了審判違憲案件,並對國家法律、行政性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是否違憲作出裁決。凡經憲法法院裁定為違憲的法律法規,隨即宣告無效,停止執行。憲法法院既可受理國家機關、黨派、團體、企事業法人起訴的違憲案件,也可以受理公民個人起訴的違憲案件。對於影響較小的違憲案件,憲法法院有權將其移送其他法院審理。
第二,應在憲法中規定嚴格的憲法修正和停止生效程序,任何人(包括國家及執政黨領導人)未經此程序而不履行憲法的,均屬違憲罪,任何公民均可就此向憲法法院控告。
我建議,經過修改後的憲法應明確規定以下條款:
(1)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半數以上委員或全國半數以上省、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須提出並正式公布憲法修改草案。民眾有權參與憲法修改草案的討論,也可提出自己認為合適的憲法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正式公布憲法修改草案的3個月之後、半年之內,應綜合各方面的意見,將修訂後的草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在得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並在此後半年內經全國三分之二以上省、市、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決議予以批準,憲法的修改方能生效。
(2) 如果發生外敵入侵或國內動亂等緊急情況,國家元首可以發布《緊急公告》,宣布國家處於緊急狀態,暫停執行憲法的某些條款。國家元首的這一《緊急公告》須在發布後的一個月之內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同意,並在爾後兩個月內得到全國半數以上省、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批準,才能在半年內(從公告發布之日起計)有效。如果半年期滿,國家緊急狀態尚未消除,必須按上述程序重新取得批準,《緊急公告》才能繼續存在半年。反之,如果得不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同意,或得不到全國半數以上省、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國家元首即應在有關表決結果揭曉之後的十天內宣布解除緊急狀態,憲法全部條款重新生效。
在憲法的修改和停止這樣特別重大的問題上,理應通過半數以上省、市、自治區人大或其常委會的認可,以充份地反映人民的意見。這種規定的意義還在於,萬一發生個別國家領導人憑借權勢操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強奸民意的情況,比較容易得到制止。當然,在一般的法律問題上,則不必規定這種特殊的審批程序,以便保證立法工作應有的效率。
三、憲法應明確規定: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
1949年以來,中國出現過一系列反映不同歷史時期政治需要的政治口號。這類口號產生於特定條件下,當時往往被認為是絕對正確的,並迅速成為國家的最高口號,其惡果卻常常是人們始料不及的。例如,六十、七十年代里提出了“一切服從毛主席!一切為了毛主席!”的口號,這種把人民與領袖、主人與公仆的關系顛倒的口號居然在神州上空響徹雲宵達數年之久,個人的語錄竟成了“最高指示”、淩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共和國幾乎變成君主國,這是由於當時毫無法治、實行了完全的人治,並不是偶然的。痛定思痛,為了防止把某一時期、某種特定歷史下才出現的政治口號拔高為治國的根本法則,為了把共和國立國的宗旨最有力、準確地地反映出來,我主張在憲法中明確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口號是:人民利益高於一切。”
對於人民共和國來說,人民的利益理所當然地應當居於最高地位,一切方針政策都必須服務於人民的利益。當然,人民的利益有整體的、有部份的,有長遠的、有眼前的,有經濟、政治、文化等諸方面,如何協調、統一這種多元化的利益結構,怎樣才能使全國人民獲得更多的利益,這些都需要不斷深入的探索。但是,不能用任何狹隘的暫時性的政策主張去限制這種探索。提出“人民利益高於一切”這一口號,既能確立一個不容取代的根本宗旨,也為政策制定及實施和理論研究留下廣闊的探索余地.
正如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決議所說的,在人類歷史上,在新興資產階級和勞動人民反對封建專制的鬥爭中,形成了民主和自由、平等、博愛的觀念,這是人類精神的一次大解放。法國的憲法曾將“自由、平等、博愛”列為立國之宗旨,顯然反映出其憲法的歷史進步性。如果中國提出“人民利益高於一切”的口號,這是個更為進步和完全真實的口號,人們可以循名而責實。“人民利益高於一切”不僅應當作為共和國的口號載入憲法,而且應當通過修憲、在憲法的具體條文中體現出來。
例如,根據“人民利益高於一切”這個宗旨,憲法應當明確規定,要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現行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從法律用語的角度來看,只保護A,非A就不在保護之列。所以,這一規定實際上是把人民的私有財產排除在“神聖不可侵犯”的法律保障之外,既然私有財產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那麽潛在的含義就是,侵犯私有財產的行為並不一定受到法律的制裁。於是,現實生活中這樣的事例就層出不窮。例如,一個私營企業的業主舉報其公司的會計貪污,執法部門可能說,“我們只保護公共財產,不保護私有財產。他貪污的不是公有財產,只是你的錢,所以依法並不算貪污。”在這種情況下,私營經濟如何能正常發展?市場經濟又如何正常運作呢?
又如,按照現行憲法,人們的投資收益、股息收入都不是按勞分配的收入,也都不在憲法保護之列。這樣的憲法怎麽能鼓勵人們投資、發展股份制經濟呢?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我建議,憲法第12條應改為如下文字,“社會公共財產和公民的私有財產同樣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這樣就比較全面了。
雖然現在有一些報紙和一些政府部門提出,要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有的還要求修改刑法、保護私有企業和私人投資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但這些都不能代替修憲。現行憲法的規定是,國家只保護公有財產;因此,如果不修憲,任何要保護私有財產的政策和法律不僅沒有憲法根據,甚至可能根本是違憲的。為了使保護私有投資和企業的主張和政策有可靠的憲法依據,就必須修改憲法。
再如,從“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這一原則出發,我建議,在現行憲法第35條中增加以下兩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選擇新聞媒體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用國家財政經費補貼任何新聞媒體”。在市場經濟中,新聞媒體和其他競爭性產業一樣,也只能在優勝劣汰中發展,任何新聞媒體只有通過市場競爭才能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得到社會的承認。對新聞媒體的財政補貼與其說是競爭者的補藥,不如說是競爭者的毒藥,它窒息著競爭者的生機。當前中國的新聞媒體市場上,有些報刊辦得很差,不受民眾歡迎,卻靠國家的財政補貼和指令性訂閱硬撐著,這既浪費了納稅人的錢,又侵犯了公民選擇新聞媒體的權利,還擺脫不了其每況愈下、經營陷入惡性循環的困境。這就猶如一名足球隊員編造了許多冠冕堂皇的理由,堅持拄著拐杖去踢球,他永遠成不了優秀球員,還破壞了公平的競爭規則。
四、憲法應明確規定“無罪推定”原則
實行“無罪推定”還是“有罪推定”,是現代法律制度和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區別之一。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把無罪推定原則寫進憲法,而中國的一些法學權威卻說,“我們不搞資本主義的無罪推定那套東西,我們搞實事求是,有罪就是有罪,無罪就是無罪”。這種說法表面上強調尊重事實,但回避了一個現實中的大問題,當司法機關尚不能判定一個觸法嫌疑人究竟有罪還是無罪的時候,究竟應該視其為有罪還是無罪?譬如,有人檢舉張三貪污了,但並沒有證據,法院也還未判決張三犯有貪污罪,此時,該如何對待張三呢?如果把他抓起來,隔離審查,實際上就是假定他有罪,剝奪了他所應享有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人身自由,把他當作罪犯來對待了,這就是有罪推定。另按照國際通行的“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沒有判定張三有罪之前,要先假定他是無罪的,不得剝奪其公民權利和人身自由。中國先後出台的幾部憲法都有關於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人身自由的條款,卻偏偏不規定無罪推定原則。結果,長期以來,只要用一張郵票、一封檢舉信,就可以把一個公民的權利剝奪殆盡,以致於冤假錯案堆積如山。
有人認為,維持“有罪推定”原則對規規矩矩的普通老百姓並無大礙。殊不知,在我們這個不實行“無罪推定”原則的國家里,每個公民的頭上都懸著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這把“劍”隨時可能掉下來“砍掉你的腦袋”。“有罪推定”原則正是整死劉少奇、賀龍、彭德懷的重要法律條件。遺憾的是,十年“文革”浩劫、幾十年的冤假錯案、千萬人頭落地,至今還未換來一條“無罪推定”原則!從憲政的角度來看,從國家領導人到平民百姓,至今尚未擺脫中國帝制時代就實行的“莫須有”(即“有罪推定”)的判罪威脅,實在危險得很。不承認“無罪推定”就是實行“有罪推定”,隨時都可能以“革命”的名義把良民當作罪犯。
為此,我建議,在現行憲法第37條第2段之後增加一款,即“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為有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總之,“無罪推定”原則是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的重要條件,非寫進憲法不可。
五、憲法應規定政治公開化的原則
在毛澤東時代,中國一直籠罩在獨裁政治和秘密政治的陰影之中。毛澤東決定關系到國家命運的重大事務時,從來不讓名義上的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與聞其事。他以所謂的“國家利益和革命工作需要”為由,不僅對中共中央保密,對中央政治局保密,甚至對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的多數人保密,“聖心獨斷”地作出決定,給億萬中國公民帶來了一個又一個災難性後果。
如果說專制政治的基本特徵是秘謀政治的話,那麽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徵之一便是政治公開化。因此,當代許多民主國家都將公開化原則及相關措施寫進了憲法。很遺憾,在深受秘謀政治之害的中國,盡管有那麽沈痛的歷史教訓,但現行憲法仍然無視公開化原則。憲法通篇沒有規定國家機構向社會披露信息的責任,也沒有關於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公開舉行的規定。倒是在憲法第76條片面強調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保守國家機密”,但代表們卻沒有任何將信息公開的義務。在現行憲法中,秘密政治的陰影一直揮之不去,這是個修改憲法時務必努力克服的積弊。
為此,我建議在現行憲法第64條之後增加一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公開舉行。凡需秘密舉行的會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全體代表或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予以認可”。也就是說,要形成一個制度:人大會議公開化是正常的、不公開是非常的;非常會議須經非常程序,不能隨心所欲。關於人大會議公開化的具體措施,可以由專門法律予以規定,主要是應當允許電視直播、公民旁聽、記者采訪等。
我還建議在現行憲法第76條規定人大代表要“保守國家秘密”之後,增加一句“與選民及時溝通信息”;在現行憲法第35條之後增加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國家事務有知情權。國家機關依法發布信息,為公民行使知情權提供便利。”
此外,與修改憲法相配套,我建議全國人大根據公開化原則,制定一部信息公開法。現在社會上許多貪污腐敗行為最怕的就是公開化,即人們經常批評的,貪官污吏“不怕內部通報,就怕公開登報”。公開化有利於暴露一切醜惡事物,也便於與醜惡事物作鬥爭,同時還使公民能切實監督各級幹部的行為。不僅反貪污需要辦事制度公開化、辦事結果公開化,而且政治體制改革本身也要求立法程序公開化、國家重大事務決策過程公開化。
究竟哪些政治活動和相關信息應當公開、哪些不必公開,這不應當由黨政機關和領導人隨心所欲地決定,信息公開法應對此有原則性的規定。這樣,可以使各級國家機關按一定程序,將信息公開範圍和信息保密範圍對外公布;國家有關部門並應對此進行檢查,對於違反信息公開法的機關及其主要負責人,要象違反保密法一樣給予必要處份。如此才能改變目前公開化措施不規範、不穩定的狀況,形成制度,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從而促進我國政治生活的民主化。
誠然,中國現行憲法的修改、憲政建設的推進,是一項浩大的系統工程,許多問題有待解決。以上不過是擇其要者而述之。這些問題如能優先解決,中國的各項改革事業就有了一個新起點。
(1998年12月2日)
中美之間異族婚戀的行為和心理分析
丁子江
美國加州州立科技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一、異族婚戀:美國日益廣泛的社會現象
二、對異族婚戀的動機和結果的一般分析
三、在美華人的代際差異與異族婚戀模式
人類的婚戀生活是生命意義的一個部份,沒有這一生活,一切輝煌就會黯然失色,人類就會既沒有過去和現在,也沒有將來,無論什麽樣的理想的政治、絕佳的經濟、美妙的宗教,都將在人類綿延的中斷之際而徹底消失。隨著國際間人口日益頻繁的流動,不同膚色、不同民族的婚戀現象也逐漸普遍化。恐怕世界上沒有哪一個國家象美國這樣,異族婚戀如此普遍和迅速增加。這些婚戀現象的行為和心理,不僅是社會心理學家的一個重要研究課題,也是令讀者關心的問題。本文所要討論的就是在美國的華人和白人婚戀現象中的社會和心理問題。在美國,傳統的少數族群研究通常把亞裔歸為一類,若再進一步劃分,則將東亞(如華裔、日裔)列為一類。本文分析的主要是華裔的異族婚戀現象。
一、異族婚戀:美國日益廣泛的社會現象
在人類歷史上,因災禍、戰亂、征服、迫害而發生的人口大遷徙,經常帶來各種族的大融合。可以說,種族發展的歷史就是不斷混血的歷史。在目前的國際社會中,因政治、經濟等各種因素而出現的移民潮,也大大增加了各族裔之間相互交往、通婚的機會。
美國的人口普查發現,1990年有200萬兒童生自異族婚姻,比1980年多了一倍,比1970年多了四倍。1997年12月5日的《今日美國》刊載了一份蓋洛普民意調查,其中提到,57%以上的美國年青人約會過異族對象(包括白人、黑人、拉丁裔和亞裔)。原因之一是,多族裔社會結構的日益發展,使中學里少數族裔的學生從1976年的24%上升到1997年的35%,青少年有了與更多的異族伴侶相遇的客觀環境。原因之二是,家長們對異族婚戀比以前寬容了,有62%的受訪家長表示完全接受兒女的跨族裔戀情。原因之三是,青年人對異族的觀念發生了變化,有97%的被訪者覺得異族對象有吸引力,此外,“好奇”、“標新立異”、甚至“滿足對家長的叛逆心態”等心理也促成了與異族對象的交往。
筆者曾對選修“東西方性愛哲學比較”這門課程的182名學生(共四期,其中白人86名、亞裔47名、拉丁裔38名、黑人11名),作了異族婚戀問題的問卷調查(結果見下表),發現多數學生對異族婚戀的態度是正面和肯定的。
加州科技大學學生對異族婚戀的看法 (%)
問題
肯定
否定
無確切回答
本人可以理解
97.3%
0
2.7%
家長可以理解
52.2%
22.5%
25.3%
本人願約會異族異性
86.8%
2.2%
11%
本人曾約會異族異性
58.8%
28%
13.2%
約會中無交流困難
34.6%
24.2%
41.2%
約會中交流困難可解決
53%
0
47%
在亞裔的異族婚姻中大部份是亞裔與白人的通婚,其中華人與白人的通婚又占了很大比例。東亞地區近年來經濟的起飛和繁榮,使台灣、香港和中國大陸的華人有了越來越多的機會,到世界各地移民、留學、投資、工作、訪問或觀光。華人到了美國、加拿大等西方國家,變成了少數民族,自然地與當地人有了越來越多、越來越深入的交往。與異族的接觸越多,彼此之間的隔閡、偏見、歧視或敵意就自然地日益減少;本國國力增強也使華人與異族之間的接觸愈來愈平等。這些華人不僅改變著原來的生活方式,其對異性的觀感也發生著變化,這些變化進而影響到他們的情感、欲求、價值觀和行為,也自然而然地影響到他們的情愛、婚戀和家庭生活。於是,華人與其他族群的異族婚戀就出現了。
二、對異族婚戀的動機和結果的一般分析
為什麽文化、種族背景完全不同的人之間會發生愛情呢?美國學者們在研究中發現了下列直接動機:首先是對異族異性的神秘感和新鮮感,藉與異族結婚來顯示自己的與眾不同;其次是對某種本族異性缺乏、而異族異性正好具有的生理、心理、情感、體質特徵的偏好;第三是對異族人文的興趣延伸到對該族異性的興趣;第四是雙方生活中的現實需要;第五是出於遺傳優生觀的考慮。
美國性心理學家威爾特·查爾(Welter F. Char)認為,異族婚戀的動機不能只歸結為“上意識”,而應該是“上意識”與“下意識”的結合。還有人認為,這類動機不能完全用科學主義的方法來解釋,其中至少有一部份是屬於東方神秘主義的。
事實上,上述的直接動機有時可能還受到一些文化、心理因素的潛在影響。例如,有人選擇異族婚戀,是認為來自不同文化的配偶可以給自己帶來本文化所缺少的益處。又如,有些持有“理想主義”觀念的人,把異族婚戀與平等、博愛等高尚的社會價值觀聯系在一起,在社會中存在著傳統的劃分族裔等級的觀念時,這類人可能視與“低等”種族的異性的婚戀,是對主流社會權威的叛逆和對受壓制者的認同,是自己的“救世主”式的奉獻。
一項研究結果揭示,開放的猶太女性與異族通婚的比率比其他族裔要高,美國還出現過視白人與黑人通婚為“解放”的象征。還有,當一些人與本族異性的婚戀關系不成功時,會抱著“第二最佳選擇”的心態,在異族中尋找婚戀對象。此外,孩童幼年期接觸到異族異性的關愛而產生情感依戀,可能也會影響其後來選擇該族的人作配偶。
專家們也發現,異族婚戀現象還可能受到一些消極的文化、心理因素的影響。許多心理分析學家發現,孩童在3至5歲後會對雙親中的異性產生較強的感情,而對雙親中的同性則產生消極的感情、甚至視之為競爭對手,即孩童期的戀母或戀父情結(“奧狄浦斯情欲結(Oedipus Complex)”),因而在家庭中出現一種三角式“情敵”關系;只有當孩子把注意力轉移到家庭以外的異性身上後,才會克服這種沖突。然而,若一個兒童不能成功地克服這種情結,那麽他(她)今後的擇友或擇偶就可能受到影響。
根據著名心理分析學家卡爾·阿布拉哈姆(Karl Abraham)的研究,這些未能克服“奧狄浦斯情欲結”、對異性雙親之一特別依賴的兒童,以後可能會尋找一個非常特別的配偶:有的情況下是找一個與自己的父或母非常相似的血緣很近的親戚,這與異族婚戀無關;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對同性雙親之一持消極或負面感情的人,也許會找一個與自己的父或母親截然不同的異族成婚。
父母對孩子婚戀行為的影響也可能導致異族婚戀。有時父母對自己的婚姻不滿意,或許會有意無意地鼓勵子女找異族的配偶;有的父母強迫子女找同族的配偶,最後子女反而產生了逆反心理,偏偏去找一個異族配偶。
美國社會中對異族婚戀的比較開放的看法是,異族通婚是人類相互關系理想化和進步的表現,它打破了種族之間的偏見和隔閡,參與異族通婚的人都是強有力、有勇氣和具有崇高理念的。而另一種針鋒相對的看法則視異族通婚為不健康、不正常、不明智。
異族婚戀必然遇到雙方的相異性問題。如何克服這個問題與異族婚戀的結果關系極大。有的異族男女不顧家庭、宗教、社會和朋友的壓力,寧願犧牲物質利益,而追求浪漫的愛的升華,堅決地結合在一起;但是,當愛的熱度降溫之後,文化差異、經濟等壓力帶來的種種不便,便產生不合諧以致沖突。所以,著名心理學家羅倫斯·庫比(Lawrence Kubie)警告說,以這樣的“愛情”為異族通婚標準恐怕是不恰當的。
在關於異族通婚擇偶問題的討論中,美國性心理學家丹尼洛·龐斯(Danilo E. Ponce)對參加者提出了四項忠告。第一,不應該認為選擇異族配偶有什麽不對;第二,很難用一種概念或方式,充份而又滿意地解釋或說明異族通婚時可能涉及的全部因素;第三,異族通婚的決定過程會受到比同族通婚更覆雜的各種主客觀條件的影響或制約;第四,應該將婚姻的正規儀式視為異族之間從相識到成婚這整個過程的完成形式。
華裔婚姻學家徐靜(譯音)在作咨詢時,對有異族通婚意向的人提出了如下建議:
首先應評估異族婚戀的動機,除了羅曼蒂克的、“求解放”的、自我實現的、意識形態的、以及其他特定的政治、經濟、宗教等動機外,還可能有異常因素的影響;其次,雙方要認清願望和現實之間的差距,人們通常是根據自己的想象來看待其他族裔的,往往出於良好的願望來塑造自己心目中的異族婚戀對象,但以後可能發現對方與自己的想象並不一致;再次,雙方應該預估未來可能的困難,一旦婚戀浪漫期一過,在實際生活中會遇到婚前沒有想到的問題,如錢財、孩子、娛樂、個性、社會歧視以及親戚關系等;最後,還應該對彼此的能力和相適性有所認識,為了應付今後的各種挑戰,雙方必須有一定的自強力和意志力量,並且能相互自覺調適以達到諧調。
如果要了解雙方的相異性是否可能解決,則可以用下列問題來作判斷。第一,雙方是否能互相妥協;第二,雙方之間出現沖突的周期和程度如何;第三,沖突後能否達到更好的理解和更多的共識,或只是將敏感問題存而不論;第四,雙方是否能尊重對方的倫理標準、日常習慣、業余愛好、生活目的、個人理想以及價值判斷等;第五,雙方是否感覺到自己受到對方的支持、讚賞和感謝;第六,雙方是否都在試圖把相互之間的關系推向最佳狀態;第七,雙方是否能在相互的關系中感到幸福和滿足。
三、在美華人的代際差異與異族婚戀模式
在美國的華人有著明顯的代際差異,不同代的華人的婚戀關系模式差別極大。100年前從廣東台山來的移民,絕大多數是男性,後來大多居留在唐人街,受教育程度較低,語言文化的隔閡使他們很難融入美國的主流社會,他們中的很多人是回到故鄉娶親,當時很少有異族通婚現象。
在美國出生的第二代華人(American Born Chinese)接受了完整的美式教育,文化上基本上被同化了,其中有專業能力者可以融入美國的主流社會。在這個族群中,異族婚戀現象就普遍多了,因此他們往往是異族婚戀研究的對象。
1996年考琳·方教授和珠蒂·楊教授在英文《亞美雜志》上發表了“尋求合適的婚配:華裔日裔美國人的異族通婚”一文。她們認為,過去美國的異族通婚研究只注意亞裔女性與白人男性之間的婚戀,現在應該也研究亞裔男性與白人女性之間的婚戀;同時,過去的研究偏重人口統計數據,現在應該更重視個人訪談資料;還有,過去的研究多用同化主義來解釋異族通婚,即認為只有當異族之間的差距縮小後,才可能真正談得上浪漫的愛情與和諧的婚姻,現在這一分析應該深化。
這兩位學者訪談了19位女性和24位男性亞裔,他們出生在四十至五十年代,有的幼年時移民美國,有的出生在美國、屬於廢除反異族通婚法和支持民權運動的一代。這兩位學者在訪談後總結了這些華裔與白人的異族婚戀過程的七個特點。
第一,可接近性是異族情愛和協調的先決條件。所有受訪者與異族的異性朋友都有充份的接觸機會,然後逐漸親近,基於愛情而成婚。第二,缺少接觸本族異性的機會。有的女性被訪者原打算找同種文化的異性對象,但在婚齡期或居住地卻沒有這樣的機會,所能接觸到的異性幾乎都屬於異族。第三,對本族異性不滿。許多男女受訪者認為,本族的異性在生理和心理上都不如白人更具吸引力。此外,不少女性還認為,本族的男性不能平等對待她們。第四,高度認同美國文化,認為本族的異性在價值觀、愛好、生活態度等方面比較保守,落後於美國的主流文化。第五,不少訪談者企圖避開父母的婚姻模式。第六,同族的社會關系圈子很小,血緣關系很近,發展同族婚戀關系有可能導致近親結婚。第七,抱有“高攀主義”的婚姻觀,想找一個種族或社會地位“高”一些的配偶,藉此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
但考琳·方和珠蒂·楊在她們的研究中沒有分析六十年代以來華人新移民的異族通婚狀況。六、七十年代時,到美國的華人留學生來自台灣、香港、新加坡。從七十年代末開始,大批中國大陸的留學生來到美國。這些留學生基本上在本國就完成了高等教育,在美國通常又獲得了高學位和高科技訓練,很多人在大公司或大學就職。七、八十年代的港、台留學生和目前大陸留學生中的多數都留在美國,成了新移民。這些留學生或新移民中女性所占的比例相當高,因此增加了美國大學校園里華人女性的數量。
在華人新移民中,異族婚戀的比率雖然明顯低於華裔第二代,但正在明顯上升。過去對華人新移民的異族婚戀的研究很少,而對華裔第二代異族婚戀的研究成果也不見得適用於分析這一代新移民。例如,在考琳·方和珠蒂·楊的七點結論中,第一、二、三點可大致適用於第一代華人,第五、六點則不太適用,第四、七點雖然適用、但表現形式卻不盡相同。因此,有必要專門分析華人新移民的異族婚戀模式。
美國加州州立科技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1. 白人男性眼里的華人女性
2. 華人女性眼里的白人男性
四、異族眼中的異性
下面,筆者根據自己的觀察和研究,並參考有關資料,從四個方面來分析、比較在美國的華人(特別是新一代移民)與白人之間的相互觀感以及可能的婚戀基礎。在談到華人的異族婚戀對象時,主要指的是占美國人口大多數的白人男性和女性。在本文有限的篇幅里不擬涉及華人與美國其他少數族裔之間的婚戀現象,而且這類現象也相對地比較少見。
1. 白人男性眼里的華人女性
據阿爾伯特·果頓在六十年代的統計,美國白人男性比白人女性對異族交友和通婚要寬容得多,例如,願意與日本人結婚的白人男性比白人女性多一倍。不少美國白人男性對東方女性的了解很籠統,無法在外形上區分不同國籍的東方女性。教育程度高的白人男性,對華人女性則有較多的了解。
一般來說,白人男性對華人女性的看法,在相當程度上是以白人女性為參照系的。白人女性比較獨立自主、有女權思想、家庭觀念較弱、脾氣易變、感情容易轉移、身材易發胖、發育雖早但易顯衰老。因此,白人男性認為華人女性往往有下列特點:性情溫順賢惠、處事得體、任勞任怨;家庭觀念強,盡心照料丈夫子女;教育水準高,文化素養好;持家勤儉有方,善於烹調、理財和料理家務;感情比較專一,有利於家庭的穩定;身材苗條,皮膚細嫩,容貌年輕;某些心理情感和生理特徵易使男性產生性滿足感。有的男性對那些爭取個性解放、事業心強、敢於追求的白人女性敬而遠之,因而亞裔女性更能吸引他們。
美國白人男性對華人女性的上述印象,既來自對中國文化的朦朧想象性的認知,也來自以男人為中心的思維。實際上,他們想象中的華人女性與現實中的她們有時存在著相當大的差距。當一些白人男性接觸了較多的華人女性後,就能克服舊的“原型偏見”的誤導,對她們有了更全面、深刻、具體的了解。有的人已經可以區分出來自中國大陸、台灣、香港等不同地區女性的某些差異,還有一些人甚至能區分北京籍、上海籍女性。
然而,這些比較了解華人女性的白人男性中的一部份人又產生了新的“原型偏見”,大致有以下幾點:第一,華人女性棉里藏針、柔中有剛、軟中有硬,嘴上不說、心中有數,更具現實理性,比白人女性有心計、有謀略,往往以退為進、善用迂回戰術、最後達到自己的目的。第二,婚姻觀較現實,有明確的利益目標,如獲得綠卡或經濟保障等。第三,金錢觀念雖強,但對財產的法律觀念尚弱,比較注重眼前的直接利益,而不象白人女性那樣更注重權益的法律保障。第四,社會適應性強,比華人男性更容易融入西方文化,但有較多的盲目模仿性,對西方文化的了解不夠深入。第五,不少華人女性在性關系上並不如想象的那樣保守,而是相當的開放。第六,對婚姻和感情的忠誠度與傳統的華人不同,也容易發生感情轉移,常常是遇到更富有的男性就移情別戀了。第七,比較注重生活的物質享受,而不太注意多元文化的精神情趣。第八,比較注重形式上的獨立和自由,而忽略真正的人格上的獨立和自由,往往表現出一種消極的、而不是積極的個人主義,即不是自覺、主動和有意識地把自己作為女性的一員而去爭取女性的權益,而只是關心自己的利益。第九,比較注重外在的“浪漫愛”,而忽略發自文化、精神素養的內在的“浪漫愛”,因而被白人男性西方式的外表儀容、姿態舉止所吸引。
2. 華人女性眼里的白人男性
美國亞裔社會學家辛納嘎瓦(L. Shinagawa)和龐(G. Y. Pang)在研究中指出,大部份亞裔婦女與白人的異族通婚不僅僅是以浪漫的愛為基礎的,也是為了改善自己的社會經濟地位。那些已經被同化、地位較高的亞裔女性更強烈地期望這種關系。華裔社會學家貝蒂.宋訪談了紐約地區50個華人異族通婚案例,她認為,被美國文化同化的程度直接影響到華人女性與異族通婚的比率,即被同化的華人女性更希望通過與白人的通婚來提高自己的地位。
華人女性對白人男性的印象往往也是從對方文化的朦朧想象性的認知中得來的,同時還受到自己心理特質的影響,也可能被“原型偏見”誤導。大致說來,華人女性對白人男性特點的理解包括以下幾點。第一,受遺傳影響體型較高大,又因為普遍喜歡體育運動,因此體格健壯。第二,性格開朗率真,言談幽默風趣,舉止自然得體,待人禮貌周到。第三,教育程度高,多有職業專長。第四,文化和藝術修養高。第五,自主、自信、自立,重視自己的權益。第六,人文精神強,尊重別人的隱私和個人選擇,富於同情心。第七,很注意女性的需要,會創造浪漫情調和運用性愛技巧。第八,注重外觀形像,如服飾、發型、面容保養等,注意清潔衛生,如每天沐浴、更換內衣等。第九,沒有隨地吐痰、擤鼻涕、丟煙頭、大聲喧嘩等個人不良習慣。第十,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共秩序,如守時、守信用、不撒謊等。十一,注意生活品質和業余愛好的多元化。十二,注意夫妻之間的相對獨立性和個性發展空間。
需要說明的是,來自中國大陸的女性與來自港台的女性在價值觀和判斷力方面很不相同。大陸長期封閉、政治壓抑,民眾無法客觀全面地了解美國社會;一旦對外開放了,某些大陸女性的價值觀和判斷力就往往從一個極端移到另一個極端,從過去視美國人為“帝國主義侵略者”一下子變為把美國人看做自由民主的偶象。而來自港台的女性對美國人的基本看法長期以來始終是比較穩定的。
其次,來自大陸的女性經濟狀況一般較差,到美國後想往著中上階層的富足生活,視得到金錢和物質享受為其“美國夢”的實現,結果就傾向於投靠“富有”的白人男性。而來自港、台、新加坡的女性則相對地比較富裕,比較少通過異族婚戀來獲得經濟上的滿足。
再次,大陸長期以來對婚姻和兩性關系的教育近於禁欲主義,又由於社會政治動蕩,造成了大量的孽緣、苦難和不幸的婚姻、以及單身大齡女性等畸形社會現象,女性在這樣的環境中從情感到生活等方面都歷經磨難。她們到美國後進入了一個陌生但充滿無限生機的新天地,美國社會的自由平等、美國人的生活方式以及好萊塢編織的有關浪漫性愛的美妙故事,讓她們感覺到自己的生活進入了一個全新的境界。這些本來就具有東方魅力的女性,很容易遇到白人男性的大膽“進攻”,而白人男性與她們所了解的中國大陸的男性又構成了巨大的反差。但是,那些來自港、台的女性則並沒有如此的心境。
華人女性對白人男性的種種“原型偏見”中,最重要的、也最可能誤導的有兩條:第一是以為白人男性都很“富”,其實並非如此。雖然美國的多數人自認為屬於中產階級,但大多數中產階級是靠貸款過日子的。大學教育、房子、汽車、甚至家具和家庭電器等幾乎都用貸款支付,也就是把未來的購買力提前使用了,一旦丟了工作,一切都會被銀行沒收。同時,雖然美國的收入不低,但稅收也不少。例如,一個公立大學的教授繳付各種稅收後,實際拿到的現金只有收入的一半多一點。此外,對一個美國男人來說,結得起婚離不起婚,離婚一次就可能賠掉房子和其他家產,甚至從今後收入中留出一半作子女撫養費。對一個華人女性來說,嫁個白人男性並不意味著就可以保障終生過上富裕生活。
第二種偏見是以為白人男性都很“酷”、很浪漫。美國的社會制度和人文精神造就了無限生機和活力,美國人沒有沈重的歷史“包袱”,充滿著自信、樂觀和奔放的熱情。然而,得天獨厚的美國人同時也背上了另一個“包袱”,那就是美國人的優越感。美國社會雖然很開放包容,但許多美國人對美國以外的事物知之甚少,他們注重實用主義和經驗,相信科技和效益這些能證明或能計算的事物,卻不願多動腦筋去學習和思考那些距離自己較遠的東西,因此歐洲人認為美國大眾階層的文化根基不深。美國的文化是一種商業性的大眾消費文化,有外在吸引力和刺激力。在這種文化熏陶下的美國人,往往也只注意實用化、形式化、技巧化、效益化的外在包裝。在華人女性面前,白人男性可能很善於制造浪漫的氣氛、說著深情的字眼、舉止溫柔,“他”總能不斷地布置一些讓“她”意外驚喜的事,送一些經過察言觀色、知道“她”一定喜歡的小禮物,找一些“她”聽了很自然的借口、約“她”同在一個只有兩人的私人空間。但美國白人男性將“性”、“愛”和“婚姻”分得非常清楚,絕大多數人都有過婚前性行為,80%以上的人有婚外性行為。
不過,也有一些比較成熟和清醒的華人女性,注意到了白人男性、尤其是當代青年男性的另外一些“特點”。第一,由於注重實用主義,知識面較窄,只追逐職業市場的需求,不注意整體知識的結構,例如很多人只懂電腦,成了一種專業機器。第二,有“美國第一”的強烈優越感,容易居高臨下地看待其他文化和民族,並不想了解美國以外的事物。第三,人文精神雖較強,但人文知識卻很弱,對文史哲一類的領域不感興趣。第四,由於物質條件相對優越,制度完善穩定,缺少經受大災大難的歷煉,對人生和社會的看法較膚淺。第五,生活目標上過於注重好車、好房子等物質享受。第六,雖然注意在形式上尊重女性,但骨子里是否如此則不一定。第七,性關系上比較隨便,可以把性、愛和婚姻三者完全分開處理。第八,過於注重外表儀容舉止,不太注意內心修養。第九,過於強調個人權利,不強調對社會和團體的義務。第十,過於誇大獨立性,親情關系松散。過於強調夫妻關系的相對獨立性,家庭觀念不強。十一,經濟收支分得過於清楚,結婚之前就在法律上預留分產的後路。十二,過於強調個性的標新立異。
3. 白人女性眼里的華人男性
白人女性對華人男性的一般印象大致來自唐人街、大學校園及高科技公司這三類地方,難免含有刻板的原型偏見。
唐人街的華人男性一般是第一代移民,英文差、不懂美國文化,很難融入主流社會。對這類華人男性的評價往往帶有偏見,即認為他們身材矮小、臉型瘦尖、面色灰黃、深眼窩、厚嘴唇、小鼻子,動作快捷,說話聲音大,喜歡拖長音;這些人很能吃苦耐勞,但文化不高,大多從事餐館、洗衣店等各種分散型小買賣;他們頗重義氣,講究傳統的習俗和規矩,宗族觀念強,常以某姓氏為亞文化的聚集紐帶,封建幫會起著很強的社區控制作用,有少數人處於黑白道之間;大男子主義觀念較濃厚,但對家庭有很強的責任感;善於趨利避害,往往可以在不張揚的情況下保護自己並獲得利益;比較信奉傳統宗教,多數相當迷信;不太注意衛生,不很重視教養,有不少不良個人習慣,花太多時間在吃喝上,不少人好賭。
校園中的華人男性包括二次大戰後從大陸來美的留學生、六十年代後從台、港來的留學生、以及八十年代後從大陸來的留學生,此外還有華人的第二代。據有關資料,對這類華人男性的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幾點。第一,聰明勤奮,多在數理化學科領域出類拔萃。第二,許多人不熱衷社會公益活動,往往給人以書呆子(Nerd or Bookwarm)的印象。第三,由於不常參加體育活動,多數人身體瘦弱、不強健。第四,有比較現實的功利目的,多數對人文、社會科學不感興趣。第五,善於考試,但讀死書的人多,具創造性的人才少,多數人僅能成為某個行業的專業“機器”,很難有大的成就。第六,表面上“紮堆抱團”,但並不象日本人和韓國人那樣有團隊精神。第七,不太能夠與美國學生融合在一起。
許多“校園型”華人男性畢業後在高科技公司工作,對他們主要有以下幾點評價。第一,教育層次高,熟悉和勝任本專業工作。第二,因文化和語言限制,很難進入高級管理層。第三,明哲保身,往往采取消極的個人主義,只想“搭便車”,不注意積極爭取個人權益。第四,同族內鬥、猜忌和排斥明顯多於其他族裔。第五,理論性較強,應用能力則不一定,因鮮有創造性,故職業機器的特點顯著。第六,不能有效地融入主流社會。第七,喜歡單幹而不善合作。第八,多數人僅注意個人事業,不重視回饋社會,不熱心公益事業。第九,多數顯得文弱、呆板,缺乏朝氣和幽默感。
由於生理、心理及文化偏見等原因,一般的白人女性不會覺得華人男性在情愛方面有吸引力,但在五種情況下則例外:首先是華人男性極為出色、特殊或相當成功;其次是受過教育的第二代華人、或童年即移民美國、已美國化的華人,因善於與白人女性溝通,身材體態、舉止言談富有魅力,而為白人女性所接受;再次是一些對中國文化相當熱愛的白人女性或專門研究中國文化的女學者、女學生,因愛屋及烏或專業需要而對華人男性情有獨鍾;第四是一些在本族婚戀中遇過麻煩的白人女性,試圖在異族男性那里尋求慰籍,或是極少數追求獵奇的白人女性,想在華人男性那里獲得滿足。
白人女性對華人男性的個人特質有以下幾點比較正面的評價。第一,注重家庭價值,責任感強,遵守作為男人和家長的承諾。第二,感情內在、細膩,相對地比較忠誠。第三,比較舍得為女性花費,不太計較得失,不象白人男性那樣在經濟上分得很清。第四,講義氣、重信諾,人情味濃,重視社會人際關系。第五,心理素質很獨特,有很強的堅忍力和克制力,不容易情緒波動。變通的能力很強,較容易適應各種困難條件。第六,對事業比較投入,刻苦耐勞。第七,智力優秀,反應敏銳,領悟力快。第八,動作靈活快捷,容易掌握各種技巧性的運動。
一位學者曾在一篇關於“白人男性特質”的文章中認為,與美國白人男性相比,美國的亞裔男性比較“矮小、固執、不雅觀、其貌不揚和缺乏自信”。在美國,白人女性往往覺得華人男性保守、乏味,男性魅力不夠,在生理和心理上不容易滿足白人女性的需要。上述的對華人男性的評價大都出於某種原型偏見。不過,對下列白人女性關於華人男性的負面評價,華人也應該自我反省。第一,不重視男女平等,具有大男子主義和性自我主義。第二,不善於浪漫的外在表現,不太注意儀表和“包裝”。第三,大多數不注重體育活動,身體不夠強壯,一般不參與飛行、跳傘、登山、野營、摩托、航海、潛水等激烈運動。第四,過於強調烹調的口味,而不注意健康飲食,因而有時顯得營養不良。第五,衛生習慣較差,不太注意養成良好的教養和生活習慣。第六,不熱心公益事業,社會公德觀念尚差。第七,法律觀念不強,凡事喜靠人事通融。第八,創造力不強。第九,過於依賴金錢和物質利益來吸引女性。
八十年代以來,各個階層的越來越多的華人男性來到美國,同時也有越來越多的美國白人女性訪問過中國大陸及香港、台灣,因而她們對華人男性的觀察就深入了一些。這有助於改變對華人男性的原型偏見。前文所述的方、楊教授在她們的研究中就發現,隨著亞裔地位的提高,美國主流社會對亞裔男性的偏見已逐漸有所變化,以致亞裔男性與白人女性的通婚率也有明顯的提高。她們指出了三個新趨勢,第一是美國影視中出現了李小龍、李傑森和王慎德一類的英武形像,甚至在一些日歷中也出現了亞裔男性健美的體魄;第二是亞裔男性被視為模範少數族裔,其經濟地位比其他族裔更為穩固;第三是不少白人女性從過於追求外在體魄的“理想男性”開始轉為更注重具有內在魅力的男性。
中國大陸幅員遼闊,香港、台灣的制度和經濟社會發達程度又遠遠優於大陸,因此華人的層次和地域差異非常大,確實不能用單一模式來評價華人男性。例如,大陸人和台灣人、大陸的北方人和南方人,在思維方式和行為特徵、體質上都有差異。過去美國主流社會認為,在美華人不熱心公益事業、不視自己為美國人,對美國政治不感興趣,但近年來亞裔的參政活動已日益活躍。現在美國的主流社會常把華人及其他一些亞裔視為“模範族裔”,一些社會人士和學者認為,這可能又形成某種刻板形像,有利亦有弊。在加州州立大學富樂頓分校的一次討論會上,多數亞裔問題研究者認為,對亞裔的刻板形像是亞裔樹立其形像的一個沈重負擔。
4. 華人男性眼里的白人女性
有些華人認為,美國白人女性是世界上最獨立、自由、傲慢、也最狂妄的女性,這也許同樣是出於某種原型偏見。美國之所以成為世界女權主義運動的大本營,是因為美國女性確實是通過自己的奮鬥、最終提高了自己的社會地位。有的學者曾列舉出在華人男性眼里白人女性的以下特點。第一,思想和行為的自主性強,強調積極的個人價值,主張自身獨立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地位以及應得的權益,不象有些東方女性那樣對丈夫有很強的依賴性。第二,注重以愛情為訴求、性吸引為動力的兩性關系和婚姻模式,不計較對方的家庭背景、物質條件、職業情況或宗教信仰,不象一般東方女性那樣比較注重以現實或功利的目標。第三,相當數量的白人女性受過高等教育,具有專業或技術能力。第四,因發育良好、身材健美、外形更為性感。第五,青少年時期的性教育以及青春期的性經驗使她們較為成熟,在兩性關系上敢於主動。第六,精力旺盛、身體條件好,許多人在不耽誤自己事業的情況下,照樣能操持家務、照顧子女,而不象一些東方女性那樣喜歡做家庭婦女。第七,性格率真,做事坦蕩,喜怒形於色,較少心計,不象相當多的東方女性那樣內向含蓄而難以捉摸。第八,經常將性、愛情和婚姻分別開來,即認為性或愛不一定非要以婚姻為前提、不一定非要有形式上的名份。
1997年在北美心理學會的年會上,與會學者宣讀了三份對女大學生約會和擇偶標準的研究報告。這些報告表明,多數美國的白人女性把富有排在誠實、相貌和重視家庭生活之後。例如,一位研究者請103位白人女性在四類男性中選擇一人作為婚戀對象,這四種男性分別是外形漂亮但有些偽善的研究員,外貌平庸但忠誠、樂於助人、與人為善的汽車修理工,有很多錢、但沒有時間陪妻子兒女的醫生,年薪只有兩萬美元、但喜愛孩子、有較多時間投入家庭生活的教師。結果最受歡迎的是教師,有60多名女性選擇他為擇偶對象,而選擇那位醫生的則只有15人。
由於美國女性進入大學就讀的比例相當高,所以大學女生的擇偶標準在同齡女性中有相當的代表性。加拿大多倫多的一些心理學家認為,大學女生的擇偶觀念富於浪漫色彩。一些專家認為,北美地區的大學女生可以分為四種類型:“感情型”的女生較喜歡用個人的價值觀來判斷事物,婚姻關系多能維持較久;“思考型”的女生較喜歡分析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並進行邏輯推理,其婚姻往往是最短的;“感覺型”的女生喜歡有變化而順其自然的生活方式,離婚率也較高;“判斷型”的女生喜歡條理,善於權衡利弊,故離婚率往往比“感覺型”的要低。
下面用一些個案來進一步說明華人男性對白人女性的觀感。
溫斯頓·方是美國的第五代華裔,其父母均為華人,雙親的婚姻和家庭關系中仍然保留了中國傳統文化中男女不平等的劣根性。他不喜歡父親的霸道,也不喜歡母親經常用對孩子撒謊的辦法來控制他們。他起初曾按照父母的意見找華裔女友,但交往了兩個華裔女友後,發現她們都具有他父母身上的那種他不喜歡的文化烙印。後來他認識了白人女友貝蒂,同居五年後結了婚,他倆之間有著平等的關系和良好的交流。威斯·金不願意與華裔女性結婚,因為這樣一來就好像“娶了自己的姐妹”,有一種亂倫的感覺。他兩次結婚的對象都是白人女性,第一位妻子格瑞絲有傳統西方女性美的原型,但生活九年後離異,第二位妻子麗婭是一個“冷靜、智慧、可信賴的女性”,他與她有著共同的價值和生活目標,但沒有那種她是“姐妹”的感覺。卡爾文·鍾也有同威斯一樣的看法。對他來說,華裔女性都像他的姐妹,而且從她們的言談舉止中可以看到自己母親的影子,同她們結婚就象同自己家里的人結婚一樣。他後來交往的全部都是白人女性,他說,“你應該知道白人姑娘,同她們約會”。他認為,同白人女性交友和結婚才最終融入美國主流社會。拜倫·吳與他現在的白人妻子是在學校里認識的,不久即同居並合資買了房子,起初並不認為正式結婚有多重要,後來水到渠成了,便去辦了手續。他認為,與妻子之間很容易溝通,而且不拘形式,雙方之間也沒有什麽物質要求。第三代華裔丹尼爾·陳談到他的白人妻子時說,他是“遇到了自己想遇到的”。他認為,自己的婚姻是完全建立在浪漫愛的基礎上。湯姆是生長在夏威夷的華裔男性,他認為自己之所以同白人女性結婚,是因為他居住的地區具有多族裔色彩,這里的白人女性更能接受少數族裔。
洛杉磯的一位中國大陸的留學生對筆者說,他在學校里總是約白人女性,因為她們只要喜歡你,從不注意你的家庭背景,好就聚、不好就散;平時兩人各自付帳或輪流付帳,誰也不欠誰,大家相處得很痛快;可如果找了華人女性就麻煩一些,本來雙方的交往是兩相情願的,一旦要分手,華人女性往往認為是被玩弄了、吃了大虧,不是尋死覓活、就是鬧得沸沸揚揚,定要搞出個是非曲直或得到某種物質報償。一位在國內離過婚的中國大陸男性與一位白人女性結婚後,根據自己的經歷比較了華人和白人女性,覺得不應當認為中國女性一定賢惠、而白人女性就一定不賢惠;在中國大陸的城市里“妻管嚴”有相當的普遍性,自己在大陸的華人前妻就有“大女子主義”的特點,而現在的美國妻子則相當溫良柔順,很會持家,對兩個孩子也照顧得很好,到他家做客的華人都有此感。在小學時代隨父母從中國大陸到美國、現已高中畢業的丹尼爾對筆者說,從中學一年級起就有了第一個白人“女朋友”,到現在已交往過七、八個,但她們大多都轉學搬走了。當談到為什麽不交華人女朋友時,他覺得,華人女生很像墨西哥裔女生,穿戴打扮都怪怪的,說話和舉止也很別扭,而且不少華人女生有些Snob(勢利眼),經常留意男生有沒有好車、家里富不富;相比之下,美國白人女生則大都不會如此。他的家境不很好,自己除了課余打一點工,還經常在學校里把被扔棄的飲料罐順便收集起來送到廢品回收站,每月可得20多美元,他認為這樣可以一石二鳥,既保護環境又有點收入。他的白人女友對此並不在乎,但華人女生則很可能因此而看不起他。
有的學者將白人女性的負面特點歸納為以下七條。第一,過於追求男女平等,甚至鼓吹女尊男卑。第二,自負任性,喜怒無常,說翻臉就翻臉,高興時就非常浪漫,不高興時就將男性稱為“性攻擊”,搬出“約會強暴”來威脅對方。第三,因過於強調自身的獨立性,與丈夫在經濟上分得很清,各有自己的銀行戶頭,對財產的法律訴求比較認真,故夫妻關系顯得冷淡。第四,喜歡求新,感情容易變化,從而造成婚姻的不穩定。第五,在骨子里有強烈的人種優越感,可能看不起其他族裔。第六,喜歡動陬對簿公堂。第七,因過多的戶外運動,30歲後皮膚變粗、身形變胖。
五、華人女性與白人男性異族婚戀關系的類型分析
在中美之間異族婚戀關系組合中,白人女性與第二、三代華裔男性或第二、三代華裔女性與白人男性之間的婚戀關系比較普遍,這與華裔的被同化有很大關系。但在異族婚戀研究中,還是第一代華人的異族婚戀關系更具典型性,這也是作者的關注點。在白人與第一代華人的異族婚戀關系中,較少見到華人男性與白人女性的婚戀現象,而華人女性與白人男性的婚戀現象則多得多,所以本章主要分析華人女性與白人男性婚戀關系的一些特徵。
目前,大部份白人男性還不會與少數族裔通婚。那麽,究竟哪些美國白人男性更喜愛華人女性呢?據筆者的觀察,主要有七類。首先是一些漢學家以及從事中國現實問題研究的學者,他們曾在華語社會中學習、生活、工作過,對中國的文化和風土人情產生了深厚的依戀。華人妻子是他們最理想的精神、生活和專業發展上的賢內助。其次是在中國訪問、工作過的專家、外語教師、商人、留學生、外交官和駐外軍人(如抗戰時期的援華美軍和五、六十年代的駐台美軍)等。他們由於機緣而對中國社會有了直接的接觸,因而可能會對華人女性產生愛慕之心。第三是一些傳教士。他們出於基督教的博愛精神,在中國大陸(1949年以前)、台灣、香港傳播福音時,娶了華人妻子。第四是一些與本族異性的婚戀發生波折的白人男性。這一類人在與本族女性的婚戀失敗後,轉而尋找一個“溫順”、“單純”一點的女性,而華人女性就成為合適的人選之一。第五類是追求標新立異的白人男性。他們不受美國傳統文化的束縛,做任何事情都以獵奇、刺激為目的。與華人女性的婚戀關系,能帶來神秘感、新鮮感和刺激感,滿足他們接觸中國古老文化的神奇性和中國現代社會的覆雜性的獵奇心理。第六類是一些晚年喪偶的白人男性。他們希望改變老年生活中的孤獨,而覓得同族配偶的機會少、代價高,因此選擇華人女性建立“第二春”。這些人多屬白領階層,兒女遠走高飛,雖然財產不很多,主要靠退休金和社會保險金生活,但對一些希望通過婚姻來改變自己低下的經濟現狀的華人女性來說,仍然是一種選擇。第七類是一些在本族範圍內不易找到合適的婚配人選的白人男性,他們可能對本族的女性甚至產生逆反心理,因此願意尋找少數族裔的女性作為配偶。
究竟哪類華人女性更願意與白人男性發展婚戀關系呢?筆者試舉出六種類型。第一是喜歡浪漫愛情的女性。這樣的女性可能對華人男性有失望感,而在善於營造浪漫的白人男性那里能夠得到種滿足。第二是企圖取捷徑融入美國主流社會的女性。與白人男性的結合有助於她們在美國的事業發展。第三是在國內錯過婚戀機會的大齡女性。她們來到美國後,渴望幸福的家庭生活,一旦被白人男性所吸引,就很可能傾心相愛。第四是與本族男性的婚姻失敗的女性。她們以往與華人男性婚戀的失敗,使她們可能具有某種心理反彈,更傾向於在異族男性中尋找婚戀對象。第五是因本身條件的一些限制、而不易在同族異性中尋找理想配偶的女性。例如,她們可能是因為離婚或喪偶後有孩子的拖累,大多數華人男性由於東方傳統的影響、不願選擇這樣的再婚女性,相反,白人男性卻不在乎這點。還有一些女士由於某種性格和生理特點,而不易尋找華人配偶,她們也可能轉而發展異族婚戀關系。第六是一些貪圖物質享樂、具有獵奇心理或單純為謀求綠卡的女性。
六、中美異族婚戀中的相互調適問題
任何婚戀過程都是雙方相互調適的過程,在此過程中雙方必須不斷地克服個性、教育程度、生活經歷和情趣愛好等方面的差異,以便相互適應。由於文化等方面的差異,異族婚戀的雙方比同族婚戀要面臨更多的挑戰和難題,很多異族婚戀關系狀態都是處於成功與失敗這兩個極端之間的中間地帶。下面對異族婚戀關系中可能遇到的幾類問題作一個大致的分析。
1. 從“是”、“不”和“謝謝”看不同文化的溝通問題
美國學者理查德·馬考夫(Richard Markoff)指出,因為不同語言和文化背景形成的思維方式有差異,所以溝通是異族通婚的最大障礙。同種文化的人在長期的自然、漸進的約定俗成中知道該怎樣向對方表達一項事物或一種情形、以及怎樣理解對方的表達;而兩個屬於不同文化的人就不可能在短期內全部認知、並學會理解這種表達的約定。由於對各種概念的界定不同,任何兩種語言之間的對譯都會產生模糊性、歧義性和不確定性。
例如,比較傳統的華人所說的“是”和“不”與西方人說的“Yes”和“No”有相當大的區別。西方人的“是”和“不”往往只是對某一事實肯定與否的簡單判斷,只有實踐性、經驗性的含義。而中文里一個簡單的回答“是”或“不是”往往比“Yes”或“No”的涵義覆雜得多;華人說“是”或“不”時,未必是對某一事物的直接表態,而可能是對既定的人際關系和應遵守的倫理秩序、價值體系的間接表態,符合那個體系就說“是”、否則就說“不”。所以,華人所說的“是”和“不”,既含有所謂儒家的倫理“確定性”,又有所謂道家、佛家的某種“無為”或“隨緣”的“不確定性”。華人在使用“是”或“不”時,常常明顯地留下了回旋的余地或持保留的態度,有些華人甚至並不直接用“是”或“不”作簡單應答。比如,當一個西方主人問一位中國客人,是喝咖啡、可樂、果汁還是冰茶時,後者常常會習慣性地回答:“隨便”、“都可以”、“無所謂”等,結果使主人摸不著頭腦。
又如,當一位白人丈夫說,“這個周末我們應該去拉斯維加斯(賭城)賭一把”、而華人妻子回答“是”時,這個極簡單的回答中可能帶有很覆雜的不確定性,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從不同的文化價值觀和思維方式出發,也可以對這兩句話做出不同的解釋。從話語分析的角度看,“丈夫”的這句話可能是陳述意見,也可能是提出要求。倒底是試探性的、有協商余地的,還是命令型的?在雙方都信奉男女平等的文化氛圍里,其含義是前者;而在大男子主義的文化氛圍中則可能是後者。同樣,“妻子”的這個回答,可能是高興的讚同,也可能是無心的應對,可能是有意的取悅,還可能是無奈的服從。倒底她是自覺、積極、主動地想要參與,還是只不過消極、被動地應付?在男女平等的文化觀念里,可以被解讀成前者,而在男尊女卑的觀念中則會被解讀成後者。一個傳統型的華人妻子所說的“是”,可能並非對該不該去賭城、有無興趣、什麽時候去、賭博對不對等具體問題的回答,而是對丈夫的地位、價值和權威的肯定;而一個白人妻子在這類對話中所說的“是”,則可能是考量了自己的興趣、當時的情緒、有無時間、交通是否便利、在賭場怎麽安排孩子等具體問題後,所做的肯定回答。由於文化背景不同,有時白人丈夫會對華人妻子一味的“是”感到不解,甚至反感,認為是她不懂得選擇、缺乏主見的回應,或者覺得她表面上無異議地附和,實際上是怕負責任。還有的西方人對東方文化中的言行不一、拐彎抹角感到不適應。
在不同的文化中“謝謝”的用法也不同。在西方文化中,“謝謝”可適用於一切關系、包括夫妻之間,說了“謝謝”並沒有什麽特別之意,但不說就有點特別的含義了。如丈夫或妻子為對方做了一件哪怕是很小的事,對方都會很自然地說聲“謝謝”,如果不說、就會顯得氣氛很不融洽。相反,在日本,“謝謝”決不應用於家庭之內,那是見外的表現。而在華人夫妻中,若使用“謝謝”反而顯得不親密,造成了一種陌生感。因此,在東西方婚戀中僅僅因為“謝謝”的用法不同就可能帶來誤解。
“幽默”也可能引起不同文化之間的誤解。在一種文化中可以“幽默”的事物,在另一種文化中則可能是絕對的禁忌。在擅長幽默的西方人和不拘言笑的東方人之間的異族通婚中,幽默的表達和接受常常被誤解。此外,表情、手勢、姿勢、身體接觸等非語言交流方式也會引起異族婚戀雙方的誤解。例如,一個華人妻子看到白人丈夫與白人女性親友或熟人擁抱、甚至親吻,也許就會感到不愉快;而白人丈夫看到自己的華人妻子不習慣與男性親友擁抱或親吻,也會覺得不高興。一個華人妻子在請客的飯桌上用自己的筷子為客人夾菜,雖然在她看來是尊敬或親切的表現,而在她的白人丈夫看來,卻是一種不講衛生的舉動。一個白人丈夫婚後的第一個生日如果沒有收到華人妻子的禮物,會感到十分懊惱。
2. 價值觀念的差異
不同的文化在倫理、價值觀和行為方式上的表達也是不同的。一般來說,西方人注重獨立性、自主性、競爭性和以權利為主的個人主義,而東方人則注重相關性、服從性、合作性和以義務為主的整體主義。西方人在家庭觀念上注重其成員的平等關系、自由抉擇、個性發展和各行其事,東方的家庭觀念中則注重其成員的尊卑等級、依附關系、定向發展和家規倫常。而不同的宗教、地區文化、職業、經濟狀況和教育程度,又會造成同一文化中不同的亞文化和次級價值觀。此外,人們在實現主觀價值的過程中,還會受到客觀環境、物質條件、現實利益以及其他因素的制約和幹擾,這都會增加異族婚戀雙方的調適困難。
不同的文化對婚姻的定位、訴求和目的也不盡相同。在家庭成員的分工、生兒育女、編制家庭預算、選擇居住環境等問題上,不同的文化也會導致不同的看法。東方傳統的婚姻觀強調傳宗接代,不斷完成以血緣為紐帶的財產和權力的再繼承,因此,在婚配時強調“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才女貌、門當戶對”;在這樣的婚姻觀中,男性的主要職能是支撐門面、掙錢養家,而女性的職能是管理家務。而現代西方的婚姻觀則主要是建立在浪漫愛情基礎之上的,並以雙方各自的自我實現為目的,家庭內的角色分工更具“民主、自由”的色彩。
3. 對異族婚戀關系的社會評價問題
從社會學的角度看,任何婚姻都不僅是單純的私人交往,也是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的社會關系。而異族通婚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就更為明顯,這種影響既可能來自雙方的家庭成員、朋友、熟人、同學、同事等,還可能來自地方社區、社團、教會等各個社會層面。例如,在五、六十年代的美國,一些娶了東方女性為妻的白人男性受到過相當大的壓力,親友們不參加婚禮,同事們也不邀請他們參加晚會,甚至被餐館拒絕入內。對異族婚姻的社會評價經常是建立在“原型(Stereotypes)偏見”之上的,即人們往往不具體觀察某個人,而是把她(他)視為一種文化、種族、宗教、階層的代表。這種“原型偏見”中有“正面”、也有“負面”的視角。此外,婚後的許多事也會面臨社會評價,例如,一對中美結合的夫妻有了孩子後,就會面臨起什麽樣的名字、舉行何種宗教禮儀、怎樣開慶生會等,文化習俗不同,這些形式也就不同。
4. 異族婚戀關系中的調適方式
現代婚姻是雙方自願遵守相關規則的一項契約。也有人認為,婚姻與其他社會關系一樣,實際上是一種博弈或遊戲,參與者應在認可的規則下展開活動;不過,這種規則並非一成不變的,應根據現實而不斷地調整、修訂,異族婚姻的規則也不例外。美籍華裔性學家鄭文興(譯音)認為,一個成功的異族婚姻並不在於持續多久,而在於雙方能否不斷進行“文化調整”,達到和諧的共同生活。
文化調整有三種常見的模式。第一種是“一元單向型調整模式”,即異族通婚中的某一方(讓步方)放棄自己原有的宗教、語言、飲食和社會活動等文化習慣,而服從另一方(堅持方)的全部文化習慣。其原因可能有三類。第一是“堅持方”的文化十分強大或具有很強的排他性,結果自然地主導了家庭生活方式,例如,一個與信仰伊斯蘭教或猶太教的男性結婚的華人女性常常會皈依這個宗教,一個與白人男性結婚的華人女性會讓孩子完全放棄中文、而只講英語。第二是“堅持方”的人格影響力極強,而另一方則較弱,結果強方總是以自己的觀念來塑造家庭生活,於是弱方放棄了自己原有的文化習慣而順依強方。第三是現實環境的作用或制約,例如,一個從香港來美與美國男性結婚的華人妻子,就很難象在香港那樣雇傭人為自己服務,而必須學會開車、自己到超級市場購物。
第二種是“二元雙向型調整模式”,即雙方都比較寬容和包容,各自雖然並不完全放棄自己原來的文化,但同時也尊重和欣賞對方的文化,並互相調適。例如,一個中美通婚的家庭可能用雙語來教育孩子,用中西醫合璧的方式來治療家中的病人,在美國式的家庭晚會上可以放中國音樂、吃中國菜肴,在室內裝潢上西式和中式的風格及情調相映生輝,新年前先豎起聖誕樹慶祝聖誕節,幾天後又用給紅包的方式來慶祝新年等。
第三種是“多元創新型調整模式”,雙方都不太喜歡對方的文化,於是各自放棄自己原有的文化,而創立一種兩人都可以接受的新方式。例如,一對中美愛侶中,一方不喜歡在教堂結婚的方式、另一方不喜歡洞房花燭的方式,於是乾脆實行旅行結婚。
5. 華人男性面向異族婚戀關系的自我調適
由於生理和性心理的原因,白人男性與華人女性之間不協調的可能性較低,然而,在華人男性與白人女性之間,卻比較可能不協調。華人男性若要對白人異性具有更大的魅力,應增加健身和體能鍛練,改變不良的飲食習慣和不健康的食物構成,注意儀表、舉止和服飾的得體,格外講究個人衛生。除了加強自己的人文精神和內在修養、注意禮貌和社會公德(如對女士的禮讓和不要大聲喧嘩)外,更重要的是,要讓自己的行為方式與美國的主流社會向融合,加強自己的人文精神和內在修養、注意禮貌和社會公德,如對女士的禮讓和不要大聲喧嘩等。
本文對異族婚姻的心理和行為的分析只是初步提出了問題,列出了一些相關研究的結論,對這一有趣的課題的進一步探討,需要運用多學科的知識和大規模調查的方法,若本文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實為筆者所期盼。
改革與社會公正
王鵬令
中國社科院哲學博士,荷蘭萊登大學訪問學者
一、“公正”與“社會公正”的基本含義
二、實現社會公正的一般條件和方式
三、社會公正與社會主義的遺產
四、社會公正與社會民主主義──“荷蘭奇跡”的啟示
90年代的中國改革過程中出現了肇因於社會不公的種種亂象,似乎預示著本世紀末中國可能面臨動蕩不安的前景!於是,“左”派理論家們聞風而動,接連拋出了數份“萬言書”,搶先舉起了“社會公正”這面旗幟。主政的領導層雖然忌諱別人批評改革中的社會不公,但因為擔心社會動亂,所以對社會不公及其可能引發的嚴重後果,也不得不保持某種警覺。只是由於他們在政治和思想文化上幾乎沒有任何新意或創意,所以無論是在制度改革還是在文化建設兩方面,都很難在積重難返的社會不公問題上有所作為。
與“左”派們相比,所謂的改革派對社會不公問題倒是顯得頗為“冷靜”。他們曾在過去的多年中對此保持沈默,那似乎是出於對改革的“愛護”,或許也是因為他們比較相信“補課論”,即認為在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西方發達國家當初曾經歷過的“原始積累”那一課不得不補。值得注意的是,“補課論”在反對派人士中亦有相當廣泛的影響。他們往往簡單地把社會公正納入自己關於政治民主的目標訴求之中,而對社會公正的具體現象和原因則很少深入細致地研究,似乎只要在中國大陸進行民主改革,社會不公的問題就可迎刃而解。殊不知,在民主化了的俄國,私有化過程中的社會不公同樣達到了令人震驚的程度。[1] 可見,在解決社會不公問題時,若僅僅寄希望於政治改革,那顯然是把社會公正問題過份簡單化了。
事實上,由不公正的改革引發革命,或因嚴重的社會不公而導致改革流產,這在中外歷史上都不少見。前者如沙俄時代的斯托雷平改革[2],後者如北宋王安石的改革,都是很典型的例證。社會不公不僅是引發1989年中國大陸那場大規模群眾抗議運動的重要原因,甚且也是誘發俄國最近的政治危機的重要因素之一。[3] 這些歷史事實提醒我們,即便不考慮改革的價值目標,僅僅是從改革的成敗著眼,也不能不把社會公正列入改革的重要議事日程。
有鑒於以上所說,本文將以“如何對待和處理社會主義的遺產”為中心,首先探討社會公正原則的基本含義,繼而分析社會公正借以實現的條件和方式,接著考察中國大陸自改革以來所出現的嚴重社會不公現象及其成因和實質,最後,依據近年來在國際上廣受讚譽的“荷蘭奇跡”的經驗──“泡勒德爾模式”,就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改善社會不公現象提出若幹建議。
一、“公正”與“社會公正”的基本含義
從自然史和人類歷史分野的角度看,若借用赫胥黎的術語,則公正或正義顯然是對“自然的過程”的一種超越,屬於“倫理的過程”。因此,不言而喻,公正非屬於“實然”、而是屬於“應然”的範疇。
在漢語中,公正與公平、正義的意義相近;兩者的區別在於,公正常被用來評判是非功罪,公平則常用於評判交易,而正義則常用在評判倫理道德時。所謂公正,就是公而不偏,舉凡評判是非功過或賞罰予取,遵循公眾認可或代表公眾意志的準則而不偏私,方可謂公正。就此而言,漢語中的公正與英語中JUSTICE的字面意義即或有某種古今之別,但亦有其相通之處。JUSTICE的含義是,相關各方在權利和義務上均得其所應得和承擔其所應承擔。社會公正所要規範的,不是個人之間、而是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相互關系;它要求各利益群體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諸領域的權利和義務上,均得其所應得和承擔其所應承擔。如此看來,在公正與社會公正之間,實際上並不存在原則的區別(至於某些自由主義者根本否認社會公正的意義,這里暫不予討論);兩者都是與特權及歧視根本對立而不相容的。
以上關於公正和社會公正的形式定義雖然指明了權利和義務應當彼此相稱,但並沒有揭示公正和社會公正的實質內容。不過,如果把義務理解為一種必須讓度的權利,則公正與社會公正所共同蘊涵的,就是權利的平等交換。這正是我們通常所謂的公正和社會公正的基本含義。
二、實現社會公正的一般條件和方式
公正作為一種規範性範疇,既是個古老的話題,也是人類給自己提出的一個在任何時代、國度都不易解決的難題。
這首先是因為,無論上帝(如果上帝存在的話)還是自然,都不能使公正在人世間自然地實現。一方面,如上所說,公正並不是自然選擇的結果,自然也絕不可能為言行公正的個人乃至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提供適於生存的優惠。另一方面,人性從來都是不完美的。正如盧梭指出的,“從人的方面來說,正義(按即公正)沒有自然的責效,故不能在人世實行;蓋正人以正義待人,而他人不以正義待他,便是惡人受惠,正人遭殃了”。[4] 公正難以實現的第二個原因是,雖然很少有人會公開地反對公正這種抽象的原則,但是,對於“公正”的標準或具體內涵,正如對於所有的“應然”、即什麽是“應當”和什麽是“不應當”的問題一樣,人們的回答往往是人言言殊,誰都很難給出令所有人都滿意、信服的答案。在攸關各民族、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方面之切身利害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時,尤其如此。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公正從來都只是一句美麗的空話或一種永遠不可企及的美妙幻想。既然無論是在哪個時代、民族或國度,公正都被公認為一種高尚的美德和應得到普遍尊崇的準則,那就表明,公正事實上是深深地植根於普遍的人性之中的。盧梭說,“一切正義都出於神,神是正義的唯一淵源”。[5] 筆者以為,這實際上也就是肯定了公正源於人性,因而與人性相一致。所以,人類才可能依據這一“絕對命令”而超越自己的自然本性,憑借理性去創造出某種借以實現公正這一價值或理想的手段或工具。按照盧梭的看法,社會契約、法律和政府等等,便是具有這種功能的一般手段或工具。他說,“倘使我們能夠直接承受神感,那我們自然無須有法律和政府了。無疑地,世間有種普遍的正義是來自理智的,但這種正義,欲得大家承認,必須是相互的。──故社約和法律須使權利和義務相關連, 使正義應用其對象”。[6] 事實上,也只有法律才有資格明確且具權威性地界定個人、階級、階層、社團乃至政府的權利和義務;只有政府才擁有“使正義應用其對象”的正當權力,因而也才可能使公正或正義發揮出其應有的社會責效。
然而,法律和政府只是實現和保證社會公正的必要條件。要使法律和政府能真正成為實現和保證社會公正的手段或工具,還須具備下述兩個前提。其一,法律本身必須是公正的;其二,政府必須依法治國,即實行法治。法治對於實現和保證社會公正的必要性,已為今人所公認,這里不擬贅述。然而, 如果一部法律本身缺乏公正性的話,則它必將導致波及全社會的系統性或制度性的不公正。法律本身的公正性雖然涉及多種因素,如時代、歷史背景、社會發展水平和文化傳統等,但其關鍵卻在平等。在當代的歷史條件下,判斷一部法律是否公正,最根本的就是要看其是否體現並貫徹了普遍平等的原則,即它是否賦予每個人平等的權利和義務,而不管他來自哪個民族、階級或階層。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就可以說,這部法律是公正的;反之,則是不公正的。在此種意義上,公正以平等為其內涵,是與特權、歧視相對而不相容的。
然而,法律上的平等只具有形式的意義,因為法律賦予人們的平等權利只是一種可能性,它並不能保證人們實際上也平等地享有這些權利(如財產權等)。要使這種“形式的平等”能夠成為“實質的平等”或“事實上的平等”,不僅要求執法者依法行事,而且也要求整個社會和每個適法者本身,在政治、經濟和文化諸方面都具備某些必要的條件。如果這些條件不具備或不充份,那末,即使法律本身是公正的,所謂的社會公正也仍然可能是徒具虛名,或者至少是名實不盡相符。自近代以來,正是由於在“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這兩者之間各執一端,才產生了兩種對立的公正觀;其間的沖突集中地表現在對產權制度的認識上,並形成了主張公產制──統制經濟(即計劃經濟)的社會主義與主張私產制──自由經濟的自由主義的對立。
自由主義觀念尊重私有產權並著眼於形式平等,這種觀念認為,只有自由才是公正得以實現的基本方式;一些激進的自由主義者甚至認為,在自由經濟下,根本不存在社會公正這個問題[7]。這在形式理性(指確認和保護私有產權的法理)的範圍內自然是合理的,因為商品、貨幣的平等交換或公平交易,正是在不斷重覆的自由交易中才得以實現的。問題在於,人們在勞動市場上所交換的,並不只是單純的商品和貨幣,交換過程中還涉及到出賣自己的勞動力的人。因此,在商品和貨幣的“平等”交易的背後,就可能掩藏著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甚至掩藏著人對人的奴役。在資本主義發展的早期,表現為超負荷的經濟壓榨和超經濟的人身奴役的不公正現象,就是普遍存在、怵目驚心的。這乃是私產制的自由經濟既無法回避、也不可能自然(沒有政府幹預)地解決的一大難題。否則,它在歷史上也就不會長期遭遇到社會主義的挑戰、乃至共產革命的威脅。如此簡單明了的事實,自由主義者們當然不可能看不見,他們顯然是主張對這種實際存在的不平等和不公正,采取默認、或者容忍的態度。
與自由主義者截然相反,馬克思這個十九世紀社會主義思潮最激進、最有影響的代表人物,則主張對資本主義社會存在的種種不公正現象,采取徹底批判的、革命的立場。他認為,雖然在歷史中法權上的公正曾產生過反對封建特權的進步意義,但那畢竟是資產階級的公正,因為真正的平等交換只存在於有產者之間。他還認為,由於這種形式的公正掩蓋了實質的不公正,因此它是狹隘的、甚至是虛偽的。馬克思關於社會公正的理論,一方面繼承了盧梭關於私有制是人類一切不平等起源的學說,認為要實現真正普遍的平等和社會公正,就要消滅私有制和階級;另一方面,馬克思還在繼承英國古典經濟學的勞動價值論的基礎上建構了剩余價值學說,認為無產者為了“剝奪剝奪者”和實行公產制而發動的共產革命,不僅天經地義、公正合理,而且是徹底根除現存的一切不公正、進而實現真正普遍的平等和社會公正的必由之路或唯一方式。這種共產主義的烏托邦,雖有其價值上的合理性,但歷史已充份證明,共產革命的實際後果與其所設定的價值目標(其中也包括它所許諾的社會公正在內)不僅相去太遠,甚至完全相反!
有趣的是,在馬克思當年曾預言和期待過發生共產革命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這樣的革命並未發生。這些國家、特別是西歐和北歐國家,既不堅執於對自由經濟的迷信,也不對自由經濟下存在的不公正問題采取回避、甚至否認的態度;相反,卻在現代民主政治和自由經濟的基本框架內,通過適度的政府幹預,較好地解決了這些問題。例如,適度的國有化、涵蓋全社會的福利和保險體系的建立等,就是政府以全社會的名義參與財產和收入的分配,以彌補市場和原有法律對於實現和保障“社會公正”之不足。這是比較成功的範例之一。正是這些社會民主主義的社會措施,為實現勞資之間真正的“平等交換”、從而也為實現實質性的社會公正提供了必要的客觀保證。在社會民主主義的主導或影響下,一些西歐和北歐國家在調解勞資糾紛、保護消費者和弱勢群體的利益時,采取了有政府和其他中介機構參與的社會協商對話的方式,從而將現實中的社會不公控制在為多數社會成員能夠容忍的範圍內,從而達到相對的社會公正的目的。這種屬於社會民主主義範疇的社會協商對話的方式,可被稱為社會契約的方式。
三、社會公正與社會主義的遺產
社會不公並不是處於轉型期的社會主義國家獨有的現象,今天西方的發達國家也同樣面臨著不少與社會公正有關的難題。但是,原社會主義國家轉型過程中叢生蔓延的社會不公現象,無論是在內容還是在規模上,都既不同於西方發達國家,亦不同於東亞諸國。有人認為,在中國大陸的轉型過程中,應當照搬所謂的東亞模式或西方古典資本主義模式,可以暫置社會公正於不顧,以便盡快實現經濟現代化,這種觀點顯然忽視了轉型中國家的社會不公與非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不公現象之間的巨大差別,也低估了社會公正對原社會主義國家能否平穩轉型的重大影響力。
轉型中的原社會主義國家無可回避地持有所謂的社會主義遺產,它大體上包括三個方面,其一是思想和文化層面的社會主義的思想和價值體系,其二是政治層面上的一黨專政及與之相應的一套法律制度和政治體制,其三是經濟和社會層面上的巨額“國有”資產,以及以“鐵飯碗、大鍋飯”為基本特徵的社會保障體系。雖然改革可以被視為用新體制代替舊體制,但是,這些社會主義遺產是不可能在改革過程中象處理舊衣服那樣被輕易地拋棄的。可以說,改革就是一個一面引進新制度、創造新的利益,一面改造舊制度、處理這些社會主義遺產的過程。
如何對待和處理上述遺產,不僅直接反映出改革的領導者是如何界定社會公正原則的,而且全面、廣泛地制約著轉型期人們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和變化,從而也直接地觸動著人們原有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準則,影響著社會各階層、各利益群體乃至每一個人對改革的目標、政策、方案及其實施結果的評價。也因之,人們判斷改革是否公正,主要就是看在處理社會主義遺產的過程中,各階層、各利益群體乃至各人在改革中的“實際所得”與其“所應得”是否大體相當,以及其“實際承擔”與其“所應承擔”是否大體相稱。
平心而論,在關乎社會公正標準的問題上,人們有不同的看法,甚至發生一些激烈的爭論,原本是情理中事,不妨以平常心看待之。問題在於,為什麽社會不公一再在中國大陸引起嚴重的社會不滿。1989年的那場震驚世界的大規模民眾抗議運動,其矛頭主要就是指向社會不公的,當局在那場運動被鎮壓下去之際,便曾公開表示了澄清吏治、整治“官倒”和反對貪污受賄、以及從根本上改變社會不公現象的決心,此後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是,自九十年代中期以來,社會不公反而日甚一日,以至於天怒人怨,整個社會顯露出某種“山雨欲來風滿樓”的不安徵兆。
筆者以為,社會不公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應當從改革的失誤中去尋找,而改革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失誤、導致目前這種局面的出現,最根本的原因是,在如何對待和處理社會主義的一系列重大遺產的問題上,改革的方針已自覺或不自覺地偏離、甚至違背了大多數民眾所能接受或認可的關於社會公正的標準。因此,改革越走向深入,也越難避免社會不公的日益積累和惡化。
改革的失誤所導致的嚴重社會不公,集中地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由此亦引發了與之相應的四種社會沖突。
尋租現象的泛濫
所謂尋租,就是指直接或間接掌握某種公權力的組織或個人,利用分配資源的機會,以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也即人們通常所說的“權錢交易”。其實,早在改革之前,這種現象即已存在,只不過那時的“尋租”一般還局限於日常的請客送禮範圍,可謂“小意思”、“小打小鬧”而已。但是,自從改革開放以來,由於中共對社會主義的政治遺產始終采取“一仍其舊”的立場,既不進行實質性的政治改革,也幾乎不觸動原黨政科層組織的職能及其特權。結果,在經濟市場化的過程中,這個權力體系不但為尋租行為的泛濫提供了新的機會、開拓了更大的空間,而且阻礙了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的形成。
回首近二十年來的改革歷程,可以發現,其間曾出現過三波令人矚目的“尋租”浪潮。第一波浪潮,肇始於八十年代實行的價格雙軌制,“官倒橫行”是其最遭人垢病的後果。第二波浪潮產生於八十年代中期對國有企業實行的承包制,以及通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方式對國企所進行的“股份制改造”,這波浪潮最初似乎並沒有引起多數人的注意,它的神奇效果之一是,將尋租的範圍從國內市場擴展到了國際市場。第三波浪潮,則彪興於九十年代的“炒股熱”,在昏天黑地的“房地產熱”中達其極致。值得注意的是,這三波“尋租”的浪潮一次比一次泛濫,一次比一次洶湧,其結果是,從汪洋姿肆的“尋租”大潮中浮現出了少數擁有千萬元、甚至上億元資產的家族和個人!有人據此認為,這是標志著資本原始積累過程在中國大陸的完成。[8]
很明顯,上述“尋租”現象的泛濫,是以黨政科層組織及其官僚特權為基礎的,而這種權力體系則是一黨專政的法律制度和政治體制的產物。由於中國家族本位的文化傳統的影響,這種政治特權也很容易被擴展到官員的家族、甚至擬家族成員(如帶有人身依附關系色彩的老部下、老戰友或老朋友等)的範圍。這種特權雖然從中共建政之後即逐步形成、發展,但在“文化大革命”之前,由於中共以“打天下、坐天下”的傳統觀念為自己對政權的壟斷做辯護,而多數民眾、特別是工農大眾還缺乏普遍平等和現代民主的意識,也由於官僚特權尚處雛形、為害不明顯,所以那時的特權並未受到挑戰。
然而,到了改革開放的年代,原先借以維持這種局面的條件已發生了實質性變化,官僚特權便日益成為眾矢之的。引起這種變化的原因主要有五條:其一,官僚特權及其危害在“文革”中已暴露無遺;其二,經濟改革和開放客觀上為權力“尋租”提供了空前未有的機會和異常廣闊的空間;其三,“太子黨”在政治上開始崛起,在商界也日益展露頭角;其四,大陸社會已伴隨著改革的深化而逐步多元化;其五,知識界和普通民眾之普遍平等和現代民主的意識日益增強。
於是,圍繞著黨政科層組織及其官僚特權問題,便形成了以下兩個層面上的社會沖突。第一個層面是在政治領域,其主要表現是,在國內和海外出現了政治反對派運動,它雖然時起時伏,卻始終未曾間斷。第二個層面是在社會心理領域,主要表現為廣大民眾對特權階層及其“尋租”行為的不滿、憎恨,分散發生的民眾請願、抗議事件越來越多。目前後一類沖突有擴展和激化的趨勢,而前者在政治壓力下則暫時還不成氣候。可是,如果出現全局性的經濟和社會危機,前者本身的集結以及與後者的結合是完全可能的。
少數人瓜分國有資產
少數人瓜分國有資產,是“尋租”現象泛濫的最為嚴重的後果!自80年代以來,據說中國大陸的國有資產以平均每天大約一億元的速度非法地流失著。這成了反映“社會不公”的規模和嚴重程度的一個重要指標。
正如許多論者指出的,要從根本上解決此類社會不公的問題,追根溯源,不能不改變“人治”和官僚特權賴以產生和存在的政治體制。然而,俄國私有化的教訓告訴我們,即使基本實現了政治的民主化,也未必能保證轉型期國有資產的私有化過程就一定符合社會公正的原則。其道理在於,如果不能從根本上轉變政府的職能,使政府完全退出企業,如果不能同時使政府及其官員的行為受到有效的限制和監督,即便是像俄國現在那樣的民選政府,它的各級科層組織及其官僚,也照樣會利用轉型期國有資源再分配的各種機會,猖狂地為自己謀取私利,使尋租現象泛濫成災。
就此而言,中國大陸與俄國的不同之處在於,一方面,由於中國大陸尚未公開地、大規模地將國有資產私有化,所以,少數有權勢者及其同夥瓜分國有資產時,往往采取比較隱蔽的方式;另一方面,正由於沒有進行政治改革,公有制至今在中國大陸仍然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天條”,因此,少數人巧取豪奪國有資產的行為,不僅表現為明顯的社會不公,而且也直接觸犯現行的法律及相應的意識形態和倫理原則,突顯出這種行為的非法性和非道德性。
根據中國大陸現行憲法的規定,國有資產的產權歸全體人民所有。盡管普通民眾所謂的“所有權”只不過是名義上的,但是,如果真的允許少數人在改革中廉價地、甚至無償地剝奪多數人名義上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則無論如何也無法在現行憲法的條款中找到任何合法依據。何況,國有資產也確實是全體人民共同的積累,凝聚著幾乎所有人的血汗。因此,國有資產“人人有份”、社會主義公民“人人平等”這些信條,不單是官方意識形態的口號,它同時也得到了法律的確認,並成為社會倫理原則的一部份。顯然,在改革中如何處理國有資產,便不能不受到上述的法律和社會倫理的雙重限制。
就法律方面的限制而言,通過“尋租”而廉價地、甚至無償地私分國有資產當屬非法。而從社會倫理的限制來看,如果改革的實際後果令多數人的社會經濟地位下降、失去了名義上的平等地位,而又不能在收入、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方面得到相應的補償,那麽,即使改革的方案設計和實施過程在法律範圍內無懈可擊,這樣的改革仍然違反了“人人平等”的社會倫理原則,會被多數人看作不公正,因而也難免受到多數人道義上的指責。在沙俄時代,斯托雷平的改革就曾被民眾和知識分子指責為“強者剝奪弱者”。中國大陸自80年代中期以來出現的、在90年代又逐步激化的“被剝奪者”與“剝奪者”之間的沖突,就是與上述兩方面的因素密切相關的。
由此看來,改革雖然不能不著眼於提高經濟效率,但顯然不能單純強調經濟效率,社會公正也是改革中、特別是國有資產私有化過程中必須充份重視的原則。誠然,公正與效率之間常常有矛盾。但是,必須注意:第一,有關的研究表明,分配不公同樣可能對效率起負面的作用。[9] 第二,也並不是在任何條件下,實行私有化都可以提高效率;能夠提高效率的私有化,需具備相應的經濟環境[10]。既然此種經濟環境在中國大陸的成熟須假以時日,那我們就應當從俄國倉促、草率的私有化過程所造成的嚴重後果中汲取教訓,以足夠的耐性,期待並促成有利於私有化的經濟社會環境的成熟,並盡量制定出比較公正的私有化方案。
國有企業內工人──經理關系的不合理變化
這是國企改革中導致社會不滿的社會不公現象之一。改革前,在大陸的企業內部,黨政領導與職工群眾之間雖然並非如同官方所宣傳的那樣,是所謂的“同志式的平等”關系,但是,在經濟地位上,“領導”和“群眾”畢竟還是比較平等的,大家都靠工資維生,兩者實際收入的差別不大,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大鍋飯”。另一方面,那時職工的經濟地位、勞保和福利待遇等,也有相當的保障,只要他們政治上基本服從,一般就不會被開除。
但是,自從八十年代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以來,原先的這種“同志式的關系”,便開始逐步向“勞資關系”轉變。而勞、“資”之間的緊張以至於沖突,亦隨之產生,並伴隨著改革的深化而呈逐步激化的趨勢。廠長經理不僅開始有權決定職工的工資、獎金和福利的數量,而且逐漸被賦予讓職工下崗、甚至解雇職工的權力。同時,廠長經理和工人之間實際收入的差距也以合法及非法的方式迅速拉大。據沈陽市的一項調查顯示,“有70%的廠長上任後都給自己買了寬敞的住房,82%的廠長配有高檔轎車”。又據調查,廣州、海口、福州、武漢、南京、西安等城市的400多家高檔娛樂場所的消費,有60%是企業幹部用公款支付的。[11] 廣大職工對廠長經理們的這種奢侈消費“義憤填膺”,其間雖難免有“紅眼病”的成份,但他們最深刻的失落感,卻是源於自己與企業領導之間社會地位的不合理的急劇變化。須知,在工人和經理的關系從原先那種“同志關系”向勞“資”關系轉變的過程中,廠長經理們個人基本上沒有付出任何成本、也未承擔什麽風險;而原先同樣是所謂的“企業主人”的普通職工,卻在未得到什麽補償的條件下,便一下子“淪落”為被雇傭者。工人社會經濟地位的這種急劇跌落,涉及到關於社會公正的社會倫理,顯然是不能僅僅以“提高經濟效益”的需要來解釋的。何況,在中國大陸目前的情勢下,即使通過行政權力,強行推動這種從“同志關系”向“勞資關系”的轉變,國有企業是否就能扭虧為盈,也仍然令人懷疑!
不錯,自八十年代起在企業內建立了職工代表大會。這在表面上似乎是對廠長經理權力的一種約束,也似乎是對工人權益的某種保護。但由於廠長經理通常都可以仰仗其上級“靠山”和權力關系網得到庇護,而職工代表大會卻因缺乏企業間的橫向聯系,而難以對廠長經理構成足夠的制衡力量。因此,即使在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和運作良好的情況下,如在某些大型國營企業里,它對廠長經理的約束和對工人的保護也是非常微弱的。這就是為什麽在近年來推行股份制的過程中,一些企業領導竟敢以解雇相威脅、強迫工人購買本企業的股票,而一些工人則因無錢購買股票而被開除的重要原因之一。[12]
社會各階層之間的不平等關系
從改革的收益分配和代價分擔是否相稱的角度來分析,中國大陸不同階層之間的社會不公,主要存在於下述兩重關系中,其一是城鄉關系(即城市居民與農民之間的關系),其二是官民關系。
筆者以前曾撰文指出[13],與前蘇聯單一型工業社會主義不同,中國的社會主義是由農業社會主義和工業社會主義兩部份覆合而成的。在中國的這種二元結構的社會主義框架內,農民一方面承擔著為國家工業化無償積累資金、為城市提供廉價食品的責任,另一方面,卻不但不能享受絲毫城市居民的社會主義福利,反而在經濟、社會和文化諸方面遭到多重歧視。
自改革開放以來,雖然農民的這種“賤民”地位有所改善,但城鄉之間的社會不公正依然很嚴重。其主要表現有四個方面。第一,基於維持社會安定的政治目的,政府一直實行以農村養城市的方針,利用物價、資金控制等手段,把相當大的一部份農村經濟收益無償地轉移到城市的福利供應中去,以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因此,盡管在改革開始後的頭幾年,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曾一度縮小了,但過去十多年來,這一差距又迅速拉大。據官方報導,1997年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分別是5160元和2090元,兩者之比為2.5:1,這一差距和改革前的城鄉收入差距差不多。[14] 而這里的城市居民收入還未計入城市居民、特別是各級黨政官員和幹部從一些改革措施(如住房改革)中所得到的實惠。第二,政府在信貸、外貿和某些原材料的供應上,對鄉鎮企業仍有政策性歧視。第三,基層政府及其官員對農民的非法攤派和敲詐勒索,屢禁不止,愈演愈烈。第四,進入城市的“農民工”在工資、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受教育乃至社會輿論等多方面,仍然處於被歧視的“賤民”地位。
至於官民之間在收益所得和代價承擔上的不公正,盡管很難做出精確的量化比較,但恐怕誰也無法否認。在改革中,收益最大的是官員及其家族成員,他們付出的代價和承擔的風險則最小;與之相反,收益最小的普通老百姓卻不得不付出最大的代價、承擔最大的風險。民眾對此不滿是很自然的。因為在政治不開放和實際上存在著特權的情況下,沒有公平、自由的競爭,一個人從改革中獲得的收益並不見得取決於他的能力和努力程度,而是在更大程度上取決於其在官本位的科層體系中的地位和權力。此外,還有一個無法掩蓋、人人心知肚明的事實,那就是,改革的巨大代價,說到底,是來自原有的模式和體制。因此,當評價改革是否公正的時候,不應當、也不可能排除對“歷史責任”的追溯。毫無疑問,這種歷史責任的絕大部份,應當、也只能由建立並推行了舊模式、舊體制的黨政官員們來承擔。
誠然,這是一筆不大容易計較清楚的“糊塗賬”。而且,在改革中應當提倡和鼓勵人們對歷史責任問題持比較寬容的態度。但是,假如改革的收益分配恰好與所應承擔的歷史責任的大小成正比,而改革的代價和風險分擔卻恰好與歷史責任的輕重成反比,那無論如何都太不公正了!中國大陸官民之間的關系之所以日趨緊張,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老百姓對這種不公正的深刻感受和義憤,已經積累成一種普遍存在和在某種條件下可能爆發出巨大能量的社會積怨心理。或許,這種社會不公難以完全避免,因為改革畢竟不同於革命,它不能不盡力爭取掌權者的認可與合作。但問題是,在中國大陸的改革中,這種社會不公的嚴重程度,是否已經達到、甚至超越了多數老百姓所能認可的界限?!
四、社會公正與社會民主主義──“荷蘭奇跡”的啟示
究竟應當采取什麽樣的方式,才能有效地控制中國大陸日趨嚴重的社會不公,並化解那些由此引發的社會沖突呢?目前可以想象得到的,大約有五種可供比較的方式。
第一種是意識形態說教和政治運動的方式。改革二十年來的實踐證明,這種在毛時代曾屢試不爽的方式,在改革開放的年代已經不靈了。
第二種是把經濟改革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內,甚至“走回頭路”,即“革改革的命”的方式。這是以鄧力群等人為代表的左派們所主張的方式。由於中國已經走上了市場經濟的不歸路,這種鼓吹倒退的方式顯然無異於癡人說夢,不僅客觀上不可能,而且對多數人也毫無吸引力。
第三種是所謂新權威主義和新保守主義的方式[15]。主張這兩種方式的,除了某些體制內的改革派人士之外,還有知識界的某些頭面人物。由於反駁這兩種主張的論作幾乎可以說是汗牛充棟,筆者無意再就此詳作評論,在這里僅指出兩點。第一,1989年的民眾抗議運動表明,社會不公問題是民眾關心的重心,恐難“留待日後解決”。第二,最近印尼等南亞國家極具破壞性的的政局動蕩,與長期存在的嚴重社會不公有直接關系,這些教訓對中國的新權威主義和新保守主義主張提出了無可回避的挑戰。
第四種是階級鬥爭和政治革命的方式。目前主張在中國大陸采取這種方式的,主要是政治反對派中的一些最激進者。這一主張顯然以如下兩個判斷為前提:其一,認定公正與特權根本對立而不能相容;其二,斷定中共既不可能主動進行、也不可能被迫接受最終將導致民主化的政治改革。如果僅從這兩個方面來看,則應當說,這一主張不僅有其觀念原則上的合理性,同時也得到了目前中國政治改革嚴重滯後的經驗事實的支持。然而,正如馬克斯·韋伯曾指出的,這類“激進的革命政治態度”無不帶有只顧正義而不計後果的偏頗。[16] 由於這種革命的方式很可能使中國社會付出過份高昂的社會政治代價,而且,參照近代以來中國歷次革命的經驗教訓,其政治結局究竟將會如何也不易確定,因此,筆者以為,除非中國大陸最終釀成了全局性的嚴重經濟社會危機,多數人接受這一主張的可能性很小。
第五種是政府幹預下的社會契約方式,也是本文所推薦的社會民主主義的方式。簡單地說,這種方式就是主張在政府的主導和參與下,通過制度化的社會協商對話,來調節和規範各利益群體在改革中的關系,以保證改革相對公正地進行。
如前所述,戰後西歐和北歐在適度國有化基礎上建立起了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體系,這是社會民主黨人經過長期努力而達到的偉大成就之一。這種成就為廣大勞工階層的擇業自由創造了某些必要的物質前提,從而也為在勞資關系方面實現相對的“社會公正”提拱了一種制度性的保障。但也許是因為“物極必反”,社會民主黨人們戰後在歐洲推行的“福利社會主義”,也遭遇到了發展進程中的“瓶頸”。到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福利社會主義”因其固有的弊端逐漸暴露,已經走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於是,右翼保守主義趁勢而起,從“鐵娘子”撒切爾夫人執政的英國開始,私有化的浪潮一時幾乎在西歐所有的國家都蔓延開來。與此同時,這些國家原有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亦程度不同地被削弱或被縮減。這些改革雖然為雇主們所歡迎,卻不免遭到廣大勞工階層的抵制。
如果從社會公正的角度看,從那時起到現在,西歐國家普遍面臨的一個社會難題是:雇主要求降低勞力成本,雇員要求穩定就業、提高工資福利,兩種要求之間存在著明顯的矛盾,政府究竟應當如何處理才不失為“社會公正”,才能為勞資雙方都心悅誠服地接受?如今已享譽西歐的“泡勒德爾模式”(POLDERMODEL),正是適應這種情勢的客觀要求,於1982年在由基督教民主黨和工黨聯合執政的荷蘭應運而生的。
所謂的“泡勒德爾模式”,就是在政府的主導下,由政府、雇主和工會三方,通過協商對話,達成旨在刺激投資、增加就業和兼顧勞資雙方利益的中長期政策性協議;此後每個會計年度,三方都遵照此一協議再度磋商,就本年度工資增長的水平和其他相關問題達成具體協議,爾後由政府宣布實施。[17]
最近16年來,按照這一協議,荷蘭的平均工資名義上略低於德國,但是,荷蘭不僅保持了不低於3%的持續經濟增長速度,而且在解決就業問題方面也取得了令絕大多數歐洲國家難望其項背的成就。近年來,德國的失業人口已突破400萬,失業率高達12%,為本世紀20、30年代那場大蕭條以來所僅見;法國的失業率與德國相當,也同樣居高不下;但據歐盟統計局1998年9月公布的數字,目前荷蘭的失業率是3·9%,僅略高於盧森堡。[18] 所謂的“荷蘭奇跡”,就表現於這種鮮明的反差中。若深入探究“荷蘭奇跡”的秘密,人們就會幾乎是眾口一詞地將之歸功於“泡勒德爾模式”,也就是荷蘭所創造的以節制工資增長和協調勞資雙方利益關系為基本內容的社會契約方式。荷蘭的經驗吸引了為國內的高失業率而頭痛的歐洲各國政要。當布萊爾剛一登上英國首相的寶座,便屢次聲稱,要向荷蘭學習,將“泡勒德爾模式”創造性地引入本國。德國社會民主黨黨魁施萊德剛在大選中擊敗基民黨的柯爾,就宣稱要在德國試驗“泡勒德爾模式”。
毫無疑問,就具體內容而言,“泡勒德爾模式”與荷蘭的具體國情緊密相關,因此,對其他國家未必完全適用。[19] 但也應看到,這種在荷蘭已經制度化了的社會協商對話方式,一方面以政府的幹預和工會的參與,彌補了法律和市場對於實現和維護社會公正的不足;另一方面,由於政府的主導,協商對話一直以“雙贏”(WIN─WIN)為其出發點和歸宿,因而不致於傷害、至少不致於嚴重地傷害雇主的自由。這樣,它便為人們提示了一種解決不同社會群體之間利益沖突的新方式,即一種符合當代政治新思維、因而亦可借以達致相對社會公正的方式。“泡勒德爾模式”的普遍意義就在這里。
參照荷蘭的經驗,筆者以為,對中國大陸來說,重要的問題並不是何黨、何派或何人能為全社會確立一種共同的、絕對的社會公正標準,而在於能否找到一種與當代政治新思維相一致並符合中國國情的方式,使得相關的利益群體通過旨在“雙贏”、即兼顧各方利益的協商對話來達成符合社會公正原則的制度和政策安排。當然,這里講的社會公正是相對的,但也惟其如此,它才是現實的。正是在這一點上,荷蘭創造的“泡勒德爾模式”對中國大陸具有可資借鑒的意義。由於中國大陸與荷蘭的國情完全不同,前者要“移植”後者的經驗,當然不能不進行若幹相應的改革。筆者以為,這些必要的改革至少包括下列幾項:
第一,政府必須退出企業和“社會”。所謂退出企業,就是政府完全放棄對企業的人事任命和經營管理權,把這些權力統統交給企業自己去掌握。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政企分開”。所謂退出社會,則是指政府放棄對所謂人民團體如工、農、學、商等群眾組織的壟斷。
第二,進行社會改革。即承認社會已經分化為不同的利益群體,允許各群體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自由結社。“自由結社”當然可以首先從非政治性的社團(如工會)開始,待條件成熟、取得經驗後,再逐步向政治性團體直至政黨擴展。倘若擔心這樣的漸進式政治改革仍然風險“太大”,那末,至少、也應當進行以自由選舉為基本內容的工會改革和其他“群眾組織”的改革。
第三,建立旨在協調各群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和對政府及各利益群體均具有約束力的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為此,政府應當放棄所謂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一類的政治口號,在功能定位上將自己確立為“協調者”和“仲裁者”的角色。
很明顯,以上這些改革屬於政府轉變職能和社會改革的範疇,但也具有鮮明的政治改革的意涵。如果從後一種意義上看,則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完全有可能像實行“村民委員會選舉”那樣,為漸進式的政治改革成功地開辟出又一個新的突破口。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建立這樣的制度,將把經濟改革、政治改革和社會改革自然地結合起來,既有利於實現和維護改革的相對公正性,也有利於突破政治改革嚴重滯後的僵持局面,因而無疑也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和平穩轉型,可以說是一舉數得的好事。
中共“十三大”早已提出了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的設想,那些設想雖然因客觀條件的限制,與我們現在所說的方式有不小的距離,但兩者畢竟有相通之處。況且,中國政府已於不久前簽署了有關人權的兩個國際公約。無論如何,這都將促使中國政府在兌現憲法關於結社自由方面有所作為。何況,嚴重的社會不公業已成為當前中國大陸迫在眉睫、不得不解決的問題。在這種情勢下,為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而進行上述改革,應當說不僅是必要的、可行的,而且在時機選擇上也是適宜的。
(1998年12月)
中國潛在經濟危機及其隱患的分析
何清漣
中國著名學者
一、潛在的金融危機隱患
二、實物生產與消費的斷裂帶
三、企業現代化:深化改革的方向和擺脫危機的希望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一直以其高速的增長令世人矚目,但是,進入90年代以後,虛擬經濟的超速發展卻在經濟成長中產生了大量的泡沫。可以說,過去二十年來,支撐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的主要因素是超高速增長的投資,而這種“投入、投入、再投入”的經濟擴張方式的技術水平是比較低的。最近幾年來,長期積累下來的無效供給所堆積起來的“泡沫”,向我們發出了預警信號,兆示著我國經濟發展潛藏著深重的隱患。
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前,歐美學者拉魯什和EIR曾發出過警告。拉魯什的分析主要以實物經濟為基礎,他認為,經濟過程包含金融貨幣和實物產品的生產、分配和消費兩個方面;而當今世界經濟體系和巨大的財富價值處在一種倒置的金字塔結構中,其底層是物質產品,其上是服務及商業貿易,再其上是債券、股票、通貨、商品期貨等,在金字塔頂端的則是衍生期貨與其它的虛擬資本;在任何一種經濟體系中,如果實物資產與金融資產失去平衡,就會產生危機。在諸多分析亞洲金融危機的方法中,似乎拉魯什與EIR的方法更為有效,所以,本文借助他們的方法來分析中國經濟的實物面和金融面,以便了解中國經濟的真實狀態。
一、潛在的金融危機隱患
近幾年來,中國的金融形勢一直是國內外關注的話題之一。筆者曾經指出過,中國存在著嚴重的金融風險隱患,這種風險可能是南韓式、墨西哥式和泰國式等幾種金融危機的混合。[1] 究竟這三種金融危機有何區別,為什麽中國可能三者兼而有之呢?
所謂的“南韓式危機”,指的是南韓大企業集團與銀行之間長期的不良信貸關系導致的金融危機。其情形與我國國有企業與銀行之間的巨額債務鏈極為相似。按照新頒布的會計“兩則”計算,我國國有企業的負債基本上是向國有商業銀行的借款,負債對象單一,全部國有企業的平均負債率高達83%以上,而且不少債務的償還可能性很小。[2] 現在有不少企業和個人對銀行的告貸屬“惡意借貸”性質,借了貸款後根本就沒打算還錢。1998年6月廣州中級法院首次公布了“賴帳大亨”,其中就有不少是有還貸能力而拒不還債者。[3]
據人民銀行的統計,1994年末,僅四大專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就達到5,323億元;到了1996年底,這一數額就超過了1萬億元,使整個國有銀行系統的不良貸款率接近30%,相當於國有銀行自有資本的4倍多。高比例的不良貸款,大大削弱了銀行和金融機構的資產流動性和支付能力,孕育著支付危機和擠兌風潮。目前,國有企業的虧損額仍在持續上升,1997年的虧損總額達到1,300至1,400億元,這使得銀行與國有企業間的不良信貸關系日益嚴重。當銀行被迫用自有資產沖銷國有企業的爛帳時,國有銀行的自有資產率就不斷下降,1996年底就已下降到3%左右,比《巴塞爾協議》中規定的8%的警戒線還低5個百分點。去年6月,海南發展銀行倒閉,其主要原因就是不良貸款過多、自有資產損耗過大。[4]
過去幾年,中國主要靠中央銀行超量發行貨幣、國有商業銀行擴大放貸來維持金融系統的運轉,以避免因不良貸款和巨額債務鏈而出現可能的清償困難,但這樣做顯然是有極限的。由於金融系統對企業的債權是“軟資產”,貸款成了爛帳只好由銀行勾銷;而居民的銀行儲蓄卻是銀行的“硬負債”,這種“軟資產”和“硬負債”極不對稱的局面使金融系統的支付鏈條隨時都可能斷裂。如不能有效遏止這種狀況的惡化,就存在著商業和銀行信用突然崩潰、出現社會動蕩和經濟嚴重衰退的可能性。從去年開始,國內已達成共識,認為銀行的不良資產確實是可能導致金融危機的最大的影響因素,但是,至今銀行還未找到消除不良資產的有效辦法。
所謂的“泰國式危機”的特點是,過度依賴外資和投資導向有誤。國際社會早已確認,泰國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房地產業上積壓的資金過多。中國早在1993年整頓開發區時,就已發現了類似的嚴重問題,但是,由於該行業的回扣率高達工程總額的10-15%以上,在企業負責人個人利益的驅動下,盡管大批竣工的商品房空置、難以消化,仍有不少新的商品房建設項目上馬開工,使得空置的商品房數量逐年迅速上升(見表一)。
表一、商品房累計空置量
年份
商品房累計空置量(平方米)
新增商品房(平方米)
增加率(%)
1994
3,289萬
1995
5,031萬
1,742萬
52.96%
1996
6,203萬
1,172萬
23.30%
1997
7,135萬
932萬
15.02%
資料來源:《中華工商時報》1998年7月30日的房地產專版“診斷空置”。
這些空置商品房的一半以上集中在經濟發達地區,其中粵、滬、浙、蘇、遼五省市的商品房空置面積分別占全國的19.8%、13.6%、9.1%、8.9%和6.0%。商品房空置的主要原因是,房屋的售價過高,甚至高於發達國家(見表二)。占居民絕大多數的中低收入者,根本無力購買價格如此昂貴的商品房。因此,市場上無法形成對這些商品房的有效需求,供求之間存在著巨大的斷裂帶。這一斷裂帶的存在,使得以房地產為經濟增長點的政策設想難以奏效。在中國這個發展中國家竟然出現了房價遠高於發達國家的奇怪現象,而國家又未從出讓土地中獲益,其根本原因就在於,各級政府中的眾多貪官污吏將房地產開發變成了他們積累個人財富的盛大“宴會”。
表二、各國購房支出與家庭年收入之比
美國
加拿大
英國
巴西
澳大利亞
瑞典
中國
每套住宅售價與家庭年收入之比
2.8:1
4.8:1
3.7:1
5.7:1
4:1
1.8:1
12:1
中國與泰國相似,在金融調控機制尚不健全時,就大量引入外資。近四年來,中國已成為發展中國家里的頭號引資大國,也是世界上繼美國之後的第二大引資大國。雖然中國總是強調國情特殊,不能以國際通行標準來判定外匯儲備是否過多,但表三中的不少指標嚴重偏離常態,這至少說明中國外匯儲備的增長應該放緩。雖然中國銀行運用外匯儲備購買國外債券,獲得了一些收益,但這些外匯儲備未轉化為國內的生產性投資以增加產出,在客觀上限制了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其機會成本是相當高昂的,對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尤其如此。
表三、中國的國際收支狀況
中 國
國際警戒線
國際標準
備 注
外匯儲備與短期債務比例
617%
80%
印尼73%,馬來西亞186%,菲律賓84%,韓國147%,泰國109%
外匯儲備支持進口時間
7個月
3-4個月
外債與GDP的比例
15.5%
50%
1995年外債余額1,065億美元。1979-1995年共利用外資2,291億美元
經常項目逆差與GDP的比例
-2.5%
經驗表明,這一比例控制在0-5%時有利於經濟增長,大於5或小於0時不利於經濟增長
外匯儲備增長率比GDP
增長率
2倍
0.3-1.2
這一國際標準是指發展中國家
(外國直接投資+經常項目逆差)與GDP的比例
5.7%
-2.5%
資料來源:(北京)國民經濟研究所1997年《中國宏觀經濟分析》報告。
過量的外匯儲備還可能造成通貨膨脹壓力,降低政府抑制通貨膨脹的政策效果。在中國現行的結、售匯制度下,只要有外匯流入,中央銀行就得拿出人民幣資金收購。如果中央銀行要嚴格控制信貸總規模,那麽,為了抵消外匯占款增加造成的信貸規模擴張,就只能從嚴控制對國內的其他貸款投放,從而使得沒有外匯收入的部門或企業很難得到貸款、被迫限產甚至停產。此外,從近兩年深圳等地銀行透露出的信息來看,已有國外的短期資金大規模流入、“惡意”套取利息。國際金融投機家索羅斯曾“諄諄告誡”各國政府,“市場中留有投機空間是政府的錯誤”。因為只要政府在市場里留下了投機的機會,就會有人來投機。這是值得高度警惕的。
所謂的“墨西哥式危機”是指資本大量外逃引起金融危機。國內已有學者就此做過詳盡系統的分析,認為中國自1985年以來的資本外逃占外債增長的比例高達52.3%,超過了80年代世界上15個債務負擔最沈重的國家資本外逃的平均水平。而進入90年代後中國的資本外逃接近、甚至超過了每年新增的外債額,成為世界上僅次於委內瑞拉、墨西哥與阿根廷的第四大資本外逃國。[5] 換言之,在中國政府大量向國外舉債的同時,卻有超過一半的資本通過各種途徑流失,也許是永久性地“消失”在國外了。
在一份給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研究報告中,英國倫敦皇家國際問題研究所顧問沃爾指出,從1989年至1995年間,中國長期資本外流的總量可能超過1,000億美元,其中約有500億美元是未經政府批準的,“不是所有長期資本外流都經過政府批準。大部份長期資本是通過非法轉移的形式流到國外的。這從國際收支資本帳戶中出現的大量‘誤差和漏洞’中反映出來。這種資本的數額從1989年的3.3億美元上升到1995年的178億美元(包括直接投資和證券投資)”。他還指出,到1994年為止,中國在世界各地的投資主要集中在香港、澳大利亞、加拿大和美國。事實證明,中國非法的資本外流是香港等地房地產、股市繁榮的重要資金來源。到1995年為止,中國企業和個人在香港共投入了300至400億美元的資本。[6] 同時,在溫哥華、洛杉磯等地,中國大陸移民購買房產、商店的數量正在迅速增長,表明資本外逃正在加速。
大量資本外逃無疑對中國的經濟具有極大的負面影響,國家付出高額的代價借貸外資,而同時卻不斷有巨額資金流到國外並永遠消失了。有人認為,中國的外資流入規模大於資本外逃規模,所以資本外逃並未造成資本形成率的下降和經濟增長的萎縮。筆者不讚成這樣的看法。任何國家出現資本外逃,都是當事國的巨大損失;當資本外逃嚴重時,甚至可能導致國家的破產。如果資本持續地大量外逃,最終可能導致國家的外匯儲備耗盡,該國在國外的信用被凍結,無法從國外獲得貸款;如果為了遏制資本外流而調高利率,又會引起國內通貨緊縮,造成工資和物價的螺旋式上升以及經濟的不穩定,令國外投資者擔心、甚至促使他們加快撤資。所以,大量的資本外逃最終可能造成全局性金融風險,並引發國內政治騷亂。此外,還可能使以後數十年國家的信用等級在國際社會中大大下降,墨西哥就是前車之鑒。1994年墨西哥爆發金融危機,最初,一些機構的推測認為,其導因是外國投資者因墨西哥政局不穩而爭相拋售比索所致。但是後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調查報告指出,這次金融危機實際上是墨西哥本國投資者的大量資金外流所造成的。從1976年至1994年,墨西哥的外逃資本占外債增加額的比重為64.8%,位居世界第二位。墨西哥金融危機的教訓提醒我們,中國絕不能對日益嚴重的資本外逃現象掉以輕心。東南亞金融危機發生後,更應及時采取手段、遏止資本外逃,藉此防範金融風險。
上述分析表明,中國確實存在金融風險的隱患。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中國農業信托投資公司、中國新技術投資公司等“準銀行”因違規操作而倒閉,更突顯出金融風險的隱患。[7] 如果說,東南亞國家金融危機源於對外支付鏈條的斷裂,那麽中國則隨時可能因對內支付鏈條斷裂而發生金融危機。一旦中國潛在的金融危機出現,它顯然將會比東南亞國家的金融危機對經濟社會具有更大的威脅,而解決中國式的金融危機的難度也更大。
金融資產的發展,標志著社會逐步地進入一個從追求經濟增長(通過勞動使財富增加)而轉向追求財富分配(或無償占有)的發展階段,它需要較高的社會生產率,也要求社會成員的平均收入達到相當的水平,而中國顯然還不具備上述條件。中國潛在的金融危機與金融投機的過份“發達”是分不開的,這種“發達”不能以發達國家為參照系。發達國家的泡沫經濟占整個經濟相當的百分比,但並未出現金融危機。如果以為中國尚未達到那樣的百分比,就可以繼續擴張投機性金融活動,是不恰當的。判斷一個國家金融活動是否不足或過度發達,必須考慮到該國的經濟發展與金融發展是否相適應。如果對比中國的經濟發展程度和金融發展程度,可以說,中國已出現金融“早熟”的狀況,即金融衍生品(如股票、期貨、債券等)的交易過份早熟。近年來,中國物質生產部門的利潤很低,而從事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活動卻能獲取高額報酬,這種財富分配格局是不能用分工和專業化的效應來解釋的。因為從社會總量來看,物質財富需要真正的勞動才能創造,而不是靠金融交易的幾何倍數式(甚至爆炸式)的增長來創造。與物質財富增長不相適應的金融交易的過度增長,實際上就是用紙幣重新分配社會的物質財富。
我國近年來金融衍生品的爆炸式增長,在本質上並不是一種金融體系的“現代化”,而是一種投機活動。這種投機活動使我國的實物資產與金融資產之間出現了巨大的不平衡,導致金融金字塔的層級斷裂。而且,它還產生了這樣的結果,在人們的物質生活尚未達到較高水平、社會經濟還沒有形成充份的物質技術財富積累時,第一、二產業的比重就過早地急劇下降了。這樣,雖然表面上看起來,金融市場上的活動十分活躍,但國民經濟的發展實際上缺乏堅實基礎。
二、實物生產與消費的斷裂帶
自從1993年實行宏觀調控以來,有效需求不足已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政策難題。近幾年來,一系列培育新經濟增長點的手段,如房地產、小汽車等,都未能有效地啟動內需。其原因,不僅與上述的金融狀況惡化有關,而且根源還在於實物資產與金融資產之間巨大的不平衡。一方面,由於經濟結構不合理,出現了大量的無效供給;另一方面,因社會分配不公,結果廣大中低收入者的購買力不足。自1998年以來,中國經濟的疲軟態勢日益明顯,經濟結構不合理所造成的一系列問題都已暴露無遺。
經濟結構不合理的突出表現就是產能過剩、工業結構畸形。在過去20年中,我國基本上走的是高投資、高通脹、高就業、高增長的道路。超高速增長的投資雖然刺激了經濟增長,緩解了能源、交通等“瓶頸”,但也產生了巨大的過剩產能。同時相伴隨的,則是工業結構的畸形狀態。一方面,低質、陳舊的產品過剩,在鋼鐵、化工、機械等行業最突出,而技術含量高的產品,如特殊鋼材、精密數控機床、高效覆合肥料等卻長期短缺。另一方面,各部門、各地區重覆建設,不僅在傳統行業上如此,在新興行業內也同樣嚴重。例如,幾乎所有經濟管理部門都建有自己的機械制造企業;又如,不僅輕工部門投資食品制造業,連商業部門、軍工部門也擠入食品制造業;“九五”期間,有22個省市將汽車工業當作支柱產業,24個省市視電子工業為支柱產業。這種投資結構必然形成低水平、小而散、高成本的工業結構,同類型的企業難以整合,形不成有活力的企業集團。例如,全國有鋼鐵企業1,700余家,企業總數是全世界其他國家鋼鐵企業總數的二倍;發達國家鋼鐵企業的經濟規模是年產鋼1,000萬噸,而我國鋼鐵企業的平均年產量只有5.4萬噸。造成上述經濟結構畸形的原因是經濟改革進展慢,至今還處於“模擬市場經濟體制”的階段,經濟資源不是由市場機制來配置,而是由行政權力代行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的功能。[8]
在經濟結構畸形、產品嚴重過剩的情況下,各行業內的惡性競爭已經進入了相互殺傷的階段。例如,今年集裝箱、空調、VCD、農用三輪車等行業的競爭已到了白熱化的程度,不少產品的售價已下調至成本價甚至成本價以下。[9] 有的企業甚至動用流氓手段,到處散發匿名信,以毀壞競爭對手的產品聲譽[10];或利用黑道勢力,派出流氓打手,將競爭對手逼出“自己的”地界。去年四川邛崍縣的啤酒之戰就是一個典型例子。當地的啤酒廠動用了黑白兩道的勢力,逼迫外地的藍劍集團生產的藍劍、紅劍啤酒從市場上銷聲匿跡。而地方政府居然還支持這種流氓式“競爭”,聲稱這樣做是“為了邛崍的經濟”,“邛崍有自己的啤酒廠,工人工資發不出來,工人要吃飯”。[11] 目前,中央政府對此局面也沒有有效的解決辦法,只能要求“對一些生產能力嚴重過剩、供大於求的產品,堅決實行限產壓庫、促銷保價”,制止企業間競相降價,要求制定最低市場價格。這只是治“標”,而非治“本”。
繼東亞的“四小龍”、“四小虎”之後,我國東南沿海和華南地區也走上了出口導向的發展道路。然而,出口導向式發展模式的關鍵在於產品的升級換代能力,如果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和品質調整得太慢,勢必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失利。多年來,我國外貿出口產品以初級加工產品為主,從早年的“雞毛蒜皮”到近年的“兩紗兩布”;雖然工業制品占出口商品的比重已提高到85%左右,但勞動密集型、低檔粗加工產品仍占七成以上。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後,中國的勞動密集型和粗加工產品的出口明顯受阻。外經貿部科技發展和技術進出口司司長許覆興稱,中國的外貿決不能停留在“用幾萬噸豬肉換一架飛機”的水準上,必須向技術密集型產品轉化,否則就是死路一條。
近四年來,中國的技術出口以年均43.5%的速度遞增,比外貿出口20%的增幅高一倍。去年上半年技術出口合同金額仍達25.4億美元。例如,對泰國的煉油廠、對斯里蘭卡的水泥生產線、對印度的火電廠、對緬甸的船廠、對馬其頓的電站等項目的技術和設備出口額均在1億美元左右。但是,技術出口額占全部出口的比重僅為5%,實在是非常低。雖然政府已經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但要想大幅度提高技術產品在我國出口商品中的比率,還有艱巨而漫長的道路要走。
當投資和出口都備受考驗時,國內消費品市場的需求就顯得特別重要。回顧從80年代至今的國內消費熱點變化,就會發現,雖然城鄉居民擁有5萬多億元的儲蓄,但其中不到一半的金融資產是在占人口10%的高收入者手里,而大多數居民只不過是中等收入者。城市中等收入家庭的消費能力其實還是有限的。這些家庭在80年代或90年代前半期躍過了千元級消費門坎(家用電器)後,目前盡管最需要住房,卻多半不具有購買商品房的能力。同時,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也缺乏購買力,在全國的消費品零售總額中,農村購買的還不足一半。農村這一龐大的市場難以拓開,還有其他原因,例如,商品供求結構性矛盾突出、商業基礎設施落後、流通組織不健全等,這些問題都不是短時期內能解決的。
消費需求疲軟與工業產品質量差也有很大關系。當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時,工業企業仍然繼續生產出大量質量低劣的產品,這些產品從生產線上出來後就只能進入庫存積壓狀態。多年來,產品質量問題就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大障礙,也是消費者投訴的熱點。為改進產品質量問題,國家技術監督局從1995年下半年開始,對企業新產品進行重點跟蹤抽查,抽查對象涉及129類重點產品。雖然這種重點跟蹤抽查有效地促進了企業產品質量的提高,但就在國家技術監督局通報1998年第二季度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結果時,我們還是看到了令人憂心的結果:在被抽查的1,904家企業的53類產品中,平均合格率僅為77.8%;除了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大型企業的產品抽樣合格率達95.4%之外,小型集體、私營、個體企業的新產品抽樣合格率依次為69.8%、59.7%和50%;在技術含量不高的調制奶粉、家用燃氣竈產品的專項抽查中,小型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的產品合格率為零。[12]
以上分析說明,在中國的市場供給與需求之間,橫亙著一條巨大的斷裂帶。這種斷裂帶的存在,是近幾年用盡辦法啟動內需都難以奏效的根本原因,也是經濟發展中的新“瓶頸”。在實物資產的生產與消費之間、實物資產與金融資產二者的增長之間都出現斷裂時,若不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則啟動內需只會是一句空話。
三、企業現代化:深化改革的方向和擺脫危機的希望
要從根本上消除可能產生經濟危機的隱患,最關鍵的是從物質生產的層面,從深化企業改革以及改革企業的制度環境入手。
在過去20年中,企業的發展可被區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自1978年至1993年。在這一階段,商業企業在流通的市場化過程中得到了巨大的獲利機會;而工業企業的主要精力也是放在商業交易方面,經歷著原材料采購和產品行銷的市場化過程。在這個階段,掌握能源、原材料的地區,因雙軌價差而迅速積累了一些財富。1993年實行宏觀調控以後,企業的活動進入了第二階段。這一階段是產業資本主導經濟的時期,商業活動的平均利潤下降了,而產業活動的獲利能力大大增強。凡以產業為主導的地區經濟,如廣東、浙江、蘇南等地區,在這一時期都獲得了長足的發展;而以基礎原材料和能源生產為主的地區都漸漸落後了,地區差距更形擴大。但是到了1997年,又出現了新變化,企業面臨一個新的階段。經歷了持續20年的經濟高速增長之後,增長速度放緩了,市場熱度減弱了,經濟結構失調的表現更為突出了;不僅市場供求關系出現了巨大的斷裂,而且實物資產與金融資產之間的斷裂帶也日益加寬加深,金融系統對內支付的鏈條也隨時有斷裂的可能。這一切都使企業面臨著極大的考驗和挑戰。越來越多的企業被生存壓力逼得焦頭爛額,下崗、再就業、消除不良資產等一連串難題把企業折騰得筋疲力盡。結果,企業的注意力被短期的問題所吸引、牽扯,而事關企業長期發展的競爭力培植問題,卻越來越不受重視了。
世界經濟論壇與瑞士洛桑國際管理開發學院1996年發布的國際競爭力報告表明,在46個國家和地區中,中國的科學技術要素排名第28位、基礎研究排名第32位、科技教育排在第39位、技術管理指標是倒數第三位、企業的技術開發財力則是倒數第二。[13] 在發達國家,知識和技術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正在不斷上升,20世紀初為20%左右,70至80年代為60至70%,90年代後則相對提高到90%。目前正當“知識經濟”日益重要的年代,而中國的企業此時卻被產品積壓、設備老化、連年虧損、職工下崗和再就業、負債過重等長期積累的問題死死地纏住了,無暇顧及競爭力的提升。
要改善企業的競爭力,僅憑借企業組織形式及產權形式的改變,如組建“強強聯合”的企業集團之類,是遠遠不夠的。因為,企業的競爭力奠基於社會的制度環境之上,而制度環境的優劣以及全民素質的高低,最後都會反映在企業的競爭力上。一個企業自我完善的能力再強,也無法去和制度環境對抗,而只能順應它以求生存和發展。比如,如果制度環境中保存著巨大的“尋租”空隙,企業就會產生行賄的沖動,以便與掌握各種資源配置大權的政府官員權錢交易,否則就無法生存。可以說,中國的“制度環境”已經形成了一種結構性力量,左右著政府行為、企業行為以及目前的改革走勢。被這種結構性力量所左右著的中國企業、以及同樣被這一結構性力量所左右的中國金融業,雖然知道如按照目前的趨勢滑下去,企業的結局很可能不好,但在這種結構性力量的作用下,還是不由自主地朝著不希望出現的結局狂奔。
我們不能再沿著傳統的改革思路走下去了。中國的現代化只能建立在企業現代化的基礎之上,如果現在聽任企業在混沌的制度環境中繼續拖下去,中國的現代化將失去企業這個基底。這是一個現實問題,如果只是求助於民族主義這種新型“宗教”、盲目自大地說幾聲“不”,是無濟於事的。只有在目前困難的局勢中保持清醒的頭腦,以長遠的眼光,為企業構造合理的制度環境,為市場制度設定一個行之有效的法律框架,才能重建企業、重振企業的競爭力,從根本上逐步排除中國經濟危機的隱患。
啟蒙的反思和儒學的覆興
──二十世紀中國反傳統運動的再認識
黃萬盛
美國哈佛大學訪問研究員
一、從維新到啟蒙:
二、重新審視新文化運動
三、中外啟蒙運動之比較對未來中國文化轉型的啟示
二十世紀末的中國思想界出人意料地呈現出繁榮的景觀,在不長的時間里,新保守主義、新儒學、國學熱、後現代主義、反西方文化霸語論、重建人文精神、新民族主義等,競相角逐著思想潮流之先鋒。雖然諸說旨趣各異,著力方向亦不盡相同,但卻有著明顯的共同指向:它透露了傳統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再度覆興的某種文人期待。這一景觀與激蕩於本世紀初的否定儒家、抨擊傳統的啟蒙思想狂飆恰成反照。
百年滄桑,儒學和傳統由衰而興,經歷了馬鞍型的變化。如果研究一下這個“馬鞍型”,就不難發現,與儒家的興衰緊緊相連的,是啟蒙思潮的枯榮。本世紀初,儒家被批判、放逐,是由於啟蒙思想的高漲;而世紀末儒家的回潮,又以八十年代中風行了十年的當代啟蒙思潮的低落為前奏。儒家的風風雨雨總是與啟蒙思潮難解難纏。可以說,研究儒家與啟蒙兩者之間的關系,肯定是中國二十世紀思想史最重要的課題之一。而且,對這一課題的探索還可能對下個世紀中國思想發展的起點和走向給出提示。
由反省啟蒙而論及儒家,顯然超出了學術史的範圍,而屬於思想史方面的論題。因此,有必要對儒學作思想史的界定。儒學的基本規定應包含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儒學既是學說理論,也是意識形態。因此,儒學的研究應同時包含對儒學義理和對儒學功能的檢討,不能把由儒學義理的傳播運用派生出來的社會功能和現象,排除在儒家學說研究之外。否則就無法討論儒學與啟蒙的關系,而所謂儒學的覆興則更無從談起。儒學的功能不僅體現在個人方面,同時也作用於社會生活中,這兩者是不可分割的。在這方面,無論是啟蒙主義者,還是從康有為、梁啟超到梁漱溟、熊十力等傳統主義者,都各有偏頗,其中深刻的教訓尚待總結。
其次,儒家強大而持久的意識形態功能,奠定了它在中國文化傳統中的主流地位。毫無疑問,中國的傳統文化包含了很多學說和思潮,儒家只是百家之一。二千余年來,它雖然受到了道家、佛教等思想的沖擊,然而,在漫長的歷史中,鑄成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及基本精神和象征的,仍然非儒家莫屬。就中國傳統文化這個大命題而言,儒學與其他各家的區別,只在狹小的範圍內才有意義。我強調這個特點,是因為只有認可這一點,才能了解近現代中國知識階層的內在緊張及至對峙和分裂的原由。
儒學在二十世紀遭到兩次猛烈的清算,一次是“五四”運動前後,一次是八十年代中期,兩次的情況有所不同。第一次批儒是文化性質的,是真誠地企圖割斷儒家、重造文化;而第二次批儒則是政治性質的,是通過批儒的形式,試圖批評毛澤東的極左思潮和僵化的政治狀況。當然,在第二次批儒中,也雜合了對儒家的文化批判,那主要是沿承“五四”反傳統的余緒,以反儒學為“科學”、“民主”鳴鑼開道,為“改革”、“開放”搖旗吶喊,其針對其實主要不是儒學。因此,如果研究八十年代批儒的文化情結,仍須回到“五四”。
一、從維新到啟蒙:
近代知識精英在現代性和傳統性之間的困惑與選擇
人們一般是把“五四”時期的文化思潮視為中國的新文化運動,有人稱之為中國的啟蒙運動。筆者以為,這樣來斷代和分期,僅僅在反傳統主義的意義上才是合理的。如稱之為中國的啟蒙運動,則不免太過狹窄。中國的啟蒙運動遠早於“五四”,“五四”時的反傳統只是啟蒙運動的一個特定階段。只有通體透徹地了解中國啟蒙思潮的來龍去脈,才能對反傳統主義的功過得失作出評價。
托古改制:維新志士割裂了儒學文化傳統
自鴉片戰爭戰敗後,中國的文化知識精英不僅面對著空前的外患內亂的危機,而且在其內部,在知識精英群體中乃至個人心態上,都出現了曠古未有的高度緊張。從宏觀上看,這種內在的心靈緊張,明顯地是源於對現代性和傳統性關系的困惑。所謂的對現代性的理解,主要是關心中國如何趕上當時的世界潮流、迅速強大起來,而對傳統性的認知則關乎中國傳統文化的傳承。當然,今天如果用現代理論來解析,這個問題似乎並不難解決,現代性和傳統性甚至未必是對立的。然而,在歷史現實中,對這個問題的困惑,確實造成了近代以來知識分子中相當大的對峙和緊張。直至今日,在重大學術問題爭論的背後,都可尋見這類“內在緊張”的痕跡。
十九世紀後半期,一個強大的西方突然出現在中國面前,近鄰的日本也迅速富強起來。接踵而來的列強入侵,把中國拖入了災難和崩潰中,迫使一些知識精英嚴肅地思考中國的前途。他們長期受儒家文化的教育,具有儒家“以天下為己任”的強烈的人文情懷。為了解救危難的中國,他們開始從西方和日本的強大中尋找經驗和手段。於是,便開始了曖昧而又緩慢地向西方學習的過程。洋務運動旨在師習技術器用,戊戌變法是試圖學習制度操作,辛亥革命欲仿效西方之國體建設,五四運動則是引入西方的思想文化。這個學習過程從一開始就面對著反對派的頑強對抗和抵制。無論怎樣稱呼這些反對力量,是保守主義或極端守舊派,還是傳統主義或國粹派,也無論他們的構成如何覆雜、內部的歧異有多大(有些人早期力主改革,後期卻成了反對派),反對力量始終一致的精神原則是,忠於並堅持維護和發揚中國的傳統文化。因此,在向西方學習的每個階段,力主師習西方的知識精英都不能盡如人意地完成其既定目標,這一學習過程被迫不斷延伸,而國內的種種矛盾則不斷激化。
在一些維新主義者的思想和心靈深處,也同樣存在著對現代性和傳統性之間緊張關系的困惑。康有為精諧儒家,但也是早期就提出向西方學習的人,並且身體力行,成為維新運動的先鋒和領袖。他看到清帝國的政治秩序完全不適應現代發展,官場的腐敗和無能妨礙了必要的社會變革;但他也同樣清楚地了解,傳統政治秩序的精神支柱來源於儒家思想。變革政治秩序,必然要涉及思想秩序和道德秩序,而儒家思想卻是康有為的精神信仰,因此,在處理改變政治現狀的需要和儒學精神傳統之間的關系上,康有為的心態是矛盾的。結果,他作出的選擇是托古改制,即用二元論的方式割裂儒家,保持一個理想的儒學,而破壞現實的儒學。
當時不僅康有為如此,維新志士幾乎無一例外地把先秦儒學作為他們的信仰所在,同時又試圖從中開掘出維新變法的思想依據,於是,現代民主制度就被他們解釋成中國古代的烏托邦政治模式的再現。例如,康有為和譚嗣同都堅信,孔子是偉大的維新變法的導師,因為孔子理解並順應時代的變化,更因為他讚美古代賢明帝王舜堯、以及周公所遵守的由有德之人實行統治的“民主”理想;早期的梁啟超反覆申述孟子看法中關於“民主”的更為激進的主張,即天命最終應由人民決定;而嚴覆則在另一路向上對傳統“妥協”,他認為老子是關於個人獨立的民主精神的古代源泉;甚至還有人企圖證明,周朝就實際存在過現代的議會。那麽,既然中國早已有如此美妙的古代模式和儒家理想,為什麽歷朝歷代卻從不遵循呢?康的解釋是,因為漢以來的儒家傳人背叛了先秦理想,自劉歆作偽經始,以後的儒生全都錯解了古代先賢的思想,使得後來的社會在歧途中越涉越遠。由此,古代原創性的儒學被說成是真正的精華,而後世的儒家傳統則全被視為糟粕。
康有為等人不僅僅是把儒學分裂了,更重要的是,把他們所企求的現代性轉變與儒學的傳統分裂了。這種方法迫使儒學蜷縮在一個極小的空間中,而儒學的覆興也被擠壓到很窄的方向上,造成了儒家以後發展過程中極大的困境。後繼的啟蒙主義者不加分析地斷然舍棄傳統,其實不過是沿著康等人的方向繼續向前而已(其後果將在下文論及)。可以說,康等人上述的理路上的分裂,源於處理現代性與傳統性關系時心理和認識上的分裂。
這一分裂不僅體現在康及其同路人內在理路的緊張之中,更激烈地體現在維新派與其反對派的沖突里。早在康有為在湖南協助張之洞開展維新時,恪守綱常名教、忠於朝廷的湖南紳士名流,就以衛道的激情要求處死康有為,以扼殺維新運動的萌芽。這種激憤的要求可能與某些利益上的考量有關,但不可否認的是,它也的確反映出維護儒家道統的堅定立場。那時,中國社會心理的“內在緊張”已多層面地展現出來,知識群體、個人的文化心理、乃至思想和價值的各個領域和具體議題,幾乎全都被“現代性”和“傳統性”之間的對峙撕成兩面,這一對峙構成了從十九世紀後半期至今的中國思想研究和爭論的主題線索。
為變革求新把西方理想化
有些西方學者注意到中國近代思想發展過程中的這一內在緊張性,但卻把它單純地歸結為“對西方的反應”(例如列文森),這便低估了其意義。事實上,早在西方的影響及於中國之前,清代中期社會內部就已出現要求革新的呼聲,且愈趨激烈。自程朱、陸王開理學、心學之風氣,到清末已近七百年,對宋明學問吐故納新、求新境界已是儒學內在的要求,在戴震等清末思想家的著作中,就充滿了批判舊學、辟新義理的革新氣象。
實際上,即便沒有西方的介入,中華文明也會沿著其自身的邏輯上走向“現代性”。盡管當時中國的政治、經濟諸多方面充滿了災難,現實的社會問題比比皆是,但這些並不是衡量傳統文化生命力的基準;即使在一種文化的鼎盛時期,國家和社會也會面臨政治、經濟上的困難。判斷一種文化傳統的生命力,主要應根據它的根源性(地緣、血緣、情緣等)、它擁有的文化族群及社區、以及它內部的批判性和包容性(即其更新的能力)。若依此衡量,中華文化離毀滅還差得很遠,在清代中期以後,中華文化發展中內在的變革的跡象已日益鮮明地呈現出來。恰逢此時,西方思想文化的介入,使得中國內部求變的勢力看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新的參照,於是他們更急於重新設計中國的未來。
西方思想文化對中國思想界的影響,是緊密地與中國知識精英的變革願望相結合的,因此西方思想文化的影響從一開始就被賦予了功能性,這是個相當重要卻經常被忽視的問題。在這種背景下,所謂的西方並不是“元西方”,卻是一個被中國的精英們從功能需要出發、選擇和處理過了的“西方”,甚至是被改造得過份理想化的“西方”。當他們用這樣的方法去看西方時,確實與“對西方的反應”有關,但這種“反應”並不是簡單的刺激反應,而是帶有鮮明的主體性的功能反應。由於對西方的理解是功能性的,所以,理想化了的“西方”也就成為現代性的要素之一,介入了“現代性”與“傳統性”的內在緊張之中。當時的知識精英這樣去看待現代性,顯然與通常人們所說的“全盤西化”有重大區別。
啟蒙思潮轉向對儒家的學術批判
康、梁參與並主導的維新運動失敗後,相繼而來的辛亥革命又告失敗,立憲政體的變質使得變革者急切期待的現代社會變得如海市蜃樓般飄渺空虛。中國思想界的內在緊張終於延伸到了思想文化層面,知識精英關懷的重心由政體、國體轉移到了思想精神領域,他們逐漸越出了早期改良派對儒家傳統的懷疑主義立場,開始著眼於啟蒙並批評儒家傳統。由此啟蒙一發而成浩浩蕩蕩之新潮,席卷了中國全部的社會生活。筆者認為,啟蒙思潮起於辛亥革命失敗之後,而其萌芽則要上溯到維新運動失敗之時。
1900年,梁啟超在致康有為的信中,談及文化意義上的國民性改造,他明確表示:“中國數千年之腐敗,其禍報於今日,推其大原,皆必自奴隸性。不除此情,中國萬不能立於世界萬國之間。而自由雲雲,正使人知其本性,而不受箝制於他人。今日非施此藥,萬不能愈此病”。這一說法與陳獨秀十年之後的言論幾乎完全相同。所不同的是,梁啟超此時關於國民性改造的啟蒙見解,尚未把儒學作為直接對立面,但也已有針對儒學之傾向。梁啟超曾明確說出:我崇愛儒學,我更崇愛真理!這樣就把儒學與真理對立起來了,他在兩者中棄儒學而求真理的萬般無奈之情當是非常真切的。這正是筆者反覆強調的“內在分裂”!康有為在《大同書》中已對傳統家族主義作了尖銳批評,以後對儒家五倫中的“義”也有刻薄的非議。嚴覆則認為,中國政治的漸進發展,應與在民間進行現代文化啟蒙聯系在一起。不過,他們雖然是沿著現代性的總方向推動著啟蒙思潮,但具體的抨擊對象卻相當分散,只批判了儒學的部份內容,而儒學的總體並未被當作產生全部災難的根源而遭圍剿。是章太炎在啟蒙思潮中率先發動了以儒學為主攻對象的思想文化傳統批判。
章太炎是銜接改良主義啟蒙者和“五四”反傳統主義啟蒙者的關鍵而又十分覆雜的人物。康有為領軍的今文學派把孔子塑造成開宗教主,把儒學解釋成宗教,欲立之為國教。針對康派的文化改良方案,章太炎嚴厲譴責康“不實事求是”,“掩往古之點污”。章太炎從“漢學”傳統出發,認為孔子只是一個民間的思想學派的學人。章堅決否定儒家學派擁有特殊的弘揚社會道德的使命和調整社會的歷史作用,也否定儒家傳統政治文化中的學者──治國的特質,還否定關於孔子的人格本體論上“內聖外王”的聖人模式,更不承認孔子是中國最主要的道德主義者。
章太炎是從本體之形而上、及認識論和社會學說諸方面全面進攻儒家的首創者。他從道家中吸收宇宙論的構想和關於個人的觀點,以反對儒家社會學說中關於社會等級秩序的帶決定論傾向的觀點,也以道家的個人主義觀點反對儒家著重社會價值的傾向。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他闡揚和發揮了佛教法相唯識宗的理論,用以反抗進化論和儒學共有的目的論傾向。他以一元論的“藏識”的“發散”,化出生生不息變幻演替的宇宙法則,認為宇宙的現象之流本身應是心之創造。他把這種宇宙觀延伸到生命哲學,以佛學的生命本體意識為武器,猛烈地攻擊儒家對榮譽、地位和財富的追求。他從認識論出發,抓住思想之誤導這一論題,對儒學積極入世的處世信條大加譏諷。章太炎對儒學的全方位批判,為“五四”時期沸反盈天的反儒學反傳統,鋪下了最重要的基石。
作為從文化改良到反傳統的新文化運動之間的啟蒙思潮的過渡人物,章太炎的論見有太多的不同層面。最精彩的是,他的這些不同層面的論見幾乎全都被後來者拓展發揚而成為不同學派,每一派都各成氣候,且相互之間彼成論敵。啟蒙主義者、新傳統主義者或是根本遊離於二者對立之外的其他思潮,都可以溯源到章太炎的思想。雖然已有的章氏研究著述可謂汗牛充棟,但關於他對後來的思想運動的影響,似未有細致的闡說。筆者在此試作大概之描述。
章太炎對儒學的尖銳抨擊,無疑是“五四”啟蒙精英反儒學的最重要的精神來源。魯迅、錢玄同這些反儒的主將,從不諱言章太炎對他們的影響。章太炎是從中華文化的本土資源出發批判儒學的,其論見與當時流行的西方理論幾乎無甚關聯。章的批判引導出兩種學術源流。其發掘本土資源的立場和方法,即被批評為“國粹主義”的治學之路,滋養了“訓詁學”的學術風尚,後來掘“漢學”學風而治史學者,主要是受惠於章太炎。而他對中華“國故”的信念、對進化論的反對,則引出了從中國文化出發分析西方文化的新傳統主義。這一學派認為,絕對的時間性的進步是一種幻想,把進步作為歷史原則只是新的迷信;社會達爾文主義的反倫理的富強觀所引發的,是犧牲內在的傳統精神、盲目而危險地依賴外部條件;中國文化的覆興更新必須依靠它自身內在的精神資源,否則它將會毀滅。這些觀點與後來激烈的啟蒙主義者截然相反。白壁德的弟子集合而成的“學衡”派對上述看法作了充份表述,“學衡”這個名稱,甚至很容易讓人聯想到章太炎的名著《國故論衡》。
唯識論的興盛,是“五四”前後啟蒙思潮之外一股奇異的學術潮流,其中的活躍人物楊文會、歐陽竟無、馬一浮等,都不同程度地得益於章太炎。值得強調的是,章太炎啟法相唯識於古典的本意,是為了清算儒學;但受唯識心性論的啟發,卻出現並形成了以梁漱溟、特別是熊十力為代表的新儒學。新儒學把唯識宗的啟示發揮到對王陽明學說的再認識,終於在“五四”反儒學的洪流中逆勢而起,開出了“新儒家”。儒學之所以未被“五四”大潮完全淹沒,就是憑籍著這細弱但卻頑強的一支艱苦地遊延著儒門命脈。最後,鋪張地說,章太炎作為一個國粹派學人,他讚成為學問而學問,倡導了純粹知識高於社會需要、不應受社會價值影響的新派士風,這在現在炙手可熱的陳寅恪等的人生風範中可以看到其結果。
知識精英對袁世凱時期儒學政治化的厭惡激發了對儒家禮教的批判
如果說章太炎是從學術思想上為日後大規模批儒掃清了最後的障礙,那麽,袁世凱卻是不負責任地把火星扔到已經燥熱的乾柴上,最後引起燎遍天下的啟蒙大火的不自覺的“縱火者”。辛亥革命實現了兩個最低目標,即推翻帝制和建立民國,然後便黯然失色了。它鼓蕩起來的通過政治自由主義實現民族現代化的幻想,很快便被袁世凱的獨裁統治粉碎了。共和政體已經夭折,以民主建國的理想化為泡影,啟蒙思想家們又一次為失敗而苦惱、激憤。統治者們對民主全無知識,民眾們仍然生活在傳統禮儀中。袁世凱當政之後的政治立場及一系列措施,實際上是用相反的方式誇張地表達了儒家文化與舊政治秩序的關系,因而深深地刺激了啟蒙運動中的活躍分子,使他們把對現代性的思考進一步從政治秩序層面深入到文化層面,結果儒家文化被無保留地端到了啟蒙運動的砧板上。
從袁氏之所為可清晰地看出,袁世凱是如何利用儒學、大搞尊孔活動,阻礙新思想的傳播,以延續、鞏固其獨裁統治的。
1912年,袁世凱出任民國新總統,即宣布建立全國性的孔教會,鼓吹忠順的公民必須信奉忠孝之道。他指責學生之不受駕馭,且公開宣稱,自由派的婦女平等觀是抨擊家庭、也即抨擊社會秩序。袁更認為,民國元年從小學課本里去掉孔夫子,是離經叛道、數典忘祖。早期啟蒙的稀少收獲,完全不能見容於袁世凱的意識形態。
1913年,袁世凱密謀刺殺了主張健全議會制、消弱總統權力的宋教仁,中斷了可能的議會民主進程;並撲滅了二次革命,大規模地肆殺涉嫌二次革命的自由派異己分子,流血的清洗持續了一年多,死者數以萬計。袁部份地恢覆清朝的官僚任免制度,消弱地方權力,重新實行中央集權的獨裁統治,並全盤否定啟蒙思想的基本精神。他在公開演說中講:“今天人人嘴上均說‘平等’一詞,而平等只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不意指等級之分應當取消……,‘自由’是另一華麗的現代詞,但它是限制在法律範圍的,……那些主張平等、自由、而又不問對不顧法律的放肆是否要給予制裁的人,……他們把堂皇的口號當作推動叛亂的號召而加以利用;‘共和’也是一個雅致的詞,但外國人對這個術語的理解,只是在國內有普遍的發言權,而不是全民都必須幹涉政府的行動。這種幹涉除了造成混亂之外,還可能有什麽呢?至於‘民權’這個術語,除了選舉總統的最高特權之外,還有代議權和選舉權,它切不可理解為包括行政處理”。袁的這番表白說明,他企圖按照自己的意志,消解啟蒙分子倡導自由、平等、共和、民權等基本價值的決心。
1914年袁世凱在法律上規定了全國尊孔,針對思想文化界的貶儒批孔,他強調“中國數千年立國之本在道德,政體雖取革新,禮俗當要保守”。
1915年,袁世凱親自率領舉行祭孔活動和祭天儀式,並命令小學必須開設儒學經典課程,而且堅持要把全部《孟子》編入初級小學的課程中。不久,他公開覆辟,恢覆帝制,登基稱帝;此前稍早的日子里,他簽署了後來引發“五四”運動的著名的“二十一條”。
1916年,袁世凱病死,覆辟並未終止。1917年,張勳幫助溥儀,率領2,000名辮子兵進京。……
袁世凱之所為,促使啟蒙精英們越來越關注儒學的政治化現象。他們指出,在儒家思想中的確存在著被統治者樂此不疲地反覆利用的精神資源;而統治者每次放肆地利用儒家,都凸現出儒家綱常名教和家族禮法的消極方面,刺激起時人對儒學更大的反感。那些對儒學義理一竅不通的達官顯貴,熱衷於親師祭孔的歷朝舊儀,並不是儒學的榮耀,反而是對儒學的醜化和敗壞。正是知識精英對儒學政治化現象的反思,引導他們從挖掘專制統治的文化社會基礎這一政治目的出發,發動了對儒學的又一輪批判。
二、重新審視新文化運動
“五四”運動前後的新文化運動突破了早期啟蒙運動的局限,從狹窄的知識分子批判反思轉為普遍、大規模、社會化的文化革新,“啟迪智慧、掃蕩蒙昧”,把中國的啟蒙運動帶入了它的鼎盛期。那時,思想的浪頭日新月異,各種學說觀點目不暇及,仿佛思想的春天突然來臨。那場狂飆似的文化更新浪潮不但廣及社會各層,連中、小學生們都卷入其中,而且對人心震撼甚深。八十年代中,筆者曾訪談親身經歷過此次運動之人,他們無論是讚許之還是有所保留,當談到彼時的感受時,仍有似長夜天明、忽然醒來的興奮與激動。關於新文化運動的經過和細節的文獻資料不勝其數,無需在此贅述。本文要討論的,是新文化運動的性質和得失。目前學界比較普遍的觀點是,它最主要的特徵是“整體性的反傳統”和“全盤西化”。筆者以為,對這一問題還應深入探討。
反傳統中的情緒化
如果用“整體性的反傳統”來概括新文化運動中表現出來的情緒、觀點及其傾向,當屬無疑。但是,新文化運動中的具體活動卻未必是“整體性的反傳統”。若通觀“五四”運動的具體文史資料,即可發現,當時所謂的反傳統,其實主要是批判儒家的綱常禮教思想極其社會作用,即家族制度、倫常等級和壓制婦女等,而對儒家學說的義理則幾乎毫無觸及。
雖然當時批評綱常禮教思想的言辭非常偏激,且缺乏平實的分析,但這樣的批判確實抓住了中國傳統儒家文化中應予革新、揚棄的方面。在儒家文化中的“三綱”里是很難發掘出現代積極意義的,它也無法與現代社會的人際關系接榫。“五四”所反對的禮法性的家長制絕對權威,確曾長期地壓抑了兒孫輩的心靈,這種家長制恐怕也沒有什麽現代性可言(盡管對家族制度或可再作分析)。婦女觀更是令傳統儒學難堪的問題,“三從”肯定是應當被拋棄的,“四德”或許還可以轉換出現代意義。但要從孔子關於女子的那段著名論述中詮釋出與傳統儒學輕視婦女的看法不同的新境界,則顯然極難。在儒學經典中這方面的積極資源確實相當匱乏。如果要讓儒學經歷現代的覆興,如何處理傳統的婦女觀、建設中華文化現代的婦女觀,肯定是個有意義但十分艱難的課題。
任何一個健康的社會都有必要的基本倫理規範來約束和指導人的行為。提升人的境界、情操,要求人的行為服從一定的規範,這與發展人的自由和活潑個性並不矛盾。為什麽明清以來的禮教日趨森嚴,越來越不合人情?為什麽宋明理學、心學初創時期的活力與朝氣卻會被禮教逐步掩埋?竟至於早在魯迅之前,戴震就已經喊出了“理學殺人”?這說明,新文化運動中涉及的禮教問題確實準確地觸及到了儒家文化傳統中的一些糟粕。甚至在新文化運動過去之後的多年里,這類糟粕的影響依然存在,即便是到了五十年代末,中國鄉間也仍然肅然立著貞潔坊和烈女碑之類的遺跡,也還有一些老人們仍不無崇敬而又津津有味地講述每一塊碑坊里的血淚故事。
筆者並非要否定“五四”啟蒙時存在過的“整體性的反傳統”現象。當時許多知識精英在這一運動中的基本傾向的確是斷然地否定傳統,把傳統視為有害的糟粕,它體現了“整體性的反傳統”的普遍情緒。但是,正因為這種“整體性的反傳統”是情緒化的,因此,它不可能達到事實上的“整體性的反傳統”,相反,它的反傳統實際上只能是功能性的、局部的和選擇性的。情緒上的“整體性的反傳統”的後果是及其嚴重的,當時的功能性要求掩蓋了它的偏激、武斷。應當指出的是,這一缺陷後來甚至被當作“五四”的成就而繼承傳播下去,以至於在幾代學人中不能培養出理性公正地看待傳統文化和傳統精神資源的健康心態,這方面的損失是非常慘痛的。因此,從反思的角度來看,“反啟蒙心態”是必要而有建設性的。考慮到文化史研究和關懷傳統文化的長遠發展這樣的學術使命,從“五四”的反禮教中可以提出很多值得思考的問題,特別是儒學應怎樣去總結和面對明清禮教的歷史,以再現儒學真切的人文關懷。這樣就遠比僅僅指出“五四”啟蒙的偏激、武斷要豐富和深刻得多。
新文化運動時期西化思潮中的日本化
“五四”新文化運動的另一特點通常被概括為所謂的“全盤西化”。當時,啟蒙的精英人物的普遍心態確實是從西方尋找真理、方法和普遍價值觀,“拿來主義”、“照抄照搬”曾風靡一時。然而,若仔細地檢討“五四”時外來思想的來源及知識精英對西方思想的認識、以及啟蒙所實際展開的步驟,就可以發現,所謂的“全盤西化”這一評價有嫌粗糙,它對“五四”時期新文化運動演進的理解太過簡單。筆者以為,可以對所謂的“全盤西化”作一個補充,即新文化運動中存在著“日本化”的問題。
一個簡單的事實是,有“全盤西化”傾向的新文化運動的主將們,其外來知識的背景幾乎全是日本的。就早期的啟蒙者康有為、尤其是梁啟超而言,其主要的外來知識是從日本學到的。而梁啟超去歐洲訪問後所得之關於西方的印象卻是令他絕望。此後,以《新青年》為核心的啟蒙領袖們,如陳獨秀、李大釗、魯迅、周作人、錢玄同、吳虞、沈尹默等,全都是在日本留學的,他們關於西學的了解均來自日本。陳獨秀雖接觸過法國文化,但其詮釋的背景仍是日本式的。例如,他對柏格森的誤解、以及他對科學與民主的功能性解釋,與西方的原意相去甚遠,倒更象明治時期日本啟蒙思想家的摹本。再之後“新潮社”的新文化幹將羅家倫、傅斯年、俞平伯、康白情、朱自清、葉紹均等,以及其後郭沫若的“創造社”的幾乎全部成員,都是留學日本的,甚至“新潮”這個雜志的名稱也是從日本啟蒙雜志《新潮》直接拿來的。正是這樣一批多層次的留學日本的知識分子,成了新文化運動的中流砥柱。
當然,胡適則是例外,他留學美國、有原版的西學背景。但恐怕正是這個原因,他與陳獨秀、李大釗們在新文化運動的早期合作之後,很快便在“問題與主義”的辯論中分手了,回到了自己的“一點一滴研究和解決問題”的英美文化學術傳統中去。大體上來看,領導新文化運動、鼓吹西化的啟蒙領袖們,其外來知識、及對西方文化的理解,主要是通過在日本所受的教育而形成的。
既然新文化運動的主旨之一是全盤學習西方、實現中國的啟蒙,那麽,似乎就應當是留學西方、對西方有真切了解的人,有更大的發言權和作為。為什麽這樣的學人沒有介入這個啟蒙集團、而成為全盤西化的骨幹呢?他們對西方文化和中國傳統又持什麽態度呢?嚴覆是留學英國的,雖然他在傳播西方學術方面有重要的貢獻,但與梁啟超相比,他對中國文化傳統的態度要溫和得多。他雖堅持斯賓塞的社會進化論,但從來不是全盤西化論者;當全盤西化的潮流席卷而來之時,他已被視為保守分子了。
辜鴻銘、陳寅恪、張君勵等人是留學歐洲的,但他們不僅不讚成全盤西化,反而公開地反對新文化運動,挑戰陳獨秀們領導的思想啟蒙。辜鴻銘誇張地故意炫耀他的辮子和妾室,雖然有其情緒化甚至惡作劇之嫌,然而他對現代性的批判,尤其是對功能性的尖銳嘲諷,是“五四”時代對新文化運動最頑強的抵抗。他的某些超出啟蒙哲學而頗為深刻的觀點,甚至在“五四”以後很長的時期內都不被欣賞。他孤獨的反抗之精神根源,恰是深植於西方哲學中的。陳寅恪曾在英美留學,對自由主義思想有深厚的信念,他雖未直接卷入當時的沖突,但對新文化運動的反傳統,他的態度相當鮮明。在致王歡堂先生的挽詞中,他坦誠地指出,“吾中國文化之定義,具於白虎通三綱六紀之說,其意義為抽象理想最高之境,猶希臘柏拉圖所謂idea(理念)者”。在他眼里,就連“三綱”都是最高的理想精華。在東西方文化關系上,他也曾有“議論近於湘鄉、南皮之間”、“中西體用相循誘”的看法,這顯然區別於全盤西化。張君勵則在玄學與科學的論戰中,堅決站在玄學的立場上,不為“科學與民主”的潮流所動。稍後的“學衡”派則幾乎是清一色的哈佛大學的弟子,他們對啟蒙主義的全盤西化嗤之以鼻,反而全力維護和張揚傳統經典。吳宓甚至不無義氣地把主張西化的人罵成是“劉邕嗜瘡痂”,“齊人布祭以驕其妾婦,而妾婦恥之”。梅光迪亦指責啟蒙主義“厚誣西化”,“行其偽學”,“知之甚淺,所取尤謬”。
這批西洋學子之所以不介入新文化運動的西化潮流,有多重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則是,啟蒙精英的全盤西化論中的那個“西方”,並不是他們所認識和了解的真實的西方。梅光迪曾感嘆過西學在中國之處境,“西文字義未解,……摭拾剿襲,之為模擬,尤其取巧慣習,西洋學術之厄運未有甚於在今日之中國者”。辜鴻銘、張君勵均精諧德國精神哲學,而精神哲學對歐洲啟蒙思想中的物質主義、功能主義有很深刻的批判,在他們遊學西方時,早就深刻了解了啟蒙主義的缺陷。因此,他們在批評啟蒙主義時,不無自豪地擁有前瞻性的精神上的優越,那不過是把德國精神哲學對法國啟蒙哲學的批評,在中國重新操練一遍而已。當他們沈浸在現代哲學史的理路中時,卻沒有注意到,中國的啟蒙運動並不是法國的啟蒙運動,他們更未仔細辨析,當時主導中國啟蒙思潮的也不是直接來自西方的思想,而是日本化了的觀念。
總之,從新文化運動的領袖結構及知識背景來看,所謂的“全盤西化”只是說明了他們的情緒和傾向。而若具體剖析他們介紹的理念觀點,就可看出,其所言之“西”,實質上是經過日本轉口的二手貨的“西”,可不妨稱之為“全盤日本化的西化”。
三、中外啟蒙運動之比較對未來中國文化轉型的啟示
中日啟蒙運動的比較
中國啟蒙運動的日本化問題,還可從中日啟蒙運動的內容比較中得到證明。日本明治維新時,由福澤諭吉、加藤弘之和中村正直等人推動的的啟蒙運動,把民眾看作啟蒙的對象,致力於在大眾中傳播西方文明。日本啟蒙思潮中最有代表性的《明六雜志》創刊號曾指出,我們“常以歐洲各國作比,……他們令人羨慕的文明和我們的不開化,使我們悲痛不己,可以斷定,我們的民眾看來處於無可挽救的愚昧中”,所以要“及時地使民眾從愚昧走向開化”。福澤諭吉也說,“只有剔除人們頭腦中的舊思想後,日本文明才會得以發展”。這一思路為後來中國的啟蒙學者因循效仿,從陳獨秀、李大釗的著述中,也可經常讀到類似言論。
日本的啟蒙運動的特點包括,改造本國語言,使之適合於學習西方、以利現代化發展;解放婦女,改造傳統的家庭;批評傳統所造成的國民性缺陷,批評保守和消極的奴性思想,倡導個性解放等。中國的啟蒙精英據此提出了中國翻版,包括在語言上改革文言文、倡導白話文;仿效日本的小說革命,發起文學革命;反對家族主義和夫權,倡導女性解放;檢討國民性,反對奴性,呼籲個性解放等。如果把這些仿效日本啟蒙運動的做法從中國啟蒙運動中抽去,恐怕便沒有所謂的“新文化運動”了。此外,日本的啟蒙運動中知識分子最終與武士階層分手、而獨立地擔當起啟蒙的角色,這也是中國知識分子自覺地承接啟蒙使命的精神來源。
中日啟蒙運動的理路和內容相同、步驟相似,但為什麽啟蒙運動在日本能成功地引導現代化的實現,而在中國卻夭折了呢?中日之間至少有二點不同,值得注意。其一,日本政治革命的完成先於啟蒙運動,具有改革思想的天皇和有強烈的富強意識的武士階層打敗了幕府,在日本取得了政權;統治階層富國強民的革新目標與啟蒙主義的功能性目的沒有根本沖突,所以,日本的啟蒙運動是在相應的政治前提已經確定的條件下開展的。這與中國啟蒙運動惡劣的政治環境有顯著區別。日本的學者不必考慮通過啟蒙走向政治革命,而中國的學人則不得不把思想啟蒙與政治革命相聯系。陳獨秀、李大釗之所以轉向馬克思主義、尋求政治解決,皆種因於此。中國的啟蒙運動後來分別被共產黨革命和國民黨革命所取代,其原因亦無他。其二,近代日本結束了荷蘭的殖民統治後,作為民族國家的獨立地位已相對穩定,近代的帝國主義擴張並沒有影響到日本。因此,日本沒有殖民地意識和外患憂慮,其啟蒙運動在倡導西方文明時絲毫不必感受民族主義的壓力。而中國的啟蒙運動卻首先必須面對來自國內的民族主義壓力,這是中國啟蒙的獨特體驗。此亦日本可以西化,而中國即使是走“日本化的西化”之途也行不通的根源。
中國與西方啟蒙運動的比較
為了更好地區分中國啟蒙運動的性質,了解它究竟是“全盤西化”還是“全盤日本化的西化”,還應進一步比較中國啟蒙運動與西方啟蒙運動之間的異同。首先,中國與歐洲啟蒙運動的批判對象不同。歐洲啟蒙運動主要是針對中世紀以來的宗教神學,其任務是打碎神學枷鎖、剝奪被教會壟斷的真理解釋權,因此是把人民從宗教迷信中解放出來。而在中國並不存在超越性的上帝,啟蒙所針對的是人文傳統,要呼籲人民從綱常名教的鎖鏈中掙脫出來;但社會的枷鎖是長期文化發展積累而成的,於是啟蒙便意味著向自己的傳統宣戰。西方的啟蒙運動並不面對這樣的問題,它甚至可從其傳統中找到反教會神學的精神資源,根本毋需砍斷傳統。
其次,上述的差別導致了啟蒙手段的根本不同,西方是在真偽之爭中推動啟蒙,而中國的啟蒙則陷入了困難的是非之辯。西方的啟蒙主要依賴於自然科學的成就,通過百科全書派的艱苦努力,卓有成效地完成了以知識體系、特別是科學知識戰勝宗教神學和迷信的啟蒙使命。即使伏爾泰等人從歌頌人性的人文角度反對宗教,也未越出百科全書派奠定的啟蒙運動的自然主義基礎。而在中國,西方用於反宗教的“科學”利器,卻在中體西用中被巧妙地吸收了,即使是腐朽沒落的王朝統治者及後來的軍閥們也不反對科學,反而對科學的運用、傳播抱歡迎的態度。中國的啟蒙學者無須去傳播啟蒙自然科學知識,也幾乎無法借用西方啟蒙中具有強大威力的科學“真理”,於是主要在人文範圍內開展啟蒙,但在人文範圍內澄清是非比在自然科學中證明真偽困難得多。
第三,西方的啟蒙基本上是在一百余年的和平時期中展開的,啟蒙學者通過二、三代人的從容努力,建設起新的知識體系,逐步推進新思想的傳播,完成了社會思想基礎和價值觀念的轉換。如此巨大的文化工程是很難在一、二十年內一蹴而就的。而中國的啟蒙前後只經歷了十余年,其間內亂外患又接踵而來,啟蒙學者的思想和知識建設不得不服從於國家和民族的政治需要,每每為新發生的社會政治和外交事件所改變。近代以來的“內在緊張”越繃越緊,使得中國的啟蒙運動深陷在情緒化之中,而最大的悲劇則是,啟蒙者們似乎並未意識到這點。
第四,在西方的啟蒙時期,幾乎還未出現民族國家之間的對立,各國啟蒙所面對的又是同一的宗教神權,因此,啟蒙涉及的知識背景完全沒有民族差異。歐洲各國可以共享希臘文化等古典精神傳統和新的自然科學成就等啟蒙資源。啟蒙者或許會被責為好事之徒、叛教逆子,但決不會受到政治和文化的民族主義壓力,從來不必背負叛離法國文化或忘卻德國祖宗之類的罪名。而中國的啟蒙發端之時,民族國家之間的沖突已成為國際政治中最主要的問題,國家形態極其深刻地介入了啟蒙運動,啟蒙者肩負了重大的政治民族主義使命,但又總是遭到文化民族主義的攻擊。事實上,中國的啟蒙運動自始至終都面臨民族主義的糾纏,啟蒙的理性從未超出過民族主義的眼界,這或許是中國啟蒙運動最深刻的教訓。[注]
第五,西方啟蒙的根本目的是理性的解放。它試圖解決的問題是,什麽是真理,而不是真理有什麽用。啟蒙主義者並未賦予啟蒙運動以任何經濟上的功利性目的。雖然啟蒙運動導向了現代社會的民主與繁榮,但現代化並不是啟蒙運動事先預設的目標。從啟蒙到現代化之間經歷了漫長的過程,其中的許多環節並非簡單的因果關聯。由於上述國家形態和民族主義的介入,中國的啟蒙運動則完全相反,一開始就有鮮明的功利性;啟蒙的根本目的並不是解決認知問題,而是要實現國家的繁榮和民族的強大,認知真理只是導向這個目標的手段。這樣,西方啟蒙運動所建立的自由、平等、博愛等基本價值準則,在中國啟蒙思想中並不占重要地位,而科學與民主這兩個功能性、操作性口號卻比價值觀的地位要顯赫得多,工具性的考慮壓倒了對基本價值的追求。而且,科學與民主還被當做“五四”的最偉大遺產繼承了下來。其實,如果沒有基本價值觀的支持,工具理性是不可能被有效運作的;只有當新的價值準則成為主導社會的普遍觀念而導引集體行為時,工具理性的意義方能張顯。科學與民主兩詞在中國早已家喻戶曉,但一個世紀之後仍然只是美麗的理想。中國似乎還得回到基本價值觀,從重建和普及自由、平等、博愛的理念做起,而這個大問題又必定與儒家文化傳統有關。
綜上所述,中國的啟蒙與西方的啟蒙是很不相同的。因此,用“全盤西化”來概括中國的啟蒙運動,只不過是個意識形態上的批評性說法。從歷史學意義上總結,中國新文化運動時期的啟蒙,與其說是“全盤西化”,還不如說它是“全盤日本化的西化”,這樣或許更準確些。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中國雖曾有“全盤西化”的願望,但事實上卻沒有被真正地“西化”過,所以,傳統和儒學依然存在,而當代的文化轉型也可能著包含儒學的覆興。
中國文化的轉型和儒學覆興
從中、日、歐三種啟蒙運動的比較中可以看出,中國開展啟蒙的先天條件最不充份,既不象歐洲那樣有知識準備,又缺乏日本的政治前提,結果中國的啟蒙運動終於在步履蹣跚中跌倒了。那麽,今天應當如何思考中國啟蒙的未來前景,又如何應對中國社會痛苦的現代轉型及其文化問題呢?現在已有幾種不同的設計。
一種主張從首先建設啟蒙的政治前提出發,強調政治制度的改造先於文化建設,這屬於是新權威主義的思路。李澤厚所謂的“吃飯哲學”本質上也是同一種思想。但是,文化和精神上的要求是廣義的時空統一的存在,永遠不可能把文化和精神局限在某一時序上,而拒絕它們的自我不斷更新。文化隨時隨地存在於社會之中並發揮其作用,它的發展演進並不是人為安排的結果,不管統治者是否開明,這種更新演進都會持續不斷。
也有人從知識前提出發,按照西方啟蒙的思路來考慮中國問題。金觀濤等強調科學知識、真理、世界觀在啟蒙中的核心作用,而劉小楓則認為中國應當發展神學。金的思考仍然面臨“五四”啟蒙的困境,因為科學的戰鬥性主要體現在反對宗教迷信上,而因為儒家具有入世關懷的人文傳統,鬼神宗教從來不是中國文化傳統的主流,所以在中國藉科學來推動啟蒙缺乏著力點。如果硬要把西方的歷史邏輯貫徹到底,那就得先在中國造出一個宗教支配社會的歷史階段,才能完全依靠科學真理完成啟蒙的任務。劉論之目的其實就是為啟蒙提供一個宗教的靶子,是從西方政教分離的歷史經驗中試圖尋找中國文化建設的方案。康有為也有過同樣的思路,他主張將孔教儒學樹為國教,後人由此罵他是保皇黨、守舊覆辟,其實是完全誤解了康的動機。康不過是照搬西方政教分離的模式,把儒學架空到宗教的地位,擺脫儒家的政治倫理對現實政治運作的介入,使政治的現代轉型減少來自儒家的阻力,而讓儒家去擔負個人倫理與生命信仰的責任。在這個意義上,康不僅不是保皇黨,反而很有現代意味。這種考慮的現代翻版就是主張按照“凱撒的事歸凱撒、上帝的事歸上帝”的原則對待儒家,把儒家處理為對人的倫理、信仰、境界負責的意識形態。雖然這種設想似乎非常動人,但在現實中,無論是走“儒教”還是“基督教”的路,恐怕都是行不通的。
還有一種觀點是從根本上否定啟蒙,即所謂的“反啟蒙主義”,對其宜進一步分析梳理。如果是針對中國啟蒙過程中的形式主義、情緒化、盲目性和功能主義傾向等,而提出“反啟蒙主義”,是對啟蒙的建設性批評,已或越來越多的共識。若再深一層,看到了啟蒙主義過份誇張經驗的作用、無條件地把人放在中心地位等,指出啟蒙主義作為一種哲學意識形態的局限性以及它在現代發展中顯現出來的嚴重的副作用,從而在更高的哲學層面上消解啟蒙哲學的偏誤而“反啟蒙主義”,這是對啟蒙運動的積極的揚棄。但是,如果簡單化地認為,啟蒙主義在根本上就是錯誤的、災難性的,因而是不必要的,那麽,對這樣的“反啟蒙主義”,筆者難以同意。
筆者以為,文化本身是不斷地創造更新的,並沒有一成不變的文化。任何一個傳統社會在發展過程中必然會經歷相應的文化調整,不適應新的社會發展、又缺乏自身更新能力的文化因素會逐步被淘汰或走向死亡,而新的文化因素則被發現和傳播。另一方面,文化也有其穩定性和相對性,中國的文化當然顯著地不同於希臘、印度、阿拉伯的文化。但這種獨特性也是體現在連續的發展中的,一個民族的文化若不再連續地發展,它就會成為古董;若它的發展脫離了其獨特性,那麽這個民族也就喪失了它的文化家園。文化的生命力正在於,它能以其自身的獨特性去面對新的情況、發展出新的因素,使自己既不被其他文化所同化,又能不斷更新和創造出自己的新形態。所謂的啟蒙,就是應該在文化轉型中賦予原有文化以新的內容和形式,使其符合新的社會生活,而又不失其獨特。這就是知識分子的文化使命。“五四”啟蒙的失足在於,它切斷了獨特性的連續發展,置獨特性於不顧而只求發展;而“五四”時期的國粹主義的問題則是,偏重於保存獨特性而無應對發展的手段。
那麽,健康的啟蒙應當如何開展,傳統文化怎樣才能傳承並發揚光大呢?對這個問題的回答還得回到儒家,只能從中國文化的獨特性上尋求連續的發展。換言之,要從檢討儒家生命力的資源開始。不可否認,宋明以後的儒學中確實存在著結構性的缺陷,而啟蒙主義和國粹主義兩方面的錯誤,更使得儒家文化在應對近代的發展時缺乏積極的姿態,基本上是取步步退卻的守勢,結果儒學的影響力日漸式微。其最早的守勢是從“中體西用”開始的。由此,儒學中傳統的宇宙論、社會秩序理論以及與倫理學、人生哲學相統一的一元論,被一種二元論的傾向所分裂。儒學具有極大綜合性的“用”的境界,第一次被降格到與“器用”相通的最低層次,“用”之於人生、社會的廣義功能性被消解了。最重要的是,它脫離了儒學作為“體”的最高的宇宙原則和精神原則,成為體外之用。任何一種大文化,其本質都是一元的,一旦割裂了它,其危機也就到來了。
康、梁這一代雖在哲學上還象征性地堅持儒家有機的整體論,但他們在分析社會政治狀況時卻拋棄了它,實際上是精神上崇尚東方,而物質上追求西方。雖然在精神道德領域,他們仍堅持從儒家的價值觀出發,也經常表示,精神價值是高居於社會政治之上的,但實際上,他們的全部注意都傾注在社會政治的現代化上。這種“精神──物質”的二元分疏後來被普遍接受了,但各流派卻各倚所重、發展出完全對立的看法。啟蒙主義把重點放在“物質的西方”上,抨擊“精神的東方”無可救藥的迂腐;而儒門後繼的新傳統主義者,則在“精神的東方”上高談闊論,而把“物質的西方”視為精神的淪落。
儒家有機的整體論終於完全破碎了,它不僅完全喪失了“用”的方面,就是“體”的方面也被大量侵削。按照“精神的東方”這個錯誤路標,儒學最後退守到極小的卻富有彈性的純粹精神領域──心性,陸王學說便成了儒學最後的精神家園。梁漱溟、熊十力、張君勵等不約而同地皈依了陸王心學。傳統儒學講的是天、道、人合一的恢宏的大體大用,而當代新儒學卻專注於道德體驗的形而上學,只講如何通過“良知”去體悟、溝通這個大體大用。退到陸王的心性論,不僅未彌合上述的二元論的分裂,反而在“神聖──世俗”的二極中,決斷地走向了神聖。然而,儒學是本質上具有巨大功能性的傳統意識形態,蟄居在心性、內聖中,固然可通過個人良知的提升表現其功能,但此終究不可等同於它的社會功能。後來,牟宗三思考“外王”,便是企圖尋一出口。筆者以為,他是有道理的,盡管他並沒有脫出陸王。
儒學覆興的關鍵是從陸王中走出來,彌合近代以來的二元分裂,擺脫其造成的局促處境。儒學仍須以其廣博的大體大用來應付現代問題,不是單純地為傳統的儒家信仰辯護,而是給現代問題以儒學根源的創造性解釋。比如,論及個人時,既不應讓個人為舊家族權威所壓抑,也不應讓個人淩駕於社會之上,而應主張既有個人獨立性又不失對群體的關懷。在自由、平等、博愛、人權、民主、法制、人與自然、人與信仰等方面,儒學都可作創造性的解釋。只有面對問題,儒學才有覆興;只有解答問題,儒學才能區別宋明、形成其現代經典、進入新階段,成為解釋和指導現代生活精神的源泉。這恰恰是啟蒙的期待。可以說,儒學的覆興取決於它能否成功把啟蒙思潮轉化成儒學的內在組成部份,而啟蒙的未來則在於通過儒學的覆興而實現文化轉型。化解啟蒙──儒家的二元論或許是下個世紀最大的文化工程。
(1996年5月寫於夏威夷,同年9月改寫於巴黎,1999年3月再改於哈佛大學)
從“平民主義”到“勞農專政”:
五四激進思潮中的民粹主義和中國馬克思主義的起源(1919-1922年)
顧昕
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研究員
一、中國無政府主義運動和勞動主義的興起v
二、“德先生”是誰? ──“五四”時期民主思想中的民粹主義因素v
三、“到農村去、到工廠去、到民間去!”v
四、反智主義的濫觴
五、“勞工專政”和“勞農專政”思想的勝利
引言:民粹主義與“五四”的激進思潮
“五四”運動後,一大批中國知識分子相繼接受了馬克思主義,共產主義運動開始在中國蔚然成勢。中國現代史家們一直為如何解釋這一歷史現象而爭論不休。有些人認為,那時中國知識分子接受馬克思主義,是蘇俄的全球戰略陰謀的產物。而最流行的一種觀點則認為,中國早期的共產主義者實際上是先為列寧主義中的反帝國主義所吸引,然後才把馬列主義當做爭取民族獨立和解放(即所謂的“救亡”)的思想武器。這種觀點既不符合中國現代史的史實,也是對馬克思主義的曲解。事實上,早在新文化運動初期,中國激進的知識分子就知道了馬克思這位反對資本主義制度的社會主義理論家。當時,中國激進的知識分子不僅熟悉馬克思,而且盡取空想主義、無政府主義以及科學社會主義中的“最美好”的共同要素,熱情地擁抱種種帶有強烈烏托邦意識的社會革命理論。在這一激進狂潮中,民粹主義(populism,又可譯為平民主義)就吸引了許多著名的中國知識分子,可以說,它與“五四”的激進思潮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本文的目的,就是系統地考察民粹主義在“五四”時期激進思潮中的地位,以及它與中國的馬克思主義興起之關系。
很少有學者對“五四”激進思潮中的民粹主義要素作系統的分析,只有美國歷史學家馬思樂(Maurice Meisner)是個例外。在馬思樂的名著《李大釗與中國馬克思主義的起源》一書中,他強調了俄國民粹主義在李大釗的思想形成過程中的重要作用。[1] 馬思樂後來又嘗試著把自己在李大釗研究中所獲得的洞識,擴展到關於其他的中國馬克思主義者的研究中,從而發現,在中國馬克思主義的形成過程中,始終存在著一種民粹主義的沖動。他認為,這在毛澤東的思想中表現得尤為突出,毛對於城市知識分子的“知識”始終抱有不信任感,而對農民天生的“智慧”則抱有信任傾羨之心,毛把所謂的“人民”視為一個有機整體,讚賞其自發的革命行動和集體主義精神。[2] 在馬思樂看來,“中國馬克思主義”一詞中的“中國”,不僅僅是個具有地理意義的形容詞,而且還包含了文化的意涵。但馬思樂並未把中國馬克思主義的興起放在整個“五四”激進思潮的歷史背景中去考察,也未全面綜合地描述過“五四”激進思潮中的民粹主義主題。此外,馬思樂用以分析民粹主義的概念也有局限性,雖然他正確地指出了俄國民粹主義思潮的重要影響,但他對中國民粹主義思想中的非俄國因素,如無政府主義、空想社會主義和民主思想,則缺乏深入的探究。
另外一位美國歷史學家德立克(Arif Dirlik)通過研究無政府主義,提供了一幅“五四”激進思潮的圖景。他指出,“五四”激進思潮不應被簡單地等同於、甚至化約為自由主義或以理性主義為主要特徵的啟蒙精神,“五四”時期的思潮包含了許多龐雜的思想內容,特別是無政府主義。然而,在民粹主義問題上,他的看法比較模糊。一方面,他承認其老師馬思樂關於中國民粹主義的分析是有道理的;但另一方面,他似乎又懷疑民粹主義在中國激進思潮中的重要性。[3] 他忽略了一個基本的事實,即許多民粹主義的主題是無政府主義思潮中固有的。德立克過份強調了無政府主義的影響,而對民粹主義之重要性則過份貶低,這樣就無法解釋,為什麽一些明確地反對無政府主義的“五四”時期的激進知識分子(如陳獨秀、譚平山、鄧中夏等),也會加入皈依馬克思主義的行列。
實際上,知識分子具有民粹主義的傾向,是一個非常普遍的世界性現象。美國政治社會學家李普塞(S.M. Lipset)在比較各國知識分子在現代化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時指出,“民族主義的知識分子傾向於擁護民粹主義,因為他們既同現有的權力等級體系缺乏聯系,又對之不滿,他們唯一的力量源泉在於人民。同時,他們的民粹主義也派生於他們對更發達國家所持的一種矛盾心理。……對民粹主義的崇拜產生了一種信念,即‘相信普通民眾(即受教育者和非知識分子)的創造力和巨大的道德價值’”。[4] 中國的激進知識分子在試圖改造社會的過程中,也曾經把目光投向人民(或民眾、平民),以尋找力量的源泉。這種傾向,匯同了當時人們對“德先生”的高揚,形成了一股強有力的民粹主義沖擊波。正是在這一背景下,中國的馬克思主義興起了。
在進一步展開討論之前,應先澄清民粹主義一詞的含義。按照席爾斯(Edward Shils)的定義,民粹主義是“一種對於平民百姓、未受教育者、非智識分子之創造性和道德優越性的崇信”。[5] 這是個相當含混的辭藻,它經常被眾多歷史學家、社會科學家、政治評論者用來描述五花八門的現象,從瑞士的直接民主、美國1890年代的平民黨、19世紀俄國知識分子的平民傾向,到印度的甘地主義、拉丁美洲的庇隆主義,甚至還包括葉利欽和李登輝的問政風格。筆者采納魏爾斯(Peter Whiles)的術語[6],把民粹主義理解為一種激進的話語以及相應的政治趨向或態度;它以多種形式存在於不同的思潮中,甚至包含一些可能彼此相互矛盾或對立的取向;其總體特徵表現為道德主義而不是實用主義的思維方式,並采取與現行體制對立和反對資本主義的立場;僅在某些特殊時空中(如在俄國、印度、阿根廷),它才發展成一種社會或政治運動。民粹主義的核心是它的“人民”觀,即對“人民”或“民眾”的極端崇拜。正如席爾說的,“人民構成了道德和標準;同人民保持聯系就是善。尊重和不敬的給予基於是否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7] 許多民粹主義者都認定,“人民”是個或多或少單一的整體,即具有同質性的民眾。對許多民粹主義者來說,農夫與工人之間的差別無關緊要,重要的是那些為其衣食而勞作的“人民”與不勞而獲的既得利益者之間的差別。在現代中國的歷史中,並未出現過自封為民粹主義的社會運動。本文中所講的中國的民粹主義,是指一種政治態度或取向,它與其他國家的民粹主義政治取向和態度具有共同特徵,在近代的中國,民粹主義的傾向與流行的各種激進主義思潮(如無政府主義、空想社會主義、民主思想等)緊密地交織在一起。
一、中國無政府主義運動和勞動主義的興起
在許多國家,尤其是在19世紀的俄國,民粹主義和無政府主義共同的思想起源是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它們的共同取向是反對資本主義。許多俄國的無政府主義者,最著名的莫過於巴枯寧和克魯泡特金,都曾是民粹主義運動的積極參與者。[8] 依照伊賽亞·伯林的研究,民粹主義者普遍接受的三大信條就是,無政府主義、強調平等、獻身於全體民眾。[9]
民粹主義在中國興起的智識因素甚多,但首要者當歸中國無政府主義對勞動主義的宣傳,這種宣傳在“五四”運動前的若幹年里就已蔚成大勢。中國的無政府主義者們大多對平民百姓的悲苦生活抱有極大的同情,自視為“平民”的代言人,欲追求一個奠基於絕對平均主義的理想社會。由於中國無政府主義者的宣傳,自1910年代初期起,“平民”一詞就在中國十分流行了。1913年,中國無政府主義運動的奇利斯瑪型領袖劉師覆(其“師覆”之名更為著名)在廣州出版了《晦鳴錄》,一年後改為《民聲》。他稱自己的雜志是“民之聲”,定位於“平民之機關”,以“令天下平民生活之幸福”為宗旨。[10] 無政府主義者們所鼓吹的“社會革命”,也被等同於他們所謂的“平民大革命”。[11]
早在晚清時期,劉師培的作品就提出了勞動問題。[12]
是無政府主義者在1910年代中期把人們對於勞動問題的關注推向了高潮,並造就了有關勞動和勞工的道德主義形像。當時,師覆鼓吹說,勞動是一種人性。他拒絕好逸惡勞是人之天性的說法,認定“好動”才是人的基本秉賦,使人好逸惡勞的是導致貧富不均的私有制。師覆相信,隨著公有制的實施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人人將平等,勞動也將成為快樂。在他想象的“無政府共產主義”社會中,“人人皆從事於人生正當之工作”,勞動會成為人們生活的第一需要,“勞動之苦惱將變而為遊藝之幸福矣”。[13]
到了1918年3月,無政府主義者吳稚暉、梁冰鉉、劉石心(師覆的弟弟)等,在上海創辦了《勞動》月刊,這是中國第一個以《勞動》一詞命名的雜志,被譽為“在中國鼓吹勞工主義之先鋒”。吳稚暉為該刊撰寫了“勞動者言”一文,這篇相當於發刊詞的文字把《勞動》的宗旨開列如下:尊重勞動,提倡勞動主義,維持正當之勞動、排除不正當之勞動,培植勞動者之道德,灌輸勞動者以世界知識普通學術,記述世界勞動者之行動,以明社會問題之真相,促進我國勞動者與世界勞動者一致解決社會問題。[14]
當時,無政府主義者認為,最大的社會問題便是勞動問題,而勞動問題全系寄生階級對勞動者的剝削而引起,其實質是階級鬥爭。同中國近代早期的其他派別的社會主義倡導者(如基爾特社會主義者和國民黨的某些知識領袖)不同,多數無政府主義者承認階級壓迫和階級鬥爭的存在,並認為這是當時中國最緊迫的問題。雖然無政府主義與馬克思主義的階級觀差別很大,但當時的中國知識分子其實對這一差別不甚了了,他們一般都把階級鬥爭理解為窮人與富人、勞動者與不勞動者、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之間的沖突。中國激進的知識分子以這種民粹主義式的“階級”觀為基礎,從道德上強烈地譴責不勞而獲者以及不尊重勞動的整個社會等級體系。
《勞動》的撰稿人一面宣傳勞動主義、視勞動為人生最大之義務和最大之善行,一面宣傳社會主義、號召排除不勞而獲者的社會革命。這份雜志是中國最早關注並擁護蘇聯十月革命的刊物之一,它把十月革命視為無政府主義鼓吹的追求社會大同的“社會革命”。該刊的一篇文章將列寧稱為“大同主義者”,文中寫道,“現在我們中國的比鄰俄國,已經光明正大地做起貧富一般齊的社會革命來了”[15],該文強調,這場俄國的革命受到了勞動人民的歡迎,卻為各國的富人和官僚所反對。《勞動》雖只出了五期,卻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它所倡導的勞動主義和“社會革命”的觀念,以及它從“社會革命”的所謂“新眼光”對俄國十月革命的觀察,在中國知識分子當中產生了廣泛的影響。許多後來的共產主義者,如陳獨秀、李大釗、惲代英等,都是這份刊物的熱心讀者和作者。陳獨秀一開始本來是反對蘇聯十月革命的,但後來在“社會革命”觀的影響下卻改變了態度。[16]
自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勞動主義便在中國激進知識分子的心靈之中長期激蕩。1918年11月16日,在慶祝協約國勝利的大會上,極具影響力的北京大學校長蔡元培喊出了“勞工神聖”的口號。他在致詞中說,“此後的世界,全是勞工的世界呵! 我說的勞工,不但是金工、木工等等,凡用自己的勞力作成有益他人的事業,不管他用的是體力,是腦力,都是勞工。所以農是種植的工,商是轉運的工,學校教員、著述家、發明家,是教育的工。我們都是勞工。我們要自己認識勞工的價值。勞工神聖!”[17] 一時間,“勞工神聖”這一口號流行於當時各種派別的輿論工具上,成為時髦。
李大釗在另一次慶祝大會上則發表了題為《庶民的勝利》的講演。他把協約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勝利,視為民主主義、勞工主義和庶民的勝利。他向聽眾發出了典型的民粹主義式呼籲,“我們要想在世界上當一個庶民,應該在世界上當一個工人。諸位呀! 快去作工啊!”[18] 緊接著,李大釗又站在勞動主義和“社會革命”的立場上,撰寫了《Bolshevism的勝利》一文。應當指出的是,中國當代的歷史學家們常常把宣傳十月革命和馬克思主義的功勞獨歸於李大釗,過份誇大了李的這兩篇文章的獨特意義和影響力。事實上,在“五四”運動爆發之前,中國的無政府主義者、基爾特社會主義者、甚至也包括國民黨人,對俄國十月革命和社會主義的宣傳已趨熱烈,後來成為共產黨領導人的一些知識分子當時只是加入了這一時髦的“大合唱”而已,他們既非歡迎俄國十月革命的“先鋒”,也非鼓吹十月革命的“主角”。更應當說明的是,當時,那些以後成為共產黨領導人的知識分子對十月革命的理解和認識,幾乎和民粹主義者差不多,是把十月革命視為勞工主義和民粹主義式“社會革命”的勝利,他們那時對馬克思主義並無多少了解。人們在後來的理解中給早期的激進知識分子加上了太多的“光環”。與其說“十月革命一聲炮響,給中國送來了馬克思主義”(毛澤東語),倒不如說,“十月革命”實際上送給中國的主要是民粹主義。
二、“德先生”是誰? ──“五四”時期民主思想中的民粹主義因素
民主的理念,即所謂的“德先生”,是“五四”的標志和象征,也是後代知識分子竭力鼓吹的“五四”精神遺產。然而,很少有歷史學家仔細地審視,究竟那時人們普遍所持的“民主”觀是什麽;相反,倒是有許多歷史學家不加分析地把五四時期的“民主”觀放進“自由主義民主觀”的思想史框架中去理解[19],結果把“五四”時期的“民主”觀念描繪成了“自由主義圖景”的史觀,這種結論至今沒有受到嚴肅的挑戰。筆者認為,當時在中國,“民主”這個詞事實上是個大口袋,容納進很多完全不同的東西,如果要用一種觀念把裝在這個口袋中的五花八門的看法貫穿起來,那麽,這種可以貫穿其中的觀念就是民粹主義傾向。
1919年初,民主的觀念開始在中國流行。陳獨秀在《新青年》雜志出版三周年之際,回擊保守派的指責,以“德先生”和“賽先生”來稱呼“民主”和“科學”,並且宣布,“我們現在認定只有這兩位先生,可以救治中國政治上、道德上、學術上、思想上一切的黑暗”。[20] 中外史學家一般把高揚民主的功勞歸於《新青年》雜志,這固然不錯,但遠非歷史的全貌。事實上,當時有數百種宣傳新思想的刊物,都把宣傳民主作為其主要內容。這些刊物的創辦者,不僅包括激進派知識分子(如陳獨秀等),也包括溫和派(或通常所謂之“自由派”)知識分子。在最著名的自由派雜志《新潮》中,羅家倫把民主的觀念和社會主義(注意,並非自由主義)並列為“世界之新潮”。[21] 北京大學法科教授陳啟修在一本較有學術性的《北京大學月刊》中撰文,把民主和聯邦主義列為所謂“國家改制”的兩大趨勢。[22]
不管這些宣傳民主的知識分子在政治上屬於什麽派別,他們對民主的理解基本上一致,即傾向於把民主思想(尤其是盧梭式民主思想)中所包含的人民主權論觀念推向極致,從而成為一種民粹主義和烏托邦式的民主觀念,這與西方自由主義者對民主的認識差別很大。那時中國知識分子對民主的理解,也可從英文“democracy”一詞的譯名中看出。除了將這個詞音譯為“德謨克拉西”外,那時最流行的譯法是“平民主義”,亦有人譯之為“庶民主義”。有時,不同的譯法還被並用。例如,在1919年《湘江評論》的創刊號上,當毛澤東提及民主的概念時,先用了“平民主義”這個譯法,接著又列出“德謨克拉西”、“民本主義”、“民主主義”和“庶民主義”四種譯法。[23] 在1918至19191年間,李大釗談論民主時經常只使用英文,有時也用“民主主義”這種譯法,但從1920年起,就在其文中全部改用“平民主義”這個譯法。[24] 他在1923年還專門為商務印書館撰寫了一本題為《平民主義》的小冊子。[25]
英文“democracy”一詞的中文譯法有多樣性,非因中國知識分子的理解能力差,而是源於該詞本身的多樣性含義。從詞源學上說,這個詞含混地意味著“人民的權力或人民的統治”,其含混性的關鍵點在於“人民”的含義很不清楚。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教授薩托理(Giovanni Sartori)在其名作《民主理論新論》中,給出了六種關於“人民”的解釋:一,人民意味著所有人;二,人民意味著多數人,即民眾;三,人民意味著下層民眾;四,人民意味著一個不可數的、有機的整體;五,人民意味著由絕對多數原則衡量出來的多數;六,人民意味著由相對多數原則衡量出來的多數。[26] “五四”時期中國知識分子所理解的“人民”,實際上是在薩托理所列之前四種含義中搖擺。但當時沒有人想去澄清“國民”、“平民”、“庶民”和“多數人”之間的區別。
“平民主義”作為“democracy”一詞的中譯,在當時很流行,這與無政府主義的影響有關。在五四時期的意識形態光譜上,年輕一代的中國無政府主義者師覆及其追隨者,一般被認為是“過激派”。雖然他們那種強烈的非政治、甚至反政治的立場,並不為多數社會主義者所接受,但他們宣傳中所使用的“平民”一詞卻日益流行,幾乎所有不想被認同為“保守派”的人都以使用這個詞為時髦。可能只有陳啟修是個例外,他在《北京大學月刊》發表文章,力主“democracy”一詞的中譯應是“庶民主義”而不是“平民主義”。他作為一個自由派學者,對民主觀念的理解是盧梭式的,但民粹主義色彩相對較淡。他認為,“平民主義”意味著平民對抗貴族,而“democracy”本身其實並沒有平民掌握政治的涵義。[27] 按他的理解,“庶民”一詞意味著“所有人”。但事實上這個詞往往可與“平民”互替,通常是指與上層階級相對應的社會大眾,儒家的著名格言“禮不下庶民、刑不上大夫”即為一例。
不論使用“平民主義”還是“庶民主義”作為“democracy”的中譯,當時很多知識分子是把“人民”理解為“下層民眾”,即窮人、勞工階級、勞工、勞農等等。這樣的定義與馬克思主義的階級理論沒有什麽關系,只是反映出知識分子對受壓迫的多數民眾的民粹主義式的道德同情。民粹主義式民主是一種激進版的民主觀念。美國學者J. Roland Pennock對此有清楚的闡釋,“民粹主義是與精英主義相反的一極。民粹主義民主認定民眾參與的最大化,因此傾向於平等分配權力。在規範的意義上,平等在這種觀念中是首要價值。民粹主義民主傾向於所有決策由簡單多數作出。因此,在描述的意義上,多數人的意志至高無上”。[28]
在“五四”時代,民主並不僅僅被理解為一種政治體制,而且還被理解為一種精神、一種生活方式、一種貫穿社會生活各方面的原則。李大釗這樣主張,“現代生活的種種方面,都帶著democracy的顏色,都沿著democracy的軌轍。政治上有他,經濟上也有他;社會上有他,倫理上也有他;教育上有他,宗教上也有他;乃至文學上、藝術上,凡在人類生活中占一部位的東西,靡有不受他支配的。簡單之一句話,democracy就是現代唯一的權威,現在的時代就是democracy的時代”。[29]
因此,在“五四”運動前後,“平民”一詞便成為知識分子中無所不用的流行形容詞。在政治上,鼓吹建立“平民政治”,實行由“平民直接立法”,由“平民”主持行政、立法、司法等[30];在經濟上,要“廢止資本主義生產......造成大家是勞動者、大家做了大家用的一個平等的經濟組織”[31];在教育上,要實行“平民教育”,“把神聖的教育普及到一般神聖的平民身上”[32];在社會上,要推行社會主義,以解決“勞動問題、貧民問題、婦人問題”等[33]。還提出要建立“平民文學”、“平民工廠”、“平民銀行”、甚至“平民洗衣局”等。此外,還有什麽“科學平民化”、“學術平民化”、“軍隊平民化”、“社會生活平民化”等口號。
於是,平民主義的沖擊波沖向社會的各個領域,民主被理解為一種沖破強權的解放運動,變成了所謂的“平民不受官僚的欺壓、勞動者不受資本家的虐待、女子不受男子的支配、學生不受教職員的壓制……等等”。毛澤東就曾以激昂的筆調,為這種“解放主義式”的“民主”觀留下了歷史的記錄,“各種對抗強權的根本主義,為‘平民主義’(兌莫克拉西,一作民本主義、民主主義、庶民主義)。宗教上的強權,文學上的強權,政治上的強權,社會上的強權,教育上的強權,經濟上的強權,思想上的強權,國際上的強權,絲毫沒有存在的余地,都要借平民主義的高呼,將他們打倒”[34]。在這股“平民主義”思潮的影響下,使下層民眾獲得受教育的機會、改變下層民眾的生活處境、為下層民眾服務,就成為中國激進知識分子刻意以求的目標。
三、“到農村去、到工廠去、到民間去!”
當民粹主義民主(populistic democracy),即所謂的“平民主義”,在中國知識界興起之際,也是一些知識分子開始關注俄國的民粹主義運動之時。在各國民粹主義中,俄國的民粹派獨具特色,“他們大多沿循赫爾岑之說,相信俄國農民公社已經寓有一個公平且平等的社會──所謂的村社,俄語obshchina,是一種集體單位的組織,又名Mir”。[35] 俄國的民粹主義者認定,只要以Mir為基石,參照法國社會主義(無政府主義和空想社會主義)的路線,就能超越資本主義,建立一個公正、平等的新社會。中國顯然沒有與俄國的“村社”相對應的組織,中國的知識分子也並不認為,在中國的農民當中存在著自發的社會主義基礎,但這並不妨礙他們從俄國民粹主義運動那里汲取精神力量。
李大釗1919年2月在《晨報》上發表了“青年與農村”一文,這是一篇典型的民粹主義文章。他呼籲中國的青年“到農村去,拿出當年俄羅斯青年在俄羅斯農村宣傳運動的精神,來作些開發農村的事”。[36] 他論證說,“我們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大多數的勞工階級就是那些農民。他們若是不解放,就是我們國民全體不解放;他們的苦痛,就是我們國民全體的苦痛;他們的愚暗,就是我們國民全體的愚暗;他們生活的利病,就是我們政治全體的利病”。[37] 他還在青年知識分子中倡導厭惡城市、喜愛鄉村的民粹主義式情感,“在都市里飄泊的青年朋友啊!你們要曉得:都市上有許多罪惡,鄉村里有許多幸福;都市的生活黑暗一方面多,鄉村的生活光明一方面多;都市上的生活幾乎是鬼的生活,鄉村中的活動全是人的活動;都市的空氣污濁,鄉村的空氣清潔”。[38] 他的結論是,“要想把現代的新文明,從根底輸入到社會里面,非把智識階級和勞工階級打成一氣不可”。[39] 這便是後來為許多中國歷史學家津津樂道的“知識分子與工農群眾相結合”的思想之來源。
事實上,這一思想絕非李大釗的個人獨鳴。例如,王光祁也於1919年2月在《晨報》上撰文說,“與其在勞動界以外高聲大呼,不如加入勞動界中,實行改革。因立在勞動界以外,自己所想象之勞動利益,未必即斯勞動利益。若親身加入勞動界中,才知道勞動界的真正甘苦”。[40] 當時,人們更多地是從“工讀主義”的角度,來談論知識分子加入勞動界的問題。“五四”運動之後,社會改造之風大起,在北京的各大學中相繼建立了平民教育演講團、工讀互助團、平民教育者等組織。學生們開始履踐其師提出的“平民主義”思想,企盼通過志同道合的社會實踐來孕育新生活的胚胎,這些活動都帶有強烈的烏托邦主義色彩。北京工讀互助團歷時三個月便宣告失敗,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李大釗又繼續號召青年們到“鄉下購點廉價的地皮,先從農作入手”[41],采取純粹的工讀主義。戴季陶提出,“有改造社會的熱誠和決心而又肯耐苦的青年,既不願意附隨著惡社會過生活,又不能夠達工讀互助的目的,便應該拿定普遍救濟的目的,舍去一切獨善的觀念,投向資本家制下的工廠去”。[42] 工讀互助團的參加者施存統完全接受了戴季陶的見解,提出了“投向資本家底下的生產機關去”的主張,他說,“我很慚愧,我現在還不是一個工人”。[43]
這樣,民粹主義在青年學生中開始勃興起來,這可以下面的兩條鮮為人用的史料所證。第一條選自北大學生會1920年1月創辦的、當時頗有影響的《北京大學學生周刊》,其編者在發刊詞中寫道,“我們相信俄國學生界自普通的一句話,並且拿他來做我們的模範。他說,‘要是你想掃除專制政治的羈絆,你要找平民為伍,教育他們,使他們信你。(Go, seek the people, live among them, educate them, and win their confidence, if you want to get rid of the yoke of autocracy)’”。[44]
第二條史料是,1920年4至6月,上海《時事新報》的副刊《學燈》刊發了八位青年就“去與勞工為伍”和“往鄉間去”之主張的討論,其中署名“彬彬”的“往田間去”一文尤其值得注意。作者提出,應該效法俄國民粹派,到農村去,其八點理由如下,“一,農民占全國民的大多數,如果教育的好,可以有轉移社會的力量;二,農夫大半是沒有智識的,因為他們沒有受過什麽教育;三,他們的生活,很為簡單;四,他們的心地很潔白,因為他們沒有外界的誘惑;五,他們沒有組織的能力,因為他們不曉得什麽是自治,這是受了幾千年專制的緣故;六,他們沒有活動的精神,因為他們只曉得種田,不曉得別的事;七,他們很有一點合群和互助的精神,不過他們的互助和合群是狹義的,而非廣義的,因為沒有經過良好訓練的緣故;八,他們有很好的環境!簡單、樸實、節儉”。[45]
從這兩篇“五四”思想史研究者極少涉及的文獻中,可以看出,雖然李大釗本人並沒有直接投身到青年學生的種種民粹主義活動中,然而,他的《青年與農村》一文,無疑對於那個時代的青年知識分子,如毛澤東、惲代英、施存統以及那位不知其真名的“彬彬”,都有很大的影響。
四、反智主義的濫觴
1920年5月1日,京、滬、穗等地的各派社會主義者掀起了大規模的“五一國際勞動節”慶祝活動。《新青年》出版了特大的“勞動節紀念號”,吳稚暉用篆字為該刊題寫了“人日”兩字,表示一向被當做牛馬的勞動者要站起來做人,孫中山和蔡元培也為該刊題了詞。值得一提的是,有13位工人的題詞被置於與上述3位知名人士同等的地位,這在中國出版史上是破天荒之舉。就在這個月,《星期評論》、《晨報》副刊、《民國日報》之副刊《覺悟》、《時事新報》之副刊《學燈》、《北京大學學生周刊》等,滿載“五一節”的紀念文章。這是中國各派社會主義者的最後一次合作,當時他們已開始在思想上分道揚鑣了。在中國早期共產主義者以及相當一部份激進青年當中,開始出現了反智主義(anti-intellectualism)傾向。
知識精英與民眾的關系究竟如何?這是個令民粹主義者最為傷神的難題。一方面,他們自恃為啟蒙者,賦予自己向民眾灌輸人道主義與社會主義意識的道德義務;另一方面,他們又崇拜民眾的道德和社會力量。民粹主義者的思想中,既含有革命的唯意志論成份,又含有道德的反智主義成份。
事實上,作為民粹主義伴生物的反智主義,早於1919年下半年便悄然孕生。發表在《平民教育》上的一篇署名為“德”的文章,便是最典型的表現,此文寫道,“念書人是什麽東西,還不是‘四體不勤、五谷不分’,無用而又不安生的社會的蠹民嗎?……所以我們此後應當覺悟,教育是應當給一般有用的人民──平民──受的。……我們這些人,號稱是受了高等教育的人了,但是請問,回到家里扛得起鋤,拿得起斧子、鑿子,擎得起算盤的,可有幾個……再翻回頭來,看看那些大睜著眼不識字底的可憐底平民,卻實實在在我們的衣食生命都在他們掌握之中。他們才是真正的中國人,真正的社會的分子”。[46]
大多數青年學生在履踐“平民主義”思想之初,對個人社會角色的自我認同依然是“啟蒙者”。但是,他們的啟蒙並未受到民眾的歡迎。羅章龍曾回憶說,北京大學的學生在接觸工人的過程中,碰到了所謂的“工學界限”問題,即工人們隱約地對學生們懷有若即若離的態度。青年知識分子們此時才深切地感到,他們不僅同現存的權力結構是疏離的,而且同他們試圖依靠的民眾也是疏離的。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學生們決心要“與工人打成一片”,使“學生生活工人化”。[47] 正如美國歷史學家A. Dirlik所說,“在五四後期,一種新的觀點,即知識分子不僅要教導勞工,而且也要向勞工學習,也產生了”。[48]
在勞動主義剛興起時,“腦力勞動者”依然被視為勞動者,但是到了1920年,當反智主義開始蔓延時,“讀書人”便逐漸被排除在勞動者的行列之外了。這年的“五一節”,陳獨秀在一次對碼頭工人的演講中說,“世界上是些什麽人是最有用最貴重呢?必有一班糊塗人說皇帝最有用最貴重,或是說做官的讀書的最有用最貴重。我以為他們說錯了,我以為只有做工的最有用最貴重。這是因為什麽呢?我們吃的糧食,是那種田的人做的,...我穿的衣服是裁縫做的,我們住的房屋是木匠、瓦匠、小工們做的,...這都不是皇帝、總統、做官的讀書的人做的”。[49] 他還呼籲人們拋棄中國傳統的“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的觀念,“要求做工的勞力者管理政治、軍事、產業,居於治人的地位;要求那不做工的勞心者居於治於人的地位”。[50] 這不啻是無產階級專政思想的先鋒。
在反智主義悄然孕生的背景下,中國早期共產主義者心目中抽象的“平民”概念就一步步清晰、具體起來,“平民”越來越等同於“勞工”、“勞農”,“勞動者”越來越等同於“做工的人”。
五、“勞工專政”和“勞農專政”思想的勝利
平民主義的濫觴和反智主義的盛行,引導著中國早期共產主義者重新認識十月革命,他們對蘇俄的理解也發生了微妙的變化。蘇維埃政府被稱為“勞農政府”,十月革命也開始被視為實現“勞農專政”(或“勞工專政”)的階級革命,而不再被籠統地視為社會革命。1920年3月,蘇聯政府宣布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激起了中國各界的一陣騷動,一時間,蘇聯成了人道主義的化身。這時,中國早期的共產主義者開始接受正統的馬克思主義,即階級鬥爭理論和無產階級專政思想。馬克思主義不再作為一種泛泛的“社會革命”的理論,而是作為一種卓有成效的“階級革命”的策略,吸引了大批激進的中國知識分子。
陳獨秀1920年1日發表在《新青年》上的“談政治”一文,是這一思想轉變過程的重要標志。從這時開始,他把階級鬥爭看作為受壓迫者翻身求解放、實現一個平等的新社會的完全正當的手段。他寫道,“我們要明白世界各國里面最不平最痛苦的事,不是別的,就是少數遊惰的資產階級,利用國家、政治、法律等機關,把多數極苦的生產的勞動階級壓在資本勢力的底下,當做牛馬機器還不如。要掃除這種不平等這種痛苦,只有被壓迫的生產的勞動階級自己造成新的強力,自己占在國家地位,利用政治、法律等國家機關,把那壓迫的資產階級完全征服,然後才可望將財產私有、工銀制度廢去,將過去的不平等的經濟狀況除去”。[51]
在1919年,是李大釗對馬克思主義還一知半解的時候,那時他傾向於認為,階級鬥爭和無產階級專政是達致理想社會的難免的惡。[52] 但到了1920年夏,他就改變了看法,把這難免的“惡”看成了必要的“善”。在北京大學開設的一門題為“社會主義與社會運動”的課程中,他斷言,“有人疑慮社會主義實行後,國家與社會權利逐漸增加,個人自由易受其幹涉,遂致束縛。此亦誤解。然過度時代的社會主義,確是束縛個人主義的自由,因少數資本主義者之自由當然受束縛,不過對於大多數人的自由確是增加。故社會主義是保護自由,增加自由者,使農工等等人均多得自由”。[53] 經過種種智識和行動上的曲折,從1920年夏開始,一大批中國激進的知識分子,自信找到了邁向烏托邦的通途,成了中國的第一批馬克思主義者。
結 論
本文中的“中國民粹主義”並不是指某個政黨或一套學說、一種社會運動,而是指一種存在於“五四”激進主義思潮中的思想傾向。同世界各國的民粹主義一樣,中國民粹主義具有顯著的智識龐雜性特徵,內中包含有許多相互矛盾的信條。其智識來源既有無政府主義的勞動主義,又有盧梭人民主權論式的民主思想,還有俄國民粹主義運動的意識形態。中國的馬克思主義在誕生之時,受到了中國民粹主義的強有力的智識滋養。
像其他類型的烏托邦主義者一樣,具有民粹主義思想傾向的“五四”激進派知識分子對平民有一種崇拜。這些知識分子持有一種根深蒂固的一元論信念,正如艾賽亞·伯林所說的,他們相信,“從某個地方,一定可以找到一個最終的解決之道”,“人類所信仰的所有積極價值,到最後一定可以相容、甚或是彼此互相蘊涵在對方之中”。[54] 他們試圖通過社會改造來建設一個社會公正與平等的新秩序。
當中國民粹主義者心目中空洞抽象的“平民”化為具體的無產階級之後,中國早期共產黨人便走完了從民粹主義到馬克思主義此僅一步之遙的思想進程。他們堅信自己找到了實現平民主義思想──一個民粹主義烏托邦──的科學的革命之路,即實現所謂的“勞農專政”。從他們在“五四”初期對平民主義(即民主)的信奉,到他們在“五四”後期對“勞農專政”理念的欣然接受,並沒有不可逾越的思想障礙,因為他們相信,“勞農專政”正是實現平民主義、亦即他們所謂的“平民政治”或“勞工政治”的必不可少的階段。於是,懷抱著強烈的救世主義的中國共產黨人,馬上投身於喚起民眾熱情的鬥爭之中。三十年後,一個極權主義(即所謂的“無產階級專政”)制度在中國被建立起來了。
民粹主義不僅滋養了中國馬克思主義的誕生,而且,深深地影響了中國馬克思主義的發展過程,民粹主義的沖動始終構成了毛主義的主弦律。在“五四”時期搏動的唯意志論、道德理想主義、勞動主義、反智主義、反資本主義、反城市思想、以及知識分子與民眾打成一片的觀念,四十年後重新勃興,構成了“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的意識形態基調。而在如此眾多、偉大、美好、善良的歷史理念的祭壇上,充當祭品的是無數的生靈。
集權政治體制的形成及其制度性後果:
關於中國大陸政治體制的研究
蘇紹智
原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列所所長、美國普林斯頓中國學社主席
一、封建專制主義和蘇聯馬列主義
二、從根據地的“三三制”政權到新民主主義政治制度:
三、中共集權政治制度的形成和特點
四、回顧1949-1978:走向文化大革命之路
中國改革前的制度是政治經濟高度集權的體制,現在,雖然經濟改革已改變了經濟上的集權狀態,但集權的政治體制仍然基本上保留未變。鄧小平也承認過,這種制度“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義現象,權力過份集中的現象,家長制現象,幹部領導職務終身制的現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權現象......上面講到的種種弊端,至少都帶有封建主義的色彩”。[1] 本文所要討論的是,究竟這種集權的政治體制與封建主義、馬列主義是什麽關系;在中國這種體制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具有那些特點,又產生了什麽樣的後果;以及從中共建國到文革結束這一歷史階段里,中國遭遇的種種挫折和失敗,與毛澤東的個人錯誤有什麽樣的關系,又在多大程度上與這種體制相關。
一、封建專制主義和蘇聯馬列主義
對中國集權政治體制形成的影響
1. 中國的封建專制主義傳統
要研究封建專制主義對中國今天的政治制度及其運作的影響,就必須研究中國封建專制主義的特點。國際學術界對如何確定中國君主專制時期的社會性質是有爭議的。在中國,人們約定成俗地把君主專制時期的社會稱為封建主義(Feudalism),特別是當毛澤東肯定了這一提法後,就很少再有人敢提出質疑了。但在西方學術界,若稱中國的君主專制時期為封建社會,往往會引起概念上的爭論。因為西方國家歷史中,封建社會(Feudalism)是指分權的若幹公國或候國,其農奴被固定在土地上;而在中國歷史中,只有秦代以前的社會狀態與此相似,但從秦代開始,中國是處於集權的絕對君主制下,土地可以自由買賣。所以,美國布倫代斯大學教授約翰·施瑞克(John Schrecker)認為,中國自秦漢以後已經不是封建制,而是郡縣制。[2] 而威特福格爾(Karl A. Wittfogel)則用馬克思的“亞細亞生產方式”理論來分析中國那個歷史時期的社會,稱之為“東方專制主義(Oriental Despotism)”社會。
我認為,為了區別於西方的封建主義,可以把秦漢以後的中國社會和國家稱為“封建專制主義(feudal despotism)”,其特點如下。首先,整個國家是個高度集權的統一大帝國,實行集權的絕對君主制,雖然地主階級可以擁有很多土地,但政治、經濟和其他許多權力都集中在最高統治者──皇帝手里。其次,皇帝至高無上、永遠正確、金口玉言,其命令就是法律、不受任何制衡,其地位是終身、世襲的,重大決策過程是家長制、一言堂,皇帝在全社會推行對他的個人崇拜。第三,維持著高度集權和等級森嚴的官僚體制以及與等級制相聯系的種種特權。第四,實行愚民政策和文化專制主義,鉗制思想、控制輿論,甚至大興文字獄。第五,法律主要是刑罰的手段,缺少保護人民權益的功能。第六,國家和統治集團通過捐稅和地租極力掠奪人民的財產和所得,而且通過專制的超經濟的強制手段(如徭役等),剝奪和或限制人民的經濟和政治權力。
這種“封建專制主義”在中國延續了近兩千年,使得中國社會浸透了封建專制主義的傳統。解放以後,雖然消滅了地主階級,但並未肅清“封建專制主義”的影響。結果,“封建專制主義”的意識形態和政治傳統深深地影響了政治制度及其運作。
2. 蘇聯馬列主義理論和實踐的影響
我在這里用了“蘇聯馬列主義”這個概念,而不是馬克思主義,因為,“蘇聯馬列主義”與馬克思主義並不是一回事。馬克思和恩格斯從來沒有在任何著作中設想過一黨專政的制度[3],也沒有讚成過賦予一黨專政體制以壓迫反對者的政治權力[4]。按照馬、恩的觀點,共產黨人決不能依靠少數人搞宗派性政治活動,而必須把整個階級都組織起來,因為“共產黨不是同其他工人政黨相對立的特殊政黨”[5]。恩格斯更強調反對黨內的專制獨裁,他說,“組織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個委員會由選舉產生並隨時可以罷免,僅這一點就堵塞了任何要求獨裁的密謀狂的道路”[6]。他還認為,黨內出現派別不足為怪,他說,“帝國最大的黨(按:指德國社會民主黨)的存在,不可能不在黨內出現許多各種各樣的派別,所以,即使是施韋澤式專政的假象也應當避免”[7]。
一黨專政是列寧、斯大林領導的蘇共的發明。中共建黨之初即以蘇共為榜樣,采取了蘇共的組織模式,後來也采用了列寧的“黨的領導體制”和斯大林的“無產階級專政體制”的理論和實踐。所以,要了解中國集權政治體制的形成,就必須懂得蘇共及其政治體制是如何演變成一黨專政、黨內獨裁體制的。
俄國革命後,政治上確實存在過多黨制,在俄共內部也存在著不同派別。但是,自從1921年駐喀瑯施塔德的紅軍水兵發動反對布爾什維克政權的起義、又被列寧派其他紅軍部隊殘酷地武裝鎮壓後,列寧立即提出了建立一黨專政制度、取消黨內一切派別的設想,以便為排斥、消滅黨內和社會上的任何異己勢力提供理論根據。在1921年俄共第十次代表大會上,列寧堅持認為,“無產階級專政不通過共產黨不能工作”[8],“任何派別活動都是有害的,都是不能容許的”[9]。他還提出了由共產黨獨家領導國家政權的觀點,他說,“在我國國家政權的全部政治經濟工作,都是由工人階級覺悟的先鋒隊──共產黨領導的”[10]。這種思想就是後來所說的黨/國體制的理論基礎。
列寧所提出的“黨的領導體制”理論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強調必須實行無產階級專政,而共產黨又自封為唯一代表無產階級的政黨,因此所謂的無產階級專政實際上就是共產黨專政。列寧是這樣解釋的,“專政是由組織在蘇維埃中的無產階級來實現的,而無產階級是布爾什維克共產黨領導的”[11]。第二,專政的共產黨絕不與其他政黨分享政權,即堅持其一黨專政。列寧說,“專政……這個政權不承認任何其他政權”[12]。當有人攻擊布爾什維克推行一黨專政時,列寧的回答是,“是的,是一黨專政,我們所依靠的就是一黨專政,而且我們絕不能離開這個基地”[13]。第三,建立高度集權制,實行自上而下的委任和指揮,要求下級必須服從上級,使共產黨中央在黨內和全國都擁有最大權力。列寧說,“集中制要求中央和黨的最遙遠、最偏僻的部份之間沒有任何壁障......我們的中央有直接掌握每一個黨員的絕對權力”[14]。第四,共產黨直接處理政府工作,即實行黨政合一,實際上是黨淩駕於政府之上。列寧說,“我們是執政黨,所以我們不能不把蘇維埃的‘上層’和黨的‘上層’融成一體。現在是這樣,將來也是這樣”[15]。第五,在黨的領導體制上高度強調領袖的作用,一黨專政就等於領袖專政,而領袖專政集中到一點、即個人獨裁。列寧說,“階級通常是由政黨來領導的,政黨通常是由較穩固的集團來主持的,而這個集團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響、最有經驗、被選出擔任最重要職務而稱為領袖的人們組成的”。[16] 他甚至明確聲稱,“在工作時間絕對服從蘇維埃領導人──獨裁者──的意志......個人獨裁成為革命階級專政的表現者、代表者和執行者”。[17]
斯大林把列寧的這一理論進一步發揮和強化,並把某些觀點絕對化,從而造成了一種十分僵化的體制。他認為,無產階級專政體系就好比是一部機器,指揮這部機器的是黨(領導力量),而蘇維埃組織、工會和合作社等都是這個體系的“傳送帶”和“杠桿”,是黨手中的工具,黨就依靠這些工具去“聯系群眾”,指揮群眾。這種高度集中的黨/國體制造就出領袖的絕對權威和專權以及政治上的個人崇拜,布哈林很早就預見到這種前景並發出了警告。他說,布爾什維克革命可能以“建設社會主義”的名義產生一個用電話、書記處和秘密警察裝備起來的新的彼得大帝[18]。以後蘇聯的政治史證明,斯大林的絕對權威、個人崇拜、獨斷專行、大規模的暴力鎮壓、清除異己等舉止,與封建專政主義中的絕對君主並沒有什麽區別,他確實成了布哈林所預見到的新的暴君。
3. 毛澤東:他是“秦始皇+馬克思”還是“秦始皇+斯大林”?
在中國現今政治制度的形成中,毛澤東起了決定性的作用。毛本人說過,他要做“馬克思加秦始皇”[19],這表明他實際上承認了自己是受到封建專制主義傳統影響的。至於馬克思主義究竟對他有多少影響,則值得研究。毛澤東只閱讀了很少量的馬恩原著,他非常推崇的其實不是馬克思主義理論,而是蘇共的宣傳教材《蘇聯共產黨(布)歷史簡要讀本》。他在1941年說,“研究馬克思列寧主義,又應以《蘇聯共產黨(布)歷史簡要讀本》為中心教材。《蘇聯共產黨(布)歷史簡要讀本》是一百年來全世界共產主義運動的最高綜合和總結,是理論和實際相結合的典型,在全世界還只有這一個完全的典型”[20]。由此可見,毛澤東所理解的“馬克思主義”實際上是斯大林主義。所以,與其說毛澤東是“秦始皇+馬克思”,還不如說他是“秦始皇+斯大林”。
毛澤東早年接受的是中國傳統的文化教育,他基本上沒有接受過現代科學知識的教育。他崇尚中國傳統文化,對自己接觸甚少的資本主義文化,一般采取虛無蔑視的態度。他對中國典籍的熟悉程度遠遠超過他對馬、恩著作的了解程度。他一生涉獵最廣的是史書,除了常看卷帙浩繁的《資治通鑒》外,還基本讀完了許多人認為“不知從何讀起”的《二十四史》;至於稗官野史,他更是興趣極濃。他最關心的是史書中記錄的各種軍事和政治鬥爭的史實,以從中考察統禦用人的手段、政治鬥爭的策略,從而把封建專制統治者的縱橫捭闔之術、駕馭臣下之道運用於他的政治實踐。[21]
他進入晚年之後,借助於個人崇拜運動,樹立了自己的絕對權威,大權獨攬、個人專斷,聽不得任何不同意見,而他周圍那些群小又拼命迎合邀寵,例如,深受毛寵信的柯慶施就曾經肉麻地說,“相信毛主席要相信到迷信的程度,服從毛主席要服從到盲從的程度”[22]。毛澤東歷來欣賞秦始皇、劉邦、朱元璋,自認“坑儒”比秦始皇還多。早已有人說過,毛澤東寫於1936年的《沁園春·雪》一詞就透露出他的帝王思想。毛的秘書曾告訴筆者,有一次毛洗浴罷,穿著浴衣飄飄然地說:“做一個風流皇帝”。這是毛的真情流露。毛到臨終時,念念不忘的也是漢高祖的遺囑“安劉者勃也”[23]。由此可見,毛澤東深受封建專制主義的影響,其行為與絕對君主制下的帝王十分類似,甚且有過之而無不及。
毛澤東在革命生涯中雖然與蘇聯顧問、第三國際和斯大林一向不和,但他對列寧、斯大林關於“黨的領導體制和無產階級專政”的理論與實踐實際上是全盤接受的,這些蘇共的理論對毛澤東也有很大影響。毛甚至進一步發揮了蘇共的理論,並為自己的帝王思想套上了“馬列主義”的外衣。
中共是在共產國際的幫助下建立起來的,從一開始就受到共產國際的影響,無論在思想上、組織上、運作上都接受了蘇共的模式。劉少奇頗以此為驕傲,他說過,“我們中國黨的建設,一開頭就是按照列寧的原則和道路進行的,布爾什維克的一些組織原則,在我們多數的黨員中都能背誦出來,而社會民主黨的一些組織原則,在我們黨內是沒有的”[24]。劉少奇所講的“布爾什維克的組織原則”,就是列寧的“黨的領導體制”理論和斯大林的“無產階級專政體制”理論。中共正是完全按照列寧、斯大林的理論和實踐,建立了自己的黨/國體制,這一體制的特點也是高度的集中制、黨政合一、黨淩駕於政府之上、以及領袖專政。
但中共的體制也有自己的特點。第一,由於中共擁有自己的軍隊、是通過武裝鬥爭奪取政權的,所以中共所建立的政權實質上是一個黨政軍合一的武裝實體、而不是一個單純的政治組織。第二,由於在根據地時期,黨的工作、群眾工作、軍事工作、政權工作等都圍繞著武裝鬥爭來進行,所建立的政府始終附屬於黨的軍事指揮系統,這樣就形成了一元化的高度集中統一的領導體制。黨的機關為最高領導機關,統一領導黨政軍民各方面的工作,以黨代政,黨什麽都管,而最高權力則集中在黨的主席一人手中。
在中共建國前夕,毛澤東就開始反覆強調要集權於中央、集權於主席。五十年代初期,他繼續反覆強調集權問題,大大地加強了個人權力。1958年,在反對分散主義的名義下,毛又提出了“大權獨攬、小權分散、黨委決定、各方去辦”以及“書記掛帥”等原則,進一步強化了以黨代政的集中制。到了六十年代,毛再次重提一元化領導的問題,明確指出,“工、農、商、學、兵、政、黨這七個方面,黨是領導一切的,黨要領導工業、農業、商業、文化教育、軍隊和政府”[25]。
二、從根據地的“三三制”政權到新民主主義政治制度:
中共早期的政治承諾
在延安時期,中共急切需要廣大民眾的支持,所以比較關心群眾、尊重民主。中共領導人曾認識到,那種高度集中、黨包辦一切的體制,雖在戰爭時期是必要的,但也有弊病。例如,1940年董必武就批評說,“黨包辦政府工作是極端不利的”。[26] 1942年劉少奇說過,“現在我們黨內黨外都缺乏民主訓練……我們的民主沒有見之於實際……,如果我們在根據地內領導政權許多年,還不能建立一種像樣的民主政治生活的秩序,那我們就沒有權利和沒有資格在全國人民中,在戰後再來談民主政治,那就會引起人民對我們以至對民主政治的懷疑,以為只是在口頭上叫的而不是在實際上實行的”。[27] 1940年毛澤東也說過,“中國缺少的東西固然很多,但主要的就是少了兩件東西:一件是獨立,一件是民主。這兩件東西少了一件,中國的事情就辦不好”。[28] 但是,中共領導人這些關於民主的承諾,在掌權以後就被擱置了、再也沒有兌現,恰恰應了劉少奇在上述講話中試圖駁斥的那種估計。
1. “三三制”政權中的民主氣氛和中央決策機制中的個人專斷
中共在1940年3月6日發出《關於抗日根據地政權問題的指示》,在各主要根據地建立了“三三制”政權,這是新民主主義革命政權的一種組織形式,是一切讚成抗日和民主的人民的政權。根據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權的原則,當時根據地政權的人員組成是,共產黨員、非黨的左派進步分子、中間派各占三分之一。這種政權團結了廣大的小資產階級群眾、中產階級、開明士紳以及一切抗日的願和中共合作的人們。這種政權雖然也強調共產黨的領導,但中共認為,它的領導權不是包辦一切、強迫命令,而是以黨的正確政策和自己的模範工作,說服和教育黨外人士,使他們願意接受黨的建議;中共當時還強調黨員的民主作風,要求遇事先和黨外人士商量,取得多數同意,然後再實施;同時,也盡量鼓勵黨外人士對各種問題提出意見並傾聽他們的意見。這種政權能夠團結群眾,發揚民主。曾在根據地工作過的老幹部多認為,那個時候比現在要民主得多。
“三三制”政權雖未徹底實施,但對根據地發展和抗戰起了重要作用,可是中共基本上是把“三三制”政權視為鞏固根據地的策略性措施,並未從中總結出民主政治的重大意義和作用,更未將其發揚和改善成一種長久、普遍實行的民主制度。當時,在中共中央內部實際上實行的仍是蘇共的集權制度。在1943年3月20日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中央機構調整及精簡的決定》中,推定毛澤東為政治局主席,並決定他為書記處主席,規定“在兩次中央全會之間,中央政治局擔負領導整個黨的工作的責任,有權決定一切重大問題......凡重大的思想、政治、軍事、政策和組織問題,必須在政治局會議上討論通過......會議中所討論的問題,主席有最後決定之權”。[29] 這種決策制度違背了集體領導的原則、賦予一個人獨裁專斷的權力,導致日後毛澤東的個人集權獨裁。
2. 1949年以前中共對建立民主國家的承諾
在中共建政之前,毛澤東是經常談論民主的。1945年7月,黃炎培及其他五位國民黨黨政要員到延安訪問。在與毛澤東交談時,黃炎培說,一部歷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榮取辱”的也有,總之沒有能跳出這周期律。毛澤東回答說,我們已經找到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周期律;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30] 毛澤東在1945年還強調,“只有經過民主主義,才能達到社會主義,這是馬克思主義的天經地義”[31];他還宣布,“在打敗日本侵略者以後,將中國建設成為一個獨立、自由、民主、統一和富強的新國家”[32],所謂的“‘自由民主的中國’將是這樣的一個國家:它的各級政府直到中央政府,都由普遍無記名的選舉產生,並向選舉他們的人民負責。它將實現孫中山的三民主義、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則與羅斯福的四大自由。它將保證國家的獨立、團結、統一及與各民主強國的合作”。[33]
當時,毛澤東還怕人民不放心,他又說,“有人懷疑共產黨得勢之後,是否會學俄國那樣,來一個無產階級專政和一黨制度。我們的答覆是:幾個民主階級聯盟的新民主主義國家和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是有原則不同的......中國在整個新民主主義制度時期......不應該是一個階級專政和一黨獨占政府機構的制度。......在幾十年中,我們的新民主主義的一般綱領是不變的”。[34] 當時,中共正是以民主主義的旗幟動員了民眾,贏得了人民的擁護,奪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當年很多知識分子都是因為相信毛澤東的這個“民主承諾”而走上革命道路的。今天重讀毛澤東這些議論,令人感慨萬千。
3. 中共建國:短暫的新民主主義政治
1949年6月,毛澤東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明確說明了新民主主義共和國的政治綱領。同年9月21日,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相當於臨時憲法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還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具體規定了新民主主義政治的架構。這個《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性質(即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各民主階級的聯合專政,而不是“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的任務是繼續徹底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務,而不是立即開始“社會主義革命”;民主集中制是國家政體組織的原則,表明在政體上不允許黨權高於政權和個人高於集體;解放軍和公安部隊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帥,並沒有肯定“黨指揮槍”。
當時的中央人民政府成員組成體現了中共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原則。7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和副主席中,民主人士占3位;56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中,非共產黨人士幾乎占一半;政務院從總理到委員、副秘書長的26人中,非共產黨人士占14人;其他各部、委、署、院中,非共產黨人士約占三分之一,許多民主黨派人士擔任了部長或主任。[35]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其具體形式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用普選的方法產生,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人民政府。這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體制(即政體)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選舉自己的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各級人民政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選出的中央人民政府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各級人民代表選出的各級政府,必須經所屬的上級政府的加委並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全國各地人民政府均須服從中央人民政府。
從理論上來說,這種民主集中制的政體,是從民主出發、經過逐級的民主和集中的交替、而仍還原為人民的權力;通過民主使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充份表達,再經過集中使人民的意願得到有效的充份實現。但實際上,候選人都需經過黨政領導審查,因此選舉本身不是自由的;而通過多次“集中”,民意已所存無幾,民主集中制則淪為虛假的民主。
這種國家政體,通過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現國家立法、司法、行政的統一,是“議行合一”的政體,與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不同。既然民主集中制往往淪為虛假的民主,實際上就便於中共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口號下實行權力的集中,“大權獨攬”。
中共建國之後的頭三年是中共統治下最好的時期。如果中共和毛澤東遵守建政前的承諾,將新民主主義政治體制維持幾十年,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也許就不致於經歷以後的大曲折。但實際情形是,中共很快就拋棄了《共同綱領》,形成了領袖獨裁的列寧、斯大林式的黨/國體制,導致了災難性的後果。
三、中共集權政治制度的形成和特點
1. 社會主義國家形成集權模式的共同規律
蘇聯以外的所有社會主義國家(包括中國)的制度建設基本上都是抄襲蘇聯模式的。所以,在分析中共建立集權體制的過程之前,可先以蘇聯為例,分析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模式之形成,以便深入了解社會主義國家集權模式形成過程中的共同特徵。
在討論社會主義時,馬克思所強調的是社會化(Socialization),其要義是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直接結合,按保羅·斯威齊(Paul Sweezy)的解釋,即“人民的絕大多數控制了個人的或集體的生產手段的使用,......參與勞動的人控制了它們的剩余產品(要麽自己生產出來的,要麽用以生產的)”。[36] 但是,十月革命後俄共(布)所推行的是剝奪資產者的國家化政策(Statification),國家化與社會化有根本的區別,國家化及由此形成的國家所有制並不符合馬克思的社會主義理念。
國家化政策和制度建立了由國家直接掌握生產資料的國家所有制,這樣,勞動者並不能與生產手段直接結合,在勞動者與生產手段之間,還隔著一個國家機器;實際上是由國家代替了資本家、成為生產手段的所有者和勞動的購買者,從而讓國家壟斷了一切經濟行為。按照馬克思的設想,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應該是社會所有制。但是,所有由共產黨執政的國家(除南斯拉夫外)所建立的都不是社會所有制,而是國家所有制,但這些政府都把國家所有制套上了馬克思主義的“光環”,視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基本制度。中共也是如此,1952年中共在解釋其“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總路線”時就宣稱,要“使國家所有制成為國家和社會的唯一經濟基礎”。國家所有制是官僚主義和權威主義乃至極權主義的溫床,是共產黨一黨專政、指令經濟(共產黨自稱為計劃經濟)、黨/國體制的前提條件,它不可能成為科學社會主義的基礎。
為什麽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模式會導致集權的專制主義呢?這與其經濟制度和經濟目標有直接關系。十月革命前,俄國是個落後的農業國,十月革命後為了增強實力、鞏固政權、抵禦外部壓力,蘇聯政府開始推行強制工業化,斯大林特別強調要優先發展重工業,這就需要大量的資本積累。E·普里奧布拉任斯基(E·Preobrazhensky)把這個過程稱為“社會主義原始積累”。[37] 原始積累多少總帶有殘酷性,在蘇聯、中國也不例外,強制工業化所需要的資本只能從勞動者所創造的財富中取得。因此,國家必然低價強制收購農產品(在中國稱之為“統購統銷”),並用價格的剪刀差剝奪農民;同時長期把工人的工資壓低到勞動力的價格以下,實行抑制消費需求的政策,但由於在國家所有制中國家是勞動的唯一購買者,因此這種政策得以通行無阻。
如果說,在社會主義社會建設初期,為了資本積累的需要,勒緊人民的褲帶是難以避免的;那麽,一旦形成了初步工業化後,就應該停止對農民工人的剝奪,改從工業利潤中取得資本積累所需要的資金,同時逐步提高工人和農民的收入及生活水平。但是,由於國家所有制下必然出現的資源配置不合理,以及國有企業中無法消除的官僚主義和低效益(布哈林稱之為“有組織的經營不善”),國家事實上不可能從國有工業企業的利潤中積累足夠的建設資金,因此仍然要繼續壓低農產品價格和工人的工資,這樣,對工人和農民的剝削就必然變成長期性的,而且十分苛刻。同時,由於國家實行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戰略,使得輕工業的發展大為落後,消費品的供應必然短缺,這又使得政府必須長期壓低人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所有這一切現象必然會引起民眾反對政府的情緒,而為了壓制民眾的不滿,政府便施行了鐵腕政策。結果,政府一方面建立起一個指令性的社會(Command Society,包括指令性政治和指令性經濟),另一方面則不斷強化和鞏固極權主義(Totalitarianism)的制度。學術界對極權主義有多種理解,我讚成鄒讜教授關於極權主義的概念,即它是“‘國家機器的無限延長’,……因此,極權主義的概念……是黨──社會關系的統一體的一個極端的概念(polar concept)”。[38] 在這種制度中,在一種似乎神聖的極權主義意識形態的控制下,黨領導下的國家幹預並企圖控制社會生活的每一個方面,甚至於包括人民的思想和行為。其結果就是喬治·奧威爾(George Orwell)在他的《1984年》一書中所描寫的那樣,為了取得極權制度及其政策的合法性,黨無所不用其極地宣傳其領袖永遠正確的“個人崇拜”,並使黨對權力和真理的壟斷具體化。極權制度能在俄國存在多年,也與俄國社會的特點有關。十月革命前的俄國基本上是一個農民國家,農民有著小生產者的觀念和習慣、以及順從、迷信和偶像崇拜的特點。所以,在這樣的社會中推行極權主義統治,其社會阻力會比較小。
除了蘇聯以外,二戰後東歐國家也出現了類似的極權主義統治。然而,東歐國家的極權主義政權與蘇聯的不同,基本上不是本國革命的產物,而是蘇聯戰後利用其軍事占領的地位、輸出斯大林主義制度的結果,只有南斯拉夫是例外。所以,雖然東歐國家被迫接受了蘇聯模式的制度,但是這種制度缺乏社會基礎,幾乎多數東歐國家都爆發過反對極權體制的抗議、遊行甚至起義,而每次東歐國家的政府都是依靠蘇聯軍隊的威懾才得以繼續維持極權制度。蘇聯曾經提出了一套所謂的處理與東歐國家關系的理論,即“勃列日涅夫主義”,把幹預東歐各國內部事務的政策合法化。當八十年代末期戈爾巴喬夫宣布廢除“勃列日涅夫主義”、並宣稱蘇聯將不再幹涉東歐國家的內政後,東歐各國的極權政府失去了蘇聯坦克這一後盾,在本國民主化運動的沖擊下,就不可避免地迅速瓦解崩潰了。
2. 中共集權政治制度的形成
與東歐國家相比,中共是土生土長、自己打下的江山,毛澤東還抵制過斯大林及共產國際的幹涉。毛澤東提出的新民主主義的理論和實踐,基本上不同於“俄羅斯道路”,中共建國時確實實行了新民主主義而且取得了卓著成效。但是,盡管毛澤東以前承諾過,新民主主義政治制度將“幾十年不變”,但事實上在中國新民主主義階段卻幾乎是轉瞬即逝。為什麽會中共在政治制度建設上會有如此大的轉彎呢?這是海內外學術界都關心的一個問題。我認為,1950年的朝鮮戰爭是導致政治制度大轉折的一個重要因素。
過去,中共一向將朝鮮戰爭宣傳為“南朝鮮侵略北朝鮮、美國參戰並向北進攻、中國出兵乃是‘保家衛國’”。現在,蘇聯的檔案披露了實情,即當時是斯大林支持金日成南侵,然後又迫使中國參戰。所以朝鮮戰爭的爆發也有可能是斯大林藉此操縱中共、納毛澤東於掌中的陰謀。確實,在中共取得政權之初,斯大林一直懷疑毛澤東是中國的鐵托。中國參加朝鮮戰爭後,西方國家加強了對中國的封鎖,迫使中國不得不向蘇聯“一邊倒”;同時,由於中國需要蘇聯提供軍火,也不得不受制於蘇聯。於是,蘇聯的斯大林主義意識形態和集權體制對中國的影響就越來越大了,中共隨即開始實行以權力高度集中為特徵的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模式。當然,中共背離新民主主義道路也有其自身的原因,有些做法是中共自己選擇的。例如,中共建國後,在尚未充份開展反封建專制主義的民主主義啟蒙的情況下,就迫不及待地轉向反對資本主義了。1951年至1952年的“三反”、“五反”運動和“抗美援朝”中的反美運動更是加強了這一趨勢。
從1952年開始,中共開始執行以優先發展重工業為中心的“一五”計劃,同時提出了“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總路線”,從而將中國納入了斯大林主義模式,並轉向快速朝社會主義過渡的左傾路線。為了壓制黨內外反對或不同的意見,中共發動了一系列政治運動,施行“思想文化專制主義”,這樣就形成了基本上是以中國封建專制主義的舊傳統和斯大林主義新傳統相結合為特點的政治制度。這種政治制度與東歐諸國的極權體制不同,並非單純的蘇聯模式的翻版,而是中國特色與斯大林模式的有機結合。盡管中共實行的這套政治制度與毛澤東建國前所承諾的民主主義政治制度大相徑庭,但毛澤東從來沒有為中共改變基本政治承諾的舉止作過任何解釋。
其實,從中共的領導體制來看,它事實上也不可能在中國長期實行新民主主義政治制度。中共是本來就是一個“列寧主義政黨”,以高度集中和一黨專政為宗旨。新民主主義政治制度多少帶有一些民主政治的色彩,這給中共維持其集權的領導體制帶來了諸多不便。而且,中共是通過“槍桿子里面出政權”起家的一個黨政軍合一的武裝實體,在武裝鬥爭時期早已形成了以一元化為形式的高度集中的領導體制。這種領導體制其實與新民主主義政治制度有許多格格不入之處,倒是與列寧的“黨的領導體制”理論和斯大林的“無產階級專政體制”理論一拍即合、相得益彰。
3. 新民主主義時期後中國政治制度的特點
新民主主義時期後,中國的政治制度具有什麽特點呢?著名的研究中國歷史的學者E·巴拉紮(Etienne Balazs)說,“中國社會是一個高度極權主義(Totalitarianism)的制度”。[39] 波蘭學者W·布魯斯(Wlodzimierz Brus)認為,極權主義有四個特徵:第一,在整個政治結構中,官僚主義機構的權力大於由選舉產生的機構的權力;第二,由高層官僚指定黨、國家和工會各級機構幹部職位的候選人,從而代替了實質性的選舉;第三,一切其他機構完全從屬於黨的機器,完全禁止一切獨立的政治團體;第四,對大眾傳媒的壟斷控制,包括普遍的事前審查。他總結說,“因此在所有的社會生活領域,社會的成員面對著一個全權的國家機器,縮成為被剝奪了政治和法律表現或控制手段的原子化的個人”。[40]
事實上,由於在制度形成過程中封建專制主義的舊傳統與斯大林主義的新傳統相結合,使得上述特徵被推到了極端,其表現如下。首先,它是一種高水平的極權主義。摩西·萊文曾說,在蘇聯存在著“國家──經濟──黨”和“權力──意識形態──文化”這兩個“三位一體”。[41] 而在中國這兩個“三位一體”則被一元化為“黨──政──軍──法──經濟──意識形態──文化”的統一整體,黨居於掌握一切、絕對壟斷的地位,既全能又全權。
其次,把整個社會變成了一個包括等級政治和等級經濟的金字塔式的等級社會。每個政治、經濟、社會組織(甚至學校、寺廟)都按行政系統的級別來劃分等級;個人的獨立性消失了,每個人都變成了隸屬於某個單位的原子化了的單位成員,並按照其單位的行政級別和工作任務給定他在單位中的身份。各級幹部的選擇任命既不經自由選舉,也不通過文官考試,而是實行等級授權制,完全由這個社會政治“金字塔”中的上一級領導決定。由此產生了兩個後果:其一是,原則上每個幹部只對其上級負責,而不必對他所服務的人民負責,結果造成了各級幹部為了逢迎上級,而不惜犧牲其管轄範圍內民眾的權利、財產甚至生命;其二是,沒有上級的命令或允許,個人不得采取任何主動行為,因此,整個社會效率低下。
第三,“一言堂”和個人專權成為不可避免的結構性特徵。在這個“金字塔”頂端的是一小群人,其中只有一個“領導核心”,他具有決定任何事務的權力,實際上處在一種類似“帝王”的位置,但又不願意承擔政策失誤的政治責任。“金字塔”頂端的其他人既對這個“領導核心”亦步亦趨、誠惶誠恐,又十分迷戀這種至高無上的權力。結果,一方面,每個居於“領導核心”地位的人都時刻擔心失去權力,緊緊抓住終身制,形成了老人政治;另一方面,“領導核心”隨時緊密地防範並絕對禁止任何不同意或反對他的思想及行動,高層領袖之間的明爭暗鬥、權力鬥爭不斷。
第四,產生了“國家崇拜”、並由“國家崇拜”進一步轉化為“黨崇拜”及其必然結果──個人崇拜。所謂的“國家崇拜”表現為,迷信和過度使用國家暴力、國家權力過份集中和膨脹、迷信國家所有制。由於黨壟斷了國家權力,“國家崇拜”就很自然地轉化為“黨崇拜”,而“國家崇拜”和“黨崇拜”的人格化結果就是個人崇拜。革命的領導人不僅被視為經過程序、合法產生的黨和國家的領導人,而且還被賦予“打天下者坐天下”的特殊地位,象“帝王”那樣被崇拜和神化,變得“一貫正確”和神聖不可侵犯。於是,革命領導人變成了黨和國家的象征,而民眾對領導人的態度也往往被視為是對黨和國家的態度;領袖象皇帝那樣容不得任何批評和反對意見,而民眾若膽敢批評領袖,就會被控為反黨反革命。
第五,黨對意識形態和大眾傳媒的高度壟斷。馬列主義意識形態被用來證明現存制度的合法性和現行領導政策的正當性,還規範著全社會共用的話語體系和價值觀。由於取消了動員民眾、贏得民眾支持的民主機制,意識形態就成了除武裝力量之外的另一個黨和國家強制性動員和控制社會的工具,即所謂的“筆桿子和槍桿子”。馬克思曾把資本主義的意識形態稱為“虛假的意識”(false consciousness),他認為這種意識形態不是客觀地描述世界的現狀,而是要論證資產階級統治的合法性,使工人階級相信資本主義既是必要的、又是不可避免的。他的這個概念同樣適用於中國。中共建國後屢次掀起“運動”的原因之一,就是為了強制推行官方意識形態、打擊社會上的異見。同時,要壟斷意識形態,就必然會壟斷大眾傳媒,排斥新聞和言論自由,控制信息和通訊。
四、回顧1949-1978:走向文化大革命之路
中共建國後,經過三年的國民經濟恢覆時期,取得了很大成就。以劉少奇為代表的中共部份領導人主張繼續貫徹執行中共七屆二中全會決議和《共同綱領》的規定,提出了“鞏固新民主主義秩序”的主張。但這一主張卻受到了毛澤東的批判。毛擔心土改後農民將走向資本主義,又斷定工人階級同資產階級的矛盾已成為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因此提出了立即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政策目標,即“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並在1953年6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獲得通過。毛指出,“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和總任務,是要在10年到15年或者更長一些時間內,基本上完成國家工業化和對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這條總路線是照耀我們各項工作的燈塔。不要脫離這條總路線,脫離了就要發生‘左’傾或者右傾的錯誤”。毛澤東曾辯解說,“過渡時期總路線”的理論是根據列寧關於過渡時期的學說提出來的。其實,這種直接過渡的主張來源於列寧的戰時共產主義思想,列寧在晚年已將其摒棄,但後來斯大林卻又揀了起來、並加以發展。所以,毛澤東關於過渡時期的思想路線更多地是受斯大林的影響。從新民主主義階段轉向“過渡時期總路線”,標志著毛澤東在政治路線上靠近斯大林、走上了“左傾”道路。
1. 從農業合作化到“大躍進”:毛澤東專制獨裁的初級階段
早在五十年代初,毛澤東就有“左傾”求快的傾向,但他的那種既脫離中國現實、又違背中共早期承諾的政策主張,一開始確實在黨內高層遇到了反對意見。但毛利用中共賦予他的“最後決定之權”,壓制不同意見,使他的個人集權不斷升級,同時還樹立他的個人權威、慫恿個人崇拜,建立他所謂的“無法無天”[42]的政治環境,最終形成了類似絕對君主政體的個人獨裁。從1953年直到“文化大革命”,幾乎可以說是毛澤東個人專斷獨裁地位的形成及升級與毛澤東極“左”路線的形成互相促進的歷史,而從農業合作化到人民公社這短短的幾年,則是毛澤東專制獨裁的初級階段。
自從提出“過渡時期總路線”後,毛澤東就不斷表現出急躁冒進的特點,這也與他急於藉中國建設的成就、爭取自己在國際共運中最高地位的願望有關。他先在農村合作化問題上發動了批判“小腳女人”的“反右傾”鬥爭,使得急於求成、盲目冒進的“左”傾思潮和傾向波及其他部門。1956年,劉少奇、周恩來、陳雲等提出“經濟工作要實事求是”、“要反對保守思想、也要反對急躁冒進”。於是,毛澤東在1957年1月的南寧會議上批判了“反冒進”,說“反冒進離右派只有50米遠了”[43],迫使劉、周、陳都做了檢討。同年3月的成都會議上,毛又提出,冒進是馬克思主義的、反冒進是非馬克思主義的;他並且斷然規定,今後只能提反右傾,不能提反冒進。[44] 那時,毛澤東儼然已經淩駕於組織之上,任何其他中共高級領導人都不敢提出不同意見。
1956年蘇共“二十大”上的秘密報告披露了斯大林的嚴重罪行後,中共中央決定進行全黨整風運動,並發動黨外人士提意見。但是,毛澤東很快就無法容忍黨外人士的批評意見,,決定發動反右派鬥爭,受到政治打擊的知識分子達55萬多人(包括被株連的家屬是幾百萬)[45]。從此,廣大知識分子鴉雀無聲,不敢提出不同意見了。反右運動強力推行了一系列“左”的觀點,使毛澤東“左”的思想更具有系統性;根據反右派鬥爭的實踐,他得出這樣的結論,推動社會前進必須以階級鬥爭為主要手段;他還躊躇滿志地認為,反右派鬥爭“是一個政治戰線和思想戰線上的徹底社會主義革命”[46],“反右”後可以高速度地建設社會主義了。
於是,毛澤東在成都會議上提出了“鼓足幹勁,力爭上遊,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的總路線”,肯定了冒進發展的經濟工作指導方針。1958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會議上正式通過了這一總路線,9月就緊接著發動了大規模的、以五風(共產風、浮誇風、瞎指揮風、強迫命令風和幹部特殊化風)、兩高(高指標、高征購)為特點的人民公社化和大煉鋼鐵運動。這場運動之荒謬的程度,可以毛澤東的兩句“名言”為代表:其一,“糧食多了怎麽辦?”[47];其二,“為5年接近美國、7年超過美國這個目標而奮鬥吧!”[48] 當時,有不少人感覺到這場運動有問題,但是,時值“反右”剛結束,一些已被打成“右派”的人士自然被剝奪了發言權,而其他的人看到幾十萬因言獲罪的“右派分子”都不寒而栗,因此幹部和知識分子個個噤若寒蟬。於是,“大躍進”中各級幹部和積極分子就無所顧忌地跟著毛澤東胡作非為,一切荒唐事都橫行無阻了。
在“大躍進”中浮誇風極為嚴重,全國各地的基層幹部每天竟相“放衛星”,宣布糧食、鋼鐵產量如何提高了幾十倍,再加上全國一哄而上地組建人民公社化,使毛澤東認為,“共產主義在我國實現已經不是遙遠的事情了”[49]。但是,毛澤東及其追隨者的烏托邦理想和“大躍進”的“泡沫”成就,很快就被現實戳穿了。“三面紅旗(總路線、大躍進、人民公社)”才沸騰了半年,一大堆實際問題便接踵而至:國民經濟各種比例嚴重失調,工農業生產全面緊張,農村生產力遭到嚴重破壞,甚至出現了餓死人的事。面對這些事實,野心勃勃、固執己見的毛澤東仍然堅持認為,“三面紅旗”是對馬克思主義的創造性發展,不容懷疑和反對。
在這種背景下,1959年7、8月間,中共中央在廬山召開了政治局擴大會議和八中全會。在這次會上,絕大多數中央高級領導人只是小心地看毛澤東的神色行事、曲意逢迎,很多省市負責人準備了稱讚和批駁“大躍進”的兩份內容、結論完全相反的報告,準備根據政治風向、相機行事,或繼續為“大躍進”歌功頌德、或批評“大躍進”的失誤以推卸個人責任,總之,多數中共高級幹部是置國事民生於不顧,只求在政治投機中保住自己的官位。只有彭德懷、張聞天、黃克誠、周小舟等少數幾人,對與會多數人閃爍其詞、不願如實報告基層真相、更不肯深究錯誤根源的態度十分不滿。於是,彭德懷向毛澤東“上書”,認為總路線、“大躍進”確實出現了失誤,原因在於領導者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有問題,背離了群眾路線和實事求是的傳統。張聞天則作了長篇發言,從理論和實踐的角度對“大躍進”中出現的問題作了比較全面的分析和總結,最後歸結為黨內民主生活不健全是關鍵問題。彭、張終於觸犯了自以為一貫正確、絕對權威的毛澤東的逆鱗,再加上康生、林彪、柯慶施等群小的曲解挑撥,於是毛將彭、張等人的意見視為是站在右傾機會主義的立場、對“三面紅旗”的“猖狂進攻”、是對毛澤東領導權威的挑戰。而中共其他高層領導人(如劉少奇、周恩來、朱德等)只知明哲保身,明明不讚成毛的意見,卻也無一人敢仗義執言;相反,他們還紛紛表態,附和、支持毛澤東,甚至對彭德懷、張聞天落井下石。這樣,毛澤東得以無所顧忌地把彭、張等人打成“反黨集團”,並在廬山會議後開展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反對“右傾機會主義”的鬥爭,全國有300多萬人因此被定為右傾機會主義分子。
廬山會議上的“反右傾”使中共的高層領導集體淪為毛澤東個人的馴服工具,標志著毛澤東登上了類似絕對君主制中的君主地位,成了當代的大獨裁者,並且使“大躍進”的災難進一步嚴重化,也為“文化大革命”開辟了道路。在廬山會議決定的“反右傾、鼓幹勁”的督促下,1960年繼續盲目躍進,使國民經濟更加緊張,社會生產力受到進一步破壞,工農業生產連年下降,消費必需品極端匱乏,尤其是糧食嚴重短缺,終於發生了大範圍餓死人的情事。但是,迄今為止,在中國仍然未能公開討論大量餓死人這一“大躍進”的主要後果。
2. 大躍進的後果:數千萬人因“三年自然災害”餓死?
五十年代中共經濟建設的最“高峰”是“大躍進”時期,究竟這場“大躍進”有什麽“成就”、又有什麽罪過,這是必須坦誠面對的歷史事實。“大躍進”的主要後果是造成了中國歷史上從未有過的人為的嚴重大饑荒,數千萬老百姓在饑荒中斷糧餓死。但是,中共長期隱瞞著這一史實,直到毛澤東去世後,從八十年代開始才出現了相關的議論和估計。然而,究竟在這場大饑荒中死了多少人,仍然是個謎。盡管多數省、縣政府都密藏著“大躍進”之後餓死人口的報告和統計數據,但官方從來沒有正式公布或回答過這個問題。而國內外的研究者對死亡人口則有不同的估計。其中一種比較可靠的估計方法推算出,1959年到1961年的非正常死亡和減少的出生人口數在4千萬人左右。[50]
至於為什麽會出現極端嚴重的大饑荒,導致如此大規模的上千萬非正常死亡人口,中共一向拒絕直接承認這是制度、政策、領袖的錯誤,而是編造了一個“三年自然災害”的借口,把人禍推給了天災。實際上,從1959到1961年這三年中,氣象、水文記錄都表明並沒有明顯的自然災害。其實,這幾千萬餓死的冤魂是毛澤東和中共推行共產主義烏托邦實驗的犧牲品,而這場實驗則是極權政治體制不可避免的結果。
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馬惕亞·森(Amartya Sen)曾一針見血地指出,獨裁統治可能導致大饑荒。[51] 他注意到,在擁有民主政府和相對的新聞自由的國家里,從來沒有發生過嚴重的饑荒;在人類歷史上,只有在原始部落、古代帝國、帝國主義統治下的殖民地、由專制領袖和一黨統治的新獨立國家、以及現代的極權、獨裁政權下的社會里,才會出現嚴重的饑荒;凡是實行定期舉行選舉、允許反對黨存在、容許媒體對政府政策提出質詢的獨立國家,都從來沒有受到過饑荒的困擾。他又指出,中國在50年代實行的所謂“大躍進”是一敗塗地的,據估計,中國在1959年到1961年期間有將近三千萬人被餓死。他認為,很難想象在一個定期舉行選舉、擁有新聞自由的國家里會出現這種情況;由於缺乏新聞自由,往往會導致政府對自己的宣傳機構和地區官員描繪的圖景深信不疑;事實上,當饑荒最嚴重的時候,中國當局還把自己的糧食貯備高估了一億噸。森的分析多好啊!
試想一下,如果中國那時有新聞自由,農村中的浮誇、高指標、高征購以至餓死人的現象就可以見報,輿論的約束有可能制止毛澤東及各級幹部的胡作非為;如果那時有反對黨,就更不容毛澤東一手遮天、獨斷專行;如果有黨內民主,廬山會議上占上風的就可能是彭德懷、張聞天,而落敗的則可能是毛澤東及其追隨者;如果有真正的民主選舉,那麽,中共造成了如此慘烈的“人禍”,民眾很可能就會通過選舉而罷免毛澤東,或不再選毛澤東主政,那麽也就未必會出現“文化大革命”了。可惜的是,那時的中國並沒有這些,卻只有毛澤東的獨裁。
雖然不能說毛澤東主觀上就想要制造這樣一場饑荒,但是,只要他推動、堅持的“三面紅旗”的左傾路線得不到糾正,如此嚴重的大饑荒就是不可避免的。這場如此荒唐可笑的烏托邦試驗真的蒙騙了從上到下的中國人,以致於人們會信奉領袖的主張、到了連命都不要的程度了嗎?在6億多中國人里,難倒就沒有人能洞察出中共和毛澤東路線、政策的荒唐之處嗎?當然並非如此。問題是,在一個沒有民主、人權的國度,誰也不敢冒“天下大不韙”,反對偉大領袖和黨的路線政策呢?連許多中國人非常尊重的周恩來、鄧小平,當時不也是趨炎附勢、說假話、不敢對暴戾的毛澤東說半個不字嗎?不過,正因為這些政治領袖當時附和、支持了毛澤東的政策路線,他們就必須和毛澤東一起承擔造成這數千萬冤魂的政治責任。
3. 毛澤東的極權獨裁達到頂峰:文化大革命
“三面紅旗”所導致的嚴峻政治、經濟形勢迫使中共不得不實行了以“調整”為重點的“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在1962年1月的中共中央擴大的工作會議(即通常所說的“七千人大會”)上,中央表示要對“大躍進”時期的錯誤承擔責任。可是,數千萬人命的慘烈代價,並沒有換來制度上的變革、更沒有觸動罪魁禍首毛澤東本人。相反,毛仍然堅持“三面紅旗”是正確的,不許否定,更不許觸及“左”的錯誤理論體系;毛的獨裁地位實際上並無變化;毛繼續堅持他的“左”的錯誤,而且繼續得到中共高層領導群體的逢迎。
實行“八字方針”後,雖然使國民經濟有所恢覆,但客觀上構成了對“三面紅旗”的批評,當然令毛澤東極為難堪。可是,這位“人民的”領袖既不肯承認“大躍進”中的錯誤,也未對數千萬亡靈掉過半滴真誠的眼淚。很快他就從經濟政策的失敗中解脫出來了,他的方法是舉起階級鬥爭的旗幟,發動一場更大的政治運動,進一步樹立他的個人權威,從政治理念上打擊黨內主張穩妥進行經濟建設的同仁,繼續把他的“革命”推向前進。
1962年8、9月間,毛澤東在北戴河中央工作會議和八屆十中全會上大講階級鬥爭,提出了“階級鬥爭一抓就靈”、“以階級鬥爭為綱”,並宣布要把階級鬥爭擴大到全社會和整個社會主義歷史階段。此後,他采取了一系列行動,準備和劉少奇為首的“黨內走資派”攤牌;同時,又慫恿他的極“左”派嘍羅們制造毛澤東的個人崇拜。這樣,“文化大革命”不可避免地爆發了,毛終於登上了他個人政治生涯中的頂峰,實現了對全中國人民從思想到行動的直接控制,但也因此決定了他徹底的政治失敗。
“文化大革命”是毛澤東的極“左”路線和他的極權統治相結合的產物,是一場長達十年的重大災難。在“文革”中,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達到了狂熱的程度,把毛澤東神化為普渡眾生的歷史主宰,毛則利用個人崇拜在社會生活中制造了一套封建法西斯的政治邏輯,在政治制度上則實際上制造了封建法西斯專政,他自己就是這個封建法西斯專政政權的獨裁者。“文革”全面破壞了中共的各級組織,毛澤東成了黨的化身、代表,“中央文革小組”取代了黨的政治局和書記處。憲法被撕毀了,本來就不完備的法律體系連同公、檢、法機關被砸爛了,全國以毛澤東的“最高指示”作為行為規範和準則,整個社會毫無法律秩序可言。“中央文革小組”兼管公、檢、法機關,把對待毛澤東個人的態度作為“左”和“右”、“革命”和“反革命”的唯一標準;凡反對“中央文革小組”就是反對毛澤東、就是反革命。在“文革”時期,據官方的顯然被壓低了的統計,有729,511人被誣陷迫害,其中34,800人被迫害致死。[52] 毛澤東號召在全國奪權,各部門、各地方的黨政領導機構幾乎都被奪權和改組,嚴重地破壞和妨礙了黨政機關的工作。
在經濟上,“文革”以階級鬥爭代替生產、攪亂了生產。全國有相當多的工礦企業生產癱瘓。同時,毛的政治追隨者在經濟工作中推行一整套極“左”政策,隨心所欲地搞所謂的“一大二公”、“窮過渡”等。動亂了十年,僅國民收入就損失了5千億元,超過了建國30年全國固定資產的總和[53]。“文革”還實行文化專制主義和文化毀滅主義。大批科研機關、大專院校被撤銷,科研儀器設備被毀壞,圖書文獻資料被焚毀,教學科研工作被迫中斷,文化古跡被破壞,很多報刊被停辦,一切文學藝術都被打入“冷宮”,8億人口的大國只能演“八個樣板戲”,一大批知識分子被迫害。
“文革”的危害罄竹難書,當時中國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黨務等所有方面都處於無政府狀態,國家和社會秩序陷於極度混亂,政治、經濟等各方面都瀕於崩潰的邊緣。正因為“文革”為禍極深,特別是它打擊了中共各級幹部,在黨的幹部中造成了普遍的對“文革”的不滿,所以,毛澤東死後,對毛的個人迷信很快就被打破了,毛的極“左”路線被糾正了,出現了全面改革的呼聲。
談長江防洪
李銳
前水電部副部長、中共中央組織部副部長、原中顧委委員
本世紀以來長江的自調蓄洪能力大大下降
五十年代:水利部門“修三峽、一勞永逸地解決長江防洪問題”之主張遭到了否決
幾十年來水利部門負責人指導思想上的偏差
長江防洪部署長期未能落實
去年長江發生了嚴重洪災,引起了各界人士對長江防洪問題的關心。當時,長江上、中、下遊的洪水形勢都與1954年相似,但洪水總量少於1954年,長江的宜昌、漢口、大通段的最大流量、最高水位和超過警戒水位的天數,都不及1954年。有些河段及沙市、監利、城陵磯、九江、湖口等城市的水位,則高於1954年。
去年以來,報刊上發表了一些關於水災原因的討論。雖然有的專家認為,早修三峽就好了;但多數分析者都認為,關鍵問題是上遊水土嚴重流失、中遊湖泊蓄洪量銳減等。去年9月4日的《南方周末》刊登了記者專訪“陸欽侃眼中的長江防洪”,其導讀標題為“天災因素與人禍影響,18年前‘關於長江中下遊近十年防洪部署的報告’所提出的諸項任務,迄今尚未完成”。陸是水利、水電和防洪規劃的老專家,40年代到美國參加過薩凡奇的三峽計劃研究,從50年代起,一直參加三峽工程的規劃論證。我認為,陸的這個長篇談話真正觸及到了長江防洪問題的要害,即水利部門如果確實認真執行了自己原定的防洪計劃,那麽,去年的水災並非不可避免。
本世紀以來長江的自調蓄洪能力大大下降
歷史上長江曾是條具有良好的自調蓄泄功能的河流,洪災並不很嚴重。宋代以前有九穴十三口,南北分泄、調蓄洪水,演變到本世紀,僅存南岸四口。國民黨統治時期,聽任湖泊長期淤積,盲目開墾湖田,湖泊調蓄作用大減,導致水災嚴重。
新中國成立後,我們對這個教訓雖有所認識,但在“蓄洪墾殖”的水利方針、“以糧為綱”的戰略、以及“要超綱、開湖荒”的口號影響下,圍湖造田日趨嚴重。長江中下遊原有大量湖泊,1954年通江湖泊共計15,329平方公里,但到了1980年僅存6,605平方公里。湖北的洪湖、西涼湖、東西湖等通江湖泊的湖口全被堵塞了;洞庭湖、鄱陽湖都新增了圍垸,蓄洪量減少近半。
同時,長江兩岸新建了很多碼頭、港口,在河床上也亂建工程、擴大居地,當地政府對此長期不加控制和管理。另外,長江流域上遊本是關內森林覆蓋率最高的地區,自“大躍進”時代大煉鋼鐵、亂砍林木以來,森林植被一直遭到嚴重破壞,由此導致長江流域的水土流失面積增加了40至50%,泥沙下泄、河床壅高、湖泊淤積。
五十年代:水利部門“修三峽、一勞永逸地解決長江防洪問題”之主張遭到了否決
1954年洪水之後,為解決長江的防洪問題,水利部門一直催促三峽工程上馬,認為這是最有效的一勞永逸之法。那時,我在電力部主管水電建設,很不同意這種意見,曾與主張三峽工程上馬的有關方面展開過一場爭論。1956年3月,我在給中央寫的有關報告中,曾談到了長江防洪與三峽的關系:“防洪本身也必須是綜合規劃,即幹流水庫、支流水庫、湖泊窪地蓄洪,以及堤防工程,四者不能偏廢;應根據條件,見效快慢,逐步提高防洪標準。”
1958年1月,中央召開了南寧會議討論三峽問題,曾否決了三峽工程盡快上馬的意見。那年的3月間,周總理率領各有關部門領導和大批專家查勘三峽,討論三峽和長江防洪問題,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在中央隨後召開的成都會議上,由周總理主持起草,通過了一個決議,即“中共中央關於三峽水利樞紐和長江流域規劃的意見”。我曾列席這次會議並參加了這一文件的起草。“中共中央關於三峽水利樞紐和長江流域規劃的意見”的第四項,涉及長江的防洪問題。該文件提出,“長江較大洪水一般五年可能發生一次,要抓緊時機分期完成各項防洪工程,其中堤防特別是荊江大堤的加固,中下遊湖泊、窪地蓄洪排漬工程等,決不可放松。在防洪問題上,要防止等待三峽工程和有了三峽工程就萬事大吉的思想。”我記得,這最後一句話是我加上去的。
1958年的成都會議一共通過了30多個有關“大躍進”、總路線的決議和文件,這些文件就如同過眼煙雲,早被世人忘卻。這個會議通過的文件中,唯獨關於三峽的這個決議經得起歷史的考驗。此後,在六十和七十年代中,我不太清楚有關長江防洪和三峽工程的情形,只知道不論水利部門怎樣催促三峽工程的上馬,毛主席和周總理直到去世也從未給過首肯之辭。
幾十年來水利部門負責人指導思想上的偏差
幾十年來,水利部門的防洪主導思想是嚴重脫離實際的,他們一直重水庫、輕堤防;重建設、輕管理;重工程措施、輕水土保持;重大江幹流、輕支流小河;重下遊、輕上遊。三峽水庫只能控制四川來水,減輕荊江大堤所受的威脅,但對長江中下遊防洪的作用是有限的,對武漢也不起什麽作用。1954年的6、7、8三個月里,上、中遊來水總量中,宜昌以上來水只占45%。1954年長江江堤潰口、分洪成災時,長江水量為1,023億立方米,中下遊原防洪部署加固加高堤防後,其中一半可由河道下泄,另一半還得靠分蓄洪區解決。三峽水庫建成後,即便按175米的最高蓄水位計算,它能控制的洪水量也不過100至200億立方米,這個數量相當於中下遊堤防加高一米後河道可增泄的流量。所以,如果再出現1954年那樣的洪水,即使有了長江三峽工程,長江中下遊地區所受的水災淹沒損失,也只能減輕5%左右。何況三峽大壩的175米方案遺留問題極多,主要是泥沙淤積對重慶有很大影響,因此,許多專家建議大壩高度應控制在160米。
1980年,長江發生過一次洪水。事後,根據國務院的要求,水利部召開了長江中下遊五省一市防洪座談會,經過討論,向國務院上報了“關於長江中下遊近十年防洪部署的報告”。這一“報告”中說:“從實際出發,長江中下遊的防洪任務是,遇1954年同樣嚴重的洪水,確保重點堤防安全,努力減少淹沒損失”。為此,確定了5項措施:“(1)培修鞏固堤防,盡快做到長江幹流防禦水位比1954年實際最高水位略有提高,以擴大洪水泄量。沙市由44.67米提高到45米,湖口由21.68米提高到22.5米,南京定為10.58米,上海定為5.1米。其他堤防,各省自定標準。(2)落實分蓄洪措施,安排超額洪水。要求荊江分洪區、洞庭洪區、洪湖區、武漢附近區、湖口附近區,共分洪500億立方米。(3)停止圍墾湖泊。(4)整治河道,擴大泄洪能力。(5)加強防汛。按照以上措施,在十年內安排長江中下遊防洪工程34項,需投資48億元”。但是,在八十年代當中,水利部領導方面最關心之事仍是三峽工程的上馬,上述“關於長江中下遊近十年防洪部署的報告”所定措施,並未抓緊一一落實。
我是1979年平反覆職的,當年就卷入了三峽上馬的爭論。1982年3月,我從電力部退下來時,曾見到過財政部的一個文件,尖銳地批評了水利部門亂用投資以及一個水庫工程問題嚴重等情況。於是,我向中央寫了一份“對水利工作的意見”萬言書。同年7月,在國務院召開的水利討論會上,此件作為會議頭號文件印發了。
我在這份“意見書”中談到,水利部門的防洪指導思想,多年來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江河防洪標準要求過高,要在短期內解決力不勝任的防洪任務,而不是根據具體情況作經濟比較,逐步提高。另一方面,因為對圍湖圍灘和河道洪障不加控制,以及泥沙淤積等原因,使一些重要河道的排洪能力有所下降(如淮河目前已低於1956年)。
第二,重工程措施、輕水土保持。據調查,近年全國水土流失更趨嚴重,黃河、長江泥沙都在增加。在水土保持工作中,也是重工程措施而輕生態保護。“水土流失關系民族命運”,這恐非危言聳聽。
第三,重水庫蓄洪,輕湖泊、窪地分洪、滯洪。一方面熱衷於修防洪水庫,不惜淹沒損失,勞民傷財;另一方面,長期以來不注意利用原有的能分滯洪水的湖泊窪地,不落實必要的措施,洪水來臨時,這些湖泊窪地不能發揮應有作用;且有的湖泊窪地地段圍墾日增,如淮河的城西湖蓄洪區、海河的文安窪、東澱等都已成田,長江中遊的湘鄂兩省尤其嚴重(洞庭湖已較解放前縮小了40%)。不適當的依靠水庫防洪的思想,以及水庫的防洪如何同綜合利用更好結合,仍然是一個待解決的問題。
第四,重蓄輕排,重水庫輕堤防及河道整治。1954、1956、1958、1963、1975、1980、1981年各年大水,幾條大江大河還是主要靠堤防防洪。堤防與分洪,是古今中外行之有效的最主要的防洪辦法(至今美國也是這樣),相信21世紀以後也必將如此。令人擔心的是,現有堤防質量問題不少,遇到較大洪水要臨時搶險;河灘造林和阻水建築物影響行洪,比較普遍,長期得不到解決。
第五,重防洪,輕除澇。我國水災最嚴重的100萬平方公里平原地區,內澇十分嚴重,對農業威脅很大。即使提高了防洪標準,堤防未決,仍然會有嚴重澇災。1954年長江洪水的受災面積中,漬水內澇及先澇後洪約占80%。1980年亦與此相似。此種情況,即使建成三峽大庫,也是不能解決的。海河、淮河等平原地區,除澇標準都還很低。
我在“意見書”的末尾,提出了幾點具體建議:如水利工作應回顧歷史,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切莫護短,這樣才能實事求是,走上正道,主要是要徹底清理30年來“左”的思想,徹底糾正“左”的錯誤;要切實加強水土保持工作,對此要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紮紮實實抓下去;防洪方針應切實際,著重發揮和加強現有防洪工程和措施的作用,以堤防為主,充份利用原有的蓄洪、分洪、滯洪工程。
長江防洪部署長期未能落實
令人遺憾的是,1980年所提的“十年防洪部署”一再拖延,至今已經18年了,仍未能落實。以堤防而論,當時安排的荊江大堤、武漢市堤、無為大堤、同馬大堤以及其他堤防的加固加高、護岸培修、洪道整治等工程,至今尚未完成。遠在1990年7月,姚依林副總理在三峽工程論證匯報會結束時,就曾特別提到,“長江自1954年以來已有三十多年沒有發生全流域的大水。天有不測風雲,要居安思危,早籌良策。當前要繼續抓緊1980年平原防洪方案(作者按:指前述“報告”中的部署)的各項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建設”。可是,此後多年中,落實長江防洪部署的問題仍然流於空談。其實,在去年長江發生大洪水之前,長江的防洪系統就已經破綻百出了。1995年汛期,長江幹堤曾發生險情2,562處;1996年汛期中,又暴露出堤身未達標及堤質不佳等諸多隱患。去年大水來臨時,又發生了滲漏、管湧、塌坡、涵閘等幾千處險情,甚至決口成災。
其實,加強堤防並非大難之事。之所以堤防不固,其原因只能說是主其事者志不在此。於是,洪水來臨時,就只得動員群眾,調遣部隊,千萬人緊急搶險。這就是去年7、8兩月的電視中天天出現的驚心動魄、可歌可泣的場面。若就事論事,不談這些場面所包含的種種偉大意義,那麽,這種搶險是既勞民又傷財,且達不到質量要求,汛後還要返工重修,真是既不合理又不經濟。我國堤防的主要問題是老化失修,應當認真地加固和在必要時加高。我們可以修建高達百米的堅固土壩,加固10、20米高的堤防會有什麽技術困難呢?前述的“十年防洪部署”總共只需要48億元投資,而三峽工程開工後,每年就需要成百億投資。但是,修三峽有錢,鞏固長江堤防卻沒錢,究竟是國家真的拿不出來,還是有關部門不願把錢投入堤防建設呢?美國的密西西比河常發生大洪水,幹流上並未修一個水庫,而是靠堤防作為防洪的根本措施,遇到大洪水時,也未聽說過要動員多少人上堤搶險之事。
近年來,長江中下遊水災頻繁。1995年的受災農田為6,916萬畝、人口7,489萬人,死亡1,302人,直接經濟損失592億元。1996年(6、7月份統計)受災農田7,305萬畝、人口7,000多萬人,直接經濟損失700億元。這兩年的洪水規模都比1954年小,但災情卻比1954年重,去年的災情當然就更嚴重。因此,長江防洪問題上的教訓實在是太深刻了。幾十年來,許多專家學者、社會名流不讚成水利部門那種舍近求遠、舍易求難的想法和作法,他們就長江防洪問題提過許多切合實際的意見,可惜都未引起重視。經過去年的這場大水,水利部門應當認真總結經驗、接受教訓,應當改弦易轍、回船轉舵了。
中國憲法改革的途徑與財產權問題
季衛東
日本神戶大學法學院教授
一、中國憲法修改的歷史回顧
二、圍繞財產權的理論爭議和法制實踐
三、1999年憲法修正案之後的憲法結構
四、社會公正與憲政共識的重建
中國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憲法以來,曾三次大規模修憲,先後產生了1975年的“文革憲法”、1978年的“四個現代化憲法”及1982年的“改革開放憲法”。1982年的修憲方式類似於制憲,不僅設立了憲法修改委員會,而且還采行了公開討論程序、將改憲草案提交各界人士討論,歷時達四個月,比1954年制憲時的討論時間多一倍。但1982年制憲式的改憲只是使中國從非正常的政治狀態回歸到1954年的憲法體制而已,並未改革憲法體制。[1] 此後,中國又分別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對憲法作了三次小規模修正,重點在於從憲法上承認和保障經濟改革的成果、改變既有的所有權關系。然而,無論是上述的三次大改還是三次小改,都沒有觸及國家權力結構,修憲活動的方向顯然不是限制國家的權力,而是界定個人權利、調整限制個人自由的程度和方式。
1999年3月的憲法修正案具有不可低估的意義,它雖然只是局部性改動、也並不徹底,但在承認私人財產權的合法性方面邁出了關鍵的一步,由此將產生重要影響,使社會秩序經歷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對憲法作了這樣的修正之後,個體和私營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壯大,必然要求在司法實踐中不斷地重新定義國家與市場的關系以及社會主義意識形態與市民財產權的關系,從而日益凸顯出憲法中的內在矛盾,而且有可能在一定條件下導致體制性危機,進而不可避免地提出更徹底的憲法改革要求。
筆者認為,為了準確把握目前中國憲法體制的特徵,也為了了解今後如何在中國重建憲政,有必要認真分析現行憲法的演變、特別是1988年以來關於財產權的三個憲法修正案。依此宗旨,本文首先概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發展的過程、根本規範的主要內容和問題,並具體考察所有制方面的基本爭論以及試圖在意識形態與社會現實之間尋找某種均衡點的改革措施。其次,透過權力話語的種種修辭來解讀在社會結構急劇變遷背景中出台的1999年憲法修正案文本,說明它對現行憲法體制的影響,並揭示國家制度內部存在著的教義性與正當性之間的緊張和沖突。最後,通過份析異質因素的互動關系,展望政治改革以及重建憲政主義體制的可能性。
一、中國憲法修改的歷史回顧
1954年9月20日頒布的憲法的總綱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第1條);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2],而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2條)。在社會經濟體制方面,這一憲法明確提出了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的方式、一步一步地消滅剝削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的目標(第4條),特別強調了全民所有制國營經濟的主導地位和優先性,但同時又承認經濟成份的多元化,容許全民所有制的國營經濟、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社經濟以及個體經營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國家資本主義經濟的並存(第5條、第10條)。在財產權方面,1954年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以及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第11條),依法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第12條),但與此同時也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以及其他生產資料征收、征用或者收歸國有(第13條),並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財產破壞公共利益(第14條)。憲法在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一章里還明確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愛護和保全公共財產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第101條)。
但是,這一憲法頒布還不到一年,毛澤東就掀起了農業合作化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高潮,把原計劃到1967年才完成的社會主義改造一下子提前了12年完成[3]。此後不久,又發生了反右派鬥爭,這場政治運動極大地沖擊了1954年憲法中規定的公民權利(特別是言論自由和人身自由)。一些法學家的護憲主張也受到了嚴厲批判[4]。1958年,時任上海市委宣傳部長的張春橋發表了“破除資產階級法權思想”一文,非常激進地批判了私有財產、商品等價交換、雇傭關系以及其他個人權利[5]。在以後的十幾年中,中國又經歷了所謂“大躍進”式的非理性的社會主義產業化、被稱為“四清”的“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以及“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社會動蕩,終於使得1954年憲法名存實亡。
文革後期,根據中國已經進入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的政治判斷,中共全面修改了憲法並於1975年1月17日頒布。這部“文革憲法”特別強調階級鬥爭、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以及黨的一元化領導,明確規定生產資料的所有制主要是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這兩種形式。而在關於公民個人的權利方面,該憲法的規定則多有遺缺,例如,它刪除了1954年憲法中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第85條)、國家賠償請求權(第97條)、繼承權(第12條)、居住和遷徙的自由(第90條第2款);與此同時,“文革憲法”追加了不少1954年憲法所沒有的條款,如公民有義務擁護共產黨的領導、有宣傳無神論的自由、有罷工的自由以及“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等。但是,即使把文革的“成果”入憲了,也無法讓文化大革命“萬歲”。“文革憲法”通過後不到兩年,以毛澤東遺孀江青和張春橋為首的過激的“文革派”就被逮捕。1978年8月,中共正式宣告“第一次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終結,接著再次修改了憲法。
1978年修改的憲法於3月5日頒布,憲法中引人注目的變化是,四個現代化和物質鼓勵被寫進了憲法序言,在關於“國家機構和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的章節中,恢覆了1954年憲法的部份內容,例如,重新規定了公民接受教育的權利、國家保護青少年的成長、公民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以及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等。另外,在1978年憲法中還首次明文規定了公民參加國家管理和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以及計劃生育的義務。但是,當時過激的意識形態對1978年憲法依然有十分濃重的影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國家賠償請求權、繼承權等等重要憲法條款,仍未得到憲法性承認和保障。因此,中共不得不接連在1979年和1980年兩次局部性地修改這個憲法,除對國家權力機構作了合理化調整之外,還規定了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直接選舉制度,取消了“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
鑒於1979和1980年的兩次修憲有明顯的局限性,為了徹底消除文革的影響、適應經濟制度變革和對外開放的新形勢,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在1980年9月10日決定全面修改憲法,並為此設立了專門委員會。經過兩年多的起草、審議以及四個月的“全民”討論,終於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通過了新的憲法。修改後的憲法在篇章結構上有一個顯著的變化,即把關於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置於國家機構之前,並增加了有關條文,以體現個人的法律地位的提高以及憲法對個人權利保障的重視。1982年憲法不僅恢覆了1954年憲法所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第33條第2款)、國家賠償請求權(第41條第3款)、繼承權(第13條第2款)、納稅義務(第56條)等內容,並將1978年憲法所規定的參加國家管理的權利和計劃生育的義務進一步具體化,而且還增加了以往三個憲法版本中所沒有的新條文(例如,關於人格尊嚴的規定(第38條)、關於權利與義務不可分割的規定(第33條第3款和第51條)、關於扶養和扶助義務的規定(第49條第3款)、關於義務教育的規定(第46條第1款)等。在經濟制度和財產權關系方面,1982年憲法仍然承認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優先性以及國營經濟的主導地位(第7條、第8條第3款),但同時又確認,城鄉勞動者的個體經濟是公有制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並通過行政管理對個體經濟進行指導、幫助和監督(第11條)。這時,雇工超過八人的私營經濟還未正式獲得合法性。
在1982年的憲法中,按照鄧小平的指示在序言中規定了四項基本原則,並使之成為整個法制的不可動搖的指導思想。據此,已故的張友漁教授對憲法的這一規定的解釋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核心是堅持黨的領導”[6]。他還指出,“任何反對黨的領導的言論和行為都是錯誤的,也是不能允許的。現在的問題不是要不要黨的領導,而是怎麽正確地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7] 然而,憲法中同時又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第2條第1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第57條)。1982年憲法還增加了一個新條款,即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有超越於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5條第4款),這里所說的“任何組織”,當然應該包括中國共產黨。其實,聯系到當時修改黨章時明文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的史實,即可發現,1982年憲法的上述新條款主要是要限制毛澤東那樣的超凡型領袖的個人專擅。但是,從1982年憲法的條款來看,這一憲法一方面規定共產黨不能有超越於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另一方面又承認超越於法理的四項基本原則、宣告共產黨的領導不可動搖,這就在法理上暴露出明顯的矛盾。
在這樣的憲法和政治制度框架中,中國實行了經濟改革,逐步引入了市場機制,並建立和健全了與此相應的民商法規體系。在這個過程中,出現了三個主要涉及財產權關系的憲法修正案。
第一個憲法修正案是1988年4月12日通過的,主要是作了兩項修改。第一,在現行憲法第11條中增加第3款,“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第二,修改了第10條第4款,承認“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一憲法修正案意味著,國家承認雇傭勞動、產業資本的積累、土地的商品化以及分配原則的改變等一系列經濟事實的合法性,並將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用益權相對於所有權的優先性。
第二個憲法修正案是1993年3月29日通過的,除了改進了概念表述之外,其主要內容是:承認中國仍然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政治方面增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的內容,把縣、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的任期從3年延長為5年;在經濟方面則放棄了計劃經濟體制、正式宣布“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承認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主經營。這次改憲之後,價格機制和企業家集團在社會中開始具有日益重要的意義,而國家則越來越明顯地呈現出從全能主義體制向某種形態的法團主義體制轉化的傾向。
關於第三個憲法修正案的建議,是由中共中央於1999年1月22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於1月30日通過新華通訊社公開發表的。[8] 3月15日,該憲法修正案在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上正式通過 。其主要內容是,把鄧小平理論作為國家意識形態的一部份寫進憲法序言,在根本規範中確認法治主義,廢除反革命罪的概念,為私有財產權提供更明確的合法性根據。本來有關方面還曾經設想對國家權力結構和所有制進行較大幅度的改造,但是這樣勢必要在某些方面突破既有的體制框架,因此未能獲得執政黨高層的支持。顯然,現階段的體制內憲法改良只能是有限的。
若冷靜地分析中國的現實條件,就會發現,小規模修憲確已接近其極限。今後中國的憲法修改應該是、而且也必然是突破現存體制。當局或者審時度勢、像八十年代初那樣以制憲的方式全面修改現行憲法;或者在社會壓力之下、像五十年代初那樣重新起草一部面向二十一世紀的憲法;或者是在急劇的社會動蕩之中、像九十年代初的俄羅斯那樣、自下而上進行憲法革命。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財產權的憲法規定都很可能成為立法中的一個焦點。
二、圍繞財產權的理論爭議和法制實踐
二十年來的經濟改革以引進外資和發展鄉鎮企業為支撐點,經歷了商業自由化、投資自由化、金融自由化等幾個階段。這是一個全能主義的國家逐步退出直接經營活動的分權讓利的過程,其結局必然是恢覆私有財產權的合法地位。但由於意識形態和執政黨正統性等障礙,私有化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采取了一種“猶抱琵琶半遮面”的非正式方法。結果,私人財產“從權力中來、到權力中去”,出現了一種所有權依附於行政權、並產生出權力資本的畸形形態,進而導致了社會的嚴重腐敗。與此同時,在得不到充份的制度保障的狀況下,私人財產或者被轉移到海外,或者在日常生活中被浪費掉,很難形成用於長期性經營的產業資本。
為了避免上述事態的蔓延和進一步惡化,有必要盡早在憲法和法律上承認和保障私人財產所有權的不可侵犯性。然而,目前在中國又確實存在著這樣一個悖論:如果私有財產得不到法律上的保護,資本就只能依附於權力;但反過來,權力資本的非法性又使由此產生的私有財產不宜得到法律上的保護。另外,在長期實行公有制的國家里,要承認私有化的合法性,就難以回避應該如何切割分配那些在名義上屬於全體人民的財產的問題。[9] 而且,在對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作出制度性的重新安排時,究竟這些財產的最終處份權是分配到個人、還是歸還給集體,也是個非常覆雜的政策選擇問題。[10] 考慮到二十世紀中資本主義國家的財產所有權也在不同程度上有相對化的趨勢,所以,中國政府試圖維持其對私人財產所有權的控制能力的做法,也並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的。但是,這種情形使得關於所有制改革的討論變得更加撲朔迷離。
九十年代中期以來,中國關心財產權問題的學者中一直存在著尖銳對立的不同觀點,大致上可以分為兩派,一派是自由主義,另一派是新左翼。自由主義思想的公開提倡者主要是一些活躍的經濟學家,從法律的視角來看,其中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制度學派的主張。而在財產權方面,張維迎的理論最有代表性。[11] 按照這一理論,在市場競爭中為了提高企業的效率,有必要在行為監督和利潤分配這兩方面,使得制度安排有利於對風險的態度適當或經營能力較強的企業家。然而,因為經營能力是私人信息,所以對它的評估非常覆雜,信息代價很大。如果回避難度較大的經營能力評估、而只按照對風險的態度來進行制度安排,則因窮人比富人有更大的積極性去利用貸款從事風險經營,結果反而可能會導致大量的壞賬,從而增大金融風險;而那種為了減少這一風險而實行的擔保制度,實際上是有利於富人的。如果在貸款過程中采取平均主義的做法,則會出現勞動雇傭資本的局面以及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即經營能力較差的管理者會逐漸把那些優秀的管理者排擠出市場,結果形成和強化行政幹預下的內部人控制。為了防止上述情形的出現,只能通過適當的制度設計,使經營能力與個人財產密切聯系在一起,在現實中,這種設計應當是讓先富起來的人或財產較多的人有更多的機會享有對企業的控制或所有權。
在張維迎看來,如果按照作為公共信息的個人財產擁有量來評估經營能力,所支付的信息代價是較低的;在一個有效率的市場中,社會分工應該以財產分布狀態為重要標準;不應當出現勞動雇傭資本的狀態,而應該是資本雇傭勞動。顯然,這一主張的含義是,財產權是培養企業家的溫床,也是企業及市場效率的充份必要條件;所有制改革既可以解決激勵機制問題,又可以解決經營者選擇機制問題,因此是中國經濟改革的關鍵所在。張曙光、汪丁丁、樊鋼、盛洪等許多經濟學者也持這種看法。汪丁丁還曾明確地指出,在從漸進改革轉向深層改革的過程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憲法改革,確立一部以保護私有產權為核心內容的憲法”。[12]
盡管中國已經出版了不少物權法方面的著述,但經濟學者們對法律界在私有化的意義和制度性保障方面的含混態度和貧乏的理論仍然頗感失望,有人甚至公開在文章中表示過不滿。目前,國內從憲法原理的角度為私有財產的正當性辯護、且有較大影響的政治學者是劉軍寧,他認為,“個人自治的核心是個人對其財產的獨立的排他的支配權,連治產的權利都沒有,哪有權利治身”[13];因此,“財產權是一切政治權利的先導,憲政民主的基石”。[14] 與汪丁丁相同,劉軍寧也主張“修改現行憲法,承認財產權是公民個人神聖不可剝奪的權利,並以此作為構建政治體制的出發點”[15],從而達到一石二鳥的目標,一方面使政治體制改革獲得“有恒產者”的支持,另一方面通過財產的制度化保障來有效地限制政府行為。
新左翼學者與自由主義派學者持相反的觀點,而一些理論背景不很清晰的國情派智囊集團及一些具有民粹主義傾向的知識分子也是如此。本文僅以崔之元的觀點為例,討論新左翼學者的有關見解。[16] 崔之元認為,大規模私有化的思路只是在財產分配上做文章,並不能保證經濟效率的提高,至多只是制造一個新生資產階級;為了在各個領域中全面落實人民主權的原則,也為了在微觀經濟層面達到依靠勞動者的創造性來提高效率的目的,必須在企業內部貫徹民主管理。因此,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應該是,還公有制以“經濟民主”的本來面目,而不是樹立和保障“絕對的財產權”。針對自由主義經濟學者提出的對風險的態度問題,崔之元強調了道德風險和無限責任。巴特(N. M. Butter)曾高度評價企業的有限責任制,認為這是可與蒸汽機的發明相媲美的二十世紀最重要的法律發明。而崔之元則對此持否定的態度,針對經營能力評估機制的問題,他以結構性破產以及破產法的公法化這一特例,來論證市場機制根據經營能力篩選企業、提高效率時的不充份性。
在關於美國企業制度變革的論文中[17],崔之元反對私有財產權的立場表述得更明確完整。他認為,八十年代末以來美國29個州通過修改公司法來緩和“股東資本主義”的企業管理方式,要求經營者不僅為股東(stockholders)、而且還要為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s)服務的做法,突破了私有制的邏輯,是市場經濟與私有制的矛盾之必然結果。張維迎對崔此文中的概念混淆以及基本觀點和論據的錯誤提出了非常尖銳的批評。張指出,由於企業制度分為確定的財產所有權和狀況依存的企業所有權兩個不同的層面,後者的本質是剩余的索取權(風險利益)和控制權(行為責任);公司的管理結構在廣義上是由安排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使兩者達到最大限度的對應的一系列契約所組成的;所以,美國許多州修改公司法讓工人等利益相關者在其承擔風險的範圍內享有一定的發言權、控制權,歸根結底只不過是私有制邏輯的延伸而已。[18]
在自由主義與新左翼的對立之間,還潛伏著第三種思想傾向,這就是在制度建設和創新的過程中盡量兼顧自由競爭與社會公正的理念。其理論淵源可包括實踐理性的哲學、多元主義的社會觀念、注重分配公正的自由主義正義論以及社會民主主義的政治綱領。從憲法發展的角度來看,這種觀念也許會趨向一種類似威瑪時期德國著名的政治學者赫曼·黑勒(Hermann Heller)所主張的“社會性法治國家”的設想。但是,這種思路還缺乏明晰的表述,更談不上體系化,只是因為它比較容易成為重建共識的基礎,所以在這里提出來以便引起充份的注意和深入探討。正是因為尚未奠定共識的理論基礎,近年來中國的改革實踐一直在左右搖擺。
從中國財產權制度變遷的歷史現實來看,中國的法律傳統中缺乏明確界定的、神聖不可侵犯的所有權觀念。私有土地的買賣雖早就得到國家的認可,但物主並無完全的自由;土地的轉讓一方面受到共同體內部人際關系的限制,另一方面受到國家抑制兼並的均地政策的限制。因此,中國的土地所有權一直不是絕對的,其合法性根據僅在於有據可查的契約文書以及可供尋根問底的契約之鏈。在界定土地所屬時,物主唯一能做的就是證明自己占有的土地來歷正當,是從契約對方手中合法獲得的,而對方又是從另一占有者手中合法獲得的,如此層層剝筍地直到國家承認的起點或法律時效的終點。此特徵使得中國的土地所有制度主要不是表現為經過登記、獲得排他性的物權形態,而是表現為由一系列契約文書所構成的債權形態;所有權的內部結構也具有彈性,呈現出不同層次的多種權利、權能不斷分離組合的動態。[19] 在最近二十年的經濟改革中,傳統財產權的上述特徵得到了恢覆並發揮了積極作用。
正如歐美歷史上的許多憲法鬥爭都是圍繞土地權益的分配問題而展開的那樣[20],當代中國的所有權關系的根本性改革也是從怎樣充份實現土地的財產價值以及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調整開始的。1962年公布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案規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包括人民公社(鄉)、生產大隊(行政村)、生產隊(自然村)在內的三級經濟組織,以生產隊為基礎。農村耕地制度的變化始於七十年代末,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先出現在一些貧困地區、並逐步普及到全國。在農村財產權改革的過程中,為了堅持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原則,農民和基層幹部把一塊土地分成不同的層次、不同的構成要素,通過承包經營的契約關系來取得使用土地和獲取收益的部份權利。[21] 其結果是,形成了一種不同於人民公社制度的農村土地財產權結構,即國家保有禁止轉讓[22]、限制抵押[23]以及強迫性征收或征用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事實上的終極處份權,鄉或村級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民集體的經營代理者或管理者、通過收取地租的方式實現所有權,而農民個人則以家庭為生產單位享有用益物權。由於承認農民的用益物權和生產自主性,這一新的制度安排大大降低了經營的監督成本、強化了生產的激勵作用,所以推行承包責任制後農業經濟的效率明顯地提高了。[24]
另外,為了提高對66萬平方公里的城鎮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增加財政收入,從八十年代初開始試行了國家所有土地的用益權能的出讓和轉讓。深圳特區首先在1982年引入有償出讓國有土地的交易制度(第一級土地市場),從此使用土地必須繳納地租,免費劃撥的做法被逐步廢除;至1987年又承認了土地使用者有償轉讓自己的用益物權的自由(第二級土地市場),從此國有土地具有了按照浮動價格實現交換價值的可能性。繼深圳之後,許多城市也先後實施了類似的土地流通化措施。1987年春天,國務院正式提出了在全國範圍內承認土地用益物權有償轉讓的政策,並責成國家土地管理局等機構研究制定具體方案,在1988年修憲法後付諸實施。[25] 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發布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為土地資源的商品化提出了具體的法律根據。土地使用權這個法律概念把城鄉的土地用益性權利統合起來了。
從民法的角度來看土地使用權,其廣義的內涵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房地產市場中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權等;狹義的內涵則專指以房地產開發為目的而取得的對國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權能。[26] 若采取大陸法系的分類方式,這一概念包括地上權和永佃權這兩種用益物權。然而,中國在設計國家在一定期限內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制度時,主要參考的是施行於香港的英國法的經驗,因為該模式可與公有制的意識形態相洽和,既能維持政府控制和調整土地資源的權力,又能使政府從土地開發中獲得巨額財政收入,還可促進房地產市場、金融業的繁榮。[27] 因此,立法者和學者的觀點更多地受到了所謂的社會性地權制度(land tenure system)的原理及自由土地保有權(freehold estate)和定期不動產權(leasehold estate)的分類法的影響。
與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相對應的,是國有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在“財產法”中確立了“企業經營權”概念,它包括對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權、承包經營權以及租賃經營權這三種形態。國有企業經營權這一用語出現於1984年,後在“民法通則”第82條中正式規定之。1988年公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2條第2款確立了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並把企業經營權定義為企業對國家授予其進行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份的權利。1992年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經營機制轉換條例”的第8到21條規定了企業經營權的14項具體內容,包括自主決定產品價格、按照規定從事進出口業務、自由處份企業資產、雇傭職工、拒絕攤派等方面的權能。
采用企業經營權這一術語的目的是,在與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不發生沖突的前提下,曖昧地容許國有企業擁有某種近似於所有權的物權,以解決所有權主體不能落實的問題。然而,鑒於這樣的文字遊戲實際上帶來了概念上的混亂,部份學者主張,應該明確承認國有企業具有區別於國家所有權的“法人財產所有權”。[28] 還有些學者則認為,法人不可能對國有企業的財產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因此應建立絕對所有權和相對所有權這兩種範疇,企業只享有相對所有權。[29] 其實,無論采取哪種觀點,都勢必導致國家所有權的二重結構。[30] 立法者最終接受了經濟學中的委托──代理理論的分析框架,在制度層面把財產所有權(property rights)和企業所有權(ownership of the firm)區別開來;國家作為投資者和委托人把自己所有的財產授予經營者來管理,僅僅享有“股東權”;經營者作為國家的代理人,實際上取得企業的“法人財產權”──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31] 從企業經營權到法人財產權的變化,正是對國有企業的財產權關系進行分離、重組以及實現結構轉換的結果。
綜上所述,在近二十年的經濟改革過程中,中國通過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企業經營權、法人財產權等一系列法律概念,實際上逐步改變了憲法第12條規定的公有制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其具體的步驟和措施如下。第一,通過契約法(特別是承包和租賃的合意關系)使所有權流動化。其結果是,一方面財產的轉移以及新財產的起源具有很大的可選擇性、隨機性、任意性;另一方面所有權的合法性與非法性的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為了防止化公為私或為了保護增值的財產,勢必出現按照排中律的邏輯使產權關系明確化的要求。第二,在界定產權結構的過程中,所有與占有、經營的分離會變得更加徹底。從法律理論的角度來說,有必要嚴格區別具有排他性的物權法上的請求權和相對於特定對象的債權法上的請求權。為了使產權的重新定義更符合要素市場和產品市場上的交換需要,司法實踐勢必通過試行的方式對財產權關系進行符合社會公正和經濟效率的政策性調整。第三,縮小政府的規模,讓行政權力逐步撤離市場,並通過股份制等形式使公共所有權的主體褪去具體的職能和特性而更加抽象化,使它變成一群基金管理人、一個參與分紅的股權載體,變成可以在證券交易市場流通的資產價值的一個核算單位,甚至變成獨立於所有者資格單一性或公共性的某種外部控制的社會責任及其象征性符號。
經過上述的私有化三部曲之後,為了使市場中通過契約交換、轉讓的財產權得以按照變價程序度量、可以按照司法程序執行,必須確立私有財產足以對抗任何第三者的法律效力。換言之,需要在使公共財產相對化的基礎上,承認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這就是1999年憲法修正案的本質所在。既然財產權結構發生了如此根本性的變化,政府的地位和行為方式、構成社會公正觀的習慣以及意識形態也必然受到影響。[32] 對強調意識形態的統治者階層、尤其是其中的“原教旨主義者”集團而言,這里不僅存在著經濟效率、租稅收入以及制度成本的比較分析,而且存在著基本政治體制的生死存亡的風險評估,問題於是變得極其覆雜。
三、1999年憲法修正案之後的憲法結構
“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顯示出試圖正面解決所有制問題的新的意圖,這最後表現為九屆人大第二次會議的改憲決議。為了從意識形態將對財產權結構的變革合法化,1997年在中共章程中規定,鄧小平理論是黨的指導思想的一部份,1999年又在憲法修正案中列入了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作用。為了協調政府行為與保護私有財產的要求之間的關系,1998年按照“依法治國”的綱領和有限權力的模式進行了行政改革。從制度變遷的角度來看,這些都是值得歡迎的。然而,無論從意識形態還是從政府定位方面來看,這些變化其實都很不徹底。而1998年底以來甚至還出現了一些思想逆流和政治倒退。如果分析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文本,就不得不承認,它基本上只是一種妥協的產物。
1999年憲法修正案的第12條確認了鄧小平理論在國家意識形態中的地位;相應地,把關於中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判斷從“現在進行時”改為“一般將來時”,即強調這一歷史階段“將長期”存在;還增寫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容。憲法修正案改動了憲法序言的第7段,該段改後共有251個字,其中僅社會主義這一詞就出現了10次,占該段文字近六分之一的篇幅。然而,雖然社會主義這個詞的出現頻率如此之高,它的概念卻未被明確地定義。若按照憲法序言第6段的說法,社會主義之所以不同於新民主主義,是因為對生產資料的私有制進行了改造;而如果按照第8段的說法,則社會主義意味著堅持對剝削階級的階級鬥爭;這兩種解釋又都與1999年憲法修正案的宗旨──界定私有財產權、發展市場交換的合意關系──相抵觸。
根據修正案第14條,在憲法中追加了關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條款,即把關於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原則合並為憲法第6條第1款,重新規定第2款為“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33] 相應地,修正案第15條把憲法第8條第1款改為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把集體所有制經濟定義為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
修改前的憲法第11條規定,國家承認個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補充、保護其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通過行政管理的方式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對私營經濟的規定也大致類似。根據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第5條,修改後的憲法提高了私人財產權的法律地位。根據修正案第16條,憲法中的相關條款被改為:“(第1款)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第2款)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在中國的權力話語體系中,把私有經濟解釋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這一表述,意味著正式承認其合法性和持久性,意味著“國家──集體──個人”這一價值序列的相對化。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的條款中不再區別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法律地位,這實際上意味著當局已放棄了馬克思主義的剝削理論及階級分析法。但在政府職能方面,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並未接受關於國家中立性和行政服務的理論假設;相反,還是繼續強調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監督和管理。盡管如此,憲法修正案第16條仍然是這次改憲的核心內容,也是今後中國制度改革的一個主要支點。
另外,修正案第13條增加了一個法治國家條款,而第17條則追認了刑法修改的成果,即廢除了反革命罪,使政府在行使強制力時得以淡化其政治色彩。若借用諾斯的術語來表達,對憲法的這兩處修改的主要意義在於,國家控制權的潛在暴力(violence potential)的分配顯得更加公允,從而加強了政府組織在暴力方面的比較優勢(comparative advantage in violence)。[34]
由於左翼勢力的壓力和意識形態的限制,1999年憲法修正案未采用“保護私有財產權”的表述方式,當然更未直接涉及私有化和私有制的定位。雖然修正案第16條明確提到“非公有制經濟”並承認其合法性,但把它限定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的範圍內。目前中國的非公有制經濟究竟如何區別於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中的非公有制經濟呢?隨著對社會主義概念的解釋之變化,會不會某一天非公有制經濟不再被當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份呢?可見,修改後的憲法對私有經濟的定位,還是沒有擺脫所謂的“說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的“主義”話語和權力話語的邏輯。另外,修改後的憲法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也是有條件的,即一要合乎法律規定、二要承認國家監管。前一條件意味著,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僅限於法律實證主義層面,缺乏防範“立法專制”或者“惡法”的觀念[35];而後一條件雖然有補救市場失敗的含義,但實際上卻使私有財產的權利本身無法具備固定、明確的邊界以及必要的對抗力。應當看到,如果對私有財產權缺乏充份的制度性保障,無論國家如何引導,它都很難有效地形成產業資本;相反,卻很容易趨向隱遁、消費以及投機。
學術界一般都認為,以馬克思理論為意識形態基礎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有兩塊主要的基石,即公有制和按勞分配。憲法修正案第14條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假設為媒介,對這兩大原則都作了修正。當然,這樣的修正是符合改革開放後的經濟現實和社會進一步發展的需要的。但是,也有必要注意到,同一制度中並存的異質因素不僅具有互補作用,還有互相競爭和彼此淘汰的特性。如果非公有制的財產權安排和分配方式更有效率,在競爭中顯示出優勢來,應該怎麽辦呢?這時還一定要堅持維護公有制的主導地位嗎?對這一十分現實的問題,如果作肯定的回答,那麽真正的市場競爭機制就無從談起了,憲法修正案第12條增加的市場經濟條款等就要流於一紙具文;如果回答是否定的,現行的社會主義體制就難以為繼。未來的中國,究竟是違反馬克思列寧主義、建立一種嶄新的社會主義模式,還是為了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原則、而不得不違抗勇於“修正錯誤”的黨的領導,或是真正地貫徹人民民主的精神、實行憲法革命呢?無論采取何種選擇,現行憲法結構上的矛盾都是昭然若揭的。換言之,在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通過後,甚至四項基本原則的內容本身也會發生沖突,從而影響到關於社會公正的價值體系的效力。
從憲法的具體內容中,也很容易看出修改後的憲法的自我矛盾。例如,按照修正案第16條的規定,個體經濟、私營經濟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而修正案第17條卻保留了“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的罪名。這里的“社會主義經濟”是單指社會主義公有經濟,還是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若是單指公有制經濟,那就表明憲法實際上對經濟體系內部的各個組成部份並非一視同仁,而是區別對待;難道憲法暗含著在財產權保護問題上對不同所有制經濟實行不同待遇的意思?甚而令人起疑,是否破壞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就不必受到國家法律等同的制裁呢?既然憲法規定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理應不能容許對它們的破壞活動,如果對破壞個體、私營經濟的行動與破壞公有制經濟的行動一視同仁地制裁,那麽,又何必要把法律所保護的經濟體系區分為“社會主義”的與非社會主義的?
進一步看,如果憲法修正案第17條所說的“社會主義經濟”不包括市場經濟,那麽,發展市場經濟是否就構成所謂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的犯罪活動呢?第17條專門規定了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的法律制裁,這與憲法第15條第3款中關於“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規定之間,又是什麽關系呢?還有,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那麽,現實中是否還確實存在著非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呢?又是否存在著不神聖而又可以侵犯的財產呢?若對後一問題作肯定的回答,那麽,是否意味著“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以外的一切財產,都不受法律保護、或只受次一級的保護,因而是可以被踐踏、而不受或只受到較輕的法律制裁呢?之所以提出這樣一連串的問題,並非出於咬文嚼字、吹毛求疵的偏好,而是因為憲法實際上對上述概念並未規定明確的概念和內涵,這就使得行政司法機構不可能正確地解釋和實施1999年修憲後新的私有制經濟條款,各部門在制定法律規範和審理具體案件時就必然會歧義叢生。如果當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制憲時,都出現潦草敷衍的狀況,以致於聽憑一部內容上矛盾百出的憲法出台,那當局又怎能指望人民承認這一憲法作為根本規範的最高效力呢?!
中國迄今為止的經濟改革主要是引入市場機制,其基礎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的契約及其履行,其結果是私有財產的逐步積累、甚至已達相當大的規模。但財產權不能僅靠契約關系中的相互承認來保障,只從農地的相鄰關系由於否定的相互性而不斷陷入糾紛即可略知一斑。財產權必須具有對抗任何第三者的效力,因此離不開政府的強制性保護;反過來說,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界定和保障財產權,其職能也就大可被質疑了。所以,一旦承認了私有財產權的合法性,就必須開始建立相適應的政府職能。正是在這一意義上,財產權結構是否有效率這一經濟問題,是無法脫離政治體制及意識形態而單獨討論的。
在現階段,中國的有產者需要政府從法律、制度上提供充份的保障,並希望限制政府權力的幹預;而政府也需要通過“有恒產者有恒心”的機制使社會安定化,並通過保護財產權的行政服務來獲得支持和國庫收入。這種歷史性交換的合意,就集中反映在憲法修正案第16條規定的私有經濟條款和第13條規定的法治國家條款中,問題是如何落實法治國家的制度設計。當然,在許多根本方面,如怎樣按照依法治國的原理來監督和限制政府權力、武裝力量究竟屬於人民還是屬於一個政黨、建立什麽樣的決策模式、繼續采取民主集中制還是承認權力機構內部的分權制衡、是否容許各種利益集團及其代表的活動等,一時還看不到當局和人民之間形成合意的可能性。但有一點可以肯定,根據馬克思關於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著名命題,財產權關系的變化勢必要在意識形態和國家機器方面引起連鎖反應式的變化,欲長期維持既存體制的想法是很不現實的。任何人都不得不承認,在新的憲法修正案通過後,中國的社會經濟結構和國家權力結構的對立實際上更表面化了。在此情形下,既然倒退沒有出路,那麽政治改革就無從回避。
四、社會公正與憲政共識的重建
馬克思列寧主義主張,為了避免剝削壓迫和階級對抗、實現社會公正,必須消滅私有制。但大量的實踐都證明,公有制並不能帶來真正的社會公正。因為,整體性公有制的承擔者只能是國家,而全能國家一旦成為營利機構,就會導致全面的“共有的悲劇”,或在不同層面上與民爭利,其結果必然是“國將不國”,逐步失去國家協調和仲裁社會各種利益的基本功能。中國1999年憲法修正案的私有經濟和法治國家條款,正反映出中國校正其推行公有化的歷史結果的努力。然而,一旦恢覆了私有制的合法地位,又怎樣才能真正實現社會公正呢?這一問題迄今未得到認真的討論,但要進行政治和意識形態方面的深層改革,這個問題卻是無法繞開的。
在近二十年的改革開放中,幾乎所有階層都曾得到過不同程度的實惠。雖然分配不公的問題早就存在,但多數人都認為,最重要的是先把“餡餅”做大,這樣每個人所拿到的份額才能不同程度地增加,爾後再考慮分配的標準及程序是否公正。然而,到了九十年代後期,人們才突然發現,“餡餅”做得再大、再快,也趕不上國有資產流失的規模和速度;通過國家權力的杠桿建立市場經濟的結果是出現了權力資本,國家權力的持有者及其關系人“近水樓台先得月”;目前權力資本的原始積累已基本完成,剩下的難題便是如何處理變成了“蟬蛻”的國有企業及其職工。國有企業的破產實質上意味著國家的體制破產,然而,對於體制破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國家權力持有者,不僅把破產的成本完全轉嫁到國有企業職工及社會身上,而且還在體制破產過程中暴發了起來。他們先是以化公為私、權錢交易等方式,做無本萬利的“生意”;繼而又壟斷市場、結成份利集團,占據了最小風險、最大收益的社會地位;貪得無厭的權力資本不僅挖空了國家的經濟基礎,而且還腐蝕了整個國家權力結構。於是,社會公正問題開始凸顯出來。
在這樣的現實條件下,怎樣才能實現社會公正呢?能按照“主義”話語(老左翼)或者“批判”話語(新左翼)的主張,再來一次“等貴賤、均貧富”的“革命”嗎?這將使中國倒退到改革前的制度原點。能按照“穩定”話語(制度功利主義)或者“實惠”話語(行為功利主義)的說教,勸民眾忍耐下去,一直等到人均GNP達到2000美元後再來談社會公正問題嗎?可是眼前權力資本的貪婪與下崗職工的不滿已經表現為潛在的社會摩擦,誰也不知道雙方之間暫時脆弱的均衡還能維持多久。
事實上,一旦分利格局固定化、制度化後,社會公正也就無從談起了,政治改革則更是難上加難。目前在中國要實現社會公正,關鍵在於規範權力資本。從社會轉型的角度來看,比較理想的途徑是,在“反腐敗”等治標性活動的同時,實行治本性的制度變革和制度創新,把權力資本誘導到產業資本市場、並通過一整套公平交易的規則來規範之;同時,通過國家的稅收、財政及資源分配政策,來扶持中小企業、援助貧困階層、縮小收入差距、限制非法經營。而要做到這些則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國家權力的中立化,使權力的行使不以權力資本的自由意志為轉移。從更一般性的意義上說,既然國家承認了私有制,那麽其主要職能就變成對財產權和契約提供保障性服務;在這種情形下,國家必須公平地、以契約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出現,並根據這一定位來設計各種制度安排。這時就需要關於社會公正的“法治話語”,以確保憲法第33條第2款所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的實施,其最基本的內容和政策應包括政企分離(以“小政府”為模式的行政改革、黨政軍機關與經濟活動脫鉤)以及依法行政(行政訴訟和違憲監督)等等。
目前,僅就分配公正而言,“法治話語”中有兩個明顯的悖論。一個是形式上的,如果私有財產得不到法律保護,資本就只能依附於權力;而權力資本的非法性,又使由此產生的私有財產不宜直接得到法律上的保護。這種形式上的悖論有兩種可能的化解方法,即各種所謂的“洗錢”型的財產合法化的個人行為,和由國家出面正式承認私有財產權及其分布現狀的合法化行為。1997年全面推廣的股份化以及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就屬於這類措施的具體步驟。另一個悖論則是實質意義上的,即國家權力的中立化意味著要抑制政府在財富再分配方面的功能,實行“夜警國家”或者“小國家、大社會”的模式;但由於兩極分化的局面已經形成,只有國家才能通過財富再分配的方式來縮小階層之間、地區之間的貧富差距,因此,仍有必要維持一個“福利國家”的架構;而國家一旦介入財富的分配,就很難保持其真正的中立性。
中國今後法制建設的根本課題就是怎樣解決這些實質性悖論。為此,首先要建立新的社會共識和意識形態體系。共識從何而來?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強調自由和政治民主,而新左翼的意識形態則強調平等和經濟民主,雙方的對立歸根結底還是集中在如何形成自由與平等的均衡關系這一永恒性的政治問題上。如果承認,有可能通過約翰·羅爾斯(John Bordley Rawls)所說的重疊性合意和反思性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36]以及相應的制度安排,來實現自由的平等和平等的自由;那麽,在上述的意識形態對立狀態中,就完全可能找到重建社會共識的基礎。
在羅爾斯看來,一個社會是否公正不取決於實行公有制還是私有制,關鍵的問題在於施行財產權的成果能否在社會中公平地分配;社會公正既不容許為了少數人的更大利益而犧牲多數人,也不容許為了多數人的利益或者社會整體而犧牲少數人。除了財富的分配之外,人們是否享有充份、平等的自由權,也是社會公正的一項最基本的指標;更準確地說,自由權應優先於公平分配。按照自由主義的正義觀,財產權的分布應通過市場競爭來決定,這種安排本來就符合平等和民主的理念。因此,羅爾斯把自由的市場機制稱為“占有財產的民主制(property-owing democracy)”,並認為,在采取自由社會主義政體的社會中,也可實現容許公共單位與私人平等競爭財產權的經濟民主。[37]
中國突破了公有制神話、承認了私有財產的合法性之後,應考慮如何建設公正的社會、兼顧自由競爭與公平分配。為此,需要通過剝離政府活動與營利活動、限制行政權力、縮小公共職能等改革措施,使國家權力中立化,提供一套能公正解決社會利益摩擦的制度框架,這必然會導致重新設計國家制度的政治改革。這樣的改革應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建立一套明確的、普遍適用的、抽象化的行為規範體系及程序規則,盡量縮小自由裁量的余地,即使在需要裁量的地方也應建立起可進行外部監督的機制;其次,“階級立法”意味著立法腐敗,必須通過民主化、分權制衡以及議會制立法的方式來防止立法腐敗;再次,建立和健全徵稅、財政支出以及公債發行的具體規則,通過修憲來限制政府的徵稅權,以此加強分配的公正;第四,在司法方面實行集權制,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第五,需要通過輿論監督來防止司法腐敗,但更重要的是完善法律專家的資格考試制度、加強職業自治和自律、通過程序性設計、法律解釋的技術以及判決理由的公開發表,來提高審判的合理性;第六,通過各種法律措施,切實保護一般消費者、地域居民、低收入階層的利益,使之免受企業不當活動的侵害;第七,在社會中形成能與企業抗衡的各種私人組織、中介組織,尤其是自發的工會和農民團體。
如果國家要介入財富的分配和再分配,最關鍵的問題是如何避免強制性的經濟平等化。實際上,財產權的各種不公平的分配以及試圖改變分配格局的努力,正是黨派活動的基礎和源泉;在追求社會公正的目標時,不應抱持“畢其功於一役”或一勞永逸式的期待,應把這一目標與實現利益代表制度和審議制度結合起來考慮,注重在多元化的意見表達和試錯過程中,不斷糾正社會不公現象。同時,既然國家會介入財富分配,那麽就要注意通過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來限制國家在分配方面的活動。必須加強司法審查制度,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而且要審查抽象的行政行為。總之,在分配過程中,國家權力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是由司法審查制度、在各種利益集團的互動中實現的。
由1999年憲法修正案所引申出來的上述結論以及對政府和意識形態的新要求,完全逾越了現行憲法的框架。既然體制內的憲法修改已經達到極限,那麽體制外的憲法革命也就勢在必行。中國政府在實施大規模的法典編纂計劃之前,其實應該考慮首先制定一部面向二十一世紀的新憲法。也許,重新立憲的決斷不得不等待條件的成熟和適當的契機,但是,各種基本制度的周密研究和充份的討論是有必要、而且有可能盡早進行的。總之,通過論證性對話達到共識,在此基礎上重新塑造行政的活動模式、國家的權力結構以及社會的意識形態,這就是目前中國憲法發展的最迫切的任務,也是憲法學的中心課題。
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建立憲政民主體制
張祖樺
四川師範學院政治法律系客座教授
一、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
二、社會轉型時期的主要矛盾與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病
三、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與基本原則
中國在推進經濟改革的同時,也應進行相應的政治改革,這業已成為體制內外大多數人士的共識。但是,究竟什麽是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人們的理念就不盡相同了。中共十五大的提法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而一些知識界人士則提出了“建立民主政治”或“實現政治民主化”。筆者認為,茲事體大,絲毫含糊不得;放眼今日之世界潮流,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應該定位在建立憲政民主體制上。下面從三個方面加以論述。
一、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
自文革結束、實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各個方面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誰也無法否認,今天的中國社會已經與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主義沒有多少共同之處了。如果用現代化理論和社會進化理論來考察中國社會的變遷,可以看出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這一時期的主要特徵是,從傳統社會轉向現代社會、從封閉社會轉向開放社會、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從專制政治轉向民主政治(準確地說是憲政民主政治)。筆者試從經濟、社會、文化、政治這四維角度,來分析社會轉型時期的一些特點。
經濟上的三大趨勢:非國有化、市場化、國際化
改革開放以來,經濟方面最突出的變化首推非國有化。改革之初,工業產值里國有工業占77.6%,其余部份均為準公有的集體工業,基本上不存在個體或私營工業。而到了1996年,工業產值里國有工業僅占28.8%,集體工業占40.4%,個體、私營及合資、外資等工業則占30.8%。顯然,非國有經濟的增長大大超過了國有經濟。1996年,全國注冊的個體工商戶達2,700多萬戶,私營企業81萬多戶;個體、私營經濟注冊資金達5,900多億元;個體、私營經濟從業人員達6,100多萬人;個體、私營經濟的零售額占社會消費品零售額的30%以上;它們向國家交納的稅金占全國工商稅收的7%左右。這些數據從側面反映出經濟非國有化的趨勢。
另一變化是市場化趨勢,它出現於八十年代、在九十年代明顯加快成形。目前在商品市場上,90%以上的生產資料和95%以上的生活資料的價格已由市場決定;資金、勞動力等要素市場已開始出現;技術、產權、房地產、期貨等市場交易也都陸續形成了規模。可以說,中國經濟的微觀基礎已經市場化了。改革前國有企業95%的經濟活動是依據國家指令性計劃安排的,現在這一比例已降到5%以下;今天,國有企業主要是面向市場組織其生產、流通、分配、消費等經濟活動的,再也不是完成國家計劃的“機器”了。而那些在計劃體制之外生長起來的非國有企業,則一向是按照市場規則運行的,隨著市場化趨勢的出現,它們的活力也越來越強。
再次是國際化。1978年中國的進出口總額僅占GDP的10%左右,而1996年這一比例已上升到36%,中國經濟的對外依存度正在大幅度提高。至1997年中國吸收的外資已超過3,200億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資近2,000億美元。這些都表明,中國的經濟愈來愈國際化、與世界經濟的聯系愈來愈緊密。
社會的五大變化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也發生了以下幾方面的變化。首先是兩層型社會結構轉化為三層型結構。改革前中國的社會呈現典型的“國家──個人”兩層型結構,國家通過單位(工廠、公社、機關、學校等)制度直接統治個人。改革以來的最大變化之一就是,在國家直接控制的組織之外,出現了一個民間社會,如民營企業、民間社團、各類中介組織、民辦媒體、民辦學校、城鎮社區組織等。結果原來的兩層型結構轉化為“國家、民間社會、個人”三層型結構。這樣的結構變化相對地減弱了國家對個人的控制能力,而個人的選擇機會則日益多樣化、對行政機構及其衍生物的依賴性大為降低;同時,也形成了廣闊的公共生活空間及個人生活空間,也因此大大地激活了人的潛能與活力。
其次是出現了中產階層。改革前的中國只存在著官僚特權階層和工人、農民、城市平民等下層社會,根本沒有中產階層。改革以來,隨著非國有經濟的迅猛發展和民間財富的迅速積累,一個收入豐裕、生活富足、資產殷實的中產階層正在形成。據保守的估計,全國個人金融資產超過100萬元的人數遠遠超過100萬,而資產超過千萬元和上億元的也大有人在。如將他們的家屬計算在內,這個階層已有相當可觀的人數。盡管他們目前在總人口中的比例還不大,但由於他們掌握著大量財富、主導著市場的發展趨向、控制著廣泛的社會資源、並且日益積極地參與經濟和社會生活,因此,他們的價值取向、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必將對社會產生愈來愈大的影響。
第三,知識階層的獨立性逐漸增強。以前毛澤東視知識分子為附著在國家機器這張“皮”上的“毛”,既然“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故而從整體上看,改革前知識分子根本沒有任何獨立性,只能被動地聽憑對他們的“改造”。伴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大批知識分子脫離了舊體制的羈困,既在經濟上自立,也在觀念上日趨獨立。即使仍留在國有體制內的知識分子的觀念也都保有一定的自由領地。這種變化既有助於知識階層整體智識水平的提高,也使得知識階層有可能作為社會進步的思想前導而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第四,社會中貧富兩極分化的趨勢。一方面,社會中的富有或中產階層的人數正在逐步增加;但另一方面,貧困化的人口仍為數巨大,城市里的下崗、失業人數還在不斷上升。據官方數字,1996年全國農村的貧困人口為6,000萬人,城鎮里生活水平低於貧困線的人口為1,176萬人。到1997年1季度末,全國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中停減發工資的職工人數為1,096萬人,停減發離退休金的離退休人員227萬,下崗職工已達900多萬,僅此三項合計就已超過2,000萬人,達歷年來的最高點。隨著國企改革的深化、經濟和產業結構的調整以及覆關入貿進程的加快,下崗待業的職工人數還會進一步增加。就業壓力已構成當今中國最為突出的社會問題。此外,還有為數巨大的進城流民(一些城市居民稱之為“盲流”),他們構成了社會的底層,生活十分艱苦,其權益基本得不到保護。
第五,城市化現象。中國的建制市至1996年底已達666個,比十年前翻了一番,其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42%,建制市的城鎮居民達為兩億人。城市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市生活方式的迅速傳播,使愈來愈多的農村人口受到城市文化生活、價值觀念、道德規範、行為模式和社會心理的影響,向城市遷移,從而使得城市人口不斷膨脹。早在九十年代初,由農村流入城市、設法定居的人口即已超過五千萬人。
文化變遷的三個特點
隨著改革開放中經濟和社會生活的變化,體現社會民族風貌的文化也有劇烈的變化。首先,社會觀念與正統意識形態日漸疏離。文革結束以來,革命年代制造的政治神話一一破滅了,正統意識形態(如階級鬥爭、無產階級專政、一黨專制、個人崇拜、計劃經濟、一大二公等)逐步走向衰敗。無論是精英文化、還是大眾文化或流行文化,都顯現出與正統意識形態疏離的趨向。繼社會中普遍出現的信仰危機、信念危機後,開始了社會觀念的更新,功利主義、實用主義、自由主義以及後現代主義逐漸表現出越來越大的影響力,但也同時出現了道德失範、拜金主義等觀念畸形演變。
其次是“西化”思潮日益擴散。作為先行的現代化範式的西方社會近年來對中國的影響已波及到文化的各個層面。在思想文化如哲學、宗教、藝術、文學、政治等方面,存在主義、精神分析學、基督教宗教哲學、權力哲學、實證主義、現代派、後現代派的各種理論都被介紹到了中國;文學藝術作品也受到了這些思潮的影響;而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等觀念的影響則更是廣泛深遠。在工具文化如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經濟科學、管理科學以及廣告文化、營銷文化、服飾文化等方面,西方的影響也十分深入。例如,在大眾文化方面,如電影、電視劇、古典音樂、流行音樂、社交禮儀中,西方的影響可謂無所不在。以美國之音、英國BBC、法國廣播電台的中文廣播為代表的西方傳媒的影響,也在逐步擴大。
第三是多元化的趨向。由於正統意識形態的控制能力削弱了,改革開放中經濟的多元化和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導致了文化上的多元化。雖然社會主義文化仍在堅守自己日益緊縮的陣地,但自由主義和保守主義兩大思潮正在異軍突起。佛教、基督教、伊斯蘭教、道教以及儒家思想在中國都有覆興之勢。各民族、各地域、各種人群的亞文化更是層出不窮、形式繁多。可以說,多元化是中國社會轉型期文化最基本的特徵。
政治層面的三個轉變
在轉型期政治諸多變化中,首要的變化是政治制度從極權主義轉變成威權主義。所謂的極權主義是指政權對社會生活的一切領域(包括人們的思維)實行無所不在的嚴密控制的政治制度。所謂的威權主義或一般意義上的“專制主義”,指的是雖然不民主、但當局在未遇到社會的公開挑戰的情況下往往不采用全面嚴厲管制手段的政治制度,即民間所稱的“無民主、有自由”的政治狀態。在威權主義體制中,盡管自由是有限度的,但比起極權主義時代來,社會氛圍要寬松許多;在極權體制中人們不敢做、不敢說、甚至不敢想的事,在威權主義時代都變得可以做、可以說、可以想了,社會生產力也因之得以啟動、獲得活力。當然,威權主義政治制度仍然存在著諸多弊端和矛盾,筆者將在下文中進一步分析。
政治上的另一個變化是革命家的統治轉變成技術官僚的統治。毛澤東時代是清一色的老革命家統治的時代;鄧小平時代是老革命家與行政官僚、技術官僚混合統治的時代;而江澤民時代則是典型的技術官僚統治的時代。現在,從中共的政治局委員到省市一級的主要負責人,幾乎是清一色的理工科高等院校學歷背景、同時又具備多年的從政經歷。這些人雖仍具有意識形態上的承襲性,但大多較為務實,較具功利主義色彩,較重視操作技術、策略、權謀、手腕,較善於處理人際關系和實際問題,較具有靈活性。正是由於技術官僚執掌政權,才使得費邊式的漸進改革道路成為可能,但也使轉型期的中國政治顯現出缺乏人文主義底蘊的局限。
政治上的第三個變化是逐漸地從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的轉變。改革開始以來,立法機關制訂和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它們覆蓋了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國防、外交各個領域,奠定了依法治國的法規基礎。同時,民眾的法治意識也顯著增強,遵守法律、不做違法的事已成為社會上大多數人的共識;用法律維護人權、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也越來越成為人們的自覺選擇,民告官的事例屢見不鮮;律師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現。執政黨也開始強調“依法治國”,並在黨章中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要“使國家各項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當然,也要清醒地認識到,中國距離建立現代法治國家的目標還有很遠的路程。
在本文中對轉型時期諸項特徵的概要描述是循著先經濟、再社會、文化、最後涉及政治的順序,這絕非隨意的排列,而是反映了社會發展演變的實際進程。中國的改革始於經濟領域,然後又逐步放射到社會、文化、政治領域。當改革使得社會的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之後,則政治改革就不可避免地會隨之到來,這是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內在要求,不因人們對它的好惡而改變。經濟和社會發展到了一定的階段,只有進行相應的政治改革,才能建立新的政治秩序,將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成果制度化,以保證經濟、社會、文化在良性軌道上持續進步。其實不獨中國如此,先行的現代化國家如歐美諸國也是如此,後發的現代化國家和地區如東亞“四小龍”、前蘇聯、東歐各國亦莫不如此。認識這一普遍現象,對於理解政治改革的動因、條件、時機、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二、社會轉型時期的主要矛盾與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病
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的主要矛盾
雖然改革開放改變了經濟體制、給中國社會帶來了生機和活力、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促成社會的現代化轉型,但在中國的社會轉型時期也存在著許多突出矛盾和消極現象。江澤民曾在中共十四屆五中全會上作了題為“正確處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若幹重大關系”的講話,談到了中共高層時下最為注重的十二大關系,其行文的風格酷似毛澤東的“論十大關系”,只是顯得更為空疏。其實,這十二大關系完全可以被解讀為中國社會中現存的十二項矛盾,它們確實令當政者左右為難、進退維谷。但是,這些矛盾都還不是社會轉型時期的主要矛盾。筆者認為,中國在轉型期中面臨著兩對主要矛盾:一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與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二是發展中的經濟、社會、文化與落後的政治體制之間的矛盾。可以說,轉型期的所有其他的矛盾或問題無不與這兩對主要矛盾有關,並受到這兩對主要矛盾的影響和制約。
因此,在社會轉型時期一方面應當積極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另一方面也要相應地推動政治體制改革,逐步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政治架構──憲政民主體制。中共領導層囿於一黨之私,只願承認前一對主要矛盾,而刻意回避後一對主要矛盾。實際上,這兩對矛盾緊密相關的,如果只實行經濟改革,不推行政治改革、不建立憲政民主體制,就不可能建立公正、高效、公平競爭、充份保障財產權和經濟自由的市場經濟體系,也不可能杜絕現行體制產生的一系列弊端。
就人民最為痛恨的腐敗現象而言,執政黨年年高喊“反腐敗”,然而腐敗現象不但屢禁不止、反倒愈演愈烈,這與現行政治體制有著密切的關連。腐敗現象涉及公職人員出於私人目的而濫用公共權力和公共資源的各種行為,如貪污、索賄受賄、弄權勒索、任人唯親、結黨營私、揮霍浪費公共財產等。通俗地講,腐敗就是“以權謀私”,它也被稱為“政治之癌”。西方的政治經濟學曾用“尋租”理論來描述腐敗現象。在該理論中,“租金”泛指政府幹預或行政管制市場競爭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即超過機會成本的差價。既然政府幹預和行政管制能夠創造差價收入,即“租金”,自然就會有追求這種“租金”的活動,即“尋租”活動。“尋租”活動的特點是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如遊說、疏通、走後門、找後台、行賄等)得到占有“租金”的特權。通俗地講,“尋租”就是“權錢交易”,即權力與貨幣的交換。腐敗現象蔓延擴散的制度根源在於,現存的政治經濟體制為持續廣泛的濫用權力謀取私利行為創造了機會。十九世紀的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說過一句十分精辟的話:“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絕對地腐敗”。這句話點出了腐敗現象的要害,問題雖然出自權力,而根源則出自“絕對的權力”,即對權力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如果掌握權力的人不受監督和制約,就無法保證權力不被濫用,無法制止以權謀私,腐敗焉能不滋生蔓延?
同樣地,社會不公正、尤其是民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公正現象的普遍存在,也與現行政治體制有十分密切的關系。在現行體制下,各級黨政機關、司法機關掌握著各種生殺予奪的權力,這些權力原本來自人民,但現在人民卻無權過問權力的使用。於是,在許多場合,權力異化為統治人民、魚肉百姓的工具,而體制內的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如黨紀、政紀、法制)卻相當薄弱,體制外的監督和制約形式(如大眾傳媒、政黨、社團)更是基本被禁止。這樣的制度環境遂使官官相護、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甚至草菅人命的惡行得以橫行無忌;百姓敢怒而不敢言,即令敢言也無處言、言之而無官理,切身權利受到侵犯卻得不到保護、也不敢聲張。各級黨政官員、司法官員既握有權力、享有種種特權,又不受實質性的制約,焉能保證其不濫用職權?大量社會不公正、司法不公正甚至執法犯法的現象即由此而生。
再如,國有企業普遍陷入嚴重困境的局面更是與現行政治體制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國家機關本應是履行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職能的機構,不應直接管理企業。但各級國家機關時至今日仍在管理著數以百萬計的國有企業,幹預這些企業的組織管理、生產經營、幹部任免乃至於技術改造。在國有企業內,廠長、經理還要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大多數企業的廠長、經理與黨委、書記之間關系緊張,這種現象嚴重地幹擾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而下崗與失業工人的社會救濟、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提供就業機會、進行再就業職業培訓等工作,本應由政府承擔起管理職責,現在政府部門卻經常將這些責任推給企業,使得許多現實困難難以有效地解決。因為,很明顯,抓企業、抓經濟、抓物質建設,就有油水、有實惠、有利益,也容易出政績;而組織下崗職工培訓之類的事,是吃力而又沒“油水”的,所以各級官員就興趣索然了。這種政企不分、黨企不分、以政代企、以黨代企、政府職能嚴重錯位的現象,正是現行政治體制不適應經濟、社會、文化發展需要的集中表現。過去二十年來,雖然政府數度試圖改變這種狀況,但始終未見成效,其根本原因是只在經濟管理體制上“作文章”,而不觸動政治體制和政府管理體制。現在,多數人都看得很清楚了,如果再不從根本上改革現行政治體制和政府管理體制,國有企業是不可能真正走出困境的。
至於其它方面,諸如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教育與科技發展、環境保護與資源開發、人事幹部管理與公務員制度、所有制問題、分配問題、財政問題、新聞媒體問題等,無不與政治體制有著密切的關系。筆者不在此逐一論述,讀者盡可舉一反三而思之。
中國政治制度的歷史回顧
中國現行的政治體制有其悠久的歷史淵源,可上溯到兩千多年前的秦王朝。秦朝首次實行郡縣制,將全國劃分為36郡(相當於今之省),建立了龐大的官僚機構,實行高度集權的君主專制統治;立法、行政、司法、監察、軍事等各種權力都操於皇帝一人之手,“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又實行嚴刑峻法,任何對皇帝和專制統治的不滿和非議,都會遭到殘酷的鎮壓;且“焚書坑儒”,毀滅文化,大批消滅知識分子,取消學校,以強制力量和鐵血手段壟斷意識形態。秦以後的歷朝歷代之統治形式雖不斷變化,但秦朝創立的大一統式君主專制政體卻一脈相傳,至清朝可以說臻於完備。1911年的辛亥革命結束了長達兩千多年的君主專制政體的統治,但由於軍閥割據、戰亂不已,中國一直未能建立現代民主政體。孫中山先生雖有此志向,倡導民族、民權、民生之“三民主義”,惜不幸英年早逝,壯志未酬。此後,蔣介石率北伐軍在南京建立了國民政府,一再宣稱要繼承中山先生的遺志,經由軍政、訓政、最終實現憲政,建立民主政體。但相繼爆發的國共戰爭、抗日戰爭加之國民黨一黨專政統治的腐敗,使得國民黨政權很快土崩瓦解。
毛澤東和中共正是抓住了國民黨統治的專制、腐敗與忽視底層民眾利益的弊端,發動了以“打土豪、分田地”為號召的農民革命,采取了“以農村包圍城市”的戰略,並最終把國民黨統治者趕出大陸,建立了植根底層、植根鄉村的中共政權。令人遺憾的是,毛澤東和中共領導人也未能擺脫中國古代專制主義的傳統,毛本人即以超越“秦皇漢武”自詡,又以明朝正統繼承人自居。在毛澤東時代,中國實行的仍然是高度中央集權的一黨專政統治。歷史學家黃仁宇在其所著的《中國大歷史》一書中評論道:“中國的當代史可以簡明的條例:國民黨和蔣介石制造了一個新的高層機構。中共與毛澤東創造了一個新的低層機構,並將之突出於蔣之高層機構之前。現今領導人物繼承者的任務則是在上下之間敷設法制性的聯系,使整個系統發揮功效”。這段評論頗具史家之慧眼與洞見。
政治發展理論認為,一個國家要實現現代化,在政治上至少要具備四個基本條件:第一,這個國家必須是統一的;第二,這個國家必須是真正獨立的,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挾制;第三,這個國家必須克服個人獨裁專制,不能由一個人決定國家的一切;第四,這個國家應該逐步建立起一整套適合經濟發展的法制體系和政治架構。若不具備這幾個基本條件,則一國即使實現了工業化,或依賴豐富的自然資源使國民過上比較富裕的生活,仍只能算作“畸型現代化”,發動過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德、意、日就曾是這種“畸型現代化”的範本。也因此,“二戰”後德、意、日都重新制訂了憲法,采行了憲政民主政體。
中共奪取政權後,應該說在中國大陸上述之一、二項條件即初步具備,若能在三、四項條件上努力一番,則中國大陸的經濟起飛、社會進步、文化繁榮、政治發展的進程早已發端,中國的現代化絕不會付出如此慘重的代價,今日之中國斷不至於落後如此許多。實行改革以來,雖發生了從極權主義向威權主義的轉變、在法制建設方面也有了一些進步、社會擺脫了意識形態的禁錮之後亦日趨開放,但從總體上來看,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端日益顯露,政治改革嚴重滯後已構成了社會生產力繼續發展的障礙。
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端剖析
中國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病甚多,呈現出一種並發性的病理狀態。下面僅擇其要者剖析之。首先是權力的軟約束機制。中共建政後受斯大林主義的蘇聯模式影響,經濟上實行計劃體制、政治上實行一黨專政。一黨專政的基本特點是,執政黨通過壟斷政權、所有權和意識形態,實行對國家所有領域的一元化統治,也即共產黨壟斷一切權力、不允許人們對之說“不”。改革開放以來,中共逐步順應時代潮流,放棄計劃體制、肯定市場經濟;但在前蘇聯東歐各國均已放棄一黨制的大趨勢面前,仍力拒權力制衡原則,一意孤行地維持一黨專政。權力本身並無所謂好壞,關鍵在於它被用來做什麽樣的事;健全的政治體制應具有一整套對權力的硬約束機制,以保證權力被用來做好事、防止權力被用來做壞事;即使出現濫用權力的情形,也能及時發現和揭露、並盡快糾正。而現行政治體制則恰恰與此相反,在權力集中於黨政機關和官員的環境中,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卻十分軟弱。
在體制內,監督與制約機制相當薄弱,司法系統弊端叢生,在多數地方行政監察部門形同虛設、作用甚微,黨的紀律檢查機構對同級黨委基本起不到監督作用。轟動全國的原中共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貪污腐敗一案,早在1989年“六.四”事件期間,民眾就有強烈反映,卻一直拖延至1997年才處理。與之類同的現象還不知有多少,違法者迄今仍逍遙法外,繼續恣意妄為。對權力的軟約束機制導致種種決策失誤,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現象也比比皆是。而體制外的監督和制約形式,如政黨監督、社團監督等,基本被禁止了;被中共稱為參政黨的所謂“民主黨派”,由執政黨控制、向執政黨領取經費,故而對執政黨根本構不成任何制約;新聞傳媒(實際被納入體制內)受到嚴格控制和檢查,不允許體制外出現任何大眾傳媒。因此,除了阿諛之詞和忠順的建議之外,很難公開發表其他的不同聲音,民眾及社會不同利益群體的參與管道十分狹小。
其次,人治、權治大於法治。法治是現代社會的標志,而人治則是傳統社會的特徵。中國的現行政治體制中,人治重於法治。法律還遠未具備至高無上的地位,連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權威都很成問題,違憲現象時有發生,卻從未有過違憲審判的案例;在司法方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司法不公的現象普遍存在;民眾的法制觀念、法治意識也不夠強,例如,企業或個人的逃稅、漏稅行為既相當普遍而又被視為平常之事;各級黨政官員辦事時優先考慮的往往是人際關系而非法律規制,講人情、憑關系的習慣仍根深蒂固,就連中央和省部級的高層官員也都普遍崇尚行政權力,而忽視法制的作用。因此,若問到現實生活中究竟是權大還是法大這一問題時,多數人會回答權比法大。這種人治重於法治的現狀使得社會經濟秩序紊亂、交易成本高昂、人際關系覆雜化,十分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及良性發展。
再次,出現了體制性腐敗這一社會痼疾,貪污受賄、權錢交易已成為社會經濟運行機制的組成部份。只要舍得花錢,什麽違法的事情均可暢通無阻;連王朝末年的賣官鬻爵這樣的醜惡現象也已屢見不鮮;不少部門、單位的領導者儼然就是當地的土皇帝、土霸王;雖然上千萬工人下崗失業、數千萬農民生活困難,但各級官員們仍然一擲萬金、花天酒地。對此,執政黨的解釋是,幹部受到了“資產階級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響”、“個別”黨員幹部意志薄弱、經受不住考驗雲雲;似乎只要加強教育、嚴肅黨紀,就可消除腐敗現象了。其實,整黨整風已歷數遭,腐敗現象反呈愈演愈烈之勢,以致於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也發出感慨:“如果腐敗得不到有效懲治,黨就會喪失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
唯有從現行制度中尋找原因,才能明白為何會出現如此大範圍的以權謀私的腐敗現象。目前中國養著一支龐大的官員隊伍,1995年底全國的黨政工團管理人員超過3,600萬,占職工總數的32%,全年支付他們的工資獎金為4,700億元;若再加上農村的690萬吃皇糧的人,養各級幹部的花費在1996年即已達11,000億元,相當於國民生產總值的20%。盡管國家所費甚巨,但因官員數量過大,他們名義上的人均工資收入並不多。例如,中央部委的司局級官員的月工資收入就不足1000元,還不及大飯店的服務員。在這種情況下,手中掌握許多權力的官員們面對的又是對權力的軟約束機制,結果就出現了腐敗現象的大面積蔓延。如果能強化對幹部的社會監督,或者能裁撤冗余的官員以適當提高在位官員的薪資,都有助於遏制腐敗。可是,這些一目了然的措施卻被長期排拒,導致腐敗的體制則得以延續。由此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廣泛的腐敗之實質性原因是制度安排不合理,中國目前的腐敗可被稱為“體制性腐敗”。鄧小平曾明白地說過:“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份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要真想遏制腐敗,就必須改革現行的制度,僅強調教育幹部和黨紀,實際上是治標不治本,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第四,現行政治制度只要求民眾服從政府,卻不尊重關懷人權與人的自由這些基本價值。雖然現行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但這些自由在現實生活中其實並不存在,人民若想履行這些憲法規定的自由,將受到憲法和法律中其他條款的懲處。又如,憲法雖然明文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但法律體系中並無具體的保障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制度。所以,即使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每每受到侵犯,他們也無可奈何。特別是當政府部門與公民發生利益沖突時,公民總是處在弱勢和被侵害的地位,幾乎所有的現行制度和法律都基本上是有利於政府及其官員、而壓制普通公民權益的。這樣的體制當然不利於調動人民的工作積極性、創造性和社會責任感,也容易使公民產生與政府的疏離感、對立情緒,造成社會價值取向的偏移。
第五,民主化程度偏低。民主化是政治現代化的主要標準,主要包括公正選舉制度的推廣、大眾參與政治程度的提高、政黨和政府機關決策程序的民主化、實行代議制、政治多元化等。我國現行政治體制的特點是,權力高度集中、以政黨控制社會、以領袖控制政黨,若發展到極端就是一個人說了算(與君主專制一樣),與現代民主政治相去甚遠,決策過程中也基本上沒有制約機制和糾錯機制。正因為如此,中國才出現了反右派、反右傾、公社化、大躍進、“四清”直到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造成幾千萬人的非正常死亡和幾千億元的國民財產損失,連國家主席都保不住自己的性命。1978年以來,雖進行了一系列經濟改革,但政治改革卻一直裹足不前;鄧小平說過要實行政改、卻未能實行;胡耀邦、趙紫陽兩位想推動政改的黨的總書記都被趕下了台;此後,當局在政改方面仍然猶豫不前,在意識形態領域還有倒退。近幾年來,雖然在人代會制度以及村民自治方面出現了一些可喜的變化,但都未觸及政治體制的根本,中國的民主化程度仍然是相當低的。
三、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與基本原則
以上的兩章實際上已論證了為什麽在推進經濟改革的同時也應進行相應的政治改革。政治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改革不民主、不公正的政治體制,建立民主、公正的政治體制。下面進一步探討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與基本原則。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建立憲政民主體制
關於政治體制的比較研究可追溯到兩千多年前古希臘的偉大思想家亞里士多德。亞氏一生悉心研究過150多個希臘國家的政制,並著有《雅典政制》一書。他在其鴻篇巨著《政治學》中,把當時的政體歸納為三種基本類型、而每一類型又有一個變態政體:其一是以一人為統治者的“王制(君主)政體”,其變態為僭主政體、以一人的利益為依歸;其二是指以少數人為統治者的“貴族(賢能)政體”,其變態為寡頭政體、以富人的利益為依歸;其三是以多數人為統治者的“共和(民主)政體”,其變態為平民政體、以窮人的利益為依歸。亞氏本人在政治哲學上主張中庸之道(這與我國古代聖人孔子相合),因此既不讚成一人之統治、也不讚成富人或窮人的統治;而是主張實行由中產階級執政的“溫和的民主制”。他認為,中產階級就是那些“占有一份適當而充足的財產”的人;惟其財產適當,所以不致於為富不仁;惟其財產充足,所以不會覬覦他人;更重要的是,惟其人數較多,所以這個階層就能平衡富有階層和貧窮階層的勢力,而使國家“少受黨爭之禍”;“惟有以中產階級為基礎才能組成最好的政體,中產階級(小康之家)比任何其它階級都較為穩定”。後世關於政體分類之理論蓋出自亞氏,今人倡導中產階級之作用其源頭亦不言自明。
參照亞氏的理論,筆者把當今世界現存的政治體制也分為三種類型:其一為專制政體,指政權掌握在一人或一黨一派手中、不容許其他人或黨派參與的政治體制;其二為民主政體,系指政權通過選舉制和代議制掌握在公民手中的政治體制;其三為介於專制政體和民主政體之間的各種中間形態的政治體制,如轉型過程中的過渡性政治體制、雙軌制的政治體制、半威權主義的政治體制、實行強黨政治的政治體制等。本文上一章對我國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病的剖析,亦可視為對專制政體的病理分析。正因為專制政體存在著妨礙國家發展、社會進步的一系列弊端,世界上愈來愈多的國家和地區紛紛廢除專制政體、建立了民主政體。美國當代政治學家亨廷頓在《第三波二十世紀末的民主化浪潮》一書中指出,自十九世紀初迄今的人類歷史中出現了三波民主化浪潮。第一次民主化長波從1828年至1926年,其間有近30個國家建立了民主政體;第二次民主化浪潮從1943年至1962年,有10多個國家相繼建立了民主政體;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始自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少壯派軍官發動軍事政變、推翻卡埃塔諾的獨裁統治,一直到今天仍在持續不斷地進行之中,又有一大批國家陸續建立了民主政體。由此可見,民主化是一種世界性的歷史潮流。
民主政體起源於古希臘時代的城邦民主制,它是商業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新興工商業主和城市平民與氏族貴族鬥爭及妥協的產物。其最著名的代表即雅典民主制,具有以下四個特徵。第一,主權在民。由全體公民組成的公民大會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政事裁決於大多數人的意志,大多數人的意志就是正義”。就象伯里克利在著名的“喪禮上的演說詞”中說的,“我們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稱為民主政治,是因為政權是在全國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人手中”。
第二,權力制約。公民大會的常設機構是議事會,它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職能的權力機構,但要受到公民大會的制約;同時,公民大會也受議事會的制約,公民大會不能通過未經議事會準備和未經主席團事先以書面公布的任何法案;議事會還要受法院的制約,法院對官吏和法律進行監督和控制。
第三,法律至上。雅典人視憲法為最高法律,神聖不可侵犯。從梭倫開始的每次改革無不以修憲為起點,隨後便以執行和捍衛憲法為基本職責。享有很大權力的法院的基本任務之一就是審查某項法律是否違憲。公民大會通過的決議若有違憲,法院可宣布撤消該項決議。官吏必須秉公執法、不圖私利、不徇私情,一旦觸犯法律,便要受到懲處。
第四,公民意識。由於任用官職不再受財產和門第的限制,人人皆可為政,貴族和平民的對立狀態隨之消失。統一的公民集體得以形成。對雅典人來說,公民和公民權是至關重要的;關心雅典、參與政治、輪番理政,是雅典人心目中神聖的事情;城邦至上、政治為本,成為雅典人的共識。盡管從那時起到今天已有兩千多年時間,民主政體的理論和實踐也有了很大發展,但現今的關於民主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則都奠立在那個時期。
對於人民來說,民主的政治體制當然要比專制的政治體制好得多。然而,民主的政治體制也不是完美無缺的。有的西方學者指出,由於民主風氣的盛行,強調平等和個人的權利,導致了政府權威的削弱;個人與社會集團對政府的要求越來越多,而且總認為政府有責任滿足這些要求,使政府背上了“過重的負荷”;民主社會一方面要協調各種利益、以建立共同目標,但公民大眾意願的充份表達往往使目標分散化,如此等等。總之,“過份的民主意味著統治能力的匱乏,統治能力的疲軟表明民主的不完善”。尤其應該說明的是,傳統意義上的民主被闡釋為“多數人的統治”、視多數人的意志為正義,這就容易忽視少數人的意見和利益;而真理往往是由少數人發現的,如果一概按照多數人的意見行事、壓制少數人的意見,勢必會阻礙思想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甚至導致多數人的專制與暴政,歷史上不乏此例。
因此,人類經過近代幾百年來的探索與實踐,修正、改進和完善了傳統的民主政體,將憲政與民主、共和結合起來,創立了一種高級形態的政體──憲政民主政體。根據歐美憲法學家的闡述,憲政民主制度主要有九項特徵:第一,政府權力應由憲法加以限制;第二,實行分權制衡;第三,人民主權和民選政府;第四,建立憲法審查制度;第五,司法獨立;第六,警察應受控制;第七,文官控制軍隊;第八,保障個人權利;第九,發生緊急狀態時堅持實施憲法。筆者則將這九項特徵歸納為四項基本原則:第一,以憲法和法律為最高權威;第二,以人權和人的自由為本位;第三,以憲法和法制約束權力為重心;第四,以司法審查為保障。憲政與民主、共和的結合,彌補了民主與共和的根本缺陷,為民主與共和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上的實現手段。在現代代議制民主之下,政治權力的基礎仍在於人民,而且這種權力是通過成文憲法表達出來的;憲法成為政治權力的最根本的法律來源,成文憲法劃定政府及其不同部門之間的界限,規定了官員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的方式產生,並確保這些制度安排各自的獨立和完整。憲政已經成為法治和民主的代名詞,它意味著依據憲法來治理國家的民主政治。
我國現行的政治體制存在著權力的軟約束、體制性腐敗、權大於法、不尊重人權、民主化程度低等弊病。而憲政民主體制的主要特點就在於,它能有效地限制權力(限政)、抑制腐敗、奉行法治、保障人權、維護民主。同時,實行憲政民主改革也是世界性的歷史潮流,借用孫中山先生的話就是,“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
則昌,逆之則亡”。所以,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應該確定為建立憲政民主體制。
在中國憲政並不是新鮮事物。1905年清政府就曾派出五大臣前往歐美、日本各國考察憲政,並於1906年9月1日發布“仿行立憲”上諭,1908年8月27日頒布“憲法大綱”。其目的並非是真要實行憲政,而是企圖在確保皇權專制的前提下,實行君主立憲政治。結果,由於清政府的腐敗及其對待憲政改革的消極態度,許多立憲派人士轉向革命。推翻清王朝的民主主義運動的傑出領袖孫中山,是一貫主張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他創立的同盟會制定了“革命方略”,將革命程序分為“軍法之治”、“約法之治”和“憲法之治”三個階段。後來孫中山又將這三個階段概括為軍政、訓政、憲政,即先以軍事力量掃除一切障礙、奠定民國基礎,再以文明法理訓導國民、建設地方自治,待條件具備後即實行憲政。惜乎中山先生早逝,加之軍閥混戰,其政治理想未能實現。三、四十年代,國民黨政府也曾一度倡導過立憲運動,但因日本的入侵導致民族危機和共產主義運動的興起,致使國家的政治長期停滯在軍政和訓政階段,未能向前推進。一直到1988年,在台灣各階層民眾的推動下,蔣經國在台灣宣布開放黨禁、報禁,進行民主改革,才使得台灣地區的憲政運動取得實質性進展,憲政民主體制得以建立。
中共執政之前也曾主張過憲政。1940年2月,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的憲政”之演說中就提出,“中國需要的民主政治,既非舊式的民主,又遠非社會主義的民主,而是合乎現在中國國情的新民主主義。目前準備實行的憲政,應該是新民主主義的憲政”。胡繩主編的《中國共產黨的七十年》提到,1944年上半年,“中共中央決定參加憲政運動,要求共產黨員在憲政運動中,團結一切民主分子,達到戰勝日本侵略、建立民主國家的目的”。但那時中共其實是把憲政當作達到自己的政治目標的手段而非真正的目的。共產黨取得政權後,就立即仿照蘇聯模式、建立了一黨專政的政治體制,再也不提憲政了。也因此今天中國大陸的民眾普遍對憲政一詞十分陌生,倒反而是經歷過國統區生活的老知識分子還記得這一概念。
中國政治改革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美國政治學家埃爾金和索烏坦在他們的新著《新憲政論:為美好的社會設計政治制度》中,提出了設計新型政治制度所應把握的三個要點:第一,限制政治權力的濫用;第二,能夠很好地解決社會問題;第三,有助於形成公民的性格。筆者認為,他們的觀點對當代的憲政民主理論有所發展和創新,對我們研究中國政治改革的基本原則很有啟發。
當代的憲政理論發源於古典的憲政思想,其核心是限政與控權,即限制政治權力的濫用、保障人權與公民權、維護市場秩序與經濟自由。但是,政治制度還有兩項其他的用途:第一,它們是執行決策的手段,或更廣泛地說,是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法;第二,政治制度具有教育性與引導性,會影響其公民的價值觀、性格和道德理念。因此,新憲政論必須考慮到,設計政治制度時不僅要注意控制掌權者、使其不能濫用職權,而且要關注社會問題的有效解決和公民性格的形成。憲政民主政體不單是要防止權力被濫用,還要能保證權力被有效地利用來制定政策,以改進公民福利、培養公民意識。
基於上述理論和觀點,筆者提出了以下幾項政治改革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第一,應有利於保障人權和增進人民福利。憲政民主國家的主權屬於全體人民,因此,它的政治體制必須力求作到以人為本、以民為本。我國古代雖有“民為邦本”的說法,但事實上歷朝歷代的統治者卻將人民當作可任意宰治的“草民”。今後的政治改革必須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統治人民的體制,通過憲政、民主、共和、法治等制度,將政治體制的基點轉移到人民主權之上,使新建構起來的政治體制成為保障人權和增進人民福利的最有效的工具。
第二,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繁榮。經濟發展和繁榮是人民幸福、社會進步的基礎。因此,政治改革要想取得成功、得到社會各階層的支持,就必須把促進經濟發展和繁榮放在極重要的位置上。新的政治體制必須保障公民的財產權利和市場秩序、有助於克服阻礙經濟發展的種種弊端、降低交易費用、提高經濟效益、合理配置資源、增加社會財富。
第三,有利於社會發展與社會公正。單純強調經濟發展是不能保證人民的福利的,還要實現社會發展和社會公正。政治改革應充份考慮到一系列社會制度的變革和建設,以便能逐步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公平的社會分配制度和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建設各種適合人民需要的社會文化設施,發展教育、科技、文化、體育、醫療衛生以及保護生態環境等。
第四,有利於政治發展與政治穩定。經濟、社會、文化與政治之間是互動的,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會帶動政治的發展,政治的進步也會促進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對一個健全的社會來說,保持政治發展和政治穩定是必不可少的;而沒有適宜的政治制度和法治的保障,任何社會都不可能長治久安,其經濟亦不可能持續健康地發展,其文化也難以興盛。因此,在籌劃政治改革時必須著眼於促進政治發展、並盡可能保持政治穩定。需要指出的是,任何形式的政治變革都可能伴隨著一定程度的政治摩擦甚至沖突,這也正是那些反對或害怕政治改革的人抵制政改的主要口實。但是,若因此而拖延政治改革則會付出更大的、驚人的代價,甚至導致國家和社會的巨大災難。此決非危言聳聽,我國近半個世紀以來的歷史已一再證明了這一點。所以,我們既要積極主動地進行政治改革,消除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病,建立憲政民主體制;又要大力培養公民意識、公民性格和法治觀念;還要運用政治智慧來降低可能發生的政治動蕩的震幅,盡量減少政治發展的代價,以最大限度地維護全體國民的利益。
筆者以為,以上四條(當然不限於此)是合乎中國實際的明智的選擇,似可作為中國政治改革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鄧小平時代中共政治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
蘇紹智
原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列所所長、美國普林斯頓中國學社主席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政治體制改革的初步思路
從社會上出現民主化思潮到鄧小平為政治改革設限
鄧小平的政治改革觀念的局限性
自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政治體制改革以來,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屢進屢退,其中的教訓值得深思。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鄧小平曾提出了政治體制改革這一任務。八十年代中後期,趙紫陽也曾力圖推動政治體制改革,但隨著他的被黜,其政治改革意願也付諸東流了。雖然鄧小平被中共推崇為中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理論”也被寫進了中國憲法,但鄧去世後,中共領導層對政治體制改革的看法,不但始終未能超越鄧小平二十年前提出的論點,甚至還從鄧的這些觀點倒退了。近幾年來,雖然民間對政治體制改革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但在中共關於改革的主要文件中,再也看不到鄧小平當年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觀點了。盡管鄧的這些觀點有很大的局限性,但他的這些觀點似乎正在被故意地遺忘,這位“總設計師”的“金口玉言”居然被束之高閣起來。與此同時,鄧關於改革的主張被縮小到經濟改革方面,於是,年青的一代只知有個南巡的鄧小平,卻不知有過一個提出政治改革的鄧小平。
為什麽鄧小平當年會提出政治體制改革,此後中共關於政治改革的觀點有何發展變化,這些觀點有那些積極意義和局限性,為什麽在鄧小平時代“總設計師”的政治改革主張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這些都是關心中國今後政治變革的學者應當分析的問題。本文通過對鄧小平時代中共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的分析,探討這幾個問題,希望能對今後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思考有所助益。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政治體制改革的初步思路
1978年12月的中共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改革的任務。那時雖然沒有明確地提出政治體制改革,但在談到改革時卻包含了這層意思。三中全會的公報指出,“實現四個現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產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變同生產力發展不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築,改變一切不適應的管理方式、活動方式和思想方式,因而是一場廣泛、深刻的革命”。[1] 這里講的上層建築當然包括政治體制。所以,鄧小平在1979年談到政治體制改革時說:“我們提出改革時,就包括政治改革”。[2]
三中全會公報在講經濟管理體制的改革時,並未把經濟管理體制的改革和黨政管理體制分割開來。三中全會公報指出,“現在我國經濟管理體制的一個嚴重缺點是權力過份集中,應該有領導地大膽下放,......認真解決黨政企不分,以黨代政、以政代企的現象”。[3] 這里已涉及到鄧小平以後提出的政治體制改革的四個方面,即“黨政分開,權力下放,精簡機構,提高效率”。這個公報還提到,“會議對民主和法制問題進行了認真的討論。會議認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統一的領導,……但是必須有充份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確的集中。由於在過去一個時期內,民主集中制沒有真正實行,離開民主講集中,民主太少,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在人民內部的思想政治生活中,只能實行民主方法,不能采取壓制、打擊手段。……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4]
三中全會初步奠定了中共政治體制改革的基本思路,雖然當時的認識還很膚淺,尚待進一步的討論和發展。在形成三中全會的這些提法的過程中,鄧小平起了主導作用。他在1978年12月的中央工作會議閉幕式上的講話中就曾強調,“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要切實保障工人農民個人的民主權利,包括民主選舉、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5] 這是鄧小平第一次明確地提出了政治體制改革這個要害問題,也是中共開始擺脫毛澤東時代的領袖個人獨裁的極權政治制度的起點。
從社會上出現民主化思潮到鄧小平為政治改革設限
正當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改革任務的時候,社會各界中都有不少人在認真思考如何避免中國再發生文化大革命那樣的悲劇,如何進行改革、使中國進入民主化、現代化的國家之林。這種探索大體上包含兩部份人士。一部份是群眾性的民主運動,俗稱體制外的改革派,即以知識青年和學生為主體的群眾性民主運動。他們在街頭或校園張貼大字報,散發油印小報,舉辦露天民主演講會,上街遊行請願,是民運推展的主要方式。“西單墻”群眾性的民主運動以其首創精神和大無畏的勇氣,為中國的改革和民主作出了不朽的貢獻,而且其後續的活動至今不衰。另一部份是包括黨內民主改革派的知識界的民主運動,俗稱體制內的改革派。他們在黨的會議、學術討論會上,在報刊書冊上發表思想解放和改革的言論。至於政治改革究竟是黨外群眾先提出的、還是黨內知識分子先提出的,現在已難以考證。也許可以說,這兩股力量提出了類似的認識,當然,原則和重點有所不同。這兩部份力量的根本區別是,體制外的民主派沒有任何禁忌,要求取消一黨專政,而體制內的改革派則比較小心地提出有限政治變革的主張。在與中共上層的“凡是派”的鬥爭中,體制外的改革派與體制內的改革派的聯盟起了決定性作用。二者在批判凡是派、毛澤東的極左路線方面,在分析中共的政治經濟制度性問題、封建專制主義等問題方面,都提出了一些新思想。
知識界民主運動對政治改革的訴求又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官方的改革派,他們雖也要求政治改革,但是隨領導的指示而行動,難以有創造性的思想。另一類是知識界民主運動或稱為民主改革派,他們在以往當權派反右時往往受到打擊,但對政治改革、實現民主化的要求始終不渝,只要條件稍一寬松,他們就要頑強地呼籲政治改革和民主自由。實際上,在文革後期,民主改革派知識分子已著手串聯,針對四人幫的謬論、毛澤東的個人崇拜、中共建國以來的失誤,收集資料、進行理論探討、準備批判材料。毛澤東逝世、“四人幫”被粉碎後,民主派知識分子率先開展了對“四人幫”謬論的批判。在1979年1月至3月的“理論工作務虛會”上,民主派知識分子第一次就政治體制改革問題作了比較全面的論述。
“理論工作務虛會”是中共中央召開的歷史上唯一的一次大規模的研究理論問題的會議。這次會議借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關於“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東風,敢於沖破一切禁區,批判了文革、毛澤東的錯誤和極左路線,還批判了中共建國以來的制度和運動。在批判中對未來的政治體制改革提出了一定的訴求和意見。概括起來,包括以下幾點:否定文革及其綱領性文件“五·一六通知”,指出“通知”無視黨紀國法、踐踏民主,是文化專制;批判極左路線,進而批判毛澤東的錯誤,認為在高度集中統一的政治制度下,沒有法治、只有人治,只有獨裁、沒有民主,並使個人崇拜惡性發展、毛澤東被神化;批判“終身制”和指定接班人、個人決定一切的專制主義等;建議使人民代表大會真正成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人民代表的產生和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實行真正的民主辦法;建議司法獨立,法院獨立審判,取消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司法以無罪推定論代替有罪推定論;反對以言治罪,取消政治犯、思想犯、言論犯。那時,毛澤東的二十七年高壓政治剛剛解除,學者們對中國的政治制度還缺乏系統的研究,對海外的新思想也缺少理解,他們的這些意見雖然不很系統,在今天看來也不很深刻,但在當時仍然起了一定的震聾發睽的作用。有些意見中共直到今天也未接受。
然而,西單民主墻和理論務虛會的大膽議論使黨內元老們和保守派難以容忍。鄧小平是一個看法和注意力很容易隨著現實政治的需要而隨意變化的實用主義者。當他鞏固了自己的權力地位、又遭到民間和黨內一部份人對他的批評時,便從自己剛剛提出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立場退卻,接受了黨內保守派的反右主張,轉換政治方向,在1979年3月30日作了“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講話[6],給改革、特別是政治體制改革劃定了一條鴻溝,即不得影響四項基本原則。鄧小平這樣為政治改革及其他改革設限,是政治體制改革難以前進、屢進屢退、以致於停滯不前的根本原因。而四項基本原則從此也成為頑固保守的左派阻撓改革的一件利器。
於是,在理論務虛會上開始出現的解放思想、大膽創新、促進改革的熱潮,一下子被冷卻了,民主改革的呼聲重又陷於沈寂。李洪林曾指出,“理論工作務虛會以後,中國思想界大體上就在這種‘批判──沈寂──活躍’和‘再批判──再沈寂──再活躍’的周期中渡過的”。[7]
1980年鄧小平再次提出政治體制改革的新思維
然而四項基本原則的提出還不能被看作是鄧小平時代政治體制改革的終結。鄧作為一個實用主義者,他不斷根據現實政治的需要,一次又一次地改變方向。即使在作了“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報告後,他對政治體制改革方面的某些認識,還是有所前進的。例如,1979年7月28日,他在“接見海軍黨委常委擴大會議全體同志時的講話”中提出了改革幹部制度問題,包括解決組織路線、選好接班人、幹部退休制度、機關臃腫問題等問題。[8] 1979年10月19日,“在全國政協、中共中央統戰部宴請出席各民主黨派和全國工商聯代表大會時的講話”中,他又重提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實現多黨派的合作,同各民主黨派實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針是一項長期不變的方針。[9]
八十年代初,中共面臨的最需要解決的問題是,一批老幹部恢覆了工作、重新擔任領導職務,但他們的年齡老化,難以承擔現代化改革和建設工作的重任。因而中共當局先後提出了廢除幹部領導職務終身制、新老幹部交替和逐步更新班子的問題。為了解決好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問題,中共中央1980年8月18日至28日在北京召開了政治局擴大會議,鄧小平在會上作了題為“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講話。
這篇講話的另一個背景是,1980年夏,中國出現了一場“興無滅資”還是“肅清封建主義影響”的爭論。[10] 在鄧“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講話的鼓舞下,1980年春中共黨內軍內的保守力量提出了“興無滅資”的口號(即興無產階級思想、滅資產階級思想),借口反對自由主義思想來反對改革大潮。當時,李維漢則認為,中國的封建社會很長,中國人民和中國共產黨受封建主義的害很重,黨內有人搞特權、家長制,都是封建主義的影響;而中共一直沒有把肅清封建主義作為一個重要任務來對待,現在的黨中央應該完成這個任務。鄧小平接受了李維漢關於“肅清封建主義影響”的主張,對全局性的政治體制改革這一中國改革的要害問題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其看法在這一講話中也體現出來了。
鄧小平這篇講話所涉及的範圍和深度,遠遠超出了幹部問題;他還從幹部問題出發,追本溯源,涉及到了政治改革的某些根本問題。這篇講話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第一,從俄國的十月革命到中國的文化大革命,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和中共所犯的重大錯誤的主要根源是政治制度問題,要避免重犯歷史錯誤,就必須進行政治制度改革。他說,斯大林曾嚴重地破壞了法制,毛澤東就說過,這樣的事在英、法、美這樣的西方國家是不可能發生;毛雖認識到了這一點,但由於未實際解決制度問題,結果仍然導致“文化大革命”的錯誤;這不是說毛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解決制度問題是更根本性、全面性的任務;如果不堅決改革制度,過去出現的嚴重問題今後有可能重新出現。
第二,中國政治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來自封建主義傳統和共產國際各國黨的個人高度集權的傳統。他分析了中國黨和國家制度中的主要弊端,如官僚主義、權力過份集中、家長制、領導職務終身制、特權制等。認為其形成的歷史原因有三:一是中國歷史上長時期實行封建專制主義的傳統;二是共產國際時期實行的各國黨的領導者個人高度集權的傳統;三是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從蘇聯搬來的對經濟、政治、文化、社會都實行中央高度集權的計劃管理制度。他認為,如果不從根本制度上解決問題,中國的經濟改革和各項工作都不可能有效地前進。
第三,他提出了改革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六項重大措施,如建議修改憲法、切實保證人民享有各項民主權利、不允許權力過份集中的原則在憲法中表現出來,認真建立從國務院到地方各級政府從上到下強有力的工作系統,認真解決黨政不分的問題等。他的講話也重申了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廢除幹部領導職務終身制和逐步實現各級領導人的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
這是近二十年前鄧小平的政治新思維,在當時確實是不可多得的,其中的很多看法是以往和鄧身後的中共領導人所不曾有的。他的這一講話帶來了改革的希望,並使研究探討制度改革的活動與組織蓬勃興起。鄧關於“黨和國家領導體制的改革”講話中的思想,是其政治改革思想的頂峰,但也是他這方面認識發展的終止符。因為,他仍然抱著“四個堅持”,這使他雖然能認識到制度中的問題,但在現實中卻不能解決制度問題;結果是他自己從這個改革思想的頂峰逐漸下滑,而政治體制改革的目的也始終不曾實現。
此後,這篇講話事實上成為趙紫陽推動政治體制改革的綱領性文件,但它也束縛了趙的改革設想,使得趙講政治改革時往往不能超越這個講話的內涵。而中共對鄧的這篇講話的態度,也成了是否推動政治改革的政治“晴雨表”。當政治改革受到壓制時,它就被束之高閣;到了政治改革重新被提上議事日程時,這一講話就又被拿出來。例如,1987年趙紫陽主導中共十三大的政治改革設想時,這個講話就被重新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了一次。
1980年廖蓋隆提出的“庚申改革方案”
1980年,鄧的這篇講話引起了體制內和體制外改革派又一次討論政治體制改革的高潮。當時,報刊上發表的大量文章和若幹學術討論會的發言,都涉及到了鄧講話中所提出的有關政治改革的問題。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廖蓋隆於1980年10月25日在全國黨校系統中共黨史學術討論會上的報告。這個報告被傳到海外後,被稱為“中共‘庚申改革’方案”[11],因為,廖蓋隆在他的報告中曾比照1898年(農歷為戊戌年)的“戊戌變法”,稱1980年(農歷為庚申年)提出的改革為“庚申改革”。不過,中共的黨史研究部門並不承認這個提法。
廖蓋隆的這個報告,提出了一個關於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比較全面、具體的方案,有些提法是具有突破性的創見。廖文長達六萬余字,其涉及政治改革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政治體制改革的實質就是要實行黨和國家的民主化,民主是達到政治目的的手段,同時也是最終目的。第二,修改憲法、改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努力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成為有權威的人民代表的權力機構。切實加強各民族自治地區的民族自治權力,貫徹民族自治政策。建議把人代會分成兩個院,像很多國家分成上、下院一樣。第三,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形成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制。法制原則有三條:一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二是每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公民權利要受到法律的保護;三是司法獨立,黨委也不能幹涉,法院作出判決無需送黨委審查。第四,黨政分工,黨不應當幹涉政府工作的日常事務,也不應當包辦代替各種經濟、文化組織、群眾團體、輿論機構的事務。第五,建立獨立的農會,代表農民的利益。第六,允許、要求和鼓勵輿論機構和新聞記者獨立負責地報導新聞和發表評論。第七,改革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制度,改變黨委領導下的廠長、經理負責制和校長、院長、所長負責制,即改變實際上是黨委書記一個人說了算的所謂黨委領導制度。第八,實現企、事業單位的民主化和基層政權及基層社會生活中直接的民主,使每個公民都能實際上參與討論和決定與他們直接有關的公共事務。第九,在中央領導機關內實行適當的分權,互相監督、互相制約,以免黨和國家的權力過份集中。第十,取消政治局,在全國黨代表大會下設立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監察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共同對全國黨代表大會負責。第十一,任何黨的組織和領導人的權力都不是無限的,都應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都應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如有違犯,人民有權反對。
廖蓋隆的這個改革方案,顯然是他個人根據對鄧小平講話的理解而作出的設想,對今天仍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當時,他對“庚申改革”充滿了信心,認為不致於遭到“戊戌變法”的命運。但他顯然過於樂觀了,幾年後中共推行的“清除精神污染”和“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政策,再此使政治改革暫時告吹,鄧小平關於“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講話也被束之高閣了。
1986至1987年政治體制改革討論的又一輪高潮
八十年代中期,經濟改革的推進在客觀上推動了政治形勢朝著有利於政治改革的方向發展。1986年,新任中宣部長朱厚澤提出對知識分子的三寬政策──“寬松、寬容和寬厚”。1986年7月底,萬里在全國軟科學研究工作座談會的講話中說:“對於政治問題、對決策研究本身,也應該實行雙百方針”。[12] 相應地,《人民日報》在8月30日發表了題為“政治問題可以討論”的評論員文章。於是,思想理論界進入了又一個“活躍”時期,政治體制改革的討論也逐漸進入另一個高潮。在這些討論中,民主改革派強調要反對封建專制主義、反對特權,探討了貪污腐敗的根源,認為馬克思主義在理論中的教條應予廢除,提出了共產黨本身的民主化和改革問題,分析了階層劃分、利益多元化和政治多元化問題等。[13]
在民間熱烈討論政治體制改革問題的同時,1986年7、8月間,鄧小平也幾次講到政治體制改革問題,並宣布“十三大”將把政治體制改革作為主題。當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決定,由趙紫陽主持制定關於政治改革的方案,在1987年6、7月前形成有關政治改革的文件並下發討論,以便能在預期8、9月間舉行的十二屆七中全會上討論通過,並在10月的“十三大”上正式提出。[14] 於是,1986年9月18日成立了中央政治體制改革研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鮑彤負責。其研討課題包括黨政分開、黨的組織和黨內民主、權力下放、機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等七方面問題。為此成立了七個專門研究小組[15],每個小組分別由中央、地方、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抽調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組成,並邀請了大批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參加由“政改辦”組織的各種座談會。從1986年10月到1987年8月,“政改辦”共召開了30多次正式座談會。[16]
經過一年多的努力,“政改辦”完成了《政治體制改革總體設想》,它包括實行黨政分開、進一步下放權力、改革政府工作機構、改革幹部人事制度、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若幹制度、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等主要內容。經鄧小平同意和中共十二屆七中全會原則通過,這一“設想”就構成了趙紫陽的中共“十三大”政治報告第五部份“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容。“政改辦”所組織的政治體制改革的研討,是中共有史以來最認真組織的一項工作;中共“十三大”所通過的政治體制改革設想,也是迄今為止中共所提出的最全面的一個方案。當然,這也只能是在鄧小平觀念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推動政治改革的方案,未涉及中共政治制度的根本弊端── 一黨專政問題,因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盡管“十三大”批準了這一政治體制改革的設想,但趙紫陽推動政治體制改革的初步措施立刻遇到了從地方到中央各級黨的幹部的不滿和反對,因為這些改革消弱了他們的權力。恰在此時,鄧小平個人突然於1988年5月數次向外賓提出,中國已決定要“闖價格關”、爭取三、五年內理順價格,鄧講話後趙紫陽及政治局其他成員不得不按照鄧已定下的調子準備價格改革方案。當年夏天,中央在北戴河討論姚依林提出的價格調整方案,在該方案尚未通過時,報紙上刊登的鄧關於要“闖價格關”的談話和披露的有關這一價格調整方案的一些消息,引起了全國性的搶購和擠兌,造成非常嚴重的局面。結果,鄧小平退到幕後、回避個人的直接政治責任,而趙紫陽卻不得不代鄧小平受過,並因此在黨內高層受到攻擊,實際上開始失勢。從此,中國的經濟、政治改革相繼陷於停頓,中共領導層中的保守派尋找機會、試圖重返計劃經濟軌道。1989年初,中國的社會矛盾日益尖銳,保守派利用社會上的不滿情緒,為反對改革派尋找借口,而使黨內高層的矛盾愈形尖銳,終於導致1989年的民主運動和“六四”屠殺。隨著趙紫陽的被罷黜,政治體制改革亦被塵封,終鄧小平之世,再未提起。
鄧小平的政治改革觀念的局限性
雖然鄧小平曾先後數次發表過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意見,但應當看到,他在這方面的觀念有很大的局限性。今天來研究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必須突破鄧小平的政治改革觀念的框架,以新的眼光和更深刻的洞察力來更深入地研究一系列問題。
鄧小平曾多次強調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性。他說過,“政治體制改革問題同經濟體制改革應該相互依賴,相互配合。只搞經濟體制改革不搞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也搞不通,……我們所有的改革最終能不能成功,還是決定於政治體制改革”。[17] 這個看法是正確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危機是制度性危機,危機是在該制度的經濟、政治和意識形態的基礎上產生的,是內在的。其表現是,政權的三個基本支柱──一黨專政、指令性經濟以及馬列主義意識形態──都在逐漸地銷蝕瓦解中,喪失了原來的功能。要從內生性危機中解脫出來,就必須摒棄教條的意識形態,必須要有兩個新的制度條件,即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
鄧小平和中共雖然能了解到經濟改革和政治改革的關系,但卻是說得到做不到。鄧既是一個老布爾什維克,又是一個實用主義者。為了現實政治的需要,他不得不推行經濟體制改革,用資本主義的藥方來救治垂死的社會主義;他也懂得,沒有相應的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不能最後成功,所以他並沒有以“四項基本原則”來封閉政治改革之門。但是,他所接受的所謂的有限政治體制改革,事實上被政治上的自我設限框得死死的,根本沒有實現的可能性。
鄧小平對政治改革所設的最大障礙,就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其核心是堅持黨的領導。改革領導和組織制度固然重要,但它們是由政治制度決定的。毛澤東時代的政治制度是集權型的,即一黨專政、黨控制一切、實行自上而下的等級授權制、對意識形態的嚴格控制、沒有言論和新聞自由。到了鄧小平時代,黨在經濟改革中已放松了對經濟的控制,但仍然控制著政治和意識形態,政治制度已逐漸變為權威主義型,即在一黨專政的制度下發展經濟,類似於東亞模式。近來,東亞模式在亞洲金融危機中破產,也證明了權威主義體制失靈了。今後要在中國真正推行政治改革,就必須突破鄧小平設定的框架,這樣才能為從一黨專政的權威主義制度轉為多元民主開辟道路。
鄧小平題為“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之講話,實際上根本沒有涉及到黨本身的改革問題。中共“十三大”前,趙紫陽組織的政治改革的研討曾涉及到黨治制和把黨置於人民與法律的監督之下的問題[18],但淺嘗即止,未能深入,因為再深入下去就要犯黨之大忌了。要研究黨的改革,單單批判封建專制主義的影響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批判列寧的“黨的領導體制”、斯大林的“無產階級專政體系”和毛澤東的“黨的一元化領導體制”等觀點,並評論和批判列寧、斯大林的建黨理論和原則。在中國還從來沒有出現過這樣的評論和批判。只有把黨從一個革命的“先鋒隊”變成現代的、民主的黨,中國的政治改革才會有希望。
法治和人權是世界公認的民主要素,目前中共也承認法治和依法治國,並且不得不羞羞答答地講人權。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限政府的哲學(Philosophy of limited government)[19],與任何專政都是抵觸的;有限政府又是與制衡制度分不開的,鄧小平的觀念中只有法制,沒有法治、人權和制衡,顯然落後於時代。他所講的黨政分開、權力下放、精簡機構、提高效率這四項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中,實際上只有前兩項涉及政治改革,後兩項實為行政改革,而且,沒有前兩項,後兩項也不能實現;還應進一步看到,前兩項改革只不過是政治體制改革的初級階段的任務,有很大的局限性。鄧小平的政治改革觀念雖然有過一定的歷史作用,但在今天顯然已經過時了。我們應該分析研究他的理論並突破他的框架,提出新思維,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才可能取得實質性進展。
夏勇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教授
一、權利發展之意義
二、百年來中國人權利發展的回顧
三、走向一種權利的社會理論
【編者按】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於1995年出版了《走向權利的時代 ── 中國公民權利發展研究》一書。該書由大陸十余位中青年學者合作撰寫,六十七萬字。《光明日報》、《法制日報》、《中外法學》等報刊先後刊發了出版消息及簡介,《中國青年報》、《中國書評》、《中國法學》、《湘江法律評論》等以較大的篇幅先後刊發了一批評論文章。這些評論文章一反過去常見的千篇一律的評論模式,就該書的觀點和方法展開了爭論。本刊茲刊載該書的緒論,以便讀者對該書的學術意圖、研究方法和體系有一個大致的了解。正在哈佛大學法學院和肯尼迪政府學院作研究的該書主編夏勇博士對原文作了個別的文字處理,並加了這個標題。法律的統治不等於法律條文的刻板統治,法治的重要內容是對統治者的法律限制、確立法治的內在道德以及培養良好的民風民情。文章在討論了法治根本原則之後就當前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幾個基本問題提出了原則性的看法。
在我們這個時代,讓更多的人獲享更多的權利,已經成為人類的共同理想。這個理想本身,便隱含著一種關於權利發展的信念。當然,權利的發展遠不止是信念,毋寧說它是一種社會事實。在日常生活里,我們的所見所聞,愈來愈多地與權利發生關聯;我們的所思所為,也愈來愈多地與權利打起交道。正是這樣的理想、信念和事實,標志著並且推動著中國社會的歷史性進步。
一、權利發展之意義
(一)權利的存在與進化
權利是一種觀念(idea),也是一種制度(institution)。當我們說某個人享有權利時,是說他享有或擁有某種資格(entitlement)、利益(interest)、能力(power)或主張(claim)[1],別人負有不得侵奪、不得妨礙的義務。若無人承擔和履行相應的義務,權利便沒有意義了。所以,一項權利的存在,意味著一種讓別人承擔和履行相應義務的觀念和制度的存在,意味著一種文明秩序的存在。
一項權利之成立,先要有對作為權利內容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所作出的肯定評價,即確信它們是“應有的”、“應得的”,於是才有要求別人承擔和履行相應義務的理由。一旦有了這樣的理由,某種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就有了道德上的根據,並因此成為道德權利(moral rights)。在一個社會里,人們對一種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是否為人應有和為何人應有,通常持有相當不同的看法,當然也有某些看法是公認的,如生命應該得到尊重和維護,孩童應該得到照顧。這些不同的和相同的看法就是關於權利的觀念。它們既可以是肯定意義上,也可以是否定意義上;可以是關乎自己的,也可以是關乎他人或社會的;可以代表社會的主導價值觀,也可以反映社會的非主導價值觀。無論怎樣,它們是權利的主觀存在形式。
關於權利的觀念同時也是關於義務的觀念,但僅憑觀念,是不足以讓人們承擔並履行義務的。已經得到觀念支持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還必須得到社會行為規範的支持。社會規範通過規定可以做什麽、不得做什麽和必須做什麽的行為模式以及對失範行為的制裁,迫使人們不得不承擔和履行義務,並因此使相關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得以成為規範意義上的權利。這些規範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婚姻、買賣、信仰等在人類社會生活里經常容易發生沖突或容易受到侵害的方面,涉及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的主要領域,它們所設立的權利和義務也因此是多種多樣的,從不同時代和不同文化背景的社會行為規範里,我們大致上都可以看到有一個權利體系的存在,不論它是否和諧、協調,也不論它是否使用了“權利”這個詞匯。社會行為規範有習慣與法律之分,權利體系當然也有習慣的和法定的之別。屬前一類的稱作習慣權利,屬後一類的便稱作法定權利。
對某種在觀念上和規範上的肯定,並不能確保它們在事實上不會遭到否定。事實上的否定不僅是對某種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的否定,也是對肯定其合法性的觀念和規範的否定。所以,還必須規設對事實上的否定予以矯正的機制,使受到侵害的權利獲得及時的救濟。在任何類型的文明社會里,都設有擔負裁判與處罰職能的公共權利和相應的公共設施。當社會成員就各自的“應得”、“應有”發生爭執,或者當法定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遭到否定時,能夠訴諸裁判,獲得救濟。因此,救濟既是對法定權利的保護,也是對道德權利的宣示。“無救濟即無權利”[2]的確是至理名言。正是在這樣的意義上,救濟本身可以被看作“第二權利”。[3] 在無成文法或成文法無相應規定的場合,訴權本身就成了權利存在的標志。[4]
如果說權利的存在表現著文明秩序的存在,那麽,關於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的存在,就表現著權利的存在。權利的發展,大體說來,就是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的發育和生長。或者說,就是權利的本質在觀念、規範和體制方面的逐漸展現。[5] 斯特勞斯和克羅德先生在他們的著名論文《經驗的比較權利研究 ── 對發展假說的初步驗證》里把社會科學的比較權利研究分為兩類,一是共時的(Synchronic),一是歷時的(dyachronic)。前者是橫向的(cross-sectional),後者是縱向的(longitudianl),它研究權利的進化,即“通過對逐步工業化國家里的人權進化的解釋性觀察”,尋求“人權發展的經典樣式。”[6] 在研究當代中國社會的權利發展時,我們有必要回顧一下人類的權利進化史。
從初民社會到當代社會,我們可以看到,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經歷了一個漸進的漫長的演變。這是一個“從相對模糊、松散和同質的狀態向明確、緊湊和異質的狀態轉變的普遍過程。”[7]
在權利觀念方面,最突出的莫過於通過始於古希臘自然法理論的超驗正義觀念、平等人格觀念和本性自由觀念的長期演化和融合,包括“jus”詞義的嬗變,關於“應有”、“應得”的憑據,從當初的武力、血緣身份、財產和社會等級進化到後來的公民資格,最後進化到人之作為人的資格。[8] 這便是人權觀念的產生和發展。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講“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第二條講”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盡管在當代社會,幾乎每個人都以民族國家公民的身份來享有權利,而且,對權利的實際享有要受到財產、國籍、性別、能力、教育等因素的制約,但人權觀念無疑是權利觀念的一個升華,它表明權利主體關於權利的意識從利己的本能沖動和簡單的利益動機上升到維持自己作為人所固有的尊嚴和價值的層次,表明權利主體在維護自己的利益和尊嚴時有了一種終極的憑籍。[9] 同時,也意味著人類開始走向一種超功利的相互認同與合作。
當然,權利觀念的變化不止於此。另一突出的趨勢表現為積極權利觀念的產生。20世紀以前的現代權利觀念大體說來是以個人自由主義為核心的消極權利觀念。個人被看作生活在一個優裕環境里的自主而且自足的主體,政府則被看做一個愛多管閑事的潛在的暴君;國家賦有不幹涉個人自由的消極義務。同時,由於平等主義的觀念,個人被看做形成公共政策過程中的競爭性參與者,政府則被認為有能力通過使用立法機制消釋社會不平等的法律後果,公民自由、政治權利觀念因此甚為強烈。到了20世紀,一些新的社會、經濟需求不僅僅依靠社會經濟系統來滿足,而且使用法律術語來設計和表達。人們普遍認為,政府應該承擔保護公民免受工業社會生活之諸多不幸的任務,並通過積極的政策來滿足新的經濟、社會需求,相應地,公民則應該享有要求政府作出此種積極行為的權利。
在權利體系方面,由於“權利”這個法學概念的產生、傳播和運用,人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得以用明確、簡潔的術語表示出來,社會規範中的權利體系的抽象與精巧程度明顯提高;法律在從主要通過禁止性規範來規設權利義務逐漸轉向主要通過授權性規範來規設權利義務的同時,把保障權利奉為至上的原則。1789年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開列了一個權利清單,並宣稱凡權利無保障的社會即無憲法可言。[10] 此後,以憲法開列權利清單,以立法構造權利體系,遂成風氣。不同國家間權利體系的相互借鑒乃至移花接木亦隨之而興。權利體系的內容有明顯的進步,民主、自由、平等一類的原則已居於核心的位置;社會權利體系在傳統的私法權利體系和公法權利體系的中間崛起。權利種類的激增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因於人權概念和能夠接納並轉化人權概念的立法機制。[11] 英國歷史學家F. W. 梅特蘭曾用生物學上的進化比喻英國法律史上訴訟形式的演變,把侵害之訴稱作“多產的訴訟之母”。[12] 在權利的進化史上,我們也不妨把人權比做“多產的權利之母”。人權作為權利領域里公認的基本原則總是在規設其他權利方面擁有邏輯上的優勢。例如,在英國中產階級贏得光榮革命時,洛克從對自然權利的分析里推導出財產權利;當工業化和人口變動造成社會層級模式緊張時,作為人權的政治參與權增進了對於法律平等的要求。
繼《世界人權宣言》之後,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推動了權利體系的國際化、普遍化。一方面,歐美革命所鑄造的權利體系在國際範圍內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確認和重申,它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權利:男女平等,保全生命、免受酷刑或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待遇,不被強迫役使,人身自由和安全,無罪推定,公平審判,法律援助,遷徙自由,隱私及榮譽、名譽,受法律的平等保護,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持有主張,表達自由,集會,結社,罷工,參政,選舉與被選舉,婚姻自由,兒童受必要的保護,受教育,等等。另一方面,發展、自決、少數人受保護,乃至達到相當的生活標準、免於饑餓、體質和心理健康、帶薪休假、就業等一切可以被看作與人的尊嚴有關的利益,幾乎都被宣布為權利。[13] 不過,無論權利體系有怎樣的發展,都絲毫不意味著晚近出現的權利比早先的權利更為重要。早先的權利通常是更基本、更可靠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權利進化方面的“代際”說是難以成立的。[14]
權利的保護機制經歷了一個從早期的血親覆仇一類的私力救濟到公助救濟和專門的公力救濟的發展過程。現在,許多國家已經從簡單的裁判式救濟發展到擁有包括立法機制、司法機制和社會機制在內的嚴密而廣泛的權利救濟系統。例如,違憲審查、司法獨立、律師服務、以及非政府組織的合法存在。在20世紀的西方社會,政黨和工會的活動對於促進社會福利的積極權利政策具有決定性的影響。當然,權利保護機制的發達並不意味著侵權現象的消失,任何發達的權利制度都不可能在事實上消滅侵權。權利保護機制進化的意義在於,給侵犯人權和公民權利的行為從程序上和體制上設置必要的障礙,並在侵權一旦發生時,能及時地施與救濟。或許正是因為這樣,正當程序權利本身被看作對濫用法律制度的救濟。現代憲政對政府限制公民權利設立了若幹程序上和體制上的限制,例如,政府對權利的限制必須能被證明符合政府因之而被創設的目的;必須受到司法機關或立法機關的監督;有些基本權利甚至在社會緊急狀態下也不能中止行使。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國際社會的權利保護機制已經從解決少數特定主體(如戰俘、避難者)的權利救濟轉向對普遍人權的關注,逐步建立了對任何國家大規模侵犯人權的調查機制和非軍事的制裁機制。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設立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具有如下職能:一是審議締約國按公約要求提交的關於實施權利和享有權利狀況的報告,並提出建議;二是受理和審議一個締約國對另一個締約國不履行公約義務的指控,並進行調解和處理;[15] 三是有限制、有條件地受理、審議、調解由締約國公民個人提出的控訴。[16] 一般說來,《歐洲人權公約》所建立的人權國際保護機制是富有效能的。在這個機制里,歐洲人權委員會作為常設執行機構有權受理和調查政府或個人的控訴;歐洲人權法院作為常設的司法機構審理涉及該公約之解釋和應用的所有案件。這兩個機構對該公約的締約國皆享有權威。[17]
以上只是一個粗略的勾畫。可以說,我們的時代是一個權利的時代。準確地講,是一個權利最受關注和尊重的時代,一個權利發展顯著的時代。那麽,權利的發展究竟意味著什麽?
(二)權利發展的道德評價與社會評價
並非所有事物的發展都會增進人類的福祉。例如,科學技術的進步改善了人類的生活,同時也惡化了生態環境、加劇了戰爭和沖突,並使人類掌握了毀滅自我的力量;[18] 在法律方面,法律形勢的發達可能使法律屈從不道德的目的。[19] 訴訟的發達可能放任職業律師的貪婪,瓦解社會共同體的基本價值。所以,在人類曾經由於並且仍然由於盲目崇信“進步”而放任或導致諸多災難的今天,我們應該對所有的發展著的(包括以“進化”或“進步”相標榜的)事物采取謹慎的態度,[20]並給予必要的道德的和社會的衡量。在中國,對權利的發展作這樣的衡量,還有其獨特的文化意義。
權利意味著某種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權利的發展,當然意味著權利主體資格的提升、利益的擴大、能力的增長或主張的強化,因此,毫無疑問,權利的發展意味著人的地位的提高,人格尊嚴的強化和個人自由的增進。不過,僅僅看到這一點是不夠的。每個個人固然皆可為權利主體,但個人一旦成為權利主體便是社會的,他受到某種觀念、規範和體制的支持。權利背後的與其說是利益或權力,[21]毋寧說是支持著它的觀念、規範和體制,是由這種觀念、規範和體制所體現的社會正義。因此,我們可以說,權利發展更實質的意義在於,他意味著支持那些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並因此使他們成為權利的道德、法律和社會體制的進步,並因此意味著權利的社會配置方式的改善,意味著社會正義的增進。這樣一來,享有一項權利就是享有一種正義,就是被賦予一種表達個人主張的力量。這樣一種正義也可以被說成是一種“王牌的”功利,是社會的政策和行為的道德與政治的基礎。[22]
從道德的意義上講權利是對人自身的一種肯定,是從防惡的角度對人的尊嚴和價值的確認和維護。倘若人與人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相親相愛,互敬互讓,倘若每一種類型的公共權利及其掌握者都能杜絕自己的私利和任性,真心誠意地為眾人做事,本無需講什麽人權,至多只需做些關於仁者愛人的教化一類的事。如果說一般意義上的權利反映的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近乎迫不得已的相互承認和尊重,那麽,作為權利進化之高級形態的人權便把人類的相互承認與尊重推向了極致,它既是每個人維護自己的尊嚴和平等的“王牌”,又能夠給人類的道德原則賦予一種力量,使得道德的主張勝過其他的考慮,例如死刑、人工流產、安樂死便觸擊到人類深層的道德感覺。[23] 正是因為這樣,人權總是作為一種強勁的道德力量而生長和延續:
從斯多噶學派和羅馬法學家到歐洲憲章和羅斯福的四大自由,自然法和天賦權利理論經歷了漫長而感人的歷史。人僅憑其共同人性而享有某些權利的觀念被同樣熱烈地捍衛和攻擊。它雖曾遭受休謨冷靜的懷疑論的針砭,也曾敗給邊沁所謂“高蹺上的胡言”的譏蔑,......但每逢人類事務發生危機,它總是以某種形式覆興。因為每當這時,老百姓總想實現或通過領導人實現其朦朧卻堅定的信念,這就是,他不是政治棋盤上的一名單純的小卒子,也不是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私有物,而是活生生的、有自己見解的人;正是為了他,才有所謂的政治,才建立了政府。[24]
從社會的意義上講,權利表示著一種社會關系。對個人需求的道德回應之轉變為法律權利所面臨的一個主要困難是對個人角色的社會理解。對個人權利的承認不僅意味著對個人需求和個人身份的個人性的承認,而且意味著對個人需求和個人身份的社會性的承認。因此,權利的發展,意味著社會結合方式的改進。表面上看,人們對權利的獲享和行使,使個人與個人、民眾與政府、社會與國家之間的分裂和對抗得以顯化,但實際上,現代權利制度不會激化只會容納社會共同體的分裂與對抗並將其保持在適當的範圍內,通過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使其得以緩釋。這是解決社會沖突的制度化方式。也正是因為有了對個人權利的設定,才能使財富和權利“綜操於社會,分操於個人,”[25]並因此才有公民可為一切不為法律所禁之行為、政府不得為一切未經法律授權之行為的法治原則。權利的發展本身恰恰是政治解放和社會和諧得以增進的標志。托克維爾曾指出,沒有一個偉大人物沒有德行,沒有一個偉大民族不尊重權利,因為一個理性與良知的集合體怎麽能單憑強制結合起來呢?對權利發展作如此積極的社會評價,是與基於科技進步和個人成就的工業社會的興起相關聯的。它是對實在意義上社會制度進步的肯定,代表著一種關於社會進步的現代觀念。
因此,我們可以說,權利的發展有助於增進人與人的相互理解與尊重,構築和諧而自由的社會關系,尤其是扼制強權的暴虐,從而增進人類的和平與進步,如果我們把愛、力量和正義看作人類政治的三個要素,那麽,現代人權觀念和制度便代表著正義,並且把正義寓於愛和力量之中。[26] 從個人權利的發展,我們可以看到文明秩序的成長。既然這樣,我們有什麽理由不為權利而鬥爭呢?
在中國,盡管我們已經接受了幾乎是一整套的現代人權觀念和制度,但是,要對權利及其發展的道德意義和社會意義作出如此積極的評估,不論是在傳統的還是在當代的意義上,都還不能說是一件輕松的事情。總地來說,一是在道德價值上有頗多的保留;二是在社會功用上有所擔憂。
不同的文明傳統有著不盡相同的關於社會正義的觀念和制度,發達的權利觀念和制度無疑是西方文化的特色。如果說人的“應得”、“應有”和“應予”、“應讓”分別構成了正義(或“義”)的兩個方面,那麽,西方人的正義觀所強調的便是前一方面,並把後一方面作為不言自明的推定。傳統的中國人的正義觀卻恰恰相反,它把正義的重心放在後一個方面,並借此含蓄地推衍出前一方面。這樣的差別極有趣地在語匯上表現出來了。西方人把前一方面即“應得”、“應有”稱作“義”(right),中國人則把後一方面即“應予”、“應讓”稱作“義”,並因之把作為西方人的“義”(right)之對應物的並被視為“負擔”的“obligation”當作“正當的”、“正義的”,在漢語里寫成“義務”,同時,則把前一方面寫成代表作為中國傳統之“義”的對立物、並在道德上含有貶義的[27]權利。我不知道這種在文字 譯上的驚人差誤的始作傭者,也不知道在漢字“權利”“義務”已經極為流行的今天,能夠做某種語義學上的嘗試,如,把“權利”改寫成“義得”、“義有”、“義利”或“正義”。不過,我尚能理解這種差誤背後的文化意蘊,並因此把它看作一種文化上的偏好。[28]
或許中西文化在這一點上皆是得理之偏。如果我們暫時撇開話語上的障礙,這里所要討論的就是,在道德意義上,西方文化傾向於通過肯定人的應得、應有的或不可侵犯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即人的“權利”來顯現人的尊嚴和價值,無權利即無人格。但是,從中國傳統的道德觀念來看,通過肯定人的私利來從道德上肯定人,便是很成問題的。這樣的肯定,不如說是對人格的否定。這涉及到宇宙觀、人生觀或宗教觀上的差異。“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這種儒學上的“無私的個人主義”(unselfish individualism),[29]表示了對個人權利及其發展在文化上的保留態度。在今天,這種保留態度依然深藏在中國人的道德觀念里,乃至仍有人,尤其是有中國文化根底的學者不免在“或尚仁義、或務權利”的意義上使用“權利”一詞。[30]
當然,道德評價的意義是有限的,至多是一個度的問題。同等重要的是社會評價。權利是否能夠和在多大程度上能夠改進人的社會結合方式、增進社會的和諧,取決於特定的社會條件尤其是社會結構的演進。西方人之所以對權利的社會價值持有如此樂觀的評價(當然,這種評價也影響了道德評價),是因為在他們的身後有這樣一種社會歷史背景,其中有殘酷的種族沖突與分裂、市場經濟的興起與發達、基督教的傳布與教皇革命、羅馬私法與英國公法的傳播、資本主義的孕育和成長、以及與之相伴隨的市民社會先於民族國家而存在。正是在這樣一個大背景,個人較早地“原子化”,並始終處在社會的結構性分裂與抗爭之中。或許是殘酷的現實促成了人性的自覺和制度的進化。[31] 沒有對個人權利的確認和強調,就沒有對個人的社會存在和社會安全的確認和保護。托克維爾說,西方社會“在道德領域里,一切都安排就緒,互相協調並且都預先規定和確定好。但是在政治領域里,則一切都動蕩不定、頗多爭議、前途未卜。在道德上,人們雖然是自願的,但又都是被動地服從著,而在政治上人們往往強調獨立、輕視經驗、嫉妒任何權威。[32] 這樣,沒有對個人權利的確認和強調,也就不會有穩定的社會秩序和成功的社會結合。問題在於,傳統的中國社會和中國人並不生活在這樣的大背景之下,他們沒有理由不對因確認和強調個人權利所招致或強化的社會分裂與沖突而憂心忡忡。正如梁漱溟先生在談到中國和西方在權利問題上的差異時說,“如果發揮義務的觀念,是讓人合的,如果發揮權利的觀念,是讓人分的。”[33]
中國傳統思想對權利及其成長在道德方面和社會方面所持的保留態度,不僅使我們得以辨析中西差異,更重要的是,它提醒我們在評價和解釋權利及其發展時保持謹慎和適度。當然,注意到這一點的並非只有中國的思想者,如,德國哲人弗里德里希·包爾生曾雲“在這里,‘為權利而鬥爭’並沒有像它應當做到的那樣帶來和平,而是帶來了最劇烈、最惡意的沖突。”因為,“在每一件事上都堅持自己的利益的人,會使得生活對他自己和他周圍的人都難以忍受。某種程度的忍讓是和睦交往的一個絕對的前提。”正是基於這樣的觀察,他把公平和寬宏作為權利正義的兩個補充原則。[34]
二、百年來中國人權利發展的回顧
發展是一個既承繼過去又孕育未來的過程。理解當下中國社會的權利發展,有必要對其中涉及的若幹因素作一個歷史的回顧。通過這樣的具體回顧,我們還可以對權利發展的若幹原理問題作出進一步的闡釋。
(一)關於中國傳統社會里的權利基礎
中國社會之有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自初民之有社會始,非自“西學東漸”、“舊邦新造”始。這既是一種關於權利的社會學立場,也是一種關於權利的文化立場。它涉及到對權利及其發展的道德基礎、社會基礎和歷史基礎的認識和評判。把中國傳統社會視為權利的真空,把中國文化傳統放在與個人權利絕對對立的位置上,這是值得考慮的。[35] 在中國古代社會,雖然不曾有過,也不可能有古代羅馬式的“權利”詞匯,但是在社會生活里,幾乎每個人都知道什麽是他所應得的(what is his due),什麽是別人不該侵犯的;同時,幾乎每個人都知道什麽是別人所應得的,什麽是自己不該侵犯的。和其他任何形態的社會一樣,權利意識和相應的義務意識無疑是中國古代社會意識的一部份。尤其是在訴訟中輜銖必較,權利意識不可謂不強。與此相應,還有確定“應有”“應得”之界限即現代法學所謂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則以及用於實施規則的公共設施和相關的程序。徐朝陽先生將《周禮》中的有關記載與現代權利觀念和制度作了一個有趣的比附,他說,在周禮中,
地官媒氏所雲男女之陰訟,則今謂人事訴訟之婚姻事件;鄉師斷其爭禽之訟,司市以質劑結信而止訟,及其屬市師賈師之聽訟,想不外關於交易上之爭訟,則債權之訴訟也。至如夏官墓大夫凡爭墓地聽其治訟,系屬疆界土地之爭,是又非今日所謂物權訴訟歟?[36]
又如,作為權利觀念和權利規範之明白表示的契約在中國古代社會也有著自己的發生與發達的歷史。“有私約者當律令”,“官有政法,人從私契”,乃是漢晉以來的傳統。至明清私人土地權利上升,又有新的發展。[37]
這也不奇怪。無論是在什麽樣的文化傳統里生活的人,都有著人之作為人的因而是相同的欲求、需要和願望,都要過社會生活。不論文明或文化把生活於其中的每個人塑造成或者想塑造成什麽樣子,但是最終改變的只是欲求、需要和願望的表現形式和相關的社會制度,而不是欲求、需要和願望本身,尤其是其中所蘊涵的人所固有的尊嚴和價值,人之作為人的本性。如果一種社會制度或一種文明有能力把所有的人變成非人,那麽它自身就不可能延續。所以,作為權利內容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最終是基於作為社會存在物的人的特性,或者說,人的權利的最終基礎是人本身。不要過份地相信制度的力量、權力的力量乃至傳統的力量。要相信無所不在的人性的力量,人所固有的尊嚴和價值的力量。當然,人性不等於人的動物本能,人的尊嚴和價值還要通過社會正義來體現和維護。盡管社會正義本身也有一個進化的過程,而且,我們可以根據體現和維護人的尊嚴和價值的程度來對不同時代、不同文明傳統的社會正義作出優劣評判。但是不要忘記,每個時代、每種文明傳統里的社會正義都是人類的,都包含著或在最低限度的意義上包含著為人類所共有的普遍道德原則(universal moral principles),如行善、敬生、禮貌、公平、撫幼、誠實勿欺、取財有道等。這些道德原則無疑是提出權利主張的永恒的根基,人權的基本原則便是從中推衍出來的。[38] 這也是人權之作為普遍權利而得以成立並因此在文化傳統的差異上得以中立的關鍵所在。倘若人權只代表和反映一種文化傳統,而不能與人類所有的文明和文化傳統相融通,便不能稱作人權。[39] 從這種意義上講,中西傳統之別不過是理一而殊。我們在這里討論權利的發展,大約只能限於關於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的範圍。至於作為人權基礎的人的基本特性和與之相適應的人類普遍道德,我傾向於把它們看成大致不變的。
惟有承認權利的人性基礎和歷史基礎,方有談論權利發展之前提;惟有承認人類正義的普遍原則,方有檢討權利發展、謀求增進社會正義之可能。至少,不能以現代“權利”語言符號之存否而定權利之存否,不能以正統學說對個人權利的主觀價值判斷替代對個人權利的客觀事實判斷。倘若因為“人權”的語言符號最早產生於西方,見諸於西方文化,便以為只有讓所有非西方文化傳統“西方化”了,生活於其中的人才有可能享用權利,那就不免荒唐了。這大概是文化沙文主義,[40]和傳統虛無主義在作怪。當然,我們也要注意避免概念的誤用,如把“權利”和“義務”看作對立的而非對應的概念,只知從“義務”見義,不知從“權利”見義。[41] 同時,還要注意避免某些由特殊的意識形態背景和中西文化辯異的考慮所導致的本不該有的判斷,如於禮律文化中只見刑,不見義,更不見仁;由“法刑一體”便推斷出中國法文化的內在精神為“刑”(罰),[42]看不到涵潤於人類所有的法文化並使之得以存在和延續的道德原則和社會正義。
當然,古代中國社會關於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還在較低的水平。這里不妨略舉數端:
──民眾的權利意識主要限於私法及相應的訴訟權利;
──“易君”、“誅暴君”一類的公法意義上的權利主張不為國家法律所承認,更得不到訴訟的支持;
──在公權者與社會成員之間“取”與“予”的關系上,雖然現任政治理想是以公權者“取”的權利為本位;至於讓老百姓發財致富、過安穩日子,也是基於“牧民”的考慮,為了保“取”,為了多“取”,[43]而不是基於對老百姓固有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的承認和尊重;
充滿尊重人、愛護人的人道主義精神的仁政思想“只能論其當如是,而無術使之必如是,”[44]而且,“仁”的觀念本身由於偏重內在化和抑制利欲,也難以成為權利要求的根據,並極易導致一種“徒坐待他人仁我”[45]的政治心態,加上古代法學中不曾生發出可以與“仁”結合的“權利”概念,故未能形成人權概念;[46]
──由於專制主義和家族主義,只有臣民身份和倫理身份,沒有作為獨立的政治主體的公民身份,人民對“應得”、“應有”的計較非但不能直接憑據人之作為人的尊嚴、利益、價值或要求,也無有公民資格可以憑據,只能憑籍“分”的概念,據“分”而爭;[47]
由於以家族為核心的社會結構,權利計較更多的不是代表單個的個人,而是代表家庭或家族的利益、尊嚴、榮譽、和能力;
──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有許多體現著不平等的、以保護少數人特權為取向的“社會正義”;
──在法律技術上,對社會關系的抽象程度也停留在很低的水平,“應得”之義未抽象成法學上的“權利”概念,“應予”之義未抽象成法學上的“義務”概念;
──專制主義的政權以及行政與司法合一的體制極大地限制了對權利的救濟,因為在這樣的體制下,政治權力最終是不受監督的,既沒有獨立的司法,也不允許有獨立的社會力量扼制官員的專橫與腐敗,公法意義上的權利不可能生長起來;私法權利的救濟與其說是通過訴訟,不如說是通過祈求;
──不能形成一種獨立的、健全的法律學問和法律職業;
......
正是這樣的社會制度以及由它所塑造和支持的觀念,把個人對自己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的感知、要求和獲享限制在一個較低的水平,從而極大地抑制了權利的發展。對於舊制度的罪惡,無論如何剴切痛陳亦不為過。陳獨秀先生的這一段檄文與我們討論的問題較為貼近:
“自古忠孝美談,未嘗無可泣可歌之事,然律以今日文明社會之組織,宗法制度之惡果,蓋有四焉:一曰破壞個人獨立之人格;一曰窒礙個人意思之自由;一曰剝奪個人法律平等之權利(如尊長卑幼同罪異罰之類);一曰養成依賴性,戕賊個人之生產力。”[48]
不過,在清算舊制度的時候,我們也要看到,極其隨意地斥責古人、斥責祖先、斥責他們創造的觀念和制度,無視其中所蘊涵的智慧、知識和普遍道德,是20世紀中國人的文化病,即由中西文化沖突所導致的緊張癥。這種文化病也是一種社會病,即,不相信人之作為人有什麽崇高的價值,不相信有什麽神聖的東西,尚力而不尚義。這樣一種信仰失落、道德淪喪的文化和社會環境本身,或許就是權利發展的一種抑制因素。
(二)百年來的變化
大約自19世紀中期,中國社會始有亙古未有之大變,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亦逐漸“沖決網羅”,面目一新。在觀念方面,西學東漸不僅帶來了權利概念和相應的法律學問,而且帶來了民主、自由、平等這些代表新的社會正義的權利觀念。先進的中國人逐漸把目光和心思從唐虞盛世轉到“西洋式的社會國家”,經戊戌變法和辛亥革命,公法意義上的權利意識即民權意識尤為高漲,“有帝制自為者天下共擊之”成了一種時代意識。新文化運動把觀念變革推到維護人的個性、尊嚴、人格和自由的高度,馬克思主義的傳播激發了勞苦大眾及其代言者們的階級權利意識。尤為重要的是,人權概念的引入和傳播不僅為民主、自由、平等觀念超越“揖美追歐、舊邦新造”的政治功利意識而獲得升華提供了可能,而且為數千年來中國人對維護人的尊嚴和價值的自覺和要求提供了一種合適的表達,為“仁”的理想找到了一個可以“使之必如是”的法門。
當時,“權利意識”可謂空前高漲。梁啟超說:
國家,譬猶樹也;權利思想,譬猶根也;......為政治家者,以勿摧壓權利思想為第一義;為教育家者,以養成權利思想為第一義;為私人者,無論士焉、農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自堅持權利思想為第一義。[49]
有證據表明,那個時候中國的先進分子在學理上已經準確地理解和把握了人權的本義,即把人權看作基於道德法或自然法的而不依賴國家法律而存在的道德權利或自然權利,“國法不得而剝奪之。”[50] 而且,人權口號風靡一時,甚至有覺悟後毅然更名為“人權”者。[51]
權利體系的變動亦甚劇烈。清末修訂法律館力求“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則”,“原本後出最精確之法理”,“以中國法律與各國參互考證”,[52]制訂新法,打破了諸法合體的法律體系,於編訂刑律之外編訂民律、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及商律草案,使權利義務體系開始按現代法律的概念、分類、體系和原則進行改革。如新刑律改革死刑,采用罪刑法定主義,在刑罰適用上取消因“官秩”“良賤”“服制”而有的差別。《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宣布“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南京臨時政府還以“重人權而彰公理”的名義通過一系列法律和政令,蠲除侵犯人權的舊的社會習尚及其所反映的舊的社會權利義務關系,如禁纏足、倡女權、廢跪拜、易服飾以及禁止販賣人口等。[53] 從那個時候到現在,以憲法列舉公民權利亦成中國立法之固習,無論憲法和法律出自何種政權、帶有何種政治傾向,都幾乎毫無例外地擁有一個中國古代法上不曾有過的並且是盡可能詳備、盡可能完美的公民權利體系。[54] 其中主要包括民主權利、平等權利、自由權利以及在人身、財產、參政、監督與罷免、信仰、婚姻、言論、出版、遊行、示威、結社、勞動、休息、教育等方面的具體權利與自由。
權利的保護機制也有明顯的變化。在清末法制改革中,沈家本先生本著“東西各國憲政之萌芽,俱本於司法之獨立”[55]的認識,在體制上開中國司法與行政分立之先河。孫中山先生為保證民眾與政府“權能分治”、“以權治能”,創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創立“議政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強調獨立審判,司法與行政在體制上的區界相沿未改。尤為顯著的是,權利保護的社會機制日漸發達。名目繁多的根據行業、性別、階級或政治主張、文化傾向成立的社會組織在權利保護中發揮作用,並逐漸在體制內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對於律師業的興起,費孝通先生曾作過這樣一段描述:
“訟師改稱律師,更加大字在上;打官司改稱起訴;包攬是非改稱法律顧問──這套名稱的改變,正代表了社會性質的改變,也就是禮治社會變為法治社會。”[56]
這樣一些關於民主、平等、自由、人權的權利概念、權利體系和相應的保護機制確為古人所無。它們的出現是20世紀中國人權利生長的標志,也是社會正義進步的標志。更重要的是,他們的存在和延續於不知不覺間為中國人提供了一種關於現代社會制度的“正統”信仰、一套超越實在制度的代表正義的理想權利和理想法則,並因此成了中國社會里權利發展的源頭活水。任何階級、任何政權、任何類型的制度建設,如果不是出於絕對的無知,都會借助並通過這種信仰和理想法則來表示自己的合法性。不過,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而且,只是樂觀的、積極的一面。
(三)權利生長的抑制因素
20世紀中國人權利生長的另一方面,就是關於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總是處在矛盾與反覆之中,而且難以落實。它充份展示出事物發展的非線性(no-lineal)和循環性的一面。這一類的例子實在是太多,此不贅述。值得我們認真檢討的是,在百余年來中國社會發展過程中,究竟有哪些因素抑制著中國人權利的發展?
既然權利發展之實質在於社會正義的進步,那麽,我們還是從社會正義的角度來尋找抑制權利生長的因素。這里僅提供幾條可資進一步研究的線索
第一,社會正義以主張全體權利為核心,以至壓倒並替代個人權利。
盡管謀求社會正義是這一百多年來中國社會變革的一個目標,但是,由於深重的內憂外患,社會正義的核心可以說是民族的正義和階級的正義,即群體的正義。歐風美雨捎來的權利概念連同達爾文主義、階級鬥爭論所推動乃至塑造的實際上主要是關於群體權利[57]的理論與實踐。從社會變遷的角度看,個人從家族的血緣紐帶中分離出來,並非像西方社會變遷中所發生的情景那樣,開始個人的“原子化”,並由此形成市民社會,而是以民族的或階級的這種新的群體身份投身於新的群體行為。而且,投身這種群體行為本身往往是個人脫離家族而獨立的直接原因。面對保國保種的生存危機和你死我活的階級鬥爭,個體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皆須以所屬的群體為依歸,乃至在道德上喪失了獨立存在的合法性。群體的權利和自由之絕對壓倒個人的權利和自由,通常被認為是符合社會正義的。正如孫中山先生所說,自由“如果用到個人,就成一盤散沙,萬不可再用到個人去,要用到國家上去。個人不可太過自由,國家要得完全自由。到了國家能夠行動自由,中國便是強盛的國家,要這樣做去,便要大家犧牲自由。[58]
第二,政權權威空前強化,儼然成為社會正義的化身。
群體極易轉化為先是代表它後是代替它的公共權力。出於民族獨立和階級鬥爭的需要,必須由政治權威把人們有效地組織起來,形成目標一致、步調一致的行動團體(team of action)。這樣的政治權威是行動式的(operational),不是監管式的(custodial),[59]它可以而且必須支配和調動其所屬成員的人身、財產、行為乃至思想,同時,它也不可能更不必要用個人權利來安排和衡量其所轄成員的社會位置。對於作為團隊成員的個人來講,脫離團隊,便意味著喪失個人存在的價值和生存與發展的力量;只要政治權威能夠對自己的生命、身體、財產等給予有效的保護,甚至只要接納自己,視為一類,便無須主張權利,乃至把個人權利看作應予否棄的一己之私。這樣,在私法方面,私人利益缺乏現實的合法性;在公法方面,不存在私人與政治權威的對立相抗的社會政治結構。這種體現行動權威(operational authority)的社會關系一旦在社會生活中占居主導位置,甚至成為實際上的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關系,那麽,由憲法和法律所確認和規設的權利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便失去了意義。
第三,由長期的社會動亂和戰爭所導致的對基本生活秩序的需求從另一側面強化了政治權威,並扼制了對個人權利與自由的享有。
從1840年至1949年,中國社會始終處於“緊急狀態”。從1949年至1978年,有一個相當長的時間由於人為地大搞“階級鬥爭”而使社會未能最終脫離“緊急狀況”。這里的社會緊急狀況與國際人權文件中作為人權克減之條件或理由的緊急狀況當然是有區別的,後者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但是,兩者在為了維護起碼的社會生活秩序而強化政治權威上,在民眾享有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因此不得不被減損上,卻是相同的。這樣的緊急狀態與西歐社會變遷過程中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封建階級與資產階級之間的緊張關系大異其趣。它往往導致專制,導致政治權力侵犯民眾的權利。舊時學人張東蓀先生所說的一段話很有意思:
“歐人自由主義開始於反抗不自由。例如英國1215年所謂‘大憲章’亦僅立若幹瑣事,都是當時的實在情形。又1689年之‘人權法典’,亦只是歷舉若幹件君主侵犯議會的事情,以禁其再犯。我寫到此,忽覺中國的情形恰與西方相反。西方是從實際上把一件一件侵犯自由的事實打消了,頂回去了,然後乃實現抽象的自由之全義。中國自辛亥以來即是由在上者先自己宣布一抽象的自由憲法,而實際上卻依然一件一件來破壞人民的自由。”[60]
第四,謀求社會正義無需通過法律,法律本身也難以進入社會生活。
對於權利的發展來講,最為關鍵的或必備的前提,是一種可靠的法律制度的存在。可是,謀求民族的正義、階級的正義是很難納入現代的國內法律秩序的。如果群體的權利高於一切,那麽,對社會正義的謀求非但不會導致對法律的遵循,反而會導致對法律權威的蔑視。因為憲法所宣載的權利和自由絕大多數是,而且也不能不是以個人為主體的。當然,在法律史上,階級的鬥爭,尤其是於實在法之外謀求社會正義,往往是法律發展的一個重要的動力,這正是革命的魅力所在。不過,公民權利能否通過革命或如何通過革命而發展,卻要取決於社會的法律傳統,取決於法律變革與社會發展的關系。我們知道,現代西方法律傳統是通過多次社會革命而不斷生成的。最早的一次得從1075─1122年教皇革命算起,爾後則有新教改革以及相互關聯的英、美、法、俄的革命。這些革命在創設新的政府形式、新的社會結構的同時,竭力通過法律尋求合法性,從而每一次都創立一種新的法律體系,既改變了西方的法律傳統,又最終保留在該傳統之內。[61] 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也是經由各次革命,通過多種法律淵源長期演化的結果。例如,教會法綰含古羅馬私法權利傳統,產生了遺囑自由、財產所有權絕對、宗教自由等現代法原則;在世俗法方面,封建法、莊園法、商法、尤其是自治城市法、王室法都從各自的側面促進了權利尤其是公法權利的積累。[62]這樣,“連續性和發展導致更新,進化帶來革命。”[63] 問題在於,在中國,自辛亥革命始,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的進步,不是出自法律傳統與社會革命的互相協調,互相促進,不是出自人文傳統的自然演化,而是以毀棄固有的包括法律傳統在內的人文傳統為代價,以移植西方人的概念、術語和規範為捷徑。這樣一來,體現新的權利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的法律難以進入社會生活,參與實際的社會發展,便不足為怪了。社會生活是實在而又實際的,人類道德是普遍而又普通的。舊的與新的,土的與洋的,只是相對的差別。舊的、土的之吸收或接受新的、洋的,只能通過自己存乎於社會生活和人類道德、維系於文明傳統的生長機制和發展能力來逐漸地做到。如若毀壞了這樣的生長機制和發展能力,新的、洋的便會與實在而又實際的社會生活不相幹;同時,連最低限度的普遍而又普通的道德原則也會喪失掉。費孝通先生在談到鄉土中國之變遷時曾指出:
法制秩序的建立不能單靠制定若幹法律條文和設立若幹法庭,重要的還得看人民怎樣去應用這些設備。更進一步,在社會結構和思想觀念上還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單把法律推行下鄉,結果法治秩序的好處未得,而破壞禮治秩序的弊病卻已先發生了。[64]
李大釗先生曾在一篇談論新與舊的文章中說“中國人今日的生活全是矛盾生活,中國今日的現象全是矛盾現象。”“矛盾生活,就是新舊不調和的生活。”他講的下面這一段話可以作為我們反省百余年來中國人權利生長及相應的文化流變和社會革命的一個參考:
“正如車有兩輪,鳥有兩翼,一個是新的,一個是舊的。但這兩種精神活動的防線,必須是代謝的,不是固定的;是合體的,不是分立的,才能於進化有益。”[65]
三、走向一種權利的社會理論
(一)關於權利的社會解釋
描述和解釋權利的發展,不象描述和解釋一份宣言、一部法律或一個事件那樣簡單。它要求對社會變遷和其中所包含的與權利相關的倫理的、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多種因素有一種深邃而明晰的把握,要求有一種社會發展的視角。
權利的發展與社會的發展是互動的。盡管我們可以堅信每個人在作為人的意義上都享有或都應該享有一些不可剝奪的權利,但是,每個人對權利的感知、要求和獲享的承認與支持,都取決於每個人所在的社會,並且唯有通過該社會的發展才能得以增進。在《世界人權宣言》發表四十六年的今天,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懂得了這一點。國際人權運動的重心已經從確立和宣告人權轉向對各個民族國家和地區的人權狀況的評估和解釋,進而不得不正視傳統文化傳統和社會發展道路的多樣性及其對作為文化中立概念的人權的影響,關注並探討作為普遍權利(universal rights)的人權在特定的社會長河(social context)的運用和實現。[66] 民族國家,尤其是過去不曾產生過人權概念的非西方文化傳統的國家,越來越自覺地通過本國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的發展,在權利保護上走一條既本土亦世界的路子。當代的學者們在繼續一方面從哲學、倫理學的角度論證和闡揚權利,另一方面從實證規範的角度分析和注釋權利的同時,越來越多地注意到對權利存在和發展的社會解釋。[67] 盡管目前還不能說已經形成了一種擁有專門的知識體系和解釋原理的關於權利的社會理論,但是,從社會闡釋權利,從權利闡釋社會,無疑是一種極富誘惑和挑戰的學術取向。
伯爾曼(Harold Berman)在描述和解釋西方法律傳統的生成時倡導“走向一種法的社會理論”。他認為,當今法的社會理論面臨兩個任務,一是擺脫哲學家們關於法律及其因果關系的過份簡單化的概念,把實證主義、道德學派和歷史學派結合起來;二是采用一種適合於法律史的而不是經濟史、哲學史或其他史類的歷史編纂法。[68] 我想,這一見解同樣適合於權利發展的研究。權利的社會理論也可以說面臨兩個任務。一是擺脫關於權利及其起源和發展的過份簡單化的概念,把實證主義、道德學派和歷史學派結合起來,區分作為觀念的權利和作為設制的權利,作為文化傳統的權利和作為移植文化的權利,以及權利及其進化中的普適成份和本土成份的關系,並由此發現不同社會場合下權利發展的共同基礎和共同規律。二是采用一種適合於權利及其歷史的而不是適合於經濟、哲學、政治及其歷史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別於一般法律及其歷史的解釋理論,來觀察和解釋權利的存在和發展,找出刺激或抑制權利發展的具體因素。
完成這樣的任務,首先要對法律與社會進行大量的經驗研究。盡管一個安全可靠的法律制度的存在是權利發展的關鍵因素,但不同的國家在權利發展上的驚人差異,究其原由,則通常是非法律的(nonlegal),在這里,社會經濟環境似乎顯得更重要些。在十余年前,克羅德(Richard P. Claude)先生把英國、美國和法國社會里的權利進化作為三個典型實例,對現代社會的人權發展作了可謂開創性的比較研究。在此基礎上,他總結出現代人權發展的一般過程、方式和要素,試圖建立起一個足以描述和解釋人權發展的“經典模型”。這個模型表示如下。
經典的人權發展模型
問題
背景條件
政治自由
法律保證
平等和參與
積
極權利
法律
法律規格
法律體系的安全
法治,對政府的憲法限制
權利法案,公民自由
公民與政治權利
社
會經濟權利
社會
觀 念 要 件
對非專制的 支持,理性 的正義體系
關於政治權威 之正當基礎的 宗教的或世俗 的意識形態
政治、經濟交 往里接受公與 私的區分等是合法的
認為依靠將新群體納入市民生活而改善層級的社會不平
承
認共同分擔因 工
業發展所帶來 的
危險的需要
體制要 件
程序上規範的合法管理體系
技術上足以對民眾進行法治標準教育的政治傳導
通過精英政體的物品、服務的經濟配置和資本積
聚的現代制度
通過建立與少數人權利實施相關的最低限度的平等標準而調整群體間沖突
對健康、教育和福利政策計劃是足夠的和支撐性的經濟基礎
制度上多樣的決策組織
制度上與力量的社會均衡相應的對權力的制約和平衡
對消極政府責任主張和職業化救濟規劃的制度化 仲裁
使精英競爭常規化的制度化政治派別
管理滲透於社會的每一個部份
受法律治理之影響的社會選擇過程
受多元權利之影響的社會選擇過程
受市場行為之影響的社會選擇過程
受群體競爭之影響的社會選擇過程
受集中計劃之
影響的社會選擇過程
這個模型清楚地顯示了權利發展是如何取決於法律和社會的發展,而且,就人權的基本問題來講,社會因素比法律因素占居更大的比重。不過,這個模型里包含的許多假說還需要作進一步的經驗分析,尤其是對發展中國家尤需如此。倘若將分析前提(analytical presuppositions)轉換成實證命題(verified propositions),勢必會誤入歧途。克羅德認為還應該謹慎地制定一些指標來驗證以下推斷(1)涉及物品和服務的私人分配的人口比例越大,通過用法律保障與現存經濟市場條件相應的人和觀念的自由交換來界定公民角色的傾向就越大;(2)公民資格平等的要求(demand)越強,中央政府通過削弱中介權力(公共的和私人的群體和協會)來滿足公民和政治權利要求的主張(claims)就越強;(3)政黨精英的競爭越是常規化,他們促進與公眾參與和市民平等權利相伴隨的法律理性價值的傾向就越大;(4)選舉中政治上活躍的低收入群體所占比例越大,制定廣泛的積極權利規劃的可能性就越大;(5)政府的代表性越小,利用積極的社會福利權利以適應統治集團目標的傾向就越大。[69]
顯然,這個模型和相關的假說賴以成立的經驗基礎是偏狹的。它們植根於西方發達國家的歷史和現實。在發展中國家,這個模型里的許多分析前提尚不具備,許多假說至少在現階段是無法驗證的。不過,這一點似乎並不影響上述模型和假說在解釋現代權利發展上的“經典性”,至少不影響它在權利的社會理論方面所具有的方法論上的重要意義。
(二)機遇與挑戰
1978以來,中國社會由內亂而安定,由停滯而發展。權利的成長有了一個新的開端。
──經濟體制改革帶來的利益個別化和個別化利益的增長,使原本缺乏獨立主體的法定權利有了雖不夠堅實卻十分活躍的利益基礎;
──從討論真理標準開始的思想解放使對個人的資格、利益、要求或主張給予肯定的道德評價和社會評價成為可能;
──人權口號的重拾為謀求超越實在法制度和實在法權利的正義,而且是以個體為中心的正義提供了動力;
──立法以驚人的速度造就一代新規,權利體系日新月異;
──作為對“文化大革命”的否定進而對數千年專制主義的否定,強化法律的權威幾乎成了世俗的信仰,它使政治權威淩駕於法律之上的一切行為,即便是在法外謀求和主持社會正義的行為,逐漸失卻了道德上的合法性和邏輯上的合理性;
──在立法不遺余力地把更多的利益和願望變為權利的同時,業已恢覆和重建的司法機制和法律職業正在為使更多的權利得以真正作為權利來享有和保護而努力;
......
諸如此類的變化使某些關於當代中國人權利的觀念和制度的定見[70]有必要重新加以審視,也使某些以東方或以中國為對照的西方法律和權利的自我界定[71]面臨挑戰。更為重要的是,對飽經憂患的中國社會來講,這些變化預示著一種機遇,一種通過社會發展推動權利發展的機遇,一種通過權利發展來促進社會發展的機遇。[72]
正是這樣的變化和機遇,使權利保護成為中國社會發展中的一個越來越突出並因此不得不高度重視的問題。社會大發展及其雖伴隨的利益結構、社會身份、思想觀念、行為模式等方面的變化,使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逐漸進入社會意識、社會規範和社會體制。它的結果與其說是變革,不如說是引發並激化社會意識、社會規範和社會體制的內在沖突。這種沖突是曠日持久的。它的生滅消長的過程,就是中國人權利的進化過程。
不過,關於如何描述和解釋近十幾年來中國社會的權利觀念、權利體系和權利的保護機制,事實上存在著分歧。我們似乎可以采用許多不同的方法,如,可以從市場經濟的理想模式出發,把權利的發展看作經濟發展的某種“必然要求”;可以根據社會主義政權的“本質特徵”,把權利的發展歸因於政府為民服務的精神和決策的英明;或者,從結構功能主義的美好期待出發,把權利的發展歸因於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公民與政府之間的某種張力;還可以從關於中西文化差異的某種定見出發,把權利的生長看作西方文化影響和國際社會施加壓力的結果。顯然,這些解釋不僅僅是幾個關於中國人權利發展之因果關系的說法,它們包含著對“社會發展”概念的不同理解,以及對中國人權利發展的目標、方略、過程和相應的機制(如動力機制、抑制機制)的不同看法。這些解釋本身的對錯或許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我們如何通過描述和解釋中國人權利的發展,來理解中國社會道德、法律和社會體制的變化,並且從這種理解中得出清晰的判斷,以便更明智地通過加強權利保護來促進社會發展,通過社會發展來謀求更多的社會正義。
基於以上的認識,我們在1992年秋開始籌劃進行“中國社會發展與公民權利保護”的研究,企圖在把握社會發展與權利發展的互動關系的前提下,描述和解釋在我國現階段權利觀念、權利體系和權利保護機制成長的過程和規律。以增進我們的智識。次年成立了課題組,將總課題分為12個分課題,由12位學者分別主持。研究活動從討論各分課題的理論假設和研究現狀入手,得以逐步展開。為了保證研究取向和規格的相對一致,我們通過大致定期的課題組會議和課題簡報制度來加強相互的交流和合作。為了使研究結果至少能夠令自己信服,我們在收集和利用現有的學術資料的同時,做了一些實地調查,綜合各分課題組提供的數字,共走訪了10個省(市)、23個縣(市)、19個鄉(鎮)、35家工廠、大約25個村以及110余個政府機構,舉行了230余次座談會,取得了一些第一手資料。我們還依照國際統計標準,在國家統計局的協助下,在全國6個省(市)18個縣(市)發放了6千份總課題問卷(即“中國公民權利與義務抽樣調查問卷”),並通過計算機對回收的5461份有效問卷作了初步的統計分析。當然,從邏輯實證到經驗實證並無絕對的分界,兩者通常是交叉重覆著的,有些人文學理亦非實證方法所能把握。同時,我們自身從一開始就面臨著包括理論準備和方法訓練不足在內的諸多條件的限制。我們只能把自己的每一次研究活動看作理論進步的無數環節或過程中的一個。對於中國社會發展與公民權利保護這個大題目來講,我們的研究無疑是不全面的,或許也不夠精當,但可以說它是誠實的,並且盡可能做到嚴謹。
這本書展示的只是研究成果的一部份。第一編關於權利的觀念。高鴻鈞先生的文章運用詳實的第一手材料,研究中國公民權利意識演進的背景、過程和特點等。石秀印先生則作為一名社會學學者,從觀念的角度,對中國社會轉型期的權力與權利問題作了描述性分析。
第二編關於權利的保護機制,實際上主要限於權利的救濟機制。張志銘先生以民權保護為尺度,解說當代中國律師業的背景、現狀和發展方向,探討有效的民權保障與發達的律師業之間的互動關系。賀衛方先生通過描述和分析中國法官及司法制度現狀、闡揚通過司法實現社會正義這個當代中國人的理想。劉廣安先生和李存捧先生的文章則從一個新的角度觀察和評估中國傳統的民間調解制度,在改進權利保護的社會機制、利用和轉化傳統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耐人尋味的問題。
後續三編都是關於權利本身的研究,各有側重,並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相應的權利觀念和保護機制。
第三編關於基本權利。陳 和董郁玉先生的文章對中國公民財產及財產權的發展、尤其是對其中的財產安全、自由、平等問題,作了描述和解釋。張廣興先生的文章從法定權利與實有權利的區分出發,研究了中國公民人身權利中的生存權、安寧權、自由權、社會尊重權及相應的觀念、規範、機制及實際運作情況,指出加強人身權利保護,必須重視和提高人的社會獨立性。陳澤憲先生摒棄把刑法看作“鎮壓手段”、“專政工具”的陳腐之見,論述了現代刑事法制應該保護的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和訴訟權利,並結合中國刑事法制的理論與實際尤其是現行刑法修改,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第四編關於特殊主體的權利保護。王敏遠先生對我國刑事被告人的法定權利和實際權利作了定位分析,指出中國刑事訴訟法制的發展若要在公正與效率、打擊犯罪與權利保護的客觀矛盾面前作出有利於公民權利的選擇,除了在立法上作必要的改進外,還必須采取相應的配套措施,如改革庭審方式、提前律師介入訴訟的時間、發揮律師的辯護作用等。梅小敖先生及其合作者的文章以翔實的材料描述和解釋了我國現階段誠實女性勞動權利的保護狀況,就改革我國勞動就業保護制度,提出了若幹設想。江萍的文章寫的是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救濟,通過描述和分析現階段“民告官”過程中的訴訟意識、期望、成本、安全、政治法律背景等,提出權利的保障應當延伸到行政管理過程,要加強對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監督,認真考慮審判獨立和法官保障制度。
最後一編即第五編關於鄉民的權利。嚴格說來,鄉民的權利也應算做特殊主體的權利,但考慮到中國社會結構的城鄉二元性對權利的生長、享有和保護的巨大影響,特另辟一編。我的文章著眼於鄉村公法關系,試圖建立一個有普適性的關於公法權利生成的分析模型,並初步運用它來概述鄉民權利的生長過程。作為對人類學和婦女問題素有研究的學者,孟憲範先生和她的合作者研究農村女性受教育權問題,著重描述和分析了當前中國社會發展過程中鄉村女童受教育權的享有狀況,並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1997年
中共十五大前瞻分析
吳國光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一、政治路線、修改黨章與人事變動:十五大的三項議程
二、確定鄧後的政治方向:從鄧小平理論到江澤民時代?
三、“江核心”保衛戰:權力重新分配的軸心
引言
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已經預定於一九九七年下半年在北京舉行。這次大會無疑將確定中國在鄧小平之後的政治方向,並將重新構建高層政治權力。有的論者甚至認為,這次代表大會將開始一個“江澤民時代”。其實,中共十五大特別引人注目,與其說是因為它將開啟一個新的時代,不如說是因為它在舊時代結束之際充滿了不確定性: 沒有了超級政治強人的主導,高層權力將如何分配? 沒有了鄧小平,中國共產黨將往何處去?鄧小平時代人亡政息,中國將往何處去? 雖然北京一再宣傳目前的中共領導核心是如何穩定和如何有權威,但是,中共十五大之前的中國政治舞台,很明顯充滿了變數。一方面,社會矛盾在積累,對外關系也有麻煩,香港的回歸則會給這個舞台增加一批全新的演員; 另一方面,鄧小平時代的大幕終於緩緩落下,劇情的發展似乎告一段落,高層權力面臨重新結構,誰知道下一幕會是什麽樣子呢?
本文將對中共十五大作出前瞻性的分析,並重點回答三個問題:
第一,中共十五大可能確定一條什麽樣的政治路線?
第二,中共十五大上的人事變動可能包括什麽內容?
第三,圍繞這樣兩個問題,十五大前後的中共高層權力鬥爭會是什麽狀況?
為此,下面的各節將首先研判中共十五大的議程,接著透視新的政治路線形成的跡象,然後轉而討論人事問題和權力架構,特別是討論江澤民的地位是不是已經完全鞏固,有什麽挑戰者可能威脅江澤民。在檢視上述權力鬥爭的發展脈絡之後,我們轉而透視社會矛盾,觀察社會層面的矛盾和高層的權力鬥爭之間的互動。
一、政治路線、修改黨章與人事變動:十五大的三項議程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全國代表大會是全黨的最高權力機關,一般應該五年舉行一次。在毛澤東的年代,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常常不能如期舉行。從毛澤東第一次主導中共的全國代表大會,即一九四五年的中共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起,到一九五六年召開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中間相隔了十年。八大在中共歷史上是一次正規化和制度化程度甚高的全國代表大會,但是卻沒有完全貫徹毛的意志。雖然八大決定實行年會制,即每年召開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但是很快毛就推翻了八大決議,直到一九六九年才召開九大,其間相隔十二年。毛在臨終之前還主導了中共十大(一九七四年)。此後,華國鋒在一九七七年提前召開十一大,試圖為華國鋒時代的來臨奠定基礎。不過,這並沒有能夠阻止一個重大變化: 一九七八年底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鄧小平主導了中國政局。
在鄧小平時代,中共基本上按照五年一次的規定如期舉行全國代表大會,分別在一九八二年、八七年和九二年舉行了十二大、十三大和十四大。不過,在十二大和十三大之間,為了加快領導層年輕化的速度,中共還在一九八五年舉行了一次全國代表會議,改選中央委員會及其領導機構。在籌備十三大的時候,也曾有意在十四大之前舉行一次全國代表會議,同樣是為了加快更新中央委員會及其領導機構的組成。不過,也許由於一九八九年天安門事件而發生了整個最高領導層的變動,後來沒有把這一設想中的全國代表會議納入實際政治日程。
從歷史上看,中共的全國代表大會一般有三項主要議程: 一是制定黨的路線,主要是通過中央主要領導人的政治報告和大會對之的討論審議而實現; 二是產生黨的中央領導機構,主要是選舉產生黨的中央委員會; 三是修改黨的章程,通常有全面修改和部份修改兩種方式,在毛時代還會特意安排修改黨章的報告以解釋、說明修改意圖。一九八五年的全國代表會議,不叫“大會”而叫“會議”,主要區別即在於: 其議程僅僅是產生黨的中央領導機構,而並不審議黨的路線和章程。中共七大和八大的議程都比較繁覆一些,在政治路線之外還包括了對一些諸如軍事工作、經濟工作等具體事務的報告和討論。但是,這都不是主要議程,在後來的代表大會都被涵蓋在有關政治路線的議程之中了。
根據目前情況,大體可以斷定,中共十五大應該也不外乎上述三項主要議程。其中修改黨章一項,就整個鄧小平時代來看,在黨代會議程上的重要性有所降低。在毛時代,特別是在毛統治的後期,政治路線頻繁更動,因此幾乎每次黨代會都要依據新的政治路線來修改黨章。到了鄧時代,基本方針確定之後,就沒有大的改動。因此,在十二大上大修了黨章之後,十三大和十四大都沒有再對黨章進行全面修改,而是僅僅修改了一些具體條文,特別是修改了那些與組織制度和權力架構相關的條文。總的說,修改黨章這項議程,不過是其他兩項議程成果的表現,是一個合法化的手續而已。
這一次,修改黨章在議程上會不會占一個比較重要的地位呢? 這要看黨的路線和權力架構會不會出現重大變化。在黨的路線出現重大變化的情況下,黨章可能全面修改,也可能就修改黨章專門作出報告; 而如果黨的高層權力架構出現重要變化,比方說流傳中的恢覆黨主席制,這都是可以通過部份修改黨章條文來處理,應該不會專門就此作出報告。後面的分析將指出: 估計中共十五大不會對政治路線作出重大修改,而權力架構的改變則可以通過技術性處理而實現。因此,在中共十五大上,黨章修改的議程將仍然不會占很重要的位置。
所以,中共十五大最重要的議程,將是兩項: 第一,審視鄧小平時代的政治路線,確定新的跨世紀路線與方針; 第二,產生新的中央委員會及其領導機構,並確定九八年初第九屆全國人大上將要產生的新的政府人事組成,從而重新分配政治權力。這兩方面,就是整個中共十五大的意義所在。
二、確定鄧後的政治方向:從鄧小平理論到江澤民時代?
中共十五大是一個沒有鄧小平的大會,因而將為鄧小平時代在中國的終結蓋上最後的正式標記。既然鄧小平時代結束了,那麽,第一,是不是一個新的時代就隨之開始了呢? 如果是,那麽,第二,這個新的時代具有什麽新的內容和特徵呢? 進一步,第三,這些新的時代內容需要中國共產黨采取什麽樣的新路線和新方針呢? 更進一步,第四,什麽樣的領導陣容才能貫徹新的路線和方針從而適應新的時代呢? 相信中共十五大就將圍繞這四個要害問題展開,並將最終回答這四個問題。第二和第三個問題,集中到一點,就是中共領導層在鄧後尋找路向的問題; 第四個問題,其實就是高層權力重新分配的問題。合起來,可以回答第一個問題: 十五大究竟僅僅是結束一個舊時代呢,還是會開始鄧後的新時代?
中共十四屆六中全會後,北京方面就有人斷言,所謂的“江澤民時代”已經拉開了帷幕,他們並認為,中共十五大將是一個新時代的開啟,而這個新時代就是所謂“江澤民時代”。那麽,中國政局是不是已經開始了或者將要開始一個“江澤民時代”? 中共十五大會不會是這個“江澤民時代”的開端? 決定答案的一個重要因素,其實倒是這樣一個問題: 究竟所謂的“江澤民時代”可能是個什麽樣的“時代”? 換句話說,江澤民采取什麽樣的路線和政策,對於能不能開啟一個“江澤民時代”,至關重要。
我們知道,中共建政以來,如果以個人名義指稱,不外乎經歷了“毛澤東時代”和“鄧小平時代”。毛澤東有他系統的治國思想,對那思想是褒是貶則是另外一個問題。鄧小平並沒有系統的思想,只有一句話,“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但鄧小平時代的路線卻很清楚、很堅定,即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政治高壓下推動經濟市場化。中間有一個華國鋒,他的方針看起來似乎是清楚的,就是凡事按毛澤東的老辦法去辦。這其實並不清楚,因為老辦法總會遇到新問題。結果,華國鋒當權時間短暫,很難當得一代之名。面對鄧後時代,江澤民準備采取什麽樣的路線和方針呢? 可以斷言,如果他的路線和方針能夠解決問題,則“江澤民時代”就會來臨; 否則,根本談不上“江澤民時代”。
從上面的政治遺產看,江澤民的路線選擇至少有三種。一種選擇,是“沒有毛澤東的毛澤東主義”。簡單地說,就是放棄鄧小平的經濟市場化政策,重新回到“你窮我也窮”的平均主義,再次試圖建立以領袖個人崇拜為特點的共產黨全面高度集權,並以強勢意識形態控制來迫使人們接受這種集權與貧窮。經過二十年改革,中共黨內主張這條路線的力量已經不大了,剩下的代表人物如鄧力群等雖然還有影響,但是也在逐漸退出政治舞台。不過,鄧小平式經濟改革所產生的負面效應,特別是官員腐敗、分配不公等問題的惡化,卻有可能為這條路線的還魂提供社會和群眾基礎。同時,鄧小平在意識形態上所采取的回避態度,使鄧小平路線缺少理論上的合法性,使改革基本上沒有觸動傳統的共產主義政治文化,從而為左派路線以各種面目再次出現留下了足夠的營養和空間。在這個意義上,江澤民可以選擇“沒有毛澤東的毛澤東主義”,以實現個人集權和穩固中共政權。
不過,毛澤東路線的一大特點,或者說實現毛澤東路線的一個重要條件,應該是毛澤東本人這樣的“克里斯瑪”(charisma)人物的存在。這是江澤民以及鄧小平之後其他中共高層政治人物在政治上所不具備的。而沒有這樣的“克里斯瑪”,不可能控制中共黨內在改革過程中成長起來的廣大幹部階層,更不可能控制廣大群眾。因此,雖然毛主義有它生存的空間,但要成為中共的主導政治路線,還是可能性甚低。
中共十五大的第二種路線選擇,是“打倒鄧小平的鄧小平主義”。這就是說,對鄧小平的政治遺產,采取當年鄧小平對待毛澤東政治遺產的辦法。鄧小平主義不是講實事求是嗎? 真要實事求是,鄧小平的許多做法也就應該重新審視了。比如說,要不要至少搞一點兒漸進的政治改革? 甚至,要不要重新評價“六四”? 概括地說,這條路線將繼續堅持鄧小平的經濟改革,同時推進鄧小平不願意實行的政治改革,通過部份地否定鄧小平而堅持鄧小平那種“經濟建設為中心,政治尋求穩定”的政治路線。這是政治收益很大的一條路線。但是,相應地,這條路線的政治風險也很大。從目前中共高層在政治上的脆弱和謹慎態度來看,中共十五大采取這一路線的可能性也是很低的。
此外還有第三種選擇,就是“比華國鋒高明的華國鋒主義”。所謂“華國鋒主義”,就是繼承前任,不過這回不是繼承毛澤東而是繼承鄧小平; “比華國鋒高明”,就是不象華國鋒那樣拘泥於前任,而是善於修補調適、左右平衡。其實,說白了,如果不從鄧小平前進一步,要修補鄧小平路線就只能從借鑒毛澤東的角度來修補了。於是,政治還是高壓,不過多加一點兒意識形態,多樹幾個有點兒溫暖的模範典型; 經濟還是開放,不過多照顧一點兒落後地區,多打幾個太礙眼的腐敗官僚。總之,能穩定就成。這就很有點兒象當年蘇聯的“勃列日涅夫時代”: 穩定第一,而當局也居然頗有幾分不計代價維持穩定的能力。這幾年看下來,江澤民確實要比華國鋒手段高明許多,他要開啟這樣的一個“江澤民時代”,至少還是可以在一段時間內做得到的。至於這段時間是多長,要看社會矛盾等其他因素的發展。不過,可以斷言的是,這樣的時代在今天的中國是不可能象當年勃列日涅夫在蘇聯那樣,一直延續十七、八年的。
當然,上述分析有兩個前提: 一個是社會矛盾在中共十五大之前沒有爆發; 另一個前提是,在中共十五大上,目前的中共所謂“第三代領導集體”沒有重大改變。那麽,進一步的問題就是: 這兩個前提在中共十五大前後的中國現實政治中會不會成立? 換句話說,一個是高層權力的重新分配問題,要點是: 十五大上江澤民地位是否穩固? 另一個是廣泛的社會政治矛盾問題,要害在於,十五大前中國會否突然爆發一定規模的社會動蕩? 現在就讓我們轉而研究這兩個問題。
三、“江核心”保衛戰:權力重新分配的軸心
毛澤東有一句名言: “政治路線確定之後,幹部就是決定的因素。”其實,這話也可以反過來說: 幹部一旦確定,政治路線也就被決定了。也許,經我這樣修改之後的“毛澤東思想”,更能揭示政治遊戲的本質。權力的分配,從來都是政治的中心問題。如前所述,十五大的“重頭戲”,就是產生新的中央委員會及其領導機構,重新組建高層領導格局。那麽,這次大會在權力分配上可能會出現什麽狀況呢? 以江澤民為核心的中共現有權力格局會發生重大改變嗎?
與那種把江澤民地位作為既定前提的分析不同,這里的軸心問題顯然還是江澤民的地位是否穩固。當然,與幾年前相比,江澤民的地位今天已經大大穩固了。但是,面臨中共十五大的權力重新分配,尚無法斷言江澤民已經全盤掌握了這次大會和這次權力分配的主導權,而只能說他有比較大的機會,正在爭取盡量大的勝算。只有在中共十五大之後,而不是在此之前,才可能斷言江澤民的地位是否真正鞏固。而從現在起半年左右的時間,恰恰正是檢驗江澤民地位是否穩固的最為嚴峻的時期。所以,中共十五大的權力分配,並非是由江澤民一手掌控的“江核心封官圖”,而勿寧說是一場決定江澤民本身地位的“江核心保衛戰”。
以下,我們從五個方面來研究這一問題: 第一,誰能主導中共十五大的權力分配? 第二,江澤民在做什麽樣的努力? 第三,有什麽力量可能挑戰江澤民? 第四,有沒有出現反江澤民聯盟的可能? 第五,李鵬的出路會產生什麽政治後果?
誰來主導權力分配?
五年一次的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是中國權力分配的最為重要的正式場合;大會上產生的人事安排,則是中國最為重要、規模最大的一次權力分配。這次十五大,不僅將重新產生黨的中央委員會,而且將在緊接大會之後的十五屆一中全會上決定黨的最高領導人;這次大會的人事布局,不僅關乎黨的各首腦機構,而且必須同時決定次年換屆的政府人事。
這樣重要和大規模的權力分配,以往都是在強力政治人物的主導下運作的。前有毛澤東,後有鄧小平,都曾經一言九鼎,決定中共的最高權力分配。而這次十五大的一個特別之處就在於,目前還看不到有這樣的政治強人能夠主導這一輪權力分配。這就產生兩個問題: 第一,在十五大之前還不到一年的這段時間里,會不會產生出一位政治強人,有足夠能力主導十五大的人事安排? 第二,如果沒有這樣的主導人物,中共十五大會以什麽樣的方式來重新分配高層權力?
一個明顯的質疑是: 難道不是江澤民在主導十五大的權力分配嗎? 要弄清這個問題,先必須明確兩點,第一,所謂的“主導”,是指能夠作主,能夠貫徹自己的意圖; 第二,我們談論的只是最高層的人事安排。在最高層人事問題上,有沒有人能夠在十五大上基本貫徹自己的意圖? 我認為,雖然江澤民正在強化自己的政治能力,他在一般人事安排上的影響力近兩年來有明顯增加,但他目前還不具備主導最高層人事安排的能力。有傳言說,去年夏天的北戴河會議,因為在高層人事問題上不能達成共識,所以只好暫時放棄這一議程。即使這個傳言不盡屬實,十四屆六中全會卻也透露了一點玄機,這次會議並沒有象外界所預料的那樣出現任何重要人事變動。種種跡象都在表明,迄今為止,中共高層在有關十五大的高層人事問題上,尚未形成共識。與這種正式決策過程遲遲沒有登場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在非正式政治領域卻暗潮洶湧,不同的高層政治人物和派系都早已經開始熱身,在為十五大的權力重新分配而搶占有利地形。結論很簡單: 這說明江澤民到目前為止還不能主導十五大的高層權力分配。
江澤民的輿論先行和人事“搶灘”
但以上結論並非意味著,江澤民沒有努力爭取這樣的主導地位。從輿論上看,江澤民已經占盡先機,試圖在十五大前形成明顯的優勢,以主導十五大的路線確定和權力分配。可以說,通過輿論控制以掌握十五大的政治主導權,正是江澤民在目前階段上主要的政治戰略之一。過去一段時期以來,圍繞江澤民的宣傳造勢這麽集中,政府對輿論的控制和利用這麽強勢,可以說是“文革”以來所罕見。這一方面固然可以防止出現所謂錯誤的輿論導向,以造成社會不安甚至動蕩,那會給江澤民增添意外的政治麻煩; 而另一方面還可以形成所謂“馬太效應”,顯示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台灣政治中常說的那種“西瓜靠大邊”的心理,最大幅度地吸引更多的力量支持自己。
此外,這種手法也有可能幫助主政者在外事上比較順利地推行自己的意圖。因為海外對北京政局的了解,往往是透過中國政府的輿論宣傳; 誰主導了輿論,海外就往往認為誰主導了全局。一九九六年以來,江澤民的重要政治麻煩,都是出在外邊,包括對台、對美和對日關系。在十五大之前,還有香港回歸這件大事。除去其他覆雜的因素不說,外邊不相信江澤民具有主導地位,因此缺少與之合作的意願,也是產生麻煩的原因之一。李登輝明確這麽說,美國總統克林頓也是這麽想。通過對江澤民個人的強勢宣傳,能不能改善一點狀況呢? 看來有效果。克林頓與江澤民最近達成明後年互訪的意向,就應該是把江澤民地位穩固這個因素計算在內的。
在“輿論先行以主導十五大”的戰略之外,以江澤民為核心的中共政權主流力量,也同時在人事上逐步開始采取動作。這些動作的要義在於,在缺少高屋建瓴優勢的情況下,為了爭取未來高層權力分配的主導權,而著眼搶占灘頭陣地,即搶占那些可以從此穩步擴大權力地盤的起點地界。
北京和上海,就是中國權力戰場上的這樣兩個“灘頭陣地”。不久前,中共中央調福建省委書記賈慶林入京擔任北京市最高領導,同時,上海市高層人事有所調整,形成了陸續向中央輸送領導幹部的態勢。無疑,在未來的十五大上,北京和上海這兩個地方的主要領導人,都會進入中共中央政治局。眾所周知,政治局是中共的權力中樞。要主導中國政局,一個最基本、最能靠得住的“功課”,應該就是,一個席位一個席位地擴大自己在政治局的勢力。看來,在政治局常委一級的人事不易擺平的情況下,江澤民和他的政治盟友目前正把工夫下在這一門“功課”上。
中共十四大產生的中央政治局,包括兩名候補委員,共有成員二十二名。過去四年中,去世一名(天津的譚紹文),增補一名(上海的黃菊),撤銷資格一名(北京的陳希同),總數還有二十一人。其中,十五大上肯定要出局的,應該首推楊白冰、鄒家華和王漢斌。楊在十四大上即已失勢,年齡更屆七十六、七; 鄒和王的年齡,今年也分別是七十一和七十二了。另外三位七十歲以上者,都是常委,即劉華清、喬石和江澤民。他們的動向,關系全局,就不是這麽簡單了。如果沒有權力鬥爭上的大變數,則劉應該會退出一線了,江和喬則將連任。這樣一來,現任政治局委員中續任者將有十七位,比例是很高的。
如果“以江劃線”,這十七位政治局委員中,親江澤民色彩比較明顯的有四位,即吳邦國、錢其琛、黃菊和溫家寶; 而與江澤民合作關系比較好的則有丁關根、朱熔基、李嵐清、李鐵映、胡錦濤、尉健行、姜春雲等七位; 反江態度明顯的只有田紀雲一人;但是與江澤民有權力競爭關系的則有三位強勢人物,都是政治局常委,即喬石、李鵬和李瑞環。看起來,江澤民的力量還是相當強的。不過,問題在於,第一,越往常委層次,他的主導能力越差;第二,真正的“江派”人馬並不是很多,那些合作者的態度是可以出現很大變化的。
所以,江澤民要設法改變這種局面。他可能采取的一個對策,就是增加常委人數,改變力量對比。常委的可能人選,目前看來以丁關根、李鐵映、李嵐清、吳邦國和尉健行等為首。其中,有的人本來就親江色彩很濃,有的則會因為得到提升而從合作者變為江派人馬。第二個對策,當然就是在政治局的新增成員中保持自己的優勢力量。我估計,十五大上將新增政治局委員至少四名,多則可能增加十名。結果究竟是多少,其中當然有個權力鬥爭的因素; 最後究竟是誰,就更是人事安排的焦點之一了。
具有最高可能進入政治局的新委員,應該首推三人,即: 新任北京市委書記,接替黃菊的新任上海市委書記,接替劉華清的軍委副主席。為了實現這一步,估計北京市和上海市在未來半年內還會有進一步的人事調整,以便新人到位。完成了這一步,這次人事搶灘才算真正勝利。其中,北京的調整應該順理成章,沒有什麽難度了; 而上海黃菊的去向則會引人注目。
在北京和上海之外,還有什麽瞄準政治局的“灘頭陣地”呢? 也許,天津市委書記的位子算一個; 新設立的重慶市,其市委書記的位子也算一個; 軍隊還可以增加一位政治局委員。而最具競爭力的,應該還是國務院將要增加的新任副總理,如果他們現在還不是政治局委員的話。看來,江澤民已經為其中很多位子準備好了自己的人選,只看最後能不能順利實現他的設想了。
江澤民還有沒有挑戰者?
“強勢輿論”戰略也好,“人事搶灘”戰略也好,一方面都可以加強自己的權力基礎,而另一方面則也可能授政治對手以柄,被指為“突出個人”和“拉幫結派”。問題只在於,江澤民會不會遇到這樣的挑戰者,強大到足以抓住江澤民的把柄而威脅江澤民的地位? 十五大上江澤民的地位穩不穩,歸根到底,要看他還會不會遇到強有力的挑戰者。
目前流行的一種說法,認為目前中國根本就沒有人想取江澤民而代之,因為高層領導人也都看到中國的問題積重難返,上了台也沒有辦法。我對這個說法甚為懷疑。一者,如果北京的政治家們果真都沒有了對於權力和地位的向往,中國的事情恐怕也就沒有那麽棘手了。二者,中國所存在的問題,其實並沒有那樣悲觀,經濟在持續發展不說,就是其他方面也多有有利因素,至少不見得比當年“文革”結束時更加積重難返。腐敗應該說是今日中國第一頭疼問題了吧? 可是,古今中外,現成的治腐敗的辦法就很多,何況也不是想不出新辦法來。要害在於領導人有沒有膽識用這些辦法,而不是沒有辦法可想。三者,在政治中,有沒有辦法治國,是一回事; 上台不上台,又是另一回事。沒有什麽治國能力的人,常常卻能至高位而穩居之,這並非今天中國獨有的新鮮事。好位我自居之,國家的問題嘛不妨走一步看一步。為什麽今天中國的高層政治人物就偏偏“覺悟”那麽高呢?
類似的一種說法,則認為,江澤民將不會遇到挑戰者,因為江本人的地位穩不穩直接關系中共政權穩不穩,而中南海諸公已經清楚認識到了這一點,所以他們不會挑戰江澤民的“核心”地位,以免把整個政權都搞“翻船”。這種觀點認為,從維護整個政權的利益出發來考慮問題,中共高層應該不會在十五大前和十五大上出現嚴重的權力鬥爭。
這牽涉到個人理性和集體理性之間的關系這等重大的哲學問題,爭辯起來比較覆雜。不過,看一眼歷史事實,借助於常識性的判斷,也許同樣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發。比如說,我們看到,從華國鋒到趙紫陽,哪一個最高領導人的下台不都震撼整個中共政權? 挑戰者曾經因為這種危險而放棄行動嗎? 從張春橋到鄧小平到李鵬,哪一個曾經挑戰在任者的領導人不認為自己才真正有能力捍衛中共政權? 毛澤東死了,中國沒有江山易手; 鄧小平死了,中共也沒有面臨明天下台的危險。常識讓我們推出這樣的疑問: 為什麽江澤民就這麽重要,以至整個中共政權存亡與否就看他是不是在位呢? 恐怕,連江澤民本人算在內,中國共產黨的上千萬黨員,沒有一個人會真正把共產黨的命運寄托在江澤民一個人身上吧?
上面的兩種說法,都強調中共高層已經沒有人“願意”挑戰江澤民。還有第三種說法,則認為沒有人“能夠”挑戰江澤民。一些來自北京的聲音說: 除了江澤民,還有誰有資格有能力坐那個位子呢? 這個說法,也與上面的說法一樣讓人懷疑。遠的不說,僅僅七年多以前,又有誰會認為江澤民能坐上今天的位子呢? 即使江澤民通過七年多來的努力而確實顯示了鞏固權位的能力,積累了資格,可是,既然當年江澤民能夠爆出冷門,今天中國政壇上那些文官武將們,怎麽就忽然這樣謙虛和馴服了呢?
其實,只有說到“能”與“不能”,我們才真正開始觸及問題的關鍵。我相信,有挑戰江澤民的潛在意願的人絕不在少,問題只在於他們有沒有挑戰的能力。從被冷凍和半冷凍的“前朝”改革派如趙紫陽、田紀雲、胡啟立、閻明覆等,到在十四大上被江澤民收拾了的楊尚昆、楊白冰兄弟,從當年被江澤民擠在一邊而現在又不得不讓出總理位置的李鵬,到在十五大的權力重組過程中地位受到威脅的喬石、李瑞環,從不滿江澤民“修正”鄧小平路線的老鄧人馬,到希望全面將鄧小平路線“撥亂反正”的鄧力群一派,都可能成為反江澤民的重要力量。可是,在任何明顯的行動之前,他們都不能不掂量一個問題: 江澤民畢竟已經積累力量達七年之多,自己有足夠的能力真正成功挑戰他嗎?
可是,無論成功與否,十五大都將是最後一個可以挑戰江澤民的機會了。因此,在十五大前,那些挑戰者的挑戰意願才會格外強,雖然他們的挑戰能力並不一定較前而加強。究竟他們的挑戰能力有多大? 可能要看他們是否能夠結成牢固的反江澤民聯盟。
反江聯盟會不會形成?
單個數算,江澤民的潛在挑戰者之中,目前可能沒有人具備能力真正構成對江的實際威脅。可是,種種潛在挑戰江澤民的力量,會不會形成某種強大的反江聯盟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也還不能不看一眼誰是潛在的反江力量。我看,最堅定並最熱切要挑戰江澤民的中共高層政治人物,可能首推楊尚昆、楊白冰兄弟。對別人來說,是不是反江,以及反江是不是成功,不過是權力大一點或小一點、在位多幾天或少幾天的問題; 而對楊家兄弟來說,則可能是在政治上或生或死的問題。為什麽這麽說呢? 問題還不在於十四大上的失權,而是在於一九八九年的“六四”鎮壓。這麽個大案,中共當局在未來四、五年中一旦不得不采取重新評價的動作,究竟要誰來負起當時的責任? 江澤民經過“六四”而上台,多年來戰戰兢兢、如履薄冰,他是明白這件事的爆炸性的,怎麽能不為此事做一些準備? 屆時,犧牲鄧小平,會撼動中共國本; 李鵬呢? 其政治生涯則已經和江澤民體制緊密聯系在一起,如果完全拋出李鵬,那將置江澤民於何地? 因此,當時直接掌握軍隊的楊家兄弟和已經因腐敗而受審查的陳希同,就是最好的目標人選。
楊家看來是明白這一點的,至少有人在試圖提醒他們這一點。去年春夏,香港有報導說,楊尚昆上書主張平反“六四”。後來,來港的楊尚昆之子楊紹明否認了這件事。經過這樣一反一正,楊家至少應該注意到了這一點,“六四”的賬,楊家可以去算,否則結果就可能最不利於楊家。而楊家目前沒有權力,在這樣的生死之爭中就必然被動。如果十五大上形成有利楊家的權力格局的機會不大,則未來楊家總與“六四”聯系在一起的機會就會相應增大許多了。
既然關系生死榮辱,楊家就可能成為策劃和促成反江聯盟的重要能動力量。原因很簡單,只有撼動江澤民的“核心”地位,才能翻新高層權力架構,給楊家以扶植有利自己的人選的最好機會。有趣的是,前不久,香港有親中報刊報導,說江澤民在北戴河曾與楊尚昆密談兩個多小時,解釋十四大上楊家失權完全是鄧小平操控,而並非江澤民與楊家為敵。據說會見效果甚好,楊尚昆表示支持江澤民。依我的解讀,就算有這樣的會見,就算楊尚昆真的那樣表態,也不能說明楊家真的會支持江澤民,而只能說明,江澤民也意識到了楊家作為反江力量的重要份量。也許他在作一些努力以化解僵局; 但是,在雙方的權力、利益相互抵觸的情況下,一場談話能頂什麽用呢?
但是,楊家兄弟顯然不可能再次成為政治上的前台人物了。他們會和什麽人結盟來形成反江陣線呢? 趙紫陽是一個選擇,不過趙甚至沒有行動自由,只剩下象征性的力量而沒有實際的政治權力了。宋平、鄧力群等一系的力量不小,可是他們一向反對鄧小平,而楊尚昆曾經是老鄧的忠實“大管家”,本身資格又老到一旦得逞則足以做第二個鄧小平,所以他們不會信任楊,和楊合作的可能也就很小。李鵬也很有力量,不過他的第一選擇是維持現行權力架構,在江“核心”之下穩坐第二把交椅,不到絕路不會鋌而走險的。
如果沒有什麽“黑馬”,剩下的選擇就只能是喬石、李瑞環、田紀雲等人了。我倒不是排除出現反江黑馬的可能,而是既然屬於黑馬則我們現在就無從推測,所以無法談論。喬、李、田在現政治局內都是非主流色彩比較濃厚的人物了,反江鮮明程度在政治局內應該分屬第三、第二和第一名。他們如果和楊家兄弟合作,加上萬里,並爭取到軍隊至少一部份高層將領的支持,則挑戰江的能量就不可低估了。問題是,這些人本來背景各異,流派分屬,一般地合作也許沒有問題,而要結合到一起進行挑戰現行“核心”的大動作,屬於高風險高收益之舉,能不能相互信任就不曉得了。
說到這里,一個大問題就出現了,如果有所謂反江聯盟出現,究竟軍隊會不會支持它? 十四大後,楊家在軍內幾乎是被清洗的對象了,目前軍隊的掌權者會和楊家合作嗎? 有消息說,劉華清和楊尚昆一度聯絡密切,被江澤民得知,江因此提出“講政治”以告誡劉華清。這種消息,無從查證,故錄以備考。不過,可以觀察到的是,從今年夏天江澤民提出“講政治”之後,有反江色彩的人似乎都比較低調,而江則一路掌握了輿論和決策的主導權。按道理,與主流派提高調門的戰略相反,不到時機成熟,反江動作是不會浮上台面的。只有在接近決勝的時刻,才有比較多的可能觀察到是不是確實有反江聯盟,以及他們的力量究竟有多大。
安排李鵬去向是關鍵之一
各種不同力量之間會否結盟而反對江澤民,一個關鍵因素是總理李鵬的政治出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務院總理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而到一九九八年春天的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現任總理李鵬就已經完成了兩屆總理任期,依法必須卸任。然後,李鵬的出路是什麽呢? 新任總理又將是誰呢? 這都是要在一九九七年下半年的中共十五大上就必須決定的重大人事問題。而這樣的人事刷新,就構成十五大權力再分配的重要內容。許多人更關心新任總理人選,這是合情合理的;不過,依我看,李鵬的出路問題,卻對於整個十五大的人事布局更加重要,甚至可以說是權力再分配的一個關鍵。搞得不好,甚至具有某種程度的爆炸性,對江澤民的地位構成不大不小的威脅。
出現這個問題的前提,當然是憲法的限制。因此不能不更動現任總理的位置,是以前的高層權力安排中還沒有出現過的問題,成了中共十五大上高層權力重新分配的一個特點。雖然中共一向並不太認真執行法律,但是,應當看到,它對法律嚴肅性的認識和態度,畢竟已經有了不小的進步。另外加上現實政治的因素,我們可以斷言,中共將不會更改憲法或置憲法於不顧而延長李鵬的總理任期。因此,更動現任總理的位置,也就成為這次代表大會在重新分配高層權力的過程中所遇到的一個主要的制度性限制。
既然這個制度性限制是第一次出現,為卸任總理安排位子也就是第一次成為問題。在中共建政以來的歷史上,在李鵬之前曾經有過三位總理。三人的出路,卻大不相同。第一位總理周恩來,直至逝世都在總理位上,不存在出路問題。第二位總理華國鋒,則因為政治失勢而讓出總理位置,出路是從被架空到被廢黜。第三位總理趙紫陽當年是更上層樓,離任後出任中共總書記,成為最高領導人; 至於後來的下台,則是在總書記位上的事情了。
對李鵬來說,養父周恩來的路顯然不通。一則,如前所說,憲法不可能修改這一規定;二則,李鵬目前身體健康,到一九九八年才滿七十周歲。華國鋒的路呢? 一則李鵬肯定不願意走,二則也完全沒有跡象表明他會在十五大上政治失勢。象當年趙紫陽那樣升總書記? 江澤民怎麽辦?
於是,只能在上述三條道路之外尋找位子了。當人大委員長? 按慣例恐怕是有些屈就,這是一個問題。二則,喬石豈不就一定要讓位? 還有,無論怎麽“橡皮圖章”,人大畢竟還有些諸如投票之類的程序,多少代表一些民意。“六四”之後七年多來,李鵬的民望雖然沒有繼續降低,甚至還略有回升。但是,是不是受人大代表的歡迎? 相信連李鵬本人心里也敲鼓。如果真的有個三長兩短的難堪局面,事情如何收拾? 而類似的出路,是接任政協主席。不過,上述三個困難,同樣存在。
為李鵬本人設想,最理想的出路應該是就任國家主席。一則至少在禮儀上更上層摟,也可以在最高領導人中維持排名次序第二的地位,面子上好看; 二則可以繼續在最高領導層中名正言順地分管外事,象當年李先念的先例; 三則會因此握有一定實權。但是,問題卻又轉回去了:江澤民是不是要出讓一個位子?
江澤民如果不想出讓目前擁有的任何位置,就要另想它法。一個試探氣球,就是恢覆黨主席制,增設幾名副主席。一名副主席太少,會搶主席的實權或風光,所以應該是兩名以上。李鵬就任排名第一的黨副主席,會不會滿意呢? 要害在於: 這名副主席是不是有實權? 如果沒有實權,李鵬大約不會滿意,而且可能會感到被架空,感到有政治上的危險,象當年的林彪; 如果有實權,從誰手里分出這部份實際權力來呢? 從黨主席江澤民那里嗎?
李鵬的出路繞來繞去,最後都繞到了江澤民身上。讓大位? 絕無可能。讓手中的一個位子? “核心”地位會被削弱。讓一部份權力? 也有同樣的問題。這樣,李鵬與江澤民的矛盾,有可能變得突出起來。李鵬政治實力很強,一旦成了沒有“相”位的“過河卒子”,其挑戰江澤民的戰鬥力不可低估。如果壓李鵬接受人大委員長或政協主席的位子,則關系喬石或李瑞環的政治前景,在高層力量的合縱連橫之間增加新的變數。總之,李鵬的出路問題,就這樣直接關系到江澤民的“核心”地位是否穩固。“六四”當年,李鵬對江澤民入主中南海就不大服氣,以至鄧小平親自出馬單獨晤談軟硬兼施才擺平這一局。現在,鄧小平死了,江澤民要怎麽樣才能擺平李鵬呢? 有消息說,已經有人搜集和準備了有關李鵬及夫人的腐敗案件材料,並且故意向李鵬透露這一動作。如果消息和材料屬實,也許李鵬最終是不能不“顧全大局”而接受“黨的安排”了。
四、社會矛盾影響權力分配:底層與高層的互動
如果單單著眼高層權力鬥爭的層面,應該說江澤民和他所代表的中南海主流派,已經在鞏固權力方面有了很大的進展,甚至可以說是正在逐步掌握在十五大上進行權力決戰的較大勝算。但是,高層政治並不是孤立於社會矛盾之外; 如果單單就高層談權爭,視野不免狹隘,許多可能造成高層巨變的因素就容易被遺漏。事實上,社會矛盾常常足以影響、制約甚至決定高層權力鬥爭的節奏、格局甚至結果。所以,我們不能不把目光進一步放遠到整個中國社會的矛盾這一層面。
社會矛盾的爆發影響高層權力格局
根據毛澤東的著名判斷,中國社會的矛盾爆發自有其循環節奏,即所謂“七、八年又來一次”。一九四九年以來的歷史,確實證明了毛的看法有他的道理。屈指算來,從一九八九年的天安門事件,到預期的十五大召開之時,應該是八年多一些的時間。如果“七、八年又來一次”的規律仍然起作用,則一九九七年將是中國社會最可能爆發矛盾和亂子的時段。如果社會矛盾在這期間爆發了,出了亂子,必然會強烈地影響到中共十五大的權力格局。
首先,社會矛盾一旦爆發,必將加劇高層的意見分歧,從而把中南海目前小心翼翼地希望能夠維持的表面一致完全打破。在過去的幾年中,我們已經看到,北京高層存在著不同的政策取向,在經濟改革、對外關系、政治穩定等重大問題上都時常有所表現。一旦出現了緊急情況,究竟如何對付,高層領導人之間怎麽可能意見一致呢? 而在那樣的時刻,一旦出現了意見分歧,又怎麽可能象平時那樣用拖延的辦法來回避或彌合呢? 因此,在這個意義上,社會矛盾的爆發,必然造成“挑動領導鬥領導”的客觀後果。
其次,社會矛盾的爆發,還會在高層產生“責任”問題,從而為反主流派提供發難的機會和借口。究竟誰要對這些矛盾的積累和爆發負主要責任? 當然應該是掌握實際權力的主流派。這時,權力就與責任成正比了。風平浪靜的時候,誰坐的位子大,集中的權力多,當然誰就會在權力鬥爭中占據優勢; 可是,有風有浪的時候,情況就有些不一樣了,很可能是誰位高權重則誰的責任就大,大家的矛頭也就會對準他。
再次,社會矛盾的爆發,還有一種“號令”的作用,可以把高層的許多權力鬥爭活動合法化,也可以把高層和社會各個層面的力量自然地結合到一起,從而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改變高層不同派系之間的力量對比。比如說,我們上面談到了“反江聯盟”。有可能形成這種聯盟的高層政治人物之間,平時如果相互走動、聯系過於密切,那是不合乎中共黨內生活的規則的,還不要說要這些人物相互之間推心置腹更難。可是,一旦爆發社會矛盾,高層人物要“串聯”商議就很正常了,更不必費心去尋找共同話題以針砭時政和試探對方了。不滿現狀的人,在高層也好,在其他層面也好,要發泄不滿、尋求改變或尋求聯盟,平時恐怕都需要認真考慮時機問題。而一旦社會矛盾爆發,時機自然到來,這些人就很容易不約而同地走到一起。
不滿的社會組群和誘發動蕩的因素
總而言之,社會矛盾一旦爆發,它所產生的沖擊力,一則足以改變高層權力格局,二則這樣的改變似乎總的是對當權者不利。目前看,在高層,挑戰江澤民的力量是相當分散和弱勢; 但是,一旦社會矛盾爆發,則全局將發生不可預期的改變。那麽,什麽因素可能導致近期爆發或大或小的社會動亂呢? 以下不妨從兩個方面加以分析。
一個方面是: 看看有沒有特別不滿的社會階層。我認為,四個社會組群目前最為不滿。一個是國營企業的工人。由於國營企業的經營狀況一直難以得到根本的改善,這一組群的經濟狀況在城市中已經淪為最差者。和經濟改革過程中城市財富迅速增加的態勢相對比,他們的相對貧困程度大大加劇。從“領導階級”到“貧困階級”,這一組群對現狀和政府不滿最甚。由於他們的集中程度高,又集中在城市,其不滿一旦爆發則對現政權構成直接的撼動。所以,中國當局幾年來一直在設法緩和其不滿情緒。
第二個處於持續的相對貧困中的巨大社會組群是農民。政府為了保持城市穩定,把國營企業虧損等因素產生的財政危機轉嫁到農民頭上,使得在改革早期獲得巨大利益的農民,在改革後期越來越生計艱難。農民居住相對分散,又不象城市居民那樣直接面對各級政府,不在政治中心,所以其政治不安不太直接威脅現政權的穩定。但是,農民人數龐大,如果任何政治不安出現星火燎原之勢,則全國動蕩。
在這兩個組群之間,是從農村來到城市尋求發展的所謂“流動人口”。他們背井離鄉,謀生艱難,既不象城市居民有一定福利保障,又不象農民可以依靠家族和本土資源,生活最為動蕩不安。他們在城市看到了比較現代化的生活方式和水平,物質欲望大大受到刺激; 又為城市人所白眼,精神痛苦壓抑。而且,他們又很難為中共傳統的組織方式所管理和控制。社會治安的惡化,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這一組群對政府和社會的強烈不滿。這種不滿一旦采取集體行動的方式爆發,則破壞力極強。
第四個容易被忽略但是卻非常重要的不滿組群,是退休幹部。他們的經濟處境,同樣處於持續的相對(甚至絕對)貧困化過程之中。一方面,退休工資的增長幅度,遠遠趕不上通貨膨脹的增長速度; 另一方面,在位時的一些好處,現在基本上沒有了。從思想上,他們又很容易對目前的官場現象產生反感。與前述幾個組群相比較,這一組群並不習慣於在政治上沈默,也相互之間不那麽隔絕。他們具有相當強的政治活動能力,可以積極表達自己的不滿。這些人一旦有不安行動,則對各級政府的政策、人事等政治產出都影響甚為深遠。
據有關文件透露,在過去一年的時間里,包括郊區各縣、鄉、鎮、村在內的全北京市,已經總共發生了一千多起民眾請願事件。其中,主要人員是國營企業工人、農民和退休幹部等三個組群,而老幹部在很多這類事件中起了組織和帶頭作用。北京尚且如此,外地的情況可以想見。
應該還有更多的組群,也在積聚不滿。比如說,少數民族的問題,依然是一個危險的爆發點。不過,少數民族遠離政治中心,其動亂一般不會直接影響高層權力格局。
再一個方面,我們可以從引爆動亂的因素來分析。如果把上述的不滿組群比為乾柴,什麽事情最可能擦出火星呢? 我認為,第一應推通貨膨脹。近年來,大城市通貨膨脹率相對較低,而中小城市甚至農村的通貨膨脹率卻反而較高。這正是當局采取犧牲邊緣地區而力保政治中心穩定這一戰略的明顯表現和後果。這成功地防止了社會不滿在大城市急劇和爆發,以空間換取了時間。現在,為了迎接十五大,各地可能再次找到合法化的借口來實現自己加快經濟發展速度的這種沖動。這將導致全盤經濟的“熱度”上升,從而引發較高的通貨膨脹,形成一個可怕的引爆點。一九九六年底舉行的全國經濟工作會議,在努力壓抑這種經濟沖動,以堵死這種引發社會不穩定的可能,正表明了這種危險性的存在。
第二個因素,是政府腐敗。這不僅包括貪污腐化,也包括濫用權力。其直接刺激民眾不滿乃至動亂的可能,顯而易見,此處不擬多用篇幅。
還有第三類因素,不妨籠統名之曰“公共信號”。象敏感的政治紀念日,突發性政治事件(如保釣運動)等,都可以為民眾提供一種機會,從而使他們在沒有組織的情況下可以形成集體行動,誘發社會動蕩,借機表達不滿。
鄧後中國的可能前景
黎剛
大陸著名學者
一、第三代領導人的政治權威和領導能力
二、鄧之後的政治領導體制
三、改革與開放政策的方向
四、鄧後的中國經濟狀況
五、鄧後的社會發展方向
六、結語
一、第三代領導人的政治權威和領導能力
自一九八七年中共“十三大”之後,鄧小平主導建立的政治領導體制是一種“垂簾聽政”式的結構,一直到九十年代前半期依然如此,即鄧在後台,江李在前台。然而,今年鄧小平已辭世,那麽,中國會不會繼續鄧小平式的政治體制、出現一個沒有鄧小平的鄧小平式體制,或者鄧小平式政治體制被另一種完全不同的政治領導體制所替代,中共“十五大”後有可能形成什麽樣的政治領導體制,是否可能出現所謂的“江體制”?這些問題其實可以歸結為一點,那就是,鄧小平之後的中央主要領導人有沒有鄧小平那樣的政治權威和領導能力。
鄧小平是中共第二代領導人中唯一可算得上是具有個人超常魅力(克里斯瑪型,Charisma)的政治領袖,其余幾個潛在的第二代人物(如楊尚昆、萬里、趙紫陽等)與鄧相比,無論是在政治經歷上還是在個人實力上,都相差太遠。鄧小平之後,第二代領導人中已經沒有人有能力象鄧小平那樣“垂簾聽政”。但是,這並不是說第三代領導人就可能取鄧小平而代之、成為中共的一個新的具有領袖魅力的領導“核心”。由於諸多現實條件的限制,江澤民要想成為毛、鄧那樣的克里斯瑪型的政治強人、建立由政治強人全盤操縱一切的領導體制,是非常困難的。
首先,江澤民未參加中共“打江山”的創業過程,而在解放後守業的幾十年中,直到他登上總書記的位置之前,基本上是扮演技術官僚的角色。這樣,他要想成為克里斯瑪型的人物,就缺少必要的在歷史上多年積累的本錢。他是在“六四”那樣一個特殊時刻,被放到了總書記的位置上。在與江澤民資歷相當、甚至資歷比江還要老的高級幹部中,自認能力、政績很強的大有人在。這些人雖然並不會冒然去向江澤民挑戰,但要他們象對鄧小平那樣畢恭畢敬、亦步亦趨,卻是絕不可能的。其次,軍隊一向是中國強人政治的基礎,江澤民雖身有軍委主席的頭銜,也取得了軍隊的一定支持,但他畢竟從無軍旅生涯,在按軍功論資排輩的軍隊系統中,要建立一呼百應的威信是極為困難的。江澤民如此,其他在位的高層領導人的個人背景也相差不多。所以,在以江澤民為代表的第三代領導人中,恐怕誰也難以樹立起足夠的個人威信,建立一個他個人說一不二的領導體制。
其實,這種第三代領導人政治權威不足的現象,在共產黨執政的國家是一種常見現象,並非江澤民個人運氣不好。象列寧、斯大林、毛澤東、鄧小平這樣的政治強人,一般只會在第一、第二代領導人中出現;第三代領導人登上政治舞台之際,往往也就是政治強人時代結束之時。當年蘇聯的勃列日涅夫就是這樣一個領導人,他之所以能在蘇共總書記的位置上多年不墜,並不是因為他擁有足夠的政治權威和非凡的領導能力,而是因為他是一個技術官僚出身、能力平平、抱負有限的政治家,因此對各高層主要派系都不構成威脅,能夠為各種勢力所接受。蘇聯解體後披露的蘇共檔案揭示,勃列日涅夫時代的蘇共高層幹部當時都很願意勃氏留在總書記的位置上,因為他誰也不願得罪、誰也不敢得罪,這樣原有的權力分配格局就能長期穩定下去。甚至到了勃氏晚年的時候,他已身體虛弱、心智失迷,經常連講話都語無倫次,他屢次要求退休,可是蘇共政治局一再拒絕,硬要他就這樣稀里糊塗地待在總書記的位置上,好保證原已形成的權力分配格局不致因為他退休而打破。
在鄧小平死以前,即使鄧已經沒有實際控制能力、甚至失去問政能力,江澤民還是可以充份利用鄧的影響力和權威、利用各級高幹對鄧的敬重、運用鄧建立的體制和領導結構來發號施令,中國政治的穩定不會遇到太大的麻煩。但鄧死後,第三代領導人就必須獨自挑起領導重擔,獨自承擔各方面政策的政治後果。如果第三代領導人處於一種“創業已成、守業即可”的環境和風平浪靜的年代中,他們或許可以“不求大功、但求無過”地過下去而安然無事。可是今日之中國,正處在政治、經濟、社會轉型的關鍵時刻,鄧小平已經把容易做的事都做完了,所有鄧無能為力的或不願冒風險的事都留給了第三代領導人,而其中許多是拖不過去的難題,例如,對六四的評價問題,走改革開放道路又如何堅持社會主義的問題,國有企業大量破產的風險,國家銀行因爛帳過多有倒閉的危險,共產黨的廣泛腐敗導致黨內開明派、保守派和社會上的一致抨擊等等。
這些難題,鄧小平尚且嫌棘手,不願冒然處理落下罵名,寧可掩蓋起來或盡量拖下去。可是這些難題現在都不同程度地浮出了台面,其中隱伏的矛盾甚至可能激化。第三代領導人不可能再長期用拖延戰術,將不得不面對現實、迎接這些難題的挑戰,這就需要第三代領導人能夠具備領導者的勇氣和責任心,到了關鍵時刻,要為了解決國家的難題而不計個人榮辱毀譽、敢承擔責任、敢冒風險。然而,在沿襲多年的選拔提拔幹部的機制的支配下,中高級幹部中那些敢做敢為、不避風險、不怕得罪人的幹部,反而不容易“脫穎而出”,這種狀況削弱了新一代領導人處理難題的領導能力。
二、鄧之後的政治領導體制
鄧小平時代政治體制的特點是,由於鄧小平擁有充份的個人權威,在他的這種權威之下形成了幾派政治力量的平衡。首先,大政方針是由鄧說了算,只要鄧講了話,別人即使有不滿,也不敢公開頂撞,最多是保持沈默而已。其次,鄧小平從來不“淌混水”,如果他做錯了、或者他的一項政策出現負作用,他都能夠設法讓別人當替罪羊,自毛澤東之後,就沒有人能讓老鄧當替罪羊了。再次,盡管每次鄧小平打擊某一派的力量後,會出現暫時的力量失衡,但鄧小平自己的“核心”地位從來不動搖,他可以很快安排新的政治平衡。而各派政治力量也都尋求鄧小平的支持,把鄧小平當做靠山,誰一旦“失寵”,就只有下台這一條路了。一九八六年鄧小平打擊胡耀邦,一九八九年他罷免趙紫陽,都是這種情況。鄧小平時代的中國,雖然政治鬥爭不斷,高層更叠頻繁,但每次事件後,政治形勢總能很快穩定下來,關鍵就在於,鄧小平能處於超然位置、操縱政治平衡。
鄧之後的政治領導體制則完全不同,它將會比鄧體制要弱得多,不見得能產生足夠的政治權威去應對目前覆雜困難的局面。在鄧後的領導體制下,想重新樹立一個有名有實、威權相符的領導“核心”,可能是事倍功半的;而在“集體領導”的格局下形成的政治平衡則很難保持長期穩定。現在在中國,一個領導人有沒有威信,不再取決於他說得多漂亮,而是看他能辦成幾件像樣的事,特別是他能不能解決別人解決不了的難題。雖然也可以靠組織“秀才班子”寫吹捧文章,去試圖建立領導人的政治形像,但這種做法看起來十分熱鬧,效果卻可能適得其反。因為,這套做法毛澤東可以用,鄧小平可以用,可是第三代領導人卻不能用。這是樹立具有超凡個人魅力的政治領袖的做法,要當這樣的政治領袖需要能力和實力,否則只會“拔苗助長”。
所以,在鄧後的領導體制中,大概不會再出現強有力的能操縱全局的政治強人,結果必然形成幾強並存、集體領導的局面。這樣,名義上的領導“核心”未必有統籌全局的權威,因此最高領導人的權力也是有限的。只有在高層意見一致時,最高領導人才能“說話算話”,他實際上只是名義上的負責人和實際上的召集人而已。一旦遇到政治局常委們在重大問題上意見不一致時,最高領導人這個名義上的“核心”是沒有能力和資格“力蓋群雄”、拍板定案的。結果,凡是高層意見分歧的政策,就可能議而不決,只好擱置下來。這樣的領導體制,是缺少解決難題的能力的,對許多重大問題經常只能回避拖延。毛澤東、鄧小平時代那種“老人家一句話,滿朝文武一齊頌揚”的大一統集權體制的景象再也不會重現了。
其次,在鄧後中共的領導體制內,鄧小平建立起來的、以鄧為中心的政治平衡不會長期維持下去,鄧死後一定會發生相當多的摩擦甚至沖突。能否形成一種新的政治力量間的平衡,這是對第三代領導人領導能力的挑戰。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江澤民能夠建立起一種新的政治平衡,他也不可能象鄧小平那樣超然於這一平衡和所有政治力量之上,相反,他自己只不過是某一派政治力量的一員或“頭領”。江澤民主要的優勢在於,中共十四大和今年的十五大上賦予他的政治合法性可以保護他的地位,使得別人不容易扳倒他。但這個合法性既不可能造就江澤民“一言九鼎”的位勢,也不可能賦予他足夠的條件和手段,去隨心所欲地擺布其他政治局常委的前途。如果出現政策失誤,高層領導人就都處在政治鬥爭的湍流旋渦之中;在各人爭相擺脫政治責任的權力鬥爭中,江澤民無法處於超然位置,同樣可能“遍體鱗傷”。與過去不同,現在黨內各派政治力量不會把江澤民當做唯一靠山,因為那樣於事無補;相反,他們會各自以各種渠道和方式取得社會上某些力量的支持。這樣就強化了各派政治力量的地位,削弱了江澤民處置任一政治力量的能力,中共的領導集團落入一種被各種政治力量拉扯、各種利益的代表彼此牽制妥協的局面。
鄧後的中國政治能否穩定是舉世矚目的大問題。不僅中國人在關注這個問題,世界各國也在密切注視這一點。在鄧之後這種“集體領導、集體分擔政治責任”的狀況下,黨內政治勢力之間的平衡取決於主要政策的實施結果。倘若政策執行順利、成效好,則可能出現政治力量間暫時的均衡。一旦政策遇到阻力、造成負效應時,高層領導人就無法既把失敗的責任推給某一派,同時又能維持黨內各種政治勢力之間的平衡和政治的穩定。在這樣的政治局面中,中國的軍隊起什麽樣的作用就非常值得關注。目前,中國的軍隊仍然由中共嚴格控制,但是,經過多年的社會政治演變,這支軍隊現在已經不太希望再深深地介入政治,而想成為真正的國防軍。由於軍隊介入政治的興趣減弱,政治領袖利用軍隊作後盾而操縱黨內權力鬥爭的可能性也會減低。改革開放已經多年了,相當一部份軍隊中高級幹部都認為,軍隊應該是國家的、負責國防的,而不是黨內政治鬥爭的工具。因此,鄧死之後,軍隊謀求中立化的意識會逐漸加強,在黨內政治鬥爭中軍隊可能保持中立,而不介入進去。當然,這樣的發展也可能需要一個過程,在鄧死後的一個階段內,如果社會上有動蕩的話,軍隊仍然會站在黨的一邊。
三、改革與開放政策的方向
在鄧之後的弱勢領導體制下,政治的穩定取決於政策上是否不發生大的搖擺、政策實施中是否不出現大的社會政治沖突。鄧之後中國政治矛盾的沖突焦點將首先是改革開放政策的延續問題。所謂的延續改革開放政策,不是指“凡是鄧小平支持的就繼續做下去”,而是說,必須沿著改革開放的方向、不斷解決市場化過程中出現的種種新問題和難題,這樣才能保證改革開放的步伐不至於中斷停頓。如果只是在口頭上空喊“堅持改革開放”,而在實際上對各種具體問題卻采取保守的、甚至是倒退的辦法去處理,改革開放就會逐漸被破壞瓦解,只剩下一個空空的外殼。同時,改革開放帶來的正效應就會被拖延不決的難題所產生的負效應所抵消,最終因積重難返而陷入困境。
經過多年的觀察和體驗,現在對絕大多數幹部來說,改革開放中既得利益調整的大趨勢已經顯示得一清二楚了。什麽樣的人有希望青雲直上,誰有機會“渾水摸魚”,誰卻每況愈下,誰最後必然名利兩空,連老百姓都看明白了。十多年前,也許還有不少人相信,“一部份人先富起來、其他人隨後也會進入小康社會。”現在,誰能暴發、誰致富無門,改革的結果最後誰得利最多,都是擺在面前的事實。利益的分化必然造成各利益集團的政治代表人物在政策走向上的沖突,右翼激進的改革派與左翼保守派的分歧是十分明顯的,在社會上也各有其社會基礎。
“六四”以後,黨內和社會上的“自由派”多數都遭到整肅,正當黨內極左派要大舉清算改革開放成果的時候,一九九二年鄧小平發起了反擊,將極左派壓制住了。但是黨內的這些極左派並沒有就此罷休,他們與保守派聯手,正或明或暗地進行著理論準備和組織準備。最近幾年連續出現的極左派理論觀點,如他們的幾份“萬言書”就是這種準備的產物。極左派主張恢覆階級鬥爭、反對改革開放,保守派們則主張更多的平均分配、反對向市場經濟過渡和引進發達國家先進的生產方式。
這些觀點在中國的出現不是偶然的,在政治上是有一定社會基礎的,保守的工人(尤其是老工人)、老幹部等是他們政治上的支持者。幾十年來的新聞管制和洗腦教育,已經使兩三代人的頭腦里充滿了說教,諸如反對剝削壓迫、“有飯大家吃”、民主自由是資產階級“和平演變”等等。除了這些說教之外,許多人已經不會用別的方式去認識看待世界了。而幹部們則看到了蘇聯東歐共產黨完結後黨的幹部的處境,很多人對改革的立場態度變得十分功利,基本上是從個人利益出發、而不是從國家與社會的利益出發,來評價政策走向。這使得黨內的左派們很容易地聚集起來,嚴密地監視著黨內和社會上的自由化傾向。因此,黨內左派的力量還是相當強大的,而且在內部較少利益競爭、目標簡單一致,對右翼勢力進攻時很容易協調配合。
相對而言,黨內的右翼們則要遜色多了。黨內的改革派們從前以胡耀邦、趙紫陽為代表,現在是在鄧的旗幟下聚集在發展市場經濟上這個目標上,而在其他方面,如民主化、公平競爭等,共識並不多。在推動經濟市場化這個目標上,改革派得到了相當多的知識分子、工商階層、農民中的一部份的支持,這些支持者都是在市場經濟成長過程中贏得財富和地位的。
但是市場化改革所帶來的明顯的社會不公平、通貨膨脹和社會主義福利的日益減少等問題,以及在現行政治體制基礎上滋生膨脹的嚴重的貪污腐敗等,都被看成是改革派的致命弱點。對改革中種種負面現象和問題不滿的人,往往輕而易舉地把這些現象與問題歸結為改革開放的後果。其實,一些人大談現在的社會不公現象,並不是盼望著實現真正的社會公正,他們只不過是因為自己在過去的社會主義體制中的優越地位下降了而不滿。貪污腐敗明明是政治改革落後於經濟改革的結果,一些權勢人物利用經濟改革胡作非為,又受到現行體制的重重保護,可是不少人卻利用批評腐敗的機會攻擊改革。由於改革派在政治改革上看法不一,內部又非常松散,面對左派和保守派的攻擊,無法團結起來、理直氣壯地站出來反擊,結果常常處於被動防守的狀態。不僅如此,改革派內部的利益競爭也比保守派內部大,會不斷地出現分歧甚至摩擦,這就更給了左派們以機會。
鄧死之後的政治現實是,中國黨內黨外的左右兩大股力量,在意識形態、改革開放的戰略和政策上的分歧,還會進一步擴大。改革派在政治上可能會處於被動的地位,而保守派則會主動發難,抓住改革派的弱點進攻,企圖挽回鄧時期左派們的弱勢,並力圖避免鄧後可能出現的為“六四”翻案或社會全面動蕩。在這樣的情況下,改革派只有得到地方勢力、知識分子、企業家和外來勢力的支持,才有可能保住多年來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成果。
這樣一種局面意味著,今後圍繞著改革開放的功過得失,很可能會出現激烈的論戰和政治鬥爭。為了政治穩定,中央領導層不大可能讓這種爭論公開化或者激化,然而,黨內高層日益對立的觀點和分歧,最終就會不可避免地導致爭論的公開化或半公開化。即使黨內不想爭論,社會上的爭論以致對立也是不可避免的。從總體上講,中央領導層無法放棄鄧的改革開放政策,但是嚴重的利益分歧、意識形態沖突和政治派系的分化,不但會削弱中共的政治領導,降低領導人的權威,而且也會多多少少影響到鄧後的政策走向。從目前的實際來看,由於各利益集團和政治派系的利益基礎和政策意見的差距太大,使得這種爭論難有可能取得妥協和一致的意見。因此,這樣的爭論不僅會在政治領導層中產生麻煩,而且會對社會造成很大的沖擊,以致可能影響中國的政治穩定和發展前景。
與中國未來政策走向有關的還有兩個因素,即中央與地方的關系能否穩定,以及持不同政見的政治反對派將如何作為。在鄧的改革開放政策下,中央與地方的關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改革開放的政策是與地方積極性的增加和權力的擴大分不開的,隨著地方權力和積極性的增大,各種改革開放措施得到了落實並有許多創新。但在這種發展過程中,也有人認為,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出現了問題、地方正在趨向與中央分裂;在鄧之後,中國可能變成一個四分五裂的國家。
實際上,地方權力的擴大,以及地方與中央在某些問題上的矛盾和沖突,諸如稅收問題、人事任免問題等,都是集權的計劃的政治經濟體制解體過程中必然會出現的現象,只能在繼續維持地方的積極性的基礎上,尋找協調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更好的方法。今後,中國要維持改革開放的方向,就必須在鄧時期的中央與地方關系的發展方向上繼續走下去,進一步調整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擴大地方在經濟發展上的權力,同時中央要為建立一個統一的大市場做必要的努力。應當建立一個中央與地方相對分權,但又是中央領導地方、協調全國發展的關系。在這樣的情況下,並不會出現地方的分裂主義或所謂中國四分五裂的政治前景。實際上,中央政府維持中國統一所必要的政治、經濟和軍事的資源還是很雄厚的,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如果發生分裂,唯一的可能就是中央先發生分裂,地方在無所適從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脫離中央,自己幹自己的。
中國的政治反對派的活動在“六四”期間曾達到過高潮,之後即開始走入低潮。但中國持不同政見的政治反對派的活動並沒有因此而停頓,以知識分子為主的持不同政見的人在國內有增無減。原因很簡單,近幾年的嚴重腐敗使越來越多的人對中共失去了信心,而且這種不滿已經是公開化了的。鄧在世的時候,這些政治反對勢力不大願意公開表述自己的意見,而且也不可能有公開的組織活動。但鄧去世以後,這些國內的政治反對勢力很有可能和國外的政治反對力量、黨內的反主流派力量、社會上對現實不滿的力量等,聯合起來發難,並很有可能將活動組織化,這是中共目前非常頭疼的大問題,因此中共會加強對政治反對力量的壓制,特別是全力阻止組織化了的政治反對力量的形成和存在。
四、鄧後的中國經濟狀況
持續增長的經濟會給中國帶來一定的安定感,所以,能否保持經濟的穩定發展,對今後中國的政治穩定也非常關鍵。中國經濟有一些有助於維持經濟增長勢頭的條件和機會,但經濟的持續增長也會隨著改革開放深度的加大而遇到更多的困難。如果不加大改革開放的力度和深度,則推動中國經濟增長的因素將會減少以致消失。
從一九九二年以後,中國經濟始終保持著兩位數的高速增長。雖然,最近幾年中國政府實行緊縮政策,要壓低通貨膨脹,但經濟增長還是維持了一定的速度。這在某種意義上說明,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有一定的內在動力,正是這種內在的動力在推動著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這種動力的來源可以列舉出許多,諸如鄉鎮企業的發展、私營經濟的壯大、外商投資企業的增多、外貿的增長、科技進步等。
在這諸多因素中,有幾個因素非常重要,是維持中國經濟持續增長的最基本的要素。第一,中國有大量的源源不斷的廉價勞動力,其來源就是農民,目前中國農村有一點八億到二點三億農業剩余勞動力,農民最近幾年以大致每年一千萬人的規模從務農轉入第二和第三產業。這種勞動力的轉移,為中國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一個長期的源源不絕的廉價勞動力的來源,按以上的轉移速度,這一轉移至少還可以維持十年以上。農民進城工作,其工資雖然很低,但其創造的增加值卻是務農產值的許多倍,這樣就為中國經濟的增長提供了難以估計的潛力。
另一個維持中國經濟增長的基本因素是經濟改革釋放出來的活力。經濟改革解放了農民,也使得知識分子、官員、城市個體戶可以比較自由地從事經濟活動,從而在中國出現了遍地的科技型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各種類型的非國有化企業;同時,外商大量進入中國,使得中國出現了真正的市場競爭,也逼迫中國企業進入國際市場進行競爭。第三個因素就是,全國各級幹部都在為自己所在的地方和部門爭項目、爭投資,以及為地方和部門作好事、謀福利,這些做法已經成了衡量這些幹部政績的主要標準。這種沖動雖然造成了不擇手段、違法亂紀、虛報成績等壞現象,但也促成了經濟經常可能過熱、增長速度較高。
盡管在鄧後時期,中國經濟仍然有可能繼續維持較高速的增長,但許多不利因素也阻礙著經濟的正常發展。中國經濟長期以來拖延積累的各種深層次矛盾,現在日益凸顯出來。目前,一方面,中國的外匯存底大大增加,但另一方面,企業已因資金短缺而陷入生產困境。企業開工不足,經濟效益連年下降,一九九六年更出現了企業盈利大規模下滑的趨勢,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利潤滑坡更加厲害。今後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處境會越來越壞。此外,雖然目前通貨膨脹有所下降,但推動高通貨膨脹的因素和壓力會持續增加,高通貨膨脹的現象隨時可能發生。再者,由於立法的不完善和執法能力差,經濟秩序非常混亂,貪污腐敗已經普遍化、制度化。目前中共對此毫無辦法,這種腐敗和經濟混亂有進一步擴散蔓延的趨勢。還有財政赤字逐年加大、國債發行規模超出了警戒線,出口困境加大,外商產品大量在中國登陸後,逼垮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等,都加大了經濟的困難程度。所有這些因素都會在今後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影響經濟的增長。
中國經濟在鄧後時期面臨的另一個挑戰是在經濟體制的改革上面,而改革問題又會直接影響到經濟的增長和穩定。中國經濟的市場化雖然在一九九二年以後有了很大的進展,但近年來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難,而最主要的困難仍然是改革的方向問題。中央確定的目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名義上是要發展市場經濟,但在實際執行中搞的是雙軌制,因而邏輯上有兩個可能的演變方向,一個是向更多的自由經濟發展,而另一個是朝更多的行政管制的方向走。
目前的政策傾向是在朝後一方向走,按照這樣的政策方向,所采取的具體政策包括加強國有經濟的作用和實力,有盈利的項目要多讓給國有企業,國家銀行的貸款只貸給國有大中型企業等。這種大力扶持國有經濟的做法,使得中國出現了一大批國有的具有壟斷性質的大企業和企業集團,這些企業不僅在國內擁有壟斷的位置,而且中共也放出他們到國際市場上去活動,尤其是在香港。但這些國有大企業在國內和國外實際的經濟運作結果並不好,企業虧損嚴重,官僚主義使企業的運轉效益很差。盡管如此,中央也不肯改變政策方向,還要繼續扶持國有大企業,政府對經濟的宏觀控制進一步強化。在這樣的政策之下,中國經濟的自由化改革進展緩慢,國有經濟的私有化改革困難重重。目前提出的對國有企業“抓大放小”的政策,雖然聽起來對私有化的改革似乎有所幫助,但實際上,當政府讓大中型國有企業享有優惠特權、大力扶持它們的做法,勢必阻礙經濟中最有活力的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發展。結果是使中國的經濟增長放慢、效益下降,從總體上看會給中國經濟的長期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由於目前的經濟政策中就比較偏向於加強行政控制,今後主張多一些政府管制、多一些宏觀控制的聲音無疑會進一步加強,中國經濟政策的方向會進一步向行政管制和宏觀控制的方向傾斜。這樣,不但會使中共內部在改革開放問題上的沖突加劇,也會進一步引起中國經濟的不穩定和混亂。當然,中共如果想完全離開改革開放的道路、而退回到以前的計劃經濟中去,困難會非常大,因此而引起的振蕩也是中共無法承受的。但是,放慢改革的步伐、加強行政控制和國有企業的力量,卻是有可能的,其結果會減慢經濟增長,造成經濟效益進一步下降。
五、鄧後的社會發展方向
今後在沒有大社會動蕩的情況下,中國的社會會沿著自由度不斷加大的方向發展。當然,在十五大前後的一個短時期內,政治控制可能會加大,因而社會的自由度會縮小。但從總的發展趨勢來看,這樣的時期可能是比較短的,中國社會發展中的自由度不斷擴大的趨勢是無法阻擋的。社會發展的自由度的擴大會體現在以下三個主要方面。
第一,非政治的言論自由有可能加大。中共一直很注意對政治言論的控制,這方面今後松動的可能性不大。但對一般性言論的控制會放松,所謂一般性言論是指娛樂、社會、經濟、文化等方面的言論,這些方面可能會有更多的自由。這種放松實際上是社會不斷發展所需要的,也是社會不斷發展的產物。但是,要從松動對非政治言論的控制,過渡到真正的言論自由,仍然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
第二,社團活動會有所活躍。目前中國的社團活動正在變得日益活躍起來,這主要是因為社會的自治和自主力量在成長,需要表現自己的活力和利益,活躍的社團活動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但在中國的特定條件下,社團活動變得日益活躍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相當一部份老幹部退休以後仍然精力旺盛,還想有所作為,因此要求建立一個活動場所,保留他們的社會地位,甚至要求繼續保持對政治經濟政策的影響。這樣,他們成立了各種各樣的學術、經濟、聯誼性的社團組織,數量越來越多,活動也越來越活躍。這樣的發展趨勢今後仍然會繼續下去,而且由於目前在台上的領導人都是已經或即將退休的老幹部的同齡人或小字輩,他們無法阻擋這類社團活動,只能給這些老幹部開更多的方便之門。今後,社團活動不僅數量上會繼續增長,而且活動的範圍和內容也會擴大,活動的方式會越來越多樣化,這樣,日益活躍的社團活動很有可能成為中國市民社會發展的一個強有力的動力。雖然中國的社團活動短期內還不可能直接在政治上有大的作為,但體現某個團體自身的利益並積極參加社會活動卻也是有一定的政治意義的。
第三,推行鄉村基層選舉可能給人民更大的自由空間。有人認為,目前中國的鄉村基層選舉體現了中國的民主,因而大加讚揚。但實際上,中共推廣和擴大鄉村基層選舉的目的是,在集權高壓統治失靈後尋找一種有利於統治的鄉村自治機制,並不是為了追求全面政治民主化。當然,鄉村基層選舉的實施也是中國當前社會自由度擴大的表現,盡管這種自由的擴大對中共的統治也是有好處的。實際上,改革以來,中共在農村建立的由幹部和黨員構成的基層控制網逐漸瓦解,繼續依靠黨的系統來施政面臨越來越多的困難,許多任務完不成,許多事情管不了。這樣,與其在管不了的情況下硬管,倒不如將它交給農民自己管理更有效些,這樣還便於收稅、治安。而農民則通過村民委員會的選舉重新獲得了被剝奪的政治權利。目前,真正由村民自由決定、沒有上級黨政機構操縱的村民委員會選舉並不很多,但今後這樣的選舉很有可能逐步在全國鋪開。農村基層選舉的擴大也有可能在一定的條件下在城鎮展開。這樣的比較獨立的基層自由選舉,無疑會增大中國社會的自由度。
在社會自由度增加的同時,社會的安定問題也是今後中共面臨的一個棘手問題。雖然馬上發生大的政治動蕩的可能性不大,但可能引起社會不安定的因素卻很多,高層的政治摩擦和沖突、通貨膨脹等都可能造成社會動蕩,而直接引起社會不安定的社會因素則有兩個。
第一是失業和就業問題。目前許多國有企業生產萎縮、經濟效益下降,不少企業因經營不善而關閉,工人們只好失業回家。中國的失業率最近幾年連續上升,一九九五年登記的失業職工有大約五百萬,但同時還有一千五百萬國有企業的隱性剩余員工和國家機關的五百萬隱性失業人員。由於失業以後的救濟金微薄、無法養家,失業人員的不滿帶來了許多治安問題,這類問題短期內無法解決。對這些人來講,重新再就業的機會越來越少、越來越差。除了工廠工人的失業外,每年全國城市還有許多中學畢業的青年加入就業大軍,估計到2000年這一數字會達到一千九百萬。這些人的就業問題也同樣是政府面臨的棘手問題。這些城市青年從小嬌生慣養,技能雖不多,對就業的要求卻很高,如果安排這些人去當個體攤販或幹粗重的體力活,勢必激起他們的心理反彈,增加社會的不安定因素。而政府目前既沒有辦法安排這些人到舒適悠閑、待遇優厚的部門就業,又不願意承認政府對此無能為力,只好用些空洞的許願暫時安定一下這些城鎮失業青年的心,實際上是拖一年算一年,把麻煩轉移給未來,增加將來社會安定的困難。
第二,中國目前還有兩億左右的農村待業大軍,每年至少有一千萬要自己進入城鎮尋找就業機會。目前,農村居民已經形成了幾千萬人的流動人口,在中國的大城市之間流來流去,不但給大城市帶來就業壓力,而且也帶來了治安問題。如果為了把城鎮就業機會留給城鎮居民,全面恢覆改革前實行的“不允許農民進城”的政策和規定農村居民為“二等公民”的身份制度,就意味著把改革中一度緩解了的、對農民的制度化歧視重新建立起來,這會造成農民的憤怒,從而導致政治壓力和嚴重的政治不穩定。一旦農民因此而有組織地提出政治平等和民主化,中共立即會面臨困局。所以,中央只好承認現在農民大量流動的事實,允許少數農民可以以變通的方式在城市定居和工作。但是,這些安排只是“杯水車薪”,無法解決上億農民的需要,因而也很難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流動所帶來的社會穩定問題。前幾年所實行的、建立中小城鎮以滿足農民就業需要的辦法,看來是一個不大成功的辦法,大量的農民在就業容量有限的中小城鎮中無法找到合適的工作,結果還是大量進入大中城市。
六、結語
當前,中國正在進入一個新的轉折時期。中共面臨著經濟社會轉型中極為嚴竣的政治挑戰,其領導體制、政策、意識形態,以及黨政一體的權力集團與社會的關系都會發生重大的變化。鄧小平在世時,這些問題就已經存在,只是由於鄧的“壓台”作用,暫時被“封存”了起來。鄧小平死後,強人政治結束了,中國進入了一個非強人時期。正在形成中的非強人政治領導體制應對以上挑戰的能力顯然比毛澤東、鄧小平弱得多。從短期來看,大的政治動蕩的可能性不大。但由於第三代領導人沒有拿出解決以上諸多難題的有效辦法,從中期來看,這些難題可能引起經濟社會或政治的不穩定,構成對領導集團的巨大政治壓力。在沒有政治強人的情況下,分散的政治權力本身會造成權力集團內部較多的摩擦沖突,而改革中出現的利益分化也造成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矛盾公開化,這都意味著政治多元化階段的到來。
如果能認清這樣的“大氣候”,通過政治改革而形成利益集團之間妥協共處的機制,從而主動順應潮流,那麽政治多元化局面的出現,將會給中國的民主化帶來機會,並創造解決轉型期種種難題的政治社會條件。但如果不敢面對這一潮流,總試圖用過時的體制或政策去對付新問題,不僅難以奏效,反而會促使矛盾越積越多,最終陷入混亂的局面。中國沒有人願意見到政治社會失去穩定,但是我們也應當懂得一個最基本的道理,那就是,“用深化改革去促穩定,則穩定存;在抱殘守缺中圖穩定,則穩定難。”
從中國經濟改革之路看未來的政治發展
孟致遠
中國赴美訪問學者
文化大革命的一個後果:中共元老的“離經叛道”
經濟改革的成功與鄧小平為代表的實用派領導人的勝利
中共經濟改革的成功得益於兩個歷史性機遇的結合
市場經濟的深化與中共的蛻變
中國政治體制變革的前景
中國大陸與前蘇聯和東歐的社會主義國家不同,在轉向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沒有導致向多黨民主政治體制的劇變。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中國政治體制變革的前景如何?在海內外有兩種看法頗具代表性。持第一種看法的人雖然也承認,在共產黨的旗幟下實現市場經濟,這本身或許包含著種種深刻的矛盾,但他們相信,依靠共產黨來推動經濟市場化並非轉型期一時的權宜之計,而是中國大陸面臨的唯一可行的選擇。他們認為,中共執政已經幾十年,根基很深,既然它願意推行市場化,就應該依托它;因此,就象現在沒有理由再去鼓吹計劃經濟一樣,也沒有必要非要在中國發展多黨政治。
另外一種在大陸比較普遍的思潮是,有效的多黨政治需要一定的條件,而在中國大陸,這些條件仍有待市場化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但是這些看法都未回答,為什麽唯獨中共能夠在經濟市場化的同時維持現行政治體制,而蘇聯東歐的共產黨都做不到?不了解這一點,就很難對中國大陸政治體制變革的前景作出恰當的判斷。本文通過回顧近幾十年的歷史,以及分析中國大陸經濟改革對政治體制的影響,試圖回答以上問題。
筆者認為,中國現行政治體制與市場經濟能夠並存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因素具有較大的歷史偶然性,而有些因素則是深層的、結構性的,有長期的歷史淵源。在偶然性因素中,最重要的是文化大革命的發生及其後果。由於文革的特殊經歷,不僅在中國知識分子中,在中共第一代領導人中也出現了離經叛道傾向;他們在毛去世後為了取得最高權力,主動地發動了激進的經濟改革。另一個重要的偶然因素是冷戰後期中國與西方結成反蘇聯盟,給中國大陸的經濟改革提供了理想的外部環境。而最主要的深層結構性因素是,中國大陸改革以前的社會經濟體制長期維持著一個被排斥在工業化和現代化的過程之外的封閉的農村社會,這個龐大的、占人口大多數的社會群體一旦被“包產到戶”的政策所解放,就發揮出巨大的能量,對經濟改革的成功作出重大貢獻,並因此為中共維持其現行政治體制提供了重要的經濟和政治資源。
在上述條件的作用下,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排斥多黨制政治的因素獲得了新的營養,傳統官僚制度中內含的腐敗特徵(以權謀私)在中國經濟市場化的過程有了新的土壤。當然,這些條件並不能保證今後政治體制免於變革,中國的經濟改革已經創造出政治變革的社會政治基礎。實際上,今天的中國大陸雖然仍是一黨制政治體制,但目前的中共已不是過去的中共了,其內部在價值取向、政策選擇以至組織原則等方面的種種差異,已經超出任何民主政體下不同政黨之間的差異。未來中國大陸能否出現平穩的政治體制演變,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目前的執政黨是否願意推動經濟政治轉型期的制度化建設,以及它能不能擺脫短期政治利益的束縛,真正防止某些既得利益集團利用制度轉型中的混亂撈取不當利益,減少今後可能導致社會沖突的火種。
文化大革命的一個後果:中共元老的“離經叛道”
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存在著先天的致命弊端,所有執政的共產黨都或遲或早地試圖引進某些市場經濟因素以尋求出路。但共產黨也因此面臨一個困境: 如果不改革,他們就只能等待垮台的命運;而一旦改革持續下去,經濟的市場化也會造成意識形態等政治上的危機。因此,共產黨要推動市場經濟,首先必須能夠克服意識形態的束縛;而中共之所以能夠實行比較深入的市場化改革,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它比較成功地擺脫了意識形態的制約,而這一點與文化大革命有密切關系。
文化大革命在中國大陸加速了對共產黨意識形態的懷疑和反叛,尤其是,文革在共產黨的元老層中導致了嚴重的“離經叛道”傾向。文革中,資深的中共領導人普遍受到沖擊,被下放到基層,不僅飽受屈辱,而且有機會品嘗自己栽下的苦果,這種痛苦的體驗使他們的思想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當毛去世後,在文革中失勢的元老派領導人與在文革中得勢的少壯激進派領導人競爭權力。當時少壯派死守毛的教條,抵制一切變革;而元老派領導人為了贏得民心、卻打出了"解放思想"的旗幟。
這一現象很不尋常,因為歷史上掌握軍隊和組織大權的元老派通常傾向於固守舊的意識形態,往往使傾向革新的少壯派屢遭挫折;而中國的文化大革命之後,情況正好相反。之所以會出現中共元老派“離經叛道”這一反常現象,是因為毛以正統的意識形態為武器、剝奪了幾乎所有元老的權力。在奪回權力的鬥爭中,另樹異幟至少是一個合乎邏輯的、必要的策略選擇。然而,中共元老派可能自己也未曾料到,正是他們的“離經叛道”傾向,卻在客觀上大大地減少了以後經濟改革的意識形態阻力。
經濟改革的成功與鄧小平為代表的實用派領導人的勝利
七十年代末期,中共本來並沒有打算發動一場用市場經濟替代計劃經濟的深刻改革。在文革剛結束時的中共內部,從上層元老到基層幹部,在意識形態方面的“離經叛道”僅僅是局部的、有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策略需要;而要求堅持中共基本政治經濟制度和意識形態底線的勢力仍有廣泛的市場,全面經濟改革只是極少數知識分子的呼聲。許多幹部本不願意徹底放棄共產黨的意識形態,也不願意改變集權的政治經濟制度,因為這樣就會對他們的既得利益和社會的基本穩定構成威脅。所以,盡管經濟改革需要否定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但當時中共不可能發動一場對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全面批判;而缺少對原來的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的清算,中共就不可能推動一場自上而下的、從一種新理念出發的、分步驟、有規劃的市場化改革。把中國引上市場化轉型的農村經濟改革,恰恰走的不是自上而下、統一組織這麽一條道路,而是一個自下而上的、沒有統一“設計”規劃的過程。由於農村改革的成功逐漸瓦解了中共黨內抵制大幅度變革的強大勢力,市場化改革才在中國占了上風。
以鄧小平、陳雲為首的中共元老派在與少壯的激進派爭奪權力時,打出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旗幟。然而,贏得勝利後不久,元老派就意識到這面旗幟包含的風險,如果真要按照這個“唯一標準”去檢驗世界上各社會主義國家的狀況,他們堅守的意識形態就可能被完全否定。於是,他們提出了“四個堅持”,作為不可爭論的底線。盡管在“四個堅持”上,元老派意見一致,但在如何對待意識形態框框這一點上,文革後中共新的領導集團內部,出現了兩種不同傾向,分歧開始顯露。一種是以鄧小平為代表的實用派領導人,其特點是在思想上不完全受共產黨意識形態的約束,把“四項基本原則”主要看作是維護權力的政治策略。而另一種傾向則認為,共產黨的政權制度與共產黨的意識形態要有內在的一致性,否則後果嚴重。陳雲關於“鳥籠經濟”的議論,即是為此而發的。
當時,鄧小平和陳雲這兩派勢力都認為經濟體制需要調整改變,但是思路和策略很不相同。陳雲雖然承認市場的作用,但是他堅持計劃經濟的主導地位。在改革的初期,陳雲的思想在中共黨內是主流,因為他不僅在黨內德高望重,而且是公認的經濟專家。在經濟政策方面,鄧小平很難與之正面相爭。按照陳雲的思路,輕重工業、投資消費的比例需要作較大調整,而經濟體制則只需要作一些有限的改革,他認為這個經濟調整過程會導致一個短時期內經濟增長速度的下降。但是,也有一些領導人對計劃經濟並不那麽迷信,鄧小平大概就屬於這一類,不過,最突出的代表人物不是他,而是萬里。
由於幾十年計劃經濟主要犧牲的是農民的利益,農民天然就有擺脫計劃經濟控制的動力,只要政治氣候不過於壓抑,他們就可能在自己的村莊里作小範圍的改革試驗,包產到戶就是這樣出現的。這些試驗獲得了一些地方政府的默許或支持,因為中央計劃束縛了地方的手腳,地方政府也有反對中央集權的傾向。因此,在改革的初期,既有以陳雲思想為指導的自上而下的經濟結構調整和有限改革,也有大量地方和農村基層的自發的經濟改革。基層發起的改革中,包產到戶是最徹底而且影響最為深遠的。包產到戶和其他自下而上的改革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成功,帶來了空前繁榮的經濟局面。這個事實使黨內的主流看法發生了轉變,許多人感到,陳雲的方針並不是最好的,而分權的、自下而上的改革,則可能是一種更簡單、更有效的辦法。
由於分權改革的成功,鄧小平獲得了巨大的政治勝利。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形成的以鄧主持軍事和外交、由陳雲主持經濟的權力格局被打破了,以鄧小平為首的實用派掌握了經濟改革的主導權,鄧小平成了毛以後的強勢領導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他的成功與毛有很大的不同。作為一個實用主義者,鄧這個“總設計師”恰恰沒有做任何事前的“設計”和選擇,而是“跟著感覺走”。但是,也應當承認,鄧小平的勝利還包含著極大的歷史幸運,因為他的實用主義哲學和領導作風恰恰適應了當時出現的經濟機會。
中共經濟改革的成功得益於兩個歷史性機遇的結合
中共八十年代經濟改革的成功得益於兩個歷史性機遇及其難得的結合,一個是中國大陸農村的工業化高潮從六、七十年代被推遲到八十年代,另一個是八十年代後期出現的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高潮。
前一個機會是中共建政前三十年經濟建設敗筆的副產品。中共在推動斯大林式的強制工業化的過程中,不能象蘇聯那樣把多數農民轉化為現代產業工人,而是使數億農民陷入集體化農業的貧困之中。中共既不能讓他們進城,又無法讓他們靠有限的耕地維持溫飽。為了求生存,中國大陸農村早就孕育了自發的工業化沖動。五十年代,農村工業化因大躍進失敗而遭到嚴重挫折。到七十年代,利用文革之亂,東南沿海一些地區的社隊企業擠出了一條生路。包產到戶之後,農民收入和消費大幅度上升,面對突然膨脹的農村市場,在國有基礎工業的支持下,中國大陸的農村工業化終於進入了高潮,進而推動了整個國民經濟高速增長。
農村工業化的進展,在改革的初期給國有經濟部門創造了十分有利的發展環境。國有部門和城市居民利用經濟和政治上的特權,通過各種方式分享了農村改革的經濟收益。農民被從集權經濟中解放出來、充滿了活力,而國有部門員工並未體驗市場化改革的壓力、卻品嘗到了農村改革的好處,城鄉一片讚揚聲,這是中共的經濟改革在初期沒有遇到大的社會阻力的重要原因。
但是,農村經濟的增長不可能滿足國有部門“大鍋飯”體制產生的無止境的欲望,到1988年,國營部門的收入攀比終於導致了改革以來第一次通貨膨脹。進一步的市場化必然會改變城市居民現有的機會和既得利益,這不僅意味著一部份人可能發財,而且意味著另一部份人的收入和社會地位會下降。結果,象所有進行改革的社會主義國家一樣,城市工人和其他工資收入者對日益增長的市場風險和收入分配狀況不滿,這種不滿很自然地轉化為擴大政治參與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經濟改革往往因政治危機而受阻。
在這方面,中共並沒有創造出“奇跡”,從1988年到1989年,中國大陸也出現了類似東歐蘇聯的社會摩擦與沖突。但由於經濟現狀和社會結構不同,中國出現了不同的結局。首先,政治民主化的要求雖然在城市得到相當廣泛的支持,但是,由於占人口多數的農民不關心,中共領導層中反對政治改革的勢力占了上風。
我們可以想象,如果1989年出動鎮壓的軍隊都是由北京市民那樣的城市兵組成的,結局可能會大不一樣。當然,對民主要求的強力壓制本身並不可能給中共帶來出路。事實上,在強硬派主政後,經濟情況一度曾很糟糕。中國經濟之所以在1991年後又有了大發展,是因為中國農村工業與海外資本的大規模結合,給中共在政治專制下搞市場經濟帶來了新的機會。
“六四”事件後,中國大陸新一輪的經濟改革是在社會主義陣營崩潰、冷戰結束的大背景下開始的,而中國則事實上是促成這一世界大變局的重要因素。中國經濟改革的成就,不僅宣告了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破產,而且增強了許多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改革的信心。同時,也恰恰是中國政府在“六四”時的鎮壓措施,成為改變許多社會主義國家政治平衡的最後一根“稻草”,它加速了柏林墻的崩塌和蘇聯東歐的巨變。社會主義大勢已去的現實,使中共內部主張恢覆計劃經濟的人失去了陣地。以台灣、香港資本為先導的海外華人資本,不僅看到了中國大陸發展勞動密集制成品出口的巨大潛力,而且看到了中共當局的困境有機可乘。
當時大陸的城市國營工業改革正進退維谷,與進入發展高潮的農村工業的矛盾進一步加深。中共領導人曾試圖用壓縮農村工業的政策來支持國營工業,結果發現是既吃力又不討好:農村工業沒有被壓下去,國有經濟的虧損反而擴大了。倒是鄉鎮企業在海外資本的支持下發展出口工業,反而使中共從兩難的政策困境中解脫了出來。這是因為,中國大陸農村工業化與海外資本的結合,為中共提供了新的經濟和政治資源。海外資本的流入和出口收入的增長,使中國大陸經濟增長得到了新的推動力,使中共有了更大的財力來安撫社會的不滿。更重要的是,外資的大量進入,分化了大陸原有的既得利益集團。有相當數量的城鄉居民,在這一輪市場化的熱潮中,得到了以前夢想不到的收入。這些人不希望發生重大的政治變動,成為有利於中共政權穩定的社會力量。
市場經濟的深化與中共的蛻變
中共在經濟改革的過程中,自身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以1989年的事變為界,這個過程可以分為兩個不同的階段。在前一個階段,中共領導層雖然意識到共產黨政權面臨嚴峻的挑戰,但是他們還有信心,也有一定的道德勇氣進行比較大膽的變革。象一切統治者一樣,中共統治者也隨時關注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那時他們相信自己的利益可以和多數中國人的利益一致。這種信心,具體地表現在元老派選擇了胡耀邦、趙紫陽主持日常領導工作,這兩個人代表了共產黨領導集團內開明的力量。胡、趙作為共產黨人,不可能全盤放棄多年形成的理念,但是他們對民眾利益的關切、對正義的追求,使他們樂於聽取新的思想和主張。在他們的領導下,出現了一種比較寬容的社會風氣。對共產黨的各級官員來說,搞政治運動“整人”的收益越來越小,發展經濟的收益則越來越大;經濟政策的形成過程逐漸和意識形態的宣傳分離。這些轉變吸引了大批有專業知識的人才,參加到共產黨的經濟改革中;他們中間有許多人傾向於民主政治,他們支持共產黨是因為他們對改革仍抱有希望。
1989年中國大陸的事變以及後來東歐和蘇聯發生的劇變,揭示了在共產黨體制下進行不流血政治變革的臨界條件。共產黨作為一個執政的既得利益集團,象歷史上所有的統治集團一樣,不會自動放棄權力,因為放棄權力不僅意味著經濟利益的損失,更可怕的是來自社會的報覆和清算。因此,他們會使用一切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力。
只有在公眾普遍抵制暴力鎮壓政治反對派時,不流血的(或基本不流血的)政治變革才可能發生。而社會普遍抵制暴力鎮壓政治反對派,則需要一定的條件。其中一個首要的條件是,統治者陷於極大的孤立,另一個重要的條件則是軍隊成員有較高的公民意識,或者,向現政權挑戰的政治領袖有很高的威望。1989年的事件並不具備上述任何一個條件,這就注定了政治反對派不可能一舉而改變共產黨政權。但是,“六四”對無辜平民的鎮壓嚴重地動搖了中共統治的道義基礎。尤其是隨著社會主義陣營的崩潰,中共統治層失去了對自己政權的正義性的自信。面對空前的政治危機,中共一度企圖通過恢覆高壓政治和計劃經濟來穩固政權,但發現效果卻適得其反。於是,中共再度轉向市場化。在保持對政治反對派高壓的同時,中共給大陸民眾較多的經濟和文化活動空間。
為了回避傾覆的風險,中共一方面不敢改革政治體制,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推動市場化來發展經濟、維持政權,其結果是在經濟市場化的過程中使自己逐漸蛻變。中共最根本的變化是黨的組織與黨的正統意識形態脫節,從而使黨的性質發生了改變。中共的黨組織與黨的意識形態脫節,起初是因為黨的意識形態不能為市場化的經濟政策辯護;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陳舊的意識形態越來越遭到中共各級當權者的唾棄。它不僅束縛發展經濟的手腳,限制廣納人才,同時也使日益腐敗的官員感到不快。脫離了意識形態約束後,共產黨的上層組織基本上與國家組織合一,黨委制名存實亡;權力關系空前個人化;基層組織更是退出了對普通民眾生活的直接控制。
我們可以看見,市場化改革一方面使中共由一個有明確的社會改造主張、有強大的基層組織的執政黨,蛻變成為一個為了維護和實行統治而存在的由當權者和權力追求者組成的集團;另一方面,由於市場化和經濟發展過程的需要,這個集團又具有相當的開放性和很大的內部差異性。導致開放性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中共的分權改革,分權改革使共產黨內部出現了地方之間的經濟競爭,這種競爭不可避免地發展為對人才的競爭,各地黨組織出於有效推動本地發展的目的,往往降低政治上的標準,盡量把當地的人才拉入黨內,予以重用。至於中共內部的差異性增大,則與中共政權的全面腐敗有很大關系。一方面,一大批當年一度有過某些理想主義的幹部經過幾十年黨內環境的熏陶,變得極為功利主義;另一方面,中共維持對主要資源的壟斷,導致大批並不認同中共意識形態、只唯利是圖的人也設法鉆進黨內,使黨員中的腐敗分子急劇增加。
中國政治體制變革的前景
市場經濟的基石是私有產權,而共產黨的基本宗旨是為消滅私有制、實現全世界共產主義而奮鬥,在共產黨的旗幟下堅持實行市場經濟確實很別扭,總有名不正而言不順的困擾。從長遠看,共產黨的一黨專政與市場經濟體制並存顯然不是一種穩定的結構。但是,由此就推出中國很快就要出現多黨政治則未免有些簡單化了。多黨政治與市場經濟的結合是現代社會制度發展的普遍趨勢,但是,由於歷史背景不同,各國會走上不同的途徑。盡管中國的現代化已經經歷了非常曲折的道路,也不能假設前面就一定是坦途。歷史表明,現代市場制度和現代的多黨民主政治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兩者的發展都需要時間,而且互為條件。在現實的過程中,究竟是一個不成熟的多黨政治先建立,推動市場制度的發展,還是在某種專制下,市場制度先有一定的發展,然後再推動多黨政治的實現,取決於許多歷史的和偶然的因素。
中國大陸出現政治體制變革的必要條件是出現了難以克服的社會和經濟危機。就中國大陸目前的形勢來說,由於中共元老派領導人的離經叛道,由於中共在市場化過程中迅速的蛻變,特別是由於大陸經濟仍有高速增長的機會,在中國大陸公開向中共一黨專政挑戰的民主人士很難有東歐和前蘇聯那樣的機會。不僅如此,由於許多幹部和民眾對激烈變革中的風險非常擔心,他們對民主政治主張的理解和支持就有所保留。在中國大陸,雖然農民人數眾多,但由於其分散性,不可能直接對執政黨構成挑戰。城市居民的政治能量雖然較大,但由於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新的經濟和文化自由的空間,他們當中社會分化越來越大。面對各種機會和中共對持不同政見者的高壓,人們往往選擇政治上服從、在經濟社會活動方面謀求個人發展,而不大會為政治改革輕易鋌而走險。社會上的不滿和失意者雖然不斷增加,其影響力卻因群龍無首而大大減弱。
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的一些觀念,也替統治者的專制、官僚的腐敗無能、官方倫理背離現實等現象辯護,使中共政權能從歷史的遺產中得到不少幫助。比如,歷史上龐大的中華帝國經常不能依靠典制實行有效統治,而不得不時常依賴一些權勢集團達到施政目的,使正式的制度往往徒有其名;歷代中國的官員清廉者向來不多,為官即貪對民間社會來說已經是司空見慣的了;長期實行的科舉制度使絕大多數知識分子視為官禦用是唯一正途,經不起受官場冷落的寂寞,知識分子官僚化成了傳統;官方正統的價值體系與社會現實經常充滿了矛盾,這在西方國家可能意味著政治危機即將來臨,但在中國的文化背景下,這種情形卻是常態,人們習慣於說的不一定做、做的不一定說,因此目前轉型期中人們也很少關心各項實用主義政策該如何正名,只關注這些政策是否帶來實際的好處。
總之,由於在中共現行體制下,經濟的市場化取得了一定的成功,這反過來為延續中共的一黨專政創造了某些條件。未來中國大陸的政治體制改革前景如何呢?在筆者看來,雖然共產黨一黨專政終將消亡,但是,目前中國大陸的格局,意味著這個消亡仍然可能有兩種很不相同的過程。一種可能是,統治集團順應世界的潮流,奠定市場經濟制度的社會政治基礎,不僅使市場經濟運行有制度保障,而且使不同集團之間的利益沖突亦能通過一定的規則而獲得協調;也就是說,共產黨在一黨制格局下仍促成漸進的政治制度轉變。
另一種可能是,統治集團既無力亦無意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相反,卻利用市場制度的不健全來強化社會對政權的依靠、從而鞏固眼前的統治、並從中攫取私利;這一過程勢必會加劇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沖突,最後導致統治者陷入困境。前一種可能有利於多元政治在中國大陸的順利實現,而後一種過程雖然也會導致共產黨專政的結束,卻未必會繼之以民主政治。
毫無疑問,實現前一種過程,對多數中國人最有利。但是,哪一種過程有更大的現實可能性呢?在經濟市場化程度已經相當高的今天,可以通過觀察制度建設的進展來判斷大陸制度變革前景。比如說,市場經濟的制度建設若能使多數人都相信是朝著公平的“遊戲場”這個方向演變,則中國大陸走向穩定的多元政治的可能性就越高。從近幾年的局勢看,雖然支持平穩的政治制度轉型過程的因素有了很大發展,但是腐敗的惡性蔓延仍反映出市場經濟的制度建設滯後,走向後一種過程的可能性便增加了。
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中共各級幹部中不少人在被迫接受市場經濟的現實時、並沒有放棄對市場制度極深的懷疑;結果,他們不是通過完善制度來糾正和防範各種弊端,而是回過頭去從過時的意識形態和政策工具中尋找克服市場弊端的辦法。在市場經濟已經開始主導整個經濟活動的情況下,這種半心半意的態度只能加劇市場規則不完善導致的腐敗;而關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各種空洞的議論不僅無濟於事,而且會增加民眾的不滿,因為在他們看來,這不僅僅是一種宣傳,而且是當權者對醜陋的現實進行的詭辯。
論鄧後中國的秩序重建與江澤民的“講政治”
洪朝輝
美國沙凡那州立大學副教授
一、引言
二、“講政治”與江澤民在中共黨史上的地位界定
三、“講政治”與世界文明的歷史進程
四、“講政治”與大陸法律秩序重建
五、“講政治”與大陸信仰體系的重建
六、“講政治”與大陸經濟競爭規則的建立
七、結語
一、引言
1995年9月27日,中共總書記江澤民在中共十四屆五中全會召集人會議上,首次提出“領導幹部一定要講政治”。[1] 隨後,他又多次重申“講政治”這一提法,並由《求是》雜志於1996年7月1日發表。[2] 這一“講政治”的提法,在中國大陸引起了不同的反響,主要有五種解讀。北京人大多認為,“講政治”的含義是要加強以江為核心的中央權力和權威;一些基層幹部則以為,“聽老子的”即為“講政治”,與自己保持一致就是與黨中央保持一致;不少老百姓卻把“講政治”視為反腐敗的信號,認為江澤民講“政治”是假,殺貪官是真;而一批“左”派人物則利用“講政治”為良機,上書“萬言書”,重講階級鬥爭,反對經濟改革;還有一些主管港台和國際事務的官員,把“講政治”理解為對台獨、對香港民主派、尤其是對美國反華勢力的強硬,旨在防止因急功近利而喪失國格。不過,大陸的理論界卻普遍對“講政治”反映冷淡,他們多把“講政治”理解為中共兩大老調的重彈,即一是講黨的領導權威,二是講反腐敗。
本文要分析的是,應當如何理解江澤民提出的這個“講政治”? 如果要在今天的中國講“政治”,那麽,中國目前最需要講什麽樣的政治呢? 眾所周知,江澤民正試圖建立自己的思想體系,旨在繼承和發展鄧小平思想,建立鄧後中國的權威合法性。江澤民的重要智囊王滬寧已為建立江澤民的新思想準備了理論依據,他在《名人日記:政治的人生》一書中提到,“必須研究新情況,分析新問題,提出新思路,制定新理論。不然的話就會落後於時代發展的步伐和人民的利益要求,... 就不能真正贏得人民的擁護。”[3]
筆者以為,應結合中共的歷史和世界文明的一般規律,來理解“講政治”這一說法,這會有助於加深對中國社會現狀的了解和正確預測今後中國的走向。本文指出,面對中國大陸現行的體制性腐敗、信仰危機、國有資產流失、稅收體系混亂無序和信托投資公司經營危機等問題,“講政治”的中心應該是“講秩序”,而“講秩序”主要應包括重建大陸社會的法律秩序、信仰體系和經濟競爭的遊戲規則。如果江澤民能把他的"講政治"導入講秩序、講法制的軌道,那麽這將是鄧後中國重建法制的新起點。
二、“講政治”與江澤民在中共黨史上的地位界定
中共第三代主要領導人江澤民具有什麽樣的地位與作用,我們應該結合中共黨史來加以考察,尤其是必須將他與第一代和第二代的毛澤東和鄧小平進行比較。在江澤民發表“講政治”的言論之前,海內外曾有人將毛定位為“左”,鄧小平是“中”,而寄希望江能夠走向“右”,彌補鄧只搞經濟改革、不搞政治改革的不足,全面推動中國的政治民主化。但“講政治”一說提出後,仍然指望江澤民比鄧小平更激進、更右傾的人大大減少,而由此引出了對江的定位的新判斷,即從毛左--鄧中--江可能居右,變為毛左--江居中--鄧居右。筆者認為,如果我們把江的“講政治”觀點,放在毛和鄧思想的參照系中考察,有助於發現江的觀點之實質,是要在毛與鄧之間尋找平衡點。
如果說,毛澤東側重理想(如學大寨、學大慶),鄧小平則是注重實際(如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之思想解放運動);毛強調政治(如以階級鬥爭為綱和發動“文革”),鄧則是注重經濟(如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毛喜歡公平(如人民公社運動),鄧則是強調效益(如家庭責任承包制、經濟特區和引進外資);毛注重生產方式(主要是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築),鄧則強調生產力。而作為第三代的江澤民在他關於“講政治”的文章中卻提出,“我們一定要學會辯證地認識和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經濟同政治的關系,物質文明同精神文明的關系,生產力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同上層建築的關系。”[4] 這種說法是試圖在毛與鄧的思想體系之間尋找平衡點,即在理想與實際、政治與經濟、以及公平與效益之間尋求平衡。很顯然,這是一種現實的需要。
在鄧死之後的中國,江澤民面臨著在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思想之間何取何舍的兩難: 如果拋棄毛鄧,他的魄力不夠;如若繼承毛鄧,又顯得新意不足;而欲超越毛鄧,則實力不支;倘若揚毛抑鄧,實為自貶,因為江畢竟是鄧一手所提拔;而若揚鄧抑毛,則難以安撫一批“左”王“左”民,真可謂左右為難。只有通過玩弄平衡遊戲,走中間道路,才能最大限度地集結毛派、鄧派、胡(耀邦)派和趙(紫陽)派的力量,全方位地控制人脈,掌握主動。這種在毛鄧之間尋求平衡的做法,在當今的中國是有一定社會基礎的。經歷過極左貧困的毛時代之後,大陸民眾曾普遍向往經濟市場化可能帶來的富裕;而目睹鄧時代所出現的通貨膨脹、貪污腐敗和大規模失業,很多人又轉而追憶毛時代的安逸與清廉。中國民眾這種思變和戀舊的矛盾心態,恰恰為江澤民的中庸平衡,創造了文化和心理基礎。
中國社會上存在的矛盾心態還來源於公平與效率這對人類社會發展中永恒的矛盾。過去毛時代強調公平到了極端的境地,導致公平成了平均,億萬民眾共吃一鍋大鍋飯,全國各地聽命中央集權的計劃經濟。終於,毛死之後人民改而選擇了以效率為優先的市場經濟。但過份強調效率,往往導致一部份人迅速暴富,貧富差距和地區差別越拉越大,民眾的怨聲也因此而逐漸擴大。這樣,當江澤民提出要在公平與效率、貧窮與富裕、穩定與發展之間追求平衡時,就能得到一部份社會成員的呼應。
表面上,江澤民的“講政治”觀點似乎有點揚毛非鄧的成份,也頗有重彈毛時代階級鬥爭的老調之嫌。但江澤民自己作過這樣的說明:“我們講政治,絕不是象境外一些報刊所歪曲的那樣,中國又要回到過去搞什麽階級鬥爭為綱,搞什麽'左'的那一套了。更不是也絕不會去搞什麽運動。......我們講政治,也絕不是重覆一些政治口號,不是搞空頭政治。”[5] 筆者以為,江的追求平衡並不一定是一種倒退;從某種意義上說,江的“講政治”,可以看作既是對鄧過份講經濟的一種矯正和補充,也是對毛的階級鬥爭為綱論的否定,但絕不可能是毛論的簡單重覆。這種基於歷史條件和現實狀況的平衡,是一種調整和協調,也有可能為未來的進步創造條件。
三、“講政治”與世界文明的歷史進程
幾乎在所有國家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過渡的歷史時期,都有一種重建秩序和社會規範的內在需求和外部動力。重建秩序和規範包括重建法律秩序、道德規範、信仰體系、經濟秩序和各種遊戲規則,這種重建的社會工程在一個社會的經濟轉型時期尤為必要。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把重建秩序和規範放在“講政治”一說的中心地位,就能夠反映出世界文明的歷史進程。
眾所周知,工業革命是推動一個文明社會從農業經濟走向工業經濟的一個重要界點和必要杠桿。但工業革命和工業化的歷史進程,往往給人類社會留下了令人困惑的雙重遺產--自由與動蕩。以美國十九世紀上半期為例,一方面,美國的早期工業化創造了無數的機會,包括發財的機會、獲得土地的機會、就業的機會、以及遷徙和移民的機會。[6] 而且,這些機會伴隨著自由,由此導致全社會生活在追求自由貿易、自由市場、自由意志、自由行為和自由言論的激情之中,並培育出一種流行的價值觀念,即趕緊擁抱機會、盡快分享自由。但另一方面,當人人有可能得到機會之時,也意味著人人有可能失去機會;當人人充滿希望之日,失望也必定隨之而來。而且,今天的良機可能導致明天的危機,今天的人人自由更可能觸發明天的全社會動蕩,並伴隨著鮮血、暴力、罪惡、死亡和災難,最後導致人人生活在恐怖之中。這個刺激人們希望、欲望和奢望的年代,必然孕育著動蕩、危機和恐怖。結果,當時的美國社會也深受周期性經濟危機、貧富分化、西進運動、宗教信仰危機、酗酒現象、教育危機和存在大批精神病人的困擾。[7]
面對這種雙重歷史遺產,美國民眾在追求自由經濟和自由意志的同時,開始關心自身的安全和社會的安定,一批有識之士在十九世紀上半期,開始推動社會改革運動(與“講政治”的說法有某種類似之處),包括宗教改革、戒酒運動、救濟改革、教育改革、婦女運動和反奴隸制運動等,旨在協調個人自由和社會責任、平衡個人主義與社會秩序、以及協調個人物欲和社會道德。由此所昭示的改革目標和原則是,人有權利擁抱自由,但必須遵守秩序,服從法律,具備必要的倫理道德。
現代化國家的另一個經驗是,經濟發展後的當務之急是要盡快建立法制,民主制度是隨後逐步形成的。美國在十九世紀初開始工業革命以後,首先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約翰.馬歇爾(1801-1835年在任)為主導,推動了一系列聯邦法規的建立,同時在各州改革傳統的合同法和財產法,強化法律工具主義和法律形式主義,旨在樹立法律權威、維護經濟秩序、促進自由競爭,以及從根本上保護新興有產者的權利。[8] 美國民主化的進程是在傑克遜的民主時代才開始全面推動,而且進程極其緩慢。例如,1830年代各州才陸續取消對選舉的財產資格之限制;1865年才允許黑人擁有理論上的選舉權,但直到1965年才在全社會成為現實;並且,美國婦女直到1920年,才首次享有合法的選舉權。同樣,在東亞新興的工業化國家中,也可以看到“先經濟、後法制、再民主”的模式。因為歷史的邏輯告訴我們,如果在經濟秩序尚未建立、法律規範遠非健全之時,就直接推動人人可以“作主”的“民主”體制,那將對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穩定產生弊多利少的後果。
1978年以來,中國社會經歷了一場史無前例的社會經濟“大革命”。隨著市場經濟體系的發育,舊的社會秩序、道德觀念和行為規範也遭到了歷史性的沖擊。急功近利、物欲橫流逐漸成為社會的主流。在中國的一些沿海地區,經濟秩序相當紊亂,法律權威形同虛設,民眾信仰逐漸真空。不應該把這一切簡單地全盤歸罪於共產黨、鄧小平或經濟改革,實際上,在一個國家由農業社會走向工業社會的過程中,常常會出現類似的代價和後果。應當承認,目前中國民眾中很多人看到了這種失序的嚴重性,因而會讚成這樣的看法,“如果政府體制改革引起社會不穩定或者動亂,成本就太高。不僅政府體制改革不能完成,經濟發展和現代化進程也可能會被打斷。中國是發展中的國家,是'超大社會',又處於急劇變動中,政府體制承擔著十分關鍵的功能:保持社會的穩定和秩序。”[9] 但是,究竟該如何在中國重建秩序和規範呢?如果“講政治”一說,能針對這種轉型時期的失序現象,以改變秩序失衡和價值真空為目標,並借鑒西方社會在社會經濟轉型過程中的歷史經驗和教訓,那就不僅使“講政治”的內涵擴大和深化,並為“講政治”措施的落實,找到堅實而又得人心的切入點。
四、“講政治”與大陸法律秩序重建
如何將“講政治”導入“講秩序”、“講法制”的軌道,為鄧後中國的政治改革注入新的動力,此乃江澤民目前所面臨的一大挑戰。“講政治”一說既有可能成為一句正確的廢話;也有可能成為江澤民鞏固權力的工具;更有可能為“左”王所用,借“毛”還魂,用毛的辦法去消除鄧路線造成的問題,在鄧後之中國大行倒行逆施之道;但它也可能讓江澤民獲得新的政治資源,發展、超越鄧的思想,甚至建立具有江澤民自我特色的思想體系。
如上所述,“講政治”的核心應該是講秩序。面臨世紀之交和改朝換代的中國,講秩序主要涵蓋了三大主題,即法律秩序、價值重建和經濟規則,但關鍵是建立法律秩序。中國的現實狀況表明,只談經濟改革已經滯後,空談政治民主有些超前,應該在兩者之間尋找一個中介和過渡,它就是法制和秩序。這種講秩序的要求既是十八年來經濟改革和發展的自然而又必然的需要,也是未來中國民主政治的重要而又必要的制度準備,民主不可能在一個無序狀態下有效運作。事實上,江澤民的智囊班子成員王滬寧也已注意到這點,他認為,“在上千萬人聚合的地方,要使所有的人都感覺生活在一種秩序之中,唯一的選擇就是法制。... 更重要的不是法制形式的確立,而是法制在生活中的地位,法制是成為調節人們生活的基本原則。...沒有秩序任何發展均不能完成,但是固定的或者說牢固的秩序又會影響到社會進步。”[10]
然而,如何講秩序、如何實施建立法制的具體措施,現在仍然是對江澤民的重大挑戰,而其中最大的挑戰是如何懲治腐敗。其實,中共內部對腐敗的程度和威脅是一清二楚的。比如,王滬寧就認為,腐敗的最大危害體現在“政治上會影響政治權力在社會上的地位,也會影響一定社會的權力的基礎,影響權力運作的公正性,對政治程序進行幹擾,經濟上會使國家的經濟政策不能得到貫徹,市場的正常秩序被打亂,社會資源人為地緊張等等,更重要的是在文化上的影響,腐敗活動會毒化社會風氣,沖擊社會的道德體系,使一些人墮落。”他還提出了所謂的“超腐敗”的現象,指的是有組織騙稅、走私、造假、索取和侵占公共資產等。[11]
腐敗之所以難以清除,是因為它紮根在執政黨內。陳雲去世和陳希同事件後,中共的派別分野已基本上由傳統的“保守派”和“改革派”,演變為“腐敗改革派”和“清流改革派”的區別。因為,一方面中共高層目前基本上已沒有哪一個集團有力量公開而又強有力地反對改革,大多數幹部現在都自稱是改革派;另一方面,以陳希同為首的北京市委內的腐敗分子也決不能算是什麽保守派,他們在過去十年中為北京的改革開放也作了不少事。所以,比較客觀恰當的一種劃分是,中共黨內存在著兩類改革派,一是既改革又腐敗,如陳希同、王寶森,甚至部份鄧家子弟和一批高級官倒;另一類是既改革也清廉,本人和子女暫時沒有被發現卷入經商和權錢交易,江澤民、喬石、朱熔基等大概屬於這一類。在中共黨內和社會上最不得人心的是這個腐敗集團。
如果“清流改革派”能最大限度地團結各種力量,與腐敗集團劃清界線,是有可能在老百姓中建立清流、清廉和清新的形像的。當前有許多並不覆雜、而又為老百姓盼望的反腐敗工作,還未展開。比如,首先可以在全國頒行類似台灣“陽光法案”一類的法規,強制所有處級以上的官員每年公布私有財產,並定期解釋財產增加的原因;第二,在人大常委會中,建立類似香港廉政公署一樣的機構,充份授權這一機構擁有執法、檢察和司法的三大權力,有效打擊各類腐敗現象;第三是撤銷象征黨大於法的各級政法委員會,充份樹立法大於黨的絕對權威;第四是應快刀斬亂麻,盡快了結陳希同一案,避免又一次雷聲大雨點小和虎頭蛇尾;五是可以向鄧家所有涉及不法行為的人員發難。當然,要打這張“清流”牌,就不能不付代價、不擔風險。上述問題因為觸動黨政幹部的既得利益和權勢,因此十分棘手。但是,腐敗也是第三代領導人的沈重包袱,如果長期拖下去,腐敗終將對這一代領導人中的“清流派”造成威脅。而如果在反腐敗問題上善用民心、處理得當,將可以為中國的法制建設真正奠定基礎。
五、“講政治”與大陸信仰體系的重建
建立一種信仰體系要數代之功,而摧毀一種信仰體系則幾年即可。一旦舊的信仰體系瓦解了,新的體系又建立不起來,那麽,其結果會十分可怕,就像人們所說的,“一個社會不怕信什麽,就怕什麽都不信”。在中國,十年文革摧毀了老百姓的馬克思主義、共產主義政治信仰,而十八年的經濟改革又摧毀了人們對傳統倫理道德的價值認同,結果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開始厭惡信仰、唾棄道德。
現在的大陸官方實際上已放棄了對共產主義信仰的堅持,因為要在社會中維持這種信仰,已經是明知不可為的了,所以官方乾脆不費真勁了。目前大陸流行一種有趣的現象,“幼兒學共產主義,小學生學社會主義,中學生學愛國主義,大學生學集體主義,研究生則學如何打掃寢室衛生”。它表明,書讀得越多,越有自己的獨立思考能力,執政黨的說教就越難有市場。然而,排斥這種說教並不意味著追求另一種信仰系統,實際上中國大陸現在出現的是道德真空。如何重建“精神秩序”和彌補這種信仰真空,將是江澤民面對的另一大挑戰。江身邊的王滬寧也已注意到這點,他說,“所有的秩序,政治的也好,經濟的也好,社會的也好,最終是一種精神上的秩序。在一種精神上的秩序沒有形成之前,任何外在的秩序均不牢固。”[12]
可是,怎樣才能重建“精神秩序”呢? 王滬寧在考慮的是,“從自己的文化傳統中發掘出新的政治價值,這樣才能使發展社會文化特質和民眾素質緊密地結合起來。”[13] 江澤民則要求人們重讀毛澤東的《紀念白求恩》一文,《人民日報》的評論員文章試圖從白求恩精神引出“講正氣”。[14] 白求恩精神實際上是一種宗教精神,是一種毫不利己、專門利人的教徒精神;如果硬要在這種精神和白求恩的形像之上加上“共產主義精神”和“共產黨人”的銜頭,就難以在今日之中國實現重建信仰的目的,甚至可能獲得適得其反的效果。
筆者以為,重建鄧後時代中國民眾的信仰可以有四種途徑。第一種途徑是強化傳統教育,覆興孔孟之道。盡管自十九世紀以來的西學東漸、十月革命、五四運動、國共內戰、文化革命、以及商品經濟,沈重打擊了中國的傳統思想體系,但具有數千年歷史的中國傳統文化和倫理道德仍然還有極大的生命力,已經深深地沈澱在中國人的血液之中。世紀之交的中國,最應提倡的是六大孔孟之道。其中首先是溫良恭儉讓的禮貌和禮儀;其次是和合之道,即凡事先求和解、和平與和睦,再求合作、合成與合流;再次是中庸和中道,追求妥協和互讓;第四是有教無類,崇尚知識;第五是推己及人,理解他人;最後是天下為公,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
重建信仰的第二種途徑是加強現代化教育,提倡做合格的現代人。針對大陸年輕人向往現代社會的流行風尚,政府應幫助他們正確理解現代化和現代人。現代人並不是急功近利、物欲熏心之人,也不是為了一己之私、不顧他人死活之徒,更不是無法無天、橫行霸道之輩。真正合格的現代人,應當具備下列八大基本德行和品性: 服從法紀、遵守秩序;個人奮鬥、不靠私情;公平競爭、合法經營;注重信譽、信守承諾;文明禮貌、遵守公德;勤儉節約、謹慎理財;保護生態、熱心環保;以及樂捐好施、救貧扶困。
第三種途徑是提倡愛國主義,慎防民族主義。愛國主義與民族主義的一個重要區別是,前者是內造和內向的,因而不以傷害他國為導向,只以凝聚內部共識為目標;而民族主義是外向而又充滿情緒,因而富有進攻性和破壞性。過去中共所推行的愛國主義教育之所以效果不彰,其最重要的原因是黨國不分,有意無意地要求民眾,愛國就必須愛黨,在神聖、純潔而又自然的愛國主義精神之上強制地罩上了政治和黨派色彩,最後迫使部份民眾對愛國主義一詞,徒生反感。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中國有關方面正有意無意地鼓動民族主義,試圖籍此振奮民族精神、激發愛國主義,尤其是利用去年奧運會和《中國可以說不》一書,將反美情緒推向一個新高潮。民族主義向來是一面兩刃劍,既殺對手,又殺自己。歷史上的義和團就以“扶清滅洋”為開端,卻以八國聯軍血洗京城而告終。今日之中國應該提倡黨國分離的愛國主義,強調國家的土地、民族、文化、經濟和思想的精神魅力,淡化愛國主義的政治傾向和意識形態色彩;同時,應該提倡理性民族主義和戰略民族主義,防止情緒民族主義和功利民族主義,將正在急劇升溫的以反美為主題的民族主義,導向富有理性、建設性和戰略性的軌道。
第四種重建信仰的途徑是,借助宗教的力量來抗拒世風日下、人心不古,拯救頻臨崩潰的價值觀念。眾所周知,宗教具有其獨特的兩大功能,即道德感化與和平穩定。宗教中蘊涵的道德人性,最能喚起人們對人類社會的美好情感,並有助於帶動全社會的義務奉獻,張揚社會愛心。宗教還能夠促進社會穩定,因為不管信仰《聖經》的西方式宗教,還是主張普渡眾生的東方式宗教,其共同特點是和平、博愛、非暴力。正因為了解這點,當年美國的奴隸主都願意冒著奴隸暴動的風險,而允許奴隸們利用周日集聚教堂、參拜上帝,其實際效果已由《湯姆叔叔的小屋》之主人公所表現的逆來順受、打不還手之行為,以及臨死前仍念念不忘走向極樂世界的虔誠神情所體現。如果十八世紀的奴隸主都有如此遠見和雅量,難道到了二十世紀末,中國大陸的當政者還無法理解宗教的力量和容忍宗教的發展嗎?
總之,重建信仰體系的過程應當是淡化階級意識、降低政治姿態、提倡寓教於樂,並借鑒宗教思想、傳統道德、愛國精神和現代化意識,全方位、多層次地推動鄧後中國新價值、新觀念和新道德的重建。
六、“講政治”與大陸經濟競爭規則的建立
在一個健全的現代社會,任何人都應有機會和資格從事經濟競爭活動,但必須建立規則,競爭者必須服從規則。這種競爭所強調的不是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而是在妥協基礎上的雙贏。中國大陸當前在經濟市場化過程中所缺乏的正是競爭規則。正如江澤民指出的,現在大陸各地對各類政策和決策,“合意的就執行,不合意的就不執行,...充耳不聞,我行我素...”,有的地方和部門,為了局部和私人利益,“甚至連犯罪的問題都加以保護...有的以權謀私,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甚至墜入犯罪的泥坑。”[15] 在這樣的狀態下,“講政治”應當把建立經濟競爭的遊戲規則列為一項重要內容。
針對中國大陸目前經濟領域的各種混亂現象,應從三大方面著手建立經濟競爭的遊戲規則。第一,要整頓金融秩序。百亂金融始,金融市場是現代經濟活動中最敏感、最脆弱的一環的。期待一夜暴富的投機者,往往會選擇股票、期貨和債券等金融交易活動,由此極易導致金融秩序的混亂和動蕩。目前在中國大陸,除了應對股票市場、銀行信貸、債券管理和期貨交易等設立嚴格的規則、並強制幹預違規活動,更重要的是要整頓流行的各類信托投資公司。
信托投資公司興起於1980年代初,以中信、中農信等為龍頭,旨在為地方、企業集資融資。它們往往借助特殊的關系渠道,不公平地獲取金融資源,以低息得到資金、再以高利貸轉借給那些資金緊缺的單位和個人,從中牟取暴利。客觀上,它們的存在是與現有的五大專業銀行搶資源、爭客戶,對正規的金融體系構成嚴重挑戰,並成為一些金融危機的直接制造者和推動者。有位中共高官就曾明確表示,信托投資公司是擾亂金融秩序的“黑手”,必須“槍斃”。去年底,中農信就是在這種背景下被強制解散的。但是,如果全面“槍斃”遍布大陸的信托投資公司,又必然會引發全國範圍的金融風暴,甚至出現象阿爾巴尼亞那樣的源於金融危機的動亂和內戰。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利用現代經濟的手段,合理而又漸進地整頓。
筆者以為,改造信托投資公司是大陸建立銀企集團的重大契機。目前信托投資公司的最大缺陷是與各大商業銀行爭搶存款和貸款,沒有建立自身的特點與優勢,只是號稱對商業銀行的一種“補充”。如果是補充,那就是可有可無,自然就隨時有被“槍斃”的可能。所以,信托投資公司要想走出“瓶頸”,必須區別於商業銀行,直接介入工業和實業,成為與工業企業結成一體的工業銀行,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相結合的道路。流行日本的主銀行制,就是由銀行通過控制貸款和對企業持股而積極介入企業的運營,參與企業決策和投資,以保證銀行貸款的有效運用。中國大陸或許可以利用信托投資公司走一條相反的路,即由企業控制信托公司,造成信托機構的內造化,諸如附屬於首都鋼鐵公司的華夏銀行,其最大益處是把信托投資公司這類“金老虎”,引入企業的籠子,進入自我約束、自我積累和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之軌道。但這種再造和重整的過程,其前提是迫使信托投資公司放棄商業銀行的功能,退出商業領域的金融活動,這就必須借助於政府的強制力量。對信托投資公司的改造,既有助於穩定金融市場,更有利於信托投資機構自身走出困境,獲得重生。
第二,要健全稅收體系。要做到國民自覺繳稅,既需要國民高度的守法意識,更需要法律的強制。信奉“人之初,性本惡”的西方社會假設人人天生皆是自私的,所以必須利用法制,防止民眾偷稅、漏稅。除了各類消費稅、地產稅、經營稅和銷售稅等稅收以外,大陸的當務之急是解決所得稅問題。隨著大陸暴發戶的急劇增加和貧富分化的迅速擴大,大陸社會危機的導火線已經逐漸形成。為了限制和阻止大陸因過份的貧富差距而釀成社會動亂,大陸當局應注重實施抑富濟貧、抽肥補瘦的累進所得稅制。針對目前大陸民眾普遍忽視所得稅、逃避所得稅的現狀,有關方面尤有必要制定嚴格的懲罰條例,從嚴懲處偷逃個人所得稅的人。
根據美國的經驗,有效實施所得稅制應注意五個要點。一是強化國家稅務局的稽查功能,建立和健全計算機系統,實行定點定人抽查、以及不定期突擊檢查的制度。二是建立嚴格的懲罰制度,一旦發現偷稅漏稅現象,立即課以罰金、拘留,甚至判刑坐牢,而且應在起始階段,從嚴、從快予以處理,收到殺一儆百的實效。三是將公民的年度稅表作為一個重要的證明材料,如護照申請、工作申請、貸款申請、戶口和身份證申請、以及出任公職等,皆要求出示個人所得稅紀錄,起到全社會各個關口,層層設防的目的,促使逃稅者面對天羅地網,無處遁逃。四是簡化稅表的設計,防止納稅人望繁卻步,無所適從。五是優化報稅服務,包括免費電話咨詢、稅表送達家門、定期稅務講座、書面報稅須知、以及廣設會計事務所等。
第三,要阻止國有資產流失。盡管在大陸長期以來黨國不分、黨政不分,國產猶如黨產,但是這批積累了近五十年的國有資產畢竟凝聚著全體大陸民眾的心血和貢獻。如今,一批特權人物卻利用國有企業改造、重組的良機,乘機大發改革財,導致無數國有資產源源不斷地流入私人的腰包。例如,目前大陸的國有企業平均負債率已突破80%大關,但是,國有企業的負債存在嚴重的虛假性、表面性和"金蟬脫殼"式的避債性質,因為一些企業往往設立一批子公司,成為國有民營和民有民營性質的新興企業,它們只瓜分母體企業的資產,不承擔母體企業的債務,於是表面上母體企業負債累累,頻臨破產的邊緣,而大批子體企業則欣欣向榮、盈利豐厚,並導致母體企業積欠銀行的債務全面虛置,銀行的債務成為永無還期的呆賬和壞賬。有些企業乾脆實行假破產,旨在徹底廢除銀行債務。這樣,目前大陸居民相當大部份的存款,就被銀行用來填補國有企業債務的無底洞。這種以改革為外衣、全面而又大規模地侵吞國有財產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廣大民眾的利益,而且嚴重破壞了大陸的經濟秩序,導致富者更富,窮者更窮。
對此,可以在繼續推動改革的前提下,實施下列阻止國有資產凈流失的三大措施。一是實行銀行對企業持股。為了防止上述企業的“金蟬脫殼”,導致銀行債務的虛置,銀行作為負債企業的債權人,應該而且必須及時持有企業的股份。銀行持股的操作程序是將企業對銀行的負債,轉換成銀行對企業所持有的股權,旨在有償解決企業的債務負擔。為了補償銀行因購買劣質的負債企業而導致的銀行資產質量下降之虧損,政府應允許銀行有權購買優良企業的績優股,由國家定量、限額分配股權認購證。同時,商業銀行內部應設立投資部門,專門從事對企業持股的操作,其優勢是銀行直接運用市場經濟的手段,監督和管理企業的運作,促使企業建立和健全風險和競爭機制。而且,銀行作為債權人,應根據企業的領導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和發展前景等幾大指標,確定企業的信用等級,並對貸款金額根據風險權重,實行分級審批制,凡風險權重大於60%的企業一律不予貸款。
二是促進國有資產的市場流動,實現資產存量的盡快增值。改革國有企業必須變動產權,但這種變動不應該給特權集團一個假公濟私和化公為私的可乘之機,而應該在一個發育健全的產權交易市場上,公平、公正和公開地進行交易。1996年初,中央政府同意深圳特區正式開辦“非上市股權交易無形市場,”以國際通行的專業機構代理制,對產權進行交易。在上海城鄉產權交易所,已成交的八十四家企業中,帳面資產升值15.6%,成交價格高於帳面價值27.7%,並高於評估價值10.4%。現在的關鍵是應當盡快推廣深圳和上海的經驗,在全大陸範圍內建立直接的融資市場,促進資產和產權流動的市場化,創造一個公平的外部競爭機制。
三是立法規定企業破產的名譽代價和經濟代價。由於假破產、真逃債成風,所以中國大陸的破產法應借鑒美國破產法的有關條款,明確昭示破產的代價,如破產企業的法人皆不得在五至十年內再行開業;具有破產歷史的業主,在今後的銀行信貸上皆留下了污點,以後必須滿足更嚴苛的條件才有資格向銀行借款;而且,在各類投資和貸款的申請表格上,皆要填寫破產的歷史和詳細情況。這猶如懲罰那些違禁吃興奮劑的運動員,在法律和名譽上必須為此付出一定的代價。
七、結語
鄧小平去世之後,江澤民既面臨空前的危機,但也還有不少難得的契機,而如何利用這些契機,則是“運用之妙、存乎一心”。即以“講政治”為例,其理論價值和實際效應目前都介於可有可無、可大可小、可優可劣、可伸可縮和可方可圓之間。盡管目前大陸政界和新聞界已將“講政治”演變為“講學習”和“講正氣”[16],筆者還是強調應當“講秩序”,而王滬寧則認為,“所有的課題都可被置於政治的角度下透視...每一個生活在當代世界和當今中國的人,是不能不政治的”[17]。“講政治”或許是江澤民的有心之議,也可能是即興之論。從歷史進步的需要來看,提法、名稱和內涵並不很重要,而關鍵是如何解決諸如法律失序、信仰真空和經濟活動無規則等嚴重危機。
鄧後時期中國統合的可能性
林岡
美國賓州州立大學博士候選人
一、鄧後時期北京對台政策及其走向
二、台北在總統選舉前後的大陸政策
三、中國統一的可能途徑
四、結語
雖然一九四九年以來,海峽兩岸長期處於分裂分治的局面,但北京和台北的執政當局均未放棄統一中國的最終目標。中共三代領導人毛澤東、鄧小平和江澤民始終堅持台灣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將統一台灣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人民“責無旁貸的歷史使命”。台北歷經蔣家父子的威權統治和李登輝時代的民主轉型,“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一直是官方所刻意宣示的政策訴求,盡管其實際意涵有所變化。事與願違的是,兩岸在政治制度、經濟發展方面的諸多差異和雙方圍繞台灣國際定位問題的主權之爭,不但使中國的統一前景短期難以企盼,而且影響到兩岸民間經濟、文化的正常交流步伐,甚至可能因政治沖突的加劇危及台海和平。後鄧時期兩岸關系的走向如何?制約兩岸關系發展的有哪些主要因素?中國是否可能重新統合?有哪些可能途徑?本文擬對這些問題予以分析。
一、鄧後時期北京對台政策及其走向
1.從“江八點”到台海危機
自一九九五年初起,鄧小平即不再公開露面或對外發話,標志著後鄧時代的正式來臨。與此同時,中共總書記江澤民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日發表了“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的長篇談話,除重述中共“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外,著重就發展現階段兩岸關系提出八項看法。[1] 大陸“海協會”隨即將“江八點”稱之為“中國政府為突破兩岸政治僵局、加強兩岸經濟和文化交流而發布的一個歷史性文告”。[2] 從“江八點”出台的時機來看,北京當時顯然有意在鄧小平去世前,為後鄧時期對台政策定調,並以此配合江澤民的正式接班。
從毛澤東的武力解放台灣口號,到鄧小平的和平統一方針,北京對台政策經歷了劃時代的變化。進入九十年代後,中共仍固守“一國兩制”、國共和談的基調,繼續推行以“三通”促和談與以外交、武力手段打壓台灣的軟硬兩手方針,但在策略上作出了一些調整,例如將統一的時間表從八十年代挪到下個世紀;[3] 將對台用武的前提限定於台灣獨立或外力侵台,放棄以武力作為迫和促統的手段;對“一個中國”的意涵保留求同存異的余地,對統一後兩岸關系予以象征性的對等安排等。[4] “江八點”進一步昭示北京對台策略的重心巳由鄧小平時代的利誘急統,轉為防獨促和與增進兩岸溝通。
如果說“葉九條”和“鄧六條”所強調的是兩岸統一後的政治安排的話,那麽,“江八點”的重心則是如何發展統一前的兩岸關系。為此,江澤民在其八點看法中,除了以“兩岸和平統一談判”的彈性提法,避開“兩黨談判”和“兩府談判”名義所隱含的主權之爭外,只字未提“一國兩制”,也未明言反對“一國兩府”、“一國兩體”等模式。更耐人尋味的是,江澤民在通篇講話中,從未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字眼,暗示北京有意與台北就“一個中國”的意涵和統一後的新國號進行商榷。要言之,北京的策略是通過政治和解(建議舉行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的談判和高層互訪)、經濟誘控(強調不以政治分歧去影響兩岸經濟合作)和文化認同(以中華文化作為統一的一個重要基礎),維持象征性的“一個中國”架構,其底線則是反對台北與其它國家發展官方關系以及參加政治性國際組織。然而,台北是否享有發展對外關系的獨立主權,恰恰是現階段兩岸政治歧見的焦點所在,也是“江八點”無法化解的危機根源。
由台灣總統李登輝訪美而誘發的台海危機,曾使不少人擔心北京將重新訴諸以武力迫和促統的策略。但事實表明,北京進行軍事演習的目的仍在於防獨,而不是急統。目前國際社會對北京“武力保台”的決心也仍是信疑參半。而使北京頗為困擾的是,究竟應該如何界定台灣獨立?是根據官方宣示,還是根據某種程度的國際承認?對於台北在“一個中國”的名義下拓展國際空間的“迂徊獨立”策略,北京早有警覺,只是難以遽下使用武力的決心。近年台北國際空間的拓展使台灣進一步走向事實上獨立,從而使北京面臨和戰抉擇的兩難境地。在這種形勢下,以軍事演習和兩岸關系的緊張態勢,迫使台北收斂務實外交步伐,並對美國宣示中共為制止台獨不惜一戰的決心,也就成了北京的理想選擇方案。
此外,北京對台文批武嚇的目的還在於間接介入台灣選舉活動。北京明知新黨等第三勢力在台灣的影響有限,但因為他們反台獨立場鮮明,故仍希望他們能掌握一定的議席,以體現“台灣人民的反台獨意願”,制約民進黨和國民黨當局的“台獨”或“獨台”路線。在中共看來,制造兩岸緊張局勢,並將其歸因於李登輝的個人“外交秀”,顯然有助於激發台灣內部的統獨之爭,利用台灣民間求穩怕亂的心理,影響台灣的選情變化。
2.對台策略的重新調整
台灣選舉塵埃落定後,北京對台武力威脅巳失去了一個重要的著力點。鑒於國際社會特別是美國對北京軍事演習的強烈反應,白宮有關不鼓勵台灣獨立、希望兩岸加強對話以及願意為兩岸擔任調解人的表態,台海緊張局勢對大陸台資及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以及台灣的政治現實,北京在台灣總統選舉結束後,即開始調整策略。除停止軍事演習外,北京刻意提及李登輝在選舉期間為迎合要求“穩定和發展兩岸關系”的民意而發表的有關反對台獨、主張統一的言論,為體認李登輝的領導地位、與其正面打交道預設台階。[5]
選後數日,中共先是發表“北京學者敦促台灣當局以實際行動緩和兩岸關系”的有關報導,重新使用在大陸報端消失數月之久的“緩和”一詞,繼而由江澤民、李瑞環等人發表有關兩岸關系“雨過天晴”、“存在彈性”的談話。[6] 與此同時,北京一面多次宣稱“江八點”仍是中共對台政策的指導方針,一面以聽其言、觀其行的姿態,以台北在行動上收斂務實外交,作為恢覆兩岸正常關系的條件。對於台北在選舉過後有關恢覆“海基”、“海協”兩會會談,進行高層互訪的提議,北京一概予以“冷處理”,高掛“免談牌”。
在辜汪會談三周年之際,北京指責台北“利用兩會商談制造分裂分治和兩岸關系緩和的假象”,拓展務實外交和國際空間,堅稱恢覆海基、海協兩會會談的條件是台北方面“以實際行動回到一個中國原則上來”。[7] 中共這一以逸待勞的策略,在江澤民九月初接受法國媒體《費加羅報》訪談時表現得更為明顯。在談話中,江聲稱“江八點”巳明確表示,“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我們歡迎台灣領導人以適當身份來大陸訪問,我們也願意接受台灣方面的邀請,前往台灣”;“如果台灣當局確有誠意進行會晤,就應放棄在國際上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政治圖謀,停止所謂‘重返聯合國’和其它形式的分裂活動,同時在兩岸關系上,毫不拖延地采取實際行動,特別是早日實現兩岸的直接‘三通’”。[8]
事實上,如果我們細研“江八點”第八條,就可看到江當初在建議舉行兩岸領導人會談,或“相互走走看看”時,並未明確提到“一個中國”的前提(與有關舉行兩岸和平統一談判的第三條有別)。但在李登輝訪美後,北京巳改變了原先的溫和調子,對兩岸互訪預設新的條件。雖然江澤民去年十月接受美國《新聞周刊》等媒體采訪時,曾偏離講稿,再次表示兩岸領導人可隨時進行高層互訪,[9] 但中共新華社事後公布的談話內容,卻是以“只有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兩岸領導人的會面才是有意義的”為統一口徑。[10] 中共外交部發言人隨後更強調,“兩岸關系能否改善,兩岸領導人能否會晤,關鍵取決於台灣當局是否能夠真正停止在國際上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分裂活動”,對高層互訪的條件進行了更為嚴格的限定。[11] 中共總理李鵬在紀念“江八點”發表一周年的講話中,對其有關兩岸高層互訪的提議則乾脆略而不談。[12] 此次江澤民在接受法國媒體采訪時,以台灣停止爭取加入聯合國等外交活動,以及開放直接“三通”作為兩岸領導人會晤的具體條件,擡高價碼,把球踢回對方,反映了雙方在高層互訪問題上的攻守易位,也說明北京對江李會面巳更為謹慎,並未完全回到“江八點”的既定基調。
如果說,政治談判和軍事威脅是北京在李登輝訪美前後交替使用的兩個重點策略的話,那麽,在台灣總統大選後,對台進行外交封殺和經濟誘控巳成為北京在台灣問題上的當務之急。一九九六年春天以來,中共高層領導人先後頻頻出訪,從人大委員長喬石的俄羅斯、加拿大之行,副委員長田紀雲的歐洲之行,李鵬的法國之行,江澤民的非洲之行,到後來江、李、喬等人的再次大舉出訪以及中美關系的改善,均含有防堵台灣務實外交的深意。另一方面,北京利用香港回歸在即的有利時機,加強了對台灣的經濟誘控。繼中共交通部公布“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後,王兆國又表示兩岸直接通航後的旗幟懸掛問題,可采既非五星國旗也非青天白日旗的第三種旗,亦即所謂“方便旗”,化解彼此爭端。[13] 最近一個時期以來,中共台辦經濟局、國家計委外事司、中華全國工商聯、貿易發展促進會、國家旅遊局的高層官員紛紛訪台,意味著中共巳加強推動兩岸直接“三通”的力度,且以台灣大型企業為主攻目標。
3.未來走向
在鄧後初期,特別是中共十五大召開前,北京看來仍將維持對台關系的“冷處理”策略,不急於恢覆兩會協商,或舉行高層會談。經過台海危機後,中共巳不滿足於以往只談事務性問題,卻有雙方政治關系緩和意義的兩會運作模式。在中共看來,兩會的功能應以協商政治議題及簽署重要協議文件為主要內容。既然雙方在開放直接“三通”和台灣的國際空間問題上存在嚴重分歧,中共也就不再急於尋求兩岸政治關系的突破,而是致力於對台灣外交封殺和經濟誘控,先在這些問題上求得突破,再與台北在政治上周旋。
北京不急於高層互訪,跟中共內部在鄧後初期的權力繼承鬥爭亦有很大關系。江澤民在鄧小平淡出政治舞台之際,發表“江八點”,建議兩岸領導人互訪,本有為後鄧時期對台政策定調與權力接班造勢的用意,但李登輝訪美效應,卻使江澤民的溫和策略和領袖“外交”手腕受到中共內部不同派系的挑戰。基於權力鬥爭的利益考慮,非江系統勢力既不願附和江澤民的溫和策略,也不會樂見江李會晤大功告成,讓江澤民獨占突破兩岸政治僵局的榮耀。江澤民在去年十月間對美國記者表示隨時可以應邀訪台,中共官方卻在事後予以否認,正是北京內部權力和政策之爭的典型寫照。
在中共內部權力鬥爭的制約下,江澤民既想在兩岸關系的發展方面有所突破,建立個人政績,又不敢在敏感的政治議題上輕易讓步,以免給政敵留下對台軟弱的口實,因此只能在對台策略上作一些有限的彈性調整。鑒於以“三通”促和談、促統一是北京早在七十年代末就巳確立的策略,中共高層對此較具共識,采取先經濟、後政治的順位安排,致力於促進兩岸“三通”,便成了江澤民的最佳選擇。而對台北有關兩岸高層會晤善意表示,中共亦只有靜觀其變,等待中共十五大權力布局告一段落後,再予以回應了。
促使北京全力推動兩岸直航、擴大經貿交流的另一重要契機是香港九七回歸。從經濟角度看,香港回歸中共之後,將難以繼續作為兩岸“間接”“三通”的中介地,如果屆時兩岸未能直接“三通”,現有經貿交流規模和香港的經濟繁榮將受到相當程度的影響。為此,北京必須及早采取因應措施,爭取“三通”的早日實現。從政治角度看,香港是中共實行“一國兩制”模式的試驗點,為證明該模式的可信度和可行性,中共首先必須保證香港的順利回歸。鑒於去年三月台海軍事演習對香港民心的負面影響和香港回歸在即,北京在香港過渡期,應不會輕易再在台海興師動眾,以免影響回歸期香港的穩定和繁榮。總之,在中共權力繼承和香港過渡期因素的雙雙制約下,北京對台北政治和解和軍事打壓手段的施展空間均為之縮小,除在外交上對台北繼續予以封殺外,全力推動兩岸直接“三通”,自然成為北京在經濟上拉住台灣,防獨促統的重要手段。
二、台北在總統選舉前後的大陸政策
1.台北在大陸政策和務實外交之間尋求平衡
從蔣經國到李登輝,台北的內政外交亦經歷了巨大的變化。台灣的外交孤立與兩岸軍事對峙局面的結束,使國民黨在台灣的“緊急狀態統治”面臨合法性危機。為此,蔣經國在其晚年發動了以回歸憲政為目標的政治改革,使台北當局日後得以擺脫“漢賊不兩立”的政治束縛,拓展務實外交,漸次開放兩岸民間交流。李登輝主政後,台北提出“一國兩府”模式,一面積極以“中國台北”的名義重返國際組織,通過“渡假外交”、“金錢外交”,與一些國家發展非官方關系,進而尋求國際社會的交叉承認,一面正式宣告終止“動員勘亂時期”,逐漸淡化對大陸的主權要求,制定“國家統一綱領”,成立“海基會”,開放兩岸間接“三通”和半官方接觸,尋求與大陸改善關系。“國統綱領”涵蓋以交流互惠為內容的近程階段,以互信合作為內容的中程階段,以及以協商統一為內容的遠程階段。根據台北的解釋,開放兩岸直接“三通”或舉行高層會談屬於中程階段的內容,其前提是中共承認台北為對等的政治實體,放棄對台使用武力,停止打壓台灣的國際空間,也就是說,兩岸關系的進一步改善取決於北京對台灣獨立主權的承認和尊重。至於遠程的統一目標,必須等大陸實現了經濟自由化和政治民主化後才有可能實現。
“江八點”出台後,李登輝於一九九五年四月初發表“六點看法”,正式予以回應。[14] 雖然“李六條”同樣宣稱以中華文化為基礎,加強兩岸交流,以及增進兩岸經貿往來,發展互利互補關系,但其強調的是在兩岸分治的現實上追求中國統一。對於江澤民有關兩岸互訪的提議,李登輝以在國際場合自然見面為宜相回應。至於有關結束雙方敵對狀態的談判,台北堅持其前提是中共正式宣布放棄對台使用武力。從“李六條”的行文看,台北似巳不再堅持以中共停止對台外交打壓作為兩岸和平談判的條件。換言之,台北可能認為改善與大陸關系和拓展務實外交可以分開進行,而不必堅持“議題聯結”的策略。但兩岸剛剛開始出現的談判契機卻因李登輝訪美和中共的強烈反彈,迅速中斷。
在台海危機期間,台北仍繼續在外交空間和大陸關系兩者之間尋求平衡點,重申推行務實外交,爭取國際地位的既定政策,同時不斷宣示“一個中國”、反對台獨的主張,希望以“江八點”和“李六條”作為未來推動兩岸關系的橋梁,建議台灣總統大選後兩岸舉行高層會談,且暗示談判地點可有彈性。但由於台灣民意對中共外交打壓和軍事威脅的普遍不滿,國民黨為爭取選票,在選前更多地強調務實外交的優先性。例如,李登輝在九五年九月初接受《紐約時報》采訪時表示,作為中華民國領導人,“必須對國家尊嚴有所表示”,“人民不能在孤立中生活”;[15] 在十月初談到“主權在民”原則時,再次提及“台灣人的悲哀”,其後又表示當選總統後,“要到大陸想都想不到的國家”去訪問。諸如此類與北京公開較勁,以爭取選民的言論,很自然地構成了國民黨以及民進黨競選言論的重要內容。
2.台北在總統選舉後的政策走向
北京的軍事演習對台北的政治生態和大陸政策究竟有何影響,兩岸有不同評說。台北方面認為,中共軍事演習反而激發了選民的台灣意識,李登輝以百分之五十四得票率高票當選,說明了台灣人民不畏強敵,堅持國家獨立主權的決心,也證明了北京“要把李登輝拉下馬”的計劃的徹底失敗;民進黨將選舉失敗的主因歸於“棄彭保李”情結,並以百分七十五以上的台灣人民支持“明獨”或“暗獨”為由,說明中共的武力威脅無助於影響台灣民意。中共則在選後宣稱其反台獨鬥爭取得了偉大勝利,理由是第三勢力兩組總統候選人林洋港(百分之十四點九)和陳履安(百分之九點九八)的合計得票率超過了民進黨總統候選人彭明敏的得票率(百分之廿一點廿三)。[16] 有些支持中共的海外學者甚至認為,在三月的台海危機中,中共對外顯示了決心,表明了為達成軍事演習目標、維護台灣主權、不惜與美國一戰的姿態,從而迫使美方有所退卻。而美國政界和學界絕大部份有關人士則認為,美國兩次派遣航空母艦巡戈台海,成功地遏阻了中共對台用武企圖和軍事演習的力度,也顯示了美國維護台海現狀與和平的決心。
如果我們比較九四年台灣省和台北、高雄兩市選舉、九五年立法院選舉和九六年國民大會選舉,可以看到民進黨的得票率的確從百分之三十五點六降為三十三點二,再降為廿九點九;新黨的得票率則由百分之七上升為百分之十三,再升為十六點七;國民黨在三次選舉中的選票則遊離於百分之五十點一、四十六和四十九之間。[17] 民、新兩黨選票的消長似難排除中共的外力作用,國民黨則因蠶食了民進黨的部份票源,而未受到北京打壓的影響。由於總統選舉更易受到候選人個人因素的影響,上述三次選舉較能反映台灣三黨政治生態的分布及其變化。從以上的數字可以看出,北京對台進行文批武嚇,未能影響國民黨的支持率,但在某種程度上達到了扶植第三勢力、削弱民進黨的目的。根據選後民意代表的政黨分布結構,民進黨仍為第二大黨,但因在總統選舉中的得票率低於第三勢力兩組人馬的合計得票率,加之李登輝高票當選,國民黨日後處理務實外交和兩岸關系問題時,可以較少地受到民進黨強硬路線的制約,易於左右逢源,擴大與北京打交道的靈活空間。
事實上,台北在總統大選後便開始調整大陸政策和務實外交的輕重取向。李登輝當選後,一方面堅持中華民國的主權和治權目前均不及於大陸,台北要繼續爭取加入聯合國;另一方面又表示今年將會很忙而無法出國訪問,透露了降低兩岸緊張局勢的願望,並表示將廣集各界意見,“優先處理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研擬簽訂和平協定”,以兌現其在選舉期間有關“改善兩岸關系是當選者當務之急”的承諾。同時,行政院長連戰也表示應排除巳往對高層見面時機、埸合、議題、身份等所預設限制。台北官方立埸的微妙變化,在李登輝的總統就職演說中有進一步的披露。
第一,李在演說中雖未明言“一個中國”原則,但巧妙地以“二十世紀的中國是一個苦難的中國”一語,暗示中國只有一個。且以“中華民國本來就是一個主權國家”,“在二十一世紀,中國人必能完成和平統一的歷史大業”,宣示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立場。第二,李強調台北“沒有必要,也不可能采行所謂的‘台獨’路線”;兩岸“隔海分治,乃是事實;但是海峽雙方都以追求國家統一為目標,也是事實”。第三,李宣稱台北將繼續推動務實外交,以“擁有必要的生存與發展空間”,但對於中共最為敏感的爭取參加聯合國問題,語焉未及。第四,李宣稱只要“國家需要,人民支持”,“願意帶著兩千一百三十萬同胞的共識與意志,訪問中國大陸,從事和平之旅”,對高層互訪不再預設具體的前提條件。[18]
雖然台北在選後多次要求緩和兩岸關系,北京卻不願輕易恢覆兩會之間的磋商管道。而台北亦不願放棄獨立主權,無條件開放直接“三通”。面對北京的經濟攻勢,香港九七回歸的臨近和台灣民間廠商有關早日“三通”的要求,台北基於“安全、對等、尊嚴”的原則及加強台灣經濟競爭優勢的考慮,堅持在“亞太營運中心”的總體框架下規劃“境外航運中心”,從貨物轉運及簡單加工開始,再逐步設立特區,作為兩岸通航、通商的中介地,替代香港的中轉地位。此一“區域三通”前瞻性規劃與中共有關兩岸定點“三通”的主張,有不少相似之處,但其關鍵點是強調兩岸通航、通商必須分步驟逐漸推進,維護台灣的安全與獨立主權,進一步開創台灣經濟的國際發展空間,其政治意涵和戰略考慮,與中共的“三通”主張殊然有別。為減輕台灣經濟對大陸的依存度,李登輝在九六年八月間發表重新檢討亞太營運中心的談話時,告誡廠商應份散經營後,又於九月間要求廠商秉持“戒急、用忍”的大原則,節制兩岸交流步伐。[19] 兩岸對民間交流幅度和方式的不同規劃,反映了雙方的政治歧見,也說明雙方的經濟整合並非易事。
三、中國統一的可能途徑
1.武力統一途徑
古今中外的分裂國家,不乏以武力手段、最終實現統一的例子。中共在八十年代亦曾考慮過以戰迫和的策略,聲稱如果國民黨長期拒和,就將對台使用武力,迫使台北走到談判桌上來。但實際上,大陸軍力既不足以強行攻取台灣,也未必具有封鎖台灣的實力,加以美國對台灣的安全承諾,以及堅持軍售台灣、維持兩岸軍力平衡的政策,北京在考慮武力統一的途徑時,不得不慎而又慎。為此,北京在進入九十年代後,便將武力限定為防止台獨的最後手段,以“不惜任何代價,維護國家主權”的決心,保持對台軍事威懾的可信度。
在鄧後時期,北京是否將因軍力的提升而重新考慮以戰迫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美國是否維系對台軍售政策,對台灣安全提供保障。根據中美“八一七”公報,美方承諾將在質與量上限制對台軍售。但在其後十幾年中,美國實際上依據的是《台灣關系法》的有關規定,並未如約逐年減少對台軍售規模,美國對台出售武器裝備和軍事科技的質量遠遠超過了中美建交前的水準。[20] 中共在台海軍演期間,美國兩次派遣航空母艦巡戈台海,以遏阻北京對台用武企圖和軍事演習的力度,說明美國不願放棄其在台海的安全利益。
中美關系改善後,北京料將繼續在台灣問題上對美遊說、施壓,希望美國減少對台軍售,以及逼迫台灣接受中共的和談條件。但美國基於《台灣關系法》,亦有其不可松動的底線,亦即在一個中國的象征性架構下,對台灣安全提供保障,反對強行改變兩岸劃峽分治的現狀。美國堅持軍售台灣的目的,就在於維系台海兩岸武力均勢,遏阻中共攻台企圖,從而確保台海和平以及亞太地區的繁榮、安全與自由。另外,冷戰的結束,直接影響到美國的傳統軍火市場,僅僅是為了維護國內軍火廠商的利益,華府也將極力維持現有的對台軍售格局。
如果說,在八十年初期,美國尚有可能出於全球戰略的考量,在軍售台灣問題上對北京作出某種妥協的話,那麽,在後冷戰時期,中美之間巳經不存在一個共同的假設敵作為連結雙方利益的重要因素,兩國關系在某種意義上更帶有零和遊戲的性質。柯林頓連任總統後,即使急於尋求北京在全球事務的合作,恐怕也不會漠視“台灣牌”的價值,輕易犧牲美國在台灣的政治、經濟和安全利益,也不會置共和黨主控的國會的意見於不顧,違背《台灣關系法》有關維持台海和平的承諾。在這種情況下,中美之間有關台灣問題的討論,難有什麽實質性的結果。中共在後鄧時期以武力迫和促統的可能性,可以說是微乎其微。
2.經濟整合途徑
西歐國家由建立經濟共同體,進而尋求政治整合的經驗,為中國的未來統一,提供了一個參考模式。八十年代後半期,建立“大中華經濟圈”逐漸成為港、台、大陸和海外學者的一個熱門話題,但其涵蓋的範圍有相當差異。最明顯的差別是大陸和香港學者在使用“中國經濟圈”、“海峽兩岸經濟圈”和“華南經濟圈”、“中國人共同體”、“中國圈”、“華東南自由貿易區”等概念時,所涵蓋範圍不外乎大陸和台港澳等地,但台灣學者高希均先生和美籍華人學者鄭竹園先生所分別提出的“亞洲華人共同市場”和“大中華共同市場”模式卻均將新加坡包括在內。[21] 兩岸對經濟整合涵蓋範圍的不同認知,與雙方的主權之爭有很大關系。北京的方案將經濟共同體視為中國內部的區域整合,頗有“在經濟上拖住台灣”、“以三通促統一”的玄機;台北的方案則屬國際間區域經濟整合的性質,不以統一為預設目標,故而強調以新加坡作為合作夥伴,增加與北京打交道時的緩沖因素。
西歐經濟共同體的成功經驗是否可運用於中國的統一過程?西歐共同市埸在建立之初,其成員國均屬自由民主國家,且互相尊重彼此主權,故而得以避免摩擦,循序漸進地推動經濟整合和政治整合過程。與此相反,海峽兩岸在經濟和政治制度方面存在巨大差異。雖然大陸近年努力建立市場經濟,實行基層民主選舉,但與實行自由經濟和民主政治的台灣仍相去甚遠。據統計,截止一九九五年底,前往大陸投資的台灣廠商累計巳達三萬家,協議金額兩百八十三億美元;九五年雙方間接貿易亦巳高達兩百廿五億美元。[22] 然而,由於政治紛爭,雙方至今無法簽訂投資保障協定之類的經濟性協議,更不用說就建立經濟共同體達成共識。在兩岸的制度和主權之爭得到化解前,經濟整合的效力究有多大,值得存疑。近年兩岸經貿交流雖有增長,政治關系卻未見根本緩和,以此推論,僅僅擴大兩岸經貿交流幅度,並不足以促成中國的重新統一。
3.政治協商途徑
鑒於台海分治、制度迥異的現實,兩岸在短期內難以達成統一的共識。北京對此或許也很清楚。中共政協主席李瑞環在九六年四月初接見泰國華文報業訪問團時就曾表示,“中共提出一國兩制,一國的原則是確定,至於兩制可以等將來再談”。李還指出,“中共認知台獨問題與反統一或本土意識要分開,也了解台灣有些人不希望富而小的台灣與窮而大的大陸合起來,不過誰能預測將來大陸不能富起來?”[23] 李的這一表態,與“江八點”強調在“一個中國”原則上,發展現階段兩岸關系,頗為吻合。
事實上,在大陸實現經濟自由化和政治民主化之前,兩岸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很小。中共的“兩制”模式,難為台灣方面所接受;台灣方面所提出的“三民主義統一中國模式”、“多體制國家模式”、“兩德模式”、“邦聯模式”、“聯邦模式”等,不是被中共視為“和平演變”的陰謀,就是被劃上“分裂祖國”的等號。為此,如果海峽兩岸對中國的最終統一確有信心和耐心,就不應急於一時,而應通過平等協商,從化解主權之爭入手,培植互信互惠精神,進行廣泛的經濟合作,為未來的統一創造有利條件。
舉行兩岸政治和談,本是中共孜孜以求的目標。從鄧小平一廂情願地寄希望大陸籍國民黨當局與北京私相授受,到江澤民倡導吸收兩岸各黨派代表人士進行和平統一談判,說明中共對台灣政治民主化、本土化的現實巳經有所體認。與此相應,台北從八十年代的“三不政策”,到“國統綱領”中有關兩岸高層會談的三個前提條件,再到李登輝有關“從事和平之旅”的提議,在兩岸和談問題上的態度巳由消極回避,轉為積極回應;美方由當初對兩岸談判不予介入或鼓勵的立場,轉為希望兩岸和平協商、解決爭端,也都有利於促進兩岸政治接觸。
目前的問題是,中共何時願意結束對兩岸政治接觸的“冷處理”策略,完全回到“江八點”的基調?如果北京在十五大人事布局定案、收回香港、兩岸經濟交流擴大、中美互訪以及與南非等國家建交後,再對台北提議進行政治談判,台北是否會因經濟、外交籌碼的喪失,而以“國家不需要,人民不支持”為由,轉攻為守,拒絕兩岸會談?即使兩岸談起來,如何解決台北的外交空間問題?兩岸能否就維持彼此對外關系現狀達成“休戰”協議,互不擠壓對方?北京是否願意與台北共組代表團,參加國際性政治組織?台北是否願意被中共矮化為純經濟實體?所有這些問題,均關系到雙方對“一個中國”原則的不同銓釋。從海峽兩岸在政治談判問題上的攻守易位看來,目前雙方的有關提議和回應,仍處於政治喊話階段,在短期內未必能帶來什麽實質性的結果。
四、結語
根據功能主義理論,分裂國家通過經濟、文化、科技和教育的交流和合作,可漸次達成國家的重新統一。然而,近年海峽兩岸經濟、文化交流的迅速發展,不但未能帶來雙方關系的根本緩和,反而因千島湖事件的誘發,凸顯了雙方在社會制度和行為規範上的差異。加以李登輝美國之行的後遺癥,兩岸關系陷入和戰難定的低迷狀態。台海危機後,兩岸關系開始了新一輪的互動。北京對台策略的重點,從文批武嚇轉為外交封殺和經濟誘控兩手並舉,不急於全面恢覆李登輝訪美前兩岸關系的相對緩和局面;台北在堅持務實外交和控制兩岸“三通”進程的同時,對舉行兩岸高層接觸與和平談判采取了更為主動的姿態。與此同時,華盛頓開始重新檢視對華、對台政策,鼓勵兩岸和平對話,尋求重建中美合作關系;香港即將回歸大陸,使目前兩岸間接“三通”的格局面臨調整的壓力。在上述這些因素的制約下,後鄧時期的兩岸關系呈現出既潛伏危機又充滿活力的貌相。
在兩岸主權和制度之爭未見消除,經濟發展水平差距甚大的情況下,中國走向統一的唯一捷徑是兩岸共組松散的邦聯體制,讓雙方在象征性的“一個中國”的框架下,享有事實上的對內、對外主權,通過發展經貿合作,縮小兩岸的政治和經濟差距。此一目標能否實現,取決於兩岸政治的良性互動和內政外交的未來走向。根據目前的情形研判,在本世紀內兩岸關系仍將維持不統不獨的僵局,發生軍事沖突的可能性雖然不大,但統一共識之達成,亦非一件易事。
走人類共同的憲政民主道路
龔祥瑞
前北京大學法律學、政治學資深教授
一、什麽是民主?
二、為什麽要走人類共同的憲政道路?
三、在中國實行民主憲政:我的展望
一、什麽是民主?
要談憲政民主,首先需要明白什麽是民主。如果僅從民主這個詞的中文字面來理解,民主似乎就是“人民當家作主”,這是中國1949年以來最流行、無人不知的一句政治術語。中共宣稱,它把億萬民眾從舊社會中“解放”出來,使民眾擺脫了所謂“三座大山”的壓迫,在共產黨領導的新社會里“翻身當家、作了主人”,因此,盡管中國堅持“專政”,中國也已經“有了民主政治的事實”。但實際上,中國真正能“當家作主”的只是占人口很小部份的各級幹部,所謂的“人民當家作主”不僅是一句空話,而且也非實話。
民主本來就有多種含義,並不只是意味著“人民當家作主”。如果把民主定義為“主權在民”,則似乎是一種落伍之解。因為所謂的“主權”,為十五世紀舊法學家奧斯丁(John Austin)所發明,原指世俗國家皇帝代表國家和老百姓利益的最高權威。到了今日,人權原則成為世界普遍原則,國際法為世界各國共同尊重,如果一個國家只強調“主權”、而偏輕“人權”,至少在思想領域里是顯得落後了。
還有人把實行民主看作是一種作風,比如毛澤東就如此,他曾經說,要“讓人家講話”、“好話壞話都可以講”。這樣的“民主”,只不過是“大家長”納諫而已,類似清朝官僚張之洞所說的,“民間可以發公論,達眾情而已,欲使民伸其情,非欲民攬其權。”因為持這種觀點,所以毛澤東對外國記者說,他是“不相信選舉”的,他認為“協商一致”比投票選舉更“民主”。之所以如此,大概是因為這個“協商”過程總是在他的牢牢掌握之中,可以確保按他的意見達成“一致”,至於他的意見則總是“唯一正確的”。這樣,重要決策和候選人名單,只要“協商”就行了,不需要投票表決。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連“民主協商”也取消了,“民主”變成了“大鳴大放大字報”。
毛澤東之後,鄧小平提出過“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並要求實行“高度民主”,即比西方資本主義民主更“高”的“社會主義民主”,它包括經濟民主、政治民主、社會民主。鄧小平顯然比毛澤東想得多一些,他提到的民主指的是一種制度,是一種帶有普遍性、連續性和穩定性的民主制度。可是,他1980年發表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至今並未實現;在鄧小平時代,中國仍然沒有民主,實行的是強人政治。
民主也可以被理解為一種生活方式(way of life),如自由放任(laissez-faire, laissez-passer)、權利與義務之對應、人與人之間的公平競爭等。當中英聯合聲明保證香港1997年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時,指的就是資產階級自由化,就是資本主義和民主自由主義的生活方式。
民主還是一種意識形態(ideology),其政治理論或政治思想正是本文想要討論的。美國的政治學和歷史學向來忽視意識形態在政治中的作用,而偏重現實主義的探討,即從社區(社團)、選區、黨的組織以及相關的利益和文化背景等角度,來說明政黨、選舉、政策等政治問題。
康奈爾大學政治學系的洛伊教授(Theodore S. Lowi)認為,民主作為一種意識形態具有重要的政治影響力。他在近著The End of the Republican Era(1995年版第19頁)中分析了美國現有的六種意識形態,新、老保守主義,新、老自由主義,新、老社會主義。新、老自由主義在美國歷史上始終居於中間地位,起著主導左(社會主義)右(保守主義)兩翼的作用。亞當·斯密和麥迪遜等人所倡導的老自由主義,強調自由市場(放任主義)、自由黨人、自治社團主義,認為政府進行統治的理由僅僅是要幹預那些對社會有害的行為之後果,並保障契約之履行,其政治理念則是維持一個各人自負其責的自由社會。自羅斯福實行“新政”以來,新自由主義逐漸興起,它現已成為民主與共和兩黨共同信奉的公共哲學;老自由主義被取代了,終於退出舞台。新自由主義包括自由主義、進步主義、國家自由主義(羅斯福新政)和凱恩斯主義,其政治理念與老自由主義類似,但非常重視積極的社會立法,並以既能維護自由、又能避免危機的福利國家為其理想。
據洛伊的研究,在美國社會的左翼,聯邦制下的基督教社會主義始終只構成地區性的保守勢力,一直到六十年代末,尼克松和里根兩位共和黨總統上台之後,它才演變成聯邦範圍的、全國性的新保守主義的一個組成部份。信奉社會主義的美國共產黨早已失去了社會的注意,以Wittaker Chambers為代表的反覆無常的美國馬列主義者眾叛親離,其成員已所剩無幾了。美國的意識形態主流實際上只有新老自由主義和新老保守主義這四種,民主、共和兩黨中的左翼所講的社會主義,並不是馬克思列寧所說的社會主義。馬列的社會主義以絕對真理自居,以“各盡所能、各取所需”、人人平等的“公社”為其理想。在美國的聯邦制下,這種社會主義沒有立足的余地,因為在各州和地方政府對人民分別治理的制度框架中,所謂的“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勢力分散殆盡,始終聯合不起來。洛伊認為,美國之所以沒有真正的左派,連第三黨也難以存在,是聯邦制的分治主義的結果。
中國的情形則正好相反,歷來不是極左派就是極右派占主導地位,中間派的自由主義向來沒有立足之地。以鄧力群為代表的極左派,就是以正統馬克思列寧主義來攻擊鄧小平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一心想維護十九世紀中葉的老馬克思主義,結果必然偏離九十年代中國的現實。中國人一向重視意識形態,從戰國時代到毛澤東時代,都常有“百家爭鳴”之說,但實際上卻總是“一家獨鳴”;不是“獨尊儒術”,就是以奉馬列為“唯一真理”為名,結果扼止一切不同政見,給專政政治提供理論根據,以至於今日發生了所謂的“信仰危機”。中國有過封建主義、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國家主義、民族主義等多種意識形態,吾人要為二十一世紀創新,乃有憲政民主作為一種意識形態之議。
毛澤東曾經說過,“憲政就是民主政治。”可是他沒有對這個說法作必要的補充,或者他並不了解,民主的含義比憲政要豐富得多,憲政只是低度民主,是人民最低限度的“當家作主”。憲政主義所強調的只不過是,政府要在“憲法的範圍內”行事。所謂的憲法,實際上就是一紙限制(或叫做“授予”)政府權力的文件,其中各條款都是為了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而制定的。因此,每一條憲法原則都是對統治者權力的限制,也就是對公民權利的保障,這些條款除依照事前規定的特殊修憲程序外,是不能變更的。
憲法具有最高性,即使最高權力機關也必須遵守。在憲法之上再也沒有“無所不能,無所不在”的“上帝”或“正確領導”。沒有一個人能在憲法之上或憲法之外“發號施令”、或“垂簾聽政”。在憲政之下,不允許存在絕對的權力,權力的行使必須分立,政權與民權必須保持平衡,政權必須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上。憲政所規定的這種對統治權力的限制,作為一種意識形態也就內在地隱含著民主,所以是走向民主的第一步,也意味著民主意識的萌發、專制獨裁的結束。
環顧英美法等先進共和國從立憲到行憲以致實現民主,都是由下而上的自發演進的歷史過程。其他國家若只是移植他國的成果、僅僅從外部移植一紙憲法,並不能因此就實現民主。當代世界上,有一百五十多個國家制定了憲法。其中只有三分之一的國家實行了民主制度;還有三十多個國家維系著不太穩定的民主制度;此外則仍有相當多的國家有憲法而無憲政,特別是在一些國家中,“憲法”是被用來限制被統治者的權利、保障統治者的權力的,是專制的工具,不改變這樣的“憲法”是根本不可能走上憲政之路的。
二、為什麽要走人類共同的憲政道路?
我們之所以主張二十一世紀的中國應當走人類共同的憲政民主道路,是因為憲政的道路是建立在人性的基礎之上的。人既是有血有肉的個體,又是社團、社會、邦國的一分子;既有個性(particularity)又有普遍性(universality);既有良性的一面又有惡性的一面。人是自利的,又是易犯錯誤的。正如麥迪遜在《聯邦主義者文集》51篇中所說,人不是天使,如果人是由天使來統治的,也就用不著設立政府了,在一個人統治人的社會里,最困難的問題是首先要統治好被統治者,其次就是要統治好政府自身了。
統治被統治者自然要依靠人民,但人類的經驗昭示我們,還需要預防措施,人性中的弱點最明顯不過地說明了這一點。中世紀神學家湯麥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告訴我們,人有三種基本欲望(wants),即性欲、求知欲、權力欲。欲求是個人的目標,由每個人自我規定(Wants are individual goals defined by the individual)。個人還有需要(needs),需要也是個人追求的目標,但需要則由他人按照一些外在的道德標準來規定(Needs are individual goals defined by somebody else, according to some external moral standards),道德的主要目的就是限制欲望。法蘭克福特法官認為,“法律只管人的外在行為而不問人的內心生活(Law is concerned with external behavior and not with the inner life of man)”,而保守主義的專欄作家喬治·衛爾(George Will)則認為,法蘭克福特的主張是完全錯誤的。一般來說,憲政民主主義是amorale(超道德論)的,它強調,政治是各種利益關系的競爭與平衡,而不是有關是非的哲學,也非有關善惡的倫理。
憲政主義從人類共同的人性論出發,其主要理念有如下幾方面:
1.理性相對主義 理性相對主義認為,人既是個體、又是群體的一份子,在采取共同行動時,即在公的領域里,在一定的時間、空間和條件下,實行多數決定、少數服從,“少數服從多數,多數保護少數”,是一種理性的安排;但多數人的決定並不一定就是正確的,即使不正確,多數人的決定仍然是理性的;少數人的意見未必不正確,但即使少數人有正確的見解,欲強加給多數人,則也是不理性的。憲政主義所講的少數服從多數,是在承認人與人之間相互平等、他人權益必須得到尊重、“一人一票”的基礎之上建立起來的。從這一觀點來看,如果由於少數人自認為是正確的(或者唯一正確、永遠正確),就要求多數人必須服從他們,或者因為少數人有不同或對立的意見,多數人就“共誅之、共討之”,那麽,民主就被消滅、鏟除了。
與憲政民主主義所堅持的相對理性主義不同,中外歷史上的獨裁專制都是信奉絕對主義的。這種絕對主義意識形態的追隨者常常忘了自己是人而不是神,無視自己的有限性、片面性;他們往往以道德或宗教做幌子,或以“崇高的謊言”(noble liars)為外衣,自稱是“唯一正確”的信徒;它們要求的是服從“正確”,而不是服從多數,誰不認同這種“正確”,就打擊排斥、乃至消滅其肉體。於是,凡是絕對道德觀念起主導作用的地方,暴政、鎮壓必然隨之而來,法國雅各賓黨與山岳黨的專政,希特勒的納粹統治,以及斯大林的暴政,都是例證。歷史也證明,此類專制獨裁因為違反人性,從來難以持久,終有瓦解的一天。
2.民主多元主義 西方憲政主義是建立在天賦人權的自由主義(新老兼而有之)理論基礎之上的,主張通過由憲法規定的權力分配和操作,來保障民眾與生俱來的權利並賦予統治者權力。在意識形態方面,憲政主義堅持和各種意識形態和平共處,因此是主張政治民主的多元主義的,它能包容自由主義與保守主義。可以說,憲政主義是自由主義中的保守派,是保守主義中的自由派。憲政主義具有道德的象征和信仰的依托,但又超越道德。在專制國家強大的絕對主義的壓力下,憲政主義者欲追求生存、自由和幸福等權利,若不采取這種“兼容並蓄”的態度,不僅沒有思想出路,甚至也無法生存。在當代改革開放的中國,多元主義(pluralism)也還是個禁區,但是,多元化事實上是阻止不了的,它已經開始出現。
3.界定政府的權力和責任 孫中山先生說過,“政治是管理眾人之事。”憲政的特點就是把管理眾人之事納入法治的制度安排,而防止人治。憲政民主主張,凡是私人的事物,屬於私人領域(private domain),非國家所能侵犯;只有公共的事物才屬於政府的領域。什麽是公,什麽是私,若僅從道德倫理觀點出發,經常難以區分。而按現代經濟學的觀點,所謂的“公”的物品或服務,就是它的效用對使用者是“不排他的”,你可以消費,我也可以消費。比如,一個路燈就是公共物品,因為只要它在那里發光,我們大家都可以得到照明,並不因為它為你照亮了,就不再為我照明。而一個蘋果則不是公共物品,因為你吃了這個蘋果,我就不再能吃它。沿用這樣的概念,可以說,凡是經濟上“不排他的”而政治上又屬於“公眾的”或眾人的,就是公的;凡是經濟上是“排他的”而政治上又不屬於“眾人的”就是私的。國防、財政、交通、環境等等,都屬於“公共物品”的範疇,外交、公安、保護產權、解決糾紛等都屬於“公共服務”的範疇。
經濟理論可以證明私人(包括私營企業在內)與私人之間的市場交換,可以實現私人物品生產當中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供求均衡。在市場運作正常的情況下,若政府硬要在中間“插一手”,既是多此一舉,也是浪費資源。市場有時可能會失衡,資源配置效率下降,這時可以由政府作一些管理(幹預),但政府並不見得就一定能正確地糾正市場的“錯誤”。況且政府管制本身又是件耗費資源的事(政府本身的運營需要成本),政府幹預的結果往往可能是得不償失。只有涉及公眾的事才需要政府以法律來治理。
老派自由主義者亞當.斯密認為,私益之和就是公益,美國開國之父之一的麥迪遜也主張“排他地關注自我利益”(exclusively concern for self-interest)。這樣的看法主張讓私人自發地提供公共物品、處理公共服務,政府只不過扮演一個“守夜人”的角色。但新自由主義者卻認為,若僅靠私人之間的直接交易去解決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問題,由於交易成本太高,私人或者無能為力、或者缺乏意願,會造成公共物品和服務不足;同時,由於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具有壟斷性,也未必都適合讓私人來管理。所以,憲政主義者或新自由主義者都一致主張一個積極的、而不僅僅是一個“看守人”的政府,凡是市場不能解決或由於市場經濟所產生的社會問題,如公共土地和港口的使用、通貨金融的管制、對外貿易的管制、教育的普及、罪犯的懲治、對失業者和窮人的救濟等,都不能不由政府來解決。
在憲政體制下,政府要根據憲法的授權和設定的規則與標準(standards and guide-lines)來規範社會行為,這與集權體制國家的政府功能完全不同。中國人歷史上一直沒有機會真正體會到人性的尊嚴;中共建政以後,又吃盡了政府幹預一切的苦頭。當然,城市居民和國家公教人員也接受了政府“恩賜”的種種福利──公共宿舍、公費醫療、政府提供的職位、薪水等等;但與此同時,則是多少年來司空見慣的機構膨脹、人浮於事、貪污腐敗。美國國會參議院共和黨領袖杜爾1996年1月批評美國民主黨總統克林頓時說,“美國人都知道,提供救濟而不讓接受救濟者肩負任何責任,將會摧毀人性的尊嚴。”今天中國城市改革的困難就在於,過去多年來生活在一個龐大的、無所不在的政府之下,很多人已經失去了離開政府保護、獨立謀生的意願和能力。
如何改變中國的政府職能呢?原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樊綱認為,要建立起市場機制,需要使政府做到該管的管、不該管的不管,從原來的一些職能中退出來,更好、更強有力地執行另外一些政府應該執行的職能;與市場經濟對政府的要求相比,集權體制下的政府在“當資本所有者”、在“管企業”、“管生產”等方面管得太多了,而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做得很不夠;今後,政府的基本職能應是組織公共物品的供給。樊綱先生給我們憲政主義者的啟示是,建立“法治”不應僅僅局限於強調政府行為的程序化,而且也要界定政府的職能,要推動政府積極地為制度創新努力。
三、在中國實行民主憲政:我的展望
憲政主義所開辟的道路是人類共同的道路,這已為世界上多數國家所認同。因為憲政主義從實際出發,取各家之長而熔合之,成為民主的世界潮流之先聲。同時,憲政的道路也符合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精華,如中庸之道、和為貴、孟子的性善,以及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隨心所欲不逾矩等等,都可以被看做是與憲政理論的理念相近的。
本人在大學時代就夢想著,中國能建立一個“遵紀守法”的公務員隊伍。當年中華民國政府用庚子賠款派我到英國,學的就是“公務員任用制度”。可是,七十年過去了,直到今日,中國大陸上連一個“政務官民選、事務官考選”的制度都還未建立起來。過去多年來,我所建議的《新聞出版自由法》、《人民代表大會司法專員監督法》(ombudsman)、《地方(市)法人法》、《私有財產保護法》、《人身權利保護法》等均未被認可,說是“沒有條件”。
我只能希望,下一個世紀的中國能建立憲政民主制度,把政府權力和市場運行都限制在“法治(rule of law)”的範圍,不同的政治和思想派別都遵守“遊戲規則”,尤其是政府及其官員能率先遵守自己所立之“法”、“言必行、行必果”,“多數執政、少數批評”,定期選舉、以選民的票決是瞻,如此來維系政權的合法性與正當性。過去幾十年,在中國學術與政治不分、社會與國家不分、權利與權力不分,結果是有政治而無學術、有國家而無社會、有權力而無權利,誰有權就為誰“平反”、誰下台誰又被抓起來,惡性循環。如果在未來的中國,少數隨著民意的向背可以上升為多數,多數也可以下降為少數,那麽這樣就形成了政治的良性循環,中國就從此能夠走出“一治一亂”的輪回了。
1988年冬,為紀念1989年的建國四十周年、“五四”七十周年及《人權宣言》頒布二百周年,應某報社的邀請,我以“中共需要什麽樣的憲法理論”為題,寫了一篇文章。嚴家其、於浩成、曹思源三人也分別以“民主無東西方之分“、“民主與科學”、“走議會道路”為題寫了文章。這些文章發表在1989年4月華東政法學院出版的《法學》雜志上。到了1989年8月,這四篇論述被當作法學界的“資產階級自由化”的代表作大加批判,尤其是把我的文章斥之為“赤裸裸的反動的資產階級謬論”。受到批評並不令我奇怪,我有寫文章的自由,別人當然有批評的自由;奇怪的是,批判我的人不給我答辯的權利。由於我還是位在職的老教授,北大法律系也覺得我的看法不過是個“學術問題”,就讓我系辦的《中外法學》刊物發表“憲法理論問題”的文章,對我的拙文進行兩頁的評述,我寫了“答辯”。在這個“答辯”中,我指出,1954年憲法是斯大林憲法的翻版,現行憲法和以往的三部憲法序言把自己說得太好,容易引起民眾的失望;憲法的明文規定與實際不符或大相徑庭,是路人皆知的事實。因此我主張要“實施憲法”,使“憲法”已經規定的民眾的權利變為生活中他們真正的權利;也主張實行民主的寬容精神,讓不同的觀點和看法有公平的競爭,讓正確的東西克服錯誤的東西,好的東西克服壞的東西。
到了二十一世紀,我想,現行憲法一定會修改。憲法是“授予----限制”權力的文件,是“法中之法”。中文“權”這個字含有“權力”與“權利”二義。政府的權力與公民的權利都不是絕對的,既不應是前者決定後者,也不應是後者決定前者,而應當是政府的權力和公民的權利都受憲法的限制,由憲法規定政府的權力、公民的權利。同時,只有在政府與公民中樹立起憲法的權威,憲法得到了普遍的遵守,紙上的憲法才能成為活的憲法;只有真正按照憲法的條文來實施,憲法才能具有生命力,才能具有權威性;也只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按照事先規定的程序,不斷修改、更新憲法,才能保持憲法權威的連續性和政府的合法性。各國修改憲法有不同的程序,是個極為慎重的過程。在美國,修改憲法需經參眾兩院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或各州四分之三的特別多數的批準,或經最高法院在個別案件中遵循民意的向背作出裁定。在法國修改憲法甚至須要經過人民的公決。
總之,憲政道路就是法治的道路,法治是走向民主的第一步。法治向統治者說道:“在你向我們行動之前,你必須告訴吾人,你要為我們幹些什麽。”這意味著一個能預知的、穩定的、符合憲法的政治體制(A particular kind of constitutional, stable, predictable political regime)。中國人應當要在即將到來的新世紀里促成憲政民主的實現。作為一個行將就木的老人,送走過八十五載的風風雨雨和過去幾十年的艱苦歲月,我仍願隨著現年四十多歲的青年人,為迎接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為子孫後代永享公民的政治權利以及社會經濟文化諸項權利、走人類共同的路,而努力下去,決不回頭,一直走到底,走到跑道的終點。
在本文的寫作過程中,筆者多次與哈佛大學的楊建利博士進行了頗有價值的討論,最後的定稿也是在楊博士的協助下完成的,在此表示感謝。
村民自治:中國農村的制度創新
高純
中國旅美學者,政治學博士
一、從人民公社轉向村民自治
二、村民自治的目標、組織與結構
三、村民自治的選舉制度
四、村民自治的效能與前景
自從中國開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發生了許多重大的經濟與社會變化,其中一項至今仍不太為人注意、但卻具有極為深遠意義的社會政治變革,就是在農村全面實行的村民自治和農村幹部選舉。近幾年在中國農村逐漸興起和擴展的村民自治,不僅密切關系著每個農村居民的切身利益與政治權利,而且也將通過對鄉村政治社會制度的變革、影響整個中國的制度創新。中國人口的四分之三都居住在鄉村,就象當年農村土地承包制導致全國計劃經濟瓦解一樣,村民自治這樣的鄉村政治社會制度的根本性變動,不可避免地會啟動中國未來政治社會制度的變革。本文的目的是幫助海外和國內希望了解中國農村社會政治制度變革的人士了解村民自治這一制度變革過程。在第一節說明村民自治的背景之後,以後的幾節將分別介紹鄉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會議的組織結構、法定功能、選舉制度,以及村民自治的效果及前景。
一、從人民公社轉向村民自治
中共建立政權後不久,即在農村推行集體化政策。五十年代末,更全面實行集經濟、社會和政治為一體的、“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這種制度一方面在社會和政治層面實行對農民的全面嚴厲控制,另一方面則構成了對經濟發展的破壞。到七十年代末,人民公社已走到山窮水盡的地步,導致農村廣泛的貧困化。這樣,中共接受了農民自發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開始了農村經濟改革,取消人民公社對農村資源的掌握和生產經營的控制,而代之以農民對土地等資源的自主使用和生產經營上的自主權。農村經濟改革促使人民公社制度很快解體,[1] 但也因而引起了一系列緊迫問題,如計劃生育失控、公糧無法收繳、公共事業難以維持發展等。
面對這種形勢,中共只好重新組建農村基層行政組織。從一九八三年開始,中共以鄉政府代替了原來的人民公社。可是在村這一級,到底用什麽機構取代原來的農村生產隊,當時上層卻意見不一。中共中央組織部主張強化鄉村黨支部的功能,國務院傾向於設立村公所,而全國人大則讚成實行村民自治。經歷了一番上層內部爭論後,最後是全國人大支持的村民自治的設想占了上風。
在這一決策過程中,當時的全國人大委員長彭真起了重要作用。他經受了文革的迫害,文革後又領導全國人大這個機構,十分希望擴大人大的影響和作用,因此比其他政治領導人更多地強調基層民主和法制建設。在全國實行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不久,廣西易山縣等地農民自發地建立了一種新型的村級民眾自治管理機構,即村民委員會,以維持社會秩序、調解村民糾紛、管理公共設施,[2] 彭真對此頗為支持。1982年修改憲法時,他堅持把村民委員會寫進憲法的第111條,使得村民委員會成為憲法規定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可以辦理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3]
以後彭真又進一步在全國人大積極推動有關村民自治的立法。1987年3月16日,彭真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時說,舊中國沒有留給我們民主傳統,我國民主生活的習慣是不夠的,要通過“全國人大、各級人大自上而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同時)從下而上,從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展群眾自治...,(這樣),上有全國人大、各級人大,加強民主與法制,下有群眾自治,上下一夾,作用就大了。”當時有一種意見認為,村民委員會應隸屬於鄉鎮政府、成為鄉鎮政府的派出機構,彭真則強調,“村民委員會不是基層政權的手腳,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4] 他還指出:“把村民委員會搞好,等於辦好八億農民的民主訓練班,使人人養成民主生活的習慣,這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一項很重要的基礎工作。”[5]
1987年,在彭真卸任前的幾個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以下簡稱《村委會組織法》),並規定於1988年6月1日起在全大陸實行。該法的制訂將一九八二年憲法對村民委員會的規定法律化,使以村幹部直接選舉為基礎的村民自治活動在農村正式拉開了序幕。
然而,由於村民自治是對鄉村政治社會制度的根本變革,在上層和鄉村基層都遇到過種種抵制。尤其是“六四事件”後,中共的組織部門中的一部份人利用當時的政治形勢,批判村民自治,認為農村選舉是搞和平演變,指責民政部負責村民自治工作的人員是不堅持黨的領導、在農村推行資產階級自由化。但是,這些批判和指責遭到了彭真的反對,他為此訓斥了組織部門負責人。彭真出面後,中共組織部只好罷休,不再幹預村委會選舉和村民自治。[7] 這樣,村委會選舉和村民自治得以繼續推行下去。彭真從全國人大委員長職位退下後,幾乎年年都要民政部向其匯報村民自治的進展,當聽說有些地區農民自發地組織了村民代表會議的消息後,他立即給以大力支持,並要求民政部門積極推廣。[6]
到目前為止,中共內部對“要不要村民自治、讓不讓農民選舉”這一點,爭議已經不多了。盡管全國各地村民自治的進展極不平衡,但總體上正在向更廣泛、更深入的方向發展。現在大部份省市的鄉村至少已進行了兩次村委會的選舉,個別省份已開始了第四次選舉;不少地方的選舉是開放競爭式的民主選舉,這種民主選舉方法正不斷蔓延擴散,有逐漸形成主流的趨勢。
二、村民自治的目標、組織與結構
由人民公社制度朝村民自治轉變,無疑是一大進步。但在村民自治這一旗幟下,可能會有截然不同的目標。推行村民自治的目標至少可以有兩種,一種是旨在真正建立獨立於政府的社區自治組織,另一種是利用村民自治型組織來代替政府機構履行行政職能。中共推行村民自治的意圖是兩者都包括的,但後者占據更重要的位置;而在推行自治過程中,農民們則可能會真正追求前一目標。中國用來規範村民自治的《村委會組織法》就反映了這兩類目標。
根據《村委會組織法》,村民自治的組織結構有兩層,即由全體村民參加的村民會議和由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是決策機構,村委會則是行政機構;由於許多村子人口較多,召集全體村民開會困難,因此在村民會議之下,又成立村民代表會議,這就可能出現三級結構。目前,有的省規定村民自治實行兩級組織結構,有的省則規定實行三級組織結構。盡管上述兩個目標有可以和諧的一面,但它們也有互相摩擦的一面,這樣的摩擦不僅在村民自治的實踐中不斷出現,也從一開始就在關於村委會和村民會議的法律及規定中表現出來。
1.村民委員會
村民自治從建立村委會開始,村委會在村民自治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村委會組織法》為村委會設定的主要職能中,既有自治性的職能,如負責農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節糾紛、維護治安、開展文化活動、服務與協調經濟活動、管理和維護村里的集體財產和經濟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也有代行政府的職能,如推動和促進農民履行像納稅、服兵役、義務教育、計劃生育、農產品訂購合同等各種義務。
雖然從憲法和《村委會組織法》的一些條文來理解[7],村委會屬於農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村民自治體系中由村民會議授權的行政機構,對村民會議負責,由村民會議監督,獨立於政府和執政黨,應該是沒有“上級領導”的;然而,在中國的現實政治條件下,在村民自治名義下出現的村委會,其自治的角色和功能都有所異化。首先,中共把村委會看作是農村地區龐大行政管理系統中村一級的行政機構,《村委會組織法》中的另一些條文及各省的具體規定仍確定,鄉鎮政府可以指導村委會的工作、村委會必須協助鄉鎮政府工作[8],使村委會對政府機關有一定的從屬關系,村委會的自治權受到種種限制。其次,中共既想給農民一些自治權,又不肯放棄黨對村民自治組織的直接控制,中共中央1990年第19號文件規定,村委會要置於黨的領導下,山西省甚至規定,黨對村委會的領導就是村黨支部對村委會的領導[9]。
全國各地對村委會成員數額的規定有所不同,大部份地區規定由村民自己決定。各地村委會的一般情況是,設主任一人,負責全面工作;副主任一或兩人,專門負責某項工作或擔任主任的助手;委員二至五人,一般分為會計、治安、衛生等委員,各負其責。村委會下設的治安、衛生、福利等委員會,其成員由村委會決定或由村委會提名經村民會議通過,各委員會的工作,一般由對應的村委會委員主持。
多數省規定,村委會決定問題時由全體同意或少數服從多數通過;但也有個別省(如江蘇省)規定村委會決定問題時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這實際是讓主任說了算,而不是少數服從多數。為了更多地掌控村民自治,《村委會組織法》和各省實施辦法又賦予村委會一些超出行政的權力,如規定“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10] 村委會具有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的權力,就使它可以利用召集、不召集或推遲召集會議,以及掌握會議程序與會議議程的權力,達到對村民會議和多數村民意願的控制。這樣,一些地方盡管選舉產生了村委會,但村民自治卻未實現,甚至出現村委會濫用權力、操縱選舉的現象。
2.村民會議
村民自治的主體是村民,由全體村民參加的村民會議應該在村民自治中占有重要地位。《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民會議由全體成年村民組成,討論和決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務,村委會向村民會議負責,村民會議有權撤換村委會成員。由此看來,村民會議應是村民自治體系中的最高機構。但是《村委會組織法》卻不願明確說明村民會議的權威性;相反,該法另外規定了村民會議要由村委會召集與主持,這就實際上將村民會議高於村委會的地位打了折扣。大多數省份對村民會議地位的規定,同全國人大一樣,也是含糊不清。可喜的是,有些省(如福建、貴州、黑龍江、遼寧)在本地的規定中,強調村民自治的主體是村民群眾,村民會議具有本村最高決策的權力。
盡管《村委會組織法》對村民會議職權的規定相當模糊、籠統,大多數省對此卻作了較為詳細具體的規定。如福建省規定,村民會議的主要職權包括審議決定本村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聽取並審議村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決定村規民約、撤換和補選村委會成員、審議決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11] 《村委會組織法》規定了村民會議的兩種形式,即由十八周歲以上全體村民參加或由每戶派代表參加。在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村民會議大多采用後一種形式,一年召開一到兩次會議。由於村民會議召開的次數過少,嚴重影響了村民表達意見和參與村務的機會。而村委會所具有的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的權力,又往往使村委會可以操縱和影響村民會議,結果村民會議真正能發揮的作用就更加有限,還造成一些地方選舉產生的村委會濫用權力,重蹈過去上級任命幹部的行為模式。
3.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是農民自己創造出的自治機構,在村民自治中正發揮出越來越大的作用。在《村委會組織法》中,只提到村民會議而沒有考慮村民代表會議的設置。不少地方在實施村民自治的過程中,為召開村民會議而苦惱。因為大多數的自然村里十八歲以上的村民往往多達五百人以上,這麽多人一起開會討論決定問題,確實困難很多;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造成的農村分散經營方式,也使得召開全體村民或各戶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十分困難。於是一些地區的農民就在村民自治的實踐中,發明了村民代表會議,給村民自治增添了強大的生命力,不少地方的農民紛紛仿效。民政部主管村民自治的部門也認為,村民代表會議是實行村民自治的一種好形式,值得介紹推廣,1994年,民政部還專門組織了村民代表制度的國際研討會,以促進這一制度的推廣。
現在,在二十四個已制訂《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的省份中,至少有十四個省正式將村民代表會議寫進實施辦法中,其中以福建省和河南省的規定最為完善和清楚。各省或者將村民代表會議作為村民會議的一種補充或替代形式;或者將村民代表會議直接規定為村民自治的一種正式機構,向村民會議負責,行使村民會議所賦予的專門職權(如福建、河南、黑龍江等);也有的省(如吉林)規定,在人口較多的村可用村民代表會議直接取代村民會議,行使村民會議的職責與權力。各地村民代表會議的人數一般為三十至五十人。大多數省份都規定,村民代表會議由村委會召集,會議次數比全體村民會議多。
大多數省賦予村民代表會議的職權與村民會議不同,主要是對重要而具體村務的決策和管理及對村委會工作的監督。從各地農村的實踐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是落實村民自治、推進農村基層民主的重要制度建設。村民代表會議的代表性和常設性,使它能夠發揮村民會議所不能發揮的作用,不僅促進了村民的參與,提高了村民自治的能力,推動了村委會的工作,而且對鄉鎮幹部和村黨支部形成很強的制約,完善和鞏固了村民自治制度。
例如,村民代表會議在河北省趙縣農村推廣後,村民代表會議掌握了村里決策、監督、任免幹部的權力,村民將其稱為“村中人代會”,看作村中最高權力機關。以往,無論是村幹部的任命,還是村里大事的決策與實施,均無法按程序辦,大都隨鄉、村兩級幹部個人意願而定;即使幹部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由於村民會議一年只開一到兩次,缺乏有效的常設監督機構,也往往無法制止選出的幹部濫用權力。現在,村里重要的事情都必須經過村民代表會議的討論和監督,有效地防止了村幹部腐敗現象的發生;而且村民代表會議往往是公開和開放的,也大大便利了村民參與村務。[12]
三、村民自治的選舉制度
在目前中國農村里,不管村委會在多大程度上能真正按照村民的意願行事、是否扮演著政府代理人的角色,村委會代替過去的生產隊,絕不僅僅是村級行政機構設置的變化,它還意味著農村政治社會體制的重大變革,因為村委會的幹部要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這樣就改變了中共執政以來各級幹部均由上級黨政部門指派的制度,使農村居民真正得到了一定的政治參與權。可以說,村委會選舉制度是村民自治的核心之一。雖然1982年憲法第111條早已規定村委會幹部由選舉產生,但選舉的真正推行則是1987年通過《村委會組織法》以後才開始的。
《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成員(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委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除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年滿十八歲的村民都有選舉與被選舉權。由於該規定過於簡單籠統,許多與選舉有關的重要事項,如選舉的組織、選舉的方式和候選人的產生等,都沒有提到,結果各地在制定具體規定和執行時就自行創造了一系列辦法。以下根據各省的規定和實踐,從選舉的組織、選舉方式、確定候選人和競選四個方面,分析當前村民自治的選舉制度。
1.選舉的組織
選舉的組織狀況對選舉結果和選舉質量有著重大影響,即便有很好的選舉立法,如果組織得不好,選舉可能完全走樣。在缺乏民主傳統與實踐的中國,多年實行一黨威權體制,村民自治選舉的組織就更是一個不能忽視的重要問題。由於《村委會組織法》允許鄉鎮政府指導村委會的工作,這等於間接賦予了鄉鎮黨政部門組織村民自治選舉的權力。在已頒布的各省實施辦法中,絕大多數省份都明確規定,要在選舉中設立專門的辦理村級選舉的機構、並規定了其職責,可是,卻從不提及縣、鄉兩級的選舉機構。這不是一時疏忽,它反映出,在縣、鄉、村這三級選舉中,縣、鄉級幹部的“選舉”仍然只是“真任命、假選舉”,而只有村級選舉是比較開放的、真正的選舉,也因此各地都非常看重如何組建村級選舉機構、組織村級選舉,希望通過組織選舉來影響選舉結果。
在多數省份,所建立的村級選舉機構稱為村選舉領導小組、村選舉工作組或村選舉委員會。有些省(如河北)對村級選舉機構的職責作了如下詳盡具體的規定: 一、制訂選舉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培訓選舉工作人員;二、進行選舉的宣傳工作和民主法制教育;三、審查選民資格,進行選民登記;四、組織候選人的提名,以及協商確定正式候選人;五、確定選舉日期、地點和辦法;六、主持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13]
什麽樣的人可以成為村級負責組織選舉的機構的成員,各省的做法差別很大,主要有以下五種情況。第一類,湖南、遼寧、陜西、吉林、山東、江蘇、安徽等省規定,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的人員組成;第二類,河南、黑龍江規定由村民小組推薦的人員組成;第三類,福建、新疆等省規定上屆村委會就是選舉組織機構;第四類,浙江省規定,村級選舉機構要由村黨支部提名人選組成;第五類,四川、山西、寧夏等地規定,村級選舉機構仍要由鄉鎮黨政部門提名人選組成。顯然,後兩種方式有利於地方黨政部門直接操縱控制選舉,而前三種方式則比較民主。各地所建立的村級選舉機構通常由三到九人組成,往往包括村民代表、村民組長、村委會和村黨支部成員等,組長或主任經常是由村黨支部書記擔任。
2.選舉方式
要保持選舉的公平合理,符合民主的原則,首先就要確定適當的選舉方式,這涉及是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秘密投票還是公開投票、差額選舉還是等額選舉。
直接選舉是選民直接投票選舉被選舉人,因為選民直接行使投票權,這種選舉方式更能準確地表達出選民的意願,各國都認為是更民主、更科學的;而間接選舉則是選民先選出自己的代表,然後由代表選出被選舉人,是選民委托他人間接行使投票權。《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因此大多數省份都是這樣做的,但也有少數地區,如福建、陜西、青海、河北、江西等省則規定,村委會也可由戶代表或村民代表選舉產生。
采用間接選舉的地區經常以村民數量多、人口流動性大、民眾參選積極性不高、難以組織全體村民參加選舉為理由,其實這些問題在那些采用直接選舉的地區也有,並不是無法克服的;一些地區主管選舉的幹部不願意實行直接選舉的主要原因是,他們認為間接選舉節省精力、易於組織、便於控制、可以減少候選人競爭,而目前中共黨和人大實行的間接選舉方法正好成為他們堅持間接選舉的根據。在《村委會組織法》實施的最初階段,間接選舉在一些地方有相當大的規模。如1991年福建省村委會選舉中間接選舉占百分之四十;1992年青海省大通縣的選舉中間接選舉占了三分之二。[14] 不過最近以來,由於村民自治的廣泛推行和不斷深入,加上民政部大力推廣直接選舉,采取間接選舉的地方已越來越少。
秘密投票是選民以不記名的方式投票選舉,有利於排除各種幹擾,便於選民自由表達意願和充份行使民主權利。公開投票是指選民在公開狀態下舉手表決的選舉方式,這可能會給選民造成困擾,不利於選民自由表達意願。《村委會組織法》並沒有具體規定村委會選舉應采取何種投票方式,但多數省份都明確規定選舉采取秘密投票方式,農民們也反對公開表決、讚成秘密投票。
但是,各地選舉中仍會出現公開投票。一個原因是,有些農民沒有文化、不會填寫選票,給公開投票造成了客觀環境;有些地方為堅持秘密投票,在投票時設代書員,替文盲選民填票,這種方法有積極的意義,但有些代書員卻曲解選舉規定、違背選民意願填寫選票。而出現公開投票的主要原因是,有一些鄉鎮幹部為了操縱選舉、控制村委會,以各種理由反對秘密選舉、堅持公開投票。不過,由於農民的反對和民政部對秘密選舉的推廣,公開投票方式已越來越沒有市場。[15]
選舉時候選人多於應選人的為差額選舉,候選人等於應選人的為等額選舉。前者為選民提供了自由選擇的機會,利於選民意願的表達。民政部所作的調查表明,百分之七十六被調查的村民要求實行差額選舉。[16] 《村委會組織法》對差額選舉和等額選舉沒有作出規定,但絕大多數省制訂的實施辦法和選舉辦法,都實行半差額和全差額兩種選舉。
半差額選舉是指村主任等額選舉,副主任和委員差額選舉,這種方式最為普遍,因為這樣作既保留了差額選舉的特點,又能實現上級對村委會關鍵職位的控制。如寧夏1993年選舉中,新當選的村委會主任中有百分之九十是由等額選舉產生的。全差額選舉是指村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候選人都有差額,這種方法為村民提供了更大的選擇機會,削弱了地方黨政部門對選舉的控制,較能體現村民自治的實質,但現在只有河南、遼寧作此明確規定。全差額選舉一般可把民憤較大的村幹部選下;有的地方原來的村幹部有大家族支持,關系多,但不為村民辦事,村民礙於情面可能推薦他為候選人,但卻不會投這樣人的票。從各地的情況看,全差額選舉可使百分之十左右的原村幹部落選。[17] 因此,為了保護原村幹部的地位,鄉鎮政府官員在組織選舉時常常采取最低差額標準,盡量減少候選人人數。
3.候選人的提名與確定
候選人的提名和確定,對任何國家的選舉都具有關鍵性的影響。而在一黨威權體制下,村民自治的選舉是真是假,很大程度上與候選人的提名和確定有關。各地選舉實踐也表明,鄉鎮黨政官員及村黨支部常想控制選舉結果,而農民則要求真正的村民自治,雙方對村委會候選人的提名和確定時有沖突。《村委會組織法》沒有關於村委會候選人提名與確定的規定。目前實行的村委會候選人提名辦法有村民聯名提名、村小組提名和黨支部提名三種。福建、陜西、湖南規定只采用第一種;黑龍江、天津、山西、四川、吉林、河南、新疆和江蘇則規定也可以由村黨支部提名候選人。
從各地實踐看,村黨支部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提名候選人,在村委會選舉中仍占主導地位;不僅在規定村黨支部具有提名權的地方如此,在並沒有給予黨支部提名權的省也比較廣泛,如湖南規定只能由村民提名候選人,但該省一些地區仍是由村黨支部提名候選人[18]。 但隨著農民自治意願的增強,村黨支部提名候選人的方式越來越受到農民的反對。如河北省容城縣一些村采用黨支部提名候選人的方式,農民不滿就集體到北京上訪告狀,告黨支部指派選舉。[19] 為避免黨支部和村民形成矛盾,民政部正在盡力推廣由村民提名候選人的方式。
各國選舉往往有一個對提名候選人的正式確定程序,這不僅是為了保證提名候選人的資格和能力,也關系到投票的集中與否及選舉質量。村委會選舉中提名的候選人往往大大超出應選人數,甚至多出幾倍、幾十倍,這就需要對提名候選人有個篩選過程,以確定正式的候選人。《村委會組織法》對此沒有任何規定,但大多數省份均自行作出規定,在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一種來確定正式候選人,即通過村民協商確定、經預選確定、由村選舉領導小組或村黨支部確定。
第一種最普遍,但“協商”一語含義不清、缺乏規則,在實際執行中由於協商過程不公開,因而正式選舉人的確定往往被村選舉領導小組或村黨支部所操縱。而第三種則將這種操縱公開化、合法化,名義上說是根據多數村民的意見,實際上則主要由選舉領導小組或村黨支部包辦。第二種方式也經常被采用,是由村民代表會議投票決定正式候選人,這種方式大大降低了黨和政府操縱候選人確定過程的可能性,較為公平合理,這種方式確定的候選人不僅當選率高,而且在民眾中威信也高。此外,還有一種由基層民眾自行推出的競選方式,盡管各省均沒有規定用競選方式確定候選人,但一些地方已采取這種方式,應該說它最符合村民自治的原則,但卻至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喜的是,由於農民的要求和民政部的推廣,此種方式正不斷在各地擴散。
4.競選
競選,在東北被稱為“海選”,就是開放式的選舉。早在1988年的第一次村民自治選舉中,各地有二十多個縣實行了競選,其中遼寧省最為突出;近幾年,又有一些縣也開始實行村委會競選,如河南省新鄭縣、新野縣、項城縣,黑龍江青崗縣,安徽省太和縣等。據民政部粗略統計,其他各縣雖未在全縣範圍內實行村委會競選,但也有大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左右的村實行了競選。出現競選的起因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當地黨政官員為發展農村經濟,采取競選方式以加強村委會班子的工作能力,如遼寧省鐵嶺地區即為典型。1988年該地區鐵法市胡家村村民李春保等人聯名給鐵法市領導人寫信,願以萬元家產作抵押,競選村委會主任;鐵法市領導人同意在該村試點。此後,由於該市不少原村幹部缺少能力推動經濟發展規劃,市政府遂在管轄地區內實行村委會競選,結果競選上任的村幹部工作積極性明顯提高。
實行競選的另一種原因是由於村內官方提名的侯選人遇到了挑戰,當地黨政部門不得不允許競選。例如,1988年福建南平地區爐下鄉田頭村三十多位村民在村委會選舉時發表公開信,認為該村原有幹部的作風和工作方法是不能容忍的,這些村民推薦陳金滿等五人參選;然而鄉政府有些幹部則試圖阻止,認為這樣任由村民提名就亂了套,“誰想當幹部就當,還有沒有規矩。”後來南平市領導調查後認為,田頭村村民的作法是正常的,競選有利於啟用人才、促進基層民主建設,該市決定在全市農村推廣競選。[20]
上述兩例表明,凡是實行村委會競選的地方,都是下有村民主動要求競選的壓力,上有領導人開明對競選的支持。有些地方雖村民有要求,但領導人不支持,競選仍無法進行。從各地的實踐經驗看,村委會競選的組織主要有以下幾個過程。首先,村委會候選人的提名,采取開放的形式,沒有任何限制,候選人既可自我推薦,也可由村民聯名推薦。其次,舉行公開競選答辯會,參加競選的人向村民講演自己的治村方案,然後根據評選委員會的評分和村民代表的投票確定正式候選人。再次,舉行無記名差額投票選舉,先選村委會主任,當選主任提名村委會其他成員人選,再由村民投票選舉村委會。最後,當選的村委會成員與鄉鎮政府簽訂工作任期指標合同,以作為對村委會工作的考核標準,同時向鄉鎮政府繳納風險抵押金。
還有一些地方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公開的、非正式的競選,即因選票中都留有空格、容許村民自由填寫被選人,這樣在選舉中不是候選人的人也可能被選上,由此產生正式候選人與非候選人之間若明若暗的競爭。如福建龍巖市社興村在1994年五月的選舉中,表面上沒有競選,實際上私營企業家楊子烈組織一些婦女,走門串戶宣講自己的治村方案,這樣盡管楊子烈不是正式候選人,最後卻以多數票當選為村委會主任。[21] 事實上,只要實行差額選舉,就會出現競爭;只是由於沒有正式的競選,這種競爭往往不是公開的,但並非不激烈,通常采用以下幾種方式,一是挨家串戶、遊說支持,二是請客吃飯、聯絡感情,三是家族串聯、動員宗族,四是張貼布告、召集會議,五是出錢買票、賄賂選民。[22]
競選是一種最有效的選舉方式,它充份體現了選舉的公開性和平等性,候選人的治村方案演說和競選答辯,既給了每位候選人公平表現自己的機會,也是全體村民參與村務的全面動員;競選上台的村委會主任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和相當的權威性,打破了鄉鎮黨政部門和村黨支部對村委會的壟斷;競選上任的村委會幹部能力強,有責任心,工作做得好;競選還有利於體現民意,使村民真正體會和運用了自己的權利,是實現村民自治的有效形式,受到村民的普遍擁護。可是,目前全國僅有少數縣、市在全縣村委會選舉中實行競選制度,省一級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競選規模最大的是吉林省,在1995年初的第三次村委會選舉中,全省百分之十二的鄉村采用了競選方式。
四、村民自治的效能與前景
村民自治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後,與九億農民利益密切相關的又一項重大制度變革。有人因此將村民自治的實施,稱為是農村“進入了法制性民主政治建設的新時期。”[23] 在一個缺乏民主傳統、長期處於威權統治下的國度內,在經濟不發達、文化教育水準很低的八億農民中,發展現代民主選舉和自治制度,確實是一項宏偉的工程。許多中國和西方國家的人士以為,只有經濟文化發達之後才能實行民主化,他們完全沒有預料到,中國農村會出現這場重大的制度變革。究竟中國的村民自治實際效果如何,其未來前景如何,值得認真分析討論。當然,中國地域廣闊,農村人口眾多,村民自治在各地的發展又極不平衡,本文只能對它的實施效果作一初步判斷。
1.村民自治的社會效能
中共之所以推行村民自治及村委會選舉,是因為村民自治確實表現出解決農村諸多問題的實際效能。盡管在不少地方,村幹部選舉仍沒有擺脫各級黨政幹部的束縛和操縱,仍然存在指選、派選、走過場等現象,但村民自治的實踐結果清楚地表明,以村委會直接選舉為核心的村民自治,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減少農村社會摩擦,都有明顯效果。
首先,村民自治大大地提高了農村基層幹部的素質,大部份經過認真選舉的地方,村委會幹部的文化程度都有較大的提高。據調查,新一屆村委會成員中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顯著提高,如北京達到百分之七十九,遼寧達到百分之七十八,福建達到百分之七十七,四川達到百分之七十三,湖南達到百分之六十四。[24] 這一方面是因為一些地方對村委會候選人的文化程度有要求,另一方面,選舉自然給文化程度高的人更多當選的機會。各地經選舉產生的村委會幹部的年齡也普遍下降,平均在三十八到四十五歲之間。[25] 村委會的選舉還精簡了農村幹部的人數,如湖北省谷城縣村幹部人數平均降低了百分之二十三。選舉還將大量有專業技能、致富有方、信息靈通的有能力農民選進村委會,特別是私營企業家、個體經營者、專業技術能手當選率較高,他們在各地擔任村主任的比例一般都在百分之十以上。[26]
其次,由於村民自治和選舉改變了農村幹部的心理狀態和工作環境,促進了農村各項工作的展開。選舉上任的村幹部與以前由上級指派任命的幹部有極大的不同,選舉使村委會幹部感受到必須對村民負責的壓力,即便是那些過去歷任多年、工作上深喑應付之道的村幹部,現在一旦當選,其工作態度也與以前大不一樣,要認真積極得多。而另一方面,農民既然選出自己信得過的人為村幹部,因此對村幹部有了信任感,會較多地支持幹部。此外,農民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可以直接參與村內重大事務的決策。這樣在幹部和群眾之間出現了一種新的和諧關系,以往“糧食征購難”、“計劃生育難”、“提留收繳難”等農村工作的一些老大難問題,由於這種新的幹部群眾關系而比過去容易解決一些。對中共來說,這是采用它習用的其他方法所無法奏效的。
再次,凡是村民自治得到真正實行的地方,因農村幹部腐敗以及幹部強制推行上級政策所造成的幹部與農民的緊張關系,就能有所緩解。過去,鄉村財務管理混亂、村幹部多吃多占,在大陸是個普遍現象,引起農民的很大不滿。村民自治使農民可以參與村務的管理和監督,各地普遍建立了村委會財務管理和財務公開制度,不管是化肥、農藥、還是公用貸款的使用,既要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也要定期公開使用情況,讓村民知道,這樣就抑制了農村幹部的腐敗。過去農村的一些基層工作(如計劃生育、宅基地分配、上級政府的攤派等)困難重重,往往要依賴強制性手段,結果導致幹部群眾的關系緊張,造成了社會的不安定。實行村民自治後,這些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不再由少數村幹部背後隨意決定了,而是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於是解決的方案就有了民意基礎,幹部執行起來也容易得多了。另一方面,村幹部由於有了民意基礎,也敢於拒絕執行上級政府部門的一些無理攤派。對遼寧和吉林兩省農村的調查顯示,百分之八十六的農民認為選舉產生的村委會能更好地維護他們的利益。
2.村民自治的民主效用
自從八十年代末實行村民自治以來,盡管各地的發展極不平衡,但對變動農村的政治權力關系、擴展農民的政治參與、推進農村基層的自治建設和民主的發展,確實取得了積極的效果,這無疑對中國的民主化具有重大意義。
村民自治開始改變1949年以來農村社會的權力結構。過去農村的基層幹部完全由上級任命,由鄉鎮政府任命村幹部被視為天經地義的事。這樣任命的村幹部主要聽命於上級,為了獲得上級的信任和賞識,常常損害村民的利益;而一旦在上級那里尋到靠山,他們又可以無所顧忌地在基層胡作非為。
現在,村委會幹部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接受民主選舉的考驗,他們不得不調整自己的行為,變為面向村民。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村民不僅可以賦予村幹部權力,也可以解除他們的權力,這種新的權力關系使幹部們有了為村民服務的動力,願意盡力為村民服務,以贏得他們的擁護和支持。尤其重要的是,經過了幾年的村民自治實踐,越來越多的農民已經確信,農村幹部應該由他們選舉產生。幾年前,在吉林省梨樹縣的調查發現,百分之八十的農民認為,村幹部應該由選舉產生[27];最近,通過對遼寧和吉林一些農村的采訪,發現百分之九十二的農民堅持這一看法。
對農民而言,村民自治不是一個抽象的理念問題,而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利益問題,因此農民在村民自治中的參與越來越積極。農民的參與,首先表現在選舉中的高投票率上。凡是真正實行村民自治的地方,村委會選舉的投票率多超過百分之九十,這個估計也為本人最近在遼寧與吉林的考察所證實。有的地方,甚至外出打工的農民也返鄉參加選舉。1993年初,浙江蕭山市在深圳作工的農民就曾包了八架飛機,專程回鄉參加村委會的選舉。[28] 其次,農民對村務的強烈關心與積極參與也是前所未有的。吉林省梨樹縣在1992年第二次村委會換屆選舉期間,全縣農民共向村委會提出參政議案51,913條,被采納了36,857條,占提案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二。
農民的積極參與,還表現在對鄉鎮黨政部門和村黨支部操縱選舉的堅決抵制。例如,湖南桂陽縣第二次換屆選舉時,城郊鄉新成村一位女候選人被村民確定為正式候選人,但投票時她的名字卻被上級撤銷,農民不滿到縣政府告狀,最後縣政府宣布選舉無效。又如吉林梨樹縣勝利鄉十家子村張某,鄉政府未經村民認可,就把他列為該村村委會的正式候選人,結果村民迫使鄉政府將張某的提名收回。[29] 面對農民對選舉的積極參與和認真態度,許多地方官員開始懂得,農民對村委會選舉的重視遠遠超過對縣人大代表的選舉,操縱不得,馬虎不得。[30]
經過幾年的村民自治,民主法制觀念已在一部份農村中逐步確立起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選票意識和任期意識。隨著村民自治和村民選舉的擴展與深化,越來越多的農民和村委會幹部都認識到了選票的重要性,當選村幹部都會清楚地記得自己獲得多少選票,農民們也按選舉中得票多少來評價村幹部的聲望。任期觀念則更是在廣大農村地區紮下根來,三年一屆,期滿就要進行選舉,已成為廣大農民和農村基層幹部的共識。
各地村委會的選舉,大體都要經歷成立選舉工作機構、選民發動與登記、提名和確定候選人、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等幾個階段,通過幾次村委會換屆選舉,負責基層選舉事務的人員和不少農民,已能熟練地運用這些程序開展選舉工作,選舉的基本程序逐漸在大陸很多鄉村確立起來。一些地方采用競選方式,村民通過自由推薦和自我推薦的方式提名候選人,候選人對全體村民發表治村方案,進行競選答辯,這對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更產生了深遠影響。在推行村民自治的過程中,一批熟悉村委會換屆選舉的官員已經湧現出來,他們既熱心農村基層民主的建設,也努力學習和推廣民主選舉的經驗。特別是許多省級民政官員對如何指導村委會選舉,已經有了十分深入的研究和工作經驗,近年來一些地方村委會選舉工作獲得重大進展,多與這些地方民政官員的努力有重大關系。
最為重要的是,在村民自治制度中,數億農民經受了鍛煉、接受了考驗,創造並發展出一系列成功的村民自治經驗。在不少地方的村委會選舉中,農民創造了他人推薦、個人自薦的開放式提名辦法,突破了產生候選人的種種限制;他們還突破了由中共黨組織介紹候選人的傳統作法,使參選人可以自我介紹,與選民直接見面和對話;他們也拋棄了基層黨政部門所搞的一攬子投票的間接選舉,采取了由村民直接選舉村委會主任和副主任的方式;此外,他們還改變了選舉確認的程序,摒棄了過去選舉結果須經上級批準的手續,現在是一切尊重選舉,選舉結果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31] 這些創造和經驗,無疑大大地推動了農村基層民主的建設與發展。
3.村民自治的不足之處
現階段的村民自治仍存在許多矛盾與困難,主要表現在相關法律有重大缺陷,黨政官員人為阻撓,以及農民自身的一些問題等。
第一,盡管全國人大通過了《村委會組織法》,但僅靠這樣一個法律就要完成鄉村制度的重大變革顯然是不夠的,更何況該法還缺乏足夠的地位,強制力、約束力不足。一些對村民自治和村委會選舉持消極態度的省,到現在還沒有完成一次全省範圍內的村委會選舉,有的甚至至今仍沒有制訂出本省的《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中央政府對此既無批評,也不督促。同時,《村委會組織法》過於寬泛,缺乏具體的規則,各省制訂的地方法規盡管比較詳盡具體,但對選舉程序的規定不夠規範,因而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著很大的隨意性。反對村民自治的基層幹部,甚至認為《村委會組織法》是試行法,可以暫時不執行;而負責推行村民自治的民政部門,既缺乏行政權威,又缺乏強制性的裁決依據。
《村委會組織法》和大多數省的實施辦法中,均沒有處罰條例;在規定了處罰條例的九個省的法規中,也只處罰個人的違法行為,而對組織的違法行為卻沒有罰則。例如,去年才制訂的江西省《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用暴力、威脅、恐赫、欺騙、賄賂、打擊報覆等手段,攏亂、破壞選舉工作的,由鄉鎮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事實上,村民自治實施過程中違法最嚴重的並不是村民個人,而是鄉鎮黨政部門和農村黨支部,他們操縱和控制選舉,使選舉不能公平進行,但處置這樣的行為就於法無據了。
第二,村民自治的最大障礙現在主要來自基層黨政官員和村黨支部。一方面,各級負責指導村民自治的官員缺乏推動民主化的系統訓練和工作經驗,象如何才能保證秘密填寫選票之類的問題,就還沒有找到有效的解決辦法;許多官員對村民自治和直接選舉也缺乏基本的常識。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原因,基層黨政官員的現實利益和意識形態與村民自治相沖突,他們以各種理由壓制村民自治,試圖控制和操縱村委會的民主選舉;而相關法律的空泛“疲軟”,又使他們有機會上下其手、阻礙村民自治的開展;即便是讚同村民自治的官員,也主要是從發展經濟、解決社會問題的目的出發,而不是從農民的權利角度看待村民自治。一些基層黨政官員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惜以非法手段迫害要求自治的農民。
第三,由於消極認命和盼望好“皇帝”的傳統,還有不少農民不太相信村民自治的作用,因此對村民自治不積極參與。民政部在村民自治搞得較好的吉林省梨樹縣的一項調查顯示,有百分之十一的農民認為選舉是走形式,是上面定框框、下面劃圈圈,還有百分之八的農民認為選舉不選舉、或選誰都無所謂。[32] 這種消極心理,使一些農民不是把村民自治看作自己管理自己的權利,而是把它看成一種上面派下的義務;不是積極地參與,而是消極地應付。這些農民擔心參加選舉耽誤農活,沒有補助不去投票,既影響了村民的參選率,也影響了村委會選舉的質量。農村宗族勢力的興起,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村民自治的發展。
4.村民自治的發展前景
村民自治和村委會民主選舉,是繼農村聯產承包生產責任制的又一項深刻的制度變革,幾年來已取得相當大的進展,村民自治制度正在中國農村逐漸擴散成長起來。從發展的過程來看,村民自治已走過了“要不要選舉、要不要自治”的階段,現已走上了健全選舉規範、深化自治內含的新階段。盡管村民自治和村委會的民主選舉與中共體制的典型特性並不相合,盡管農村基層黨政官員反對和抵制,但經過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央政府已經不可能再選擇其他方法來替代村民自治、同時又能有效地應付和解決農村的新形勢和新問題。在不斷強調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形勢下,意識形態逐漸式微,更不可能撿起階級鬥爭這個遭到社會唾棄的手段去調解政治和社會矛盾。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民獲得了經濟自主權,掌握了農村的資源分配權,國家控制農村經濟的舊的行政手段已失去效用,而程序性、法制性的民主手段則顯得越來越重要。可以說,這是未來村民自治能夠繼續發展的大氣候。
村民自治有相當可靠穩固的經濟社會基礎,即經濟政治上逐漸獨立的農民要保護自己的利益。農村要興建公共事業,如修道路、建學校、搞衛生,都向農民要錢;既向農民要錢,就得召集農民開會討論決定;而農民出了錢,自然就要過問錢的用法,就要參與村務管理。這種情況在本質上和十七、十八世紀英法兩國的情形相似,當時英、法國王因國庫空虛而召集國會,向民眾要錢,民眾出了錢自然就要求權力,結果導致了王權的覆滅和民主的產生。
中國農村的經濟改革使農民掌握了農村經濟的主導權,而日益增強的經濟主導權自然也要在政治領域里表現出來,村民自治實際上就是反映了農民的經濟自主權向政治自主權的擴散。只要國家無法收回農民的經濟自主權,它就無法遏制村民自治的不斷發展。村民自治一旦形成,農民就從中逐漸培養起自主和民主的意識,逐漸形成農民的民主自治的心理基礎。事實上,這幾年隨著村民自治和村委會選舉的日益擴大,越來越多的農民已經開始熟悉各種法律和民主程序,他們依照法律努力爭取並行使自己的權利。因此,村委會的選舉越來越開放,候選人提名角逐日益激烈,大量的農村能人直接進入了選舉過程,從而使村民自治不斷地向外擴散和向內深化。村民自治的這種內在發展趨勢,以及它所顯示出的巨大效能,會帶動更多的農民投入村民自治的洪流,瓦解農村基層黨政幹部的反對與抵制,並贏得越來越多中層以上幹部的支持。
村民自治的發展具有著強大的動力,但並不意味著它就能一帆風順地快速發展。在客觀上,中國土地遼闊,人口眾多,各地人文環境差別很大,鄉村教育落後,歷史上又有專制傳統,缺乏民主的文化與實踐,因此很難期望具有民主本質的村民自治會快速而全面地發展起來。更為重要的是,中國仍處於一黨威權統治之下,部份黨政官員對村民自治的抵制以至反對,不僅過去存在、現在存在、將來仍會存在。尤其是鄉鎮黨政官員和農村黨支部成員,基於個人利益關系,對村民自治的抵制就更為強烈。正因為如此,過去幾年各地村民自治的發展呈現了極為不平衡的狀態。
可以預見,今後村民自治的發展將仍是一個緩慢而不平衡的過程。希望它會在很短時間內完善成熟,是不實際的。然而這種緩慢的、不平衡的擴散發展過程,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正好適應中國的情況。很明顯,在沒有民主傳統並長期受專制統治的中國,民主的真正實現須有一個打基礎的過程,就猶如蓋房子要打地基一樣。這個打基礎的過程,就是廣大民眾認同民主價值、掌握民主程序的過程。各國的民主實踐也表明,掌握民主的程序,甚至比認同民主的價值更為覆雜,更為困難。因為僅僅知道民主理念是不夠的,不知如何實行民主,不知民主如何運作,民主還是無法實現的。而民主程序,是非常具體、煩瑣,技術性很強的事情。要建立並掌握系統、周密、完整而規範的民主程序,沒有一定的時間是不可能的。在一個擁有十多億人口的國家,尤其需要時間。
基層民主建設是一個量的積累過程。近年來村民自治和村委會選舉制度日益健全,不是通過鋪天蓋地的政治運動實現的,農村選舉也很少得到報導。但正是通過這種默默的不斷摸索,村委會選舉才取得了重大進展。正如荀子所講:“不積矽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村民自治的歷程表明,農村基層民主必須要有一個積累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多方面努力,日積月累地逐漸建立起成龍配套的民主程序。企圖畢其功於一役、冀短時間的努力就萬事大吉,是不符合中國現實的。也正是基於這樣的考慮,民政部官員認為,村民自治建設應采取循序漸進、長期努力、不斷探索、大處著眼、小處入手、不斷積累、逐步完善的方針,如果搞轟轟烈烈運動式的方法,既不現實、也不可能。[33]
探求新的民主化模式: 鄉村中國的基層民主
王旭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博士候選人
一、引言
二、呼喚新制度
三、推行基層民主選舉
四、鄉村政治改革的成就之一: 基層政治民主化
五、鄉村政治改革的成就之二: 基層政權效能改善
六、結語
一、引言
1978年以來,中國的經濟和政治改革已使鄉村社會發生了深刻變化。然而,盡管鄉村經濟改革得到了海內外廣泛的研究和讚譽,鄉村政治改革卻未得到相應的關注和稱道。直到九十年代初,西方學者們主要是從兩個角度觀察分析改革時期中國鄉村政治的變化。徐維恩(Vivienne Shue)和丹尼爾.凱利爾(Daniel Kelliher)等學者認為,經濟改革使農民階級發生了分化,過去農村中建立在地方共同體基礎之上的社區利益保護機制被削弱了,其結果是農民更大程度地暴露於國家的直接控制之下,國家在農村地區的滲透和統治能力大大地加強了。[1] 戴慕珍(Jean Oi)和喬納森.昂格爾(Jonathan Unger)等則認為,農村社區中存在著幹部與群眾間的庇護--被庇護關系(patron-client relationships),這種特殊的利益關系在毛澤東時代曾削弱過國家在農村地區的政策執行能力;改革並沒有真正改變這種關系,但卻削弱了國家對農村幹部的控制能力,使農村幹部們得以在更大範圍內謀求自身利益,結果出現了一種新形式的庇護型政治關系(clientelist politicis)。[2]
這些論斷盡管各有其道理和解釋力,卻似乎忽視了一個影響深遠的政治現象,即一種國家倡導的、有限的、但卻是真正的鄉村自治組織在中國農村的逐漸興起和擴散。近年來,鄉村中國的這一新的政治發展開始吸引西方學者。一些人作了實地考察之後發表論文認為,這是一場真正的民主試驗。[3] 應邀到中國觀摩鄉村地方選舉的國際考察團也表示,這一基層民主實踐是“整個國家向民主的政府邁進的重要的一步。”[4] 1995年的最初幾個月中,西方輿論對中國的新一輪鄉村選舉發出了一片熱情洋溢的讚嘆聲。[5]
當一些西方學者和觀察家們歡呼民主之花終於在中國發芽綻放之時,一系列重要的問題仍有待於解答:為什麽一個威權國家(authoritarian state)會采行一種從長遠看來似乎可能削弱其權力基礎的鄉村基層民主?這場民主實踐可能使農村的權力結構和基層統治發生哪些變化?從理論上看,這將導致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朝什麽方向演變?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即這場以鄉村選舉為核心的民主實踐將對整個中國的民主化進程產生何種深遠影響?
本文試圖通過回答這些問題來探討發展中國家民主建設的一條新的可行途徑,其主要論點是:由國家倡導和推動的鄉村自治的實踐,是國家試圖應對改革以來在農村面臨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雙重危機的一種努力;迄今為止,這場基層民主實踐在一些成功的地區產生了使國家和社會權力互強(mutual empowerment)的效果,即它同時加強了村民的民主自治能力和國家在農村地區貫徹其政策的能力;它還表明,國家對新的社會力量的授權(empowerment)並不必然削弱國家管理社會的能力,從長遠的角度看,一種和平而有序的民主轉型過程是可能的。
二、呼喚新制度
七十年代末以來,中國的鄉村經歷了一系列急劇的經濟變革。集體化農業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取代,農民從此可以直接享有自己的勞動創造的經濟利益;鄉村的商品、信貸和勞動力市場得以重建和發展;土地契約最終被允許轉讓和繼承,以鼓勵農業規模經營和農民對土地的長期投資;集體和個體工副業的發展得到大力鼓勵和支持。作為市場化和私有化等改革的結果,中國的鄉村經濟經歷了長時期的快速發展。然而,就在這個鄉村發展的過程中,同時也出現了一系列嚴重的社會政治問題,其中最突出和緊迫的就是,鄉村基層行政組織的逐漸衰敗,農村中幹部和群眾關系日益緊張,以及隨之而來的、國家在農村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雙重危機的加重。
1.鄉村基層政治組織逐漸衰敗
隨著家庭承包制的浪潮席卷整個農村,從1982年到1985年,鄉村基層政權組織完成了從“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小隊”三級體制向“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這一新體制的過渡。這一政治社會組織的變遷,使村幹部的權威大大縮小,他們可掌控的資源越來越少。與此同時,普通農民的收入卻日益增加,自主性迅速增強。
這導致了兩個結果。一方面,村幹部所控制的集體財產比以前少多了,而他們為村民們提供的公共服務更是日益減少,農民們因而敢於大膽、頻繁地批評村幹部;一些農民甚至開始認為,沒必要再設村幹部,也因而不再願意為村幹部的補貼掏腰包。另一方面,地位下降、權力縮小後,許多村幹部開始將為公眾服務看成負擔。畢竟,當個村幹部所獲的補貼與其他掙錢渠道的收入相比實在有限。同時,村幹部權威下降後,執行一些不受歡迎的國家政策,如計劃生育及購糧徵稅等,就變得愈發困難。而與此相對應,如果村幹部利用自己的關系網和管理經驗從事企業活動,就可以迅速提高自己的生活水準。在這樣的形勢下,許多村幹部選擇了從幹部職位上退下來(exit),另一些人雖然還留在幹部位置上,但也逐漸失去了為公眾服務和認真執行國家政策的動力。
結果,鄉村基層行政組織開始衰敗,特別是村級行政組織式微。在改革的最初幾年中,許多省份出現了村幹部職位大量空缺的現象。中央政府在1984年到1985年間所做的一項調查發現,從1978年到1984年,全國農村基層幹部的數量減少了一半,其中鄉、鎮幹部增加了9%,而村委會(大隊)幹部減少了13%,村民小組(生產隊)幹部減少了69%。[6] 其原因除了鄉村政治社會組織變遷外,幹部的“退出”心理也是一個關鍵因素。相當多的村委會組織渙散、功能萎縮,根本無法承擔管理集體財產、提供公共服務、維持地方治安等職能,也不能有效地完成國家糧油征購任務、稅收或執行計劃生育政策。
1988年前後,民政部對全國17個省的數百個村進行調查,發現處於癱瘓、半癱瘓狀態的村級組織約占30%,一些貧困落後地區甚至高達50%以上,即使是在經濟較發達的廣東省,癱瘓、半癱瘓的村級組織也達16.7%。[7] 而在一些村級組織尚正常發揮功能、村幹部仍致力於鄉村建設的地方,多數幹部的主要目標,也是追求個人收益和爭取從上級政府那里獲得更大的自主性,而不是積極貫徹國家政策。一項對江蘇省40個村的研究表明,77%的村幹部承認,擺脫上級的控制、獲得更大的獨立性,是他們推動鄉村工業化的一個重要目標。[8]
中共的鄉村基層組織也面臨同樣的情形。雖然,到八十年代末,中共名義上在農村擁有130萬個基層組織,但實際上,多數基層黨組織已不再發揮原有功能。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於1985年初對農村經濟社會做了全國調查,歸納出許多農村基層黨組織存在的共同問題,如不發展新黨員(許多鄉村黨組織從1978年農村改革以來就沒有發展過一個黨員),長期不組織黨員學習文件,不過組織生活,不按時收繳黨費等。[9] 遼寧省1990年的一項調查還發現,鄉村中許多地方只有“赤腳醫生”和民辦教師對入黨還表示出興趣。近年來情況似乎更加惡化,1992年初的一份國務院報告警告說,農村黨支部中有30%處於癱瘓狀態,還有60%則非常渙散。1994年中共中央的另一份報告披露,75%的農村基層黨組織處於癱瘓狀態,不能發揮其功能。[10] 鄉村基層政治組織的衰敗極大地削弱了國家在農村的滲透能力和為農民提供必要及常規性公共服務的能力,從而導致了農村一系列社會危機的出現。
2.幹群關系日益緊張
美國學者徐維恩(Vivienne Shue)曾指出,農業集體化時期在基層幹部和廣大農民之間曾存在著某種程度的內在的團結關系(Solidarity),在一些特定的環境下,幹部和群眾可能聯合起來挫敗國家對農村基層的滲透以維護他們的共同利益。[11] 然而,這種團結關系隨著集體化農業的解體而瓦解了。從八十年代後半期開始,幹群關系變得越來越緊張。1988年4月12日的《人民日報》披露的一項問卷調查結果表明,只有38%的農民對村幹部給予肯定評價。一項對湖南益陽地區一百個村的調查發現,幹群關系緊張對立的村達55%。[12] 另一項對該省常德市3,000名農村幹部群眾的調查發現,基層幹部中,自認為與群眾關系緊張的占47.5%,而認為與民眾關系良好的僅占3.8%。[13] 導致幹群關系惡化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鄉村幹部的腐敗日益蔓延、地方政府任意收取苛捐雜稅、用非法的強制暴力手段執行國家政策等。
腐敗的蔓延是一種制度性現象。盡管鄉村經濟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村級行政組織在舊體制中形成的權威,但也讓村級行政組織贏得新的機會去發揮更大作用,如與上級政府討價還價、獲得廉價的農業投入,為村辦企業的產品開辟市場,提供新的非農就業機會等。同時,國家對鄉政府幹部和國有壟斷型商業服務機構的管理控制削弱了,但這些官辦機構職員的壟斷型權力卻在市場化過程中被迅速轉化為腐敗的機會和源泉。
其結果是,這些幹部在新的環境中獲得了種種過去不敢想象的權力,而他們對農民的控制則無處不在,對農民的盤剝日益嚴重。從某種意義上講,農民被盤剝的範圍和程度比改革前還大,因為過去農民只是被生產隊及大隊幹部控制盤剝,而現在農民不僅僅需要面對村里的幹部,而且在進入市場之時,還必須與掌握著種種市場交換機會的各類官辦機構的職員打交道。例如,掌握著化肥、柴油等國家配給資源的職員,往往將這些資源從國營商業機構截留下來,再自己轉手在市場上高價出售,使農民不得不吃虧付高價;發放工商活動許可證的官員,則利用該職權勒索申請許可證的民眾,從中發財。在這種情況下,從事工商業的農民就不得不尋求那些權勢人物的照顧,許多研究表明,一種新的庇護--被庇護(patron-client)關系已在地方幹部和鄉鎮企業經營者之間逐漸發展起來。[14]
村幹部的腐敗也同樣嚴重。許多村委會長期以來財務管理混亂,不向村民公布財務收支狀況。湖南益陽地區在對2196個村村委會財務進行審計後發現,有貪污、挪用公款現象的村占68%,達1493個;對其中120個村的調查表明,村幹部以計劃生育罰款、各種上繳尾數和“回扣”、鄉鎮企業的“紅包”及群眾的“進貢”等形式獲得的“暗工資”相當於村補貼明工資的160%。[15]
導致幹群關系緊張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苛捐雜稅日益增多,農民的負擔逐年加重。這些稅捐包括,國家規定的稅賦,鄉政府征收的統籌款,各種由上級政府規定的攤派,村委會提留款,縣、鄉、村集資興辦各種活動的款項,以及相當數量的義務勞工。1986年農民人均稅負占人均純收入的7.02%,到1991年這一比重已上升到8.81%。更令人震驚的是鄉、村統籌提留和各種攤派集資款項的迅速增長,1991年農民人均負擔的鄉統籌和村提留款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94%。[16] 此外,農民的勞務負擔也高速增長,僅1991年農村勞動力承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就比上年增長21.8%,其價值相當於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左右。[17]
盡管近十年來,中央政府年年發出文件,呼籲減輕農民負擔,但因中央和省級政府拿不出錢補貼基層政府,又出於政治原因不願裁撤基層機構、減少冗員、嚴厲壓制腐敗,所以苛捐雜稅不見減少、農民負擔依然如舊。在一些地區,沈重的負擔導致村幹部和群眾“結盟”、共同對付鄉鎮政府的過份“侵入”(intrusion)和索求;在另一些地區,村幹部則與鄉鎮官員聯手共同盤剝農民。
非法使用強制手段貫徹政策也是幹群關系緊張的重要原因。由於一些政策(如計劃生育)在農村不易貫徹,結果不少鄉村幹部為取悅上級、達成政策推行目標,不惜采取非法的強制手段。1992年四川某縣因強收苛捐雜稅、導致惡性事件24起,造成農民被逼自殺身亡、或幹部毒打農民致死人命,共死亡17人、傷16人。[18] 在一些地區,地方幹部甚至借執行國家政策之名公報私仇。在許多地區,日益緊張的幹群關系導致越來越多的農民反抗鄉村幹部的事件。官方新聞報導和研究報告都曾披露,憤怒而又無助的農民對鄉村幹部起初設法抵制,最後忍無可忍、使用暴力報覆手段,毀壞幹部的莊稼房屋、對幹部的牲畜投毒,甚至縱火、謀殺、聚眾暴動。
3.國家在農村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危機逐漸加重
隨著基層政治組織的衰敗和幹群關系的日益緊張,國家在農村所面臨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的雙重危機日益嚴重。在許多地區,政策難以貫徹執行,公共服務幾乎中止,村莊里缺乏有能力有威信的人來協調村民的事務、管理公共財產、興辦公益事業。與此同時,國家也逐漸失去對其基層代理人的有效控制。一個典型的例子是,中央政府曾屢次三番呼籲基層幹部自律,不要橫征暴斂,卻毫無成效,最後為緩和民怨,不得不於1990年和1993年分別以《國務院令》和《農業法》的形式,向農民宣布,農民可以拒絕基層幹部的非法攤派和收費。
同時,農村的社會治安迅速惡化。從1982年到1989年,全國城市刑事案件立案率年平均增長5%,而同期農村則年平均增長14%。[19] 一項全國調查表明,31%的農民認為目前最擔心的是治安惡化。[20] 中央政府負責治安的一位官員坦言,農村社會治安惡化的根本原因在於基層政治組織衰敗。他承認,相當數量的農村執法機構名存實亡或陷於癱瘓。[21]
一項對100個鄉鎮的抽樣調查表明,70%的鄉鎮有頻繁的團夥犯罪。[22] 鄉村社會治安惡化的另一個表現是宗族、家族之間的武裝械鬥大量增加。江西省從1990年到1993年第一季度共發生宗族械鬥1355起,參與人數近19萬人次,導致159人死亡,5108人受傷。[23] 幹群沖突也不斷誘發農民暴動,1993年全國的農民暴動和騷亂達6230起,其中參與者超過500人的暴動和騷亂占八分之一。[24] 各地打死打傷催款的鄉村幹部的事件也頻繁發生。1993年6月,四川仁壽縣農民集會抗議地方政府因擴建國道而強行集資,地方政府的鎮壓導致上千農民圍攻鄉政府、燒毀警車,使鄉政府一度癱瘓。
在這種官方權威削弱的狀況下,各種傳統的權威開始填補政治真空,家族、宗族勢力崛起,宗教影響力蔓延,黑社會團體迅速發展。在許多基層行政組織癱瘓的地方,宗族勢力甚至代替地方政府來保護村民的財產安全、解決族內族外糾紛、提供公共服務以及組織公共建設項目等。一項發表的研究報告表明,當被問及當前農村中沒有宗族力量保護行不行時,43%的農民認為“絕對不行”和“不行”,只有29%的人認為“行”,但沒有人認為“絕對行”。[25] 同時,家族、宗族勢力也滲透到基層政權中。許多鄉鎮負責人選拔幹部時任人唯親、偏向同宗同族人;一些宗族把持選舉,推選自己的族長為村幹部。一份半官方的報告說,農村1600萬個私營企業和2200萬個鄉村企業中的大多數被宗族勢力所控制[26];1991年一些專家在湖北、山東、河南等五省調查了160家鄉鎮企業後,發現85%的企業的幹部間有血緣關系。[27]
一些地區由宗族勢力煽動的抗糧、抗稅、抗計劃生育、圍攻政府、阻礙國家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的事件屢有發生。宗教勢力的蔓延也極為迅速,基督新教、天主教、佛教、道教及伊斯蘭教在農村都有廣泛的信徒,據不完全統計,僅河南省就有基督教徒100萬左右。[28] 在一些地方,宗教組織已開始協助地方政府完成國家任務、提供公共服務、發展社會福利等。1990年遼寧省的農村調查發現,一些基層幹部只有在教會的配合支持下才能完成購糧、徵稅等不受農民歡迎的國家任務。
為維持農村的政治穩定,中央政府試圖重振基層政治組織、並有效遏止其基層代理人的貪瀆跋扈,從而恢覆它在農村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然而,在各種通過現有官僚機構推動基層幹部自律的努力受挫之後,國家最終不得不承認,目前的國家機器本身是無法達到這一目標的,它需要在社會中尋求盟友。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國家發現它唯一可以訴求的力量正是其長期試圖控制的對象,國家除了鼓勵農民的政治參與之外已經別無選擇。
三、推行基層民主選舉
農民事實上早就有政治參與的意願。就象發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一樣,中國農民也曾經創設了村民委員會這一社區自治組織。八十年代初,廣西自治區宜山縣和羅城縣的農民自發地組織了村民委員會,以應付人民公社體制解體而導致的政治真空。這一做法在全國引起了反響,許多地方紛紛效仿。這種新的基層政治組織形式最終為國家所承認,1982年12月通過的新憲法正式認可了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合法地位。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其中提到要建立村民委員會。但那時建立村委會時,整個過程通常由鄉鎮黨政部門一手操縱,並沒有真正的選舉,村委會成員仍是變相的“指派”。
198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後,該法遭到了地方幹部的激烈反對。一些縣、鄉級幹部擔心,一旦實行村民自治,鄉政府與村委會的關系真正變成指導關系,一些在農村不受歡迎的政策將難以推行;他們還擔心村委會的自主性會危及黨在農村中的領導地位。一些村幹部則認為,在新的政治機制下那些認真執行國家政策的人會落選。他們還警告說,選舉會給家族、宗族勢力的覆活提供機會;在那些多姓氏雜居的村莊,選舉會造成大家族的獨霸局面甚至政治混亂。
盡管阻力重重,民政部還是從1988年起在全國組織鄉村村委會選舉試點。1989年的政治風波曾一度延滯了這一安排;然而僅僅一年後,日益惡化的農村形勢就迫使中央政府恢覆在全國推行基層選舉的努力。到1992年底,全國各省都實行了基層選舉的民主實踐,其中有20個省已進行了兩次村委會換屆選舉;從1994年起,許多省份先後開始其第三輪甚至第四輪換屆選舉。
全國有24個省已制定具體實施村委會組織法的地方性法規,[29] 到目前為止,全國至少90%以上的村委會是通過選舉產生的。[30] 這些選舉與過去幾十年的動員式政治參與(mobilized participation)中流於形式的選舉不同,農民第一次獲得了權利,得以直接參與從候選人提名到最終選出村幹部的全過程。在全國制定了《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的20多個省份中,絕大多數省市規定村黨支部和上級政府不再擁有提名和確定候選人的壟斷權力,村民可以聯名推薦候選人,也可以毛遂自薦,自願報名當候選人。
然而,基層民主的實踐在全國呈現出極大的不平衡性。在一些村莊,實行了競爭性選舉,新選出的村委會也能正常發揮功能;而在另一些地方,選舉則缺乏競爭性,選出的村委會仍不能有效開展工作,幹群關系依然緊張。全國現有的一百零一萬個村委會中,只有5%的村制定了比較完備的《村民自治章程》等規章。有許多因素影響著基層選舉在不同地區的成功或失敗。其中首要的因素是,有沒有真正支持村民自治的地方官員積極推動這一工作。到目前為止,在民政部的村民自治示範縣、示範鄉鎮、示範村等基層選舉相對成功的地方,都可以發現,基層選舉的成功或是由於地方黨政負責人對基層民主重視和支持,或是因為地方民政部門作了積極有效的指導。
而那些基層民主選舉失敗的原因,往往是地方民政部門未能進行有效動員,真正激發村民的政治熱情,或是地方官員為了維護現有權力格局而幹預選舉,甚至操縱選舉過程和結果。大致說來,在國家官僚系統的層級結構序列中,越往底層對村民自治的阻力越大,但基層官員又畏懼來自高層的壓力,所以,哪個地方得到中央政府更多關注和幫助,這個地方民主選舉就更容易成功。在沒有中央政府官員直接幹預的地方,當地黨政負責人貫徹村民自治的努力程度,常常取決於本地各種不同意見和政治力量交鋒的結果。[31]
經濟發展水平和地區經濟結構也可能影響基層選舉的成敗。研究表明,基層選舉和村民自治活動較為成功的村,多數是一些經濟相對富裕、而且村辦企業相對發達的村莊,那里的幹部和群眾都表現出更強烈的意願接受這種新的基層政治組織形式。[32] 這些地區工商企業的經濟實力是產生向心力的源泉,農民具有較強的權利意識和政治參與願望,關注村級組織的建設,試圖通過政治參與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而當地村辦企業的經濟實力也有助於加強村委會的權威,使其能夠更好地協調村民關系、開發社區、完成國家的計劃生育、統籌提留等任務。[33] 但近年來,在山西、河南、甘肅等貧困的內陸地區,農村基層民主選舉也獲得了較大的成功,那里的村民們顯示出選舉能人、發展經濟、走上富裕道路的強烈願望。
中國的基層民主實踐提出了一條值得進一步驗證的理論假設:在一個缺乏民主的歷史傳統、而且市民社會相對弱小的發展中國家,經濟利益與民主實踐之間的關聯越緊,民主政治作為一種新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範在民眾中生根、成長的可能性就越大。
此外,各地區不同的歷史傳統、文化特質、社會結構及對外開放程度都對基層選舉的成敗有著不同程度的影響。例如,一些地區宗教勢力試圖操縱民主選舉,或者破壞選舉制度,幹擾民主化進程。一項國家“七·五”研究課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研究》的隨機調查表明,40%的人認為宗教組織影響著地方選舉。[34]
四、鄉村政治改革的成就之一: 基層政治民主化
盡管存在著巨大的地區差異及一些不利因素,中國近年來的鄉村民主實踐在改變基層權力結構、推動鄉村基層民主化方面依然取得了重大成就。農民在這場改革中煥發出極大的政治熱情,各地的投票率一般在85%以上,相當多地方高達90%以上。村民們嚴肅對待選舉,認真行使自己的神聖權利,選舉中兒子不選老子、老婆不許丈夫代填選票的事比比皆是。
許多在職的村幹部在新一輪選舉中落敗。一項研究表明,目前許多縣市40%以上的村委會幹部職位由非黨員擔任[35];美國的“國際共和研究所”的選舉考察報告則披露,福建1994年換屆後的村委會幹部中黨員只占一半[36]。從全國的情況看,選舉後村委會幹部的平均年齡普遍降低,而文化程度相對提高,大批農村企業家、醫生、個體經營者及具有專業技能的農村能人被選上村委會領導崗位。例如,福建省1994年當選的14415名村委會主任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7.9%,比上屆提高13.5%;平均年齡38.2歲,比上屆下降1歲,其中52.4%是經濟能人。[37]
鄉村制度變遷直接促進了鄉村行政活動的制度化、透明化,並增強了對村委會的監督。許多村莊新當選的村幹部建立了具有透明度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例如,一些地區村委會被要求定期張榜公布重大村務活動和村級帳目,其中包括村級預算和幹部補貼情況。許多村莊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了《村規民約》、《村委會工作制度》、《村幹部任期目標責任制》、《村務公開制度》、《村經濟合作社工作制度》、《村經濟帳目公開制度》以及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社會福利、計劃生育等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制度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一方面為村民監督村幹部提供了標準,另一方面又給村委會幹部管理村民提供了依據。
1991年山東省章丘市村民會議率先將村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綜合歸納為《村民自治章程》,其後各地紛紛效仿,各自建立類似的規章制度體系。《村民自治章程》通常具體規定了村民和幹部的權利和義務,並對村級政治組織的結構與權力做出權威而規範的解釋,因而被村民稱為農村的“小憲法”。《村規民約》則往往包括對村民在勞動生產、社會治安、婚姻家庭、社會公德及鄰里關系等方面提出的行為規範,並通常對賭博、偷盜、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等行為做出明確的處罰規定。[38]
更為重要的是,在民政部官員的幫助下,農民還自發地創造出一種適應當前農村實際形勢的新的制度安排──村民代表會議,實際上即村議會。村民代表是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的,最初,設立村民代表會議的目的是為了監督和協助村委會的日常工作。然而後來在相當多的地區,村民代表會議實際上已經代行了村民會議的部份甚至全部權力,成為與村民委員會同等重要的基層政治組織。例如,在許多地方,村民代表會議有權決策本村重大村務,制定和審議本村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審議村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報告,審查人口出生計劃指標的安排與落實,撤換和補選村委會成員,有權為本村建章立制,有權否決村委會有關決定,監督村委會日常工作,並協助村委會完成各項國家任務和村內工作,督促村民依法履行對國家的義務。
到1994年,全國已有50%以上的村莊建立了自己的村民代表會議組織,這一新的政治制度已經得到地方法規的認可,已有16個省(市、區)在地方性法規中列入了有關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的條款,民政部正建議並協助全國人大在村委會組織法的修訂過程中加入有關村民代表會議的內容。[39]
農民自發地創造出村民代表會議這一制度是向實質性基層民主邁出了一大步,它標志著農民對民主的理解已經超越了民主選舉這一層次,而進一步發展為包括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決策在內的比較完整的體系。村民代表會議已成為村級民主政治中至為關鍵的一個制度安排,它為村民參與日常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提供了合法途徑和場所,使民主政治落到了實處。例如,遼寧省農村普遍建立了村民代表會議制度,1993年全省共召開村民代表會議7965次,平均每村召開5次,村民代表參加率達92%;村民向村委會提出意見、建議99050條,已得到解決77612條,占78%。[40] 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的提案內容涉及經濟發展、農田水利、土地管理、文化教育、反腐倡廉等村內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村民代表大部份由村里的經濟能人、家族長輩以及有較強的政治活動能力的人組成,其決策往往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群眾基礎。村民代表會議議決重大村務,促進了村務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建立了有效的民主監督機制,從而減少了腐敗現象的發生,增強了村組織的社會凝聚力,密切了村幹部與村民的聯系,使許多農村中的難題得以順利解決。在許多地方,作為村內最高權力機構的村民代表會議做出的決定,村黨支部也必須服從。從全國各地的調查來看,黨員在村民代表中所占的比例只有25%到35%左右,因而黨支部的決議要想成為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黨員代表就必須先說服其他代表,才能得到多數的支持。這樣,黨支部在某種程度上也要向村民代表會議負責,經過這種方式就可能把中共在基層的活動真正納入到民主和法制的軌道之中。[41]
隨著基層選舉的民主實踐,廣大農民的參政意識不斷增強。民政部的調查表明,80%以上的村民認為,村委會幹部要經過選舉產生、而不應由鄉鎮政府或村黨支部指定;63%的村民認為選舉有很大作用,還有22%的村民認為選舉雖然仍然流於形式、但還有一定作用;當被問到參加投票的動機時,88%的村民選擇回答“投票是我的權利,我要認真投這一票”;近70%的村民認為候選的村幹部“關鍵要有能力,不一定非得是完人”。[42]
村幹部的政治責任觀念也逐漸形成,許多當選幹部都清楚地記得自己在上屆選舉中得到的選票數目,並且意識到他們的工作將在下屆選舉時得到檢驗。每次換屆選舉後,全國各地都發生過村民手持《村委會組織法》上訪,狀告地方幹部幹預操縱選舉或鄉鎮政府任意撤換選舉當選幹部的事件。與此相關的一個值得調查研究的問題是,農民或許已經開始利用村委會和村民代表會議作為自己的組織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抗鄉鎮政府乃至縣政府的非法“侵入”,到目前為止,這方面的分析還很少。
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對中共的基層組織也產生了很大影響,在村級行政組織民主化的壓力下,一些地方的黨組織已開始探索黨內民主化。例如,山西省河曲縣在村民自治活動的影響下,於1992年開始采取“兩票制”的辦法重建農村黨支部,即在選舉農村黨支部成員時,堅持由非黨群眾投信任票推薦候選人,然後由黨員投選舉票選舉支部班子,並規定黨員必須獲得半數以上群眾信任方可成為候選人,結果當年近三分之一的原黨支部幹部落選。[43] 這一做法已在全省以至北京引起了相當大的反響。
五、鄉村政治改革的成就之二: 基層政權效能改善
鄉村政治生活走向民主化的同時,鄉村的行政管理得到了很大改善和加強,這使中央政府也有所得益。一些中央官員認為,讓村民選舉村幹部,有助於改進基層行政效率、提高幹部責任感、增強國家的合法性。因此,官方輿論在介紹村民選舉時,很少強調其民主化的意義,但卻廣泛宣傳自由選舉如何增強了村委會的權威和能力,如何有利於重建鄉村法律和秩序,以及如何有利於順利完成國家下達的任務。鄉村民主化的實踐之所以會產生以上效果,主要是因為基層選舉形成的村級行政組織能夠獲得村民的認可和支持,而過去那些由上級黨政部門指派的村級代理人,即使在當地執政多年、也很難獲得這樣的支持。
在許多地方,尤其是那些村民代表會議得以建立並能運轉正常的村莊,幹群關系已得到很大改善。許多村幹部表示,由於在民主選舉中獲得了更大的權威,並且能夠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與村民達成共識,現在在完成國家的合理任務和滿足群眾的要求之間,他們不再感到進退兩難。福建省1988年前有20%的村委會處於癱瘓狀態,經過三次換屆選舉,全省只剩3.2%的村委會組織仍然渙散。[44] 筆者在山西省河曲縣調查時發現,90%以上的村民認為民主選舉的村委會更有權威,自己願意服從領導。大量對基層統治的個案研究表明,民主選舉的村幹部普遍能更有效地滿足群眾要求和貫徹國家政策,因而民主選舉的村級“政府”也就更為穩定而有績效。
在村民自治取得成功的地方,由於基層幹部的腐敗行為受到遏制,農民負擔相對減輕。同時,農民對一些合理的村級組織提留集資項目也不再采取排斥態度,而是積極合作;他們通過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後,可以自願集資,舉辦公益事業、發展公共服務、營建公共設施,這是相當普遍的。如四川省彭山縣義和鄉的雙提留款,往年要集中多級幹部、用半年的時間才能勉強收齊,實行村民自治後僅用半個月時間就能全部完成。[45]
民主選舉的成功同時也改善了農村的社會治安狀況。1993年山西省河曲縣發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分別比1991年下降53%和46%,其中重大、特大案件下降45%;民事案件、民間糾紛和來信上訪也大幅度減少;87%的村實現了“三無”,即無刑事案件、無治安案件、無集體上訪和群眾性鬧事事件;1993年的495起民事糾紛中,由村級組織調處解決的占91%,許多所謂“氣死公安,難倒法院”的案子不出村就得到了解決。[46]
盡管在一些地方宗族勢力可能操縱或者阻撓、破壞民主選舉,然而,許多研究也表明,民主選舉的村委會及村民代表會議的制度框架,有可能有效地緩解宗族之間的矛盾。例如,山西省河曲縣樓子營鎮農民在鎮政府的指導下,采取了“先選代表後定制度,定下制度再選幹部”的民主化程序,允許各家族在選舉村民代表的過程中推選出自己的代言人,然後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村民代表會議為本村制定一系列重要的規章制度,在此基礎上再由全體村民民主選舉村委會幹部,無論哪個家族的人當選為村委會主任,都必須嚴格以制治村,遵守各種制度,而村民代表會議則對此起監督作用。這一做法有效地起到了削弱宗族勢力負面影響的作用,並為解決宗族之間的矛盾提供了有效途徑。
六、結語
中國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已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盡管仍然存在著許多技術性問題和巨大的地區間差異,在最成功的地方選舉競爭也遠非完美無缺,但農民的政治參與和國家的基層統治都已得到顯著地改善和加強。中國鄉村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是一步具有多重目標的政治發展。當國家無力防止基層政治組織衰敗、失去了對地方代理人的有效控制、難以消除幹群之間的緊張關系時,中央政府會面臨在農村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的雙重危機,鄉村民主化就成為此刻唯一可供選擇的政治機制。為了重振鄉村政治組織、改善基層統治、並恢覆在農村地區的合法性,國家不得不在某種程度上放棄威權統治方式和壟斷了幾十年的政治權力,去指導、幫助農民組織自己的自治“政府”,讓他們積極參與政治選舉和管理決策;並鼓勵農民在村民自治的新制度中、運用自己的合法權利,去對付那些中央政府已經無法管束的、正威脅著整個政權生存的基層貪官污吏。
這一重大舉措通過基層選舉和村民自治等民主化機制,將農民的要求與國家權力相聯接,從而產生了國家與農民權力相互增強(mutually empowering each other)的效果。一方面,農民真正地獲得了選舉並監督村幹部的權利,能阻止村幹部的腐敗行為、並要求他們更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務和福利,農民還因此擁有了自己的合法組織以抗拒地方政府的侵犯,從而得以保護自己的財產與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通過鼓勵村級自治組織的發展並賦予其更大的自主性,國家至少是部份地重建了基層政治制度,改進了鄉村基層統治,並再次強化了其對農村地區的滲透能力。不僅如此,通過承認農村中新興利益集團的合法地位、並通過開放而具有競爭性的選舉將其納入政治體系,國家也部份地重新獲得了農民、尤其是農民中富裕階層的政治支持,從而在農村再造了一個自己的“選民集團”(constituency)。
中國的例子表明,國家與社會並不總是處於零和搏奕的競爭之中(zero-sum competition),因此,至少在一定限度內,國家與社會的權力互強是可能的。[47] 當然,國家與農民之間也存在著一些利益沖突,我們應當進一步研究,在農村選舉中,農民是否已經開始跨越村界、聯合起來實現自己的政治目標,並利用自己的法律和組織武器在某些特定的領域與國家討價還價。
中國鄉村最近的政治發展還促使我們重新思考發展中國家的民主化進程。第三次民主化浪潮的研究者們似乎過多地關注於大規模的民主運動和城市中市民社會的發展,並且往往想當然地認為,在一個威權政體中民主轉型與民主制度的鞏固必然要求削弱國家的權力。中國的例子說明,民主之花完全可以在長期被認為是“政治死水”的農村、在長期被認為政治冷漠和缺乏權利意識的農民中孕育、開放。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已經開始喚醒農民的政治意識,並誘導他們更加積極而有效地參與更高層次的民主選舉。[48] 可以肯定,八億多農民積極地參與各個層次的選舉,必將成為一種無可抵擋的力量自下而上地重塑整個國家。
同樣重要的是,中國的例子還表明,國家賦予新的社會力量一定的權力並不必然削弱國家管理社會的能力。社會學家邁科爾·曼(Michael Mann)曾將國家權力分為兩種,即專制性權力(despotic power)和基礎結構性權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專制性權力是指國家精英不經與市民社會集團的周期性、常規性和制度化的協商,而自行采取行動的能力和範圍;基礎結構性權力則是指國家實質上通過對市民社會的滲透,而在社會中切實貫徹其政治決策的能力。曼進一步指出,現代民主國家是專制權力弱(despotically weak)、而基礎結構性權力強(infrastructurally strong),而大多數威權國家則是兩種權力都很強,或者專制性權力強而基礎結構性權力弱。[49] 從這個角度出發,威權政體的民主轉型意味著削弱國家的專制性權力,並建立國家精英與市民社會集團間的周期性、常規性且制度化的協商機制,但並不意味著要弱化國家的基礎結構性權力。中國的例子有力地支持了這一論點,因為中國成功的基層民主實踐不僅沒有削弱反而增強了國家在農村地區的統治能力。
中國鄉村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是中國民主化進程中的重要一步,然而也僅僅是第一步。從基層民主到全國性民主政治的成型仍有一段相當漫長的道路。面對覆雜的政治形勢和巨大的地區差異,過於樂觀地預測未來中國的政治發展道路尚為時過早。然而,鄉村中國成功的政治改革至少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希望,即從長遠來看,一種相對和平而有序的民主化轉型過程是可能的;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國家的專制性權力將被最終消解,而國家的基礎結構性權力則可以保持甚至加強。
地方民主、國家建設與中國政治發展模式
對中國政治民主化的現實估計
鄭永年
新加坡東亞研究所研究員
一、中國鄉村民主化的動力
二、農村為什麽能夠民主化?
三、基層民主化和國家的民主化
四、幾點理論思考
中國政治的民主化已經困擾了數代中國人。在種種追求民主的試驗失敗以後,不少人對中國這塊土地能否產生民主發生了懷疑;但也有更多的人仍然對民主孜孜以求,把民主政治看做中國人應當追求的政治目標,視之為國家政體現代性的象征。隨著中國社會和國際社會相互依賴性的增高,中國政治不可避免地面臨著全球民主化越來越大的壓力。雖然在世界性的第三波民主化高潮中,中國並沒有完成民主化轉型,但實際上這一民主化浪潮對中國政治的影響卻是不可低估的。在中國大陸,盡管迄今為止國家層面的民主化能否實現,還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可是基層民主卻得到了相當的發展。更為積極的現象是,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體會到,民主不僅僅是一種價值觀念,更重要的還是一種政治實踐;只有通過民主政治的實踐,才能了解中國社會可能發展出什麽樣的民主政治,以及如何進一步改進已有的民主政治實踐。
1997年5月8日至9日在美國哈佛大學費正清中心召開的“兩岸地方基層民主研討會”,圍繞著上述主題,從實踐而非抽象的理論出發,就中國的民主政治實踐作了深入的討論。與會者在考察中國地方民主經驗的基礎上,分析了中國基層民主的進展以及現實中存在的問題。這些經驗性研究飽含著豐富的理論價值,它們或者支持、或者否定現有的民主化理論,為推動相關的理論研究提供了寶貴的素材和思考的線索。
作為這次會議的主持者之一,筆者在本文中對這個研討會的內容作一個總結。全文分為四個部份,第一部份討論中國鄉村基層民主化的動力從何而來;第二部份分析為什麽中國的民主化不是在城市、而是在農村開始的;第三部份研究國家在何種程度上推動了民主的發展,又在何種程度上阻礙了民主的發展;最後一部份簡要地考察中國基層民主實踐對現有民主化理論的意義。本文涉及到有關中國民主化道路的一系列根本問題,如中國基層民主的動力是什麽,中共能否成為大陸民主化的推進者,基層民主能否成為中國國家民主化的起點,基層民主對於中國國家建設的意義在哪里等。通過探討以上問題,既可以對中國民主化進程做出較為現實的估計,也可以發現中國基層民主實踐對現有的民主化理論的貢獻。
一、中國鄉村民主化的動力
近年來,中國大陸的鄉村基層選舉開啟了基層民主化的始端。在思考這一過程的動力時,我們首先面臨的一個極為簡單的事實是,鄉村民主化是在中國大陸現行制度構架內進行的。多數與會者同意,一方面,這個基層民主化是村民自發的自治運動,但另一方面,它又是由高層領導人倡議並推動的。王振耀和李連江的論文比較詳細地介紹了,中共高層領導人鄧小平、彭真、萬里等在推動這一基層民主化過程中的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彭真這個一向被認為在政治改革問題上的保守人物,卻在他政治生涯的末期,努力推動了鄉村民主建設。[1] 這個現象提出了一個重要問題,正如哈佛大學著名中國問題專家麥克法誇教授(Roderick MacFarquhar) 在會上曾提出的,為什麽中共的高層領導人願意主動地推進中國的鄉村民主化,甚至象彭真這樣的政治保守派也會在基層民主問題上一反常態,變為積極支持者呢?
迄今為止,大多數的解釋都是強調制度和結構上的因素。王旭認為,基層民主的產生,是共產黨為了應對由於經濟改革而導致的統治能力和合法性的雙重危機[2];Daniel Kelliher也有類似的看法[3]。這些學者指出,成功的農村經濟改革,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共在鄉村的統治基礎,使得領導人不得不尋求新的政治架構,以重建合法性、維持統治。
中共改革的總體思路是分權。在很多方面,分權意味著中央政府把經濟決策權、以及某些政治決策權下放給地方政府。[4] 回顧改革前的歷史,盡管中共建政以來,一直想把廣大的鄉村整合進共產黨的集權體制,但由於農村地廣人散、自然經濟居於主導地位等特殊條件,對基層的政治控制一向比城市薄弱,改革前的農村始終是中共集權政治制度的邊緣。[5] 在這樣的背景下,雖然城市的集權控制沒有因分權而瓦解,但分權在農村卻產生了完全不同的結果。在鄉村,盡管分權的設想並不是要把原來應該屬於農民的權力完全還給農民,但是經濟改革廢除了生產隊制度,從而導致建立在這一制度基礎上的政經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相應解體。這樣,原有的體現和象征國家統治的制度結構也動搖了,國家在鄉村一級的控制和管理體系逐漸失靈乃至於消失。筆者將這種分權中出現的現象稱之為國家功能的“制度性回撤”[6],其結果是農村的制度真空。
國家的“制度性回撤”不僅使農民獲得越來越多的經濟活動決策權,對鄉村居民的政治控制也大大松動了,它同時還意味著國家本應承擔的對鄉村提供公共服務(public goods)的功能也下降了,結果使合作醫療和農村學校等農民迫切需要的設施、機構陷入了困境,公共秩序也每況愈下,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無政府狀態。事實上,分權以後,中央政府的財力萎縮,它已經越來越沒有能力為廣大的農村提供這些公共服務。因此,盡管在改革中農村經濟迅速發展,但鄉村缺少必需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系統,建立一種新制度已迫在眉睫。
與此同時,中共在農村的統治危機逐漸顯現。生產隊解體以後,新組建的村政府失去了集權時代生產隊領導者的權威,但仍然要代上級政府履行多種功能,如徵稅、維護秩序等,同時也面對著農民日益強烈的對公共福利的要求。由於缺乏上級政府的財政支持,村政府負責人不得不向農民征收各種費用,這遭到了農民越來越強烈的抵制和反抗。結果,基層幹部與村民之間的關系日益緊張,越來越多的鄉村精英因而離開了行政位置而轉入經濟領域,導致中共在農村陷入“幹部短缺”的困境。
村民自治和鄉村民主選舉就是在這樣的政治經濟背景下產生的,建立這種新制度是為了填補舊制度解體後的真空,提供新的社會政治秩序。[7] O'Brian認為,中共實行村民自治的目的是通過賦予村民一定的民主權利,來換取他們對國家政策的服從[8],是為了重建鄉村新的政治制度的合法性。這種解釋把鄉村民主的發展看成是必然的。但是,鄉村民主的發展並非中共的唯一選擇,鄉村的新制度也並不一定要基於選舉之上。在很大程度上,這個新制度的出現和中共過去及現在的主要領導人對“民主”的態度有關。
雖然中共領導人對民主的定義和民主政治的理解,與國際社會有很大差別,但在中共的常用語匯中民主這個詞出現的頻率很高,中共一向善於根據它所面臨的內外形勢運用“民主”。1949年以前,中共曾成功地用民主政治來感召、動員人民反對國民黨的統治,以便奪取政權。1949年後,一方面,毛澤東把他過去講的民主,變成了“民主”專政和“先民主、後集中”的民主集中制;另一方面,毛又經常在他熱衷的群眾運動中使用“民主”之類的說法。例如,毛認為沒有“大眾民主”,中共各級黨組織和政府內會很快形成一個新的官僚階級,因此需要發動群眾,通過群眾運動式的“大民主”和階級鬥爭來遏止幹部“走資本主義道路”。在六十年代的“四清”和“文革”中,中共都曾發動農民揭發批鬥農村基層幹部,這種動員式的和畸形的政治參與卻在“客觀上對農民起了一種‘民主’訓練作用”[9]。而鄧小平和彭真等中共領導人,由於在“文革”中成為受害者,覆出後有時也會談到政治改革和民主問題。比如,鄧小平本人就表示過,象文化大革命這樣的事件在英美等民主國家是不會發生的。
隨著老一代領導人退出歷史舞台,和國際國內政治、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中共第三代領導人對民主的態度明顯不同於老一代。雖然新一代領導人未必認同民主政治這一價值體系,但他們對民主抱有較為實際的態度,讚成把民主當做一種手段來解決農村出現的問題,如重新組織農村政權、遏制基層官員的腐敗、防止他們過份專制的行為等。從這一意義上來講,中共成了中國大陸基層民主的推動者。但是,這個推動者的角色又在其它方面成了中國國家民主化的障礙。
二、農村為什麽能夠民主化?
在討論中國基層民主時,我們必須回答一個現實和理論上都非常重要的問題,為什麽中國的農村民主化領先於城市?西方政治學以往的理論都強調農民的落後性,以及農村自然經濟社會與現代民主政治的不相容性,認為農民只能是民主政治的阻礙者。著名政治學家摩爾(Barrington Moore, Jr.)有一句名言,“沒有資產階級就沒有民主”[10]。馬克思主義學派的理論家,包括馬克思本人,也同樣不指望農民對民主化的貢獻。盡管毛澤東領導的中國革命主要依靠農民,但他仍然稱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
前中共總書記趙紫陽因提倡政治改革而聞名,在他的具體指導下,1987年的中共十三大曾把建設社會主義民主確定為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議程,那時趙紫陽也多次強調基層民主和基層的民主選舉,但他所指的是城市而非農村的基層民主[11],因為他擔心農村基層選舉會成為農村不穩定的因素。但是,城市基層民主並未能實現,相反,農村基層民主卻實現了,這有著深刻的原因。
為什麽中國城市的民主化比農村難呢?陳安和吳國光從社會階層或階級的角度,探討了城市民主化動力不足的原因。[12] 陳安認為,中國城市的知識分子一向被視為是中國民主化的希望所在,但是,盡管他們渴望民主,許多人卻對民主缺少清晰的認識,更缺乏實現民主理想的手段。吳國光對此作了進一步的分析,他認為,中國的知識分子僅僅強調國家層次的民主,而對基層民主不以為然;他們把民主看做是少數知識精英獨占的旗幟,卻輕視甚至否定工人農民在民主化過程中的作用。這使得中國知識分子對民主的追求,始終停留在理念和概念的層次。吳國光和陳安還指出了目前中國城市新興中產階級的局限性。由於中產階級是改革開放政策的產物,其興衰和中共的政策密切相關。新興中產階級中的許多人,或來自權勢集團,或與權勢集團有密切的關系,需要通過權勢集團的幫助和保護來提高自己的經濟社會地位,因此對國家機器和權勢集團有極深的依賴。他們中越來越多的人成為國家權威的支持者,甚至變成民主的反對派,這和西方民主發展過程中中產階級的作用截然不同。
然而,東歐和前蘇聯的民主化過程表明,知識分子和普通百姓對民主有沒有“正確深刻”的認識,並不是民主化取得進展的必要條件。這一點在中國大陸也獲得了證明,中國的農民對民主的認識和要求,很難說比城市居民更深刻,可是農村的民主化卻先於城市蓬勃發展。況且,城市居民確實曾經在1989年的天安門運動中,充份表達過他們對民主的強烈要求。
那麽,是什麽因素遏制了城市民主化的進程,這個因素又為什麽不妨礙農村民主化呢? 吳國光就此作了深刻的分析。他認為,城市基層民主化的滯緩和農村民主化的發展,是中共政治體制結構上的差異所造成的。由於城市是中國政治體制的重心,長期以來政府一面運用各種手段強化對城市居民的控制,一面最大限度地提供福利;而農民則被棄於一旁,得不到國家的保護和資助,在改革前的體制中,廣大農村被邊緣化了。這樣,城市居民被政權同化的程度就大大高於農民。
我本人的研究也發現,制度因素能解釋為什麽農村率先民主化。如果說,中共建立的社會主義制度使城市居民較多地依賴國家,那麽,這個制度又同時排擠農民,造成了農民對國家的疏離。農村和農民在經濟和政治上的這種“次等”地位,客觀上減少了改革的障礙,為農村率先進行經濟改革和政治改革創造了條件。在改革以前,農村一直處於計劃經濟體系的邊緣,政府並沒有把鄉村的各種生產資源整合到計劃經濟體系中去,這就為後來農村經濟的自由化創造了條件。所以,中國的經濟改革始於農村,並非偶然。同樣,對農村的歧視性制度造成了農民對國家的疏離,改革中這種疏離演變成了農民政治上日益增強的自主獨立性,這就構成了農村政治改革的社會基礎。
民主政治在很大程度上說是一種集體行為,一個社會集團的組織程度越高,越有利於民主化的發展。馬克思認為,農民由於居住分散,象一堆馬鈴薯那樣,很難組織起來追求政治目標。而現代工業生產的特點,使得城市工人比較容易形成團結狀態(solidarity),邏輯上似乎最可能成為實現民主政治的推動者。然而,中國十幾年的經濟改革,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城市居民在社會主義體制下依靠政府生存的生活方式,這嚴重地阻礙了他們獨立政治意識的形成和組織參與獨立社會活動的能力,民主化過程因而在城市遇到了重重障礙。
而與城市居民相比,改革後國家在農村中“制度性回撤”,讓出了一些空間,這種制度性的變化,對農民的行為模式產生了很大影響。國家權力撤走後,一方面,農民的自主獨立性明顯增強;另一方面,農民們為了現實需要,自發地組織起社區生活,在農村形成了許許多多社區共同體,而市場的發展和農村流動人口的增加,又進一步溝通了農村各地方共同體之間的聯系。農民在互相交往過程中形成了某種階級認同感,中共的城鄉不平等制度和政策則更強化了農民的階級意識。[13] 階級意識的形成逐漸強化農民的集體行為,為農村的民主化進展奠定了基礎。
根據中國大陸民政部的統計和一些專家學者的獨立調查,中國農村村委會選舉中的投票率一般都在百分之八十以上。農村居民的這種政治參與熱情,很難用他們的民主意識和利益關系來解釋。按理說,與農民相比,城市居民的利益與國家政策更具相關性,因為城市居民是一個高度依賴於國家的階層。但是,在城市的基層選舉中,卻完全看不到象農村那樣的政治參與熱情;城市基層選舉至今仍要靠強制或半強制的方式,才能在形勢上完成“選舉”,而在農村投票則是自願的。改革後,農民獲得了獨立的經濟社會地位,在重建鄉村制度的過程中就表現為政治上的自主性。
三、基層民主化和國家的民主化
關心農村基層民主化的人,都會思考一個問題,農村基層民主化會不會是中國國家層面民主化的起點呢?從理論研究的角度來看,必須了解基層民主和國家民主的關系。有些學者懷疑基層選舉是不是一種民主,他們也不認為基層民主和國家層次的民主有多少關聯。這種懷疑並非沒有理由,因為在中國社會最底層的鄉村民主化,確實有某些政治局限性。但是,我們不應該由於這些局限性而忽視鄉村民主化深刻的政治意義。以下幾個方面是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的。
首先,鄉村基層民主化意味著農民對本地事務的積極的政治參與。民主的意義正是在於,個人能夠通過政治參與去影響與其利益有關的決策。我們在實地調查中發現,很多農村居民對北京或高層政治並不感興趣,但對地方政治卻顯出很高的興趣,因為地方決策與他們的利益直接關聯。只有形成這樣的廣泛的基層政治參與,才可能為國家的民主化奠定可靠的基礎。
其次,鄉村民主化提高了農村民眾的民主素養。個人的民主素質如何,直接關系到一個國家民主政治的效能與效益能否提高,而這種素質必須是在政治參與過程中培育和發展的。中國的農民正是在鄉村民主化中,親身投入民主程序並感受了隱含在這種政治程序中的民主價值。也許可以說,經過鄉村民主化洗禮的農民,在理解民主政治方面,比許多受過良好教育的城市居民有更深切的體驗。中共遲遲不推行國家層面的民主,其主要理由之一就是,中國有數千年的封建歷史,民眾沒有民主素質。王振耀在他的會議論文中提到,鄧小平曾認為,中國的國家層面的民主需要經過半個世紀的地方民主後,在下一個世紀才能夠實現。但是,現在中國的民主之花,不是萌生在發達的城市里,而是盛開在廣大落後的鄉村,這難道不會縮短走向國家民主化的歷程嗎?
再次,基層民主能夠培養民眾的公民精神,為中國民族的再造和國家重建整合能力打下基礎。近來的一些研究表明,現代民主國家實際上是一種“想象共同體”,而民主實踐是培養這種想象力的有效途徑之一。[14]
最後,地方民主化在推進國家民主化過程中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基層民主的發展導致了一種可以稱之為“合法性下墜”的現象,經民主選舉產生的基層鄉村幹部,其合法性比由上級任命的鄉、縣官員還要大。這些村幹部的合法性不僅直接對他們的上級官員產生了政治壓力,而且由於民選的村幹部能在某種程度上對上級官員說“不”,上級官員也越來越難對付民選的村幹部。中共現在已經不得不接受這個事實,即在初步民主化的鄉村,代表黨的上級官員已經不再是至高無上的了,村幹部訴訟上級官員的法律案例已經屢見不鮮。上級官員要想改善其日益被動的處境,就只能改變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礎,把民主化引進鄉、縣層級。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鄉村基層民主化正推動著中國的國家民主化進程。
但是,鄉村基層民主化的局限性也是明顯的。一方面,鄉村民主化受制於上級政府,成為上級政府強化統治的工具;另一方面,民主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受制於鄉村中其他的政治組織或勢力,不能充份發揮主導作用。
從第一個方面來看,中共確實在推進鄉村民主化過程中起了重要作用,沒有來自中央政府的動力,基層民主化是不可能的;但也正是由於中共推動鄉村民主化的角色,使得它有能力控制中國基層民主化的進程,並進而制止鄉村民主化的蔓延和發展。鄉村基層選舉一直處在政府的直接幹預下,中央和省、縣級政府能夠控制這種選舉的範圍,間接影響選舉的可能結果。而且,許多上級政府官員擔心,民主化會威脅到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和自己的職位,不願意提升地方選舉的層級。
自從1987年出現第一次農村基層選舉後,鄉村民主選舉的橫向擴展迅速,而縱向發展受阻。目前多數省份制定了各種各樣的基層選舉的法律和條例,選舉的質量也在提高。一些省份已經引進了初選制度,即所謂的“海選”。但是,由於鄉村民主選舉對中共政權產生了一些“消極”影響,這一選舉制度並未由下往上延伸。如果沒有來自上級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進一步推動,村級民主化很難在將來擴大到高一級政府。
同時,基層民主化對國家層面民主的影響有限,也因為中共是把鄉村民主當作強化其統治合法性的工具來使用,並從中受益。中共領導人之所以推進基層民主,並不是出於對民主價值的強烈認同,而是因為他們的現實主義思維,因為他們注意到,這樣的民主可以解決很多他們無法解決的難題。很顯然,基層民主化改變了村幹部的工作方式,遏制了他們的腐敗專斷行為,提高了村委會的工作效能,農村居民從中獲益非淺,中央政府也同樣從中得利。正如王旭所指出的,基層民主是一個國家和社會權力互強的過程。基層民主提高和強化了現政權的政治合法性,減輕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緊張關系,減少了民眾對基層幹部的抱怨。
如果沒有進一步的強大的社會壓力,中央政府未必會把以民主為導向的政治改革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八十年代,中國社會的各階層特別是知識分子提出了民主化要求,中共領導人胡耀邦和趙紫陽面對種種社會壓力,曾考慮實行政治改革。但進入九十年代以來,因為國內國際環境的變化,中國社會各階層都希望政治社會穩定,一些人甚至希望政府有更大的權威,整個社會對政治改革的意願大大下降。沒有新的社會壓力,以江澤民為首的第三代領導人不太可能推動政治改革。
國家民主化的要素之一,是形成反對黨和各種反對派利益集團,而中共指導下的鄉村民主化未必會產生這樣的結果。因為,在基層選舉中,中共把鄉村新的政治和經濟精英網羅進其統治體系,從而削弱了其潛在的反對派在鄉村的社會政治基礎,出現反對派的可能性下降了。所以,鄉村基層民主化能夠使中共政權發生漸變,使其變得初具民主性質,但這種方式也延長了國家民主化的過程。
從第二個方面即基層民主化本身的局限性來看,民主選舉出來的村民委員會只是農村眾多政治組織中的一個,除了村民委員會以外,還有黨支部、婦女聯合會、共青團等由中共操縱的政治組織。盡管村民委員會占據了一定的制度空間,但在其它種種政治組織的制約下,它到底有多少真正的獨立決策權,有時是令人懷疑的。與會學者邱澤奇甚至認為,農村選舉已經被儀式化了,村民委員會沒有任何實質性權力。
在西方學術界有一個較為流行的觀點,認為中國農村的人民公社制度解體後,中共的農村政治控制的組織化程度已經大大降低;而鄉村選舉制度的建立則大大強化了農村基層組織的自治性。我個人基本上同意這種觀點,這是中共實行分權政策後農村政治發展的一大趨勢。但這個觀點忽視了兩個基本點。第一,中共是在用鄉村選舉制度來重新組織農村的政治秩序,它並沒有打算建立一套完整的民主制度,而只是注重民主方式對中共在農村統治的實用價值。第二,中共始終堅持鞏固和發展農村基層黨組織(鄒子嬰的文章論證了這一點),依靠民主選舉的村委會和垂直控制的農村黨組織這兩套平行的系統,維系它對農村的統治。盡管中共農村黨組織有這樣或那樣的變化,但其統治和控制功能並未像人們想象中的那樣被弱化,黨組織以及它的附屬組織(婦聯、共青團)實際上限制了民選村委會的權力。
無疑,鄉村的基層民主化使中國大陸的國家民主化有了一個開端,它確實推動著中國的民主化進程。但是,基層民主化能否成為國家民主化的起點,基層民主能否向上擴展並成為國家民主化的強大動力,取決於上級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的推動,光靠基層民主化過程自發的自下而上的滲透是遠遠不夠的。沒有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兩種動力的結合,中國的國家民主化仍然會困難重重。
四、幾點理論思考
中國鄉村民主化的歷程很短,一切尚在變化之中,雖然要從中抽象、總結出一些中國民主化的理論是困難的,但我們可以把中國大陸現有的民主實踐,和西方社會民主的發展加以比較,這樣有助於我們理解中國和西方民主發展可能的不同途徑。我們可以從下面四個方面來討論。
1. 國家在民主化過程中的作用
很多學者發現,在西方民主的發展過程中,民主意味著新的社會經濟力量(特別是資產階級)對國家權力的制衡。根據這一理論,西方資產階級興起後,成功地牽制了建立於傳統的等級制度之上的國家權力,形成了民主制度。隨後,資本主義社會又導致了工人階級的崛起,有組織的工人階級成功地把建立在財產權之上的國家權力,改造成為以平等公民權為基礎的國家權力。[15]
然而,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國家並不僅僅是維持政治秩序的工具,它還負有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責任,因此國家經常在經濟社會的發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是,國家的這種角色往往和民主相沖突。民主要求國家要代表各種不同的社會經濟勢力,而有效的經濟發展則要求國家居於各社會力量之上進行有計劃的變革;民主要求經濟社會領域的非政治化,而發展卻要求國家權力深入社會基層。無論我們怎樣看待這一對矛盾,都應當承認,中國民主的發展不能脫離國家權力,不能簡單地把民主理解成為國家權力的對立面;相反,民主的發展需要國家權力和社會力量的結合。[16]
2. 分權與民主的關系
在西方,分權意味著中央或聯邦政府與地方各級政府、社會團體和個人分享權力,所以分權常常意味著權力分配上體現更多的民主。但在中國,分權和民主之間的關系則較為覆雜。鄧小平時代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從中央集權變為向地方分權,中央政府從地方事務中撤出,地方政府越來越多地扮演直接推動本地經濟發展的角色,可以被視為發展型地方政府。然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截留了很多本來中央政府想下放到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權力,與中央集權的時代相比,地方政府對企業和個人的幹預有過之而無不及。所以,在集權體制國家,中央政府的分權並不一定必然導致社會團體和個人權利的擴大,也未必帶來所謂的“市民社會”的興起。
在分權過程中,由於地方官員壟斷了很多政治經濟權力,他們變成許許多多的地方小“皇帝”。這些小“皇帝”不僅設立了本地的法律和政府條規,同時還設法抑制中央政府在本地的影響力。結果,中央政府的政策很難深入基層,或者政策下達基層時已經變了樣。這種現象被中國的一些學者稱為“中國的再封建化”。盡管從長遠來看,因為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中央權力,就如同歐洲歷史發展所表明的,這種等級型的權力分割可能有助於民主制度的形成;但因為地方官員隨意限制本地居民的政治經濟權利,這種權力分割又是和民主政治的原則相背離的。
3. 經濟發展和民主之間的關系。
這個問題和上述兩個問題相關。在西方,人們普遍認為,經濟發展有助於民主政治的誕生;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比經濟落後的地方,民主政治更容易生存和發展。但在中國,究竟經濟發展程度和民主化程度之間存在不存在正比關系,卻還是個謎,學者們在實地調查中的結論似乎是相互矛盾的。比如,Jean Oi在調查中發現,經濟發展水平與村民自治的實施有一種反比關系;而O'Brian卻發現,在經濟發展較快的地方,比較容易提倡村民自治;Susan Lawrence則注意到,比較貧窮的地方能更好地實行村民自治。[17]
這些結論差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以上討論曾提到,民主選舉的出現並不完全是村民自發行動的結果,其中有國家在基層民主發展過程中起的關鍵性作用,在某種意義上甚至可以說,鄉村民主化是國家給予社會的一個“禮物”。所以,村民自治程度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各級地方政府的意願,而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卻未必有直接的關系。
我們還可以看到,與西方民主的發展過程相反,在中國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民主化實踐反而障礙更多,這與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扮演的企業家角色有關。在經濟富裕地區,地方幹部手中掌握了大量的經濟資源,他們可以用這些資源來“換取”選票,求得地方居民的“服從”。另一方面,地方居民感到,如果他們不支持這些掌握經濟大權的地方幹部,他們的生活水準就會受到很大影響,在政治權利和經濟福利之間作選擇是不容易的。當地方政府官員扮演地方經濟推動者的角色、掌握本地的大部份經濟資源時,居民就不得不對這些官員有所依賴,而民眾能獲得多少民主權利,往往取決於地方政府的意願。
4. 政治文化和民主政治的相關性
政治文化和民主政治的相關性一直是有爭議的問題,學術界一向把中國民主政治的難產歸結於中國的傳統政治文化。鄉村基層民主的實踐一方面表明,中國的傳統政治文化並不一定和民主政治相悖;另一方面表明,政府官員的民主觀念影響他們的政治行為,所以政治文化對基層民主的效能高低有很大關系。
中國的儒家文化認為,政治精英優於普通民眾,其責任是統治民眾。中國從來沒有“人民主權”的概念,人民主權作為一種政治概念是外來的。中國老百姓傳統上把民主理解成“當家作主”,又由於政府官員的地位高於民眾,民眾也習慣地認為,應當把"作主”的權力交給政府官員。同時,對政府官員來說,“民主”意味著“為民作主”,即替民眾決策,而不是民眾有權參與制定那些影響自己生活的政策。這種“為民作主”的觀念在中國各級政府官員中相當普及,甚至成為不少地方政府官員的政治行為準則。盡管許許多多地方的小“皇帝”非常專橫跋扈,但他們的上級領導人仍然認為,只要這些地方官員的作為主要是為了推動地方的經濟發展,是在“為民作主”,即使專橫跋扈一些,也是可以容忍的。這樣的政治文化無疑影響著地方政府官員的政治行為,從而影響基層民主的效能。
關於民主化動力的比較研究
陳安
新加坡國立大學政治學系講師
一、關於民主化動力的理論: 歐洲經驗
二、台灣民主化的啟示
三、中國大陸的民主化壓力
近二十年來,民主化以不可阻擋之勢席卷了第三世界和原共產黨國家。這一大潮始於七十年代中期的葡萄牙、西班牙和希臘,繼而在八十年代波及阿根廷、巴西、智利等拉美國家,然後蔓延到菲律賓、韓國和台灣。八十年代末,東歐各國的共產黨政權相繼垮台,蘇聯的瓦解和俄羅斯的民主化標志著共產主義作為一股國際政治勢力的終結。九十年代初,民主化的大潮又在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大陸登陸,到1995年為止,十多個非洲國家實現了從專制政體向民主政體的過渡。在過去二十年間,全世界的民主政體數目翻了一番以上[1],多元政治、多黨制和自由選舉已成為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政治制度,美國政治學大師薩繆爾·杭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把這一過程稱為世界民主政治發展史上的“第三次浪潮”。
在這場天翻地覆、改變人類歷史進程的世界民主大變革中,為什麽中國大陸卻能夠置身度外,仍然維持著現行的政治體制?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具有重要的國際影響,中國政治民主化的可能性及其前景,引起了許多政治學家的關心和興趣。同時,由於中國的獨特情形,它已成為比較民主化理論研究中一個不可忽略的案例。過去,人們傾向於從“國家-社會-經濟”的關系,來解釋中國政治民主化為何難以突破。從這個角度,人們主要觀察“中產階級”和“公民社會”是否形成和發展,或傳統的專制政治文化如何阻礙了民主化。
但是,台灣、韓國以及東歐的民主化,對這兩種研究思路提出了挑戰。東亞的經驗證明了民主理論中關於經濟制度和經濟發展對民主化的重要性,但也質疑西方理論家關於民主文化乃民主制度之必要基礎、以及“亞洲傳統文化阻礙民主發展”的論點。東歐民主化的動力既非來自自由經濟和中產階級,亦非來自長期的民主文化,它實際上是眾多的特殊因素相結合而形成的歷史合力的結果。這些因素包括東歐與西歐傳統的文化、宗教、社會聯系,東歐在二戰前的民主實踐經驗,東歐的集權體制不是內部革命的產物、而是蘇聯強加給東歐社會的,教會在社會中保有特殊地位,公民的良好教育程度等。根據東亞和東歐的民主化經驗,究竟應當怎樣來修正當代西方民主理論?這些經驗對我們研究中國民主化問題有何重大意義?這些仍有待探討。
無論是從經濟發展還是從傳統政治文化的角度來探討民主的發展,其實質都是對民主化基本動力的研究。本文主要想從“國家-社會-經濟”的關系這一角度,通過對近代歐洲和台灣的比較研究,來探討中國大陸民主化的動力問題,同時也討論傳統政治文化和政治實踐在民主化過程中可能起的作用。
一、關於民主化動力的理論: 歐洲經驗
在世界民主發展史上,沒有任何一個獨裁者或專制政體會在毫無外在壓力的情況下,自覺主動地放棄對政治權利的壟斷。西方政治學家根據西歐與北美民主制度出現、發展和鞏固的歷史經驗,認為對專制政體的壓力和民主化的動力主要來自自由經濟和政治文化。
1. 現代民主制度是自由經濟的產物
在中世紀後期(476-1450)的歐洲,出現了近代資產階級的前身,商人或商業階級(commercial classes),那時的專制君主與新興商業階級逐步形成了相互依賴、相互扶持的關系。隨著貿易和手工業的迅速發展,商業階級變得日益富有。一方面,君主們需要商人的財富來充實國庫,以對外征戰並從國外購買奢侈品;另一方面,作為交換,君主們給予商人們土地、爵位和官職等各種特權。於是,諸如“議會”之類的機構應運而生,不過它與現代議會完全不同,它是君主與地主貴族和教士商討國事、與商人進行權利和金錢交換的場所。那時,商人利用手中積累的財富,從原來與手工業者差不多的卑微地位(即“第三等級”),爬到了能與統治者對話、甚至討價還價的地位。
那時,專制君主雖然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但他們考慮到商業階級能給自己以及國家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所以非到萬不得已他們不會鎮壓商業階級。[2] 同時,君主實際上還利用商業階級或與之結成聯盟,來打擊教會和地主貴族階級,因為教會和地主貴族階級構成了對君主權利的制約。
在十六、十七世紀的歐洲,特別是英格蘭,在國王的鼓勵下,貿易與市場經濟日益發展,資本主義開始取代封建主義而成為主要經濟形態。隨著封建地主貴族的逐漸沒落以及教會影響的衰弱,君主的權力相應擴大了,於是時常直接幹預、甚至控制商業階級的經濟活動。專制君主對商業領域的侵犯,嚴重威脅到商業(資產)階級的經濟自由,從而激起了該階級的強烈抵制。於是議會便演變成了新興資產階級限制君主權利、爭取經濟自由的工具和場所。這時,資產階級所全力爭取的,並不是要與君主分享政治權利,而只是要求君主不要侵犯他們商業活動的自由。
這一爭取經濟自由的鬥爭對於民主在西歐的勝利起了決定性的作用。資產階級先是成功地說服了君主們,使他們相信,對君主和國家來說,維持經濟自由比管制經濟活動更有利。然後,資產階級又要求將自由從經濟領域擴展到政治領域,從而獲得了結社乃至組織政黨的自由,以及言論、出版、宗教自由和免遭政府任意逮捕、監禁的權利。在許多西歐國家,這種政治自由或政治多元主義的發展,使議會在與君主抗爭中逐步占據上風,最終迫使君主交出部份君權,或把君權置於議會的制約之下。議會成為最高權利機構,標志著西方“自由國家”(the liberal state)的形成。從十九世紀到二十世紀上半葉,多數西歐國家實現了普選制,所有的社會階層都獲得了選舉權,從而進一步完成了由“自由國家”向“自由-民主國家(the liberal-democratic state)”的過渡。
從西歐民主化的歷史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出,實現民主化的關鍵在於,(商業)資產階級通過立法或者與君主達成默契,建立了自由資本主義制度,政府不幹涉私人經濟活動。資產階級在資本積累的初期,並沒有從君主手中奪取政治權利的欲望,並不對君主統治產生即刻威脅;而君主們也意識到,在國際競爭中國力取決於國家財富的積累,而政府放棄對私人經濟活動的幹涉,是增加國家財富最有效的方式。盡管在自由資本主義制度下,限制政府權利的結果是君主的獨裁權力逐漸被剝奪,但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當時君主們未必就意識得到,即或意識到了也難以阻擋。
自由資本主義一旦形成,通向民主的道路就已開通。因為自由經濟導致政府功能減弱,自由社會或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逐步形成。[3] 當經濟活動從政體中分離出來後,國家就無須再維持龐大的官僚機構去指導、監督商品的生產與分配。一旦政府規模縮小了,它對公民日常生活的幹涉和控制也就減少了;從而使得自由的空間得以從經濟向社會的其他領域擴展;於是,不受政府控制的、有組織的社會活動,如利益集團、文化和宗教團體、研究教育機構、民間輿論工具等,就日益活躍起來。
當公民社會出現以後,民間的政治參與要求便會與日俱增,從而對專制政體產生強大壓力。當時的專制政府除了暴力手段外,已無其他資源可用。當民主化的壓力來自社會的四面八方,特別是來自已成為社會中堅、為國家作出最大經濟貢獻的中產階級,而進行暴力鎮壓又代價太大的話,具有理性頭腦的獨裁者便會作出讓步,允許政治權利的分享,以免引發一場可能將政權徹底推翻或對社會造成巨大破壞的暴力革命。
需要說明的是,在十九世紀的許多西歐國家,當議會成為最高權力機構、對君主實行有效制約之時,這些國家還只是自由國家而非民主國家,因為對選舉權有嚴格限制,普選制尚未實現。而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主化過程中,“人民主權”的民主觀念早已深入人心,自由和民主得以兩步並成一步同時實現。
2. 文化在民主化過程中的作用
西方民主化進程中,商業文化和政治文化起了重要的促進作用。商業文化產生了法律文化,從而推動了民主化。新興的商業階級在貿易和商業活動中需要簽訂長期契約,因此意識到契約法(contract law)的重要性。起初,契約上蓋的是君主的大印,即君主以皇家的信譽為本國商人作保。然而年長月久,商業契約逐漸在商業界奠定了神聖的地位,不再需要皇家的擔保。
隨著商業契約法的進一步完善,商業行為受到了規範,奠定了近代西方法治國家的基礎。這一“法律文化”很快便從商業領域擴展到民事、刑事領域,產生了民事法、刑法。在當時的專制君主制下,這些法律既可能被君主否決,也可能受到宗教道德原則的約束,但它們畢竟逐漸加強了民眾的法治觀念,從而為建立憲法(Constitutional law)和立憲政體、結束專制政體,創造了條件。
政治文化指的是社會上長期形成的關於政治和政府統治方式的價值觀念。西方在近代形成的政治文化與其歷史上的政治傳統有密切關系。西歐封建等級制度的最大特色(也是與中國封建制度的最大差別)就在於,從中世紀起,教會和地主貴族就節制著西歐君主們的權利,君主們從未取得過中國帝王那樣的絕對權威。在西歐封建等級制度下,教會和地主貴族是第一、第二等級,他們的特權和地位是君主也不能任意侵犯的。教會一向宣稱,它擁有推翻君主的合法權利,也具有足夠的自主權將威脅變為行動。結果,教會通過影響眾多的教徒,削減了民眾對君主權威性的神秘感和尊敬。教會與君主之間的長期鬥爭,則使民眾習慣了權力的多元化,也增強了社會的相對獨立性。
正是在這種權力分散的政治傳統、自由經濟和公民社會的基礎上,西歐形成了以多元主義為特徵的政治文化。它強調多樣化和共識,容忍、鼓勵不同思想、學說和文化派流的發展;主張服從多數人的意志,同時尊重少數人的權利;肯定為不同群體的利益進行政治鬥爭的合法性,但認為,這樣的政治鬥爭必須要受全社會都接受的遊戲規則(即憲法)的約束。
西方政治學者認為,政治制度的實質是政治參與,因此參與者的思想方法和價值觀念便至關重要。既然西方的政治文化以多元主義為特徵,易於造就“民主人格”(即對他人持寬厚、容納的態度,以及接受、容忍多元化價值觀念的寬廣胸懷[4]),所以,民主制度在西方社會有深厚的文化“土壤”。
二、台灣民主化的啟示
將歐洲的民主化經驗應用於台灣民主化過程的研究,我們可以看到,“自由經濟促進民主”的論點得到了映證。台灣民主化的決定性的條件是,自由企業制度在社會上創造出了廣闊的自由空間以及商業-法律文化,這一制度在經濟領域保護了民眾的自由;隨著經濟的成長和社會的發展,政治領域內的自由也逐漸增大,最後實現了政治民主化。除此之外,還有不少特殊條件也起了重要作用。
1. 台灣實現民主化的有利條件
在國民黨的正統意識形態中,孫中山先生關於西方民主憲政的學說占據著重要地位。孫中山制定了“五權憲法”,準備在中國實施西方式自由民主制度。但他認為,在中國特定的環境中,西方式民主不能一促而就,而必須按部就班進行;要從基層開始,使民眾首先接受民主的訓練,方能使民主憲政在中國取得最好效果。
國民黨政府遷台之後,為了促進台灣的經濟發展,亦為了安撫台灣本土勢力,國民黨當局對民間傳統經濟-社會勢力是相當尊重的。當時,一方面在“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和“戒嚴法”的名義下,在政治上實行一黨專政;另一方面,也開始實踐孫中山的“訓政”,從基層政府開始開放“自由”選舉。
雖然國民黨政府對民眾的政治權利,如言論、出版、集會等,有諸多限制,但只是設了某些禁區,規定“什麽不能說”,如不能宣傳共產主義或台獨等,並沒有取消一切政治自由。只要民眾不向國民黨的法統挑戰,不宣傳共產主義或台獨,他們實際上仍享有相當的自由空間。所以,在八十年代後期台灣走向民主化之前,台灣業已存在相當規模的公民社會,包括民間出版機構和出版物,以及大量相對獨立的各種社會組織。美國著名學者羅伯特·斯卡拉匹諾,將民主化前的台灣稱為“權威主義-多元主義政體(the authoritarian-pluralist system)”,[5] 它比胡安·林茨為權威主義政體所下的經典定義更接近西方式民主[6]。
台灣1950年開始鄉鎮長、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和縣市議會議員的直接選舉,1954年開放省議會議席的直接選舉。十多年後,於1969年開始中央民意代表的增補選,1972年開始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直至1991年開始中央民意代表的直接選舉,基本上完成了民主化的過程。按西方的標準衡量,台灣從五十年代開始的地方政府選舉算不上是真正的自由選舉,因為還存在政府對輿論和意識形態的控制。但是,那時國民黨政府也並沒有全面操縱地方選舉。非國民黨人士,甚至潛在的反國民黨人士,也可能戰勝國民黨候選人而當選。這說明,那時台灣的地方選舉並不僅僅是裝裝門面、做做樣子的,它有一定的公正性。
事實上,地方政府的功能有限,只涉及地方行政事務。地方官員和民意代表的選舉,不會影響到國家的走向和根本的政治經濟制度,不一定需要有組織的政治(反對)勢力的參與,也不見得在競選綱領中涉及到意識形態爭論。所以,即使國民黨的候選人落選,實際上也不至於威脅到國民黨的統治。台灣的地方選舉制度主要是國民黨政府為履行其對西方自由民主的承諾而建立的,並不是在社會的強大壓力下被迫實施的,所以算不上是民主化道路上的重大突破。這個實行了幾十年的地方選舉制度的主要貢獻在於,它提高了民眾的民主意識,讓民眾在行使民主的權利方面得到了長期的訓練。
2. 知識分子、中產階級和反對黨在民主化過程中的作用
在台灣的知識分子當中,有相當一部份是受過歐美教育、隨著國民黨到台灣的“自由-民主主義分子”,他們一向呼籲政治民主化,當年在大陸是如此,到了台灣後仍然如此。這些知識分子的代表人物如胡適、雷震等,或在國民黨內身居要職,或深受當局器重,若從功利的角度來看,他們實在是沒有理由要冒著坐牢的危險去爭取民主。事實上,他們追求民主化主要是出於崇高的動機和政治信仰,而不是為了個人利益。
自由派知識分子鼓吹民主自由價值觀念,在社會上起到了思想啟蒙的作用。它固然使當局感受到壓力和威脅,但在一個缺乏歐洲式自由和政治傳統的社會里,從思想啟蒙到動員起足夠的社會力量向當局挑戰,往往是個漫長的歷史過程。當民主化的要求僅僅來自知識分子及青年學生時,政府可能傾向於采取壓制手段,因為鎮壓持不同政見的知識分子,其不良後果有限。
然而,當對國家經濟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中產階級加入要求民主化的行列後,若對他們實施鎮壓,將可能摧毀國家經濟,政府就必須慎重處理,以至於要考慮是否作出讓步。當然,社會壓力大到什麽程度,政府才會向民主力量讓步,也取決於其他因素,譬如國際壓力、統治者的民主法治意識以及個人性格、執政黨對鎮壓後果以及在自由選舉中獲勝可能性的判斷等。從台灣的例子看,這股要求民主化的社會壓力主要來自在自由經濟中受益最大、經濟實力和社會影響力迅速增長的中產階級,主要由企業家、商業階層、律師等專業人士和知識分子組成。中產階級爭取民主可能既出於民主的信念,亦出於實際利益的追求。比如,隨著中產階級的業務日益國際化,實現民主化、改善國家政治上的國際形像,就直接關系到他們的經濟利益。
但是,不能簡單籠統地說,中產階級的所有成員在任何時期都是民主化的主力。雖然台灣反對黨的領袖和骨幹確實是來自中產階級,但是,中產階級中也有相當一部份仍然是統治者的盟友。這不僅是因為當局對中產階級的關心和保護,也由於中產階級中的富裕者反對激進的變革,需要政府保護自己的經濟社會地位、抵擋貧富分化後來自社會底層的壓力。所以,雖然中產階級成長到一定的階段會要求民主化,但只有當藍領工人和貧民人數逐漸減少,同時政府采取措施縮小了台灣的窮富差距,來自社會下層的對中產階級的威脅大大減弱,中產階級才更積極地期待民主,成為民主的支持力量。
當中產階級期待民主時,他們中的許多人並不一定是執政黨的反對派,他們只是希望執政黨改變執政方式,走上民主化的道路。但這種要求是溫和的,對國民黨更多的是愛護而不是挑戰。中產階級中具有政治抱負的那批人,其中一部份被政府網羅,另外一部份則與執政黨有不可化解、不可妥協的分歧。後者既然無法融入主流政治,只得寄希望於另樹一幟,通過民主選舉執掌政權。這批人或許人數不多,但往往能量極大,因為他們可能實際上代表了某個社會群體,也可能企圖充當勞工階級的領袖,借助下層社會的力量,打著為其謀利益的口號以實現自己的政治抱負。他們是執政黨的最大威脅和最強有力的民主化動力。[7]
台灣經濟發展上的傲人成就是國民黨的最大資本,這一成就得到了社會各階層的肯定;國民黨政府在縮小貧富差距方面亦成就斐然。大大緩和了階級矛盾。因此,直到八十年代末,民主反對派若用執政黨治國無方為號召,是無法爭取到足夠的社會支持的;同時,反對派也很難提出切實可行而又比國民黨更高明的公共政策[8]。這樣,台灣的反對黨難以用訴諸階級利益沖突的方式來贏得足夠的選民,也就是說,我們不能以近代歐洲的階級政黨和階級利益沖突模式來解釋台灣民主化的推動力。
台灣民主反對運動的社會基礎在其初期是相當覆雜的,很難說哪一個社會群體是反對黨的主要支持者。根據容根·杜梅斯的研究,七十年代台灣黨外運動的支持者主要來自四個方面,即曾與日本殖民政府密切合作過的舊上層階級,土地改革後失去大部份地產、而所獲補償又在投資工業中失敗的原地主,部份城市中下層階級,較年輕、受過良好教育的中上層階級。[9] 也可以說,國民黨的反對力量實際上是由各種因不同原因而對國民黨不滿的人士所組成的。然而,民進黨成立後,它以台灣省籍和台獨為號召,找到了它力量的支點,建立了較為穩固的社會基礎。[10]
雖然國民黨致力於“本土化”政策,以改變自己“外來政黨”的形像,但它終究無法徹底解決省籍問題所產生的社會對立情緒。在1977年的地方選舉中,非國民黨候選人獲得了22%的省議會議席和4個縣市長職位。在八十年代,“黨外”力量在選民中的支持率一直保持在30%左右。反對勢力能獲得這麽多選票,說明它的社會基礎及其政治訴求終於強大到國民黨無法置之不理的程度了。
回顧台灣的民主化道路,我們雖然可以找到不少台灣獨有的特徵,但這一過程基本上和自由經濟社會制度必然要經歷的政治變革趨勢是一致的。但是,從台灣民主化的經驗中,我們還不容易判斷,究竟西方式的政治文化對東亞的民主化重要還是不重要;同時,台灣的民主化亦不能證明,究竟中國傳統的儒家文化是有利於還是不利於民主化。看起來,儒家學說含有多樣內容,在專制的政治環境中,專制者可利用它的專制成份;而在對民主發展有利的環境中,民主政治家亦可從儒家學說中找到依據,而使它發揮積極的作用。
三、中國大陸的民主化壓力
台灣和中國大陸在政治、經濟以及其他許多方面存在著巨大的差異,雖然大陸經歷了近二十年的改革,也還沒有建立起自由經濟制度,即使這一制度能迅速建立起來,它也未必能在大陸的民主化中發揮象在台灣那樣的作用。但是,與改革前相比,大陸也有巨大的變化。過去二十年來,在大陸發生的意義最為深遠的變化是,中共政權從極權主義的統治方式轉變為權威主義政體。它在相當大程度上放棄了計劃經濟,大力發展市場經濟;放松了它以往那種對社會的無孔不入的控制,使非政治性社會活動的空間大大擴展。私人經濟的蓬勃發展,一方面使越來越多的人擺脫了對國有部門的依賴,另一方面導致新興中產階級的崛起;公民社會正在以緩慢的速度逐漸形成,整體上看,大陸似乎正處在台灣六、七十年代的那個階段。
同樣重要的是,中共在1979年不僅恢覆了選舉制度,而且將人民代表的直接選舉從原來的鄉一級擴大到縣一級,將等額選舉改為差額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農村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城市企業中廠長經理的選舉和職工代表大會權力功能的加強,有了某種形式的基層民主。[11] 雖然大陸當局已表明,它目前無意將直接選舉向更高的層次擴大,原因一是中國地廣人多,二是目前經濟、文化尚不發達。[12] 這兩個理由中,前者實在沒有說服力,而後者涉及到的經濟社會狀況是在改變中的。在中國大陸,縣市長、甚至省長直接由民眾選舉產生應該不是一件遠不可及的事。
問題是,倘若在中國大陸實現了縣市長直接選舉,公民社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也達到更高的程度,這是否意味著中國的民主化就能自然而然地走上軌道了呢?若根據本文對歐洲和當代台灣民主化過程的論述,人們或許很容易得出樂觀的結論;然而,如果我們將中國大陸的具體情況與歐洲和台灣仔細作一比較分析,就會發現,雖然大陸的民主化已不可避免,甚至可以肯定已不很遙遠,但是大陸的民主化動力與歐洲、台灣有很大差別,這可能導致大陸的民主化道路既有別於歐美,亦不同於台灣。
如前說述,沒有巨大的外在壓力,即社會對不民主政體的強烈反對(當然也包括國際壓力),當局通常是不會自覺主動地選擇民主化的,這一外在壓力是民主化的主要動力。從理論上看,民主化的壓力有三種: 第一是為了民主的理念和信仰而要求民主化,施加這種壓力的往往是知識分子和學生;第二種是希望通過民主化獲得權力或利益,例如一些有強烈權力欲望、又自認為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和民間勢力的人士,他們不滿足於已有的財富或社會影響,或尋找政治代理人,或自己出馬選舉,想通過民主選舉將自己的財富和影響轉化為政治權力;第三種則涉及到階級或群體利益,當某個社會階級或群體認為,集權體制下的政府只代表對立階級或群體的利益,而本階級或群體的利益受到政府政策的損害,他們可能起而反抗,要求民主化。
要研究中國的民主化道路,就應當分析,中國有沒有這三種民主壓力,它們強烈到什麽程度,政府對這些壓力會作出什麽反應。
1. 出於政治信仰的民主化壓力
在近代歐洲,知識分子所掀起的古典自由主義思潮從思想和理論上為西方自由-民主國家奠定了基礎。洛克關於個人獨立性與隱私權的論述,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的自由經濟理論,盧梭等人的“人民參與政府”的民權主義思想,孟德斯鳩的法治學說等,從根本上動搖了君主專制的合法性基礎。但是,這些思想家本人只是表達了他們的信仰和價值觀念,並不一定積極卷入實際政治鬥爭。在有歐洲政治文化傳統的環境里,他們的學說本身也不被專制君主視為具有特別的危險性和“顛覆性”。
歐洲的經驗說明,提出某種反專制的思想學說對獨裁者來說還不是最可怕的,關鍵在於這種思想學說能否為社會所接受,成為社會自由民主力量反抗君主專制的武器。自由-民主主義知識分子在民主化的鬥爭中起著重要的搖旗吶喊的作用,但是他們本身並不是民主化的決定性力量。在世界民主發展史上,很少見到在民主化的社會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專制政權因為知識分子鼓吹自由民主而迅速垮台。
要在中國大陸這塊缺乏歐洲民主政治傳統的土地上實現民主化,對民眾進行“自由民主”的思想啟蒙是極其重要的。實際上,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思想界一直在引進西方自由民主的價值觀念,以喚起民眾的民主政治意識,確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於中國民眾傳統上缺乏政治參與意識,也因為毛澤東時代政治高壓的痕跡依然很深,目前中國民眾仍然缺乏現代公民意識。
毛時代不僅完全取消了公民自由,甚至規定每天“必須說什麽”,連民眾保持沈默的自由都被剝奪了。這種政治高壓的影響至今仍廣泛存在,民眾常常習慣於遠離政治,不僅不聽正統意識形態的說教,也不去思考中國落後的制度根源。同時,改革以來他們又被有意識地引導到單純物質主義的軌道上去,注意力集中到“掙錢”、“致富”和“小康”上。因此,雖然開放政策已實行了多年,大部份民眾只是對西方的物質文明有深刻印象,也知道西方社會富裕得“不可思議”,但他們對什麽是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往往只有模糊的認識,對為什麽中國應該維持現行的制度也只會“官”雲亦雲。
中國自由-民主主義知識分子本身作為一股社會民主勢力,其力量是微弱的,不足以對權威政體構成有份量的壓力。首先,許多知識分子本身就不真正了解民主制度的實質。老一輩受過西方教育的知識分子,由於飽受毛澤東的迫害,對民主問題早已噤若寒蟬;而年輕的一代僅僅從書本上接觸到一些西方自由民主的概念和詞句,缺少國外民主制度的充份信息,更難有親身體驗。
其次,身具高位、有社會影響的大知識分子中,鮮有象方勵之、蘇聯的薩哈羅夫、或台灣的雷震那樣,甘願丟失已有的榮譽地位、甚至冒坐牢的的風險,公開站出來為民主化奮鬥。其主要原因是,大陸知識分子的絕大多數仍然吃皇糧、靠政府養活,經濟上的依賴性決定了政治上的依附性。雖然民主化前的台灣,情形也相似,但國民黨政府在對知識分子的保護、尊重其學術自由方面,做得好得多,台灣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亦毋需天天看執政黨的“眼色”,能夠保有一定的獨立性。
與民主國家一向以天下為己任的知識分子階層相比,中國的知識分子階層不很了解知識分子在現代社會中的社會政治功能,總體上比較缺乏對國家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另外,中國文人的圈子里,也缺少西方政治文化中那種“民主人格”,較不容易對他人和不同觀點持寬厚、容納的態度,哪怕是在面臨共同的滅頂之災時也難以團結一致。這些弱點無疑會削弱源於知識分子的民主化壓力。有人認為,如果目前滯留海外的留學生回國,將大大增強民主的力量,從長遠看這是對的。但是,很多海外留學生對政治也是冷漠的,他們也從國內帶出來上述弱點。所以,留學生歸國後最直接的效果恐怕只是加強公民社會的力量,使社會的獨立和自由空間更進一步擴展,當然這最終是有利於民主發展的。
2. 來自追逐實際利益(權力)的民主化壓力
爭取民主的鬥爭不一定都是出於崇高的民主信念,也可以出於功利主義的動機,因為民主政治說到底是經濟利益和政治權力的分配機制。從邏輯上講,一個未經民主啟蒙、不知民主為何物的人,也完全可能為了爭取自己的經濟利益或實現個人的政治野心,而自覺主動地投身於爭取“民主”的鬥爭。中產階級的成員中有一些人可能就是如此。
但是,目前中國大陸人口中中產階級的比例還很低,根據筆者對這個社會群體一些成員的訪談,得出了如下初步的結論。他們一方面希望限制政府的權利、讓政府管得少些,要求政府給他們更大的經濟自由;另一方面,他們也希望加強法治,減少經濟活動的風險。但是,如果因為社會上對貧富不均怨聲載道,政府面臨強大的社會壓力,要大幅度增加對中產階級的稅收以資助窮人、縮小貧富差距時,中產階級會斷然反對政府向民意低頭。如果大陸的民主化意味著讓中產階級掏腰包實現均富,那麽中產階級是決不答應的。大陸中產階級對民主化的這種矛盾心理,決定了他們是一支覆雜的社會政治力量。
中共或許也意識到,自由市場經濟可能造就政治反對派,所以,它采取的策略是,盡可能將中產階級中的經濟力量雄厚者,特別是表現出參政熱情的人,納入現行政治體系內,給予他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之類的頭銜和榮譽。對於只有“異端”思想而無“實力”的人,則予以壓制或放逐國外。這種策略大大減弱了來自社會內部的要求民主化的壓力。
3. 來自實現階級或社會群體利益的民主化壓力
以上兩種民主化壓力能夠產生多大的作用,執政集團會在多大程度上作出讓步,歸根到底取決於它們所能代表或動員的社會群體的潛在力量。十九世紀後期,歐洲工業革命的迅猛發展造就了日益強大的工人階級時,為民主即普選制而奮鬥的社會主義運動便波瀾壯闊地展開了。那時,資產階級之所以向新興的社會主義政黨的民主要求讓步,固然與資產階級的“民主意識”有關;但最重要的原因是,這些要求普選制的政黨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它們所代表的是一個人數眾多到不可掉以輕心的社會階級的利益。若拒絕該階級的政治參與要求,就有可能引發後果更加嚴重的暴力革命。
將這一原理應用於現代,研究民主化的動力就要看一看社會上存在不存在潛在的、力量足夠大的反對階級或群體。現代國家政權是由政治集團(通常是政黨)掌握的,而該集團總是聲稱它代表的並不是某個階級或群體的利益,而是整個國家、全體人民的利益,是“全民黨”。然而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在現實社會中,真正的“全民黨”是不存在的。絕大多數政黨從本質上說是代表某個階級或社會群體的政黨。雖然任何政黨在取得執政地位後,通常會設法照顧到其他社會階層、群體的利益,以顯示政權的超然性,並爭取社會各階層的支持。但是,當階級利益無法妥協時,執政黨通常不會放棄本階級的利益,只會犧牲對立階級的利益。在西方,這種利益沖突的存在,實際上是民主政治最強大的動力。
那麽在中國大陸,哪一個階級或社會群體可能成為民主反對力量的社會基礎呢?反對勢力向社會訴諸什麽,以爭取社會支持它的民主化要求呢?
1949年以前的地主、資產階級的遺老遺少,早已在毛澤東極權統治和思想迫害下脫胎換骨,喪失了群體意識,他們中的精英分子亦已被中共網羅。在目前的經濟市場化過程中,上層中產階級(upper middle class)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尚未形成。
在文革中先被利用、後遭迫害的紅衛兵(即所謂的“三種人”),以及“四人幫”的殘渣余孽(即文革的既得利益者)中,倒是有一批對現狀不滿的人。他們雖有一些個人能量,但人數不多,名聲不佳,會不會成為民主的建設性力量也很難說,何況他們對當局的怨恨似乎已隨時過境遷而淡化。
那麽,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下層中產階級(公私企業中下層經理、小個體工商業者等)、勞工階級、白領階層(中小學教師、商店機關職員等)會成為民主化的社會基礎嗎?
自近代以來,所謂階級鬥爭無非是發生在上層社會(資產階級和上層中產階級)和下層社會(下層中產階級和工人階級)之間。兩個階級信奉不同的意識形態,分別支持兩種社會經濟政策。前者鼓吹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自由資本主義,即國家少幹預私人資本活動、少收稅、少搞國家福利,對貧富差距不甚關心,代表這一階級的通常是右翼政黨。後者則傾向於社會主義,主張對經濟實行必要的國家管制,目的是通過對社會財富再分配、以縮小各階級之間的貧富差距,其具體政策是經濟(部份)國有化、高稅收和高福利,代表這一階級的通常是左翼政黨。
在中國以及世界上任何國家,共產黨的意識形態只能是左翼社會主義,名義上所代表的必然是傾向社會主義的工人階級和下層社會,這是它名稱的象征意義和歷史淵源所決定的。任何新興政黨或派別要想在下層社會進行民主化動員,很難再從左的方面、以社會主義綱領作號召,因為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在很大程度上已被共產黨壟斷。這就使民主反對派無法以比共產黨更左的面貌出現,於是只能訴諸右翼資產階級綱領,也就是將民主政治的口號與對自由經濟的要求相結合。
自由經濟建立在競爭機制之上,這種機制固然能激發起人類的生存本能,從而將他們的智力、體能和潛在創造力發揮到極限,這就是為什麽資本主義是歷史上推動經濟技術發展的最強大的力量。然而,自由經濟的發展,也會造成相當的社會代價,即貧富的兩極分化。如果一個社會無法承受這一代價,那麽,就可能發生大規模的社會動蕩,歷史經驗證明,這在工業化程度不高、貧民數量大的國家更容易發生。部份原因是,這些國家的政府沒有足夠的財力來實行發達國家的那種福利政策,或者是實行這種政策代價太大,在菲律賓以及七十年代前的拉丁美洲就可看到這種現象。
結 語
綜上所述,我們看到,一方面,由於中國長期的專制政治傳統,抽象地鼓吹民主和政治自由不會立刻產生足夠強烈的社會效應;另一方面,民主反對派除了指責執政黨不民主外,很難有機會通過向民眾許諾物質利益來有效地動員社會。這是中國大陸民主化實際上面對的一些困難。
但是,中共也面臨著自己的改革政策所造成的困難。在中國的經濟改革過程中,中共出於社會安定的需要以及受自身意識形態的制約,仍然強調“共同富裕”。但是,在一個平均主義的社會主義社會里實行經濟市場化,是不可避免地會導致社會各階層收入差距的擴大,以及社會各階層原有的經濟社會地位的急劇變化,社會中必然會出現強烈不滿。另一方面,中共作為一個執政集團,其各層骨幹長期居於壟斷的上層社會經濟地位,其事實上的上層社會立場與它名義上所代表的下層社會利益之間,也隱藏著日益擴大的矛盾,使它的意識形態和現實利益越來越沖突。
還有,“六·四”的平反問題會產生民主化壓力。如果經濟改革中出現更多問題,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官員的貪污腐敗繼續蔓延擴大,人民的不滿亦可能轉化成民主化的壓力。此外,鑒於世界民主化的大趨勢,中國要想在世界事務中發揮更大作用,並得到西方世界的接納,就會面臨民主化的國際壓力。
由於近期內國內社會對中共的實際威脅還不大,這或許會令中共安於現狀;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在這樣的社會政治條件下走上民主化之路,中共或許有相當的把握,能象台灣的國民黨一樣,在自由選舉中獲得多數,從而可以國際社會所接受的民主方式繼續執政。
十年來中國破產法的立法與實施
曹思源
北京思源兼並與破產咨詢事務所
一、八十年代中國的破產法立法
二、十年來破產法的實施狀況
三、破產法實施中面臨的兩大問題
四、推動破產法的修改
五、破產法的修改重點
六、破產法修改中涉及的立法程序改革
中國大陸自1986年12月建立破產制度以來,已經十年了。在一個有12億人口和2000多萬個企業的國度里施行破產法,案例非常豐富;而破產工作的經驗和破產法理論的探討,對研究向市場經濟轉軌也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目前中國對破產法實施經驗的總結還不多,理論研究則更薄弱,破產法學在中國大陸還是一個創立中的新興學科,尚待開拓發展。本文主要介紹近十年來破產法的立法過程和實施狀況,希望能有助於推動海內外相關的研究。
我曾為推動中國的破產法立法和實施作過很多努力。1988年12月,企業破產法開始實施後,我代表中國的第一個破產法學術團體(中國破產法研究咨詢中心),訪問了美國破產法協會(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並應邀出席了該協會的年會,建立了中美兩國破產法學術團體之間的經常性聯系。此後,我收到過出席1989年6月的溫哥華破產法國際會議的邀請,不過由於那一年“六四”事件,未能成行。經過十多年的經濟改革,目前中國大批國有企業瀕臨破產,研究破產法的實施問題也變得越來越緊迫。作為一個為破產法的立法和實施奔走呼籲了十六年的專業工作者,我自然對這方面的研究十分關注。
一、八十年代中國的破產法立法
中國古代的自然經濟沒有破產法,只有處理違約欠債的典法。例如,唐朝法律規定,如“負債違契不償”(即債務人不能按照契約規定的期限清償債務),欠價值一匹絹以上債、過期20天不還者,打20大板;再過20天,又加一等,但最多只能打60大板;超過100天不還者,判處徒刑一年,並責令償債。那時的法律是靠肉刑和坐牢來保護債權的。但若債務人受刑後仍然還不了債,那就只好按照“習慣法”,父債子還,長期托延。1906年(光緒32年),清政府在引進西方法律的過程中制定了一部《破產律》,但第二年又廢止了。中華民國於1915年擬定了破產律草案,1935年頒布施行了破產法。1949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廢除了中華民國的所有法律,卻未及時重訂一些調整社會經濟生活所必需的法律。在計劃經濟時代,既無破產之案例,更無相關法律。
1980年,我首次提出了制定企業破產法的建議。後來我被調到國務院工作,1985年1月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經過一年的工作,1986年1月31日,國務院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我們這個小組起草的破產法草案和破產救濟辦法草案。後者是中國大陸第一部關於救濟失業工人的行政法規,作為國務院文件,於1986年7月2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開始施行。而破產法本身則需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中國大陸八十年代破產法立法的意義不僅在於完善法制,而且在於它為政治經濟改革創造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必要條件。這部破產法突破了計劃經濟體系的規章制度,觸及到集權體制的根本,因而在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幾乎流產。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破產法時,出現了激烈的意見分歧,50名發言者中41人反對,只有9人讚成。為了爭取通過破產法,我將我的專著《談談企業破產法》寄給每位人大常委會委員,並逐個打了電話,有時還登門拜訪、遊說。我的這些活動被《中國青年報》等報刊稱為“中國式的院外活動”。那一年,各種新聞媒體也就破產法的評價、立法進程和試點動態開展了廣泛討論,據不完全統計,全國一年內有關破產法的文章就達到357篇,這也反映出當時改革初揭序幕時官方媒體的傾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反覆討論,最後於1986年12月2日對破產法表決,結果是101票讚成,0票反對,9票棄權。企業破產法終於獲得通過而登上了中國的歷史舞台。值得一提的是,這部破產法可能是中國立法史上第一部在院外活動催生下通過的法律。
二、十年來破產法的實施狀況
1988年11月企業破產法生效後的半年多里,全國各地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達98起。國有企業過去一直受到政府保護,無論經營狀況如何之差,負債如何之多,從無倒閉之虞;一旦在經濟改革中面臨市場競爭,必然有許多企業無法適應而陷入破產的境地,需要通過破產法來處理,企業破產法成了經濟改革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然而,對絕大多數生活在社會主義體制下的中國人來說,破產法卻是相當陌生的。盡管許多國有企業早已資不抵債,但各級政府不願意企業破產暴露出官員們的低劣政績,企業負責人怕企業破產後丟了幹部的職位,而吃慣了社會主義“大鍋飯”的企業員工則擔心企業破產後失去原有的經濟社會地位。因此,盡管破產法已經生效,但當時它的實施卻經常受到社會各方的抵制。
從1989年6月到1991年,中國的經濟政策轉為“治理整頓”,改革進入低潮,而對資本主義的批判卻甚囂塵上。當時出現了一種說法,要堅持社會主義改革,批判資本主義改革。於是,破產法便被作為“失敗了的資本主義改革”而遭到批判。例如,1990年12月11日的《人民日報》以第一版顯著位置和第二、三兩個整版,發表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何新關於世界經濟趨勢和經濟社會制度問題的長文,“世界經濟與中國經濟問題”。他在文中說:“有人建議引入資本主義的解決辦法,比如引入失業、破產機制等。近年似乎也局部地試驗過一下,但效果並不佳”。在當時以姓“資”姓“社”為名、圍剿改革的氣氛中,如果某項改革被貼上了“資本主義”標簽,就會面臨沈重的意識形態壓力。
當時,據說破產法要“暫緩實行”。我曾經出版過兩本關於破產法的書,《談談企業破產法》和《企業破產法指南》,這兩本書在出版社的庫存也在那時被全部銷毀。幸虧破產法的立法工作早在1985年已經全部完成,此時若要將它廢除或停止生效,還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重新審議並作出決定,談何容易。既然立法機關並未用法定程序廢止破產法,破產法就仍然是有效法律;只要有人提出破產申請,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就不能不繼續依法受理破產案件。所以,1990年全國仍受理破產案件32件,數量比上年顯著下降了。
但是,國有企業並不因批判了“資本主義”就能走出困境,越來越多運營不善的企業還是不得不破產。破產的企業必須向法院申請、依破產法處理善後事務,而破產案件的債權人也需要通過破產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現實經濟生活客觀上離不開破產法這個法律武器。因此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總數經歷了一條馬鞍形曲線,先高再低,又由低轉高,說明破產法的實施在逐漸升溫。自從破產案件總數由1989年1至5月的98件下降到1990年的32件之後,1991年就增加到117件;1992年又升到428件,超過歷年總和;1993年則達到710件;1994年又番了一番,達到1625件;1995年更創下了2385件的高記錄。七年內全國破產案件立案共計5395件。
從1993年開始,隨著破產案件大幅度增加,對企業破產問題的研究也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1993年9月18日,中國大陸第一家全國性從事破產研究、咨詢的中介機構---北京思源兼並與破產咨詢事務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局企業司、中國工業經濟協會、勞動部工資研究所、《經濟管理》雜志社等五個單位,在北京召開了首屆企業兼並與破產洽談研討會。官方與民間、實業界與理論界、中國專家與國際破產法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OLVENCY PRACTITIONERS)的同行共150人聚集一堂,共商破產法實施中的難點與對策。會後兩個月內,新聞媒體對會議和思源事務所處理破產業務的報導即達100多篇。這種密集報導反映了社會的關切之心,也對破產法的實施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1993年秋,國家經貿委和國家體改委根據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關於嚴格實行破產法的批示,分別組織調查組,並邀請思源咨詢事務所派專家參加,用兩個月的時間對五個省的企業作了調查。調查之後,思源咨詢事務所與國家經貿委企業司、國務院法制局工交司、中國工業經濟協會的聯合調查組提交了《關於部份省市實施破產法的專題報告》。這個報告於1993年11月23日經國務院批覆後,分發國務院36個部委徵求意見。12月12日,國務院9個部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工商銀行等幾家銀行及全國總工會等單位舉行了政策研討會,在會上思源事務所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議,如在企業破產數量日益增多的情況下,必須提高銀行壞帳準備金。隨後,在這個聯合調查組的基礎上組織了文件起草小組,起草了《國務院關於在若幹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這一文件(國發[1994]第59號文件)已於1994年10月25日頒布。
從1994年初開始,體改委選擇了若幹城市,試行“優化資本結構、增強企業實力”的改革,其中將破產列為試點的首要內容。過去,各地對破產制度的試點大都望而生畏。這次由於我們提高銀行壞帳準備金的建議得到了采納,中央準備了70億元人民幣、幫助試點城市的破產企業還債。因而許多城市為了得到一塊份額,紛紛爭當企業破產的試點城市;結果原定的試點城市數量不得不由10個增加到18個城市(最近又擴大到50個城市)。1994年6月2至4日,在重慶召開了18個城市的企業破產試點工作會議。在這次會上,北京思源事務所作為與會的唯一民間機構,提出了設立國有企業職工事業安置基金和防止破產欺詐的兩項建議。
近年來,破產法的實施處於持續升溫過程當中,各方加快企業“破產”的積極性開始萌發出來了,無論是在試點城市還是在非試點地區都如此。一些事實上早應破產、卻遲遲未能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已經發現,宣告破產不是一條死胡同,而是一條出路;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工商銀行等許多銀行也頻頻向思源事務所等機構詢問,如何在破產程序中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一些地方政府、經濟管理部門也終於發現,破產是地方財政減輕補貼企業的負擔、激活企業、優勝劣汰觀念的好辦法;輿論界的破產話題也越來越熱。我們曾經預測,破產法的實施將越過馬鞍型曲線的低谷在1996年進入高潮。後來的實際情況印證了這一預測,1996年的企業破產案件立案數比上年增長161%,達到6232件,超過1989--1995年七年的總和。(1995、1996兩年各地企業破產立案件數見表1)
按1995、1996兩年各省市破產立案件數由多到少排隊,前6名是山東、黑龍江、河北、湖南、遼寧和江蘇,但廣東、上海、浙江等改革開放最活躍的省市則列名於後(見表1)。影響一個地方企業破產案件總數的因素很多,有些因素是自然條件差異,如行政區域面積、人口密度的大小等,人多的大省企業也多,當然可能有較多的破產案件;還有一些因素,如經濟發達程度、國有企業歷史上經營狀況不同等,使得經濟發達地區以及本地企業在全國的相對優勢較大的省市,破產企業會少一些;但是,市場發育程度、人們在市場化過程中的觀念和行為變化程度、地方傳統文化特徵等,也會影響破產企業的數量,一些地區企業條件相近,而破產立案數量卻十分懸殊,主要原因就是市場開放和觀念更新程度不同。例如,廣東、廣西和海南三省,雖然屬於沿海開放地區,人們的觀念更新處於領先地位,但破產觀念卻遲遲未被普遍接受。因為兩廣一帶的民俗偏好敬拜財神菩薩、愛聽發財吉祥之言,對破產二字卻深惡痛絕,不少企業寧可關門大吉,或者打一場馬拉松式的債務官司,也不願意訴諸破產程序,結果這些地區的破法實施工作倒反而落後了。
三、破產法實施中面臨的兩大問題
破產法的立法、實施過程,是一段相當曲折的路,今後的道路也許會更寬廣,但不見得會很平坦。目前破產法的實施還存在一些障礙,其中有兩大難題限制了破產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1. 貸款銀行阻撓破產法的實施
破產法的宗旨之一就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銀行通常是破產企業最大的債權人,理應最支持破產法,世界各國銀行大都如此。但中國大陸不少銀行對破產法的態度,卻頗為蹊蹺。中國人民銀行及各專業銀行總行,對破產法的態度是積極的,人民銀行總行還曾派人參加了首部企業破產法起草工作小組。但是一些破產企業的貸款銀行,卻大多對破產程序持消極態度。在1995年全部破產案件的申請中,只有1.9%的案件是由銀行提出的,1996年這一比例則更低,只有1.2%。也就是說,98%以上的案件都是債務人自己或其他債權人提出的。在有的地方,甚至債務人提出了破產申請,政府也予以支持,銀行也要從中阻撓。銀行阻撓企業進入破產清償程序的常見手段是,停止對該企業或該地區其他企業的貸款;甚至將違背銀行意見、宣告企業破產的地區劃為貸款風險區,削減整個地區的銀行貸款規模,迫使當地地方政府向銀行讓步、制止企業破產。各地的調查表明,破產企業的貸款銀行抵制企業破產,已成為推行破產法的首要障礙。
對市場經濟國家的企業家或學者來說,中國的這類銀行行為聽起來象是天方夜譚。銀行的生存依賴於吸收存款、投放貸款、獲取存貸利差,天下本不應該有銀行吸收了存款、卻不願意多貸款的。如果一家銀行的部份貸款被破產企業倒了帳,這家銀行卻寧肯聽任瀕臨破產的企業繼續虧損、從而損失更多的貸款,也不願意趕快找企業算帳清償,還要千方百計地阻止企業破產,這樣的銀行等於在“自殺”。這家銀行的存款人一旦知道真相,一定會立刻提光存款,逼得銀行馬上倒閉。
但在中國大陸,這樣的事絕非天方夜譚,而是常見現象。許多銀行確實在日覆一日地重覆著這樣的“自殺”行為,卻安然無事地照常營業,沒有一家銀行因壞帳過多而倒閉;相反,銀行的壞帳逐年快速增長,銀行員工的福利和待遇也不斷上升,其收入遠遠高於其他行業。這種怪現象之所以能在中國大陸延續多年,根本原因就在於,金融體制的改革嚴重滯後,絕大多數的銀行都是國家銀行,仍然象政府機構那樣運作,沒有實行企業化。結果,存款人的私人儲蓄被國營的銀行當做政府的財源任意支配,或用來營私舞弊、為銀行員工個人謀財致富;國家銀行經營再差,壞帳再多,也有政府擔保,從無倒閉之憂。況且,多數銀行行長並不是企業家或金融家,而是黨政部門任命的行政官員。倘若破產企業的貸款不能及時清償,結果導致銀行的損失日益擴大、或者貸款血本無歸,這些銀行行長並不會憂心如焚;他們真正擔心害怕的倒是,一旦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在財產清償過程中會揭開銀行不當貸款的內幕,暴露其信貸活動的污點,從而危及個人的仕途。
要解決這一難題,唯一的辦法是加速金融體制改革,改變國家銀行對金融業的壟斷,減少政府對銀行人事、經營的多方幹預,實行銀行企業化和銀行產權結構多元化。
2. 地方政府控制地方法院、妨礙了破產案件的正常審理
破產案件的當事人(即債權人、債務人)往往分布在不同的行政區域,受理法院和法官必須超越地域偏見,公平地審理和裁決。而能否做到這一點,與法院管轄制度是否合理有很大關系。由於許多借企業破產之機、進行欺詐的案件都有地方政府參與,而當地法院又在本地地方黨政機關的直接領導下,不能獨立辦案,於是,破產案件的正常審理經常遭到幹擾。
1994年東北的一個大城市里發生了一起破產欺詐案件,其案情頗具典型性。該市的百貨批發站長期經營不善,嚴重虧損,早已資不抵債。該企業經市政府商業委員會、市工商局和市國有資產管理局三個政府機關批準認可,利用破產之機,抽逃資金,進行欺詐。這個企業將價值2313萬元人民幣的剩余資產中幾乎所有能夠轉移的財產,約2217萬元抽出去另行注冊一家新的企業法人。新企業的全部營業場所、設備、員工均出自老企業,老企業的法人代表搖身一變,成了新企業的法人代表;而老企業只剩下5%的資產,成了一個“空殼”。過了半年,他們便以老企業的名義,在當地中級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企圖“金蟬脫殼”,把老企業的全部債務一賴了之。這樣,翹首盼望已久、正在等待分配破產企業剩余財產的外地債權人,自然損失慘重,幾乎一無所得。然而,由於這一破產欺詐案件是當地地方政府參與支持的,當地法院的主審法官為了討好本地領導人,盡然在審理中支持破產企業的這一明顯的欺詐犯罪行為。幸虧思源兼並與破產咨詢事務所向最高法院提供了信息,最高法院才及時糾正了上述法官的做法。這個案例暴露出司法機關的地方保護主義弊病,恰好引導我們去研究相應的改革措施。
我認為,應當改革現行的法院管轄制度,凡訴訟當事人(一般案件中的原告與被告,破產案件中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分屬不同行政區域的一審案件,應由訴訟當事人共同所在地區的法院受理。如果訴訟當事人分別居於不同的鄉鎮,其訴訟案件由縣法院受理;如果它們分屬不同的專區,則由省高級法院受理;如果它們是跨省、市、自治區的,那就由最高法院直接受理。在這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量會很大,可以建立兩套法院體系。一套是地方法院體系,保持目前省、地(市)、縣三級法院不變,專管省市自治區內的案件;另一套是中央法院體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區域分院組成,管轄跨省市區的一審案件及上訴案件。可以首批建立最高法院東北、華北、西北、華東、中南和西南分院,以後再根據情況逐步增設區域分院。由修改後的法院組織法賦予這些分院作為一級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分院的經費由最高法院直接撥付,人員由最高法院統一調遣,定期輪換、不帶家屬、不受地方控制。這個兩套法院體系的構想可以借鑒外國的司法制度。在美國,分屬不同州的當事人之間財產標的額較大的訴訟案件,便是由聯邦法院管轄受理。不僅聯邦制國家,而且單一制國家,都有設立兩套法院體系的必要,因為它們同樣面臨著防止司法機關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的問題。
四、推動破產法的修改
中國大陸現行的企業破產法,是幾十年來立法史上經過最激烈的辯論才通過的一個折衷的結果。國務院起草的企業破產法草案共11000字,經人大常委會修改後被刪去一大半,頒布時只剩4800字,刪簡後的有些條文過於簡單、籠統,不便於執法。而且,這個破產法也未采用後來被實踐證明是理當采用的一些規定,這充份反映出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這個立法機關的認識局限。
例如,破產法的適用範圍本應規定為所有企業,但人大常委會將此改為只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結果使集體所有制企業和三資企業的破產案件無法可依。直到1991年,才在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中,將破產還債程序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了所有企業法人。但是民事訴訟法的這一章總共只有8條,不足800字,不可能對企業破產問題作出應有的詳盡的規定。從法學原理上來說,破產法既是程序法,又是實體法,這兩部份內容很難用民事訴訟法的破產程序全部包容。要使非國有企業破產中的種種問題有法可依,就必須擴大破產法的適用範圍。
早在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破產法期間,這個問題就已經被提出來了。我當時作為國務院企業破產法起草小組組長,曾向國務院總理辦公室請示,是否要堅持破產法適用於所有企業?得到的答覆是:不必堅持;破產法只要能通過就是勝利;這次改得不理想的地方,過幾年可以再改回來。因此,企業破產法(試行)從頒布之日起,其適用範圍顯然就是需要修改擴大的。類似這樣的問題,還有不少。破產法實施以來,各地反映了不少意見。我們思源兼並與破產咨詢事務所在咨詢業務中對此有所了解,深感現行破產法急待修改,應當恢覆某些當初國務院草案中被人大常委會刪去的條文。當然,國務院草案也並非十全十美,有些問題事先不可能全部考慮到,只有在實施中才能暴露出現行破產法的不完善之處。
在1993年的九月會議上,我代表思源咨詢事務所作了“關於修改破產法的若幹問題”的發言,並提出了我們草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修改草案(建議稿)》,引起了強烈反響。後來我又在電視台、廣播電台、以及官方、民間的各種會議上連續發表了多次建議修改破產法的演講,僅1993年第四季度就講了7次,1994年又講了20多次,以爭取有關部門和輿論的支持。《中國經營報》、《首都經濟信息報》、《新聞報》、《法學月刊》、《金三角》雜志等報刊,紛紛登載了我們關於修改破產法的文章、草案並作了很多報導,形成了“新破產法呼之欲出”的氣氛。思源事務所又與國家經貿委企業司等四單位組成的企業破產聯合調查組,用了兩個月時間,調查了黑龍江、遼寧、四川、湖北、江西等五省。我提出將修改破產法的建議寫進聯合調查組的《關於部份省市實施破產法專題報告》。該報告於1993年11月22日報送朱熔基副總理,第二天就得到批覆:“請國辦印發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定期協商”。
修改破產法的建議被轉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後,最初的反應是“不行”。其理由是,時值1993歲末,翌年立法計劃已經訂好,沒有修改破產法的內容,無法列入議事日程。朱熔基親自對全國人大財經委解釋說:1994年深化企業改革的重要配套條件之一就是加大實施破產法的力度;而只有修改好破產法,才能加快企業改革;希望設法將破產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議事日程。人大常委會後來修訂了立法計劃,於1994年3月開始修改破產法。
為了采納地方的經驗和意見,全國人大財經委委托遼寧、四川兩省人大財經委各自起草了破產法草案。兩省的草案都曾直接寄到我們思源咨詢事務所徵求意見。我應邀到成都參加了破產法草案(四川稿)座談會,並留了一份對該草案的修改稿供參考。在兩省草案的基礎上,全國人大財經委草擬了破產法初稿。初稿經有關部門、地方和專家多次討論修改後,又徵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各省、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及財經委員會、國務院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總工會及國內外法律專家的意見,在綜合分析各方面意見後,修改了初稿,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
五、破產法的修改重點
從破產制度的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和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以下八個問題是破產法的修改中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1. 避免“姓資”、“姓社”的糾纏
破產法是一種清理債務的法律,社會上只要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就有可能發生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案件,就需要依照破產法律來處理。古往今來的破產法,雖然不斷有所修改,但都是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總結而逐步發展完善的,與社會制度、意識形態、國家的政治結構沒有必然的聯系。國內有些人習慣於一事當前,先問“姓資”還是“姓社”,想要劃分資本主義破產法與社會主義破產法。然而,這種區分既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破產法應當完全避開“姓資”“姓社”的糾纏。修改後的破產法不應有意識形態色彩,凡不應由破產法規定的問題,都應當從破產法條文中刪去。破產法條文應盡可能規範,符合破產法學基本原理的要求,進一步向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靠攏,以適應中國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與國際經濟接軌的新局面。
2. 破產法也應適用於個人破產案件
破產法的適用範圍應當擴大,但如何擴大卻有分歧。我認為,破產法的適用範圍不僅要包括所有企業,而且應當包括社團法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所以,現行破產法要從單純適用於國有企業擴大到適用於所有企業法人,以及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和獨資企業的出資人。
過去十年來,中國大陸社會逐漸接受了企業破產的觀念,這是個重大飛躍。現在需要再向前邁一步,建立個人破產法規。對企業而言,破產法是承擔債務責任的鞭策法和減債消災、重整旗鼓的保護法。破產法對負債的個人也能起同樣的作用。當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應當按照破產程序,在保留他和他的撫養人的生活必需費用和用品的情況下,將其財產拍賣,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債權人;破產程序終結後,破產人未能清償的那部份債務,可依照法律規定,免除償還責任。
實行這種破產還債制度,可以使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人不得不傾其家產、盡其所能地承擔起償還責任,改變那種流行的“要錢沒有、要命一條、不要拉倒、一筆勾銷”的欠債賴帳現象,使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利都得到保障。這也可以使誠實而偶有不幸的債務人避免“人不死、債不爛、人死了、子孫還”的悲劇,使他能及時了結無力償還的債務。
3. 按照國際慣例來界定破產原因
“破產原因”即“破產界限”,就是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宣告破產。我主張在修改後的破產法中作如下表述:“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的,推定為不能清償。”這樣的規定符合破產法學基本原理和國際慣例。從各國破產法實施的歷史經驗來看,破產界限必須非常明確,沒有歧義,才便於執法。
而現行破產法關於破產界限的規定是,“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按照這樣的規定,究竟多大程度的虧損算“嚴重虧損”?在帳面上看不出來的潛在虧損如何計算?即便有嚴重虧損,怎樣確定是經營管理不善所致?政府錯誤決策和不當幹預造成的虧損,與廠長經理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虧損如何區分?此外還有政府為了非經營目的要求企業執行某些政策,而造成了政策性虧損,這與企業的經營性虧損混在一起,又如何分辨?這些都是現行法規說不清的問題。
其實,這些問題都屬於政府部門和企業之間糾纏不清的事,應當由政府部門和企業自己協商解決,與債權人無關;不能因為政府解決不了這些問題,就讓債權人承擔政府和企業的過失、而受到無端損失。債權人和破產案件受理法庭(以下簡稱破產法庭)在審理破產案件時應當不受上述問題的幹擾。例如,有的企業之所以長期虧損,部份原因是因為承擔了政策性虧損,但政府部門卻一直拖欠政策性虧損補貼。象這種情況,過去是哪一級政府批準的政策性虧損,現在就應當由哪一級政府的財政去補貼,如數補貼之後這些企業也許就有能力清償到期債務,不至於破產了。
4. 破產案件審理法院的管轄地域應能涵蓋債權人和債務人所處地域
破產案件應由債務人住所地與債權人住所地共同所屬區域的法院管轄。要做到這點,需要對現行的法院管轄制度進行重大改革。關於此項改革的建議,本文第三章第二節已經說明,這里不再贅述。
5. 縮短辦案時間,提高辦案效率
中國大陸三十多年沒有破產法,計劃經濟能“高效率”地掩蓋破產問題,其手段也可謂豐富多樣。由於這種“優良傳統”造成的慣性,使得破產法實施以來,企業一旦面臨破產,經營者、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債權人和企業職工,都從各自的利益和責任考慮,不願意讓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而是尋找種種理由盡可能地拖著、耗著,盼著把破產程序拖“黃”了,好心安理得地繼續吃大鍋飯、捧鐵飯碗。這是研究修改破產法時不容忽視、不能遷就的社會主義國情。如果破產程序規定的時限太長,將助長對破產法的消極抵制。
按照現行破產法有關時效的規定,一件普通破產案件從申請到破產程序終結,即使不包括和解、整頓,最快也得花半年時間。這樣拖延時日,占用了破產法庭過多的人力精力,也不利於債權人和債務人盡早結案清償。破產程序每延長一天,待清償財產的有形損耗、無形損耗和流失的風險就多一分。各地有過處理破產案件經驗的人士,大都呼籲要修改破產法,縮短辦案時間。
為此我建議對現行破產法以下條款作出修訂:第9條第2款,“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改為一個有彈性的時限,即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在受理案件的公告中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此期限一般為30至50日,最長不超過90日;第14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召開”,建議改為“五日內召開”;第24條,“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建議改為“五日內......”。這三處修改,共可以節省辦案時間60多天,修改後在辦案中也是可行的。此外,為了簡化手續,修改後的破產法應當專門規定一種簡易程序,凡債務人財產總額不足100萬元、債權人較少的案件,可由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決定該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凡簡易程序的破產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審理;法院規定的債權申報期限最少不低於7日,最長不超過30日;應自受理破產案件後四個月以內審結。
6. 清算工作的職業化和市場化
目前各地破產法庭反映,要處理好破產案件,清算組是個關鍵,也是個難點。按照現行破產法的規定,清算組由政府有關部門,即財政部門和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官員組成,清算組組長無疑也由法院在那些政府官員中指定。可是法院不能領導那些政府部門,要想指定某財政局為某破產案件清算組組長,十分困難,常難如願;即使指定了,也沒有任何機制保證這些清算組官員在工作保持中立、公正和高效率。看來必須另辟新徑,走市場化的路。
我主張破產法就清算組的組建作如下修改:“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破產後,應於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從經注冊登記的破產咨詢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的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組長(即首席清算人)。清算組成員由組長選聘,報人民法院批準。政府及其他各有關部門有責任配合人民法院和清算組工作。”
清算組的服務應當是有償的,清算工作的費用可作為破產費用的一部份,優先撥付。在許多具有清算組長候選人資格的專家及其機構之間,可以憑籍工作業績和信譽競爭。這樣引入了市場機制,清算組的工作可以規範化,破產法庭也能主動選擇清算機構,使破產法的實施有一個新的局面,更接近國際慣例。這也同樣適用於破產管理人和監督人,他們與破產清算人都屬於破產專業工作者。如果新破產法明確關於破產專業工作任職資格的規定,將有助於推進破產工作的職業化和市場化,有助於破產制度的健全與發展。
7. 防止不當幹預
1986年的國務院破產法草案,本來沒有涉及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但人大常委會卻把這點加了進去,現在應當取消。如果承認破產制度涉及的主要當事人是債權人和債務人,那麽,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和企業的主管部門雖與破產企業有政治、經濟等利益關系,卻都不是破產案件的當事人,與破產制度本身無關。企業破產後,企業主管部門幹部和企業職工的利益需要政府協調,但不應當由債權人來照顧;更何況他們的有些要求與債權債務毫無關系,例如企業職工希望破產後能獲得較好的職位,上級主管部門擔心下屬企業破產後、本部門的職權範圍會因此縮小等,這都需要政府另外作出規定。但如果允許這兩方面參與、幹預破產程序,顯然可能使破產過程覆雜化。
在企業的運轉中,企業內部的職工代表大會和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究竟應當有哪些職權,可以發揮什麽作用,值得深入討論。但應當是在其他法規中加以規範,而不宜用破產法來協調與破產程序、債務清償無直接關系的利益矛盾,否則只會給破產程序設置障礙。
實際上,現在越來越多的非國有企業根本沒有主管部門,處理這些企業的破產案件時完全不需要考慮主管部門的意見。現行破產法的適用範圍一旦擴大到非國有企業,該法中關於上級主管部門作用的規定是明顯不恰當的。即使是對那些仍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國有企業而言,在破產法中保留上級主管部門作用的規定也是過時的。隨著改革日益深化,國有企業普遍要求享有獨立法人所應有的全部權利,包括獨立清償債務的權利,而政府主管部門也應當依法行事,支持破產企業在債權債務關系問題上完全依破產法處理。
8. 嚴懲破產欺詐
破產法實施以來,出現了一些與破產相關的犯罪現象。根據我的調查研究,這些現象有三個特點: 第一,在各類破產犯罪中,破產欺詐最為嚴重;第二,企業法人犯罪比個人犯罪更突出,有些企業的上級領導機關為了維護本地區、本部門利益,甚至支持、縱容、甚至組織策劃破產欺詐;第三,在各種破產欺詐的手段中,最典型的是通過企業投資、企業分立,來轉移資產、逃避債務、侵犯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已經發現的和可以預見的問題,應在破產法修改稿中采取相應的處置。
為了保證破產法的嚴格執行,防止破產犯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當然必須嚴懲破產欺詐。可以考慮在修改破產法時列入以下條款:
一方面,對於一定時限內下列行為的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法院可以處以人民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隱匿、私分財產;(2)捏造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3)無償轉讓財產和財產權;(4)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5)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6)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7)放棄債權;(8)已知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對個別債權人仍進行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9)偽造或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10)其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另一方面,針對法人犯罪的情況,還應專門規定:對於通過企業投資、企業分立等手段轉移資產、逃避債務、侵犯債權人利益,或以其他方式幹擾破產程序的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法院可以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破產法修改中涉及的立法程序改革
改革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事,各個領域的改革是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中國大陸的破產法修改,同時也觸動了“議會”改革。在此僅就與破產法修訂工作的成敗關系最為密切的三個問題,討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工作程序的改革。
1. 權力機構與工作機構的關系
新破產法草案從1994年在四川、遼寧兩省開始試行,到1995年9月全國人大財經委通過第三稿,此後一年多幾乎陷於停頓狀態,遲遲不能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主要原因在於,有關工作機構對破產法修改草案中的一些問題,還有歧見。根據慣例,有關工作機構意見沒有統一,就不能報請委員長會議把法律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樣,即使大多數人大常委會委員有審議破產法修改草案的願望,也無法實現或無權實現。
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長會議是權力機構,卻被為它服務的工作機構所制約,處於被動狀態,下級工作機構給什麽法案,上級權力機構就討論什麽法案。因此形成了權力機構無權力,無權機構(工作機構)有實權的離奇局面。這種不合理的立法工作程序是多年來人大常委會機關運作中的積習,它嚴重損害了立法工作的效率。
在立法問題上有不同見解是正常的,可以通過公開的辯論和表決求得解決。但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工作方式,卻一向是一種近乎黑箱作業的、不透明的、無限期的“內部協商”。有時僅僅因為某個關鍵人物說了一句話,一個環節協商不通,法律草案就被擱置一年半載。人大常委會的這些“議員”們,既不能指揮這些為他們服務的工作機構,也不了解這些工作機構在“協商”些什麽,只好耐心地等待“下屬”的事務官員們沒完沒了地“統一意見”,自己則常常沒事幹。按照通常的道理,人大常委會的委員們應當有權按照立法工作計劃,定時檢查下屬機構的工作進度;如果下屬意見難以統一,可以將幾種不同意見都提到人大常委會,經過磋商、分析、辯論,最後表決,這樣效率會高得多。
2. 立法程序的公開化
法律本來就是需要廣為人知,共同遵循的,並沒有什麽保密泄密問題。在法律起草階段,立法程序的公開化有利無弊,沒必要將此程序神秘化,而立法程序公開化也是法制的重要標志之一。將法律草案在報刊上公開發表、廣泛徵求意見,有何不可?如果別的報紙版面不夠,人大常委會這個最高權力機關完全可以辦一份《全國人大報》來擔此重任。
中國大陸的第一部破產法的起草過程曾經在這方面有過可喜的嘗試。從1984年到1986年,破產法的醞釀、起草、審議進展和階段性成果,都能隨時在報刊上登載出來,使讀者們可以有針對性地提出見解。1985年10月,沈陽市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後,立即在所有市屬工商企業和三十多個經濟管理機關及司法機關討論,參加討論的工人和幹部有幾十萬人。如此廣泛的公民參與,既為經濟立法獻計獻策,又為而後的法律實行作輿論準備。可惜的是,這樣的嘗試並未繼續下去。十年過去了,這次修改破產法草案時,仍然循著改革以前的舊制,基本上只在內部座談會上徵求意見,對會外人士嚴格保密。關心公共事務的公民想拜讀一下新破產法草案,除了靠“走後門”,別無它途。
3.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議案表決制度
通常的會議表決有三種方式,讚成、反對和棄權,此外還有因故缺席未投票或不投票。表決一般事項,通常規定讚成票達到相對多數(即過半數)即為通過,重大事項則要以絕對多數(三分之二以上)讚成票通過。可是,無論采用相對多數還是絕對多數制,以什麽人數作為基數呢?在此試舉一例。如果新破產法草案交付表決時,有表決權者150人,因病因事請假40人,110人參加投票;110人中74票讚成、27票反對、9票棄權。這樣破產法算不算通過呢?按照通常的慣例,以讚成票和反對票之和101票為基數,74/101,顯然讚成票居多,不僅超過半數,而且超過三分之二,破產法應獲通過。但是,按照現行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議案必須由全體有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在此例中基數便定為150,按74/150,讚成票未過半數,破產法就通不過。這樣,即使投票者中讚成票是反對票與棄權票之和的兩倍之多,結果竟然被否決了,多數票被少數票推翻了。這顯然不合理。
問題在於,現行的全國人大組織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表決制度,把未參加投票者視為反對者,也不承認棄權票的特殊性,通通列入計票基數。從邏輯上說,因病因事未參加投票的人當中,也有讚成、反對、棄權三種票,怎麽能將其全部當作反對票呢?在人大扮演“橡皮圖章”的角色時,每次會議都是奉命表決,每每“熱烈歡呼,一致通過”,上述的不合理性自然被掩蓋了。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會委員正在學著如何獨立思考、怎樣代表民意投票、真正行使表決權,那麽,人大的表決制度的不合理性就凸顯出來,這種不合理的表決制度必然削弱立法工作。
中國大陸破產法的發展動向及其對市場經濟和法制建設的巨大促進作用,目前還較少為外界所知。我盼望多方位地開展破產法學界的國際交流,以及大陸和台灣兩岸之間破產法專業工作者之間的交流,這些交流可以包括各國破產法的比較研究、討論各國涉外案件的司法銜接與協調、分析破產法的立法發展趨向,以及組織各國破產法官、破產律師和破產法學者的交流、破產法學術資料的交流、高等院校法律系破產法專業教材和教學的交流等。這些交流對破產法在中國大陸的實施和完善,必然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全國各省市企業破產立案統計(1995-1996)
序號
省市區
破產案件數
95年案件數
96年案件數
96年比95年增長%
1
山 東
1210
435
775
78
2
黑龍江
1145
602
543
-10
3
河 北
1024
186
838
351
4
湖 南
832
117
715
511
6
江 蘇
593
149
444
198
7
吉 林
488
111
377
240
8
河 南
357
112
245
119
9
山 西
353
55
298
442
10
安 徽
287
44
243
452
11
內 蒙
281
41
240
485
12
四 川
254
101
153
51
13
湖 北
216
85
131
54
14
浙 江
198
54
144
167
15
上 海
120
39
81
108
16
福 建
107
46
61
33
17
江 西
81
18
63
250
18
天 津
70
23
47
104
19
甘 肅
63
23
40
74
20
陜 西
59
19
40
111
21
新 疆
49
26
23
-12
22
廣 東
49
19
30
58
23
廣 西
42
15
27
80
24
雲 南
31
6
25
317
25
貴 州
29
10
19
90
26
北 京
13
1
12
1100
27
寧 夏
9
3
6
100
28
海 南
8
0
8
inf
29
青 海
3
1
2
100
30
西 藏
0
0
0
0
31
總 計
8617
2385
6232
161
資料來源:各地人民法院公告,思源兼並與破產咨詢事務所計算機室整理。
論中國外貿體制的改革
楊叔進
現任世界銀行顧問、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所長及教授等職,
曾任世界銀行及聯合國遠東經濟委員會高級經濟專家、泰國和
菲律賓等國政府經濟顧問
一、計劃外貿體制的形成、運行及其缺陷(1949-1978)
二、中國外貿改革過程的分析(1979-1995)
三、今後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重點
中國大陸的外貿體制改革是經濟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目前,原來的計劃型外貿體制已逐漸轉換為以市場調節為主的外貿體制。匯率的統一、“浮動”以及國際收支經常帳戶的人民幣自由兌換,也體現了這個體制轉換的進展。深入了解中國舊外貿體制的弊端,分析現行外貿體制的狀況,將它的運行與市場經濟相比,會有助於總結外貿體制改革的經驗,啟發下一步外貿體制改革的思路。本文首先簡述中國舊外貿體制的形成和它的運行機制,並以圖解分析其特性及與物價、匯率和財政等方面的互動關系;再綜述外貿體制市場化的過程和進展,並與市場經濟下外貿體制的運行機制作一比較;最後指出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重點,希望對研究外貿體制改革和決策有一些參考價值。
一、計劃外貿體制的形成、運行及其缺陷(1949-1978)
改革開放以前中國的外貿體制是以指令性計劃為基礎的外貿國家統制,外貿的所有權、領導權和經營管理權統統集中於中央政府,並依國家計劃和對外政策統一進行外貿活動。
1. 外貿國家統制的形成
1949年後,政府立即接管了官辦私營的進出口企業,在此基礎上建立了國營外貿公司,由中央政府的貿易部統一管理。1950年規定,各地外貿管理局是各口岸管理進出口貿易的行政機構,各貿易公司必須服從該機關的領導。同年12月又公布了《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其他一系列法令,很快就把全國的外貿管制起來了。
1950年中國的私營進出口企業共4600家,從業人員3.5萬人,資金1.3億元,營業額約占全國進出口總額的一半。當時,除國家所需的工業、軍用器材以及統購統銷物資由國家直接經營外,其余進出口商品仍由私商經營;同時,國營公司也委托私商代購代銷。那時,對蘇聯東歐的貿易占全國外貿總額的86%,但1951年11月,貿易部卻規定私營進出口商不得直接與蘇聯東歐貿易。從1953年下半年起,外貿部又逐步加強對私商的利用和限制,逐步停止了對私營進出口商的批匯,規定進口基本由國營公司統一經營;取消進口貨物的自由市場,私營公司只能接受國營公司的委托、“代理進口”;由於主要農副產品已被國家統購統銷,私營公司的出口貨源逐步縮小。到1955年,私營進出口額在全國進出口總額中的比重下降為8%。1956年,又對私營進出口商實行了全行業公私合營。
這樣,進出口業務經營權全部收歸外貿部所屬的國營進出口公司,出口按計劃收購,進口按計劃撥交,外貿利潤全部上繳,盈虧由財政統負,外匯被完全壟斷、分配給國營公司。雖然此後外貿的國家統制隨著國民經濟體制的調整也經歷過幾次變動,但這些變動並未改變國家統制的性質。
2. 計劃外貿體制的運行及其缺陷
這一外貿體制實質上是以指令性計劃為中心的國民經濟統購統銷制度在外貿領域的延伸,是中央集權型的外貿體制。在這種體制下,外貿業務依國家編制的統一計劃進行,外匯使用由國家統一分配,進出口企業由國家設立和統一管理,外貿物資由國家統一調撥和收購,外貿財務由國家統收統支,外貿盈虧也由國家統負,外貿收購和銷售價格由國家統一制訂,進出口經營實行嚴格的國家統制,各外貿專業總公司及其所屬口岸分公司統一負責進出口貿易的談判、簽約、履約等業務活動。[1]
這種外貿體制以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為其生存基礎,適應早期與蘇聯及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計劃貿易,保護國內經濟免受國際競爭的壓力。也只有在經濟發展緩慢、進出口商品少、外貿關系狹窄的條件下,這種集權管理才行得通。它通過計劃價格,割裂國內外的價格聯系;通過“以產定銷”、“以進定出”,根據進口的外匯需要量來組織出口,進出口主要是為了通過國際市場調劑余缺。
眾所周知,這套體制運行效率低下,弊端叢生。首先,外貿計劃的制定盲目粗糙,計劃指標缺乏依據。在社會化大生產中,經濟關系錯綜覆雜,外貿更是如此,它涉及到國內國際的資源供給、生產結構、技術變化、市場供求、貨品質量、成本價格、金融環境,甚至政治、軍事局勢等,其中的變量不計其數。僅靠一些外貿計劃人員,根本無法掌握這些瞬息萬變的信息。更何況計劃人員的素質低下,計劃管理手段落後,外貿計劃必然與現實脫節,無法實現其預設的優化目標。
其次,無法保證計劃的準確傳遞執行。即便編制出來的外貿計劃十分完善,由於計劃的多級傳遞和執行主體各自對計劃的理解不同,計劃在傳遞和執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失真,層次越多,失真度就越大。而且,計劃的傳遞和執行主體常常各自具有獨立的利益,只有當計劃與它們的利益吻合時,它們才可能比較積極、準確、及時地傳遞和執行計劃;否則,這些主體則不按計劃辦事,“計劃外購買”、“計劃外銷售”、“不符合計劃渠道的經營”等是常見現象。若為了克服此種情況,再設置重重疊疊的督察機構,以監督計劃的執行,又必然造成行政手續繁多,信息傳遞緩慢,企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被遏制等一系列嚴重問題。
再次,外貿計劃面對著時刻變化著的國際市場,本身卻呆滯僵化、缺乏內在的自動反饋調節機制。市場的特徵是無時無刻不在運動,而計劃的本質則是根據過去的情形設定計劃指標,指標本身具有時滯性,一旦確定就要以不變應萬變。因此,外貿計劃常常不是外貿活動的有效指南,相反,卻屢屢成為外貿活動的阻滯障礙。
僅就調劑國內供求余缺這一最低等的功能而言,集權的外貿體制也力不從心。因為,即使計劃人員能根據計劃,準確地判斷國內某些商品的剩余數量、品質、產地等,也不了解這些剩余在國際市場上的需求、價格如何;即使知道按計劃要求,國內市場需要什麽、需要多少,也無法確知國外供應這些需要的最合適渠道和價格。硬要把僵化呆板的國內計劃與隨時靈活變動的國際市場匹配起來,其結果必然是矛盾重重,漏洞百出。
3. 計劃外貿體制運行的圖解
如果用簡單的圖解來分析和解釋,計劃貿易體制運行機制的缺陷便能一目了然。
假設中國有若幹種出口商品,每一種出口商品有不同的換匯成本,即每一美元的出口商品以人民幣計算的國內收購成本。以圖一的縱坐標(OY)表示換匯成本,而以橫坐標表示出口商品的數量,這里用以美元計算的外匯收入表示。這樣,出口商品A的數量是(OA),A的換匯率是OYa,出口的數量(國內生產的剩余部份)可換來的外匯總額是((OA)x(a')),a是在OA的中點,aa'=OYa,也就是出口OA數量的平均換匯率。OA換匯總額是EOAA',其面積等於(OA)x(OYa)。依此類推,出口商品B的出口量是AB,換匯率是OYb=bb'。商品A的出口量和換匯率可以中間線aa'做為代表,(a'a)x(Oa)=(OYa)x(OA);B的出口量、換匯率可以bb'代表,等等。連起a',b',……n'等中點,我們即可得到一平滑的出口線EE'。這也就是表示,A是換匯成本最低的、最具比較成本優勢的出口商品,B是次優的等等。
圖一 出口線(EE')圖示
至於在指令性計劃經濟的貿易體制下,到底出口多少則由計劃進口的需要決定。計劃進口的指標是根據各部門國內計劃投資和預測消費的需要而決定的,不受匯率的影響,因此是一垂直線,即圖二中的從X(M)到M的垂直線。欲完成計劃的進口量,須使用OX(M)數量的外匯;要支付這麽多的外匯,即須出口OX(M)。如此,出口所得外匯總是等於進口所需外匯,保持“進出平衡”。
在這種情況下,“平衡”的匯率應是OP,因為在這個匯率上出口盈利(EPQ)和虧損(QE'P')正可兩相抵消,而不需要國家財政的補貼,出口盈利EPQ=OPQX1} (出口OX1}所得人民幣總量)-OEQX1} (出口OX1}的換匯成本總數)。同樣,出口虧損QE'P'=X1}QE'X(M) (出口X1}X(M)美元所需的國內收購換匯成本總數)-X1}QP'X(M) (出口X1}X(M)美元所換來的人民幣總數),即單位出口換匯成本低於官定匯率(OP)的都可賺錢,單位出口換匯成本高於官定匯率的便都賠錢(均以人民幣計算)。
事實上,官定匯率並不是總是定在設想的“平衡”匯率上,因為政府還要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國內通貨膨脹會使所有出口商品的換匯成本(換匯率)相應升高,新出口線便提升到E1}E1'}(圖二)。但政府為了維持國內價格的穩定,不願貶低匯率,因為貨幣貶值會提高進口物價;故仍維持原來(現已高估)的官定匯率。因此,很多出口商品便有虧損(Q1E1'P'>QE'P'),近少數出口商品有盈利(E1PQ
由於出口須達成外匯指標以保證完成進口任務,即便是虧損很大的商品也要繼續出口。因此,維持高估匯率的結果不是造成外貿逆差,而是增加財政補貼,以至於造成財政赤字。當財政對外貿的補貼過大時,政府才不得不考慮貶低幣值。但貶值只是調節外貿對財政虧盈的影響,並沒有增加出口的作用,因為出口指標是根據進口計劃需求而定的,並非由市場決定,不隨價格、匯率、國際市場需求和國內生產能力而變動。
圖二 計劃貿易體制運行圖解
進口方面情況也相似,進口總量由計劃決定,匯率的貶值雖增加了進口所需的人民幣數量,但以外匯(美元)計算的計劃進口額並不會因進口品在國內漲價而減少,只是造成人民幣和財政支出的增加。但如果貶值的匯率是“平衡匯率”,則無論是以人民幣或外幣計算,出口的總收入和進口的總支出都是相等的,即“進出平衡”。在國際收支上則維持著“自力更生”、不需外資流動調劑,這是相當僵化的靜態經濟。
如果是根據市場經濟下的價格而計算,可能EE'線內的商品次序要改動(即比較成本的次序改動),而EE'線的坡度高低亦會不同。在市場經濟中,換匯成本高於“平衡”匯率的商品不會出口,因為那是賠錢生意。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平衡匯率不是指“財政平衡”的匯率,而是指維持進出口的“貿易(或國際收支)平衡”匯率,它的變動可以調節市場上的進出口數量和外匯收支,如果國際貿易發生不平衡現象,也會有外資的流動調補,不一定要常常變動匯率。
計劃經濟下價格、工資受到管制,又存在各種財政補貼,所以,根據計劃價格算出的換匯成本並不能反映真正的供需情況,也不能代表各出口商品的真實成本和資源的相對稀少性。這時,可以說匯率是“國內財政的調劑價格”,這與市場經濟下的匯率作用是全然不同的。七十年代後期,中國大陸剛開放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世界銀行的代表與中國管理外貿外匯的官員討論問題時,雙方對價格、匯率等概念的理解常常大相徑庭,彼此溝通困難,頗費唇舌,因為當時中國大陸的計劃經濟與大多數國家的市場經濟是南轅北轍的。那些只聽說過計劃經濟的中國官員不僅不懂市場經濟,而且也不了解增加出口會帶動經濟增長和外資流入[2]。
4. 計劃經濟下封閉式重工業化發展戰略的失敗
中國的外貿與發展戰略、政策的選擇,帶有發展中國家的特點,例如,要從保護主義下的進口替代工業化戰略轉換到出口導向的開放式工業化戰略[3]。但中國與其他實行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家又有很大不同,中國在發展初期采取了指令性計劃經濟和重工業優先的發展戰略,經濟的封閉程度遠遠高於其他發展中國家。
亞洲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及地區的發展戰略,都是在工業化初期一方面利用豐富和廉價的勞動力優勢,一方面適應國內外市場需要,優先發展消費品,這樣很快地便從保護下的“進口替代”而轉為外銷主導的工業發展;出口增長帶來了國內生產總值與國民收入的增長,因而國內市場擴大了,資本積累也增加了;便可以利用已經在發達國家普及的技術,發展資本或技術密集型工業,如鋼鐵、造船、化工等;也可利用進口原料、部件建立加工工業,如合成板、家庭機電用品,簡單的電子產品等,所需設備則由輕工業出口換匯來支付。這樣的工業化過程是以國內外市場需求為導向,從加工簡單消費品出發,向原材料和機器制造工業發展(即“後向聯系”),一個層次一個層次地實現工業化。因為每一階段新的工業發展都有需求方面的市場誘導和供給方面的生產“比較優勢”,國內資源的配置和使用便符合經濟效益,不會因產銷不對路而庫存積壓,更不會造成長期的短缺經濟。
而中國大陸的重工業化發展戰略則是從“供給”出發,由原材料和重工業設備制造業向消費品工業一層層地發展,其理由是先發展機器制造工業,才能建立需要這些機器的工業(即“前向聯系”)。可是這樣的發展不能保證上遊工業的產品就一定在下遊產業找到市場;同時,這種戰略假定經濟是封閉的,沒有外貿,否則可以從國外進口設備,並不一定非得優先發展重工業。實際上,中國大陸當時采取重工業優先發展的戰略,不完全是從經濟角度考慮的,這與毛澤東急於在國際共運乃至世界上稱雄有很大關系。
重工業所需資本大,容納就業少,對處於工業化前期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加快發展重工業可能得不償失,會造成消費品工業投資不足,以至於消費品短缺甚至通貨膨脹。改革以前的中國長期存在著消費及生活水平低下,就是這一發展策略的必然結果。同時,由於重工業發展中缺乏市場引導,也造成了投資和資源利用的低效率。到了七十年代末期,雖然中國大陸終於建立起了一套門類比較齊全的重工業體系,可以關起門來“夜郎自大”,大講“獨立自主、自力更生”了,但一旦打開國門,就暴露出這個工業體系結構扭曲、產品落後、技術停滯、效益低下,完全無法支持中國的現代化,更談不上到國際市場上與新興工業化國家競爭了。中國最後還是不得不借助發達國家的現代技術設備,改造重工業,重建輕工業,而這樣做的前提之一就是必須改變外貿方針、改革外貿體制。
二、中國外貿改革過程的分析(1979-1995)
改革開放以後,中國政府才認識到,外貿的作用絕不僅僅限於調劑國內市場的余缺,其更重要的意義在於溝通國內市場同國際市場的聯系,從而使資源能在國際範圍內得到合理的配置,即“利用兩種資源和兩個市場”、按比較優勢更有效益地配置資源、促進經濟增長;此外,外貿還能使國內企業在國際競爭中提高素質。要讓外貿發揮這樣的作用,就必須改革服務於計劃經濟的外貿體制。同時,自從五十年代末中蘇關系惡化後,中國的主要貿易夥伴已經變為市場經濟國家,1979年與這些國家的貿易占全部貿易的87.8%,只有改革貿易體制,采取接近市場經濟與國際規範的制度,才能更好地參與國際貿易體系。
中國的外貿體制改革是改革開放的焦點,因為它一方面要適應和滿足對外經濟開放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要配合、甚至領先於國內其他部門的改革。可是,外貿也是整個國民經濟的一部份,它的改革不能不受總體經濟和其他部門改革進程和深度的限制,外貿部門的改革與其他方面的改革是互相影響、互相制約、互相促進的。例如外貿企業擴大經營自主權時,就無法大幅度地超越其他國營企業自主經營的程度;一般企業實行企業承包制時,外貿企業也不得不采取承包制。又如,物價改革會影響出口換匯成本和國內產品與進口商品的競爭能力,財稅改革會影響進出口價格、盈虧與補貼,金融改革會影響對進出口貿易的資金融通及財務成本。因此在研究外貿體制改革時,必須注意到大經濟環境各方面的改革。
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改革外貿體制將減少計劃和政府管制,擴大市場及價格機制,從而有利於調整工業結構,讓那些具有比較優勢的工業得到進一步發展的機會。而那些落後的、依賴政府的過度保護才能生存的企業,則被暴露出來,只有通過對這些企業關停並轉,才能掃除有效利用資源的障礙。這是中國大陸實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留下來的“遺產”,大多數實行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家基本上沒有這樣的麻煩。如果實行市場經濟體制,那麽外貿不僅是國家之間互通有無的工具,而且是幫助一個國家走上正確的“擇優選擇”的工業化道路的有效機制。
1. 外貿體改的過程與措施
過去十五年來外貿改革的成就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 外貿體制的改革
外貿經營體制已從國家壟斷經營模式轉變為多層次和多形式的外貿經營,較好地調動了地方、工業主管部門和工商企業發展外貿的積極性。外貿計劃範圍大幅度縮小,1985年起經貿部不再編制、下達外貿收購計劃和調撥計劃;國家只下達出口總額指標的指導性計劃,和屬於列名管理的主要商品數量指標的指令性計劃;除少數大宗商品和成套設備由經貿部下達計劃由指定公司經營外,其余進口不再下達計劃。1994年起,取消了指令性計劃。
(2) 外貿企業的改革
外貿企業的經營已大體上從垂直向下的指令性管理及全系統統負盈虧,轉變為企業自負盈虧。1987年采取過自上而下的指令性承包措施,即“條條”承包;1988年在全國實行以地方承包為主體的外貿承包經營責任制,即所謂“塊塊”承包,並試行輕工、工藝、服裝三個行業的外貿企業自負盈虧經營;1991年起取消國家的出口財政補貼,實行外貿企業的全面自負盈虧承包經營責任制;1994年取消了外貿承包責任制,實行外貿企業自負盈虧,使外貿(特別是出口發展)擺脫了國家財政的制約,促使外貿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適應國際市場激烈的競爭。
在外貿財務改革方面,外貿企業財務上同中央主管部門脫鉤,地方外貿公司的進出口盈虧由地方財政自負。1984-1986年期間,實行了核定出口成本,增盈分成、減盈自理的辦法;1987年起改為實行出口獎勵辦法,考核指標為出口收匯、綜合出口成本和利潤總額,出口獎勵金用於企業及職工福利和基金。
(3) 放松外貿管制
經營權下放後,出口的采購已不再是統購統銷了;在推行出口承包制、取消出口補貼、實行出口企業自負盈虧的基礎上,中央主管部門放松了出口管制,除少數大宗的、資源性的和敏感性的出口商品仍統一經營外,多數出口商品已分散經營。在進口方面,除了少數有關國計民生的、大宗的、敏感性的重要商品和國際市場供求有限、有配額的商品外,大部份進口商品已開放經營,實行代理制;1992年又決定逐步取消對少數進口商品的財政補貼,進一步減少指令性計劃進口(目前已減至進口總額的20%),並減少許可證進口範圍;現已取消了1751種進口替代商品清單,以後不再編制這種清單,在兩三年內,許可證進口商品範圍將減少三分之二。
(4) 價格機制和宏觀政策的運用
由於計劃經濟的萎縮和市場經濟的漸進擴大,已經可以使用經濟杠桿、透過價格機制而對外貿進行間接調控。在外匯匯率和外匯管理方面,人民幣匯率長期高估的現象曾形成了較嚴重的貿易扭曲,導致產品出口不如進口、外銷不如內銷、國產不如進口;從1979年以來,實行了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覆匯率制,以及外匯的差別留成,然後局部地引進市場機制,人民幣官價幾次大幅度貶值;最後於1994年匯率並軌,取消外匯留成制而達成單一可浮動匯率制。這些調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擴大出口。
在關稅方面,通過1991-1993年連續三次削減稅率,使現行的關稅平均水平基本上恢覆到了1987年的情況;關稅的設定不再以保障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而是更多地考慮如何調節進口;進口關稅額占進口額的比率逐年下降,開始發揮價格調節的作用。據估計1992年的實際保護率最低為-8%,最高為92%,平均保護率為46%,離散度為0.8;比1989年的實際保護率之幅度、平均水平和差異程度有顯著降低,但與新興工業化國家相比,則仍然較高;同時,簡單平均關稅率高於加權平均關稅率,這說明關稅結構仍然不合理,某些商品的關稅率還是太高。[5]
2. 改革的效應
經過十五、六年的改革,中國的外貿體制已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市場化了,這明顯地促進了貿易額的加速增長,進出口貿易結構逐漸合理化,已愈來愈符合中國的比較優勢。紡織品及其他勞動密集型商品的出口迅速增加,表明中國正在利用它的豐富勞動力和廉價工資;資本密集型和技術成份較大的商品的進口顯著增長,則表明中國正以進口來彌補其資本短缺和技術落後。這些都顯示比較優勢在起作用,而且這一作用將隨著外貿體制改革的深入而逐漸擴大。
中國的外貿體制改革主要是從以前的指令性計劃的進出口管理與國營貿易為主的體制,轉換到以市場調節、多層次多部門的外貿企業自主為導向的體制。
圖三 市場導向外貿體制宏觀運行的示意圖解
目前,進口體制已主要是代理制,由進口使用單位付進口商品的國際價格加上交易成本(包括代理費),委托進口公司進口,進口公司不再按行業實行壟斷,而是由多個擁有進口權的中央級外貿公司、地方外貿公司及企業代辦進口。進口單位必須考慮其進口成本(包括關稅),要比較國內同類同質產品的價格,這樣,國際價格和國內價格得以接軌。如果國外價格相對於國內價格上升,則進口量會減少;如果國外價格相對國內價格下降,進口量就會增加;不再出現以前那種不管價格多高、也按既定的進口計劃和外匯調撥計劃進口,而盈虧由國家財政承擔的現象。
因此,在新體制下,進口線已不再是一條毫無彈性的垂直線,而是如圖的M線是向右傾低的(見圖三)。假如國內國外價格均不變,則進口數量主要是受匯率高低(OY垂直軸)的影響,在較高外匯價格的情形下,進口量就會較少;在較低的外匯價格情況下,進口量就會增加,因此在這一靜態的假設下,進口線(如M)是向右傾斜的。
出口線仍是EE',隨換匯成本上升而上升;但與過去不同的是,經過人民幣幾次貶值及最後並軌後,已取消了出口補貼;企業自負盈虧,已不再出口那些成本高於匯率的、會賠錢的產品,而必須設法出口具有比較優勢(即換匯成本低的)的商品。因此,在平衡匯率(OP)上,進出口均為OX(M),沒有貿易差額和虧損,也不需財政補貼,主要根據國際價格和比較優勢組織外貿活動。這樣,在生產和消費方面,資源得到了最佳配置;外貿也與財政脫了鉤;匯率變動開始發揮調節進出口的作用。
同時,自從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發展戰略已不再是單純的“自力更生”;引進外資成為一個重要政策;因此,國家就不一定要努力維持“進出口平衡”,因為可以用流入的外資購買機器設備(如圖所示)。進口線因有外資流入而由M1移至M2,進口值便也由OX(M)移至OS,X(M)S便是利用外資所作的進口,這樣雖然有貿易入超,但因外資流入增加了外匯供給,國際收支仍可維持平衡,匯率仍可維持穩定。
如果國內發生通貨膨脹,物價水平的上漲幅度高於主要貿易對象國的物價上漲時,出口成本會增加,整個出口線(EE')便向上移,出口額減少,外匯收入也減少;而在進口方面,因國外貨物較為便宜,進口線則向右移動,若匯率不變,則進口需求就超過OS,因此便會有更大的入超(讀者可自畫兩線便知);這就要向國際貿易基金舉借短期貸款,或動用外匯儲備。如長期持續地保持較大的貿易入超,外匯儲備便會繼續減少,原來的平衡匯率已不再平衡,這時便需要考慮本國貨幣的貶值,或允許匯率真正地浮動。
當然,目前中國的外貿體制仍保留有相當的計劃和管制成份,並不象上圖所示的那樣簡單,但這圖可以幫助我們了解,以市場價格機制為主導的外貿體制,是如何在宏觀方面進行調節的,中國的外貿體制改革也正是朝著這一模式轉變。
三、今後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重點
中國的外貿體制經過了十五、六年的改革,已達到相當程度的市場化,但尚未成為全面的市場導向。目前,市場競爭性的供需關系還不能有效地決定進出口商品的成本與價格,資源的配置利用仍未達到符合比較優勢和產業結構優化的狀態。這當然與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度有不可分割的關系,但就外貿體制而言,也還是有深化改革的必要。深化改革的重點應放在下面幾項:
1. 匯率的調節
1994年匯率並軌後,取消了外匯留成,中國宣布要實行單一浮動匯率制,這是符合市場機制原則的;但實際上1994年後中國的匯率卻很少浮動,仍然是維持“固定匯率”。近幾年來,中國的通貨膨脹率遠遠高於中國的主要貿易對手國,如美國、日本、香港等。僅1994、1995兩年,中國大陸的工業品出廠價格就上漲了37%[4],這一通貨膨脹率是同期美國的6至7倍,而人民幣匯率還是維持不變,呈明顯的高估狀態。
雖然因為外資大量流入中國大陸,外匯儲備大幅度上升,支持了高估的匯率,但這高估的匯率是否已經對出口競爭力造成不利影響,則值得研究。1996年中國大陸的出口總量基本持平,可能就是一個苗頭。如果中國政府擔心匯率浮動會引起投機和動搖對人民幣的信心,則可以試行“爬行式的貶值”,貶值的程度以能維持出口競爭力為原則。從長期來看,調整匯率的基本目標應該是,提高生產及銷售出口商品的效益、減少產銷的成本。
當然,調整匯率也要選擇時機。在通貨膨脹率較高的時候貶低匯率,可能會助長物價上漲。目前,中國大陸的物價上漲率已經下降到一位數,如果這個勢頭繼續一些時候,在通貨緊縮的情況下,這就會是一個調整匯率的大好機會。匯率調整的幅度,應大致以中美物價水平相對上漲程度為依據。
匯率調整會產生什麽影響呢?首先,在出口方面,它會提高企業出口的積極性,減少財政的出口退稅負擔;出口增加了,當然會增加外匯收入;同時還可帶動國內生產增加,工人就業機會增多,加速資金流動、減少三角債、提高企業償還貸款的能力。
其次,在進口方面,進口的資本貨物會漲價,有減少進口和壓縮盲目投資的效果;同時,還可刺激國產品的銷售,減少積壓。當然,零部件、原材料進口品的漲價,會使最終產品的價格相應地上漲,但這也應被視為一個淘汰低效益企業的機會,它有利於促進落後企業的關、停、並、轉。因為進口在中國整個經濟中的比重很小,匯率貶值所引起的物價水平上漲可能不會太大。另一方面,因匯率貶值,同等數量的進口所能回籠的通貨也增加了,可以加快貨幣回籠,有抑制通貨膨脹的效用。
第三,在非貿易外匯的使用方面,匯入中國的僑匯可能減少或不增加;但實際上因為國內出現過通貨膨脹,國外匯款人也有可能增加外匯匯款額,這會有一些“時滯”。短期內僑匯還是可能減少或不增加,但僑匯在中國的總外匯收入中比重很小,影響極為有限。中國的旅遊業現在正處於不景氣狀態,匯率貶值會使平均每位國外遊客的外匯支出減少,但又可使國外遊客人數增加,總的旅遊收匯還是可能上升,這對旅館、餐飲業營業的回升大有助益。中國大陸還可以象世界各國那樣,征收旅館和餐館稅,比如稅率可先定為3-5%,因為這是國際上的通常做法,國外遊客不會有太多怨言,這樣的稅收可以增加外匯和財政收入。
第四,匯率貶值對外國人的投資會起刺激作用,因為外資在中國國內支付的費用較前合算,而外資公司的出口所得人民幣亦較過去為多,會鼓勵外資公司擴大出口。
第五,在外債方面,匯率貶值能刺激出口增加,而因此增加外匯收入,這會加強中國的外債償還能力,也有利於借新債。但匯率貶值後,借了外匯貸款的企業則需以較多的人民幣購買外匯償債,可能需要增加財政補貼,但相應的補貼數也不會大於貶值後減少的出口補貼。
總之,中國現行的高估匯率早晚是要調整的,因為實行了通貨緊縮政策,近期將是調整匯率的最好機會。這一調整將會促進出口,增加外匯收入,刺激疲軟的經濟回升;而對物價水平和國際收支的沖擊,也比過去常用的松動銀根的辦法更為和緩。同時,匯率的貶值將向國際社會有力地表明,中國的經濟體制正在繼續朝市場經濟轉軌,對匯率的管制越來越少;通過匯率貶值來刺激出口、抑制進口,比用行政手段管制進口、以財政退稅鼓勵出口更為合理,也可以有效地減少中美之間因中國維持各種非貿易壁壘而日益增加的貿易摩擦。
但在調整人民幣匯率時,必須同時注意不要讓通貨膨脹露頭。配套的措施可以包括,第一,控制財政赤字,加強稅收管理,也應考慮增加新稅種(如旅館、餐飲業稅等);第二,控制銀行貸款,加強銀行總行對分行的控制,減少地方當局和企業對銀行信貸業務的幹預,特別是要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貸款,而對流動資金貸款及出口信貸則可稍稍放寬一些,要利用利率政策增加儲蓄,約束投資和信貸,例如可以保持中長期投資貸款的高利率。
2. 繼續放松進出口管制
管制進出口數量是一種行政性幹預,是違背市場化和經濟效益原則的措施。近年來,雖然中國逐漸弱化了進出口許可證制,但在現行的進口管理體制中,行政手段仍然起著很大的作用,進口許可證須層層審批,政出多門,手段繁瑣,政策透明度差;從中央有關部委到地方政府,對進口商品均制定了若幹限制,尤其是有關機電產品進口的規定更是名目繁多,障礙重重。
同時,由於這種行政管制的存在,各部門與各地區從本位主義出發,必然要爭進口額度和外匯使用權,結果造成進口商品結構不合理,外匯使用有相當大的盲目性;一方面導致重覆引進、設備閑置、經濟效益低下,另一方面又使得急需進口的商品受到種種限制,而不能及時組織進口。此外,由於進口審批的隨意性很大,也很容易滋生營私舞弊和腐敗現象。進口許可證制度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最大障礙,逐步取消進出口許可證制,以及其他非價格性的幹預,應該是今後外貿體制改革深化的重點。
3. 外貿企業的深入改革
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國有企業的改革一直進展緩慢。國有外貿企業的活力不足,始終是外貿體制改革中未能解決的難題,這在某種程度上與國有制度有關。其主要原因有四個。
第一,外貿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經營機制完全沒有形成,外貿企業作為商品經營者的地位還沒有真正確立,缺乏內部機制和外部環境的配合。
第二,外貿企業雖然通過改革已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但仍受完成部份出口創匯任務的約束,而這又往往與提高經濟效益的目標相矛盾;外貿企業是以外匯收入或出口額最大化為目標,而非以利潤最大化為方針,這造成了片面追求考核指標而虧損連連,進而依賴銀行貸款,使企業背上沈重的債務包袱。
第三,外貿企業在經濟市場化過程中,競爭意識、質量意識、銷售觀念、創新精神不強,不能主動適應國際市場的需求開發出口產品,調整出口產品結構的能力較弱,在國際國內市場疲軟的情況下缺少靈活機動的反應。
第四,外貿企業運行機制中,缺乏責任明確、決策科學、反應迅速、協調一致的科學領導體制,其決策中常帶有主觀隨意性,容易造成人為的大幅度虧損。
總之,外貿經營權雖然下放了,但在國有企業壟斷外貿的體制中,國有企業的競爭能力很難迅速改善。現在也許已到了允許成立私營進出口公司,以增加整個外貿部門的競爭活力的時候了。
4. 價格及關稅的調節
中國的價格改革尚不徹底,最近因為要控制通貨膨脹,又對一些物價恢覆了管制。這樣,市場發育不夠,價格成本也不能完全反映供需,這對出口結構優化是不利的。
最近,在出口方面,中國政府開始對初級產品的出口使用出口稅調節國內外價格差異,而不再依靠政府直接幹涉來限制資源性產品的出口。例如,在能源原材料如石油、煤炭等產品的出口上,因過去國內價格一向過低,出口遠比內銷有利,政府雖然開始逐步放開國內價格,但因價格一時不能完全市場化,仍需要對這些產品的出口征收出口稅,以平衡內銷與出口的收益,避免過多出口資源性商品。從短期來看,這樣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就長期而言,仍應逐漸提高國內價格至世界水平,從而逐漸取消出口稅。實際上,讓資源產品的低價格靠近合理的市場價格,也會有節制國內消費的作用,而這些產品的出口則可以由國外市場需求和國內供需來決定。但無論如何,殘存的國內價格管制和財政補貼,均應盡速解除。
長期以來,中國的關稅未能在國民經濟發展及產業導向方面起到應有的調節作用,相反,關稅政策更多地是考慮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最近幾年中,雖幾次調整關稅,但關稅水平仍然很高,關稅的調節功能也未充份發揮。象關稅這類價格性的調節,只有在進口的數量管制減至最低程度時,才可能充份發揮功能。因此,隨著進口管制的繼續放松,就要逐步地使關稅率的水平與結構更合理化,降低關稅水平,更公平地調整對各種產業的保護率。少用關稅保護國內產業,可以使各產業在國際國內的市場競爭中,更有效地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生產效率。
如果能夠實行上述的深化改革措施,則不僅會有利於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更重要的是,能因此更充份地通過國際分工與專業化的機制,使國內資源的使用更有效益;而建立了這樣的以市場經濟為主導的制度基礎後,才可能推動持續的經濟發展和產業升級。
中國民族主義的源流
--兼論從革命的民族主義轉向建設的民族主義
王鵬令
中國社科院哲學博士,荷蘭萊登大學訪問學者
一、中國的古典民族主義及其在近代的演變
二、現代化過程中的民族主義
三、集權體制下的愛國主義和民族主義
民族主義是處理民族問題的一種原則或綱領,它更體現在各民族間的關系、特別是各民族間的沖突中。通常,同一民族的成員均認同和尊崇本民族的歷史和文化,每個民族都要求其成員效忠本民族,並主張在處理與其它民族的關系時,以本民族的生存、權益、尊嚴和未來發展為優先。在這種意義上,民族主義只是反映並訴諸一種自然發生和普遍存在的民族心理而已。雖然民族主義有其普遍或共同的特徵,但對不同的民族或處於不同歷史階段的同一個民族來說,由於受歷史、文化以及特定地緣政治條件的制約,其民族主義的內涵、性質及其強度,卻完全有可能大相徑庭。
本文首先通過對中國民族主義源流的追溯,為理解和評估近幾年在中國大陸異軍突起的民族主義思潮,勾畫一個大體清晰的歷史脈絡;然後,通過對這種思潮與西方新霸權主義的描述和分析,揭示兩者之間的對立關系;以此為基礎,再立足於中國的歷史和文化傳統,參照西方國家現代化過程的歷史經驗,為緩和乃至化解中國現代化進程中出現的上述對立提供對策性的建議。
一、中國的古典民族主義及其在近代的演變
1. 華夏民族之政治和文化的早熟性
民族主義無疑是民族意識發展的產物,因此,按照發生學的觀點,為了理清中國民族主義演變的歷史脈絡,有必要先來考查一下華夏民族之民族意識形成的條件和過程。
古代中國人自稱為“夏”或“華夏”,“夏,中國人也。”[1] 段玉裁注:“以別於北方狄,東北貉,南方蠻閩,西方羌,西南焦僥,東方夷也。”[2] 至於華夏連稱,據錢穆先生考證,系因夏人之居地殆起於今河南嵩山山脈,而嵩山亦得名“華”[3]。可見,在古漢語中,雖然“中國”這個詞曾被用來指謂各種不同的地點或地區,如“京師”(《詩經》:“惠此中國”)、“國中”和“中原”等等,但“中國”絕對不是一個單純的地理名詞。
“中國”早已與華夏民族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因而它不僅獲得了人文的和歷史的意義,同時也獲得了民族學的意義。而就後一層意義來說,“中國”既標志著華夏民族共同生活的地域,也標志著華夏民族與其它民族的分野。“中國”的含義一方面保持了華夏民族的歷史積澱下來的若幹恒常性因素(如地域、政治、文化的傳統等),另一方面也伴隨著華夏民族自身歷史的演變和發展,而不斷有所變化、有所豐富。實際上,今天我們所使用的“中國”,以及“中國人”、“中國歷史”、“中國文化”等詞語,其含義不僅與數百年前、幾十年前不盡相同,而且還因地區(如大陸、台、港)之間存在的差異而出現了各種微妙的分歧。
周朝建立的時候,華夏民族在政治、經濟和文化上,均已達到相當發達和成熟的程度。華夏民族締造了自己獨特的政治和文化體系,形成了對此後中國歷史的發展具有深遠影響的政治一統和文化一統的格局,其規模之博大,內涵之宏富,實為整個古代世界所罕見。
然而,華夏民族在政治和文化上的早熟性,卻主要不在於周代之政治和文化成就的卓越與輝煌。這種早熟性,主要表現為從周代起的中國古代政治和文化體系有了一種倫理化、定型化的趨勢。周初的“宗法封建”和“制禮作樂”,為這種“倫理化”和“定型化”提供了一種有效的機制,這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理解:
首先,周公定宗法,旨在尊周室為百世不遷之大宗,由此使周天子“非覆諸侯之長而為諸侯之君”(王國維語)[4],達成政治上的封建“一統”;而“一統”的實質,則是政治制度(封建)與社會倫理體系(宗法制)的合一。其次,周公的“制禮作樂”實際上是一種融政治、倫理和文化於一爐的綜合性創造,“禮”既是行為化的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也是個人、家庭和社會行為的規範,而“禮樂”同時又是標準的文化形式。這樣,不僅政治制度與文化體系同時物化、定型為標準的行為模式(規範)--“禮”;而且,作為倫理道德規範的“禮”和作為標準文化形式的“禮樂”,也借助“政治的一統”而普遍化,由此達成了文教的一統。
秦漢以後,文教的一統從“尊文王”一變而為“尊儒術”或“尊孔子”。然而,政治和文教一統的格局卻並未改變,政治和文化之倫理本位的特性也被繼承了下來。從封建一統到郡縣一統,和從“尊文王”到“尊孔子”的轉變,恰好標志著中國古代政治和文化之倫理化與定型化的完成。華夏民族借助這種業已定型化了的一統的政治和文化體系,在同化周圍其他民族的同時,日益與這些民族融合並定型為一個既不同於“政治民族”,也不同於(前政治的)“文化民族”的“政治--文化”或“政治--倫理”的民族,即漢族。在這種意義上,政治和文教的一統既是漢民族賴以形成和發展的一種社會機制,同時也構成了在文化和人口上始終以漢民族為主體的古代中國所固有的基本的政治傳統和文化傳統。
2. 中國的兩種古典民族主義
一個早熟的民族置身於落後民族的包圍之中,同時又生活在政治和文教的大一統格局之下,其民族意識(自我意識)的“早醒”是很自然的。超乎尋常的心智發展水準,特殊的地緣政治條件,以及具有巨大整合功能的政治和文教大一統格局,這三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使華夏民族很早即形成了十分清醒的民族意識。
這種民族意識,首先表現為對夷、夏的嚴格區分,區分的標準是“禮”。用夷禮還是用中國之禮,不僅是夷夏的分際,而且構成“化外”與“化內”的分野。在古代的華夏人看來,凡不用中國之禮者,即屬“化外”,系野蠻之人。其次,這種民族意識促進了華夏民族內部成員之間的互相認同,以及他們對共同利害的認知和對共同利益的肯定。這種民族意識集中地體現在管仲用以告誡齊桓公的一句話:“諸夏親昵,不可棄(引者按:棄,猶忘)也。”[5] 古代中國的民族主義,正是上述兩種民族意識在其特有的國內政治和地緣政治環境中升華的產物,由此形成了中國民族主義的兩種古典形式。
(1) “平天下”或“泛中華”的文化民族主義
古代華夏民族以其璀燦奪目的禮樂文化,立身於四圍蠻族之中,宛如鶴立雞群。因此,它很自然地懷有一種巨大的文化優越感,對周邊的族群一概采取極端蔑視的態度。而自從作為“人道”的倫理原則,在中國古代特有的“天人合一”的哲學中被神聖化,即被提升為“天道”或“天理”以後,這種文化的優越感又隨之上升一步,達到了無以覆加的程度。因為,此時華夏民族的文化和倫理,已不能僅僅被看作是世界上最優越最崇高的文化倫理,而必需被視為世界上唯一可稱作“文化”的文化和唯一可稱作“倫理”的倫理。
由此導致了兩個極端重要的結果。第一,“禮”被誇張為人與禽獸之間的分野。這種觀念在華夏民族中不但由來已久,而且流傳甚廣。一直到清末張之洞寫《勸學篇》的時候,他仍然把傳統禮教中的“三綱”說成是“人禽之大防”,此觀念之根深蒂固,可見一斑。第二,懷抱著當時頗具根基的文化優越感,並憑借著這種天人合一的哲學理論的支持,古代華夏民族賦予自己以教化天下,乃至最終在整個世界實現文教大一統,即所謂平天下的神聖歷史使命。這種以“平天下”為依歸的民族主義,建立在對本民族文化的絕對崇拜之基礎上,並以本民族正統的倫理原則為其根本出發點和歸宿,因此它不同於一般的民族主義,乃是一種文化民族主義,一種泛中華倫理的文化民族主義。
所謂“平天下”者,並不排除對異族的武力征服;但是從根本上說,實現“平天下”的理想所要仰賴的卻不是武功,而是文治;它所要實行的也不是霸道,而是王道。在儒家的理想中,所謂平天下的過程,實際上也就是“明明德於天下”,即推行王道的過程。在這種意義上,儒家的仁、義學說和主張王道的傳統,大大地弱化了古代華夏民族“平天下”的文化民族主義中隱含的野蠻因素,使之文明化了。
這對古代中國的民族主義以及與此相關的國家觀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首先,它有效地抑制了由所謂華夷之辨而可能導致的種族隔離,乃至種族滅絕的傾向,使華夷之辨主要不是以族類或種族,而是以文化(“禮”)作為標準。“諸侯用夷禮,則夷之。進於中國,則中國之”[6]
這就是所謂的“春秋義例”,其實質就是對異族采取比較溫和的同化政策。自漢迄清對周圍藩國所實行的“朝貢”(朝拜和納貢)制,就是使“夷狄進於中國”,亦即歸化於中國的一種具體方式。所謂朝貢其實就是對中國的皇帝行君臣之禮,其意義主要是象征性的。由此可見,古代中國人的所謂平天下,其根本目的不在經濟上的掠奪,而是在文化的推廣和發揚。這與近代西方列強的殖民主義或帝國主義,確有霄壤之別。
第二,它促成了古代中國人特有的帶有世界主義色彩的國家觀念。按照這種觀念,國家的疆域將不斷由中央向四周擴展,漸漸達於天下,而教化所及即為中國。這當然是一個文化的中國,一個倫理的中國,但由於在此一過程中已經寓政治於倫理之中,因而它也是一個政治的中國。
人們曾經認為,這種“平天下”或“泛中華”的文化民族主義,只是出於古人的無知和妄自尊大;而作為一種社會理想,它只不過是一種極為幼稚可笑的烏托邦而已。考諸上下數千年的中國歷史,盡管華夏民族歷經七災八難,但總而言之,它在同化周邊各族群的過程中,畢竟已將它們凝聚、融合而為世界上最大的一個民族--漢族。並且自秦漢以來,便成功地建立了一個以漢民族的民族國家為中心,和以周邊藩國為外圍的“泛中華”的文化大帝國。與此同時,儒家文化圈也在不斷擴展,以至成為今天世界上的三大文化圈之一。由此觀之,往昔中國人的所謂平天下之“天下”,雖然不免誇大其詞,然而“法乎其上,得乎其中”。
(2) “尊王攘夷”的政治民族主義
春秋時代,周王室的勢力和周天子的權威已日趨衰落,但在形式上它仍然維持著諸侯群戴周天子為共主的局面。這時,為攘夷必須“諸夏親昵”,這只有在象征諸夏之統一的周天子的名義下方可能達成。也就是說,尊王在當時實為攘夷本身所要求;不過反過來說,要尊王又須攘夷,因為不攘夷就是不尊王制,就是聽任和容忍夷狄破壞政治和文教的統一。可見,“尊王攘夷”本身具有兩方面的意義,即對內是“爭霸”(意在“挾天子以令諸侯”),對外則是“民族主義”。
“尊王攘夷”的民族主義不僅貫穿春秋時期五霸叠代的全過程,而且一直延續到明末清初漢民族“反清覆明”的運動中,甚至對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亦有一定影響[7]。這一方面是由於北方遊牧民族對華夏民族的侵擾幾乎貫穿了整個中國古代史,這對華夏民族的生存和發展常常構成嚴重的威脅,從而使“攘夷”成為古代華夏民族的一項經常性任務;另一方面,也是由於自秦漢以降,在長達二千余年的歷史中,中國一直處於君主專制的政體下,除尊王之外,民族的力量便無以凝聚、無法有效地抵禦蠻族的侵害。也正因為如此,中國歷史上的民族英雄,只有被昏君誤解誤殺或被奸臣陷害的忠良,卻沒有一個是真正的逆子二臣。因為在君主專制的社會里,一旦大敵當前,國家和民族面臨生死存亡的關頭,若君權動搖或削弱,通常只能加速民族的瓦解和敗滅。由此看來,“尊王攘夷”可以說是君主專制下民族主義的一種常態,不獨中國如此,外國也如此。在法國被奉為本國歷史上愛國主義之光輝典範的聖女貞德的故事,便是西方君主時代“尊王攘夷”的一個絕好例證。
3. 近代中國兩種民族主義的對壘
滿清部族入主中原以後,滿族人、特別是滿清貴族所享有的種種特權,與漢族人所受到的歧視和壓迫,形成了極為強烈的反差,民族之間的不平等,為元蒙以後所僅見。到十九世紀中葉,漢滿之間的矛盾已達到相當尖銳的程度。鴉片戰爭清廷戰敗,結果是割地賠款,喪權辱國,加速了漢滿之間矛盾的爆發。
但是,滿人也真誠地學習漢族文化,以便用漢人的方式來統治漢人。早在入關之前,滿人已開始在行政體系諸方面模仿漢族的體制;入關後,他們不但保留了明朝的國家結構,而且通過康乾時期對漢文化典籍的大規模編訂和整理,在很大程度上消磨了漢族知識分子的抵抗情緒,爭取到他們的默認甚至合作。自乾嘉以來,沈潛於考據已經在知識分子中蔚然成風,也算是讀書人在異族的高壓統治下找到了一種不失本份的安身立命之道。但無論如何,他們似乎早已從“夷夏之辨”的防線上悄悄地退了下來。
但是,從社會的最底層--農民中間,突然聚起一批人來,在落第書生洪秀全的帶領下,揭竿而起。實際上,早在洪楊舉事之前,已經發生過多起反抗滿清部族政權之民族壓迫的暴動,民間積蓄的反滿情緒也是有增無減。不過,當初這一切都聚攏在帶有鮮明正統主義色彩的“反清覆明”的口號下,並沒有超出“尊王攘夷”的範圍。但是,當太平軍從根本上否定滿清部族政權的合法性時,不僅僅不再以傳統的“尊王”為號召來“攘夷”,而且對孔學這一“尊王”的意識形態基礎,也極力貶低乃至完全否定。
對“尊王”和孔學的這種徹底否定,是洪楊革命不同於中國歷史上以往歷次農民暴動的一個顯著特點。因此,洪楊在“理論”層面上切斷了自己與傳統思想資源的聯系;而在當時的中國,又未形成“人民主權”的觀念;因而對洪楊來說,從外域尋找並借用思想或觀念的“代用品”,便成為在所難免之事。
從他偶然得到的一本天主教的傳教小冊子中,洪秀全獲得了關於上帝耶穌的朦朧表象,於是找到了一種思想或觀念之代用品。在太平天國的宗教中,耶穌被轉變成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耶穌”,這個耶穌和他的“兒子們”(如天王洪秀全等)一起,成了數以百萬計的“拜上帝會”眾徒們心中取代正統君王的新的偶像。這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徹底反傳統的歷史畫面,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實行“西化”的歷史圖景。
但是,物極必反,一場本來因反抗民族壓迫而獲得民眾廣泛相應的民族革命運動,卻因徹底的反傳統,而演化成一場令普通百姓難以正常生活的浩劫,而且它陷所有讀書人於難以安身立命的境地。這樣,這場運動在反滿的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把自己從本民族中異化了出去,站到本民族的對立面,成為反對本民族的一股異己力量。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曾國藩乘勢起而衛道,他所舉的同樣是民族主義的旗號。不同的是,在曾國藩擎起的那面旗幟上,寫著的不是反滿的政治民族主義,而是衛道的文化民族主義。曾國藩的衛道,實際上主要是“尊王”,但是洪楊粗糙不堪的“西化”和瘋狂野蠻的徹底反傳統,卻給了他借口,使他得以用冠冕堂皇的辭藻,為他當時本來已極不得人心的“尊王”傳統,編織了一件瑰麗無比的文化民族主義的外衣。經過曾國藩的煽動,許多知識分子拍案而起,奮然投奔曾國藩、李鴻章、左宗棠的麾下,參加到那場衛道尊孔的“聖戰”中。他們首先捍衛的,是壓迫他們的同胞、同時對他們自己也深懷歧視和猜忌的滿州部族政權。這意味著,當他們把自己異化成為民族文化傳統的工具時,他們實際上也變成了滿族人狹隘部族主義的工具和滿清當權者的鷹犬。
由此看來,正如洪楊那種帶有濃烈覆仇主義色彩和徹底反傳統的政治民族主義,本身就包含著政治主張與文化觀念的內在沖突一樣,這種寄生於滿州部族政權之卵翼下的衛道的文化民族主義,本身也與其人之現實的政治立場相左,它們全都是近代中國所生出來的怪胎。前者源於邊緣化的知識分子,由於他們個人不被當時的體制所接納,對這個體系及其中的一切就很難建立起真正的責任感,所以他們極欲毀掉這個體系;同時,他們又不得不到其他體系中去尋找支持自己的思想資源,結果出現了廣義的“西化”或“全盤西化”。後者則來自“體制內”的知識分子。由於他們在不同程度上是現有體制的既得利益者,因此,他們天然地傾向於保持、維護這個體系;但在阻礙變革的同時,他們也有可能對原體系中某些有價值的民族歷史遺產,具有某種真切的了解和切身的責任感。
清王朝的民族壓迫和極端腐敗,以及西方列強對中國的侵略,促成了近代中國民族主義的高漲,其矛頭所向,一在對內排滿,一在對外防夷。而以這兩種目標為分野,形成了以洪秀全為代表的帶西化色彩和民族覆仇傾向的政治民族主義,和以曾國藩為代表的衛道的文化民族主義。在洪那里,不僅傳統的“尊王”改換了“洋裝”,而且在“攘夷”(反滿)的同時,連一向具有獨尊地位的孔學也成了被他們掃蕩的對象。與之相反,曾國藩尊滿清之王,卻又不得不以“衛道”自我標榜;然而在他那里,古代泛中國的文化民族主義,卻顯然已失落了往昔那種“開疆辟土”和“包舉宇內”的氣概。這兩種民族主義在近代中國舞台上的對壘,標志著中國民族主義的古典形式已經趨於終結。
二、現代化過程中的民族主義
近代中國雖然並沒有“全盤西化”,卻也由此開始走上了一條“由技(如自強運動和洋務運動)而政(如戊戌變法和辛亥革命)而教(如五四新文化運動)”,依次從不同方面向西方學習的曲折道路。在中國走向現代化的這一歷史進程中,民族主義的“香火”始終未斷,甚至愈燒愈旺。那是因為,來自內外兩方面的激發民族主義的因素,不僅從來就沒有完全消散,反而因為兩次世界大戰、尤其是日本的侵華戰爭而空前強化起來;相應地,中國古典的民族主義精神傳統也不斷被激活。另一方面,對於現代中國人的絕大多數(漢族人)來說,雖然重溫古代那種“平天下”或“泛中華”的舊夢,已未免顯得過於狂妄和無知,但是基於以往數千年與周邊諸民族的關系史及其現狀,要他們根本放棄實現國內諸民族文化上同化和融合的信念,既不現實,也未必是最好的選擇。因此,無論是從思想史還是從社會運動史的角度來看,現代中國的民族主義都有別於現代西方的民族主義,現代中國的民族主義實際上是理解中國現代史的一個主要線索。
1. 西方的民族主義
近代西方的民族主義,濫觴於十六和十七世紀。那時候,由於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特別是在十七世紀上半葉三十年宗教戰爭的沖擊,神聖羅馬帝國被迫解體,民族國家在西歐乘勢而起。近代西方的民族主義,正是這一歷史過程的伴生物,所以孫中山先生說,“羅馬之亡,民族主義興”。
西歐政治史上君主時代的這些民族國家,身上還帶有明顯的封建主義痕跡。因為在這些國家(如西班牙、法國和英國)中,僧、俗貴族及其所擁有的各種特權,雖然已受到日益強化的君權的限制,但是貴族及其特權依然存在,因而原先封建時代那種分散割據的狀態,也還在不同程度上仍舊被保留著。這些君主專制的民族國家,還遠不能與十八世紀末和十九世紀以後的西歐民族國家同日而語。
但是無論如何,君主專制的民族國家,卻因其具有下列兩個特點,而根本不同於中世紀封建制下的那些邦國或王國。這兩個特點是,第一,它徹底擺脫了羅馬教皇和本國教會的控制;第二,舊時代遺留下來的那種封建割據的局面,正伴隨著君權的不斷強化和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而日益被掃蕩,統一的國內政治格局和國內市場正在迅速形成。這意味著,原先那種封建的邦國或王國,業已轉變為獨立而又統一的主權國家。與此相應,原先實際上分屬於不同領地的那些居民,也借助這種主權國家的形成而日益整合成一個民族,這樣的民族當然是一些“政治民族”,而且是一些日趨商業化的“政治民族”。
因此,在近代西歐占主流地位的民族主義思潮,很自然地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地投射在民族國家的主權及其商貿利益這兩個問題上,由此形成了以反對羅馬教皇的控制和反對封建割據,即以爭取和維護國家的獨立和統一為基本內容的“主權的政治民族主義”,以及主張對外殖民擴張和對內實行貿易保護的經濟民族主義。前者在理論上通過主張強化君權的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布丹(J. Bodin)和霍布斯的主權學說而間接地表現出來;而後者則直接地體現於自十六世紀在西歐開始勃興,且先後經由西、葡、法、英等國持續推行了數百年的“重商主義”的政策中。
西方的現代民族主義以啟蒙運動和美國的“獨立宣言”為先導,乃是法國大革命的產兒。這是因為,只有在自由和平等乃至盧梭關於“人民主權”的觀念得到廣泛的傳播和認可,只有當法國的民眾把路易十六送上斷頭台,即以革命行動斷然地否定了王權的至高無上以後,人們效忠的對象才可能從君主轉向民族和國家,“民族主義”也才從其原有的象征形式和異化形式(君主主義)的束縛中解放出來。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可以把法國大革命看做是西歐現代民族主義的起點。
然而一直到十九世紀七十年代,以德、意兩國的統一為標志,西歐現代民族主義的思潮和與之相應的民族主義運動才達到其高峰。這一段歷史清楚地表明,當一個國家或民族面臨嚴重的挑戰,而它本身又處於乏力應戰的疲軟狀態,特別是當它陷於“內憂外患”的時候,通常總會借助強烈的民族主義來為自己尋找出路。在1870年德國統一以前的很長一段歷史時期內,不僅作為國家的“德國”還不存在,而且德意志人本身也遠未成長為一個“自為的”民族。對整個西方現代民族主義的形成和發展最具影響力的德國民族主義,正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上滋生,並在奧法兩大強敵的壓力下迅速成長起來的。
德國的民族主義從赫德旨在喚醒德國人之民族意識的文化民族主義開始起步,中經費希特,到黑格爾以國家主義(statism)達其高峰。在赫德看來,民族乃是人類群體之間最自然的分野,而民族性格則是一民族區別於其他民族的“永久性”的特徵。因為他認為,“最自然的國家是一個具有同一種性格的民族”;反之,“與政府的目的絕對相反的莫如國家之不自然擴張,莫如各種類的民族在一個權力下的混合”[8]。
費希特把語言看做構成民族的決定性因素,他認為共同的語言可以把不同的人自然地聯系在一起;與此同時,由那些講同一語言的人們所形成的社會,將“不能接受另一種血統、另一種語言的人民,甚至不願意和他們混雜在一起”[9]。他甚至乾脆主張,以語言作為劃分國家疆域的標準。
顯然,這些說法在排他性方面雖然有“極端”與“非極端”的區別,但兩者在政治主張上卻具有一個基本的共同點,就是主張把具有同一種民族性格或者操同一種語言,即屬於同一民族的人所居住的地域,用國家的形式統一起來,從而使國家與民族的界限相一致。這就是西方現代民族主義的基本政治原則。由列寧和美國總統威爾遜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提出的民族自決的原則,不管後來人們對它作出了何種解釋(如對外部自決和內部自決的區分),加上了什麽樣的限定(如那些試圖脫離母國而獨立的民族,除須經公民投票外,還須具備若幹必要的條件,其獨立才能為聯合國認可),它實際上還是順應了這種以“一族一國”為基本信條的民族主義,即族國主義的要求。
2. 孫中山的現代民族主義
以孫中山先生為代表的中國現代民族主義包含內、外兩個方面,即對內要求在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礎上,實現“民族的統一”;對外則在世界上爭取民族地位的平等。它有三方面的背景和特點。第一,近、現代中國日益淪為西方列強和日本的半殖民地乃至殖民地,民族危機日趨嚴重,相應地,反對帝國主義一直是中國現代民族主義的主調。第二,與第一個特點密切相關,在外國勢力的慫恿和支持下,現代中國各類政治勢力的武裝割據不斷,其間蒙(外蒙)、滿、藏等也乘機分離或試圖分離,國內幾乎從來就沒有能實現完全的統一,因此,反分裂和反割據也始終構成中國現代民族主義的基本內容之一。第三,以孫中山先生為代表的中國現代民族主義不是“族國主義”,而是“國族主義”的。所謂國族主義,就是主張以民主共和國的形式將國內各族群統一起來,同化融合為一個民族,中華民族,使之從一個“自在的”民族提升為一個“自為的”,亦即自覺、自主、自由的民族。中國與西方現代民族主義之間的根本區別也就在這里。
孫中山先生的民族主義經歷了三個前後相續的發展階段。第一個階段在辛亥革命之前,其民族主義集中地表現為“革命排滿”,但“排滿”主要是為了廢除專制,而絕不是要搞種族覆仇。第二個階段從辛亥革命成功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此一階段孫氏民族主義的特徵可以被概括為“五族共和”與“民族統一”並用,但是孫更偏向於“民族統一”。民國建立以後,孫中山先生雖然在多次講演中,重述了武昌起義後湖北革命黨人提出的“五族共和”的口號,並力倡“五族一家,立於平等地位”,“均享自由平等之幸福”等等;但是,他在民國元年元旦就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時發表的就職演說中使用的正式表述,卻並非“五族共和”,而是“民族統一”。第三個階段是從1919年到20年代初,孫開始一再批評和公開反對“五族共和”的提法,進而提出了“中華民族”的概念,終於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國族主義。
“國族主義”在現代中國的形成,至少有下列幾種特殊的國情和國際因素為其根據。
第一,自1840年的鴉片戰爭以來,中華帝國雖然已失去了安南、緬甸和朝鮮等幾乎所有的藩國以及大片的國土,但其本土卻始終基本上保持為一個主權國家;在這一時期,美國對中國提出並推行的“門戶開放、利益均沾”、同時保證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政策,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是孫中山先生的國族主義得以建立的根本前提,因為有了這個前提,中華民國成立以後,孫中山先生提出的“合漢、滿、蒙、回、藏諸地為一國,即合漢、滿、蒙、回、藏諸族為一人”的國族主義,才具有現實的意義和某種感召力。
第二,綿延數千年的“大一統”政治文化傳統,為國族主義提供了普遍、持久、強大的思想和心理支持。辛亥革命的勝利,漢族政權的重建,愈發恢覆了這一傳統的正當性和權威性。
第三,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中國雖名列戰勝國之中,其權益並未得到應有的尊重,國家反而陷於被列強任意宰割和瓜分的境地。這種可悲的處境並不僅僅為漢族知識分子所遭遇,當時企圖分離獨立的滿、蒙、藏各族,也只能落得“滿人附日,蒙古人附俄,藏人附英”(孫中山語)的結果。為了有效地抵禦帝國主義的侵略,挽救中國及其境內各族人民的危亡,客觀上要求中國各族人民結合為“一個極大的中華民國的國族集團”。孫中山所說的,“有了國族集團,還怕什麽外患,還怕不能興邦嗎?”[10] 正反映了這種強烈的願望和信念。
第四,按照孫中山先生的觀點,所謂國族,既不能以血統或宗教為依歸,也不能以歷史、習尚或語言為依歸,而只能以意志為依歸而結合。在他看來,這種以意志為依歸的民族主義才是最高尚、最文明的。在這一方面,已有美國可作為中國實行國族主義的借鑒或成功的範例,“美利堅之民族,乃合歐洲之多種民族而熔冶為一爐者也。自解放黑奴之後,則吸收數百萬非洲之黑種而同化之,成為世界一最進步、最偉大、最富強之民族,為今世民權、共和之元祖。”[11]
顯而易見,孫中山先生所說的“國族”,乃是中華民族的“國族”,即中華民族。因此,在他的“國族主義”中,也寄托和體現著他的民主共和的理想。但孫中山先生與那些只會唱民主高調和自由高論的所謂西化派截然不同,他不拘泥於傳統,但又尊重傳統;他比誰都更堅決地主張並力行變革現實,但是他又最腳踏實地,深知要變革現實務須從實際出發。因此,他的國族主義雖然包含民族平等的原則,但是,他在民族問題上並沒有陷入泛平等或絕對平等的泥淖。基於漢族在人口和歷史文化上的絕對優勢,他公開坦率地確認漢族在中華民族中的主導地位,主張以漢族為中心,以同化其他民族。與此同時,他又要求漢族“犧牲其血統、歷史與夫自尊自大之名稱,而與滿、蒙、回、藏之人民相見以誠,合一爐而冶之,以成一中華民族”[12]。可見他的所謂“同化”,實際上就是一種向心的融合;其結果應當是效法美國,組織成一個中華民族的民族國家。這實際上也是一個與西歐諸民族殊途同歸地走向現代化的過程。
三、集權體制下的愛國主義和民族主義
1. 中國大陸的愛國主義思潮
在1949年後的中國大陸,由於按照官方意識形態和現實政治結構的要求,每一個人都被設定在某一階級的範疇內,民族鬥爭被歸結為階級鬥爭,國家亦被定位為一個階級統治和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暴力機器;所以,個人與民族的關系不僅不可能得到應有的重視,甚至常常被視為反動階級用以混淆階級陣線和欺騙勞動人民的陰謀手段。因此,個人的階級屬性和由此所決定的個人與黨及國家的關系,被提到首要地位,其關系模式是“個人--階級--黨--國”。於是,各民族的宗教一律被視為麻醉人民的精神鴉片,孔學被宣判為反動奴隸主階級的意識形態;而階級和階級鬥爭的理論和實踐,則從思想和行為兩方面空前深刻地分化和肢解著各民族。因此,在當代中國大陸,至少在官方意識形態的理論體系中,絕無民族主義之正當合法的地位;而真正被提倡和鼓勵的,始終是與民族主義雖有交集、卻又在原則上不同於民族主義的愛國主義。
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的共同特徵是,在個人與群體的關系上,堅持群體的利益及價值高於個人,因而提倡個人對群體的忠誠、奉獻乃至犧牲精神。然而,愛國主義不僅允許、而且要求人們為國家的利益而超越國內各民族的界限。就後一層意義而言,愛國主義與國家主義相近。不同的是,國家主義借助各種各樣的理論(如黑格爾主義和尼采主義)為“國家至上”辯護,主張個人和社會對國家和代表國家意志的偉大人物無條件地服從;而愛國主義,則主要是訴諸人們自發產生和代代相傳的那種對祖國的深厚感情。
正因為如此,愛國主義也就更容易被執政者利用來為鞏固政府的地位和強化政府的功能服務,起到為冷酷無情的國家主義所難以起到的作用。既然政府直接地擔負著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責任,並有權對外“合法地”代表人民,那麽,相對於國家的其他三種基本構成要素,即主權、領土、人民而言,政府在國家諸要素中,顯然處於主導的地位。所以,只要政府能夠在有關國家的主權、尊嚴和領土完整等重大問題上有所堅持,並在國計民生方面有所建樹,履行了政府應盡的基本職責,則通常總會使多數人“愛國”的情感需求得到一些滿足,進而在不知不覺之間產生某種對政府及其領導者的認同感。
愛國主義之所以會成為政治動員的手段,是因為在黨政合一的集權體制下,執政黨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選擇一些事件,以對自己有利的時機和方式,來激起並利用人們的愛國主義情緒。民眾中自發的愛國主義常常被解讀為對“黨的熱愛”,有時候政府還會褒獎這種“熱愛”;結果,愛國主義活動就不再單純是民眾情感的自然表達,有一些人會利用這樣的機會,通過演出“愛國主義”而贏得名聲地位。
近十幾年來,中共把改革開放與利用歷史上愛國主義的精神遺產結合了起來,從近、現代中國歷史所遺留下來的愛國主義的思想資源中,選取了“振興中華”的口號,以此作為全體中國人的共同歷史使命和奮鬥目標,從而也就為改革開放營造出一種因歷史淵源悠久而異常深厚的愛國主義的精神氛圍。而改革以來中國大陸的經濟成就以及人民生活水準的提升,也為愛國主義的高漲打下了基礎。
由此看來,中國大陸的集權體制給了當權者極大的便利,使他們可以利用和操縱潛藏於民眾中的愛國主義情感。但這個體制本身也限制了“愛國主義”的內涵,目前在中國大陸,旨在實現憲政民主的政治改革,雖然是“振興中華”的題中應有之意,而且為中國的現代化所必須,但是迄今為止,卻仍然處於欲行又止、舉步唯艱的狀態,甚至已然被當局置諸腦後,從“振興中華”的藍圖中排除出去了。
2. 近年來外向的民族主義是如何興起的?
從五十年代到八十年代,盡管民間存在著自發的民族主義情緒,少數民族地區也出現過某些民族主義運動,但民族主義(不僅包括少數民族的民族主義,而且包括漢族的民族主義)在中國大陸一直都沒有被公開地肯定過。
過去幾十年來,在中國大陸總是否定和批判民族主義,其中最典型的口號就是“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和“反對大漢族主義”。從根本上來說,民族主義之所以在中國大陸被長期抑制,是因為馬列主義關於階級、階級鬥爭和無產階級專政的學說與民族主義不相容。當局雖然也繼承了孫中山先生關於“中華民族”的概念,然而大陸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則卻並非是孫中山先生所堅持的“民族統一”,而是與“五族共和”相接近的“民族團結、祖國統一”,其制度安排則是中央集權下的“民族區域自治”。
最近一個時期以來,馬列主義意識形態的權威失落,階級鬥爭和無產階級專政教條的影響趨於弱化,才出現了民族主義思潮的湧動。這似乎始於1991年蘇共頑固派政變失敗之後,而到了最近則逐漸進入了高潮,高潮的標志之一就是《中國可以說不》的出版和它在海內外的被哄炒。
1991年,《北京青年報》就建議政府把民族主義作為一種替代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來填補因共產主義陣營瓦解而出現的信仰失落和思想真空。該報理論部在蘇共政變失敗後不久撰寫的“蘇聯劇變後中國的現實應對與戰略選擇”一文主張,在反和平演變的過程中,應“重點突出民族主義”,“強化人們的國家民族利益觀點。”[13] 我們可以注意到,從1992年起,愛國主義教育不斷加強,同時外向的民族主義也開始受到或明或暗的鼓勵。
之所以說目前在大陸興起的民族主義是一種外向的民族主義,是因為這種民族主義並不是要關心國內各民族的利益和權利;而是在愛國主義的基礎上,利用民族主義情緒,在民眾中大力推崇本國在國際上的政治、經濟、文化地位,把本國與外國交往中的摩擦描述成外國對本國和本民族的冒犯,以此煽起民眾對外國的抵觸甚至敵視心態;從而把民眾對內政問題的關注轉變成對外國政府的不滿,用抵禦外國壓力的號召來凝聚民心。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當年慈禧太後挑動、支持義和團,鼓勵民眾打擊洋傳教士、攻打東交民巷外國使館,就是一種利用外向的民族主義的統治策略。
如果說,愛國主義主要是一個民族的內省型情感,那麽,外向的民族主義則經常表現出對外國的咄咄逼人,以及通過實力“戰勝”外國的迫切意願。外向的民族主義視這種“戰勝”為本民族最重要的榮耀,往往潛意識地以某個外國作為抗爭目標。一個民族的愛國主義並不會讓其他民族感到威脅,而一個民族外向的民族主義卻通常會顯示出對其他民族的潛在的“攻擊性”,從而引起國際社會的緊張。
九十年代以來,中國大陸的媒體廣泛宣傳下一個世紀中國將成為世界強國的圖景,激發起民眾熱切的期盼和強烈的自豪感;與此同時,在中國與西方國家之間圍繞“六四”、人權等問題的諸多摩擦中,西方國家對正義和人民權利的不同理解和關心則被解釋成“壓制、打擊中國”或國家之間的利益之爭;把海峽兩岸之間現實存在的各種問題,則往往被歸結為外國勢力阻撓“一個中國”的統一。在營造出這種“中國日益強大、但面臨西方國家處處遏制”的氣氛後,又以對國際社會和台灣當局毫不妥協的態度以及大規模軍事演習之類的強烈反應,強化了民眾的國家危機意識。
通過刻意描繪民族強盛的榮耀和外國制造的威脅,外向的民族主義在海內外民眾和留學生中逐漸被激發起來。這一民族主義觀念繼承了冷戰時代的思維特徵,實際上已經成為填補意識形態真空的有效手段,也有可能釀成國際關系間的“新冷戰”氣氛。面對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強大的人權外交壓力,外向的民族主義情緒轉移了國內對人權狀況的注意力,誘發出對美國等西方國家的不滿,客觀上增強了民眾對現行集權體制的認同,鞏固了執政黨的社會基礎。
同樣地,在台灣問題上外向的民族主義也導致了“壓台反美”情緒的彌漫和高漲,所謂“壓台”即讚成、擁護以壓服的辦法使台灣接受統一。這種可以用“敵愾之氣”來形容的濃烈的民族主義情緒絕非只存在於“鷹派”軍人身上,而是普遍存在於知識分子和普通老百姓當中,甚至已彌漫於海外大陸學人間。按照常理來講,兩岸居民中的絕大多數都是漢人,彼此本不應陷於民族主義的糾葛。但是,由於大陸多數民眾對台灣社會和民意民情知之甚少,很容易把台北拓展國際活動空間的努力和在兩岸以及國際交往中爭取與北京“對等”地位的要求,一律視為外國勢力和台北當局、甚至李登輝個人的台獨詭計,而非台灣民眾的願望。
3. 文化上的民族主義思潮
近年來,在中國大陸知識界出現了文化上的民族主義思潮,這種思潮的基本特點是與全盤西化針鋒相對,“後學熱”和“傳統文化熱”就是它的代表。它一方面注視著西方工業化和與之相伴隨的社會合理化過程所帶來的各種負效應,例如對人和人性所造成的“鐵的牢籠”般的束縛和“意義的失落”(馬克斯.韋伯語),以及過去西方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對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的壓迫等,對西方文化和價值持質疑乃至批判的態度;另一方面,它堅持中國傳統文化的價值,主張走中國自己獨特的文化發展道路。
“後學熱”基本上是一種否定性的文化思潮,是西方“後學”與九十年代中國大陸的政治保守主義相混雜的產物。它想與西方主流文化“較一較勁”,其口氣和魄力大得驚人。它對西方主流文化所肯定的主要價值觀,如自由、民主、人權等,都提出了質疑或否定;認為這些觀念不過是西方強權用以支配其他民族的借口而已;它還借用托馬斯.庫恩的“相對主義”觀點,對自由、民主這些價值觀念是否在所有的人類社會中都普遍適用這一點,提出質疑。
但是,中國大陸的“後學”所使用的批判的“武器”,卻主要來自西方後現代主義的諸流派,如後殖民主義、文化霸權論、文化相對主義、新馬克思主義等。“後學熱”的弱點在於,它雖然“反西方”,但在學理上卻並非立足於中國文化的基礎之上。因此,它只可能有批判或否定的作用,而毫無建設性的功能。雖然“後學熱”得到了官方的慫恿和鼓勵,但其“熱”還僅限於一小部份知識分子的圈子內,似乎還難以掀起更大的熱潮。
“傳統文化熱”則從內容到形式,均顯出一“雜”二“亂”的特點。所謂雜,是指從鴻儒碩彥到街頭賣狗皮膏藥的江湖騙子,三教九流,全都舉起“弘揚傳統文化”的大旗。所謂亂,則是指在許多方面“傳統文化熱”都表露出向“前現代”倒退覆歸的趨勢,因而在價值取向上似乎分散或擾亂了以“科學和民主”為導向的現代化進程。這種倒退混亂突出地表現在俗文化層面上巫術迷信的泛濫和覆活。著名歷史學家鄧廣銘先生就曾針對上述現象而憤言,“今天又談傳統文化了,而有的已經走向邪門歪道。鬼神、算卦、看相之類,說這是弘揚傳統文化,簡直是胡說八道!”[14]
然而,要想嚴格地區分中國傳統文化中“值得弘揚”的精華和“必須唾棄”的糟粕也並非易事,在俗文化領域尤其如此。例如在台灣,諸如鬼神、算卦、看相以及宗族觀念之類,並沒有伴隨著台灣社會現代化的推進而消失。但是台灣現代化的經驗表明,只要具備較高的國民教育水準、健全的法制和市場規則這三大基本條件,還是可以將這些俗文化中的落後因素對現代化過程的阻逆作用控制在一定範圍內,即使這些因素仍然存在,也照樣可以實現政治的民主化和工業、農業、國防、科學技術的現代化。
在“傳統文化熱”中,新儒家提出了所謂的“返本開新”的主張,已在大陸知識界引起了廣泛的重視甚至認同。這是對“五四”以來的那種“傳統與現代化二元對立”的思維定式的克服或超越,乃是“傳統文化熱”的基本思想前提之一。
在大陸文化精英圈內,伴隨著“西化熱”的冷卻,涵蓋儒、釋(如禪學)、道的“國學”已呈現出一派漸成顯學的氣象;甚至連專注於中國本土文化的民俗學、地方志和族譜學等等,在學界和文化市場上也頗熱絡。不少人將這些現象看做是大陸知識分子在政治高壓下出現的政治上的冷感和逃避,酷似清代降攝於文字獄恐怖的士人之紛紛沈潛於考據之學。
不過,在中國大陸知識界,所謂“二十一世紀是中國人的世紀”和所謂“東方文化覆興論”等等,已成為相當流行和響亮的口號。這種發展勢頭,使原本發源於海外華人知識界的“二十一世紀是中國人的世紀”這類頗帶泛中華文化民族主義色彩的豪言壯語,在中國大陸開始得到相當廣泛的共鳴。這正是“國學熱”賴以產生的重要社會文化心理基礎。在這種意義上,可以把“國學熱”看做是近百年來,在追求國家富強的過程中一再受挫的中國人之民族自信心和民族進取精神覆蘇、膨脹的一種反映。
結束語:從“革命”的民族主義走向建設的民族主義
民族主義在中國有著極為深遠的歷史淵源,如果奉現代西方的以“一族一國”為基本信條的政治民族主義為圭臯、否認中國古代歷史上有其獨特的民族主義形式,不僅會抹殺現代西方民族主義的多樣性(如經濟的和文化的民族主義等等),而且有違於華夏民族在政治、文化和與之密切相關的民族意識的形成和發展上早熟的事實。
中國傳統的民族主義,乃是早熟的華夏民族之政治和文化上的“大一統”,與其特殊的地緣政治條件相互作用的產物。它一方面針對北方遊牧民族的襲擾,形成了“尊王攘夷”的政治民族主義;另一方面,基於對周邊各族群之居高臨下的巨大文化優越感和無比的自信心,又形成了“平天下”的文化民族主義。
如果說,“尊王攘夷”是君主時代東、西方民族主義所共有的一種表現形式,那麽,“平天下”的文化民族主義則是古代中國所獨有的。孔子所說的,“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既來之,則安之”,便一語道盡了這種文化民族主義所獨具的和平主義性格及其所富含的寬容和建設精神。華夏民族有堅韌的民族生命,即便身處逆境甚至處在“亡國”的境地,猶能以“平天下”的使命和信念為支持而忍辱負重,在與其它民族的共處交往中,通過對本民族文化始終不渝的執著、傳布和發揚光大,來保存和發展自己。
中國古代的民族主義於近代的終結,起因於西方列強的入侵和西方文化的沖擊。只有當孫中山先生以“民權”和“民族平等”改造了古代中國的民族主義,即以“建立共和”代替了“尊王”,進而從政治和文化兩方面為古代的民族主義注入“民族平等”的觀念,並將後者推廣於國際間的民族關系時,中國的民族主義才真正獲得了與現代文明相一致的嶄新面貌。
然而,由於外患深重,內亂不已,本世紀前半葉中國的民族主義遂轉向革命的或破壞的一面,即以對外反帝、對內反分裂、反割據為其主題。可以說,現代中國的民族主義是“革命”的民族主義;而近期中國大陸的外向的民族主義,則實際上是這種“革命”的民族主義的最新版本,它的功能是在後冷戰年代抵抗來自西方國家的政治現代化壓力,以延續“革命”的“壽命”。
隨著冷戰結束,民族主義在世界各地的興起,已經成為令全球矚目的一個熱點。由於中國的民族主義思潮影響到中美兩個大國之間的關系及其未來走向,也影響到正在崛起的中國在未來的國際社會可能扮演的角色,自然引起世界各國的關注。冷戰雖已結束,世界並不會、也不可能是西方文化和西方價值的一統天下。從俄國出現的泛斯拉夫主義思潮,到中亞、中東的伊斯蘭原教旨主義等,都表明各種文明之間的沖突不僅存在,而且這類沖突在國際政治生活中尚具有增無減的趨勢。
近年來民族主義在中國大陸騰然而起,我們也許可以承認它的出現有某些客觀原因,但這並不意味著就主張對這種思潮持完全肯定和順應的態度。因為除其中的國學熱外,這一民族主義思潮的其余部份均帶有相當強烈的對抗性和破壞性,或者說,仍然停滯在或局限於“革命”的民族主義範疇。
事實上,在目前和可以預見的今後一段時間內,對中國來說,外患的威脅並不存在,沒有哪個國家想挑起與中國的武力沖突;中國大陸內部也沒有哪一種分離勢力想要或者能夠發動大規模的內戰。從中國大陸各民族的利益來看,政治的現代化是國家富強、經濟現代化成功的重要條件,不會對各民族的發展構成威脅。所以,沒有必要去發揚那種具有對抗性、破壞性的“革命”的或外向的民族主義,我們應當揚棄這種民族主義,而選擇建設性的民族主義。
所謂建設性的民族主義,可分為內、外兩個方面,其內涵涉及政治、經濟和文化三個領域。就對內來說,建設性的民族主義可集中為一點,即主張以憲政民主國家的形式把目前分裂分治的台海兩岸統一起來,並在政治統一、經濟整合、國內各民族各族群的文化平等、自由交流然後相互融合的基礎上,逐步締造統一的中華民族。我們應從根本上消除那些導致目前兩岸之間、漢藏之間以及漢族與其他少數民族之間的對抗性和破壞性的“革命”的民族主義情緒及政治分歧,以便留下可貴的妥協空間或回旋余地,通過制度安排,來解決兩岸的對峙和大陸內部的民族問題。
就對外而言,建設性的民族主義主張兼顧本民族利益和全人類利益,立足於本民族的民主和富強,通過對話和談判,在相互妥協中促進和實現世界的和平與安寧;還主張兼顧人類未來前途和各民族的現實利益,在保證各民族、首先是經濟和文化落後的民族實現自身綜合發展的基礎上,通過國家、民族間的協調而有效地解決生態、人口、糧食、能源和環境等關乎人類未來命運的一系列全球性問題。
我們不應該拒絕西方主流文化中包涵的具有普遍意義的價值,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民主、基本人權和科學;同時也承認,馬克思對早期資本主義社會所作的批判,在相當程度上擊中了西方社會及其工業化過程中出現的某些弊病,對後發展國家是具有參考和警示意義的。馬克思主義這種近代西方的反主流文化與當代西方主流文化的分野,並不在於是否承認民主、自由和平等的價值,而在於如何才能真正實現自由、民主和平等。我們主張以中國傳統文化特有的中庸精神,來調和或消解存在於中國大陸的兩種西方文化(即當代西方的主流文化和馬克思主義)之間的對立;並通過挖掘和發揚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一些成份,如推崇倫理親情、重視人際關系和諧及天人合一的原則等,對西方文化補偏救弊,以發展更好的現代生存方式。
民族、民族主義和中國問題
仲維光
旅德自由撰稿人
一、民族與國家
二、民族主義在人類發展中的作用
三、中國的民族問題和民族主義
民族主義是人類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現象,它對國際關系和許多國家的國內政治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自二十世紀初以來,有關民族和國家問題的國際法以及國際關系研究,都是建立在民族(Nation)和民族主義(Nationalism)這兩個概念的基礎上的;各種政治、社會團體也經常利用民族意識和民族主義來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最近,中國的民族主義情緒明顯擡頭,引起了國際社會的注意。可是,熱衷於宣揚民族意識和民族主義的人常常並不真正了解,究竟民族和民族主義的準確涵義是什麽。
從學術角度看,討論民族和民族主義是一項頗為艱巨的任務,而分析東亞國家的民族主義就更難。學術界不僅對其概念有很多爭論,而且很少研究影響東亞國家民族主義的諸多因素。進一步看,對民族主義現象,既不能為其全面辯護,也不宜對它輕易否定。對中國來說,民族和民族主義這兩個學術概念都是外來的。要科學地研究民族主義在中國的影響,就有必要從西方有關民族和民族主義的各種概念及現象出發,把握這兩個概念的來源和涵義,再結合中國的歷史文化,剖析民族主義在中國的根源和演變。
一、民族與國家
1. 怎樣理解民族以及“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
十八世紀以來,西方學術界一直未能建立一個科學的關於民族的定義。Alter說,“到現在為止,所有關於民族主義所說的都是由一個抽象的概念--民族所支持的。民族是什麽?民族意味著什麽?它和民眾有什麽區別?然而,對於民族的形形色色的定義並不少於對民族主義的定義,它也不可能具有共同遵守的定義。”[1]
通常對民族這個概念的理解是,它指的是一個社會群體,在這個社會群體的歷史成長中,形成了語言、文化、宗教或政治性的共同歸屬和特別被意識到的利益。一個民族可能要求政治自決,或者已經實現了政治自決。
但是,在定義民族這個概念時,研究者往往或者強調其政治特徵,或者偏重其文化特徵。然而,在英語和法語中,民族這個詞(nation)本身反映不出其定義上的偏向,nation可能是指側重政治意義的“民族”,也可能是指側重文化意義的“民族”。只有在德語中,有“政治(國家)民族(Politiksnation)”和“文化民族(Kuturnation)”這樣兩個詞,它們清晰地區別研究者對民族的理解角度。
德國歷史學家Friedrich Meinecke就是從“政治民族”的角度來定義民族這個概念的。他認為,在一個確定的、歷史上形成的領土上生活的民眾可以理解為民族(Nation),它等同於國籍。一個民族的存在與否最終要取決於個體的意志,政治(國家)民族指的就是出於個體或集體的自由意志和主觀信仰而形成的民族。
所謂的“文化民族”以客觀的預先給定的社會文化條件為依據來區別不同的族群,這些條件包括共同的群體起源和語言、既定的居住區域、宗教、習俗及歷史。從這個角度來看民族,一個民族不一定有自己的國家,也未必非得有某個政治機構來代表它;只要這個民族內部有一種“統一意識”或“共同的歸屬感情”,民族是可以獨立於國家而發展的。
著名社會學政治學大師馬克斯.韋柏對民族的定義就接近“文化民族”。他認為,形成一個民族的前提是,某一人群在其他的人群面前必須具有特殊的團結一致的感覺。這乍看起來是十分粗糙的論述,它似乎也適用於宗教社團、工會和政黨。但是,韋柏在他的概念中使用了“特殊的”這個關鍵詞,它涉及的要素構成民族的功能,這樣的要素有語言、文化、歷史意識、風俗、交往、宗教、政治目的等。一個民族通常借助這些要素來建立本民族成員的民族認同,並劃清與其他民族的界限。例如,十九世紀之前,塞爾維亞人、希臘人和土耳其人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個世紀之久,但塞爾維亞人和希臘人信奉正統的基督教,土耳其人則信仰穆斯林,他們之間就始終無法建立民族認同。
斯大林也認為,可以借助所謂客觀的科學標準準確定義民族。在他的廣為流傳的著作《馬克思主義和民族問題》中,他把民族看作為“一個歷史產生的穩定的人的共同體,”它有四個特徵,即共同的語言、領土、經濟生活和在共同的文化中存在的明顯的心理特徵。斯大林說,民族不僅由他們互相生活條件的不同來區別,而且也通過他們文化中的精神特徵來分別。這四個特徵是相互聯系的,缺一不可。斯大林據此定義中的心理特徵,否定了在波羅的海地區居住的德國人和拉脫維亞人是一個民族,盡管他們在十九世紀就有自己的領土和經濟生活。
德國的Brockhaus百科全書認為,在歷史和社會科學文獻中能找到的關於民族(Nation)的最簡明的概念是出自K.W.Deutsch,[2]。他從五十年代以來一直從事這方面的研究,並取得了豐富的成果。K.W. Deutsch從社會交往出發,定義了這個概念。他認為,民眾是個體的聚集,聚集成民眾的個體能迅速有效地超越距離和不同的關注點而進行交往;這種交往的前提,通常是共同的語言、文化和宗教,這樣的交往共同體本質上依賴於共同的文化。如果這樣定義的民眾還擁有自己的國家機器,自主的政治權力,那麽就可以稱其為民族(Nation),即一個擁有國家的民眾或族群。Deutsch同時從政治和文化兩種角度考查了民族的特徵,但最後仍然使用政治民族的定義方法。
這樣的民族概念有相當的局限性。如果按照這個定義來理解,那麽,有多少國家(德文中是Staat,英文中是State),就有多少民族(Nation),而尚未建立國家的民眾就不被視為一個民族。可是,人類社會中,實際上是先出現建立在共同的文化基礎上的民眾的交往共同體,然後再形成國家。而許多已存在的國家中,也並不是只有一種文化的同一的社會群體。國家的建立可以是民眾或統治者努力的結果,在國家建立之前,這樣的民眾共同體就早已存在。然而,國家的建立也可能是由外來的勢力一手操縱,而非本地民眾的意願。例如,殖民地地區的所謂“國家”就是列強強加給被統治的民眾的,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並沒有共同的文化,被劃定在一個殖民地國家中的民眾,也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文化和歷史。
2. 民族意識和民族形成
和民族概念伴隨而來的是民族意識和民族形成問題。民族意識是指一種認同、屬於一個政治實體和社會群體的歸屬感,在這種歸屬感的基礎上可以構成一個國家。每個民族都有它自己的民族意識,一個缺乏民族意識的民族將會萎縮。民族意識原則上獨立於民族國家,那些尚未或不打算立國的民族也同樣有民族意識。
在民族意識的發展過程中,社會的各個群體強調其共同性,如語言、文化、宗教、政治理念和歷史,可能涉及到一個已經存在的國家,或一個曾經在歷史上有過擴張其居住地的國家。與具有不同語言、宗教、習俗和政治制度的外族交往時,本族的成員會更清晰地體認到本族的共同性,形成一種民族向心力。
就象價值系統一樣,教育或持續的宣傳可能促進民族意識的演變,這就是為什麽政治家有時要宣傳鼓動民族意識,以便利用民族意識的變化來達到其政治目的。民眾的民族意識很容易被引導到建立或鞏固民族國家的方向上去,特別是當政治領導人要利用這點來對抗所謂的敵對者時。民族意識本來是可以在社會群體中自然地發展的,但它也可能被政治化,從而成為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把一個民族群體與該民族的政治使命和價值聯系起來,進而推動民族主義的政治運動。
民族形成過程的目標,是整合社會、區域或政治行政上分離的社會群體,並使之同質化,成為語言和文化上比較同一的共同體。這是一個由少數人承擔、以社會群體的共同性為目標的、曠日持久的社會和政治整合過程。隱藏在民族形成背後的沖動是多種多樣的,受歷史和政治的眾多因素影響。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和民族主義的政治運動經常對民族形成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民族意識的促進者和民族的創造者可能以建立統一的民族國家為目標,這樣,民族形成就與國家認同緊密關聯。
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的區分,不僅僅是一種概念和方法上的差異,它可以服務於不同傾向的民族形成運動,也反映出人類歷史上民族的實際形成和演變過程。政治(國家)民族這個概念注重民眾的主觀選擇,強調民族和國家是民眾主動行動的結果,而文化民族的概念則強調民族的自然形成。民族的實際演變過程,有時並不能簡單地用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這個兩分法來概括。例如,瑞士部份民族的語言、文化源於法國,但是,他們長期生活在瑞士這塊國土上,經過政治上的主觀選擇(自決),他們最後決定不把自己歸屬於法國,而是歸屬於瑞士。
世界近現代史上,常常可以看到兩種典型的民族形成過程。一種是民族形成受到國家認同的約束,被限制在已有國家的範圍內;另一種是民族形成過程超越了現存的國家認同,越過已經存在的國家邊界,而導致新國家和新邊界的誕生。
英國、法國、葡萄牙和瑞典等國屬於前一種情況,其民族形成和政治國家的形成幾乎是同步的。例如,法國的Nation把不同起源、文化和語言的民眾結合在一起,或多或少地按照政治(國家)民族的原則,從上層推動建立了法國這個民族國家,而國家的建立又限制和引導了民族意識的發展。
十九世紀的德國和意大利和1772至1918年的波蘭屬於後一種情況。那里的民族文化、語言是同一的,政治上卻是分割的。換言之,德意志、意大利等民族在文化上已經形成,而政治上卻還未形成,德意志民族分屬於不同的邦國,意大利民族則隸屬於受外族控制的不同公國。但德、意民族的民族意識並沒有受當時國家政體的束縛,而是一直致力於文化民族的政治化,試圖成為政治(國家)民族,最後分別建立了德國和意大利這兩個統一的文化民族國家。
民族形成和民族意識是朝向民族國家努力的有組織的民族運動的前提,而民族運動的出現,標志著一些民族或民眾試圖把本民族的內部認同活動進一步推向政治層面,隨此而來的就是要求民族的政治自決。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美國總統威爾遜(Woodrow Wilson)曾大力支持民族自決。他主張,每個民族都有構成自己國家的權力,尚未建立國家的民族,可以通過民族自決來決定是否要建立自己的國家。這個看法對非殖民化運動有促進作用。
談到民族自決,自然還令人聯想到少數民族(德文是Nationalitaet)。少數民族是多民族社會群體中居於少數的民族,他們希望作為一個與其他民族不同的群體受到充份尊重,可能要爭取文化和政治上的自治,但並不一定非要建立獨立的國家。少數民族民族意識的強化,通常與該少數民族在多民族國家內相對地位的變化有關,這種變化可能是國家內部該民族生存環境改變的結果。
二、民族主義在人類發展中的作用
民族主義和社會主義是十九世紀的兩大思想潮流,在二十世紀當中這兩大思想潮流轉變成政治運動,蔓延開來,塑造了許多國家的歷史,也給不少民族留下了苦難。現在,似乎人人都知道民族主義,但是,我們真的了解什麽是民族主義嗎?其實,至今學術界還一直為怎樣準確理解民族主義而爭論不休。
1. 民族主義與愛國主義
民族主義一詞的使用最早是在1774年Jonann Gottfried Herder的作品中出現的,到十九世紀中期以後這個詞成了常用詞。自從1789年法國革命以來,民族主義作為一種動員和組織民眾的意識形態,首先成功地席卷了歐洲,然後出現在全球各處。到了二十世紀後半葉,民族主義成為很多反殖民主義解放運動的激發力量。伴隨著十八世紀以來豐富多采的政治歷史,民族主義呈現出各種各樣的形式,並且到今天我們還不斷地遇到它的新形式。
表面上看起來,民族主義似乎並不難理解。然而,如果詢問一個有強烈民族主義情緒的人,“你為什麽會愛祖國”,聽到的回答很可能是,“因為它是我的祖國”。其實,這種答案本身什麽也沒回答,它不過是一個毫無意義的邏輯循環。
K.W. Deutsch認為,民族主義是一種精神狀態,它使得民眾的社會交往中民族的信息、回憶和表象占有優先地位,並對政治決策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社會學和歷史學家Eugen Lemberg在他的《民族主義的社會學理論》一書中說,民族主義是作為“概念、價值和規範的一個體系,並以此來表述世界和社會的圖景”。它使“社會上大的群體意識到他們的共同一致性,這種共同一致性屬於一個特殊的價值。換言之,把這個大的群體整合為一體,並和它的外界劃清界限。”[3] 從Lemberg的定義出發,Theodor Schieder進一步補充道,民族主義是一種特殊的整合意識形態,它在任何意義上都只看到民族,而不是一個只是社會或宗教取向的群體。[4]
各國的不同時代的民族主義有一些共同特徵。民族主義高度強調基於人種、語言、信仰、社會文化觀念和歷史回憶所形成的民族意識。人類近現代史中,由於和民族自決的自由思想以及公民獨立自主的民主思想相互重合,民族主義曾經被看作是自由民主的政治性準則的一部份,而受到正面的肯定。它作為一種意識形態,一直是殖民地國家擺脫殖民統治、尋求民族獨立的精神武器。
但是,民族主義一旦膨脹,就很可能會帶來負面的結果。民族主義經常被導向惡性發展,這時,它鼓吹本民族超出其他民族的優越之處,把保持這種優越看作其社會的最高價值。當這種對本民族的高度評價和一種很強的使命感聯系在一起時,就會轉化成要求本民族在領土或經濟上擁有優先權,並進而引導該民族去貶低或蔑視其他民族。在一國的對內政治或對外交往中,一旦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成為普遍的政治行為準則時,它極可能由此誘發仇恨異族和種族主義、沙文主義。
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經常以建立對內壓制少數民族、對外好戰的民族國家為號召,同時通過強制認同這種理念的手段,在本民族群體中尋求內部統一,廓清與外界的界限。兩次世界大戰都是以民族主義的名義發動的,那時,民族主義成了不寬容、不人道和暴力的同義詞。今天,民族主義也經常被看作是一種否定性的、具有明顯的價值傾向的極端的意識形態,人們往往用民族主義來描述那種群體的自我尋求和在發揚民族榮光名義下的侵略進攻性。
當我們談到民族主義時,時常容易和民族意識、民族感情、愛國主義相混淆。民族意識、民族感情和愛國主義基本上是一個民族內省型的情緒,它們肯定本民族的文化、強調本民族發展的責任、追求本民族更好的前途,但最重要的是,它們並不貶低其他民族。在十八世紀,愛國主義通常意味著熱愛祖國的鄉土風情、王朝國家或某位統治者,愛母國與當世界公民可以和諧地共存;到了十九世紀,愛國主義開始具有越來越多的民族和民族國家的內容,但是,它仍然與民族主義有明顯不同;而在二十世紀,當民族主義日益變得充滿對外擴張的“火藥味”時,愛國主義就時常被看做是一個與民族主義相抗衡的觀念。
2. 歷史上的民族主義:積極作用和消極作用
民族主義運動在世界近現代的發展中有著非常重要而特殊的功能,它一方面由意識形態支配,另一方面也由經濟和政治利益導向。自從十九世紀末葉以來,它在很多民族的歷史中占據了重要的部份,並且明顯地加劇了世界政治的緊張局勢。
十九世紀,在歐洲出現過一個民族主義運動,很多社會群體憑借民族意識,尋求廣泛深刻的民族文化認同,以推動小邦國、小公國的合並,形成新的民族國家,如意大利、希臘、匈牙利和德國等。而那些已經形成的民族國家,則利用民族主義,一方面鞏固內部,另一方面向外擴張。比如,法國的民族主義就曾經成為一種推動力,協助拿破侖在歐洲大陸的擴張。
到十九世紀末期,在一場列強對原材料、市場和世界影響力的競爭中,民族主義逐漸發展成為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的動力,繼而在二十世紀到達頂點。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德國和日本的民族主義曾與軍國主義相結合,加速推動了這兩國的戰爭機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法西斯主義和國家社會主義作為侵略型的民族主義出現,它對內建立極權專制,對外發動了全面的侵略戰爭。二次大戰後,歐洲國家接受了教訓,加強了各國的聯系和合作,遏制了民族主義的惡性發展。
本世紀中期,亞洲和非洲強調民族自決的民族主義運動,幫助一系列原殖民地國家擺脫了殖民主義統治、整合社會、穩定內部、建立和鞏固了新的民族國家。進入七十年代以後,民族主義的負面影響明顯上升,它支撐拉美的遊擊戰運動,幫助阿拉伯國家中的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而近年來在東歐和南歐引起了一系列武裝沖突,造成當地居民的災難。
在許多民族主義運動的背後,都有蘇聯的影子。為什麽主張“全世界無產者聯合起來”的馬克思主義政權,會支持發展中國家資產階級領導的民族主義運動呢? 這些民族主義運動經常導致不同民族之間的流血沖突,受害的多是普通大眾。馬克思主義的意識形態認為,無產階級只有解放全人類才能解放自己;馬克思有一句名言,無產階級沒有祖國。如果單純從這一意識形態立場出發,那麽,馬克思主義理想的最高價值是“無產階級”獲得權力,而不是追求單純的民族利益,民族利益應該在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只占一個無足輕重的地位。但是,由於民族主義是政治上動員民眾的極好手段,所以,蘇聯曾經非常積極地利用民族主義,支持民族解放運動,借此機會輸出革命。結果,不少第三世界國家的民族主義運動淪為蘇聯發揮國際影響的工具;而蘇聯東歐地區的民族主義運動卻遭到了嚴厲鎮壓。
三、中國的民族問題和民族主義
在研究中國的民族問題和民族主義時,應當慎重地使用西方的概念和方法。在國際學術界,幾乎所有民族問題的研究都是取自歐洲和美洲的情況,以西方的歷史和文化為基礎,基本上忽視了中國和東方的情況。
中國的民族和國家問題與西方各國根本不一樣,中國既不是德國、意大利那類靠民族自決形成的國家,也不是象東歐那樣由文化民族導向政治國家的建立。中國的民族形成是幾千年歷史、文化和政治發展的結果,在這段漫長的歷史過程中,有種族的遷徙、融合,也有文化的同化和異化。如果貿然套用西方的概念來分析中國的民族問題,可能會產生很多難以解釋的問題。我們應當以中國的文化和歷史為背景,努力建立一套研究民族問題的定義和方法。但是,當強調西方概念方法不能直接搬來分析中國民族問題時,仍然應該重視西方民族問題研究的啟蒙價值,而絕不應該以與西方學術界對抗的心態,陷入民族主義的排他情緒。
1. 傳統知識分子的民族文化情結vs.當前知識分子的民族主義情緒
中國的文化和歷史傳統產生了很強的民族和國家凝聚力,而中國傳統的知識分子中,還有一種所謂凝聚文化、國家、民族和人格於一身,個人與文化、民族生死與共的愛國主義情操,這是西方社會中從未發現的。
1929年,王國維先生自沈於頤和園昆明湖。了解王國維的陳寅恪先生認為,王先生身上凝聚了中國的文化精神,“凡一種文化值衰落之時,為此文化所化之人,必感其苦痛,其表現此文化之程量愈宏,則其所受之苦痛亦愈甚;迨既達極深之度,迨非出於自殺無以求一己之心安而義盡也。”又說,“蓋今日之赤縣神州值數千年未有之巨劫奇變;劫盡變窮,則此文化精神所凝聚之人,安得不與之共命而同盡,此觀堂先生所以不得不死,遂為天下後世所極哀深惜者也。”[5] 1949年後,陳寅恪先生選擇留在大陸,經歷了殘酷黑暗的“文革”時代而默然走向死亡,也同樣體現了王國維的精神。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中,象王國維、陳寅恪這樣的民族文化凝聚之人在各個領域中層出不窮。
繼傳統型的一代知識分子之後,當前中國的知識分子比起他們的前輩來,似乎有了極大的轉變。表面上,目前的知識分子也同樣有強烈的愛國情懷,但是,這份情懷中似乎多了幾分前輩所沒有的戾氣。作者認識幾位德國漢學家,最近,他們都突然對中國大陸現在知識分子的思想狀況感到憂慮和悲觀,雖然此前他們和中國知識分子交往時是一向樂觀的。他們認為,最近中國大陸的知識分子有了一個變化,那就是民族主義情緒的突然膨脹。他們非常留戀前幾年與中國大陸知識分子的友好往來,同時也坦誠明確地表示,可能今後幾十年與中國大陸知識分子之間的相互交流和理解會困難重重。
就筆者看來,時下大陸知識分子的民族主義情緒不過是前幾十年潛藏的東西表面化了而已,在這種民族主義情緒的深層,所反映出來的是價值觀和方法問題,這才是最根本的問題,民族主義只不過是價值觀問題的表現形式而已。
波普曾經說過,“像人類或階級這些概念是抽象的,某些時候甚至可能成為十分危險的。因為,一些人會利用這種抽象的群體概念,制造個人之間的對立,犧牲個人。”波普出身在猶太家庭,在經歷了二次世界大戰的災難後,他依然批評猶太人中為了反抗排猶主義而出現的種族主義,“種族自豪不僅是愚蠢的而且是錯誤的,哪怕它是被誘發的。一切民族主義或種族主義都是罪惡,猶太民族主義也不例外。”[6]
當中國大陸的人們談到愛國主義時,通常的理解只停留在一個非常淺表的層次,“是中國人就應當愛國。”實際上,在這個問題背後,有一個如何看待個人、社會、民族、國家相互關系的方法,以及與這方法相對應的價值觀。在中國大陸,經過幾十年來的灌輸和“教育”,人們曾經習慣於把國家、民族乃至群體置於個人之上,以領袖的快樂為個人的幸福、以政府的需要作為個人的理想。雖然近些年來,在經濟社會活動中自利這個觀念已經占據了主導地位,甚至其對民眾行為的影響可能都超過了發達國家,但是,多年極權的中國大陸仍未完成價值觀和思想方法的根本轉變。
在中國大陸,應當建立尊重個人價值的人權觀,在民眾個人權利的基礎上,構建領袖、國家、政府的權利,而不是相反;應當尊重思想的多元化,而不是硬用一元化的思維堵塞言路;應當鼓勵社會成員之間的寬容和互相尊重,而不是制造人際之間你死我活的鬥爭氣氛。
事實上,如果我們從近代的人權和多元文化觀念出發,用這些觀念和方法具體地重新討論、認識中國的民族問題,就會產生新的理解。一個社會如果把抽象的“民族”當作核心的價值,既會肆意扼殺個人價值,也會損害弱小民族和群體。我們不僅應該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在民族內部、國家內部重新建立一種和諧的關系;而且應該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建立和諧的對外關系,而不再是追求“誰戰勝誰、誰壓倒誰”,更不必以盲目的自大而得意。
2. 海峽兩岸的民族認同差異
目前中國民族問題的覆雜性還在於,在同種同文的華人當中,連民族認同也遇到了現實的麻煩。1996年台灣的總統大選後,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的余英時教授在一篇題為“飛彈下的選舉--民主與民族主義之間”的文章當中提到,“中國這兩個字究竟有什麽樣的內容,恐怕今天誰也說不清楚。它是地理名詞呢?政治名詞呢?文化名詞呢?我敢斷言,無論是從地理、政治、文化、或種族的觀點去試圖對'中國'這一概念加以清楚的解說,馬上會引出無窮的爭辯......中國人的民族認同依然處於分歧和模糊的狀態......依照孫中山的最初構想,民主和民族主義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然而今天竟出現了裂痕,這是當前最值得冷靜思考的大問題。”[7]
和大陸內部的民族問題遙遙相對的,是台灣的本土意識問題,“新台灣人主義”就是這種本土意識的一個衍生物。筆者認為,本土意識不是一種建立在近代人權觀念基礎上的開放意識,它在台灣導致的不是互相尊重,而是互相排斥。當然,民主社會中存在的本土意識和極權社會中的民族主義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因為民主社會有自己消解、調整問題的能力,而極權社會中萌發出來的民族主義,是很容易就“走火入魔”的。
歷史學家許倬雲教授在“自由思想與志節”一文中說,“在台灣,一黨專政的局面告終,誠為中國歷史空前盛事。但是另有俗諦,則是為了不願淪落於中共的統治,為了建立獨立的政治體,有人努力造作新民族之說,甚至自稱台灣本土另有文化體系,切斷與中國文化的關系。這一'俗諦',雖然目前尚沒有合法權威,然而上有好者,下有甚焉者,其強制性的壓力,已彌漫全島,兼有挾政治權力排斥異論的趨勢。這一現象,其病根在於將文化、民族、國家、政權四個不同的觀念,完全混同於一個意義。於是盡力造作台灣新民族優秀論,台灣文化不同於中國文化,'中國文化是禍害',......同時,大陸對台灣論調的反駁,又是咬住中國血統及民族情緒。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糾纏無有寧日。”[8]
台灣存在的這些思想和傾向不僅從文化傳統上,而且從民族認同上,為兩岸關系注入了很多莫測覆雜的因素,也使得民族問題的研究面臨新的挑戰。
民族“自決”和國際社會的反應
王鳳波
德國美茵茲大學政治學博士候選人
一、國際政治中“自決”觀念的出現與發展
二、影響“自決”觀念的各種思潮
三、有關“自決”的若幹基本概念
四、國際社會對民族自決和分裂、獨立的態度
五、自決原則與實力政治
從冷戰結束到今天,世界局勢並沒有象某些西方政治家與政治學者所預言的那樣,形成了一個以“民主化”為大趨勢的世界新秩序,而是形成了以“民族化”為標志的“部落”政治格局。一方面,人民或民族自決的國際政治原則與國際法準則取代了意識形態,為民族與地方獨立訴求提供了理念上的支持;另一方面,國際社會也面臨著威脅世界和平的民族沖突。
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和國際法之類的制度,其功能是協調沖突、維護世界和平,而不是(至少現在不是)一種道德與價值共同體,這就決定了其對“自決”的因應必然是謹慎保守的。從國際組織面對前南斯拉夫的民族沖突束手無策,到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在盧旺達的種族沖突中無能為力,都充份表明,國際社會在現有的國際組織框架和國際法範圍內,對解決民族沖突依然缺乏有效辦法。雖然,一個國家內部不同民族之間的沖突一向被看作是該國內政,外國勢力不得幹涉,但是基於《國際人權宣言》和保護少數人群體以及民族自決權等國際準則,國際社會又不能坐視不管。
人權政治固然限制了國家主權(中國也不能不承認和接受這一事實),但依然不對領土完整原則構成否定;人民自決作為一個崇高的觀念令人神往,但如果充份得到實現,則必然對國家主權原則和領土完整原則提出挑戰。如果所有的民族都要求自決,那麽,世界將陷入永無寧日的混亂狀態。自決是人民的不可否認的權利,但自決所包含的破壞力量也同樣可以成為世界和平與穩定的幹擾因素。
在有關民族主義的討論中,“自決”的觀念往往被認為是道義或法理上不言自明的道理。但在這個響亮口號的背後,“自決”所涉及的理論分歧和實際操作上的覆雜性,卻往往被忽略了。本文首先從政治思想史的角度分析“自決”觀念的源流及其在現代世界政治史上的影響,重點在於討論民族自決的國內政治動員能力和在國際政治中的制度建設。然後將探討民族自決原則在當今世界政治中所面臨的問題。作者的結論是,現階段國際政治的主宰原則依然是“實力政治”,民族自決所面臨的最大障礙是,它與國際法上依然有效的主權與領土完整原則有沖突,民族自決正在陷入道德普遍主義和政治實用主義的兩難困境之中。
一、國際政治中“自決”觀念的出現與發展
在中文語境里,自決是和“民族自決”緊密聯系在一起的,而與其對應的英文詞匯People's Self-determination和德文詞匯Selbstbestimmung der Voelker,卻有更寬泛的含義。雖然英語和德語的這兩個詞匯常常被用來表示“民族自決”,但它們的含義並不僅僅局限於“民族”的自決,而可以被理解為“人民自決”。本文用“自決”來籠統代表這兩種可能的含義。
在國際關系研究領域里通常都認為,“自決”概念的出現,源於美國總統威爾遜1918年對國會的“十四點綱領”講話。該講話本身並沒有使用“自決”這一詞,講話中所包含的“民族自決”原則,是針對“一戰”時協約國的戰爭目的,提出的戰後和平分化德意志帝國、奧匈帝國、土耳其和俄羅斯帝國所應遵循的政治原則。然而,1919年的巴黎和會實際上是損害了“民族自決”的原則,其後的一系列國聯和約也從未提到過“自決”。威爾遜的“十四點綱領”所包含的“民族自決”,從一開始就伴隨著誤解、混亂,更談不上將一種國際政治上的抽象道義原則具體化為國際法上的制度和權利。而且,究竟“自決”指的是一個主權國家的自決,還是一個民族群體或一個多民族國家內的少數民族的自決,一直到今天仍然有爭議。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三十年代希特勒正是打著“自決”和“擴展民族生存空間”的旗號合並奧地利、兼並捷克、侵略波蘭的。
直到二戰後“自決”原則才在國際政治中明確確立。在蘇聯的大力推動下,“自決”原則被寫進了《聯合國憲章》第2條和第55條,把“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和自決原則為依據的友好關系”作為“國家之間的關系準則”。國際法學者認為,在《聯合國憲章》中“自決”尚不帶有確定的法律意義,而是把民族平等與自決作為聯合國的政治目標,其地位是從屬於領土不可分割原則和不得幹涉內政原則,因此聯合國憲章一開始就帶有目標沖突。
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殖民統治終於結束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一系列決議(如1960年的《保障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的獨立之宣言》),確認了“民族自決權”,使民族自決權成為受殖民統治的人民爭取擺脫西方殖民統治、建立自己獨立的主權國家的有力武器。這樣,“自決”原則便具有了國際法習慣準則的特點。但也有觀點認為,聯大的一系列反殖民決議受到過西方殖民宗主國的投票反對,而由於西方國家在形成國際法慣例中的重要作用,那時“民族自決”只具有政治意義,還不足以成為國際法權利。
1966年聯合國發表的“人權盟約”(即《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和《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協定書》),則開宗明義地指出:“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的權利。根據這一權利他們自由選擇自己的政治地位和設計自己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聯合國通過的涉及到“自決”的另一個重要文件,是發表於1970年的《關於友好關系與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該宣言不但重申了“人權盟約”的人民自決權利,還首次明確指出,“各國有義務按照聯合國憲章尊重這一權利”,並把自決與自由、平等、公正和人權聯系在一起。自決權與人權的統一,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邏輯,它毫無疑問地已成為今天國際社會新秩序的道義基礎,但它依然面臨著老問題,即與國際關系中領土完整與國家主權原則的沖突。因此,它要成為國際法意義上的客觀約束和主觀上的自覺約束,卻依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二、影響“自決”觀念的各種思潮
有些學者認為,“自決”原則的實踐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臘城邦政治時代的公民自治理想。但若從政治思想史來看,“自決”觀念的發展是與十七世紀的歐洲宗教改革運動、十八世紀末的法國大革命、歐洲建立民族國家的運動以及美國的獨立運動分不開的。中世紀的歐洲是以神權的名義實行君權統治,宗教改革運動的加爾文分支提倡自主的、以個人信仰為基礎的宗教生活;英國的清教徒則走得更遠,他們把宗教自主和政治自主聯系起來。盡管清教徒的理想未在英國實現,卻為後來北美的獨立運動奠定了精神基礎。
在思想史上對“自決”觀念影響最為深遠的,是以美國獨立和法國大革命的思想之父洛克、盧梭等為代表的“自然權利說”和“天賦人權”說。按照他們的理論,國家權力是公民意志的自主運用,這一權力的最終來源是人民;人民是根據自己的自由意志組織和參與政治,以平等自由的身份為公共生活訂約立法。這種主權在民的思想也為十九世紀歐洲民族國家的建立提供了國際法的立法依據,當出現領土糾紛時,應根據當地人民的意願的自由表達--全體公民的表決,來處理這一糾紛。
在民族主義思潮高漲的十九世紀的歐洲,對自決原則有重要影響的還有另一支思想潮流,即德國赫爾德(1744-1803)的“民族主權說”。赫爾德把國家與民族區分開來,他把國家看作是一個政治實體,而民族則是以共同語言為特徵的文化實體,民族成了自決的合法載體,人民國家被浪漫化為人格化的民族國家,並被賦予超越個人自由的絕對意義。這一學說既為歐洲民族國家的運動提供了依據,又埋下了國家集權主義的伏筆;人民、民族和國家被混為一談,“自決”因而成了剝奪個人權利的集體權利。從十九世紀的歐洲史中,我們可以看到,“人民自決”與“民族自決”原則的區別並不僅僅是一字之差。如果說“人民”自決的思想從邏輯上以普遍的個體人權為前提,那麽“民族自決”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則往往表現為賦予自己的民族特殊使命的自大與狂熱。
考察“自決”觀念在思想史上的發展,就不能不提到康德。康德真正在哲學上為個人的自由立法,徹底把上帝排除在外,充份肯定人的自主權利。他的倫理哲學認為,人的道德意識之所以成為可能,並非來自上帝或外部客觀世界;道德意識不是自然的物理定律或神的戒律,而是來自人的先驗的對自由的需要,這種自由表現為對至善至美的追求,因為人是不完美的和受客觀物理規律支配的,所以人創造了上帝作為絕對自由與完美的象征;人之所以自由,不是因為他不受外部世界的約束,而是恰恰相反,自由的人是服從一種內在的法律---即道德;只要服從內在的規範,一個即使是受奴役的人在意志上也是自由的;為了達到善,必須能自由選擇善;而什麽是善,這要由自由的意志來決定,而不是由外部權威來定義,善是人自主選擇的結果;正如道德上善的人是自主的,好的政治也是自決的。康德哲學為“自決”提供了道德哲學上的支持,從而使“自決”有了最普遍的以個體生命為出發點的人權價值意義。
在冷戰結束後的今天看“民族自決”,人們往往忽略了馬克思列寧主義的“自決”觀所具有的歷史意義。盡管在“民族自決”問題上,按照正統馬列主義意識形態,馬克思和列寧對此有一套系統的理論,但具體對“民族自決”作出明確理論闡述的則是列寧。按照列寧關於帝國主義與世界革命的理論,在世界進入帝國主義和無產階級革命的時代,民族問題就是世界上大多數被壓迫的民族聯合反對帝國主義侵略、擴張和殖民統治,爭取民族解放的問題。列寧認為,“民族自決權從政治意義上來講,只是一種獨立權,即在政治上同壓迫民族自由分離的權利。具體來說,這種政治民主要求,就是有完全的自由來鼓勵分裂、鼓動實行分裂的民族通過全民投票來解決分離問題。”(《列寧選集》第2卷,第719頁)這樣的表述,即使在今天來看也是相當極端化的。
不過,列寧同時又把民族權利與階級權利聯系在一起,認為爭取民族權利最終是世界範圍內無產階級反抗資產階級和帝國主義壓迫的一部份;民族分離是否合理取決於它是否有利於世界革命和人類進步;而無產階級革命的根本目的是各民族無產階級的大團結。所以,一方面,馬列主義對“民族自決”的表述最激進徹底,客觀上支持了六、七十年代的殖民地解放運動;另一方面,“民族自決”又要服從國際主義的義務,民族沖突在前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內,卻被意識形態上的社會主義陣營共同利益的需要所壓制。回顧歷史不難發現,無論是十九世紀的民族主義運動,還是二十世紀的共產主義運動,都為近來東歐國家的民族問題埋下隱患,冷戰後東歐民族沖突紛起,不能不說是一個必然的結果。
三、有關“自決”的若幹基本概念
目前,當人們談到自決時,往往缺少理解上的基本共識,其部份原因就在於,有關自決的若幹基本概念還未充份澄清。
1. “自決”、“人民自決”與“民族自決”
“自決”的定義一般都引自1966年的兩個《人權盟約》,即“所有的人民(People)都有自決的權利。根據這一權利他們自由選擇自己的政治地位和設計自己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這里,“自決”被定義為一個人民群體自由選擇自己的政府、權力結構和資源分配。這里的 People顯然不僅僅指民族,它需要更準確的定義,否則就不能有效地在國際法上作出裁決。要想確定誰是國際法意義上的人民或民族自決的法律主體和對象,就必須先明確什麽是“人民”或“民族”。而國際法恰恰對此沒有明確的定義,其結果就是,隨著對People這一概念的解釋的不同,對“自決”就有了不同的、甚至是完全對立的詮釋。
譬如,如果“人民”指的是一種集體政治身份,即屬於一個即存國家的所有成員的總和,可稱為“國民”,那麽這一意義上的自決就其內容而言應指的是一個已經成立的國家對國家主權在不受外部力量影響的條件下的獨立運用。它在一個由多個民族組成的國家內,對少數民族的自決要求顯然是限制的;因為對於已經獨立的國家來說,其“自決權”已經通過獨立成為國家這一行為得到充份實現,在這個意義上,它是一次性的。
“自決”這一概念在更多的時候是與“民族自決”聯系在一起的,這時,它所指的民族,是由主觀和客觀因素來界定的。客觀的因素如種族的遺傳特質、語言的差異、宗教信仰的不同、相對獨立生存地理範圍、共同的歷史等,主觀的因素則包括對民族的歸宿感和認同感。在一個民族同一化的國家內較少發生民族問題,民族自決往往是多民族國家里某些民族的要求。民族自決的主體單位是民族,目的一般是建立一個自己的國家。可是,國際法從來沒有確定,一個從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上都相對明確地構成一個民族的群體,就是“自決”的當然主體。
2. 外部自決和內部自決
由於“自決”主體和“自決”目標的不同,有必要把“自決”分為外部自決和內部自決來分析。有人把外部自決稱為“對自決的權利”,即尚不具備主權的政治實體欲成為國際上獨立國家之權利,例如原殖民地附屬國的獨立;所謂內部自決,也有人稱之為“自決的權利”,即人民自由組織政府、選擇其政府形態、經濟體制和社會文化制度的權利。
3. 自決的主體是國家還是人民
自決是一項集體權利,自決的主體是人民或民族,不應當是國家。因為,假如國家是自決的主體,而國家的自決權就是國家的主權,這就意味著在一個主權國家不再有自決問題,這顯然與事實不符。在國際法中法人主體是國家,有的國際法專家便把自決的主體也理解為國家,因此而有自決只能使用一次的說法,這些國際法專家如此說並非緣於誤解。事實上,從國際法的角度去看自決,會遇到這樣的困惑:一方面,在國際法的施行中並不象國內法那樣、有最高立法機構和強制執行機構,國家主權在國際法中的地位至高無上;另一方面,在現實中“民族自決”的結果總是以建立獨立國家為目的,從而對國家主權構成威脅。所以,某些國際法學家為了避免這一矛盾,就試圖把“自決”的主體只解釋為國家。
如果從《人權盟約》的原則來看,自決的主體指的是人民或民族,而不是國家,因而自決就帶有持久性的意義,即人民或民族的意志永遠是國家主權的唯一合法來源。當一個族群(常常是一個民族,但不永遠是一個民族)尚未獨立,其自決表現為外部自決---國家主權的獨立;一旦建立獨立主權國家的意志實現了,其自決的權利依然沒有喪失,而是表現為內部自決。從消極的意義上說,內部自決指的是內政的不受幹涉;從積極的意義上說,是人民永遠有權利隨時收回他們賦予政府的統治權利,政治的過程就是人民自決的過程。因而,自決與民主和人權有著天然的關聯。
4. 自決權: 道義上的持久性原則與現實中的一次性限制
然而,自決的持久性作為一項政治原則,它所具有的是道義上的意義,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依據,但還並不等於是國際法上的權利。不少國際法專家認為,為了維持最基本的國際社會的穩定與秩序,必須限制自決權,只能由特定的民族在特定的疆域里使用一次,即一個民族只要在通過民族自決誕生的國家里不再遭到歧視,這個民族的自決就不再是獨立的依據。
我們在概念上比較容易澄清自決的久恒性和一次性之間的矛盾,但在現實中卻往往很難調和這一矛盾。我們可以看到這一矛盾在中非洲產生的非常嚴重的後果。當年西方殖民國家在非洲劃定殖民地邊界時常常是任意劃界,而到了殖民地獨立時期,按照一次性自決原則,獨立後的原殖民地必須尊重當時的邊界劃分,於是,殖民地時代被任意分割與合並的不同部落與種族,盡管摩擦很多,也只能在邊界內新獨立的國家里共存下去,從而形成了今天的非洲地緣政治。不久前中非地區盧旺達和紮伊爾發生的種族屠殺悲劇,就與這個任意邊界劃分基礎上的一次性自決原則有直接的關系。
5. 自決、獨立和自治
自決從來是和具體的領土範圍相關聯的,無論其結果是建立主權的獨立國家,與其它國家自由合並,或自由選擇其它的政治地位,總是伴隨著領土要求。一個充份的民族自決的結果,往往會傾向於建立獨立國家。但這並不是自決的必然結果,自決的結果也可以是選擇其它方案,如最普遍實行的地方自治制度。
在一個由不同民族組成的國家,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多民族,但無一民族占多數和主導地位;一個民族占多數或大多數,其它少數民族與之人種接近;一個民族占多數或大多數,少數民族在人種上很不同。如果主要民族和少數民族差異很大,少數民族自決的結果,很可能是發生主要民族與少數民族之間的沖突。
6. 自決與人權
國際法上的自決權是針對一個民族建立自己國家的權利;至於個人,當然有權自己決定在政治和文化上從屬於哪一個民族,但這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自決,因此國際法也不關心人權意義上的個人自決。可是,自決的本質是人的尊嚴和人權,今天國際社會所提倡的自決權,是與普遍人權觀念分不開的,即有把自決權與人權統一起來的趨向。這樣來看,自決的前提或者結果是個人自由選擇自己政治地位的權利。今後,國際法有可能把人權和自決更緊密地聯系起來。今天國際法應用的國際環境,顯然與冷戰結束前有了很大的不同,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國際法的價值中立原則越來越受到質疑。隨著人類社會環境的發展變化,國際法必然要相應調整以適應這一變化。
7. 自決的程序與民主
自決的實施,需要讓人民能自由表達意願(自決的內容),以及有保障這一意願表達的程序(自決的操作程序)。全民公決投票只是一種程序上的選擇,它還不是普遍的法律原則,因為它可能會遇到以下問題,如誰有投票的權利,誰是某個地區的真正的“人民”,誰的權利優先等等。政治決策在程序上的合法不等於內容的正義。
雖然自決要求民主投票的程序,但民主不能保證解決民族沖突;通過民主程序獲勝的一方,在取得權力後可能不再恪守民主原則。例如,在前南斯拉夫的波-黑地區和從前蘇聯分離出去的一些共和國,民主選舉恰恰為新的民族歧視與迫害提供了合法的借口;最近,白俄羅斯總統盧卡年科以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得票使他的個人“獨裁”合法化了。不過,雖然民主不是解決民族沖突的靈丹妙藥,但至少是最可取的程序,因為,為了維護國際社會的穩定,國際法和聯合國這樣的政治性國際組織都提倡,民族沖突應在現有的國家內部法律範圍內解決,而只有當該國是一個民主和法治的國家時,民族沖突才有可能以非暴力的形式、循法律途徑、通過協商解決。
四、國際社會對民族自決和分裂、獨立的態度
由於民族自決與不幹涉內政原則存在著沖突,國際社會對民族自決並不會無條件支持。即使某國的一個民族具備民族自決的主客觀條件,只要該民族能在現有國家法律制度內,充份享受自治並保持其文化生活形態,國際社會就不願意支持該民族的獨立和該國的分裂。只有當一個少數民族的權益在現有國家的制度框架內得不到保障時,民族自決才會被國際社會所接受。但是,對國際社會來說,要判斷一個少數民族的權益受到什麽程度的損害,通常是十分困難的。是根據該民族主觀“感受”到的損害來判斷,還是可以找到什麽客觀標準?是聽一部份最不滿的族群的意見,還是在整個民族中作民意觀察?這些都是非常含混不明的問題。除非少數民族受到的損害達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否則,國際社會可能一般只會對受到歧視與壓迫的少數民族表示道義上的同情。
其次,當一個民族尋求自決時,國際組織也很難確定,究竟是自治還是獨立更有利於保護這個民族的權益。在任何多民族國家中,每一個民族都有自己的獨特之處。要想找到一個通用的標準去恰當地判斷,哪個民族應該獨立、哪個民族可以享受自決或自治,幾乎是不可能的。若單純根據聯合國的《人權公約》來考量,那麽,從美國的黑人和印地安人、加拿大的法裔居民,到埃及的東正教徒、世界各地的猶太人、分布在兩伊、土耳其和其它中亞國家的庫爾德人,以及俄國的車臣人,都有可能成為民族自決的主體;但在現實中,這些民族的自治要求或者被否定、或者得不到受國際社會的關注和支持。
從近年來聯合國的實際活動來看,一個國家如果僅僅出現人權得不到保障的情形,尚不足以促使聯合國予以幹涉;只有當居民的人權受到嚴重威脅並可能引起區域性不穩定時,才會導致國際社會以聯合國的名義采取行動。如索馬里內戰產生了大規模難民,聯合國才派和平部隊去做人道救援。國際法學界現在也認為,大規模地嚴重侵害人權不再僅僅是內政問題,因為這種大規模的侵犯人權已構成對世界和平的威脅。
在中國各少數民族居住區當中,最有可能要求民族自決的是西藏的藏族居民,因為他們比其他地區的少數民族更具備民族自決的條件。他們不僅在語言、宗教、文化上明顯與漢人不同,而且有其自己的歷史,居住地相對集中,並且歷史上有過高度自治的政權。其宗教領袖達賴喇嘛有著很高的國際聲望,通過他的努力,國際社會對西藏問題十分關注。但是,這種關注並不意味著國際社會可能認同和支持西藏獨立。
國際社會判斷獨立或分裂是否合法,除了要看該地區是否發生過大規模的嚴重侵犯人權的情況外,還要參考其他因素,如該地區被兼並時間的長短,被兼並時當地居民的自願程度,兼並過程是否公正,以及現在該地區人口結構的變化等。國際法對分裂的態度是模糊的,它既不支持分裂,也不完全禁止分裂。聯合國1970年的《友好關系與合作國際法宣言》認為,只有當一個民族被歧視到不可忍受的程度,依靠現有的法律手段仍不足以抵抗這種歧視時,該民族提出的獨立和分裂才會被接受。但第三方很難鑒定歧視的程度,國際上也沒有為此而建立的法律仲裁制度。
總的來說,國際社會是傾向於維護國家主權不得侵犯的原則,國際條法中也沒有明確的準許分裂的條款,國際社會對此的態度是非常謹慎的。更常見的情形是,主要大國往往從自己的國家利益出發,對其他國家少數民族的獨立分裂作出相應的政治判斷和反應。在這里適用的是政治實用主義----成功的分裂可能會被承認,不成功的獨立則得不到支持。
五、自決原則與實力政治
在蘇聯東歐社會主義陣營解體的前夕,美國政治學者福山提出了著名的“歷史的終結”命題,他預言,西方的政治制度和價值系統終將在世界範圍內占主導地位,以意識形態沖突為標志的歷史將從此終結。因為,當互成正反題的矛盾的價值系統被單一的價值系統取代,黑格爾歷史哲學意義上的歷史也就終結了。但在冷戰結束後不久,美國政治學者亨廷頓卻提出了“文明的沖突”這一命題,他認為,未來的國際社會面臨的將是不同文明之間的沖突。
歷史當然不會結束,不同的文明也不一定必然要沖突。如果說福山的命題成立,那麽亨廷頓則不幸意外言中了福山命題的可能後果。從一方面來看,國際政治的確從來沒有象今天這樣深受西方價值規範的影響,最典型的就是,人權作為一種規範正被賦予普遍意義。其結果是,盡管“東方”與“西方”在人權標準上有爭議,但各國至少必須承認,人權再也不僅僅是個內政問題。但另一方面,隨著人權與自決觀念的壓力越來越大,既存的國家主權能力必然因此受到“剝奪”,形成人權規範與具體政治目標的張力。當這種張力不斷增加、超過了一個政府的承受能力時,有良好民主制度的國家會出現和平的權力轉移或通過公民投票轉移決策責任;而在非民主的國家里,政府的反應往往是抵禦性的逆反行為,因而從根本上對人權和自決的價值體系提出質疑和挑戰。
就象所有的法律制度是一種消極意義上的自由一樣,設立國際法的本意是維持世界的穩定、規範國家之間的沖突,其效力來源於立約方的約定或國家關系上的普遍慣例。而保障立約者遵守規則和慣例的前提,是要有制裁的手段。國際社會與單一的主權國家不同,沒有絕對的權力壟斷,因而其約束力取決於國家之間實力的消長。
國際上尚無普遍適用的貫徹民族自決的有效可行的機制,除了殖民地解放之外,國際社會一般不會支持用武力來解決自決問題,因為它違反國際法中禁止使用暴力的規範。因此,要以合理的、民主的國際制度建設來監督貫徹自決權的實施,是非常困難的。聯合國的運行機制本身就是非民主的,安理會就是最好的例證。它的常任理事國制度,是戰後按照政治實力的戰略考慮而設立的。除非聯合國根本改變它的體制,它不可能用民主這一規範來約束其成員國。因此,象聯合國這樣的國際組織面臨著“越權或放任”的兩難困境;而非政府組織,如綠色和平組織和國際大赦等,就在國際社會上發揮著類似反對黨和抗議集團的功能。尤其是在西方民主國家,非政府組織通過動員公眾輿論,已經實際成為有相當政治談判能力的“準”政府組織。
自決有其自己的運轉機制,它會產生新的問題。自決權的無限應用的結果是,產生出越來越多的國家;而國家越多,政治制度和文化價值觀念就越來越多元化,而國際社會為了達成共識,能夠繼續有效協調各國之間的利益,在價值上就不得不采取中立立場和一定的實用主義作法。就象民主體制無法絕對保證其政府總是民主的,民族自決作為一種原則,並不能保證解決民族沖突問題。例如,阿爾及利亞和土耳其通過民主選舉上台的政府,是對民主毫不感興趣的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
世界上有三千五百多個民族,而主權國家只有一百九十幾個。普遍意義的自決權的邏輯結果,必然是現有的國際邊界線受到挑戰,國際社會將可能面臨“無政府”狀態(事實上,極端的理想主義者往往是具有無政府主義傾向的人)。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在不同的程度上,曾經或正在受民族沖突的困擾。歷史上,民族自決的成功往往是經過軍事較量的結果。今天,在自決似乎成為不言自明的政治原則的時候,它同樣依賴於一定的內部和外部政治條件。
民族自決是一柄雙刃劍。它可以斬斷新獨立的國家與殖民母國的聯系,但被殖民國一旦獨立,往往又要面臨新的種族、貧富對立和宗教對抗等問題。一方面,民族自決是改變二十世紀國際政治地緣關系的重要力量;在理念上,它與人權的普遍性觀點一脈相承,象征著全球範圍內的“人民當家作主”;在實踐上,它為在現有的政治結構中創造新的國家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另一方面,它的應用範圍也同時受到質疑,它究竟是一項絕對的權利還是應該在顧及現有的國際秩序的前提下,被有選擇地運用?它是民主訴求的邏輯結果,還是超越政治體制和疆域的道德力量?在什麽情況下它不能適用?這些問題是人類社會當前面臨的挑戰。
必須承認,民族自決的成功與否,取決於它發生在什麽時間、什麽地區和涉及哪些人民,它從來沒有被普遍地實施。作為一項國際法原則,它固然得到廣泛的承認,但鑒於國際法是“弱法”,更多的時候,民族自決會成為實力政治的犧牲品。當然,我們不能因為有違法現象的存在而否定法律的效力,但法律效力不斷被破壞的事實,又確實影響著法律的效力。在國際法上對民族自決權的處理中,實力政治的影響力表現得最為明顯。
目前,國際法是根據有效原則,強調主權、不幹涉內政以及國際承認,這不含價值觀,不因國家政體的不同而區別對待。但隨著人權和自決具有越來越普遍的意義,國際法的內容不可能長久地保持價值中立。法律的功能是維持現有秩序,而人類社會卻是不斷發展變化的,無法永遠保持現狀。一旦社會條件變化了,法律也應具有適應性。從“自決權”發展的歷史來看,它作為一項集體權利,和作為個人權利的人權,越來越不可分割對待。
值得注意的是,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OSZE)正在中西歐範圍內,形成一個以人權和民主為共同價值體系的區域組織。於是,無論是內在的還是外在的自決,都在法律上越來越具有規範的意義。歐洲的一體化進程固然成為世界其他區域性組織的樣板,但在世界上的其他區域,如南美、阿拉伯國家和亞太地區,區域組織缺乏穩固的民主政治體制和相應的政治文化,無論是在理念上還是在實踐上,自決原則仍不足以限制和挑戰國家主權原則。
自決不是目的,為自決而自決只能使人類社會退化到“部落政治”。今天,隨著人類社會的技術進步和經濟全球化,各國的經濟和文化日益互相聯系、滲透、依賴和互相影響,共同生存和發展應當成為人類大家庭的最終目標。
民族主義與西藏問題
宋黎明
歷史學者,現旅居意大利
一、外向的和內向的民族主義
二、大漢族主義與地方民族主義
三、西藏民族主義的演變和民族自決
一般認為,西方的民族主義是近代民族國家的產物,與法國大革命具有密切的關系。據稱,是法國神父Augustin Barruel在1798年第一次使用民族主義(nationalisme)這個詞的[1]。雖然人們對民族主義的定義至今尚未達成共識,但著名學者Hans Kohn的解釋也許具有相當的代表性,“民族主義是一種強調現代社會內聚力並使其權力要求合法化的政治信念。民族主義的中心是,某民族中的壓倒多數對業已存在的或期望之中的民族國家的至高無上的忠誠。”[2]
民族主義的分類可謂五花八門,如政治的民族主義和文化的民族主義,本能的民族主義和反思的民族主義,西方的民族主義和東方的民族主義,自由的民族主義和法西斯的民族主義,正常的民族主義和極端的民族主義,進步的民族主義和反動的民族主義,良性的民族主義和惡性的民族主義,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本文主要從另外一個角度來分析民族主義,即外向的和內向的民族主義。
一、外向的和內向的民族主義
一般都認為,中國的民族主義起源於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之交。當時,中國面臨著列強的威脅,民族主義浪潮由此興起,西方和日本帝國主義自然而然地成為矛頭所向。義和團運動和五四運動等,都具有鮮明的反帝色彩。中華民國創建以來,歷屆政府都致力於恢覆中國的主權,廢除列強強加給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最近兩岸三地民眾自發的保釣運動,基本上是歷史的延續和發展。這種民族主義可以稱為外向型民族主義,其主要特徵是防禦性而非擴張性的,它要求的是平等而非霸權。外向型民族主義的主體是漢人,但有時也包括其它利害相關的少數民族。如在辛亥革命之前,許多滿人和漢人一樣具有憂患意識和反帝傾向。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民族主義可能被操縱和利用。正如美國學者Gilbert Rozman所指出的,“民族主義一經政治動員就變成巨大的能量;在共產黨領導之下,政府一直試圖主宰其漲落。”[3] 近年來,外向型民族主義又常常被當做擋箭牌,以阻礙民主化進程和抵禦國際社會對人權狀況的批評。此外,這種外向的民族主義也可能發展成為民族霸權主義,即不是要與其它國家平起平坐,而是要它們對本國唯唯諾諾。
中國近代的外向型民族主義是人所共知的,但中國的內向型民族主義則似乎經常被忽視。美國的著名中國問題專家費正清曾指出,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之交的中國革命運動更側重反滿而非反帝,而且革命運動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外部的啟發和支持的[4]。費正清的觀察提醒我們,應該考慮區別外向的和內向的兩類不同的民族主義。外向的民族主義導致反對帝國主義,內向的民族主義則導致反對滿清統治。
費正清還注意到,中國近代的民族主義實際上有兩方面的來源。一方面,它是對西方入侵中國的一個反應,另一方面,它也是中國數千年文明的產物,“源於文化主義(culturalism)的感覺,這比單純的西式民族主義更加強烈”,是一種“新的文化民族主義(a new cultural nationalism)”。他認為,與西方單純的政治民族主義(the merely political nationalism)相比較,中國“新的文化民族主義在未來或許會勝前者一籌”。[5]
中國民族主義的這兩個源頭,並未產生單一的外向型民族主義。相反,中國的民族主義還有內向型的一面。這種內向型民族主義一方面表現為反對滿清,即大漢族主義;另一方面,又表現為中國境內的地方民族主義。以辛亥革命為例,它不但暴露了漢人與滿人的矛盾,而且暴露了蒙古人、西藏人與滿人的矛盾。隨著辛亥革命的爆發,外蒙古宣布獨立,西藏也獲得了更大的自治。有些學者將諸如蒙古和西藏的民族主義,稱之為亞洲新興國家中少數民族的“副產品民族主義(the by-product nationalism)”。[6] 近代民族主義(或原始的民族主義(proto-nationalism)[7])的早期形式,如部落主義(tribalism)、地方主義(localism) 或民族意識,本來是人類生而有之的。值得思考的是,假如沒有近代西方的影響,中國原始的民族主義會不會發展成為西方意義上的民族主義,或至少自成一體呢?
外向型民族主義可以出現在任何國家,而內向型民族主義則只會出現在多民族國家。在同文同種的單一民族國家,如日本和朝鮮等,基本上不存在內向型民族主義。多民族國家是內向型民族主義滋生的溫床,但這絕不意味著多民族國家中一定必然出現內向型民族主義。瑞士就是一個典例,這個國家有多個民族混居,多種語言並用,但並沒有明顯的國內民族矛盾。馬志尼(Giuseppe Mazini)早就指出,民族主義是“完成人類使命的意識。它並不取決於種族或血統,而是取決於共同的想法和共同的目標。”[8] 所以,一個國家是否存在內向的民族主義,關鍵在於多民族國家中各民族對於所在國家或民族共同體的認同。
中國是以漢族為主體的多民族國家,中國境內的所有民族被統稱為中華民族。但是,中華民族是否為其中的各個民族充份認同呢?梁啟超對這個認同問題曾有一個通俗易懂的解釋:“凡一遇他族而立刻有我是中國人之一觀點浮現於其腦際者,此人即中華民族之一員也。”[9] 毫無疑問,漢族肯定認同中華民族,但卻未必視其他少數民族為同類。中國古代一直有夏夷之別;在近代中國,從孫中山的同盟會基本綱領中所謂的“驅除韃虜,恢覆中華”里,這種分野依稀可見;即便到了今天,許多漢人對國內的少數民族仍然有高人一等的優越感,這就產生了大漢族主義。另一方面,中國境內一些少數民族(特別是藏族)目前的分離主義運動也表明,這些少數民族並不充份認同中華民族,應而生成了地方民族主義。大漢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的沖突,是中國國內民族問題的一個重要根源。
二、大漢族主義與地方民族主義
中共民族事務權威江平在總結民族政策方面的經驗教訓時指出,“十分不幸的是,五十年代後期,黨的指導思想發生了左的偏差,慎重穩進方針被忽視了,導致了許多錯誤,反右派鬥爭和反地方民族主義運動嚴重擴大化,以及人民公社化運動中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所謂一步登天等等,挫傷了少數民族人民的積極性,損害了民族團結,造成了民族隔閡。及至文化大革命,黨的一系列正確的民族政策,連同慎重穩進方針被全盤否定,民族工作遭到了極其嚴重的破環,給民族關系和民族團結造成了巨大的創傷”。[10]
江平在這段分析中,並沒有使用大漢族主義這個詞,但從實際中施行的反地方民族主義運動等做法來看,大漢族主義的傾向是明顯的。帶有大漢族主義傾向的民族政策無疑會導致地方民族主義的興起。正如一位西方學者所說的,“漢人在文革中進行的文化壓制和破壞沒有減少而是增強了少數民族的民族主義”;“藏人在文革中的政治卷入,加上他們對其間西藏文化破壞的反應,某種程度上導致了民族主義意識的覆蘇”。[11] 如同中國的外向型民族主義是對西方入侵的反應一樣,在一定程度上,地方民族主義是對大漢族主義的一種反應。
但是,如果將大漢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的關系視為水漲船高的關系,以為凡是地方民族主義增強之時,一定是大漢族主義擡頭之日,那就未免過於簡單化了。實際上,西藏等地方民族主義的高漲,恰恰發生在中共民族政策較為開明,亦即大漢族主義色彩較為淡薄的時期。
自八十年代起,中共在西藏除了試圖進行經濟改革外,還采取了較為寬松的宗教和文化政策,並且撤回了一些漢族幹部,從而使更多的藏族幹部走上領導崗位。但正是在這個時期,西藏民族主義卻充份地表現出它的活力。其原因在於,一旦過去的高壓政策被解除了,長期存在的、被壓抑已久的地方民族主義就獲得了表達的機會。但是,地方民族主義的勃興又使得當局收緊其民族政策,加大了壓力。結果,藏人的不滿情緒因此而大為增加,西藏民族主義的空間也更加擴大。[12] 這樣就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
三、西藏民族主義的演變和民族自決
關於西藏民族主義的起源,一些西方學者認為,“藏人中間這種政治意義上的民族主義是一種現代現象,是他們近來生活在中共國家中的經驗的產物”。[13] 這種論斷值得商榷。事實上,中共對藏政策除了多一點馬列主義的裝飾外,本質上與清朝以來歷屆政府的政策相似,即“服則撫之,叛則剿之”。中共對藏政策中的大漢族主義與共產主義意識形態並沒有什麽關系。馬克思是個公認的國際主義者,他認為民族主義是經濟發展特殊階段的過渡現象,是資產階級用來在國際無產階級之間制造民族分裂的工具,並且將和國家一樣最終消亡。列寧在生前也曾極其強烈地反對大俄羅斯沙文主義,並且竭力倡導民族自決的原則。事實上,大漢族主義是深深紮根於中國的土壤上和漢人的心目中的。大漢族主義或許顯於中共,但絕非始於中共。
盡管中外學者們對清代的中藏關系解釋不一,有主權說、宗主權說、保護權說等等,但他們基本上都同意,在西藏近代史中,西藏從屬於中國,並非一個獨立的國家。鴉片戰爭後,隨著中國在對外戰爭中屢戰屢敗,暴露出泥足巨人的真相,清廷在西藏的地位急劇下降,第十三世達賴喇嘛因而試圖自立。1904年藏軍大敗於英軍,清廷趁機大力治藏,以“挽回利權而資抵禦”[14],1910年更派遣川軍入藏,達賴喇嘛被迫逃亡印度。不久辛亥革命爆發,駐藏川軍內訌而被藏人打敗,第十三世達賴喇嘛返回西藏,下令盡逐境內的漢官漢人,形成了相對獨立的自治。在此期間,西藏政府內部有親英派和親漢派之分,但兩派要維持西藏相對獨立的立場是一致的。1940年,被視為親漢的熱振活佛,也曾對國民政府蒙藏委員會的官員宣稱,“現在西藏形勢覆雜,一般看法,以為客氣點說,西藏系自治,坦白說西藏是獨立國”。[15] 直至1951年,中國通過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條協議,才重新確立了對西藏的治權。
八十年代後期西藏民族主義的興起,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看做是歷史的一部份遺產。但另一方面,當局民族政策中的大漢族主義,也導致了漢藏矛盾的尖銳化,誘發了西藏民族主義的覆興。然而,應當看到,西藏民族主義也許有自己的起源和發展線索(雖然學者們對此還沒有充份地研究),西藏民族主義的出現並不是中共建政後才開始的,藏人也不是在西方勢力影響下才要求獨立的。在歷史上,第十三世達賴喇嘛有心自立是在英國染指西藏之先;即使在辛亥革命之後,西藏獲得了相對獨立的地位,英國的西藏政策也是承認中國宗主權之下的自治,而非西藏的完全獨立。近期西藏民族主義興起的原因,應該更多地從西藏內部而非外部尋找。
西藏問題相當覆雜,而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則更是一個難題。一些學者提出過民族自決原則。1993年在倫敦召開的有關西藏的民族自決和獨立的國際法學家討論會上,一些學者把外部民族自決(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和內部民族自決(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區別開來。外部民族自決指處於殖民或外族統治下的人民所擁有的權力,即完全獨立;內部民族自決指居住在一國邊界之內的獨特的人民享有自由決定與該國政治關系的權力,主要是自治[16],內部民族自決也被稱為政治民族自決(political
self-determination)[17]。民族自決能導致獨立,也可能導致自治,這取決於采用哪種方式,是內部自決還是外部自決。目前,學者們的看法也是莫衷一是,主張西藏應采外部民族自決的和主張實行內部民族自決的都有。
此外,還應當注意到,民族自決固然是國際法中的重要原則之一,但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原則也明載於聯合國大憲章之中。在許多情況下,比如在西藏問題上,民族自決原則與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有可能發生沖突。中國目前對西藏擁有主權是既成事實,國際社會並不否認。中國政府可以根據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來否定西藏的外部民族自決權力,從而反對西藏獨立。但是,如果西藏的民族自決采行的是內部民族自決方式,即高度自治而非完全獨立,則可以回避或調和民族自決與主權和領土完整這兩個國際法原則之間的矛盾。
同時,當今世界歸根到底還是一個強權的世界,國際法中的一些原則,特別是象民族自決這樣理想主義色彩濃郁的國際法原則,對主權國家的約束力畢竟有限。古往今來,任何主權國家都不會輕易放棄其領土,即便是民主國家也是如此;因此,主權國家常常傾向於將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置於民族自決原則之上。例如,如果根據民族自決原則,科西嘉、北愛爾蘭和車臣等都有權獨立,但分別對它們擁有主權的法國、英國和俄國,卻從未允許這一點,而國際社會實際上是默認了法、英、俄的政策。
在西藏問題上,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即著名的十七條協議)就體現過內部民族自決的原則。這個協議確立了中國在西藏的主權,如規定中國負責西藏的外交和國防;另一方面,也給予西藏高度的自治,除了承諾不改變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固有地位及職權等,還承諾不改變西藏的現行政治制度。當時西藏的現行政治制度是政教合一制,完全不同於中國其它地區的所謂新民主主義制度,所謂的不改變西藏現行的政治制度即意味著一國兩制。該協議第十一條還規定,“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得采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的方法解決之”。也就是說,西藏人民連同西藏領導人有權選擇其政治制度,是否“改革”應由他們來決定。因此,如果仍堅持十七條協議的精神,那麽藏人可以決定采行什麽樣的制度。1959年後,西藏的一國兩制實際上變成了一國一制,西藏的自治基本上名存實亡。1992年初,台灣清華大學校長沈君山曾向江澤民提出過一個“外行的看法”,即“西藏倒是應該行一國兩制”;江澤民回答說,“說法是對的,不過現在路已經走過來,不能再回過頭來在西藏搞一國兩制了”。[18] 其實,沈氏的提議並不外行,西藏實行內部民族自決可能是解決西藏問題的較為可行與合理的方案。
世界潮流與中國前途
陳一諮
當代中國研究中心執行局主席
一、工業革命的成功與社會主義思潮的興起
二、共產主義試驗的失敗與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
三、鄧小平的遺產和第三代領導人的前途
孫中山先生一九0四年指出:“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九十多年過去了,回顧世界上所發生的巨大的變化,我們可以看到,所謂的世界潮流實際上就是一個世界各國實現現代化的歷史過程。雖然在大多數國家,人們對這個世界潮流的方向和過程早已有了基本的共識,但對不少中國人(特別是生活在中國大陸的中國人)來說,要全面地理解這一世界潮流,還需要作深刻的反思。
一百多年來,為了追求現代化,中國走過了相當曲折的道路,付出了沈重的代價。七十年代末期,中國重新提出了現代化目標,發動了改革,十幾年來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在即將進入二十一世紀之時,我們不得不承認,中國的許多方面還很落後,特別是在制度建設方面,中國至今還沒有匯入世界潮流。因此,如何順應世界潮流,為一個現代化的中國奠定基礎,這是全體中國人在下一世紀上半葉無法回避的、共同而又艱巨的任務。
但是,當今天中國的有識之士開始重新思考過去和未來時,對世界潮流和中國前途的思維和認知還可能受到歷史和現實的種種束縛,以致於在一系列關鍵問題上,都會存有各種困惑。比如,中國要走上現代化的發達之途,有哪些根本問題是不可回避、必須解決的呢?中國能夠從現代化國家借鑒哪些有益的經驗呢?
在過去很長的一段時間里,中國為了現代化所作的制度試驗是不成功的,人民為此付出了慘重代價,我們究竟應該從中吸取哪些教訓呢?是領導人個人的失誤,還是精英集團的失誤,或者制度試驗的樣板本身就孕育著失敗?鄧小平實行的改革開放政策,已經把中國從逆世界潮流而動的深淵拉了回來,但只進行經濟改革而沒有相應的政治改革,會給中國帶來一個什麽樣的前景呢?目前,第三代領導人確實面對著中國一百多年來從未有過的機遇,但也面臨空前棘手的挑戰,他們能創立“一代新政”,解決毛澤東、鄧小平無力解決的問題嗎?中國人民除了期待一、兩個領袖的作為之外,還有沒有必要開辟左右自己命運的道路呢?
這些都是關系到中國未來的前途和命運的大問題,如果找不到基本的、能獲共識的答案,中國可能還是離不開“瞎子摸象”式的探索。即使中國已經確認現代化是今後的基本目標,但是如果繼續一場既不願坦誠面對以往的教訓、又說不清將來走向的現代化試驗,可能很難避免短視、急功近利、“竭澤而魚”、貽禍於後人的做法,甚至孕育出一系列以後難以解決的矛盾和沖突。要尋找未來中國的現代化道路,應當首先認真總結世界主要國家現代化過程的經驗教訓,並坦率地檢討本世紀中國的經歷。本文試圖在有限的篇幅內,就這些問題作初步的探討,希望能引起更多學者的回應,從而開展一場關於世界潮流和中國的現代化道路的討論。
本文的第一部份簡述工業革命的成功和社會主義思潮的興起,從歷史的角度概括發達國家現代化的基本經驗,並評述社會主義思潮的積極價值和馬克思主義的誤入歧途。第二部份簡析共產主義試驗的失敗與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在評述蘇聯共產主義試驗的失敗,以及中國的農業社會主義烏托邦之後,指出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實質上是一場“回到常識和主流”的過程。第三部份則分析鄧小平的遺產和第三代領導人的前途。作者認為,鄧小平只進行經濟改革、不進行政治改革的方針,已經使中國出現了全面嚴重的制度性沖突;第三代領導人的前途如何,取決於他們能否打好經濟改革的攻堅戰和推動相應的政治改革;在今後二、三十年內,中國是逐步走向強大、繁榮和穩定,還是持續動蕩不安,關鍵在於能否從現在開始為奠定一個現代化的制度基礎而努力。
一、工業革命的成功與社會主義思潮的興起
1. 現代化國家的基本經驗
工業革命以來的二、三百年間,人類社會的發展和變化遠遠超越了以往的幾千年。到現在為止,在全球範圍內已有八十八個國家實現了現代化。盡管這些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各有自己的傳統和特色,但顯然他們的現代化過程也有一些共同的規律或基本經驗,值得中國借鑒。
這些國家的現代化過程最重要的共同特點是,它們都沒有采取暴力革命方式,而是依靠“制度演進”。在這個“制度演進”過程中,有三條基本線索值得注意。首先是私有產權制度的形成;其次是自由選擇制度的形成;第三是公民社會的形成。私有產權制度、自由選擇制度和公民社會,都是在人性的逐步解放和滿足的基礎之上形成的,它們相互關聯、互為因果,共同構成了產生現代化國家基本制度的要件。
經過近三百年的發展,幾乎所有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都建立了相似的制度架構。在這種制度架構中,最關鍵的三個部份是市場經濟制度、民主政治制度和多元的社會文化環境,它們分別與“制度演進”過程中的三條基本線索一一對應。
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通常都是在私有產權的基礎上發展出自由市場經濟制度,進而建立現代市場經濟制度。市場經濟制度有三個不可缺少的要素。首先是私有產權關系的確立。其中包括清晰界定產權,以防止對私有產權的侵犯;用契約來轉讓產權,避免產權的私相授受;以統一的法律體系保護各種產權,防止對某些產權所有者的歧視。市場經濟制度的第二個要素是公平、透明和非壟斷的市場規則。第三個要素是,政府對市場經濟的管理以間接管理為主,采用的是經濟和法律的手段,而非單純行政手段,更避免使用政治手段幹預經濟。
現代化國家基本制度架構中的第二個主要方面是,在自由選擇的基礎上形成的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並進而建立現代憲政民主制度。這種制度保障每個公民的與生俱來的各種基本權利,保障人的自由和選擇;同時,還保障民眾參與政治的權利,並籍此使執政者的權力受到制衡與監督。在這樣的政治制度下,公民的權利由憲法予以保障,政府的權力則受到憲法的制約;政府依法施政,民眾依法參政,形成了法治的傳統。同時,也只有在自由選擇的基礎上,市場經濟才可能正常運轉。
現代化國家基本制度架構中的第三個主要方面是,以公民社會為基礎形成的多元文化環境。在這樣的社會文化環境中,在個人權利得到保障的條件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同階層和不同利益集團為表達、維護各自的意向和利益,組織起各種不受國家或政府力量支配的民間團體,並逐步發揮協調社會關系以及影響國家政策的作用,各種不同的文化亦可以競爭並榮、互補互長。
建設這樣的制度架構實際上是世界潮流,而並非哪個國家、哪個社會階層或政黨的偶然創意,它充份反映了當代人類所尊崇的價值體系。在全球的二百二十三個國家中,在這一潮流中領先的八十八個國家已經實現了現代化,還有一百二十個國家也正循此潮流前進。可以很清楚地從世界近現代史中看出,這一潮流不是主觀設計的產物,而是各國數百年實踐的結果。順應這一潮流的國家已經共同匯成了當代人類社會的主流;在人類的歷史上,還從未出現過一個反其道而行之、卻又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世界上雖然也有屈指可數的幾個國家,堅持違背這一潮流,但它們無一不是深陷困境,且正面臨著回歸這一潮流的壓力。
2. 社會主義思潮的積極價值
當我們肯定現代化過程中的世界潮流時,也應當承認,社會主義思潮的出現對人類社會的進步也具有不可低估的意義。
工業革命代表著人類社會現代化過程的起點。然而,隨著手工生產被機器所排擠、作坊逐漸被現代工廠所替代,社會不公和貧富不均現象引起了人們的不安。在自由、放任的早期資本主義時期,雖然主要社會階層之間的差異與過去的貴族與奴隸之間差異不同,但畢竟資本家較容易致富,工人則往往處於貧困狀態。這時,一批理想道德主義者受啟蒙運動的影響,懷著善良的願望,從追求社會正義和公平的目標出發,對資本積累過程中出現的大量使用童工、勞動時間過長、工人收入過低、資本家獲利很多等社會不公正現象,進行了抨擊和抗爭。社會主義思潮就是在這樣的社會運動中出現的,它代表了人類對社會正義與公平的追求,也包含了對弱者的同情與憐憫。
聖西門、歐文、傅立葉是早期社會主義思潮的代表。後來的歐洲社會民主黨大多承繼了這一思潮,提出和制定了很多有效的社會政策,以緩解社會不公正現象。德國社會民主黨的創始人拉薩爾就是一位發展了早期社會主義思潮的民主社會主義者,他至今仍得到德國社會民主黨的敬重,他的銅像現在還豎立在該黨總部門前。
拉薩爾認為,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利益,彼此之間會有鬥爭,但這種鬥爭要用妥協、對話的方式去解決,比如通過議會為弱者爭取利益;他不主張階級鬥爭或一個階級對另一個階級的專政,認為不應當通過打倒一部份人、剝奪他們,去滿足另一部份人的利益;他還認為,私有財產會帶來不公平,但如果消滅或剝奪了私有財產,人就缺少為自己增添財產的動力,因而將變得懶惰而不負責任,結果社會就難以進步;所以他強調,應該保護私有財產,同時用二次分配的方法(如遺產稅、所得稅和社會福利)來解決社會公平問題。
應該說,這些民主社會主義思潮對解決資本主義早期發展中出現的一系列社會問題是有積極價值的,而且至今仍在發揮著正面的作用。
3. 馬克思主義的誤入歧途
在民主社會主義的理念得到了相當一部份工人政黨擁護的同時,社會主義思潮中出現了以馬克思主義為代表的一種極端主義思潮。
馬克思認為,在資本積累的同時,將出現工人階級的相對和絕對貧困化,因此工業現代化過程也是人類不幸的積累過程。他認為,資本的私人占有和生產的社會化之間的矛盾,只能靠消滅私有制和建立公有制來解決;他因而提出了無產階級革命的主張,即工人階級要解放自己,就必須通過階級鬥爭,剝奪少數有產者,實行無產階級專政。
馬克思的人本主義思想,特別是關於“人人自由、人人平等、沒有壓迫、沒有剝削”的空想共產主義理念,影響了世界上許多國家里對社會現狀不滿的理想主義型知識分子,推動了這一思潮的擴散;而馬克思所主張的建立理想社會的手段,即階級鬥爭和公有制,則被懷著各種目的的馬克思主義“實踐者”們運用,結果給進行這種制度試驗的國家帶來了空前的災難。
正象波普指出的那樣,馬克思之所以會誤入歧途,原因在於,他把資本主義早期發展中出現的特殊現象當成了普遍、永久的規律,故而他的立論基礎出現了偏差,他關於工業化社會基本狀況的判斷並不正確。換言之,資本的積累並不會必然導致人類的不幸,而工人階級的生活狀況實際上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而逐步提高、改善,這一歷史現實正好與馬克思所預言的工人階級貧困化趨勢相反,因此,資本主義的發展不可能導致全面的無產階級革命。
按照波普的觀點,馬克思是從他對資本主義前景的假設出發而作出的判斷,即資本積累得越多、人類的不幸也積累得越多,因此得出結論,認為資本主義制度沒有合理性;可是,事實恰恰與馬克思的假設相反,工業革命以來資本主義社會的歷史證明,隨著資本的積累、經濟的發展和民主政治的成熟,工人階級的痛苦減少了,人的自由、幸福和富裕也得到了更多的保障。
與社會民主主義者的理念和行動截然不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馬克思主義者”拋棄了馬克思思想中的民主主義精華,舉著馬克思主義的旗幟,推行集權專制主義,其代表性人物有列寧、斯大林、毛澤東和波爾布特。
二、共產主義試驗的失敗與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
1. 蘇聯共產主義試驗的失敗
馬克思認為,為了解放被壓迫的不幸的人們,工人階級要通過階級鬥爭奪取政權,可以用和平的、議會的方式,也可以用革命的、暴力的方式,而革命則必然首先在工業化國家發生。結果,這一預言從未實現。
俄國共產黨的創始人列寧起初也認為,代議制是無產階級政權的最好形式。但當他發現,第一次世界大戰造成了俄國社會的廣泛不滿,而資產階級臨時政府又相當軟弱,在俄國出現了革命的機會,於是他就發動十月革命、奪取了政權。
布爾什維克一旦掌握政權,就把議會民主制扔到一邊,開始奉行以無產階級專政為名的一黨專政,列寧為此還提出了“群眾、階級、政黨、領袖”的理論來為這種專政體制正名。實際上,早在1921年2月至3月,駐紮在彼得堡的參加過十月革命的俄國波羅的海艦隊水兵們,就因反對列寧的政策,而遭到列寧派遣的陸軍部隊的大規模軍事鎮壓,數千水兵全部喪生。這一殘暴的事實現已在俄國公開,相關照片和事件介紹陳列在俄國的海軍博物館,但在中國人們可能還從未聽說過。
到了斯大林時代,布爾什維克的這種集權專制的體制進一步發展成為領袖個人的獨裁。從此,社會上和黨內有不同意見的人或批評者,均被視為“階級敵人”、“異已分子”、“反黨分子”,遭到一輪又一輪的清洗、迫害和屠殺。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斯大林主義被當成國教,任何其他的政治觀點或學說都被視為“異端”,不允許存在。人民的各種政治權利和自由被徹底剝奪了,任何人都隨時可能遭到整肅,所謂的“無產階級民主”蕩然無存。結果,蘇聯進入了一個比沙皇俄國時代更黑暗、更恐怖的時期。直到赫魯曉夫批判了斯大林、平反了一些冤案之後,人們才從政治恐怖中得到稍許解脫,體驗到部份的生活自由。但是,蘇聯人民實際上仍然沒有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政治自由和政治權利。
在經濟政策方面,列寧建立紅色政權後曾經實行過類似共產公社式的經濟制度,搜刮農民所有的余糧,結果餓死了大批農民。以後一度改用新經濟政策,經濟情況才稍有好轉。不久,斯大林為了加快工業化,在工業系統開始實行嚴格的公有化和計劃經濟。為了積累工業化所需要的巨額資金,在農村強行實行農業集體化。這一政策遭到了農民的強烈反對和抵制,但斯大林不惜動用軍隊,鏟平農民的反抗;結果農業集體化雖然完成了,但是農業生產遭到嚴重破壞,農村出現全面饑荒,從1931到1932年農村居民的非正常死亡人數高達一千二百萬人。從此,蘇聯的農業元氣大傷,在沙皇時代俄國曾經是世界上最大的糧食出口國,而實現了農業集體化以後,蘇聯卻變成了世界上最大的糧食進口國。
蘇聯通過強行集中國力和資金,在1938年宣布實現了工業化。但是,整個經濟效率低下、浪費嚴重,人民因失去自由而普遍消極怠工。每年集體農莊的莊員們寧可看著土豆爛在地里,也不願意抓緊收獲,政府只好年年動員工人、學生和機關幹部下鄉挖土豆;城市里工人、職員上班時間逛商店蔚然成風;從工作場所拿走公物、據為己有,也被社會視為正常行為。很明顯,與工業革命以來大多數國家建立的符合人性的私人產權、自由選擇和公民社會相比,蘇聯的共產主義試驗完全是背道而馳的。
但是,應當承認,在文化政策方面,蘇聯共產黨從來沒有對西方的文化藝術采取敵視態度,更沒有在全社會範圍內實行消滅“資產階級文化”的政策;相反,蘇共對彼得大帝向西方開放以來所積累的豐富的文化資源,不僅采取了保護和發展的政策,而且利用這些資源,在工農大眾中培植尊重、欣賞西歐文明的習慣,大大提高了俄羅斯民族整體的文化修養。這種對現代文明的尊重,也一定程度上體現在黨內生活中。即使是在斯大林時期,蘇共《真理報》上也設有批評政治局委員的專欄,蘇共通過重大決議時表面上也還要投票。
從赫魯曉夫開始,蘇聯就不斷采取一些有限的經濟改革措施,但由於未觸動整個體制,所以並不成功。從赫魯曉夫時期到勃列日涅夫時期,蘇聯實行了社會主義的高福利政策,蘇聯人民因此普遍過上了小康生活。但因為制度的根本弊端依舊存在,高福利政策嚴重損耗國力,使蘇聯與其他現代化國家的差距越拉越大。到了戈爾巴喬夫時期,這種制度終於支持不下去了,而不得不改弦更張,在政治民主化中另謀出路。
2. 中國的農業社會主義烏托邦
1945年毛澤東在重慶談判時說過,自由民主的中國“將實現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則與羅斯福的四大自由。”在取得政權前夕,他又說,中國將進入新民主主義時期,經濟上是多種經濟成份並存,政治上是多黨聯合執政。言猶在耳,剛取得政權,他就拋棄這些承諾,搞起了另外的一套。
從“流血土改”到“清匪反霸”,“從公私合營”到“統購統銷”,從“合作化”到“反右派”,從“大煉鋼鐵”到“人民公社”,短短的十年時間,把中國攪得天翻地覆,民不聊生。僅從1960年至1962年,中國餓死的人口就達到四千三百萬,比列寧試驗共產公社餓死的人多了四倍。1966年開始的“文化大革命”更是中華民族有史以來的一場空前浩劫,全國上下幾乎家家心驚膽顫、人人朝不保夕。據胡耀邦說,在這場運動中被批鬥、迫害或受到牽連的人高達兩億以上,“文革”對人性、文化和傳統的摧殘更是難以估量。
毛澤東既照搬了斯大林模式,又延續了戰時共產主義的做法,還繼承了東方專制主義的某些傳統。他推行了全盤公有化、集體化、計劃經濟,發動了殘酷的階級鬥爭,實行一黨專政和領袖獨裁。不僅如此,他還發展出具有“全能”和“依附”特點的“單位”制,建立起無所不包的宗法式人身依附制度,以便控制所有的組織和個人。這一制度的支柱則是一種亙古未有的“等級產權制”和“等級身份制”,將全國所有的組織和個人分成三、六、九等進行統治。此外,毛澤東時代在文化思想上對人們的鉗制,充份反映出東方文化專制主義的特點,大大降低了中國人民的文化水準和文明程度,給中國社會的正常發展帶來了十分嚴重的後果。
如果說蘇聯的共產主義試驗還多少保留著一點文明的氣息,中國的農業社會主義烏托邦則把整個中國一度推進了一個中世紀式的落後和苦難的深淵。毛澤東時代結束之即,中國已經陷入了不改革就難以為繼的局面。
3. 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回到常識和主流
正像鄧小平所說的,中國“不改革沒有出路”。社會主義國家都是因為沒有出路,才不得不進行改革的。那麽,為什麽沒有出路呢?因為,社會主義國家改革前實行的那種制度,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都存在嚴重的問題。
首先,以階級鬥爭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導致了一黨專政和領袖獨裁,剝奪了人民的政治自由和權利,人民只能事事順從,對政治的冷漠、麻木和政治行為的扭曲成為社會的正常現象。其次,以公有制為基礎的計劃經濟使得人們失去了經濟自由,因此缺少工作的積極性,經濟的低效率造成商品匱乏。領導幹部固然可以享受特權,而民眾則只能忍受貧窮。再次,由於將馬克思主義當做“國教”,消滅了公民社會和多元文化,民眾的思維普遍被官方意識形態所操縱,對事物的認識簡單劃一;文明掃地,愚昧擡頭,人們精神空虛,習慣於言不由衷,講空話、假話成為時尚;種種長期隱藏在心中的不滿,最後被轉化成一種在公共場所的隨意發泄,導致社會秩序每況愈下。這種制度剝奪了人們對自由、民主和富裕的追求,既違背了人類的天性,又是逆世界潮流而動的。
在俄國和中國共產黨剛取得政權後的一個階段,有一種共同現象,那就是出於建設公正社會的理想,人們普遍擁護和信賴新政府。特別是當社會主義國家建政初期時,用暴力掃蕩了社會上的一些醜惡現象、緩解了貧富差距、擴大了就業和社會保障,人們確實表現出對美好未來的熱切期待,以及忘我勞動、不計報酬的熱情。但是,當建立社會主義制度的一系列措施逐步付諸實施後,總是不斷給人們帶來失望、痛苦和打擊,那種對新政權的熱情便迅速消失了。
當社會主義制度無法創造出馬克思所預言的理想狀態和執政黨的宏大目標,或者在社會中出現了種種批評聲音時,執政者往往就發動一波又一波的運動,其目的或者是想創造出經濟建設的奇跡,或者是希望形成政治上新一輪的對執政黨的效忠熱潮,或者是消滅妨礙執政者任意推行政策的社會政治障礙。但是,其結果無一例外地都是,政治經濟局勢變得越來越混亂。直到執政者發現上述辦法再也無法奏效時,改革便不可避免地發生了。
社會主義國家中最早的改革是1953年發生在南斯拉夫,當時鐵托在公有制的企業里實行了工人自治,又把土地分給了農民。1956年匈牙利取消了農民的農產品義務交售制和政治局委員的特權。後來,波蘭、捷克、東德相繼出現了改革試驗,但都沒有成功。據匈牙利的“改革之父”涅爾什介紹,東歐國家建立起社會主義制度後,僅僅經過十年左右的時間,他們就陸續意識到,自己的國家實際上是在試圖實現一種不可能成功的空想式理念。因為,商品經濟不可逾越,產權不清晰、資金無價格的經濟不可能正常發展;沒有多黨制或黨內派系公開化,就不可能有政治民主。因此,改革其實就是讓我們回到常識。
的確,幾乎所有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都是一個放棄空想、回到常識和主流的過程。在中共黨內的有識之士中,也有人意識到了這點。我記得1986年鮑彤就對我說過同樣的話:“我們的改革就是使我們回到常識。”但是,想“回到常識”談何容易,中國人已為此付出了多麽慘重的代價!
蘇聯、東歐的共產黨政權解體以後,民主政府紛紛把“私有化”、“市場化”、“民主化”和“多黨制”寫入憲法,他們不僅是在“回到常識”,而且正努力“回到主流”,回歸到世界潮流中去。雖然這些國家還面臨著後共產主義時期的一系列遺留難題,也因制度轉型而付出了重大代價,但它們已經在私有產權、自由選擇和公民社會等基礎要件的建設上邁出了堅實的步伐。中國的經濟雖然在繼續發展,但距離“回到常識”、特別是“回到主流”,還相去甚遠,與守舊勢力的鬥爭還需要花很多力氣。
三、鄧小平的遺產和第三代領導人的前途
1. 嚴重的制度性沖突
鄧小平實行了改革政策,發展了經濟,增強了國力,改善了人民生活;又實行了開放政策,打破閉關鎖國,使中國人跨出了國門、看到了世界;他也平反了冤案,終結無休止的階級鬥爭,把中國從逆世界潮流而動的深淵里拉了回來。應該說,在這些方面,鄧小平是功不可沒的。但可惜的是,他始終擺脫不了一黨專政和集權政治維護者的角色,造成了“六四”慘案,最終成為一個悲劇性人物。
鄧小平只進行經濟改革而不實行相應的政治改革的作法,給中國未來的發展留下了棘手的難題和不確定的前景。當前中國的制度性沖突越來越嚴重,隨著非國有經濟的發展、地方實力的增強、民間組織活動空間的擴大,黨政合一的集權體制就越來越難適應。同時,錢權勾結式的腐敗日益普遍,機會不均產生的貧富懸殊逐漸擴大,有效的市場規則難以建立,國有資產迅速流失,社會治安不斷惡化,政府管理逐漸失效,這些問題都給下一世紀中國的發展投下了陰影、設置了障礙。更何況在法制建設、對政府權力的監督與制衡、以及讓人民行使憲法規定的自由民主權利等政治制度建設方面,中國還基本上是一片空白。
需要強調的是,鄧小平所留下的難題,絕不是僅僅靠加快發展經濟就能自然解決的;而且,1989年以後實行的“用錢買穩定”的作法也難以持續下去了。在今天的中國,既沒有清晰明確的改革目標,也缺乏積極穩妥的改革方略,更缺少社會各階層對下一步改革的共識,要想成功地推進改革依然是困難重重。
2. 江澤民能打好經濟改革的攻堅戰嗎?
1988年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題目是“我國發展和改革的深層難題和戰略選擇”,指出中國面臨著發展模式和體制模式的雙重轉軌,即一方面要完成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封閉社會向開放社會的轉軌,另一方面要實現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集權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轉軌;從這一背景出發,中國的戰略選擇應當是:重新構造公有經濟,重新構造權力格局,重新構造民族精神。十年過去了,中國的經濟格局確有變化,公有經濟的重新構造總算提上了議事日程,但在重新構造權力格局和重新構造民族精神這兩方面,其進步實在是乏善可陳。
平心而論,近二十年來中國確有不小的變化。但對照世界的潮流和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的基本經驗,中國距離實現現代化還何其遙遠。社會主義國家改革的經驗告訴我們,改革可能出現曲折,但是已經無法逆轉,因為人們不願退回舊體制而失去現在已經得到的利益。
中國的農村改革打的實際上只是一場“外圍戰”,因為中國現行體制的根基紮在城市的經濟政治制度中,農村改革以來的重大變化並沒有真正觸動現行體制的核心。十多年來的城市經濟改革也不過打的是一場“前哨戰”,因為公有制經濟仍然巍然不動。
如果在今後的十年里,能打好一場經濟改革的“攻堅戰”,解決國有企業問題,那麽就可以說,中國的市場經濟的基礎將因而得以奠定;如果在今後的二十年至三十年內,能再打好一場政治改革的“總體戰”,那麽就可能出現一個民主政治的制度框架。這樣,我們才可以說,中國走上了通往現代化國家的不歸路。至於法制的建設和完善,文化的再造和重建,恐怕還需要更長的時間。
江澤民在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中宣布,將對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這無疑是一個突破,也是中國經濟改革“攻堅戰”的開始。實際上,國有企業的問題說到底是一個資產增值無人負責的問題,股份制改革有利於解決這一痼疾。
但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不僅關系到國有企業本身的結構、機制和運作,更關系到“企業辦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政府管理和法律制度等問題,其難度之大是可想而知的。既需要有堅定的決心解決這個難題,更要有穩妥的辦法付諸實施。否則,就難免發生其他前社會主義國家改革國有企業中出現的現象,即盈利的企業被權貴和外國資本所占有,而不景氣和難盈利的基礎部門及其相關產業則仍然留給政府,成為國家和社會的沈重包袱。只有在這場“攻堅戰”中取得顯著進展,第三代領導人才可能真正地鞏固他們的地位。
至於政治改革的“總體戰”,則恐怕很難在第三代領導人手中完成了。但如果能及時推出與經濟改革相關的政治改革措施,適時解決鄧小平留下的政治問題(如趙紫陽和“六四”問題),那麽就離出現“一代新政”不遠了。
3. 中國:逐步強大還是動蕩不安?
鴉片戰爭以來,中國老是被動挨打,要求“富國強兵”之聲不絕於耳,為政者也總想“趕超”。殊不知,孫子兵法曰:“行之以正,出之以奇”。若行而不正,就只能求諸於邪招了。其實,邪招只能損毀自己,貽笑天下。
當今之中國,處在一百多年來從未有過的良好國際環境中;而二十年的經濟改革,也打下了一定的基礎。只要順應世界潮流,借鑒那些已經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的成功經驗,承認那些國際社會普遍尊重的基本價值,解決那些因過去誤入歧途而造成的問題,“回到常識”,打好現代化的基礎,中國就可能建成一個自由、民主、富裕、繁榮的社會,並且逐步強大起來。
反之,如果不能順應世界潮流,拒絕現代化國家的共同經驗,抱殘守闕,固守過時的陳腐觀念和作法,中國就難免出現動蕩不安的局面。十三億中國人追求富裕和自由的願望及行動,將同舊制度發生一系列沖突,最後必然導致制度的徹底變革。
確乎,“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這是不依任何個人意志為轉移的。
論世紀之交中國的發展主題
洪朝輝
美國沙凡那州立大學歷史學副教授
一、中共十五大的理論局限和發展空間
二、重建中國大陸的信仰體系
三、世紀之交中國大陸的經濟轉型
四、世紀之交中國大陸走向法治的道路
江澤民在中共十五大上作了題為“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紀”的工作報告(以下簡稱十五大報告)。這一報告既表現出江澤民推動鄧後中國的新政之雄心,也反映了江澤民的歷史和個人局限。更重要的是,它為世人了解世紀之交中國大陸的政經走向提供了線索。
本文以十五大報告和江澤民的言行為依據,從歷史的視角觀察,運用比較的方法,評價江澤民十五大報告有關國內部份的理論局限和政策缺陷。筆者認為,世紀之交中國大陸的發展應當突破毛澤東時代和鄧小平時代的歷史局限,執政者要沿著平穩、法制和創新的軌道,推動社會的進一步轉型,以因應二十一世紀的世界潮流。
一、中共十五大的理論局限和發展空間
中共十五大在基本政治理論方面所表達的是,高舉鄧小平的旗幟、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這顯示出目前江澤民的理論底氣和政治信心不足,因此只能“以大旗作虎皮”,全盤繼承鄧小平的遺產,並照單全收趙紫陽的舊論。然而,現在高舉“繼承”的大旗,並不一定意味著將來也裹足不前。二十年前鄧小平覆出之後,也曾提出過要“堅持毛澤東思想”,但很快他就改弦更張、推陳出新,開創出一個全新的局面。中共以江澤民為代表的第三代領導人能否推出“新政”,首先取決於他們是否既能高舉鄧的大旗為掩護、又能在政治理論方面真正有所突破。筆者以為,即使是在鄧小平的理論旗幟籠罩之下,也仍然有相當的空間在理論上有所創新。
首先,不宜全盤承襲鄧小平的看法,而應有選擇地繼承鄧小平的一些觀點。鄧小平上台後,既舉著毛澤東的大旗作虎皮、又否定毛的倒行逆施,於是在意識形態上采用了一個“高招”,提出要“全面、準確地理解毛澤東思想”,即把毛澤東思想和毛本人的錯誤區分開來。鄧把“毛澤東思想”說成是集體智慧的結晶,而把毛的很多理論觀點從“毛澤東思想”中排除出去,視為毛的個人錯誤看法。至於究竟如何取舍毛的觀點,鄧小平采用了簡單實用的標準,即凡是鄧小平喜歡的,就算是毛思想(如反資產階級自由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等),而凡是鄧小平不喜歡的(如階級鬥爭、一大二公和文化大革命等),就被說成是毛的個人錯誤看法。這樣,鄧小平就達到了“一箭三雕”的目的,既滿足了保守勢力維護集權體制的要求,又適應了改革力量的需要,還為建立鄧小平理論和推動鄧小平新政提供了必要的空間。
中共第三代領導人應該繼承鄧小平正確的觀點、糾正鄧小平錯誤的政策,而不宜象華國鋒那樣,一切以毛以往的指示為準繩(即“兩個凡是”)。他們可以仿效鄧小平二十年前對待毛澤東思想的做法,即區分“鄧小平理論”和鄧本人的錯誤政策;可以把所謂的“鄧小平理論”定義成全體人民和中共第二代領導人的共同創造,包括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蘇南鄉鎮企業和溫州私營經濟的道路、沿海特區建設經驗、胡耀邦的真理標準討論、萬里的決策民主化思想、趙紫陽的政治改革設想等觀點。至於鄧本人,他和毛澤東一樣,並非完人,也有時代局限性,例如他排斥政治改革、過度強調工具理性而忽略價值理性、動用軍隊解決黨內分歧、缺乏黨內民主作風、運用武力鎮壓學生運動、懲治黨內腐敗不力等。如果中共第三代領導人能大膽地提出新時期的“兩個新凡是”,即凡是鄧小平的正確理論就堅持下去,凡是鄧小平本人的錯誤就堅決糾正,就可為提出第三代領導人的新理論、新政策創造條件。
其次,要建立新的理論框架,不能被所謂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所束縛。這一“初級階段論”是趙紫陽十年前提出的,它包含著悖論,已十分陳舊。這個說法套用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框架,既要肯定社會主義社會比資本主義社會更優越,又力圖強調中國目前還在由前社會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當中,必須采用資本主義的一些做法。依此說法可以推演出如下結論:模仿資本主義的市場化改革,其目標或者是最終消滅市場經濟,或者是無限期推遲社會主義化。若取前一目標,那麽從現行的社會主義體制向後“退一步”是為了以後向徹底的社會主義“進兩步”,改革只不過是權益之計,不必太認真去做;若是後一目標,那麽,一個不能實施的社會主義制度又有何真實的“優越性”呢?
這一初級階段理論無法與國際通行的理論體系接軌。其實,中國應該從現代化理論和發展經濟學理論中,創立出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相關聯的“轉型發展理論”。[1] 這里,“轉型”是指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主要是社會主義體制的轉換,而不是從資本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發展”是指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過渡的經濟成長過程。今日的大陸社會,不僅經濟上處於現代化過程的初級階段,而且政治社會發展也處於初級階段。中國現在正經歷著其它西方和東亞國家所沒有的獨特的雙重挑戰和雙重過渡,即既要完成政治經濟體制的轉型,又要實現發展模式的轉變,不能簡單地照搬西方、俄國和東亞的經驗,需要全新的理論。
十五大報告在理論上的根本弱點是缺乏前瞻、創新和宏觀的視野。世紀之交中國的理論建設應以轉型發展理論為核心,明確說明社會發展的目標是工業社會(而不是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和市場經濟(而不是公有經濟或混合經濟),實事求是地面對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全面處於現代化的初級階段這一事實,對鄧小平的理論作全面清理,而不是盲目地全盤照搬。
二、重建中國大陸的信仰體系
江澤民的十五大報告專列一章,論述了大陸的精神文明建設,強調“建設立足中國現實、繼承歷史文化優秀傳統、吸取外國文化有關成果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2] 這一表述並沒有明確地說明,如何才能將現實的、傳統和外來的文化精華進行創造性的轉換,建立一種新的信仰體系,解決大陸社會日趨嚴重的信仰危機和價值真空問題;這個提法也沒有考慮到,如何面對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沖突,怎樣取舍,缺乏一種歷史的、比較的和戰略的視角。
在討論如何建立新型的價值觀念和信仰體系之前,應先對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作深刻的剖析。江澤民的政治智囊王滬寧認為,“毛澤東的戰略是通過政治建設來發展,有成功,也有不成功。關鍵是經濟沒有全面發展。鄧小平在文革之後選擇了新的路線和發展戰略,這就是以促進社會主義生產力的發展為中心。......中國的政治發展,就是要在這個總的模式下審視。”[3]
如果超越“毛突出政治、鄧強調經濟”這個觀察角度,可以發現,在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之間還有很多差異[4],這些差異表現在偏重理想主義還是注重實際、強調價值理性還是工具理性、重視公平還是效益等方面。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之間的不少對立和矛盾,在更深層次上反映出了人類認識的種種常見的局限性。
要想在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基礎上建立跨世紀的信仰體系,江澤民面臨著如何取舍的兩難困境。如果不堅持鄧理論,就難以維護經濟改革的既有成果,無法抵禦左派的攻擊;但不強調毛思想,又無法延續中共的意識形態法統。最後,江澤民很可能只有采用平衡策略,走中間道路,即在口號上既堅持毛思想、又高舉鄧旗幟,而實際上則盡量在兩者之間尋求平衡。
這樣的平衡或許恰恰迎合了大陸社會目前的心理。經歷過極左而又清貧的毛時代之後,民眾向往經濟改革給他們帶來迅速提高的生活水準;而體驗了鄧時代的通貨膨脹、貪污腐敗和大規模失業,很多人又開始懷念毛時代的公平、穩定和清廉。這種矛盾的心態不僅是對現實的反彈,也反映出社會在公平和效率、競爭和安定之間尋求平衡的意願。或許,建立這樣的平衡並不一定是倒退,因為追求平衡本身只是一種類似中國傳統文化的中道、中庸,它並不完全排斥創新,關鍵是在平衡的過程中,是否能提出超越毛、鄧理論的新觀念,形成能引導中國大陸社會邁入二十一世紀的信仰體系。
在重建大陸社會的信仰體系時,可以將現代化視為一種思想體系和價值觀念,大力提倡,以填補當前大陸社會的信仰真空。一方面,現代化作為一種現實,是一個世俗化和“形而下”的歷史過程,並以工具理性為其主要行為準則;另一方面,現代化作為一種思想體系,則主要以價值理性為行為目標,它把現代化設計成一種人類共同的理想世界,甚至類似一種信仰崇拜,從而超越現實世界的有限性理想空間,將現代化世界當作一個終極目標予以關懷,而不是作為一個功利、物欲的短期目標進行追求。
作為一種價值觀念的現代化,並不是西化,而是一個博大而又開放的思想體系。中國大陸可以致力於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現代化思想體系,創造性地融合與平衡孔孟之道、現代宗教、愛國主義和西方思想等四大思想價值資源中合乎中國大陸國情、民情和政情的精華[5],形成一種全新而又多元的信仰體系,全方位、多層次地推動大陸社會新價值、新觀念和新道德的重建。
筆者認為,在上述四大思想價值資源中,六大孔孟之道最合國情:一是“溫良恭儉讓”,提倡禮貌和禮儀;二是“和合之道”,先談和解、和平與和睦,再求合作、合流與合一;三是“中庸之道”,強調妥協、寬容和互讓;四是“有教無類”,倡導尊師重教和崇尚知識;五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崇尚平等待人、推己及人和理解他人;六是“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弘揚自我犧牲和公而忘私的精神。
現代宗教對中國大陸同樣重要,它能發揚兩大重建信仰的功能,即道德感化與和平穩定。宗教中蘊涵的道德人性,最能喚起人們對人類社會的美好情感,並有助於帶動全社會的義務奉獻,弘揚社會愛心,最終抗拒世風日下、人心不古,拯救頻臨崩潰的價值觀念。西方和東方的宗教都主張和平、博愛、非暴力,能夠促進社會穩定、人類和平。中國大陸應該重提政教分離的歷史傳統,嚴格維護宗教和教會的獨立與自由,將宗教與教育視為兩位一體的精神文明建設,促使宗教事業和教育發展互相促進、共同進步。
對西方思想和文化應持兼容並蓄的開放政策。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提到,應該“開展多種形式的對外文化交流,博采各國文化之長。”[6] 牛頓曾對世界文化思想的交流有過一個著名的比喻,他認為,如果兩人各自交換一個蘋果,那麽結果是每人手里仍然只有一個蘋果;但如果你有一個思想,我有一個思想,那麽交流之後每個人就有了兩個思想。而且,現實中,這種思想的交流不僅僅是1+1=2,而往往是1+1>2。大陸年青人非常向往西方社會的流行風尚,應該因勢利導,引進西方文化中有關現代人的思想,正確而又全面地定義現代人的內涵,防止對現代人形像和概念的誤解和誤導,大力提倡做一個合格的現代人。
三、世紀之交中國大陸的經濟轉型
要在經濟轉型期平穩而有效地完成經濟改革的目標,應把握三大原則。第一是明確走向工業社會和市場經濟的目標,確立清晰正確的宏觀戰略方向,不能再象鄧小平時代那樣“摸著石頭過河”。中國不能原封不動地照搬西歐的市場經濟體制,也不能單純模仿所謂的東亞模式。因為,西歐國家和東亞國家原來都是自由經濟體制,沒有一個國家是象中國這樣、要從一個社會主義集權經濟體制中生長出市場體制來。到底什麽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體制,並不是一個清晰的、令人信服的改革目標。不應當把向既得利益集團暫時妥協的策略解釋成中國經濟轉型的戰略目標。
第二是面對體制轉換和經濟發展兩大任務,要注意兩者的平衡,即“在轉型中發展、在發展中轉型”[7]。因為下一世紀中國大陸的經濟目標具有獨特的雙重性,既要完成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又要加快從農業社會到工業社會的經濟發展;兩者互相依賴,沒有經濟發展方面的支持、經濟體制轉型不會順利,而沒有經濟體制轉型方面的進展、經濟發展也很難取得突破。
第三,要有恰當的指導轉型過程的思路、手段和方法,要充份估計可能的風險、阻力、壓力和沖突,既不能孤注一擲、猛沖亂拼,也不能抱著僥幸心理,幻想著誰也不付代價、就能平平安安地渡過轉型期。目前,江澤民已經注意到,“必須把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可以承受的程度統一起來,在社會政治穩定中推進改革、發展,在改革、發展中實現社會政治穩定。”[8] 但是,沒有回答為什麽經濟改革可能造成社會的不滿、影響社會的穩定。究竟這場經濟轉型可能要求哪些社會利益集團付出代價,誰應該為消除社會主義的舊體制付代價,誰可能為經濟轉型付代價,向哪些利益集團讓步可能減小改革的阻力,用什麽方法讓步可以化解社會的不滿、降低改革的風險,這些問題都是下一步經濟轉型中不得不慎重考慮的。
在世紀之交的經濟改革中,關鍵是要在國有企業產權和國有金融系統改革這兩大關鍵性領域,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以保證體制轉型和經濟發展的順利進行。
1. 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
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提出了大陸國有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革的總體方向,也提出要對混亂的金融市場規範管理的一般性目標。但是,報告中並未提及和設計各種過渡性的政策安排。在沒有規劃經濟轉型過程的階段性步驟和安排的情況下,用一般性目標和籠統的口號代替階段性安排,把經濟轉型的覆雜操作簡化成政治性號召,這反映出中共集權體制的傳統特點,很可能導致大陸各地象搞“運動”似地“一哄而上”,用響應中央號召的政治姿態去組織企業的“股份制”改革,其結果必定是又一輪的混亂。大陸近二十年改革的經驗教訓揭示了一個道理,改革必須因地制宜,采用多種模式,不能冒進,更不能千篇一律地“一刀切”。
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應當有非常清晰明確的改革目標。十五大報告確定了以股份制為主要內容的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提出“股份制是現代企業的一種資本組織形式,......資本主義可以用,社會主義也可以用。”[9] 這一提法是觀念上的一大進步。但是,也應當看到,光有這個意識形態上的新提法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提出產權改革的具體設想,制定一系列措施,同時設計企業轉型時期必要的其他配套政策。否則,很容易造成一種簡單化的氣氛,似乎國有企業的改革只要一實行股份制就大功告成了,以為一“股”就靈。
對國有企業改革雖然要有緊迫感,但在實施上應當審慎細致、周延穩妥,要讓各地各級能有創造發揮的空間。在中國,改革措施很容易被集權體制扭曲成“大哄大嗡”、大冒進,股份制改革尤其應當避免所謂的“股份化”,即不管條件是否成熟,不具體考慮一個企業是否應當變為股份制企業,而是全國各地向“股”看齊,刮起一股大搞“股份化”的“風”。更要防止各級政府用行政的強制性力量,要下級限時完成“股份化”,甚至搞各級幹部份區“包幹”之類的強迫命令,那樣只可能逼著基層在未來幾年內大“改”快“股”,大搞改革中的形式主義。在推行股份制改革中,不要以為一實行股份制,企業就能立竿見影地扭轉虧損、提高效益。企業虧損有多方面原因,決不是股份制這單一手段就能解決的。因此,在股份制改革的過程中,不應當隨便輕易地立“軍令狀”,去保證幾年“解決國有企業問題”。
目前,在國有企業轉制過程中,許多企業的經理強迫職工入股,因而使工人們懷疑經理推行股份制的動機。而且,在許多企業中工人們也確實注意到,他們的入股資金成了企業主管揮霍浪費的經費。多數工人根本不相信企業經理能有效地運用工人的入股資金去改造企業、使職工股東得到合理的利潤回報;相反,許多工人認為,企業領導只是企圖利用股份制改革的名義,通過向職工集資,趁機為債務累累、面臨困境的企業籌措償債資金,從而將企業的財務危機轉嫁到工人身上。
所以,國有企業改革中要強化工人(企業的持股人)對企業的監督。在實行股份制後的國有企業里,工人應該而且必須成為企業的真正主人,直接參與和監督企業的經營。只有工人直接參與企業的決策,才能有效防止他們的入股資金被濫用。目前流行的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無法起到監督的作用,因為他們不能直接介入管理和經營的決策。因此,應當充份強化企業中股東會和監事會的作用。
目前,大陸的股份制企業里股東會是一股一票制,而在股份合作制企業里則是一人一票制,兩者皆有缺陷。也許可以考慮設計一種介於兩者之間的團體股投票制度,即由部份志趣相同的工人組成一組,然後共同購買企業股票,並推選一人參與股東會投票。而股東會中仍然實行一股一票,既允許富有的個人股東投票,又允許團體股的代表參與投票。這種設計的目的是有助於持小股的工人通過他們的代表,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同樣地,在企業的監事會中也應按股份的大小(包括團體股份)推選監事會成員,增強工人對企業的責任和權力,使他們能有效地監督他們對本企業的投資。
未來大陸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還可以借鑒前幾年鄉鎮企業產權改革中實行股份合作制的經驗。在推動國有企業走向股份制的這一目標過程中,可以用股份合作制作為必要的過渡形式。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最重要區別在於,股份合作制保留了企業成員共同貢獻和共同分享的集體股份,而且實行一人一票,而不是一股一票。它具有四大特點,第一,它的主要構成由企業的公共積累(占總資產的百分之十五左右)、企業稅後利潤的一半以及企業存量資產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組成;第二,這一集體股作為新增資產記在股東名下,視同股金,計息增值;第三,職工個人對這筆資產只有分紅權,沒有所有權,不能轉讓和繼承,更不能隨職工離廠而帶走,人在股在,其終極產權仍為集體所有;第四,這一集體股不得上市,禁止企業外部的個人和社會資金入股、參股。
大陸的國有企業產權改革之所以可能需要用這一獨特的集體股作為過渡形式,是中國大陸國有產權長期占統治地位的國情所決定的。首先,國有企業的資產總規模達到四、五萬億人民幣,許多大型國有企業的資產都超過數十乃至數百億元,假如要在股份制改革中將所有國有企業的資產都轉讓給私人所有者,中國社會實際上沒有這樣大的認購能力。而且,中國現有的股市規模有限,若在幾年里上市數萬家企業,發行新股面值達幾萬億,勢必造成股市行情慘跌,新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價低於面值,把“股份化”過程變成了“賤賣”國有資產。
其次,假如股份制改革采用職工個人股份制的方式,可能產生在職職工和退休職工之間的矛盾。企業目前形成的資產中部份地含有退休職工的貢獻,若把退休職工從職工股東中排除出去,就造成在職職工侵吞退休職工的權益;可是如果分給退休職工股份,又抑制在職職工的工作積極性。
再次,職工個人股份制還可能產生在職職工和未來進廠職工之間的矛盾。如果在職職工通過職工股份制把企業資產瓜分完了,那麽未來進廠的職工就只能成為目前在職職工的打工仔,不僅其收入將永遠跟不上已經成為股東的老職工,而且新老職工之間的關系會長期緊張,不利於企業向心力和凝聚力的形成。
所以在股份制改革時保留部份集體股,以此作為一種過渡形式,有助於減少企業職工的心理反彈。國有企業職工長期形成了社會主義的“吃大鍋飯”的思維定勢,保留部份集體股,是讓他們以集體共有的形式參股,共同占有部份企業過去積累的“共有資產”所增加的價值。這樣既照顧了中國大陸國有經濟長期主導的現實,又吸收了現代西方股份經濟組織的形式;既有勞動的聯合,又有資產的聯合;既從企業外部吸收一部份新股東,又允許職工集體擁有部份公共積累的資產;既有按勞分配,又有按股分紅。這是一種典型的中西合璧、公私雜交、以及新舊交融的經濟聯合體。[10] 但是,股份合作制僅僅是大陸國有企業走向現代股份制的過渡,是一種權宜的設計,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產權形態,國有企業的最終目標還是要走向產權明晰、政企分開、市場主導的股份制。
在國有企業實施股份制的過程中,應該提倡和鼓勵銀行直接對企業持股,將銀行對企業的債權變為股權,促使銀行成為企業的真正股東,建立真正意義上的銀企一體的金融集團。一旦銀行成為企業的股東,它就有監督和管理企業經營效益的積極性,可能會比較嚴格地評估企業的領導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和發展前景等,從而確定企業的信用等級,避免盲目貸款;在貸款之後,銀行也會積極跟蹤資金流向,參與企業的投資決策,並嚴格監控資金的使用、防止資金的濫用和浪費。
在推動股份制改革的過程中,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盡快建立國有資產轉讓的規則,阻止國有資產的大規模流失。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指出,要“建立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營運機制,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11] 1997年初以來,尤其是中共十五大以後,中國大陸的國有企業的頹境日益明顯,真正對國有企業仍然抱有充份信心的人越來越少,與此同時,大陸上下盛行著搶吃“最後的晚餐”的世紀末心態。在這樣的背景下推動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既是高招,也是一大險招。因為,如果不能在實行股份制的過程中,建立和健全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機制,那麽,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就將是國有資產大流失、貪污腐敗大盛行、以及工人階級大失業的過程。
要阻止國有企業資產的流失,首先必須建立和健全一支評估國有企業資產的專業隊伍。目前評估國有企業資產的人大都是本地區、本部門和本企業的官員及會計人員,他們難以擺脫本位主義和地方主義的束縛,再加上企業的“糖衣炮彈”和“賄賂攻勢”的影響,這些評估人員往往對保護國有資產缺乏必要的責任心和專業素質。尤其是當地方的國有資產評估人員評估中央級國有企業時,常常會故意低估資產的價值,使企業的股份被廉價“出賣”。
針對這種現象,中國大陸應采取回避原則,嚴格規定國有企業資產評估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必須是非本地、非本企業的專家和學者;本地和本企業官員只能擔任顧問,對資產評估提供咨詢建議,但不可直接參與評估。另外,應借鑒香港“高薪養廉”的原則,高薪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評估國有企業的資產,還可以聘用來自香港的專業人士,以便在股份制改革之前,能真正地公正、公開和公平地評估國有企業的資產。
在體制上,國有企業資產評估委員會應直接歸屬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而國有資產管理局則應由全國人大直接領導。同時,應在人大中設立一個與國有資產管理局平行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督委員會,以監督國有企業資產評估委員會的所有評估業務。盡管這一監督機構會需要相當大的運作費用,但這種成本是值得的,比起國有資產在毫無監督的情況下大量流失,這點監督費用顯然是一種具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投資。
2. 金融體制和信托業的改革
除了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之外,世紀之交的大陸經濟還要面對金融體制改革的挑戰。眾所周知,百亂金融始,由於多年來金融改革滯後,現在中國面臨的金融風險已經引起了世界各國的高度關注。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提出,“依法加強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規範和維護金融秩序,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12] 這無疑是正確的,但問題的關鍵是,在“監管、規範、防範和化解”的過程中,如何推出一些過渡性的措施,避免動作太大、力度太強而功虧一匱。
中國金融界存在著各種嚴重的問題。政府基本上不準許成立非國營銀行,處於壟斷地位的國營銀行因壞帳率過高而接近技術上破產;在改革時期新建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樣問題叢生,下面就剖析一下信托投資公司這種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現狀和問題。
與國際通行的信托業務相比,目前中國的信托投資公司的特點是不務正業、混業經營。首先,中國的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托服務範圍過窄,種類過少,僅限於商務領域的信托服務,而在一般民事領域和公益領域(如保險基金、養老基金和慈善基金等)卻很少發展信托業務;而且在信托財產的種類上,大多以資金信托為主,其它形式的財產信托業務極少。其次,信托投資公司的金融業務的範圍又過寬,開展了許多非信托業務,如存貸款業務、證券業務等,結果信托投資公司的活動實際上與銀行和證券公司幾乎沒有區別,因此被稱為“小銀行”。進一步看,信托公司一方面在信托業務方面未能充份正常地發揮必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卻把業務範圍延伸進非金融領域的各行各業,幾乎無所不做。例如,一些信托投資公司甚至投資開辦百貨公司或外貿公司,或經營房地產。因此,中國的信托機構無法形成自己的經營特點,更無從發揮信托專業公司的優勢,在混業經營的狀況下弊端叢生,亟待整頓。1996年底,著名的中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簡稱中農信)被強制關閉,就是對大陸信托機構發出的一個嚴重的警訊。
改革中國大陸信托業的最終目標,當然是與國際信托業接軌,按照國際通行的信托規範,整頓中國大陸信托業,“對保險業、證券業、信托業和銀行業實行分業經營”[13]。但正象筆者在本文中所強調的,在走向改革的終極目標之前,需要有一個過渡性的制度安排,不宜指望畢其功於一役、不經過過渡就在一夜之間完成制度轉型。所以,筆者以為,大陸信托業的重組,必須照顧大陸具體而又現實的文化背景和經濟條件,設計過渡性的制度安排;大陸近二十年來的經濟改革走了一條漸進過渡、中西雜交的成功道路,信托業的制度創新的思路和過程也不能例外。
所謂信托業的過渡性改革措施應當考慮以下方面。首先,信托公司與委托人分擔風險。國際信托業的傳統規則是,信托經營所產生的風險和收益全部由委托人承擔,而信托機構則既不分享信托利益,也不對信托財產的本金及收益的損失負責。很顯然,這種規則在目前的大陸難以實行,因為大陸民眾普遍重儲蓄、怕風險,而且信托機構的信用度又普遍偏低。針對這種狀況,有必要作一些過渡性的安排,如信托公司應在信托合同上保證信托本金的安全,承擔還本的責任,否則很難在現階段開展個人資金的信托業務。[14]
其次,應該允許信托機構兼營一些與其性質、地位不相矛盾的非信托業務,避免在轉型過程中信托公司由於信托業務一時不能全面展開而虧損、破產。根據日本和韓國的經驗,可以允許信托機構兼營保管、債務擔保、財產買賣居間、財產代理、以及擔任遺囑執行人等。[15] 信托公司還可以開展投資顧問和經濟咨詢方面的服務。咨詢業是經濟活動中的“頭腦產業”,具有投資少、風險低、效益顯著的特點,而信托公司往往信息便捷、網絡縱橫,如果開展中介代理、咨詢調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市場調查與預測、資產評估和財務咨詢等業務,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16]
第三,應該允許信托公司暫時而又有條件地保留正在從事的證券業務。從嚴格的國際規範來講,信托業不能與證券業混業經營,因為這將增大信托業的風險,不利於風險控制。但是,證券業務是目前信托業收益的一大支柱,不宜立即取消,否則信托業必然搖搖欲墜。同時,證券業務與信托業務有著發揮中長期金融功能的類似特徵,信托公司兼營證券業務也可以促使其資產結構的多樣化,並增加資產的流動性。但是,為了防範信托業務和證券業務的利益沖突,應改變目前信托機構直接設立證券營業部的方式,而應采取信托機構設立證券子公司,或向其它證券公司參股的方式;同時,信托機構的證券業務應被限制在證券承銷方面,不應允許信托公司自營買賣和代客買賣有價證券,以免損害信托客戶的利益,並防止信托業與證券業之間發生惡性競爭。[17]
第四,應允許信托機構嘗試發展為投資銀行,通過證券市場在籌資者和投資者之間提供居間服務。作為投資銀行的信托公司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是證券投資信托,即由投資人委托信托公司,把資金投資於有價證券,進而取得比其它投資手段更為穩定和有利的收益;二是辦理公司企業融資,側重中長期的投資活動;三是為新債券和新股票的發行提供擔保、代理發行和包銷服務;四是為需要籌集資金的公司企業和政府機構,提供顧問服務,包括選擇資本市場和籌資方式等;五是為公司合並、收購、資本調整的條件或策略提供咨詢服務;六是參與貨幣市場的操作,買賣銀行承兌匯票、國庫券、政府債券和大額定期存單等;七是為上市證券定價和維持市價,推動兼並,所以投資銀行還有市場定價者之稱。[18]
第五,應利用信托機構的制度創新,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相結合的道路。目前,許多信托投資公司擁有龐大的企業、物業,要求他們完全按照分業的原則,放棄這些經濟實體,既不可能,也將影響社會穩定。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嘗試著通過融資而介入工業和實業,但不宜直接經營工業和實業,這種模式可以使信托投資公司成為與工業企業結成一體的金融機構。還可以考慮在信托投資公司重組的過程中,走一條由企業控制信托公司、信托機構內造化的道路,如附屬於首鋼的華夏銀行、附屬於中信的中信實業銀行和附屬於廣州珠江實業總公司的信托投資公司等。[19]
四、世紀之交中國大陸走向法治的道路
在“十五大”報告中,江澤民首次提出“依法治國”,要求“把改革和發展的重大決策同立法結合起來,”並宣稱“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20] “依法治國”並不是江澤民的發明和獨創,幾乎所有國家在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過渡的歷史時期中,都有一種依法治國、建立秩序的內在需求和外部動力。發達國家的文明歷史進程揭示了兩大歷史經驗,可供世紀之交的中國大陸參考。其一是要注意協調個人自由和社會責任、個人主義與社會秩序、以及個人物欲和社會道德。由此所昭示的改革原則是,人們有權利擁抱自由,但也必須遵守秩序、服從法律、具備必要的倫理道德。其二是在推動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必須盡快建立法制。十九世紀的美國和戰後的東亞諸小龍,大都遵循了“先經濟、後法制、再民主”的模式。[21]
重建秩序是近二十年來中國大陸經濟改革和發展的自然而又必然的需要,更是未來中國民主政治必不可缺的制度準備。從世紀之交中國大陸的現實來看,如果只講經濟改革、而避談政治改革,顯然已經落伍;但如果只是空盼民主政治,則又過於超前;應該在這兩種思維之間尋找一個中介和過渡,那就是法制和秩序。民主不可能在一個無序狀態下啟動。用最近中共使用的“初級階段”理論來說,大陸目前不僅社會經濟的發展處於初級階段,而且政治法制的改善也處於初級階段,因此,在實行全面民主之前,要完成重建法律和秩序的準備。
十五大報告雖然提出了“依法治國”這個口號,但是並未列出切實可行的加強法制、實現依法治國的政策,也沒有就如何建立法律文化、促使政治行為和社會行為制度化、規範化和法律化,提出具體而又有效的設計。當前,重建法律秩序的關鍵之一就是懲治和杜絕腐敗,它幾乎是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建立反腐敗的法律機制、監督機制和輿論機制,是世紀之交法制建設最迫切的切入點。反腐敗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一種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和社會秩序,保證中國大陸的制度轉型走向健康而又良性發展的方向。這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突破。
第一,頒行《幹部財產公布法》,用法律手段強制處級以上的官員每年公布其私有財產,並定期地解釋財產增加的原因。施行這一法律的最大功能不在於直接杜絕腐敗行為,而是對有腐敗行為的官員形成法律的威懾作用,造成對其強大的心理壓力,進而達到間接遏制腐敗現象的效能。同時,公布幹部財產本身也是開放民意監督的一種機制,為政治民主化開辟了道路。第二,在地市一級以上的人大常委會設立“反貪委員會”,並將各地現有的反貪局和反貪機構統一劃歸人大直接領導。“反貪委員會”的主要功能是指揮協調公安、檢察和司法三大執法機構,統籌負責立案、偵查、緝捕、審訊和判決,以便有效、快速地打擊各類腐敗現象。第三,把“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22]這一口號真正變為現實,授權新聞媒體積極發揮對腐敗現象的監督作用,同時也通過反貪推動新聞體制的改革。這樣,即使腐敗分子買通上級官員、試圖躲過黨內的稽查,媒體也可以將他們曝光,使他們遭到民意的抨擊。所以,如果真的“相信群眾”,就應該允許各大黨報定期開辟“反貪專欄”、設立“反貪熱線”,鼓勵社會大眾檢舉揭發腐敗現象,形成全民監督的健康風氣。第四,撤銷或逐漸弱化黨的各級政法委員會,走向司法獨立。眾所周知,政法委員會由中共直接領導,旨在確保共產黨對各類大案、要案的嚴格控制。它的存在嚴重影響了檢查院和法院獨立辦案的地位,突顯出中國大陸“黨大於法”的致命弊端和負面形像。要實現江澤民所提出的“依法治國”這一制度建設目標,就必須充份確立憲法和法律高於政黨利益這一原則,真正樹立憲法和法律的絕對權威,因此,取消政法委員會就是勢在必行的。
結語
綜上所述,只有通過平衡和融合,在形而上的精神層面上創立以現代化思想為核心的信仰體系,才能在形而下的經濟層面上順利推動體制轉型和經濟發展;而信仰的重建和體制的轉型,都需要制度化、法制化的秩序來加以保證;同時,從法制走向法治的過程,將為大陸全面實現民主政治掃除障礙。平衡、過渡和秩序的發展主題,是毛澤東思想的主要盲點和鄧小平理論的重大缺餡,它既是世紀之交大陸社會面臨的主要挑戰,也是江澤民開創新局、推動新政的一個可能的舞台。
必須指出,盡管中國的歷史選擇了中共執政,但是,過去的歷史並不能充份證明中共執政的現實合法性,歷史是可以重新選擇的。[23] 處於世紀之交的中國大陸,既面臨空前的危機,也享有許多難得的契機。江澤民十五大報告中的各項政策目標能否成功的關鍵,在於是否能在理論上有所突破、策略上有所創新。筆者以為,江澤民正面臨著創造機會、利用機會、等待機會和失去機會這四種選擇,如何創造性地發展鄧小平理論,推動以平衡、過渡和秩序為主題的新政,既是江澤民眼前的一個歷史機會,也是中國大陸社會對江澤民的一個挑戰。
經濟全球化趨勢下制度轉型道路的選擇
二十一世紀中國面臨的挑戰
程曉農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博士候選人
一、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
二、經濟全球化趨勢下中國的機遇
三、經濟全球化對中國制度的挑戰
四、關於“中國道路”的反思
五、全面深化改革:中國經濟改革面臨的政治難題
中共十五大再次確認了鄧小平的“加快經濟發展、維持政治架構”的方針,並希望通過貫徹這個方針、維持下一個世紀中國的經濟繁榮和政治穩定。這個方針基本上是“六四”以後政策方向的延續,其追求發展和穩定的出發點主要是確保現行政治體制不變。但是,關系到今後經濟發展走向的國際國內經濟政治環境,已經發生重大轉變,中國能否適應這一轉變,是今後能否維持經濟繁榮和政治穩定的關鍵。
在二十世紀最後的十年中,經濟全球化已經成為一個主導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大趨勢。在這個大趨勢面前,五、六十年代形成的經濟發展觀明顯落伍了,一種新的順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觀念開始占據主導地位。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都面臨著這個大趨勢的壓力和挑戰。與那些已經建立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第三世界國家、以及原蘇聯東歐的社會主義國家相比,中國面臨的壓力更大,因為中國尚未完成經濟制度的轉型,也沒有開始政治制度變革。中國若要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中獲得成功,應當重新認識制度轉型的道路,擺脫現行制度框架的束縛,這就是本文要討論的主題。
本文先介紹經濟全球化這個大趨勢,說明中國目前對經濟發展的理解與之不適應之處。然後,分析為什麽經濟全球化在九十年代上半期給中國帶來了經濟繁榮,而今後卻對中國構成嚴峻的挑戰,以及為什麽中國現行的經濟政治制度不適應經濟全球化的趨勢。最後,本文指出,支撐中國過去若幹年里經濟社會穩定的“花錢買穩定”的方針,將很快因資源枯竭而告終;目前國有企業的大規模裁員可能誘導出嚴重的社會沖突。只有政治改革才能解決中國制度變革的難題。
一、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
1. 什麽是經濟全球化?
經濟全球化是八十年代世界經濟發展中出現的一種新趨勢。它意味著國界對經濟活動充份開放,各國基礎設施的利用日益國際化,各國經濟政策和制度逐漸趨同一致,各國經濟發展的主要著眼點不再是單純把本國的工業體系現代化、而是變成了強化本國在國際性競爭過程中的能力,那種以民族主義為感召的經濟趕超戰略被冷落。
八十年代國際經濟活動的新特徵表明,各國的經濟發展明顯的日益國際化,越來越多的國家的經濟活動過程逐漸越出國界,溶入在全球範圍內、由多國企業共同協調、組織的過程。例如,現在的美國市場上,一個日本的名牌Canon照相機可能涉及幾個甚至十幾個國家的生產者和設計者,已經很難說它是哪國制造的了。消費者會發現,相機的皮套、背帶、機身、鏡頭都各有不同的制造國,甚至相機的說明書和保修單都是在不同國家印刷的。不僅制造業如此,連服務業也出現了全球化的趨勢。比如,瑞士航空公司和美國的一些大保險公司為了降低數據錄入的勞務成本,已經把數據處理和財務核算中心搬到了印度,這些公司每天把大量的收付帳單、來往支票寄到印度,雇傭印度職員在電腦上登錄處理。因為印度的教育基礎好,勞動力價格便宜,大學畢業生的英語水準高,可以象美國的職員一樣勝任英文單據的數據處理工作。
如果說,與六十年代的經濟發展觀相對應的工業生產方式,是大型工業企業的大規模制造,然後把標準化的制造業產品銷往國內外市場;那麽,八十年代以來,在發達國家占主導地位的是現代工業的靈活生產方式和生產過程的國際化。跨國企業把許多消費品、機械設備部件的制造過程分解成若幹專門化的制造任務,分散到其他低工資成本的國家去生產,形成了國家之間的專業化經濟分工。許多制造業的就業機會因而從發達國家轉移到發展中國家,而在發達國家則出現了日益增加的對經營管理人員、工程師、設計人員等勞動力的需要。與此相伴隨的,則是對發展中國家的投資大幅度增加,資金、商品、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國際流動急劇擴大。而電子通訊技術的快速發展,使得跨國企業可以有效地運籌帷幄、輕松地協調分布在不同國家的產品設計和生產線制造過程。這樣就帶來了工業生產組織過程的重大變革。
從總體上看,經濟全球化趨勢包含著幾個相互關聯的方面,即生產過程的國際化、世界市場的一體化、國際勞動分工日益一體化、跨國公司的國籍背景趨於淡化、金融市場的國際化、通過經濟政治整合各國制度架構的趨同化等。(Thompson,Flecker and Wallace) 順應這一趨勢的國家,其經濟發展都逐步擺脫了本國資源、市場的約束,其經濟活動也不再受本國國界的限制。雖然各國的經濟增長仍然是按本國內的經濟活動計算的,但是其經濟增長的相當大部份卻是由多個國家的經營者組織的。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各國經濟的相互依存度不斷提高,各國的經濟發展經歷著一體化的整合過程。不僅制造業經濟活動過程國際化了,而且各國的基礎設施也日益國際化。基礎設施的國際化有兩個特點。首先是各國的通訊、教育等系統逐漸參照發達國家的水準標準化了,哪個國家做不到這點,它就無法順利融入國際經濟體系、獲得經濟全球化趨勢可能帶來的利益。其次,各國基礎設施的利用也國際化了,建立現代、完備的通訊、道路、住宅等基礎設施,已經不再單純是為了滿足本國企業和居民的需要,而且還要兼顧到外國企業和國外來的職工的需要。如果一個國家不能為外國企業提供可利用的基礎設施,那麽就無法吸引外資。
2. 經濟全球化的形成:第一與第三世界經濟關系的重大轉變
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最根本的變化,是發達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經濟關系的重大轉變。在討論發達國家與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關系問題時,七十年代社會科學領域里的流行理論是“依賴理論(dependency theory)”和“世界體系理論(world-system theory)”。(Cardoso,1972;Wallerstein,1974) 這兩個理論認為,資本主義的發展把世界分割成了兩部份,發達國家成了世界經濟的核心(core),發展中國家則變成世界經濟的邊緣(periphery);發達國家壟斷了資本、技術和制造業,而只讓發展中國家充當發達國家的農產品和礦產品基地;通過從發展中國家廉價進口原材料和農產品,發達國家掠奪了發展中國家的資源和財富,造成發展中國家的長期貧困和落後。這些理論主要以五、六十年代拉丁美洲國家與發達國家的經濟關系為實證研究的基礎,總結出了上述觀點,認為第一世界國家與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關系就是一種資源和財富不斷從後者向前者轉移的格局。
但是,八十年代以來世界經濟發展的全球化趨勢證明,這一派的觀點有很大的局限性。這一學派的學者中不少人沿用了馬克思的方法論或觀點,但後來也遇到了與經典馬克思主義類似的困境。馬克思只看到了他那個時代資本主義的一些現象,就想據此判斷一、二百年後資本主義的命運,結果他的很多基本觀點一再被事實否定;上述學派也是把二十世紀中期資本主義發展的階段性現象看作長期趨勢,但卻被現實發展“將了一軍”。
過去二十多年來,世界資本主義的發展趨勢實際上與“依賴理論(dependency theory)”和“世界體系理論(world-system theory)”的判斷是相反的。上述理論認為發達國家將長期從第三世界國家掠奪財富和資源,使窮國越來越窮。但是,八十年代以來,世界經濟的一個重要特點卻是,資本越來越多地從發達國家流向發展中國家,使得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逐步建立了出口導向型工業,從而擺脫貧困落後,進入了工業化國家的行列。所以,近年來上述學派的理論受到很多質疑,已經被冷落了。
發達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經濟關系的這一轉變源自發達國家,它開啟了經濟全球化過程。從六十年代末期開始,發達國家工會的擴大、工資的上升、社會福利的增加以及社會民主黨勢力的發展(特別是在歐洲),使得企業的利潤率下降,在工業部門尤其如此。(Ross and Trachte,1990) 這些部門的競爭條件因而發生了變化,企業為了保住市場份額,不敢提高產品價格,唯有降低成本,越來越多的企業經營者不得不把控制工資成本視為企業生存的關鍵。當西方國家國內的工會和左翼政黨阻止企業家降低工資時,這些企業就只好把資本轉移到工資低廉的第三世界國家,通過向第三世界國家直接投資,把一部份工業生產轉移到第三世界國家去,從而大大壓低生產成本,既保住自己產品的市場份額,又維持利潤水平。(London and Ross)
從七十年代開始,資本向第三世界國家轉移,以及第三世界國家充裕的勞動力被開發,導致了兩個改變世界經濟發展趨勢的現象。第一,在一些第三世界國家形成了低工資成本的出口基地(low-wage export platforms),並由此推動了這些國家的出口導向工業化,使得這些過去貧窮落後的國家能夠實現經濟的較快成長。第二,發達國家的資本外流造成了本國一些工業部門的萎縮,就業機會減少,使這些國家的工業勞動力越來越缺乏國際競爭力,而面對著資本外流的威脅,工會與企業家談判時的地位日益削弱。換言之,在發展中國家獲得外資和經濟成長機會的同時,發達國家的產業工人面臨著發展中國家工人爭奪飯碗的威脅。
在“依賴理論”走紅的年代,人們以為,在世界經濟體系中,制造業總是被發達國家壟斷著,而發展中國家只能提供原材料、充當被剝削的角色。自從發達國家的資本外流成為趨勢以後,延續了上百年的舊的世界經濟格局被打破了,出現了一種新的國際勞動分工(new international devision of labor,NIDL),制造業越來越多地被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因而使這些國家在世界工業品市場中的份額日益擴大。這個歷史性的變化有三個前提條件,第一是在世界範圍內存在著勞動儲備軍,第二是先進的技術使一種產品的制造過程可以分解到不同的國家,第三是技術的進步使工業的生產管理不受生產場地距離遙遠的妨礙。(London and Ross) 世界經濟具備了這三個條件,實際上就意味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形成。
3. 自成體系的發展觀 vs. 國際化的發展觀
本世紀五、六十年代流行的經濟發展觀把經濟發展理解為經濟增長加上經濟結構的現代化(Meier,1984),並且認為這是一個在各國都通用的發展藍圖,是走向現代化的必經之路。按照這一藍圖,各國的經濟發展是個相對封閉的過程,每個國家都要通過工業化過程建立起相似的現代工業結構,因此各國的經濟發展是一個自成體系、相互獨立的過程,不同國家沿著各自的道路“賽跑”,最後按它們經濟發展的速度來判斷誰領先、誰落後。(McMichael,1996) 按照這種觀念,要加快經濟發展,就要求政府發揮積極的作用,從規劃到投資,都有賴於政府的操作;一個強有力的致力於經濟發展的政府(developmentalist state),是經濟成功發展的關鍵。可以說,這種看法今天還支配著中國的政府官員和許多學者的思維,認為這樣就可以“把經濟搞上去”。
實際上這種封閉式自成體系的發展觀到了六十年代末期就開始落伍了。從七十年代開始,世界銀行就提出,經濟發展的關鍵之一是能否成功地加入到世界市場中去。八十年代以來,這變得越來越明顯,哪個國家有能力突破“建立本國完整的工業體系”這一框框,而轉變為以世界經濟體系為參照系,發現自己的比較優勢並建立起在國際市場中有競爭力的專業化經濟結構,這個國家就能快速發展。
進入八十年代後,上述自成體系的發展觀就日益被世界經濟的演變證明是明顯過時了。隨著各國可運用的經濟資源日益國際化,商品的生產過程逐漸國際化,外國消費者、外國投資者、跨國企業、國際金融和貿易組織對各國經濟發展的影響力不斷擴大,推動各國進入國際市場、建立有競爭力的專業化經濟結構的,主要不是這些國家的政府,而是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的企業。
全球化生產過程的商品鏈(commodity chains)或者是由生產者操控,或者是由購買者調節。在那些資本和技術密集的行業,如汽車、飛機、半導體或電子工業,全球化的商品生產鏈往往是由大型跨國公司組織。而在勞動密集型行業,如服裝、鞋類、玩具、家庭用品等,全球化的商品生產鏈則往往是由大型連鎖零售商公司、名牌產品專營經銷商或貿易公司組織,這些公司往往承擔高附加值的活動,如產品設計、市場營銷等,而其產品的生產廠家基本上都在發展中國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制造業全球化趨勢中,越來越多的商品鏈正由生產者調節變為購買者調節。這些跨國公司本身更象服務業,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的作用主要是整合和協調分散化、全球化的生產過程。它們通過設計、研究和開發,決定要生產什麽樣的商品;通過選擇技術、組織生產活動,決定將怎樣生產該商品;通過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的轉運,安排協調跨地區、跨國的生產活動;他們還為整個商品鏈中的每一個環節提供融資、保險等服務。這些跨國公司的上述功能決不是哪個國家的政府能輕易取而代之的。
在這個新的國際經濟環境中,外貿的作用早已不再是毛澤東時代所理解的那種“互通有無”,對外“開放”也不應局限於鄧小平提出的“引進外國資金、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目前,中國沿海地區的很多外資企業面向的是全球市場而不是中國的國內市場,它們在中國建立的生產線實際上是這些跨國企業的全球型生產方式的一個環節,是其“世界型工廠”的一個“車間”。
現在中國的經濟發展觀念存在著兩個問題。第一,五、六十年代第三世界國家的流行經濟發展觀念在中國仍然還有相當大的市場,甚至清末張之洞所謂的“中學為體、西學為用”之類的主張也頗得認同,即希望借助西方的資金和技術改善和鞏固現行體制,引進外資和技術,由“我”主導,為“我”所用。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擴大,這種一廂情願的看法距離現實就越來越遠了。第二,過於低估經濟全球化趨勢的覆雜性。在承擔了幾年為外商出口加工的任務後,中國的一些企業和地方政府就自以為是地提出,要自創國際名牌、打進國際市場、與跨國公司“一決雌雄”,這類想法過於忽視全球化商品鏈組織協調過程的難度。一個中國的企業要從“世界型工廠”的一個“車間”,翻身變為主導某個全球化產銷商品鏈的跨國集團,必然要經過相當漫長的過程。政府對這個成長過程基本上幫不上多少忙。
今天中國所面臨的任務,首先應是改變那種舊的經濟發展觀念,改變政府和企業對經濟全球化不甚了了的狀況,建立國際化的發展觀。國際化的發展觀應當是由企業和企業家主導,而不是由政府和官員主導。第二,應該以企業的成長成熟為目標,而不是以政府擬定的增長率為目標,要能夠把長期參與國際經濟合作、建立國際通行的制度規範、遵守國際社會認可的經濟行為準則視為推動經濟發展的基本手段,而不能把國內流行的不當競爭手段搬到國際競爭中,或采取投機取巧、鉆空子的手法,“撈一把算一把”。第三,與其他國家的經濟交往應該建立在長期互信互利、共同繁榮的基礎上,而不宜以利用對方、或拉一方打一方為常用策略。在這樣的新的發展觀面前,所謂的“趕超戰略”、“稱雄之心”就顯得不那麽重要了。因為,在加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各國經濟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融合、漸成一體,那種建立在狹隘民族主義基礎上的“一方壓倒另一方”式的思維是既脫離經濟全球化的現實,也有礙本國的經濟發展。
此外,還應注意到,當經濟全球化過程令政府的地位和重要性下降時,國際組織對各國經濟發展的影響力和對各國政府的約束力卻明顯上升。為了維護經濟全球化的秩序,目前在國際社會中已經形成了以下規則。首先,一國的經濟發展策略應當主要由市場而不是由政府來調節;其次,七個主要的工業化國家(即G7)被推舉出來,負責協調全球性市場的規則;由國際性組織來貫徹執行全球性市場的規則,這些組織包括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貿易組織等;跨國公司和跨國銀行在經濟全球化中具有支配性地位;各國應遵從上述國際組織的制度性裁斷。(McMichael,1996)
在分析了經濟全球化趨勢的由來和特徵之後,如果再來回顧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和發展歷史,就可以看出,在相對封閉式的經濟發展占主導地位的年代,社會主義這種制度或許還能維持下去,與資本主義一爭短長。因為,在相對封閉式的、建立大規模、標準化的工業生產方式的過程中,社會主義制度的致命弱點還不顯得那麽突出。而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出現,對原社會主義國家構成了極為嚴峻的挑戰。經濟全球化過程使社會主義制度的致命弱點暴露無遺,社會主義國家經不起這一挑戰;如果不徹底變革,經濟必然落後,昔日的輝煌不再,最終難逃失敗的命運。蘇聯的解體就是一個最好的例證。
二、經濟全球化趨勢下中國的機遇
1. 外資給中國帶來了繁榮
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發達國家與新興工業化國家及地區的大批資本向發展中國家流動,給許多發展中國家帶來了加快經濟發展的前所未有的機會。借助跨國企業的幫助,發展中國家可以乘機大舉進入過去不得其門而入的發達國家市場,可以獲得送上門來的資金、技術和就業機會。但恐怕還沒有一個發展中國家有中國這樣的運氣,能在1992至1997年的短短時間內獲得近兩千億美元的外商直接投資,從而營造出中國經濟的繁榮。中國之所以會成為吸引外資的“天之驕子”,令許多發展中國家羨慕不已,其中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港資、台資主要流向同文同種的中國大陸,占中國吸引外資的七成左右。
在中國的歷任領導人中,趙紫陽曾敏銳地感覺到了經濟全球化這個大趨勢,早在1987年他就開始倡導利用外資、“大進大出”的加工出口戰略。但是,當時他的建議在國務院受到了種種抵制,並未產生效果。“六四”以後,趙的這個主張竟被說成是一個罪狀,成了黨內高層批判他的一個理由。然而,到了1992年,曾經支持批趙的鄧小平又把趙的這個主張納入他關於開放改革的說法中,以此鼓勵了沿海地區外向型工業的擴大。
“六四”以後中國大陸正處在消費者購物意願低落、市場蕭條、庫存積壓嚴重、三角債居高不下、資金短缺、缺乏經濟覆蘇的動力的經濟狀況下,巨額外資的湧入為大陸的經濟打了一劑“強心針”。這些外資以及國內企業為興建“開發區”投入的巨額投資等,形成了對建築材料、工程設備、勞動力的龐大新增需求,提高了相當一部份民眾的收入,進而刺激了消費,由此帶來了九十年代上半期的經濟繁榮。外資除了形成直接需求和對需求的“引致效應”以外,還通過生產和出口對中國經濟增長構成重要貢獻。
2. 外資會源源不斷嗎?
從經濟全球化過程演變的經驗教訓來看,一個發展中國家要有效地吸引外國的直接投資,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是本國有相當規模的市場,二是勞資關系對外商比較有利,三是基礎設施健全。在七十年代後期、八十年代前期,巴西、墨西哥、新加坡、尼日利亞、南韓、香港等都是因滿足了這些條件,而成功地吸引了外國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實現了經濟的較快成長。中國與這些國家有相似之處,但也有很大不同。那就是,中國在引進外資前就已建立了一個龐大而低效率、高虧損的國有工業體系,政府長期依靠這個體系養活上億城市居民,換來政治穩定,因此很難為了吸引外資、而輕易拋棄這個國有部門。這個國有部門對中國加入經濟全球化可能構成什麽樣的阻力,中國是否可能象上述國家那樣,借助經濟全球化的機會,迅速發展呢?
盡管中國已經吸納了大量外資,並在外商的幫助下加入了經濟全球化過程,獲益頗多,但在中國,人們對經濟全球化趨勢似乎還是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很多人把突然到來的外商投資看做是“天上掉下來的餡餅”,以為只要打出“中國龐大的潛在市場”這張“王牌”,增加一些優惠條件,外資就會源源不斷地投入中國。其實,中國不可能長期依賴港台投資。因為,能夠移往大陸去的港台中小資本在過去幾年中多已蜂擁而去,後續追加資本已十分有限。目前香港已經出現工業“空心化”,不可能有更多的港商去大陸設廠。港台資本對大陸來說,只是一次性的機會,今後無法再吸引這樣大量的中小資本。
實際上,從1996年下半年開始,進入中國的外資就有減少的趨勢。據中國海關統計,1997年一至九月外商用於投資的進口設備比去年同期下降了四分之一。[1] 這些數據說明,實際進入中國的外商工業投資已經明顯收縮,外商企業的出口將轉入低增長,今後中國的經濟增長不能再指望外商企業的大量投資和出口來帶動了。
以往中國引進的外資中有大約三分之一是來自各國的大企業投資,這類外資的活動與港台中小資本不同。港台企業多數是中小企業,雇傭廉價勞工,面向國際市場出口,給中國大陸創造就業機會和外匯收入,但基本上不與國內企業競爭,對國內經濟是有百利而無一弊。而發達國家大企業的產品都是技術、資本密集型的,這些企業把生產線轉移到中國去,可能的合作對象主要是國有企業。由於絕大多數國有企業的體制並未根本改變,一時難以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所以,發達國家大企業到中國去投資的目的,主要不是為了降低其制造成本、到海外銷售,而是看中了中國這個潛在的大市場。一旦外資企業在中國投產,立刻就會與國有企業爭奪市場,對茍延殘喘的國有企業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因此,最近,中國國內有關“要保護國有工業”的呼聲越來越高。有些學者甚至搬出了前述的“依賴理論”的觀點,大講跨國公司如何對民族工業不利,批判中國企業界對外資的“投降主義態度”。[2]
中國確實面臨著一個引進外資上的兩難困境:既需要發達國家的大量外資來推動新的經濟繁榮,又擔心國有工業被擠垮。如果過多地保護國有工業、設法引導或限制外資的投資方向,就會減少外資引進數量,無疑是打擊開發區和房地產業,阻滯國有企業的技術改造,堵住可能的經濟繁榮之門;如果設法推動一輪新的引進外資大企業的高潮,就會逼垮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這不僅造成直接的政治社會壓力,而且使城市居民的購買力和消費需求相對收縮,結果減少中國市場對外資大企業的吸引力。
這個困境無疑會滯緩中國吸引外資的進度,增加了中國進一步加入經濟全球化的阻力。最近,外商對中國投資環境的滿意度明顯下降,外資的“中國熱”開始降溫,正是上述問題的反映。據倫敦《經濟學家》雜志最近對投資中國的跨國公司所作的調查,半數以上的外商對投資結果表示失望,認為自己過去高估了中國市場的潛力。[3] 雖然已經進入中國的外資不到萬不得已不會輕易撤走,但出現一輪又一輪“外資熱”、來支撐今後中國經濟繁榮的可能性並不大。過去多年進入中國的外資中,百分之五十投入了制造業,百分之三十投入了觀光和房地產業。[4] 今後“外資熱”逐漸降溫,將影響到中國的制造業、房地產業和服務業的成長和工業的技術進步。由於外資企業不再大量吸收農村勞動力,大批建設中的“開發區”和豪華公寓將難以售出,數千億房地產投資可能被“套死”。
在即將邁入二十一世紀之時,國際和中國的現實情況表明,無論有多少困難,中國只能順應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後退是不可能的。六十年代中國曾奉行“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孤立主義”政策,導致中國的經濟發展落後於世界幾十年;今天,如果還要主張類似的政策,以維護現行體制,那麽,其後果將不僅僅是國家的又一次落後,而且會立刻誘發嚴重的國內經濟政治危機。但是,在現行基本制度框架內只作有限調整,能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嗎?
三、經濟全球化對中國制度的挑戰
經濟全球化對發展中國家的挑戰是多方面的,而中國所面臨的挑戰比非社會主義的發展中國家又明顯不同。如果只看到了外資帶來的“甜頭”,而對經濟全球化過程認識不足,那麽就很難做好準備、迎接經濟全球化對中國制度的挑戰。中國對經濟全球化的依賴已經相當深了,不可能退回“獨立自主、自立更生”的閉關鎖國狀態。依賴於經濟全球化而又不能應付它的挑戰,這就是中國當前深刻的制度危機的國際和國內背景。
1. 二十一世紀發展中國家的競爭主要是制度建設上的競爭
二十一世紀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方面的競爭很大程度上將取決於能否成功地加入經濟全球化、建立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現代經濟結構。在這樣的競爭中,具有決定性作用的因素包括一個國家的制度條件、地理位置和資源條件等。在地理位置上接近發達或新興工業化國家的地區,有較多的機會參與經濟全球化;擁有豐富勞動力、特別是教育程度較高的勞動力,也是一個有利條件;而最重要的,則是一個國家的制度條件是否適應於經濟全球化。因為,在前兩個條件上具有比較優勢的發展中國家比比皆是,而發展中國家的制度建設卻差別很大。所以,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全球化方面的競爭,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制度建設上的競爭。
前些年的中國的“外資熱”表明,中國在前兩個條件上占有優勢。但是,如前所述,中國在制度建設方面卻受到了國內政治的束縛,市場機制不能正常運轉,法制建設尚未走上軌道,腐敗日益普遍化、制度化,這些狀況甚至落後於一些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全球化方面的制度建設競爭,其參照系不是某國的“特色”、“國情”,而是經濟全球化所需要的、世界公認的制度條件。一種制度現狀即使十分“符合”某國的“國情”,但如果它阻礙該國加入經濟全球化,就應當變革這種制度;否則,這個國家必然為維護這種制度而在經濟發展上付出慘重的代價,被“開除球籍”。
2. 誰在推動經濟發展?----國外的“看不見的手”
經濟全球化的一個必然結果就是,一個國家已經不能再單純根據本國的需要和條件來設定經濟發展目標,而是要越來越多地從全球經濟的角度來選擇本國可能的經濟發展目標;而且,今後單憑本國的資源和市場,完全由本國政府獨自操作、在本國範圍內組織經濟活動,已很難實現成功的經濟發展。按照過去的經濟發展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機制通過所謂的“看不見的手”來調節經濟活動。這只“看不見的手”往往被理解為主要是本國的市場機制。當然,在社會主義國家里,還有另外一個非常重要、活躍的經濟調節手段,即政府的“看得見的手”,這只“看得見的手”實際上總是在操縱著市場機制的“看不見的手”。在中國,到現在為止政府仍然被視為最重要的推動經濟發展的力量,政府也認為自己具有這種能力和義務。
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調節一國經濟的“看不見的手”可能就不一定是本國的市場供求;相反,國際市場的“看不見的手”也會對該國經濟的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所以,當一個國家的經濟越來越深地匯入經濟全球化過程時,推動這個國家經濟發展的力量中,就既包括本國的市場機制和本國政府,而且還增加了兩個新的角色,那就是國外的“看不見的手”和國際經濟組織的“看得見的手”。國外的“看不見的手”會受到許多國家的企業、銀行以及無數消費者的行為的影響,一個國家經濟情況的變化會很快地通過這只“看不見的手”影響到另一個國家。可以說,當國外的“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對一個國家經濟的發展具有越來越大的影響力時,該國政府對本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操縱能力會趨於弱化。
1997年一到九月,中國的工業增長了百分之十一,出口增長了百分之二十四,在這個百分之十一的經濟增長率中,有將近五個百分點是由出口帶動的;而在出口的增長中,本國企業和合資企業的貢獻是百分之六十,其余百分之四十則來自外資企業。[5] 換言之,目前,作為“世界工廠的中國車間”的外資企業對中國經濟增長的影響力已經達到相當大的規模,如果中國繼續沿著經濟全球化的方向發展下去,這一影響力還會進一步擴大。雖然這些外資企業和中國企業一樣都是對國際市場出口,但是,中國企業是在國內組織生產,到國外尋找銷路,中國政府可以操縱其生產活動;而外資企業則基本上都是其母企業的全球化生產過程的一個環節,它們在中國的生產、出口活動是由其設在外國的總部調節的,中國政府無法操縱。因此,當這些外資企業在中國經濟中的比重日益增加時,它們不僅把國際市場的變化傳導到中國,而且還逐漸縮小了政府可操縱的經濟活動的範圍。
今天,經濟增長的概念已不再單純由本國的供求變化和政府制定的目標所決定,還有相當大一部份的經濟活動是由外國企業組織、掌握的。比如,如果政府預期經濟增長百分之十,本國企業達到了這個目標,但外資企業卻決定壓縮生產規模,那麽全國的經濟增長率就必然會比政府預期的百分之十低。
3. 政府和國際市場:誰調節誰?
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改變了政府運作的環境,因此國家將不得不改變它對經濟的管理方式。正如英國著名社會學家Giddens所指出的,“在全球化加速的情況下,一旦遇到經濟生活中的嚴重問題,一國政府會顯得太弱小因而無力解決這個問題;而面對經濟生活中的小問題,則這個政府又顯得太大了,因此最好不要介入。”[6]
這一判斷正在被許多國家的事實所證明。對前一種情況(問題太大而政府弱小)的最好例證就是,從1997年秋季開始的東亞金融風暴,就反映出在經濟全球化的情況下,一個國家的政府不再具備操縱本國貨幣匯率的足夠能力。而後一種情況(問題很小而政府太大)的例證則在中國隨處可見,外資企業到中國投資設廠,本來可以由外商直接找合資夥伴和銀行談判、直接雇傭員工;但各級政府機構都要插手過問、層層審批,把簡單問題覆雜化了。
經濟全球化一方面要求政府機構對國內經濟活動的調節不能幹擾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在處理對外經濟關系時更多地遵守國際規則。中國現在仍然面臨著嚴重的制度障礙,計劃經濟雖然瓦解了,但原有的權力系統改頭換面後依然發揮著很大作用。過去集權體制的那種對官員的紀律約束大大減少了,各政府機構和廣大幹部們現在既不是單純聽命於上級的“馴服工具”,也不是受民眾監督的公務員,他們隨時插手日常經濟活動,利用執行公務的權力獲取額外經濟利益。所以,目前中國的經濟體制並非由市場機制主導,而是一種半市場交換、半“隨意化”行政性幹預的“雙軌制”。這種體制寄生攀附在現存的政治社會體制上,阻礙資源的有效配置,滋養著日益泛濫的腐敗。如果沒有真正的政治改革,這種體制會繼續幹擾發育中的市場機制,阻礙外資企業在中國的正常經營,惡化投資環境。
在國際經濟交往方面,和許多發展中國家一樣,中國也遇到了全球型規則和本國政策的矛盾,例如在消除投資障礙、開放金融服務業、保護知識產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等問題上就是如此。如果一個發展中國家希望本國經濟能加入經濟全球化,就必然會越來越多地受到經濟全球化的國際規則的制約。就象在球賽中一個運動員不能隨意地挑選自己偏愛的比賽規則一樣,當一個國家要加入經濟全球化過程謀取利益時,它也不能選擇性地遵守某些對自己有利的國際準則,而把自己不喜歡的國際準則一概斥之為“幹涉內政”,或以不合本國“國情”為由而加以拒絕。同時,經濟全球化是一個現實的經濟活動過程,機會稍縱即逝,也容不得一國政府采用外交手段、為獲得對己有利的國際規則而進行冗長的談判。
中國面臨的困難之所以比其他發展中國家還大,還因為國內政治因素對國際經濟關系有負面影響。中國的經濟發展需要與發達國家建立長期穩定的國際經濟合作,在這方面中國面臨著亞洲、拉丁美洲許多國家的競爭。能為外資企業提供廉價勞動力和良好投資環境的國家很多,而能為中國提供資金技術、特別是龐大的銷售市場的發達國家卻屈指可數。中國雖然有十二億人的潛在市場需求,但實際上能夠大量購買進口商品的消費者最多只占大都市人口的五分之一,對機械設備的購買力也因國有企業大量破產或投資能力嚴重不足而日益萎縮,所以,發達國家對中國的貿易逆差會越來越大。任何長期的貿易逆差都可能帶來貿易摩擦,問題是這種摩擦能否單純在經貿範圍內討論處理,而不要牽扯進覆雜的政治、外交糾紛。中國現在的政治體制和政治現狀卻常常造成經貿摩擦政治化的結果。
以中美貿易關系為例,當中國期待著長期在美國市場上占有相當份額,維持一個巨額對美貿易順差時,實際上是在要求美國連續多年為中國的就業和經濟增長作出讓步。在冷戰時期,美國對日本、南韓和台灣等都作過這樣的讓步,但那是建立在冷戰條件下的夥伴關系基礎之上的。冷戰早已結束,中美之間不可能再建立類似的戰略夥伴關系,而雙方在政治民主化和人權等方面的分歧,也會或多或少地影響到經濟關系。中國加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不僅意味著中國將每年從美國消費者那里賺走上千億美元,而且意味著大批美國工人因為企業資本外流到中國而失去就業機會。那麽,代表民意的美國議員自然要提出批評,他們不會因巨額貿易逆差而反對自由貿易制度,但卻可能批評中國落後的政治制度。把中美貿易摩擦非政治化的最好手段就是中國加快政治改革,否則兩國政府間外交關系的改善也無法緩解來自美國民間的批評。
四、關於“中國道路”的反思
在所有的原社會主義國家中,中國的制度轉型道路相當獨特,“中國道路”的主要特點之一就是社會政治的穩定。究竟中國的這個穩定是如何實現的,前一個時期的穩定對制度轉型和經濟發展起了什麽作用,值得深思。
1. 政府穩定性的基礎和經濟全球化對政府穩定性的挑戰
不少中國大陸的學者認為,中國大陸維持目前的制度現狀“有利”於政治社會穩定,而只有政治社會穩定了、中國才能加快經濟發展。的確,政府的穩定性是一個國家加入經濟全球化時的重要條件,但同時也應當注意到,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對各國政府的穩定性是一個挑戰。從一些國家的經驗來看,一個國家加入經濟全球化的程度越深,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幹預就越少,而這會削弱政府能力,使政府無法兌現以往長期堅持的對民眾的福利承諾,從而動搖民眾對政府的信心,造成政府的合法性危機;如果政府不能繼續像它保證過的那樣提高民眾的生活水平,又不能有效地制止政府官員的貪污腐敗,還繼續剝奪民眾的政治權利,那麽,這個政府就可能面臨嚴重的社會不滿,其統治將變得非常脆弱。(McMichael,P.202)
實際上,在加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政府能否維持穩定,關鍵在於這個政府靠什麽維持穩定,換言之,就是國家和社會之間存在著一種什麽樣的制度化關系,即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政府的統治方式。許多中國人認為,如果離開了威權統治,天下就會大亂。實際上,中國大陸目前並不是單純的威權統治,在城市居民和政府之間,還存在著另一種“利益交換”,就是政府向民眾提供廣泛的福利,民眾則因此而同意支持現行制度和政府的政策。在這種交換關系中,民眾如果對制度政策不滿意而公開反對的話,就要冒丟掉地位、職務、收入、住房等一系列利益的風險。由於社會主義革命消滅了民眾獨立謀生的經濟基礎,建立了國家掌控一切的體制,所以就使這種統治方式得以制度化了。在中國大陸完成了城市工商業改造和個體手工業集體化之後,這種體制的基礎就基本建立起來了。這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共同特徵,所有社會主義國家經歷過社會主義政權第一個階段的“革命高潮”期之後,都主要是靠這種“利益交換”方式延續統治。(程曉農,1995) 通過這種交換關系,政府以經濟利益與民眾交換政治服從,籍此維持著政治穩定。
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歷無一例外地證明,上述統治方式不可能長久延續下去。因為這種方式雖然維持了政治穩定,但它必然降低經濟效率,最後導致國家的資源枯竭,不得不實行經濟政治改革。而任何真正的改革都必然會沖擊傳統的社會主義集權體制,結果上述統治方式便難以為繼。
2. 中國特色:有限經濟改革+“花錢買穩定”
中國改革的基本方針是,把有限的經濟改革和上述的統治方式“巧妙”地結合在一起,通過有限的經濟改革來加快經濟發展,提高民眾的生活水平,從而贏得集權政府的合法性,避免政治改革。九十年代前半期,中國大陸把這種統治方式通俗化為“花錢買穩定”的政策口號,頗有政策“透明化”的效果。經濟的發展和民眾生活水平的同步提高有兩種不同的方式,一種是由政府操縱經濟發展,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主要靠政府通過國有部門提供;另一種則是讓市場機制來調節經濟發展和民眾的收入和消費。在中國,經過十多年的城市經濟改革後,第一種方式仍占據著主導地位。
1995年城鎮就業者當中國有或準國有部門員工的比重比改革前只降低了四個百分點,仍然高達百分之八十六。[7]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改革並沒有使人滿為患的機關事業單位“消腫”,相反,卻“增肥”了。城鎮就業者中機關事業單位員工的比重呈明顯的上升趨勢,而且國有企業越不景氣,機關事業單位員工就增長越快。“到1995年底,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以及企業中的黨政工團等管理人員總數約為三千六百萬人,如果把這些人都算成是吃'皇糧'的,那麽吃'皇糧'者約占全國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二......國民生產總值的五分之一被這些吃'皇糧'的'吃'掉了。”[8]
最近,國家統計局、勞動部、全國總工會、民政部、衛生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組織了“中國職工生活進步調查”,在這次民意調查中,百分之八十一的被調查者表示,近五年來生活水平的提高主要靠的是“工作單位”發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只有百分之八的人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與兼職收入有關。[9] 調查結果證明,雖然市場機制已經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力,但是城市居民主要還是由國有部門供養,生存方式基本上還是社會主義式的。有幾位美國學者通過在中國的調查也發現,經過十幾年改革後,中國城市居民在就業方面的行為方式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他們轉往非國有部門工作的意願和調職行動並未比改革以前有明顯增加(Zhou,Tuma and Moen,1997)。
1996年以前中國“改革道路”的實質,就是用有限的經濟改革來增加經濟的活力,從而產生較多的經濟收益,用來“買穩定”;凡是可能動搖“用經濟利益來換取民眾的政治服從”的經濟改革措施,都被擱置了。一方面,這種有限經濟改革不但沒有改變原來的統治方式,反而因為大量提供收入和福利,換得了人心,鞏固了統治。另一方面,城市經濟改革也是依靠著這種統治方式才得以比較平穩地推進的,即每一項改革措施都盡量給民眾帶來“看得見的好處”,這樣民眾也就會支持有限的經濟改革,並且要求社會政治繼續“穩定”下去。
在過去十幾年中,很多經濟學者提出過多種多樣的與城市體制改革有關的政策建議,雖然聽起來非常必要、緊迫,卻常常得不到決策者的支持。這些經濟學上的“理想主義”政策建議之所以未被采行,是因為有礙於“政治穩定”。所以,各種旨在削減社會主義福利、提高經濟效率、強化競爭的改革措施,都實質上是對“政治穩定”的威脅,很難付諸實施。
3. 為什麽“花錢買來”的“穩定”長不了?
前幾年中國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經濟繁榮,城市居民的收入大幅度提高,社會也相當穩定,這種繁榮和穩定能持續多久呢?在去年發表的一篇論文中,我曾經提出了如下看法,九十年代上半期中國經濟的繁榮和穩定有三個重要原因,即大量外資突然湧入,掏空銀行來保護國有企業,傾斜性政策把農村經濟資源轉移給城市居民消費。(程曉農,1996) 所以,中國城市居民過去幾年實現的小康生活不是在改革卓有成效、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上實現的,而是靠“吃外資”、“吃農民”、“吃國有部門的老本”和“吃銀行貸款”維持的,這後兩點對今天中國的經濟局勢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國有部門在改革中市場份額下降、對經濟增長的貢獻越來越小,但是政府指使國家銀行對低效率的國有部門實行“無條件保護”的政策,提供大量的銀行貸款,所以得以保持大多數員工(即城市居民的主體)的高收入高福利;但另一方面,這種政策又使國有部門負債累累、陷入瀕臨破產的境地,並導致國家銀行面臨金融危機。顯而易見,國有部門的低效率、高福利必然會導致上述結果。由於實行了“花錢買穩定”的策略,不是依據經濟的有效增長來提高福利,而是為了維持政治社會穩定而提供福利,短期內雖然產生了皆大歡喜的結果,但對今後的社會穩定卻帶來有害的後果。
當政府花掉歷史上幾十年積累的國民財富,再欠一大筆留給下一代去還的債務,從而換取一個短時期的政治穩定,那是“竭澤而漁”,必然難以為繼。況且,如此換來的政治穩定不能保證市場化改革的持續進展。在過去幾年中,對經濟增長和市場化貢獻最大的農民得到的經濟利益最少;而對經濟增長貢獻最小、在市場競爭中失敗、但政治上更順從的國有部門員工卻得到了最多的經濟利益。當把繁榮帶來的經濟利益供給那些國有部門的員工時,雖然換來了短期的政治穩定,但同時也產生了鼓勵他們繼續依靠國有部門、阻止他們從國有部門向非國有部門轉移、從而抑制經濟市場化的效果,因此這種追求政治穩定的手段必定傷害市場化。
實際上,實行“花錢買穩定”的方針時,政府考慮的根本就不是經濟效益,而是不同社會群體政治能量的大小。中國目前政治社會的穩定主要以城市為基礎,城市穩定了,全國就能穩定。農民之所以得不到政府提供的經濟利益,是因為他們政治上能量小。他們的居住和經濟活動都很分散,教育程度低,缺少社會組織,如果他們的經濟狀況不好,並不一定立刻會對全國的穩定構成直接威脅。而城市居民的政治社會能量則遠比農村居民大,城市居民的主體是國有部門員工,他們的利益要求、對政策的反應、社會不滿的形成都非常相似。可以說,中國城市的經濟社會能否穩定,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有部門能否滿足其員工的利益要求。
以上分析說明,中國即使不加入經濟全球化,政府過去十幾年來維持政治社會穩定的手段也嚴重削弱了國家能力,而正在中國發生的經濟全球化過程則進一步降低了這個集權國家的國家能力,國家能力的萎縮迫使政府開始面對越來越大的社會壓力。“花錢買穩定”的方針給施政者留下的最大難題就是,如果不再提供福利,還能維持穩定嗎?
4. “繁榮和穩定”犧牲了什麽?
中國與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經濟結構上的一個不同點是,中國通過計劃經濟和“高積累、低消費”曾經完成了“強制”的初步工業化,建立了一個以重工業為中心的工業體系,而許多發展中國家沒有這個基礎。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發達國家最早轉移出來的是勞動密集型的消費品制造業,而隨後就可能把部份資本、技術密集的機械制造、原材料工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應該說,中國原有的重工業基礎使得中國比其他發展中國家都有更大的機會,在機械制造和原材料工業方面加入經濟全球化。可是,目前中國的現行體制卻導致重工業體系的逐步瓦解和“空心化”。
自從中國1949年以後從蘇聯引進、建立了工業生產體系之後,這一系統的大規模、標準化、低質量、高消耗特徵基本上沒有改變,這種工業生產系統通常被稱為“福特主義的生產體系(Fordist production systems)。如果說,在八十年代這個系統尚能在國際競爭中勉強生存的話,那麽,從九十年代開始,後福特主義的靈活生產系統(post-Fordist flexible production systems)已經逐漸居於明顯的優勢。在這種新的生產系統中,發達國家的企業通過對“全球產品交換鏈(global commodity chains)”的主導來控制和協調制造業活動,借助全球化的生產者網絡,吸收高質量、具創造性的生產廠家,選用高技能、多才多藝的工人,使制造業不再拘泥於大批量、標準化的生產,而是變得非常靈活、有創新能力。在這種新的生產系統的挑戰下,仍然依賴舊的“福特主義的生產體系”的發展中國家自然就在經濟發展的道路上日益落伍、拖後。
中國的重工業企業都是國有企業,是改革前中國大陸居民三十年里低工資低消費、傾全國之國力才積累下來的資產。在改革中這些國有企業“汲取”了全國相當大部份的金融資源,始終受到種種優惠保護,但“體質”卻一直處於衰退狀態,在市場競爭中連連落敗。在前些年執行“花錢買穩定”的方針時,這些企業不是把可支配的金融資源投入技術進步,而是用於提高員工的收入福利和居住條件。這雖然換來了城市的高消費、繁榮和社會穩定,推動了商業、旅遊、娛樂業的膨脹,卻嚴重損害了企業的發展潛力,“吃光了”企業的老本,導致現在多數企業瀕臨破產。
再過幾年,也許很多重工業企業就將消失,而中國也可能因此而喪失在重工業領域加入經濟全球化的機會。倘若如此,若幹年後中國也許將只剩下面向國際市場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和面向國內需求的能源原材料工業,而制造業的主體--機械設備制造業可能逐漸萎縮,那就意味著中國工業化的倒退和現代化進程陷入困境。這可能將是下一代中國人為當前的政治穩定付出的慘重代價,也是這一代執政者永久的負債。
五、全面深化改革:中國經濟改革面臨的政治難題
“花錢買穩定”這一手段把國家和社會之間的關系變成一種交換關系,即“給你好處、聽我的話”。這種狀況下,政治穩定和民眾對經濟政策的支持就變成有條件的了,它取決於政府提供的福利之多少。顯然,一旦政府的財源進入捉襟見肘的狀態,政治穩定會變得越來越脆弱,對政府經濟政策的社會支持就會明顯下降。最近,中國大陸就有學者嘆道,支持改革的“隊伍不見了。”[10] 這反映出,在中國大陸要深化經濟改革,所面臨的實際上不只是產權問題,更根本的是政治難題。
1. “不管飯”的“社會主義”:中國跨世紀的難題
現在,中國實行了幾十年的城鎮就業體制現在正面臨著三重的壓力。首先,政府為了避免被沈重的就業福利負擔拖垮,開始大規模解雇國有部門員工;其次,經濟全球化過程在帶來就業機會的同時也增加了就業的不穩定性;最後,大批農村居民試圖“脫農”進城、尋找新的就業機會。
從去年下半年開始,中國“花錢買穩定”的方針陷入了資源枯竭的困境,為了使銀行系統免於崩潰,政府不得不改變策略,開始裁減國有部門員工,這就是中共“十五大”提出加快國有企業改革的背景。從國有資產管理局清產核資的結果來看,四十萬家國有企業中,約百分之三十五早已經負債大於資產,成了應該破產的“空殼子”。但是,直到最近,銀行危機露頭以後,政府才部份放棄了用銀行保企業的做法,轉而鼓勵企業裁員和破產[11]。企業一旦失去了政府的全力保護,也不得不通過裁員、減薪來自救。於是,從去年開始,中國出現了企業減薪、裁員和破產的浪潮。到今年一季度末,全國因裁員(國內稱為“下崗”)而失業的職工已達到九百萬人,另有一千零九十六萬職工處於半失業狀態(即雖還未被正式裁員,但已經停、減發工資)[12],這兩部份加起來,相當於城市就業人口的八分之一。據官方估計,未來五年內,八萬多家國有工業企業中應該會有百分之十五(即一萬三千多家)破產[13],加上商業、建築企業的破產數量,失業人口可能超過三千萬。
如此大量的員工同期失業,必然造成再就業的困難。1996年政府協助安置了四百多萬[14],絕大部份進入了商業服務業,現在第三產業可容納的就業量已經接近飽和,今後對失業員工的安排會越來越困難。而且,由於多年的社會主義體制已把國家職工養成了一個具有強烈優越感的利益集團,這些人即使失業,也不願意去和農民工競爭低工資低技能的職位。結果,現在一方面城市里有兩千萬失業半失業國家職工,但另一方面也有數千萬農民工在城市里找到了國家職工不肯低就的粗活、臟活、重活。
有不少中國學者認為,非國有部門的擴張能夠大量吸納國有企業的員工,從而,多數國有企業就會逐漸自然萎縮、“無疾而終”,而非國有部門就會支撐經濟繁榮了。過去十五年來,中國非國有部門的成長確實令世人驚訝,鄉鎮企業是非國有部門的主力,它的擴張主要靠原材料的便利、勞動力的低廉和自我積累能力。為了維持成本競爭力、以便滲透到國有企業壟斷的市場中去、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只好走壓低相對工資的路,其人均工資只有國有部門員工的百分之三十,這是在勞動密集型產業中“勒緊褲帶”求發展的“苦辦法”。這種發展方式說明,只有窮困的農民才會接受這樣的低工資,城市的國有部門員工是不會輕易轉到低工資的鄉鎮企業去的。
鄉鎮企業要繼續保持高速成長的勢頭,不能只在勞動密集型的產業里擴張,能否成功地進入資本、技術密集的產業將成為鄉鎮企業今後一個階段成長的關鍵。如果朝著這個方向發展,鄉鎮企業就需要更多的融資,不能再單純依靠自己有限的積累能力。但近幾年鄉鎮企業的融資困難有增無減,從1990年到1995年,鄉鎮企業創造的國內生產總值占全國的比重從百分之十五上升到百分之三十,但1995年鄉鎮企業貸款余額占全社會貸款余額的比重仍然只有百分之八,而同時國家財政通過改變稅制把鄉鎮企業的稅負增加了百分之五十。[15] 在這種抑制鄉鎮企業發展的制度環境中,鄉鎮企業很難一舉成為國民經濟的頂梁柱。同時還要看到,經濟全球化中跨國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全球化了,例如,廣東外資企業“四川妹”的競爭對手可能是遠在大洋彼岸哥斯達黎加的婦女。在這種勞動力市場需求全球化的情況下,外資企業員工的就業可能是不穩定的。
從現在開始,中國的國內社會政治環境將比以前嚴峻得多。國有企業被迫開始大量裁員將觸動城市利益集團,這個集團面臨著社會分化,一部份管理精英和技術人員的經濟社會地位會持續上升,而許多藍領工人的經濟社會地位則會下降,甚至與農民工拉平。城市社會的不滿正日益擴大,構成對政府的合法性基礎的挑戰。這可能導致執政黨的社會基礎轉移。在這個階段還會有一系列矛盾,比如,來自工人的壓力會要求更多的貿易保護主義,而中國對國際市場和跨國公司的依賴又要求更大地開放和經濟自由化;又如,社會分化的政治現實和強調社會公平的意識形態之間矛盾會越來越大,很難兩相兼顧。
2. 全面深化政治經濟改革是中國的唯一出路
在中國,靠理想、信念、目標、信任、領袖魅力等來動員民眾的時代早已一去不覆返了;現在,過去十來年行之有效的、靠給“好處”來換取民眾“聽話”的階段終於也快結束了。自改革開始以來,中共恐怕還是第一次遇到目前這樣的困境:“甜頭”給光了,“苦頭”擺上了桌面;好話沒人聽了,難聽的話不願說也不得不說出來了。恰恰是在這個政府最難以獲得民眾支持的時候,政府卻面臨著沒有民眾的合作就可能陷入危機的狀態。
多數中國民眾都能理解,中國加入經濟全球化的行動是保證中國在下一個世紀能獲得成功的經濟發展的必由之途;但是,事實也越來越清楚地表明,加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正面臨著與現行制度的日益擴大的沖突。這個沖突集中在這樣一個兩難問題上,如果繼續堅持現行政治制度框架賴以立足的舊承諾,諸如“工人階級是國家的主人”、國家要保障國家職工的經濟社會地位,那麽就不可能推動制度變革和結構調整;如果放棄這些承諾,政府的實質性社會基礎就會表面化,即它實際上只是執政利益集團的代表,這樣它既會失去城市社會的政治支持,也會失去意識形態上的合法性基礎,因而不可能有效協調轉型期中各社會利益集團之間的矛盾。
根據中國大陸國家體改委對1997年上半年全國城鎮居民社會心理的調查,目前下崗職工中有近百分之六十的人對個人的未來無從判斷或失去信心,很多人“反感當權有錢者、希望來一次社會運動、想找機會發泄一下。”[16] 如果政府一味依賴政治壓力和政治威脅來謀求暫時的穩定,打擊壓制日益增長的社會不滿,試圖讓社會的多數成員付出轉型期的沈重代價,以便保障和滿足一小部份經濟、政治精英的經濟政治特權和迅速膨脹的財富,這種政策將種下社會急劇分化和社會沖突的種子,導致不久的將來嚴重的社會不穩定。其結果,不僅最終無法避免政治危機,而且會破壞下一世紀中國經濟發展的條件。
這個兩難困境的根源在於,政府已經不再有能力“花錢買穩定”,而需要社會成員(特別是原來的既得利益集團的成員)付出巨大的經濟社會代價,來實現經濟和社會結構的調整。這是一個必須通過社會成員的理解、參與和合作才能完成的過程。而實際上,社會成員自然也高度地關心這樣的問題:他們付出了失業或低收入這樣的慘重代價能換來什麽?如果為了制度轉型、非付出代價不可,那麽,這些代價是否應該在全體社會成員中適當分攤,而不是誰沒權誰就活該倒黴?民眾除了被動地等待政府的裁員計劃以外,是否也可以積極地參與他們期望的政治改革?
在這種情勢下,政府如果不能正視民眾的意願,就不可能得到民眾的合作,結果必然使矛盾激化,釀成社會沖突。只有建立新的民主化的政治制度架構,民眾的意願表達和政治參與才能納入制度的軌道,產生積極的社會效果,各社會集團之間才能充份溝通、協商,達成制度轉型所必要的社會共識和利益妥協。民主政治之所以能夠成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共同堅持的政治制度,就是因為它能夠在一個利益多元化的社會中讓各種民意得到充份的表達,通過民主政治的程序來協調整合不同利益集團的要求。中國應該可以、也只能通過民主化,找到解決制度變革難題的出路。
經濟改革的突破要求政治改革的突破
蘇紹智
美國普林斯頓中國學社主席
一、經濟改革與政治改革的關系
二、股份制改革要求民主化改革
中共十五大的重要意義之一是宣布了江澤民的施政綱領,這個施政綱領可以用三句話概括,即高舉鄧小平理論旗幟不動搖、經濟體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政治體制改革要繼續推進。這三句話是一以貫之的,就是鄧規江隨,繼承鄧小平的“經濟上反左、政治上反右”。所謂的“經濟上反左”,意指經濟體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所以十五大提出了要推行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所謂的“政治上反右”,主要表現為繼續強調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但也提出了要“繼續推行政治體制的改革”,這一點聽起來是個新提法。“繼續推行政治體制改革”之說的含義是,政治改革原來已經做得很好了,“仍舊貫,如之何,何必改作?”。然而,實際上自“六四事件”以來,中共十三大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切設想均已遭否定,政治體制改革被束之高閣,今天來談所謂的“繼續推進”,是在什麽基礎上“推進”呢?其實,這個所謂的“繼續推進”反映的是政治體制改革仍然滯後的政策意向。
但是,中國大陸目前的情況是,在經濟增長和繁榮的背後,各種長期積累的深層矛盾逐漸突顯,諸如貪腐盛行、貧富懸殊、兩極分化、國有企業長期大面積虧損、工人下崗失業、農民貧困受壓、治安惡化、社會不穩等,危機正在孕育成熟。其原因在於,中國大陸正處在政治、經濟、社會轉型的關鍵時刻,由於政治體制改革大大落後於經濟體制改革,於是出現了上述的一系列危機。
鄧小平造成了政治體制改革滯後,結果引致今天各種積重難返的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江澤民提出經濟體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而政治體制的改革則一如既往、仍然遲滯,這就意味著,不但政治體制改革滯後的惡果不能消除,江澤民所設想的經濟體制改革的突破也難以實現。其實,中國大陸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的不平衡狀況是顯而易見的,即令是從馬克思主義的基本方法論出發,人們也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既然“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那麽,經濟體制改革的突破就必然要求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
一、經濟改革與政治改革的關系
鄧小平在政治改革方面其實有過不少值得重視的看法,只是他並沒有真正打算推行之。現在江澤民強調,要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卻偏偏不提鄧小平關於經濟改革與政治改革關系的論述,不能不說是對鄧小平理論的一種閹割。
實際上,鄧小平在多年前也曾經強調過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性,他指出,“我們提出改革時,就包括政治改革。”[1] 他還認為,“政治體制改革同經濟體制改革應該相互依賴,相互配合。只搞經濟體制改革,不搞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也搞不通,.......我們所有的改革最終能不能成功,還是決定於政治體制的改革。”[2] 他也意識到,“不搞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難於貫徹。”[3]
應該說,鄧小平的這個論點是正確的。因為,共產主義的危機是制度性的危機,危機是在該制度的經濟、政治和意識形態的基礎上內生的。這種危機表現為,共產主義政權的三個基本支柱都銷蝕瓦解了,即指令性經濟、一黨專政、以及讓指令性經濟和一黨專政合法化的共產主義意識形態,都喪失了原來的功能。一個原共產黨統治的社會要從內生性危機中解脫出來,必須要有兩個新的制度條件,即市場經濟和民主制度。
所有原共產黨執政的國家概莫能外,都或遲或早要完成兩個轉型,即經濟體制的轉型和政治體制的轉型。經濟體制的轉型是從指令性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政治體制的轉型是從一黨專政轉變為民主政治,這二個轉型相互支撐、相互促進。經濟體制改革就是要推動前一個轉型,政治體制改革的任務則是完成後一個轉型。之所以經濟改革必須要和政治體制改革相互配合,是因為指令性經濟原是和一黨專政互相支撐的,只要改革其中的任何一方面,殘存的另一方面就會和新建立的體制發生不可避免的沖突。
例如,如果只改經濟體制而不動政治體制,那麽有待建立的市場經濟體制和一黨專政就不相容。因為,市場經濟要求實現公平競爭,需要排除黨和政府的壟斷;要求確立法制,在經濟活動中排除人治及相應的一切特權;要求企業和個體生產者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根據市場的變化作出他們獨立的決策,不受黨和政府的幹預。同樣地,如果只改革政治體制而不改革經濟體制,那麽,民主政治與指令性經濟也是不相容的。因為,民主制度所要求的是廣泛的群眾參與,反對個別人的專制獨裁;而指令性經濟卻需要權力高度集中,受一個專斷的、全能主義的官僚機構指揮。
因此,上述的兩個轉型(也即兩個改革)是相互關聯、相互依存和相互促進的,不能有此無彼,也不能有彼無此。如果經濟轉型和政治轉型要各自分階段進行的話,那麽,兩者更應該適當地同步。如果只推動經濟改革而拒絕政治改革,或者聽任政治改革嚴重地滯後,那麽,不但民主政治永遠不能實現,經濟轉型也必然受到阻撓,改革過程將會弊端叢生,舉步維艱,甚至摩擦不斷,沖突頻仍。
當然,要在由共產黨執政的國家實現兩個轉型是十分困難的。波普(Karl Poper)就指出過,“從極權主義過渡到民主,比民主過渡到極權主義更困難......極權主義,特別是在沒有私有財產的情況下,完全窒息了民主。”[4] 正是由於這種困難,所以很難指望共產黨執政的國家會一步跨越到市場經濟與民主政治。所以,我個人不讚成那種試圖在最短時期內同時完成兩個轉型的“震蕩療法”(Shock Therapy),我寧可讚同漸進主義的改革(Gradualism),即承認經濟轉型和政治轉型都要分階段進行,兩者應該互相協調。但是,無論如何,不應該期待經濟改革“單槍匹馬”就會成功,政治體制改革必須隨時與經濟體制改革配合前進。
日本學者長谷川健(Tsuyoshi Hasegawa)根據俄國、匈牙利、中國和越南在兩個轉型中的經驗教訓,建立了一個轉型的理論框架(Theoretical
Framework)[5],這對於研究兩個轉型的階段性和相互配合頗有助益。根據長谷川健的理論框架,我認為,政治轉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即第一階段是自由化(liberalization),第二階段是多元化(pluralization),第三階段是民主化(democratization);經濟轉型大致也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分散化(decentralization),第二階段是部份的市場化(marketization),第三階段是完全的市場化。
在政治轉型的即自由化(liberalization)階段,是由極權主義轉變為權威主義,就是在不放棄一黨專政的條件下,允許民眾在社會生活中有某些自由,而黨和中央政府著重控制的是政治活動和意識形態,中國大陸目前基本上是停留在這一階段。在政治多元化(pluralization)這個階段,執政黨雖然仍然不放棄一黨專政,但已開始真正實施憲法所規定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尊重憲法之權威性,注意法律規則和程序之制定,而民眾則有一些條件爭取有限的民主,會要求各種政治力量(包括共產黨)按法律辦事,實現在一黨專政條件下的立憲民主,這就是現階段中國人民所要爭取的。到了政治轉型的民主化(democratization)階段,就要取消一黨專政,開放黨禁報禁,實行多黨制和普選。
在中國經濟轉型的第一階段(即分散化(decentralization)階段),改革的主要特點是權力下放。在這個過程中,經濟體制從指令性計劃經濟轉化為“混合型指令性經濟(mixed command economy)”。“混合型指令性經濟”的特點是,各級政府用行政指令控制經濟的基本結構不變,但經濟決策權部份地分散下放到地方和企業;在所有制方面雖仍以公有制為主,但允許小部份私人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外資企業經營,農業也有一定程度的私有化(取消人民公社、實行聯產承包制的包產到戶實際上是變相的私有化);此外還對外實行經濟開放,引進外資,成立經濟特區等。
中國要從經濟轉型的第一階段轉到第二階段(即部份的市場化(marketization)階段),就應當排除任何壟斷和特權,實行公平競爭和法治,建立必要的市場體系,還需要完備各種商業、金融法規和信息網絡。這個階段的結果是出現一種“混合型市場經濟(mixed market economy)”,其特點是,市場機制開始占據主導地位,但宏觀經濟決策和關系國計民生的部門(如運輸、能源等部門)仍受國家幹預和控制。
中國大陸所設定的經濟體制改革目標,即所謂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與“混合型市場經濟”類似。但是,中國目前還未進入“混合型市場經濟”,因為市場經濟尚未占主導地位,黨和政府仍然直接幹預企業的經濟行為。中共十五大所說的“經濟體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應該是爭取形成這種“混合型市場經濟”。
在這一基礎上,經濟轉型的下一階段是完全的市場化,即大部份國營企業經過改造,逐步實現私有化(privatizaton),國有經濟已不占據壟斷地位;在結束一黨專政之後,政府不再直接幹預企業的經濟活動,只調節市場機制而不控制或支配它;整個社會的經濟活動基本上由市場機制來主導。
對以上兩個轉型的分析說明,如果沒有政治上的多元化,就不可能真正建立法制,黨和國家在政治經濟上的壟斷控制使得經濟轉型就只能停留在混合型指令性經濟的階段,結果必然造成國有企業大量、長期的虧損,特權階層則利用職權上下其手,侵吞國家資產,貪污腐敗日益嚴重普遍,而越來越多的民眾卻陷入失業貧困的境地,對政治和社會現狀的不滿越來越強烈。這正是今天中國大陸的寫照。
要從這樣的危機狀況中解脫出來,就必須實現完全的市場經濟,而這又取決於民主化政治改革。江澤民提出,要圍繞股份制改革、實現經濟體制改革的突破,意即要爭取進入經濟轉型的第二階段。倘果真以此為中國今後的改革目標,那麽,在政治轉型方面,也相應地要推動政治改革,進入政治轉型的第二階段----政治多元化階段。
二、股份制改革要求民主化改革
中共十五大強調要對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大陸學術界多認為,這反映了中共在經濟改革方面的重要突破。其實,中共早就提出過股份制,如果說十五大政治報告在經濟改革方面真的有所突破的話,那麽,這個“突破”其實不在於提出了股份制改革,而在於承認國有企業的改革已到了迫在眉睫、背水一戰的階段。
過去十年來,中共在國有企業改革上想過各種辦法,但從未真正解決國有企業的問題。早在1987年,中國大陸就開始進行股份制改革的試點了[6]。1993年,中共十四大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中提到,“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有益探索。”[7] 兩年前,又提出了國有企業改革的原則,即“抓大放小”。所謂“放活小的”,是指加快放開、搞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步伐,采取改組、聯合、兼並、租賃、承包經營、出售以及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所謂“抓好大的”,是要在大中型企業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換經營機制。1997年3月,李鵬在八屆人大五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又提出,要“積極推進和規範企業的股份制改革。”[8] 可見,在中國大陸,股份制改革並不是什麽新問世的創造性提法,過去已經講了幾年,只是由於意識形態的原因,怕被攻擊為搞私有化,再加上運作中的種種實際困難,而未能認真推行。
中共十五大推行股份制改革的決定,與以往真正的不同之處在於,今天國有企業已經陷入極大的困境,再不認真改革,不僅國有企業本身面臨瓦解,而且會引發財政、金融危機。由於以往已經試過其他各種形式的改革方法,均未奏效,只剩下股份制改革一途,似乎還未全面試行過,所以把解決國有企業問題的希望全放在了股份制改革上。為此,江澤民仿效鄧小平,宣稱“股份制是現代企業的一種資本組織形式,......資本主義可以用,社會主義也可以用。不能籠統地說股份制是公有還是私有,關鍵看控股權掌握於誰手中。”以便為股份制改革掃清意識形態障礙。
然而,各國媒體普遍認為,推行股份制改革固然是大膽的行動,但這本身也有相當大的風險,因為,若無法解決運作中的種種困難,那麽股份制改革就可能帶來巨大的政治、社會和經濟風險。
之所以風險會非常大,首先是因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改革必須面對三大難題,即解決企業的巨額負債、安置龐大的冗員和處理企業興辦的社會性事業。解決這三大難題都需要巨額資金,據前國家體改委副主任高尚全的估計,總共大約需要四萬七千多億元人民幣的國有企業解困資金。其中,用以消化國企負債所需的財政支出是兩萬多億元,用於填補或沖銷流失國有財產所需的資金是七千四百多億元,安置冗員及相關聯的保險福利需要一萬三千三百多億元,幫助企業把企業經辦的社會性事業分離出去需要財政支出六千三百多億元。[9] 高尚全的這一估計應當是相當權威、可靠的。然而,今後三至四年內,中國政府至多能籌集一萬億左右的資金來幫助國有大中型企業走出困境[10],與實際需要相差太遠。如果無從籌集足夠的資金,則國有企業的改革事實上就很難平穩順利地進行。
其次,目前大陸城鄉的失業率節節上升,據大陸官方媒體報導,1997年第一季度城市的實際失業率為百分之七點五,失業人口達一千五百五十萬人,農村的失業率為百分之三十四點八,失業人口達一億七千五百萬。[11] 最近,四川綿陽、自貢、三台,江蘇無錫及上海等地都出現了工潮。隨著國有企業的改革,更多的國有企業將破產和關閉,會有更多的工人下崗及失業,如無適當的社會保障制度,失業問題和社會不安必然更加嚴重,如果工人的困苦超出了他們的承受能力,則社會動蕩就不可避免。
第三,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是一項覆雜的系統工程,需要與之配合的銀行改革、金融改革、稅收改革、工資改革等等,且應建立完整的相關法律,如破產法及其細則、公司法及其細則、股份公司法、市場管理規則法、證券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債券法、物權法、商標法、勞動法、稅法等。如果沒有這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將無法可依。此外,還需要培訓幹部、教育群眾,使過去幹部和民眾習慣於指令性經濟的意識和行為能根本改變,並適應新的市場經濟體制。所有這一切,都不是短短幾年內就能實現的;而沒有這些基本條件,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設想就難免成為“空中樓閣”。
第四,在以往十多年的國有企業改革中,貪污腐敗十分嚴重,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此次全面推開股份制改革,涉及數萬億國有資產,如不能遏止已經普遍蔓延的貪污腐敗,很可能引起更大的民怨。據中共文件指出,侵吞國有資產的常見手段包括,在國有資產合資、出賣和出租過程中,故意低估國有資產的價格或租金;利用辦公司的機會,把國有資產先無償變為“公司”資產,再通過“法人股”轉個人股的辦法將國有資產轉為個人資產;把國有公司的業務出讓給個人或團夥經營的公司,以及向國有公司高價出售或從國有企業低價購進商品,從而把國有公司的利潤轉移給個人或團夥經營的公司;在國有企業經營惡化的情況下,其管理人員照樣公費吃喝、出國旅遊、循私舞弊,致使企業連年虧損、資不抵債、形同空殼。[12] 如果中共不能有效地整治以往的貪污腐敗,那麽,在下一輪的國有企業改革中貪污腐敗很可能更加泛濫。
所以,世界銀行在1997年9月18日發表的“中國2000年報告”中對中國國有企業的改革並不看好,該報告認為,“中共政府無力監督這種紊亂情形,使得許多經理人有機會巧奪國有企業的資產。”[13] 《 紐約時報 》最近的社論也指出,“把這些瀕臨破產的巨大企業投入市場,在貪瀆橫行的中國,是冒著使政府獨占的經濟淪為私人寡頭獨占,讓有影響力、有管道者將國家資產化為私有財產的危險。”[14] 不僅國際社會持如此看法,連大陸學者也非常擔憂。一位在大陸非常活躍的學者胡鞍鋼在十五大後應北美《 世界日報 》記者采訪時說,“在目前制度不健全,缺乏遊戲規則和監督機制的情況下,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少數人以合法或非法的形式,透過錢權交易的途徑,搶占與侵吞國有資產,免費瓜分全國人民(也包括農民在內)經四十八年積累的巨額國有資產,以改革的名義,利用股份制制造更大規模的腐敗。”[15]
如何解決上述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中所面對的重重困難,特別是貪污腐敗問題呢?《 紐約時報 》認為,“徹底解決問題之計還在政治民主改革。在中央經濟統治解體之後,必須同時松綁政治上的集中統治,唯有將人民的權力與生產力同時解放,才能維持社會的長期穩定。”[16] 在1997年9月26日的世界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年會上,全球最具影響力的財政金融界人士說,“期望中國能由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進而促成政治體制方向的改革,成為世界和平穩定的一股力量。”[17]
胡鞍鋼指出,“謹防巨額國有資產淪為少數人的囊中物,關鍵是實行經濟民主與政治民主。政府應當向人民對國有資產評估、出售、轉讓的信息和結果有個交代,即這些涉及全體人民利益的信息應當透明化、公開化。這一改革的最重要的目標是建立有效的制度,使被出售的國有資產成為不容任何人吞蝕的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部份,並用之於民。”[18] 大陸的破產法專家曹思源也認為,沒有政治體制和銀行系統的改革,國有企業領域的改革將不會成功。[19]
毫無疑問,要在經濟體制改革上求得突破,就必須在政治體制改革中取得突破。中國的經濟轉型不僅應突破混合型指令經濟,而且應突破混合型市場經濟,從而向完全的市場經濟前進;因此,政治轉型也必須相應地進入政治多元化階段,實現在一黨專政條件下的立憲民主,實施憲法所規定的各種自由,完成各種法律規則和程序之制定,變人治為法治,實現法制化和初步的民主化,這是順利實行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重要保證。今後,隨著股份制改革的順利完成,經濟轉型和政治轉型還應同步進入各自的第三階段,兩個轉型的完成才能使中國建立一個現代化的制度框架。如果中共拒絕政治體制改革,那麽不僅經濟改革將受阻,經濟繁榮也將逝去;倘若如此,中共要維持其政權和社會的穩定,就只剩下武力高壓之一途,這將使中國陷入危機,自然不是全國民眾所願意見到的。
中國大陸民主化之前景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民眾就在期待著民主化和現代化。中共十五大決定推行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有可能成為帶動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個契機。在十五大上江澤民雖然提到了政治體制改革這個詞,但是談到具體內容時仍然是老生常談,其深度甚至還遠不及中共十三大關於政治改革的設想,這說明,中共實際上並沒有準備真正推進任何具實質意義的政治改革。
那麽,中國大陸的民主化還有沒有前途呢?海內外對中國的民主化前途持悲觀看法的人,經常會提出兩個理由,其一是中國的傳統儒家文化阻礙民主化的實現,其二是中國還很落後,傾向於擁護民主制度的中產階級還很弱小。
就第一個論點來看,儒家文化中確有一些內容是和民主政治的文化不協調,例如,儒家文化傳統過份強調尊重權威、名份和等級,突出集體觀念等。但是,儒家這個偉大的歷史文化傳統是觀念、教義、假說、著作和行為模式的高度覆雜體[20],其中也有不少內容與民主政治的文化十分相似。例如,儒家觀念中固然沒有人民主權這種現代意義上的民主主義思想,但它有民本主義思想,二者雖有所不同,但在重視人民這一點上卻是相通的,可以創造性地轉化。所以,不能簡單地認為,有儒家文化傳統的社會就一定不容易實現民主化。現實中,深受儒家文化影響的日本和台灣的民主化過程就證明,社會的儒家文化傳統與政治民主化過程並不抵觸。
至於說中國經濟落後,不宜過早追求民主化,這和中共鼓吹“中國人的人權就是吃飯穿衣”十分相似。民主化其實只是要把中國憲法上規定的基本政治權利還給民眾,不應當去討論究竟早些做合適還是晚些做合適,剝奪民眾的這些政治權利本來就是違憲的。當然,社會經濟落後、民眾貧窮,會影響到政治轉型和民主化的過程;但是,並不存在一個適合推動政治轉型的經濟發展標準,並不是經濟富裕到某種程度,比如人均國民收入達到多少美元,才可以爭取民主。中國人均國民收入雖然不高,但已經高於英美等國推動政治民主化時的水平,而且目前中國一些地區的經濟發達水準已經接近中等的發展中國家了。需要回答的是,為什麽世界上所有社會主義國家的民眾都得不到言論、集會、選舉等基本政治權利呢?
同樣地,也不存在著一個適合推行政治民主化的中產階級人數標準。中產階級的出現和壯大自然會促進民主政治的發展,但是在不同制度背景的國家里,中產階級在民主化過程中的作用不盡相同。從未有人能證明,中產階級達到多大規模之前不可以推行民主化。大陸自改革開放以來,由於經濟發展的多元化,中產階級已經出現而且正在繼續壯大,這對大陸的民主化無疑是有利的。
我對中國大陸民主化的前景還是樂觀的,因為,中國已經基本完成了政治轉型中最困難的階段,即從極權主義轉向權威主義,政治轉型的下一個階段,即從權威主義轉向民主,就相對容易些。
大陸在毛澤東統治時代是一個極權主義國家,在毛的個人獨裁下,扼殺了一切民主因素。鄧小平推行的改革開放政策,打破了極權主義全面控制的堅冰,使中國逐漸向權威主義過渡。經濟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導致中央計劃體制的解體,中央政府的權力被大幅度削弱了,對經濟活動的控制能力明顯下降。與此同時,毛澤東時代那種共產黨國家常見的全面政治控制也松動了,作為主要政治控制手段的階級鬥爭和相應的階級鬥爭論等意識形態被擱置了。鄧小平提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際上是要求中共不要再用政治框框去幹預經濟、社會問題。這樣,不僅對輿論媒體的控制松動了,對民眾的社會活動的幹預也明顯減少了,甚至民眾對政府和官員的批評,只要不在公共場合構成對中共的直接威脅,也被默認容忍了。[21] 政治上的這些松動,經歷了近二十年之後,一般是很難再倒退的了。這最終導致了中共的極權主義統治逐漸向權威主義統治過渡。
目前大陸存在著三個有利於發展民主的因素。第一,市場經濟的成長產生了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者,他們會逐漸形成不同的利益群體(Interest Groups),並從各自的利益出發,要求參政議政,這將促進多元政治、多黨政治和民主化。若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全面推開,將會進一步增強這一因素的作用。第二,大陸村民委員會直接民主選舉的成功,提高了農民的參與意識(Participation)和對民主程序的了解,形成了鄉村的村民自治,逐漸擺脫了中共對基層的政治控制。今後,農村居民必然會要求把直接民主選舉從村一層提升到鄉一級乃至更高層級,從而構成政治民主化的一個重要方面。第三,立憲民主的要求在大陸朝野上下正得到越來越廣泛的認同,大陸的憲法雖不完善,但也包含了重要的民主思想,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民眾對於行憲、修憲、實行人民依法治國,已經有越來越強烈的要求,以至於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也強調要依法治國。來自社會的對執政黨的壓力,將有助於中國大陸的政治轉型早日進入第二階段,實行立憲民主。
但我們不能消極地等待上述三個因素的自然生長,何況今天中國經濟、社會、政治各方面的危機也不容許我們慢慢地等下去。為民主化而努力的人們應該趁中共試圖在經濟改革上有所突破的時機,推動以上三個因素的生長,使它們相互結合、促進,促進政治改革的突破,爭取先實現立憲民主。中國的民主化是大有前途的!
香港模式、台灣經驗與中國現實
吳國光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
一、政治日程與現實變革之間的鴻溝:十五大有關政治改革政策的文本解讀
二、“依法治國”的理想與現實:概念的進步和思路的陳舊
三、基層政權的直接選舉:台灣經驗與大陸國情
四、結論及其他
政治體制改革長期滯後,是中國政局多年來的一個重要特點,也被普遍認為是目前中國多種弊端的根源之一。[1] 中共十五大前,國內被長期壓制的要求政治改革的呼聲再度高漲。[2] 相應地,不久前閉幕的中共十五大用了一定的篇幅討論了政治體制改革。[3] 那麽,中共十五大在政治體制改革方面是不是提出了值得注意的內容?這些內容反映出中共當局在政治改革方面有什麽樣的思路? 進一步看,在今後五年或更長時期內,中共十五大提出的政治改革政策有沒有可能落實?無論這些政策能否落實,對中國的實際政治變革又具有什麽意義?當我們討論十五大之後中國的走向時,這些無疑都是必須充份關注的重要課題。
本文的目的是分析中共十五大所制定的有關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思路和政策,研究其特點、意向與內涵,探討其對於中國政治變革的含義,評估十五大政治改革思路的政策價值與實際影響,從而展望中國政治變革的未來發展。本文所依據的資料信息包括中共總書記江澤民在十五大上的報告、十五大會議過程本身的選舉等程序以及十五大所產生的高層人事安排等,從中我們可以解讀中國當局的政治改革路線和政策。當然,這樣的分析還只是單純在政策文本的層面;進一步的探討則要求深入到另一個層面,即聯系中國經濟、政治發展的現實,來觀察有關的政治改革政策。在本文中,這兩個層面的分析不是截然分開、而是相互聯系的;通過這種從文本到現實的分析,從而評估中共十五大有關政治體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政治改革在中國目前發展中的實際狀況與可能走向。
一、政治日程與現實變革之間的鴻溝:十五大有關政治改革政策的文本解讀
江澤民的十五大報告長達三萬字,分為十個部份,其中第六部份題為“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設”,篇幅約三千字,占整個報告的十分之一。在這三千字中“民主”一詞出現了約三十四次。同時,報告的這一部份明確聲稱,“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我們黨始終不渝的奮鬥目標。”在報告的第四部份即有關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論述中,也把政治方面的改革和建設列為一項主要內容,稱“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人民當家作主的基礎上,依法治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據報告稱,這是中共“基本路線”在政治方面的體現,經濟、政治、文化不同方面的改革是“有機統一,不可分割”的。
中共十五大沒有回避有關政治體制改革的議題,而是重新把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設並列,列入所謂“全面”推進“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的總體部署。同時,十五大報告再三強調“民主”,不厭其煩地使用“民主”一詞,重申中共十三大提出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以民主和法制為基調來討論政治體制改革。這些都說明,面對國內外的巨大壓力,中共不得不至少在日程上再次討論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並在相當程度上以“民主”為基調來確定中國政治改革的基本內容。與十四大的以政治穩定為基調、盡量回避政治改革的做法相比,應該說中共十五大比十四大有明顯的進步。[4]
不過,即使單純在文本上,也不能高估這種進步。因為,十五大報告的這種結構、語言與詞句,只是向1986年中共十二屆六中全會的覆歸。十二屆六中全會在討論精神文明建設時,提出了所謂“社會主義建設的總體部署問題”,第一次把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設並列,給予政治體制改革以日程上的“合法性”。[5]
就實際改革措施而言,十五大還沒有達到1987年中共十三大討論政治體制改革的高度。十三大時,政治體制改革就被作為最重要的政策議題提出,成為大會之後中國改革的主要內容。[6] 而十五大報告雖然在語言上一定程度地重覆了十三大報告的說法,但是,在思路和政策上卻表現出了嚴重的局限性。
這些局限性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首先,“民主”在這里只是一個空洞的口號,相應的政策措施則基本上付諸闕如。十五大報告雖然就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的政治體制改革提出了五項任務,即“健全民主制度”、“加強法制建設”、“進行機構改革”、“完善民主監督制度”和“維護安定團結”,但是在有關這五條的論述中卻極少有具體的改革措施,更未涉及制度層面的改革步驟。這是中共十五大在政治體制改革方面最根本的局限性。
其次,十五大報告在談論民主的時候有一個基本假設,就是目前中國已經具有了所謂的“社會主義民主”,而現在的任務只不過是進一步發展它而已。必須注意的是,中共十三大在討論政治體制改革時,提出的目標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而十五大則改變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聽起來,“發展”比“建設”更進步; 但實際上,十五大對中國現實政治狀況的估計卻脫離了實際。
十幾年來,如何估計現行制度的“民主”程度,一直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中一項重要的辯論。1987年中共召開十三大之前對現行政治制度的基本估計是,“我們的制度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問題只是要“發展”它,要使之達到“高度民主”。[7] 但是,十三大前夕,當時的中共總書記趙紫陽組織政治體制改革研究時,趙的主要政策顧問鮑彤對此提出質疑。鮑彤認為,政治體制改革就長遠來講一定要達到“高度民主”,但是現行制度下連“初級民主”都沒有,侈談什麽“高度民主”? 鮑彤提出:“我們現在決不是高度民主,要退到底,承認沒有高度民主,現在要搞初級民主。”[8] 正是在這種認識的基礎上,當時鮑彤建議把中國政治改革的目標確定為“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現在十五大將之改變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等於假定中國已經存在所謂的“社會主義民主”。這樣的前提將不可避免地大大削弱政治改革的幅度和力度。
再次,十五大報告試圖把“民主”的內容囊括在“法治”之中,強調“發展民主必須依法治國”。抽象地看,這種對於民主和法制之間關系的理解也是正確的。但是問題在於,在中國現行的政治制度下,離開了以權力制衡和民眾參與這兩大民主要素,“依法治國”實際上是不可能實現的。
與中共十三大報告對於民主和法制關系的理解相對照,十五大報告的這種解釋是一種退步。十三大報告在把“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確定為改革目標的同時,把法制囊括在民主之中,對法制的闡述在於強調,“通過改革,使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一步一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與十五大報告“發展民主必須依法治國”、“依法治國可以把黨的領導與發揚人民民主統一起來”等說法相比,十三大報告顯然更加體認到,中國現行政治制度下難以實現法治的根本原因之所在。根據這種微妙的區別,可以說,十五大報告有關民主與法制關系的論述,實際的作用可能是試圖以法治的口號來緩解甚至壓制來自黨內和社會上要求民主化的壓力。
綜上所述,十五大報告中有關政治體制改革的論述,顯示了中共在面臨來自黨內、黨外、國內、國際的相當壓力下,已經不再完全拒絕政治體制改革,至少已經接受了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的口號,這與1989年以來中共的一貫政策相比是一個比較明顯的進步。但是,這種進步有很大的局限。因為,在討論政治體制改革時,中共更多地是使用虛假的前提,而不是正視政治現實;在偶爾觸及真實問題時,則更多地是在消極被動地考慮如何在不得不談論政治改革的時候保持所謂的“穩定”,而不是積極主動地通過政治改革來解決目前中國經濟社會變遷中出現的大量問題;而在偶爾承認某些現實弊端時,中共又過多地使用空洞口號、單純地表示決心以安撫民眾,而不是真正、切實地提出制度變革的措施。
二、“依法治國”的理想與現實:概念的進步和思路的陳舊
中共十五大報告以相當的篇幅討論了政治體制改革,除了上面所討論的“日程效應”和“語言效應”之外,是不是完全沒有提出值得注意的實質性內容呢? 也不盡然。我認為,在十五大報告中,有關政治體制改革的兩點提法比較具有實質意義,反映出了當局改革思路的內容。這就是,第一,強調了“依法治國”,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第二,承諾在“基層國家政權”一級實行直接選舉。下面分別展開討論。
在中共的文件中,“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個所謂的新“提法”。整個十五大報告的政治體制改革部份把“依法治國”放到提綱挈領的突出地位,用一大段文字集中論述了“依法治國”的內涵和意義,引出了“健全民主”等五項政治改革內容。在具體論述到法制建設時,還提出了“在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具體目標。此外,還要注意到,中共長期習用的相關概念是“法制”,而這次改成了“法治”。一般認為,“法制”的含義類似"rule by law",而“法治”的含義則近乎"rule of law"。[9]
十五大報告強調“依法治國”和“法治”,其進步意義首先在於,這反映出以喬石為代表的改革派在人事上相對失利的同時取得了一個重要的政策進展。1996年前後,江澤民提出了所謂的“講政治”,與喬石所主張的“講法治”形成了鮮明對照。[10] 在遭遇到內外的強烈批評之後,江澤民逐漸拋棄了自己的“講政治”的說法;這次則在十五大報告中更轉而高談“以法治國”。這可以被視為江澤民在政策主張上向喬石等作出讓步,以緩和在人事上逼迫喬石退休而造成的緊張; 也可以被認為是整個中共領導層對“依法治國”的認識加深和加強了。前一點的政治含義是,江澤民雖然通過這次大會加強了自己的地位,但是其地位的強化並沒有達到完全主導重要決策的地步; 後一點如可被確認,那當然是值得歡迎的。
就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社會變遷之間的關系而言,強化法治無疑是解決中國諸多社會弊端的當務之急。在過去的近二十年中,中國的市場化已經取得了決定性的進展,但相應地也出現了諸多亂象,市場規則不健全,這已構成了中國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制度“瓶頸”,嚴重制約了經濟和社會的進步。要改變這種局面,不能僅僅依靠市場體系本身的自然發育,同時還必須健全和完善法治。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說,“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表達的應該就是這種看法。
從政治改革與社會穩定之間的關系來看,加強法制顯然有助於政治穩定;如果能夠通過加強法制來推進政治改革,把民主化的過程盡量變成一個法律制度改造和法制建設的過程,則可以較大程度地避免民主化過程中可能引發的社會動蕩。目前,對中共來說,“穩定”已成為其政治上的最高目標,它甚至可以為了穩定而抵制改革,這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中國政治改革的一大障礙。當然,要推動政治改革和民主化,並不意味著可以不顧穩定和秩序。對中共來說,“建設法治國家”自然要比“建設民主政治”穩妥得多;而對中國目前的整體社會心理來說,“建設法治國家”似乎也比“建設民主政治”更能得到較大多數人的擁護,從而可以減少推動政治改革的社會心理阻力。
既然十五大報告提出的“建設法治國家”是一個進步,那麽,這種話語的進步究竟能不能落實為制度的進步呢? 如果要落實為制度上實質性的進步,主要的障礙又在哪里呢? 我認為,關鍵在於,可不可能在一黨專制的政治體制下成功地建設一個“法治國家”?
中國政治體制的特點是權力高度集中的共產黨一黨專制,全國的權力集中在共產黨手中,而黨內權力又集中在中央領導層,甚至個別領導人手中。鄧小平早在1980年就一針見血地指出過這點。[11] 如果比照英國的政治體制,我們或許可以把共產黨中央看作“王室”,把黨的領導人視為“君主”。即使在英國那樣的君主政體中,也可以實現法治和民主,問題只不過在於如何架構實際的政治權力,怎樣弱化和虛化“君主”和“王室”的權力。倘若真做到了這點,中共十五大所說的“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國”也許就不難實現了。[12]
然而,在十五大報告中,我們不僅看不到任何試圖虛化和弱化共產黨權力的措施,反而看到強烈要求“加強共產黨領導”的意圖,並從十五大所產生的新的權力結構中看到了最高領導人個人的進一步集權。常識告訴我們,在這種權力高度集中的政治制度里,“民主”講得再好聽,“監督”說了幾百遍,“法治”目標多清晰,都是完全沒有用處的。在中國能不能實現法治,要害在於重構權力關系。只要有什麽人或機構的權力高於法律,無論這個人是民選總統還是共產黨總書記,也無論這個機構是皇室還是中央政治局,法治都不可能實現,所謂“依法治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然是空話、廢話、甚至假話。
那麽,怎樣才能使那些權力強大者老老實實地與平民一樣遵奉法律呢?這當然首先要削弱他們的權力,要將權力分散、並在不同的權力握有者之間形成相互制約的關系。權力只能以權力來制約,而權力怎樣分散、怎樣相互制約,則需要憲法和法律來規定。有了這樣的一套權力制衡的民主制度,即使象在英國那樣依然存在君主,君主也不再握有至高無上的實際權力,因此其意志也不可能高於法律。只有這樣,所謂的“依法治國”才可能實現。否則,如果權力非常集中,即使是民選總統,也一樣可以破壞法治,踐踏民主。
正是從這種理解出發,我認為,中共十三大的政治改革思路才是真正著眼於改造權力關系、推動民主化。根據這一思路,要通過黨政分開來虛化黨的權力;通過權力下放來弱化中央的權力;通過增強人大、工會等各種機構和組織的權力與功能,來逐漸分散原本集中在共產黨手中的權力。只有在這樣的架構下,民主參與才有意義,法治權威才不致遭到共產黨強大權力的侵犯。
而十五大政治改革思路的根本缺陷就在於,忽視了對現行權力架構的改造。結果十五大所提的政治目標,如“加強民主監督”、“執法必嚴”、“人民當家作主”等等,實際上都不可能實現,因而全落了空。十五大報告又再次重申,“黨要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等等,這只不過是重覆空洞的老調。從鄧小平1980年8月18日的講話算起,類似老調已前後講了十七年了。為什麽十七年來這些漂亮的口號從未實現過呢?只有找到其原因並解決之,這才是政治體制改革的要害。如果不從體制架構、權力分配等方面下手,死的憲法和法律怎麽可能約束住那些活生生的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的某些人和某些組織呢?
我在前面特意提到英國的例子,是因為中共這次強調“依法治國”,或許有其學習“香港經驗”的含義。眾所周知,民主與法治固然密不可分,但其中之區別也非常明顯。我們可以從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中看到法治的重要性和積極意義,但英治時代香港的政治體制是一個有法治而無民主的典型例子。[13] 中國大陸能不能引進香港的舊政治體制呢?
如果沒有一種保障法律意志高於權力意志的架構和制度,香港的經驗是不可能在大陸生根開花的。在整個鄧小平時代,中共都有學習香港、新加坡經驗的意圖,也有建立規範、尊重法律的願望。但是,每當規範和法律與極少數領導人的意志相沖突的時候,我們看到的總是領導人個人意志的勝利,以及規範與法律的失敗。
僅以領導人退休為例,喬石等人在十五大上退出了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說明中共在鄧小平之後開始嘗試建立某種制度化的領導人更替規範。這並非第一次,早在鄧小平年代的初期,年邁的葉劍英元帥退休時,中共就有建立這種規範的跡象。但是葉劍英退休之後,鄧小平的權力空前鞏固和擴大,他反而與陳雲、李先念等其他元老革命家一起破壞了早先的規範,此後遲遲不肯退出領導層;甚至在從正式職位上卸任後,也還實際掌握著重大問題的最後決定權。對領導人退休規範的這種破壞,導致了鄧小平時代高層政治極不穩定,社會和國家為此付出了極大的代價。
現在,隨著喬石退休,江澤民的地位進一步鞏固和加強了,權力的集中在表面上比鄧小平有過之而無不及。那麽,中共有沒有可能再次建立規範並使之具有高於領導人個人意志的地位呢? 我的看法是,十五大的人事安排一方面開始從簡單的規範做起,有了進步; 但另一方面卻在加強個人集權,從而為最高領導人破壞規範留下了很大的空間。類似地,十五大的政治改革思路一方面強調“依法治國”,認識上有進步;但另一方面卻根本沒有針對現行權力結構采取任何變革措施。因此,結論只能是,在目前共產黨一黨專制的制度下,根本不可能實現“依法治國”。
三、基層政權的直接選舉:台灣經驗與大陸國情
中共十五大召開前後,有消息指出,中共當局準備今後幾年內在縣級實行直接選舉,這個消息迄今沒有得到證實。十五大報告中明確指出的是,“城鄉基層政權機關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都要健全民主選舉制度。”所謂城鄉基層政權,一般是指鄉村的鄉鎮一級和城市的街道一級,應該不包括縣和城市的區這一級。報告也沒有明確談到“直接選舉”。不過,根據一些消息,似乎中國當局有意實行鄉鎮一級的直接選舉。[14]
過去,中國大陸在鄉鎮一級也實行“選舉”,只不過第一不是直接選舉,第二缺少競爭機制。自從中共十三大引進差額選舉之後,中國大陸的各級“選舉”開始有了一點競爭。現在,中共十五大進一步強調在基層政權“健全民主”,似乎應該是要引進直接選舉了。
迄今為止,中國大陸只在農村的村一級實行了基層民主選舉,但村一級不是基層政權,而是農民的自治組織。[15] 這種選舉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其中真正的民主因素逐漸增多,從而引起了人們的密切關注。[16] 雖然在中文文獻中,對如何判斷農村村級選舉的性質和意義還有爭議和疑問[17],但嚴肅的實地觀察和實證研究發現,選民的選擇在中國農村已經開始實質性地、有效地、並極大地影響與決定著被選舉者的行為,形成了所謂的“選舉關聯”(electoral connection)。[18] 在民主化問題的文獻中,這種關聯被普遍認為是民主的基本要素,而在過去的共產主義制度下是不會存在的。[19]
為什麽在中國權威主義的整體政治架構里,農村地區會出現局部的民主實踐呢?這引起了人們的廣泛興趣。對此學者們大約有幾種觀點。一種觀點強調個別領導人的作用,如前任全國人大委員長彭真為推動農村選舉就發揮過很大的作用。至於為什麽一向以保守強硬著稱的彭真會這樣做呢?單純從個人心理與偏好這一層面來解釋顯然是不夠充份的。一些學者通過對制度層面的深入研究發現,農村選舉產生了所謂的“國家與社會的權力互強”的結果,因此對於加強共產黨在農村基層的權力合法性有很大的幫助。[20]
還有一些學者則強調這種“局部民主化”所賴以生長的制度根基。比如,我本人的研究發現,在中國的共產主義制度下,農村與城市有兩個重要的制度性區別,一個是“政治的制度相關性”(institutional relativeness),另一個是“政治的制度性隔離”(institutional exclusiveness)。前者為農民參與村級自治組織的選舉提供了動力,因為誰出任村領導與他們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後者則意味著,鄉村的公共政治生活和非公共生活領域是彼此隔離的,所以選舉不會象在城市的工作單位中那樣導致管理的困難或效率的下降。這些特點使得農村能夠具有初步民主化的制度基礎。[21]
目前,中共當局顯然還不能接受在縣級以上直接實行真正的民主選舉,更不要說在中國立即實行全國選舉。而且,在沒有相應配合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立即實行全國大選,這種選舉能有多少實質性的民主成份,會很成問題。[22] 然而,若把直接選舉從村級進一步引向鄉鎮一級和城市的街道一級,畢竟是中國政治變革的一個重要發展。但是,在鄉鎮和城市街道一級推行直接選舉,是否可能象村莊選舉那樣成為“局部民主化”的實踐,並進一步產生擴大效應呢?
台灣政治發展的經驗表明,基層和地方選舉確實對推動台灣的民主化發生過重要的作用。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基層政權機關的民主選舉,也未嘗不是有意參考台灣經驗。國民黨在台灣民主化後依然保持了執政地位,對正面臨著民主化壓力、也肯定意識到未來還會有更大壓力的中共來說,這不能不說是某種不得已情況下的有利選擇。看來中共正在考慮從基層選舉著手、加強其在基層的合法性和政治實力這樣一種政治策略,這個策略甚至可能成為它未來的一個應變之策。十五大報告中含糊但也具體地談到基層政權選舉,相信背後有這種體認。
雖然在中國民主化戰略的論爭中,我本人是主張從基層和地方選舉入手來推動中國民主化進程的。[23] 不過,我也認為,不應當對鄉鎮和城市街道直接選舉的民主化意義過度樂觀,或抱過高的預期。
首要的原因是,由於鄉鎮和城市街道體制的特點,鄉鎮和城市街道的選舉未必能在短期內成為真正的民主選舉,而且其全局性意義可能也有限。因為在城市里,國家主要是通過居民的工作“單位”來完成社會政治控制的,而國家的基層政權(即“街道”)在一般居民生活中的影響力很小。這一方面會抑制城市居民參與“街道”這個層面的基層政治生活的意願,另一方面也大大縮小了在街道這個政治層面實現民主化選舉的全局性意義。
在農村,作為基層國家政權的鄉鎮一級政府有很大的權力,能直接介入農民的生活,在這一級實行民主選舉的意義當然要大一些。但是,一個鄉通常有十幾至幾十個村莊,在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下,村莊之間的聯系不強,基本上不存在鄉一級的公共生活。因此,鄉鎮政權的選舉很容易被政府操縱,不一定能真正體現選舉的競爭性和選民意志。只有在鄉鎮企業相當發達的少數地方(或許能占全國鄉鎮的五十分之一),才會形成一定程度的鄉鎮公共生活,而且這種公共生活對農民來說已十分重要。這樣,選民才可能更活躍地聯絡組織起來,積極地參與選舉,從而賦予選舉以真正的民主意義。如果選舉難以“真實化”,那麽形式上的鄉鎮政權直接選舉就會象今天中國的其他種種“選舉”一樣,不具備真正的意義。
第二,在權威主義的整體政治架構下,即使鄉鎮選舉某一天能發展成為真正的選舉,選舉過程還可能受到盤根錯節的地方派系的影響。從台灣的政治發展來看,這種地方派系至今還是民主化過程中的一個負面因素。中國的規模那麽大,如果也象台灣一樣形成了種種地方派系,其勢力可能會比台灣的地方派系更大,這對於未來的民主化也會有較大的負面影響。
第三,基層政權的民主選舉並不一定能迅速解決大陸經濟與社會轉型中的許多緊迫問題。這一情形與台灣是不一樣的,台灣推行地方選舉的時候,經濟上不存在市場化轉型的問題。而大陸今天面臨的諸多問題,許多是市場化轉型的產物,而市場化轉型缺少政治上的配套改革則使得這些問題更加覆雜尖銳。如果不能通過更大範圍的政治改革來緩解這些矛盾,那麽這些沖突積累到一定時候,就可能爆發而產生社會動蕩。
所以我認為,基層和地方選舉不宜單線推進,而必須有相應的配套措施,以制約選舉中可能出現的地方派系和其他負面現象。其中最重要的兩個制約因素,就是相對獨立、公平的司法和自由的輿論。可惜,在權威主義制度下,最缺少的恰恰就是這兩個因素。在這樣的情況下,地方選舉一旦真實化,就難免出現台灣那種情況了。
有沒有可能至少在地方層面實行司法機關獨立於中共黨政機關的變革措施?有沒有可能至少在縣一級實行公共媒體獨立於黨政機關的變革措施?這樣的變革措施並不會危及全國的政治安定,相反卻可以增加地方的政治清明。也唯有這樣的配套政治改革,才可能在基層解決中國社會經濟轉型中所出現的腐敗等諸多問題。所以,我呼籲中共當局在考慮實行鄉鎮直接選舉的同時,首先在縣一級開放媒體,實行司法獨立,實行配套政治改革,從而為中國的民主化轉型開辟一條穩健可行的道路。
四、結論及其他
中共十五大加強了江澤民的地位、穩定了現行領導體制,同時也表明,中共將繼續堅持鄧小平路線、推進改革開放。這兩件事都體現了政治和政策的連續性,強調的是“不變”而非變化。看來,中共準備在鄧小平過去二十年來所制定的路線上繼續走下去。鄧小平路線的主要特點是,在實行經濟自由化的同時加緊政治控制;雖然他也談論政治改革,但是在政治上他更關心的其實是穩定而不是變革。1989年,當民眾走上北京街頭要求新聞自由、政治民主時,鄧小平反而從十三大的政治改革政策大大後退,采取暴力措施予以回答。可以說,鄧小平路線就是“一條腿走路”的改革路線,即經濟的“腿”已走得很遠,而政治的“腿”卻還留在原地。
十五大把鄧小平“旗幟”當作“靈魂”,這是為了加強江澤民作為鄧小平繼承人的地位,也是為了澄清中國內外對於鄧小平死後中國走向的疑慮。把鄧小平理論和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並列,就為中國政府的資本主義路線找到了意識形態根據。在這個基礎上,十五大將讓鄧小平本來已經伸得很長的經濟改革的這條“腿”邁得更遠。一旦中國完成了對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恐怕將很難發現中國的經濟和所謂的資本主義經濟還有什麽不同了。但是,在中國大陸,政治改革的“腿”卻仍然很短。十五大報告雖然使用了相當篇幅討論政治改革,也不斷強調“民主”和“法治”,但是,怎樣在權力高度集中的一黨專制下實現民主和法治?十五大對此並沒有任何交代。
強化法治的確是目前中國的當務之急,市場化轉型中出現的諸多失序現象,都可以將其歸結為缺少法治。中共十五大看到了這個問題,強調“依法治國”,這是一個好的發展。但是,中國法治的主要障礙,在於共產黨及其領導人的意志高於法律意志。如何改變這種現象,中共十五大也沒有提出任何實際措施。
鄉村的選舉是過去八年中國政治中唯一值得重視的制度變化,看來中共也有意進一步把它推廣到鄉鎮一級。不過,這種試圖把中共在基層的政治合法性逐漸從經濟表現轉移到選舉的舉動,面臨著諸多困難,很可能在選民並不熱心的情況下成為虛假的改革和虛假的選舉。何況,素以保守著稱的現任總理李鵬如果於1998年春天接任人大委員長,基層選舉的推展會不會失去來自人大的動力,也是一個疑問。
與十四大不同的是,十五大上中共似乎開始走出1989年“六四”事件的陰影。不過,走出陰影的方式是試圖把這個陰影鎖在人們記憶的黑暗深處。政治變革的那條“腿”之所以如此短,一個重要的原因正是因為這條“腿”曾經“踩中”了天安門前的“地雷”。前總書記趙紫陽在十五大開幕那天上書要求重新評價“六四”,是看準了唯有消解這個陰影,中國的政治改革才可能有長足進步。可是,這種聲音很容易被封殺。
二十年來在成功的政治控制下實現過經濟繁榮,這使許多人(不僅是中共領導人)已經習慣於一條“腿”走路了;改用兩條“腿”走,他們反而感覺不習慣、不穩當了。今後,到底是繼續把那條政治改革之“腿”僅僅當做裝飾,還是視之為麻煩,或者逐漸適應兩條“腿”走路的日子,可以說是對這個政權的能力的一大挑戰。從中共十五大的結果來看,他們是一方面把政治改革和“民主”、“法治”當作某種裝飾品,以換得民眾的同情和等待,從而緩和眼前面臨的政治變革壓力;另一方面則實際上把政治改革和“民主”、“法治”看成是麻煩,采取多種手法來加以限制。在這樣的情況下,很難期待今後幾年內中國會出現實質性的政治體制改革。
展望跨世紀的兩岸關系
朱雲漢
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一、如何解讀近期兩岸關系解凍的跡象?
二、展望兩岸“三通”與政治談判:世紀之交的兩大課題
三、結論
一、如何解讀近期兩岸關系解凍的跡象?
從1995年到1996年,台海兩岸的關系曾經歷了劍拔弩張的緊張局面。從1997年上半年開始,情勢逐漸趨於緩和,特別是當中共領導人完成了香港主權移交這一歷史大事、以及台灣領導人所主導的第四階段修憲工作告一段落後,兩岸當局不約而同地頻頻釋放“促談”或“求談”的政治訊號。
在台灣方面,首先是陸委會主委張京育在一篇政策性演講中以“兩岸共享主權”的新提法,對北京當局所一再要求的“回到一個中國的原則”作出了一種間接的善意回應;接著新上任的行政院長蕭萬長在立法院表示,“明年春天”應該是兩岸恢覆協商的適當時機;連戰與李登輝也利用不同場合作政策性喊話,表達希望盡快恢覆兩會協商的意向,以及明確表示可將“第二次辜汪會談”設定為兩岸正式進入政治性議題協商前的預備性協商。
與此同時,大陸海協會長汪道涵在中共十五大召開前夕也透過香港媒體表示,希望台灣認真回應江澤民的八項主張,及早進行政治談判,並再三強調,“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任何問題都可以談”。接著,江澤民在十五大政治報告中,也再次突出“江八點”的政策指導地位,並強調,海峽兩岸可以第一步先就“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進行談判、達成協議。在九月底江澤民訪美前夕,錢其琛更表示,兩岸可先就政治談判的程序性安排展開磋商。
在兩岸領導人相互密集式地營造恢覆協商的氣氛之際,許多政治觀察家開始作出樂觀的估計,認為兩岸關系將很快回到協商軌道;甚至也有人認為,兩岸關系即將跨入政治談判啟動的新紀元,而且台灣對於三通的解禁也是近在咫尺。
筆者認為,上述判斷均過於樂觀。雖然在短期內,兩岸關系不會再度出現劍拔弩張的危機態勢,但要回覆到1993年4月“第一次辜汪會談”前夕的良性互動情景,則並非象想象中的那麽容易,兩岸內部各自有重重的政治難關需要克服。簡言之,導致兩岸關系緊張的短期因素雖然消失了,可是導致兩岸關系漸行漸遠的長期因素卻仍然存在,這使得兩岸關系的前景仍然充滿著變數。因此,盡管兩岸當局都在努力釋放“促談”與“求談”的訊號,但這並不一定代表著兩岸領導人真的打算在近期內啟動政治談判或展開高層會晤。我們有理由相信,兩岸當局在“柯江高峰會談”前夕,賣力地展開“和談攻勢”的主要動機之一,是為了爭取國際輿論的支持,特別是挽回(或是博取)美國政策菁英的信任與好感。
在江澤民訪美前夕,改善國際形像對北京而言尤其重要。北京當局的國際形像因“六四”事件而遭受創傷,1996年3月在台灣海峽舉行的軍事演習,則為“中國威脅論”在美國言論市場上大行其道提供了機會,並使柯林頓政府的“建設性交往政策”飽受質疑。北京深知,中國想要與美國發展“面向二十一世紀的戰略性夥伴關系”,逐步建構穩定的議題合作框架,就必須要設法削弱美國國會和美國東岸媒體對柯林頓政府的制肘力量。這一方面要靠想跟中國大陸做生意的美國大企業展開各項遊說與公關工作,另一方面則要靠中共自身努力改善國際形像。對北京而言,在中美雙方有重大歧見的人權問題與西藏問題上,是無法作任何實質性讓步的;可以讓步的是,限制核子技術輸出;另外,還可以在台灣問題上表現出積極尋求政治談判的高度誠意,以消弭上次軍事演習在國際形像上所產生的後遺癥。
同時,北京也深刻認識到,防止台灣問題解決前景覆雜化的首要關鍵,在於穩住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而推動和平統一的首要障礙,則在於美國插手兩岸事務。如果要逐步誘導美國政府明確表態反對“台灣獨立”、“台灣參與聯合國”等議題,或者進一步試圖逼使美國在對台軍售問題上作有利於北京的讓步,北京一方面要以在更高層次的全球性戰略性議題上的潛在合作利益來誘導美國,另一方面則必須讓美國行政當局相信,北京的對台政策仍然堅持“和平統一”的基本方針,而“不放棄使用武力”只是為了防止台灣問題突變。所以,在江澤民訪美前夕,北京在台灣問題上大力展開的促談攻勢,可以被理解為北京針對柯林頓政府所設計的“請君入甕”策略中的一環。
台灣雖然近年來在美國國會里擁有可觀的支持力量,但仍然擔心柯林頓政府的政策過度向美國國務院中國問題專家的意見傾斜,所以也有爭取美國行政部門信任與好感的強烈需要。台北大力促銷恢覆“辜汪會談”,一方面是要強化美國政策菁英的印象,讓他們認識到,台北才是兩岸之間始終尋求透過協商手段化解歧見的一方;另一方面,則是要讓柯林頓政府在中美台三角關系上沒有犧牲台北利益的任何借口。
柯林頓政府在1996年3月台海危機時,一方面派遣兩艘航空母艦前往台海附近水域,以反制中共的軍事恐嚇;但另一方面也透過管道向台北方面表明,此舉絕對不能被理解為美國可能支持台灣獨立。同時,柯林頓政府也明確要求,台北方面在總統大選後應采取主動作為,來降低台灣海峽的緊張情勢,並應積極尋求兩岸恢覆溝通管道的機會。
然而,美國國務院對李登輝在大選後是否會充份回應美國政府的這種期待,評價相當謹慎;同時,美國在檢討台海危機的過程中,也有一部份中國政策專家將矛頭指向台北,認為台北的外交冒進有損美國的利益,美國的中國政策不能讓台灣牽著鼻子走。這種不利於台北的意見,可以由《紐約時報》今年四月以“台灣的因素”為題的社論,以及在參議院人事任命的公聽會上,美國東亞事務助理國務卿陸士達(Stanley Roth)評論美國同意李登輝訪美是一“嚴重錯誤”的談話,窺其梗概。面對這股暗流,台北方面意識到,必須更明確地表達台北方面“求談”的意願,以便一方面爭取柯林頓政府的信任,一方面讓願意聲援、幫助台灣的人士可以有力地陳明,台灣不是美國改善與中共關系的障礙、兩岸無法恢覆協商的阻力不在台北。
其實,兩岸當局不僅在這一波的對美宣傳上有各自的政策考量,而且,雙方為了因應各自的內部政治情勢,也有大力為兩岸恢覆協商營造氣氛的需要。
就江澤民個人的領導威信而言,在“十五大”前後,江必須在對台問題上展現出充份主導、全盤把握、胸有成竹的積極態勢與自信。而大力展開“促談”攻勢,就是展現這種自信的最好方式。現在,北京已經度過了李登輝訪美後的兩岸關系危機;在兩岸的外交角力中,也從窮於應付台灣在國際社會中沖撞北京的“一個中國原則”的被動態勢,轉而掌握主動;北京不但已將一度失控的外交缺口堵住,有效壓制了台獨運動的氣焰,基本上排除了台灣問題出現突變的可能性;而且還在南非和中美洲進一步壓縮台灣的外交空間。這樣的態勢使得北京能夠好整以暇地對台灣展開新一波的和談攻勢,在引導兩岸關系的走向上重新取得主動。而且,在香港順利回歸後,大陸內部自然會將焦點轉移到台灣問題,期待江澤民能在兩岸關系上有所突破,江也必須在對台問題上掌握主動,才能不落人口實。
目前,國民黨的領導人也有籍營造恢覆兩岸協商的氣氛來安撫內部的需要。由於總統大選後兩岸僵局遲遲未能打開,台灣內部焦慮不安的情緒不斷累積;尤其是工商界對台北當局實施一年多的“戒急用忍”政策更是屢有煩言。台北當局要疏導台灣內部的焦躁情緒,就必須提出一些可以達到“望梅止渴”效果的政策宣示與樂觀預測;要說服工商界繼續忍耐,也必須展現一些作為,顯示政府在不失基本立場的前提下,已經盡一切努力來打開兩岸的僵局,至於短時間內中共方面未積極回應,那也是無可奈何之事。
以上的分析說明,我們研判兩岸關系的走向,不能只觀兩岸領導人之“言”,還要察其“行”。兩岸當局在前一陣子積極營造有利於開展政治談判的氣氛,在相當程度上是基於因應國內外形勢的需要,這些鼓勵談判的言論並不必然意味著,兩岸即將恢覆制度化協商、甚或要很快啟動政治談判,也不意味著台北即將開放三通。事實上,台北當局維持“不開放三通”這一政策底線的意志仍是十分堅定的。而且,在正式啟動政治談判之前,兩岸都還得先在內部做完一連串的政治“習題”。
二、展望兩岸“三通”與政治談判:世紀之交的兩大課題
1. 台灣內部的政策爭議
“三通”與政治談判是決定今後兩岸關系走向的兩大政策議題,不僅關系到台灣的經濟命運,更關系著台灣的政治命運,所以必然是未來數年里台灣島內的政治沖突與政策爭議的焦點所在。
自從1987年11月2日台北當局開放兩岸民間交流,至今已經整整十年了。在這十年間,盡管兩岸經貿往來日趨緊密,台灣對大陸的貿易依存度不斷上升,但是在“三通”問題上,台灣的領導人始終不輕言開放。其決策考量的著眼點,並不是在一些官員所常講的那些安全、對等與尊嚴等問題上(例如管轄權的相互承認、大陸人士的進出管制、飛航情報管制區的接壤對空防安全的影響、船舶與飛行器的旗幟與認證等),因為這些問題在技術上都是可以克服的;也不是真要為日後的政治談判保留一個重要的籌碼,因為經過幾番交手後,台灣的決策者已經了解到,不可能單以“三通”為籌碼來換取中共在原則性問題上的讓步(如台灣的國際參與空間問題)。
不願開放“三通”的最主要原因是,台灣的領導人深信,限制“三通”是確保台灣在政治上維持獨立自主地位的一道必要防線,如果全面開放“三通”,台灣必然會與大陸形成“經濟一體化”,而經濟一體化遲早會損及台灣政治上的獨立自主定位,使得台灣在政治上很難避免“香港化”的命運。盡管開放“三通”並不一定意味著兩岸經貿關系的全面自由化,“三通”後台灣也仍將執行人員往來管制,“中資”來台還將受到嚴格規範;但只要開放貨物與人員的直航、解除台商赴大陸投資的各種限制,台灣一半以上的大企業必然會將企業經營的重心逐漸移往大陸。如果這樣,在很短的時間內(可能不需要十年),許多台灣的上市公司在大陸的經營規模將超過在台灣的規模,那時,台灣大企業對於大陸當局的政策依賴程度將不下於他們對台灣政府的依賴。
所以,從台灣決策者的觀點來看,一旦台灣與大陸的經濟利益捆綁在一起後,中共的政治影響力就必然可以延伸到台灣內部;同時在國際上,台灣也將逐漸被視為與中國大陸密不分的一部份,對美國和日本而言,台灣的獨立戰略地位也將逐漸消失。所以,縱使“三通”已經不再被視為有力的政治談判籌碼,而且“戒急用忍”政策使得台灣企業必須將許多大陸的商機拱手讓人,甚至繼續限制“三通”會使台灣的亞太營運中心計劃原地踏步,台北當局也仍然堅持“三通”的關卡不能輕易退守。因為,一旦台灣與大陸經濟一體化的趨勢形成後,就很難再扭轉,台灣不應該過早選擇這條不歸路。此一政策觀點,可以說是目前國民黨領導層與民進黨多數派系的共識,在短期內幾乎是牢不可破的[1]。
當然,如果出現一種“魚與熊掌”可以兼得的理想狀態,那麽,台灣領導人的期望可能是,在兩岸的分治現狀得到對岸的正式承認、也得到國際社會的多邊保障後,台灣才解除“三通”的禁令。因為,如果台灣的獨立自主地位能得到制度性的保證,那麽兩岸的經濟一體化就不一定會損及台灣的政治自主性,如此則台灣既可以充份利用大陸市場、又可以保持政治獨立。這種戰略設想體現在“國統綱領”三個階段的設計中。按照此一設計,“三通”是列入邁向國家統一的中程階段之措施,而兩岸關系在進入中程階段之前,中共必須先履行三個政治條件,即放棄使用武力、承認台灣為對等政治實體以及在國際間互不排斥。
然而,中共最近越來越傾向於將台北所設定的這三項政治前提視為將兩岸分裂現狀“永久化”的一種企圖,不太可能接受。在這種情況下,台北當局的策略就是盡可能拖延“三通”的實施日程,而且努力防堵中共運用“以商圍政、以民逼官”的策略。
當然在僵持的過程中,時間的壓力是明顯地集中在台北這一邊。隨著兩岸貿易依存度的上升,“三通”禁令所導致的經濟成本損失不斷增加;隨著大陸市場對外開放速度的加快,台北的政策束縛對台灣企業所造成的機會成本損失也日益明顯[2];同時,限制“三通”的政策也違背了亞太地區經濟整合以及世界貿易體系自由化的大趨勢。所以,台北高層所面臨的內外政治壓力與日俱增[3],政府領導層不得不雙管齊下來舒緩這些壓力:一方面采取道德說服、行政壓力、改善國內投資條件等多方面措施來留住大企業;另一方面,則順從財經技術官僚的要求,在“三通”禁令之外先采取一些變通性措施,以減低台商的經濟損失,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去年底開放原船經第三地後可以直接在兩岸間攬貨[4]。
在可以預見的將來,台北的“三通”禁令還將面臨兩岸同時加入“關貿總協定”(GATT)與“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沖擊。台灣的財經官員普遍認為,台灣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很難動用“排除條款”,因為此舉會遭遇到台灣的主要貿易夥伴的反對,甚至會影響到台灣的“入關”申請;所以他們建議政府高層,以兩岸同時“入關”為調整“三通”政策的時機,並讓兩岸經貿關系正常化依循國際規範進行。不過,由於尚未逼近決策關口,高層對此建議也還不必馬上作出定奪。
目前可以推斷的是,在政治沖擊的顧慮依然存在的情況下,台灣當局在“三通”問題上一定是盡可能采取漸進式的松綁,而不會一次性全面開放。所以,在因應兩岸同時“入關”的新情勢時,台灣當局最多是先開放海上貨運直航;而飛機直航的問題,由於涉及到政府間的航權談判而不在WTO規範的範圍內,可以繼續拖延,所以應該不會同步開放。同時,在“入關”後,如果決定讓兩岸經貿適用WTO規範,台北在取消對大陸產品歧視性的規定時,也可能引用GATT的防衛條款,為自己設立緩沖的空間,並依據一個時間表逐步實施,而不會立刻讓大陸產品全面享有“最惠國”待遇[5]。
在兩岸政治談判的問題上,台灣內部的意見要比“三通”問題更難整合。台獨運動者[6]與民進黨內的多數派系都是傾向於不談判,在面對國際壓力(特別是美國的壓力)時,主張能拖就拖;因為北京所設定的“一個中國前提”是不能接受的,一上談判桌就可能掉入“一個中國的陷阱”。這兩股支持台獨理念的政治勢力,都希望推動“公民投票”機制,一方面必要時可以用此機制來向國際社會明確表達台灣人追求獨立的意願,另一方面則可以用此機制來抵制將來任何“違反台灣人民意願”的兩岸政治協議。
國民黨內部對於政治談判的意見也是高度分歧的,但在“後李時期”的接班形勢尚不明朗的情況下,中生代還不敢公開表示自己的看法。目前,黨內主流派對於兩岸政治議題的談判仍有種種疑慮,台北決策層對於“江八點”所強調的“先就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進行談判”這一點,並不十分感興趣。因為,在這樣的談判中,台灣能從中共那里獲得的,最多只是一些象征性的做法,比如降低對台灣的軍事威脅、調整大陸沿海的戰備部署,或者是不具實質意義的承諾,如不對台灣使用武力之類。前一類做法以後可以隨時調整,後一類承諾則必然附帶前提條件。要讓中共在談判桌上作出“不使用武力”的承諾,台灣就必然要承諾“不搞獨立”和“不引進外國勢力”。“不搞獨立”的承諾必然遭到台獨運動者和民進黨內多數派系的強烈反對,“不引進外國勢力”的承諾則等於是自斷後援。而且對台灣而言,任何形式的“不使用武力”的承諾必須有國際保證才具備實際意義,但估計北京方面不會接受任何形式的第三國介入。
台北決策層對於兩岸政治談判真正有興趣的是,從中共方面得到“國際參與空間”的讓步。但是,在談判桌上台灣究竟應該爭取何種規格的國際參與(包括台灣與各國的外交關系形式與在國際組織內的地位等),台灣可以在哪些問題上作出讓步、來換取中共在“國際參與空間”問題上的讓步?在這兩個相互牽連的談判底線問題上,台灣內部並沒有共識,在短期內也不容易有共識。目前可以判斷的是,對國民黨決策層而言,任何否定“中華民國在台灣”享有主權的國際參與空間安排,都是難以接受的;對台獨運動者和民進黨的多數派系而言,任何排除台灣未來追求獨立可能性的安排,都是無法接受的。而任何代表台灣上談判桌的領導人,包括李登輝在內,都不可能不考慮台獨運動者與民進黨內多數派系的立場,因為從趨勢來看,島內支持台灣獨立的民眾有增無減。
當然台灣內部也有主張台灣應該及早與大陸談判的聲音,甚至民進黨內部也有這種主張[7],認為大陸的經濟發展銳不可擋,大陸的綜合國力迅速上升,中共在國際社會的影響力有增無減,尤其是在江澤民與柯林頓議定今後定期舉行高峰會之後,北京與華府的戰略夥伴關系將逐步開展,日後台灣將不斷面臨來自美國的談判壓力。換言之,時間可能不在台灣這一邊,越拖下去台灣的籌碼會越少。不過,到目前為止,這一觀點尚未在兩大政黨內部形成可觀力量;相反的,任何主張台灣應該及早上談判桌的政治人物,都可能被獨派人士冠上“台灣的董建華”的帽子。
2. 大陸內部的政策爭議
大陸的對台政策決策過程不像台灣那麽透明化,所以外人不容易掌握大陸內部不同派系與系統在對台灣問題上的政策共識與分歧。不過,從台灣媒體的報告、以及通過與大陸人士的接觸,仍可以看出蛛絲馬跡。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大陸領導層在對台政策上的分歧比台灣內部要小,主要的分歧在操作層次,而不在政策目標與基本戰略層次。北京的領導層在下列重要的政策方針上,應該是有基本共識的。第一,當前大陸最優先的國家目標是抓住歷史機遇、全力發展經濟,不允許台灣問題出現突變而打亂大陸的經改大局,但也不需要在統一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在台灣問題上節外生枝。第二,“和平統一”與“一國兩制”仍是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為了防止台灣問題出現突變,要展現必要時將使用武力的決心與準備,兩岸的統一最終還是要依靠政治手段來達成[8]。第三,兩岸統一可以沒有時間表,但也不能讓分裂的局面無限期地拖延下去。第四,台灣當局之所以能抗拒政治談判與“一國兩制”,主要是有美國和日本在背後撐腰;“不放棄使用武力”的威脅可能打消美國和日本支持台獨的念頭,但並不足以動搖美國與日本意圖將海峽兩岸分裂局面無限期延續下去的立場;所以,唯有改善大陸與美日的戰略關系,並大幅度提升綜合國力,才可能在台灣問題上逐步逼退美國與日本。第五,必須搞好香港的“一國兩制”,香港的“一國兩制”經驗最終會對台灣起示範作用,也有助於減少國際因素對兩岸統一的幹擾。
盡管大陸的領導層可能在上述基本問題上有起碼的共識,但在政策幕僚階層,對於和平統一的前景確有不同的研判。悲觀派認為,台灣問題拖得越久、就越難解決,因為島內台獨意識的蔓延與生根趨勢已經逐漸塑造了一個不可逆轉的政治結構,將來兩岸政治妥協的空間將逐漸消失;所以,盡管解決台灣問題不必有時間表,但是必須有緊迫感;盡管大陸不應放棄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希望,但也必須有台灣問題最終“難以善了”的心理準備。樂觀派認為,台灣民眾與領導人最終還是務實的,所以只要大陸的綜合國力不斷上升,國際戰略格局不斷改善,兩岸的經貿往來日益緊密,將來還是可以依托大形勢來引導與扭轉台灣內部的政治結構,台獨聲浪的起伏是過渡現象,要密切注意但不宜過度反應。
此外,在對台工作的政策操作層次,對兩個基本問題的判斷也有明顯分歧:首先,啟動兩岸政治談判與高層接觸的時機,是選在李登輝主政時期,還是應該等到“後李登輝”時期[9];其次,在“後李登輝”時期,民進黨在兩岸關系中能否起積極作用。而這兩個判斷又是前後呼應的。
主張應該在李登輝主政時期就啟動政治談判機制的理由如下。第一,北京應該掌握香港順利回歸、十五大順利召開、江柯高峰會談成果豐碩、以及美國對兩岸政治談判樂觀其成的有利形勢,因勢利導,主動出擊。第二,逼台北上談判桌一直是對台工作的目標,現在台灣已經不再堅持嚴格遵守“國統綱領”的三個進程,此一形勢得來不易,北京應該一舉突破“國統綱領”的防線。第三,“後李登輝”時期的政治變數很多,在“後李登輝”時期建立政治談判機制的難度可能比在李登輝主政時期更高。第四,政治談判啟動所帶來的氣氛與形勢,有利於突破台灣限制“三通”的政策底線並松動“戒急用忍”政策。第五,李登輝仍有打破兩岸關系僵局的歷史使命感,因此仍可能發揮積極作用。第六,啟動兩岸政治談判給予北京介入“後李登輝”時期政治接班形勢的機會,兩岸關系的緩和有助於國民黨中生代的接班,降低民進黨執政的可能性。
而不主張以李登輝為談判對象的政策幕僚則認為,首先,國際與兩岸形勢的基本走向將持續對北京有利,未來兩年並非稍縱即逝的機會,在政治談判的時機選擇上北京可以等待。其次,他們以為,不必對李登輝有任何期待,啟動政治談判只是再度給予台灣當局運用兩手策略的機會而已;政治談判即使順利啟動,也很快會陷入僵局,最後必然是不歡而散,一動不如一靜。第三,他們的估計是,在李登輝主政時期,修正限制“三通”與“戒急用忍”政策的可能性很低,啟動政治談判不能改變此一態勢。第四,他們注意到,面對兩岸僵局,台灣社會各階層的焦慮情緒正逐漸升高;但各種政治力量還沒有必須與大陸進行政治談判的全面思想準備,新的大陸政策路線仍在醞釀之中;同時,李登輝路線雖然已經是“強弩之末”,但在國民黨中生代順利接班之前,台灣當局不可能大幅度調整大陸政策。第五,民進黨的領導層正逐漸趨向務實,所以即使民進黨執政,也不至於貿然挑釁“一個中國”的原則,北京甚至不應該低估民進黨務實派在未來兩岸關系上所可能發揮的積極作用,因此應該及早與民進黨的各派系展開接觸。
由於大陸內部有“反對以李登輝為談判對手”的意見,所以必然會使得主張積極推動政治談判的一方,背負一定程度的政策成敗風險。在兩種意見未整合之前,大陸方面仍無法明確回應台北方面恢覆“兩會協商”的提議。
三、結論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如果兩岸領導人想在近期內啟動政治談判,而且祈求政治談判不至於從一開始就觸礁,那麽,他們就各自都必須在內部先進行困難的政治說服工作。
在十月柯江高峰會之後,國民黨高層已經認識到,如果將兩岸政治談判啟動的時機拖到明年“第二次柯江高峰會”之後,形勢對台灣可能更不利,屆時台灣可能遭遇更大的來自美國行政部門的壓力。特別是,如果北京一旦接受台北的提議,同意先從“焦唐會談”與“第二次辜汪會談”開始進入政治議題協商,台北更沒有拒絕的余地。但是,台灣應如何有效回應北京在“一個中國”原則問題上的施壓,以及如何在政治談判進行的過程中堅守“限制三通”的政策底線,以及讓北京勉強接受台灣的大陸政策與務實外交並行不餑的理論,對台灣領導人是一大挑戰。
大陸領導層評估江澤民的訪美成果、總結當前形勢後,可能會著手整合對台政策上相持不下的兩派意見,並對是否在“第二次柯江高峰會”前啟動政治談判,作出明確的決定。可以預見的是,大陸當局對於掌握兩岸關系發展的全盤形勢將更有自信;江澤民本人在對台政策上的迂回空間將更為寬闊,如果他仍打算以李登輝為談判對象,他個人承擔政策成敗風險的能力將比過去大;如果他決定延後啟動政治談判的時機,也比較不必擔心兩岸關系遲遲未見開展的責難。至於兩岸關系是否能在本世紀結束前、正式進入政治談判的新紀元,仍屬未定之數。
展望下一個世紀,兩岸關系的發展基本上將受到戰略的、經濟的與文化的這三個層次上結構性因素的引導。戰略層次上的因素主要是中國大陸、台灣與美國三角關系的演變;經濟層次上的結構性因素是指大陸與台灣的經濟整合趨勢;在文化層次,這樣的因素主要在於台灣島內的中國意識與台灣意識兩種文化認同的相互拉鋸。
在戰略層次上,如果中共與美國的戰略夥伴關系的框架逐步鞏固,合作議題層面逐漸擴大,台灣就很難逃脫“一個中國”原則的政治束縛;在經濟層次上,如果大陸的經濟改革勢頭持續看好,香港的經濟持續繁榮,台灣對於大陸經濟的依賴將必然逐漸加深;在文化層次上,如果中國大陸的城市社會在新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在文化的各個領域展現新的生機與活力,台灣內部的本土文化運動就會遭遇極大的困境。相反的,如果中國大陸與美國的長程戰略目標的沖突無法有效化解,如果大陸的經改遭逢重大挫折,如果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日益下滑,如果大陸城市的文化活力仍長期受到政治抑制,台灣社會內部追求獨立的聲浪就會有增無減,擺脫“一個中國”原則的政治動力將持續不斷。
當然,無論結構性的因素如何演變,它們的作用最終還是要透過政治過程來體現。從長期來看,即使形勢的發展有利於北京和平統一目標的實現,大陸當局仍必須在國家結構的層次上,而並非只是在管轄權的問題上,規劃出遠比香港的“一國兩制”更寬大的框架,才可能最終以政治談判手段實現國家統一。換言之,就江澤民所說的、“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什麽都可以談”這一點來看,如果要真正具有開創性的意義,大陸當局必須在“和平統一”的政治方案上有突破性的思考,從而在國家結構的層次和國際參與空間上體現兩岸共享一個中國的主權。目前看來,中共高層主要關注的還是防止台灣問題突變與突破“三通”等短期政策目標,而對於規劃長程的統一方案並沒有充份的思想準備。
中共十五大後台海兩岸政治關系的互動
林岡
美國賓州州立大學政治學博士
一、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所隱含的新意
二、兩岸政治關系改善的契機
三、兩岸政治談判的議題和妥協空間
四、結論
1997年9月召開的中共十五大進一步地確立了江澤民的核心領導地位,在台海危機期間主張對台采取強硬路線的喬石、劉華清、張震等人分別退出了中共政治局常委和中央軍委;十五大後,中共政治局常委內不再有軍人代表,中央委員中軍方所占的比例亦略為下降,且大幅度換血。中共權力結構的重組,為北京向“江八點”的溫和基調回歸,提供了較為有利的內部條件。
與此同時,兩岸關系出現了進一步緩和的跡象。北京重申,“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麽問題都可以談”,不再將台北要“停止在國際上制造分裂活動”列為恢覆兩岸協商的先決條件。台北則以“台灣加上大陸、才是中國”,凸顯“一個中國”的原則,同時宣稱,兩岸協商的進行不應預設任何前提。在這一新形勢下,兩岸是否將在明年初恢覆“海基”、“海協”兩會的協商管道,甚至舉行官方政治談判,巳成為外界所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
本文主要分析中共十五大後兩岸政治關系的互動。第一節對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在對台政策口徑上所隱含的新意進行解析;第二節則回溯近期兩岸關系漸趨緩和的過程和雙方的策略考量;第三節進一步探討兩岸政治談判的可能議題和妥協空間;在文章的最後,就中共十五大後兩岸關系的互動,加以總結性的評估和預測。
一、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所隱含的新意
中共十五大的政治報告以“推進祖國和平統一”的子題目,就兩岸關系再次發表了綱領性的政策宣示。該部份篇幅約九百六十余字,遠多於中共十四大政治報告的相關文字(約三百四十余字)[1],說明在中共議事日程中台灣問題巳變得越來越重要。
十五大報告指出,“要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和發展兩岸關系、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進一步確認了“江八點”在中共對台政策中的地位。台灣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認為,十五大報告有關兩岸關系的內容沒有什麽新意,較之“江八點”的政策基調,並沒有太大改變。但大陸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會長汪道涵卻在十五大之後指出,江澤民政治報告中有關兩岸關系的部份,對推動未來台海兩岸的關系有實質性的助益,值得台灣方面好好研究。
那麽,究竟中共十五大報告在兩岸關系問題上有沒有新意呢?其實,如果我們把“江八點”與十五大報告對“江八點”的引述細加對比,就會發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確實存在著微妙的差別,可能意味著中共對台政策的某種變化。
第一,十五大報告表達出比較明顯的舉行兩岸政治談判的意願。
“江八點”第八條的說法是,“歡迎台灣當局的領導人以適當身份前來訪問;我們也願意接受台灣方面的邀請,前往台灣。可以共商國是,也可以先就某些問題交換意見,就是相互走走看看,也是有益的。”“江八點”發表後,因李登輝訪美效應,中共對兩岸高層互訪不是語焉未及,就是預設諸多前提。[2] 在十五大前夕,中共宣傳部副部長徐光春表示,必須在“一個中國”的原則及台灣方面有確實措施推動兩岸關系發展這樣兩個先決條件下,兩岸領導人互訪才有可能進行,“互訪才有實際意義”。[3] 如果就兩岸領導人高層互訪這一點來看,十五大報告並沒有提到這個問題,自然看不出新意。
但是,十五大報告在扼要重述“江八點”的其它內容時,優先強調了“江八點”第三條有關在“一個中國”原則下、舉行政治談判的倡議。十五大報告不但“再次鄭重呼籲”兩岸先就正式結束敵對狀態進行談判,而且加重語氣,“希望台灣當局認真回應我們的建議和主張,及早同我們進行政治談判”。急切之情,溢於言表。
第二,也是更重要的一點,十五大報告在重申十四大政治報告和“江八點”有關在“一個中國”原則下、什麽都可以談的政策基調的同時,透露出北京對“一個中國”的原則,可能予以進一步的寬松銓釋。
“江八點”第一條的原文是: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是實現和平統一的基礎和前提;中國的主權和領土決不容許分割;任何制造“台灣獨立”的言論和行動,都應堅決反對;主張“分裂分治”、“階段性兩個中國”等等,是違背“一個中國”原則的,也應堅決反對。“江八點”的第二條則明言,“反對台灣以搞‘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為目的的所謂“擴大國際生存空間”的活動。[4]
但在十五大報告中,“江八點”的這些內容被濃縮為:要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反對分裂,反對“台獨”,反對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這樣,十五大報告就實際上將反對“分裂分治”的提法改變為“反對反裂”,似乎不再明確表明反對台灣“擴大國際生存空間”的立場。
需要分析的是,這一變化究竟意味著什麽?是中共對台北有關“一個分治的中國”、“主權共享、治權分屬”等新的折衷提法,留下了磋商的余地?還是純屬“技術”原因,僅僅是為了在冗長的十五大報告中濃縮文字,故而無法對台北的“翻新花樣”一一予以拆解?要了解這一點,應當再觀察一下最近中共在其他場合的相關表態。
實際上,無論是十五大期間中共海協會長汪道涵對江澤民報告內容的闡述,還是1997年9月底中共外長錢其琛呼籲兩岸應就政治談判的程序性安排展開蹉商時,都未明確批判台北有關“兩岸分治”、“擴大國際生存空間”的言行。汪道涵所強調的是,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麽都可以談;錢其琛則只是重申,中共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堅決反對台灣獨立、“兩個中國”等各種形式的分裂活動,堅決反對台灣通過公民投票、走向獨立的圖謀。[5] 由此來看,北京對台灣的“分治論”和“國際生存空間論”略而不批,似乎並不是無意的疏忽,而是隱含著某種政治玄機。
如果我們進一步對比北京在台海危機期間的政策宣示,還可以發現近來北京對台政策彈性調整的脈絡。1996年1月30日,中共總理李鵬在紀念“江八點”發表一周年的談話中,並未將“分裂、分治”予以區隔,而是視它們為同一概念,李鵬並且將批判的矛頭集中針對所謂的“隱性台獨路線”,亦即“分裂分治論”和“對等實體論”。李鵬在談話中先是重申,中國人民不但反對任何“台灣獨立”的言行,也同樣反對“分裂分治”、“階段性兩個中國”等違背“一個中國”的言行;他繼而又強調,台灣當局所謂的“兩岸分裂分治”,是鼓吹中國的主權巳經分裂,海峽兩岸是“兩個對等且互不隸屬的政治實體”,巳各自成為“獨立的國際法人”,是鼓吹台灣參加聯合國、或參加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搞“雙重承認”。當時李鵬的結論是,不管花樣如何翻新,但萬變不離其宗,台灣當局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就是搞“台灣獨立”。[6]
由於台北堅持“在兩岸分治的基礎上追求中國的未來統一”,采取推動務實外交和改善兩岸關系兩手並舉的既定政策,如果北京將“分治論”和“國際生存空間論”視同台獨,予以嚴批,兩岸顯然談不起來,也無從結束敵對狀態。但是,從北京在台海危機期間對台“文批武嚇”,中經危機過後對台采取“冷處理”策略,到十五大報告“鄭重呼籲”展開兩岸政治談判,可以看出,中共“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對台政策基調雖未改變,但在策略上卻因時而異、不斷調整。現在,中共的對台策略不但巳經回到了“江八點”的政策框架,而且比“江八點”更具彈性和可操作性。
至於北京是真想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與台北協商其國際空間問題,還是想繞過這一歧見,營造兩岸和談的氣氛,在“三通”問題上尋求突破,還有待觀察。但無論如何,中共十五大報告在對台政策宣示上的彈性處理,顯然有助於促進兩會協商的全面恢覆以至於兩岸政治談判的啟動,這可以說是十五大報告較“江八點”更為高明之處。但是,十五大報告的這一新意,似乎並未引起外界的廣泛和充份的注意。
二、兩岸政治關系改善的契機
1996年台灣總統大選後,兩岸關系曾一度出現過改善的契機。當時,北京敦促台灣當局以實際行動緩和兩岸關系;李登輝則表示,要兌現其在選舉期間有關“改善兩岸關系是當選者當務之急”的承諾。隨後,李登輝在五月廿日總統就職演說中,只提“分治”,不提“分裂”;肯定台灣不走“台獨”路線,兩岸都追求統一;對高層互訪不再預設具體的前提條件。李登輝的這一立場得到了北京官方學者的正面評價。[7]
但是,因為李登輝在演說中表示,還要繼續推動務實外交,而且回避“一個中國”的原則和兩岸之間的“三通”問題,北京高層對此極為不滿。所以,北京在台灣選完總統後,對台北有關恢覆海基、海協兩會協商、舉行高層互訪的提議,一概予以“冷處理”;同時致力於對台進行經濟誘控和外交封鎖。與此同時,台北則繼續追求務實外交,並先後推行“戒急用忍”的大陸經貿政策和以總統擴權及凍省為核心的修憲政改,淡化“一個中國”原則對台灣內政改革和外交拓展的束縛,節制兩岸經貿交流的過程。兩岸政治關系的持續低迷及其在外交戰場上的拉鋸爭奪,不但阻礙雙方經貿交流的發展,導致彼此經濟資源的消耗,而且使台北和北京的既定政策面臨調整的壓力。
從台北方面來說,“戒急用忍”政策與民間工商團體“在商言商”的現實取向有明顯的差異,大企業家王永慶、張榮發等人均公開反對此一限制兩岸經貿交流的政策。在反對“戒急用忍”、爭取工商界人士的支持方面,民進黨內許信良等人所主張的“西進政策”,以及新黨的開放兩岸直接“三通”的主張,亦有異曲同工之妙。
台北追尋務實外交,固然有其民意基礎;但如何在務實外交的拓展和兩岸關系的改善上,尋求最佳的平衡點,卻是一個具有爭議性的問題。民進黨主流派強調的是,台灣的當務之急是要爭取獨立的外交主權、尋求國際支持、維護台灣的安全,而不應隨中共的音調起舞、看中共的眼色行事。新黨認為,片面追求務實外交會影響兩岸關系的正常發展和台灣安全。而國民黨的外交政策,則介於新黨與民進黨主流派的政見之間,主張拓展務實外交和改善兩岸關系這兩手並舉。但在兩岸政治協商管道閉塞的情況下,這兩項政策實際上是互相抵觸,無法兼容的。
兩岸政治關系的緊張,使台北既無法采納“政經分離”、開放“三通”的合理經貿政策,也無法有效解決其國際生存空間問題。為此,從恢覆兩會事務性協商管道開始,進而舉行兩岸政治性會談,巳成為台北在總統選舉後所刻意宣示的一項政策。
從北京方面來說,舉行兩岸政治談判,將台灣問題納入一個中國的軌道,本來就是中共孜孜以求的目標。台海危機後,中共之所以一度對台北的和談姿態采取“冷處理”策略,似乎主要是基於以下四個方面的考量。首先是因為,北京在李登輝訪美後曾單方面宣布中止第二次辜汪會談,並大舉批李,其既定立場已鮮明表達;若在李登輝高票當選總統後,中共馬上無條件恢覆兩會協商,不但有失面子,而且無異於承認軍事演習“前功盡棄”。其次,北京巳經不再滿足於以往“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兩會事務性協商模式,但又對台北是否願意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與其進行政治性會談,頗表懷疑。再次,台海危機期間,“江八點”的彈性基調受到了中共內部強硬派的批評,因此在中共十五大權力結構重組告一段落之前,北京也無力在對台政策上作出寬松性的調整。最後,香港回歸為中共提供了對台進行外交和“三通”攻勢的有利條件,使其可以先在這兩個方面求得突破,再與台北進行正面政治交鋒。
然而,中共的對台“冷處理”策略,畢竟只是權宜之計;其最終目的仍是等待有利時機、把台北逼上政治談判桌。為此,中共雖然將反對“台獨”、促進“三通”列為一九九七年年對台政策重點,但亦宣稱,要為在“一個中國”原則下舉行兩岸政治談判創造條件。[8]
1997年初,北京開始對恢覆兩會協商的條件作出微妙調整,從強調台灣應“應停止在國際上制造分裂活動”[9],轉而強調“只有台灣當局取消一切對兩岸經濟合作和直接三通的人為限制,才能為兩岸恢覆會談營造適當的氣氛”[10],這一說法的轉變透露出,只要台北願意在開放“三通”問題上作出讓步,北京也可能同意恢覆兩會協商。同年三月,中共國務院副總理兼外長錢其琛在回答記者提問時,也將兩岸談判的障礙歸結為“台灣不提一個中國和國家統一”,而不再強調台北應停止在國際上搞分裂活動。[11]
1997年4月,海基會副秘書長李慶平率團訪問大陸後,兩岸的政治關系出現了進一步解凍的跡象。大陸海協會副秘書長劉剛奇於八月間應邀到台灣參加學術會議,與陸委會副主委吳安家、海基會秘書長焦仁和會面晤談。與此同時,副總統連戰多次對外表示,台北追求統一,可與大陸談判“一個中國”、“三通”及外交休戰的政治議題。[12] 大陸的台灣事務官員則表示,只要台灣認同“一個中國”的原則,則兩岸可暫不討論“一個中國”的內涵;如果台灣願意,亦可在以後的協商中加以討論。汪道涵有關“主權是不可以分割的、但可以共享”的說法,與台北陸委會有關“主權共享、治權分屬”的新提法,實際上已經表現出雙方認知上的交集。
從更廣泛的角度看,兩岸關系的解凍和政治談判條件的漸趨成熟,與中台美三邊關系的互動亦有很大關系。台海危機後,華府多次重申“一個中國”政策,表示不支持台獨和台灣加入聯合國;美國對兩岸政治接觸的態度,亦由八十年代的“不介入、不鼓勵、不調停”,轉為希望兩岸和平協商、解決爭端,鼓勵台北與北京通過談判、解決其外交空間問題。新任美國國務院亞太事務助理國務卿陸士達甚至認為,李登輝1995年的訪美之行是一項“嚴重的錯誤”。[13]
美方態度的轉變,使台北對兩岸政治談判的態度漸趨積極。另一方面,江澤民訪美前後,中美關系逐漸加溫。中共外長錢其琛和美國國務卿歐布萊特在1997年4月和6月間先後表示,北京“巳使美國正視中國在台灣問題上的要求”,美國將與北京進行有關台灣問題的實質內容對話。[14] 並且,中美建設性戰略夥伴關系的建立亦使北京認為,有必要通過兩岸政治談判,終結敵對狀態,防止台灣問題國際化,將台灣海峽排除於《日美安保防衛條約》所界定的“周邊有事”地區之外。
三、兩岸政治談判的議題和妥協空間
如果兩岸在1998年春天舉行政治談判,其主要議題可能包括結束敵對狀態、開放直接“三通”、解決台北的國際空間問題、“一個中國”意涵的重新銓釋等四項,其中前兩項議題似乎較易於達成共識。比如,北京可以宣布只要台灣未公開走向獨立,就不對台使用武力;台北則可相應開放兩岸“三通”。但因受後兩項議題的牽制,解決前兩項議題也不是一件易事。
就結束敵對狀態而言,台北於1991年正式結束“動員戡亂時期”後,巳排除對大陸使用武力的可能性。而北京從九十年代起,亦將對台用武的前提限定於台灣獨立或外力涉台,而不再將使用武力作為防止台北長期拒和的手段。[15] 台海危機期間,中共舉行多次軍事演習的目的也是在於“防獨”,而不是“促統”。台北對中共武力防獨的底線自然很清楚。所以國府在大力拓展務實外交的同時,制定了“國家統一綱領”。而民進黨之所以宣稱,即使上台執政、也沒有必要宣布獨立,就是估計到,台灣只要未進入所謂的“顯性台獨”,北京就不至於斷然決定用武力迫和、促統。
另外,從中美“聯合公報”和《日美安保防衛條約》的內容看,如果大陸在台灣未公開拋棄“一個中國”的立場並走向獨立的情形下,而貿然對台使用武力,那麽,美方出面幹預、維系台海和平的可能性較大。但如果台灣先宣布獨立,招致中共動武,則美方是否會改變“一個中國”的立場、出面支持台灣,就很值得懷疑了。因此,從中台美三邊關系的互動來看,兩岸不是沒有可能就“台灣不獨立、大陸不動武”達成某種共識或默契。
就第二項議題而言,促進兩岸“三通”,是北京的一項重要政策目標;而台北在這方面則長期實行“導禁兼施”的策略,不願意無條件開放“三通”,喪失手中的經濟籌碼。但在北京的“三通”攻勢和台灣民間壓力的推動下,過去十年中兩岸經濟、文化交流仍然取得了舉世矚目的進展。特別是香港回歸後,兩岸實際上巳經實現了定點“三通”。
台灣政治民主化的深入發展,使在野黨派和民間利益團體的意見得到了更多的表達機會。眾多工商界和文化界人士,出於推動和擴大兩岸經濟、文化交流的現實考慮,成為支持兩岸“三通”、改善雙方關系的利益團體,進而影響到“戒急用忍”政策的有效實施。
目前台北之所以不願意開放直接“三通”,主要是擔心台灣安全沒保障,以及北京以中央對地方的態勢推動“三通”。台灣行政院陸委會副主委高孔廉曾表示,兩岸現階段從事政治談判,最重要的議題是結束敵對狀態、簽署和平協定,接著才能談“三通”。[16]
台北一向擔心,中共有意在國際社會制造兩岸和談的印象,以此解除台灣所企求的國際保護,阻止台北拓展外交空間。因此,台北自然希望將台灣的國際空間問題列入談判議程,甚至列入兩岸和平協定的內容當中。根據陸委會主委張京育的說法,和平協定不應只限定於“停戰協議”,而應該進一步規範兩岸間的關系,包括台灣在國際間的活動也應受到保障。[17] 而大陸對台辦系統的高層官員也曾經在內部會議上表示過,“台灣方面關心國際生存空間,兩岸談判可從這里談起”。[18]
但是,雖然北京強調,只要是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什麽都可以談”,但是,在具體的談判中,北京除了承諾“江八點”巳提出的,不反對“台灣同外國發展民間性經濟文化關系”、允許台灣加入經濟性國際組織外,是否願意在台灣的國際空間問題上作出新的讓步,則還不得而知。而如果北京提出,台北可以用“中國台灣”的名義,加入國際組織,與北京的邦交國互設聯絡處或領事館,則台北是否樂於接受,也是疑問。
在近年兩岸外交拉鋸戰的過程中,台灣內部出現了一股“外交休兵”的呼聲。1996年12月,國民黨內部有些人曾考慮透過國家發展會議,提出突破兩岸僵局的建議,即台灣可承諾在五十年內不碰觸獨立問題,並且不增加邦交國的數目,其交換條件是中共放棄武力攻台和打壓台北的國際空間[19]。同時,新黨以及民進黨內以許信良為代表的非主流勢力亦認為,台灣沒必要花費大量納稅人的錢,去“養”二、三十個小邦交國,也不應該在加入聯合國問題上下太多血本,而應該將主要精力放在加入國際經濟性組織上[20]。
然而,“外交休兵”並非台灣朝野的主流看法。1997年9月李登輝出席巴拿馬運河會議期間,宣稱“中共(的壓力)再大,也不會比我老爸大”[21],強調台灣在建交國有限的情況下沒本錢跟中共談判,說明台北當局並不安於消極維持現有的外交格局。與此同時,行政院副院長章孝嚴也宣稱,台北推動務實外交,目的在於“以戰止戰”;在回應江澤民十五大報告中有關兩岸可先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展開結束敵對狀態談判的呼籲時,陸委會副主委林中斌亦強調,台北“一向有獨立的外交”,“兩岸應在面對分治的基礎上務實進行交流與談判”[22]。
但是,台北“以戰止戰”的底線究竟在哪里?台北的外交戰要打到什麽局面,才願意“止戰”?是象李登輝兩年前所說的,等台灣有四十多個建交國時再談,還是只要北京默認台北的現有外交格局、允許台灣加入國際性的經濟組織,就可實行“外交休兵”?在這些問題上,台灣朝野政黨內部以及政黨之間並無一致看法,兩岸能否就台北的國際空間問題達成協議,就更難說了。
最後,就“一個中國”的意涵而言,兩岸能否就此達成共識的關鍵在於,雙方能否就其各自的定義作出某種調整。近年北京對於“一個中國”的意涵,有較為寬松和較為嚴苛的兩種不同的銓釋。前者指的是,“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至於兩岸統一後采取何種國號、國旗、國歌均可商量;後者則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或特別行政區。從“江八點”及十五大報告有關兩岸關系部份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一詞避而不用來看,北京很有可能以“一個中國”的寬松銓釋,來與台北談判統一後的政治安排。
另一方面,台北對“一個中國”的原則,亦有較為淡化和較為執著的兩種處理方式。前者將一個中國的概念限定於歷史同源和未來統一的含義,宣稱中華民國的主權不及於大陸,不否認北京政權的正當性,與“階段性兩個中國”的說法極為接近。後者則宣稱,“台灣加上大陸才是中國”,強調中華民國的主權及於大陸,目前的治權雖僅包括台、澎、金、馬地區,但三民主義終將統一中國。前一種銓釋不挑戰北京的政治合法性,似乎較為友善;但因台灣走向獨立的現實趨向明顯大於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遙遠目標,北京在“兩害相較取其輕”的考量下,或許寧可接受後一種銓釋。當然,對“一個中國”原則的執著,無疑會影響到台北務實外交的拓展。
由於國際上大部份國家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代表性,台北近年來刻意淡化“一個中國”的原則,以凸顯台灣的獨立主權,爭取國際承認。目前雙方雖然都講“主權共享”,但卻有截然不同的含意。北京強調的是,“只有實現和平統一後,台灣同胞才能與全國各族人民一道,真正充份地共享偉大祖國在國際上的尊嚴與榮譽”。台北所謂的“主權共享、治權分屬”強調的則是,在統一的目標達成前,雙方各自作為主權獨立的政治實體,通過平行代表和交叉承認的方式,分享國際空間;此處的治權概念,比中共“一國兩制”方案中所許諾的高度自治權、立法權、司法權(包括終審權)還要廣泛,實際上很難與主權這一概念區分開來。
所以,除非兩岸在有關台灣的國際空間問題上達成共識,雙方對於“一個中國”的意涵,至多只能維持各說各話的局面。台北希望兩岸達成“相互承認為中國的一部份、互不否認政權正當性”的共識,看來也難以為北京所接受。
四、結論
中共十五大報告對台北“分治論”和“國際生存空間論”略而不批,呼籲推動兩岸政治談判,意味著北京一年多來所實行的對台“冷處理”策略巳告一段落,對台政策的基調已變得比“江八點”更為寬松。與此相對應,台北提出“一個分治的中國”、“台灣加上大陸才是中國”,也反映出對“一個中國”的原則的認可。未來兩岸新一輪的政治互動,預示著雙方有可能走出台海危機的陰影,恢覆事務性協商,進而舉行政治談判。
在兩岸政治談判的議題中,結束敵對狀態和開放兩岸“三通”看來較易解決,但因在台北的國際空間和“一個中國”的意涵這兩項議題上缺乏共識,對前兩項議題的協議也會受到影響。兩岸在“一個中國”、“主權共享”等文字上的交集,並不能保證雙方就在台北的外交空間問題上形成共識。如果兩岸談判不能有效地化解彼此在主權問題上的歧異,雙方仍繼續進行外交拉鋸戰,那麽,隨著香港的回歸效應和大陸經濟、政治實力的增長,台灣的外交局面有可能進一步惡化。倘若如此,台北當局亦有可能鋌而走險,不計兩岸關系進一步惡化的政治代價,嘗試用“中華民國”以外的牌子去拓展務實外交,以滿足台灣社會對國際空間的需求。萬一出現這樣的局面,兩岸關系將可能面臨一場新的危機,而北京和台北近期所刻意營造的緩和氣氛,也就有可能毀於旦夕之間。
試論兩岸關系的發展和兩岸和平協定
蘇嘉宏
台灣高雄市兩岸關系研究學會理事長
現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東亞研究所訪問學者
一、兩岸關系格局近年來的演變
二、關於簽署兩岸和平協定的設想
三、兩岸當局在“和平協定”問題上的立場
四、美國對台海兩岸關系的影響
一、兩岸關系格局近年來的演變
過去幾十年來,台灣海峽兩岸的關系已從實質的武力對峙,逐漸轉變為政治上的低蕩互動,但也時起風波。六年前,台灣廢止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正式而且率先片面放棄以武力方式追求國家統一”的方針[1];從台灣方面的角度來看,兩岸關系已由“國共內戰”轉變為“脫離內戰化”[2]的格局。與此相對應的是,中共始終不宣布放棄以武力侵犯台灣,而且采取各種孤立台灣的措施。特別是當李登輝總統訪美後,中共在台灣海峽實施軍事演習,使得兩岸之間持續數年的良性對話因而中止,兩岸關系發生波折,至今其前景仍然懸疑。
實際上,兩岸上一代領導人所主導的兩岸關系格局現在正經歷著實質性的轉變。過去,兩岸上一代領導人之間有著歷史上糾纏不清的情感糾葛;現在,鄧小平的去世不僅標志著一個時代的結束,更意味著兩岸領導人、決策者之間的關系,已因世代交替和政治權力的轉移繼承,而由當年雙方相互熟悉的領導人面對面的合作或對抗,轉變為現在兩方領導人之間的這種從未謀面、彼此缺乏了解的新關系。當然,在這樣的新背景下,我們可以期盼兩岸領導人放下歷史包袱,能夠“相逢一笑泯恩仇”,從容揭開兩岸關系新的一頁;但同時,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兩岸領導人之間同樣可能因為缺少互信、互動而更生疑忌。
更進一步看,台灣進入民主化之後,對大陸的政策越來越多地受到民意的制約,而不再是領導人的個人偏好。中共要談統一,就不能只在與台灣領導人對話、溝通上下工夫,而必須真心誠意地去正面面對台灣人民的民意,取得台灣人民的支持。
但是,雖然中共經常講,要“寄希望於台灣人民”,但中共的一系列對台政策,卻不斷地傷害台灣民眾的情感。比如,在封殺台灣的國際生存空間方面,要“讓青天白日滿地紅的中華民國國旗在國際場合升不上去”,也許是可能做到的;但是,如果以為這樣就能“讓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五星紅旗在台灣升上去”,就未免太天真了。又如,從1995年下半年到1996年上半年,中共針對李總統訪美進行了一連串“遏制台獨”的軍事演習,台灣海峽因此再度陷入軍事對峙的緊張狀態,而台灣民眾對政府政策的支持反而上升,這從1996年總統直選的結果就能看出來。
事實上,兩岸之間的關系是平和還是緊張,還直接、間接地影響著東亞的政經情勢。美國政府認為,台海兩岸關系緊張,不僅關系到亞太地區國家的利益,而且涉及到美國的立場和利益;依據美國的“對台灣關系法”,美國對非和平方式解決台灣前途的行動必須表示嚴重關切,因為這樣的行動對西太平洋的和平與安全構成了威脅。所以當中共在台灣海峽舉行軍事演習時,美國曾派遣航空母艦到台海海域以預防危機突起。
然而,美國的上述行動並非台海關系緊張的原因,而只是美國對這一緊張關系的反應。美國實際上並沒有積極地介入或調停兩岸關系,而只是希望兩岸當局遵循和平的過程、解決兩岸問題而已。[3] 台灣一位不願具名的大陸政策高層幕僚就認為,“兩岸維持現狀,最符合美國利益。”[4] 台灣學術界對台灣能夠依賴美國的地方和美國所能夠扮演的有限角色並沒有過於樂觀的估計。江澤民先生訪美之前,美國總統柯林頓先期於10月24日下午發表了“中國政策”演說。他指出,美國將持續其“一個中國政策”,同時台灣問題必須由中國人自行去解決,而且應以和平方式解決。[5]
以上分析說明,在兩岸之間發展一種和平的而不是沖突的關系,不僅僅是兩岸民眾所期盼的,也是國際社會所樂於見到的。而建立這種和平關系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簽署兩岸和平協定這一制度化措施。
二、關於簽署兩岸和平協定的設想
建議簽署兩岸和平協定,是基於兩岸當前“一個分裂的中國”的政治現實,尤其是考慮到台灣人民對於海峽和平、中國人不打中國人之“民族和解”的強烈渴望。如果能將此渴望變成文字條款,付諸實現,將是未來兩岸在主權共享和國家整合的進程中最重要的一項前沿工作。
雖然中共當局目前未必對這一建議有很大的興趣,但是,深入探討兩岸和平協議的必要性和可能內容,仍是關心中國前途的知識分子所應作的一項努力。故為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降低台海危機,推動兩岸和平協定之簽署,個人在此分析兩岸和平協定的設想,並草擬部份兩岸和平協定的基本條款,敬向兩岸領導人及海內外政學界先進提供建言。
簽署兩岸和平協定的根本目的,還是為了有利於國家整合與民族和解。台灣和大陸雙方當局通過談判、簽署這樣一個協定,將可以改善彼此的關系,增加互信與了解,進而停止一切破壞顛覆性的不友善行為,避免危險的軍事活動及可能引發武力沖突的事件,從而防止台海兩岸發生任何戰爭。
兩岸間之所以有發生武力沖突的危險,首先是由於兩岸領導人可能在互信、技術、情報以及研判上出現錯誤,從而引致戰爭的突然爆發。尤其是中共的體制缺乏制度化的運作機制,容易因意外而導致錯誤決策。同時,在兩岸溝通管道不暢,而台灣政局演變迅速的情勢下,如果不能正確評估對方內部的政情,就會導致兩岸關系方面的錯誤處置甚至過度激烈的反應。
其次,台海區域也存在著發生故意的而非意外性之戰爭的可能性。台灣在台海區域的防禦實力不斷提升(如反彈道飛彈能力以及堅固的地下掩體等消極防禦能力)、國際輿論高度肯定台灣的民主化成就等因素,都增加了台灣進入國際社會的實力,但也因此可能“懷壁致罪”,誘發中共的武力攻台或持續性的軍事演習、恫嚇。目前,中共積極擴充軍備,強化先發制人的軍力,都意味著武力沖突可能性的上升。而這一可能性又因台灣的戰爭承受力弱於大陸,而更加突顯出來。
總結近五十年來的兩岸關系,要在現階段實現台海和平,首先應該從“台海兩岸的軍備管制”入手,以便減少彼此發生敵對沖突的可能性,避免戰爭危機的發生。除此之外,軍備管制還能提升國際形像,並迎合國際政治現勢而贏得換取利益的條件,達到加快經濟發展、實現民主政治等國內目標。目前,國際政局已逐漸走向和平及區域整合之勢,台海兩岸也應順應這一國際潮流,逐步通過雙方的軍備管制討論,把有用的資源用於國家建設,並讓中國統一的問題歸入和平解決之途。故個人以為,以“軍備管制”為基本內容的兩岸和平協定,應當引起兩岸政學各界的更多關注。
以個人淺見,兩岸和平協定可以包含以下內容:
(1)兩岸當局互不幹預對方內部事務,並應避免一切可能引致破壞和平的軍事活動,包括在靠近台灣海峽兩岸的任何地區進行軍事演習,或對另一方的指揮、管制系統及網路實施幹擾,派遣軍事人員的滲透,以及其他以軍事武力入侵另一方領域之一切行為。這里,軍事人員包括現役軍人及兩岸當局所雇傭的從事與軍事有關工作之個人或人民團體。
(2)由兩岸政府決定,在兩岸當面地區設立軍事緩沖區。在此區域內,兩岸的軍事部署和活動,宜事先調度與管制。例如,為避免兩岸持續地軍事對峙,可由大陸地區之沿海和台灣地區之金門、馬祖之當面起,至浙江省南部、福建省、廣東省北部等內陸五百公里,劃定為緩沖中間地帶;在此緩沖中間地帶內,兩岸當局得對彼此的軍事武力之數量及所有軍事活動等,進行協調管制。
(3)由兩岸當局指派的官方人員、中立的民間團體或雙方學者專家、海外華僑等組成視察暨仲裁委員會,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來往或常駐兩岸所協定的軍事緩沖區中,對其中之設施、人員及其部署進行視察,並對兩岸任何一方的違反協定行為實施仲裁。
(4)為避免情報判斷錯誤或偶發事件所導致的軍事沖突,兩岸當局領導人得於之間裝置“熱線”,以利即時溝通,避免戰爭的發生。
(5)為避免對兩岸人民生命、身體、財產造成毀滅性永久傷害,兩岸當局應互相保證永久不率先使用核子武器、生物化學武器及中子彈攻擊對方。
(6)為增加彼此的了解與互信,兩岸當局應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會談,對任何彼此軍事上的疑慮、偶發的軍事事件,或其他重要之應討論的軍事性問題,進行溝通。
(7)為處理平常非軍事性之漁事糾紛、偷渡、走私、遣返等偶發事件,另由兩岸當局共同成立沖突防範機構處理之。
三、兩岸當局在“和平協定”問題上的立場
要研究兩岸簽署“和平協定”的可能性,就要分析兩岸當局在“和平協定”問題上的立場。
1991年2月14日,台灣《聯合報》以頭條新聞報導:“黨政高層消息來源指出,行政院院長郝柏村前天在記者會上公開表示,動員戡亂終止不表示兩岸政權已停止交戰狀態,對中共定位是否從交戰狀態變成敵對狀態,起碼要停火,有正式停火協議,這項說法並不一定表示政府未來企求兩岸政府真的要簽署停戰協議,只要中共公開宣布放棄武力犯台,即可視為一種停戰協議的表示,亦即願意結束戰爭狀態,政府將視為對我終止動員戡亂的一種善意回應。”[6]
1991年3月1日,台灣當時的行政院長郝柏村在立法院答覆立法委員質詢時繼續補充表示(這是台灣當局的固定立場,並沒有因台灣內部主流、非主流之爭或時間更替而改變):
(1) 目前兩岸簽訂停戰協議還不可能,因為我們不能接受兩黨對談,談判需由對等地位的兩個政府來談,目前時機還未成熟;
(2) 即使將來和中共訂定停戰協定,我們仍不能松懈國防軍備,因為如要停戰協議對中共有約束力,主要在於自己的力量;
(3) 兩岸承認應當是相互的,如果我們不否認對方,但對方否認我們,我們仍不能承認對方;
(4) 對於“三不”政策的改變(及開放“三通”),依照國統綱領以進入中期階段,中進程階段沒有一定的時間,端賴雙方互動,快則一、兩年,慢則五至十年,目前還難以確定。[7]
其後,1992年,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兼發言人的邱進益先生也提出了相似主張,但名稱則由“停戰協議”改稱“和平協定”[8]。邱先生強調,這是他“個人的”看法[9],其要點如下:
(1) 以解決使用武力問題為優先:仿效1972年東西德簽訂基礎條約,在兩岸和平統一的共識下,雙方約束不互相使用武力,先行解決武力問題,才能為兩岸統一跨出第一步。他強調:“中共想在本世紀加速中國統一的腳步,就必須放棄武力犯台;中共如果無法承諾放棄對台動武,顯見中共對中國統一並無誠意。”
(2) 以台灣人民福祉為前提:現階段政府統一政策以台灣兩千萬人民福祉為前提,而非著眼於十二億中國人的利益,主要是考量統一事務起步的台灣,必須維持台灣安定繁榮的成就,俟兩岸差距逐步拉近,統一才能水到渠成。
(3) 以台灣人民凝聚的共識為後盾:雙方約定放棄使用武力,必須以台灣兩千萬人民凝聚的共識為後盾;另外,在時機上也必須斟酌。
(4) 以國家統一綱領為依據:一旦雙方保證和平方式解決爭端,便可逐步走向“承認對方為對等政治實體”、“兩岸協助於國際組織及活動中分工”,具體完成國統綱領的進程目標。
(5) 以促進共同利益展現和平統一的誠意:例如可仿美國模式,成立“和平工作團”,來具體協助大陸開發及交流;中共不應排斥台灣經驗,而台灣也協助三峽工程、圖門江開發計劃及浦東開發計劃等重大工程,回應中共和平共濟的呼聲,展現和平統一的誠意。
邱進益先生的看法見報後不久,中共方面即由當時的國家主席楊尚昆出面,拒絕了邱進益的建議。楊尚昆稱:“簽訂互不侵犯條約,將等於承認兩個政府;中共不接受兩個政府的談判,只能由兩黨談判,因為中央政府在北京。”[10] 大陸學者陳孔立指出,邱進益先生的提議被拒絕的關鍵是:“提出了要中共視對方為對等政治實體的要求。”[11]
當時,台灣朝野立委對邱進益提議的反應卻相當熱烈。在立法院舉辦的一個“兩岸簽署和平協定評估公聽會”中,包括時任立法委員的陳水扁、康寧祥等人也提出了許多版本的“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系基礎條約”。[12] 那時,東西德和平統一的經驗對台灣有深刻影響,尤其是兩德統一前在1972年12月21日所簽訂的“基礎條約”及其他多項國際條約,經常在台灣的相關討論中被提及。[13]
然而,邱進益先生的提議實際上只提到,“仿效1972年東西德簽訂基礎條約,在兩岸和平統一的共識下,雙方約束不互相使用武力,先行解決武力問題,才能為兩岸條約跨出第一步,”他並未直接指出就是要“簽訂互不侵犯'條約'”。所以,楊尚昆所反對的,以及台獨傾向明顯的立委和人士所讚成的,根本是根據自己的統獨偏好在各說各話。
1996年台灣總統大選後,國民黨恢覆了已一年未運作的“大陸工作指導小組會議”,其主要目的是討論“兩岸未來簽署和平協定的步驟”。據報導,會上“黨內高層人士”指出,“兩岸簽署和平協定是中止敵對關系的重要步驟;中止敵對關系則屬國統綱領規劃的近程目標,因此不會有躁進的疑慮。”[14]
1996年7月,台灣當局的李登輝先生在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六周年時發出新聞稿,呼籲大陸當局:“站到全中華民族發展的歷史高度上,停止在國際上孤立中華民國的行徑,互示真誠,籍此促成兩岸和平協議的簽署,共同為亞太地區和平、繁榮做出貢獻。”[15] 從李登輝先生的歷次講話內容可以看出,和平原則是台灣處理兩岸關系的根本原則,決定放棄以武力作為解決統一問題的手段,而台海安全則是最重要的考量。
1996年12月,台灣朝野舉行了影響深遠的“國家發展會議”,在其“兩岸關系”議題的專題研究報告中[16],依然認為,“就結束兩岸敵對狀態而言,其與簽署和平協定系屬同一範疇。”可見“簽署和平協定”亦為“國發會共識”之一。
最近,台灣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張京育先生於1997年8月16日表示,“兩年來李登輝總統及連戰副總統一再呼籲恢覆兩岸協商,目前兩岸關系漸趨緩和,我方樂見中共隨時派人前來討論政治性談判的先期作業;而政治性談判最優先的應是談解除敵對狀態,簽署和平協定,談判不拘過去形式,可由官方直接接觸,簽署者應是比海基會更高層級的政府代表,重要的是,和平協議中必須承認我方具有對等的外交空間。”
過去幾年來,台灣在這項議題上,都一直是用與歷次辜汪會談、海協會與海基會所訂定的各項協定一致的“協定”一詞,而不用“條約”。可以想見,台灣方面是揣摩過中共的不可妥協的底限的,即不能接受“締結國與國之間的條約”這個提法。
不過,很早以前,中共還提過簽訂“協議”這個提法。那是在1978年中共與美國建立正式官方外交關系後,阿沛·阿旺晉美在《人民日報》上以“維護祖國統一的人都有光明前途”為題,發表專論[17]。他在文中回顧了西藏在1951年5月23日與中共簽訂“十七條協議”的過程,並認為,“台灣如同西藏一樣”,可以采取類似“西藏方式”,“回到祖國懷抱”。當時鄧小平也認為,“西藏方式”可以適用於台灣問題的處理[18]。如果上述說法至今仍被接納,則用非“條約”的“協議”等名詞應亦可為中共接受。
在台灣當局的設想中,簽署兩岸和平協議有一項前提,即先要“停止在國際上孤立中華民國的行徑,互示真誠”。也就是說,台灣方面認為,和平協定應包含台灣的對等外交空間在內。然而,大陸當局目前似乎難以接受這項前提。
不僅如此,目前中共可能根本就不想和李登輝總統對話、談判,而在等待與李的繼任者對話。但是,長期執政的中國國民黨是否能夠在台灣跨世紀地繼續執政,已開始引起議論。今後,即使中共想“黨對黨”地和台灣方面談,無論是國民黨或民進黨,都無法以一個黨代表台灣的大多數選民。中共既然不能通過與台灣的各主要政黨分別談判來解決台灣問題,那麽最後仍然不得不與台灣的政府代表談判,不管這個政府是一黨執政還是數黨聯合執政。
四、美國對台海兩岸關系的影響
從1949年起,美國在台海安全上就一直扮演著關鍵性的角色,故若企圖於台海兩岸進行軍備管制,則不能忽視中共的民族主義與美國對華政策的互動走向。
近年來,美國和中共彼此都非常小心地維持著雙邊關系。美國總統大選後僅一個月,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國防部長遲浩田就到美國訪問;美國副總統高爾則於1997年初訪問中國大陸;1997年秋天江澤民訪問了美國;1998年柯林頓還要訪問中國大陸。美國和中共都希望在這一連串的互訪中,降低中共對美國的疑慮,並穩定彼此的關系。
遲浩田的訪問象征著中共和美國軍方關系趨於正常化,他利用此行的機會,與美國進一步地討論了與安全及防禦有關的重要問題。遲浩田引用江澤民的“加強信用、減少麻煩、發展合作、不搞對抗”十六個字,建議以此作為今後北京與華府關系的準則。美國軍方希望與中共軍方加強兩軍的互相交流,包括“美中兩國軍事官員互相磋商”、“加強兩軍高層教育交流”、“從事船艦互訪”等等。但在中共放棄核武、以及不把洲際飛彈瞄準對方目標等問題上,雙方還是無法達成協議。中共和美國軍方之間最重要的問題仍是台灣問題,所以中共要求美國停止對台軍售,不要過問台海事務。
美國一向希望台灣海峽繼續保有和平的氣氛,認為中美關系的層次高於兩岸關系,把台灣視為其與中共互動中的一顆活棋,自然不願把這棋局“下”僵了。前美國國務卿克里斯多福在1996年5月的一項演講中曾表示,柯林頓政府的中國政策,除依據美國一向遵循的“一個中國”政策外,並建立在如下三項指導方針上:第一,美國認為中國發展成為一個安全、開放而成功的國家,極為符合美國的利益;第二,美國支持中國完全地融入並積極地參與國際社會;第三,美國雖然尋求與中國對話及交往,以消解彼此的歧見,但在有必要采取行動來保護美國的利益時,美國也會毫不遲疑地去做。就兩岸關系而言,美國決策當局的政策可以被總結為,“不要與中共為敵、繼續地依和平原則維持台海現狀、並相當程度地與兩岸維持平行的關系。”
柯林頓最近繼續強調,美國認為中國大陸必將在未來成為一個強權,而且在二十一世紀會“扮演一個很重大的角色”;美國希望,在中國大陸的發展過程中,促使其與“國際社會整合在一起”,而成為一個負責任且不具侵略性之強權,那樣不僅對亞洲的和平與穩定有正面影響,也對美中關系甚至全球之穩定有所助益。為達到此一目的,柯林頓指出,適當之道就是“與中國發展廣泛的交往政策”,並研究建立雙方“戰略性的關系”,以促進合作而非沖突為主旨,這正是今年十月柯江高峰會談的原由。[19] 很顯然,美國的對華政策著眼於自身的國家利益和世界戰略格局的建立,而不是單純的台海安全。
在可預見的未來,美國仍會認為,台灣問題不得以武力解決,台灣不穩定可被視為對美國國家安全利益的威脅。因此,美國將繼續依“台灣關系法”,協助台灣維持充份自衛的能力,繼續出售防衛性武器給台灣;但是,當台灣尋求在國際上扮演一定的角色時,也應符合“一個中國”的政策,並追求此一目標;美國不會支持“兩個中國”、“一中一台”或“台灣獨立”。
台灣當局應該審慎地作政策權衡,倘若突然改變台灣的現狀,將可能導致嚴重的不穩定。在這種氛圍下,很難期待美國會在台海軍備管制的談判做出實際貢獻;美國仍將拒絕介入決定中共與台灣未來的實質談判,美國的唯一堅持只是其過程必須是和平的而已。但是,美國仍會支持台灣更加開放市場、調整金融政策,為進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鋪路,支持台灣計劃發展成為“亞太營運中心”的理念。因為,美國認為,這是有利於台灣未來發展的正確作法,將使台灣在對美交往中、在亞太區域以及在全球性經濟活動中居於更重要的地位[20]。
從“學校恐怖癥”談中國的教育改革
馮建華
美國南佐治亞大學教育學院助教授
一、“學校恐怖癥”的表現形式
二、如何分析“學校恐怖癥”的成因
三、中國大陸的教育觀念、教育體制和“學校恐怖癥”
四、教育的科學化、民主化、人性化、個性化:有效地預防和治療中國“學校恐怖癥”的途徑
近年來,中國大陸的中小學生厭學、逃學、離家出走、甚至自殺的事件時有所聞,令社會、學校和家長憂心不已。據《北京青年報》1995年12月25日的報導,中小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更是駭人聽聞,全國小學生有心理障礙的占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中學生占百分之四十至五十。以北京市為例,在那些因心理障礙而到北京青少年法律與心理咨詢服務中心門診的兒童中,有百分之四十三點八的兒童是因“學校恐怖癥”而需要心理治療(陳紅,1995)。如此眾多的青少年有心理障礙、甚至“學校恐怖癥”,恐怕在世界上也是少見的。如果學校和社會不能給這些青少年及時有效的幫助,那麽,社會、家庭和他們個人將為此付出沈重的代價,後果不堪設想。所幸的是,這一現象已經引起大陸社會各界越來越廣泛的關注,並正努力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法。
但是,由於大陸教育學界相關理論和認知方法上的偏差,目前大陸對中小學生的心理疾病(尤其是“學校恐怖癥”)還缺乏準確全面的理解,對此類心理疾病的診斷與治療也仍處於萌芽階段。本文運用當代西方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的理論,分析大陸中小學生的“學校恐怖癥”的制度原因,認為大陸應該在教育改革中用民主的、人性的教育取代以“智育第一、知識為主、考分為準”的升學主義教育,這樣才能根治中小學生的“學校恐怖癥”。
一、“學校恐怖癥”的表現形式
“學校恐怖癥(school-phobia)”並不是一個嶄新的概念,早在1932年,布羅德溫(I.A. Broadwin)研究兒童的逃學行為時就描述過一些類似“學校恐怖癥”的典型行為。隨後,約翰森(Johnson, 1941)和他的同事們首次提出了“學校恐怖癥”的概念,並將其歸類為心理疾病,並在研究中把“學校恐怖癥”與逃學行為加以區分。自從四十年代以來,心理學家們從學校心理、變態心理、社會心理以及心理輔導等角度,對“學校恐怖癥”進行了大量的理論和臨床研究,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目前,學術界對“學校恐怖癥”的性質和特點有以下幾種看法。有人認為,“學校恐怖癥”是兒童“對上學所產生的一種過份誇大的非理性的恐懼,其表現行為乃是經常曠課。”(Paige, 1993) 有人認為,“學校恐怖癥是兒童由於情緒障礙而產生的曠課行為,其根源在於分離焦慮和對父母的過份依賴。”(Frenza, 1986) 還有人認為,“學校恐怖癥”是過敏性“神經反應”,是由與學校相關的因素所引起的極端恐懼以及對學校的逃避行為。中國的社會心理學工作者則一般將“學校恐怖癥”定義為,“由於某種內部或外部的原因而對學校產生恐懼、厭惡心理,對學習產生冷漠、不感興趣的心理以及相應的逃學行為。”(俞國良, 1992)
人們對“學校恐怖癥”的不同理解和不同定義,正說明了這種行為和心理現象的覆雜性。卡恩和勒斯騰((Kahn & Nursten, 1964)明確指出,“學校恐怖癥”不只是對個別兒童的心理行為的診斷問題,它也是家庭問題、學校教育問題和社會問題,應該引起整個社會的關心。
對“學校恐怖癥”特點的研究與探索,是了解和認識“學校恐怖癥”的基礎,也是診斷與治療“學校恐怖癥”的前提。根據汪特的研究(Want, 1983),兒童“學校恐怖癥”患者一般有以下五個共同的心理特徵。
第一,焦慮不安,這主要是指由未知或預感的事件所引起的過敏性緊張、惶恐和畏懼。這或許是“學校恐怖癥”患者與一般曠課的學生之間最明顯的區別。兒童的這種焦慮往往是通過不願意離開父母或家庭而反應出來。其表現方式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心理防禦機制(如投射、回避和否認),或者是由心理因素引起的生理反應(如頭痛、肚子不舒服),或者是一些毫無根據的憂慮和恐懼(如覺得或擔心親人生病、死亡)。
第二,支配欲,具有這類心理特徵的兒童往往是家庭的中心,對父母(尤其是母親)、乃至所有的家庭成員,經常任意指使或支配,唯我獨尊,唯我是從。他們通常都很任性、急躁、固執和缺乏自制力。
第三,依賴性,具有這類心理特徵的兒童對父母有強烈的依賴感,往往過份依賴父母,以尋求生理和心理的支持和保護。這種依賴性反映出父母和兒童之間的一種覆雜的相互關系,而這種相互依賴關系造成彼此的焦慮、罪惡感和敵意,尤其是當父母和子女面臨分離的時侯。這在心理學上稱為“相互敵對的依賴關系”(mutually hostile-dependent relationship)。
第四,挫折感,具有這類心理特徵的兒童往往悶悶不樂、憂憂寡歡、悲觀失望、無精打彩,或者抱有“破罐子破摔”的消極心態。兒童通常可能因家庭遭遇不幸、個人學習或生活失敗而產生這種心態。
第五,自我認識模糊,“學校恐怖癥”患者常常過高地估計自己的能力,充滿著不切實際的自我形像和幻想,因此對任何可能威脅或損壞其自尊的情境和場合格外敏感。當學習上遇到壓力或在學校內人際關系緊張時,他們寧肯躲避在家,與父母相處,以保護其脆弱的自尊心。
盡管導致“學校恐怖癥”的原因覆雜多樣,表現形式也不一而足,但一個無可置疑的事實是,“學校恐怖癥”與學生的學習有關。學習是學生在校的中心任務和主要活動,學生對在校學習的感受和態度,與他們學習上的成功或失敗的經驗有密切的關聯。
總的來說,患有“學校恐怖癥”的兒童往往具有自卑心理、逆反心理,意志薄弱,自我中心,好勝心強,感情脆弱,在學業成績差和行為表現不良的情況下,一旦受到老師的批評、家長的責備和同學的白眼,便會在內心感到不安、羞怯,心理上籠罩著一層陰影,進而陷入自責自貶,進行消極的自我暗示,使消極情緒占主導地位。他們往往缺乏對自己的正確認識,沒有安全感,對他人評價非常敏感,害怕被人瞧不起。因此常常對周圍的人和事疑慮重重,對老師和同學沒有信任感和親切感,在學校的集體生活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在學習生活里培養不起興趣和樂趣。這種內心體驗的外移更加深其自卑感,從而逃避學校,把家庭父母作為避風港,以求獲得一種心理補償。
二、如何分析“學校恐怖癥”的成因
“學校恐怖癥”是一種心理疾病,心理學家一直把對其成因的理論分析當做是研究的一個重點。多年來,學者們提出了多種關於“學校恐怖癥”的理論,其中主要的有“學習理論”、“歸因理論”、“自我概念理論”、“認知理論”以及“精神分析論”等。迄今為止,以“精神分析理論”為基礎的“分離焦慮(separation anxiety)”論的影響最大(Pilking & Piersel, 1991)。
根據“分離焦慮”論,兒童的“學校恐怖癥”是由分離焦慮所引起的。兒童害怕離開父母親,而同時父母對子女過份的保護也使兒童缺乏獨立能力。尤其是母親對子女的過份保護和支配,使兒童產生一種焦慮、敵意和罪惡感,也造成對母親本身的畏懼與敵意。當兒童到了入學年齡時,他們對母親的焦慮便投射到了學校或者老師身上。為了減輕這種焦慮不安,兒童就企圖以各種借口呆在家里而逃避學校。伊斯特等人(Estes,et al., 1956)指出,分離焦慮是一種病態的情感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兒童和父母處於一種彼此敵意卻相互依賴的關系,這種關系是以兒童和父母彼此強烈需要、相互親近為特徵的。
“分離焦慮”論者認為,母親往往對子女有一種矛盾心理。一方面,母親希望子女學會獨立自主;而另一方面,又對他們過份保護,使子女養成依賴感,從而滿足母親自己的情感需要。這種矛盾的關系,使母親和兒童都產生了一種被壓抑的相互敵意。由於母親的過份溺愛和保護養成了兒童的依賴性,他們便對母親提出種種無休止的要求,這使得母親和子女之間的矛盾和敵意與日俱增。對母親的過份溺愛的潛意識抗拒,也使兒童的敵對情緒日益強烈。對母親的依賴與敵意束縛了兒童的自我發展,因而他們想方設法將這種矛盾引起的焦慮投射到老師或學校。因此,也可以說,“學校恐怖癥”是父母和子女之間未解決的依賴關系在兒童身上的體現。
“分離焦慮”論的精神分析對我們理解“學校恐怖癥”的成因有一定的啟發意義。它幫助我們認識到,家庭關系和家庭教育對兒童健康成長的重要性。我們知道,當兒童(尤其是獨生子女)最初離開父母、上幼兒園或者小學時,一開始都很不適應,常常會哭哭鬧鬧。其根本原因就是,兒童因對父母的依賴和對學校生活的陌生而產生一種焦慮和畏懼。
但是,也必須看到,“分離焦慮”論對“學校恐怖癥”的分析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它無法解釋,為什麽“學校恐怖癥”不僅僅發生在幼兒園和小學一年級,也發生在小學其他年級乃至初中和高中。事實上,“學校恐怖癥”發生的高峰期並不在幼兒園或小學一年級,而是在十一至十三歲之間(Paige, 1993)。其次,“分離焦慮”論也不能說明,為什麽同樣受父母嬌慣溺愛、與父母存在著強烈依賴關系的獨生子女,有的卻很熱愛學校,毫無“恐怖”可言。同樣地,如果“學校恐怖癥”是因為兒童面臨與父母分離的困難的話,那麽,那些有“學校恐怖癥”的兒童就應該在生活中其他與父母分離的場合也有分離焦慮,但事實證明,並非如此。
顯然,引起兒童“學校恐怖癥”的因素是覆雜多樣的。“焦慮分離”論過份強調精神分析法對親子關系的研究,而忽視了許多其他更為重要的因素,如師生關系、夥伴關系、學習壓力等等。據中國大陸的有關報導(陳紅,1995),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學校恐怖癥”患者曾經在學校有過不愉快的經驗,受到老師的諷刺挖苦、同學的欺侮,或是學業成績不良,更值得注意的是,有“學校恐怖癥”的兒童中,高達百分之九十的人受到過老師不同程度和方式的處罰。
卜拉葛(Blagg, 1987)在分析有關“學校恐怖癥”的成因理論後,明確地指出,要真正了解“學校恐怖癥”,必須從幾個不同的角度來分析:第一是學生個體內在的因素(如個性、性格、生理等);第二是人際關系,尤其是父母和子女的關系、師生關系、同伴關系;第三是環境和社會文化因素,如社會、學校和家庭。
三、中國大陸的教育觀念、教育體制和“學校恐怖癥”
近年來,中國的教育和心理學工作者對“學校恐怖癥”的成因也做了理論分析和實證研究。已有的研究把中國的“學校恐怖癥”的成因歸結為以下幾個因素。第一,兒童、青少年的心理脆弱,缺乏對挫折經驗的調適能力;第二,中小學教師素質差,缺乏必要的心理學知識,教育方法不當,師生關系緊張;第三,學習壓力沈重,競爭激烈,學生適應不良;第四,家庭缺陷,父母管教不當;第五,社會風氣不正,社會規範失調。(陳紅, 1995)
毫無疑問,這些因素與中國的“學校恐怖癥”的形成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但遺憾的是,以上分析並沒有觸及問題的要害,也未揭示出現象的本質。首先,這些分析沒有說明,為什麽心理脆弱的兒童在中國大陸占那麽高的比例?為什麽中國大陸的教育未能從兒童的心理特點出發,為兒童提供更多的成功經驗,而是使相當多的兒童在成長過程中常有失敗和挫折感?其次,上述分析也沒有回答,教師素質差,只是差在心理學知識不夠嗎?一般來講,教師素質只是教師個人的特點,問題在於為什麽各地教師會對學生采取相似的不當教育方法呢?這究竟只是教師們的個別行為,還是現行教育制度的產物?再次,家庭和社會環境對兒童的成長固然重要,但學校教育本身為兒童創造的教育環境和發展機會是否恰當呢?我們應當透過對問題表象的分析,作更深層次的思考。
教育的根本問題是教育觀問題,而教育觀與學生觀、人才觀、教學觀、考試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教育體制、教育政策、教育目標、教育標準、教育內容和方法以及教育環境,都反映出特定時代和社會的教育觀念。因而,從本質上講,中國的“學校恐怖癥”乃是長期以來教育觀念偏差的必然產物。
中國的教育觀深受儒家傳統文化的影響,“學而優則仕”、“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觀念在人們心目中根深蒂固。人們普遍認為,一個人書讀得越多,就越有學問;考分越高,學習就越好,也就越有機會升入更高、更好的學校,最終成為“有用”之才。於是,家長“望子成龍、望女成鳳”心切,對子女的讀書非常重視。為了使子女能進好的學校,有的家長就親自給孩子補課、加碼、布置額外的“家庭作業”;有的家長則請家庭教師給孩子輔導,或者為孩子安排各種“提高班”,讓他們課外盡可能地多學。(Chang, 1994)。
教師本身所受的教育和心理學訓練尚不足,又時刻處在職稱評定、獎懲考核及社會和家長等各方面的壓力下,為了追求高升學率,在改革教學方法上下工夫少,而是一味地給學生增加學習負擔。一些教師通過加快學習進度來變相延長學習時間,以便在升學考試前留出更多時間覆習練習,以提高學生的應試能力;不少教師缺乏良好的教育學理論素養和有效多樣的教授技能,不了解學生學習的心理特點和規律,一味地強調高標準嚴要求,忽視個體差異,教學上一刀切;或“以考代教”、“以考代學”,依賴“題海戰術”、“大運動量”練習,用“三日一小考、五日一大考”的辦法逼迫學生學習;還有的教師教學思想不端正,甚至把額外的作業當作懲罰學生的手段。
由於學生學習負擔過重,作業超負荷,不僅學習興趣被打消,而且對學習產生苦惱、厭煩和畏懼心理,從苦學、厭學發展到恐學。同時,教育行政部門嚴重混淆教育評估、教學考核、學校評定與學生考分和升學率的科學區別,簡單地使用分數、升學率作為唯一的監控教育質量的標準。如此層層加碼、惡性循環,從學校到社會、從學生到家長,都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升學主義教育”的怪圈,難以自拔,而真正深受其害的還是那些年幼的學生。
據一項調查(王軒,1994),上海市區小學生學習負擔普遍較重,大約有三分之一的學生負擔過重,其中百分之十左右的學生已產生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礙。教育觀念和方法的偏差導致學生沈重的學習負擔,沈重的學習壓力,既妨礙學生其他能力和興趣的發揮,也妨礙兒童身體、認知、社會情感、個性和人格的健全發展。對兒童來說,還有什麽比幸福的童年被剝奪更可怕、更可悲的呢?
中國的現行教育是以升學主義為核心的精英教育,學校是培養少數尖子人才的地方。高質量的教育機會只屬於那些條件好、成績好、表現好、有升學潛力的人才,而絕大多數學生被過早地、無情地拋入了“失敗者”的深淵。重點學校與非重點學校、普通學校與職業學校、城鎮學校與農村學校、貴族學校與普通學校之間,無論在教學設備、學生來源、教育經費上,還是在辦學條件、師資水平、質量標準等等方面,都有巨大的差別。
在各類學校中,還存在著一個普遍的現象,那就是,狠抓重點班、放松普通班,狠抓高中班、放松初中班,狠抓畢業班、放松其他班。(俞國良,1992) 其實質後果是,抓了少數、丟了多數,撿了芝麻、丟了西瓜。這些現象嚴重違背了教育的神聖目標--受教育是每個人的權利,應讓每個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並使其潛能得到充份的發展。從本質上說,以升學主義為核心的精英教育是狹隘的、反人性的、非民主的不平等教育。這種教育無異於向“非精英”的普通學生、尤其是學業不良的學生宣告,你們是一群沒有希望的人。
殘酷的升學主義教育使年幼的學生過多、過早地經歷了失敗的痛苦,使他們感到,自己在學習生活和各種活動中盡是失敗的體驗,他們不僅會感到學不到什麽東西,而且會變得灰心喪氣、悶悶不樂,自尊心被嚴重挫傷,心理嚴重失衡。教學內容的陳舊、教育方法的呆板、教學時間的膨脹,對學生個性和特長的壓抑,都使“邊緣”學生產生沈痛的失落感。他們仍去上學,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完成家長的任務而已,他們自身對學習已經失去興趣和動力,對學校產生厭惡和恐懼情緒。學校和老師、學習和考試給他們帶來的主要是痛苦和恐怖的體驗。所以,只要有機會、有可能,他們便渴望逃離學校,躲避學習就象躲避災難一樣。
兒童的社會交往技能和處理人際關系的能力,對其能否良好地適應學校生活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交能力強的學生,與老師和同學的關系會比較融洽,朋友比較多,有什麽煩惱憂傷可以與老師或朋友交心談心。而患有“學校恐怖癥”的兒童則恰恰是那些不善於與人交往、缺少知心朋友、喜歡獨處、性格孤僻到幾乎自閉的學生。對大多數學生來說,要做到友好相處,使緊張的學習生活成為愉快的體驗,學校和班集體必須充滿友愛、信任、激勵和輕松愉快的環境氣氛。老師應當平易近人,尊重學生,敏銳地觀察和理解學生的心理變化,並給予及時的幫助指導。同學間團結合作,互幫互學,彼此排憂解難。
當然,在中國大陸的學校中,也不乏因積極的校園和班級文化而使落後生變先進的動人事例。但十分遺憾的是,受傳統教育觀念影響,不和諧的師生關系仍然普遍存在,而這也是導致“學校恐怖癥”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中小學教師受封建傳統思想的影響,置學生的人格尊嚴於不顧,信奉“嚴師出高徒”、“不打不罵不成才”的古訓,對學習不好、行為不良的學生,簡單地采取責、罵、罰的教育方法,輕則訓斥,重則打罵乃至體罰。有些教師甚至缺乏為人之師的最起碼的愛心,只求教書,不問育人,偏愛成績好的、老實聽話的學生,而對能力差的學生則不聞不問,放任自流,或者有意孤立,或者使用枯燥乏味的空洞說教,粗暴無理的訓斥,尖酸刻薄的挖苦,及對其人格的貶損。
當師生有矛盾時,許多校長和家長往往認為,老師總是對的,只一味責怪學生;使學生有冤無處申、有氣無處泄,他們經常只能忍氣吞聲,結果是強化了對老師和學校的敵意,滋生抑郁心理,視逃學為無聲的抗爭。老師簡單粗暴的態度和方法勢必損傷學生的自信心和自尊心,使其學習興趣蕩然無存,產生自卑感和自暴自棄的心理,必然導致厭學、恐學和逃學。中國教育中師生關系的不平等,以及老師不愛護不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都反映出教育系統乃至整個社會缺乏民主和人權的意識,而患“學校恐怖癥”的學生只是這種非民主、非人性教育的犧牲品。
四、教育的科學化、民主化、人性化、個性化:有效地預防和治療中國“學校恐怖癥”的途徑
診斷和分析“學校恐怖癥”的目的,在於有效地預防和治療“學校恐怖癥”,進而幫助兒童、少年愉快地學習,健康地成長。國內外多年來對有關“學校恐怖癥”的研究為我們積累了許多可資借鑒的寶貴經驗。尤其是對“學校恐怖癥”的心理咨詢輔導的技術和方法,諸如系統脫敏、情緒圖像、示範等行為或認知-行為矯正方法,都有十分重要的參考價值。這些心理輔導的技術基本上是以行為主義和心理分析為理論基礎,以個別輔導或團體咨詢為主要方法,以“學校恐怖癥”患者為主要對象。(Morris & Kratochwill, 1987) 但由於這些方法沒有觸及到“學校恐怖癥”的本質因素,只能起到短暫的表面的效果。
從本文對“學校恐怖癥”制度成因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要從根本上有效地預防和治療“學校恐怖癥”,就必須從教育觀的改變著眼,從教育改革入手。理想的教育不僅應該是科學的,也應當是民主的、人性的。只有科學化、民主化、人性化和個性化的教育,才能使學校真正成為學生的樂園,“學校恐怖癥”才能自然地消失。
教育的科學化要求教育工作者以科學的態度,對教育對象作深入研究,使教育活動和方法真正符合兒童、青少年的身心發展規律。教育的民主化要求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不能凡事以權威自居,要從民主的理念和原則出發,平等地尊重和對待每個學生,給學生充份選擇、合作和積極參與的機會。人性化的教育強調,教育以人為本,以人的充份全面發展為目標,不僅重視學生的知識學習,而且把學生的能力培養和人格的健全發展擺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學生不是消極接受知識灌輸的機器,教育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把他們培養成為活潑、健康、情感豐富的社會需要的人。教育必須尊重學生的人格,保護和培養學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個性化的教育從根本上否定狹隘的以升學為核心的精英教育,強調教育教學的多樣化發展,切實貫徹因材施教的原則,讓每個人的才能都得到充份的發展。
八十年代以來, 中國大陸的上海等地所進行的“愉快教育”、“成功教育”等教育改革實驗,對我們尋求根治“學校恐怖癥”的良藥妙方有深刻的啟示。“愉快教育”的核心就是,在教師的引導下,從情感教育入手,給孩子愛和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自覺性,使學生能夠愉快主動地接受教育,成為學習的主人,由“苦學”變為“樂學”,“愉快地學習、愉快地活動、愉快地生活、愉快地成長”,使學校成為少年兒童成長的樂園。(倪谷音, 1994) 所謂的“成功教育”,其基本思想是,教育必須指向“大寫”的“人”,培養未來的人;每一個人都有成功的潛能,都有成功的願望和需要,都可以在原有的基礎上取得發展,獲得成功。“成功教育”強調通過教育改革,幫助學生建立積極的自我概念,形成學生自我學習、自我教育的內部動力機制,最終成為學校和社會的成功者。(劉京海, 1994) “愉快教育”與“成功教育”的共同之處在於,都強調教育必須以人為中心,以人的發展為目標;教育過程必須以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以情感為動力,成功為基石。
教育改革實質上是教育觀念的改造和革新,只有當科學的、民主的、人性的教育取代以“智育第一、知識為主、考分為準”的升學主義教育時,教育的改革才會真正成功。讓我們共同努力吧!
1998年
論法治與民主的關系
季衛東
日本神戶大學法學院教授
一、在民主政治的理想和現實之間
二、從“依法治國”到民主選舉
三、促使中國共產黨自我革命
江澤民在中共十五大上的報告的第六節,專門闡述了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立場和思路,提出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針,許諾到2010年為止要形成一整套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在中共的歷史上,這是黨的領導人第一次把“民主”與“法治”聯系在一起,並且提到“依法治國”的高度來加以強調。我們應當歡迎這種進步。
然而,不得不指出,中共對“依法治國”的解釋是,“把堅持黨的領導、發揚人民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統一起來”,“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並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在這里,“依法治國”實際上包含了兩個前提條件。第一,黨的領導地位是先驗的,在憲法、法律制定之前就已經確立,因而,黨的意志成為法律體系的高階規範的假定並沒有被排除。第二,黨“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是為了“從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的貫徹實施,保證黨始終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因而,對於黨本身活動的外部監督就很難有切實可行的操作方案,對於黨的各級幹部的所謂“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法律監督”的效果也勢必要打很大的折扣。顯然,如此自相矛盾的“法治”概念,與現代法治主義的原理是截然不同的;這樣的“法治”也根本不能有效地防止黨的各級領導者可能的專制、濫權傾向。
在中國的現實條件下,施行真正的民主與法治的關鍵是,促使中共放棄“治外法權”、從革命政黨轉變為民主執政黨。這種徹底而又穩健的政治變革的成功,固然需要當局者不失時機的決斷,但更有賴於來自社會的各種形式的壓力。只要人民不斷地依法抗爭,法治就能“假戲真唱”,民主就會“水到渠成”。無論是真是假、是主動還是被動,既然中共開始承認法律的權威和民主化的必要性,那麽它與人民的矛盾就有可能納入體制之內,通過政治的良性互動、明智的妥協以及修改法律的方式來解決。在這一意義上,也可以說,中國正處在告別革命暴力的“光榮革命”的前夕。
本文的目的是,以中共的有條件的承諾為出發點,分析和思考黨和人民重訂社會契約、通過建設法治國家來實現民主化的可行性。本文第一部份討論民主的概念,以及中國能否在“大民主”和“民主集中制”之外推行制度化的民主政治,考察中國的妨礙民主化的各類因素,探討理想與現實之間的媒介。第二部份從如何實現安定的民主政治的立場出發,比較人治以及不同類型的法治的特徵,提出關於民主的法治國家和依法的民主政治的另一種思路。第三部份再進一步探討中國共產黨自身的蛻變、進化以及結構彈性化的方式和步驟,強調在黨與人民的互動過程中,有意識地進行內部份裂和政策競爭的做法對政治體制改革的促進作用。最後,就結合民主與法治的新憲政主義運動及其社會條件的準備談一點初步看法。
一、在民主政治的理想和現實之間
1. 中國民主化面臨的制約和契機
判斷一個社會是否具備實現民主的條件,首先要明確民主的概念內容和類型。理想的民主主義是近代市民革命中的激進派的意識形態。例如,盧梭的“公意(general will)”論主張,在人民主權的基礎上建立純粹的民主制國家,即全體人民作為主體,平等地參與政治,自發地形成社會秩序,具有超越於法律的自由[1]。但是,在現實政治中,這種主張很容易導致兩個相反的傾向,或者是假托公意、壓制個人意志的“極權主義民主”,或者是過份貫徹平等和“多數人說了算”的原則,從而導致無政府狀態。從現代中國的經歷也可以看到,前一種傾向表現為民主集中制的蛻變──“有集中無民主”,後一種傾向表現為通過“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等方式進行的所謂“大民主”。因此,盧梭式的民主理論可以作為批判和抵抗的符號體系而發揮重要影響,成為在野黨的意識形態,但卻很難成為治國方略。正如詹姆斯·麥迪遜所指出的那樣,在設計和建設一個適當的政府架構時,“最大的困難在於,這個政府首先必須有能力控制被統治者,其次還必須能夠控制自身”[2]。
現實的民主主義則強調在社會統合的過程中,人民的部份性政治參與的重要性,以及通過競爭性決策的制度安排和反饋機制來保障、加強群眾對當權者的監督控制。按照羅伯特·A·達爾的分類,現實政治中的民主至少有四種基本形式,即委員會民主、代表制民主、國民投票民主以及直接民主[3]。無論采取何種方式,民主都應該包括兩個基本方面。第一是選舉制度以及多數表決的原則,為了防止由此產生多數派專制的問題,相應地需要自治的法律職業群體、地方分權、司法獨立和司法審查、新聞和結社自由等保障合法權利的機制。第二,圍繞公共選擇和決策而進行的利益集團之間的交涉、妥協和抗爭的互動關系及其制度化框架,在這里,避免意氣用事、糾纏不已的黨爭,保障對話和討論順利進行的根本性共識以及公正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
在中共建國階段,毛澤東考慮過中國如何跳出歷史上的治亂循環周期律的問題,曾經意識到民主的必要性。但他的革命浪漫主義使他所向往的民主具有濃厚的烏托邦色彩,而在實踐上則表現為戰時共產主義式的民主集中制。在“文化大革命”中,所謂“大民主”和“一元化”的集權發展到了極端,造成了浩劫,最終引起了反思。1980年8月18日,在“黨和國家領導體制的改革”一文中,鄧小平提出了反對權力過份集中、個人專斷以及官僚主義的問題,強調了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必要。但是,鄧小平所設想的政治改革遲遲未能真正付諸實施;而1989年的“六四事件”則成為鎮壓民主的標志,反映出集權體制下具有諷刺意味的鄧的個人悲劇的必然性。
在中國,推行政治改革和民主化的主要制約有以下幾方面。第一,在一個具有專制主義傳統的大國推行民主政治,意味著特權階層的自我革命和統治方式的大轉換,其中不確定性很多、風險相當大。為了避免社會動蕩,當局往往強調穩定和循序漸進,而實際上卻漸而不進、或者進一步退兩步。第二,除了政治民主化之外,中國還面臨著市場化的緊迫任務。經濟改革勢必改變利益分配格局,還會帶來通貨膨脹、破產失業、增加稅負、減少補貼等問題。因此,為了經濟改革的順利進行,人們會要求有一個強有力的、高效率的政府。在這種狀況下,根據M·韋伯關於組織效率的假說,集權的傾向是很難克服的[4]。第三,超凡政黨的神話和僭主政治的傾向壓抑了多元化的契機,使得競爭性的“政治市場”無從形成。在人民民主主義的話語中,抽象的人民共同意志取代了具體的個人權利主張,任何帶實質性的改革都缺乏自下而上的可操作性。通過徒有其名的表決而產生多數的過程也基本上是黑箱作業。第四,從文化的觀點來看,家長式的權威主義統治具有對抗自由主義民主的廣泛影響力。正如G·津梅爾曾經說過的那樣,使對自由的限制感覺不出來“不自由”的方法只有兩個,即限制產生於自我(與個人合意以及社會契約的秩序原理相對應──筆者),或者自我產生於限制(與父親權威以及“父母官”的秩序原理相對應──筆者)[5]。
在這種客觀條件下,推動政治改革不僅需要勇氣,更需要從現狀中發現變化契機的智慧和感覺。透過保守勢力的堅冰,我們可以在中國看到實際存在的三種互相關聯、延綿不絕的趨勢,在往民主化的方向匯合。第一種趨勢是農村的民眾自治和基層幹部直接選舉的普及。八十年代初,在當時的全國人大彭真委員長的力主之下,修改後的新憲法正式確立了村民自治原則。1987年公布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以後,過去由上級黨政機關指定基層幹部的做法被逐步廢止。雖然在農村選舉中還存在不少問題,但是黨政機關的任意幹涉已受到限制,權力的正統化機制開始發生微妙的變化,一種多元性政治正在形成,其影響開始滲透到鄉、縣以及中小城市[6]。可以說,在某種意義上這是第三次“農村包圍城市”的局面。雖然從基層民主到國家政治民主的歷程會比較長,但由於紮根於農村的民主政治能帶來社會條件的變化,結果這種自下而上民主化的方法也許比自上而下的憲政方法更有效。
第二種趨勢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功能的強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七屆全國人大委員長萬里從1991年開始把人大的監督工作提到與立法同等重要的高度,1993年接任委員長的喬石更進一步強調監督職責的意義,並在同年九月制定了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的若幹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法律監督的權力和制定監督法的過程中,逐步強化了自己的影響力,開始改變所謂的“橡皮圖章”形像。例如,在1995年的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上,對政府的批評和自由討論就十分活潑,在重大人事安排方面出現了大量的反對票,這在中國現存政治格局中是非同尋常的。1997年3月14日,喬石在八屆人大第五次會議閉幕式上的講話中,重新提出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和現代化的命題,主張“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條例,從制度上保證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經濟管理的民主化、整個社會生活的民主化”。他還說,“我們的有些工作習慣和工作方法,如果不符合憲法和法律,就一定要堅決地改過來”,“要以改革的精神把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向一個新的階段”。在中共十五大上,喬石的一些政治主張得到采納,但他個人卻退出了權力中樞,這樣的局面很微妙。今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功能是強化還是弱化,則有待觀察。
第三種趨勢是,中共高層的寡頭支配體制與黨內外的關系結構之間,形成了覆雜的連動格局。中共十五大的最大共識是,在三年左右的時間內完成國有企業的改革,但對於如何實現這一突破性進展,卻有截然不同的主張。1995年8月,江澤民發出了決不能放棄黨對企業政治上的領導的指示,據此,中共中央在1997年1月頒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國有企業中黨的建設工作的通知。但是這種做法在企業經營中引起了黨委書記和廠長、經理的權限之爭,政府有關部門也表示了不同看法。鑒於這種情形,《人民日報》1997年6月30日發表了文章,再次強調應以江澤民在1995年8月的重要指示來統一思想,加強黨對企業的政治領導的自覺性。但是,1997年7月13日的《人民日報》卻在頭版頭條刊登了題為“切實加快經濟結構調整──著重研究核心問題'錢從哪里來'”的文章,並要求讀者注意這一主題的系列報導。在此期間,朱熔基則公開宣稱,在加強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方面,要特別注意選好企業的廠長、經理。高層發出不同的聲音並在社會中引起不同的反響,表明黨內以及各種權力結構之間的利益分化和非意識形態化已經勢不可擋。至於這種分化能否與近年來的黨內精英淘汰機制相結合,並導致顧準所主張的用共產黨的“一分為二”來促進議會政治的局面[7],是個饒有趣味的問題。
上述趨勢與民主化的關系,可用社會學家埃利亞斯(N. Elias)的關於寡頭政治發展趨勢的兩層多人博弈模型來說明。在這種情形下,兩、三個互相依存的勢力一旦達成均衡,上層最強的選手控制局面的機會就會受到相當大的制約;在上層各派競爭的過程中,基層利益集團的競爭能力不斷提高;雖然上層最強的選手依然在其他選手中誇示自己的優越性,但由於基層選手能力的增強,一種能夠限制強權行為的覆雜的關系網絡勢必形成並日益擴大,即權力的差距將縮小,而行使權力的機會趨向平等[8]。在這里,人民勢力的壯大、民主化時機的成熟與上層的分化程度成正比。
2. 民主制度的兩種形態:權威型民主與共識型民主
中國的民主化實踐可以參考M·韋伯的權威型民主(authoritative democracy)和日本的共識型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這兩種形態。筆者的直觀判斷是,前一種即全民投票的領袖民主主義,是最有可能性的一種脫離民主集中制和僭主政治的過程,後者則可以與群眾路線和“大民主”的某些做法相銜接。當然理論上還有待進一步探討。
韋伯不僅是偉大的學者,還是積極的政治活動家。由於時代的局限性,他主張過國家主義和對外擴張,但他同時也批判了俾斯麥的專制主義和軍國主義,被稱為“魏瑪民主”的開山鼻祖(Grundervater)和共和制的元勳(Alteste)。韋伯不是那種陶醉在民眾的熱血沸騰之中的民主主義者,他非常強調信念、理性、平衡感以及責任倫理。在“議會化”運動中,韋伯把純粹議會主義與聯邦主義、民主主義與自由主義巧妙地結合起來,針對德國當時的分裂、腐敗、中產階層依附於權勢者、人民中彌漫著“莫談國事”氣氛、議會軟弱無力等政治現實,設計了一種側重於監控行政活動、培養和選擇領袖的議會模式和人民投票式的帝國總統制,我們不妨稱之為肯定權力而不是否定權力的新民主主義(國家民主主義)[9]。
在韋伯看來,民主就是人民選舉他們所信賴的領袖的制度;在民意的支持下,當選的領袖享有極大的權力來貫徹自己的理想,要求人民服從;但是這種權力並非不受監督和限制,人民可以監督控制領袖的執政活動;如果領袖犯了罪過,人民甚至會把他送上斷頭台。[10] 在這里,似乎古希臘的政治自由與孟子的暴君放伐論結合在一起了。在權威型民主下,關鍵的問題是人民如何在正常狀態下對領袖行使監控權,但是韋伯沒有為此提供具體的制度性措施。歷史的事實證明,僅靠人民投票並不能完全防止當選領袖的專制,除了選舉之外,各種社會集團的互動關系以及進行有效決策的制度性框架,也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內容。德國正是因為忽略了這一點,導致了“魏瑪民主”失敗、希特勒上台。
如果說權威型民主的特徵是片面強調選舉,那麽共識型民主的特徵則是特別強調包括協商、討價還價、妥協在內的互動關系。傅高義(Ezra F. Vogel)指出,戰後日本推行自民黨一黨獨大、長期執政的體系,並不意味著一黨專政;恰恰相反,這是一種更有效率的民主類型。美國的大眾民主主義的原則是“公平競爭(fair play)”,而日本的社群民主主義的原則是,共識、團結和“公平分配(fair share)”,即通過最大限度的協商和調整來獲得決策和利益整合的民主性[11]。但是,離開了競爭,是否還真正存在作為民主的基本構成要素的“政治市場”(A. Downs 的用語),在公平分配中政府究竟發揮什麽樣的作用,在傅高義的著作里我們找不到對這些問題的明確解答。從這些問題出發,沃爾弗日恩(K. Wolferen)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結論,他認為日本社會存在著無形的權力和無從逃避的專制性羅網[12]。
日本學者豬口孝和青木昌彥分別從政治學和經濟學的角度,考察了日本政府在利益分配中的作用,得出了非常近似的判斷,即在日本的政治和經濟決策過程中,存在著一種“官僚主導(包含民眾)式的多元主義”,或者說是“科層制多元主義(bureaupluralism)”[13]。這種多元狀態中有競爭、也有交涉,可以反映民主的價值,也可以反映權威主義經濟發展路線的價值,具有相當程度的隨機性。把這種實證研究的成果與達爾的多元主義民主觀聯系起來看,可以發現,日本政治中的尋求利益共識的過程是具有某種自下而上的民主性的。問題是國家對於利益團體提出的要求,可以根據自己的政策進行協調、選擇取舍或者束之高閣,那麽怎樣才能防止國家濫用權力、主觀武斷呢?在這里,明確的規則和公正的程序是必要的。如果有法治,則共識型民主可以成立(如日本、香港);如果沒有法治,則只有當國家確實是在“為民作主”時,它才會承認共識。
總之,無論是權威型民主還是共識型民主,一旦失去了法治精神,國家或統治者就容不得人民提出具體的權利主張,就會墮落成專制的一種變態。中共十五大的政治報告一方面宣稱要發展民主政治,另一方面強調要維持社會安定,其實,以安定為由來拖延民主正是過去八年間政治的最大特徵。當然,人民也期望社會安定,並不會讚成“脫軌的民主(anomic democracy)”;恰恰相反,民眾深知,只有“安定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而安定的民主體制不能不以法治為前提。在這一點上,似乎當局和人民之間已經開始形成某種初步的共識。
二、從“依法治國”到民主選舉
二十世紀是“民主主義的世紀”,同時也是法學世界觀普及的世紀。1850年施塔爾(F.J. Stahl)提出,“國家應該是法治國家。這既是一個口號,也是近代發展的實際的推動力。”[14] 到了1977年,弗里德曼(L. M. Friedman)指出,“在二十世紀中,人民對政府的要求和對法的要求與一百年前相比有了極大的增加。”[15] 盡管在七十年代後期出現了對歐美自由主義法治傳統的懷疑和批判,但1995年誕生的世界貿易組織(WTO)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法治秩序的全球化。在中國,從人治轉向法治毫無疑問也是絕大多數人的訴求。
1. 法治的兩種類型:英國的“法律支配”和德國的“法治國家”
西方的近代法治有兩種基本類型。一種是英國的“法律支配(the Rule of law)”模式,它產生於王權與議會的反覆鬥爭中,強調以議會主義為媒介的立法過程,因而法治和民主的互動關系較明顯。另一種是德國的“法治國家(Rechtsstaat)”模式,它以成文法體系為前提,側重於法律的解釋適用以及國家行為在形式上的合法性[16]。在德國,與形式主義色彩較濃的“法治國家”概念相對應的,還有“社會國家”的概念,即強調平等性、民主性以及對弱者的保護。佛爾斯托霍夫(E. Forsthoff)認為,法治國家的原則與社會國家的原則是互相矛盾的,但這種看法現在已被多數學者否定[17]。目前,德國主流學派的觀點受黑勒(Hermann Heller)思想的影響,在社會民主主義的基礎上把形式的法治國家與實質的法治國家統一起來[18]。
如果我們承認,民主主義的信念就是國家行使其強制力時必須首先經過人們同意的程序性許可,那麽,無論議會主義法治還是形式主義法治,都是可以接受的。實際上,奧地利的民主主義鬥士、1919年共和國憲法主要起草人凱爾森(Hans Kelsen)就是從形式主義、價值相對主義和徹底的法律實證主義的角度,來理解民主與法治的關系的,他反對霍布斯把國家當成運作法律的“巨靈”的見解。在他倡導的純粹法學中,為了避免法學成為政治和意識形態的奴仆這一時弊,主張在作為歷史事實的國家權力和作為規範的法律體系之間,應當有嚴格的界限;並且認為,國家權力的民主主義與限制、抗衡國家權力的法治秩序之間,不宜有濃密的親和性。凱爾森認為,寬容是民主的基本哲學範疇,民主主義的政治制度必須允許不同政治信念之間的自由競爭;法律則應該是公開的自由討論的結果[19]。麥迪遜主義的民主理論在強調自然權這一高於法律的實質性價值時,明顯地區別於凱爾森法學。但是,它的中心命題是把民主理解為對國家權力的外部監控,而把分權和法治視為構成監控的手段,歸根結底這仍然是一種程序主義的民主觀[20]。可以說,只有在程序的基礎上,民主才具有超越文化價值的普遍意義。
當然,程序主義的法治與民主之間也可能發生沖突,其中最典型的實例是法官的司法審查,在這里,法官的身份基本上不取決於民意,但他的司法審查卻可以否定根據多數表決的原理而通過的法律。的確,人民也能夠通過選舉立法者和彈劾法官的方式控制司法機關,但是,按照審判獨立的原則,人民卻不能夠幹涉具體案件的處理過程和決定。為了緩和司法審查與民主政治之間這種可能的緊張關系,出現了兩種解釋。一種是從自由主義的角度,為司法審查辯護,強調司法審查在保障人權、避免多數人專制方面的功能與民主主義是一致的。其中又可以區分出兩個有所不同的假設,即法官獨立於政治的近代主義假設和法官幹預政治的後近代主義假設,後一假設認為,“民主的法官”可以代表與政治上多數派的訴求不同的真正的社會利益、作出斟酌決定。另一種解釋則是從民主主義本身的角度來為司法審查辯護,把司法審查說成是民主政治的自我保存手段,因為,就像不能根據契約自由的原則來承認奴隸契約一樣,也不能根據大多數的意志(立法)來否定個人的自由,個人的各種自由正是民主的基礎[21]。無論采用哪種解釋,民主社會都得面對這樣的現實:沒有司法審查,“群眾專政”、“議會獨裁”、多數人壓抑少數人進而壓抑社會進步的事態就會發生。但是也要注意,一旦導入司法審查的制度,那麽人民也有權審查司法,就自然是題中應有之義了。
2. 怎樣才能在中國通過法治國家的建設來發展民主政治
在中國的政治背景下,從群眾參與的角度來理解民主主義倒並不十分難(當然還有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的一面),問題是,中國缺少以法律手段保護少數人的自由權這一觀念。在中國提出通過法治國家的建設來發展民主政治的口號,是一次飛躍。但是,中國國內圍繞著法治國家建設的思路,仍然存在著十分尖銳的對立。以嚴刑峻罰、令行禁止為特徵的法家式的法治,顯然不符合自由民主的要求。如果不改變官本位的惡習,徹底的法律實證主義也具有助紂為虐的危險性,至於黨大於法的觀念則更是政治改革的最大障礙。
江澤民在1995年12月20日與全國政法工作會議部份代表座談時指出,政法工作的首要任務是維護國家政治和社會的穩定,各級黨委、政府要健全一把手抓穩定的政治責任制;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統一領導,任何把黨的領導與依法辦事對立起來的觀點都是錯誤的、有害的[22]。
對此,不僅在政法系統內部,而且在黨和政府機關中,都存在著不同看法。例如,全國人大的喬石委員長根據憲法指出,一切國家權力屬於人民,而人民行使權力的最高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統一行使最高國家權力,在這個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和武裝力量的領導權[23]。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穹也提到,“法律面前不允許有‘特殊公民’”[24]。中共中央黨校的黃子毅教授認為,“法律應具有至高無尚的權威”[25]。鄧小平講過,“黨要管黨內紀律問題,法律範圍的問題應該由國家和政府管。黨幹預太多,不利於在全體人民中樹立法制觀念”。公安大學法律系的崔敏教授引用鄧的講話,認為中共作為執政黨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應該帶頭遵守法制,作出表率[26]。顯然,法治已經成為專制與民主的路線之爭的焦點。雖然中共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針,但在具體的實踐中還會發生矛盾。
在法學界關於保護個人權利與民主的關系的討論還不多,值得一提的是崔之元教授和甘陽博士的觀點。崔之元受美國批判法學等激進思潮的影響,在法制建設方面更強調防止少數人專制的問題,如司法審查導致的“司法專制(judicial tyranny)”以及政府或個人權力的過度集中,這是符合民主主義精神的。但是,他過份誇大了本來缺乏制度上可操作性的“不穩定權利”的意義,把法制理解為“大民主的動態的制度化”,把“法律民主化”理解為相對於法律本身的個人自由意志的徹底發揮,根本忽視了法治在防止多數人專制方面的功能。這樣的觀點是否真的有利於中國的個人自由和民主化呢?我持懷疑的態度[27]。
甘陽比崔之元對個人自由有更深切的關懷、更自覺的認識,但可惜他對個人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未作必要的論述,而是片面強調公民個體與中央政府的直接政治聯系,否定了中間層的制度建構的意義。他在討論建立在個人自由基礎之上的民主政治時,提出了全國直接選舉人民代表的建議。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關於民主的各種主要理論都指出,僅憑一次又一次的國民投票並不足以防止專制,這里講的要防止的專制既包括僭主式的少數人專制、也包括托克維爾在《美國的民主》一書所憂慮的來自全民投票制的多數派專制(tyranny of the majority)。除了選舉之外,各種法治要素也是民主的基本內容,可是甘陽卻對各種法治要素有一種莫名其妙的反感,斥之為“鼠目寸光的法律與秩序市儈主義”[28]。
在考慮通過法治實現民主的思路時,針對無視正式的程序要件、鼓吹無原則的討價還價和妥協的利益集團自由主義,洛伊(T. J. Lowi)提出了“依法的民主主義(juridical democracy)”這一概念,在強調避免種種破壞民主的弊病時,這一概念可供參考。[29] 當然,他所說的自由主義與我們一般理解的個人權利受法制保護的自由主義還是有所不同的,他講的所謂“依法的(juridical)”並不能等同於“司法的(judicial)”,洛伊是強調通過各種法律手段明確行為的規範和責任,在國家和個人之間建立基本共識、形成一種公共哲學。“依法的民主主義”不僅強調程序,它還注意社會公正等實質內容;其形式由法制規定,其內容通過民主的政治討論而確立;在這種政治體制下,司法的權力受到限制,政府活動的原則和方針必須由議會制定。洛伊的理論是以美國社會為背景的,不能簡單地搬用到其他國家,但是他的一些觀點還是有普遍性的。例如,他揭示了法治的本質是調和民主與自由的沖突;指出政治參與不僅是民主主義的,也應該是自由主義的;強調特權性利益團體的存在,勢必妨礙多元社會中的公正交涉;主張通過擴大參加決策的範圍,來保證社會的均衡等等。
在中國要發展依法的民主政治或者建設民主的法治國家,核心問題是改造共產黨的組織和體制,把現存的群眾參加政治活動的實踐納入法制的軌道。為此,有兩個非常關鍵的環節是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是建立和健全法律監督機制,主要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憲法、法律以及法令在全國範圍內的統一實施和遵守實行的制度上的監督。這應當包括制定一部明確規定法律監督的權限和行使監督權的機構、方式、程序、規則的法律,設立違憲審查委員會或憲法法院之類的具有權威性的機構,徹底貫徹司法獨立的原則,特別是把法院、檢察院的財政、人事管理權限收歸最高法院等具體舉措。在1997年3月召開的八屆人大五次會議上,代表們普遍而強烈地要求加強對國家權力的法律監督和輿論監督,人大常委會也一直在推動監督法的起草公布,但是政治上似乎仍有很大的阻力。一些明顯的違法違憲的政治現象依然存在,甚至暢行無阻。例如,就在這次人大會議上,與憲法第5條、第29條、第93條、第94條的規定直接相抵觸的國防法第19條,就在未受到任何質疑的情況下,與其他條文一起通過了。
在民主和法治的建設方面的另一個關鍵環節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議會化。由於盧梭和馬克思的影響,在中國至今還有根深蒂固的基於人民主權的直接民主和“議行合一”的觀念。但是,如果冷靜地分析各國民主政治的實踐經驗,就不能不承認,在既存的社會條件中,議會是有效地推行民主主義的唯一現實的方式。人民代表大會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代議制性質,但由於不承認完全的代表普選制和政黨競選活動,它與議會主義的原則還是有本質上的不同。在短期內中國走向多黨政治的可能性不大,實行全國直接選舉人民代表更會造成極大的混亂,所以,人大的議會化應該先行,這需要經過若幹過渡階段。首先,應該強調人大對黨政機關的活動有批評和議論的權利和權力,即所謂“否決的政治”的正當性,這是強化監督機制的一項重要內容,籍此可以形成行政精英與代議精英旗鼓相當的二元國政格局。其次,應使地方利益代表組織化、制度化,由全國人大發揮協調中央和地方關系的功能。再次,要擴大人大在參加和監督財政預算的編制、執行方面的作用。最後,可以加強政協的權力,使之能夠制衡共產黨的執政活動、培養政黨指導者、促進政策競爭的。
為了實現上述兩點,選舉制度的改革和發展是必要的。但是,從建立安定的依法民主主義體制的立場來看,我並不認為應該立即實行最高領袖的直選和全國人大代表的普選。其實,中國政治改革的初步實踐已經預示了更現實可行的民主化方式,即只要近期把行政首腦的真正的直接選舉,從村民委員會和鄉長擴大到縣長、市長,把人民代表的直接選舉從縣級擴大到省、直轄市級,中國的政治生態以及權力的正統化、合法化機制就會發生根本性變化。只有一黨集權體制的既得利益階層,才會阻礙這種改革措施的付諸實施。
三、促使中國共產黨自我革命
由於一黨集權的體制缺乏制度性妥協的機制,一旦加快政治改革的進程,就可能出現政治上的激烈對抗,結果導致社會大動蕩。為了避免這種事態的發生,也需要在理想與現實之間創造若幹條件,以幫助“高處不勝寒”的特權階層下台階。
首先,有必要把共產黨的領導作用分為依法的和超法的兩種類型,確立黨的依法活動的效力優越於超法活動的原則,即法律高於政策、大於權力的優先性。目前,中共已經承認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於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活動,但同時又不斷強調黨的天然領導地位。
這種兩面性,很自然地令人聯想到十三世紀羅馬法學家阿佐關於“兩重主權”的公式,教會法學關於“二元的大權”、“限制君主制”、“混合政府”的說法,以及詹姆斯·懷特洛克在1610年出席英國下院時所提出的效力序列--“與議會同在的王權比議會之外的王權更優越”[30]。歐洲有過王權至高無尚的傳統,歐洲國家經歷過在這種體制里確立起“議會至上”原則、然後走向民主制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起過重要的作用的一種做法,也是把王權分解為具有不同實效的兩個部份。中國目前面臨的政治改革難點,與此何其相似乃爾!如果在承認黨的領導作用的同時,加強人民代表大會的功能,逐步使黨的活動受到法律的制約和人民代表的監督,在依法互動的過程中一點一滴地排除超法現象,那麽中國實現民主憲政的現實可能性就會越來越大。
第二,應當促進黨組織的內部份化改組,使黨內的路線對立、政策對立成為誘發多黨制的契機。正如顧準所說的,“少數特權人物之間的鬥爭,只要它是遵循一定的章程,而並不完全通過暴力,只要這種鬥爭的每一個方面,按照這種章程,必須力求取得群眾的支持,它就勢必要發展成為議會政治”[31]。他還指出,“大革命要求鐵的紀律,……不過,新秩序一旦確立,那個革命集團勢必要一分為二”,這時,應該乾脆“分成兩個黨,先後輪流執政。”[32] 在現實政治中,八十年代末蘇聯、東歐的政治變革,就是一黨獨裁體制因執政黨分裂而轉向民主化的例子,而九十年代初日本的政黨重組,則是一黨優勢的體制因執政黨分裂而別開生面的例子。中國的政治精英集中在共產黨內,其他民主黨派並非真正的獨立政黨,它們既無執政的抱負也沒有執政能力。因此,通過共產黨的內部裂變和重新組合來實現政治改革,是一種穩健的做法。當然,與台灣的統一談判也可能提供其他的機會。
第三,“一國兩制”的統一模式,使中國的社會多元化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制度競爭的效果勢必滲透到各個方面。特別是香港的立法會選舉和代議制發展,有可能為全國的政治改革提供示範,並促使其他地方通過市政改革和自治等方式逐步擴大基層民主。在這一過程中,政府會把“民主”問題轉換成“民生”問題,因而反公害、消費者權利保護、增加工資、改善福利和社會保障、要求就業、擁護女權等非政治性市民運動,將可能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中出現了強調“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的內容,如果付諸實施,市民運動和結社性秩序可以獲得較大的回旋空間。另外,近年來稅制、財政以及金融方面的各種改革,也會刺激和提高各種不同的利益集團參與資源分配決策的興趣。
中共十五大把通過股份制進行國有企業改革放到頭等重要的位置,無論怎樣掩飾,這顯然意味著,經濟的市場化已經進展到不得不全面承認私人所有權的合法地位的階段。圍繞著所有權,中國目前存在著一系列的制度性問題,僅靠私人間的契約關系無法解決,例如財產的保護、契約的強制履行、其他社會“公共物品”的供應等等。黨和政府在解決這些問題的過程中,勢必面臨日益強烈的改革權力結構的要求。在這一方面,機構的精簡和調整固然也是必要的,但僅此還遠遠不夠。在社會結構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的條件下,需要更大膽的思想解放和政治改革,以便與社會結構的變化相對應,調整權力結構,即共產黨必須放棄已經過時的意識形態和組織原則,在自我革命的過程中作為民主議會的執政黨獲得新生。
如果在不觸動共產黨絕對權力的前提下全面推行股份制,不僅無法完成國有企業的改造,而且會加劇國有資產的流失和結構性腐敗的蔓延。有鑒於此,十五大的政治報告強調“反對腐敗是關系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嚴重政治鬥爭”,在大會開幕的前夕還開除了陳希同的黨籍,並依法懲辦了其他有關人員。但是,只要繼續拖延真正徹底的政治改革,僅憑抓幾個典型以懲效尤是不可能根治腐敗的。一旦嚴重的腐敗使人民與特權階層的矛盾激化,現體制僅存的威信即喪失殆盡,那時再進行有計劃、有步驟的政治改革就為時已晚了。總之,與國有企業改革的時間表相聯系,中國必須盡快采取斷然措施,來加快民主化的進程。當然,完成國家政治體制的轉型,也許會需要二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
如果中國在近期施行政治改革,應該從黨內民主和黨內高層人事安排的規範化、制度化起步。黨內生活若沒有實質性的變化,就只有權力鬥爭而沒有政策競爭,只有密室交易而沒有制度共識,只有權力的禪讓而沒有公平的選舉。在這種情形下,民主化只能在激烈的社會沖突中發生,在制度轉型中就很難建立以“組織的多元主義(organizational
pluralism)”[33]的均勢為基礎的安定民主政治和寬容精神。圍繞十五大的權力分配,中共高層已經出現了建立和健全黨內選舉和決策的合理程序的要求。在集體領導體制的日常運轉中、在新一代領導人接班的過程中,黨內民主化、透明化的趨勢將是不可避免的。
從黨治到法治的大轉換,當然要改變權力運作的人員構成。隨著黨政分離、經濟技術官僚地位的上升、職業法律家群體的成長、公務員制度的完備,黨務幹部的權限正在縮小。由於利益驅動,棄官從商的現象也很普遍,這種狀況雖然助長了權錢交易,但也減少了對官位的戀棧行為。而企業主的大批入黨則加快了中共非意識形態化的速度。國有企業的改革加快後,中共的經濟基礎和理論根據都會被進一步削弱。在農村,黨支部的功能障礙已日益嚴重、明顯。總之,在中國一黨集權的基礎已經動搖,黨和國家重新定義自己的角色是勢在必行的了。
中國現有的憲法流於形式,現實政治嚴重背離了法治。目前在中國的知識分子中已經出現了新的憲政主義思潮,要求重新制定或修改現行憲法,推行法治主義。由於政治上的原因,這方面的討論尚未充份展開,公開發表的論述也不多。從有限的一些文獻來看,這個憲政主義思潮主要是主張確立憲法的至高無尚的權威、實行法治,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的地位,由社會對行政機器進行監督,保障人權和個人的各種合法權利,建構市民社會並推動民主化,改中央集權制為聯邦制等等[34]。
我同意許多人已經闡述過的看法,盡管中國的現行憲法有種種不足,但如果按照憲政主義激進派的主張,把它推倒重來,則制度成本太高,會造成欲速不達的結局。目前中國最主要的問題基本上都是“違憲”的問題,因而,在中國推行憲政的第一步應該是護憲運動。當現有的違憲現象基本得到糾正、社會條件進一步成熟時,大規模的改憲或者立憲才能提上議事日程。我對通過在中國大陸地區導入聯邦制來重訂社會契約的構想,寧願持一種審慎的態度。從馬基雅弗里到達爾,許多思想家都提醒人們注意這樣的事實,僅憑立憲設計和正式的法律規定並不足以保障民主的實現,更重要的是各種社會性因素相互作用的合力以及作為其結果的基本共識。成功的憲政主義運動必須在自由、民主以及法治之間維持一種適當的均衡,必須形成制度性妥協的機制[35]。
我之所以在本文中把法治國家與民主政治聯系在一起討論,是因為要讓憲法發揮效力,就必須有人民的充份支持。這還涉及到一些至今尚未充份討論的憲法學理論問題。當我們談論憲法的至高無尚性時,其實已經有了一個凱爾森式的法律實證主義假設,即憲法是根本規範,在憲法之外沒有更高階的規範。那麽,判斷一部憲法是好是壞的根據是什麽?憲法發展的動力又從何而來?如果說是取決於人民的意志,那麽,人民作為整體怎樣表達自己的意志?這種表達是否真的與人民的意志或者利益一致?顯然,這些問題涉及到投票方式、議會的地位以及公民個人之間的關系。如果議會被認為是人民的代表,具有代替人民、為人民的利益進行一般性決策的功能,那麽,誰在什麽樣的條件下按照什麽樣的程序才能成為人民的代表呢?人民的代表行使立法權時,在法律上其實並沒有受到人民意志的限制,而法律一旦成立則要限制人民。如果承認人民主權、承認奧斯丁關於法是主權者的命令的主張、承認法制民主化的必要性,那麽,對人民代表持有異議的人民主張不服從權利或者不穩定權利的法理能否成立?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麽實證主義法治秩序的根基就會動搖,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麽人民主權如何落實呢?
對這些問題的討論很難立即得出結論,但深入的探討顯然有利於戳穿許多似是而非的政治神話,避免出現新的制度性盲點和漏洞。最重要的是,思想交鋒過程本身就是民主化過程的一個必要部份。中國的憲政主義運動經歷過許多曲折,今後一定會更理性、成熟。為了達成民主政治的共識,必須首先進行理論準備,並爭取能依法進行自由的、冷靜的政治性對話的更大空間。
在中國實行民主和法治的關鍵,是促使共產黨放棄“治外法權”,這既需要當局不失時機的決斷,更有賴於社會的各種壓力。現在,為中國安定的民主憲政體制提供理論準備,已經越來越具有迫切性了。本文從中共“十五大”的有條件的承諾出發,分析了通過法治國家的建設實現民主化的可行性。在這一過程中,黨和國家與人民之間的依法互動,將會刺激和加強權力結構的內部份化、改組以及政策競爭,與此相應地人民代表大會應逐步向議會轉變。
鄧後中國經濟改革的政治內涵
領導、社會群體和制度
溫智敏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
一、歷史邏輯中的可能性和不經意的變化:社會發展中的辯證法
二、領導與社會結構:中國經濟改革中的政治及決策過程
三、制度建設和建立法治:中國社會刻意追求的目標
四、民主:中國社會變化中的幸運副產品
五、結論
鄧小平的去世標志著一個時代的結束,他留給繼承者的遺產是混合而且矛盾的。中國的經濟社會既充滿了活力,制度和政治結構又嚴重落後,這種錯位導致了一系列問題和危機,如社會的失序、廣泛的腐敗和價值真空等。鄧後的中國將會進入一個什麽樣的新時代呢?本文通過對鄧小平引導的經濟改革的政治過程及後果的分析,探討鄧後中國發展中三個相互作用的方面,即新領導的行為取向、制度發展的趨勢和各種社會群體的演變,並分析決定或制約領導行為和制度發展的社會條件。筆者側重考察社會環境和社會力量在改革時期的作用和影響,這種方法當然不是個洞察中國未來的水晶球,但卻能提供一個有效的理論框架,來分析中國政治經濟演變內在的歷史邏輯,了解中國的民主和法制的前景。
一、歷史邏輯中的可能性和不經意的變化:社會發展中的辯證法
[1]
1. 歷史發展中不經意的變化和刻意的變化
本文提出的歷史邏輯中的可能性和不經意的變化(unintended change),是指社會發展的過程,不一定反映出某種必然的軌跡,未必是深思熟慮和純粹選擇(reflection and choice)的結果,而常常是不同環節上經常發生的意外和誤會(incidence and misperception)、偶然和強加(chance and force)的叠加。筆者認為,對社會變化的分析,應該充份考慮到變化的各種可能性、以及人們主觀和有意識行為所引發的不經意的後果(unintended consequences)。
人類社會的演變有時會顯示出某些趨勢性現象,因此,許多社會科學家總是希望發現類似所謂歷史必然邏輯的普遍規律、穩定軌跡和單一順序。但是,人類社會又是一個充滿自由和創造性的世界,社會科學還必須承擔另一個重要的使命,即驗證人類活動的多元和創造性無序、發現歷史轉折的新途徑、闡明特定事件的獨特性。如果在研究中能同時觀察人類社會的這兩類特性,而不是只采用前一種方法論,我們也許就會發現,所謂的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一些絕對障礙、兩難境況和單向順序演進的邏輯,實質上常常可能是被過份誇張了。經濟發展中所謂的障礙,在某些情形下反可轉化為優勢或財富;技術革命中的後起優勢,可以讓落後國家或產業跳躍性地采用最新的產品工藝;亞洲四小龍狹小的國內市場,恰恰造就了它們具有強大國際競爭力的工業體系;中國的計劃經濟在農村中未能正常發育,這卻在農村改革中成了制造中國改革奇跡的有利條件。
某些事物的發展被認為是具有所謂的固定順序(orderly sequence)和前提條件的,但事實上也存在著其他可能。社會心理學家們早已認識和發現了人類在認識上的不一致性(cognitive dissonance),人們在信念、態度以及性格上的變化,並不一定是特定行為的先決條件,卻反而可能是特定行為的結果。人們行為與觀念間的雙向性可以挑戰某些所謂不言而喻的假說。例如,對基本價值和政治程序的共識,常被認為是一個有效民主制度的先決條件。然而,歷史卻告訴我們一個相反的因果順序,即民主的產生實際上是原本希望消滅對方的敵對力量長期對抗的意外結果,所謂的政治共識不過是民主的產物而非其原因。古希臘和古羅馬民主和法制政體的出現,產生於貴族和平民間難以調和的矛盾和鬥爭,這早已是馬基雅維里和恩格斯的結論。
最容易被觀察者所忽視的,就是人們行為的不經意後果。亞當·斯密對“看不見的手”的經典論述,揭示出人們對私利最大化的追求,但這種行為卻不經意地達到市場的理性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人類行為的這種特性不僅適用於靜態均衡、最優或理想狀態,也同樣適用於動態的社會變化,即社會的發展不僅僅是由變化媒體(change agents)有意識有目的的行動推動的,也可以是原本致力於維持現狀的努力的不經意的結果。現代社會里時常可以發現,人類為維持或再建某種社會結構、生活方式或生活水準的種種努力,導致的卻是未曾料到的種種變革。例如,為了維持同印度的海上聯系,歐洲國家付出艱苦努力的副產品卻是發現了美洲;中國的改革者引入市場因素的初衷本是給計劃體制增加一些活力,沒料到最終的結果卻是丟棄了計劃體制而擁抱市場體制。在一定意義上,歷史就是一個人們(尤其是統治集團)在維護和再生產即存秩序的種種努力中卻不斷自我超越的過程。Hirschman發現,與刻意的變化相比較,不經意的變化常可能更具有革命性。一個簡單的原因就是,有意識的變化媒體嚴重地受到他們自身體驗和歷史前例的限制;而更重要的原因是,保守勢力對不經意變化的觀察和阻擋要遠為困難的多,因此更可能在不知不覺中參與或積極地推動了這種變化。
在現實世界中不經意的變化和刻意的變化往往緊密交織在一起,在不經意的變化作好了鋪墊、創造了條件之後,有目的的變化才姍姍到來。改革時期中國政府對市場經濟的接受過程,從當初的閃爍其詞、遮遮掩掩到最近的大張旗鼓宣傳,就是這兩種變化更替的絕好注腳。在另一種情況下,有意識變化的媒體屢戰屢敗、又屢敗屢戰,吸引了保守勢力的幾乎全部精力,卻為不經意的變化創造了有利的空間和條件。其典型的例子就是辛亥革命的成功,武昌新軍起義的突然勝利,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孫中山和黃興等人對清廷鍥而不舍的進攻,盡管他們的努力都宣告失敗了。
2. 政治結構對經濟發展的束縛和經濟發展對政治變化的推動
本文分析經濟改革的政治內涵,是為了討論經濟力量和政治力量持續相互影響的發展過程,以及經濟改革和政治改革的相互關系。如果把馬克思有關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概念相應換成經濟因素和政治因素,就可以套用馬克思的表述和邏輯,提出一個政治經濟學的發展觀:在任何歷史階段,經濟都是在特定的政治和制度結構中運行的;在這一政治結構中,經濟起初能夠自我向前發展;但到達某一時點後,經濟發展將變得越發困難,並最終為原有的政治結構所阻礙;因此,在這一時點上,政治和制度的變化不僅是繼續經濟發展所必需的,也是極可能發生的,因為經濟發展已經產生了一些強大的希望變革的社會利益群體。
這個發展觀的邏輯中隱含的一個基本原理,就是經濟學的“邊際遞減律”。正如當其他生產要素不變時,一個生產要素的增加只會引致生產率以遞減的速度增長一樣,固定的政治和制度結構會最終導致經濟發展的邊際遞減。但在現實中,這種演變並不象馬克思相信的那樣簡單劃一,他以為,一旦革命廢除了全部舊制度而建立了一個順應生產力發展的新制度,生產力就會不受阻礙地發展直到新的矛盾出現。社會發展中引發政治和制度變化的矛盾,經常是局部、零散、勉強的和錯位的,變化的需要經常是頻繁出現的。因此,在發展過程中經濟和政治的相互作用,在廣度、深度、頻繁度和持續性方面會依時間和地點而表現出極大的差異,唯一正確的政策和絕對的優先次序實際上是不存在的。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在評價和審視發展過程及政策時,應保有足夠的靈活性和現實主義。但是,和馬克思主義者一樣,西方的自由主義者和中國的激進知識分子很容易表現出專斷和簡單化的傾向,他們常常試圖把西方幾百年間發生的演變,壓縮在幾年或幾十年的改革進程中,並刻意地推行原本在西方是分散化決策下不經意產生的結果和安排。
分析社會發展過程中一個最關鍵也最困難的問題是,當經濟發展的邊際效應已開始遞減時,到底政治有沒有可能發生變化,有動機和能力引發政治變化的社會力量在哪里。筆者認為,社會成員一般是關注他們自己的政治行為和經濟行為的效果的,當他們注意到與政治行為相比,經濟行為的邊際效率遞減時,就可能更多地采取政治行動,這時候推動政治變化的努力就會出現。這種關聯同樣適用於不同政治行為間的選擇。所以,當激進的知識分子指責中國民眾沈迷於“下海”式的經濟行為而拋棄了政治熱情和關懷時,他們的批評實出於價值的抽象判斷而非對現實的理性分析;而當他們抱怨中國新興資產階級熱衷於建立“關系”和制造腐敗、而漠視制度建設時,他們又顯得過於悲觀。人們出於對歷史邏輯和必然順序的幻覺,容易過份專注於發掘推動社會發展的所謂首要階層或“革命先鋒”。事實上邊際遞減律並不是只對社會發展的“革命先鋒”起作用,它作用於廣泛的社會群體和個人。我們應當從認識中國政治變化的可能性和策略的一些固定框架中解脫出來,一邊更好地把握現實。例如,關於中國中產階層的本質和前景的爭論,或許並不如想象中那麽重要和有意義,因為即使中國正在形成和發展的中產階級具依附性、保守、易於和舊勢力妥協,市場經濟和生產力的逐漸發展最終將改變他們的成本-收益分析體系,邊際遞減律將不可避免地促使他們做出新的價值取向和行為選擇。
二、領導與社會結構:中國經濟改革中的政治及決策過程
1. 什麽是對經濟改革過程的政治領導
歷史邏輯中的可能性和不經意變化給我們這樣一個啟示,領導者如要把握社會發展的動向,就需要對社會演變有敏銳的察覺和見識,如果對社會發展的認識有局限,那麽認識上的障礙就可能限制他們推動社會變化的行動,使社會發展失去可利用的時機。盡管改革的領導(leadership)並不需要、也不可能先知先覺(這已在前面的分析中說明),但他必須能超越社會及精英中流行的一般(average)信念、態度和看法,這樣才可能引導民眾。政治過程就是現實或潛在的權力鬥爭和意志較量,但它還包括對公共利益的不斷的重新定義並使這些定義在關鍵的制度和結構中確立(Selznick,1957)。政治家之間的權力鬥爭常常引起人們過多的注意,實際上,一個有效的領導者主要應當通過對公共利益的不斷關心和促進,來影響民眾的思想和行為、維持社會的正常運行、避免社會變革過程中的沖突和倒退,從而成功地把握一個政治過程。根據我對領導(leadership)在社會變化過程及相應的政治過程中的主要功能的理解,這里對領導提出以下幾個基本假定。第一,領導是一種特殊的行為、工作或職能,以滿足特定社會情形和需要為目的,這一職能與領導者(leader)的個人素質和特性有關但不可混同。第二,領導的模式與社會情形緊密關聯,尤其要適應社會面臨的主要問題。第三,領導並不是在所有的社會中或在所有時刻都同樣的必要。
政治過程和經濟改革是相互影響的,一方面領導通過政治決策和活動,影響經濟改革在時空上的分布(location)及改革成本和收益的社會分配(distribution),另一方面,經濟改革的結果又反過來影響政治過程、政治經濟資源的再配置。進一步看,經濟改革中市場經濟的發展既是一個經濟過程,也是一個社會和政治過程;市場機制有著擴張的動力和本性,它在經濟上改善資源的有效配置,促進競爭;在社會和政治意義上,市場經濟使相當大部份的社會關系商業化,動搖了傳統的社會結構和社會關系,極大地影響了權力和財富在社會中的分配;不同個人和群體由於天賦和地位不同而對市場機會的利用方式不同,市場經濟所反映的經濟關系實際上也是一種社會群體間的等級、依附和權力關系。
市場經濟的發展可以使人們的利益增多,但在社會中這種利益的增多是不平衡的,某些群體相對獲益較多,而有些群體則較多地承受了市場化的經濟、社會和政治代價,每個社會集團總會尋求自我保護,試圖減輕其成員為改革所付出的代價。可以說,經濟改革的過程就是各個社會群體和集團為市場經濟發展的成本和收益分配而爭奪的過程。為了影響和控制這一過程,領導必須完成雙重任務,它一方面要盡量消除社會成員對改革的抵觸,以便使民眾最大限度地自願合作,為此必須容許社會利益集團的代表參與改革的政治過程;另一方面,它還要掌握對改革的控制權,保證某種程度的權力平衡以適應其關鍵政策和職能的實施。
2.中國經濟改革的兩個階段:改革動員階段和改革管理階段
通過討論什麽是經濟改革過程的政治領導,可以發現,改革過程中的領導有兩個主要功能,即動員和管理。相應地,我們也可以把中國的改革歷程大致區分為改革動員和改革管理兩個階段。中國改革的動員階段的特點是,在集權社會中引入和初步建立市場經濟,社會主要群體獲得了改革的利益、形成了支持改革的理念。鄧小平的領導基本上是一種改革動員型領導,其歷史貢獻在於,他運用個人魅力型領導,在舊制度的彈性空間內把中國社會引入了一個不可逆轉的改革歷程。在這一階段,政治、經濟資源得到了更有效的動員、配置和利用,經濟的高速擴張和收入的普遍增長緩解了社會矛盾和潛在沖突,社會利益結構有所調整,個人及社會集團的思想和行為開始重塑,但政治和制度結構沒有實質性的變化。
動員階段的改革和發展是粗放式的、不平衡的,並且帶有隨機性特徵,到了這一階段的後期,改革的作用日益明顯地邊際遞減,社會矛盾和政治沖突不斷出現、並逐漸累積起來。舊體制衰落了,它已不可能解決日益覆雜的市場摩擦和社會矛盾。改革要繼續進展,就要求建立和完善新的制度和組織結構,來管理和消解矛盾、微調利益,保障改革過程的穩定和可預知性。這一系列任務的出現和執行就意味著,改革動員階段的結束和改革管理階段的到來。這兩個階段雖然在現實中有所重叠、相互鍥合,但確實代表了不同發展階段的社會、政治需要。
鄧小平時代是改革動員階段,而鄧後的新領導所面對的則主要是改革管理階段,他們登上歷史舞台,不僅僅反映了自然規律的作用,也不僅僅意味著一批城市出生、受過良好訓練的技術精英取代老一代的受教育甚少的農民革命領袖[2],還意味著改革動員型領導讓位於改革管理型領導。隨著新形勢的出現,鄧小平的思路、方法態度、觀念和習慣已不再適應新的社會要求,改革管理型領導如果不能創新,就無法執行其領導功能。正如Pareto在《精英的流通(Circulation of Elites)》一書中形像地描繪過的,創新型“狐貍”需要設制新的目標和方法,但為了有效實現其創新意圖,“狐貍們”必須與更保守、強大、有著堅定的制度忠誠而又頑固的力量相結合;而隨著新的制度或機構的強化,創新過程有了依托,“狐貍們”就可以被舍棄了,而由穩健型的“獅子們”接管,“獅子們”必須完善地處置各種變革,以保證新制度的運轉。
3. 鄧小平:改革動員階段的改革動員型領導人
七十年代末鄧小平開始改革開放時,他正是一個堅定的、有經驗並老謀深算的“狐貍型”領導者。他的經歷使他對黨、政、軍等主要權力機構有著難以挑戰的個人威望和控制能力,這也賦予他合法性以動員政治資源去改造舊體制。作為一個動員式領導,鄧的政治任務不僅僅是創造性地為社會確定新的目標以滿足社會的需要和外部世界的壓力,而且要建立一定的制度結構以實現這一目標,要重塑這個社會的“性格”,改變社會成員的思想和行為,從而保證新政策在運行中的可靠性,這也是一項創造性任務。動員式的領導功能要求領導者有清醒的自我評估以及對內外壓力與要求的認識,這些認識既包含對機會的判斷也包含對約束條件的了解。領導者對約束條件的過份屈服或漠視,都同樣會導致失敗,所以,他必須探測各種約束條件,發現哪些條件是不可克服的,而哪些條件是可以改變的。鄧小平在處理這一系列政治挑戰上的能力是不容質疑的,從青年時代開始,他就投身於動員中國革命的運動中,在其軍事謀略和政治委員生涯中,要不斷把握政治期望和軍事可能之間的平衡,這訓練出鄧對可能性的把握能力以及敏銳的觀察和反應。
改革需要社會基礎和廣泛的社會支持,需要一個新政策能夠產生、擴散的生長點和一個自覺追隨者的訓練場。為引導和動員社會進入預期的軌道,領導者必須在新政策創造出來的新群體或既存的利益集團中找到政治支持力量。領導的策略就是要重建社會的利益結構,特別是利益集團之間的相對力量平衡,從而創造出有利於改革政策的社會環境。這樣的社會環境建立在一定的社會結構之上,這種結構既反映出利益集團間的權力平衡,也體現著家庭、學校等所傳遞的社會價值體系,包括不同利益集團用正式、非正式方式傳遞、維持和捍衛的特定生活方式和價值取向。從領導的角度來看,利益集團間的權力平衡和社會價值體系的演變,都具有自發的、不為正式權威所完全控制的特徵,當權力平衡過程及價值體系與整個社會的目標要求相吻合時,它們可以提供動力、忠誠和熱情,而當權力平衡過程及價值體系與社會目標相沖突時,它們則帶來阻力、懷疑和憎恨。所以,重建社會的利益結構這一過程中並不見得是領導有意識、有計劃的選擇和設計,它很可能是很多短期或權宜決定的意外收獲或差強人意的結果。
鄧小平的改革動員就是一個尋找支持改革的社會群體或利益集團的過程,以便推行其新政策,這也就是調整社會結構的過程。為了避免直接威脅眾多社會群體的既得利益,他在改革中沒有采取全面、激進的轉型方式,而是非常謹慎地將社會的主要利益集團包容於其改革設計中,從而大大延緩了轉型過程。他通過漸進主義和費邊主義策略,逐步在舊體制的邊緣地帶建立起支持改革的利益集團,從而削弱核心權力集團的阻礙和挑戰。結果,在不經意間中國的改革走上了一條“農村包圍城市、市場包圍計劃”的道路。中國的改革首先開始於計劃經濟的最薄弱環節--農村,包產到戶解放了億萬農民,他們人數眾多,是舊體制中在政治和經濟上最受壓迫、因而改革願望最迫切的社會邊緣群體。由於顧慮到直接挑戰中央計劃官僚利益的政治風險,中國的改革者一方面繼續維持計劃官僚的權力,另一方面建立新的經濟主體,引入新的市場利益,其主要形式包括私有經濟、鄉鎮集體經濟、合資經濟和特區經濟等。對於主要的權力集團,鄧則采取了“收買”的辦法,默許甚至鼓勵官僚階層和軍隊等介入商業和市場運作,允許他們以權力換取集團及個人的物質利益[3]。最終,少數頑固堅持正統意識形態的權力集團成員被孤立,並被逐漸地從權力集團的核心排擠出去。
傳統的理性決策理論認為,解決問題應該是先提出目標或價值取向,然後研究達到目標的各種方案和手段、確定每個方案的可能結果、並以目標為基準評估各個方案的後果,最後選擇最優方案。但是,Lindblom注意到,由於種種原因,一個綱領性的綜合方案或藍圖實際上很可能是行不通的。各種社會矛盾和沖突可以使目標的提出或確定異常困難,作出種種評估的必要信息或者是無法取得或者是成本過高,而問題的覆雜性遠遠超出人們有限的理解力。中國的改革從一開始就具有“摸著石頭過河”的特徵,這應證了Lindblom倡導的政策制定中的“支零漸進主義”(disjointed incrementalism)。
肯定“摸著石頭過河”的策略,是試圖說明這種策略在一定情形下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並非要證明它比“休克式”療法優越,因為後者同樣對應著某些特定情形。把漸進式和激進式改革作簡單直接的對比,既無實際意義也無理論意義。改革不僅僅是經濟變化,更重要的還是政治和社會變化。如果改革要全面迅速地進行,那麽對改革的目標、方法、代價和收益的社會政治共識就必須很強,當政治變化越快並越具“革命”特徵時,傾向於“大爆炸”式經濟轉型的社會沖動就越強烈,因為政治革命導致的權力真空使新政府不可能依靠原有官僚機構去從容地管理經濟。政治革命可以帶來迅速改革經濟的機會,但也會造成一種窘境,即國家的管理不可能轉眼間就直接交給市場機制去承擔。而在一個逐漸的政治演變下進行的經濟改革,就必須包含一種改造社會精英階層或原有利益集團的機制,然而這就使制度轉型無法順暢進行。無論是采取漸進式還是激進式改革,魚和熊掌都不可兼得。
鄧時代的許多改革措施,如承包制、特區、經濟開發區和財政包乾等,都不是建立統一規則,而是對不同的個人、地區或集團區別對待。從經濟秩序的角度看,這造成了制度的混亂;但從政治角度看,它反映了領導者在改革利益的社會分配上有意識的調控。因為這些改革措施都是獲得特別資源的途徑,代表著豐厚的市場利益和機會,領導者通過個別對待,建立起保護人--被保護人(patron-client)的依附關系[4];當這些試點型優惠政策取得示範效應後,領導者樂於見到它們的推廣,卻仍然保留區別對待的方式,逐個討價還價,以達到利益交換目的,獲取更廣泛的政治支持(Shirk, 1994)。經濟學家認為中國的價格雙軌制是荒謬的,它導致信息混亂和管理失序,誘發了尋租行為和腐敗;但在改革的政治領導者看來,它是一項極好的政治交易和妥協,即以時間換取空間,讓在利益動機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市場經濟逐漸發揮其自我擴張的生命力,不斷吸引微觀利益主體調整其行為導向,最終壓倒計劃經濟。
總之,在鄧小平的改革動員階段,中國經濟和國民收入的高速擴張使各種利益集團(農民、工人、市民、官僚、知識分子和軍人等)的利益不斷增加,從而成功地避免了Hirschman(1958)指出的經濟改革的主要陷阱--本質上的再分配,改革在中國似乎被轉換為一場支持者和潛在反對者的雙贏遊戲。同時,改革帶來的各種前所未有的機會和社會流動性的大大提高,也創造出強烈的社會“隧道效應”("Tunnel Effect", Hirschman,
1973)[5],使可能的既得利益受損者對改革也傾向與支持。
4. 從鄧小平的改革動員階段轉入改革管理階段
當中國社會結構中改革取向已基本趨於穩定時,經濟改革就逐步從動員階段“畢業”了,動員型領導的重要性下降,而管理型領導職能開始變得十分關鍵。盡管中國社會在改革的價值觀念上仍然呈多元狀態,但要不要改革已經不是問題,社會價值觀念的差異主要集中在改革要走多遠和走得多快。中國的未來取決於各大社會利益集團相互作用的政治過程,而不是取決於領導人的個人性格和特質。中國從改革動員階段轉入了改革管理階段,這一轉變意味著新領導所面臨的政治過程中的挑戰與鄧小平時代有很大不同,下一步的改革要求鄧小平的繼任者是管理時期的“獅子”。
客觀地看,當前中國的社會狀況和條件要比二十年前改革開始時要有利得多,因為經濟增長不僅使主要社會群體受益,而且發展了基礎設施,支持了政府體系和軍隊,使它們在壓力重重的轉型過程中維持了社會的凝聚。但是,改革動員時期的擴張途徑已最終受到了有限政治經濟資源的制約,一個人人受益的雙贏遊戲已不能繼續下去。首先,社會對腐敗的日益強烈的普遍憎恨和對不斷擴大的收入差距的不滿,已嚴重削弱了改革初期所煥發出來的“隧道效應”,人們已愈來愈不能容忍不同階層、地區及部門在收入和機會上的不平等。其次,市場經濟的發展已從表層深入到最根本也最困難的制度性轉型階段,一些重要的社會利益群體為市場經濟的繼續發展而付出代價已不可避免。成千上萬的國有企業工人,面臨著企業重組和國際競爭帶來的失業威脅;通過卷入或過份管制市場而獲取私利的官僚們的權力,將越來越受到法律的制約和挑戰;幾千年來在傳統中國處於社會中心地位的知識分子正痛苦地發現,他們在市場壓力下比在專制壓力下更脆弱,他們找不到新的位置和角色,而很可能被邊緣化。如何平衡進一步改革中失敗和獲益群體間的利益沖突,從而使經濟結構轉型在政治及社會運作層面上成為可能,這要求高超的政治智慧和管理才能,這正是新一代領導面臨的主要挑戰[6]。
但是,強人政治無法覆制或遺傳,鄧小平的繼任者不可能繼承鄧的個人魅力型領導和他對關鍵機構的個人權威。由於其脆弱的領導合法性,新的領導者不可能訴求於非正式的個人政治權威來消除對其特定的改革政策的反對。他們必須謹慎地運用有限的政治資源,既和特定改革政策的受益集團建立有效的聯盟以推進這類改革舉措,又贏得或瓦解改革政策中的受損者。在這一政治過程中,盡管各主要社會利益集團擁護改革的整體事業和方向,但他們會各自挑戰特定的改革政策或反對特定改革帶來的不利後果,他們之間的某種政治聯合只能建立在共同利益而非價值理念基礎上,所以必然是暫時的和就事論事的。面對艱巨挑戰而政治手段有限這一局面,新的領導別無選擇,只能開發新的政治資源,這主要有二種途徑,即促進制度發展和法制建設以加強領導層的合法性,以及成功地管理經濟、實現持續增長以保證其可信性。
制度的創新和管理型領導的崛起,無疑將改變中國改革過程中各社會利益集團爭鬥的程序、機制和結構,卻未必改變整個社會變化全局和過程的漸進主義和非平衡性特徵。由於存在根深蒂固的利益和價值結構,中國的經濟改革從一開始就無法追求任何有序和綜合的改革企圖,而不得不走一條次優和漸進之路,即在維持計劃經濟和國有企業的同時逐步建立市場和非國有經濟。同時,中國的官僚決策者經常缺乏足夠信息來確定他們的政策,而政治領導者則更是如此(Shirk,1993)。中國社會之巨大和歷史遺產之沈重,使其改革的覆雜性遠遠超過人們可能的想象,我們也難以從歷史或世界中獲得充份的借鑒。因此,在很多情形下,舍棄全面的“最優”改革方案既是不可避免的也可能是最可行的。改革的領導不需要也不可能先知先覺,他所需要的是高於一般群眾或精英的見識,尤其是要能對社會變化的機會和壓力有敏銳的察覺和反應。
在整個支零漸進主義的決策過程中,目的和手段既非涇渭分明也非事先設定,而是不斷被開發、重新發現和考察,領導者只能從他的經驗和錯誤中汲取教訓。從長期眼光看,政策選擇將影響政策目標,但在每一時點上零散的政策分析和制定過程中,無數的個人和集團進行著各種特定的相互調整,很難達成對最終目標的事先共識。結果,在某一決策點上被忽視了的環節很可能成為下一決策點的中心,在某一階段上產生的不經意後果或變化可以轉化為下一階段的動力或新資源。所以,盡管在各單獨的時點上,決策會或多或少地有各種缺陷,但從整個社會政治框架來看,整個經濟演變過程仍然可能維持著某種合理性。中國正在進行中的私有化就反映了這一政策過程[7]。從八十年代初期開始,中國就著手解決國有企業的低效率和虧損問題,采納試行了一系列政策,從承包制、利改稅到提高管理素質等,而激進的產權改造設想卻由於強烈的利益矛盾和價值阻力被長期擱置。經過十多年來的反覆嘗試和重覆失敗,才逐漸形成了今天的共識,即國有企業改革的唯一出路只能是股份制、專業人員管理和法律制約的公司制度。
中國在鄧小平的強勢領導下采取了漸進主義改革策略,在鄧後弱勢領導和利益結構多元化的情況下,事先共識更難以形成或更脆弱,零散的漸進主義因此還將會持續下去。但是,次優的“支零漸進主義”有著自身的陷阱,尤其是在缺少強勢領導人的情況下,那就是靜止主義(immobilism)的危險。盡管主要決策成員都讚成改革,但他們在改革步驟和方式上有分歧,其共識形成過程可能曠日持久。這樣,在改革的關鍵時刻,本來最需要一個強健和有效的領導來正視困難、承擔風險並克服阻礙,可是這個領導層卻可能恰恰在這一時刻猶豫不決,爭執不下,結果失去采取行動的意願和時機。目前對中國新的領導者來說,國有企業改革就是這樣的一個考驗,也許,巨大的壓力和緊迫感能給新領導者必要的政治意願(或決心),去制約靜止主義的危險傾向。
三、制度建設和建立法治:中國社會刻意追求的目標
1. 從毛澤東的個人權威到“社會主義法制”
共產黨集權統治往往源於個人魅力型領袖所領導的革命運動,革命成功後領導人仍努力維持社會對他個人的忠誠,個人權威起著支配作用;隨後,政權的注意力就應當從革命化轉到經濟的現代化,其執政黨要更多地發揮集體權威和領導,使政治行為制度化和正規化(Shirk,1993)。但這一從個人權威向集體權威過渡的過程在中國從未得以正常進行,毛澤東對自己個人革命魅力的過份著迷以及他所發動的“文化大革命”,嚴重推遲了共產主義制度化的進程。這反倒為鄧小平的經濟改革動員提供了有利的也更具可改革性的社會條件,因為,與蘇聯等制度化程度高的國家相比,中國的制度中有更多的彈性空間為政策創新提供機會。鄧小平也提出過政治改革議程,以建立一個法制、權限分明和集體決策的制度,來代替毛澤東時代的過份專權和家長制。但鄧小平對制度建設的投入和信奉大體上是半心半意的,因為他時常需要運用他的非正式個人權威去介入政治過程。在鄧後之中國,制度化和法制建設已成為各社會群體和個人在政治演變(或政治改革)議程上最可能達成共識的領域,正在成為中國的社會訴求和願望。鄧後的新領導應當有比較強烈的動機,通過推動制度化和法制,去提高他們的合法性,彌補其個人和非正式權威的先天不足,建立韋伯所說的法理式權威。
制度化是一個制度演變過程,它包含兩層意義。一方面,在靜態結構上,制度化的程度取決於個人和群體相互作用的空間余地的大小;一個社會的制度化程度愈高,其運作的程序化、專業化和技術化愈強,社會力量影響其演化的直接機會愈少;相反,在決策的程序、目標和方式隨意性較大、規範化較低、自由度較高的社會階段,領導的重要性便會較突出。另一方面,在動態過程中,制度化受到內在社會力量的種種影響,又要求社會必須作出適應性調整;其軌跡常常偏離有意識的設計,而反映出社會演變的自然的、非計劃的適應;在制度化過程中,法律的和正式的變化往往不過是已經非正式地有效完成了的社會演變的一種記錄和規範。在改革中,由於處於轉型過程中的決策程序、目標和方式都在重新定義和定位,個人和社會群體都可能對社會進程產生即興的影響,領導對這個過程的調控和駕馭往往也是適應性的,即領導推動社會的適應過程順利進行,籍此使制度化的努力取得實質進展。
目前中國官方語言中最時髦的詞匯之一就是“社會主義法制”。在黨和國家對政治經濟資源以及意識形態實行壟斷控制的社會主義制度里,“法制”具有以下特點。第一,社會主義法律不是建立在個人權力和制約的基礎上,而是反映公共利益取向的制度,強調權力與義務的相互性,社會義務被認為是權力的來源。其實際結果是,公共利益往往被定義和理解為黨和國家的利益,成了限制個人權利的借口。第二,法律被國家用來訓導人民,成為管理官僚約束民眾行為的統一標準和社會經濟管理的工具。第三,黨位於法律和司法制度之上,對立法和司法都有決定性的影響,盡管依照憲法的某些條款,這種影響未必是合法的。在黨的控制下,立法、司法機構都被納入行政官僚體系,名義上雖然獨立,但實際地位與普通行政官僚無異,律師也缺乏獨立的社會地位而依附於上司和執政黨。第四,法律不是規範全社會行為的制度,而只是黨政管理機器中的一個環節,一種對黨政部門命令和規定的補充。黨政部門有許多法外的不公開規定,以及許多黨內非正式的從高層下達指令的渠道,在這些範圍內法律都不能涉足。此外還有許多領域處於幾乎無章可循的狀態,但只有當黨下達指令或準許立法、司法部門參與後,法律才能發揮它本該發揮的作用。
中國的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已嚴重動搖了社會主義的政治經濟基礎,使其只剩下一個權力架構和意識形態外殼,而共產黨則已基本上由一個建立在理想信念基礎上並有紀律約束的政治團體,蛻變為各種特殊利益集團構成的混合體。在這種背景下,中國應當擺脫“社會主義法制”,而建立現代法治。
2. 現代法治與民主的關系
法治(rule of law)概念是與理性及法律性(the rational-legal)的統治方式緊密相連的,後者被韋伯視為現代國家發展和功能的中心[8]。現代法治意味著法律體系為制度和國家的運作提供基本框架,國家行為的權威必須、也只能建立在法上,沒有任何人、組織、團體或政黨能高居於法律之上。在公法(即對國家與社會或個人關系的規範)方面,法治表現為法律定義了公共權力的產生、範圍、目的和程序,它的集中體現就是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憲法作為根本大法,規定個人基本權利,劃分和限制行政和立法權,法院被授權依據立法或行政受害者的請求以各種司法審查方式來執行這些限制[9]。
由於法律必須提供對所有人的平等對待,所以在這種意義上,法治是民主的同義詞,即民主和法治的重疊在於,它們都努力尋求國家權力與個人及集體權力間的平衡。但歷史上法治的出現先於民主。有人認為,建立在多數原則基礎上的民主與法治不相容、甚至是沖突的,法治被認為具有保守的偏向,與民主的活力有鮮明的反差。然而我認為,現代的法治充滿了民主的價值和實踐,兩者一旦被割裂開來就各自都會受到損害。那種以為法治要以民主為先決條件的斷言,似乎也是脆弱的,因為世界上就存在著一些君主立憲政體。之所以憲政獨裁不是好的制度,原因在於獨裁者有可能在他認為便利的時候去幹涉法律制度[10]。君主立憲成功的國家都有一個強大的公民社會,而類似憲政獨裁的現代社會都是極小的國家,如新加坡。總之,權力必須被分割才能保障法治;反過來,沒有法治的民主最終是無能的。沒有法治的民主能作出決策,卻不能堅持其決策(Elster, 1993);即使個人偏好不變,公民及其代表的流動就可能使簡單多數的規則脆弱地陷於51%和49%間的隨意搖擺;另外,在熱情沖動或受到煽動的情況下,個人偏好亦容易出現非理性的變化。美國建國者們當初創立法院對立法的憲法審查(constitutional review)這一獨特機制,主要就是擔心當時在普選制下的國會被農民和下層民眾的代表所控制、作出種種不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決策,而一個保守的精英的法院制度在十八和十九世紀的美國確實有效地發揮了這一社會平衡作用。
現代法律制度的起源是市場經濟發展對產權和交易的可預知性、可預算性和安全的需要。市場的正常運轉要求限制國家集權對產權和契約權的專斷與幹涉,用法律制度來防止歧視和專橫行為,以保證市場競爭[11]。法治既排除了立法機關對法官的臨駕,又限制了司法的冒險主義。馬克思和自由派都認識到,法治是自由經濟秩序的主要意識形態。在西方政權中,統治者總是精心地維護法治,因為法治是合法性的強有力的手段,它可以掩蓋權力運行的社會經濟方式,形成多元和競爭政治的形像,適應利益格局的不斷變化,弱化激進政治的影響力。法治還強化了人是自由平等的這一觀念,使人們對法律運作和應用是自主公正的信念得到鞏固[12]。正是由於法治具有意識形態效力,與之相違背的行為都容易遭到懷疑,因而這種意識形態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官員的專斷橫行、並保護公民的自由。
3. 中國制度建設的根本任務:建設法治國家
從以上對現代法治的分析,我們不難得到對中國制度建設的啟示。中國的改革已經歷了近二十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有產者的大量湧現,法治的社會基礎已初步形成,法治在相當程度上已經成為中國社會的共同訴求,也必將成為中國新的意識形態。
在市場比較初級、零散和狹小的時候,企業家或有產者尚可通過與政府官員特殊的個人關系網,來增加其財富或保護其交易的安全和利益,這時非正式的個人關系及腐敗在某種場合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法治的功能[13]。但當市場擴張和深化到一定程度後,新興資產階級就會發現,非正式的個人關系網的成本越來越高,而其邊際效率卻愈來愈低,他們對正式的有效的法治的要求就不可避免。同時,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伴隨著對外開放和吸收外資,外資企業尤其要求穩定、連貫和透明的法律環境。此外,鄧小平之後的政治領導人既迫於社會壓力也出於自身的利益動機,或早或晚也會需要建立法治、以增強其合法性。所以,隨著制度轉型的進展,盡管中國的法律規範和制度仍有種種的不完善和試探性,但在市場經濟中已經越來越多地發揮類似西方私法的作用,來調節社會成員間的關系;公法和行政法上的真空狀況也會被逐漸改變;新的管理型領導將不得不改變專制政體,以回應民眾對過份腐敗和壓制的不滿,並采取明確的措施、強化法律制度,以約束官員的專斷橫行,緩和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矛盾。近年來中國頒布實施了行政訴訟法、引入對行政法規的司法審查、並修改刑事訴訟程序以加強對公民基本權力的程序保障等,都反映了這一趨勢和背景。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的法律專業隊伍,包括法官、律師和法學界人士,已經形成並正在迅速壯大,這個特殊社會群體是法治建設的直接受益者,對立法和司法的參與、影響和推動會越來越明顯。目前他們的職業素養雖然有種種局限和不足,但可以肯定,一個自主、公正並有效執行的法律制度最符合他們的整體利益[14]。只要領導對法律(即便是象征意義的法制)的依賴持續下去,這一群體就可以、也將會繼續努力發揮並擴大他們的組織和政治的影響力。
中國的傳統文化中,民眾習慣於把希望寄托在一個仁慈的強人權威身上、而缺乏人民持有不可被剝奪的權利的信念,限制國家權力和保護人權的觀念從未深入人心。即令是在當代社會中,憲法也往往被理解為統治者授予人民的特權,而不是統治者與人民達成的社會契約。所以當中國刻意地追求法治時,由於受到法律、文化傳統和社會政治現實的限制,最先實現的可能只是法制(Rule by Law),而離真正的法治(Rule of Law)還有相當距離。制度化和法律化既是一個特定的全民的政治過程,實質上也是一個文化發展過程,我們不能忽視了法律本身對社會化的反作用。正如日益普遍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等大眾化概念所揭示的那樣,與法律相關的意識可以開拓人們的視野,給人們提供新的語言、以及這種新詞匯背後所代表的觀念,並用來重新定義社會關系以及社會與國家的關系,可以幫助人們表達他們的願望、重塑他們的社會期望。法治的這種“啟蒙”或“再教育”功能可以被視為不經意變化的又一個例證。
在目前的官方概念里,法制被視為規範官僚行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健全市場環境的工具,而其功能只是為政府的權威提供合法性和可信性。但從長遠來看,共產黨必然會發現,隨著其政治和經濟資源的逐漸萎縮,它對日益覆雜的國家政策事務的全面控制和幹預愈發受到邊際遞減律的影響,在很多方面將不再是政治機會,反而成為負擔。這樣,它就可能有選擇地被迫減少對國家政策事務的控制和幹預,其在立法和司法機構中的支配作用便會不可避免地淡化,因為在那里它受到的社會壓力也最大。因此,在現有的憲法框架內,橡皮圖章式的立法機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決策功能將可能不斷加強,並成為各種主要社會利益群體進行協調和妥協的重要機制和途徑。管理型領導會樂於看到一些爭議較大或不得人心的改革政策以法律形式通過,從而轉嫁部份政治責任。司法的獨立性可能會不斷加強,對行政的司法審查將會在制約官僚政治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如果領導層能充份認識到制度創新的潛力的話,他們應該引入對法律的憲法審查機制,這不是出於對權力制衡的信仰,而更可能是為了把政治問題轉變為法律問題、以緩解政治矛盾。法院能給民眾提供申訴的公開程序和正式場所,有助於緩和國家和社會的矛盾。如果行政或立法當局難以在社會成員間達成妥協或共識,而有意將政策法規制定得十分模糊,司法解釋亦可為解決矛盾提供新途徑。當然,這些做法會導致司法的政治化或政治的司法化,因而有悖於真正的法治精神,但它還是為公共權力的劃分和制衡基礎上的憲政主義開辟了道路。在理論上的最優方案不可行的情況下,采納次優政策可以取得漸進主義式的進展,這種權宜往往是必要的,而且它所引致的不經意的變化很可能成為後續階段變革的支撐點和資源。不管各社會成員的動機和價值觀有多大的不同,只要他們參與到解決其矛盾沖突的同一政治過程中,同意遵守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途徑去尋找能反映整個社會訴求和願望的具體方案和制度安排,那麽中國就能邁出建立民主與法治的步伐。
四、民主:中國社會變化中的幸運副產品
理論上,民主制度具有完全或幾乎完全回應所有民眾的本質(Dahl, 1971),當然,現實中沒有一個國家達到這一境界。分析一個政權與理論上的民主制度是否接近,Dahl提出了一個分析結構,即可以從兩個基本變量在一個平面坐標系中所決定的位置來判斷,這兩個基本變量就是公開的競爭(public contestation)和參與權(right to participation)。一個幾乎沒有任何公開競爭、民眾對政治決策的參與極其有限的的政權,被Dahl稱為封閉的霸權(closed hegemony);當這種政權逐漸容納更多的公開政治競爭時,它就是向一個寡頭競爭(competitive oligarchies)的政權轉變;當它提供愈來愈多的公眾參與機會時,它就轉變為一個包容性霸權模式(inclusive hegemony);只有當它同時在這兩個變量上向前進步時,它才代表著一個民主化的進程,即趨向於多頭政治(polyarchy)。中國改革前的制度中既沒有任何公開的政治競爭,也不容忍政治對立。改革中發生了一些變化,國家開始容忍和承認個人偏好的形成和表現,但仍然不允許個人或集體行動越出現有的制度框架,並盡量扼殺任何公開的政治對立;也就是說,個人或集團的政治參與程度已有所提高,但在政治競爭(或政治解放)方面沒有實質進展。用Dahl的分析結構來說,中國正經歷著一種從封閉霸權到包容性霸權的政治演變。
在政治決策過程中,民主的兩種功能是集合(aggregation)和審議(deliberation)。在民主機制不存在或不完全的情況下,社會成員的偏好就無法通過選票得以集合;這樣領導就必須更積極地發展審議途徑,因為沒有了集合功能,審議功能就成為唯一可以把個人偏好轉化為共同議程的機制,當然有時政治獨裁者仍然可以把他的個人偏好定義為公共偏好。我們可以看到,鄧小平的繼任者不斷號召、也確實進行一些“民主協商”,並試圖提高黨內的民主化;同時,試探性的相互保證(mutual guarantees)開始出現,在沒有政治強人的情況下,各社會成員不太可能嚴重地傷害對方,結果相互的容忍更有可能得到擴展並持久。現代典型的多元化政體的出現,並不是由於事先存在著共同認同的價值,而是由於不同社會集團持久地扼制對方喉嚨、又無法單方面取勝,最後不得不承認各自都不能完全支配對方,而需要共處(Hirschman,1991)。
中國以決策分散化為特點的市場經濟改變了傳統的社會結構,把政治資源和技能,如知識、收入、地位、名望以及組織和交流的能力等,廣泛分配給了個人和社會集團。當出現社會矛盾時,這樣的個人和社會集團會用這些資源,來爭取以協商和談判解決矛盾,而不是用強制或恐嚇的方式暫時壓抑社會矛盾。這樣,協商和談判制度是可能在現行的集權等級制度里、或與集權等級制度並行地成長起來,培養出一種政治次文化,以確立協調、討價還價、妥協和互助的合法性與常規性。另外,大約四分之三的中國農村已通過自由和公開的村民選舉方式實現了自治,自主的代表制機構和制度已開始在基層形成,人們正嚴肅地考慮推動鄉鎮和縣級的地方民主選舉。盡管在目前的中國,國家層次的代議制還遠非現實,但基層的民主選舉已經開始訓練民眾的參與感、責任感以及解決沖突並管理代表性政府的藝術,這將為潛在的反對力量獲得政治資源提供機會。
必須承認,中國主要的社會群體對經濟改革是非常關切的,但他們對民主的關心和熱情則遠非如此。許多中國人對民主的目的性和手段性的爭論以及對所謂民主啟蒙的堅持,很可能將自己帶進了一個觀念和行動的誤區。在人類社會的實踐中,目的和手段之間、以及價值和利益之間往往是界限模糊的,它們的相互關系可能更多地是互動性質。二十年前,當中國被迫引入市場機制時,很少人對它抱有堅定的信念,那時,人們仍然相信市場經濟意味著無序、混亂和危機,幾乎沒有人把經濟自由和競爭視為一種價值,更多的人則害怕經濟自由和競爭帶來貧富的兩極分化。然而,二十年的經濟改革,造就了一批批的市場經濟的既得利益階層,經濟自由和競爭已逐漸成為他們的價值體系的一部份,甚至變得如同呼吸空氣一樣的自然和必要;眾多中國人當年對市場經濟的恐懼和懷疑也已轉變為對它的歡迎和認同。所以,我們也沒有必要因中國人目前普遍對他們從未經歷過的民主抱有懷疑甚至仇視,而感到驚訝和沮喪。
二十年前,中國的民眾和領導並沒有意識到,他們為擺脫經濟困境而開始的改革試驗,會把自己引上一條步向市場經濟的不歸路;今天,他們為解決社會、政治矛盾的種種探索和企圖,也同樣可能把自己帶向一條不經意的民主之路。鄉村基層選舉的進展就已揭示了這樣的可能性。中國農村家庭承包制的推行瓦解了國家對農民的傳統控制,面對著農村地區共產黨基層組織的癱瘓,農民和政府在稅收和計劃生育等一些基本政策存在的尖銳矛盾,以及日益惡化的社會秩序,北京的領導人被迫去尋找新的途徑以重建秩序和合法性。從來就不是民主派的共產黨領導人,最初是試圖發動舊式的農村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並重建黨的基層組織,但很快都歸於失敗,結果卻是鄉村民主選舉的試驗卻取得了出人意料的成功。對現政權而言,鄉村民主選舉固然會產生某種程度的政治威脅,但相對於基層選舉產生的顯著的政治和道義上的收益,民主選舉的政治成本似乎是可以接受的,因而鄉村民主選舉得到了政府的許可、支持並在全國範圍內推廣。而更具象征意義的是,中國政府開始在國際社會中將鄉村選舉標榜為民主的一項成就,預示著這樣一個本出於無奈而被迫采行的實踐,將有可能演變為今後的常規和習慣,進而制度化。
世界上任何一個民主政權都有過類似的經歷,即由於存在著潛在的或表面化的社會沖突,各種社會力量最後在妥協中達成了通向民主化的制度安排。從這個角度看,中國的民主化道路不一定是完全照搬西方民主實踐(如憲法和議會制度設計)或東亞的韓國、台灣模式,而更可能是在中國社會坦誠地面對各種矛盾、沖突和社會訴求的過程中,為了尋求有效的程序和機制以消除矛盾並包容訴求而逐步產生的。有趣的是,在民主化過程的起點,即使沒有明確清晰的初始或首要目標,民主仍然可能作為實現其他目標的手段,或在尋求回應各種社會利益和要求的政治協調過程中,作為幸運的副產品而出現。由於信念和行動的雙向關系和相互作用,社會政治環境完全可能強迫、欺騙、引誘或勾引非民主者采行民主的行為,而他們的信念則會因民主的行為取向而逐步調整(Rustow,1970)。
中國民主化受無數未定因素和可能性的影響,雖然無法預知或預設其步伐和時間表,但可以肯定,一個改革的管理階段,一個刻意追求法治的階段,代表著一個民主的準備階段。在這個準備階段中,由持久而無法確定結果的政治鬥爭引發,政治領導可能決定接受政治多元和公開的競爭,並使一些關鍵的民主程序相應制度化,最終導向民主化的結果(Rustow, 1970)。這種政治鬥爭往往產生於新興的精英去喚醒原本被壓迫卻缺乏領導的社會群體從而采取的集體行動中,新興的精英可能是共產黨內分裂出來的激進改革者,也可能是新興的知識分子、具政治抱負的新興資產階級、基層選舉中湧現的政治新星,甚至可能是未來的宗教領袖或傳教士;而那些社會群體可以是農民,也可以是城市中下層居民或工人。
可以預見,經濟因素會對民主化起催產作用,因為改革的成本和收益的社會分配已成為中國社會政治過程中的焦點。但是,可能讓民主嬰兒誕生的政治對抗既不能過份激烈又不能過份溫和,前者會帶來社會瓦解和內戰的危險,後者會導致有專制傾向的制度安排。在這一階段中領導不僅要協調出具體的條款,而且會面臨政治風險。在各種政治勢力最終達成並采取有利於民主的決定時,動機會是多種多樣的。政治保守勢力的屈服,可能是擔心繼續抵抗會最終造成他們更多的損失(如1832年的英國輝格黨和1907年的瑞典保守派);激進力量可能因相信時間站在他們這一邊而妥協(如1990年參加圓桌會議的波蘭團結工會);保守集團和激進勢力也可能由於曠日持久的鬥爭而感到精疲力盡,也可能擔心流血沖突的出現,“六四”的記憶和教訓可以使這種擔心起到很大作用[15]。對各主要社會集團來說,最終達成的妥協未必是他們期望中的最優選擇,而很可能只是次優的,這樣的妥協也不一定意味著相關的政治力量對最終價值有共同的認同和肯定。但在這一階段價值和目的並不是首要的,最重要的是相關各方所願意采取的具體步驟。其後,政治勢力所達成的有利於民主化的協議還必須轉化為民眾的具體實踐,那時民主化就將進入最後的習慣化階段。最後,民主和政治自由會成為越來越多人的生活方式的一部份,被政治領導和民眾合理化,並逐漸溶入他們的社會行為和社會期望之中。
五、結論
馬克思曾經說過,歷史往往以悲劇導入卻以喜劇告終。人類社會的發展中既有規律性因素,又充滿著可能和自由的選擇。起推動作用的政治力量和經濟因素持續地相互影響,這一過程常常呈現零亂、錯位和不平衡的現象,而正是在這種表面的無序狀態中,隱含著各種可能性。劣勢可以轉化為後起的優勢,不完善的政策可以成為未來決策的鋪墊,而不經意的變化能給後來的刻意變化提供資源和社會條件。一些民眾和精英可能會陷入觀念和行動的誤區,被某些所謂的必要條件或兩難選擇所束縛。而進行成功改革的領導,不管是發動改革還是管理改革,都必須具有高於一般見識的、對社會變化的機會及壓力的敏銳察覺和反應。只有這樣,領導才可能在維持社會正常功能的同時,逐步改變和重塑社會成員的思想和行為。領導者對政治過程是否真正具有影響力,主要是看他們願不願意、以及如何尋找、建立和發展支持和接受改革政策的社會力量。改革者不可能也不需要先知先覺,在很多情形下只是“摸著石頭過河”。零散的漸進主義決策過程雖然不是最優的,但它在中國卻是次優可行的,並可能維持一定的滿意程度,因為它能克服信息的不足和知識的有限性,而且能促進利益集團和個人之間的相互調適。
鄧小平發揮他的個人魅力型領導,充份利用舊制度的彈性空間,動員中國社會進入了一個走向市場經濟的不歸路,盡管這亦是他當初未曾料及的。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基本上是在相對落後的社會政治制度下實現的,它最終受到邊際遞減律的制約作用。覆雜的不斷出現的各種社會矛盾和政治沖突,已越來越表現為下一步改革中勝者和負者的利益摩擦,以及改革成本和收益在各社會群體中的不公平分配,這些都要求新的領導開辟新的政治資源,進行社會關系的管理和調節。為建立新權威的合法性,新領導逐漸重視並回應市場經濟結構下中國社會對制度發展的訴求和願望,法制已成為中國社會普遍的刻意追求。盡管在法律文化傳統和現實政治結構的約束下,中國可能首先走向法制而不是真正的法治,但法制可以取代人治傳統,仍然是邁向正確方向的極具歷史意義的一步。更重要的是,法治的逐步建設意味著在中國政治和經濟決策過程中引進新程序、機制和途徑,它將開拓現代國家公共權力的分割與制衡之路,從而為民主化進程準備重要的制度資源。
目前雖然民主並沒有作為價值和目的為中國各主要社會集團和中國民眾廣泛接受,但在他們實實在在地尋找解決利益沖突的方式的過程中,民主仍然可以作為手段或幸運的副產品而出現。這種在全社會的政治過程中形成的制度安排和具體步驟,可以產生中國的民主和法治,並在實踐過程中隨著時間的推移和世代的更替,而最終紮根成為中國人民的價值和生活方式的一部份。我們無法預知中國民主與法治的具體制度安排將是何種形式,因為這當中會有很多的意外、偶然和強加,但可以肯定,它將是中國式的,不完全等同於任何西方或東亞模式。我們同樣無法預知誰或哪些人將繼鄧小平成為中國的“摩西”(們),但同樣可以肯定,這是一個需要“摩西”也能產生“摩西”的時代,這個“摩西”盡管並不能決定也不會知道中國何時能走出曠野而最終進入佳境,但是他(們)必須具有獅子般的勇猛和狐貍般的狡猾,他(們)的政治智慧和管理才能將是領導中國過渡這個未知旅程的重要保證。
“世界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中國宏觀經濟形勢展望
--對後鄧時期的問題與政策的分析
張欣
美國托萊多大學經濟系教授
一、從經濟過熱、“軟著陸”到經濟景氣不足
二、“緊”還是“放”:關於經濟形勢和政策的論爭
三、中國宏觀經濟面臨的兩難困境和對策
東亞金融風暴出現後,對中國大陸未來的經濟穩定性有各種猜測。本文回顧1992年以來大陸經濟的宏觀形勢,分析朱熔基主導下的經濟“軟著陸”實現後,大陸經濟發展中的兩難困境、近來大陸經濟學界對宏觀經濟政策的爭論以及政府的相關政策。
一、從經濟過熱、“軟著陸”到經濟景氣不足
大陸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濟持續以近兩位數率增長,舉世矚目。1992年起鄧南巡講話雖然推動了經濟思想的解放、加快了改革,但是對宏觀經濟環境也造成了很大壓力,經濟開始過熱,固定資產規模膨脹失控,1993年物價急劇上升,1994年糧價調整進一步惡化物價形勢,通貨膨脹率一度高達27%。為了穩住經濟形勢,1993年以朱熔基為首的中央決策者采取了經濟和行政手段並行的緊急措施,經濟上緊縮貨幣發行,控制貸款規模,1993年7月恢覆了三年以上居民保值儲蓄,同年5月15日和7月11日兩次上調存貸款利率,幅度為45.2%;財政上加強稅收征管,增加國庫券發行任務並限期完成,以控制流通中貨幣。朱在1994年同時進行了財稅、匯率、金融、物價等全方位的改革,采用了一系列行政手段,包括加強投資項目管理、嚴格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嚴格制止亂拆借亂集資及亂設金融機構、加強房地產和證券市場管理、加強物價控制等,以便整頓經濟秩序。
這些政策雖然抑制了固定資產投資失控的局面,但是並沒解決經濟過熱造成的結構問題。1994年初固定資產投資類商品價格如鋼材、水泥的價格回落,誰知六月份糧食調價政策出台後,立即引發惡性通貨膨脹,1994年十月通脹率達27%。造成這個通貨膨脹的原因和1993年不同,主要是糧價上升和農業歉收、特別是蔬菜價格上漲造成的。因此,治理通貨膨脹的政策又增加了保住“米袋子”和“菜籃子”的措施,以及加強農業投資、強化物價監管等。1995年起通脹率逐漸回落,1996年全年零售價格比上年上漲6.1%,1997年4月比上年上漲1.1%,這說明通貨膨脹得到了控制。在1997年上半年經濟增長率仍然高達9.4%的情況下,中國出現了高增長和低通脹並存的形勢,政府稱之為成功的“軟著陸”。
在這次宏觀調控的過程中,除了朱熔基以外,還形成了一個包括各年齡層次官員的比較成熟的決策思想庫,包括中央銀行行長戴相龍、朱曉華等。他們與毛澤東、鄧小平那一代人完全不同,基本上沒有毛、鄧式的農民理想主義和好大喜功的思維方式,這些技術官僚熟悉現代宏觀經濟與金融政策,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也能有效溝通,了解經濟過熱的惡性後果。除了這些官員以外,學術界也出現一大批提倡謹慎的宏觀政策的經濟學家。在這次的宏觀調控中,基本上奠定了後鄧時期的宏觀經濟政策指導思想。
到1997年底,通貨膨脹已經基本消失,但是由於其它經濟體制與結構上的問題並沒有真正解決,高增長低通脹的經濟形勢能否持久,就成了疑問。1997年第三季度的統計數字顯示,中國經濟的年增長率顯著下降,從第二季度的9.4%一下降到8%,雖然8%還算是相當高的增長率,但是一個季度減少1.4個百分點,假如這個勢頭繼續下去的話,1998年的經濟增長率可能就只有5%了,中國的大部份領導人大概難以接受這樣的經濟增長率。
中國的經濟經歷了經濟過熱和“軟著陸”,現在似乎又滑入景氣不足的狀態,其表現如下。首先,三分之二以上的工業企業反映生產能力利用不足,停產半停產企業大量增多。早在1995年,第三次工業普查統計了94種主要工業產品的生產能力,就發現,生產能力能比較充份利用(生產能力利用率達80%以上)的產品只有33種,僅占35.1%,主要是能源和部份化工產品,近三分之二的產品的生產能力利用不足,其中生產能力閑置程度達到20%到30%的產品有26種,生產能力利用嚴重不足、能力閑置達50%以上的產品有35種,主要是輕工家電產品、部份機械、化工及紡織產品。1996和1997年這種情況不但沒有改變,相反還變得更加突出了,國內不少專家用“有效需求不足”來解釋此種情況。[1]第二,國有企業虧損面增大,企業生產經營效益滑坡,1996年11月底國有企業虧損面達43.7%,生產發展後勁嚴重不足。在1995年實現利潤總額已經下降2.7%的基礎上,1996年一季度實現利潤不及上年同期的一半,國有企業盈不抵虧,凈虧損34億元;進入二季度後,盡管情況逐漸有所改善,但企業生產經營效益總水平下降的局面仍未改變;1996年1至11月與上年同期相比,38萬家獨立核算工業企業的實現利潤下降21%,其中國有企業下降55.1%。第三,銀行呆賬壞賬增多,估計占全國銀行總應收貸款的20%以上。企業資金循環不暢,產成品占壓和相互拖欠上升,進一步加劇了企業資金的緊缺狀況。據對全國38萬家獨立核算工業企業的統計,到1996年11月末,產成品占壓達5430億元,比年初增加800多億元,不合理庫存超過1500億元;應收賬款凈額達9257億元,增加1200多億元,不合理拖欠超過3000億元。[2] 第四,失業和下崗待崗職工增加。至1997年9月為止,全國共有失業人員800多萬,其中600多萬為下崗職工。官方公布的失業率是4%,高於去年同期,如果加上其它半失業和農村中潛在的失業人口,失業率高達17%。第五,許多產品的價格實際上在下降,例如糧食價格下降,鮮菜和鮮果價格下降10%,日用品特別是家用電器產品價格下降,機電產品1997年3月份下降3.3%。
二、“緊”還是“放”:關於經濟形勢和政策的論爭
大陸經濟顯示景氣不足的狀況後,許多經濟學家(如厲以寧等)認為,經濟已出現衰退的跡象。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北京國民經濟研究所的“中國宏觀經濟分析報告”指出,1996年下半年到1997年上半年,中國經濟的一個突出現象是,銀行信貸增長偏低,國家商業銀行“信貸額度用不完”,商業銀行歸還中央銀行再貸款的情況越來越普遍,數額越來越大,國家商業銀行貸款占總資產的平均比重下降到75%以下,有的銀行甚至下降到50%以下;1997年上半年貨幣供應量M2的增幅為19%左右,不僅是近年來最低的,也明顯低於23%的計劃目標。該報告說,雖然貨幣當局主觀上並不想緊縮貨幣,但上述跡象表明,中國經濟目前事實上已處在“貨幣緊縮”狀態。這派經濟學家認為,1997年中國宏觀經濟已經出現有效需求不足的現象,如果不松動貨幣供應,經濟會“起動不了”,他們主張放松貨幣發行,增加固定資產投資,認為1997年上半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只增長13.5%,偏低了。樊鋼還認為,過份追求宏觀穩定,要象西方國家那樣維持“2%的通貨膨脹率”,對中國經濟來說是過於奢侈了。[3]
對此,以中央銀行行長戴相龍為代表的一派不完全同意。他在1997年8月15日強調,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里,中央銀行仍然要繼續堅持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不過他說,中央要適當調節宏觀調控的力度,改進金融服務,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首先要合理掌握貸款增量,國家銀行要嚴格控制信貸規模,切實加強現金管理,同時要安排好產品有市場、有效益、還款付息有保證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要支持經濟效益好的在建工程加快建設進度,要適當擴大科技貨款的投入。雖然戴相龍強調偏緊的貨幣政策,但是在通脹率下降的情況下,1996年中央銀行還是兩次下調利率,1997年10月23日利率再次下調,這反映出央行宏觀政策的微妙改變。戴相龍一再強調,金融政策要支持經濟結構調整。這方面的措施包括,對一些效益好的、還款付息有保證的基礎建設項目,可由借外債改為用本幣、適當增加人民幣貸款;要積極按條件發放“安居工程”貸款,適當增加居民購房抵押貸款,促進中低檔商品房銷售;要組織銀團貸款,支持企業橫向聯合,培育企業集團,支持經濟區內大型企業的戰略性改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重點支持國有企業的同時,也要適當支持其他經濟成份的企業對信貸資金的合理需要;在重點支持大中型企業的同時,也要按信貸和產業政策,支持在市場中有競爭能力的中小企業的發展;對虧損企業的貸款要區別對待,凡不能還本付息的、不能用貸款解決其困難,但對還款付息有保證的企業,或虧損企業中有市場的產品,銀行應酌情支持。
國家統計局總經濟師邱曉華也認為,1998年應繼續實行“穩中求進、適度從緊、緊中有活”的宏觀經濟政策,不宜作大的調整,總量調控可基本保持1997年的力度,並進一步加大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力度,靠改革促調整、以調整促效益,努力提高經濟運行質量,防止經濟大起大落。他認為,1998年的宏觀經濟政策要注意三點。第一是要改革國有企業機制求活力,不能靠簡單地注入資金去幫助企業脫困,而是要通過改革和調整增強企業活力,提高其適應市場競爭的能力。要進一步加大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力度,利用直接融資等多種方式,幫助企業增資減債。第二,通過盤活積壓商品房,來刺激經濟增長。目前國內商品住宅空置面積高達5000萬平方米,積壓資金達800億元人民幣,不僅嚴重影響房地產業的穩定發展,制約了新經濟增長點的發育,也嚴重影響了社會資金的正常循環,因此新的一年里宜把盤活積壓商品住宅作為一個重要環節來抓。第三,應該調整投資結構,投資總量的大小是保持合理社會需求規模的一個重要因素,原則上應努力做到投資的適度穩定、超前增長。考慮到目前讓投資主體承擔投資風險的改革尚未到位,宏觀調控稍有放松,投資就可能再次膨脹,新的一年還不宜在投資總量上放松得太多,而應把調整投資結構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來抓。他建議在繼續嚴格控制一般性投資項目的前提下,適度放松城市基礎設施和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控制。他認為,這些工作若能到位,1998年全國經濟增長率也有可能繼續保持與上年相當的水平、達到10%左右,而物價漲幅也不會高於4%。
社科院顧問、經濟學家劉國光認為,目前的經濟形勢並不“偏冷”。他的理由是,今年上半年的經濟增長率高於宏觀調控預期的全年目標(8%),處於中國經濟增長的合理區間(8%-10%),排在世界各國的前列,速度不算低,不能說“偏冷”。今年上半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扣除價格因素同比實際增長12.1%,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同比增長13.8%,實際增幅與上年同期大體持平,出口同比增長26.2%,今年上半年消費、投資和出口三大最終需求的增長幅度都高於GDP的增長幅度(9.5%),對經濟增長的拉力不低,不能說需求不足。現在出現了供大於求的“買方市場”,這是多年來夢寐以求的,有利於實現消費者選擇的主權,促進市場競爭,比求大供的“短缺經濟”或“賣方市場”,更便於調控。不能一見到供大於求的“買方市場”的出現,就驚叫“需求不足”。他認為,1997年上半年注入經濟的貸款和投資增幅並不低,出口結匯也增加了不少人民幣資金,上市公司在股市又吸收了不少資金,實質生產部門的資金轉向虛擬資本部門,在股市上炒作,說明資金不那麽缺;貨幣供應量M0、M1、M21997上半年的增幅是19%、19.1%、20.6%,都大大超過了經濟增長率(9.5%)加物價上漲率(1.8%),也說明資金不那麽緊。今年上半年物價漲幅繼續下降是好事,主要得益於農業,這樣的形勢並不穩固,不能掉以輕心。他指出,有人一看到物價漲幅低,就認為是經濟增長和物價指數“雙低”,提出要實行“適度的”物價上漲,以刺激經濟增長,這是不妥當的。對通貨膨脹的口子一開,只能刺激新一輪嚴重的通貨膨脹,這是各國經驗普遍證明了的真理,中國不能重蹈覆轍。
劉國光分析了宏觀政策與經濟結構的關系。他認為中國的就業問題十分覆雜,要多渠道綜合治理,尤其要做好下崗分流、減人增效、再就業工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這決不單是“松銀根、刺需求”所能奏效的。中國目前的情況主要是供給結構扭曲、盲目追求粗放擴張、以及重覆建設超過正常需求所造成的,一旦需求膨脹消除,便會暴露出來。有人提出用擴大投資的辦法來刺激需求,但在目前體制條件下,這只能繼續鼓勵粗放、重覆建設,進一步扭曲供給結構。當前中國的經濟問題,主要不是刺激需求總量、加快增長速度的問題,而是改進結構、提高素質和效益的問題,這要靠兩個根本性轉變來實現,在宏觀環境上要以適度從緊的方針來保證。現在有了一個相對寬松的宏觀環境,應當利用大好時機,加大體制改革、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的力度,這才是當務之急。
從這一輪“緊”和“放”的爭論中可以看到,中國占主流的官方經濟指導思想,與毛澤東時代已有根本不同。在毛澤東時代,經濟上冒進、追求盲目增長的方針占主導地位。而現在中國新一代的經濟領導人,對通貨膨脹與持久增長的關系以及現代市場經濟理論都相當熟悉,謹慎的宏觀政策思想在後鄧班子中占重要地位。這反映出中國經濟學界與經濟決策階層的成熟與進步。
三、中國宏觀經濟面臨的兩難困境和對策
雖然中國的經濟增長率、通脹率、外貿、外匯儲備等指標,比其它轉型中的原社會主義國家要出色,但是,中國實際的經濟形勢仍然面臨相當嚴峻的問題,如果處理不好,目前的良好表現可能很快消失。以上兩派對中國經濟問題的認識,其實都有各自的道理。目前,中國經濟確實總體有效需求不足,但是同時也存在著嚴重的經濟結構扭曲現象。這種結構扭曲,首先表現為企業體制的扭曲,效益低下的國有企業仍然吸納、浪費大量資金,沒有轉變到適應市場競爭的體制下;其次是就業的扭曲,除了勞動力配置以及勞力訓練等問題外,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心態還沒從舊時鐵飯碗的體制下根本轉變過來,缺乏獨立生存能力;第三則是產業結構的扭曲。
如果從總體有效需求不足這個判斷出發,對策似乎應該是增加有效需求。根據傳統的凱恩斯理論,可以增加固定資產投資、刺激企業投資、增加信貸、增加政府開支等。中國目前通脹率相當低,同時經濟增長不斷減速,生產能力大量閑置,似乎需要宏觀手段刺激經濟增長。但是在結構扭曲的環境下,這些做法卻會有減緩結構調整、甚至加重結構扭曲的副作用。例如,在中國所有制改革尚未完成的情況下,宏觀上放松銀根後,注入的資金很可能多數流向沒有效率的國有企業,同時阻礙順應結構調整的再就業工程。所以,邱曉華和劉國光等的憂慮並非無道理。還有一些經濟學家,如上海經濟研究中心主任王戰等,也主張宏觀偏緊的政策要再堅持一下,應當把結構改革的問題搞好後再放松銀根。
問題在於,結構改革的過程可能相當長。假如,中國熬上兩到三年後,結構扭曲的問題就可以基本解決,那麽現在就應該堅持適度從緊的宏觀政策,雖然短期內增長率下降到4%,但是換來了結構與體制的完善,從而保證以後長期的持久經濟增長,這個代價是值得的。但是,如果結構調整期長於五年以上,連續多年維持經濟的低增長率,對就業、福利等方面的危害就很大了,中國政府恐怕又承受不起這樣的代價。事實上,中國調整經濟結構的過程,很可能是長期的,而無法在短短的兩、三年內完成。
我認為,中國可以適當權衡兩者的關系來作宏觀微調。目前經濟增長率仍有8%,不必過慮,可以繼續適度偏緊的宏觀政策。但在約束硬化的條件下,銀行對企業貸款的利率可以進一步調低,以刺激有效投資;同時要加快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如果物價保持穩定,而經濟增長率跌破7%,央行就可以考慮采取刺激經濟的手段,不過使用這樣的手段必須非常謹慎。在財政方面的刺激手段上,政府應該主要資助基礎建設、環境保護、農業等有外部經濟效果的部門;財政不應資助所謂的長期戰略部門,如高新技術或“嬰兒”工業等,因為這些產業可能有很高的投資回報,只是回報周期長一些而已,可由商業銀行給這些部門長期貸款,利率則可以降低。在金融手段方面,中央銀行自1996年以來已三次下調利率,現在通脹率很低,名義利率下降一些並不會造成很大問題,但是利率下調可能惡化目前已經過熱的股票市場。政府可以考慮增加股票發行,以及在股票交易上增收手續費或徵稅,以冷卻股票市場。
中國的宏觀經濟政策調控尚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現代手段,其原因如前所說,一是經濟結構扭曲,二是國有企業的激勵機制尚未解決,三是貨幣市場尚未成熟,四是金融市場投機因素強烈。因此,在最近的將來,中國的宏觀經濟政策還會繼續保持自己的特點。在今後一段期間內,宏觀決策部門應密切注意觀察經濟趨勢的變化,加強對經濟運行態勢的監測預警。當然建立一個可行又精確的系統是相當困難的,短期內可行的方法是選擇一些主要的觀察指標來確定態勢,如在完善宏觀景氣分析指標的基礎上再加上一些觀察中國經濟結構變化的參考指標。
結論
中國大陸1994年出現結構性通貨膨脹以後,政府采取宏觀緊縮政策,取得一定效果。鄧小平之後的經濟決策思想和班底,在此段時間中已經基本形成。1997年通脹率進一步下降,但同時經濟增長遲緩、就業壓力嚴重的跡象也日漸顯露,企業和地方要求放松銀根的呼聲增大,而中央銀行及部份經濟學者則認為,偏緊的宏觀政策有利於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造。在中國總體有效需求不足而經濟結構扭曲的情況下,中央銀行及政府的宏觀政策應視情況隨時微調,同時加快結構和所有制改革。從這一場對中國宏觀經濟政策的辯論中,我們可以看到,後鄧時期的中國經濟學家和決策者,在理解現代經濟理論和市場經濟實踐上,已經成熟起來,他們和毛、鄧時期的經濟指揮者已完全不同,這可能是中國經濟的一個希望。
中國經濟繁榮能夠持久嗎?
--兼評程曉農“繁榮從何而來”一文
文貫中
美國康州三一學院經濟系助教授
1. 中國九十年代的繁榮從何而來?
2. 中國國營企業的改革前景及其對收入分配的影響
3. 關於中國經濟繁榮的持續性問題
4. 從英美模式與德日模式之爭看中國的潛伏的金融危機及解救之道
5. 結論
自從1992年以來有關中國經濟的評論或報導多十分樂觀,中國的經濟繁榮常被稱為“中國奇跡”,很多專家都認為這一經濟繁榮將長期持續下去。正是在這樣的一片樂觀聲中,程曉農的題為“繁榮從何而來?--中國經濟現狀和趨勢的分析”一文異聲獨起(見《當代中國研究》1996年第3期,以下簡稱程文),讀起來令人耳目一新。在最近的東南亞金融風暴之後,很多人都在談論東亞奇跡的終結;特別是香港股市大跌、外匯市場也遭到沖擊後,人們就很容易聯想到中國經濟的穩定性。在這一情勢下,程文提出的問題顯得更有現實性和緊迫性。該文的核心是分析中國八十年代與九十年代的經濟繁榮有何不同,以及中國的經濟繁榮今後是否還能持續下去。這些問題十分重要,值得認真研究,而且也還未得到充份的討論。程文對此作了深刻的分析,對筆者認識中國經濟有極大的啟發。
但是,正像人們經常見到的,經濟學家們對任何經濟問題總會有不同的看法,他們唯一能同意的,就是承認他們之間存在著分歧。當我們研究透明度極低、情況十分覆雜、變化又特別迅速的中國經濟時,經濟學家之間的爭論就更是十分自然的了。程文已經就不利於中國經濟繁榮的許多因素作了極其精辟的分析,筆者在本文中就不重覆了。為了使得程文提出的問題得到更廣泛、深入的討論,筆者對程文中的幾點看法提出一些不同意見,並特別強調若幹有利於中國經濟繁榮持續下去的因素,通過對這些因素的分析,希望將程文所涉及的許多問題的討論引向深入,同時也借此請教曉農兄。
1. 中國九十年代的繁榮從何而來?
程文指出,中國八十年代經濟繁榮的原因與九十年代經濟繁榮的成因有很大的不同。八十年代的繁榮來源於“城鄉居民迅速擴大的消費需求,”促成九十年代經濟繁榮的則主要是旺盛的投資需求,而這個投資熱潮是“外資大量湧入”的結果(見24頁)。然而,程文第21頁又以東德為例,指出外資不是經濟增長的萬靈藥,盡管按人均計算,東德從西德得到的“外資”比中國多得多,但東德並沒有出現中國式的經濟繁榮。程文也不讚成簡單地用市場化和漸進改革路線的成功,來解釋中國九十年代所出現的的經濟繁榮。
程文的主要觀點是,九十年代經濟繁榮的原因之一是外資的大量湧入,但外資大量湧入的原因卻十分錯綜覆雜,其中最重要的一個原因是被中國的人為促成的、帶有虛假性的城市繁榮所吸引。而這種城市繁榮的出現,並不是由市場機制主導的資源配置的結果。支撐這一繁榮的經濟體制是“半市場交換、半隨意化行政性幹預的雙軌制”。這種雙軌制的社會政治基礎是,國有部門對主要經濟活動的壟斷、以剝奪農村為特徵的舊的社會結構、和以吃大鍋飯為主要特徵的舊制度性文化。這種雙軌制產生了一種“汲取效應”,其惡果是金融資源傾斜地注入由舊體制主導的國有部門;同時由市場機制主導的農村卻不能獲得必要的金融支持。這樣的資源配置方式造成經濟資源的不合理使用及嚴重浪費,城市里工作效率低、冗員嚴重,卻收入倍增、一片繁榮;農村里勞動效率高、對經濟增長貢獻大,但農民的收入增長卻十分緩慢,攤派負擔日益增加,購買力相對萎縮,城鄉差別重新擴大。國營企業在效率低下、虧損累累的情況下,繼續得到源源不斷的財政和金融補助,這種補助人為地制造出一個城市里的“中產階級”,這個中產階級的購買力吸引了外資,造成了九十年代前半期中國的經濟繁榮。
因此,該文的結論是這種繁榮馬上就要結束了,因上述支撐經濟繁榮的方式無法再維持下去,中國的國有企業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了;而不管對國有企業是否進一步改革,城市的繁榮都會終結。因為,如果深化國有企業的改革,大批工人會失去工作和收入,城市中產階級的人數就會大大減少,將導致城市消費市場的萎縮,並阻止外資流入,從而終止中國的經濟繁榮;如果不對國有企業進行改革,國家銀行就不得不繼續對虧損累累的大批國有企業進行金融補助,這些企業永遠無法償還貸款,於是累積的爛帳必然很快造成金融危機,因此中國的經濟繁榮同樣會迅速消失,外資的流入也會明顯減少。程文對中國現行經濟制度及其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的分析有十分獨到的見解。筆者對他的大多數見解都十分讚同,但對以下幾個問題則有不同的看法。首先,舊的經濟體制以及作為其基礎的舊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的改革,是國營企業改革的前提還是國營企業改革過程的一部份?第二,應該如何看待目前城鄉收入差距的擴大?第三,在舊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沒有得到根本性改革之前,國有企業的改革是否一定導致中國經濟繁榮的消失?
2. 中國國營企業的改革前景及其對收入分配的影響
在這一節筆者先討論上述三個問題中的第一、二個問題,下一節再談對第三個問題的看法。我提出的第一個問題涉及到改革舊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筆者在這方面比較樂觀,因為1978年以來的歷史似乎說明,舊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並非一成不變,改革已給中國社會帶來了重大變化。首先,吃“大鍋飯”的制度性文化已不再居支配地位,近二十年來的改革已經相當深刻地改變了這種舊制度文化,農村實行了包產到戶,只剩大約一億多國有部門職工還在吃“大鍋飯”。即使在國有企業中,也有不少職工、甚至廠長經理紛紛跳槽到私營部門,這說明現在連國有企業的職工幹部也並不真信賴“大鍋飯”,他們對國有企業並沒有足夠的信心。留在國有部門的人不是沒有能力、就是沒有體力,他們之所以在國有部門繼續混下去,是因為不容易找到合適的出路。
其次,自1978年以來中國的社會結構也有了深刻的變化。使農民淪為農奴的人民公社制度已被廢除,糧票、油票以及其他各種票證也已經被取消,控制人口自由流動的戶籍制已經松動。近一億農民進入鄉鎮企業工作,另外還有七千萬到一億的農民成為流動人口,轉移到東部沿海地區尋找工作機會。港、台、澳資本設立的企業遍布全國, 日本、歐美資本也開始大量流入中國;中國已經從一個幾乎完全封閉的國家轉變成世界上最主要的外貿大國,並已經不可逆轉地加入到世界分工體系中去。中央計劃經濟體制更是日甚一日地受到非國營經濟的嚴重挑戰,經濟資源越來越多地由市場調節。因此,雖然中國舊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還未被徹底廢除,但是說它們沒有得到任何改造,似乎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承認它們得到了相當大的改造,那麽舊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就不完全是經濟改革的前提,而是經濟改革過程的一部份。隨著經濟改革在國有部門的深化,舊的社會結構和舊的制度性文化還會被進一步改變。
對第二個問題,即如何看待目前城鄉收入差距的擴大,筆者認為,中國社會中確實還普遍存在著不公平競爭和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城鄉之間的收入差距也確實又重新擴大了。程文指出這些不合理的現象是十分正確的。但是,筆者要在這里作一些補充。首先,城鄉收入差距擴大似乎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例如根據程文附表1的數據,城鎮居民1995年的實際收入比1980年增長了7.41倍,同期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增長了6.96倍,確實比城鎮居民的收入增長慢,但是增長的幅度也不算小。其次,造成目前城鄉收入差距擴大的原因,固然同程文所指出的那種“半市場交換、半隨意化行政性幹預的雙軌制”下資源配置所產生的“汲取效應”有關系,但是,對中國這樣一個存在著大量隱蔽性失業的國家而言,即使資源分配完全改由市場配置,城鄉收入差距的相對擴大、甚至絕對擴大恐怕也是難免的。
亞瑟.劉易斯,費景漢-拉尼斯等都對這種擁有大量剩余勞動力的經濟作過研究。根據著名的庫茲涅茨猜想,一個國家在由低收入向高收入過渡的過程中,收入分配的公平指數一般會先惡化,再逐漸改善。所以,即使中國消滅了目前普遍存在的不公平競爭和不公平的收入分配,改由公平競爭的自由市場來配置資源和收入,城鄉收入差距的相對擴大也許仍然是難免的。這是因為,大量技術訓練和教育水平都十分有限的勞動力不斷被從農業部門中釋放出來,現代部門需要幾十年的時間才能完全吸收他們;在這段時間內,即使有一個公平競爭的自由市場條件,由於勞動的過度供給,要使農民的收入大幅度提高仍是十分困難的事情。
3. 關於中國經濟繁榮的持續性問題
要討論中國經濟繁榮的持續性,首先要分析九十年代前半期中國經濟繁榮的成因。筆者同意程文所指出的“汲取效應”對九十年代前半期中國經濟繁榮的作用;但是也認為,“汲取效應”不是造成城市繁榮以及整個經濟繁榮的唯一原因,它甚至也不是主要原因。筆者已經在前兩節中指出,無論是在八十年代還是在九十年代,中國社會各階層的收入都有顯著增長;雖然九十年代以來城鄉收入差距相對擴大了,但是從絕對收入來看,盡管農民的收入增長較慢,但是與1980年相比,其收入水平的增長也還是相當迅速的。上文提到,其增長率和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長率相差不到一個百分點。所以,九十年代城市的繁榮進而整個經濟的繁榮,是和各階層收入的普遍提高有關,而不僅僅是靠“汲取效應”。
中國的經濟繁榮是不是已經到頭了呢?這是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不但關系到中國的前途,而且會影響整個世界未來格局的變化,應當深入探討。首先需要分析的是,中國社會各階層中,究竟哪幾個階層主要依靠“汲取效應”獲得收入(見表一)。由此可以推斷出,當國營企業的改革造成“汲取效應”減少或終止時,哪些階層的收入會受到影響,進而可能影響城市的經濟繁榮。
表一、 各階層的收入來源
城市居民收入來源
農村居民 收入來源
工作機構
工作性質
工作機構
工作性質
1.機關
部份同汲取效應有關
7. 務農
靠市場競爭
2.虧損的國營企業
部份同汲取效應有關
8. 鄉鎮企業職工
靠市場競爭
3.盈利的國營企業
可能同國家保護有關
9. 流動人口
靠市場競爭
4.集體企業
部份靠市場競爭
5.私營企業
靠市場競爭
6.外資企業
靠市場競爭
從表一中可以看出,第一組和第二組居民的收入同“汲取效應”有比較密切的關系,如果進一步改革國有企業,會對這兩部份居民的收入產生負面的壓力。但是,在任何國家里,第一組居民(政府公務員)的收入都是來自於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所以,國有企業的改革對第一組的收入不至於有根本性的沖擊。表一中第三組居民的收入的一部份可能同“汲取效應”有關,但是也可能是市場競爭的結果,所以我們不能說,進一步的國有企業改革必然對這些企業的職工收入造成負面影響。至於其他各組的收入形成,則基本上都是靠市場競爭,而且他們的相當一部份收入在目前情況下通過程文所說的“汲取效應”流到了第一組和第二組居民的口袋里,進一步的國有企業改革,會使這部份收入回到他們自己的口袋里。由於他們代表了人口的大多數,因此可以說,進一步的國有企業改革是會得到大多數城鄉居民的支持的。如果以上的分析能成立,那麽我們只能說,九十年代城市的繁榮以至整個中國經濟的繁榮,依靠的是全國人民收入的普遍提高和外資的大量流入。
筆者特別想指出的是,城市中產階級並不等於國有企業職工,而虧損的國有企業職工更算不上是中產階級。最近已有大量關於虧損的國有企業職工生活如何困難的報導,很難想象九十年代的城市繁榮是靠虧損企業的那些每月領幾百元生活費、勉強度日的職工來支撐的。確實,這些企業是靠銀行貸款來維持職工的生活;而長期以來,銀行則累積了巨額呆帳爛賬。現在已經到了徹底改革國有企業的時候了,應當關閉那些單純靠銀行貸款養活的企業。但是,現在國有企業的產值在整個經濟中的份額已經下降到30%以下,在國有企業中工作的職工人數在整個勞動力中的份額不到20%,其中大約只有一半職工的生活在某種程度上需要銀行貸款的幫助。所以,盡管象程文所講的“汲取效應”的存在,確實造成了國家財政和金融資源大部份流向國有企業,特別是流向虧損企業,但是這並沒有引起惡性通貨膨脹,這一點很值得注意。另外要指出的是,即使完成了國有企業改革,在相當一段時期內,仍會有相當一部份原國有企業職工會依靠國家的財政補助或救濟,只是從暗補改為明補,從由自己的單位領取補助改為從國家建立的社會救濟系統領取補助。所以“汲取效應”還會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下去。
筆者完全同意程文關於外資對中國經濟繁榮的貢獻十分巨大這一觀點,但對程文所作的預測,即今後外資不再可能大量流入中國,則想提一點不同看法。程文的理由是,九十年代前期大量流入的外資多來自香港、台灣和華僑,主要是建立勞動密集型產業,利用中國的廉價勞動、土地和其他要素,產品主要供出口,因而這類投資不會爭奪中國國內市場;但九十年代中期後,港台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已經轉移完畢,所以來自港台的資金會很快下降;而發達國家並沒有那麽多資金,即使有也不願意在中國尚未取消對國營企業和國內市場的過度保護時大舉進入中國。從最近幾年中國吸收外資的統計數據看(見表二),以外國直接投資為例,1997年外國直接投資預計比1996年下降24億美元左右,即由424億美元下降為400億美元,或者說大約減少5.6%,不能說是大幅度減少。
表2. 中國吸收的外國直接投資(單位:10億美元)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1.0
27.5
33.7
37.7
42.4
40.0*
說明: *,預計數;資料來源為路透社1997年8月5日電訊。
筆者之所以認為今後流入中國的外資不會迅速減少,有以下幾個原因。首先,任何事物的增長都有波動和極限。中國從1992年以來利用外資的增長速度是空前的,短短幾年中已經達到世界第二位,僅僅次於經濟實力遠遠高出中國的美國。這些年來發展中國家所利用的外資總額的差不多一半流入了中國,這樣的增長是無法永遠維持下去的,總有穩定的一天。其次,從投資來源看,港台投資仍是中國十分主要的外資來源。例如根據中新社1997年11月5日電(見《世界日報》1997年11月6日大陸經濟版),今年上半年實際投入資金最多的依次為香港、日本、台灣、美國、韓國、新加坡等,其中台灣若不執行“戒急用忍”的政策,流入大陸的資金還可以更多。所以不能說在勞動密集型產業大量轉移到中國之後,港台的投資一定會急劇減少。
圖一
為什麽在勞動密集型產業基本轉移到大陸之後,外資仍會比較穩定地流入中國呢?這是因為,中國不但具有生產勞動密集型產品的比較優勢,而且具有生產資本密集型產品的優勢。我們知道,資本密集型產業大多具有規模報酬遞增的特點(Increasing Returns to Scale),也即產量越大,平均成本越低(見圖一,AC為平均成本,Q為產量,Q較小時AC較高)。中國的巨大市場潛力,使得國際上的大企業不會容許任何一家同行獨家壟斷中國市場,不然,壟斷了中國市場的大企業可以通過大幅度擴大自己的產量來降低生產成本,從而使自己的產品以遠遠低於其他同行企業的價格出售,輕而易舉地擠垮所有的同行而壟斷全球市場。因此,只要有一家廠家進入中國,同產業的其他企業也必須進駐中國,這就是所謂的Strategic Positioning(戰略性定位),以防先進入中國的企業壟斷中國市場。
最近中國宣布了市場導向的改革國有企業的方案,我們有理由認為,外資會繼續不斷地流入中國,雖然每年流入的總量不會迅速上升,但是會維持在目前已經達到的很高的水平上,並上下略有波動,從而繼續對維持中國經濟的繁榮作出極大的貢獻。當然只有時間才能證明筆者的看法是否正確。
4. 從英美模式與德日模式之爭看中國的潛伏的金融危機及解救之道
盡管筆者在以上各節中討論了不少中國經濟增長的樂觀因素,但正象程文中正確地指出的那樣,中國經濟也潛伏著嚴重的問題,而金融系統存在的問題則尤其嚴重。據程文第51頁指出,中國各國家銀行“占貸款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貸款已經壞掉無法收回。”而《世界日報》1997年12月27日報導的情況更嚴重,該報導稱,“銀行壞帳率將百分之三十”。造成呆帳、壞帳比率如此之高的原因是,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國有企業長期虧損,只能長期拖欠銀行貸款,甚至以工人生活無著、要鬧事為理由,迫使政府以行政手段強令銀行追加貸款。由此可見,國有企業一天未得到徹底改革,銀行的呆、壞帳就一天得不到根本的解決。
這次自東南亞開始的、幾乎席卷整個亞太地區的金融風暴,中國至今得以幸免。這並不能證明中國的金融體系制度健全、運作良好,實際上,中國金融體系的壞帳率甚至可能高於許多深受金融風暴之苦的東亞國家。中國之所以能免受金融風暴沖擊,僅僅是因為,中國在外匯管理方面不開放資本帳戶,外商和國人不能為了投資而自由兌換人民幣。因此,短期的、投機性的外國資本無法迅速進出中國,因而不能在中國的股市及外匯市場上興風作浪。
另外,中國的外匯儲備高達一千三百多億美元,而外債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屬於長期性債務,以一千三百多億美元的外匯儲備應付不到二百億美元的短期外債,自然是綽綽有余的。再加上中國的人均收入低於東南亞和東北亞國家,在東南亞和東北亞的貨幣大幅貶值之後,中國大部份出口產品仍能在成本上維持一定的競爭優勢,所以外匯存底並不會因出口立刻萎縮而急劇減少。由此看來,這次亞太地區的金融危機不會自外部傳入中國。中國雖不至於受亞太金融危機的嚴重沖擊,但是我們絕不能忽視中國金融系統目前嚴重的內部問題。現在中國正在醞釀下一步的金融體制改革,特別是銀行體制改革。種種跡象表明,中國在考慮國有企業改革和金融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時,正在選擇“德日模式”還是“英美模式”之間猶豫徘徊。必須指出的是,如果中國在金融改革和企業改革中走上了“德日模式”的不歸路,那麽,在中國出現大規模金融危機、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經濟危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在西方的銀行與企業的關系這個問題上,“德日模式”和“英美模式”孰優孰劣,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米勒(Merton Miller)有精彩的論述。[1]這里只作一簡要的介紹。所謂“德日模式”的的特點是,企業多通過主銀行融資,而主銀行又聽命於政府,根據政府制定的產業政策,以優惠的利率,長期、大量地向政府計劃扶植的產業輸送資金。由於被扶植產業的資金主要來自銀行,所以只要銀行主管批準,即使企業長期因經營不善而無法還債,仍可獲得追加貸款。
這種模式的好處是,可以根據政府和銀行的判斷,迅速形成某些產業的大規模生產能力。如果政府在制定產業政策時決策正確,那麽新建成的生產能力經過一段時期之後會逐漸形成市場競爭力。這種模式的一個缺點是,由於銀行對企業的貸款往往不受市場競爭的約束,企業很容易追求盲目擴張,導致投資過度。另一個缺點是,政府並不能永遠料事如神,一旦政府的產業政策決策欠妥,那麽,勉強被政府和銀行扶植起來的產業就長期無法形成市場競爭力;而這時如果政府和銀行還不肯認輸,不願意放手讓沒有競爭力的企業破產,那就只能用貸款把這些並無競爭力的產業長期養下去,直到銀行被企業拖垮為止。南韓是新興工業化國家中一心模仿、甚至想超過日本的典型,選擇的就是這條“政府主導銀行、銀行扶植大公司集團”的日本式經濟發展道路,先後建立了以鋼鐵、造船、汽車和半導體這四大重工業為支柱的重型經濟。然而,從人口和國土面積來說,南韓的國內市場十分有限,這四大工業需要大量出口,因此南韓經濟的主體部份過度依賴世界市場。只要出口不暢,外匯儲備不足,就無法應付償還外債的壓力,結果難逃貨幣急劇貶值的命運。
西方的另一種銀行--企業體制模式即所謂的“英美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企業的資金主要來自資本市場,即發行股票或債券,銀行一般不能擁有企業的股票(這正好和“德日模式”相反)。只有在企業破產時,銀行作為債權人可暫時擁有企業的一些股票,但根據法律銀行仍必須盡快出售這些股票。“英美模式”的優點是,為了使自己的企業所發售的股票搶手,企業必須向社會公開企業經營的各種指標,以取得股東的信任。因此,在“英美模式”下,企業必須兢兢業業,讓有關企業經營的各種信息透明化,接受整個社會的監督,以其良好的業績,爭取從證券市場上獲得資金。這種模式的缺點是,如果一個產業的成長需要較長的周期,而在成長期內資本的回報率無法超過利息率,那麽這個產業便可能無法得到股民或股東的青睞,因而不能從證券市場上籌得足夠的資金。所以在“英美模式”下,可能發生投資不足的現象,即應該獲得投資的產業或企業,因其投資周期較長而無法得到急功近利的股東們的歡心。在“英美模式”下,每天有企業倒閉、破產、被兼並或收購。這種正常的新陳代謝保持了企業的素質和競爭力,及時淘汰了精英不良的企業,也使銀行的壞帳率不至於過高,從而避免了整體性的金融危機。九十年代以來,德國、日本的經濟萎靡不振,金融危機叠起,而英美經濟卻表現良好,就是“英美模式”更有生命力的佐證。
中國現行的經濟體制是從中央計劃經濟脫胎而來的,依其慣性最容易滑入“德日模式”。這首先是因為政府和國家銀行之間早已存在著的特殊關系,國家銀行本來就不是獨立的商業銀行,而只是聽命於政府的一個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其次,在發展或保護“民族工業”的響亮口號下,政府自然希望能扶植起大的公司集團,而利用國家銀行貸款來促成本國工業的壯大,是政府既自然又得心應手的做法;第三,社會主義國家本來消滅了資本主義,現在在改革中雖然資本市場開始發育了,但資本市場仍然不健全,無法成為企業籌措資金的主要場所。目前,中國的國家銀行已經被國有企業的呆、壞帳嚴重積累,隨時可能陷入金融危機當中。下一步中國改造國有企業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使國有企業中的大部份能真正自立,在國內外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從而使銀行恢覆正常運轉,使中國免於金融危機。然而,如果企業改革和金融改革選擇了“德日模式”,則國家銀行的呆帳和壞帳必然進一步增加,從而使金融危機爆發的可能性不斷增大。筆者並不籠統地反對適當保護有前途的民族工業,也不反對以規模經濟為考慮組建公司集團。但在組建大的公司集團時,如果其融資來源主要靠國家銀行,而且政府和銀行對其過度保護,那麽,筆者認為,中國就難免步南韓的覆轍。究竟以何種模式為中國企業改革和金融改革的藍本,是需要慎之又慎、通盤考慮的,也是事關中國經濟能否持續繁榮的極為關鍵的一環。
5. 結論
為了建設一個美好的、強大的、有競爭力的中國,中國仍面臨極其繁重的制度更新的任務。在這一點上,筆者完全同意程文對中國目前制度的許多批評和建議,筆者也完全同意程文所說的,國營企業及其所代表的體制已到了必須改革的時候了。但是筆者認為,目前的漸進改革路線仍然沒有走到盡頭。這是因為,在漸進改革路線之下,舊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仍得到了部份的改革;隨著對國有企業的進一步改革,舊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還會被進一步改變。
筆者還認為,經濟改革與對舊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的變革是互為因果的。從感情和道義上講,筆者與大家一樣,對舊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也是深惡痛絕的,因而認為,適當地強調改革舊的社會結構和舊的制度性文化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從邏輯上講,恐怕不能說,舊的社會結構和舊的制度性文化的變革是國有企業改革的前提。國有企業的改革,會進一步推動舊的社會結構和舊的制度性文化的變革。徹底改革舊的社會結構和舊的制度性文化是政治改革的一部份,中國恐怕遲早必須完成這一任務。
關於九十年代城市繁榮的成因問題,筆者認為,目前城鄉收入差距的相對擴大不完全是舊的社會結構和舊的制度性文化所造成的結果;它也是中國各地區間不平衡的生產要素秉賦和市場化過程的結果。城鄉收入差距的相對擴大,並不意味著受到“汲取效應”剝奪的廣大農村人口的絕對貧困化。事實上,九十年代的繁榮是由全體人口的普遍的收入提高加上外資的大量流入所支撐的,因而恐怕不能說是虛假的或者說是人為的。
由於中國市場的巨大潛力,即使在對勞動密集型產業的投資熱潮過去之後,中國仍將能大量吸引外資、開發資本密集型產業。關於程文所講的觸發信心危機的可能性,筆者想指出,九十年代初,當港台資金大量流入中國的時候,無論是中國國內的消費者、投資者,還是歐美日的投資者,都對中國的經濟走向十分悲觀。但是,港台投資者已經到了必須轉移其勞動密集型產業的時候了,也即所謂的商機不可失,於是,他們還是冒著風險到中國大量投資。可以設想,在商業動機的強大驅動下,歐美日的資金也會克服疑慮(或程文所說的信心危機)流向中國。
筆者認為,從長期來看,確實象中共十五大所許諾的那樣,在漸進而徹底地改革國有企業的前提下,在中國的國內市場、特別是資本密集型產品的市場逐漸對外開放的情形下,中國吸引外資的前景仍然看好。中國的經濟繁榮似乎還可以維持相當長的時間。然而,如果中國仍遲遲不改革其國有企業及其金融體系,或步上南韓式道路,以德日模式為藍本改革國營企業和銀行體系,並對外部關閉資本密集型產品的市場、以便保護國有企業,那麽,中國的金融體系遲早會被呆帳壞帳拖垮,而爆發金融危機,中國經濟繁榮的終結也就將是指日可待的了。
繁榮與隱憂
--與程曉農先生論中國經濟現勢
楊叔進
現任世界銀行顧問、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所長及教授等職,
曾任世界銀行及聯合國遠東經濟委員會高級經濟專家、泰國和菲律賓等國政府經濟顧問
一、關於中國的經濟繁榮和穩定問題
二、繁榮與改革的關系
三、中國與俄國及東歐國家的比較
四、趨勢與隱憂
五、中國現行經濟體制的定性
六、人民幣的匯率問題
《當代中國研究》1996年第3期登載了一篇程曉農先生的文章,題為“繁榮從何來?--中國經濟現狀和趨勢的分析”,這是一篇很少見的好文章,值得仔細研讀,筆者讀後很受啟發。作者對中國經濟情況的觀察敏銳、分析深入、資料詳實、立論精辟、見解新穎,他能綜合經濟、社會和政治幾方面的討論,尤是長處。這篇長文主要討論了三個問題,中國的經濟繁榮從何而來,這一繁榮與改革的關系如何,經濟繁榮的前景和改革的前途。本文旨在對該文的觀點作評價,並提出一些值得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希望引起更多人的興趣、加入這一討論。
一、關於中國的經濟繁榮和穩定問題
程文的前半部份分析了中國經濟在九十年代上半期的情況,認為這一階段的經濟社會狀況給人總的印象是“繁榮與穩定”,而這一“繁榮”是由外人投資的大幅度增加而來的,“穩定”則是由於政府允許國有企業優先汲取銀行資金、維持員工的就業與福利而來的。作者認為,兩者均與市場化改革關系不大。從宏觀經濟的角度來看,這個分析是相當能取得人的信服的。但是它可能給未細讀全文的讀者一個與作者原意相違的印象,以為中國的快速經濟增長帶來了繁榮,維持國有企業又保證了穩定,真是“形勢大好”,可以繼續地如此幹下去,不必再強求深入改革了。實際上,如果讀完了全文,即可看出作者並非此意。文章的後半部談“趨勢”,指出了許多中國經濟(主要是國有企業)現存的嚴重問題需要解決,而繼續改革是不可避免的,本人對後半部這一觀點十分同意。
為了回答繁榮(高速增長)從何而來這個問題,程先生把九十年代上半期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與1982-1988年的高速增長加以比較,認為前一次的繁榮主要是由消費需求的增加導致的,而近期的這次繁榮則是由投資(主要是外資)增加而促成的。他強調總需求在宏觀經濟變動中的重要性是對的,因為如沒有總需求的增加,便難以帶動經濟增長。這不同於馬克思和斯大林的供給帶動增長的思想,“要增加消費品生產就須先生產機器,要生產機器便須生產 '生產機器' 的機器,因此須先發展重工業。”在計劃經濟下生產出來的消費品不一定適合消費者的需要,因此消費品工業和重工業都形成產品積壓或短缺,而且因資產積累過多,人民消費水平就很難提高,這就是忽略市場的結果。
但是,籠統的宏觀分析是不夠的,還要進一步了解總需求構成部份增加的原因。本人認為,用“建築熱”和“出口熱”,可以更恰當和概括地說明九十年代上半期的繁榮從何而來,原因如下。第一,在總需求中,除了投資和消費之外,還有出口(國外的需求)。在中國八十、九十年代的這兩次繁榮中,出口的增加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值得著重一提。第二,程先生說,引起前一次繁榮的消費需求的增加主要是由於農村經濟松綁、農民收入增加而來的;但是,八十年代前半期(1980-1984年),投資占國內生產總值平均為29.4%,比改革前的33-35%的投資率有所下降,但1985-1989年投資率卻又升至37.9%[1],所以消費需求的增加只是八十年代上半期的現象,八十年代後半期還是投資需求的增長領先於消費需求。第三,程先生說九十年代的高增長主要是由於港澳台及外國投資的增加而來的,可能更有概括性的解釋是,近期的繁榮是由於“建築投資熱”(Construction Boom)而來的。在中國,這個現象非常明顯,不管是上海浦東開發區、各地成百上千的新建開發區,還是各企、事業單位,都在大事建築;在大城市里,高級辦公樓、高級旅館、公寓、豪華商場到處可見,在各開發區則是平地建起大片廠房、大樓、道路,各單位還新建了大批宿舍,較富裕的農村里也在蓋樓房式的住宅。全國一窩蜂的“建築狂”,帶動了對家具、家用電器、水管、電線、煤氣管道、下水道、門窗、鋪地、裝修及裝潢等一系列的需求,建築的“乘數”作用很大。而人口向城市的轉移,更增加了這一系列的需求。九十年代中國的“建築狂”,不僅僅是外資帶來的,中國本身(中央和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等)的投資也為數甚巨,尤其是在房地產投機熱的情況下,誰能從銀行借到資金,誰就可蓋房子轉手發大財,外人投資只是整個建築投資的一部份。
近年來中國對於通貨膨脹的宏觀控制,頗見效果,有經濟穩定有正面貢獻,可能也是目前社會比較穩定的一個主要原因。不過,物價上漲速度的減低和“經濟過熱”後的“軟著陸”,是從1996年開始見效的,並不在程文討論的時期內。程文所分析的,是國有企業靠向銀行汲取資金來維持工人就業和福利,這只能暫時維持城市社會的穩定,長此以往必會造成更大的不穩定,因為這不是根本解決之道,不能認為由此而造成的暫時穩定是成就,程文的後一半已解釋得很清楚。
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的兩個經濟繁榮之間,1990到1991年出現過經濟衰退。那次衰退的原因,固然如程先生所說的,是因為消費增長漸趨飽和,但實際上那只是原因之一。同樣重要的另一個原因則是中央的緊縮政策,因為1987到1988年間過份寬松的貨幣政策造成了銀行信貸的大擴張和通貨膨脹;“六四”後改弦更張,提高利率,緊縮信貸及投資,加以人民消費增加的減緩,便把經濟增長率降低至1989年的4.4%和1990年的4.0%。當時消費增長減緩的原因之一,可能是農村收入增長率的降低。
二、繁榮與改革的關系
分析中國經濟情況的宏觀變動只是觀察的一個起點,因為中國經濟正在轉型,所有的宏觀變動都與體制改革有關。這與以私營企業為主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不同,它們的體制已定型,宏觀變動一般講來就是宏觀變動,沒有體制變革問題的牽掛。程文取題“繁榮從何而來”,似乎想與一些學者辯論中國九十年代上半期的繁榮不是由經濟改革而來的,且與蘇俄東歐等國作比較,以證實他的見解。可能他想說的是,這個時期的改革太慢了,未來的經濟趨勢(如他預測的外資流入會減低)會使深化改革仍然成為必要之舉。但是這一說法可能會給人錯誤的印象,誤解為繁榮與穩定都與改革無關,那又何必再進行改革呢?其實,這個時期的繁榮不是與改革無關或關系不大,只是改革的影響是有時滯性,且很難數量化;它主要是質變,而質變的影響歷時較長,很難在短時內看出成效。如果我們對“經濟改革”作較寬的解釋(而且也應該如此),則改革不僅指國內經濟市場化,對外經濟也要市場化,也就是經濟上要實行開放政策,它也是改革的一部份。所以,九十年代上半期中國政府所采取的積極地引進外資的措施,就是改革的一部份;這一時期的對外經濟關系與改革前的“自力更生”、“進出平衡”的主張已明顯是不可同日而語了,比八十年代也更為積極。
八十年代人民消費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農村經濟改革,這解放了農民的生產力,增加了農民生產的選擇性和積極性,讓農業生產結構按照市場需求進行了調整,因此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率和收入。可是,這種改革是一次性的,雖然其正面影響可延續幾年,使農業產值有較高的增加,可是在改革已定型,基數加大後,農業增長率便會減緩。因此農村改革效應就逐漸消失,加上中央的緊縮政策影響到城市的工商業,結果導致1989至1990年的所謂“治理整頓”時期的相對的經濟衰退。
九十年代初期的改革是多方面的。由於九十年代初的經濟衰退,物價比較穩定,為價格改革創造了有利條件,中國進行了一系列的價格改革和匯率調整。人民幣的匯率於1989年12月15日和1990年11月27日兩次實行了從未有過的大幅度貶值,貶值幅度共約27%。同時在外貿外匯的管理方面也有改革,放寬了外匯留成,擴大了外匯調劑市場;又於1990年底外貿承包責任制三年期滿時,自1991年1月1日起取消了國家對外貿的出口補貼,建立了外貿企業的自負盈虧機制。這些改革措施都有利於刺激出口和引進外資,進而帶來經濟覆蘇,1991年的GNP增長率就回升到8%。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後,外資的流入更是大幅度增加。1994年又進一步改革外匯外貿體制,統一了外匯匯率,取消了外匯留成制,為擴大引進外資創造了條件。此外,在財政金融方面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是中央與地方收入的分配從“分成制”改為更合經濟原理的“分稅制”,加強了中央的財政控制;金融改革則主要是在加強人民銀行的中央銀行職能和銀行的商業化方面,但因為銀行改革牽涉到國有企業的改革,所以進展不大。
雖然九十年代上半期實行了上述幾方面的改革,可是國有企業的改革卻一直進行得不順利,這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中最關鍵和最困難的問題,程先生在這方面的分析非常精辟(後面再談)。這里先順便一提的是,程文第27至28頁提到,九十年代上半期國有企業“提高壟斷性產品的售價”,依我看來,並非完全是為了增加利潤或補償“丟失了的市場份額”,而可能主要是為了實現價格改革。因為國有企業的資源性的產品(石油、煤、電、冶金等)的(計劃)價格一向偏低,造成資源使用的浪費和國有企業的虧損,那次提價就價格結構調整而言是需要的,能使提高後的價格更接近國際價格。總之,九十年代上半期中國的經濟繁榮可能不是與改革無關,但改革進行得緩慢也是事實,尤其是在國有企業和金融體制方面的改革,似乎寸步難行,至於企業民營化或私有化以及政治體制改革則更是談不到了。
三、中國與俄國及東歐國家的比較
程先生對於中國在九十年代上半期的高速增長是否是市場化改革推動的表示懷疑,並拿中國與俄國及東歐國家比較。這些國家有的開始“市場化的改革比中國還要早(如匈牙利),有的比中國快,措施更堅決、徹底(如東德和捷克)”,但都沒有出現中國這樣的高度經濟繁榮,因此他認為必定另有原因,如中國的大量外資流入。我認為,我們如要拿中國與俄國及東歐國家比較,必須記得這些前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體制改革”或“經濟轉型”並不單限於“市場化改革”。市場化改革只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一方面,另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企業民營化或私有化”。中國的改革是從市場化開始的,俄國則是兩者並進,東歐國家也是比中國早實行私有化。“私有化”所遭遇的問題更基本,更難解決,與市場化同時進行(即休克療法),更難免不引起經濟和社會振蕩,而產生了所謂的轉型期衰退。
中國的漸進改革主要是不想或不敢嘗試國有企業私有化,因此可以一時穩定社會秩序,但這不是根本的解決辦法。國有企業的虧損日益嚴重,在非國有企業蓬勃發展和進口限制日趨減輕的情況下,競爭力日益下降,單靠銀行輸血,不解決問題,而且更危險的是,可能拖垮銀行。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就在這里,而且早晚必須解決。也許有人希望在公有制下實行市場化(所謂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那樣便可同時解決經濟效益、增長和公平的問題。可是,在公有制下能保證市場的充份運行嗎?“公有制”與“市場經濟”間的矛盾能夠統一嗎?怎樣統一?我很希望有人能深入地研究這一問題,並以俄國及東歐國家的產業私有化的經驗作為借鑒。如果私有化是不可避免的改革道路,那麽中國的經濟能否在這一轉型期避免衰退呢?
俄國及東歐國家的改革與中國不同的另一方面是,它們在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中,都進行了政治體制改革,這個重要改革的震動更大、更廣泛。長期看來,這是否會對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有正面的影響,尚須假以時日,以觀後效。中國尚未開始政治體制改革,如果經濟的市場化要求產業的私有化、法治和政治體制改革,而中國又進入一個非進行政治體制改革不可的階段,則是否亦將會有“轉型期的經濟衰退”,也未可知。
四、趨勢與隱憂
程曉農先生對今後中國經濟能否持續九十年代上半期的繁榮與穩定持保留態度。他說,“可以預見得到,今後再出現九十年代上半期那麽大規模的外商直接投資高潮的可能性比較小,因此也很難指望再依靠這樣的投資高潮產生又一輪經濟繁榮”(程文第30頁)。關於社會穩定,他認為,“中國城市的經濟社會穩定,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有部門能否滿足其員工的利益要求”(程文第31頁),但國有企業效率低下、市場份額縮小、連年虧損、債台高築,只能靠銀行“輸血”才能維持。從最近中國的情勢來看,這兩個趨勢愈加明顯。同時前面所說的“建築狂”也開始暴露出弱點。考慮到這些趨勢,應該怎樣估計中國經濟的發展勢頭呢,我想補充說明如下。
1. 外商投資
程文預測外人投資流入不會再現高潮,現已見苗頭。1997年上半年外資允諾(committed)額降低了48.8%[2],減少的原因很多。第一,從1996年4月1日起中國調整了關稅,雖然稅率水平減低了,並減少了三分之一的進口數量管制,但外商投資者進口機器設備和原料所享受的免稅優惠(與本國廠商的進口比較)則取消了。第二,中國境內的工業設備有過剩現象,很多設備利用率在60%以下,產品亦有積壓,各廠削價傾銷(見後)。第三,外商很難找到本地的、好的經理人員,合資企業合作更困難,政府機構官僚手續繁雜。第四,國有企業在搞合並和“系列型的大公司”,使外商的中小企業與之競爭吃力。這對港台在大陸的投資影響尤大。第五,台灣對大陸投資的限制。台灣於1997年5月28日公布了台商赴大陸投資新的審查辦法,將基礎設施列為禁止類投資項目,同時規定了赴大陸投資單項及累計金額的上限,並要求未經核準私自赴大陸投資的台商,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構補辦認可“自新”。基於上述諸多原因,一些外商大公司最近削減了他們的駐華人員。據倫敦《經濟學人》周刊最近一項調查的結果,一半以上的跨國公司對他們在華投資的結果表示失望。[3]
2. “建築過熱”與“投資過多”
程先生提出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中國現有的經濟繁榮有多少源於經濟市場化的成就,又在多大程度上是那種粗放浪費的經濟增長的結果呢?”(程文第20頁) 顯然,他認為至少在九十年代上半期主要是後者,所謂粗放式的增長即“粗放、浪費、效率低的”大量投資所造成的。他似乎同意有的中國經濟學者的說法,即“八十年代中國經濟的增長方式是消費主導型,而九十年代的增長方式則變成了投資主導型。”(程文第25頁) 其實如前所述,八十年代後半期的投資率已經很高,而進入九十年代、“治理整頓”時期過後,投資率又再回升。誠如程文所述,“九十年代中國遇到了一個新的投資機會,就是房地產開發及相關的基礎設施投資。”鄧小平南巡講話要增加經濟開發區,於是各地風起雲湧,全國大小城市興辦的開發區從1991年的117個突增至目前的2000多個。“開發區熱”帶動了九十年代前半期的旺盛投資需求,構成了……經濟增長的主力。”(程文第26頁) 與開發區的投資有密切聯系的,是中國最近出現的一個新的發展趨勢,即是以大城市為發展極點(Development Poles),來帶動周邊地區的發展。如上海在發展浦東區,沈陽和重慶則把市區擴大、包括臨近數縣,並升為“計劃單列市”,投資計劃直報國家計委。這種偏倚大城市和開發區的政策,自然就大量地增加了對城市的投資,包括工商企業和住房及相關的基礎設施投資。
高投資率和投資浪費確實一直是中國經濟體制的特性。但是,我們不能只看投資總量,也需要進一步分析中國投資的結構,看哪些投資浪費了。一般發達國家的投資率大致是在20%左右,其固定資產投資的組成部份大致如下[4],住房占25%,基礎設施及公共事業占35%,制造業及農業占30%,商業等占10%。中國的投資結構中某些部份高一些可能是必要的。例如,中國大陸在1950至1980年的三十年中,沒有新建多少住房,而人口卻增加了很多。那一時期中國像蘇聯一樣,只注重重工業的發展,而忽視人民居住的需要;在“均貧”的政策下,民眾只能將原有的住房大的隔小,連門洞墻角都變成了暫避風雨的棚戶。而且政府又限制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鼓勵私人建房。因此,這麽多年積壓下來的未滿足的住房需求很大,再加上近年來人口增加和移向城市,更是火上加油。因此中國的住房投資需求絕對高於一般發達國家占總固定資產投資25%的平均比例。
近年來各國有企、事業單位和政府機構都在修築員工宿舍,住房情況已有改善,但是這項大筆投資的回收卻是個大問題。因為過去堅持“社會主義的優越性”,房租定得很低,等於是政府在補貼;這樣,房子蓋得越多,補貼的包袱便越大。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住房的租賃也必須市場化,房租的最低限應提高到至少可以以市場利息率收回建築及融資成本、再加上維修費用。住房租賃市場化的同時,應將出租業務交給城市的房產公司管理,可由個人選租,這就不需要單位來分配了,願住好房的便多出租錢,要省錢的便住次一點的房屋,而不按級別分配。這樣就減少了管理、攀比、煩瑣的手續和行政開支。
真正令人憂慮的,並不是平民住宅的大量興建,而是沿海城市和開發區的“超前建築狂”。北京的超級商場已有60個,上海在最近三年內已建築了5億多平方英尺的辦公樓、旅館、商場及高級住宅,現正在興建的一座九十四層高的金融大樓將是世界最高的。這些房地產的投機熱除了一部份是外資支持的,另一部份則是靠銀行貸款,有權勢的人或與他們有關系的人很容易從銀行得到貸款用以作房地產投機[5]。這股熱潮造成了建築物的過剩,目前上海三分之一已建成的辦公樓空著租不出去,各地的超級商場最近也是逛的人多、買的人少,較高級的住宅及房屋亦普遍滯銷。據國家統計局的數字,1996年底已建成但未賣出、仍然空置的商品房面積達6,600多萬平方米,積壓的房地產投資資金高達600億元人民幣,積壓最嚴重的是北京和上海[6]。這種房地產的投資狂,很像八十年代日本的“泡沫經濟”和美國的“儲蓄與信貸社”(Saving and Loan Association)的危機,也是最近泰國金融危機的成因之一。泰國在過去十年中年平均經濟增長率達8到10%,其經濟繁榮的相當部份是因為對房地產(辦公樓、大商場和高級公寓)的投資,這類投資一部份是靠外資,另一部份則靠銀行借貸。最近泰國出口萎縮,外匯儲備外流,房地產建築過剩,無法償還銀行借款和支付外債本息,結果泰幣大幅度貶值,58家金融公司及銀行倒閉,因而不得不向國際貨幣基金會及亞洲其他國家求助[7]。中國的房地產建築已呈過剩現象,如果房地產投資回收有問題,銀行借款難以償還,則情況就可能相當嚴重,因為中國的國有企業也對銀行有大量的欠款,無法償還。
中國的國有企業雖有一半長期虧損,但這些企業仍然大量盲目投資,1997年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預計為18,070億元人民幣,約為全國固定資產投資預計總數的71.4%。在中國現行的“放權讓利”政經體制下,工業投資的很大部份是由省、市及地方政府組織的,他們只考慮本地利益,而不考慮全國市場情況(私營企業則無此弊端),因此各地競相重覆建廠,而很多新建項目因全國市場飽和、本地市場有限,結果生產規模過小、生產能力放空、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無法與進口的同類商品競爭。例如,中國有123家小汽車和貨車制造廠,但每年總共只生產147萬輛各種車輛,只是美國底特律三大汽車公司年產量的六分之一。同樣,機動自行車和電視機等產品的生產也是全國遍地開花,這種在程文中指出的“粗放式”重覆浪費投資,已造成設備不能充份利用,許多工廠不得不部份停工(見下表)。
1996年中國工業設備的利用率(%)
25%以下:
發電機、個人電腦、微波爐
25-37.5%:
冷氣機、覆印機、汽車、電視機
37.5-50%:
錄音機、洗衣機、自行車、照相機、食糖
50-60%:
冰箱、食用油
資料來源:Schroder Securities,見Economist,June
21,1997.
大城市和開發區的超前建築,以及工業的重覆和盲目的“粗放性”的投資,都會造成資源的閑置與浪費,增加通貨膨脹壓力和銀行的風險。中國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一向落後欠缺,需要大量投資,其在固定資產投資總數中的份額應該比發達國家高,但是應當審慎地選擇項目,講求經濟效益。以三峽工程為例,這個目前興建中的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從1993開始工程投資已達1,920億元人民幣,即每天投資一千萬元,這些支出已接近全部工程預算經費(2030億元),可是大壩還尚未建築。此外安置移民又須地方政府支付約400億元,而淹沒的良田及城市更是國民經濟上的損失。但這項大工程的“產出”(發電、防洪等)則需二、三十年後才能開始,而投資回收則更是很多年以後的事,大壩淤積泥沙問題能否解決亦無把握。為什麽不考慮在長江支流許多可以建壩的地方修築較小規模的水壩呢?那樣不需大量移民,不必淹沒城鄉,不用大量投資,又可早日“產出”,能以較小的投資取得較快的“產出”,更為經濟,更少破壞自然環境和擾亂人民生活。象三峽工程這樣的項目,如能重新考慮,尚不為晚。
3. 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雖然在九十年代上半期起到了穩定社會的作用,可是在經濟上卻付出了很大代價。因為,它穩定社會秩序的手段是維持員工的就業和不斷增加福利,可是這些都超出了它的生產和創收的能力,並不是生產力和效率增加的結果,結果虧損日增,現已有一半的國有企業虧損(兩年前只有三分之一)。1996年首次出現全部國有企業虧損超過總盈余,而必須靠銀行大量貸款才能支撐。現在銀行信貸中有75%是國有企業貸款,其中至少有20%是呆帳,無法償還。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1997年8月公布說,至該年6月底,國有獨資銀行逾期二年以內貸款應收未收的利息高達1431億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8.4%)[8],國有企業連利息都不能按時付出,償還本金自然更是無望。
中國從改革開始以來即高談“企業自主”,想盡方法在不變更以公營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原則的前提下,讓國有企業“自我完善”。可是近二十年來,不但未見實效,國有企業反而每況愈下,連銀行大“輸血”也填不滿這些企業的“無底洞”;其生產設備陳舊又過剩,員工福利“大鍋飯”無法刺激工人提高生產率;在所謂的“企業自主”下,企業的生產和銷售並非完全以市場為導向,產品始終嚴重積壓[9],虧損與積壓使國有企業開工不足,先是要部份工人減薪休假,現在則已到了非辭退工人不可的地步了(即“下崗”)。據估計,目前城市的失業率已達15-20%[10],而官方預測,未來數年國有企業還要辭退一千五百萬工人(約占國有企業職工總數的12.5%);同時,農村的剩余勞動力繼續湧入城市,尋找工作。據估計,進城謀生的農民已近一億人,許多人在建築業做臨時工,雖然工資低,仍比在鄉村的收入多。這些農民工的贍家匯款已成農村收入的可觀來源,僅四川一省估計每年已達三百億元,相當於農村總收入的五分之一。這樣多的人在尋找工作,使“國家職工”漸漸失去了穩定感,“鐵飯碗”終於難保終身。工人情緒不安,1997年已有數百起罷工事件。據報導,四川綿陽三家紡織廠宣布破產,廠中數千人上街遊行,要求工作。現在,共產黨對新成立的非法工會已發出了警告[11]。
以上所分析的外資引進的減緩、“建築過熱”和“投資過多”以及國有企業虧損和工人失業,可說是九十年代後期中國經濟的隱憂,希望執政當局能早日采行有效的改革措施與政策,使經濟能在穩定中增長。誠如程曉農先生所說,“目前中國的體制格局和經濟結構並不能支持經濟的長期持續繁榮與穩定......積至今日,矛盾日益暴露、突出,已快到非解決不可的時候了。”(程文第49頁) 現在國營企業已瀕臨困境,工人正大量下崗,如果國有企業在金融方面拖垮銀行、在削減過剩人員時造成更多失業,則談論經濟危機和社會不穩定,就並非杞人憂天了。
五、中國現行經濟體制的定性
在談“解決”之前,我們必須先弄清楚現行體制的性質。程曉農先生把中國現行的經濟體制稱為“半市場交換、半隨意性行政幹預的雙軌制”,“計劃經濟雖已瓦解,但來自政府和壟斷機構對經濟活動的幹預不僅沒有減少,而且變得更加隨意化”(程文第38頁)。程先生從經濟、社會和政治三方面剖析中國的現行體制,非常深刻。他的認識和判斷,本人十分同意。
其實計劃與市場並不一定是沖突而不能調和的,指導性的或預測性的計劃(Indicative Planning)、某些宏觀與基礎設施部門(如鐵路和電力)的發展計劃,都有助於各企業制定自己的發展計劃。只有在斯大林式的中央命令型計劃與管制下,從宏觀經濟一直到每個企業單位都僵硬地遵照中央計劃,並在行政命令管制下進行經濟活動,這才是與市場經濟水火不相容。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減少計劃成份、增加市場成份”,是一大進步;可是,執行計劃的管制手段並未減少,這就是程先生所說的“隨意性的行政幹預”。其實,管制比幹擾更為主動,更具有侵犯性(aggrassive),不少幹部常說的“加強領導”反映的就是這種幹預。所以我們也可以說,中國的現行經濟體制是“半市場、半管制”的兩頭蛇,希望這“半市場、半管制”的體制只是過渡性的,最好盡快減少管制,以便最終仍能建立真正的市場經濟。
目前,在市場機制尚未健全並充份發揮其功能的情況下,一遇到問題,政府的反應就是“加強領導”,增加管制。例如兩年前糧價上漲,如果是讓市場經濟來調節的話,讓上漲的糧價刺激農民增產糧食或大量進口糧食抑制糧價就可以了,並不需要恢覆糧價管制(有的地方甚至恢覆了配給制度)。上面提到的住房分配與房租補貼,則是又一例。我認為,在經濟體制的過渡時期,政府的主要工作應該是盡快大幅度地減少管制。世界各地都在進行Deregulation(減少政府管制),目的就是讓市場充份發揮作用。在任何國家通過Deregulation促進市場化,都會觸及個別利益集團的利益,在中國更會觸及到特權階級,因為掌握著管制權的人,能從管制中取得“租金”。中國的計劃經濟可能已解體,但“從中央政權到鄉鎮政權,過去行使集權式管理的龐大的黨政部門和壟斷性國有機構的組織架構並未解體.....一千多萬的黨政幹部和兩千多萬的壟斷型事業依然享有相當高的社會地位”。(程文第38頁) 因為政府財政制度不健全,各單位、各官員都在“創收”的帽子下,尋求本單位和個人能在管制夾縫中得到的好處,地方機構可以隨意攤派或以發證等方法“創造收入”。程先生入木三分地說,這是“一種轉型期特有的制度性文化”,“有權不用、過期作廢”、“不撈白不撈、撈了也白撈”,就是現在流行的哲學。這些問題必須盡快解決。
另外一種形式的特權就是國有企業員工的工資與福利高於集體、鄉鎮和私營企業(程文表8,第42頁),至於管理人員的工資外待遇甚至“外快”就更不要說了。在以工人為最革命的階級、為社會主義的忠誠維護者的政治原則下、和以國有企業為經濟骨幹的經濟制度下,國有企業員工在幾十年的“國家照顧”下,已成為“天之驕子”,“恐怕中國國有部門員工的優越感和穩定感最強”(程文第53頁)。他們不願從事艱苦和骯臟的工作,而由農村來的臨時工來代做,他們的工資、低房租和勞保醫療等福利、工作的終身制,都表示他們享有特權。一提到“國家職工”和更高一層的“國家幹部”(黨官更是貴不可言了)兩詞,就代表了他們特殊的社會經濟身份,是被羨慕的對象。這一“體制文化”已根深蒂固,弄得不好,會變成“特權資本主義”,那就與社會主義更是謬之千里了。
六、人民幣的匯率問題
自從中國建立人民幣浮動匯率制度、並成為出口大國後,國際上就一直關注人民幣匯率的動向,這個問題值得專門討論。[12] 中國於1994年初宣布取消外貿出口國家留成外匯制度,實行統一的結匯制,建立了以市場需求為基礎的單一、有管理的人民幣浮動匯率制度;那時確定的單一匯率平均約為8.62元人民幣合一美元,很接近1993年調劑市場匯率的8.41元(最高時曾到10元以上)。這一措施增強了中國出口商品的國際競爭力,是後來兩年出口高增長的主要原因。這個匯率雖說是允許浮動的,但實際上在匯率並軌後卻很少浮動;近年來則略有升值,1997年4月已升至8.30元。但在這期間(1994-1997),中國的通貨膨脹率卻遠高過美國及日本(中國的主要出口市場)。如果我們按照中美兩國相對物價上漲程度來計算,就會發現,人民幣匯率是應該發生變化的。以1993年為基期,1997年1月中國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55.36,美國是110.13,即中國的物價水平較美國的高41.07%,即人民幣對外價值(以美元計)偏高了約40%。如簡單地以消費者物價指數為準來計算,人民幣對美元的購買力平價應為8.2963x1.4107=11.7036元。
在較高通貨膨脹的情況下人民幣仍能維持幣值穩定且有升值,有兩個重要原因。第一是中國對進口有較嚴格的數量管制。指令性的計劃進口雖已減少,但並未被廢除;進口受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種類雖逐漸減少,但現仍有13種商品須有進口許可證,以免過多進口會防礙國內工業的發展或對國際收支有威脅;此外,機械與電子進出口局對15種機器及電子產品(如汽車、電冰箱等)也有進口數量限制;還有,在進口自動注冊的制度下,多類產品(如石油、非鐵金屬、化肥、棉花等)亦須有進口許可證及受進口數量的限制,其中有些產品的進口基本是由壟斷的國有貿易公司進行(計劃進口),在自動注冊進口的制度下,進口單位必須證明有市場的需要和有能力支付,這就形成了一種行政手段的幹預,可以隨意松緊。[13] 在發展中國家經濟高速增長的情況下,進口需求若不受數量性限制,而由市場決定,其增長率一般會高於國內生產總值的增加速度。但在中國,1993到1996年間以美元計算的進口總值年平均增長率只是9.9%(如以不變美元價格計算則更低),低於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率,顯然,進口管制人為地限制了外匯需求。
第二個原因是大量外資的流入,尤其是外商直接投資,由1992年的72億美元增至1996年的388億美元,1993至1996年期間,外商直接投資累計達1360億美元。這些外資的部份用於支付進口的機器設備和零部件等,在1996年外商直接投資的進口占全國進口總額的三分之一。假如沒有外資進入,中國需要進口這些物資,就必須使用本國的外匯;現在由於有外資流入,本國外匯省下了,便進入了外匯儲備。所以這些外資的流入等於增加了外匯的供給,正是這個因素再加上進口限制減低了外匯需求,使得人民幣匯率得以維持穩定。
從中國目前的外匯市場總供需和現有的充足外匯儲備(約1300億美元)來看,也許人民幣的現行匯率可以維持;但從國際收支經常賬來看,這是不利的,1996年中國的出口總值與1995年持平,可能就是一個警告。1997年上半年出口又恢覆增長至26%,但據官方稱,這是經過很大努力才實現的,是否是以變相補貼形式促進出口則不得而知。1997年8月份的出口增長率已減緩至15%。最近亞洲諸國經歷了貨幣危機後,許多國家都把本國貨幣貶值,爭相使出口回升。中國如仍維持現行匯率的水平,則可能削弱其出口競爭力。國際競爭力的削弱會表現在出口商品的價格與成本的關系上,如果國內生產成本上升而國際價格不變,則出口不利,必定萎縮,或需要財政補貼。
目前人民幣的匯率雖說是浮動的,但實際上是“有管理的”。要探知真正的市場匯率應是何水平,首先應暫停“管理的浮動”;其次是要放松進口管制,讓本國工業進口大量的現代技術的機器設備,同時讓關稅發揮適當合理的保護本國工業的作用,其實中國大量的外匯儲備存而不用亦非善策。這些措施可以使外資外匯體制更市場化,而任人民幣匯率隨市緩慢浮動,尋求“自然”水平。如果人民幣匯率要調整,主要目的可能是恢覆國際競爭力。但人民幣貶值也會使“商品貿易條件(terms of trade)”惡化,即必須出口更多物資才能換得同等數量的外匯,這是實質上的損失。因此,一般情況下,貨幣如需要貶值,幅度也不應太大。而且,只有在出口的需求彈性大於1的情形下,出口數量因貨幣貶值而增加的比率高過出口價格(以外匯計)下降的比率,總出口值才能增加,這在中國大概不成問題,因為中國的出口現在幾乎80%是制成品。貨幣貶值後進口商品的國內價格會上漲,所幸中國目前物價水平穩定,問題不大,時機甚好。但是,要真正提高出口競爭力,仍必須靠提高生產效率、減低真實成本,這就要有一個鼓勵生產積極性的制度,要改進企業經營、提高生產技術和不斷對產品和市場銷售的創新,以及宏觀經濟的合理與穩定。
結語
1992年後中國的經濟繁榮和最近的“軟著陸”是一難得的可喜現象,但在這繁榮的面紗下卻隱藏著一些可憂的、難以解決的問題,如國營企業的虧損及改造、工人的失業、銀行呆帳及三角債、投資的浪費與優先選擇、超前建築、財政赤字及白條與紅包之弊端、地區發展不平衡和經濟割據、貧富不均擴大、經濟管制及貪污、實現法治題、社會階層的協調合作和平等(而非階級鬥爭)等等問題。我們希望在現在經濟已經軟著陸的有利條件下,能采取更果斷、更有力的改革政策,而不拘泥於以公營和層層管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社會主義的真意或最高理想是改進全民生活和維持社會公正,公營與管制不過是手段,如這手段不能達到理想和目的,就應該放棄手段,而不是犧牲目的。[14]
(1997年9月)
中國經濟1998
“多雲轉晴”還是“多雲轉陰”?
鐘鼎
中國旅美學者,自由撰稿人
經濟蕭條已經出現
由點看面:廣東經濟衰退,機械工業岌岌可危
出口萎縮令人擔憂
新的經濟增長點在哪里?
如果經濟低增長,中國難以承受
1998年可能是中國經濟走勢出現重大轉折的一年,不是“多雲轉晴”,而是“多雲轉陰”。如果光看《人民日報海外版》,看到的總是形勢如何大好,然後在新聞報導的最後一段,在“但是”的後面,才會讀到一些輕描淡寫的“存在問題”。其實,真正決定中國經濟走向的,就是這些“存在問題”。
中國經濟在1993年進入了高增長、高通脹狀態,當年國內生產總值增長13.5%。此後,經過四年“軟著陸”,國內許多專家都以為,中國能夠進入“低通脹高增長”的新階段。現在看來,這種估計過於樂觀,由於需求不足、經濟結構轉型困難,再加上投資信心不足,中國經濟已經出現了蕭條現象。1997年的實際經濟增長速度是8.8%,低於預測的數字。1998年政府預測的增長速度是8%,實際上可能的經濟增長比這會低很多,也許只有4%到5%。
經濟蕭條已經出現
國家信息中心今年2月18日發布的一季度工業景氣調查說,現在中國的總體經濟自1992年以來第一次進入了不景氣狀態,小型工業企業的經營狀況急劇惡化,而且景氣回升缺乏推動力。按工業企業總數來算,將近一半國有企業虧損。在幾十個工業行業中,只有煙草、石油和電子工業尚有盈利,其他行業不是不賠不賺,就是虧損。已經有一千多萬國有企業職工被解雇。
看一個國家的經濟走向如何,最簡單的辦法之一是看庫存和價格的變化。如果需求萎縮,商品庫存一定大量積壓,價格必然大幅度跌落。最近,國內報紙報導,早在1996年底,全國積壓的工業產品已經達到了三萬億人民幣,相當於全國工業半年的產量。很多企業生產的產品貨不對路、質次價高,但為了維持開工、發得出工資,仍然繼續生產,生產出來後就只能積壓,長期賣不掉,最後削價處理或者報廢。1997年下半年,全國600余種主要商品中,有將近三分之一供過於求。由於庫存積壓嚴重,需求不足,物價就不斷下降。國家計委2月12日公布,從1997年10月開始,中國的消費品零售價格指數已經連續四個月下降。同時,中國物資信息中心的調查透露,今年1月176種主要生產資料中有60%以上的生產資料價格下降。這種情況已經多年沒有出現過了。
庫存過量、價格下跌,必然會影響生產。去年11月,70種主要原材料及化工產品中有三分之一產品的產量開始下降,而在30種主要機電產品中,生產下降的近一半。據《經濟日報》今年2月25日報導,現在鋼鐵企業由於積壓嚴重,已實行限產壓庫,發電廠因為用戶用電下降,而開始關停部份發電機組,煤炭生產因為銷售困難、庫存過大而要降低產量,連一些過去貨運非常緊張、運力不足的鐵路“卡脖子”地段,近來也出現了運量不足的現象。這些跡象表明,中國出現了經濟蕭條,如果經濟蕭條延續下去,企業虧損會進一步擴大,職工下崗將大幅度增加,其經濟政治代價會非常大。
由點看面:廣東經濟衰退,機械工業岌岌可危
廣東省一向是帶動中國經濟成長的火車頭,1991年時,全國經濟還處在緩慢回升階段時,廣東就一馬當先,大量吸引外資,率先迎來了經濟繁榮。1997年廣東的外貿占全國的四成,所以廣東經濟走向如何,某種程度上也可以算是全國經濟走向的風向標。但是,1997年廣東經濟出現了明顯的衰退跡象,在全國率先出現了物價下跌,1997年上半年6個月的物價指數分別是2.5%,1.1%,-0.2%,-1.3%,-1.1%,-0.3%。廣東的出口增長幅度也呈逐月下降趨勢,年初高達80%,而12月的出口卻僅增長9.8%。由於房地產經營中的“泡沫經濟”破滅,導致廣東銀行的壞帳達到了一千億人民幣。從1996年開始,廣州市簽訂的利用外資合同數和合同引進外資額就開始下降,1997年的下降幅度更大,1997年當年簽訂的利用外資合同數下降了49.3%,合同引進外資額下降了39%。可以預見得到,今年廣東能夠實際到位的外資數量會明顯減少,這將使廣東的經濟增長速度大大放慢。
目前,中國的工業整體上處在困難階段,而在各行各業當中,籠罩在機械工業頭上的陰雲,大概是最濃重的了。整個機械工業有九個行業,但其中八個行業不是全行業虧損就是保本微利,唯獨汽車行業算是盈利不少,所以整個機械工業現在全靠汽車行業在支撐局面。而汽車行業一共有123家企業,實際上現在只是上海汽車廠一家還能獲得像樣的利潤,其他汽車制造企業都虧損連連,在淒風苦雨中艱難度日。可以說是,“機械工業靠汽車,汽車行業靠上海,幾千企業不景氣,一枝獨秀桑塔納”。
現在汽車行業里除了上海汽車廠還有利潤外,一片虧損蕭條景象,著名的長春一汽虧損,湖北二汽虧損,天津大發汽車虧損,北京切諾基吉普廠產、銷、利同步下降20%。上海汽車制造廠合資生產“桑塔納”轎車,靠國家制定的百分之百汽車進口關稅的特殊保護,“桑塔納”轎車國內售價超過國際市場上同檔轎車價格約一倍,因此獲利豐厚。去年上海汽車制造廠的利潤占中國整個機械工業全部利潤的將近75%,占汽車行業全部利潤的90%多。上海汽車廠一家的利潤就是全中國其余122家汽車廠的九倍,也是整個機械工業數千家企業利潤的三倍。這是上海汽車制造廠的“驕傲”,卻是中國機械工業和汽車行業的悲哀。萬一上海汽車制造廠在未來激烈的汽車市場競爭中被擠落馬,整個中國的機械工業和汽車行業哪還有利潤,還能靠誰來支撐門面呢?
出口萎縮令人擔憂
1997年中國出口增長了21%,整體經濟增長了8.8個百分點,其中有3個百分點靠的是出口增加。如果1998年出口低增長,經濟增長率就會比去年減少2到3個百分點,外經貿部副部長龍永圖最近在澳大利亞訪問時就作過類似估計。
今年中國的出口遇到了從未有過的困境。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外商企業對華投資收縮,出口放慢。二是東亞金融危機後,這些國家的貨幣貶值,有利於其擴大出口,而這些國家的出口結構又與中國相近,對中國的出口競爭壓力就加大了。第三,中國對主要出口國消費市場的依賴越來越重,需要不斷擴大出口來維持中國出口企業的生存並帶動經濟增長,而為了保護國有企業又不敢開放進口,結果與西方國家的貿易逆差越來越大,導致貿易摩擦頻繁,這就限制了中國外貿出口的進一步增加。
引進外資的規律是,合同簽約後兩年左右外商投資和設備才實際到位。所以1997年實際引進的外資主要是1995年簽約的成果,而1997年簽約的數量決定了今後一、二年引進外資的規模。雖然1997年中國實際引進的外資是453億美元,比上年增加了8.5%,但這只是前兩年簽約的結果。要知道1998、1999年中國可能的引進外資規模,就要看1997年簽訂的外資引進合同的情況,1997年前十個月中國簽訂的利用外資合同引進額比1996年減少了35%,這說明今、明年中國的引進外資數量至少會下降30%。而考慮到這些合約都是東亞金融危機發生前簽訂的,很多港台商和東亞國家外商的投資能力在金融危機後都大打折扣,許多合資合同可能取消,今、明年中國引進外資的數量可能比1997年減少一半。
引進外資萎縮的現象實際上在1997年就已經露頭了,1997年外商進口的用於投資的設備就比1996年下降了28%,這說明外商到中國投資設廠的高潮已經過去了。同時,從外商進口的用於加工出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數量也可以看出外商企業今後的出口規模。1997年上半年外商進口的用於加工出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曾經一度達到50%的增長率,但是1997年下半年其增長率卻降低為7%,外商放慢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進口,顯然是不準備再擴大出口。以上情況說明,今年除了引進外資數量大幅度下降會直接削弱中國出口的增長能力以外,已有外資企業的出口可能也不會有明顯增長。同時,中國企業的出口增長率也在大幅度下降,1997年上半年曾高達26%,而1997年11、12月卻只有6.3%。1998年中國出口萎縮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會造成整體經濟增長率比1997年減少2到3個百分點,使得1998年的國民經濟增長率降為4%或5%。
新的經濟增長點在哪里?
如果經濟增長不能指望出口的拉動作用,就只能寄希望於國內需求了。1997年中國政府曾經把汽車和住宅建設確定為帶動整體經濟增長的新增長點,采取了加快建立住房公積金和推行住房抵押貸款等措施,汽車制造和銷售企業也廣泛實行了分期付款,但迄今住宅和汽車誰也沒有熱起來。
雖然中國一再宣傳說,有錢購買私人轎車的消費者越來越多,其實,這樣的消費者主要是前些年發了財的私營企業家、文藝體育明星,還有靠寫有償新聞暴富的記者、一些到處演講、寫文章的知名學者。現在,《人民日報》宿舍大院里停滿了記者們的私人轎車,很多記者的真實職業是“倒賣”新聞版面。但是,這些人畢竟只占中國社會的少數,恐怕還不到城市人口的1%,99%的人買不起汽車,汽車工業照樣沒銷路。雖然中國的改革讓相當一部份幹部已經“先富了起來”,但一來他們撈的錢沒法“曝光”,不能直接用來買私人轎車,二來他們可以公車私用,也沒必要個人買車。
最近汽車行業里因為汽車銷售疲軟,開始了殺價競爭,上海“桑塔納”轎車率先降價,其他汽車廠只好跟進,忍痛“出血”、寧可賠本也只好降價,否則,汽車市場上的買賣就讓上海“桑塔納”轎車一家占了。可是,那些已經虧損了的汽車廠如此殺價賣車,不是賣得越多,虧得越大嗎?這種殺價現象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想把汽車購買作為帶動經濟回升的新增長點的想法是太一相情願了。
住宅建設情況也差不多。由於前幾年房地產領域里的泡沫經濟成份太大,土地出讓、房屋施工、竣工面積都過量了,現在全國僅商品房就積壓6600多萬平米,相當於一百萬套單元住宅空置在那里。房地產領域現在正在冷卻,房屋投資不是增加了,而是正在下降。1997年上半年全國住宅投資、住宅施工和竣工面積都分別比去年同期減少3%。以上海這個近年來發展最快的城市來說,從1986年到1997年,上海建的全部辦公樓近40%是空置的,商業用房空置四分之一,加上過去幾年開工、今後幾年竣工的房屋,供給大大超過了需求,能夠在以後幾年內把這大批空置多年的房屋出租出售出去,就已經很不容易了,要是再大批增建新住宅,顯然是盲目投資。
國內一些經濟學家建議,城市里可以通過鼓勵個人購買住房來刺激消費,並因此能帶動對家具、室內裝修、家庭日常用品的需求。1997年政府為了鼓勵個人購買住房,形成新的消費熱點,推出了個人住房消費信貸。但是,個人住房消費信貸一直“火”不起來,對促進個人購買住房作用不大。原因是,房價過高,房租和收入過低,反差太大,自然很少有人願意或有能力貸款買房。
雖然為了抑制房價,國家計委和財政部在1997年年初宣布取消了48項不合理的住宅建設收費,但房價還是太高。據世界銀行調查,市場經濟國家住宅售價和居民年收入之比在3:1-6:1之間,住宅售價和月租金之比在100:1左右,所以居民有積極性貸款買房。可是中國現在一套50平米的普通住房的售價和居民年收入之比在12:1-30:1之間,而售價和租金之比大約是10000:1,造成買房不如租房,租不著的話也買不起。更何況,在中國住房是一種憑權力、資歷、工齡、年齡、工作單位和崗位等多種因素而獲得的福利,房租極便宜,其分配又有明確的等級制度,職務高低與分配面積成正比。只要這套制度不廢除,住宅建設就不會成為消費熱點。
如果經濟低增長,中國難以承受
在發達國家,4%、5%的經濟增長速度就是高度繁榮了,中央銀行就會擔心出現通貨膨脹。可這樣的增長速度在中國只意味著經濟蕭條,這就是中國經濟的“特色”。其根源是,中國的國有企業基本上沒有淘汰制,好的差的都維持著。只有當經濟增長率超過10%時,素質差的企業才能借著市場繁榮、物價上漲的機會,把自己質次價高的產品推銷出去,才能“正常”存活;如果經濟增長率低於8%,這些企業就沒有市場銷路,產品積壓,發不出工資,欠債不還;一旦經濟增長速度低於4%到5%,三分之二的國有企業就瀕臨破產,企業和職工都“活”不下去,會對政府施加壓力,要求加快經濟增長。因為留著這些早該破產的企業,所以中國經濟的增長率當中有很大的“水份”,包含了這些落後企業的“產值”,這樣的虛假增長率是不能和發達國家的增長率作直接比較的。筆者把經濟增長率掉到8%以下稱為中國經濟的“多雲轉陰”,就是針對中國的“國情”而言的。這種“國情”已拖了幾十年,一直沒解決,雖然大批虧損企業的職工保住了飯碗,但這類企業的數量越來越多、素質越來越差,成了社會的沈重包袱。現在是包袱越背越重,包袱越重政府越不敢甩;結果只好向落後企業讓步,重新刺激經濟增長,讓這些企業喘口氣、再活幾年;於是又出現經濟過熱,通貨膨脹。改革以來,中國經濟就一直在這樣的循環中來回轉。
今年以來,面對經濟蕭條,國家體改委宏觀司的專家呼籲,目前投資和消費需求不足,經濟很難回升,只有擴大需求才能恢覆必要的經濟增長。可是,現在要擴大需求,比過去難多了,因為國家沒有錢。過去近二十年中,財政早就被掏空了。最近在第十三屆全國省會城市計委主任會議上,國家計委綜合司司長說,目前中國的財政收支差額(即財政赤字)達2,580億元,全靠每年發國庫券“借”老百姓的錢維持,現在國家財政每發一元錢工資,就有六角錢是這麽“借”來的。現在國家財政不但不可能再拿出錢來漲工資刺激消費,也沒有能力大幅度增加投資,相反,還要通過精簡政府機構裁員節支。今後,為了刺激經濟,中央政府會適當增加一點基礎設施投資,但是,光靠中央集中的有限財力,投到基礎設施項目上,恐怕無法帶動全面經濟增長。
下崗 今日中國的熱門話題
丁洋
中國旅美留學生
春節回國探親,感受與往年大不相同。京津快車上,幾乎人人都在議論下崗。到了親友家,春節的飯桌上,說的還是下崗。前些年,回國看到聽到的都是誰下海了、誰發了,就是那些老老實實掙工資的人,兜里的錢也實實在在的多了。才幾年工夫,形勢就來了個大轉折,人人說起下崗失業來了。看起來,中國人的日子不是苦盡甜來,而是甜盡苦來。中國突然出現了失業高峰,“失業”這個過去用來描繪資本主義黑暗面的專門術語,一夜之間就降臨到了“社會主義”的神州大地上。這次在國內看了一些與下崗問題有關的報紙材料,現在把這些材料整理成這篇短文,供讀者們參考。
首先介紹一下下崗職工的總數。《經濟日報》1997年10月15日提到,1995年全國下崗職工約400多萬人,1996年增加到800多萬人,而1997年則上升到1000多萬人。目前勞動部門對下崗職工的定義和統計口徑是,由於企業經營困難等原因,職工離開企業回家,但仍在原單位保留名義上的勞資關系。下崗職工包括放長假、下崗待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但不包括下崗後仍在企業參加轉崗培訓的職工,更不包括企業破產、倒閉後的失業職工。如果把下崗職工、下崗後仍在企業內培訓的職工以及破產企業的失業職工加在一起,要遠遠超過1000萬人。《經濟日報》說,據統計部門測算,中國城鎮企業職工有1.5億人,大約30%是富余的,今後還將有4000萬以上的職工下崗。要是這個估計兌現了,那麽再過幾年大概城鎮職工當中每三個人就有一個會下崗,差不多每個家庭都有人下崗失業。
現在國內人們經常講的一件事是“提前退休”和“企業內退”,無論老中青都議論紛紛,退休已經不再是純粹的老人話題,很多單位40多歲的人都已經退休了,甚至還聽說有30多歲也被迫退休的。根據《中國改革報》1997年12月23日的介紹,“提前退休”是許多地方和單位為未到退休年齡的職工提前辦理退休手續,“企業內退”是企業讓未到退休年齡的職工在企業內部提前離崗休養,等到了退休年齡再正式辦理退休手續。這兩種做法是讓這些“退休”者“退”了原單位的“職”,但他們還遠未到“休”的年齡,所以實際上是強制性下崗。
國家統計局城調總隊最近做了一次城鎮下崗職工問題的調查,調查結果登在1997年12月10日的《中國改革報》上。這一調查報告說,現在由於各種原因,很多下崗職工沒有去失業登記,所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失業率只是真實的職工下崗率的一半。在1100多萬下崗職工中,60%以上屬於工業企業,主要集中在輕工、紡織、儀表、冶金、森工、煤炭、化工、機械、電子等行業,因此工業集中的大、中型城市下崗問題就特別突出。下崗職工里女職工占六成,31-40歲的占三分之二。下崗職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不足300元,近半數的職工從原單位領不到任何收入,大部份人的醫療福利沒有保障。
《中國改革報》1998年2月11日報導說,1995年下崗的職工在最近兩年內有大約一半多找了別的工作,剩下的仍然失業,現在上海、沈陽、福州、鄭州、成都等城市的下崗職工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分別是14%、23%、27.5%、14.8%、20%-30%,下崗職工已經在城市里形成了一個新的較大規模的城市貧困階層。據吉林省和河南省總工會對失業職工的調查,靠節衣縮食和變賣家產度日的,在吉林是45%,在河南是34%,靠親友接濟生活的,在吉林是30%,在河南是20%。
1997年10月15日的《經濟日報》評論員文章說,職工大量下崗是企業不適應市場、經營困難和重覆建設所造成的,也是改革必須付出的代價。這個說法並不錯,可是,中國企業的這些問題都是老問題了,如果早就開始下決心解決,每年都適當安排一些職工下崗,也不至於成為大問題。現在,把應該在一、二十年里逐步解決的下崗問題放在幾年內處理,在短期內下崗職工人數如此集中,當然難以安置,不要說中國還是個發展中國家,就是發達國家,也沒有這麽做的。過去說,職工都是國家的“主人”,可目前企業經營不好,國家的“主人”變成了國家的包袱,“國家”為了自己,就把“主人”當作多余的包袱甩掉了。這些下崗人員年齡偏大,家庭負擔重,文化水平低,技能單一,再就業能力差,一下子都失業了,人人都要再就業,哪里有那麽多新的工作在等著他們。
現在,許多部門都在擬定今後三年的下崗計劃。《中國日報》1997年12月7日報導,在煤炭工業、化學工業、航空工業、鋼鐵工業、鐵路等部門一共準備裁員五分之一,約230萬人,其中,煤炭工業要把目前的520萬職工裁掉100多萬,化工部門要把現在的66萬職工裁掉22萬,航空工業計劃裁員15萬,冶金部要從333萬職工中裁員70萬人,鐵道部系統要從225萬職工中裁員24萬人。除此之外,紡織系統還要下崗120萬人,民航系統要裁員五分之一,即15萬人。遼寧省現有980萬城鎮就業人口,其中失業下崗的已有110萬,《中國日報》1998年1月3日報導,省長聞世震宣布,未來三年內,遼寧省計劃從大、中型國有企業中再裁員30萬。看來大批職工下崗,才剛剛開了個頭,以後還會大量增加。
1997年雖然企業職工下崗,機關人員卻增多了。《經濟參考報》1997年10月14日報導,去年上半年,國有企業職工總數減少了126.9萬人,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卻增加了135.2萬人。工人下崗了,吃“皇糧”的反而更多了。誰都知道,要是說中國哪兒“吃閑飯”的人最多,就是機關事業單位。這家報紙說,現在財政供養的黨政幹部太多,而且越是貧困落後的地區,吃“皇糧”的人比重越大,一般每40個老百姓就要供養一個官,有的地區比例還要高,以致於每30個、20個老百姓就要供養一個幹部。不但每個縣、市都有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等幾大套班子,人員過多,連最基層的鄉政府都幹部一大幫,河南有些鄉鎮機構人員都超編一倍以上。在西北地區,有的縣只有兩萬多人口,但在職正副縣級幹部就有20多個,吃國家財政飯的達700多人。許多地方從省到地市、到縣到鄉鎮,各級黨政機關大院房子和辦公樓越修越大,裝修越來越豪華,人員大量增加,開支節節上升,財政不堪重負。
國家財政的錢全用來養幹部了,結果苦的是下崗職工。現在國內一直在宣傳,國有企業冗員太多,國家不能再補貼了。職工下崗是必要的,可是國家把工人趕回家去,很多人甚至連起碼的維持生活的錢都拿不到,省下了大筆經費,難倒就是為了養活更多的幹部嗎?中國過去一、二十年當中搞過幾次機構改革、人事精簡,結果卻是幹部越精簡越多,機構越改革越龐大。最近,聽說中國又宣布要精簡政府機構、減少機關幹部,誰知道是不是又是“雷聲大、雨點小”?就看前幾年改革過的政府機關,紡織部變成了紡織總會,輕工部變成了輕工總會,牌子是換過了,又有哪個幹部卸了職,變成普通老百姓了?就連降一級領工資的都沒有。更別說幹部下崗,回家待業了。
企業的廠長經理們現在在“改革”的名義下,扛著政府給的“令箭”,“理直氣壯”地說,下崗是企業“減人增效”的唯一出路,可是只減“兵”不減“官”,職工被一批批從崗位上“趕”下來,而企業領導卻穩坐台上看下崗,甚至小轎車照樣坐、大哥大照樣用、高檔酒店照樣進,他一年的消費就夠多少工人開工資的了。《中國改革報》1997年12月27日的一篇文章提到這樣的看法,許多人現在都提出質疑,企業虧損職工下崗,可誰見哪一位對企業虧損負有重責的企業領導下過崗?現實當中,往往是“虧了一個廠、職工全下崗、富了一個人”。中國目前的這種裁員下崗政策,“減人”是做到了,“增效”恐怕不可能,越這麽做,工人的抵觸情緒越大,廠長經理越胡作非為,國有企業里的矛盾和問題恐怕不是好轉了,而是會越來越激化。
《經濟參考報》的報導也承認,有的企業大幅度裁員,並不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必須,而是廠長經理有意以“減人增效”為借口,轉移社會和群眾對企業經營管理不善或者廠長經理貪污腐敗的注意力,或者是為了進一步暗中以權謀私。有的企業前門減員,又以再就業為名,後門進人,減的是本企業的熟練工人,進的是親友、“關系戶”。有的企業借減員下崗之際,排除異己,把親信都留下來,企業進一步變成了廠長經理的“家天下”。
更進一步看,中國的國有企業制度並不是職工設計的,是黨和政府制定的。當黨和政府認為這種制度有利於它時,就整天強調這種制度的“優越性”。現在這種制度的弊端充份暴露出來了,快要維持不下去了,又把職工當作“包袱”一扔了事。那些既無能又腐敗的廠長經理並不是職工們選擇的,而是上級任命的。現在企業搞垮了,廠長經理不承擔任何責任,黨和政府更不承擔責任,卻要求職工咽下“苦果”、乖乖地失業回家。民主國家都有責任政治,政治家的政績不佳,甚至僅僅因為天災意外,民眾受到損害,政治家都要引咎辭職,以示負責。中國沒有民主政治,制度失敗了也沒人承擔責任,而是讓老百姓當替罪羊,替政治家的失敗受過。
現在政府雖然也在講要組織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工程”,但很多措施還只是空頭支票。據《中國改革報》1998年1月21日報導,今後五年內,除了已經下崗和即將下崗的需要再就業的2000-3000萬人外,還有全國城鎮新成長的勞動力將達5400萬人,另外農村也需要向城市轉移剩余勞動力4000萬人,一共有1億2千多萬人要就業,而同期全國城鎮新增的就業崗位最多只有4000萬個,每3個人競爭1個職位。在新增就業機會中,國有大企業、政府機關和“鐵飯碗”的國家事業單位並不多,因為這些單位早就人滿為患,今後將不斷裁員。所謂的新增就業機會主要靠個人自謀生路,搞個體經營,或者到一些過去國家職工不願去的地方求職,例如去鄉鎮企業,或勞動強度大、工作環境比較差的地方。
但是,現在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的擇業意向過於理想化。原因在於,政府明明今後不可能為下崗職工安排他們情願的職位,但為了讓下崗職工順利離職,政府的宣傳機器不斷在介紹下崗以後經過再培訓找到好工作的例子。比如,上海市一共安排了幾十個下崗紡織女工當民航公司的“空嫂”,報上就連篇累牘地報導,結果把很多下崗職工的“胃口”吊得很高,這其實是害了下崗職工。
《經濟日報》1998年1月12日報導說,現在下崗職工找工作,一般都要求新崗位工作輕松、工資和待遇好、最好是國有單位。在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中約有三分之二的人,由於所提供的就業崗位與本人過高的期望值差距過大,以致於有業不就,形成有事沒人幹和有人沒事幹的現象大量並存。1995年北京五星酒廠400多名職工被迫下崗,此時廠內有600多名農民工在幹搬運、裝卸工作,廠里提出原來的國家職工只要願意頂替農民工就可以不下崗,但卻沒有一個國家職工留下,他們寧可下崗也不願幹農民工的工作。
上海《新民晚報》1997年12月28日刊登過一篇記者在上海華生電器總廠門口所聽到看到的待業職工情況,那天正是待業職工回廠領待業工資的日子,廠門口站滿了人,大家互相問著,“你現在在哪里做?”一位工人回答,“在外面混混還過得去,吃不好餓不死。不過活還算輕松,不會幹的讓外國人去幹,幹不動的讓鄉下人去幹....哈哈哈。”中國的國有企業工人確實有一種放不下的架子和城里人的優越感,覺得他們似乎生來就應該是幹輕活的。
這種現象全國各地到處都有,大概是社會主義制度養出來的毛病,社會主義把本該正常求職的工人變成了懶散、惰性十足的人。國內有位經濟學家戴圓晨在報上批評,把這種精神狀態稱為國有單位下崗職工的“八旗遺風”。很多無一技之長的下崗職工,不願參加技術培訓,更不願幹賺錢少的小行當,例如當小攤販。有的下崗職工呆在家里等國有企業重新興旺起來,寧願在“這棵樹上吊死”,認為國家對企業的長期虧損絕不可能坐視不管,遲早還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一天。還有的下崗職工抱著這樣的信條,好馬不吃回頭草,徹底在家呆到老。
《經濟參考報》1997年10月11日發表了一個對北京市八個局(總公司)的37家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的調查報告。這份報告說,下崗職工對原單位依戀的重要原因是,也許還有重新上崗的盼頭,另外他們還認為,只要不脫離原單位,就等於是抓住了“命根子”,就有了安全感,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就不至於落空。人們對重新上崗寄予很大希望,有將近一半的下崗職工現在是在消極等待原單位給安排工作,但實際上其中七成的人也承認這是希望渺茫的。這說明,下崗職工很多人現在是生活在指望國家、國有企業來“拉他們一把”的幻覺中。由北京市總工會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所做的另一項調查顯示,北京絕大部份的下崗職工都要求到工資不高、但有社會保險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去工作,而願意去個體私營企業的人數則不到百分之一。
北京市的這份調查報告還提到,下崗職工最願意接受的職業是售貨員,其次是餐飲服務、公交售票、電梯司機、機關勤雜、公交司機、家電維修。願意接受保安人員、蔬菜銷售等職業的人就比較少。而下崗職工最不願意幹的職業,包括病員護理、家庭保姆、房修工人、建築工人、環衛工人、家務小時工、市政工人,差不多三分之二的下崗職工表示不願意接受這些工作。可以看出,對下崗職工來說,上面提到的他們比較願意接受的工作,都是職業的社會地位與他們原來的地位差不多的。而他們不願意幹的工作,多半是職業的社會地位比他們原來的地位低,現在這類職位又常常是農民工在幹的。但是,下崗職工中的多數將來即使找到工作,職業的社會地位也不會高,總的趨勢是下崗職工將從國有企業的較高社會地位往社會底層流動。這樣,他們的不滿就不僅是對下崗的不滿,還會因為喪失過去較高的社會地位而不滿。
中國的大規模下崗標志著,中國的社會主義體制已經逐漸喪失自我支撐的能力,只能冒著巨大的社會政治風險,把數千萬職工驅趕入失業大軍。但是,這種制度好像還有兩個最後的支柱,一是死死抱住這一體制的各級幹部,二是被這一制度毒害了的下崗職工。幹部不肯放棄權力,下崗職工盼望著“大鍋飯、鐵飯碗”敗部覆活。下崗職工們被這種體制蒙蔽了一輩子,一旦對這一體制的幻覺破滅,他們的憤怒可能會格外強烈。
中國經濟寫實
買方市場的樂與愁
方力平
中國來美訪問學者
中國實行改革以前,市場上商品短缺是常見現象。從糧食、食油、豬肉、雞蛋到糖、煙、酒、布,甚至火柴、縫紉用線,都要按戶發票證,實行憑票供應。那時候,群眾的日常生活離不開票證,偶爾能買到不憑票的商品,就象占了大便宜似的,至於質量好壞,是沒法講究的。這種市場就是所謂的“賣方市場”,售貨員就算是“特權”階層了,她的七姑八姨都多少能沾點光,買點緊俏商品。現在不同了,大部份商品都供大於求,中國從“賣方市場”變成了“買方市場”,消費者可以挑三揀四,有那麽點“消費者是皇帝”的味道了。這對消費者來說是好事,可是消費者同時也是掙工資的人,如果“買方市場”造成他工作的企業要破產,那他該高興呢還是該發愁呢?
1997年中國的市場最大的特點是,消費無熱點,絕大多數消費品都明顯供大於求,物價看跌。東西多得賣不動了,一般消費品在城市全面過剩,而農民又購買力不足,全國城鄉出現了消費疲軟現象。北京人開玩笑說,現在北京就剩一樣東西有錢也難買---地鐵月票。
商家為了在蕭條的市場上生存下去,紛紛使用打折、即買即贈等促銷手段,“名牌產品打折”、“有獎銷售”、“購物大贈”等告示滿街到處都是。可是,大打“價格戰”、“促銷戰”之後,銷售依然平淡,就算把貨賣出去了,但卻賠掉了利潤,賺不到什麽錢。北京的大型商廈雲集,一共有88家大中型零售商場,各家商場“狂減”、“打折”,結果88家里有60家利潤下降,剩下的28家即使還有利潤,也不過比上一年增加了幾個百分點。
前幾年,全國零售商業平均每賣一元貨能賺一角五分,可是1997年每賣一元貨只能賺一分五厘,就跟“學雷鋒、免費服務”差不離了。就是那些最豪華的高檔商廈,每賣一元貨也才賺五分錢。現在,許多商業企業已經倒閉或者處在倒閉的邊緣。在北京,從1996年5月開始,以信特商廈倒閉為起點,雙安等十幾家大商場已經先後關門。浙江杭州市從1996年到1997年上半年,就有七家大中型商場倒閉或轉產。上海、天津、廣州、西安,幾乎每座大城市都發生商場無力經營而倒閉的現象,就連西北地區的寧夏也亮起了紅燈,銀川市曾經輝煌一時的黃河商廈1997年上半年關門了。
1997年銀行連續幾次調低儲蓄存款利率,國內報紙說,利率下調會刺激消費,有利於消費熱的興起,使長期清冷的市場“火”起來,這也是商店日思夜盼的。但是,調降利率已經過去幾個月了,事實證明,利率下調對增加商品銷售的作用不大,市場仍然明顯疲軟。
要說中國人兜里就沒錢,好像不是那麽回事兒。報上說,據對15600戶居民的調查,平均每戶擁有實物財產超過1.4萬元,每戶擁有的儲蓄、國庫券、股票也超過2.2萬元。改革剛開始時,萬元戶曾經是恭維人致富的光榮稱謂,可是前兩年你要再這麽誇獎人,對方會回你一句:“你罵我?”就在三、四年前,各單位都還挺紅火的,工資獎金年年漲不說,時不時的還發個幾百元的,叫做“先花著甭問是什麽錢”。那時候,一般家庭全家人上街,掏個一百元不帶眨眼的。要說家里的電器大件、儲蓄股票什麽的,還都是那兩年攢下的。
不過,那時候發錢也確實有點邪門了。不光效益好的企業發,效益不好的、虧損的企業也照發,單位之間比著發。反正企業沒錢就找銀行要,整個兒把銀行當國庫了。借了銀行的錢,就沒打算還過,能按時付利息,那就是遵紀守法的好企業了,不還錢連利息也不付的企業多的是。銀行也沒轍,要是銀行敢拒絕,廠長撂下話就走人,“影響了安定團結可沒我什麽事兒,銀行是國家的,廠子也不是我私人的”,銀行行長還真不敢不借錢,有市長在那兒盯著呢。
但是,國有企業借多了銀行的錢,還真是個事兒。不說利息負擔沈重,全部利潤還不夠交銀行利息的,也不說企業背債太多,把廠房設備連地皮全賣了也還不上,就是銀行也受不了,借貸款的都是國有企業,還一個賽一個的橫,賴帳都是家常便飯,鬧不好就乾脆停付利息。這麽折騰銀行的錢,老百姓就是存再多的儲蓄,也得被搗騰個底兒光。
這兩年,國家對銀行抓得緊了,國有企業立刻就玩不轉了。好多企業都開不了支,能開支的也常常不能按時發工資。就連首鋼這號財大氣粗的,現在也居然拖欠薪水了。單位里發的錢一沒了準兒,大夥心里就開始發毛了。今天是拖欠工資,說不定明天就發不出錢來,該破產了。看看左鄰右舍,問問親戚朋友,下崗的越來越多,沒下崗的也眼瞅著企業有一天沒一天的,誰還敢敞著手花錢呢。趕緊省著點兒吧,還不定哪天下崗的事就攤到自個兒頭上了,到時候就是“喝粥就鹹菜”,也得有錢買不是?
這麽著一來,市場當然清淡了,消費者能省就省,能存幾個錢就存著點兒。報上說,1997年城市居民平均收入只增加2.9%,這和前幾年收入平均每年漲百分之一、二十比起來,實在是差太多了。沒下崗的不敢花錢,要防患於未然,下了崗的當然更是節衣縮食。前幾年那種紅火勁好像是一去不覆返了。
北京有個民辦的卡斯特經濟評價中心,它1997年四季度完成的北京、上海、重慶、武漢、廣州五城市消費者調查說,消費者信心指數下降,有余錢的家庭中只有8.4%的消費者願意把錢用在購買家用大件等直接消費上。城里人們不敢甩開手花錢,農村也好不到哪兒去。最近國家統計局有份報告登在報上,說1997年1到3季度農村居民的收入增加了4.7%,可農民要交的稅收、集體提留和攤派這三項負擔的增長幅度卻超過14%,這麽著,農民也不會有錢買消費品了。看來,1998年中國的消費疲軟就成定局了。
其實,要說中國出現了買方市場,還真有必然性。就沖著國有企業那股子盲目投資的勁兒,沒法兒不生產過剩。國有企業借了銀行的錢,當然也不全是用來發獎金工資搞福利,還搞了不少項目。可是,這些投資花了,卻見不到效益,多數都糟蹋了。
中國雖說改革了這麽多年了,國有企業還是在吃投資“大鍋飯”,從打建國以來,就沒聽說過哪個當官兒的因為糟蹋了投資倒黴的。企業上投資項目不做深入的調查分析,就會“一窩蜂”、趕“時髦”,市場上什麽商品熱,大夥就搶著上項目生產這種商品,要不了兩年,就成了供大於求、過度競爭的局面,接著就是同行業里多數企業虧損。項目沒效益,就賴銀行的貸款,借錢不還。
五年前,全國是一股“引進生產線熱”、“保健品熱”、“開發區熱”、“房地產熱”,這兩年又改成“大商廈熱”、“汽車熱”、“VCD熱”。明知是重覆建設,不少企業還是擠成團兒拼命往那些明擺著供大於求的行業里鉆。就說VCD(激光盤放像機)吧,中國就算所有城市家庭每兩家買一台,最多也只能賣掉3000萬台,何況絕大多數家庭壓根兒就不會用,不需要用,也不會買。1994年,國內就安徽萬燕和深圳先科兩家生產VCD,產量才幾萬台,可三年以後,到了1997年,全國一下子就冒出來230多家VCD生產廠家,產量眼瞅著就要突破1000萬台,都賣給誰呀?這產量都快夠全世界賣一、二年的了,還不說憑這些廠家的質量和服務,在國外賣得動賣不動。中國這股子一哄而上的勁兒,在全世界大概也是獨一份兒。
報上說,全國各地在編制“九五”計劃過程中,重覆投資嚴重,有22個省市都決定要把汽車作為第一支柱產業來發展,有17個省市的支柱產業是化工機械,有19個省市的支柱產業是鋼鐵。這麽著投資,生產能力能充份利用嗎,資源能不嚴重浪費嗎?最近中國的第三次工業普查結果讓人看了真哭笑不得,中國缺少投資,可各行各業都投資浪費。全國900多種主要工業品生產能力中,半數產品的生產能力利用率低於60%,大批已經建成的生產能力只能放空。例如,紡織品的生產能力已經高出市場需求的40%,彩電生產能力高出60%,空調生產廠家開工率只有30%,洗衣機生產廠家開工率只有40%,電子產品中供大於求的產品達到75%。
用現在報上的話說,中國絕大部份想得到的新產品、新行業,都投資過度了,可以有高利潤的新行業越來越難找。這以後企業還朝那兒發展,還怎麽增加銷售、增加利潤呢?這個買方市場還真讓人發愁。
中共十五大與兩岸關系
翁松燃
香港中文大學政府和行政學講座教授兼系主任
一、“十五大”人事布局對兩岸關系的正面效應
二、“鄧小平理論”對兩岸關系的影響
三、股份制改革與兩岸經貿關系的互動
四、“十五大”政治報告對兩岸關系的影響
五、余論
中共“十五大”對台海兩岸關系有何意義?答案人言人殊。北京的說法是,“十五大”後,中共的對台政策更為明確合理,隱含著推動兩岸關系發展的新契機,雙方應及早進行政治談判。[1] 台北官方刊物聲稱,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重申,“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麽問題都可以談”,只是“誘我接受中共前提條件的一個華而不實的承諾”,無甚新意,至少“四大堅持”仍是最高國策,仍是禁區。[2] 也有觀察家認為,中共十五大對台灣發動了新的“和平攻勢”,是江澤民“權力趨穩而願意有所作為的表現”。[3] 這些說法大概都有其道理。
不問何說有理,“十五大”是鄧後中共第三代領導群,乘經改有成、聲名遠播之勢作跨世紀決策的一次大會,自有其特殊意義。不過其意義,重點在大陸內政,不在外交,也不在對台政策。但因大陸內政發展與對台政策有其內在關聯,“十五大”對兩岸關系現況與前景之影響仍值得檢視。本文主旨不在於全面討論兩岸關系,而只是從“十五大”人事布局、鄧小平理論之確立、股份制改革及“十五大”報告所闡述的對台政策四個面向,探討“十五大”對兩岸關系的影響。[4]
一、“十五大”人事布局對兩岸關系的正面效應
“十五大”後,江澤民權位趨穩是論者少爭的新情勢。而江核心權位的鞏固,當有助於推動兩岸關系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在毛澤東時代,兩岸關系僵持不下。鄧小平主政後,北京發表《告台灣同胞書》,提出“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方針,1987年台灣開放探親後,兩岸關系有所發展變化,但尚未步入良性互動的軌道。1995年初,江澤民發表“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的講話,提出發展現階段兩岸關系的八點看法,兩岸關系出現富有意義的轉機。對“江八點”細加解讀,似可發現其中含有一些發展兩岸關系新思維的蛛絲馬跡。如果台北願意對“江八點”作出直接的積極回應,兩岸不是沒有可能在一段時期內實行共存共榮。但“江八點”的彈性卻在中共內部權力鬥爭的制約下,無法充份展現。
經過中共“十五大”,江澤民的權力得到明確鞏固。“十四大”和“十五大”之前,輿論每說江澤民可能被削權,結果他兩次“扮豚吃老虎”,掃除政敵,增加或鞏固了權力地位。雖然“十五大”新領導層仍維系集體領導的架構,但江是“核心之核心”,繼續身兼中共總書記、國家主席、軍委主席三大要職,頭戴“三首帽”,十分威風。十月、十一月之交,江來美國進行國事訪問,與柯林頓在白宮舉行高峰會,又舉行聯合記者招待會,相當風光。
喬石、劉華清超齡退出權力圈後,江澤民大概可以在對台問題上“有所作為”了。喬石主持人大,主張法治,有一定聲望。但據某台灣學者研究,喬在對台政策上,一向比江強硬。近年江每次發表對台政策較為彈性的講話,喬石往往過幾天亦發表講話,調子一般都較江強硬、激進一些。假如這是真的,那麽喬石下台,對江澤民排除幹擾、實行“江八點”,應有正面意義。
另外,劉華清是鄧小平的老心腹,軍中帶頭人物,在1996年台海危機中屬鷹派,主張對台武力威脅。這兩個人退下,江澤民在短期內巳沒有具足夠份量的挑戰者(李鵬、朱熔基多半屬江的同路人)。[5] 此後,江澤民要切實以“江八點”為基礎,對台發動和平攻勢,自然會較少受到軍方或鷹派的幹擾。不過,兩岸關系是否能朝良性互動的方向發展,還取決其它許多條件。由於這些條件目前尚未具備,我們不能僅僅因為江澤民權位鞏固和“江八點”的再次確認,就對兩岸關系的未來發展作出過於樂觀的研判。
二、“鄧小平理論”對兩岸關系的影響
“十五大”樹立起“鄧小平理論的”旗幟,確立繼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改革開放路線,可說是“江核心”的一個高招。高舉“鄧小平理論”旗幟的用意,主要是從內政方面考慮。一方面假鄧小平余威撐起江、李、朱體制,排除“萬言書”的挑戰和“左”的幹擾;一方面帶動新的改革勢頭,賺取國際間的稱讚支持。借重“鄧小平理論”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說法,北京可以名正言順地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采納資本主義社會的特點做法,而不必受到社會主義信條的過度約束。該理論確立後,江澤民可以實行沒有鄧小平的鄧小平理論路線,既可以根據改革進展狀況,在“鄧小平理論”中不斷填充自己的特色,又可以讓“鄧理論”為其承擔改革的風險,減輕責任,有其妙用。
從更廣的意義說,舉出“鄧小平理論”的旗幟,對大陸外交和兩岸關系的發展亦有好處。鄧小平有關對美“不搞對抗”的指示,顯然有助於江澤民確立“增進了解、擴大共識、發展合作、共創未來”的對美外交方針。鄧小平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和香港的順利回歸,亦有助於確立“江八點”在中共對台政策中的指導地位,對台發起新一輪的和平攻勢。另外,“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改革開放環境,亦對台商提供了誘人的投資機會,從而使台北的“戒急用忍”政策,面對北京的“以商圍政”策略,欲振乏術,處於被動地位。
不過,北京欲籍和平攻勢,達到統一目的,短期內恐怕效益不彰。“鄧小平理論”雲雲,未脫離社會主義和四項堅持,江澤民能用,左將鄧力群也能用。雖然目前中共強調鄧小平的經改路線,使左將們無法得心應手地發揮“鄧理論”的保守性,但假如有一天,國企改革受挫,經濟走下坡,出現社會危機,左派就完全可以強調鄧小平思想的另一面,對鄧小平理論作出新的銓釋和發揮。當年胡耀邦、趙紫陽不也都是鄧小平理論執行者,到頭來是何下場?文獻紀錄片《鄧小平》長達十集,居然見不到胡耀邦、趙紫陽的鏡頭。“十五大”報告雖然借用趙提出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但對“十三大”竟一字未提。
江澤民大概是因為前車之鑒,故而效法鄧小平,經濟松而政治緊,整個“十五大”報告的論調,仍是掛“社”賣“資”。在意識形態上,“十五大”報告說是形“社”實“資”可以,說是形“資”實“社”也不無道理。實際上,若論發展資本主義,北京諸公永遠也只能尾隨人後,而自稱“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工程師”,則江澤民縱不獨領風騷,也算是地位崇高,走在世界前列的社會主義者。近來江的很多談話,包括訪美期間的談話,均強調社會主義旗幟不能丟。事實上,不管是鄧小平,還是江澤民、李鵬、朱熔基,都是長期獻身社會主義事業的忠實信徒。
有人提出,中共“十五大”所確立的路線,屬第三次思想解放運動。從意識形態的改變來看,第一次思想改革指的是1978年突破“兩個凡是”束縛,第二次指的是1992年突破“姓社姓資”的困擾,這次圍繞的則是“姓私姓公”的問題。但這些變化還有明顯的局限,其它許多重大問題尚未展開討論。例如,究竟是應該堅持中共的一黨領導,還是可以容忍多黨競爭?是應該堅持列寧式的民主集中制,還是應該實行自由民主制?這些問題均未列入中共的議事日程,也不準許民間自由討論。共產黨仍然實行一黨專政,大陸上人權難獲保證,民主遙遙無期。在台灣的自由民主天地里生活的人們,怎可能響往大陸,接受統一?總之,雖然“十五大”進一步確立了鄧小平的經改路線和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但缺乏其它重要的配套改革。以此觀之,“十五大”路線對兩岸關系,雖然有其積極意義,但其正面效果亦屬有限。
三、股份制改革與兩岸經貿關系的互動
“十五大”決議把國有企業改革作為進一步發展之重點,企圖藉股份制沖破“公有制”的障礙,對兩岸關系也會有重要影響。國企改革實施巳有十數年,如今是進退兩難,不得不冒險攻堅。為此,利用股份制來進行國有企業改革,被視為大陸的第三次思想改革。股份制的推行,國有企業的收購、拍賣、兼並、破產,“三資”合作等,也許可以解決大陸目前國企長期虧損這個問題,並為港、台工商界帶來新的商機。按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的說法,光是降低國企負債至一個合理水平就需再投入一萬億人民幣,[6] 台商自然有人想趁機而入。從台北一年前宣布要“戒急用忍”,到1997年10月間長榮集團大老張榮發和民進黨許信良主席公開主張開放“三通”等情況看來,[7] 中共“以商圍政”、“以通促統”的策略,顯然巳經有些功用,往後更會加速生效。
與此同時,1997年10月6日前美國在台協會主席白樂崎在高雄演說時指出,在美華僑以往百分之八、九十支持中華民國,現在有百分之三十公開支持大陸,百分之六十不公開支持哪一方。在這之前,9月26日,台北美僑商會在華府發表1997年度《台灣白皮書》,其中明言,“台北政府限制兩岸貿易投資,不但阻礙了本地企業的發展,也抑止了跨國企業在台北設點的意願”。台北當局承受的壓力,似乎還在加重,[8] 近期兩岸關系對台灣可能比較不利。
可是,另一方面,國企改革也給大陸帶來了新的矛盾和問題。大陸人民戲言,“毛澤東時代下鄉、鄧小平時代下海、江澤民時代下崗”,可見國企改革真是問題重重,談何容易。嚴家其認為,“十五大”後失業人數將大量增加,少數人將大發橫財而多數人將失去多年積蓄。[9] 朱熔基也看到不少阻力、困擾和問題。據報導,在1997年9月25日舉行的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部委領導幹部會議上,朱曾告誡,要防止發生盲動、好大喜功、以行政手段迫令職工認股、變相強迫職工離職或退職等情事。[10]
究竟大陸的國企改革會引發什麽局面,導致何等結果,三言兩語說不清。股份制改革的方向是對的,但前途多艱。對大陸而言,三年走出困境則形勢大好,萬一失敗則可能導致社會動蕩。對台灣而言,商機誘人,工商大老可能趨之若鶩,但若中共“以商圍政”成功,台灣則國運堪憂。換言之,國企改革對台北、對北京都具有挑戰性,其中有機會也有危險,雙方關系則錯綜覆雜,有競爭性,亦有互賴性。鹿死誰手,尚在未定之天。
四、“十五大”政治報告對兩岸關系的影響
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有關兩岸關系的內容有無新意?台北及外界的看法一般均認為沒有新意,但北京方面的說法是有新意,只是你沒有看到,再認真好好看看,也許就可看出新意來。這個新意按照一些大陸觀察家和學者的說法是,政治報告沒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字眼,重申主張兩岸進行結束敵對狀態的談判等,均有利解決兩岸關系的政治僵局。但按李怡先生的說法,這不過是中共的另一輪和平攻勢而巳。[11]
實際上,兩岸氣氛在“十五大”前後巳有顯著改善。目前雙方都說要準備恢覆海基、海協兩會協商,就經濟性、事務性以至政治性議題進行商談和對話。要和談就要有不使用武力的底線。人們擔心的是,“什麽問題都可以談”是中共不敗的統戰策略;談成有利,談不成也無損,還會有溫和合理的美名。從台北的立場看,有人認為,錯過有利時機,可用籌碼將越來越少;也有人認為,談判是妥協的開始,因為兩岸立場、勢力懸殊,雙方會談可能以台灣的投降告終,整個遊戲有點像“大陸貓耍台灣鼠”。
此種擔心應該不是多余的。在大陸上,中共利用傳媒控制,始終有效地宣揚著民族大義和傳統的大一統理念。能理解台灣內部發展的人實在太少,同情台北當局立場政策的人似乎絕無僅有,從而構成兩岸間長期的緊張不睦。大陸有一個假定,台灣的情況會越來越困難。只要大陸繼續改革,推行目前對台政策,台灣在國際上進一步孤立,將會被迫投降;而台灣對大陸經濟依存度的不斷提高,也將從另一側面,迫使台北被迫接受“三通”,接受中共的統一方案。這類假定我認為是一廂情願。
放眼世界,我們可以看到在愛爾蘭、柬埔寨、斯里蘭卡土地上一些少數族群,都是被迫擠到一個角落上去,但是他們並沒有投降。同樣的,台灣外交孤立或在經濟上依存大陸,亦未必就會導致台北接受中共的統一方案。對台灣而言,北京恃強不接受兩岸分治的現實是霸道無理;說和平統一又不承諾放棄用武是軟硬兼施;在國際上孤立台灣,不容忍台北的務實外交更是相煎太急。民主化的台灣,自由開放,台獨可以公開辯論。近年來,統獨立場愈趨對立,獨派有所擴張,對“一個中國”原則,有新的排斥感,可見中共對台政策之反效果實不可低估。
大陸對台灣認知上的另一誤區是將台北的大陸政策和兩岸關系的僵局,過多地歸咎於李登輝的個人因素。李登輝作為台灣的民選總統,其權威跟強人政治時期的蔣介石、蔣經國父子有很大不同。以前二蔣講一句話,沒人敢說第二句。今天李講一句話,有人予以批評,是十分正常的事,而且批評的人數大大超過為李辯解的人數。王作榮曾勸批評李登輝的人士冷靜想一下,如果不是李登輝,換另一個人在這個位置,台灣是否就會有不同的命運。我認為現在就對李登輝下結論,可能為時太早。如果李登輝不實行台北目前的政策,台灣的情況不見得就會比現在好,反而可能比現在更壞。台灣情況很困難,誰去處理都會受批評。修憲政改和民選總統後,民間力量影響高漲,政府在實行內政外交的政策上,所要考慮的新因素太多,兩岸談判,條件益難。從台北的現狀看,李登輝不會放棄目前的既定政策,兩岸關系的前景,亦未到樂觀的時候。
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提出,在“一個中國”原則下什麽都可以談,在目前看來,有相當引誘的效果,但真正促成談判,為將來統一鋪路,可能性很小。兩岸立場迥異,各行其道,難以形成根本的共識。“十五大”報告重提“一國兩制”、和平統一中國。但“一國兩制”的模式能否為台北所接受,仍有很大疑問。
香港回歸至今,中共對香港事務幹預有限,未對政治異議份子采取特別打壓行動;在言論自由方面,九七回歸前即有自律現象發生,回歸後未出現明顯惡化;社會也比較安定。到目前為止,“一國兩制”的實行,並未出現很多人原先所擔心的那種不好結局。如果“一國兩制”在香港實施確實成功,台灣可能被迫面對將來“一國兩制”擴大、推及台灣的壓力。然而,“一國兩制”能否在香港成功運作,還未到蓋棺論定的時候。如果我們對“一國兩制”的內部矛盾一一分析的話,就會發現,所有可能產生的問題現在尚未爆發,不等於將來就不會發生。例如,在經濟方面,香港能否擺脫泡沫經濟的威脅,維持長時間的繁榮,仍值得觀察。總的說來,香港回歸以來的正常發展局面,尚不足以論定“一國兩制”的長期可行性。今天香港的局面或許可以說是實行“一國兩制”的結果,但也許一年後,今天作樂觀判斷的人就會提出另一種看法,其論點可能比今天的悲觀論者更為低調。為此,很難想像台北會接受中共的“一國兩制”方案。
五、余論
以上四點僅探討中共“十五大”對兩岸關系的影響。當然,台海兩岸關系發展的決定因素很多,中共“十五大”只是一大變數。欲窺全豹,不可不同時注意近年其它大事。例如台灣民選總統後,政治更加多元化,台北若與中共談判,首先必須克服協調內部利益的困難。其它如美日安全保障協定加添防衛合作指針,顯然有意箝制中國軍事威脅。盡管中美關系經過柯江會談後有重要進展,美國和日本介入兩岸關系的可能性仍不能排除。這些都是事實,北京片面改變不了。
沈君山指出,二十一世紀初,世界趨勢將是經濟合流、政治分權;經濟力量有推動作用,但主導分合的終究是文化,包含種族、血緣、宗教信仰、語言文字、歷史傳統等在內的文化。[12] 他認為在大陸上,民族認同、文化認同、國家認同是一致的;但是,在台灣,國家認同百年來一變再變,晚近,本土意識逐漸取代大中華意識,而海洋文化又異於大陸文化,自然不能和大陸同日而語。北京的“防獨重於促統的鳥籠政策”似在加助負面互動,而目前並“沒有一個最終的兩岸關系的國家模式,可能同時被雙方接受”。他主張兩岸都應務實,認識統一之不易,“基於'確定方向、尊重現實'的原則,建立一個過渡性、功能性的政治關系”。關鍵是著眼點應在統一前,而不是統一後。他問道,若“沒有統一前的如何如何,不用武力,又如何達到統一後的如何如何呢?”
我想所謂的“確定方向”,恐怕爭論必烈,但是建立統一前的功能性政治關系,是很有見地的。江澤民呼籲先就“終止敵對狀態”進行談判,不知是否也含有此意。誰都看得出統一需要條件和時間,欲速則不達;誰都能明白兩岸的國際空間戰,是鷸蚌相爭,雙損無益之事。倘若北京能避免對台獨或獨台的擴大闡釋,克制亂拋“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帽子的行為,兩岸關系必可進一步緩和,互信也會增進。同樣地,倘若台北能盡量把“中國原則”寬松解讀,少做正面抗拒,台海氣氛定會少一些雲煙,共處也較容易。
在台北1997年9月18日舉行的一次“中國通圓桌論壇”上,包宗和指出,台灣新任行政院長蕭萬長和大陸行將出任國務院總理的朱熔基皆為財經專家,皆有以經貿為施政主軸之傾向;郭正亮主張兩岸應避開直接談判主權,改從“三通”切入,因為“三通是台灣唯一可以創造籌碼的議題”;李英明看到省港、大陸沿海及台灣新形成的三角地區將成為全球經濟體系的重要一環,引起世界矚目;朱新民則問,“中共對自己最堅持的意識形態都可以因外在環境的變遷而做出調整,為什麽在對台政策上就不能讓步呢?”[13] 這些台灣學者的觀點有一共通之處,就是“變化中孕育希望”。縱使某些說法略嫌片面或不夠成熟,大致上,可說都是為統一前的功能性發展在努力鋪路,值得稱許。
如果透過大家共同的努力,兩岸間能建立起統一前安全、穩定、互利之溝通交流架構,假以時日,透過協商合作,和平解決問題的機宜應該可期。
“三十六計和為上”,兩岸還是化幹戈為玉帛好
--有關兩岸關系的幾個問題
李家泉
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研究員
一、“一個中國”原則問題
二、島內四黨的大陸政策
三、“政治因素”和“感情因素”
四、李登輝的“戒急用忍”政策
五、兩岸政治談判問題
今年以來,我有幸參加了幾次與台灣政界及商界的座談會,也單獨會見了一些台灣朋友,並就兩岸關系的現狀和未來交換了意見和看法,頗有收獲。以下擬結合自己心得體會,談有關兩岸關系的幾個問題。
一、“一個中國”原則問題
什麽是“一個中國”原則?今年1月26日,錢其琛副總理在江澤民主席發表有關現階段發展兩岸關系、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看法和主張”三周年紀念會上講了三句話:一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二是“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三是“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能分割”。這是對鄧小平、江澤民所提出的“一個中國”原則最權威、最正式和再清楚不過的銓釋。
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澄清。一是關於“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台灣方面說,當年兩岸兩會(大陸的“海協會”和台灣的“海基會”)曾達成“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口頭協議,意即兩岸可就“一個中國”各說各的內涵和稱號。設如果真如此,那不就等於祖國大陸這邊實際上也巳同意“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了嗎?這自然是不可能的。
經過筆者考證,實際原話是:雙方各自可以口頭方式表達“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這實際上是說,“一個中國”原則可以暫不涉及它的具體內涵或稱號。大陸這邊不特意強調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那邊也不要特意去講“中華民國”。這就是把“一個中國”的提法暫時地“中性化”了。其具體內涵可留待雙方以後討論。這本是祖國大陸這邊十分善意和誠意的表示,然經台灣方面扭曲顛倒為上述八個字後,其內容就完全走樣了。
二是關於汪道涵先生的一次談話。台灣媒體報導說,汪老先生在一次接見台灣客人時說:“一個中國既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是‘中華民國’,而是兩岸共同締造的未來的新中國”。我沒幸在場親聆汪老先生教益,但經向有關人士了解,汪老先生確實說過大意如此的話。它含義頗深,也頗具前瞻性。然台灣方面有人把它混同台官方所說的“一個分治的中國”,意即“‘一個中國’是未來,‘兩個中國’是現在”。這同樣是一種有意的扭曲。
而據我所知,汪老先生的“一個中國”立場是十分堅定的,他是堅決反對“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和“台灣獨立”的。未來的“一個中國”,當然是經過“整合”、實現和平統一、兩岸共同締造的新中國。但這絕不等於說,現在的中國就是“主權分割、治權分享”的“兩個中國”。中國是一個整體,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絕不容許分割。我覺得,汪老先生的話與江主席歷次談到的以及錢副總理最近發表的談話的原則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總之,關於“一個中國”的原則,關系到兩岸之間的“定位”--它究竟是“一國”的內部關系,還是“兩國”的國際關系?這是關系兩岸未來、關系到國家命運的大問題。有人總是想把台灣定義為“主權獨立國家”,這究竟有什麽好處?難道台灣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實行“高度自治”就沒有前途、而只有分成兩個國家、互不隸屬才有前途?台灣問題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兩岸在未實現統一以前,可不可以各自按照“一個中國”原則(暫不涉及它的具體內涵或稱號)來處理兩岸關系中的各種問題?所有這些問題,都是頗值得各有關方面特別是台灣方面的朋友們深思和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二、島內四黨的大陸政策
島內四黨系指國民黨、民進黨、新黨、建國黨,台灣當局廢除“黨禁”後,島內政黨一度如雨後春筍般地出現,最多時達到90個左右,然大都像肥皂泡一樣地消失了,現台灣媒體時常出現的就是這四個政黨。
民進黨是台灣島內最大的反對黨。該黨內部有四大派系,即以許信良、黃信介、張俊宏為代表的美麗島系,以洪奇昌為代表的新潮流系,以陳水扁、沈富雄為代表的正義聯線,以謝長廷、顏錦福為代表的福利國連線。今年2月13日至15日,這四大派系開展了所謂“中國政策”實即對大陸政策的大辯論,所達成的“共識”是“固本西進”,與國民黨的“根留台灣”、“戒急用忍”政策幾無二致。在這次大辯論中,國民黨與新黨以及社會各界許多人都列席參加了,說明各方都很關心這個問題,也無法回避這個問題。這個大辯論實際上還只是開始。
台灣島內四個政黨中,建國黨是最新成立的,勢力最小,是死硬的“台獨”派。現將這四個政黨在兩岸關系上的立場和政策簡述如下:
國民黨:“中華民國本來就是主權獨立國家,只不過是現今'場所’變了”。“中華民國=台灣=主權獨立國家”。如今的兩岸關系是“準國際關系”。將來應“統一在一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之下”。
民進黨:“台灣巳是主權獨立國家,無須再宣布獨立”。基本公式同國民黨,即“中華民國=台灣=主權獨立國家”,執政以後可以不改現有“國號”。如今的兩岸關系是“國際關系”,未來的目標是“一個中國、一個台灣”。
新黨:“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與國民黨不同點是未講領土主權範圍)。如今的兩岸關系是“特殊關系”,未來應經由“邦聯”或“國協”模式達成統一。
建國黨:認為現在的台灣“不是國家”,而是面臨被吞並危險的“非國家”。如今的兩岸關系是“國際關系”,未來的目標是“一中一台”,建立“台灣國”。
以上可見,島內四政黨在主張台灣主權獨立這一點上基本是一致的,只是建國黨主張變更國號,而其它三黨則主張保留現有“中華民國”國號,詮釋上大同小異。如果從兩岸要不要統一這一點上看,國民黨是“虛統”,新黨是“緩統”,民進黨是“拒統”,建國黨是“反統”。存在決定意識,兩岸處於分割狀態的時間太久了,使得島內的分離意識在加劇。
這既說明了問題的嚴重性,也說明了解決問題的迫切性。島內的分離意識巳不只是理念,而是越來越多地見諸行動。就台灣當局來說,政治上的“一國兩體”,經濟上的“戒急用忍”,軍事上的“擴采備戰”,文化上的“分離教育”,特別是對外關系上“聯外壓內”,在在說明必須盡快地解決兩岸關系問題,不能再拖了。
三、“政治因素”和“感情因素”
目前的兩岸關系之所以處於僵持狀態,原因是覆雜的和多方面的。僅就兩岸之間來說,既有“政治因素”,也有“感情因素”,兩者又是相互聯系、交互作用和影響的。
就“政治因素”說,兩岸各有說詞,各有“想不開”的地方。台灣方面說:“中華民國”是1912年成立的,如今巳八十六年,國共內戰中,國民黨雖然失敗了,但並沒有被消滅,還在台灣這塊地方實行“有效統治”,在大陸時期的全國性統治機器經過收縮和修補還依然存在。怎麽能“被”你統一,“矮化”為一個“地方性政府”?
然就大陸方面說,更是義正詞嚴,原國民黨的南京政府確實是被推翻了,巳經改朝換代了。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內有全國絕大多數人民的擁戴,外有國際上絕大多數主權國家的承認,它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理所當然地要繼承或接管原“中華民國政府”既有的一切權力和所管轄的領土。台灣畢竟只是中國的一個小省,其土地和人口分別只占全中國的0.27%和1.72%,怎麽可以閉眼不顧事實,硬是“以省稱國”,偏安一隅,抗拒中國統一呢?
就“感情因素”說,兩岸也各有“情結”,各有“想不開”的地方。如果說,政治因素主要導源於政治層面和政治人物,那麽感情因素則主要導源於兩岸間的人民大眾。
從台灣同胞看,它地處中國東南邊陲,歷代的中央政府都沒有保護好台灣同胞,尤其甲午一戰,腐敗無能的滿清政府,竟將祖國寶島台灣割讓給日本侵略者,使我台灣同胞遭受五十年之久“亡國奴”之苦。1945年台灣光覆之後,又繼續遭受國民黨政府的欺淩和壓迫,特別是1947年的“2.28”事件,竟有成千上萬的台灣同胞慘遭殺害。新中國成立以後,施政有誤,諸多困擾,更談不上給台灣同胞以有力奧援。台灣同胞由此而產生“台灣情結”,增長分離意識是很自然的。
從大陸同胞看,完全是另一種“台灣情結”。他們對於當年滿清政府之出賣台灣,無不義憤填膺,痛心疾首,眼淚暗流。對於台灣同胞之被迫當牛做馬,更是感同身受,心懷國恥,無日或忘。台灣島內有些人把歷代的中國中央政府有負於台灣人民之所作所為,與祖國大陸人民劃上等號,這是非常不妥的。八年抗日戰爭,我大陸同胞為了收覆包括台灣在內的被占國土,浴血奮戰,艱苦備嘗,先後傷亡達3,500萬人,財產損失達5,000億美元以上。抗日戰爭的勝利,台灣的回歸祖國,這是中國人民、海峽兩岸人民共同以生命和鮮血換來的,真是“一寸山河一寸血”啊。如今強大了的祖國和它的人民,怎麽能容忍它的肌體骨肉的一部份從母體分離出去並重新落入外國反華勢力的魔爪之中呢?
如今的兩岸關系或台灣問題,追本溯源是歷史遺留下來的。“政治因素”和“感情因素”交集在一起,使問題更加覆雜了。兩岸都是中國人,還是“和為貴”、“化幹戈為玉帛”的好。在兩種“政治因素”和兩種“感情因素”之間,可不可以找出一個“匯結點”呢?這就要多溝通、多交流、多對話、多商量、多為對方想想,找出一個“匯結點”。要在兼顧中華民族整體利益和台灣同胞利益的前提下,共同為締造一個“統一、繁榮、富強、民主、文明”的新中國而奮鬥。
四、李登輝的“戒急用忍”政策
台灣方面自1996年9月提出“戒急用忍”的大陸經貿政策以來,到現在巳經快一年半了。近一個時期來,台灣高層仍多次表示將繼續推行這一政策。這個政策究竟怎麽樣?其由來及發展趨向會如何?不妨作點探討。
據台灣島內的一些朋友們談,1996年7月底,李登輝先生對國民黨中央常委、台灣工業總會理事長高清願等企業家來祖國大陸參加北京召開的“京台經濟合作研討會”,並受到國家主席江澤民的親切接見,感到十分惱火,認為這樣下去會對台灣工商界產生重大影響,如果他們都一窩峰地去大陸投資,那麽台灣方面借以與大陸抗衡的最後最大的一個籌碼就沒有了,那怎麽行?認為必須剎車,也必須給高清願等一點臉色看看。
同年8月14日,也就是江澤民接見高清願等的半個月之後,李登輝在一次會議上,即提出要對“台灣亞太營運中心應以大陸為腹地”的說法“進行檢討”。其實,這是他本人早就認可、並且多次談到和強調的,終於決定要“收回”、要“反思”、要“檢討”了。
盡管如此,他還覺得不夠。認為江澤民在接見高清願等企業家和學者們時,用了那麽多古詩古詞古典,諸如“但願人長久、千里共嬋娟”,“月有陰晴圓缺、人有悲歡離合、此事古難全”,以及“(別有幽情暗恨生)、此時無聲勝有聲”,等等,都是喻意頗深,饒有風趣,但卻讓人費解。
香港一家報紙帶有諷刺意味的報導說:“江澤民談笑用兵,李登輝後院失火。”李先生希望有所回應。說來也巧,就在這個時候,台灣某先生建議采用清朝鹹豐皇帝親筆寫的“戒急用忍”四個字進行回應,李欣然接受。於是在一個月後的9月14日,就又在高清願親自主持的工業總會年會的閉幕式上正式提出這幾個字。一面是以古典對古典,一面更重要的意圖則是要對台灣企業家們正在興起的大陸“投資熱”潑些冷水。
許多人對台灣李先生提出的這幾個字,一時也感到懵懵然,不知出自何經何典。其實,它是來自河北承德原清宮的“避署山莊”,有人曾親睹台灣這位“某先生”在承德旅遊參觀中記下了這幾個字。
鹹豐皇帝為什麽要提寫這幾個字?經向一位歷史學家考證:鹹豐年間,大約19世紀60年代初,英法聯軍進攻天津,清軍連連失利,鹹豐帝躲在避暑山莊,不知所措,郁郁寡歡,大臣們給他請來一位佛教大師,意在請其指點,這位大師於是給鹹豐帝寫下了“戒急用忍”四個字,用意是很明顯的。鹹豐帝視為珍寶,並親自書寫了這幾個字,掛在避暑山莊“煙波致爽齋”東暖閣的門楣上,奉為座右銘。鹹豐帝本人則住在這個“煙波致爽齋”西暖閣。這以後不久,鹹豐帝被迫簽訂了好幾個賣國條約,最後自己也死在這個掛著“戒急用忍”四個大字的“煙波致爽齋”。
北京的這位歷史學家說,“戒急用忍”這幾個字,一向被視為“倒黴”、“晦氣”的象征,未想到130多年以後竟被李登輝先生用在兩岸關系特別是兩岸經貿政策上。同是“戒急用忍”,也同是出於無奈,只不過一個是對外,一個是對內的。
目前,李先生的這個政策除了政治層面一些人出於某種特殊考慮仍表示應堅持和擁護外,商界、學界和輿論界反對的人巳愈來愈多。台灣航運界龍頭、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首先發難,直言不諱地抨擊台灣當局的“戒急用忍”政策,要求盡速開放兩岸“直接三通”。台塑集團董事長王永慶也公開不滿地表示說:什麽“戒急用忍”,巳“使台灣三萬商家忍不下去了”!
台灣著名經濟學家侯家駒教授連續發表多篇文章,猛轟台灣當局的“戒急用忍”政策,說這是一個“錯誤的大陸經貿政策”,是違反“自由經濟基本哲學的”。其他許多學者、企業家、輿論界人士亦紛紛指稱這個政策“太僵化”、“脫離實際”、“違反市埸法則”、“欲圖損人而其實害己”。台灣高層中的某些智囊人士亦感到,這種政策只能作為權宜性的反彈措施,不宜持續太久,否則亦會招來“晦氣”,不僅會激化矛盾,也會損害自身經濟利益。
五、兩岸政治談判問題
自1995年6月李登輝訪美以來,兩岸關系先是緊張、後又轉向持續的低迷狀態,海協會和海基會的會談也中止了。近一個時期來,似乎微露某種“解凍”跡象,雙方都在圍繞談判問題向對方喊話,但迄未達成協議。究竟能不能談得起來,要進行什麽樣的談判以及其前景如何,是各方都十分關注的問題。
1. 能不能談得起來?
我看勢在必談。只是什麽時候能開始,現在還不好說。之所以說勢在必談,是各有關方面都不想打仗,打起來對誰都沒有好處。
就大陸來說,提出“一國兩制”,就是想和平解決分歧,不想打仗。有人說,“一國兩制”是為了要“吃掉”台灣,這是台灣在認識上的“最大誤區”。而其實,大陸提出“一國兩制”,正好是因為不想“吃掉”台灣。如果像有人說的那樣,香港是“金鵝”,台灣是“金牛”,既然能保存“金鵝”,又為什麽不能保存“金牛”?香港回歸到現在八個多月了,事實證明是保存這只“金鵝”還是殺掉這只“金鵝”對中國更有用呢?當然還是保存這只“金鵝”好。除非有人硬是把中國大陸逼到墻角,否則是不會也不願動武的。
就台灣來說,一是經濟上屬加工出口型經濟,二是軍事上無戰略縱深,不說打仗,就是持續的緊張狀態也承受不起。別看它買了那麽多西方武器,每年也要進行很多次軍事演習,都不過是裝模作樣,自我壯膽,真正打起來,由於先天的致命弱點,是無法發揮其應有的效能的。台灣高層心知肚明,過去伊拉克買的先進飛機不比台灣少,但戰爭一開始,機場先被對方摧毀,飛機上不了天,又有什麽用呢?台灣經濟能有今天這個樣子,實在也不容易,誰也不忍心看它毀於一旦。相信廣大台灣民眾也是希望通過和平談判改善和穩定兩岸關系的。
就美國來說,台灣對自己早就不是“財富”而是“包袱”。兩岸真的打起來,就要拖自己下水,這對美國並無好處。不久前,美國前國防部長佩里訪台帶去“三個訊息”,其中第一項就是期望兩岸“盡快重開會談”;第二項是建議台灣從香港“了解一國兩制如何運作“;第三項是表明美國對台灣不是“沒有限制、無條件的支持”。(台《聯合報》1998.1.26) 這對台灣自然是有壓力的。美國對香港按“一國兩制”實現順利回歸,深感“驚訝”,雖未說“一國兩制”適用於台灣,也未說不適用於台灣。
2. 應進行什麽樣的談判?
看來兩岸在這方面是有分歧的。台灣方面,要求恢覆原來海協、海基兩會的事務性會談,說“過去從那里中止,現在就從那里開始”。認為現在進行政治談判的時機和條件都不成熟,應該“先易後難”、“積累善意”、“循序前進”。從李登輝到蕭萬長和張京育,都表達了這個意思。其實不過是借口,真意是不想進行政治會談。而大陸方面則認為,如果只是恢覆過去那種事務性會談,不過是消磨時間,什麽問題都解決不了。諸如劫機犯遣返牽涉到司法管轄權,漁事糾紛牽涉到海域劃分,都是政治問題,涉及到兩岸關系的定位,不進行政治會談,不解決這些問題,事務性會談將很難取得進展。不僅如此,1995年6月李登輝先生訪美,使兩岸關系由緩和變得緊張,就是在兩會事務性商談並取得進展的時候進行的,大陸不會忘記這個教訓。
3. 怎樣進行政治談判?
關於這一點,錢副總理今年元月26日在紀念江主席1995年元旦發表的關於《八項看法和主張》講話三周年座談會上巳講得很清楚。他說,江主席創造性地提出,第一步先就“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在此基礎上,共同承擔義務,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並對今後兩岸關系的發展進行規劃。錢又提出,當前,首先要就上述政治談判的程序性商談作出安排,通過程序性商談,就政治談判的談題、代表名義、方式等問題達成雙方可以接受的協議。與此同時,錢還提出願和台灣各黨派、各界人士加強接觸,交換意見。今年2月24日,大陸海協會巳就上述政治談判問題正式去函台灣海基會,並表示歡迎辜振甫先生在適當時候來大陸訪問。
台灣方面的一些負責人士在兩岸談判問題上也曾有過積極的表示,只是後來不知什麽原因態度上又有變化。其實正象台灣輿論界和美國某些人所表示的那樣,“'事務性'和'政治性'會談並未做嚴格的區分”。(台《聯合報》1998年1月26日) 如果一味強調事務性會談而拒絕政治會談,實際是在為兩岸談判設置新障礙。
總之,正象前面說到的那樣,談判勢在必行,政治談判更是勢在必行。看來兩岸關系的發展,是有其必然趨勢和規律的。蔣介石主政台灣時期,兩岸基本上是隔海對罵;蔣經國時期,是大陸單方喊話;李登輝主政台灣以來,雙方正由各說各話走向同席對話。不過,這後段的時間將是漫長的,道路也是曲折的,將一直延續到“後李登輝時代”。台灣同胞對於“一國兩制”的認識也還需要一個過程。祖國大陸絕無意“吃掉”台灣,台灣也絕無與祖國大陸進行長期對抗的本錢。還是應該坐到一起,通過對話和談判,增進了解,化異求同,積極改善兩岸關系,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謀求和平統一和振興中華之道,如此則兩岸幸甚,中華民族幸甚。
異中求同,化敵為友
--我對解決兩岸僵局、推進兩岸談判之淺見
邵玉銘
台灣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系研究中心主任
一、兩岸恢覆會談協商可能性之分析
二、台灣對兩岸關系中一些關鍵性問題之立場
三、中共對台政策之分析
四、對兩岸思維與行事模式的比較
五、化解兩岸僵局和推進談判之道(兼結論)
自中共召開“十五大”以及“柯江會談”以來,海內外各界華人及許多國際人士都對未來兩岸關系的發展,寄予高度的關切和期望。我也乘到紐約參加這次國際研討會之機會,略抒己見,以就教各位。既為己見,當然不代表我所服務的單位以及任何其他機構。
一、兩岸恢覆會談協商可能性之分析
自李總統訪美以及“海基-海協”兩會中斷協商以來,兩岸關系基本上處於停滯僵持狀態。但在中共“十五大”前後,中共高層人員以及各式官方文件一再透露,希望兩岸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就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問題進行談判並簽署協議。對於中共此一意向的透露,一般看法有二。一種看法是,此乃中共的和平攻勢,一方面替“柯江會談”營造友善氣氛,測試美國對台灣問題的堅持程度和政策底線,另一方面,制造台灣內部的分歧和焦慮感。另一種看法是,中共確實有意談判,原因是自1996年12月台灣召開“國家發展會議”以及隨後修憲、達成精簡台灣省政府組織等決定後,中共認為此已造成國民黨與民進黨合流,以及台獨或獨台意識增長之效果,因而擔心台灣在統一的道路上有漸行漸遠之勢。基於此一認識,中共期望早日恢覆談判。在以上所述和平攻勢與真心談判之間,何者為實,恐怕只有讓未來一年的時間予以證明了。
近四年來,也就是自兩會中斷協商以來,台灣內部對於兩岸關系的走向,基本上存在兩派意見。一派意見是,在“一個中國”未獲得澄清並取得相互共識之前,如果中共不能接受兩岸為“對等政治實體”的現狀,不能面對“主權共享、治權分屬”的現實,對兩岸談判就應該從緩再議;否則貿然進行談判,若因雙方共識與互信基礎不足而導致談判破裂,將產生使兩岸關系更加惡化的後果。這一派意見主要以官方為代表。正如中共“十五大”開幕後,李總統在巴拿馬訪問時所公開表示的,“先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否則根本沒有辦法談”。另一派意見則以工商界和部份學術界人士為主,認為中國大陸市場廣闊,商機無窮,兩岸若持續進行消耗性的外交戰,雖然未必兩敗俱傷,但耗損國家財政和社會資源,至為不智。此派意見還主張,大陸政策在位階上應高於務實外交,兩岸應盡早進行“三通”,進而開展接觸、談判政治岐見。至於“一個中國”的原則問題,則主張應予模糊化,或是兩岸各自表述或是根本不予界定。
針對兩岸是否能恢覆協商問題,個人認為,對中共而言,它必須認真解決兩岸存在的現實問題,而不能只是一種和平攻勢,這點容後面再談;就台灣而言,政府只有能在逐漸接受並采行第二派意見後,才能進行兩岸談判。換言之,台灣必須首先經過“內部整合”,在政府與民間看法取得一致後,兩岸談判、尤其是政治性問題之談判,才有可能。
二、台灣對兩岸關系中一些關鍵性問題之立場
依據我的觀察,當前台灣對兩岸關系有如下八項基本看法和觀點。第一,1949年以來國民政府在大陸雖因戰敗而撤退台灣,失去對大陸地區的統治權,但相對而言,中共無論采取武力解放或和平統戰試圖奪取台灣,也終究沒有如願。在兩岸政權互不觸及對方管轄領域之下,也就是說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主權無一日中斷,而中共之主權也無一日伸至台灣。中共有時表示中華民國之主權自1949年以後就消失了,此一立場既不符合事實,也不能被台灣所接受。
第二,既然兩岸政權都互不觸及對方管轄領域,那麽兩岸當局就不能說“誰是誰的一部份”,只能說台灣與大陸“互為中國的一部份”。在此意義下,應該說兩岸是“主權共享、治權分屬”。換言之,無論是因“國共內戰”而導致今日兩岸“分治”的現狀,或因兩岸分治而導致主權的持續“共享”,這都是一個歷史演變的結果。台灣尊重此一結果,但大陸不然。
第三,台灣認為統一雖是目標,但目前只是走向統一的“過程”,也就是一種“由分裂走向統一”的路程。統一既然是一過程,兩岸今後應該是“互促統一”,對於統一後國號、國歌、國旗、憲法等重要事務,均需屆時協商決定,而不是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給兼並或鯨吞。
第四,台灣一向主張兩岸是一“對等”關系。對等是指“相對的兩方”,兩方各具對等的尊嚴,而不是指土地面積、人口的“相等”。就處於協商狀態下的雙方而言,“對等”是指據有簽署協議並執行協議能力的主體的對等。大陸方面有人以“大陸大、台灣小”而指責“對等”一詞不恰當,甚至改用“平等”一詞來描述兩方關系。實際上,“對等”只是指兩個主體的相對關系而言,是一個無任何附加價值之中性名詞,中共實無反對之理由。至於中共所謂“平等”究系何意,限於資料,本人並不清楚。
第五,台灣亦主張中華民國系一“政治實體”。對於台灣主張中華民國為一主權獨立國家之立場,中共一向批評此系台灣搞“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獨”或“獨台”;但當台灣主張為一“政治實體”時,中共也一並反對。事實上,“政治實體”是一個中性名詞,其中“政治”兩字,乃系基於其政府具有征兵、抽稅、進行司法審判等政治性權力而已;“實體”乃指一客觀存在的事實。但今日中共不接受台灣為一“政治實體”,試問,台灣若不是“實體”,難道是“虛體”?“虛體”是“不存在”(nonexistent)的,台灣若是“虛體”、而不是“實體”,則台灣如何可成為具有協商及履約能力的行為主體?中共給予台灣的稱號為“台灣當局”,美國在其“台灣關系法”中曾使用此一名詞,指在台灣之當局系一具有強制力的政治當局,中共寧舍“政治實體”之中性名詞而用“台灣當局”一具有高度政治性之名詞,此一立場實令人不解。
第六,台灣曾主張兩岸處於“分裂”狀態,但因中共認為“分裂”具有獨立意味,故台灣近幾年來已改用“分治”兩字。關於此事,中共主張兩岸是“分離”而不是“分裂”。實際上,分裂(division)是一種暫時性的分開,分離(seperatism)則是一種永久性的獨立。我們只見過東、西德因“分裂”而統一,卻從未聽聞北愛爾蘭的分離主義運動有與英國統一的主張。以上種種,雖是名詞之爭,但是否顯露出中共對台灣已陷入一種意氣之爭-即凡是台灣所主張者,中共必加以否決而另立新詞。
第七,中共一再宣稱,兩岸問題是中國的內政問題,應由中國人自己解決,並說兩岸談判為平等協商,並非中央對地方關系等語;但在國際場合,中共則一向堅持台灣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省或一部份,並極盡打壓台灣之能事。中共此一“內外有別”的作法,難免令台灣方面對中共是否有誠意解決兩岸問題深感疑慮與不安,會使台灣方面認為,在雙方談判未完成之前,中共之立場在國際上已造成對台灣不利之效果。
第八,關於台灣的務實外交問題。今天台灣所進行的國際交往活動,無論是“元首外交”、“度假外交”、參與聯合國或舉辦亞運會等等,無一不被中共扣上進行分裂國土活動之罪名。試問,全球有那一個民主政府之元首,為避免被另一國家或敵對政權扣上此一罪名,就成天關在國土內不出訪的?台灣基於民意需求與國家尊嚴,為求生存與發展,走向國際社會,結交國際友人,有其合理性與必要性。另外,中共對台灣參加國際活動這一問題,主張台灣不能參加以主權國家為會籍的國際組織,但實際上,對於許多“非政府組織”(NGO),中共也不準台灣以正式會員身份參加。再者,中共聲稱同意台灣參加國際性、經濟性和文化性的活動,但實際上,連上次高雄市爭取主辦亞運會這種體育活動,中共也極力杯葛,並支持南韓。
以上八個問題,是台灣國民政府之立場,也是台灣兩千一百萬民眾的共識,中共若對以上八個問題不能作出合理的讓步或容忍,我敢肯定的說,在台灣任何政府、元首或政黨都不敢違背極大多數民意,而貿然與中共進行談判。
三、中共對台政策之分析
如果中共提出兩岸進行談判不是一種和平攻勢,而是要認真解決目前兩岸的僵局,那麽,個人認為,中共首先必須扭轉對台灣政治生態與民意走向的認知偏差,這可以從幾個方面來談。
中共認為,台灣內部始終存在台獨傾向,由於去年台海危機造成台灣民眾對大陸當局之反感,以致中共擔心台灣在中國統一的道路上有“漸行漸遠”之勢。實際上,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1994年1月至1997年5月前後近30次的民意調查顯示,“讚成統一”的比例維持在20-30%之間,主張“維持現狀”的在40-60%之間,“讚成台獨”的維持在10-20%之間,表示“不知道”的維持在5-25%之間。如果將“讚成統一”和“維持現狀”相加,則至少“不讚成台獨”的人士比率高達60-80%。我們說凡事講求科學和證據,根據這份長達3年、近30次的重覆問卷調查,中共怎可得出所謂“台灣在中國統一的道路上漸行漸遠”的結論?
依據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另一項針對不同省籍和不同年齡人士“統獨意見”的年度常態性調查,在20-29歲不同省籍(指福建人、外省人及客家人)的青年人之中,讚成統一的平均占37.5%,在30-39歲不同省籍的中青年人之中,讚成統一的平均占24.3%,在40-49歲不同省籍的中年人之中,讚成統一的平均占26.9%,在50-59歲不同省籍的老年人之中,讚成統一的平均占25.4%。這就證明,與所有更高年齡階層相比,台灣的“新新人類”支持統一的比率最高。這也顯示,在台灣的年輕人中,有不少人對於中國統一的心態是支持或並無憂慮。我個人推測,這些年輕人之所以比其他年齡階層對統一較有興趣,恐怕是他們認為,中國大陸是一個具有更大發展空間的地區,他們將來可以前往一顯身手。如準此而論,又怎能說台灣在統一的道路上“漸行漸遠”呢?
自去年十二月以來,由於民進黨與國民黨進行“政黨合作”,召開“國家發展會議”及修憲,中共就逕行認定國民黨與民進黨“合流”,甚至暗示兩黨“同流合污”。實際上,若一定要說“合流”,國、民兩黨也是一種“大小合流”。由於國民黨為一大黨,歷史與資源遠大於民進黨,故與其說是“國民黨被民進黨化”,不如說是“民進黨被國民黨化”。最近,民進黨內部跑出了一個“建國黨”,原因就是它認為民進黨背離了台獨的主張,民進黨主席許信良更提出所謂“西進論”、“三通論”,而工商界內主張盡早“三通”的論調也逐漸升高。我要強調的是,國、民兩黨立法委員總數在立法院是占多數地位。國、民兩黨某種程度的合作,反而有助於雙方對大陸政策岐見的化解,有助於台灣在兩岸未來談判上凝聚共識,形成共同立場。設若國、民兩黨仍如昔日視同水火,則執政黨政府又如何能與中共談判而不受民進黨之牽制?
四、對兩岸思維與行事模式的比較
依據我的觀察,中共的思維模式是一種“演繹法”,論政行事是“原則決定論”,即先定原則方針,再追求具體的落實。從六、七十年代“文革時期”的“以階級鬥爭為綱”及“不斷革命論”,到八十年代鄧小平先生的“一國兩制、和平統一”,再到近期的“民族主義道德論”(即認為統一問題屬於民族主義範疇,是一道德問題,而不是利益問題)。此三大原則不僅是中共政權一貫的思維行事準則,也支配了中共對台政策的內涵與精神。
根據個人居住在台灣近十余年來的觀察,個人認為,台灣的思維模式是一種“歸納法”,論證行事有六大原則。第一,“目標與手段並重的原則”,即在統一問題上,統一雖為我方追求之目標,但達成統一之手段必須是和平的。第二,“漸進積累的原則”,即兩岸關系非一蹴而就,唯有依賴雙方從細節逐漸積累而成,才能持久。第三,“現實可行的原則”,即台獨事實上不可行,中共不必過度緊張。第四,“生存發展的原則”,以務實外交而言,此乃台灣求生存、圖發展的基本權力,與“兩個中國”、“一中一台”或“台獨”並無關聯。第五,“歷史經驗的原則”,台灣過去一百年間,從1895年至1945年為日本統治時期,1949年至今,台灣陷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對峙的局面,故台灣屬於一個統一的中國之統治期間,只有四年(1945-1949),而在此四年期間又發生了“二二八事件”。在過去一百年間,一半曾經歷日本的外人統治,一半又陷入國共之爭。也因此之故,台灣人民中確有許多人懷有“台灣悲情”。此一歷史經驗,中共必須正視之。第六,“統一匯合的原則”,兩岸統一唯有在共同發展所產生的利益匯合(convergence)之下,才有可能逐漸達成,否則欲速則不達,甚至可能發生手足相殘之悲劇。
經過對中共與台灣思維模式與行事原則的對比分析後,我們可以確認,兩岸僵局的化解,真正的關鍵在於,縮小思維方式和在行事作法上之落差,應先從“求同存異”著手,進而追求“異中求同”才行。這些問題的解決,個人認為,必須經過廣泛的、長期的文化交流才能達成。
五、化解兩岸僵局和推進談判之道(兼結論)
經過以上分析,個人認為,通過以下幾種途徑和管道,雖不能一時全盤化解兩岸僵局,但至少有助於兩岸關系的良性轉化。
首先,兩岸恢覆協商或談判,都必須基於中共不以“談判”為和平統戰工具、而是認真對待或接受前述台灣在八大問題上之立場。
其次,兩岸僵局的化解,關鍵在於“觀念的求同”和“落差的拉近”。在兩岸正式談判之前,應先透過“兩會”或非官方會談,確立共識。一個缺乏事先共識或沒有成功把握的會談,一旦破裂,將會帶來更大的災難。
第三,兩岸關系基本上是政治、經濟及文化三方面的關系。個人認為,近十年來,政治關系全面陷入僵局;經濟方面極熱,已造成台灣對大陸之依賴;文化方面,則極為浮淺,在量上與質上均極為不足。為了改善此種情形,個人認為,一是不談或少談政治,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上,允許雙方各自表述;經濟交流方面則可“從權”、“從寬”,但大陸必須保證,對台商投資或生意不可在未來因兩岸政治關系惡化時,予以沒收或采取其他不利台商的措施。如此,兩岸才可能逐漸走向“三通”。文化方面兩岸則應擴大交流,包括學術、文藝、資訊等雙向交流,例如,兩岸對等開放學籍認證,兩岸互締姐妹校,交換學者,互設學生獎助學金,報紙互相發行等。在報紙發行一事上,初期可容許雙方在對方出版有關體育、文藝、商情、科技等專門性報紙,最後再全面開放綜合性報紙。中華民國行政院長蕭萬長先生最近提議,兩岸簽訂文化及新聞交流協議,事關縮短兩岸文化及價值體系差距之大事,中共當局應予善意回應。今後如兩岸關系能朝“政治寬容”、“經濟互補”、“文化充實”的方面去走,並加速文化交流而淡化或擱置政治歧見,則兩岸關系必可獲得顯著改善。
最後,兩岸及海外華人共享民族大義和情感。個人認為,無論兩岸的中國人或散居海外的三千萬華僑,都是華夏後裔,無人不是期望整個中國富強、中華民族興盛。因此,台灣和大陸都沒有壟斷“中國民族主義”的特權,中國大陸既不應自持地大人多而壟斷“中國性”,台灣也不應因其歷史悲情而被認為具有“原罪性”。換言之,大陸不能因其地處大陸而必然為中國人之“中原”,台灣也不能因懸居外島而自甘“邊陲”。兩岸今天實際上是處於一場“中國民族主義”的大競賽之中,兩岸都應重視兩岸各自同胞的意見,但也要尊重海外三千萬僑民的歷史經驗和愛國情懷,誰能爭取海內外所有中國人這股正氣與民心,誰才是未來中國的主人翁。套一句鄧小平說的話,社會主義事業是“摸著石頭過河”。我認為中國統一事業也應“積累經驗、追求統一”。這不僅將深刻考驗兩岸及海外華人的智慧、耐心和毅力,也是大家共同奮鬥的目標。
關於防“左”的感想與意見
---“十五大”前給中共領導人的一封信
李銳
前中共中央組織部副部長、原中顧委委員
一、黨的76年歷史中最難改的錯誤是什麽?一個字,“左”!
二、長期存在“左”的錯誤,其根本原因何在?
三、應當開始總結過去二十年的經驗教訓
四、中國今後的危險是什麽?
由於夏喘痼疾發作,七月即住進醫院,沒能見到“十五大報告(徵求意見稿)”,近來從報上看到江總書記在中央黨校講話的報導及有關文章,似涉及了防“左”的問題。這確是我們黨有史以來的一大難題,必須從根本上徹底解決,否則今後還可能出現麻煩,甚至再走彎路。離職十多年來,主管了《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從一大到十三大)的編纂工作(省地縣三級已出版,中央卷近期也將面世);同時自己也寫了一些五十年代的經歷和有關研究毛澤東的書。因此,回顧歷史,感想頗多。古人說得好,“以古為鑒可知興替,以人為鑒可明得失。”恩格斯也說過,“偉大的階級,正如偉大的民族一樣,不論從哪方面學習,都不如從自己的錯誤中學習來得快。”中顧委撤銷後,很少講話的場合。趁列席十五大的機會,本知無不言之旨(卻難言盡),回顧歷史並談一點感想和意見。我今年已滿八十,來日無多,以後這樣的機會恐也難得了。
一、黨的76年歷史中最難改的錯誤是什麽?一個字,“左”!
王明的“左”傾路線從1931年開始,經過遵義會議到1941年延安整風,整整十年,才做了全面總結,形成了馬克思主義普遍原理與中國革命相結合的毛澤東思想,統一了全黨認識,取得革命勝利。但一些根據地的“肅托事件”、1942年的審幹搶救運動、解放戰爭期間的土改,仍出現過嚴重的“左”。歷史上“左”造成的惡果甚多,其中整人(往死里整)是最大惡果之一。江西時期,從富田事變開始,“肅反”、打“AB團”、打“社會民主黨”、“改組派”、“托派”、“羅章龍派”等,直到長征結束才停止。
據我接觸到的材料,鄂豫皖、湘鄂西、湘鄂贛三個地區共殺了四萬五千人,加上中央蘇區、湘贛、閩西、閩浙贛等,直到陜北,自己殺自己,總數估計不下七八萬,從根據地創始人、省軍地縣幹部、一直殺到士兵,湘鄂西殺得只剩下五個黨員,許多地區是自己殺得站不住腳的。延安的搶救運動是康生執行的,那時他說“特務如毛”。可是實際上,唐縱(戴笠的二把手,當年在蔣介石侍從室負責特工)在他1942年8月23日的日記中寫到,現在延安很亂,可惜我們沒有一個內線(1950年在長沙時,我翻過全部日記原件,《唐縱日記》現已出版)。幸虧有毛主席的九條方針,才沒有再開殺戒,但也殺了幾個,如王實味等。
建國頭七年,經濟恢覆、社會主義改造和“一五”計劃等方面,成績很大,但也有改造過快等“左”的東西;同時,建國之後,肅反發展到以言治罪,以思想劃階級。而1957年至1978年這二十來年中,走了一條漫長的“左”的錯誤道路。1957年前後反胡風、反右派、反地方主義,尤其是反右運動,整了當時十分之一的知識分子,內多高級知識分子與精英人物;然後搞“大躍進”,廬山會議後又反右傾,傷及三百八十萬人;接著發動了“四清”社教運動,認為有多數基層組織不在我們手中;直到十年“文革”災難,更是遍地“敵情”,冤案如山,連國家主席、三軍元帥都難幸免。
1978年三中全會後,撥亂反正、批“兩個凡是”、平反冤假錯案、改革開放,走上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道路,基本結束了自己整自己的漫長歷史。但是積習尤存,余波未息,“左”王、“左”爺們時有表演。如借人道主義與“異化”問題,整得周揚抑郁而死;後來還演化為“清除精神污染”運動,大搞了28天,才被制止。直到現在,“左”的陰魂從未散去。有鑒於此,1992年小平同志的南巡談話特別講了“左”是根深蒂固的問題。最近流傳的幾個《萬言書》和某些署名意見書,認為資本主義在中國已經或即將覆辟,實質上都是“批鄧反擊右傾翻案風”的新版。可以說,自從鄧小平倡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狠抓一個中心、堅持三個“有利於”、以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踐和理論以來,近二十年中,相對的種種“左”的幹擾始終沒有停止過。
為什麽會反覆出現上述情況?首先是理論和認識問題。在革命時期,“左”的教條主義盛行,同共產國際、斯大林有關,對中國革命問題的認識有偏差,肅反政策也受蘇共影響。七大前討論總結歷史教訓的第一個“決議”時,雖平反了一些歷史上的冤假錯案,但並未對從富田事變開始的“肅反”運動做全面徹底的總結;對延安的審幹搶救運動也沒有認真總結教訓。康生這個“肅反大師”一直身居高位,“文革”期間同“四人幫”結合,在黨內黨外、從上到下、全國各地,制造了千千萬萬的冤假錯案。
建國初期,土改完成,認為已經解決封建主義;開始建設,爭取蘇聯援助,沿用蘇聯模式。《論十大關系》想擺脫蘇聯的某些影響、走自己的道路,但總的方向仍是列寧那里來的:把社會看成小資產階級的汪洋大海,時刻會產生新的資產階級分子;認為今後的鬥爭對象是資產階級及其思想(知識分子也被劃入資產階級)。而且又急於求成,反右結合“反冒進”、搞“一大二公”、平均主義,從合作化到公社化、三年“大躍進”、超英趕美,一度甚至幻想向共產主義過渡,結果經濟大倒退,餓死幾千萬人。
此後仍然不接受教訓,又從經濟運動完全轉向搞政治運動,認為在從社會主義到共產主義的整個過渡時期里一直存在階級和階級鬥爭,必須以階級鬥爭為綱,造出了“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又進一步認為,“資產階級就在黨內”、要清除“身邊的赫魯曉夫”,終於發動了“文化大革命”,真正搞成了“天下大亂”。回顧1945年《論聯合政府》中講的“中國人民的基本要求(是)將中國建設成為一個獨立、自由、民主、統一和富強的新國家”這一目標,真是不勝感慨。上述情況與當年對國際形勢的判斷也有關系,以為資本主義已到垂死階段、帝國主義日落西山,所以爭相輸出革命,兩大陣營對抗競賽,要用“東風”壓倒“西風”。赫魯曉夫揭開了斯大林問題的蓋子,而在中國卻導致了長期的反修防修,使“左”的路線更加鞏固了。
總之,如小平同志所說,什麽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這兩個根本問題長期沒有解決。盡管近二十年來,我們從實踐中解決了一個中心、改革開放、農村聯產承包、經濟多元化、發展三資企業等,同過去的路線相比,可以說是“反其道而行之”,因而取得了偉大的成就,但國有企業的改革仍然步履蹣跚,遲遲未能突破,導致幾次失業高峰。這方面從理論到實踐都有待新的發展,這一新的發展是前無古人的,必須突破馬恩列斯毛不適於當今世界實踐的違時或失效的論述。這方面我們要學習當年毛澤東的氣概,不要怕馬克思,我們做的已超過了馬克思。
二、長期存在“左”的錯誤,其根本原因何在?
前面已經提到,首先是理論和認識問題。說的簡單一點,在革命和建設時期都吃虧於“左”的教條主義的束縛,長期局限於階級鬥爭和“消滅一切私有制”的框框。馬恩的學說產生於十九世紀的西歐,他們根據當時西方社會歷史和資本主義的發展所得出的結論,怎麽可能適用於一百多年後的東方與全世界呢?馬克思自己就不同意“馬克思主義”的提法。馬克思主義是科學,科學是發展的,是不能停滯的(真理也是如此)。馬克思主義的精髓是實事求是,可以說,每個時代有每個時代的有同有異的馬克思主義。所以我們不能怪馬克思,也不要怪列寧、斯大林,只能怪自己。何況我們並沒有遵從馬克思主義最根本的原則:人類歷史發展的基礎是生產力和經濟制度,而不是上層建築,後者對前者只能起一定的反作用。可是十年“文革”中這一原則被我們完全顛倒了。
歷史上社會主義是作為一種人類社會的理想而提出來的。西方早期的社會主義者囿於小生產的狹隘眼光,只能從道德上抨擊初期資本主義的醜惡現象,無法找到實現自己理想的物質基礎。馬、恩繼承了早期社會主義者追求的社會公正的價值觀,根據產業革命後資本主義工業的發展與社會兩極分化現象,分析了實現社會主義的物質條件和力量,從而提出,實現社會主義的前提是“消滅一切私有制”,他們對如何實現社會主義公有制不可能作具體設想。列寧起初急於消滅私有制、要向共產主義過渡,碰了釘子後改行新經濟政策,而且認為過渡到社會主義將是長期的過程。斯大林沒有繼承列寧的路線,反而批評布哈林,從理論到實踐都認為,只有采取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以及完全的計劃經濟(消滅商品),才能實現社會主義。蘇聯幾次宣布實現了社會主義和向共產主義過渡了,可是歷史證明,蘇聯解體的根本原因還在於經濟的失敗(現在還有40%的國有制),民心不滿首先在商品的匱乏。國有制經濟並非社會主義的特色,西方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但都有各種教訓。
我們經過長期的痛苦的彎路,終於認識清楚了,市場經濟是人類社會歷史上不可逾越的一個階段,現代市場經濟制度適用於不同國家和社會,利多害少、包容性強、效率較高、成本較低。只有通過市場經濟,才能建設好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是鄧小平理論上的一大突破。社會主義的最大優越性是實現共同富裕、避免兩極分化,即追求社會公正,近二十年的實踐證明了鄧小平理論的正確。當然,隨著實踐的進展,這一新的馬克思主義理論還要繼續發展。
過去我們講慣了“興無滅資”,認為資本主義是萬惡之源、是世界上最醜惡的東西,只能永遠鬥下去,只能是“你死我活”。通過近二十年的對外開放、來往交流,終於提出“要重新認識資本主義”(相信馬克思活著也會這樣說的)。隨著兩次世界大戰和殖民制度的崩潰、亞非拉新獨立國家的誕生,尤其是科學技術的空前發展、全球市場的統一、冷戰的結束、世界走向和平發展的道路,現在的資本主義制度有了許多新的變化,階級結構也發生了變化(“藍領”縮小、“白領”擴大)。總之,生產力在變化,生產關系也在變化,尤其是社會保障制度日益健全,這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條件。
資本主義的生產力及其生產關系並沒有固定下來,還在繼續發展;社會主義更是如此。他們兩者之間生產關系的變化,是否可以找到某種共性與交叉之處呢?西方有一種“趨同論”,我們理論界有人批判過。然而馬克思早就說過,資本主義生產的社會化(包括股份制)發展,就含有社會主義因素。馬恩也說過,暴力革命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我們一向反對“改良主義”;如果能夠逐漸改良,用和平的手段發展、變化,究竟有什麽不好呢?蘇聯“和平演變”了,究竟是它自己之過,還是人家“演變”的結果呢?應該弄清楚。立場應該只有一個: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手段各自為之。
除開思想認識和理論問題外,根本原因還有一個體制問題,即我們“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還沒有做得很好,這就同民主化的問題有關。我國是一個長達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主義國家,三綱六紀是儒家的命根,“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於是,從秦始皇到蔣介石,是一個個人專斷、家長制和愚昧盲目、迷信盛行的國家;當然也是一個權力無限、濫用權力、沒有監督與法制的國家。這種專制傳統也不能不影響到我們的黨和我們的新中國。
在革命和戰爭年代,地下黨與根據地的黨,在對敵鬥爭尖銳、戰爭環境、軍事生活的情況下,需要高度集中統一的領導,那時黨政不分是順理成章的,但當年也還有某些值得回憶的民主生活。然而,自從延安整風開始,廣泛填寫“小廣播表”,就逐漸不敢隨便說話了。建國之後,戰爭年代的這些傳統不僅繼承下來,而且在歷次運動中還有所發展。因為敵人變成了資產階級及其知識分子,是有文化的人,於是階級鬥爭更轉入思想意識領域。毛澤東毫不諱言,“我就是秦始皇加馬克思”,他在八大二次會議上說,秦始皇不過坑了四、五百個儒生,我們打了幾十萬。共產黨以反封建專制主義為天然職志,可是到了十年“文革”時期,林彪卻鼓吹個人崇拜、個人迷信、“一句頂一萬句”,早請示、晚匯報、跳忠字舞,“四人幫”大搞封建法西斯主義。這種現象不能不令我們深思。
1980年8月31日,中央政治局通過的鄧小平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這一極其重要的講話,著重講了“權力不宜過份集中”的問題。他說,“權力過份集中,妨礙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實行,妨礙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妨礙集體智慧的發揮,容易造成個人專斷,破壞集體領導,也是在新的條件下產生官僚主義的一個重要原因。”“權力過份集中的現象,就是在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口號下,不適當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權力集中於黨委,黨委的權力又往往集中於幾個書記,特別是集中於第一書記,什麽事都要第一書記掛帥、拍板。黨的一元化領導,往往因此而變成了個人領導。全國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這個問題。權力過份集中於個人或少數人手里,多數辦事的人無權決定,少數有權的人負擔過重,必然造成官僚主義,必然要犯各種錯誤,必然要損害各級黨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制、個人分工負責制等等。這種現象同我國歷史上封建專制主義的影響有關,也同共產國際時期實行的各國黨的工作中領導者個人高度集權的傳統有關。我們歷史上多次過份強調黨的集中統一,過份強調反對分散主義、鬧獨立性,很少強調必要的分權和自主權,很少反對個人過份集權。”
鄧小平還說,“革命隊伍內的家長制作風,除了使個人高度集權以外,還使個人淩駕於組織之上,組織成為個人的工具。家長制是歷史非常悠久的一種陳舊社會現象,它的影響在黨的歷史上產生過很大的危害。”“不少地方和單位,都有家長式的人物,他們的權力不受限制,別人都要惟命是從,甚至形成對他們的人身依附關系。我們的組織原則中有一條,就是下級服從上級,說的是對於上級的決定、指示,下級必須執行,但是不能因此否定黨內同志之間的平等關系。不論是擔負領導工作的黨員,或者是普通黨員,都應當以平等態度互相對待,都平等地享有一切應當享有的權利,履行一切應當履行的義務。上級對下級不能頤指氣使,尤其不能向下級辦違反黨章國法的事情;下級也不應當對上級阿諛奉承,無原則地服從,‘盡忠’。不應當把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搞成毛澤東同志多次批評過的貓鼠關系,搞成舊社會那樣君臣父子關系或幫派關系。一些同志犯嚴重錯誤,同這種家長制作風有關,就是林彪、江青這兩個反革命集團所以能夠形成,也同殘存在黨內的這種家長制作風分不開。總之,不徹底消滅這種家長制作風,就根本談不上什麽黨內民主,什麽社會主義民主”。“搞特權,這是封建主義殘余影響尚未肅清的表現。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制傳統很少。解放後,我們也沒有自覺地、系統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各項制度,法制很不完備,也很不受重視,特權現象有時受到限制、批評和打擊,有時又重新滋長。”
摘引這麽多“講話”原文,是以其正確性和權威性來說明,經過十七年後,“講話”中所批評的封建專制主義的殘余影響、權力過份集中、家長制作風、特權思想、黨政不分、以黨代政、黨內民主生活不正常、法制的不完備和很不受重視等等方面,都還沒有很好解決。政治體制改革不能同經濟體制改革同步進行,必然影響經濟的更好發展,尤其使得國有企業的改革停滯不前。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中,十二個問題里有四個問題同上述“講話”是一致的:堅持集體領導,反對個人專斷;要講真話,言行一致;發揚黨內民主,正確對待不同意見;接受黨和群眾的監督,不準搞特權。“在黨委會內,決定問題要嚴格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書記和委員不是上下級關系,書記是黨的委員會中平等的一員。書記或第一書記要善於集中大家的意見,不允許搞一言堂,家長制。”“對人對事要開誠布公,有什麽意見,有什麽批評,擺在桌面上。”“各級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做實事求是的模範。在工作中,各種不同意見都要聽,成績、缺點都要了解。要鼓勵下級同志講心里話,反映真實情況。要努力造成和保持讓人當面提意見包括尖銳意見而進行從容討論的氣氛。”“發揚黨內民主,首先要允許黨員發表不同的意見,對問題進行充份的討論,真正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要嚴格實行不抓辮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義’。所謂不抓辮子,不扣帽子,就是禁止任意誇大一個人的錯誤,羅織成罪狀,並給予政治上組織上的打擊甚至迫害。”“黨內在思想上理論上有不同認識、有爭論是正常的。對待思想上理論上的是非,只能采取擺事實、講道理、民主討論的辦法求得解決,決不能采取壓服的辦法。有些思想理論是非一時解決不了的,除了具有重大政治性的和迫切現實性的問題以外,不要匆忙作結論,留待以後進一步研究和經過實踐來解決。”
這些“生活準則”寫得多麽好,可十八年來這些“準則”實行得如何?周揚事件就是這個“準則”通過不久之後發生的。多年來似乎很少聽到人們談論這個“準則”了。正確路線的制定與執行,黨及其領導威信的建立,國家各方面事業的正常發展,除要解決民主化的問題外,還必須解決科學化、知識化和法制化的問題,這四化也是互相關聯的。在我黨幾十年領導革命與建設中(尤其是在後一方面),這四化的建設與貫徹,一直是在曲折中前進;歷史教訓我們,沒有這四化的保證,我們的事業是不能取得勝利的。
三、應當開始總結過去二十年的經驗教訓
應當在本世紀結束前徹底弄清楚過去二十年(1978-1998)我們走過的道路以及世界整體發展趨勢,總結最主要的成功經驗,更要記住最關鍵的錯誤教訓,避免再走彎路,以便在下一世紀走上康莊大道。應當像總結前兩個“歷史決議”一樣,作出我們黨的第三個“歷史決議”。如果沒有第二個“歷史決議”,這二十年能克服曲折、艱難和幹擾,這樣走過來嗎?當然,第三個“歷史決議”這件大事什麽時候辦,要等時機成熟,但這是非辦不可的。前兩個“歷史決議”當年都進行過廣泛深入的討論,尤其第二個“決議”,全國四千人參加,真正做到了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研究歷史,不能設禁區,要允許個人思考,也要讓學術機構研究,其實許多事境外議論甚多,書刊出得不少。不管是自發進行或有組織領導,內部“動態參考”或允許報刊討論,都應該擺事實、講道理,去掉一切個人恩怨,以黨和國家前途為重,指導思想還是“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相信這件事終能辦好。
粗粗想了一下,有些問題是不能回避討論的。第一,是否存在、為什麽存在“根深蒂固的‘左’”的問題?這二十年“左”的表現,今後如何防“左”?如果說這二十年有“右”,“右”又在何處?第二,改革開放,引進外資,是否即引進了資本主義?資本主義是否已經覆辟或存在嚴重覆辟的危險?在我們社會主義政權領導控制下的資本主義企業、集團,其發展同西方是否會有同有異?革命時期就有“紅色”資本家幫我們的忙,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的資本家、企業家是否會多少帶有“紅色”?第三,國有企業與公有企業的區別或關系,如何以公有企業為主?姓“公”姓“私”,姓“社”姓“資”等問題,我們的市場經濟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同異何在?第四,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怎樣具體定性,主要是政治、經濟和理論三個方面,以及同歷史上人家(蘇東)與自己(1978年前)及馬恩列理論的同異何在?初級階段將經歷多長時間?幾代人,幾十年,一百年?還是更長或說不清楚?第五,胡耀邦辭職問題。第六,1989年風波與趙紫陽下台問題。(以上兩個問題目前可以暫不提,但討論歷史,終無法回避。) 第七,鄧小平南巡前後的形勢和存在的問題。
四、中國今後的危險是什麽?
從保證黨今後少犯錯誤或不犯錯誤,使我國經濟與社會生活更加順利發展的角度,考慮我們有哪些存在和潛在的危險,這仍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大問題。粗粗想來,是否有這樣幾個問題?
第一,封建專制主義的余毒是否在各級幹部中還不同程度存在?家長制、搞特權、個人專斷、聽不得不同意見等,情況如何?最近看到一份“1996年涉及農民負擔惡性案件的情況報告”,一共26起,多逼得農民服毒身亡,也有爆炸死人、打死人的。受到黨紀、政紀處份的縣、鄉幹部共135人,其中山東10件,湖南6件。
第二,人們都議論黨的威信下降,腐敗蔓延,失去民心,情況究竟如何,怎樣界定?過去罵蔣介石是“一個主義、一個黨、一個領袖”。毛主席說過,“黨外無黨,帝王思想;黨內無派,千奇百怪。”這恐怕從來是實情。記得反右前,毛主席說過,要鼓勵民主黨派同我們唱對台戲,隨後就提出“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雙百方針,當時可能真是這個念頭。無奈波匈事件,“右派鳴放”,整個歷史就走入彎路了。我們黨如何進一步健全民主和法制?除了任期制、選舉制、民主生活制度,還應有什麽制度?自己是難以很好地監督自己的。中紀委(監察部)如何加強權力,發揮作用?黨政分開,政企分開,黨管什麽?國際歌唱“沒有救世主”。多黨制、輪流執政,當然還談不上;但如何能保證黨不犯錯誤?過去我們是吃盡這方面苦頭的。黨是受人控制的,人又是必然受到三種限制的(恩格斯說過三條,歷史時代、知識經驗、思維能力,還應當加一條,個人品德)。
第三,如何防止資本主義覆辟,如何防止新的資產階級作為一個左右社會力量的階級的出現?如何防止這個階級對社會生活發生嚴重的副作用,國家如何從政策等方面加以控制。公私各種經濟成份如何服從“三個有利於”,私有經濟與公有經濟如何相得益彰?
第四,國外威脅問題。對國際形勢及世界走向的看法。“敵人亡我之心不死”,是一種怎樣的理解與認識,如何對付。蘇聯的外部教訓何在?美國為首的西方對蘇聯的崩潰起了哪些作用?這方面我們要注意些什麽?我們搞過“反對和平演變”,應當怎樣認識和估計這一舉措。
第五,香港與台灣問題。要充份認識香港在經濟上的國際地位。爭取香港民心也真正回歸。目前香港總產值約占全國的五分之一;人均已超過英國;向內地的投資占全國外來投資的60%,如何發揮香港的正面作用?香港對我們有無危險,危險在何處?大陸、港、台經濟能否做到“一體化”?如何分化台獨,爭到民心。解決台灣問題關鍵何在?台灣對我們的危險何在?
第六,自然生態環境問題。水土流失已占全國土地的三分之一。導致洪水災害的原因何在?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們的治水究竟做了哪些好事,哪些蠢事,哪些壞事?有關系統應該總結治水的經驗教訓。三峽工程木將成舟。我只建議,要接受三門峽教訓,要準備後事,即水庫形成後,將出現哪些嚴重問題,怎樣防範?
第七,教育乃立國之本。中國落後的根本原因在於人多又素質不高,社會無序(犯法人多)。人口太多如何消化,已經出現過三次失業高峰。普及義務教育,如何提高全體公民的素質。世界今後的競爭主要是經濟實力與科學技術的競爭,也即是人才的競爭。關於提高素質的教育,人的素質靠什麽保證?我想起《共產黨宣言》中的一段話,“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里,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還使我想起魯訊說的一段話,“此後,最要緊的是改革國民性,否則,無論是專制,是共和,是什麽什麽,招牌雖換,貨色照舊,全不行的。”
(1997年9月8日於北京醫院)
從趙紫陽到江澤民
中國改革戰略的變遷和連續
王鵬令
中國社科院哲學博士,荷蘭萊登大學訪問學者
一、鄧小平時代中國改革的基本戰略
二、趙紫陽對鄧小平改革戰略的修正
三、中共“十五大”:改革戰略上的“舊”與“新”
四、困境和出路
八十年代中期,趙紫陽曾試圖有限度地修正中國的改革戰略,以便推動政治改革,實現從革命體制向建設體制的轉變,逐步為民主化奠定制度基礎。這一為中共“十三大”批準了的設想,在“六四”事件後已被束之高閣。鄧小平逝世後,江澤民發表了“五二九”講話,一些論者認為,江澤民已擺脫了元老派的操縱和控制,推行的是一條沒有趙紫陽的“趙紫陽路線”。但筆者認為,這種看法其實是僅僅注意到了江、趙路線之間的某些相似之處,而忽略了江、趙在改革戰略上的實質性分歧。“十五大”之後,中國的基本改革戰略與鄧小平時代保持了高度的連續性;但與鄧小平弱化意識形態色彩的做法不同,“十五大”通過完善和“聖化”鄧小平理論及高揚民族主義,一方面“修正”、更新了中共的意識形態,使之公開合法的實用主義化,同時也試圖提高並強化它的權威和功能。這對中國的改革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義,但又明顯帶有短視、覆舊和保守的弱點,很可能使江澤民及其領導集團被迫面臨“政治和經濟改革短時期內全面停滯”的困境。
本文從簡略地描述和分析鄧小平時代中國改革的基本戰略入手,回顧八十年代中期趙紫陽對這一基本戰略的有限度的“修正”;進而以江澤民的“十五大報告”為依據,分析中共“十五大”的改革戰略與鄧小平政治遺產之間的繼承關系,並說明從七十年代末期到“十五大”這近二十年間中國改革戰略的變遷與連續;最後,對中共第三代領導集體在改革戰略的選擇上可能面臨的困難,提出自己的看法,筆者認為,要在中國全面開創改革事業的新局面,應當是在改革戰略上回到趙紫陽而超越鄧小平。
一、鄧小平時代中國改革的基本戰略
所謂的鄧小平路線的實質內容,可以說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借助堅持“四項原則”和“反自由化”而形成政治高壓,在保持社會穩定的條件下,逐步推進經濟的市場化和現代化,鄧小平時代中國改革的基本戰略就是根據這條路線確定的。這條路線限定了中國改革的長遠目標只能是經濟的市場化和現代化,使政治改革只能處於次要、從屬的地位、明顯滯後,以至使中國改革的總體模式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帶有“片面改革”、即經濟改革“單腿走路”的特點。這條路線以“四項原則”和“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名義,從兩個方面對政治改革構成了極為嚴格的限制,一方面,“四項基本原則”死死地捆住了政治改革的手腳,使主張政治改革的人無法提出明確具體的政治改革戰略目標,而不得不讓政治改革局限於順應經濟改革需要的狹隘範圍,另一方面,“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口號又使政治改革的呼聲時刻面臨著政治高壓的威脅。
誠然,在鄧小平時代也曾出現過有利於政治改革的相對寬松的局面,然而,每當這種局面出現不久,就很快被“反自由化”的風暴打斷;而且,即便是在相對寬松的短暫時期里(如八十年代思想解放的“黃金季節”),“四項原則”所劃定的思想和言論“禁區”依然無處不在,這些“禁區”仿佛是政治上的一個個“雷區”,構成了對人們的威脅。在近二十年的改革開放過程中,面對“堅持四項原則”和“反自由化”的壓力,任何政治改革都只能是利用“反自由化”風暴的短時期間歇為自己“熱身”。“六四”之後,中國的政治高壓進一步加強,“反自由化”一度成了主調,而“自由化”的聲音則近乎絕跡,連為政治改革“熱身”或做“準備活動”的機會都幾乎完全喪失了。到現在為止,中國在政治改革名義下推動的一些措施,實際上只是為了適應經濟改革的某些需要,而在遠離政治結構中心的邊緣地帶進行的,這樣的“政治改革”當然不可能真正解決現存政治體制的根本弊端。
在八十年代曾有人說,在中國,“鄧小平的話就是最大的‘實際’!”[1] 這話聽起來雖然不無諷刺意味,卻也如實地反映了鄧小平在中國政治權力結構中舉足輕重、一言九鼎的地位。但鄧與毛澤東不同,鄧的強人地位主要不是因為他具備“克理斯瑪”型的人格魅力,而是因為他在實際政治運作過程中,能夠、也善於平衡駕馭執政黨內部的“改革”和“保守”兩派政治勢力。因此,鄧在政治角色和政治性格上也表現出鮮明的二重性。當他舉起“左手”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時,他便與黨內的“計劃經濟派”和“槍桿子主義者”合流,成為集中反映和代表中共元老派意志和利益的政治傳統主義的旗手;而當他舉起“右手”抓“改革開放”之時,他又變成了經濟改革、甚至政治開明的象征。
所以,上面談到的中國改革的基本戰略固然反映了鄧小平生前的基本主張,但它絕不僅僅是鄧小平個人意志的產物;這個改革的基本戰略,實際上是中共內部、特別是其高層“革新”和“保守”兩派勢力折衷、妥協的結果。因此,當鄧本人的政治主張發生向左或向右的搖擺時,黨內不同勢力之間的力量對比就會發生明顯的變化,而中共內部的革新派或保守派也會及時利用對自己有利的時機,盡力爭取鄧小平的支持,以便按照符合自己的主張和利益的方式,對上述改革戰略做出某些修正。
回顧鄧小平時代中國改革的歷史進程,可以發現,在那近二十年間,這種“修正”的機會和時機其實是屈指可數的。1978年底,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雖然提出了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口號,但當時沒有、似乎也不可能制定相應的方案和政策。1980年8月,鄧小平發表了“黨和國家制度的改革”的講話,由此在中國刮起了一陣政治改革的春風,可惜延續的時間極短。由於當時波蘭發生了團結工會事件,國內也出現了財政困難,醞釀中的政治改革很快就因陳雲等人的極力反對而被迫停止下來[2]。其實,被許多人稱頌的那一波短暫的“政治改革”,其結果主要是大體上恢覆了文革前中央分“一線、二線”的那種領導體制,所不同的只是給這種體制新添了不少“老人政治”的色彩而已。[3]
鄧小平以後重提政治改革是在1986年,那主要是因為隨著城市經濟改革的推展,原有的政治體制從多方面牽制和阻礙經濟改革,同時也由於戈爾巴喬夫主導的前蘇聯的政治改革在中國和國際引起了極為強烈的反響,無形中對中國領導人形成了一種強大的壓力。正如鄧小平當時所說,“現在看,不搞政治體制改革不能適應形勢,改革應包括政治體制的改革,而且政治體制改革應作為改革的一個標志”。[4] “政治改革”的題目雖然是由鄧小平提出的,但在鄧小平看來,進行政治改革的主要目的,只是為了避免文化大革命那種全局性動亂的重演和適應經濟改革的要求而已[5]。因此,他就政治改革提出的兩個基本口號,就是“秩序”和“效率”[6]。
二、趙紫陽對鄧小平改革戰略的修正
八十年代中期,趙紫陽曾利用領導政治改革的研討、方案設計和政策制定的過程,對鄧小平確定的中國改革戰略提出了修正。趙的主要貢獻是,他充份利用了1986年鄧再次提出政治改革的有利時機,突破來自包括鄧小平在內的既得利益集團和因循守舊的傳統習慣等等對政治改革的束縛,為真正開啟政治改革的新局面,從目標、模式和進程諸方面修正原有的改革戰略,做了極為有益的嘗試,也達成了一些至今對中國的改革仍然具有啟發意義的成果。
這些成果主要有以下三項。第一,趙紫陽提出了現行政治體制的現代化。他在1987年7月討論中共“十三大”政治報告時說,“官僚主義、封建主義兩個問題,決定了不能很快現代化,同時要解決。實際上政治體制有現代化問題。”這不僅使政治改革突破了為經濟改革服務和為避免類似文革式的動亂的狹隘目標,而且也明確了中國改革的近期和長遠目標中應當包括“政治現代化”。
第二,趙確立了政治改革的主題是“從革命體制向建設體制轉變”。這實際上是要從根本上改變現有的全能主義的政治體制,使中國的政治運作逐步走上“程序化”、“規範化”和“制度化”的軌道。正如鮑彤所說,“革命體制最明顯的特點是群眾運動、武裝鬥爭。這是革命的兩大法寶,現行體制仍然是這個色彩,沒有大的改變。從革命年代,經過建國後一個一個的政治運動,推到了極端,都是用群眾運動的辦法和武裝鬥爭的辦法來解決問題。”他認為,“這種全能的無所不包的體制應該改變了,要轉變到正常的工作秩序、生產秩序、社會秩序,使社會的每個細胞都發揮它的功能,而不能光使中樞發揮作用”,這也就是要轉變到“建設體制”,即“各種社會細胞按照其本來性質在一定規範上運行”的體制[7]。
第三,在趙的主導下,設計了一個觸及舊體制根本弊病、且比較可行的政治體制改革方案。舊的政治體制至少有三大弊病,第一是權力過份集中,在黨政之間權力過份集中於黨,在中央地方之間權力過份集中於中央,在政府和企業之間權力過份集中於政府;其二是人治色彩相當嚴重,集中地表現在家長制、私人依附和政治運作上的非程序、非規範、非制度化等方面;其三是政治運作和政治信息的封閉性。針對舊體制的這些弊病,當年趙紫陽主持制定的“政治改革總體設想”和他在“十三大”所作的“政治報告”,確定了政治改革的下述原則和與之相應的一套政策和措施:首先,實行黨政分開,對過份集中於黨的權力進行相對分割,並使黨、政之間的職能相對分化,主要具體措施是撤銷國家機關的黨組、取消各省市黨委中與同級政府中對應平行的部門、取消地方黨委中不擔負政府工作、卻分管政府工作的副書記和常委職務、在企業中推行經理廠長負責制;其次,進一步下放權力,凡適於地方辦的事情,都應由下面決定和執行;再次,改革幹部人事制度,重點是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以便在幹部任用上克服人治、反對腐敗,為建設穩定高效的國家工作人員隊伍提供制度上的保證;還有,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提高領導機關活動的開放程度,重大情況讓人民知道,經人民討論,以逐步實現趙紫陽所倡導的“政治開放”[8]。
當時,政治改革的這一研討和方案設計,必然地受到多重的限制和阻撓。在不允許懷疑、改變基本政治制度(如黨的領導、人民民主專政、人民代表大會制等)的前提下,只能是在“改善”和“加強”這些基本制度的名義下,曲折地提出政治改革設想,就如同在“鐵籠子”里“跳舞”。同時,鄧當時還對趙紫陽下達過兩條明確的禁令:一是政治體制“不能搞三權鼎立”;二是“不能放棄專政,不能遷就要求民主化的情緒”[9]。可見,趙在政治改革領域內的活動空間實在是極為有限的。
趙紫陽主持制定的這些政治改革原則和措施,雖然還並不直接屬於民主化政治改革的範疇,但它們顯然都直接觸及舊體制的根本弊病,有利於原體制逐步向分權和政治運作程序化、規範化、制度化的方向轉移;而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則顯然具有為未來的民主政治建設有效而穩定的組織基礎的重要意義。而且,盡管“三權鼎立”歷來是中國大陸眾人皆知的一大禁區,但在趙紫陽認可下,最初擬定的政治改革方案仍然為突破這一禁區做過大膽嘗試,以至受到了鄧小平的警告[10]。值得注意的是,經歷了胡耀邦被迫下野和其後的“反自由化”運動後,趙紫陽居然有勇氣提出“政治開放”的口號。他認為,“民主問題不能回避”,而擴大人民的知情權,通過政府與人民之間制度化的協商對話,正是在政府與人民之間良性互動的過程中實現政治開放,使中國逐步走上現代化民主軌道的重要途徑。為此,他還著重提出了包括工會在內的各類人民團體的改革問題,認為由“黨包辦、代替”工會的那一套傳統的作法,應當改變。這其實正可看成是與“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相配套的一種社會改革。所有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從目標、模式到實際進程諸方面,對中國原有的改革戰略提出了“修正”。
遺憾的是,“修正”的實施過程極不順利。到1988年中,趙紫陽主持的政治改革實際已被迫陷於停頓狀態。那時,恐怕連他自己都沒有想到,半年多之後,在北京爆發的大規模群眾抗議運動,成為檢驗包括他本人在內的執政黨及其政府在政治改革上是否真誠的一個試金石。面對當時那場嚴重的政治和社會危機,趙紫陽試圖把解決危機與兌現“十三大”關於政治改革的承諾結合起來,堅持遵照“十三大”所確定的政治改革原則和政策,主張通過協商對話、在民主和法制的軌道上解決問題。這實際上已經是把對鄧小平改革戰略的修正,從思想、言論和“書面條文”的層面,推進到了當時的政治實踐中。然而,“六四”的槍聲卻無情地宣告了他這次政治改革嘗試的失敗。如果說,中國的改革派在1987年的那次以胡耀邦被廢黜為標志的失敗,有點淒淒慘慘的話,那麽,趙紫陽在“六四”前後所表現出來的高風亮節,卻為改革派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這次全局性失敗,平添了不少悲壯的色彩。然而,悲壯歸悲壯,自此以後,由趙紫陽主持制定、曾得到鄧小平認可、並經中共“十三大”批準通過的、以全面的漸進改革來實現中國現代化的改革戰略,畢竟還是被束之高閣了。
三、中共“十五大”:改革戰略上的“舊”與“新”
鄧後中共第三代領導必須面對的首要問題是如何對待鄧小平時代的歷史遺產,尤其是如何對待鄧小平時代中國改革的基本戰略。是根據國內新的政治生態、形勢和問題,對這一基本戰略做出相應的修正呢,還是采取“法先王”或“兩個凡是”的態度?這不僅關系到“十五大”後中國的發展方向,而且也關系到中國新一代領導人能否在鄧後開創改革事業的新局面,做出歷史性建樹。
鄧去世後,中國的政治生態變化至少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隨著中共元老的相繼謝世,以江澤民為首的新一代領導已經擺脫了以家長式統治為特徵的老人政治的束縛,政治強人統治的時代已經基本上一去不覆返了;二是在官方意識形態業已威信掃地的同時,以固守馬列教條為特徵的左翼思潮,也幾乎已無可挽回地日趨式微了。據此,許多人曾對江澤民和中共第三代領導集體寄予期許,認為他們應該、也能夠對鄧小平時代中國改革的基本戰略有所校正,以便引導中國朝著經濟、政治和文化全面現代化的方向發展,從而以嶄新的面貌走向二十一世紀。那樣,就可能開創為黨和國家峰層的政治運作建立合理、公平、公開的程序、規範和制度,從而逐步使之走上民主化軌道的契機。而且,上述政治生態的變化顯然已經為經濟和政治體制的進一步改革提供了有利條件。何況,九十年代以來中國的綜合國力大幅度提升,經濟市場化已經獲得長足的進展,城鄉居民的生活水平亦有明顯提高,這些都為化解鄧小平時代已經積累得越來越多、越來越尖銳的政治社會矛盾,營造了難得的時機。
從字面上看,“十五大報告”確實提出了“全面改革”的口號,而且還以很大的篇幅專門講述了政治改革問題,甚至還提出,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尊重和保障人權”等等。這些在中國極為敏感的“概念”和“價值”,都是過去的官方文件從未正面強調過的,現在居然能被中國最具“權威性”的官方文獻加以載明和確認,應當說是一個不小的進步,值得肯定。但是,如果仔細閱讀“十五大報告”中有關政治改革的那一部份,相信任何不抱偏見的讀者都不難作出判斷:所謂的“全面改革”,其內容竟如此空泛,以至於“繼續推進政治改革”的提法不僅了無新意,甚至基本上只是虛飾之詞。在改革的基本戰略方面,江澤民及其領導集體卻令人失望地選擇了對鄧小平的歷史遺產“一仍其舊”的立場,也就是說,他們力圖使“十五大”之後的中國,在改革戰略上與鄧小平時代保持高度的連續或一致性。雖然“十五大”決定對國有企業實行以股份化為主要內容的“公司制改革”,這或許可以看成是經濟改革的一個重大突破,然而,股份制改革卻絲毫不能使中國的改革脫離“政治上反右、經濟上反左”的鄧小平路線,當然也不可能改變經濟改革“單腿走路”的狀態和政治改革嚴重滯後的局面。
“十五大報告”只字不提現行政治體制的根本弊病及其根源,實際上是回避了政治體制的現代化問題。而且,“十五大報告”刪除了已經在“十三大報告”中載明的“黨政分開”、“進一步下放權力”和“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等三條政治改革的基本原則和相關政策。這樣,所謂的“政治改革”就根本不可能觸動現存政治體制的上述三大弊病。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還再次重覆了“要維護中央權威”的口號,“十五大”前後官方媒體和黨、政、軍高層領導人也紛紛圍繞強化江澤民“核心地位”這一主題而展開造勢活動。這種種舉措形成了一種與真正的政治改革極不協調的氣氛,不免給人以“時間倒流”的感覺。江澤民及其領導集體的言行很難令人相信,“十五大”後中國在政治改革領域會有實質性的進展;看來,政治改革嚴重滯後的局面,還將再延續一段時間,中國改革的總體模式亦很難脫去“單腿走路”的特徵。
值得注意的是,“十五大”後的中國與弱化意識形態色彩的鄧小平時代有一個重大區別,那就是,以“十五大”對“鄧小平理論”的“聖化”為標志,今後中國官方將盡力強化自己的意識形態功能,以此控制思想言論。從“十五大報告”中不難看出,江澤民及其“智囊”們在意識形態領域確實下了很大的功夫,在理論上至少已經取得了以下三大“進展”,也可以說是三大變化。
第一,從以下四個方面完善了關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其一,在理論上明確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馬克思共產主義學說中的地位,指出“社會主義是共產主義的初級階段,而中國又處在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就是不發達階段。”。這顯然是將赫魯曉夫當年所謂的發達社會主義的說法加以延伸的結果;所不同的是,“十五大報告”還具體指出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與發達國家的基本差距在於,中國尚未實現“工業化和經濟的社會化、市場化、現代化”[11]。其二,對所謂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特點,比“十三大報告”作了更全面、細致、嚴密的描述。其三,提出了執政黨在整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里涵蓋經濟、政治和文化諸領域的基本綱領。其四,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的基礎上,從產權結構、經濟體制(計劃和市場)以及分配結構和分配方式諸方面,為經濟改革提供了比較全面、嚴整的辯護系統。
第二,為了強化“鄧理論”的功能,對“鄧理論”進行“聖化”。中共第三代領導人把高舉“鄧理論”的“偉大旗幟”視為關系到黨和國家發展方向的重大問題,決定以“鄧理論”作為凝聚全體人民的精神象征,試圖由此“在全社會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為此,“十五大報告”中使用了許多誇張之詞,其關鍵是兩點。一方面,以迂回曲折的方式,實際已基本上將“鄧理論”確立為中共的唯一指導思想。江澤民首先斷定,“鄧小平理論是當代中國的馬克思主義,是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發展的新階段”,因此也是對當代中國唯一具有指導意義的理論。用江的話來說,就是“在當代中國,只有把馬克思主義同當代中國實踐和時代特徵結合起來的鄧小平理論,而沒有別的理論能夠解決社會主義的前途和命運問題”。另一方面,與之相對應,“十五大報告”把“鄧理論”提到了馬克思主義道統序列的首位。江說,“現在提出用鄧小平理論武裝全黨,提出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心內容就是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就是發揚這個優良傳統”。
第三,通過突顯中共及其領袖對中華民族的貢獻,張揚香港回歸對中華民族的偉大意義,甚至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歸結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覆興的歷史階段”,空前高揚了民族主義的地位。
江澤民如此“聖化”鄧的“理論”,標志著中國官方的意識形態業已公開地實用主義化了。鄧小平的基本哲學思想無非是兩個字,即“貓論”而已,如今,經過包裝的“貓論”只不過變得更系統、更精制罷了。但是,鄧小平的“理論”不僅僅是強調經濟發展,還有“反右”的一面,即思想上僵化、保守、教條和政治上專制、兇狠的一面。與毛時代相比,“鄧理論”的“反右”內容完全沒有理想主義意識形態的“神聖光暈”,而是十分赤裸裸的簡單粗暴和專橫。江澤民顯得比鄧小平“高明”的是,從毛澤東那里獲得了某種靈感,重新拾起了意識形態包裝這一手法,給鄧小平的一系列說法和觀點穿上了一件“意識形態理論”的“神聖外套”。
這一做法必將對“十五大”之後中國的改革進程產生一系列影響。首先,隨著“鄧理論”被正式確立為官方的指導思想,前述鄧小平時代中國改革的基本戰略也被定型化、“法制化”、甚至神聖化了。其次,在反對自由化的同時,也剝奪了抵制經濟改革的“左”的思想言論在官方意識形態中的合法地位。第三,把江澤民這一代領導人樹立為鄧小平的忠實繼承者和鄧後中國經濟改革的精神領袖。第四,“十五大”之後政治改革面臨新的意識形態束縛。
四、困境和出路
“十五大報告”說,“1992年鄧小平南方談話和黨的十四大以來的五年,是很不尋常的五年。這是我們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經受住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國際國內政治風波的嚴峻考驗,繼續沿著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闊步前進的五年,……也是在世界格局的劇烈變動中,我國國際地位顯著提高的五年。”這段話通過突顯“六四”後八年來中國的經濟成就和國際地位的提升,與原蘇聯與東歐國家遭遇的困難相對比,試圖從正、反兩方面證明鄧小平路線的英明和正確,從而為第三代領導人繼續沿用鄧小平改革戰略提供根本依據。這種對比雖然並非毫無意義,但以此作為選擇改革戰略的根本依據,則顯然是很不充份的,甚至是短視的。
盡管中俄兩國原先都是共產黨領導、實行計劃經濟和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但國情卻有顯著差異。若脫離開兩國的具體國情而籠統地比較其改革的後果,那麽,這種比較本身就不恰當。蘇共的垮台確實與戈爾巴喬夫推行的政治改革不無關系,但原蘇聯的解體則根本上是源於蘇聯自身的形成方式、民族構成、民族地理分布及其國家體制;在幾乎所有這些方面,中國都與蘇聯不同,因此,以原蘇聯的解體作為中國拒絕政治改革的理由,是完全不能成立的[12]。而從總體上簡單地對比中俄經濟改革的效果,其意義就更為有限。因為,原蘇聯是單一、發達的工業社會主義,而中國卻是二元的農業社會主義和不發達的(或所謂初級階段的)工業社會主義的覆合結構,兩國的經濟改革內容或性質上都不盡相同。
要比較兩國的經濟改革,就必須聯系雙方的具體國情、嚴格區分雙方經濟改革的異同,在真正可比的領域內(如工業經濟、或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改革)做比較,還要考慮到下列因素,即俄國在昔日冷戰中的地位決定了它比中國更不容易爭取西方國家的援助、俄國不可能像中國那樣得到港台和華僑資本的支持、俄國更不可能象中國那樣在城市經濟改革中受惠於農村改革。[13] 通過這樣的比較會發現,中國經濟改革的成功遠不像中國官方宣傳的那麽輝煌、傲人;而俄國工業經濟改革的經驗還給中國一個警示,即只有真正進入對大中型國有企業改革“攻關”的階段後,經濟改革的主要和嚴重困難才顯現出來。未來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前景是否樂觀,能否避免出現俄國的那種嚴重經濟困境,目前並無現成、可靠的結論。以迄今為止中俄兩國經濟改革結果之簡單、籠統的對比作根據、全盤肯定鄧小平的改革戰略,是很難令人信服的。
僅僅對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革,絕非解決當前中國大陸面臨的諸多困難的萬應靈丹。實行公司制改革無非是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成為真正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適應市場需求的獨立經營者。然而,如果不推動政治改革,企業必然難以擺脫對黨和政府的依附地位。就在“十五大”召開前的1997年7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在“關於進一步落實加強工礦、企業、單位的黨組織建設工作”的文件中,還重申了“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14];“十五大報告”中則不但丟棄了“十三大”所確立的“黨政分開”這一極端重要的政治改革原則,甚至還強調要“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倘若真是照此辦理,則不難預料,擬議中的對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革”將很難奏效。在黨管幹部、法制不健全、司法不獨立的狀況下,新組建的股份制公司的經理仍然無法對企業虧損負法律責任,企業經營惡化的情形也很難根本扭轉。
改革國有企業就要裁減現有的冗員、讓企業破產,失業人數就會大量增加。據報導,國內第四大鋼鐵企業武鋼和最受關注的航空業,最近已透露其裁員計劃涉及的人數高達現有職工總數的10-20%[15]。全國國有企業若以類似規模裁員,新增失業人數之龐大,可以想見!國有企業改革因此必然會遭遇到相當大的阻力,1997年10月對東北三省43個大型國有企業的一項調查就顯示,在被調查的一千多中、下層幹部和工人當中,反對國企改革的居然高達八成三以上[16]。面對如此棘手的困難,中共當局真能像“十五大報告”中所宣布的那樣,堅定地、卓有成效地把對國有企業改革進行下去,從而使經濟改革經歷一個“新的突破”嗎?筆者對此深表懷疑。改革二十年來積累起來的各種問題早已呈積重難返之勢,中國的社會救濟和保障系統又不健全、不完善、不發達,如果強行推動國有企業改革、再引致一大堆新的棘手難題,豈不是對中共當局雪上加霜?而且,由於政治改革嚴重滯後,黨和政府與各利益集團之間也缺少有效的中介組織、溝通管道和協商對話機制;當局對解決“六四”事件遺留下來的政治社會問題又咬定牙根、死不松口,因此很難在政治上得到黨內民主派和知識界的真正信賴和真誠合作。
江澤民非常看重政治“旗幟”,他說,“旗幟問題至關重要。旗幟就是方向,旗幟就是形像。”但是,今天想借助“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為繼續推延政治改革的意圖“保駕護航”,或籍此克服經濟改革的社會障礙,似乎是不可能的。目前,經濟和社會日益多元化、商業化,像“高舉”這類在思想和文化上覆舊倒退、在政治上保守僵化的口號,因其脫不出“兩個凡是”的窠臼,只能被人們當作笑話,而絕不可能發揮出統一思想、凝聚民心和化解早已堆積如山的各種社會矛盾的神奇效用。當經改“攻關”遭遇頑強的抵制乃至抵抗、甚至出現社會動亂的苗頭時,“高舉”之類的口號肯定無助於解決難題;為了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執政黨的地位,中共當局將很可能放慢經濟改革的步伐,甚至把國有企業的改革無限期推遲,使之實際上變成一句空話。
總之,“十五大報告”顯示,中共第三代“領導集體”目前的改革戰略選擇,眼光上是短淺的,思想文化上是覆舊的,政治上是保守的;這樣不但不可能為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做出真正富有開創性的建樹,而且很可能使中國政治和經濟改革陷入短期全面停滯的困境。為了避免這種停滯狀態的出現,在改革戰略上回到由趙紫陽主導制定、經鄧小平認可、並經“十三大”批準通過的全面、漸進的政治改革、走向全面現代化的改革戰略,可能不失為一個務實、合理、可行的起點。如果在改革戰略上采取這一選擇,和“十五大”提出的改革戰略有一個顯著、且帶有實質意義的區別,那就是,不是寄希望於什麽“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而是寄希望於必要、可行、切實的政治體制改革。
今天,推行“十三大”改革戰略的條件業已具備,“十五大報告”不也重述了“十三大報告”的許多基本觀點嗎?為什麽不落實“十三大報告”中關於政治改革的實質內容呢?“十三大報告”所確定的政治改革的一系列原則和政策、措施,如“黨政分開”、“進一步下放權力”等,對國企改革既是必要的,也是有利的;而諸如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及通過提高領導機關活動的開放程度、重大事情讓人民知道、經人民討論等措施,以逐步實現“政治開放”,則顯然不僅有助於化解已經存在和在深化國企改革中必將遇到的各種社會矛盾,而且有助於培植和提高幹部和民眾的民主素養。如果中共當局能夠接受趙紫陽在“十五大”期間就解決“六四”問題而提出的中肯建議,則必將營造出一種全民和解的氣氛,這對於開創鄧後中國改革開放的新局面是絕對有百利而無一害的。
相反,如果從“十三大報告”確定的政治改革道路上後退,卻又想通過加快國企改革達成經濟改革的“新突破”,就可能給左派提供利用國企職工對經濟改革的不滿情緒反攻倒算的機會,這是近期可以看得到的一個潛藏的相當嚴重的危險。重提趙紫陽和他的政治改革,正在於他的政治改革方案和實踐,為避免這樣的危險、從而也為深化經濟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啟示。
論反腐懲貪
南冠客
中國大陸新聞工作者
一、社會主義國家腐敗現象的制度基礎
二、應當建立人民監督政府官員的有效渠道
三、積極推進政治改革、用普選制取代各級官員的任命制
四、公共權力的分割和制衡
近年來,中共高層反覆表明反腐懲貪的決心,也的確查處了一批中下級官員及個別高級官員(如最近的陳希同案),但究竟收效如何呢?實際上,現在是貪官越反越多,級別越來越高。面對日益嚴重的腐敗現象,中共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十五大上被擢升為中共七人領導核心成員之一的尉健行,在剛剛閉幕的黨代表大會上驚呼,“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任務非常艱巨”[1],他還針對上述嚴峻形勢提出,“要在薄弱環節上下功夫,要探索反腐敗的有效機制”[2]。我身在中國,理所當然地密切關注反腐敗工作的成敗,所以撰寫此文,以表拳拳之心。
一、社會主義國家腐敗現象的制度基礎
官場腐敗本來是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問題,因此,反腐懲貪始終是一個世界性課題。但是,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產權是私有的,絕大部份社會財富分散在資本家手中,資本家沒有必要貪污本來就屬於自己的任何財富;政府官員雖然有可能貪污,但政府掌握、支配的社會財富只占很小的比重,官員們施展貪術的余地相對來說比較小,同時民主政治中有民意代表和新聞媒體的監督,政府官員如果動用國家權力謀取私利,會受到種種制約、或被曝光而受到懲處。
反觀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情形,絕大部份生產資料集中在政府手中,實際上是掌握在主管部門官員的手里;社會主義公有制事實上演變成國家所有制、官有制,因為只有政府主管部門的負責官員才有權支配、運用、處置名義上仍然屬於國家或全民的財產,並從中獲取利益。假如這個政府的每一個官員都是廉潔、嚴格律己、潔身自好、守身如玉的好公仆,那麽,他們運用、支配這筆龐大的社會財富時,或許還能出以公心、為國謀利,這正是馬克思、恩格斯創建自己的社會主義理論時所抱的初衷和出發點。但是,社會主義各國將近八十年的實踐雄辯地表明,把社會主義國家各級官員都當成天使的假設是多麽的荒誕可笑、多麽虛幻,簡直距離現實生活十萬八千里。在現實生活中當然也能找到一些馬克思所設想的人民公仆,如焦裕祿、張鳳岐、孔繁森等,世人對這樣的幹部是敬重懷念的。但現實生活也無情地告訴我們,象王寶森、閻健宏這樣的假公仆為數更多,他們充份利用了掌握大量社會財富的權力,以權謀私、貪污自肥,而這種支配權力是資本主義體制下政府官員所望塵莫及的。
美國前總統尼克松曾多次與蘇聯、中國打交道,他在《領袖們》一書中根據其訪蘇的所見所聞,總結性地斷言,“共產黨的特權階層比任何一個資本家更接近於馬克思對一個統治階級所下的定義”[3]。尼克松對蘇聯領袖們所作的判斷同樣適用於中國大陸的許多官員。例如,政治上已被打倒因而頻頻曝光的“四人幫”及林彪一夥人的腐化墮落、窮奢極欲,恐怕就是西方國家官員們望塵莫及、自嘆弗如的。人們當然有理由推論,如果這些人並未被打倒,今天仍然在台上手握重權,誰敢揭露他們的醜惡行為和糜爛生活?人們更有理由進一步懷疑,今日赫赫在位的袞袞諸公有沒有步“四人幫”及林彪等人後塵者?如果真的還有這樣大搞腐敗的高層權要,但在政治上並未被打倒,有哪個吃了豹子膽的中國人敢出來公開抨擊?
前年春天,因王寶森畏罪自殺而不得不公開曝光的罪案就是一個十分典型的例子。這位副部級官員竟然在京畿之地、“天子”腳下大搞貪污腐化,長達數年之久,中共最高當局竟然“一無所知、渾然不察”,這真是近代政壇上的一大奇聞。別的且不說,僅舉一例,王寶森在京城西北郊稻香湖公園內,耗資上億元修建了一個占地150畝的豪華別墅,內有遊泳池、網球場、小型高爾夫球場,前有假山和名貴漢白玉石修建的亭台,後有荷花池,並有警犬守衛,戒備森嚴。一些最近到此一觀的目擊者認為,其豪華、奢靡程度大大超過了當年國民黨統治時期第一夫人在南京中山陵附近所修建的“美齡宮”[4]。“美齡宮”當年的主人、仍然健在的百歲女壽星,現在生活在大西洋彼岸的美國,她若得知今日中共一個副部級官員的豪宅竟然遠遠超過她昔日的輝煌,恐怕只好自嘆弗如、甘拜下風了。“反對腐敗、打倒貪官”,本來是中共在反對國民黨的長期鬥爭中最能贏得民心、撈取政治資本的口號。中共奪取政權後,今日之貪污腐敗已經變得青出於藍而勝於藍了。
二、應當建立人民監督政府官員的有效渠道
1945年中共尚未奪得全國政權之時,著名民主人士黃炎培先生曾以“中共能否跳出中國歷代王朝忽興、忽亡的周期律”問題相詢,當時,毛澤東頗為自信地回答,“我們已經找到了新路,能夠跳出這個周期律。這就是民主,讓人民來監督政府……”這既是對黃先生的回答,也可以看作是向全國人民所作的政治承諾。在取得政權之前,毛出於實用的功利主義動機,的確一度表現得十分謙恭,虛懷若谷,從善如流。令人遺憾的是,毛奪得政權後在位二十七年的政治實踐表明,一旦大權在手,他便把上述政治諾言拋到九霄雲外了。如果借用毛說過的、為大陸民眾耳熟能詳的一段話,“一個人做點好事並不難……”,只把話中的“好事、壞事”兩詞改成“民主、獨裁”,就可以十分貼切地評論毛自己的“民主作風”,即“一個人偶爾講一點民主並不難,難的是一輩子都講民主,不搞獨裁,這才是最難最難的啊!”
自從毛建立政權後,人民不但無權監督政府,相反,他們的各項權利被剝奪殆盡。在1954至1955年的反胡風運動中,私人通信及日記竟被抄查,並據以羅織罪名。1957年毛又搞了一個引蛇出洞的“陽謀”。[5] 在這場“陽謀”中,千千萬萬單純、善良的中國知識分子,出於好心,更由於輕信毛氏“言者無罪、聞者足戒”的許諾,給中共官員們提了一點意見;結果惹惱了“龍顏”,觸動了“逆鱗”,毛澤東一怒之下,把當時全國九分之一的知識分子(552,877人)打成敵對的右派分子,這個數字還不包括未戴右派帽子、實際上處於被監控地位的所謂“中右(即中間偏右)”分子。
在一個正常的社會里,允許人家講話(甚至是反對自己的話),允許人家公開批評自己,這是政治上有力量、有自信的表現;相反,不敢讓民眾自由講話、不許民眾批評,是政治上心虛膽怯、神經衰弱、缺乏自信的表現。毛澤東本人就曾說過,“黨外無黨,帝王思想;黨內無派,千奇百怪”。必須指出,1957年的“右派”只不過是提了一點意見而已,而提意見遠非監督幹部和政府,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監督是硬性的,要求對方不許做什麽、必須做什麽;而提意見卻是軟性的,希望對方如何如何,充其量反映出封建王朝里臣下對皇帝的規勸和諫言,至於采納與否,悉聽尊便。1957年“反右”時,就是知識分子的這種軟性規勸,毛都不能忍受,更談不上接受監督了。從此,“人民監督政府”雲雲,對於中國民眾來說,便成了海市蜃樓!直到今天,中國的政協和“民主黨派”所扮演的角色,充其量也只不過是小心翼翼地為執政者提點雞毛蒜皮的建設性意見而已,連率直深刻的批評都難得一見,而他們竟然也自稱是在“監督”政府,實在是自欺欺人。
只有對幹部和政府能實行有效的監督,才能實現真正的、現代意義的民主和民權。為了建立人民監督政府的機制,必須有暢達的表達渠道、便捷的表達方式,最好的渠道便是輿論和新聞傳媒。為此,應當不折不扣地落實憲法所明文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但是,長期以來,在中共嚴密的新聞管制政策約束下,形成了所謂的“輿論一律”,實際上是根本取消了新聞和言論自由;只有最高黨魁一呼百應,幾乎在媒體上見不到任何不同的聲音。馬克思對這種極不正常的輿論管制現象有一段十分精彩的抨擊,“你們並不要求玫瑰花和紫羅蘭散發出同樣的芳香,但你們為什麽卻要求世界上最豐富的東西--精神只能有一種存在形式呢?”馬克思當年所抨擊的是反動的、封建專制的普魯士政府;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一貫信奉馬克思主義的中共當局卻在扮演著150多年前被馬克思辛辣諷刺和憤怒抨擊的角色。歷史老人給世人開了一個大大的玩笑。
充份的新聞自由是遏制腐敗、打擊貪官污吏最有效和最及時的手段。據前國務院發言人袁木出訪北歐三國歸來時的介紹,丹麥教育大臣出訪巴黎時,因為時已深夜,秘書為其訂了一個費用超過國內財務標準的房間,被輿論揭發,幾經檢查,議會終不寬諒,被迫辭職。瑞典國家警察總監也有類似被監督的經歷。[6] 又據報導,美國農業部長埃斯皮接受了幾家公司贈送的各種球賽門票,其總值不過幾千美元,這在人均收入兩萬多美元的美國實在是微不足道的,但一經輿論曝光,立刻群情鼎沸,該官員難犯眾怒,只好引咎辭職。[7] 以上兩例充份表明,輿論監督具有時效性強(及時曝光)、影響面寬(全國曝光、人所周知)、透明度高、威懾力大等優點,足以令貪官污吏聞風喪膽。法國有家《鴨鳴報》,因其專門揭發高級官員的醜行而令官員們心驚肉跳,卻頗受讀者歡迎,發行量高達50萬份,在法國首屈一指。[8]
以大陸人口之眾,官員貪風之盛,民情之義憤,為什麽不能也辦一張這樣的報紙呢?其實,中國的多數官員也是“不怕通報、就怕見報”。如果真的辦一份中國的“鴨鳴報”,本人堅信,決不會影響中共的威望,更不會動搖中共對大陸的統治地位;相反,由於人民的義憤有了表達的渠道,必將大順民心;而貪官污吏、特別是高層中的腐敗分子,則必然人人自危、好自檢點。
改革開放以來,大陸人民要求開放新聞自由的呼聲日益高漲。1989年春末,中共黨內資深的新聞工作者胡績偉先生公開撰文“沒有新聞自由就沒有真正的安定”,文章尖銳地指出,“在新聞不自由條件下所形成的領導權威,只能是專制的權威”。[9] 就在發表胡文報紙的另一版,還刊印了一幅首都新聞工作者在天安門廣場上靜坐時所打的橫幅標語,“我們想說真話,別逼我們造謠”。但是,當時中共當局壓制人民呼聲的動作仍然逐漸升級,終於導致那場震驚中外的大悲劇。
中共壓制新聞自由呼聲的行徑,一方面說明其對自己政權的穩固性和合法性缺乏信心,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其對民眾的恐懼心態,生怕新聞自由會導致人民起來造反。這令人想起了中國歷史上最早的王朝--秦朝,秦始皇企圖通過焚書坑儒以保自己的天下萬代長久,但結果如何?歷史已經作了最明確的回答:秦始皇把知識分子剿滅不久,其王朝也就在農民起義的烈火中土崩瓦解,正是“坑屍未冷山東亂,劉項原來不讀書”。今天,在中國大陸壓制了新聞自由,就能維系執政黨的威信嗎?大陸當今很有名氣的詩人邵燕祥的一首短詩“醜聞”,發人深思:“醜事向公眾揭開,才成醜聞。沒有醜聞的地方,未必沒有醜事。掩蓋醜事,醜上加醜。也許可以說,沒有醜聞是最大的醜聞”。[10]
三、積極推進政治改革、用普選制取代各級官員的任命制
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各級官員都是為人民服務的公仆,這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中最基本的道理;按此推論,各級公仆自然應由主人--廣大民眾來選擇。中共號稱是堅持馬克思主義的,在口頭上也常常把自己說成是代表人民的公仆;但實際上各級官員都是由上一級政府任命的,上級機關首長或人事部門一頜首、一皺眉,都可以決定下屬單位官員的榮辱禍福。在這種制度下,要求官員對民眾負責、關懷民間疾苦、奉公守法、廉潔自律等等,根本沒有制度上的保證,只能指望官員本人的道德水準;而民眾對他們的好惡,絲毫無損於官員們的地位和權勢。因此,貪官可以大行其道、胡作非為,可以得到上一級官員的庇護、縱容,甚至上下勾結、串通一氣、狼狽為奸。陳希同提拔和重用王寶森,便是最生動的實例。
現實生活中的弊端,令我想起了馬克思的告誡。早在一百多年前,在總結巴黎公社經驗教訓時,馬克思十分明確地指出,“用等級授職制去代替普選制是根本違背公社精神的”。其理由非常簡單,在等級授職制度下,人民的意志根本不可能起作用。因此,馬克思又諄諄教導後輩們:“徹底清除國家等級制,以隨時可以罷免的勤務員來代替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的老爺們。”[11] 中共當局不應當只是在口頭上和官方文件中信奉馬克思主義,而應該在實踐中、在具體施政措施上遵循馬克思有關的原理,認真地而不是敷衍地、主動自覺地而不是被動勉強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和政治民主化。
中共早期政務活動家謝覺哉有一句名言,“民主政治,選舉第一”。選舉是民主政治的第一課,粗通文字的中學生都懂得,“選舉”二字的內涵是“選賢能者舉之”,其前提必須是有選擇的余地。例如,俄羅斯人民可以在葉利欽和久加諾夫二人之間作選擇;美國人民可以在柯林頓和多爾二人之間作選擇。如果只有葉利欽或柯林頓一個候選人,那不是真選舉,而是欽定。四十年代時,被中共指為搞假民主的國民黨,還懂得在蔣介石之外再找一個胡適之來競選。這雖是表面文章,但如果連這樣的表面文章也不做或不敢做,在“選舉”國家元首時限定只有一個孤家寡人候選,只許選舉人在這個規定的名字上劃圈,那就是對選舉的大嘲弄、對民意的大踐踏,選出來的“元首”將成為現代政治潮流下的畸形怪胎。
毛澤東有句名言,“沒有比較,就沒有鑒別。”此言倒是不差。只有讓人民從眾多候選人中仔細比較優劣,嚴格篩選良莠,自主地投下那莊嚴神聖的一票,才能使各級官員中有比較多的民眾信賴的人,而那些劣跡昭著的官員才可能被民意淘汰。是否允許人民或代表從多個候選人中擇優而選,這反映出一個政黨、政治家有無自信、有無力量。凡是缺乏自信、沒有競爭力的政黨和政治家,必定不敢競爭;而不許競爭的做法,禍害之大,世人有目共睹。王寶森就是由北京市人代會幾千名代表按上級意圖劃圈“選舉”出來、當上副市長的。什麽時候,在大陸結束了按中共規定的名單畫圈“選舉”的政治遊戲,大陸民主政治的新曙光才會出現。
四、公共權力的分割和制衡
封建社會的最高權力是不可分割、不許分享的,皇帝一人“獨斷朝綱”。而在民主社會里,最高權力可以分割、也必須分割。孫中山先生就是參考西方的三權分立學說,創立了獨特的五權分立學說,即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個部門各司其職、相互制約。中共是以反對國民黨一黨獨裁為號召,才贏得民眾的擁護和支持,奪得了政權。取國民黨而代之後,本應廢止一黨獨裁的作法,改弦更張,推行分權制衡的民主政治。
目前,中國大陸表面上有人民代表大會和政治協商會議等機構,似乎也有民主。但其真象正如大陸民間流行的順口溜所說的,“中央(共)揮揮手(決策),人大舉舉手(通過),政協拍拍手(擁護)”。中共在二十年極“左”路線主導下的種種倒行逆施,正是經人大舉手通過、政協拍手擁護,才“合法”地變成國家意志和政府行為的,哪一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敢說一個不字?1996年春,全國政協副主席葉選平先生在政協工作報告中也曾承認,“在民主監督方面與中央通知和政協章程中有關規定相距甚遠”。[12] 據記者對政協會議的追蹤采訪報導,分組討論中最火爆、熱烈的話題就是“相距甚遠”這四個字,發言者普遍慷慨陳詞,列舉大量事實,說明“相距甚遠”四個字的評價完全符合實際。
政協只是個“民主協商”機構,中共本來就沒讓它具備真的監督功能。那麽,憲法明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其地位又如何呢?絕大多數各級人大委員會的成員都是下台後、安插到人大來度余年的前黨和政府官員,面對這一事實,原人大委員長喬石在接受《中華英才》雜志記者的專訪時,不願接受“人大是二線工作”這一說法,但也不得不承認,不少人大委員會的成員是從中共黨委和政府行政崗位上退下來的。[13] “退下來”這個說法就證明,人大這個所謂的“最高權力機關”其實只是安頓從更高的“權利機關”退位的官員的場所,不僅其成員都是被黨和政府部門淘汰下來的,而且其地位也實際上屈居於黨和政府之下。如此的成員結構和地位,人大又如何能勝任監督政府的使命呢?
在1996年的八屆四次人代會上,有34位代表聯合提出“盡快設立全國人大監察委員會以履行反腐、廉政的立法及監督工作”的第0023號議案;還有若幹代表共同提議,全國人大應盡早頒布《監督法》,使人大履行監督職能時有法可依。[14] 這些議案和提議都說明,人大的實際監督功能遠遠達不到與法定要求和人民的願望。其原因就像人大副委員長田紀雲所坦誠披露的,在人大工作的人勇氣不足、膽子不夠大、怕得罪人;同時黨和政府各部門的承受力低,只想聽好的、不願聽壞的;“監督法”遲遲未出台的真實原因就在於,有關各方認識不一致。[15] 這番委婉的話其實反映出了一個關鍵問題,即人大在權力體系中的實際位置和憲法不符。
中國的憲法中曾經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共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這個“最高”權力機關之上規定了一個更“高”的領導者,在邏輯上就自相矛盾。後來,大概是中共當局自己也覺得這個表述令中外有識之士恥笑,於1982年修憲時從字面上去掉了“……領導下”的字樣,但中共對人大這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領導和控制並無任何改變。喬石在講話中仍然說,“各級人大都必須接受黨的領導”。
在中國究竟是黨大還是法大?這是中共最不願回答的問題。若照實說,就會違憲;若照憲法說,就違反了黨規。一個淩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的政黨,不管它自稱如何正確、英明、偉大,都不可能永遠正確、保證不犯任何錯誤。大陸二十多年的慘痛歷史、特別是十年浩劫的教訓說明,如果執政黨犯了錯誤,又沒有任何政治力量能夠出來糾正,社會和人民就不可避免地要面臨一場空前浩劫。只有通過人民的力量,讓人民通過自己選舉出來的代表,通過法律的制約來實現自己的監督職能,才能抵制、糾正執政黨或執政集團的錯誤,或把其錯誤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因此,有沒有《監督法》,是標志著人治還是法治的分水嶺。全國人大的代表應當象西方國家的議員那樣,具有對選民負責的神聖使命感、強烈的參政意識和真正的參政能力;他們開會的議題應當是審查政府部門的工作,而不是到北京去“匯報”本單位的工作成績、“學習”某官員的講話精神、或發表些感恩戴德、歌功頌德的陳詞濫調,更不是到北京去按中央的要求“舉手”、換來半個月的好吃好喝。應當改變人大代表產生的辦法,允許個人競選人大代表,不能對競選者扣什麽野心家之類的大帽子;一旦選上,應該通過法律保障,使他們成為敢於為民請命、為民代言、仗義直言的政治家,而不是“歌德”式的吹鼓手。只有用人民民主的力量,通過法制的軌道,才能澆築反腐懲貪的正義大堤。
新聞媒體在中國後鄧時期改革中的地位與作用
俞燕敏
美國康州港橋大學大眾傳播系助教授
一、中國的新聞媒體面臨新的挑戰
二、中國新聞媒體的特點
三、中國需要公正、獨立的新聞媒體
新聞媒體聯系著千家萬戶,涉及到政治、經濟、外交、軍事、社會、文化、生活等各個方面、各個層次,其影響之大、之深不可低估。在民主和法治建設中,新聞媒體的功能更是舉足輕重。中共在“十五大”上提出,要以深化改革的姿態跨入二十一世紀。在這關鍵時刻,中國的新聞媒體能否在深化改革中發揮必要的作用呢?本文從中國的新聞媒體在深化改革中可能面臨的問題出發,分析新聞媒體的現狀,探討新聞媒體在深化改革中的地位與作用,並對其今後的發展作出評估。
一、中國的新聞媒體面臨新的挑戰
中共“十五大”後的改革,其廣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大規模的國企改革對於中共上層官員和下層老百姓都是新課題,沒有前車之鑒;改革過程中將不可避免地出現各類問題,如貪污、腐敗、官僚濫用權利、侵吞國家財產、混水摸魚、化公為私等等。因此,新聞媒體面臨的挑戰是嚴峻的。
1. 腐敗問題
中共官員的腐敗早已不是新聞,到底中國大陸的貪污腐敗有多嚴重呢?據中共官方的統計,從1992年10月至1997年6月,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已查獲並立案的有七十三萬一千多件,結案的有六十七萬多件;其中縣處級以上的幹部有二十六萬三千多人,另有五十八萬六千多名科級幹部受到處份,二者相加,即有八十九萬幹部有嚴重的不正之風。新華社1997年9月23日公布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中共十五大上所作的工作報告,其中提到,近五年來因違紀、違法而受黨紀、政紀處份的黨員達七十萬人,其中被開除黨籍的高達十二萬之多,被開除黨籍並被追究刑責的亦近三萬八千人。這還只是中共公開的數字,若加上尚未公開或尚未被查出的,數字將更怵目驚心。所以,北京最近流傳著一幅妙聯,上聯是“貪污腐化成系統(陳希同)”,下聯是“反腐肅貪未見行(尉健行)”,橫批是“北京無政府”。[1]
據《人民日報》報導,沈陽市城市調查隊曾對一百名廠長作過調查,結果發現有70%的廠長上任後都給自己買了寬敞的住房,82%的廠長配有高檔轎車。廣州、海口、福州、武漢、南京、西安等城市四百多家高檔娛樂場所的消費有60%是企業的公款消費。陜西省鹹陽市近三年查處的32件大案要案中,涉及企業“一把手”的案件超過60%。江蘇省無錫市去年共查處“廟窮方丈富”的案件52件,涉及56人,其中廠長經理41人,占73%。原武漢長江動力公司總經理於志安,私自把公款轉移到境外,在菲律賓注冊了一個年收入一千萬美元的私人發電廠,因此使一個紅紅火火的國有企業陷入難以發展的困境。[2]
腐敗現象如此泛濫,已嚴重地阻礙了中國的改革。正如江澤民在“十五大”政治報告中指出的,“反腐敗已是關系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嚴重鬥爭”,他號召全黨要向腐敗開戰,聲稱,“黨內絕不允許腐敗分子有藏身之地”。然而,這並不是中共黨的主席第一次表示要反腐敗;可以說,在中國反腐敗年年講,腐敗依然盛行。難怪中國的民眾開始懷疑中共反腐敗的決心,有個順口溜說,中共“不反腐要亡國、徹底反腐要亡黨”,這在某種程度上說明了中共與腐敗的關系,以及為什麽反腐敗不可能徹底的原因。
2. 國企改革問題
國企改革勢在必行,但國企改革也困難重重。從最近的一項調查來看,中國十二萬四千家國有企業的負債率已達71.5%,如將其隱性虧損也計算在內,這個比率將高達83.3%。[3] 有很多企業長期虧損,但卻不宣告破產,主要原因是,地方幹部擔心失業人口增加,而且破產過程也耗費時日、代價高昂。更糟糕的是,政府無力控制這種紊亂情形,使許多掌權人有機會巧取豪奪國有企業的資產,使這些企業更加雪上加霜、債台高築、無法翻身。
大規模的國企改革是個新課題,許多政策、法規尚未制定或健全。廣州市社會科學院股份制研究所所長蔣年雲認為,廣州市現在的國企拍賣就存在著不規範的問題,部份國企以自己公司的利益出發,趁拍賣法制尚未完善、拍賣行為尚不規範時,搶先出售國企,對國企改革帶來不利影響。廣州市近來有過兩次國企拍賣,拍賣的結果卻是甲國企買回乙國企,這是廣州市政府用自己口袋里的錢買回自己的東西,根本不解決問題。[4] 這種不健全的制度、政策顯然還會給某些人帶來鉆空子的機會。
3. 失業問題
中國的失業問題已相當嚴峻,並日趨嚴重。據報導,中國正式登記失業的、停產和停工的工人以及農村剩余勞動力,高達一億三千五百萬,這些閑置的人力占大陸總人口的一成多。[5] 據北京大學經濟學教授蕭灼基分析,當前國內失業主要呈現五大特點。第一,隱性失業顯性化;第二,城鎮失業與鄉村失業並存;第三,成年人失業增多,國有單位下崗職工占城鎮失業人員的比重增大;第四,國有及鄉鎮企業吸納新增勞力的能力下降;第五,在三大產業中,只有第三產業尚保持增長,第二產業已無法多吸納勞動力。國營企業的改革,將使大量工人失業下崗、城市流動人口大量增加;城市失業問題又將把大批進城打工的農民趕回農村,農民生活無保障,仍然可能被迫往城市擠。如此惡性循環,社會治安將日益困難。
二、中國新聞媒體的特點
中國在深化改革中將面臨一系列嚴峻考驗,需要公正、獨立、自由的新聞媒體,肩負起暢通信息交流渠道的責任,並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然而,中國目前的新聞媒體卻遠不能勝任這一使命,其現狀令人十分耽憂。
1. 對新聞媒體狀況的民意調查結果
1988年,中國人民大學輿論研究所對首都知名人士進行了中國首次的高層次輿論調查。調查結果發現,首都知名人士認為,新聞媒體反映群眾的呼聲太少,為群眾參政議政提供的機會和版面太少,在報導政務與決策方面的公開化程度不高,對黨和政府的政策只是宣傳貫徹,而沒有對其利弊得失進行公開議論,未能積極主動地批評和監督共產黨和政府的各級領導和工作。[6]
1991年,中國人民大學輿論研究所在新聞界內部進行了關於新聞媒體狀況的民意調查,調查對象為廣播、電視、報紙的從業人員,共三千多人。調查結果顯示,79%的人對新聞宣傳在群眾中的信譽評價為一般、較低、或很低;88%的人對新聞宣傳的領導方式表示不大滿意和很不滿意;79%的人認為,新聞報導中禁區、限制太多;68%的人認為,在敏感的問題上新聞界不說真話;有一半人認為政務和政策報導的透明度不夠;有15%的人認為反映群眾呼聲的新聞稿太少。[7]
今天如果我們再作一次同樣的問卷調查,恐怕結論會相差無幾,或許更糟。觀察一下中國新聞媒體的現況,我們就會發現,大陸的新聞媒體具有這樣一些積弊,即報喜不報憂、批小不批大、批下不批上、批已暴露的不批尚未暴露的、對上負責不對下負責。
2. 不同媒體的自然興衰和對部份媒體的政治扶持
大陸不同媒體的興衰是大不一樣的,總的特徵是,大報死氣沈沈、小報生動活潑,日報內容單調、晚報豐富多彩,喉舌報枯糙乏味、邊緣報語出驚人,周日版平平常常、周末版靈活多變,中央台嚴肅緊張、地方台花樣頻出。
現在,小報、晚報、邊緣報、周末版等以地方信息、社會新聞吸引讀者,奇文軼事經常可見。廣播電視也越搞越活,脫口秀以其新穎的形式、廣泛的題材、貼近老百姓的風格,嬴得了許多聽眾、觀眾。尤其是,現在廣播電台已形成了一批非常受聽眾歡迎的節目和節目主持人,有的內容相當開放,甚至涉及到性生活方面的話題,如“伴你到天明”、“悄悄話”等節目。
與此相反的是,黨的喉舌報受到市場經濟的沖擊,發行量銳減。以《人民日報》為例,其1948年的發行量為3.1萬份;到1979年,發行量達到最高點,為620萬份;以後便逐年遞減,到1994年即降到232萬份。[8] 中共高層認為,近年來各地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業發展過快,因此出現了質量提高相對滯後、重覆建設、資源浪費等問題。在中共“十五大”召開前夕,中共意識形態主管部門決定整頓新聞出版業,削減各類報刊、出版社以及電台、電視台的數量,為《人民日報》等主要官方媒體讓出空間。全國各地先後召開了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管理工作會議,部署本地的報刊、圖書和廣播電視業治理整頓工作。
對報刊、廣播電視業進行整頓的另一個原因,是想改變《人民日報》和其他黨報黨刊的困境,為黨報黨刊的發行創造條件。為此,中共中央辦公廳、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和郵電部發出了通知,要求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人民日報》等黨報黨刊的發行工作,要視之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宣傳部門要把《人民日報》的發行工作列入宣傳工作目標管理,進行考核,層層分解,落實責任制,確保1998年的發行量穩中有升;組織部門要從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的角度,對做好《人民日報》發行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中共不僅提出了保喉舌報刊的原則,還對全國上下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要求。例如,要求郵電部門在報刊征訂中要突出重點,把《人民日報》的征訂工作作為完成任務的主要指標進行考核;還規定,各單位要優先訂閱《人民日報》、《求是》雜志、《光明日報》、《經濟日報》等報刊,1998年各地上述報刊的發行數量不得低於1997年[9];公費訂閱報紙,必須首先保證《人民日報》的訂閱;中辦1996(26)號文件要求,黨的城鎮支部、鄉村一級黨的委員會和有條件的農村黨支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處室、企業的科室、分廠、大專院校的系(室)、中小學校、部隊的連一級單位都應訂閱《人民日報》;如果行政性經費不足,基層黨委和黨支部訂閱《人民日報》的費用可以從黨費中開支。[10]
3. 媒體的經濟自主性和對媒體的政治控制
自七十年代末中國的新聞媒體開始接受廣告以來,廣告業迅速發展,今天廣告的影響已滲透到了大眾傳媒的各個方面。廣告業的擴張為大眾傳媒的發展提供了必要的經濟基礎,促進了大眾傳播媒介的產業化進程;而傳媒的發展又進一步為廣告業開拓出廣闊的天地。從1992年到1997年,大陸的廣告經營機構增長了近三倍,成為中國大陸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1996年中國大陸電視廣告經營額達90.8億元,報紙廣告經營額達77.7億元。[11] 由於廣告業的迅速發展,而政府對大眾傳播媒介的補貼日益減少,大眾傳媒經濟上的自主權日益增強。
然而,新聞媒體經濟上的自主並不必然意味著其政治上的獨立。在中國,新聞媒體經濟上的獨立與政治上的獨立可以完全是兩碼事。“誰出錢,誰就有發言權”,在一般的場合行得通;但遇到政治問題和意識形態領域里的問題時,那還是“誰有權,誰就有發言權”。由於中共一向把新聞媒體視為“黨的喉舌”、“黨的宣傳工具”,中國大陸對媒體的控制一直非常嚴密,“六.四”以來更是如此。
按照大陸對媒體控制的寬嚴程度,可以把媒體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為電子媒體,即用電波作為傳播手段的大眾媒體,即廣播和電視。嚴格說來,電影不屬於電子媒體,因為它不通過電波傳播。但在中國大陸,由於電影帶“電”,因而也一起被嚴格管理。第二層是報紙,其中首當其沖的便是黨的喉舌報刊和通訊社,如《人民日報》、《求是》雜志、新華社、《解放軍報》等,這些喉舌要負責控制輿論導向、指導全局,所以對它們的管理特別嚴格。對各類政府、社會團體的機關報、地方性報刊、企業報刊等,則管理的稍微松一些。第三層是各種文學、文化娛樂型刊物,這些刊物因非新聞類,內容多屬創作,因此管理也相對松些。第四層是小說、書籍,是管理最松的一層,因為它們純屬創作。然而,管制最松並不意味著沒有管制,事實上,仍然有很多書籍因為內容不符合官方口味而被查禁。[12] 不久前,《天怒--反貪局在行動》一書就被查禁,出版該書的出版社被整頓,印刷該書的印刷廠被關閉。[13]
4. 大陸的有償新聞現象
大陸的新聞界也有腐敗現象,有償新聞、商品化了的新聞報導,在中國大陸已有十來年的歷史。有償新聞的形式多種多樣,有時是新聞從業人員直接接受紅包,為某企業、某單位寫新聞稿;有時是某企業、某單位花錢送禮,請新聞媒介宣傳報導該企業、單位;有時則是媒體通過拉廣告、出賣記者證搞有償新聞。
毫無疑問,有償新聞有悖於新聞業的職業規範、職業道德和新聞價值觀。所謂的新聞,應該是剛剛或正在發生的、對國家社會有重大影響的事件;一則新聞是否有價值,應取決於其影響性、即時性、知名性、地域性、離奇性和沖突性;新聞報導應強調公正、客觀、實事求是,新聞記者應不屈服於權勢、不為金錢所收買。然而,看看今天大陸報刊的各類專版新聞,有通訊、消息、文章、照片各種形式,專欄專版,可謂圖文並茂、琳瑯滿目,無一不是為專版單位唱讚歌的,其內容不是該企業改革的成績,就是新產品介紹或技術革新新成就等,唯獨沒有批評性報導。這種有償新聞現象嚴重削弱了新聞媒介的監督作用。
5. 新聞界的自我設限、自我審查
雖然中共對新聞界有重重限制,但新聞從業人員還是可以找到一點迂回空間的,尤其是小報和地方電台、電視台,天高皇帝遠,其面對的直接壓力比較小。然而,令人失望的是,許多記者和編輯經常自我框限、自我審查,吃不準的便不報導,太敏感的就主動避開。也許是因為多年的整頓、打擊,這些人已經失去了獨立思考的意願和能力。
6. 媒體的政治報導充斥表面文章
中國大陸媒體的政治報導大部份是表面文章、應景宣傳,空話、廢話、假話連篇。例如,“十五大”的政治報告剛一作完,報刊上便充滿了會議代表們的政治表態。解放軍老將張震稱這一報告“是一篇劃時代的馬克思主義綱領性文獻”;被視為劉華清的政治局常委接班人的張萬年說,“江澤民是鄧小平開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忠實可靠、奮發有為的繼承者,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是一個能夠駕馭各種覆雜局面、禁得起各種風浪考驗、堅定成熟的領導集體,是一個得到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高度信賴和忠心擁戴的堅強核心”;遲浩田則表態說,我們“必須真心實意地擁護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一切行動聽以江澤民為核心的黨中央、中央軍委指揮”;來自孔孟之鄉的王修治代表,背書的功夫一流,整理文件的功夫更絕,江澤民近三萬字的報告,他不僅能朗朗上口,還能系統地整理出“一個主題、兩個確立、三個運用”來。[14]
緊接著,全國也掀起了一股學習十五大報告的熱潮,從部隊到地方、從城市到農村、從機關到街道,大江南北、舉國上下,人人都學江報告,個個都得把決心表,這種方式、做法與文革時期簡直沒什麽兩樣。不僅黨、政、軍、商、工、農各界紛紛表態,擁護江澤民的領導,新聞界亦不甘落後。中國記協1997年9月23日在北京舉行座談會,決定要把“全面、準確、深入地學習、宣傳鄧小平理論和中共十五大精神”,作為新聞工作者當前的首要任務,新華社、《人民日報》、《解放軍報》、《經濟日報》、《光明日報》及廣播電視部等主要新聞單位的人,在會上交流學習江澤民報告的初步體會和認識,與會者一致表示,新聞界在學習、宣傳和貫徹十五大精神的活動中“肩負著歷史的重任”。十五大後,報刊雜志連篇累牘地宣傳,廣播電視則喋喋不休地報導,“舉國歡騰”、“歡欣鼓舞”、“激動萬分”、“熱淚盈眶”等套話、廢話不斷。所有這些都顯得那麽眼熟、耳熟,與十年前相似,和二十年前一樣,甚至和文革期間的宣傳報導也十分雷同。全世界恐怕只有中國的新聞界幾十年一成不變地扮演這種無聊的角色。
三、中國需要公正、獨立的新聞媒體
中國的改革需要有高度責任感、獨立自主的新聞媒體,中國的進步需要有能保證資訊暢通、充滿活力的新聞媒體,要在中國徹底消除腐敗,也需要一個公正、不懼權勢、不畏強暴的新聞媒體。
有人認為,只要加強法制,就可以用法律來抑制腐敗、制裁腐敗的官員。但實際上,執法人員也不清廉,有個到處流行的順口溜,“大蓋帽、兩頭翹,吃完原告吃被告”,就充份說明了今日中國的司法界也同樣深陷腐敗的泥坑中。多年來的情形證明,僅靠紀律處份、開除黨籍或對少數黨內的腐敗分子追究刑責,根本不能有效地遏制腐敗的蔓延。
要在中國徹底根除腐敗,一定要有新聞監督,需要新聞界的介入;新聞界不介入,腐敗無法除。必須利用新聞媒體,揭露腐敗現象,將醜聞公布於眾,讓腐敗分子的“標準像”上電視、見報,通過公眾輿論,對腐敗分子施加壓力,讓他們在公眾面前丟臉出醜,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當然,新聞從業人員也不見得都那麽清廉,但是,充份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功能,將大大提高新聞界的社會地位,多數新聞從業人員是會歡迎這一局面的。
新聞界要改變只報喜不報憂的做法,否則不僅會使人們對形勢做出錯誤的估計,還會掩蓋矛盾、延緩解決問題的時間,使小患積累成惡疾。新聞媒體應成為人民議政的講壇,有不同意見是正常的,真理只會越辯越明;還應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批評一切不良現象,不因被批評者的地位高低而區別對待。新聞媒體的報導內容應由編輯部自主決定。新聞報導是一門藝術、一門科學,它有自己的特性;新聞記者的絕大多數都是經過專門訓練的專業人員,他們知道什麽是新聞,什麽不是新聞,什麽該報導,什麽不該報導。
中國從1984年起就在全國人大醞釀起草“新聞法”,但幾經周折,至今仍未出台。“新聞法”難產的真正原因在於,當局不願以法律形式肯定新聞界業已享有的有限的自由,更不願擴大新聞界的自由空間,但是,要想以法律的形式否定新聞自由,則不但違反憲法、無法在理論上自圓其說,也無法在道義上站住腳。
當前,中國已經進入了一個需要新聞界發揮舉足輕重作用的關鍵時期,所以,應該盡快制定、出台“新聞法”。新聞法有助於保障公民通過新聞媒體發表和獲得新聞、享受和行使言論、出版自由的權利,有助於保障新聞記者采集、報導新聞的自由,保障記者在進行批評性報導時,不會任意地被控以誹謗罪。
要讓新聞媒體能有效監督黨政官員的行為,必須通過立法,來抑制黨政官員利用職權、打擊報覆新聞媒體的現象。在這點上,美國的薩利文一案是個很好的例子。1960年,美國的《紐約時報》登載了一份廣告,指責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察總長薩利文在黑人民權運動中的作用,薩利文以誹謗罪控告該報。阿拉巴馬州陪審團發現這一廣告中確有不實之處,要求《紐約時報》賠償五十萬美元的損失。這一官司最後打到聯邦最高法院,196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紐約時報》--薩利文”一案的終審判決中判定,政府官員如要打嬴誹謗罪的官司,必須證實媒體所登載的文章有“實際惡意”,即記者在“了解其報導並非屬實”後,仍對報導的真實性采取不屑一顧的態度。鑒於此類案件的原告往往很難出示“實際惡意”的證據,法院的這一判決實際上使政府官員喪失了以誹謗罪指控新聞界的能力,從而保證了新聞的獨立性。美國的這一判例,既反映出民主國家對新聞自由的小心維護和對官員權力的多方限制,也說明了為什麽新聞自由和新聞媒體的獨立是民主和法治社會不可或缺的基礎條件。
中國的深化改革呼喚著新聞界的改革,中國新聞界的改革將可以為中國的深化改革吶喊助威、鋪平道路、減少困難、加速進程。
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和中國制度的平穩轉型
田國強
美國德州農工大學經濟系教授
一、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迫切性與必要性
二、股份制應該以什麽形式為主?
三、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速度和現階段可采取的措施
四、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膨脹的問題
中共“十五大”作了一個舉世矚目的決定,要對全國35萬4千多家國有企業(其中有24萬多家是小企業)實行“抓大放小”的改革措施,將股份制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個主要方向。所謂“抓大放小”就是抓活大的、放活小的,即在大中型骨幹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對中小型企業則實行多種所有制,包括私有(出售給個人)、職工所有(股份合作制)、合資,還準備采取兼並、改組、聯合、租賃、承包經營、破產等措施,概括起來就是,“鼓勵兼並、規範破產、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和再就業工程”。由於黨代會特定的政治動員效應,這一決定立即在中國大陸刮起了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旋風。“一股就靈”、“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要大幹、快上”的論調,很快就在許多地區冒了出來,把前幾年那種一哄而上的房地產熱、開放區熱那一套用到了國企改革上。一些縣市原來國企改革毫無動靜,現在卻突然宣布屬下企業已有八九成變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了。國外也有一些學者馬上跟進,認為股份制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大理論創新,而中小型企業的股份合作制采用職工董事會一人一票的決策方式,則是明顯地超越西方式一股一票的制度創新。
究竟應當如何看待和評價中國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實行什麽樣的股份制?是實行國家或集體掌握控股權的股份制,還是實行股民掌握控股權的股份制?我傾向於後者。本文首先論證,隨著市場化改革進一步的深入和市場體系進一步的完善,產權明晰、股民掌握控股權的股份制比國家或集體掌握控股權的股份制要更有效率;然後,分析股份制、民營化改革的適當速度和規模,以及在民營化改革過程中要注意和解決的問題;最後討論另外一個非常重要、但前幾年在學術界中未引起足夠重視的問題,即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嚴重膨脹的問題。這是一個比國有企業改革更關鍵、更困難、但又必須解決的問題,而且還牽涉到政治體制改革,對中國制度的平穩轉型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一、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迫切性與必要性
中共十五大把國有企業的改革看作是當前國民經濟中最重要的任務,正式決定對國有企業實行大規模的股份制改革,其影響重大、意義深遠。1997年3月召開的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李鵬的工作報告中就提出了對國有企業實行“抓大放小”的改革措施,“十五大”上又將股份制確定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主要方向。由於中國大陸中共地位高於政府的國情,“十五大”的這個決定無疑具有把國企改革推向一個新高潮的影響力。
毫無疑問,對國有企業實行“抓大放小”和股份制改革,是中國經濟制度轉型過程中的一大重要步驟,也可視為國有企業民營化階段起步的重要標志。筆者在幾年前就提出了中國經濟制度平穩轉型的三階段論,即認為中國經濟改革要平穩地完成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會經過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始於1979年的“松綁、放權”的經濟改革,它以農村經濟改革的啟動為標志;第二階段始於1992年鄧小平的南巡講話,以1993年“十四大”正式決定要實行市場經濟為標志;第三個階段,也是最後一個階段,就是私有化階段。這三個階段的改革方針和策略應份別是經濟自由化、市場化、和民營(私有)化。
其實,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中國就在摸索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試行了租賃、破產、出售、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合並、與外資合資等一系列措施,到1994年為止,中國的股份制企業已達2.58萬家(其中工業類占48%,商業類占31%),城鎮股份合作制企業達到了13.57萬家,農村鄉鎮股份制企業也有285.33萬家,占全國企業總數的10%。但是,迄今為止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試驗所取得的效果十分有限。隨著經濟市場化程度的加深、非國有經濟的迅速發展,國有企業在市場上面臨與其他所有制企業的越來越激烈的競爭。雖然已經實行的國企改革措施使國有企業的效率比改革前有所提高,但國有企業的效益仍然遠遠不及非國有企業,出現了所謂的“老大(國有企業)不如老鄉(鄉鎮企業)、老鄉不如老百姓(私有企業)”的局面。
結果,國有企業的問題日積月累,虧損面持續擴大,現在已面臨著越來越嚴重的生存危機。首先,國有企業對全國工業增長的貢獻越來越小,只占5%左右,而全國工業增長的95%靠的是非國營企業。其次,虧損面和虧損額持續擴大,大約三分之二的國營企業常年虧損,總體虧損額已大於盈利額,每年需要國家補貼幾百個億,造成嚴重的財政負擔,國家已沒有能力長期負擔這麽大的虧損。再次,不少國有工業企業已陷入停產、半停產狀態,員工只能拿基本工資,有些企業甚至連基本工資都開不出來,許多工人收入很低,月收入只有200元左右,生活已陷入貧困狀態。而且,這樣的收入不僅是各類企業中最低的,而且比事業單位職工還少一半,造成了工人的心理不平衡。最後,由於未能建立對市場經濟的有效調控與規範,國有企業資產以驚人的速度流失,資產總額嚴重萎縮。據有關部門估計,從1980年以來,平均每天流失國有資產價值一億多元,累計已流失一萬億左右。如何解決國有企業的生存危機問題,已成為當前經濟轉軌中一個既重要又緊迫的問題。這也許就是為什麽“十五大”把國有企業的改革列為當前經濟工作中最主要的任務。
事實上,目前加大國有企業改革的力度,已具備越來越有利的制度條件。經濟自由化和市場化的改革已使過去以國有經濟為主體的中央計劃經濟體制轉變成了非國有經濟占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經濟體制,由於采取允許一定程度上的經濟自由、承認個人利益、引進激勵機制、讓各種所有制展開競爭等改革措施,非國有企業(包括集體、私人、鄉鎮、外資和合資企業)蓬勃發展,非國有經濟已成為大陸經濟增長的主體推動力量,國有經濟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比重已從1979年的80%降到1996年的30%左右。價格體制改革促使競爭的市場價格體系基本形成,90%以上的商品價格和農產品價格已經放開,大多數商品的供求已由市場來決定;決定市場經濟運作的要素市場開始成形,股票市場、房地產市場、勞動力市場等已初具規模。所有這些,為國有企業的民營或私有化奠定了基礎,創造了加快向市場機制轉型的條件。
盡管國內不少官員和學者對國有企業的民營或私有化還持懷疑態度,但中國政府“抓大放小”的國企改革方針,其方向無疑是正確的,反映出認識上的一個很大的進步,說明中國領導人已經逐漸開始認識到,不采取堅決的和比較徹底的國有企業改革措施,是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國有企業的嚴重問題的。
二、股份制應該以什麽形式為主?
當股份制的改革方向被確定之後,還必須考慮,中國應當實行什麽樣的股份制?是實行以國家或集體掌握控股權(從而控制經營決策權)的股份制,還是實行股民掌握控股權的股份制?從“十五大報告”的提法來看,中共目前想要實行的股份制主要是前者而不是後者,這似乎仍然反映出意識形態框框的束縛,並未真正按照鄧小平的“貓論”原則行事。
“十五大報告”中所談論的股份制,是一種以公有經濟為主體、國有經濟控制國民經濟命脈、控股權掌握在國家(實際上就是國有資產代理人)手中的那種股份制。“報告”中提到,中國必須堅持公有制這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要在公有制為主體的條件下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為此,“十五大報告”對公有制的含義作了新的解釋,“公有制經濟不僅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還包括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份和集體成份。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主要體現在:公有資產在社會總資產中占優勢;國有經濟控制國民經濟命脈,對經濟發展起主導作用。”江澤民也提出,“股份制是現代企業的一種資本組織形式,有利於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有利於提高企業和資本的運行效率,資本主義可以用,社會主義也可以用。不能籠統地說股份制是公有還是私有,關鍵看控股權掌握在誰的手中。”
上述對股份制的看法認為,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也能搞好公有經濟。但這一觀點恐怕無論在經濟理論上還是在經濟實踐上都得不到支持。當然,這種提法也可能是為了避免極左派在意識形態上糾纏,從策略上的考慮出發而不得不這樣提,以便減少改革的阻力;而具體操作時再采取“掛羊頭、賣狗肉”的做法。但是即使如此,上述提法仍然會給國有企業民營化改革帶來一定的困難。可以肯定,以國家或集體掌握控股權(從而控制經營決策權)的股份制,不是最優的產權安排形式,只是一種“走彎路”的選擇,改革進行到最後階段,還是要回到股民掌握控股權的那種股份制。下面從理論和實踐的角度作簡短的論證。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首先要界定什麽是私有產權和公有產權。現代產權理論認為,企業的產權(或稱企業所有權)主要指對盈余的索取權和控制權的配置(劃分),因而企業產權是一種契約關系。對企業產權(權利和義務)不同的劃分,將決定不同的產權安排,從而產生不同的企業產權結構和產權制度。私有產權並不意味著所有與產權有關的權利都掌握在一個人手里,它可由兩個或多個人擁有。例如,股東、經理和員工掌握的權利都是私人的權力,股東對資產具有占有權、有權阻止經理出讓資產,經理對資產如何利用具有決定權,而員工有權力排斥股東或經理在契約期內為個人私利出讓資產。所以,私有和非私有產權的區別在於,在私有產權情況下,當個人行使某種權利時,會排斥其他人行使同樣的權利;而在非私有產權的情況下,當個人行使某種權力時,並不排斥他人行使同樣的權利。因此,非私有產權,例如公有產權(包括國有、集體、或混合所有制中的國家與集體部份),都是不能明確界定的。
股份制最大的好處在於,它可以促進和發展出一個完善的資本市場,客觀地檢驗企業的表現和經濟人員的業績,能夠起到公有制下上級部門考核所起不到的作用。因為,證券市場的正常交易會要求企業提供可靠的信息,只有當一個企業的業績良好時,a人們才願意花錢買它的股票;通過股票的買賣過程,市場就篩選出有效率的企業,淘汰掉低效率的企業。
如果實行公有產權為主體的股份制,國家或集體仍然是最大的股東、擁有最多的股份,它自然就掌握了控股權,則企業的主管部門(不管它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有的行政性控股公司、還是行業主管部門)仍然和過去那樣,控制著企業的人事任命權和經營管理權。這樣,既然廠長、經理還是由主管部門任命,而企業的其他小股東無法參與企業的決策,那麽,企業的決策權就還是被政府(或它委派的人)直接、間接地控制著。由於在廠長、經理和政府的主管機構之間,必然會有很多非經濟的覆雜關系,廠長、經理就不會單一地、全力以赴地關心企業的效益;如果企業出現經營虧損,廠長、經理也可以利用與政府主管機構之間的非經濟關系,來逃避個人責任。所以,一般來說,與那些產權明晰界定清楚的、自我承擔風險的、由股民掌握控股權的股份制企業相比,產權沒有完全地界定清楚的、以公有占主導的股份制企業的生產效率是比較低的,競爭力也比較差。以公有占主導的股份制企業剛實行股份制時,因增資或兼並的規模效益,短期內可能改善效率,但隨著市場體制的成熟和競爭的深化,與產權明晰的非公有經濟股份制企業相比,公有股份制企業的相對效率還是會下降的。
事實上,現在大陸許多已“股份化”的企業都是“換牌不轉質、新瓶裝舊酒”,其經營機制和企業領導權都是一切照舊。目前,大多數工人對實行這種股份制並不熱情,都不太願意參股,效益不好的企業里職工尤其如此。他們認為,企業虧損主要是國家設定的制度造成的,現在政府搞股份制、讓職工買股票,無非是變著法子要老百性代替政府掏錢、去填補國有企業的虧損窟窿。因此,不少企業只好強迫職工入股,職工如不認購一定的股份就面臨被開除的威脅,這會引起職工的進一步反感甚至反抗。199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規定,企業90%的在職職工必須成為企業的投資者。按照這一政策,如果不願或沒錢投資的職工超過了10%,就會發生強迫職工入股的情形。
工人們對這種“股份制”的擔心實際上是有依據的。從已經上市的股份制企業的情況來看,盡管這些上市公司是中國各地企業中的佼佼者,但很多上市公司現在都經營不良,虧損相當嚴重。例如,1996年上海的股市中期報表顯示,共有30家上市公司帳面上出現虧損、或帳面上每股收益不足一分錢,占上海股市全部上市公司的12%。從最近公布的全國上市公司1996年報表看,虧損情況更為嚴重。深圳股市全部上市公司中,報虧企業由上年的11家增加到17家,平均每股虧損由0.16元增加到0.36元;上海股市全部上市公司中,報虧公司由6家增加到14家,占上市公司總數的比重為4.5%,在當年新上市80家公司的情況下,這一比重還是比上年增加了1.4個百分點,報虧公司的虧損額則由每股0.29元增加到0.49元。
從反映企業實際經濟效益水平的凈資產收益率來看,深圳、上海兩地上市公司的該項指標由1995年的12.5%下降為1996年的10.2%。值得注意的是,近兩年來,深滬兩地上市公司的每股平均收益的下滑速度還在加快。從1996到1997年,上海股市的該指標依時間順序為0.39、0.25、0.21、0.17、0.15元,深圳市則為0.37、0.20、0.18、0.11元。所有的虧損公司都是1996年以前上市的老公司,顯然,公司上市時間越久,效益就越差;只要幾年時間,很多老一點的上市公司就可能被淘汰出局。1996年全國新上市了200多家公司,一年之後他們當中就有22家公司的凈資產低於10%,有些公司已進入微利或幾近虧損的狀態。
推動企業上市的初衷原本是為了解決企業資金不足和轉換企業經營機制,使上市公司成為國有企業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榜樣。但上市公司表現欠佳的實況說明,由公有股份掌握控股權的這種對國有企業作有限的股份制改革的方式,是非常值得懷疑的。實行這種改革方式後,企業的控制權沒有發生根本的變化,經營者只不過是把更多的精力放到資金的籌集上,並不十分關注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如此下去,企業的不良資產還會不斷增加,今後這些企業的虧損不僅是國家的損失,還將直接造成股民的損失。這種現象不僅造成了中國股票市場機制的扭曲,造成國有企業改革的嚴重後遺癥,而且,因股市的可能崩盤所引發的社會振蕩,將是非常危險的。
改造這種公有股份控股的股份制,可以有兩種解決辦法。第一種就是實行由股民掌握控股權的股份制。由於民有股份制需要個人承擔風險,股份多的人將承擔最大的個人風險,所以當他們掌握控股權時,會有最大的激勵去關心企業的經營,這也是為什麽西方現代企業公司比較有效率的主要原因。如果因為政治上或意識形態方面的束縛,不能實行這種民有股份制,還有一種解決辦法,那就是筆者過去五、六年來一直提倡的、即簡單而又能有效解決公有股份制低效率問題的辦法,即讓政府只掌握一種特別股,它可以有優先分紅的權利,但企業的廠長經理或董事會必須由法人股和個人股東選舉產生。這是一種既保證了公有制占主體(政府是最大的股東)、又能讓企業有效經營的可行辦法。現在,已有一些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開始試行這種或類似的方法,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在現階段的政治、經濟及社會環境中,股份合作制比較容易被人們接受。所謂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就是企業的資產全部由企業內部員工按股共有,外部人員不能入股,股份只能轉讓給企業內其他員工;這樣的企業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資分配相結合的分配辦法。股份合作制雖具有產權相對明確、機制靈活、利益直接等特點,但弊端也很大,它阻礙了外部資本的進入和企業資本的流動,只適合小型工商企業和各種服務性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發展需要擴大規模、加強橫向聯系、追加資本,最終很可能不得不轉變為開放型的股份制。
如果實行一人一股的股份合作制,問題就更大了。除了上面已指出的弊病外,它還會造成持股少的人作了不恰當的決策、卻讓持股多的人承擔較多風險或損失的結果。如果持股多的和持股少的人具有同等的控股權或企業經營決策權,那誰又願意多持股呢?因為承擔風險小的人,敢於冒更大的風險,從而也可能導致企業更大的虧損、甚至倒閉,這樣,誰又願意讓別人拿自己的錢去冒風險呢?(請讀者設想一下,你和筆者合夥,如果你有1萬元的股份,而筆者只有100元的股份,你會願意讓我享有同等的企業經營決策權嗎?)如果為了維持企業合作經營者的同等權利,只容許所有人持等量的股份,想多投資的人也不能多持股,這又導致資金的浪費,並且還可能減少能力強、努力工作的人的積極性。
以上關於各種股份制優越性的討論還只是從經濟效率標準出發的,但經濟改革不單純是為了增加經濟效益,它還有其他目標,如增進社會公平和社會穩定等。經濟效益和平等(公平)是從不同的角度來評價經濟活動的社會效果的,代表了不同的價值取向。一般來說,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平配置呈“此消彼長”的反向關系。由於人的能力、機遇不同,面臨的風險也可能不同,為了激勵人們努力工作從而增進效益,必然會出現某種程度的收入(結果)不平等。如果幹多幹少、貢獻大貢獻小收入都一樣,會有多少人去努力工作呢?在具有自利行為的人類社會中,盡管“結果平等”往往帶來生產的低效率,但為了社會的穩定及增進社會公平,人們往往不得不犧牲一些經濟效益而照顧到社會公平。中國改革前的體制是過度強調了“結果公平”(導致了吃大鍋飯)、而基本上忽視了經濟效益問題;現在,中國為了加快經濟發展,核心的任務應該是減少“大鍋飯”,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逐步建立產權明晰的現代企業制度。
這里,我還要強調,不同的經濟環境將影響不同產權所有制安排的最優選擇。在具體不同經濟環境下,國有、集體、民有產權所有制都可能是最優的。筆者的一篇關於轉型經濟中產權所有制安排的文章談過這個問題。文中證明了,當經濟自由和市場體系完善的程度非常低時,國有企業比民有和集體企業更有效;如果經濟自由和市場體系完善的程度處於某種中間狀態,則集體企業將比國有企業和民有企業有效;如果具有高度的經濟自由和完善的市場體系,則民有企業將是最優的產權安排形式。由於目前中國鄉鎮企業的蓬勃發展,一些人過份誇大了這種產權制度的長久優越性,其實,它只是一種過渡型產權制度。盡管許多產權模糊的鄉鎮企業和其他企業在現階段是最優的產權安排,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經濟自由化程度的進一步地提高和市場體系的逐步完善,它必定被產權明晰的現代企業制度代替。
三、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速度和現階段可采取的措施
如果明確了國有企業改革的形式,到底應不應該快速地大規模地完成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或私有化呢?中國的經濟現況是否能夠承受企業大規模破產的壓力呢?中國政府打算用三年左右的時間讓目前虧損的國營企業走出困境,筆者認為此估計也許過於樂觀。由於中國目前的經濟基礎和社會條件還不成熟,對國營企業的大規模股份制改造和破產的速度不宜太快,應采取比較漸進的方式。
中國政府並不具備足夠的財政能力去負擔數目龐大的下崗工人的失業金,這必然會限制國有企業改組、破產的速度。即使現有國有企業不實行股份制改造、不破產,也有5,000萬人(其中1,300萬下崗工人、700萬待業人員、3,000萬退休職工)要財政負擔。目前,國有經濟的產值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30%多,有相當大一批勞動力還依賴國有部門養活,社會安全保障、失業救濟、失業工人的再就業培訓等制度還處在初創階段。如果象俄國東歐一些國家那樣,快速推行國有企業的全面破產和民有化,會導致經濟負增長、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國有企業工人大量下崗,他們的生活就沒有保障,再就業問題也很難解決。這會威脅社會的安定,引起社會動蕩。
中國城市居民的價值觀念和思維方法,本來就不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在機制轉型的過程中,更應避免誘發人們對改革的抵觸。如果國有企業改革的步伐過大、職工收入下降過快、工人下崗人數過多又一時找不到工作,由於生活困難、社會經濟地位下降,會導致工人心理失衡和對改革的不滿情緒,進而對向市場機制的轉型持懷疑態度或抵觸情緒。改革需要安定平穩的環境,為了減少社會振蕩,在經濟機制的現階段轉型過程中,在勞動力市場和社會安全保險制度還沒有建立之前,不宜急於對國有企業實行大規模的破產政策。在這個時期,難以為繼的國有企業本身還發揮著一種變相的社會保障作用,讓那些沒有能力或缺少出路的工人有一個暫短的過渡時期。盡管國家不得不補貼虧損企業,但這種補貼的數量未必比失業救濟金多,因為即使是虧損的企業,也或多或少有一些收益,能支付部份工資成本。
在現階段的國有企業民營化改革中,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盡可能撥出資金建立社會失業基金,並幫助失業、下崗工人再就業,為他們在政策上提供方便和自由,加強就業培訓、引導下崗職工轉變擇業觀念、鼓勵自謀職業。第二,鼓勵和發展私有、集體、及其他類型的產權明晰、自負贏虧的企業,讓其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第三,給予國有企業職工更大的擇業自由,允許勞動力充份流動,從而形成勞動力市場。第四,完善市場體系,現在許多經濟中的問題都與市場體系不完善有關。一個完善的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不僅僅是放開價格、開放產品市場、給予人們自由就可以形成的,還應包括建立宏觀調控系統、現代企業制度體系、稅制(收入分配)體系、社會保障體系、法規體系、反壟斷(反不公平競爭)體系、開放的勞動和金融要素市場體系等。第五,改革國有企業的經營機制,激勵經理和工人的積極性,比如可以對中小型國有企業、特別是第三產業的國有企業,實行長期承包制、租賃制、拍賣、出售、實行股份合作或股份制等,而對效益好的大中型國有企業則實行產權明晰的股份制。對一部份長期嚴重虧損的中小型國有企業,可以在幾年內分期分批地實施破產。
四、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膨脹的問題
最近幾年,中國大陸出現的一個新現象是,隨著經濟機制的轉型,城鎮企業職工的人數不斷減少,但擁有3,000多萬在職幹部的機關事業單位卻在持續膨脹。1997年6月末全國城鎮職工人數為14,671.5萬人,比上年同期減少了18.7萬人,其中國有企業職工減少了126.9萬,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幹部卻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35.2萬人(僅1997年上半年就增加了107.9萬人),上漲幅度為0.8%,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增加的幅度比國有企業職工減少的幅度還要大。也就是說,國有企業減少冗員的成果被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膨脹抵消了,這實際上背離了制度轉型的目標,但在學術界卻沒有得到充份的討論。
出現這一現象的原因之一是,由於國有企業經營不善、效益日益下降,導致職工收入不穩定,隨時都有下崗或被辭退的危險,國有企業的職工現在端的已經不是“鐵飯碗”了。於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飯碗”就相對更“鐵”了,機關事業單位里不僅“旱澇保收”,而且收入能穩中有增,因此越來越多的人想方設法使自己或親友子女擠進機關事業單位。由於政治改革毫無進展,幾乎每個機關事業單位的精簡工作都不能真正推進下去,不少機關的所謂精簡,只不過是換換牌子、改變一下行政經費撥款渠道的“遊戲”,還有些機關居然能在機構改革中乘機擴大地盤、增加人員、編制和經費。
國有企業的效率雖然低下,但畢竟它們還在創造一些價值,而機關事業單位則完全是消耗型單位,又不存在著競爭、虧損或倒閉的問題,因此政府不得不花費巨大的財力來維持這些機關事業單位的運轉。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幹部中有很多並不具有專業技能,如果這些人員被精簡,可能不容易找到理想的出路。現在,機關事業單位又成了企業冗員的“避風港”,這會大大增加制度轉型的難度。不解決機關事業單位的冗員和無限膨脹問題,國有企業的改革就幾乎是白忙一場。
改革機關事業單位的體制不僅比國有企業改革更困難,而且牽涉到政治體制改革的問題。應盡早推動政治體制的改革,從而創造大規模精簡機關事業單位的政治社會條件。這個任務拖得越久,機關事業單位就會越臃腫,精簡的難度就會越大。怎樣才能平穩地改革機關事業單位,是一個急待研究解決的問題,應當引起更多學者專家的注意。中國大陸的學者專家應當積極參與研究和推動機關事業單位的精簡改革,使中國的經濟機制轉型成為真正有效率的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而不應當因為既得利益而阻礙這場不可避免的改革。
民主的公民教育與中國的政治改革
──美國公民教育對中國的啟示
戎雪蘭
美國北卡羅蘭那州教堂山大學教育學院助理教授
一、民主社會的基本特徵
二、民主社會的公民教育
三、民主的公民教育的實施
最近,美國的一些著名政治學家談到,當今的世界正經歷著一場前所未有的民主化浪潮(Diamond, Plattner, Chu and Tien,1997)。從八十年代末期蘇聯東歐的前社會主義國家向民主制度轉型的成功,到九十年代東亞的一些國家從威權體制向民主制度的轉變,都反映出,在世界範圍內集權和威權體制已經日漸式微,正被民主政治制度迅速淘汰。而在中國,漸進的經濟改革雖然取得了很大進展,但政治改革卻一波三折、道路坎坷。
美國總統克林頓今年在北京大學演講時指出,在一個民主的社會制度下,公民所享受的政治自由,不但不會造成社會的動蕩,相反,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反而會帶來社會的穩定。對此,也許社會主義國家的不少人未必能充份理解;但是,對於社會主義國家需要政治改革這一點,可能在這些國家里公開反對的人不會很多。美國的一位對蘇聯社會深有研究的社會學家早就預見到,社會主義國家如果不實行認真徹底的政治改革,就不但會造成經濟的停滯甚至倒退,還會引起社會不穩定甚至嚴重的動亂(Inkeles, 1983, 1991)。近年來,中國國內已經有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都體認到,中國要想進一步推動經濟改革,必須加快政治改革。
但是,從集權制度向民主制度的轉型過程必然是荊棘叢生、困難重重的。中國的政治改革就明顯地面臨著重重障礙,這些障礙可能來自龐大的官僚機構、特權階層和既得利益集團,也可能來自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的教條,還可能來自封閉落後的農業社會的政治文化。在這種背景下,如果政治改革的領導者和支持者只有簡單的願望,卻對政治轉型的目的、過程、前景以及可能發生的問題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準備,那麽,政治轉型的過程就很可能非常坎坷,失敗的可能性就會加大。什麽是民主制度,在民主制度下社會將變成什麽樣,公民在民主社會中有什麽樣的地位、權力,應當扮演什麽樣的角色,公民需要有那些價值觀、知識和技能,才能適應民主社會,這些在民主國家人人皆知的基本問題,對生長在社會主義體制中的很多人來說,卻幾乎是聞所未聞的,也無從思考,因為社會主義國家沒有民主的公民教育去提供這些基本常識。
筆者作為一個教育工作者,在本文中將討論民主的公民教育對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性、公民教育的主要內容以及進行公民教育的有效方法和途徑,並介紹美國公民教育的一些經驗。中美兩國在文化傳統、經濟社會發達程度等諸多方面,當然有許多差異;但是,民主制度的主要特徵是不因這些差異而變化的,而美國在某種程度上是西方民主國家的典型,了解美國的經驗對中國正在進行的現代化會有很多助益。最近,柬埔寨成功地完成了對執政黨的全國直接選舉,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柬埔寨在許多方面遠遠落後於中國,民眾的溫飽問題也並未解決,就是在這樣一個亞洲的落後國家,歷經多年戰亂、生活貧困的民眾照樣擁護民主制度,並井然有序地完成了民主選舉,使柬埔寨在戰亂後很快就形成了穩定、民主的政治架構,令世界各國刮目相看,也令中國深思。
一、民主社會的基本特徵
在具體討論民主的公民教育之前,必須先說明上面提出的民主社會的基本特點。什麽是民主社會?這個問題很難一言概之。我想以一個在美國的公民教育工作者的經歷,從美國社會談起,討論的重點將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是民主社會中政府、社會與個人的關系,其次是民主社會的三項基本原則,即競爭、平衡與選擇,然後是法律在民主社會里的重要性。
1. 民主社會中的政府、社會與個人
社會是一個大的集合體,它是由很多小的群體,如個人、家庭、社區等組合而成的。從公民的角度來說,民主的社會就是公民有參與政治、經濟、社會活動的願望、機會、權利和能力。美國社會的最小單位是個人,社會的決定是每個個人決定的總和。
美國社會主張個體主義(individualism),但這種個體主義既不是絕對的自私自利,更不是社會主義意識形態所詮釋的那種連拔一毛利天下都不為的個人主義。它是一種理性的個體主義,提倡人的個性和人的社會性的相結合,即人首先是一個獨立的個體的人,但他又是社會的一份子;個體主義所講的個人利益,是指個人應當區別和照顧本人與他人的不同利益,也需要認同與其他人合作的共同利益。多數美國人不崇拜集體主義(一些極端的宗教組織和一些小幫會則屬例外),不會用膜拜的觀念去看待集體行動和集體利益,而是把集體行動和利益看作是個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暫時重合。一個人可以在不同的階段、場合與不同的人聚合,也就是說,一個人可以同時從屬於許多不同的大、小社會群體。人們聚在一起時,有非常明確的保護共同利益的目的,行動綱領也非常清楚。
美國社會強調公民的參與。多數民主社會的公民都知道,怎樣通過不同渠道表達自己的意見、發出自己的聲音。例如,他們可以去見市、縣、州的議員,來直接表達自己的意見。然後,大眾的意見就被集中起來,帶到國會去討論。在美國,個人可以直接向執法和立法單位表達意見和施加壓力,也可以利用報紙、廣播電台、社區的一些集會等發表自己的主張。人們也常常組成群體、以集體的方式表達意見,而且,他們發現這是非常強有力的影響各級政府政策制定和執行的途徑。
人們的社會參與往往從社區開始,有相似見解或利益的人組織在一起,就共同關心的問題先形成共識,再進一步在縣、市、州以及全國範圍聯絡、協調類似的團體。這樣,他們就可以募集經費並雇傭專家,與新聞媒體和權力機構(如參、眾議員的辦公室和國會)打交道,提出他們的訴求,日覆一日地遊說,逐漸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最終改變立法和國家的政策。象這樣的組織在美國有成千上萬,一個最強有力的組織就是工會。工會人多勢眾,可以用局部停工或全面罷工等手段,使雇主遭到巨大的經濟損失,亦給顧客造成許多不便,以此來突顯、保護和促進他們的政治經濟利益。
以公民的參與為基礎的草根組織,使得美國社會象萬花筒一樣,形成了多層次、多方面、千變萬化、錯綜覆雜的組合。這表面上看來似乎是一種混亂,但由於在這樣的多元社會中,各種利益不同的社會群體的碰撞、妥協以及不斷的相聚、重組,總是持續地發生在社會下層無數的小的層面上,結果,這些在分子層次的運動相對來說平衡和緩沖了更大的社會矛盾和沖突,反而造成了社會總體的相對穩定。由於人們在這些小規模的活動、運動中,發出了他們的聲音,表達了他們的意見,也或早或晚、或多或少地看到了自己的政治參與所帶來的改革和變化,釋放了他們政治能量,也釋放了他們的種種不滿,憤怒和絕望等,因此避免了大規模的全國範圍的社會沖突。在美國200多年的歷史上,只出現過一次全國性社會沖突,那就是1861-1865年的南北戰爭,這場戰爭使60萬美國人喪生,此後,美國的民主制度一直有效地維持著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民主社會的政治結構及其運作的覆雜性,自然使得政治家面臨著艱巨的使命。當一個政治家擔負起管理民主社會的責任時,這個社會中的每一個人也都有權利和能力為自己的利益而吶喊,並且組成了無數的大小社會集團,為各自的利益而與各級政府短兵相接,形成了一種令人眼花繚亂的“大狗、小狗一齊叫”的局面。在非民主國家生活的人們會很自然地推論,這樣一來,不就天下大亂了嗎?事實卻恰恰相反,美國並沒有出現大的動亂,這實際上就是一致性和多元性矛盾的對立統一。
在沒有民主傳統的國家,領導集團往往不習慣、也不善於應付這些繁冗的小麻煩。當民主制度和公民社會逐漸成熟後,理解和應付這種局面的能力和經驗就成了政治家所必須的基本素質。美國國會的眾議員每兩年改選一次,議員們每兩年就要經歷成千上百次的與選民的會談以及與對手的辯論,並當眾回答媒體的各種覆雜問題。這種與“群眾”溝通的場合和過程,使政治家能直接聽到選民的聲音,而且鍛煉、培養了他們“接近群眾”的能力和應對媒體的經驗,並學會了通過媒體來塑照個人政治形像的方法。政治家在選舉前、選舉中以及就任期間,與民眾、各類社會團體以及新聞媒體成年累月地打交道,必須學會並習慣交流、溝通、以及通過談判、妥協來達到共識等基本政治技巧;而民眾也從與政治家和政府打交道的過程中,學會了怎樣以理性的方式,耐心地、持之以恒地對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及修改施加影響,而不期待政策和法律在極短的時間內就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
民主政治的制度給民眾開拓了許多與政治家和政府對話的途徑,民眾若對一些政治家個人或對政策不滿,可以有多種渠道表達,如通過信件、電腦網、媒體來批評政府和政策,或直接向政治家當面表達,這些權利都受到憲法的保障。正因為民眾有各種渠道來表達自己的意願,所以他們相信,民眾是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小規模地改變政策或法律,也可以令他們非常不滿的政治家下台,這樣就避免了社會不滿的惡性凝聚,防止了民眾與政治家或政府之間的激烈沖突。在包括中國在內的一些非民主的第三世界國家里,民眾往往沒有有效的途徑與政府溝通,無法表達他們的不滿,這樣,必然使怨憤積少成多,最終很可能導致一場火山爆發式的抗議或示威運動,結果造成政府和民眾之間更大的不信任和嫌隙、甚至對抗,由此又進一步妨礙了民眾與政府之間的坦誠對話,形成一種惡性循環。美國政治的特點是小麻煩不斷,大沖突極少,政治家必需了解如何應付和解決這類小麻煩,他們的政治能力常常表現在善於以“疏導”的方式來成功地調節、引導群眾的情緒和意願。
2. 民主社會的三項基本原則:競爭、平衡與選擇
一個美國公民要在美國社會里生存和發展,必須了解民主社會的三個主要原則,即競爭,平衡和選擇。
競爭是美國社會的一個信條。美國人相信,只有競爭才能使社會發展和繁榮,才能人盡其才、物盡其用。美國很強調技術進步,同時認為,唯有競爭才能促進技術的不斷進步,而技術進步將給社會帶來巨大的財富。美國的勞工成本比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高,只有依靠先進的技術(也就是人們的智能)與其他國家競爭,從而保持美國的持續繁榮,在經濟上居於世界前列。美國人也相信,競爭本身不僅要求機會的均等,還能帶來社會公平。美國社會與一些傳統社會不同,比較少依賴“走後門”、“裙帶關系”、“家族人際關系”等社會關系,而更強調公平競爭和個人努力。例如,在美國,一個個人經營公司的總裁或董事長很少把自己的職位傳給子女,而只是把一部份錢財留給自己的後代,這既是為了保證今後公司的運作能由最有能力的企業家管理,防止子女的不當經營把公司毀於一旦,也是為了鼓勵後代獨立奮鬥、在競爭中建立自己的事業。
而在今天中國所謂的“競爭”中,“官場權勢”、“裙帶”和“家族人際關系”往往是競爭取勝的重要條件。雖然從某種程度上講,這種現象與東亞的傳統文化有關,但目前中國“以權謀私”之普遍也和現行政治體制有密切關聯。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中,不僅競爭的必要性和公平性(這兩者相輔相成)大有問題,而且,不公平的“競爭”會極大地阻礙中國的現代化步伐,並且可能隱伏潛在的危機。最近東亞一些國家所發生的金融危機以及由此引起的大規模社會騷亂(特別是在印度尼西亞),充份說明了落後的政治體制對經濟發展的破壞性作用。
當然,競爭中有成功者,也有失利者,這是同一個遊戲的兩個不同方面,是必然、正常的現象。就好像在運動場競賽的兩個隊,有一隊贏了,就必定有一個隊是要輸的;一百個人參加長跑,只可能有一個第一名,其它99名相對來說都是輸家。政府對競爭中的失利者也要有所照顧,以便保持競爭的成功者與失利者之間的平衡。美國社會自經歷了二十至三十年代的經濟大蕭條後,開始實行退休金、醫療保險、福利保障等制度,都是為了設法保護競爭中的失利者的最基本生存權利,使得他們可以繼續加入以後的競爭。
競爭的本質是利益導向的,一般來說,競爭中的成功者常常是能幹、肯幹的人。但是,也有損人利己、靠欺詐發不義之財的人,他們的成功不但不能帶來真正的經濟繁榮,反而對經濟社會秩序和社會道德有很大的破壞力。因此,民主的社會制度還要通過法律和公眾道德,限制那些損人利己者的行徑,不允許他們漫無邊際地追求不當利益。這樣,有了適當的社會福利制度和法治,就能有效地平衡競爭所帶來的正面和負面效果。
除了“競爭”和“平衡”之外,選擇也是自由民主社會的一個基本原則,它有三方面的含義。第一,自由民主的社會必須為它的公民提供多樣化選擇的機會。一個商店如果只賣單一品種的商品,顧客就沒有選擇的權力,只有向顧客提供不同品種、商標、型號的商品,顧客才可能作出理想的選擇。同樣地,如果一場選舉是等額選舉,或雖然形式上是差額選舉、但候選人數量僅略多於當選名額,這樣的選舉就剝奪了選民選擇的機會,實質上就是假選舉。當然,有機會作選擇並不意味著公民就總能得到最滿意的結果,這就象基辛格說過的,沒有完美的決定,只有相對於壞來說好一些的選擇。
第二,選擇是一個過程,包括認知、判斷和作出並執行決定這三個主要步驟。民主的社會必須建立健全的制度,讓民眾能夠完成選擇的全過程及其中的每一個步驟。比如在政治選舉方面,民主的社會是有多個政黨,每個政黨先選出自己的候選人,然後這些候選人必須在選舉中競爭,通過向選民發表自己的政見來爭取選民。選舉中新聞媒體要為各黨的候選人提供公平的機會,介紹他們各自的歷史和政見。為了使大、小政黨的候選人有當選的平等機會,有些國家的政府(象美國)還會依法向候選人提供一些競選基金。民主社會的公民不僅要在選舉中作出政治選擇,在生活中也時時、處處面臨各種各樣的選擇,如選擇工作、決定居住地點、選擇子女就學的學校、選擇加入不同的社區活動等。
第三,民主的社會也有責任培養公民進行選擇的能力和作為合格選民的基本素質(包括知識、智力、分析能力和判斷力等),一言以蔽之,就是要進行民主的公民教育。仍以選舉為例,在很多國家,舉辦總統大選時,選民同時還要選出國會議員、州及市縣議員、以及各級政府的民選行政主管(如州長、市長、法官等)。這樣,一張選票上通常印著幾十個名字,令人目不暇接。一個選民要作出自己的適當抉擇,就應該知道誰代表他的利益,還要懂得選舉不同黨派的人來平衡行政和立法機構之間的政治權力,從而使行政和立法機構既能有效工作、又能被置於民眾的監督之下。因此,對選民來說,選舉並不單純是到投票所去投一下票,還包括對選舉過程的積極投入,如獲得候選人的信息(閱讀候選人提供的資料、看新聞報導、參加政見發表會等)、分析信息、選擇自己支持的候選人、考慮用自己的選票去影響行政和立法權力之間的平衡等,甚至還包括參加候選人的“草根”社團、幫候選人做義工等活動。
3. 民主社會中法律和法制的作用
民主社會的法律是保證以上三個原則得以施行的關鍵。絕大多數民主社會也是高度競爭的社會,她給個人很多自由。但生活在民主社會的人也了解,這個社會是一種典型的外松內緊的社會,因為在這個社會中自由不是漫無邊際的一種抽象的許諾,而是意味著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選擇,社會始終處於法律的嚴格控制之中,法律是平衡社會的主要杠桿。象美國這樣的民主國家有很多法律,除了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各州、縣、市也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訂出很多地方性法律。因為各種法律名目繁多,通常只有專家或律師才能比較完整準確地理解。
法律是防止理性的個人主義發展成極端個人主義的一種有效工具。例如,一個人再缺錢,也不能去搶銀行或欺詐,他隨時受到法律的約束,如果他的個人行為逾越了法律的界限,就一定會受到制裁。在民主社會里,盡管有很多人批評法律的不完備或執法中的不公正,但是,絕大多數民眾還是非常尊重法律的,因為他們相信,社會的穩定和他們自己的生存都依賴於法律的嚴格施行。如果某個人與他人或商家發生利益沖突,他們不會去向政府官員訴說求援,而是依靠法律程序解決利益沖突。
法庭裁決所尋求的是社會正義,但是維持社會正義的手段並不是“以牙還牙”式的覆仇行動。在許多不發達國家里,由於缺少法制或法制不公,人們往往用自己的雙手去執行私法(美國早期歷史上也有過這種現象,被稱為Dark Justice)。中國傳統文化中“君子報仇、十年不晚”之類的說法亦屬此類。依照這種觀念,一旦出現了嚴重的社會不公或社會沖突,人們不是依法處理、恢覆法制和秩序、盡量避免今後再發生類似的悲劇,而是用仇殺手段去泄私憤,結果一代又一代,來回報覆,陷入惡性循環。最近印度尼西亞發生的迫害華人的慘劇,正反映出威權體制下,法制不彰,民眾只有對威權政權的恐懼,而缺乏尊法守法的意識,一旦威權體制削弱了,民眾對社會的不滿就轉化為對他人的殘暴侵害。這種現象值得所有威權國家的知識分子和民眾深思。
民主和法治社會都高度尊重人權,而且形成了社會共識,認為尊重和維護他人的基本權利實際上也就是在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不願意維護他人的權利,則自己的權利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尊重。這種深入人心的觀念實際上是一個法治社會里社會秩序得以自然維持的社會倫理基礎,美國的學童從小就生活在這種社會倫理的熏陶中。記得在美國一所中學的社會科學教育課堂的墻上,貼著這樣的一條語錄:“盡管我不同意你所說的,但我要用自己的生命來捍衛你說話的權利。而我也期待你為我作同樣的事”。
對人權的尊重反映到刑事判決中,就是“寧可錯放、也不枉殺”的法律原則。在不尊重人權的國家,政府常常是“寧可錯殺一百、也不放過一個”。對奉行個人理性主義的美國人來說,錯殺了一個清白無辜的人是可怕的罪行,因為這種事例意味著人權原則遭到了嚴重踐踏,倘不制止,今後任何人都可能被枉殺,下一個被冤殺的人可能就是你。所以,美國法院審判罪犯時先假設他是無辜的,被告的律師只要能讓陪審團相信,原告在刑事訴訟案中所提供的證據有問題,就可能使被告免於刑事處份。
二、民主社會的公民教育
1. 民主的公民教育的重要性
公民教育與普及教育是不可分割的(Kelly, 1995)。在中國和許多其他發展中國家一樣,快速發展的經濟和隨之而來的社會政治體制的轉型,要求公民有知識、技巧以及與民主社會相適應的價值觀,而教育通常被學者看作是達到這一目標的萬全通道。Molnar(1987)認為,民主社會需要全體成年公民有最高程度的普及教育,沒有讀、寫、算、觀察、傾聽、思想和批評的能力,社會上的多數人就不得不仰賴於執政的一些所謂專家和精英的見解,聽憑他們作決定,這樣公民對自己的命運就缺乏有效的控制。Carnoy(1990)對許多國家的教育系統做過研究,注意到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教育的目標和途徑上長期存在著一種鮮明的差異,即發達國家是兼顧對公民政治參與及社會意識的教育和對公民學識、技術性的教育,而多數發展中國家只重視後者。發達國家的民主參與的教育旨在增加全體公民的人文社會知識,使公眾在政治、行政和企業管理上有更大程度的參與,以此來提高經濟的競爭力;而發展中國家則大多強調語言文字和計算等技能知識,如果一個國家的教育系統只偏重技能知識的教育,而忽略了民主的公民教育,那麽,一個公民即使學歷很高,其民主素質也可能相當差。
目前中國的公民教育基本上是政治思想和意識形態教育,即傳播執政黨的價值觀。這種教育的範圍非常狹窄,既脫離實際又僵化。它在封閉的農業社會里或許還能有一些作用,但是,當今中國的經濟狀態、社會文化環境和政治氣候都有了很大的改變,人們對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的信仰已經達到了中共建國以來的最低點。經過了文化大革命,尤其是在1989年的天安門悲劇之後,發財致富成了民眾關注的中心點。社會現實發生了巨變,而由官方主持的公民教育卻拒絕改變,使得當前所謂的社會主義公民教育除了服務於政治控制目的之外,已幾乎完全失去了實際的社會功能。
然而,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公民教育,對轉型中的中國是相當危險的。首先,人們的思想不可能處於真空狀態,既然官方的意識形態不再受歡迎,封建思想中的糟粕(象男尊女卑、君權和父權思想等)以及西方大眾文化(popular culture)中的低俗部份(如色情、暴力等),就會填補真空,影響人們的觀念。同時,由於用陳舊的思想意識形態教育硬性代替必要的公民教育,造成真正的公民教育空缺,中國許多公民的價值觀和行為方式正在發生畸形變化,距離將來應當建立的民主社會的要求越來越遠。陳舊的思想意識形態教育的錯誤不僅在於,它是完全依靠高壓來實施的,更重要的是,這種教育壓制人們對現實問題進行坦誠的對話、討論和辯論的本能,阻止人們對權威思想提出批評和挑戰,削弱人們獨立思考並自己作出決定的能力,而這些能力的培養恰恰是建立和發展民主政治制度所必須的。中國正在進行市場化改革,也或早或晚會走上民主化的道路,可是,缺乏有效的公民教育,將使整整一代、甚至幾代人缺乏在自由民主的社會中生存的能力,以及積極參與和投入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生活的能力(Benavot,1996),而且還因此會造成經濟政治制度轉型的遲滯。
其實,並不是只有中國才忽視民主的公民教育,所有社會主義國家都是如此。可惜的是,迄今為止,究竟東歐的前社會主義國家的意識形態教育對政治轉型過程產生了什麽影響,國際學術界幾乎沒有開展研究,自然,對如何將社會主義式政治思想教育轉變成民主的公民教育,也基本上沒有什麽系統的、有效的建議(Diamond,1993)。因此,如何就這個問題進行深入和嚴肅的探討,是中國的教育工作者(尤其是公民教育工作者)面對的一個嚴肅的挑戰和難得的機會。如果能夠通過學習其他國家的經驗,尤其是東歐國家制度轉型的經驗,從中國制度轉型和社會多元化的現實出發,重建中國的公民教育體系,將可以極為有效地推動中國制度的順利轉型,對中國的現代化作出歷史性的貢獻。
2. 民主的公民教育的內容
美國的學校教育有多個重點,以培養公民的民主素質以及競爭、平衡、選擇的能力為準則,將之貫穿於所有的課程設置與校內外活動安排之中。美國的學校通過社會科學教育課(Social Studies)對學生進行民主素質的教育,包括對民主知識、民主參與的技能以及民主價值觀的教育這三方面。首先,民主知識的教育使公民從小就了解民主政府的基本結構、功能,以及每個公民參與民主政治的程序。這種知識還包括關於概念、類比、概括以及推理的知識,幫助學生認識和發現概念之間、以及概念與推理和結論之間的關系。其次,民主參與技能的教育包括對公民參與民主程序所必需的、從基本技能到覆雜技能的訓練和發展,這些技能包括獲得和分析信息的能力,知曉、懂得、發展和提出辯論論點和政策及措施的能力,獲得、建立和發展新知識的能力,以及全面參與社區政治文化生活的能力。最後,民主價值觀的教育包括對公民關於自由、民主、人權、公正、公平、平等、法制等這些基本價值觀的培養,這些價值觀被視為是一個公民在美國社會中生活所必須有的(Ichilov,1990)。民主國家公民的社會價值觀與極權國家公民的社會價值觀有很大的不同,這尤其值得中國的公民教育工作者注意。
在美國,公民教育的主要價值和信念源於《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及個人權利法,它所強調的公平方法(due process)、平等保護、自由表達和公民參與也正是美國多數民眾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形成的共識,是植根於自由、公平、公正、責任和義務、多元化、隱私權等價值基礎之上。在公民教育的信念和價值觀這方面,美國的學校有四大基本要求:第一,個人權利,包括個人生命的權利、個人自由自主行動的權利、個人尊嚴的權利、個人安全的權利、尋求和得到平等機會的權利、得到正義的權利、保持隱私的權利、和私人擁有財產的權利。第二,個人自由,包括參與政治程序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思想的自由、意識的自由、集會的自由、咨詢及獲得信息的自由和表達意見及感情的自由。第三,個人的責任,包括尊重人類的生命、尊重別人的權利、誠實、容忍、有同情心、證明有自我控制的能力、參與民主程序、為共同的目標而工作、尊重別人的財產。第四,對社會狀況和政府職責的信念,包括認為社會需要有大多數人能接受的法律,有不同意見的少數應得到保護,政府應當由人民來選,政府應當尊重和保護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政府應當保證民權,政府應當為大眾的福利而工作。(參見National Council for Social Studies,1994)。
根據筆者對中美文獻的對比分析,在這四方面與民主的信念和價值觀有關的內容當中,有些內容中國的知識界還比較熟系,有些內容則對中國的許多人來說是全然陌生或者一向被忽視的。特別是那些充滿人文主義和人道主義的內容,如個人尊嚴的權利、個人保持隱私的權利和私人擁有財產的權利等,在當今中國的政治思想教育中,根本找不到可與之相呼應的概念和準則。
那些呼籲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人士和那些有心編排中國真正的公民教育課程的教育工作者,應當特別注意個人的責任這個方面。這一範疇提供了一個公民在民主社會里應有的自我責任感的大致輪廓。只有具備了這些價值觀和信念的人,才能夠成為民主社會的合格公民;也只有當一個社會的大多數公民具備了這些基本素質,這個社會才能成為真正的民主社會。換言之,只有當大多數人具有民主的基本知識、信念和價值觀,民主的社會才能穩定並有效地運轉。
有民主價值觀的公民能夠識別社會中不民主的因素,能夠有效地監督政府,也能有效地更換政府。至於尊重人類的生命、尊重別人的權利、誠實、容忍、有同情心、證明有自我控制的能力、參與民主程序、為共同的目標而工作、尊重別人的財產等,實際上涉及到民主社會的政治文化(Carr and Hartnett,1996)。根據人們對這些政治文化的認同程度,可以把民主社會的公民、封建社會的順民和機會主義的暴民區分開來。
我們可以看到,在歷史上和現實中,有很多人之所以要求民主,只是因為他們本人表達意見的權力被剝奪了,但由於他們不具備基本的民主信念和價值觀,因此他們並不尊重他人表達意見的權利,尤其不尊重那些與他們意見不同的人在社會上發出聲音的權利。這些人也許認為,只要自己呼籲的是民主,就具有了道義上的崇高力量,但他們卻可能忽視了自己對民主價值觀的無知以及自己身上不民主的或非民主的表現。
根據筆者的觀察,在中國的民主意識啟蒙運動中,人們談得最多的是個人自由、社會狀況以及政府職能。其實,中國的政治思想教育課程里從無個人自由這類概念和原則,但有趣的是,中國的知識分子和民眾對與個人自由相關的內容卻相當熟悉。當今中國的民主運動也常常談論社會狀況和政府職能這方面的問題,如強調社會要有大多數人能接受的法律、有不同意見的少數應得到保護、政府應當由人民來選、政府應當尊重和保護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政府應當保證民權、政府應當為大眾的福利而工作等。但是,有志於民主事業的人們似乎更關心政治結構和公民權利問題,而對公民個人應具備的民主政治的知識、價值觀和素養,卻思考得比較少。此外,在民主的信念和價值觀中,他們可能會比較側重地強調政治色彩較強的部份,而較少提倡人文色彩較強的部份,這種差異反映出中國長期的專制政治環境對其公民的影響以及幾千年來封建文化對人們社會性的塑造(Rong,1997)。
三、民主的公民教育的實施
在任何國家公民教育都不是一項輕而易舉的任務,實施公民教育中有一些各國都會遇到的困難,也有一些困難是中國獨有的。各國常見的困難是,公民教育經常被受教者看做是空洞無物的、理論性太強、太抽象,或是被批評為理論與實際脫節,學了也無用。更大的問題是,公民教育的教材和教師不是被看成說教性太強,就是被看得有些偽善。受教者常常認為,社會上的權威、官員以及公民教育的教師都是說一套做一套,不能令人信服。實施公民教育的最大難點在於,理論容易脫離中小學生的社會實踐,學生們嘴上也許都能說一套,但實際上心里是否理解就難講了,而且他們也不知道應該怎樣進行公民的參與(Oldenquist,1996)。中國要進行民主的公民教育,不僅會面臨以上困難,而且會涉及政治禁區,觸犯大大小小的專制意識形態的衛道士。這些衛道士的教條其實並不完全是建立在共產主義思潮基礎上的(馬克思主義忽視了人道主義和人性的部份,這在西方左派理論家中也是一種共識),還有很大一部份是來自於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傳統文化。
如果中國要進入民主社會,那麽中國公民就應當懂得,在一個民族、種族、文化、風俗、宗教信仰、政治理念多元化的社會里,人們因其處境不同,很自然地會對問題有不同的看法;正是通過社會中多元化的認識,人們才有機會比較全面地從不同的角度來觀察社會現象,找到能被大多數人接受的解決方法(Kwong and Xiao,1989; Postiglione,1992)。社會的多元化不是麻煩而是力量。在一個現代國家里,民主價值觀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就是對多元化的承認和讚同。此外,當鼓勵人們進行批評性的思考和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時,必須要考慮到不同的替代方案。人們應當接受這樣的觀點,“通向羅馬的路絕不止一條”。這樣的思維方式與中國傳統的思維方式有極大的區別。教育公民對統治權威和權力作理性的思辯和批評性的估價,是在向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部份挑戰。
轉型時期中國的公民教育應該有兩個重點。第一個重點是使民眾理解個人、組織和社會機構的關系。公民應當了解,社會機構是怎樣形成的,什麽是它們服務的目的和誰是它們服務的對象,誰控制和影響這些社會機構,這些社會機構又是怎樣影響個人和社會文化的,社會機構是怎樣維持和怎樣改變的。具體到受教育者,每一個個人是怎樣被某些社會機構的改變所影響,而每一個個人的所作所為又能怎樣影響到它們的改變過程,為什麽公民應當被給予足夠的機會去檢驗不同的影響它們生活和思考的社會機構。在社會機構與民眾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幫助公民辯識這兩者之間在目標、價值觀和基本原則上的不同;民眾應當知道社會機構該怎樣對變化著的個人和群體的要求作出有效的反應;也應當鼓勵民眾通過思考以上問題,來解決社會機構改變和轉型過程中的困難。
中國的公民教育的第二個重點是幫助公民理解權力、權威和政府之間的關系。在處於轉變時期的社會里,懂得權力結構、權威和政府以及它們功能的歷史性演變是很重要的。在探索這個問題時,有必要思考以下問題:什麽是權力,它采取什麽形式,誰擁有這種權力,權力是被怎麽得到的、理解的和應用的,什麽是合法的權威,政府是怎樣被創造出來、又怎樣被維持和改變的,民眾怎樣能使政府對公民的利益和需要作出相應的回應,掌握權力的人應當怎樣被監督和被替換,個人的權利怎麽在少數服從多數(majority rule)的前提下得到保護。這樣,通過比較不同政府體制的特點,公民就能夠逐漸地明白,個人、組織和國家應該怎樣一起去解決沖突、建立秩序和相互的安全感(Oldenquist,1996)。
美國全國社會科學教育協會(National Council for Social Studies)認為,有效的公民教育工作者不應讓學生盲目地接受講義,相反,他們應把基本原則融會貫通到具體的社會事件之中,把社會上發生的事件作為學校討論的一部份,使學生能夠參與進去。有效的公民教育應當幫助學生發展公民技巧,準備公民在多元化的社會環境中工作,學會用不同的策略來解決困難問題,及時恰當地作出決定並付諸於行動,以及通過說服、談判、妥協等方式來尋求社會和諧,並積極地參與公民事務與活動。
在進行公民教育的同時,要特別注意不要混淆社會價值觀與個人價值觀。多元化的社會應當允許不同的個人價值觀有存在的空間。盡管美國普遍承認公民教育的重要性,但是,在學校是否應對學生進行個人價值教育這點上,人們分歧很大。許多人認為,個人價值觀的教育應該是教堂和家長的責任。美國憲法規定,政、教嚴格分家,所以公立學校不能傳教。即使是那些主張“學校可以教授個人價值觀”的教育工作者和學者,對傳授“什麽價值觀、誰的價值觀和怎樣去傳授(What Value,Who's Value and How to Teach Value)”,也眾說紛紜,長期不能形成相對一致的看法,而美國多民族、多種族、多文化、多宗教的社會狀態,使公立學校提倡個人價值觀教育和發展有效可行的課程和教材變得尤其困難。
目前,多數美國人認為,美國是一個多民族、多文化、多宗教的國家,某一社會群體的價值觀,並不能代表所有人的價值觀。由於少數族裔有被歧視的歷史,很多人對美國主流社會所宣揚的白人的價值觀持懷疑態度,也洞察到政治家、道德家言行不一的虛偽性,這也就是為什麽很多學者批評美國在進行價值觀教育和道德判斷時有雙重標準(Double Standard)。美國歷史上很多的罪惡行為都是所謂的“大多數人”在“愛國主義”的旗號下所為,而對某些種族和社會階層的迫害也常常是擡出“公民對國家應做出犧牲”的借口。這就使得教師在教授美國傳統的社會價值的同時,還要同時培養學生反對和批判主流社會價值觀的能力,這使得價值觀教育在美國的學校中變得日趨覆雜。
總之,美國是一個由憲法保障的多元化社會,這個社會的教育機構也相應地多元化、多層次,美國沒有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或國家教育部統一的要求和標準。這種多元化制度不可避免地反映在其公民教育的目的、內容、宗旨和教法上,也相應地培養出參差不齊、各式各樣的人。中國是一個大國,自開放改革以來,已經逐漸地承認和重視中國社會已經存在的多元化和多層次化趨勢,因而中國在價值觀的教育上也應體現社會的覆雜性和多樣性。培養公民的民主素質是中國面臨的一個嶄新的課題,中國發展民主的公民教育也許能借鑒美國的經驗。只有民主的公民教育與普及教育齊頭並進,中國的現代化(包括經濟的發展、社會民主化的改革以及個人生活質量的提高與完善)才有成功的希望。
中國經濟增長和匯率變動的趨勢
吳仁洪
美國“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1. 中國經濟近期內可能出現低增長
2. 今後十年的經濟增長:挑戰與可能性
3. 人民幣的變動趨勢
從1981年到1997年,中國的經濟達到了年平均10%的高增長率。但是,從1998年上半年開始,經濟增長明顯放慢,同時,出口的增長率大幅度下降。在今後十年內,中國的經濟還能持續高增長嗎?人民幣的變動趨勢又將什麽?這是當前中國國內和國際社會高度關注的兩大問題。在考察中國近期經濟增長率下降之主要原因的基礎上,本文試圖分析中國經濟增長的近期及今後十年的趨勢,並對人民幣近期和長期的變動走勢作出估計。筆者認為,中國經濟增長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國內經濟困難,過多地強調亞洲經濟危機的沖擊是一種誤導;由於國內經濟困難不易解決,因此近期內出現經濟低增長是可以預見的;與此相關,人民幣近期可能貶值,如果經濟增長面臨一系列嚴重困難,這是一種必要的調整;從長期來看,中國仍有一定的經濟增長潛力,但那種認為“中國經濟進入了一個高增長、低通脹時期”的看法則是明顯地盲目樂觀了。
1. 中國經濟近期內可能出現低增長
1998年中國經濟面臨相當大的挑戰,經濟增長率明顯下降,如果中國政府不是不惜代價地刺激需求、力圖保住計劃的8%經濟增長率,那麽,中國經濟將可能經歷二至三年的調整和較低的增長。中國經濟目前面臨的挑戰並不僅僅是亞洲經濟危機的外部沖擊,而且還有國內的一系列困難,如工業生產能力過剩、銀行部門壓抑、失業不斷增加和出口增長的下降等,這些內部的困難是導致經濟增長率下降的主要原因。但是,目前許多新聞媒體過多地將注意力集中在亞洲經濟危機的沖擊上,這似乎是一種誤導。
1998年上半年,中國的國內生產總值(GDP)增長了7%(實際可能只有6%,因為工業只增長7.9%;由於中央政府年初提出了“保八”(保證達到8%的經濟增長率)的要求和口號,有些基層單位可能虛報了服務業的產值),比去年上半年8.8%的增長率低了1.8個百分點。要全面了解經濟增長率下降的含義,還必須分析今年上半年的其他宏觀經濟指標[1]:
第一,中國的工業占國內生產總值的49%,所以是影響中國經濟增長率的主要因素,如果工業增長率下降,那麽整體經濟的增長率必然下降。1998年上半年的工業增長率為7.9%,比去年同期的11.1%低了3.2個百分點,顯然對整體經濟增長率的下降有很大影響。
第二,固定資產投資實際增長13%,比去年同期8.3%的增長率高了4.7個百分點。投資增長率提高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從第二季度開始大幅度增加對公路、電力等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圖推動經濟增長。
第三,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為-0.3%,說明中國經濟處於通貨緊縮狀態。消費價格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消費需求下降,同時也與農業生產連續三年豐收、農產品供給充裕有關。
第四,城市的失業率大約為8%(失業者約為1,600百萬人),這包括570萬已登記的失業者和大約1,000萬未計入官方失業統計的“下崗職工”。失業大幅度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加快了國有企業改革以及經濟增長率下降。“下崗職工”是中國發明的一個詞,指因企業停產或開工不足、或因企業改革,被裁員而停止工作的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大多數下崗職工實際上處於失業狀態;其中一部份人仍然從原企業領取部份生活費或住房及其他補貼,但也有許多長期虧損的企業無力向下崗職工提供最低生活費。
第五,出口增長率為7.6%,比去年同期20.9%的增長率低了13個百分點,進口增長率為2.2%,接近去年同期的增長率,貿易順差為226億美元。出口大幅度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一些主要貿易夥伴國(如日本、南韓等)出現了經濟衰退,同時,一些亞洲國家的貨幣貶值也對中國大陸的出口形成了負面影響。
第六,人民幣匯率仍然保持穩定,1998年6月30日的官方匯率為8.2798元兌1美元,與年初相比幾乎沒有變化。當然,這一穩定是在人民幣不能完全自由兌換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體制下實現的。1998年6月底國家外匯儲備為1,405億美元,比年初的1,399億美元略有增加,外匯儲備增加的原因是貿易盈余和外國資本流入,上半年的外資流入為204億美元,比去年同期下降1.3%。
1998年中國經濟增長率下降,主要是由於工業生產能力過剩、“銀行部門壓抑”和消費大眾的負面心理預期,這些因素導致消費者需求減少、工業增長率下降。亞洲經濟危機使中國的出口增長率下降,從而對中國的整體經濟增長率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一影響不是中國經濟增長率下降的主要原因。事實上,1996年中國的出口增長率就只有1.5%,但因國內需求旺盛,所以1996年出口的低增長並未造成當年經濟增長率的下降。
在中國,工業生產能力過剩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並不是周期性現象。實際上,從八十年代末開始,中國就開始出現生產能力過剩的問題,而1992年到1994年的過度投資又增加了過剩的工業生產能力,1995年,許多行業生產能力的利用率就不到50%[2],現在這一問題則更加嚴重了。工業生產能力的大量過剩,不但遏止了工業生產的增長,而且也對投資者的預期和信心有負面影響。由於中國國有企業的“軟約束”特徵及資本、勞動力市場不發達的現實,要調整過剩的生產能力將需要相當長的時間,不會短期內奏效。
“銀行部門壓抑”,是指銀行壞帳率很高並面臨銀行危機的風險(中國幾大國有銀行的壞帳率已高達22%以上),從而迫使銀行不得不謹慎地發放貸款、大量減少回報率不確定的貸款,在中國這是一個新現象。“銀行部門壓抑”會導致工業及服務業的衰退,早在1997年下半年,亞洲金融危機發生之前,中國就已呈現這樣的狀況。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後,中國的政府領導人和銀行界更加擔心中國出現類似的危機,因此政府對商業銀行提出了減少壞帳率以及“誰貸款、誰負責”的要求。在工業生產能力普遍過剩的情形下,這些嚴格控制貸款的要求使銀行的貸款增長率大幅度下降。盡管中央銀行幾次調低利率以刺激經濟增長,但這些措施對增加信貸的作用幾乎是微乎其微的。與“銀行部門壓抑”緊密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中國國有企業的負債率太高。按1996年的帳面資本,國有企業的負債率為65%、集體企業為71%;[3] 如果按企業資產的市值(考慮到企業的折舊、企業盈利等)來計算,則中國企業的負債應高於以上數字。毫無疑問,這大大地增加了銀行貸款回收的風險。
消費品銷售的萎縮主要是消費大眾的負面心理預期和收入下降造成的。大量增加的“下崗職工”不但減少了許多家庭的收入和購買力,而且極大地影響了人們對未來職業穩定性和收入來源的預期。由於普遍擔憂未來就業和收入的不確定性,多數家庭傾向於增加儲蓄而減少當前消費。今年年初中國政府宣布,要在三年內基本完成國有企業改革以及裁減半數政府機關工作人員,這更加增加了人們對就業和收入穩定性的憂慮。雖然這些過於樂觀和激進的改革計劃實際上很難完成,但這些計劃的宣布,已經對人們的心理構成了非常大的沖擊。
如果中國政府不采取不惜代價、刺激經濟增長的措施,那麽,1998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可能為7%。但是,也存在著這樣的可能性,即中國政府出於政治信譽的考慮,會大量增加財政支出和貸款、用於基礎設施投資,以推動經濟增長,從而可能達到國內生產總值增長8%的目標。但是,這後一種結果也有沈重的代價,那就是財政赤字增加或政府債務支出急劇增長、銀行壞帳率進一步上升,隨後還會出現通貨膨脹。在過去七年中,中國的政府債務支出的增長已經過快,從1991年到1997年平均增長達26.6%;1997年的債務支出達1,916億元,占當年財政總收入的22.2%[4],由此可見,中國政府的債務已經很高了,用進一步擴大債務支出的方法來刺激短期經濟增長,可能造成今後的經濟衰退。
2. 今後十年的經濟增長:挑戰與可能性
從1999年到2010年,假如中國的政治局勢是穩定的,那麽中國經濟保持8%以上的增長率的可能性也很小,其可能的年平均增長率大約為7%左右。在這段時間里,雖然一些曾經支持過去17年高增長的因素仍然存在、並將繼續支持經濟增長,但是,不少因素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將會減少,例如,今後超常規模的大量外國資本流入不可能繼續下去,農村鄉鎮工業的高速增長已難以維持,一些改革措施對經濟增長的初始推動效應(如農村家庭承包制、國營企業承包責任制、開放價格控制等措施刺激供給的作用)已經消失。更值得注意的是,今後中國的經濟增長面臨一系列新的嚴峻挑戰。因此,中國經濟繼續保持兩位數增長率的可能性很小。
當然,中國仍然有一些將繼續支撐經濟增長的積極因素。首先是中國將會保持高儲蓄率和高投資率,這種現象部份地與中國人尊尚勤儉的傳統有關,部份地是因為在市場化的改革中、人們預期今後在教育、住房和醫療上的支出會增加,部份地是由於未來就業和收入的不確定性日益增加。可以預期,今後中國將繼續保持高於30%的國民儲蓄率和類似的投資率。
其次,中國將始終有充足和低成本的勞動力供給以及質量不斷提高的人力資本,從八十年代以來,中國的高等教育發展很快,城鎮的中學質量也有很大提高,因此今後中國將可擁有更多受過良好教育的專業人員和職工。
第三,中國的非國有部門仍然會較快地發展,私有企業、外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將在經濟增長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目前,三資企業(外國合資、外國獨資、外資合作經營)對擴大出口的作用就非常明顯,其出口占全國出口總額的30%以上。
第四,中國眾多的人口和上升較快的人均收入會提供很大的國內市場,使許多產業及整個經濟增長可取得規模經濟的優勢。
第五,由於中國是個潛在的巨大市場,而且中國的宏觀經濟中,除了銀行部門之外,其他的基本變量還比較好,外國直接投資將會繼續流入中國,雖然其數量會減少。
第六,克魯格曼(Panl Krugman)教授質疑“亞洲奇跡”的主要論據之一就是,可能出現“收益遞減(diminishing return)”現象[5],但中國在2010年之前還不會面臨這一問題。中國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水平還很低(按當年匯率計算,1997年大約為800美元),距離日本或亞洲新興工業化國家那樣的“成熟經濟”還很遠。同時,中國的人均資本存量也很低,據世界銀行估算,中國工業的人均資本1995年為1,600美元,2020年將達13,200美元,即使到了2020年也仍低於南朝鮮1995年21,500美元的水平。[6] 顯而易見,中國仍然具有較高的經濟增長潛力,在2010年之前還不會出現顯著的收益遞減現象。
然而,中國今後的經濟增長也面臨著新的、更嚴峻的挑戰。首先,工業生產能力大量過剩,這將嚴重地阻礙工業的增長。在現行體制下,中國缺乏企業兼並破產的機制,尚未建立資本市場、勞動力市場和社會保障體系,資本存量和勞動力很難流動,所以,工業的結構性調整將需要很長時間。這樣,工業生產能力大量過剩對工業增長的阻礙將成為一個長期的嚴重問題。
其次,出口的高增長是過去中國經濟快速增長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今後大量增加低檔廉價紡織品和電子產品出口的余地已很小,而中國要通過產品和技術升級來增加出口產品的附加值和競爭力,需要全面深化體制改革和工業結構調整,這很難在近期內完成,所以,今後中國很難保持出口的高增長。
第三,國有企業的效率仍然很低,而國有企業改革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指望在三年內完成這一改革是不現實的。因為,迅速的國企改革將導致更多的人失業,從而出現社會不穩定的風險,這是政府領導人最擔心的問題。中國的國企改革很可能會采取緩慢、漸近的方式,其進展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他領域改革(如社會保障、勞動力市場、資本市場、住房市場以及法制的建立等)的進展。
第四,中國出現金融危機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主要是因為金融界太混亂、銀行的管理很差、壞帳率過高。許多國有企業長期虧損、但又不能破產,國有銀行還被迫向這些企業提供政策性貸款,只要國有企業改革沒有重大進展,銀行的壞帳還會增加。中國的證券市場更是充滿了危機,許多上市公司謊報業績,股票交易中存在著許多腐敗黑暗的行為,加上大部份股票交易者是小額的投機性的個人,很少有作長期投資的機構投資者,使得中國的證券市場極為脆弱。中國今後的經濟增長很可能受到金融危機的沖擊,而如果中國發生金融危機,首先就是證券股票市場上出現危機。
第五,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失業率將進一步增加;此外,中國人口密度過高,每年新增人口約1,300萬,同時大約有1,000萬新增勞動力進入就業市場,而農村還有13,000萬剩余勞動力要向非農產業轉移。高失業率將是中國經濟中的長期難題,而不僅僅是經濟周期性問題。
綜合以上分析,可以發現,相對於成熟經濟而言,中國今後仍有一定的經濟增長潛力,但是,那種認為“中國經濟進入了一個高增長、低通脹時期”的論點,則顯然是盲目樂觀的。還需要說明的是,以上估計並沒有考慮國際經濟環境因素,並假定今後國際環境是“中性的”。本文不準備展開對這一覆雜問題的分析,但筆者認為,至少可以說,在今後十年內是很難再見到九十年代前半期那種少見的世界性繁榮了。日本和俄羅斯至今尚無經濟覆蘇的跡象,美國經濟這個世界經濟的一個火車頭已度過其鼎盛時期,往後可能步入下坡路。更令人不安的是,美國的證券市場過去幾年中價格持續狂升,成了世界上最大的“泡沫(bubble)”,它早晚要破裂的,只是破裂的過程可能有快速或漸進的區別而已。這些因素對中國今後的經濟增長都有負面影響。
3. 人民幣的變動趨勢
1997年,一些亞洲國家經歷了大幅度的貨幣貶值和匯率波動,但人民幣似乎躲開了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今年,中國的出口增長率大幅度下降,日元匯率又幾度下跌,看來人民幣面臨貶值壓力。人民幣究竟會貶值嗎?考察人民幣的變動趨勢,需要系統地從兩個角度來分析,一是觀察人民幣匯率變動的長期趨勢,二是分析人民幣匯率短期的可能波動。
從1981年到1997年,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和實際匯率均呈先貶後升的態勢。從1981年到1994年,由於改革匯率管理體制,將過去在計劃經濟和相對封閉經濟條件下過度高估的幣值向市場價格修正,人民幣經歷了多次貶值,基本實現了單一匯率。而從1995年到1997年,由於大量外資流入和其他宏觀基本變量(如經濟增長、貿易盈余)等因素影響,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和實際匯率都有小幅度升值,在這一時期匯率是接近均衡實際匯率的。
Edwards提出了一個“均衡實際匯率”(equilibrium real exchange rate)分析框架,用以考察決定實際匯率(經過對本國及外國物價進行調整後的匯率)長期趨勢的重要因素 ,這個模型比較適用於分析發展中國家的匯率。[7] 他認為,短期的實際匯率受到宏觀基本變量和貨幣變量的共同影響,但長期的實際匯率主要取決於基本的宏觀經濟變量,如貿易條件、資本流入、勞動生產率和政府支出等。如果應用Edwards的均衡實際匯率分析框架,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假如中國能保持較高的經濟增長、持續的資本流入和有利的貿易平衡,人民幣匯率的長期趨勢將可能是繼續升值。[8] 這一結論涉及三個因素。首先,與Edwards模型相關的Balassa-Samuelson假設認為,高經濟增長會導致實際匯率的升值,這一假設為過去三十年日本、南朝鮮、台灣和新加坡的事實所證實,持續的高經濟增長也是人民幣自1995年以來升值的重要原因。如果今後中國經濟能維持7%的增長率,仍可能推動人民幣升值。其次,只要外國資本繼續流入並且數量不致於大幅度下降,在部份自由化條件下(如人民幣不自由兌換、資本帳戶不完全開放、對進口保持管制),外資流入會繼續成為導致人民幣升值的因素。再次,在今後十年內,中國會繼續執行推動出口的政策並保持較高的進口關稅,所以仍有可能保持有利的貿易平衡,從而使人民幣具備升值趨勢。
但是,如果近期中國經濟中出現資本流入大幅度減少、出口增長率低下、經濟增長率大幅度降低、貨幣供應量過度增長等問題,或經濟受到嚴重的外部沖擊(External Shock,如日元匯率進一步大幅度下降),在短期內人民幣是可能貶值的。如果日元匯率進一步大幅度下降(比如降到170日元兌1美元),那麽,人民幣的實際有效匯率(通過對主要貿易夥伴加權計算)將會有較大的升值,會影響出口;倘若此時中國的經濟增長率也大幅度下降,則人民幣將會面臨更大的貶值壓力。在出現以上情況的條件下,為了刺激出口和經濟增長,也因為面臨國內一些利益集團(如沿海地區政府、出口和外貿部門、失業群體等)的壓力,中國的金融當局是有可能讓人民幣貶值的。
但是,需要指出,人民幣貶值對中國的出口和經濟增長不會有太大幫助。因為,1998年上半年出口增長率下降,主要是因為中國的兩個主要貿易夥伴(日本和南朝鮮)的經濟衰退導致它們對中國的進口需求下降了,而不是由一些亞洲國家貨幣竟相貶值造成的。而且,中國經濟增長率的下降主要是因為國內消費萎縮、生產能力過剩和“銀行部門壓抑”導致的,人民幣貶值並不能解決這些問題,因此也不可能對出口和經濟增長有太大的推動作用。
貨幣貶值並不一定對一國的經濟絕對地有益,目前中國不但不會從人民幣貶值中得到很大利益,而且可能付出很高的經濟和政治代價。首先,人民幣貶值可能會使中國虛弱的金融部門更加不穩定,由此可能引發證券市場危機,對中國政府來說,這一風險太大了。其次,人民幣貶值可能導致港幣匯率的不穩定和下跌,由於香港的股票和房地產已下跌40%以上,如果港幣再貶值,對特區新政府和民眾的沖擊太大了。(當然,如果不考慮政治與信心因素,單純從經濟學角度來分析,那麽港幣是應該貶值的,這里不作進一步討論)。再次,人民幣貶值可能導致中國出現新一輪的通貨膨脹,因為匯率貶值會引起進口產品價格上升,而中國的出口業和不少其他產業對進口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的依賴程度很高。第四,近幾年美國對中國的貿易赤字一直在上升,中國已經成為美國的僅次於日本的貿易赤字國,如果人民幣再貶值會加劇業已存在的中美貿易摩擦。第五,人民幣貶值有可能導致新一輪的亞洲國家貨幣貶值和亞洲經濟的不穩定,其結果對中國經濟無疑是有害的。
今後,中國是有可能為香港的穩定付出一定代價和犧牲部份利益的,因為香港已是中國的一部份。但中國不可能為其他國家的經濟穩定付出代價,期望中國政府為亞洲經濟的穩定作出很大犧牲是不現實的,世界上不存在利他主義的國家和政府。
結 論
中國的經濟增長率正在下降,這可能會持續二至三年。經濟增長率下降主要是國內問題造成的,工業生產能力大量過剩影響了工業增長,“銀行部門壓抑”減少了工業和服務業的資金供給,失業大量增加以及政府機構大量裁員的計劃使人們對未來的工作和收入預期不佳、從而導致消費需求大幅度下降。此外,亞洲金融危機導致的出口增長率下降也是中國經濟增長放慢的原因之一,但這個外部原因並非主要因素。中國的經濟需要二至三年時間來調整其工業結構並改革其虛弱的銀行部門,如果能在這些方面取得實質性進展,那麽,中國在以後的十年里可能達到約為7%的經濟增長率。由於一系列因素的變化和面臨新的挑戰,中國今後想繼續保持8%以上的經濟增長率幾乎是不可能的。
從長期來看,假設中國將保持較高的經濟增長、持續的外國資本流入和有利的貿易平衡,那麽,由均衡實際匯率所決定,估計人民幣可能有升值趨勢。但在近期內,人民幣仍然有貶值的可能。在主要宏觀基本變量出現大幅度的不利變化(如經濟增長率大幅度下降、外國資本流入急劇減少)或經濟受到嚴重的外部沖擊(如日元進一步大幅度貶值)的條件下,人民幣貶值是一種必要的調整。
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問題與戰略
楊叔進
前世界銀行高級經濟學家
一、國有企業在轉型期中面臨的嚴重問題
二、中國政府提出的國有企業的改革方向
三、國有企業改革的經驗與問題
四、私有企業的發展對國有企業改革的成功至關重要
五、行業、競爭性及所有制:國企改革全盤戰略棋局
中國改革前的經濟體制是蘇聯式的指令性中央集權計劃體制,在這一體制下國有企業是最重要的經濟成份。改革之初,中國的國有工業企業的產值占全國工業總產值的三分之二以上,其固定資產投資占全國固定資產投資約70%,職工人數占全國非農業職工人數的75%以上。國有工業企業固然對中國實現工業化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長期僵化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也造成了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主要是產業結構不合理、生產效率低下、缺乏活力,部份國有企業連年虧損,依賴財政補貼為生。
改革開始後,為解決國有企業的這些問題,強調要“政企分開”和“企業自主”,在堅持公有制的主導思想下,試圖以漸進的方式完善國有企業的管理與經營。從最早的“利潤留成”到後來的“利改稅”、“價格雙軌制”、“企業承包制”,從1984年的企業自主權法案到1986年的工廠經理條例、1988年的國有企業法(授予企業14種管理權)和同年生效的“企業破產法”、一直到1992年的企業自主權條例等,都是為了逐步擴大企業的自主權,使企業能自負盈虧,劃清企業的法律責任與政府部門的監督責任。
1993年公布的公司法,更有利於國有企業進一步成為獨立於行政部門的法人。同年在十四屆三中全會上通過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決定,提出從1994年開始擴大企業改革的試點,包括要實行一百個大中型企業的股份制公司化,以及一千個大企業的重整。企業改革的試點城市從最初的十個增加到五十六個,1997年又增加為一百一十個。這些改革方案旨在明晰產權、改進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加強公司化管理、實行國際會計標準等。隨後,還成立了國家和地方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然而,雖然這麽多年來進行了這一系列的改革,中國國有企業的效益並未明顯好轉,反而是每況愈下,虧損面擴大、借貸負擔過重、資產利用率下降甚至出現大量國有資產的流失。
中共“十五大”決定,企業所有制要多樣化,要進一步采取多種形式改革國有企業,特別是要推廣公司股份制和放手讓小型國有企業自己搞活。這一新的決策能否幫助國有企業實現改革目標,是值得認真探討的。本文首先簡述國有工業企業目前面臨的問題,然後對國有工業企業改革的新戰略進行逐項評估。
一、國有企業在轉型期中面臨的嚴重問題
中國的國有企業中,雖然也有少數企業運營績效不錯,但國有企業的總體業績是相當差的。改革以來,國有企業的產值、就業和生產率的增長一直落後於非國有企業。中國集體企業資產的平均回報率據估計是8.4%,合資企業則是9.9%,但國有企業僅為6.0%,比銀行貸款利率還低;也就是說,國有企業從銀行貸款投資後,所獲盈利還不夠償還貸款利息。因此,虧損的國有工業企業不斷增加,1992年只有26%的工業企業虧損,1996年虧損企業則增加到50%,總虧損額約合國民生產總值的1.3%。八十年代後期國有工業企業中資不抵債的企業的總利潤占國內生產總值的6%,而近幾年這一比例下降到1%。[1]
國有企業狀況每況愈下的原因很多,當然有一部份是過去計劃經濟體制留下來的舊問題,但也有相當一部份是經濟體制轉型中漸進、局部改革策略引起的新問題,這些新問題可概述如下:
第一,產業結構不合理又難以調整。中國社會主義早期的工業化政策模仿蘇聯模式,偏重發展重工業,投資決策不顧及市場需求。改革開放後,舊的產業結構不適應市場需求,企業的產銷不對路,產品積壓,資金難以周轉。但在社會主義政策支配下,又不能關閉這些企業、令工人失業,於是只好繼續讓這些企業維持生產,導致物質和人力資源的不斷浪費,資產利用率低下。
第二,重覆投資造成設備利用率低。改革中的“放權讓利”政策擴大了地方政府的財權和投資權,雖然有利於搞活經濟,但也造成了地方保護主義,各省、市、縣都熱衷於發展新的耐久消費品的生產。往往一種消費品在市場上處於成長期時,各地的企業就一窩蜂地上馬生產,而不顧市場需求未來的變化;一旦這種商品的市場需求趨於穩定或飽和後,這些企業的生產能力就過剩了。但是,生產能力過剩的企業為了維持工人就業,又不及時隨著市場的變化而出售設備、關閉工場,造成許多企業的設備閑置。最近國家統計局的一次工業普查發現,在被調查的900家企業中,將近一半的企業的設備利用率低於60%。
第三,產品老化,缺乏創新機制。國有企業一向墨守陳規,其員工就像公務員那樣、對工作抱著消極應付的態度,政治上“聽話”成了對員工的主要要求;企業內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員工很少去主動自覺地不斷追求新產品、高質量,因此企業無法抓住市場機遇,在與非國有企業競爭的過程中競爭力每況愈下。
第四,冗員過多、員工工作效率低。國有企業冗員過多是因為過去把在企業內安插人員當做解決就業的辦法,企業即使並不需要亦不能拒絕接受,為的是“消滅”社會上的失業現象,以體現社會主義的“優越性”。由於實行“鐵飯碗”制度,一旦安排了工作,就有了職業保障和諸多社會福利,而工作中則賞罰不分,做好做壞都一樣。這樣在國有企業內就業幾乎成了終身制和家傳制,員工只進不出,越積壓越多。
國有企業職工在黨的幾十年的照顧下,已成為“天之驕子”,“優越感和穩定感最強”。[2] 他們不僅工作效率低,而且不願從事艱苦和骯臟的工作;結果企業為了遷就國家職工的懶惰習性,不得不雇傭大量農村臨時工來做臟活重活,因此加大了企業的成本,使效率進一步下降。企業在改革中雖然名義上有了用人權和辭人權,但政府並不讓企業充份運用這種權力,為了維持社會穩定,不允許從國有企業下崗的人數太快太多。目前,城市失業率據估計已達15-20%[3],如果國有企業按官方的估計在未來數年內再辭退一千五百萬工人(約占現有員工的12.5%),顯然會嚴重沖擊社會穩定;但是,不辭退這些人,企業的冗員就仍然嚴重,同樣會把企業拖垮。
第五,企業的社會福利負擔過重。這也是舊體制遺留下來的包袱,企業要全部負擔職工的福利,包括公費醫療、住房、幼兒園、退休金等,這自然大大加重了企業的成本。現在雖然中國也開始實行企業職工福利的社會化,即由企業與職工各出一部份福利基金,由各級政府組織和分配養老金及醫療保險費用,但福利包袱重、企業財源少,無法把全部的企業職工福利都迅速社會化,而企業則甩不掉這個福利包袱。
第六,企業負債過高,銀行對企業沒有約束力。改革以後,企業不能再仰賴財政投資,其所需資金基本上轉向銀行借貸,現在國家銀行75%的貸款是貸給國有企業的。但國家銀行受到各級政府的壓力,無法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對貸款進行審慎的估評審核,不得不用貸款養活國有企業,以維持地方的就業和社會穩定;如果企業拖欠貸款,銀行也束手無策,沒有制約及監督能力。這樣,許多國有企業固然靠銀行延緩償債得以維持,但這卻大大地損害了銀行的資金流動性和健康運轉,很多國有企業因而負債超過了資產,使企業破產可能連帶銀行破產。目前銀行的全部貸款中已有20%是無償還可能的呆賬,而逾期兩年應收未收的利息則高達1431億元[4]。
第七,對國有企業的日常經營幹預過多,而對企業盈虧的約束卻過軟。改革中企業的自主權雖然擴大了,但多數國企仍然沒有充份的“投資權”、“用人及解雇權”、“制定工資權”和“進出口權”。1994年世界銀行對156個國有企業的調查發現,90%以上被調查的企業在生產、銷售及選擇供應者方面有了充份的自主權,但60%以上的企業經理認為,政府在對外貿易、資產處理及企業合並等方面仍有相當大的限制,而黨仍全面控制國企經理的任命調動。[5] 政府從企業外部對企業經營成效的監督放松了,國有資產管理局未能發揮作用,加上貸款銀行也經常向企業讓步,國有企業自身就更缺乏自我約束了。結果,企業經理任意增加獎金及福利,減少再投資,而企業的虧損則越來越大。
第八,國有企業的資產嚴重流失。由於對企業的資產和經營績效的監督往往處於真空狀態,許多國有企業實際上是完全被企業經理自己掌握的;即使是已經公司化的企業,其高級管理人員本人也基本上都是董事會成員。這種內部人控制型的企業很容易出現資產流失、資本不當消耗和投資決定盲目等問題。這些企業很可能把本企業的一部份質量最好的資產變相轉移到某些私人手中,而把企業的負債卻留給國家。資產流失和工資福利增加過快,在中國已是普遍現象。據1994年一項對124,000個國有企業的調查,這些企業平均有11.6%的支出去向或原由不明;另一估計是,每年流失的國有資產約占國有企業年資本投資的2-9%[6]。這是企業經營管理體制轉型中的新問題,亟待解決。
以上問題表明,中國的國有企業改革已進入一個兩難階段。一方面,政府對企業的幹預依然存在,企業對政府的依賴也未能消除,企業既未完全真正地自主獨立,也缺乏創新機制和內部制衡,因而無法自負盈虧地正常經營運作;另一方面,政府和銀行又未能有效地監督國有企業的經營績效,甚至都無法讓企業提供完整可靠的財務報告。在這樣一種進退維谷的情況下,中共“十五大”推出了進一步改革國有企業的戰略,這一戰略能否如願以償、又將如何布局,這就是下面所要分析的。
二、中國政府提出的國有企業的改革方向
國有企業的改革首先要明確所有制結構。中共“十五大”雖然再次確認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中國經濟的主體,但是其提法與過去相比已有所改變。首先是放寬了公有制的定義,認為公有制並不限於國有、國營經濟,它“不僅包括國營經濟和集體經濟,還包括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份和集體成份”;其次,承認公有制的實現方式可以、而且應該多樣化,即不限於國家的獨資獨營;再次,還強調了多種所有制經濟的共同發展,承認“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而不僅僅是國有經濟的“補充”。
在這個新的原則下,國有企業的改革就有許多條路可以走,“一切反映社會化生產規律的經營方式都可以大膽利用”,“十五大”報告中特別列出了下列五種方式。第一,通過股份公司制把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從而提高企業和資本的運作效率,可以由國家和集體控股,以便維持公有制的支配範圍。第二,實行以鄉鎮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為主的股份合作制經濟。第三,對大企業加快改組、改造,“以資本為紐帶,通過市場形成具有較強競爭力的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和跨國經營的大企業集團”。第四,采取改組、聯合、兼並、租賃、承包經營、股份合作制和出售等形式,搞活國有小企業。第五,實行鼓勵兼並、規範破產、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和再就業工程等政策。
中國現共有國有企業305,000家,其中118,000家是工業企業。國有企業產值約占總產值的41%,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占35%,私營(包括外資)企業占24%,因為集體企業亦被算作公營,所以公有制的比重仍然達76%。在國有工業企業中,87,905家實行獨立的會計核算,其總資產占工業企業總資產的70%,他們包括15,668家大中型企業和72,237家小型企業;目前,還有30,095家不實行獨立的會計核算的國有工業企業,他們基本上都是小型企業,所以,國有小型工業企業的總數是102,332家。由於國有企業的數量和種類繁多,加上改革中問題重重,政府沒有力量同時改革所有的國有企業,只能先選擇少數企業作改革的試點。
事實上,早在1984年中國就開始了股份制改革的試點,1991年將這一試點擴大了;1994年底開始,在百戶企業中試驗、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1995年開始進入規範階段;其後又以國有企業為主,改建和新建股份有限公司,但總數一直未超過9,000家。由於對公有制實現方式的認識上的局限性等原因,中國沒有全面推行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到1996年為止,已建立股份公司的國有工業企業只有5,800家,占總數的5%。
1997年底,國務院又宣布了以下新措施。第一,重點抓好國定的大型試點企業集團,帶動一批企業改組,形成規模經濟;國務院確定三家國家控股公司進行試點。第二,抓好1,000戶國有大中型重點企業(其中880家是工業企業,其產值約占全部國有企業工業產值的三分之二,其銷售額、稅收和利潤占全部國有工業企業的一半),特別是抓好其中國務院已確定的512戶;重點是改革、改組、改造,加強經營管理;將優先考慮這些企業的股票發行與上市;第三,要求重點企業和銀行協商簽訂銀企協議,落實銀行的權力、義務與責任。第四,鼓勵各地因地制宜地采取改組、聯合、兼並、股份合作制、承包經營、出售與破產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放活國有小型企業。[7]
三、國有企業改革的經驗與問題
事實上,上述的1997年底提出的改革措施中,有一些早已實施,下面將根據筆者了解的一些實例,詳細分析這些改革措施的初步進展和存在問題。
1. 股份制的推行
傳統的公有制經濟體制雖然也明確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財產歸“全民所有”,可這個“全民所有”過於“含混、籠統”。在企業實際運行中,資產的所有權關系非常模糊,並無具體明確的所有者法人,而只能由“政府”代表“全民”行使企業財產所有者的經濟功能。傳統上由中央工業部管理企業時,主管部也不過是受國務院委托而管理企業的生產和投資,並不是產權所有者的代表,部里的司局只關心企業的投入和產出,企業的廠長只是上級決策的執行者。在政府系統中,邏輯上應該是財政部最終直接管理企業資產的使用效率和資產增值,可是一個不了解工業經營的財政部,根本不可能直接管理30多萬家國有企業的資產。事實上,能夠幹預企業的政府機關包括中央的對口部、地方的對口局,還有許多其他各層級的政府部門,這些政府機關彼此利益矛盾,見到“好處”就搶、遇到困難就推,誰也不會對企業的興衰最終負完全責任。
不僅如此,政府除了這個“所有者”角色外,還扮演著行政管理的角色,包括宏觀經濟的調節和微觀經濟的規劃。[8] 也就是說,政府自己既是“球員”,也是制定“球規”和執行仲裁的“裁判”。在這三種職能混淆的情況下,“球打得不好”,既可能是“球員”不努力,也可能是“球規”不妥,還可能是“裁判”不公,既然“球員”、“裁判”都是同一個“人”,“他”不願指責自己,也不讓別人追究他的責任,“他”的“球藝”自然就不可能進步了。
改革開放後,政府部門的計劃指令已逐漸減少,企業逐漸面向市場了,但政府和國有企業之間的這種含混不清的關系並未因此而理清,股份制改革正可以突破這個難題。企業實行股份公司制,不僅可以分離所有權與經營權,明晰產權,有助於實現政企分開,從而促使企業自主經營,面向市場、增進效益,而且可以出售新股、增資擴產,動員更多的資金,進行技術改造、擴大生產設備、適應市場需求,也改善了企業負債與資產的比例。
不少國營企業以往投資形成的資產中,既有創建時的中央部門投資,也有後續追加的地方政府投資,還有企業自身的再投資,這種錯綜覆雜的投資關系使中央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權責很難劃分。股份制首先可以幫助澄清所有權,至少可以根據過去投資者的投資數額,確定哪些政府部門擁有多少所有權。然後,不同政府部門根據各自股份的多少派任董事,由企業的董事會監督管理企業資產的使用,而不必再由各類政府部門多頭幹預、到處插手。這樣有助於界定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董事會授予經理資產使用權和業務經營權,經理對企業的盈虧負責,企業不能再靠財政補貼過日子。
在股份制的試點城市里,為了推動這一試點,實行股份制試點的企業可以在資產合理化方面獲得幾個優惠條件。第一是減低利潤稅,財政部給予18%的所得稅信用,實繳利潤所得稅是15%;第二是地方財政局給予低利貸款,以成都為例,這一貸款的利率是2%,低於一般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第三是可以加速資產折舊,把資產折舊率從3%增至5%。當然,這類財政信貸優惠條件應有一定期限,過期即停止,以便刺激企業在短期內完成改革,也避免長期補貼造成財政的損失過大。
股份制的試點在一些地區實施後相當成功。例如,到1997年年中為止,北京市的98家股份有限公司中,企業投資主體已經多元化、分散化,這些公司的股本總額中,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只占47%,其余股本來自向社會籌資,從而形成了對企業的外部壓力,強化了企業經營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提高了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據對北京市的101家股份有限公司的統計,它們向社會籌資約170億元,此外還向內部職工籌資約6.9億元、向外籌資81.7億元,增加了企業的資金,降低了企業的負債率。[9]
從企業個案來看,也有不少成功經驗。比如,具有328年歷史的北京同仁堂是個老企業,1992年組建企業集團時企業的負債率是81.6%,1997年6月,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了,共籌集資金3.4億元,使得企業的負債率降至36.5%。企業有了新的資本,盤活了同仁堂的兩個因資金不足而停建的產品出口基地項目,增加了新產品的生產規模和出口能力。又如,北京市王府井百貨大樓有38年的歷史,原企業積累資金只有3,000萬元,1993年改為王府井百貨(集團)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後募集資金達6.2億元。現該公司已由原來的單體公司發展成為大集團,到1998年將擁有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9家,總營業面積將是1992年的18倍,帳面凈產值由1992年的0.9億元增至10億元。
山東淄博是一個股份制的試點城市,5年內該市的1,554家國有工業企業都已改組成為公司,其中有51家的股票在本市的股票市場上交易。例如,山東銀雪化纖公司原為國有,有工人1,700人,5年前該公司改為股份制,自留一半以上的股份,其余股份在證券市場上出售,集資3,000多萬元,用來購買從意大利進口的紡紗機;地方政府派官員出任該企業的董事,由於上市公司的股票價值由市場決定,公司董事會已不再單純注重產量指標,而是關心盈利狀況和股票價格的升降。[10]
以上成功的實例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企業股份化過程中必須向社會開放售股,否則,如果企業的股份仍然保持完全的國有,那就是“換湯不換藥”,企業未必會面臨真正的改革。比如,甘肅省蘭州市的電機集團公司1997初改為股份制時,為了照顧本企業工人的利益,防止可能的外部股東幹預,企業的股份不向社會出售,仍是全部國有,其股份制改革就沒有明顯效果。
2. 組建大型國有企業集團
中國的大型企業都是國有的,只要能放松企業的行政隸屬關系,便不難組成大企業集團,這是目前中國大企業產權重組方面的一個改革方向,準備先在1,000個原中央部屬的大企業中試行。在這1,000家企業中,880家是工業企業,它們的綜合資產占全部國有工業企業總資產的三分之二以上,它們的銷售額、利潤與稅收占全部國有企業的70%以上,可以說,這些大企業的重組改造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關系到國有工業改革的成敗。
組織企業集團可以重新調整配置集團內各企業的資產,從而更合理地使用這些資產,實現生產和交易的規模經濟。大型企業集團可以是跨地區同行業的,也可以是跨行業的。跨行業的企業集團往往是以資本為紐帶,屬下的企業可互相支持,會增強競爭力,這在日本和韓國均有先例。日本的Keiretru(系列企業)就是由多家獨立的公司組成,這些公司的股票均各自上市,但公司之間相互持股,形成一個集團,互相支持,互相給予業務上的方便,如三菱、住友等企業集團就是如此。這是私營大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利用企業間的社會關系謀求發展的一種形式。韓國有十個大財團(chaebol),它們主要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形成的,政府指示銀行給這些財團大量低息貸款,幫助這些財團擴張。但是,這種做法在市場世界化和全球競爭力方面卻暴露出顯著的弱點,由於銀行對企業的融資過於寬容,企業盲目舉債、過度擴張,導致債務資本比率過高(3.5到17.2倍)[11]、生產設備過剩,一旦出口萎縮、或出現國際性金融風暴,企業就瀕臨破產。此前車之鑒不可忘。
中國目前在組建大型企業集團時,也推出了一些優惠政策,如對集團企業的技術改造投資免除利息,國家幫助安排冗員,政府選擇性地安排300家大企業分別與銀行建立關系等。在中國,比較早出現的一個跨行業企業集團就是由早先建立的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演變而來的,它由控股公司逐漸發展成為大企業集團,除了原有的信托及金融業務外,還發展了旅館、收費公路等業務。目前,中國還有57個國有企業集團正在組建中,其中有十幾個在上海。
上海汽車工業公司即為一例,它已與德國Volkswagon汽車公司合資經營了十年,所產轎車占中國轎車市場的一半以上,現在又與美國的通用汽車公司合資另建一新廠。1997年6月,該公司又決定擴充,接管了兩個虧損的制造彩電的電器公司,還計劃購買經營良好的“大中出租汽車公司”34%的股份。[12] 上海還組建了另外五家大企業集團,包括對外服務有限公司、工藝進出口公司、廣告有限公司、對外經濟貿易實業公司和外經貿商展公司。
廣東省已確定要組建70家大型企業集團,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制定相關政策,準備在審批、利稅、外匯方面給予優惠政策,並籌劃設立發展基金,以培育具有較強競爭力的跨國公司。福建省為加速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與重組,準備組建150多家企業集團,讓它們逐步成為機械、石化、建築材料、林產、水產行業的骨幹企業;為此,陸續推出了一系列扶持措施,如調整企業資產負債結構、授予企業資產經營權和一定的投資融資決策權、賦予企業外貿出口經營權、鼓勵在境外建立銷售網和創辦境外企業、對重點建設項目優先安排投資計劃、信貸和外匯、提高必要的貸款貼息和周轉金並優先安排技術改造貸款、允許參股或收購信托公司和城市合作銀行、發行財政債券作為重點企業技術改造基金等。[13] 廣東和福建兩省也準備將國有外貿公司聯合組成多功能的大型國際服務貿易企業集團。
在石油化學工業里,現在已經出現了兩家大企業集團,一家是北京的燕山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另一家是南京的石化產業集團公司。燕山石化公司是個集石油煉制、石油化工、科技開發為一體的特大型石油化工聯合企業,前兩年也是現代企業制度改革的試點企業之一。燕化集團先後組建了燕化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和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為實現低成本、高效率,還兼並了制造高級潤滑脂的天津漢沽石油化學廠;目前已擁有四個控股公司、多個全資子公司和一批跨地區、跨行業的參股公司和關聯企業,均以產權聯結為紐帶;整個集團公司已改制為中國石化總公司控股的國有獨資公司,今後準備發展成為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大型企業集團。[14] 位於南京地區長江兩岸的金陵石化公司、揚子石化公司、儀征化纖集團公司、南京化學工業(集團)公司,原來分別隸屬於中國石化總公司、中國紡織總會和江蘇省,它們之間相距最遠的也不超過30公里,彼此本來可以成為相互供應原料的上下遊關系,但是在組建企業集團之前,卻因行政隸屬上的“條”、“塊”矛盾而彼此不相往來。現在,他們打破了各自原來的行政隸屬關系、實行聯合,組建了石化產業集團公司。這個集團實現了“油、化纖、化肥”的綜合發展、有機化工和無機化工的相互配套,成為中國最大的石油、化工、化肥、化纖基地。[15]
中國組建大企業集團的過程中也存在著一系列問題。第一,組建過程多半是上級政府策劃安排的,很少有企業自發的。這樣,集團組成後是否真能實現規模經濟、重新配置過剩的設備、有效地運用資產、減少員工和成本,還不得而知。第二,集團組成後仍是國有獨資,只是集團內企業的監督權由政府部門移轉到集團或集團隸屬的總公司(如中國石化公司)。但是,究竟建立一個什麽樣的管理結構,才能既對集團屬下的各公司經理具有有效的約束力,又能保證經理們有充份的經營管理權?到底誰代表資產的所有者?是否新的集團公司的人員仍是由各相關部委調來的幹部?這些,都還是疑問。第三,集團內的各企業大多仍是全部國有的,如果改為股份制、股票上市後,是否開放給機構、個人購買?這些國資企業的股票市價,是否能反映出企業營運的績效?第四,為了促進企業集團的形成,給了很多優惠條件,這些優惠非給不可嗎?沒有了這些優惠條件,是不是企業就沒有興趣組建集團?倘若如此,企業到底是在追求給企業集團的優惠條件,還是組建企業集團後增進的效益?第五,如果過份鼓勵組建企業集團,也可能會造成國有企業的壟斷局面,對經濟的競爭性發展和對消費者都不利。第六,企業集團如果不適當地跨行業擴張,會既缺乏必要的管理經驗和能力,也妨礙專業化發展,首鋼就是個典型的例子。
過去十五年當中,北京的首都鋼鐵公司盲目地實行多角化發展,結果不但不成功,反而變成了拖累。當初,政府曾給首鋼低稅優惠,並同意其購買一個船隊、一個香港的保險公司和秘魯的一個礦場,首鋼同時又經營著冷氣機工廠,並想向電子工業擴張,甚至考慮在它擁有的土地上蓋旅館和辦公樓。首鋼以往的主要生品是低質的建築用鋼材,本應轉而集中生產高質平板鋼材和不銹鋼,供汽車、家用電器工業和制藥工業用,為此,需要投資新設備30億美元。可是,首鋼的跨行業盲目擴張,不僅使它的資金日益緊張,無法進行必要的技術改造,而且還造成經營虧損。例如,在購買秘魯的鐵礦場時,未發覺該礦的盈利能力低下,結果付價過高,現在只好再設法出賣。自其負責人的貪污案被揭發後,首鋼的低稅優惠被取消了,同時首鋼在華夏銀行原有的過半股份已被迫減至25%,該銀行也不再向首鋼提供低利貸款,首鋼的經營狀況每況愈下,冗員充斥,對環境的污染嚴重。[16]
3. 發展國有大型專業化企業
中國的很多工業都存在著同類型企業重覆建設、單位規模小、經濟效益差的現象,發展國有大型專業化企業應該是企業改革的一個方向。以汽車工業為例,全國有123家轎車和卡車工廠,但規模都很小,1996年全國只生產了147萬輛汽車,不及底特律三大公司產量的六分之一;因此,中國的絕大多數汽車廠的成本都過高,競爭力很低。汽車工業最需要通過重組合並,發展大型專業化企業,從而實現規模經濟、提高生產效益。
從1990年至1995年,中國在汽車行業中實行了傾斜型的發展政策,把大部份發展資金投入到規模最大的13家骨幹汽車企業中。到1997年第一季度,這13家骨幹企業承擔了全國汽車產量的91%。但是,汽車行業里條塊分割的局面並未根本改變,地方保護主義還未消除,有些省市仍然利用行政手段排斥非本地車,阻礙汽車工業的重組和整合。[17] 汽車行業的改革需要一個重組資產的改革計劃,要研究如何使骨幹企業的優勢得以互補,非骨幹的其余百余家工廠如何分工合並,轉向裝配、改裝、零部件生產等專業化經營。[18]
發展大型國有專業獨資企業,應迅速建立股份制,至少允許與本企業有直接投入產出關系的其他國有企業參股,而形成一種互有制。這樣,這些相互持股的企業因有借貸和購買投入品的關系,必然十分關心企業效益,可在股東會上發揮監督作用,這也是有效地銜接市場機制的做法。這些國有專業化企業實行上述改革後,可再進一步將股票公開上市,讓股票的市場價格反映企業的長期利潤趨勢,這樣,便可一方面吸收社會資金、擴大投資和技術改造,一方面又形成更廣泛的股東對經營者的監督。在這一過程中,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特別注意對國有企業的財務監督,避免資產流失,保證企業的財務狀況實報、公開,以利於股票上市。
至於企業內部改革及兼並、資產重組等,則應讓企業根據自己的利益作適當的安排,資產管理局不宜過份幹涉。開灤礦務局這方面的改革就是個比較成功的例子。過去,該礦務局與下屬的19個二級企業之間是統收統支關系,二級企業因有礦務局撐著,不愁虧損,也不必追求效益。改革後,二級企業實行了二級法人管理,與礦務局之間建立了明確的經濟核算關系,甚至二級企業內的區、科、班相互間的往來,也通過內部銀行實行成本核算。因此,各單位必須精簡電力、材料和人工,並面向市場,以達到銷售和利潤目標,同時,還將後勤服務分出,自謀生路。[19] 這種內部改革是所有國有企業都應實行的起碼的一步。
4. 企業兼並
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兼並可解決設備重覆和生產規模不經濟的問題。政府為鼓勵企業兼並,現給予兼並企業五年停付貸款利息的優惠,還允許把債務轉為兼並企業的股份。目前,大部份的企業兼並都是由行政部門安排的,只有少數是經由新設的產權轉讓中心完成。例如,1997年前7個月中,天津市有48家國有企業被兼並,市政府給兼並企業一年的再調整時間,在此期間,勞動局將向下崗職工發放失業救濟,如兼並企業無法還債,市政府還在企業與銀行之間協調,商議解決辦法。現已虧損而又可能被兼並的國有企業,應迅速地尋求兼並,避免無休止的虧損。
最近有兩個兼並成功的例子。一例是河北的邯鄲鋼鐵公司兼並河南平頂山市的舞陽鋼鐵公司。前者隸屬於河北省,1996年實現利潤7億元,居全國鋼鐵企業第三位;後者直屬冶金部。生產特厚鋼板,目前資產負債率已近90%,虧損達5億元。在兼並中把舞鋼的全部資產和債務劃轉給邯鋼,舞鋼從此隸屬於以邯鋼控股、武漢鋼鐵集團和重慶鋼鐵集團參股的有限股份責任公司,根據政府的兼並政策,舞鋼的貸款利息可以暫時停付,貸款本金可延期償還。兼並後,舞鋼的設備能力強,有利於提高邯鋼的技術設備水平,兼並後兩者的產品結構也有所調整,邯鋼可依靠其經營管理優勢和籌措來的資金,設法扭轉舞鋼的虧損。[20]
另一例是浙江的金鷹紡機股份有限公司的跨省兼並活動。該公司的經營規模和經濟效益居於全國100家紡機骨幹重點企業的前五位。1996年,該公司到安徽大別山區,利用停產的原沂安橡膠廠的廠房和場地,合資新辦中型絹紡公司,現已投產。1997年該公司又收購了位於絹紡原料產地的四川綿陽絹紡廠,收購後金鷹公司的絹紡生產規模達到33,000錠,成了全國最大的絹紡企業。
5. 企業的關停、轉產
小型國有企業的關停、轉產既與國有企業的體制弊端有關,也可能有其他原因,如污染環境等。例如,1996年8月國務院頒布了“關於環境保護若幹問題的決定”,年產5,000噸以下的造紙廠、年產折牛皮30,000張以下的制革廠、年產500噸以下的染料廠等,均需取締、關閉或停產。至1997年9月15日,僅四川一省就據此確定,應當取締、關停1,633家浪費資源、污染嚴重的小企業,有400多家轉產節約資源、減少污染的產品。[21]
6. 企業的破產拍賣
破產和兼並虧損企業有類似的作用,長期虧損、資不抵債的國有企業應迅速宣布破產,並以拍賣形式處理剩余資產。但是,雖然中國公布了《破產法》和《拍賣法》,但真正破產的國有企業數量還是很少。廣州市可能是企業破產案件發生較多的地方,自1992年起,已有36家企業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迄今已處理了19宗,其中國有企業7宗。例如,國有的廣州異型鋼材廠雖然設備先進(由美、奧進口)、產品市場廣闊(包括焊接鋼管、冷彎型鋼及鋼帶),但是因“投資失誤、管理不善”,已資不抵債,經中級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破產時的資產估評值為5,500萬元,主要是廠區使用權折值、建築物和機器設備等。債權債務清算以後,進行了公開拍賣,有四家鋼鐵企業參予競購,由廣東輕工業機械集團公司廣州鋼管廠以5,000萬元得標。異型廠拍賣所得款項首先用於安置破產企業的職工,然後再償還債務。[22]
7. 企業的股份合作制
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國有小企業和集體企業可實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業是獨立法人,主要由本企業職工個人出資,出資人以出資額限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職工個人股和職工集體股應在全體股東中占大多數;企業是否配置國家股、法人股和職工集體股,應由企業出資人協商議定。股份合作制企業采取股東大會制,董事會是大會的常設機構。企業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兩種分配方式,員工既是雇員,又是出資者,所以,為了獲取自己投資的收益,會比較努力地工作,不斷創新。因此,這種制度含有一種內在的激勵機制,它也是職工的個人資本與勞動的聯合,更符合中國的社會主義原則。但必須注意積累和分配關系,要適當增加企業的積累,保持企業的發展後勁。組織股份合作制企業,應從明確產權、落實產權責任入手。
在資本主義國家,也有許多企業利用職工股來減少成本、吸引和保留人才。例如,美國最大的航空公司--聯合航空公司,為了減少員工罷工、降低成本和保持競爭力,與員工達成了減薪協議,減薪部份用公司股票補償,現在該公司的員工已擁有公司55%的股權。美國的許多高科技公司(如Intel),也允許職工以低價購買本公司的股票,以此鼓勵技術人員不斷創新和長期任職,這樣,員工的收益不完全依靠工資收入,如果公司的股票價格上漲了,職工也跟著受益。
實際上目前中國城鄉已經出現了不少這類股份合作制企業。在鄉村有兩個來源,一是原來的社區集體企業轉制而成的;二是由農民、個體戶自發地集資聯合而成的。在城鎮也有兩種,一是原第二輕工業系統的城鎮集體企業,通過恢覆合作制而形成的;二是近年來城鎮國有小企業在“放小”的改革中,通過向本企業職工出售資產、改制而成的。[23] 上海市各縣區即在一些規模小、效益差的鄉鎮企業中推行股份合作制,采取“先售後股”的方式,吸引企業職工出資購買企業產權;在1997年頭8個月中成交的331戶集體企業產權交易中,有50%產權是由企業員工購買的。山東省諸城縣的明星隔溫材料公司於1993年將產權售給職工(但規定股份只能在職工中轉讓),改成股份合作制後,產量增加了7倍,利潤增加了16倍,交納稅收增加了12倍。
近來中國有報導稱,一些國營小企業的經理以實行股份合作制為借口,強迫職工投資入股,誰不出資則變相解雇誰,這是變相的勒索,應該嚴格禁止。股份合作制應以職工自願入股為原則,不入股的不分紅,但不能以解雇相要脅。也有的企業將社會福利基金等改為資本,停止或減少了職工應有的福利,這也是變相的剝奪員工利益。還有不少股份合作制企業中,雖然職工出了資,也從來不開股東大會。[24] 這些現象說明,目前在中國,股份合作制經常被用來向員工集資,而出資者的權利卻得不到尊重和保護。
由於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份只能在職工中交易、轉讓,而不能上市,因此不利於投資的流動性和企業經營的靈活性。因為,想離職的職工欲脫手股票,只能在本企業職工中尋找購買者;而企業想雇用的新職工是否願意或有能力入股也是個疑問。同時,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份沒有市價,它的交易價格很難合理確定,這樣的無市價的股份亦無法反映企業經營的成敗。所以,這種制度有局限性,一般只適合於社區型初級加工業和小型服務企業。
四、私有企業的發展對國有企業改革的成功至關重要
中共十五大報告對非公有制經濟有進一步的肯定,過去認為,非公有制只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補充”,現在稱非公有制是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並且提出,“對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要繼續鼓勵、引導,使之健康發展”,同時也承認,“這對滿足人們多樣化的需要,增加就業,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有重要作用”。
抗戰前,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地租及商業資本的積累,在大城市中已出現現代工業企業。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中也承認,民族資產階級是國民經濟的一個組成部份。但是,1949年後,卻視私有企業是與社會主義不相容的異己,不斷壓制打擊;與此同時,過份強調公有制,加快小集體所有制向大集體所有制的過渡,又進一步鼓吹和擴大“一大二公”的全民所有制。在農村,割自留地、家庭副業、集市貿易等所謂的“資本主義尾巴”,對個體經濟極力加以限制;在城市,沒收、購買或國家參資於較大型的私有企業,最終將其收歸國有,同時消滅個體經濟,“文革”時期更是大砍方便群眾的個體服務業。結果,中國城鎮的個體勞動者因此大減,從1953年的900萬人下降到1978年的15萬人(1980年才回升到81萬人);商業服務網點也大為減少,解放初期,在上百個城市里每萬戶居民有50個飲食網點,而到了1980年每萬戶居民擁有5個飲食網點的城市只剩下幾個了。[25]
一直到改革開始,才允許多種經營方式並存發展,允許個體經營的手工業、飲食業、服務修理以及小商小販正常營業。私營經濟的活躍,搞活了經濟,方便了人民生活,利用了社會閑散資本,增加了就業和社會財富。但是,政府在物資分配和銀行信貸方面,仍然是以國有企業為優先,集體次之,私有經濟則幾乎得不到。最近幾年,由於改革步伐的加快,對私有企業的種類與規模的限制已逐漸放寬,最近為了安排國有企業下崗工人的再就業,更進一步地大力鼓勵個體戶的發展。
中國的私有經濟應當有很大的發展空間,首先是在服務業。在服務業中,除了專業化程度高的交通運輸業和大型銀行外,很多服務業規模小、競爭性強,適於私有、私營。改革初期的1980年,中國第三產業(服務業)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只有21%,1995年已上升到31%,但仍低於低、中等收入國家平均的49%和印度的41%[26],中國的服務業還可以有很大的發展,而其中又主要應該促進私營服務業的發展。
在制造業中,同樣有許多產業,如生產消費品的輕工業,也是具有高度競爭性的。在市場競爭比較充份的條件下,其實私有經營是難以“剝削”的,何況還有國家的稅收及其他管理政策可以保護消費者,避免私營企業謀取過高的利潤。[27] 私有企業以利潤及競爭為激勵機制,必須講求效率,降低成本,保持低價,能比較好地利用資源和滿足消費者的需求。私有資本如果是在正常競爭的條件下,通過正當經營手段而積累資本,顯然比靠“關系”尋租而積累資本,更符合社會公平的原則,不應當受到歧視。
近年來有不少私有企業發展成功的例子。例如,成都的希望集團是一家民營私有企業,主要產品是飼料、飼料機械和肉食品。它購買國外先進的自動化設備和精密測試儀器,建立了一套符合國際標準的嚴格的工藝流程,運用世界上飼料加工的先進技術,結合中國飼料生產原料及養殖業的現狀,反覆試驗,研制成各種顆粒飼料,這些產品現在已成名牌;同時,建立了嚴格的質量檢驗制度,進料和出品均須經過兩道互測互檢才能進出,產品售出後還不斷設法收集用戶的反饋意見,以便不斷改進產品質量。該企業不久前與一些國有企業合資,還兼並了一些國有企業,隨即發現,原國有企業的一些職工不重視企業信譽、不怕倒牌子,只顧暫時的經濟利益,缺乏長遠的戰略眼光。其根本原因是,國有企業還未真正在市場機制中運作,有不怕破產、不怕失業的“大鍋飯”觀念。針對這種情況,希望集團改革了兼並、合資後的原國有企業內的管理體制,推行董事會負責制,破除“終身制”,實行聘任制,並推出了“公開招聘幹部、平等競爭”的“人才先導”新措施,還改革了工資制度,把原國有企業的幹部、職工推向勞動力市場。[28]
又如四川的私營民生公司,該公司的前身為民族資本家盧作孚1925年創辦的經營長江航運的民生輪船公司,當時在與外商的競爭中非常成功,因而國內聞名,但該公司1952年被收歸國有,改名為揚子江汽船公司,盧本人自殺,其子女受到迫害,其孫子盧國基入高校就學的權利也被剝奪。1984年,盧國基及以前的民生公司工作人員申請恢覆了民生公司,四川省政府亦投入少數股份,並從重慶的中國銀行貸款110萬美元。現在,民生公司已成為長江上僅次於揚子江公司的第二大船運公司,每周兩次由12艘拖船拖40只集裝箱船下駛長江。揚子江公司經營的重慶-上海間的雙程船運需時50天,而民生公司則只需要20天。目前,民生公司正計劃購買新船,將其載運能力增加一倍;在香港的民生公司則正在重建海洋船隊,行駛台灣、韓國、日本與長江之間。[29]
隨著民有企業的覆興,1949年以來中國的第一家民營商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已於1996年初成立,是一家由民營企業入股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其85%的資金來自民營企業。該行的內部和外部約束嚴格,貸款及用人都非常謹慎。
從長遠來看,私有企業的發展是有效益的經濟增長的重要動力。私營企業有有效的激勵機制和制約,與市場機制自然和諧,私營企業家敢於冒風險和嘗試新方法,會導致有效益的資源配置和經濟地利用資產與勞力,也會不斷地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市場。在中國,如果要讓私有企業迅速恢覆、發展和壯大,則不僅要從超前的社會主義退到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很可能還要退到新民主主義階段。既然現在官方認為,“非公有制”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而且對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那麽,私營企業家就應當與國有企業職工、農民有同等的社會地位,私營企業在銀行信貸、財稅、外匯等方面也應該受到與國有企業等同的對待。
現在,要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和解決下崗職工出路,已經越來越依賴私有經濟的幫助了。最近據報導,雲南省正在采取特殊措施,大力推動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為了鼓勵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私營經濟,雲南省除優先為其安排經營場地、辦理登記注冊外,還規定,自開業之日起一年內,工商、衛生、城建、土地、公安等部門免收各種費用,稅務部門免征所得稅。1997年前8個月,全省新增個體工商戶比1996年底增加9.9%,其中私營企業增加了16.6%,1997年上半年個體經濟吸收的下崗職工占再就業總人數的35%。廣西的南寧市至1997年底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約27萬人,該地倡導個體戶幫助下崗職工的“一幫一”。最近,私營企業西南石油公司也在倡導私營企業“一幫百”。
五、行業、競爭性及所有制:國企改革全盤戰略棋局[30]
在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公有經濟也采取多種形式的原則下,要具體分析,那類企業適合采用那種所有制。首先,應當把不同的行業分為有競爭性的和沒有競爭性的(參見表一)。然後,就象在表二中列舉的那樣,把各種所有制和國有制的各種形式排列在左欄,再在最高橫線上列出大、中、小三種企業規模,按照38種工業企業的市場份額進一步分列。這樣,經過仔細考慮,根據企業各自的競爭性和規模,便可分辨出適合各種類型企業的改革方式,從而描畫出整個國有企業改革的戰略圖案(參見表二)。
表一、中國國有企業按部門計占總產值比重(%)
壟斷性的:
資源開采
71
公共設施
65
大規模經濟的:
礦 冶
59
化 工
49
交通工具
51
競爭性的:
食品及紡織
43
電 子
28
其 他
22
所有工業
40
資料來源: 世界銀行,China2020(1997),P29.
我們可以考慮采用這樣的原則,即凡是具備競爭性的、無關關鍵性資源開發和國防工業、企業規模亦不大的,都可以非公有形式或以國有資本不過半的所有制形式經營。例如,一個行業里的國有工業產值若低於該行業總產值的30%,則該行業里的中小型國有企業都可改以下列形式經營:股份公司(國有股在半數以下)、集體、股份合作制、國有民營(租賃)、民有民營(國企出售)。
符合這一條件的行業包括,橡皮制品、機器制造、化學纖維、工具、金屬開采、電子和造紙(國企產值占該行業總產值的30%-20%),非金屬制品、電機、非金屬開采、其他(國企產值占該產業總產值的20%-10%),木材制品、金屬制品、教育及體育用品、塑料制品、皮革、成衣及家具(國企產值占該行業總產值的10%以下)。在飲料、食品制造與加工、印刷、紡織等行業,國企產值占該行業總產值的30%到50%,國有企業多為中型企業,均適合實行股份公司制。開始時國家股可超過半數,但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非公有股份的增加,國家股可逐漸減至半數以下。至於在那些大型和具有壟斷性、關鍵性資源開發、高科技型(尤其是與國防有關的)行業,則仍可全部實行國有國營,但應當改為公司制或集團制。要強化國有資產的管理,特別是公司的財務管理。當然,這樣的國企改革戰略並不是一成不變的,還可能隨著國內國際市場的變化和技術及企業組織的創新,而作階段性的調整。
國有企業的改革還必須有配套政策及措施才能成功。首先,要有統一管理的社會保障體制,由政府、企業及職工共同出資,建立獨立的社會保障體系,企業所屬的學校應交給社會辦,各單位的住房應由社區租賃公司依市場原則管理;其次,要強化對銀行貸款業務的管理,堅持商業原則,嚴格審查貸款企業的項目可行性、投資回收率和償還能力;再次,要組織對下崗工人的培訓,安排再就業。這些配套問題的研究需要單獨、深入地討論。
綜合以上所述,筆者認為,國有企業的改革戰略可包括以下方面:盡快擴展股份制,在有競爭性的企業中,國家股可少於一半;可鼓勵組建跨地區的大企業集團,以深化分工、實現規模經濟、降低成本,但不宜給予過多優惠,還要防止壟斷的形成;大企業的重組改造不應堅持國有獨資,而應實現投資多元化,逐步允許其他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對國有企業的投資;應通過有限期及限度的優惠,鼓勵企業兼並、破產拍賣、關閉停產;股份合作制僅使用於社區型小企業,不可能成為國企改革的主流;應特別鼓勵私有企業的發展壯大,使其在融資上能與國企有同等待遇;根據各行業中的國有成份的多少、規模經濟的大小以及競爭性的強弱,逐步縮小和集中國有企業,引進和擴大股份制及其他類型的所有制。
單位福利社會主義與中國的“過渡性失業”
顧昕
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研究員
一、中國“過渡性失業”問題的背景
二、中國“過渡性失業”綜合癥:下崗工人再就業比例低
三、“下崗”的病因:中國的單位體制
四、摧毀“單位體制”:完成中國單位福利社會主義制度的轉型
五、解決失業問題的中國之“藥”:以制度變革作為公共政策
六、朱熔基的新政“藥”不對癥
在後鄧小平時代,中國面臨的嚴重問題之一就是城市居民最關注的下崗問題。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大批國有企業的職工下崗了(即雖與原工作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但實際上失去了工作和薪水),這一問題也同樣出現在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部門中(它因采用國有部門的管理體制,因此被稱為“二國營”)。據《中國日報》援引全國總工會的調查,到1997年底,中國城鎮下崗職工累計已達1,150萬人。[1] 這一大規模下崗問題不僅讓千千萬萬的老百姓議論紛紛,也令各級政府頭痛不已。
政府為了應對這一難題提出了不少政策,如放松貨幣政策以維持經濟增長、推動第三產業發展、給中小企業優惠政策、加強對失業者的培訓等。在西方經濟理論和市場經濟國家對付失業的經驗教訓中,都可以為中國的這些對策找到根據,這些政策對緩解目前的失業問題也不無助益。但總體來說,它們只是適用於任何國家的一般性對策,並未針對中國失業的特殊背景采取有效措施。
解釋高失業率的最簡單說法就是勞動力的供給大於需求,中國目前的失業當然也不外乎此原因。但這種解釋並不能說明中國失業問題的特殊病因。目前被稱為“下崗”的失業,是國有部門內長期存在的“隱性失業”(hidden unemployment)顯性化所造成的,屬於國有企業制度轉型的過渡時期中難以避免的失業現象,因此在本文中將之稱為“過渡性失業”。這一現象在西方國家是不存在的,它只是社會主義國家制度轉型期間的特有現象,所以西方現有的經濟學教科書不可能提供關於其成因的現成答案。
在東歐轉型中的國家,“隱性失業”顯性化一般直接就表現為“公開失業”(open unemployment)的大幅度增加,但在中國卻表現為特有的“下崗”現象,它是一種介於“隱性失業”和“公開失業”之間的狀態。下崗問題的根源在於社會主義特有的經濟、社會、政治制度,因此,它不僅僅是一個經濟問題,對它的研究也不能局限在經濟學領域內,而應該放寬到政治社會學和政治經濟學領域。西方社會科學中目前方興未艾的新制度主義學派的理論,或許可以為研究中國式的“過渡性失業”提供一個分析性框架。
本文首先分析中國“過渡性失業”的背景;接著討論中國國有部門中大規模“隱性失業”的制度基礎;然後進一步分析最近的經濟體制改革,是如何改變國有部門的制度結構、並形成城市中國有部門和非國有部門之間的制度性分割局面;最後,通過制度分析,試圖解釋下崗工人再就業過程中的種種“非理性”現象,並且討論制度分析的政策意義。
一、中國“過渡性失業”問題的背景
中國大規模的“過渡性失業”的基本原因是,改革前的計劃經濟中就已存在大規模的“隱性失業”或“在職失業”,只是“鐵飯碗”、“大鍋飯”制度把它掩蓋了起來,制造出一個“充份就業”假象。現在的國有企業改革只不過是讓被長期掩蓋著的“隱性失業”逐漸浮出表面而已。究竟國有企業中有多少在職失業,中國缺乏全國性的權威性統計數字。世界銀行1994年曾對142家國有企業進行了一項調查,多數管理者認為,其企業內存在冗員(參見表一)。若從中國經濟學家的零星調查來看,則情況更為嚴重,他們的估計是國有企業的冗員至少有1,500至3,700萬人,占全體職工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大型企業中的富余人員高達50%以上。[2]
表一、中國國有企業的冗員狀況(%,1994年第一季度)
冗員占現有員工的比例
30以上
20-30
10-20
5-10
大約合適
很少
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
17.0
16.2
26.8
24.6
12.0
3.4
資料來源:The World Bank(1996), p.14.
顯然,冗員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國有企業每況愈下、競爭力無法望非國有企業之項背的結果。自改革以來,中國國有企業的生產力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3],但國有部門的成長始終低於全國經濟的平均增長速度[4]。中國經濟改革采取了獨特的“漸進式增量模式”,“是在舊體制因阻力較大還‘改不動’的時侯,先在其旁邊或周圍發展起新體制或新的經濟成份,隨著這部份經濟成份的發展壯大、經濟結構的不斷變化和體制環境的不斷改善,逐步改革舊的體制”。[5] 所謂的新經濟成份就是非國有部門,中國自1980年以來所取得的高速度成長在很大程度上是非國有部門的貢獻的。[6] 而九十年代中國有部門卻出現了高虧損、高負債的嚴重局面。
既然龐大而低效率的國有部門拖住了中國經濟的後腿,徹底改革這個部門就是勢在必行的了。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賦予企業自主權,讓企業自己決定究竟需要多少工人;同時,國有部門的產業結構也必須調整,要壓縮煤炭和紡織等夕陽產業,這些產業的大批工人會失去工作;此外,還要讓相當大數量的虧損嚴重的國有企業破產,企業破產案的數量自1994年開始就已節節上升,到1996年達到了一個高峰(見表二)。這些改革措施的後果之一就是大規模的“過渡性失業”。據統計,1995年和1996年底累計的國有企業下崗人數分別達368萬和542萬人,如果加上城鎮集體經濟部門,則為550萬和797萬人。[7] 由於自九十年代中期以來下崗工人再就業的比例比較低,因此下崗工人的累計人數扶搖直上。
表二、中國企業破產立案項目數
年 份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破產立案數
98
32
117
428
710
1625
2385
6232
資料來源:曹思源,“數字之間、規律可尋:我國企業破產最新統
計資料”,
《經濟參考報》,1997年1月28日,第1版。
二、中國“過渡性失業”綜合癥:下崗工人再就業比例低
為什麽中國高速成長的經濟未能創造足夠的就業機會、吸納由於制度轉型而釋放出來的“過渡期失業者”呢?在“八五”計劃期間,中國城鎮年平均新增就業727萬人[8],其中相當大一部份是大中專畢業生(1994年和1995年分別為452萬和486萬),還有300多萬的新增就業機會可以容納失業者,完全有可能讓大多數國有企業的“過渡性失業者”重新就業。何況,政府從1993年起就推出了“再就業工程”,旨在通過各種方式為下崗工人的再就業提供優惠和幫助,同時也向雇傭下崗工人的企業發放補貼。雖然“再就業工程”在中國南方和沿海發達(尤其是非國有部門發達)的地區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其他地區卻成效甚微。從全國來看,下崗工人的再就業比例實際上相當低,一般只有三分之一左右[9]。
伴隨著下崗人數增加和下崗人員的再就業障礙,出現了一些相當特殊的奇怪現象,可被稱為“中國就業怪象”。“怪象”之一是,有大批工人下崗的企業卻同時在雇傭大量來自農村的臨時工,出現了所謂的“農民上崗、工人下崗”的現象[10]。例如,1995年北京頗有名氣的五星啤酒廠有400多名職工下崗,但同時廠內有600多名農民工在幹搬運和裝卸工作。[11] 這一現象說明,即使是冗員嚴重的國有企業里,也有不少就業機會,只是國有企業的工人寧可“下崗”,也不願去做。這樣,城鎮里國有部門內的新增就業機會的相當大部份實際上為農民工所填充。[12]
“怪象”之二是,在很多城市里,外來勞工遠比下崗工人多。根據1996年6月底的統計,廣州市領取失業救濟的城市居民有8萬人左右,但同時領取勞工許可證的外來勞工卻達28萬人。在下崗問題極為嚴重的哈爾濱市,外來務工經商者有30萬人,是下崗職工10萬的三倍。[13] 眾所周知,改革以前,由於嚴格的戶籍管制,中國城市的就業制度基本上不允許農民在城市里自由地尋找合法的工作。自1980年以來,進入城市工作的農民越來越多,其中的一部份通過所謂的“農轉非”而獲得了城市戶口,但絕大多數只能在城市取得各種臨時居住許可,從事各種合同工,因此被稱為“農民工”[14]。由於目前中國城市的勞動力管理仍然以服務城市居民為主,所以盡管城市里有成千上萬的“農民工”,但城市政府卻往往沒有“農民工”的完整統計,一個初步的估計是,1997年城鎮里有4500萬左右的農民工[15] 這也就是說,在中國的城市里,不是沒有就業機會,而是缺少下崗工人願意接受的工作崗位。
“怪象”之三是,下崗職工對於再就業的職業選擇顯示出特定偏好,可以被稱為“再就業的所有制偏好”,即下崗職工偏好到國有部門再就業,而不願意到非國有部門去再就業;甚至在非國有部門的工資水平較高的情況下,有些下崗工人也寧願等待,而不接受這些職位。同時,很多下崗人員並未賦閑,而是正在從事各種臨時性工作以增加收入,但他們卻不認為這些工作可以成為他們的新職業。[16] 據一項調查,下崗者中已自謀職業者為11.5%,多次主動尋找工作者占25.0%,而另外63.5%的人卻在指望政府為他們安排新工作、或返回原單位工作,他們相信“國家不會讓他們餓死”。[17] 北京市總工會職業介紹所1997年3月的一次調查也顯示出類似的結果,86.4%的下崗職工要求到國有企業和其他國有部門工作,47.0%的人希望回到原來工作單位。[18] 顯然,城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比率低,其“再就業的所有制偏好”是關鍵的因素。
這種偏好與中國經濟結構的演變趨勢是格格不入的。1995年國有和城鎮集體經濟的就業增長率分別為0.6%和4.2%,而包括合資、外資、股份制企業、新興的非政府投資的所謂“民辦企業”或“民營企業”等經濟類型在內的非國有部門的就業增長率為17.3%,私有部門(包括私營企業和個體戶)的就業增長率為31.3%。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認為,非國有部門的工作不穩定,而農民工所從事的工作又太“丟人”。目前國內的不少政策研究者建議,通過發展非國有經濟和第三產業來解決中國目前的高失業率,這對於緩解中國一般性的失業問題(特別是農民工的失業問題)當然是有益的,但是,由於國有企業的下崗工人有上述偏好,發展非國有經濟和第三產業也未必就能充份解決這些下崗工人的再就業問題。
三、“下崗”的病因:中國的單位體制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偏好”,初看起來是“不理性”的。國內發表的絕大部份有關失業問題的文章往往都指責“下崗職工的就業觀念陳舊”,眾口一詞地要求下崗職工轉變擇業觀念,甚至還有學者指責下崗職工具有“貴族心態”。[19] 但是,學者們卻比較少去深入地分析,為什麽下崗工人有這種特定的觀念,為什麽他們會具有“貴族心態”?依照新制度主義學派的思路,人們的偏好和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現有制度結構所制約和塑造的(Thelen and Steimo, 1992)。要了解“過渡性失業”的成因,就必須分析國有企業的制度結構,而為此又必不可免地要剖析中國的“單位體系”。
在中國,所有的工作機構都被籠統地稱為“單位”,但只有那些國有部門中的“單位”才構成一個“單位體系”,而成千上萬的“單位體系”又組成了一個以政府機關的行政等級序列為參照、以財政和國家銀行為依托的從上到下的等級體系。“單位”一般被分為三類,即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單位的首要功能是對其員工實行有效的政治控制,而主要的手段就是為其雇員提供終身就業(“鐵飯碗”)、永久性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所以,一個人一旦成為某個單位的一員,那麽其住房、醫療、養老、教育和兒童福利等,就全部由單位承擔。[20] 這種制度造成了“單位福利社會主義”,只要有城市戶口、能在國有部門中就業,那麽這個人就能享受到“從搖籃到墓地”的充份福利。
市場經濟國家的政府不會壟斷住房建設,中國歷史上也從未如此。1950年上海的全部新住房投資中私人投資還占85%;後來在公有化過程中國家壟斷了土地使用和住房投資,到1958年私人住房投資已下降到12%,1976年進一步減少到6%,而到了1990年私人住房投資只占微不足道的2%。[21] “單位福利社會主義”把住房變成了一種與國有部門就業相伴隨的福利品,城市居民的住宅完全由國家投資、由政府或單位組織建造,然後由單位以極低的租金分配給雇員,如果雇員離開該單位,就有義務退出其住房。這種體制是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必然結果,它迫使城市居民投靠國有部門,一個城市家庭中如果沒有一個人在國有部門工作,其住房便會有問題。[22] 在中國的這個等級制的單位體系中,等級不同的單位所提供的社會福利水準也不一樣,一個單位在等級體系中級別越高,它所擁有的權力和資源也越多,所能提供的社會福利也越多越好。因此,許多規模大或級別高的單位有更大的能力爭取到國家的投資,從而便能為其雇員提供更多更好的住房,而很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多年的最高理想就是分得一套較寬敞的住房。
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框架是從蘇聯搬來的,但“單位體系”則是中國特有的現象。[23] 蘇聯國有部門員工的住房是由其所居住的城市提供的,當然在城市當局無法滿足住房需求時,工作單位也承擔一定的建設住房任務。[24] 中國這種特有的單位制度產生了獨特的“單位文化”,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觀察。首先,工人只要不犯政治錯誤,其就業就得到終身保障,因此低效率成為普遍現象。其次,必然出現工人之間收入的平均主義傾向,即“大鍋飯”現象。再次,工人對國家和單位有嚴重的依賴性,國家通過單位與工人之間形成了一種不成文的“社會契約”,這種“社會契約”同蘇聯的國家與工人之間的“社會契約”有很多相似之處,其核心都是,國家保障充份穩定的就業和內容廣泛的福利,工人保證政治上的服從(Cook, 1993)。
單位福利社會主義不僅造成了國有部門的低效率,而且在城市中產生了“一國兩制”的局面,即國有部門和非國有部門在兩種截然不同的制度結構中運作。雖然非國有部門的某些企業會為其員工提供一些福利,但基本上沒有單位福利社會主義這種制度。因此,中國的經濟制度轉型,不僅象在其他原社會主義國家那樣,涉及到國家所有制的轉型,而且還涉及到以“單位體系”為核心的社會體制的轉型。這樣,中國的企業改革就不僅僅是一個私有化的問題,而且還是一場不流血的社會革命(程曉農,1996)。從原社會主義國家轉型的經驗中可以看到,單單是私有化所產生的種種問題就足以令政府焦頭爛額了,而中國還有比私有化更棘手的麻煩,即如何鏟除單位福利社會主義制度。
四、摧毀“單位體制”:完成中國單位福利社會主義制度的轉型
在中國近二十年的改革中,摧毀單位福利社會主義,即所謂“打破鐵飯碗”,一直是企業改革的目標之一,但這方面的實際進展卻相當緩慢。
企業改革首先是推行了勞動合同制度。[25] 1986年政府公布了在所有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有關規定,但實際上這項制度到了1988年才開始全面推開,1991年初全國實行勞動合同制的職工人數占12%,1995年底才上升到85%,1995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 》的起草也完成了[26]。但是,勞動合同制的實施實際上並沒有觸動那些在該制度實施之前已進入企業的工人的地位,他們多數在其單位簽訂了沒有固定期限的長期合同,這種“合同”實際上是不能被中止的。只是到了最近兩年,才出現了工人下崗現象,之所以稱為下崗而不是裁員或解雇,就是因為原單位仍然不敢完全取消與下崗工人之間歷史上長期存在的相互依存關系。
擴大企業管理者的自主權一直是企業改革的核心,但直到1992年,政府才明確授予經理們14項必要的權力,其中就包括雇傭和解雇工人的權力[27]。然而,越是非國有經濟不發達、國有部門養活著絕大多數城市就業者的地區,企業的管理者們就越不願意使用解雇工人的權力。因為,從管理者的角度來看,工人與國有企業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實際上是工人與國家之間的社會契約,雖然政府重視企業改革,但政府也同時高度強調要利用這個社會契約維持政治社會穩定,工人因此相信“國家不會讓他們餓死”。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管理者如果斷然解雇工人,雖然有利於企業效益,但卻因取消了這個社會契約而會面對工人的強力反彈和壓力,除非政府承擔起大規模解雇工人的政治責任,否則聰明的企業管理者當然不會去替國家“背黑鍋”。
在住房體制改革方面,中國早在1980年就開始了住房社會化和商品化的試點。世界銀行經濟學家George Tolley早在1991年就提出建議,住房從福利品向商品的轉型,關鍵在於“將住房與單位離婚”。[28] 世界銀行在1992年發表的《中國城鎮住房改革:問題與可供選擇的方案》中,也把切斷工作單位與住房的關系,視為中國住房改革的總體戰略。然而,由於社會主義制度所保護的巨大的利益慣性的阻撓,中國的住房社會化改革不僅步履維艱,而且還出現了進一步退兩步的情況,即住房不僅未同單位“離婚”,相反,兩者的關系反而越來越密切了。改革前公共住房的主要投資者是政府,而單位則主要只扮演住房管理者和分配者的角色[29];經歷了近二十年的改革,現在單位不僅仍然管理和分配住房,甚至日益成為公共住房建設的主要投資者了,這樣,住房改革不僅沒有向住房商品化、社會化的目標靠近,反而有漸行漸遠的趨勢。很顯然,如果在住房改革上沒有大的進展,住房提供依然同單位聯系在一起,就不可能打破單位體系。
中國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由以單位為依托的社會福利系統向社會保障制度緩慢地轉變。首先是為了配合“國有企業破產法”的頒布而制定了關於建立失業保險的配套法規[30],1986年頒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時規定”,1993年5月1日“國有職工待業保險規定”正式頒布實行。一直到九十年代,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才被提上議事日程。1992年政府推出了以“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為方針的三種養老保險方案,供地方政府選擇,同時醫療保險的社會化也取得了一些進展。但是,以往推行的旨在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有一大缺陷,即它僅覆蓋國有企業的職工,因而仍然把國有部門和非國有部門的制度分割為二。這種制度分割的狀況近期才有所改善,例如到1994年底,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了失業保險的地方法規,其中26個將這一保險的適用範圍擴大到非國有企業職工;1995年政府又提出了一個“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計劃”,要求不同的地區根據其社會經濟條件、以不同的進度、在本世紀內把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範圍逐步擴大到城鎮所有經濟部門中的所有就業者。[31]
總之,中國單位福利社會主義的轉型已經開始,但是距離已經定下的目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五、解決失業問題的中國之“藥”:以制度變革作為公共政策
了解了中國特有的單位福利社會主義及其制度轉型過程之後,就可以診斷上述的中國就業問題上的疑難怪癥,試著開出適當的藥方。上文已述,中國就業的疑難怪癥可以歸結為一點,即從國有部門下崗的失業人口不願意到非國有部門中社會經濟地位較低的崗位再就業,其病因在於國有部門和非國有部門之間存在的制度性分割,而這種分割的局面是由單位福利社會主義制度造成的。非國有部門中的合資企業職位比較能吸引下崗職工,因為其經濟社會地位較高,但由於下崗工人中的多數人受教育程度偏低,這種機會畢竟是不多的。然而,下崗職工雖不願意到非國有部門去“正式”就業,卻仍然可能願意在這一部門打零工。他們往往希望既保留其國家職工的身份,又同時從事各種短期或長期的“臨時工”,因此,中國事實上的“隱性就業”的規模相當大。
下崗職工之所以會形成上述再就業偏好,有以下一些原因。首先,中國的下崗職工主要是由受教育程度低、缺乏特殊技術專長、年齡偏大的人所組成,因此,生活穩定自然會成為他們的優先偏好。據一項在全國55個城市進行的抽樣調查,下崗職工中有2.1%是文盲,僅有小學文化程度者占10.9%,初中文化程度者達45.5%,高中、中專、技校、職高等為35.8%;有46.0%的人的年齡在36-50歲這個區間;考慮再就業時,有49.3%的人把“職業穩定”作為第一考慮,有20.1%的人以此為第二考慮,受教育程度越低、把“職業穩定”作為第一考慮的人越多。[32]
其次,他們下崗後雖然失去了工資、也不能享受許多福利、只能領取微薄的失業保險金,但他們並未失去國家職工的身份,政府和原單位因此仍然許諾要安排他們的再就業和養老金。如果他們下崗後選擇到非國有部門就業,也許會獲得比失業救濟多得多的收入,但卻會失去國家職工的身份,因而他們有充份的理由擔心,一旦被非國有企業解雇、再次失業,政府就不再照顧他們,會失去失業救濟;即使不再次失業,他們也會擔心退休之後養老金的來源。還有,如果下崗職工到非國有部門去再就業,就必須解除與原單位的關系,因此原單位可能會收回他們的住房(如果尚未私有化的話)。因此,不肯解除與原單位關系的下崗職工的比例高達71%。[33]
再次,由於長期實行單位福利社會主義,國有企業的職工視工作單位為自己的“家”,而敗壞這個“家”的“敗家子”並不是他們、而是對企業橫加幹預的政府官員和管理不善的企業經營者,以及那些俯拾皆是的貪官污吏。因此,從社會正義的角度來看,既然官員和企業管理者受到政府的保護、不用下崗,下崗工人似乎就可以理直氣壯地拒絕再就業、而繼續依賴國家和國有企業的救助。
從新制度主義學派的角度來看,中國城市目前的體制塑造出下崗工人的上述偏好和行為,可以說,這些偏好和行為是在現行體制下的適應性反應、是一種順應目前體制的理性選擇。與其把這類偏好和行為歸咎於下崗工人的“貴族心態”,不如把它視為單位福利社會主義這種制度的必然產物。要緩解中國的城市失業問題,除了要參考傳統的來自西方的“藥方”之外,還必須有一些“中醫的偏方”,而最有效的偏方就是加大改革單位福利社會主義體制的力度。這一改革的重點,不僅僅是要摧毀單位福利社會主義,而且還要完善非國有部門的體制環境,在中國的城市中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和住宅供給體系。唯有如此,才能消除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制度障礙。可以考慮采取下列具體政策:
第一,把“下崗”變為正式的“失業”,讓所謂的“下崗”人員登記為正式失業者。這一方面有利於政府獲得失業率的準確信息,以制定正確的宏觀經濟政策;另一方面可以打破“下崗”人員對國有部門的依賴,激勵他們再就業。很多官員擔心,如果把下崗人員推向勞動市場,政府無法承受。事實上,現在的“下崗”制度同樣造成了許多政府無法承受的困難。從“下崗”到“失業”這一轉變,除了會在失業率數字上造成令人難堪的跳升之外,其實並不會實質性地惡化相關事態。
第二,盡快把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包括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從僅僅覆蓋國有部門職工轉型到覆蓋城市所有居民。這一轉型可望有一石雙鳥之效,一方面可消除分割國有部門和非國有部門的制度障礙,另一方面可增加社會保障基金的規模,有助於社會保障體系的改善。同時,這一改革不會為非國有部門增添負擔,因為在非國有部門中工資水平是有彈性的。事實上,在中國南方一些經濟發達、改革領先的地區這一轉型已經成為現實了,而現在政府需要做的,只不過是把先進的經驗推廣而已。
第三,住房改革刻不容緩,要大力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目前首要的是建立城市公房系統,把建設和分配住房的責任從單位轉移到城市政府手中。其次,可考慮推進住房私有化,同時向租用或購買城市政府公房者提供補貼。再次,如果擔心大批公房被廉價私有化,可考慮一個替代方案,即由城市政府購買現有單位的住房,然後把它們納入到城市公房系統中統一管理。這樣,不僅能解決國有部門和非國有部門之間的制度性分割問題,還能活躍房地產業,為國民經濟的成長提供新的增長點。[34]
六、朱熔基的新政“藥”不對癥
“摧毀單位福利社會主義”體制,意味著全面修改城市中行之多年的“社會契約”,這當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因此,在漸進的制度變革過程中需要有一系列的過渡性制度安排,而衡量過渡性制度安排好壞的標準,就是看它們是否有利於制度變革的最終目標。今年以來,朱熔基推行的新政策中含有某些改革單位福利社會主義的措施,但是這些政策並沒有把“摧毀單位福利社會主義”作為一項指導原則。
1998年7月,新的住房制度改革開始實施,其核心是取消城市里各單位的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實現住房商品化,但新的住房改革政策並沒有確定未來承擔住房社會化的主體機構,地方政府在住房改革中的作用也未得到應有的重視。現在看來,住房改革進展遲緩的關鍵在於,政策研究者和制訂者沒有把住房和單位脫鉤放在第一優先的位置。
為了應付大規模的下崗問題,國務院在1998年5月中旬召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會議”,朱熔基在會上要求國有企業對本單位的下崗職工“負責到底”,不得將下崗職工當成包袱丟給政府和社會。具體措施是,凡下崗職工較多的企業都必須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承擔三項職能,即發放基本生活費、為下崗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以及為下崗職工提供再就業培訓。下崗職工較少的企業雖不必建立專門的“中心”,但要由企業的有關科室來承擔上述三項職能。有關的費用原則上由國家預算企業和社會各承擔三分之一,其中社會承擔的部份主要是從已有的失業保險金提取。這項新政策簡稱“三三制”,其核心是要求企業繼續承擔政府應該承擔的職能。依照政府的看法,每個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和社會保障費用合起來不足當地平均工資的一半,因此大多數企業應該有支付能力;朱熔基在會議上也表示,如果企業確因虧損嚴重、實在無力支付這筆費用,可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補助;中央政府還表示,會以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補助中西部地區財政拮據的地方政府。
“三三制”新政策最為人詬病之處在於,它並未設法讓下崗職工盡快同企業脫鉤,從而讓企業可以輕裝上陣。而且,新政策的制訂者似乎也忽略了國有部門各企業設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所需要的龐大開支。更何況,每個企業各自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是一種重覆建設,各企業“服務中心”的職能相同,卻各自獨立運轉,也是不經濟的。實際上,在每個城市里興辦幾家至幾十家“再就業服務中心”,就能為下崗職工提供充份的服務了。朱熔基對重覆建設深惡痛絕,但他的注意力似乎僅僅放在生產線的重覆建設上,而對“再就業服務中心”重覆建設的負面後果卻掉以輕心了。
從更深層次的角度來看,“三三制”新政策不但未給國有企業的改革掃清道路,反而增添了新的障礙。長期以來,中國國營企業以及被稱為“二國營”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陳年舊病之一就是“企業辦社會”,即企業過多地承擔了本來應該由政府和社會承擔的職能,以至於稍微大一點的企業都要辦食堂、醫務所、幼兒園,還要設立房管機構。現在,“舊病”未去,又加上一個“再就業服務中心”,企業設立了如此之多的只花錢、不贏利的機構,也就難怪其競爭力每況愈下、無法同非國有企業比試高下了。
很顯然,“三三制”政策的出台主要是基於政治考慮,再加上財政的約束。從執政者的角度來看,如果強行修改社會契約,把下崗工人推向社會,會導致社會不穩定,最終危及其統治。但是,把下崗工人留給國有企業,雖然暫時換來了社會穩定,卻同時也使國有企業的改革更困難了;國有企業不能有效地改革,就難以避免將來更大的社會不穩定。所以,目前如何設計出符合改革大方向而又盡可能少地導致社會震蕩的過渡性制度安排,是最為緊迫的。其實,九十年代初以來,國有企業的改革雖然牛步、但也有所進展,如很多地方都把“剝離企業的社會職能”當作國企改革的一項重要方針,上海市在實施“再就業工程”時,就是通過設置行業性“再就業中心”,讓下崗職工能與原工作單位脫鉤、但又不被簡單地推向社會。上述“三三制”新政策的實施,即便不是與國企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馳,至少也可以說有所偏離;與現在不少地區行之有效的過渡性制度安排相比,“三三制”是下下策。如何協調不同制度領域內的改革舉措,是政策研究者和決策者必須慎重考慮的重要課題。
中國失業救濟金和養老金的籌資政策評析
俞衛
美國波士頓大學醫學院助教授
一、救濟失業及下崗職工的籌資政策
二、養老金的籌資政策和現存問題
三、為社會保障體系籌資不能損害社會公平
自1978年開始經濟改革以來,中國的國民生產總值連續高速增長,從1981年到1991年平均遞增10.1%,從1991年到1995年平均遞增11.6%。[1] 改革帶來了市場繁榮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輻度提高,也使中國的經濟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國有企業的比重不斷下降,私有和外資企業蓬勃發展,1985年的工業總產值中國有企業占72%,到1995年已減少到47%,而外商和港澳台投資企業的比重則從零增加到16.5%。[2] 隨著經濟結構的改變和市場機制的不斷加強,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所承擔的風險也不斷增加,原有的社會保障體制已無法適應新的經濟形勢,對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要求也變得越來越迫切了。
目前中國的社會保障體制主要包括貧困救濟、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四個方面。國務院在1991、1995年先後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各地都試辦了各種養老保險;從1995年開始,衛生部在江西九江和江蘇鎮江試行以城市為單位的醫療保險制度,後又推廣到57個城市。隨著改革的深入,許多矛盾變得越來越突出,現有的社會保障體制顯然還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國企改革之所以遲遲不能深化,原因之一就是社會保障功能不健全。而社會保障未能社會化,則是因為很多國有企業承擔不起社會保障系統的高昂成本。據新華社最近的報導,上海的國有企業每向職工支付100元工資,就必須附帶支付用於職工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的基金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公共交通改革等費用46元,企業深感負擔沈重。上海的企業和政府管理效率在全國還算是比較高的,上海的國企尚且要支付工資的46%用於職工的社會保障,其它地方需要支付的比率可能更高;如果上海國企已經感到負擔過重,那麽其它地方的國企恐怕就更難以負擔了。
中國現在面臨的兩難問題是,若沒有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國企的社會包袱就過重;可是要加強社會保障制度,國企又負擔不起。世界銀行最近對中國的養老金保險制度做了一次系統研究,若按照1995年國務院公布的養老保險條例和目前普遍實行的方案,要使養老金在2050年能保持收支平衡,其支付率需達到平均工資的45.9%。[3] 在發達國家,雇主交納的社會保障基金多在20%以下,美國1995年僅為13.35%[4]。如果按照目前的情況演變下去,中國的社會保障體制將難以完善,國企也遲早會被拖垮。失業和養老保險的籌資政策,是中國制度轉型中的一個關鍵問題,值得深入研究。由於社會保障系統的籌資涉及很多問題,本文僅就養老金和失業保障等主要問題作一些分析。
一、救濟失業及下崗職工的籌資政策
中國的經濟改革推進到現階段,城市失業人口和國企下崗職工已經成為一大難題,在國企集中的城市尤其如此。此類失業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因國企改革引起的失業或下崗,二是由於勞動力市場供求不斷變化引起的失業。前者是體制轉軌時期的一次性調整,盡管其調整周期可能比較長,但制度轉型完成後就不會再有國企下崗職工問題;而後者是由市場不斷調整資源分配引起的,將會長期存在。目前對城市失業人口的救濟方式是,企業根據國務院1994年的規定,按工資總額的比例交納失業保險金,通過失業保險向失業者提供生活費。筆者認為,僅靠失業保險來應付中國目前城市的失業問題是不夠的。失業保險主要解決的是由於勞動力市場供求變化引起的失業,可是目前在很多國企集中的城市,因經濟轉軌引起的失業(下崗)才是主要問題,因此在救濟失業人口的籌資政策方面,若不考慮到中國的這個特殊背景,簡單地采用保險方式籌資是很不現實的。其結果很可能導致企業負擔過重、保險資金嚴重短缺、下崗工人得不到必要的救濟、經濟發展緩慢。
1. 經濟轉軌中失業的歷史背景和特點
在討論當前中國的失業救濟時,首先要認識到國企大批職工下崗的歷史背景。國企職工的失業是改革社會主義制度、用市場經濟來取代計劃經濟的必然結果。馬克思根據對資本主義發展早期的觀察,在《資本論》中談到,勞工階級之所以受剝削,主要是由於他們沒有生產資本,所以不具備與資本家討價還價的能力。社會主義制度是在馬克思理論之上建立起來的,其基本原則是資本歸國家所有,由政府出面,以全民就業的方式,為公民提供公平的生活和就業機會,從而為全民提供社會安全保險。但是實踐證明,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存在很多根本性弊端,中國實行了近30年的計劃經濟後,終於下決心改革經濟體制、引進市場機制,從此,“鐵飯碗”被打破了,國家也不再保證城市居民的永久性就業。
由於在社會主義體制中生長起來的國有企業效率低下,在市場環境中常常難以與非國有企業競爭,因此,在轉型時期國有企業不可避免地要裁減冗員、執行破產程序。社會主義體制不僅造就了一個瀕臨破產的國有部門,還培養了一代習慣於由國家安排工作的人,長期受社會主義全民就業政策保護的職工,其行為、心態都不容易適應市場經濟。對政府來說,要讓在國企工作了一、二十年的工人下崗,然後自己在社會上找到工作,並不只是提供一點社會保險,就能圓滿解決下崗、再就業問題的。這些下崗人員還需要各方面的幫助,例如工作培訓、心理輔導、子女教育資助、醫療費用補助等。所以,國企下崗形成的失業與市場經濟國家失業現象的不同之處在於,下崗人員數量大、時間集中、再就業時職業地位普遍下降、職工在市場經濟中競爭力相當弱。
2. 失業保險的籌資原則
雖然企業可以通過下崗來減少冗員、從中受益,但社會最終還是會為大批人失業付出代價,因為失業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仍然要靠社會救濟。在資本主義社會,企業主沒有足夠的動力去為員工購買失業保險,很多國家都是由政府出面、接管失業保險,用法律來要求雇主為員工購買失業保險,使失業保險全民化。這實際上是讓投資者和雇主對雇員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通常保險業的籌資原則是按風險率收取保金,但在失業保險上卻無法這麽做。這一方面是因為企業的失業風險或是無法預測、或是預測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政府管理的失業保險具有社會福利的特性。
中國目前建立的失業保險當然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應不斷完善。但失業保險的對象應該是因市場正常變化而失業的人,不應是國企下崗職工。現在城市失業救濟的主要對象是下崗職工,救濟下崗職工不應當屬於保險的範疇,通過保險來籌資救濟下崗職工可能並不是好辦法,應當通過籌集社會救濟資金來救濟下崗職工。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今後若幹年內下崗人員數量龐大,並且集中在工業城市。若單純由地方政府以失業保險的方式從當地企業籌資、以救濟下崗職工,在很多地區是行不通的;同時,這樣做也會加劇地區之間的經濟差距。因為許多國企是大中型企業,其上交利潤過去是在全國範圍內統收統支的,現在這些企業需要裁減冗員,其失業救濟所需資金如果完全依賴企業所在地的失業保險基金,勢必令地方的負擔過重。這筆資金恐怕只能由中央政府通過特別救濟計劃在全國範圍內統籌解決。
但是,要想就全國統籌資金、救濟下崗職工這個原則達成共識,也非易事。在改革過程中,一些非國有企業比重大的沿海地區享受過優惠政策,因而發達起來了,現在這些地區的下崗職工相對比較少,有責任多負擔一點內地城市的下崗職工救濟資金。也許可以考慮以各地的收入水平為標準,全國統籌資金來救濟下崗職工。當然,如果管理不善,全國統籌資金的做法也會有負作用,它可能使地方政府更依賴中央政府的統籌資金,而不積極加快本地的改革和發展。如果哪個城市下崗職工越多,得到的中央統籌救濟資金也越多,就可能把地方政府的注意力轉移到從中央爭取更多的下崗救濟資金上,其結果是,下崗職工越來越多、對企業的投資越來越少、當地經濟越來越不景氣、社會矛盾無法緩解。
3. 政府應當怎樣對待冗員、下崗問題
在談到國企改革的困難時,很多人都指出,沒有完善的社會保障體制,國企就不可能真正裁減冗員,企業改革也就很難完成,好像裁減冗員是國企改革的必要條件,深化企業改革就等同於數千萬的冗員下崗失業。[5] 而且,多數人都認為,下崗的人都是冗員。究竟應當怎樣定義冗員呢?從經濟學的原則來看,如果一個員工給企業創造的邊際效益低於其邊際勞動成本,這個員工就可算是冗員了,因為企業雇用這個人所付出的代價高於他所創造的收益。但是,目前國企裁員的原則並不一定是邊際效益低於邊際成本。因為,國企經理並未以企業利潤最大為經營準則,任人唯親的現象到處可見,下崗的不一定是素質低的,在崗的也未必是素質高的。況且,多數國企管理不善、效率低下,如果能有效地改革國企體制,工人的邊際效益會增加,因此冗員人數也會相應減少。
《中國青年報》報導過的“王義堂現象”值得我們深思。河南省必陽縣水泥廠過去有415名職工,其中行政管理人員就占113人,有一正八副共九個廠長,多年來歷任的十二位廠長都未能擺脫虧損局面。後來縣政府有關部門與一個農民企業家王義堂簽訂了個人經營承包合同,王義堂上任後只是把九個正副廠長全部免掉,既沒有大幅度改變原來的規章制度,也沒有大量裁員,只有20至30個以前光拿錢不幹活的人主動調走了。結果,當年企業即實現贏利70萬,第二年實現利稅250萬。由此看來,如果真能徹底改革國企的經營機制,需要下崗的職工總數就可能會顯著減少,而且很可能會出現待崗人員和在業人員對流的現象。
裁減國企的冗員還要考慮到職工下崗後的社會成本。如果職工下崗後可以很快找到其它職業,並且創造比在原企業更多的財富,那麽下崗對社會和個人都有利。若職工下崗後長期找不到工作,靠國家救濟,其社會成本就可能會大於企業留用他們的虧損,這時,下崗對社會就不利。當然,若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工人不下崗,他們就沒有壓力和動力去尋找能創造更大財富的工作。關鍵在於,下崗職工的多數人是否都可能在勞動力市場找到工作,如果多數下崗職工確實很難通過勞動力市場再就業,那麽下崗的壓力再大也很難改變下崗職工的素質;相反,壓力過大反而會造成社會不穩定。
目前國企的下崗人員是長期生活在社會主義體制下的一代人,突然失業之後,經濟壓力和心理負擔都很重。國企效率低下的根源是體制問題,並不全是國企職工的個人責任。這些人過去幾十年中不僅未能留下足夠的積蓄,也不具備在勞動力市場上自由競爭的能力。因此,現在政府有責任從各方面幫助安置下崗人員。然而,在很多地區由於政府管理不當或者政府各部門之間互相不配合,使得下崗職工的在就業相當困難,引發了不少社會問題。
自從引進了市場機制後,政府似乎把很多責任都推給了市場。可是中國還處在轉型過程當中,市場機制遠未完善。即令是在市場制度很健全的美國,政府也承擔了很多責任。例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對美國的服裝、電器、木材、鋼鐵和機械等行業沖擊很大。美國在簽訂這個協定的同時,也通過了聯邦特別救濟法案(NAFTA-TAA),給受該協定影響的行業中的職工和雇主經濟上以及其他方面的幫助,在這些行業的失業員工原有的失業保險到期之後繼續提供一年的救濟,其中包括生活補助、就業訓練、找工作和搬遷經濟補貼等。這個法案由聯邦政府撥款,而受益員工僅限於相關行業,主要分布在十個州。如果沒有聯邦政府出面解決地區間利益的得失,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恐怕也無法通過。
二、養老金的籌資政策和現存問題
1. 養老金保險的基本特徵
在討論養老金問題時,許多人都把它視為一種保險,實際上,養老金計劃主要不應當是一種保險,其性質更接近社會福利。因為,保險基金的功能是減少不可預見的風險所帶來的經濟損失;只有當一種保險所提供的價值高於保金時,人們才願意加入,其社會效益才能實現。由於每個人的收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不同,對同一種保險計劃價值之評估也不一樣。所以任何一種保險計劃,除非有第三者補貼,總有一些人不願意加入。而養老金則不同,人到老年之後會逐漸失去勞動能力,因此年輕時要存錢養老,這完全是事先確知的,不屬於無法預見的意外事件。在養老金問題上,真正不確定的因素是各人對自己壽命的估計,如果低估了自己的壽命,養老儲蓄可能不夠;如果生命比預計壽命短,則養老儲蓄可有剩余。傳統的由子女養老的方式就完全可以避免這種不確定性,不過,如果由政府出面把養老金匯聚到一起使用,也可避免這種不確定性。但是,如果僅僅是為了避免這樣的風險,並沒有必要建立全民養老保險。
發達國家實行全民養老計劃主要是出於別的原因,即社會上總有一部份人到老年時會處於第收入狀態,當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後,救濟低收入老人和建立養老金計劃就成為社會的要求,而增加這樣的社會福利往往也是政治家爭取選民支持的手段之一。此外,發達國家建立全民養老金計劃,還可減少一些人年輕時不負責任地過度消費、而到老年後卻依賴社會救濟的現象。
由於養老金並不屬於保險範疇,其籌資和分配方式也與保險不同。在一般的保險計劃中,如果不出意外事件,受保人不期望任何分配。例如,一個人加入失業保險後,如果從未失業,就享受不到任何救濟,他交的保金只是為了以防萬一。而養老金就不同了,其特點是,每個人都期望把交納的保金在老年時收回來,而且多交者希望多收回;因此,受保人對養老金的帳目管理和投資效益都非常敏感。養老金的另一個特點是籌資周期長,一個人從開始工作到退休,在長達40至50年的期間一直在為養老金籌資;正因為籌資周期長,任何籌資政策的改變都需要很長的調節時間。因此,選擇養老金的籌資政策,要考慮養老金的動態特性,不能像管理一般的保險那樣,只求保持短期內的收支平衡。
2. 現支現付和個人積累兩種籌資方式相互轉換的可能結果
養老金籌資的基本方式有兩種,一是個人積累,二是社會性籌資、現支現付,中國原有的國營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金基本上屬於後者。國務院1995年6號文件中提出,要將退休金的籌資方式改為以個人積累和社會統籌相結合的方式。由於退休金籌資的特殊性,當籌資方式由個人積累轉為現支現付時,原則上沒有人吃虧只有人受益,特別是中老年人收益最多,同時社會總需求增加;當籌資方式由現支現付轉為個人積累時,原則上沒有人受益只有人吃虧,中老年人吃虧最多,同時社會總需求萎縮。
為了更好地說明這兩種籌資方式相互轉換時的動態特性,使用一個簡單的例子(Tullock,1983)。假設一個社會的人口和人均收入是恒定的,用個人積累方式籌集養老金,沒有利息;每人20歲前都由父母撫養,20歲開始工作,65歲退休後靠個人積累生活,直到80歲去世;這樣,若每人存20%的收入,則退休後可得到其原工資60%的養老金。突然,政府決定實行全民養老計劃,每人要將工資的20%納稅,退休後也領取原工資60%的退休金。從表面上看,這新舊制度之間似乎沒有區別,過去是自己存工資的20%,現在則交20%的稅,退休後都有相當於原工資60%的養老金。
但是,通過進一步分析就會發現,實施新制度後,所有20歲以上的人都開始增加消費了。因為,在新制度實施之前,所有21歲以上的人都已經儲存了一部份養老金,65歲的人儲存最多(年齡大於65歲和小於65歲的人的儲蓄隨年齡的增加或減少而遞減);既然實行新制度後,改為由政府提供養老金,那麽以前積蓄的個人養老儲蓄就用不著了,因此,每個人都會增加消費,使社會的總消費增加。在這種情況下,生產沒有增加、消費卻增加了,聽起來似乎是個神話,其實,這是因為政府通過新的社會安全制度建立了一種新的資產(相當於政府債券),從工作人口中借錢來養老人,而現在的工作人口的養老金則改由下一代來支付。
這種新的制度實際上就是現支現付的籌資方式,其特點是,開始實施時,處於工作和退休年齡的一代人獲益,其中退休人口獲益最多;但20歲以下的人口則無法獲益,因為他們得交納45年養老金稅之後,才有資格受益。幾十年之後,這個新的籌資系統會進入穩定狀態,其再分配效應也就消失了。值得注意的是,從個人積累方式轉換為現支現付方式的全民養老計劃時,沒有任何人受損,所有的成年人和老人都是受益者。由於受益者都是選民,所以現支現付的全民養老計劃在西方民主國家中很容易立法通過。
若從現支現付的籌資方式轉換為個人積累方式,其再分配特性則正好相反。實行這一轉換後,正在工作的一代人必然吃虧,中、老年人吃虧最多,但無人受益。因為,政策轉換前中老年人並沒有養老儲蓄,而政策改變後他們不得不立即存錢養老,年齡越大、要存的錢也越多、眼前的生活支出就越緊。因此,在從現支現付的籌資方式轉換為個人積累籌資方式的過渡時期,社會的總消費減少、總儲蓄增加。要等一代人之後,新的籌資系統才能回到穩定狀態,再分配現象也就消失了。從現支現付轉換到個人積累,相當於解除了舊的由政府建立的上、下兩代人之間的債權關系,後代人停止履行為上一代人支付養老金的責任。
3. 中國養老金制度改革方向的探討
中國過去的退休金籌資體制相當於現支現付方式,目前則要把它改成以個人積累和社會統籌相結合的籌資方式,根據以上分析得知,這種轉換涉及到一代人的歷史債務問題。目前,退休金支出確實是國企的沈重負擔,但是,要減輕這一負擔,是否就非改變籌資方式不可呢?既然將現支現付改為個人積累會帶來新的問題,有沒有辦法既解決養老金基金短缺、又盡量不要改變籌資方式呢?
國有部門舊的退休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福利,它在改革中面臨三個挑戰。第一,退休職工的退休金以前是由政府按工資福利計劃撥給各單位,國家並無專門固定的退休資金來源,也未設立專用帳戶、專款專用,後來企業開始獨立核算,國家不再給企業撥退休金、卻要求企業仍然沿襲舊的退休金發放形式,由企業負責給退休職工發退休金,結果退休金變成了以企業自有財源為基礎的福利。退休職工多的老企業自然負擔過重,虧損企業的退休金也無法保障。第二,非國有企業雖然發展很快,但一般只雇用青年職工,而中、老年職工多數都留在國有企業,使國有企業出現了職工“老化”現象。結果,國企內的青年工人必須負擔的退休職工人數逐漸上升,這必然導致國有企業的退休金負擔越來越沈重。第三,國有部門集中在城市,而城市人口正迅速老化,如果仍然完全沿用舊的現支現付籌資方式,會讓下一代背上沈重的社會福利支出負擔。
這三個原因中,第一個是舊體制的弊端,第二個與改革中經濟結構的變化有關,但這兩個原因與現支現付方式本身並無多大關系,只有第三個原因要求改變目前的現支現付籌資方式。從前兩個原因可以看出,解決養老金資金來源的關鍵,是將退休人員和企業分離,讓全社會所有企業的職工共同負擔養老金,也就是要從國有部門內(或國有部門的單位內)統籌養老金,變為全社會統籌。至於第三個原因,也不是改變目前的現支現付籌資方式的充足理由。因為,如果現支現付的籌資方式僅僅是因為人口老化而面臨困難,並不見得非立即改變支付方式不可,完全可以在保留現支現付方式的基礎上,用逐漸增加資金積累的辦法來解決問題。美國的老年社會保障計劃采用的是現支現付方式,早已面臨未來人口老化的問題,但是,有關當局並沒有改變現支現付的籌資方式,而是從1983年開始,通過立法提高了稅收,來增加社會安全基金的積累,並延長了退休年齡,以減少老年社會保障的支出。
中國現在提出的養老金改革方案準備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積累相結合。但是,由於它引進了個人積累,就帶來了新問題,這個方案在很多地區恐怕行不通。國務院1995年3月公布的退休金改革條例提出了兩種方案供各地選擇。第一種方案是體改委提出的,強調個人帳戶的功能。其規定是,在開始階段,個人支付工資的3%、企業支付13%;然後每兩年個人支付部份增加一個百分點,直到個人和企業各支付8%;已退休和中老年職工的養老金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企業支付的統籌基金則由當地根據情況決定。第二種方案以勞動部已試行的方案為基礎。其規定是,各企業按工資總額的百分比、個人按工資比率支付;支付比例按當地情況定;基金中的一部份計入個人帳戶,計入個人帳戶的比率也由各地定;交納基金10年以上的職工可領取退休金,其值按三部份計算(當地平均工資的20-25%、工資基數的1.0-1.4%、個人帳戶的所有金額)。這兩種方案都是從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逐步過渡到以個人積累為主,方案中的統籌部份實際上主要是為了解決歷史債務問題。
筆者認為,將現支現付轉為個人積累,等於給國有企業增加了新的負擔,國有企業不但要支付已退休職工的退休金,還要為個人帳戶積累,恐怕力不勝任。如果非要如此轉換,也應延長過渡時間,不宜倉促、硬性推行。目前,大部份省市的國有企業實際交納的退休保險金占工資總額的20-30%,而職工個人則交納本人工資的3-5%。[6] 在這種情況下,統籌部份仍然入不敷出,很多省市的現實做法是,把個人帳戶里已積累的資金挪用於統籌性支出;結果,個人帳戶實際上成了空頭帳戶,也就談不上用個人帳戶的積累去投資生利了,這部份被挪用的資金將來還是得由企業填補,會使企業今後的負擔更重。如果改革現在的養老金制度、實行上述的第一方案,僅按工資總額的16%存入個人帳戶,而不真正落實統籌部份的資金來源,肯定會出現統籌基金短缺、吃掉個人積累基金的情形。同時,由於設了個人帳戶,私人儲蓄就會相對減少;但是,個人帳戶的資金卻並未被用於投資、而是被消費掉了,這樣下一代的負擔仍然會增加。所以,應認真考慮政策轉換造成的養老資金收支動態特性,據此選擇可行的養老金籌資方案。
三、為社會保障體系籌資不能損害社會公平
任何社會的“公平”和倫理標準都是其文化、歷史、政治結構和經濟水平的產物,目前中國要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就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這一制度的主要保護對象,實際上是四十歲以上的中老年人,他們經歷了改革前三十年的艱苦磨難,技能有限、少有積蓄。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國有企業破產裁員的大趨勢下,這批人的調適能力弱,只能依靠國家和他們曾為之工作過的國有部門。如果籍市場化改革為名,把社會保障的負擔甩給這批職工本身,道義上是說不過去的。誰有不可回避的責任、去負擔和幫助這批市場經濟浪潮中的“弱者”,是中國社會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同時,在選擇制定失業救濟金和養老金的融資政策時,也必須充份考慮到社會公正。為社會福利計劃融資時,應設法運用籌資手段、實現社會資源從高收入階層向低收入階層的再分配。盡管多數意外事件的保險應由私人保險公司通過市場來提供服務,但市場型的保險經營原則與社會倫理的標準不盡一致,有些保險還應由政府接管、成為社會保險。例如,若按保險業的市場經營原則,體弱多病的人應該比健康良好的人多交保費,這就違反了社會倫理。因此,不少發達國家的醫療保險或被政府全部接管、或被政府嚴格管制,以保障社會“公平”。
長江水災、長江大堤和三峽大壩
王維洛
中國旅德學者、德國多特蒙德大學工程博士
一、長江水患因何而來:歷史的回顧
二、在長江防洪和三峽工程的背後:利益集團的活動
三、三峽工程能不能防洪?
四、長江大堤的維護工程為什麽落空?
水災包括兩部份,其一是洪災,即洪水泛濫淹沒土地、毀壞建築物、危害人們的生命安全,它的破壞力強、威脅大;其二是澇災,因地面徑流排泄不暢、淹沒低窪地區,而形成長時間、大面積的積水,它涉及範圍廣、持續時間長、會造成嚴重損失。1954年長江水災造成約34,000人死亡,其中3,000余人被洪水直接奪走生命,而另外3萬多人則死於長期內澇而產生的瘟疫。[1] 今年長江流域發生了嚴重水災,長江幹流、支流及中下遊流域內的湖泊的高水位長達數月。即使長江大堤不被沖潰、不出現洪災,江水在高水位的壓力下,仍然會透過大堤或堤下的土層滲到堤後的平原地區,雖然長江兩岸有相當強的排灌設施,但內澇也會持續很久,直到長江水位全面下降後才能逐漸消除。因此,預計1998年的洪澇損失將遠遠超過1954年。
一、長江水患因何而來:歷史的回顧
長江流域大部份地區處於季風區,夏季氣候主要受西太平洋副熱帶高壓和大陸熱低壓的影響,可能短期內降雨量集中,容易發生洪澇災害。同時,長江中下遊地區地勢平緩,幹流及支流從山區進入平原後流速明顯減緩,一旦出現暴雨、河道流量猛增,就容易形成洪水。但長江流域並非自古以來就一直水患頻繁。在漢朝之前,長江是十分溫順的河流,在浩瀚的文獻中還找不到長江水患的記錄;長江流域的第一次洪水記錄出現在公元前185年(漢高後三年),但當時的災害程度並不嚴重;從公元前185年到公元200年的近四百年中,只有四年有洪水記錄。[2]
當時長江水患少、災情輕,有幾個原因。首先,長江流域的上遊森林茂密、草坡茂盛,地面植被好,水土流失小。其次,長江流域有眾多面積大、蓄水能力強的湖泊,可存蓄長江的自然洪水。例如,長江從三峽進入“天寬地闊”的平原後,周圍地勢平緩,在這里迎接它的是雲夢七澤,長江的洪水可在這里休息、平息了從山區帶來的怒氣後,再向東海流去。再次,長江河床寬、河漫灘廣、自然河堤低,擁有很強的自然平衡能力。雨季來臨時,洪水漫過自然河堤,在平原上形成淺而寬的積水區,並將水中的泥沙留在那里,給兩岸的農田帶來肥沃的土壤。例如,在荊江河段,當年的長江河床連同河漫灘有數十公里寬,其自然過水能力和蓄水能力都很大,不易發生大的洪水災害。其實,長江中下遊平原就是如此形成的,兩岸的平原由於泥沙淤積而逐漸加高,河流與平原保持著自然的動態平衡,河床永遠不可能高於兩岸的平原。
公元801年之後,人們開始在河漫灘上築堤、在湖區圍垸,擴大生存空間。從此以後,長江便水患不斷。到了明朝,宰相張居正推動完成了一個“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偉大工程,將長江北岸的荊江大堤連成一線,使長江與雲夢七澤徹底隔絕,從而讓張宰相家鄉的人民得以把雲夢大湖改造成千萬畝農田和居住區。長江流域洪澇災害的頻率明顯加快。但是,當長江北岸的雲夢七澤漸漸消失之時,長江又在江南找到一個新的棲息之地--洞庭湖。長江的洪水被北岸的荊江大堤擋住後,就沖破較弱的長江南岸河堤,闖四口,強將長江與洞庭湖相連。
但是,洞庭湖也沒有逃脫與雲夢澤一樣被人類蠶食的命運(見表一)。如今從衛星照片上來看,洞庭湖只剩下支離破碎的排洪溝和岳陽城旁的一個還能勉強稱之為湖的東洞庭湖。人們不但肆意地圍湖填湖,而且還瘋狂地砍伐森林、開墾山坡地,造成大面積嚴重的水土流失。1949年以來,長江流域經歷了三次森林大砍伐、大破壞。第一次在大躍進期間,第二次在文革時期,第三次從七十年代末持續到現在。八十年代後期,長江上遊金沙江兩岸的森林遭到濫砍亂伐,以至於現在兩岸幾乎看不到一棵大樹,只剩下荒蕪的亂石,就連人煙稀少的長江源頭地區,樹木也被砍得所剩無幾。[3] 這一地區的生態已嚴重惡化,要恢覆這里的生態系統幾乎已是不可能的了。今年長江爆發嚴重洪水後,四川省政府終於宣布,今後幾年不許在該地區砍樹,當然,“亡羊補牢,為時未晚”。但是,為什麽非得等到把樹砍光了、遭到洪災懲罰後才幡然悔悟呢?此時宣布不許再砍樹,可是那里究竟還剩下幾棵樹可砍呢?
表一、洞庭湖面積的歷史演變(以1825年以前為100%)
年 代
面積(平方公里)
變化百分比
1644-1825年
6,200
100%
1826-1915年
約5,600
90%
1916-1949年
約4,200
67%
1950-1978年
2,700
45%
資料來源:高冠民、竇秀英,《湖南自然地理》。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1981年。 作者注:盡管從1978年到1997年間,洞庭湖面積不斷減小,但到1997年為止,官方的地圖仍以1978年的2,740平方公里或1980年的2,691平方公里標示洞庭湖面積。
砍伐森林、開墾山坡地,造成水土流失,使長江中的泥沙量增加,而長江又為兩岸的大堤所阻隔,失去了自然平衡能力,大量泥沙只能沈積在河、湖之內,河床和湖床底面的絕對高度就必然被不斷擡高,結果導致洪水期水位的擡高。例如,在過去四十多年中,洞庭湖的湖底擡高了一米;1998年長江水災期間,洞庭湖連接長江的城陵磯處的洪水位比1954年的歷史最高水位高60多厘米;但是,如果洞庭湖湖床不淤積擡高達一米之多,實際上1998年長江洪水的水位比1954年還低30多厘米。又如,1998年夏季湖北沙市長江段的洪水流量只相當於長江荊江段二十年一遇的洪水流量,但洪水水位卻超過了1954年的歷史最高水位44.67米,原因也在於河床底面擡高了。
中國有“環境保護法”和“森林法”,也有“水土保持條例”,禁止在坡度超過25度以上的地區開墾農田,且規定已經開墾的要退耕還林。問題是,中國的法規往往只是一紙空文,政府機關就經常帶頭違法。例如,為了安置三峽工程的百萬移民,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竟然鼓勵人們在三峽庫區以修梯田的形式開墾坡度大於25度的山坡地,並且制定了“開墾三畝坡地、一畝上交國家用於安置移民、兩畝歸己”的政策,計劃開墾數百萬畝山坡地。在這次長江洪水期間,中遊地區降了大到暴雨,三峽庫區新開墾的山坡地大部份被水沖毀,不僅移民新區遭到破壞,而且水土流失非常嚴重,加劇了長江的水災災情。
二、在長江防洪和三峽工程的背後:利益集團的活動
為了防範長江洪災,1952年開辟了荊江分洪區,這在1954年的長江洪災中起了一定的減輕災害的作用。此後,又相繼開辟了杜家台、洪湖等分洪區。當時,修建這些分洪工程時已將分洪區內的少數居民遷往安全地區。在河流兩岸開辟分洪區,是利用時間差、與水共享同一空間的措施,即在平常時期利用分洪區發展農業,而在洪水到來之際棄田蓄水。既然采取了這種辦法,就應當嚴格限制在分洪區內建立居民區,因為一旦在分洪區內住進了居民,分洪的代價就迅速上升,以至於會顧慮居民的損失而放棄分洪,使分洪區名存實亡。
然而,在六十和七十年代當中,湖北和湖南省卻都在上述分洪區內增加投資、安置大量移民,這些措施與當初建設分洪區、與水份享空間的目的是根本沖突的。這些做法雖然與當時“大辦農業、大辦糧食”的方針有關,但主要還是受湖北、湖南兩省各自地方利益的驅使,希望以鄰為壑、把洪水趕到別的省去。因為,誰在分洪區內投資多、安排的居民多,誰將來向中央政府討價還價的本錢就大,就可能在長江水災來臨時減少在本省分洪區內分洪的可能性。
為解決這一矛盾,1975年和1980年國務院先後兩次召開了防洪座談會,會上湖南和湖北兩省爭吵不已。湖北省指出,文革期間湖南省在洞庭湖區圍湖造田,並在長江分洪區內安置移民,使分洪區抗禦長江洪水的能力大大下降,因此湖南省必須退耕還湖;而湖南省則反駁說,湖北省也同樣在長江分洪區內增加投資、安置移民,如果要退耕還湖,應該是湖北省先退耕,應當恢覆古代雲夢澤的狀態。當然,最後還是不了了之。1952年修建荊江分洪區時,已將當地的17萬居民遷移到了專門建設的安全區內;但現在長年在該分洪區內居住的居民人數卻達到50萬人,其中30萬就被安置在規劃的分洪淹沒區內。1998年長江洪災期間,位於枝城市至武漢市之間的長江江堤破堤,洪水淹沒的地區就是這些住人的分洪區。
最出乎意料的是,在分洪區內墾殖、安置移民的做法,居然得到了負責規劃建立長江分洪區的長江流域規劃辦公室(簡稱“長辦”,現名長江水利規劃委員會)的首肯。“長辦”是負責建立分洪區的機構,當然懂得分洪區內不能住人的道理,但它明知故犯,建立了分洪區卻又希望分洪區失去功能,表面上這確實令人費解。
“長辦”之所以支持、而不是竭力阻止在長江分洪區內大規模安置移民,其真正的意圖是,要讓分洪區無法分洪、使長江的水患威脅變得更明顯、嚴重,造成除了在長江上修建大型水庫蓄洪之外、別無其他選擇的既成事實,從而把六十年代初擱淺的三峽工程計劃再度推上中央的議事日程。而一旦三峽工程上馬,則“長辦”及其背後的水利電力部門的地位就會大大提高,權力會擴大,也可獲得更多的資源。
三峽工程的上馬,事實上就是由湖北、湖南兩省、長江水利委員會和水電部推動的。理由是洞庭湖已失去蓄水能力,只好“把洞庭湖移到三峽去”,同時也有必要避免使用分洪區,否則損失慘重。這些地方和部門利益集團造成了修建三峽工程的既成事實,最後也終於如願以償了。1992年,全國人大通過了建設三峽工程的提案。其實,早在八十年代初,全國人大批準之前,相關的地方和部門就迫不及待地動工興建三峽工程了。
由於這項工程主要是由利益集團強力推動的,其審批和論證程序都存在嚴重弊端。當國務院批準三峽工程時,該項目的環境生態論證和評估尚未完成,所以是違反環境保護法的。同時,三峽工程的審批程序也有嚴重問題。三峽工程可行性報告是水利部長楊振懷組織人馬準備的;而負責審查這個可行性方案的審查委員會其實是水利部下屬的一個機構,水利部長楊振懷本人就是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的成員之一;而他同時又是負責實際工程施工的部門主管。原水電部副部長陸佑楣是“三峽工程可行性報告”工作組副組長,也是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現在則是三峽工程建築公司總經理,直接負責三峽大壩工程建造。
所以,從表面上看,三峽工程既有可行性報告,也有審查程序,符合一個大型工程所需要的正常審批、論證要求。但實際上,該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工程的審批和實際施工,都是由同一個部門負責,是一個想抓住三峽工程這個機會的部門自己制作了可行性報告、自己審查並批準讓自己來施工。水利部之所以非要上三峽工程,不僅是因為這一工程可解決其下屬的水電工程部門的飯碗問題,還因為有利可圖。從原水利部長錢正英主編的《中國水利》一書中的資料里可以看出,水利部的資金並不都是用於防洪、供水、灌溉等水利建設項目,在八十年代後半期,在“其他項目”名下,水利資金也被用於房地產投資、修建療養院等,這個“其他項目”的投資竟然占了水利部全部資金的20%。[4]
三、三峽工程能不能防洪?
1949年以來,中國的水庫從30余座增加到86,000多座,但隨著水庫數量增加、水庫容量擴大,中國的水災受災面積也越來越大。因為,這些水庫主要側重於發電,在汛期很少發揮蓄洪的作用。按照水庫的運行設想,每年四至五月水庫應當放水、降低水位,留出防洪庫容,準備攔蓄可能出現的洪水。但是放水防洪可能減少收益、而蓄水發電卻可增加收入,兩相權衡,水電站往往不願放水防洪,使得水庫的蓄洪能力落空。
今年的長江水災再次證明了這點。今年初,華中、華東地區的電力供應出現了供大於求的現象,不少水電站被迫部份地停機。例如,從1998年1月至4月葛洲壩水電站的發電量比去年同期減少6億千瓦時,損失達2億元;進入5月份後,情況更糟,每天損失的發電量相當於一座50萬千瓦火電廠的發電量。為了減少經濟損失,華中、華東地區的水電站都相繼采取了增加蓄水、保存水力資源的措施,這也同時埋下了加劇洪災的危險。
雖然今年國家防汛指揮部命令,各水庫在6月底前必須把水庫庫容全部騰空,以便蓄積洪水,但各水庫為了避免經濟損失,並未遵行。例如,按照設計,丹江口水庫本應有防洪庫容78億立米,但今年洪水到來時,該水庫將67億立米的庫容用於儲存發電用水,只能提供設計防洪庫容的七分之一。更有甚者,有些水庫汛期之前不願放水騰出庫容,結果汛期期間水庫超蓄、危及壩體安全,只好在下遊正防洪搶險之時開閘排洪,增加了下遊的洪峰流量,結果這些水庫不但未能有效地防洪,反而給下遊地區帶來更大的災難。
三峽工程的主要目標是防洪和發電,但這兩個任務是相互矛盾的。要發電就要蓄滿水,要防洪就必須排空庫容。即便將來三峽水庫可在洪峰到來之前恰到好處地放水蓄洪,它就真的能防範幾十年一遇的大洪水嗎?根據水文資料,長江歷史上最大的洪水流量是1,600億立米,而三峽防洪蓄水的庫容量僅221億立米,顯然,萬一特大洪水來臨,三峽水庫照樣是“小馬拉大車、力所不能及”。
而且,長江的水患往往來自三峽下遊的湘江、澧水、贛江,今年就是這三條支流的水份別淹了長沙、九江的部份地區,三峽大壩當然無法減緩這樣的水災。毛澤東這位出生在湘江邊的詩人,在寫下他著名的“高峽出平湖”的豪邁詩篇時,並沒想到那“西江石壁”是堵不住湘江洪水的。
如何運用水庫庫容蓄納洪水也非易事。1998年的長江洪水先後出現過8次洪峰,如果此刻三峽水庫已經建成運轉,那麽,究竟應該什麽時候動用防洪庫容、攔蓄洪水呢,是第一次洪峰出現時就動用這寶貴的防洪庫容,還是等著以後的幾次洪峰呢?要運用三峽水庫那221.5億立米的有限防洪庫容,去對付比它大十余倍的洪水,達到防洪的最佳效果,其前提是要預先知道什麽時候下雨、在哪里下、雨量多大。目前,氣象部門尚無法做出這樣精確的預測。今年4月,國家氣象中心和水利信息中心在全國旱澇預測會上提出的判斷是,今年三峽地區的降雨量接近常年或偏少;7月底,中央氣象局長向中央匯報時,還認為長江流域的降水可望於近期內結束,結果此後洪峰仍然接二連三地出現。
所以,三峽工程的所謂防洪效益是被片面地誇大了的。現在很多人都把希望寄托在三峽大壩上,以為三峽大壩建成後長江中下遊就不再會有洪水了,這種想法是十分危險的。
還應當注意到,即使三峽水庫動用了全部防洪庫容,攔蓄了某次洪峰,減輕了下遊的洪水威脅,此舉卻可能加重上遊地區的洪水災害。因為,當三峽水庫攔洪蓄水時,庫區水位將上升到海拔175米,這時大壩上遊重慶段的長江水位該是多高呢?三峽工程管理部門泥沙組的判斷是,三峽庫區的水面坡度約為萬分之0.7(無此坡度則庫水不流、泥沙全部淤在庫中、也無法發電),根據這一水面坡度和三峽壩址到重慶的600余公里距離計算,重慶的水位要比三峽壩址處高出42米。如果三峽水庫蓄水到175米,則長江重慶段的水位起碼在217米以上,而重慶市火車站鐵軌的標高是196米,重慶朝天門碼頭的標高是200米。這樣一來,“死保武漢”的戰鬥就變成“死保重慶”的戰鬥了。
其實,與其說水庫在洪水期間能保護下遊的安全,不如說水庫是“泥菩薩過河、自身難保”。長江流域共建有4萬4千余座水庫,總庫容高達1,400億立方米。[5] 在長江的主要支流上幾乎都建造了多座水庫,如漢江上的丹江口水庫、清江上的隔河巖水庫、贛江流域的柘林水庫等。事實證明,這些水庫都沒有、也不可能達到防洪目標。例如,丹江口水庫大壩是中國有名的險庫危壩,在大壩施工過程中,壩體中的混凝土出現了2,463條裂縫和一些壩體架空的事故,其中17條為基礎貫穿裂縫,這是個先天不足的大壩;而且,水庫泄洪閘的400噸門機是超負荷運行,目前還未找到解決辦法。又如,江西省的柘林水庫是中國最大的土壩水庫,庫容達79.2億立米,1958年動工,直到大壩施工進入了第8年(1966年底)、大壩的工程基礎和部份壩體已完工時,才完成大壩工程設計。該水庫於1972年完工,1973年就被定為全國重點危險水庫。如果柘林水庫能達到設計的防洪目標,那麽今年九江市也不會成為水中孤城。
中國約三分之一的水庫是病庫危壩,二分之一的水庫大壩已經進入使用期的晚年。既然長江支流上的眾多水庫都不能控制支流的洪水,堅持認為長江幹流上的三峽水庫就一定能控制幹流的洪水,又怎能令人信服呢?
四、長江大堤的維護工程為什麽落空?
維護長江大堤是防範長江洪災的基本手段。1949年後,長江大堤只全面維修了兩次。第一次在1949年至1953年,按能防範1935年洪水的標準加高加固了長江大堤;第二次是1954年大洪水後,以1954年的水位為防洪標準,完成了大堤維護工程。從五十年代後期到六十年代末,一直沒有對長江大堤進行過全面維修;七十年代因修建了葛洲壩工程,耗盡了全國的水利投資,也沒有全面維修長江大堤。
1980年國務院召開了長江中下遊防洪座談會,在這次會議之後制定了《長江流域綜合利用規劃要點報告》。該報告確定,長江防洪主要還是依靠長江大堤,並規定,1990年以前,必須完成對荊江、同馬、無為、黃廣、松姿、老城、南線、武漢、九江、安慶、南京、蕪湖、上海等堤防的加固、加高工程。當時,葛洲壩工程尚未完工,三峽工程又已悄悄提前上馬,主管的水電部是既無心、也無力、無錢來維修長江大堤。
十年過後的1990年,國務院檢查1980年確定的長江大堤維護工程進展情況時,才發現這一任務並未得到執行,上述工程的絕大部份沒有完成,有的甚至根本沒有動工。於是,在制定從1990年開始的水利十年規劃時,國務院又重申了上述任務並再次規定,要把長江大堤的防洪能力提高到能防範1954年洪水的標準上,並把完成任務的期限推延到1997年。當時還特別強調,長江的荊江段大堤,必須在1997年之前完成加固和加高。可是,這些規劃仍然是僅僅停留在紙上。從1980年開始,年年強調加固長江大堤的任務,年年都是說得多、做得少。今年的長江洪水終於讓長江大堤的險情全部暴露了出來。
在今年的長江水災中,受災最重的是江西省的九江市。九十年代初,九江市的長江江堤完成了第一期維修之後,1992年江西省政府曾向水利部和國家計委提交報告,申請加固九江大堤第二期工程所需的2,767萬元資金。可是,水利部為了保證1992年年初批準的三峽工程龐大的資金需要,不給江西省投資,致使九江大堤的加固工程到1998年仍未完成。在1997年春季,長江大堤的江西段居然在長江的枯水期出現了潰堤災難,這個危險的警號本該引起有關當局的特別重視,可是他們卻依舊置若罔聞。於是,今年洪水期間,九江大堤發生裂縫、崩塌等險情,最後終於潰堤,九江市受災慘重,經濟損失遠遠超過九江大堤加固工程所缺的那2,767萬元。
長江的九江大堤加固工程所需要的這筆資金,只是三峽工程總投資的幾百分之一,數目並不大,可是水利部和國家計委都不同意撥款。因為,三峽工程本身是個典型的“釣魚項目”,當初為了工程上馬而故意壓低預算;一旦開工了,施工部門就以“半吊子工程”相脅迫,予取予求。這樣,三峽工程所需資金其實成了個“無底洞”,幾乎把全國的水利建設投資都吃進去了。1992年,全國人大批準三峽工程時,大壩(含發電設備)、移民及電網建設這三大項工程的總造價是571億;而到了1995年8月,僅大壩及發電設備與移民這二項的投資就漲到了2,000億。而且,占用長江大堤維護資金的還不只是三峽工程,三峽工程開工後,國務院又批準了長江南水北調中線規劃,現又在制定長江南水北調西線規劃。看來,那些“好大喜功”的超大型項目總能得到有關方面的支持,而修固長江大堤卻總是既無資金保證、又無技術力量。
原水電部規劃司副總工程師陸欽侃一語點穿了其中之奧妙。他指出,加固長江大堤是一件長年累月的工作,是一掀一掀土、一塊一塊石的工作,但是,加固了長江大堤,不可能為任何人樹碑立傳,也不能創造所謂的世界之最。由此可見,加固長江大堤的工程之所以未能完成,今年的長江洪水之所以會如此肆虐,關鍵在於決策者更看重的是自己的功名,而不是把維護長江大堤、保護普通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當做首要任務。原長江水利委員會主任魏廷錚的看法就很有代表性,他認為,長江大堤的高度已近極限,今後進一步加高已無可能,要解決長江的洪水問題,只有盡早建設三峽水庫。[6] 這種“畢其功於一役”的想法,影響了長江大堤的日常維護工程。
其實,不斷地精心維護長江大堤是非做不可的事。一座普通的建築尚且需要每年維修,而且每隔二、三十年還要進行一次大修,更何況以土石為主的長江大堤。長江貫穿中國最富庶的地區,居然從五十年代後期以來,四十年內沒有進行過全面的江堤加固和維修工程。這就難怪大洪水到來之時,沿江兩岸會險情叠出。如果長江大堤的維修計劃能如期完成,大堤就不至於在洪水期間險情四起、到處告急,沿江幾百萬軍民也就不必那樣倉促地加高、鞏固江堤,“死保死守”了。
今後相當一個時期內,長江防洪的主要目標仍然應當是加固長江堤壩,以便在洪水到來時保護人和財產的安全。當然,從長遠來看,雖然加固大堤始終是必要的,但不斷加高長江大堤卻並不是個好辦法。減輕長江水患的長期任務,應當是恢覆長江上遊的森林植被,加強上遊荒坡草木的保護,把部份耕地退還山林;在長江的中下遊要退耕還湖、退耕還河漫灘(圩、垸)、退耕還河。
結束語
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將是災難性的,可是這個工程的建設,可能只是此類災難的開始,接下來或許還會有很多巨型工程。例如,建設從三峽水庫到北京的南水北調中線工程,計劃從丹江口水庫和三峽水庫每年北調4百億立米的水;用一條比大運河更寬的人工渠道,將長江、淮河、黃河、海河四大流域串連在一起;為了實施調水計劃,還要進一步加高三峽大壩;在長江源頭,建設400米高的世界第一高壩,建設世界上最長的穿山隧道,每年調1至2百億立米的水到黃河流域,並讓一部份水流入新疆,讓長江和黃河都能聽從人的調遣;在西藏雅魯藏布江上建設水庫大壩;為了彌補長江調水後出現的水量減少問題,計劃再在瀾滄江上建設大型水庫和隧道,把8百億立米的水調入長江等等……。
中國的決策者和水利工程人員,什麽時候才能真正懂得這樣一個既淺顯又深奧的道理:人類用技術措施幹涉自然環境所產生的惡果,是無法再用技術措施加以修正、彌補的。
我時常想到一位埃及專家說過的話,納賽爾建了阿斯旺水庫,他被視為偉大的政治家,但是如果有人炸掉阿斯旺水庫,他將比納賽爾更偉大!
長江三峽大壩工程剖析
戴晴
原《光明日報》記者,現為北京的自由撰稿人
1. 三峽工程會不會成為投資“黑洞”?
2. 三峽庫區的沙石淤積會不會成為嚴重後患?
3. 三峽庫區移民數之謎
4. 安置百萬移民的內幕
5. 三峽工程對環境生態的破壞
6. 三峽工程非建不可嗎?
長江發源於青藏高原,它沖出四川群山,北向流入雲南,直抵舉世聞名的險而深、長達200公里的三峽;出三峽後,江水寬而舒緩,流經千里沃野,而後從上海流入東海。長江全長6,300多公里,被稱作黃金水道,是關系到中國農業與航運的命脈,其灌溉面積達180萬平方公里,養育著四億人口。長江流域是中國農業與工業的重地,生產著70%的糧食和40%的工業品。長江三峽則歷來被認為是中國最美麗的自然風景區之一。
過去幾十年里,中國的有關專家們針對是否應當興建三峽工程這一問題,不斷地爭論,並未形成比較一致的結論。最後,政府力排眾議,決定三峽工程上馬。1993年,中央成立了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1994年12月14日,李鵬總理親臨工地,代表黨中央和國務院宣布該工程正式開工。中國政府認為,三峽工程宏偉壯觀,將令世人注目;這一工程會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竣工後三峽電站的年發電量為847億度,將居世界首位,為1993年全國發電量的九分之一;三峽水庫將淹沒三峽航道中的109處礙航暗礁,從而極大地改善武漢到重慶的航道,可使每年中有六個月萬噸輪能直航重慶;此外,這一工程還有重要的環境和社會效益,例如對中下遊流域的防洪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等。
三峽建設委員會起先提出了“奮戰兩年、確保大江截流”的口號;現在,初步實現了截流方案,正利用明渠和臨時船閘維持通航;按照工程計劃,到2003年,將築起大壩,船閘升船機通航,明渠截流,水庫蓄水到135米,電站開始發電;到2009年,26台水輪發電機組安裝完畢;2013年,水庫水位將提高到工程設計的175米蓄水位,整個大壩工程按設計進入正常運行。如果一切能按計劃完成,那麽,按照官方的說法,到時候將是“高峽出平湖,三峽更美麗......三峽工程本身就是世界一大奇觀。高壩將截斷巫山雲雨,像一座神奇宮殿般的水電站,巨大電流源源流出。正像距壩址不遠的皇帝陵一樣,現代建築群也會引來全世界的遊客。”
然而,不少學者專家也注意到,從決定到開始興建三峽工程的過程中,有幾個重大問題始終懸而未決;即使上述設計指標都能實現,三峽工程也依然存在著不少無法解決的問題,令人不得不為三峽工程的後果擔憂。許多批評三峽工程的人士認為,在這些問題上,主管官員為了讓工程上馬和向前推進,使用了欺騙和隱瞞的手段。本文將對這幾個重大問題逐一分析,以便幫助讀者了解,為什麽三峽工程中的這些問題會引起海內外學者專家的關注。
1. 三峽工程會不會成為投資“黑洞”?
三峽工程究竟需要多少投資?1992年,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審議“三峽工程可行性報告”時,主持該工程的有關部門是按1990年的物價水平計算該工程的靜態投資,結果為570億元。該報告在全國人大通過後,在審查初步設計時,工程的主持部門就改按1993年物價估算工程總投資,結果,靜態總投資額就一下子翻了一番,躍增為1,100億元。
出現上述情況並不是偶然的疏忽,主持設計三峽工程的有關部門以前也采用類似的做法。例如,早在1989年,中國金融學會會長喬培新就指出,三峽工程“專題論證組從一開始就有一個偏向,總是說少不說多。原先計算工程總投資159億元人民幣,今天計算變成361億元。實際上,這里邊還是打了埋伏。”他一再強調,估算工程總投資時,不能故意忽略施工期間的資金利息和物價上漲因素,不能為了要讓工程上馬、就使用明顯不恰當的投資測算方法去低估投資。對此,工程的主持部門其實心知肚明,他們並不是不懂得如何正確估算工程真正需要的投資總額,而是不願意在工程的前期階段把巨額的工程投資數公開出來。
果然,1995年秋,當工程的主持部門認為三峽工程上馬已成不可逆轉之勢時,終於“獅子大開口”了,這時他們提出,如果將“資金利息和物價上漲因素”計算在內,整個三峽工程需要的投資總額將達到6,000億元,這個數字是三年前全國人大審議時的10倍多。可是,迄今為止,官方使用的三峽工程最高投資額一直是早已過時的1,100億元,而6,000億元這個數字仍未被正式公布。
自從全國人大通過了“三峽工程可行性報告”之後,這幾年三峽工程已經花了多少投資呢?據調查了解,1994年為59億元,1995年為70億元,1996年政府撥款84億元,此後隨工程規模的擴大,還將逐年增加投資。按照官方的設想,三峽工程的資金來源共有七種,除政府直接撥款外,還包括葛洲壩和三峽工程自身的發電收入、國內和國外貸款、以提高電價的方式從全國電網費中征收的“三峽建設基金”、以及在發電前發行三峽工程建設債卷。目前已投入的資金主要靠三個來源:一是以“三峽建設基金”的名義向全國用電戶加收電費,1994年每度電增加3厘, 1995年增為4厘(不管是否屬該工程的受益者或非受益地區);二是國家基建投資貸款;三是攤派性的“對口支援”,如浙江一家兒童飲料集團已“對口支援”四川萬縣數千萬元。
由於把大量資金集中投入10年後才見效益的三峽工程,自然會影響到其他方面必要的投資。例如在水電工程領域,原擬開工建設的廣西龍灘、四川瀑布溝等水電站都因缺乏資金而不能及時開工,更遑論已處於危矣狀況、急待修整的、遍布全國的中小水利設施。據中國國內專家的估計,三峽工程的開工已經影響了全國水電工程的建設規模,從1996年開始,全國新增的水電裝機容量即開始直線下降,原來要求到本世紀末達到8,000萬瓦,現在看來,要完成7,000萬千瓦都很困難。
2. 三峽庫區的沙石淤積會不會成為嚴重後患?
眾所周知,目前長江的泥沙攜帶量居世界第四位。近幾十年來,長江上遊山區因濫伐森林、毀林毀草、陡坡開荒以及築路開礦等人為原因,水土流失日益嚴重。而長江中上遊還有特殊的淤積問題,即在江底推移的卵石顆粒大、易沈積。再加上三峽庫區長達600公里、庫尾變動範圍也長達100-200公里,這就使得泥沙淤積問題變得非常覆雜。反對修建三峽大壩的人士認為,庫區內的淤積將直接影響水庫壽命,而且產生礙航和加劇上遊洪災的結果。
針對以上批評,大壩工程的支持者提出了兩個解決辦法,首先是采取“蓄清排渾”的庫水管理方式,即在枯水少沙時期蓄水、而在洪水多沙時期把洪水和泥沙盡量排放到下遊去以避免泥沙在庫區淤積。這一方案的弊端在於,防淤與防洪發生直接矛盾,長江泥沙的高峰期就在洪水期,一旦遇到大洪水,究竟應該采取什麽策略呢,是為了防洪而把洪水攔在庫內、從而造成嚴重淤積,還是為了減少庫內泥沙淤積、而不顧下遊防洪的困難加大泄洪呢?
如果為了救下遊抗洪搶險之急,而不能在洪水期泄洪“排渾”、相反卻必須“蓄渾”時,其結果就是不可避免地把大洪水帶來的大部份泥沙都攔蓄在水庫內,特別是水庫尾部,造成水庫蓄水量迅速下降、上遊河道水位不斷擡高、重慶地區面臨庫區上遊高水位的威脅。經有關專家的一再督促,水電部三峽工程論證領導小組不得不組織了大洪水年的蓄洪試驗研究,其結果如下:三峽水庫尾部很可能出現大量泥沙淤積;重慶主要港口九龍港區的主河槽將基本被淤死;碼頭前沿會淤成很寬很高的邊灘,對航行和碼頭作業非常不利;嘉陵江口的沙壩及朝天門碼頭前沿的淤積將進一步惡化。
大壩工程的支持者建議的防止三峽庫區泥沙淤積的第二個辦法是通過大壩底孔排沙,這是黃河三門峽工程用過的辦法。且不說這種排沙方法在三門峽水庫已被事實證明是完全失敗的,即就長江的情況來看,這種方案能否奏效也令人懷疑。首先,三峽水庫是個長達600多公里的峽谷型水庫,要想讓水流將庫區上中段的泥沙帶到大壩、再通過大壩的排沙孔排泄到大壩的下遊去,這種一相情願最終很可能會落空。美國科羅拉多河上的米德湖水庫就有這方面的慘痛教訓。該水庫的長度只不過177公里(僅相當於三峽水庫的29.5%),年輸沙量只有1.9億立方米(只是三峽水庫來沙量的35.2%),這個水庫多年運行的實際結果表明,泥沙並未象設計者想象的那樣沈積在死庫容內,而是沈積在水庫的有效庫容中,使得水庫庫尾嚴重淤積。幸好科羅拉多河沒有通航功能,所以這一沈積現象才沒有引起人們的關注,但是其教訓值得中國的水利工程人員深思。其次,長江的宜昌以上各支流及重慶以上幹流是屬於減坡型河段(degraded reach),河床質是礫卵石夾粗沙,洪水來臨時沙石一起往下沖入三峽河段;一旦修建了三峽大壩,庫區江水流速減緩,就算能帶走泥沙,也很難將石頭沖到壩區下遊去,結果必然在水庫的中上段形成江底礫卵石的大量沈積,成為嚴重後患。
然而,三峽工程的支持者不僅不認真研究米德湖水庫的教訓,甚至在做三峽大壩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時都未考慮過這個問題。在三峽大壩工程的沙石淤積問題上,工程的支持者們不但對中國公眾保密,而且也對負有最終批準權的全國人大保密。更有甚者,政府部門中的主管錢正英部長竟動用行政權力,告誡知情者,不許談論這個問題,理由是“怕影響論證”。
3. 三峽庫區移民數之謎
三峽工程究竟需要安排多少移民?這個關系投資總額和庫區人民生存方式的大事,竟然也成了一個謎。為了推動工程上馬、減少對工程的批評,負責工程的有關方面總是千方百計地縮小移民數字,試圖把移民問題上的困難輕描淡寫,達到先上馬、再解決移民問題的目的。
1992年4月,國務院在提請全國人大批準興建三峽工程時,按照1985年庫區人口統計數開列的移民數字為72.55萬人。這個數字未計入從1985年到1992年的人口增長率,實際上,早在1991年底,庫區人口就已增加到80萬人。而在國務院批準的論證報告中則說,假如工程在1989年開工、2008年以後建成,移民總數為113.38萬人(這里已將人口增長計入),這個數字就是迄今為止關於三峽工程移民數的官方公開口徑。有些批評三峽工程的人士質疑這個數字,主管的官員對他們提出了尖銳的指責:“有的人沒有親自調查研究,就是不承認移民機構所提供的數字,把直接移民72萬和規劃數字110萬,說成是160萬,也不知道這個數字是怎麽來的”。他堅持說,工程當局提出的移民數字是已經“反覆進行了調查核對,村、鄉承認,縣承認,地、省承認”的。
可是,在1991年11月6日的一次內部匯報會上,這位主管官員說的又是另一套了,“按1985年至1990年19個縣市的實際情況統計,庫區人口每年都有相當大的增長,如按這五年的人口平均增長率來計算,到2008年直接淹沒的人口已不是113.38萬人,而是130.36萬人。如果按照三峽工程從1993年開始進行施工準備、20年內完成全部移民的規劃,到2012年,在能夠控制的情況下,全部移民為131.44萬人。”
到了1992年夏季,在國務院召開的一次關於三峽移民問題的會議上,三峽工程淹沒區19個縣市主管移民的幹部全部到場,分別列舉了自己所轄地區的移民數量。宜昌市報告,到2000年就有20萬移民需要搬遷;四川省副省長說,四川將有130萬移民需要搬遷。僅將宜昌市和四川省的這兩個數字相加,就會發現,到2000年三峽工程淹沒區至少要移民150萬人,而這還只是到2000年為止的移民數字。工程當局在估計移民人數時,不僅低估了施工期間待移民人口的自然增長,也忽視了搬遷的二次移民,而且沒有將水庫水位一旦漲到175米至185米時、可能臨時跑水的人口算進去,還未將庫尾淤積、壅高水位之後上遊受到洪澇災害的移民算進去。
主管工程的官員真的對這些情況一無所知嗎?早在1986年12月2日,一位主管官員就對手下的人說過,“現在人家都把移民問題作為三峽能不能上馬的關鍵問題,因此,我們提出的移民概算,也是決定三峽命運的概算……。如果仍按過去的老概念,提出一個大大的賠償帳本子來,那就會把三峽(工程)嚇回去。所以,希望大家不要馬馬虎虎地提出一個不切實際的大賬來,這等於給反對上三峽工程的人提供一顆槍斃三峽工程的子彈。”1992年8月,在決策層內部有人提出移民“將有120萬以上”的估計之後,該主管官員仍然關照在場的人說,“你們不要公布這個數字,現在我們只說100多萬”。由此可知,目前全中國、乃至全世界都以為三峽工程只需要移民113萬,其實,這只不過是個編出來的、大大被低估了的數字,是說給水電部以外的官員(包括鄧小平在內)和國外專家、銀行家聽的。
4. 安置百萬移民的內幕
中國人口密集,要尋找一塊能安置百萬移民的土地是極為困難的。1949年以來中國修建了86,000座水庫,也遺留下來大約1,000萬移民的生活難題,其中的教訓和移民的苦難實在是一言難盡。在這次設計三峽工程時,官方提出了一個新的移民方略:“上移後靠、就地安置,以及開發性移民”。
所謂的“上移後靠、就地安置”是建立在有關部門的一個斷言的基礎之上的:三峽地區“有足夠的環境容量來安置庫區移民”。可是,實際情況如何呢?移民總數中45.8%是農村移民,主管部門為了讓農村移民同意遷移,作了如下許諾:“每人開發半畝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和一畝以柑橘為代表的經濟園,合計需開發50萬畝。加上對當地居民返還30到50%的部份,共計需開發80到100萬畝……這樣,家庭收入和口糧都可以得到保證”。
可是這80到100萬畝田地從何而來呢?主管官員聲稱,“通過紅外線航空照片發現,三峽地區有荒山草坡389萬畝”。三峽庫區外圍真有這近400萬畝待開墾、可開墾的土地嗎?據了解,這一地區山地和丘陵大約占96%,人口密度達到每平方公里1,000人,其耕地之短缺和人口之密集,可謂全國之冠。任何去過三峽地區的人都會注意到,這一地區山多地少、人口稠密,滿山遍野都是毀林開荒的痕跡,多數耕地支離破碎,順山勢傾斜而下。當地農民為了謀生,多年來實行掠奪式的毀林開荒和在陡坡上播種,整個地區的墾殖系數已高達41.5%。盡管如此,這里的人均耕地面積仍大大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當地農民只能在有限的耕地上把覆種指數提高到191%,讓貧瘠的土地一年中生長兩茬甚至三茬農作物。這些情況說明,三峽庫區的農地早已開發過度,最近40年間當地森林減少了一半,造成了80%的地面出現水土流失、每年有4,000萬噸泥沙流入長江。地理學家斷定,即使不建三峽大壩,不淹沒大片農田,這里的人口也已超過環境承載能力大約15%。國務院三峽移民規劃組的一位副組長曾經承認,在所謂的“369萬畝荒山草坡”中,真正可以開發的僅為三分之一。
就在三峽工程開工之時,中國頒布了新的水土保持法。若考慮到該法律的規定,不違法強行開墾,則“原來統計的120萬畝當中,只有60-80萬畝可以開發利用”。而據有墾荒經驗的農民說,若想在山坡上開辟出一畝耕地,大約需要開1.3至1.5畝荒山;所以,即使將80萬畝荒坡全部辟出,大約也只能得到53至61萬畝耕地。由於這些土地中的絕大部份屬於當地農民而非國有,還必須在開墾出來的土地中劃出30到50%退還給土地的原所有者,這樣,三峽地區真正可以用於安置移民的土地實際上只有大約37到42萬畝,僅為主管部門向農村移民許諾數的一半。這有限的40萬畝地還要用來解決城鎮及工廠占地、移民需要的宅基地以及二次農村移民所需的土地,真正能讓農村移民用來維持生計的耕地就更少了。
幾年來三峽工程規劃準備用於移民賠償的經費一直不斷地變化,這是個一直未被充份注意的問題。三峽工程目前安排了185億移民經費,占總投資的三分之一(沒有人會認為一項工程耗費這麽大的移民經費是合理的)。那麽,究竟這185億移民經費夠不夠呢?據主管官員說,“夠不夠,要看怎麽花。不按我說的辦法去做,就不夠;按我說的辦法做,就夠花,還有余”。所謂“不按他說的辦法”,指的是簡單的賠償,即淹房賠房、淹地賠地,過去中國對水庫移民作補償時就是這麽作的。那麽這位官員有什麽高明的辦法呢?原來是想把國家對移民的補償變成“投資”,“讓錢增值”,是“一個錢變成兩個錢、三個錢、五個錢……”。
這個設想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不賠錢、賠實物”,即“我淹你一畝耕地,將來給你一畝盛果期的柑橘園,半畝穩產糧田,你並不吃虧”。問題是,三峽庫區周圍,除了極少量的土地為鄉政府所有外,其余的大部份(包括荒山草坡)均為當地農民集體所有,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自己並沒有現成的土地,只能用錢去開辟新地。1986年以來新地開墾實驗的結論是,政府平均以500元的成本(主要用於炸藥、苗木等)即可得到一畝新辟土地。之所以開墾成本如此之低,是因為政府對當地農民削高填低、鑿石運土的巨大勞動量只付給極低報酬、甚至不付報酬;官員們只是對移民說,這里就是移民們未來的家園,想要吃上飯就得自己拼命開墾。結果,老實又無奈的農民實際上是白白放棄了自己過去的土地,又用自己的汗水辛勞開墾新地、來賠償自己的損失,而國家則只不過付一點物料成本。這種“以地易地”,實質上是侵犯或剝奪農民的利益,可這就是“中國特色”。半個世紀來,中國的上千萬水庫移民無一不是國家一聲令下,就只有“熱愛國家”、“服從大局”、棄家就遷的。
其二是“提前賠償、以錢滾錢”,實現移民資金的“滾動增值”。其關鍵在於“早動手、早投入”,即從現在起就撥出全部移民補償費,然後以此為資本來作土地或工廠投資。這不僅是利用了移民補償費這筆資金的價值,而且也利用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其實,如果國家或者地方政府能善用專管這筆資金,把它投入到最能增值的投資環境中,那麽,不一定非要由庫區移民自己來經管這筆資金,也同樣可以達到“滾動增值”的目的。
到現在為止,三峽工程的移民試點已經進行了7年,結果如何呢?實際情況是,由於腐敗無能和資金短缺,中央統管的“開發性移民”已難以推行。自1994年以來,移民方針不得不改弦更張,將任務下放到湖北、四川兩個省,隨著總投資的膨脹,移民經費也上升到400億元,仍然基本上按舊辦法賠償淹沒損失,移民資金的“滾動增值”成了漂亮的空話。
三峽工程必須遷移的城鎮和工廠數量之大,是前所未有的;而且,移民的自我意識也與過去幾十年中的情形大不相同了。當地移民官員認為,“目前移民工作中存在幾大難點:一是投資包幹基數定死,標準較低,因而導致城鎮遷建工作中的征地難;二是城鎮工廠遷建占地後,二次移民安置難;三是補償規模限額包幹純屬補償性質,而城市建設又必須按功能配套建設,必須相應增大投資,所以恢覆整體功能難;四是由於移民經費按計劃投入,遷建工作中及時滿足資金需求難;五是農村移民安置難,客觀上存在著條件差、容量小、移民期望值過高的問題。”因為原定的“上移後靠、就地安置”移民方針面臨重重困難,當局也曾考慮過,要把三峽庫區的移民遷往他處。這是個早在八十年代末就試過而難以推行的辦法,過去行不通,今後恐怕也難實施。
1996年春天,香港中文大學的學生到三峽地區考察,訪問了萬縣已經搬遷和即將搬遷的移民,他們的結論是,“政府的宣傳技術確實不錯,在未搬遷之前總是百般承諾,讓村民對未來充滿憧憬;但當村民遷移之後,便發覺被騙,因為生活不但沒有改善,反而比從前還要差很多。農民為了國家的發展,放棄了他們辛苦建立的家園,從三鬥坪遷到這里,結果卻得不到合理的賠償和適當的工作安排,甚至連基本生活需要也難以維持。究竟他們為什麽會落得如此困境?是政府欠缺完善的搬遷計劃,還是根本沒有足夠資金進行整個移民計劃?是政府官員貪污、從中克扣賠償金,還是廠商為謀取暴利不惜欺詐農民?國家要建設,便等於可以隨意剝奪人民嗎?”
三峽庫區本來就是長江流域里生態環境最差、人口承載能力最弱的地區,即使在最理想的情況下,在這一地區移民也不可避免地會造成庫區的水土流失和污染加劇,更何況百萬移民的不到適當安置,這可能形成暫時埋藏著的巨大的社會動蕩源。
5. 三峽工程對環境生態的破壞
三峽工程最遭人反對之處就是它對環境的破壞。中國當局在做三峽工程的決策之前,難道沒有做環境評價嗎?實際上,1986年國家科委和國家計委所主持的三峽工程論證,本已對該工程作出了“綜合的系統評價,利弊相抵後,總結果仍明顯地弊大於利”的結論。但主張工程上馬的水電部三峽工程論證領導小組又重新組織專家,對此評價進行“審查覆核”,結果給出以下結論,只要“高度重視”、“采取得力措施”、“生態與環境問題不致影響三峽工程的可行性”。
由長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和中國科學院環境評價部1991年12月提交的《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環境報告書》中說,“三峽庫區有三千多個工礦企業,年排放廢水量達10億噸(還不包括鄉鎮企業),排放50余種污染物。庫區主要污染源為工業污染,其次按順序排列為農田徑流污染、生活廢水、城市徑流污染和船舶流動污染。”由於三峽工程早在1992年正式獲準之前就已由水電工程部門搶先開工,讀者可以通過這份1991年撰寫的《報告書》來了解,工三峽程的主管者是如何“高度重視”並“采取得力措施”的。該《報告書》說,“目前庫區沿江城市生活污水基本沒有治理,工業廢水處理率也低,均靠天然河道水環境容量自然凈化。但庫區污水排放量大,已形成岸邊污染帶,並且日趨嚴重”。建壩後,流帶變緩,擴散能力降低,“假定蓄水後點源排放的城市污水量不變,計算重慶、長壽、涪陵、萬縣市江段污染帶控制點COD濃度表明,建壩後寸灘、長壽、涪陵、萬縣市岸邊污染點濃度比建壩前分別增加2.08、8.2、10.36和3.5倍。庫區污染帶綜合指數建壩前為2.31,屬輕污染級,而建壩後為3.45,屬重污染級;重慶市的污染帶由建壩前的2.5上升到3.6,污染程度增加。”
長江三峽水環境監測中心發布的第4期“監測通報”說,1993年夏秋,“經取樣監測與評價結果,長江幹流從奉節至宜昌等江段的水質為地面水環境質量三類標準。宜昌市城區左岸的水質為四類標準。長江三峽工程施工區有支流水質較差,超過五類標準。”可以想象,當三峽建壩後,堆放在沿岸的生活垃圾和工業廢棄物(包括土壤中的重金屬、化學殺蟲劑、農藥等有毒物質)沒入水中,同時水流減緩、“污染擴散能力降低”、“水環境容量降低”,那時庫區的環境將惡化到什麽程度。
中國的環境保護政策是“誰污染誰治理”,而三峽工程的總預算只包含建壩、裝置發電設備、移民這三部份,並沒有專門的環境治理撥款。所以,盡管環保部門估計該工程需要28億元的污水治理費用和削減污染物排放費用6.5億元,但三峽工程概算中並沒有專款可用。水電部的所謂對環保問題“高度重視”、“采取得力措施”,只不過是空話而已。
除了環保問題未解決外,在三峽建壩後還有很多生態問題也是難題。例如,三峽庫區兩岸潛在的巖崩、滑坡體很多,水庫蓄水後,巖層經水浸泡,使滑坡體坍落的可能性加大;長江中下遊江河體系的水位會發生變化,可能導致排泄不暢,成千上萬畝田地沼澤化;長江的入海口會出現鹽水入侵,土壤鹽漬化;尚無保護珍稀瀕危水生動物的辦法。
由於中國國內近年來“有輿論對三峽工程興建帶來的環境問題如何解決存在憂慮”,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總經理陸佑楣曾親自出面,發表了題為“三峽工程是一項改善長江生態環境的工程”的整版文章,針對塌岸、淤積問題,他聲稱“庫岸穩定”、“水庫運用100年後有效庫容得到長久保留”,對環境問題則一字未提,只強調水庫水質“要堅持誰污染誰治理”。
6. 三峽工程非建不可嗎?
反對修建三峽工程的人士認為,如果從防洪的角度來看,三峽工程只能控制長江中遊幹流的洪水。而如果沿用中國延續了數千年的沿江水土保持、加固堤壩、疏浚河道等治水辦法(更況且今天已經有了更新更好的技術與材料),可以只用三峽工程預算的一小部份,就能控制住長江上、中、下遊和支流的洪水。如果從發電的角度來看,水電確實是最乾凈和最便宜的能源,長江潛在的2億千瓦可開發電能目前也只利用了10%,要開發這些電能,並不是只有修三峽工程一條路,可以修建一系列中小型工程。在人類對自然的認識還有待提高、所掌握的技術還有限的時候,應當先開發長江的上遊和支流,以對環境較少的破壞、較低的經濟成本、較少的移民、較短的時間、較成熟的技術,獲得同樣多的電能。
從“社會主義初階論”看中國意識形態的轉型
--兼論鄧後時期中國政治發展的可能性
蕭功秦
上海師範大學歷史系教授,美國1998年“國際訪問者計劃”訪問學者
一、九十年代以來左派對主流派意識形態的挑戰
二、“講政治”:江澤民回應左派挑戰的最初選擇
三、“講政治”的意識形態策略的政治成本
四、邢賁思的“坐標論”及其主要內容
五、把“講政治”引導到“捍衛鄧小平理論”的新定位
六、江澤民重提“初階論”:其動機和作用的評析
從傳統的社會主義全能主義(Socialist totalitarianism)政治[1]向後全能主義(Post-totalitarianism)政治的過渡,是當代政治學研究中最具吸引力的課題之一。中國大陸的經濟改革以及由此引起的政治變化,為這一領域的研究提供了極為豐富的內容。
在全能主義體制中,不僅權力高度集中,政權機器全方位地滲透和控制社會的每個細胞,使民眾沒有自主的社會活動空間,也不存在市民社會;而且這種體制也具有鮮明的“意識形態政治”特色,通常以一種有烏托邦色彩的意識形態為一黨制社會的整合基礎,通過以意識形態為基礎的高度社會動員和大眾政治參與,來實現統治精英確定的政治目標。這種意識形態既是執政者權威合法性的來源,也是全能政治下社會共識與社會凝聚的基礎,精英與一般社會成員均通過這種意識形態來了解生存的價值、形成政治使命意識。
目前中國的變革過程采取了維新而不是激進的革命模式,這就決定了變革過程中政治權力和政治意識形態的歷史連續性。因此,中國當代的變革將不可避免地受到原有意識形態極大的牽制和約束,必然會面臨這樣的矛盾:一方面,執政精英的權威合法性來源於原有的政治程序,因此他們必須依靠原來的意識形態論證其權威的合法性,這樣,執政者政治行為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就必然是強調對這種意識形態的效忠;另一方面,在後全能主義社會中推行市場化改革,本質上與舊的全能主義意識形態預設的“一大二公”的理想社會目標和教條相對立,因此,改革過程中如果仍然過份依賴舊的意識形態,就必然作繭自縛,甚至會被“原教旨主義”的保守派勢力所攻擊。這就形成了一種兩難困境。
正因為如此,考察、分析後全能主義政治在意識形態取向方面的這一困境,並進而研究執政精英面對這一矛盾所作出的選擇,乃是分析後全能主義政治的一個最為重要的視角。本文先考察中國大陸九十年代中期以來左派政治勢力在意識形態方面對執政的主流派的挑戰;然後分析江澤民當局怎樣通過“講政治”來作最初的回應,繼而又如何選擇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這一意識形態;最後,通過研究中共的意識形態戰略選擇的演變過程,分析“初階論”意識形態對未來政治發展的可能影響。這一研究對於認識中國後全能主義時期意識形態的發展演變、以及判斷後鄧時代中國的政治發展前景,均具有重要意義。
一、九十年代以來左派對主流派意識形態的挑戰
要理解中國大陸的當代政治,尤其是理解圍繞著意識形態問題而引發的種種政治現象,就必須充份研究政治生活中左派意識形態和政治勢力的影響。
眾所周知,意識形態在中國的列寧主義式一黨制國家的政治中,相當於政治生命符號,因而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六四”以後,左派思潮一度成為強勢意識形態,並形成兩次活動期。這里講的左派,是指那些以斯大林式社會主義制度模式和意識形態為理論基礎的政治勢力。從政治理念上看,他們堅持改革前的“無產階級革命”的觀點,主張據此改造社會;但經濟改革在大陸已歷經二十年,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他們頑強地堅持這種政治理念、信條、原則與制度結構,實際上是當今中國社會中的政治保守派,已經成為被改革的對象。所以,本文中提到的左派和保守派是同一所指。
“六四”後左派勢力在大陸政治生活中居於強勢地位,他們當時接近決策中心,可與決策者通暢無阻地溝通;而原先體制內的開明派、自由派政治勢力則失去了與決策中心溝通的機會和渠道。當時,左派勢力采取主動的進攻性姿態,其第一次活動高潮是對自由派知識分子政治思潮的反向運動。以鄧力群為代表的左派勢力,突顯其在傳統官方意識形態上的正統性,取得了話語上的優勢地位和政治資源;他們強調“反和平演變”和“階級鬥爭”的基本目標,以此為反擊自由派的理論基礎,嚴厲抨擊前任總書記胡耀邦、趙紫陽。但由於左派原教旨主義式思潮具有反對市場化改革的保守傾向,因此受到了鄧小平的抨擊,鄧小平在1992年的南方講話中提出,“中國要警惕右,但更主要是防止左”。
此後,左派意識形態政治勢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退出了體制的核心。但是,他們仍然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形成了自己的牢固地盤,有刊物(如《當代思潮》、《中流》、《真理的追求》等)、有理論、有寫作隊伍、有理論話語上的主動權。他們在社會上雖然影響力有限,但卻擁有與其實際權力並不相稱的上層關系網及溝通渠道,其對上層的影響力之大,絕不可低估;更重要的是,他們以官方意識形態的話語系統為其觀點的論據,而中共的決策層一向把意識形態視為其政權的生命、始終高度重視,這樣就令左派有機會對決策層不斷、有效地施加影響。
左派的第二次活動高潮則是從1995年上半年到1997年上半年。首先是以鄧力群的觀點為基礎的左派萬言書“影響我國國家安全的若幹因素”(以下簡稱“國安萬言書”)一文在社會上流傳[2],接著在1997年1月第二份萬言書“1992年以來資產階級自由化的動向與特點”和第三份萬言書“關於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的若幹理論和政策問題”又相繼在社會上流傳,形成了一個較完整的反對鄧小平改革的意識形態理論攻勢。
第二次左派思潮活動高潮的出現,與經濟改革日益深入並引發了經濟結構變動和一系列深層次社會問題有關。從“國安萬言書”這份最具代表性的左派文件來看,左派政治勢力的主動出擊之舉,是有相當充份的理論準備的,其理論攻勢具有以下幾個新的特點。
第一,搬出傳統的官方話語系統中的馬克思主義理論邏輯,提出了以下觀點。首先,抓住市場化改革導致國有經濟比重下降、而私有經濟比重上升這一現象,認為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動搖了,這威脅著“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削弱了黨的地位與無產階級專制的基礎”;接著按照馬克思主義“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經典原理,提出在九十年代“資產階級自由化”有了比以往更堅實的基礎,認為正在形成的資產階級、官僚資產階級及其知識分子為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必然、而且已逐步提出了自己的政治要求,他們不僅力圖尋找自己的政治代表,而且還會直接進入地方各級領導班子和政協,問鼎政治,同時也正在“意識形態領域內向社會主義進攻”;其結論是,經濟與社會結構的上述變化直接導致了執政黨組織的弱化並與工農大眾疏離,“一旦風波來臨,再想改變這種情況,就可能來不及了”,中共就會如同蘇共在1991年的“八月事件”中那樣孤立無援。這套熟練運用馬克思主義理論邏輯的說法,具有相當大的反改革煽動力。
第二,該文引用了大量數據和具體材料作為立論依據,以增強其說服力。普通學者絕不可能收集到這些顯然取自高層黨政機關內部文件的資料。例如,該文列舉了全國縣一級人大、政協機構中的私人企業家的比例,以及全國政府官員各年犯罪人數統計,還提出了“占銀行存款人數2%的富人擁有全部存款總額的80%”這樣一些頗聳人聽聞的數據(雖然其可信度有待查證)。
第三,“國安萬言書”一反過去左派那種“意識形態上天然地具合法性、儼然代表最高政治權力”的角色定位,而是先肯定江澤民在執政黨內的最高合法地位,然後以替“執政黨的安全”(即江澤民體制本身的安全)著想為出發點,在文中暗示,江體制面臨的真正危險並非來自左派、而是來自市場經濟和自由派意識形態結合而成的強大的“新生資產階級勢力”,左派認為,這股勢力從右面對江體制與執政黨的權力地位構成了威脅,並指稱這才是以江澤民為首的主流派所面臨的真正的政治挑戰。該文進而隱晦地表示出與主流派結合成政治聯盟、共同維系“國家安全”的願望。這種政治策略使得該文體現了“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說服力與溫和性,緩沖了其明顯的傳統意識形態的攻擊性。
必須承認,若僅從其馬克思主義理論邏輯的正統性、數據豐富、定位恰當這三大特點來看,這份“國安萬言書”是迄今為止左派理論水平最高的精心之作,連自由派人士也不得不承認這一點。當時,這篇文章很快在北京及全國各地流傳開來,它雖然未在知識分子中贏得多少支持者,卻在離休幹部、下崗失業員工和改革過程里的失利者中引起了相當大的共嗚和反響,不少讀過該文的離休老幹部都對其抱肯定態度。一個長期受傳統的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教育、並以此為政治思維話語的人,對該文所采用的理論邏輯系統是極為熟悉的,很容易受其思維導向的引導。更何況欣賞該文的多數人的自身利益在改革中也受到一定的影響,對改革中出現的消極現象深感不滿,這份“國安萬言書”對他們有吸引力是毫不奇怪的。
二、“講政治”:江澤民回應左派挑戰的最初選擇
自從中國大陸開始經濟改革以來,在經濟轉型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新的社會問題和矛盾,不同利益集團的出現、各地經濟差距的拉大、社會失範、官員貪污腐敗之風的盛行、失業與下崗人數增多、國有企業不斷萎縮等等。到了九十年代的改革中期階段,所有這些問題相互影響,產生了一系列導致日益嚴重的社會沖突和政治動蕩的潛在性不穩定因素。在鄧小平即將退出歷史舞台、而江澤民的權力地位尚未鞏固的時期,面對上述種種的不穩定因素,江體制對社會政治的整合能力尚未成熟,左派的挑戰對政治局勢的影響力自然也就相對地顯得突出了。
“六四”以後,左派已經形成並充實了自己以斯大林主義的經典理論為基礎的意識形態解釋框架,並據此抨擊時政、試圖影響政治動向。體制外和海外的自由派、民主派,對這些社會問題也有自己的意識形態解釋框架,他們把從貪污腐敗到分配不公等現實生活與改革中出現的消極問題,歸結為政治改革未與經濟改革同步所致。而執政的以技術官僚為基礎的主流派,則奉行在意識形態上“不爭論”的方針;同時因長期缺乏創新意識形態理論的興趣,而未發展、形成自己的與時局演變相對應的操作性意識形態(Operative ideology),結果無法對變化中的時局和已出現的大量社會矛盾作恰當的解釋;這樣,他們面對左派主動的前所未有的理論挑戰,一時顯得相當被動。
應特別指出的是,從左派思潮第二次高潮的情況來看,當政者面臨的最大社會矛盾是如何對待“國有企業”的問題。大陸的改革進入中期階段以來,可以說,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有企業改革問題,不僅構成了引發社會動蕩的最大的矛盾焦點,也是導致政治沖突的關鍵所在。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國有企業大幅度虧損,政府面臨著兩難困境:如果繼續通過國家銀行對國有企業投放貸款,無休止地“輸血”,不但將與事無補,而且必然導致越來越嚴重的通貨膨脹;如果對國有企業進行民營化改造,則又恰恰“應驗”了左派關於“瓦解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指責,給保守派留下了“走資本主義道路”的口實,在後鄧時代面臨左派的嚴重挑戰。所以,自1994年以來,執政者始終在這個關鍵問題上左右徘徊、舉棋不定,沒有作出明確的選擇。
執政者之所以無法作出明快決斷,其根本原因在於,改革開始後中共在意識形態方面一直未能解決經典馬克思主義的社會主義所有制教義與市場化現實走向之間的矛盾。就馬克思主義經典理論的原則而言,社會主義國家制度的本質特徵必須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從八十年代以來,官方一直回避意識形態討論,只是以“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這一提法,給非公有制(包括私有制)經濟以“可以局部存在”的合法性。可是,九十年代中期以來,民營與集體經濟企業在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重已開始超過國有企業的比重,官方原有的“公有制主體論”在理論上的缺陷日益明顯。因為,按照“公有制主體論”的邏輯,只有當國有企業的比重大於民營和集體企業時,大陸的經濟社會制度才是社會主義制度;一旦非國有企業的比重超過了國有企業的比重,就意味著社會主義經濟基礎變質了。
左派的萬言書正是利用了“公有制主體論”的弱點,指稱當今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已經造成國有經濟小於非國有經濟的結果,因此已危及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既然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是共產黨政權的柱石,因此,市場化必然嚴重威脅共產黨的政權。
江澤民對左派的這一挑戰的最初應對是強調要“講政治”。1995年9月27日,在中共十四屆五中全會召集人會議上,江澤民提出,“領導幹部要講政治,這里說的政治,包括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觀點,政治紀律,政治鑒別力,政治敏感性。”他還引述了鄧小平1986年的話,“要防止一些新上來的中青年同志在日益覆雜的鬥爭中迷失方向......西方敵對勢力要西化、分化我們,要把他們那套民主自由強加給我們,我們不講政治行嗎?”在同年11月18日與國防大學學員座談時,他又正式提出,“講政治是十四屆五中全會的一個重要精神,這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任何時候都要講政治。”[3]
此後,在1996年1月24日的全國宣傳部長會議代表座談會上,江又進一步提出要劃清七種界限,即“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的界限,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共同發展與私有化的界限,社會主義民主與西方議會民主的界限,辯證唯物主義與唯心主義形而上學的界限,社會主義思想與封建主義、資本主義腐朽思想的界限,學習西方先進東西與同崇洋媚外的界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與消極頹廢生活方式的界限”。在這次講話中,他還提出,“不能以犧牲精神文明換取經濟一時發展。”[4] 在此後半年中,他在中央紀委、軍隊、公安與教育各方面的重要會議上,多次重申了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等基本觀點。
三、“講政治”的意識形態策略的政治成本
江澤民的“講政治”引起了海內外的廣泛關注。應當如何判斷江澤民的“講政治”論呢?有的海外學者認為,江澤民的“講政治”表明,他在政治上開始向左轉;有人則認為,江歷來是左傾的,他提出“講政治”則進一步表明,他試圖以左的思想主導施政方針。這樣的看法似乎過於簡單化了。
從中國大陸當時的政治背景來分析,江提出“講政治”有多種原因。首先,不少地方的各級黨組織在市場化過程中忙於經商,其政治功能實際上處於癱瘓狀態,以致於中央有可能變成缺乏地方基礎的空架子,“講政治”論有重整黨的基層組織系統之意圖。其次,“講政治”論強調了江澤民在政治體制中的權威性與合法性,既然“講政治”,就要求各級幹部一切聽從以江澤民為首的黨中央的領導,這對鞏固以江澤民為首的第三代領導核心是有利的。第三,也可能是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即“講政治”論實際上是對左派1995年“萬言書”的一種政治回應,其策略是,通過重申認同基本的正統原則,來證明自己在政治上的正統性,從而避免受到左派的攻擊。
“講政治”論以防止“西方敵對勢力要西化、分化我們”為主旨,江澤民提出要劃清的七種界限中,第一條就是劃清“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的界限”,這顯然是一種反右的政治態勢。正是通過這種反右的態勢,江澤民表現出自己與前兩任總書記的根本區別,即自己在政治上是堅持馬克思主義原則的,從而可以減少左派利用市場化產生的各種問題對他進行攻擊的借口。在他的黨內權威地位和政治資源尚待鞏固之時,盡可能減少左派反對勢力的攻擊,無疑是十分重要的策略。技術專家出身的江澤民對左的意識形態理念,並沒有表現過真正的興趣。他在後鄧時代即將到來的有限時間內,希望通過發出自己的聲音來表明自己原則上的正統性,可以被看做是一種政治上的防護性動作和舉措。從某種意義上講,在中國的社會主義一黨政治體制中,江澤民比前兩任總書記更謹慎,更重視在新舊政治勢力之間維持平衡。但是,任何一種政治主張和策略都有其政治成本,可能令左派感到滿意的,卻無法讓社會各階層都同樣滿意與支持。
如果從政治學的角度來分析“講政治”論,可以發現以下一些問題。首先,“講政治”論沒有明確的參照系和內涵。江澤民提出要劃清七種界限,第一條就是劃清“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的界限”,然而,卻沒有明確怎樣界定馬克思主義。因此人們就無法了解,“講政治”到底是要講“經典的馬克思主義理論”,還是要講“發展了的馬克思主義理論”。進一步看,這“七個界限”只涉及主流派與右派之間的界限,卻沒有涉及主流派與左派之間的界限,例如,沒有提及要劃清馬克思主義與教條主義的界限。
其次,經過了17年的改革歲月,多數民眾對左的意識形態教條已經產生逆反心理,江澤民提出的缺乏限定條件的“講政治”論,極易被誤解為江體制在左派影響下要走向與鄧小平的“講經濟”不同的政治思路。用中共理論家邢賁思的話來說,這樣就會在社會上形成第三代領導與第二代領導之間出現“斷裂”的印象,有可能導致一系列意想不到的政治後果。缺乏明確理論坐標的“講政治”論,導致社會各階層對執政者的疏離,在一般民眾、知識分子、海外人士、在華商人中,產生了新的疑慮。人們自然會提出這樣的問題:在後鄧時代即將來到之際,江澤民是不是已經向左轉變,並傾向於與改革潮流背道而馳的左派?鄧小平歷來更多地是講經濟,江澤民卻強調講政治,是否正在修正鄧小平的方針路線?當時,在國內相當一部份知識分子當中,已出現對江澤民的疏離感;在北京和上海,人們在私下言談中也確實流露出一些不滿情緒。
再次,“講政治”論受到體制內要求進一步經濟改革的政治家的質疑。更重要的是,當時,國有企業的改革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發,在這樣的情況下,“講政治”論也使執政者作繭自縛,不敢對必要的向市場機制的轉軌作出及時的承諾,使國有企業的存在問題變得日益嚴重。
最後,海外的自由派利用“講政治”論未劃清與左派的界線這一點,對江進行了抨擊。海外的一些自由派持不同政見者,原來就對江澤民取代趙紫陽深為不滿,在江提出“講政治”論後,就預言江澤民將在後鄧時代向左派靠近。例如,蘇紹智在1996年9月的香港《爭鳴》雜志上撰文指稱,“主流派及其首領江澤民沒有自己的理論主張,鄧在,群雄斂容,鄧後,江澤民可能在馬列主義原教旨主義派的緊逼下,也在自己‘左’的本質的發作下,大幅度向左轉”。蘇氏還進而指稱,“原教旨主義者在鄧小平後期曾有過幾次著名的出擊,對當政的江澤民影響頗大,江澤民也講過兩種改革觀(資產階級的改革觀與社會主義的改革觀),江澤民在1991年7月1日作過反對和平演變的報告,被鄧力群吹捧為對馬克思主義的新發展”。
顯然,“講政治”論政治上的分寸確實是很難把握的。它有可能被左派利用,便於左派提出“是要資本主義的改革還是社會主義改革”的問題;但如果陷入左派的這一邏輯圈套,市場化經濟改革的基本方向就必然被動搖,這時,黨內主張堅持市場化改革道路而反對江澤民的“保守”傾向的各種力量就可能結合起來,這也是江本人決不願意看到的。
四、邢賁思的“坐標論”及其主要內容
1996年6月6日,邢賁思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了一篇長文“堅持馬克思主義不動搖:劃清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的界限”(以下簡稱“堅持”)。邢賁思是中共中央理論刊物《求是》的主編,是一位資深的中共理論家,現任中央黨校副校長。他的這篇長文實際上為江澤民提供了一種新的意識形態策略,受到了江澤民的高度重視。1996年6月9日,新華社向全國播發該文,在大陸的思想理論界和政界中引起相當大的反響,成為大陸理論界的一件大事,知識分子中對此文議論熱烈。
邢氏在“堅持”一文中,開宗明義地提出了他的“坐標論”觀點。他指出,如果要“劃清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的界限”,“不能以馬克思等經典作家的一時一地某些具體結論為坐標或判斷標準,而應該以當代中國發展了的馬克思主義,即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馬克思主義理論為唯一坐標。因為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所處的時代離當今現實已經相當久遠,絕不可以要求他們為一百年以後所產生的問題提供現成的答案。列寧也不可能承擔提供現成答案的任務。在他們所理解的社會主義社會里,全部生產資料歸社會所有,除按勞分配,沒有其他分配形式。而社會主義社會不需要市場經濟,連貨幣都是多余的。實踐證明這是不適用的。”“而鄧小平理論中很重要的一點是,科學地闡明社會主義社會中商品經濟、市場機制、貨幣流通都是必不可少的。鄧小平的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則回答了中國這樣一個經濟文化比較落後的國家如何建設與鞏固社會主義的基本問題。因此,只能以鄧小平的理論而不是其他理論作為理論正確與否的坐標。”
這一“坐標論”的政治意義在於,正當在野的左派以馬克思列寧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理論為根據、接二連三地攻擊執政的主流派的市場化政策時,“坐標論”從理論上駁斥了左派的立論依據。1997年7月29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主辦的《中國經濟時報》發表了一篇對邢賁思的專訪,在專訪中邢賁思更明確地說明了他當時提出這一觀點的現實政治背景。當記者問到去年發表上述理論長文是出於什麽動機時,他回答道,“當時江澤民同志在幾次重要會議上提出,要劃清七個重要界限。國防大學要我講課時提出,軍內找不到人來談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的界限。後來我就想講當前所謂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用一個什麽東西作一個參照系。如果用一百多年以前馬克思的理論觀點來作參照系,那麽最後反到我們自己的頭上了,因為馬克思沒有講市場經濟啊。這樣劃分的結果,把我們自己劃到反馬克思主義這一邊了。在當代講馬克思主義,不以鄧小平的理論來作參照系,最後一棍子就打到我們自己頭上,這正是一些思想僵化保守的人們所歡迎的。所以起初我們講劃清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的界限這個問題,他們拍手稱好。在他們看來是時候到了。按他們的邏輯,前一段時期反馬克思主義太厲害了,他們心目中的馬克思主義就是那一套,僵化的。所以我們這些就被他們劃到反馬克思主義一邊。”
邢賁思敏感地意識到,江澤民在“講政治”論中提到的要“劃清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的界限”,由於沒有提出以什麽作為劃界的標準,就極易被左派所利用。更具體地說,如果仍以馬克思的原話或列寧的經典著作來判定什麽是社會主義體制,那麽,推行市場經濟,尤其是對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民營化改造,就必然會被左派攻擊為“反馬克思主義”,也就是邢氏所說的“一棍子打到我們自己頭上了”。邢文發表後也確實受到了左派的嚴厲攻擊,指責他是搞“新的凡是論”(即凡是鄧小平說過的都是對的,而不是以實踐作為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邢氏是1978年中國大陸理論界開展“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大討論中“實踐派”的主要人物,左派此刻則“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利用邢氏主張的"實踐標準論”來批判他。
邢賁思在“堅持”一文中,對“鄧小平理論的科學體系”作了三點概括,即“一個精髓”、“一個本質”、“一個核心”。所謂的“一個精髓”,即“解放思想,實是求是”,打破習慣勢力與主觀偏見的束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這顯然是針對左派對馬克思主義采取“刻舟求劍”的保守態度而言的。“一個本質”是指“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邢氏認為,只有發展了生產力才能實現共同富裕,凡是有利於發展生產力的東西就要堅持。這是針對左派“只講社會主義原則、而不講實現社會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徑”而言的。至於“一個核心”則是指“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他提出,“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的最核心部份”就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我們不能一強調四項基本原則,就忘掉經濟建設這個中心”。
從表面上看,邢賁思對鄧小平思想的三點概括並無新意。他的“堅持”一文的真正意義其實不在這三點概括上,而是在於,他以文章的形式向江澤民作了一次理論性奏議,建議中共決策層在確定意識形態轉型的方向時,可以強調以鄧小平思想為坐標,如此則不僅有利於反擊左派從傳統意識形態出發的攻擊,而且有利於維持政權的穩定和經濟改革的推行。
五、把“講政治”引導到“捍衛鄧小平理論”的新定位
邢賁思的“堅持”一文實際上幫助江澤民將“講政治”論重新定位,作了必要的補充解釋。他在該文中對江澤民的“講政治論”的意義作了相當程度的限定。他一方面認為,“江澤民同志最近多次講到講政治的重要性,(這是因為)確有少數領導幹部對政治有所忽視”;但另一方面,他又把“講政治”解釋成是為“講經濟”服務的,是從屬於“講經濟”的。他特地引用了江澤民1996年3月3日在中央宣傳工作坐談會上的講話[6]:“江澤民同志說,我們要求領導幹部講政治,絕不影響經濟建設的中心地位,更沒有任何意思要以政治代替經濟,恰恰相反,是為了創造更充份的條件與更強有力的政治保證,確保全國人民一心一意地把經濟建設搞上去。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是任何時候不能動搖的。總書記的話可謂擲地有聲”。
邢氏在他1997年與記者的談話錄中說明了上述說法的政治背景[5]。他說,“江澤民同志提出要講政治,有人就利用了這一點,(他們)認為鄧小平只講經濟,把第三代領導人與第二代領導人對立起來,從而達到他們批鄧的根本目的。再加上江澤民提出七個界限,一時好像山雨欲來風滿樓,有人以為時機到了。......我當時已經隱隱約約感覺到有人利用我們講政治、要劃清七個界限,來造謠、煽風點火、進行挑拔。所以這事關重大,因為這是要否定鄧小平理論。......我認為新的社會主義觀和傳統的社會主義觀的根本區別,前者是突出經濟,後者是突出政治。好像一字之差,這是一個根本轉折。我理解的講政治是針對有些地方的同志,和個別領導同志,對政治方面的問題有所忽視而言的。不是從根本上,從理論上來強調講政治。如果是這樣,那又是一個大倒退。”
邢的這一段話清楚地表明,他意識到,江澤民以“講政治”來作為回應左派意識形態理論挑戰的選擇,尤其是劃清七種界限中的“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界限”的提法,是有缺陷的,很容易被左派利用;人們會誤以為江與鄧不同,江以講政治作為自己的施政基礎,而鄧則是以“講經濟”作為自己的政治基礎,這樣就可能把江澤民和鄧小平對立起來,對江澤民的政治地位將十分不利。所以,邢氏在“堅持”一文中特別強調,江澤民的“講政治”與鄧小平的“講經濟”並沒有任何根本的沖突,“講政治”並不是要用政治來代替經濟,從而保持了江的說法與鄧理論的一致性,避免“講政治”論為左派所利用,並為進一步的經濟改革留下合法性空間。
邢賁思本人認為,他的“堅持”一文在思想理論界的作用有兩點。其一是,強調“劃清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的界限,要以鄧小平的理論為坐標”;其二是,提出了一個重要的說法,即“江澤民同志提出講政治,最重要的就是捍衛鄧小平理論”。把“講政治”論引導到“捍衛鄧小平的理論”,確實是邢賁思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意識形態對策建議。倘非如此,那麽“講政治”和“劃清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界限”,就會自然而然地被認為是以馬列毛的經典原理及傳統的意識形態教義作為標準。
可以認為,邢賁思的“堅持”一文,對江澤民重新調整自己的操作性意識形態選擇,及時提供了重要的啟示與建議。《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在對邢賁思專訪時,曾提出,“有一種說法認為,您的‘坐標論’與江澤民同志在5月29日中央黨校的講話里關於‘在當代中國堅持鄧小平的理論,就是堅持馬克思主義’的判斷,有異曲同工之處。”邢當然不便公開承認總書記的黨校講話是受其影響或異曲同工,所以,他的回答是,“不能完全這麽講。我的‘坐標論’源出於江澤民同志在1993年《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報告會上的講話,認為我們黨在理論上取得的最大收獲,是創立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然而,邢賁思在這次專訪結束之前,說了這樣一段話,“小平同志逝世以後,悼詞寫得非常好。這次總書記在中央黨校講話也明確提出高舉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的偉大旗幟。高舉鄧小平理論旗幟,這是把我們的事業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紀的關鍵所在。”邢的這段話或許可被視為他的文章對中央決策產生了實質性影響的一個暗示。
從1995年中期的“講政治”論到1997年的中央黨校講話,江澤民在回應左派挑戰的過程中,其意識形態對策的變化有清晰的軌跡。1997年5月29日,江澤民在中央黨校省部級學員畢業典禮上發表了重要講話,除了喬石以外的所有最高領導人均出席了這次會議,表明中共高層力求突顯這次講話所具有的政治意義。江澤民的這次講話,可以視為一份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意識形態宣言,它確定了今後一個長時期里中共的理論方針和施政綱領,具有後鄧時代江澤民體制的鮮明色彩。
這篇講話的特點之一,是明確宣布把鄧小平的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作為江澤民體制的旗幟。江澤民在講話中指出,“旗幟問題至關重要,旗幟就是形像,旗幟就是方向,要高舉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旗幟不動搖。全黨在這個問題上要有高度的自覺性與堅定性。......鄧小平理論就是當代的馬克思主義,是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發展的新階段。它代表了馬克思主義的新階段、開拓了馬克思主義的新境界和新經驗。......在當代只有這個理論而沒有別的理論能夠解決社會主義的前途和命運問題。......離開本國的實際和時代發展來談馬克思主義沒有意義,把馬克思主義同它在現實生活中的生動發展對立起來,沒有出路,堅持鄧小平思想,就是堅持馬克思主義,高舉鄧小平思想,就是高舉馬克思主義旗幟”。
在鄧小平逝世後,江澤民重申,要把第二代領導人鄧小平的思想作為自己的旗幟,這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鄧小平與毛澤東不同,前者的思想與政策在過去二十年中給中國普通百姓帶來了相當多的實惠、推動了國家的進步,而後者所發動的文化大革命給中國大陸民眾造成了巨大苦難。江澤民以鄧小平思想為旗幟,就可以運用鄧小平留下的相當充實的政治資源,來增強自己作為鄧小平指定的繼承人的合法性地位。從江澤民的這一表述中,也可以看出邢賁思所獻之策(把“講政治引導到捍衛鄧小平的理論”)的影響。
在過去多年中,雖然江澤民一直提到鄧小平思想,但把鄧小平思想強調到這樣一個高度,則是過去所未有過的。與1995年以來江澤民的“講政治”的意識形態選擇相比,把鄧小平思想提到旗幟的高度,就更明確地劃清了主流派與左派在意識形態上的界限,並且爭取到各階層更廣泛的支持。這次“五二九”講話強調了江體制與鄧體制的歷史連續性與政治一致性,可以起到及時穩定人心、讓人們對江體制放心的效果。中共的政治多年來反覆多變,每一代領導人離開歷史舞台之後,往往會出現對前人政策的重大變動,因而引起社會各階層的不穩定感;而江澤民對鄧小平旗幟的肯定,顯然屬於可以穩定人心、增強其權威資源的積極做法,就這點而言,確實顯示出其政治上比以往更為成熟。
六、江澤民重提“初階論”:其動機和作用的評析
江澤民在中央黨校的“五二九”講話的另一個特點,是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他提出,“確定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基礎。是我們制定方針路線政策的出發點”。他還進而指出,中共建國以來歷史上的種種失誤,“就在於提出的一些任務和政策超越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而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取得成功的關鍵之一,就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克服了超越階段的錯誤主張與政策,又拒絕了拋棄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的的錯誤主張”。江澤民在講話中還提出,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與落後的社會生產力之間的矛盾是我國的主要矛盾。這個主要矛盾貫穿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整個過程與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為什麽江澤民在中央黨校的講話中特別強調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江澤民信任重用的李君如[7]使用了“危機壓力”這一說法,來解釋為什麽江澤民要提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李君如說,江澤民在黨校講話中提到了中國“面對前所未有的機遇與挑戰”,因為,“首先是國際國家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其次,世界範圍內的科技革命與信息革命,將使中國更為落後;第三,十九年改革中顯露出來的那些深層次問題和矛盾,如果沒有突破性的進展,就可能出倒退,出現意想不到的問題,改革就會失敗。而前蘇聯國家一旦在改革中取得較大的轉機,就會對我們國家的利益,對我們堅定社會主義信念造成很大的沖擊。因此,中國人必須有一種很深的危機感才對。”[8] 李的這段話表明,江澤民體制確實面對著“只可進不可退”的危機壓力,這就迫使江澤民必須在經濟體制改革方面采取更大的動作。
李君如又進而指出,“一方面,改革與開放已經到了成敗在此一舉的關鍵時期,要求改革必須有重大突破。另一方面,中國的思想理論界對目前形勢與經濟改革存在著左與右的兩方面分歧,尤其是對所有制的結構與具體形式存在著巨大的分歧”。一些觀點較右的人認為,國有經濟成份仍然過大,應充份發展非國有經濟,也就是主張私有化;而左派則從馬列的本本中找答案,在他們的文件中成段地引用馬列著作,認為目前非國有制的成份已經太大了,並提出要不要以公有制為主體、要不要社會主義等問題。針對以上兩種觀點,李君如說,“中央的態度是,反對公開提出搞私有化。這些年來確有人主張搞私有化,這種主張是我們不能同意的”;但另一方面,“也不同意回到國有制的老路上去。其宗旨是,對國有制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包括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改革”。
李君如的看法反映出一個實質性問題,即中國大陸的國企改革已經到了不能再拖的地步,亟需一種理論來為這類改革作意識形態上的合法性辯解。這種理論必須合乎馬克思主義的邏輯,又要解決一個兩難矛盾,既要說明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面沒有改變,又必須肯定將社會主義制度改變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市場型經濟制度的政策;如果不能在理論上自圓其說,就無法既反對右派主張的“私有化”、又反對左派的向國有制倒退的要求。“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就是一種滿足上述需要的理論,它有助於既反右又反左,同時又可順理成章地從事股份制、市場化經濟改革。
江澤民在中共“十五大”上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的含義作了以下說明。第一,“中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就是不發達的階段,我國進入社會主義的時候,就生產力水平來說,還遠遠落後於發達國家。這就決定了必須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經歷一個相當長的初級階段,去實現工業化和經濟的社會化、市場化、現代化。這是不可逾越的歷史階段”。第二,“這樣的歷史進程至少需要一百年時間”。第三,“在黨綱中明確提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科學概念,這在馬克思主義歷史上是第一次,鄧小平特別強調,‘我們現在所幹的事業,是一項新的事業,馬克思沒有講過,我們的前人沒有做過,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也沒有幹過,所以沒有現成的經驗可學,我們只能在幹中學,在實踐中學。’這就是說,......不能從這樣那樣的外國模式出發,不能從對馬克思主義著作中個別論斷的教條式的理解和附加到馬克思主義名下的某些錯誤論點出發”。第四,“把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結合起來,是一個偉大的創舉,這就需要深化改革、解決體制轉變中深層次的矛盾和關鍵問題。需要擴大開放,吸收和借鑒世界各國;包括資本主義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從政治學的角度來分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可以發現這一理論命題的政治實質。首先,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出發,可以把左派政治勢力的立場指為“超越階段”。“初階論”強調,中國目前的國情還相當落後,不能實行社會主義高級階段的那些政策,必須先完成其他國家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實現的工業化、商品化、市場化和現代化;在這樣的條件下,應當大膽地利用資本主義國家實現現代化的一些做法,特別是行之有效的管理經驗、組織形式與市場機制;為此,要克服拒絕借鑒和利用資本主義文明成果的“左”的教條僵化傾向。通俗地講,“初階論”實際上就是市場經濟“補課論”。
其次,“初階論”認為,中國經濟社會的落後狀態將是長期性的、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也是普遍性的,這樣就為實行市場經濟提供了一個巨大的時段和空間。鄧小平說,這一階段在中國要有一百年。由此可從邏輯上引出一個極為關鍵的結論,即只要這一階段沒有結束,就必須不斷改革落後的經濟體制,“大膽利用一切反映現代社會化生產規律的經營方式與組織形式”(江澤民)。換言之,在鄧力群這樣的左派們的有生之年,是不能、也休想去實行什麽“一大二公”的社會主義高級階段的。至於到了下一世紀的中後期,中國結束了這個所謂的“初級階段”之後,應該如何選擇制度形式,那是子孫後代們的事了。因此,左派們把這個“初階論”稱為“以初級階段為名、行資本主義之實”。由此可見,“初階論”的政治意義是反左,其重點是針對那些“超越階段”的“左”派觀念。對此海外的一些學者似乎有一些誤解。[9]
第三,“初階論”特別強調,這種社會主義國家生產力發展相當落後的狀態,是所有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們未曾經歷過的,自然他們也不可能在經典理論中分析討論,更不可能提供現成的答案。因此,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不能用馬克思主義的經典理論作意識形態的評判坐標。如果左派們要利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任何教條來指責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都是缺乏論據的。這樣,主流派就可以從根本上避開左派可能進行的任何攻擊。
由此可見,江澤民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是繼“講政治”之後作出的新的意識形態戰略選擇。“初階論”不僅克服了“講政治”論的政治被動性以及可能被左派利用的危險性,而且可被用來回擊左派的政治挑戰,它也提供了大刀闊斧地進行國企改革所需要的意識形態合法性資源。重提“初階論”這一現象表明,江澤民在政治上比以前更成熟了,對在共產黨體制下從事改革所必需的博奕特質有了更多的了解。“初階論”被列入中共“十五大”的文件,具有重大的歷史和政治意義。它表明,當政者可籍此在進一步的市場化改革和共產黨的意識形態合法性之間找到一個穩定的理論結合點。
結論:後全能主義時代意識形態轉型的特點
共產黨國家的意識形態既是政權合法性的來源,也具有提供烏托邦式的“一大二公”的社會工程目標的功能。理解中國大陸政治的人都能認識到,意識形態的合法性是共產黨政權的生命;執政者要為其政策建立合法性,就必須運用馬克思主義體系提供的概念、符號、理論來說明,為什麽其政策是合乎而不是反對馬克思主義的;看一個中共政治家是否成熟、水平如何,並不是看他提出了什麽別人未提過的新概念,而是看他是否能運用政治技巧,舊瓶中裝新酒,在意識形態上自圓其說;只有如此,他才能取得政治上的合法性、正當性,才能居於政治上的主動地位,不受反對派的致命攻擊。然而,共產黨國家傳統的意識形態又是與市場化改革的總方向對立的。這種離不開意識形態合法性、又被意識形態所束縛的兩難矛盾,是後全能主義政治發展面臨的最關鍵的問題。
從以上對江澤民體制選擇“初階論”的意識形態戰略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後全能主義政治條件下,執政精英面對上述的意識形態兩難矛盾,所采用的政治策略是,改變意識形態的內容和功能。後全能主義政治時代的意識形態,已經不再具有共產主義、平均主義的烏托邦目標,也不再以產生某種特定的烏托邦式社會工程的理念和信仰為其功能,它更不是執政精英和民眾的信仰和價值觀的基礎。在後全能主義政治時期,意識形態的主要功能是,運用舊的意識形態理論、概念資源,從形式上論證執政者作出新的政治選擇的合法性和正當性;而這種新的政治選擇和方向,很可能與全能主義時代所追求的烏托邦式平均主義的目標和方向明顯地不同,甚至於彼此對立或背道而馳。
從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中期,中國大陸十多年的市場化改革對國有企業形成了巨大的沖擊,並由此產生了一系列引起社會不穩定的因素。自“六四”後到九十年代初期,左派意識形態一度成為強勢意識形態,左派利用傳統社會主義理論,對以江澤民為首的主流派的政治正統性和意識形態合法性構成了新的挑戰。在後鄧時代即將到來之即,江澤民的權力地位尚未鞏固,為了避免被左派找到攻擊的口實,江澤民在1995年中期的意識形態策略選擇是提出了“講政治”論,以顯示其政治上的正統性。但“講政治”論沒有突出鄧小平理論這個標準,本身有缺陷,被誤以為江在政治上向左派靠近。結果,一方面導致“講政治”與鄧小平的“講經濟”的對立;另一方面也作繭自縛,難以為勢在必行的國企改革提供意識形態的合法性依據。
在中共理論權威邢賁思的理論性建議的影響下,江澤民逐漸地重新調整了自己的意識形態策略,把“講政治”與堅持鄧小平的理論結合起來,並進而在1997年的中央黨校講話、以及此後的中共“十五大”黨綱中,前所未有地高度強調鄧小平思想的旗幟意義,並重提中共“十三大”時提出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初階論”確定了江體制與鄧體制的政治連續性,增強了江的政治權威和合法性資源;它通過強調中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落後性,來論證廣泛深入地引進發達國家(即資本主義國家)行之有效的市場經濟制度的必要性;它認定這一階段將長達一百年,則更具有穩定人心的長期政治意義。
從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初階論”一方面在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話語系統內保持了邏輯上的自圓其說,使左派難以有可趁之機、無法進行理論挑戰;另一方面,這一框架又為引入資本主義社會通行的市場機制和制度,提供了意識形態上的合法性。因此,“初階論”不但使主流派在與左派政治勢力的意識形態較量中取得了主動權,而且也滿足了大陸知識分子和經濟改革派加快國有企業改革的要求。這樣,江澤民就在後鄧時代贏得了極為關鍵的支持。
“初階論”與中國未來的民主政治會有什麽關系?這是一個饒有趣味的問題。中共“十五大”確立的這一意識形態選擇,不但意味著今後若幹年內江體制的鞏固和政治穩定,而且,“初階論”潛含的邏輯結構或許也可以在馬克思主義的話語系統內論證中國建設民主政治的理論合理性。因為,運用“初階論”的邏輯完全可以論證,按馬克思的見解,社會主義的高級階段是在資本主義民主制度高度發達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為了實現社會主義的高級階段,中國必須結束長期封建專制的歷史,借鑒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完成的民主化。
當然,這種“民主補課論”只是潛含在“初階論”的理論邏輯框架中;在提出“初階論”的中國現階段政治決策者的思想觀念中,並不存在這種“民主補課論”。但是,正是這種邏輯“同構性”,使得人們有可能在中國政治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民主化的條件逐漸成熟時,順理成章地提出民主化的要求。但是,實現民主化尚須時間,也需要大陸內外的穩定環境,還需要一定的實驗試點。同時,更需要讓當政者真正意識到,實現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主政治,並不會影響政治社會穩定。或許,“初階論”的這一潛在價值最終會被人們意識到並加以運用。對中國大陸近年來意識形態轉型的研究,也許還能幫助政治學者發現中國後全能主義演變過程的一些具普遍性和規律性的特徵。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評析
蘇紹智
原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列所所長、美國普林斯頓中國學社主席
一、關於社會主義階段劃分的問題
二、文革後重新提出不發達的社會主義
三、趙紫陽提出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
四、江澤民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
五、尋求社會主義的新思維
江澤民1997年5月29日在中央黨校的報告中[1],重新提出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這一說法是1987年趙紫陽在中共十三大上提出來的,此後被封藏達十年之久。江澤民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後,又在中共十五大上再次肯定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的重要性。此後,中共就一直強調,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是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基礎和中共制定路線、方針、政策的根本出發點。就這樣,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又重新成為官方意識形態的重要組成部份,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和探討。
其實,在中共內部,對於究竟要不要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是有不同看法的。中共起草十五大報告時,黨內有個別理論家就曾向報告起草小組建議,目前不宜重提初級階段論這一並不十分確切的提法,應尋求新的符合實際的理論觀點。但是,十五大報告起草小組並未接受這個建議。原因在於,目前中共的理論貧乏,禁忌仍多,提不出新的觀點;而按照常規,在黨代表大會的政治報告中不能沒有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理論闡述。於是,在不能打破教條的情況下,既然搜索枯腸、無從創新,就只好舊調重彈、拾人牙慧了。其實,人們只要略加推敲,就可以發現,這個“初級階段論”本身存在著許多矛盾。
一、關於社會主義階段劃分的問題
美國威斯康星大學著名的中國問題專家麥斯納(Maurice Meisner)在他所著的《鄧小平時代》中,曾談到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他說,“雖然‘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思想被官方報紙推崇為對馬克思主義理論的創造性貢獻,但它決非創新。基本上,這一有關中國發展的同樣的思想曾被馬克思主義理論家蘇紹智的‘不發達的社會主義’的提法在1979年就提出來了。可能是‘不發達’一詞帶有貶義,官方意識形態專家迅即改為社會主義的‘始初的’或‘初級的’階段。在1981年以後,這一理論被接受作為意識形態的基礎。最後,趙紫陽在中共十三大上重提了這一思想”。[2] 西方不少中國問題專家都有這種看法,認為我是首先提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的人,但事實並非如此。
馬克思、恩格斯、列寧和毛澤東都曾談到社會主義的階段劃分問題。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一書中提出,共產主義社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社會主義社會,高級階段是共產主義社會。馬克思和恩格斯曾設想,從資本主義進入高級階段的共產主義社會,要經過若幹階段:第一階段是民主主義共和國,“民主派將會取得統治,他們將不得不提出一些多少帶點社會主義性質的措施”;第二階段是社會共和國,是“帶有社會主義傾向的共和國”,即向社會主義過渡的階段;第三階段是社會共產主義共和國,是“帶有共產主義傾向的共和國”,即實現向完全共產主義過渡,相當於社會主義;第四階段是純粹共產主義共和國,相當於共產主義。[3]
列寧在《馬克思主義論國家》中明確提出,在無產階級專政建立之後,將經歷三個發展階段。首先,是“長久的陣痛,即由資本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然後是“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即社會主義社會”;第三,是“共產主義高級階段,即共產主義社會”。[4] 列寧曾多次使用過“發達的社會主義社會”這個概念[5],顯然,其言外之意是,在此之前的社會主義社會屬於不發達的社會主義。在蘇聯的赫魯曉夫時代,官方一直把即將進入共產主義當做宣傳口號。赫魯曉夫曾在1961年的蘇共二十二大上宣布,到八十年代蘇聯人民就可以生活在共產主義下。[6] 這一大話破產後,勃列日涅夫才把蘇聯的發展階段改稱為發達的社會主義。
毛澤東在他的《政治經濟學讀書筆記》中說,從資本主義過渡到共產主義,有可能分成兩個階段,由資本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階段可被稱為不發達的社會主義,由社會主義到共產主義就是由不發達的社會主義到比較發達的社會主義,......經過了這一階段,......就可以進入共產主義的高級階段了。不過他並未就此進一步說明。
顯然,把社會主義社會劃分為不發達和發達的提法早就存在,事實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就是不發達的社會主義的同義語,所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概念並不是八十年代的新發明。
二、文革後重新提出不發達的社會主義
雖然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或不發達的社會主義並不是個新概念,但是在毛澤東時代卻無法公開討論這個問題。直到文革結束後,這一問題才再次被提了出來。由於在毛澤東時代理論界長期被禁錮,所以,不發達的社會主義被重新提出來後,引起了相當大的反響。
毛澤東雖然也曾提出過社會主義劃分階段的看法,但是,他的極左思想和路線日益發展,因此,毛逐漸把他對中國過渡時期的理解,從“小過渡”(即向社會主義過渡)改為“大過渡”(即向共產主義過渡)。1961年,他在中共八屆十中全會上提出社會主義時期的階級和階級鬥爭問題時,把整個社會主義時期視為進入共產主義社會高級階段之前的時期;而在他閱改過的“關於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總路線的建議”中,則更明確地提出,“在進入共產主義社會的高級階段以前,都是屬於從資本主義到共產主義的過渡時期,都是無產階級專政時期。”[7] 他強調,在這一時期始終存在著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之間的階級鬥爭、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條道路的鬥爭、以及資本主義覆辟的危險性。毛澤東的這種“大過渡”觀點,實際上否定了社會主義應劃分為不同階段的論點。直到毛澤東去世,全中國沒有一個人敢就此提出不同意見。
1979年1月18日至4月3日,根據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精神,中共召開了理論工作務虛會。與會學者們針對中共執政以來長期實行極左路線、以致於造成了文化革命這場大災難的歷史性錯誤,力圖突破理論禁區,探索歷史性錯誤的根源,並尋求避免重蹈覆轍之道。
在這個會上,馮蘭瑞教授和我作了一個聯合發言,題目是“無產階級取得政權後的社會發展階段問題”。[8] 我們在發言中批判了毛澤東在中共八屆十中全會上所提出的“大過渡”思想,重申毛澤東在《政治經濟學讀書筆記》中所提出的社會主義可分為不發達和發達社會主義的觀點,並據此分析了中共左傾路線的根源。我們列舉了中共急於向共產主義過渡的若幹措施,如過早地消滅個體經濟和資本主義經濟、取消自留地和家庭副業、甚至否定按勞分配和商品生產等,以至於挫傷了群眾的積極性,破壞了生產力。我們認為,這種拒絕承認社會主義有不同階段、把不同階段的任務混淆起來、急於把後一歷史階段才可能做的事強行提前到前一階段來做的觀點和政策,就是毛澤東在經濟上的極左路線的根源和表現。我們提出,中國仍然處在從資本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時期,還屬於不發達的社會主義,遠遠未進入馬列所設想的共產主義社會的第一階段(社會主義社會),因此,新民主主義時期的若幹政策還是可以恢覆的。
我們的這個發言整理成文後發表在1979年的第5期《經濟研究》雜志上。胡喬木認為,這篇文章否定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為此組織人對我們進行批判,並且不許我們反駁。由於當時距十一屆三中全會的結束才半年,思想解放運動仍方興未艾,在這種背景下,胡喬木搞大批判的做法不得人心,只好草草收場了。但是,胡喬木並不甘心,以後每逢風吹草動(如1983年的“清除精神污染”運動),他就會舊事重提,我們則受到批判。直到中共十三大前後,趙紫陽大講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觀點時,中共內部的左派對我們關於不發達的社會主義的提法的糾纏才銷聲匿跡。在提出不發達的社會主義之後,我還提出過,中國應該補資本主義的課。這個“補課說”雖然受到了中共的批判,但卻反映了事實。鄧小平的改革其實就是在“補資本主義的課”,而且還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正如民眾所說的,鄧小平是用資本主義挽救社會主義。
今天看來,我們關於不發達的社會主義的提法,雖然在反對左的路線、方針、政策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但在理論上並沒有擺脫馬列主義教條的束縛,也沒有否定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制度的模式,因而存在著不少矛盾和缺陷,經不起理論上的推敲。缺陷之一是,我們仍然肯定了馬克思主義的歷史階段論和經濟決定論,即歷史是按照循序漸進的嚴格決定論發展的,而進入每一階段的時間基本上取決於生產力發展的水平。事實上,歷史比馬克思的這個簡單的推論要覆雜得多。缺陷之二是,關於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制度模式,即公有制、計劃經濟和按勞分配,我們當時認為還是正確的;只不過因中國的生產力水平還太低,只能先退回到不發達的社會主義階段;一旦生產力發展了,還應進入馬克思設想的或列寧斯大林推行的社會主義制度模式。而現實證明,馬克思關於社會主義的設想,絕大部份都與現實不符,而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制度模式不但已被歷史證明是錯誤的,而且業已死亡。
三、趙紫陽提出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
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共一直試圖用社會主義發展階段的說法,來解釋毛澤東時代政策錯誤的原因,也藉此為改革開放政策找個理論上的立足點。十一屆四中全會通過的葉劍英的國慶三十周年講話中就提到,中國還是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搞社會主義現代化有一個從初級到高級的過程,中國的社會主義還在幼年時期。十一屆六中全會又指出,“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還是處於初級階段。”[9] 但中共提出這類說法後,並沒有進一步從理論上說明。
首次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說法作理論分析的,是中共十三大召開之前由趙紫陽領導的政治體制改革的研究班子,即由趙紫陽委托、鮑彤組織的中央政治體制改革研討小組。1987年1月5日,鮑彤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了一篇文章,“社會主義的幼駒和資本主義的老馬及其他”,用通俗的筆觸闡述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的構想。因此學術界一般都認為,鮑彤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的創始者。
曾參與中央政治體制改革研討小組工作的吳國光說,1987年3月趙紫陽邀集中央部份主要領導人座談,討論十三大報告的思路,會後鮑彤為趙紫陽起草了一封給鄧小平的信,就十三大報告的設計提出了系統的看法,信中說,十三大報告擬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作為立論的根據。“因為,以此立論,有可能把必須避免左右兩種傾向這個大問題說清楚。如能這樣,對統一黨內外認識有好處,對國內外理解我們政策的長期穩定性,也很有好處”。3月25日鄧小平在趙紫陽的信上寫了一句評語,“這個設計好”。[10]
1987年10月25日,趙紫陽在中共十三大政治報告的第二節中,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黨的基本路線”為題,系統地提出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他說,“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這個論斷,包括兩層含義。第一,我國社會已經是社會主義社會,我們必須堅持而不能離開社會主義。第二,我國的社會主義還處在初級階段,我們必須從這個實際出發,而不能超越這個階段。在近代中國具體歷史條件下,不承認中國人民可以不經過資本主義充份發展階段而走上社會主義道路,是革命發展問題上的機械論,是右傾錯誤的重要認識根源;以為不經過生產力的巨大發展就可以越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革命發展問題上的空想論,是‘左’傾錯誤的重要認識根源。......我國原來是一個半殖民地半封建大國。......也正因為我們的社會主義是脫胎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生產力水平遠遠落後於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這就決定了我們必須經歷一個很長的初級階段,去實現別的許多國家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實現的工業化和生產的商品化、社會化、現代化”。[11] 趙的這一說法是關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的第一次系統而完整的論述。之所以在這里不嫌其長地詳細引述,是為了“溫故而知新”,以便說明,是誰首次正式提出了這個觀點。這個問題在中國被人為地模糊化了,領導人往往易於患“健忘癥”,抹煞前人的貢獻。
趙紫陽提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的目的,是試圖在保持某種程度的社會主義原則的前提下,尋求一種經濟發展道路、采取某些資本主義的手段以發展生產力。但無可否認的是,這種遷就於中國政治現實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本身仍然充滿了自相矛盾。麥斯納曾經指出,“趙紫陽強調中國已經是社會主義社會,同時卻要采用資本主義發展的手段去建設社會主義的物質前提,豈非矛盾”。[12] 這個問題問得好,既然中國連社會主義的物質前提都還沒有建立,又怎麽可能在理論上推出中國現在必須走社會主義道路的結論呢?不僅如此,趙紫陽也沒有闡明,究竟什麽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高級階段與初級階段的區別是什麽、初級階段要不要過渡到高級階段、又怎樣過渡等一系列基本理論問題。他在十三大報告中只是說,“社會主義社會的根本任務是發展生產力[13],......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發展社會生產力所要解決的歷史課題,是實現工業化和生產的商品化、社會化、現代化”。[14] 如此來看,他似乎傾向於把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的目的理解為國家的經濟現代化。
提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確實有積極的作用,便於反對左傾僵化思想和政策、以靈活的政策發展生產,但這個觀點在理論上並不完善,矛盾很多。趙紫陽似乎也注意到了這點。1987年4月6日下午,趙紫陽找十三大報告起草小組談話時曾提出這樣的問題,“對經濟範疇到底怎麽看?光講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有些問題還講不通。整個社會主義怎麽樣?究竟什麽是社會主義?什麽是資本主義?”[15] 但是,由於當時政治老人的制肘,中共十三大的決議並未被認真地貫徹執行。1989年6月發生天安門慘案前,趙紫陽被罷黜,他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也被“冷藏”了起來。
四、江澤民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
江澤民在中共十五大上重新提出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實際上完全是拾趙紫陽的牙慧,並無創新,甚至許多文句都與趙紫陽的報告雷同。例如,“認識為什麽必須實行現在這樣的路線和政策而不能實行別樣的路線和政策”、“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特別是在說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什麽樣的歷史階段時,長達十六行的文字以及這一階段“至少需要一百年時間”的論斷,都與趙紫陽的十三大報告如出一轍。但是中共十五大報告卻諱言趙紫陽和中共十三大,如果說江澤民忌諱提及趙紫陽,那麽十五大報告提到十三大總是可以的吧,連這也未做到,說明中共還走在為在位者改史的舊道上。
在當前的中國,江澤民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畢竟對改革進程比較有利,可以抵擋極左派對改革開放的詆毀與阻撓,也便於江澤民與極左派劃清界限。這比起他一年多以前靠攏極左派、大談“講政治”,比起他九十年代初按照鄧力群的“譜子”大唱“反和平演變”,顯然是個進步。然而,若僅就理論本身而言,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有其不徹底性,業已過時,不值得抱殘守缺了。而且,中國的改革大業受一個概念不清楚的“社會主義”、或實際上還是傳統的列寧、斯大林式社會主義制度觀念的拖累,一直難以自圓其說、處處被動,致使改革進程一波三折、趑趄徘徊,提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並無助於這一問題的根本解決。
中共領導層雖然看到了傳統社會主義模式的災難性後果,實行了改革開放政策,但仍然不願意承認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模式有何本質性錯誤,而只是強調中國的條件不夠,不宜超越階段而“冒進”。因此,中共才搬出了社會主義應份為兩個階段的提法,認定中國還處在初級階段,尚不能實行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制度模式;在初級階段,可采取一些靈活的政策,諸如引進市場經濟、承認資本主義的一些範疇(如利潤、股票、期貨、跨國公司)等。這就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的由來,很難說它是鄧小平在理論上的發明創造。中共的這種做法實際上就是我講過的“補資本主義的課”,但我的說法太直截了當,就遭到了中共的批判。其實,早在十多年前,人們就已經明白,中共領導人提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實在是為了應付極左派喋喋不休的共產主義說教的“煎逼”,抵擋保守派對改革開放政策的攻擊,使自己處於反左防右的不敗之地。如今江澤民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仍然是出於相同的需要。
然而,政治和理論上所不容忽視的,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自身的阿基里斯之踵(Achilles' Heel),即究竟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要朝什麽方向過渡,這仍然是個含混不請的問題,或許中共要的就是這種含混不請。毫無疑問,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所對應的是社會主義高級階段、即發達的社會主義;邏輯上順理成章的推論就是,一旦條件成熟、完成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後,還是要進入發達的社會主義,實行列寧、斯大林模式的社會主義制度,即被勃列日涅夫稱為發達的社會主義的蘇聯模式[16]。這種模式的特點是,經濟上以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為唯一的經濟基礎,實行計劃經濟,分配原則名為按勞分配,實際上是高級幹部享有特權和豪華生活、而民眾在低水平下按平均主義原則取得低報酬,在政治上則實施以無產階級專政為名的共產黨專政,即黨內少數領導人的專政、甚至一人獨裁。在毛澤東時代,中國大陸也照此行事,並把這個模式推到了極端,結果造成了“大躍進”和文革那樣的災難,政治、經濟及其他各方面都瀕於崩潰的邊緣。難道中國告別蘇聯模式就是為了有朝一日回到蘇聯模式嗎?或許,某些主張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的人就真是這樣想的,但會有多少人真心地讚同他們則大有疑問。
從趙紫陽提出初級階段論至今,已歷十年,形勢和認識的變化以及社會發展的要求都與當初不同了。蘇聯、東歐國家社會主義制度瓦解的現實和中國改革的經驗教訓,都足以證明,各國執政的共產黨對社會主義制度的傳統認識不僅帶有嚴重的矛盾和問題,實際上是一種空想。任何國家一旦改革了原先按照傳統社會主義理論建立的社會主義制度,就既不應該、也不可能重返那舊社會主義模式了。今天,人們對於社會主義已有新的認識,即以經濟制度而言,混合的多種所有制形式、市場經濟體制、按勞分配為主又采用其他分配方式等等,其實本乃社會主義經濟的應有之義,並不僅僅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暫時性制度安排。
崔之元在“中共十五大戰略選擇”一文中論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時說,“這顯然是防禦退守性的,並且具有理論上的不徹底性。如果第三代領導人采取這一提法,就意味著今後還要建立指令性計劃的產品經濟,這仍不能打破理論上的被動局面,不能展示獨立的理論創新的氣魄”。[17] 此論甚是。更確切地說,如果傳統社會主義理論中的高級階段確屬空想,不能成立,就根本不存在再過渡到高級階段的問題,倘若如此,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也就沒有意義了。
江澤民在中共十五大的報告中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以述舊為創新,自鳴得意,而且把中共十三大報告中所說的初級階段的長度進一步作了發揮,說初級階段“至少需要一百年時間,至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那還需要更長得多的時間,需要幾代人、十幾代、甚至幾十代人堅持不懈地努力奮鬥”。[18] 通常,一代人按三十年計算,十幾代就將近五百年,幾十代人則接近一千年。按照馬克思的歷史發展階段論,一千年中人類的歷史應該經歷好幾個社會形態了,例如資本主義的發展從1769年瓦特發明蒸汽機推動工業革命算起,迄今也不過才二百三十年。江澤民把如此漫長的時間都說成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真是匪夷所思!
既然現在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不能免除理論上的被動,也不能堅持理論上的一貫性,那麽,就應該跨越這一論點,根據人類社會新的實踐,提出關於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新思維、新理論,這樣才能有力地從理論上說明改革開放政策的必要性和正確性。不打破傳統的社會主義理論,不否定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模式,就無法說清楚改革的前景,也很難堅持改革開放政策,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的毛病就在這里。以鄧力群為首的極左派,是理論上的馬列主義原教旨主義者,他們根據邏輯上完整的傳統的社會主義理論和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制度模式,提出“姓社姓資、姓公姓私”等問題來和改革派糾纏,而改革派即使搬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來反擊,也仍然難以跳出馬列主義原教旨主義的圈套。例如,中共十五大前後,在以股份制改革國有企業的問題上,改革派仍然不得不努力把股份制解釋成一種公眾或社會所有制,對私字諱莫如深,竭力要劃清股份制改革和搞私有制的界限。大陸的學者沒有人敢承認和使用私有化這一概念,也是同樣的原因。
1997年7月,趙紫陽在與友人談到江澤民的黨校講話中提及初級階段論時,曾經表示,中共十三大提出該問題是總結歷史的結果,目前中國的改革形勢與十三大時相比已有很大變化,十五大不應局限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應跨越此理論,解決什麽是社會主義的問題,而且要從理論上來解決。[19] 趙紫陽如今對社會主義如何認識,尚待考,但是,他正確地提出了,應有新的理論來解決什麽是社會主義的問題。這說明他跨越了自己,是一個進步。
五、尋求社會主義的新思維
鄧小平曾坦率地承認,“社會主義是什麽,馬克思主義是什麽,過去我們並沒有完全搞清楚”。[20] 後來他又說,“什麽叫社會主義的問題,我們現在才解決”。[21] 他關於社會主義的講法大致有幾種。如“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除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後達到共同富裕”[22];“社會主義要消滅貧窮。貧窮不是社會主義,更不是共產主義”[23];“堅持社會主義,實行按勞分配的原則,就不會產生貧富過大的差距”[24];“社會主義有兩個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為主體;二是不搞兩極分化”[25];“只要我國經濟中公有制占主體地位,就可以避免兩極分化”[26]。但客觀地講,鄧小平只是突破了蘇聯的社會主義模式,他並沒有解決與社會主義有關的一系列覆雜問題。
研究社會主義是個艱巨的任務,瑞典前首相、社會民主黨領袖帕爾梅(Olof Palme)曾說過,社會主義有260多個定義。從社會主義的發展史來看,可以認為,社會主義首先是一種意識形態,然後發展成社會運動,最後形成一種社會制度。作為意識形態的社會主義起源最早,它所尋求和宣傳的是人類社會的正義、公正、和諧,它的信奉者一貫為實現更公正的社會而奮鬥。馬克思、恩格斯是早期社會主義思潮的信奉者,他們認為資本主義有致命的缺陷,應當用革命性的社會變革來清除這些缺陷,為此參與、推動了以工人階級為主體的社會主義運動,該運動的目的是推翻資本主義制度,建立社會主義制度。馬、恩把社會主義制度看成歷史發展中的一個階段,但對這個歷史階段的制度形態,他們既未下過嚴格的定義、也未繪出藍圖,更沒有實踐過,只不過是有一些初步設想,但被後人的實踐證明並不現實。後來是列寧和斯大林根據他們在蘇聯建設社會主義制度的片面經驗,才把社會主義制度概念化了,即經濟上要實行生產資料的國家所有制、中央計劃經濟和按勞分配,似乎有了這種制度,就可以實現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公正、正義、和諧、平等的理想了。但蘇聯社會主義模式七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它實際上是生產力發展的桎梏,根本背離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理想。由於這種社會主義制度的失敗,導致了蘇聯、東歐諸國政府的垮台,可以說這一制度因而已被歷史宣告死亡了。
中國一直堅稱自己是社會主義國家,過去實行的是和蘇聯一樣的社會主義制度,生產力也被束縛住了,最後不得不改弦更張,實行改革開放,引進資本主義的行之有效的辦法。現在,生產資料的國家所有制已改變成多種所有制的混合並存,公有制是否還是主體也很難說了;計劃經濟已變成市場經濟;在存在按勞分配的同時,也“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加收益分配”,兩極分化亦已出現。除了缺乏“保護私有財產”的明文法令之外(相信這一點不久也會列入憲法),中國目前的經濟制度狀況與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已沒有多少根本性區別,和傳統的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模式則完全不同。所以,如果說傳統的列寧、斯大林模式的社會主義制度在中國已經死亡,大概是不錯的。除了少數頑固的極左派,沒有多少人會讚成再回到那樣的模式。
蘇聯社會主義模式的死亡,並不意味著意識形態上的社會主義理想也必然隨之消失。否定了蘇聯模式的社會主義制度,那麽中國還要不要搞社會主義呢?我還在國內的時候,就提倡過人道、民主、正義、理性、和平的社會主義,認為改革中更要尊重人類正義、社會和諧和公正、要減少社會不平等,這其實正是早期社會主義理想的追求。為此,政府應該把社會正義、公正放在第一位,采取一系列具有社會主義性質的政策,如公共福利、累進稅、利得稅、社會保險等等。可是,中共領導人不認真關心這些原則和問題,任憑必要而急需的此類制度建設付諸闕如,他們卻把精力放在斤斤計較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占不占主體地位這樣的教條主義爭論上。
事實上,社會主義理想並不等同於堅持公有制,尤其不等同於國有制;私有制及多種其他所有制也可具有社會主義因素。斯大林時代的蘇聯和毛澤東時代的中國都把國家所有制奉為唯一的經濟基礎,但那時的蘇聯和中國究竟有多少社會正義、公正、人道、人權和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呢?相反,在北歐諸國甚至西歐、北美,這種社會主義因素要多得多。據說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劉吉訪美後,曾坦率地說,美國的社會主義因素比中國多得多。若此言屬實,他的觀感倒不失其實事求是的態度。
要實現上述的社會主義理想,就必須有真正的民主制度,才能選出確實為人民服務的社會民主主義者去執政,從而推行社會主義的政策。中共領導人一再說,和平和發展是世界的兩大潮流;其實,世界上還有另一潮流--民主,它是和平和發展的保障。受這三大潮流影響,各種制度和社會主義思潮都在不斷地發展變化,各國學者對這一變化的趨勢有各種看法。我傾向於趨同論(Convergence Theory),這一觀點認為,不管各國的歷史背景、以往的意識形態和制度有多大的差別,工業和科技、信息發展的邏輯,將導致各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趨向同一類型。
從世界潮流和社會演進的趨勢來看,堅持把發展變化中的社會的各個方面套上馬克思主義、社會主義的“帽子”,已沒有什麽意義,而關心“姓社姓資、姓公姓私”就更沒有意義了。中國當前最需要的,不是抱住“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來消極抵禦極左派的進攻,而是拋棄舊的關於傳統的社會主義制度模式的看法,積極大膽地尋求社會主義的新思維;政策目標上需要強調的是社會正義和社會公正,而不是所有制。其實中國有些學者也承認,現在中國所講的社會主義其實不過是個符號體系;還有不少學者認為,市場經濟只有一種,不必戴上社會主義的帽子,強調社會主義的本質應該是追求社會公正。[27] 評價當前某一政策的優劣,除了要考慮鄧小平所說的三個有利於(有利於發展社會生產力、增加綜合國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之外,還應加上是否有利於社會的正義、公正、人權和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只要以這四個有利於為標準,就可以沖破一切傳統思想的束縛,向民主化和現代化的目標前進。
從社會網的角度看私營企業主的政治觀念和行為
李寶梁
天津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副研究員
一、社會網的研究方法和制度轉型中私營業主的關系網
二、私營企業主對社會政治地位的自我認知和評價
三、私營企業主的政治需求和表現形式
四、私營企業主政治需求的“倒U形曲線”
五、結論
隨著大陸社會經濟結構的變革和社會關系的調整,出現了多種經濟成份、經營形式和分配方式的相互依存格局,這樣的機制有利於滿足人們多方面的利益需要、有利於形成多樣性的價值取向和多元化的生活方式。而人們各種利益的形成、表達和實現過程,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他們的社會網絡(即人際關系)。
在過去的二十年中,大陸最顯著的變化之一就是個體和私營經濟的存在和發展。它不僅打破了公有制經濟的一統天下,成為最有活力和代表性的一個經濟增長點;而且,私營企業主階層的形成和出現,也成為大陸社會結構變化中最引人注目的事物。
作為社會經濟結構、利益結構和社會關系重新組合的產物,大陸的私營企業主階層已形成了不同於其他階層和群體的社會經濟特徵。[1] 第一,生產資料的私人所有、實際占有與支配,是私營企業主最本質的、也是最深厚的利益基礎。第二,私營企業主階層獲取利益的基本方式是,通過私人占有他人的剩余勞動而不斷擴充經濟實力,並進而謀求其他方面的利益。第三,私營企業主的個人財產和收入明顯高於其他社會成員,但其經濟和社會地位卻具有不對稱性。第四,以利益交往為核心的人際關系網,對私營企業主的成長壯大和利益的形成、表達和實現,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隨著私營企業主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加,他們也逐漸提出了政治利益和要求,例如,要求制定私有財產保護法律,要求以納稅人的身份參與政府的決策與管理,要求加入中共或是其他民主黨派、以達到參政、議政以及執政之目的,要求建立自己的組織、爭取更多的權力等。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利益和要求,不僅鮮明地反映出社會結構和社會關系的變化,也反映了他們的價值取向和利益特點。他們在謀求利益的過程中,其觀念和行為方式正不斷成熟,他們以經濟實力為基礎,建立起有效而實用的人事關系,以此充當跨越社會界限的橋梁,從而把不同社會階層或地位的人聯結起來,在各自所能施展的領域,以其特有的方式,力圖實現他們追逐的目標。
本文通過份析社會網與私營企業主利益的形成、表達、實現之間的關系,探討不同的人際關系網對個體及群體意識和觀念的形成、變化之影響,側重考察在市場化過程中政治權力、經濟財力、社會特權對私營企業主的人事關系和利益交換的作用。[2]
一、社會網的研究方法和制度轉型中私營業主的關系網
社會網(即人際關系)一直是社會學家研究社會結構和人類活動的一個重要角度,這方面的研究導致了一系列相關理論和方法的形成。依照社會網理論的觀點,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人的思想和行為是依托人們的各種關系和聯系、在互動交往中形成並不斷發展的。人為了得到物質或社會方面的報酬,就要與他人發生合作、交換等各種互動活動;當互動頻繁到一定程度,為了某種需要或目的,就可能確立起一種比較固定和持久的關系,即促進人們相互往來和恩惠交換的個人間的聯系;這種聯系的紐帶可以是親屬或非親屬,可以是直接的或間接的、橫向或縱向的;整個社會即是由相互交錯或平行的關系網絡所組成的一個大系統,相互交織的人際關系網構成了個體間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體系。
研究社會網的學者們所感興趣的,就是這種客觀存在的社會關系體系如何作用於個體並施加影響、它的結構及其對社會行為的影響模式。[3]。格蘭諾維特(Granovetter,1973),林南(1981)關於社會網與社會資源關系的研究,波特(Bott,1971)關於社會網的結構特徵對個人觀念形成和變化的影響之分析,博爾特(Burt,1983)關於個體在社會網中的地位與它所擁有的權力大小的研究等,就是應用社會網的方法在小群體和階級、階層的研究領域里的成功之作。從經濟行為植根於行為者的社會網絡之中這一觀點出發,筆者本項研究的對象是社會網,以社會網的有關理論為分析工具。
中國人歷來重視社會關系,通常把善於應付(good at repartee)各種社會關系,視為個體間活動的一種技巧。但自近代以來,是集權和計劃體制的社會生活環境,才明顯增強了社會關系在大陸民眾生活中廣泛而重要的意義,以致於“關系”成了大陸語言中的專有名詞,一個人所擁有的“關系”資本成了他社會地位的象征。改革開放以來,一方面出現了制度轉型中權力和利益的再分配和調整,另一方面又缺乏對政府和市場行為的恰當有效的規範,因此,非法律化、制度化的權力和利益的交換、轉讓及人事互通關系又有進一步的擴展,使得“關系”的內涵更加覆雜。這種權力與利益的轉化過程,有一部份正是與私營業者階層密切相關的。
在歷史上,隨著大陸局勢的演變,個體、私營業者經歷了多變的命運。改革開放以來,由於政府實行了有利於個體、私營業者發展的政策,同時市場機制的發育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個體、私營經濟重新登上歷史舞台,發展迅速。[4] 需要強調的是,政府對個體、私營經濟的方針政策具有強大的制導力量,不僅影響著大眾的認識和觀念,而且也影響著私營業者社會、政治、經濟利益的表達與實現,以及他們思想觀念的形成和發展。在過去二十年中,私營經濟及私營企業主階層的形成和發展,始終受到政府行為的極大牽制和影響。由於各階段政策的變化,也因為政府不同部門出於利益考慮管理措施的不協調,私營經濟及私營企業主階層的形成和發展,具有明顯的階段性特徵。
在這種政治社會環境里,私營企業主經濟活動的維持和社會利益的維護,不僅取決於企業的運營管理,還取決於人際關系的運用,即業主是否營造出了各種關系網絡並因此產生可利用的社會資源,不同的網絡提供不同的社會資源和市場機會。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場化過程中,由於行政權力被各級官員轉化為謀取個人利益的手段(可稱之為權力變形),這樣就開辟了官商勾結、互相利用的空間。對私營企業主來說,這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與官員們的“關系”可以直接轉化成各種社會資源和經濟利益,或者可以說,誰擁有優越的社會網,誰的發展就一帆風順。
私營企業主的社會交往各不相同,其利益形成、表達與實現也就不同。本文所考察的是,人際關系網在多大程度上支撐了私營企業主的利益交換;同時,也考察這種關系網絡對私營企業主的社會、政治、經濟利益的構成產生何種作用和影響,即當經濟利益得到一定的滿足後,他們的政治利益和要求是什麽、怎樣表達,為了實現這些政治利益和要求,他們如何運用自己的社會網?
本文所討論的私營企業主的政治觀念和行為,是指他們的自我認知和評價、利益表達和實現方式、社會態度及價值概念、政治行為與要求等。本項研究所使用的資料,取自本人曾組織參與的有關抽樣調查、部份實地考察和深度訪談,共包括三部份。
(1) 1994年由中共天津市委統戰部和市工商聯組織,由本人負責設計、調查、分析並完成的“天津市私營企業經濟實力排名前200戶企業主的政治要求調查”(以下簡稱“調查一”),調查對象是經濟實力(企業資產)百萬元以上的私營企業主,調查旨在了解、把握他們的思想動態、目標取向和發展趨勢,特別是他們政治要求的內容、形式、願望表達及實現渠道等。共發問卷210份,回收有效問卷193份,有效率為91.9%。同時,調查中還訪談了私營企業主中的政協委員、各黨派成員,以及工商聯的主委、副主委。
(2) 1996年由中共中央統戰部和全國工商聯發起組織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隊伍調查”(以下簡稱“調查二”),此次調查在全國15省8市按私營企業總戶數的5%抽樣,共發放、回收問卷2123份,有效問卷1992份,有效率為93.8%。本人參加了天津地區的調查和資料的後期整理分析。
(3) 訪談資料(以下簡稱“調查三”)包括近年來本人會同有關部門陸續在15家企業所作的情況調查,本人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各種座談會的記錄,以及本人對兩個私營企業的跟蹤調查。
二、私營企業主對社會政治地位的自我認知和評價
中國大陸現階段私營經濟及私營企業主階層,是在改革開放的大環境、大背景中崛起的。對此,私營企業主們多持肯定態度。“調查二”顯示,78.4%的被調查者承認,是改革開放給了他們成長和發展的機會,希望這一政策能夠長期不變。
在評價自己的經濟和社會地位時,絕大多數被訪者表示,自己的收入地位、社會名聲、政治參與程度只是處在社會的中層。有56.9%的被訪者認為,他們雖然依靠自己的努力和發奮創業,塑造了一個企業高效益、個人高收入的形像,但這更多地只是體現在經濟收益上,而他們實際的經濟、社會、政治地位卻明顯地偏低。
例如,在經濟地位上,私營經濟尚未被視為經濟運行的主體,而是被看做公有經濟的補充,仍處在從屬地位,受到政府的嚴格監督和管理。在政治地位方面,私營經濟還處在以國家政權為中心的社會組織和權力體系之外,並未成為可以信賴的依靠力量;私營企業主階層也不像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城鎮集體單位員工那樣具有明確的政治上的從屬關系,沒有自己的政治組織和利益代表,因此,他們的政治願望和利益要求,往往只能通過有限的政治渠道或是通過政權組織中具有幹部身份的人來代表和反映。
所謂的政治渠道是指目前大陸政治體制中的參政議政體系,如人大、政協、各黨派、工商聯等。在“調查一”中,為了了解現有政治渠道能否充份表達私營企業主的利益和要求,曾設計了如下問題,“在政治生活中,您認為以下哪種渠道能有效地反映您的意願要求?”,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私營企業主能通過人大、政協、各黨派表達自己的意願。(參見下表)
私營企業主對現有政治渠道的滿意率 (N=193)
人大
政協
各黨派
工商聯
私企協會
聯誼會
其他組織
N
16
32
11
69
35
13
17
%
8.3
16.5
5.7
35.7
18.1
6.7
8.8
為什麽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如果是真實的,那麽私營企業主又是通過什麽渠道來反映自己的意願呢?在“調查三”中,曾就此敏感問題訪問了私營企業主,他們的看法主要有三點。
第一,現有政治渠道並不能暢通地反映民情民意,私營企業主如果要通過這些組織實現與政府的溝通、反映自己的意願要求,首先需要建立與這些組織的某種關系或聯系,如爭取成為某組織的成員。其次,還要經常參加某些社會活動,與某一方面的官員建立起個人聯系,否則,私營企業主意願的表達將會遇到阻礙。
第二,現有政治渠道中存在著非制度化、非規範化的行為,許多向上反映的問題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處理,而官方機構中的官僚作風和形式主義做法更增添了人們的反感。因此,私營企業主對通過這些政治渠道反映民意,持保留態度。
第三,在現有的政治渠道和政府部門中,仍存在著對私營經濟和私營企業主的歧視,始終視他們為政治上處於從屬地位的被管理對象,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著私營企業主對現有政治渠道的認同。
當問到“如何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時,“調查二”顯示,83%的私營企業主表示,要盡量擴大企業規模、增加自身的實力,從而獲取更大的社會承認;有60.4%的人表示,要在生活中注意樹立良好形像,更多地支持和參加社會公益事業,以影響公眾輿論;另有31.2%的人則表示,要通過擔任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來提高地位,表達心聲。此外,也有24.6%的人表示,為了能表達和實現自己的意願和要求,他們會主動在政府官員中尋找支持者、扶持代言人。這些看法反映出私營企業主追求政治利益的意願。
三、私營企業主的政治需求和表現形式
1. 經濟實力擴大後,積極尋求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政治後盾
在目前的政治社會環境中,私營企業主有其獨特的心態與情感世界,他們的政治需求和政治行為,是隨著私營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政治參與意識的普遍提高,而形成、發展起來的。私營企業主的參政議政或尋求政治發展等政治要求和行為,首先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私企主在尋求政治保護時,通常有以下三種方式。
第一是法律保護,即為了維護自身和群體的權益,在利益受到侵害時尋求法律的保護,或提出相關的法律要求。從“調查三”在天津市15家私營鞋帽制造和食品加工企業的座談考察中發現,通常私營企業主對現行的法規政策比較關心。《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實施已近十年[5],80%以上的私營企業主認為,該法規需要修改。他們要求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私營企業的產權歸屬和私有財產的法律地位,以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有60%左右的私營企業主提出,既然憲法中允許多種經濟成份共同發展,就不應該強調以公有制為主體,搞所有制上的“成份論”,將私營經濟置於不平等的競爭環境之中。他們還認為,在許多情形下,使用法律手段處理私人糾紛,實際上既浪費精力又傷感情[6],是不得已而為之的辦法。要達到保護自己的目的,真正直接有效的還是下面兩種方式。
第二種是組織保護,即以現有政治渠道和各級政府部門為依托,通過不同形式介入這些組織的活動,借此保護自己的利益。這種組織保護通常有三種形式。其一是私營企業主本人成為某個機構或組織的成員(如政協委員、工商聯委員等),從而可以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一些重大事情提出看法和要求。其二是利用企業中的黨團組織或工會,抵制政府部門的攤派索取和吃、拿、卡、要行為。組建這些基層黨團工會組織,本不是私營企業主的意願,而是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但私營企業主卻聰明地利用這些組織,來對付一些政府部門的不正之風。其三是私營企業主與有關組織或部門建立特殊關系,利用這些組織的權力或地位,為業主提供利益保護。幾乎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靠山和“關系”,私營企業主當中流傳著一種說法,即所謂“小的(企業)靠三所(工商所、稅務所、派出所),大的靠三局(工商局、稅務局、公安局),這其實也就是關系網。
第三種保護方式是“關系”保護,是指私營企業主通過與某些組織及個人建立“熱線”聯系,從而為業主的利益表達和實現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這種“熱線”的一端是經濟上具有一定實力的私營企業主,另一端則是具有一些職權、居於支配地位的官員,或是具有權力和地位表征的社會組織。在這個“熱線”的雙方之間,溝通和聯系的橋梁是政治權力、經濟財力和社會特權,最終實現權力和利益的交換。這類“關系”多種多樣,源於相似的利益驅動,但由於每個私營企業主和官員的需求不同、所擁有的具體資源也不同,他們往往偏好直接的私下交往,並不需要中間環節。
下面從訪談資料中選出兩例,以說明這種“關系”的特徵。第一例是天津一家幾年前就已發跡並赫赫有名的食品飲料公司,由於在企業準備擴大生產規模、申請征用土地的過程中,因未滿足主管部門安置10名職工的要求,而與主管部門不睦,結果遲遲申領不到執照,且供水、供電也常常受到刁難。該企業業主萬般無奈,找到了曾是同鄉同學、現在主管經濟的副區長,結果僅用三天就解決了此事。該副區長居間促成的條件是,企業答應接受主管部門提出的4人到企業就業(其中2人在原來的10人名單上),而主管部門則保證在公文手續上為企業提供一切方便條件,不出任何偏差。
第二例是天津的一家私營服裝制作企業,業主年輕有為,有相當的經濟實力。在調查中發現,他主要與兩類人來往,一是生意場上的商人,二是官場上的大小官員。由於他善走“上層路線”,據說現在已是市里某些領導人家中的常客,而且還擁有許多其他頭銜,如政協委員、商會會長等。在訪談中他曾坦率地說,在他的那個行業里,自己已可稱得上是“老大”,如果有什麽麻煩,只要一個電話,就立刻會有人開著警車來幫助解決。
顯然,在改革時期利益關系的重新組合過程中,由於制度和規則的模糊和不穩定性,必然會出現政治權力、經濟財力和社會特權三者之間互相勾結利用的關系[7],即通過政治權力和權力變形來獲取經濟利益及特權、通過經濟財力來支配政治權力並獲取社會特權、進而通過社會特權來把握取得政治權力和經濟財力的有利時機。在私營企業主尋求利益保護的三種形式中,“關系”保護正體現了這種過程,它也是最直接有效的保護私營企業主利益的方法。
2. 市場主體意識增強後,積極尋求反映自己願望要求的政治渠道
隨著經濟實力的擴大,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和自主意識也增強了,他們已不滿足於單純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對時政發表一些議論,而是開始尋求表達其政治主見和願望要求的政治渠道,試圖通過政治參與直接影響決策,其政治參與活動主要有三種形式。
第一,私營企業主積極加強與黨和政府的聯系,以獲取更多的政治經濟支持。他們為了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希望借助一定的正式途徑代表和反映本階層的利益,以樹立起他們在社會中的地位。“調查二”顯示,56.4%的私營業者希望與統戰部、工商聯加強聯系,以此作為反映他們意願和要求的橋梁紐帶,38.5%的人希望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加強聯系,以反映他們在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33%的人希望加強與政策制定、產業規劃等部門的聯系,以盡快了解把握私營經濟的發展政策及產業調整情況。
同時,他們也力圖與當地黨政官員建立更多的個人聯系。據調查,在私營企業主中,大約27%的人希望與當地的領導人建立聯系,借此提高地位、擴大影響。例如,一個政府部門組織私營企業代表出國考察,由某位重要官員帶隊,一位企業主雖去過該國,但因從未與該官員有接觸機會,為與這位官員建立聯系,這位企業主就不惜重金參加了這次出國考察活動。
第二,為實現參政議政的目的,私營企業主普遍重視各級黨政機構給他們的政治安排。從“調查二”發現,在被調查的私營業者當中,有14.2%的擔任了人大代表,其中88%是縣級人大代表,33.9%的私營業者成為各級政協組織的成員,47.1%的私營企業主在工商聯中擔任職務。廣東省的一份調查資料則表明,目前廣東省有55.3%的私營企業主希望被選為人大代表或被推薦為政協委員,有12.7%的私營企業主希望能在各級政府中任職。[8]
私營企業主熱衷於政治安排,通常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出於對政治的興趣,他們認為,自己既然有能力、有實力成功地經營,那麽在政治上也應該有相應的地位和權力,希望直接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對他們來說,推選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並不是裝裝門面的事,而是希望能讓真正有參政議政能力的人出來代表他們的利益。另一種心態主要是追求表面的榮譽,持這種心態的人認為,既然大陸的社會是一個以官本位為核心的等級社會,私營企業經營得再成功,也攀不上社會等級的台階。所以,要擺脫低人一等的社會地位,就必須通過各種渠道撈取政治資本,哪怕只是一種虛榮,也可以產生政治、社會甚至經濟效應。持這兩種心態的人大約各占30%左右,其余的人則是兩種心態兼而有之。總之,對目前政治地位的不滿,是私營企業主追求政治地位的重要動因。
第三,在各種政治社會組織中尋找位置。出於維護自身利益、或為了提高社會地位、乃至尋求某種歸宿的需要,近年來私營企業主對加入各種政治社會組織表現出極高的熱情。據“調查二”的數據,被調查者中有26.6%的人曾明確提出加入中共,11.7%的人提出加入民主黨派,另有44.9%提出加入工商聯及各業公會,其余的人則表示希望加入企業家聯誼會或俱樂部。他們參加這些組織,一方面是為了精神上獲得依靠,得到表達心聲和願望的渠道;另一方面也因為這些組織的成員身份有使用價值,為與黨政機關或官員建立正式或非正式的聯系提供機會,有助於自身的發展。
3. 為提高自己的聲望地位,積極尋求參與公眾事務的社會舞台
私營企業主為了表達自己在經濟、社會和政治等方面的願望和要求,使更多的人了解和重視自己,不僅積極加入政治社會組織,而且也願意參與公眾事務。以天津的調查為例,私營企業主通常都比較注意與其所在社區維持良好的關系,並關心社區發展。在被調查者中,有86.4%的人都曾對本社區的福利事業和社區建設項目捐過款,平均捐款數額達2萬元,他們希望籍此提高自己的聲譽。
在廣泛參與社會事務的同時,他們也非常重視在媒體上露面的機會,希望籍此表達願望、展示自己。他們利用各種機會與新聞界接觸,與作家交朋友,請人寫報告文學、通訊、專訪等,通過大眾傳媒為自己作宣傳。他們當中有的人還與其他團體合作辦報,以樹立自己的形像,並影響公眾輿論。他們比其他社會群體更注重與政府官員、知名人士建立廣泛、親密、私人的關系。在調查中發現,一些私營企業主在辦公室或家中陳列著各種大小人物到企業考察參觀的照片、合影或題詞,對這種榮譽十分珍惜並為此津津樂道。為了交友並建立聯系,他們一般很舍得花精力、時間和金錢。
四、私營企業主政治需求的“倒U形曲線”
在研究私營企業主的政治觀念和行為時,筆者還發現了一個有趣的現象,即私營企業主政治需求的“倒U形曲線”特徵。如果以私營企業主的經濟實力為橫坐標,以其政治需求和表達意願為縱坐標,那麽可以發現,私營企業主表達政治願望和參政議政的熱情並不隨其經濟實力的增加而不斷上升;相反,當他們的經濟實力達到一定程度、政治上也獲得一些安排後,他們的政治要求和熱情就趨於平緩、甚至有下降的趨勢。[9]
怎樣認識和解釋這一現象呢?通過“調查三”的深度訪談,筆者發現,至少有以下三種原因。第一,獲得政治安排後,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熱情就下降了。目前完成的關於私營企業主政治要求和表現的調查,都是根據他們參加現有政治組織的熱情、願望和主動性等指標來分析他們的參與意願的,基本上是對過去幾年情形的判斷。但近一、兩年來,經濟實力較強的私營企業主在業務拓展和企業知名度上,都已具備一定的影響和聲望,而且,業主本人往往也得到了一些政治安排,如商會會長或政協委員等。既然進入政治渠道的目的已經達到了,他們進一步表達政治願望和要求的熱情及迫切性也就有所下降,甚至有的私營企業主認為,這種名譽性的政治安排對其企業和本人來說並不十分重要。持這種觀點的私營企業主大約占被調查者的40%。
第二,政治性保護並非私營企業主的唯一依靠。對私營企業主來說,這種保護雖然是必要的,但也是有限的,因此他們不會不斷擴大政治參與去進一步加強這種保護,出於對自己的財產安全的擔心,他們還會選擇其他的自我保護措施。私營企業的規模越大,業主的財產越多,他們的自我保護心理也越重。如果出現政治或經濟局勢波動、令他們擔心自己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時,一方面,他們接受政治安排但不積極參加政治活動,避免在政治上作更多的表現,也較少發表對政治問題的看法;另一方面,他們大多會把資產向海外轉移。一些具有較大規模和實力的私營企業主均與海外建立了各種聯系,一部份人已擁有其他國家的永久居留權。在天津調查的結果顯示,目前讚同上述做法的私營企業主大約占30%。
第三,社會關系網的發展要求私營企業主謹言慎行。私營業主在謀求企業發展和政治地位的過程中,建立起了以利益交往為核心的關系網,他們的知名度和資產實力越強,其關系網成員的社會政治地位也越高。因此,與這些重要人物有特殊關系的私營業主不得不謹言慎行,特別是在提出政治需要方面要格外小心,這既是出於對朋友的忠誠、防止給上層的朋友帶來麻煩,也是為了維護這種“關系”及業主的自身利益。
五、結論
以上分析表明,隨著經濟實力的擴大,中國大陸的私營企業主會努力尋求保護其合法利益的政治後盾、反映其願望要求的民主渠道和參與公眾事務的社會舞台,這是私營經濟存在和發展的必然結果。他們的觀念和行為方式,既反映了中國大陸目前社會轉型時期的利益格局和人際關系特點,也反映了當代中國社會人們的價值觀和利益追求的變化發展。私營企業主對政治生活的關注和參與,預示著市民政治文化已經開始出現。
私營企業主階層的社會、政治、經濟利益的形成和表達,不僅源於體制改革和市場化的推動,而且是目前私營經濟所處的特殊地位的結果。私營企業主為了獲取和維護自身的各方面利益,必然要營造和利用社會關系網絡。由於在轉型時期政府行為和市場調節功能均存在著明顯的缺陷,使得這種社會關系網的發展有了更廣闊的空間,通過關系網與現存的官方科層體系成員的利益互動交往,是保證私營企業主成長和發展的重要因素。這種關系網具有極強的實用性和功利性,它是圍繞著不同利益所形成的各種網絡,同時也影響著私營企業主的觀念和行為方式。
從人際關系的角度來分析,可以發現,私營企業主編織的關系網是一種典型的個體中心網絡(ego-center
network)[10],它包括企業外部和內部關系網兩部份。在這個網絡中,私營企業主是核心,他們不僅具有較強的經濟支配能力,而且對關系網中其他成員之間的關系也具有一定的制約力。企業的外部關系網絡主要由掌握各種權利和資源的各級幹部為基礎,以私營業主和外部幹部雙方互利為目的。調查表明,在私營企業主的個人交往中,有12.5%是與親屬的密切來往,而這些親屬中,22%在機關事業單位任職、13.5%在其他企業當負責人、另有8.4%在各類企業中任中層管理幹部;在與私企主關系最密切的朋友中,各級幹部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其中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任科級以上幹部的占27.4%,擔任企業負責人的有23.7%,兩項合計超過50%。筆者對私營企業主外部關系網演變趨勢的理解是,私營企業主會根據自己的需要和獲取利益的大小,不斷調整其社會網絡的構成、規模和緊密程度,社會網成員的趨同性可能將降低、重疊性將逐步減少,而異質性將增強。
私營企業的內部關系網則與企業的外部關系網完全不同。企業內部關系網主要是以血緣、婚姻連接起來的親緣關系,企業內普遍存在著家族式的人事和用工關系。例如,在私營企業的管理人員中,45%的人與業主有親戚關系,生產人員中則16.9%的人與業主有親緣關系,企業中還有20%左右的人是企業主的親戚介紹來的。這說明,親緣關系是維系私營企業內部凝聚力的主要關系形式。
在大陸對私營企業主階層的社會網的研究尚待擴展,更未產生成熟的理論的方法。筆者關於私營企業主觀念和行為方式的研究只是初步的嘗試,尚不深入也不規範。在今後的研究中,將進一步地分析影響社會網形成和發展的經濟、社會、政治與文化等各種因素,從私營企業主的利益結構出發,分析利益形成與發展的社會政治經濟背景,進而探究宏觀社會結構(如社會運行機制、政府職能利益、市場支持系統等)是如何影響和制約個體行為網絡的。
公正運作還是遷就既得利益:
中國住房體制改革政策的反思
顧海兵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1. 現有公房的房情混亂、分配不公
2. 出售公房中的種種弊端
3. 住房商品化不等於住房私有化
中國已經開始了住房制度改革,在這一改革中仍然有許多問題值得討論。一直到最近,城市居民的主體居住的是公房,公有住宅在中國的城市里仍然是一種主要的社會福利。既然公有住宅基本上是一種社會福利,那麽它的分配就應當是以保證社會公平為主要原則的。然而,由於公房的產權主要由各單位擁有,這些公有住宅的分配過程事實上包含了種種的社會不公。
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目前正在進行的住房體制改革,究竟是在改革的名義下,又一次照顧既得利益者,造成更大的社會不公、引發更多的社會矛盾呢,還是盡可能地體現社會公平的原則、適當扭轉以往公房分配不公留下的種種弊端,這是房改能否真正成功、收效的關鍵。筆者認為,在現有公房分配不公、各單位“房情”不清的現狀下,倉促實行公房私有化的辦法,存在著諸多弊端;房改的最終目標應當是實現“大家有房住”的良性運轉體制,而目前推行的低價售房辦法,不僅無助於解決房荒問題,而且為今後進一步的房改設置了種種障礙。
1. 現有公房的房情混亂、分配不公
城市居民居住的公房屬於公有財產,住房體制改革不應成為各單位借出售公房而斂財聚錢的手段,它應該考慮到住房的公平分配;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就需要公正的操作;要真正做到公正操作,第一步就應當是公開“房情”,公開是公正、公平的前提。
中國房改進展遲緩的原因之一就是“房情”不清,各單位對究竟有多少公房缺乏準確可靠的統計。除因各單位房管部門的資料混亂外,還有其他因素的影響。例如,不少單位的歷任領導都擁有在位時私下留用的公房,不僅普通員工不知情,就連其繼任者也不清楚此類公房究竟有多少、分布在何處。又如,各單位的公房中往往有非本單位的人居住,包括有權勢的房管、公安、公用事業等部門的人及其他“關系戶”,領導及部份職工的子女或朋友,秘密承租的人(即單位及其職工私自將公房出租給他人居住或經商),以及已調離本單位的職工等。究竟全國各單位的公房里有多少居住者為非本單位職工,是很難統計的,很可能高於5%。
以往的公房分配辦法也導致了嚴重的分配不公。各單位的公房建房資金來源覆雜,產權歸屬含糊不清,最後變成了事實上的單位“所有”。在這種情況下,幾乎每個單位的住房分配都有分配不公的問題。這首先是因為上述的“房情”不清,即本單位的住房總量和分布情況不對員工完全公開;其次,在分配公房時,不僅各單位制定的分房辦法、標準不同,甚至同一單位前後時期的辦法也不一樣,由於分房辦法變化不定,造成了住房分配中有很大的隨意性;再次,分房過程中往往還有一部份是“黑箱作業”,有部份住房是由單位領導和房管人員私下派分,這些擁有權力的人根本不受公開的住房分配辦法的約束;最後,在各單位分房過程中共同存在著一個問題,即分配原則(或打分辦法)中偏重照顧年資和男性,使得年輕或女性職工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視。
筆者認為,在這種公房占用一片混亂的情況下,要推行住房體制改革,其前提應該是,各單位先進行本單位公房及其居住狀況的普查,然後公布普查結果。尤其有必要公布以下幾類情況,即單位領導占有和實際居住著多少公房,哪些非本單位職工居住著本單位的公房,本單位職工中家庭人均居住面積最高組的情況,以及住房困難戶的情況等。可以由職代會或工會組織住房普查並公布結果,通過在“陽光”下公開“房情”的手段,既暴露以往公房分配不公的現象,也可通過住房體制改革緩解這一矛盾,還可避免讓過去在公房分配中以權謀私的人又一次利用公房私有化占大便宜。如果缺少“房情”公開這一環節,公房私有化就是“黑箱作業”,成了便於以權謀私者將多占公房“合法”私有的捷徑。
2. 出售公房中的種種弊端
目前推行的住房體制改革中,最主要的一環就是向住戶出售公房。國務院房改辦的一位人士指出,公房出售的關鍵在於公平,而原有的住房分配不公可能引起一系列問題。[1] 筆者認為,無論是以標準價、成本價、還是以所謂的市場價出售公房,都有諸多的不合理、不公正之處;房改的任務首先是要解決公有住房分配不公的問題,但現行的售房政策實際上卻加劇了這個矛盾。
在土地國有的狀況下,沒有真正的地價,因此也不可能形成住宅的真正的市場價格。目前,城市住宅以公房為主,各單位出售公房時,都想盡可能照顧本單位住戶的既得利益,又要考慮到現行的工資制度和員工的收入水平。在這種情況下,各單位出售公房時的房價是必然偏低的,出售公房只不過是公有住房資產的變相流失和對住戶的福利性“大饋贈”。也可以說,中國目前幾乎不可能制定出一個合理、公平的房價,使國家、單位、有房戶、無房戶的利益都能兼顧到。況且,對目前售房所得的收入究竟該如何使用,政府既未作規定、也未監督檢查。售房收入的實際流向處於無序狀態,多半成為各單位“小金庫”的額外財源,然後再用於福利性開支。大批公有住宅被出售了,國家幾乎毫無所得。有房戶得到了新的實惠,至於無房戶今後如何能得到相應補償,則好像被忘得一幹二凈。
由於公房售價低,近年來各單位都爭相向住戶出售公房,它們一方面降低房價,另一方面給予住戶種種折扣優惠、甚至向職工提供購房補貼。一些有權有錢的單位甚至高價買來公房,再低價“半賣半送”地給職工。這樣出售公房不僅導致公有的住宅資產大量流失,而且實際上是以住房體制改革為名的一次大規模福利分配。由於這是一次性分配,不少人都視之為“最後的免費晚餐”,都想抓住機會“撈一把”。結果,過去多占房者現在得利更多,這雖在短期內換來了得利者的叫好聲,但今後必然引起無房者的嚴重不滿,引發更大的社會不安定。
如果這次出售公房後確實停止福利性分房,那麽,這對目前無房、今後需要住房的人是非常不公平的。首先,這是因為低價售房使既得利益剛性化了,即過去得到福利性住宅的人的既得利益被承認了,而尚未得到這一福利的人的權利卻被剝奪了。除非目前公有住宅的售房價格合理,並且無房或缺房者能從對有房者的售房收入中得到必要的補償,否則,這種出售現有的福利性住宅、減少或停止今後住宅的福利性分配的做法,不僅會使有房者與無房者之間、缺房者與多房者之間分配不公的現象由隱性轉為顯性,而且會使分配不公的程度進一步擴大、今後可分配的公房資源減少。實行這種辦法後,年輕的職工承擔著單位今後發展的重任,卻既得不到住宅的福利性分配、也無力從市場上買到住宅;而老職工已經或行將退休,他們過去享有福利性住宅,現在通過低價買房又得到一次隱性福利補助,今後也不必再為住宅支付費用。這必然造成今後新老職工之間越來越嚴重的沖突。
其次,現有公房被出售之後,將加劇單位住宅管理上的困難和新老住戶之間的沖突。例如,一個職工購買了本單位的公房後,如果離開了該單位另謀職業,他的住宅所有權是否仍然有效,就成了棘手的難題。如果他購買公有住宅後真有所有權,那原來出售該住宅的單位就無權強迫他離職後必須出售該住宅;如果他一旦離職、對住宅的所有權就立即失效,那他實際上化數萬元所買來的只不過是該住宅的使用權,而他作為在該單位工作的住戶、本來就自然擁有這種不可剝奪的使用權,不應該再化大筆資金去買它。倘若職工們發現,在所謂的“出售公房”過程中,他們買到的只不過是本不必買的住宅使用權,就會發現這個所謂的“賣房”政策實際上是一個通過單位向職工強行征收住房“捐款”的花招。同時,職工買下本單位的住房後,會因各種原因讓子女繼承所有權,或將使用權轉讓給親屬朋友;結果,本單位的一部份住房必然被與本單位無關的人占住,而住宅的日常管理仍然要靠原來擁有該住宅的單位,在本單位職工住房緊張的狀況下,這無疑會引起一系列本單位住戶與非本單位住戶之間的矛盾。
再者,現行的售房計價方法也加劇了社會不公,擴大了有房者之間以及有房與無房者之間的矛盾。例如,北京市的公房出售辦法中規定,房價按竣工年數每年折舊2%、每一年工齡優惠12元。[2] 這樣的計價辦法明顯地傾向於有既得利益的“高年資者”。例如,如果一位高年資者住的是25年房齡的舊房,且夫妻工齡之和達到80年,則適用於他的房價是負數[3],即他不僅不用花錢買房,單位還要為他願意繼續居住這所住宅倒貼錢,這豈不怪哉!為了既盡量照顧既得利益、又防止真的出現負數房價,北京市又不得不作了每平米售價不得低於200多元的規定。然而,如此低的售價簡直就是對售房政策的嘲弄。按照北京市的房價規定,一位年輕人若住的是新房,則他因年輕而沒有工齡優惠,又因新房而沒有房齡折扣,這樣,一套50平米的房子至少要花5萬元。與高年資者相比,懸殊驚人。如果再考慮到高年資者所住公宅往往房齡雖老但質量不錯、且位置接近市區,則這樣的售價差異就顯得更加不合理了。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房齡優惠和工齡優惠進一步強化了不合理的既得利益。因為,對於高年資者來說,他們已經幾乎免費地住了多年或一輩子公房,現在再以特低價將所住公房“售”給他們,實質上是送給他們一筆可觀的、供子女繼承的、會帶來豐厚利益的不動產。從購房者收入的角度來看,不管年資高低,人均收入水平的差異是很小的,高年資者和低年資者的購買力其實差不多;高年資者若在有生之年不能存夠買房的錢,則理應由將來繼承不動產的子女支持,而不應由單位補貼。況且,工齡優惠是難以量化的,因為工齡並不等於貢獻。現在北京市確定的12元工齡優惠標準,究竟依據是什麽,也不得而知。實際上,這種突出工齡優惠的做法,並沒有真正的經濟上的理由,只不過是政策制定者想要迎合既得利益者的需要而已。
在目前的土地國有和單位管房的體制下,所謂的購買公房,其本質是把今後幾十年所有的房租一次付清。還有人指出,現行的售房政策存在著重大隱憂,因為目前多數買房者只買到了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也基本上沒有處置權。[4] 這樣,住戶買單位的公房和買市場上的商品房,有非常大的差別。買來的公房表面上產權歸己,實際上並不是、也不可能是真正的私房;非本單位的職工居住在內,其住宅的維修管理還是離不開該住宅的原所有單位。在單位所有制沒有真正消失之前,單位的住房管理體制的單項改革是難以突破的。今後這批售出的單位公房一旦上市交易,還會引發一系列與單位所有制之間的矛盾。
3. 住房商品化不等於住房私有化
實現住房商品化無疑是必要的。但是,住房商品化並不等於住房私有化,並不等於只售不租。即使在西方國家,人們也並不都是買房居住,比如三分之二的瑞士人、超過一半的德國人、將近一半的美國人都是租房而住的。[5] 就目前中國的土地制度及城市住房狀況而言,住宅體制改革完全可以走租賃經營的道路。如果實行公有住宅真正的租賃經營,則政府和各單位就可不斷調整公房配置中的社會不公問題。
中國城市住房問題的核心是配置不公,但若進一步深究,就會發現,其本質實際上是房租太低,因為房租太低,才使得有房者近乎無償占用,有房者與無房者的利益差距大得驚人。1981年,人均房租支出占城鎮家庭人均年收入的比重為1.27%,1985年為0.87%,1990年為0.62%,1993年為0.85%,1996年為1%左右[6];1996年,中國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年收入近5,000元,比1978年增長了3倍,但住房支出的比重甚至低於煙酒飲料支出的比重。在城鎮居民的人均總支出中,用於住房的支出僅124元,比購買耐用消費品(162元)、煙酒飲料(168元)、肉類(440元)、服裝(324元)的任何一項支出都少。[7] 在改革已推行了近20年後的今天,城市公房的房租仍然極低,1996年占支出的比重甚至低於1981年。這就說明,到1996年為止,經濟改革幾乎沒有觸動住宅的福利化政策和體制。
由於公有住宅的房租太低,近年來,大多數家庭都能省下足夠的錢用於室內裝修,花3至5萬元裝修一個住宅單元是常事,甚至連花10萬元的也不少見。但是,一談到要提高幾十元房租,人人都喊沒錢,而私人卻能為公有住宅的室內裝修花去數萬元,這種“怪事”只有在社會主義國家才會出現。公有住宅的房客敢於擅自裝修所租之屋,不僅破壞了住房質量,而且侵犯了房東的產權,這在產權清晰的發達國家里是無法想象的,但中國的公有住宅的房東(各單位)卻持默許的態度,甚至還有公家出錢幫助住戶裝修的現象。從這里就可以看出,中國城市里公有住宅的房客,其實早就根據慣例認定,他們一旦入住,就有了約定俗成的永久使用權,否則他們怎麽會舍得投資數萬元來裝修一個使用權不確定的住宅呢?
目前,中國其實已經具備實行真正的公有住宅租賃經營的條件,可以大幅度提高房租了。讓城市居民從煙酒、耐用消費品、肉類、服裝等支出中,拿出一半(約500元,10%),轉用於房租支出,應該是沒有問題的;所以,把城鎮居民住房支出占居民收入的比重提高到10-15%是完全可能的。目前實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就已經提取了個人收入的5%。如果住房支出的比重上升到10%,相當於每平米月租金3元多,則全國房租總收入可在現有基礎上增加4倍以上,多籌集住房資金700-1,000億元;若其中的一半用於維護舊房,另一半用於建設新住宅,則每年可增加0.5億平方米新住宅、解決500萬人的住房需求;若堅持這樣的政策,有5-8年就可以解決城市里500萬無房戶和擁擠戶的住房困難。
大幅度提高房租後,就可以做到以租養房、以租建房。這樣,首先可用部份房租收入來修建新住宅,這就相當於把從有房戶那里征收來的一部份租金轉移(再分配)給無房戶,從而減輕有房戶與缺房戶、無房戶之間的分配不公的矛盾;其次,還可以用提高房租的部份收入,鼓勵部份無房戶購買商品房,籍此降低商品房的空置率,促使住房(公房)的經營進入良性循環的運行軌道。
如果實行公有住宅真正的租賃管理,那麽,新建住宅可能仍然會有一部份是具有福利性質的分配,但不應保留目前那種各單位各行其事的公房分配方法。筆者認為,既然分配的是福利性公房,那就應該按照公平原則,即主要按人口分配,而不是按級別、地位或別的什麽標準分配。應該在一定範圍內按統一標準分房,以便協調有房者與無房者、少房者與多房者之間的利益矛盾。例如,可以實行全市統一分配住房的辦法,這樣,各機關的公房就應當在全市範圍內統一分配,以消除各行政單位之間居住條件上不應有的差異,同時應嚴格執行公務員居住公房面積的標準,公務員的平均居住水平不應超過全社會的平均居住水平;至於事業、企業單位,則可視其對財政撥款的依賴程度,或者仍在本單位範圍內分房,或者在本行業、部門的範圍內分房。
全市統一分房的辦法應由市人大或總工會討論制定,具體做法可有面積法和價值法兩種。所謂的面積法,就是除保留一小部份住房給單位領導、中層幹部、骨幹作個別安排外,把本單位的絕大部份住房按人平均分配,即凡本單位職工及退休職工均有資格分房,從而使分房面積與婚況、年齡脫鉤。在按人平均分配等面積的前提下,可依據年齡、工齡、職務、職稱、貢獻等情況打分,按分值高低確定分配中的樓層、設施、朝向、位置等先後順序。也就是說,住房面積按人平均分配,但住房質量按年齡、貢獻分配。若按人平均分配的面積與實際每套住房的面積有差別,則由多住者向少住者提供經濟補償,這種補償每年隨物價指數調整;也可每1至2年調整一次住房分配,為避免因調整而造成搬家的麻煩,可經協商用經濟補償的辦法解決。比如,甲過去是廠長住樓房,乙過去是工人住平房,現在甲的廠長職務由乙接替,則雙方應該調換住房;但若雙方嫌麻煩也可以不調,可由甲給乙一定的經濟補償。總之,需要制定一個可操作的分房、調房辦法。
價值法是首先把本單位所有的住房按市場價(可略低於商品房價)折成總價值,然後按統一的打分標準計算每個職工的得分值,這一標準可分行業制定,但應體現公平原則,每一分值都可公平地得到同樣的住房福利。例如,某單位住房總價值1.2億元,職工總分數是6,000分,即每分2萬元;若某人住房得分為10分,則可分得相當於20萬元的住房;這時,他可以給單位交上相當於押金的2萬元、而選擇一套22萬元的房子,也可以只要一套18萬元的房子,另外獲得2萬元資金的使用權(這筆錢由住房超標準者支付,所有權歸住房超標者);他甚至可以完全不要單位的公房,而獲取20萬元資金的使用權,這筆錢由多住房者或其他住房者支付,他可以用這筆錢到市場上買房,產權歸單位,他也可只要這20萬元的利息(本金歸單位)。這種價值法分房已經有了成功的先例。[8]
中美戰略安全關系與東亞地緣政治
平可夫
英國《詹氏國際防務評論》亞洲特派員、加拿大漢和信息中心高級研究員。
1. 中共的兩張牌:“武器技術轉移”牌和“核電”牌
2. 影響近年來中美關系演變的若幹因素
3. 中美之間“洲際導彈停止互瞄協議”對遠東地區戰略安全的影響
4. 中日美三角關系的現狀和前景
1998年6月克林頓總統訪華是近年來中國大陸與美國的關系逐步演變的一個自然結果。1996年中共向台灣的港口外海發射導彈、造成台海危機後,美國對中共在海峽兩岸關系問題上的高度敏感態度有了比較深刻的了解,兩岸之間、中美之間、美台之間的各自立場都已公開化、透明化。同時,中共以不斷對國際公認的“危險國家”輸出武器或核電設備為手段,突顯中國大陸在國際上的獨特角色,試圖以此提升中美關系。在這樣的背景下,中美雙方從1996年開始恢覆“接觸”,而在全面接觸的帶動下,雙方軍事交流也迅速恢覆,因而有了1996年12月國防部長遲浩田訪美、以及1997年3月中國海軍“旅滬”級(112號)、“旅大Ⅲ”級(166號)驅逐艦對美國的訪問。經過中美之間一系列的互動,最後雙方國家元首的互訪把中美關系推向了一個新的高潮。
雖然人們對1996年台海危機的前因後果已有所知悉,但對中美關系演變中的其他重要背景,如中共運用“武器技術轉移”牌和“核電”牌、中美關系演變與東亞地緣政治的關系等,還不甚了解,本文即為讀者提供相關的分析,以便讀者能對中美關系演變的背景有全面的把握。
1. 中共的兩張牌:“武器技術轉移”牌和“核電”牌
在中美軍備管制談判過程中,美國一直把地對地彈道導彈、地對地火箭、地對艦、艦對艦飛航式導彈以及相關技術,視為“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技術”;並把中東的伊朗、敘利亞、利比亞視為“危險地區”,希望阻止這些國家獲得上述武器或技術。因為,上述遠程進攻性導彈、火箭與戰鬥機、坦克等常規武器不同,可被用來對戰略要地實施海上封鎖,因而會直接威脅到美國在中東、地中海等地的利益。除了關心對伊朗等“危險地區”輸出上述武器外,美國也十分注意中國向沙特阿拉伯、土耳其等美國的盟國推銷“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技術”的舉動,並且一直對中國向沙特阿拉伯出口“東風3(DF3)”型中程導彈持強烈的批評態度,因為這將引起該地區的軍備競賽,使上述“危險國家”找到獲取上述武器的借口。
為此,美國在1994年與中國簽訂了“彈道導彈技術管制協定”,以限制中國向巴基斯坦、敘利亞出口射程在300公里以上的地對地彈道導彈。據作者觀察,雖然中方簽訂了這一協定,但中國實際上把是否完全遵守該協定當做一張“牌”,試圖以此阻止美國進一步向台灣出售諸如戰鬥機、潛艇那樣的“進攻性武器”;而1994年後,美國對台灣的軍事裝備銷售比1991年至1993年期間更趨保守,出售的武器具有更濃厚的“防禦性”色彩,這是否與中美之間簽署的“彈道導彈技術管制協定”有關,值得分析。
1996年1月8日,美國國務卿歐布萊特在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的提名聽證會上表示,中國曾經建議,中方願意中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技術轉移、以此換取美國中止對台灣的武器銷售,美國不會同意這一建議。歐布萊特的這一發言首次披露,中國為了阻止美國對台軍售,一直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技術轉移”當做外交牌來打。中國向伊朗出口擁有C802艦對艦導彈的導彈快艇等舉動,不僅是為了開拓新的軍火市場,也有著明顯的對美政治意圖。
1996年底,李鵬在莫斯科和俄羅斯簽署了建設連雲港核電站的框架協定,由俄國向中國提供兩台VVER1000型壓水推核電機組。雙方並就俄國再提供另外二至四台核電機組一案繼續進行談判。與此同時,中國國務院外事辦主任劉華秋於1996年12月訪美,與白宮安全事務助理洛斯會談了八小時。事後接近白宮的人士公開說明,劉華秋向美國保證,中國將凍結同伊朗的民用核子合作計劃。
中國對伊朗和對俄國的二張“核電”牌,實際上是對1997年後美中關系改善有重要作用的一個重大籌碼。在中國的“九五”計劃期間,中國政府對外宣稱,一共準備建設四個核電站,需要八台機組。這一巨大的商機吸引了俄羅斯、法國和加拿大,最後是俄羅斯和加拿大捷足先登。因為中國與伊朗建立了民用核子合作計劃,所以,美國為了防止向中國提供的民用核子技術被中國轉移給伊朗,一直凍結中美之間的民用核電合作項目,這使得美商失去了一個巨額商機。當1996年底中國表示將中止與伊朗的民用核子合作計劃時,實際上是有一箭雙雕的目的,不僅想促使美國的商業遊說集團遊說克林頓行政當局,以解除阻礙美中民用核子合作計劃的禁令,同時也試圖令美國相信,要解決世界範圍內危及美國國家安全的政治問題,中國的合作是十分重要的。
2. 影響近年來中美關系演變的若幹因素
在上述背景下,中美雙方各自的需要促使過去兩年來中美關系發生了一系列重要的變化。在1997年克林頓和江澤民的第一次首腦會談中,美國表示將放寬對華核能技術出口。只要中美民用核子合作計劃提上議事日程,就預示著數十億美元的商業利潤和美中貿易關系的擴大,這可能最終迫使克林頓政府在中國加入關貿總協定、解決貿易最惠國待遇等問題上作出讓步,並將人權問題與貿易全面脫鉤。從1997年到1998年,中國之所以匆忙地釋放魏京生和王丹,急於減少與美國在人權問題上的摩擦,同樣是出於上述動機。由於美國在經濟上有利可圖,而中國又在處理對伊朗等“危險國家”的關系中表現出合作態度,這使得克林頓行政當局在第二任期內似乎更看重中國的國際份量,並積極推動雙方政治關系的發展,最後克林頓終於成為“天安門事件”之後第一個訪華的美國總統。
在美國的對台關系方面,1996年5月美國國務院接受筆者的書面訪問時曾表示,台灣目前的軍備水準已能滿足實際需要。盡管美國迄今為止並未向中國承諾以後不再向台灣出售任何高性能武器,但美國也看到,隨著已定案的F16戰鬥機、“愛國者”導彈、“諾克斯”級巡防艦的交運,在今後的一段時期內,美國除非準備向台灣銷售潛水艇,否則在台灣的武器市場上已無重大利潤可撈。所以,美國正好暫時順水推舟,對中國表態會“繼續遵守八一七公報”,以便在中美俄三角關系中保持一個大體上的平衡關系。
由於中國對巴基斯坦擁有巨大的影響力,當印度和巴基斯坦爆炸了核裝置之後,中國在維持南亞地區的和平穩定方面,國際地位進一步提高了。中美雙方在印、巴核試驗問題上的基本立場是完全一致的,這促成了五個核大國外長會議的召開。但日本的外交、軍事觀察家以及輿論界幾乎一致地認為,五個核大國外長的會議最後完全成了由中國主導的會議,這是對日本企圖以“唯一的核受害國”在核安全對話領域謀求一席之地的挑戰。
朝鮮半島錯綜覆雜的局勢也促進了中美的對話交流,這一話題也列入了克林頓訪華的議事日程中。盡管中朝關系很不融洽,中國對北朝鮮的政治影響力實際上微乎其微,但美國仍然希望朝鮮半島的四方會談能以中美主導的形式進行,因為考慮任何形式的三方會談都將會提高北朝鮮的談判地位。
克林頓訪華的成果之一,就是中美高峰會議期間簽署的洲際彈道導彈停止互瞄協議。在核安全保障領域,中美之間的戰略思想和目標一向不一致。美國核戰略安全保障的最高目標就是停止洲際彈道導彈互瞄,但美國從來沒有放棄過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政策。因為,五角大樓一直認為,戰術核武器是防止“危險國家”使用生化、細菌武器的有效威懾手段,可以保護全球美軍的安全。
中國核戰略的基本出發點是維持最小限度的第二反擊能力,因此“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便成為其核安全保障的最高目標。距中國最近的核大國就是俄羅斯,中國首先關心的還是與俄羅斯之間的核安全保障。在戈爾巴喬夫時代,蘇聯已經正式宣布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基本原則;但是,到了俄羅斯時代,由於常規軍事力量的衰弱,俄國政府於1992年宣布,在遭到侵略的情況下,俄羅斯有權選擇任何有效手段反擊外來入侵,這是事實上放棄了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承諾。但是,1993年俄羅斯對中國作了讓步,中俄兩國的外交部發表了“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聯合聲明”,以此為前提,1996年兩國才簽署了洲際彈道導彈停止互瞄協議。
早在1996年,五角大樓就問過中國是否有簽署洲際導彈停止互瞄協定的可能性,並為此進行了二次副部長級的專門會談。但中國認為,必須首先簽訂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協定,這個要求遭到了美方拒絕。在此背景下,1997年底美國總統頒布了新核武目標指南(Presidential Decision Directive(總統決策指南))。在該文件中,放棄了那種美國應該計劃準備打贏一場持久型核武戰爭的構想,並允許核目標擬訂者擴大潛在的打擊名單,以便一旦與中國發生戰爭時能攻擊中國(盡管中美之間發生戰爭是不大可能的)。美國總統上述訓令的含義是,如果中國不簽署洲際彈道導彈停止互瞄協定,那麽就將有更多的美國核導彈重新瞄準中國。這是希望以新的壓力促使中國盡快與美國對話,討論簽署洲際導彈停止互瞄的協定。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則立即批評了這一“指南”,認為反映了美國頑固地繼續奉行核威懾政策的立場。
但是,1998年克林頓訪華時,中國單方面作出了讓步,使得中美之間終於簽署了洲際彈道導彈停止互瞄協議。中國一貫主張中美之間必須平等對話,既然中美兩國各有各的核戰略基本原則,為什麽中國會放棄自己的一貫立場而迎合美國的立場呢?
筆者認為,中國的外交決策者已經注意到,在中美關系中,戰略安全、軍事對話已經逐步成為雙邊對話的主軸,克林頓訪華時高峰會談所簽署的三個聯合公報都同安全有關,這反映出雙方作為世界性大國的地位和立場。面對來自國會的巨大壓力,克林頓訪華時需要獲得非常具體、又對中美戰略關系利害攸關的成果,而對美國以及克林頓行政當局而言,中美之間成功的戰略安全對話、特別是簽署“戰略導彈停止互瞄協議”,具有最重要的意義。美國國務院的消息來源對筆者表示,克林頓訪華前,中美之間一直在就該協議討價還價,直到最後一刻,也就是克林頓開始中國之行的前夕,中方才松口、同意簽署此協定。可見,中國希望最大限度地利用“戰略導彈停止互瞄”之牌,來促使美方看重中國在維護國際安全方面的重要地位,同時藉此進一步突顯克林頓訪華的成果。
“戰略導彈停止互瞄”協議的簽署,開啟了中美核安全對話的大門,同時也將全面帶動中美之間進一步的軍事交流對話。就此而言,中國仍然有所收獲。同時,接近五角大樓的美國核裁軍問題專家對筆者指出,在洲際彈道導彈停止互瞄的問題上,美國了解中國所作出的讓步,因此美國也向中國作了承諾,在兩國核安全對話中,將進一步討論“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問題;雙方並達成了共識,將把這一原則運用到未來的五大國核裁軍談判中。中美雙方希望彼此合作、共同主導未來的“集體核裁軍談判”,類似它們在南亞核武器競賽問題上已扮演的作用,此一動向值得高度重視。
3. 中美之間“洲際導彈停止互瞄協議”對遠東地區戰略安全的影響
單就軍事技術而言,這個“洲際導彈停止互瞄協議”只具有象征性的意義,因為雙方沒有任何核查手段,而且即使某一方決定重新瞄準對方,也不會被對方所察覺。但是,這個協議對遠東地區區域安全的影響是巨大的,它尤其受到日本的注意。日本的防衛廳人士認為,這個協議使中日之間的安保對話增加了新的內容,也提高了中國討價還價的籌碼。
目前日本所關心的是,中國的洲際導彈瞄準誰。從邏輯上講,既然中國已先後與俄國和美國簽定了“洲際導彈停止互瞄協議”,那麽,中國面向東亞地區的中程彈道核導彈以及洲際彈道導彈最可能瞄準的,就是日本以及駐日美軍基地。“戰略導彈停止互瞄協議”還將對美日戰區反彈道導彈(TMD)的研究計劃,產生心理上的影響,可能引起是否有必要繼續研究的疑問,盡管實際上此計劃主要是研究如何攔截中程彈道導彈。
俄羅斯已經單方面宣布洲際彈道導彈不再瞄準日本,因此,在未來的日中安保對話過程中,日方很可能會提出相似的要求;但是,中國的中程彈道核導彈仍然對日本是個威脅,而從中國與俄羅斯談判中程彈道導彈時的基本立場來看,似乎中日之間談及此議題時,中國的態度不會松動;而且中方認為,中程彈道導彈問題事關中美安保關系以及五個核大國的裁軍問題,在此事上日本不具備參與或過問的資格。在中程彈道導彈問題上,俄羅斯戰略火箭軍所屬的捷爾仁斯基大學教授貝拉烏斯少將告訴筆者,中國認為,俄羅斯、美國的核彈頭總量遠遠超過中國,因此,討論核裁軍時不應該將中程彈道導彈區別開來單獨討論。
中美高峰會議有關防止向南亞國家援助核技術以及彈道導彈技術的聯合聲明,對區域政治也有巨大的影響。中國一向反對台灣、日本、朝鮮發展此類技術。當中國向美國保證約束南亞的巴基斯坦時,中國也可能在必要的時候利用美國對上述國家施加壓力,制止這幾個國家和地區的任何發展核武器以及彈道導彈的計劃,這樣做同時也符合美國的利益。台灣對此是相當敏感的,中美高峰會議期間,台灣的高層官員就表示過,如果台灣的利益被出賣了,它將會在防衛安全領域里采取“斷然措施”。
4. 中日美三角關系的現狀和前景
日本對於中美接近懷有深刻的危機感。日本真正不安的是,中美之間的快速接近,可能在未來造成美國對東亞政策的重新調整,即在中日美三角關系中更進一步偏向中國,從而降低了日美安全聯盟的份量。日本的擔心是有其依據的。美國的外交學者的確已經開始討論“偏向中國”的政策依據。七月號的《外交季刊》發表了美國布魯金斯研究所研究員艾德林罕的專題論文,他認為美日夥伴關系的時代已經結束,強烈主張“中美關系優先論”。中國的外交問題學者也指出,美國對中日的外交態度確實正在改變中。其政治原因是,中美已經就台灣問題達成了某種默契,雙方都意識到,在短期內台灣問題不再成為影響雙邊關系發展的重大障礙;在經濟問題上,美國對日本在開放市場方面的做法也十分不滿,認為日本開放市場的動作甚至落後於中國。亞洲的金融危機以及日本的經濟衰退,使美國意識到,視日本為亞洲經濟的火車頭可能只不過是個幻覺,這也是促使克林頓行政當局“倒向中國”的根本原因之一。
那麽,美國是否真的開始執行“倒向中國”的“新東方政策”呢?筆者認為,在某些主要領域,美國的亞洲政策中的確出現了“偏重中國”的跡象。例如,克林頓1997年邀請江澤民訪美之前就表示,這一安排是著眼於“中美關系在未來五十年內的穩定”;1998年克林頓的訪華行程長達九天,相當於他通常訪日行程的二至三倍,而且克林頓訪華前後也不安排對亞洲其他國家的順道訪問,體現了美國對美中關系的重視程度。美國偏重中國的方針,在很大程度上是出於加強更廣泛的戰略性議題方面的合作之考量,中國在這方面所扮演的角色是日美、甚至俄美對話都不可取代的。
在短期之內,日本並不擔心美日之間的同盟關系會發生變動,因為這一關系有牢固的意識形態基礎。但是,基於地緣政治的考慮,日本向來對中美關系的改善非常敏感。1998年6月克林頓訪華前,美國駐日本大使傅尼在北海道發表了“二十一世紀美國在亞洲的同盟國可能不僅是日本,也許包括中國”的談話。這一說法造成了日本外交界的震動。克林頓訪華後,日本對中美之間的接近,進一步表現出不安情緒。
日本最擔心的就是中美雙方結盟。部份中國的外交學者認為,中美結盟“並不是完全不可能的”。其理由是,中美在1949年以前本來就是同盟國,雙方在全球範圍內沒有威脅對方的根本利害沖突,更不存在歷史恩怨或難以解決的領土、領海糾紛;同時,中國目前所進行的變革事實上也正朝著美國所期待的方向發展,它遲早會促成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從而在根本上消除中美關系的政治障礙;在外交領域,中美雙方都意識到,在重大的國際問題上,沒有對方的參與,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有的學者認為,即使目前中美之間存在著意識形態上的差異,也不妨礙中美雙方建立更進一步的合作關系,在接受筆者的采訪時,有的學者表示,“大國外交的特點在於更加注意雙邊關系的現實性以及長遠性質,就此而言,中美關系存在類似的性質”。
隨著中美關系的改善,日本對中美結盟的憂慮,也表現在日本開始擔憂美日關系的不協調方面,在日本出現了“必須正視日美關系負面因素”的呼聲。部份日本學者認為,在美國存在著對日本的根深蒂固的不信任態度。杏林大學社會科學部部長田久保忠衛教授在“杏林大學Project”的有關報告中強調,一些美國學者的“日本經濟威脅論”正在逐漸取代傳統的“蘇聯軍事威脅論”。田久保忠衛認為,美國並不希望日本在防衛合作領域里作出超越日本憲法的積極活動,因此,美國前國防部長助理奈在他的有關報告中一直把日本在日美防衛合作中的角色限定在“日本憲法允許的範圍內”,這一主張不僅構成了日美於1996年4月17日聯合發表的“安保共同宣言”的基礎,而且,在美國國防部從培利到科恩的歷任部長任內,美國國防部都一直堅持這個“在憲法範圍內”的提法。
顯然,就長遠的外交戰略格局而言,中日關系中的不諧和因素及其覆雜、不安定的背景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要遠遠大於中美、中俄、日美、日俄關系中的類似問題。目前,在中美關系全面升溫的同時,在中日這兩個亞洲的強國之間,不僅存在著外交領域里的相互猜疑,而且也開始出現了互為“對手”的意識。
日本認為,就長遠而言,需要特別注意中國的軍事現代化。日本防衛廳防衛事務次官秋山昌廣1998年5月8日在防衛廳接受筆者專訪時,談到了防衛廳對中國近期增強軍事力量的有關態度。日本防衛廳認為,中國的軍事現代化是在一個相當落後的低水平基礎上展開的,因此,在一段時期內(即2020至2030年以前),中國的軍備現代化不會對日本構成重大影響;但是,防衛廳對中國的軍備現代化計劃是高度重視的,尤其關注中國進口的高性能戰鬥機和大型驅逐艦等具體動向,十分注意未來中國海空軍的現代化是否會超越“軍備現代化”的範圍;同時,盡管中國明確宣示了不對非核國家使用核武器的政策,但日本仍然高度關切和重視中國履行其責任的問題;此外,中國的國防費用以及有關的政策決定過程依然不透明,也令日本不安。秋山次官認為,日本和俄國之間加強安保對話,是日本在冷戰後強化同亞洲鄰國的類似交流的重要一環。日本防衛廳高度評價俄制SU27、MIG29戰鬥機的作戰性能,認為它們同美國的F15戰鬥機一樣,是目前世界上性能最優秀的戰鬥機之一。因此,日本專門派遣了飛行員到俄國,研究俄制SU27、MIG29戰鬥機的性能和作戰特點。
盡管克林頓訪華後,美國正期望在核武器安全合作、朝鮮半島對話、防止大規模核擴散、導彈技術轉移、亞洲金融危機等領域,與中國展開高層對話,但在對話的同時,美國在政治、軍事戰略上以跨區域合作方式圍堵中國的方向並沒有改變。美國正在更積極地強化美日、美澳、日澳、美國-東南亞、日本-東南亞的雙邊政治、軍事關系,一個最新的跡象是,美日在聯合研究TMD(戰區導彈防禦)的計劃中已經取得了進展。從1999年起,美日兩國將聯合研究“外大氣層攔截導彈”(LEAP)技術,日本將集中研制海基發射的“外大氣層攔截導彈”。日本防衛廳估計,今後五年里這個“外大氣層攔截導彈”聯合計劃的經費為200億日元左右,日本準備從1999年開始將這筆經費列入年度預算案內。
與此同時,美日還加強了同澳大利亞的政治、防務合作關系。根據1996年簽署的“澳美聯合宣言”,澳大利亞有義務為美軍提供訓練場地,澳大利亞現正考慮將其北部的一個海軍基地出租給美軍作為訓練和駐屯配備之用,以便一旦亞洲出現緊急情況,可以隨時使用。日本也在積極推動日本和澳大利亞在多個領域的雙邊合作,以提升日本在亞太地區的政治地位。1997年3月,日本和澳大利亞建立了舉行年度高峰會的機制,並同意“逐步”進行具有潛在困難的防衛問題的會談,雙方都認為,美國駐軍是亞洲穩定的“最重要因素”。根據兩國於1997年擬定的18點“日澳夥伴計劃”,日本將支持澳洲加入亞歐高峰會(因為馬來西亞一度反對澳大利亞成為亞歐高峰會成員)。
在東南亞地區,美、日拉攏該地區各國的動向更為明顯。美國國防部長訪問新加坡時,簽署了有關協議,保證新加坡的CHANGKI海軍基地建成之後,可以免費供美國航空母艦、核潛艇作停靠、補給活動之用。1997年日本首相橋本竭力主張建立日本與東南亞各國首腦之間的定期會晤機制,引起了中國的警惕。
美日通過上述一系列雙邊防務合作計劃,事實上達到了建立多邊圍堵網絡的戰略構想。日本的最終目的是明確的,即要將中國納入其構想中的“亞太集體安全對話”機制。日本外相1998年2月16日在國會的外交演說中特別強調,上述的“集體安全對話”之目標是首先實現日美中俄的四方多邊協議機制。日本試圖藉此在國際政治上建立與美俄中三強並列的地位。而中國則對此態度消極,遲浩田在東京表示,“亞太集體安全”可以以多邊形式實現。
綜上所述,在台灣海峽的局勢略為安定之後,目前,美、日、中三國的圍堵與反圍堵的“戰線”,正逐漸由台灣海峽向亞洲的邊緣地帶延伸。
論長江三峽修建高壩的可行性
黃萬里
北京清華大學水利系資深教授
1. 三峽大壩工程本身的可行性問題
2. 三峽工程對上遊河床環境的可能影響
3. 關於修改三峽高壩設計的建議
在有關方面作出修建長江三峽高壩的決策前,筆者曾三次上書中央,建議勿修此壩;築壩開始後,又曾三次上書,建議停工。多年來也曾一再請求,希望中央責成工程當局公開討論三峽工程的可行性,可惜始終未被接納。因此,只能在學報上展開技術性爭論。美國總統曾來函咨詢此事,我在致答時說明了此壩永不可修之理由,承其回函表示同意並致謝。各國有四個通訊社先後對我作了錄象采訪,除我國外已在世界各國的電視節目中播出。
長江三峽大壩不可修,首先是因為建壩工程本身的可行性研究結果不成立;其次是因為三峽大壩對生態環境有嚴重損害,一旦建壩蓄水後,將使金沙江和四川境內長江上遊河槽中的礫卵石和部份懸沙在長江重慶段沈積下來,形成水下堆石壩,堵塞重慶港,其壅水將淹沒合川、江津等城鎮。
指導攔河壩工程的基礎學科是土木工程中的建築結構和水力學,水利工程規劃涉及治河原理,其基礎學科則是水文學。水文學始於1930年,是適應研究水資源利用和洪水定量的要求而發展起來的,其基礎是水文地理學(包括水文氣象學、水文地貌學和水文地質學)和水文計算學。中國管理水利工程的決策者中,很多人習慣於從單純土木工程的觀點來看待洪水控制和治河方法,他們不懂水文學卻輕視或排斥水文研究的結論,顯然有很大的片面性。筆者雖畢生治水文之學,至年愈古稀,猶恐才疏學淺,唯慮尚在門外,居常孜孜學習,亦曾將對三峽工程後果的學術研究結論寫成“關於長江三峽礫卵石輸移量的討論”一文,刊載於1993年、1994年及1995年的《水利水電學報》上,求教於世之學者。現再擇其要簡述之。
1. 三峽大壩工程本身的可行性問題
所謂的工程本身(Infrastructure)包括大壩的全部工程,以及對上遊庫區及下遊泄流河槽進行保護的必要工程,而不包括保護上遊和下遊環境所必須的工程。修建三峽大壩的目的是防洪、水力發電、改善航運、附帶供水灌溉,還不可避免地包括治河工程。治河有四大基本方法,即蓄(攔河蓄水)、塞(築堤防洪)、浚(浚深河槽)、疏(溢洪疏流),修建三峽大壩屬第一種方法。
既然三峽工程是一個多目標治河工程,其設計規劃就必須同時考慮到各種目標的綜合效果,還應比較上述四大治河方法的效果,然後據以估計工程規模,以便以最小成本產生最大效果。討論大型水利工程的設計規劃,要根據工程的諸多目標,分別分析科技、經濟、社會影響和國防這四種可行性。這四種可行性是相互獨立的,只有當每種可行性都成立時,才能進而研究如何按最小成本達到最大效果的方案。沒有起碼的可行性研究,是不應當動工建設的。
那麽,三峽工程的這四種可行性究竟如何呢?
在科技的可行性方面,三峽地段之所以會被選為建壩地點,主要是考慮到這里的峽谷只有500至1,000米寬,在此修建高壩,可用較短的壩長形成容積極大的水庫,再加上長江水流豐富,發電、通航的效益頗大,連建築工程專家薩凡奇也表示讚同。但是,選擇壩址時除了要考慮峽谷寬度外,還必須考慮壩基條件,因為修建高壩必須要有堅固的河床基礎。在整個三峽河段中,只有在三鬥坪附近(即現在的建壩位置)才找得到適合建壩的火成巖河床基礎;可三鬥坪河段河道寬度大,在此建壩則壩寬達到1,980米,比在三峽峽谷地段建壩的可能寬度長一倍多,失去了理想的峽谷出大庫的優點。
由於受壩基條件的限制,只能在三鬥坪建壩,這樣工程的經濟可行性就很差。由於在三鬥坪河段的壩體寬度大,不僅大大增加了混凝土需要量,而且把施工周期拖長到17年之久。據此按覆利核算成本的結果是,每七年投資的本利合計就會翻一番,顯然這是極不經濟的。為了掩蓋這一結果,計委等有關部門竟規定,使用靜態的不計利息的方法來核算成本,使設計方案中的成本明顯減小了。這樣做就談不上可靠的經濟可行性分析了。
至於社會影響的可行性分析方面,由於三峽工程要淹沒田地百萬畝,移民百萬之多,對這個大難題,其實有關部門並未找到可行的解決辦法。在國防可行性方面,有個明顯的防空問題無法解決,以前張愛萍將軍曾專門作過份析,向周前總理報告過,請求暫緩考慮築壩。由此可見,三峽工程的四種可行性分析結論都不過關,因此,國內有許多人提出意見,反對修建三峽高壩。
2. 三峽工程對上遊河床環境的可能影響
如果說工程本身的可行性問題是眾所周知的,很多人都批評工程的可行性不佳,那麽三峽工程對上遊生態環境的影響,則是一個大家比較生疏、而又至關重要的問題。
如果建成三峽高壩並蓄水後,長江重慶段水位將變得十分平緩,從上遊金沙江和四川巴蜀盆地各江中運移進長江的礫卵石河床料(bed forming materials)將形成水下堆石壩,同時水中懸沙也會更多地沈積下來,結果不僅將堵塞重慶港、斷絕航道,而且會在洪水到來時擡高水位,壅及上遊合川、江津一帶,淹沒低窪地區,危及數十萬人口的安全,其後果可能十倍於1983年7月底陜西安康漢水泛濫造成的慘絕人寰之災情。
攔河築壩是治河規劃中的一種措施,壩本身的設計規劃必須符合流域治理的全面規劃。攔河壩會調節水流、改變自然的河床演變特徵,使河中水流率(俗稱流量)和沙石的輸移率不斷改變。河道中運移的沙石又分為漂流水中的懸沙和在河槽里移動的床沙(bed load),床沙包括礫卵石、粗沙等。懸沙輸移不直接影響河床的演變,而床沙的輸移則會改變河床。
流域內的治河規劃必然受到流域地質地貌條件的制約。長江上遊大面積地層的巖基由頁巖和沙巖組成,前者風化後成泥、後者風化後成沙,它們在暴雨後被地面逕流沖刷到江中成為懸沙。兩億年前,大片巖基又被礫卵石全面覆蓋,礫卵石鋪滿了山頭和大小溪溝。此後,雨水年覆一年地陸續把礫卵石沖入江中,成為床沙,即河床料。河床料作為河床演變的主體,是治河的對象。
在大江里,懸沙的輸移尚可觀測到,而床沙厚達30至40米,其輸移率是無法實測的;在一二級支流里,床沙僅一兩米厚,但當床沙整體同時移動時,其輸移率也不易觀測;只有在巖基橫穿河槽的情形下(即船工所稱的“石龍過江”),才可能觀測到淺層礫卵石的移動。例如,在岷江上遊的都江堰斷面上,人們用鐵絲網多次兜住卵石而測到礫卵石的輸移率。
筆者通過份析流域整體運籌與江河治理的原理,得出了以下結論:若幹幹流及支流的源頭沒有大片耕地,造床料又不是卵石而是泥沙,可以在幹流上攔河築壩;凡是江河幹流的上遊匯水流域屬於有大範圍耕地的沖刷區,而其支流的造床料為礫卵石者,則不宜在幹流上攔河築壩,長江幹流恰好屬於這種情況。
四川盆地和金沙江流域廣袤達百萬平方公里,人口約一億,全流域鋪滿卵石,卵石上的沖積土壤厚不及一米,卵石輸移率和輸移量都很大,而又難以挖除。1981年7月四川洪水一次沖入長江幹流的卵石即達二億噸。所以,按照水文地貌學的常識判斷,即可知道在長江中遊斷然不可修高壩攔江,此乃定論。
面對這一問題,支持修建三峽工程的人們抱著一個幻想,即三峽高壩蓄水後或許不至於造成堆石壩而釀成災害。我們可以看一下1983年7月長江的大支流漢水在陜西安康造成的洪災,這是一個足可警示世人的先例。
漢水南岸的安康縣地勢低窪,其下遊約200公里為丹江口水庫。1969年丹江口水庫完工後,安康以下的河槽就被卵石逐漸淤高。安康下遊石梯一帶有一峽谷直壁,寬僅150至200米,峽谷既窄,河床又已淤高,則洪水到來時,水位自然會擡高。
1983年7月,漢水安康段的洪水量並未達歷史最高水平,但漢水的水位漲勢卻異常兇猛。恰在此時,上遊的石泉水庫蓄水過量,不得不開閘放水,進一步擡高了漢水安康段的水位。結果,在極短時間內漢水安康段的水位就上漲了19.4米,高出安康城堤約1.5米,從7月31日18時開始,洪水破城而入,2個小時內就淹沒全城,許多住在一樓的人爬上三樓、四樓,但仍被沒頂淹死。據災後向當地查詢,謂此次洪災使民眾淹死達數千人。
安康以上的漢水流域面積僅38,700平方公里,已修有四個大壩,似乎可以攔住大部卵石和泥沙,唯因下遊丹江口大壩和石梯峽谷之阻,使卵石沈積河槽,從而擡高洪水水位釀成災害。可以想象得到,長江三峽建壩後,重慶段可能遭到的洪災將數十倍於安康之災。
筆者提出上述問題之後,長江流域規劃辦公室(即“長辦”)水文局等不少單位的專家對此表示了不同看法,對其中主要的看法有必要加以回答。
首先,關於重慶港淤塞問題,大家都同意,若有大量礫卵石河床料沈積在重慶港,就會造成災害。爭論之處在於,究竟有沒有這種可能。主張建設三峽工程的“長辦”的人們認為,根據他們的推移質輸沙量測驗,長江重慶段通過的礫卵石只有每年27.7萬噸,宜昌段為每年75.8萬噸,數量極少,可以忽略不計,只考慮懸沙的問題就可以了。
但是,這一測驗結果似乎不可靠。因為,僅以長江的支流岷江為例,其集水面積僅23,000平方公里,在都江堰地段實測的礫卵石年輸移量就有200萬噸之多。眾所周知,整個四川盆地都是沖刷性、減坡型地形,泥沙和卵石的年輸移統計量是從上遊向下遊沿程遞增的,而且宜昌的長江流域面積達一百萬平方公里,是岷江流域的40多倍。在上遊的一個支流就測到每年200萬噸的礫卵石輸移量,怎麽可能到了幹流的下遊河段,整個幹流的礫卵石年輸移量反而減少到幾十萬噸呢?
也有人通過實驗證實,卵石在長途推移過程中會磨成細小的沙粒、在河床里懸浮而成為泥沙,因此不足為慮。但筆者在長江沿岸長期實地測量時卻發現,在四川盆地的長江上遊段,河中運移的卵石如拳頭大小,直徑約40厘米,而在其下遊的合川灘地上,卵石卻大得象兩只手掌合起來那樣(50x100x30立方厘米),為什麽下遊的卵石反而比上遊大呢?其原因在於地質變化,原來,兩億年前長江是由東向西流向地中海的,直到青藏高原被擡高後,長江才反過來成為今日的由西向東出海。這在長江專刊上有詳盡的敘述。因此,在重慶至三峽段的河道中,卵石的體積可能比在上遊河道還要大很多,其危害也會相當嚴重。
當卵石運移的可能危害越來越明顯時,有人又提出了妙計,認為可以在各大支流的源頭築壩攔住卵石,不讓卵石出谷,這樣,重慶段就不會出現水下堆石壩了。孰不知,整個金沙江流域和四川盆地的地表全面地鋪滿了礫卵石,只要有暴雨,它們就會在河槽里被沖成礫卵石河床料,只在河流的源頭築壩擋石是無效的。另外,頁巖、沙巖化成的懸沙也會在重慶港沈積下來,相助堆石壩之堆高。
“長辦”估計的懸移泥沙輸移量年平均達7億噸,床沙卵石輸移量為1億噸;而筆者運用統計方法所估算的結果,卻因人們不承認應用數理統計方法的合理性,而被拒絕接納。許多人其實不了解,在大江里是無法實測出多層同時移動著的卵石的輸移率的,他們采用從每平方公里的卵石量累積起來約略方法,其誤差是非常大的。但是,即使長江中的卵石輸移量只及“長辦”估計的十分之一,那麽每年也會有1,000萬噸卵石堆在重慶段,如此龐大的卵石堆積量,恐怕很難在枯水期挖凈,所以,因卵石不斷堆積而造成上遊洪水泛濫成災,就仍然在所難免。
3. 關於修改三峽高壩設計的建議
如今三峽工程木已成舟,我之所以仍然公開爭辯,是希望能改變設計、降低壩高,使四川盆地免遭水災,而又令已成工程盡量發揮其最大可能的作用。我建議將壩高降低到以不淹沒萬縣甚至奉節為度,同時建議在大壩上另加隧洞或排水道,使礫卵石、泥沙能暢通出庫,並恢覆郝穴等出口,將沙石也輸往江北窪地,擡高兩岸田地,並確保漢口。
1999年
社會公正與中國的政治改革
──美國進步主義運動的啟示
洪朝輝
美國沙凡那州立大學歷史系副教授
一、上一世紀末美國社會動蕩的特點
二、美國進步主義改革的特點
三、美國進步主義運動對中國現實的啟示
四、結語
過去二十年來,中國的政治改革始終舉步維艱、進退兩難。[1] 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缺少一面既得民心、又合國情、既能推動中國的民主化、又能避免社會動蕩的旗幟。
圍繞著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點這個議題,大陸的學者先後提出過六種主要觀點,力圖探索具有“旗幟”意義和充份號召力的政治改革目標。第一種觀點強調要實現有限政府,實行權力制衡,旨在連接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2] 第二種認為,可以建立“法治”為中心,要強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超越為立法而立法的“法制”。[3] 第三種側重人權理念的推動,主張應接受“人權即是公民權利”的國際標準。[4] 第四種提出了建設公民社會,“以社會為主義、為社會而主義”,同時反對“國家主義”。
[5] 第五種把加強新聞監督、打擊腐敗視為政治改革的突破口。[6] 第六種則主張先發展農村基層民主,實行自下而上的漸進型民主化和草根民主政治。[7] 這些觀點有一個共同特徵,那就是,比較偏重知識階層的理念和認知,但未充份反映出目前大多數民眾的最急切訴求,同時也未必能說服政府去迅速、有效地推動政治體制改革。
筆者認為,社會公正這一訴求有可能成為中國大陸世紀之交的政治體制改革的更有效的旗幟和突破口。這一看法源於筆者從十九世紀末美國進步主義運動的研究中得到的啟示。當人們的思維受到現實的束縛時,可以轉換視角,以史為鏡,通過縱向的歷史借鑒和橫向的國際比較和,開拓思路,尋求突破。發生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美國進步主義運動(The Progressive Movement),就是一個頗具啟迪意義的參照。
運用結構比較的理論和方法,筆者發現上一世紀末的美國與目前的中國大陸,在社會經濟結構方面具有某種同質性,兩者都處在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的歷史時期,都面臨著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系列難題,如政治特權化、社會兩極分化、社會動蕩和道德淪喪等,都恰好經歷著“世紀末”危機。當時美國出現的進步主義運動,從一定意義上講,就是一場為了解決體制轉型時期的各種危機而設計的政治體制改革,這與今日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有許多異曲同工和殊途同歸之處。審視美國進步主義運動的背景與特點,有助於思考世紀之交中國改革的政治前景和選擇。
本文首先分析美國進步主義運動的發生背景和演變過程。當時美國社會動蕩的主要原因是社會不公,領導社會運動的是知識份子,參與社會運動的主體是下層工農,而新聞媒體則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社會動蕩的結局是政府作了讓步,出現了社會的上層和下層雙嬴的局面。接著,本文提出並探討美國的進步主義改革的四大特徵:第一,實現社會公正成為各方爭相高舉的旗幟;第二,公平(fair)、關懷(care)和分享(share)成為爭取社會公正的主要訴求;第三,政治改革與文化重建同步進行;第四,政府成功地將知識份子與工農大眾相隔離,並吸納知識份子參與體制內的改革。
根據美國進步主義運動的經驗與教訓,本文進一步提出,世紀之交的中國大陸需要提倡的社會公正,應包括下述五大內涵,即政治公正(公正、公平、公開的政治參與、公正監督政府官員的腐敗行為)、法律公正(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打擊司法腐敗、保障公民權利)、經濟遊戲規則公正(促進公平競爭、要關懷貧弱、分享財富)、新聞公正(推動新聞媒體的公正監督、公正報導、公正經營)、教育公正(既提供興辦和接受教育的公平機會、反對貴族化教育、反對國家壟斷教育資源)。
筆者認為,社會公正這面旗幟具有以下的積極功能,包括凝聚功能(凝聚社會多元力量)、制度功能(建立制度性公正)、弱化功能(弱化社會沖突)、內化功能(推動體制內改革)、文化功能(重建文化道德)以及監督功能(激發媒體監督)。最後,本文也指出,社會公正是全人類、跨國界、超階級的共同理想和目標,不能給它套上“資產階級”的帽子,也不應藉口“維持現狀”而故意回避、排斥它。一個沒有社會公正的社會是決不可能走向繁榮穩定的;相反,不斷改善社會不公正的狀況,才能有效地化解社會摩擦、增強社會和諧、實現社會經濟的持續進步。
一、上一世紀末美國社會動蕩的特點
美國的工業革命大致起始於1815年,歷經近一個世紀後,美國的工業化進程給社會留下了雙重的政治經濟遺產,即自由和動蕩。工業化既帶來了自由的貿易、投資、言論、遷徙、結社,但也衍生了大規模、長時間、大範圍的社會動蕩,嚴重威脅著自由經濟的長治久安。[8] 自1865年美國內戰以後,美國社會中出現了持續不斷的全國性社會動蕩,其主要形式是工人罷工和農民運動。
這種社會動蕩有五個特點。第一,其根本原因是分配不均、法律不公、富人不法。工人罷工主要是為了爭取增加工資、縮短工時以及能合法地組織工會。以著名的1886年5月1日10萬芝加哥工人大罷工為標志,1893至1898年間全美共發生了7029次大罷工,平均每天3次以上[9]。在1902至1904年間,由於政府鎮壓而喪生的罷工人數高達180人,傷者達1,600人,並有15,000人被逮捕[10]。而當時農民運動的主要目的是反對高利貸、反對鐵路壟斷、反對貨幣增值等,農民運動以綠背運動為標志。[11]
第二,社會運動的組織化程度很高。例如,工人運動先是由“勞工騎士團(Knightsof Labor)”領導,至1886年已擁有73萬成員,後來,“勞工騎士團”的領導地位被“美國勞聯(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取代,至1917年已有250萬成員。農民運動則先由“綠背黨(Grange)”領導,到1875年成員已達100萬;後來“綠背黨”的領導作用被“農民聯盟(Farmers' Aliances)”取代,最後於1890年發展成為“平民黨(People's Party)”。同時,激進的社會主義性質的政黨也應運而生。例如,當時“美國社會黨”、“世界產業工人同盟”等組織甚至號召工人推翻資本主義制度、消滅私有制。[12]
第三,參與社會運動的主體是經濟發展進程中的利益受損者,包括社會下層的各種弱勢群體,如工人、農民、退伍軍人、教師、黑人和婦女等。但是,他們的代言人大都是各行業的精英和知識分子。例如,成為進步主義運動中教育改革先驅的實用主義之父杜威(John Dewey),就是John Hopkins大學的博士,1894年起曾任芝加哥大學哲學系主任;克羅利(Herbert Croly)則畢業於哈佛大學;進步主義的主要理論家平肖(Gifford Pinchot)畢業於耶魯大學,是林業專家,他成了保護自然資源運動的先驅,後被延攬入閣,成為農業部林業局局長。[13] 這批知識精英既是社會動蕩的推波助瀾者,又是激進革命的有力反對者。
第四,新聞媒體對社會運動和社會改革起了極為重要的催化作用。興起於1890年代的“黑幕揭發運動”,就是由一批新聞記者和作家組成的。當時的美國總統老羅斯福極為討厭這批記者和作家,故蔑稱其為“扒糞者(Muckrakers)”。但是,無論當政者喜不喜歡,當時這批獨立的社會良心的代表者成了披露“政治腐敗、商人奸詐、貧民慘狀和城市罪惡”的旗手。[14] 他們大量報導了勞工、女工、童工、妓女和下層民眾的悲慘現狀,成為民間的一股重要的改革力量。[15]
第五,社會動蕩的結局是,當時的美國總統老羅斯福(Theodore Roosevelt, 1901-1909年在位)作出了讓步,並致力於協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最終形成了社會上層和下層“雙嬴”的政治局面。例如,1902年“美國礦工聯盟(the United Mine Workers)”要求提高工資和實行八小時工作制,但遭到業主的強力反對;老羅斯福總統提出了動用聯邦軍隊的威脅,強迫業主接受調解,最後勞資雙方各讓一步,達成了歷史性的“公平交易”("Square Deal")。[16] 美國進步主義運動時期的兩位總統,老羅斯福總統和威爾遜總統(Woodrow Wilson, 1913-1921年在位),既消彌了政治和社會危機,也催生了永垂青史的重大改革,更成就了他們作為政治領袖的歷史功名。[17]
二、美國進步主義改革的特點
由社會下層推動的社會運動有兩種可能的方向。一種是威脅現存的政治體制,成為暴力革命的起源;另一種是積聚政治變革的社會和民眾資源,成為推動體制內改革的良性動力。而一場社會運動究竟朝什麽方向演變,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的智慧和知識精英的傾向。由於當時美國總統的遠見卓識和積極引導、多數知識精英的努力和普通民眾的配合,上一世紀末美國出現的工農運動和社會動蕩,並沒有走向暴力型的社會主義革命,也沒有演變成政府對群眾的大規模流血鎮壓,而是順利地轉變成體制內的良性改革。美國的這場進步主義運動提供了許多值得借鑒的歷史經驗。
首先,可以從美國進步主義運動中發現,各種政治勢力都以社會公正作為自己的旗幟。在上世紀末的美國,盡管黨派林立、社會團體蜂擁出現,但這些政黨和社會團體有一個共同特點,即他們無論是激進的還是保守的、無論抱有什麽樣的政治社會動機及目的,都鐘情於社會公正的口號,並爭相以社會公正為政治變革的旗幟。關於公正的理念既不是馬克思主義的發明,也不是左派社會主義的專利,而是植根於文明社會、市場經濟和法治國家的普遍理念。1787年制定的美國聯邦憲法就開宗明義地將成立完美國家的一大目的定位在“建立公正”(establish
justice)[18],從而給“公正”二字烙上了歷史的自然性和合法性。
在上一世紀末的美國,首先舉起公正這面旗幟的是代表工農利益的美國“平民黨(People's Party)”,他們要求反對托拉斯、幹預鐵路經營、改革稅收體制、保護自然資源、承認工會權利、直接參與民主等。然後,主張體制外革命的美國勞聯領袖岡珀斯(Samuel Gompers)也在1914年明確提出,工人運動的“目標就是爭取完全的社會公正”。[19] 與此同時,共和黨的老羅斯福和民主黨的威爾遜,也都始終抓住社會公正這面大旗不放,將“平民黨”有關社會公正的綱領照單全收並充份消化。而且,民主黨的威爾遜和共和黨的老羅斯福在政治競爭中,為了取悅工農大眾,最後實際上走得比平民黨更遠。[20]
當時美國朝野的共和、民主兩大黨推動社會公正的直接動力是爭取選票。因為在當時壟斷盛行、政治腐敗、貧富分化、物欲橫流的社會環境中,多數美國選民都急切地呼喚著實現社會公正。除了爭取選票的現實需要外,抓住社會公正的大旗實際上還具有“一石三鳥”的政治效用。其一是“左右逢源”,既能順應工農大眾反對權勢集團的要求,又可滿足權勢集團維護其根本利益的願望、化解他們對改朝換代的恐懼。其二是“欺”上“瞞”下,運用社會公正的口號既能弱化權勢集團對暴力革命和社會動蕩的戒心、說服他們主動參與政治變革,又能說服下層民眾(尤其是知識份子)放棄暴力抗爭、加入和平理性的議會鬥爭,從而得以將體制外的激進勢力的影響轉化為體制內的漸進變革的動力。其三是“左右開弓”,既打擊了右翼的壟斷財團、政府內的腐敗勢力和國家政治中的獨裁傾向,又壓制了左翼的激進力量,制止了社會主義運動的蔓延,瓦解了有組織的暴力和破壞性活動。
其次,在美國進步主義運動中,社會公正這面旗幟主要包括三大主題或原則,即“公平”(Fair)、“關懷”(Care)和“分享”(Share)。“公平原則”旨在強調公平的經濟競爭和公平的政治參與。在老羅斯福和威爾遜總統的主導下,以1890年的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Act)為先導,羅斯福於1901年設立了商業與勞工部,威爾遜於1914年建立了聯邦貿易委員會,建立這些政府組織旨在調查壟斷企業、強制起訴和解散壟斷性組織,這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舉措。[21] 另外,他們還頒行了一系列反壟斷的法令,強化反托拉斯法、限制壟斷財團的無限發展、幹預鐵路公司的壟斷價格等。[22] 而且,針對政風敗壞、黨魁壟斷和富人幹政等反民主、反自由的現象,他們也提出了大眾政府的新民主措施,如推動全國範圍的創制權、覆決權、罷免權、直接預選、民選參議員和婦女參選權等,旨在革除選舉舞弊、鼓勵大眾參與、還政於民,並成功地在第17和第19憲法修正案中,明定各州選民有權直接選舉聯邦參議員,全體婦女有權參與選舉。
“分享原則”主要以威爾遜總統1913年頒行的累進所得稅法為標志,它對年收入50萬美元以上的個人征收7%的所得稅
[23],該法後來成為美國憲法第16修正案。這是美國法制史上實施“抽肥補瘦”、“取富濟貧”政策的首次勝利。另外,威爾遜總統還采取措施保護和保存自然資源,尤其是對大批國有土地實行強制性保護,建立國家公園,結果至今美國三分之一的土地仍屬於國有或公有[24]。這些資源保護措施實際上也是一種讓社會大眾分享公共資源的政策。
“關懷原則”則主要表現在照顧社會中的弱勢群體。1901年10月18日,羅斯福總統曾冒著種族沖突的風險,邀請著名的黑人領袖華盛頓(Booker T. Washington)到白宮作客,共進晚餐。他的這一關懷弱勢社會族群的象征性做法以及其他的一系列施政措施,促使美國政府在處理貧富、勞資和黑白對立等社會摩擦中,逐漸變得公正、中立。[25] 而威爾遜總統則劃時代地頒行了三大“關懷”法令,其一是禁止州際工商企業使用童工,其二是規定州際鐵路工人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其三是在聯邦政府及機構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後提供勞動保護及撫恤金。[26] 這兩位總統特別關心、支持工會組織的發展,因此在進步主義運動時期(1900-1917年)美國工會會員的人數增長了2.5倍以上,達到306.1萬人。[27]
再次,以社會公正為主旨的進步主義運動成功地與文化重建相結合,使得社會價值觀念和倫理有了巨大的進步。直觀地看,進步主義運動只不過是一場打擊政治腐敗和經濟壟斷的政治變革;但是,由於美國政府當時有意識地從文化重建的視角,把社會倫理和價值觀念的重建引入進步主義運動當中,因此使得這場社會運動也促成了一種新的政治經濟秩序。例如,羅斯福總統將進步主義染上了濃厚的人道主義色彩。威爾遜總統則將政府幹預的政策引入自由主義的理論架構,他強調,打擊壟斷並不是打擊大企業,因為大企業並不一定等於壟斷企業,打擊壟斷是為了恢覆自由競爭。他還批判了美國傳統的個人主義價值觀念。他指出,在個人與社會的關系上,這種觀念過於偏重個人利益而忽視了社會的和諧;在人與人的關系當中,這一觀念過於強調個人的獨立,卻忽視了社會成員之間的協作;在社會倫理方面,傳統的個人主義價值觀念側重自由,輕視社會正義;在法律制度上,這種觀念過份突出了個人的權利,但沒有相應地規定社會成員必要的社會義務。[28]
在進步主義運動中,他們提出了“新個人主義”和“自由個人主義”(free individualism)的概念,強調個人有追求自由的權利,但也有承擔社會責任和尊重社會倫理的義務。他們認為,將個人的自由建立在犧牲他人利益的基礎之上,是違背美國傳統的人人平等、公平競爭和機會開放的價值觀念和倫理準則的。羅斯福總統提出,我們讚成保護財產權利,但更讚成維護人的權利;而維護人的權利的重要方式就是人人都能夠生活在一個公正和人道的社會里。美國政治領導人的這種在進步主義運動中致力於溫和的文化重建的努力,明顯地緩和了社會中各利益集團之間的對立,從而將尖銳的階級鬥爭、種族沖突、官民矛盾導向溫和、理性的軌道。[29]
最後,美國政府有意識地將領導社會運動的精英轉變成政治變革的社會動力,使體制外的知識分子逐漸進入當時的基本體制架構中,鼓勵他們推動體制的變革。當時,美國的一批主張變革的知識精英起初都是社會下層激進勢力的代言人,他們在1892年建立了美國的第三黨──“平民黨”,並推舉威佛(James B. Weaver)為總統候選人,結果獲得了100多萬張選票和22張選舉人票(electoral votes)。這是美國自內戰以來,第三黨首次有機會獲得選舉人票。同時,“平民黨”還取得了10席眾議員議席、3個州長席次、50余名州級行政官員、以及1,500多個州議員和縣級行政職位。[30] 面對第三黨強有力的挑戰,美國的民主黨在1896年將著名的農民利益代言人布萊恩(William J. Bryan)推選為總統候選人。他提出了比“平民黨”更激進的主張,結果贏得了“平民黨”支持者的選票,平和地瓦解了“平民黨”的社會基礎,迫使“平民黨”的精英放棄了獨立參加1896年總統大選的計劃;民主黨並且成功地吸收了“平民黨”的精英,使他們加入了民主黨的行列。這樣,在民主架構下的良性政黨競爭中,“平民黨”消失了,美國政治又恢覆了兩黨制的傳統政黨結構。[31]
應當指出,這種政黨競爭並不是不同政治勢力之間你死我活的“零和”遊戲,它實際上導致了不同政治勢力“雙嬴”的政治變革過程。當時,“平民黨”成立四年(1892-1896)後已陷入了政治發展的瓶頸,在1896年的期中選舉中乏有建樹,它激烈的“左”傾綱領難以獲得工商界的支持,而其強烈的農民政黨色彩也無法有效地代表全體民眾的利益。所以,當時“平民黨”主動地與民主黨合作,實際上也是一種自救措施,並不是向民主黨投降;因為,正是通過“平民黨”和民主黨的合流,“平民黨”的政治綱領才得以更有效地實施。當然,民主黨和共和黨能主動接納“平民黨”的精英,也確實需要相當寬廣的政治胸懷。當時美國著名的進步主義領袖,如老羅斯福、拉福萊特(Robert La Follette)、亞當斯(Jane Addams)、斯蒂芬斯(Lincoln Steffens)、布蘭代斯(Louis Brandeis)等人,都曾反對過平民主義和“平民黨”,但他們後來都對“平民黨”作了讓步和妥協。結果,他們通過政治妥協,既成功地團結了平民階層的社會力量、改造了傳統的兩黨制度,又有效地引導“平民黨”的知識精英支持政府的改革措施,扮演了溝通下層民眾和上層政府之間的橋梁角色,並成為政府各項重大政策的設計者和推動者。
另外,共和、民主兩黨的政府也著意拉攏知識精英,他們知道,出身於中間階層的知識分子既希望變革,但對民間的激進運動也存有本能的疑懼和不滿,更傾向於和平、漸進的變革。這批知識分子中的不少人實際上是利用民間的抗爭行動,希望政府重視自己的意見,也希望參與政府的變革行動、在變革中發揮重要作用,這是知識份子的一個常見的特點。
三、美國進步主義運動對中國現實的啟示
美國政治經濟史中的不少經驗對中國的改革都具有啟迪意義。例如,最近中國在應對經濟上的需求不足時已經搬用了美國“羅斯福新政”的宏觀經濟政策。但美國的進步主義運動對中國政治改革的借鑒價值,卻還未引起國內學者的注意。世紀之交的中國正經歷著政治結構和經濟制度轉型的陣痛,社會下層的許多人成了經濟改革的犧牲者,他們正在不斷地醞釀著各種形式的抗爭。這樣的社會形勢與美國進步主義運動發生時的社會背景有許多相似之處,美國政府因應社會動蕩和推動進步主義運動的經驗,顯然對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有不少有益的啟示。
首先,社會公正的旗幟對中國的改革具有獨特的社會凝聚功能。要成功地推動任何一項改革,都必須順民意、得民心。一項改革如果能直接地反映絕大多數老百姓的利益要求,就自然能得到社會大眾的熱烈響應。目前,大多數中國民眾最熱切地呼喚的,是社會的公正和公正的社會,他們痛恨正義不彰、分配不公、機會不等等社會現狀。不僅一般的平民渴望社會公正,而且,隨著機構改革中的幹部“分流”,甚至在特權階層的一些成員中也開始出現了危機意識。因此,社會公正的旗幟能夠最大限度地表達最大多數人(包括今天得利,而有可能明天失利、失意的在位者)的利益和需求,並最廣泛地團結上下、左右和體制內外的社會力量。今後在中國,誰能有心、有力、有效地抓住社會公正這面旗幟,誰就能有效地利用凝聚在這面旗幟下的寶貴的民意和民氣。
對政府來說,維持社會公正也是它無可推卸的責任。在利益多元化的現狀中,國家機器不能只為某一特定利益集團服務,更不能成為某一利益集團的利益工具。政府必須在各種利益集團的爭鬥中保持中立,超越利益集團的局部利益,才能有效地施政。至少,當社會中明顯存在著兩極化的觀念、社會分化和利益要求時,政府應當努力在兩極的中間尋找政策選擇,而不能采行“非黑即白”的思維或決策。用中國的傳統哲學的概念來說,就是要取“中”,走中道、中庸的路線,“中”往往反映著民意的大多數,代表著理性、妥協、協調和凝聚的力量。老子曰:“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32],只有通過陰陽二氣的相融,才能產生第三氣──“和氣”,才能出現“合和”之道。而社會公正的口號和理念所代表的,恰恰就是介於激進和保守之間的第三種力量,因為公正的“公”就是公而不偏,公正的“正”就是正而不倚,社會公正這一口號既能促進各方力量的“合”,也能推動長治久安的“和”。
第二,社會公正的口號本身包含著制度重建的深義。社會公正這個口號反映出社會上多數民眾的意願,它不太可能被一人一黨利用來圖謀政治私利;同時,由於社會公正這個口號中自然包含著制度重建的深義,所以,政客們也無法把社會公正當作騙取民心的政治標簽來任意揮舞,或輕易地隨時許諾、毀諾。社會不公一般都有其制度性根源,要改變社會不公的現狀,唯有通過公正的立法、建立能體現社會公正的法律和制度,才能建立制度性公正。制度性公正主要表現為公平、分享和關懷三大原則,他們體現著初始狀態方面的公正、結果的公正和道義的公正。
公平原則主要是指競爭起點的公正和競爭機會的公平。它要求既建立公平競爭的經濟遊戲規則,打擊經濟特權、官僚腐敗和行業壟斷,又建立公平競爭的政治參與規則,削弱政治特權和政黨壟斷,增強對政治權力的監督和制衡。而與此直接相關的,就是法律的公平、公正,這是國民安全感的來源。培根曾指出,不公正的司法判決比其它不公正的行為危害更大,因為不公正的行為只是弄臟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則把水源敗壞了。[33]
分享原則主要強調結果的公正和補償的原則,要求建立財富分享和財產二次分配的法律和制度,對在競爭過程中的弱者和失敗者進行制度性補償,保證社會的連續性公平。例如,在所得稅、遺產稅、社會福利、醫療保險和房屋政策上,就不能實行貧富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的政策,而應當使窮人能合法、合理而又和平地分享富人的一部份財產和收入。[34] 傳統的傑佛遜式的自由主義只側重機會開放和機會平等,而社會公正則強調“結果平等”和機會傾斜,建立“共同富裕”的均富社會。
至於關懷原則,則主要是指道義的公正,運用道義和宗教的力量影響立法者、促使財富分配的法律機制體現“不公平”的關懷。很顯然,絕對的公平其實是對弱勢群體的不公平,因為貧富、強弱的競爭起點和結果不一樣。為了縮小貧富鴻溝,應當借鑒美國的“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推動“不公平”的關懷政策,否則,社會永遠無法達到均富。[35] 正義和公正具有超越實體法之上的價值,“正義本身即是一種社會關懷”。正義的價值和理念要求法律的實施能達到公正的結果,能使大眾在自由獲取利益與享受社會福利之間達到平衡。[36]
第三,體現社會公正的政策能弱化社會沖突和階級對立。社會公正是一種人類普遍認同的價值,它既能推動社會進步,也能避免激進革命,是一個最少社會爭議的口號。在現實操作過程中,它能減少社會摩擦,變暴力沖突為和平改革。在十九世紀末的歐美社會中,社會民主黨和平民黨的盛行,就部份地反映出社會的理性力量希望弱化社會沖突和避免階級鬥爭的願望。
目前,社會民主主義的理念日漸成為一些中國知識精英的共識,這與上一世紀末美國的“平民黨”和歐洲的社會民主黨的崛起,有著相似的結構性原因。當一個社會需要正義、公正和公平時,社會民主主義的理念和組織就必然應運而生。社會民主主義的核心是社會公正+政治民主。它一方面強調社會公正,另一方面認為,社會公正和社會主義並不排斥政治民主,民主不是、也不應是資本主義的專利,就象市場經濟不是資本主義的專利一樣。由於中共遲遲不願推動政治民主化,結果,具有社會民主主義理念的知識精英就與中共漸行漸遠。這很像當年美國出現“平民黨”的社會政治氛圍,當時美國主要的共和、民主兩黨拒絕政治變革,於是在十九世紀末“平民黨”就漸成氣候。後來,民主、共和兩黨終於決心推動進步主義運動後,“平民黨”也就逐漸瓦解和消失,美國的社會沖突也逐漸緩和了。
歷史的經驗表明,面對制度轉型期的社會動蕩和政治變革要求,政府的選擇其實十分有限,一般只有四種:其一是強力鎮壓,其後果是加速革命的到來和政權的更替,如二十世紀初的俄國和1930、1940年代的中國;其二是消極遷就,全面讓步,結果是導致徹底、但和平的改朝換代,如二十世紀末的前蘇聯和東歐;其三是由政府主導,強化民族主義情緒,走上法西斯主義的道路,對外擴張以達到轉移國內危機的目的,但最後結果必然是走向自我毀滅,如1930、1940年代的德、意、日;其四是政府內的改革力量與民間進步力量相結合,自上而下地推動和平變革,這樣既可避免社會危機,又能推動社會進步,如美國的進步主義運動、羅斯福新政(1930年代)和約翰遜的民權改革(1960年代)。很顯然,從社會成本和效益而言,第四種選擇是最佳選擇。
第四,社會公正的理念既要求尊重現有體制、又要求公正對待反對派。推行社會公正的理念,有助於在現行政治體制和政黨結構下平穩地推動政治改革。任何一種政治中,都從來沒有永遠的“當權者”,今天的勝者往往是明天的敗者,而昨天的敗者又可能是今天的勝者。只有把必要的政治妥協制度化,才能防止政治競爭演變成“你死我活”的殘酷鬥爭。中共近八十年的黨史就證明,每次黨內鬥爭中,黨的當權者對黨內同志的不同聲音都絕不容忍,而絕大多數人都只關心著如何盡快加入“勝者”的隊列、爭相與可能的“敗者”劃清界限,並對“敗者”采取“殘酷鬥爭、無情打擊”的手法,不留任何生存空間,因此黨內鬥爭空前慘烈,往往上次鬥爭的“勝者”很快又成了下次鬥爭的“慘敗者”。1959年,劉少奇、林彪等曾全力支持毛澤東打擊彭德懷,但七年後自己的下場卻更慘;1987年,趙紫陽對胡耀邦見“死”不救、甚至落井下石,也不曾給自己留一條後路;同樣,鄧小平雖然歷經幾起幾落,再度覆出之後也仍然不給黨內的反對派留一點生存空間。
一個政黨內的任何派系如果不想重走“你死我活”的歷史舊道,就有必要給自己留一條“制度性後路”,以便一旦自己成為黨內的少數派時,仍能正常存在。也就是說,要從社會公正的理念出發,以公正的制度和程序對待黨內各派,並進而公正對待黨外的各利益集團和政治組織。這也將成為中國實行民主政治之前的必要的制度性過渡安排,即先在一黨之中建立規範而又合法的多派結構,形成一黨多派的政黨政治,促使在“一黨制中存在內部政治較量的自由的政治組織”[37],建立公正對待黨內反對派和少數派的制度機制。
第五,強調社會公正有利於文化重建。社會公正的理念含有強烈的人道主義色彩,因而強調社會公正,可有助於動員民眾以人道主義和宗教精神投身並參與社會公正的制度和文化建設。[38] 目前,中國政府從糾正政風的角度打擊腐敗,往往只能治表、難以治本;雖可能在一段時期內暫時抑制一下腐敗行為,卻難以收除根之效。如果從社會公正的理念出發,則可以將政治腐敗、權錢勾結現象定位為社會文化中的一股反民主、反社會、非正義的逆流,比較容易發動全社會的力量來反對腐敗現象,並推動一場社會文化的重建運動。當反腐敗運動帶上了強烈的社會倫理和文化價值的色彩,就可以有效地減少政治改革的社會阻力、降低打擊腐敗的政治成本。在美國進步主義運動期間,曾出現過一個草根性強、人道色彩濃重、宗教熱情高的“社會正義運動”,其主要參與者是知識分子、婦女和宗教人士。他們通過各種社會公益團體,宣傳社會改革、推動政府立法;運用宗教力量,發動人道主義的社會關懷活動,提出以工代賑、貧民窟改造、衛生保健等變革措施,這些活動推動了美國的社會福利主義的制度建設。[39]
從制度轉型過程中的文化重建的角度來看,只有重建文化和道德秩序,才能真正而又長期地提高一個民族的精神文明水平,才能最大限度地消彌道德淪喪、物欲橫流、急功近利和禮崩樂壞的社會現象。也只有有效地提升全體國民素質,才是維護社會公正的治本之道。英國歷史學家湯恩比曾指出,對付“力量”帶來的邪惡結果,需要的不是智力行為,而是“倫理行為”。[40] 還應當注意到,在提升國民素質的過程中,公正的教育是一個重要手段。公正的教育主要有兩大含義,一是讓全體國民能有公正、公平的接受教育的機會,要提倡義務教育、反對特權教育、貴族教育;二是創造公正、公平地興辦教育的機會,提倡人人有機會辦教育,反對由國家或特定集團壟斷教育資源。
第六,提倡社會公正將可增強新聞媒體的監督功能。美國進步主義運動的經驗表明,社會公正運動的推動必須得到新聞媒體的配合。新聞媒體是揭露腐敗必不可少的工具,也是腐敗分子的克星。目前中國的腐敗蛀蟲層層勾結,有恃無恐,他們既不怕黨內的紀律整頓,也不怕司法部門的查處,因為在官官相護的關系網中,紀律整頓和司法查處只會觸及到一小部份貪官污吏,而他們中的大多數都能安然無恙。但是,他們卻害怕被媒體爆光,一旦腐敗醜行和腐敗人物被新聞媒體曝光,官官相護就失靈了,他們就會被暴露在社會大眾的面前,無處遁覓,所以許多腐敗行為常常是“見光死”。同時,新聞媒體還能夠及時地反映社會各階層對社會公正的訴求和建言,溝通上下、官民和各階層之間的交流,其本身就會成為一種新的理性和進步力量。
在新聞媒體的體制改革中,應該引進經濟體制改革中行之有效的反壟斷和鼓勵競爭的思路。新聞媒體是對社會大眾負責的公器,政府的需要與公眾的需要應當是一致的、而不是對立或沖突的。既然中國已經容許經濟產權的多元化和競爭,也應該提倡新聞媒體產權產權的多元化,包括國家控股、法人參股以及私人獨立經營新聞媒體。[41] 只有在新聞媒體的平等競爭中,才可能真正實現新聞報導的公正性。一旦以社會公正為主題的政治變革得以啟動,那麽,中國的新聞自由必將迅速擴大,新聞媒體的社會監督功能也就自然得以強化,腐敗現象必然隨之受到全面的抑制。
四、結語
社會公正是全人類、跨國界、超階級的共同理想和奮鬥目標。它絕不是資產階級社會專屬的,也不是私有經濟的附屬物。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中,正是社會主義思潮的出現,使得西方社會越來越關注社會公正的實現,並且有效地把社會公正的理念制度化了。社會主義國家過去的意識形態一向高度強調社會公正,轉型中的社會主義國家也沒有任何理由排斥或回避社會公正的理念。變革集權、公有的制度,絕不意味著拋棄社會公正的理想;事實上,忽視了社會公正,任何變革都不可能真正成功。
同時,對處於制度轉型過程的國家來說,社會公正是一面社會成本低、政治效益高的政治改革旗幟,也是一個風險低、社會動蕩小的政治改革突破口,具有彈性空間大、回旋余地廣的特點。以社會公正為政策目標,能夠既打擊腐敗,又滿足社會大眾的要求;既強化法制建設,又促進社會變革、教育改革、宗教改革和文化重建,從而推動真正的社會進步;既能維護經濟改革的成果,有利於深化經濟改革,又可以推動政治改革和新聞體制的改革;既推動一黨多派和多黨多派的政治民主,又有利於防止社會沖突、有助於社會政治的穩定;既吸引知識分子進入體制內改革,又弱化異議集團的體制外暴力抗爭;既可嬴得國內民心,又能改善中國的國際形像。
對世紀之交的中國而言,要實現社會公正大致涉及到五大主題。一是實行公正的政治,包括公正、公平、公開的政治參與,以及建立公正監督政府和各級官員行為的機制;二是實現公正的法律,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抑制司法行政中的腐敗現象;三是建立公正的經濟遊戲規則,實施公平競爭、關懷新政和分享原則;四是保障公正的新聞報導,要推動新聞媒體的公正監督、公正報導、公正經營;五是發展能體現社會公正的文化教育事業,推動文化道德重建、強化義務教育、鼓勵文教事業的公平競爭。
為了改革而強調社會公正、堅持在改革過程中實現社會公正,還能有效地防堵某些極“左”勢力假社會公正為名、試圖阻止改革的活動。如果支持中國變革的社會和政治力量不堅持社會公正的旗幟,則極“左”勢力反而有機可乘了。當然,在舊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仍然保有一定影響的情況下,也要注意防止把民眾對社會公正的追求導入向舊體制覆歸的企圖,要警惕新的“等貴賤、均貧富”式的訴求,還要盡力避免出現“文革”式的社會運動,更應防止出現那種“窮人憎恨富人”的惡性革命。
顯然,社會公正問題是極為覆雜的,討論這一問題涉及到政治學的公平參與和權力監督,法學的公正立法、公正司法和公正執法,經濟學的公平競爭和合理分配,倫理學的公正道德和人道主義,教育學的義務教育和公正辦學,以及歷史學的社會公正理念與實踐的變遷。當前,中國亟待建立關於社會公正理論和實踐的多學科交叉研究,要系統地研究人類社會中有關社會公正的理念、政策和經驗教訓,以便盡快把社會公正納入政策議題,推動具有實質意義的政治體制改革。
後全能主義時代的來臨
世紀之交中國社會各階層政治態勢與前景展望
蕭功秦
上海師範大學歷史系教授
後全能主義時代的來臨
原教義式的左派政治勢力的消退
知識分子的溫和化與新的分化
新一代青年的非政治化與再政治化
勞工階層訴求的基本方式
有效監督機制的缺失:中國轉型面臨的深層矛盾
“危機論”與“條件論”:未來中國面臨的兩難選擇
近幾年來,中國出現了一系列具有歷史意義的變化,從而把世紀之交的中國引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由於鄧小平和陳雲、王震、李先念、彭真這些革命老人相繼去世,由革命元老主導中國政治生活的歷史時代終於結束了;對香港回歸的處理,反映出中國領導者力圖從意識形態理念之外的民族主義情感中,尋找維持民族凝聚力和國家權威合法性的新的資源;中共十五大後,江澤民在黨內和最高決策層的地位進一步穩定了,他通過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為中國更大幅度的市場化改革提供了意識形態上的便利,從而使主政者不再受傳統意識形態教義的約束,有可能走活經濟改革的棋局。可以認為,“六四”後中國一直面臨的那種充滿著意識形態沖突的、覆雜而又飄忽不定的時期,已經大體上結束了,中國出現的新局勢意味著一個新的歷史時期的到來。在這樣的背景下,有必要對中國中長期的政治發展動向重新評估、並提出展望。
本文考察近幾年來和今後若幹年內,中國主要社會群體和階層的觀念心態和政治態度演變的基本走向,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今後中國政治和社會發展趨勢的基本判斷。筆者的主要觀點是,隨著意識形態引發的政治沖突正逐步淡出,一方面,鄧後的中國面臨著改革史上新的發展機遇,但另一方面,由於社會監督機制的缺失和改革過程一些深層次的矛盾的不斷積累,有可能出現轉型期的“軟政權化”與“分利集團化”[1],並由此引發新的困局,這種基於改革綜合癥引發的矛盾和困局,將使中國再次面臨新的兩難選擇。
後全能主義時代的來臨
筆者認為,七十年代末期,中國從改革前的全能主義體制
[2]進入了“全能主義體制下的新政時期”,近20年後正當此世紀之交的年代,鄧後的中國實際上開始向具有中國特色的“後全能體制”(Post-totalitarian regime)轉變。從政治學角度來看,這種“後全能體制”(或稱之為“後全控體制”)可以被理解為現代化中的新權威主義政體的一種特殊類型,其基本特徵有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後全能體制”的社會是一種有限的多元化社會。在“全能體制”下,國家具有廣泛而深入的、對社會基層組織細胞和個人的政治控制力和動員力,社會是高度一元化和板塊化的,自主性的社會組織和多元化社會活動幾乎完全無法存在。而在“後全能體制”下,經濟市場化逐步形成了非政治領域內的自主性社會空間,國家的政治控制的範圍逐漸縮小,僅局限在與國家和政權安全直接或間接相關的領域。目前,在中國不僅出現了經濟領域內的多元化,而且在非政治領域內,在政府認為不影響國家安全和政治穩定的前提下,也已經出現了有限的多元化,作為“第二社會文化”的文化、教育、娛樂、學術研究、非政治性社團等,與政府主導的“第一文化”平行地共存。這些自主性社會組織和活動的發展將形成某種網絡,從而產生具有中國特色的、新興的健康而又充滿活力的市民社會,它是處於國家控制力之外的、體制外的自組織系統。
其次,在“後全能”時代,政體的實效合法性已經取代烏托邦平均主義的理念而成為國家認同和社會聚合的基礎。全能主義政體的意識形態是以平均主義的目標理念作為社會整合的基礎的。而具有中國特色的“後全能體制”卻揚棄了教條主義意識形態所代表的具有烏托邦色彩的“政治神活”,而力求以“經濟實效性”來獲得國民對政權的認同,國家機器和壓制型權威則被用作政治整合的後盾。雖然官方意識形態仍然保留著社會主義的基本符號體系,具有整合中共組織、凝聚黨內成員的象征性作用,但其意識形態的符號內涵已經不再具有原來的共產主義目標意識。
第三,“後全能體制”一方面繼承了全能體制下執政黨的國家動員力這一傳統資源,作為實現現代化的權威杠桿,從而保有較強的推動體制變革的動員能力和抵禦非常事件及危機的動員能力(如在1998年的抗洪搶險中);但另一方面也承襲了全能體制下社會監督機制不足的缺陷,而這種缺失所引起的彌散性腐敗和社會無序化,又可能反過來蠶食這種國家的動員能力。
原教義式的左派政治勢力的消退
後鄧時代中國最為顯著的特點是,原教義式的左派已失去了對中國政治和社會生活的影響力。在改革前的全能主義政權(Totalitarian Regime)里,革命的意識形態是政權的生命,它不但曾支撐過一代革命者為之奮鬥終生的理想和價值,而且也是政權合法性的精神柱石,還是鎮壓政權反對者的政治威懾手段。因此,直到八十年代中期,盡管改革開放政策已實行了多年,主政者仍然保留著左派保守勢力的政治地位,並容忍和接受左派勢力的言論及活動,這始終是中國改革早期階段政治的一個重要特色。所謂的“四項基本原則”的提法,體現的就是源於革命傳統的意識形態原則和社會控制方面的政治功能。
左派政治勢力之所以在中國大陸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忽視的力量,不僅因為它是與革命時代的政治觀念密切結合的政治勢力,還因為主政者將左派保守勢力視為抵制自由派勢力的重要平衡力量。例如,在“六四”事件中,當中共政權面對自由派的政治挑戰而承受著巨大壓力時,左派意識形態就發揮出壓制反對者的作用,而左派政治勢力在事件後也極為活躍地維護這個政權的安全。江澤民提出“講政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種對左派勢力的政治姿態,以表明技術官僚出身的當政者並沒有忽視正統意識形態。
近年來,老一代中共領導人相繼退出了政治舞台,這一現象最重要的政治意義在於,長期以來深深影響著中國政治生活的左派政治勢力,從此失去了他們的政治依托。以務實為最大特色的鄧小平雖然不屬於左派,但他具有元老革命家的象征性,又是利用左派維持政治平衡的主要操縱者。因此,鄧小平本人的逝世進一步削弱了左派勢力在黨內的地位。鄧小平時代的結束,實際上標志著那些力求托庇於革命元老政治的左派政治勢力,將不再是中國大陸政治生活中一個值得重視的因素。鄧死後原教義式的左派意識形態和政治勢力就處於不斷消退之中,無論是生活在大陸的中國人、還是海外人士都可以強烈地感覺到這一點。
只有在知識分子中的西化派、自由派對執政黨的政治權威和合法性提出重大挑戰的情況下,左派思想和政治勢力才可能被重新啟用。但由於作為左派勢力對立面的西化派、自由派力量在“六四”後明顯減弱,而後來在市場經濟強大的世俗化力量影響下,知識分子中的自由派又日益溫和化,其直接沖擊政權的可能性甚為微小。這又反過來決定了左派在政治平衡上的重要性降低了,其東山再起並重獲用武之地的機率相對較小。
知識分子的溫和化與新的分化
過去幾年里中國的知識分子政治上已趨向溫和化,但由於社會矛盾不斷擴大,最近知識分子中又出現了新的分化。
在八十年代的後半期,知識分子中的自由派(包括西化派)漸漸主導了思想文化界,其主要原因是,改革前中國封閉鎖國近三十年,改革開放後大量湧入的西方先進文化產生了強大的示範效應,使相當多的青年知識分子相信,只有徹底地改變政治體制,中國才可能擺脫現實困境、並躋身於現代化國家之林。而文化挫折感產生的焦慮情緒,以及對文化大革命中專制主義的沈痛反省,則是自由派中形成激進的西化思潮的潛意識原因。“六四”政治危機標志著自由派中的激進西化思潮達到了高潮。“六四”後,自由派受到了壓制,並被剝奪了在社會上公開發言的機會,但它仍然是一股在知識分子中富於力量的政治潛流,“六四”後不久出現的蘇聯東歐的劇變,對當時受到壓制的自由派思潮是很大的鼓舞。
但是,1992年鄧小平的南方講話後,自由派思潮開始溫和化了。其表現是,越來越多的知識分子認為,目前在政治保守條件下的經濟發展,不但對自己有利,同時也對國家、民族有利。一位曾參與“六四”抗議簽名、事後受到整肅、後來又經商成功的上海的知識分子就曾表示,“目前中國這樣的發展很好,美國對中國也不要逼得太厲害,一切都會水到渠成”。1992年後這類思想傾向在大陸的知識分子中頗具代表性。這種溫和化有兩方面的原因,即相當一部份自由派知識分子成了現行體制的既得利益者,以及經濟市場化過程中自由派知識分子價值觀和思維方式的世俗化。
中國的市場化過程也是一個各社會集團爭相占有權力、地位、名望、財富等稀缺資源的“分利”過程。1992年鄧講話之後,中國就進入了一個“全民賺錢”的時代。與其他社會階層相比,知識分子所具有的知識和能力,是一種比較容易在分利過程中發揮作用的“資本”。所以,在九十年代中國社會利益分化的過程中,知識分子階層是得利者階層;而知識經濟的興起,更加速了這一趨勢。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自由派知識分子中最具活力的一些人物,在非政治的民間活動空間里發現了前所未有的獲取經濟利益和實現自我價值的新機會。甚至有相當一部份從牢獄中出來的政治精英幾年後也成了成功而富有的知識型企業家。在“六四”時期,大學里的知識分子與大多數市民的生活水平是相當接近的。但自從1992年以來,他們的境遇遠優於一般市民階層,通過出國留學、下海經商、選拔當官、留校升遷等途徑,他們已經獲得了相當多的既得利益。
當然,不能單純以知識分子在分利化過程中的優勢地位來解釋自由派的溫和化。因為,並不是所有的知識分子都有機會在市場化過程中獲得大量利益,例如,一些從事人文學科研究的知識分子目前的生活水平就仍然處於相對清貧的狀態。但是,即使是那些生活相對清貧的知識分子,其政治態度也溫和化了。其原因在於,市場化過程開啟了觀念的世俗化過程,並極大地消解了人們一度相當執著的政治激情。這里講的世俗化(Secularization),是指人們的價值標準與思維方式的一種轉變過程,即從視道德原則、主義信條、理論、意識形態理想為“神聖”的執著型信仰,轉變成主要以市場交換中的功利實效為立身行事和價值取舍的標準。這種現實功利取向的世俗化消解了許多知識分子以往追求的理想、信仰及其他信念,在它瓦解人們對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的信仰時,也同時瓦解了人們對自由民主意識形態的道德激情,而這種道德激情本是自由派的政治與社會批判意識的最為重要的精神資源。
經濟市場化導致的文化價值上的世俗化過程,給中國的執政者帶來了出乎其意料的政治果實,即“六四”後中國大陸本來已出現了左派與自由派的兩極化張力,但此後這兩股勢力的立場卻逐漸向中間靠近,兩者之間潛在的對抗態勢明顯地緩解了。這正是促成當今中國大陸政治格局穩定的重要因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近兩年來在經濟和社會層面出現了一系列明顯的問題,如失業、下崗、國有資產的流失、亞洲金融危機沖擊下中國經濟面臨的困難、股票市場風險增大、農村攤派的盛行、以及彌散性腐敗的日益明顯化等。1992年後曾持續多年的上述知識分子的溫和化趨勢發生了新的變化,近兩年內在敏感的知識分子中出現了從溫和、中間的立場向兩極移動的政治動向,知識分子中新的分化又開始了。
這種新的兩極化趨勢的特徵是,自由派知識分子的右翼和左翼從不同角度對現存體制持批判態度,而一部份有既得利益的中間派知識分子則堅決支持主政者。在自由派知識分子中,現在其右翼越來越明顯地表現出其體制外的反對派立場,同時在自由派知識分子的左翼中也有相當一部份人對中國目前的局勢抱批判態度。後者為社會上日益嚴重的腐敗和兩極分化痛心疾首,他們認為,中國當今的知識精英、經濟精英與暴發致富的權貴精英正在進一步結合、撈取個人財富,使中國的改革日益陷入困境。他們認為,資本主義原始積累式的弱肉強食主義已成為支配這些精英階層立身行事的基本原則,而自由派知識分子的多數已淪落為特權者的幫閑文人。與自由派知識分子的右翼堅持西化的立場不同,一部份自由派的左翼進一步向左轉、與幾年前曾被知識分子主流嗤之以鼻的新左派相結合,代表改革中失利者的利益而呼籲公平正義,這些向左轉的知識分子表現出越來越明顯的平民主義(Populism)和社會民主主義傾向。可以肯定,如果社會矛盾進一步激化,這種左翼社會思潮將會在青年一代中進一步擴散。
而在另一方面,1989年後新形成的知識型企業家階層則越來越傾向於肯定現存秩序下的社會分化的合理性,他們與部份中間派知識分子(即溫和化的自由派知識分子)相結合,在體制外形成了一股支持現存體制的新的社會力量。他們認為,目前中國的貧富分化過程是現代化所必須付出的代價,企業重組和股份化過程中的“不公平”,將由於資源的市場化合理配置而最終達到“結果公平”。一位北京的知識份子企業家就曾提出,“公有制實際上就是毫無指望的‘無人所有制’,國有資產‘流失’到民營企業家手中,而民營企業家本人與其家庭可能消費的部份,充其量只有其中的千分之一。而他們會精打細算,根據市場規律合理地配置其余的千分之九百九十九的資源,把它們用來創造就業、發展生產,這才是對社會負責。”這些人比較關注市民社會的出現,但也與地方官員過從甚密,有的人只須打個電話、就能約見縣級乃至省級官員、共議商務。由於建立了這種與官員的私人交往關系,不少知識型企業家認為,當今中國大多數的地方各級官員,是中共建國以來最熱心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技術官僚。
這批知識型企業家對中國的現狀和前景抱著相當樂觀的態度,他們認為,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政治穩定高於一切,任何對這種穩定的破壞都是對民族不負責的。他們也相信,中國目前選擇的模式是國家進步之希望所在,由於二十年來國力的增長,國家已有足夠的能力和資源來應付可能出現的危機和困難;並且認為,溫和的知識分子、知識型企業家以及新一代的技術官僚這三種社會力量的結合,將能共同支持目前的後全能主義體制,使中國在經濟市場化過程中逐步為實現政治民主和社會進步創造必要的經濟基礎。
新一代青年的非政治化與再政治化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現代化過程中,都出現過青年反抗運動對當局的沖擊,“五四運動”後中國早期的現代化過程中也可觀察到這一點。青年時代是人的一生中最富於理想和政治激情的時期,教育使青年人對社會政治有更多的了解,所以,“大學是思想反叛者的溫床”。理想與現實的巨大反差、以及青年在現實生活中感受到的挫折,往往是形成青春反叛性的社會基礎。當社會處於轉型或危機時期,心態活躍而又敏感的20至30歲的青年,具有其他年齡段的人所沒有的特殊的政治參與熱情和社會鼓動性,其中又以大學生最積極。這種以青年知識分子為主體的反抗運動,很容易發展成廣大民眾積極參與的社會性政治抗爭運動,從而沖擊當局,以至於出現頻繁的政局動蕩,甚至由此而引發出革命。
然而,1992年以來在中國大陸的青年學生當中似乎觀察不到此類反抗活動。在校大學生群體中,雖然仍有一些理想主義者,但大學生的主體已經變得看重功利和實效、而不重視理想和精神,對社會及政治問題的關注也少了。根據一項調查,目前中國絕大多數的大學生不知道八十年代頗為出名的幾位“青年領袖”的名字,但卻都知道歌星中的“四大天王”。與此類似,今天大多數中國大陸的中學生甚至不知道“四人幫”成員的名字。在一所職業高中的某班級所做的調查發現,多數人居然不知道韓國和南朝鮮是同一個國家,相當一部份人也不知道希特勒是法國人還是德國人。
因此,有人曾經說,如果把“六四”時期的青年一代與這一代青年相比,可以發現,這兩者在思想情趣、價值觀念、人文關懷等方面,幾乎是“兩個民族”。“六四”時期的一代青年是高度政治化的,有很強的政治使命感,言必談政治,具有泛道德主義的政治參與激情;而當今的新一代青年則是高度非政治化的,對政治非常冷淡,缺乏政治激情,有明顯的世俗功利性和個人中心意識,除了“三星(歌星、球星、影星)”之外,其他則知之甚少。
目前,青年一代與“老三屆”這代中年人之間,在價值觀方面的斷層和代溝就更大。一位參加過1976年的“四五”事件的中年知識分子,曾形像地說過這樣一句話,“我們是中國歷史上唯一既沒有老師、也沒有學生的一代”。其含義是,現在40多歲的中年知識分子是文革中插隊落戶的一代,他們對政治和社會的體認不是老師教育的結果,而是在文革時期實際的生活苦難中“無師自通”、直接體驗的結果,因此他們與自己的老師(一代在五十年代受蘇式教條思想影響而成長起來的知識分子)的僵化思想完全格格不入;可是,當這些擔任著大、中學老師的中年知識分子面對著九十年代的學生時,卻發現這些學生在觀念世俗化的強大潮流影響下,對一些老師關心國事的觀念並不十分認同,這兩代之間的溝通有明顯的困難,已經存在著巨大的代溝。類似的情形也在文壇中出現了,有一份調查顯示,當今中國新生代作家的觀念和行為方式與文壇的傳統正出現某種斷裂,被調查的所有新銳作家都認為,他們的寫作基本上沒有被活躍於五十至八十年代的上一代作家所引導。[3]
現在,曾經具有使命感的一代人已進入中年,政治參與熱情已不如當年;而那些正處於最具有社會鼓動力的年齡段的青年人,卻沒有上一代人那樣的政治參與熱情。如果社會矛盾不進一步激化,那麽青年一代有可能不再是引發社會運動的“雷管”。這正是視政治穩定高於一切的主政者求之不得的。
然而,近兩年來,中國已開始面臨越來越多的新的社會問題,有明顯的跡象表明,社會矛盾可能擴大。據一些學者估計,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第三次失業高峰已經到來。城市里有1,600萬新增勞動力和3,000萬下崗人員,再加上1.3億農村剩余勞動力需要在非農產業就業,全部勞動力的27.8%處於失業或閑置狀態。這種情形將可能因世界性金融危機的出現而進一步加劇。大量城市和農村遊民的出現,將會對社會秩序和政治穩定產生嚴重的沖擊。如果社會矛盾出現進一步激化的趨勢,青年一代的上述心態也會相應地發生變化,導致青年一代的再政治化趨勢。事實上,這種從非政治化向再政治化發展的趨勢已經在某些大學生中出現。
從政治學研究的角度來看,目前青年一代的再政治化,明顯地不同於八十年代所出現的、以政治浪漫主義和以西化意識形態為基礎的激進自由主義的政治化;一些後現代主義的、左翼社會主義和平民主義的理念將會在這個新思潮的形成中起到以往所沒有的作用;此外,電腦時代的到來、國際信息傳播方式的革命、新一代的個人主義價值觀,都將對這種新的政治化的風格產生影響。
勞工階層訴求的基本方式
近年來,中國的經濟改革已經面臨一系列新的困難,多數企業的經濟效益下滑,國有部門中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大規模失業和下崗,國有企業工薪階層中的相當一部份人的生活水平持續下降、成為經濟改革中的失利者階層。中共“十五大”後,國有企業的資本重組及民營化過程可能加快,這會使失利者的隊伍進一步迅速擴大,加劇上述的困難局面。目前,由於居民購買力下降,消費品市場已經出現了蕭條跡象。在東南亞金融危機的威脅下,中國實行貨幣不貶值的政策,將對出口產生不利影響,並進而影響到經濟發展。可以說,中國的經濟已進入了一個受諸多不利因素影響的敏感時期。與此同時,因腐敗而導致的社會不滿也與日俱增。由於農村地方幹部的貪污腐敗和不合理攤派,以及沿海和內地經濟差距的擴大,在農村已經產生了強烈的社會不滿情緒,這在內地尤為嚴重;在城市里,經濟改革和企業重組中出現的權錢交易行為嚴重地侵占了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同樣引起了日益強烈的社會不滿。有不少人認為,如果現在再發生1989年那樣的學生運動,由於民眾對現狀的不滿比“六四”時期更為強烈,因此將會更積極地參與其中,繼而加劇社會動蕩,重演蘇聯東歐那樣的巨變。
如果分析中國近代以來的政治史和國民的政治文化特點即可發現,中國的基層民眾缺乏自發組織政治運動的傳統,只有當知識分子到工廠農村去、運用某種意識形態理念和口號、從政治上動員基層民眾時,基層民眾才可能被組織起來,對當局提出各種政治訴求,形成民眾的大規模政治參與運動。“六四”事件就是一個以激進的自由派知識分子為核心的、以民主政治口號為聚合點的、遍及全國社會各階層的政治抗爭運動,這種運動構成了對政治權威的沖擊。
然而,如上所述,中國大陸的市場化已經引發了分利化和思想觀念的世俗化趨勢,無論是自由派知識分子還是左派知識分子,目前多數都已失去了對各自意識形態的獻身激情。而且,事實上他們既沒有“到民間去”的主觀願望,也沒有這樣做的機會和條件。在當今的中國大陸,知識分子和大學生多生活在相對封閉的大學校園內,很少有機會到工廠或農村去接觸普通勞工階層。這種現代化過程中出現的社會分層化和階層隔離,使城市知識分子很難通過與基層民眾的接觸,來切身體驗基層民眾的感受和訴求。
現在可能對基層民眾進行政治動員的,主要是那些生活在社會中下層的小知識分子或“邊緣知識分子”,這些人讀書不多、地位較低,受盡地方上貪贓枉法的小官吏的欺侮,對目前基層民眾的切身困苦有直接體驗,心里充滿了不平之氣。然而,這些人往往會簡單化地解釋覆雜的社會問題,並傾向於用一些大眾化口號來鼓動民間自發的社會抗爭運動,其影響力會局限在局部地區,很難造成“登高一呼、全國響應”那樣的效果。只有在上層發生重大政局變動並失去了對社會的有效控制的情況下,這些“小革命家”才會產生重大的社會影響。從目前情況看,這些介於城市知識分子和基層民眾之間的“邊緣人”,還不大可能充當中國政治抗爭運動的主角。
因此,筆者認為,改革所引發的各種瓶頸效應、軟政權化、分利集團化、以及由此導致的“轉型綜合癥”,會不斷產生零星、局部、小範圍、以具體問題和訴求為目標的社會抗爭事件,這樣的情形甚至可能延續很久。然而,這種不穩定與“六四”以前的局勢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在今後的一段時期里,由於比較不容易出現知識分子通過自由派或左的意識形態動員基層民眾的情勢,所以不太可能出現農民和城市工人的大規模政治參與活動,如政治性罷工、工農的街頭政治運動、建立工人農民的政治組織等。而代表工人農民等基層民眾利益的民粹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思想,下一世紀初則肯定會為部份青年知識分子所信奉和提倡。但在一個充份世俗化的時代,只要不出現全社會範圍的矛盾激化,這種新左派意識形態尚不具備充份發育的社會條件和精神氛圍。
有效監督機制的缺失:中國轉型面臨的深層矛盾
綜上所述,由於左、右政治勢力對當局的挑戰和壓力弱於八十年代,鄧後中國的主政者在政策方向上有較大的回旋余地;如果能有效地防止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將下崗失業和農村吏治的弊端控制在一定範圍內、同時加大反腐敗的力度、並在建立民主制度方面邁出穩健的步伐,那麽,在一定時期內或許不至於面臨來自左翼和右翼政治勢力的重大挑戰。但是,在鄧後的中國也存在著一種根本性制度缺陷,即有效監督機制的缺位,它與改革中出現的“軟政權化”、“分利集團化”這些深層次矛盾相結合,可能導致滲透性、全局性糜爛,並產生未來的嚴重政治危機。
這種根本性制度缺陷的長期存在有一系列原因。第一,“六四”事件後主政者為了防範激進自由派和政權反對者利用大眾傳媒和結社活動來挑戰政治秩序,加強了對傳媒和政治活動的控制。在當時的情況下,政府認為這種威權主義的舉措是必要、合理的。但同時這些措施也使輿論和民間力量等最具活力的因素無法發揮有效的社會監督作用,客觀上使不受監督的官僚及分利集團更加有恃無恐。
第二,七十年代末開始的改革開放以及二十年來經濟的發展,使官員和分利集團利用制度上的缺陷及權力地位所提供的條件,有大量的機會來獲取不當利益,各級官員(尤其是地方官員)的腐敗和不正之風逐漸變本加厲,這已是全社會有目共睹的事實。
第三,在觀念世俗化過程中,掌握道德批判話語權的知識分子也日益喪失了社會批判者的功能。相當一部份城市知識分子加入了改革和經濟發展中的分利過程,成了現行體制的既得利益者,同時價值觀世俗化的過程又使許多知識分子不再自覺地擔負人類理想道德的守護者及社會批判者的角色。當局對傳媒的控制也導致知識分子缺乏可靠的信息資源和渠道,不易對社會問題作獨立、客觀的判斷。多數城市知識分子的個人利益得到了滿足,使得他們抱有虛幻的樂觀心態、心安理得地認為中國從此太平無事了。
第四,當知識分子的主體不再構成有效監督機制的重要力量時,人數眾多的城鄉勞動階層也缺乏自主地維護自我利益和對社會有效監督的傳統和條件,因此也無法形成制衡腐敗的社會力量。
這樣,中國的社會實際上是一個缺乏體內自動平衡機制的有缺陷的社會,是一個不具備自我警報系統的社會。長此以往,無疑充滿了危機和陷阱。一方面,這個國家被彌漫於社會各層面的普遍腐敗所侵淫,另一方面在這個缺乏必要的報警系統的社會中大多數人逐漸喪失了必要的敏感性、不自覺地以為社會現狀總是處在安全系數以內。結果,隱含在社會中的種種嚴重問題和潛在的社會沖突被一再掩飾過去,直到某一時刻不可避免地突然爆發。
“危機論”與“條件論”:未來中國面臨的兩難選擇
一旦糜散性腐敗發展到相當嚴重的地步,過去二十多年中通過改革和經濟增長形成的“績效”型合法性就會消逝,在這種情況下,失業、經濟蕭條或經濟危機或其他社會經濟問題都可能成為政治危機的導火線,而主政者將不得不在“危機論”和“條件論”之間面臨兩難選擇。
一方面,決策層中的一些人(可稱之為新的“開明派”)會以危機為判斷的出發點,提出以下的政治選擇(可稱之為“危機論”的政治選擇),即在全局糜爛型腐敗引起的危機不斷深化的情況下,既然中央政府已完全無力單獨地清除這種腐敗,那麽就有必要動員傳媒來作輿論監督的工具,並運用民間的力量參與反腐敗,以完善長期缺失的監督機制。他們認為,只有這樣才能克服危機,除此之外、別無他策;危機越嚴重,他們的開放傳媒空間和自下而上的民主參與的決心也就越堅決。
另一方面,決策層內必然還會出現堅持另一種政治選擇的人,他們構成體制內新的“保守派”。他們認為,正因為腐敗已經非常嚴重,如果動用傳媒來反腐敗,只會導致無數問題曝光而令政府進一步失去公眾的信任,使社會不滿進一步擴大,從而加速危機的到來。因此,他們的說法是,只有在政治較為清明、社會矛盾和緩時,開放輿論才有助於政治穩定;如果不具備這樣的條件,就不能開放輿論及政治參與(這種觀點可被稱為“條件論”);危機越嚴重,他們反對開放輿論的態度也越堅決。
需要強調的是,這種在社會困境中出現的兩種政治選擇的對峙,已不再具有以往的意識形態色彩;這種政治對立與其說是基於不同的政治信仰,不如說是基於不同的利益考量及不同的擺脫兩難困境的策略。可以想見,新“開明派”必然會如此反駁新“保守派”,即政治的清明不是政治開放的前提、而是開放輿論和推進民主化的結果,如果不實行大刀闊斧的政治體制改革,想單靠政府內部的整肅而從根本上消除腐敗,無疑是緣木求魚。另一方面,新“保守派”也會如此反駁,如果時局的批評者和政治反對者在政治上並不認同當局,在這種狀況下開放政治參與,只能使反對派如虎添翼,在已經十分嚴重的社會矛盾中“火上澆油”,這樣比緣木求魚還要糟。
在危機尚不太嚴重的時候,主張“條件論”的人會在決策層暫時占上風。然而,主張“危機論”的人們認為,由於有效監督的缺失已是一個積重難返的“頑癥”,“條件論”擁護者的“保守治療”只不過是“諱疾忌醫”,其結果是造成社會監督機制繼續處於缺位狀態、而由此產生的上述矛盾將進一步激化,公眾的不滿會繼續擴大,各種綜合型社會弊病也會滋生蔓延,最後引發出更大的綜合性並發癥;那時,“危機論”的選擇可能會贏得越來越多的人的支持而成為主流,但在社會矛盾已積重難返的情況下,開放輿論和政治參與確實可能起到“火上澆油”式的負效應,從而令中國難以對付日益深化的社會危機,面臨“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腐(敗)、一腐就放”的惡性循環。
上述的兩種政治選擇的對峙,在清末的立憲運動中也出現過。1905年,袁世凱、徐世昌、載澤這些“權貴開明派”,就是根據“危機論”而主張立憲不可緩;而一些以前曾力主開放、當時卻反對立憲的人,如孫家鼐、鐵良等新的“保守派”,則“現實主義”地根據“條件論”提出立憲不可行。雙方恰如兩位面對急診室內的重癥病人而爭執得不可開交的醫生,以“條件論”為出發點的“保守派”醫生認為,正因為病人重病在身、根本不具備動大手術的條件,只能“保守治療”,而以“危機論”為出發點的“激進派”醫生則認為,如此重癥非動大手術不能起死還生。[4]
正因為中國將來必然面臨這種兩難政治選擇,所以,在目前政治相對穩定、社會大眾和知識分子對當局的認同度還較高的時期,應不失時機地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有效監督機制,以免使中國陷入糜散性腐敗的陷阱、因“急診室悖論”而失去可行的政治選擇。“宜未雨而綢繆,毋臨渴而掘井”,這一古訓於當今政事啟示良多。
中國人權問題之現狀與前景
於浩成
前中國政治學會副會長,現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訪問學者
一、五十年來世界上踐踏人權和維護人權之鬥爭
二、如何看待中國和“亞洲”的人權觀?
三、公民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相互關系
四、過去十年來中國人權的法律保障狀況
五、歷史的教訓:個體解放是尊重和捍衛人權的先決條件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不久,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發表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世界人權宣言》。在二次大戰中約2,700萬人死於戰場、1,200萬人死於法西斯集中營,全世界的物質財富損失約400萬億美元。當時,飽經戰亂及暴政壓迫、苦難深重的各國人民迫切希望建立一個和平、民主、自由的新世界;在中國的延安和各解放區,人們也懷有這樣良好的憧憬。抗戰勝利後解放區曾傳唱一首蘇聯歌曲,其大意是:“太陽在天空現出笑容,大地發出雄壯的歌聲,全世界人民在歌唱,祝頌新世界的誕生。同盟國萬眾一心,打倒敵人,向著自由、解放的新世界前進!”這首歌曲充份反映了人們盼望和平自由的心聲。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產生的。它的前言說明,《宣言》的產生是“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誣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到法治之保護”。這一《宣言》的發表標志著全人類捍衛人權事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一、五十年來世界上踐踏人權和維護人權之鬥爭
從《世界人權宣言》發表之日到現在已有半個世紀,現在來看,世界各國人民當時表現出來的善良願望未免過於天真了;在這一宣言發表之後的多年里,一些國家的人民仍然沒有真正見到“自由解放的新時代”。因為,世界上踐踏人權的並不只是德、意、日這三個法西斯政權。五十年前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時,蘇聯、白俄羅斯、烏克蘭、捷克斯洛伐克、波蘭、南斯拉夫等八國政府雖然不便反對,但實際上並不讚成這一宣言,因此投的是棄權票[1]。二戰後,德、意、日法西斯摧殘人權的野蠻暴行,如奧斯維辛、布痕瓦爾特等集中營、南京大屠殺和日本731細菌部隊等令人發指的罪行,已被陸續揭發,這三個國家的一些戰犯也受到了審判。德、意、日三國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但在二戰時形成的反法西斯陣營內部,一些國家的統治者侵犯人權的行徑並未被揭露,更未被有效地制止。
例如,蘇聯在二戰初期曾在卡廷森林中集體屠殺了一萬多波蘭軍人,並偷偷地埋葬在那里。蘇聯政府一直隱瞞這一罪行,直到1991年蘇共垮台後,這個屠殺案才大白於天下,俄羅斯總統葉利欽承認了這一史實並向波蘭正式道歉。此外,蘇聯推行農業集體化時對廣大農民的迫害、斯大林時代大批蘇聯知識分子被殺害或流放、1937年托洛茨基、布哈林等審判案前後成千上萬的蘇共黨員幹部被冤殺等嚴重罪行,也長期在革命的名義下被掩蓋了起來。赫魯曉夫1956年在蘇共第20次代表大會上揭露斯大林破壞法治的錯誤後,他的秘密報告被波蘭共產黨故意外傳,全世界得知後才大為震驚。然而,此後蘇共並未停止其粗暴地侵犯人權的做法,在勃列日涅夫當政時期,蘇聯政府繼續迫害持不同政見者,並將一部份人流放到國外。還有,柬埔寨的紅色高棉上台後以推行社會主義為名、殺害近200萬民眾的血腥暴行,也是全世界人所共知的事實。這些無情的事實說明,象列寧、斯大林通過“無產階級革命”建立起來的那種專政體制,與主張民主、自由、法治、人權的憲政主義是薰猶不同器的。《宣言》發表以來的五十年,也就是尊重和捍衛人權與誣蔑和侵犯人權兩種力量相互鬥爭的五十年。
1945年在中共第七次代表大會上,毛澤東提出要建立一個獨立、民主、富強的新中國。他曾解釋說,他所說的“民主”即林肯的“三大民主”(民有、民治、民享),而他所說的“自由”即羅斯福的“四大自由”(言論和表達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2]。那時,在野的中共的政治主張似乎很接近《世界人權宣言》提出的理想。所以,當時的中國政府在《世界人權宣言》上簽字時,出席聯合國大會的國民政府代表團中來自解放區的代表董必武的名字也列入了《宣言》簽字國的代表名單中。
隨著國民黨政府在大陸失敗並撤退到台灣,大陸的民眾曾經以為,新中國的成立會帶來毛澤東所說的民主自由。然而,無情的事實一再打破了人們的幻想,在蘇聯發生過的種種悲劇在中國重演了。與蘇聯不同的是,中國在對人迫害淩辱時更多地采用了群眾鬥爭的手段。據不完全統計,1950年前後的土地改革中被殺害、淩辱的地主、富農以及被錯劃為地、富的人,約達200至300萬人;1957年反右派運動中全國至少有55萬“右派分子”遭到迫害;1959至1961年的“大躍進”運動導致了數千萬人餓死;在1966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粗暴地侵犯人權的行徑更是達到了高峰,約1,000萬人遭到迫害。連中共的第二號人物、國家主席劉少奇的生命權都得不到保障,他最後被淩辱、折磨致死,普通老百姓的人權就更不待言了。
中共建國後,實行了嚴格的意識形態控制和文化管制,報紙全部被改變成宣傳喉舌,進口書刊遭到查扣,收聽外國電台會被按照“收聽敵台”的罪名治罪。因此,人民的耳目視聽全被封閉,其知情權被剝奪殆盡。毛澤東在1949年7月1日發表的“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開始批判“民主個人主義者”,此後在“思想改造”、“反右派”等運動中,更進一步將民主、法治、自由、人權等思想一律扣上資產階級帽子予以批判、打擊。結果,不但普通民眾對《世界人權宣言》幾乎毫無所知、對人權的觀念基本不了解,甚至連知識分子也是如此。人們每日視聽所及的都是“階級鬥爭”、“加強專政”一類的喧囂。
直到“文革”結束後,以1978年底北京的西單民主墻活動為契機,政治氣氛才開始改變。當時,廣大工人和市民紛紛要求為1976年4月5日的“天安門事件”平反,並呼喚民主、自由、法治和人權。與此同時,中共舉行了被稱為“偉大轉折”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部份地否定了毛澤東錯誤的政治經濟方針,這既反映了廣大黨員和群眾要求變革的呼聲,也體現了包括鄧小平本人在內的一大批中共高級幹部的要求。這批高級幹部在“文革”中慘遭不幸、吃了苦頭,因而強烈地要求改變毛澤東“以階級鬥爭為綱”、“在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方針。然而,當民主墻上出現了要民主、爭人權的訴求時,鄧小平又感到了來自民眾的威脅,轉而采取壓制手段。他提出了“四項基本原則”,采取了經濟上改革開放、實行自由化,而政治上則收緊、批判自由化的方針,其實質與主張在威權統治下發展市場經濟的“新威權主義”十分類似[3]。這種主張強調,為了發展經濟,有必要限制甚至剝奪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在人權問題上,鄧小平強調人權的階級性、而否定其普遍性。他說,“什麽是人權,是多數人的人權,還是少數人的人權,還是全國人民的人權?西方世界的所謂‘人權’和我們講的人權是兩回事,觀點不同”。[4] 中國法學界的一些人也聞風而起,紛紛發表批判“資產階級人權”的文章。[5] 從1981年以後,中國出現了一系列“不叫運動的運動”[6],直到1989年的天安門事件,使得中國民眾和知識分子對民主、自由的追求一再受到壓制。中共1945年關於建立一個民主、自由的制度的承諾到現在都還沒有實現。
二、如何看待中國和“亞洲”的人權觀?
1948年在《世界人權宣言》上代表中國簽字的是國民黨政府,1971年國民黨政府在聯合國的會員國和常任理事國席位為北京取代後,中國大陸的政府就自然承繼了《世界人權宣言》的簽字國地位[7],也因此負有對《世界人權宣言》所承擔的道義責任,對此中國政府從未否認過。但是,中國政府究竟是否認同《世界人權宣言》的原則呢?1989年以前,中國政府在國際場合總是表示,社會主義國家根本不存在人權問題,藉此回避關於人權問題的討論。1989年之後,由於“六四”事件受到了國際輿論的譴責,使中國的代表在聯合國等國際會議上面臨很大壓力,無法對人權問題繼續采取“鴕鳥政策”,所以,1991年11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中國的人權情況》白皮書,提出了中國政府在人權問題上的一些論點。後來,在1993年3至4月於曼谷舉行的聯合國世界人權會議亞洲地區會議上,中國聯合一些亞洲國家發表了《曼谷宣言》,推出了“亞洲觀點”,與被稱為西方價值觀的《世界人權宣言》的觀點相對抗。“亞洲觀點”的要點,是置生存權、發展權和集體權利於個人權利之上。這一“亞洲觀點”受到了一些發達的亞洲國家政府的排斥,例如,日本與會代表Seiichiro Otsuke就聲明對《曼谷宣言》有許多保留,他說,“日本認為不應為了發展而犧牲人權”。所以,“亞洲觀點”最終未被1993年6月的聯合國世界人權會議所接納。
中國官方的人權觀強調,“生存權是首要人權......是其他人權的前提和基礎,如果沒有生存權,其他一切人權則無從談起。同時,生存權既是個人權利,也是集體權利,它包括人的生命和國家民族獨立兩個方面”;中國基本解決了人民的溫飽問題,是“偉大的奇跡,是中國政府保障人民生存權的最驚人、最突出的成就”。[8]
把生存權列為首要人權,這一標準似乎太低了。首先,人與動物不同,動物沒有思想言論,有了食物它就可能生存;而人類的正常生存不僅需要食物,也需要有思維、表達的權利,不能把人類的生存需要降低到動物的需要那種層次。《世界人權宣言》所強調的,不僅是人類與動物相似的獲得食物的權利,更重要的是人類作為人本應享有的自由思維、表達的權利,也即基本人權。既然中國人民的溫飽已經不再是問題了,那麽為什麽他們不能享有言論、結社、選舉等原本應該有的自由和權利呢?
其次,給予老百姓物質上的生存權,並不代表著制度的重大進步。遠在奴隸社會後期,奴隸主就不再任意殺死奴隸、而給予奴隸物質上的生存權。從近代社會開始,除了少數極權政府外,世界上並沒有哪個政權敢於公開否認民眾的生存權的。既然幾乎每個國家的老百姓都有生存權,中國的老百姓在這點上並沒有什麽值得特別自豪的;唯一可以稍感滿意的是,過去在“大躍進”和“文革”時期,中國老百姓連“生存權”都得不到保障,改革以後能有溫飽了。這種進步是相對於過去的嚴重錯誤而言的。出現過這種錯誤本身正好說明,過去幾十年里中國民眾的生存權並未得到保障,相反卻曾經受到了嚴重威脅,這種局面及其制度根源值得深刻檢討。
言論、結社、選舉等基本人權究竟是西方文化和價值觀的特定產物,還是跨越不同的文化和價值系統而為各民族及國家的民眾所共同認同的呢?中國所簽字的《世界人權宣言》持後一種理解。人權的概念起源於西方,但決不是西方的專利。東方和西方的民族同為人類的一部份,有著人類社會的共同性,也有普遍適用的最起碼的人權標準。載入《世界人權宣言》中的各項基本人權就是世界各國人民公認的共同標準,該宣言並未因各國國情不同而承認世界上有某些國家可以排斥基本人權。在該宣言上簽字的國家都是接受這一標準和觀念的,如果一個簽字國對《世界人權宣言》的人權標準完全不認同,無法接受《宣言》的理念,就應該宣布撤銷簽字、不承認這一國際文獻。否則,一國政府在《世界人權宣言》上簽字這一國際性行為與它所堅持表達的人權觀念就應該是一致的,不應當言行不一。
如果以中國的文化傳統和國情為理由,而否認基本人權在中國的適用性,也是缺乏歷史常識的。在二十、三十年代到五十年代初期之間的這一歷史階段,中國的老百姓就曾經有過一定程度的言論、結社、出版等方面的基本人權,雖然比不上西方國家,但畢竟不是一無所有。正是因為擁有這樣的權利,左翼文人才能在國統區私人辦報、出版書籍,發表他們想表達的一些意見,幫助中共擴大了在國統區的影響,爭取了一大批知識分子,大大改變了中共的成員結構;由於老百姓有遊行、結社、示威的基本權利,解放戰爭時期中共才能在城市里發動“反饑餓、反內戰、要和平”的示威,動搖了國民黨的統治,而遊行示威者也不用擔心軍事鎮壓;也因為有了這些權利,才出現了一些民主黨派,使它們得以獨立於執政的國民黨、傾向於在野的中共,直到今天,在中國大陸被稱為“民主黨派”的這些團體,基本上都是中共執政前就合法成立了的。這一史實說明,中國的文化傳統和國情並不排斥基本人權。
其實,排斥基本人權的不是國情、而是政情。一些亞洲國家的政府以發展經濟需要穩定的社會秩序為籍口,壓制和剝奪人民應有的自由和權利,這種背離《世界人權宣言》宗旨的做法所反映的是執政集團的需要。1998年5月印尼總統蘇哈托在強大的學生運動的沖擊下倒台,就是又一個“亞洲神話”的破滅。它再次說明了,只強調發展經濟、不推行政治變革,聽任權力被壟斷、官僚肆意腐敗,為了保護執政利益集團而通過壓制基本人權來防範可能的社會反彈,是不可能實現長期、真正的政治穩定和經濟繁榮的。如果一定要把這種執政道路稱為“亞洲模式”,那麽應該說,這種模式的來源並不是亞洲國家的民眾不要基本人權,而是亞洲一些國家的執政利益集團比西方國家的政治精英更迷戀權力的獨占和壟斷。
鼓吹“亞洲觀點”的《曼谷宣言》認為,應當“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幹涉他國內政以及不利用人權作為施加政治壓力的手段”。這種說法把一個國家違反國際公認的基本人權的問題解釋為本國內政,從而得以把任何對該國人權狀況的譴責和批評視為幹涉該國內政。對那些本國人權狀況不佳的國家領導人來說,這一說法是他們抵禦外界批評的最後一道防線,是試圖設立一個不讓國際輿論監督的“禁區”。這種做法其實表明,他們實際上已經變相地承認了本國人權狀況不佳,經不起國際輿論的監督,只好用“內政”來作“擋箭牌”。
既然《世界人權宣言》宣布了基本人權是各國人民都應當擁有的、不可被剝奪的權利,而這些視人權問題為“內政”的政府也簽字認同這一原則,那麽,國際社會對各國基本人權的關心就體現了超越國界的、對人類社會共同理念的追求,和關心全球環境等問題一樣,對每個國家有益無害。美國憲法學專家、哥倫比亞大學教授路易·亨金說過,“若人權全屬國家管轄下的事情而永不是外界以任何形式來關注的恰當問題”,那麽《聯合國憲章》的條文、《世界人權宣言》、國際社會所采取的各種保障人權的工具和聯合國的諸多行動,“都會是濾過性的病毒了”。[9]
事實上,國際社會對一國人權狀況的批評,從來都是有利於該國老百姓的利益的,而唯一受到損害的只是該國的統治集團。當這樣的統治集團在簽署《世界人權宣言》時,它表現出來的是要代表該國人民的整體利益;但一旦該國因老百姓的人權狀況不佳而受到國際社會批評時,統治集團所關心的其實只是自己的集團利益,而把老百姓的利益完全置之度外了。所謂的“內政”說,充份反映出了統治集團視國家為“私”有、以國事為“私事”、漠視民眾利益、把統治集團的利益等同於國家利益、國家主權的心態,因此它們把任何外界對統治集團行為的批評都理解為對國家的批評、是對國家主權的幹涉。這樣,他們一方面侵害老百姓的基本人權,居然另一方面還以老百姓的利益代表自居,向外界宣稱,國際社會對本國人民基本人權的關心違反了這些人民的利益。
三、公民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相互關系
與《世界人權宣言》密切相關的,是聯合國1966年通過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和《公民、政治權利公約》,這兩個國際公約將兩類人權加以區別。第一類人權是公民、政治權利,它可被稱為原始性的、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你不要它、它也存在”。這類權利是法律意義上的權利,具有可審判性(justiciable),全世界有同一標準,而且是可以立即實現的。這類權利要求政府的只是“有所不為”,也就是英國政治哲學家依薩·柏林所說的“消極自由”。第二類權利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它們可被稱為擴展性權利,也叫受益權。實際上,這些權利與其說是權利、不如說是福利,這類權利屬於“你要、它不一定有”的。它要求政府積極幹預,如“免於饑餓”、“受教育”、“得到社會保障”等,也就是依薩·柏林所說的“積極自由”。這類權利不具有“可審判性”,在法庭上無法根據有關第二類權利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進行審判。因為各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第二類權利實現的程度也就有所不同,因此《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二條說,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充份實現”是“逐步的”。
《世界人權宣言》發表五十年來的歷史說明,民主主義人權觀和馬克思主義人權觀對這兩類權利的看法有重大分歧。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寫入了個人財產權,其第17條規定,“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擁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任何人的財產不得被任意剝奪”。但1966年聯合國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和《公民、政治權利公約》卻完全排除了對財產權的規定,而將帶有社會主義色彩的“免於饑餓的權利”宣布為基本人權之一,寫進了公約。當時,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蘇聯以及其他十幾個共產黨國家都不承認財產權是基本人權,於是這個國際公約只好把“財產權”排除了。然而,“免於饑餓的權利”和“財產權”是兩類不同的權利。“財產權”屬於原始性權利,搶劫、盜竊、敲詐、欺騙、偽造、貪污、憑藉國家權力任意侵占、剝奪私人財產的行為,都是對財產權的侵犯;保障財產權的關鍵不在於“創造”更多的財富,而在於用法律禁止上述行為。“免於饑餓的權利”則屬於擴展性權利,或稱受益權,實為一種“福利”;免於饑餓的權利不能靠一個法律或禁令來加以保障,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述,要依靠“充份利用科技知識、傳播營養原理的知識、發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資源得到最有效的的開發利用”,還要靠“改進糧食生產、保存和分配方法”等等來實現。
在共產主義思潮的影響下,1966年聯合國的這兩個公約包含著兩大局限性。第一是不承認財產權是一項基本人權;第二是不適當地混淆了“人權”的兩類基本概念,把“擴展性權利”這種實質上屬於“福利”的“要求”,和嚴格意義上作為“原始性權利”的人權,統統都視為“人權”。其後果是,一些國家的執政黨可以維護擴展性權利為名,踐踏原始性權利,打著“免於饑餓的權利”或“溫飽權”,而去踐踏財產權。二十世紀共產主義在各國的實踐證明,這種理念並沒有創造出一個理想的平等社會;相反,卻造就了一種新的專制制度,在這種制度中,不僅原始性人權不受保障,而且由於失去了“財產所有權”,人們也就不可能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投資和經營活動;更糟糕的是,由於人們沒有私有財產權,生活資料的來源掌握在執政黨和政府手中,人們為了“溫飽”,不得不以“自由”來換取“生存”的權利;結果,人的各種自由,包括思想、信仰、言論、出版、結社自由以至反抗的權利,甚至表達悲傷的權利都被剝奪殆盡。正如余英時教授所說的,“人的生存權利,人的一定程度的私有,這是不能放棄的......中國現在個人的尊嚴沒有保障,一切靠黨,不聽黨的話就沒有飯吃,這還有什麽人的尊嚴?”[10]
在所謂的“亞洲人權觀點”中,有一個觀點是,“在民眾尚不得溫飽時,政治權利純屬奢侈品”。中國的“生存權”觀點則更進了一步,它表達的意思是,“人生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吃飯,因此社會權利遠比政治權力更重要,社會主義國家給老百姓飯吃就是在講最大的人權。老百姓能有飯吃就不錯了,就該感謝政府,不應當再奢望別的”。這樣的觀點強調經濟權利比政治權利更優先、更重要。中國的一些禦用“理論家”找出了馬克思的唯物史觀和經濟決定論來作理論依據,經常被引用的是恩格斯在馬克思墓前演說中的一段話,“人們首先必須吃、喝、住、穿,然後才能從事政治、科學、藝術、宗教等等”。[11] 這樣的觀點實際上所涉及的是公民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相互關系問題。
吃飯確實是生存的第一需要,但如果否認了個人財產的正當性,而實行那種政府壟斷經濟資源和就業機會、個人由政府指定工作崗位、規定工資級別、限定消費內容的計劃經濟,才是真正侵犯了“人的生存權”。歷史學家金觀濤認為,“唯物史觀的基本原理只是把唯物論中物質和意識之關系推廣到經濟和政治文化上,因為馬列主義者都把唯物史觀看成唯物論哲學在社會歷史研究中的一種運用。......一旦我們把推理嚴格化,便立即發現,把經濟等同於物質、政治文化等同於意識,實際上只是一種不嚴格的類比。從邏輯上講,不可能從唯物論原則中推導出經濟決定論。......有人根據恩格斯在馬克思墓前的演說,把唯物歷史論通俗化為吃飯哲學,實際上這更和唯物論的運用南轅北轍。恩格斯所講的只是政治文化和經濟活動的依存關系。依存可以是相互的,不存在誰決定誰的問題。我們同樣可以斷言,如果不存在某一政治秩序,就不能進行某一類經濟活動。它同人只有解決吃飯問題才能從事政治經濟活動並不矛盾”。[12]
四、過去十年來中國人權的法律保障狀況
1993年,筆者曾著文評述過中國各項基本人權的法律保障情況[13],近五年來這方面的情況有何變化、有哪些進展或退步呢?
首先應當指出,由於改革開放以及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在廣大民眾和法學界人士的一再要求下,近二、三年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起草、通過了一些重要法律,對中國司法制度進行了一些改革,有利於人權的法律保障,取得了以下一些進展。
第一,通過、實施《律師法》,以此取代了15年前制定的《律師工作暫行條例》。律師的屬性由國家幹部改為社會的法律工作者,允許自行開業或與別人合作開業,律師取得了某種獨立地位。這對公民在訴訟中行使辯護權顯然是有利的。
第二,通過了新的《刑事訴訟法》(即全國人大《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該法有三項革新。其一是取消了“收容審查”,以刑事拘留可延長到30天作為替代辦法;還規定對“拘傳”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對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兩項強制措施分別規定不得超過12個月和6個月。這些規定都是在偵察犯罪的同時,注意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加以保護,是除弊革新的一項進步。其二是規定律師可以提前介入案件。過去犯罪嫌疑人在開庭前10天收到起訴書後才能聘請律師,以致於律師沒有足夠的時間了解案情,無法有效地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現在規定,律師從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即可查閱、摘抄、覆制訴訟文書、並可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這就使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與公訴人之間處於平等地位,無疑是保障人權方面的一個進步。其三是首次肯定了“無罪推定”原則並正式寫進法律。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指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定有罪之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它反映了受到法律保護的一項重要人權,在200年前就被寫入了法國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中,1948年又被寫入《世界人權宣言》,世界各國都確認並普遍實行這一原則。但過去中國視此原則為資產階級法律觀點、批判並拒絕接受它,大陸冤假錯案之多與排斥這一原則就大有關系。最近,在新《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第12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實際上肯定了“無罪推定”原則,顯然是法律思想上的一大突破,對人權保障將會產生重大影響。過去凡被公安機關拘捕的,不管以後是否被定罪,一律被稱為犯人,現在則改稱犯罪嫌疑人,與香港、台灣以及世界各國的說法一致了。
第三,通過了新的《刑法》。原有的《刑法》是1977年通過的,現在已不適用,必須修改和增訂。修訂後的新《刑法》有兩個引人注目的地方。其一是取消了反革命罪。大陸法學界人士曾多次提出,“反革命”乃是政治語言、不是法律語言,中國早已不是什麽革命時期、而是經濟建設時期,還有什麽革命或反革命而言呢?保留這一罪名早已與現實情況不相符合。不過,這次修改僅僅把“反革命罪”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而實際內容則並未改動,可說是“換湯不換藥”,實際意義不大。其二是新《刑法》明確規定了“罪行法定”原則,廢止了過去實行的類推(Analogy)的規定。現代各國普遍奉行“罪刑法定”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的不為罪”。而中國過去實行的卻是“類推”原則,即刑法條文上原無適用法則的案情、可以比照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例如,制造、出售淫穢書刊,在刑法上原來沒有這一罪名,則可類推定為流氓罪。實行類推原則使法官在審判中常常采取自由裁定主義,按黨政領導的政治需要或個人好惡來定罪量刑、任意裁定。這種做法繼承了封建社會實行人治的罪行擅斷主義,與世界刑法學發展的潮流背道而馳。這次修改規定了“罪行法定”原則,說明中國的刑法由片面偏重刑法的社會保護功能向著同時也注意人權保障功能方面的轉變,無疑是一項重大進步。
但是,中國現行的法制仍然很不適應保障基本人權方面的要求。例如,一直未制定、通過保障言論、出版自由的新聞法和出版法、保障結社自由的結社法和政黨法;勞動教養這一行政懲罰制度明顯違反憲法,使得行政機關和警察可依自己的決定、而不經法院的判定,就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權利,雖經廣大人民和法學界一再抗議,至今仍未廢止這種做法;肯定了“無罪推定”原則後,刑事訴訟法中有些規定就需要改進,如應規定被告人沒有舉證責任、有權保持沈默、不得被逼迫作不利於自己的陳述,以及不得以被告人對偵察、審訊人員態度的好壞作為有罪或加重判刑的根據等;《公民、政治權力國際公約》第14條規定,“被告人應不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而中國大陸一向實行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做法恰恰與這一原則相反,其實質是誘供和逼供,也應廢止。
值得注意的是,1989年以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制定、通過了一些旨在加強專政、強化政府權力、限制民眾人權和自由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首先,《遊行示威法》及其《實施細則》嚴格限制公民遊行示威的自由和權利,因此民眾諷之為“不準遊行示威法”。其次,《保密法》與《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人人有權享有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之自由”有抵觸,在很大程度上剝奪了公民的知情權(或稱了解權)。第三,《國家安全法》使政府擁有過於廣泛的權力、得以“國家安全”名義剝奪和限制公民的許多自由和權利。第四,仍然保留、使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補充規定》這類允許行政機關對公民無限制地罰款的法規,此類法規源出於日本,但在日本早已因構成對公民私人財產所有權的侵犯而被取消了,以前台灣采行的此類條例被稱為《違警罰法》,現在台灣也已將這種的做法取消、改由法院依法判決。第五,《國防法》將“黨指揮槍”寫進了法律,規定由全國公民、納稅人出錢供養的軍隊隸屬於一個政黨,這與現行憲法第2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第9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相抵觸,因為憲法的這兩條所規定的都是國家而非政黨指揮軍隊。
此外,《戒嚴法》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發生威脅國家和社會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有權發布命令,停止憲法規定的一些公民自由權利的執行,有權調動人民警察、武警部隊甚至要求正規軍出動制止或平息所謂的“暴亂”。美國法學權威路易·亨金曾明確指出,“遇到緊急狀態、中止立憲政府一些基本要素的執行,對憲政主義和立憲政府將造成也許是最嚴重的威脅”。[14] 人們對於1933年希特勒上台執政後把法西斯枷鎖套在人民頭上的歷史仍然記憶猶新,納粹黨正是利用當時德國魏瑪憲法中有關緊急狀態的條款發布命令,停止對憲法中公民自由權利的保障,又迫使國會通過確認其獨裁權力的授權書,結果實際上把憲法變成了一張廢紙。因此,在現代民主國家很少采用戒嚴法。美國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也並未由於“沒有制定和實施戒嚴法而不能應付緊急事變”。
還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加進了有關“動亂”和“顛覆”問題的條款(第18、23條),顯然是為了壓制對中央政府的不滿及和平抗議,從而剝奪了港人多年來一直享有的相關的自由和權利。
多年來,關於中國應當加入聯合國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呼聲一直不斷。《世界人權宣言》僅僅是一種各參加國的意向性聲明,而這兩個公約則屬於國際協定,具有國際法上的法律效力,各簽字國負有切實執行的義務並應接受國際監督。特別是《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規定,“凡未經現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規定者,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按照其憲法程序和本公約的規定采取必要步驟,以采納為實施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力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中國政府在江澤民訪美期間已簽署加入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8年10月又簽署了《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國加入這兩個公約後,有利於中國的人權保障事業的發展。例如,《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8條規定,“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合會”、“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該公約還有“人人有權罷工”的規定;《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人人有“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人人有自由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任何人進入本國的權利,不得任意加以剝奪”。根據這兩個國際公約的以上規定,中國應當修改現行的工會法、制定罷工自由法等一系列有利於保障基本人權的法律、廢止與國際公約相抵觸的法律條款。
五、歷史的教訓:個體解放是尊重和捍衛人權的先決條件
人權的理念在中國的歷史上缺乏根基。在個體與群體的關系上,中國的傳統思想和文化總是強調群體,在法律文化上則是偏重國家本位、義務本位,也忽視個人權利。從孔子的“克己覆禮”到宋元理學的“存天理滅人欲”,都認為個人處於從屬的地位,應當無條件地服從家庭、社會、國家的利益。儒家主張禮治,以維持“三綱五常”的封建秩序,強調個人應一切服從尊長,甚至“君要臣死,不敢不死;父要子亡,不敢不亡”。從晚清以來,在西方民主主義影響下,一些啟蒙思想家認識到,把個體從群體中解放出來、實現梅因在《古代史·序言》中所說的“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乃是一種歷史性的進步。
東方之所以偏重集體、而西方尊重個人,其實並非關乎地域之分、民族之異,實乃時代有別,因為,在人類社會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發展中的過程中,東西方處於不同的階段。西方國家的早期也不尊重個人自由、權利和人格尊嚴,是經過多年的奮鬥和抗爭才逐漸把個體從群體中分離出來,形成了對個體價值和權利的尊重。
從晚清起,康有為、章太炎等都曾為個性解放和個人自由大聲疾呼。“五四”時期,陳獨秀、胡適等也大力鼓吹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思想。例如,陳獨秀說,“以個人為本位,每個人都有自主之權……舉一切倫理、道德、政治、法律、社會之向往,國家之所祈求,維護個人之自由權力與幸福而已”。[15] 胡適也說,社會“往往用強力摧殘個人的個性,壓制個人自由獨立精神,等到獨立自由的精神都完了,社會自身也沒生氣了”。[16]
不幸的是,所有這種種當時的進步思想,都被救亡圖存的現實政治所壓倒。連孫中山都強調要“爭國權”,而不是爭人權,他在《三民主義》中主張,“自由權力利用到個人,就成一盤散沙……要用到國家上去”[17]。“五四”運動原有兩大主題,一個是科學民主、個性解放,另一個是覆興民族、救亡圖存,但後者卻占了上風。而“十月革命一聲炮響”、馬克思主義傳入中國後,大多數思想家更是轉換了方向。孫中山認為,西方民主是壓迫平民之工具;陳獨秀、李大釗等由民主主義者轉變為馬克思主義者。等到陳獨秀晚年覺悟到“自己是誤入歧途”時,悔之已晚。
列寧、斯大林主義的人權觀不認為基本人權應該是每一個人與生俱有的,而是認為,政府和執政黨的權力和權利是與政權同生同在、不受限制約束的,至於普通社會成員的個人權利只不過是政府賜予的,予取應聽由政府和黨決定。在前蘇聯、東歐等原社會主義國家以及中國,政府總是視國家機器為至高無上的權威所在,強調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高於個人利益,要求個人對國家盡無限的義務、甚至犧牲自己的一切,但從不鼓勵、相反還遏止個人爭取或保護自己權利的行動,甚至把個人主義等同於利己主義,視個人主義為萬惡之源。
毛澤東在1945年召開的中共“七大”上還講“個性解放”,認為“被束縛的個性如得不到解放,就沒有民主主義,也沒有社會主義.....經過民主主義才能達到社會主義,這是馬克思主義的天經地義”。但中共建政後,就馬上改變了論調,一再批判個人主義、個性解放。從五十年代中期開始,近二十年里的每次運動都強迫群眾檢查、批判自己身上的個人主義;還號召“學雷鋒”,要求每個人都一心為公、無私奉獻,要“一不怕苦、二不怕死”地充當“黨的馴服工具”、“小螺絲釘”;“文革”中甚至還要“狠鬥私字一閃念”。“文革”初期,有一個黑龍江生產建設兵團的叫金訓華的中學生,為了打撈一根集體的木頭,與洪水“搏鬥”而被淹死,事後官方媒體大肆宣傳其“英雄事跡”。這種賤人貴物、視老百姓的生命如草芥的觀念,與毛澤東等中共領導人大搞特權、生活奢華的現實相對比,明顯地暴露出那些“大公無私、為共產主義獻身”的華麗口號的虛偽性。
以國家、社會、集體利益為名,批判個人主義,蔑視、剝奪個人權利,乃是當代集權制度及其領袖維持統治的一種手段。其結果必然是,政府權力不受制約,而公民的個人權利則得不到尊重和保障。例如,中國的憲法雖然名義上也列入了公民應有權利的清單,但卻從來不準備真正兌現。1982年修改的憲法還抄襲了蘇聯憲法的表達,增加了一條對公民個人權利的限制,即“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力”(第51條),由於政府可以任意根據自己的需要解釋、規定所謂的“國家、社會、集體利益”,並把政府不喜歡的事定義為違反“國家利益”,結果憲法規定的許多公民權利就事實上被勾銷了。例如,政府可以把任何它不喜歡的遊行示威活動都說成是妨礙公共秩序,以此為籍口而予以禁止。把個人從虛幻的集體中解脫出來、成為獨立自主的個體,乃是人權得到尊重和保障的先決條件。
200多年前的《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說得好,“凡是公民權利沒有得到保障,政府權力得不到制約,就沒有憲法.....蔑視人權或人的尊嚴乃是一切政治罪惡和腐化的根源”。蘇聯和東歐的一些社會主義政權的垮台,其深層次原因正是在於,這種體制扼殺了個人自由,阻撓個人解放,因而嚴重阻礙社會的發展,最後終於擋不住社會進步的潮流,而被人民所遺棄。
50年前毛澤東在其“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曾下過一個結論:民主主義已經失敗,而社會主義成功了。現在看來,這一結論下得太早了。即將過去的二十世紀留給人類的最重要的教訓之一,就是集權社會主義的興起和失敗,它在人類歷史的長河中不過是曇花一現的一個浪花。列寧、斯大林式的社會主義產生了極權主義專制統治,給世界造成了禍害,給本國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痛苦,幾乎成為人們的一場恐怖的惡夢。現在世界上最後的幾個社會主義國家也都不敢再堅持極權統治,而相繼推行了改革政策。人類社會現代化發展過程的主流是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多元的思想文化和個人本位的價值觀,這已是大多數人的共識和不爭的事實。不過,追求社會公正的理想至今仍有吸引人的魅力。資本主義制度正是從社會主義理想中學習、借鑒、吸收了有益的東西,並自我調整和改革,從而顯示出自己的生命力的。筆者來到美國後,就驚奇地發現,美國資本主義社會中的社會主義因素竟然比號稱社會主義的中國要多得多,例如實行高額遺產稅、累進所得稅、社會保險救濟等。
在中國,保障人權的鬥爭和努力是人類的進步、正義事業的一部份,與爭取民主憲政的實現實際上是結合在一起的。人類即將進入二十一世紀,民主憲政主義在中國也日益贏得了人心,一個真正自由、解放的新時代來臨的日子將不會太遠了。曙光在前,讓我們加倍努力,促其早日到來。
中國大陸和台灣勞工政策之比較
郭保剛
美國托瑪斯學院(Thomas College)政治學副教授
一、台灣的威權統合主義勞工政策
二、大陸的國家統合主義勞工政策
三、世紀之交台灣的勞工政策
四、世紀之交中國大陸的勞工政策
五、結論
任何現代的社會制度都非常注意保護勞工的正當利益,尊重勞工的種種權利。如果說,發達國家這方面的制度經驗距離中國大陸的現實尚遠,那麽,對比中國大陸和台灣的勞工政策的歷史和演變,則不失為一可行的勞工制度和政策的比較研究課題,可以為分析轉型中的中國大陸的勞工問題提供可直接參考的信息。
許多人或許會認為,台海兩岸分治多年,政治經濟制度迥然不同,其勞工制度和政策可能缺乏可比性。筆者曾在大陸和台灣都作過實地調查或訪問,認為兩岸的勞工政策實際上頗具相似之處。雖然台灣一向標榜奉行以民生主義為宗旨、以勞資合作為目的之勞工政策,而大陸方面則一向宣稱,工人階級是其政權的領導力量,奉行社會主義的勞工政策,但兩岸的勞工政策都具有強烈的統合主義(corporatism)色彩。
統合主義是指國家通過對利益集團的協調和控制、達到國家與社會的利益相互和諧的一種社會政策。其基本特徵包括三點。第一,政府通過與少數具法定壟斷地位的勞資團體的協商對話,求得雙方對經濟政策的認同;第二,這些團體不僅對其所代表的成員或群體負責,同時也對政府負責;第三,政府與利益團體的關系是合作性的而非對抗性的。[1]
美國學者霍華德·威爾達(Howard·Wiarda)研究了歐洲的政治史後認為,當代各國的勞工政策都有一個從“國家統合主義(state corporatism)”向“社會統合主義(societal corporatism)”轉變的過程。“國家統合主義”又稱威權統合主義或保守統合主義,其主要特徵是,政府通過對利益團體的幹預來保證體現國家利益的政策得以貫徹實施,在這種狀況下,相對於強有力的政府而言,社會團體處於劣勢,具有對政府的依附性。“社會統合主義”又稱自由統合主義或新統合主義,其基本特徵是,利益集團具有充份的獨立性,而且與政府機構處於對等地位。“國家統合主義”多出現於早期工業化的國家和地區;“社會統合主義”則多產生於已經工業化的國家和地區,尤其是在社會民主主義傳統強盛的歐洲。當一個國家經歷著從“國家統合主義”向“社會統合主義”轉變的過程時,通常官方對社會團體的管制程度減低,政府運用強迫手段的能力下降,而社會團體對政府的影響力則逐步上升。[2]
筆者認為,海峽兩岸長期推行的勞工政策基本上屬於保守性的威權統合主義政策,兩岸的威權統合主義政策既有許多共性,也有一些區別。目前,台灣正經歷著從威權統合主義的勞工政策向社會統合主義的勞工政策轉變的過程,在此期間必然會遇到勞工運動日益溫和、勞工立法進退兩難等現象;而大陸當局傳統的勞工理論和實踐在經濟改革中也受到了全面的挑戰;未來大陸和台灣各自的勞工政策只能是合作型的社會統合主義模式。在本文中,筆者將首先考察台灣所謂的三民主義勞工政策的實際內容;然後再分析大陸的勞工政策的理論和實踐;最後將二者加以比較,從台灣經驗來研判大陸未來勞工政策的走向。
一、台灣的威權統合主義勞工政策
台灣的勞工政策有兩個組成部份,一部份是延續國民黨在大陸統治時期的勞工政策,另一部份則是民國政府遷台後在長期戒嚴的政治環境下所制訂的勞工政策。國民黨在統治大陸的初期,曾強調扶助工農、抑制資本的政策;但國共分裂後,國民黨便逐步采取了以國家利益至上和一黨專治為特徵的威權統合主義統治體系。[3] 國民黨退守台灣後,痛定思痛,認為有必要吸取在大陸失敗的教訓,因此在政治上進一步強化了對勞工的控制,而在經濟上則開始強調勞工福利和勞資合作,此後形成了台灣的威權統合主義勞工政策。其特徵可從工會的組織結構、工會與政府的關系、工會與執政黨的關系、勞工的政治權利、勞工的經濟權益等幾個方面來分析。
台灣現行的“工會法”是民國政府於1929年在大陸制訂的,雖先後修訂了七次,但其控制工會發展的基本精神並無實質性的改變。根據這個法律,所有超過50人(後改為30人)以上的工廠均須組織工會(行政、教育、軍工等部門除外),但每個工廠只能有一個工會;凡符合入會條件的職工均要入會;參加了產業工會的工人不得再加入職業工會;基層工會必須加入地區(如市、縣)或行業性的總工會,而區域性或行業性的聯合工會又必須加入全國總工會。這套一元化的組織結構顯然有利於黨政機構自上而下地對工會實行集中性的控制,而工會本身也就失去了獨立的地位。但台灣當局並未嚴格推行這一工會法,從未完整地建立起這套強制性的“金字塔”型的工會組織結構。到1976年為止,在所有符合組織工會的要件的單位中,只有三分之一多的單位有工會組織;即使到了工會運動非常活躍的九十年代,設有工會的企業也始終沒超過50%。[4]
這樣,工會事實上不是一個獨立的勞工團體,而是變成了受行政部門轄制的一個變相的勞工管理機構。法律中有明文規定,內政部及省、縣、市行政部門為工會的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監督指導工會的選舉、工會代表會議的召開、批準工會的國際聯絡等;工會從成立到改選、以及章程的修改,均要報送主管部門審批;政府對縣市以上工會組織予以經費補助,並列入中央及地方政府的預算;政府機關還對工會舉辦的會員福利事業另撥發福利金。這種用政府預算直接在經濟上補貼、扶植官方工會的做法與大陸十分接近。
除了直接的行政幹預外,國民黨還通過其黨部滲透和操縱工會組織。在六十、七十年代,工會會員中國民黨黨員一般都占一半以上[5];國民黨的各級組織積極幹預工會選舉,通過發動黨員和工會會員來保證國民黨的候選人當選;對非黨員的工會領導人則極力籠絡,吸收他們入黨或誘之以官祿德。國民黨的目的是要防止敵對性工會組織的出現[6],為此直接掌控了大部份的工會領導權,通過國民黨中央的社會事務工作委員會(社工會)掌管執政黨對工會的工作。這種將工運納入國民黨黨務管理體制的作法延續了國民黨在大陸統治時期的策略,減弱了工會的政治活力,從而避免勞工階級成為其他政治勢力的社會資源。[7]
國民黨在台灣實行戒嚴達38年之久,在此期間勞工的政治權力受到嚴格限制。“工會法”雖保留了勞工罷工的權力,但卻多方限制。一方面,它規定勞資糾紛必須經過調解程序,勞工在調解期間不得宣布罷工;但另一方面對調解的期限卻無規定。[8] 同時它還明文規定,工會不得要求為超過標準工資之加薪而罷工(“工會法”第26條)、罷工期間不得采取封鎖工廠的行為(“工會法”第29條)[9]。事實上,勞工們就連這些大為縮水的政治權利往往也無法運用,因為在戒嚴時期罷工者可因種種罪名被判刑,其懲罰可高至死刑。此外,政府的安全部門還長期監視工會和勞工領袖,有時還恐嚇威脅。這些政治高壓手段確實遏止了勞工運動的萌芽。解除戒嚴後,雖然勞工罷工的權利恢覆了,但仍存在不少限制。
台灣的勞工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的發言權不多。台灣的“工廠法”規定,勞資雙方要組織工廠會議(後改名為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等名額的代表組成;每月召集一次會議討論工廠經營、勞資關系、勞動條件等議題。但在實際運作中,勞資會議往往成為資方安撫勞工的一個渠道。不少企業的資方還提供資金,讓工人組織遊覽和娛樂活動,以改善勞資關系、增強勞工對公司的親和力。
為了軟化勞工中可能的對立情緒,台灣當局一方面推動基層勞資協商和福利事業,一方面在勞動保護、勞動就業、職業訓練、醫療保健等方面增加了法律保障。1958年台灣就制訂了“勞工保險條例”,實行強制性勞工保險,從而在勞工遇到工傷、生育、醫療、殘廢、失業、退休及死亡等情形時可提供一定的補償;該條例還規定,資方與勞工分別交付保險金的比率為8比1,在五十年代這個比率對勞工來說是相當優厚的。1972年台北縣淡水的一家電子公司發生了多名女工因三氯乙烯有機溶劑中毒而死亡的事件,驚動了政府的高層,於是立法院於1974年制訂了國民政府的第一部勞動保護法令“勞動安全衛生法”。1975年又修訂了民國19年通過的“工廠法”。蔣經國任總統後,每年都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使得1978年至1988年這十年間,工人的平均基本工資增長了三倍多。[10] 1984年頒布的“勞基法”全面強化了對勞工經濟權益的保護,對勞動契約、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退休、職業災害補償等作了全面規定。蔣經國先生對這一法律極為重視,認為它是改變國民黨形像,提升經濟發展層次的重要法律,並督促迅速制訂與之配套的附屬法規。
台灣式威權統合主義所特有的這種剛柔並濟的雙重特性是歷史條件的產物。國民黨政府在台灣與中共統治的大陸長期對立,缺乏安全感,因而采取了壓制勞工運動的策略,並以犧牲勞工的政治經濟利益來換取經濟的發展和政治上的穩定。[11] 同時,為了達到平息勞工運動的目的,又借鑒了中國的傳統文化和西方工業化國家的作法,大力推動勞工福利。在台灣,勞工經濟狀況的不斷改善,以及伴隨著經濟高速增長所出現的充份就業,使勞工比較容易滿足現狀,易於接受關於勞資合作的宣傳,因而在政治上也就能繼續承受政府的高壓政策,而不至於釀成像南韓那樣的劇烈的勞資沖突和與政府大規模對抗的局面。因此,台灣當局通過雙管齊下的辦法,達到了控制勞工並使之非政治化的目的。
二、大陸的國家統合主義勞工政策
中國大陸奉行的是國家至上、一黨專治的列寧主義式統治體系。由於社會主義理論建立在工人階級領導地位的學說之上,所以在經濟改革前工人的地位和福利明顯地高於農民和其他階層,且享有眾多的特權;在經濟改革開始後工人的這種優越地位正逐漸消失,工人與執政黨的矛盾將會越來越突出。大陸的國家統合主義勞工政策同樣可以從上述五個方面加以考察。
與台灣相同,大陸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實行一元化的工會組織體系。根據1992年通過的“工會法”,全國所有的工會均需接受中華全國總工會的領導;全國總工會之下設有省、縣兩級工會,行業之間亦可建立地方和全國性的工會,但仍隸屬於全國總工會;目前全國僅有鐵路、民航、金融和郵電等四個全國性的行業工會;下級工會的成立須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與台灣不同的是,大陸雖然沒有對國家機關、軍工企業和教育單位設立工會的限制,也沒有對組建和加入工會的強制性規定。但工會的組織率在國有企、事業中達到90%。近年來外資公司中的工會組織迅速增加,已達到53,600家。目前全國工會會員總數已愈1億人。然而,當局一向視體制外的工會為非法組織,經常對組織者加以追究甚至迫害,這使得地下工會成為唯一的體制外工會的生存形式。
與台灣不同的是,大陸的工會是政權的組成部份。規模稍大的企、事業及機關的工會多設有脫產專職人員。1993年全國各地區各級工會有專職幹部493,644人[12],他們的工資、獎勵、補貼均由所在單位支付,勞動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亦與本單位的職工相同。基層和基層以上工會主席中享受同級黨政副職待遇的有118,828人[13],許多工會主席還同時兼任人大常委及其副主任或政協常委及其副主席的職位。凡是縣及縣以上單位的工會幹部均屬於國家幹部,其待遇與同級國家幹部相同,享有離、退休等優遇。工會的活動經費主要有四個來源。一是工會會員會費;二是本單位的撥款(全民與集體企業按每月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交,合資與外企也要按規定提撥);三是工會經營的企、事業機構的收入;四是政府的直接補助。工會的辦公和活動場所均由所在單位或政府提供。由此可見,大陸的工會已經政權化和官僚化,其官方色彩是不言而喻的。
根據大陸的憲法,中國共產黨是法定的唯一執政黨;所有的其他黨派及社會團體均需接受共產黨的領導,它們雖享有“參政和議政”的權利,但絕不能成為反對黨或反對團體,工會也不例外。工會的章程明文規定,工會必須接受中共的領導;工會幹部的任命或選舉通常是由同級黨組織考察和推薦。執政黨一向非常重視工會工作,近年來每次舉行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時,中共中央政治局的成員均全數出席;而全總主席也一向是中共中央委員會成員,1998年的工會十三大繼續選舉已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尉健行為全總主席;各級工會主要負責人也都享有同級黨政人員副職的地位,許多人還是同級黨委的委員或常委。對非黨員工會幹部中共則采取積極吸收和發展其入黨的作法。這些做法的目的其實與國民黨相似,即防止工會成為獨立的政治勢力,尤其是防止工會成為象波蘭的團結工會那樣的對抗性組織。
與台灣相比,大陸的工人名義上具有較多的政治權利(如參政權、集體協商和企業管理權等)。大陸的“勞動法”第1章第8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工會法”還規定,政府在制訂涉及工人利益的法律、法規、政策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並邀請工會參與;公有制企、事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有對重大經營管理問題的決策權和對管理人員的選舉和罷免權;企業管理委員會要有工會代表參加。雖然這些規定未必能落實,但僅從法律層面看,大陸的工人在企業民主管理方面的權利比台灣要多。當然,大陸的多數企業為公有企業,而台灣的多數企業為私有企業,二者未必能簡單地類比。如果考察大陸的私營、合資及外資企業的情況,工人的政治權利就遠不如公有企業,因為“工會法”的許多規定只適用於全民或集體所有制企業。
大陸在1982年修改憲法時,刪除了公民享有罷工權力的規定,成為大陸工運史上對工人政治權利的一次嚴重侵犯。相比之下,台灣盡管在戒嚴時期對罷工作了種種限制,但在法律上卻始終保留了這一勞工權力。在處理勞動糾紛方面,大陸設立了調解、仲裁和法律訴訟這三級程序。企業按規定須建立永久性的調解委員會。
大陸工人的經濟權益按企業所有制的形式而分為幾等。在國有企業中,由於工人被置於“主人翁”的地位,企業的經營者要對國家和工人負責,工人在勞保、醫療、工資等方面一向有較好的待遇;為增進企業員工的經濟利益,企事業單位往往不惜減少利潤而增發獎金或實物。這樣的高福利政策使得國有企業的工人具有較強的優越感,國有企業的職位成為令人羨慕的“鐵飯碗”。在集體企業中,工人在福利、工資和就業保障等方面的待遇比國企工人就遜色很多;尤其是在福利方面,工人的經濟權益並沒有堅實的保障。近年來,大陸湧現出眾多的私營、合資和外資企業,這些企業的工資較高、勞動強度大,但福利較低,在一些外資企業中侵犯工人經濟權益的事件時有所聞。與台灣1984年頒布的“勞動基本法”相比,大陸1994年通過的“勞動法”對工人的經濟權益的保障明顯高於台灣勞工。如在女工保護方面,台灣女職工生育時只享有兩個月的帶薪產假,而大陸則至少給三個月的帶薪產假。近年來,大陸已實行每周40小時工作時間的制度,而台灣仍然是48小時工作時間制。
綜上所述,大陸的勞工政策與台灣既有相似之處,也有一些區別。大陸勞工的政治地位較高,福利較為優越;勞工雖不能自主,但一向受惠於社會主義的政經體系,有許多源於這一體制的既得利益。然而,隨著改革的深入及相應而來的利益重新分配,這些既得利益將逐漸消失,勞工問題將會日益突出。如果不及時調整現行的勞工政策,勢必會出現危及政局穩定的勞工運動。台灣在這方面的改革已先大陸一步,以八十年代的政治改革為契機,台灣對勞工政策已經松綁。其成功之處在於,避免了在台灣出現象南韓那樣的大規模工潮。大陸應該研究台灣經驗,以便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
三、世紀之交台灣的勞工政策
進入八十年代以來,台灣的政治格局有了突破性的轉變。1986年,當民主進步黨公開打出反對黨的旗號時,國民黨一反以往的作法,沒有冠之以非法之名,而是宣布於1987年解除實施了37年的戒嚴狀態,恢覆民主憲政。隨之而來的是對一系列過時的法律法令的修改,逐步放開黨禁和報禁,恢覆人民的言論自由和許多過去被剝奪的政治權利,包括放松政府對勞工的控制和幹預,恢覆勞工的自由結社、集會、罷工的權利。這標志著國民黨政府放棄了對勞工長期的政治壓制,而勞工運動則日益活躍。
首先,由於台灣當局在解嚴後即修改了1930年民國政府頒布的“勞資爭議處理法”,新法刪除了戒嚴時期禁止罷工的規定,緊接著立法院又廢除了“國家動員勘亂時期勞資爭議處理法”、使罷工合法化,這樣,勞工重新獲得了團結權、協商權和爭議權這“勞動三權”,使得勞工運動得以興起。僅解嚴後的一年之內,就先後有100多個完全由勞工自發組織的“非法”或“體制外”的工會和工會聯合會成立[14],其中比較知名的有桃竹苗兄弟會、大型旅館員工工會、北市產業總工會、銀行員職業工會聯合會、台灣獨立工會聯合會等。它們之所以被稱之為“非法”工會,是因為現行“工會法”只承認官方組建的工會,而且一廠或一個行政區內於法只認可一個工會或聯合會。這些“非法”組織的存在,對解嚴後殘存的威權統和主義體系構成了挑戰。
其次,知識分子和新成立的政黨在援助勞工、提高工運水平方面起了很大作用。1987年,以律師為主的法律援助組織“編聯會”發起並成立了有一定影響的工黨。該黨成立之初相當活躍,曾組織過多次工人罷工活動。[15] 另一個團體是以知識分子為主的“台灣勞工陣線”,其前身是郭吉仁律師與“編聯會”部份成員創辦的“台灣勞工法律支援會”,1988年改名為“台灣勞工運動支援會”,它的宗旨是幫助勞工建立獨立工會,提高勞工的權利意識。該組織在九十年代非常活躍,起草過“勞工憲法”,推動了自主工會的大聯合,如籌備創立獨立的產業總工會等。民進黨、工黨、勞動黨和中華勞工黨的建立,是對國民黨在工會體系中的壟斷地位的挑戰,大部份體制外的勞工組織與這些反對黨都有聯盟關系。[16]
再次,在所謂的合法工會系統內,勞工要求擺脫國民黨和資方控制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在工會領導的改選過程中,往往是那些獨立性強、非親國民黨或資方的工人當選;而國民黨或親資方的候選人則紛紛落選。[17] 台灣石油工會改選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工黨成員康義益聯合勞工積極分子在石油工會改選中擊敗了國民黨支持的候選人,從而取得了這個擁有2萬會員的工會的領導權,並使該工會朝著自主性工會的方向邁出了第一步。[18]
應當指出,民主化的進展並不意味著威權政府就會立刻自動放棄對社會的所有幹預及控制。實際上,長期的威權主義傳統和舊體制的慣性不可能在一夜之間消失,政府是在民主化的壓力下不得不逐步調整自己的功能。在台灣,政府對工運一度的強硬態度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1988年8月,苗栗縣運輸公司司機為爭取加薪和減少工時而罷駛,遭到資方和政府的強力幹預;後經台灣省交通處同意,資方聯合外地30幾家運輸公司調來60部公車和司機頂替罷駛人員;苗栗縣政府也宣布罷工為非法,並派警察護送前來頂替的汽車和司機。雖然這次罷工堅持了23天,但最後罷駛的司機被迫結束罷工,3名罷工組織者被開除。1989年5月,工黨副主席羅美文領導遠東化纖公司工人罷工也遭到了同樣的結局。這次罷工是因兩名工會領袖被解雇而起,得到了全台灣60家獨立工會和工運組織的聲援和支持;但縣政府堅稱罷工為非法,並調去防暴警察,結果警察與工人發生沖突。這場罷工堅持了11天,最後因罷工者內部的分裂而告終,包括羅美文在內的7名罷工領導人被以違犯“農礦工商管理緊急處理法”和“遊行集會法”等罪名起訴。[19] 此後,台灣的其它公司違法開除參與工運的工人的事件也時有所聞,而政府行政部門並未過問,因而間接支持了資方壓制工運的做法。
工人運動的興起全面沖擊著台灣原有的一元化工會體制,要求修改“工會法”的呼聲越來越高。盡管政府每年仍拿出2千萬元新台幣補助“全國總工會”,但該組織在勞工中的影響卻日益低下,而且內部也嚴重分裂。每年產業工會的代表與職業工會的代表因各自所關切的議題不同而爭吵不休;由於職業工會的會員眾多,總工會的領導權一直由職業工會把持,這也使得產業工會極為不滿。最後,電信工會、石油工會和鐵路工會等大型國營事業工會陸續停止交納會員會費,公開宣布退出全總。而以電信工會和勞工陣線為主的一些工運組織則積極推動建立獨立的、全島性的產業總工會。目前已有8大地方產業總工會(包括台北縣、市、 高雄縣、市、台南縣、市等)及電信、石油、鐵路、台灣電力和煙酒公賣等5大國營事業工會參加,號稱擁有會員25萬人,政府當局則依據現行“工會法”不承認其合法性。
台灣的自主工會已經意識到,工運要走向成熟,就必須通過進一步的聯合壯大勢力,把被動式和議題式(針對某個立法草案)的抗爭模式提高到組織型抗爭和集體協議的新高度。[20] 中華電信工會提出了“工會社會化(關心公共事務)、產業民主化(參與經營管理)”的口號。[21] 一些工會團體已開始積極地從事勞工立法的修訂工作。當政府當局醞釀修改“工會法”等法律時,許多工會團體都積極表達了自己的看法。有些還起草了新的法律草案呈交立法和行政部門,如勞工陣線提出了“公營事業產業民主條例草案”。許多工運領導人還把建立工人自己的政黨作為長遠的奮鬥目標[22],積極研討系統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綱領。這說明台灣的勞工正逐步地由自在的階級變成自為的階級,也標志著勞工運動正走向成熟。
象征威權主義衰弱的另一個方面是多元化勞資協調體系的產生。隨著勞工問題的日益覆雜化,行政部門明顯地感到力不從心。當局開始強調勞資自治與自律,利用民間組織作為中介機構調解勞資糾紛。在1990年對“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修改建議中,曾專門提出了推動民間中立團體調解、仲裁勞資爭議的設想。台灣先後成立了“勞動倫理基金會”、“勞資合作基金會”和“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等組織,但由於宣傳不夠、以及經費人手不足等問題,這類組織還沒有發揮太大的作用。[23] 目前,台灣的勞工普遍地對民間仲裁機構了解不多,57%的民眾仍不相信民間中介機構有能力公正地調處勞資爭議。[24] 此外,九十年代以來司法訴訟也日益成為解決勞資問題的新渠道。台灣地方法院受理的勞資訴訟案逐年上升,但勞工勝訴的比例不高,一般只占總訴訟數的20-40%。[25] 隨著司法真正地獨立,法律訴訟的重要性會越來越高。1995年2月,台灣的司法院就教師和公務員要求改變現行工會法禁止他們組織工會的規定做出裁決,宣布組織工會是台灣憲法保證的權利。這一裁決改變了行政部門對一些政府雇員組織工會所作的限制,意義重大。
今後,台灣的勞工政策會繼續朝社會統合主義型發展,形成這一政策和體制的主要標志之一,應該是勞工階層在法律和行動上真正成為生產和分配決策的參與者、以及自主型大型勞工組織體系的形成和功能的正常發揮。勞工的參與形式通常應包括全國、地區及事業企業三個層次的三邊或雙邊聯合咨商制度。在日本,政府每年都要定期舉行產業界與勞工界的圓桌會議,參加者包括全國工會高層人員和企業界及工商會的高層人員;此外勞工還通過參與政府組織的各種審議會議對政府的政策及法律制訂提出咨詢。在德國和美國,參與式的管理則通過企業民主的模式,建立勞資共同決策制(如工廠會議、員工參加公司董、監事會等),在經濟利益上則以物化的形式(分紅、入股)來促進勞資利益真正的一體化。[26]
台灣政府雖然也積極強調和推動團體協商及企事業單位員工的參與制度,但收效甚微。到目前為止,台灣只有近3百家事業企業單位與工會簽有團體協議,而且大部份都是由產業工會締結的[27];1996年僅有17%的事業單位建立了員工申訴制度,有近千家企業建立了定期的勞資會議制度。根據現行法律,勞工代表可參與福利性的工廠委員會(如職工福利委員會、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和勞動安全委員會等),但在勞工參與企業董、監事會方面,政府及企業主則持有異議。1997年底,台灣立法院在討論“國營事業管理法”修正案時,增加了員工董事或監、理事的規定。如該修正案得以通過,則員工將可在此類企業的董事會或監、理事會中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的席次。在分配關系方面,台灣目前有5百多家企業實行分紅制(profit-sharing),僅有4百家企業允許勞工入股(ownership-sharing),另外還有150家企業兼有分紅和入股制度,實行這些制度的企業大多是利潤較高的電子科技產業。
台灣目前還沒有建立類似日本的大型三邊協商制度,這與工會的勢力尚弱小有關。工會體制仍受到舊法律的限制,一直未能擺脫政府的控制。目前台灣政府似無意完全放棄對工會的控制,對勞工參與制度的推行也不十分積極。擬議中的“工會法”修改草案一方面繼續維持單一的“全國”總工會的基本結構,工會申請仍采用立案許可制而不是報備制,對罷工權力還有許多限制(如禁止政治性的罷工,電力、自來水、燃氣及醫療事業禁止罷工,電信、大眾運輸業則限制罷工),罷工者需提前三日將罷工的決定通知官方及資方等;另一方面,政府又引進了自由競爭原則,允許一個單位和行政區有多個工會的存在,工人入會改用自由選擇而非強制性入會。但是,許多工會極力反對工會自由化的作法,害怕這樣反而會削弱工會的勢力,因為在自由的原則下存在著所謂的“免費搭乘”(free-ride)傾向。據調查,90%的勞工讚成自由入會的作法,但60%的人則反對一個單位允許兩個或兩個以上工會的作法。[28]
勞工內部的團結和自主地位的維持也是影響工會作用的因素之一。目前台灣自主性勞動組織數目不少,但這些組織內部山頭林立、派性很強,因此力量不大。這不僅阻礙了勞工的團結,也加深了各勞工團體對其它政治勢力的依賴,使得勞工團體成為這些政治勢力變相的工具,從而喪失其來之不易的獨立性。有關研究表明,目前台灣的體制外勞工組織大多為反對黨所吸收[29],不少勞工組織為擴大影響而與台獨勢力合作,如勞工陣線長期接受民進黨的資助並支持台獨;也有的勞工雖然在政治傾向上並不一定讚成民進黨台獨的主張,但為了表達對國民黨政策的不滿,就轉而支持民進黨,
四、世紀之交中國大陸的勞工政策
中國大陸的經濟改革突破了延襲多年的計劃經濟體系、放棄了單一公有制模式,多種形式的所有制體系已經出現,國有經濟的逐步收縮以及私營、合資企業的壯大,公有制企事業職工原有的優越地位的改變,都沖擊著現行的勞工政策。由於企業的關、停、並、轉及破產造成下崗、失業工人大量增加,增加了社會不穩定的因素。目前大陸的下崗職工已達1254萬,實際失業率超過7.5%。[30] 面對這樣的形勢,當局一方面繼續花錢買穩定,另一方面加強了對地下工會的取締和監控。當台灣的勞工政策受民主化的影響已開始從舊的威權統合主義向社會統合主義和平轉變之時,大陸原有的國家統合體系卻開始受到嚴峻的挑戰,這種挑戰的激烈程度可能比台灣八十年代末工運的初級階段時還要大,而大陸政府所要處理的勞工問題的難度也遠遠大於台灣。
目前,大陸現行勞工管理體制受到挑戰的跡象已十分明顯。首先,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工運事件。由於官方禁止國內媒體報導此類事件,所以不易準確地估計工運的規模。據海外媒體的各種報導,1996年1月至9月,全國就有120多個城市發生示威遊行和請願事件,參與者合計達180多萬人次;此外,有1,700多個企業發生了集體罷工、怠工事件。1997年1月至4月,據國務院的有關文件稱,全國25個省、市、自治區的230多個城市又發生了許多職工、居民、群眾上街示威、遊行集會、請願的事件,參與者達135萬人次。1997年下半年,在四川自貢市、綿陽市、湖北武漢市等許多城市都爆發了大規模的工潮。
其次,由於官方工會未能有效地履行為工人爭取權益的職責,使工人無法通過協調、平和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所以大陸各地工人要求成立獨立工會的呼聲日益高漲。1989年天安門事件中出現的“北京工人自治聯合會”雖然只存在了十幾天,但因其公開要求工會自主,在當時曾產生了一些影響。近兩年來,工運活動分子再次趨於活躍。1997年,廣州遠洋集團汽車運輸工人譚力和律師李文生等到廣州市公安局遞交了申請集會遊行方案[31];同年7月,綿陽市的一個地下工會發出了“綿陽工人宣言書”,提出了對政府的五大要求。
第三,國家對勞工政策的控制力逐漸削弱。改革前的高度集權體制使政府得以比較有效地貫徹對勞工的各項政策;而改革後,政府的權力下放了,對日益多樣化的企事業實體的幹預逐漸減少,這些單位管理人員的權力則相應地明顯增加。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國家原有的保護工人的法律、法令得不到有效的落實,往往成為一紙空文。近幾年時有所聞的工業事故就多與廠方無視勞動安全規定有關。據一位美國學者對大陸勞工狀況的研究,企業的自主管理權對工人權益造成了三個方面的負面影響。其一,由於管理人員掌控任用、升遷及工資決定權,工人變得小心翼翼、不敢有半點怨言;其二,由於企業內工人的地位和薪金的多樣化,出現了正式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並存的局面,工人團結起來進行集體協商的機會減少了;其三,即使工人在勞動爭議中勝訴,他們也不一定能得到實際的益處,相反,廠方卻可能尋機報覆。[32]
從五十年代開始,中共建立了一套以高福利為特徵的勞動政策,使國有部門的職工身價百倍,這種作法使中共成了名副其實的代表工人階級的“工黨”;大陸的國有企業工人也因此一向是當局的堅定支持者,是大陸政權重要的社會基礎。然而,由於傳統社會主義體制的失敗,從七十年代末期開始,中共轉而實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化改革,使農民、企業家、外資以及知識分子獲得了較多的利益,而國有部門職工在改革中卻成了最大的輸家。所謂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實際上是對過去國有部門高福利政策的否定。鄧小平在改革時期把無產階級專政還原為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把中共政權的性質從一個階級的專政改變為全民的政權,把共產黨從工人的政黨變成全民黨。這種提法決非創新,前蘇聯早就提出過。
目前,中共在處理勞工問題上正處於進退兩難的地步。改革砸爛了許多國有部門工人的“鐵飯碗”;勞動合同制雖然使職工成為自由勞動者,但卻削弱了其“主人翁”的地位;股份制改革雖使國家所有制物化為真正的全民所有,但卻會造成貧富分化;醫療、住房、教育、退休金等改革大幅度削減了過去的福利待遇,增加了職工在這些方面的個人開支。從推行改革的角度來看,所有這些措施都是必要合理的,但對吃慣了社會主義“大鍋飯”的工人來說,這些改革都直接或間接地損傷了他們的既得利益。因此他們難免會在政治上開始與中共離心離德,出現對立情緒,政府只能不斷采取應急措施加以防犯。例如,1998年8月,新組建的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中華全國總工會等部門發出通知,要求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並加快再就業中心的建設。[33]
總體上來看,目前大陸的勞工政策仍處於國家統合主義階段,近期內還不會向社會統合模式轉變;從台灣經驗來看,只有展開政治改革後,才可能出現這種轉變,隨著獨立工會運動的發展,今後也可能出現主要代表工人利益的工黨。最近,剛閉幕的工會“十三大”進一步強調中共對工會的領導,這反應出中共非常擔心工人會由於對國企改革的不滿而訴諸激烈的抗議活動,希望通過政治上的控制和經濟上的安撫軟化職工的對立情緒。
五、結論
從以上對兩岸勞工政策的比較中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第一,兩岸的勞工政策的重點都是控制勞工,為此曾建立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組織體系;官辦工會失去了自發性的群眾團體的功能,在政治上成為執政黨的外圍組織和禦用工具;歷史上台灣對勞工的控制程度曾高於大陸。第二,兩岸都強調國家利益高於工人本身的利益。但大陸方面一慣宣稱國家利益與工人利益的一致性,不願意承認工人階級的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可能的沖突。第三,在許多國家的統合主義政策中起著重要作用的集體協商制度,在兩岸的勞工體系中一直都形同虛設;相反,政府更重視的是工會組織的福利功能。
在台灣,政治民主化帶動了勞動政策的轉型,勞動政策正處在從威權統合主義向社會統合主義轉變的過渡時期中。過去多年以來,台灣已對工會法、勞資爭議法和工廠法等重要法律作了修改,今後可能在勞工立法方面有進一步的突破。同時,政治的進一步民主化要求政府加快推行自由勞工市場的政策、並放松對勞工的控制,政府的角色會逐步變成管理者和協調者。勞工階級的覺醒會使他們積極地爭取更多的政治和經濟權利。勞工運動的走向必定是通過工業民主的形式達到勞資和諧,並通過與政府的集體對話達成社會統合主義的政策目標。
在中國大陸,現行的勞動政策正面臨著經濟改革的挑戰。一方面,長期享受國家高福利保護的國有企、事業職工的既得利益正在全面受損,如何使這部份職工平穩地過渡,從而適應市場經濟體制,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緊迫任務。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環境中,工人的政治、經濟權益已經不能在國家統合主義的體系內得到有效保護。工人會要求勞工團體自治、組織獨立工會以保護自身的利益,參與集體協商,這既是經濟改革的必然結果,也是政治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引導,工運就必然會朝著激進化的方向發展,最終有可能出現象波蘭團結工會主導政治改革那樣的局面。
在中國大陸目前尚未開展政治改革的情況下,要改革勞工政策,就首先應使工會真正成為代表工人利益的組織、敢於為工人說話,必須使工會非官僚化、非官方化。其次,隨著股份制和中小企業私營化的推行,工人地位的下降將成為工人不滿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必須增加和強化工人參與企業管理的權益,尤其是工人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國家有必要加強勞工立法。第三,要保障政府、廠方和工人之間的溝通渠道,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建立有效的政府、工會和企業三方聯席會議制度,應當建立有效的勞工行政管理系統。總之,大陸的勞工政策中急待解決的問題是,如何疏導日益上升的勞工的不滿情緒,避免大的社會動蕩;僅僅靠強調黨對工會的領導和政治上空洞的宣傳,是絕不可能奏效的。只有推行切實有效的勞工政策並配之以必要的政治改革,才能從根本上保證國家的常治久安。
修憲五建議
曹思源
北京思源兼並與破產咨詢事務所
一、憲法只應載入強制性條款
二、憲法中要有防違憲措施
三、憲法應明確規定: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
四、憲法應明確規定“無罪推定”原則
五、憲法應規定政治公開化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的憲法經過數次重大修改。1954年頒布了第一部憲法,到1966年“文革”期間就把它當作廢紙踩在腳下了。九年後四屆人大第一次會議按照“文革路線”制定了1975年憲法,那簡直是個笑話,把毛澤東的名字也寫進去了,不像一部憲法了。粉碎“四人幫”以後,華國鋒主持修訂、並頒布了1978年憲法,那是個更大的笑話,居然在序言中宣告第一次無產階段文化大革命“勝利”結束!中國現行的憲法是1982年制定的,這部憲法比前兩部好多了,但那時剛剛對外開放,經濟改革也才起步,政治體制改革還未提上議事日程。這部憲法的許多條款充其量只能反映、適應尚未改革的經濟和政治體制,卻完全不能適應今日之中國。
目前,中國已經在經濟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進展,由計劃經濟體制轉變到市場經濟體制的初級階段,許多現行經濟制度已遠遠越出了1982年憲法的許可範圍。正因為如此,有些對改革持不同政見的人對改革提出了尖銳的批評,認為改革違憲了、批評許多經濟改革政策違反了1982年憲法。擺在我們面前的只有兩條路,一是從改革的道路上退回去,然而,倒退是沒有出路的,也幾乎是不可能的;另一條路是修改憲法,適應改革的需要。
很明顯,要堅持經濟改革,就必須修憲;不修憲,經濟改革就不受憲法保護,就站不住腳,更無法推進。若從政治方面來看,修憲就更為緊迫了。憲法是一個國家的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的主要載體。要改革政治體制,就必須從修改憲法入手、圍繞修憲來推動政治體制改革;不修改憲法,就很難有實質意義上的政治體制改革。換言之,若在不修憲的條件下推動政治體制改革,要麽是放空炮,要麽動輒得咎、寸步難行。這也正是1986年鄧小平提出要進行政治體制改革、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要繼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以來,政治體制改革並沒有獲得突破性進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無論從經濟體制還是從政治體制來看,都可以說,中國的改革亟需修憲。下面筆者就如何修改憲法提出五項具體建議。
一、憲法只應載入強制性條款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同時又是個強制性的規範。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國家機構的職責、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每個機構、每個公民(包括執政黨及國家領導人)都必須遵守憲法,一旦違反了它,都應當受到國法懲處。根據這個原則,非強制性內容就不應該寫到憲法里去。
例如,理論、信仰問題就不是強制性的。鄧力群自稱是馬克思主義者,於光遠也自稱是馬克思主義者,而他倆在許多問題上的觀點各不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究竟誰是真馬克思主義者、誰是假馬克思主義者,恐怕要爭論很長時間。在許多政治領導人去世後的悼詞中,他們都被譽為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但在追悼胡耀邦的悼詞中則只稱胡為“馬克思主義者”、而未加上“偉大”二字。這兩種馬克思主義者又如何區別呢?對此,憲法是無法規定的。又如,按勞分配究竟是不是社會主義的經濟規律、它的作用範圍有多大、違反按勞分配算不算犯了違憲罪等,目前對這些問題的認識很不一致,也不可能通過憲法的規定強行統一認識。再如,屬於個人觀念、行為、情感等方面的認識、道德、作風、興趣、感情等問題,以及諸如“五講四美三熱愛”之類的問題,更不是強制性的。因而,所有這一類的內容都不應寫到憲法里去。
有鑒於此,我建議將憲法中的序言全部刪除。現行憲法的序言均屬敘述性、非強制性的內容,憲法既不是理論教科書、也不是歷史教科書,沒有必要保留這些內容。縱觀世界各國的憲法,大都沒有序言,即使有序言,也多屬載明該憲法產生的程序等有關事項。總之,不能“把憲法當個筐、什麽都往里裝”。把不應當強制或不可能強制的內容寫進憲法,有損於憲法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實際上是不利於憲法的切實實施執行的。
二、憲法中要有防違憲措施
憲法寫得再好,不實行也只不過等於一張廢紙。“文革”中,我國憲法輕而易舉地就被毛澤東當作廢紙、棄之一旁,國家主席劉少奇在未被免職的情況下,就被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打倒了,失去了人身自由,最後與許多得不到憲法保護的公民一樣,被折磨致死。這一悲慘而深刻的教訓,並未在1982年修憲時得到應有的注意。現行憲法和1954年憲法一樣,存在著一個重大缺陷,即沒有體現出確保憲法實施的原則,依然沒有為國家提供一個及時制止毛澤東式的人物的違憲行為的合法機制。萬一再出現第二個“毛澤東”要搞“文革”,現行憲法依然保護不了一位共和國主席的尊嚴和生命。為此,研究修改憲法時應當考慮在憲法中確立防止違憲的制度,這主要應由兩個部份構成。
第一,設立憲法委員會和憲法法院。現行憲法第70條明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卻沒有憲法委員會的地位,實在是驚人的缺憾。現行憲法只是一般性地規定,憲法的解釋、監督權歸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我認為這種規定應該具體化。如果由最高權力機關的全體成員集體來承擔解釋憲法並監督憲法實施的日常工作,很容易使監督工作落空。因為,全國人大一年僅舉行一次全會,會期短、議題多;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每兩月一次,憲法賦予它的職權又十分廣泛(達21項),工作繁重。因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均很難有充份的時間和精力進行憲法監督和違憲審查。因而,有必要設立專門的憲法委員會,並通過專門的法律規定監督對象、內容、方式、程序、監督決定的執行、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職責和義務等,以使對憲法實施的監督落到實處。
我認為,憲法委員會的職責至少應當包括三個方面:其一,研究憲法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就我國憲法理論與實施的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其二,監督憲法的實施,審查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如發現有違憲問題,得依照一定程序,向全國人大報告,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依法作出決定;也可以向憲法法院投訴,由憲法法院作出裁決。其三,負責受理有關修憲的建議,並對這些建議進行研究與整理,向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
設立憲法法院是為了審判違憲案件,並對國家法律、行政性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是否違憲作出裁決。凡經憲法法院裁定為違憲的法律法規,隨即宣告無效,停止執行。憲法法院既可受理國家機關、黨派、團體、企事業法人起訴的違憲案件,也可以受理公民個人起訴的違憲案件。對於影響較小的違憲案件,憲法法院有權將其移送其他法院審理。
第二,應在憲法中規定嚴格的憲法修正和停止生效程序,任何人(包括國家及執政黨領導人)未經此程序而不履行憲法的,均屬違憲罪,任何公民均可就此向憲法法院控告。
我建議,經過修改後的憲法應明確規定以下條款:
(1)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半數以上委員或全國半數以上省、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須提出並正式公布憲法修改草案。民眾有權參與憲法修改草案的討論,也可提出自己認為合適的憲法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正式公布憲法修改草案的3個月之後、半年之內,應綜合各方面的意見,將修訂後的草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在得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並在此後半年內經全國三分之二以上省、市、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決議予以批準,憲法的修改方能生效。
(2) 如果發生外敵入侵或國內動亂等緊急情況,國家元首可以發布《緊急公告》,宣布國家處於緊急狀態,暫停執行憲法的某些條款。國家元首的這一《緊急公告》須在發布後的一個月之內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同意,並在爾後兩個月內得到全國半數以上省、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批準,才能在半年內(從公告發布之日起計)有效。如果半年期滿,國家緊急狀態尚未消除,必須按上述程序重新取得批準,《緊急公告》才能繼續存在半年。反之,如果得不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同意,或得不到全國半數以上省、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國家元首即應在有關表決結果揭曉之後的十天內宣布解除緊急狀態,憲法全部條款重新生效。
在憲法的修改和停止這樣特別重大的問題上,理應通過半數以上省、市、自治區人大或其常委會的認可,以充份地反映人民的意見。這種規定的意義還在於,萬一發生個別國家領導人憑借權勢操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強奸民意的情況,比較容易得到制止。當然,在一般的法律問題上,則不必規定這種特殊的審批程序,以便保證立法工作應有的效率。
三、憲法應明確規定: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
1949年以來,中國出現過一系列反映不同歷史時期政治需要的政治口號。這類口號產生於特定條件下,當時往往被認為是絕對正確的,並迅速成為國家的最高口號,其惡果卻常常是人們始料不及的。例如,六十、七十年代里提出了“一切服從毛主席!一切為了毛主席!”的口號,這種把人民與領袖、主人與公仆的關系顛倒的口號居然在神州上空響徹雲宵達數年之久,個人的語錄竟成了“最高指示”、淩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共和國幾乎變成君主國,這是由於當時毫無法治、實行了完全的人治,並不是偶然的。痛定思痛,為了防止把某一時期、某種特定歷史下才出現的政治口號拔高為治國的根本法則,為了把共和國立國的宗旨最有力、準確地地反映出來,我主張在憲法中明確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口號是:人民利益高於一切。”
對於人民共和國來說,人民的利益理所當然地應當居於最高地位,一切方針政策都必須服務於人民的利益。當然,人民的利益有整體的、有部份的,有長遠的、有眼前的,有經濟、政治、文化等諸方面,如何協調、統一這種多元化的利益結構,怎樣才能使全國人民獲得更多的利益,這些都需要不斷深入的探索。但是,不能用任何狹隘的暫時性的政策主張去限制這種探索。提出“人民利益高於一切”這一口號,既能確立一個不容取代的根本宗旨,也為政策制定及實施和理論研究留下廣闊的探索余地.
正如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決議所說的,在人類歷史上,在新興資產階級和勞動人民反對封建專制的鬥爭中,形成了民主和自由、平等、博愛的觀念,這是人類精神的一次大解放。法國的憲法曾將“自由、平等、博愛”列為立國之宗旨,顯然反映出其憲法的歷史進步性。如果中國提出“人民利益高於一切”的口號,這是個更為進步和完全真實的口號,人們可以循名而責實。“人民利益高於一切”不僅應當作為共和國的口號載入憲法,而且應當通過修憲、在憲法的具體條文中體現出來。
例如,根據“人民利益高於一切”這個宗旨,憲法應當明確規定,要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現行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從法律用語的角度來看,只保護A,非A就不在保護之列。所以,這一規定實際上是把人民的私有財產排除在“神聖不可侵犯”的法律保障之外,既然私有財產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那麽潛在的含義就是,侵犯私有財產的行為並不一定受到法律的制裁。於是,現實生活中這樣的事例就層出不窮。例如,一個私營企業的業主舉報其公司的會計貪污,執法部門可能說,“我們只保護公共財產,不保護私有財產。他貪污的不是公有財產,只是你的錢,所以依法並不算貪污。”在這種情況下,私營經濟如何能正常發展?市場經濟又如何正常運作呢?
又如,按照現行憲法,人們的投資收益、股息收入都不是按勞分配的收入,也都不在憲法保護之列。這樣的憲法怎麽能鼓勵人們投資、發展股份制經濟呢?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我建議,憲法第12條應改為如下文字,“社會公共財產和公民的私有財產同樣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這樣就比較全面了。
雖然現在有一些報紙和一些政府部門提出,要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有的還要求修改刑法、保護私有企業和私人投資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但這些都不能代替修憲。現行憲法的規定是,國家只保護公有財產;因此,如果不修憲,任何要保護私有財產的政策和法律不僅沒有憲法根據,甚至可能根本是違憲的。為了使保護私有投資和企業的主張和政策有可靠的憲法依據,就必須修改憲法。
再如,從“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這一原則出發,我建議,在現行憲法第35條中增加以下兩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選擇新聞媒體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用國家財政經費補貼任何新聞媒體”。在市場經濟中,新聞媒體和其他競爭性產業一樣,也只能在優勝劣汰中發展,任何新聞媒體只有通過市場競爭才能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得到社會的承認。對新聞媒體的財政補貼與其說是競爭者的補藥,不如說是競爭者的毒藥,它窒息著競爭者的生機。當前中國的新聞媒體市場上,有些報刊辦得很差,不受民眾歡迎,卻靠國家的財政補貼和指令性訂閱硬撐著,這既浪費了納稅人的錢,又侵犯了公民選擇新聞媒體的權利,還擺脫不了其每況愈下、經營陷入惡性循環的困境。這就猶如一名足球隊員編造了許多冠冕堂皇的理由,堅持拄著拐杖去踢球,他永遠成不了優秀球員,還破壞了公平的競爭規則。
四、憲法應明確規定“無罪推定”原則
實行“無罪推定”還是“有罪推定”,是現代法律制度和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區別之一。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把無罪推定原則寫進憲法,而中國的一些法學權威卻說,“我們不搞資本主義的無罪推定那套東西,我們搞實事求是,有罪就是有罪,無罪就是無罪”。這種說法表面上強調尊重事實,但回避了一個現實中的大問題,當司法機關尚不能判定一個觸法嫌疑人究竟有罪還是無罪的時候,究竟應該視其為有罪還是無罪?譬如,有人檢舉張三貪污了,但並沒有證據,法院也還未判決張三犯有貪污罪,此時,該如何對待張三呢?如果把他抓起來,隔離審查,實際上就是假定他有罪,剝奪了他所應享有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人身自由,把他當作罪犯來對待了,這就是有罪推定。另按照國際通行的“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沒有判定張三有罪之前,要先假定他是無罪的,不得剝奪其公民權利和人身自由。中國先後出台的幾部憲法都有關於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人身自由的條款,卻偏偏不規定無罪推定原則。結果,長期以來,只要用一張郵票、一封檢舉信,就可以把一個公民的權利剝奪殆盡,以致於冤假錯案堆積如山。
有人認為,維持“有罪推定”原則對規規矩矩的普通老百姓並無大礙。殊不知,在我們這個不實行“無罪推定”原則的國家里,每個公民的頭上都懸著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這把“劍”隨時可能掉下來“砍掉你的腦袋”。“有罪推定”原則正是整死劉少奇、賀龍、彭德懷的重要法律條件。遺憾的是,十年“文革”浩劫、幾十年的冤假錯案、千萬人頭落地,至今還未換來一條“無罪推定”原則!從憲政的角度來看,從國家領導人到平民百姓,至今尚未擺脫中國帝制時代就實行的“莫須有”(即“有罪推定”)的判罪威脅,實在危險得很。不承認“無罪推定”就是實行“有罪推定”,隨時都可能以“革命”的名義把良民當作罪犯。
為此,我建議,在現行憲法第37條第2段之後增加一款,即“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為有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總之,“無罪推定”原則是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的重要條件,非寫進憲法不可。
五、憲法應規定政治公開化的原則
在毛澤東時代,中國一直籠罩在獨裁政治和秘密政治的陰影之中。毛澤東決定關系到國家命運的重大事務時,從來不讓名義上的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與聞其事。他以所謂的“國家利益和革命工作需要”為由,不僅對中共中央保密,對中央政治局保密,甚至對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的多數人保密,“聖心獨斷”地作出決定,給億萬中國公民帶來了一個又一個災難性後果。
如果說專制政治的基本特徵是秘謀政治的話,那麽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徵之一便是政治公開化。因此,當代許多民主國家都將公開化原則及相關措施寫進了憲法。很遺憾,在深受秘謀政治之害的中國,盡管有那麽沈痛的歷史教訓,但現行憲法仍然無視公開化原則。憲法通篇沒有規定國家機構向社會披露信息的責任,也沒有關於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公開舉行的規定。倒是在憲法第76條片面強調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保守國家機密”,但代表們卻沒有任何將信息公開的義務。在現行憲法中,秘密政治的陰影一直揮之不去,這是個修改憲法時務必努力克服的積弊。
為此,我建議在現行憲法第64條之後增加一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公開舉行。凡需秘密舉行的會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全體代表或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予以認可”。也就是說,要形成一個制度:人大會議公開化是正常的、不公開是非常的;非常會議須經非常程序,不能隨心所欲。關於人大會議公開化的具體措施,可以由專門法律予以規定,主要是應當允許電視直播、公民旁聽、記者采訪等。
我還建議在現行憲法第76條規定人大代表要“保守國家秘密”之後,增加一句“與選民及時溝通信息”;在現行憲法第35條之後增加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國家事務有知情權。國家機關依法發布信息,為公民行使知情權提供便利。”
此外,與修改憲法相配套,我建議全國人大根據公開化原則,制定一部信息公開法。現在社會上許多貪污腐敗行為最怕的就是公開化,即人們經常批評的,貪官污吏“不怕內部通報,就怕公開登報”。公開化有利於暴露一切醜惡事物,也便於與醜惡事物作鬥爭,同時還使公民能切實監督各級幹部的行為。不僅反貪污需要辦事制度公開化、辦事結果公開化,而且政治體制改革本身也要求立法程序公開化、國家重大事務決策過程公開化。
究竟哪些政治活動和相關信息應當公開、哪些不必公開,這不應當由黨政機關和領導人隨心所欲地決定,信息公開法應對此有原則性的規定。這樣,可以使各級國家機關按一定程序,將信息公開範圍和信息保密範圍對外公布;國家有關部門並應對此進行檢查,對於違反信息公開法的機關及其主要負責人,要象違反保密法一樣給予必要處份。如此才能改變目前公開化措施不規範、不穩定的狀況,形成制度,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從而促進我國政治生活的民主化。
誠然,中國現行憲法的修改、憲政建設的推進,是一項浩大的系統工程,許多問題有待解決。以上不過是擇其要者而述之。這些問題如能優先解決,中國的各項改革事業就有了一個新起點。
(1998年12月2日)
中美之間異族婚戀的行為和心理分析
丁子江
美國加州州立科技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一、異族婚戀:美國日益廣泛的社會現象
二、對異族婚戀的動機和結果的一般分析
三、在美華人的代際差異與異族婚戀模式
人類的婚戀生活是生命意義的一個部份,沒有這一生活,一切輝煌就會黯然失色,人類就會既沒有過去和現在,也沒有將來,無論什麽樣的理想的政治、絕佳的經濟、美妙的宗教,都將在人類綿延的中斷之際而徹底消失。隨著國際間人口日益頻繁的流動,不同膚色、不同民族的婚戀現象也逐漸普遍化。恐怕世界上沒有哪一個國家象美國這樣,異族婚戀如此普遍和迅速增加。這些婚戀現象的行為和心理,不僅是社會心理學家的一個重要研究課題,也是令讀者關心的問題。本文所要討論的就是在美國的華人和白人婚戀現象中的社會和心理問題。在美國,傳統的少數族群研究通常把亞裔歸為一類,若再進一步劃分,則將東亞(如華裔、日裔)列為一類。本文分析的主要是華裔的異族婚戀現象。
一、異族婚戀:美國日益廣泛的社會現象
在人類歷史上,因災禍、戰亂、征服、迫害而發生的人口大遷徙,經常帶來各種族的大融合。可以說,種族發展的歷史就是不斷混血的歷史。在目前的國際社會中,因政治、經濟等各種因素而出現的移民潮,也大大增加了各族裔之間相互交往、通婚的機會。
美國的人口普查發現,1990年有200萬兒童生自異族婚姻,比1980年多了一倍,比1970年多了四倍。1997年12月5日的《今日美國》刊載了一份蓋洛普民意調查,其中提到,57%以上的美國年青人約會過異族對象(包括白人、黑人、拉丁裔和亞裔)。原因之一是,多族裔社會結構的日益發展,使中學里少數族裔的學生從1976年的24%上升到1997年的35%,青少年有了與更多的異族伴侶相遇的客觀環境。原因之二是,家長們對異族婚戀比以前寬容了,有62%的受訪家長表示完全接受兒女的跨族裔戀情。原因之三是,青年人對異族的觀念發生了變化,有97%的被訪者覺得異族對象有吸引力,此外,“好奇”、“標新立異”、甚至“滿足對家長的叛逆心態”等心理也促成了與異族對象的交往。
筆者曾對選修“東西方性愛哲學比較”這門課程的182名學生(共四期,其中白人86名、亞裔47名、拉丁裔38名、黑人11名),作了異族婚戀問題的問卷調查(結果見下表),發現多數學生對異族婚戀的態度是正面和肯定的。
加州科技大學學生對異族婚戀的看法 (%)
問題
肯定
否定
無確切回答
本人可以理解
97.3%
0
2.7%
家長可以理解
52.2%
22.5%
25.3%
本人願約會異族異性
86.8%
2.2%
11%
本人曾約會異族異性
58.8%
28%
13.2%
約會中無交流困難
34.6%
24.2%
41.2%
約會中交流困難可解決
53%
0
47%
在亞裔的異族婚姻中大部份是亞裔與白人的通婚,其中華人與白人的通婚又占了很大比例。東亞地區近年來經濟的起飛和繁榮,使台灣、香港和中國大陸的華人有了越來越多的機會,到世界各地移民、留學、投資、工作、訪問或觀光。華人到了美國、加拿大等西方國家,變成了少數民族,自然地與當地人有了越來越多、越來越深入的交往。與異族的接觸越多,彼此之間的隔閡、偏見、歧視或敵意就自然地日益減少;本國國力增強也使華人與異族之間的接觸愈來愈平等。這些華人不僅改變著原來的生活方式,其對異性的觀感也發生著變化,這些變化進而影響到他們的情感、欲求、價值觀和行為,也自然而然地影響到他們的情愛、婚戀和家庭生活。於是,華人與其他族群的異族婚戀就出現了。
二、對異族婚戀的動機和結果的一般分析
為什麽文化、種族背景完全不同的人之間會發生愛情呢?美國學者們在研究中發現了下列直接動機:首先是對異族異性的神秘感和新鮮感,藉與異族結婚來顯示自己的與眾不同;其次是對某種本族異性缺乏、而異族異性正好具有的生理、心理、情感、體質特徵的偏好;第三是對異族人文的興趣延伸到對該族異性的興趣;第四是雙方生活中的現實需要;第五是出於遺傳優生觀的考慮。
美國性心理學家威爾特·查爾(Welter F. Char)認為,異族婚戀的動機不能只歸結為“上意識”,而應該是“上意識”與“下意識”的結合。還有人認為,這類動機不能完全用科學主義的方法來解釋,其中至少有一部份是屬於東方神秘主義的。
事實上,上述的直接動機有時可能還受到一些文化、心理因素的潛在影響。例如,有人選擇異族婚戀,是認為來自不同文化的配偶可以給自己帶來本文化所缺少的益處。又如,有些持有“理想主義”觀念的人,把異族婚戀與平等、博愛等高尚的社會價值觀聯系在一起,在社會中存在著傳統的劃分族裔等級的觀念時,這類人可能視與“低等”種族的異性的婚戀,是對主流社會權威的叛逆和對受壓制者的認同,是自己的“救世主”式的奉獻。
一項研究結果揭示,開放的猶太女性與異族通婚的比率比其他族裔要高,美國還出現過視白人與黑人通婚為“解放”的象征。還有,當一些人與本族異性的婚戀關系不成功時,會抱著“第二最佳選擇”的心態,在異族中尋找婚戀對象。此外,孩童幼年期接觸到異族異性的關愛而產生情感依戀,可能也會影響其後來選擇該族的人作配偶。
專家們也發現,異族婚戀現象還可能受到一些消極的文化、心理因素的影響。許多心理分析學家發現,孩童在3至5歲後會對雙親中的異性產生較強的感情,而對雙親中的同性則產生消極的感情、甚至視之為競爭對手,即孩童期的戀母或戀父情結(“奧狄浦斯情欲結(Oedipus Complex)”),因而在家庭中出現一種三角式“情敵”關系;只有當孩子把注意力轉移到家庭以外的異性身上後,才會克服這種沖突。然而,若一個兒童不能成功地克服這種情結,那麽他(她)今後的擇友或擇偶就可能受到影響。
根據著名心理分析學家卡爾·阿布拉哈姆(Karl Abraham)的研究,這些未能克服“奧狄浦斯情欲結”、對異性雙親之一特別依賴的兒童,以後可能會尋找一個非常特別的配偶:有的情況下是找一個與自己的父或母非常相似的血緣很近的親戚,這與異族婚戀無關;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對同性雙親之一持消極或負面感情的人,也許會找一個與自己的父或母親截然不同的異族成婚。
父母對孩子婚戀行為的影響也可能導致異族婚戀。有時父母對自己的婚姻不滿意,或許會有意無意地鼓勵子女找異族的配偶;有的父母強迫子女找同族的配偶,最後子女反而產生了逆反心理,偏偏去找一個異族配偶。
美國社會中對異族婚戀的比較開放的看法是,異族通婚是人類相互關系理想化和進步的表現,它打破了種族之間的偏見和隔閡,參與異族通婚的人都是強有力、有勇氣和具有崇高理念的。而另一種針鋒相對的看法則視異族通婚為不健康、不正常、不明智。
異族婚戀必然遇到雙方的相異性問題。如何克服這個問題與異族婚戀的結果關系極大。有的異族男女不顧家庭、宗教、社會和朋友的壓力,寧願犧牲物質利益,而追求浪漫的愛的升華,堅決地結合在一起;但是,當愛的熱度降溫之後,文化差異、經濟等壓力帶來的種種不便,便產生不合諧以致沖突。所以,著名心理學家羅倫斯·庫比(Lawrence Kubie)警告說,以這樣的“愛情”為異族通婚標準恐怕是不恰當的。
在關於異族通婚擇偶問題的討論中,美國性心理學家丹尼洛·龐斯(Danilo E. Ponce)對參加者提出了四項忠告。第一,不應該認為選擇異族配偶有什麽不對;第二,很難用一種概念或方式,充份而又滿意地解釋或說明異族通婚時可能涉及的全部因素;第三,異族通婚的決定過程會受到比同族通婚更覆雜的各種主客觀條件的影響或制約;第四,應該將婚姻的正規儀式視為異族之間從相識到成婚這整個過程的完成形式。
華裔婚姻學家徐靜(譯音)在作咨詢時,對有異族通婚意向的人提出了如下建議:
首先應評估異族婚戀的動機,除了羅曼蒂克的、“求解放”的、自我實現的、意識形態的、以及其他特定的政治、經濟、宗教等動機外,還可能有異常因素的影響;其次,雙方要認清願望和現實之間的差距,人們通常是根據自己的想象來看待其他族裔的,往往出於良好的願望來塑造自己心目中的異族婚戀對象,但以後可能發現對方與自己的想象並不一致;再次,雙方應該預估未來可能的困難,一旦婚戀浪漫期一過,在實際生活中會遇到婚前沒有想到的問題,如錢財、孩子、娛樂、個性、社會歧視以及親戚關系等;最後,還應該對彼此的能力和相適性有所認識,為了應付今後的各種挑戰,雙方必須有一定的自強力和意志力量,並且能相互自覺調適以達到諧調。
如果要了解雙方的相異性是否可能解決,則可以用下列問題來作判斷。第一,雙方是否能互相妥協;第二,雙方之間出現沖突的周期和程度如何;第三,沖突後能否達到更好的理解和更多的共識,或只是將敏感問題存而不論;第四,雙方是否能尊重對方的倫理標準、日常習慣、業余愛好、生活目的、個人理想以及價值判斷等;第五,雙方是否感覺到自己受到對方的支持、讚賞和感謝;第六,雙方是否都在試圖把相互之間的關系推向最佳狀態;第七,雙方是否能在相互的關系中感到幸福和滿足。
三、在美華人的代際差異與異族婚戀模式
在美國的華人有著明顯的代際差異,不同代的華人的婚戀關系模式差別極大。100年前從廣東台山來的移民,絕大多數是男性,後來大多居留在唐人街,受教育程度較低,語言文化的隔閡使他們很難融入美國的主流社會,他們中的很多人是回到故鄉娶親,當時很少有異族通婚現象。
在美國出生的第二代華人(American Born Chinese)接受了完整的美式教育,文化上基本上被同化了,其中有專業能力者可以融入美國的主流社會。在這個族群中,異族婚戀現象就普遍多了,因此他們往往是異族婚戀研究的對象。
1996年考琳·方教授和珠蒂·楊教授在英文《亞美雜志》上發表了“尋求合適的婚配:華裔日裔美國人的異族通婚”一文。她們認為,過去美國的異族通婚研究只注意亞裔女性與白人男性之間的婚戀,現在應該也研究亞裔男性與白人女性之間的婚戀;同時,過去的研究偏重人口統計數據,現在應該更重視個人訪談資料;還有,過去的研究多用同化主義來解釋異族通婚,即認為只有當異族之間的差距縮小後,才可能真正談得上浪漫的愛情與和諧的婚姻,現在這一分析應該深化。
這兩位學者訪談了19位女性和24位男性亞裔,他們出生在四十至五十年代,有的幼年時移民美國,有的出生在美國、屬於廢除反異族通婚法和支持民權運動的一代。這兩位學者在訪談後總結了這些華裔與白人的異族婚戀過程的七個特點。
第一,可接近性是異族情愛和協調的先決條件。所有受訪者與異族的異性朋友都有充份的接觸機會,然後逐漸親近,基於愛情而成婚。第二,缺少接觸本族異性的機會。有的女性被訪者原打算找同種文化的異性對象,但在婚齡期或居住地卻沒有這樣的機會,所能接觸到的異性幾乎都屬於異族。第三,對本族異性不滿。許多男女受訪者認為,本族的異性在生理和心理上都不如白人更具吸引力。此外,不少女性還認為,本族的男性不能平等對待她們。第四,高度認同美國文化,認為本族的異性在價值觀、愛好、生活態度等方面比較保守,落後於美國的主流文化。第五,不少訪談者企圖避開父母的婚姻模式。第六,同族的社會關系圈子很小,血緣關系很近,發展同族婚戀關系有可能導致近親結婚。第七,抱有“高攀主義”的婚姻觀,想找一個種族或社會地位“高”一些的配偶,藉此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
但考琳·方和珠蒂·楊在她們的研究中沒有分析六十年代以來華人新移民的異族通婚狀況。六、七十年代時,到美國的華人留學生來自台灣、香港、新加坡。從七十年代末開始,大批中國大陸的留學生來到美國。這些留學生基本上在本國就完成了高等教育,在美國通常又獲得了高學位和高科技訓練,很多人在大公司或大學就職。七、八十年代的港、台留學生和目前大陸留學生中的多數都留在美國,成了新移民。這些留學生或新移民中女性所占的比例相當高,因此增加了美國大學校園里華人女性的數量。
在華人新移民中,異族婚戀的比率雖然明顯低於華裔第二代,但正在明顯上升。過去對華人新移民的異族婚戀的研究很少,而對華裔第二代異族婚戀的研究成果也不見得適用於分析這一代新移民。例如,在考琳·方和珠蒂·楊的七點結論中,第一、二、三點可大致適用於第一代華人,第五、六點則不太適用,第四、七點雖然適用、但表現形式卻不盡相同。因此,有必要專門分析華人新移民的異族婚戀模式。
美國加州州立科技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1. 白人男性眼里的華人女性
2. 華人女性眼里的白人男性
四、異族眼中的異性
下面,筆者根據自己的觀察和研究,並參考有關資料,從四個方面來分析、比較在美國的華人(特別是新一代移民)與白人之間的相互觀感以及可能的婚戀基礎。在談到華人的異族婚戀對象時,主要指的是占美國人口大多數的白人男性和女性。在本文有限的篇幅里不擬涉及華人與美國其他少數族裔之間的婚戀現象,而且這類現象也相對地比較少見。
1. 白人男性眼里的華人女性
據阿爾伯特·果頓在六十年代的統計,美國白人男性比白人女性對異族交友和通婚要寬容得多,例如,願意與日本人結婚的白人男性比白人女性多一倍。不少美國白人男性對東方女性的了解很籠統,無法在外形上區分不同國籍的東方女性。教育程度高的白人男性,對華人女性則有較多的了解。
一般來說,白人男性對華人女性的看法,在相當程度上是以白人女性為參照系的。白人女性比較獨立自主、有女權思想、家庭觀念較弱、脾氣易變、感情容易轉移、身材易發胖、發育雖早但易顯衰老。因此,白人男性認為華人女性往往有下列特點:性情溫順賢惠、處事得體、任勞任怨;家庭觀念強,盡心照料丈夫子女;教育水準高,文化素養好;持家勤儉有方,善於烹調、理財和料理家務;感情比較專一,有利於家庭的穩定;身材苗條,皮膚細嫩,容貌年輕;某些心理情感和生理特徵易使男性產生性滿足感。有的男性對那些爭取個性解放、事業心強、敢於追求的白人女性敬而遠之,因而亞裔女性更能吸引他們。
美國白人男性對華人女性的上述印象,既來自對中國文化的朦朧想象性的認知,也來自以男人為中心的思維。實際上,他們想象中的華人女性與現實中的她們有時存在著相當大的差距。當一些白人男性接觸了較多的華人女性後,就能克服舊的“原型偏見”的誤導,對她們有了更全面、深刻、具體的了解。有的人已經可以區分出來自中國大陸、台灣、香港等不同地區女性的某些差異,還有一些人甚至能區分北京籍、上海籍女性。
然而,這些比較了解華人女性的白人男性中的一部份人又產生了新的“原型偏見”,大致有以下幾點:第一,華人女性棉里藏針、柔中有剛、軟中有硬,嘴上不說、心中有數,更具現實理性,比白人女性有心計、有謀略,往往以退為進、善用迂回戰術、最後達到自己的目的。第二,婚姻觀較現實,有明確的利益目標,如獲得綠卡或經濟保障等。第三,金錢觀念雖強,但對財產的法律觀念尚弱,比較注重眼前的直接利益,而不象白人女性那樣更注重權益的法律保障。第四,社會適應性強,比華人男性更容易融入西方文化,但有較多的盲目模仿性,對西方文化的了解不夠深入。第五,不少華人女性在性關系上並不如想象的那樣保守,而是相當的開放。第六,對婚姻和感情的忠誠度與傳統的華人不同,也容易發生感情轉移,常常是遇到更富有的男性就移情別戀了。第七,比較注重生活的物質享受,而不太注意多元文化的精神情趣。第八,比較注重形式上的獨立和自由,而忽略真正的人格上的獨立和自由,往往表現出一種消極的、而不是積極的個人主義,即不是自覺、主動和有意識地把自己作為女性的一員而去爭取女性的權益,而只是關心自己的利益。第九,比較注重外在的“浪漫愛”,而忽略發自文化、精神素養的內在的“浪漫愛”,因而被白人男性西方式的外表儀容、姿態舉止所吸引。
2. 華人女性眼里的白人男性
美國亞裔社會學家辛納嘎瓦(L. Shinagawa)和龐(G. Y. Pang)在研究中指出,大部份亞裔婦女與白人的異族通婚不僅僅是以浪漫的愛為基礎的,也是為了改善自己的社會經濟地位。那些已經被同化、地位較高的亞裔女性更強烈地期望這種關系。華裔社會學家貝蒂.宋訪談了紐約地區50個華人異族通婚案例,她認為,被美國文化同化的程度直接影響到華人女性與異族通婚的比率,即被同化的華人女性更希望通過與白人的通婚來提高自己的地位。
華人女性對白人男性的印象往往也是從對方文化的朦朧想象性的認知中得來的,同時還受到自己心理特質的影響,也可能被“原型偏見”誤導。大致說來,華人女性對白人男性特點的理解包括以下幾點。第一,受遺傳影響體型較高大,又因為普遍喜歡體育運動,因此體格健壯。第二,性格開朗率真,言談幽默風趣,舉止自然得體,待人禮貌周到。第三,教育程度高,多有職業專長。第四,文化和藝術修養高。第五,自主、自信、自立,重視自己的權益。第六,人文精神強,尊重別人的隱私和個人選擇,富於同情心。第七,很注意女性的需要,會創造浪漫情調和運用性愛技巧。第八,注重外觀形像,如服飾、發型、面容保養等,注意清潔衛生,如每天沐浴、更換內衣等。第九,沒有隨地吐痰、擤鼻涕、丟煙頭、大聲喧嘩等個人不良習慣。第十,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共秩序,如守時、守信用、不撒謊等。十一,注意生活品質和業余愛好的多元化。十二,注意夫妻之間的相對獨立性和個性發展空間。
需要說明的是,來自中國大陸的女性與來自港台的女性在價值觀和判斷力方面很不相同。大陸長期封閉、政治壓抑,民眾無法客觀全面地了解美國社會;一旦對外開放了,某些大陸女性的價值觀和判斷力就往往從一個極端移到另一個極端,從過去視美國人為“帝國主義侵略者”一下子變為把美國人看做自由民主的偶象。而來自港台的女性對美國人的基本看法長期以來始終是比較穩定的。
其次,來自大陸的女性經濟狀況一般較差,到美國後想往著中上階層的富足生活,視得到金錢和物質享受為其“美國夢”的實現,結果就傾向於投靠“富有”的白人男性。而來自港、台、新加坡的女性則相對地比較富裕,比較少通過異族婚戀來獲得經濟上的滿足。
再次,大陸長期以來對婚姻和兩性關系的教育近於禁欲主義,又由於社會政治動蕩,造成了大量的孽緣、苦難和不幸的婚姻、以及單身大齡女性等畸形社會現象,女性在這樣的環境中從情感到生活等方面都歷經磨難。她們到美國後進入了一個陌生但充滿無限生機的新天地,美國社會的自由平等、美國人的生活方式以及好萊塢編織的有關浪漫性愛的美妙故事,讓她們感覺到自己的生活進入了一個全新的境界。這些本來就具有東方魅力的女性,很容易遇到白人男性的大膽“進攻”,而白人男性與她們所了解的中國大陸的男性又構成了巨大的反差。但是,那些來自港、台的女性則並沒有如此的心境。
華人女性對白人男性的種種“原型偏見”中,最重要的、也最可能誤導的有兩條:第一是以為白人男性都很“富”,其實並非如此。雖然美國的多數人自認為屬於中產階級,但大多數中產階級是靠貸款過日子的。大學教育、房子、汽車、甚至家具和家庭電器等幾乎都用貸款支付,也就是把未來的購買力提前使用了,一旦丟了工作,一切都會被銀行沒收。同時,雖然美國的收入不低,但稅收也不少。例如,一個公立大學的教授繳付各種稅收後,實際拿到的現金只有收入的一半多一點。此外,對一個美國男人來說,結得起婚離不起婚,離婚一次就可能賠掉房子和其他家產,甚至從今後收入中留出一半作子女撫養費。對一個華人女性來說,嫁個白人男性並不意味著就可以保障終生過上富裕生活。
第二種偏見是以為白人男性都很“酷”、很浪漫。美國的社會制度和人文精神造就了無限生機和活力,美國人沒有沈重的歷史“包袱”,充滿著自信、樂觀和奔放的熱情。然而,得天獨厚的美國人同時也背上了另一個“包袱”,那就是美國人的優越感。美國社會雖然很開放包容,但許多美國人對美國以外的事物知之甚少,他們注重實用主義和經驗,相信科技和效益這些能證明或能計算的事物,卻不願多動腦筋去學習和思考那些距離自己較遠的東西,因此歐洲人認為美國大眾階層的文化根基不深。美國的文化是一種商業性的大眾消費文化,有外在吸引力和刺激力。在這種文化熏陶下的美國人,往往也只注意實用化、形式化、技巧化、效益化的外在包裝。在華人女性面前,白人男性可能很善於制造浪漫的氣氛、說著深情的字眼、舉止溫柔,“他”總能不斷地布置一些讓“她”意外驚喜的事,送一些經過察言觀色、知道“她”一定喜歡的小禮物,找一些“她”聽了很自然的借口、約“她”同在一個只有兩人的私人空間。但美國白人男性將“性”、“愛”和“婚姻”分得非常清楚,絕大多數人都有過婚前性行為,80%以上的人有婚外性行為。
不過,也有一些比較成熟和清醒的華人女性,注意到了白人男性、尤其是當代青年男性的另外一些“特點”。第一,由於注重實用主義,知識面較窄,只追逐職業市場的需求,不注意整體知識的結構,例如很多人只懂電腦,成了一種專業機器。第二,有“美國第一”的強烈優越感,容易居高臨下地看待其他文化和民族,並不想了解美國以外的事物。第三,人文精神雖較強,但人文知識卻很弱,對文史哲一類的領域不感興趣。第四,由於物質條件相對優越,制度完善穩定,缺少經受大災大難的歷煉,對人生和社會的看法較膚淺。第五,生活目標上過於注重好車、好房子等物質享受。第六,雖然注意在形式上尊重女性,但骨子里是否如此則不一定。第七,性關系上比較隨便,可以把性、愛和婚姻三者完全分開處理。第八,過於注重外表儀容舉止,不太注意內心修養。第九,過於強調個人權利,不強調對社會和團體的義務。第十,過於誇大獨立性,親情關系松散。過於強調夫妻關系的相對獨立性,家庭觀念不強。十一,經濟收支分得過於清楚,結婚之前就在法律上預留分產的後路。十二,過於強調個性的標新立異。
3. 白人女性眼里的華人男性
白人女性對華人男性的一般印象大致來自唐人街、大學校園及高科技公司這三類地方,難免含有刻板的原型偏見。
唐人街的華人男性一般是第一代移民,英文差、不懂美國文化,很難融入主流社會。對這類華人男性的評價往往帶有偏見,即認為他們身材矮小、臉型瘦尖、面色灰黃、深眼窩、厚嘴唇、小鼻子,動作快捷,說話聲音大,喜歡拖長音;這些人很能吃苦耐勞,但文化不高,大多從事餐館、洗衣店等各種分散型小買賣;他們頗重義氣,講究傳統的習俗和規矩,宗族觀念強,常以某姓氏為亞文化的聚集紐帶,封建幫會起著很強的社區控制作用,有少數人處於黑白道之間;大男子主義觀念較濃厚,但對家庭有很強的責任感;善於趨利避害,往往可以在不張揚的情況下保護自己並獲得利益;比較信奉傳統宗教,多數相當迷信;不太注意衛生,不很重視教養,有不少不良個人習慣,花太多時間在吃喝上,不少人好賭。
校園中的華人男性包括二次大戰後從大陸來美的留學生、六十年代後從台、港來的留學生、以及八十年代後從大陸來的留學生,此外還有華人的第二代。據有關資料,對這類華人男性的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幾點。第一,聰明勤奮,多在數理化學科領域出類拔萃。第二,許多人不熱衷社會公益活動,往往給人以書呆子(Nerd or Bookwarm)的印象。第三,由於不常參加體育活動,多數人身體瘦弱、不強健。第四,有比較現實的功利目的,多數對人文、社會科學不感興趣。第五,善於考試,但讀死書的人多,具創造性的人才少,多數人僅能成為某個行業的專業“機器”,很難有大的成就。第六,表面上“紮堆抱團”,但並不象日本人和韓國人那樣有團隊精神。第七,不太能夠與美國學生融合在一起。
許多“校園型”華人男性畢業後在高科技公司工作,對他們主要有以下幾點評價。第一,教育層次高,熟悉和勝任本專業工作。第二,因文化和語言限制,很難進入高級管理層。第三,明哲保身,往往采取消極的個人主義,只想“搭便車”,不注意積極爭取個人權益。第四,同族內鬥、猜忌和排斥明顯多於其他族裔。第五,理論性較強,應用能力則不一定,因鮮有創造性,故職業機器的特點顯著。第六,不能有效地融入主流社會。第七,喜歡單幹而不善合作。第八,多數人僅注意個人事業,不重視回饋社會,不熱心公益事業。第九,多數顯得文弱、呆板,缺乏朝氣和幽默感。
由於生理、心理及文化偏見等原因,一般的白人女性不會覺得華人男性在情愛方面有吸引力,但在五種情況下則例外:首先是華人男性極為出色、特殊或相當成功;其次是受過教育的第二代華人、或童年即移民美國、已美國化的華人,因善於與白人女性溝通,身材體態、舉止言談富有魅力,而為白人女性所接受;再次是一些對中國文化相當熱愛的白人女性或專門研究中國文化的女學者、女學生,因愛屋及烏或專業需要而對華人男性情有獨鍾;第四是一些在本族婚戀中遇過麻煩的白人女性,試圖在異族男性那里尋求慰籍,或是極少數追求獵奇的白人女性,想在華人男性那里獲得滿足。
白人女性對華人男性的個人特質有以下幾點比較正面的評價。第一,注重家庭價值,責任感強,遵守作為男人和家長的承諾。第二,感情內在、細膩,相對地比較忠誠。第三,比較舍得為女性花費,不太計較得失,不象白人男性那樣在經濟上分得很清。第四,講義氣、重信諾,人情味濃,重視社會人際關系。第五,心理素質很獨特,有很強的堅忍力和克制力,不容易情緒波動。變通的能力很強,較容易適應各種困難條件。第六,對事業比較投入,刻苦耐勞。第七,智力優秀,反應敏銳,領悟力快。第八,動作靈活快捷,容易掌握各種技巧性的運動。
一位學者曾在一篇關於“白人男性特質”的文章中認為,與美國白人男性相比,美國的亞裔男性比較“矮小、固執、不雅觀、其貌不揚和缺乏自信”。在美國,白人女性往往覺得華人男性保守、乏味,男性魅力不夠,在生理和心理上不容易滿足白人女性的需要。上述的對華人男性的評價大都出於某種原型偏見。不過,對下列白人女性關於華人男性的負面評價,華人也應該自我反省。第一,不重視男女平等,具有大男子主義和性自我主義。第二,不善於浪漫的外在表現,不太注意儀表和“包裝”。第三,大多數不注重體育活動,身體不夠強壯,一般不參與飛行、跳傘、登山、野營、摩托、航海、潛水等激烈運動。第四,過於強調烹調的口味,而不注意健康飲食,因而有時顯得營養不良。第五,衛生習慣較差,不太注意養成良好的教養和生活習慣。第六,不熱心公益事業,社會公德觀念尚差。第七,法律觀念不強,凡事喜靠人事通融。第八,創造力不強。第九,過於依賴金錢和物質利益來吸引女性。
八十年代以來,各個階層的越來越多的華人男性來到美國,同時也有越來越多的美國白人女性訪問過中國大陸及香港、台灣,因而她們對華人男性的觀察就深入了一些。這有助於改變對華人男性的原型偏見。前文所述的方、楊教授在她們的研究中就發現,隨著亞裔地位的提高,美國主流社會對亞裔男性的偏見已逐漸有所變化,以致亞裔男性與白人女性的通婚率也有明顯的提高。她們指出了三個新趨勢,第一是美國影視中出現了李小龍、李傑森和王慎德一類的英武形像,甚至在一些日歷中也出現了亞裔男性健美的體魄;第二是亞裔男性被視為模範少數族裔,其經濟地位比其他族裔更為穩固;第三是不少白人女性從過於追求外在體魄的“理想男性”開始轉為更注重具有內在魅力的男性。
中國大陸幅員遼闊,香港、台灣的制度和經濟社會發達程度又遠遠優於大陸,因此華人的層次和地域差異非常大,確實不能用單一模式來評價華人男性。例如,大陸人和台灣人、大陸的北方人和南方人,在思維方式和行為特徵、體質上都有差異。過去美國主流社會認為,在美華人不熱心公益事業、不視自己為美國人,對美國政治不感興趣,但近年來亞裔的參政活動已日益活躍。現在美國的主流社會常把華人及其他一些亞裔視為“模範族裔”,一些社會人士和學者認為,這可能又形成某種刻板形像,有利亦有弊。在加州州立大學富樂頓分校的一次討論會上,多數亞裔問題研究者認為,對亞裔的刻板形像是亞裔樹立其形像的一個沈重負擔。
4. 華人男性眼里的白人女性
有些華人認為,美國白人女性是世界上最獨立、自由、傲慢、也最狂妄的女性,這也許同樣是出於某種原型偏見。美國之所以成為世界女權主義運動的大本營,是因為美國女性確實是通過自己的奮鬥、最終提高了自己的社會地位。有的學者曾列舉出在華人男性眼里白人女性的以下特點。第一,思想和行為的自主性強,強調積極的個人價值,主張自身獨立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地位以及應得的權益,不象有些東方女性那樣對丈夫有很強的依賴性。第二,注重以愛情為訴求、性吸引為動力的兩性關系和婚姻模式,不計較對方的家庭背景、物質條件、職業情況或宗教信仰,不象一般東方女性那樣比較注重以現實或功利的目標。第三,相當數量的白人女性受過高等教育,具有專業或技術能力。第四,因發育良好、身材健美、外形更為性感。第五,青少年時期的性教育以及青春期的性經驗使她們較為成熟,在兩性關系上敢於主動。第六,精力旺盛、身體條件好,許多人在不耽誤自己事業的情況下,照樣能操持家務、照顧子女,而不象一些東方女性那樣喜歡做家庭婦女。第七,性格率真,做事坦蕩,喜怒形於色,較少心計,不象相當多的東方女性那樣內向含蓄而難以捉摸。第八,經常將性、愛情和婚姻分別開來,即認為性或愛不一定非要以婚姻為前提、不一定非要有形式上的名份。
1997年在北美心理學會的年會上,與會學者宣讀了三份對女大學生約會和擇偶標準的研究報告。這些報告表明,多數美國的白人女性把富有排在誠實、相貌和重視家庭生活之後。例如,一位研究者請103位白人女性在四類男性中選擇一人作為婚戀對象,這四種男性分別是外形漂亮但有些偽善的研究員,外貌平庸但忠誠、樂於助人、與人為善的汽車修理工,有很多錢、但沒有時間陪妻子兒女的醫生,年薪只有兩萬美元、但喜愛孩子、有較多時間投入家庭生活的教師。結果最受歡迎的是教師,有60多名女性選擇他為擇偶對象,而選擇那位醫生的則只有15人。
由於美國女性進入大學就讀的比例相當高,所以大學女生的擇偶標準在同齡女性中有相當的代表性。加拿大多倫多的一些心理學家認為,大學女生的擇偶觀念富於浪漫色彩。一些專家認為,北美地區的大學女生可以分為四種類型:“感情型”的女生較喜歡用個人的價值觀來判斷事物,婚姻關系多能維持較久;“思考型”的女生較喜歡分析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並進行邏輯推理,其婚姻往往是最短的;“感覺型”的女生喜歡有變化而順其自然的生活方式,離婚率也較高;“判斷型”的女生喜歡條理,善於權衡利弊,故離婚率往往比“感覺型”的要低。
下面用一些個案來進一步說明華人男性對白人女性的觀感。
溫斯頓·方是美國的第五代華裔,其父母均為華人,雙親的婚姻和家庭關系中仍然保留了中國傳統文化中男女不平等的劣根性。他不喜歡父親的霸道,也不喜歡母親經常用對孩子撒謊的辦法來控制他們。他起初曾按照父母的意見找華裔女友,但交往了兩個華裔女友後,發現她們都具有他父母身上的那種他不喜歡的文化烙印。後來他認識了白人女友貝蒂,同居五年後結了婚,他倆之間有著平等的關系和良好的交流。威斯·金不願意與華裔女性結婚,因為這樣一來就好像“娶了自己的姐妹”,有一種亂倫的感覺。他兩次結婚的對象都是白人女性,第一位妻子格瑞絲有傳統西方女性美的原型,但生活九年後離異,第二位妻子麗婭是一個“冷靜、智慧、可信賴的女性”,他與她有著共同的價值和生活目標,但沒有那種她是“姐妹”的感覺。卡爾文·鍾也有同威斯一樣的看法。對他來說,華裔女性都像他的姐妹,而且從她們的言談舉止中可以看到自己母親的影子,同她們結婚就象同自己家里的人結婚一樣。他後來交往的全部都是白人女性,他說,“你應該知道白人姑娘,同她們約會”。他認為,同白人女性交友和結婚才最終融入美國主流社會。拜倫·吳與他現在的白人妻子是在學校里認識的,不久即同居並合資買了房子,起初並不認為正式結婚有多重要,後來水到渠成了,便去辦了手續。他認為,與妻子之間很容易溝通,而且不拘形式,雙方之間也沒有什麽物質要求。第三代華裔丹尼爾·陳談到他的白人妻子時說,他是“遇到了自己想遇到的”。他認為,自己的婚姻是完全建立在浪漫愛的基礎上。湯姆是生長在夏威夷的華裔男性,他認為自己之所以同白人女性結婚,是因為他居住的地區具有多族裔色彩,這里的白人女性更能接受少數族裔。
洛杉磯的一位中國大陸的留學生對筆者說,他在學校里總是約白人女性,因為她們只要喜歡你,從不注意你的家庭背景,好就聚、不好就散;平時兩人各自付帳或輪流付帳,誰也不欠誰,大家相處得很痛快;可如果找了華人女性就麻煩一些,本來雙方的交往是兩相情願的,一旦要分手,華人女性往往認為是被玩弄了、吃了大虧,不是尋死覓活、就是鬧得沸沸揚揚,定要搞出個是非曲直或得到某種物質報償。一位在國內離過婚的中國大陸男性與一位白人女性結婚後,根據自己的經歷比較了華人和白人女性,覺得不應當認為中國女性一定賢惠、而白人女性就一定不賢惠;在中國大陸的城市里“妻管嚴”有相當的普遍性,自己在大陸的華人前妻就有“大女子主義”的特點,而現在的美國妻子則相當溫良柔順,很會持家,對兩個孩子也照顧得很好,到他家做客的華人都有此感。在小學時代隨父母從中國大陸到美國、現已高中畢業的丹尼爾對筆者說,從中學一年級起就有了第一個白人“女朋友”,到現在已交往過七、八個,但她們大多都轉學搬走了。當談到為什麽不交華人女朋友時,他覺得,華人女生很像墨西哥裔女生,穿戴打扮都怪怪的,說話和舉止也很別扭,而且不少華人女生有些Snob(勢利眼),經常留意男生有沒有好車、家里富不富;相比之下,美國白人女生則大都不會如此。他的家境不很好,自己除了課余打一點工,還經常在學校里把被扔棄的飲料罐順便收集起來送到廢品回收站,每月可得20多美元,他認為這樣可以一石二鳥,既保護環境又有點收入。他的白人女友對此並不在乎,但華人女生則很可能因此而看不起他。
有的學者將白人女性的負面特點歸納為以下七條。第一,過於追求男女平等,甚至鼓吹女尊男卑。第二,自負任性,喜怒無常,說翻臉就翻臉,高興時就非常浪漫,不高興時就將男性稱為“性攻擊”,搬出“約會強暴”來威脅對方。第三,因過於強調自身的獨立性,與丈夫在經濟上分得很清,各有自己的銀行戶頭,對財產的法律訴求比較認真,故夫妻關系顯得冷淡。第四,喜歡求新,感情容易變化,從而造成婚姻的不穩定。第五,在骨子里有強烈的人種優越感,可能看不起其他族裔。第六,喜歡動陬對簿公堂。第七,因過多的戶外運動,30歲後皮膚變粗、身形變胖。
五、華人女性與白人男性異族婚戀關系的類型分析
在中美之間異族婚戀關系組合中,白人女性與第二、三代華裔男性或第二、三代華裔女性與白人男性之間的婚戀關系比較普遍,這與華裔的被同化有很大關系。但在異族婚戀研究中,還是第一代華人的異族婚戀關系更具典型性,這也是作者的關注點。在白人與第一代華人的異族婚戀關系中,較少見到華人男性與白人女性的婚戀現象,而華人女性與白人男性的婚戀現象則多得多,所以本章主要分析華人女性與白人男性婚戀關系的一些特徵。
目前,大部份白人男性還不會與少數族裔通婚。那麽,究竟哪些美國白人男性更喜愛華人女性呢?據筆者的觀察,主要有七類。首先是一些漢學家以及從事中國現實問題研究的學者,他們曾在華語社會中學習、生活、工作過,對中國的文化和風土人情產生了深厚的依戀。華人妻子是他們最理想的精神、生活和專業發展上的賢內助。其次是在中國訪問、工作過的專家、外語教師、商人、留學生、外交官和駐外軍人(如抗戰時期的援華美軍和五、六十年代的駐台美軍)等。他們由於機緣而對中國社會有了直接的接觸,因而可能會對華人女性產生愛慕之心。第三是一些傳教士。他們出於基督教的博愛精神,在中國大陸(1949年以前)、台灣、香港傳播福音時,娶了華人妻子。第四是一些與本族異性的婚戀發生波折的白人男性。這一類人在與本族女性的婚戀失敗後,轉而尋找一個“溫順”、“單純”一點的女性,而華人女性就成為合適的人選之一。第五類是追求標新立異的白人男性。他們不受美國傳統文化的束縛,做任何事情都以獵奇、刺激為目的。與華人女性的婚戀關系,能帶來神秘感、新鮮感和刺激感,滿足他們接觸中國古老文化的神奇性和中國現代社會的覆雜性的獵奇心理。第六類是一些晚年喪偶的白人男性。他們希望改變老年生活中的孤獨,而覓得同族配偶的機會少、代價高,因此選擇華人女性建立“第二春”。這些人多屬白領階層,兒女遠走高飛,雖然財產不很多,主要靠退休金和社會保險金生活,但對一些希望通過婚姻來改變自己低下的經濟現狀的華人女性來說,仍然是一種選擇。第七類是一些在本族範圍內不易找到合適的婚配人選的白人男性,他們可能對本族的女性甚至產生逆反心理,因此願意尋找少數族裔的女性作為配偶。
究竟哪類華人女性更願意與白人男性發展婚戀關系呢?筆者試舉出六種類型。第一是喜歡浪漫愛情的女性。這樣的女性可能對華人男性有失望感,而在善於營造浪漫的白人男性那里能夠得到種滿足。第二是企圖取捷徑融入美國主流社會的女性。與白人男性的結合有助於她們在美國的事業發展。第三是在國內錯過婚戀機會的大齡女性。她們來到美國後,渴望幸福的家庭生活,一旦被白人男性所吸引,就很可能傾心相愛。第四是與本族男性的婚姻失敗的女性。她們以往與華人男性婚戀的失敗,使她們可能具有某種心理反彈,更傾向於在異族男性中尋找婚戀對象。第五是因本身條件的一些限制、而不易在同族異性中尋找理想配偶的女性。例如,她們可能是因為離婚或喪偶後有孩子的拖累,大多數華人男性由於東方傳統的影響、不願選擇這樣的再婚女性,相反,白人男性卻不在乎這點。還有一些女士由於某種性格和生理特點,而不易尋找華人配偶,她們也可能轉而發展異族婚戀關系。第六是一些貪圖物質享樂、具有獵奇心理或單純為謀求綠卡的女性。
六、中美異族婚戀中的相互調適問題
任何婚戀過程都是雙方相互調適的過程,在此過程中雙方必須不斷地克服個性、教育程度、生活經歷和情趣愛好等方面的差異,以便相互適應。由於文化等方面的差異,異族婚戀的雙方比同族婚戀要面臨更多的挑戰和難題,很多異族婚戀關系狀態都是處於成功與失敗這兩個極端之間的中間地帶。下面對異族婚戀關系中可能遇到的幾類問題作一個大致的分析。
1. 從“是”、“不”和“謝謝”看不同文化的溝通問題
美國學者理查德·馬考夫(Richard Markoff)指出,因為不同語言和文化背景形成的思維方式有差異,所以溝通是異族通婚的最大障礙。同種文化的人在長期的自然、漸進的約定俗成中知道該怎樣向對方表達一項事物或一種情形、以及怎樣理解對方的表達;而兩個屬於不同文化的人就不可能在短期內全部認知、並學會理解這種表達的約定。由於對各種概念的界定不同,任何兩種語言之間的對譯都會產生模糊性、歧義性和不確定性。
例如,比較傳統的華人所說的“是”和“不”與西方人說的“Yes”和“No”有相當大的區別。西方人的“是”和“不”往往只是對某一事實肯定與否的簡單判斷,只有實踐性、經驗性的含義。而中文里一個簡單的回答“是”或“不是”往往比“Yes”或“No”的涵義覆雜得多;華人說“是”或“不”時,未必是對某一事物的直接表態,而可能是對既定的人際關系和應遵守的倫理秩序、價值體系的間接表態,符合那個體系就說“是”、否則就說“不”。所以,華人所說的“是”和“不”,既含有所謂儒家的倫理“確定性”,又有所謂道家、佛家的某種“無為”或“隨緣”的“不確定性”。華人在使用“是”或“不”時,常常明顯地留下了回旋的余地或持保留的態度,有些華人甚至並不直接用“是”或“不”作簡單應答。比如,當一個西方主人問一位中國客人,是喝咖啡、可樂、果汁還是冰茶時,後者常常會習慣性地回答:“隨便”、“都可以”、“無所謂”等,結果使主人摸不著頭腦。
又如,當一位白人丈夫說,“這個周末我們應該去拉斯維加斯(賭城)賭一把”、而華人妻子回答“是”時,這個極簡單的回答中可能帶有很覆雜的不確定性,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從不同的文化價值觀和思維方式出發,也可以對這兩句話做出不同的解釋。從話語分析的角度看,“丈夫”的這句話可能是陳述意見,也可能是提出要求。倒底是試探性的、有協商余地的,還是命令型的?在雙方都信奉男女平等的文化氛圍里,其含義是前者;而在大男子主義的文化氛圍中則可能是後者。同樣,“妻子”的這個回答,可能是高興的讚同,也可能是無心的應對,可能是有意的取悅,還可能是無奈的服從。倒底她是自覺、積極、主動地想要參與,還是只不過消極、被動地應付?在男女平等的文化觀念里,可以被解讀成前者,而在男尊女卑的觀念中則會被解讀成後者。一個傳統型的華人妻子所說的“是”,可能並非對該不該去賭城、有無興趣、什麽時候去、賭博對不對等具體問題的回答,而是對丈夫的地位、價值和權威的肯定;而一個白人妻子在這類對話中所說的“是”,則可能是考量了自己的興趣、當時的情緒、有無時間、交通是否便利、在賭場怎麽安排孩子等具體問題後,所做的肯定回答。由於文化背景不同,有時白人丈夫會對華人妻子一味的“是”感到不解,甚至反感,認為是她不懂得選擇、缺乏主見的回應,或者覺得她表面上無異議地附和,實際上是怕負責任。還有的西方人對東方文化中的言行不一、拐彎抹角感到不適應。
在不同的文化中“謝謝”的用法也不同。在西方文化中,“謝謝”可適用於一切關系、包括夫妻之間,說了“謝謝”並沒有什麽特別之意,但不說就有點特別的含義了。如丈夫或妻子為對方做了一件哪怕是很小的事,對方都會很自然地說聲“謝謝”,如果不說、就會顯得氣氛很不融洽。相反,在日本,“謝謝”決不應用於家庭之內,那是見外的表現。而在華人夫妻中,若使用“謝謝”反而顯得不親密,造成了一種陌生感。因此,在東西方婚戀中僅僅因為“謝謝”的用法不同就可能帶來誤解。
“幽默”也可能引起不同文化之間的誤解。在一種文化中可以“幽默”的事物,在另一種文化中則可能是絕對的禁忌。在擅長幽默的西方人和不拘言笑的東方人之間的異族通婚中,幽默的表達和接受常常被誤解。此外,表情、手勢、姿勢、身體接觸等非語言交流方式也會引起異族婚戀雙方的誤解。例如,一個華人妻子看到白人丈夫與白人女性親友或熟人擁抱、甚至親吻,也許就會感到不愉快;而白人丈夫看到自己的華人妻子不習慣與男性親友擁抱或親吻,也會覺得不高興。一個華人妻子在請客的飯桌上用自己的筷子為客人夾菜,雖然在她看來是尊敬或親切的表現,而在她的白人丈夫看來,卻是一種不講衛生的舉動。一個白人丈夫婚後的第一個生日如果沒有收到華人妻子的禮物,會感到十分懊惱。
2. 價值觀念的差異
不同的文化在倫理、價值觀和行為方式上的表達也是不同的。一般來說,西方人注重獨立性、自主性、競爭性和以權利為主的個人主義,而東方人則注重相關性、服從性、合作性和以義務為主的整體主義。西方人在家庭觀念上注重其成員的平等關系、自由抉擇、個性發展和各行其事,東方的家庭觀念中則注重其成員的尊卑等級、依附關系、定向發展和家規倫常。而不同的宗教、地區文化、職業、經濟狀況和教育程度,又會造成同一文化中不同的亞文化和次級價值觀。此外,人們在實現主觀價值的過程中,還會受到客觀環境、物質條件、現實利益以及其他因素的制約和幹擾,這都會增加異族婚戀雙方的調適困難。
不同的文化對婚姻的定位、訴求和目的也不盡相同。在家庭成員的分工、生兒育女、編制家庭預算、選擇居住環境等問題上,不同的文化也會導致不同的看法。東方傳統的婚姻觀強調傳宗接代,不斷完成以血緣為紐帶的財產和權力的再繼承,因此,在婚配時強調“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才女貌、門當戶對”;在這樣的婚姻觀中,男性的主要職能是支撐門面、掙錢養家,而女性的職能是管理家務。而現代西方的婚姻觀則主要是建立在浪漫愛情基礎之上的,並以雙方各自的自我實現為目的,家庭內的角色分工更具“民主、自由”的色彩。
3. 對異族婚戀關系的社會評價問題
從社會學的角度看,任何婚姻都不僅是單純的私人交往,也是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的社會關系。而異族通婚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就更為明顯,這種影響既可能來自雙方的家庭成員、朋友、熟人、同學、同事等,還可能來自地方社區、社團、教會等各個社會層面。例如,在五、六十年代的美國,一些娶了東方女性為妻的白人男性受到過相當大的壓力,親友們不參加婚禮,同事們也不邀請他們參加晚會,甚至被餐館拒絕入內。對異族婚姻的社會評價經常是建立在“原型(Stereotypes)偏見”之上的,即人們往往不具體觀察某個人,而是把她(他)視為一種文化、種族、宗教、階層的代表。這種“原型偏見”中有“正面”、也有“負面”的視角。此外,婚後的許多事也會面臨社會評價,例如,一對中美結合的夫妻有了孩子後,就會面臨起什麽樣的名字、舉行何種宗教禮儀、怎樣開慶生會等,文化習俗不同,這些形式也就不同。
4. 異族婚戀關系中的調適方式
現代婚姻是雙方自願遵守相關規則的一項契約。也有人認為,婚姻與其他社會關系一樣,實際上是一種博弈或遊戲,參與者應在認可的規則下展開活動;不過,這種規則並非一成不變的,應根據現實而不斷地調整、修訂,異族婚姻的規則也不例外。美籍華裔性學家鄭文興(譯音)認為,一個成功的異族婚姻並不在於持續多久,而在於雙方能否不斷進行“文化調整”,達到和諧的共同生活。
文化調整有三種常見的模式。第一種是“一元單向型調整模式”,即異族通婚中的某一方(讓步方)放棄自己原有的宗教、語言、飲食和社會活動等文化習慣,而服從另一方(堅持方)的全部文化習慣。其原因可能有三類。第一是“堅持方”的文化十分強大或具有很強的排他性,結果自然地主導了家庭生活方式,例如,一個與信仰伊斯蘭教或猶太教的男性結婚的華人女性常常會皈依這個宗教,一個與白人男性結婚的華人女性會讓孩子完全放棄中文、而只講英語。第二是“堅持方”的人格影響力極強,而另一方則較弱,結果強方總是以自己的觀念來塑造家庭生活,於是弱方放棄了自己原有的文化習慣而順依強方。第三是現實環境的作用或制約,例如,一個從香港來美與美國男性結婚的華人妻子,就很難象在香港那樣雇傭人為自己服務,而必須學會開車、自己到超級市場購物。
第二種是“二元雙向型調整模式”,即雙方都比較寬容和包容,各自雖然並不完全放棄自己原來的文化,但同時也尊重和欣賞對方的文化,並互相調適。例如,一個中美通婚的家庭可能用雙語來教育孩子,用中西醫合璧的方式來治療家中的病人,在美國式的家庭晚會上可以放中國音樂、吃中國菜肴,在室內裝潢上西式和中式的風格及情調相映生輝,新年前先豎起聖誕樹慶祝聖誕節,幾天後又用給紅包的方式來慶祝新年等。
第三種是“多元創新型調整模式”,雙方都不太喜歡對方的文化,於是各自放棄自己原有的文化,而創立一種兩人都可以接受的新方式。例如,一對中美愛侶中,一方不喜歡在教堂結婚的方式、另一方不喜歡洞房花燭的方式,於是乾脆實行旅行結婚。
5. 華人男性面向異族婚戀關系的自我調適
由於生理和性心理的原因,白人男性與華人女性之間不協調的可能性較低,然而,在華人男性與白人女性之間,卻比較可能不協調。華人男性若要對白人異性具有更大的魅力,應增加健身和體能鍛練,改變不良的飲食習慣和不健康的食物構成,注意儀表、舉止和服飾的得體,格外講究個人衛生。除了加強自己的人文精神和內在修養、注意禮貌和社會公德(如對女士的禮讓和不要大聲喧嘩)外,更重要的是,要讓自己的行為方式與美國的主流社會向融合,加強自己的人文精神和內在修養、注意禮貌和社會公德,如對女士的禮讓和不要大聲喧嘩等。
本文對異族婚姻的心理和行為的分析只是初步提出了問題,列出了一些相關研究的結論,對這一有趣的課題的進一步探討,需要運用多學科的知識和大規模調查的方法,若本文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實為筆者所期盼。
改革與社會公正
王鵬令
中國社科院哲學博士,荷蘭萊登大學訪問學者
一、“公正”與“社會公正”的基本含義
二、實現社會公正的一般條件和方式
三、社會公正與社會主義的遺產
四、社會公正與社會民主主義──“荷蘭奇跡”的啟示
90年代的中國改革過程中出現了肇因於社會不公的種種亂象,似乎預示著本世紀末中國可能面臨動蕩不安的前景!於是,“左”派理論家們聞風而動,接連拋出了數份“萬言書”,搶先舉起了“社會公正”這面旗幟。主政的領導層雖然忌諱別人批評改革中的社會不公,但因為擔心社會動亂,所以對社會不公及其可能引發的嚴重後果,也不得不保持某種警覺。只是由於他們在政治和思想文化上幾乎沒有任何新意或創意,所以無論是在制度改革還是在文化建設兩方面,都很難在積重難返的社會不公問題上有所作為。
與“左”派們相比,所謂的改革派對社會不公問題倒是顯得頗為“冷靜”。他們曾在過去的多年中對此保持沈默,那似乎是出於對改革的“愛護”,或許也是因為他們比較相信“補課論”,即認為在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西方發達國家當初曾經歷過的“原始積累”那一課不得不補。值得注意的是,“補課論”在反對派人士中亦有相當廣泛的影響。他們往往簡單地把社會公正納入自己關於政治民主的目標訴求之中,而對社會公正的具體現象和原因則很少深入細致地研究,似乎只要在中國大陸進行民主改革,社會不公的問題就可迎刃而解。殊不知,在民主化了的俄國,私有化過程中的社會不公同樣達到了令人震驚的程度。[1] 可見,在解決社會不公問題時,若僅僅寄希望於政治改革,那顯然是把社會公正問題過份簡單化了。
事實上,由不公正的改革引發革命,或因嚴重的社會不公而導致改革流產,這在中外歷史上都不少見。前者如沙俄時代的斯托雷平改革[2],後者如北宋王安石的改革,都是很典型的例證。社會不公不僅是引發1989年中國大陸那場大規模群眾抗議運動的重要原因,甚且也是誘發俄國最近的政治危機的重要因素之一。[3] 這些歷史事實提醒我們,即便不考慮改革的價值目標,僅僅是從改革的成敗著眼,也不能不把社會公正列入改革的重要議事日程。
有鑒於以上所說,本文將以“如何對待和處理社會主義的遺產”為中心,首先探討社會公正原則的基本含義,繼而分析社會公正借以實現的條件和方式,接著考察中國大陸自改革以來所出現的嚴重社會不公現象及其成因和實質,最後,依據近年來在國際上廣受讚譽的“荷蘭奇跡”的經驗──“泡勒德爾模式”,就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改善社會不公現象提出若幹建議。
一、“公正”與“社會公正”的基本含義
從自然史和人類歷史分野的角度看,若借用赫胥黎的術語,則公正或正義顯然是對“自然的過程”的一種超越,屬於“倫理的過程”。因此,不言而喻,公正非屬於“實然”、而是屬於“應然”的範疇。
在漢語中,公正與公平、正義的意義相近;兩者的區別在於,公正常被用來評判是非功罪,公平則常用於評判交易,而正義則常用在評判倫理道德時。所謂公正,就是公而不偏,舉凡評判是非功過或賞罰予取,遵循公眾認可或代表公眾意志的準則而不偏私,方可謂公正。就此而言,漢語中的公正與英語中JUSTICE的字面意義即或有某種古今之別,但亦有其相通之處。JUSTICE的含義是,相關各方在權利和義務上均得其所應得和承擔其所應承擔。社會公正所要規範的,不是個人之間、而是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相互關系;它要求各利益群體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諸領域的權利和義務上,均得其所應得和承擔其所應承擔。如此看來,在公正與社會公正之間,實際上並不存在原則的區別(至於某些自由主義者根本否認社會公正的意義,這里暫不予討論);兩者都是與特權及歧視根本對立而不相容的。
以上關於公正和社會公正的形式定義雖然指明了權利和義務應當彼此相稱,但並沒有揭示公正和社會公正的實質內容。不過,如果把義務理解為一種必須讓度的權利,則公正與社會公正所共同蘊涵的,就是權利的平等交換。這正是我們通常所謂的公正和社會公正的基本含義。
二、實現社會公正的一般條件和方式
公正作為一種規範性範疇,既是個古老的話題,也是人類給自己提出的一個在任何時代、國度都不易解決的難題。
這首先是因為,無論上帝(如果上帝存在的話)還是自然,都不能使公正在人世間自然地實現。一方面,如上所說,公正並不是自然選擇的結果,自然也絕不可能為言行公正的個人乃至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提供適於生存的優惠。另一方面,人性從來都是不完美的。正如盧梭指出的,“從人的方面來說,正義(按即公正)沒有自然的責效,故不能在人世實行;蓋正人以正義待人,而他人不以正義待他,便是惡人受惠,正人遭殃了”。[4] 公正難以實現的第二個原因是,雖然很少有人會公開地反對公正這種抽象的原則,但是,對於“公正”的標準或具體內涵,正如對於所有的“應然”、即什麽是“應當”和什麽是“不應當”的問題一樣,人們的回答往往是人言言殊,誰都很難給出令所有人都滿意、信服的答案。在攸關各民族、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方面之切身利害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時,尤其如此。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公正從來都只是一句美麗的空話或一種永遠不可企及的美妙幻想。既然無論是在哪個時代、民族或國度,公正都被公認為一種高尚的美德和應得到普遍尊崇的準則,那就表明,公正事實上是深深地植根於普遍的人性之中的。盧梭說,“一切正義都出於神,神是正義的唯一淵源”。[5] 筆者以為,這實際上也就是肯定了公正源於人性,因而與人性相一致。所以,人類才可能依據這一“絕對命令”而超越自己的自然本性,憑借理性去創造出某種借以實現公正這一價值或理想的手段或工具。按照盧梭的看法,社會契約、法律和政府等等,便是具有這種功能的一般手段或工具。他說,“倘使我們能夠直接承受神感,那我們自然無須有法律和政府了。無疑地,世間有種普遍的正義是來自理智的,但這種正義,欲得大家承認,必須是相互的。──故社約和法律須使權利和義務相關連, 使正義應用其對象”。[6] 事實上,也只有法律才有資格明確且具權威性地界定個人、階級、階層、社團乃至政府的權利和義務;只有政府才擁有“使正義應用其對象”的正當權力,因而也才可能使公正或正義發揮出其應有的社會責效。
然而,法律和政府只是實現和保證社會公正的必要條件。要使法律和政府能真正成為實現和保證社會公正的手段或工具,還須具備下述兩個前提。其一,法律本身必須是公正的;其二,政府必須依法治國,即實行法治。法治對於實現和保證社會公正的必要性,已為今人所公認,這里不擬贅述。然而, 如果一部法律本身缺乏公正性的話,則它必將導致波及全社會的系統性或制度性的不公正。法律本身的公正性雖然涉及多種因素,如時代、歷史背景、社會發展水平和文化傳統等,但其關鍵卻在平等。在當代的歷史條件下,判斷一部法律是否公正,最根本的就是要看其是否體現並貫徹了普遍平等的原則,即它是否賦予每個人平等的權利和義務,而不管他來自哪個民族、階級或階層。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就可以說,這部法律是公正的;反之,則是不公正的。在此種意義上,公正以平等為其內涵,是與特權、歧視相對而不相容的。
然而,法律上的平等只具有形式的意義,因為法律賦予人們的平等權利只是一種可能性,它並不能保證人們實際上也平等地享有這些權利(如財產權等)。要使這種“形式的平等”能夠成為“實質的平等”或“事實上的平等”,不僅要求執法者依法行事,而且也要求整個社會和每個適法者本身,在政治、經濟和文化諸方面都具備某些必要的條件。如果這些條件不具備或不充份,那末,即使法律本身是公正的,所謂的社會公正也仍然可能是徒具虛名,或者至少是名實不盡相符。自近代以來,正是由於在“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這兩者之間各執一端,才產生了兩種對立的公正觀;其間的沖突集中地表現在對產權制度的認識上,並形成了主張公產制──統制經濟(即計劃經濟)的社會主義與主張私產制──自由經濟的自由主義的對立。
自由主義觀念尊重私有產權並著眼於形式平等,這種觀念認為,只有自由才是公正得以實現的基本方式;一些激進的自由主義者甚至認為,在自由經濟下,根本不存在社會公正這個問題[7]。這在形式理性(指確認和保護私有產權的法理)的範圍內自然是合理的,因為商品、貨幣的平等交換或公平交易,正是在不斷重覆的自由交易中才得以實現的。問題在於,人們在勞動市場上所交換的,並不只是單純的商品和貨幣,交換過程中還涉及到出賣自己的勞動力的人。因此,在商品和貨幣的“平等”交易的背後,就可能掩藏著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甚至掩藏著人對人的奴役。在資本主義發展的早期,表現為超負荷的經濟壓榨和超經濟的人身奴役的不公正現象,就是普遍存在、怵目驚心的。這乃是私產制的自由經濟既無法回避、也不可能自然(沒有政府幹預)地解決的一大難題。否則,它在歷史上也就不會長期遭遇到社會主義的挑戰、乃至共產革命的威脅。如此簡單明了的事實,自由主義者們當然不可能看不見,他們顯然是主張對這種實際存在的不平等和不公正,采取默認、或者容忍的態度。
與自由主義者截然相反,馬克思這個十九世紀社會主義思潮最激進、最有影響的代表人物,則主張對資本主義社會存在的種種不公正現象,采取徹底批判的、革命的立場。他認為,雖然在歷史中法權上的公正曾產生過反對封建特權的進步意義,但那畢竟是資產階級的公正,因為真正的平等交換只存在於有產者之間。他還認為,由於這種形式的公正掩蓋了實質的不公正,因此它是狹隘的、甚至是虛偽的。馬克思關於社會公正的理論,一方面繼承了盧梭關於私有制是人類一切不平等起源的學說,認為要實現真正普遍的平等和社會公正,就要消滅私有制和階級;另一方面,馬克思還在繼承英國古典經濟學的勞動價值論的基礎上建構了剩余價值學說,認為無產者為了“剝奪剝奪者”和實行公產制而發動的共產革命,不僅天經地義、公正合理,而且是徹底根除現存的一切不公正、進而實現真正普遍的平等和社會公正的必由之路或唯一方式。這種共產主義的烏托邦,雖有其價值上的合理性,但歷史已充份證明,共產革命的實際後果與其所設定的價值目標(其中也包括它所許諾的社會公正在內)不僅相去太遠,甚至完全相反!
有趣的是,在馬克思當年曾預言和期待過發生共產革命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這樣的革命並未發生。這些國家、特別是西歐和北歐國家,既不堅執於對自由經濟的迷信,也不對自由經濟下存在的不公正問題采取回避、甚至否認的態度;相反,卻在現代民主政治和自由經濟的基本框架內,通過適度的政府幹預,較好地解決了這些問題。例如,適度的國有化、涵蓋全社會的福利和保險體系的建立等,就是政府以全社會的名義參與財產和收入的分配,以彌補市場和原有法律對於實現和保障“社會公正”之不足。這是比較成功的範例之一。正是這些社會民主主義的社會措施,為實現勞資之間真正的“平等交換”、從而也為實現實質性的社會公正提供了必要的客觀保證。在社會民主主義的主導或影響下,一些西歐和北歐國家在調解勞資糾紛、保護消費者和弱勢群體的利益時,采取了有政府和其他中介機構參與的社會協商對話的方式,從而將現實中的社會不公控制在為多數社會成員能夠容忍的範圍內,從而達到相對的社會公正的目的。這種屬於社會民主主義範疇的社會協商對話的方式,可被稱為社會契約的方式。
三、社會公正與社會主義的遺產
社會不公並不是處於轉型期的社會主義國家獨有的現象,今天西方的發達國家也同樣面臨著不少與社會公正有關的難題。但是,原社會主義國家轉型過程中叢生蔓延的社會不公現象,無論是在內容還是在規模上,都既不同於西方發達國家,亦不同於東亞諸國。有人認為,在中國大陸的轉型過程中,應當照搬所謂的東亞模式或西方古典資本主義模式,可以暫置社會公正於不顧,以便盡快實現經濟現代化,這種觀點顯然忽視了轉型中國家的社會不公與非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不公現象之間的巨大差別,也低估了社會公正對原社會主義國家能否平穩轉型的重大影響力。
轉型中的原社會主義國家無可回避地持有所謂的社會主義遺產,它大體上包括三個方面,其一是思想和文化層面的社會主義的思想和價值體系,其二是政治層面上的一黨專政及與之相應的一套法律制度和政治體制,其三是經濟和社會層面上的巨額“國有”資產,以及以“鐵飯碗、大鍋飯”為基本特徵的社會保障體系。雖然改革可以被視為用新體制代替舊體制,但是,這些社會主義遺產是不可能在改革過程中象處理舊衣服那樣被輕易地拋棄的。可以說,改革就是一個一面引進新制度、創造新的利益,一面改造舊制度、處理這些社會主義遺產的過程。
如何對待和處理上述遺產,不僅直接反映出改革的領導者是如何界定社會公正原則的,而且全面、廣泛地制約著轉型期人們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和變化,從而也直接地觸動著人們原有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準則,影響著社會各階層、各利益群體乃至每一個人對改革的目標、政策、方案及其實施結果的評價。也因之,人們判斷改革是否公正,主要就是看在處理社會主義遺產的過程中,各階層、各利益群體乃至各人在改革中的“實際所得”與其“所應得”是否大體相當,以及其“實際承擔”與其“所應承擔”是否大體相稱。
平心而論,在關乎社會公正標準的問題上,人們有不同的看法,甚至發生一些激烈的爭論,原本是情理中事,不妨以平常心看待之。問題在於,為什麽社會不公一再在中國大陸引起嚴重的社會不滿。1989年的那場震驚世界的大規模民眾抗議運動,其矛頭主要就是指向社會不公的,當局在那場運動被鎮壓下去之際,便曾公開表示了澄清吏治、整治“官倒”和反對貪污受賄、以及從根本上改變社會不公現象的決心,此後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是,自九十年代中期以來,社會不公反而日甚一日,以至於天怒人怨,整個社會顯露出某種“山雨欲來風滿樓”的不安徵兆。
筆者以為,社會不公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應當從改革的失誤中去尋找,而改革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失誤、導致目前這種局面的出現,最根本的原因是,在如何對待和處理社會主義的一系列重大遺產的問題上,改革的方針已自覺或不自覺地偏離、甚至違背了大多數民眾所能接受或認可的關於社會公正的標準。因此,改革越走向深入,也越難避免社會不公的日益積累和惡化。
改革的失誤所導致的嚴重社會不公,集中地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由此亦引發了與之相應的四種社會沖突。
尋租現象的泛濫
所謂尋租,就是指直接或間接掌握某種公權力的組織或個人,利用分配資源的機會,以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也即人們通常所說的“權錢交易”。其實,早在改革之前,這種現象即已存在,只不過那時的“尋租”一般還局限於日常的請客送禮範圍,可謂“小意思”、“小打小鬧”而已。但是,自從改革開放以來,由於中共對社會主義的政治遺產始終采取“一仍其舊”的立場,既不進行實質性的政治改革,也幾乎不觸動原黨政科層組織的職能及其特權。結果,在經濟市場化的過程中,這個權力體系不但為尋租行為的泛濫提供了新的機會、開拓了更大的空間,而且阻礙了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的形成。
回首近二十年來的改革歷程,可以發現,其間曾出現過三波令人矚目的“尋租”浪潮。第一波浪潮,肇始於八十年代實行的價格雙軌制,“官倒橫行”是其最遭人垢病的後果。第二波浪潮產生於八十年代中期對國有企業實行的承包制,以及通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方式對國企所進行的“股份制改造”,這波浪潮最初似乎並沒有引起多數人的注意,它的神奇效果之一是,將尋租的範圍從國內市場擴展到了國際市場。第三波浪潮,則彪興於九十年代的“炒股熱”,在昏天黑地的“房地產熱”中達其極致。值得注意的是,這三波“尋租”的浪潮一次比一次泛濫,一次比一次洶湧,其結果是,從汪洋姿肆的“尋租”大潮中浮現出了少數擁有千萬元、甚至上億元資產的家族和個人!有人據此認為,這是標志著資本原始積累過程在中國大陸的完成。[8]
很明顯,上述“尋租”現象的泛濫,是以黨政科層組織及其官僚特權為基礎的,而這種權力體系則是一黨專政的法律制度和政治體制的產物。由於中國家族本位的文化傳統的影響,這種政治特權也很容易被擴展到官員的家族、甚至擬家族成員(如帶有人身依附關系色彩的老部下、老戰友或老朋友等)的範圍。這種特權雖然從中共建政之後即逐步形成、發展,但在“文化大革命”之前,由於中共以“打天下、坐天下”的傳統觀念為自己對政權的壟斷做辯護,而多數民眾、特別是工農大眾還缺乏普遍平等和現代民主的意識,也由於官僚特權尚處雛形、為害不明顯,所以那時的特權並未受到挑戰。
然而,到了改革開放的年代,原先借以維持這種局面的條件已發生了實質性變化,官僚特權便日益成為眾矢之的。引起這種變化的原因主要有五條:其一,官僚特權及其危害在“文革”中已暴露無遺;其二,經濟改革和開放客觀上為權力“尋租”提供了空前未有的機會和異常廣闊的空間;其三,“太子黨”在政治上開始崛起,在商界也日益展露頭角;其四,大陸社會已伴隨著改革的深化而逐步多元化;其五,知識界和普通民眾之普遍平等和現代民主的意識日益增強。
於是,圍繞著黨政科層組織及其官僚特權問題,便形成了以下兩個層面上的社會沖突。第一個層面是在政治領域,其主要表現是,在國內和海外出現了政治反對派運動,它雖然時起時伏,卻始終未曾間斷。第二個層面是在社會心理領域,主要表現為廣大民眾對特權階層及其“尋租”行為的不滿、憎恨,分散發生的民眾請願、抗議事件越來越多。目前後一類沖突有擴展和激化的趨勢,而前者在政治壓力下則暫時還不成氣候。可是,如果出現全局性的經濟和社會危機,前者本身的集結以及與後者的結合是完全可能的。
少數人瓜分國有資產
少數人瓜分國有資產,是“尋租”現象泛濫的最為嚴重的後果!自80年代以來,據說中國大陸的國有資產以平均每天大約一億元的速度非法地流失著。這成了反映“社會不公”的規模和嚴重程度的一個重要指標。
正如許多論者指出的,要從根本上解決此類社會不公的問題,追根溯源,不能不改變“人治”和官僚特權賴以產生和存在的政治體制。然而,俄國私有化的教訓告訴我們,即使基本實現了政治的民主化,也未必能保證轉型期國有資產的私有化過程就一定符合社會公正的原則。其道理在於,如果不能從根本上轉變政府的職能,使政府完全退出企業,如果不能同時使政府及其官員的行為受到有效的限制和監督,即便是像俄國現在那樣的民選政府,它的各級科層組織及其官僚,也照樣會利用轉型期國有資源再分配的各種機會,猖狂地為自己謀取私利,使尋租現象泛濫成災。
就此而言,中國大陸與俄國的不同之處在於,一方面,由於中國大陸尚未公開地、大規模地將國有資產私有化,所以,少數有權勢者及其同夥瓜分國有資產時,往往采取比較隱蔽的方式;另一方面,正由於沒有進行政治改革,公有制至今在中國大陸仍然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天條”,因此,少數人巧取豪奪國有資產的行為,不僅表現為明顯的社會不公,而且也直接觸犯現行的法律及相應的意識形態和倫理原則,突顯出這種行為的非法性和非道德性。
根據中國大陸現行憲法的規定,國有資產的產權歸全體人民所有。盡管普通民眾所謂的“所有權”只不過是名義上的,但是,如果真的允許少數人在改革中廉價地、甚至無償地剝奪多數人名義上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則無論如何也無法在現行憲法的條款中找到任何合法依據。何況,國有資產也確實是全體人民共同的積累,凝聚著幾乎所有人的血汗。因此,國有資產“人人有份”、社會主義公民“人人平等”這些信條,不單是官方意識形態的口號,它同時也得到了法律的確認,並成為社會倫理原則的一部份。顯然,在改革中如何處理國有資產,便不能不受到上述的法律和社會倫理的雙重限制。
就法律方面的限制而言,通過“尋租”而廉價地、甚至無償地私分國有資產當屬非法。而從社會倫理的限制來看,如果改革的實際後果令多數人的社會經濟地位下降、失去了名義上的平等地位,而又不能在收入、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方面得到相應的補償,那麽,即使改革的方案設計和實施過程在法律範圍內無懈可擊,這樣的改革仍然違反了“人人平等”的社會倫理原則,會被多數人看作不公正,因而也難免受到多數人道義上的指責。在沙俄時代,斯托雷平的改革就曾被民眾和知識分子指責為“強者剝奪弱者”。中國大陸自80年代中期以來出現的、在90年代又逐步激化的“被剝奪者”與“剝奪者”之間的沖突,就是與上述兩方面的因素密切相關的。
由此看來,改革雖然不能不著眼於提高經濟效率,但顯然不能單純強調經濟效率,社會公正也是改革中、特別是國有資產私有化過程中必須充份重視的原則。誠然,公正與效率之間常常有矛盾。但是,必須注意:第一,有關的研究表明,分配不公同樣可能對效率起負面的作用。[9] 第二,也並不是在任何條件下,實行私有化都可以提高效率;能夠提高效率的私有化,需具備相應的經濟環境[10]。既然此種經濟環境在中國大陸的成熟須假以時日,那我們就應當從俄國倉促、草率的私有化過程所造成的嚴重後果中汲取教訓,以足夠的耐性,期待並促成有利於私有化的經濟社會環境的成熟,並盡量制定出比較公正的私有化方案。
國有企業內工人──經理關系的不合理變化
這是國企改革中導致社會不滿的社會不公現象之一。改革前,在大陸的企業內部,黨政領導與職工群眾之間雖然並非如同官方所宣傳的那樣,是所謂的“同志式的平等”關系,但是,在經濟地位上,“領導”和“群眾”畢竟還是比較平等的,大家都靠工資維生,兩者實際收入的差別不大,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大鍋飯”。另一方面,那時職工的經濟地位、勞保和福利待遇等,也有相當的保障,只要他們政治上基本服從,一般就不會被開除。
但是,自從八十年代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以來,原先的這種“同志式的關系”,便開始逐步向“勞資關系”轉變。而勞、“資”之間的緊張以至於沖突,亦隨之產生,並伴隨著改革的深化而呈逐步激化的趨勢。廠長經理不僅開始有權決定職工的工資、獎金和福利的數量,而且逐漸被賦予讓職工下崗、甚至解雇職工的權力。同時,廠長經理和工人之間實際收入的差距也以合法及非法的方式迅速拉大。據沈陽市的一項調查顯示,“有70%的廠長上任後都給自己買了寬敞的住房,82%的廠長配有高檔轎車”。又據調查,廣州、海口、福州、武漢、南京、西安等城市的400多家高檔娛樂場所的消費,有60%是企業幹部用公款支付的。[11] 廣大職工對廠長經理們的這種奢侈消費“義憤填膺”,其間雖難免有“紅眼病”的成份,但他們最深刻的失落感,卻是源於自己與企業領導之間社會地位的不合理的急劇變化。須知,在工人和經理的關系從原先那種“同志關系”向勞“資”關系轉變的過程中,廠長經理們個人基本上沒有付出任何成本、也未承擔什麽風險;而原先同樣是所謂的“企業主人”的普通職工,卻在未得到什麽補償的條件下,便一下子“淪落”為被雇傭者。工人社會經濟地位的這種急劇跌落,涉及到關於社會公正的社會倫理,顯然是不能僅僅以“提高經濟效益”的需要來解釋的。何況,在中國大陸目前的情勢下,即使通過行政權力,強行推動這種從“同志關系”向“勞資關系”的轉變,國有企業是否就能扭虧為盈,也仍然令人懷疑!
不錯,自八十年代起在企業內建立了職工代表大會。這在表面上似乎是對廠長經理權力的一種約束,也似乎是對工人權益的某種保護。但由於廠長經理通常都可以仰仗其上級“靠山”和權力關系網得到庇護,而職工代表大會卻因缺乏企業間的橫向聯系,而難以對廠長經理構成足夠的制衡力量。因此,即使在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和運作良好的情況下,如在某些大型國營企業里,它對廠長經理的約束和對工人的保護也是非常微弱的。這就是為什麽在近年來推行股份制的過程中,一些企業領導竟敢以解雇相威脅、強迫工人購買本企業的股票,而一些工人則因無錢購買股票而被開除的重要原因之一。[12]
社會各階層之間的不平等關系
從改革的收益分配和代價分擔是否相稱的角度來分析,中國大陸不同階層之間的社會不公,主要存在於下述兩重關系中,其一是城鄉關系(即城市居民與農民之間的關系),其二是官民關系。
筆者以前曾撰文指出[13],與前蘇聯單一型工業社會主義不同,中國的社會主義是由農業社會主義和工業社會主義兩部份覆合而成的。在中國的這種二元結構的社會主義框架內,農民一方面承擔著為國家工業化無償積累資金、為城市提供廉價食品的責任,另一方面,卻不但不能享受絲毫城市居民的社會主義福利,反而在經濟、社會和文化諸方面遭到多重歧視。
自改革開放以來,雖然農民的這種“賤民”地位有所改善,但城鄉之間的社會不公正依然很嚴重。其主要表現有四個方面。第一,基於維持社會安定的政治目的,政府一直實行以農村養城市的方針,利用物價、資金控制等手段,把相當大的一部份農村經濟收益無償地轉移到城市的福利供應中去,以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因此,盡管在改革開始後的頭幾年,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曾一度縮小了,但過去十多年來,這一差距又迅速拉大。據官方報導,1997年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分別是5160元和2090元,兩者之比為2.5:1,這一差距和改革前的城鄉收入差距差不多。[14] 而這里的城市居民收入還未計入城市居民、特別是各級黨政官員和幹部從一些改革措施(如住房改革)中所得到的實惠。第二,政府在信貸、外貿和某些原材料的供應上,對鄉鎮企業仍有政策性歧視。第三,基層政府及其官員對農民的非法攤派和敲詐勒索,屢禁不止,愈演愈烈。第四,進入城市的“農民工”在工資、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受教育乃至社會輿論等多方面,仍然處於被歧視的“賤民”地位。
至於官民之間在收益所得和代價承擔上的不公正,盡管很難做出精確的量化比較,但恐怕誰也無法否認。在改革中,收益最大的是官員及其家族成員,他們付出的代價和承擔的風險則最小;與之相反,收益最小的普通老百姓卻不得不付出最大的代價、承擔最大的風險。民眾對此不滿是很自然的。因為在政治不開放和實際上存在著特權的情況下,沒有公平、自由的競爭,一個人從改革中獲得的收益並不見得取決於他的能力和努力程度,而是在更大程度上取決於其在官本位的科層體系中的地位和權力。此外,還有一個無法掩蓋、人人心知肚明的事實,那就是,改革的巨大代價,說到底,是來自原有的模式和體制。因此,當評價改革是否公正的時候,不應當、也不可能排除對“歷史責任”的追溯。毫無疑問,這種歷史責任的絕大部份,應當、也只能由建立並推行了舊模式、舊體制的黨政官員們來承擔。
誠然,這是一筆不大容易計較清楚的“糊塗賬”。而且,在改革中應當提倡和鼓勵人們對歷史責任問題持比較寬容的態度。但是,假如改革的收益分配恰好與所應承擔的歷史責任的大小成正比,而改革的代價和風險分擔卻恰好與歷史責任的輕重成反比,那無論如何都太不公正了!中國大陸官民之間的關系之所以日趨緊張,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老百姓對這種不公正的深刻感受和義憤,已經積累成一種普遍存在和在某種條件下可能爆發出巨大能量的社會積怨心理。或許,這種社會不公難以完全避免,因為改革畢竟不同於革命,它不能不盡力爭取掌權者的認可與合作。但問題是,在中國大陸的改革中,這種社會不公的嚴重程度,是否已經達到、甚至超越了多數老百姓所能認可的界限?!
四、社會公正與社會民主主義──“荷蘭奇跡”的啟示
究竟應當采取什麽樣的方式,才能有效地控制中國大陸日趨嚴重的社會不公,並化解那些由此引發的社會沖突呢?目前可以想象得到的,大約有五種可供比較的方式。
第一種是意識形態說教和政治運動的方式。改革二十年來的實踐證明,這種在毛時代曾屢試不爽的方式,在改革開放的年代已經不靈了。
第二種是把經濟改革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內,甚至“走回頭路”,即“革改革的命”的方式。這是以鄧力群等人為代表的左派們所主張的方式。由於中國已經走上了市場經濟的不歸路,這種鼓吹倒退的方式顯然無異於癡人說夢,不僅客觀上不可能,而且對多數人也毫無吸引力。
第三種是所謂新權威主義和新保守主義的方式[15]。主張這兩種方式的,除了某些體制內的改革派人士之外,還有知識界的某些頭面人物。由於反駁這兩種主張的論作幾乎可以說是汗牛充棟,筆者無意再就此詳作評論,在這里僅指出兩點。第一,1989年的民眾抗議運動表明,社會不公問題是民眾關心的重心,恐難“留待日後解決”。第二,最近印尼等南亞國家極具破壞性的的政局動蕩,與長期存在的嚴重社會不公有直接關系,這些教訓對中國的新權威主義和新保守主義主張提出了無可回避的挑戰。
第四種是階級鬥爭和政治革命的方式。目前主張在中國大陸采取這種方式的,主要是政治反對派中的一些最激進者。這一主張顯然以如下兩個判斷為前提:其一,認定公正與特權根本對立而不能相容;其二,斷定中共既不可能主動進行、也不可能被迫接受最終將導致民主化的政治改革。如果僅從這兩個方面來看,則應當說,這一主張不僅有其觀念原則上的合理性,同時也得到了目前中國政治改革嚴重滯後的經驗事實的支持。然而,正如馬克斯·韋伯曾指出的,這類“激進的革命政治態度”無不帶有只顧正義而不計後果的偏頗。[16] 由於這種革命的方式很可能使中國社會付出過份高昂的社會政治代價,而且,參照近代以來中國歷次革命的經驗教訓,其政治結局究竟將會如何也不易確定,因此,筆者以為,除非中國大陸最終釀成了全局性的嚴重經濟社會危機,多數人接受這一主張的可能性很小。
第五種是政府幹預下的社會契約方式,也是本文所推薦的社會民主主義的方式。簡單地說,這種方式就是主張在政府的主導和參與下,通過制度化的社會協商對話,來調節和規範各利益群體在改革中的關系,以保證改革相對公正地進行。
如前所述,戰後西歐和北歐在適度國有化基礎上建立起了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體系,這是社會民主黨人經過長期努力而達到的偉大成就之一。這種成就為廣大勞工階層的擇業自由創造了某些必要的物質前提,從而也為在勞資關系方面實現相對的“社會公正”提拱了一種制度性的保障。但也許是因為“物極必反”,社會民主黨人們戰後在歐洲推行的“福利社會主義”,也遭遇到了發展進程中的“瓶頸”。到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福利社會主義”因其固有的弊端逐漸暴露,已經走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於是,右翼保守主義趁勢而起,從“鐵娘子”撒切爾夫人執政的英國開始,私有化的浪潮一時幾乎在西歐所有的國家都蔓延開來。與此同時,這些國家原有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亦程度不同地被削弱或被縮減。這些改革雖然為雇主們所歡迎,卻不免遭到廣大勞工階層的抵制。
如果從社會公正的角度看,從那時起到現在,西歐國家普遍面臨的一個社會難題是:雇主要求降低勞力成本,雇員要求穩定就業、提高工資福利,兩種要求之間存在著明顯的矛盾,政府究竟應當如何處理才不失為“社會公正”,才能為勞資雙方都心悅誠服地接受?如今已享譽西歐的“泡勒德爾模式”(POLDERMODEL),正是適應這種情勢的客觀要求,於1982年在由基督教民主黨和工黨聯合執政的荷蘭應運而生的。
所謂的“泡勒德爾模式”,就是在政府的主導下,由政府、雇主和工會三方,通過協商對話,達成旨在刺激投資、增加就業和兼顧勞資雙方利益的中長期政策性協議;此後每個會計年度,三方都遵照此一協議再度磋商,就本年度工資增長的水平和其他相關問題達成具體協議,爾後由政府宣布實施。[17]
最近16年來,按照這一協議,荷蘭的平均工資名義上略低於德國,但是,荷蘭不僅保持了不低於3%的持續經濟增長速度,而且在解決就業問題方面也取得了令絕大多數歐洲國家難望其項背的成就。近年來,德國的失業人口已突破400萬,失業率高達12%,為本世紀20、30年代那場大蕭條以來所僅見;法國的失業率與德國相當,也同樣居高不下;但據歐盟統計局1998年9月公布的數字,目前荷蘭的失業率是3·9%,僅略高於盧森堡。[18] 所謂的“荷蘭奇跡”,就表現於這種鮮明的反差中。若深入探究“荷蘭奇跡”的秘密,人們就會幾乎是眾口一詞地將之歸功於“泡勒德爾模式”,也就是荷蘭所創造的以節制工資增長和協調勞資雙方利益關系為基本內容的社會契約方式。荷蘭的經驗吸引了為國內的高失業率而頭痛的歐洲各國政要。當布萊爾剛一登上英國首相的寶座,便屢次聲稱,要向荷蘭學習,將“泡勒德爾模式”創造性地引入本國。德國社會民主黨黨魁施萊德剛在大選中擊敗基民黨的柯爾,就宣稱要在德國試驗“泡勒德爾模式”。
毫無疑問,就具體內容而言,“泡勒德爾模式”與荷蘭的具體國情緊密相關,因此,對其他國家未必完全適用。[19] 但也應看到,這種在荷蘭已經制度化了的社會協商對話方式,一方面以政府的幹預和工會的參與,彌補了法律和市場對於實現和維護社會公正的不足;另一方面,由於政府的主導,協商對話一直以“雙贏”(WIN─WIN)為其出發點和歸宿,因而不致於傷害、至少不致於嚴重地傷害雇主的自由。這樣,它便為人們提示了一種解決不同社會群體之間利益沖突的新方式,即一種符合當代政治新思維、因而亦可借以達致相對社會公正的方式。“泡勒德爾模式”的普遍意義就在這里。
參照荷蘭的經驗,筆者以為,對中國大陸來說,重要的問題並不是何黨、何派或何人能為全社會確立一種共同的、絕對的社會公正標準,而在於能否找到一種與當代政治新思維相一致並符合中國國情的方式,使得相關的利益群體通過旨在“雙贏”、即兼顧各方利益的協商對話來達成符合社會公正原則的制度和政策安排。當然,這里講的社會公正是相對的,但也惟其如此,它才是現實的。正是在這一點上,荷蘭創造的“泡勒德爾模式”對中國大陸具有可資借鑒的意義。由於中國大陸與荷蘭的國情完全不同,前者要“移植”後者的經驗,當然不能不進行若幹相應的改革。筆者以為,這些必要的改革至少包括下列幾項:
第一,政府必須退出企業和“社會”。所謂退出企業,就是政府完全放棄對企業的人事任命和經營管理權,把這些權力統統交給企業自己去掌握。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政企分開”。所謂退出社會,則是指政府放棄對所謂人民團體如工、農、學、商等群眾組織的壟斷。
第二,進行社會改革。即承認社會已經分化為不同的利益群體,允許各群體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自由結社。“自由結社”當然可以首先從非政治性的社團(如工會)開始,待條件成熟、取得經驗後,再逐步向政治性團體直至政黨擴展。倘若擔心這樣的漸進式政治改革仍然風險“太大”,那末,至少、也應當進行以自由選舉為基本內容的工會改革和其他“群眾組織”的改革。
第三,建立旨在協調各群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和對政府及各利益群體均具有約束力的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為此,政府應當放棄所謂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一類的政治口號,在功能定位上將自己確立為“協調者”和“仲裁者”的角色。
很明顯,以上這些改革屬於政府轉變職能和社會改革的範疇,但也具有鮮明的政治改革的意涵。如果從後一種意義上看,則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完全有可能像實行“村民委員會選舉”那樣,為漸進式的政治改革成功地開辟出又一個新的突破口。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建立這樣的制度,將把經濟改革、政治改革和社會改革自然地結合起來,既有利於實現和維護改革的相對公正性,也有利於突破政治改革嚴重滯後的僵持局面,因而無疑也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和平穩轉型,可以說是一舉數得的好事。
中共“十三大”早已提出了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的設想,那些設想雖然因客觀條件的限制,與我們現在所說的方式有不小的距離,但兩者畢竟有相通之處。況且,中國政府已於不久前簽署了有關人權的兩個國際公約。無論如何,這都將促使中國政府在兌現憲法關於結社自由方面有所作為。何況,嚴重的社會不公業已成為當前中國大陸迫在眉睫、不得不解決的問題。在這種情勢下,為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而進行上述改革,應當說不僅是必要的、可行的,而且在時機選擇上也是適宜的。
(1998年12月)
中國潛在經濟危機及其隱患的分析
何清漣
中國著名學者
一、潛在的金融危機隱患
二、實物生產與消費的斷裂帶
三、企業現代化:深化改革的方向和擺脫危機的希望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一直以其高速的增長令世人矚目,但是,進入90年代以後,虛擬經濟的超速發展卻在經濟成長中產生了大量的泡沫。可以說,過去二十年來,支撐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的主要因素是超高速增長的投資,而這種“投入、投入、再投入”的經濟擴張方式的技術水平是比較低的。最近幾年來,長期積累下來的無效供給所堆積起來的“泡沫”,向我們發出了預警信號,兆示著我國經濟發展潛藏著深重的隱患。
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前,歐美學者拉魯什和EIR曾發出過警告。拉魯什的分析主要以實物經濟為基礎,他認為,經濟過程包含金融貨幣和實物產品的生產、分配和消費兩個方面;而當今世界經濟體系和巨大的財富價值處在一種倒置的金字塔結構中,其底層是物質產品,其上是服務及商業貿易,再其上是債券、股票、通貨、商品期貨等,在金字塔頂端的則是衍生期貨與其它的虛擬資本;在任何一種經濟體系中,如果實物資產與金融資產失去平衡,就會產生危機。在諸多分析亞洲金融危機的方法中,似乎拉魯什與EIR的方法更為有效,所以,本文借助他們的方法來分析中國經濟的實物面和金融面,以便了解中國經濟的真實狀態。
一、潛在的金融危機隱患
近幾年來,中國的金融形勢一直是國內外關注的話題之一。筆者曾經指出過,中國存在著嚴重的金融風險隱患,這種風險可能是南韓式、墨西哥式和泰國式等幾種金融危機的混合。[1] 究竟這三種金融危機有何區別,為什麽中國可能三者兼而有之呢?
所謂的“南韓式危機”,指的是南韓大企業集團與銀行之間長期的不良信貸關系導致的金融危機。其情形與我國國有企業與銀行之間的巨額債務鏈極為相似。按照新頒布的會計“兩則”計算,我國國有企業的負債基本上是向國有商業銀行的借款,負債對象單一,全部國有企業的平均負債率高達83%以上,而且不少債務的償還可能性很小。[2] 現在有不少企業和個人對銀行的告貸屬“惡意借貸”性質,借了貸款後根本就沒打算還錢。1998年6月廣州中級法院首次公布了“賴帳大亨”,其中就有不少是有還貸能力而拒不還債者。[3]
據人民銀行的統計,1994年末,僅四大專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就達到5,323億元;到了1996年底,這一數額就超過了1萬億元,使整個國有銀行系統的不良貸款率接近30%,相當於國有銀行自有資本的4倍多。高比例的不良貸款,大大削弱了銀行和金融機構的資產流動性和支付能力,孕育著支付危機和擠兌風潮。目前,國有企業的虧損額仍在持續上升,1997年的虧損總額達到1,300至1,400億元,這使得銀行與國有企業間的不良信貸關系日益嚴重。當銀行被迫用自有資產沖銷國有企業的爛帳時,國有銀行的自有資產率就不斷下降,1996年底就已下降到3%左右,比《巴塞爾協議》中規定的8%的警戒線還低5個百分點。去年6月,海南發展銀行倒閉,其主要原因就是不良貸款過多、自有資產損耗過大。[4]
過去幾年,中國主要靠中央銀行超量發行貨幣、國有商業銀行擴大放貸來維持金融系統的運轉,以避免因不良貸款和巨額債務鏈而出現可能的清償困難,但這樣做顯然是有極限的。由於金融系統對企業的債權是“軟資產”,貸款成了爛帳只好由銀行勾銷;而居民的銀行儲蓄卻是銀行的“硬負債”,這種“軟資產”和“硬負債”極不對稱的局面使金融系統的支付鏈條隨時都可能斷裂。如不能有效遏止這種狀況的惡化,就存在著商業和銀行信用突然崩潰、出現社會動蕩和經濟嚴重衰退的可能性。從去年開始,國內已達成共識,認為銀行的不良資產確實是可能導致金融危機的最大的影響因素,但是,至今銀行還未找到消除不良資產的有效辦法。
所謂的“泰國式危機”的特點是,過度依賴外資和投資導向有誤。國際社會早已確認,泰國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房地產業上積壓的資金過多。中國早在1993年整頓開發區時,就已發現了類似的嚴重問題,但是,由於該行業的回扣率高達工程總額的10-15%以上,在企業負責人個人利益的驅動下,盡管大批竣工的商品房空置、難以消化,仍有不少新的商品房建設項目上馬開工,使得空置的商品房數量逐年迅速上升(見表一)。
表一、商品房累計空置量
年份
商品房累計空置量(平方米)
新增商品房(平方米)
增加率(%)
1994
3,289萬
1995
5,031萬
1,742萬
52.96%
1996
6,203萬
1,172萬
23.30%
1997
7,135萬
932萬
15.02%
資料來源:《中華工商時報》1998年7月30日的房地產專版“診斷空置”。
這些空置商品房的一半以上集中在經濟發達地區,其中粵、滬、浙、蘇、遼五省市的商品房空置面積分別占全國的19.8%、13.6%、9.1%、8.9%和6.0%。商品房空置的主要原因是,房屋的售價過高,甚至高於發達國家(見表二)。占居民絕大多數的中低收入者,根本無力購買價格如此昂貴的商品房。因此,市場上無法形成對這些商品房的有效需求,供求之間存在著巨大的斷裂帶。這一斷裂帶的存在,使得以房地產為經濟增長點的政策設想難以奏效。在中國這個發展中國家竟然出現了房價遠高於發達國家的奇怪現象,而國家又未從出讓土地中獲益,其根本原因就在於,各級政府中的眾多貪官污吏將房地產開發變成了他們積累個人財富的盛大“宴會”。
表二、各國購房支出與家庭年收入之比
美國
加拿大
英國
巴西
澳大利亞
瑞典
中國
每套住宅售價與家庭年收入之比
2.8:1
4.8:1
3.7:1
5.7:1
4:1
1.8:1
12:1
中國與泰國相似,在金融調控機制尚不健全時,就大量引入外資。近四年來,中國已成為發展中國家里的頭號引資大國,也是世界上繼美國之後的第二大引資大國。雖然中國總是強調國情特殊,不能以國際通行標準來判定外匯儲備是否過多,但表三中的不少指標嚴重偏離常態,這至少說明中國外匯儲備的增長應該放緩。雖然中國銀行運用外匯儲備購買國外債券,獲得了一些收益,但這些外匯儲備未轉化為國內的生產性投資以增加產出,在客觀上限制了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其機會成本是相當高昂的,對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尤其如此。
表三、中國的國際收支狀況
中 國
國際警戒線
國際標準
備 注
外匯儲備與短期債務比例
617%
80%
印尼73%,馬來西亞186%,菲律賓84%,韓國147%,泰國109%
外匯儲備支持進口時間
7個月
3-4個月
外債與GDP的比例
15.5%
50%
1995年外債余額1,065億美元。1979-1995年共利用外資2,291億美元
經常項目逆差與GDP的比例
-2.5%
經驗表明,這一比例控制在0-5%時有利於經濟增長,大於5或小於0時不利於經濟增長
外匯儲備增長率比GDP
增長率
2倍
0.3-1.2
這一國際標準是指發展中國家
(外國直接投資+經常項目逆差)與GDP的比例
5.7%
-2.5%
資料來源:(北京)國民經濟研究所1997年《中國宏觀經濟分析》報告。
過量的外匯儲備還可能造成通貨膨脹壓力,降低政府抑制通貨膨脹的政策效果。在中國現行的結、售匯制度下,只要有外匯流入,中央銀行就得拿出人民幣資金收購。如果中央銀行要嚴格控制信貸總規模,那麽,為了抵消外匯占款增加造成的信貸規模擴張,就只能從嚴控制對國內的其他貸款投放,從而使得沒有外匯收入的部門或企業很難得到貸款、被迫限產甚至停產。此外,從近兩年深圳等地銀行透露出的信息來看,已有國外的短期資金大規模流入、“惡意”套取利息。國際金融投機家索羅斯曾“諄諄告誡”各國政府,“市場中留有投機空間是政府的錯誤”。因為只要政府在市場里留下了投機的機會,就會有人來投機。這是值得高度警惕的。
所謂的“墨西哥式危機”是指資本大量外逃引起金融危機。國內已有學者就此做過詳盡系統的分析,認為中國自1985年以來的資本外逃占外債增長的比例高達52.3%,超過了80年代世界上15個債務負擔最沈重的國家資本外逃的平均水平。而進入90年代後中國的資本外逃接近、甚至超過了每年新增的外債額,成為世界上僅次於委內瑞拉、墨西哥與阿根廷的第四大資本外逃國。[5] 換言之,在中國政府大量向國外舉債的同時,卻有超過一半的資本通過各種途徑流失,也許是永久性地“消失”在國外了。
在一份給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研究報告中,英國倫敦皇家國際問題研究所顧問沃爾指出,從1989年至1995年間,中國長期資本外流的總量可能超過1,000億美元,其中約有500億美元是未經政府批準的,“不是所有長期資本外流都經過政府批準。大部份長期資本是通過非法轉移的形式流到國外的。這從國際收支資本帳戶中出現的大量‘誤差和漏洞’中反映出來。這種資本的數額從1989年的3.3億美元上升到1995年的178億美元(包括直接投資和證券投資)”。他還指出,到1994年為止,中國在世界各地的投資主要集中在香港、澳大利亞、加拿大和美國。事實證明,中國非法的資本外流是香港等地房地產、股市繁榮的重要資金來源。到1995年為止,中國企業和個人在香港共投入了300至400億美元的資本。[6] 同時,在溫哥華、洛杉磯等地,中國大陸移民購買房產、商店的數量正在迅速增長,表明資本外逃正在加速。
大量資本外逃無疑對中國的經濟具有極大的負面影響,國家付出高額的代價借貸外資,而同時卻不斷有巨額資金流到國外並永遠消失了。有人認為,中國的外資流入規模大於資本外逃規模,所以資本外逃並未造成資本形成率的下降和經濟增長的萎縮。筆者不讚成這樣的看法。任何國家出現資本外逃,都是當事國的巨大損失;當資本外逃嚴重時,甚至可能導致國家的破產。如果資本持續地大量外逃,最終可能導致國家的外匯儲備耗盡,該國在國外的信用被凍結,無法從國外獲得貸款;如果為了遏制資本外流而調高利率,又會引起國內通貨緊縮,造成工資和物價的螺旋式上升以及經濟的不穩定,令國外投資者擔心、甚至促使他們加快撤資。所以,大量的資本外逃最終可能造成全局性金融風險,並引發國內政治騷亂。此外,還可能使以後數十年國家的信用等級在國際社會中大大下降,墨西哥就是前車之鑒。1994年墨西哥爆發金融危機,最初,一些機構的推測認為,其導因是外國投資者因墨西哥政局不穩而爭相拋售比索所致。但是後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調查報告指出,這次金融危機實際上是墨西哥本國投資者的大量資金外流所造成的。從1976年至1994年,墨西哥的外逃資本占外債增加額的比重為64.8%,位居世界第二位。墨西哥金融危機的教訓提醒我們,中國絕不能對日益嚴重的資本外逃現象掉以輕心。東南亞金融危機發生後,更應及時采取手段、遏止資本外逃,藉此防範金融風險。
上述分析表明,中國確實存在金融風險的隱患。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中國農業信托投資公司、中國新技術投資公司等“準銀行”因違規操作而倒閉,更突顯出金融風險的隱患。[7] 如果說,東南亞國家金融危機源於對外支付鏈條的斷裂,那麽中國則隨時可能因對內支付鏈條斷裂而發生金融危機。一旦中國潛在的金融危機出現,它顯然將會比東南亞國家的金融危機對經濟社會具有更大的威脅,而解決中國式的金融危機的難度也更大。
金融資產的發展,標志著社會逐步地進入一個從追求經濟增長(通過勞動使財富增加)而轉向追求財富分配(或無償占有)的發展階段,它需要較高的社會生產率,也要求社會成員的平均收入達到相當的水平,而中國顯然還不具備上述條件。中國潛在的金融危機與金融投機的過份“發達”是分不開的,這種“發達”不能以發達國家為參照系。發達國家的泡沫經濟占整個經濟相當的百分比,但並未出現金融危機。如果以為中國尚未達到那樣的百分比,就可以繼續擴張投機性金融活動,是不恰當的。判斷一個國家金融活動是否不足或過度發達,必須考慮到該國的經濟發展與金融發展是否相適應。如果對比中國的經濟發展程度和金融發展程度,可以說,中國已出現金融“早熟”的狀況,即金融衍生品(如股票、期貨、債券等)的交易過份早熟。近年來,中國物質生產部門的利潤很低,而從事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活動卻能獲取高額報酬,這種財富分配格局是不能用分工和專業化的效應來解釋的。因為從社會總量來看,物質財富需要真正的勞動才能創造,而不是靠金融交易的幾何倍數式(甚至爆炸式)的增長來創造。與物質財富增長不相適應的金融交易的過度增長,實際上就是用紙幣重新分配社會的物質財富。
我國近年來金融衍生品的爆炸式增長,在本質上並不是一種金融體系的“現代化”,而是一種投機活動。這種投機活動使我國的實物資產與金融資產之間出現了巨大的不平衡,導致金融金字塔的層級斷裂。而且,它還產生了這樣的結果,在人們的物質生活尚未達到較高水平、社會經濟還沒有形成充份的物質技術財富積累時,第一、二產業的比重就過早地急劇下降了。這樣,雖然表面上看起來,金融市場上的活動十分活躍,但國民經濟的發展實際上缺乏堅實基礎。
二、實物生產與消費的斷裂帶
自從1993年實行宏觀調控以來,有效需求不足已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政策難題。近幾年來,一系列培育新經濟增長點的手段,如房地產、小汽車等,都未能有效地啟動內需。其原因,不僅與上述的金融狀況惡化有關,而且根源還在於實物資產與金融資產之間巨大的不平衡。一方面,由於經濟結構不合理,出現了大量的無效供給;另一方面,因社會分配不公,結果廣大中低收入者的購買力不足。自1998年以來,中國經濟的疲軟態勢日益明顯,經濟結構不合理所造成的一系列問題都已暴露無遺。
經濟結構不合理的突出表現就是產能過剩、工業結構畸形。在過去20年中,我國基本上走的是高投資、高通脹、高就業、高增長的道路。超高速增長的投資雖然刺激了經濟增長,緩解了能源、交通等“瓶頸”,但也產生了巨大的過剩產能。同時相伴隨的,則是工業結構的畸形狀態。一方面,低質、陳舊的產品過剩,在鋼鐵、化工、機械等行業最突出,而技術含量高的產品,如特殊鋼材、精密數控機床、高效覆合肥料等卻長期短缺。另一方面,各部門、各地區重覆建設,不僅在傳統行業上如此,在新興行業內也同樣嚴重。例如,幾乎所有經濟管理部門都建有自己的機械制造企業;又如,不僅輕工部門投資食品制造業,連商業部門、軍工部門也擠入食品制造業;“九五”期間,有22個省市將汽車工業當作支柱產業,24個省市視電子工業為支柱產業。這種投資結構必然形成低水平、小而散、高成本的工業結構,同類型的企業難以整合,形不成有活力的企業集團。例如,全國有鋼鐵企業1,700余家,企業總數是全世界其他國家鋼鐵企業總數的二倍;發達國家鋼鐵企業的經濟規模是年產鋼1,000萬噸,而我國鋼鐵企業的平均年產量只有5.4萬噸。造成上述經濟結構畸形的原因是經濟改革進展慢,至今還處於“模擬市場經濟體制”的階段,經濟資源不是由市場機制來配置,而是由行政權力代行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的功能。[8]
在經濟結構畸形、產品嚴重過剩的情況下,各行業內的惡性競爭已經進入了相互殺傷的階段。例如,今年集裝箱、空調、VCD、農用三輪車等行業的競爭已到了白熱化的程度,不少產品的售價已下調至成本價甚至成本價以下。[9] 有的企業甚至動用流氓手段,到處散發匿名信,以毀壞競爭對手的產品聲譽[10];或利用黑道勢力,派出流氓打手,將競爭對手逼出“自己的”地界。去年四川邛崍縣的啤酒之戰就是一個典型例子。當地的啤酒廠動用了黑白兩道的勢力,逼迫外地的藍劍集團生產的藍劍、紅劍啤酒從市場上銷聲匿跡。而地方政府居然還支持這種流氓式“競爭”,聲稱這樣做是“為了邛崍的經濟”,“邛崍有自己的啤酒廠,工人工資發不出來,工人要吃飯”。[11] 目前,中央政府對此局面也沒有有效的解決辦法,只能要求“對一些生產能力嚴重過剩、供大於求的產品,堅決實行限產壓庫、促銷保價”,制止企業間競相降價,要求制定最低市場價格。這只是治“標”,而非治“本”。
繼東亞的“四小龍”、“四小虎”之後,我國東南沿海和華南地區也走上了出口導向的發展道路。然而,出口導向式發展模式的關鍵在於產品的升級換代能力,如果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和品質調整得太慢,勢必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失利。多年來,我國外貿出口產品以初級加工產品為主,從早年的“雞毛蒜皮”到近年的“兩紗兩布”;雖然工業制品占出口商品的比重已提高到85%左右,但勞動密集型、低檔粗加工產品仍占七成以上。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後,中國的勞動密集型和粗加工產品的出口明顯受阻。外經貿部科技發展和技術進出口司司長許覆興稱,中國的外貿決不能停留在“用幾萬噸豬肉換一架飛機”的水準上,必須向技術密集型產品轉化,否則就是死路一條。
近四年來,中國的技術出口以年均43.5%的速度遞增,比外貿出口20%的增幅高一倍。去年上半年技術出口合同金額仍達25.4億美元。例如,對泰國的煉油廠、對斯里蘭卡的水泥生產線、對印度的火電廠、對緬甸的船廠、對馬其頓的電站等項目的技術和設備出口額均在1億美元左右。但是,技術出口額占全部出口的比重僅為5%,實在是非常低。雖然政府已經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但要想大幅度提高技術產品在我國出口商品中的比率,還有艱巨而漫長的道路要走。
當投資和出口都備受考驗時,國內消費品市場的需求就顯得特別重要。回顧從80年代至今的國內消費熱點變化,就會發現,雖然城鄉居民擁有5萬多億元的儲蓄,但其中不到一半的金融資產是在占人口10%的高收入者手里,而大多數居民只不過是中等收入者。城市中等收入家庭的消費能力其實還是有限的。這些家庭在80年代或90年代前半期躍過了千元級消費門坎(家用電器)後,目前盡管最需要住房,卻多半不具有購買商品房的能力。同時,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也缺乏購買力,在全國的消費品零售總額中,農村購買的還不足一半。農村這一龐大的市場難以拓開,還有其他原因,例如,商品供求結構性矛盾突出、商業基礎設施落後、流通組織不健全等,這些問題都不是短時期內能解決的。
消費需求疲軟與工業產品質量差也有很大關系。當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時,工業企業仍然繼續生產出大量質量低劣的產品,這些產品從生產線上出來後就只能進入庫存積壓狀態。多年來,產品質量問題就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大障礙,也是消費者投訴的熱點。為改進產品質量問題,國家技術監督局從1995年下半年開始,對企業新產品進行重點跟蹤抽查,抽查對象涉及129類重點產品。雖然這種重點跟蹤抽查有效地促進了企業產品質量的提高,但就在國家技術監督局通報1998年第二季度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結果時,我們還是看到了令人憂心的結果:在被抽查的1,904家企業的53類產品中,平均合格率僅為77.8%;除了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大型企業的產品抽樣合格率達95.4%之外,小型集體、私營、個體企業的新產品抽樣合格率依次為69.8%、59.7%和50%;在技術含量不高的調制奶粉、家用燃氣竈產品的專項抽查中,小型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的產品合格率為零。[12]
以上分析說明,在中國的市場供給與需求之間,橫亙著一條巨大的斷裂帶。這種斷裂帶的存在,是近幾年用盡辦法啟動內需都難以奏效的根本原因,也是經濟發展中的新“瓶頸”。在實物資產的生產與消費之間、實物資產與金融資產二者的增長之間都出現斷裂時,若不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則啟動內需只會是一句空話。
三、企業現代化:深化改革的方向和擺脫危機的希望
要從根本上消除可能產生經濟危機的隱患,最關鍵的是從物質生產的層面,從深化企業改革以及改革企業的制度環境入手。
在過去20年中,企業的發展可被區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自1978年至1993年。在這一階段,商業企業在流通的市場化過程中得到了巨大的獲利機會;而工業企業的主要精力也是放在商業交易方面,經歷著原材料采購和產品行銷的市場化過程。在這個階段,掌握能源、原材料的地區,因雙軌價差而迅速積累了一些財富。1993年實行宏觀調控以後,企業的活動進入了第二階段。這一階段是產業資本主導經濟的時期,商業活動的平均利潤下降了,而產業活動的獲利能力大大增強。凡以產業為主導的地區經濟,如廣東、浙江、蘇南等地區,在這一時期都獲得了長足的發展;而以基礎原材料和能源生產為主的地區都漸漸落後了,地區差距更形擴大。但是到了1997年,又出現了新變化,企業面臨一個新的階段。經歷了持續20年的經濟高速增長之後,增長速度放緩了,市場熱度減弱了,經濟結構失調的表現更為突出了;不僅市場供求關系出現了巨大的斷裂,而且實物資產與金融資產之間的斷裂帶也日益加寬加深,金融系統對內支付的鏈條也隨時有斷裂的可能。這一切都使企業面臨著極大的考驗和挑戰。越來越多的企業被生存壓力逼得焦頭爛額,下崗、再就業、消除不良資產等一連串難題把企業折騰得筋疲力盡。結果,企業的注意力被短期的問題所吸引、牽扯,而事關企業長期發展的競爭力培植問題,卻越來越不受重視了。
世界經濟論壇與瑞士洛桑國際管理開發學院1996年發布的國際競爭力報告表明,在46個國家和地區中,中國的科學技術要素排名第28位、基礎研究排名第32位、科技教育排在第39位、技術管理指標是倒數第三位、企業的技術開發財力則是倒數第二。[13] 在發達國家,知識和技術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正在不斷上升,20世紀初為20%左右,70至80年代為60至70%,90年代後則相對提高到90%。目前正當“知識經濟”日益重要的年代,而中國的企業此時卻被產品積壓、設備老化、連年虧損、職工下崗和再就業、負債過重等長期積累的問題死死地纏住了,無暇顧及競爭力的提升。
要改善企業的競爭力,僅憑借企業組織形式及產權形式的改變,如組建“強強聯合”的企業集團之類,是遠遠不夠的。因為,企業的競爭力奠基於社會的制度環境之上,而制度環境的優劣以及全民素質的高低,最後都會反映在企業的競爭力上。一個企業自我完善的能力再強,也無法去和制度環境對抗,而只能順應它以求生存和發展。比如,如果制度環境中保存著巨大的“尋租”空隙,企業就會產生行賄的沖動,以便與掌握各種資源配置大權的政府官員權錢交易,否則就無法生存。可以說,中國的“制度環境”已經形成了一種結構性力量,左右著政府行為、企業行為以及目前的改革走勢。被這種結構性力量所左右著的中國企業、以及同樣被這一結構性力量所左右的中國金融業,雖然知道如按照目前的趨勢滑下去,企業的結局很可能不好,但在這種結構性力量的作用下,還是不由自主地朝著不希望出現的結局狂奔。
我們不能再沿著傳統的改革思路走下去了。中國的現代化只能建立在企業現代化的基礎之上,如果現在聽任企業在混沌的制度環境中繼續拖下去,中國的現代化將失去企業這個基底。這是一個現實問題,如果只是求助於民族主義這種新型“宗教”、盲目自大地說幾聲“不”,是無濟於事的。只有在目前困難的局勢中保持清醒的頭腦,以長遠的眼光,為企業構造合理的制度環境,為市場制度設定一個行之有效的法律框架,才能重建企業、重振企業的競爭力,從根本上逐步排除中國經濟危機的隱患。
啟蒙的反思和儒學的覆興
──二十世紀中國反傳統運動的再認識
黃萬盛
美國哈佛大學訪問研究員
一、從維新到啟蒙:
二、重新審視新文化運動
三、中外啟蒙運動之比較對未來中國文化轉型的啟示
二十世紀末的中國思想界出人意料地呈現出繁榮的景觀,在不長的時間里,新保守主義、新儒學、國學熱、後現代主義、反西方文化霸語論、重建人文精神、新民族主義等,競相角逐著思想潮流之先鋒。雖然諸說旨趣各異,著力方向亦不盡相同,但卻有著明顯的共同指向:它透露了傳統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再度覆興的某種文人期待。這一景觀與激蕩於本世紀初的否定儒家、抨擊傳統的啟蒙思想狂飆恰成反照。
百年滄桑,儒學和傳統由衰而興,經歷了馬鞍型的變化。如果研究一下這個“馬鞍型”,就不難發現,與儒家的興衰緊緊相連的,是啟蒙思潮的枯榮。本世紀初,儒家被批判、放逐,是由於啟蒙思想的高漲;而世紀末儒家的回潮,又以八十年代中風行了十年的當代啟蒙思潮的低落為前奏。儒家的風風雨雨總是與啟蒙思潮難解難纏。可以說,研究儒家與啟蒙兩者之間的關系,肯定是中國二十世紀思想史最重要的課題之一。而且,對這一課題的探索還可能對下個世紀中國思想發展的起點和走向給出提示。
由反省啟蒙而論及儒家,顯然超出了學術史的範圍,而屬於思想史方面的論題。因此,有必要對儒學作思想史的界定。儒學的基本規定應包含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儒學既是學說理論,也是意識形態。因此,儒學的研究應同時包含對儒學義理和對儒學功能的檢討,不能把由儒學義理的傳播運用派生出來的社會功能和現象,排除在儒家學說研究之外。否則就無法討論儒學與啟蒙的關系,而所謂儒學的覆興則更無從談起。儒學的功能不僅體現在個人方面,同時也作用於社會生活中,這兩者是不可分割的。在這方面,無論是啟蒙主義者,還是從康有為、梁啟超到梁漱溟、熊十力等傳統主義者,都各有偏頗,其中深刻的教訓尚待總結。
其次,儒家強大而持久的意識形態功能,奠定了它在中國文化傳統中的主流地位。毫無疑問,中國的傳統文化包含了很多學說和思潮,儒家只是百家之一。二千余年來,它雖然受到了道家、佛教等思想的沖擊,然而,在漫長的歷史中,鑄成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及基本精神和象征的,仍然非儒家莫屬。就中國傳統文化這個大命題而言,儒學與其他各家的區別,只在狹小的範圍內才有意義。我強調這個特點,是因為只有認可這一點,才能了解近現代中國知識階層的內在緊張及至對峙和分裂的原由。
儒學在二十世紀遭到兩次猛烈的清算,一次是“五四”運動前後,一次是八十年代中期,兩次的情況有所不同。第一次批儒是文化性質的,是真誠地企圖割斷儒家、重造文化;而第二次批儒則是政治性質的,是通過批儒的形式,試圖批評毛澤東的極左思潮和僵化的政治狀況。當然,在第二次批儒中,也雜合了對儒家的文化批判,那主要是沿承“五四”反傳統的余緒,以反儒學為“科學”、“民主”鳴鑼開道,為“改革”、“開放”搖旗吶喊,其針對其實主要不是儒學。因此,如果研究八十年代批儒的文化情結,仍須回到“五四”。
一、從維新到啟蒙:
近代知識精英在現代性和傳統性之間的困惑與選擇
人們一般是把“五四”時期的文化思潮視為中國的新文化運動,有人稱之為中國的啟蒙運動。筆者以為,這樣來斷代和分期,僅僅在反傳統主義的意義上才是合理的。如稱之為中國的啟蒙運動,則不免太過狹窄。中國的啟蒙運動遠早於“五四”,“五四”時的反傳統只是啟蒙運動的一個特定階段。只有通體透徹地了解中國啟蒙思潮的來龍去脈,才能對反傳統主義的功過得失作出評價。
托古改制:維新志士割裂了儒學文化傳統
自鴉片戰爭戰敗後,中國的文化知識精英不僅面對著空前的外患內亂的危機,而且在其內部,在知識精英群體中乃至個人心態上,都出現了曠古未有的高度緊張。從宏觀上看,這種內在的心靈緊張,明顯地是源於對現代性和傳統性關系的困惑。所謂的對現代性的理解,主要是關心中國如何趕上當時的世界潮流、迅速強大起來,而對傳統性的認知則關乎中國傳統文化的傳承。當然,今天如果用現代理論來解析,這個問題似乎並不難解決,現代性和傳統性甚至未必是對立的。然而,在歷史現實中,對這個問題的困惑,確實造成了近代以來知識分子中相當大的對峙和緊張。直至今日,在重大學術問題爭論的背後,都可尋見這類“內在緊張”的痕跡。
十九世紀後半期,一個強大的西方突然出現在中國面前,近鄰的日本也迅速富強起來。接踵而來的列強入侵,把中國拖入了災難和崩潰中,迫使一些知識精英嚴肅地思考中國的前途。他們長期受儒家文化的教育,具有儒家“以天下為己任”的強烈的人文情懷。為了解救危難的中國,他們開始從西方和日本的強大中尋找經驗和手段。於是,便開始了曖昧而又緩慢地向西方學習的過程。洋務運動旨在師習技術器用,戊戌變法是試圖學習制度操作,辛亥革命欲仿效西方之國體建設,五四運動則是引入西方的思想文化。這個學習過程從一開始就面對著反對派的頑強對抗和抵制。無論怎樣稱呼這些反對力量,是保守主義或極端守舊派,還是傳統主義或國粹派,也無論他們的構成如何覆雜、內部的歧異有多大(有些人早期力主改革,後期卻成了反對派),反對力量始終一致的精神原則是,忠於並堅持維護和發揚中國的傳統文化。因此,在向西方學習的每個階段,力主師習西方的知識精英都不能盡如人意地完成其既定目標,這一學習過程被迫不斷延伸,而國內的種種矛盾則不斷激化。
在一些維新主義者的思想和心靈深處,也同樣存在著對現代性和傳統性之間緊張關系的困惑。康有為精諧儒家,但也是早期就提出向西方學習的人,並且身體力行,成為維新運動的先鋒和領袖。他看到清帝國的政治秩序完全不適應現代發展,官場的腐敗和無能妨礙了必要的社會變革;但他也同樣清楚地了解,傳統政治秩序的精神支柱來源於儒家思想。變革政治秩序,必然要涉及思想秩序和道德秩序,而儒家思想卻是康有為的精神信仰,因此,在處理改變政治現狀的需要和儒學精神傳統之間的關系上,康有為的心態是矛盾的。結果,他作出的選擇是托古改制,即用二元論的方式割裂儒家,保持一個理想的儒學,而破壞現實的儒學。
當時不僅康有為如此,維新志士幾乎無一例外地把先秦儒學作為他們的信仰所在,同時又試圖從中開掘出維新變法的思想依據,於是,現代民主制度就被他們解釋成中國古代的烏托邦政治模式的再現。例如,康有為和譚嗣同都堅信,孔子是偉大的維新變法的導師,因為孔子理解並順應時代的變化,更因為他讚美古代賢明帝王舜堯、以及周公所遵守的由有德之人實行統治的“民主”理想;早期的梁啟超反覆申述孟子看法中關於“民主”的更為激進的主張,即天命最終應由人民決定;而嚴覆則在另一路向上對傳統“妥協”,他認為老子是關於個人獨立的民主精神的古代源泉;甚至還有人企圖證明,周朝就實際存在過現代的議會。那麽,既然中國早已有如此美妙的古代模式和儒家理想,為什麽歷朝歷代卻從不遵循呢?康的解釋是,因為漢以來的儒家傳人背叛了先秦理想,自劉歆作偽經始,以後的儒生全都錯解了古代先賢的思想,使得後來的社會在歧途中越涉越遠。由此,古代原創性的儒學被說成是真正的精華,而後世的儒家傳統則全被視為糟粕。
康有為等人不僅僅是把儒學分裂了,更重要的是,把他們所企求的現代性轉變與儒學的傳統分裂了。這種方法迫使儒學蜷縮在一個極小的空間中,而儒學的覆興也被擠壓到很窄的方向上,造成了儒家以後發展過程中極大的困境。後繼的啟蒙主義者不加分析地斷然舍棄傳統,其實不過是沿著康等人的方向繼續向前而已(其後果將在下文論及)。可以說,康等人上述的理路上的分裂,源於處理現代性與傳統性關系時心理和認識上的分裂。
這一分裂不僅體現在康及其同路人內在理路的緊張之中,更激烈地體現在維新派與其反對派的沖突里。早在康有為在湖南協助張之洞開展維新時,恪守綱常名教、忠於朝廷的湖南紳士名流,就以衛道的激情要求處死康有為,以扼殺維新運動的萌芽。這種激憤的要求可能與某些利益上的考量有關,但不可否認的是,它也的確反映出維護儒家道統的堅定立場。那時,中國社會心理的“內在緊張”已多層面地展現出來,知識群體、個人的文化心理、乃至思想和價值的各個領域和具體議題,幾乎全都被“現代性”和“傳統性”之間的對峙撕成兩面,這一對峙構成了從十九世紀後半期至今的中國思想研究和爭論的主題線索。
為變革求新把西方理想化
有些西方學者注意到中國近代思想發展過程中的這一內在緊張性,但卻把它單純地歸結為“對西方的反應”(例如列文森),這便低估了其意義。事實上,早在西方的影響及於中國之前,清代中期社會內部就已出現要求革新的呼聲,且愈趨激烈。自程朱、陸王開理學、心學之風氣,到清末已近七百年,對宋明學問吐故納新、求新境界已是儒學內在的要求,在戴震等清末思想家的著作中,就充滿了批判舊學、辟新義理的革新氣象。
實際上,即便沒有西方的介入,中華文明也會沿著其自身的邏輯上走向“現代性”。盡管當時中國的政治、經濟諸多方面充滿了災難,現實的社會問題比比皆是,但這些並不是衡量傳統文化生命力的基準;即使在一種文化的鼎盛時期,國家和社會也會面臨政治、經濟上的困難。判斷一種文化傳統的生命力,主要應根據它的根源性(地緣、血緣、情緣等)、它擁有的文化族群及社區、以及它內部的批判性和包容性(即其更新的能力)。若依此衡量,中華文化離毀滅還差得很遠,在清代中期以後,中華文化發展中內在的變革的跡象已日益鮮明地呈現出來。恰逢此時,西方思想文化的介入,使得中國內部求變的勢力看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新的參照,於是他們更急於重新設計中國的未來。
西方思想文化對中國思想界的影響,是緊密地與中國知識精英的變革願望相結合的,因此西方思想文化的影響從一開始就被賦予了功能性,這是個相當重要卻經常被忽視的問題。在這種背景下,所謂的西方並不是“元西方”,卻是一個被中國的精英們從功能需要出發、選擇和處理過了的“西方”,甚至是被改造得過份理想化的“西方”。當他們用這樣的方法去看西方時,確實與“對西方的反應”有關,但這種“反應”並不是簡單的刺激反應,而是帶有鮮明的主體性的功能反應。由於對西方的理解是功能性的,所以,理想化了的“西方”也就成為現代性的要素之一,介入了“現代性”與“傳統性”的內在緊張之中。當時的知識精英這樣去看待現代性,顯然與通常人們所說的“全盤西化”有重大區別。
啟蒙思潮轉向對儒家的學術批判
康、梁參與並主導的維新運動失敗後,相繼而來的辛亥革命又告失敗,立憲政體的變質使得變革者急切期待的現代社會變得如海市蜃樓般飄渺空虛。中國思想界的內在緊張終於延伸到了思想文化層面,知識精英關懷的重心由政體、國體轉移到了思想精神領域,他們逐漸越出了早期改良派對儒家傳統的懷疑主義立場,開始著眼於啟蒙並批評儒家傳統。由此啟蒙一發而成浩浩蕩蕩之新潮,席卷了中國全部的社會生活。筆者認為,啟蒙思潮起於辛亥革命失敗之後,而其萌芽則要上溯到維新運動失敗之時。
1900年,梁啟超在致康有為的信中,談及文化意義上的國民性改造,他明確表示:“中國數千年之腐敗,其禍報於今日,推其大原,皆必自奴隸性。不除此情,中國萬不能立於世界萬國之間。而自由雲雲,正使人知其本性,而不受箝制於他人。今日非施此藥,萬不能愈此病”。這一說法與陳獨秀十年之後的言論幾乎完全相同。所不同的是,梁啟超此時關於國民性改造的啟蒙見解,尚未把儒學作為直接對立面,但也已有針對儒學之傾向。梁啟超曾明確說出:我崇愛儒學,我更崇愛真理!這樣就把儒學與真理對立起來了,他在兩者中棄儒學而求真理的萬般無奈之情當是非常真切的。這正是筆者反覆強調的“內在分裂”!康有為在《大同書》中已對傳統家族主義作了尖銳批評,以後對儒家五倫中的“義”也有刻薄的非議。嚴覆則認為,中國政治的漸進發展,應與在民間進行現代文化啟蒙聯系在一起。不過,他們雖然是沿著現代性的總方向推動著啟蒙思潮,但具體的抨擊對象卻相當分散,只批判了儒學的部份內容,而儒學的總體並未被當作產生全部災難的根源而遭圍剿。是章太炎在啟蒙思潮中率先發動了以儒學為主攻對象的思想文化傳統批判。
章太炎是銜接改良主義啟蒙者和“五四”反傳統主義啟蒙者的關鍵而又十分覆雜的人物。康有為領軍的今文學派把孔子塑造成開宗教主,把儒學解釋成宗教,欲立之為國教。針對康派的文化改良方案,章太炎嚴厲譴責康“不實事求是”,“掩往古之點污”。章太炎從“漢學”傳統出發,認為孔子只是一個民間的思想學派的學人。章堅決否定儒家學派擁有特殊的弘揚社會道德的使命和調整社會的歷史作用,也否定儒家傳統政治文化中的學者──治國的特質,還否定關於孔子的人格本體論上“內聖外王”的聖人模式,更不承認孔子是中國最主要的道德主義者。
章太炎是從本體之形而上、及認識論和社會學說諸方面全面進攻儒家的首創者。他從道家中吸收宇宙論的構想和關於個人的觀點,以反對儒家社會學說中關於社會等級秩序的帶決定論傾向的觀點,也以道家的個人主義觀點反對儒家著重社會價值的傾向。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他闡揚和發揮了佛教法相唯識宗的理論,用以反抗進化論和儒學共有的目的論傾向。他以一元論的“藏識”的“發散”,化出生生不息變幻演替的宇宙法則,認為宇宙的現象之流本身應是心之創造。他把這種宇宙觀延伸到生命哲學,以佛學的生命本體意識為武器,猛烈地攻擊儒家對榮譽、地位和財富的追求。他從認識論出發,抓住思想之誤導這一論題,對儒學積極入世的處世信條大加譏諷。章太炎對儒學的全方位批判,為“五四”時期沸反盈天的反儒學反傳統,鋪下了最重要的基石。
作為從文化改良到反傳統的新文化運動之間的啟蒙思潮的過渡人物,章太炎的論見有太多的不同層面。最精彩的是,他的這些不同層面的論見幾乎全都被後來者拓展發揚而成為不同學派,每一派都各成氣候,且相互之間彼成論敵。啟蒙主義者、新傳統主義者或是根本遊離於二者對立之外的其他思潮,都可以溯源到章太炎的思想。雖然已有的章氏研究著述可謂汗牛充棟,但關於他對後來的思想運動的影響,似未有細致的闡說。筆者在此試作大概之描述。
章太炎對儒學的尖銳抨擊,無疑是“五四”啟蒙精英反儒學的最重要的精神來源。魯迅、錢玄同這些反儒的主將,從不諱言章太炎對他們的影響。章太炎是從中華文化的本土資源出發批判儒學的,其論見與當時流行的西方理論幾乎無甚關聯。章的批判引導出兩種學術源流。其發掘本土資源的立場和方法,即被批評為“國粹主義”的治學之路,滋養了“訓詁學”的學術風尚,後來掘“漢學”學風而治史學者,主要是受惠於章太炎。而他對中華“國故”的信念、對進化論的反對,則引出了從中國文化出發分析西方文化的新傳統主義。這一學派認為,絕對的時間性的進步是一種幻想,把進步作為歷史原則只是新的迷信;社會達爾文主義的反倫理的富強觀所引發的,是犧牲內在的傳統精神、盲目而危險地依賴外部條件;中國文化的覆興更新必須依靠它自身內在的精神資源,否則它將會毀滅。這些觀點與後來激烈的啟蒙主義者截然相反。白壁德的弟子集合而成的“學衡”派對上述看法作了充份表述,“學衡”這個名稱,甚至很容易讓人聯想到章太炎的名著《國故論衡》。
唯識論的興盛,是“五四”前後啟蒙思潮之外一股奇異的學術潮流,其中的活躍人物楊文會、歐陽竟無、馬一浮等,都不同程度地得益於章太炎。值得強調的是,章太炎啟法相唯識於古典的本意,是為了清算儒學;但受唯識心性論的啟發,卻出現並形成了以梁漱溟、特別是熊十力為代表的新儒學。新儒學把唯識宗的啟示發揮到對王陽明學說的再認識,終於在“五四”反儒學的洪流中逆勢而起,開出了“新儒家”。儒學之所以未被“五四”大潮完全淹沒,就是憑籍著這細弱但卻頑強的一支艱苦地遊延著儒門命脈。最後,鋪張地說,章太炎作為一個國粹派學人,他讚成為學問而學問,倡導了純粹知識高於社會需要、不應受社會價值影響的新派士風,這在現在炙手可熱的陳寅恪等的人生風範中可以看到其結果。
知識精英對袁世凱時期儒學政治化的厭惡激發了對儒家禮教的批判
如果說章太炎是從學術思想上為日後大規模批儒掃清了最後的障礙,那麽,袁世凱卻是不負責任地把火星扔到已經燥熱的乾柴上,最後引起燎遍天下的啟蒙大火的不自覺的“縱火者”。辛亥革命實現了兩個最低目標,即推翻帝制和建立民國,然後便黯然失色了。它鼓蕩起來的通過政治自由主義實現民族現代化的幻想,很快便被袁世凱的獨裁統治粉碎了。共和政體已經夭折,以民主建國的理想化為泡影,啟蒙思想家們又一次為失敗而苦惱、激憤。統治者們對民主全無知識,民眾們仍然生活在傳統禮儀中。袁世凱當政之後的政治立場及一系列措施,實際上是用相反的方式誇張地表達了儒家文化與舊政治秩序的關系,因而深深地刺激了啟蒙運動中的活躍分子,使他們把對現代性的思考進一步從政治秩序層面深入到文化層面,結果儒家文化被無保留地端到了啟蒙運動的砧板上。
從袁氏之所為可清晰地看出,袁世凱是如何利用儒學、大搞尊孔活動,阻礙新思想的傳播,以延續、鞏固其獨裁統治的。
1912年,袁世凱出任民國新總統,即宣布建立全國性的孔教會,鼓吹忠順的公民必須信奉忠孝之道。他指責學生之不受駕馭,且公開宣稱,自由派的婦女平等觀是抨擊家庭、也即抨擊社會秩序。袁更認為,民國元年從小學課本里去掉孔夫子,是離經叛道、數典忘祖。早期啟蒙的稀少收獲,完全不能見容於袁世凱的意識形態。
1913年,袁世凱密謀刺殺了主張健全議會制、消弱總統權力的宋教仁,中斷了可能的議會民主進程;並撲滅了二次革命,大規模地肆殺涉嫌二次革命的自由派異己分子,流血的清洗持續了一年多,死者數以萬計。袁部份地恢覆清朝的官僚任免制度,消弱地方權力,重新實行中央集權的獨裁統治,並全盤否定啟蒙思想的基本精神。他在公開演說中講:“今天人人嘴上均說‘平等’一詞,而平等只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不意指等級之分應當取消……,‘自由’是另一華麗的現代詞,但它是限制在法律範圍的,……那些主張平等、自由、而又不問對不顧法律的放肆是否要給予制裁的人,……他們把堂皇的口號當作推動叛亂的號召而加以利用;‘共和’也是一個雅致的詞,但外國人對這個術語的理解,只是在國內有普遍的發言權,而不是全民都必須幹涉政府的行動。這種幹涉除了造成混亂之外,還可能有什麽呢?至於‘民權’這個術語,除了選舉總統的最高特權之外,還有代議權和選舉權,它切不可理解為包括行政處理”。袁的這番表白說明,他企圖按照自己的意志,消解啟蒙分子倡導自由、平等、共和、民權等基本價值的決心。
1914年袁世凱在法律上規定了全國尊孔,針對思想文化界的貶儒批孔,他強調“中國數千年立國之本在道德,政體雖取革新,禮俗當要保守”。
1915年,袁世凱親自率領舉行祭孔活動和祭天儀式,並命令小學必須開設儒學經典課程,而且堅持要把全部《孟子》編入初級小學的課程中。不久,他公開覆辟,恢覆帝制,登基稱帝;此前稍早的日子里,他簽署了後來引發“五四”運動的著名的“二十一條”。
1916年,袁世凱病死,覆辟並未終止。1917年,張勳幫助溥儀,率領2,000名辮子兵進京。……
袁世凱之所為,促使啟蒙精英們越來越關注儒學的政治化現象。他們指出,在儒家思想中的確存在著被統治者樂此不疲地反覆利用的精神資源;而統治者每次放肆地利用儒家,都凸現出儒家綱常名教和家族禮法的消極方面,刺激起時人對儒學更大的反感。那些對儒學義理一竅不通的達官顯貴,熱衷於親師祭孔的歷朝舊儀,並不是儒學的榮耀,反而是對儒學的醜化和敗壞。正是知識精英對儒學政治化現象的反思,引導他們從挖掘專制統治的文化社會基礎這一政治目的出發,發動了對儒學的又一輪批判。
二、重新審視新文化運動
“五四”運動前後的新文化運動突破了早期啟蒙運動的局限,從狹窄的知識分子批判反思轉為普遍、大規模、社會化的文化革新,“啟迪智慧、掃蕩蒙昧”,把中國的啟蒙運動帶入了它的鼎盛期。那時,思想的浪頭日新月異,各種學說觀點目不暇及,仿佛思想的春天突然來臨。那場狂飆似的文化更新浪潮不但廣及社會各層,連中、小學生們都卷入其中,而且對人心震撼甚深。八十年代中,筆者曾訪談親身經歷過此次運動之人,他們無論是讚許之還是有所保留,當談到彼時的感受時,仍有似長夜天明、忽然醒來的興奮與激動。關於新文化運動的經過和細節的文獻資料不勝其數,無需在此贅述。本文要討論的,是新文化運動的性質和得失。目前學界比較普遍的觀點是,它最主要的特徵是“整體性的反傳統”和“全盤西化”。筆者以為,對這一問題還應深入探討。
反傳統中的情緒化
如果用“整體性的反傳統”來概括新文化運動中表現出來的情緒、觀點及其傾向,當屬無疑。但是,新文化運動中的具體活動卻未必是“整體性的反傳統”。若通觀“五四”運動的具體文史資料,即可發現,當時所謂的反傳統,其實主要是批判儒家的綱常禮教思想極其社會作用,即家族制度、倫常等級和壓制婦女等,而對儒家學說的義理則幾乎毫無觸及。
雖然當時批評綱常禮教思想的言辭非常偏激,且缺乏平實的分析,但這樣的批判確實抓住了中國傳統儒家文化中應予革新、揚棄的方面。在儒家文化中的“三綱”里是很難發掘出現代積極意義的,它也無法與現代社會的人際關系接榫。“五四”所反對的禮法性的家長制絕對權威,確曾長期地壓抑了兒孫輩的心靈,這種家長制恐怕也沒有什麽現代性可言(盡管對家族制度或可再作分析)。婦女觀更是令傳統儒學難堪的問題,“三從”肯定是應當被拋棄的,“四德”或許還可以轉換出現代意義。但要從孔子關於女子的那段著名論述中詮釋出與傳統儒學輕視婦女的看法不同的新境界,則顯然極難。在儒學經典中這方面的積極資源確實相當匱乏。如果要讓儒學經歷現代的覆興,如何處理傳統的婦女觀、建設中華文化現代的婦女觀,肯定是個有意義但十分艱難的課題。
任何一個健康的社會都有必要的基本倫理規範來約束和指導人的行為。提升人的境界、情操,要求人的行為服從一定的規範,這與發展人的自由和活潑個性並不矛盾。為什麽明清以來的禮教日趨森嚴,越來越不合人情?為什麽宋明理學、心學初創時期的活力與朝氣卻會被禮教逐步掩埋?竟至於早在魯迅之前,戴震就已經喊出了“理學殺人”?這說明,新文化運動中涉及的禮教問題確實準確地觸及到了儒家文化傳統中的一些糟粕。甚至在新文化運動過去之後的多年里,這類糟粕的影響依然存在,即便是到了五十年代末,中國鄉間也仍然肅然立著貞潔坊和烈女碑之類的遺跡,也還有一些老人們仍不無崇敬而又津津有味地講述每一塊碑坊里的血淚故事。
筆者並非要否定“五四”啟蒙時存在過的“整體性的反傳統”現象。當時許多知識精英在這一運動中的基本傾向的確是斷然地否定傳統,把傳統視為有害的糟粕,它體現了“整體性的反傳統”的普遍情緒。但是,正因為這種“整體性的反傳統”是情緒化的,因此,它不可能達到事實上的“整體性的反傳統”,相反,它的反傳統實際上只能是功能性的、局部的和選擇性的。情緒上的“整體性的反傳統”的後果是及其嚴重的,當時的功能性要求掩蓋了它的偏激、武斷。應當指出的是,這一缺陷後來甚至被當作“五四”的成就而繼承傳播下去,以至於在幾代學人中不能培養出理性公正地看待傳統文化和傳統精神資源的健康心態,這方面的損失是非常慘痛的。因此,從反思的角度來看,“反啟蒙心態”是必要而有建設性的。考慮到文化史研究和關懷傳統文化的長遠發展這樣的學術使命,從“五四”的反禮教中可以提出很多值得思考的問題,特別是儒學應怎樣去總結和面對明清禮教的歷史,以再現儒學真切的人文關懷。這樣就遠比僅僅指出“五四”啟蒙的偏激、武斷要豐富和深刻得多。
新文化運動時期西化思潮中的日本化
“五四”新文化運動的另一特點通常被概括為所謂的“全盤西化”。當時,啟蒙的精英人物的普遍心態確實是從西方尋找真理、方法和普遍價值觀,“拿來主義”、“照抄照搬”曾風靡一時。然而,若仔細地檢討“五四”時外來思想的來源及知識精英對西方思想的認識、以及啟蒙所實際展開的步驟,就可以發現,所謂的“全盤西化”這一評價有嫌粗糙,它對“五四”時期新文化運動演進的理解太過簡單。筆者以為,可以對所謂的“全盤西化”作一個補充,即新文化運動中存在著“日本化”的問題。
一個簡單的事實是,有“全盤西化”傾向的新文化運動的主將們,其外來知識的背景幾乎全是日本的。就早期的啟蒙者康有為、尤其是梁啟超而言,其主要的外來知識是從日本學到的。而梁啟超去歐洲訪問後所得之關於西方的印象卻是令他絕望。此後,以《新青年》為核心的啟蒙領袖們,如陳獨秀、李大釗、魯迅、周作人、錢玄同、吳虞、沈尹默等,全都是在日本留學的,他們關於西學的了解均來自日本。陳獨秀雖接觸過法國文化,但其詮釋的背景仍是日本式的。例如,他對柏格森的誤解、以及他對科學與民主的功能性解釋,與西方的原意相去甚遠,倒更象明治時期日本啟蒙思想家的摹本。再之後“新潮社”的新文化幹將羅家倫、傅斯年、俞平伯、康白情、朱自清、葉紹均等,以及其後郭沫若的“創造社”的幾乎全部成員,都是留學日本的,甚至“新潮”這個雜志的名稱也是從日本啟蒙雜志《新潮》直接拿來的。正是這樣一批多層次的留學日本的知識分子,成了新文化運動的中流砥柱。
當然,胡適則是例外,他留學美國、有原版的西學背景。但恐怕正是這個原因,他與陳獨秀、李大釗們在新文化運動的早期合作之後,很快便在“問題與主義”的辯論中分手了,回到了自己的“一點一滴研究和解決問題”的英美文化學術傳統中去。大體上來看,領導新文化運動、鼓吹西化的啟蒙領袖們,其外來知識、及對西方文化的理解,主要是通過在日本所受的教育而形成的。
既然新文化運動的主旨之一是全盤學習西方、實現中國的啟蒙,那麽,似乎就應當是留學西方、對西方有真切了解的人,有更大的發言權和作為。為什麽這樣的學人沒有介入這個啟蒙集團、而成為全盤西化的骨幹呢?他們對西方文化和中國傳統又持什麽態度呢?嚴覆是留學英國的,雖然他在傳播西方學術方面有重要的貢獻,但與梁啟超相比,他對中國文化傳統的態度要溫和得多。他雖堅持斯賓塞的社會進化論,但從來不是全盤西化論者;當全盤西化的潮流席卷而來之時,他已被視為保守分子了。
辜鴻銘、陳寅恪、張君勵等人是留學歐洲的,但他們不僅不讚成全盤西化,反而公開地反對新文化運動,挑戰陳獨秀們領導的思想啟蒙。辜鴻銘誇張地故意炫耀他的辮子和妾室,雖然有其情緒化甚至惡作劇之嫌,然而他對現代性的批判,尤其是對功能性的尖銳嘲諷,是“五四”時代對新文化運動最頑強的抵抗。他的某些超出啟蒙哲學而頗為深刻的觀點,甚至在“五四”以後很長的時期內都不被欣賞。他孤獨的反抗之精神根源,恰是深植於西方哲學中的。陳寅恪曾在英美留學,對自由主義思想有深厚的信念,他雖未直接卷入當時的沖突,但對新文化運動的反傳統,他的態度相當鮮明。在致王歡堂先生的挽詞中,他坦誠地指出,“吾中國文化之定義,具於白虎通三綱六紀之說,其意義為抽象理想最高之境,猶希臘柏拉圖所謂idea(理念)者”。在他眼里,就連“三綱”都是最高的理想精華。在東西方文化關系上,他也曾有“議論近於湘鄉、南皮之間”、“中西體用相循誘”的看法,這顯然區別於全盤西化。張君勵則在玄學與科學的論戰中,堅決站在玄學的立場上,不為“科學與民主”的潮流所動。稍後的“學衡”派則幾乎是清一色的哈佛大學的弟子,他們對啟蒙主義的全盤西化嗤之以鼻,反而全力維護和張揚傳統經典。吳宓甚至不無義氣地把主張西化的人罵成是“劉邕嗜瘡痂”,“齊人布祭以驕其妾婦,而妾婦恥之”。梅光迪亦指責啟蒙主義“厚誣西化”,“行其偽學”,“知之甚淺,所取尤謬”。
這批西洋學子之所以不介入新文化運動的西化潮流,有多重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則是,啟蒙精英的全盤西化論中的那個“西方”,並不是他們所認識和了解的真實的西方。梅光迪曾感嘆過西學在中國之處境,“西文字義未解,……摭拾剿襲,之為模擬,尤其取巧慣習,西洋學術之厄運未有甚於在今日之中國者”。辜鴻銘、張君勵均精諧德國精神哲學,而精神哲學對歐洲啟蒙思想中的物質主義、功能主義有很深刻的批判,在他們遊學西方時,早就深刻了解了啟蒙主義的缺陷。因此,他們在批評啟蒙主義時,不無自豪地擁有前瞻性的精神上的優越,那不過是把德國精神哲學對法國啟蒙哲學的批評,在中國重新操練一遍而已。當他們沈浸在現代哲學史的理路中時,卻沒有注意到,中國的啟蒙運動並不是法國的啟蒙運動,他們更未仔細辨析,當時主導中國啟蒙思潮的也不是直接來自西方的思想,而是日本化了的觀念。
總之,從新文化運動的領袖結構及知識背景來看,所謂的“全盤西化”只是說明了他們的情緒和傾向。而若具體剖析他們介紹的理念觀點,就可看出,其所言之“西”,實質上是經過日本轉口的二手貨的“西”,可不妨稱之為“全盤日本化的西化”。
三、中外啟蒙運動之比較對未來中國文化轉型的啟示
中日啟蒙運動的比較
中國啟蒙運動的日本化問題,還可從中日啟蒙運動的內容比較中得到證明。日本明治維新時,由福澤諭吉、加藤弘之和中村正直等人推動的的啟蒙運動,把民眾看作啟蒙的對象,致力於在大眾中傳播西方文明。日本啟蒙思潮中最有代表性的《明六雜志》創刊號曾指出,我們“常以歐洲各國作比,……他們令人羨慕的文明和我們的不開化,使我們悲痛不己,可以斷定,我們的民眾看來處於無可挽救的愚昧中”,所以要“及時地使民眾從愚昧走向開化”。福澤諭吉也說,“只有剔除人們頭腦中的舊思想後,日本文明才會得以發展”。這一思路為後來中國的啟蒙學者因循效仿,從陳獨秀、李大釗的著述中,也可經常讀到類似言論。
日本的啟蒙運動的特點包括,改造本國語言,使之適合於學習西方、以利現代化發展;解放婦女,改造傳統的家庭;批評傳統所造成的國民性缺陷,批評保守和消極的奴性思想,倡導個性解放等。中國的啟蒙精英據此提出了中國翻版,包括在語言上改革文言文、倡導白話文;仿效日本的小說革命,發起文學革命;反對家族主義和夫權,倡導女性解放;檢討國民性,反對奴性,呼籲個性解放等。如果把這些仿效日本啟蒙運動的做法從中國啟蒙運動中抽去,恐怕便沒有所謂的“新文化運動”了。此外,日本的啟蒙運動中知識分子最終與武士階層分手、而獨立地擔當起啟蒙的角色,這也是中國知識分子自覺地承接啟蒙使命的精神來源。
中日啟蒙運動的理路和內容相同、步驟相似,但為什麽啟蒙運動在日本能成功地引導現代化的實現,而在中國卻夭折了呢?中日之間至少有二點不同,值得注意。其一,日本政治革命的完成先於啟蒙運動,具有改革思想的天皇和有強烈的富強意識的武士階層打敗了幕府,在日本取得了政權;統治階層富國強民的革新目標與啟蒙主義的功能性目的沒有根本沖突,所以,日本的啟蒙運動是在相應的政治前提已經確定的條件下開展的。這與中國啟蒙運動惡劣的政治環境有顯著區別。日本的學者不必考慮通過啟蒙走向政治革命,而中國的學人則不得不把思想啟蒙與政治革命相聯系。陳獨秀、李大釗之所以轉向馬克思主義、尋求政治解決,皆種因於此。中國的啟蒙運動後來分別被共產黨革命和國民黨革命所取代,其原因亦無他。其二,近代日本結束了荷蘭的殖民統治後,作為民族國家的獨立地位已相對穩定,近代的帝國主義擴張並沒有影響到日本。因此,日本沒有殖民地意識和外患憂慮,其啟蒙運動在倡導西方文明時絲毫不必感受民族主義的壓力。而中國的啟蒙運動卻首先必須面對來自國內的民族主義壓力,這是中國啟蒙的獨特體驗。此亦日本可以西化,而中國即使是走“日本化的西化”之途也行不通的根源。
中國與西方啟蒙運動的比較
為了更好地區分中國啟蒙運動的性質,了解它究竟是“全盤西化”還是“全盤日本化的西化”,還應進一步比較中國啟蒙運動與西方啟蒙運動之間的異同。首先,中國與歐洲啟蒙運動的批判對象不同。歐洲啟蒙運動主要是針對中世紀以來的宗教神學,其任務是打碎神學枷鎖、剝奪被教會壟斷的真理解釋權,因此是把人民從宗教迷信中解放出來。而在中國並不存在超越性的上帝,啟蒙所針對的是人文傳統,要呼籲人民從綱常名教的鎖鏈中掙脫出來;但社會的枷鎖是長期文化發展積累而成的,於是啟蒙便意味著向自己的傳統宣戰。西方的啟蒙運動並不面對這樣的問題,它甚至可從其傳統中找到反教會神學的精神資源,根本毋需砍斷傳統。
其次,上述的差別導致了啟蒙手段的根本不同,西方是在真偽之爭中推動啟蒙,而中國的啟蒙則陷入了困難的是非之辯。西方的啟蒙主要依賴於自然科學的成就,通過百科全書派的艱苦努力,卓有成效地完成了以知識體系、特別是科學知識戰勝宗教神學和迷信的啟蒙使命。即使伏爾泰等人從歌頌人性的人文角度反對宗教,也未越出百科全書派奠定的啟蒙運動的自然主義基礎。而在中國,西方用於反宗教的“科學”利器,卻在中體西用中被巧妙地吸收了,即使是腐朽沒落的王朝統治者及後來的軍閥們也不反對科學,反而對科學的運用、傳播抱歡迎的態度。中國的啟蒙學者無須去傳播啟蒙自然科學知識,也幾乎無法借用西方啟蒙中具有強大威力的科學“真理”,於是主要在人文範圍內開展啟蒙,但在人文範圍內澄清是非比在自然科學中證明真偽困難得多。
第三,西方的啟蒙基本上是在一百余年的和平時期中展開的,啟蒙學者通過二、三代人的從容努力,建設起新的知識體系,逐步推進新思想的傳播,完成了社會思想基礎和價值觀念的轉換。如此巨大的文化工程是很難在一、二十年內一蹴而就的。而中國的啟蒙前後只經歷了十余年,其間內亂外患又接踵而來,啟蒙學者的思想和知識建設不得不服從於國家和民族的政治需要,每每為新發生的社會政治和外交事件所改變。近代以來的“內在緊張”越繃越緊,使得中國的啟蒙運動深陷在情緒化之中,而最大的悲劇則是,啟蒙者們似乎並未意識到這點。
第四,在西方的啟蒙時期,幾乎還未出現民族國家之間的對立,各國啟蒙所面對的又是同一的宗教神權,因此,啟蒙涉及的知識背景完全沒有民族差異。歐洲各國可以共享希臘文化等古典精神傳統和新的自然科學成就等啟蒙資源。啟蒙者或許會被責為好事之徒、叛教逆子,但決不會受到政治和文化的民族主義壓力,從來不必背負叛離法國文化或忘卻德國祖宗之類的罪名。而中國的啟蒙發端之時,民族國家之間的沖突已成為國際政治中最主要的問題,國家形態極其深刻地介入了啟蒙運動,啟蒙者肩負了重大的政治民族主義使命,但又總是遭到文化民族主義的攻擊。事實上,中國的啟蒙運動自始至終都面臨民族主義的糾纏,啟蒙的理性從未超出過民族主義的眼界,這或許是中國啟蒙運動最深刻的教訓。[注]
第五,西方啟蒙的根本目的是理性的解放。它試圖解決的問題是,什麽是真理,而不是真理有什麽用。啟蒙主義者並未賦予啟蒙運動以任何經濟上的功利性目的。雖然啟蒙運動導向了現代社會的民主與繁榮,但現代化並不是啟蒙運動事先預設的目標。從啟蒙到現代化之間經歷了漫長的過程,其中的許多環節並非簡單的因果關聯。由於上述國家形態和民族主義的介入,中國的啟蒙運動則完全相反,一開始就有鮮明的功利性;啟蒙的根本目的並不是解決認知問題,而是要實現國家的繁榮和民族的強大,認知真理只是導向這個目標的手段。這樣,西方啟蒙運動所建立的自由、平等、博愛等基本價值準則,在中國啟蒙思想中並不占重要地位,而科學與民主這兩個功能性、操作性口號卻比價值觀的地位要顯赫得多,工具性的考慮壓倒了對基本價值的追求。而且,科學與民主還被當做“五四”的最偉大遺產繼承了下來。其實,如果沒有基本價值觀的支持,工具理性是不可能被有效運作的;只有當新的價值準則成為主導社會的普遍觀念而導引集體行為時,工具理性的意義方能張顯。科學與民主兩詞在中國早已家喻戶曉,但一個世紀之後仍然只是美麗的理想。中國似乎還得回到基本價值觀,從重建和普及自由、平等、博愛的理念做起,而這個大問題又必定與儒家文化傳統有關。
綜上所述,中國的啟蒙與西方的啟蒙是很不相同的。因此,用“全盤西化”來概括中國的啟蒙運動,只不過是個意識形態上的批評性說法。從歷史學意義上總結,中國新文化運動時期的啟蒙,與其說是“全盤西化”,還不如說它是“全盤日本化的西化”,這樣或許更準確些。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中國雖曾有“全盤西化”的願望,但事實上卻沒有被真正地“西化”過,所以,傳統和儒學依然存在,而當代的文化轉型也可能著包含儒學的覆興。
中國文化的轉型和儒學覆興
從中、日、歐三種啟蒙運動的比較中可以看出,中國開展啟蒙的先天條件最不充份,既不象歐洲那樣有知識準備,又缺乏日本的政治前提,結果中國的啟蒙運動終於在步履蹣跚中跌倒了。那麽,今天應當如何思考中國啟蒙的未來前景,又如何應對中國社會痛苦的現代轉型及其文化問題呢?現在已有幾種不同的設計。
一種主張從首先建設啟蒙的政治前提出發,強調政治制度的改造先於文化建設,這屬於是新權威主義的思路。李澤厚所謂的“吃飯哲學”本質上也是同一種思想。但是,文化和精神上的要求是廣義的時空統一的存在,永遠不可能把文化和精神局限在某一時序上,而拒絕它們的自我不斷更新。文化隨時隨地存在於社會之中並發揮其作用,它的發展演進並不是人為安排的結果,不管統治者是否開明,這種更新演進都會持續不斷。
也有人從知識前提出發,按照西方啟蒙的思路來考慮中國問題。金觀濤等強調科學知識、真理、世界觀在啟蒙中的核心作用,而劉小楓則認為中國應當發展神學。金的思考仍然面臨“五四”啟蒙的困境,因為科學的戰鬥性主要體現在反對宗教迷信上,而因為儒家具有入世關懷的人文傳統,鬼神宗教從來不是中國文化傳統的主流,所以在中國藉科學來推動啟蒙缺乏著力點。如果硬要把西方的歷史邏輯貫徹到底,那就得先在中國造出一個宗教支配社會的歷史階段,才能完全依靠科學真理完成啟蒙的任務。劉論之目的其實就是為啟蒙提供一個宗教的靶子,是從西方政教分離的歷史經驗中試圖尋找中國文化建設的方案。康有為也有過同樣的思路,他主張將孔教儒學樹為國教,後人由此罵他是保皇黨、守舊覆辟,其實是完全誤解了康的動機。康不過是照搬西方政教分離的模式,把儒學架空到宗教的地位,擺脫儒家的政治倫理對現實政治運作的介入,使政治的現代轉型減少來自儒家的阻力,而讓儒家去擔負個人倫理與生命信仰的責任。在這個意義上,康不僅不是保皇黨,反而很有現代意味。這種考慮的現代翻版就是主張按照“凱撒的事歸凱撒、上帝的事歸上帝”的原則對待儒家,把儒家處理為對人的倫理、信仰、境界負責的意識形態。雖然這種設想似乎非常動人,但在現實中,無論是走“儒教”還是“基督教”的路,恐怕都是行不通的。
還有一種觀點是從根本上否定啟蒙,即所謂的“反啟蒙主義”,對其宜進一步分析梳理。如果是針對中國啟蒙過程中的形式主義、情緒化、盲目性和功能主義傾向等,而提出“反啟蒙主義”,是對啟蒙的建設性批評,已或越來越多的共識。若再深一層,看到了啟蒙主義過份誇張經驗的作用、無條件地把人放在中心地位等,指出啟蒙主義作為一種哲學意識形態的局限性以及它在現代發展中顯現出來的嚴重的副作用,從而在更高的哲學層面上消解啟蒙哲學的偏誤而“反啟蒙主義”,這是對啟蒙運動的積極的揚棄。但是,如果簡單化地認為,啟蒙主義在根本上就是錯誤的、災難性的,因而是不必要的,那麽,對這樣的“反啟蒙主義”,筆者難以同意。
筆者以為,文化本身是不斷地創造更新的,並沒有一成不變的文化。任何一個傳統社會在發展過程中必然會經歷相應的文化調整,不適應新的社會發展、又缺乏自身更新能力的文化因素會逐步被淘汰或走向死亡,而新的文化因素則被發現和傳播。另一方面,文化也有其穩定性和相對性,中國的文化當然顯著地不同於希臘、印度、阿拉伯的文化。但這種獨特性也是體現在連續的發展中的,一個民族的文化若不再連續地發展,它就會成為古董;若它的發展脫離了其獨特性,那麽這個民族也就喪失了它的文化家園。文化的生命力正在於,它能以其自身的獨特性去面對新的情況、發展出新的因素,使自己既不被其他文化所同化,又能不斷更新和創造出自己的新形態。所謂的啟蒙,就是應該在文化轉型中賦予原有文化以新的內容和形式,使其符合新的社會生活,而又不失其獨特。這就是知識分子的文化使命。“五四”啟蒙的失足在於,它切斷了獨特性的連續發展,置獨特性於不顧而只求發展;而“五四”時期的國粹主義的問題則是,偏重於保存獨特性而無應對發展的手段。
那麽,健康的啟蒙應當如何開展,傳統文化怎樣才能傳承並發揚光大呢?對這個問題的回答還得回到儒家,只能從中國文化的獨特性上尋求連續的發展。換言之,要從檢討儒家生命力的資源開始。不可否認,宋明以後的儒學中確實存在著結構性的缺陷,而啟蒙主義和國粹主義兩方面的錯誤,更使得儒家文化在應對近代的發展時缺乏積極的姿態,基本上是取步步退卻的守勢,結果儒學的影響力日漸式微。其最早的守勢是從“中體西用”開始的。由此,儒學中傳統的宇宙論、社會秩序理論以及與倫理學、人生哲學相統一的一元論,被一種二元論的傾向所分裂。儒學具有極大綜合性的“用”的境界,第一次被降格到與“器用”相通的最低層次,“用”之於人生、社會的廣義功能性被消解了。最重要的是,它脫離了儒學作為“體”的最高的宇宙原則和精神原則,成為體外之用。任何一種大文化,其本質都是一元的,一旦割裂了它,其危機也就到來了。
康、梁這一代雖在哲學上還象征性地堅持儒家有機的整體論,但他們在分析社會政治狀況時卻拋棄了它,實際上是精神上崇尚東方,而物質上追求西方。雖然在精神道德領域,他們仍堅持從儒家的價值觀出發,也經常表示,精神價值是高居於社會政治之上的,但實際上,他們的全部注意都傾注在社會政治的現代化上。這種“精神──物質”的二元分疏後來被普遍接受了,但各流派卻各倚所重、發展出完全對立的看法。啟蒙主義把重點放在“物質的西方”上,抨擊“精神的東方”無可救藥的迂腐;而儒門後繼的新傳統主義者,則在“精神的東方”上高談闊論,而把“物質的西方”視為精神的淪落。
儒家有機的整體論終於完全破碎了,它不僅完全喪失了“用”的方面,就是“體”的方面也被大量侵削。按照“精神的東方”這個錯誤路標,儒學最後退守到極小的卻富有彈性的純粹精神領域──心性,陸王學說便成了儒學最後的精神家園。梁漱溟、熊十力、張君勵等不約而同地皈依了陸王心學。傳統儒學講的是天、道、人合一的恢宏的大體大用,而當代新儒學卻專注於道德體驗的形而上學,只講如何通過“良知”去體悟、溝通這個大體大用。退到陸王的心性論,不僅未彌合上述的二元論的分裂,反而在“神聖──世俗”的二極中,決斷地走向了神聖。然而,儒學是本質上具有巨大功能性的傳統意識形態,蟄居在心性、內聖中,固然可通過個人良知的提升表現其功能,但此終究不可等同於它的社會功能。後來,牟宗三思考“外王”,便是企圖尋一出口。筆者以為,他是有道理的,盡管他並沒有脫出陸王。
儒學覆興的關鍵是從陸王中走出來,彌合近代以來的二元分裂,擺脫其造成的局促處境。儒學仍須以其廣博的大體大用來應付現代問題,不是單純地為傳統的儒家信仰辯護,而是給現代問題以儒學根源的創造性解釋。比如,論及個人時,既不應讓個人為舊家族權威所壓抑,也不應讓個人淩駕於社會之上,而應主張既有個人獨立性又不失對群體的關懷。在自由、平等、博愛、人權、民主、法制、人與自然、人與信仰等方面,儒學都可作創造性的解釋。只有面對問題,儒學才有覆興;只有解答問題,儒學才能區別宋明、形成其現代經典、進入新階段,成為解釋和指導現代生活精神的源泉。這恰恰是啟蒙的期待。可以說,儒學的覆興取決於它能否成功把啟蒙思潮轉化成儒學的內在組成部份,而啟蒙的未來則在於通過儒學的覆興而實現文化轉型。化解啟蒙──儒家的二元論或許是下個世紀最大的文化工程。
(1996年5月寫於夏威夷,同年9月改寫於巴黎,1999年3月再改於哈佛大學)
從“平民主義”到“勞農專政”:
五四激進思潮中的民粹主義和中國馬克思主義的起源(1919-1922年)
顧昕
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研究員
一、中國無政府主義運動和勞動主義的興起v
二、“德先生”是誰? ──“五四”時期民主思想中的民粹主義因素v
三、“到農村去、到工廠去、到民間去!”v
四、反智主義的濫觴
五、“勞工專政”和“勞農專政”思想的勝利
引言:民粹主義與“五四”的激進思潮
“五四”運動後,一大批中國知識分子相繼接受了馬克思主義,共產主義運動開始在中國蔚然成勢。中國現代史家們一直為如何解釋這一歷史現象而爭論不休。有些人認為,那時中國知識分子接受馬克思主義,是蘇俄的全球戰略陰謀的產物。而最流行的一種觀點則認為,中國早期的共產主義者實際上是先為列寧主義中的反帝國主義所吸引,然後才把馬列主義當做爭取民族獨立和解放(即所謂的“救亡”)的思想武器。這種觀點既不符合中國現代史的史實,也是對馬克思主義的曲解。事實上,早在新文化運動初期,中國激進的知識分子就知道了馬克思這位反對資本主義制度的社會主義理論家。當時,中國激進的知識分子不僅熟悉馬克思,而且盡取空想主義、無政府主義以及科學社會主義中的“最美好”的共同要素,熱情地擁抱種種帶有強烈烏托邦意識的社會革命理論。在這一激進狂潮中,民粹主義(populism,又可譯為平民主義)就吸引了許多著名的中國知識分子,可以說,它與“五四”的激進思潮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本文的目的,就是系統地考察民粹主義在“五四”時期激進思潮中的地位,以及它與中國的馬克思主義興起之關系。
很少有學者對“五四”激進思潮中的民粹主義要素作系統的分析,只有美國歷史學家馬思樂(Maurice Meisner)是個例外。在馬思樂的名著《李大釗與中國馬克思主義的起源》一書中,他強調了俄國民粹主義在李大釗的思想形成過程中的重要作用。[1] 馬思樂後來又嘗試著把自己在李大釗研究中所獲得的洞識,擴展到關於其他的中國馬克思主義者的研究中,從而發現,在中國馬克思主義的形成過程中,始終存在著一種民粹主義的沖動。他認為,這在毛澤東的思想中表現得尤為突出,毛對於城市知識分子的“知識”始終抱有不信任感,而對農民天生的“智慧”則抱有信任傾羨之心,毛把所謂的“人民”視為一個有機整體,讚賞其自發的革命行動和集體主義精神。[2] 在馬思樂看來,“中國馬克思主義”一詞中的“中國”,不僅僅是個具有地理意義的形容詞,而且還包含了文化的意涵。但馬思樂並未把中國馬克思主義的興起放在整個“五四”激進思潮的歷史背景中去考察,也未全面綜合地描述過“五四”激進思潮中的民粹主義主題。此外,馬思樂用以分析民粹主義的概念也有局限性,雖然他正確地指出了俄國民粹主義思潮的重要影響,但他對中國民粹主義思想中的非俄國因素,如無政府主義、空想社會主義和民主思想,則缺乏深入的探究。
另外一位美國歷史學家德立克(Arif Dirlik)通過研究無政府主義,提供了一幅“五四”激進思潮的圖景。他指出,“五四”激進思潮不應被簡單地等同於、甚至化約為自由主義或以理性主義為主要特徵的啟蒙精神,“五四”時期的思潮包含了許多龐雜的思想內容,特別是無政府主義。然而,在民粹主義問題上,他的看法比較模糊。一方面,他承認其老師馬思樂關於中國民粹主義的分析是有道理的;但另一方面,他似乎又懷疑民粹主義在中國激進思潮中的重要性。[3] 他忽略了一個基本的事實,即許多民粹主義的主題是無政府主義思潮中固有的。德立克過份強調了無政府主義的影響,而對民粹主義之重要性則過份貶低,這樣就無法解釋,為什麽一些明確地反對無政府主義的“五四”時期的激進知識分子(如陳獨秀、譚平山、鄧中夏等),也會加入皈依馬克思主義的行列。
實際上,知識分子具有民粹主義的傾向,是一個非常普遍的世界性現象。美國政治社會學家李普塞(S.M. Lipset)在比較各國知識分子在現代化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時指出,“民族主義的知識分子傾向於擁護民粹主義,因為他們既同現有的權力等級體系缺乏聯系,又對之不滿,他們唯一的力量源泉在於人民。同時,他們的民粹主義也派生於他們對更發達國家所持的一種矛盾心理。……對民粹主義的崇拜產生了一種信念,即‘相信普通民眾(即受教育者和非知識分子)的創造力和巨大的道德價值’”。[4] 中國的激進知識分子在試圖改造社會的過程中,也曾經把目光投向人民(或民眾、平民),以尋找力量的源泉。這種傾向,匯同了當時人們對“德先生”的高揚,形成了一股強有力的民粹主義沖擊波。正是在這一背景下,中國的馬克思主義興起了。
在進一步展開討論之前,應先澄清民粹主義一詞的含義。按照席爾斯(Edward Shils)的定義,民粹主義是“一種對於平民百姓、未受教育者、非智識分子之創造性和道德優越性的崇信”。[5] 這是個相當含混的辭藻,它經常被眾多歷史學家、社會科學家、政治評論者用來描述五花八門的現象,從瑞士的直接民主、美國1890年代的平民黨、19世紀俄國知識分子的平民傾向,到印度的甘地主義、拉丁美洲的庇隆主義,甚至還包括葉利欽和李登輝的問政風格。筆者采納魏爾斯(Peter Whiles)的術語[6],把民粹主義理解為一種激進的話語以及相應的政治趨向或態度;它以多種形式存在於不同的思潮中,甚至包含一些可能彼此相互矛盾或對立的取向;其總體特徵表現為道德主義而不是實用主義的思維方式,並采取與現行體制對立和反對資本主義的立場;僅在某些特殊時空中(如在俄國、印度、阿根廷),它才發展成一種社會或政治運動。民粹主義的核心是它的“人民”觀,即對“人民”或“民眾”的極端崇拜。正如席爾說的,“人民構成了道德和標準;同人民保持聯系就是善。尊重和不敬的給予基於是否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7] 許多民粹主義者都認定,“人民”是個或多或少單一的整體,即具有同質性的民眾。對許多民粹主義者來說,農夫與工人之間的差別無關緊要,重要的是那些為其衣食而勞作的“人民”與不勞而獲的既得利益者之間的差別。在現代中國的歷史中,並未出現過自封為民粹主義的社會運動。本文中所講的中國的民粹主義,是指一種政治態度或取向,它與其他國家的民粹主義政治取向和態度具有共同特徵,在近代的中國,民粹主義的傾向與流行的各種激進主義思潮(如無政府主義、空想社會主義、民主思想等)緊密地交織在一起。
一、中國無政府主義運動和勞動主義的興起
在許多國家,尤其是在19世紀的俄國,民粹主義和無政府主義共同的思想起源是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它們的共同取向是反對資本主義。許多俄國的無政府主義者,最著名的莫過於巴枯寧和克魯泡特金,都曾是民粹主義運動的積極參與者。[8] 依照伊賽亞·伯林的研究,民粹主義者普遍接受的三大信條就是,無政府主義、強調平等、獻身於全體民眾。[9]
民粹主義在中國興起的智識因素甚多,但首要者當歸中國無政府主義對勞動主義的宣傳,這種宣傳在“五四”運動前的若幹年里就已蔚成大勢。中國的無政府主義者們大多對平民百姓的悲苦生活抱有極大的同情,自視為“平民”的代言人,欲追求一個奠基於絕對平均主義的理想社會。由於中國無政府主義者的宣傳,自1910年代初期起,“平民”一詞就在中國十分流行了。1913年,中國無政府主義運動的奇利斯瑪型領袖劉師覆(其“師覆”之名更為著名)在廣州出版了《晦鳴錄》,一年後改為《民聲》。他稱自己的雜志是“民之聲”,定位於“平民之機關”,以“令天下平民生活之幸福”為宗旨。[10] 無政府主義者們所鼓吹的“社會革命”,也被等同於他們所謂的“平民大革命”。[11]
早在晚清時期,劉師培的作品就提出了勞動問題。[12]
是無政府主義者在1910年代中期把人們對於勞動問題的關注推向了高潮,並造就了有關勞動和勞工的道德主義形像。當時,師覆鼓吹說,勞動是一種人性。他拒絕好逸惡勞是人之天性的說法,認定“好動”才是人的基本秉賦,使人好逸惡勞的是導致貧富不均的私有制。師覆相信,隨著公有制的實施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人人將平等,勞動也將成為快樂。在他想象的“無政府共產主義”社會中,“人人皆從事於人生正當之工作”,勞動會成為人們生活的第一需要,“勞動之苦惱將變而為遊藝之幸福矣”。[13]
到了1918年3月,無政府主義者吳稚暉、梁冰鉉、劉石心(師覆的弟弟)等,在上海創辦了《勞動》月刊,這是中國第一個以《勞動》一詞命名的雜志,被譽為“在中國鼓吹勞工主義之先鋒”。吳稚暉為該刊撰寫了“勞動者言”一文,這篇相當於發刊詞的文字把《勞動》的宗旨開列如下:尊重勞動,提倡勞動主義,維持正當之勞動、排除不正當之勞動,培植勞動者之道德,灌輸勞動者以世界知識普通學術,記述世界勞動者之行動,以明社會問題之真相,促進我國勞動者與世界勞動者一致解決社會問題。[14]
當時,無政府主義者認為,最大的社會問題便是勞動問題,而勞動問題全系寄生階級對勞動者的剝削而引起,其實質是階級鬥爭。同中國近代早期的其他派別的社會主義倡導者(如基爾特社會主義者和國民黨的某些知識領袖)不同,多數無政府主義者承認階級壓迫和階級鬥爭的存在,並認為這是當時中國最緊迫的問題。雖然無政府主義與馬克思主義的階級觀差別很大,但當時的中國知識分子其實對這一差別不甚了了,他們一般都把階級鬥爭理解為窮人與富人、勞動者與不勞動者、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之間的沖突。中國激進的知識分子以這種民粹主義式的“階級”觀為基礎,從道德上強烈地譴責不勞而獲者以及不尊重勞動的整個社會等級體系。
《勞動》的撰稿人一面宣傳勞動主義、視勞動為人生最大之義務和最大之善行,一面宣傳社會主義、號召排除不勞而獲者的社會革命。這份雜志是中國最早關注並擁護蘇聯十月革命的刊物之一,它把十月革命視為無政府主義鼓吹的追求社會大同的“社會革命”。該刊的一篇文章將列寧稱為“大同主義者”,文中寫道,“現在我們中國的比鄰俄國,已經光明正大地做起貧富一般齊的社會革命來了”[15],該文強調,這場俄國的革命受到了勞動人民的歡迎,卻為各國的富人和官僚所反對。《勞動》雖只出了五期,卻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它所倡導的勞動主義和“社會革命”的觀念,以及它從“社會革命”的所謂“新眼光”對俄國十月革命的觀察,在中國知識分子當中產生了廣泛的影響。許多後來的共產主義者,如陳獨秀、李大釗、惲代英等,都是這份刊物的熱心讀者和作者。陳獨秀一開始本來是反對蘇聯十月革命的,但後來在“社會革命”觀的影響下卻改變了態度。[16]
自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勞動主義便在中國激進知識分子的心靈之中長期激蕩。1918年11月16日,在慶祝協約國勝利的大會上,極具影響力的北京大學校長蔡元培喊出了“勞工神聖”的口號。他在致詞中說,“此後的世界,全是勞工的世界呵! 我說的勞工,不但是金工、木工等等,凡用自己的勞力作成有益他人的事業,不管他用的是體力,是腦力,都是勞工。所以農是種植的工,商是轉運的工,學校教員、著述家、發明家,是教育的工。我們都是勞工。我們要自己認識勞工的價值。勞工神聖!”[17] 一時間,“勞工神聖”這一口號流行於當時各種派別的輿論工具上,成為時髦。
李大釗在另一次慶祝大會上則發表了題為《庶民的勝利》的講演。他把協約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勝利,視為民主主義、勞工主義和庶民的勝利。他向聽眾發出了典型的民粹主義式呼籲,“我們要想在世界上當一個庶民,應該在世界上當一個工人。諸位呀! 快去作工啊!”[18] 緊接著,李大釗又站在勞動主義和“社會革命”的立場上,撰寫了《Bolshevism的勝利》一文。應當指出的是,中國當代的歷史學家們常常把宣傳十月革命和馬克思主義的功勞獨歸於李大釗,過份誇大了李的這兩篇文章的獨特意義和影響力。事實上,在“五四”運動爆發之前,中國的無政府主義者、基爾特社會主義者、甚至也包括國民黨人,對俄國十月革命和社會主義的宣傳已趨熱烈,後來成為共產黨領導人的一些知識分子當時只是加入了這一時髦的“大合唱”而已,他們既非歡迎俄國十月革命的“先鋒”,也非鼓吹十月革命的“主角”。更應當說明的是,當時,那些以後成為共產黨領導人的知識分子對十月革命的理解和認識,幾乎和民粹主義者差不多,是把十月革命視為勞工主義和民粹主義式“社會革命”的勝利,他們那時對馬克思主義並無多少了解。人們在後來的理解中給早期的激進知識分子加上了太多的“光環”。與其說“十月革命一聲炮響,給中國送來了馬克思主義”(毛澤東語),倒不如說,“十月革命”實際上送給中國的主要是民粹主義。
二、“德先生”是誰? ──“五四”時期民主思想中的民粹主義因素
民主的理念,即所謂的“德先生”,是“五四”的標志和象征,也是後代知識分子竭力鼓吹的“五四”精神遺產。然而,很少有歷史學家仔細地審視,究竟那時人們普遍所持的“民主”觀是什麽;相反,倒是有許多歷史學家不加分析地把五四時期的“民主”觀放進“自由主義民主觀”的思想史框架中去理解[19],結果把“五四”時期的“民主”觀念描繪成了“自由主義圖景”的史觀,這種結論至今沒有受到嚴肅的挑戰。筆者認為,當時在中國,“民主”這個詞事實上是個大口袋,容納進很多完全不同的東西,如果要用一種觀念把裝在這個口袋中的五花八門的看法貫穿起來,那麽,這種可以貫穿其中的觀念就是民粹主義傾向。
1919年初,民主的觀念開始在中國流行。陳獨秀在《新青年》雜志出版三周年之際,回擊保守派的指責,以“德先生”和“賽先生”來稱呼“民主”和“科學”,並且宣布,“我們現在認定只有這兩位先生,可以救治中國政治上、道德上、學術上、思想上一切的黑暗”。[20] 中外史學家一般把高揚民主的功勞歸於《新青年》雜志,這固然不錯,但遠非歷史的全貌。事實上,當時有數百種宣傳新思想的刊物,都把宣傳民主作為其主要內容。這些刊物的創辦者,不僅包括激進派知識分子(如陳獨秀等),也包括溫和派(或通常所謂之“自由派”)知識分子。在最著名的自由派雜志《新潮》中,羅家倫把民主的觀念和社會主義(注意,並非自由主義)並列為“世界之新潮”。[21] 北京大學法科教授陳啟修在一本較有學術性的《北京大學月刊》中撰文,把民主和聯邦主義列為所謂“國家改制”的兩大趨勢。[22]
不管這些宣傳民主的知識分子在政治上屬於什麽派別,他們對民主的理解基本上一致,即傾向於把民主思想(尤其是盧梭式民主思想)中所包含的人民主權論觀念推向極致,從而成為一種民粹主義和烏托邦式的民主觀念,這與西方自由主義者對民主的認識差別很大。那時中國知識分子對民主的理解,也可從英文“democracy”一詞的譯名中看出。除了將這個詞音譯為“德謨克拉西”外,那時最流行的譯法是“平民主義”,亦有人譯之為“庶民主義”。有時,不同的譯法還被並用。例如,在1919年《湘江評論》的創刊號上,當毛澤東提及民主的概念時,先用了“平民主義”這個譯法,接著又列出“德謨克拉西”、“民本主義”、“民主主義”和“庶民主義”四種譯法。[23] 在1918至19191年間,李大釗談論民主時經常只使用英文,有時也用“民主主義”這種譯法,但從1920年起,就在其文中全部改用“平民主義”這個譯法。[24] 他在1923年還專門為商務印書館撰寫了一本題為《平民主義》的小冊子。[25]
英文“democracy”一詞的中文譯法有多樣性,非因中國知識分子的理解能力差,而是源於該詞本身的多樣性含義。從詞源學上說,這個詞含混地意味著“人民的權力或人民的統治”,其含混性的關鍵點在於“人民”的含義很不清楚。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教授薩托理(Giovanni Sartori)在其名作《民主理論新論》中,給出了六種關於“人民”的解釋:一,人民意味著所有人;二,人民意味著多數人,即民眾;三,人民意味著下層民眾;四,人民意味著一個不可數的、有機的整體;五,人民意味著由絕對多數原則衡量出來的多數;六,人民意味著由相對多數原則衡量出來的多數。[26] “五四”時期中國知識分子所理解的“人民”,實際上是在薩托理所列之前四種含義中搖擺。但當時沒有人想去澄清“國民”、“平民”、“庶民”和“多數人”之間的區別。
“平民主義”作為“democracy”一詞的中譯,在當時很流行,這與無政府主義的影響有關。在五四時期的意識形態光譜上,年輕一代的中國無政府主義者師覆及其追隨者,一般被認為是“過激派”。雖然他們那種強烈的非政治、甚至反政治的立場,並不為多數社會主義者所接受,但他們宣傳中所使用的“平民”一詞卻日益流行,幾乎所有不想被認同為“保守派”的人都以使用這個詞為時髦。可能只有陳啟修是個例外,他在《北京大學月刊》發表文章,力主“democracy”一詞的中譯應是“庶民主義”而不是“平民主義”。他作為一個自由派學者,對民主觀念的理解是盧梭式的,但民粹主義色彩相對較淡。他認為,“平民主義”意味著平民對抗貴族,而“democracy”本身其實並沒有平民掌握政治的涵義。[27] 按他的理解,“庶民”一詞意味著“所有人”。但事實上這個詞往往可與“平民”互替,通常是指與上層階級相對應的社會大眾,儒家的著名格言“禮不下庶民、刑不上大夫”即為一例。
不論使用“平民主義”還是“庶民主義”作為“democracy”的中譯,當時很多知識分子是把“人民”理解為“下層民眾”,即窮人、勞工階級、勞工、勞農等等。這樣的定義與馬克思主義的階級理論沒有什麽關系,只是反映出知識分子對受壓迫的多數民眾的民粹主義式的道德同情。民粹主義式民主是一種激進版的民主觀念。美國學者J. Roland Pennock對此有清楚的闡釋,“民粹主義是與精英主義相反的一極。民粹主義民主認定民眾參與的最大化,因此傾向於平等分配權力。在規範的意義上,平等在這種觀念中是首要價值。民粹主義民主傾向於所有決策由簡單多數作出。因此,在描述的意義上,多數人的意志至高無上”。[28]
在“五四”時代,民主並不僅僅被理解為一種政治體制,而且還被理解為一種精神、一種生活方式、一種貫穿社會生活各方面的原則。李大釗這樣主張,“現代生活的種種方面,都帶著democracy的顏色,都沿著democracy的軌轍。政治上有他,經濟上也有他;社會上有他,倫理上也有他;教育上有他,宗教上也有他;乃至文學上、藝術上,凡在人類生活中占一部位的東西,靡有不受他支配的。簡單之一句話,democracy就是現代唯一的權威,現在的時代就是democracy的時代”。[29]
因此,在“五四”運動前後,“平民”一詞便成為知識分子中無所不用的流行形容詞。在政治上,鼓吹建立“平民政治”,實行由“平民直接立法”,由“平民”主持行政、立法、司法等[30];在經濟上,要“廢止資本主義生產......造成大家是勞動者、大家做了大家用的一個平等的經濟組織”[31];在教育上,要實行“平民教育”,“把神聖的教育普及到一般神聖的平民身上”[32];在社會上,要推行社會主義,以解決“勞動問題、貧民問題、婦人問題”等[33]。還提出要建立“平民文學”、“平民工廠”、“平民銀行”、甚至“平民洗衣局”等。此外,還有什麽“科學平民化”、“學術平民化”、“軍隊平民化”、“社會生活平民化”等口號。
於是,平民主義的沖擊波沖向社會的各個領域,民主被理解為一種沖破強權的解放運動,變成了所謂的“平民不受官僚的欺壓、勞動者不受資本家的虐待、女子不受男子的支配、學生不受教職員的壓制……等等”。毛澤東就曾以激昂的筆調,為這種“解放主義式”的“民主”觀留下了歷史的記錄,“各種對抗強權的根本主義,為‘平民主義’(兌莫克拉西,一作民本主義、民主主義、庶民主義)。宗教上的強權,文學上的強權,政治上的強權,社會上的強權,教育上的強權,經濟上的強權,思想上的強權,國際上的強權,絲毫沒有存在的余地,都要借平民主義的高呼,將他們打倒”[34]。在這股“平民主義”思潮的影響下,使下層民眾獲得受教育的機會、改變下層民眾的生活處境、為下層民眾服務,就成為中國激進知識分子刻意以求的目標。
三、“到農村去、到工廠去、到民間去!”
當民粹主義民主(populistic democracy),即所謂的“平民主義”,在中國知識界興起之際,也是一些知識分子開始關注俄國的民粹主義運動之時。在各國民粹主義中,俄國的民粹派獨具特色,“他們大多沿循赫爾岑之說,相信俄國農民公社已經寓有一個公平且平等的社會──所謂的村社,俄語obshchina,是一種集體單位的組織,又名Mir”。[35] 俄國的民粹主義者認定,只要以Mir為基石,參照法國社會主義(無政府主義和空想社會主義)的路線,就能超越資本主義,建立一個公正、平等的新社會。中國顯然沒有與俄國的“村社”相對應的組織,中國的知識分子也並不認為,在中國的農民當中存在著自發的社會主義基礎,但這並不妨礙他們從俄國民粹主義運動那里汲取精神力量。
李大釗1919年2月在《晨報》上發表了“青年與農村”一文,這是一篇典型的民粹主義文章。他呼籲中國的青年“到農村去,拿出當年俄羅斯青年在俄羅斯農村宣傳運動的精神,來作些開發農村的事”。[36] 他論證說,“我們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大多數的勞工階級就是那些農民。他們若是不解放,就是我們國民全體不解放;他們的苦痛,就是我們國民全體的苦痛;他們的愚暗,就是我們國民全體的愚暗;他們生活的利病,就是我們政治全體的利病”。[37] 他還在青年知識分子中倡導厭惡城市、喜愛鄉村的民粹主義式情感,“在都市里飄泊的青年朋友啊!你們要曉得:都市上有許多罪惡,鄉村里有許多幸福;都市的生活黑暗一方面多,鄉村的生活光明一方面多;都市上的生活幾乎是鬼的生活,鄉村中的活動全是人的活動;都市的空氣污濁,鄉村的空氣清潔”。[38] 他的結論是,“要想把現代的新文明,從根底輸入到社會里面,非把智識階級和勞工階級打成一氣不可”。[39] 這便是後來為許多中國歷史學家津津樂道的“知識分子與工農群眾相結合”的思想之來源。
事實上,這一思想絕非李大釗的個人獨鳴。例如,王光祁也於1919年2月在《晨報》上撰文說,“與其在勞動界以外高聲大呼,不如加入勞動界中,實行改革。因立在勞動界以外,自己所想象之勞動利益,未必即斯勞動利益。若親身加入勞動界中,才知道勞動界的真正甘苦”。[40] 當時,人們更多地是從“工讀主義”的角度,來談論知識分子加入勞動界的問題。“五四”運動之後,社會改造之風大起,在北京的各大學中相繼建立了平民教育演講團、工讀互助團、平民教育者等組織。學生們開始履踐其師提出的“平民主義”思想,企盼通過志同道合的社會實踐來孕育新生活的胚胎,這些活動都帶有強烈的烏托邦主義色彩。北京工讀互助團歷時三個月便宣告失敗,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李大釗又繼續號召青年們到“鄉下購點廉價的地皮,先從農作入手”[41],采取純粹的工讀主義。戴季陶提出,“有改造社會的熱誠和決心而又肯耐苦的青年,既不願意附隨著惡社會過生活,又不能夠達工讀互助的目的,便應該拿定普遍救濟的目的,舍去一切獨善的觀念,投向資本家制下的工廠去”。[42] 工讀互助團的參加者施存統完全接受了戴季陶的見解,提出了“投向資本家底下的生產機關去”的主張,他說,“我很慚愧,我現在還不是一個工人”。[43]
這樣,民粹主義在青年學生中開始勃興起來,這可以下面的兩條鮮為人用的史料所證。第一條選自北大學生會1920年1月創辦的、當時頗有影響的《北京大學學生周刊》,其編者在發刊詞中寫道,“我們相信俄國學生界自普通的一句話,並且拿他來做我們的模範。他說,‘要是你想掃除專制政治的羈絆,你要找平民為伍,教育他們,使他們信你。(Go, seek the people, live among them, educate them, and win their confidence, if you want to get rid of the yoke of autocracy)’”。[44]
第二條史料是,1920年4至6月,上海《時事新報》的副刊《學燈》刊發了八位青年就“去與勞工為伍”和“往鄉間去”之主張的討論,其中署名“彬彬”的“往田間去”一文尤其值得注意。作者提出,應該效法俄國民粹派,到農村去,其八點理由如下,“一,農民占全國民的大多數,如果教育的好,可以有轉移社會的力量;二,農夫大半是沒有智識的,因為他們沒有受過什麽教育;三,他們的生活,很為簡單;四,他們的心地很潔白,因為他們沒有外界的誘惑;五,他們沒有組織的能力,因為他們不曉得什麽是自治,這是受了幾千年專制的緣故;六,他們沒有活動的精神,因為他們只曉得種田,不曉得別的事;七,他們很有一點合群和互助的精神,不過他們的互助和合群是狹義的,而非廣義的,因為沒有經過良好訓練的緣故;八,他們有很好的環境!簡單、樸實、節儉”。[45]
從這兩篇“五四”思想史研究者極少涉及的文獻中,可以看出,雖然李大釗本人並沒有直接投身到青年學生的種種民粹主義活動中,然而,他的《青年與農村》一文,無疑對於那個時代的青年知識分子,如毛澤東、惲代英、施存統以及那位不知其真名的“彬彬”,都有很大的影響。
四、反智主義的濫觴
1920年5月1日,京、滬、穗等地的各派社會主義者掀起了大規模的“五一國際勞動節”慶祝活動。《新青年》出版了特大的“勞動節紀念號”,吳稚暉用篆字為該刊題寫了“人日”兩字,表示一向被當做牛馬的勞動者要站起來做人,孫中山和蔡元培也為該刊題了詞。值得一提的是,有13位工人的題詞被置於與上述3位知名人士同等的地位,這在中國出版史上是破天荒之舉。就在這個月,《星期評論》、《晨報》副刊、《民國日報》之副刊《覺悟》、《時事新報》之副刊《學燈》、《北京大學學生周刊》等,滿載“五一節”的紀念文章。這是中國各派社會主義者的最後一次合作,當時他們已開始在思想上分道揚鑣了。在中國早期共產主義者以及相當一部份激進青年當中,開始出現了反智主義(anti-intellectualism)傾向。
知識精英與民眾的關系究竟如何?這是個令民粹主義者最為傷神的難題。一方面,他們自恃為啟蒙者,賦予自己向民眾灌輸人道主義與社會主義意識的道德義務;另一方面,他們又崇拜民眾的道德和社會力量。民粹主義者的思想中,既含有革命的唯意志論成份,又含有道德的反智主義成份。
事實上,作為民粹主義伴生物的反智主義,早於1919年下半年便悄然孕生。發表在《平民教育》上的一篇署名為“德”的文章,便是最典型的表現,此文寫道,“念書人是什麽東西,還不是‘四體不勤、五谷不分’,無用而又不安生的社會的蠹民嗎?……所以我們此後應當覺悟,教育是應當給一般有用的人民──平民──受的。……我們這些人,號稱是受了高等教育的人了,但是請問,回到家里扛得起鋤,拿得起斧子、鑿子,擎得起算盤的,可有幾個……再翻回頭來,看看那些大睜著眼不識字底的可憐底平民,卻實實在在我們的衣食生命都在他們掌握之中。他們才是真正的中國人,真正的社會的分子”。[46]
大多數青年學生在履踐“平民主義”思想之初,對個人社會角色的自我認同依然是“啟蒙者”。但是,他們的啟蒙並未受到民眾的歡迎。羅章龍曾回憶說,北京大學的學生在接觸工人的過程中,碰到了所謂的“工學界限”問題,即工人們隱約地對學生們懷有若即若離的態度。青年知識分子們此時才深切地感到,他們不僅同現存的權力結構是疏離的,而且同他們試圖依靠的民眾也是疏離的。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學生們決心要“與工人打成一片”,使“學生生活工人化”。[47] 正如美國歷史學家A. Dirlik所說,“在五四後期,一種新的觀點,即知識分子不僅要教導勞工,而且也要向勞工學習,也產生了”。[48]
在勞動主義剛興起時,“腦力勞動者”依然被視為勞動者,但是到了1920年,當反智主義開始蔓延時,“讀書人”便逐漸被排除在勞動者的行列之外了。這年的“五一節”,陳獨秀在一次對碼頭工人的演講中說,“世界上是些什麽人是最有用最貴重呢?必有一班糊塗人說皇帝最有用最貴重,或是說做官的讀書的最有用最貴重。我以為他們說錯了,我以為只有做工的最有用最貴重。這是因為什麽呢?我們吃的糧食,是那種田的人做的,...我穿的衣服是裁縫做的,我們住的房屋是木匠、瓦匠、小工們做的,...這都不是皇帝、總統、做官的讀書的人做的”。[49] 他還呼籲人們拋棄中國傳統的“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的觀念,“要求做工的勞力者管理政治、軍事、產業,居於治人的地位;要求那不做工的勞心者居於治於人的地位”。[50] 這不啻是無產階級專政思想的先鋒。
在反智主義悄然孕生的背景下,中國早期共產主義者心目中抽象的“平民”概念就一步步清晰、具體起來,“平民”越來越等同於“勞工”、“勞農”,“勞動者”越來越等同於“做工的人”。
五、“勞工專政”和“勞農專政”思想的勝利
平民主義的濫觴和反智主義的盛行,引導著中國早期共產主義者重新認識十月革命,他們對蘇俄的理解也發生了微妙的變化。蘇維埃政府被稱為“勞農政府”,十月革命也開始被視為實現“勞農專政”(或“勞工專政”)的階級革命,而不再被籠統地視為社會革命。1920年3月,蘇聯政府宣布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激起了中國各界的一陣騷動,一時間,蘇聯成了人道主義的化身。這時,中國早期的共產主義者開始接受正統的馬克思主義,即階級鬥爭理論和無產階級專政思想。馬克思主義不再作為一種泛泛的“社會革命”的理論,而是作為一種卓有成效的“階級革命”的策略,吸引了大批激進的中國知識分子。
陳獨秀1920年1日發表在《新青年》上的“談政治”一文,是這一思想轉變過程的重要標志。從這時開始,他把階級鬥爭看作為受壓迫者翻身求解放、實現一個平等的新社會的完全正當的手段。他寫道,“我們要明白世界各國里面最不平最痛苦的事,不是別的,就是少數遊惰的資產階級,利用國家、政治、法律等機關,把多數極苦的生產的勞動階級壓在資本勢力的底下,當做牛馬機器還不如。要掃除這種不平等這種痛苦,只有被壓迫的生產的勞動階級自己造成新的強力,自己占在國家地位,利用政治、法律等國家機關,把那壓迫的資產階級完全征服,然後才可望將財產私有、工銀制度廢去,將過去的不平等的經濟狀況除去”。[51]
在1919年,是李大釗對馬克思主義還一知半解的時候,那時他傾向於認為,階級鬥爭和無產階級專政是達致理想社會的難免的惡。[52] 但到了1920年夏,他就改變了看法,把這難免的“惡”看成了必要的“善”。在北京大學開設的一門題為“社會主義與社會運動”的課程中,他斷言,“有人疑慮社會主義實行後,國家與社會權利逐漸增加,個人自由易受其幹涉,遂致束縛。此亦誤解。然過度時代的社會主義,確是束縛個人主義的自由,因少數資本主義者之自由當然受束縛,不過對於大多數人的自由確是增加。故社會主義是保護自由,增加自由者,使農工等等人均多得自由”。[53] 經過種種智識和行動上的曲折,從1920年夏開始,一大批中國激進的知識分子,自信找到了邁向烏托邦的通途,成了中國的第一批馬克思主義者。
結 論
本文中的“中國民粹主義”並不是指某個政黨或一套學說、一種社會運動,而是指一種存在於“五四”激進主義思潮中的思想傾向。同世界各國的民粹主義一樣,中國民粹主義具有顯著的智識龐雜性特徵,內中包含有許多相互矛盾的信條。其智識來源既有無政府主義的勞動主義,又有盧梭人民主權論式的民主思想,還有俄國民粹主義運動的意識形態。中國的馬克思主義在誕生之時,受到了中國民粹主義的強有力的智識滋養。
像其他類型的烏托邦主義者一樣,具有民粹主義思想傾向的“五四”激進派知識分子對平民有一種崇拜。這些知識分子持有一種根深蒂固的一元論信念,正如艾賽亞·伯林所說的,他們相信,“從某個地方,一定可以找到一個最終的解決之道”,“人類所信仰的所有積極價值,到最後一定可以相容、甚或是彼此互相蘊涵在對方之中”。[54] 他們試圖通過社會改造來建設一個社會公正與平等的新秩序。
當中國民粹主義者心目中空洞抽象的“平民”化為具體的無產階級之後,中國早期共產黨人便走完了從民粹主義到馬克思主義此僅一步之遙的思想進程。他們堅信自己找到了實現平民主義思想──一個民粹主義烏托邦──的科學的革命之路,即實現所謂的“勞農專政”。從他們在“五四”初期對平民主義(即民主)的信奉,到他們在“五四”後期對“勞農專政”理念的欣然接受,並沒有不可逾越的思想障礙,因為他們相信,“勞農專政”正是實現平民主義、亦即他們所謂的“平民政治”或“勞工政治”的必不可少的階段。於是,懷抱著強烈的救世主義的中國共產黨人,馬上投身於喚起民眾熱情的鬥爭之中。三十年後,一個極權主義(即所謂的“無產階級專政”)制度在中國被建立起來了。
民粹主義不僅滋養了中國馬克思主義的誕生,而且,深深地影響了中國馬克思主義的發展過程,民粹主義的沖動始終構成了毛主義的主弦律。在“五四”時期搏動的唯意志論、道德理想主義、勞動主義、反智主義、反資本主義、反城市思想、以及知識分子與民眾打成一片的觀念,四十年後重新勃興,構成了“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的意識形態基調。而在如此眾多、偉大、美好、善良的歷史理念的祭壇上,充當祭品的是無數的生靈。
集權政治體制的形成及其制度性後果:
關於中國大陸政治體制的研究
蘇紹智
原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列所所長、美國普林斯頓中國學社主席
一、封建專制主義和蘇聯馬列主義
二、從根據地的“三三制”政權到新民主主義政治制度:
三、中共集權政治制度的形成和特點
四、回顧1949-1978:走向文化大革命之路
中國改革前的制度是政治經濟高度集權的體制,現在,雖然經濟改革已改變了經濟上的集權狀態,但集權的政治體制仍然基本上保留未變。鄧小平也承認過,這種制度“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義現象,權力過份集中的現象,家長制現象,幹部領導職務終身制的現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權現象......上面講到的種種弊端,至少都帶有封建主義的色彩”。[1] 本文所要討論的是,究竟這種集權的政治體制與封建主義、馬列主義是什麽關系;在中國這種體制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具有那些特點,又產生了什麽樣的後果;以及從中共建國到文革結束這一歷史階段里,中國遭遇的種種挫折和失敗,與毛澤東的個人錯誤有什麽樣的關系,又在多大程度上與這種體制相關。
一、封建專制主義和蘇聯馬列主義
對中國集權政治體制形成的影響
1. 中國的封建專制主義傳統
要研究封建專制主義對中國今天的政治制度及其運作的影響,就必須研究中國封建專制主義的特點。國際學術界對如何確定中國君主專制時期的社會性質是有爭議的。在中國,人們約定成俗地把君主專制時期的社會稱為封建主義(Feudalism),特別是當毛澤東肯定了這一提法後,就很少再有人敢提出質疑了。但在西方學術界,若稱中國的君主專制時期為封建社會,往往會引起概念上的爭論。因為西方國家歷史中,封建社會(Feudalism)是指分權的若幹公國或候國,其農奴被固定在土地上;而在中國歷史中,只有秦代以前的社會狀態與此相似,但從秦代開始,中國是處於集權的絕對君主制下,土地可以自由買賣。所以,美國布倫代斯大學教授約翰·施瑞克(John Schrecker)認為,中國自秦漢以後已經不是封建制,而是郡縣制。[2] 而威特福格爾(Karl A. Wittfogel)則用馬克思的“亞細亞生產方式”理論來分析中國那個歷史時期的社會,稱之為“東方專制主義(Oriental Despotism)”社會。
我認為,為了區別於西方的封建主義,可以把秦漢以後的中國社會和國家稱為“封建專制主義(feudal despotism)”,其特點如下。首先,整個國家是個高度集權的統一大帝國,實行集權的絕對君主制,雖然地主階級可以擁有很多土地,但政治、經濟和其他許多權力都集中在最高統治者──皇帝手里。其次,皇帝至高無上、永遠正確、金口玉言,其命令就是法律、不受任何制衡,其地位是終身、世襲的,重大決策過程是家長制、一言堂,皇帝在全社會推行對他的個人崇拜。第三,維持著高度集權和等級森嚴的官僚體制以及與等級制相聯系的種種特權。第四,實行愚民政策和文化專制主義,鉗制思想、控制輿論,甚至大興文字獄。第五,法律主要是刑罰的手段,缺少保護人民權益的功能。第六,國家和統治集團通過捐稅和地租極力掠奪人民的財產和所得,而且通過專制的超經濟的強制手段(如徭役等),剝奪和或限制人民的經濟和政治權力。
這種“封建專制主義”在中國延續了近兩千年,使得中國社會浸透了封建專制主義的傳統。解放以後,雖然消滅了地主階級,但並未肅清“封建專制主義”的影響。結果,“封建專制主義”的意識形態和政治傳統深深地影響了政治制度及其運作。
2. 蘇聯馬列主義理論和實踐的影響
我在這里用了“蘇聯馬列主義”這個概念,而不是馬克思主義,因為,“蘇聯馬列主義”與馬克思主義並不是一回事。馬克思和恩格斯從來沒有在任何著作中設想過一黨專政的制度[3],也沒有讚成過賦予一黨專政體制以壓迫反對者的政治權力[4]。按照馬、恩的觀點,共產黨人決不能依靠少數人搞宗派性政治活動,而必須把整個階級都組織起來,因為“共產黨不是同其他工人政黨相對立的特殊政黨”[5]。恩格斯更強調反對黨內的專制獨裁,他說,“組織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個委員會由選舉產生並隨時可以罷免,僅這一點就堵塞了任何要求獨裁的密謀狂的道路”[6]。他還認為,黨內出現派別不足為怪,他說,“帝國最大的黨(按:指德國社會民主黨)的存在,不可能不在黨內出現許多各種各樣的派別,所以,即使是施韋澤式專政的假象也應當避免”[7]。
一黨專政是列寧、斯大林領導的蘇共的發明。中共建黨之初即以蘇共為榜樣,采取了蘇共的組織模式,後來也采用了列寧的“黨的領導體制”和斯大林的“無產階級專政體制”的理論和實踐。所以,要了解中國集權政治體制的形成,就必須懂得蘇共及其政治體制是如何演變成一黨專政、黨內獨裁體制的。
俄國革命後,政治上確實存在過多黨制,在俄共內部也存在著不同派別。但是,自從1921年駐喀瑯施塔德的紅軍水兵發動反對布爾什維克政權的起義、又被列寧派其他紅軍部隊殘酷地武裝鎮壓後,列寧立即提出了建立一黨專政制度、取消黨內一切派別的設想,以便為排斥、消滅黨內和社會上的任何異己勢力提供理論根據。在1921年俄共第十次代表大會上,列寧堅持認為,“無產階級專政不通過共產黨不能工作”[8],“任何派別活動都是有害的,都是不能容許的”[9]。他還提出了由共產黨獨家領導國家政權的觀點,他說,“在我國國家政權的全部政治經濟工作,都是由工人階級覺悟的先鋒隊──共產黨領導的”[10]。這種思想就是後來所說的黨/國體制的理論基礎。
列寧所提出的“黨的領導體制”理論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強調必須實行無產階級專政,而共產黨又自封為唯一代表無產階級的政黨,因此所謂的無產階級專政實際上就是共產黨專政。列寧是這樣解釋的,“專政是由組織在蘇維埃中的無產階級來實現的,而無產階級是布爾什維克共產黨領導的”[11]。第二,專政的共產黨絕不與其他政黨分享政權,即堅持其一黨專政。列寧說,“專政……這個政權不承認任何其他政權”[12]。當有人攻擊布爾什維克推行一黨專政時,列寧的回答是,“是的,是一黨專政,我們所依靠的就是一黨專政,而且我們絕不能離開這個基地”[13]。第三,建立高度集權制,實行自上而下的委任和指揮,要求下級必須服從上級,使共產黨中央在黨內和全國都擁有最大權力。列寧說,“集中制要求中央和黨的最遙遠、最偏僻的部份之間沒有任何壁障......我們的中央有直接掌握每一個黨員的絕對權力”[14]。第四,共產黨直接處理政府工作,即實行黨政合一,實際上是黨淩駕於政府之上。列寧說,“我們是執政黨,所以我們不能不把蘇維埃的‘上層’和黨的‘上層’融成一體。現在是這樣,將來也是這樣”[15]。第五,在黨的領導體制上高度強調領袖的作用,一黨專政就等於領袖專政,而領袖專政集中到一點、即個人獨裁。列寧說,“階級通常是由政黨來領導的,政黨通常是由較穩固的集團來主持的,而這個集團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響、最有經驗、被選出擔任最重要職務而稱為領袖的人們組成的”。[16] 他甚至明確聲稱,“在工作時間絕對服從蘇維埃領導人──獨裁者──的意志......個人獨裁成為革命階級專政的表現者、代表者和執行者”。[17]
斯大林把列寧的這一理論進一步發揮和強化,並把某些觀點絕對化,從而造成了一種十分僵化的體制。他認為,無產階級專政體系就好比是一部機器,指揮這部機器的是黨(領導力量),而蘇維埃組織、工會和合作社等都是這個體系的“傳送帶”和“杠桿”,是黨手中的工具,黨就依靠這些工具去“聯系群眾”,指揮群眾。這種高度集中的黨/國體制造就出領袖的絕對權威和專權以及政治上的個人崇拜,布哈林很早就預見到這種前景並發出了警告。他說,布爾什維克革命可能以“建設社會主義”的名義產生一個用電話、書記處和秘密警察裝備起來的新的彼得大帝[18]。以後蘇聯的政治史證明,斯大林的絕對權威、個人崇拜、獨斷專行、大規模的暴力鎮壓、清除異己等舉止,與封建專政主義中的絕對君主並沒有什麽區別,他確實成了布哈林所預見到的新的暴君。
3. 毛澤東:他是“秦始皇+馬克思”還是“秦始皇+斯大林”?
在中國現今政治制度的形成中,毛澤東起了決定性的作用。毛本人說過,他要做“馬克思加秦始皇”[19],這表明他實際上承認了自己是受到封建專制主義傳統影響的。至於馬克思主義究竟對他有多少影響,則值得研究。毛澤東只閱讀了很少量的馬恩原著,他非常推崇的其實不是馬克思主義理論,而是蘇共的宣傳教材《蘇聯共產黨(布)歷史簡要讀本》。他在1941年說,“研究馬克思列寧主義,又應以《蘇聯共產黨(布)歷史簡要讀本》為中心教材。《蘇聯共產黨(布)歷史簡要讀本》是一百年來全世界共產主義運動的最高綜合和總結,是理論和實際相結合的典型,在全世界還只有這一個完全的典型”[20]。由此可見,毛澤東所理解的“馬克思主義”實際上是斯大林主義。所以,與其說毛澤東是“秦始皇+馬克思”,還不如說他是“秦始皇+斯大林”。
毛澤東早年接受的是中國傳統的文化教育,他基本上沒有接受過現代科學知識的教育。他崇尚中國傳統文化,對自己接觸甚少的資本主義文化,一般采取虛無蔑視的態度。他對中國典籍的熟悉程度遠遠超過他對馬、恩著作的了解程度。他一生涉獵最廣的是史書,除了常看卷帙浩繁的《資治通鑒》外,還基本讀完了許多人認為“不知從何讀起”的《二十四史》;至於稗官野史,他更是興趣極濃。他最關心的是史書中記錄的各種軍事和政治鬥爭的史實,以從中考察統禦用人的手段、政治鬥爭的策略,從而把封建專制統治者的縱橫捭闔之術、駕馭臣下之道運用於他的政治實踐。[21]
他進入晚年之後,借助於個人崇拜運動,樹立了自己的絕對權威,大權獨攬、個人專斷,聽不得任何不同意見,而他周圍那些群小又拼命迎合邀寵,例如,深受毛寵信的柯慶施就曾經肉麻地說,“相信毛主席要相信到迷信的程度,服從毛主席要服從到盲從的程度”[22]。毛澤東歷來欣賞秦始皇、劉邦、朱元璋,自認“坑儒”比秦始皇還多。早已有人說過,毛澤東寫於1936年的《沁園春·雪》一詞就透露出他的帝王思想。毛的秘書曾告訴筆者,有一次毛洗浴罷,穿著浴衣飄飄然地說:“做一個風流皇帝”。這是毛的真情流露。毛到臨終時,念念不忘的也是漢高祖的遺囑“安劉者勃也”[23]。由此可見,毛澤東深受封建專制主義的影響,其行為與絕對君主制下的帝王十分類似,甚且有過之而無不及。
毛澤東在革命生涯中雖然與蘇聯顧問、第三國際和斯大林一向不和,但他對列寧、斯大林關於“黨的領導體制和無產階級專政”的理論與實踐實際上是全盤接受的,這些蘇共的理論對毛澤東也有很大影響。毛甚至進一步發揮了蘇共的理論,並為自己的帝王思想套上了“馬列主義”的外衣。
中共是在共產國際的幫助下建立起來的,從一開始就受到共產國際的影響,無論在思想上、組織上、運作上都接受了蘇共的模式。劉少奇頗以此為驕傲,他說過,“我們中國黨的建設,一開頭就是按照列寧的原則和道路進行的,布爾什維克的一些組織原則,在我們多數的黨員中都能背誦出來,而社會民主黨的一些組織原則,在我們黨內是沒有的”[24]。劉少奇所講的“布爾什維克的組織原則”,就是列寧的“黨的領導體制”理論和斯大林的“無產階級專政體制”理論。中共正是完全按照列寧、斯大林的理論和實踐,建立了自己的黨/國體制,這一體制的特點也是高度的集中制、黨政合一、黨淩駕於政府之上、以及領袖專政。
但中共的體制也有自己的特點。第一,由於中共擁有自己的軍隊、是通過武裝鬥爭奪取政權的,所以中共所建立的政權實質上是一個黨政軍合一的武裝實體、而不是一個單純的政治組織。第二,由於在根據地時期,黨的工作、群眾工作、軍事工作、政權工作等都圍繞著武裝鬥爭來進行,所建立的政府始終附屬於黨的軍事指揮系統,這樣就形成了一元化的高度集中統一的領導體制。黨的機關為最高領導機關,統一領導黨政軍民各方面的工作,以黨代政,黨什麽都管,而最高權力則集中在黨的主席一人手中。
在中共建國前夕,毛澤東就開始反覆強調要集權於中央、集權於主席。五十年代初期,他繼續反覆強調集權問題,大大地加強了個人權力。1958年,在反對分散主義的名義下,毛又提出了“大權獨攬、小權分散、黨委決定、各方去辦”以及“書記掛帥”等原則,進一步強化了以黨代政的集中制。到了六十年代,毛再次重提一元化領導的問題,明確指出,“工、農、商、學、兵、政、黨這七個方面,黨是領導一切的,黨要領導工業、農業、商業、文化教育、軍隊和政府”[25]。
二、從根據地的“三三制”政權到新民主主義政治制度:
中共早期的政治承諾
在延安時期,中共急切需要廣大民眾的支持,所以比較關心群眾、尊重民主。中共領導人曾認識到,那種高度集中、黨包辦一切的體制,雖在戰爭時期是必要的,但也有弊病。例如,1940年董必武就批評說,“黨包辦政府工作是極端不利的”。[26] 1942年劉少奇說過,“現在我們黨內黨外都缺乏民主訓練……我們的民主沒有見之於實際……,如果我們在根據地內領導政權許多年,還不能建立一種像樣的民主政治生活的秩序,那我們就沒有權利和沒有資格在全國人民中,在戰後再來談民主政治,那就會引起人民對我們以至對民主政治的懷疑,以為只是在口頭上叫的而不是在實際上實行的”。[27] 1940年毛澤東也說過,“中國缺少的東西固然很多,但主要的就是少了兩件東西:一件是獨立,一件是民主。這兩件東西少了一件,中國的事情就辦不好”。[28] 但是,中共領導人這些關於民主的承諾,在掌權以後就被擱置了、再也沒有兌現,恰恰應了劉少奇在上述講話中試圖駁斥的那種估計。
1. “三三制”政權中的民主氣氛和中央決策機制中的個人專斷
中共在1940年3月6日發出《關於抗日根據地政權問題的指示》,在各主要根據地建立了“三三制”政權,這是新民主主義革命政權的一種組織形式,是一切讚成抗日和民主的人民的政權。根據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權的原則,當時根據地政權的人員組成是,共產黨員、非黨的左派進步分子、中間派各占三分之一。這種政權團結了廣大的小資產階級群眾、中產階級、開明士紳以及一切抗日的願和中共合作的人們。這種政權雖然也強調共產黨的領導,但中共認為,它的領導權不是包辦一切、強迫命令,而是以黨的正確政策和自己的模範工作,說服和教育黨外人士,使他們願意接受黨的建議;中共當時還強調黨員的民主作風,要求遇事先和黨外人士商量,取得多數同意,然後再實施;同時,也盡量鼓勵黨外人士對各種問題提出意見並傾聽他們的意見。這種政權能夠團結群眾,發揚民主。曾在根據地工作過的老幹部多認為,那個時候比現在要民主得多。
“三三制”政權雖未徹底實施,但對根據地發展和抗戰起了重要作用,可是中共基本上是把“三三制”政權視為鞏固根據地的策略性措施,並未從中總結出民主政治的重大意義和作用,更未將其發揚和改善成一種長久、普遍實行的民主制度。當時,在中共中央內部實際上實行的仍是蘇共的集權制度。在1943年3月20日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中央機構調整及精簡的決定》中,推定毛澤東為政治局主席,並決定他為書記處主席,規定“在兩次中央全會之間,中央政治局擔負領導整個黨的工作的責任,有權決定一切重大問題......凡重大的思想、政治、軍事、政策和組織問題,必須在政治局會議上討論通過......會議中所討論的問題,主席有最後決定之權”。[29] 這種決策制度違背了集體領導的原則、賦予一個人獨裁專斷的權力,導致日後毛澤東的個人集權獨裁。
2. 1949年以前中共對建立民主國家的承諾
在中共建政之前,毛澤東是經常談論民主的。1945年7月,黃炎培及其他五位國民黨黨政要員到延安訪問。在與毛澤東交談時,黃炎培說,一部歷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榮取辱”的也有,總之沒有能跳出這周期律。毛澤東回答說,我們已經找到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周期律;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30] 毛澤東在1945年還強調,“只有經過民主主義,才能達到社會主義,這是馬克思主義的天經地義”[31];他還宣布,“在打敗日本侵略者以後,將中國建設成為一個獨立、自由、民主、統一和富強的新國家”[32],所謂的“‘自由民主的中國’將是這樣的一個國家:它的各級政府直到中央政府,都由普遍無記名的選舉產生,並向選舉他們的人民負責。它將實現孫中山的三民主義、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則與羅斯福的四大自由。它將保證國家的獨立、團結、統一及與各民主強國的合作”。[33]
當時,毛澤東還怕人民不放心,他又說,“有人懷疑共產黨得勢之後,是否會學俄國那樣,來一個無產階級專政和一黨制度。我們的答覆是:幾個民主階級聯盟的新民主主義國家和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是有原則不同的......中國在整個新民主主義制度時期......不應該是一個階級專政和一黨獨占政府機構的制度。......在幾十年中,我們的新民主主義的一般綱領是不變的”。[34] 當時,中共正是以民主主義的旗幟動員了民眾,贏得了人民的擁護,奪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當年很多知識分子都是因為相信毛澤東的這個“民主承諾”而走上革命道路的。今天重讀毛澤東這些議論,令人感慨萬千。
3. 中共建國:短暫的新民主主義政治
1949年6月,毛澤東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明確說明了新民主主義共和國的政治綱領。同年9月21日,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相當於臨時憲法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還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具體規定了新民主主義政治的架構。這個《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性質(即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各民主階級的聯合專政,而不是“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的任務是繼續徹底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務,而不是立即開始“社會主義革命”;民主集中制是國家政體組織的原則,表明在政體上不允許黨權高於政權和個人高於集體;解放軍和公安部隊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帥,並沒有肯定“黨指揮槍”。
當時的中央人民政府成員組成體現了中共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原則。7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和副主席中,民主人士占3位;56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中,非共產黨人士幾乎占一半;政務院從總理到委員、副秘書長的26人中,非共產黨人士占14人;其他各部、委、署、院中,非共產黨人士約占三分之一,許多民主黨派人士擔任了部長或主任。[35]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其具體形式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用普選的方法產生,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人民政府。這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體制(即政體)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選舉自己的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各級人民政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選出的中央人民政府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各級人民代表選出的各級政府,必須經所屬的上級政府的加委並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全國各地人民政府均須服從中央人民政府。
從理論上來說,這種民主集中制的政體,是從民主出發、經過逐級的民主和集中的交替、而仍還原為人民的權力;通過民主使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充份表達,再經過集中使人民的意願得到有效的充份實現。但實際上,候選人都需經過黨政領導審查,因此選舉本身不是自由的;而通過多次“集中”,民意已所存無幾,民主集中制則淪為虛假的民主。
這種國家政體,通過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現國家立法、司法、行政的統一,是“議行合一”的政體,與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不同。既然民主集中制往往淪為虛假的民主,實際上就便於中共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口號下實行權力的集中,“大權獨攬”。
中共建國之後的頭三年是中共統治下最好的時期。如果中共和毛澤東遵守建政前的承諾,將新民主主義政治體制維持幾十年,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也許就不致於經歷以後的大曲折。但實際情形是,中共很快就拋棄了《共同綱領》,形成了領袖獨裁的列寧、斯大林式的黨/國體制,導致了災難性的後果。
三、中共集權政治制度的形成和特點
1. 社會主義國家形成集權模式的共同規律
蘇聯以外的所有社會主義國家(包括中國)的制度建設基本上都是抄襲蘇聯模式的。所以,在分析中共建立集權體制的過程之前,可先以蘇聯為例,分析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模式之形成,以便深入了解社會主義國家集權模式形成過程中的共同特徵。
在討論社會主義時,馬克思所強調的是社會化(Socialization),其要義是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直接結合,按保羅·斯威齊(Paul Sweezy)的解釋,即“人民的絕大多數控制了個人的或集體的生產手段的使用,......參與勞動的人控制了它們的剩余產品(要麽自己生產出來的,要麽用以生產的)”。[36] 但是,十月革命後俄共(布)所推行的是剝奪資產者的國家化政策(Statification),國家化與社會化有根本的區別,國家化及由此形成的國家所有制並不符合馬克思的社會主義理念。
國家化政策和制度建立了由國家直接掌握生產資料的國家所有制,這樣,勞動者並不能與生產手段直接結合,在勞動者與生產手段之間,還隔著一個國家機器;實際上是由國家代替了資本家、成為生產手段的所有者和勞動的購買者,從而讓國家壟斷了一切經濟行為。按照馬克思的設想,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應該是社會所有制。但是,所有由共產黨執政的國家(除南斯拉夫外)所建立的都不是社會所有制,而是國家所有制,但這些政府都把國家所有制套上了馬克思主義的“光環”,視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基本制度。中共也是如此,1952年中共在解釋其“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總路線”時就宣稱,要“使國家所有制成為國家和社會的唯一經濟基礎”。國家所有制是官僚主義和權威主義乃至極權主義的溫床,是共產黨一黨專政、指令經濟(共產黨自稱為計劃經濟)、黨/國體制的前提條件,它不可能成為科學社會主義的基礎。
為什麽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模式會導致集權的專制主義呢?這與其經濟制度和經濟目標有直接關系。十月革命前,俄國是個落後的農業國,十月革命後為了增強實力、鞏固政權、抵禦外部壓力,蘇聯政府開始推行強制工業化,斯大林特別強調要優先發展重工業,這就需要大量的資本積累。E·普里奧布拉任斯基(E·Preobrazhensky)把這個過程稱為“社會主義原始積累”。[37] 原始積累多少總帶有殘酷性,在蘇聯、中國也不例外,強制工業化所需要的資本只能從勞動者所創造的財富中取得。因此,國家必然低價強制收購農產品(在中國稱之為“統購統銷”),並用價格的剪刀差剝奪農民;同時長期把工人的工資壓低到勞動力的價格以下,實行抑制消費需求的政策,但由於在國家所有制中國家是勞動的唯一購買者,因此這種政策得以通行無阻。
如果說,在社會主義社會建設初期,為了資本積累的需要,勒緊人民的褲帶是難以避免的;那麽,一旦形成了初步工業化後,就應該停止對農民工人的剝奪,改從工業利潤中取得資本積累所需要的資金,同時逐步提高工人和農民的收入及生活水平。但是,由於國家所有制下必然出現的資源配置不合理,以及國有企業中無法消除的官僚主義和低效益(布哈林稱之為“有組織的經營不善”),國家事實上不可能從國有工業企業的利潤中積累足夠的建設資金,因此仍然要繼續壓低農產品價格和工人的工資,這樣,對工人和農民的剝削就必然變成長期性的,而且十分苛刻。同時,由於國家實行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戰略,使得輕工業的發展大為落後,消費品的供應必然短缺,這又使得政府必須長期壓低人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所有這一切現象必然會引起民眾反對政府的情緒,而為了壓制民眾的不滿,政府便施行了鐵腕政策。結果,政府一方面建立起一個指令性的社會(Command Society,包括指令性政治和指令性經濟),另一方面則不斷強化和鞏固極權主義(Totalitarianism)的制度。學術界對極權主義有多種理解,我讚成鄒讜教授關於極權主義的概念,即它是“‘國家機器的無限延長’,……因此,極權主義的概念……是黨──社會關系的統一體的一個極端的概念(polar concept)”。[38] 在這種制度中,在一種似乎神聖的極權主義意識形態的控制下,黨領導下的國家幹預並企圖控制社會生活的每一個方面,甚至於包括人民的思想和行為。其結果就是喬治·奧威爾(George Orwell)在他的《1984年》一書中所描寫的那樣,為了取得極權制度及其政策的合法性,黨無所不用其極地宣傳其領袖永遠正確的“個人崇拜”,並使黨對權力和真理的壟斷具體化。極權制度能在俄國存在多年,也與俄國社會的特點有關。十月革命前的俄國基本上是一個農民國家,農民有著小生產者的觀念和習慣、以及順從、迷信和偶像崇拜的特點。所以,在這樣的社會中推行極權主義統治,其社會阻力會比較小。
除了蘇聯以外,二戰後東歐國家也出現了類似的極權主義統治。然而,東歐國家的極權主義政權與蘇聯的不同,基本上不是本國革命的產物,而是蘇聯戰後利用其軍事占領的地位、輸出斯大林主義制度的結果,只有南斯拉夫是例外。所以,雖然東歐國家被迫接受了蘇聯模式的制度,但是這種制度缺乏社會基礎,幾乎多數東歐國家都爆發過反對極權體制的抗議、遊行甚至起義,而每次東歐國家的政府都是依靠蘇聯軍隊的威懾才得以繼續維持極權制度。蘇聯曾經提出了一套所謂的處理與東歐國家關系的理論,即“勃列日涅夫主義”,把幹預東歐各國內部事務的政策合法化。當八十年代末期戈爾巴喬夫宣布廢除“勃列日涅夫主義”、並宣稱蘇聯將不再幹涉東歐國家的內政後,東歐各國的極權政府失去了蘇聯坦克這一後盾,在本國民主化運動的沖擊下,就不可避免地迅速瓦解崩潰了。
2. 中共集權政治制度的形成
與東歐國家相比,中共是土生土長、自己打下的江山,毛澤東還抵制過斯大林及共產國際的幹涉。毛澤東提出的新民主主義的理論和實踐,基本上不同於“俄羅斯道路”,中共建國時確實實行了新民主主義而且取得了卓著成效。但是,盡管毛澤東以前承諾過,新民主主義政治制度將“幾十年不變”,但事實上在中國新民主主義階段卻幾乎是轉瞬即逝。為什麽會中共在政治制度建設上會有如此大的轉彎呢?這是海內外學術界都關心的一個問題。我認為,1950年的朝鮮戰爭是導致政治制度大轉折的一個重要因素。
過去,中共一向將朝鮮戰爭宣傳為“南朝鮮侵略北朝鮮、美國參戰並向北進攻、中國出兵乃是‘保家衛國’”。現在,蘇聯的檔案披露了實情,即當時是斯大林支持金日成南侵,然後又迫使中國參戰。所以朝鮮戰爭的爆發也有可能是斯大林藉此操縱中共、納毛澤東於掌中的陰謀。確實,在中共取得政權之初,斯大林一直懷疑毛澤東是中國的鐵托。中國參加朝鮮戰爭後,西方國家加強了對中國的封鎖,迫使中國不得不向蘇聯“一邊倒”;同時,由於中國需要蘇聯提供軍火,也不得不受制於蘇聯。於是,蘇聯的斯大林主義意識形態和集權體制對中國的影響就越來越大了,中共隨即開始實行以權力高度集中為特徵的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模式。當然,中共背離新民主主義道路也有其自身的原因,有些做法是中共自己選擇的。例如,中共建國後,在尚未充份開展反封建專制主義的民主主義啟蒙的情況下,就迫不及待地轉向反對資本主義了。1951年至1952年的“三反”、“五反”運動和“抗美援朝”中的反美運動更是加強了這一趨勢。
從1952年開始,中共開始執行以優先發展重工業為中心的“一五”計劃,同時提出了“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總路線”,從而將中國納入了斯大林主義模式,並轉向快速朝社會主義過渡的左傾路線。為了壓制黨內外反對或不同的意見,中共發動了一系列政治運動,施行“思想文化專制主義”,這樣就形成了基本上是以中國封建專制主義的舊傳統和斯大林主義新傳統相結合為特點的政治制度。這種政治制度與東歐諸國的極權體制不同,並非單純的蘇聯模式的翻版,而是中國特色與斯大林模式的有機結合。盡管中共實行的這套政治制度與毛澤東建國前所承諾的民主主義政治制度大相徑庭,但毛澤東從來沒有為中共改變基本政治承諾的舉止作過任何解釋。
其實,從中共的領導體制來看,它事實上也不可能在中國長期實行新民主主義政治制度。中共是本來就是一個“列寧主義政黨”,以高度集中和一黨專政為宗旨。新民主主義政治制度多少帶有一些民主政治的色彩,這給中共維持其集權的領導體制帶來了諸多不便。而且,中共是通過“槍桿子里面出政權”起家的一個黨政軍合一的武裝實體,在武裝鬥爭時期早已形成了以一元化為形式的高度集中的領導體制。這種領導體制其實與新民主主義政治制度有許多格格不入之處,倒是與列寧的“黨的領導體制”理論和斯大林的“無產階級專政體制”理論一拍即合、相得益彰。
3. 新民主主義時期後中國政治制度的特點
新民主主義時期後,中國的政治制度具有什麽特點呢?著名的研究中國歷史的學者E·巴拉紮(Etienne Balazs)說,“中國社會是一個高度極權主義(Totalitarianism)的制度”。[39] 波蘭學者W·布魯斯(Wlodzimierz Brus)認為,極權主義有四個特徵:第一,在整個政治結構中,官僚主義機構的權力大於由選舉產生的機構的權力;第二,由高層官僚指定黨、國家和工會各級機構幹部職位的候選人,從而代替了實質性的選舉;第三,一切其他機構完全從屬於黨的機器,完全禁止一切獨立的政治團體;第四,對大眾傳媒的壟斷控制,包括普遍的事前審查。他總結說,“因此在所有的社會生活領域,社會的成員面對著一個全權的國家機器,縮成為被剝奪了政治和法律表現或控制手段的原子化的個人”。[40]
事實上,由於在制度形成過程中封建專制主義的舊傳統與斯大林主義的新傳統相結合,使得上述特徵被推到了極端,其表現如下。首先,它是一種高水平的極權主義。摩西·萊文曾說,在蘇聯存在著“國家──經濟──黨”和“權力──意識形態──文化”這兩個“三位一體”。[41] 而在中國這兩個“三位一體”則被一元化為“黨──政──軍──法──經濟──意識形態──文化”的統一整體,黨居於掌握一切、絕對壟斷的地位,既全能又全權。
其次,把整個社會變成了一個包括等級政治和等級經濟的金字塔式的等級社會。每個政治、經濟、社會組織(甚至學校、寺廟)都按行政系統的級別來劃分等級;個人的獨立性消失了,每個人都變成了隸屬於某個單位的原子化了的單位成員,並按照其單位的行政級別和工作任務給定他在單位中的身份。各級幹部的選擇任命既不經自由選舉,也不通過文官考試,而是實行等級授權制,完全由這個社會政治“金字塔”中的上一級領導決定。由此產生了兩個後果:其一是,原則上每個幹部只對其上級負責,而不必對他所服務的人民負責,結果造成了各級幹部為了逢迎上級,而不惜犧牲其管轄範圍內民眾的權利、財產甚至生命;其二是,沒有上級的命令或允許,個人不得采取任何主動行為,因此,整個社會效率低下。
第三,“一言堂”和個人專權成為不可避免的結構性特徵。在這個“金字塔”頂端的是一小群人,其中只有一個“領導核心”,他具有決定任何事務的權力,實際上處在一種類似“帝王”的位置,但又不願意承擔政策失誤的政治責任。“金字塔”頂端的其他人既對這個“領導核心”亦步亦趨、誠惶誠恐,又十分迷戀這種至高無上的權力。結果,一方面,每個居於“領導核心”地位的人都時刻擔心失去權力,緊緊抓住終身制,形成了老人政治;另一方面,“領導核心”隨時緊密地防範並絕對禁止任何不同意或反對他的思想及行動,高層領袖之間的明爭暗鬥、權力鬥爭不斷。
第四,產生了“國家崇拜”、並由“國家崇拜”進一步轉化為“黨崇拜”及其必然結果──個人崇拜。所謂的“國家崇拜”表現為,迷信和過度使用國家暴力、國家權力過份集中和膨脹、迷信國家所有制。由於黨壟斷了國家權力,“國家崇拜”就很自然地轉化為“黨崇拜”,而“國家崇拜”和“黨崇拜”的人格化結果就是個人崇拜。革命的領導人不僅被視為經過程序、合法產生的黨和國家的領導人,而且還被賦予“打天下者坐天下”的特殊地位,象“帝王”那樣被崇拜和神化,變得“一貫正確”和神聖不可侵犯。於是,革命領導人變成了黨和國家的象征,而民眾對領導人的態度也往往被視為是對黨和國家的態度;領袖象皇帝那樣容不得任何批評和反對意見,而民眾若膽敢批評領袖,就會被控為反黨反革命。
第五,黨對意識形態和大眾傳媒的高度壟斷。馬列主義意識形態被用來證明現存制度的合法性和現行領導政策的正當性,還規範著全社會共用的話語體系和價值觀。由於取消了動員民眾、贏得民眾支持的民主機制,意識形態就成了除武裝力量之外的另一個黨和國家強制性動員和控制社會的工具,即所謂的“筆桿子和槍桿子”。馬克思曾把資本主義的意識形態稱為“虛假的意識”(false consciousness),他認為這種意識形態不是客觀地描述世界的現狀,而是要論證資產階級統治的合法性,使工人階級相信資本主義既是必要的、又是不可避免的。他的這個概念同樣適用於中國。中共建國後屢次掀起“運動”的原因之一,就是為了強制推行官方意識形態、打擊社會上的異見。同時,要壟斷意識形態,就必然會壟斷大眾傳媒,排斥新聞和言論自由,控制信息和通訊。
四、回顧1949-1978:走向文化大革命之路
中共建國後,經過三年的國民經濟恢覆時期,取得了很大成就。以劉少奇為代表的中共部份領導人主張繼續貫徹執行中共七屆二中全會決議和《共同綱領》的規定,提出了“鞏固新民主主義秩序”的主張。但這一主張卻受到了毛澤東的批判。毛擔心土改後農民將走向資本主義,又斷定工人階級同資產階級的矛盾已成為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因此提出了立即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政策目標,即“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並在1953年6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獲得通過。毛指出,“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和總任務,是要在10年到15年或者更長一些時間內,基本上完成國家工業化和對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這條總路線是照耀我們各項工作的燈塔。不要脫離這條總路線,脫離了就要發生‘左’傾或者右傾的錯誤”。毛澤東曾辯解說,“過渡時期總路線”的理論是根據列寧關於過渡時期的學說提出來的。其實,這種直接過渡的主張來源於列寧的戰時共產主義思想,列寧在晚年已將其摒棄,但後來斯大林卻又揀了起來、並加以發展。所以,毛澤東關於過渡時期的思想路線更多地是受斯大林的影響。從新民主主義階段轉向“過渡時期總路線”,標志著毛澤東在政治路線上靠近斯大林、走上了“左傾”道路。
1. 從農業合作化到“大躍進”:毛澤東專制獨裁的初級階段
早在五十年代初,毛澤東就有“左傾”求快的傾向,但他的那種既脫離中國現實、又違背中共早期承諾的政策主張,一開始確實在黨內高層遇到了反對意見。但毛利用中共賦予他的“最後決定之權”,壓制不同意見,使他的個人集權不斷升級,同時還樹立他的個人權威、慫恿個人崇拜,建立他所謂的“無法無天”[42]的政治環境,最終形成了類似絕對君主政體的個人獨裁。從1953年直到“文化大革命”,幾乎可以說是毛澤東個人專斷獨裁地位的形成及升級與毛澤東極“左”路線的形成互相促進的歷史,而從農業合作化到人民公社這短短的幾年,則是毛澤東專制獨裁的初級階段。
自從提出“過渡時期總路線”後,毛澤東就不斷表現出急躁冒進的特點,這也與他急於藉中國建設的成就、爭取自己在國際共運中最高地位的願望有關。他先在農村合作化問題上發動了批判“小腳女人”的“反右傾”鬥爭,使得急於求成、盲目冒進的“左”傾思潮和傾向波及其他部門。1956年,劉少奇、周恩來、陳雲等提出“經濟工作要實事求是”、“要反對保守思想、也要反對急躁冒進”。於是,毛澤東在1957年1月的南寧會議上批判了“反冒進”,說“反冒進離右派只有50米遠了”[43],迫使劉、周、陳都做了檢討。同年3月的成都會議上,毛又提出,冒進是馬克思主義的、反冒進是非馬克思主義的;他並且斷然規定,今後只能提反右傾,不能提反冒進。[44] 那時,毛澤東儼然已經淩駕於組織之上,任何其他中共高級領導人都不敢提出不同意見。
1956年蘇共“二十大”上的秘密報告披露了斯大林的嚴重罪行後,中共中央決定進行全黨整風運動,並發動黨外人士提意見。但是,毛澤東很快就無法容忍黨外人士的批評意見,,決定發動反右派鬥爭,受到政治打擊的知識分子達55萬多人(包括被株連的家屬是幾百萬)[45]。從此,廣大知識分子鴉雀無聲,不敢提出不同意見了。反右運動強力推行了一系列“左”的觀點,使毛澤東“左”的思想更具有系統性;根據反右派鬥爭的實踐,他得出這樣的結論,推動社會前進必須以階級鬥爭為主要手段;他還躊躇滿志地認為,反右派鬥爭“是一個政治戰線和思想戰線上的徹底社會主義革命”[46],“反右”後可以高速度地建設社會主義了。
於是,毛澤東在成都會議上提出了“鼓足幹勁,力爭上遊,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的總路線”,肯定了冒進發展的經濟工作指導方針。1958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會議上正式通過了這一總路線,9月就緊接著發動了大規模的、以五風(共產風、浮誇風、瞎指揮風、強迫命令風和幹部特殊化風)、兩高(高指標、高征購)為特點的人民公社化和大煉鋼鐵運動。這場運動之荒謬的程度,可以毛澤東的兩句“名言”為代表:其一,“糧食多了怎麽辦?”[47];其二,“為5年接近美國、7年超過美國這個目標而奮鬥吧!”[48] 當時,有不少人感覺到這場運動有問題,但是,時值“反右”剛結束,一些已被打成“右派”的人士自然被剝奪了發言權,而其他的人看到幾十萬因言獲罪的“右派分子”都不寒而栗,因此幹部和知識分子個個噤若寒蟬。於是,“大躍進”中各級幹部和積極分子就無所顧忌地跟著毛澤東胡作非為,一切荒唐事都橫行無阻了。
在“大躍進”中浮誇風極為嚴重,全國各地的基層幹部每天竟相“放衛星”,宣布糧食、鋼鐵產量如何提高了幾十倍,再加上全國一哄而上地組建人民公社化,使毛澤東認為,“共產主義在我國實現已經不是遙遠的事情了”[49]。但是,毛澤東及其追隨者的烏托邦理想和“大躍進”的“泡沫”成就,很快就被現實戳穿了。“三面紅旗(總路線、大躍進、人民公社)”才沸騰了半年,一大堆實際問題便接踵而至:國民經濟各種比例嚴重失調,工農業生產全面緊張,農村生產力遭到嚴重破壞,甚至出現了餓死人的事。面對這些事實,野心勃勃、固執己見的毛澤東仍然堅持認為,“三面紅旗”是對馬克思主義的創造性發展,不容懷疑和反對。
在這種背景下,1959年7、8月間,中共中央在廬山召開了政治局擴大會議和八中全會。在這次會上,絕大多數中央高級領導人只是小心地看毛澤東的神色行事、曲意逢迎,很多省市負責人準備了稱讚和批駁“大躍進”的兩份內容、結論完全相反的報告,準備根據政治風向、相機行事,或繼續為“大躍進”歌功頌德、或批評“大躍進”的失誤以推卸個人責任,總之,多數中共高級幹部是置國事民生於不顧,只求在政治投機中保住自己的官位。只有彭德懷、張聞天、黃克誠、周小舟等少數幾人,對與會多數人閃爍其詞、不願如實報告基層真相、更不肯深究錯誤根源的態度十分不滿。於是,彭德懷向毛澤東“上書”,認為總路線、“大躍進”確實出現了失誤,原因在於領導者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有問題,背離了群眾路線和實事求是的傳統。張聞天則作了長篇發言,從理論和實踐的角度對“大躍進”中出現的問題作了比較全面的分析和總結,最後歸結為黨內民主生活不健全是關鍵問題。彭、張終於觸犯了自以為一貫正確、絕對權威的毛澤東的逆鱗,再加上康生、林彪、柯慶施等群小的曲解挑撥,於是毛將彭、張等人的意見視為是站在右傾機會主義的立場、對“三面紅旗”的“猖狂進攻”、是對毛澤東領導權威的挑戰。而中共其他高層領導人(如劉少奇、周恩來、朱德等)只知明哲保身,明明不讚成毛的意見,卻也無一人敢仗義執言;相反,他們還紛紛表態,附和、支持毛澤東,甚至對彭德懷、張聞天落井下石。這樣,毛澤東得以無所顧忌地把彭、張等人打成“反黨集團”,並在廬山會議後開展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反對“右傾機會主義”的鬥爭,全國有300多萬人因此被定為右傾機會主義分子。
廬山會議上的“反右傾”使中共的高層領導集體淪為毛澤東個人的馴服工具,標志著毛澤東登上了類似絕對君主制中的君主地位,成了當代的大獨裁者,並且使“大躍進”的災難進一步嚴重化,也為“文化大革命”開辟了道路。在廬山會議決定的“反右傾、鼓幹勁”的督促下,1960年繼續盲目躍進,使國民經濟更加緊張,社會生產力受到進一步破壞,工農業生產連年下降,消費必需品極端匱乏,尤其是糧食嚴重短缺,終於發生了大範圍餓死人的情事。但是,迄今為止,在中國仍然未能公開討論大量餓死人這一“大躍進”的主要後果。
2. 大躍進的後果:數千萬人因“三年自然災害”餓死?
五十年代中共經濟建設的最“高峰”是“大躍進”時期,究竟這場“大躍進”有什麽“成就”、又有什麽罪過,這是必須坦誠面對的歷史事實。“大躍進”的主要後果是造成了中國歷史上從未有過的人為的嚴重大饑荒,數千萬老百姓在饑荒中斷糧餓死。但是,中共長期隱瞞著這一史實,直到毛澤東去世後,從八十年代開始才出現了相關的議論和估計。然而,究竟在這場大饑荒中死了多少人,仍然是個謎。盡管多數省、縣政府都密藏著“大躍進”之後餓死人口的報告和統計數據,但官方從來沒有正式公布或回答過這個問題。而國內外的研究者對死亡人口則有不同的估計。其中一種比較可靠的估計方法推算出,1959年到1961年的非正常死亡和減少的出生人口數在4千萬人左右。[50]
至於為什麽會出現極端嚴重的大饑荒,導致如此大規模的上千萬非正常死亡人口,中共一向拒絕直接承認這是制度、政策、領袖的錯誤,而是編造了一個“三年自然災害”的借口,把人禍推給了天災。實際上,從1959到1961年這三年中,氣象、水文記錄都表明並沒有明顯的自然災害。其實,這幾千萬餓死的冤魂是毛澤東和中共推行共產主義烏托邦實驗的犧牲品,而這場實驗則是極權政治體制不可避免的結果。
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馬惕亞·森(Amartya Sen)曾一針見血地指出,獨裁統治可能導致大饑荒。[51] 他注意到,在擁有民主政府和相對的新聞自由的國家里,從來沒有發生過嚴重的饑荒;在人類歷史上,只有在原始部落、古代帝國、帝國主義統治下的殖民地、由專制領袖和一黨統治的新獨立國家、以及現代的極權、獨裁政權下的社會里,才會出現嚴重的饑荒;凡是實行定期舉行選舉、允許反對黨存在、容許媒體對政府政策提出質詢的獨立國家,都從來沒有受到過饑荒的困擾。他又指出,中國在50年代實行的所謂“大躍進”是一敗塗地的,據估計,中國在1959年到1961年期間有將近三千萬人被餓死。他認為,很難想象在一個定期舉行選舉、擁有新聞自由的國家里會出現這種情況;由於缺乏新聞自由,往往會導致政府對自己的宣傳機構和地區官員描繪的圖景深信不疑;事實上,當饑荒最嚴重的時候,中國當局還把自己的糧食貯備高估了一億噸。森的分析多好啊!
試想一下,如果中國那時有新聞自由,農村中的浮誇、高指標、高征購以至餓死人的現象就可以見報,輿論的約束有可能制止毛澤東及各級幹部的胡作非為;如果那時有反對黨,就更不容毛澤東一手遮天、獨斷專行;如果有黨內民主,廬山會議上占上風的就可能是彭德懷、張聞天,而落敗的則可能是毛澤東及其追隨者;如果有真正的民主選舉,那麽,中共造成了如此慘烈的“人禍”,民眾很可能就會通過選舉而罷免毛澤東,或不再選毛澤東主政,那麽也就未必會出現“文化大革命”了。可惜的是,那時的中國並沒有這些,卻只有毛澤東的獨裁。
雖然不能說毛澤東主觀上就想要制造這樣一場饑荒,但是,只要他推動、堅持的“三面紅旗”的左傾路線得不到糾正,如此嚴重的大饑荒就是不可避免的。這場如此荒唐可笑的烏托邦試驗真的蒙騙了從上到下的中國人,以致於人們會信奉領袖的主張、到了連命都不要的程度了嗎?在6億多中國人里,難倒就沒有人能洞察出中共和毛澤東路線、政策的荒唐之處嗎?當然並非如此。問題是,在一個沒有民主、人權的國度,誰也不敢冒“天下大不韙”,反對偉大領袖和黨的路線政策呢?連許多中國人非常尊重的周恩來、鄧小平,當時不也是趨炎附勢、說假話、不敢對暴戾的毛澤東說半個不字嗎?不過,正因為這些政治領袖當時附和、支持了毛澤東的政策路線,他們就必須和毛澤東一起承擔造成這數千萬冤魂的政治責任。
3. 毛澤東的極權獨裁達到頂峰:文化大革命
“三面紅旗”所導致的嚴峻政治、經濟形勢迫使中共不得不實行了以“調整”為重點的“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在1962年1月的中共中央擴大的工作會議(即通常所說的“七千人大會”)上,中央表示要對“大躍進”時期的錯誤承擔責任。可是,數千萬人命的慘烈代價,並沒有換來制度上的變革、更沒有觸動罪魁禍首毛澤東本人。相反,毛仍然堅持“三面紅旗”是正確的,不許否定,更不許觸及“左”的錯誤理論體系;毛的獨裁地位實際上並無變化;毛繼續堅持他的“左”的錯誤,而且繼續得到中共高層領導群體的逢迎。
實行“八字方針”後,雖然使國民經濟有所恢覆,但客觀上構成了對“三面紅旗”的批評,當然令毛澤東極為難堪。可是,這位“人民的”領袖既不肯承認“大躍進”中的錯誤,也未對數千萬亡靈掉過半滴真誠的眼淚。很快他就從經濟政策的失敗中解脫出來了,他的方法是舉起階級鬥爭的旗幟,發動一場更大的政治運動,進一步樹立他的個人權威,從政治理念上打擊黨內主張穩妥進行經濟建設的同仁,繼續把他的“革命”推向前進。
1962年8、9月間,毛澤東在北戴河中央工作會議和八屆十中全會上大講階級鬥爭,提出了“階級鬥爭一抓就靈”、“以階級鬥爭為綱”,並宣布要把階級鬥爭擴大到全社會和整個社會主義歷史階段。此後,他采取了一系列行動,準備和劉少奇為首的“黨內走資派”攤牌;同時,又慫恿他的極“左”派嘍羅們制造毛澤東的個人崇拜。這樣,“文化大革命”不可避免地爆發了,毛終於登上了他個人政治生涯中的頂峰,實現了對全中國人民從思想到行動的直接控制,但也因此決定了他徹底的政治失敗。
“文化大革命”是毛澤東的極“左”路線和他的極權統治相結合的產物,是一場長達十年的重大災難。在“文革”中,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達到了狂熱的程度,把毛澤東神化為普渡眾生的歷史主宰,毛則利用個人崇拜在社會生活中制造了一套封建法西斯的政治邏輯,在政治制度上則實際上制造了封建法西斯專政,他自己就是這個封建法西斯專政政權的獨裁者。“文革”全面破壞了中共的各級組織,毛澤東成了黨的化身、代表,“中央文革小組”取代了黨的政治局和書記處。憲法被撕毀了,本來就不完備的法律體系連同公、檢、法機關被砸爛了,全國以毛澤東的“最高指示”作為行為規範和準則,整個社會毫無法律秩序可言。“中央文革小組”兼管公、檢、法機關,把對待毛澤東個人的態度作為“左”和“右”、“革命”和“反革命”的唯一標準;凡反對“中央文革小組”就是反對毛澤東、就是反革命。在“文革”時期,據官方的顯然被壓低了的統計,有729,511人被誣陷迫害,其中34,800人被迫害致死。[52] 毛澤東號召在全國奪權,各部門、各地方的黨政領導機構幾乎都被奪權和改組,嚴重地破壞和妨礙了黨政機關的工作。
在經濟上,“文革”以階級鬥爭代替生產、攪亂了生產。全國有相當多的工礦企業生產癱瘓。同時,毛的政治追隨者在經濟工作中推行一整套極“左”政策,隨心所欲地搞所謂的“一大二公”、“窮過渡”等。動亂了十年,僅國民收入就損失了5千億元,超過了建國30年全國固定資產的總和[53]。“文革”還實行文化專制主義和文化毀滅主義。大批科研機關、大專院校被撤銷,科研儀器設備被毀壞,圖書文獻資料被焚毀,教學科研工作被迫中斷,文化古跡被破壞,很多報刊被停辦,一切文學藝術都被打入“冷宮”,8億人口的大國只能演“八個樣板戲”,一大批知識分子被迫害。
“文革”的危害罄竹難書,當時中國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黨務等所有方面都處於無政府狀態,國家和社會秩序陷於極度混亂,政治、經濟等各方面都瀕於崩潰的邊緣。正因為“文革”為禍極深,特別是它打擊了中共各級幹部,在黨的幹部中造成了普遍的對“文革”的不滿,所以,毛澤東死後,對毛的個人迷信很快就被打破了,毛的極“左”路線被糾正了,出現了全面改革的呼聲。
談長江防洪
李銳
前水電部副部長、中共中央組織部副部長、原中顧委委員
本世紀以來長江的自調蓄洪能力大大下降
五十年代:水利部門“修三峽、一勞永逸地解決長江防洪問題”之主張遭到了否決
幾十年來水利部門負責人指導思想上的偏差
長江防洪部署長期未能落實
去年長江發生了嚴重洪災,引起了各界人士對長江防洪問題的關心。當時,長江上、中、下遊的洪水形勢都與1954年相似,但洪水總量少於1954年,長江的宜昌、漢口、大通段的最大流量、最高水位和超過警戒水位的天數,都不及1954年。有些河段及沙市、監利、城陵磯、九江、湖口等城市的水位,則高於1954年。
去年以來,報刊上發表了一些關於水災原因的討論。雖然有的專家認為,早修三峽就好了;但多數分析者都認為,關鍵問題是上遊水土嚴重流失、中遊湖泊蓄洪量銳減等。去年9月4日的《南方周末》刊登了記者專訪“陸欽侃眼中的長江防洪”,其導讀標題為“天災因素與人禍影響,18年前‘關於長江中下遊近十年防洪部署的報告’所提出的諸項任務,迄今尚未完成”。陸是水利、水電和防洪規劃的老專家,40年代到美國參加過薩凡奇的三峽計劃研究,從50年代起,一直參加三峽工程的規劃論證。我認為,陸的這個長篇談話真正觸及到了長江防洪問題的要害,即水利部門如果確實認真執行了自己原定的防洪計劃,那麽,去年的水災並非不可避免。
本世紀以來長江的自調蓄洪能力大大下降
歷史上長江曾是條具有良好的自調蓄泄功能的河流,洪災並不很嚴重。宋代以前有九穴十三口,南北分泄、調蓄洪水,演變到本世紀,僅存南岸四口。國民黨統治時期,聽任湖泊長期淤積,盲目開墾湖田,湖泊調蓄作用大減,導致水災嚴重。
新中國成立後,我們對這個教訓雖有所認識,但在“蓄洪墾殖”的水利方針、“以糧為綱”的戰略、以及“要超綱、開湖荒”的口號影響下,圍湖造田日趨嚴重。長江中下遊原有大量湖泊,1954年通江湖泊共計15,329平方公里,但到了1980年僅存6,605平方公里。湖北的洪湖、西涼湖、東西湖等通江湖泊的湖口全被堵塞了;洞庭湖、鄱陽湖都新增了圍垸,蓄洪量減少近半。
同時,長江兩岸新建了很多碼頭、港口,在河床上也亂建工程、擴大居地,當地政府對此長期不加控制和管理。另外,長江流域上遊本是關內森林覆蓋率最高的地區,自“大躍進”時代大煉鋼鐵、亂砍林木以來,森林植被一直遭到嚴重破壞,由此導致長江流域的水土流失面積增加了40至50%,泥沙下泄、河床壅高、湖泊淤積。
五十年代:水利部門“修三峽、一勞永逸地解決長江防洪問題”之主張遭到了否決
1954年洪水之後,為解決長江的防洪問題,水利部門一直催促三峽工程上馬,認為這是最有效的一勞永逸之法。那時,我在電力部主管水電建設,很不同意這種意見,曾與主張三峽工程上馬的有關方面展開過一場爭論。1956年3月,我在給中央寫的有關報告中,曾談到了長江防洪與三峽的關系:“防洪本身也必須是綜合規劃,即幹流水庫、支流水庫、湖泊窪地蓄洪,以及堤防工程,四者不能偏廢;應根據條件,見效快慢,逐步提高防洪標準。”
1958年1月,中央召開了南寧會議討論三峽問題,曾否決了三峽工程盡快上馬的意見。那年的3月間,周總理率領各有關部門領導和大批專家查勘三峽,討論三峽和長江防洪問題,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在中央隨後召開的成都會議上,由周總理主持起草,通過了一個決議,即“中共中央關於三峽水利樞紐和長江流域規劃的意見”。我曾列席這次會議並參加了這一文件的起草。“中共中央關於三峽水利樞紐和長江流域規劃的意見”的第四項,涉及長江的防洪問題。該文件提出,“長江較大洪水一般五年可能發生一次,要抓緊時機分期完成各項防洪工程,其中堤防特別是荊江大堤的加固,中下遊湖泊、窪地蓄洪排漬工程等,決不可放松。在防洪問題上,要防止等待三峽工程和有了三峽工程就萬事大吉的思想。”我記得,這最後一句話是我加上去的。
1958年的成都會議一共通過了30多個有關“大躍進”、總路線的決議和文件,這些文件就如同過眼煙雲,早被世人忘卻。這個會議通過的文件中,唯獨關於三峽的這個決議經得起歷史的考驗。此後,在六十和七十年代中,我不太清楚有關長江防洪和三峽工程的情形,只知道不論水利部門怎樣催促三峽工程的上馬,毛主席和周總理直到去世也從未給過首肯之辭。
幾十年來水利部門負責人指導思想上的偏差
幾十年來,水利部門的防洪主導思想是嚴重脫離實際的,他們一直重水庫、輕堤防;重建設、輕管理;重工程措施、輕水土保持;重大江幹流、輕支流小河;重下遊、輕上遊。三峽水庫只能控制四川來水,減輕荊江大堤所受的威脅,但對長江中下遊防洪的作用是有限的,對武漢也不起什麽作用。1954年的6、7、8三個月里,上、中遊來水總量中,宜昌以上來水只占45%。1954年長江江堤潰口、分洪成災時,長江水量為1,023億立方米,中下遊原防洪部署加固加高堤防後,其中一半可由河道下泄,另一半還得靠分蓄洪區解決。三峽水庫建成後,即便按175米的最高蓄水位計算,它能控制的洪水量也不過100至200億立方米,這個數量相當於中下遊堤防加高一米後河道可增泄的流量。所以,如果再出現1954年那樣的洪水,即使有了長江三峽工程,長江中下遊地區所受的水災淹沒損失,也只能減輕5%左右。何況三峽大壩的175米方案遺留問題極多,主要是泥沙淤積對重慶有很大影響,因此,許多專家建議大壩高度應控制在160米。
1980年,長江發生過一次洪水。事後,根據國務院的要求,水利部召開了長江中下遊五省一市防洪座談會,經過討論,向國務院上報了“關於長江中下遊近十年防洪部署的報告”。這一“報告”中說:“從實際出發,長江中下遊的防洪任務是,遇1954年同樣嚴重的洪水,確保重點堤防安全,努力減少淹沒損失”。為此,確定了5項措施:“(1)培修鞏固堤防,盡快做到長江幹流防禦水位比1954年實際最高水位略有提高,以擴大洪水泄量。沙市由44.67米提高到45米,湖口由21.68米提高到22.5米,南京定為10.58米,上海定為5.1米。其他堤防,各省自定標準。(2)落實分蓄洪措施,安排超額洪水。要求荊江分洪區、洞庭洪區、洪湖區、武漢附近區、湖口附近區,共分洪500億立方米。(3)停止圍墾湖泊。(4)整治河道,擴大泄洪能力。(5)加強防汛。按照以上措施,在十年內安排長江中下遊防洪工程34項,需投資48億元”。但是,在八十年代當中,水利部領導方面最關心之事仍是三峽工程的上馬,上述“關於長江中下遊近十年防洪部署的報告”所定措施,並未抓緊一一落實。
我是1979年平反覆職的,當年就卷入了三峽上馬的爭論。1982年3月,我從電力部退下來時,曾見到過財政部的一個文件,尖銳地批評了水利部門亂用投資以及一個水庫工程問題嚴重等情況。於是,我向中央寫了一份“對水利工作的意見”萬言書。同年7月,在國務院召開的水利討論會上,此件作為會議頭號文件印發了。
我在這份“意見書”中談到,水利部門的防洪指導思想,多年來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江河防洪標準要求過高,要在短期內解決力不勝任的防洪任務,而不是根據具體情況作經濟比較,逐步提高。另一方面,因為對圍湖圍灘和河道洪障不加控制,以及泥沙淤積等原因,使一些重要河道的排洪能力有所下降(如淮河目前已低於1956年)。
第二,重工程措施、輕水土保持。據調查,近年全國水土流失更趨嚴重,黃河、長江泥沙都在增加。在水土保持工作中,也是重工程措施而輕生態保護。“水土流失關系民族命運”,這恐非危言聳聽。
第三,重水庫蓄洪,輕湖泊、窪地分洪、滯洪。一方面熱衷於修防洪水庫,不惜淹沒損失,勞民傷財;另一方面,長期以來不注意利用原有的能分滯洪水的湖泊窪地,不落實必要的措施,洪水來臨時,這些湖泊窪地不能發揮應有作用;且有的湖泊窪地地段圍墾日增,如淮河的城西湖蓄洪區、海河的文安窪、東澱等都已成田,長江中遊的湘鄂兩省尤其嚴重(洞庭湖已較解放前縮小了40%)。不適當的依靠水庫防洪的思想,以及水庫的防洪如何同綜合利用更好結合,仍然是一個待解決的問題。
第四,重蓄輕排,重水庫輕堤防及河道整治。1954、1956、1958、1963、1975、1980、1981年各年大水,幾條大江大河還是主要靠堤防防洪。堤防與分洪,是古今中外行之有效的最主要的防洪辦法(至今美國也是這樣),相信21世紀以後也必將如此。令人擔心的是,現有堤防質量問題不少,遇到較大洪水要臨時搶險;河灘造林和阻水建築物影響行洪,比較普遍,長期得不到解決。
第五,重防洪,輕除澇。我國水災最嚴重的100萬平方公里平原地區,內澇十分嚴重,對農業威脅很大。即使提高了防洪標準,堤防未決,仍然會有嚴重澇災。1954年長江洪水的受災面積中,漬水內澇及先澇後洪約占80%。1980年亦與此相似。此種情況,即使建成三峽大庫,也是不能解決的。海河、淮河等平原地區,除澇標準都還很低。
我在“意見書”的末尾,提出了幾點具體建議:如水利工作應回顧歷史,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切莫護短,這樣才能實事求是,走上正道,主要是要徹底清理30年來“左”的思想,徹底糾正“左”的錯誤;要切實加強水土保持工作,對此要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紮紮實實抓下去;防洪方針應切實際,著重發揮和加強現有防洪工程和措施的作用,以堤防為主,充份利用原有的蓄洪、分洪、滯洪工程。
長江防洪部署長期未能落實
令人遺憾的是,1980年所提的“十年防洪部署”一再拖延,至今已經18年了,仍未能落實。以堤防而論,當時安排的荊江大堤、武漢市堤、無為大堤、同馬大堤以及其他堤防的加固加高、護岸培修、洪道整治等工程,至今尚未完成。遠在1990年7月,姚依林副總理在三峽工程論證匯報會結束時,就曾特別提到,“長江自1954年以來已有三十多年沒有發生全流域的大水。天有不測風雲,要居安思危,早籌良策。當前要繼續抓緊1980年平原防洪方案(作者按:指前述“報告”中的部署)的各項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建設”。可是,此後多年中,落實長江防洪部署的問題仍然流於空談。其實,在去年長江發生大洪水之前,長江的防洪系統就已經破綻百出了。1995年汛期,長江幹堤曾發生險情2,562處;1996年汛期中,又暴露出堤身未達標及堤質不佳等諸多隱患。去年大水來臨時,又發生了滲漏、管湧、塌坡、涵閘等幾千處險情,甚至決口成災。
其實,加強堤防並非大難之事。之所以堤防不固,其原因只能說是主其事者志不在此。於是,洪水來臨時,就只得動員群眾,調遣部隊,千萬人緊急搶險。這就是去年7、8兩月的電視中天天出現的驚心動魄、可歌可泣的場面。若就事論事,不談這些場面所包含的種種偉大意義,那麽,這種搶險是既勞民又傷財,且達不到質量要求,汛後還要返工重修,真是既不合理又不經濟。我國堤防的主要問題是老化失修,應當認真地加固和在必要時加高。我們可以修建高達百米的堅固土壩,加固10、20米高的堤防會有什麽技術困難呢?前述的“十年防洪部署”總共只需要48億元投資,而三峽工程開工後,每年就需要成百億投資。但是,修三峽有錢,鞏固長江堤防卻沒錢,究竟是國家真的拿不出來,還是有關部門不願把錢投入堤防建設呢?美國的密西西比河常發生大洪水,幹流上並未修一個水庫,而是靠堤防作為防洪的根本措施,遇到大洪水時,也未聽說過要動員多少人上堤搶險之事。
近年來,長江中下遊水災頻繁。1995年的受災農田為6,916萬畝、人口7,489萬人,死亡1,302人,直接經濟損失592億元。1996年(6、7月份統計)受災農田7,305萬畝、人口7,000多萬人,直接經濟損失700億元。這兩年的洪水規模都比1954年小,但災情卻比1954年重,去年的災情當然就更嚴重。因此,長江防洪問題上的教訓實在是太深刻了。幾十年來,許多專家學者、社會名流不讚成水利部門那種舍近求遠、舍易求難的想法和作法,他們就長江防洪問題提過許多切合實際的意見,可惜都未引起重視。經過去年的這場大水,水利部門應當認真總結經驗、接受教訓,應當改弦易轍、回船轉舵了。
中國憲法改革的途徑與財產權問題
季衛東
日本神戶大學法學院教授
一、中國憲法修改的歷史回顧
二、圍繞財產權的理論爭議和法制實踐
三、1999年憲法修正案之後的憲法結構
四、社會公正與憲政共識的重建
中國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憲法以來,曾三次大規模修憲,先後產生了1975年的“文革憲法”、1978年的“四個現代化憲法”及1982年的“改革開放憲法”。1982年的修憲方式類似於制憲,不僅設立了憲法修改委員會,而且還采行了公開討論程序、將改憲草案提交各界人士討論,歷時達四個月,比1954年制憲時的討論時間多一倍。但1982年制憲式的改憲只是使中國從非正常的政治狀態回歸到1954年的憲法體制而已,並未改革憲法體制。[1] 此後,中國又分別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對憲法作了三次小規模修正,重點在於從憲法上承認和保障經濟改革的成果、改變既有的所有權關系。然而,無論是上述的三次大改還是三次小改,都沒有觸及國家權力結構,修憲活動的方向顯然不是限制國家的權力,而是界定個人權利、調整限制個人自由的程度和方式。
1999年3月的憲法修正案具有不可低估的意義,它雖然只是局部性改動、也並不徹底,但在承認私人財產權的合法性方面邁出了關鍵的一步,由此將產生重要影響,使社會秩序經歷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對憲法作了這樣的修正之後,個體和私營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壯大,必然要求在司法實踐中不斷地重新定義國家與市場的關系以及社會主義意識形態與市民財產權的關系,從而日益凸顯出憲法中的內在矛盾,而且有可能在一定條件下導致體制性危機,進而不可避免地提出更徹底的憲法改革要求。
筆者認為,為了準確把握目前中國憲法體制的特徵,也為了了解今後如何在中國重建憲政,有必要認真分析現行憲法的演變、特別是1988年以來關於財產權的三個憲法修正案。依此宗旨,本文首先概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發展的過程、根本規範的主要內容和問題,並具體考察所有制方面的基本爭論以及試圖在意識形態與社會現實之間尋找某種均衡點的改革措施。其次,透過權力話語的種種修辭來解讀在社會結構急劇變遷背景中出台的1999年憲法修正案文本,說明它對現行憲法體制的影響,並揭示國家制度內部存在著的教義性與正當性之間的緊張和沖突。最後,通過份析異質因素的互動關系,展望政治改革以及重建憲政主義體制的可能性。
一、中國憲法修改的歷史回顧
1954年9月20日頒布的憲法的總綱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第1條);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2],而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2條)。在社會經濟體制方面,這一憲法明確提出了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的方式、一步一步地消滅剝削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的目標(第4條),特別強調了全民所有制國營經濟的主導地位和優先性,但同時又承認經濟成份的多元化,容許全民所有制的國營經濟、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社經濟以及個體經營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國家資本主義經濟的並存(第5條、第10條)。在財產權方面,1954年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以及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第11條),依法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第12條),但與此同時也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以及其他生產資料征收、征用或者收歸國有(第13條),並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財產破壞公共利益(第14條)。憲法在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一章里還明確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愛護和保全公共財產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第101條)。
但是,這一憲法頒布還不到一年,毛澤東就掀起了農業合作化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高潮,把原計劃到1967年才完成的社會主義改造一下子提前了12年完成[3]。此後不久,又發生了反右派鬥爭,這場政治運動極大地沖擊了1954年憲法中規定的公民權利(特別是言論自由和人身自由)。一些法學家的護憲主張也受到了嚴厲批判[4]。1958年,時任上海市委宣傳部長的張春橋發表了“破除資產階級法權思想”一文,非常激進地批判了私有財產、商品等價交換、雇傭關系以及其他個人權利[5]。在以後的十幾年中,中國又經歷了所謂“大躍進”式的非理性的社會主義產業化、被稱為“四清”的“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以及“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社會動蕩,終於使得1954年憲法名存實亡。
文革後期,根據中國已經進入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的政治判斷,中共全面修改了憲法並於1975年1月17日頒布。這部“文革憲法”特別強調階級鬥爭、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以及黨的一元化領導,明確規定生產資料的所有制主要是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這兩種形式。而在關於公民個人的權利方面,該憲法的規定則多有遺缺,例如,它刪除了1954年憲法中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第85條)、國家賠償請求權(第97條)、繼承權(第12條)、居住和遷徙的自由(第90條第2款);與此同時,“文革憲法”追加了不少1954年憲法所沒有的條款,如公民有義務擁護共產黨的領導、有宣傳無神論的自由、有罷工的自由以及“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等。但是,即使把文革的“成果”入憲了,也無法讓文化大革命“萬歲”。“文革憲法”通過後不到兩年,以毛澤東遺孀江青和張春橋為首的過激的“文革派”就被逮捕。1978年8月,中共正式宣告“第一次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終結,接著再次修改了憲法。
1978年修改的憲法於3月5日頒布,憲法中引人注目的變化是,四個現代化和物質鼓勵被寫進了憲法序言,在關於“國家機構和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的章節中,恢覆了1954年憲法的部份內容,例如,重新規定了公民接受教育的權利、國家保護青少年的成長、公民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以及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等。另外,在1978年憲法中還首次明文規定了公民參加國家管理和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以及計劃生育的義務。但是,當時過激的意識形態對1978年憲法依然有十分濃重的影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國家賠償請求權、繼承權等等重要憲法條款,仍未得到憲法性承認和保障。因此,中共不得不接連在1979年和1980年兩次局部性地修改這個憲法,除對國家權力機構作了合理化調整之外,還規定了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直接選舉制度,取消了“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
鑒於1979和1980年的兩次修憲有明顯的局限性,為了徹底消除文革的影響、適應經濟制度變革和對外開放的新形勢,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在1980年9月10日決定全面修改憲法,並為此設立了專門委員會。經過兩年多的起草、審議以及四個月的“全民”討論,終於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通過了新的憲法。修改後的憲法在篇章結構上有一個顯著的變化,即把關於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置於國家機構之前,並增加了有關條文,以體現個人的法律地位的提高以及憲法對個人權利保障的重視。1982年憲法不僅恢覆了1954年憲法所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第33條第2款)、國家賠償請求權(第41條第3款)、繼承權(第13條第2款)、納稅義務(第56條)等內容,並將1978年憲法所規定的參加國家管理的權利和計劃生育的義務進一步具體化,而且還增加了以往三個憲法版本中所沒有的新條文(例如,關於人格尊嚴的規定(第38條)、關於權利與義務不可分割的規定(第33條第3款和第51條)、關於扶養和扶助義務的規定(第49條第3款)、關於義務教育的規定(第46條第1款)等。在經濟制度和財產權關系方面,1982年憲法仍然承認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優先性以及國營經濟的主導地位(第7條、第8條第3款),但同時又確認,城鄉勞動者的個體經濟是公有制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並通過行政管理對個體經濟進行指導、幫助和監督(第11條)。這時,雇工超過八人的私營經濟還未正式獲得合法性。
在1982年的憲法中,按照鄧小平的指示在序言中規定了四項基本原則,並使之成為整個法制的不可動搖的指導思想。據此,已故的張友漁教授對憲法的這一規定的解釋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核心是堅持黨的領導”[6]。他還指出,“任何反對黨的領導的言論和行為都是錯誤的,也是不能允許的。現在的問題不是要不要黨的領導,而是怎麽正確地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7] 然而,憲法中同時又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第2條第1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第57條)。1982年憲法還增加了一個新條款,即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有超越於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5條第4款),這里所說的“任何組織”,當然應該包括中國共產黨。其實,聯系到當時修改黨章時明文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的史實,即可發現,1982年憲法的上述新條款主要是要限制毛澤東那樣的超凡型領袖的個人專擅。但是,從1982年憲法的條款來看,這一憲法一方面規定共產黨不能有超越於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另一方面又承認超越於法理的四項基本原則、宣告共產黨的領導不可動搖,這就在法理上暴露出明顯的矛盾。
在這樣的憲法和政治制度框架中,中國實行了經濟改革,逐步引入了市場機制,並建立和健全了與此相應的民商法規體系。在這個過程中,出現了三個主要涉及財產權關系的憲法修正案。
第一個憲法修正案是1988年4月12日通過的,主要是作了兩項修改。第一,在現行憲法第11條中增加第3款,“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第二,修改了第10條第4款,承認“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一憲法修正案意味著,國家承認雇傭勞動、產業資本的積累、土地的商品化以及分配原則的改變等一系列經濟事實的合法性,並將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用益權相對於所有權的優先性。
第二個憲法修正案是1993年3月29日通過的,除了改進了概念表述之外,其主要內容是:承認中國仍然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政治方面增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的內容,把縣、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的任期從3年延長為5年;在經濟方面則放棄了計劃經濟體制、正式宣布“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承認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主經營。這次改憲之後,價格機制和企業家集團在社會中開始具有日益重要的意義,而國家則越來越明顯地呈現出從全能主義體制向某種形態的法團主義體制轉化的傾向。
關於第三個憲法修正案的建議,是由中共中央於1999年1月22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於1月30日通過新華通訊社公開發表的。[8] 3月15日,該憲法修正案在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上正式通過 。其主要內容是,把鄧小平理論作為國家意識形態的一部份寫進憲法序言,在根本規範中確認法治主義,廢除反革命罪的概念,為私有財產權提供更明確的合法性根據。本來有關方面還曾經設想對國家權力結構和所有制進行較大幅度的改造,但是這樣勢必要在某些方面突破既有的體制框架,因此未能獲得執政黨高層的支持。顯然,現階段的體制內憲法改良只能是有限的。
若冷靜地分析中國的現實條件,就會發現,小規模修憲確已接近其極限。今後中國的憲法修改應該是、而且也必然是突破現存體制。當局或者審時度勢、像八十年代初那樣以制憲的方式全面修改現行憲法;或者在社會壓力之下、像五十年代初那樣重新起草一部面向二十一世紀的憲法;或者是在急劇的社會動蕩之中、像九十年代初的俄羅斯那樣、自下而上進行憲法革命。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財產權的憲法規定都很可能成為立法中的一個焦點。
二、圍繞財產權的理論爭議和法制實踐
二十年來的經濟改革以引進外資和發展鄉鎮企業為支撐點,經歷了商業自由化、投資自由化、金融自由化等幾個階段。這是一個全能主義的國家逐步退出直接經營活動的分權讓利的過程,其結局必然是恢覆私有財產權的合法地位。但由於意識形態和執政黨正統性等障礙,私有化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采取了一種“猶抱琵琶半遮面”的非正式方法。結果,私人財產“從權力中來、到權力中去”,出現了一種所有權依附於行政權、並產生出權力資本的畸形形態,進而導致了社會的嚴重腐敗。與此同時,在得不到充份的制度保障的狀況下,私人財產或者被轉移到海外,或者在日常生活中被浪費掉,很難形成用於長期性經營的產業資本。
為了避免上述事態的蔓延和進一步惡化,有必要盡早在憲法和法律上承認和保障私人財產所有權的不可侵犯性。然而,目前在中國又確實存在著這樣一個悖論:如果私有財產得不到法律上的保護,資本就只能依附於權力;但反過來,權力資本的非法性又使由此產生的私有財產不宜得到法律上的保護。另外,在長期實行公有制的國家里,要承認私有化的合法性,就難以回避應該如何切割分配那些在名義上屬於全體人民的財產的問題。[9] 而且,在對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作出制度性的重新安排時,究竟這些財產的最終處份權是分配到個人、還是歸還給集體,也是個非常覆雜的政策選擇問題。[10] 考慮到二十世紀中資本主義國家的財產所有權也在不同程度上有相對化的趨勢,所以,中國政府試圖維持其對私人財產所有權的控制能力的做法,也並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的。但是,這種情形使得關於所有制改革的討論變得更加撲朔迷離。
九十年代中期以來,中國關心財產權問題的學者中一直存在著尖銳對立的不同觀點,大致上可以分為兩派,一派是自由主義,另一派是新左翼。自由主義思想的公開提倡者主要是一些活躍的經濟學家,從法律的視角來看,其中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制度學派的主張。而在財產權方面,張維迎的理論最有代表性。[11] 按照這一理論,在市場競爭中為了提高企業的效率,有必要在行為監督和利潤分配這兩方面,使得制度安排有利於對風險的態度適當或經營能力較強的企業家。然而,因為經營能力是私人信息,所以對它的評估非常覆雜,信息代價很大。如果回避難度較大的經營能力評估、而只按照對風險的態度來進行制度安排,則因窮人比富人有更大的積極性去利用貸款從事風險經營,結果反而可能會導致大量的壞賬,從而增大金融風險;而那種為了減少這一風險而實行的擔保制度,實際上是有利於富人的。如果在貸款過程中采取平均主義的做法,則會出現勞動雇傭資本的局面以及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即經營能力較差的管理者會逐漸把那些優秀的管理者排擠出市場,結果形成和強化行政幹預下的內部人控制。為了防止上述情形的出現,只能通過適當的制度設計,使經營能力與個人財產密切聯系在一起,在現實中,這種設計應當是讓先富起來的人或財產較多的人有更多的機會享有對企業的控制或所有權。
在張維迎看來,如果按照作為公共信息的個人財產擁有量來評估經營能力,所支付的信息代價是較低的;在一個有效率的市場中,社會分工應該以財產分布狀態為重要標準;不應當出現勞動雇傭資本的狀態,而應該是資本雇傭勞動。顯然,這一主張的含義是,財產權是培養企業家的溫床,也是企業及市場效率的充份必要條件;所有制改革既可以解決激勵機制問題,又可以解決經營者選擇機制問題,因此是中國經濟改革的關鍵所在。張曙光、汪丁丁、樊鋼、盛洪等許多經濟學者也持這種看法。汪丁丁還曾明確地指出,在從漸進改革轉向深層改革的過程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憲法改革,確立一部以保護私有產權為核心內容的憲法”。[12]
盡管中國已經出版了不少物權法方面的著述,但經濟學者們對法律界在私有化的意義和制度性保障方面的含混態度和貧乏的理論仍然頗感失望,有人甚至公開在文章中表示過不滿。目前,國內從憲法原理的角度為私有財產的正當性辯護、且有較大影響的政治學者是劉軍寧,他認為,“個人自治的核心是個人對其財產的獨立的排他的支配權,連治產的權利都沒有,哪有權利治身”[13];因此,“財產權是一切政治權利的先導,憲政民主的基石”。[14] 與汪丁丁相同,劉軍寧也主張“修改現行憲法,承認財產權是公民個人神聖不可剝奪的權利,並以此作為構建政治體制的出發點”[15],從而達到一石二鳥的目標,一方面使政治體制改革獲得“有恒產者”的支持,另一方面通過財產的制度化保障來有效地限制政府行為。
新左翼學者與自由主義派學者持相反的觀點,而一些理論背景不很清晰的國情派智囊集團及一些具有民粹主義傾向的知識分子也是如此。本文僅以崔之元的觀點為例,討論新左翼學者的有關見解。[16] 崔之元認為,大規模私有化的思路只是在財產分配上做文章,並不能保證經濟效率的提高,至多只是制造一個新生資產階級;為了在各個領域中全面落實人民主權的原則,也為了在微觀經濟層面達到依靠勞動者的創造性來提高效率的目的,必須在企業內部貫徹民主管理。因此,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應該是,還公有制以“經濟民主”的本來面目,而不是樹立和保障“絕對的財產權”。針對自由主義經濟學者提出的對風險的態度問題,崔之元強調了道德風險和無限責任。巴特(N. M. Butter)曾高度評價企業的有限責任制,認為這是可與蒸汽機的發明相媲美的二十世紀最重要的法律發明。而崔之元則對此持否定的態度,針對經營能力評估機制的問題,他以結構性破產以及破產法的公法化這一特例,來論證市場機制根據經營能力篩選企業、提高效率時的不充份性。
在關於美國企業制度變革的論文中[17],崔之元反對私有財產權的立場表述得更明確完整。他認為,八十年代末以來美國29個州通過修改公司法來緩和“股東資本主義”的企業管理方式,要求經營者不僅為股東(stockholders)、而且還要為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s)服務的做法,突破了私有制的邏輯,是市場經濟與私有制的矛盾之必然結果。張維迎對崔此文中的概念混淆以及基本觀點和論據的錯誤提出了非常尖銳的批評。張指出,由於企業制度分為確定的財產所有權和狀況依存的企業所有權兩個不同的層面,後者的本質是剩余的索取權(風險利益)和控制權(行為責任);公司的管理結構在廣義上是由安排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使兩者達到最大限度的對應的一系列契約所組成的;所以,美國許多州修改公司法讓工人等利益相關者在其承擔風險的範圍內享有一定的發言權、控制權,歸根結底只不過是私有制邏輯的延伸而已。[18]
在自由主義與新左翼的對立之間,還潛伏著第三種思想傾向,這就是在制度建設和創新的過程中盡量兼顧自由競爭與社會公正的理念。其理論淵源可包括實踐理性的哲學、多元主義的社會觀念、注重分配公正的自由主義正義論以及社會民主主義的政治綱領。從憲法發展的角度來看,這種觀念也許會趨向一種類似威瑪時期德國著名的政治學者赫曼·黑勒(Hermann Heller)所主張的“社會性法治國家”的設想。但是,這種思路還缺乏明晰的表述,更談不上體系化,只是因為它比較容易成為重建共識的基礎,所以在這里提出來以便引起充份的注意和深入探討。正是因為尚未奠定共識的理論基礎,近年來中國的改革實踐一直在左右搖擺。
從中國財產權制度變遷的歷史現實來看,中國的法律傳統中缺乏明確界定的、神聖不可侵犯的所有權觀念。私有土地的買賣雖早就得到國家的認可,但物主並無完全的自由;土地的轉讓一方面受到共同體內部人際關系的限制,另一方面受到國家抑制兼並的均地政策的限制。因此,中國的土地所有權一直不是絕對的,其合法性根據僅在於有據可查的契約文書以及可供尋根問底的契約之鏈。在界定土地所屬時,物主唯一能做的就是證明自己占有的土地來歷正當,是從契約對方手中合法獲得的,而對方又是從另一占有者手中合法獲得的,如此層層剝筍地直到國家承認的起點或法律時效的終點。此特徵使得中國的土地所有制度主要不是表現為經過登記、獲得排他性的物權形態,而是表現為由一系列契約文書所構成的債權形態;所有權的內部結構也具有彈性,呈現出不同層次的多種權利、權能不斷分離組合的動態。[19] 在最近二十年的經濟改革中,傳統財產權的上述特徵得到了恢覆並發揮了積極作用。
正如歐美歷史上的許多憲法鬥爭都是圍繞土地權益的分配問題而展開的那樣[20],當代中國的所有權關系的根本性改革也是從怎樣充份實現土地的財產價值以及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調整開始的。1962年公布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案規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包括人民公社(鄉)、生產大隊(行政村)、生產隊(自然村)在內的三級經濟組織,以生產隊為基礎。農村耕地制度的變化始於七十年代末,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先出現在一些貧困地區、並逐步普及到全國。在農村財產權改革的過程中,為了堅持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原則,農民和基層幹部把一塊土地分成不同的層次、不同的構成要素,通過承包經營的契約關系來取得使用土地和獲取收益的部份權利。[21] 其結果是,形成了一種不同於人民公社制度的農村土地財產權結構,即國家保有禁止轉讓[22]、限制抵押[23]以及強迫性征收或征用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事實上的終極處份權,鄉或村級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民集體的經營代理者或管理者、通過收取地租的方式實現所有權,而農民個人則以家庭為生產單位享有用益物權。由於承認農民的用益物權和生產自主性,這一新的制度安排大大降低了經營的監督成本、強化了生產的激勵作用,所以推行承包責任制後農業經濟的效率明顯地提高了。[24]
另外,為了提高對66萬平方公里的城鎮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增加財政收入,從八十年代初開始試行了國家所有土地的用益權能的出讓和轉讓。深圳特區首先在1982年引入有償出讓國有土地的交易制度(第一級土地市場),從此使用土地必須繳納地租,免費劃撥的做法被逐步廢除;至1987年又承認了土地使用者有償轉讓自己的用益物權的自由(第二級土地市場),從此國有土地具有了按照浮動價格實現交換價值的可能性。繼深圳之後,許多城市也先後實施了類似的土地流通化措施。1987年春天,國務院正式提出了在全國範圍內承認土地用益物權有償轉讓的政策,並責成國家土地管理局等機構研究制定具體方案,在1988年修憲法後付諸實施。[25] 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發布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為土地資源的商品化提出了具體的法律根據。土地使用權這個法律概念把城鄉的土地用益性權利統合起來了。
從民法的角度來看土地使用權,其廣義的內涵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房地產市場中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權等;狹義的內涵則專指以房地產開發為目的而取得的對國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權能。[26] 若采取大陸法系的分類方式,這一概念包括地上權和永佃權這兩種用益物權。然而,中國在設計國家在一定期限內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制度時,主要參考的是施行於香港的英國法的經驗,因為該模式可與公有制的意識形態相洽和,既能維持政府控制和調整土地資源的權力,又能使政府從土地開發中獲得巨額財政收入,還可促進房地產市場、金融業的繁榮。[27] 因此,立法者和學者的觀點更多地受到了所謂的社會性地權制度(land tenure system)的原理及自由土地保有權(freehold estate)和定期不動產權(leasehold estate)的分類法的影響。
與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相對應的,是國有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在“財產法”中確立了“企業經營權”概念,它包括對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權、承包經營權以及租賃經營權這三種形態。國有企業經營權這一用語出現於1984年,後在“民法通則”第82條中正式規定之。1988年公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2條第2款確立了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並把企業經營權定義為企業對國家授予其進行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份的權利。1992年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經營機制轉換條例”的第8到21條規定了企業經營權的14項具體內容,包括自主決定產品價格、按照規定從事進出口業務、自由處份企業資產、雇傭職工、拒絕攤派等方面的權能。
采用企業經營權這一術語的目的是,在與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不發生沖突的前提下,曖昧地容許國有企業擁有某種近似於所有權的物權,以解決所有權主體不能落實的問題。然而,鑒於這樣的文字遊戲實際上帶來了概念上的混亂,部份學者主張,應該明確承認國有企業具有區別於國家所有權的“法人財產所有權”。[28] 還有些學者則認為,法人不可能對國有企業的財產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因此應建立絕對所有權和相對所有權這兩種範疇,企業只享有相對所有權。[29] 其實,無論采取哪種觀點,都勢必導致國家所有權的二重結構。[30] 立法者最終接受了經濟學中的委托──代理理論的分析框架,在制度層面把財產所有權(property rights)和企業所有權(ownership of the firm)區別開來;國家作為投資者和委托人把自己所有的財產授予經營者來管理,僅僅享有“股東權”;經營者作為國家的代理人,實際上取得企業的“法人財產權”──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31] 從企業經營權到法人財產權的變化,正是對國有企業的財產權關系進行分離、重組以及實現結構轉換的結果。
綜上所述,在近二十年的經濟改革過程中,中國通過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企業經營權、法人財產權等一系列法律概念,實際上逐步改變了憲法第12條規定的公有制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其具體的步驟和措施如下。第一,通過契約法(特別是承包和租賃的合意關系)使所有權流動化。其結果是,一方面財產的轉移以及新財產的起源具有很大的可選擇性、隨機性、任意性;另一方面所有權的合法性與非法性的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為了防止化公為私或為了保護增值的財產,勢必出現按照排中律的邏輯使產權關系明確化的要求。第二,在界定產權結構的過程中,所有與占有、經營的分離會變得更加徹底。從法律理論的角度來說,有必要嚴格區別具有排他性的物權法上的請求權和相對於特定對象的債權法上的請求權。為了使產權的重新定義更符合要素市場和產品市場上的交換需要,司法實踐勢必通過試行的方式對財產權關系進行符合社會公正和經濟效率的政策性調整。第三,縮小政府的規模,讓行政權力逐步撤離市場,並通過股份制等形式使公共所有權的主體褪去具體的職能和特性而更加抽象化,使它變成一群基金管理人、一個參與分紅的股權載體,變成可以在證券交易市場流通的資產價值的一個核算單位,甚至變成獨立於所有者資格單一性或公共性的某種外部控制的社會責任及其象征性符號。
經過上述的私有化三部曲之後,為了使市場中通過契約交換、轉讓的財產權得以按照變價程序度量、可以按照司法程序執行,必須確立私有財產足以對抗任何第三者的法律效力。換言之,需要在使公共財產相對化的基礎上,承認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這就是1999年憲法修正案的本質所在。既然財產權結構發生了如此根本性的變化,政府的地位和行為方式、構成社會公正觀的習慣以及意識形態也必然受到影響。[32] 對強調意識形態的統治者階層、尤其是其中的“原教旨主義者”集團而言,這里不僅存在著經濟效率、租稅收入以及制度成本的比較分析,而且存在著基本政治體制的生死存亡的風險評估,問題於是變得極其覆雜。
三、1999年憲法修正案之後的憲法結構
“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顯示出試圖正面解決所有制問題的新的意圖,這最後表現為九屆人大第二次會議的改憲決議。為了從意識形態將對財產權結構的變革合法化,1997年在中共章程中規定,鄧小平理論是黨的指導思想的一部份,1999年又在憲法修正案中列入了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作用。為了協調政府行為與保護私有財產的要求之間的關系,1998年按照“依法治國”的綱領和有限權力的模式進行了行政改革。從制度變遷的角度來看,這些都是值得歡迎的。然而,無論從意識形態還是從政府定位方面來看,這些變化其實都很不徹底。而1998年底以來甚至還出現了一些思想逆流和政治倒退。如果分析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文本,就不得不承認,它基本上只是一種妥協的產物。
1999年憲法修正案的第12條確認了鄧小平理論在國家意識形態中的地位;相應地,把關於中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判斷從“現在進行時”改為“一般將來時”,即強調這一歷史階段“將長期”存在;還增寫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容。憲法修正案改動了憲法序言的第7段,該段改後共有251個字,其中僅社會主義這一詞就出現了10次,占該段文字近六分之一的篇幅。然而,雖然社會主義這個詞的出現頻率如此之高,它的概念卻未被明確地定義。若按照憲法序言第6段的說法,社會主義之所以不同於新民主主義,是因為對生產資料的私有制進行了改造;而如果按照第8段的說法,則社會主義意味著堅持對剝削階級的階級鬥爭;這兩種解釋又都與1999年憲法修正案的宗旨──界定私有財產權、發展市場交換的合意關系──相抵觸。
根據修正案第14條,在憲法中追加了關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條款,即把關於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原則合並為憲法第6條第1款,重新規定第2款為“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33] 相應地,修正案第15條把憲法第8條第1款改為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把集體所有制經濟定義為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
修改前的憲法第11條規定,國家承認個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補充、保護其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通過行政管理的方式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對私營經濟的規定也大致類似。根據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第5條,修改後的憲法提高了私人財產權的法律地位。根據修正案第16條,憲法中的相關條款被改為:“(第1款)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第2款)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在中國的權力話語體系中,把私有經濟解釋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這一表述,意味著正式承認其合法性和持久性,意味著“國家──集體──個人”這一價值序列的相對化。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的條款中不再區別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法律地位,這實際上意味著當局已放棄了馬克思主義的剝削理論及階級分析法。但在政府職能方面,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並未接受關於國家中立性和行政服務的理論假設;相反,還是繼續強調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監督和管理。盡管如此,憲法修正案第16條仍然是這次改憲的核心內容,也是今後中國制度改革的一個主要支點。
另外,修正案第13條增加了一個法治國家條款,而第17條則追認了刑法修改的成果,即廢除了反革命罪,使政府在行使強制力時得以淡化其政治色彩。若借用諾斯的術語來表達,對憲法的這兩處修改的主要意義在於,國家控制權的潛在暴力(violence potential)的分配顯得更加公允,從而加強了政府組織在暴力方面的比較優勢(comparative advantage in violence)。[34]
由於左翼勢力的壓力和意識形態的限制,1999年憲法修正案未采用“保護私有財產權”的表述方式,當然更未直接涉及私有化和私有制的定位。雖然修正案第16條明確提到“非公有制經濟”並承認其合法性,但把它限定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的範圍內。目前中國的非公有制經濟究竟如何區別於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中的非公有制經濟呢?隨著對社會主義概念的解釋之變化,會不會某一天非公有制經濟不再被當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份呢?可見,修改後的憲法對私有經濟的定位,還是沒有擺脫所謂的“說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的“主義”話語和權力話語的邏輯。另外,修改後的憲法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也是有條件的,即一要合乎法律規定、二要承認國家監管。前一條件意味著,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僅限於法律實證主義層面,缺乏防範“立法專制”或者“惡法”的觀念[35];而後一條件雖然有補救市場失敗的含義,但實際上卻使私有財產的權利本身無法具備固定、明確的邊界以及必要的對抗力。應當看到,如果對私有財產權缺乏充份的制度性保障,無論國家如何引導,它都很難有效地形成產業資本;相反,卻很容易趨向隱遁、消費以及投機。
學術界一般都認為,以馬克思理論為意識形態基礎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有兩塊主要的基石,即公有制和按勞分配。憲法修正案第14條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假設為媒介,對這兩大原則都作了修正。當然,這樣的修正是符合改革開放後的經濟現實和社會進一步發展的需要的。但是,也有必要注意到,同一制度中並存的異質因素不僅具有互補作用,還有互相競爭和彼此淘汰的特性。如果非公有制的財產權安排和分配方式更有效率,在競爭中顯示出優勢來,應該怎麽辦呢?這時還一定要堅持維護公有制的主導地位嗎?對這一十分現實的問題,如果作肯定的回答,那麽真正的市場競爭機制就無從談起了,憲法修正案第12條增加的市場經濟條款等就要流於一紙具文;如果回答是否定的,現行的社會主義體制就難以為繼。未來的中國,究竟是違反馬克思列寧主義、建立一種嶄新的社會主義模式,還是為了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原則、而不得不違抗勇於“修正錯誤”的黨的領導,或是真正地貫徹人民民主的精神、實行憲法革命呢?無論采取何種選擇,現行憲法結構上的矛盾都是昭然若揭的。換言之,在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通過後,甚至四項基本原則的內容本身也會發生沖突,從而影響到關於社會公正的價值體系的效力。
從憲法的具體內容中,也很容易看出修改後的憲法的自我矛盾。例如,按照修正案第16條的規定,個體經濟、私營經濟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而修正案第17條卻保留了“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的罪名。這里的“社會主義經濟”是單指社會主義公有經濟,還是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若是單指公有制經濟,那就表明憲法實際上對經濟體系內部的各個組成部份並非一視同仁,而是區別對待;難道憲法暗含著在財產權保護問題上對不同所有制經濟實行不同待遇的意思?甚而令人起疑,是否破壞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就不必受到國家法律等同的制裁呢?既然憲法規定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理應不能容許對它們的破壞活動,如果對破壞個體、私營經濟的行動與破壞公有制經濟的行動一視同仁地制裁,那麽,又何必要把法律所保護的經濟體系區分為“社會主義”的與非社會主義的?
進一步看,如果憲法修正案第17條所說的“社會主義經濟”不包括市場經濟,那麽,發展市場經濟是否就構成所謂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的犯罪活動呢?第17條專門規定了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的法律制裁,這與憲法第15條第3款中關於“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規定之間,又是什麽關系呢?還有,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那麽,現實中是否還確實存在著非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呢?又是否存在著不神聖而又可以侵犯的財產呢?若對後一問題作肯定的回答,那麽,是否意味著“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以外的一切財產,都不受法律保護、或只受次一級的保護,因而是可以被踐踏、而不受或只受到較輕的法律制裁呢?之所以提出這樣一連串的問題,並非出於咬文嚼字、吹毛求疵的偏好,而是因為憲法實際上對上述概念並未規定明確的概念和內涵,這就使得行政司法機構不可能正確地解釋和實施1999年修憲後新的私有制經濟條款,各部門在制定法律規範和審理具體案件時就必然會歧義叢生。如果當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制憲時,都出現潦草敷衍的狀況,以致於聽憑一部內容上矛盾百出的憲法出台,那當局又怎能指望人民承認這一憲法作為根本規範的最高效力呢?!
中國迄今為止的經濟改革主要是引入市場機制,其基礎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的契約及其履行,其結果是私有財產的逐步積累、甚至已達相當大的規模。但財產權不能僅靠契約關系中的相互承認來保障,只從農地的相鄰關系由於否定的相互性而不斷陷入糾紛即可略知一斑。財產權必須具有對抗任何第三者的效力,因此離不開政府的強制性保護;反過來說,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界定和保障財產權,其職能也就大可被質疑了。所以,一旦承認了私有財產權的合法性,就必須開始建立相適應的政府職能。正是在這一意義上,財產權結構是否有效率這一經濟問題,是無法脫離政治體制及意識形態而單獨討論的。
在現階段,中國的有產者需要政府從法律、制度上提供充份的保障,並希望限制政府權力的幹預;而政府也需要通過“有恒產者有恒心”的機制使社會安定化,並通過保護財產權的行政服務來獲得支持和國庫收入。這種歷史性交換的合意,就集中反映在憲法修正案第16條規定的私有經濟條款和第13條規定的法治國家條款中,問題是如何落實法治國家的制度設計。當然,在許多根本方面,如怎樣按照依法治國的原理來監督和限制政府權力、武裝力量究竟屬於人民還是屬於一個政黨、建立什麽樣的決策模式、繼續采取民主集中制還是承認權力機構內部的分權制衡、是否容許各種利益集團及其代表的活動等,一時還看不到當局和人民之間形成合意的可能性。但有一點可以肯定,根據馬克思關於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著名命題,財產權關系的變化勢必要在意識形態和國家機器方面引起連鎖反應式的變化,欲長期維持既存體制的想法是很不現實的。任何人都不得不承認,在新的憲法修正案通過後,中國的社會經濟結構和國家權力結構的對立實際上更表面化了。在此情形下,既然倒退沒有出路,那麽政治改革就無從回避。
四、社會公正與憲政共識的重建
馬克思列寧主義主張,為了避免剝削壓迫和階級對抗、實現社會公正,必須消滅私有制。但大量的實踐都證明,公有制並不能帶來真正的社會公正。因為,整體性公有制的承擔者只能是國家,而全能國家一旦成為營利機構,就會導致全面的“共有的悲劇”,或在不同層面上與民爭利,其結果必然是“國將不國”,逐步失去國家協調和仲裁社會各種利益的基本功能。中國1999年憲法修正案的私有經濟和法治國家條款,正反映出中國校正其推行公有化的歷史結果的努力。然而,一旦恢覆了私有制的合法地位,又怎樣才能真正實現社會公正呢?這一問題迄今未得到認真的討論,但要進行政治和意識形態方面的深層改革,這個問題卻是無法繞開的。
在近二十年的改革開放中,幾乎所有階層都曾得到過不同程度的實惠。雖然分配不公的問題早就存在,但多數人都認為,最重要的是先把“餡餅”做大,這樣每個人所拿到的份額才能不同程度地增加,爾後再考慮分配的標準及程序是否公正。然而,到了九十年代後期,人們才突然發現,“餡餅”做得再大、再快,也趕不上國有資產流失的規模和速度;通過國家權力的杠桿建立市場經濟的結果是出現了權力資本,國家權力的持有者及其關系人“近水樓台先得月”;目前權力資本的原始積累已基本完成,剩下的難題便是如何處理變成了“蟬蛻”的國有企業及其職工。國有企業的破產實質上意味著國家的體制破產,然而,對於體制破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國家權力持有者,不僅把破產的成本完全轉嫁到國有企業職工及社會身上,而且還在體制破產過程中暴發了起來。他們先是以化公為私、權錢交易等方式,做無本萬利的“生意”;繼而又壟斷市場、結成份利集團,占據了最小風險、最大收益的社會地位;貪得無厭的權力資本不僅挖空了國家的經濟基礎,而且還腐蝕了整個國家權力結構。於是,社會公正問題開始凸顯出來。
在這樣的現實條件下,怎樣才能實現社會公正呢?能按照“主義”話語(老左翼)或者“批判”話語(新左翼)的主張,再來一次“等貴賤、均貧富”的“革命”嗎?這將使中國倒退到改革前的制度原點。能按照“穩定”話語(制度功利主義)或者“實惠”話語(行為功利主義)的說教,勸民眾忍耐下去,一直等到人均GNP達到2000美元後再來談社會公正問題嗎?可是眼前權力資本的貪婪與下崗職工的不滿已經表現為潛在的社會摩擦,誰也不知道雙方之間暫時脆弱的均衡還能維持多久。
事實上,一旦分利格局固定化、制度化後,社會公正也就無從談起了,政治改革則更是難上加難。目前在中國要實現社會公正,關鍵在於規範權力資本。從社會轉型的角度來看,比較理想的途徑是,在“反腐敗”等治標性活動的同時,實行治本性的制度變革和制度創新,把權力資本誘導到產業資本市場、並通過一整套公平交易的規則來規範之;同時,通過國家的稅收、財政及資源分配政策,來扶持中小企業、援助貧困階層、縮小收入差距、限制非法經營。而要做到這些則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國家權力的中立化,使權力的行使不以權力資本的自由意志為轉移。從更一般性的意義上說,既然國家承認了私有制,那麽其主要職能就變成對財產權和契約提供保障性服務;在這種情形下,國家必須公平地、以契約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出現,並根據這一定位來設計各種制度安排。這時就需要關於社會公正的“法治話語”,以確保憲法第33條第2款所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的實施,其最基本的內容和政策應包括政企分離(以“小政府”為模式的行政改革、黨政軍機關與經濟活動脫鉤)以及依法行政(行政訴訟和違憲監督)等等。
目前,僅就分配公正而言,“法治話語”中有兩個明顯的悖論。一個是形式上的,如果私有財產得不到法律保護,資本就只能依附於權力;而權力資本的非法性,又使由此產生的私有財產不宜直接得到法律上的保護。這種形式上的悖論有兩種可能的化解方法,即各種所謂的“洗錢”型的財產合法化的個人行為,和由國家出面正式承認私有財產權及其分布現狀的合法化行為。1997年全面推廣的股份化以及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就屬於這類措施的具體步驟。另一個悖論則是實質意義上的,即國家權力的中立化意味著要抑制政府在財富再分配方面的功能,實行“夜警國家”或者“小國家、大社會”的模式;但由於兩極分化的局面已經形成,只有國家才能通過財富再分配的方式來縮小階層之間、地區之間的貧富差距,因此,仍有必要維持一個“福利國家”的架構;而國家一旦介入財富的分配,就很難保持其真正的中立性。
中國今後法制建設的根本課題就是怎樣解決這些實質性悖論。為此,首先要建立新的社會共識和意識形態體系。共識從何而來?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強調自由和政治民主,而新左翼的意識形態則強調平等和經濟民主,雙方的對立歸根結底還是集中在如何形成自由與平等的均衡關系這一永恒性的政治問題上。如果承認,有可能通過約翰·羅爾斯(John Bordley Rawls)所說的重疊性合意和反思性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36]以及相應的制度安排,來實現自由的平等和平等的自由;那麽,在上述的意識形態對立狀態中,就完全可能找到重建社會共識的基礎。
在羅爾斯看來,一個社會是否公正不取決於實行公有制還是私有制,關鍵的問題在於施行財產權的成果能否在社會中公平地分配;社會公正既不容許為了少數人的更大利益而犧牲多數人,也不容許為了多數人的利益或者社會整體而犧牲少數人。除了財富的分配之外,人們是否享有充份、平等的自由權,也是社會公正的一項最基本的指標;更準確地說,自由權應優先於公平分配。按照自由主義的正義觀,財產權的分布應通過市場競爭來決定,這種安排本來就符合平等和民主的理念。因此,羅爾斯把自由的市場機制稱為“占有財產的民主制(property-owing democracy)”,並認為,在采取自由社會主義政體的社會中,也可實現容許公共單位與私人平等競爭財產權的經濟民主。[37]
中國突破了公有制神話、承認了私有財產的合法性之後,應考慮如何建設公正的社會、兼顧自由競爭與公平分配。為此,需要通過剝離政府活動與營利活動、限制行政權力、縮小公共職能等改革措施,使國家權力中立化,提供一套能公正解決社會利益摩擦的制度框架,這必然會導致重新設計國家制度的政治改革。這樣的改革應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建立一套明確的、普遍適用的、抽象化的行為規範體系及程序規則,盡量縮小自由裁量的余地,即使在需要裁量的地方也應建立起可進行外部監督的機制;其次,“階級立法”意味著立法腐敗,必須通過民主化、分權制衡以及議會制立法的方式來防止立法腐敗;再次,建立和健全徵稅、財政支出以及公債發行的具體規則,通過修憲來限制政府的徵稅權,以此加強分配的公正;第四,在司法方面實行集權制,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第五,需要通過輿論監督來防止司法腐敗,但更重要的是完善法律專家的資格考試制度、加強職業自治和自律、通過程序性設計、法律解釋的技術以及判決理由的公開發表,來提高審判的合理性;第六,通過各種法律措施,切實保護一般消費者、地域居民、低收入階層的利益,使之免受企業不當活動的侵害;第七,在社會中形成能與企業抗衡的各種私人組織、中介組織,尤其是自發的工會和農民團體。
如果國家要介入財富的分配和再分配,最關鍵的問題是如何避免強制性的經濟平等化。實際上,財產權的各種不公平的分配以及試圖改變分配格局的努力,正是黨派活動的基礎和源泉;在追求社會公正的目標時,不應抱持“畢其功於一役”或一勞永逸式的期待,應把這一目標與實現利益代表制度和審議制度結合起來考慮,注重在多元化的意見表達和試錯過程中,不斷糾正社會不公現象。同時,既然國家會介入財富分配,那麽就要注意通過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來限制國家在分配方面的活動。必須加強司法審查制度,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而且要審查抽象的行政行為。總之,在分配過程中,國家權力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是由司法審查制度、在各種利益集團的互動中實現的。
由1999年憲法修正案所引申出來的上述結論以及對政府和意識形態的新要求,完全逾越了現行憲法的框架。既然體制內的憲法修改已經達到極限,那麽體制外的憲法革命也就勢在必行。中國政府在實施大規模的法典編纂計劃之前,其實應該考慮首先制定一部面向二十一世紀的新憲法。也許,重新立憲的決斷不得不等待條件的成熟和適當的契機,但是,各種基本制度的周密研究和充份的討論是有必要、而且有可能盡早進行的。總之,通過論證性對話達到共識,在此基礎上重新塑造行政的活動模式、國家的權力結構以及社會的意識形態,這就是目前中國憲法發展的最迫切的任務,也是憲法學的中心課題。
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建立憲政民主體制
張祖樺
四川師範學院政治法律系客座教授
一、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
二、社會轉型時期的主要矛盾與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病
三、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與基本原則
中國在推進經濟改革的同時,也應進行相應的政治改革,這業已成為體制內外大多數人士的共識。但是,究竟什麽是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人們的理念就不盡相同了。中共十五大的提法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而一些知識界人士則提出了“建立民主政治”或“實現政治民主化”。筆者認為,茲事體大,絲毫含糊不得;放眼今日之世界潮流,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應該定位在建立憲政民主體制上。下面從三個方面加以論述。
一、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
自文革結束、實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各個方面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誰也無法否認,今天的中國社會已經與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主義沒有多少共同之處了。如果用現代化理論和社會進化理論來考察中國社會的變遷,可以看出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這一時期的主要特徵是,從傳統社會轉向現代社會、從封閉社會轉向開放社會、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從專制政治轉向民主政治(準確地說是憲政民主政治)。筆者試從經濟、社會、文化、政治這四維角度,來分析社會轉型時期的一些特點。
經濟上的三大趨勢:非國有化、市場化、國際化
改革開放以來,經濟方面最突出的變化首推非國有化。改革之初,工業產值里國有工業占77.6%,其余部份均為準公有的集體工業,基本上不存在個體或私營工業。而到了1996年,工業產值里國有工業僅占28.8%,集體工業占40.4%,個體、私營及合資、外資等工業則占30.8%。顯然,非國有經濟的增長大大超過了國有經濟。1996年,全國注冊的個體工商戶達2,700多萬戶,私營企業81萬多戶;個體、私營經濟注冊資金達5,900多億元;個體、私營經濟從業人員達6,100多萬人;個體、私營經濟的零售額占社會消費品零售額的30%以上;它們向國家交納的稅金占全國工商稅收的7%左右。這些數據從側面反映出經濟非國有化的趨勢。
另一變化是市場化趨勢,它出現於八十年代、在九十年代明顯加快成形。目前在商品市場上,90%以上的生產資料和95%以上的生活資料的價格已由市場決定;資金、勞動力等要素市場已開始出現;技術、產權、房地產、期貨等市場交易也都陸續形成了規模。可以說,中國經濟的微觀基礎已經市場化了。改革前國有企業95%的經濟活動是依據國家指令性計劃安排的,現在這一比例已降到5%以下;今天,國有企業主要是面向市場組織其生產、流通、分配、消費等經濟活動的,再也不是完成國家計劃的“機器”了。而那些在計劃體制之外生長起來的非國有企業,則一向是按照市場規則運行的,隨著市場化趨勢的出現,它們的活力也越來越強。
再次是國際化。1978年中國的進出口總額僅占GDP的10%左右,而1996年這一比例已上升到36%,中國經濟的對外依存度正在大幅度提高。至1997年中國吸收的外資已超過3,200億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資近2,000億美元。這些都表明,中國的經濟愈來愈國際化、與世界經濟的聯系愈來愈緊密。
社會的五大變化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也發生了以下幾方面的變化。首先是兩層型社會結構轉化為三層型結構。改革前中國的社會呈現典型的“國家──個人”兩層型結構,國家通過單位(工廠、公社、機關、學校等)制度直接統治個人。改革以來的最大變化之一就是,在國家直接控制的組織之外,出現了一個民間社會,如民營企業、民間社團、各類中介組織、民辦媒體、民辦學校、城鎮社區組織等。結果原來的兩層型結構轉化為“國家、民間社會、個人”三層型結構。這樣的結構變化相對地減弱了國家對個人的控制能力,而個人的選擇機會則日益多樣化、對行政機構及其衍生物的依賴性大為降低;同時,也形成了廣闊的公共生活空間及個人生活空間,也因此大大地激活了人的潛能與活力。
其次是出現了中產階層。改革前的中國只存在著官僚特權階層和工人、農民、城市平民等下層社會,根本沒有中產階層。改革以來,隨著非國有經濟的迅猛發展和民間財富的迅速積累,一個收入豐裕、生活富足、資產殷實的中產階層正在形成。據保守的估計,全國個人金融資產超過100萬元的人數遠遠超過100萬,而資產超過千萬元和上億元的也大有人在。如將他們的家屬計算在內,這個階層已有相當可觀的人數。盡管他們目前在總人口中的比例還不大,但由於他們掌握著大量財富、主導著市場的發展趨向、控制著廣泛的社會資源、並且日益積極地參與經濟和社會生活,因此,他們的價值取向、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必將對社會產生愈來愈大的影響。
第三,知識階層的獨立性逐漸增強。以前毛澤東視知識分子為附著在國家機器這張“皮”上的“毛”,既然“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故而從整體上看,改革前知識分子根本沒有任何獨立性,只能被動地聽憑對他們的“改造”。伴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大批知識分子脫離了舊體制的羈困,既在經濟上自立,也在觀念上日趨獨立。即使仍留在國有體制內的知識分子的觀念也都保有一定的自由領地。這種變化既有助於知識階層整體智識水平的提高,也使得知識階層有可能作為社會進步的思想前導而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第四,社會中貧富兩極分化的趨勢。一方面,社會中的富有或中產階層的人數正在逐步增加;但另一方面,貧困化的人口仍為數巨大,城市里的下崗、失業人數還在不斷上升。據官方數字,1996年全國農村的貧困人口為6,000萬人,城鎮里生活水平低於貧困線的人口為1,176萬人。到1997年1季度末,全國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中停減發工資的職工人數為1,096萬人,停減發離退休金的離退休人員227萬,下崗職工已達900多萬,僅此三項合計就已超過2,000萬人,達歷年來的最高點。隨著國企改革的深化、經濟和產業結構的調整以及覆關入貿進程的加快,下崗待業的職工人數還會進一步增加。就業壓力已構成當今中國最為突出的社會問題。此外,還有為數巨大的進城流民(一些城市居民稱之為“盲流”),他們構成了社會的底層,生活十分艱苦,其權益基本得不到保護。
第五,城市化現象。中國的建制市至1996年底已達666個,比十年前翻了一番,其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42%,建制市的城鎮居民達為兩億人。城市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市生活方式的迅速傳播,使愈來愈多的農村人口受到城市文化生活、價值觀念、道德規範、行為模式和社會心理的影響,向城市遷移,從而使得城市人口不斷膨脹。早在九十年代初,由農村流入城市、設法定居的人口即已超過五千萬人。
文化變遷的三個特點
隨著改革開放中經濟和社會生活的變化,體現社會民族風貌的文化也有劇烈的變化。首先,社會觀念與正統意識形態日漸疏離。文革結束以來,革命年代制造的政治神話一一破滅了,正統意識形態(如階級鬥爭、無產階級專政、一黨專制、個人崇拜、計劃經濟、一大二公等)逐步走向衰敗。無論是精英文化、還是大眾文化或流行文化,都顯現出與正統意識形態疏離的趨向。繼社會中普遍出現的信仰危機、信念危機後,開始了社會觀念的更新,功利主義、實用主義、自由主義以及後現代主義逐漸表現出越來越大的影響力,但也同時出現了道德失範、拜金主義等觀念畸形演變。
其次是“西化”思潮日益擴散。作為先行的現代化範式的西方社會近年來對中國的影響已波及到文化的各個層面。在思想文化如哲學、宗教、藝術、文學、政治等方面,存在主義、精神分析學、基督教宗教哲學、權力哲學、實證主義、現代派、後現代派的各種理論都被介紹到了中國;文學藝術作品也受到了這些思潮的影響;而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等觀念的影響則更是廣泛深遠。在工具文化如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經濟科學、管理科學以及廣告文化、營銷文化、服飾文化等方面,西方的影響也十分深入。例如,在大眾文化方面,如電影、電視劇、古典音樂、流行音樂、社交禮儀中,西方的影響可謂無所不在。以美國之音、英國BBC、法國廣播電台的中文廣播為代表的西方傳媒的影響,也在逐步擴大。
第三是多元化的趨向。由於正統意識形態的控制能力削弱了,改革開放中經濟的多元化和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導致了文化上的多元化。雖然社會主義文化仍在堅守自己日益緊縮的陣地,但自由主義和保守主義兩大思潮正在異軍突起。佛教、基督教、伊斯蘭教、道教以及儒家思想在中國都有覆興之勢。各民族、各地域、各種人群的亞文化更是層出不窮、形式繁多。可以說,多元化是中國社會轉型期文化最基本的特徵。
政治層面的三個轉變
在轉型期政治諸多變化中,首要的變化是政治制度從極權主義轉變成威權主義。所謂的極權主義是指政權對社會生活的一切領域(包括人們的思維)實行無所不在的嚴密控制的政治制度。所謂的威權主義或一般意義上的“專制主義”,指的是雖然不民主、但當局在未遇到社會的公開挑戰的情況下往往不采用全面嚴厲管制手段的政治制度,即民間所稱的“無民主、有自由”的政治狀態。在威權主義體制中,盡管自由是有限度的,但比起極權主義時代來,社會氛圍要寬松許多;在極權體制中人們不敢做、不敢說、甚至不敢想的事,在威權主義時代都變得可以做、可以說、可以想了,社會生產力也因之得以啟動、獲得活力。當然,威權主義政治制度仍然存在著諸多弊端和矛盾,筆者將在下文中進一步分析。
政治上的另一個變化是革命家的統治轉變成技術官僚的統治。毛澤東時代是清一色的老革命家統治的時代;鄧小平時代是老革命家與行政官僚、技術官僚混合統治的時代;而江澤民時代則是典型的技術官僚統治的時代。現在,從中共的政治局委員到省市一級的主要負責人,幾乎是清一色的理工科高等院校學歷背景、同時又具備多年的從政經歷。這些人雖仍具有意識形態上的承襲性,但大多較為務實,較具功利主義色彩,較重視操作技術、策略、權謀、手腕,較善於處理人際關系和實際問題,較具有靈活性。正是由於技術官僚執掌政權,才使得費邊式的漸進改革道路成為可能,但也使轉型期的中國政治顯現出缺乏人文主義底蘊的局限。
政治上的第三個變化是逐漸地從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的轉變。改革開始以來,立法機關制訂和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它們覆蓋了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國防、外交各個領域,奠定了依法治國的法規基礎。同時,民眾的法治意識也顯著增強,遵守法律、不做違法的事已成為社會上大多數人的共識;用法律維護人權、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也越來越成為人們的自覺選擇,民告官的事例屢見不鮮;律師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現。執政黨也開始強調“依法治國”,並在黨章中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要“使國家各項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當然,也要清醒地認識到,中國距離建立現代法治國家的目標還有很遠的路程。
在本文中對轉型時期諸項特徵的概要描述是循著先經濟、再社會、文化、最後涉及政治的順序,這絕非隨意的排列,而是反映了社會發展演變的實際進程。中國的改革始於經濟領域,然後又逐步放射到社會、文化、政治領域。當改革使得社會的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之後,則政治改革就不可避免地會隨之到來,這是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內在要求,不因人們對它的好惡而改變。經濟和社會發展到了一定的階段,只有進行相應的政治改革,才能建立新的政治秩序,將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成果制度化,以保證經濟、社會、文化在良性軌道上持續進步。其實不獨中國如此,先行的現代化國家如歐美諸國也是如此,後發的現代化國家和地區如東亞“四小龍”、前蘇聯、東歐各國亦莫不如此。認識這一普遍現象,對於理解政治改革的動因、條件、時機、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二、社會轉型時期的主要矛盾與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病
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的主要矛盾
雖然改革開放改變了經濟體制、給中國社會帶來了生機和活力、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促成社會的現代化轉型,但在中國的社會轉型時期也存在著許多突出矛盾和消極現象。江澤民曾在中共十四屆五中全會上作了題為“正確處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若幹重大關系”的講話,談到了中共高層時下最為注重的十二大關系,其行文的風格酷似毛澤東的“論十大關系”,只是顯得更為空疏。其實,這十二大關系完全可以被解讀為中國社會中現存的十二項矛盾,它們確實令當政者左右為難、進退維谷。但是,這些矛盾都還不是社會轉型時期的主要矛盾。筆者認為,中國在轉型期中面臨著兩對主要矛盾:一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與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二是發展中的經濟、社會、文化與落後的政治體制之間的矛盾。可以說,轉型期的所有其他的矛盾或問題無不與這兩對主要矛盾有關,並受到這兩對主要矛盾的影響和制約。
因此,在社會轉型時期一方面應當積極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另一方面也要相應地推動政治體制改革,逐步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政治架構──憲政民主體制。中共領導層囿於一黨之私,只願承認前一對主要矛盾,而刻意回避後一對主要矛盾。實際上,這兩對矛盾緊密相關的,如果只實行經濟改革,不推行政治改革、不建立憲政民主體制,就不可能建立公正、高效、公平競爭、充份保障財產權和經濟自由的市場經濟體系,也不可能杜絕現行體制產生的一系列弊端。
就人民最為痛恨的腐敗現象而言,執政黨年年高喊“反腐敗”,然而腐敗現象不但屢禁不止、反倒愈演愈烈,這與現行政治體制有著密切的關連。腐敗現象涉及公職人員出於私人目的而濫用公共權力和公共資源的各種行為,如貪污、索賄受賄、弄權勒索、任人唯親、結黨營私、揮霍浪費公共財產等。通俗地講,腐敗就是“以權謀私”,它也被稱為“政治之癌”。西方的政治經濟學曾用“尋租”理論來描述腐敗現象。在該理論中,“租金”泛指政府幹預或行政管制市場競爭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即超過機會成本的差價。既然政府幹預和行政管制能夠創造差價收入,即“租金”,自然就會有追求這種“租金”的活動,即“尋租”活動。“尋租”活動的特點是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如遊說、疏通、走後門、找後台、行賄等)得到占有“租金”的特權。通俗地講,“尋租”就是“權錢交易”,即權力與貨幣的交換。腐敗現象蔓延擴散的制度根源在於,現存的政治經濟體制為持續廣泛的濫用權力謀取私利行為創造了機會。十九世紀的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說過一句十分精辟的話:“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絕對地腐敗”。這句話點出了腐敗現象的要害,問題雖然出自權力,而根源則出自“絕對的權力”,即對權力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如果掌握權力的人不受監督和制約,就無法保證權力不被濫用,無法制止以權謀私,腐敗焉能不滋生蔓延?
同樣地,社會不公正、尤其是民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公正現象的普遍存在,也與現行政治體制有十分密切的關系。在現行體制下,各級黨政機關、司法機關掌握著各種生殺予奪的權力,這些權力原本來自人民,但現在人民卻無權過問權力的使用。於是,在許多場合,權力異化為統治人民、魚肉百姓的工具,而體制內的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如黨紀、政紀、法制)卻相當薄弱,體制外的監督和制約形式(如大眾傳媒、政黨、社團)更是基本被禁止。這樣的制度環境遂使官官相護、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甚至草菅人命的惡行得以橫行無忌;百姓敢怒而不敢言,即令敢言也無處言、言之而無官理,切身權利受到侵犯卻得不到保護、也不敢聲張。各級黨政官員、司法官員既握有權力、享有種種特權,又不受實質性的制約,焉能保證其不濫用職權?大量社會不公正、司法不公正甚至執法犯法的現象即由此而生。
再如,國有企業普遍陷入嚴重困境的局面更是與現行政治體制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國家機關本應是履行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職能的機構,不應直接管理企業。但各級國家機關時至今日仍在管理著數以百萬計的國有企業,幹預這些企業的組織管理、生產經營、幹部任免乃至於技術改造。在國有企業內,廠長、經理還要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大多數企業的廠長、經理與黨委、書記之間關系緊張,這種現象嚴重地幹擾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而下崗與失業工人的社會救濟、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提供就業機會、進行再就業職業培訓等工作,本應由政府承擔起管理職責,現在政府部門卻經常將這些責任推給企業,使得許多現實困難難以有效地解決。因為,很明顯,抓企業、抓經濟、抓物質建設,就有油水、有實惠、有利益,也容易出政績;而組織下崗職工培訓之類的事,是吃力而又沒“油水”的,所以各級官員就興趣索然了。這種政企不分、黨企不分、以政代企、以黨代企、政府職能嚴重錯位的現象,正是現行政治體制不適應經濟、社會、文化發展需要的集中表現。過去二十年來,雖然政府數度試圖改變這種狀況,但始終未見成效,其根本原因是只在經濟管理體制上“作文章”,而不觸動政治體制和政府管理體制。現在,多數人都看得很清楚了,如果再不從根本上改革現行政治體制和政府管理體制,國有企業是不可能真正走出困境的。
至於其它方面,諸如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教育與科技發展、環境保護與資源開發、人事幹部管理與公務員制度、所有制問題、分配問題、財政問題、新聞媒體問題等,無不與政治體制有著密切的關系。筆者不在此逐一論述,讀者盡可舉一反三而思之。
中國政治制度的歷史回顧
中國現行的政治體制有其悠久的歷史淵源,可上溯到兩千多年前的秦王朝。秦朝首次實行郡縣制,將全國劃分為36郡(相當於今之省),建立了龐大的官僚機構,實行高度集權的君主專制統治;立法、行政、司法、監察、軍事等各種權力都操於皇帝一人之手,“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又實行嚴刑峻法,任何對皇帝和專制統治的不滿和非議,都會遭到殘酷的鎮壓;且“焚書坑儒”,毀滅文化,大批消滅知識分子,取消學校,以強制力量和鐵血手段壟斷意識形態。秦以後的歷朝歷代之統治形式雖不斷變化,但秦朝創立的大一統式君主專制政體卻一脈相傳,至清朝可以說臻於完備。1911年的辛亥革命結束了長達兩千多年的君主專制政體的統治,但由於軍閥割據、戰亂不已,中國一直未能建立現代民主政體。孫中山先生雖有此志向,倡導民族、民權、民生之“三民主義”,惜不幸英年早逝,壯志未酬。此後,蔣介石率北伐軍在南京建立了國民政府,一再宣稱要繼承中山先生的遺志,經由軍政、訓政、最終實現憲政,建立民主政體。但相繼爆發的國共戰爭、抗日戰爭加之國民黨一黨專政統治的腐敗,使得國民黨政權很快土崩瓦解。
毛澤東和中共正是抓住了國民黨統治的專制、腐敗與忽視底層民眾利益的弊端,發動了以“打土豪、分田地”為號召的農民革命,采取了“以農村包圍城市”的戰略,並最終把國民黨統治者趕出大陸,建立了植根底層、植根鄉村的中共政權。令人遺憾的是,毛澤東和中共領導人也未能擺脫中國古代專制主義的傳統,毛本人即以超越“秦皇漢武”自詡,又以明朝正統繼承人自居。在毛澤東時代,中國實行的仍然是高度中央集權的一黨專政統治。歷史學家黃仁宇在其所著的《中國大歷史》一書中評論道:“中國的當代史可以簡明的條例:國民黨和蔣介石制造了一個新的高層機構。中共與毛澤東創造了一個新的低層機構,並將之突出於蔣之高層機構之前。現今領導人物繼承者的任務則是在上下之間敷設法制性的聯系,使整個系統發揮功效”。這段評論頗具史家之慧眼與洞見。
政治發展理論認為,一個國家要實現現代化,在政治上至少要具備四個基本條件:第一,這個國家必須是統一的;第二,這個國家必須是真正獨立的,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挾制;第三,這個國家必須克服個人獨裁專制,不能由一個人決定國家的一切;第四,這個國家應該逐步建立起一整套適合經濟發展的法制體系和政治架構。若不具備這幾個基本條件,則一國即使實現了工業化,或依賴豐富的自然資源使國民過上比較富裕的生活,仍只能算作“畸型現代化”,發動過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德、意、日就曾是這種“畸型現代化”的範本。也因此,“二戰”後德、意、日都重新制訂了憲法,采行了憲政民主政體。
中共奪取政權後,應該說在中國大陸上述之一、二項條件即初步具備,若能在三、四項條件上努力一番,則中國大陸的經濟起飛、社會進步、文化繁榮、政治發展的進程早已發端,中國的現代化絕不會付出如此慘重的代價,今日之中國斷不至於落後如此許多。實行改革以來,雖發生了從極權主義向威權主義的轉變、在法制建設方面也有了一些進步、社會擺脫了意識形態的禁錮之後亦日趨開放,但從總體上來看,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端日益顯露,政治改革嚴重滯後已構成了社會生產力繼續發展的障礙。
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端剖析
中國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病甚多,呈現出一種並發性的病理狀態。下面僅擇其要者剖析之。首先是權力的軟約束機制。中共建政後受斯大林主義的蘇聯模式影響,經濟上實行計劃體制、政治上實行一黨專政。一黨專政的基本特點是,執政黨通過壟斷政權、所有權和意識形態,實行對國家所有領域的一元化統治,也即共產黨壟斷一切權力、不允許人們對之說“不”。改革開放以來,中共逐步順應時代潮流,放棄計劃體制、肯定市場經濟;但在前蘇聯東歐各國均已放棄一黨制的大趨勢面前,仍力拒權力制衡原則,一意孤行地維持一黨專政。權力本身並無所謂好壞,關鍵在於它被用來做什麽樣的事;健全的政治體制應具有一整套對權力的硬約束機制,以保證權力被用來做好事、防止權力被用來做壞事;即使出現濫用權力的情形,也能及時發現和揭露、並盡快糾正。而現行政治體制則恰恰與此相反,在權力集中於黨政機關和官員的環境中,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卻十分軟弱。
在體制內,監督與制約機制相當薄弱,司法系統弊端叢生,在多數地方行政監察部門形同虛設、作用甚微,黨的紀律檢查機構對同級黨委基本起不到監督作用。轟動全國的原中共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貪污腐敗一案,早在1989年“六.四”事件期間,民眾就有強烈反映,卻一直拖延至1997年才處理。與之類同的現象還不知有多少,違法者迄今仍逍遙法外,繼續恣意妄為。對權力的軟約束機制導致種種決策失誤,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現象也比比皆是。而體制外的監督和制約形式,如政黨監督、社團監督等,基本被禁止了;被中共稱為參政黨的所謂“民主黨派”,由執政黨控制、向執政黨領取經費,故而對執政黨根本構不成任何制約;新聞傳媒(實際被納入體制內)受到嚴格控制和檢查,不允許體制外出現任何大眾傳媒。因此,除了阿諛之詞和忠順的建議之外,很難公開發表其他的不同聲音,民眾及社會不同利益群體的參與管道十分狹小。
其次,人治、權治大於法治。法治是現代社會的標志,而人治則是傳統社會的特徵。中國的現行政治體制中,人治重於法治。法律還遠未具備至高無上的地位,連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權威都很成問題,違憲現象時有發生,卻從未有過違憲審判的案例;在司法方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司法不公的現象普遍存在;民眾的法制觀念、法治意識也不夠強,例如,企業或個人的逃稅、漏稅行為既相當普遍而又被視為平常之事;各級黨政官員辦事時優先考慮的往往是人際關系而非法律規制,講人情、憑關系的習慣仍根深蒂固,就連中央和省部級的高層官員也都普遍崇尚行政權力,而忽視法制的作用。因此,若問到現實生活中究竟是權大還是法大這一問題時,多數人會回答權比法大。這種人治重於法治的現狀使得社會經濟秩序紊亂、交易成本高昂、人際關系覆雜化,十分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及良性發展。
再次,出現了體制性腐敗這一社會痼疾,貪污受賄、權錢交易已成為社會經濟運行機制的組成部份。只要舍得花錢,什麽違法的事情均可暢通無阻;連王朝末年的賣官鬻爵這樣的醜惡現象也已屢見不鮮;不少部門、單位的領導者儼然就是當地的土皇帝、土霸王;雖然上千萬工人下崗失業、數千萬農民生活困難,但各級官員們仍然一擲萬金、花天酒地。對此,執政黨的解釋是,幹部受到了“資產階級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響”、“個別”黨員幹部意志薄弱、經受不住考驗雲雲;似乎只要加強教育、嚴肅黨紀,就可消除腐敗現象了。其實,整黨整風已歷數遭,腐敗現象反呈愈演愈烈之勢,以致於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也發出感慨:“如果腐敗得不到有效懲治,黨就會喪失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
唯有從現行制度中尋找原因,才能明白為何會出現如此大範圍的以權謀私的腐敗現象。目前中國養著一支龐大的官員隊伍,1995年底全國的黨政工團管理人員超過3,600萬,占職工總數的32%,全年支付他們的工資獎金為4,700億元;若再加上農村的690萬吃皇糧的人,養各級幹部的花費在1996年即已達11,000億元,相當於國民生產總值的20%。盡管國家所費甚巨,但因官員數量過大,他們名義上的人均工資收入並不多。例如,中央部委的司局級官員的月工資收入就不足1000元,還不及大飯店的服務員。在這種情況下,手中掌握許多權力的官員們面對的又是對權力的軟約束機制,結果就出現了腐敗現象的大面積蔓延。如果能強化對幹部的社會監督,或者能裁撤冗余的官員以適當提高在位官員的薪資,都有助於遏制腐敗。可是,這些一目了然的措施卻被長期排拒,導致腐敗的體制則得以延續。由此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廣泛的腐敗之實質性原因是制度安排不合理,中國目前的腐敗可被稱為“體制性腐敗”。鄧小平曾明白地說過:“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份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要真想遏制腐敗,就必須改革現行的制度,僅強調教育幹部和黨紀,實際上是治標不治本,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第四,現行政治制度只要求民眾服從政府,卻不尊重關懷人權與人的自由這些基本價值。雖然現行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但這些自由在現實生活中其實並不存在,人民若想履行這些憲法規定的自由,將受到憲法和法律中其他條款的懲處。又如,憲法雖然明文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但法律體系中並無具體的保障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制度。所以,即使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每每受到侵犯,他們也無可奈何。特別是當政府部門與公民發生利益沖突時,公民總是處在弱勢和被侵害的地位,幾乎所有的現行制度和法律都基本上是有利於政府及其官員、而壓制普通公民權益的。這樣的體制當然不利於調動人民的工作積極性、創造性和社會責任感,也容易使公民產生與政府的疏離感、對立情緒,造成社會價值取向的偏移。
第五,民主化程度偏低。民主化是政治現代化的主要標準,主要包括公正選舉制度的推廣、大眾參與政治程度的提高、政黨和政府機關決策程序的民主化、實行代議制、政治多元化等。我國現行政治體制的特點是,權力高度集中、以政黨控制社會、以領袖控制政黨,若發展到極端就是一個人說了算(與君主專制一樣),與現代民主政治相去甚遠,決策過程中也基本上沒有制約機制和糾錯機制。正因為如此,中國才出現了反右派、反右傾、公社化、大躍進、“四清”直到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造成幾千萬人的非正常死亡和幾千億元的國民財產損失,連國家主席都保不住自己的性命。1978年以來,雖進行了一系列經濟改革,但政治改革卻一直裹足不前;鄧小平說過要實行政改、卻未能實行;胡耀邦、趙紫陽兩位想推動政改的黨的總書記都被趕下了台;此後,當局在政改方面仍然猶豫不前,在意識形態領域還有倒退。近幾年來,雖然在人代會制度以及村民自治方面出現了一些可喜的變化,但都未觸及政治體制的根本,中國的民主化程度仍然是相當低的。
三、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與基本原則
以上的兩章實際上已論證了為什麽在推進經濟改革的同時也應進行相應的政治改革。政治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改革不民主、不公正的政治體制,建立民主、公正的政治體制。下面進一步探討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與基本原則。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建立憲政民主體制
關於政治體制的比較研究可追溯到兩千多年前古希臘的偉大思想家亞里士多德。亞氏一生悉心研究過150多個希臘國家的政制,並著有《雅典政制》一書。他在其鴻篇巨著《政治學》中,把當時的政體歸納為三種基本類型、而每一類型又有一個變態政體:其一是以一人為統治者的“王制(君主)政體”,其變態為僭主政體、以一人的利益為依歸;其二是指以少數人為統治者的“貴族(賢能)政體”,其變態為寡頭政體、以富人的利益為依歸;其三是以多數人為統治者的“共和(民主)政體”,其變態為平民政體、以窮人的利益為依歸。亞氏本人在政治哲學上主張中庸之道(這與我國古代聖人孔子相合),因此既不讚成一人之統治、也不讚成富人或窮人的統治;而是主張實行由中產階級執政的“溫和的民主制”。他認為,中產階級就是那些“占有一份適當而充足的財產”的人;惟其財產適當,所以不致於為富不仁;惟其財產充足,所以不會覬覦他人;更重要的是,惟其人數較多,所以這個階層就能平衡富有階層和貧窮階層的勢力,而使國家“少受黨爭之禍”;“惟有以中產階級為基礎才能組成最好的政體,中產階級(小康之家)比任何其它階級都較為穩定”。後世關於政體分類之理論蓋出自亞氏,今人倡導中產階級之作用其源頭亦不言自明。
參照亞氏的理論,筆者把當今世界現存的政治體制也分為三種類型:其一為專制政體,指政權掌握在一人或一黨一派手中、不容許其他人或黨派參與的政治體制;其二為民主政體,系指政權通過選舉制和代議制掌握在公民手中的政治體制;其三為介於專制政體和民主政體之間的各種中間形態的政治體制,如轉型過程中的過渡性政治體制、雙軌制的政治體制、半威權主義的政治體制、實行強黨政治的政治體制等。本文上一章對我國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病的剖析,亦可視為對專制政體的病理分析。正因為專制政體存在著妨礙國家發展、社會進步的一系列弊端,世界上愈來愈多的國家和地區紛紛廢除專制政體、建立了民主政體。美國當代政治學家亨廷頓在《第三波二十世紀末的民主化浪潮》一書中指出,自十九世紀初迄今的人類歷史中出現了三波民主化浪潮。第一次民主化長波從1828年至1926年,其間有近30個國家建立了民主政體;第二次民主化浪潮從1943年至1962年,有10多個國家相繼建立了民主政體;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始自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少壯派軍官發動軍事政變、推翻卡埃塔諾的獨裁統治,一直到今天仍在持續不斷地進行之中,又有一大批國家陸續建立了民主政體。由此可見,民主化是一種世界性的歷史潮流。
民主政體起源於古希臘時代的城邦民主制,它是商業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新興工商業主和城市平民與氏族貴族鬥爭及妥協的產物。其最著名的代表即雅典民主制,具有以下四個特徵。第一,主權在民。由全體公民組成的公民大會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政事裁決於大多數人的意志,大多數人的意志就是正義”。就象伯里克利在著名的“喪禮上的演說詞”中說的,“我們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稱為民主政治,是因為政權是在全國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人手中”。
第二,權力制約。公民大會的常設機構是議事會,它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職能的權力機構,但要受到公民大會的制約;同時,公民大會也受議事會的制約,公民大會不能通過未經議事會準備和未經主席團事先以書面公布的任何法案;議事會還要受法院的制約,法院對官吏和法律進行監督和控制。
第三,法律至上。雅典人視憲法為最高法律,神聖不可侵犯。從梭倫開始的每次改革無不以修憲為起點,隨後便以執行和捍衛憲法為基本職責。享有很大權力的法院的基本任務之一就是審查某項法律是否違憲。公民大會通過的決議若有違憲,法院可宣布撤消該項決議。官吏必須秉公執法、不圖私利、不徇私情,一旦觸犯法律,便要受到懲處。
第四,公民意識。由於任用官職不再受財產和門第的限制,人人皆可為政,貴族和平民的對立狀態隨之消失。統一的公民集體得以形成。對雅典人來說,公民和公民權是至關重要的;關心雅典、參與政治、輪番理政,是雅典人心目中神聖的事情;城邦至上、政治為本,成為雅典人的共識。盡管從那時起到今天已有兩千多年時間,民主政體的理論和實踐也有了很大發展,但現今的關於民主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則都奠立在那個時期。
對於人民來說,民主的政治體制當然要比專制的政治體制好得多。然而,民主的政治體制也不是完美無缺的。有的西方學者指出,由於民主風氣的盛行,強調平等和個人的權利,導致了政府權威的削弱;個人與社會集團對政府的要求越來越多,而且總認為政府有責任滿足這些要求,使政府背上了“過重的負荷”;民主社會一方面要協調各種利益、以建立共同目標,但公民大眾意願的充份表達往往使目標分散化,如此等等。總之,“過份的民主意味著統治能力的匱乏,統治能力的疲軟表明民主的不完善”。尤其應該說明的是,傳統意義上的民主被闡釋為“多數人的統治”、視多數人的意志為正義,這就容易忽視少數人的意見和利益;而真理往往是由少數人發現的,如果一概按照多數人的意見行事、壓制少數人的意見,勢必會阻礙思想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甚至導致多數人的專制與暴政,歷史上不乏此例。
因此,人類經過近代幾百年來的探索與實踐,修正、改進和完善了傳統的民主政體,將憲政與民主、共和結合起來,創立了一種高級形態的政體──憲政民主政體。根據歐美憲法學家的闡述,憲政民主制度主要有九項特徵:第一,政府權力應由憲法加以限制;第二,實行分權制衡;第三,人民主權和民選政府;第四,建立憲法審查制度;第五,司法獨立;第六,警察應受控制;第七,文官控制軍隊;第八,保障個人權利;第九,發生緊急狀態時堅持實施憲法。筆者則將這九項特徵歸納為四項基本原則:第一,以憲法和法律為最高權威;第二,以人權和人的自由為本位;第三,以憲法和法制約束權力為重心;第四,以司法審查為保障。憲政與民主、共和的結合,彌補了民主與共和的根本缺陷,為民主與共和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上的實現手段。在現代代議制民主之下,政治權力的基礎仍在於人民,而且這種權力是通過成文憲法表達出來的;憲法成為政治權力的最根本的法律來源,成文憲法劃定政府及其不同部門之間的界限,規定了官員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的方式產生,並確保這些制度安排各自的獨立和完整。憲政已經成為法治和民主的代名詞,它意味著依據憲法來治理國家的民主政治。
我國現行的政治體制存在著權力的軟約束、體制性腐敗、權大於法、不尊重人權、民主化程度低等弊病。而憲政民主體制的主要特點就在於,它能有效地限制權力(限政)、抑制腐敗、奉行法治、保障人權、維護民主。同時,實行憲政民主改革也是世界性的歷史潮流,借用孫中山先生的話就是,“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
則昌,逆之則亡”。所以,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應該確定為建立憲政民主體制。
在中國憲政並不是新鮮事物。1905年清政府就曾派出五大臣前往歐美、日本各國考察憲政,並於1906年9月1日發布“仿行立憲”上諭,1908年8月27日頒布“憲法大綱”。其目的並非是真要實行憲政,而是企圖在確保皇權專制的前提下,實行君主立憲政治。結果,由於清政府的腐敗及其對待憲政改革的消極態度,許多立憲派人士轉向革命。推翻清王朝的民主主義運動的傑出領袖孫中山,是一貫主張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他創立的同盟會制定了“革命方略”,將革命程序分為“軍法之治”、“約法之治”和“憲法之治”三個階段。後來孫中山又將這三個階段概括為軍政、訓政、憲政,即先以軍事力量掃除一切障礙、奠定民國基礎,再以文明法理訓導國民、建設地方自治,待條件具備後即實行憲政。惜乎中山先生早逝,加之軍閥混戰,其政治理想未能實現。三、四十年代,國民黨政府也曾一度倡導過立憲運動,但因日本的入侵導致民族危機和共產主義運動的興起,致使國家的政治長期停滯在軍政和訓政階段,未能向前推進。一直到1988年,在台灣各階層民眾的推動下,蔣經國在台灣宣布開放黨禁、報禁,進行民主改革,才使得台灣地區的憲政運動取得實質性進展,憲政民主體制得以建立。
中共執政之前也曾主張過憲政。1940年2月,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的憲政”之演說中就提出,“中國需要的民主政治,既非舊式的民主,又遠非社會主義的民主,而是合乎現在中國國情的新民主主義。目前準備實行的憲政,應該是新民主主義的憲政”。胡繩主編的《中國共產黨的七十年》提到,1944年上半年,“中共中央決定參加憲政運動,要求共產黨員在憲政運動中,團結一切民主分子,達到戰勝日本侵略、建立民主國家的目的”。但那時中共其實是把憲政當作達到自己的政治目標的手段而非真正的目的。共產黨取得政權後,就立即仿照蘇聯模式、建立了一黨專政的政治體制,再也不提憲政了。也因此今天中國大陸的民眾普遍對憲政一詞十分陌生,倒反而是經歷過國統區生活的老知識分子還記得這一概念。
中國政治改革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美國政治學家埃爾金和索烏坦在他們的新著《新憲政論:為美好的社會設計政治制度》中,提出了設計新型政治制度所應把握的三個要點:第一,限制政治權力的濫用;第二,能夠很好地解決社會問題;第三,有助於形成公民的性格。筆者認為,他們的觀點對當代的憲政民主理論有所發展和創新,對我們研究中國政治改革的基本原則很有啟發。
當代的憲政理論發源於古典的憲政思想,其核心是限政與控權,即限制政治權力的濫用、保障人權與公民權、維護市場秩序與經濟自由。但是,政治制度還有兩項其他的用途:第一,它們是執行決策的手段,或更廣泛地說,是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法;第二,政治制度具有教育性與引導性,會影響其公民的價值觀、性格和道德理念。因此,新憲政論必須考慮到,設計政治制度時不僅要注意控制掌權者、使其不能濫用職權,而且要關注社會問題的有效解決和公民性格的形成。憲政民主政體不單是要防止權力被濫用,還要能保證權力被有效地利用來制定政策,以改進公民福利、培養公民意識。
基於上述理論和觀點,筆者提出了以下幾項政治改革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第一,應有利於保障人權和增進人民福利。憲政民主國家的主權屬於全體人民,因此,它的政治體制必須力求作到以人為本、以民為本。我國古代雖有“民為邦本”的說法,但事實上歷朝歷代的統治者卻將人民當作可任意宰治的“草民”。今後的政治改革必須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統治人民的體制,通過憲政、民主、共和、法治等制度,將政治體制的基點轉移到人民主權之上,使新建構起來的政治體制成為保障人權和增進人民福利的最有效的工具。
第二,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繁榮。經濟發展和繁榮是人民幸福、社會進步的基礎。因此,政治改革要想取得成功、得到社會各階層的支持,就必須把促進經濟發展和繁榮放在極重要的位置上。新的政治體制必須保障公民的財產權利和市場秩序、有助於克服阻礙經濟發展的種種弊端、降低交易費用、提高經濟效益、合理配置資源、增加社會財富。
第三,有利於社會發展與社會公正。單純強調經濟發展是不能保證人民的福利的,還要實現社會發展和社會公正。政治改革應充份考慮到一系列社會制度的變革和建設,以便能逐步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公平的社會分配制度和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建設各種適合人民需要的社會文化設施,發展教育、科技、文化、體育、醫療衛生以及保護生態環境等。
第四,有利於政治發展與政治穩定。經濟、社會、文化與政治之間是互動的,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會帶動政治的發展,政治的進步也會促進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對一個健全的社會來說,保持政治發展和政治穩定是必不可少的;而沒有適宜的政治制度和法治的保障,任何社會都不可能長治久安,其經濟亦不可能持續健康地發展,其文化也難以興盛。因此,在籌劃政治改革時必須著眼於促進政治發展、並盡可能保持政治穩定。需要指出的是,任何形式的政治變革都可能伴隨著一定程度的政治摩擦甚至沖突,這也正是那些反對或害怕政治改革的人抵制政改的主要口實。但是,若因此而拖延政治改革則會付出更大的、驚人的代價,甚至導致國家和社會的巨大災難。此決非危言聳聽,我國近半個世紀以來的歷史已一再證明了這一點。所以,我們既要積極主動地進行政治改革,消除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病,建立憲政民主體制;又要大力培養公民意識、公民性格和法治觀念;還要運用政治智慧來降低可能發生的政治動蕩的震幅,盡量減少政治發展的代價,以最大限度地維護全體國民的利益。
筆者以為,以上四條(當然不限於此)是合乎中國實際的明智的選擇,似可作為中國政治改革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鄧小平時代中共政治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
蘇紹智
原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列所所長、美國普林斯頓中國學社主席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政治體制改革的初步思路
從社會上出現民主化思潮到鄧小平為政治改革設限
鄧小平的政治改革觀念的局限性
自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政治體制改革以來,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屢進屢退,其中的教訓值得深思。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鄧小平曾提出了政治體制改革這一任務。八十年代中後期,趙紫陽也曾力圖推動政治體制改革,但隨著他的被黜,其政治改革意願也付諸東流了。雖然鄧小平被中共推崇為中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理論”也被寫進了中國憲法,但鄧去世後,中共領導層對政治體制改革的看法,不但始終未能超越鄧小平二十年前提出的論點,甚至還從鄧的這些觀點倒退了。近幾年來,雖然民間對政治體制改革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但在中共關於改革的主要文件中,再也看不到鄧小平當年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觀點了。盡管鄧的這些觀點有很大的局限性,但他的這些觀點似乎正在被故意地遺忘,這位“總設計師”的“金口玉言”居然被束之高閣起來。與此同時,鄧關於改革的主張被縮小到經濟改革方面,於是,年青的一代只知有個南巡的鄧小平,卻不知有過一個提出政治改革的鄧小平。
為什麽鄧小平當年會提出政治體制改革,此後中共關於政治改革的觀點有何發展變化,這些觀點有那些積極意義和局限性,為什麽在鄧小平時代“總設計師”的政治改革主張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這些都是關心中國今後政治變革的學者應當分析的問題。本文通過對鄧小平時代中共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的分析,探討這幾個問題,希望能對今後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思考有所助益。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政治體制改革的初步思路
1978年12月的中共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改革的任務。那時雖然沒有明確地提出政治體制改革,但在談到改革時卻包含了這層意思。三中全會的公報指出,“實現四個現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產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變同生產力發展不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築,改變一切不適應的管理方式、活動方式和思想方式,因而是一場廣泛、深刻的革命”。[1] 這里講的上層建築當然包括政治體制。所以,鄧小平在1979年談到政治體制改革時說:“我們提出改革時,就包括政治改革”。[2]
三中全會公報在講經濟管理體制的改革時,並未把經濟管理體制的改革和黨政管理體制分割開來。三中全會公報指出,“現在我國經濟管理體制的一個嚴重缺點是權力過份集中,應該有領導地大膽下放,......認真解決黨政企不分,以黨代政、以政代企的現象”。[3] 這里已涉及到鄧小平以後提出的政治體制改革的四個方面,即“黨政分開,權力下放,精簡機構,提高效率”。這個公報還提到,“會議對民主和法制問題進行了認真的討論。會議認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統一的領導,……但是必須有充份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確的集中。由於在過去一個時期內,民主集中制沒有真正實行,離開民主講集中,民主太少,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在人民內部的思想政治生活中,只能實行民主方法,不能采取壓制、打擊手段。……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4]
三中全會初步奠定了中共政治體制改革的基本思路,雖然當時的認識還很膚淺,尚待進一步的討論和發展。在形成三中全會的這些提法的過程中,鄧小平起了主導作用。他在1978年12月的中央工作會議閉幕式上的講話中就曾強調,“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要切實保障工人農民個人的民主權利,包括民主選舉、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5] 這是鄧小平第一次明確地提出了政治體制改革這個要害問題,也是中共開始擺脫毛澤東時代的領袖個人獨裁的極權政治制度的起點。
從社會上出現民主化思潮到鄧小平為政治改革設限
正當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改革任務的時候,社會各界中都有不少人在認真思考如何避免中國再發生文化大革命那樣的悲劇,如何進行改革、使中國進入民主化、現代化的國家之林。這種探索大體上包含兩部份人士。一部份是群眾性的民主運動,俗稱體制外的改革派,即以知識青年和學生為主體的群眾性民主運動。他們在街頭或校園張貼大字報,散發油印小報,舉辦露天民主演講會,上街遊行請願,是民運推展的主要方式。“西單墻”群眾性的民主運動以其首創精神和大無畏的勇氣,為中國的改革和民主作出了不朽的貢獻,而且其後續的活動至今不衰。另一部份是包括黨內民主改革派的知識界的民主運動,俗稱體制內的改革派。他們在黨的會議、學術討論會上,在報刊書冊上發表思想解放和改革的言論。至於政治改革究竟是黨外群眾先提出的、還是黨內知識分子先提出的,現在已難以考證。也許可以說,這兩股力量提出了類似的認識,當然,原則和重點有所不同。這兩部份力量的根本區別是,體制外的民主派沒有任何禁忌,要求取消一黨專政,而體制內的改革派則比較小心地提出有限政治變革的主張。在與中共上層的“凡是派”的鬥爭中,體制外的改革派與體制內的改革派的聯盟起了決定性作用。二者在批判凡是派、毛澤東的極左路線方面,在分析中共的政治經濟制度性問題、封建專制主義等問題方面,都提出了一些新思想。
知識界民主運動對政治改革的訴求又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官方的改革派,他們雖也要求政治改革,但是隨領導的指示而行動,難以有創造性的思想。另一類是知識界民主運動或稱為民主改革派,他們在以往當權派反右時往往受到打擊,但對政治改革、實現民主化的要求始終不渝,只要條件稍一寬松,他們就要頑強地呼籲政治改革和民主自由。實際上,在文革後期,民主改革派知識分子已著手串聯,針對四人幫的謬論、毛澤東的個人崇拜、中共建國以來的失誤,收集資料、進行理論探討、準備批判材料。毛澤東逝世、“四人幫”被粉碎後,民主派知識分子率先開展了對“四人幫”謬論的批判。在1979年1月至3月的“理論工作務虛會”上,民主派知識分子第一次就政治體制改革問題作了比較全面的論述。
“理論工作務虛會”是中共中央召開的歷史上唯一的一次大規模的研究理論問題的會議。這次會議借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關於“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東風,敢於沖破一切禁區,批判了文革、毛澤東的錯誤和極左路線,還批判了中共建國以來的制度和運動。在批判中對未來的政治體制改革提出了一定的訴求和意見。概括起來,包括以下幾點:否定文革及其綱領性文件“五·一六通知”,指出“通知”無視黨紀國法、踐踏民主,是文化專制;批判極左路線,進而批判毛澤東的錯誤,認為在高度集中統一的政治制度下,沒有法治、只有人治,只有獨裁、沒有民主,並使個人崇拜惡性發展、毛澤東被神化;批判“終身制”和指定接班人、個人決定一切的專制主義等;建議使人民代表大會真正成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人民代表的產生和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實行真正的民主辦法;建議司法獨立,法院獨立審判,取消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司法以無罪推定論代替有罪推定論;反對以言治罪,取消政治犯、思想犯、言論犯。那時,毛澤東的二十七年高壓政治剛剛解除,學者們對中國的政治制度還缺乏系統的研究,對海外的新思想也缺少理解,他們的這些意見雖然不很系統,在今天看來也不很深刻,但在當時仍然起了一定的震聾發睽的作用。有些意見中共直到今天也未接受。
然而,西單民主墻和理論務虛會的大膽議論使黨內元老們和保守派難以容忍。鄧小平是一個看法和注意力很容易隨著現實政治的需要而隨意變化的實用主義者。當他鞏固了自己的權力地位、又遭到民間和黨內一部份人對他的批評時,便從自己剛剛提出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立場退卻,接受了黨內保守派的反右主張,轉換政治方向,在1979年3月30日作了“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講話[6],給改革、特別是政治體制改革劃定了一條鴻溝,即不得影響四項基本原則。鄧小平這樣為政治改革及其他改革設限,是政治體制改革難以前進、屢進屢退、以致於停滯不前的根本原因。而四項基本原則從此也成為頑固保守的左派阻撓改革的一件利器。
於是,在理論務虛會上開始出現的解放思想、大膽創新、促進改革的熱潮,一下子被冷卻了,民主改革的呼聲重又陷於沈寂。李洪林曾指出,“理論工作務虛會以後,中國思想界大體上就在這種‘批判──沈寂──活躍’和‘再批判──再沈寂──再活躍’的周期中渡過的”。[7]
1980年鄧小平再次提出政治體制改革的新思維
然而四項基本原則的提出還不能被看作是鄧小平時代政治體制改革的終結。鄧作為一個實用主義者,他不斷根據現實政治的需要,一次又一次地改變方向。即使在作了“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報告後,他對政治體制改革方面的某些認識,還是有所前進的。例如,1979年7月28日,他在“接見海軍黨委常委擴大會議全體同志時的講話”中提出了改革幹部制度問題,包括解決組織路線、選好接班人、幹部退休制度、機關臃腫問題等問題。[8] 1979年10月19日,“在全國政協、中共中央統戰部宴請出席各民主黨派和全國工商聯代表大會時的講話”中,他又重提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實現多黨派的合作,同各民主黨派實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針是一項長期不變的方針。[9]
八十年代初,中共面臨的最需要解決的問題是,一批老幹部恢覆了工作、重新擔任領導職務,但他們的年齡老化,難以承擔現代化改革和建設工作的重任。因而中共當局先後提出了廢除幹部領導職務終身制、新老幹部交替和逐步更新班子的問題。為了解決好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問題,中共中央1980年8月18日至28日在北京召開了政治局擴大會議,鄧小平在會上作了題為“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講話。
這篇講話的另一個背景是,1980年夏,中國出現了一場“興無滅資”還是“肅清封建主義影響”的爭論。[10] 在鄧“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講話的鼓舞下,1980年春中共黨內軍內的保守力量提出了“興無滅資”的口號(即興無產階級思想、滅資產階級思想),借口反對自由主義思想來反對改革大潮。當時,李維漢則認為,中國的封建社會很長,中國人民和中國共產黨受封建主義的害很重,黨內有人搞特權、家長制,都是封建主義的影響;而中共一直沒有把肅清封建主義作為一個重要任務來對待,現在的黨中央應該完成這個任務。鄧小平接受了李維漢關於“肅清封建主義影響”的主張,對全局性的政治體制改革這一中國改革的要害問題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其看法在這一講話中也體現出來了。
鄧小平這篇講話所涉及的範圍和深度,遠遠超出了幹部問題;他還從幹部問題出發,追本溯源,涉及到了政治改革的某些根本問題。這篇講話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第一,從俄國的十月革命到中國的文化大革命,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和中共所犯的重大錯誤的主要根源是政治制度問題,要避免重犯歷史錯誤,就必須進行政治制度改革。他說,斯大林曾嚴重地破壞了法制,毛澤東就說過,這樣的事在英、法、美這樣的西方國家是不可能發生;毛雖認識到了這一點,但由於未實際解決制度問題,結果仍然導致“文化大革命”的錯誤;這不是說毛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解決制度問題是更根本性、全面性的任務;如果不堅決改革制度,過去出現的嚴重問題今後有可能重新出現。
第二,中國政治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來自封建主義傳統和共產國際各國黨的個人高度集權的傳統。他分析了中國黨和國家制度中的主要弊端,如官僚主義、權力過份集中、家長制、領導職務終身制、特權制等。認為其形成的歷史原因有三:一是中國歷史上長時期實行封建專制主義的傳統;二是共產國際時期實行的各國黨的領導者個人高度集權的傳統;三是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從蘇聯搬來的對經濟、政治、文化、社會都實行中央高度集權的計劃管理制度。他認為,如果不從根本制度上解決問題,中國的經濟改革和各項工作都不可能有效地前進。
第三,他提出了改革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六項重大措施,如建議修改憲法、切實保證人民享有各項民主權利、不允許權力過份集中的原則在憲法中表現出來,認真建立從國務院到地方各級政府從上到下強有力的工作系統,認真解決黨政不分的問題等。他的講話也重申了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廢除幹部領導職務終身制和逐步實現各級領導人的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
這是近二十年前鄧小平的政治新思維,在當時確實是不可多得的,其中的很多看法是以往和鄧身後的中共領導人所不曾有的。他的這一講話帶來了改革的希望,並使研究探討制度改革的活動與組織蓬勃興起。鄧關於“黨和國家領導體制的改革”講話中的思想,是其政治改革思想的頂峰,但也是他這方面認識發展的終止符。因為,他仍然抱著“四個堅持”,這使他雖然能認識到制度中的問題,但在現實中卻不能解決制度問題;結果是他自己從這個改革思想的頂峰逐漸下滑,而政治體制改革的目的也始終不曾實現。
此後,這篇講話事實上成為趙紫陽推動政治體制改革的綱領性文件,但它也束縛了趙的改革設想,使得趙講政治改革時往往不能超越這個講話的內涵。而中共對鄧的這篇講話的態度,也成了是否推動政治改革的政治“晴雨表”。當政治改革受到壓制時,它就被束之高閣;到了政治改革重新被提上議事日程時,這一講話就又被拿出來。例如,1987年趙紫陽主導中共十三大的政治改革設想時,這個講話就被重新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了一次。
1980年廖蓋隆提出的“庚申改革方案”
1980年,鄧的這篇講話引起了體制內和體制外改革派又一次討論政治體制改革的高潮。當時,報刊上發表的大量文章和若幹學術討論會的發言,都涉及到了鄧講話中所提出的有關政治改革的問題。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廖蓋隆於1980年10月25日在全國黨校系統中共黨史學術討論會上的報告。這個報告被傳到海外後,被稱為“中共‘庚申改革’方案”[11],因為,廖蓋隆在他的報告中曾比照1898年(農歷為戊戌年)的“戊戌變法”,稱1980年(農歷為庚申年)提出的改革為“庚申改革”。不過,中共的黨史研究部門並不承認這個提法。
廖蓋隆的這個報告,提出了一個關於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比較全面、具體的方案,有些提法是具有突破性的創見。廖文長達六萬余字,其涉及政治改革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政治體制改革的實質就是要實行黨和國家的民主化,民主是達到政治目的的手段,同時也是最終目的。第二,修改憲法、改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努力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成為有權威的人民代表的權力機構。切實加強各民族自治地區的民族自治權力,貫徹民族自治政策。建議把人代會分成兩個院,像很多國家分成上、下院一樣。第三,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形成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制。法制原則有三條:一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二是每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公民權利要受到法律的保護;三是司法獨立,黨委也不能幹涉,法院作出判決無需送黨委審查。第四,黨政分工,黨不應當幹涉政府工作的日常事務,也不應當包辦代替各種經濟、文化組織、群眾團體、輿論機構的事務。第五,建立獨立的農會,代表農民的利益。第六,允許、要求和鼓勵輿論機構和新聞記者獨立負責地報導新聞和發表評論。第七,改革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制度,改變黨委領導下的廠長、經理負責制和校長、院長、所長負責制,即改變實際上是黨委書記一個人說了算的所謂黨委領導制度。第八,實現企、事業單位的民主化和基層政權及基層社會生活中直接的民主,使每個公民都能實際上參與討論和決定與他們直接有關的公共事務。第九,在中央領導機關內實行適當的分權,互相監督、互相制約,以免黨和國家的權力過份集中。第十,取消政治局,在全國黨代表大會下設立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監察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共同對全國黨代表大會負責。第十一,任何黨的組織和領導人的權力都不是無限的,都應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都應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如有違犯,人民有權反對。
廖蓋隆的這個改革方案,顯然是他個人根據對鄧小平講話的理解而作出的設想,對今天仍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當時,他對“庚申改革”充滿了信心,認為不致於遭到“戊戌變法”的命運。但他顯然過於樂觀了,幾年後中共推行的“清除精神污染”和“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政策,再此使政治改革暫時告吹,鄧小平關於“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講話也被束之高閣了。
1986至1987年政治體制改革討論的又一輪高潮
八十年代中期,經濟改革的推進在客觀上推動了政治形勢朝著有利於政治改革的方向發展。1986年,新任中宣部長朱厚澤提出對知識分子的三寬政策──“寬松、寬容和寬厚”。1986年7月底,萬里在全國軟科學研究工作座談會的講話中說:“對於政治問題、對決策研究本身,也應該實行雙百方針”。[12] 相應地,《人民日報》在8月30日發表了題為“政治問題可以討論”的評論員文章。於是,思想理論界進入了又一個“活躍”時期,政治體制改革的討論也逐漸進入另一個高潮。在這些討論中,民主改革派強調要反對封建專制主義、反對特權,探討了貪污腐敗的根源,認為馬克思主義在理論中的教條應予廢除,提出了共產黨本身的民主化和改革問題,分析了階層劃分、利益多元化和政治多元化問題等。[13]
在民間熱烈討論政治體制改革問題的同時,1986年7、8月間,鄧小平也幾次講到政治體制改革問題,並宣布“十三大”將把政治體制改革作為主題。當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決定,由趙紫陽主持制定關於政治改革的方案,在1987年6、7月前形成有關政治改革的文件並下發討論,以便能在預期8、9月間舉行的十二屆七中全會上討論通過,並在10月的“十三大”上正式提出。[14] 於是,1986年9月18日成立了中央政治體制改革研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鮑彤負責。其研討課題包括黨政分開、黨的組織和黨內民主、權力下放、機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等七方面問題。為此成立了七個專門研究小組[15],每個小組分別由中央、地方、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抽調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組成,並邀請了大批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參加由“政改辦”組織的各種座談會。從1986年10月到1987年8月,“政改辦”共召開了30多次正式座談會。[16]
經過一年多的努力,“政改辦”完成了《政治體制改革總體設想》,它包括實行黨政分開、進一步下放權力、改革政府工作機構、改革幹部人事制度、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若幹制度、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等主要內容。經鄧小平同意和中共十二屆七中全會原則通過,這一“設想”就構成了趙紫陽的中共“十三大”政治報告第五部份“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容。“政改辦”所組織的政治體制改革的研討,是中共有史以來最認真組織的一項工作;中共“十三大”所通過的政治體制改革設想,也是迄今為止中共所提出的最全面的一個方案。當然,這也只能是在鄧小平觀念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推動政治改革的方案,未涉及中共政治制度的根本弊端── 一黨專政問題,因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盡管“十三大”批準了這一政治體制改革的設想,但趙紫陽推動政治體制改革的初步措施立刻遇到了從地方到中央各級黨的幹部的不滿和反對,因為這些改革消弱了他們的權力。恰在此時,鄧小平個人突然於1988年5月數次向外賓提出,中國已決定要“闖價格關”、爭取三、五年內理順價格,鄧講話後趙紫陽及政治局其他成員不得不按照鄧已定下的調子準備價格改革方案。當年夏天,中央在北戴河討論姚依林提出的價格調整方案,在該方案尚未通過時,報紙上刊登的鄧關於要“闖價格關”的談話和披露的有關這一價格調整方案的一些消息,引起了全國性的搶購和擠兌,造成非常嚴重的局面。結果,鄧小平退到幕後、回避個人的直接政治責任,而趙紫陽卻不得不代鄧小平受過,並因此在黨內高層受到攻擊,實際上開始失勢。從此,中國的經濟、政治改革相繼陷於停頓,中共領導層中的保守派尋找機會、試圖重返計劃經濟軌道。1989年初,中國的社會矛盾日益尖銳,保守派利用社會上的不滿情緒,為反對改革派尋找借口,而使黨內高層的矛盾愈形尖銳,終於導致1989年的民主運動和“六四”屠殺。隨著趙紫陽的被罷黜,政治體制改革亦被塵封,終鄧小平之世,再未提起。
鄧小平的政治改革觀念的局限性
雖然鄧小平曾先後數次發表過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意見,但應當看到,他在這方面的觀念有很大的局限性。今天來研究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必須突破鄧小平的政治改革觀念的框架,以新的眼光和更深刻的洞察力來更深入地研究一系列問題。
鄧小平曾多次強調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性。他說過,“政治體制改革問題同經濟體制改革應該相互依賴,相互配合。只搞經濟體制改革不搞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也搞不通,……我們所有的改革最終能不能成功,還是決定於政治體制改革”。[17] 這個看法是正確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危機是制度性危機,危機是在該制度的經濟、政治和意識形態的基礎上產生的,是內在的。其表現是,政權的三個基本支柱──一黨專政、指令性經濟以及馬列主義意識形態──都在逐漸地銷蝕瓦解中,喪失了原來的功能。要從內生性危機中解脫出來,就必須摒棄教條的意識形態,必須要有兩個新的制度條件,即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
鄧小平和中共雖然能了解到經濟改革和政治改革的關系,但卻是說得到做不到。鄧既是一個老布爾什維克,又是一個實用主義者。為了現實政治的需要,他不得不推行經濟體制改革,用資本主義的藥方來救治垂死的社會主義;他也懂得,沒有相應的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不能最後成功,所以他並沒有以“四項基本原則”來封閉政治改革之門。但是,他所接受的所謂的有限政治體制改革,事實上被政治上的自我設限框得死死的,根本沒有實現的可能性。
鄧小平對政治改革所設的最大障礙,就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其核心是堅持黨的領導。改革領導和組織制度固然重要,但它們是由政治制度決定的。毛澤東時代的政治制度是集權型的,即一黨專政、黨控制一切、實行自上而下的等級授權制、對意識形態的嚴格控制、沒有言論和新聞自由。到了鄧小平時代,黨在經濟改革中已放松了對經濟的控制,但仍然控制著政治和意識形態,政治制度已逐漸變為權威主義型,即在一黨專政的制度下發展經濟,類似於東亞模式。近來,東亞模式在亞洲金融危機中破產,也證明了權威主義體制失靈了。今後要在中國真正推行政治改革,就必須突破鄧小平設定的框架,這樣才能為從一黨專政的權威主義制度轉為多元民主開辟道路。
鄧小平題為“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之講話,實際上根本沒有涉及到黨本身的改革問題。中共“十三大”前,趙紫陽組織的政治改革的研討曾涉及到黨治制和把黨置於人民與法律的監督之下的問題[18],但淺嘗即止,未能深入,因為再深入下去就要犯黨之大忌了。要研究黨的改革,單單批判封建專制主義的影響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批判列寧的“黨的領導體制”、斯大林的“無產階級專政體系”和毛澤東的“黨的一元化領導體制”等觀點,並評論和批判列寧、斯大林的建黨理論和原則。在中國還從來沒有出現過這樣的評論和批判。只有把黨從一個革命的“先鋒隊”變成現代的、民主的黨,中國的政治改革才會有希望。
法治和人權是世界公認的民主要素,目前中共也承認法治和依法治國,並且不得不羞羞答答地講人權。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限政府的哲學(Philosophy of limited government)[19],與任何專政都是抵觸的;有限政府又是與制衡制度分不開的,鄧小平的觀念中只有法制,沒有法治、人權和制衡,顯然落後於時代。他所講的黨政分開、權力下放、精簡機構、提高效率這四項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中,實際上只有前兩項涉及政治改革,後兩項實為行政改革,而且,沒有前兩項,後兩項也不能實現;還應進一步看到,前兩項改革只不過是政治體制改革的初級階段的任務,有很大的局限性。鄧小平的政治改革觀念雖然有過一定的歷史作用,但在今天顯然已經過時了。我們應該分析研究他的理論並突破他的框架,提出新思維,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才可能取得實質性進展。
Re: 中國研究
中國防汛決策體制和水災成因分析
王維洛
中國旅德學者、德國多特蒙德大學工程博士
一、中國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和水利部的組織結構
二、水利系統決策機制中的缺陷
三、從“長江防禦特大洪水方案”看長江水災成因
1998年中國長江流域的洪水災難有多重原因,其中之一就是防汛決策機制和防汛管理體制方面存在的問題。然而,當學者專家們把注意力放在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等問題上時,防汛決策機制和防汛管理體制問題卻很少引起大家的關注。本文即從這一問題入手,分析防汛決策機制和水災成因的相互關系。
一、中國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和水利部的組織結構
一個結構合理、功能健全的行政組織,是實現公共政策目標的必要條件。中國的防汛管理體制和防汛決策機制是通過防汛抗旱指揮系統來實現的,雖然這個指揮系統機構龐大,但由於存在著結構及功能上的缺陷,使它不能充份、有效地完成防汛任務。
從1950年以來,負責救災防災的政府機構歷經了多次調整變化。1950年2月27日,政務院成立過“中央救災委員會”,由政務院副總理董必武任主任,委托內務部辦理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1957年改由政務院副總理鄧子恢任主任,規定該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內務部。1958年,中央政府認為,“實現了水利化,就消滅了水旱災害、旱澇保收了,再過幾年,中國人就不知道什麽是災荒了”,因此,撤銷了中央救災委員會。此後不久,在大躍進政策造成的三年嚴重災荒時期,又恢覆了“中央救災委員會”。1969年,主管救災工作的內務部被撤銷,救災工作由財政部監管代管,這對救災工作的正常進行是相當不利的。1978年,又成立了民政部,再度主管救災工作。[1]
1988年6月2日,國務院的“國發34號文件”決定成立“國家防汛總指揮部”,並確定了該指揮部的人員組成。1992年8月15日,國務院將原來的“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改名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規定該指揮部負責全國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總指揮是國務院副總理,副總指揮由水利部部長、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和國務院副秘書長擔任,並由原水電部長、現任政協副主席的錢正英擔任顧問;指揮部的秘書長兼辦公室主任是水利部副部長[2],副秘書長是解放軍總參謀部作戰部部長;“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其他成員包括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建設部、農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衛生部的副部長,以及國家氣象局、民航局的副局長,還有國家電力公司的副總經理等。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是國務院下設的一個非常設機構。在沒有嚴重災情的平常年份,該機構的成員一年最多只開兩次會議;在出現嚴重災情的年份,總指揮部的成員則經常碰面開會。實際負責“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日常業務的是該機構的辦公室,這個辦公室並不是直接隸屬於國務院辦公廳或總理辦公室,而是隸屬於水利部,是水利部下屬的一個機構。“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辦公地點也是在水利部大院內。
中央設立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後,各級地方政府也仿照中央的模式建立了本地的防汛抗旱指揮部,通常由地方政府的首長任總指揮,水利部門(廳局、處、科)的副職首長任副總指揮,常設機構(辦公室)也隸屬水利部門。1987年4月11日的“國務院防汛工作會議紀要”曾規定,“地方的省(區、市)長、地區專員、縣長要在防汛工作中負主要責任”,這意味著在防汛抗旱中行政一把手也負有重責。
水利部為了工作需要,在重要的河流流域設有負責水政管理的派出機關。例如,1950年2月水利部設立了歸其轄屬的“長江水利委員會”(簡稱“長委”),負責長江流域和西南諸河流域的水政管理。[3] 這個水利部的派出機構收集了流域內的地形、地質、水文、泥沙、社會經濟等資料;規劃和建設了荊江、洪湖、杜家台等分洪區,此後又鼓勵湖北等省在分洪區內安置移民、發展經濟;該委員會負責編制“長江流域綜合利用規劃報告”[4];“長委”還積極參與了長江流域的水壩建設工程,在這個流域內共建了四萬余座水庫大壩,其中較著名的有長江幹流上的葛洲壩水庫大壩和漢江上的丹江口水庫大壩等。但是,這四萬多座水庫大壩中約有三分之一是病庫險壩,許多水庫工程中遺留下來的移民問題至今還未解決。“長江水利委員會”成立以來所主持的最大的兩項工程是,建設三峽大壩和南水北調工程(即調長江水濟黃河以及華北、西北地區)。
為了協調流域的防汛抗災工作,還成立了流域防汛總指揮部。例如,“長江流域防汛總指揮部”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和各省以及上海、重慶市政府的負責人組成,常設機構設在“長江水利委員會”內。“長江水利委員會”負責制定長江防禦特大洪水的方案,先報水利部,再由水利部報國務院批準實施。現行的長江防禦特大洪水方案,是國務院1985年6月25日批準的。
在水利部下屬的機構當中,還有一個與“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辦公室”平行的“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辦公室”,以及一個屬事業單位的“三峽工程論證領導小組辦公室”,這後兩個與三峽工程相關的辦公室都是由水利部部長直接領導的。
從上述組織結構中可以看出,凡是與水利、水政有關的事務實際上都由水利部實行“歸口管理”、“一元化”控制,這種組織結構因此產生了一系列弊端。中央政府向來喜歡“一元化”的領導,排斥決策過程中必要的監督、制衡機制。從水利管理體制和決策機制中的嚴重缺陷就可以看出,“一元化”的領導會帶來什麽樣的後果。
二、水利系統決策機制中的缺陷
國務院給水利部的任務是“根治黃河”、“根治淮河”、“根治海河”、“根治長江”等水患,近五十年來水利部的工作成果究竟如何是可以檢驗的。最近幾年來,中國發生的連年不斷、日益嚴重的水患,不僅證明了防汛抗洪工作成效不彰,而且還暴露出一系列防汛抗洪指揮系統的組織結構和決策機制上的缺陷。
1. 水利決策“一元化”導致論證審查形式化
從長江三峽工程的論證、審查過程這個典型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出,水利決策“一元化”的體制是如何讓這個超大性項目的論證審查流於形式、化為烏有的。
1986年6月,國務院要求水電部廣泛組織各方面的專家,重新提出三峽工程可行性報告,同時在國務院成立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以便審查水電部提交的可行性報告。[5] 於是,力主建設三峽工程的水利部組織了412名專家來撰寫工程可行性報告,其中約一半人來自水電部機關或水電部下屬的研究院、所或大專院校。在水利決策“一元化”的體制下,提交三峽工程可行性報告的是水電部的三峽工程論證領導小組(其組長是水電部長楊振懷,副組長是水電部副部長陸佑楣);負責審查可行性報告的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本身是個非常設機構,由國務院副總理擔任主任(李鵬、姚依林、鄒家華先後任此職),水電部長楊振懷是審查委員會成員,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的辦公室仍然設在水電部,辦公室主任是水電部副部長陸佑楣。這樣,所謂的國務院對三峽工程可行性報告的審查,實際上只不過是一個水電部自編自審、“假戲真唱”的過程。
2. 從一項重大研究成果的鑒定驗收看“上下合作、弄虛做假”
三峽工程生態環境課題的研究論證是國家“七五”計劃期間重點科技攻關項目之一(課題號75-16),下面即以參加這一課題研究、成果鑒定和成果驗收三個環節的具體人員組成為例,來說明這種“自編自審、假戲真唱”的現象。三峽工程生態環境問題的專家研究組、研究報告鑒定組和研究報告驗收組是由國家科委、水利部、能源部組織的。從表面上看,有關部門對三峽工程的生態環境問題確實十分重視,先請專家作了專門研究,又由專家組審查研究報告,最後還要對報告進行驗收。如此“完備、嚴格”的程序,似乎已經與國際標準“接軌”了;而且,報告鑒定組的鑒定結論認為,對三峽工程生態環境問題的專題研究已經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誰還能懷疑這些支持三峽工程開工的權威性研究結論呢?
然而,如果具體看一下參加課題研究、課題鑒定、研究成果驗收的專家人數,就會發現一個奇怪的現象,即這三個專家組總共有33位成員(其中,參加生態環境課題研究的專家有15人、參加生態環境課題驗收的專家有9人、參加生態環境課題研究報告驗收的專家有9人),可是實際上真正參加過研究、鑒定、驗收的人只有20人。20個人怎麽做了33人的工作呢?奧妙就在三個專家組的名單上。[6] 這三個名單披露了一個令人驚訝的事實,即在這三個負有絕然不同的職責、任務的專家組中,一些專家的名字多次重覆出現。例如,課題研究組成員馬世駿同時兼任課題鑒定組組長和研究成果驗收組組長,課題研究組成員孫鴻冰同時兼任課題鑒定組副組長和研究成果驗收組成員,方子雲、席承藩兩位專家既是課題研究組成員、又是課題鑒定組和驗收組成員,而劉建康、劉瑞玉、陳吉余、沈坩清、蔡宏道這五位專家則既是課題研究組成員、也是課題鑒定組成員。參加課題研究報告鑒定的專家,沒有一個人是未參加過課題研究的局外人,全都是研究報告的作者;而參加課題研究報告驗收的專家中,也有四個人本人就是研究報告的作者。
很明顯,所謂的三峽工程生態環境課題研究結果的鑒定和驗收,根本就談不上客觀、科學、嚴密,參加鑒定和驗收的人員也未保持中立,整個過程只不過是一場演給局外人看的“滑稽戲”。課題研究報告的鑒定人就是研究報告的作者本人,驗收研究報告的人也有近半數是研究報告的作者;而且,負責課題研究的人最後成了領導鑒定報告結果及驗收報告結果的人。在這種情況下,選定這三個專家組成員的政府有關部門實際上是讓同一批專家先寫出研究報告,然後再給自己的研究報告寫出鑒定報告,最後再自己驗收自己的研究成果。為了表明鑒定過程是“嚴肅認真”的,該課題鑒定報告說,“該課題綜合性強,涉及面廣,研究難度大,在國際同類工作中是少見的。該課題以全流域大系統的觀點,正確應用了動態分析和數據模型,在方法上有所創新、提高,在研究過程中,實現了多部門、多學科聯合攻關。綜上所述,該課題總體上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人們一旦知道這個鑒定報告的作者就是被鑒定課題成果的作者,就會意識到,原來這個所謂的鑒定報告實際上只不過是用專家的聲名在欺騙世人。
從這樣的假鑒定過程中也可以看出,在中國的科學技術界里,知識分子是如何被現行體制抹殺了應有的學術道德和良知,而淪為政府部門的技術工具的。這種由研究者本人自我標榜“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的“國家級攻關”項目,其課題成果鑒定和驗收程序中反映出非常明顯的制度性弊端。但無論是組織研究的國家科委等政府部門,還是參與這些程序的專家們本人,對此卻熟視無睹,視為當然。他們甚至不覺得把假鑒定這樣的事實在“科研成果報告集”中公開,會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和專家本人的學術品格。正是這樣一個弄虛做假的課題論證,卻獲得了國家科委的科技獎,而參與這一課題研究的專家們則獲得了國家科委、水利部和能源部頒發的專家榮譽證書。參與弄虛做假的“專家”們如此的“學品”,確實會令誠實的學者汗顏、令外國的專家震驚。在這33名專家中唯一的例外是業已去世的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侯學煜教授,當時他不同意研究報告的結論,拒絕在報告上簽字。結果,課題研究成果鑒定、驗收時,這位唯一敢於表達不同意見的學者,卻被排斥在鑒定、驗收程序之外。
更重要的是,在這種研究、鑒定、驗收“三位一體”的體制中,參加研究、鑒定、驗收三個環節工作的專家由主管部門任意選定,與主管部門意向不合的專家被排斥在外,而鑒定、驗收程序中的弄虛做假又堵塞了正常的意見辯論和集思廣益。結果,工程論證中至關重要、不可缺少的客觀公正性消失了;主管工程設計施工的部門通過操縱論證、鑒定、驗收環節的人事和程序,讓符合自己需要的論證報告輕松過關。這樣的體制可能造成嚴重的決策偏誤。
3. 水利部門的利益淩駕於國家利益之上
由於“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業務由水利部領導管理,而事實上又不存在另一個能有效監督水利部施政的機構,因此,以“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名義作出的許多決策,很可能未必是從防汛抗旱的全局出發選擇的最佳方案,而往往是從水利部的局部、短期的經濟利益出發,是一些對水利部而言的所謂的“最佳方案”。中國的8萬6千座水庫大壩都歸水利部門管理,其中大型水庫大壩則直屬水利部管轄。所以,由於這些水庫的經濟利益與水利部息息相關,水利部會為了本部門的經濟利益而做出違反防汛抗洪全局利益的決策。
例如,1998年初,華中、華東地區電力需求疲軟,擔負調峰任務的水電站被迫停機,經濟效益大為下降。實行了經濟承包的各水庫為了彌補經濟損失,都采取措施、增加蓄水,以便一旦市場用電需求回升時可以多發電、多盈利。但是,水庫蓄水過多就會占用水庫防洪庫容、減少水庫防汛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本應強令水利部及下屬各水庫在汛期到來之前降低水位、排空防洪庫容。但是,“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業務實際上是由水利部管理的,它自然服從水利部的利益,不可能下達讓水庫排空防洪庫容的死命令,只能聽任水庫任意占用防洪庫容。
到了1998年夏,長江洪峰接連不斷,華中、華東地區為了排水、電力需求大幅上升,水電站有了發電賺錢的機會;從抗洪的角度來看,這時水庫首要的任務是蓄水防洪,而不是乘機放水發電;但是,得到水利部保護的許多水庫此刻只是僅僅盯住發電的經濟收入,為了自己的短期經濟利益,不惜在洪峰到來時開閘放水、滿負荷發電;水利部則又一次放棄了防汛的職責,對水庫“雪上加霜”的行為采取了默認態度。這樣,不少水庫在洪水季節不是蓄洪削峰,而是把年初以來蓄積的庫水加上季節性洪水一齊下泄,造成了放洪擡峰的結果,加重了下遊的災情。最後,還是靠已經從總理位置上卸任、但與水電部門淵源甚深的李鵬出來講話,說現在抗洪是第一位的,發電是其次的,才制止了水利電力部門的這種行徑,讓水庫的運轉服從蓄水防洪的全局性目標。
4. 在水利部的“一統天下”里無法充份總結討論防汛抗洪中的教訓
每次洪水季節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任務之一就是總結教訓,找出連年發生洪水的原因、提出治理的措施、以免今後再次發生。然而,在目前的組織結構中,擔負防汛抗洪日常管理工作的是水利部,而負責寫這個災情報告的並不是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總指揮或他直接領導的工作班底,而是隸屬於水利部的“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於是,尋找成災原因和總結工作中的教訓、缺陷,就變成了一個由水利部評價自己工作的過程。其結果自然可想而知,水利部不可能毫無保留地承認自己的過失,必然會誇大客觀原因、或是將責任推到地方政府身上,以逃避責任。在這樣的情形下,當然找不出連年水患的真正原因,更不可能提出切實解決問題的方案。
周恩來生前曾用一個修正過的成語來形容水利部的工作,說水利部是“屢敗屢戰”[7]。屢敗屢戰、不屈不撓,其精神固然可嘉,但其結果與屢戰屢敗並無兩樣。之所以屢敗屢戰、屢戰屢敗,其原因在於無法客觀正確地尋找問題的根源。
例如,1991年太湖流域發生了大洪水,雖然太湖遠離長江、其洪水與長江的關系並不大,但水利部的“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卻提出,太湖發生洪水是因為長江幹流上沒有一個控制洪水的關鍵性工程,由此導出必須抓緊修建水利部朝思暮想要上馬建設的三峽工程,說沒有三峽工程,就不能控制長江的洪水。按照水利部的說法,似乎修建了三峽工程,從此長江下遊以及太湖流域就可告別水患災害、高枕無憂了。正是水利管理體制上缺乏監督制衡的組織結構缺陷,誘發了這種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的錯誤分析,並最終導致錯誤的決策。
又如,黃河下遊斷流時間越來越長,其原因之一是,上、中遊流域修建了過多水庫,這些水庫的蓄水能力已接近黃河的平均年徑流量,要滿足水庫的蓄水需要,就勢必減少黃河的下泄水量。另一原因則是,上、中遊沿河地區的抽水灌溉設施抽取了過多河水,也造成黃河向下遊的泄水量減少了。黃河的年徑流量、黃河上各水庫的蓄水量、黃河沿岸抽水設施的抽水能力等,都是事先可以計算、改變的,並非不可控制因素。因此,既然黃河下遊流量是可控的,那麽,如果出現黃河下遊斷流,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水利部人為制造的。水利部造成了黃河下遊嚴重缺水這一既成事實後,就可以積極推動該部所策劃的“南水北調中線和西線方案”,從而為水利部爭得又一個巨額水利工程項目。
5. 水利部水漲“權”高、卻又無力協調利益沖突
什麽時候水利部的權力最大呢?答案是緊急防汛期間水利部的權力最大;洪水越大、持續時間越長,水利部的權力也就水漲“權”高。周恩來曾說過,水利部是水上一霸[8]。因為,在中國的這種水利管理體制中,水利部在抗洪期間成了手持“尚方寶劍”的“欽差大臣”,“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可以“防洪賑災不力”為由、不經過任何法定或行政程序即就地罷免行政官員。
那麽,什麽時候水利部的權力最小呢?顯然,如果中國“根治”了水患,不再發生水災、或只發生小水災,則水利部的地位就必然下降。所以,在這種不健康的體制里,對水利部來說水災未必是壞事,盡管這種結論似乎讓人難以接受,但卻是邏輯推理的結論,也為事實所證明。例如,盡管水利部多年來疏於護堤、一味築庫,中國的水患日益頻繁、水災損失越來越大,但水利部並未受到申誡,相反,水利部部長在中央政府決策體制中的地位,還從以往的“中央救災委員會”里的一般成員上升到了“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第一副總指揮。在中央的最高決策層中也有不少官員來自水利部,例如,原任水電部第一副部長(正部級)的李鵬現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從1952年至1975年任水電部副部長、1975年至1988年任水電部長的錢正英現任全國政協副主席,原水利部副部長李錫銘後來升任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現任國家副主席的胡錦濤也來自水利部門。
但是,水利部地位的上升並不意味著水利部的政策協調能力就提高了。“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本應是跨部門、跨地區的行政管理機關,任務是協調全國的防汛抗旱工作,在災害發生時這種協調功能就更為重要。其總指揮由副總理擔任,就是為了更好地起到這種協調作用。但是,按照現行的組織結構,“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實際運作依賴水利部,而要由水利部這樣一個時常偏袒本部門利益的專業部門來承擔跨部門、跨地區的協調任務,是顯然不合適的。而且,按照這樣的防洪管理體制,長江流域各省市的行政首長不但要聽命於和他們同級的水利部(長)的命令,甚至還要聽從層級比他們低的水利部下屬的“長江水利委員會”的命令。因此,經常發生地方政府不服從“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命令的現象。1991年太湖發生洪水時,江蘇省政府拒絕執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打開太湖經江蘇入海的望虞運河閘門的命令,就是一例。
6. 現行水利管理體制中無人為錯誤決策承擔責任
中國的水利政策和決策出現過多次重大失誤,給億萬民眾以及中國的生態環境帶來了重大損失。例如,建設黃河三門峽水庫大壩工程是一個完全失敗的記錄;1963年海河洪水期間200余座水庫潰壩,造成許多民眾死亡;1976年河南省板橋等52座水庫發生潰壩,據孫越崎等八位全國政協委員的文章稱,死亡人數達23萬[9];還有在華北地區的水資源開發強度超過了100%,導致北京及周圍地區、華北地區缺水嚴重;在黃河中上遊過度開發水力資源,致使每年都有數月出現黃河斷流;1991年在太湖地區防洪中又出現指揮失誤。但是,在現行的水利管理體制下,因為存在著水利部的“一元化”控制,又沒有能有效監督水利部門的機構,結果水利部的歷任官員中幾乎從未有人為上述政策失誤承擔過任何責任。
例如,板橋事故的原因究竟是什麽?至今水利部也未給全國人民一個滿意的回答。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與河南水利廳在重建板橋水庫的碑文上寫道,“時值十年動亂,救護不利,卷走數萬計人民的生命財產,為禍慘烈”[10]。輕輕的一句“十年動亂”,就把水利部不可推卸的責任推給了毛澤東和文化大革命。難道板橋水庫潰壩的直接原因是文化大革命嗎?錢正英時任水電部長,她對死去的數以萬計的人命應當負什麽樣的責任,歷史是不會忘記的;可是,這位部長居然還在板橋水庫大壩重建紀念碑上題詞,其功何來?1998年11月,水利部部長鈕茂生被撤除了部長職務,人們還以為這次是真要追查水利部“治水”不力的責任了,誰知幾日之後,剛剛被撤職的鈕茂生就被任命為河北省代省長。這再次留下了水利主管官員只占其位、不負其責的不良實例。
三、從“長江防禦特大洪水方案”看長江水災成因
1985年國務院批準的“長江防禦特大洪水方案”是“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抗禦長江洪水時的基本依據,制定這個方案的是水利部及其下屬的“長江水利委員會”。[11] 但是,1998年長江流域所發生的洪水災害表明,這個方案存在著許多問題。
首先,方案認為,長江中下遊洪災的主要成因是長江洪水峰高量大而河槽泄流量不夠,防止洪災的唯一辦法就是盡早建設長江幹流上的控制工程──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工程。
其次,該方案過高估計了長江大堤的防洪能力,認為它們足以抵禦與1954年同樣規模的洪水;所以不需要依靠臨時扒口分洪或動用分洪區。實際上,自五十年代後期至今,水利部就一直未全面系統地維修、加固長江大堤,大堤的防洪能力已大為降低。1998年長江流域的降雨量和洪水流量都未超過1954年,但因大堤脆弱而不得不炸堤分洪。
第三,這個方案只注重從宜昌到武漢一帶的防洪措施,而對其他河段(如宜昌上遊地區、武漢以下地區)的防洪分洪措施未作出任何具體規定。例如,該方案根本未就九江附近及鄱陽湖地區是否建分洪區、何時分洪、如何分洪作出規定。結果,1998年長江幹堤發生的潰壩,既不在武漢、也不在沙市,恰恰就是在九江附近。
第四,此方案過高地估計了已建水庫工程的防洪能力。它認為,漢江上建成了丹江口水庫,再加上漢江下遊的分洪工程,使漢江洪水已基本得到控制;它還認為,修建了柘溪水庫後,就能控制住進入波陽湖的洪水。而1998年的事實正好證明,丹江口水庫並未能控制漢江洪水,柘溪水庫也未能控制住進入波陽湖的洪水。
第五,這個方案所列出的防洪措施,都是從水利部門動土花錢的需要出發所設計的技術工程方案,不是修水庫蓄洪、就是扒口分洪,卻絲毫未考慮國際上十分重視、但中國的水利部門無利可圖的非工程性防洪措施,如洪水報警系統、人員疏散安置計劃、水災保險制度、醫療救護計劃等利民之舉。
最後還需要指出的是,該方案只是個靜態的規劃,即一切決策都建立在湖北沙市1954年洪水水位的基礎之上,其假設是1954年後長江的洪峰模式會一成不變,完全沒有考慮到長江河床床底上升等動態因素的影響。結果,防洪部門在面臨1998年長江洪水時措手不及,當沙市的洪水流量剛達到每秒49,000立方米(尚不及常年的洪水流量,距1954年的每秒66,800立方米還相差很多)時,沙市的長江水位就已接近1954年的最高水位。所以1998年的分洪措施也無法按照“防禦特大洪水方案”中所規定的按步就班地進行,而只能倉促應變。[12]
1998年長江水災後,中國政府多次強調要增加水利投資,為刺激經濟需求而發行的1000億國庫券中三分之一將用於水利建設。亡羊補牢總比不補要好,但更重要的是“號脈切診”,找出長江連年水患的原因,然後對癥下藥。如果還是依靠“巫醫”、服的又是“虎狼藥”,那就只會使長江水患更加嚴重。目前中國的防汛抗旱指揮系統的組織結構和決策體制存在著如此明顯的弊病,只有改革這個結構,才能避免重犯以往的錯誤、提高防災能力。
試論中國的高等教育體制改革
顧海兵
中國人民大學國民經濟管理系教授
一、高等教育的集權式管理體制
二、僵化的高考招生模式
三、 高校辦社會:市場經濟的大忌
中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是一場全方位革命,但在教育領域、特別是高等教育領域,這場革命卻似乎仍然是滯後的。因此,有文章批評說,“所有部委中教委最保守”[1]。確實,目前在高等教育管理中仍繼續沿用著傳統的計劃經濟手段,其主要表現為集權式的管理體制、僵化的高考招生模式以及高等院校內部落後的學校辦社會式的經管方式。本文即從這三個方面逐一分析。
一、高等教育的集權式管理體制
在高等教育部門,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部門)仍在相當程度上按照集權模式進行管理。至今,中國沒有嚴格意義上的私立大學,高等院校都附屬於行政機關。目前中國的高校、特別是重點高校,仍主要由中央各部委直接管理。1998年的中央政府機構改革後,有些部降為國家局或被撤消,其下屬的高等院校或下放給省市、或劃轉其他部管理。但從本質上講,由中央部門管理高校還是由省政府管理,集權的基本性質並未改變。
這種直接管理的一個主要標志是,大學校長、副校長的任命權集中於中央各部門(包括教育部),校長主要對上負責。在這種體制下,校長不是通過競爭機制產生的;往往最適於擔任校長的人未必能得到上級認可,而上級任命的校長卻往往並非最佳校長人選。而校長及其屬下的校內幹部的地位高低,則與大學的行政級別直接相關。一般來說,大學與學院享有類似於行政機關中的廳級待遇、專科學校則享有副廳級待遇,甚至有部份高校的校長地位更高,需由國務院總理來任命,此可謂中國之一絕!由於校長的任命充滿了行政決定的色彩,結果不少想任校長的人並不是把這一職位視為一種為教育界服務的責任,而是視之為一種由上級政府賜予的權力(廳級)和待遇。自然,那些追逐如此權力和待遇的人們之間的纏鬥,只能使學校的運轉陷入不良循環。實際上,在高校(公立)這樣的知識分子集中的機構,本應采取民主的方法競選校長、或由教授委員會投票選舉校長,中央部門根本沒有必要介入校長的產生過程,否則就越管越亂、越統越死。
教育行政部門對高校的大一統式管理有多種表現。在專業設置方面,教育部依舊像改革前那樣編制統一的專業目錄,這種做法有害無利。因為,只有各高校自己才真正了解,應如何根據需要調整專業設置。現在,教育部所編制的統一的專業目錄既不能充份反映社會的需要,也不符合學科之間互相滲透的趨勢,更不適應高校的具體情況。例如,在最近確定的專業目錄中,為了所謂的界限清晰,居然規定在經濟學專業下不準出現管理這兩個字,而在管理學下則不準出現經濟這兩個字,人為地割裂了經濟與管理之間的聯系。而在教育部組織各校人員編制統一的專業目錄的過程中,由於對專業總數設限,於是每個學校的人出於本位利益,都傾向於保留本校己有的專業、削減他校的專業,人為地造成高校之間及其系科之間的矛盾。而每次勞民傷財、費力耗時地編制出統一的專業目錄後,又很快過時落伍了。
在課程設置方面,教育部硬性規定所有高校都必須開設政治理論、大學生品德修養等必修課。這些課的內容不僅與中小學的同類課程重覆,而且既不屬於知識性課程,也根本不適於當作課程來考試。這樣的規定實際上浪費了教育資源。教育部還規定所有大學都要開設外語必修課。結果是本科生的外語課時加上課余用在外語上的時間,要占他們四年有效學習時間的30%;但是,所學內容與中小學的外語教學大量重覆[2],浪費了學生的精力,實效很差。[3]
在教材管理方面,教育部及各中央各部的教育行政機構偏好出版統編教材,其中除了有集權式思維作祟之外,可能也不無其他盤算。例如,有些教育部門的官員(往往是司局長、處長一級)自己擔任主編、出版所謂的國家統編或部編教材,如此以權行事,自然發行量不小,而稿費收入也就可觀了。其實,高等教育(特別是文科教育)涉及很多前沿性、探索性問題,學派紛呈,百家爭鳴,並無統一標準的教學內容。采用統編教材、統一的教學大綱和考題,不利於培養創造性人才,只是鼓勵了應試式教育。何況,高校教師往往以研究帶動教學,只有當教師不受統編教材的束縛時,他們才能在教學中展開競爭,選用不同的教材、介紹最新的研究成果、體現主講教師的特點,促進高等教育中的百花齊放。
在學位授予管理上,教育行政部門的控制和幹預也過多。比如,連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也要規定全國統一的樣式。畢業證書屬於學歷證書,理應有各校特色,反映出學校的品牌,它與資格證書不同,不應強調統一性,可由各校自行設計。即便是從防止濫發文憑的角度來看,統一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樣式也非上策。
雖然過去二十年中政府機構歷經數次改革,但教育部的機構設置依舊反映出典型的集權式特徵;去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完成後,教育部的機構和職能幾乎沒有實質性變動。其人事司仍然負責部屬高校正副校長的任免,發展規劃司繼續負責各高校的設置、撤消、更名、招生計劃、基建投資計劃,財務司仍然掌管高校的財務收支大權[4],還設有不少與各類高校對口的業務管理司局。此外,還有世界上獨一無二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由國務院副總理擔任主任。世界各國高校是否招收博士碩士生、由哪些教授來招收,都是高校自己決定;可在中國卻是由一批在學位委員會里任職的、對學術一竅不通的政府官員來審批。在這樣的機構設置狀況下,教育部因人設事,必然對高校幹預過度。
二、僵化的高考招生模式
自從1977年恢覆高考以來,我國幾乎各項事業的管理模式都有了質的變化,唯獨高考招生的管理方式基本沒變。即使新近出台的在個別地區采行的“3+X”模式[5],也僅僅是增加了高校的一點自主權。僵化的高考招生模式的核心,是完全以一次高考總分作為錄取的唯一標準(除個別保送生、特長生),這種科舉式做法與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及素質教育相距甚遠。
首先,一次考試定終身的做法具有片面性。考試往往具有偶然性,考試成績往往與試題是否過偏過難、考生試前猜題的巧合性、其心理情緒的變化以及身體狀況等有關。對不少考生而言,一次考試分數的高低不能客觀地反映他們的實際成績。而且,以總分作為錄取的唯一標準,也可能埋沒具有特長的人才。日本的高考就是采用兩段式方式,一次是全國統考,一次是高校組織的考試;有的學校錄取學生時參考全國統考的成績,有的學校則不要統考成績,即使要求統考成績,也不要所有科目的成績,而是指定若幹科目;另外,各高校錯開考期,也使考生有更多選擇。解放前,我國的高校也曾采取過類似做法,所以許多學生會拿到兩份以上的錄取通知。以目前的技術條件而言,要這樣做並不難、成本也不會很大,但其社會效益很明顯,可以化解高考壓力、反映學生的真實水平、杜絕作假等。同時,還應改變現行的總分錄取模式,實行多元(多標準)的綜合錄取模式,可對單科考試成績突出的考生降低總分錄取標準或加分,對在數學、物理、化學、外語、語文、體育等各科國際、國內、省級比賽中名列前茅者,可允許直接免試入學並自由選擇高校。目前的“保送生”、“特長生”的錄取標準不統一、透明度低,甚至存在著送“良”不送“優”的現象,應予廢止。
其次,目前雖實行全國統考,但各地的錄取標準不一,往往教育條件好的大城市的錄取標準反而低,如上海、北京即如此。這不僅違背了公平原則,而且還誘發了不正常的考生遷移。[6]
再次,不知道從何時起,也不知道根據哪條法律,我國的高考報名及入學均要實行強制性體檢制度。這種體檢至少有四種害處。其一是侵犯了個人隱私權,除了有關傳染病、精神病的信息以外,從法律上講,學校其實無權了解個人的其他體檢資料。其二是勞民傷財,18歲左右的青年人中,絕大多數是健康的,對他們來說,例行的簡單體檢是完全多余的。三是人為地制定了一套體檢標準,既有違公平原則,也有歧視體能特殊者、殘疾者之嫌。其實,從小學到初中、高中均無體檢,為何高考及考研究生就非要體檢呢?與招生體檢相關的一個問題是,現行學籍管理中規定,“病休學生若一年或至多兩年內不能康覆,則取消學籍作退學處理”。這一規定顯然也不合理,應無限期保留病休學生的資格,並且,只要學生能堅持上課,就不應要求非得有縣級以上醫院的所謂康覆證明。
還有,現行的高考招生錄取程序中仍沿襲了極權政治時代的填寫所謂政(治)審(查)表(欄)的做法。依照現行憲法和法律,公民(非罪犯、非犯罪嫌疑人)有權拒絕任何強制性政審。所以,應當廢除這種專政時期遺留下來的違憲的“習慣”做法。
三、 高校辦社會:市場經濟的大忌
目前,我國的高校普遍在封閉的校園內自成系統,建立了自己的醫院、郵局、公司、圖書館、招待所(賓館)、車隊、糧店、中學、小學、幼兒園、報刊、出版社、食堂(餐廳),還有與政府機構對應的武裝部、統戰部、公安派出所、老幹部處、計生辦、校產辦等。這樣,高校不僅要辦學,而且要行醫、經商、從政,除了國防、外交外,幾乎是無所不為。單位“辦社會”這種計劃經濟式的小而全、並帶有小農經濟色彩的做法,是計劃經濟管理體制、管理手段的繼續沿用,與市場經濟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高等學校一般都設有自己的醫院,由於校醫院的壟斷性及其與公共衛生機構的分割,其醫療水平極低、醫風很差、管理落後。高校辦的中小學,因可利用高校的經費、地皮、人才優勢,其教育條件和教學水平比其他的中小學高。因此,高校一般都不願意將附屬的中小學剝離出去。而且,由於高校具廳級規格,其附中的校長往往是處級,附小校長、幼兒園園長是副處級,這些校長的社會經濟地位也高於普通中、小學的校長,因而顯出某種從大學身上沾來的特權,也造成了與中小學教育主管部門的矛盾。
中國的公立學校均辦有企業,即所謂的校辦企業,它們給學校帶來收入(即創收),可彌補學校的預算赤字,往往有稅收及其他優惠,這種校辦企業大概是“中國特色”。但是,興辦校辦企業其實是害大於利的。高校為了扶助校辦企業,往往把國家下撥的辦學經費及校有房地產、以及領取學校薪資的職工轉用於辦企業,損害了教育事業;同時,不少高校為了創收便不擇手段,比如,把應配給教師的住房對外出租或辦賓館、招待所牟利,或為了在校園周圍開辦商業而使學校的環境受到噪音、燈光、污染物、不法分子等種種幹擾。學校辦企業有違社會分工原則,也不利於學校的長期發展,世界上沒有哪所名牌大學有校辦企業。實際上,學校要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可以有很多方法,可以采取與企業合作、合資、協作等多種形式,可以建立各種基金會等,而不必自己直接去辦企業。
中國的高校類似於大中型國有企業,不僅是個小社會,而且是個小“政府”,其機構設置基本上類似於黨委、政府內的機構。每個高校均設有黨委的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武裝部、學生工作部、紀監委,又設有行政系統的計劃生育辦公室、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節約能源辦公室、交通防火辦、公安派出所(保衛處)、審計處、人事處、學生處、外事處、教務處、科研處、招生辦、檔案處、老幹部處、基建處、修建處、夥食處、房地產處、物資處等,另還有團委、校工會,高校儼然成了小“政府”。
中國的計劃經濟已基本消失,高教的宏觀與微觀管理不應再繼續沿用計劃經濟的模式。在新的市場經濟環境中,高校應該成為獨立辦學的社會主體,教育行政部門應該成為裁判員、清道夫。
二十世紀的世界與中國
陳一諮
當代中國研究中心執行局主席
人類的巨大進步
人類的巨大災難
苦難重重的中國
在即將結束的二十世紀中,人類取得了歷史上從未有過的驚人的進步,但也經歷過巨大的災難。在此即將進入二十一世紀之時,我們應當認真總結人類社會成功的經驗,並汲取失敗的教訓,這樣才可能在今後少走彎路、開辟出光明的未來。
在人類文明還未積累到足夠程度的時代,人類歷史呈現的是“弱肉強食”和“殺富濟貧”式的循環。自歐洲的文藝覆興強調人本主義、宗教改革實行天人對話、啟蒙運動倡導天賦人權、工業革命解放佃奴以後,人類的發展才邁入了現代化的進程。
人類在二十世紀中究竟取得了哪些進步?又遭受了什麽災難?而回顧中國過去這一百年的歷史,又能得出什麽經驗教訓呢?這就是本文要討論的主題。
人類的巨大進步
人類在二十世紀中取得了有史以來的巨大進步,主要表現是制度環境的改善和科學技術的發展。
正象人都有弱點和原罪一樣,人類至今尚未找到沒有缺陷的個體與群體的生存方式。但在二十世紀中人類通過改善制度環境,大大改變了人與社會的關系。人類在“人權、自由、民主、法治”的旗幟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歷史性進步,特別是聯合國的兩個人權公約已成為大多數國家承認的普遍性原則。
制度環境的改善主要表現在,人類歷經幾千年的努力,終於建立了比較符合人性的現代經濟、法律、政治制度。它為每一個人提供了平等的權利、創造了平等的機會,使人的聰明才智得到了更大的發揮。那些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的進步,並不是源於人性的改變,也不是說教與強制的結果,而是靠制度環境的改善。正象發展理論所指出的,在決定發展的“五因素”(即勞動、資源、資金、技術和組織)中,組織是關鍵性的。近五十年來,香港、台灣的長足進步和大陸的落後就是明證。
二十世紀科學技術的發展也是空前的。越來越多的人生活在比以前更合理的制度環境下,創造發明層出不窮,物質財富大量湧現,“征服自然”已非夢想。人和自然的關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相當多的人享受到了現代物質文明的成果。而這些成果又以日新月異的速度在全世界範圍內擴散、發展。
在二十世紀里,科學技術的發展實可謂一日千里。從相對論、量子論的提出到原子彈爆炸、衛星上天、人類登月,從化學鍵、基因理論的提出,盤尼西林、去氧核糖核酸(DNA)的發現,到覆制動物、試管嬰兒的問世,從動力、噴氣交通工具到無線電、收音機、電視,從電晶體的研制到電腦和網路革命等等,現代科技幾乎滲透到人類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人類的行為和思維。
人類的巨大災難
與此同時,在二十世紀中,人類也遭受了有史以來的巨大災難,其主要表現就是法西斯主義的橫行和共產主義的試驗。
無獨有偶,這兩者都是以國家社會主義的名義出現,又都是企圖以暴力手段改造人類和世界,卻給人類和世界帶來了空前的災難,使上億人、十幾億人或因戰爭、迫害和饑餓而死於非命,或受盡恐怖的折磨和奴役。
不管希特勒怎麽打著實現“高貴日爾曼”社會的旗號,還是東條英機如何鼓吹大和民族帶領建立“大東亞共榮圈”的企圖,由於都是赤裸裸地進行武裝侵略,屠殺猶太人、中國人和其他不順從的民族,這種極端民族主義構成的法西斯行徑容易被人識破、激起公憤,故而其雖對人類和世界的破壞嚴重,造成五千萬人以上的非正常死亡,但持續時間卻只有幾十年。
而共產主義試驗就不同了。在資本主義的早期,一批理想道德主義者出於對社會公平的關懷而提出的社會主義思想是有進步意義的。本來,人類對現實不滿而產生烏托邦理想是有積極價值的,但當將這種理想變成一種“烏托邦工程”去強行實施時,災難便隨之而來了。馬克思的共產主義理論即已將社會主義思想推向了極端,而列寧、斯大林和毛澤東的共產主義試驗更給蘇聯和中國的人民和社會帶來無窮的災禍和苦難。
這種試驗貼著“公正、正義、為人民、為人類”的道德標簽,極易在落後國家、特別是窮人中找到市場。但當試驗行不通、人們產生懷疑時,稍有獨立思想和不同意見的人,就會被視為“異己”、“反黨”和“敵人”,而遭到一輪又一輪的清洗、迫害和屠殺。據可靠的統計,蘇聯在二十年代推行“共產公社”時即餓死一千多萬人,而三十年代初期的強行集體化又餓死近兩千萬人,其他非正常死亡的人口也在兩千萬以上;而中國在“大躍進”失敗後餓死的人口則達四千三百萬,僅1949年至1979年間非正常死亡的人口就高達八千萬人以上。一位柬埔寨華僑告訴我,金邊原有人口六百萬,波爾布特占領該市後,連趕帶殺全市只剩下五萬人。共產主義帶給人類的災難之慘烈、嚴重和長久,確實是二十世紀中絕無僅有的歷史教訓。
人類社會的發展是一個自然成長和制度演進的過程。二十世紀取得進步並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沒有一個是靠全面割斷歷史、否定傳統而完成飛躍的;相反,她們幾乎全都是在不斷改善制度環境的過程中取得了成功。而中蘇兩國的共產主義革命,卻是用“烏托邦工程”構造一種違反人性、頭腳倒立的政治、經濟、社會制度。這種制度的最大危害在於,它從根本上摧毀了進行試驗的那些國家幾千年來所積累的社會、文化、經濟、政治關系,甚至其社會的基礎細胞。這也是蘇東解體以後遲遲難以走上現代化軌道的根本原因。共產主義試驗造成的惡性後果在下個世紀仍會不斷地給人類帶來麻煩和難題。
苦難重重的中國
黃龍子在《老殘遊記》里說,世上的事情大多都是被那些有本領的人搞壞的。這句話對那些總想“拔苗助長”、“改造中國”的人來說,可謂警世之言。歷史難道不正是如此嗎?請看鴉片戰爭以後的近代史,各界代表、特別是知識界,充滿了浮躁的趕超心態,一次比一次“左”傾,一次比一次激烈,卻很少系統研究成功國家的基本經驗以為借鑒。比如,許多激進的知識分子從理想出發,在大喊自由民主的同時卻排斥私有產權、不懂得私有產權與自由民主之關系,即為一例。
孫中山先生創立了亞洲的第一個民主共和國──中華民國,在二十至三十年代,中國已有長足的發展和進步,這本預示著中華民族可望繼其他後起之國、踏上現代化之途。可惜的是,這一進程卻被日本軍國主義的入侵所打斷。結果,中華民族失去了本世紀內最有希望成功的完成現代化的機會。1949年後,中國雖然獨立了,但毛澤東一連串的共產主義試驗,給中華民族帶來的是歷史上罕見的摧殘和社會政治的全面倒退;結果,不僅使中國在經濟發展上大大落後於周邊國家和地區,而且遺留下一套阻礙實現現代化的制度環境。
正象俄國學者所分析的那樣,馬克思主義是對工業革命的反動,而列寧、斯大林和毛澤東則代表了前工業社會和後農業社會的農民思想。他們推行的共產主義烏托邦都具有農業社會主義的特點,而反對的正是現代社會的基礎。他們反對建立在私有產權、經濟自由基礎上的市場經濟,而實行國有制、計劃經濟;他們反對建立在人權保障、法律秩序基礎上的憲政民主,而堅持階級鬥爭、一黨專政;他們也反對建立在公民社會、開放社會基礎上的多元文化,而將馬克思主義、領導人的“主意”訂為“國教”。所有進行這種試驗的國家,無不出現以粗野代替文明、以落後批判先進、以無知當做有知、以謊言冒充真理的全面倒退的局面。
在中國的共產主義試驗,其落後、無知、野蠻、甚至殘酷,都遠遠超過了蘇東各國。毛澤東既照搬了斯大林模式,又延續了戰時共產主義體制,還繼承了東方專制主義的傳統。他推行全盤公有化、計劃經濟,發動不斷的階級鬥爭,實行一黨專政和領袖獨裁,還建立起一個古今未見的“等級身份制”和“等級產權制”,將所有的組織和個人分成三、六、九等進行統治,並發展出具有“全能”和“依附”特點的“單位所有制”,建立起無所不包的宗法式人身依附關系。人們受到的愚弄和迫害,較之“通向奴役之路”和“動物公園”的描述不知嚴重多少倍。
所有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說到底都是一個回到常識和主流的過程。中共的改革則更帶有“將功折罪”的性質,因為它前執政的前三十年使中華民族遭到了從未有過的劫難。1989年民眾“反腐敗、反特權、爭民主、爭自由”的正義要求被壓制後,問題和矛盾積累得更深了。中共若不能深化改革,甚至改組自身,恐怕天下大亂的日子就難避免了。中國一旦“天下大亂”,受苦的還是老百姓。要避免這種前景,唯一的出路就是一步步地推動經濟改革和政治改革。
近代出現的民主運動不同於歷史上的革命,民主運動是一個爭取人人擁有平等權利和機會的運動,而不是一個改朝換代、一部分人打倒另一部分人的運動。雖然中國距離一個現代化國家還路途遙遙,但是,不甘貧窮、追求富裕、反對專制、向往自由,是人類、也是每一個中國人的天性。任何國家欲匯入世界潮流,就不可避免地要完成經濟市場化和政治民主化。雖然它的實現要經歷一個自然成長的過程,但它也是一個人人願努力爭取實現的過程。各國的國情雖然有異,但至今還沒有哪一個國家能反其道而行之並取得成功的;逆流而動的政黨、領袖遲早會被歷史淘汰。
對中國人來說,二十世紀是個苦難的世紀。當我們步入二十一世紀的時候,只有認清潮流,堅持不懈,用水滴石穿的精神,促進中國全面的建設性的進步,促進中國制度的變革和平轉型,促進中國出現一個現代化的未來,才能使我們的子孫在新世紀里不再遭受我們親歷過的苦難。
怎樣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
張祖樺
四川師範學院政治法律系客座教授
一、發展民營經濟,培育民間社會
二、推動思想啟蒙,培養公民意識
三、推進政治改革,建立憲政體制
四、爭取國際支持,促進和平發展
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應該是建立憲政民主體制,這一點正日益成為中國公民的共識。憲政民主體制的要義是限制權力、保障人權、奉行法治、維護自由、實現民主、增進福利。這種政體雖非至善至美,卻乃現時最優。正因為如此,在二十世紀中全世界先後有許多國家放棄了專制政體、改行憲政民主,還有不少國家正處在政體轉型之中。中國的憲政民主運動雖貫穿整個世紀,卻至今尚未取得實質性的成果,可見知之難、行之更為不易。值此世紀交替、千年更叠之際,尤應總結前人得失成敗之史訓,探討社會發展進步之真諦,求索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現實路徑。
一、發展民營經濟,培育民間社會
社會經濟結構及其發展水平與政治體制的建構具有重要關系。古希臘雅典的公民社會和商業經濟即與城邦民主制相輔相成,近代西方國家的市民社會和市場經濟亦與民主政體相匹配。與中國歷史上的宗法社會和農業經濟相配合的,是長達兩千多年的專制政體。中國現代化的主題,決不是要堅持某個政黨的統治、強化某個階級的專政、建立某種主義的市場經濟體制;它所追求的,是建立現代民間社會、現代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政體,這三者緊密關聯、缺一不可。沒有現代民間社會(或稱“公民社會”),就不可能建立現代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政體;沒有現代市場經濟,則民間社會就無法生長、存續,憲政民主政體也無所依托,缺少根莖;而沒有憲政民主政體,就不能保障人權、產權、自由和社會公正,就不能遏止權力腐敗、社會腐化,就不能保證社會穩定和公平的市場秩序。
在中國大陸,自1949年中共執掌政權以後,仿效前蘇聯,實行了計劃經濟。這實質上是國家統制經濟,企業統統被收歸國有,企業的人、財、物、產、供、銷均由各級政府管轄,企業自身沒有任何自主權,連企業的基本功能──獲取利潤都不許考慮(否則就會被扣上“利潤掛帥”、“唯生產力論”的帽子),執政黨通過國家和各級政府壟斷了所有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人民統統變成國家機器上的沒有生命的零部件、螺絲釘。
文革結束後,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經濟改革、對外開放。此後二十年來,民營經濟得以蓬蓬勃勃地發展起來。這里講的民營經濟是取寬泛的範疇,即凡非國有、國營和外商獨資的經濟成分均包括在民營經濟之內(外商獨資企業的絕大部分也是民營經濟,因本文討論的是中國的民營經濟,故將其剔除)。筆者認為,改革開放的最大歷史成就,並非經濟總量和經濟指標增長了多少,而是民間社會和民營經濟沖破國家壟斷,從無到有、從小到大;乃至到了今天,誰也不能無視它們的存在,誰也無法把歷史的車輪倒轉回去。現在,經濟的增量、外貿的增長、財政稅收的增加、人民的就業和福利愈來愈依賴於民營經濟的發展,愈來愈多的人們擺脫了舊體制的束縛,從一無所有的貧困狀態中解脫出來、開始擁有屬於自己的財產,中國社會中正逐漸生長出一個人數愈來愈多的中產階級。社會結構的這一改變,使得自由、財產保障、人權、法治、社會公正、公平競爭、憲政民主和政治改革,不再只是少數知識分子和先知先覺者的呼籲,而日益成為大多數中國人的心聲。只有在充分發育、成熟發展的現代民間社會和民營經濟的基礎上,才能建立起憲政民主體制。也只有在逐步建立起來的憲政民主體制的護衛下,才可能有生機勃勃、健全發展、井然有序的現代民間社會和民營經濟。
正是在上述意義上,可以說,現代民間社會和民營經濟是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基礎和必要條件。因此,要想通過堅持不懈的政治改革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首要之務就是發展民營經濟、培育民間社會。政治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要掃除民營經濟和民間社會發展的障礙,並且為民營經濟和民間社會的發展提供政策上和制度上的保障。
1.
發展民營經濟
發展民營經濟有利於提高社會生產力,有利於社會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增進人民的福利、增加人民的財產和收益,既符合絕大多數老百姓(包括大多數中共黨員、幹部)的利益,也符合國家民族的根本利益。沒有民營經濟的發展,國有企業的改革也不可能取得成功,因為,推進國企改革的最大難點是安置冗員,國家財力根本無力負擔,冗員主要得靠民營經濟來吸納。所以,應該爭取從思想觀念、政策導向、資源配置等各個方面,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制度環境。
要發展民營經濟,就首先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破解意識形態障礙。近年來,面對民營經濟的發展態勢,一些極左派人物不斷地發表言論、文章甚至“萬言書”,視民營經濟為“資產階級自由化”,指責發展民營經濟是“否定社會主義、主張資本主義”,批判民營經濟是滋生“新生資產階級”的溫床,必欲置之死地而後快。表面上來看,這是所謂的“姓社、姓資”之爭,實質上這種論調只是為了維護一黨一己之特權、私利,根本不值一駁。
不破解意識形態障礙,不解除思想觀念上的各種顧慮和束縛,民營經濟的發展勢必會受到很多有形、無形的阻礙而步履艱難。現代政治學、經濟學和社會學都日益重視意識形態在社會變遷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認為意識形態具有確認現行制度結構合乎義理或凝聚某個團體的功能。一種意識形態如果與社會發展的趨勢相契合,就會有助於減少社會經濟發展的阻力,降低發展的成本,提高經濟效率。但是,當某種意識形態變得僵化、凝固、陳舊、過時時,它就會對社會進步起阻礙作用。既然事實已經證明,發展民營經濟符合社會前進的趨勢,利民、利國、利社會,就應該盡可能地打消思想顧慮、破除觀念禁忌,放開手腳地投入發展民營經濟的大潮。
要發展民營經濟,還要積極爭取提高民營經濟的社會地位,讓民營經濟在各級政府制訂的政策中獲得公平的國民待遇。九十年代以來,由於各種因素的自然消長,民營經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到1996年,無論是在國民生產總值中,還是在財稅收入中,民營經濟所占份額都已超過國有經濟;同時,在解決人民生活、就業方面,民營經濟的作用也日漸突出。但是,民營經濟在整個國家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並沒有得到相應的提高,在許多地方仍然受到政策上的忽視甚至歧視;民營企業主的財產權利也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在各級人大、政協中,民營企業家的名額仍然少得可憐,他們的聲音也顯得相當微弱。這都是不公平、不健全的現象,不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現在,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民營經濟的發展都相當成功;而在經濟落後的地區,民營經濟則往往未能形成茁壯成長的態勢。發展民營經濟對地方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明智的地方政府應該制訂相應的政策,支持當地民營經濟的發展,以造福地方。
要發展民營經濟,也應積極爭取稀缺資源的配置有利於民營經濟。首先,應打破國家壟斷,減少國家幹預,推進國有銀行的商業化、股份化改造等金融體制改革,對效益好、有發展潛力、能提供就業機會的民營企業增加資金支持,並準許民間資本按法定程序、興建民辦銀行及金融機構。其次,在公司上市、發行股票、債券等方面,應放棄對民營企業的限制,允許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公平競爭,真正做到優勝劣汰。再次,在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資產重組、兼並收購、破產、租賃、承包經營、民營化過程中,應對民營企業開放,以推動民營經濟加快發展。最後,在土地使用、經營方面,也應給民營經濟以法律保障。
2.
培育民間社會
憲政民主體制的建立有賴於發育成熟、功能健全的現代民間社會的出現。在一個健全的社會中,市場、社會、國家應各守其位、各負其責,彼此保持協調、均衡、互補的關系。在中國,由於過去長期實行高度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全能主義的專制政治和計劃經濟,民間社會一度銷聲匿跡了。隨著改革開放的啟動,逐漸產生了市場因素、民營企業、民營經濟、中介組織、社區組織等民間社會的因子,民間社會的雛形遂得以出現。雖然海內外的學者和社會活動家對如何評估民間社會的雛形有不少爭議,但對培育民間社會的重要意義卻具有相當一致的共識。法學學者梁治平的看法就相當有代表性,他認為,“用一種長時期的眼光看,中國文化與中華文明在其生死攸關的現代轉型中最迫切需要的,是一個自主的、能夠自我建設與自我協調並能有效地監督和影響國家決策的健全的社會”。
現代的民間社會主要包括民營企業(如各種類型的民營經濟實體,也包括國有民營的企業)、獨立的媒體(如民間興辦的報紙、刊物、出版社、電台、電視台等)、社區自治組織(如村民委員會、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等)、社會團體(如企業家俱樂部、工會、農會、老年、青年、婦女組織等)、行業協會(如商會、同業公會、制造業協會等)、各種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專利事務所、商標事務所、經紀人等)、民辦研究機構和調查機構、民辦基金會和慈善機構、學校以及教會等。
我國目前的社會結構距離健全的民間社會尚有很大距離。既或出現了一些相對獨立的媒體,其數量也少得可憐;自治的工會、農會、學聯則完全不存在;社區自治組織的發育水平普遍偏低,而且發展很不平衡。更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中間組織既不能獨立於黨政機構的掌控之外,也難以進入政治過程。因此,它們在公共領域中的功能自然十分有限。中間組織不發達,妨礙著當今中國社會自治和自組織能力的形成,也強化了社會生活中的失序現象。例如,由於農民沒有自己的中間組織,國家只能與分散的個體農民打交道;由於行業公會不發達,企業無法在變化的市場中協調各自的經營活動;由於沒有勞工和資方的組織,正常的勞資關系和勞動力市場就難以形成,而極端的暴力傷害行為卻不斷增加。不過,也應當看到,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社會的不斷分化、新的利益主體的不斷壯大以及政府機構的職能轉換,中國的現代民間社會勢必會進一步發育、成長、壯大。
在培育現代民間社會的過程中,知識精英、企業家以及具有現代價值取向的政治精英負有重要的責任。首先,應推進政治改革和行政改革,通過法制的形式將除必須由政府承擔的事項之外的其它社會管理職能歸還給社會、由社會組織自己來承擔,並以法律保護之。同時,應促進社會自治和基層民主建設,發展城鎮居民委員會、鄉村村民委員會、行業自律性組織以及各種類型的社會團體,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提高這些組織的成員素質、改善成員結構,以適應社會進步的要求。知識精英和企業家還應增加參與意識,積極地通過各種渠道發出聲音、表達意見,影響政策的制訂與執行,為民間社會的成長提供知識、輿論和物質形態等方面的支持。
3.
壯大中產階級
根據亞里士多德的定義,中產階級是指那些“占有一份適當而充足的財產”的人。在古希臘社會里,商業性的中產階級是古希臘民主制度的基石;在現代社會里,中產階級是憲政民主體制的社會基礎;在發展中國家,新興的中產階級在其發展的早期可能會為了自身利益而與專制制度相互為用,但從長期趨勢來看,他們仍然是憲政民主體制的支撐力量和穩定力量。在發達國家,中產階級一般都占到人口比例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在我國現階段,可以把中產階級界定為介於貧民階層與富豪階層及權勢集團之間、擁有一定數量的金融資產和實物資產的人群。其成員主要為各類白領職員、中小企業主、商人、律師、部分中介組織的職員、媒體工作者、自由撰稿人、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的管理者以及農村中的富裕農民等,在我國的就業人口中約占百分之十至十五。顯然,在中國無論是中產階級的數量還是質量(如文化水平、受教育程度)都還不高。如果在下個世紀中葉,中國的中產階級能達到人口比例的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左右,同時,其平均的文化水平和受教育程度有了較大的提高,則憲政民主力量就會具有非常深厚的社會基礎。
筆者認為,中國今後經濟改革、社會改革和政治改革,應該盡力避免圖利於少數人或某些強勢集團的結果,特別要反對損害絕大多數人利益的“黑權結合”和“黑金政治”,這些改革應當幫助廣大民眾脫貧致富、變無產者為有產者、使有產者成為中產階級、使中產階級逐步占到人口中的大多數。
二、推動思想啟蒙,培養公民意識
憲政民主體制的最終確立有賴於現代政治文化的形成,這種政治文化的核心就是公民意識或公民性格。美國憲法學家在新近的著述中提出,憲政民主體制應該具備三個要點,即限制政治權利的濫用、能很好地解決社會問題、有助於形成公民性格。這一看法表明,憲政民主體制與公民意識之間存在著密切的內在聯系,這點對中國來說尤其重要。
“啟蒙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正如三聯書店出版的《憲政譯叢》總序所言:“吾人行憲政之難,尤在此理念與制度皆出自西域而非生於本土,故中國之憲政理念源於傳播,中國之立憲始於模仿。”中國自秦始皇建立一統天下以來,專制主義的政治體制延續了兩千多年,其時間之長在世界史上恐怕是獨一無二的。自1908年8月27日光緒皇帝頒布《欽定憲法大綱》,迄今已有九十年了,歷屆政府頒布的憲法及憲法類文件不可謂不多,然而,中國距離真正的憲政民主尚有很大距離。顯然,制訂憲法與施行憲政之間,還有一段遙遠的路程,路程之遙的一個關鍵性因素就在於,從傳統政治文化向現代政治文化的轉化極為緩慢。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主要特征是,明君、清官、臣民和人治。這樣的政治文化對中國社會的影響可謂深入“骨髓”,直到現在仍然歷久不衰。如不能從根本上改造這種政治文化,那麽,從西方社會移植來的憲政民主體制即使能夠成活,也只會變異成不中不西的“怪物”。要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當然需要發展市場經濟和現代民間社會,但更需要培養現代政治文化,特別是培養公民意識,而培養公民意識則需要長期的堅持不懈、艱苦備嘗的思想啟蒙。
在西方社會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歷史上,同樣經歷過思想啟蒙的過程。從文藝覆興運動始,曾為思想啟蒙作出過卓越貢獻的人士包括但丁、薄伽丘、格老秀斯、霍布斯、斯賓諾莎、洛克、孟德斯鳩、盧梭、邊沁、密爾、康德、潘恩、華盛頓、傑斐遜、漢密爾頓、傑伊、麥迪遜、林肯、戴雪、托克維爾、柏林、米瑟斯、哈耶克等等。如果沒有他們的貢獻,就不會有今天存在於世界各地的憲政民主制度。歷代帝王的名字,今天早已鮮為人知;但啟蒙思想家們的英名,卻永遠為世人銘記,他們創立和傳播的思想理論,將長久地啟迪著人們的心智,激勵著人們為建設公正、美好的社會前赴後繼。
在近一百多年來的中國,也有許多仁人志士致力於思想啟蒙,如王韜、鄭觀應、馬建忠、林則徐、魏源、嚴覆、康有為、梁啟超、譚嗣同、鄒容、陳天華、章太炎、孫中山、蔡元培、陳獨秀、胡適、魯迅等等。過去二十年中,西單民主墻時期的民辦刊物、《走向未來》叢書、《傳統與變革》叢書、《二十世紀文庫》、《走向法制》、《新知文庫》、《現代西方學術文庫》、《外國著名思想家譯叢》,以及三聯書店新近出版的《公共論叢》、《憲政譯叢》叢書等,都推介、傳播了先進的思想理論,弘揚了文明主流與時代精神。但是,嘗觀今日中國之政治文化,思想啟蒙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可借用孫中山先生的話並稍加改動,即“啟蒙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公民意識的五項主要內容
思想啟蒙的重要目的就是要培養人民的公民意識,公民意識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首先是人權與公民權意識。人權即人的基本權利,包括自由、平等、財產、安全、追求幸福和反抗壓迫等各方面的權利,它應該是與生俱來、不可讓渡的。社會成員若失去了人權,就可能淪為奴(隸)、不覆享有自由。公民權是人權的一部分,它是指具有公民身份者所享有的法定權利。人權與公民權意識或稱權利意識,是公民意識的核心內容,它是建立憲政民主的最重要的政治文化條件。
其次是民主意識。民主的基本涵義是“主權在民”和“民為邦本”的制度安排及價值觀念的總和。它反對任何形式的個人獨裁或黨派獨裁,主張政權民授(通過選舉制)、政策決定權民予(通過代議制)以及民有(財產私有制)、民治(自治)、民享(權力和權利共享)。
第三是法治意識和理性精神。法治是指維護人權與民主的法律治理架構,它強調法律至上、法無偏私、司法獨立、以法制權和正當程序的原則。從傳統的倫理型社會向現代法理型社會的轉型,不僅要求確立完善的立法和法理權威,更重要的是,要求公民在社會化過程中逐步養成現代法治意識和理性精神。
第四是憲政意識。憲政是建立在人權、民主、法治基礎之上的政治制度。其宗旨是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基本人權、奉行民主法治、增進人民福利。它強調憲法在法律體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一切法律均不得違反憲法。培養公民的憲政意識有助於公民明確自身的權利;同時,對公共權力秉持應有的警惕,防止權力被用來謀取私利,也要防止權力異化現象的滋生。
第五是責任意識。現代社會和憲政民主體制的建立,關系到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要使所有公民懂得,權利的獲得不會從天而降,要靠每個公民去爭取、愛惜、維護、發展。每個公民對社會的健康發展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有什麽樣的公民就有什麽樣的政府、就有什麽樣的政體。只有當公民們普遍具有責任意識,才會有負責任的政府和負責任的政治。
思想啟蒙:知識分子的歷史責任
思想啟蒙的歷史責任毫無疑義地應主要由知識分子來承當,從事人文、社會科學的知識分子更是責無旁貸。在思想啟蒙過程中,中國的知識分子肩負著雙重任務,一方面是自身要加快學習、吸收、消化、發展和創新現代科學知識和先進思想,另一方面則是要面向社會、面向大眾,傳播人權、自由、民主、憲政的理念,傳播科學和理性精神,培養公民意識。知識分子應該帶頭學習民主,決不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同時,也應率先實踐民主、學習寬容,尊重不同的意見和聲音,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己之所欲、要施於人。推動思想啟蒙也是知識分子參與社會活動的重要途徑。先進的思想觀念如果為廣大民眾所接受,就會大大加快中國的現代化和憲政民主的步伐。因此,無論是從事教育工作的知識分子,還是從事媒體傳播工作、學術研究、政府工作、社會工作的知識分子,都不應忽視自身公民性格的塑造和自己加入思想啟蒙的責任。
推動思想啟蒙的方式很多,如翻譯、介紹國外名家的經典著作,在各類媒體上發表意見和文章,在各種公共場合(研討會、座談會、辯論會、教學、紀念活動、法院庭審、慶典儀式等)發表談話、講演,編輯、出版各種書刊、叢書、論文集,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座、聚會、沙龍、會晤等。啟蒙應盡量考慮到民眾的接受能力,盡可能地通俗、深入淺出;同時,還要注意提高啟蒙的效率,擴大覆蓋面,增加受眾,要深入到普通民眾中,使盡可能多的人接觸到現代科學、思想、觀念、理論,並逐步形成公民性格。
思想啟蒙要和爭取並維護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學術自由結合起來。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若不實現上述自由,就不可能興旺發達;如果上述自由得不到保障,則思想啟蒙就很難進行,公民權利也無從談起,公民意識就會成為“水上浮萍”。因此,要進行思想啟蒙,就必須積極爭取兌現以言論自由為代表的各項公民權利。我國現行的憲法雖然規定了公民有上述的自由權利,但在現實生活中,公民的基本人權和自由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這極大地損害了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國家法制的權威。知識分子和民間社會以及體制內外的改革者,應堅持不懈地向政治決策層提出兌現憲法規定的公民自由權利的訴求,並通過各種實際的努力,將爭取公民自由權利的事業一步一步地向前推進,直至憲政民主體制最終得以在中國確立。
三、推進政治改革,建立憲政體制
建設憲政民主體制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推進政治改革。從歷史上看,社會變遷的基本途徑有暴力革命與和平漸進兩種。基於憲政民主思想、人道主義和建設性的原則立場,筆者鮮明地反對暴力革命,堅定地支持和平漸進。暴力革命只具有破壞性,而不具有建設性,它所主張的是以暴易暴,結果往往是以新的暴政代替舊的暴政,強化了獨裁專制,並不會產生憲政民主體制。暴力革命必然會使人民的生命財產遭受巨大損失,使平民百姓乃至整個社會付出極為高昂慘重的代價。暴力革命和暴力統治帶給中國人民的是深重的苦難、巨大的創傷和悲慘的結局。因此,所有主張和讚同在中國實行憲政民主的人,都應堅持和平、理性、推進改革、反對暴力的原則立場,不管主張暴力的人是以專制的名義、還是以革命的名義。要想通過和平漸進的方式,建立現代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體制、實現社會公正,就必須在不斷推進經濟改革的同時,不斷地推進政治改革。
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應該是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筆者已以此為題著有專文加以闡述,載於《當代中國研究》1999年第3期)。政治改革的基本任務是實行憲政民主、保障人權自由、促進政治發展。考慮到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將要經歷一個長期的過程(對此應有足夠的思想準備),筆者認為,可以把這一過程分為三個階段,即體制改革和體制轉換階段、初步憲政民主階段和高度憲政民主階段,在每個階段,政治改革的具體目標和任務有所不同,下面分別加以論述。
1.
體制改革和體制轉換階段
我國現行政治體制存在諸多嚴重弊病,筆者在“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建立憲政民主體制”一文中指出,這些弊病表現為,權利的軟約束機制、體制性腐敗、人治和權力大於法治、人權與人的自由這一基本價值不被尊重、民主化程度偏低等。此外,象黨政機構重叠臃腫、人浮於事、辦事效率低下、肆意揮霍浪費百姓的納稅、決策不民主不科學、任人唯親、結黨營私等弊病也普遍存在。現在,上述弊端暴露得越來越充分,體制內外、執政黨內外的絕大多數人,對於應當進行政治體制改革以克服上述的體制弊病、促進中國的現代化,比較容易達成共識。筆者認為,體制改革和體制轉換階段的具體目標是,跨越一黨體制、建立初步的憲政民主體制。這一階段的具體任務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人大議會化。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但事實上,人大只是從屬於執政黨的一個決議政事的機構;各級人大負責人基本上都是由各級黨委提名的;各級人大代表是在各級黨委選定的人選範圍內產生的;人大會議的議程由執政黨決定,連人大的日常事務也要由人大中的黨組來決定。同時,由於各級人大的代表人數過多,非專職化、非專業化,素質參差不齊,參政、議政能力不強,工作質量不高,也使得改革人大制度的必要性日益增強。
人大體制的改革方向應該是議會化,也就是按照獨立的立法機關和代議機關的目標逐步改造人大,可以肯定,這是人大今後改革的大趨勢。改革的內容可以包括,減少各級人大的代表名額(全國人大代表以500至600人為宜,地方人大代表逐級遞減),人大代表專職化和專業化,改善人大代表的結構(增加法律、政治、財政、教育專家和其它各類專家的比例),增加專門委員會,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各級人大代表一律由選民按選區劃分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一律由選民代表聯名(符合法定人數)提出、候選人實行公開競選、一律實行差額選舉,加強人大對“一府兩院”(政府、法院、檢察院)的監督和制約等。
司法獨立化。應逐步淡化直至取消政黨對司法權的直接幹預和控制,以法律禁止政黨對司法系統的幹預,法官、檢察官、公安和司法機構的官員應實行職業化、專業化、政治中立、嚴格依照法律程序辦事。
要建立獨立行使職權的憲法法院,由憲法法院對人大立法的合憲性、政府部門頒布的行政性法令與政策的合憲性、法院和司法機關辦案的合憲性進行糾察,並受理公民和社會團體對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違憲行為的控告,履行違憲審查的職權。
建立廉政總署。將現有的行政監察機關和檢察院的反貪機構並入廉政總署,廉政總署只對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未來的議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調查一切違反法律規章的貪污舞弊案件,並立案檢舉或進行處分;負責檢查政府各部門及公共機構的行政程序及例行手續,以便盡量減少貪污舞弊、以權謀私的機會;負責公開宣傳,爭取公眾對肅貪倡廉工作的支持。
開放言禁,加強輿論監督。現行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但是,由於缺乏具體的法律保障以及執政黨對媒體的壟斷和嚴密控制,致使公民的言論自由和新聞、出版自由受到很多限制。同時,輿論監督的薄弱,也是社會上各種腐敗現象得以橫行無忌、迅速蔓延的重要原因。全國人大應抓緊制訂《言論自由保護法》、《新聞法》、《出版法》等有關法律,取消各種形式的言禁、報禁,允許公民獨立創辦報紙、刊物、出版社、通訊社、電台、電視台及其它傳媒形式,以憲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和批評監督的權利,廢除對報刊、圖書和其它傳媒的意識形態審查制度。
確認軍隊的職業化、非政治化、國家化。參照實行憲政民主政體的國家(如美、英、法、俄)的軍隊管理體制,將軍隊建成國防軍。通過逐步改革,直至以立法形式撤消軍隊中的黨務和政工機構,代之以法紀規範和道德倫理教育體系;軍隊應效忠於國家和憲法,接受國家元首的領導;可將國防部實體化,實行文官管理體制;要加強軍隊的職業化和裝備現代化;精兵減員,提高軍人福利待遇和社會地位;軍隊在政治上嚴守中立,不介入黨派之爭;軍隊向全國人大負責,每年向全國人大匯報工作。
適時開放黨禁,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中國的現行憲法與聯合國的人權公約都規定,公民有結社自由。全國人大應抓緊研究制定《結社法》、《政黨法》,以使公民的結社自由和政治權利真正得到實現,並將社團和政黨的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政黨的組織活動經費應該自籌,法律應當禁止政黨以國家財政收入為其組織活動經費來源的做法;同時應對企業、社團和個人的政治捐款作出明確限制。政黨競爭應該作到公開、公正、公平、合法與文明。
逐步擴大普選制度,使公民在實踐中學習民主,增強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在縣、鄉人大代表直接選舉和農村村民民主選舉村長的實踐基礎上,可逐步實行鄉、(鎮)長、以及縣長、市長的直接選舉,推進民主進程,使人民授權得到制度性保證。
發展社會中間組織,實行社區自治。應制定《社區自治法》,修改和正式頒布《居委會組織法》、《村委會組織法》,在城鎮增強居民委員會的功能,實行居民自治;在鄉村增強村民委員會的功能,普及推廣村民自治。居委會和村委會的負責人應一律由居民、村民自己提名、自己選舉產生;實行政務、財務公開,重要決策民主化,選民參與制度化。由於我國的大多數人口生活在鄉村,因此推行村民自治和村委會選舉制度,對於廣大農民學習民主、實踐民主、培養公民意識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應不斷地總結經驗,努力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恪守聯合國人權公約,切實履行作為聯合國創始國和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職責。中國政府已正式簽署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簽署了這些國際公約後,應盡快由全國人大批準施行,並信守公約的條文,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貫徹。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應依據聯合國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修改與公約相違背的現行法規。
經過充分準備,在適當時機,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憲法。這樣,可將上述改革的原則和成果寫進憲法,加以確認,形成法制,以使改革的成果制度化、具有不可違逆的權威性。
體制改革和體制轉換階段的特點是,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的互動,體制內改革力量與體制外改革力量的互動,上下並進、帶動中間;其重點是從行憲(兌現憲法中關於人權和公民權的規定)到修憲(注入憲政民主原則和體制架構),建立初步的憲政民主體制;其核心是和平漸進地跨越一黨體制,實現政治民主化、現代化;其基本方式是先易後難、先簡後繁、由點及面、和平漸進;改革的主要推進力量是執政黨內的改革力量和知識階層、企業家、工農民眾中的先進分子以及其他民間民主力量。
2.
初步憲政民主階段
經過體制改革和體制轉換階段,建立起初步的憲政民主體制,即進入了初步憲政民主階段。這一階段的政治體制雖已具有憲政民主的特征,如代議制、普選制、多黨制、司法獨立、政府權力受到限制、軍隊國家化等,但憲法和法制體系中仍存留著不少舊體制的痕跡,人們的思維方式、倫理觀念和行為方式中還有不少與憲政民主相抵觸的東西。為了承前啟後,實現合法性的銜接和體現法律的連貫性原則,培育成熟的公民社會,需要有初步憲政民主階段。
初步憲政民主階段的首要任務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議會成立制憲委員會,召開制憲會議,重新制訂憲法。新憲法的制訂應把握以下要點:第一,應當擯棄與文明主流不相吻合、落後於時代的政治理念、政治原則,體現出面對新世紀發展需要、適應世界變化趨勢與中華民族文化特性、綜合平衡社會各階層利益的政治思維、政治哲學。第二,徹底理清黨政關系。憲法是關於政府權力分配的法律文件,它反映的是一國政治體制下政府與公民的關系;不應用於規定公民與某個政黨的關系,也不能用來規定黨與國家的關系;它必須用來保障基本人權和自由,並確立憲政與民主自由的原則。第三,確立憲法的最高權威,並以憲法法院和違憲審查制度保障憲法的真正實施。第四,建立具有制約絕對權力的政府制度體系。重新建立與安排中央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機構,確立有限政府的原則,政府機構應該奉行法治、精幹、高效、廉潔、公正的原則。第五,在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上,先行安排帶有聯邦制特征(港、澳特別行政區)的憲法制度上的地方分權體制,實行全面地方自治;然後逐漸向聯邦制的覆合共和國過渡。第六,在公民權利自由方面,以憲法直接保障基本權利和自由並建立完整的程序上的救濟制度為主。不再允許政府將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變成政府許可制下的自由。規定私有財產權、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都屬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範疇,它們在本質上屬於公民自己的“私域”,政府不得隨意幹預;上述不得隨意侵犯的公民權利和自由構成了政府行為的界限。第七,為使憲法得到不折不扣的實施,在立憲技術層面,應注意盡量使憲法術語具有實際可操作性,從而減少憲法實施時可能產生的語義上的爭議,新憲法在語義上的含義應盡量清楚。
新憲法即奉行憲政民主原則的憲法制訂出來並獲得通過、正式頒布後,關鍵就在於如何施行。歷史事實告訴我們,僅有一部好的憲法是遠遠不夠的;更為重要的是,使憲政民主的精神和原則深入人心,轉化為公民和政府、政黨、社會團體共同信奉與自覺遵從的神聖原則。因此,初步憲政民主階段的根本任務是,從社會心理和行為規範上逐漸培養公民、政府、政黨、社會團體信奉法治和憲政民主原則,並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新型的良性互動的社會秩序。
在這一階段還應大力加強法制建設,一方面要清理現有的法律法規,修改違反新憲法及不合時宜的內容,增訂為建立新的政治、經濟、社會秩序所需要的內容;另一方面,還應順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制訂新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國防、人口、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完整的現代法律體系。同時還要努力完善司法體系,大幅度地提高司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司法水平和護法力度,有效地克制貪贓枉法、司法腐敗和地方保護行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司法公正與法不阿貴。
總之,初步憲政民主階段是從專制威權主義的政治體系向成熟的憲政民主體制過渡的階段,也是新的憲政民主體制不斷建設完善的歷史過程。一旦其所承擔的歷史任務宣告完成,中國社會就真正地進入一個自由、民主、共和、法治的時期,即高度憲政民主階段。
3.
高度憲政民主階段
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第三個階段是高度憲政民主階段。只有達到這一階段,中國人民才能真正享受到充分的自由民主,社會才會持續繁榮、安定而有序,政府權利才會被有效地限定在增進公共福利的邊界之內,公民的權利才會得到全面而堅實的保障。
參考現今世界上實行憲政民主體制的發達國家的情況,中國進入高度憲政民主階段後,國家政體將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國民普遍具有自覺的憲政民主意識,熟知憲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原則,懂得用憲法的條文來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與自由。第二,憲法真正具有最高權威、受到普遍認可與尊重,憲法的施行得到堅強的制度保障。第三,在整個國家體制中形成了相當完整的、與憲法原則相吻合的法律體系,整個社會自覺地奉行法治。第四,權利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約,保持平衡。第五,有限政府,政府權力被嚴格限定在憲法與法制的框架之內,不允許有任何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絕對權力的存在,政府、官員帶頭守法、執法。第六,有完備的司法體系與司法公正,司法不受黨派紛爭與利益集團的幹擾,一切行為以法律為準。第七,人權和自由得到充分發展,公民的人身權利、人格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政治權利和自由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並享有很高的自由度。國際公認的人權也得到肯定和確認。第八,民主原則延伸到各個領域,不僅在政治制度、政治生活方面實行民主,而且在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社團組織、公司決策等方面也需要貫徹民主原則。第九,國家結構從單一制轉換為聯邦制,大陸與台灣在此基礎上經過談判和民主的方式實現和平統一,西藏、新疆、內蒙古以及香港、澳門可以享受到成員邦的自主、自治權。各地方單元實行自治,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高度自治,保護各民族的文化傳統、習俗和文化的多樣性,各民族和睦相處。
四、爭取國際支持,促進和平發展
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事業決不是孤立的,它與我們生活在其中的開放世界的和平民主潮流息息相關。從國際關系層面看,現代化進程意味著國際交往的增多和國際依存的加強、以及技術模式和社會模式的全球同一化。因此,現代化進程必然伴隨著全球化、國際化,它是從各種文明和各個國家獨自發展的狀態,向著全球文明和地球村過渡的一個歷史時期。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是政治現代化的核心內容,亦是世界和平民主運動的一部分,其所具有的國際意義是顯而易見的。全球的和平民主力量利益一致、命運攸關、一損俱損、一榮俱榮。一個實行憲政民主體制的中國,必將會成為世界和平民主事業的堅強保障力量。
從近代中國的歷史看,中國的憲政民主運動一向得到國際社會的支持與幫助。在中國現代化發展史上,戊戌維新把政治體制的變革推向了前台,是中國現代化過程推進到制度層面的標志。那時,維新派所操持的思想武器即主要來自西方啟蒙思想家的著作,其中以嚴覆譯述的《天演論》(原著為英國生物學家赫胥黎的《進化論與倫理學》)所起的作用尤為強烈而深遠,書中闡述的“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道理對後人影響彌深。維新派的領袖康有為、梁啟超、章太炎和偉大的民主主義者孫中山等人,都曾得到過國際友好人士和海外華人的巨大而無私的幫助。在即將結束的整個二十世紀中,中國人民和他們的優秀兒女從未停止過追求憲政民主的奮爭,許多人甚至為之獻出了寶貴的生命。在這一過程中,他們始終得到國際進步社會和海外華人的有力支持與慷慨幫助。
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路還很長,其間還會有許多艱難險阻;盡管它主要還是依靠中國人民的自身努力和內在因素的逐漸演化,但是,國際社會的支持和外部環境的支撐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它將提供必要的動力和壓力、經驗和教訓、人力資源和物質資助,可以加速中國實行憲政民主的進程,並使我們盡量少走彎路。
在中國推動憲政民主時,應重視聯合國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聯合國自成立以來通過了許多關於人權、自由、民主方面的文件和公約,如《聯合國宣言》、《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人權公約》、《德黑蘭宣言》、《關於人權新概念的決議案》、《維也納宣言和行政綱領》、《曼谷宣言》等,上述文件闡明了人權、自由、民主對於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重要意義以及各國人民享有的權利、各成員國應當承擔的義務。這些文件對於中國人民爭取憲政民主的事業具有極為重要的指導意義。中國政府業已簽署了其中的大多數文件,並承諾遵守有關文件的條文與規定。問題在於如何使之得到落實,怎樣對之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督促。這就需要聯合國及其所屬的有關機構(如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人權委員會、人權事務委員會、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國際法院等)和非政府的國際人權組織給予必要的關注和監督(包括協商和對話),這方面的工作肯定是具有積極作用的。
再者,應加強與已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各國、特別是歐美諸國的交流與對話。在建立與完善憲政民主體制方面,歐美等先行的現代化國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資源(如制度文明、政治文化、政治哲學、價值觀念、現代理論等),非常值得我們學習、借鑒。俄羅斯等前蘇聯各國與東歐各國大多經歷了從一黨專制向憲政民主體制的轉型,它們的實踐對我國的政治改革極具參考價值。日本、韓國與我國為東亞近鄰,且同為儒家文化圈國家,它們各自的政治發展樣式,也有一定可參照之處。土耳其、南非、印度、埃及等發展中國家在追求政治現代化、尤其是民主化的過程中,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經驗,同樣值得我們重視。為此,應保持一種健全的開放心態,遵循魯迅先生生前倡導的“拿來主義”,取其所長、補己之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當然,外國的經驗未必都適用於中國,不可生搬硬套,應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引以為鑒、為我所用。
同時,應增進各國人民和政府對中國人民的了解和認知,爭取各國人民和持有相同價值觀念的各國政府對中國憲政民主事業的理解與支持。應特別予以注意的是,外國傳播媒體的作用正在日益增大。據估計,在中國大陸,僅“美國之音”、英國的BBC、法國國際廣播電台的中文節目的聽眾已達幾千萬人。此外,近年來國際互聯網的用戶也迅速增長。客觀的新聞、輿論、信息的聲援,對中國的憲政民主運動助益良多。這樣,內有憲政民主運動的興起,外有國際社會的廣泛支持,必將加快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進程,從而也會促進世界的和平與發展。一個擁有十幾億人口的文明古國融入世界文明主流之中,不僅在經濟上持續發展,而且在政治上開明進步,本身就是對人類社會的重大貢獻。遏止中國發展的企圖,既不明智,也不現實。
中國有一種十分巨大的資源是其它國家所無法比擬的,這就是數以千萬計的海外華僑、華人以及留學生。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都希望中國富強和走向民主,並且為此作出了難以估量的奉獻。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事業,更是離不開他們的關心與支持。他們當中人才濟濟,社會關系網絡四通八達,各方面的影響力都不可低估。國內的民主力量一定不可以忽視這方面的聯系與協作。
由於歷史的原因,使得中國大陸與台灣、香港、澳門形成了不同的政治體制和政治格局。在台灣人民的長期努力爭取和政治決策層開明人士的推動下,經過朝野各黨派的激烈競爭與現實妥協,台灣已經初步建立了憲政民主體制。它所取得的豐富的經驗教訓,很值得大陸方面認真學習和吸取。香港回歸後所享有的自治權限在一些方面大大超過了聯邦制國家的成員邦,如不向中央政府繳稅、法院享有終審權等,並已開始實行有限度的民主選舉。香港市民對大陸的民主運動也一向給予熱情支持。港、澳的法律制度、公務員制度、廉政制度、新聞制度等,有不少富有成效的內容,也很值得大陸方面虛心學習和借鑒。大陸與台、港、澳唇齒相依,休戚與共,今後尤需彼此關照,相互呼應。
總之,我們的根本政治目標,就是要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並為世界的和平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我們深知,實現這一目標之任務是艱巨繁重的、道路是崎嶇坎坷的;但是,這一進程已經啟動,也合乎全中國人民的利益與世界大勢,因此,對中國憲政民主體制在二十一世紀的前景,我們是充滿信心的。
民主化的陷井
──關於民主化的幾點思考
張倫
法國高等社會科學院博士候選人
一、權力的饑渴和權利的熱望
二、真實的民主與表象的民主
三、清算的歷史和歷史的清算
四、未完的結語
去年大陸出版了一本由何清漣女士撰寫的著作《現代化的陷井》,該書探討了中國改革和制度轉型過程中的諸多問題。受其題目的啟發,筆者在這里想就“民主化的陷井”一題談幾點看法,請學者專家和各方有識之士指正,也希望能對從事中國民主化事業的朋友有所啟發。二十世紀即將結束,“八九”也已過去十年了,我們曾經有過一些歷史的機緣,但都因種種內外的因素而喪失了在中國推動民主政治的可能。除了那些外在的因素外,能否從歷史的行動者的角度,從歷史的經驗中,尋找出一些我們應該汲取的教益和面向明天的啟迪,這也許是我們在這世紀末紀念那些中國民主運動的先驅者最好的方式;否則,所有的紀念都將失去其最終的意義。
一、權力的饑渴和權利的熱望
顧名思義,民主化過程就是將先前存在的不民主的政治權力重新分配,確立民主的遊戲規則,以此來規範權力的產生、更叠及監督的過程。[1]
這里,筆者不擬加上“權力的運作”這一項。在民主的權力運作這一問題上,存在著一種混亂的看法,以為權力的運作也要以“民主的方式”來進行。不僅中國人對民主化抱有這種極成問題的看法,在其他國家、包括那些傳統的民主國家中,同樣也可能存在這種模糊的看法,這種看法是民粹主義式的民主觀的一個歷史悠久的觀念。
在從集權專斷的政治體制向民主政治體制過渡時,普遍存在著一種“權力的饑渴”現象。由於以往在集權體制下的歷史和政治生活經驗,人們對權力的能量以及它所具有的利益含量,形成了強烈的印象,一旦這種集權體制開始崩潰或進入轉型期時,社會中的那種對權力占有的“饑渴”,就會以超常的規模爆發出來,於是,爭奪政治權利的競爭者會急劇增多。
這里,需要區分“權力的饑渴”和“權利的熱望”[2]。後者是指那種從一種權利缺失到一種可能的權利占有,人們長久被壓抑的正當的權利要求,因民主化提供了可能而被極大地刺激起來,導致對權利要求的急增。雖然這種對權利的要求具有其道義上的正當性,但在歷史轉折期,“權利的熱望”的過度發展也可能導致事與願違的結果、增加轉型期的緊張和民主政體平穩確立的難度。
事實上,大部分人的“權利的熱望”,所關心的基本上是個人在轉型中能得到的權利;但對那些對政治權力感興趣的人來說,利用民眾的這種對權利的渴望,來實現其對權力的希求,則常常是一種便捷的政治策略選擇。由於集權政體長期地壓制並故意地模糊人們的權利意識,也使得一些人往往在如何正當地行使權利這一點上缺乏合理的態度,對權力的崇拜和以往的經驗使他們認為,擁有了“權力”才能具有“權利”。因此,隨著集權政體權威的衰落,便常常可觀察到,在現實政治社會生活中,那種對權利的渴求和占有權力的欲望交織混雜、相互作用,往往帶來一系列對民主化轉型具有負面效果的現象。一般來說,“權力的饑渴”主要表現在政治精英層當中,但卻可通過大眾對“權利的熱望”而產生直接的政治壓力;反過來,大眾對“權利的熱望”也可能直接表現為某種形式的大眾政治參與,從而刺激某些政治精英的激進政治行為,形成一種民粹主義的政治氛圍。這對亟需建立一種新的制度規範的民主化轉型可能造成困擾。且不談今日發生在許多民主化轉型國家中的到處可見的類似現象,如果回想一下辛亥革命後中國紛亂的政壇及魯迅筆下的阿Q對民主的理解及其行為,便不難想象和理解,民主轉型中的這類現象可能給民主化進程帶來什麽樣的問題。
所有的民主化過程都難以避免一個悖論:一方面,必須消解前專制政權的權威,否則就無法實現民主化;但另一方面,沒有必要的政治權威,就不僅無法有效地確立民主政治,而且難以保障正常的社會生活。如何在消解舊政治權威的同時,盡快地形成一種新的民主政治的權威,這是決定民主化過程能否順利的一個關鍵問題。只有一個有效的政治權威,才能在既滿足那些急劇增長的參政要求和權利要求的同時,又適當地遏制和平衡這種要求,使其不至於超出民主化過程中各具體階段所能承受的範圍。但是,麻煩卻在於,正是“權利的熱望”和“權力的饑渴”的劇增,使得新的政治權威很難在各種勢力的沖擊下有效地建立起來。而由於缺乏有效的政治權威,政治、社會、經濟等方面問題的積累,會使民眾對民主政體本來就不夠堅實的信心下降,最終導致民主化進程中的波折甚至逆轉。
民主政體沒有其他超先驗的合法性資源保障,它完全建構於公民們對此政體的、習慣成自然式的信賴之上,這種信賴也就是孟德斯鳩所謂的已成為自然的對民主政體的愛。柏拉圖曾正確地指出過,公民的輿論是可以隨時以一種民主的方式丟棄民主政體而選擇其他政體的。與其他政體相比較,只有民主政治中的政治權威,是以其成員的權利為其唯一的合法性來源和服務的最終目的;但同時,民主政治也必然地會規定、限制這些權利的實現。在民主政治中,這種權威和權利之間的內在緊張之紓解和動態的平衡,有賴於一種健康、理性的公民意識的養成和一套完整的制度設計。一個民主政體所實踐的歷史越久,它回應其公民的權利要求的能力就越強,應對危機的能力也越強,因而也越容易延續下去。但對一個轉型中的國家來說,這一切不會立刻從天而降;相反,卻可能是相當缺乏的。不過,如果在轉型期中舊制度里有較多可利用的資源,則可能較少遇到這類問題的困擾。[3]
除了這種一般意義上的權威和權利之間的緊張之外,造成這種轉型期悖論現象的直接根源當然是專制政體。以往的專制政體剝奪了民眾正當的權利、壟斷了政治參與渠道、不允許公平的政治競爭,其後果就是這種劇增的“權利渴望”和“權力饑渴”。但對民主化進程和那些志在建設一個民主政體的人們來說,這種轉型期悖論現象是非常現實的問題,需要認真嚴肅地對待。從最壞的角度講,每個專制者都可能象路易十五那樣無恥地說上一句,“我死後那管它洪水滔天(Apres
moi,
Deluge)!”也許,專制正是被那不滿的“洪水”沖垮的;而在沖垮專制的過程中,無論是“洪水”或是鼓動“洪水”者都有其道義上的合理性。然而,一旦“洪水”出堤,所有具有責任感的政治家,面對著專制的廢墟,若再去鼓動“洪水”或為“洪水”的壯闊和恣肆而高聲讚美,便絕不再是一種道德和責任的表現;而缺乏疏導這種“洪水”的能力,或對其可能帶來的問題缺少應有的警惕,也絕不是具有政治智慧和遠見的表現。
當然,民主化最理想的方式是,逐步改造現行政治體制,避免政治的急劇動蕩和政治權威的真空。換言之,若主政者能傾向於、並采取措施導向民主化,或(在反對派的壓力下)能不斷地釋放政治資源和政治空間、改造舊政治制度,以適應和滿足民間精英及民眾參與權力和維護權利的要求,反對派精英亦能積極回應,雙方形成一種理性的互動,則這樣的民主化過程便可能避免上述的種種問題,在一種權力參與和權利要求所創造的、政治和社會動力與秩序權威之間,找到富有活力和效率的平衡。然而,這種方式的可能性主要取決於主政者,對此無法抱太大的奢求;但無論從那個角度講,都不該對此絕望,哪怕僅僅是出於道德的角度。知不可為而為之,仍應是反對派精英對歷史和社會負責的一種選擇。
如果主政者並不願主動地沿著民主化的方向作政治回應,相反地,還采取壓制性政策,那麽,由於一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心理條件的作用以及民主派的努力,民主化的進程就很可能是由急轉直下的一連串突發性事件所啟動。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民主化進程的順利與否,便可能取決於各種政治人物、特別是反對派的政治人物,在何種程度上能就政治進程達成理性化的共識。這樣的共識之核心在於,建設和尊從抑制“權力饑渴”現象的機制,以便將對權力的“饑渴”所造成的權力爭奪限制在一定範圍內、並將其轉化為政治運作的動力。而這一切又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民主化的前期準備過程,取決於人們和政治精英們在某些突發事件面前的認知和行為。政治精英能否自我約束或被約束,既取決於他們的政治意識,也取決於民眾的政治意識。一旦理性的精神成為主流,政治精英間便較容易建立這種共識,而民眾對權利的合理要求也不會在一定的條件下成為反民主化的動力。從中國人目前的思想觀念狀況來看,這種前期準備似乎尤其顯得必要和急迫。歷史上許多革命者所面臨的悖論就是,他們只會啟動歷史的閘門,卻從來不去預想將來可能的事態,結果不僅葬送了革命、也葬送了自己。[4]
如果我們不願落入一種理念主義的陷井中去,就必須考量減弱這種“權力的饑渴”的客觀條件。說到底,那只能是公民社會的發展──這里講的公民社會,既是在其政治意義、也是在其經濟意義上的。只有一個蓬勃發展的公民社會才能造成一種權力的分解、權力的多元現象。只有當對權力的“饑渴”所造成的壓力被疏導到其他非政治權力的權力系統中去時,“權力的饑渴”現象對民主化的威脅才會被削弱。
二、真實的民主與表象的民主
在二十世紀的今天,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都號稱是“民主”的。但正如眾所周知的,真正具有民主政治的實質以及穩定的民主政治架構的國家並不多。筆者在這里不討論當今世界政治中真實或表象的民主之一般情況,只簡單地討論以下問題,民主化過程中如何落實民主政治,避免陷入一種表象的民主政治陷井、而最終因其政治效能的低下而導致民主化逆轉。[5]
在西方民主國家中,英國之被人稱道,不僅因其是最早的現代民主國家,也因其是一個不具成文憲法的憲政國家。這種不成文的憲法的力量來自漫長的歷史過程及此過程中各方政治勢力的互動平衡,也來自政治家對政治遊戲規則和對手的尊重;而英國的皇室則成了憲法的具體象征,於是傳統和現代完成了精巧的結合。在其他絕大多數國家,一部成文憲法往往仍然是建立民主政體最重要的條件,這部憲法標志著與傳統政治的某種斷裂、並成為權力合法性的新的判斷標準和依據;有了這樣的憲法,並依照憲法所確定的程序,經選民選舉產生代議和行政領導人,這便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然而,在各國的現代政治史中也時常可以發現,有些國家雖然具備了上述的全部條件,但一些政治寡頭或某一政治勢力壟斷了全部的政治資源,所有的民主程序只具其表而不具其實,無論如何,這樣的國家也很難被視為是民主國家。問題出在哪里呢?
判斷真實的或表象的民主的關鍵在於,在政治生活中憲法是否具備真正的權威,選舉的過程是否是自由的、其結果是否會得到尊重,經民主程序產生的政府是否能正常運作。然而,這一切的實現,都需要各種現實政治力量去加以保證。今天,許多人已不再簡單地強調目的論的民主觀,開始重視程序性的民主制度;但是,許多人在強調程序民主時,卻忽視了一個重要問題,即實現這種程序性民主不能只靠民主程序本身,其條件之一是要有相對平衡的政治力量;而且,只有當各種政治力量都尊重、也必須尊重民主程序時,民主程序才會具有實效。對那些即將走向民主化或處在民主化過程中的國家來說,就更是如此。從各國民主化的經驗來看,當各種政治力量均處於脆弱、離散的狀態、或存在著一種絕對獨大的政治力量時,要建立憲法的權威和一個合理的選舉過程,往往是十分困難的。
在真實民主和表象民主的討論中,還有一個關鍵問題,即上節談到的國家權威和能力的問題。如果國家不能有效地實行管理,那麽,即使設定了一系列美妙合理的民主程序,也無法最終使民眾接受這些制度程序及其蘊含的價值。只有當民主政治能保持一個國家必須履行的正常功能、同時又向民眾開放政治參與和監督時,才會對大多數人具有吸引力。在這里,需要認清一點,即政治是現實的,是處理大多數人的現實問題的;民眾的激情是不能長久、也絕對不能代替制度建設的。一旦民主化進程被啟動了,就必須在改造原有體制的同時加快新的國家體制的建設;要設法從舊制度中剝離出那些與原來的專制體制本質上沒有必然聯系的制度成份,盡量利用舊制度中可利用的制度資源。例如,許多程序性的東西有比沒有好、不必盡求完美,在轉型期中給出一些開放的、留待改進的空間並不是壞事。之所以如此,不僅是因為需要給急劇變動的事態本身留一些回轉的余地,也因為對歷史的消化需要一些制度上的彈性空間。當政治和社會精英們討論建設社會和國家的整體架構時,應盡可能地關注操作上的現實問題。
六、七年前,筆者與一些俄國知識分子、西方俄國問題專家就俄國的轉型問題進行過討論。那時,俄國的許多精英圍繞著一些大的所謂國家方向的問題爭論不休。而筆者當時認為,雖然這些爭論都是有意義的,但如果俄國的政治和知識精英不用更多的精力關注現實的操作問題,不盡快地遏止因舊體制解體所帶來的種種經濟、政治和社會的衰退,盡量地解決新出現的難題,則俄國已取得的某些民主化進展會因各種危機而逆轉,而民主化亟待完成和需要鞏固的目標便難以實現;即使舊體制不全面覆歸,民主政治的建設也會發生極大的崎變。俄國近年來的發展似乎證實,筆者不幸而言中了。[6]
正如一些專家所指出的那樣,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的俄國,“直接參與政治的行動者和大部分的民眾都堅信,最主要的是消除共產主義政權和替換掉共產黨人......一旦蘇維埃政體解體,人們將自動地、自接地進入民主,沒有必要去思考過渡期和它的建設問題。從這個角度講,消解舊制度是必要的,同時它也足以保證一個新的政治制度的建設。1993年的事件讓人們發現了一個赤裸裸的總統權力、它代表的暴力與死亡、它的專制性格,盡管人們也並不認同同樣使用了暴力的議會一方。但社會與權力的斷裂再次出現,就象在蘇維埃體制時代那樣”。[7]
每一次革命幾乎都會出現覆辟,但這種覆辟的程度、形式與結果,則因人、因事、因時代而不一,如何才能未雨綢繆呢?
三、清算的歷史和歷史的清算
極權主義政治是一種清算的政治,也就是說,它不斷地要為維持一種整體的純潔性而發動各種運動、特別是政治運動;一旦離開了類似的運動,這種政治便失去其基本的合法性和動力。清算既是極權政治的表現,也是極權政治的生存手段;清算的形式常常是消滅所謂的制度或運動的敵人,因此極權政治本身需要有可以被消滅的敵人;一旦無法在內部或外部找到可消滅的敵人,因而無法以消滅這些敵人為藉口而進行社會動員,這種政治便將逐漸消解。
1925年,蘇聯紅軍早年的將領、曾長期主持蘇軍事科學院的查波切尼科沃在其《軍隊的頭腦》一書中,模仿克勞斯維茨那句名言“戰爭只是政治以其他方式的繼續”,寫了這樣的話,“如果說戰爭只是以其他方式繼續的和平,那麽對我們來講,和平只是戰爭以另外的方式的延續”。[8]
這句話簡明地概括了極權政治的特點:一種不斷的戰爭。對中國人來說,這是再熟悉不過的了。不必去重列那些從延安“搶救運動”到文革的一個接一個的驚心動魄的政治運動,僅僅分析一下從五十年代以來便滲透到全社會的“戰鬥語言”,諸如“打響了批判某某的戰役”、“將某某徹底消滅光”、“理論戰線”、“意識形態陣地”、等,便可清楚地看出,中國人同樣是在這種不斷的政治和意識形態的“戰鬥”中生活的。
這種清算的政治形成了清算的歷史,而清算的歷史又造就了清算的文化,上述“戰鬥語言”的流行即為其表現。極權政治常將政治上的對手與道德上的惡兩者合一,用道德化的意識形態語言去定義、批判對手,然後加以消滅。雖然在古今中外的權力之爭中,不乏用道德的名義批判政治對手、強化自己的合法性之案例,但只有在極權政治中,這種道德化的政治打擊才成為統治者必不可少的手段。集權政治的意識形態特質決定了,只有在道德和意識形態上打倒了對方,自己才能在政治上真正取勝,這構成了清算政治的特色。清算政治極大地敗壞著國家的政治和道德水準,所有具清算政治特點的國家之政治和道德狀態都能證明這點。
正因為這種清算政治是集權政治的本質特征之一,與民主政治的取向是根本相背的,所以民主化的任務之一就是必須要對清算政治進行清算。沒有這樣一個清算歷史的過程,民主政治就無法與以往的清算的歷史劃清界限,也難以確定一種新的正義原則、並消解這種清算文化。事實上,極權國家的反抗運動常常以反對這種清算政治為其政治和道德上的出發點和標志。
然而,對清算的歷史所進行的歷史的清算,不可能不受以往清算的歷史的影響。即使身為集權政治下的反對派,他們自己的政治文化往往也深受集權政治的影響,而帶有清算政治文化的深刻痕跡。所有從極權體制邁向民主化的國家,都面臨著一個政治和社會難題,那就是如何進行歷史的清算。[9]
這實在是檢驗一個國家的政治家和民眾的政治智慧和遠見的一個最好的指標。
正義的原則必須是抽象的、也只能是抽象的,但正義的實現則應該是、也必須是具體的。一旦需要在現實中落實正義的原則,則此原則能否落實,很大程度上就取決於現實政治力量的組合、歷史的情境、政治家們的意識和政治技巧以及民眾的心理狀態。此時能做的可能彼時不能,彼時能做的可能此時不行。態度的激進也許會帶來更激進的態度,不適當的寬容可能也會葬送民主政治的基礎。總之,需要極其謹慎地處理這件極其覆雜的事。
不過,有一點必須清楚,正象古羅馬思想界西塞羅(M. Tullius Cicero,
公元前106-43年)說過的那樣,“Dum civitas erit, judicia
fient(只要城邦(國家)還存在,正義終會實現)”;也就是說,在現實情況下,正義的實現是要同政體的存在相聯系的。一種政體可能造成了許多不正義的現象,因此引發人們的反抗乃至推翻了這種政體;但反過來,如果沒有政體或國家的存在,是根本不用指望會有什麽正義的實現的。正義的實現,必須以國家的存在、以一系列相關的制度的存在為前提。[10]
在這方面,還有不少具體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比如,對以往歷史上一些事件的責任,是采取個人追究還是集體追究原則?怎樣合理地確定某人的歷史角色和地位?[11]
如何對待舊體制的技術官僚精英?在極權體制時代,幾乎所有的精英人才都依附於極權統治,也因此都對極權統治的後果負有一定的責任,也因此他們往往與舊體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和割不斷的既得利益。如果不能在轉型中妥善地處理與這些精英的關系,許多本來對民主化抱支持讚同態度的精英人士,就會轉而對民主化持反對態度,結果增加民主化的成本;而且,離開了富有經驗的技術官僚階層的合作,要維持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也會面臨很大的困難。
四、未完的結語
對民主化的探討,不始於今日也不會簡單地終止於明天,伴隨著人類社會的政治發展,在這方面的討論中會不斷出現新的話題。而對中國人來說,這樣的討論已持續了一個多世紀,但所得的成果實在是無法令我們自滿;在一個多世紀的爭論中,樂觀的態度和悲觀的言論一代又一代地重覆下去,直到當下的中國,似乎仍然可以各自找到充實的證據;當然,也有人在作更深層次的思考,而不願在這兩種態度中作隨意的選擇。
筆者以為,這種樂觀、悲觀並存的矛盾現象恰恰意味著,中國又處在一個民主化的轉折路口;從更一般的意義來講,處在一個巨大的歷史變動之中。在絕大多數歷史轉折發生前,很少有人能樂觀地確定此後歷史進程的絕對結果;持悲觀態度的人,或許倒反而可能因為抱有一種謹慎和理性的態度,因而會在歷史的前移中小心地摸索、並為有限的成功而鼓舞;當然,那種樂觀的態度其實也是不可或缺的,有了它才會有創造、推動歷史的豪情,離了它歷史將沈寂乃至死亡;但是,也許正因為它的浪漫樂觀,歷史也可能被導向一種連最悲觀的人也未預測到的悲劇結果。
也許,對人性的悲劇面有更清醒冷靜的看法,多考慮民主化可能面臨的困難,反而會有助於民主化的順利推進。本文正是從這個角度出發的,除了探討以上問題外,也是想借此機會破除一下中國人中常有的道德民主觀。在現代中國民主化的嘗試中,過強的道德期望曾是造成失敗的一個主觀上十分重要的原因。正如林毓生先生談到譚嗣同對民主的認識時所說的,(他的)“根據普遍性宗教與道德述求所進行的對西方民主的接納,洋溢著對西方民主的熱情讚仰與道德想象,卻不易接受‘歷史感’的節制──不傾向於仔細了解民主在西方歷史脈絡中的發展以及由此而知其實質與限制,也不傾向於考慮在中國的歷史環境中,如果要采納西方的民主制度與文化,將會有那些困難?以及如何克服那些困難?”[12]
許多關於辛亥革命及五四運動的研究成果,也揭示出類似的問題。[13]
民主化過程中有一個悖論:鼓吹民主政治的人經常是以一種道德的名義去推動民主;但民主本身絕不是道德問題,從政治的意義上看,它說到底是政治,因此不能過多地用道義標準去衡量和預測。從道德出發、反抗不民主的政治、再到一種非道德化的政治的建立,這是民主化的內在之意,也是從事反對運動者要完成的一種認識和行為上的超越。多一些對政治現象應有的警惕和理解,少一些浪漫的幻想,這是我們從歷史和現實中應汲取的教益之一。沒有道德的政治和泛道德化的政治都是可怕的。也正是在這一角度上,現代民主政治為尋找這種道德和政治的平衡創造了一種制度性規範。民主化的過程需要一種道德意識,一種為國家民眾整體利益考量的道德意識;同時,也需要妥協、遠見、謹慎和理性,對政治精英來講尤其如此。沒有這種道德意識,社會將不得不為民主化進程付出額外的成本;然而,不管是在社會大眾里還是在精英層中,過多地指望這種道德意識,對民主化的進程都是極其危險的,甚至是反民主的。
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古訓如此,對民主化來講或許也是如此。
長官意旨貽害無窮的三峽工程
陳實
原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高級工程師
三峽工程是如何一再違反常規的?
為什麽說三峽工程是個由長官意旨主導的工程
為什麽三峽工程得不償失?
為什麽三峽工程是個貽害無窮的工程?
“亡羊補牢”的建議
三峽工程是當今世界最大的水利工程,但同時也是一個在許多方面違反常規、完全由長官意旨主導的工程,因此又是一個得不償失、貽害無窮的工程。由於它關系到中國人民子孫後代的命運,所以對這個工程上馬前後存在的許多嚴重問題就不能保持沈默了。
三峽工程是如何一再違反常規的?
首先,違反了先上遊後下遊的河流開發常規。開發河流應先上遊後下遊。其好處有四:有上遊水庫調節流量、可提高下遊電站的出力;有利於下遊工程的施工導流;可增大下遊枯水期流量、利於航運;可消減洪峰流量、利於防洪。但現在長江上遊並未建水庫,卻先於中遊修建三峽水庫,上述四項優勢具失。其次,違反了在峽谷處建壩的常規。從孫中山到毛澤東,考慮在三峽地區修建水庫,都是因為看中了三峽峽谷的有利地形。在峽谷處建壩的好處是,大壩體積小、工程量少、投資省、工期短、見效快。但現在的三峽工程壩址因受壩基石質的限制,並未選在峽谷處,所以完全沒有在峽谷處建壩的有利條件。第三,違反了應在河道陡坡上端建壩的常規。河流的緩坡段兩岸比較開闊,其陡坡段兩岸往往是峽谷。按常規應在河道陡坡段的上端建壩,這樣壩的體積小、庫容大。但是,三峽工程的壩址卻在陡坡段的下端轉平緩處,庫容小、壩的體積大、投資多、工期長。主建者的解釋是,在峽谷和陡坡上端缺乏建壩條件,只好違反常規。其實這恰恰說明,在三峽處本不宜建壩。第四,違反了應在淹沒和移民少處建水庫的常規。在興建水庫工程中,移民是個大難題。淹沒地域大、移民多,工程投資就大,還會帶來許多社會問題。過去有的水庫建成幾十年後尚未解決好移民問題,結果移民回遷、使水庫不能正常蓄水。三峽工程庫區移民達百余萬,創了世界紀錄,相當於一個小國舉國搬遷。現第一批移民尚不到待移民總數的十分之一,即幾乎用去全部移民預算,而移民還很不滿意,時有遊行請願,將來大批移民時將發生什麽問題勢難逆料。
為什麽說三峽工程是個由長官意旨主導的工程
三峽工程的建設與否,本應在充分的勘測、規劃、設計和科研的基礎上,匯集有關部門的專家共同論證、暢所欲言、各敘己見,真正做到科學化、民主化的決策,但三峽工程的實際決策過程卻是由長官意旨主導的。
不平等的兩派爭論。從本世紀初提出三峽工程開始國內外專家就有不同意見。現任美國土改局局長曾勸阻中國勿上三峽工程,並辭去了咨詢顧問;國際探查組專家認為,支持三峽工程的加拿大可行性報告是“強奸民意”,中國政府不要被“誤導”。國內反對上三峽工程的科學家及專家相當多,其中知名者如周培源、王淦昌、徐洽時、覃修典、陸欽侃、劉善建、安申義、程學敏、金永堂、黃萬里、方宗岱、曾慶華(後兩人是中國水科院泥沙研究所前後任所長),還有曾最早主持美國專家察勘三峽,後又親率人大代表團考察三峽的著名百歲老人孫越琦和反對派首領、前水電部副部長李銳等,僅教授級以上的就不下百余人。他們在三峽工程的防洪、發電、航運、泥沙、投資、移民、環保、國防諸方面與主建派針鋒相對展開過爭論。在毛、周時代,兩派爭論基本上能平等地進行,結果是反對派以充足理由說服了毛、周。但到了八十、九十年代,主建派得到了主管的水利部及其後台的強力支持,反對派受到了全面壓制和封殺,雙方幾乎無法平等地爭論下去。反對派得不到有關業務和科研部門的配合,沒有必要的經費和技術力量,更無法在傳媒上介紹自己的觀點(這是主管部門封殺的結果),不得已時只能通過募捐來印發自己的論文或向中央直接上書。這樣主建派得以占了上風。
主建派安排獨家論證。三峽工程涉及許多經濟和技術部門,過去是由國家計委牽頭、協同有關部門共同論證。李鵬主持國務院後把論證權交給水電部一家,從此論證變成了“一家之言”。水電部善於領會長官意旨,並從本身利益出發,所選定的14個論證專題組負責人清一色是主建派人物,其他各組成員也盡量排除反對派。這樣,雖然論證自然、順利地通過了,但其科學性大成疑問。論證研究中沒有研究和比較替代方案,只是一心一意地“吊死”在三峽築高壩這個既定方案上。而且,為了容易通過審查,水電部采用了建葛洲壩時曾用過的“釣魚”策略,故意先把工程投資預算壓得很低,等批準上馬後再層層加碼。
解決不了泥沙難題時就玩弄辭藻、蒙混過關。三峽工程中泥沙淤積是個大難題,論證結論說“情況已清楚,問題可解決”,事實並非如此。長江的含沙量大、顆粒粗、庫區長達600余公里,論證組的泥沙實驗模型比例過小、與現場的相似性也很差,其結論引起多方質疑,而施工部門卻置之不理。而且,實驗中未搞清長江的泥沙來量與顆粒組成,就自欺欺人地排除了長江水流中所含的大量推移質的淤積影響。至於庫區附近數十米深的覆蓋卵石層來自何處、庫岸可能在何處崩塌、規模多大、建壩後淤塞重慶港怎麽辦等,不是不清楚、就是沒有具體的解決辦法。主建派現提出用“蓄清排渾”的辦法把泥沙排出壩外,此法不僅不可行、也無法解決淤積問題。此“排渾”方案要求於汛期放水沖沙,但汛期水庫本應蓄洪防下遊澇災,是不能排渾的;同時,三峽段長江中粗砂石多,在大壩放水沖沙也無法將離壩址達400至600公里處庫尾的粗砂石排走。
防空問題上歪曲真相、隱瞞風險。五十年代周恩來曾令國防部長張愛萍等研究三峽工程的防空問題,結論是“對核導彈轟炸無有效辦法”。但工程上馬前,主建派竟然歪曲真相說,“張愛萍研究結論是空防無問題”。後來張愛萍立即在報上澄清事實真相,張還說,“一旦被炸,庫水一瀉千里,二湖平川直到南京將遭滅頂之災”。但主建派全然漠視這一危險。
人大通過三峽工程案時不民主的投票表決。國務院為了使水電部“一家之言”的論證得以在人民代表大會上通過,頗費了一番苦心。在人大會召開前一年多,即在全國主要報刊、電台等媒體上和許多展覽場所大造上三峽工程的輿論,同時禁止各報刊刊登反對派的文章。人大開會期間,讓“欽點”的人大和政協三峽考察團的外行團長、對水利和地質毫無知識的陳慕華、王光英上主席台,宣傳上三峽工程的觀點,卻不讓由科學家組成的人大和政協三峽工程考察團的專家團長孫越琦、周培源上主席台發言;主建派的前後任水電部長錢正英和楊振懷到各省市代表團和委員座談會上去到處遊說上三峽工程的好處,卻不給反對派的前電力部副部長李銳機會去談上三峽工程的嚴重後果;據傳媒說,軍隊的人大代表還接到只準投讚成票的命令;最後由國務院首腦做“定調”報告。采取這些“民主”措施後,人大才投票表決,結果仍有超過三分之一的代表投了反對和棄權票。這就是三峽工程“民主決策”的真相。況且,工程技術問題能簡單套用少數服從多數嗎的程序原則嗎?在長官意旨主導下,即使工程方案獲多數票通過,這個方案很可能仍然是個錯誤的決定,而真理有時卻掌握在少數人手里。例如,當年在黃河上修建三門峽水庫時,黃萬里教授等少數人極力反對,最後泥沙淤積導致水庫報廢,證明他們的意見是正確的。
為什麽三峽工程得不償失?
主建派宣傳三峽工程“利在當代,功及千秋”,但實際上這是個完全得不償失的工程,只是為少數領導人樹碑立傳,給水利部爭到了可供揮霍幾十年的“金山”。其問題如下:
第一,防洪作用有限。防洪專家認為,三峽工程的防洪能力有限,遇到百年不遇的洪水時只能使湖北省少淹200萬畝耕地,但因庫尾水位擡高、將增加淹沒重慶附近大片土地,而且水庫本身將永久性淹沒43萬畝耕地(大都是果園經濟作物),再計入其他淹沒損失和工程投資折舊,明顯地是得不償失。第二,發電完全不合算。據電力部對長江上遊的勘測規劃,在上遊建電站投資少得多、而且很少淹沒和移民。如宜賓市附近的溪落渡和向家壩兩電站,裝機總容量超過三峽電站、總投資不及三峽的一半、淹沒與移民只有三峽的二十分之一。上遊和支流上的一些電站,淹沒與移民更少。第三,航運上弊多利少。重慶港淤死、庫尾變動區航道淤塞、五級超大型船閘故障、施工期河床縮窄等一系列問題都會給航運帶來惡果。雖然建庫後庫區航道因水深利於航運,但上下遊淤積加重、航道狀況惡化,整個長江中上遊的航運可能卡脖子處更多了,利不抵弊。第四,環境與文物方面有失無獲。庫區將被淹沒文物1,282處,其中9處屬國家級重點保護單位、60余處屬省級,從新舊石器時代直到明清各朝文物都有遺存,相當於一部地下“中國通史”,現淹沒在即,大部分將損失無疑。環保方面問題則更嚴重,沿庫許多城鎮對水庫的污染、移民往山上靠帶來的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生態環境改變的一系列問題、珍稀動物絕跡等,損失尚難估量。第五,巨額投資令人民不堪負擔。三峽工程是個“釣魚”工程,起初投資預算是360億元,1994年開工時升到1,200億元,1996年再升到2,400億元,估計到完工時總投資將超過一萬億。如此龐大的經費主要靠攤派和平調,如為修三峽工程全國電費都加了價、各省市被迫無償對口支援、財政部增發公債等,大大加重了全國人民的負擔。這還只是剛開頭,工程一日不停,全國人民的負擔就一日不減。雖然水電部一家從此有了巨額資金可以揮霍,其基地設在湖北的330工程局可以守著基地施工二十年,而不用到長江上遊的艱苦山區施工,但全國將有更多的人因此巨額工程開支而不得不下崗、很多學校將經費不足、大量職工的醫藥費將無法報銷、更多的貧困地區農民還要再貧困一、兩代,實在是“一家”歡樂萬億愁。第六,水庫壽命不過百年。主建派目前指望的“蓄清排渾”的辦法不可能把大量泥沙排出壩外;何況,即使此方案有效,他們估計的水庫壽命不過一百年。化上萬億投資、十幾年時間修建的這個水庫,居然只有如此短的壽命,恐怕水庫完工之日就是水庫關閉善後處開辦之時。如此工程,說它得不償失已屬輕責。
為什麽三峽工程是個貽害無窮的工程?
第一,長江航運從此厄運降臨。1998年汛期,三峽工程的施工已使長江航運停航達53天,這只是礙航的開始。據中國水利科學院泥沙所的泥沙模型試驗結果顯示:大壩建成後,重慶港將被嚴重淤塞,長江主流在此易位;同時庫尾變動區200公里的航道也將被淤。此外還有大壩所需的特大型升船機的設計制造均尚無把握、五級船閘可能發生故障、船閘上遊進口淤積和下遊出口刷深給船舶進出船閘帶來的困難等問題。所有這些都意味著長江航運從此將困難重重。周恩來曾說:“長江開發,航運第一(頂14條隴海路),如果礙航,就要炸壩”。將來是否真得把這花一萬億蓋的大壩炸掉呢?第二,水庫淤滿,百年以後怎麽辦?既然水庫的泥沙淤積問題無法解決,壽命只有一百年,那麽百年之後,水庫不能再蓄洪、發電也有限、庫尾礙航、壩下洪峰威脅大,又該怎麽對付這個人為的廢物呢?中國已經在黃河上有了個廢棄的三門峽“水庫”,是否還要再給子孫後代在長江上留座廢棄的三峽“水庫”呢?第三,國防難題,中國從此受制於人?由於水庫過大,一旦在戰爭中垮壩,下遊五省人民的生命財產將一掃而光。主建者說,“7天時間可把庫水放到死水位以減小垮壩損失。”但在現代戰爭中沒有這麽長的預警時間,而且幾天內把庫水放到死水位、照樣制造出下遊的嚴重洪災。這個大壩最終將變成國防上的“軟腹部”,經不起任何威脅。所以,可以說三峽工程給中國人民帶來的不是福,而是改變(甚至喪失)中國人民生存條件的無窮禍害。這決非危言聳聽!
“亡羊補牢”的建議
三峽工程雖已開工數年,但現在修改方案仍不算晚;這樣做引起的損失比起未來的嚴重後果來,幾乎算不了什麽。可以“亡羊補牢”的辦法是:縮小三峽工程的規模,改水庫型工程為河川型電站(如葛洲壩),以利汛期大量泄洪、排沙,避免淤塞航道、以利航運。長江防洪主要靠河道整治(包括疏浚河床、加高加固堤防、截彎取直等措施)和利用湖泊、窪地滯洪。縮小三峽工程規模後省下來的大部分資金,轉用到上遊去修建淹沒移民少、投資省、見效快的水庫,可留少部分資金與人力在原工地建河川型電站。如此則可使三峽工程不至於貽害子孫,決策者也可留下“從善如流”的佳譽。
2000年
在自由主義的擂台上
陳奎德
美國普林斯頓中國學社執行主席
一、權利膨脹
二、社群主義的挑戰
三、審視文化多元主義
四、後現代主義的崛起
一、權利膨脹
冷戰在主戰場上甫一結束,有人就斷言,自由主義將成眾矢之的。概覽思想領域,果然一語成讖。在精神領域,其實,勝利者的慣常命運本來就如此,不足為怪。實際上,在當代,挑戰自由主義早已是一種持續的時尚了。挑戰的方向,常常出自其體制內部,即把自由主義的原則極端化和泛化,特別是把自由主義的核心概念──權利──膨脹和泛化。這種膨脹和泛化是沿著兩個維度展開的。
先是擴大權利的內容範圍,把古典政治哲學所稱為基本權利的東西──生命、自由、財產和隱私等,無限制地擴展。於是,形形色色的“權利”如“池塘生春草”一樣蓬蓬勃勃地出現了:受教育權、工作權、雇傭權、旅行權、休息權、墮胎權、性偏好權、不足齡兒童權等等,不一而足。若分析這些權利,不難發現,有些是定義不清、難以界定的,有的則互相矛盾,還有一些則是某種福利,即其邏輯上的必要條件是要求他人提供某種東西。比如,必須有人建立了企業、且老板有義務必須給你提供工作,這才能實現“工作權”。但這無疑就侵犯了他人(老板)的自由,侵害了契約雙方的對等性,老板有什麽義務一定要雇你?事實上,這些新“權利”的無限泛濫、其內容的無限擴張,有可能削弱《人權宣言》和《獨立宣言》以及經典自由主義思想家反覆伸張的那些基本自由,並使“權利”變成一個空洞無物、毫無意義的詞語,甚至成為偽權利。
其次,在另一方面的典型做法是,拓展權利的適用主體,把權利擴展到一切動物、進而一切生物、再擴展到一切物體的身上。在這方面,極端的環保主義者的觀點是相當有代表性的。
這一方向的發展主要源於三大潮流。第一是現代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發展,使得過去具有“萬物之靈”地位的人屈尊俯就,成為由猿猴進化而來的、與其他動物僅有高低程度差別的“高級動物”。而且人也與動物一樣,受自然法則與社會法則的支配,是環境的產物。而根據物質與生命演化的科學推論的徹底的邏輯後果,在冥頑不靈的石頭與天地之尊的人類之間並沒有根本的差別,二者之間不過只是存在著一個連續不斷的演化系列而已。
第二是近代以來不斷強化的平等主義思潮。這一激情先是彌漫在人類社會的各等級間,繼之則是在各階級間,再是在各種族間、兩性之間,進而發展到人與高等動物之間。動物保護主義者申辯道,狗、馬、猴子、老鼠、海豹......既然與人一樣,都能感覺痛苦,也有相應的智力,為什麽不應有它們自己的權利?殺人有罪,殺動物就無罪?這一權利的適用範圍還可以繼續往前拓展,原則上並沒有一個“到此為止”的最終邊界。既然人有尊嚴,動物何以就沒有尊嚴?萬事萬物何以就沒有尊嚴?人比萬物更為崇高的“身價”是如何確定的?平等主義發展到頂峰就是這種“萬物齊一論”。這種價值相對主義實質上是消解了任何價值高下比較的可能。而更令人驚異的是,這種“平等”地、廣泛地施與同情和博愛的理論,竟然會導致一個麻木無情的結論:既然天地萬物與人一樣都有同等的尊嚴與價值,那麽,在中國的大躍進後的“饑饉年代”餓死幾千萬人,與幾千萬病毒被殺死都是同等的事件了!這不能不是駭人聽聞的冷漠與殘酷!然而,它正是上述那種徹底的平等主義者的邏輯後承。
至於第三,則是環保主義所注意到的,生態的權利無法還原為明晰的私有財產權。它蘊涵了社會或社群作為道德主體的地位,同時它也就蘊涵了生態保護事業極端的艱難性。
顯然,上述結論都與近代的哲學危機有關。這就是,長期以來,人類苦思冥想所謂“人的本質”,但是毫無結果;無數哲學家探索“人是什麽?”,答案紛呈,五彩繽紛,然而沒有普遍一致的共識,實際上等於沒有答案。不過,即使這種狀況還會繼續下去,即使上述問題永遠沒有結論,那也並不必然意味著我們無法為人道主義辯護,不必然意味著康德的“人是目的”已經過時,不必然意味著福科聳人聽聞的“人的死亡”已經降臨,也不必然意味著我們找不到捍衛具有道德自覺能力的人的尊嚴的平衡點。
它只是意味著,我們在探求改善基本生存狀態時,既要前瞻,也應後顧,尤需謹記歷史所昭示的災難性道路。它只是意味著,除了迸發奇想,也需尊重常識;奇想只適合局限在實驗室與書齋中,斷斷不可用人和社會做實驗品;要切切牢記,人世不可能成為天堂;持續不斷的銳利批判與點滴的改進乃是正途,而常識則往往是可靠的向導。它只是意味著,對於傳統與現狀,你有權厲聲批判,但歷史法官的原則是無罪推定。除非你掌握了確定的證據,除非你在既存的各種生存方式的比較中,獲得了確定其優劣的依據,除非在公開的論爭中,在必要性與可能性的訴求上,獲得了勝訴。否則,還是把自己局限在純粹的批判地位為宜。重砌爐竈、以知識創新的沖動設計並追求新社會,是二十世紀重大災難的淵藪。如果我們訴諸上面這種平衡的考量,無論在學理上還是實踐上,不難看出,自由主義憲政體制與環保主義是不難找到共存的空間的。
二、社群主義的挑戰
現代社會是否或應當存在某種共同的“價值標準(standard
of
values)”?這是當代爭論最為激烈的問題之一。倘若實行過於嚴苛的標準,則必然損害自由,損害社會的多元化;然而,若沒有任何共同標準,則社會無法和平共存。尤其是象美國這一類國家,在當今移民與少數族裔迅速成長的情況下,如何建立社會的共同的“價值標準”這一問題,遇到了日益嚴重而深刻的新挑戰。
在整個八十年代的政治哲學領域,一個重要的熱點是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向自由主義的挑戰,一時間似乎氣勢如宏。但是,人們注意到,在1989年至1991年世界性的共產主義大潰敗之後,一般性的社群主義的氣勢已大為減弱,相關的新論著明顯減少了,而最近問世的僅有的少數論著的論點也相當地折衷緩和。[1]
現在我們所見到的社群主義的基本論述絕大多數都是八十年代出版的。在共產主義失敗後的九十年代,社群主義對自由主義的挑戰已經弱化並逐步特殊化,主要都集中在文化多元主義(multiculturalism)與自由主義的關系上。
在一般層面,社群主義對自由主義的挑戰的基本點是:他們更傾向於用“善”的概念來代替自由主義的“權利”概念;更喜歡用“德行”來代替自由主義的“利益”;更喜歡用“目標”來代替自由主義的“程序”。他們認為,公民的美德和善行是促進公共利益的基礎,而美德是由其價值觀決定的;唯有國家才能引導公民確立正確的價值觀,才能擔負起對公民進行美德教育的責任。為此,社群主義者桑德爾就認為,必須使政治國家化,應集中政治權力以與經濟權力的集中相適應,從而建立一種普遍之善的政治。[2]
社群主義強調三項基本原則:其一是合作性的研究(盡量大範圍地溝通交流以探求真理。其二是共同的價值與相互的責任,這些共同價值包括愛、智慧、正義、履行;在發展個人潛能和追求個人目標時,不能損害和削弱社會的共同價值;倘若個人的價值訴求違反了上述共同價值,就應當被反對;承認這些共同價值是我們相互的責任,應當把它們無偏私地、公平地運用到每一個人身上,因此,它相當強調紀律。其三是社群的權力關系,社群主義雖也要求權力關系的民主化,但它對民主的理解與自由主義的民主有所不同;它對多黨政治並不以為然,認為多黨政治只是少數政客角逐權力的制度安排;它對權力的制衡與結構配置也不感興趣;社群主義所強調的重心是廣泛的政治參與,它要求所有的社群成員都獲得高度的政治知識,無論是決定政府的政策還是社區、企業的政策,大家都能進入政策制定過程。[3]
從以上三條可以看出,社群主義與民粹主義(populism)有相當高的共鳴,因此也難逃過去民粹主義在理論方面遇到的所有難題和實踐上的災難後果。
社群主義試圖超越傳統政治中“左”與“右”的區分、激進與保守的對峙、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對抗、公與私的對比、社會自由派與社會傳統派的劃分。社群主義僅僅對進步與倒退這一縱向軸線上的分野情有獨鐘,並把自己歸類於進步營壘。[4]
然而,眾所周知,進步與倒退這一劃分與上述的幾種劃分是有緊密聯系的。過去,在很多語境下甚至是可以相互替換的(即每一個對應關系中的前者都可替代為“進步”、後者則可對應為“退步”)。雖然一些社群主義者一古腦兒地把保守派、自由派、社會主義者、女權主義者、環保主義者統統歸入它所謂的進步範疇,但這除了徒然增加概念的混淆外,並無任何好處。況且,要超越上述模式,不創發出一套別出蹊徑、令人眼界一開、耳目一新、豁然啟迪智慧的論點與論述的話,是不可能成功的。很可惜,社群主義的論述大都似曾相識,而且常常是從古代世界吸取靈感,並無足以服人的觀念和邏輯表明它可以超越上述的“左”與“右”、激進與保守、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公與私、自由派與傳統派的種種區別。
社群主義與共產主義一樣都深惡痛絕自由主義的個人主義。他們比較有價值的批判是,針對個人主義的“自我”和“自我選擇”等概念,社群主義指出,個人不能選擇自我,而只能發現自我,是社群決定了“我是誰”,而不是我選擇了“我是誰”。[5]
他們的分析借用了文化人類學的成果,引起了廣泛的共鳴。確實,我們沒有辦法選擇自己(如族群)的歸屬,無法完全逃避社會化。但是,我們絕不能把這一觀念絕對化;若忘記了這點,將造成巨大慘禍。在毛時代的中國,被社會決定了的“自我”完全喪失了獨立思考的權利甚至能力,恰如在希特勒德國被種族決定了的“自我”一樣,成為被主流社群操縱的“群蟻”,失去了個體尊嚴、權利乃至生命!社群主義的這一觀念若推到了極端,其邏輯結論就是個體身分只能是社群的成員和被委托者,並無獨立價值;這就導致社群內個體的無差異性以及社群的無發展性,勢將陷入荒謬。
當然,社群主義辯解說,他們所強調的是社群“有機的”團結而不是“機械的”團結,是既強化社群的凝聚力、又尊重個體的自主性[6]。但若我們訴諸毛澤東等偏好的、類似“既要......又要......”的那種語言模式及其實際後果,不難想象上述區分的空洞性和不具操作性。實際上,當代所獲得的對我們更關緊要的事實是,我們在出生後同其他社群的交流比較中以及運用反省能力自發地思考中,可以而且不可避免地將對我們自身的社群進行反思,從而修改甚至揚棄自己身上被社群所賦予的特性。
雖然社群主義強調自己與共產主義有區別,然而他們所講的區別僅是抽象理論的靈感來源,即社群主義常訴諸亞理士多德和黑格爾、而共產主義的先知則是馬克思,但二者在操作上並無區別;一旦訴諸實踐,就都會變成集體主義的原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形態。況且,馬克思與黑格爾之間本來就存在著眾所周知的傳承關系。
社群主義用“社群”或“共同體”作為權利的單元,若仔細解讀其論證,就會發現,這不僅很難與集體主義的共產主義劃清界限,而且並未超出歷史上、特別是中世紀人們對“共同體”和“組合”等概念的經營。其實,麥金太爾對亞理士多德倫理學的偏愛已透露出個中信息。誠然,當時那些經營是覆雜、機敏和富於啟發性的,但無法否認的是,他們被後來的以個體主義為中心的自由主義超越和替代了。而且不應忘記,這些概念之所以在中世紀的教會內大體上能運作,是因為該“共同體”是相同(基督教)信仰者的團契,“信仰相同”是其關鍵;在那種情況下,才談得上“共同體”作為一個“主體”單元以及“共同體”的意志與行為。而現代社會恰恰缺少這樣一個共同信仰的基地,於是那些論證就完全落了空。
在其他方面,他們的論證,也沒有超出象盧梭的“公意(general
will)”以及馬克思的階級意志與階級利益等集體主義方式的論證。首先,在實踐上他們無法提供一個以“社群”或“共同體”為法律單元的規範的現實制度框架,以代替當下的以個人為基元的憲政秩序。其次,在理論和事實上,他們也沒有嶄新的、令人心服的論證,沒有足以反駁自由主義對“用道德代替利益、用目標代替程序”的災難性後果的摧毀性批判。
社群主義分析了東亞經濟的成長後得出結論說,國家應在更大程度上卷入經濟活動,並把東亞視作成功的範例而加以讚美[7]。但1997年以來的東亞金融風暴卻對這種經濟模式以致命的一擊,它表明,偏重國家幹預、偏重親情鄰里社區私人關系的東亞經濟存在著某些根本的缺陷,並不是法治化的自由主義市場經濟模式的對手。
社群主義的根本要害是仍企圖用某種統一的(實質的而非形式的)善的規範來框限籠罩社會,這就難逃歷史上所有“美德社會”所導致的思想壓迫和對自由的殘害。社群主義在實踐上的問題在於,它不可能為當今現存的社會提供可行的法律框架,它是制度性不可行的。當然,當今的社群主義仍是具有一定的啟發性思想資源,社群本身也有某些不容化約的獨立價值。肯定社群的某些獨立權利,既可為個人權利和價值提供背景,又能豐富個人權利的內容;同時,還能為限制國家統治的權力提供援手。不過,只有在這種輔助和協助當下憲政體制的態勢下,它才可能發揮上述正面功能;倘若想把它作為自由主義個人主義憲政體制的完全替代品,那將十分危險,並難逃以往集體主義體制失敗的覆轍。
三、審視文化多元主義
事實上,當今的社群主義者所思考的具體“社群”單位主要是指文化共同體或民族,這就涉及到文化多元主義的觀點,這種觀點把承載價值的基本權利和利益單元定義為文化。它的不容質疑的原初邏輯起點是,所有的文化都具有平等的價值。在這個意義上,它是堅決反對個人主義的。他們把自稱擁有普遍性品格的經典自由主義稱為“非文化性的現代性理論”,並痛加批判;並指控這種自由主義是西方中心論的文化霸權主義,是一種冒充普遍主義的特殊主義。文化多元主義嚴厲地批判自由主義,認為後者的普遍主義是忽視差異、從而把人納入一個虛假的同質性模式中。加拿大哲學家泰勒(Charles
Taylor)把這一點表達得十分尖銳,“無可爭辯的事實是,今天有日益增多的社會成為不僅包含一種文化共同體的多元文化社會,這些共同體都要求保存自身的特點。僵化的程序性自由主義在將來的世界上可能很快就行不通了。”
[8]
這里指控自由主義的主要論據是,自由主義對差異的漠視源於其價值中立的假設,而自由主義把該假設作為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平等交往的保障。自由主義強調公私領域的區分和政教分離,目的是把差異安放在非政治領域。但是,伊斯蘭教根本不存在政教分離;而在中國文化中,公私領域也難於區分。因此,無論是美國哲學家麥金太爾(Alasdair
Maclntyre)還是加拿大學者泰勒,都長篇大論地以很大的力氣來證明,程序自由主義或“政治正義”觀念恰恰是來源於西方文化傳統內的,所以自由主義關於價值中立的假設,實際上是蘊涵了西方文化價值的,是虛妄的。
但是,上述對自由主義的指控是不得要領的。沒有人否認程序自由主義來源於西方文化傳統。但是,在各種傳統有了空間接觸和交流後,實際上它們就處於相互競爭和同化的歷史過程中了。雖然有關於文本的“譯不準原理”以及信仰與文化之間的所謂“無公度性”的時髦理論,但實際上就連麥金太爾自己也承認,通過各種不同傳統之間的對話,“很可能出現的情形是,一種難以料理的無公度性也許只會──尤其在最初──在某些領域內轉化成為一定程度的可公度性,或許這種程度還會增加。”[9]
然而,更重要的是,訴諸幾百年來文化交流的結果,常識告訴我們,文化之間的相互理解不僅是可能的,而且已經是事實。當然,永遠不會有絕對準確的理解,文化之間的相互理解是一個無窮盡趨近的歷史過程。
這種因交流而誕生的可公度性即某種普遍性,以自然科學的成就最為典型。雖然它當初也是局限於一種文化中的現象,但現在,它的普遍品格所遭遇到的挑戰已經微不足道了。某種思想傳統的“出產地”並不是根本重要之點,它並不構成排拒該思想傳統本身的理由。重要的是,一旦不同文明有了空間上的交流、接觸和對話後,就給各文明中的人們提供了比較、反思、檢驗和選擇的可能性;在滿足人們的意願、保障人們的生存質量及其延續的競爭能力方面,各種思想傳統和形態表現出了差異,其中的優勝者就可能獲得各種文化的青睞,從而取得普遍性。某種形態的產生、發現固然是偶然和個別的,但對話、交流、檢驗、評價和選擇則是公共的、可普遍化的。事實上,科學就是循著這一程序發展的。它的普遍性和力量即來源於此(順便說一句,“後現代”論者常引庫恩的科學哲學來消解科學的普遍性,然而其中是有誤讀的。)
對自由主義的另一個指控是它的所謂“價值中立的虛偽性”。眾所周知,自由主義所謂的“價值中立”,是指政治權力不能把某一種實質性的價值觀念強加於個人,它在這方面持中立的不幹預的態度。但自由主義同時也申張,每個人都有自己偏好的價值觀,這也是其不可剝奪的權利。至於對政教分離和公私分家這些基本上帶有程序性特點的原則,穆斯林和中國儒家完全有權自己獨立地判斷何者合理、是否接受,只要不強行剝奪他們知的權利、交流和選擇的權利就行。事實上觀察這些社會近代以來的流動方向就清楚了。
泰勒認為,穆斯林和儒家這些文化共同體都認同並要求保存自身的特點。問題是,誰代表這些文化共同體的所有成員發言?如果有些成員通過反思比較想放棄自己的傳統特點、而融入他所身處的另類主流文化,其母文化體是否要對他進行強力壓制?是以一個包含有眾多成員的“文化共同體”作為意志和權利的單元,從而不易引起歧義和內在沖突;還是以個人作為意志和權利的單元,不易引起歧義和內在沖突?我想,其答案是自明的。無疑,在邏輯和事實上,以個人為權利的基本單位,能夠涵蓋以某一共同體為權利基本單位的結果;而以某一共同體為權利的基本單位,卻不能夠包括以個人為權利基本單位的結果。二者的地位是不對稱的。顯然,個人單位更為基本,更無歧義,這是清楚而簡單的算術。倘若我們設想一下以共同體為權利的基本單位的法律體系,再想象一下該共同體內的個人,就可知道,除非他們之間相互都“思想統一、目標統一、行動統一”,否則該法律體系如何能運作?
泰勒以“承認的政治”相標榜,以示自己站在比文化多元主義的“認同的政治”更為普遍和超越的立場。所謂的“承認的政治”,大體是指我們的認同部份是由他人的承認構成的,如果得不到他人的承認、或者只得到他人扭曲的承認,不僅會影響到我們的認同,而且會造成嚴重的傷害。在這個意義上,“社會”建立在一種對話關系上,如果一個社會不能公正地提供對不同群體和個體的“承認”,它就構成了一種壓迫形式。[10]
這里晦暗不清的地方是,它實際上是把某種強制性的義務加到他人身上,即“你必須承認我”和“我們”,否則你就嚴重地傷害了“我”和“我們”。泰勒是否想到過,這種強加於他人的義務已經傷害到他人的自我認同了呢?若他人信仰的價值體系或宗教與你的完全不同,他如何“承認”你的信仰呢?當然我們可以說,由於(自由主義的)憲法保障了各自的信仰自由,因此無人有權幹預他人的信仰;由此可以說,自由主義的法律體系是“承認”各自的價值認同和信仰的,但這只是在消極的、被動的、不幹涉的意義上使用的,即法律“承認”的只是你的信仰權利(注意,自由主義的“權利”又來了),而不是信仰的實質內容。但泰勒顯然不是這個意思,否則,現行的憲政秩序早就是“承認的政治”了,他也就與自由主義者一致了。泰勒所批判的正是自由主義秩序,他是在指控自由憲政未能提供“承認的政治”秩序。泰勒要“社會”提供的那種“承認”,顯然是主動的。這就強行加諸給了“社會”以一種必須履行的義務,強行加諸給了他人必須承認自己的認同的義務。試想,一個自由主義者如何去“承認”新法西斯主義者的思想傳統。這顯然已是非份要求,強人所難了。我想,人們能做到的最大限度,就是不幹預你認同新法西斯主義而已,要他人主動來承認你,你沒有這個權利。而且,如果你使用某種強制性的方法來要求別人承認,那麽,實際上,你已經幹涉到我的思想和傳統的認同了。
況且,進一步說,“如果得不到他人的承認”,你的認同就一定會受到嚴重影響乃至傷害,就是他人對你的壓迫?倘若該認同真是如此脆弱,它是否有深厚的根基和土壤就值得畫問號了。“未得到他人承認”這一信號恐怕正是一種警訊,它提醒你,該更多地就自己的認同與他人平等地對話交流,或者是到了該認真反思自己的認同的時候了。無論你所由出生的文化和民族傳統對認同有多麽重大而深刻的影響,然而,自我的認同歸根結底仍是自己選擇的結果。在這點上,筆者倒頗欣賞曾長期持法蘭克福學派觀念的哈貝馬斯近年來對自己思想的修正,那是一種嚴肅的學術真誠的態度。哈貝馬斯批評泰勒沒有完整地理解自主性概念,指出泰勒在批評權利自由主義忽略集體目標時,沒有充份注意到私人自主性與公共自主性之間內在的、理論上是必要的聯系。哈貝馬斯說,“一種得到正確領會的的權利理論所要求的‘承認的政治’應當維護個體在建構其認同的生活語境中的完整性。這點無須任何對立模式來從另一種規範角度對個體主義類型的法律體系加以修正,只要堅定不移地把法律體系付諸實現”。[11]
這是一位左翼哲學家經歷重大歷史事變後,經過痛苦的觀察與思索,對自由主義法治的重新承諾。
任何文化內部都是由有各種差異的個人所構成的。文化多元主義強調“差異的政治”,但如果以文化作為權利的最基本單位、以文化的集體權利來壓倒和淩駕個人權利,那麽,它恰恰是抹殺了同一文化內部個體間的差異;而且,集體的至上性必定會產生以“集體的權利要求”的名義,漠視乃至壓制“個體的權利要求”的案例。這一論點雖然卑之無甚高論,但它正是天天都發生在前現代國家和非民主國家的事。無論換之以任何前衛的“後學”的觀察和解釋角度,恐怕仍難以否認這一基本事實。
一些第三世界的權力精英常以文化多元為名、拒絕自由民主憲政體制,指控“西方式”的自由主義是以一元的體制去籠罩世界原本多彩多姿多元的體制形態。然而,自由主義憲政體制的基礎之一恰恰是保障公民個體精神和物質的多元化,即自由。倘若在這一根本方面欲與憲政體制相區別而標榜“多元”,就意味著取消個體多元化,取締公民自由。因此,或者是現代各文明各民族都享有保障個體自由多元的普遍性的體制,或者是各文明各民族體制“多元化”:有的體制保障個體的多元化,有的體制則強制個體整齊劃一輿論一律──實行一元化管制。要言之,或是個體多元,或是體制多元,二者只居其一,這是人們不得不做的選擇。
文化多元主義以文化作為權利的最基本單位的另一個問題是,實際上,連貫一致的權利僅為個人所擁有。所謂的“文化的權利”、“民族總體的權利”只具有比喻的涵義,不具有具體實在的內容和意義。它必定會遇到“誰有資格代表某文化”的問題。文化之內的個人權利的總和,並非一個有意義的統一完整連貫的權利實體。所謂的“所有個人權利之和”雖然存在,但卻是零散、分立、局部的,有時甚至是互相矛盾沖突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擁有此種系統的權利代言人的完整資格。此即海耶克長期堅守的“方法論和認識論上的個體主義”。就海耶克型的自由主義而言,文化多元主義對自由主義的所謂“同質性模式”的批判是完全無效的。因為,海耶克正是以強調個體的差異、強調個體的特殊性著稱的。但是,承認這種差異與確立法律的普遍性並不矛盾。毋寧說,正是由於個體差異的存在,法律的普遍性才是必要的。
各不同文化誠然存在於世界各地,但自由主義的基本價值與政治經濟生存方式已經被相當多的文化群體所接受。放眼世界各國,這大概已是不爭的事實。人們選擇文化相對主義作為自己觀察問題的價值基點,這本無可厚非;但是,如果因為自己的價值取向而抹煞了一些最基本的事實,違心地順從某些嘩眾取寵的時髦潮流,而對簡單的事實視而不見,這就違反了最起碼的知識誠實,並最終還是要被歷史所淘汰的。
四、後現代主義的崛起
目前時髦流行的所謂“後現代主義”,儼然以當今時代精神的代言人和知識界的主流思潮自居。但倘若仔細解讀探究,就不難發現,在擴張人類的創造性與想象力方面,實際上它並沒有提供任何新的非凡的精神空間。它號稱挑戰並反對啟蒙思潮,而它自己不過是把法國啟蒙運動開拓的方向無限制地強化、把它們推至極端而已。“後現代主義”者把“人權、自由、民主”視為西方主流支配其他民族的“霸權話語”,而這里有一個簡單的事實卻頗令人困惑,即只有在“人權、自由、民主”的這種“霸權話語”的社會中,他們的“後現代”理論才能生產並發表出來,而他們自己是想也沒想過要去那些缺乏上述“霸權話語”的社會中討生活的。即是說,“後現代主義”本身也不過是自由主義憲政的產物之一。將產生“後現代”理論的“霸權話語”的社會與號稱以馬克思主義立國的國家作一比較,從後者毫無例外的精神上的一元壟斷與思想的全面荒蕪中,就不難理解,沒有以自由主義奠基的憲政框架、沒有市場經濟,這些所謂的“後現代主義”實際上根本就不可能破土而出,更遑論成為顯學了。因此,就事實層面看,它所挑戰的實際上是自己生存的根基、自己賴以存在的土壤。
形形色色的“後現代主義”的理論基地之一是所謂的“話語理論”。“話語理論”的基本精髓是,其實世界上根本就無所謂客觀性、普遍性,人們所謂的普遍價值實際上都是在某種“話語”的控制、操縱下的產物。既然如此,人們當然就有理由追問,這種“話語理論”本身有沒有普遍性呢?如果它不具有普遍性,不適用於所有情況,那就說明,有些價值並不是某種“話語”控制下的產物而具有普遍性,則該理論破產;如果它享有普遍性,則說明世界上確有普遍性存在,則其理論也破產了。所以,這種時髦的“話語理論”難逃其邏輯上進退兩難的困境。
其實,如果追問一下該“話語理論”本身是否在某種“話語”控制操縱之下時,他也會陷入同樣的尷尬。後現代主義在批判現代性時雖然犀利,然而很多人指出,它的一個致命之處是,除了否定性的批判,它自己沒有任何正面的主張和真正的目標。他們除了八面出擊、“否決”現存的主流秩序外,人們不知道他們究竟“要”什麽,這並不難理解。他們精明的算盤是:批判他人、事半而功倍、易如反掌;但是,倘若自己正面地亮出任何一種主張,則對該主張的鋒利批判也同樣會風起雲湧、八方襲來。按照“趨利避害”的法則,就自我保護和擴張短期影響的目標而言,他們目前所采取的否定性姿態無疑是最優選擇。不過,即使如此,也難免使人聯想到那段不遠的歷史,在六十年代的左翼風潮落潮之後的密特朗年代里,左翼(甚至時髦如追隨薩特等人的知識分子)對共產主義“幻覺的消亡”(The
Passing of an
Illusion),使法國知識界從戰後的馬克思主義和結構主義的支配性影響下擺脫出來,紛紛回歸被委棄的民主自由主義之路。那是一段令人刻骨銘心的經驗。[12]
照此觀之,雖然後現代主義者的策略聰明而有短效,但論及它能在歷史上占有多大的位置和享有多長的壽命,恐怕就難以樂觀了。其實,對後現代主義者保持目前這種否定性的批判鋒芒和單純的批判者地位,筆者倒是相當樂見的;因而也唯恐他們為求體系性和全面性,象當年的馬克思一樣,去正面建構出一種價值體系和理想社會。因為,在那種景況下,如果他們有足夠的智力去抵禦他人的批判,又有足夠的感情煽動力去實施社會動員並以武力追求“人間天堂”,屆時可能造成的災難和悲劇是不堪設想的。不過,雖然歷史並未終結,但上述的可能性確乎是微乎其微了。其實,後現代主義者本身對這點也很清楚;他們頗有自知之明,因而基本上自我定位為純粹的否定性批判者,局限在學術圈內。在這樣的態勢下,他們的存在無疑是一種健康的平衡力量,對於防止社會的僵化、維持社會具有某種內在的張力從而推動其不斷更新,對於扶持弱勢群體、平衡社會目前的主流與非主流力量,對於緩解社會內部過於巨大的差距,顯然都是正面的。而他們的存在本身就是自由主義憲政體制的題中應有之義。試設想,倘若現代西方社會里沒有了後現代主義、後殖民主義、女性主義乃至極端宗教教派對當下秩序與體制的鳴鼓而攻,缺少了馬克思、馬庫色、喬姆斯基(Noam
Chomsky)、福科、德希達、麥金太爾(Alasdair
MacIntyre)、薩依德、泰勒等激進思想家們反抗的高亢的聲音,這個社會將何其乏味、單調、沈悶!“籠子里如果只有一種雞,雞籠就不熱鬧了”。
在此意義上可以說,反對或挑戰自由主義的思想之存在,為自由主義憲政體系提供了更為寬廣、堅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地,並為他們所批判的秩序增添了更為絢麗的多元化色彩。因而,他們公開且顯赫的存在之本身,實際上就是對自由主義體制的最根本的道義支持。若對照其他制度的那種嚴厲的單一思想控制,這一點尤為突出。激進思想家們的存在,實際上構成了對己身所處體制的道義支持,這顯然是他們所不情願的;但這也是他們始料不及、無可奈何的。這一悖論,得力於自由主義憲政的高度包容性、寬容度和溶解性。任何不訴諸暴力的“異端”,原則上只有在這種體制內才能合法地誕生;而該體制在自我修正的過程中,將逐步溶解該“異端”、使之化為彈性更大的體制自身的多元成份之一,從而創建這種體制更為深厚寬廣的正當性基地。這也是它歷久而不衰的重大秘密之一。在此意義上,自由主義不僅僅自身是一種思想流派,它同時還是催生其他種種思想的土壤、空氣和陽光,是現代世界新精神生長的基本環境和制度框架。要想根本上扼殺它,無異於精神的自殺。
中國大陸的選舉制度及其變革
吳國光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
一、毛時代的選舉制度遺產
二、鄧時代的選舉制度變革
引言: 選舉、民主與程序
選舉是現代民主制度的核心。正象熊彼特對於民主的經典定義所說的,“民主方法是為達到政治決定的一種制度上的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競取人民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1]
亨廷敦進一步認為,在所謂的“第三波”民主浪潮中,判斷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是否民主的唯一標準就是,看那里是否“公正、誠實、周期性”以及競爭性地通過全民選舉而產生重要的政治領導人。[2]
同樣,達爾在列舉多元民主的七項制度要件時,首先囊括的四項都是有關選舉和選舉權的要素,而且,事實上他所討論的其他三項即表達自由、信息多元與結社自主,也可被看作是保障選舉制度有效運作的條件。[3]
一句話,沒有選舉則沒有民主。
但是,有選舉卻也並不一定就有民主。這種有選舉而不民主的現象,在兩種情況下可能出現。一種出現在基本的民主化過程已經實現的時候,因此基本上是一個屬於民主化鞏固階段(consolidation
of
democracy)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普遍而真實的選舉已經作為政治制度而進入運行,只是由於包括過份強調與選舉相關的多種因素、而忽略了民主制度的其他要件,因而形成了貌似民主但實際上卻缺少憲政民主基本要素的種種政體。一些學者以所謂"illiberal
democracy"、"delegative
democracy"、"democradura"等各種概念來稱呼這種政體,指出其種種制度性缺陷[4],對這種政體下民主發展的程度多所質疑[5];而另一些學者則直指這是一種並不具備民主精神的政治安排[6],並藉此強調,在民主制度中,公民自由權利的實現和對政府權力的限制等因素,實際上遠比選舉更為基本和重要。在許多發展中國家,這種現象相當普遍。[7]
如果武斷一些說,不妨認為這種政體是“真選舉而假民主”。
另一種“假選舉而無民主”的情況主要出現在共產主義國家。這些國家表面上普遍保障公民的選舉權利,也周期性地實行多種選舉,但這些選舉卻事實上並不具備“由選民選擇政治領導人”的意義。毛時代的中國正是這樣的一個例子,在那里,從字面上的選舉到真實的選舉之間,存在著一條巨大的政治鴻溝。
然而,經過二十年的改革,中共政權下大體上一直存在著的“假選舉”,卻開始在改革和演化中逐步增加了真實的、也即民主的成份,越來越具有相當的政治意義。本文研究的主旨,正在於考察中國大陸選舉制度的這種從假到真的變革。無疑,發生這一變化的原因涉及到經濟、政治等多個方面,需要相當深入的研究。但本文並不準備涉及這樣廣泛的背景,而是聚焦在有關選舉的程序性方面的設計和變革。誠如熊彼特和亨廷頓所強調的[8],唯有從程序出發,才有可能實證地考察選舉和民主的政治含義。本文的一個基本假設是,
選舉本來是一種實現民意表達的制度設計,它之所以會成為假的,其根本原因在於程序失當;而要能使選舉真實化,其要害也在於變革選舉程序。從這個假設出發,本文分兩個部份展開論述:首先將回顧毛時代選舉制度方面的政治遺產,考察中共通過什麽樣的程序設計將選舉“虛假化”;然後著重研究改革年代里中國大陸選舉制度中程序方面的變化,以及在整體制度框架未改變的情況下,這種變化在什麽程度上開始使選舉具有有限但又真實的意義。
一、毛時代的選舉制度遺產
中共在誕生之初及後來相當長期的政治活動中,作出過擁護並準備實行民主的承諾。因此在共產黨的政治生活中,從一開始就存在著選舉這一民主的基本要素。當然,即使在中共早期,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雖然有黨內選舉但也效果不彰。正如毛澤東後來所回憶的那樣,在中共“七大”以前的全國代表大會上,“代表們一般對選舉都不大認真,只有少數人認真。”[9]
但這主要不是由於選舉本身的性質所致,也非選舉程序設計上故意為之。代表們在選舉中“認真”與否,與他們的民主素養程度有關。
據毛澤東本人觀察,到了他掌權的中共“七大”(1945年),“大家對選舉都非常關心”了。他認為,“這次大會,我們各方面的同志對選舉都非常認真。”[10]
然而,這並不必然意味著選舉因此更加有意義了。歷史的考察發現,也正是從這個時候起,中共開始在選舉制度方面采用了一系列程序設計,使得原本比較真實的選舉逐漸“虛假化”,這些程序設計後來長期延續下去並踵事增華,使選舉的理念與其在中國的實踐之間出現了鴻溝。
自“七大”開始,中共在選舉中創造並實行了所謂的“預選”制度。“七大”所通過的“選舉法”第一條就規定,要提兩次候選人名單,第一次是預選名單,第二次才是正式選舉名單。[11]
之所以要在正式選舉之前堅持實行預選,是因為對中共來說,這樣的預選有它所不能為正式選舉所替代的的功能。此功能為何呢?從中共的選舉運作機制中可以發現,預選的主要功能在於,組織選舉的機構可在正式選舉之前,通過預選探知選舉人的意願;組織選舉的機關掌握了這些信息之後,如果發現選舉人的意願與組織選舉的機關對選舉結果的期待有差距,可利用預選和正式選舉之間的時差,通過各種動員、說服手段來影響選舉人的投票行為,力求在正式選舉中實現組織選舉機關的意願。換言之,采用預選方式就是在選舉程序的設計上開了一個窗口,給了組織選舉的機關以影響選舉人意願的便利;通過這樣的程序設計,選舉本來所具有的表達選舉人意志的功能就變形了。直到九十年代,實行差額選舉之後,預選依然扮演著這種“過濾”功能。中共在九十年代正式發布的一項選舉指導性文件中坦承,“預選的主要目的是產生與應選名額相等的候選人,以使正式選舉易於成功。”[12]
這里,所謂的“成功”,就是指保證選舉能夠體現上級組織的意圖。
與此相聯系的是選舉期間的所謂“做工作”,即通過多種手段向選舉人施加影響以期改變選舉人的本來意願,這可能發生在選舉前,但更關鍵的“做工作”則往往是在預選後、正式選舉前這一段緊迫的時間內。因為預選已提供了有價值的信息,在此期間的“工作”更能“有的放矢”,可更有效地達成影響選舉人意願的功能。“做工作”的一種方法是由組織選舉的機關確定所謂的“選舉方針”或“選舉路線”[13],然後要求選舉人遵循;另一種方法是,通過有影響力的政治領袖專門就選舉問題發表講話,向選舉人施加影響,例如毛澤東在1945年的中共“七大”上,就專門因選舉一事而發表了兩次講話[14],其中的一次講話之主要內容就是直接要求代表們選舉王稼祥為候補中央委員[15];“做工作”也可能是通過既有的組織系統進行會下活動,包括說服個別選舉人,要求其按選舉組織機關的意願投票而放棄個人原來的投票意願等。
必須指出的是,如此之“做工作”與一般民主制度運作中的“競選”完全不同。競選是各候選人在法理上機會平等地直接訴諸選舉人而爭取選票,這在中共的選舉制度中是長期以來一向被嚴格禁止的;而“做工作”則是直接由選舉組織機關出面,利用其組織資源,幫助某些特定的候選人爭取選票,從而直接或間接地排斥某些特定的候選人。同樣地,預選與一般民主制度下的先期選舉也不同。先期選舉是一系列相關的投票程序中的先期環節,在法理上往往與隨後的投票同樣具有正式效用;而預選則是非正式的,其選舉結果並不具備法律效力,而僅僅是正式投票的一次“排演”。這種組織預選並精心“做工作”的選舉組織機關,其角色與民主制度下的選舉組織機關的角色截然不同。曾長期領導中共組織工作的劉少奇,在談到有關會議和選舉問題時,就強調過,“黨的一切會議是由領導機關召集的,一切會議的進行是有領導的,......一切選舉是有審慎考慮過的候選名單的......。”[16]
毛時代選舉制度的一個常見的現象,就是往往用各種非正式程序來代替正式程序。明顯具有非正式特點的所謂選舉前的“醞釀”,就是在毛時代中成為另一個重要的選舉程序的,首見於中共“七大”的選舉過程[17][所謂的“醞釀”,就是在正式提名候選人之前,設法在選舉人當中就候選人名單達成較高的共識。本來,尋求和建立共識並不違背民主原則。所謂的“醞釀”過程之所以值得質疑,是因為在“醞釀”之前選舉組織機關已準備好一份候選人提名名單,當選舉的組織者通過在全體選舉人之中的“醞釀”,試圖就此名單形成選舉人的共識時,等於是在正式選舉甚至預選之前,增設一個非正式程序,要求選舉人對選舉組織機關表達自己的投票意願。因為“醞釀”是非正式的,因此,選舉人在“醞釀”過程中所表達的選舉意願並不具有任何法理效力;正因為這樣的選舉意願表達不具備法理效力,又可在選前事先探知,因此選舉組織機關就得以在正式選舉之前發現並影響選舉人的意願。
歸根結底,無論是預選,還是“做工作”、“醞釀”,其功能都是替代選舉,即構成表達選舉人意志的方式、構成候選人與選舉人之間交流的方式;但是,它們又都不具備選舉所具有的正式法理效力。中共選舉制度程序設計上的吊詭之處正在這里:能夠表達選舉人意願的場合和程序,都不具備法律效力;而在具備法律效力的正式選舉中,選舉組織者則千方百計地使選舉人不能表達自己的意願。為了保證後一點,除了在正式選舉之前設立種種程序之外,還要采取所謂的“等額選舉”的方法,即選舉中候選人數與應選人數相等,這就使選舉最後幾乎完全喪失了“選擇”的機會和意義。
此外,中共還采用了所謂的“戴帽”方式,這同樣是意在限制選舉人的選擇權利的一種制度設計。所謂的“戴帽”,是要求選舉人選舉具有某些特定資格的候選人,而這些資格往往與關於候選人的一般法律資格認定無關。這個方法實際上也是從中共“七大”肇始,雖然那時並未用“戴帽”這個詞。在中共“七大”的中央委員選舉中,以毛澤東為首的選舉組織機關提出,“要照顧山頭”,“在組織成份上反映各個方面的革命力量”[18];而在那次的候補中央委員選舉中,毛澤東更直接地向參加選舉的黨代表們提出要求,“要有東北地區的同志當選才好”[19]。當時,在這種“戴帽”的要求中,指定的候選對象還比較籠統;後來,這種要求就發展得相當細致和覆雜了,從民族、性別、年齡一直到教育程度等,設定了多種特定的候選資格,形成了所謂的“比例代表制”,即不同資格的候選人群體數量必須達到選舉組織者的事先規定;一旦把為特定候選人設計的有關資格要求的“帽子”裁剪到只有很少人甚至個別人才能戴得上時,選舉也就變得沒有意義了,在比較極端的情況下,采用“戴帽”方式組織選舉,幾乎就相當於指選。
綜上所述,中共通過所謂的“規定選舉方針”、“戴帽”、“醞釀”、預選、“做工作”、等額選舉、禁止競選等一系列程序設計,形成了其獨特的選舉制度和運作方式。其要意就是,在原則上承認有選舉的必要[20],而同時在實踐中則設法削弱直至消滅選舉的實際功能,從而把選舉空洞化、虛假化。中共的許多其他措施也會使選舉虛假化,如上級隨意調動經地方選舉產生的領導人[21],限制選舉本身的適用範圍等,受篇幅所限,這里只好略而不述。
總而言之,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和積累,到毛時代的末期,一方面,選舉在原則上對中共而言已經成為相當負面的制度;另一方面,雖然在中國的政治生活中仍然存在著有一定覆蓋面的選舉,但這些選舉已形同虛設、名存實亡,幾乎毫無其本來的意義了。需要強調的是,毛時代在選舉方面遺留的傳統,並不僅僅是一般地無視選舉;更要害的是,通過種種相當精致的程序設計,形成了一套頗為獨特的選舉制度,即把政治參與變成了政治動員,把用來讓選舉人自下而上地表達意願的制度設計,變成了自上而下地、讓選舉人為領導意圖背書的形式,從而閹割了選舉的民主靈魂。
二、鄧時代的選舉制度變革
自七十年代末期以來,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中共的選舉制度也逐漸發生了變化。首先,在理念和原則的層面,選舉再次被肯定。1978年的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修改通過的第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就對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的組織和職權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代表的選舉、撤換和質詢權等。[22]
同樣地,選舉和民主的原則在黨內也得到高度肯定。1980年2月中共十二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在中共歷史上首次於重要文件中以專節強調“選舉要充份體現選舉人的意志”。[23],這顯然是針對選舉制度長期有名無實的現狀而言的。在這一專節中,開宗明義地指出,“黨內真正實行民主選舉,才有可能建立起在黨員和群眾中有威信的強有力的領導班子”。[24]
接著,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過的黨章,以第11條專門規定有關選舉的事宜,強調“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25]
如前所述,理念與實踐、原則與程序之間的鴻溝,是中國選舉制度名存實亡的根本原因。
僅僅在原則層面上肯定,還遠遠不能將選舉真實化,也很難視之為制度的變革。如何在制度、程序層面,使得選舉能真正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實際上就是此後20年中國大陸選舉制度變革的主要課題。當然,要在簡短的篇幅內全面回顧這一變革的曲折歷程,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本文采用綜述的方法,把這一層面的變革主要歸納為引進差額選舉,同時,在討論中也會涉及到與預選制度、提名程序與方法及其他相關方面的變革嘗試。
差額選舉的引進,可在很大程度上被視為中國二十年來政治體制改革中不多的、但卻十分重要的成果之一。1980年中共十二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在強調“選舉要充份體現選舉人意志”的同時,第一次明確規定了,“選舉應實行候選人多於應選人的差額選舉辦法”。[26]
中共“十二大”通過的黨章同樣也采納了類似的規定。[27]
1979年通過的《選舉法》經1982年和1986年兩次修訂,強調了差額選舉問題[28],並明確規定,在人民代表的選舉中,要把候選人和應選人等額選舉的辦法改為候選人對於應選人的差額選舉制[29]。從此,差額選舉的原則和機制開始引入中國的政治生活。
不過,雖然中共引進了差額選舉的原則和機制,但對選舉過程中仍然有多種限制。首先,並未取消預選。上述的《準則》中特別規定,可以實行差額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產生候選人作為預選,然後進行正式選舉”。[30]
這意味著,預選之後的正式選舉仍然可以是等額選舉。十二大黨章的規定甚至更為含混:“可以經過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不經過預選,采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辦法進行選舉”。[31]
這似乎意味著有預選的選舉可以不采用差額選舉。這種規定上的含混和多種選擇的可能,使得在實踐中並未廣泛實行已在原則上得到肯定的差額選舉。同時,中共當時也並未在全國政治生活中著力推動落實差額選舉。例如,在中共“十二大”期間,中央委員會等中央領導機構的選舉就未采取差額選舉;在大會的政治報告說明新黨章的時候,也完全沒有談及選舉問題[32]。
其次,毛時代留下的一些使得選舉變形的程序性措施和制度性要求,不僅得到了保留,有些還進一步制度化了。比如,上述《準則》仍然明確規定,選舉以前要經過“醞釀”這一特定階段[33],“十二大”更以黨章規定的方式確認了這一程序要求[34]。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中共同時大力推行了按照特定標準選拔所謂的“四化”幹部[35]的組織路線[36],甚至以組織所謂“第三梯隊”的方式著力落實之。從根本上說,這種自上而下“選拔”幹部、並在選拔過程中大力貫徹上級意圖的做法,與通過“體現選舉人意志”的真實選舉來決定領導幹部人選的做法,是相互矛盾的。
再次,差額選舉的應用範圍也受到很大局限,在高層權力機構的選舉中就未應用差額選舉。因此,“差額選舉如何在不同層次上具體實施”,成為選舉制度改革中遇到的“主要問題”。[37]
當然,中國大陸也出現了超越官方限制的選舉活動,1979年《選舉法》所引發的高等院校人民代表的競選活動[38]即為一突出事例。但這樣的選舉活動基本上還只是單項事件,並未導致制度層面(即遊戲規則層面)選舉制度的變革。
在上述背景下,1987年的中共“十三大”比較系統地提出了政治體制改革的設想[39]。在研討設計相關的改革措施時,選舉制度的系統改革成為焦點之一。[40]
主持這次政策研討和設計的鮑彤尖銳地指出:“選舉問題不解決,黨內無民主”。[41] 趙紫陽在研討會議上更明確表示:“我們現在的選舉制度一定要改革。”[42]
趙紫陽還指出:“過去的選舉,是沒有選擇的選舉,很難說是真民主。這個問題不能回避。”[43]
對於預選、等額、“戴帽”和比例代表制、提名程序、“做工作”、禁止競選等一系列現行選舉制度,研討中都有廣泛的反省、批評,並提出了相應的改革建議。[44]
根據研討成果而形成的“十三大”報告,專門就選舉問題有兩段論述。其中的一段指出,我國的“選舉制度還不夠健全,已有的制度也還沒有全面有效地貫徹。今後應當更充份地尊重選舉人的意志,保證選舉人有選擇的與替。要繼續依法堅持差額選舉制度,改進候選人的提名方式,完善候選人的介紹辦法”,並專門批評了所謂“比例代表制”。[45]
另一段則強調,“要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明確規定黨內選舉的提名程序和差額選舉辦法”,並建議在近期“把差額選舉的範圍首先擴大到各級黨代會代表,基層黨組織委員、書記,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常委,和中央委員會委員”。[46]
根據研討和這一報告而修改的黨章條文,明確規定了,無論實行預選與否,都必須實行差額選舉。[47]
在中共歷史上,“十三大”首次實行了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差額選舉[48],這是選舉制度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在這次選舉中,中央委員的差額是5%,候補中央委員的差額是12%。[49]
結果,在中央委員選舉中落選的包括上屆中央書記處書記鄧力群。鄧力群落選後,大會主席團曾請示鄧小平如何處置,鄧小平的指示是“尊重選舉結果”。[50]
這次突破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會前,趙紫陽已經建議,副省長一級幹部在省市人大的提名和通過,也應該實行差額制。[51]
會後的各省市換屆選舉中,在這個層次普遍實行了差額選舉。[52] 緊接著,趙紫陽在1988年初甚至直接提議,在省長選舉過程中也實行差額制。[53]
在更低一些的層面,差額選舉為本來很形式化的選舉提供了動力,從多方面使一些本來已經實行、但苦於表面化的政治改革措施,逐漸具有了實質性內容。根據浙江省委組織部的調查,在1988年的人大換屆選舉中,椒江市在人大代表的選舉中,實行了高達53%的差額面[54]。根據一些縣級領導人的報告,在“貫徹黨的十三大精神”的號召下,當時許多地方都在村級黨組織“普遍實行了民主改選”。[55]
一些地方幹部認識到:“長期以來,我們黨內民主太少,突出表現在黨內選舉上嚴重存在形式主義。歷來調整充實農村黨組織領導班子,都是上級黨委劃框框,定人頭,黨章賦予黨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真正得到落實”。因此,必須通過民主選舉來消除這些弊端[56]。
最重要的是,差額選舉制度的實踐,為基層和中央這“兩頭”的形式化選舉注入了實質內容,產生了不可低估的後續影響。一方面,早已實行的村民選舉,在中共“十三大”之後因為差額選舉的實行,而逐漸地越來越具有實質性的內容和意義,從而在九十年代成為中國政治變遷的一個突出景象。[57]
另一方面,在全國政治層面,先是“十三大”的差額選舉被“移植”到全國人大和政協,在1988年的全國人大實行了人大常委和政協常委的差額選舉,並且在人大代表中出現了要求差額選舉總理和副總理的呼聲[58]。此後,盡管高層政治改革的空間在1989年“六四”之後大幅度收縮,但是1992年的“十四大”和1997年的“十五大”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實行了差額選舉。[59]
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認為,差額選舉已經成為中國大陸選舉制度的一個相當制度化的成份。
論“民主興國”
張祖樺
四川師範學院政治法律系客座教授
一、要“科教興國”、更要“民主興國”
二、中國實現民主憲政的動力何在?
一、要“科教興國”、更要“民主興國”
國人基本上都讚同“振興中華”這一目標,但對“興國”戰略的看法卻不盡相同。朱扁基總理提出了“科教興國”的戰略,這本身是不錯的,甚至可說是切中要領。中國近代以來的落後,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科技和教育的落伍,這也是中國積貧積弱的主要原因之一。“五四”新文化運動就力主把“賽先生”(科學)請到中國來,以後也不斷有人倡導“科學救國”、“科學萬能”,至於成效究竟如何,當另作專論。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單靠科教能否興國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因為,國家的振興或曰現代化是個涵蓋經濟、社會、文化、政治諸方面的整體性變遷過程。發展科教只能有助於解決物質和精神、文化方面的問題,如工業化、信息化、提高經濟效益、提高國民的科學、文化、道德素質等;但不能解決社會、政治方面、特別是制度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五四”運動還提出,要把“德先生”(民主)請到中國來。
在當今世界,科學技術對經濟增長的貢獻日益擴大,尤其是在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更是如此,這是個不爭的事實。然而,這決不意味著民主就變得不再重要了。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瑪蒂亞.森(Amartya
Sen)指出,民主的諸多益處“不是地區性的”;經研究證實,對經濟發展有益的政策,如開放競爭、充份運用國際市場等,沒有一項是與更大的民主相違背的;“相當多的證據”顯示,帶動經濟成長的是較為友善的政治氣氛,而非較為嚴酷的政治體制。他還指出,民主還有其它經濟效益,其中一個“明顯的事實”就表現在世界的饑荒史中,沒有一次嚴重的饑饉是發生在享有較多新聞自由的獨立而民主的國家。[1]
目前,中國正在建設市場經濟體系。市場經濟的發育最需要的就是公平競爭的環境、規則、秩序和對私有財產權利的保障。在現代社會,靠什麽來保障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私有財產權利呢?其它東西都是靠不住的,只有靠憲政民主制度和健全的法治。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告訴我們,在一個國家的新舊體制轉軌時期,制度的變遷與制度的創新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在這個時期,制度因素對於經濟發展和改革的推進起著最主要的、決定性的作用。新制度經濟學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道格拉斯.諾思(D.C.
North)認為,有效的市場經濟的建立,首先需要一個交易成本較低的有效的經濟市場;其次需要一個有效的政治市場來界定和執行市場經濟的產權安排;第三需要經濟市場和政治市場之間的協調。[2]
他在這里實際上涉及到了政治改革與經濟改革、憲政民主制度與市場經濟配套的問題。
不搞或緩行政治改革、不建立憲政民主制度,只搞經濟改革行不行呢?筆者認為,答案是:不行!因為,經濟市場只能解決資金、勞動力、技術等要素的有效配置問題(實際上也要靠相應的制度來保障);而政治市場則解決“制度”這個稀缺要素的供給問題。如果只有經濟市場,而沒有民主政治、憲政和法治,要想建立有效的市場經濟,無異於癡人說夢;不僅如此,在沒有民主政治、憲政和法治的情況下推行市場化,還必然出現腐敗和社會不公等問題。
當今中國社會的腐敗程度不僅在本國歷史上超越了前代,而且在世界上也名列前茅。世界上頗具權威性的“透明度國際協會”每年都公布全球各國商務腐敗情況的年度排名。在1996年該協會公布的排名表上,腐敗現象最嚴重的前五個國家依次是,尼日利亞、巴基斯坦、肯尼亞、孟加拉國和中國。[3]
在中國,誰都知道,受到查處的貪官污吏只是實際人數的很小一部份,可以說只是“冰山之一角”。老百姓所感受到的實際的貪污腐敗狀況已達到十分嚴重和非常普遍的程度。為什麽會出現這種狀況呢?檢察機關對貪污受賄的腐敗官員的起訴書屢屢提到,“不受制約的權力是產生腐敗的根本原因”。山東省泰安市前市委書記胡建學被捕後說,“官做到我們這一級,就沒人能監督了”,即為一個實例。
問題很清楚,如果不在建設市場經濟體系的同時,進行相應的政治改革、建設憲政民主、對權力給予必要的制約,那麽,不僅不能從根本上扼制腐敗現象的滋長,還會使人民和國家付出極為慘重的代價,甚至使改革取得的成果付之東流。1999年1月發生的重慶市綦江縣“彩虹橋”垮塌案件,導致40個無辜生命死亡、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足以證明問題的嚴重性。近年來,這樣的腐敗工程、“豆腐渣工程”發生得還少嗎?還要多少人付出生命的代價,才能令執政者幡然猛醒呢?所以,應該在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同時,制定和實行“民主興國”戰略,將經濟改革與政治改革配套進行。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動員起廣大民眾參與改革、振興中華;才能從根本上消除腐敗和社會不公正現象;才能建立國家長治久安、和平進步的基礎。否則,即使實行了市場經濟,也只能是腐敗的市場經濟;即使實現了“現代化”,也只能是畸型的現代化;這樣的市場經濟和“現代化”決不是人民所希望、所需要的,不要也罷!
二、中國實現民主憲政的動力何在?
筆者近年來一再著文主張,在進行經濟改革的同時應推進政治改革,政治改革的目標是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由於中國的歷史、文化傳統與其它國家不同,使得中國走向民主的道路會有自身的特點,會有一定的“路徑依賴”。基於先行民主化國家的成功經驗和對我國自身實際的認識,我認為,在中國建設憲政民主,有三項工作至為重要:第一,現代民間社會(公民社會)的充份發育;第二,公民意識的啟蒙培育;第三,民主實踐的訓練積累。上述這“三民”(民間社會、公民意識、民主實踐),加上國際民主力量的支援,以及以正確的方法推進政治改革,就可以探索出一條比較現實可行的中國式的民主化道路。本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探討中國民主化的動力和阻力,並試圖回答,民主對誰有好處?對誰不利?誰需要民主?厘清這幾個問題,對於制定“民主興國”的戰略和實際有效地推動中國的民主化進程,當會很有裨益。
改革中的利益權衡和行為選擇
利益是社會成員政治行為的基本動因。雖然確實有人會根據價值觀念、宗教信仰、意識形態等決定自己在革命或改革中的立場或取舍,但這樣的人畢竟是少數。從古到今,人們參加革命或參與改革,往往是因為革命或改革能給他們帶來利益;而另一些人反對革命或抵制改革,形成改革的阻力,也是因為革命或改革會損害他們的利益。實行民主可能也會使有些人的既得利益受損,這自然會造成民主化的阻力。
近年來,中國的經濟學家總結經濟改革的經驗時常提到“帕累托改進”定律。這條經濟學定律以意大利經濟學家帕累托之名命名,指的是在沒有一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增進某些人的利益(或社會福利)。而與此相反的情況,即當某些人的利益得到增進時,另一些人的利益卻受到損害,則通常被稱為“非帕累托改變”。有的學者認為,中國經濟改革之所以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在一定意義上就是因為出現了符合帕累托定律的結果。
其實,在社會生活中,符合“帕累托改進”條件的情形並不多,倒是類似於“非帕累托改變”的局面比較常見。即以中國的經濟改革為例,在農村實行“包產到戶”等承包制改革時,廣大農民普遍受益了,但這些改革難道不是因為損害了社隊幹部的既得利益而受到他們中一些人的強烈抵制嗎?又如,實行價格雙軌制的改革確實使一些掌握實權的人獲益非淺,但是也因此導致“官倒”盛行,結果普通消費者和人民大眾的利益無疑受到很大損害。再如,目前進行中的國有企業改革當然會使一些人從中受益,但大批下崗職工卻要付出很大的代價,恐怕是誰也不能否認的。
政治改革就更是如此了。因為,政治改革的實質就是,對現行的不合理的利益格局重新調整和重新建構,它直接關系到社會資源的重新配置和分配方式的改變,它更是政治制度和法律關系的改變和創新。譬如,建立民主制度,就意味著許多過去由上級機關或首長任命的官職將改由選舉方式決定;意味著各級官員將會受到諸多方面實實在在的監督和制約;意味著“跑部升官”、濫竽充數、魚肉百姓、作威作福的時光不再了。這對那些在舊體制下遊刃有余的官僚政客肯定不是什麽福音。健全法治、實行憲政,同樣意味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對政治權力加以限制,這樣各種組織和各級官員不再享有特權,也不得濫用公共權力,更不能以權謀私,否則就會受到法治的制裁。這對舊體制下的特權階層和形形色色的尋租者來說,也肯定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
中國社會六大階層的狀態及他們與民主化的關系
為了進一步地了解,在中國的政治改革中不同社會群體的行為取向,就有必要分析現實中國社會中各主要利益群體在改革中的利益變動。通常對社會群體進行分類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階級分析的方法,另一種是階層分析的方法。筆者不讚成由階級分析的方法導致的階級鬥爭理論,故而在本文中所采用的是階層分析的方法。社會階層是指人們基於相同或相近的社會地位、職業特性和收入水平等形成的社會群體。同一階層的人們一般都具有共同的利益;當然,由於某些差異的存在,同一群體內的人們也會有某些不同的利益。本文擬選擇農民、工人、知識分子、中產階層、官員、學生這六個主要社會階層進行描述與分析。
一、農民階層:農民是中國社會中人數最多的群體。在1997年末全國的12億多人口中,鄉村總人口為八億六千多萬,其中從事農業(含林牧漁業)的勞動力為三億兩千多萬,還有一億三千多萬勞動力在鄉鎮企業、建築業、商業、飲食服務業、供銷業、運輸業等做工。[4]
在計劃經濟時代,“農民”這一概念包括所有不吃國家的商品糧、持農村戶口的“農業人口”,所有人均為公社社員。改革以來,在過去被稱為“農民”的人口中出現了深刻的職業分化,現在,“農業人口”其實僅僅是個戶籍概念,戶口在農村的民眾已分化成具有不同職業身份的群體。[5]
農村改革以來,農民的生活狀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經濟收入有了較大幅度的增長,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從1978年的133.6元提高到1997年的2,090元,扣除物價上漲因素,實際增長3.4倍,年平均增長8.1%;農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積從8.1平方米擴大到22.5平方米,增長了1.8倍。同時,農民有了很大的自主性、自由度。在計劃經濟時代,農民連種植農作物的自主權都沒有,更談不上進城打工的自由;現在,農民們已基本上獲得了這些自由。
目前,農村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三方面。第一是基層幹部腐敗,宰割村民、欺壓百姓的現象相當普遍。第二是農民稅、費負擔太重,尤其是地方各級政府擅自征收的、各種稅收以外的規費數不勝數,“苛政猛於虎”。中央政府規定,農民的稅費負擔應“控制在上年(以鄉為單位)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以內”,但許多地方實際上卻高達20至30%,有的地方甚至達到50%以上,使得農民怨聲載道、民怨沸騰。第三,土地承包關系不穩定。據調查,全國大部份地區耕地承包的穩定期限不超過5年,這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如何才能解決這三大問題呢?治本的辦法就是基層政治和經濟制度的創新,實行民主,這樣才能建立維護農民利益的最有效的制度保障。實行民主對廣大農民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絕大多數農民需要民主,也擁護民主。隨著農村經濟改革的延伸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民的權利意識和民主要求已開始萌發,村民自治、民主選舉、村務公開、民主決策的呼聲和實踐日益擴展,正在形成一股強大的基層民主的原動力。全國人大已於1998年11月4日正式頒布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確認了農村基層民主的法律地位。盡管在實現農村基層民主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著很多問題,特別是在黨政關系方面,基層普遍存在著的以黨代政的現象尚未解決,但是,可以相信,只要真正給農民民主權利,他們遲早會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現在已被官方認可的民主、公正地選舉村長的“海選”方式,就是農民們創造出來的。
二、工人階層:這個階層一向被稱為“工人階級”,直到今天,現行憲法仍然稱之為“領導”階級。然而,它的現實狀況與其在憲法中的地位之間,始終存在著很大的距離。1997年全國的城鎮職工總數為一億四千多萬[6],其中,企業管理者約占5%左右,白領工人約占30%,藍領工人約占65%。他們的平均文化程度高於農民,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計劃經濟時代,工人階層因其享有的穩定的職業和待遇(即通常所說的“鐵飯碗”
)而獲得了相對而言比較高的社會地位。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社會發生了很大的分化,工人階層的生活水平雖有很大提高,但相對於城市里新興階層的生活狀態和社會地位,則差距頗大。加之近年來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大批工人下崗、失業[7],使得工人階層產生了很強的不安定感、失落感和不滿情緒;停工、怠工、罷工、示威、遊行等抗議活動呈現出日益增長之勢,工人與企業管理者、勞方與資方的矛盾也日益增加。
從表面上看,工人的組織化程度似乎比較高;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國有企業雖然一般都設立了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但這些組織實際上只是企業黨委領導下的一個部門,很難真正履行代表工人利益的職能。而在非國有企業中,目前很少有工人的組織,即使有也大多形同虛設。因此,工人的利益被侵害、被犧牲,乃經常發生之事。在大多數情況下,工人們只能表示無奈、並極力忍耐;但在少數情況下,他們也會采取有組織的抗議。中國工人階層素來有爭取民主的傳統,自七十年代中期以來的歷次民主運動中,工人、特別是有文化的青年工人都承當了重要角色。由於現行體制的束縛以及國有企業改革的遲滯,工人階層目前不得不把主要的注意力集中在求生存上。實行民主是維護工人利益的根本保證,隨著改革進程的逐步深入和工人階層整體素質的提高,工人階層會在新一輪的民主化浪潮中發揮積極作用。
三、知識分子階層:這個階層是指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的社會群體,目前在中國約有六千多萬,約占全國人口的5%。他們的職業分布最為廣泛,從黨政機關幹部、企業管理者和白領階層,到事業單位職員、教師、醫生、科研人員、工程師、農業技術人員、編輯、記者、律師、自由職業者等等,遍及各行各業。其中的黨政機關幹部具有較為鮮明的職業和利益特徵,可以被單列為一個階層,在下面專門分析。
正因為知識分子階層的構成覆雜,最具多元化色彩,他們中間不同的群體之間的利益差異和價值觀念差異也最大,要準確地描述這個階層的整體特點是相當困難的。從總體上來看,也許可以說,這一階層的社會成員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接觸的信息量大,容易接受新鮮事物,較多地承擔著傳播新知識和新觀念的社會責任。歷史上中國的知識分子一向具有“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傳統,社會責任感特別強;現在年輕一代的知識分子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愈來愈強調自我,但他們仍然在某種程度上保留著這樣的傳統。歷次社會調查的結果顯示,知識分子對民主、自由、人權、法治和改革的支持率都大大高於其它社會階層。知識分子對民主的推崇,可能更多地是出於價值觀念方面的偏好,相對來說要較少地出於利益方面的考慮,這與他們所受的人文教育有關。尤其是社會科學和人文學科方面的知識分子,他們在傳播民主自由的理念、進行民主啟蒙的社會活動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中產階層:這個階層往往習慣性地被稱為“中產階級”,它是伴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進程而逐步生長起來的一個新興階層。直到今天,對它的出現還存在不少爭議。有人認為,迄今為止還不能說中國存在著一個中產階層;有的左派人士則認為,它就是新生的資產階級,因此對它的出現感到憤慨和恐慌;還有人認為,作為一個既得利益階層,他們充其量是“擬似或半吊子的中產階級”。對這一新興階層有不同看法是十分正常的,這一方面與中產階層這一成長中的新鮮事物的特性尚未穩定、還處在演變中有關;另一方面也恰恰顯示出,中國的社會正在進入多元化狀態,不同階層的觀念和社會認知不再單一化,而是呈現出越來越多的差異。
目前在各種統計資料中很難找到有關中產階層的數據。如果把中產階層界定為介於富豪階層及權勢集團與平民階層之間的、擁有相當數量的金融和實物資產的社會群體,那麽,通過社會觀察和各種經驗材料,可以初步認定,中國已出現中產階層。其成員主要為各類中高級白領職員、中小企業主、私營及鄉鎮企業的管理者,部份中介機構職員、媒體工作者、自由職業者、律師、醫生,以及富裕的個體戶和農民等,目前在中國的就業人口中約占10%左右。在發達國家,中產階層大都占人口的50%以上,顯然,中國的中產階層比例還是偏低的。中國的這一階層的成員受教育的程度參次不齊,從整體上看文化素質偏低。
如果籠統地視這個階層為既得利益階層,認為他們與舊體制相互勾結,因而不讚成民主改革,是缺乏說服力的。他們中的大多數出身下層社會,並無權勢背景;主要靠自身的聰明才智、勤勞節儉和艱苦奮鬥來發家致富,在這點上與西方國家的中產階層並無很大差別;由於中國和西方國家制度上的差異,中國的中產階層在崛起的過程所付出的可能更多。
確實,在這一階層中,與舊體制相互勾結、進行權錢交易的情況,是十分普遍的。但是,把權錢交易現象的存在完全歸咎於居於弱勢的中產階層,卻是不公正的。這種現象普遍存在的主因是體制因素,在現行體制下,不花錢根本就辦不成事。中產階層的一部份人,如一些中小企業主或商人,可能確曾通過錢權交易獲取了一定的經濟利益,但他們同時也隨時受到權力部門的侵害。因此,這些人對制度變革的心理是雙重的,一方面,他們希望縫隙較多的舊體制多存續一段時間,以便從中牟利;另一方面,他們也希望政府機關奉行法治,減少腐敗,為納稅人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
他們中已有少數人(主要是資產規模較大的企業主)當上了各級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取得了較高的社會地位。這部份人對現行體制的認同度要高一些,但也並不意味著他們一定反對民主和改革。近年來,他們當中的不少人都曾強烈地呼籲修改憲法、保護私有財產權利和其它基本人權。總的來看,中產階層希望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希望社會穩定發展,擁護憲政和法治。實行民主只要不損害他們的利益,他們就會樂觀其成,至少不會反對。從長遠來看,實行憲政民主符合中產階層的根本利益,因此他們應當會成為支持憲政民主的社會力量。
五、官員階層:這個階層包括政黨機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的全體專職幹部,據官方統計數據,1997年其總人數達一千多萬人;若再加上各級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編制外聘用(做幹部工作)的人員,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和軍隊中的幹部,那麽其總數至少要增加三倍以上。這個階層的內部差異很大,上至執政黨的總書記和國家主席,下至鄉鎮和城市街道的基層公務員,中間實際上有20多個等級,上層官員和基層公務員掌握的權力相差極大;同時,不同的黨政機構之間也存在很大的權力差異,如黨委的組織部和公、檢、法、工商、稅務等機關的實際權力就很大,被稱為“實權部門”(即俗稱的官職“含金量高”
),而象工、青、婦等社會團體則被視為“清水衙門”。改革開放以來,執政黨推行幹部的“四化”標準[8],使官員階層的文化水平和專業素質有較大提高,官員中的七至八成具有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當然其中有相當數量的“混文憑”者);近年來更有大批博士、碩士進入中央和省市級黨政機關。
目前官員階層的名義收入水平較低,1997年全國官員的人均工資水平約為七千元,加上獎金等其它收入約為一萬元,比普通工薪階層的收入水平高不了多少[9]。但由於各級機關都有預算外收入和“小金庫”,所以官員的實際收入一般都大大高於其名義收入,“實權部門”官員的“油水”自然就更大了。由於官員人數增長過快,不少地方政府的財政變成了“吃飯財政”;有些地方的財政收入甚至連“吃飯”都不夠,經常拖欠官員和教師的工資。目前的這種制度有嚴重的缺陷,官員工資不高、權力很大、制約偏軟,造成了普遍的官員腐敗現象和官民關系緊張。實施機構改革和公務員制度、適當提高官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並輔之以各種制度約束,應是可取的辦法。推進政治改革和加強民主建設,可能會損害部份官員的利益並遭致他們的反對,這個問題必須正視。但對那些素質較高、有能力的官員來說,實行民主更有利於他們的脫穎而出。
六、學生階層:這是指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包括研究生),在經濟上他們還不能完全自立,因此視他們為一獨立的階層確有些勉強。但是,考慮到他們在中國的現代化、特別是民主化進程中一貫的先鋒作用,還是可以把他們作為一個階層來考察。1997年全國高等學校的在校學生為608萬(其中研究生18萬),中等專業學校的在校學生為465萬(不包括未列入招生計劃的民辦院校的在校生),這些學生絕大多數都集中在大中城市。今天的大中專學生與十年前的學生有很大的不同。九十年代的學生基本上都是改革開放後出生的,對此前發生的事情知之甚少,但對他們生活其中的周圍世界的變化卻非常敏感;他們經受了市場化、全球化、信息化的洗禮,觀念上更加開放,更富有競爭性,更個性化;他們普遍受到系統的現代科學文化知識的教育,科學文化方面的素養明顯提高;他們也變得趨向理性、務實和世俗化。由於社會的劇烈變遷,意識形態、價值觀念和倫理道德都在發生重大變化,加之教育體制和教育思想的落後,使得這一代學生的人文精神和社會責任感似乎有所減弱。但是,校園文化、校園民主的傳統仍然在沿續,學生們追逐新鮮事物的熱情和先鋒意識始終是濃厚的。
學生時期的青年人,正處在生理、心理和社會意識諸方面的成長、成熟階段,可塑性很強,同時也很不穩定。學生階層沒有與民主價值相沖突的既得利益,相反,他們所崇尚的現代性使其天然地要求民主。他們對社會的認知十分有限,對什麽是民主和如何建設民主也不可能一下子就認識得很清楚;因此,在行動上容易出現激進、急於求成和失控的情況。今後,學生階層不太可能成為民主化的中堅力量,但他們仍會以生力軍的姿態發揮著自身的沖擊力。
中國的社會階層結構並不是凝固不變的,恰恰相反,它正處在歷史上罕見的大分化和大變遷的過程之中。本文僅對當今中國六大社會階層的現狀及他們與民主化的關系作了簡略的描述和分析[10],並初步歸納出以下結論。從總體上看,實行民主對農民階層和工人階層是有好處的;民主與知識分子階層的自由化要求和價值取向具有一致性;民主對中產階層利大於弊;對官員階層中的不同群體則有不同的影響,素質好、有能力的官員會從中受益,而素質較差、能力平庸、喜歡以權謀私的那部份官員的日子會變得不好過;學生階層較少利益瓜葛,他們總是沖在要求民主的浪潮的前列,並且不惜作出犧牲。而反對民主的社會勢力,主要是熱衷於謀取私利的權勢集團、特權階層、既得利益集團和平庸低能的官員。這部份人人數很少,在人口當中最多不過百分之一、二而已;但他們中不少人身居高位,大權在握,且精通權術,固守著既得利益不放。社會的絕大多數階層中雖然擁護民主者眾多,然而卻處於無權決定的地位,遂使中國的民主改革步履艱難,迄今成效甚微。
中國實現憲政民主的動力來源
中國實現憲政民主的動力究竟何在?先行民主化國家的經驗是,民主化的動力主要來源於自由市場經濟、民間社會(公民社會、市民社會)和進步的政治文化。這幾個因素對中國均有借鑒意義。自由市場經濟的發展勢必要求建立保護私有財產權利和其它基本人權的憲法秩序,要求政府在收取稅賦的同時向納稅人負責並為納稅人提供公共服務,要求限制政府的權力,實行憲政,以保障納稅人的權利。自由市場經濟的發展還有助於民間社會的發育,而充份發育的民間社會和日益壯大的中產階級,正是實現憲政民主的主要社會基礎。進步的政治文化的啟蒙和傳播,對於中國這樣具有攸久的東方專制主義傳統的國度,意義更是十分重大。
既然民主會對絕大多數人有利,為什麽多數人並未起來爭取民主呢?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中國人深受幾千年來“清官明君”傳統思想的影響,有濃厚的臣民意識,習慣於讓所謂的“清官”為民作主。這種臣民意識與民主思想豈止相距萬里!只有通過進步的政治文化的啟蒙與傳播,逐步將中國人的臣民意識(還有“搭便車”、“白吃午餐”等意識)轉變為公民意識,其中包括主人意識、權利意識、民主意識、法治意識、憲政意識、參政意識、納稅人意識等,中國的民主事業才會有長足的進步。
結合中國的實際來看,當今中國民主化的動力來自內、外兩個方面。在國內的動力方面,首先是知識分子中的民主派、自由派對民主和自由的呼喚和實踐活動;其次,新興的中產階層已開始發出要求健全法制、保障私有財產權利和其它基本人權的聲音;再次,廣大農村和億萬農民正在進行的基層民主建設的實踐,也是民主的一個動力;第四是工人階層對社會公正和民主改革的訴求;第五則表現為城市市民開始萌發的公民意識和民主要求;第六是出現了社會各階層反對腐敗、要求對權力進行制約的強大輿論;第七,民主的動力也來自執政黨內部的政治開明力量和讚成政治改革的人士。而來自國外推動力,則有國際民主力量和廣大的海外華僑、華人、留學生的大力支持和聲援。最後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因素匯合在一起產生作用、共同推進中國的民主化進程、到最終確立憲政民主體制,將是一個長期積累的過程。對這一過程的艱巨性和覆雜性,與其想得容易一些,不如想得困難一些、長遠一些。在這個過程中,尤其需要魯迅先生倡導的“韌性”,即堅持不懈的精神。
中國政黨制度之過去、現狀與前瞻
於浩成
原中國政治學會副會長
一般說來,政黨是近、現代政治制度的產物。在中國的封建社會里,雖然統治者內部有派系和集團(即“朋黨”),如晚唐有牛黨和李黨、清末戊戌變法時有帝黨和後黨等,但因各派系都必須依附君王,不能提出自己獨立的政治綱領,因此,這種“朋黨”與近、現代意義上的政黨完全不同;後者指的是“在某種政治制度內通過民主選舉或革命手段以取得和行使政權為目的而建立的組織”[1]。
直到辛亥革命前夕,中國始有政黨,但卻無政黨政治。1905年,孫中山的興中會與章炳麟的光覆會、黃興的華興會等革命黨合並組成了同盟會。1911年上半年又出現了政學會、憲政實進會、辛亥俱樂部、憲友會等一批合法政黨。辛亥革命後,注冊的政黨達86個、政治團體22個,在依《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而成立的國會中,有國民黨(由同盟會與統一共和黨合並而成)、進步黨(支持袁世凱)這兩大黨及政友會等小黨。但民國初期的政權一直掌握在袁世凱及其他派系軍閥的手中,始終未能建立起多黨制的民主政治。
國民黨“北伐”成功、統一全國後,於三十年代初頒行了《訓政約法》,雖然允許一些小黨合法存在,但卻規定,“訓政時期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幕時,其職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當時的政治表面上是一黨獨大的多黨制,實際上卻是國民黨的一黨專政。
1949年以來,中共在大陸把它推行的政黨制度定名為“一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它似乎暗示著,被領導者之所以接受共產黨的領導,完全是出於自覺自願、心悅誠服,這樣就使被領導者不致感到過份的屈辱和難堪。其實,中共允許存在的八個“民主黨派”[2]既不是反對黨、也不是在野黨,甚至都不能算是獨立的政治團體,而只是名義上的“參政”團體。因為,所有這八個“民主黨派”的經費都是每年由中共中央機關事務管理局列入中共的機關預算、再分配劃撥給這八個中共“下屬”的團體。其次,這八個團體“參政”的方式和程度完全由中共決定。再次,這些“民主黨派”的成員若有機會擔任政治、行政職務,也非其所屬之“黨派”委派,而是被中共“選拔”、以其個人身份參政。例如,近年來,中共除了安排將這些“黨派”的成員“選”為各級人民代表或聘為政協委員外,還任命了一些副部長、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等,但極少有任正職的,且所任副職也通常是不管常務、並無實權的。所以,這些所謂的“民主黨派”只不過是中共一黨專政的裝飾品而已;當然,這種“一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比列寧、斯大林取締聯共(布)之外的一切政黨的做法,還是棋高一著的。
中共內部負責管理“民主黨派”的主管部門是統一戰線部(簡稱統戰部),從中央到縣級黨委中都設有此部門,這些向中共領取經費、維持表面存在的“黨派”,實際上是中共統戰部的下屬單位。中共的統戰部門負責決定、審批“民主黨派”各級的領導人選、經費支出、開會時間和議程、發展黨員的數量等等。當然,為了維持“一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的門面,“民主黨派”向中共的統戰部門匯報工作時,會把“請示”一詞改為“協商”。為了達到確實控制“民主黨派”的目的,中共還派黨員打入這些“民主黨派”、或吸收這些“民主黨派”的成員加入中共,這樣的“跨黨分子”既有公開的、也有秘密的。據中共中央的內部規定,加入“民主黨派”的中共黨員應占“民主黨派”全體成員的35至40%,而在“民主黨派”中央和省一級核心層中則應達到45至50%。[3]
“民主黨派”的著名人士中,許多人都有中共的“地下黨員”身份,往往直到他們死後,其中共黨員的身份才在訃告中曝光。
中共公開宣布的對“民主黨派”的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但這冠冕堂皇的說法卻與實情不符。只有地位平等的人們之間才能互相監督,仆人豈能監督主子?無論從政黨活動、經費來源看,還是從其成員的政治身份來看,大陸的“民主黨派”都只不過是中共的政治“仆從”團體,他們之所以能夠與中共“長期共存”,是因為中共已徹底堵絕了這些“民主黨派”自主獨立地“監督”中共的所有可能性。一個其成員中有三至四成為中共黨員的“政治團體”,絕不可能保持任何中共不了解的內部秘密,更不可能形成任何背離中共的獨立傾向,所有令中共不放心、不滿意的苗頭都已被消滅於萌芽狀態。在五十年代前半期,這些“民主黨派”可能還不甘心充當這種“仆從”地位,但在反右派運動中,它們的眾多頭面人物“昨為座上客、今為階下囚”,此後就再也不敢“披逆鱗、犯龍顏”了。
國民黨政府1949年退到台灣後宣布了戒嚴令,禁止成立任何新的民間社團。那時有關民間社團的法規也不允許新政黨注冊登記,原有的青年黨和民社黨兩個小黨亦未能正常活動和發展。1960年,雷震等人成立過“中國民主黨”,遭到鎮壓;雷震被捕後,該黨就解體了。1986年蔣經國根據國內外形勢決定實行政治改革。在該年3月舉行的國民黨十二屆三中全會上,他提醒代表們,國民黨的長期目標是實行民主憲政,朝著這一目標作出更多努力的時刻已經到來。會後,他任命了一個12人的委員會草擬改革方案。同年9月28日,民主進步黨宣布成立。10月15日,國民黨終於廢除了戒嚴令、代之以新的國家安全法。該法允許擁有黨章和黨綱、支持憲法和國家統一的、通過選舉合法地競爭權力的新政黨登記注冊。新成立的民進黨相應地發表了一個措辭含糊的聲明,聲稱支持憲法並不與任何提倡暴力的政黨合作。11月10日,民主進步黨舉行了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公布了黨章黨綱草案,選舉了江鵬基為主席[4]。此後,經過許信良三次返台事件引發的鬥爭和妥協,當年12月6日立法院和國民大會的選舉得以和平舉行。選舉結果是,在國民大會選舉中民進黨贏得了18.9%的選票、25位候選人中當選11位;在立法院選舉中該黨贏得了22.2%的選票、19位候選人中當選12位。以後又經過逐步改革,台灣的民主化才取了成功,實現了多黨制的民主政治。台灣的經驗對大陸有重要的示範意義,所謂的“中國國情特殊、西方式的民主不適合於中國”的神話被打破了,“政治上學台灣”的口號已在大陸喊出來了。
大陸對政治改革的呼籲可能來自多個方面。雖然“民主黨派”那些長期與中共默契合作的老一代滿足於養尊處優的現狀,但他們年事已高、行將就木,而這些團體廣大的中青年成員不滿中共嚴格控制“民主黨派”的做法、不甘心目前的附庸地位,他們要求獨立自主、真正參政的呼聲日益高漲。1996年12月下旬,中共中央批轉的“關於加強對民主黨派團體政治領導的若幹意見”中透露,“民主黨派除要求以獨立政黨團體名義參選人大外,還要求中共黨員退出民主黨派,以保持民主黨派組織的獨立性;一些民主黨派更要求政治改革,搞多黨制、兩院制的試點,而且想在自己黨內制定有別於中共基本路線的政治綱領”。1996年冬天,一些政協委員曾上書要求將全國政協定位為類似西方國家的上議院,以利於政協開展外交活動。政協主席李瑞環將此信轉交中共中央政治局傳閱時,江澤民批示“不可行”、並對此頗有微言。這些變化都表明,“民主黨派”已不甘心僅僅充當隨班唱譜的角色,對有“參政”之名而無其實的現狀日益不滿,並一再提出“假戲真做”的要求。
另一方面,中共內部主張憲政民主的改革派也認真考慮過中國的政治多元化、實行真正的多黨制的可能性。事實上,中共以往多次談過政治多元化。例如,毛澤東在批評國民黨時就認為,“黨外無黨,帝王思想;黨內無派,千奇百怪”。1956年,毛澤東為了與赫魯曉夫爭奪世界共產主義運動的領導權,曾擺出一副開明姿態,針對蘇聯斯大林時代的個人專斷和教條主義統治,在提出“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時,還提出過“兩個萬歲”的口號,即“共產黨萬歲、民主黨派萬歲”。[5]
1962年1月,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七千人大會)上,長期擔任中共中央宣傳部長的陸定一曾發言讚同毛澤東在大會講話中提出的黨內反對派合法化的主張,陸說:“彭德懷在廬山會議提出對中央的不同意見,不管正確與否都應當允許。黨內不但允許有反對意見的個人,還應當允許有反對意見的派別,即黨內反對派的合法存在。只要不是搞陰謀,搞地下活動的,公開的桌面上的反對派要合法化,這對防止黨內思想僵化有利”。
八十年代以來,民主憲政的理念重又傳入大陸,特別是在蔣經國晚年在台灣開放黨禁報禁、實行多黨政治的實踐、以及蘇聯東歐國家政治改革的試驗的沖擊下,大陸要求政治多元化的呼聲日益高漲。愈來愈多的人認識到,一黨專政已成為貪污腐敗、決策失誤的總根源,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會走向腐化。中共多年來依靠整風的辦法肅貪,這種努力一再的失敗就充份證明了這一點。反對黨的存在將使共產黨的權力得到真正的監督和制約;共產黨通過與反對黨的和平、合法的競爭,或可恢覆活力、重新振作,這對共產黨本身也是有利的。1988年,中共中央統戰部曾一連幾天召開了有黨內外政界、學界人士出席的座談會,討論了政治多元化和多黨制問題。可惜這被1989年的“六四”事件所打斷。但近年來又有舊話重提之勢。陸定一1996年5月9日去世前,對前去探望他的中共高層官員再次表示,中國應該實行多黨制。
要在中國大陸實行真正的多黨制,既應開放黨禁、允許成立新的政黨,也應允許“民主黨派”爭取獨立自主的地位。各國的經驗表明,解除報禁、黨禁,保障人民的言論和結社組黨自由、新聞自由、選舉罷免領導人的自由和權利,實行自由選舉,是推行憲政改革、建立民主政治的先決條件。世界上多數國家均在憲法中規定了公民有結社自由的條文,對成立社團(包括政治團體即政黨在內)一般都實行事後備案制、而非事前報批核準制。在西方社會中,一般所奉行的是“凡非法律明文禁止的,人們均有權去做”的原則;但在中國大陸,由於法律文化的傳統一向偏於國家本位和義務本位,而非個人本位和權力本位,所以人們往往遵奉“凡法律明文禁止的固然決不能做,法律沒有明文許可的也不能任意做”的習慣。在這種情形下,為了解除黨禁,實現組黨自由,筆者認為,有必要呼籲制定《結社法》。如果一些官員強詞奪理地認定,社團這一概念不含政黨,則還應呼籲制定《政黨法》。
從腐敗到資金大外逃
──對中國國有資產流失的幾點思考
丁子江
加州州立科技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一、古今兩千年:權力+金錢=腐敗
二、今日中國腐敗現象透視:貪牘諸術
三、反腐敗何以成效甚微?
四、國有資產流失──“富了和尚窮了廟”
五、中國國有資產外逃蔚成風潮
六、如何防止國有資產的進一步流失?
過去二十年來,中國經濟改革過程中最令人憤慨的現象就是腐敗的日益廣泛和嚴重化。由於腐敗分子多是各級黨政幹部,也只有掌握權力的幹部及其親朋才有條件貪污腐敗,所以,在中共堅持一黨領導的體制中,反腐敗就基本上變成了一個中共自我清理的過程。中共領導人其實非常清楚地知道,日益嚴重的貪污腐敗正動搖著國本。江澤民曾發出過警告說,貪污腐敗威脅到了中共的領導地位;朱扁基也多次嚴厲地強調了懲治腐敗的堅定決心;《人民日報》還一再呼籲,要對腐敗問題保持高度警惕,並指出,中國存在著孳生腐敗的溫床,如果不加制止,其後果不堪設想。
但是,由於要顧及執政黨的面子,國內對腐敗問題的批判報導從來都是“猶抱琵琶半遮面”,試圖把廣泛的腐敗行為淡化成“少數、個別”人的不良舉動,這就造成了政府和民眾之間對腐敗的認知差距越來越大。究竟腐敗現象是個人品行問題,還是制度性現象?如果從一系列案例中作一些歸納,當前中國民眾深惡痛絕的腐敗現象有那些主要特徵?其嚴重程度究竟如何?如果不是關起國門來看幾個有限的官方允許報導的腐敗案例,而是把觀察的眼界擴展到國外,追蹤腐敗的海外表現,會有什麽樣的結論?如果不改革政治體制,究竟能否靠政治教育和幹部們的自我約束來減少腐敗?這就是本文試圖討論的問題。
一、古今兩千年:權力+金錢=腐敗
“腐敗”既是經濟現象,也是政治現象,直接關系到道德和法律,也與政治文化有關。腐敗是權力的負面效應,其本質就是不正當或非法地將權力轉化為私利。可以說,只要人類社會中有權力存在,就會有人因私欲而濫用權力,由此就產生了腐敗。腐敗有兩個互相關聯的基本特點,其一是利用公授權力牟取私人財富,其二是利用掌權者的社會資本來撈取經濟利益。有的學者據此提出了兩個關於腐敗和廉潔的公式:權力+金錢=腐敗,權力-金錢=廉潔。
西方古代思想家柏拉圖和亞里斯多德等都強調過,權力本應是為了正義和公道的善,而非為了私利的惡。亞里斯多德還專門分析過濫權和腐敗會造成偏態甚至邪惡的政治。古希臘和古羅馬就曾采取過防止、懲治和制約腐敗的手段。
數百年前,當資本主義乘文藝覆興之勁風,沖破中世紀的黑暗,取代封建主義而呱呱落地之時,懷舊的遺老遺少們對之深惡痛絕,因為它打破了封建貴族和天主教會勢力的藩籬。一向高居象牙之塔內的哲人文豪們也舉起倫理之旗,對之口誅筆伐,因為它建基於人的自私本性,把人性中最醜陋的污垢一下子全抖落出來了。然而,也正是資本主義的私有產權、市場經濟、競爭機制、利潤追逐等給人以發展和創造的機會,調動了人奮鬥的欲望和積極性,推動人類社會生產力前所未有地發展。但是,當資本的所有者和政治權力的擁有者相互勾結時,腐敗也應運而生。現代的民主政治制度可以在一些國家相對有效地約束腐敗行為,但並不總是一試即靈的。於是,有一些學者轉而研究腐敗的社會文化土壤,認為或許有的民族文化(如拉丁文化)可能比其他文化更容易產生腐敗;所以,意大利、西班牙以及拉美國家的腐敗現象比較嚴重。當然,這種過於簡單的分析也可能產生偏見。
在中國歷史上,官僚的腐敗也是歷代王朝中屢除不滅的現象,甚至是不少王朝傾覆的直接導因,這無疑與兩千年來的政治制度有關。以明、清為例,皇帝們以儒學為宗,培養了一個以詮釋儒學經典為業、效忠於皇權的士大夫階層,通過他們來“教化”社會、傳揚“綱常名教”,以“禮”治天下;同時又通過科舉制,從士大夫階層中選拔出一批終身為官的行政官僚集團,以擴大自己的統治基礎。這種開科取士的辦法雖不講究門第財富、明顯優於西方中世紀的世襲制,但實際上仍然是以功名利祿為誘,把行政官僚訓導成統治者的鷹犬。雖然皇帝們也提倡官員們要廉潔,但卻以“忠君”、“事君”為先,官員們只要“聖眷不衰”、上官庇護,哪怕就是“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也照樣能報個考績“卓異”。
在中國的傳統政治文化中,依孔子之見,被稱為儒士的士大夫可分為“君子儒”和“小人儒”;士大夫中也常有“威武不能屈、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之嚀。然而,縱觀歷朝各代,總是“君子儒”寥寥、“小人儒”眾眾,在“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背後,是“書中自有千鐘菽、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顏如玉”的官僚價值觀。在這樣的官僚集團中,雖也有少數忠君謀國、潔身自好之臣,但絕大多數人都是以“學”致士、以士為官、以官致富、傳繼後代之徒,他們終其為官之一生,唯深喑以權謀財之道,而致富之術無非瞞吞庫銀、魚肉百姓而已。所以,這個官僚集團必然成為社會上最大的腐敗的斂財集團。由於“文官愛錢、武官怕死”、政治腐敗、貧富極化,終致百姓造反、藩鎮叛逆、外族入侵、社會動亂;又因為改朝換代而不變制,於是新朝初立、清明不了幾年後,一切就又從頭來過。每一新朝總是再奉儒學禮教為本,而百姓則唯有將太平盛世之盼寄希望於罕見而難得的“明君”和清官。
在現代的中國內戰時期,中共雖也大力批判過舊制度的“封建專制”,並對城市知識分子許諾過“民主”之類的政治願景,但從未真正打算實行任何民主政治;相反,它倒是充份利用了傳統政治文化中的“明君”、清官觀念,來動員民眾、建立社會大眾新的對中共的“舊式”效忠,“東方紅、太陽升”之類的頌歌就明顯反映出“新瓶”中裝的“舊酒”。雖然中共建國後的幾年里確實一度出現過欣欣向榮的“新朝”氣象,腐敗斂跡,但從延安整風開始形成的黨內那種“奉承媚‘上’、傾黨事‘君’”的舊式政治文化也在迅速膨脹,不久就生發出大躍進那樣的三年災禍。此後的“文化革命”則一方面把“君主政治”式的文化推到了極至,另一方面又在“革命化”之訓導中造成了社會上觀念行為的異化。表面上人人視領袖為“聖”、日日山呼萬歲、唯“革命”為念、物欲掩滅,實際上卻特權盛行、腐敗滋生,人人學著“走後門”來滿足個人的物質和社會需要,政治地位、權力、名望、家庭背景和社會關系等都進入了“交換”領域。
改革以來,雖然不再奉政治領袖為“神明”,但官僚集團的終身、壟斷性地位和特權也公開化了;恢覆高考所改變的不是以學致士、以士為官的舊政治傳統,而只是擴大了官僚集團的社會基礎。在這樣的背景下,一旦經濟和社會被商品化、市場化了,過去30多年中對金錢和財富的禁錮也就被解除了;於是,就象“潘朵拉之盒”被打開一樣,具有壟斷性地位和特權的官僚集團成員長期被壓抑的貪欲也噴發而出,如沖閘裂堤的洪水般而勢不可擋。對許多幹部來說,再不用空講那些自己其實從來沒有真信過的什麽“理想、情操”,終於可以明目張膽地“先富起來”了。
在現行制度下,與中國的傳統政治相比,官僚集團“斂財”的方式和機會並未減少,如今許多官員媚上謀職、以權圖利、侵吞國庫、魚肉百姓的卑污行徑,其實和中國歷代官僚並無明顯差別;而與政治家民選、公務員人數少的西方國家相比,中國的官僚集團不僅人數空前龐大、不受任何真正的社會監督,而且,他們直接控制著龐大的國有財產。因此,中國的官僚及其親朋可以上下其手、從中染指的機會,比自由民主國家的官僚不知要大多少倍。而在社會上,百姓依然如在舊制度中那樣,絕大多數不敢有過問貪官劣跡之奢想,更不能生限制官僚集團政治特權之微念,唯有默默地企盼著“明君”和清官為民“作主”;如果此盼不靈,就只有自求多福了。從這個角度來看,中國近年來貪污腐敗變本加厲的趨勢,其實應該是在意料之中的。
二、今日中國腐敗現象透視:貪牘諸術
過去二十年來,在中國最容易的賺錢方式並不是正常的工商業經營,而是權錢交易,即在行政性管制和市場型交易的邊緣地帶牟取利益。當然,能有幸獲得這種機會的人都是能夠直接或間接利用權勢、可以將權力轉化為錢財的人。例如,在鐵路運輸部門,轉賣火車車皮計劃指標就是一個牟取暴利的最便捷途徑。
回顧改革開放以來致富者的發達史,似乎可以看出五次比較明顯的發財機遇,而前四次都與權錢交易直接關聯。第一次是利用漸進式改革中物價的雙軌差價,官商勾結、平(價)進高(價)出、牟取暴利。第二次是在通貨膨脹時期利用較低的銀行掛牌利率和市場上較高的借貸利率之間的利率差,利用權勢獲得銀行貸款再轉手借出、賺取利差。第三次是在房地產開發高潮期利用關系、低價獲得土地批租權再轉手高價出讓,“空手套白狼”。據報導,1994年中國排名前30位的億萬富翁中有近一半是靠此種方式暴發的。第四次是炒股發財,即趁上市股票供不應求之機,錢權交易、無償或低價獲得原始股,然後在股市上高價拋出,瞬間暴富。第五次則主要是通過技術開發和知識經濟賺錢。但即便是在這個過程中,也難免不間接涉及權錢交易,因為不喂飽貪官污吏,正常的技術開發式經營也寸步難行。
隨著經濟的市場化,幹部腐敗的具體手段也越來越多樣化、覆雜化、精巧化、甚至高科技化。經常出現在國內媒體上的一些花樣就包括倒賣地皮、非法集資、收受回扣、敲詐勒索、串案窩案、承包作弊、投機經營、行業壟斷、公款私存、騙匯套匯、偷稅漏稅、假增值稅、偽造單據、破產轉私等等。以銀行業為例,以往銀行職員貪污或挪用公款的主要手段是在帳面上搞鬼,例如收儲不記帳、偽造取款憑證、隱匿或銷毀原始匯票、塗改單據、多重計息等,或者利用職權直接以貸謀私。近年來出現了一系列新的犯罪手段,如利用電腦作案、冒名和借戶貸款,甚至勾結客戶、幫助客戶借貸不還、然後雙方分贓。
如果進一步具體地按照腐敗貪瀆術的類型區分,似乎還可以歸納出以下種種手法。
(1)“集體型腐敗”。這種腐敗行為不是以個人為行為主體,而是以機構法人為行為主體;經濟犯罪或違紀活動都以集體的名義運作,如單位行賄(“公賄”)、截留利潤、走私、騙稅、貪贓、瀆職、倒賣、造假等。政府出於政治原因,一方面不願意讓代表政府的公營單位成為被告,另一方面也想放手讓這些單位“創收”、而減輕財政負擔,所以通常對法人型腐敗行為聽之任之。同時,由於單位內按“利益均沾”原則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單位成員有利共享、“一損俱損、一榮俱榮”,故往往抱成一團、“串案、窩案”、一致對外。因此,國內的《民主與法制》雜志曾刊登專文提出,要警惕集體腐敗現象。[1]
(2)“官家私店型”。這是指由黨政幹部直接或通過家人親屬間接經營的私營商業、服務業。其共同特點是,運用權力和“
後門”關系等社會資本及非經濟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從而牟取暴利,屬於以權經營。[2]
“官家店”的後台官員雖照常為官,卻是工作時間內“身在曹營心在漢”、工作時間外東奔西跑忙生意;同時,在“官官相護”的保護傘下,這類的官家店往往比普通的店家有更多的不法行為,如用色情刺激顧客等。
(3)“執法犯法型”。199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思卿就指出,中國司法和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等現象相當嚴重,影響極為惡劣。早在1994年,經濟案犯中的行政執法人員就有1,648人、司法人員2,539人,兩者相加比上年上升51%。近幾年來,這一情形並無明顯改善,相反,還有日益惡化的趨勢。[3]
(4)“體制漏洞型”。這是指政府和國有企業的員工鉆體制的各種漏洞,利用自己的權力資源,在制定、審批、執行公務的過程中炒批文、配額、車皮以及其他因雙軌制產生的差價。[4]
(5)“內外勾結型”。指政府官員或國有企業經理勾結外商,利用中國經濟、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五鬼搬運”,把大量國有資產轉移到境外,個人藉此中飽私囊。
(6)“行業壟斷型”。金融、股票、保險、外貿、海關、房地產、商業等部門以及受國家特殊政策保護的壟斷行業的不少公職人員,往往依靠本單位特殊的壟斷地位、利用權錢交易獲得私利。[5]
例如,在經濟犯罪較多的金融系統中,公貸私放就是一個貪污的主要手段,一些銀行的業務員利用信貸審批權,索賄受賄的幅度竟達貸款額的40%。[6]
(7)“分配模糊型”。指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趁改革中政府權力下放、缺乏對經理廠長有效監督之機,為自己安排高收入或變相的高收入(如公費購買住房、汽車、手機等供己用)。
(8)“利益交換型”。許多幹部為了避免貪污腐敗行為被本人所在的機構或部門發現,采用隱蔽的手法,即利用職權、協助另一部門的幹部撈錢,然後依等價交換的原則,再由那個部門的幹部協助他撈錢。這屬於兩種不同的權力資源和社會資本之間的交易。
(9)“買賣官位型”。現在很多地方可用金錢買官或為了金錢而賣官。一些握有人事任命權的主管就直接靠賣官位發財。[7]
(10)“收禮斂錢型”。一些官員利用收受禮金的方式撈取錢財。清朝時官員們收取節敬、喜喪禮儀的陋習今日又覆蘇了。[8]
(11)“裙帶交易型”。很多官員參與權錢交易時,往往本人不直接出面,而是由妻子、子女、親戚、秘書或其他親信心腹等代為接洽。所以,送贈、收受賄金就變成了“裙帶”式交易。[9]
(12)“以權索賄型”。幾乎所有的政府部門都有人想出各種辦法、利用本單位的行政權力進行權錢交易、或以權索賄。甚至一些似乎與經濟權力無直接關系、專門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如教育部門、學校、公用事業、醫院等,也同樣出現大量的此類行為。[10]
(13)“變相報酬型”。
不少官員為了撈取錢財,挖空心思創造出種種為個人獲得“報酬”的借口。例如,國家體改委的幹部參加申請股份制試點的企業評審會,這本來屬於其日常職責,竟然也堂而皇之地向企業收取“評審費”1,000元。又如,一些地方流行“官員講課”,即設法尋找名目安排主管部門的官員到下級單位舉辦收費講演,一次竟可達上千元。
(14)“豪華揮霍型”。相當多的幹部雖未直接涉及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活動,但以豪華享受的方式揮霍著國家財產。其腐敗行為的經濟後果並不見得比直接貪污輕。目前在中國,似乎單純的揮霍型浪費並未被視為腐敗行為。[11]
(15)“紅黑勾結型”。在許多省份,政府官員與黑社會勢力相互勾結,保護黑社會勢力,從而收取黑社會勢力的賄金。結果,當地的黑社會勢力活動猖獗,把持交通、壟斷市場、哄擡物價、向商家收保護費,造成社會秩序的嚴重混亂。[12]
(16)“吃災劫貧型”。在經濟較落後的省份,官員們缺少直接在經濟活動中權錢交易的機會,貪瀆之心卻絲毫不減,他們把眼光轉移到救災和扶貧活動中,吞沒救災款項、劫掠扶貧資金和物資[13],其行徑簡直令人發指。
以上所列舉的貪瀆諸術其實還只是筆者從有限的公開資料中收集到的一小部份,現實的腐敗行徑要覆雜、狡猾得多。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今日中國腐敗之廣泛性和嚴重性,遠遠超過官方新聞媒體偶爾披露的那一點。這可從另一個角度來驗證,即現在中國社會中官員們的實際生活水準是否與其收入相符。其實,目前社會中官員們通常的生活標準都遠遠超出了他們正當的收入和待遇。[14]
例如,抽煙的幹部每天所抽的高檔香煙之貴,就不是他們的薪水所買得起的,單是計算一下他們一年中消費的高檔香煙之花費,恐怕就可以依法追究他們的貪污受賄罪了。如果政府真要反腐敗,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恢覆銀行存款實名制、再實行公布幹部財產總數的“陽光”法令,倘若如此一來,恐怕只有很少數幹部的財產會真正與其合法的收入相符了。
各種腐敗和經濟犯罪不僅造成國家財產的直接損失,還間接地損害人民的生命財產。許多表面上看來是自然災害,其實背後都包含著人禍的因素。例如,1998年長江特大洪水造成了嚴重的洪災,但這一災害實際上既與那些不顧國計民生、為一時的局部利益而亂砍亂伐、造成水土流失的瀆職官員有關,也與那些貪污水利工程款項、造成施工中偷工減料現象的貪官污吏有關。
三、反腐敗何以成效甚微?
中國官方多年來幾乎年年把反腐敗掛在嘴上。但是,由於不願意正視腐敗的制度原因,也不從根本上改革政治體制,而只是一味地靠運動式的反腐敗活動以及越來越失靈的政治教育去抑制腐敗,結果收效自然甚差。腐敗分子之叠出不窮簡直令人吃驚,腐敗案件越抓越多,恰如“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例如,原任北京鋼鐵公司黨委書記因貪污腐敗被槍決後,剛被提拔擔任該公司總經理助理的楊力宇、趙東祥在一個多月的時間里,又以閃電般的速度受賄150萬元。又如,原貴州省委書記之妻、“第一夫人”閻建宏因貪污被處死不久,她的繼任者也成了經濟犯罪分子。
早在1982年,中共就作出了“關於懲治經濟領域里嚴重經濟犯罪的決定”,在隨後掀起的打擊經濟犯罪高潮中共起訴了15,800多人。九十年代又叠次開展了一連串的反腐敗運動。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曾聯合發出“最後通牒”,限令貪污犯罪分子在當年5月1日以前坦白自首、退賠贓款。
然而,一陣高潮過去以後,貪瀆之風重又興盛起來。1994年,全國檢察機關立案的貪污賄賂和挪用公款等經濟犯罪案件達60,312宗,比1993年上升6.8%;其中提起公訴的案件達32,150宗,涉案39,802人,分別比上年上升56%和54%。同時,1994年各級法院判決的萬元以上經濟罪犯達9,465人,比上年上升74%。這些腐敗案件與以往有所不同。首先,貪污數額明顯增多,1994年查處的貪污受賄1萬至10萬的案件為17,607宗、10萬至50萬的為1,265宗、50萬以上的183宗;而1995年查處的百萬甚至千萬元以上大案竟達600多件。其次,在貪污賄賂案犯當中,黨政、司法和經濟管理部門的各級幹部人數上升,1994年為10,896人,其中縣處級以上幹部1,827人、司局級以上88人、副部級1人,包括原福建省樟州市長周育生、原廣東省東莞市委書記、廣東省人大副主任歐陽德等。這一年全國紀檢機關查處的經濟、瀆職、腐化墮落、賭博等腐敗案件亦達94,785宗,受處份的黨員幹部達131,703人。1995年以後,高層官員涉案人數進一步增加,先後被繩之以法的有江西省長倪獻策、貴州省計委主任閻健宏、國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時、首鋼香港控股集團總經理周北方、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州、廣東省副省長於飛、湖北省副省長孟慶平、廣西自治區副主席徐炳松、河北省人大副主任姜殿武、曾任浙江省副省長的寧波市副省級市委書記許運鴻等,還有舉國矚目的中共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第一書記陳希同及副市長王寶森。
此後,由於貪污腐敗日益嚴重,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內專門設立了反貪污受賄總局,並在各省、直轄市的檢察院設立了反貪局。表面上看起來從此有了反腐敗的專責機構,似乎天下可以太平了。但不久又發現,連反貪總局的局長本人也涉嫌組織集體貪污。而貪污腐敗之風也仍然猖獗,涉嫌貪污腐敗的幹部幾乎包括各年齡層、各種背景的人。不少原本前程看好的年輕幹部跌入了經濟犯罪的深淵[15];一些本來似乎德才兼備的中年幹部,禁不住金錢的誘惑而墮落[16];還有不少老幹部臨退休之時產生了“最後撈一把”的邪念,《民主與法制》雜志稱這種現象為“黃昏悲劇”[17]。1998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108,800多件經濟犯罪案件,立案偵查的有36,000多件、涉案人達4,000多人,其中貪污案12,900件、賄賂案8,700件,立案查辦的貪污賄賂5萬元以上或挪用公款10萬元以上的案件達9,300多件,查辦的縣處級以上幹部為1,820人、廳局級幹部103人、省部級3人。[18]
腐敗分子的權錢交易往往涉及貪污、賄賂、瀆職、挪用公款、非法集資、非法套匯、逃稅漏稅、虛報增值稅、走私等刑事罪責。由於司法不獨立、官官相護、甚至還有法官受賄等原因,權錢交易常常能暢行無阻。即使案發了,花錢找關系也可“擺平”,真正被追究刑責的權錢交易者其實只是百中有一而已。
據《民主與法制》雜志揭露,當經濟犯罪案發生後,往往會出現下列現象:一是瞞案不報、私下了結,如廣西一個縣的農行發生了一起挪用公款100多萬元的大案,銀行負責人竟壓下不報;二是弄虛作假、蒙混過關,中央電視台的《焦點訪談》節目曾現場報導過,1998年初,安徽省南陵縣的一個國營糧站如何在朱扁基去視察時弄虛作假、隱瞞虧損的劣跡;三是阻礙查案、得拖且拖,安徽省蚌埠卷煙廠廠長貪污186萬、有不明財產100余萬、因瀆職造成企業損失2,322萬元,但在此大案的審理過程中,司法部門卻遇到了一連串的麻煩,相關單位都不合作,以至於應凍結的贓款被提走了、行賄的人難以查實、甚至辦案人員遭到襲擊;四是查案不深、能混就混,例如,當湖南省婁底市公安局副局長得知,該市一起特大經濟犯罪案的案犯中有一名是自己的“鐵哥們”,竟下令刑警支隊“盡快放人”;五是結案不嚴、盡量開脫,安徽省濉溪縣某廠副廠長張某因貪污判刑6個月,但居然能在緩刑期間被晉升為另一家企業的廠長。所以,盡管打擊貪污腐敗已歷十數年,但黨政機關中的權錢交易仍是屢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四、國有資產流失──“富了和尚窮了廟”
在今日的中國,暴富的最佳捷徑就是巧妙地將國有資產轉化為私人財產,許多在幾年內突然成為百萬、千萬、億萬富翁的人,都是以國有資產中飽私囊[19],其結果就是國有資產的大流失。因此,一些有正義感的學者們曾大聲疾呼,“國家在流血、人民在流淚”,令人痛心疾首。
毫無疑問,國有資產的流失充份反映出掌管國有資產的各級幹部昏庸無能、玩忽職守、浪費敗家、視屬於全體國民的公共財產如無物。同時,許多大小國營的“官倉鼠”們還監守自盜、官商勾結、揮霍公款、拿國產做個人交易,結果“富了和尚窮了廟”。根據筆者的觀察和分析,國有資產的流失常會通過以下形式完成:
(1)在與外資企業合資或進行企業股份制改造時,故意低估、漏估國有財產的價值,然後,國有企業的經理或者從外資方獲得“暗盤”的好處、或者直接中飽私囊[20];(2)實行股份制的企業故意對國家股不分紅、不配股,從而增加職工股的分紅額;(3)以明晰產權關系為名,把國有資產低價賣給或轉包給個人[21];(4)一些虧損企業將企業分解開,把資金和較好的設備抽逃出來另組企業,而把債務甩在原企業、準備造成壞帳、爛帳的既成事實,從而實現“大船擱淺、舢板逃生”;(5)不少企事業單位故意將部份國有資產列為帳外資產,以便伺機瓜分;(6)全民企業利用興辦附屬的集體企業的機會,把本企業的國有資產無償地劃轉給集體企業、再設法轉為經理們的個人資產,或者是允許集體企業無償地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盈利後集體瓜分;(7)在不規範的產權交易中廉價出售國有資產;(8)行政事業單位把公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變成經營性資產來運用,卻不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占用費,相當於利用國有資產為小單位謀私利;(9)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存入銀行,所得利息卻為私人占有[22]。
中國大陸國有資產的流失速度確實觸目驚心。據世界銀行的研究報告估計,中國大陸國有財產的流失量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8%至12%;學者李文龍和魏國辰的研究則表明,國有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的資產損失極其嚴重。大型企業流失或損失的資產占凈資產的15%、中型企業占59%、小型企業則占53%。
國有資產大流失嚴重幹擾了經濟的正常運行。一方面,貪污腐敗分子們貪得無厭地不斷將國有資產轉化為私人財產存入銀行,使得國有企業日益衰敗、每況愈下;另一方面,政府為了維持經濟的運轉,又不停地把銀行儲蓄填入國有部門這個“無底洞”,使得銀行潛在的金融危機日益嚴重。這構成了一種惡性循環,國有資產的流失越大,銀行注入國有部門的資金也越多,結果金融危機的風險也越大。
五、中國國有資產外逃蔚成風潮
近年來,隨著一大批貪污腐敗分子通過權錢交易暴富,中國出現了資金大外逃現象,更準確地講就是國有資產大外逃,即利用各種手段將已非法變為私產的國有資產或各種名義上仍屬國有資產的財產轉移到境外,徹底地化為私有。腐敗分子和經濟犯罪分子深明“狡兔三窟”之警世格言,他們利用不同國家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上的差異和漏洞,將在國內非法占有的資產轉移到中國當局鞭長莫及的國家去,從而得以逍遙法外、以此財產在海外安度余年。起初,資金外逃的去處散布全球各地,近至港澳、東南亞,遠至東歐、非洲、拉美國家;後來,美國成了他們逃避中國法律懲罰的最佳地方,因為美中之間沒有引渡關系、也未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合作,美國的社會政治制度相對穩定,不太可能發生危及其財產生命的動亂,選擇諸多、生活舒適,且重視少數族裔的權益,較少種族歧視。
在動蕩的二十世紀里,中國歷朝權貴們曾有過數波攜帶巨額財產外逃之舉動。第一次發生在辛亥革命後,一批滿清王朝的權貴及鷹犬們帶著國寶和財產逃到津、滬等城市的外國租界當了寓公。第二次是北伐戰爭後,一批大小軍閥及隨從們也帶著掠奪來的財寶躲進租界。第三次是國民黨撤到台灣後,一批官僚權貴帶著大量財產去了歐美等國。而這次大陸改革開放後出現的、一大批以權謀私的腐敗分子將資產轉移到國外的舉動,可以說是第四次。但這一次與前三次不同,前三次的制度背景是私有制,外逃資產是在私有財產名義下被轉移出去的,而這一次則是國家公仆在公有制背景下無法無天、有恃無恐地將國有資產轉化為私產並轉移到國外。
近十年來,越來越多來自中國大陸的“富豪”攜帶大量不明資產到美國當了“投資移民”。他們除了采用非法轉移國有資產到海外的私人帳戶等手法外,還利用在境外的中資企業從事國產外逃活動。據中國有關部門統計,中國在美國的國營公司大部份都虧損,許多公司要靠在香港的子公司貼補。但這些駐美公司的負責人及其子女卻在幾年內都成了美籍華人中的富翁和富婆。
據美國的中文報紙《新大陸》1995年4月的報導,在洛杉磯的中資或由公轉私的“新款爺”們拿著中國的民脂民膏無所不為。有一個“款爺”在大陸時不官不民、亦官亦民,做的是黑白通吃的大生意;他攜帶幾百萬美元現款到了美國,沒幾天即以一百萬的價格購置一棟豪宅;他自稱常光顧大洛杉磯的夜總會、按摩院、脫衣舞廳,“不就是一晚上幾百元麽?”,偶爾他還花上數千美元包一個“小姐”外出旅遊。洛杉磯還有一個大陸來的富婆,通過國內的關系,不付任何預付款就搞到大批貨物來美銷售,且無限期地不必償還貨款;當國內有關部門派人來美國討債時,她便請這些來客痛痛快快玩一趟,給個人一些回扣,於是這筆債務就不了了之;此富婆還有種種辦法往國內倒賣舊汽車;目前,她早已擁有數棟豪宅。
在美國洛杉磯1300中文廣播電台1997年的一次“脫口秀”節目中,一位參與者透露,“前幾天,我有一個做房地產的朋友陪著一位大陸來的老太太看房子,從早到晚馬不停蹄,一共看了七處每棟30萬美元以上的房子。這老太太怪兮兮的,陰著臉一句話也不多說。一天忙過了,我的朋友想這老太太沒有真心買房子的意思,今天全白費了,很懊惱。你曉得那老太太最後說了句什麽?她說,這七處房子我全要了。這下子,我那朋友都嚇呆了。這還不算,那老太太竟一點貸款都不要,全部用現金。一下子200、300萬呀。現在與從前大不一樣了,洛杉磯不僅擠滿了台灣、香港和東南亞來的富人,就連大陸來的也藏龍臥鳳”。一位家住大洛杉磯縣的阿凱迪亞市的台灣公司老板說,他的斜對面住著一家中國大連來的大款,其房子的價值是150萬;在不遠的地方還有一家天津來的大款,其房價是130萬。這位老板很感嘆地說,自己出身於國民黨高級官宦世家,雖家產不薄,但對這些大陸暴發戶之財大氣粗也不得不讓三分。
據美國的中文報紙《世界日報》的一篇報導說,一些會計師為來自中國大陸的大款們作賬或報稅時,簡直對他們的財產感到瞠目結舌。一些表面上月收入不過一千美元的人,竟以一次付清方式購買了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美元的房子。現在,在洛杉磯經常可以看到不少開超豪華車、珠光寶氣、出手闊綽的大陸客,他們的財產往往都是不義之財。
究竟這些來自大陸的“新富”們是如何發家的呢?當然,對他們作民意調查是不可能得到可靠答案的。不過,海外的媒體時而披露一二。據美國《新大陸》報報導,美國房地產業人士們注意到,中資公司的人員為了個人取得巨額回扣或其他好處,經常操縱中資公司以高出市場價20%至100%的價格在美國購置房地產或企業,甚至買進不少難以保值的破敗房地產或瀕臨倒閉的企業。同時,美國期貨交易業中的華人業者也反映,近年來不少中資企業以巨款投入期貨交易、但多以虧損告終,這些企業的負責人再以經營虧損向中國的主管部門報帳,然後通過期貨交易人私下分得交易手續費。
事實上,在美國和日本的多數中資企業都是經營進出口,主要是靠其國內的企業賺錢、或直接賺國內母公司的錢。有相當數量的外貿企業之所以虧損或資不抵債,就是由於把國有資產轉移到私人手中、或長期做便於獲取私利的“虧本”生意。因此,對這些虧損的外貿企業來說,最佳出路就是通過破產把虧損轉嫁出去、並逃避對其轉移資金的追究。這幾年來,越來越多的中資外貿企業爭相宣布破產,除了因無能和瀆職而經營不善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這些公司宣布破產前,部份資產和利潤已被轉移到境外或落到私人名下。鑒於以上事實,隨著國內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被出售或轉為私營,很可能出現更大規模的資金大外逃。
1998年10月23日,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宣布,雖然政府明令禁止中資公司非法在海外帳戶里存留外匯,但仍有1,000余家中資公司在海外帳戶里非法保留了約60億美元的外匯。但事後這些公司中只有344家承認有此類行徑,而它們向北京交出的非法截留在海外的外匯總額只有7.73億美元及4,660萬元港幣。這些公司非法持有的外匯遠遠高於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掌握的數額,將如此巨額的外匯藏匿海外,正是為了便利其幹部私自侵吞。
筆者以為,國有資產大外逃基本上都是采取某種“費邊式”即迂回式的方式,例如從大陸至港澳或東南亞、再至美國,國有資產大外逃的方式和途徑,不外以下幾種:一是先對外投資、然後將資金轉往海外私人帳戶、再申請海外中資企業破產;二是組織假的中外合資、然後通過“虧空”、“調包”計而卷逃資金;三是通過特權、關系掌握“額度”、指標,從中吃差價、回扣,賺國家的便宜,中飽私囊後將資金存到海外個人名下等。這樣的資金外逃活動之根本目的,往往都是為了把人民幣染“綠”(即美元紙鈔的顏色),其活動經常依賴白道和黑道的相互勾結。
六、如何防止國有資產的進一步流失?
國有資產的大規模流失和外逃,是國家和民眾的災難,巨額的民眾賴以就業維生的資產化為烏有,這將使數代民眾付出慘重代價,遭到失業和貧困的命運。同時,國有資產的大規模流失和外逃,造就了一批帶“紅帽子”的新富翁,這種邪惡的對公眾的剝奪,正積蓄著社會沖突的火種。對於上述現象,有不同的看法。有人悲觀地預言,即使中央一再三令五申、出台更多的法律、增設更多的監管機構,國有資產的流失還會不可挽回地持續下去。也有人認為,國有資產的流失和由公轉私不失為一種變革和進步,至於它所帶來的痛苦代價是不可避免的。這種看法恰恰迎合了貪官污吏和不法分子。
國有資產的流失既反映出中國現行經濟體制的根本弊端,也反映出政治體制的要害和社會嚴重不公的現狀。即使要把國有資產轉化為私有財產,國有資產也不應當成為少數擁有權力者的“囊中物”,而應當讓民眾能公平地參與其分配。既然貪污腐敗觸犯刑律,就不應當有任何政黨、個人能居於法律之上,免受法律制裁。亡羊補牢,猶未為晚。如果再拖下去,恐怕要不了多久,中國的國有資產就將被瓜分一空,當那些依靠壟斷的政治權力而暴富的權貴們把不義之財轉移到海外後,中國的老百姓或許會發現,留給他們的不過是一個被權貴們掏空了、遺棄了的爛攤子,是巨額的國債、瀕臨破產的銀行系統、難以維持的國有企業,還有無法兌現的社會福利“空頭支票”。因此,在今日的中國,阻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和外逃,人人有責,這也與絕大多數民眾今後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關。
改革開放後,國有資產的流動性大大增加,監管的難度也相應增大,而國家監管國有資產的能力卻遠遠地落後了,留下了無數的漏洞和死角。目前中國雖有國有資產管理局,但因產權混亂、產權變動頻繁覆雜、大量以權謀私的人又千方百計“監守自盜”,再加上國有資產管理局手段有限,不但難以制止國有資產的流失,還不得不聽令於那些熱衷於權錢交易的上級的指揮。為了理順產權、改善國有資產監管能力,筆者以為,可根據政府實際的監管能力來限制國有企業的數量,同時實行國有企業的分級所有和監管,讓各級地方政府承擔起對國有資產的實質性管理責任、也獲得所有者權益。此外,還應份別建立和健全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經營機構,明確界定二者的法律責任;定期清理和核查國有資產,完善基礎管理,盡量杜絕閑置、浪費、混亂和流失;有效、及時而準確地評估國有資產,以便產權的變動、兼並、聯營、轉讓、出售、合資以及股份化經營等;完善對政府官員和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法律和社會的雙重監督機制,保護民眾的檢舉權,充份利用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以法治奸,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責任者應依法賠償,並要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重組或改組各類國有企業,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則,在大中型企業內建立起“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科學管理”的現代企業制度;嚴格清查那些將大筆資產轉移到海外的案件,調查其轉移資金至境外帳戶或在國外中資公司里的惡劣行徑。而實行上述措施的基本前提就是必要的政治改革。
血污的水中有沒有嬰兒?
──論中國二十年經濟改革後的現狀
馮聖葆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咨詢策劃中心特約研究員
1、國有經濟是如何成為日益沈重的包袱的?
2. 資產流失還是產權流動?
3.
從貪污與浪費看改革企業的內部激勵機制
4. 國有企業改革:“十五大”以來的嘗試
二十年來,中國大陸實現了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經濟的增長是世人共睹的。但同時,三年實現國有企業擺脫困境的願望遠未實現[1],中國也確實面臨著國有資產流失和嚴重的腐敗現象。至於對非國有企業是應當大力扶植、還是仍然視之為國有經濟的附屬成份,也未形成共識。
這些重大問題的存在,使人們對體制轉型的前景、以及如何評估改革的代價,產生了理所當然的疑惑。西方的一些學者認為,中國的漸進改革是逐步走向官僚資本主義、權力經濟或權力資本主義,這樣的判斷是否符合中國的實際?是否誇大了腐敗現象?而在國內,則出現了極左派對改革的批評,他們用教條主義的有色眼鏡看問題,引用大量的一般人得不到的內部材料,表面上是在捍衛社會公正和公共利益,其實只是為了推銷他們固有的結論──否定中國經濟進步的變化。
對於中國當前在體制轉換過程中所面臨的一連串前途未卜的、涉及二十一世紀前景的、命運攸關的問題,應該從多種角度全面地加以分析,而不能以偏蓋全。恩格斯有一句名言,不能把嬰兒隨同有血污的臟水一起潑掉。中國的改革過程正在誕生新體制的“嬰兒”,如何讓這個剛剛問世的、從“血污”中抱出來的“嬰兒”茁壯成長,是中國當前改革中的中心問題。筆者從這一角度出發,在此文中分析國有企業改革的現狀和問題,同時也提出自己對資產流失和腐敗問題的評價。
1、國有經濟是如何成為日益沈重的包袱的?
國有經濟現在已成為國家日益沈重的包袱,這是個不爭的事實;但如果過份地強調“甩(掉國企這個)包袱”,則又可能產生一系列問題。從建立市場經濟的角度來看,究竟政府和公有經濟應該在經濟活動中起什麽樣的作用,目前這還是個爭議甚大的問題。若對此事的認識含混不清,顯然會造成對國企改革過程評價上的歧異,也會增加國企改革的障礙。
一些學者強調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例如,王紹光認為,首先,政府應當提供“公共財”,(即一經提供、任何人都可享受、而投資人不一定得益的設施和服務,如國防、道路、橋梁、污染控制等),當這些行業尚無法贏利、因而不能充份引入市場競爭時,只有國家可以、也應當充份地向這些領域投資。其次,國家應當通過投資使經濟的“外部性”內在化。所謂的“經濟外部性”是指某個經濟實體的行為使他人收益(正外部效應)卻得不到補償、或使他人受損(負外部效應)卻未付出應付之代價。新產品的研制與開發就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效應,其前期開發效益不明顯、風險很大,很難完全靠市場配置資源,國家應實行鼓勵政策,如提供稅收和貸款優惠、設置或鼓勵創業─風險基金;而其後期開發則可能有所收獲,國家應為研發者的成果提供專利權等保護。而負外部效應的典型例子便是公害,只有靠國家的行政性幹預才能制約公害,國家也可通過參與資源配置來緩解公害。第三,國家應當用財政和金融政策來調節總需求,以實現充份就業、相對穩定的物價和適當的經濟增長。最後,國家還要限制壟斷、調節收入和財富的分配、彌補市場的不完全性和信息的不對稱性。[2]
按照這些意見,從現代國家應當發揮的功能來看,在中國,國家並未充份發揮應有的作用。現代化分工的前提就是合理地配置國家和社會分別控制的資源,國家要發揮上述作用,就要“有所為、有所不為”
,把有限的資源合理地分配運用;但在社會主義國家里,執政黨卻全面插手控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甚至每個單位,管了過多的不當管之事,卻放棄了許多應當管的事。建國初期主管國民經濟計劃的薄一波曾在一篇內部意見書中指出,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全國只有數量不多的大企業,中央尚可直接管理企業、用計劃安排有限的投資項目。六十年代以來,全國的大小企、事業單位已達數十萬個,仍然實行這種體制,一切投資靠國家計劃、所有企業都由國家管理,其結果只能是,名義上國有企業全部抓在政府手里,實際上政府根本無法駕馭、“照顧”不過來,於是企業經營不善、日益衰敗、虧損面越來越大,最後成了國家用財政和銀行資金永遠也填不滿的無底漏洞。目前,這種狀況已經惡化到如此之地步,即令國家傾全力也無法再把全部國有企業都包下去了,單單是冗員和下崗職工的包袱就令政府頭痛不已。王紹光曾指出,國家財力的縮小實際上已嚴重影響到非經濟領域的正常發展。[3]
現在,國有企業背負著沈重的包袱,冗員多、離退休職工多、社會福利設施負擔重;於是,企業資金日益短拙,只好欠債不還,不但三角債繼續擴大,還拖欠工資和退休養老金,更談不上設備更新、技術改造了。這實際上是國家長期壟斷經濟的後遺癥。昔日政府長期專注於政治運動,又盲目投資形成了扭曲的經濟結構,只求表面的低效益的增長速度,不顧企業和國家的底子被越掏越空,多年來寅吃卯糧、欠賬過多,使得今天國有部門日益衰敗,政府也深受其累、不堪負擔。與此同時,國家在履行王紹光論述之必要職能方面也捉襟見肘、困難重重。雖然自1997年起,政府從國家預算中撥出300億元、沖銷了煤炭、化工等四個部門八十年代“撥改貸”以來拖欠的債務,然而,杯水車薪,其實並無助於國有企業擺脫困境;相反,這種單純地沖銷積欠的政策卻產生了“飲鴆止渴”的作用,使得更多的企業不思自救、反而等待著政府出資來沖銷自己的債務。
只要國有企業仍然是政府部門的附屬物[4],大多數國有企業便不可能辦好。一方面,政府部門不可能真正為企業的經營結果負最終責任,國有企業經營不善時,實際上沒有一個政府部門的官員會因此減薪撤職或被查辦;另一方面,多年來政府總是關懷照顧國有企業,在政策上向它們“傾斜”,讓他們吃偏飯,而對國有企業中的困難企業就更是格外關愛;殊不知,越是這樣,國有企業越不可能有起色[5],它們互相攀比、坐等偏飯吃,始終缺乏轉變管理機制的動力。
要走出這樣的困境,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必須縮小國有資產的總盤子,這樣才能增強國家的作用。國家退出經營性的國有經濟領域,並不是削弱國家的職能,而是為了恰當有效地加強國家的必要職能。目前,政府正考慮設法變賣一大批國有資產,以增加政府財力,試圖盡量發揮國家在經濟活動中的必要作用、盡可能地辦好必須由國家全部控股的少數國有企業和一大批國家仍然持股的股份制企業、並償還社會福利方面的歷年積欠(使國家能負擔企業職工的離退休金、並能培訓企業的冗員使之轉崗)。同時,只有加快企業外部環境向市場經濟的轉化,才可能促進企業內部體制的轉變。
2. 資產流失還是產權流動?
什麽是資產流失?產權交易並不等同於資產流失。我們不但需要認真地界定資產流失這一概念,而且對資產流失的數量不能言過其實。[6]
1995年初,中國開始了產權交易的試驗,但不久就因議論紛紜而中斷,反對的理由之一就是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當年夏,產權交易漸漸被正式允許。中共“十五大”關於國企資產轉制的精神更推動了產權流動。中國的產權交易市場正在逐步形成[7],但目前仍遠未規範化。
社會上對產權交易有若幹誤區。其一,一些人拘泥於舊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教條,視國有資產轉移到非國有機構為蛀蝕社會主義之根基、動搖國有經濟的絕對優勢地位。其二,人們往往只看重實物資產,因而把實物資產轉變為貨幣資產的活動視為資產流失,這是一種源於馬克思的簡單再生產理論的糊塗觀念。其三,以為國有資產不流動就能保值,實際上國有企業的資產每日都在虧損貶值之中,其數額也未見得比真正的資產流失量小,國有資產不流動照樣會不斷地因虧損貶值而流失。其四,誤把國有資產的帳面價值當做其實際價值,其實,國有資產的實際價值只有在產權的市場交易中才能確定。如果在正常的產權交易中估產的價值低於原來的帳面價值,其中的差額並非資產流失,更不是產權交易造成的,而是資產原已貶值、現在只是在交易中暴露出了長期隱藏著的資產貶值而已;若產權交易中資產的估值已成負數,則這樣的資產轉移實際上是卸掉了國家的債務包袱。其五,如果在產權交易中因化公為私而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這正是產權空置、產權交易未能市場化的結果。由於沒有正常、規範的產權交易市場,產權的轉移往往通過行政手段實現,在“黑箱”中作業,才造成了利用產權交易中飽私囊的那種資產流失。解決此問題的辦法應該是規範產權交易市場,而不是因噎廢食、杜絕產權交易。
在市場經濟中,財產的形態轉換是正常的經濟運營方式;只要是真正的公平交易,交易中原有資產的帳面原值可能縮水、也可能增值,並不一定必然出現所謂的資產流失問題。至於社會主義是不是應以國有資產占絕對優勢為前提,在中國現已不是個理論問題,按“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來衡量,結論是非常清楚的。從生產力的發展速度及質量來看,中國改革以來的經濟體制明顯地優越於舊體制,斯大林模式的社會主義體制毫無疑問地對生產力的發展長期起著阻礙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環境中,國家所有制經濟的比重呈逐年下降之勢,其產值早已低於國民生產總值的四分之一。如果把維持國有資產在經濟中的優勢地位列為首要考慮,而不是以促進生產力發展為標準,就不啻維護不利於生產力發展的舊體制。現在,中共中央已通過修改憲法、承認了這一觀點[8],只有那些極左派的忠誠擁護者才會對此耿耿於懷,中共“十五大”前,國內極左派給中央的四份“萬言書”就反映出這一傾向。
若進一步從企業發展的規律來看,不論西方或中國的實踐都表明,規模經濟的形成主要靠企業的資產重組;而且,這種重組不能靠行政命令來實現。最近,中國在總結了本身的實踐經驗並吸取了東南亞、特別是韓國的教訓後,已開始限制那種人為地組建特大企業集團的做法。中國要形成企業的規模經濟,必須先形成產權交易市場;沒有規範的產權交易市場,就很難形成規模經濟。
3.
從貪污與浪費看改革企業的內部激勵機制
中國腐敗現象的惡性膨脹的確是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不可忽視的現象。有人認為,是改革引起了腐敗;也有人認為,腐敗是改革的代價和潤滑劑。筆者以為,腐敗不僅是道德問題,它還有體制性根源,可以說是向新體制轉化過程中、舊體制消亡前的回光返照。在今天的中國,人們往往較多地討論腐敗現象,但卻較少提到制度性浪費現象,似乎由於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浪費是可原諒的,而且目前這類現象也確實多半是合法的。究竟貪污和浪費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孰輕孰重,現在並沒有準確可靠的統計數字可資分析;不過,後者的數量未見得比前者少。
如果把貪污和浪費現象放在一起考慮,似乎可以從這樣的角度來分析。即把幹部和企業家排個隊,A表示生產好、贏利,B表示虧損、欠債,C表示廉潔,D表示貪污,那麽,可以從下圖中看到:
(贏利)A____________________C(廉潔)
(虧損)B----------------------------D(腐敗)
顯然,最好的情形是AC,最壞的則是BD,這是有社會公論的。至於如何看待AD和BC,則現行體制下似乎有這樣的評價:即只要通過不被準許的手段為個人牟益(AB或BD類),就應當懲罰;而那些虧損企業的懶惰而又官僚主義習氣積深之企業主管人員(BC類),不管他們如何不適任,都不觸犯黨紀國法,因而照樣可以安然自在地享受高官厚祿,在一處失敗後仍可異地做官、甚至升官。而在貪污分子當中,究竟有多少是贏利企業內的貪污分子(AD類),多少是虧損企業內富了和尚拆了廟的貪污分子(BD類)?對兩者的處置是否應當有所不同呢?從這樣的角度出發,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如何改革國企內部的激勵制度問題。
a.風險與成功:BC的社會惡果遠超過AD
任何企業每一項新產品開發的過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風險,在企業的創業階段尤其如此。在國有企業舊的企業文化的支配下,目前企業里許多主管人員都寧肯虧損、而不願冒開發性風險。現在之所以有大量的科技成果無法開發成為生產力,企業主管們不願承擔風險是一個重要原因。中國已經基本上結束了短缺經濟,許多行業都出現了產能過剩現象,如果不利用高新技術、不開發新產品,企業到哪里去找新的市場呢?中共十五大已確定了科教興國的戰略方針,朱總理宣布了“本屆政府的主要任務是科教興國”。但是,如何才能落實這一戰略,使企業家敢於承擔風險,使企業能在市場上冒著風險創業呢?
既然技術改造和開發新的高科技項目已成為企業發展的生命線,企業家就必須越來越多地利用創業投資資本,這在西方被稱為創業風險(投資)基金(venture
capital)。任何產業在選擇投資項目時預估的成功機會都不小,但據統計,西方企業的創業(風險)投資項目中95%以上是失敗的。這表明,企業家必須敢冒風險,即敢於承擔失敗的責任,否則他們就只能無所事事、坐等失敗。企業家的風險意識是無法由政府按道德準則或政治覺悟等來規範的,例如,政府不能硬性規定風險投資的成功率為4-5%;若有了這樣的規定,企業家就會生依賴之心,則其責任心會更差、失敗率會更高。為了使企業主管成為有膽略的企業家,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在體制上讓他們有一個獨立自主地工作的環境,在激勵制度上鼓勵他們承擔風險、也享有創業成功的收益。西方的企業主要就是靠激勵制度,而不是靠企業內煩瑣的處罰制度(至於違法之懲處則由法律規範);所以,企業家最大的風險是失敗而丟掉好職位,而因貪污而受懲罰則並不多見。
在中國的現行體制下,幹部和企業管理者不願意承擔風險;相反,若無所作為卻反而可以高枕無憂。長期以來,很多科技開發項目的資金並未能專款專用,有些機構獲得這些資金後,借口原定科研項目成果的開發風險太大,結果把科技開發資金轉作他用。目前缺乏可靠的統計,不知道類似這樣的挪用究竟有多少,又延誤了多少新科技發明的開發和投產。即便有少數敢於承擔風險的人,他們也很難成功,因為要創業就必須違反現行體制的許多常規,如不實行平均主義式的分配,而是違背常規地支付激勵性報酬,這就會遇到制度上和社會上的重大阻力,極易被羅織為貪污浪費或違反財政法紀等罪名。中國從未形成一種承認並激勵科技天才和能幹的企業家的分配制度,這是體制性的癌癥!
在中國,政府若設立創業風險基金,比用財政撥款填補國有企業的虧損要好得多。目前,中央和地方試圖設立創業風險資金,但應當充份研究前車之鑒。多年前政府就曾用財政撥款建立過一家中創公司以支持創業投資;結果,該公司雖在幾個項目上獲得成功,但由於不能像在西方那樣及時地在證券市場上出售股票、從而從創業性投資轉向正常性商業經營,最後這家公司實際上變成了長期性投資基金、主要從事機構性證券投機,最後以嚴重虧損而告終。
b.缺乏激勵與貪污:不落實“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正反面後果
目前的工資制度是一種缺乏必要的激勵的體制,由此又滋生出腐敗的溫床。雖然國家放開了對工資的統一管制,但企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工資仍由上級封頂,國有企業多數負責人的名義工資都很低,即使是那些貢獻大的人也是如此;誰要是在現金收入上越雷池一步,就可能被戴上貪污犯的帽子。但另一方面,企業負責人卻利用職權享有許多實際利益,其實際收入並不低,如在分房、用車、吃宴請、手持移動電話或筆記薄電腦等方面,往往超越規定大筆為個人開支。這種分配形式不僅為政府所默認,而且上行下效、越演越烈,不僅贏利企業的負責人如此,虧損企業的負責人也不甘落後、常以工作需要為名掏空了企業。如果把企業贏利的百分之一公開地獎給對企業經營有貢獻的企業家,象西方那樣實行經理的高工資制,企業也許會辦得更好,同時嚴懲貪污也會有更好的效果。這樣做其實與“十五大”提出的“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的分配原則是一致的。
c.改進激勵制度的關鍵是讓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共擔風險
在一定意義上,中國的所有權概念中,由於存在著一個空洞的高於個人的“國家”這一神聖的所有者,反而造成了生產者的地位低於發達的資本主義世界里的“被壓迫、被剝削者”。隨著以高科技為基礎的知識經濟的發展,這種狀況正演變成一個更尖銳的問題,即是否尊重創造性勞動。同時,這種把國家(實際上是政府)的利益置於企業職工利益之上、實際上不尊重員工權利的做法,也落後於發達國家。西方的企業雇傭員工時,創造性工作可以得到較高的報酬,還有一些企業也用本企業的股權來激勵員工,使得員工更關心本企業的發展,這種做法在高科技企業更常見。同時,西方也高度重視管理精英的作用,承認高級主管(即CEO)對企業興衰的決定性作用,因此付給企業的管理精英非常高的薪水,也給他們一部份企業的股票,從而使高級主管的個人職業生涯和命運緊緊地聯系在一起。
現代企業越來越需要員工的主動和創造精神,成功企業的企業文化不是單靠管束,而是更注重員工的參與和主動精神。西方的企業讓高級職員或普通員工持股的實質就是共擔風險、共享成功,這是企業成功的關鍵。中國的企業職工名義上是國家和企業的主人,但實際上既沒有真正的參與權,也沒有充份維護自己利益的機構和機制,從來就沒有當過主人翁。而那些據說是代表他們利益的政府部門及其官員,雖然並不真正關心企業職工的利益,卻有權利用各種辦法分享、占有企業的收益,但又從來不為企業的興衰承擔任何責任;一旦企業經營不良而破產,政府部門和官員從不分擔任何風險和代價,卻把失敗的風險和代價完全推到了普通職工頭上。在這樣的政企關系、官員─工人關系下,只會產生對立,根本無法形成有利於企業發展的激勵效應。
4. 國有企業改革:“十五大”以來的嘗試
a.國企轉制:如何賣和送?
“十五大”前後,中國刮過一陣買光送光國有資產之風,後來被制止了。[9]
筆者認為,這一試驗的要害不是可不可以送和賣,而是如何送和賣,更重要的是,國有資產轉讓(特別是實行股份合作制)後又如何管理?國企轉制成功與否的衡量標準是,轉移產權後企業是否重獲活力,國家在財務上是否有損失、稅收是否增加。
是否實行國有企業的“零資產轉讓”(即俗稱的“送”),就必然是化公為私呢?筆者並不這樣看。八十年代對國有企業改行“撥改貸”以來,很多新建企業完全依靠銀行貸款建廠,債務負擔沈重;自從經濟增長速度放慢後,往往陷於困境,甚至負債大於凈資產,已經資不抵債;若按市場價格來評估,這樣的企業如果償還了銀行債務,其資產不是所剩無幾、就是一無所有。把這樣的企業按“零資產”轉讓,實際上是卸掉了國家的債務包袱,而不是把國有資產送了出去。最近國內報紙曾介紹合肥市財政局推動國企改革的經驗,他們在“送”企業時還陪上“嫁妝”,結果是“這些原先缺資金、缺技術、缺管理、缺市場的困難企業‘送’出去後,不但依靠優勢企業啟動了存量資產,這29家企業重組共盤活24億資產[10];同時,優勢企業也實現了低成本擴張”。從地方財政的角度講,賠錢的企業不必貼錢了、稅收增加了,是一種越“送”越賺的“買賣”,而且推動了體制改革和經濟結構的轉變。
所謂的“賣光”,多數成功案例(如在山東省諸城縣)主要指賣給職工,其成功是與職工的參與聯系在一起的。凡是職工被迫出資認股、官商的利益和權力毫無“流失”的,都不成功;職工雖獲得了企業的股權,但原領導班子未改組的,也不可能成功。中國現在需要總結職工當家作主、參與管理的經驗,更需要制定保障職工股權及相關利益的法規,而不是停止這種轉讓,也就是說,需要有一個不同於企業法的股份合作法。
b.“政企脫鉤”動真格?
1998年中共中央在國企改革方面主要做了兩件事。一是要求軍、警、公檢法機關與其開辦的商業組織脫鉤;二是鼓勵政府機構所辦企業與機關本身脫鉤。到1998年底,前一任務已取得很大進展,而後一任務至今卻只在內部緊鑼密鼓地進行。所謂的企業與軍警政法及政府部門脫鉤,除了可減少貪污的根源、禁絕走私外,還有所有權轉制和政企分開的含義。中央初步擬定的方案是,中央政府只保留對一批大企業的管理權,集中歸吳邦國為首的一個委員會領導,
分別由由財政部、經貿委和計委管理,其他的企業則脫離中央政府各部門、轉歸下一級政府部門管理,並允許將部份資產轉讓給職工和企業主管人員。不過,目前地方政府並不願意接受中央政府欲交出的全部企業,其主要興趣是增加地方稅收,卻不願接受虧損企業。
c.中共中央關於國企改革的新“決定”意味著什麽?
中共十五屆四中全會公布了“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此前,江澤民曾親自主持召開過幾次重要會議,幾個智囊機構也發表了一系列文章;但主管經濟的朱扁基卻似乎置身事外,因此令不少人產生了疑慮。這個“決定”涉及到本文討論的一些問題,但更象個頗具意識形態色彩的文選,很難說它將會對中國的經濟發展起多大的作用,因為從中看不出中共中央將為貫徹該“決定”采取何種有力措施,也不清楚在方針政策上有什麽重大的突破。
該“決定”強調要“從戰略上調整國有經濟布局”,但是,由誰來執行呢?從“決定”的內容來看,國有資本的所有權仍屬各級政府、由出資人(機構)代表,這並非新的提法。“決定”中籠統的規定很難對建立出資人制度有大的推動;“決定”也難以讓“出資人”把他們所控制的企業主動讓渡給非國有的所有者,以真正實現國有資產戰略布局的改變。從各地黨組織為貫徹該“決定”的精神所發表的文件來看,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顯然不高,它們的說法甚至比中央“決定”的精神更模糊、更淡化,實際上還是在不遺余力地保住國有企業。根據國際經驗,要真正轉讓國有資產,必須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有目標、有步驟、有監督地逐步推行,但“決定”並未如此安排,其主要原因可能還是未下決心大張旗鼓地解決這個問題。“決定”所設想的讓渡國有資本的辦法之一是,通過上市的國有公司向個人或非國有持股機構轉讓法人股、然後將所得上繳國庫,這樣做往往會增加炒作國有企業不良資產的機會,實際上可能把不良資產轉嫁給投資者,讓投資人上當,導致股市不穩定,繼而引起一系列社會問題。
“決定”要實行的體制改革的核心任務之一,是建立國有資產的“出資人代表制度”,並在此基礎上完善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在政府部門與企業脫鉤後,由各級政府把國有資本委托給出資人代表,讓他們進駐企業、變成企業的股東、董事,對國家承擔資本增值的責任;同時,政企分開、政府部門轉變職能、從微觀管理中解脫出來,不再幹預企業的經營,只在外部保障國有企業的法人獨立經營。可是,“決定”仍然沒有對“出資人代表”作具體的規定。其實,上海和深圳早在1997年就有類似的試點,筆者在上海聽到的企業反映並不好,企業的廠長經理們表示,“多了一個婆婆,而且是當董事長的、要高工資的婆婆”。至今國內也未見到有關這類試驗成功的報導。“決定”公布一個月後,“國有企業改革與下崗職工研究組”曾發表過一份關於“政府幹預制約企業發展”的報告,該研究組對上海寶鋼集團的“資產授權經營”作了典型調查後認為,這一試點是失敗的。現在至少可以這樣說,上海的試驗至今尚不成熟,無法提供可資參考的模式,其中未能解決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如何避免出資人制度走老路。
“決定”發表的第二天,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黨組書記、副主任陳清泰發表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的長文,作者似乎是把“出資人代表機構”視為一種委托管理機構。可是,過去政府的部委機關實際上本來就是一種委托管理機構,這樣的托管關系一向存在。現在,改革應著重解決如何規範現實中早已存在的委托管理問題,而不是僅僅把政府部門實行了幾十年的管理方式換個委托管理的名稱。
筆者認為,如果被委托者(機構)不能人格化,仍然是層層機構重疊,這種代理必定重覆舊路。只有按照市場競爭的原則,把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直接委托給企業董事會以及與董事會配合的經營班子。實行合理的委托管理的關鍵在於,要改革激勵機制,受托人完成資產增值任務後不僅應有工資增額、而且可以分享股權;同時要實行強有力的監督,以保障國家和公眾利益。為此,國家必須設立負責國有資產戰略轉移的專門機構,以便組織各有關方面安排招標、並監督受托方依法律執行合同;另外,應由審計部門負責監督,或者國家專門設立托管審計法院。德國為東德的體制轉型所設立的托管局就曾履行過這樣的職能,但它是過渡性的,把東德的國有企業通過托管賣掉後就解散了。在中國實施國有資產的托管、轉讓有一個障礙,即可能有人會擔心,當國有資產增值後、董事和經理們會分享股權。正是在這一點上,上述“決定”回避了對這一問題的討論。
上述“決定”把目前存在的經營管理制度弊端縮小為“經營管理者素質”問題,顯然忽視了這一弊端的嚴重性。現在,中共內部仍然有很多人未真正認識到,“十五大”已肯定的“生產要素”這個概念,不僅包括資金、土地、廠房、設備,也包含經營管理才能、科學技術的運用。在一定意義上,在企業的資金、廠房、設備既定的情況下,那麽經營管理就決定著企業的命運;所以,不僅應該給優秀的企業家高報償,還要把他們的個人前途和利益與企業的資產增值掛鉤,他們的收入中相當大的一部份可以是股權,但在一定時期內應不準許套現。其實,規範得當的股權分享制不僅是利益分享,而且也是一種最好的風險共擔制度,它有助於克服經營者的短期行為,可以制約損公利私的經營方式,也有利於精明的企業家的成長。讓善於經營的企業家得到必要的報償,結果國家和所有的投資人都會得益更多,這不屬於國有資產的流失。由於目前國內的輿論非常重視防範貪污腐敗,所以該“決定”規定,“凡是由於違法違規等人為因素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但是,“決定”卻未考慮到,不舞弊貪污的企業經營者,未必就必然是好的合格的經營者。正如本文已分析過的,企業經營者可能並不違法違規,但同樣也不願意承擔任何經營風險,仍然沿襲“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的積弊,毫無創新精神,這樣的經營者其實同樣糟糕。
該“決定”強調了中國經濟將進一步多元化,卻沒有明確地規劃國有經濟的未來前景。這就留下了幻想的空間,或許還有人視依靠非國有經濟發展只是權宜之計。現在,一些人強調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的基礎時,卻從不認真回答,為什麽國有經濟不如非國有經濟更具生命力。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的一份報告認為,“國有企業在工業產業中的份額下降到了28%,但在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占了55%的份額......這種高投入低產出的局面嚴重拖累了經濟增長......國企至今仍耗用了銀行三分之二的貸款”。[11]
“決定”並未體現出明確的決心去改變這種狀況。如果這種局面繼續下去,那麽,非國有經濟營造的巨大成就仍然可能被國有經濟的跌落所抵銷。不久前,在“99財富論壇”的討論中,一些學者就指出,“去年擴大內需,只有0.87%的資金流入私營部門,這應引起政府的密切關注”。[12]
目前,一切新的改革都涉及體制上的深層矛盾,如果沒有政治改革作保障,將寸步難行了。比如,政府要“放小”、並把留下的大企業委托給“出資人”管理,這都觸犯了原主管部門的既得利益;而且,在設立新的機構實行托管時,各機構都可能挑肥揀瘦,會熱衷於如何安插有利於自己的人員、如何重新分配資源等,造成一系列幹擾。如果這些運作仍然是不公開的、又沒有公開的社會輿論監督,地方上的“父母官”仍然只願意卸掉某些國有企業的包袱,卻又垂涎成功的非國有企業、以各種手法把它收歸自己名下,他們可能還會采用讓原企業經營者退出、改由黨的組織部門委派董事長和總經理、把企業納為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名下的手法;那麽,就連非國有企業都會產生不安全感,可能導致部份民營企業千方百計把資金轉移至境外。這種很可能出現的局面正是國內一些學者呼籲修憲的根據。
1998年就有一些中央領導身邊的“內部人”在議論,認為1999年不得不出台政治改革了,否則經濟改革也搞不下去了,“就看江澤民怎麽下決心了”。但是,年覆一年,總是把“力求穩定”當做首要之務,那麽,究竟到何年才會具備穩定的環境來推行必要的政治改革呢?不完成經濟改革能有真正的穩定嗎?
在全球化趨勢下台灣傳媒演變的政治、經濟動因及問題與前景
洪浚浩
紐約州立大學布法羅分校傳播系助教授
1. 八十年代末之前封閉與集權控制下的台灣傳媒
2. 八十年代以來台灣傳媒的主要變化
3. 台灣傳媒走向開放的內部因素
4. 台灣傳媒開放的意義及面臨的問題
自七、八十年代以來在經濟領域中首先出現了全球化趨勢,這一趨勢隨後逐漸擴展到政治和文化領域(Beyer,1994)。在關於全球化的理論中,Wallerstein的理論(1974)主要分析的是世界經濟結構,而Meyer的理論(1980)則把重點放在世界的政治結構上、特別是由各國組成的全球系統;Robertson與Chirico的理論(1985)側重於全球化和現代化的關系,強調在以現代化為目標的全球化過程中廣義上的文化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隨著近年來對全球化理論的進一步深入探討,有些理論家如Luhmann(1990)則更明確地提出了全球化與傳播(Communication)之間的緊密聯系,他指出,隨著高新技術的革命性發展以及由此產生的世界性政治、經濟結構的不斷改變,傳播體系的發展演變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整個世界體系的特徵。
九十年代以來,各國的傳播學家們對傳播與全球化的關系作了大量研究,從不同角度探討了這個題目。[1]
研究表明,傳媒的全球化趨勢不但使一些國家的傳媒在許多方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而且成了推動、促進及深化全球範圍的經濟、甚至政治結構重新組合的催化劑。傳媒的全球化趨勢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傳媒的開放與自由,即傳媒政策的放松、傳媒機構的商業化、私有化等;二是傳媒主要功能與目的的轉變,如從為執政黨的政治和意識形態宣傳服務變成為社會輿論監督和公眾服務;第三,隨著全球性消費市場的形成(包括傳媒消費)以及跨國性或全球性傳媒及文化產品制造業的形成(Robertson,1990;Hamelink,1997),出現了全球性的傳媒體系,各國的傳媒系統開始陸續融入這一全球性的傳媒體系。許多傳播學者認為,傳播(communication)的全球化主要是通過傳媒(Media)全球化體現出來的,而傳播的全球化推動了世界的全球化趨勢;傳播的全球化既是全球性政治經濟結構大改變的一個結果,又是推進全球政治經濟結構進一步大變動的動力。
八十年代中期以來,在全球化趨勢的影響下,亞洲也出現了一系列經濟和政治結構的大調整。特別是在東亞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市場經濟逐漸居於主導地位、出現了中產階級群、實行了以自由民主為目標的政治改革。在這一系列的變化中,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傳播和傳媒也發生了重要變化。政治與經濟結構的大調整觸動或迫使各國的領導層重新認真審視他們對傳播與傳媒長期所采取的威權主義政策。這樣的變化也同樣發生在台灣。從二戰後至八十年代末,台灣的威權主義政府通過對傳媒的擁有權及一整套嚴密規定,緊緊地控制著傳媒,力圖使之成為政治和意識形態工具。隨著全球化趨勢強有力的擴展,從八十年代末開始台灣傳媒經歷了深刻的演變,不但呈現出許多國家的傳媒在全球化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變化趨勢,而且還表現出不少自己的特點。進入九十年代後,台灣傳媒在開放與自由化方面的步伐大大快於大部份亞洲國家和地區。本文試圖以全球化理論為框架、以歷史分析為主要方法,探討台灣傳媒在全球化趨勢下所發生的演變及其動因和意義,並探討台灣傳媒開放後遇到的挑戰和問題。
1. 八十年代末之前封閉與集權控制下的台灣傳媒
根據Rubin的研究,世界各國對傳媒的控制共有五種方式:一是通過對傳媒的壟斷實行直接控制;二是給傳媒機構發放開業執照令其“自我審查”而達到控制的目的;三是借發布所謂“國家安全條例”或“緊急令”等手段實施管制;四是對傳媒施加各方面的壓力以收控制之效;五是對傳媒或傳媒界人士用暴力實行管制。[2]
在八十年代末之前的幾十年中,在自稱是開放的台灣社會里,上述五種對傳媒的控制方式同時存在。其原因是,台灣的執政黨國民黨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威權模式之上的,其對文化、教育、傳媒的控制與影響皆以維護執政黨之地位為宗旨。[3]
從1949到1987年,台灣一直處在“緊急狀態”之中,集會、結社、組黨及言論、出版自由均被取消;正如Rampal所指出的,盡管中華民國的憲法上有這些條文,但僅僅是一紙空文而未付諸實際。[4]
那時,台灣的傳媒常常成為執政黨和政府鞏固權力的工具,而不是單純地服務於社會發展和公民對話的媒介;所謂的言論、出版、新聞自由等首先需服從執政黨的政治需要;同時,執政黨利用其掌握的黨、政、軍權力進一步使傳媒在政治上就範到位(Berman,1992)。
台灣對傳媒體系實行威權式控制的一個後果是,盡管經濟發展需要傳媒發揮更活躍的作用,但政治原因卻造成了傳媒發展的嚴重落後與不足。從1949年至1988年的40年間,台灣的經濟增長了許多倍,但報紙的種類數量卻長期停滯未增。到1988年時全台灣總共才有31家報紙,且受當局規定的限制,每家報紙每天的版面不得多於12頁。而且,文化與傳媒機構多附屬於執政黨、政府或軍方,其中三分之一由執政黨、政府或軍方直接擁有,官方報紙的發行量占全台灣報紙發行量的80%以上。這樣,私營的商業性傳媒根本無法與官方的傳媒競爭。
2. 八十年代以來台灣傳媒的主要變化
除少數幾個西方國家外,多數國家最初都抵制傳媒的全球化趨勢,台灣也不例外。當八十年代初全球化趨勢開始向世界各地擴展時,台灣的一些傳媒紛紛要求政府實行開放政策,但這些要求、努力和嘗試都遭到了當局的嚴厲壓制。[5]
傳媒要求開放的努力和政府反對開放的企圖導致了雙方的鬥爭和摩擦,從1980年至1986年,政府對傳媒“自由化傾向”采取的各項行動次數增加了近20倍,沒收和禁止出版物的行動次數增加了近30倍。(見表1)
表1.台灣傳媒開放前新聞審查情況
年份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985
1986
政府對傳媒采取行動的次數
16
19
27
33
211
275
302
出版物被沒收或禁止的次數
9
13
23
26
176
260
295
資料來源: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Human Rights in Taiwan
Communique,1987.
然而,正如在許多亞洲國家那樣,全球化趨勢是不可阻擋的,它或遲或早會波及到每一個國家和地區。不論是否情願,各國政府都得面對這個趨勢所帶來的影響和連鎖性反應。全球化的強大趨勢最終使得台灣的傳媒開始朝著自由和開放的方向變化,這個變化以政府1987年開始的政治改革為標志和起點。那時,政府實行了允許成立反對黨、開放報禁等一系列政治改革,大大減少了對傳媒的“自由化傾向”的鎮壓措施,而且也改變了傳媒的總體環境。此後,政府又宣布解除了“戒嚴令”,於1991年進一步取消了“臨時條款”,使得傳媒獲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發展的政治和社會空間,由此向開放、自由、與全球傳媒體系融為一體的方向大步邁進。
自八十年代末開放以來,台灣傳媒主要經歷了三大變化。首先是傳媒的快速發展。自1988年1月政府允許辦新報紙以來,報紙的數量從1987年的31家發展到1995年的357家,其每日發行總量也從1987年的390萬份增長到1994年的600萬份;同時,隨著政府取消了對報紙版面數的限制,許多報紙的版面數由原來的12頁增加到50頁以上,向社會提供的信息量大大增加了。另外,雜志的數量則從1988年的3,400家發展到1998年的5,700家。傳媒的發展不僅表現為報紙和雜志的數量大大增加了,更重要的是,一大批政治上獨立的或持自由傾向的傳媒也相繼問世,這些傳媒逐漸成為台灣傳媒體系中一個不可輕視的重要組成部份。[6]
各國歷來對電子傳媒控制最嚴,所以,電子傳媒的開放和發展具有比印刷傳媒擴張更為深遠的意義。在過去的十年中,在台灣的印刷傳媒大發展的同時,電子傳媒也經歷了長足的發展。台灣電子傳媒的開放首先從廣播開始,1993年政府取消了曾實行多年的禁辦新電台的規定,又將28個原先由軍方控制的FM廣播頻道向社會開放、由申請開辦新電台者投標取得廣播頻道。這樣,到1997年為止,全台灣的廣播電台達到了51家,其中只有10家是由政府或軍方擁有的,其余的全是私營電台。[7]
電視業的發展也反映出台灣開放電子傳媒的另一側面。1993年,多年來一直被列為“非法存在”的有線電視被合法化了;禁辦新電視台的法規也被取消了。隨後,全島範圍的電視網由原來的三個增加到五個,其中特別引人注目的,是代表反對黨民進黨立場的福摩莎電視台的開辦,這家電視台的成立與播出是台灣傳媒在全球化趨勢影響下走向開放與自由的重要象征。到1998年,台灣已有140多個有線電視系統,每個系統播出70至100個頻道,形成了發達的有線電視網,電視在人口中的穿透率從1991年的18%增長到1998年的80%,這一增速成為亞洲國家和地區之冠。[8]
台灣傳媒的發展不僅為台灣傳媒與世界傳媒體系融為一體創造了條件,而且為推動民主化進程提供了必要的物質和結構條件。台灣傳媒自開放以來出現的第二個變化就是,傳媒在政治傾向上的日益多元化和獨立性,由此不但形成了不同於執政黨和政府的聲音以及社會性監督和批評機制,而且創立出一種新的政治文化環境。在西方的民主國家,傳媒一般盡量避免帶有任何政治黨派傾向。但對台灣這個走向民主化的社會來說,從過去只有執政黨才擁有報紙、電台、電視台,到今天代表多種聲音的傳媒之出現(盡管可能有些傳媒有其政黨傾向),仍然是個重大的進步。[9]
正是因為在台灣形成了這樣的開放、自由、不受壓制的大環境,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和新聞自由才能從一紙空文變成現實。正如Heuvel和Dennis所分析的那樣,台灣傳媒的政治多元化、編輯自主化不但使傳媒的報導更加平衡與公正,而且使得整個社會有了一個嶄新的面貌,展現出民主、多元、自由、開放的蓬勃氣象。[10]
實際上,在全球化趨勢的沖擊下,對任何政府來說,最棘手的問題是倒底給傳媒多少“自由”,特別是政治上的自由。因為,“傳媒自由”會帶來一連串的社會連鎖反應,導致一系列對其他方面的自由的社會要求。因此,是否允許新聞自由就常被視為檢測一個社會是否真正實現了民主的首要標準。台灣在這方面的變化被民主國家認為是一個“重大的社會進步”。[11]
台灣傳媒自開放以來出現的第三個變化是,傳媒體系正日益與全球傳媒體系融為一體。一方面,台灣傳媒的開放使得世界各國的傳媒產品(包括長期被禁的中國大陸傳媒產品)可以更方便地進入台灣市場;另一方面,開放也使得台灣的傳媒界有更多的機會將自己的產品出口到世界各地,成為世界傳媒產品市場上不可或缺的積極的一員。從近年來台灣迅速增長的電視節目出口上即可明顯地看到這一點。自九十年代以來,台灣的三大電視公司(中華電視公司、中國電視公司和台灣電視公司)以分布在世界各地的三千萬華人、華裔為主要觀眾,大幅度地增加了電視節目的出口量。僅從1990年到1995年,台灣電視節目的出口量就增長了191%,如此迅速的增長率在世界傳媒界是少有的。這一變化不僅使台灣成為亞洲地區繼日本、香港、印度之後的又一傳媒產品出口地區,而且使台灣的傳媒產品在世界傳媒產品市場上逐漸有了一席之地,影響也與日俱增。[12](見表2)
表2. 台灣三大電視公司節目出口情況
年份
1990-1991
1992-1993
1994-1995
出口節目量(小時)
9,790
14,727
19,535
資料來源:根據中華電視公司、中國電視公司和台灣電視公司的有關數據以及
《台灣電視年鑒(1996--1997)》的相關資料綜合整理。
3. 台灣傳媒走向開放的內部因素
八十年代以來全球範圍內出現了一股自由民主浪潮,但在許多原來比較封閉的國家和地區,外部的影響只起了誘發、催化和促進的作用,走向自由和民主的進程主要還是由內部動力推動。台灣傳媒的開放過程即是如此。台灣傳媒的開放與傳播技術的飛速發展無疑有著緊密的聯系,不過,雖然新技術的出現對傳統的傳媒體制構成了巨大的挑戰,但先進技術本身並不會自然地推動社會制度和傳媒體制的進步。台灣傳媒走向開放的根本原因還是其經濟社會變遷和政治發展所產生的政治、經濟動力及需求。
在政治方面,首先是執政的國民黨需要通過政治開放(其中的重要內容就是傳媒開放)來樹立自己開明、民主的新形像,以便在與反對黨的政治較量中保住其執政地位。當台灣經濟的快速發展與它的封閉型政治凸顯出日益嚴重的脫節時,國民黨在與反對黨的政治鬥爭中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既受到反對黨的尖銳抨擊,又受到社會公眾的批評指責。國民黨若仍然繼續以往幾十年的那種威權式統治,就很難在台灣內部和國際上站住腳跟。因此,出於維護執政黨地位的需要和考量,自八十年代末起國民黨不得不實行了一系列的政治改革。盡管這些政治改革的主要目的只是為了給國民黨塑造一個新的政治形像,但政治上的開放不可避免地“勾動了傳媒開放這支槍的扳機”。[13]
其次,在國際政治層面,國民黨當局為了與大陸當局在國際上爭奪政治和道義上的支持,也力圖改變自己以往的威權政體形像,從而向國際社會顯示,台灣不但在經濟上優於中國大陸,在政治上也大大優於大陸的共產黨政體。雖然台灣與大陸在國際政治舞台上的爭奪戰從未休止,但自中國大陸進入聯合國後,西方國家紛紛承認中共政府,台灣在國際舞台上與中共政府的政治爭奪戰也愈演愈烈。特別是從八十年中期到九十年代,隨著台灣經濟的起飛、台灣經濟力量的增強,台灣在全球經濟中的地位提高了,因此也更希望能在國際上的政治爭奪戰中取得進展。而通過政治開放、向世界展現台灣的民主社會形像,是贏得國際社會、特別是西方國家政治、意識形態和道義上支持的重要步驟。[14]
台灣傳媒走向開放的另一個動力源於強烈的經濟動機。快速發展的經濟迫切需要有一個開放的、在世界傳媒產品市場上有競爭力的傳媒系統來擴大台灣的海外市場。正如Karthigesu所言,傳媒開放的動力有時是源於政府的考慮,有時是來自私營傳媒機構的強大壓力。[15]
又如Chan與Ma所分析的,盡管執政黨和政府常常把政治和意識形態功能當做傳媒的第一要務,但傳媒本身卻總是把追逐利潤作為其首要任務,在自由經濟體制的社會環境中尤為如此[16]。因為,在市場競爭中傳媒必然要靠其利潤生存。
傳媒業通常是先進入毗鄰地區的市場,再進入國際市場。1995年台灣提出了成為亞太地區傳媒和文化產品制作中心的目標,以逐步取代香港、並進入世界市場;其傳媒產品的主要出口對象是東亞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其次是北美的華人、華裔市場,這既有政治上也有經濟上的意圖。台灣的傳媒產品出口最先始於電影業,隨後擴大到傳媒和文化的其他行業,電視則是台灣傳媒向亞洲擴展最快的一個行業。九十年代以來,隨著傳媒的開放,台灣電視節目的出口漸入佳境,從1990年至1995年三大電視公司的出口值增長了385%,其盈利也不斷增長。[17](見表3)
從表4可以看出,五年內進口台灣電視劇的亞洲國家和地區由七個增加到十個,進口的電視劇數量也大幅度增長。過去多年中香港的傳媒產品一直占據台灣市場,而台灣的傳媒產品卻無法進入香港市場;但在1990到1995年間台灣出口到香港的電視劇數量增加了五倍多,台灣傳媒產品已成為香港市場上的重要一員,而香港傳媒以往的優勢地位則不覆存在。由於中國大陸和新加坡仍然嚴格控制傳媒,所以台灣對這兩地的電視節目出口量還不夠大,但正如Nguyen所描述的,“台灣的傳媒業早就瞄準著具有十二億人口的海峽對岸的那個市場,只等著大陸當局最後解除開放的禁令了。”[18]
表3. 台灣三大電視公司節目出口值及增長率
年份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出口價值
4,833
5,240
6,310
10,250
14,867
18,600
增長率(%)
---
7.7
16.9
38.4
31.0
20.1
資料來源:根據中華電視公司、中國電視公司和台灣電視公司的數據以及
《台灣電視年鑒(1996--1997)》的資料綜合整理。
表4.
台灣三大電視公司向亞洲國家和地區出口電視劇的增長情況
出口國家和地區
1990-1991
出口電視劇(小時)
1994-1995
出口電視劇(小時)
馬來西亞
1,729
2,253
菲律賓
582
1,046
中國大陸
537
735
新加坡
529
826
香港
301
1,734
韓國
55
361
越南
30
241
泰國
0
1,176
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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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日本
0
50
資料來源:根據中華電視公司、中國電視公司和台灣電視公司的數據以及
《台灣電視年鑒(1996--1997)》的資料綜合整理。
4. 台灣傳媒開放的意義及面臨的問題
在傳媒全球化大趨勢的影響下,傳媒的開放促進了傳媒的發展,而傳媒的發展又進一步推動了文化交流和經濟發展;在那些實行封閉的威權政治體制的社會中,傳媒的開放則可能改變傳媒的功能,進而推動政治民主化和社會多元化。
台灣傳媒開放的深遠意義在於,傳媒不再是執政黨和政府的政治及意識形態工具,而成為向公眾提供信息、反映公眾的需求、呼聲和見解、為公眾的政治參與提供機會、對執政黨和政府實施社會監督的一項必不可少的社會公器,從而在台灣向民主社會演變的歷史進程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用傳播學的理論來解釋,即今日台灣的傳媒已基本上由執政黨的意識形態工具轉變成了民主社會中的“第四階層”(Fourth
Estate)。今天,台灣的傳媒扮演著“社會議程的設定者”(the society's agenda-setter)、“公眾注意力的制造者”(the
public's attention-maker)和“重要事件的決定者”(the
important-issues-decider)這樣的社會角色,政府和各政黨制定政策時必須慎重地考慮到傳媒的這些作用。
應當指出的是,台灣傳媒體制尚未真正、完全地轉變為成熟的自由經營體制,在許多方面尚待改進和完善。一方面,傳媒仍受執政當局的“管理”,雖然執政黨對傳媒的直接控制已不多見,但它對傳媒的政治影響之陰影還時隱時現,只是施加影響的方式和程度與過去不同而已,公開、明顯、壓制性的控制已讓位於隱晦、微妙、間接的壓力。另一方面,過去官營、黨營的傳媒能否完全獨立經營,在很大程度上還是取決於執政當局的意願,要指望執政黨的“恩賜”。例如,台灣的三大電視公司──中華電視公司、中國電視公司和台灣電視公司雖然名義上都是商業性公司,但其中兩家的最大股東是政府,另一家則是執政黨,所以實質上為執政黨和政府所擁有。[23]
根據Lo,Cheng與Lee的說法,台灣的電視體系至今仍是個“官辦的商業體”而已,還是受到當局的控制。[24]
這樣的局面顯然使得台灣的電視傳媒難以真正演好在民主社會中所應扮演的角色。
同時,不少傳媒業者熱衷於新辦媒體或擴大業務規模,但忽視了專業水準的提高和改善,在強調媒體的自由發展時,常有對社會不負責任的做法。這不但使得傳媒與公眾的關系受到損害,也使傳媒本身在民主化過程中的角色和作用大打折扣,在社會變革過程中有時並不能發揮積極的作用。因此,台灣社會上近年來不斷有對傳媒的批評,指責傳媒界缺乏一套成熟的傳媒體制所應具備的專業標準和職業規範;還有些批評指出,台灣社會這些年的“亂象叢生”與傳媒的“不負責任”不無關系,可謂“成也蕭何,敗也蕭何”。
正如在許多國家所發生的情形那樣,傳媒的全球化是一把雙刃劍,在促進社會政治進步的同時也會帶來一系列新的問題和挑戰。首先,傳播技術的日新月異加速了傳媒界壟斷的形成[19],因為只有財力雄厚的大公司才能不斷地投入巨資、采用新技術來增強競爭力。走向開放的台灣傳媒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其標志就是大公司吞並小公司、跨國公司吃掉本國公司。例如,九十年代初全台灣有數百個有線電視公司,而到了九十年代末,大部份有線電視公司都落入六個財團的手中。又如,在印刷傳媒業,不少新辦的報紙迫於市場競爭的壓力而紛紛加盟少數幾個大傳媒公司,成為它們旗下的報紙。[20]
這一趨勢的嚴重後果是,傳媒的多元化受到了限制,對政府的社會監督作用大為減弱、甚至消失[21],這樣,從政治壟斷下解放出來的傳媒自由又可能被經濟壟斷葬送掉。
其次,傳媒開放後,媒體對西方國家傳媒文化產品的依靠日深。過份依賴進口節目的後果是,本國的相對獨立而又先進的傳媒產業就不易迅速成長,這是走向開放的社會普遍遇到的問題。台灣媒體對西方國家電子傳媒產品的依靠在有線電視節目上表現得最明顯[22],因此台灣政府在九十年代初制定了電視節目進口的有關規定,以通過設定進口限額來保護自己的電視業;但在實際操作中執行限額並非易事,這不僅取決於台灣是否有先進而又具競爭力的傳媒業,還需要關心台灣文化藝術的社會條件,而形成這樣的社會條件則比建設現代化的傳媒業需要更多的時間和努力。
結論
自八十年代後期以來,傳媒的全球化趨勢推動了許多國家的政府開始放松對傳媒的控制(Vernon,1988),政府或者減少了對傳媒機構的直接擁有權,或者在政策上放寬(Callaghy與wilson,1988)。這樣傳媒開始有了更多的政治和經濟獨立,私營傳媒得到發展,市場競爭機制進入了傳媒業,各國之間文化傳媒產品的交流日益增加,公眾對信息和文化的需求得以滿足。盡管各國傳媒在全球化趨勢的推動下開放的程度不同,但在東亞國家和地區,由於政治民主化的進展顯著,傳媒開放的步伐也都比較大。不僅台灣如此,韓國、香港、新加坡的傳媒也都逐步開放,而台灣傳媒的開放幅度則最大。中國大陸近年來雖也松動了一些對傳媒的控制,但其管制傳媒的根本做法並無改變。
台灣傳媒的演變是全球化趨勢和台灣內部政治、經濟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而起決定性作用的是台灣內部政治方面的進步。台灣傳媒的開放起源於八十年代末的一系列政治改革,當然也與自由經濟和新技術的強大推動有關。傳媒業開放後,傳媒的數量、質量和能量大為改觀,而且其主要的社會功能發生轉化,也得以融入全球傳媒體系。從台灣近年來政治發展的態勢來看,今後執政黨和政府對傳媒的影響會越來越小,傳媒將會沿著自由、開放、獨立、自主的道路繼續走下去。[25]
當然,台灣傳媒仍然面臨著挑戰,也存在一些問題。欲解決這些問題,不能僅靠傳媒自身的力量,還有賴於社會朝著民主、自由、成熟、多元的方向演變。[26]
只有在一個具有真正獨立的司法體系、自由選舉的政治結構、操作運行良好的政府機構、並擁有一大批受過良好訓練又具備高度社會責任感的政治、知識精英的的社會中,才能建成一個真正開放、自由、獨立的傳媒體系,並使之充份發揮作用。
中華經濟區經濟合作發展及其對政治關系的影響
朱毓朝
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歐卡納幹學院政治系副教授
一、為“中華經濟區”定位
二、以市場力量為主要推動力、在政府政策互動影響下發展的貿易、投資關系
三、經濟一體化與政治一體化的覆雜關系
四、經濟一體化背景下執政者面臨的挑戰
在世界經濟進入“全球化”(Globalization)的情況下,各種雙邊、多邊的經濟合作已成為國與國之間經濟關系的中心內容。冷戰時期那種以戰略、政治考慮來主導國際關系的模式已不再占中心地位。而由經濟全球化和廣泛的經濟合作帶來的相互依賴關系(Interdependence)也已成為國際經濟關系的最重要形式。這在東亞地區也不例外,這種新的經濟關系對東亞地區的經濟體系和結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1997年發生的東亞地區經濟危機實際上也是新經濟關系發展的一種直接表現。
國際經濟合作有多種方式,而采用何種合作方式則取決於參與合作者不同的內部經濟結構、區域勞動分工、經濟體之間經濟相互依賴的程度、以及與世界經濟的關系,同時也還要受到與此相關的政治因素的影響。正因為如此,才會有歐洲聯盟那種高度經濟一體化、參與的經濟體相對平等、並朝向政治一體化發展的共同體;也會有北美自由貿易協定那種以一個超強經濟體為核心的、參與者之間經濟實力極不平均、經濟一體化與政治一體化不並行的經濟合作。而在中國所處的東北亞地區,經濟發展程度的區別、不同意識形態和政治實體的限制因素、缺乏多邊制度性安排(Multilateral
Institutionalization)等原因,促成了區域經濟合作的特別表現方式。這種方式的特點是,市場經濟力量為主要推動力、政府間的政策互動更多地取決於經濟利益以外的政治目的,所以這種經濟合作雖然方式靈活、發展速度快,但有很大的不穩定性,且缺乏有共識的、促成經濟一體化乃至經濟聯盟的制度化行為。
本文主要討論東亞區域經濟合作的一個特別形式──中華經濟區的經濟合作[1]。這個“中華經濟區”包括中國大陸(以下簡稱大陸)、香港、台灣三個經濟體;而經濟合作主要指它們之間通過雙邊或多邊貿易和投資所形成的特別的經濟關系,並非指那種由政府間以雙邊或多邊法律協定方式確定的經濟一體化的安排。
這個經濟合作有很獨特的意義。首先,它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國與國之間的經濟合作,而是在分離的華人經濟體之間形成、發展的。其次,香港自1997年7月後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它雖非真正獨立的政治實體,但基於香港基本法的特別安排,仍然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而台灣則不僅是獨立的經濟體,也是相對獨立的政治實體。在這樣的特殊政治關系基礎上發展的廣泛的經濟合作,在國際上幾乎是獨一無二的。第三,在這個經濟合作中,經濟合作的水平要遠遠超過政治關系的水平,甚至出現了很矛盾的現象,即飛速發展的經貿關系有時可以與政治沖突並行不悖。最明顯的例子就是1995年李登輝訪美後引起的中國大陸和台灣之間的政治關系危機。就在台海關系劍拔弩張的氣氛中,雙方的經濟合作仍在持續發展。從這些例子來看,這個中華經濟區的經濟合作顯然很值得研究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意義。
本文主要討論以下問題:首先,這個中華經濟區經濟合作所帶動的經濟實力和意義是什麽?這個中華經濟區經濟合作的基礎、發展過程、貿易和投資關系的定位又是怎樣的?在回答這兩個問題的基礎上,再分析這個經濟合作的發展前景對大中華地區的政治及安全關系有什麽影響?比如其對中國國家統一的影響和對東亞地區將來政治經濟發展的影響是什麽?
一、為“中華經濟區”定位
大陸開始經濟改革之前,東亞經濟體系是以日本的資本、技術、管理方式(尤指國家在經濟發展中起主導作用(Developmental
State)[2])為核心,以西方國家的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為主要市場需求,以“四小龍”的新興工業化經濟為第二發展階梯的區域經濟組合。有的日本經濟學家稱這種經濟組合為“雁行式”發展模式,也有人稱之為東北亞生產網絡(Northeast
Asian Production Network)[3]。這一東亞經濟體系自六十年代以來是世界經濟中最重要的增長點。因為冷戰時期形成的兩種政治經濟發展模式的對立,直到八十年代初,大陸並未被包括在這個體系之中。在“四小龍”當中,香港、台灣、新加坡基本上都是華人經濟體,不過,因為他們的出口導向型經濟都向美歐市場傾斜,他們彼此之間的經濟合作並不那麽明顯。比如,台灣和香港之間的經濟關系就遠不如他們各自與美歐市場及日本的資本、技術合作重要。
從1979年大陸開始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以來,這個東亞經濟體系被注入了一個全新的重要因素──大陸,一種跨越政治制度、超越意識形態的新的東亞經濟體系,開始逐步形成了。換言之,在過去近二十年大陸經濟飛速發展的情況下,華人經濟體之間才有機會建立起朝向經濟一體化的經濟合作關系。正是在這個大背景下,筆者稱之為“中華經濟區”的經濟合作才有可能出現,這樣的經濟合作實際上是冷戰後的新產物。
如果給這個“中華經濟區”一個基本的定位,筆者認為,並不一定要把新加坡包括在內,因為新加坡是完全獨立的政治經濟體,也可被視為東南亞經濟的一部分;若這樣來看,這里所講的“中華經濟區”即僅包括大陸、台灣和香港的經濟,也有人稱此為“大中國經濟圈”,這與筆者的定義並無明顯不同。[4]目前,這三個經濟體依然各自獨立存在、自主運行。但如果把它們看作一個朝向一體化整合的經濟體,顯然,這個整合中經濟體的崛起,將極大地改變世界經濟的結構。當然,由於現在並未真正實現經濟一體化,所以這一整合的力量還遠遠沒有顯示出來。
不過,僅從這一經濟體的規模來看,其潛在的實力也足以令人印象深刻。按1997年的國民生產總值計算,這個經濟圈(大陸、香港和台灣)的綜合經濟實力將近15,000億美元,幾乎相當於世界第三大經濟。[5]
香港、大陸、台灣的國際貿易額分別位列世界第七、第十、第十四,他們之和則達9,543億美元(不過其中相當大的部分是這三個經濟體之間的貿易額),亦可算是世界第三大貿易體。若按年增長率6%至7%來預計,到2020年“中華經濟區”的經濟規模將可達到八萬億美元左右,約相當於美國2002年的國民生產總值(這一預計未考慮貨幣比值可能的變化)。如果采用近年來開始流行的PPP方式計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1993年即已把大陸的經濟高估為世界的第三大經濟了。自1980年到1989年,香港的年平均經濟增長率是7.2%,台灣是8.1%,大陸是9.0%,而自1990到1997年,三者的年平均經濟增長率分別是5.1%、6.4%和10.3%。[6]
從過去二十年的發展經驗來看,“中華經濟區”今後非常可能保持6%到7%的年經濟增長率。除了經濟增長和貿易量以外,1997年底這三個經濟體的外匯儲備是3,140億美元,位列世界第一。
現在,任何對香港經濟的觀察分析已經離不開對大陸經濟的分析認識;台灣經濟的繼續繁榮也已離不開大陸經濟的持續增長。在最近的東亞金融危機中,大陸受沖擊最小,台灣和香港次之。香港政府1998年向股市注入巨資、與國際炒家大戰的舉動引人注目;而大陸除了全力支持香港經濟並參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東亞經濟的救援計劃外,其關於人民幣不貶值的決定,也受到國際金融組織以及美國、日本、歐洲聯盟的極大讚賞。在這一時期,“中華經濟區”對東亞乃至世界經濟起了非常關鍵的穩定作用,其中,大陸的核心作用以及“中華經濟區”的整合作用,已開始顯現出來。“中華經濟區”已經可以被看成全球經濟中的一個舉足輕重的成員,它的重要性將隨著其內部進一步的經濟整合而增長。
二、以市場力量為主要推動力、在政府政策互動影響下發展的貿易、投資關系
1.大陸、台、港之間的經濟互補性和建立經濟合作的制度條件
從經濟結構上來看,大陸、台灣和香港存在著一種“自然經濟區”(Natural Economic
Territory)[7]的關系。大陸自然資源比較豐富,但經濟發展水平極不平衡,有豐富的人力資源和潛在的龐大市場。香港和台灣都有充滿活力的出口導向型經濟,擁有高效率的技術和市場開發能力,企業管理水平高,資本流動十分靈活。八十年代中期,香港和台灣的經濟正處於工業化過程中的產業升級換代的狀態下,從資本輸入經濟逐步轉向資本輸出經濟。在市場經濟力量的壓力和推動下,香港需要充分地利用其遠東國際金融中心、服務中心的地位,來應付工業升級轉移的要求。台灣則迫切地需要開拓新市場,同時轉移生產基地,以應付勞動力價格上漲、地價擡高、貨幣升值、環保要求上升等不利於產業發展的因素。而大陸則急需投資、技術、國際市場開發能力,來催動經濟改革。
三者之間長期以來早已存在著潛在的互補性,這些互補性需要構成了三個經濟體之間廣泛的經濟合作的基礎。但只有當大陸的經濟改革創造了市場條件後,三者才可能在互補性和區域勞動分工的基礎上發展經濟合作,“中華經濟圈”才能真正地形成。然而,僅有市場力量的推動,並不足以形成這樣的經濟合作;政府政策向這類合作的傾斜,也創造了必要的政治條件。
1949年中共未占領香港、而是把它作為資本主義飛地保留下來,這為“中華經濟區”的形成提供了一個關鍵性的難得的歷史機會。從最新的史料來看,保留香港當時之狀主要是毛澤東等領導人的一個政治戰略決定,目的是拉住英國、分化西方陣營,同時也保持一個對大陸有價值的“窗口”,在當時的決策中經濟利益僅被放在次要地位。[8]自1949年以來,西方國家對大陸實行了長時間的貿易禁運和經濟制裁,但英國統治下的香港始終是大陸對外交往的最重要的“窗口”。但是,由於在毛澤東時期大陸的經濟發展戰略主要是自力更生、不依賴外資外援,這種自我孤立主義的政策極大地限制了香港對大陸有利的經濟功能。
中共開始改革開放後,香港的行情大漲。在改革初期,大陸長期形成的內向型經濟結構和計劃體制無法有效地打開國際市場並推動外向型經濟發展,這時香港的經濟“跳板”作用就凸顯出來了。通過這個“跳板”,香港經濟面對國際市場靈活有效的經營方式很快就帶動了大陸的經濟發展,特別是與香港相臨的珠江三角洲地區的經濟增長。而北京在與港、澳、台灣相鄰的地區建立四個經濟特區的決定,又給中港經濟之間的交流創造了近一步發展的政策條件。首批開放的這四個經濟特區中,有三個(深圳、珠海、廈門)分別以港、澳、台為主要合作目標。這樣,以雙邊貿易為先導,合資建廠、大量直接投資為中心形式的經濟合作,很快就發展起來了。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香港就成為大陸最主要的貿易夥伴。中港貿易從1979年的35億美元迅速上升到1996年的450億美元[9],這其中也包含大量的台灣對大陸的轉口貿易。
當台灣的商界“非法”地通過香港轉口貿易和轉投資、快速發展兩岸間經濟合作時,台北也從1987年開始逐步放寬了相關政策,為兩岸的經濟交往開了政治“綠燈”。隨後,台港貿易從1987年的48億美元上升到1996年的285億美元,其中轉口大陸的貿易額超過200億美元[10]
香港的轉口貿易一直是香港經濟的關鍵部分,1995占貿易總額的83%。香港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經濟結構而成為大陸和台灣之間的重要轉口港,從中獲益甚多。
2.大陸、港、台之間特殊的三邊經濟合作
大陸與香港之間經濟合作的支柱之一是香港對大陸的大量直接投資。1982年,香港制造業的總產值是107億美元,工人人均生產率是25,501美元;而1995年總產值增加到298億美元,人均生產率躍升為87,789美元。香港本地制造業生產率的提升,很大程度上是向大陸轉移生產工場、利用大陸的廉價勞動力資源的結果。現在,香港制造業的工場已基本上轉移到大陸、特別是與香港相鄰的廣東各地,僅在廣東就雇傭了500萬勞工。而與此同時,香港本地的制造業勞工卻從高峰時期的87萬降為40萬[11]
在此過程中,香港經濟已與廣東、特別是珠江三角洲的經濟一體化了。港澳資本占廣東外資企業的70%、占外來投資的17%。隨著香港制造業向大陸的轉移,香港的經濟也同時調整為以服務業為中心的結構。現在,香港服務業占其總體經濟的比重已達81.7%,在亞洲居於最高水平,超過了日本和新加坡[12]。大量外資企業[13]、特別是港台資本企業進入大陸後,已在大陸的出口中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目前大陸出口的將近一半依賴於外資企業[14]。
香港除了通過轉口貿易和向大陸轉移加工制造業而推動大陸的經濟增長以外,同時還是大陸最重要的融資場所,大陸每年外匯收入的40%左右是從香港得來的。不過,大陸對香港經濟的持續發展也有巨大的貢獻。因此,大陸與香港的經濟合作基本上是雙向的。據不完全統計,到1995年大陸對香港的投資已超過300億美元,在香港注冊的中資企業已達1,750個,市值425億美元;中資控制了香港貿易的22%、銀行業的27%、船業的25%、建築業的12%。[15]
1997年以來,在港的中資數額又有大幅度增長。
與大陸和香港的經濟合作關系不同,大陸與台灣的經濟關系主要是單向的,以台灣對大陸出口、投資為主。這種單向型關系除了有經濟結構上的原因外,政治上的限制也是一個重要因素。1987年台灣開放對大陸探親、並解除了外匯管制,對大陸間接經貿的大門隨之打開了;大陸也相應地作出政策反應,於1988年頒布了第一個鼓勵台資的政策,然後又發布了一系列對台商優惠的政策,並於1994年制定了初步的對台商利益的保護法,目前正在起草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條例。據台灣官方的不完全統計,從1987年到1998年7月,兩岸貿易總額是1,530億美元,台灣的貿易順差是1,135億美元。[16]
海峽兩岸之間如此長期、大量的貿易順差,對台灣維持總的貿易平衡和順差是至關重要的。例如,1996年台灣在與大陸的貿易中獲得161億美元的順差,幾乎與當年台灣與日本的貿易逆差相抵。
在對大陸投資方面,雖然台灣起步比香港晚,但發展很快。從1987年開始,進入大陸的台資保持著30%到40%的年增長率。據台灣行政院陸委會的統計,從1991年到1998年7月,台灣到大陸的投資共21,456件、126億美元
[17];而據大陸的統計,到1997年底台灣到大陸的投資共有35,000項、350億美元以上,台資成為僅次於香港的在大陸的第二大投資者。[18]
即使是在李登輝訪美、大陸強烈抗議並舉行軍事演習、兩岸關系緊張倒退的低潮時期,台灣對大陸的投資仍在繼續增長。這說明,由市場經濟力量主導的經貿發展的內在邏輯已不為政治因素所左右。
在大陸的經濟發展中,台資的作用與港資明顯不同。港資除了投入房地產開發市場和其它投機市場外,大部分集中在面向出口的勞動密集型加工業;起初以合資為主,投資區域相對集中,投資的技術含量低,大陸只能獲取粗放生產過程的加工費。而台資一開始就以獨資為主,盡管也集中在勞動密集型出口加工工業,但投資領域比較寬,有部分投資項目面向大陸的國內市場,使用大陸原料的比例較高(超過50%),約有35%左右的產品進入大陸市場[19],對大陸經濟結構的調整起了很大作用。
中、港、台經濟合作的一個關鍵條件是三邊合作。換言之,沒有香港的轉口、融資、調和作用,這種特殊的經濟合作關系可能根本建立不起來。比如,台資擅長的那種“海外接單、大陸設廠、香港押匯”的經營方式,就很好地利用了這個三邊關系。這個三邊結構可以保證經濟合作有穩定的基礎,調和了很多可能發生的糾紛,並可幫助建立某種“統一戰線”來應付那些影響到三方共同利益的問題。比如,大陸對美出口的相當大部分是由港、台公司經營並通過香港轉口的,1995年大陸、台灣、香港對美國市場的依存度分別是18%、24%、20%[20],三方各自都有對美貿易順差。當大陸與美國之間發生最惠國待遇之爭時,任何取消大陸的最惠國待遇的政策都可能極大地損害港、台資本的利益;因此,三方可以因共同利益而結成非正式盟友,以遊說美國政府繼續給大陸最惠國待遇。這就是為什麽最後一位港督彭定康一方面為政改的問題與北京劍拔弩張地爭鬥,另一方面他又到美國去為維持大陸的最惠國待遇而遊說。事實上,大陸與美國的貿易不平衡狀態日益惡化,與港台同大陸的經濟合作有直接關系,這種三邊經濟合作把相當數量的對美貿易順差從港、台經濟轉移到大陸去了。[21]
三、經濟一體化與政治一體化的覆雜關系
如果把政治一體化簡單地理解為參與者之間對主權的認同、以及法律和政治制度的逐步統一,那麽以上所分析的這個涉及三邊的、以市場經濟為主要推動力、政府間政策互動影響下的經濟合作乃至經濟一體化,與主要以政治力量、戰略考慮為中心的政治一體化之間,是一種什麽樣的關系呢?經濟一體化對政治一體化到底有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呢?
一般來說,經濟一體化當然可以促進政治關系的改善,但卻不一定必然導向政治一體化。主要原因是,盡管經濟全球化導致經濟體之間主權界限的模糊化,但政治體之間的主權關系仍然是比較明確的。另外,經濟活動與政治活動的目標畢竟不大相同,經濟活動的共同利益遠比政治行為的互利結果更明顯、更容易達成共識;只有在經濟合作的雙方或多方建立起了對政治關系前景認同的基礎上,經濟一體化才會對政治一體化起有力的推動作用。當然,如果經濟合作關系中的一方可以完全主導和控制雙邊政治關系,則經濟一體化可能直接產生政治一體化,但這可能是某種強制性的結果,大陸與香港的經濟、政治關系即為一例。
1.香港與大陸之間的經濟和政治合作
香港一直是個經濟自由化程度很高的經濟體,港英政府很少直接幹預經濟,但英國統治下的香港社會雖享有自由的經濟環境,卻無真正的民主政治體制。香港回歸大陸前,其政治命運取決於中英政府的談判,而香港居民自身的政治取向實際上沒有多少影響力。在八十年代,當中英開展談判、簽署聯合聲明、制定香港基本法時,適逢香港與內地的經濟合作日趨活躍;如果說,大陸香港之間的經濟合作對中英談判及聯合聲明有任何影響的話,也許可以認為,正是這種經濟合作的前景促使北京政府下決心在法律上作出安排,以保持香港經濟的繼續繁榮,這也就是鄧小平的“一國兩制”政策最重要的出發點。其實,在北京的算盤里,把香港納入“社會主義祖國”的“一國一制”,始終是個有很大誘惑力的設想;但如此之政治安排的經濟代價太大了,所以才退而求次,提出了“一國兩制”的妥協方案。應該說,這個方案確為一大創造(至於創造這一方案的功績是否能都歸於鄧小平個人,則顯然是大可爭議的)。它顯示出北京對國家經濟利益的重視和策略上的靈活性,而且可能為將來處理海峽兩岸的政制安排提供試驗的機會和重要的法理依據。
當香港的商界人士認識到,香港將來的命運最終掌握在北京手里,他們的經濟合作熱情就與精明的政治考慮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了。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隨著中英聯合聲明的簽署和中港經貿的飛速發展,香港商界人士對大陸的科技文教領域大筆捐款投資;同時,幾乎香港商界所有的頭面人物都積極地建立起與大陸官方的各種渠道、特別是與中共權勢人物的私人關系。中港的經濟一體化增強了雙方精英的政治合作,而這種政治合作又進一步導致大陸的權力資本勢力在港大量投資發展、並與香港商界結盟。香港首任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的選任,就反映出這種政商結盟的行政安排。對北京和香港來說,這樣的政治安排是雙方精英在政治經濟關系上都能接受的,也與香港的自由經濟體制相容。
2.大陸與台灣之間的經濟合作及政治關系互動
大陸與台灣之間的經濟合作與政治關系的互動演變,自然比大陸與香港之間的關系要覆雜得多。兩岸之間的經濟合作首先是由市場的力量啟動的,雙方經濟關系的發展對政治關系的演變有非常重要的影響。雙方政治關系的任何突破,都是在人員交流及經貿關系發展的基礎上出現的;沒有經貿及人員交往開道,政治關系的改善勢難推進。
兩岸經濟關系的發展毫無疑問地促進了雙方的接觸和交往,從而有助於緩解和減輕雙方在政治關系上的對立和分歧。在大陸目前的政治經濟結構下,兩岸發展經濟合作也會對大陸的對台政策產生重要的、正面的影響,比如可能降低大陸用武力解決統一問題的可能性。但如果以為雙方經濟上的接近會自然地導向政治合作,那就未免太天真了。兩岸經濟關系的發展固然可以為雙方政治關系的發展提供更多的選擇,但海峽兩岸都會把彼此之間的經濟合作當作政治談判中討價還價的重要工具或“底牌”,從而可能給政治關系的演變增添更多的限制。
對北京來說,發展與台灣的經貿關系、吸引台資,幾乎是有百利而無一害,可一舉多得,一方面在經濟上受益,另一方面給台灣增加政治壓力,同時台商到大陸投資也等於給大陸送來了人質。因此,北京一方面完善有關的法規,進一步鼓勵台資進入大陸;另一方面不斷用經濟利益和“三通”等要求,向台北施加政治壓力,以經促政、用經濟合作來達到壓對方參加政治談判的目的。
而對台北來說,發展與大陸的經貿關系固然有巨大的經濟利益,但政治風險也相當大。如果說,雙方的經濟合作還可被視為雙贏的話,那麽在經濟合作的政治後果方面,就幾乎是一場零和(Zero-sum)遊戲了。如果用“相互依賴”理論來分析,那麽,判斷雙方力量對比的關鍵在於,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依賴是否可被替代,以及建立替代型經濟關系的代價和政治損失有多大。一般情況下,雙邊關系中經濟力量強的一方,在相互依賴的關系中比較占優勢。
所以,台灣政府的應對之道就是,盡量把台灣對大陸經濟、特別是在出口及投資方面的依賴性,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因此,政府發布了行政性指令,安排投資項目審核、限定投資規模、不許對大陸的基礎建設投資、限制相關企業對大陸貿易的增長率等;同時,還提出了替代性的“南進政策”和“戒急用忍”這樣的政經合一的政策。不過,由於這兩種政策主要反映出政治目的,與市場的要求不甚相容,實施中自然就有相當困難。台灣的商界之所以對“南進政策”不以為然,對“戒急用忍”政策亦頗多批評,既源於東南亞投資環境、生產開發條件不理想等客觀因素,也與企業不願為政府的行政措施所束縛有關。目前,兩岸經濟互相依賴的程度還遠未達到可左右對方總體經濟發展的程度,台北始終很小心地把握、控制著台灣經濟對大陸經濟的依賴程度,現在台灣的出口對大陸的依存度僅為18%,低於台灣自定的警戒線。
由於兩岸的體制不同,在互動過程中台北常居於下風。在台灣的自由市場制度中,政府的硬性行政控制很難奏效。而在大陸的政經體制中,依然廣泛存在著行政命令和變相的計劃控制,市場化過程中出現的多元化社會力量對政治體制的影響和約束力仍然很弱。因此,北京政府對經濟政策的控制能力強於台北。不過,台灣比香港有一大優勢,就是它畢竟在政治上是個獨立的實體,可以與大陸抗衡。所以,北京也明白,照搬香港的“一國兩制”來解決台灣問題,看來是成算不大。此外,對中共來說,海峽兩岸經濟合作的前景以及由此帶來的政治、安全關系上的挑戰,是必須認真面對的考驗。比如,台資大量進入大陸後,在削弱中共的意識形態及其政治文化上的主導地位、乃至政府對社會的控制能力方面,無疑有潛移默化的影響,雖然這種影響非常微妙、短期內未必能看出效果。
在海峽兩岸的政治關系中,盡管雙方的官方聲明都稱國家統一為政治目標,但在這個所謂的政治統一目標的解釋、前提、完成方式、統一後政治制度建立等關鍵問題上,雙方都有重大分歧,以至於在彼此的政治定位上都沒有共識。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恐怕連在經濟一體化方面都難達成真正的共識,更何論政治一體化了。
顯然,經濟一體化與政治一體化是兩個相互聯系、但決不等同的過程;只有當兩個一體化的目標完全兼容時,兩者才有相互促進的作用。由於合作雙方的經濟利益與政治利益並不總是和諧的,如果在雙方政治關系前景這一問題上有很大分歧,那麽,即使他們有進一步推動經濟一體化的想法和行動,也並不意味著經濟一體化會對政治一體化發生決定性的影響。此外,雙方既定的政治結構可能會促進經濟合作,但也可能減弱這種合作。
四、經濟一體化背景下執政者面臨的挑戰
經濟一體化對區域政治可能構成某種挑戰。一般來說,在一個集權體制中,市場化導向的與外部經濟體的經濟一體化過程,會帶來國內經濟利益的多樣化,從而發生對政治過程的積極影響。比如,以市場需求為中心的經濟活動會削弱中央集權,減弱中共政治體制對社會的幹涉能力,最終還會推動對政治制度變化的社會要求。目前,香港經濟與大陸經濟的一體化正在繼續發展,而香港經濟與廣東、特別是珠江三角洲地區經濟的一體化已達到相當高的水平。這個經濟一體化過程對今後中國地方政治的發展會有極大的影響。首先,港、台資大大地改變了大陸的經濟結構,逐步削弱了中央政府的集權能力。其次,在南方沿海諸省、特別是廣東省,以港、台資為重要支柱、出現了新興的經濟利益集團,他們開始對地方政府的決策過程發揮影響力,使得地方政府對本地經濟利益的關注似乎已超過了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的關心。在調整稅制和金融政策等方面,中央與地方之間已開始形成一種新的討價還價式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一體化帶來的政治效應,最終將會產生有利於進一步經濟一體化的政治演變還是相反,仍需拭目以待。
與中港關系不同,海峽兩岸之間雙邊關系的發展,更大程度上涉及到區域政治和區域安全。在此,筆者只作一些初步的分析。首先,海峽兩岸雙方政治利益的兼容性一向很低。大陸對兩岸間經濟合作前景之期待,並非其對台政策的決定性因素;而對台灣來說,與大陸發展經濟合作是其對兩岸關系的興趣所在,就連追求台灣獨立的民進黨也不反對(如許信良就提出了“西進政策”),但在政治關系問題上卻與大陸有重大爭議。其次,台灣與香港不同,涉及到覆雜的國際關系。盡管國際經濟勢力非常關注香港的經濟現狀,但香港的政治演變對他們的影響不大,所以北京仍可主控香港政治關系的演變;但台灣問題對美國日本、特別是對美國的政治,卻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在海峽兩岸的關系中,一些重要的周邊國家如日本、美國等,不僅有經濟利益,而且有政治利益的卷入以及安全關系的考慮。由於國際關系的變化可在很大程度上幫助保持或改變兩岸間的政治和軍事力量對比(例如,對美日安全協定是否涵蓋台灣的解釋和向台灣提供先進武器)。所以,這種國際因素會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弱化兩岸之間經濟合作對雙邊政治關系的影響。沒有雙邊政治關系的改善,兩岸的經濟合作的發展也會面臨很多政治障礙。
在海峽兩岸的政治關系方面,香港並非置身度外,它的地位非常微妙。只要大陸和台灣之間未實現“三通”,香港就能繼續保持其第三者和中轉站的作用、從兩岸關系的隔閡中獲益。而且,正因為有台灣存在,北京希望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央政府的“一國兩制”關系可起示範作用,所以會很小心地處理中港關系,對香港實行比較寬松謹慎的政策,這對香港無疑是好事。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陸、香港、台灣這三方的經濟合作中,政府的政治方面的政策常常是被動地跟著經濟發展的需要走,在經濟交往持續擴大的過程中不斷地自我調整以適應新的現實。當經濟合作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就需要法律化、制度化;若有關各方在經濟一體化問題上形成某種共識後,就不得不設法解決相關的政治問題,由此又面臨在政治問題底線上攤牌的可能,比如參與者之間的政治定位問題就會提到日程上來。由於大陸和台灣既是經濟合作夥伴、又兼政治對手,這種情形對雙方的執政者來說都是嚴峻的考驗。
中共曾在香港問題上提出了“一國兩制”的解決辦法,並接受了中、港政治關系、法律安排上的妥協;若能以此為借鑒,則在與台灣的政治關系問題上,作些讓步也並非不可以。不過,現在台北是把寶押在大陸的政治制度之變化上,即視大陸的民主化為兩岸走向統一的最重要前提,把政治一體化與大陸民主化的前景聯系在一起。這樣的要求在當前形勢下有相當的合理性,但未來一旦大陸的政治結構發生變化了,台灣可能仍然面臨政治難題。以為大陸的民主化將可使兩岸統一的問題迎刃而解,只是一種良好的願望,問題絕非那樣簡單。因為,大陸的民主化並不會自然消除雙方政治利益上的分歧,很難自然地產生兩岸政治一體化的機會。
結論
“中華經濟區”的經濟一體化已取得很大進展,一種相互依賴的經濟關系實際上已開始建立,經濟整合的趨勢也已出現,這些經濟變化都對“中華經濟區”內政治關系的演變產生了重要的影響。但從根本上來看,經濟合作與政治合作各有自己發展的內在邏輯,兩者可兼容也會有矛盾。在“中華經濟區”有關各方的合作問題上,經濟一體化的共同利益遠比政治一體化的前景更明顯、更吸引人,所以經濟一體化自然地先行一步。只有當各方都能認同該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共同利益,以此為基礎才可能討論政治關系的前景;只有確立了政治合作關系的共同目標,“中華經濟區”內經濟整合的邏輯才能與政治整合的邏輯相兼容,也才會有更好的發展前景。大陸海協會主席汪道涵曾說過,統一後的中國既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是中華民國,而是海峽兩岸人民建立起來的統一的新中國。這或可成為海峽兩岸雙方促進一體化的共同認知。然而,經濟合作的發展和政治關系的演變,常常是政治人物始料不及的。在活躍的市場力量的影響下和經濟合作的不斷變化當中,決策的出發點和政策的主導作用常常會被沖擊、削弱,以至於失去其原來設想的作用。
如果從循環的角度來看待歷史的話,1997年香港的回歸與未來大陸和台灣可能的統一,可被視為一個始於160年前的“Back to the
Future(回到未來)”的歷史循環。在1840年的鴉片戰爭中,英國人的堅船利炮打開了中國的大門,迫使清政府割讓了香港;而50多年後的甲午中日戰爭又逼迫中國把台灣割讓給日本。如果今天已隱然出現的“中華經濟區”,能通過經濟合作發展成一體化、並進而延伸到政治一體化,那麽,中國將來就能最終實現國家的統一,而終結這個歷史循環。當然,即使歷史能再還中國一個統一之象,恐怕也不會再現那種中國為東亞政治經濟核心的舊格局。當時的中國是在接戰失利、任人宰割的情況下,不得不加入西方列強主導的世界體系。而在今天的“中華經濟區”內,相關的三方是在經濟合作的基礎上,主動、積極地加入全球化的世界經濟體系的,今後也將在經濟合作中形成經濟上相互依賴的關系,並進而實現經濟整合;如果這種經濟整合能最終導致政治關系的根本改善,以至實現最終的政治統一,那也許才是“回到未來”的真正的歷史意義。
法治:社會轉型時期的制度建構
──對中國法律現代化運動的一個內在觀察
梁治平
中國文化部藝術研究院中國文化研究所研究員
一、“法治”,一種新的意識形態?
二、法治的兩種概念
三、移植的法治?
四、傳統與現代性
五、國家悖論
六、法治的正當性
一、“法治”,一種新的意識形態?
八十年代以來,中國社會經歷了一系列急劇的、有時是戲劇性的變化,其中,在所謂“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名目之下,法律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的改變,法律向社會生活諸多領域的滲透,以及法律話語在知識階層乃至一般民眾當中的傳布,尤為引人矚目。不久前,中共領導人再次提出“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口號[1],從而開啟了又一輪的“法律熱”。作為一種主導話語的“法治”,似乎正在成為一種新的意識形態。
當然,人們所談論的“法治”,其含義不盡相同。官方的“法治”論說特別突出“社會主義”這一限定語,而這意味著共產黨一黨專政地位的不可動搖。“社會主義法治”的提法同時也被用來抵制“法治”理論的普遍主義訴求,這時,“法治”又被冠以“中國特色”一詞,從而與主要是源於西方社會的法治理論和實踐區別開來。[2]
這些用語和區分也反映在法律學者的論說當中,並且將學者們的立場區分開來。他們中有些人亦步亦趨地為官方的主張(各種“提法”)提供理論依據,也有人同時把這種主張當作黨同伐異的武器。另一些人則循著“法治”(The
Rule of Law)與“人治”(The Rule of
Man)的界分,進一步區別“法治”(Rule of Law)與“法制”(Rule by
Law)這兩種概念,並在此基礎上闡述其法治理論。還有些人從自由主義的理念出發,主張跨文化和超時空的普適價值,並把這些價值視為“法治”和“憲政”的道德基礎。[3]
不過,由於存在某些共同的和未經反省的前提和預設,這些不同論說之間的對立未必像表面上那樣顯著。
首先,有關“法治”的論說基本上是在一種濃厚的政治氛圍當中、並且主要是圍繞著現實的政治運作發展起來的,其結果是,對“法治”問題的思考常常被限制在表層政治的層面,其中可能涉及的理論問題則多被忽略。[4]
其次,由於“法治”論說與政治論說之間的密切聯系,也由於八十年代以前的全能政治的影響猶在,一個與國家制度建設和政治權力運作有著密切關聯的“法治”事業就被賦予了特殊的重要性,它被期待著解決的不僅是政治和經濟問題,而且包括這個時代所有重要的社會問題。這種期盼與信念,在流行的所謂“法治的時代”這一口號里得到恰當的表達。[5]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在一種單線的和化約式的思想和表述方式中,“法治”作為“現代化”事業的一部份,又被視為社會“進步”的一項偉大工程[6],不僅是可欲的,而且是必然的,其本身的正當性不證自明;而在這一“現代”取代“傳統”、“進步”戰勝“落後”的歷史進程中,國家居於領導核心,負責整個“法治”工程的規劃和實施,知識分子則擔任著不僅是啟蒙民眾而且(在可能的情況下和以不同的方式)教導統治者的重要角色。這些看法和信念,即使沒有全部為“法治”的鼓吹者們明白而自覺地主張,至少或多或少地存在於他們的潛意識當中、支配著他們的言行。然而,正是這些基本預設,這些本身未經認真反省的看法和主張,使人們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失去了提問的能力。著眼於這一點,我們可以說,僅僅把官方的“法治”論說視為意識形態是不夠的,事實是,“法治”正在成為我們這個時代的意識形態。[7]
指出當代中國“法治”論說的意識形態色彩,並不是要拒絕法治的理念,或否定法治理論與實踐對中國社會發展可能具有的意義;相反,這樣做的目的是要對“法治”理念本身進行理性的和批評性的檢視,通過把“法治”理論置於中國特定的歷史、文化和社會情境中加以反思,重新認識其歷史的和現實的意義,進一步確定其性質、力量和限度。從這樣的立場出發,本文將不把法治的訴求視為當然,而是要問:在中國,作為一項歷史性要求的法治是如何發生的?推行法治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麽?法治的價值何在?實現法治的途徑是什麽?通過誰來實現法治?什麽樣的法治?它會給什麽人帶來好處?什麽樣的好處?法治應當被視為目的還是手段?法治的正當性何在?顯然,這一系列問題遠非通過理論推演或者概念梳理所能夠回答,而需要引入諸如歷史、文化、傳統這類與特定社會情態有關的因素,這樣,我們便不可避免地引入了所謂的“內在視角”。
本文所講的內在視角至少包含三重含義。首先,它要求我們從一個社會的內部去看問題,要求我們了解這個社會的發展脈絡,尤其是這個社會在其漫長的歷史中經常遇到並且感到困擾的種種問題,看這些問題與法治訴求之間有著或可能有什麽樣的聯系。其次,因為強調社會發展內在脈絡的重要性,我們便不可避免地要重新審視傳統與現代的關系,既不簡單地把“傳統”視為“現代”的對立物而予以否棄,也不把任何名為現代性的事業都看成是對傳統觀念、制度的全面剔除和取代。為此,我們需要有一種長時段的歷史的眼光,不只是從現代看過去,也學會由過去看現在。最後,但絕不是最不重要的,內在視角還要求我們改變以往所習慣的自上而下看問題的方式,嘗試著自下而上地了解和看待這個世界。因為,法治所涉及的不只是社會的上層或社會中的少數人,法治是一項宏大的事業,它影響到無以計數的普通人的生活,又受到這些普通人的活動、努力和追求的影響並因而發生改變。
強調和主張所謂的內在視角,並不意味著無視或否認中國現代性事業中外部因素的存在,也不意味著試圖降低這些外部因素的重要性。這樣一種主張首先是基於此一基本信念,即任何一種現代性事業都只有在一個社會的歷史、文化和日常經驗中紮下根來才可能血肉豐滿地存活下去。無論自由主義、憲政主義、還是法治、民主,除非中國的民眾自己感到了對它們的需要並為之奮鬥,否則,談論這些觀念、學說和理論的意義將是相當有限的。由此信念出發,我們就會把注意力集中在中國社會本身,並且追問,中國社會為什麽需要法治?中國需要什麽樣的法治?這時,外部因素並未被忽略,而是被置於內在視角中理解和敘述。
顯然,這里涉及的問題相當覆雜和微妙。比如,就本文所討論的主題而言,外部因素所起的作用是怎樣的,應當如何估價?在所謂的內在視角中,外部因素與社會發展的內在脈絡是怎樣結合起來的?它們之間的關系應當如何來把握?對這些問題,我將在本文適當的地方加以討論,但是,在此之前需要強調的是,內在視角並不預設任何一種形式的二元對立,無論是東方與西方的對立還是內部與外部的對立,也無論這種對立中的一方被看成是好的還是壞的、純潔的還是邪惡的。同樣,內在視角並不預設某種認識論上的優勢,按照族群或者文化來劃分觀點或者觀點的正確性。主張內在視角旨在強調問題的內在性,它所針對的是那些忽略了問題內在性的外在視角。外在視角可能采取各式各樣的形式,比如,把中國今天正在開展的法治事業主要視為某種外部要求的產物,它可以是對國際社會壓力的某種反應,也可以表現為對外國投資者要求的滿足;又比如,把法治看成是國家加於社會、知識精英加於民眾的東西,或者是某種社會發展規律或歷史必然性的顯現。持這類看法的人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國家的人;他們可以是商人、律師、官員,也可以是學者。而無論什麽人,只要持外在視角去了解和看待中國的法治,他們的看法都很容易脫離社會現實,並且程度不同地忽略那些有價值的和應當注意的問題。[8]
要從內在視角出發回答上面提出的問題,首先需要確定適合於本文討論目的的分析性的法治概念,這種法治概念應當既不脫離人類已有的法治理論和實踐,又能夠在中國社會內部找到其根據。其次,通過回顧中國近代以來的法律現代化運動,我們可能發現一些線索,它可以幫助我們了解這場運動的背景和原因,尤其是了解可能通過引入和建立現代法律制度來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就其產生和存在於社會內部這一點看,可以說是“固有”的,而就它們可能通過引入現代法律制度和原則來加以解決這一點來說,它們又是現代的。這樣,我們就在“傳統”與“現代”之間建立起某種重要的和內在的聯系。再次,同為現代性事業的一部份,(現代民族)國家建設是與法律現代化運動平行且密切相關的另一主題,值得我們特別注意。實際上,國家與社會、國家與法律以及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動態關系既是我們理解中國法律現代化運動的重要方面,也是中國當代法治發展的關鍵所在。最後,我們將討論法治的合法性問題。這個問題將引導我們進一步探究“法治”在近代以來中國社會發展大背景中的位置,探究和說明法治與其他重要政治制度如民主之間的微妙關系。
二、法治的兩種概念
這一節討論法治的概念,其旨趣有二:了解“法治”的一般含義;確定進一步討論的參照框架。
討論“法治”概念的一般含義,並不預先假定存在所有人都同意的“法治”定義或理論,而是基於這樣一種考慮,即現有的“法治”理論和實踐,無論其淵源所自,業已成為人類的一種共同遺產,以致我們既不可能孤立地看待比如中國社會正在推行的“法治”,也不可能脫離已有的各種“法治”理論去討論“法治”的概念。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下面的討論必須全面細致地考察所有這些既有的理論。系統地描述和分析現有的各種“法治”理論,無疑是一項極有價值的學術工作,但那不是本文的目的。本文對於“法治”概念的興趣,毋寧說是策略性的。換言之,本文的興趣主要不在“法治”概念本身,而在其幫助我們了解和說明現實的力量,在於這些概念與我們所關心的問題之間的適當聯系。
根據其字面之義,所謂法治,即是相對於“人治”(Rule
of Men)的“法律之治”(Rule of Law或Governance of
Law)。前者意味著專斷和任性,後者則力圖確立某種非人格的統治,以去除人性中固有的弱點。亞里士多德視法律為沒有情感的理性,就是著眼於這種區別。[9]
然而,法律之治並不能在人的參與之外自動實現,反之,“人治”也並不排斥法律的運用。因此,人治與法治的區別與其說在於法律之有無,不如說在法律之運用方式。[10]
換言之,“法治”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則,正是這些基本原則使之成為區別於“人治”的另一種秩序類型。那麽,法治究竟包含哪些基本原則,它的主要內容都是什麽?對於這些問題,人們的看法不盡相同。有人把確保個人權利視為法治的核心,還有人認為法治必須體現平等、實體上的公正等價值觀念。換言之,他們都強調法治中的“法”,把“善法”、“良法”或曰“公正的法律體系”視為實現法治的前提[11],本文稱之為實質性的法治理論。另一些人的看法則與之相左,這些人同樣也信奉自由主義原則、推重自由民主的制度和價值,但他們更強調程序公正或者形式正義的重要性,認為這些就是法治的基本內容。[12]
這就是所謂的程序性的或形式化的法治理論。[13]
本文傾向於後一種法治理論,並試圖在這種理論的基礎上確定本文所使用的法治概念。[14]
不過,在開始仔細審視和討論這種法治理論之前,似乎有必要先簡略地討論一下前一種法治理論,說明本文不采用這種理論的理由。
實質性的法治概念
195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開的國際法學家大會討論了法治問題,並在其報告的第一條中宣布:“在一個自由的社會里,奉行法治(the
Rule of
Law)的立法機構的職責是要創造和保持那些維護基於個人的人類尊嚴的條件,這種尊嚴不僅要求承認個人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而且要求促成對於充份發展其人格乃是必要的各種社會的、經濟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條件。”[15]
顯然,這是一個極具現代意味和規範性的法治概念,它不但堅持依法行使權力的原則,也不僅張揚個人自由與尊嚴,而且對實現這些原則和價值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教育條件提出了一系列積極的要求。沒有理由認為這些主張和要求與本文下面將要討論的法治理論無關,也沒有理由認為它們與中國今天正在進行的法治實踐無關,盡管如此,基於下面要提到的理由,本文寧願采取一種更加“保守”的法治概念。
首先,這種法治理論包含了太多的內容,尤其是它強調了善法或者良法的重要性,而不可避免地引發大量涉及道德哲學和倫理學的論爭,這些論爭一方面很難在短時期內達到共識或得出令人滿意的結果,另一方面卻可能使人們無法將注意力集中到實行法治所涉及的一些更基本的問題上。在中國,這種可能因為另外兩種情形而愈加凸現。其一,傳統上,人們因為過份地注重所謂實質正義,常常傾向於超出法律去考慮正義問題,或者把法律與道德混為一談,或者把法律語言翻譯成道德語言,結果很容易忽視程序正義以及圍繞程序正義建立的合理的制度。[16]
這種情形即使在今天仍然甚為突出,並使得在整個社會中建立起對程序和對實證法本身的尊重困難重重。其二,大體上,人們習慣於籠統含混地思考問題,而較少細致地去劃分目標、階段,區分不同的制度功能,確定它們之間的覆雜聯系等。在過去的一百年里,中國人嘗試過許多不同的“救國”和“治國”方案,這些方案大多具有某種總體性特徵,並且極易於變成意識形態、教條或者標語、口號。正如上面已經指出的那樣,中國今天的“法治”正在遭受這樣的命運。
其次,指出並且強調當代法治所欲保護和促進的諸多基本價值,對於一個正致力於建立法治的社會來說無疑是非常有意義的。但是,中國今天面臨的最急迫、也最難解決的問題,與其說是重修憲法和法律、增補更多更好的條款,不如說是通過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和創造一種可能的社會環境,使業已載入憲法和法律的那些基本價值、原則逐步得到實現。[17]
後一任務正是我們下面要討論的法治理論的核心。由此也可以發現,一個內容相對有限的和“保守”的法治概念並不見得就是個容易實現的目標,也絕不是一個法律與社會發展的低標準。
再次,現代社會中人權的保障與個人自由的實現,無不與國家[18]在提供相應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條件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有關;但另一方面,國家對社會資源控制力的增加、尤其是行政權力的迅速膨脹,又可能成為對法治的一種威脅。這早已引起法治理論家們的嚴重不安和關注。在中國,人們因為不完全相同的原因遭遇到類似、但又嚴重得多的問題。因此,如何減少普通公民對國家的依賴、通過法律去規範行政權力、在法治原則的基礎上建立一個有限的政府,這些問題恐怕比對政府提出積極有為的要求更來得急迫和重要。
又次,一個具有很強規範性的法治概念可能有助於人們評判現行法律和設計未來的制度,但卻無益於人們描述和比較在巨大時空範圍內展開的不同制度設計和制度實踐,而有可能造成不同時代或不同文化之間對話上的障礙。簡而言之,這樣的法治概念不大適宜於本文所謂的“內在視角”。
最後,實現正義固然是法律的一個重要目標,但卻不是它唯一的目標。現代社會生活的覆雜性對法律提出了許多不同類型的要求;同時,面對這種覆雜性,法律也表現出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換言之,現代社會中的法律既不是只有一種使命和職能,也不是無所不在、無所不能。如何認識法律在現代社會中的功能、力量與限度,了解中國社會今天正在建立的法律制度對這個社會及生活於其中的人民可能具有什麽樣的意義,是每一個法治論者都必須關注的問題。
當然,不取上述的實質化的法治概念和理論,並不意味著經由法治所實現的社會價值不重要,也不意味著我們無需或者可以不考慮這些價值。毋寧說,我們是把這些問題放在一個更大也更覆雜的制度框架中來考慮,並在其中思考和確定中國當代“法治”可能具有的邊界。
程序性的法治概念
與實質性的法治理論相比,形式化的法治理論也不乏擁護者,盡管他們彼此之間也存在許多意見分歧。這里,我們可以提到兩種淵源不同的法治理論,它們不僅出發點不同,用力的方向也不同,但耐人尋味的是,它們所列舉的“法治”的基本原則大體相同。在《法律的道德性》一書中,Lon
Fuller標舉出法律的八種基本特徵或原則,即法律具有一般性和公開性、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規定清晰明了、法律不自相矛盾、法律不要求不可能之事、法律具有穩定性、官員所為與公布的規則相一致。這八種特徵或原則構成了Fuller所謂的“法律的內在道德”;在他看來,違背了這些原則中的任何一項,不僅會導致法律的不完善,而且使得整個法律體系名實不符。[19]
與這種強調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內在聯系、根據某種道德標準來理解法律的自然法傳統不同,法律實證主義注重的是法律與道德的分野,它所提出的法律概念並不以道德考慮為前提。在談論法治原則時,法律實證主義者注意的依然不是道德因素,而是法律本身的職能。比如,Joseph
Raz只是根據“法治”(The Rule of
Law)概念的字面含義去推論法治的基本原則。他指出,“法治”一詞有兩種含義:其一,人們應當受法律統制並且遵從法律;其二,法律應當安排得讓人們能夠依法行事。[20]
然而,法律必須具備什麽樣的品格才能實現其指導人們行為的職能呢?在Raz看來,至少應該做到以下八條:一,所有法律都應公布於眾,且不應溯及既往;二,法律應保持相對穩定;三,具體法律的制定應當遵循公開、穩定、清晰和一般性的規則;四,必須確保司法獨立;五,自然正義諸原則必須得到遵守;六,法院應對立法及行政活動擁有審查權;七,訴訟應當易行;八,遏止犯罪機構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不得侵蝕法律。[21]
比較上面兩組原則,二者之間的類同可以說是一目了然的。這部份是因為兩位法學家都在法律與法律所要實現的目標之間做出了區分。Fuller強調,他力圖闡明的法律概念是程序性的,即它不涉法律規則的實質目標。[22]
Raz也明確指出,他提出的法治理論是形式化的,它區分了法治同法治所保障的價值,並把注意力集中於法治本身。這種共同傾向也使它們面對有時是相同的批評。有人認為,程序性或形式化法治理論的問題是,它們的原則過於寬泛,以致於在自由民主社會之外也可以為其他政治形式所用。[23]
Raz顯然樂於承認這一點,他明確地說,“法治”並不是自由民主社會特有的制度。相反,一種非民主的法律制度、或一種建立在種族隔離和性別歧視基礎上的法律制度,在滿足“法治”的要求方面可以不輸於任何一個自由民主社會中的法律制度,盡管這並不意味著前者比後者更好。[24]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法治僅僅是法律的內在價值或優長,就好比“鋒利”(的特性)之於刀;鋒利的刀就是“好”刀[25],而刀之好壞與刀之用途的好壞是截然不同的兩件事。
問題是,區分法律的內在優長與法律所要實現的外在價值是一回事,在什麽地方劃定二者的界線則是另一回事。對Fuller這樣的法學家來說,Raz的“法治工具論”是無法接受的。盡管Fuller的法律概念是程序性的,其法治原則與Raz闡明的原則相去不遠,但Fuller所關注的卻是法律的道德性。在他看來,法治絕不只是一把可以被用於各種不同目的的鋒利的“刀”;法治所具有的內在道德價值限制了它的使用範圍。比如,他認為,根據種族標準制定的法律就無法滿足法律內在道德性的要求。[26]
更重要的是,即使是程序性的法治理論也包含了某種特定的人論,即假定人是能夠理解和遵守規則,並且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具有個體尊嚴的能動主體。[27]
總之,在闡述了基本上相同的法治原則之後,兩種不同的法律學傳統轉向了完全不同的方向。
把上面兩種理論置於中國的歷史、文化語境,我們很容易在其顯而易見的共同性之外發現一些未經言明的共同預設。比如,當Raz談到司法對立法和行政的審查權時,他已經假定了某種把這些活動區分開來的原則,而這個原則對中國的政治和法律傳統來說是相當陌生的。同樣被他列為法治原則的“司法獨立”則更是如此。盡管Raz力圖將其法治概念盡可能廣地推及歷史上所有的法律制度,但他所闡明的法治原則卻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現代法律制度的實踐基礎之上的。
當代另一位重要的自然法理論家John
Finnis正確地指出,法治(及其原則)並不只是一些規則和條目,它還涉及一系列覆雜的過程與制度。比如,僅僅把官方制定的各種規則、決定、先例等印刷公布,並不足以實現法律公布(公開)這一原則;後者還要求有職業律師的存在,其職責就是通曉法律,而且能在沒有特別困難並且不過高收費的情況下為所有當事人服務。Finnis認為,經歷史經驗證明的法治制度還包括司法獨立、法院程序公開、法院對其他政府活動的審查權、法院對包括窮人在內的所有人開放並且容易進入。這樣,法治(The
Rule of Law)就與法律規則(a rule of
law)區別開來。授權一個暴君為所欲為的規則可以是一條法律規則或一部憲法(a
constitution),但它肯定背離了法治和憲政(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28]
Finnis並沒有另外闡發一套法治原則,而是接受和采納了Fuller甚至Raz所闡明的原則。但他有力地證明了下面這一點,即法治作為一種特殊秩序類型,不僅僅是法律的內在優長(virtue),而且也是人類交往的一種善德(virtue);通過限制專斷的權力、使之服從法律統制,通過把確定性、可預測性等引入社會生活,法治讓每一個個人成為他們自己,也就是說,成為能為自己行為負責的、擁有自主和尊嚴的個人。[29]
本文采用的分析性概念
顯然,上述不同法治理論之間的共同點比理論家本人願意承認的更多。這並不奇怪,因為所有這些理論實際上是同一歷史文化的產物;它們出於同樣的經驗,有同樣的制度基礎和實踐背景,它們甚至出於同一種思想傳統,即西方近代自由主義政治和法律傳統。[30]
因此,如果不是要深入上述理論之間的歧異與論爭,我們可以滿足於已經指出的二者之間的若幹共同點,即一種程序性或形式化的法治概念、法治的若幹基本原則、對法治的某種制度性理解和闡述、以及法治與其他一些基本價值之間這樣那樣的聯系;然後,在此基礎之上考慮適合於本文的分析性概念。這樣做的恰當性乃是基於以下考慮:首先,程序性或形式化的法治概念把注意力集中於作為規則系統的法律本身,不失為對法律理論與實踐的精辟總結,因此,盡管這是個有爭議的法治概念,但它所闡述的基本原則卻是其他政治和法律理論在討論法治問題時無法回避的;其次,由於其形式化的特徵,將這樣的法治概念應用到具有不同歷史、文化背景的社會時(在這里是中國),既可以保持其基本意蘊,又能適當地考慮到這些特定社會的歷史背景和發展狀況,並為法律和社會發展的多樣性留出空間;再次,通過對法治與法治所實現的社會價值之間關系的適當區分,有可能一方面理性地了解法治的基本原則以及法治的限度,避免對法治的盲信,另一方面又不忘記賦予法律制度特殊重要性的人類欲求。
總的來說,我們首先是把法治理解為一套原則,它包括Fuller和Raz列舉的原則但不僅僅限於這些,比如也可包括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人們可以做的、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不得被視為過犯而受到懲罰等原則。其次,我們也把法治理解為圍繞這些原則建立起來的一系列制度,一種人們能夠據以規劃其長久的生活、因而使人類生活變得可以預見和可以控制的制度框架;構成這套制度的不只是相對完整的法律典章和立法、司法體系,而且包括與之相配合的法律職業和法律教育,包括法律職業群體的職業素養,也包括使得一般當事人可以並且易於利用來實現其訴權的一系列程序和法律服務設施。第三,我們還把法治理解為一種特殊的社會組織形式和一種特殊的秩序模式;它不但要限制專斷的政治權力,促成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某種可預期的和穩定的互動關系,而且要使一般社會生活的重要領域受規則的統制,以這種方式建立起法律的統治。最後,我們還把法治理解為一種生活實踐和認知過程,它與人們對法律的經驗、看法和態度有關,與某種特定的法律信念和法律文化樣式有關。
根據上述理解,不但法律過程與道德訴求被小心地加以區分,而且整個法律世界都被從日常生活的自然世界中區分出來。這樣的人為構造的理性世界並不只是一些實質性規範的集合,毋寧說,它是由大量程序性規則和制度構造出來的理性空間。在這里,人們可以一種人為和理性的方式來處理日常生活中繁覆多變的關系和沖突。[31]
不僅如此,在通常情況下,人們即使不能得到比較滿意的結果,仍然會尊重和服從法律的權威,視之為沖突解決的最後途徑。[32]
這樣理解的法治與人類交往和社會生活的一些基本價值有著內在關聯,其中最核心的價值是,通過法律所實現的自由,不僅是經濟上的自由[33],而且是政治上的自由[34]。
在下面的討論中,我們將會發現,這樣一種法治概念不但在當代中國社會仍然有意義,而且可被用來了解傳統及其與現代社會之間的聯系。換言之,它既能夠說明制度變遷,又能夠說明社會發展的連續性。更重要的是,在其含義寬泛足以包容和說明不同社會和不同歷史時期法律實踐的同時,它仍然不失其內在價值,並因此而保有對過去和現在不同法律制度的評判力。當然,正如上面已指出的那樣,本文所引述的有關法治的論說,不但都建立在現代法律制度的實踐基礎之上,而且同出於近代自由主義傳統,其中隱含了一套有關個人、社會與國家關系的假定,以及一些關於法律在現代社會中的作用、法律秩序的性質之預設等。這意味著,在把這樣一種法治概念帶入對中國社會歷史與現實問題的分析中時,我們必須考慮到它的覆雜性、多面性和特定歷史背景,只有這樣才可能恰當地了解中國的法律現代化運動,了解中國的法治實踐及其歷史意義。自然,這種了解同時也將加深和豐富我們對於法治理念本身的理解。
三、移植的法治?
主張從內在視角去理解中國的法治,自然要把眼光集中在中國社會內部的發展上。然而一旦這樣做便不可避免地會面臨某種窘境。因為我們所說的法治並未從中國的傳統社會內部發展出來,相反,它可以被恰當地視為文化移植的產物。不僅如此,從西方社會引進現代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最初甚至是一種迫不得已的選擇。確切地說,當初清廷決定學習、引進西洋法律、革新中國政教法制,首先是為了取消西方列強在華的領事裁判權及其他不平等條約。問題是,在那些最初的動因消失之後,中國並未回到傳統的法制中去。尤其耐人尋味的是,一方面,通過移植方式(至少最初如此)在中國建立現代法制和推進法治,此事本身始終困難重重;另一方面,在過去的一百年里,中國人並非自始至終地致力於法治事業,而是在社會與法律發展方面進行了大膽甚至魯莽的實驗。但最終正如我們所見,對現代法制的要求、對法治理念的訴求,重又在中國社會紮根,取得了不容置疑的合法性地位。顯然,這些變化不能只根據或主要由社會的外部因素來解釋。而要從內在方面解釋這些變化,最好的辦法是先對中國的法律現代化運動作一個簡單的回顧。
大體上說,現代法律制度在中國的建立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從本世紀初到四十年代,持續四十余年;第二個階段由八十年代始,至今也有將近20年的時間。與這兩個階段相對應,有兩次引介和學習西方法律制度及思想的熱潮,也有兩次大規模的國家立法運動。不過,就在這兩個階段之中和之間,中國社會經歷了不止一次和不止一種革命:傳統的帝制為共和國所取代,現代資本主義的發展被共產主義實踐所代替。今天,人們又開始談論在“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口號掩蓋之下的“資本主義”實驗。因此,人們有理由問,中國社會所經歷的這些變化究竟有什麽意義?它們對上述兩個階段的法律改革有什麽影響?如果假定這些社會變化具有重大意義,那是否意味著不同階段的法律改革也相應地具有不同意義,應當分別地加以考慮和評估?或者,所有這些社會和法律的變革都只是同一歷史進程的一部份,其意義應當置於某種統一框架內來了解?
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將使我們不再只關注歷史上那些轟轟烈烈的變革時代,或只注意那些引人矚目的改革家、立法者、政治宣言、法律典籍,而是也注意變革以前沈寂的年代,探究導致變革的遠因。而一旦這樣做就不難發現,清末法律改革的原因遠不似表面看上去那樣單純,當代中國的法制工程也不簡單是政治變革和經濟改革的副產品,而且,在表面的斷裂和脫節之下,這些時代不同、背景不同、內容不同的法律運動之間,實際上存在著某種深刻的內在聯系。
清末的法律改革
中國現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始於清末,但清末的法律改革實際上只是一系列制度變革嘗試中的一環。早在法律變革之先,清廷已做了一系列改革的嘗試,包括著名的洋務運動和戊戌變法,前者意在學習西方科技以富國強兵,後者的目標是實行君主立憲、建立現代國家體制。由此直到全面引進西方法律政制,有一個政治與社會變革逐步擴大深入、人們對外部世界的了解判斷也逐漸變化的過程,而這同時也是一個社會內部危機不斷加深的過程。當時這些社會危機首先和直接地表現在十九世紀中葉以降的一系列軍事失敗上。最初是在對英國的兩次鴉片戰爭中戰敗,然後是在與法、俄、荷、葡等其他西方國家的沖突中一再失利,導致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簽訂。起初中國人把這些失敗主要歸結為雙方在軍事手段和技術力量方面差距懸殊這一事實(“船堅炮利”),因此把學習西方科學技術(“聲光電氣”)視為改變劣勢和因應危機的有效途徑。然而,1895年對日戰爭的失敗使一些人不再相信這種策略的有效性。人們開始意識到,中國的問題不可能單憑技術改進來解決,還必須有國家組織的改造、社會制度的變革。這一想法直接導致了1898年的那場以改變國家與社會制度為主要目標的戊戌變法。
從政治角度看,這次變法的失敗和它的興起一樣迅即,但它在歷史上留下的印記卻不可磨滅。因為它提出的興民權、立憲法、開議院這些主張,表明了一種通過吸收外來資源改造傳統國家體制和構造新式國家的努力,而這樣一種努力顯然沒有因為其政治上的失敗而止息。就在戊戌變法失敗四年之後,光緒皇帝下詔任命修訂法律大臣,實施全面的法律改革,其內容包括設立修訂法律館、開設新式法律學校、譯介西洋法律典籍、制定西式法典。新法當中有兩部是憲法性文件,即《欽定憲法大綱》(1908)和《重大信條十九條》(1911),這兩部法律雖距現代式樣的憲法尚遠,卻可被視為中國近代史上成文憲法的開端。
接下來的事也是人們耳熟能詳的。就在《重大信條十九條》頒布的同一年,爆發了以推翻帝制、建立共和為目標的辛亥革命;八年後新文化運動興起,政治批判擴大為社會批判、文化批判,對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檢討變成了對“國民性”的反思。“傳統”與“現代”之間的分裂和對立日益突顯。把清末的法律改革和繼起的國家立法運動置於這一背景下考慮,其中所包含的取消西方列強在華領事裁判權的動機就變得不那麽重要了。因為,歸根結底這場改革只是十九世紀以降中國人試圖解決其面臨危機的努力之一部份,是傳統中國向現代社會轉變過程中不得不邁出的重要一步。
要從內在方面去了解中國現代法律制度的建立,重述這段眾所周知的歷史雖然必要,但又是不夠的。因為它仍然容易使人產生一種錯覺,以為中國現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只是回應某種外部挑戰的結果,在這樣的意義上,這套制度仍可被看成是外部力量強加於中國社會的東西,與中國在同西方文明相遇以前社會發展的內在邏輯和要求無關。這種看法的危險性在於,由於把這段歷史變成僅僅是中國對外關系史的一部份,它可能忽略了中國社會自身的問題和要求,因此既不能真正地了解中國社會,也不能充份地了解制度移植在中國社會中可能具有的意義。
de
Bary教授在最近的一本新書里特別討論了中國歷史上的憲政主義傳統,他把這種傳統的起源一直追溯到中華帝國的早期,並著重描述和分析了宋、明及晚清時期憲政思想的發展。[35]
中國歷史上究竟有無所謂的憲政主義理念和思想,我們到底可以在什麽意義上談論中國歷史上的憲政主義,這些問題並非沒有爭議。不過,在進一步討論這些問題之前,至少可以指出這一事實,即我們現在所談的憲政主義或晚清開始的中國近代憲政主義運動試圖解決的某些基本問題,如政治權力的合理分配與合法行使、權力之間的適度平衡、以及對統治者任性專斷的適當限制等,對古代中國人來說並非全然陌生;相反,在長期的政治實踐當中,古人發展出了一套觀念和制度以解決這些問題,但顯然的,即使在遭遇到強有力的外部挑戰之前,這套觀念和制度並不是足夠有效、足以解決它們所面對的嚴重問題。實際上,到了十九世紀下半葉,由於社會內部的變遷和外部世界的改變,這些問題變得更加嚴重,傳統的解決問題的手段也顯得更加不敷應用。就此而言,外部環境的變化未嘗不可以被理解為一個契機,一種通過新的選擇來解決既有問題的可能性。這里,如果我們不是把中國近代歷史描寫成對外關系史的一部份,而是相反,把後者視為前者的一部份,肯定更為適當。
循著這樣的思路,可以發現其他一些同樣(如果不是更加)具有說服力的事例,它們揭示出的社會問題更具普遍性、更加日常化,以致不易為現代研究者所注意。在清代社會的諸多變化當中,人口增長也許是最引人注意和最重要的一項變化。由於種種原因,中國歷史上的人口長期保持在6,000萬以內。由宋至明,人口最多時達到1億左右,而在清初200多年的時間里,人口竟增長到4億左右。如此巨大的人口變化不能不導致相關社會領域內的變化。歷史家們發現,隨著人口規模的迅速擴大,清代社會的商品經濟和貨幣經濟有了明顯的發展,土地交易和土地的流轉也甚為頻繁,人口與資源之間日益緊張的關系加劇了社會競爭,並使得社會內部越來越動蕩和不安定。這種情況表現在法律上便是訴訟頻仍和地方行政的不堪重負。[36]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情況又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制度供給不足所造成的。一方面,大量民間糾紛的發生是因為“缺乏”一套與事實上的領有關系相分離的抽象權利的觀念和權利保護制度(尤其是所有權制度),而後者的產生又部份是因為官府聽訟並不以界定權利為其目標[37];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設計原本不是為了對人民實施直接統治,亦不以促進經濟發展為務,故其人力財力十分有限,盡管出於實際需要,地方政府的規模早已大大超出法律規限,但仍不足以應付實際的社會需要,相反,這種正式體制以外的發展同時帶來許多新的弊端,因使固有問題更加覆雜難解。[38]
對一個現代觀察者來說,這些發生在清代中國的問題距現代社會生活並不遙遠,是可以借助現代人所熟悉的辦法來解決的,比如,改變政府職能、改善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產權界定辦法和權利保護機制等等。當然,在象清代這樣的傳統社會與各式各樣的現代性方案之間並不存在著簡單和直接的聯系,更沒有目的論意義上的社會進化過程。但就有可能借助某種現代性方案來解決傳統社會內部的若幹基本問題這一點來說,確實可以認為,它們之間有著某種內在關聯。正是這種確信使我們認識到,十九世紀中葉以降中國人在應付外部世界挑戰的過程中開始的現代化過程,可以、而且應該從一個內在的方面來了解和把握。
歷史的斷裂與重續
本世紀上半葉中國社會經歷了一系列革命和戰爭,以致政權更叠頻繁,政治生活嚴重地缺乏連續性。與此形成對照的是,建立現代法律體系的過程基本未中斷:前清新頒法律多數為北洋政府所沿用,南京國民政府的大規模立法亦不妨看成是完成前清和北洋政府創立現代法制的未竟之業。極富戲劇性的是,在中國(大陸)建立現代法制的連續性運動竟在國家取得獨立、政治歸於一統之時中斷。
1949年中共取得政權之初,所有南京政府制定的法律均被廢止,而代之以新的共產黨政權的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和政策。在接下來的幾年里,一切與舊政權有關的制度、機構、人員、觀念、理論,均遭到系統的批判和改造。[39]
人們期待並且相信過,經過這樣一番改造,一個全新的社會和社會制度(共產主義社會)就將出現;在這樣的社會里,人們將各盡所能、各取所需,沒有階級,也不需要權威和法律。當然,除了短暫的迷亂之外,人們並未見到“共產主義社會”的到來;相反,他們被告知,在向共產主義過渡的現階段仍然存在著階級和階級鬥爭、以及向舊社會倒退的危險,因此無產階級專政是必要的,作為無產階級先鋒隊的共產黨的領導不可缺少,體現和幫助實現人民意志和黨的政策(在正統的理論里面,這二者被認為是一事之兩面)的法律也是必須的。不過,法律既然只被理解為階級壓迫的工具和貫徹黨的政策的手段,其作用就被限制在單純刑事政策的範圍內。因此,毫不奇怪,直到八十年代實行經濟改革以前,中國社會在30多年的時間里沒有民法典和商事法,甚至長期沒有刑法典;雖然在五十年代曾建立了極為有限的法律機構和設施,但到了六十和七十年代這些機構和設施又叠遭裁撤,以致於沒有了律師,也沒有法學院,法院尚存但已極度萎縮,變成了所謂的專政機關(由警察(公安部門)和其他組織構成)中不甚重要的一部份。這是一個完全建立在行政控制而不是法律統治基礎上的國家,一個高度人治和把法律的運用降低到最低程度的國家。這不能不說是對上面描述的法律現代化運動的一個極大的反動。
然而,八十年代初,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開始了中國現代法律運動的第二個階段:先是恢覆五十年代的法律設施和法律機構,重開法律教育,然後是大量頒布新的法律,制定龐大的立法規劃。在過去的二十年時間里,人們看到中國的現代法律制度在以驚人的速度發展,法律教育的規模迅速擴大、法律職業從業人員大量增加、中央及各地方立法機構活動頻繁、各級立法數量激增;與此同時,通過各種形式的交流與合作,政府力圖在立法、司法和法律教育等諸多方面引入和借鑒發達國家的制度和經驗。總之,在將近30年的中斷之後,現代法律運動重新在中國“紮根”,與之相關的制度、理念和原則如法律秩序、法治等,也重新獲得了合法性。盡管這一發展經常被冠以“社會主義”一類的限定詞,人們還是有理由相信,它不過是回到30年前的發展方向上去,而這個方向在清末的法律改革中就已經奠定了基礎,這一點實在意味深長。
我們現在正在經歷的這次現代法律運動,其動因看上去似乎與清末的法律改革相反,可以說是以一種“內部”事件的方式開始的。正因為如此,人們更要問,究竟是什麽原因促成了如此巨大的轉變。最常聽到的解釋是,差不多整整一代的中國領導人在所謂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有過慘痛的個人經驗,他們痛感沒有法律保障的嚴重後果,因此在重新獲得政治權力之後發自內心地要求建立和健全法制。這個解釋是真實的,但它在揭示出重建法制的最初動機時也表明了這一運動可能有的局限性。不過,這顯然不是唯一的解釋。隨著後來經濟改革的展開,我們還常常聽到諸如“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一類說法,這種說法把現代法律制度與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改革聯系在一起,從而揭示出現代社會中法律秩序與社會生活相互聯系的另一個方面。這種解釋也是真實的,但它也象前一種解釋一樣不能令我們完全滿意。因為它們都缺少一種歷史的和世界性的立場,這種立場要求我們把中國當下的法律改革放在中國近代史和世界近代史的大背景下來觀察和理解。正是從這種立場出發,我們可以發現,盡管存在著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發展方面的種種差異,中國歷史上這兩次法律改革遠不是彼此孤立的事件,它們其實是同一歷史進程中的同一事件。時間上的中斷、發展中的反覆、內容和背景上的差異等等,最終只是確證了這一事實。
就表面和直接的原因而言,清廷實行的一系列制度變革首先都源於它在軍事上的失敗,而這種失敗之所以是難以避免的,又是因為那不只是清代中國對某個或某幾個西方國家的失敗,而是一種傳統的農業文明和前現代社會組織在與現代工業文明和民族國家相遇和發生沖突時不可避免的失敗。[40]
正是因為或深或淺地認識到這一點,晚清的改革才會步步深入,由最初的技能層面擴展到國家體制和社會制度的諸多方面。著眼於此,清末的變法以及後來的革命,都應被視為一種試圖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連續性的努力,自清末發其端的現代法律運動因此也應當被看成是一個現代性事件。這樣,我們就不難了解,正如世紀初的法律改革並不簡單地是迫於外部壓力的偶然事件一樣,八十年代的法律重建運動也不是孤立的內部事件。實際上,在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之間被稱為“法律現代化運動之反動”的社會實踐,也只有放在這一社會轉型的背景下才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中國的共產主義實踐從一開始就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它是一種對現代性的回應。只不過,它是以一種特殊方式來回應現代性的要求,即以一種激進的反現代性姿態來推行現代化。[41]
眾所周知,這種嘗試最終歸於失敗,它雖然不象一個世紀前的失敗那樣直接導致“割地賠款”,但其結果也同樣嚴重。到了七十年代末,即使官方也不得不承認,中國的經濟已經瀕於崩潰,社會發展更大大地落後於世界上的發達國家。而比貧窮更嚴重的是,正統的意識形態已經開始失去其原有的統制力,與這種意識形態相聯系的社會理想從根本上動搖了,秩序瓦解,人心思變。這時,新一輪的社會變革勢在必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官方話語中,新的社會變革被定義為“四個現代化”。
晚清變法以“富國強兵”為目標,最近的“改革開放”以“現代化”為鵠的,它們都經歷了同樣的變化模式,即失敗──反思──變革。雖然這兩次變革的背景和具體內容不盡相同,但它們卻是同一主題的變奏,即在已經發生重大變化的世界中,通過吸納新鮮經驗,改造固有體制,尋求解決新舊社會問題的有效方案,並在此過程中完成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變。顯然,這一轉變迄今尚未完成,作為這一轉變之一部份的法律現代化運動仍在發展之中,憲政和法治依然是有待實現的理想。盡管在過去的一個世紀里,中國社會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但是晚清時人們所面對的一些基本問題,如維護民權(人權)、開啟民智(教育)、保障民生(經濟)、限制君權(政治)等,仍然是人們今天關心和談論的問題,只不過形式和用語稍有不同罷了。中國固然早已廢除了帝制,但是公共權力的合理分配與合法行使依然是亟待解決的制度性問題;中國經濟所面臨的困境使人們痛切地感到一套合理的產權制度的重要性;在新近有關修訂憲法的要求里,承認和保護公民的個人財產權已成為一項重要內容[42];在最初無章可循的局面逐漸改變之後,人們開始感覺到,法律不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以及司法腐敗,至少是和無法可依一樣嚴重的事情;人治還是法治,“權大”還是“法大”,這些問題甚至比過去更加嚴重地困擾著中國人。自然,不同時代的人們討論這些問題的方式及所用語匯不總是相同的,但這些問題本身卻始終或深或淺地植根於中國社會。這不僅意味著中國人曾經有一些處理類似問題的經驗和辦法,而且意味著他們會把這些經驗一代又一代地帶入社會實踐當中,這些經驗將成為在中國建立現代法律制度、實行憲政和法治的基礎,也會成為當代中國法治實踐的一部份。以前,“傳統”和普通民眾的日常生活實踐,經常被視為歷史上的消極和負面因素而遭到忽略,當我們意識到歷史的重續這一點時,就有必要對“傳統”和民眾的日常生活實踐給予適當的注意了。
四、傳統與現代性
把晚清變法理解為傳統中國向現代社會轉變的一種努力,把當代中國的法律改革視為這種努力的繼續,雖然並不意味著無視一個世紀以來中國社會所經歷的變化,但確實包含了一個判斷,即法治是現代性事業的一部份,實現法治是中國現代化實踐中的一項重要任務。自然,從這樣的意義上也可以說,中國的傳統社會並不是一個法治社會;但是,中國同時也是一個有著悠久法律傳統的社會,至少自秦漢(公元前3世紀)以降的歷朝歷代都有自己的法律典章,它們不但規模龐大,而且覆雜細密,影響到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我們能夠說傳統社會的“法”與現代社會的“法”完全不同、毫不相幹,以致於在討論中國當代法治問題時可以對這種傳統不加考慮,或只是把它們置於一個與“法治”完全對立的位置上而視之為單純的消極因素嗎?當然,如果只是比較清代的和當代的成文法,人們也許會得出一種印象,即它們之間少有連續性可言。但是,如果不是把法律傳統僅僅看成是書本上的法律,而且把它們也理解為一種行為、觀念、態度,簡言之,一種具有豐富經驗內容的生活實踐,我們就會注意到傳統與現代之間可能存在的極其覆雜和微妙的聯系。
作為一種規則體系的法律
在一種寬泛的意義上,法律可以被理解為一種運用規則和使人類行為受到規則統制的事業。[43]
在所有文明發展起來的地方,在所有的社會生活覆雜到了一定程度的國度,都會出現這樣的事業和嘗試。這是因為,規則具有一種簡化覆雜的社會生活、使之常規化的職能,它有助於去除社會交往中的偶然因素,幫助人們實現穩定的期待,為社會帶來安全與秩序。盡管在不同時代和社會中,人們對規則的理解和要求以及規則被實行的嚴格程度並不相同,但無論是對個體的社會成員還是對社會本身而言,規則都是必不可少的。傳統中國社會中的法律,至少在一種能夠被接受的意義上,可以被恰當地理解為一種規則系統[44],歷史上的法律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當時人們建立和運用這種規則系統的長時期努力的產物。因此,對中國的傳統社會來說,不但規則、規則系統以及運用規則的技能和經驗並不陌生,而且,古代中國人也早已了解到運用規則所要解決的問題和運用規則本身可能產生的問題。所以,如果我們在不同社會和不同時代甚至不同類型的法律制度之間,看到了一些彼此相近的現象、表達、要求甚至原則,那是不奇怪的。
事實上,對中國古代的法律傳統稍有涉獵,就可能會注意到,中國古代法律傳統中的一些基本原則不會因為社會變遷而過時,相反,它們在今天甚至可見的未來都可能是有效的,而且也完全合乎法治原則。在這些原則中間,最突出的即是被人們稱為自然正義的那些要求:相同案件相同對待,不同案件不同對待;罪(與)刑相稱;當事人不得裁判自己的案件;裁判者須無私無偏,秉公執法。[45]
這些貫穿於法律制度之中的原則,不但是制度設計的基礎,而且也是人們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評價的重要依據。此外,在稍弱的意義上,我們還可以提到人們今天歸於法治的另一些原則,如法律公開(公布),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規定清楚明白、不自相矛盾,法律不要求不可能之事,法律相對穩定等。[46]
不管實際上這些原則被實現到什麽程度,至少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在中國歷史上,所有這些原則都曾被人們當作法律應當具有的品質加以關注和討論,不僅如此,它們也都獲得了不同程度的制度化,是歷史上法律實踐的重要部份。人們可能要問,既然如此,為什麽還認為中國的傳統社會不是一個法治社會,尤其是,如果法治的實現可以而且應當被理解為一個程度問題的話。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將使我們意識到所謂的法治的現代性特徵,以及在一定程度上注意到其起源處的文化特徵。
傳統的延續和演變
首先,以一系列前後相繼的法典為核心發展起來的古代法律制度,遠不似現代法律制度那樣深入社會生活的所有重要領域,並在一些重要方面為人們提供行為規範。毋寧說,中國傳統法律更象是君主發給國家官吏的一系列指令,指示他們在何種情況下對何種罪行給予何種刑罰。[47]
這種特點乃是源於傳統法律的另一特徵,即“法”與“刑”輒被視同一物,法即是刑。[48]
傳統法律的這種品格在法律的運用範圍與運用方式兩方面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記,並因此使之區別於現代法律制度,而一種能夠全面指導社會生活和為普通民眾提供行為規範的法律制度,可以說是我們所理解的作為一種特殊秩序類型的法治的基礎。
其次,中國傳統的法律既是“道德之器械”,也是“行政上的一個環節”。就其規範性質而言,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沒有明確的界分;就其活動方式而言,法律不具有自治性。這些轉而加強了它的工具主義特徵。傳統上,法律始終被認為是“帝王之具”;君主不但在一切人之上,而且在法律之上。盡管這並不意味著君主可以或實際上總是為所欲為,這種關系卻不能不對古代法律的性格和運用方式產生廣泛和深刻的影響。中國近代思想史上最值得注意的人物之一嚴覆就曾痛切地意識到這一點。他在比較中國古代法家的法論和孟德斯鳩的法律思想時說:孟氏所謂的法是治理國家的基本制度,一旦確立,無論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都要受其約束;法家雖然也勸君主運用法律,但他們所說的法不過是刑罰而已,這種法只是為了束縛和驅迫被統治者,君主本人則超乎法律之上,不但不受法律約束,還可以按照一己之好惡去運用和改變法律,這種法不過是促成了專制而已。[49]
再次,中國古代法律的這種“工具主義”性格還有更深一層含義和原因。從一種外在的觀點來看,人類所有的法律都是為某些特定目的而制定出來,為實現某些可欲的目標而服務的。但是,從某種內在的觀點看則未必如此。參與者可能因為宗教(比如相信上帝是立法者)或世俗(如某種法律形式主義)的原因而把他們涉身其中的法律視為目的本身。在古代的中國社會里法律並非沒有形而上的根據,但這種形上層面不具有超驗意義。古代君主的合法性源於“天”或“天道”,法律的合法性則源於“天理”(和“人情”)。然而,正好像“天”不是具有意志的人格神一樣,“天理”也不是超驗的抽象規則。天道無形,但可以由自然變化、人世興衰中察知;天理無言,卻可以從紛亂雜陳的世事與人情中體察。這樣,政治和法律合法性的兩端──天理和人情──就匯合到了一處。這種“天理──國法──人情”式的結構[50]在賦予法律(“國法”或者“王法”)權威性的同時,也限制了它的權威性。更重要的是,由於其形式化受到限制,法律的自主性也相應地受到限制。這種情形的結果之一是,沒有單純的法律事務,即便訴諸法律,人們也不必把法律裁決視為最終的解決,而當事人的同意被看成是判決合法性的重要依據之一,原則上沒有終局裁判;實質正義受到特別重視,而程序正義的發展則受到抑制;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整個法律世界被認為是自然世界的一部份,而不是一個通過理性人為地建構起來的世界[51],法律世界與生活世界之間不存在嚴格的界分,事實與法律也沒有明確的區分。它的一個附帶結果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概念的抽象性和普遍性。
最後,中國的古代法律是一種極富等差性的制度,這一特點固然反映了傳統社會中常見的尊卑上下的不平等觀念與現實,但更重要的是,這種等差性最終是在一種可以稱之為“特殊主義”的社會結構中生長起來的,後者表現為一種由內向外、由己而人的“外推式”建構社會關系的方式。[52]
在這種社會關系結構中,不但注重尊卑上下,而且也強調親疏遠近的等差性,因而使得規則的適用性往往因人、因事而異。不僅如此,當尊卑上下的等級觀念因為現代社會變遷而逐漸淡化時,親疏遠近的差異性觀念卻並未相應地減弱。即使在今天,“特殊主義”的社會關系模式依然有其生存空間,這種情形不能不被視為是對法治所要求的規則之普遍性的一種威脅。[53]
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注意到,一方面,因為同是運用規則和規則系統以解決人類社會某些基本問題的一種嘗試,中國古代社會的法與現代社會中的法並非沒有相通之處,不同時代和不同社會的人因此也有可能分享某些共同的法律經驗;但另一方面,中國傳統社會的法律實踐在一些重要方面乃是基於與現代社會法律實踐相當不同的原則,以致於我們可以、而且應當把它與具有現代性特徵的法治相區別。顯然,意識到這一點對我們認識和了解當代中國的法治運動有著重要的意義。因為,正如前面所指出的那樣,這場運動實際上是一個世紀以來中國社會謀求現代化努力的一部份。改造舊的法律觀念、塑造新的行為和認知方式、在改變原有社會結構的同時建立新的社會秩序模式,正是這一運動所包含的重要內容。不了解這一點,討論當代中國的法治就沒有意義。[54]
不過,一個基本的也是常常被人們忽略的事實是,這一現代法律運動既非單純地由外在力量強加給中國社會,也不是由中國社會之外的其他人來主導和推行的,所有這些“改造”、“改變”、“塑造”和“建立”的任務,都主要是由中國人自己、為了自己的利益去進行和完成的,而這個行動主體顯然不可能在歷史之外、完全擺脫歷史和傳統去創造歷史。因此,我們實際上面對著一種包含自我矛盾的覆雜局面。一方面,人們提出了通過運用規則來建構社會秩序的要求,也對法律本身的正義和通過法律實現的正義保持著期待,還為實現這些要求和期待做出了不屈不撓的努力,這些要求、期待和努力不但是歷史上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實施的基礎,也是今天推行和實現法治的不可缺少的資源。[55]
但另一方面,使這些要求和期待變得活潑有力的同一種社會力量本身,無論是在其現實利益、情感和沖動、還是它們借以表達的形式方面,都可能包含一些與法治原則不一致甚至互相抵觸的東西。這意味著,為在中國實現法治所必須依賴的力量和主體,同時也是為了同一目的需要限制和改變的東西。
應當指出的是,從這里不能夠簡單地得出某種精英主義的結論,就象那種至今仍然是不言而喻的看法(更確切地說是一種潛意識)那樣,認為在中國實現法治需要靠國家去改造社會,靠知識精英去教導民眾。其實,那些與法治原則不一致甚至相抵觸的傳統並不只是表現在民眾身上,它們也同樣影響著社會精英的行為和觀念。不僅如此,在許多場合,正是社會的統治階層樂於接受甚而有意識地利用那些雖與法治原則相左但卻便於其統治的傳統。
我們可以發現,正像它(傳統)既區別於現代又與現代保有某種內在的和覆雜的聯系一樣,傳統也以既相分離又相聯系的方式在不同社會生活領域、不同層面和以不同形式發揮著影響。比如,在淺顯的政治層面,盡管法律工具主義今天已經遇到了強有力的挑戰,甚至也不再符合統治者的長遠利益,它顯然仍然是一種便於政治控制的意識形態。而在社會心理和認知模式的深層,克服法律工具主義的障礙可能不但來自統治者,也來自被統治者。把法律視為“專政工具”的固然是官方意識形態,但是這種教條本身的合法性也部份出於潛移默化地為人民所接受的“法即是刑”的傳統法律觀。[56]
正統的意識形態宣稱,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這種說法看上去與傳統的法律理論截然不同。不過,若仔細地觀察法律實踐,我們會發現,這種“民意”說與過去建立在“天理──人情”說基礎上的法律觀實際是相通的。比如,基於同樣的原因,今天的司法判決並不比過去更容易擺脫輿論影響,而通過強調案情的特殊性和訴諸社會倫理和道德評價去影響司法判決,也一直被人們視為當然。[57]
“信訪”制度是一種重要的有著深厚社會基礎的國家制度,但其存在往往以抑制法律的自主性活動為代價。因為它一面敞開大門,向民眾提供一種在法律系統之外解決法律問題的途徑,一方面又為對司法活動的行政性幹預提供制度化的正當渠道。[58]
這種制度模式與傳統的模式非常接近,因此,毫不奇怪,支持這種制度的社會心理和行為方式也與傳統極為相似,如各式各樣的上訪鳴冤、各種形式的上層幹預、輿論的介入、高層的批示等等。許多動人的故事,如果改變其中人物的語言和服裝,一定古今難辨。文化變遷
人們有理由把這里討論的問題歸結為文化,而從文化角度考察中國近代以來的法治運動,也確實能夠幫助我們加深對這一主題的理解。但是,當用文化來解釋歷史和社會現象時,常常有人把“文化”理解為一種支配性甚至決定性的因素,而且把它想象成一種靜止不變的東西。這使得所謂的文化解釋變得無所不包,同時也使它失去了應有的解釋力。實際上,文化也和其他社會現象一樣經常處於變化之中,文化本身也需要解釋。論及當代的中國社會,至少可以從三個方面去了解文化變遷的動因。
首先是所謂的一般的社會變遷。在過去的一百年里,中國社會經歷了一系列引人矚目的、有時是戲劇性的變化,大至社會結構、國家制度,小至生活場景、器物服飾,無不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這些變化自然會、而且已經對中國人的行為方式、價值觀念產生了重大影響。八十年代以來,與經濟改革和市場發展相伴隨,都市化進程的加快、大眾傳媒的崛起和國際資本的滲入,尤其深刻地改變著中國人的思想和生活世界。
其次是所謂話語的改變。實際上,自從“五四”新文化運動以來,中國社會經歷了不止一場的話語革命。通過所謂的話語革命,一整套新的概念、範疇和語匯被建立起來,並滲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今天,不僅民主、憲法、法治一類觀念早已為中國人所熟知,權利話語也已經廣泛地進入到日常的社會生活領域,成為人們常常掛在嘴邊的語匯。當然,單有語言和概念的改變,並不足以使社會生活本身發生根本變化;但無論如何,表達方式的改變絕不是一件無足輕重的事,因為,它可以把一些新的內容帶入到舊的場景中去,使舊的行為具有新的意義。自然,這里所談論的並不是一個簡單的和單向的過程,因為行為者也可以在運用新的表達方式的過程中改變其含義。[59]
最後還應提到制度性因素。在許多情況下,我們所討論的“文化問題”其實不是或不完全是文化問題,而是或者同時也是制度問題。例如,上面談到的信訪制度和中國人常常不以法律裁判為終局裁判的態度指向,就不是單純的文化和心理問題。盡管一方面,類似信訪制度這樣的安排可以在文化上找到某種正當性依據;但另一方面,民眾之所以傾向於在法律之外尋求公道,也是因為法律制度的內在缺陷使其難以滿足民眾的正當需求,這類缺陷包括可利用的法律設施不足、司法腐敗常常妨礙實現公正、沒有司法獨立以致於法律本身就缺乏權威等。這意味著,通過制度上的改善有可能改變舊有的觀念系統和行為方式。歸根到底,法治是一種生活經驗,它象任何其他的生活經驗一樣,可以在實踐中逐漸獲得、積累和改變。而歷史和經驗都表明,中國人,首先是普通民眾,從來都不缺乏對自己利益作出判斷和根據環境變化調整其行為方式的實用理性。[60]
五、國家悖論
上文所討論的中國的法律現代化運動已涉及到近代以來國家在歷次法律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在這個問題上,國家每每以一個單純施動者的面目出現:它規劃全局、制定法律、建立機構、培養人才、實施法律、領導和推動法律改革。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這個主導社會變革的國家實際上本身也是被改造的對象。建立新國家和建立新法律從一開始就是同一歷史事件的兩面,此二者之間的關系,實較表面上所看到的更為覆雜。和法律現代化運動一樣,中國近代以來的國家政權建設也是現代化過程的一部份,而改造傳統國家的要求同樣是源於傳統與現代性之間的內在緊張。換言之,在變化了的世界格局中,傳統的國家模式和社會結構已不再具備其固有的有效性與合法性,而必須加以改造以適應新的社會需求。
在中國傳統的國家模式以及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問題上曾有兩種流行看法。一種認為,中國的傳統國家實行的是專制統治(所謂“東方專制主義”),君主以一己意志號令天下,國家對社會享有莫大權威,個人則無自由可言。[61]
與之相反,另一種看法則認為,傳統社會中國家的能力十分有限,個人並不直接生活在國家之下,也很少甚至完全不接觸國家法律;社會秩序建立在禮俗、習慣和其他傳統權威的基礎上,個人實際上享有相當大的自由。[62]
這兩種見解各有其根據,但都不具備充份的說服力。的確,中國歷史上的君主並不為法律所限制,但那並不意味著他們能夠為所欲為。同樣,傳統國家不同於現代國家組織,它對基層社會的統治實際建立在一種間接控制的基礎上。而另一方面,個人雖然並不經常直接面對“國家”,但他們也並非生活在沒有國家和不需要法律的“社會”中。關於這一點,我們可借助於上文曾提到的法律現象來加以說明。
如前所述,與其說傳統的法律規則是人民的行為規範,不如說它更象是發給國家官吏處罰罪行的指示。不僅如此,許多在現代法律里被視為基本和重要的事項,在傳統的法律制度中或者付諸闕如,或者只有遠非系統的規定。然而,這種情形並不一定表明國家與社會之間的截然分裂;相反,它可能表明傳統的國家和社會之間存在著另一種結合方式,一種建立在國家與社會、法律與道德、公域與私域之間無法明確界分基礎上的有機結合。這種結合的好處之一是,國家與社會直接分享同一種意識形態,法律的“不足”可用禮俗來補充,政治統治的成本可降低到最小程度。[63]
但是,當中國在十九世紀面臨外部世界的新的挑戰時,其原有社會結合方式中的長處立刻變成了短處,如國家動員能力不足、社會凝聚力不夠、財政稅收制度不合理等等。所有這些都使當時的中國無法有效地應對外部世界的壓力和挑戰,而人們一旦認識到這一點,國家制度和社會結構便不可避免地成為“改造”的對象。從洋務運動、戊戌變法,到辛亥革命、新文化運動,以及後來的一系列政治變革與社會運動,我們可以看到一種不曾中斷的建立現代民族國家的努力。這種努力不但包括根據現代模式建立一套新的國家機器、重新界定和劃分國家職能、並依據新的原則實行統治,而且包括調整和改造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把國家意志有效地貫徹到基層社會、使國家能夠對社會實行全面的監控和動員;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它還包括對個人的改造,包括建立新的效忠對象和確立新的合法權威。[64]
而在此過程中,現代法律制度的引進和建立,實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
法律為國家所用
首先,新的國家必須根據法律進行統治,這意味著,政治權力的基礎不再是“天道”,也不再與家族的血統和姓氏有關,權力的合法性來源於法律(首先是憲法)、來源於人民的同意。在這個意義上,新的法律是一種重要的合法性資源,它是國家的新面孔。其次,新的法律體系不但包含了新的概念、術語、範疇和分類,而且體現了一套新原則、一種新的秩序觀與世界觀。這種新的法律制度被認為出於人類發展的某個更高階段,是人類文明史上取得的最新成就。因此,作為一種規範性資源的新的法律又是未來新社會的樣板。[65]
最後,新的法律還是一種壟斷性資源,因為只有國家擁有創制和實施法律的權力,任何個人和私人團體都不能分享這種權力。正是通過對法律的壟斷,國家才可能將其意志貫徹到基層社會。在這一意義上,新的法律也是國家的新武器。[66]
現代法律所具有的這種多重含義,不僅令國家建設與法律建設從一開始就緊密結合在一起,而且使國家在現代法律運動和法治事業中的地位變得微妙和曖昧起來。一方面,國家在整個現代化過程中居於核心和領導地位,現代法律制度不但要靠國家來建立,而且本身就是現代國家發展的一部份,國家權力滲入社會並把法律設施推行到基層,實際上可被看成是同一件事;另一方面,憲政則要求根據憲法組織國家、根據法律行使權力,法治的實現更要求限制專斷的權力、保證個人自由,而這些要求又只能通過法律的實施加以實現。問題是,在什麽情況下國家甘願犧牲其統治上的便利而主動或不得不服從憲法和法治的原則呢?顯然,人們對國家的期待和對法治的要求里包含了某種矛盾:既要求用法律來限制國家權力,同時又把實現法治的希望寄托在國家身上。這種矛盾可被稱為“國家悖論”。在中國的法治事業中,這種矛盾從一開始就存在,而在今天尤為明顯。
中國的現代化開始於國家、“民族”的危難之秋,以致於“富國強兵”、“救亡圖存”成為中國早期現代化的主要驅動力。這種特殊的歷史經驗賦予國家一種獨一無二的歷史地位和歷史使命,即國家不僅要締造和保全“民族”,而且要改造落後的社會。由此便產生了所謂的“規劃的社會變遷”。我們看到,這種規劃的社會變遷模式在六十和七十年代發展到了極致。與規劃的社會變遷相伴隨的,是一個國家權力不斷向基層社會滲入的過程、一個社會的中間階層和組織日漸削弱、減少乃至消失的過程,這個過程的頂點則是社會為國家所吞噬,以致於在個人與國家之間沒有任何中介。而當這種局面出現之時,法律也就變得多余了,政治上操縱的運動代替了日常規程,行政命令取代了法律規章。這時,國家固然可以被視為個人自由唯一可依賴的保護人,但同時國家也是個人自由最大的威脅。
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中國領導人終於開始面對現實,承認了失敗並著手包括重建法制在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改革。這時,中國人面對的是一個全能國家留下的遺產,即一個沒有社會的國家。盡管經過了二十年的改革,舊有的民間社會在或大或小的範圍內重又出現並發展起來,但我們仍然不能說中國的社會業已擺脫了全能政治的影響。這不僅是因為憲政和法治還未實現,國家依然習慣於不受法律限制地幹涉社會和個人事務;也不僅是因為社會依然弱小且殘缺不全,社會的中間階層和組織的成長壯大尚待時日;而且是因為,國家不僅在政治上、而且在道德上對社會依然保有優勢地位,人們依然習慣於國家對社會的廣泛幹預、控制、管理和統治,只不過認為這種管理和統治方式應當從行政的轉變為法律的。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即使是對政府經常持批評態度的知識分子,也常常對民間社會表現出深刻的疑慮和不信任。而當他們把比如農村家族組織和民間宗教的覆興簡單地斥為“迷信”和“封建宗法勢力”時,其論說竟與正統的意識形態完全一致。[67]
這種精英主義的意識形態使他們看不到“社會”可能有的作用和意義,也使他們的法治訴求很難逃脫由“國家悖論”所造成的困境。
引入社會之維
本世紀初的一些政治家、社會活動家和學者曾注意到,傳統社會中的個人雖然不象現代的個人那樣享有法律所保障的自由,但也並非沒有自由。他們中有些人甚至認為,傳統的中國人享有的自由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了。他們所說的自由主要是指一種很少受到國家“橫暴權力”幹涉的相對穩定狀態。[68]
這種相對穩定狀態的獲得與保持,確實不是依靠法律,而是出自當時特定的社會結構。在這樣的社會結構中,一方面,國家在社會事務中扮演一個相對消極的角色;另一方面,在個人與國家之間存在著形態多樣的社會中間組織,這些組織的存在雖然並不是為了抵禦國家的意志和權力,但至少在客觀上是國家與個人之間的一道屏障。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傳統的中國社會里個人自由的保障主要不是來自於國家,而是來自於社會;不是來自於法律,而是來自於傳統和習慣。值得注意的是,在歐洲古典政治理論中,社會(或更確切說,市民社會或曰公民社會[69])的存在,對於保障個人自由和政治民主具有重要意義。[70]
部份地因為受到這種政治理論的鼓舞,中國研究領域中的一些政治學家、人類學家和歷史學家對中國當代以及歷史上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問題產生了濃厚的興趣,並熱衷於發現和發掘中國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71]
把中國歷史上的民間社會組織看成是所謂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是否有助於說明中國傳統的國家與社會結構?這種研究所運用的實際上是源於近代西方歷史經驗的政治理論,這是否具有充份的理由呢?這些問題業已引起人們的注意和爭論。[72]
但不管怎樣,社會與國家的關系問題確實涉及到個人自由,這種關系的相對變化也不可避免地要影響到個人自由,這是毫無疑問的。因此,通過對歷史經驗的重新梳理和闡發,應當可以開啟我們的思路,幫助我們重新認識和想象現實。這里,僅根據本文所關心的問題指出以下幾點。
首先,要走出“國家悖論”的困境,有必要引入“社會”這一新的維度。因為,僅僅依靠國家的善意和努力,而沒有社會結構的改變,尤其是沒有社會中間階層和組織的成長,法治的原則實際上是很難實現的。換言之,推進法治事業不單涉及法律本身,而且涉及到社會組織與社會結構。其次,就中國的傳統而言,市民社會的問題與法治問題相似,也就是說,它離我們既非更遠、也非更近。在最一般的意義上,可以說,中國歷史上始終存在著一個所謂的“社會”、一個有別於“國家”的“社會”,盡管其具體形態以及它與“國家”的關系明顯不同於歐洲歷史上的“社會”與“國家”。借用傳統的語匯,中國歷史上的“社會”可被稱為民間社會。[73]
這種社會,就其性質而言,與歐洲近代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有很大的不同。因為它既不是在一個憲法的架構下發展起來的,也沒有政治參與的意識和實踐。然而,由於這樣一個民間社會的存在,中國人對某種自我組織和自我管理的經驗並不陌生。在這一意義上,傳統的民間社會未嘗不能成為現代“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生長的基礎。最後,雖然宣稱中國傳統的民間社會就是“公民社會/市民社會”可能失之武斷,而一定要在中國的歷史上發掘出“公民社會/市民社會”卻也未必合理。但是,把“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概念引入對當代中國社會發展的考慮,進而致力於建設和促成市民社會在中國的發展,這種努力卻是合理和可行的。不僅如此,由於上面談到的原因,中國今天和未來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不可避免地要與歷史上的民間社會發生聯系,以致於中國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發展也會象中國的法治的發展一樣,既要立足於傳統,又要超越傳統。[74]
事實上,經過最近二十年的社會發展,這種立足於傳統又超越傳統、發展中國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想法已不再是一種空洞的構想。盡管到目前為止,傳統的民間社會形式(如家族、宗教和同業公會組織等)既未得到法律的承認,其本身的發展也遠不能令人滿意,但它們確已顯示出不同尋常的適應力和影響力,並已引起人們的注意。當然,在那些秉有精英主義傾向的人(不管是政府的辯護者還是批評者)看來,傳統民間社會組織的覆興首先是和混亂、無序、非理性、落後一類的現象聯系在一起的;它們的產生或是因為政府能力不足,或是因為國家政策有誤,但最根本的還是因為廣大民眾的貧窮和無知。[75]
然而,恰恰是這種精英主義的觀念本身,反映出對歷史的無知和缺乏對流行理論的反省。
中國建立民族國家的歷史不過百年,徹底實行計劃經濟的歷史也只有30年,但這段歷史經驗業已對中國人、尤其是中國的知識分子產生了深刻的影響。部份地由於這段歷史的影響,我們對歷史和傳統的理解、對社會現實的把握、以及對未來發展的構想,都受到極大的限制。[76]
我們不應當忘記,中國傳統社會的經濟從來就不是由國家直接控制和計劃的;相反,至少在一種傳統的意義上,中國社會的經濟是市場性的,在兩千多年的歷史中,土地租佃和轉讓、商品生產和交換、自由選擇職業、自由地流動和遷徙等等一直是居於主導地位的經濟活動方式。[77]
與之相應,傳統國家的職能十分有限,大量的社會公共事務(如教育、衛生、醫藥、宗教和社會公益事業等)很大程度上是由社會通過自發的聯合方式來完成的。在本世紀的上半葉,盡管劇烈的社會動蕩使傳統的社會結構發生了不可逆轉的改變,但傳統的社會組織依然在一定範圍內存在並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由國家控制全部資源並規劃整個社會生活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模式,不但是非常晚近的事,而且是漫長的中國文明史上的一個極為短暫的插曲。只是從本世紀五十年代開始,我們才逐漸地習慣於由國家控制甚至壟斷經濟以及社會公共事務。而在這一時期的社會變遷中,當傳統社會的結構被從根本上破壞、新的政治力量和意識形態全面地滲入和控制社會之時,傳統的觀念和行為依然以自發和零星的方式頑強地存在著,以致於被社會的改造者視為對其政治理想和新社會的最大威脅。[78]
事實上,八十年代農村經濟改革中的許多“創舉”,如土地承包制度、多種經營的經濟形式等,不過是傳統經濟形式在新的社會條件下重現罷了。[79]
而在此前數十年的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如果沒有所謂的落後的傳統勢力對正統意識形態的頑強抵抗,那麽,後來的經濟改革是否可能,或者能否迅速取得成功,恐怕就都是可以懷疑的了。
指出上述事實,重新評估過去一百年,尤其是最近50年來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變化,並不是為了把流行的評價公式顛倒過來,把以前加於國家的信任和希望轉移於社會,更不是主張回到傳統的國家與社會關系模式中去,而是要對至今仍然流行的看法提出質疑,並且把“社會”的問題重新納入到對憲政、法治以及未來政治和法律發展的思考中去。而一旦這樣去做了,“社會”本身就將成為批判性思考的對象。如前所述,一個應當牢記的基本事實是,中國傳統的民間社會不能被簡單地等同於近代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也不可能直接地轉變為後者。這不僅是因為傳統的民間社會本身就不同於所謂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而且也因為傳統的民間社會的生長環境與今日大不相同。我們不能漠視過去一百年里已經發生過的社會變遷,尤其是中國的民族國家的形成、新的觀念和文化形態的形成、以及在此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和心理的結構性變化。因此,中國當代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形成,將是一個覆雜的過程,不僅需要時間,而且需要參與者的明智判斷和選擇。
可以慶幸的是,過去二十年改革的經驗已經為“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發展提供了多種啟示和可能的選擇。一方面,舊的民間社會形態(如村莊、家族和民間宗教組織)的覆興,在不同範圍內和不同程度上起到了促進社群利益和地方社會整合的作用。另一方面,新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萌芽也在當代社會運動(如消費者運動、環境保護運動和勞工保護運動)中逐漸形成。[80]
此外,當代“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因素不只是在國家之外生成,而且也在國家與社會的結合部、甚至國家內部形成。在此過程中,來自不同方面的資源被盡可能有效地調動起來,用於促成多少具有自治性格的社會組織和社會活動。這些社會組織和社會活動,無論新舊,並不必然是破壞性的社會因素,更不一定具有反對政府的傾向。但是,如果它們得不到認可,沒有合法地位,甚至經常遭到政府部門的懷疑、猜忌乃至抑制和打擊,其建設性的因素就可能受到限制。[81]
因此,重要的和有意義的問題是:如何改變人們、首先是統治精英和知識精英對民間社會組織和社會活動的態度,促進政府部門與民間社會之間的溝通和了解;如何在此基礎上通過運用法律去規範和調整民間組織與民間活動;如何改善民間組織和民間活動的狀況,既尊重其自主性,又抑制其中可能損害個人和社會的不良傾向;如何通過民主方式,一面改造傳統的民間社會形式,一面鼓勵民間社會組織的政治參與,加強“社會”與國家之間的對話、溝通和連接;如何通過必要的法律程序建構一個理性的空間,並在其中開展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富有建設性的互動,以及如何在這一過程中,達成國家、社會與個人之間的適度平衡,完成轉型時期的社會整合。這些將是中國實現現代化的一個重要途徑,同時也是在中國實行憲政和法治的不可回避的道路。
六、法治的正當性
建立現代法律制度必然涉及到作為現代法律運動一部份的法治之正當性。
在晚清時期,圍繞著新法的性質及其與中國傳統法律、尤其是所謂的禮教所體現的社會價值之間的關系諸問題,曾發生過激烈的論辯。然而,由於繼之而來的兩次重大歷史事件,即推翻帝制、建立共和的辛亥革命,和以民主、科學為口號、旨在破舊立新、改造“國民性”的新文化運動,整個景觀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首先,作為政治革命的成果,一套合乎現代政治原則的政治制度和國家組織開始被建立起來,政治參與的方式、途徑和範圍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其次,隨著新文化運動的展開,新的價值觀念和政治理念得以在更大的社會範圍內傳播,民主、科學、憲政等現代觀念迅速成為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尤其是自1921年袁世凱覆辟帝制失敗後,共和制度和憲政理念的正當性愈發不可動搖,以至於在新一輪的權力角逐和政治鬥爭中,“民主”和“憲政”成為不同政治力量經常運用的最方便、也是最有力的武器。晚清時期圍繞著新法中若幹條款的論爭,基本上是一場上層精英之間的論爭。其時,不但社會結構未變,政治結構也還不曾大變,以至於當時的論爭主要集中在文化價值的層面。[83]
此後,隨著現代國家政權與法律制度的逐步建立,早先主要被視為(文化)價值沖突的問題逐漸擴大到了制度層面,成為政治、法律乃至社會問題。[84]
然而,直到四十年代末,由於國家統一尚待完成,更由於社會結構的改變甚為有限,法律在政治與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並不十分突出。
自五十年代起,隨著中國現代法律運動的中斷,法治的理念也被拋棄。盡管從1954年到1978年先後制定過三部憲法[82],但這些憲法實際上只是政策的表達,既不能規範政府的行為,也不能保護個人的權利。如前文所述,這一以極端的人治為特徵的政治實驗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社會後果。因此,中共領導人在七十年代末改革伊始就重新提出了“民主與法制”的口號,並且很快地制定了新的1982年憲法。這時,法治的正當性問題再次被提出,只是,與現代法律運動前期的情形相比,人們現在所面對的情況已有許多不同。自五十年代開始,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逐步推行、計劃經濟的全面實施和全能政治的最終確立,個人、社會、國家之間的關系發生了結構性改變,這樣,八十年代以來包括重建法制在內的改革,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所有的社會階層和整個社會的所有方面,這也使在中國推行法治所面臨的問題比以前更充份、更清楚地表露出來。
今天法治的正當性所面臨的挑戰
今天,法治的正當性所面臨的挑戰可被歸結為由顯而隱的三個方面。首先,在最顯見的層面上,法治所面臨的威脅來自於政治對“法治”的操縱。八十年代以來重新提出“法制”(法治)口號,這反映了統治者尋求新的合法性的努力。過去數十年間政治實驗的失敗,尤其是指導這一實驗的意識形態的失敗,使得對一種新的具有合法性的意識形態的需求甚為迫切。而“法制”(法治)這種被認為與“改革開放”、市場經濟、現代化以及“社會進步”觀念聯系在一起的秩序模式,確實具有替代舊的意識形態的功效。這種轉變的背景使得當下轟轟烈烈的法律改革運動同時具有兩種彼此矛盾的傾向。一方面,因為強調依法治國,法律制度的建設和法律觀念的傳播均有明顯的進步。更不用說,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如此大張旗鼓地鼓吹“法治”,無疑使更多的中國人(不僅是政府官員和學者,而且包括普通民眾)比過去有更多的機會去思考和親近法治的理念。但另一方面,由於“法治”所具有的意識形態色彩,它又很容易為統治者所操縱,成為一種裝點門面的招牌,有名無實。比這更糟糕的是,由於為政者不能認真地對待和實施“法治”,民眾會對法律改革乃至法治本身產生懷疑、甚至失去信心。這正是今天日益嚴重的“司法腐敗”現象給予人們的警示。
其次,較政治上操縱法治更深一層的挑戰來自社會變遷本身。在傳統社會里,個人並不直接生活在國家的監控之下,法律規則與其他社會規範之間、以及與個人生活經驗之間的裂痕和沖突也不十分顯著。而在現代社會,隨著官僚體制的擴展和社會制度的理性化,法律一方面變得無所不在、因此也越來越重要,另一方面又變得越來越技術化、疏離於個人的社會經驗。此外,由於現代社會生活的日益覆雜化,尤其是福利國家的出現,行政規章和自由裁量在規則系統中的空間也有擴展之勢。這兩種變化趨勢都對法治理念提出了挑戰。[85]
中國在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變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面臨這樣的問題。至於中國問題的不同其實只是在於,中國的現代法律運動有一個文化移植的背景,中國的社會變遷是一種規劃的社會變遷。因此,在這場現代法律運動中,法律與個人經驗的疏離不僅是技術性的,同時也包含了文化沖突的成份;而國家在社會變遷過程中的主導角色,尤其是全能政治實踐中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失衡,既令人們格外迫切地要求法治,也使得法治的實現特別困難。最後,由於沒有經歷十九世紀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發展階段以及與之相應的“法治”,中國的社會所面臨的要求法治的挑戰,便成為一種“後法治”時代的“前法治”危機。換言之,中國社會必須同時面對和解決其他社會在不同歷史階段分別遇到和處理的某些問題:既要實現真正的法治,又要在缺乏法治經驗的情況下適應當代社會的覆雜性;既要清算全能政治的遺產,又要充份肯定現代國家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性。
最後,也是最難為人們意識到的,是法治在文化層面上遭遇到的挑戰。它涉及到人們觀念中法律的性質與功用、人們對規則以及法律與正義的關系等問題之看法。傳統上中國人並不一般地否認法律、規則及其與正義的關系;相反,他們常常訴諸法律和運用規則,肯定法律與正義之間的內在聯系。只不過,法律在人們的心目中並沒有至高無上的地位,規則如果妨礙了結果的公正,就可能被違反甚至遭到拋棄。同樣地,為了實現實質正義,人們經常會漠視和犧牲必要的程序。在這樣一種傳統中,法律當然被視為、並且僅僅被視為手段。這種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義傳統與現代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
從理論上說,上面提到的所有這些挑戰都不是不可克服的。實際上,當下的法律改革和制度調整也可以被理解為建立法治秩序的一種努力。顯然,循著這一方向還有許多工作可做,如提高立法質量、加強程序保障、提高法官素質、改善法學教育、擴大律師行業、加強司法對行政的監督等。但如果我們的視野仍然局限在法律制度之內、而不能擴大到政治制度、社會結構和文化形態諸方面,如果我們只強調國家在法律改革中的核心作用,而不注意具有相對自主性的社會的發展,特別是,如果我們只關注法治本身而不重視民主制度的建設,就很可能難以克服法治所面臨的挑戰,在中國建立法治的理想也將長久地虛懸。
民主的法治
在討論法治概念時,本文曾有意識地引入形式化和程序性的法治理論,以便將法治與民主制度和其他可以通過法治來實現的社會價值區分開來,從而更好地了解法治的性質、功能和限度,了解不同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之間的關系。在中國建立法治秩序的要求有其內在根據,但是單靠國家去推動法律建設,並不能達到實現法治的目標。要實現法治,必須有民眾的參與,必須有一個國家“之外”的多元社會的存在。易言之,法治的實現與民主制度的發展有密切關系。健全的民主制度將有助於克服法治所面臨的挑戰,確立法治的正當性。
在政治方面,民主的這種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今天,中國的法治事業最直接、明顯的挑戰來自於“司法腐敗”,因為它直接動搖了人們對法律的期待和信念,威脅到法治的正當性。不僅如此,它還塑造了一種有害於法治的生活經驗,使國民難以擺脫傳統非法治甚至反法治的認知模式,因此也很難了解和享有法治的優長。“司法腐敗”這種現象具有深刻的制度根源,它表現為濫用權力,也源於對權力的濫用。在缺乏對權力的合理分配和制約的社會里,濫用權力的傾向可以說是不可避免的。在過去的20年里,人們曾通過人代會和公共輿論監督機制與濫用權力及腐敗現象進行了頑強的鬥爭,雖然不能說這種鬥爭沒有奏效,但很顯然這種努力的結果非常有限。因為,人代會缺乏真正的民主基礎,也受現行政治體制的限制,並不能充份地行使其依法享有的監督職能;一般的輿論監督更因為資源與空間甚為有限,而無法對政治權力形成有力的制約;更不用說,迄今為止民主參與的方式仍然受到很大限制。但是,從民眾對濫用公權、“以權謀私”現象的憎惡里,從人們在極為有限的空間內通過民主方式與這類現象不懈的抗爭中,不但可以確知大眾對於民主參與的熱情,而且可以期待廣泛的政治參與對權力制約可能產生的積極影響。只有到了那一天,人們才可能把法律與公正聯系在一起,才可能尊重法律,相信法治。
民主參與也有助於彌合法律與個人經驗之間的裂隙。一方面,通過加強基層社會的民主制度,提高社區自治程度,推動社會的多元發展,人們可以更多地管理自己的事務,從而縮小社會規範與生活經驗之間的差距。另一方面,廣泛的民主參與,尤其是對立法和司法過程的民主參與,有可能大大地縮小目前存在著的法律與社會生活之間的嚴重脫節。如前所述,這種脫節部份地源於近代以來的社會變遷:一方面,國家在“改造”社會的過程中常常要“超前立法”;另一方面,在變革時期,社會生活的迅速變化又經常造成“法律滯後”。而立法過程中所謂的“長官意志”又常常強化了這種法律與社會的脫節。在現行體制下,立法程序雖然比以前細致合理,但基本上仍保持著一種“計劃型”和非民主的特點。由於缺少溝通渠道,個人和團體的利益以及一些地方性利益得不到適當的表達,更難對立法產生影響;相反,行政部門在保有大量規章制定權的同時,還以各種方式影響立法,力圖維護其部門的利益。八十年代以來,社會轉型和制度變革引起了不斷的利益重新分配,而上述的立法過程中利益協調方面的缺失就更為突出了。在司法方面,民主參與的途徑更為有限。雖然法律很早就建立了人民陪審員制度,但這種制度始終流於形式,並不能真正地發揮其作用。因此,即便是在現有制度的範圍內,本來也可以大大地提高司法的民主化程度。
最後,廣泛的民主參與本身就是一種新的和有益的生活經驗,而當這種經驗與人們對法律的新的經驗結合在一起時,法治的正當性就會牢固地建立起來。值得注意的是,民主的理念作為“五四”新文化運動的口號之一,它比法治的概念更早為中國民眾所了解;部份地因為這個原因,在過去的一個世紀里,“民主”的口號遠比“法治”更加響亮,也更容易親近,以至於人們有理由認為,民主的正當性在中國有著更為堅實的基礎。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民主制度在中國遇到的問題比法治所遇到的更少或更易克服;實際上,民主制度所面臨的挑戰和法治所面臨的一樣嚴峻。雖然在過去的20年里,以市場化為基本內容的經濟改革促進了利益的多元化和利益表達的正當化,同時也激發了人們自我管理和政治參與的熱情,但中國的改革不僅未建立一個具有多元性和自主性的社會以及一種與這種社會內在地結合在一起的民主制度,而且還面臨種種難以克服的制度上的障礙,而其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恰恰是法治不存。[86]
法治的民主
在強調了民主制度的發展對於實現法治的重要意義之後,也不能忽略這一關系的另一面,即憲政和法治對於一種健全的民主制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從歷史上看,民主和法治之間並不一定存在著互為條件的關系。在特定條件下,一種民主制度可以存在於一個沒有法治的社會中;相反,一個法治社會也可能不需要公民的政治參與。[87]
然而,這至少不是當代中國社會所面臨的情形。在中國,法治的目標必須在廣泛政治參與的情況下才能實現;同樣地,真正的民主制度的發展不能沒有法治的保障。這不僅是因為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自由(如言論和結社自由)本身即是實行民主制度的基礎,也不僅是因為,在現代社會中,包括民主制度在內的所有重要的政治和社會實踐均不可避免地借助於法律的形式來表達、並因此而獲得制度上的保障,更是因為,中國近代尤其是最近50年以來的民主實踐,以一種無可辯駁的反面形式向我們證明,沒有法治的民主不僅缺乏制度保障,不能夠持久,而且容易被濫用而變得畸形,甚至產生災難性的後果。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即為顯明的例證。
當然,人們可以說,“文革”期間實行的所謂“民主”並不是真正的民主,而不過是在一種激進的民主口號掩蓋下的、受到操縱的虛假的“民主”。事實的確如此,但這只是證明了民主可以被濫用;最耐人尋味的是,這一假民主之名、實行最激進的政治實驗的歷史時刻,也正是中國歷史上法律被漠視、個人自由和尊嚴被犧牲的最嚴峻的時刻。這段歷史經驗向我們揭明,沒有法治所保障的個人自由,民主可能被利用、濫用和扭曲到何種程度,社會秩序與個人尊嚴可能蒙受怎樣可怕的損害。這段歷史還提醒我們,民主和法治所保障的利益和價值不同,它們各自要求的條件也不同;因此,即使在一般情況下,也必須考慮它們二者之間既互相支持、又互相制約的微妙關系。
的確,民主和法治指向的目標並不相同。民主的要義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是自我管理和多數原則,而法治的基本旨趣是限制專斷的權力和保障個人自由。雖然,享有基本的個人自由是公民政治參與的前提,而公民通過政治參與又可能進一步拓展個人自由的空間;但另一方面,這兩種目標之間確實可能存在某種內在的緊張。因為,民主的多數決定原則既可能受多數人自我利益甚至激情的左右、而令少數人的利益蒙受損害,也可以在追求集體性目標的同時、忽略甚至犧牲個人的權利。[88]
在中國的語境里,這種情形尤為突出。在傳統的價值序列里,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集體利益都無可置疑地優先於個人利益,為滿足前者,常常可以犧牲後者;同樣地,相對於多數(尤其是所謂的“大多數”),少數人的利益和權利總是被置於某種次要位置。近代以降,這種價值排序並沒有因政治革命或社會變遷而改變;相反,它在持續多年的“救亡”運動和後來的共產主義革命運動中得到延續甚至強化。因此,毫不奇怪,我們熟悉的對民主的要求可以是“人民當家作主”、“大多數人的利益”、“群眾”自治、“社會”監督等等,但卻絕少涉及個人自由和個人權利;而在民主實踐中,以民主方式侵犯個人權利之事,無論過去還是現在都屢見不鮮。此外,我們還注意到,在缺乏法律制約的地方,基層社會的民主同樣是脆弱的,很容易被人利用和操縱,其結果,社區自治有可能蛻變為某種地方勢力的“獨立王國”,這樣國家對個人的直接幹預或許減少了,但個人可能被迫處於一種新的依附地位。[89]
顯然,在這兩種情況下,法治都是絕對必要的。
法治與民主的另一區別是,法治要求國家的直接介入,民主卻可以由公民自己去實行。相應地,法治的實施更具有統一性,民主的實行則更具有分散的和多元的特點。當然,這並不是說,法治是一種國家事務,民主只是社會的組織原則,與國家無關。作為現代社會的一種基本政治制度和國家組織原則,民主當然也是國家事務。但是,在基層民主或社區自治等方面,確實可以看到,民主與法治的內在緊張有時表現為國家法律與社會自我管理實踐之間的潛在沖突。畢竟,法治不僅僅是一種秩序原則,它還包含許多有具體內容的規則;它不只是要求人們遵從法律,而且要求人們滿足一些具體的要求。問題是,什麽樣的要求是合理的?什麽樣的法律對於社會的健康發展是有益的?
過去,我們經歷過用“新”的國家通過“超前立法”去改造“舊”社會的“規劃的社會變遷”,這並非久遠以前之事。這種模式的一個潛在危險是,國家試圖包攬全部社會事務,以所謂的“理性”代替傳統,用人為的規劃去取代自生的社會秩序。而目前我們則看到了一種不同的努力,即通過基層民主實踐和加強社區自治,把社會從以往人為造成的束縛中逐漸解放出來,成為與國家同等重要的政治社會發展的動力源。那麽,在通過法治保障個人權利(包括維護公民的各項民主權利)和通過民主實踐提高公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社區自治程度之間,在相對統一的國家立法和地域性的、文化的、族群的和社會與經濟發展多樣性的多元社會之間[90],什麽樣的原則是可能的和適宜的?如果社會是多元的,我們也堅持多元社會的原則,應當有什麽樣的法治,可以是多元的法治嗎?或者,法治如何容納多元?作為一種制度化的規範體系,法律應當從什麽地方開始,在那里止步?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應當怎樣確定?公域與私域的界線在哪里?
顯然,這些問題並不容易回答。不過,如果我們著眼於活生生的現實而不拘泥於僵化的教條,如果我們在關注現在的同時也把過去和未來引入視野,如果我們在國家之外也看到社會,在社會當中也看到個人,我們就有可能保有某種創造性地想象和建設未來的能力。比如,我們不但可以想象一個多姿多彩的多元社會,也可以想象一種充份反映和維護這種多樣性和豐富性的法治,這種法治不但可以容納“一國兩制”(甚至“一國多制”)、地方自治和民族自治,而且將為這種多樣性提供真正有效的制度保障。[91]
同樣地,我們也可以想象一種處理多數與少數、集體與個人之間矛盾與沖突的原則。根據這種原則,在主要涉及集體性事務和利益時,應尊重通過民主程序表達的多數人的意志,在主要涉及個人事務時,則應以個人意志為優先。法律既不應假民主之名任由多數人犧牲少數人的權利,也不應從一種僵硬的個人權利的立場出發,無視歷史傳統、地方習俗和多數人的意志。法律應當為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提供盡可能多的選擇和盡可能大的活動空間。這樣一種原則或可被稱為“當事人原則”。[92]
與近代以來歐美國家的經驗不同,中國的民主不是在一個憲政制度框架里逐步發展的。我們必須同時解決民主和法治這兩個問題,這不僅是因為我們對此二者的需要同樣迫切,而且是因為我們不可能單獨完成其中之任何一項而不考慮另一項。不過,民主與法治的這種相互依存關系並不要求某種一次性的成就,否則,無論民主還是法治都永無成功之日。現實的可能是,法治的目標可以通過漸進的改善而逐步接近,民主制度也可以不同方式和在不同範圍內推行和發展;而當這兩種制度形式在實踐中結合在一起時,就會產生積極的和建設性的結果。
結語:社會轉型與文化重建
許多人用“社會轉型”一詞來描述八十年代以來中國的社會變遷,這固然不錯,但筆者認為,這場變化實際上只是一個世紀以前開始的一場更大的社會變遷的一部份,所以把這場已延續了一個世紀之久的規模巨大的社會變遷稱為社會轉型。本文已經談到了這場社會轉變的主題以及直接引起這場轉變的社會危機。這不是尋常意義上的社會危機,因為它不只是發生在社會的某一方面或領域,也不只限於某一社會階層;這是一場“整體性危機”[93],它涉及整個社會、整個文明,涉及到社會與文明的重建和尋找新的自我認同。筆者把這種危機理解為內在的,不是要否認外部世界的影響,而是要強調,不僅造成危機的重大社會問題出於社會內部,而且面對和試圖解決這些問題的行動主體也出於同一社會,促使他們行動的利益、情感和欲望無不植根於這個社會的歷史、傳統和日常生活之中。外部世界的變化構成了這一社會變遷的背景,它暴露出這個社會固有的問題,刺激人們思考和行動;不僅如此,它還為這個社會的變化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並以這種方式融入到這個社會的發展之中。
把中國的法律現代化運動置於這樣一個所謂社會轉型的宏大圖景之中,我們將得到什麽樣的印象呢?首先,作為現代性方案的一部份,憲政、法治、以及現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為近代以來的歷史證明是必要的,不但有歷史的依據,而且,更重要的是,反映了這個社會的現實需要。盡管如此,在中國實現法治仍需要付出艱苦的努力,因為它本身也是一項覆雜的事業,不僅涉及原則和制度,而且涉及認知方式和生活經驗。其次,雖然當代的中國社會迫切地需要法治,而法治的逐步實現也可能為人們帶來巨大的好處,但它不可能包羅所有的社會領域,也不能夠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對一個公正的社會來說,法治只是其必要條件而非充份條件。而在今天的中國,法治的目標本身也要借助於法律以外的其他社會制度和社會實踐的發展才可能達到。意識到這一點,我們在討論法治問題時就會一方面把注意力集中於法治的基本原則、制度結構和作用機制,一方面考慮法治在整個社會轉型、文化重建過程中的位置,考慮法治與社會發展和制度變革其他方面的相互聯系。再次,盡管中國的憲政運動已有將近百年的歷史,而且今天正在進行的法律改革有可能把我們帶入一個法治事業的新階段,中國的法治仍然面臨嚴重的挑戰。這種挑戰部份來自於現實生活中的利益沖突,部份來自於社會變遷本身,部份來自於心靈的積習,但不管怎樣,它們都不是不可克服的。本文力圖證明,一個多元的、理性的、能自我調節的社會的存在和廣泛的政治參與,是推動法治事業、確立法治正當性的一條重要途徑。最後,本文還試圖說明,中國的社會不僅需要通過民主實現的法治,而且需要法治保障之下的民主。法治與民主的相互支持有可能通過保持其內在緊張的辦法獲得實現。所謂的“當事人原則”,就是為了達成國家、社會與個人之間的健康互動關系和適度平衡。筆者無意否認國家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國家應當扮演恰當的角色,否則就可能造成災難性的後果。因此,如何創造一種必要的條件、一種有效的制度安排與社會結構,實現國家、社會與個人之間的適度平衡,應當是未來幾十年內中國政治、法律與社會的理論和實踐的主要任務。
處於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社會正面臨一系列重大問題,要及時和恰當地解決這些問題不僅需要明智的決斷,而且需要想象力和創造力。此刻,中國社會的未來是不確定的,這是一個開放的未來,我們必須自己去創造它,也就是說,我們必須自己去確定現代中國的含義。這就是所謂的制度建構,這就是所謂的文化重建。在這一天到來之前,我們不能夠確知最後的結果;不過有一點應當是確定的,那就是,我們既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和守法的國家,也需要一個健康而有活力的社會,更需要無數享有自由與尊嚴的個人。為此,我們既需要法治,也需要民主。法治與民主的有效結合,是實現中國統一和穩定的制度保障,也是文化重建的制度基礎;而通過推行法治、加強公民意識、提高公民的政治參與能力、在新的政治與社會實踐中積累新的生活經驗、使理性的精神融入整個社會、逐步建立起一個現代的、多元的和理性的社會,應當是社會轉型時期的重要目標。
人民幣匯率研究
楊 帆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博士、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宏觀經濟室副研究員
一、人民幣的名義匯率
二、人民幣的實際匯率
三、利率平價與國內外經濟平衡
四、人民幣匯率的動向
中國的匯率因長期受計劃經濟控制,變成了一個非常覆雜的、“內行說不清、外行聽不懂”的問題,例如,僅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就曾有四種之多。在本文中,筆者根據15年來從事中國的涉外經濟和人民幣匯率之研究和管理之經驗,試圖運用現代金融理論來解釋改革開放以來人民幣匯率的變化。
一、人民幣的名義匯率
1. 四種名義匯率、一種特殊機制
改革以來,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可以概括為以下四種。第一種是國家牌價[1]。第二種是計劃雙重匯率,即八十年代初出現的1:2.8的“內部貿易結算價”(非貿易項目仍適用國家牌價),這是改革中最早的價格雙軌制之一,雙軌均由計劃決定。第三種是1988年設立外匯調劑市場後出現的計劃價與市場價並存的雙軌匯率。不少研究者把外匯調劑價格(名義匯率加上外匯額度價格)當作雙軌匯率中的市場匯率,其實是錯誤的。這里的市場價匯率應該等於外匯額度價格乘以外匯額度留成比例(1993年平均為80%),再加上國家牌價匯率(因為,外匯額度是以80%的留成去補貼100%的出口,平均每出口一美元所得到的補貼只有額度價格的80%),這種雙軌匯率直到1994年才並軌。第四種是黑市價格,在外匯管制條件下,外匯黑市總是或大或小地存在著,其匯率水平隨外匯供求關系和管制程度而變。
這里講的“一種特殊機制”即在深圳特區出現的人民幣和港幣的雙幣流通機制。香港和深圳地區長期存在著人民幣和港幣之間的自由兌換,在八十年代里深圳特區出現了兩種貨幣同時流通的狀況,而人民幣因其幣值被牌價匯率高估而部份地遭到港幣的驅逐。根據金屬貨幣流通條件下“劣幣驅逐良幣”的格雷欣法則,自由流通下的貨幣(無論是金屬幣還是紙幣)流通的普遍規律是,其兌換比例不可能長久脫離市場均衡價值。金屬貨幣很難在國內長期維持覆本位制,實際價值較低的一種將驅逐較高的一種,因為人們不斷將前者投入流通、而將後者儲藏起來,就好像人們使用紙幣時總是盡量先用破損的票子而將新票收藏起來一樣。
在國際貨幣兌換中,金屬貨幣和紙幣若可自由兌換將維持均衡匯率。如果一國的紙幣不能自由兌換,那麽同樣的規律將會以相反的形式表現為“良幣驅逐劣幣”,即本幣高估時即相當於劣幣,人們會趨向於儲存外匯(良幣)。當進口商品的銷售者以外匯交易時,良幣就會進入流通,劣幣則在黑市上貶值。深圳靠近香港,當地的外匯黑市交易難以取締,結果港幣在經濟特區進入流通,當流通量達到當地貨幣流通量的一半時,即將半數的人民幣從流通中驅逐出去,使得人民幣在黑市上自動地貶值50%。那里市場上的商品均按照黑市價格用人民幣和港幣雙重標價,從而將人民幣的黑市匯率以商品擴大價值的形態表現出來。深圳特區的兩幣流通是八十年代人民幣匯率從計劃價格向市場價格過渡的一種非常自然、巧妙而又成功的形式。到了九十年代,人民幣由於幣值堅挺、已自然地向自由兌換過渡,因而得以出境、在香港和周邊鄰國流通。
2. 購買力平價和匯率決定
研究匯率的出發點是匯率決定的長期基礎,而後者的理論起點是購買力平價(PPP)。絕對購買力平價論把匯率定義為兩個國家價格水平的比率。若以P(US)和P(G)分別表示同一組商品在美國和德國的銷售價格,則購買力平價所預測的美元/馬克匯率(E)就表示為
E($/DM)=P(US)/P(G),將公式整理後為 P(US)=E($/DM)*
P(G),此式左邊指的是一組商品在美國的美元價格,右邊是在德國購買該組商品的美元價格。絕對購買力平價認為,如果用同一種貨幣表示,所有國家的價格水平應該相等;換言之,在現行匯率下,只有當每種貨幣的國內購買力與其國外購買力相等時,購買力平價才能成立。而相對購買力平價論認為,兩種貨幣匯率變化的百分比將等於同一時期兩國國內價格水平變化的百分比之差;例如,若美國的物價上升10%、德國的上升5%,則可預測美元將相對於馬克貶值5個百分點,這樣貨幣的國內外購買力不變,其公式表示是:
[E($/DM,T)- E($/DM,T-1)]/E($/DM,T-1)= H(US,T)- H(G,T), (這里T指時間、H指通貨膨脹率)
購買力平價理論奠定了匯率理論的基礎,其基本思想是建立長期物價水平和長期匯率之間的聯系。雖然經驗檢驗不能充份證明購買力平價理論的準確性,但哈伯勒關於這一理論的“殘存有效性”的觀點為一般所公認:正常情況下,均衡匯率不可能較大幅度地脫離購買力平價;在嚴重通貨膨脹時期,匯率的變化被物價變化完全吸收,相對購買力平價的指示意義相當大;在兩國間貿易關系突然中斷後,一旦再恢覆正常貿易關系時購買力平價將提供一個均衡匯率的參照系。
國際社會非常重視美元與人民幣的購買力平價,因為據此可評估中國的真正國力。1975年這一比率大約為1:0.46,1987年為1:1.41,1994年為1:2.26,1995年為1:4.2,1998年約在1:4至1:5之間。顯然,人民幣的名義匯率一直大大超過其購買力平價。若假設美國的物價不變,則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與購買力平價的關系就可被簡化為名義匯率和國內物價的關系,因為人民幣的國內購買力就是消費品價格的倒數。
3. 人民幣名義匯率與國內購買力關系的變化
改革開放以來,人民幣匯率與購買力關系的變化可分為三個時期。
第一階段是1978年至1993年,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從1:1.7貶值到1:8.7,貶值412%;同期國內消費物價指數(即所謂的國內通貨膨脹率)上升了255%。人民幣名義匯率的貶值速度比以消費物價指數的倒數表示的國內購買力的下降速度高60%。名義匯率貶值的主要原因是,國內價格改革和通貨膨脹使出口換匯成本大幅度上升,而國家以指令性計劃強行擴大出口、又將人民幣名義匯率與出口換匯成本掛鉤,結果造成了二者之間互相攀比、越擡越高。
第二階段從1994年初人民幣匯率並軌開始,那時名義匯率從1:5.8貶值到1:8.7,至1997年10月亞洲各國的匯率大幅度貶值時結束。在這4年零10個月的時間內,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表現出四個反常現象。
第一,人民幣的名義匯率穩中有升,而國內購買力卻迅速下降。1994年至1997年中國的消費物價指數上升了52%,美國的通貨膨脹率為12%左右;按照相對購買力平價理論,人民幣應該對美元貶值26%,但實際上在這一階段人民幣卻升值了4.6%。對這種現象可提出三個解釋。其一是人民幣超貶後的反彈,1993年底的人民幣雙軌匯率水平為1:8、外匯調劑價格為1:8.7,按後者來計算則匯率並軌後超貶了10%。其二是影響真實的名義匯率水平的可貿易品平價與貶值後的名義匯率水平之間存在著差距。國際金融中最基本的“一價定律”指出,“相同的商品能夠通過套利活動在不同地點保持同樣價格”,這只適用於可貿易品而不適用於非貿易品,匯率的長期基準應參考可貿易品平價而不是購買力平價。經濟學家易綱和範敏在1997年的一項研究中估計,當年中美之間的可貿易品平價為1:7,這一比率比購買力平價更接近真實的人民幣名義匯率水平。而以消費品物價指數表示的“通貨膨脹率”包括了太多的非國際貿易品,因此不能作為衡量匯率的依據。其三是生產資料價格和消費品物價變動的不一致性。由於中國出口的80%是工業制成品,所以真正影響國際貿易和匯率水平的是生產資料價格或工業品出廠價格,而這個價格指數的變動與國內投資增長高度正相關,1993年底投資快速上升,幾乎馬上引起人民幣名義匯率貶值。而由消費品物價指數表示的通貨膨脹率的上升通常滯後於生產資料價格的變動,兩者的變動之間有一年左右的時差,所以通貨膨脹率與即期的匯率無關,1994年至1997年中國就出現了這種情況。所以在決定名義匯率時不能硬套相對購買力平價理論,以為通貨膨脹率上升、匯率就一定馬上貶值。
第二個反常現象是真實匯率升值與出口上升並存。在本文的“實際匯率”一節將進一步說明這個問題。
第三個反常現象是名義利率的高水平與人民幣升值預期並存,其解釋見本文的“利率平價”一節。
第四個反常現象是絕對購買力平價和相對購買力平價之間的矛盾。按照相對購買力平價理論,只要中國的通貨膨脹率高於美國、名義匯率就會貶值;而按照絕對購買力理論,只要美元與人民幣的購買力平價低於人民幣名義匯率,人民幣就應持續升值、向購買力平價靠攏。1994年,筆者以絕對購買力平價水平(當時約為1:5)為出發點,而不是以當時的名義匯率(1:8.7)為出發點,根據相對購買力平價的原理估計中美兩國通貨膨脹率之差,即人民幣名義匯率的貶值程度,結果發現,由於計算的起點低,即使中國的通貨膨脹率持續6年每年高於美國5個百分點、人民幣名義匯率亦相應貶值,到本世紀末匯率也不會超過1:8,即相當於目前的水平。因此筆者的結論是,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可以穩定到本世紀末,這一預測已為過去6年的現實所證明。
絕對購買力平價和相對購買力平價之間的矛盾,反映了發展中國家可貿易品與非貿易品價格之間的反向運動對名義匯率同時產生的升值和貶值兩種壓力。與富國相比,窮國的非貿易品的價格水平低、貨幣的購買力高。對此有兩種解釋:其一是薩繆爾森的生產率差別假設,即在貿易品生產部門,窮國的生產率低於富國,而在非貿易品生產部門則差別不大。例如,窮國和富國的理發師每個工作日的工作量差別不會很大,而在電腦制造中生產率的差別則大得多。如果所有國家貿易品價格大致相同,窮國貿易品生產部門較低的生產率意味著窮國的工資水平低,在非貿易品部門的生產成本也比較低,使非貿易品的價格水平也隨之降低。第二種解釋是巴格瓦提──克萊維斯──利普塞里理論,其出發點是各國資本和勞動資源的儲備不同。相對於貿易品部門來說,非貿易部門是勞動密集型的,窮國因勞動力便宜,非貿易品的價格也低,它會隨著人均收入的提高而上升。
貿易品和非貿易品價格的反向運動的一個典型案例是,在日本經濟高速增長時期,出現了通常被視為結構性的物價上升,由於貿易品部門生產率的上升大大快於非貿易品部門,而貿易品部門工資的提高,帶動了非貿易品部門工資的提高,其幅度超出了非貿易品部門生產率的上升,這使1973年至1983年期間日本以貿易品衡量的非貿易品的相對價格上升了56.9%,而同期美國僅上升了12.4%。這樣,日本的貿易品價格下降就無法抵消非貿易品價格的上升,從而導致日元的實際匯率升值。在價格因結構性矛盾呈剛性上升趨勢時,只有變動名義匯率才能調節通貨膨脹率,如果日本的名義匯率的升值幅度低於實際匯率的升值幅度,日本的通貨膨脹率就會高於美國。這正是1950年至1971年的實際情況,在這一時期日本年平均的通貨膨脹率是5.4%,而美國只有3%。當日本政府決心壓低國內通貨膨脹率、因而使名義匯率的升值幅度超過了實際匯率的升值幅度,日本的通貨膨脹率就會低於美國,這就是1979年至1993年的實際情況,在這一時期日本的通貨膨脹率僅為2.3%,而美國則達4.7%。中國的情形與日本類似,可貿易品生產效率的提高快於發達國家,其價格趨於下降;而非貿易品(如住宅和服務)的價格遠低於國際水平,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其上升幅度必然高於發達國家。所以,若以可貿易品平價計算,人民幣匯率似有升值趨勢;若采用消費品物價計算購買力平價,則人民幣卻趨於貶值。
人民幣匯率與購買力關系變化的第三個階段開始於1997年11月,由於經濟進入了通貨緊縮狀態,人民幣的國內購買力提高、但名義匯率卻一直維持不變。這一問題將在下文討論。
二、人民幣的實際匯率
1. 實際匯率的意義
雖然可貿易品平價比購買力平價能更好地解釋匯率的長期基準,但仍有其局限性。欲解釋匯率與購買力平價之間的偏差,需要使用“實際匯率”的概念,以同時表現貨幣與非貨幣因素的影響:q($/DM)=[E($/DM)*
P(G)]/P(US),將等式變形後為 E($/DM)=
q($/DM)*[P(US)/P(G)]。在這里,美元對馬克的名義匯率等於實際匯率乘以美、德兩國價格之比。當實際匯率不變時,兩國價格水平之比即購買力平價、與名義匯率同步變動,它反映的是長時期內兩國貨幣供應量的變化;而長時期內實際匯率的變動則是非貨幣因素引起的。在長期均衡中,名義匯率和實際匯率的關系是,一國貨幣供求變動在長期內將導致名義匯率的同比例變動,各國的價格水平也發生同比例變動,這是符合購買力平價理論的。但購買力平價理論並不能有效解釋產品市場供求變動所引起的匯率波動。
實際匯率是以同一組標準商品為代表、在兩國之間以其相對價格作直接和抽象的比較。例如,美元比馬克的實際匯率的定義是,以美元表示的同組商品在德國的價格水平除以在美國的價格水平。實際匯率是由產品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的,而名義匯率反映的則是貨幣市場的均衡。購買力平價理論的主要觀點是實際匯率不會變動,因為這種理論認為,貨幣供給的長期、持續的增加只能使物價、利率和名義匯率成比例地變動,而不能改變同組商品在兩國的相對價格。如果相對購買力成立,當名義匯率的變動與兩國價格水平比例的變動相互抵消時,同組商品在兩國的相對價格不變,那麽實際匯率確實不變;然而,若兩國價格水平的變化與名義匯率的變化不一致,同組商品在兩國的相對價格發生變化,則實際匯率就會發生變化。所以,實際匯率的確是可能變動的,其變動幅度即名義匯率偏離購買力平價的部份。因此,用實際匯率的概念可以衡量購買力平價理論的偏差。
兩個國家的貨幣市場和產品市場的供求關系都可能影響兩國之間的長期名義匯率。分析貨幣市場的影響時,首先應注意到相對貨幣供給水平的變動。貨幣供給的一次性增加不影響產出、利率和包括實際匯率在內的任何相對價格,實際匯率不變,長期名義匯率與相對購買力的變化一致。其次要考慮相對貨幣供給量增長率的變動,它可能影響長期通貨膨脹率、利率和實際貨幣需求。貨幣性變動對經濟的長期影響是中性的,只影響長期名義匯率、不影響長期實際匯率。盡管匯率是一種名義價格,但它對非貨幣性因素也會作出反應。分析產品市場對長期名義匯率的影響時,首先應觀察相對產品需求的變動。在美國的國內長期價格不變的情況下,若對美國產品的需求增加了,美國產品的相對價格就上升,這會引起美元對馬克的名義匯率的升值。其次,可以觀察相對產品供給的變動。美國產品相對供給的擴大會降低美國產品的相對價格、導致美元對馬克的實際貶值,同時,產出增加將擴大對美國實際貨幣余額的交易需求,刺激美國的實際貨幣總需求。由於相對產出的變動在產品市場上的反映與其在貨幣市場上的反映是相反的,所以它對名義匯率的影響是不確定的。
用實際匯率的概念還可以分析匯率變動對外貿的直接影響。名義匯率的變化通過改變兩國商品的相對價格來影響進出口數量。匯率貶值會立即導致以外匯計算的出口額減少,然後才因出口商品的國外售價下降而逐步增加出口數量,最後出口數量上升所增加的收入可能超過出口商品價格下降所帶來的損失。名義匯率貶值對外貿名義值的影響大於對外貿實際值的影響;或者說,名義匯率對外貿的影響比實際匯率的影響小,此即價格彈性理論和“J曲線”所闡明之原理。1997年的世界銀行報告指出,過去20年里亞太經合組織貿易總量的增長是世界貿易總量增長的1.5倍,出口量的價格彈性為1.25至2.5,實際匯率每出現1%的可持續性貶值,進口量就減少0.5%、實際出口則上升0.75%。由此可見,名義匯率貶值可以改善名義貿易,但需滯後1至2年。
研究長期匯率問題的一個重要議題是,產出的增加是否會引起實際匯率持續升值。由於產出的快速增長往往伴隨著國內的高通貨膨脹率,後者可能超過名義匯率的貶值幅度而造成實際匯率升值。如果實際匯率的升值不造成國際收支惡化的結果,那麽,產出增加、實際匯率持續升值所反映的是經濟發展的成功和生產率的實質性提高,例如,日本、韓國和台灣的經濟增長和實際匯率的變化即呈明顯的正相關。但經濟增長並不必然導致實際匯率的升值,例如,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和印度尼西亞的產出增長就並未帶來非貿易商品相對價格的上升,它們的實際匯率比較穩定。中國的情況則屬於另一種情形。過去20年里,中國的實際國民生產總值增加了6倍,名義國民生產總值增加了21倍,貨幣發行量增加了100倍。在高增長的情況下,人民幣的實際匯率不但未升值、反而還貶值了。在1978年至1994年的階段,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貶值過快,在國內消費品的價格只上升100%左右的情況下,匯率貶值達550%。而在1994年至1999年的階段,國內消費品價格指數從21.5%變成-3%,降低了24.5個百分點,此時名義匯率維持不變就相當於實際匯率貶值24.5個百分點。
2. 實際匯率與出口的關系
中國的外貿體制改革是從財政──計劃機制向價格──匯率機制的過渡,名義匯率的貶值與財政出口補貼的減少是同步實行的。在研究財政因素對外貿的影響時,巴格瓦提提出了“有效匯率”這一概念,指的是將名義匯率中財政補貼、外匯額度補貼、利息補貼、出口退稅及進出口關稅等因素的影響扣除後的匯率。在下文中擬借用這一方法來分析財政因素對外貿的影響。財政手段的特點是,它不象貨幣政策那樣直接調節經濟總量,而是通過調節經濟結構來間接地影響總量;它對外貿的調節有多種手段,分別調節進、出口,其方式和力度都不盡相同,故筆者認為,宜分別計算財政因素如何具體、分別地影響出口和進口,再加權平均,以觀察其對名義匯率總的影響。(見表一)
加上了財政補貼的人民幣名義匯率公式是:
HY=(1─W)(H+TX+SX-CX+E+L+GX)+W(H+CM-TM-Z+E)
(符號說明:HY是加上了財政因素的人民幣名義匯率,H是人民幣名義匯率,TX是出口1美元貨物平均的財政補貼,SX是出口1美元貨物平均的退稅額,CX是出口1美元貨物平均的出口關稅,L是出口1美元貨物平均的利息補貼,E是出口1美元貨物平均的外匯額度補貼,GX是出口1美元貨物平均獲得的其它補貼,CM是進口1美元貨物征收的實際進口關稅額,TM是進口1美元貨物平均的進口財政補貼,Z是走私額占進口總額的比例,W是進口占進出口總額的比例,GX是影響進口的其它因素、如非關稅壁壘等。)
表一、含財政因素的人民幣名義匯率(人民幣/美元)
進口匯率
出口匯率
加上了財政因素的
1978
3.05
3
1979
2.52
3
1980
2.89
2.8
1981
2.6
2.8
1982
2.676
3
1983
3.75
3
1984
3.037
3.4
3.3
1985
3.53
3.5
1986
3.53
4
1987
3.737
5
1988
5.354
6.4
5.9
1989
5.39
6.5
1990
5.5
6.6
1991
5.926
6.7
6.3
1992
6.655
7
1993
8.166
8.6
8.4
1994
8.846
9.5
9.15
1995
8.57
9.3
1996
8.526
9.3
8.95
1997
9.3
1998
9
1999
過去二十年里,中國的出口發展可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八十年代中期以前的資源密集型初級產品出口時期,1985年此類產品占出口總額的50.4%,其中石油又占24.8%。資源出口主要依靠財政補貼,所以人民幣名義匯率的高估影響不大。第二階段是八十年代中期至九十年代初期的勞動密集型工業制成品出口階段,名義匯率、財政補貼和物價因素都對出口有直接的調節作用。第三階段從九十年代初期至中期,出口結構變為以工業制成品為主(占出口總額約86%),其中加工貿易的比重從1991年的45%上升到1996年的55.8%。加工貿易這種貿易方式進口原材料後加工再出口的增殖率不過20%至30%,名義匯率變動的影響大部份在進出口環節上互相抵消了;同時,其工資成本只占產品成本的10%至20%,匯率貶值雖可促使工資上升,但作用有限。由於加工貿易的進出口直接掛鉤、同升同降,所以匯率變動不可能單方面只對進口或出口產生影響,鼓勵出口的匯率政策同時也會鼓勵進口,限制進口的匯率政策實際也同時限制了出口。第四階段從九十年代中期開始,工業制成品的出口向深加工方向發展、技術和資本含量較高的機電產品成為第一大類出口產品,1995年為435億美元,比上年增長37%,占出口總額的29.5%,超過了紡織品的25.5%。這種出口結構是國際競爭力的綜合比較,受到匯率、財政和物價等因素的影響。
比較出口和進口匯率,可以看出,1978年時財政因素對進出口的影響基本相當。此後,隨著計劃、外貿、外匯、價格體制的改革,財政對出口的直接補貼曾有所減少。但為了支撐經濟高速增長所需要的進口,又必須大力推動出口,在出口成本不斷上升、名義匯率不能貶值過快、國內價格體系亦無法馬上於國際接軌的情況下,只能繼續利用、甚至加大財政補貼,以彌補匯率與出口成本之差以及國內外的價格差異。當財政補貼大到財政無法承受時,就開始了外貿體制和匯率制度改革,但是,這些改革並未消除財政的其他出口扶助手段。人民幣對美元的直接標價“高”意味著同樣的美元可以兌換更多的人民幣,將財政因素加到匯率上,人民幣的出口匯率低估於進口匯率明顯反映出政府的鼓勵出口政策導向。從1984年開始,財政因素對進出口的影響差異越來越大,加上了財政因素的出口匯率貶值得更快,1996年已達1:9.3,比進口匯率1:8.526高9.4%。1999年政府進一步加大了支持出口的政策力度,使得出口匯率接近1:11,這說明,支持出口不一定非依靠匯率貶值不可,以出口退稅、對出口產業的利息補貼、外匯額度補貼等財政手段也可以達到目的。
3. 人民幣真實匯率與實際有效匯率
減少以至於取消進出口財政補貼意味著財政負擔向價格的轉移,可促成名義匯率貶值和國內價格的市場化。到1992年,中國基本完成了價格體制改革並取消了進出口財政補貼,這樣,就可在現實分析中使用真實匯率和實際有效匯率這兩個概念了。真實匯率是名義匯率乘以兩國物價水平之比,與實際匯率在計算上相同,只不過後者的含義更豐富。在這里,筆者采用兩種物價指數分別計算人民幣的真實匯率(見表二)。第一種是假定美國的物價不變、以名義匯率減去全國消費品零售物價指數,此法比較簡便;第二種為經濟學家宋國青所提出,即以名義匯率乘以中美兩國工業品出廠價格之比,這樣接近於可貿易品平價。
表二、人民幣真實匯率(人民幣/美元)
名義匯率
額度價格
調劑匯率
雙重匯率
1978
1.7
1983
1.97
1984
2.33
1985
2.94
1986
3.45
1987
3.72
1988
3.72
2.66
1989
3.76
2.66
6.38
1990
4.78
1.08
5.8
5.36
1991
5.32
0.5
5.7
1992
5.51
1.1
6.5
1993
5.73
2.7
8.5
1994
8.61
1995
8.35
1996
8.32
1997
8.30
1998
8.30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國內消費物價指數(%)
6.0
13.0
21.7
14.8
6.1
0.8
8.22
8.33
實際匯率(一)
5.9
6.92
6.71
7.09
7.82
8.0
8.3
實際匯率(二)
8.1
9.22
8.65
8.08
8.18
8.3
8.6
注:
人民幣名義調劑匯率=名義牌價匯率+外匯額度價格;
人民幣名義雙軌匯率=名義牌價匯率+外匯額度價格*80%;
人民幣實際匯率(一)=名義牌價匯率*(1-消費物價指數);
人民幣實際匯率(二)=牌價匯率*(中國工業品出廠價格/美國工業品出廠價格);
1981年至1985年存在內部結算價格,貿易結算為1:2.8,非貿易結算為1:1.7;
1988年至1993年存在外匯額度價格和調劑價格,與國家外匯牌價並存,形成雙重匯率。
人民幣實際匯率的形成與價格改革及通貨膨脹有密切關系。在八十年代,價格體制改革對匯率有重要影響。一方面,農副產品價格放開後促成了搶購大戰,造成農產品價格的“
蛛網效應”式大起大落,加上地方政府對生產的盲目鼓勵,生產的波動甚至比價格波動大一倍。[2]
這直接引起外貿企業的虧損,又進一步導致向匯率轉嫁外貿虧損負擔。另一方面是參照國際市場的定價辦法,實行了進口代理作價,即將進口商品的到岸價格乘以匯率換算為人民幣、加上關稅和其他稅收、進口手續費,作為國內銷售價格,這一改革於九十年代初期基本完成。從1993年到1997年,人民幣的實際匯率升值,但是出口反而增加了61%,原因是,國內的經濟緊縮使出口商品的國內收購價格下降並加重債務鏈條,企業內銷時常不能及時收回貨款,因而促使企業降價出口,以便及時結匯獲得人民幣。
表三、中國價格體系的結構及其變化(%)
農產品
商品
零售總額
1978
1984
1985
1988
1996
1978
1984
1985
1988
1996
1978
1985
1988
1996
國家定價
92.6
67.5
37
25
16.9
97
73.5
47
30
6.3
100
60
60
14
國家指導價
1.8
14.4
23
23
4.1
0.5
10.5
19
25
1.2
0
0
0
4.9
市場調節價
5.6
18.1
40
52
79
2.5
16
34
45
92.5
0
40
40
8.1
所謂的“實際有效匯率”是用對各國貿易占本國外貿總額的比重(貿易權重)將各國匯率加權平均所得出的外幣加權平均價格,未扣除通貨膨脹因素時稱為“名義有效匯率”,扣除了通貨膨脹因素則稱為“實際有效匯率”。這樣的匯率概念剔除了美元價值變動的影響,並參考了本國的貿易結構。
經濟學家塗永紅按照中國的18個主要貿易對象國計算了權數和人民幣的實際有效匯率後發現,雖然1994年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貶值了,但名義有效匯率基本未變;1995年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升值1.52%,但美元對日元和馬克大幅度貶值,使人民幣的名義有效匯率貶值了121%,又由於中國的通貨膨脹率大幅度下降,使中國的實際有效匯率貶值了50%;1996年人民幣的名義匯率未變,而美元轉為升值,中國國內的物價上漲率又繼續下降,使得人民幣的實際有效匯率升值3.5%。在當時國內通貨膨脹使實際匯率升值的情況下,由於美元對日元和馬克貶值,而人民幣因對美元的比價不變而隨著美元貶值、抵消了國內通貨膨脹對出口的不利影響。但是,亞洲金融危機後卻出現了相反的情況,即周邊國家的貨幣貶值使得人民幣的名義有效匯率升值。從1995年中國的外貿結構看,對韓國的貿易占6%、對東南亞占4%、對台灣占6.36%、對日本占20%。1997年東南亞國家貨幣平均貶值約40%、韓國貨幣貶值40%、台幣貶值20%,合起來使人民幣的實際有效匯率升值5.3%;1998年日元貶值20%,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又升值7%。但從1996年到1998年,中國國內的消費物價水平下降了10.7個百分點,在實際匯率貶值的情況下又增加了出口退稅,這樣就抵消了名義有效匯率升值,使出口未受到打擊。
價格的劇烈波動會使實際匯率發生大幅度變動,此時若名義匯率未及時隨實際匯率調整,就會出現所謂的“匯率失調”,對經濟和外貿產生不利影響。中國開始改革以來,在1988年至1990年期間出現了第一次匯率失調。在1988年,牌價名義匯率是1:3.72,雙重匯率是5.38,調劑匯率是6.38,而真實匯率卻達到9.03,1989年回落到8.02,1990年進一步降為7.55。第二次匯率失調發生在1992年至1993年期間。在1992年,名義牌價匯率為1:5.51,雙重匯率為6.28,調劑匯率為6.5,而真實匯率為8.1,到1993年上升到9.22,1994年當真實匯率回落到8.65時,牌價匯率正式貶值到1:8.62,這才弭合了二者的缺口。中國的名義匯率的調整缺乏靈活性,經濟和物價的波動也很大,這都可能造成匯率失調。
三、利率平價與國內外經濟平衡
1.
利率平價的意義與中國的特殊國情
匯率短期決定理論的核心是利率平價理論,其基本思想是注重資本流動對匯率的影響。它強調,在資本自由流動的條件下,兩國之間短期資本的流動主要受名義利率的影響,而兩國之間利率的差異等於預期匯率的變動率,高利率的國家應存在匯率貶值預期。據此,人民幣資產與美元資產之間的利率平價條件是:
R(RMB)=R(US)+[Ee(RMB/$)-E(RMB/$)]/E(RMB/$)
(公式里R指利率、e指預期、E指直接標價的人民幣名義匯率。)
若把相對購買力平價與利率平價結合起來,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各國之間利率的差異等於彼此間預期通貨膨脹率的差異。實際上,利率差異還取決於預期的實際匯率變動,美元對馬克的實際匯率變動是對相對購買力平價的偏離。這樣來理解,則利率、實際匯率和通貨膨脹率三者的關系是:
R$-RMD=[(qe$/MD-q$/MD)/q$/MD]+(@eUS-@eG)
(公式里@指通貨膨脹率、q指實際匯率、R指利率、e指預期)
如果預期市場情況符合相對購買力平價,則等式右邊第一項實際匯率可以約去,此時兩國利率之差等於預期通貨膨脹之差。右邊兩項之和是名義匯率,即名義匯率的預期變化等於實際匯率的預期變化加上兩國預期通貨膨脹率之差。利率差別是預期美元對馬克的實際貶值率以及預期的兩國通貨膨脹率之差這兩個因素之和。若單純用利率平價理論來解釋人民幣的匯率,往往不很有效,因為沒有完全的人民幣交易市場和市場價格,真正的人民幣市場利率和匯率還未形成。
本文之所以仍然研究利率平價,是因為筆者發現,九十年代以來,中國的資本流動已具相當規模,從中能看出利率平價規律的作用,而人民幣匯率也日益具有資產價格的性質。利率平價規律之所以扭曲,不僅因為存在外匯管制,更重要的是受到中央政府積累外匯的政策目標的影響。下面將匯率決定的中長期因素(相對購買力平價理論)和短期因素(利率平價理論)結合起來,以簡要地解釋1994年以後的人民幣匯率走勢。
匯率作為資產價格的重要特性是,利率平價規律在短期價格剛性條件下會表現為名義匯率對貨幣波動的即刻反應超過了長期反應,多恩布施稱之為“匯率超調”。在美國的價格水平不變、美元的貨幣供給持續增加的條件下,美元利率的下降會低於馬克利率的下降、直至美國的價格水平完成長期調整而上升;在此過程中,為使外匯市場保持均衡,就要以美元的升值預期抵消馬克存款的利率優勢;要形成美元升值的預期,就要讓美元先對馬克過度貶值、然後再慢慢回歸到均衡點,在匯率超調的情況下會產生方向相反的預期,即過度貶值產生升值預期、過度升值產生貶值預期。
外匯管制其實只能限制資本流動的規模,而不能改變支配短期國際資本流動的利率平價規律。可以通過國際收支平衡表的貿易項目來觀察短期國際資本的流動。資本內流表現為高報出口價格、提前收匯,以及低報進口價格、推遲付匯;資本外流時則相反。在1998年中國的國際收支平衡表中,金融項目下出現了62.7億美元的逆差,與1997年的22.9億順差相比,差別達85.6億美元,其主要原因是,“貿易信貸”項目下資產方增加了220億美元。這說明資本流出借給了外國人,出借的具體手法就是已出口但不結匯、或者進口付款後不發貨。如果再考慮到外商直接投資企業低價報出口、高價報進口的做法,這種通過價格轉移實現的資本流出的數額就更大了。
2. 固定匯率下國內外經濟平衡
在不同的匯率制度下,國家可有三種基本的穩定宏觀經濟的政策。其一是貨幣政策,它只能影響外匯儲備而不能影響產出。如果中央銀行為了增加產出而購買本國資產以增加貨幣供給,在浮動匯率下本幣將貶值,若維持固定匯率則需要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上出售國外資產換回本幣、使貨幣供給和資產市場都回到初始位置。所以,固定匯率會使中央銀行失去運用貨幣政策穩定宏觀經濟的能力。其二是財政政策。在固定匯率下財政政策可以影響產出,而且比在浮動匯率下有效。在浮動匯率制度下,財政擴張會使本幣升值、提高本國的價格和工資,結果部份地抵消了財政對總需求的擴張;在固定匯率制度下,財政擴張會使中央銀行被迫購買外匯增加貨幣供給,能帶來額外的擴張效應。其三是直接改變固定匯率水平。政府將固定匯率貶值,有時可能是為了擴張總需求以減少失業、改善經常項目的收支並突然增加外匯儲備。貶值本幣可降低本國的價格和工資、刺激產出和交易、產生對貨幣的超額需求、提高本國利率;為維持新的固定匯率,中央銀行必須購買國外資產、擴張貨幣供給直到資產市場實現均衡。但是,固定匯率制度下的匯率貶值不能改變產品市場的長期供求條件,貶值引起的物價水平上升將與匯率貶值成比例。所以,從長期來看,貶值政策是中性的,對經濟長期均衡的唯一影響是所有名義價格和國內貨幣供給成比例上升。
為了維持固定匯率,中央銀行必須在外匯市場上以固定匯率與私人部門兌換外匯,確保資產外匯市場平衡的條件是滿足利率平價。如果市場參與者認為固定匯率不會變動、預期變動率為零,則利率平價條件意味著國內外利率相等,國內利率取決於國內的實際貨幣供求,即貨幣市場的作用。中央銀行進行外匯幹預以固定匯率時,要調整國內貨幣供給使得國內貨幣市場均衡維持在國內外利率相等的水平上。如產出增加,提高了對本國貨幣的需求,本國利率將上升以平衡貨幣市場,本幣存款收益高於外幣存款,交易者會拋售外幣購買本幣,匯率即升值。為阻止本幣升值,中央銀行應購入外國資產幹預外匯市場,在增發貨幣支付外國資產購買的同時,減少對本幣的過度需求。
中央銀行的總資產等於總負債加資產凈值,如果資產凈值不變,資產方的變化將引起負債方的等量變動。中央銀行資產的變化將引致本國貨幣供給的變動,貨幣實際供給的機制是,中央銀行購入資產、負債上升,會增加貨幣供給,而資產售出則會減少貨幣供給。由於商業銀行系統中存在著存款倍增式的存款創造機制,會產生貨幣乘數效應,所以貨幣的變化會大於中央銀行的資產變動。1993年中國的貨幣乘數為2.7,後來維持在3左右,1998年受到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增補資本金等因素的影響,上升到3.5。中央銀行如果出售外國資產、換回本國貨幣,則其資產負債表上的國外資產和國內負債同時減少相同數量,同時流通中的貨幣減少了。中央銀行有時會操作方向相反、數量相等的國內外資產交易,以抵消外匯交易對國內貨幣供給的影響,即所謂的沖銷性外匯幹預。例如,在匯率升值的壓力下,中央銀行可在購買外匯的同時出售政府債券,使國內資產的資產和負債都減少相同數量,從而抵消購買國外資產產生的國內貨幣擴張效應。
固定匯率制是建立在開放經濟和市場價格之上、由中央銀行通過公開市場業務調節的市場機制。實行這種匯率制度時雖然匯率是固定的,但這種匯率是一種市場匯率而不是計劃匯率,與計劃經濟條件下匯率“固定”的機制完全不同。計劃經濟下實行的是計劃匯率,這是建立在封閉經濟和計劃價格的基礎之上、依靠指令性外貿計劃和財政補貼運轉的計劃機制。中國直到1988年正式設立外匯調劑市場後才出現了近似的市場匯率,那時它與計劃匯率共同構成了雙重匯率。九十年代初期,中國取消了財政的出口補貼和指令性計劃,國內價格體系基本上市場化之後,才初步具備了實行市場匯率和市場調節的基礎。1994年人民幣匯率並軌,中國宣布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但是,從操作機制來看,匯率制度仍然具有明顯的固定匯率的特點,匯率成為由政府直接控制的外生變量,國內貨幣政策喪失了獨立性而成為內生變量。從1994年至1997年的情形來看,中國的外匯管理體制的主要特點其實不是如何管制外匯,而是實行了公開市場幹預政策,以防止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升值、促進出口,並通過強制結匯、將民間外匯集中到中央銀行手中。
3. 九十年代里中國到底是引進了資本還是輸出了資本?
一個國家國際收支中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順差之和通常應表現為國家外匯儲備的增長。由於外匯是不能存在國內的,所以國家的外匯儲備屬於“被動性資本外流”(因此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上標為負號)。在正常情況下,一個國家的國際收支平衡狀態應該是,貿易和資本項目一個維持順差、另一個維持逆差,不宜長期保持巨額的雙順差,也不可能長期出現巨額的雙逆差。如果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順差之和大於國家外匯儲備的增長額,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上就表現為“誤差與遺漏”,這一項基本上可以反映出私人資本外逃的數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經常以此項數額為依據,估計一個國家私人資本外流的規模。從表四中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如果不存在長期性的私人資本外流,一個國家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誤差與遺漏”一項的數值應該在不同年份有時為正、有時為負,而不會長期為負值,中國在八十年代時就是如此。1997年,亞洲國家該項目的數值突然呈現為大額負值,這說明,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後,東南亞國家出現了突發性的資本外逃。表四的數據還顯示,在九十年代里,中國的該項數據年年都是負值,且數額巨大,超過了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總和,這意味著過去十年來中國的私人資本外逃規模在世界上居於領先地位。
一般人都認為,在九十年代里“中國是世界上的第二大外資引進國”,這種說法給出一種“巨額外資留在中國”的錯誤印象,其實,實際的資本流動情形完全相反。在九十年代里,中國的國內儲蓄大於投資,從國內外經濟平衡的邏輯去看,顯然存在著資本凈流出。按照國際收支平衡的原理,只有經常項目出現逆差,一個國家才能真正有資本的凈流入。確實,中國在九十年代里引進了3,000多億美元的真實資本(包括絕大部份外商直接投資和一部份外債),與此同時也有2,000多億美元的貨幣資本流出,而資本流入額超過資本流出額的部份,即外匯儲備的增長,實際上是以存在國外銀行的形式表現為“被動性資本外流”。此外,中國還有大量的主動型資本外流。在九十年代中國的國際收支平衡表中,“誤差與遺漏”這一項目的數額基本上年年都是負值,這就證明,中國的私人資本一直在外逃,估計整個九十年代里外逃額數額達到上千億美元。
表四、世界各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誤差與遺漏”(億美元)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新興的市場經濟國家
39
-92
-79
-79
-149
-144
-319
-636
其中:中國
-32
-68
-82
-98
-98
-178
-156
-191
其他國家
71
-24
3
19
-51
34
-163
-445
不含中國的亞洲國家
-36
-21
5
4
-73
15
-8
-235
拉美國家
23
53
24
13
5
12
中東和歐洲國家
-19
-43
-38
-44
-69
1
-54
資料來源: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經濟展望》
中國的私人資本外逃與東南亞國家的資本流動不同,顯然不是受一般性的利率平價規律支配的,而是受中國的特殊性規律支配。其原因是,漸進式改革過程中權力資本化的現實與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發生了矛盾,一部份暴富階層因致富手段不正當,無法將非法攝取的巨額財產在國內合法地資本化(即“漂白”),因而只能將財富轉移到國外,然後利用中國的法律不能延伸到國外的機會,在國外把這些非法財富轉變成資本。這些外逃的財富中,大約有四分之一再以外商直接投資的名義進入中國,表現為進口和外商直接投資同步上升。
4. 九十年代中國內外經濟的平衡關系
1994年至1997年是中國治理國內通貨膨脹的“軟著陸時期”。1994年1月1日,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貶值50%,這是一次“超前過度貶值”;中央還通過結匯制把分散在民間的外匯集中到了自己的手里;在此後的幾年里,政府又連續以退稅政策刺激出口,這些都導致外匯儲備的增加。這一時期的中國經濟恰好處於高增長、高通脹、高利率、高匯率的特定階段,人民幣的利率比美元利率高出約6個百分點,大量外資(包括旨在套利套匯的投機性資金)趁機湧入。不少外資的投資期限相當短,目的是趁人民幣幣值堅挺之際,在中國國內市場上獲得高額利潤並及時兌換成外匯匯出,這實際上是一種匯率方面的泡沫經濟。這樣,中國進入了國際收支的“黃金時期”,國際收支呈現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巨額的雙順差,外匯儲備猛增。
外資的大量進入不僅可以掩蓋貿易收支的逆差、使整個國際收支持續順差、在匯率本應貶值的時候反促其升值,而且可以掩蓋貿易收支的順差、在匯率本應升值的時候造成似宜貶值的假象。例如,1993年中國海關的統計是有120億美元的貿易逆差,但實際上其中包括了160億美元的外商直接投資中的設備進口,中國並未為這些投資用設備支付外匯[3]。由於這部份投資用設備被計為進口,很明顯地就誇大了中國的貿易逆差。從1993年到1995年,外商的投資用設備進口共計達569.1億美元,它大大壓低了貿易順差的統計數字。這是大量外商直接投資必然會造成的現象。
外資越是預期人民幣會升值,就越會大量湧入;而外資進入得越多,人民幣升值的壓力也越大。由於外匯的供給大於需求,按照利率平價和購買力平價規律的要求,此時人民幣的名義匯率本應出現一次“超調”、即過度升值,然後形成貶值預期,才能與其高利率相匹配,以保持國內外經濟平衡。但當時的中央貨幣當局並未將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升值,而是運用公開市場幹預,以保持匯率穩定、阻止人民幣的升值。為此,中央銀行收購了市場上全部的多余外匯,在連續三年中共收購了1,200億美元,平均每天收購1億美元,使國家的外匯儲備從1993年的200億美元猛升到1997年的1,400億美元。由於匯率該升而不升,因此無法產生貶值預期,反而卻出現了升值預期,這促使國際投機資本繞過外匯管制進入中國從事投機活動。據筆者估計,在1994年至1996年的3年內,流入中國的國際投機資本不少於160億美元,資本內流又加重了人民幣升值的壓力和預期。
同時,在這一階段,連年收購巨額外匯導致了大量的貨幣投放。1997年,基礎貨幣發行的增加額中87%源於“外匯占款”的增加;在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以往40年里“外匯占款”項目的比重從未超過5%,而到1997年時,此比重卻一下躍升至40%。由於這一時期國內的基本宏觀經濟政策方向是治理國內通貨膨脹,需要實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既然中央銀行必須不斷收購外匯並大量投放人民幣,就只好在國內貸款方面使用“對沖”政策,因此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貸款就收得格外緊。其結果是,雖然實現了貨幣發行總量不過度擴張的政策目標,但基礎貨幣的發行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外匯占款”大幅度增加、而“再貸款”則大幅度下降,緊縮銀行貸款的結果是國內經濟付出了巨大的代價。
1997年以來,由於中國的周邊國家的匯率貶值和人民幣利率大幅度下調,人民幣的名義匯率本應有一次“超貶”。但是,中國政府出於穩定亞洲局勢的考慮,堅持穩定匯率。這樣,人民幣該貶不貶,就無法產生升值預期,反而出現了貶值預期。這促使1998年內資本的大量外流,外流的數量不少於200億美元(這類的資本外流並未完全反映在“誤差與遺漏”項中,相當一部份反映在貿易項目內);外匯儲備的年增加量也從前幾年的300多億美元突然降到1998年的51億美元,一年之內國家外匯儲備少增加這麽多,中央銀行基礎貨幣的“外匯占款”即減少2,500億人民幣,按照3倍的貨幣乘數計算,相當於減少7,500億的人民幣貨幣發行,再加上此時商業銀行“慎貸”、無法擴張貨幣,於是出現了通貨緊縮。
5. 影子匯率與貨幣危機
固定匯率的突然崩潰就是貨幣危機。如果國際收支突然惡化,市場會預期政府將調低匯率,市場上按外幣計算的預期本幣收益下降,會出現對外幣資產的超額需求;此時,中央銀行為維持匯率不變就要出售外匯儲備、收縮本國貨幣供給;當外匯儲備在投機的沖擊下耗盡時,中央銀行就只能被迫放棄固定匯率、允許匯率自由浮動。所謂的“影子匯率”(EST)就是指在T時刻若中央銀行不再持有外匯儲備、開始允許幣值浮動和國內信貸增加時的市場匯率。在持續通貨膨脹下,“影子匯率”逐步上升(即貶值),與信貸增加成比例。一旦中央銀行最終放棄了固定匯率制,人們就會預期匯率將不斷貶值,於是本國利率將上升以維持利率平價條件,使實際貨幣供給下降。理論上,當資本外流超過外匯儲備時,就可能出現固定匯率的崩潰;而在中國的現實中,只要國家的外匯儲備突然下降,就可能出現居民擠提外匯存款或提取人民幣存款在黑市兌換外匯的現象,後者將迅速把銀行存在著巨額呆帳、無法應付存款人擠提的真相暴露出來。本幣崩潰、金融體系和固定匯率的瓦解是可能同時發生的,在長期實行外匯管制、匯率高估的國家尤其如此。中國之所以能從亞洲金融危機中幸免,主要是因為在此次國際性危機到來之前就實行了經濟緊縮、保持了宏觀經濟平衡,還得益於不允許人民幣的自由兌換以及外國投資以直接投資為主的獨特結構。
表五、國際收支平衡表“投資收益”項目的變化(億美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投資收益
3.99
99.5
116.7
160.8
165
190
220
260
320
400
外商直接投資
318
338
380.7
416.7
411
注:資料來源:《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國家外匯管理局編,1997年以前在此表中“投資收益”項目被稱為“利息”。1999年以後的數字為估計數。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過去十年來約2,000億美元的外商直接投資不僅給中國帶來了繁榮,也積累起危機性因素。外商直接投資企業的人民幣利潤正持續上升(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中即“投資收益”項目的借方,參見表五),而其中真正換成外匯匯出的只占10%,其余的90%都以“人民幣利潤再投資”的名義直接在國內采購投資品了。據筆者推算,從1993年至2003年的10年中,外商直接投資企業的人民幣利潤再投資累計可達2,000億美元(合17,000至20,000億元人民幣)。[4]
換言之,一旦外商投資企業的人民幣利潤再投資累計達到這一數量時,就意味著中國接近其可能的外匯危機的臨界點。因為,當外商掌握的人民幣債權相當或超過了中國政府的海外債權(即國家外匯儲備)時,如果他們在突發事件的影響下集中要求兌換,即使其流動性僅為30%,也足以引起國家外匯儲備的大幅度下降,進而出現恐慌和外匯擠兌;若在這種情況下限制外商的利潤匯出,則將杜絕新的外商投資,同樣會造成外匯流入劇減和外匯儲備迅速下降。在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上,這兩種情況均導致外匯儲備枯竭,前者表現為經常項目的逆差,而後者則表現為成資本項目逆差。認清了這一點,中國就應當采取積極化解金融外匯風險的政策,創造條件在五年之內實現人民幣的自由兌換。
四、人民幣匯率的動向
1. 人民幣“貶值論”後面的利益推動和認識誤區
從1994年至1996年,中國國內要求人民幣貶值的呼聲一直很高。這有非常明顯的利益背景,即國有外貿部門的出口利益集團希望藉人民幣貶值而擴大出口,從中獲利。1994年1月1日,實行了人民幣匯率的並軌,人民幣的牌價匯率由5.8:1貶為8.67:1,貶值50%,這次貶值至少過貶了10%。在貶值的刺激下,出口大幅度增長,國營外貿部門獲得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同時也加劇了中國與其他國家的貿易摩擦。但國有外貿部門並不滿足,此後仍然年覆一年地要求進一步貶值。1994年底,在外匯管理局的一次研討會上,經貿系統的一位老教授以“馬克思說過貨幣的對內價值決定對外價格”為由提出,在國內通貨膨脹率達22%的情況下,人民幣匯率應進一步貶值,否則將打擊出口。可事實上,1995年的出口不但未滑坡,反而在上半年創造了增長44%的歷史最高記錄。於是,國有外貿部門又以出口退稅不落實為理由,提出了人民幣貶值的要求。其實,在九十年代里,中國的凈出口一直是增加的,國際收支始終維持順差,所以,並沒有明顯的貶值壓力。
1992年以來,外貿經營渠道日益被原國營外貿機構的業務人員操縱,成為他們謀圖暴富的“陣地”,這些業務骨幹大批地“下海”或將經營渠道轉移到國營外貿企業之外。目前,全國已注冊的外貿企業已達22萬個,均擁有外貿經營權。這些由原國營外貿機構的業務人員操縱的民營、半民營外貿公司的活動,造成了國有外貿公司的經營虧損,全國的出口成本不斷上升,而這些經營出口的個人卻通過不正當渠道暴富。這與國有企業普遍出現的“富了和尚窮了廟”和“經營者行為個體化”的現象十分類似。由此而引起的出口成本上升和相應的人民幣貶值的壓力,很大程度上於轉型中不正常的體制和結構問題有關。
人民幣貶值論有四個認識上的誤區。首先,排斥市場化的匯率改革,仍然把出口換匯成本當做匯率決定的依據。在以短缺為特徵的計劃經濟中外匯最短缺,因此在經濟管理部門中形成了不惜代價、擴大出口、實現出口創匯的習慣性思維。在計劃經濟時期,出口換匯成本是外貿企業向財政申請補貼的標準;在改革初期雙重體制並存的狀態下,出口換匯成本是決定匯率的標準。這種機制一方面鼓勵了國營外貿企業提高出口商品的收購價格,另一方面又促使這些企業在國際市場上低價傾銷,並且還造成了出口換匯成本上升和匯率貶值之間的惡性循環。隨著中國出口商品中來料加工、進料加工部份的比重擴大(全國平均超過了30%,在沿海地區達到50%以上),匯率貶值會增加進料成本,對出口並無好處。其實,出口換匯成本既不能反映真實的成本,也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中國已實現了人民幣匯率機制的市場化改革,決定匯率的主要是外匯供求關系,今後出口換匯成本只能作為一種參考,不能再以單純根據出口換匯成本來判斷匯率的高低。
其次,單純依賴匯率政策促進出口,忽視了因經濟結構不合理對出口的影響,既違反了宏觀經濟管理的基本原則,也解決不了結構問題。在改革初期,當對匯率的計劃管理向市場決定轉化時,曾經歷過一段把財政的出口補貼轉嫁給匯率的過程,在此期間人民幣的貶值與體制的結構性調整有關。但當1990年基本取消出口補貼、1994年匯率並軌後,這個過程已告終結。現在,在宏觀經濟管理上,貨幣政策(包括匯率政策)主要應解決經濟總量問題,而經濟結構方面的問題很大程度上要靠財政等非匯率政策去解決。中國出口換匯成本的上升固然與總需求過旺、通貨膨脹等總量問題有關,但更與管理不善、退稅不足、騙稅嚴重、產業結構畸形、外貿市場變化等經濟結構性問題密切關聯,光靠調整匯率是無法解決這些結構性問題的。何況,貶值政策主要是支持國有貿易公司的,而現在中國的出口早就不再是以國有企業為主的局面了,目前外資和鄉鎮企業出口的比重不斷上升,加工貿易出口的比例也不斷擴大。在這樣的格局下,匯率貶值未必就能促進出口;相反,維持匯率的穩定,反而可以減少企業的匯率風險。此外,中國已進入了大量進口能源、原材料、糧食等低價格彈性商品的階段,又即將進入償還外債的高峰期,現在若仍然單純從促進出口的角度考慮匯率政策也是欠妥當的。日本、韓國、台灣的貨幣都曾經歷過從貶值到升值的痛苦時期,在此階段其企業均須承受國際競爭的嚴峻考驗,中國的企業和外貿體制也必然要走過這樣一個徹底改革、全面結構轉換的時期。鼓吹“貶值論”的人,其眼光不是向前看,而是向後看,總想用過時的老政策去解決新階段的問題;若以為通過國民財富的貶值和國內的通貨膨脹就能回避徹底的改革,這無疑是一種幻想。
再次,簡單地從貿易的角度去理解匯率,缺乏金融和國際資本流動的概念。匯率本屬於國際金融的範疇,但中國的某些常就匯率問題發表意見的“專家”卻缺乏國際金融的必要知識,似乎可以稱他們是現代的“重商主義者”。他們對國際收支缺乏綜合性的理解,因此往往重貿易項目、輕資本項目,重出口、輕進口,偏愛順差、厭惡逆差,似乎外匯儲備永遠是越多越好,所以總在想著如何通過人民幣貶值來進一步刺激出口。中國從固定匯率制向浮動匯率制的過度必然要經歷五個轉變,即從調動一切國內條件出口創匯轉變成運用外貿來調節國內經濟,從由國家承擔國際匯率變動的風險轉變為由企業自己來承擔,從按照計劃和出口成本決定匯率轉變成由市場來決定匯率,從主要關心國際收支中的貿易平衡轉變成綜合權衡國際收支中的貿易和資本項目的平衡,從實行對外匯外貿的封閉式管理轉變成將外匯、外貿納入國內外經濟“雙平衡”的宏觀管理中。
最後一種認識上的誤區是機械地運用購買力平價論,不了解國內物價和經濟周期與匯率的關系。這方面的理論問題上文已經談過。
2. 關於近期人民幣匯率走勢的各種觀點
關於1999年以後的人民幣匯率走勢,大體上有貶值、升值和穩定三種意見。
第一種看法認為,人民幣將繼續升值,因為人民幣已成為亞洲的強勢貨幣,會代替日元在亞洲發揮關鍵貨幣的作用。比如,香港匯豐銀行中國研究部的負責人即認為,因為中國國內持續的通貨緊縮、物價下降,人民幣的購買力提高了,所以人民幣可以升值10%。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吳曉靈認為,保持強勢的人民幣有利於中國經濟的長遠發展。前幾年人民幣幣值低估,鼓勵了低質量和資源型產品的廉價出口,擡高了進口的工業品和高新技術的成本,加重了中國的外債負擔,使許多借了外債的企業陷入困境。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迫使人民幣的實際有效匯率升值,完成了本應升值的過程。目前,人民幣並沒有貶值壓力。只要國際收支不出現持續逆差,人民幣不必貶值;如果個別年份的國際收支有小額逆差,可以動用外匯儲備調節。這樣,有利於促進外貿和國內經濟結構的調整,穩定國內外對中國經濟的信心。人民幣的貶值不一定能促進出口,反而還會增加還債壓力,所以是得不償失的。保持人民幣匯率穩定的關鍵是控制資本項目收支,今後應要求新借項目的外匯貸款和使用外債的單位一律實現外匯的自求平衡,以其結匯量為限。國家的外匯儲備僅用於經常項目調節和國際金融組織和政府貸款償還方面的調節。
第二種觀點主張繼續穩定匯率。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余永定就最堅決地主張穩定人民幣的匯率,他甚至認為,即使日元貶值超過1:150,人民幣也不應貶值。美籍華裔學者劉遵義也持此觀點。他以“天塌不下來”為題指出:日元貶值不是因為出口競爭力下降,而是因為日本銀行存款利率和債券收益率過低,人們預期日本將出現嚴重的資本外流;日本的出口價格比匯率穩定得多,日元貶值不會造成出口價格下降;日本的進口價格對匯率變動也不敏感,而對本國收入變動敏感;人民幣不必隨日元而貶值,中國經濟基本面良好,國內儲蓄率高達35-40%,儲蓄和投資之間不存在缺口,外資是直接投資不易抽逃,外債在1,400億美元左右,期限較長;外匯儲備僅次於日本;中國的出口與東南亞國家的競爭,主要集中在服裝、電子設備、鞋和玩具等方面,這些輕工業產品的成本結構大約是當地費用占20%、勞動力及進口原材料和中間產品投入占60%、財務費用占20%,東南亞各國貨幣貶值獲得的競爭優勢被進口投入和財務費用上升而抵消了;外資僅占中國國內投資的10%左右,其中假外資也不少,所以外資減少對中國的影響不大,中國可啟動國內基礎設施投資代替出口和外資;人民幣貶值可能引起各國貨幣連鎖貶值;不僅人民幣不必貶值,而且港幣也可以不貶值,可下調土地價格來降低香港的投資成本;韓國圓和台幣也沒必要隨日元貶值,日元貶值不應導致亞洲貨幣的貶值浪潮。
中信總經理秦曉亦主張穩定人民幣的匯率,但他的看法比較慎重。他認為,主要應從國際資本流動的角度來看匯率問題,而不應片面地從貿易項目的角度考慮匯率的走勢。國際資本的流動主要包括外國直接投資、國際市場上債券和股票的發行和買賣、國際金融機構和商業銀行的貸款、以外匯結算的期貨、指數及各種金融產品(包括衍生工具)的交割等。在國際經濟活動中資本流的交易額已遠遠超過了貨物流,成為影響匯率的主要因素。例如,美元對日元的匯率曾長期維持在1:270─280之間,而其間日本對美國一直是貿易順差,這用貨物流是難以解釋的。影響日元匯率的除了各種經濟因素外,還有政策、軍事、國際形勢變化及突發事件發生等非經濟因素,以及各種因素下的投資炒作活動。1998年5月日元的貶值是資本從長期不振的資本市場中流出、進入狀態頗佳的美國市場以獲得較高收益造成的。資本流由資本收益率決定,分為熱線和戰略性投資兩種。熱錢是一種短期資本流動,其運用者主要是各種基金,注重短期收益和流動性,投機性強;戰略性投資是長期資本流動,其運用者是經營各種產品和服務的跨國公司,注重市場占有率,以競爭優勢為目標,注重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和長遠總體收益。秦曉雖然主張穩定人民幣的匯率,但認為人民幣的確存在貶值的壓力,原因是人們對中國經濟的基本面不看好。他認為,穩定人民幣幣值有利有弊,出於綜合考慮,應該穩定人民幣,但是要看到此措施之弊端並盡力減少其害。
第三種意見主張人民幣應貶值,其主要代表人是新加坡的俞喬博士。他認為,中國的外匯交易市場呈封閉和壟斷的結構,貨幣當局是主要的買方,國有銀行則是主要的賣方,屬於賣方壟斷與寡頭性質的市場,在市場上形成的現期匯率明顯地偏離競爭性市場上的公平價格,而遠期匯率則人為地排除了市場風險因素。因此,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當局的政策取向,實際上是“內在的固定匯率”。在外匯管制下談論人民幣名義匯率的“合理水平”沒有意義,而是應考察它的實際匯率。實際匯率會考慮到國內外價格水平的變化,真實地反映本國產品在國外市場上的實際價格或本國貨幣在國外市場上的實際購買力。俞喬計算的結果是,過去5年內由於國內物價上升,人民幣對國際上主要的貨幣高估了30%;由於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人民幣對中國主要貿易夥伴的綜合實際匯率高估了45%。西方輿論界認為,堅守人民幣與港幣匯率是為了避免惡性貶值競爭,這種假設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和誤導性。國際市場是由非政府投資者主導的,不是由政府決定的。美國財長魯賓不讓墨西哥比索貶值卻導致了1994年的貨幣危機,IMF總裁康德蘇亦對泰國亦持相同的觀點。人民幣貶值雖能主導亞洲國家貨幣的走向,但只會產生短期心理振蕩。東南亞國家已實行浮動匯率,除非出現嚴重政治動振,否則不會再大幅度貶值了。
俞喬尖銳地批評香港政府堅持聯系匯率的承諾並不足以穩定市場信心,被動性的市場幹預必然導致連續性巨額虧損。市場利率的急劇上升使債務人蒙受巨額損失,突然性債務轉移將破壞穩定的債務─債權關系,引起社會經濟失序。堅持聯系匯率制的實質是,當局使用社會財富避免特殊利益集團(特別是大不動產所有者和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資產免受貨幣損失,聯系匯率制的支持者有明顯的利益動機。這樣,人民幣匯率的調整被迫從屬於港幣匯率的變化。中央政府對香港聯系匯率的支持是向香港特區提供了免費保險。從經濟學看,如此做的弊端是:助長搭便車,增加其經濟行為的總體風險,不利於香港在市場壓力下調整僵硬的匯率制度;同時,大陸的經濟實力比香港相差極遠,不應為香港提供無限期保險。
固定匯率只能固定名義匯率,不能固定實際匯率。實際匯率對經濟產生實質性影響,名義匯率主要產生貨幣性影響。在國內外經濟環境變化時,固定名義匯率將引起實際匯率的非預期波動,會嚴重影響各種與國外關聯的經濟活動。固定匯率亦不能有效地控制通貨膨脹。所以,國內政策有三種選擇,即調整外匯儲備、調整名義匯率、調整國內經濟活動,第三種方法最不可取。只有調整匯率,才能保證國內貨幣政策獨立,保持國內產業在國際市場上定價的合理性,靈活調節國際收支,阻止投機資本沖擊。俞喬的建議是,在日元貶值、香港放棄聯系匯率之後,趁亞洲金融形勢平穩時將人民幣名義匯率貶值;放棄以穩定人民幣對美元的名義匯率為中心的匯率政策,選擇新加坡式的貿易加權實際匯率指數為基本管理目標,從屬於國內貨幣政策;支持日本提出的亞洲貨幣基金的設想,促進日元國際化,促進日本與美國承擔與其經濟地位相稱的穩定亞洲金融市場的責任。所謂的綜合貿易加權實際匯率指數,可衡量一國產品在所有境外市場上的總體購買力,反映短期國際資金流入本國市場的方向。
1999年以前,筆者一直是人民幣匯率穩定論者,曾於1994年12月在《金融研究》上發表過長篇論文,反駁了“國內通貨膨脹要求匯率貶值”的論點,預計人民幣的匯率可穩定到本世紀末;1995年,筆者又反駁了要求“貶值人民幣以彌補出口退稅不足”的觀點,指出不能將財政困難轉嫁給匯率;1997年又反駁了“因周邊匯率貶值而必須貶值人民幣”的觀點,認為人民幣的匯率“一動不如一靜”;1998年,當日元貶值後,筆者也曾在《中國改革報》發表文章“疾風知勁草、烈火煉真金”,高度評價政府的不貶值政策,指出人民幣應不惜代價堅持到美元先貶值;當日元貶值接近1:150的關鍵時刻,筆者指出,人民幣不貶值是有條件的,就是日元貶值不能超過150。
目前,筆者認為,1999年人民幣仍有不貶值的基礎,國內的經濟形勢越不好,人民幣越可以不貶值。因為,國內物價低落會造成人民幣實際匯率貶值,而政府促進出口的財政措施對出口的支持力度已經不小[5]。中國的出口增長率已連續兩年下降,但它主要是影響國內經濟的增長,對匯率不一定立即有直接影響。在中國的外部環境方面,國際金融越動蕩,特別是美國若出現金融或經濟問題,則對中國是相對有利的,所以人民幣仍可以“一動不如一靜”。
不過,認為人民幣目前有條件不貶值,並不是說它一定不會貶值。1998年以後,中國以通貨緊縮造成的人民幣匯率堅挺,恰恰不是好事。社會上對中國近期的前途並不看好、對人民幣有貶值的預期,也是有根據的。如果國內經濟增長較快,有可能出現非常嚴重的通貨膨脹,這樣人民幣就可能需要貶值;如果繼續通貨緊縮、造成人民幣的堅挺,也是非常危險的;一旦發生國內金融危機,則人民幣的內外價值就可能同時大幅度貶值,這其實是一種“貨幣崩潰”。
3. 1998年:中國國際收支的轉折點
值得注意的是,從1998年開始中國的國際收支開始出現了一系列朝著不利的方向變化的跡象,所以,筆者認為,1998年是中國國際收支的轉折點。造成這一轉折的諸多因素中,首要的因素是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此次危機使中國周邊國家的匯率平均貶值約50%左右,這意味著以貿易加權平均數計算的人民幣匯率相應升值了10-15%,由於這將影響到中國的出口競爭力,所以產生了人民幣的貶值預期。當周邊國家的匯率相繼穩定以後,人民幣的貶值預期卻仍然存在。因為,在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下,中國國內經濟長期潛藏的問題陸續暴露出來,不僅國內連續幾年出現了經濟蕭條和通貨緊縮,而且內地設在香港的“窗口公司”也出現了巨額虧損,這使國內外的投資者對中國經濟的近期走勢不看好。
其次,1998年以來,由於亞洲金融危機引起了連鎖性貿易緊縮,周邊國家匯率貶值後進口大幅度下降,這使得中國的出口增長速度明顯放慢。1999年1至8月出口始終呈負增長,經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鼓勵出口措施後才有所改善,全年出口僅增長6.1%,而進口則增長18.2%,貿易順差僅291億美元,比1998年的446億大幅度減少。經貿部研究所認為,中國的已進入了進口持續增加的階段,甚至在國內通貨緊縮的形勢下也仍然如此,這與打擊走私、非法進口轉為正常進口有關,國家恢覆了對先進設備的免進口稅政策也有一些影響。另外,近兩年來國內通貨緊縮日趨嚴重,啟動內需未能奏效,反而在國內需求不振的情況下增加了進口。這說明,啟動內需所創造的收入中有相當一部份落入了高消費階層的口袋里,結果這部份消費需求從對內需求中溢出,轉化成對國外產品的需求。再考慮到未來時期發展尖端科技和國防的需要,可以肯定,進口量還會增加。在出口增長放慢、進口持續上升的情況下,貿易順差將會逐步下降。
再次,人民幣的貶值預期加速了資本外流,造成了對國際收支的不利影響。1998年中國的貿易順差為400億美元、國際收支順差為500億美元,但企業僅結匯60多億美元,巨額外匯滯留海外,持匯的企業和個人在等待人民幣的貶值。從1998年中國的國際收支平衡表上可以看出,資本與金融帳戶出現了63.2億美元逆差,其中金融帳戶逆差62.7億美元(而1997年的金融帳戶是22.9億美元順差,相差85.6億),主要原因是“資產”項目中的“貿易信貸”項目借記220.9億美元(此項在1997年只有10億)。“借方”意味著資產增加、負債減少,資產方增加了220億美元,這說明中國的資本流出、借給了外國人,或者是已經出口但未結匯,或者是進口合同已付款但未到貨,也與低報出口價格、高報進口價格、藉此向海外轉移外匯有關。這些都是利用國際貿易形式而發生的資本外流。
最後,目前,中國對外資和外債的還本付息每年已達到400億美元,若每年引進的外資少於此數,將造成外匯儲備的下降。1998年中國的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經常帳戶有順差293億美元,其中“貨物和服務”順差416億、“經常轉移”順差42.7億,但“投資收益”項目有166億逆差,這主要是外商直接投資的利潤匯出。隨歷年累積引進的外資總量不斷上升,外商利潤的匯出數額也逐年增加,估計3年後即會超過每年200億美元;那時,在貿易順差下降的背景下,“投資收益”項目的逆差將大於“貨物與服務”項目的順差,使經常帳戶出現逆差,這意味著中國的貿易順差將不足以彌補外商直接投資企業在中國的利潤匯出。從1999年開始,外商的直接投資已開始大幅度下降;與此同時,中央打擊走私和強化外匯管理的措施使隱性的外債逐步顯性化,暴露出大量過去被地方政府掩藏的短期外債[6],說明中國實際的外債負擔比中央政府所公布的數字還要大。
4. 未來五年內出現國際收支危機的可能性
在國內難以擺脫通貨緊縮、對外經濟關系發生不利變化的情況下,未來中國的國際收支將面臨越來越大的壓力,1,500億美元的外匯儲備似乎並不足以應付可能的困難。所以,在未來的五年內,人民幣的貶值壓力將持續存在,而且可能出現國際收支危機,這是應當正視的問題。所謂的“國際收支危機”即國際收支連續出現逆差,國家外匯儲備下降,動搖了投資者和居民的信心,出現對匯率貶值的預期;在貶值預期的支配下,資本外逃,居民搶購外匯;在固定匯率下,國家被迫拋售外幣收購本幣;從理論上講,當外匯儲備全部用盡時,固定匯率大幅度貶值,才出現貨幣危機,但實際上等不到外匯儲備用盡,國家就會實施外匯管制以阻止大規模的外匯搶購,亞洲金融危機就是這樣爆發的。
筆者對未來五年中國的國際收支的預測是:國家外匯儲備難以增加,可能保持在1,400至1,600億美元的水平;貿易收支的狀況為基本平衡或出現逆差;由於外債償還額的增加,非貿易收支的逆差會越來越大,使國際收支的經常項目出現逆差;如果能充份開放國內市場、進一步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資,而且每年外資的進入量不少於400億美元,則資本項目可以保持順差;未來國際收支危機可能的爆發時點是2005年前後。那時,外商直接投資在中國的總利潤將達到10,000億元人民幣,按1:10的匯率計算,相當於1000億美元,這是外國人在中國的人民幣債權。這筆資本若集中兌換成外匯匯出,則令外匯管制失效,相當於外資大規模抽逃;如果中國為此限制外商利潤的匯出,則新的外資將不再進入,同樣會突然造成國際收支上的巨額逆差,迫使固定匯率瓦解。所以,應該在此時點到來之前,盡量償還外債,主動貶值人民幣匯率。
5. 分析新世紀人民幣的匯率動向
通過以上的實證分析,現在可以回到理論層次,重新審視有關匯率問題的若幹觀點。一種傳統的理論把匯率視為商品價格而不是資產價格,許多學者現在仍習慣地把名義匯率貶值看成是促進出口的手段。例如,1999年上半年中國的出口滑坡,國內就出現了匯率貶值的呼聲;而8月份開始出口好轉,美元又相對於日元貶值,於是人民幣不必貶值的看法又占了上風。
其實,促進出口的宏觀經濟政策有兩種,一是貶值名義匯率,一是貶值實際匯率。實際匯率等於名義匯率減去通貨膨脹率,國內物價下降和出口退稅率提高,就相當於實際匯率的貶值。1997年至1999年亞洲國家貨幣的匯率平均貶值了50%左右,使得按照貿易權數計算的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升值了15%左右,但人民幣的名義匯率並未貶值,形成了匯率高估。結果,為了保持出口規模,開始大幅度貶低人民幣的實際匯率,即一方面國內物價持續下降,另一方面出口退稅率再三提高。據筆者估計,1999年下半年,人民幣的實際匯率已經貶到了1:11的水平。因此,當亞洲的鄰國經濟開始覆蘇時,中國的出口得以從8月份開始恢覆了一定幅度的增長。在這一背景下,即使把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貶值到1:11,其實也無非是承認實際匯率的現實、糾正“匯率錯位”而已。若國內物價停止下降、出口退稅減少了,則意味著實際匯率又升值了。所以,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和實際匯率,你升我貶、我貶你升,很像一個“翹翹板”的兩頭;為了促進出口,不一定非要貶值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貶值實際匯率也可以同樣達到目的。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匯率應由外匯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既然中國可長期維持國際收支上的順差,所以人民幣的匯率就應該升值而不是貶值。這種觀點忽視了一個重要現象,即中國的國際收支情勢正在發生逆轉。另有一種觀點簡單地應用相對購買力平價理論,從而得出國內物價越下降、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就越應升值的結論。這種觀點忽視了匯率的資產價格性質。
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日益發展的情況下,中國的匯率越來越具有資產價格的性質,受到利率平價匯率的支配。利率平價匯率是資本流動的基本規律,尤其是在支配短期資本的流動方面非常有效。資本總是從低利率的國家流向高利率的國家,在高利率的國家停留一段時間、賺取利差後再匯出,其間需經過兩次貨幣兌換;如果在資本停留於高利率國家期間該國的匯率貶值,那麽資本流動的匯兌損失將抵消部份利潤。所以,若高利率國家的遠期匯率呈貶值趨勢或存在著貶值預期,將自動限制資本的流入,保持資本流動的國際平衡。但是,金融市場具有“超前過度反應”的特性,貨幣市場、外匯市場和商品市場是連通的,價格在短期內是剛性的,為保持這三個市場之間的平衡,當一個國家的利率突然變動時,匯率必然出現“超調”,然後才可能產生相反的預期。
從近年的情況來看,在1994年至1997年期間,人民幣的名義利率高於美國的利率時,人民幣的名義匯率本應出現過度升值,然後產生貶值預期,才能維持國內外經濟平衡。但當時中國政府為了擴大出口規模和集中收購市場上的全部外匯,維持人民幣的名義匯率不變,使其基本上未升值,所以就沒有出現貶值預期,反而產生了幣值長期穩定或升值的預期,結果,中國的高利率吸引了巨額的國際投機資本繞過外匯管制進入了中國。而1997年至1999年間的情形則正好相反,人民幣的名義利率逐步降低,加上對存款征收利息稅的因素,到了1999年末,一年期存款的名義利率僅為1.18%,大大低於美國的利率。此時本應出現人民幣名義匯率的“超貶”,從而產生升值預期,才能保持國內外經濟的平衡。但是,中國政府出於穩定亞洲金融局勢的考慮,堅持人民幣名義匯率不貶值,結果反而形成了嚴重的人民幣貶值預期,導致大量資本外逃。
九十年代中國的資本流動的現實表明,在國際收支中金融與資本項目的重要性正日益上升,人民幣的匯率已越來越多地具有資產價格的性質,在利率平價規律的支配下,國內外利率差和人民幣匯率預期的變化,完全支配著國內外資本的流動。雖然利率平價規律受到外匯管制和國家積累外匯政策的限制,仍然能發揮如此大的作用,這充份說明,在資本國際化和國內經濟市場化的過程中,人民幣的匯率作為資產價格的性質將比其商品價格的性質更重要。因此,購買力平價、出口成本、貿易差額這些因素對人民幣名義匯率的影響將降低。
目前之所以需要“超貶”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與維持或擴大出口並無緊密關聯,而是為了擺脫國內的通貨緊縮局面。當名義匯率長期固定成為“粘性”時,外部環境變化(如周邊國家貨幣的貶值)就迫使本幣的實際匯率貶值,而實際匯率的貶值壓力必然通過整體物價水平的下降釋放出來;物價持續下降就是通貨緊縮,所以,從國內外經濟平衡的角度來說,通貨緊縮(即實際匯率貶值)可能正是名義匯率不貶值的一種必然的平衡機制。
若以資產價格的邏輯來分析國內物價變動的趨勢,則可以得出這樣的公式,即由儲蓄供給和投資需求決定的實際利率等於以未來商品表示的現貨價格:
I(真實利率)=P0(1+i)/pe 或 (1+i)(p0/pe) (這里P0是現在的名義價格、pe是預期的未來價格、i是一定時期的名義利率)
如果國民儲蓄已超出可以獲取商業利潤的投資需求,盡管將名義利率降低至零,也不可能擴大投資,此時貨幣喪失了流動性,即經濟學上講的“流動性陷阱”。在這種情況下,真實利率I=P0/Pe。(P0/Pe)是商品現在價格與預期的未來價格之比,其數值若大於一,說明社會上存在著通貨緊縮預期,真實利率將上升,會打擊投資和消費;其數值若小於一,說明社會上存在著通貨膨脹預期,真實利率將下降,可促進投資和消費。流動性陷阱中的通貨緊縮與資產價格不同,總體物價水平不會迅速下降,而是出現緩慢的通貨緊縮並形成預期,使整個經濟陷入自我強化的緊縮旋渦之中,就好像股票市場中的“慢熊、陰跌”,這種“慢刀子殺人”的狀態對經濟預期的殺傷力最大。只有預期價格上升才會有效地推動即期支出和消費,所以此時的宏觀經濟政策需要尋求(P0/Pe)的較低價值,即通貨膨脹預期。
降低(P0/Pe)有兩種辦法。一是直接提高Pe,即提高期貨價格或創造漲價預期。而目前要在中國這樣做是不可能的。因為,中國總體的物價水平仍然過高,不僅糧食和原材料、能源的價格已高於並將繼續高於國際水平,而且潛在的新經濟增長點的行業,如住宅、汽車、通訊、教育和旅遊(關鍵是民航))等價格也偏高,不能再漲價了。九十年代里拉動中國消費需求的主體是外國消費者、單位購買力和中國社會中的暴富階層,而今後可能拉動消費需求的主體將與九十年代完全不同,只能靠普通的城鄉居民。在中國的收入分配差距極大的情況下,若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不能大幅度下降,居民家庭必然難以承受。那麽,啟動內需將成為一句空話。既然Pe只可能下降不可能上升,那就意味著,以未來商品表示的現貨價格(P0/Pe)已經超過了均衡水平。如果名義利率不能更快地下降,則真實利率必定進一步上升,會繼續壓制投資和消費。
要降低(P0/Pe),即把通貨緊縮預期變成通貨膨脹預期,只有更大幅度地降低P0,才能降低(P0/Pe)。換言之,目前的通貨緊縮必須到位,才能為預期的通貨膨脹跌出空間。問題在於,商品的現貨價格大幅度降低將令企業、財政和銀行承擔巨額虧損,股票市場也難以承受,國內的通貨緊縮將更加嚴重,各利益集團之間的摩擦會更嚴重,影響政治和社會穩定。如果既要迅速地降低國內價格、讓通貨緊縮迅速到位,不致於形成“慢刀子割肉”的局面,又要減少國內利益集團之間的摩擦,最好的或許也是唯一的辦法是,通過人民幣貶值,從總體上將國內資產對外縮水,也即全面、大幅度地一次性降低國內價格P。這樣才能一舉擺脫通貨緊縮預期,產生通貨膨脹預期。由於這是對國際市場全面、大幅度地降價,對中國的普通居民並沒有直接影響,所以國內各利益集團之間的摩擦不會那麽大。若短期內尚不具備名義匯率貶值的條件,那麽,可讓名義匯率再堅挺一段時間,允許貶值預期繼續存在,這可促使國內企業提前償還外債,外商直接投資企業的人民幣利潤可多匯出一些,有利於緩解未來的危機因素。
如果按照資產價格規律對人民幣匯率問題進行逆向思維,並從國內外經濟平衡的角度,將人民幣名義匯率的貶值和國內通貨緊縮(實際匯率貶值)聯系起來,那麽就可以這樣來理解中國目前的經濟問題:在周邊國家匯率貶值的背景下,中國需要通過人民幣貶值來保持總體經濟與外部的平衡,並維持國際競爭能力;如果名義匯率堅持不變,就只能貶低實際匯率(增加出口退稅和國內物價下降),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國內的通貨緊縮(實際匯率貶值)正是與人民幣名義匯率不貶值相匹配的。當國內無法承受長期的慢性通貨緊縮的壓力,財政貨幣政策又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特別是不能迅速改變通貨緊縮預期的時候,應該考慮貶值人民幣名義匯率以改變預期,防止中國的經濟進入通貨緊縮預期和真實利率上升的惡性循環。匯率政策是唯一能使中國在近期內迅速擺脫通貨緊縮預期的宏觀經濟政策,若不考慮匯率政策,則其他宏觀經濟政策更難收效。
人民幣名義匯率的貶值可有兩種方式,一是改變匯率機制,實行浮動匯率,在浮動匯率制下連續地小幅度貶值。在目前情況下,其目的在於改變通貨緊縮預期,而不是促進出口。但這樣做可能進一步加強貶值預期,打擊國內外對中國經濟的信心,影響股市,加速資本外逃和國內黑市匯率的貶值,故並不可取。另一種方式即在固定匯率機制下,調降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實行匯率超貶,其幅度以改變貶值預期為升值預期為原則。超貶可產生不少直接效益:可以為降低關稅提供更大的空間並減少走私;可消除外商關於人民幣貶值會造成利潤匯出時的匯兌損失之擔心,從而有利於吸引外資,並鼓勵外商以人民幣利潤再投資;可以提高以美元標價的外資價值,增加外商的持股比例;可以有效地擴大基礎貨幣的發行,而不必考慮國內通貨膨脹的威脅;若貶值後實行強制結匯,將可大量吸收遊離在境外的未結外匯,從而增加國家外匯儲備,估計一年後即可以增加500億美元以上。
1999年8月以來,亞洲各國經濟的覆蘇帶動了中國的出口增長,日圓的明顯升值也減少了人民幣名義匯率貶值的壓力。但同時也必須看到,中國啟動內需的戰略並未取得明顯成效,不能因為國外需求出現了暫時性好轉,就忽視了國內通貨緊縮仍然延續的現實。亞洲各國經濟的覆蘇,恰恰使中國免除了為維持亞洲經濟的穩定而堅持人民幣匯率不變的國際義務。而美元的貶值趨勢也可降低人民幣超貶的幅度。因此,筆者認為,在2000年的某一時刻,在國內仍難以擺脫通貨緊縮、股票市場大幅度下挫之時,應該進行一次人民幣名義匯率的“超貶”。當然,若以為光靠匯率貶值就能令經濟形勢明顯改觀,那就太幼稚了。根據“貨幣中性”的原理,無論是財政、貨幣政策,還是匯率政策,都只能在短期內起作用。中國通貨緊縮的主要原因植根於目前現存體制的深處,毫無疑問,只有推行深層次的體制改革和結構調整,才能解決問題。如果說,深化改革和結構調整需要各種宏觀經濟政策的有力配合的話,那麽,必要時確實可以動用匯率貶值這一政策。
中國的經濟改革與發展:世紀之交的回顧與展望
楊叔進
原世界銀行高級經濟專家
一、改革的經驗:市場化與所有制多元化
二、經濟改革時期的發展與穩定問題
三、對新世紀里改革和發展的展望
中國的改革過程面臨著雙重任務,一是體制的轉型,二是在改革中促進經濟的發展。二次大戰後許多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方面有不少成功的先例,它們的經驗有參考價值。但發展中國家在從完全的計劃經濟體制轉換到市場經濟的同時,又要參與世界市場經濟的競爭並實現經濟的進步,則幾乎是史無前例的;更何況改革開放和發展雖然會相互促進,但也可能相互影響和制約,其間的關系錯綜覆雜、處理難度相當大。中國實行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後,實現了經濟的高速增長和人民生活的大幅度提高,其成就是驚人的。自1978年以來,中國的國內生產總值增加了5.92倍,年平均增長率是9.8%,在世界上居於領先地位[1];外匯儲備也達到1,400億美元,居世界第二位;同時,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全國城鎮人均純收入年均增長率為6.2%(以不變物價計),1997年達到了5,160元,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年均增長率為5.5%,1997年達到2,090元。[2]
當然,這些成就也來之不易,中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並不是一帆風順的。中國不僅因為缺乏經驗以及對市場經濟運行的認識不足,導致了改革和發展中的一些脫節和失誤之處,而且由於推行漸進式的改革策略,也造成了一些新的經濟及社會問題。
目前,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已大大縮小了計劃經濟的控制範圍,市場經濟逐漸成長,人民的消費和選擇日益擴大,原有的短缺經濟現象已告終結。但是,計劃經濟體制所遺留下來的管制仍很普遍,保證市場機制健康運行的法制仍不健全。今後,經濟的全球化不僅要求中國進一步提高競爭能力、節約物資的使用、合理地利用資本、提升勞動力的生產率、改善經濟管理和市場銷售效率等,而且,既然要參加國際經濟的循環,中國就不免要受到國外市場經濟變動的影響,如亞洲金融風暴對中國的出口的影響即為一例,這更需要有應變的機制和策略。今後中國面臨的深化改革和進一步對外開放之任務,比過去二十年將更艱巨,其難度是不可與往昔同日而語的。當此世紀之交,在總結以往改革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討論今後改革的任務,自有其相當重要的意義。而且,對中國目前的年青一代來說,了解二十年改革開放的經驗和教訓,形成獨立的思維,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首先回顧過去廿年中國經濟改革的經驗,再評析其與經濟發展及穩定的關系,然後展望進入廿一世紀的前景,並討論社會主義的真實意義。
一、改革的經驗:市場化與所有制多元化
1. 改革的啟動:初步的實踐與思想解放
中國的改革是從其實際需要出發、通過思想解放而啟動的。改革前依照激進的社會主義政策照搬蘇聯的指令性計劃經濟,輔之以“階級鬥爭為綱”的頻繁的政治運動,使中國的經濟瀕臨崩潰的邊緣,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要改革就必須先有正確的指導思想,在中國,思想解放的隍7d端是提出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接著,1978年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確認了政府工作的中心應從階級鬥爭轉向“生產力的發展”;相應地,提出了體制改革與開放的任務。
然而,思想解放並非一帆風順的,它經歷過逐步演進的過程。1980年底相當多的權威人士(如陳雲)仍認為,中國只需要在計劃經濟體制的框架內調整、整頓和提高,而不必實行全面改革。而部份對改革缺乏深刻認識的人則樂觀地認為,只需要三年即可改革成功。這當然是不現實的。事實上,在中國對經濟改革的認識是緩慢地進步的:1983年提出的方針是“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為輔”(即陳雲的“鳥籠經濟”);到了1984年則改為實行“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1987年又修改為“計劃與市場內在統一的體制”;直到鄧小平南巡後,才於1992年召開的十四屆四中全會中明確了“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提法,次年並將此納入憲法。思想解放的這個過程始終制約著經濟改革的步伐,在改革過程中逐漸認識到了市場對經濟發展的作用、改變了思路,經濟市場化才成為經濟改革的中心。[3]
隨著市場化的推進以及經過公有制和私有制效率的現實比較和理論上多年的爭論,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提出,中國尚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公有制實現形式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非公有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這就承認了私有經濟的地位以及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的貢獻,並允許和鼓勵這些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1999年的人大會議又將此認識寫入了憲法。這是又一次思想解放,進而將改革引入兩個重要的方面,即所有制與分配制度的根本性改革,使得改革終於得以全方位展開。
2. 改革的方式:漸進、試點與分析規劃
由於上述的對市場經濟、多元化所有制和分配制的改革目標的認識是緩慢演進的,未形成可承受“休克療法”沖擊的政治社會基礎,加之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人均收入低[4]、地區差異大、行政層次多,而且多年實行全面計劃經濟、條條塊塊的牽連甚為覆雜,所以一直無法制定出一個詳細的經濟改革總體藍圖,並據此在各部門、各地方同時推進。同時,中國改革前多年的“政治掛帥”也阻礙了專門人才的培養,平均教育水平過低,也缺少大規模執行改革方案的必要人才。因此,漸進式的改革似乎是必然的選擇。漸進式改革的有利之處在於,可在阻力較小、易於推動的部門先行改革,進而帶動其他相關部門的改革,例如,先改革農業、擴充消費品市場,然後促進加工業的發展,再推動生產資料市場及其價格的開放。但是,漸進式改革也有明顯的缺點,它會造成經濟部門之間的脫節、市場扭曲、經濟行為越軌、甚至經濟與社會的不穩定,如“官倒”、貪污、通貨膨脹、地方保護主義等現象。當然,更好的辦法是,不一定非要等到一個部門的改革構成了對其他部門的壓力之後再被迫改革其他的部門,而是事前根據經濟理論和分析找出幾個密切相關的部門同時配套改革,這可能更容易成功,也可避免或減少阻力和摩擦,這似乎更合乎經濟規律。
這種漸進式改革沒有前車可鑒,只能“摸石過河”,許多改革都是先試點、取得良好效果後再推廣。這種做法比較謹慎,可是,“試點”性的改革往往是在優惠條件下實行的,其成效是否有普遍意義就值得懷疑了;一旦試點改革的經驗被推廣了,其本身所隱含的優惠條件卻可能造成國家財政的很大損失。試點屬於“經驗主義”的歸納法,起初往往缺乏全盤評估,如果能在改革中事先深入透徹地分析和預測其後果,有些改革措施是可能安排得更為合理而不至於發生始料未及的錯誤、事後被迫朝令夕改。由於中國多年處於知識封閉狀態,在改革之初基本上沒有熟悉市場經濟運行理論和實際的人才,再加上意識形態上的種種約束使得市場經濟的理論與經驗常常不被接受,因此,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前半期,很多改革決策只是由領導人按照主觀判斷來決定。這樣的改革可說是多有“摸石試過”之勇,但缺少專家的分析規劃之謀。
雖然在世界上全面改革計劃經濟體制的前例甚少,但市場經濟國家長期積累下來的改革個別部門的經驗和規律還是有參考價值的,可以幫助避免走不必要的彎路。例如,在中央和地方的分稅問題上,本來是有許多理論可參考的,需要考慮不同稅種的經濟影響、收入的潛力、稅收行政的方便與成本、以及相應支出對地方發展的合適性等。美國和印度的中央和地方的稅收就基本上是按稅種分的,而不是實行中央和地方的分成制。稅收的中央和地方分成其實只是在簡單的算術公式上作文章,逃不出討價還價的武斷決定,毫無稅收方面的理論根據。又如,在城市土地增值稅方面,孫中山先生根據西方的理論早已提議在中國實施,但中國直到九十年代中期各大城市大炒房地產之後才提出來。這種稅其實十分符合社會主義的原則,但竟被長期忽視,以致於造成了房地產開發中的一系列問題。
中國改革的“摸石過河”階段似乎已經過去了,不能再一味指靠領導人的“摸石試過”之勇。而且,中國對外開放後經濟學界與國外的交流逐漸增加,到了九十年代已有相當多的中國經濟學者精通西方經濟學且能用於政策分析。現在,政府的經濟決策逐漸開始倚重他們,這是一個十分可喜的現象。最近中國有很多的政策措施據說是根據“國際慣例”提出的,這些國際慣例大多是按照發達國私有制的市場經濟多年的經驗與理論整理出來的。今後的改革應該多學習這些規律,以深入的客觀分析做準確的科學決策,而不再是單純的“長官意志”主導。
3. 改革的實際進程
改革的程序主要應考慮兩個方面,即如何安排各經濟部門的改革順序,以及確定哪些部門的改革應由上而下地推進或由下而上地推動。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可分為以下四個階段,其中除了農村改革主要是由農民發動之外,其余的改革似乎大都是由上而下推行的,當然其中還有一些屬於地方性的自發式改革。
第一階段為1978年至1984年,農戶聯產承包責任制先從幾個省份開始實驗、然後迅速推廣到全國農村,授予了農民土地使用權,結束了集體經濟對生產力的束縛,使農民可按比較優勢和市場需求生產多種作物;同時減少了計劃統購統銷的範圍,部份開放了農產品市場和農產品價格。農村經濟因而得以覆活,農民重新獲得了經濟自由,收入也增加了,農村社會也比較安定了。在城市中則進行了企業改革試點,下放給企業有限的權力,先允許部份利潤留成,後來改為全部稅後利潤均可自留。這些措施提高了企業管理者和工人的積極性,但因稅率較高、稅種較多,對留利仍設有諸多限制,故作用有限;同時,因這樣的改革減少了財政收入而不得不提出了稅制改革的要求。
第二階段是1984年至1991年,其中1988年因“闖價格關”而出現了“冒進”的改革,隨後(1989年-1991年)又出現了改革的短期停頓、甚至倒退。這一階段改革的主要內容是物價改革、企業承包制、向地方下放財權、以及發展鄉鎮企業。由於提高部份生產資料和消費品的價格而帶動了物價上漲,同時又形成了價格的“雙軌制”。更為不智的是,把對企業的投資由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後,卻放松了信貸投放,導致總需求大量增加;同時因為財政收支權的下放,地方有財力、又有權勢向銀行借款,更擴大了投資規模,加速了通貨膨脹。在此情況下,鄧小平仍堅持要“物價闖關”,遂引起了搶購、投機和由價格雙軌制所引發的“官倒”。同時,地方保護主義限制了商品流通、誘發了加工業的重覆建設,經濟秩序混亂,風氣敗壞,一度引起了社會不安。
當企業的“利改稅”改革失敗後,乃采納了農村改革模式、實行了承包責任制及租賃制,但承包合同不盡科學化、執行手續繁雜、承包基數須逐戶核定、仍含有計劃成份、超基數的利潤處理也不一致。更大的問題是,承包有一定期限,承包者或租賃者既然不是資產所有者,在承包期間就對國有資產不加愛護,更不關心其保值和增值。這一時期經濟發展中的一個特點是鄉鎮企業的興起。由於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後,農產量及農民收入大增、購買力增加,同時農村也出現了剩余勞動力,原有的社隊企業便利用市場的空隙發展壯大為鄉鎮企業。這些企業不僅分布在加工業,也分布在建築、運輸、商業、餐飲、服務等業。鄉鎮企業的發展大大地增加了農村的收入和就業機會。但1989年秋至1990年實行“治理整頓”政策後,銀行緊縮了貸款和生產資料的分配、信貸投放進一步對國營企業傾斜,又抑制了鄉鎮企業的發展。
這一階段的改革只能說是“邊際市場化”,計劃經濟的範圍雖然縮小了,但政府還是想盡力保護計劃經濟,市場經濟只能在計劃經濟的邊緣部份緩慢擴大。可是,這兩種經濟在整個經濟系統中互相滲透,因此漏洞和摩擦百出,造成了相當混亂的局面。
第三階段是1992至1997年,鄧小平的南巡講話再度確膂b了市場經濟、著重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控並進一步對外開放,還開始了國營企業的股份制試點。在財政體制改革方面,將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分成制改為分稅制,這合乎稅收原則,屬於規範性的財權下放。而貨幣政策則更著重中央銀行職能的發揮和貨幣總供給量的控制。在對外開放方面,外貿權繼續下放,外貿企業采取承包制,取消了財政補貼;外匯由留成制到建立外匯調劑市場,匯率貶值後多種匯率開始並軌,簡化了外匯管理,增加了出口競爭力。同時,采取了各種優惠政策並擴建經濟特區以吸引外資。出口的猛增和外資的大量流入是這一時期經濟繁榮的主因之一。但是,經濟繁榮也帶來了通貨膨脹,所幸因較為有效地運用了宏觀經濟政策,1996年經濟終於“軟著陸”,得以維持高增長和低通膨。此外,因國營企業產權不清以及所有權與經營權宜分開的討論,引發出國營企業股份公司制化的提議,並開始試點。但企業的“三角債”和福利負擔仍是企業改革的重負。
鄧小平南巡講話後,鄉鎮企業得以突破“治理整頓”政策對它們的歧視、再度快速發展,並開始從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質量、低效益的粗放式經營和單純追求數量的增長,逐步轉到提高質量和效益的集約式經營的軌道上來。許多鄉鎮企業與科研單位結成聯合體,1996年底全國鄉鎮企業總投入量中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和技術改造占60%以上。同時,鄉鎮企業的管理制度亦不斷改善,完善了承包經營責任制,試行了股份合作制,又與國營企業聯營、為後者做粗加工或生產零部件,此外還向國外市場進軍。鄉鎮企業為農業提供了大量的化肥、農藥、農機具等生產資料,承擔了農副產品加工任務,提供了運輸、供銷等服務和供應日用品,同時還為發展農業注入了大量資金,成為鄉鎮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以資助農村的教育、衛生、養老等各項社會事業。鄉鎮企業也吸收了大量農村的過剩勞動力。[5]。
這一改革階段是比較成功的,指令性計劃大為縮減
[6]、雙軌價格逐漸並軌、物價改革大致完成、價格結構合理化了,確立了市場供求機制在價格形成的主導地位,開始發揮價格機制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的功能。這些市場化方面的進展為其他各項經濟改革提供了有利條件。
第四階段始於中共“十五大”召開的1997年,主要的經濟改革內容是深化國營企業改革、實行所有制和分配制的多元化以及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包括允許多種形式(含股份制和集體所有制)的公有制;允許非公有經濟與公有經濟並存並公平競爭,視私有經濟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之一;實行多元化的分配制度,承認勞動力以外的生產要素可參加收入的分配;推行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減員增效、兼並與集團化;鼓勵國有小企業合並、出售、租賃或采用合作股份制;改善社會保障制度(養老、醫藥、失業),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分別出資,以減少國有企業的負擔;支持再就業;實行住房改革以減少企業的負擔,並使住房市場化,增加勞動力的流動性。這一系列圍繞國有企業改革的各項措施如能成功實施,將把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推上一個新的台階。
但在這一時期,日本的經濟蕭條、亞洲金融風暴及東亞、東南亞各國貨幣相繼貶值,削弱了中國的競爭力,使中國的出口萎縮。同時,由於各地加工業多年的重覆投資造成了越來越嚴重的商品供過於求,而國企改革產生了日益尖銳的下崗、失業問題,城鎮居民因缺乏安全感而傾向於增加儲蓄、減少消費,結果物價水平趨低、通貨緊縮,國有企業的虧損不見好轉,銀行壞帳有增無減,外資裹足不前。在這種不景氣的情況下,改革的難度顯然更大了。已經實施的增加基礎設施投資的措施雖然可以擴大內需,但對微觀經濟的改革並無直接作用。此外,黨內懷疑改革之士仍大有人在,各級幹部多年中形成的舊意識形態仍未消除,普遍的思想解放尚待時日。“十五大”的方針雖能推動進一步的改革,但客觀和主觀上的阻力不可低估,究竟在執行中能落實到什麽程度仍有待觀察。
4. 二十年經濟改革的啟示
從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末的三十年中,中國從推行國有化、引進蘇聯式的計劃經濟,到反右、大躍進、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突出階級鬥爭,一連串的政治迫害和經濟破壞使得中國民窮財盡,人民的言行被拘於官方的思想框框之內,整個社會和經濟完全失去了活力。而就在這一時期,許多發展中國家(如亞洲四小龍)卻突飛猛進,經濟迅速發展,人民生活大大改善。這才使中共認識到,必須解放思想、改革勢在必行。
但官方意識形態的桎梏已深,在排斥政治改革的情況下,思想解放不可能一蹴而就;這也使得經濟體制的改革步履艱難,只能實行漸進式的變革。然而,一旦初步的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後,必然引起進一步的思想解放和深化改革的要求。過去這廿年來思想解放和經濟改革始終是相互推動的,不過由於思想解放的步伐有限,每一階段的經濟改革都曾遇到保守意識形態的阻撓,使得改革的每一步進展都歷經坎坷、得之不易。進入九十年代後,雖此種情形已逐漸有所改善,但同時改革也觸及到了現存體制的核心(即所有制和分配體制,特別是國有企業的改革),而國際經濟環境又發生了變化,再加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可能帶來的壓力,使得堅持左傾意識形態的保守派和既得利益者仍多方對改革提出質疑,令深化改革的障礙有增無減,進一步改革的意向陷入了困境。
但是,改革如逆水行舟,可進不可退;市場經濟力量的洪流已使中國今後的改革只能繼續攻堅,也必然會觸動現存體制的核心。今後改革的任務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必須解決所有制和激勵機制問題,要明確產權,以法律保護之;二是必須健全法制、公正執法,以確保市場的規範化和秩序化,保障公平競爭、行政公開和機會均等;三是迅速消除殘存的行政性管制,讓市場機制真正發揮作用,從而也減少貪污的機會。這些任務已非單純的經濟改革所能勝任,遲早會引出政治改革和實現法治的問題;沒有相應的政治體制改革,今後的經濟改革將也難以進展,此實屬世界潮流,並無他途。
二、經濟改革時期的發展與穩定問題
雖然改革可以解放生產力,但生產力的發揮除了要靠市場經濟的作用外,在發展中國家還要有適當的發展戰略為指導。二戰後發展中國家在這方面有許多成功的例子,也積累了不少寶貴的經驗,經濟學家們綜合經濟理論和這些經驗、建立了內容豐富的發展經濟學。可是在處於長期封閉狀態的中國,直到八十年代末期,不但有一些思想保守的中老年知識分子無知地排斥這一學科[7],而且許多青年經濟學者對此學科也不甚了了,許多人熱衷於討論現代宏觀、微觀經濟學,卻不重視對發展中國家最有用的發展經濟學。由於缺乏關於發展戰略研究方面的必要知識,中國過去吃了不少本不應當吃的虧,也犯過一些屬於常識性的錯誤。
經濟改革的目的在於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並改善人民生活,其成果就表現為經濟的增長和物價的相對穩定。中國的經濟如能在穩定的經濟環境中持續增長,則改革也比較容易推進。而要實現這一目標,還要充份考慮到發展戰略的抉擇對增長速度和經濟結構及地區平衡的影響,爭取收入分配盡量公平,並維持一個有效而又合理的社會保障體系,從而防止經濟社會的不穩定。但是,改革以來中國的經濟增長雖然平均速度很高,卻忽快忽慢、大起大落;同時,在漸進式改革中又不斷地出痕7b反覆甚至失誤,以致於收入分配不公、經濟結構失調等問題始終困擾著中國的發展和穩定。所以,過去二十年來這方面的經驗教訓值得深入探討。
1. 發展戰略的演變和經濟增長的波動
發展戰略包括決定經濟增長速度、選擇優先發展的部門、以及維持各部門及地區間的平衡發展。改革前中國采取了蘇聯式的發展戰略,在封閉經濟條件下優先發展重工業。這種重、輕、農的發展順序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配合,造成了高積累率和全面的投資浪費,使得一般消費品、農產品和服務極度短缺,生產資料或者因不適應需求而積壓、或者是相對於不斷出現的“瓶頸”部門而不足。這樣,整個經濟活動是由中央的計劃來決定供給,再由可能的供給來決定需求,頭腳倒置,效率極低而浪費驚人。經濟改革一旦展開,就必然與這種發展戰略發生沖突,從而提出了調整發展戰略的要求。
改革初期的“量力而行”、“比例關系”和“計劃低、實績高”。}為了矯正上述的失衡,中國在改革初期采行的發展戰略是“量力而行”、不搞高積累率和高增長率、維持“合理的比例關系”,這反映了陳雲的經濟觀點。但當時提出“量力而行”原則時缺乏現代經濟觀念,只是沿用戰爭時期根據地封閉經濟的局部管理經驗,並未對“力”的衡量作周密的分析,而是根據長官意志來簡單確定一個所謂的“適度增長率”。在這一方針中,“力”的定義也不清楚。判斷經濟增長的潛力不能只看到現有的物質資金條件,還要看未來的潛力;同時,對財源的估計也不應限於目前財政和銀行的資金來源,還要考慮到增產潛力及增收而帶來的新增儲蓄和稅收。當時,政府顯然低估了農村改革釋放出的生產潛力。農村改革不僅大幅度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而且改善了資源的配置、發揮出比較優勢,從而擴大了農產品供給。但國家計委制定“六五”計劃時提出的農業和工業增長率均僅為4%,相當保守;按此計劃,工業和農業增長率相同,這更是不合理,因為一般情況下工業的增長率總是高於農業增長率的;而根據過低的計劃增長率所測算的進口和對基礎設施及外資的需求也偏少。[8]
後來,1980至1984年間實際達成的年平均增長率是7.5%,出現了“計劃低、實績高”的現象,計委因此不得不修正年度計劃以適應實際的經濟情況。
當時,中國的一些對政策具影響力的人把主要經濟部門之間的“比例關系”看成是發展戰略的重心。他們認為,中國經濟落後的原因是經濟部門之間的“比例失調”,只要把“重、輕、農”的比例關系調整好,著重發展農業和輕工業、同時抑制重工業的擴張,經濟狀況即可好轉,並無必要改革計劃經濟體制。這種關於“比例關系”的說法其實是一種很粗淺的簡單認識。[9]
首先,農輕重的比例關系是個含糊的概念,只是用歷史上的“比例”數據外推未來的控制目標,忽視了經濟動態發展中這類比例關系可能的變化;其次,籠統地講農輕重的比例關系,也忽略了更精細部門的發展速度差異問題;再次,這種從蘇聯套來的概念只適用於封閉式經濟,未充份考慮外貿、特別是外資的影響;還有,用農輕重的比例關系來代表國民經濟的主要結構,會忽略一個極為重要的方面,即直接生產部門與基礎設施部門的平衡,因為“重工業”並不包括運輸、通訊等基礎設施部門;此外,農輕重比例也忽略了經濟運行中不可或缺的服務業,尤其是商業。
中國的學者們討論得非常熱烈的另一個“比例關系”是“消費和積累”的比例,這個概念在現代經濟學中倒是有理論根據的。在中國的計劃體制下,人民的消費並不是由他們的收入和市場價格決定的,而是由中央計劃通過控制供給來決定的。在市場未開放、價格仍受管制的體制中,其實無從知道人民確實的消費意願。當時在中國,只有決定權操在計劃部門手中的積累率才是決定經濟增長率的實際動力,而它的高低則是根據計劃制定者的主觀意志而決定的。所以,雖然在1980至1984年期間,投資率確實從改革前的33%至35%下降到29.4%,對經濟的穩定產生了一些作用,但那時把“消費和積累”的比例失調視為中國經濟存在問題的根源。其實,中國經濟種種問題的真正根源在於計劃經濟體制。
1985年至1988年的高增長和沿海地區的“外向型”發展戰略。}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似乎是受到新興工業化國家發展的經驗的影響,中國的領導人和一部份經濟學家又開始注重經濟的高增長率,甚至有人主張“搞點兒通貨膨脹”,以促進經濟增長。與此同時,適逢放權後地方政府利用對當地國有銀行的控制力擴大信貸規模,對本地加工業的盲目發展采取保護性政策,結果導致全國投資規模迅速膨脹,1985年至1989年的年平均投資增長率達到37.9%,由此雖然帶動國民經濟的增長速度,但也造成了嚴重的通貨膨脹。在這種背景下還堅持要“物價闖關”,終於造成了1988年下半年的經濟社會不穩定。
在這一時期,過去支配中國計劃制定者的蘇聯式進口代替的工業化戰略終於基本上銷聲匿跡了,而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以出口為優先發展部門、帶動經濟增長的經驗和外向型發展的理論[10]開始引起中國的一些決策者(如趙紫陽)和部份學者的注意。很快中國就開始在沿海地區試行外向型的經濟發展戰略。應當承認,這一戰略的實施以及後來實行的外貿外匯體制改革,帶來了出口外貿的急劇增加和外資的大量流入,這是九十年代中國經濟快速增長的一個重要動力。
但是,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的外向型發展戰略是全國性方針,並不是地域型方針。中國在實行外向型發展戰略時,對沿海地區采取了傾斜式的政策優惠,這則不合經濟原則,也加大了地區間發展上的不平衡。其實,沿海地區本來就比內地具有天然的比較優勢,如擁有海港、周圍腹地的陸上交通較發達、電力供應較充足、有工業基礎和技術工人等,並不需要對沿海地區采取傾斜性的優惠政策,否則就會加劇沿海和內地之間的地區間不平衡和諸侯經濟。[11]
1988年末開始的“治理整頓”與經濟增長回落。八十年代後期的通貨膨脹和社會不穩定導致了改革政策上的“急剎車”。當時政府對銀行信用實行了“一刀切式”的緊縮,造成了企業流動資金的困難,同時以計劃手段和行政措施嚴格控制國有單位的投資。“六四”後外資流入大減,使得經濟情況更形惡化。1990至1991年,中國的經濟增長率急劇下降為4.2%,企業虧損及負債大增,就業困難,同時出現了由上而下的對改革的反攻倒算。直到1991年政府采用了讓人民幣匯率貶值的措施,出口才開始回升;同時,銀行信用適度放寬了,經濟有所覆蘇。在此時期,對沿海地區的優惠政策也減少了。
1991年起的外資湧入和經濟繁榮。}改革前中國幾乎沒有多少外商直接投資,但從1991年起,在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影響下,部份港台資本率先登陸建廠,給中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新的機會。鄧小平1992年的南巡講話重新確認了改革開放政策,於是吸引外資成了發展戰略的重點,這就為外資進入中國創造了條件。從1992年起,各地爭相建立開發區以吸引外商加工企業,同時外商在中國的直接投資也迅速增加,1995年當年即達380億美元,占全國總投資的13%。外商直接投資主要集中在經濟特區及各地新建的開發區,大部份是工業企業,也有在大城市投資賓館、辦公室和豪華公寓等房地產業的。
外資的湧入加上國內投資的膨脹,使得國內生產總值中總投資的比率由1990年的34.8%增加到1993年的42.7%。[12]
與此同時,中國又於1994年初將人民幣大幅度貶值、實行匯率並軌,從而令出口大增。這樣,整個經濟出清b了空前的繁榮景象,1992年至1995年期間的經濟增長率升高至12.4%,可是通貨膨脹也隨之而來。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物價水平上漲率遠遠超過名義利息率,實際利率變成了負數;於是,對銀行的信貸需求大增,而對銀行運營的監管卻依舊松弛,這樣,國有銀行不但對工商企業超額放貸,而且以高息將貸款拆借給非銀行金融機構(如投資信托公司),供其炒作房地產、股票或其他投機之用。全國的資金都湧向沿海地區外商投資集中的城市,參與投機性行為,連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收購農產品的資金也被轉移到沿海的房地產投機上,而農民出售農產品後卻只能領到“白條子”,整個金融秩序非常混亂。
1993年開始的宏觀調控和經濟“軟著陸”。}為了制止經濟過熱,穩定經濟社會,中國政府從1993年7月開始實施穩定宏觀經濟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提高利率、強令銀行限期回收貸款、將專業銀行的政策性貸款剝離出去、恢覆用行政性措施控制國有單位投資的老辦法、暫停所有的新投資項目、緩減或停建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在建項目、停建樓堂館所等。這次緊縮的結果比1989年的“治理整頓”要成功得多,由於宏觀控制的力度比較溫和,而外資仍然繼續湧入,因此,雖然貨幣供給量的增長率和通貨膨脹率都下降了,但仍能維持較高的經濟增長率,實現了經濟的“軟著陸”。[13]
可是,經濟的“軟著陸”後,企業庫存過大、生產設備利用率偏低、企業負債過重、銀行不良貸款率上升等問題,成了經濟發展中的新難題,只有進一步的經濟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才能改善這些狀況。[14]
1998年以來的擴大“內需”戰略。中國在九十年代里不斷吸引外資、擴大出口,但隨著世界市場漸趨飽和,這種以出口帶動增長的發展策略[15]之效應開始遞減,制造業的生產能力日益過剩。在東亞金融風暴的影響下,中國的外資流入量下降、出口開始萎縮,經濟增長只能轉而依賴國內總需求的擴大。但此時恰逢國內消費者因改革帶來的失業風險增高、社會福利減少而消費能力萎縮、需求不旺,市場蕭條、物價連年下降。中央銀行為扭轉這種通貨緊縮局面多次降低利率,但收效甚微。在放松貨幣政策仍無法有效刺激內需的情況下,只能依靠財政政策來擴大需求。所以1998年發行了1,000億元國債,主要用於基礎設施建設。這固然可彌補多年來基礎設施投資不足之缺陷、減少失業壓力、通過“乘數”效應增加人民的收入和消費,但直接得益的僅限於建築和建材業,而且基礎設施投資多為大項目和資本密集型,新創造的就業機會有限。與其這樣做,還不如減免各種亂收費、亂課稅、亂攤派,從而使更多民眾的可支配收入增加,達到增加消費需求、刺激中、小企業和服務業的擴展,如此則可更多地增加就業機會。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發展戰略應隨國際經濟環境和國內發展需要而適時適度地調整變化,但也必須注意防範調整可能帶來的負作用,並應盡量維持宏觀及微觀經濟結構方面及地區間的平衡;經濟增長率必須盡可能維持在適當的水平,過低則不能充份發揮生產潛力和就業、過高又會導致通貨膨脹及收入分配不平衡;經濟增長的大起大落不僅會造成經濟環境不安和不確定,也使得改革走走停停。
中國過去十年來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發展戰略是成功的,外商直接投資不僅可帶來先進技術和管理,而且對中國來說,引進外商直接投資的風險比借外債來自己投資要小。目前,新進入中國的外資數量正在減少,要維持外資企業在中國的投資信心,就必須遵循國際慣例,盡量給予外資企業以國民待遇,同時鼓勵外資企業實報利潤、照章納稅,並允許其合法的利潤能自由匯出。中國要全面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經濟循環,就面臨著遵守國際貿易規則的問題,而中國的貿易對手國也會以互惠為理由而要求進入中國市場,並希望中國市場上能按照市場規則自由競爭。所以,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是必然之舉。幾經交涉談判後,中國已準備逐步降低關稅和非關稅貿易障礙,迎接這一制度性變革的挑戰,只是國內還有一些有地位的經濟學者仍不甘心中國放棄過去的保護政策。
改革初期農村是優先發展部門,聯產承包制取得可觀成就後,鄉鎮企業又為農村經濟發展增加了動力。但近年來農村發展在中國發展戰略中的地位明顯下降了,對農業的投資相對減少了,城鄉收入差距比改革前還大,在中央政府中甚至沒有一個機構來綜合反映、代表占人口百分之七十多的農村的利益,也沒有哪個專責部門為農村的整體發展而作全局性策劃。[16]
現在,雖然國內報紙上經常講要重視農村發展,甚至把“擴大內需”的希望寄托在振興農村經濟上,但是,仍然是“口號多、措施少”。從下一世紀中國的發展戰略來看,仍然應該將農村的發展再次放到優先的地位,否則中國的發展不可能只靠城市人口實現。
2. 經濟增長的質量和增長中的社會穩定
衡量經濟增長不能只看數量,還要看質量。中國改革以來的經濟增長基本上是外延型的粗放式增長,主要靠投入大量資源(包括資本、土地、勞力與生產資料)、以高投資率為動力,與改革前的增長模式並無顯著區別。改革前的投資效益就不理想[17],而八、九十年代各地爭相投資之際,仍然是忽略投資效益。在短缺經濟狀況下,這種高浪費、低效益的增長或許還可填補供求缺口;但隨著短缺經濟狀況的終結、買方市場取代了賣方市場後,粗放式的增長和供給就再也不能適應消費者的需求。同時,在經濟日益開放的情況下,粗放式的供給無法與進口商品競爭,其低質量、高成本也不可能在國外市場上取得競爭優勢。
要改善經濟增長的質量,首先是要增加“智力資本”在增長中的作用。據肯德里克和丹尼森對美國長期經濟增長的分析,增長的55%至60%來源於資本及勞動力的增加,而其余的45%至50%則來源於教育、科研、技術、信息、組織管理、生產規模和市場擴大等創新因素。這些因素可總稱為“人力資本”或“智力資本”,即通過發展教育、研究、科技培養出來的“知識能力”的積累和運用。[18]。中共“十五大”也提出了“科技興國”的口號,卻未說明為什麽中國已有的“智力資本”過去幾十年來始終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只有在可以自由思考、交流、表達的社會中,科學技術的創造力才會充份體現出來;而在一個缺少言論、學術、新聞自由的社會里,學者專家們只是被動地充當政府的工具,其創造力不會自發地、充份地發揮出來的。這就是為什麽所有的社會主義國家都從未實現過內涵型增長的重要原因。討論中國經濟發展時應高度重視這一點。
其次,要提高增長的質量,還要改善資源配置、讓所有的生產要素都能達到高生產率,這只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才可能做到。中國的投資不能再主要靠銀行存放款的傳統式間接融資,而必須發展各種證券市場的直接融資方式,以減低資本利用的成本,但同時也需要加強對融資企業的外部監督。還要形成勞動力市場並組織對勞動力的培訓,在保證就業自由的前提下,依靠市場機制盡可能有效地配置勞動力,使勞動力移向最能發揮其才能的崗位。也應當盡量應用先進技術、以節省物資和能源的消耗,還要發展生產資料市場、實現其銷售網的現代化,以減低交易成本、提高服務質量等。
再次,增長質量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環境和生態平衡的保護,這關系到經濟的“可持續的增長”。四十多年前,中國政府用一種傳統小農式的思維來看待經濟現代化,把工廠煙囪之增多宣傳為經濟進步的象征、因煙囪中濃煙滾滾而為生產之活躍感到自豪。多年來缺乏環境和生態保護意識的結果是,目前,中國多數大城市的污染已名列世界前茅,人民已發現不少城市的空氣和粉塵已嚴重到不適合居住的程度了。為了今後的經濟增長不至於因為環境過度惡化而減慢,現在非常需要重視減少對空氣和水的污染,以保持人民的衛生與健康;同時,還要加強植樹和水土保護,維護生態環境。
在漸進式改革和經濟增長中,局部性改革對收入分配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後果。例如,“雙軌價格”導致的“官倒”、政府機構及其官員操縱市場交易的行為(如審批土地)造成的以權謀私和尋租行為、官商勾結的都市房地產和股票市場的投機以及非銀行金融系統的融資活動等,都產生了收入分配上嚴重的社會不公。中共“十五大”在改變舊的只承認按勞分配的平均主義式分配政策的同時,一方面承認資金、技術等要素也可以參加收益的分配,另一方面卻未把政治權力這個在現實中非常活躍的要素從收益分配中排除出去,因此在實踐中始終無法減少貪污腐敗等社會問題。收入分配是否公正,直接關系到社會穩定,要做到這一點,不僅需要加強法治,還需要政治改革,政治改革是真正實現法治的先決條件。
世界各先進國家都建立了失業、醫療和養老保險制度,這是維持社會安定所必不可少的。中國改革前雖沒有這樣的保險制度,但政府和國有企業分別承擔著這些社會性責任。然而,從九十年代後期開始,不僅國家財政開始無力負擔這些社會福利支出,國有企業也是如此。如果不減輕國有企業的社會福利負擔,這些企業將會因虧損迅速加大而破產。因此,目前中國開始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分別出資,同時縮小社會保障的範圍和程度,量力而行,這是改革中的必由之路。但是,這些非進行不可的改革把社會福利支出的部份負擔轉移到了城市居民的頭上,就不可避免地帶來了緊縮消費需求的後果。例如,住房體制改革不僅可以減少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相關支出負擔,也關系到人民生活的安定和自由,但隨著單位分房的終止和現有租住公房者被強制要求購買現住屋,現在有公房可住的家庭要支出數萬元購買其所住之屋,痕7b在無公房可住者將不得不積累數萬甚至十幾、幾十萬元以備今後購買商品房。僅此一項改革措施,就會使多數城市家庭幾年、甚至十幾年內必須壓縮消費,以籌集購房款,其間接的結果就是,城市的消費需求再也不可能象過去二十年那樣快速增長了。
住房是城市居民生活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把現有住宅“商品房”化並不是解決住房問題的最好辦法。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先改革租房體制,等人民的收入增加到相當高的水平之後,再提倡購房,這樣才比較“實事求是”、順理成章。所以,現階段比較現實的住房改革應先注重租房的市場化,這樣居民就不必為購房籌集大量資金。租房市場是將計劃分房該為市場租賃,在各城區成立住房租賃公司,由該公司根據該區內所有的可租房屋、居民的需求和支付能力來確定房租和承租人,不再由單位分房。這樣可以節省各單位的房管費用、減少財政對國有單位的變相房租補貼。同時,還可以考慮允許承租人購買所租房屋,購買時可允許其以已付租金抵補部份購房費用,這會促使租戶愛護租房。租房市場化可以減少單位分房對職工的束縛,增加勞動力的流動性。
三、對新世紀里改革和發展的展望
中國經過廿年的努力已大體完成了初步的市場化,從原有的僵化制度中解放出了生產潛力,達成了可喜的經濟增長,但在實施過程中也有時走入誤區。展望即將到來的二十一世紀,中國的經濟改革和發展將面臨什麽樣的問題和前景,應當采取什麽樣的戰略和政策呢?毫無疑問,中國的改革必須進一步深化,這就必然觸及到體制的核心問題,即所有制的改造,不僅在國有部門如此,在農村體制中也是如此。而相應的改革是不可能在理論和認識問題模糊化的狀態下推進的。
1. 要澄清基本理論和認識問題
第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前,市場經濟的發展已全面削弱了原有的計劃體制,但行政控制則仍甚普遍,防礙著市場經濟的運行,需要以法治代替行政管制,規範市場秩序,真正地發揮市場機制的功能。目前,公有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正相對地縮小,相信今後非公有經濟會繼續以較快的速度發展[19],使得公有經濟的重要性進一步下降。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的市場經濟的真正的“社會主義”性質究竟何在?這不僅是個理論問題,也是個現實問題。是不是堅持以公有經濟為主、讓“黨大於法”、允許各級政府始終隨時插手、管制經濟活動,就是其“社會主義”特性?是否因為要堅持這個特性,就必須在公有經濟的重要性日益自然下降的情況下,繼續投入大部份資源去維持它?如此則是否會因堅持這種“特性”而犧牲了經濟的正常發展?如果中國的市場機制因此而始終受到幹擾、難以完善健全,難道這就是中國式改革的目標嗎?
第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提出中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是處於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的判斷,雖可以為所有制的多元化提供說法,卻是個非常不完善的政策宣示,引出了不少值得深思的問題。鄧小平、江澤民都提到,這一初級階段可能要延續一百年以上。可是,既然任何的社會經濟發展過程都不會永遠停滯不前,那麽,初級階段就早晚都要向中級、高級階段過渡。中國在二十一世紀中將朝著什麽樣的中級、高級階段邁進呢?其制度特徵又是什麽呢?是否又是公有化加計劃經濟?中國過去二十年來不斷為改革事業而努力,難道就是為了要重建一個今天正極力消除的制度嗎?為什麽那些實行了多年而處處失敗的、現在已經行不通了的舊制度,將來一定還會無條件地行得通?作這樣的判斷有任何可靠的根據嗎?真的是經過實踐檢驗的“真理”嗎?還有,究竟根據什麽來判斷,中國倒底是處在社會主義的初級、中級還是高級階段?根據人均收入,還是經濟規模在世界上的排名?是按照公有經濟的比重來衡量,還是按照市場經濟再度被計劃經濟取代的程度作判斷?如果有這樣的判斷標準,它是科學的還是一個烏托邦式的斷言?如果並沒有一個可客觀識別中、高級階段的國際標準,那麽目前的這個初級階段又是根據什麽判定的呢?所有這些疑問,遲早要有個明確的交代。
第三,“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這是個比較意義上的概念,但其含義卻十分模糊,也沒有明確表明這種比較以什麽為基準。如果不作任何國際比較,僅僅因為這個社會主義是在中國的,就能定義出社會主義的“中國特色”嗎?世界上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國情,但各國基本的制度架構仍然有相似性,比如是以市場經濟還是計劃經濟為主、實行民主政治還是集權政治。社會主義體制是一種在國際上有共同?
'7b知標準的制度架構,資本主義體制也是如此,從來沒有哪個國家以本國的國情為理由,把這種具有既定概念的制度架構冠上“某國特色”。中國目前的社會主義既與歐洲各國社會民主黨的社會主義不同,也與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不同,經濟上引入了市場機制、政治上則拒絕民主政治,但這樣的體制並非“中國特色”,它與二十多年前的匈牙利、波蘭等十分相似,那麽,中國今天實行的倒底是“匈牙利式的社會主義”呢,還是二十多年前的匈牙利實行的是今天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如果說,“中國特色”就是因為中國的社會主義是處在“初級階段”,那麽,所有的社會主義國家都經歷過其社會主義制度的“初級階段”,那麽別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早期歷史也能算“中國特色”嗎?如果是按生產力來界定,那麽生產力水平和中國比較接近的越南、北朝鮮的制度是否也屬於“中國特色”?既然這個缺乏任何理論依據的“套話”本身經不起推敲,它又如何為中國的發展和改革指明方向呢?
第四,“階級問題”。雖然近年來“階級”一詞已很少出現在媒體上,但現行憲法還是運用這個概念來規定國體和基本制度。可是,這個概念卻面臨著改革以來現實的挑戰。目前在中國,誰是無產階級,按什麽標準來界定無產階級和非無產(有產)階級?按照政治思想觀點嗎?且不說人的思想觀念會發生變化,也不說人可能心口不一、言行不一,即令是在今天自視為當然的“無產階級先鋒隊”的黨政幹部中,又有多少人的思想和行為比普通工人更接近無產階級呢?如果按照是否擁有相當數量的私有財產(如房屋、股票、存款等)來界定,則現在許多以權致富的黨政幹部就不能算是無產階級,那這些“有產階級”的成員倒底是“無產階級”還是“有產階級”的“先鋒隊”呢?若按照是否具有實際支配某些國有資產的權利來衡量,則八億農民和國有企業的失業工人才真是無產階級,國家職工(特別是所謂的產業工人)就都成了“有產階級”了。中國已從過去的“工人階級領導一切”、強調階級鬥爭變成了目前的避談階級鬥爭、模糊階級定位的階段,以上關於階級劃分的種種疑問都表明,繼續強調某個階級的領導和專政不僅越來越不合時宜,甚至突顯出社會現實和既定意識形態之間明顯的背離。現代社會的特徵是各階層的相互依存與合作,而不是彼此排斥和鬥爭;現代政治的特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許“特權階級”的長期存在。所以,與其仍然堅持“階級的專政”,不如改為倡導階級合作,旗幟鮮明地以“全民政治”為本,這才是維護社會公正、避免社會沖突、真正解放生產力的正路。
這四個在改革和發展進程中所遇到的基本理論和認識問題,都應當得到澄清,如此才能為今後的改革和發展指出一條明確的道路。這就是進一步的思想解放,需要在廿一世紀初期由具遠見、有勇氣的領導人來推動。
2. 維持經濟增長和深化宏觀經濟體制改革的關系
目前短期的任務是如何擺脫經濟蕭條和因國有企業改革所引起的大量失業問題,而中長期的任務則是維持穩定、適當的發展速度並加大改革的力度。中國的經濟已歷經多年的快速增長,基數和規模越來越大,在此基礎上很難再保持以前那樣的高增長率,各國的經驗也是如此。從中長期來看,中國維持7%至8%的增長率可能較為適當。為此,需要深入宏觀經濟體制的改革、有效地調控經濟、及采取適當的平衡發展戰略。
宏觀經濟體制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繼續金融體制改革。新的中央銀行大分區阻止了地方政府對銀行業務的幹預,但還應更明確地實行單一領導制而改變其雙重領導制,這有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貨幣和信貸的調控能力。還應當推行商業銀行的商業化M取消信貸規模的計劃管理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讓商業銀行自負信貸風險;要防止用國債資助基礎設施建設、擴大內需的政策導致商業銀行依計劃規模放貸;對非銀行金融機構須加以規範;同時,銀行的不良貸款問題要真正采取有力措施,設法化解,而不是只作帳面文章。第二,進一步改革財政稅制體制。現階段的赤字財政政策是刺激內需的短期策略,一旦經濟覆蘇仍應重點扶持直接生產部門,通過資助其技術設備的更新升級、確定新的優先發展部門,從而增加稅收、減少赤字、防止通貨膨脹。稅制則應進一步改革,重點是直接稅制(企業和個人所得稅、都市土地增值稅等),可施行累進稅率;還要改進稅收行政,使總稅收的增長率高於現價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率;要嚴厲取締地方政府的亂徵稅、收費和攤派,實行對地方財政的民主監督、預算公開,地方征收新稅必須通過立法程序。第三,外匯外貿體制改革。最近雖然允許私有企業可有外貿權,且把審批制改為注冊制,但目前外貿仍以國有公司為主經營,還存在著相當多的非關稅進口管制。不管是什麽性質的企業,只要有正當的可出口商品、質量可靠、有利可獲,即應允許其有自主出口權,政府只需監督質量。參加世貿組織後需要逐漸減少非關稅貿易限制和降低關稅率,這會減低對國內產業的保護程度,且失業壓力會加大,國內企業必須增進效率、減低成本才能維持競爭力。加入世貿組織後固然可向多元化的出口市場和產品升級發展並因而增加出口,但這需要長期的努力才能成功;可能立竿見影地擴大出口的辦法是運用匯率調節這一杠桿,如果放松進口管制後出現國際收支逆差,似亦可考慮調整匯率。
同時,經濟發展中應采取部門間的平衡發展戰略,各部門的發展速度應以需求強度為導向。目前,農業、基礎設施、商業和修理業仍然落後,應優先投資;工業方面則必須引進新技術、改造重工業,加快發展新興材料、電子、信息等產業,增強整體經濟的國際競爭力。
3. 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與農村經濟的覆興
農村經濟改革初期的聯產承包責任制對經濟發展貢獻很大,可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平均分配、定期租佃的分散式小農作業面臨許多始料未及的新問題。首先,在土地的平均分配基礎上承包,是延續過去的平均主義,它含有生活保障和自給自足的性質。隨著市場經濟的擴大、鄉鎮企業的活躍,一些農戶找到了更好的就業和收入機會,卻因擔心“政策多變”而不願放棄土地、以留個生存上的後路。這樣的農戶並不注意對土地的使用和保護,甚至將耕地撂荒。由於土地在農戶手中固定下來、難以隨利益導向而轉移,在農業人口必然向第二、第三產業轉移的工業化和經濟發展大趨勢下,農業的發展就受到制約。其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雖是定期的(原為15年),但缺乏法律保障,承包合同無規可循,農戶對政府也沒有對等的討價還價能力,故而常有侵權糾紛。而且,承包經營者缺乏穩定的預期,不願做長期投入,對土地只種不養,這種掠奪式經營的短期行為,越靠近承包期的最後階段就越普遍。再次,這種小規模的土地使用因地塊零碎分散、無規模經濟,也難以吸收資金、技術並降低成本[20]。
為了適應新形勢並緩解以上矛盾,政府決定在1993年第一輪承包期屆滿時將承包期延長30年,同時也允許適當程度的承包權流轉,還決定增加農業投資和服務,並改善農業的基礎設施。目前已有一半以上的鄉村延長了土地承包期。盡管如此,上述的承包制所產生的矛盾並未完全解決,目前的農村經濟仍處於困境之中。加上基層政權在農村中亂徵稅、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大大加重了農民的負擔。而價格剪刀差的擴大也影響著農民的實際收入。
承包制只調整了土地的利用方式,並非徹底的久遠之計。為了長期穩定和發展農村經濟,必須建立一個永久性的土地制度,這樣土地的使用才不再受承包制及其不確定性的約束。最簡單的農地制度改革就是賦予農民“永佃權及其轉移權”或“永耕權”,可按土地的質量等級一次確定獲得使用土地權每年應交的“佃費率”。這樣就不需要再定期商討和簽訂武斷的承包合同,能夠簡化行政手續並較少行政幹預。土地經營永久性地完全由農戶自主決定,會給農民以安全感,從而發揮他們的積極性,也可完全適應市場需求的變化、消除農民的短期行為,使他們能自願地投資農業設備、維持地力和改善經營方法。只要農民的子女仍然從事自耕農業,則“永佃權”可以傳給子女;若農民本人或子女欲轉移到非農職業,可將“永佃權”在市場上出售給其他佃戶,購買“永佃權”的農戶可以擴大地塊、實現規模經濟,而出售永佃權所獲得的資金則可用於發展非農企業。
現在農業生產已走出了單純的自給自足模式,漸趨市場導向,這就要求提高農副產品的質量,農產品的加工、精密包裝、冷藏速食也要產業化。中共“十五大”提出的農業產業化決策是正確的,應當抓緊實施。引進現代技術、使農業工業化,會提高土地生產率、人均生產率以及農村經濟的增加值。這就是日本、荷蘭、丹麥等人口密度高的國家都走過的現代化之路。
鄉鎮企業是農村經濟的另一重要組成部份,在農業產業化中會起很大的作用,如能繼續其發展態勢,廿一世紀後農村將可望基本上實現農村工業化[21]。但鄉鎮企業的發展也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首先,其管理不夠現代化,缺少文化和科技知識及工商經驗,視野不開闊、信息不靈通,造成低水平的重覆建設、能源原材料的浪費以及環境污染。而實行管理上的承包制又導致了生產上的短期行為。其次,其產權關系及企業與地方政府功能的界定仍很混亂,不少地方政府視鄉鎮企業為其財政來源,實行地方保護主義,過多地行政幹預,限制了市場的發展和企業的獨立經營。再次,鄉鎮企業規模小、過於分散,為其配套的基礎設施及服務(如水、電、交通運輸等)費用大、發展困難。
進入廿一世紀後,政府應一方面促進鄉鎮企業與城市的大中企業之間的密切聯系合作,鼓勵城市中的大中型企業通過加工合同或合資生產,將便於小規模生產的初步和零部件加工盡量交給鄉鎮企業,而鄉鎮企業也可在城市中的大中型企業參股;另一方面,要有計劃地多建立新的小城鎮,使鄉鎮企業相對集中在已有的或新建的小城鎮上,以便基礎設施建設、信息交換、節省農地,並便於提供教育、文化、娛樂服務。此外,要促進農業的產業化,特別是發展有比較效益的農產品加工業。要注意防止強迫把達到一定規模的鄉鎮企業轉為國有或地方政府公有,應當鼓勵鄉鎮企業向股份制發展,以便實現政企分開。還有,在地區分布上應特別注意發展內地的鄉鎮企業,還要指導鄉鎮企業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4. 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
在二十世紀里,資本主義體系發生了許多變化,早已不是馬克思那個時代的模式了。[22]
其實,正是因為受到馬克思主義和蘇聯模式的影響,二戰後不少西歐國家設立了國有企業和比較全面的社會福利制度。在那些仍堅持自由資本主義模式的國家(如美國),在凱因斯理論的影響下,也采用了對宏觀經濟的政府幹預。但是,三十多年來的發展證明,西歐和北歐國家的國有企業很少有經營良好的。例如,在英國,“國有企業一般是效率奇低,僵化管理,不能適應市場變化,因政治壓力而雇傭冗員,不能抵制工會增加工資的要求而導致通貨膨脹,孤立於市場競爭之外,積累大量虧損,最後還得由人民納稅來填補這‘無底的公共錢包’。總而言之,國有企業不服從市場規律,它沒有被兼並或破產的危險,也不須向資金市場籌措資金。產品不適應市場及消費者的需求”。[23]
為此,英國曾試圖將國有企業“商業化”,但卻行不通。直至撒切爾夫人當選首相後,才決定實行國有企業的私有化。後來,不少西歐國家也相繼仿效。俄國與東歐國家過去十年中也基本上是走私有化道路。
中國的國有企業改革是經濟改革中最難克服的一個關卡。經過多年的試點和改善,仍未能做到市場導向,國有企業的虧損有增無減。最近,大量工人下崗更增加了社會問題。中國在改革中只允許所有制的多元化,但國有企業改革堅持不實行私有化,而是尋求國有企業的多種經營方式,如將大中型企業的資產重組、實行集團經營,兼並出售中小企業等。筆者認為,在現階段,應根據行業的競爭性和企業規模的大小來決定保留哪些國有企業、把哪些企業開放給非公有部門參股;同時,國有獨資企業也要實行股份制,這不是單純為了籌資,也是為了形成外部的制約機制。[24]
如此改革若確能成功,無疑將是世界上的創舉。
若歷經多年改革,國有企業仍難在公有制下自我完善,那麽,進入廿一世紀後,就有必要重新思考這一關鍵性的改革。從過去二十年的改革過程來看,非公有制企業的發展遠較國有企業為快,是否應進一步鼓勵其加快發展而不加任何限制?能否允許非公有部門將其累積的資本投入國有企業,使國有企業變為公私合營,從而增加活力和外部監督?這些都需要一個新的明確的路線來指導。同時,應當承認,人都是自利的(但不等於一定是自私的),對自己的資產必定小心地愛護、保管和使用,而且盡可能使之增值,而對公共財產則完全不同。幾十年來這一點在中國可以看得非常清楚,所謂的“能拿就拿、不拿白不拿”、甚至通過貪污舞弊而“富了和尚窮了廟”等現象一再表明,社會主義理想和馬列主義教條並未改變人的自利本性,而因此導致的公有制之低效率、高浪費似乎也是這種體制內生的痼疾。顯然,國有企業改革的成功也是完成其他方面改革的前提。例如,如果國有企業的不良貸款無法消除,則金融體制改革就無法成功。國有企業若仍然長期虧損,那麽財政體制的改革和健全財政收入的目標就難以實現改善。筆者認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其實只能是從所有制的改革入手。
5. 加快基礎設施和商業服務業的發展
基礎設施部門(如交通、運輸、電訊、郵政、信息、電力、能源和大型水利設施等)是為所有生產部門服務的,發展中國家往往因資金不足而出現基礎設施的“瓶頸”,這當然會限制生產部門的發展。六十年代以來,發展中國家均公認,要實現工業化就必需利用外援和外資、加快發展基礎設施建設,這正是世界銀行長期所從事的主要任務。在六、七十年代,中國一方面強調“自力更生”,排斥外資;一方面實行向重工業傾斜的工業發展方針,基礎設施投資長期不足、收費又偏低,使得電力短缺和交通運輸擁擠成了“老大難”問題。八十年代中期以來,此狀況稍有改善,停電現象減少、多數鄉鎮已獲供電、擴建了鐵路幹線、建造了公路網、普及了家庭用電話、也調高了基礎設施的收費,但基礎設施投資的增長扣除物價上漲因素後仍低於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
在發展中國家,通常基礎設施的收入需求彈性大於一。因此,為解決基礎設施的瓶頸問題,未來應讓基礎設施的產出增長率超過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才能不阻礙經濟發展。1998年以來,為刺激需求而大量投資基礎設施建設,這是一舉兩得的事。但也應注意到,不可因為急於擴大內需而盲目地、過於超前地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項目的優先次序仍應以有效需求為準。同時,項目的選擇必須根據成本效益作審慎的評估,必須保證工程質量,嚴格管理項目資金,避免截留、擠占、挪用及貪污浪費,確保項目建成後能償還本息、不致形成不良貸款。
交通、運輸、通訊等產業是市場經濟的大動脈,這些基礎服務業若效率高而又收費低廉,會增加企業選購原料和中間產品的來源、擴大企業的銷售地域、有利於企業實現規模經濟和降低成本。十九世紀英國的蒸汽機和鐵路、火車及汽船的發明及普遍使用,以及二十世紀美國內燃機和汽車的發明及公路的擴展,都促進了這兩個國家的市場化和工業化。飛機和航空事業的興起更是基礎設施中的一個革命,大大縮短了各國之間的運輸距離和時間。發展中國家完全可以利用這些現代技術,使自己的經濟發展速度超過西方國家初期發展時的水準。
第三產業(金融、商業、修理等服務業)是市場經濟的大小血管,它們是否暢通決定了市場經濟的運行效率。服務業愈發達,市場經濟也愈發達。中國在計劃經濟年代不重視第三產業,為了堅持“一大二公”而把大部份服務業變成了國營,結果服務業極不發達。從1979年至1992年,在商品流通體制改革方面主要采取的是調整價格和部份開放市場等措施。隨著農村聯產承包制的實施,提高了政府對農副產品的收購價格並實行購買合同制;同時恢覆了城鄉的集市貿易,合同外的農副產品可由政府議價收購或向市場銷售;相應地,因農副產品和消費品的增加,逐漸取消了城市的憑證供應,價格也逐漸放開、由市場調節。1992年以後,流通體制的改革則以價格和市場開放為主,除大部份消費品價格已放開之外,生產資料的計劃分配亦大幅度縮小,其供需和價格主要由市場調節,雙軌價格合二為一。國有商業則轉變為自主經營,有些已采取股份制。中外合資的新商場、超級市場、聯銷商店不斷出現。商業組織的營銷方式也開始多樣化,如速銷經營、代理配送、拍賣、電子交易、農工貿一體化等。
不過,中國商品流通領域的改革仍待深化。即使經過多年的改革,在1995年時服務業的增加值也僅占國內生產總值的31%,比經濟發展程度相似、人口眾多、收入低的印度還低。[25]
同時,中國雖然已認識到國際分工的好處和降低貿易障礙的必要性,但在國內仍然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去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和諸侯經濟,以致於重覆投資、資源浪費、地區間商品流通障礙、市場分隔等現象始終無法改觀。今後商業服務領域的改革,首先是要加強法制,使市場行為規範化。應由人大制定法規、以制止地方保護主義和經濟割據[26],徹底消除行政幹預和條塊分割。其次,要盡量取消國營商業的壟斷情形(如糧食部門),應發展股份制、並允許非公營資本入股,增加企業的活力及外部制約。第三是應維持公有和非公有制商業之間的公平競爭。第四是應將農村供銷合作社完全恢覆為農民集體所有的真正的合作社,做到政企分開,可借鑒丹麥的合作社模式。第五是應該用信貸及技術性協助,來扶持小商業和各種修理業,如此也可減少失業。
6. 怎樣維持社會穩定
改革措施的推行和經濟增長的波動不可避免地會引起經濟和社會的不穩定,若不穩定超出了人們的承受力,就會造成社會的動蕩不安,甚至政治上的不穩定,使改革與發展受挫,1988年的通貨膨脹和“官倒”及“六四”事件、以及隨後的“治理整頓”便是例證。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原因是社會不公,尤其是教育和就業機會不均等,以及“以權謀私”和貪污腐敗而“致富”等,這些眾所詬病的現象令社會不滿日益嚴重。“允許一部份人先富起來”的口號打破了平均主義的桎梏,但是,只有當先富者用正當手段、在公平競爭中以能力和智慧取得成功時,別人才能服氣。而且,先富者也應當多交個人所得稅,以便為國家和社會的發展和穩定承擔應盡的責任。中國現在相當多的先富者憑借的既不是個人的努力,也不是多年個人財富的積累,而是直接或間接地依靠政府提供的權勢驟然暴富,形成一群藉改革自肥的既得利益集團。
“以權謀私”和貪污腐敗是嚴重的社會政治問題。台灣原監察院長王作榮認為,國民黨在大陸的失敗,“……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國民黨及其政府的貪污,而貪污一定腐化,腐化一定無能……最後(人民)終於拋棄了國民黨及其政府,另作選擇。”[27]
蘇聯在勃列日涅夫執政期間也是貪污腐敗橫行、政府低能、經濟滯退,其嚴重後果一直延續到現在。雖然俄國後來走上了民主化道路,但過去的黨政官僚搖身一變成了新的經濟和政治權貴,依舊奉行“腐敗文化”,結果貪污與黑道橫行,導致民怨沸騰。英國學者阿克頓爵士有一名言:“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帝王專制和獨裁政治必然導致腐敗。
要建立一個穩定的現代化社會,就必須要用法治來保護人身安全、言論自由和社會公正。在毛澤東時代,中國的法紀即已蕩然無存,法律被當作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文革後雖然強調了法制並開始制定、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培養司法人員,但是,並沒有實現“以法治國”,立法和司法都不能獨立,更無法維護真正的社會公正。同時,人民不但無法通過政治參與來行使他們本應有的政治監督權利,而且也無法經由輿論監督來表達意願和行使批評的權利。人民是貪污枉法的直接受害者,被控制的新聞媒體也只能輕描淡寫地批評基層幹部的違法行為,不能自由地為人民說話。沒有民主政治,就無法防止權力被壟斷和濫用;也無法激勵人民主動、充份、積極地發揮他們的才能,實現社會上的機會均等和公平競爭。
除了政治結構上的原因外,以下原因也使貪污腐敗得以盛行。首先,道德和價值標準混亂。民主國家的價值體系既強調自由地發揮人的才智和創造性、承認個人主義是社會進步的動力,也非常重視對他人平等權利的尊重和對社會公眾利益及弱勢群體的關懷。同時,存在著各種形式的社會協調組織(如教會、學會、同業公會、工會),還有無數的無償自願服務者團體。所有這些社會組織都發揮著弘揚社會倫理和道德規範、協調校正社會行為、倡導社會和諧和合作的功能,自然地維系著社會的穩定,防止偏差行為的出現。
在中國,由於政治原因,不可能有這類自發的社會組織的生存空間。而在家庭內部、親朋好友之間,非正式的社會紐帶也被削弱了。經過多年的階級鬥爭,人際間的誠信觀念本已十分薄弱,而迫使子女鬥爭父母、親朋好友彼此相鬥就更是破壞了維系正常社會行為的倫理道德。至今在改革中仍然堅持舊的意識形態,從未真正清理其謬誤,這使得民主國家的道德和價值標準被排斥甚至批判。同時,為了轉移人民對政治的注意力,又鼓勵大家專心於“創收”。於是,社會上“一切向錢看”的日常經濟行為日益背離官方灌輸的意識形態教條,而有些幹部每天一面喊著“大公無私、為人民服務”、一面肆無忌憚地貪污腐敗,作出了極壞的行為示範。這樣,老百姓不再尊重官方提出的道德和價值標準,在官方意識形態的壟斷下又無法形成現代社會應有的、在世界上多數國家都得到普遍尊崇的道德和價值標準。結果,正常的道德和價值觀念的真空導致了畸形價值觀的出現。社會上形成了一套只講個人得利、不顧社會效果和道德準則的風氣。例如,中國居然有經濟學者提出“腐敗是改革的潤滑劑”,還有人說,腐敗能使事情便於辦通、並非壞事。這種是非不分、不講道德的風氣,是改革過程中對社會的最大、最深層的損害,它完全銷蝕了社會對貪污腐敗和其他不良行為的心理抵制能力,將貽害數代中國人。
其次,漸進式改革本身的弊端造成了貪污腐敗盛行的社會經濟環境。雖然計劃經濟式的直接計劃控制已大為削減,但計劃經濟的另一要素──政府各部門的行政性管制則仍然普遍存在。同時,為了規範逐漸擴大的市場經濟,又增添了不少新的管制措施。社會上各種經濟行為往往都需要經過審查批準,這些權力就為“以權謀私”、“權錢交換”提供了無數機會。管制愈多、權力愈大,貪污腐敗的機會也越多越大。本來,對行政管制作全盤檢查、凡可由市場調節就不必繼續管制,這並不是難事。但真的這樣做了,就切斷了很多“人民的勤務員”當官致富的道路,所以始終做不下去。這樣,減少行政管制這一對貪污腐敗具釜底抽薪、事半功倍作用的手段,也無法付諸實施。
再次,改革政策上的明顯失誤也是導致貪污腐敗的一個原因。九十年代以來,政府不通過改革稅制和增加稅收來改善公營機構和機關單位員工的待遇,卻鼓勵軍事、行政、教育、醫療等各類機構自己去“創收”,造成了“人人下海”、“全國皆商”的混亂局面,各級地方政府亂攤派、亂征收蔚然成風。最近,國務院開始整頓此類現象,這才是正途。但是,亦官亦商、以官營商的惡劣風氣已根深蒂固,要徹底清除已非易事。
目前收入分配上已出現日益明顯的兩極分化,且許多人的致富途徑十分可疑。如果不能健全個人所得稅制、對富者征收累進稅率的個人所得稅,並嚴格地防止逃稅,必然會引起越來越大的社會不滿,導致社會不穩定。同時,隨著“以權批地”、炒作城市房地產的現象日益普遍,中國也需要認真征收城市土地的增值稅。類似的稅制改革在台灣和韓國經濟起飛時均起了正面作用。例如,六十年代韓國總統\簡{樸}正熙曾把不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富人名單和照片刊登在報紙上,使他們攝於輿論而不敢再漏稅。台灣在六十年代也曾在行政院成立了賦稅改革委員會,根據電話簿追查個人所得稅的逃稅者(因為那時有錢人才有電話)。
結語
中國二十年來的改革與發展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存在很多問題。在二十一世紀之初,中國不僅面臨深化改革的艱巨任務,還需要建立一個比較公正的社會。要想取得進一步改革的成功,仍須繼續解放思想,不能回避政治改革。今後的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需要爭取各階層人民的合作,實行“全民政治”,不能在施政上單純依靠某個階級或個別既得利益集團來實行“專政”。筆者認為,建立一個機會均等、公平、公正、公開的社會,是現代化的基本方向,在這點上,中國應該和世界上的多數國家並無根本的分歧。中國的改革不能停留在“初級階段”,也不能以“中國特色”為理由而排斥世界各國的現代化制度建設的經驗。二十一世紀中國的發展和穩定,不能主要指望偶然的機遇或外部的資助,而是取決於市場經濟、法治和民主政治等制度建設上的進展。
中國在朝鮮戰爭中的角色
徐澤榮
牛津大學政治學博士,
原香港社會科學出版社社長,
現廣州市社科院副研究員
莫斯科和北京對平壤發動戰爭的設想是如何反應的?
莫斯科和北京批準平壤的戰爭計劃
為參戰做準備
外交交涉和出兵朝鮮
志願軍在朝鮮的軍事行動及其結果
通過外交談判解決朝鮮問題
對中國出兵朝鮮的評價
朝鮮戰爭堪稱中美兩國之間首次交戰。中國為何卷入這場戰爭,又是如何卷入的,是近年來中外史學家非常感興趣的一個研究課題。本文對這一問題的研究所涉及的時間跨度是1949年5月至1951年7月,即從金日成開始準備朝鮮戰爭到戰爭爆發,直到交戰雙方舉行停戰談判的時期。以前,由於來自中、蘇、北朝鮮三國的資料十分稀缺,有關朝鮮戰爭起源的研究是十分困難的。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這一局面改變了。首先是中國陸續公布了一些原始資料[1]。到了九十年代初期,前蘇聯方面也開始公布許多原始資料。1994年6月,葉利欽訪問韓國時,送給當時的韓國領導人金泳三216件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文件。後來,美國的伍德羅·威爾遜國際學者中心出版的《國際冷戰研究計劃通訊》上,譯載了部份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文件。後來,一些能夠接近前蘇聯政府檔案的俄國專家的著作或文章也成了有價值的二手文獻[2]。這些資料的大量湧現,構成了此一研究領域中的“資料革命”。不過,這些原始和二手資料並不完整,中國公開的資料仍然十分有限[3],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文件雖然透明度高一些,但也有不少缺失,如1949和1950年之交,斯大林與毛澤東在莫斯科舉行的關於金日成戰爭計劃的討論記錄便告闕如。因此,不少關鍵決策的內幕仍待挖掘。
雖然大部份有關中國出兵朝鮮的原始資料來自中、蘇、北朝鮮三國,但建立在這些原始資料之上的二手研究文獻中最具價值者,乃由居住在西方的中國學者和西方學者所提供,因為他們可以比較客觀地研究而不受約束。在西方,對朝鮮戰爭起源的探討有過傳統和修正兩大學派。傳統學派認為,是斯大林連同毛澤東策劃了這場戰爭,其目的在於檢驗美國遏止國際共運擴張的決心有多大;毛澤東同意斯大林提出的蘇聯管西方共運、中國管東方共運的分工原則,在此前提下北京答應出兵援助平壤。傳統學派的新生代學者則爭辯說,是金日成而非斯大林發動了戰爭;斯大林害怕朝鮮戰爭會引發蘇美之間的直接軍事對抗,因此對金日成的主意不表熱心;但金日成一再堅持,於是斯大林徵求過毛澤東的意見後便對金日成開啟綠燈。這些新生代學者認為,中國的卷入乃源於它對美國武裝威脅必須作出回應。而修正學派的觀點是,在朝鮮戰爭中是韓國侵略北朝鮮或誘使北朝鮮入侵。修正學派的新生代學者則辯稱,戰爭的最終策動者既非莫斯科和北京、亦非華盛頓,戰爭之起因應從朝鮮的國內因素方面追查;朝鮮戰爭實質上是“革命的北方”對“反動的南方”的一場內戰,追究誰打響第一槍並無意義。美國學者布魯斯.克明斯領導了這一流派,但學者中附合者甚寡。1990年,一位韓國學者曾指出,除了傳統學派的舊生代學者以外,整個西方學術界均傾向於認為,雖然中國對朝鮮戰爭的策動是知情者,並祝願北朝鮮獲得勝利,但中國事先並未積極介入戰爭準備。在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文件公開以前,大部份西方學者都同意,中國出兵朝鮮“是對美國對中國領土安全造成的巨大威脅的不情願的回應”、“是對莫斯科全盤冷戰戰略的附合行為”。
當中國開始公布相關資料時,幾乎所有的官方資料都把中國在朝鮮戰爭中的角色描繪成一個不情願的介入者,強調當時的中國亟想將注意力放在攻占台灣和國內建設上,並無意卷入這場戰爭。但是,隨著越來越多的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文件被解密公開,現在人們已經了解到,史學界傳統學派提出的關於朝鮮戰爭起源的解釋比修正學派的觀點更接近真相。已有幾位美國學者利用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文件說明了這點。
本文作者不僅參考了蘇聯的這些新近公布的資料,也廣泛和深入地分析了來自中國的資料。筆者認為:傳統學派關於朝鮮戰爭起源的觀點較為準確,中國並非不情願地卷入戰爭準備;在五十年代上半葉,中蘇、中朝之間並不存在可能令北京不願意響應莫斯科和平壤發動的朝鮮戰爭的“緊張”關系,中國之所以參與這場戰爭,不僅僅是被動地回應蘇聯的請求和美國的威脅,還明白無誤地有自己的積極的目標,如換取大量蘇聯武器為解放軍換裝、換取大量蘇聯援助以覆興經濟等;在驅使中國參戰的蘇、美兩大因素中,蘇聯因素更具決定性,而且蘇聯因素之性質與以往人們所知道的幾乎截然相反。
本文提出了研究中的六點主要發現,其中許多地方與大多數學者根據二手文獻得出的、目前在學術界仍占支配地位的觀點大相徑庭:其一,中國對戰爭的卷入甚早、甚深,其程度高於人們以往所知。其二,中國出兵朝鮮有三個前提條件,其中並不包括先行攻占台灣。其三,中國雖然誤以為美國會派日本地面部隊入朝,但卻正確地預測到,美國不會假道朝鮮入侵中國;此二項預測結合在一起,對中國出兵朝鮮的決策起了極大的推動作用。其四,北京曾借助外交手段企圖令華盛頓止兵於三八線,但另一方面又設計了誘敵深入的策略、希望利用敵軍登陸和北上之機殲敵,因此中國未派象征性部隊先行入朝以警告華盛頓不要越過三八線。其五,中國在朝鮮戰爭中的目標是多重的,不過並無支配北朝鮮的意圖,這多重目標中主要的十個是,拯救北朝鮮、打消斯大林的懷疑、讓解放軍取得現代化戰爭的經驗、用蘇制武器裝備給解放軍換裝、取得大量蘇聯援助以覆興中國經濟、加入聯合國、占領部份韓國領土以交換美軍撤出台灣等、引誘台灣國民黨軍進攻大陸以便圍殲之、消除美國以核武器報覆中國本土或中國軍隊的動機、令南北朝鮮基本恢覆戰前邊界。其六,中共對蘇聯的政治依附源於中共建國前蘇聯的餉械援助,這一依附性不僅極大地局限了中國出兵朝鮮的決策選擇,而且在中國建國後希求得到大量蘇聯援助以保衛和覆興國家的情況下,進一步增強了。在以下的討論中,筆者將詳加分析。
莫斯科和北京對平壤發動戰爭的設想是如何反應的? (1949年1月至12月)
1949年初,中共控制了整個東北,北朝鮮既有了一個安全可靠的大後方,又可望直接以解放軍中成千上萬訓練有素的朝鮮族人官兵為基礎組建朝鮮人民軍的主力部隊。於是,金日成便不失時機地兩次向斯大林提出他的以武力統一朝鮮的戰爭計劃,但均遭斯大林拒絕。當時,斯大林擔心美國的地面部隊會入朝作戰,但他並未將這一考慮如實轉告毛澤東。
中國卷入朝鮮戰爭遠較人們以往所知為早、為深。1949年5月,中共建國以前,金日成就派特使金一到中國與毛澤東商談以武力統一朝鮮之事。當時,毛澤東請這位特使轉告金日成,還得等一等,在中共尚未控制全國、而外國武裝幹涉中國的危險又未消失之前,北朝鮮不宜過早地對韓國采取軍事行動。但毛澤東對金日成的戰爭計劃是持比較積極的態度的,他毫不猶豫地答應了金日成,未來若在朝鮮戰爭中美國派遣日本的地面部隊入朝作戰、使北朝鮮處於不利地位時,中國會出兵相助。至於中國是否要待日本的地面部隊跨過三八線再出兵,當時則未予明確。毛澤東所考慮的出兵前提中,並未包括必須等到中國解放台灣之後這一點。毛澤東在會見金日成特使時,同意將解放軍的三個朝鮮族人師及兩個團移交給北朝鮮人民軍,此即中國卷入戰爭準備之發端。西方國家曾長期認為,金日成親蘇而不親華,其實新的史料表明,金日成像毛澤東一樣對共產國際心懷不滿,他曾對一中國代表團成員說,“每當朝鮮受苦受難時,就依靠中國。中國人民……是朝鮮人民的最大的恩人”。
毛澤東對金日成的支持乃基於與北朝鮮共產黨人的意識形態相關性和道德義務感、對國民黨假道朝鮮反攻大陸的戒備,以及他對美國只會派遣日本部隊入朝作戰的誤判。當時,毛澤東與金一會面時主要討論的是日本而非美國地面部隊入朝作戰的可能性,而金日成和蘇聯駐朝大使什特科夫也持相同的估計。那時,毛澤東認為,美國的人力資源不夠,如果要幹涉朝鮮就必須利用日本的人力資源;而中國的軍事當局估計,日本可用於侵朝的雇傭兵人數至多只有六、七萬人,不難對付。中共和北朝鮮當局當時認為,二戰中戰勝國的對日和約尚未簽訂,日本在法律上仍可舉兵抗華,這種估計與日本軍國主義之兇蠻留給中國人、朝鮮人的心理陰影也有關;同時,二戰後美國業已開始重新武裝日本,中國對日本軍國主義可能的覆活也憂心忡忡。因此,在朝鮮戰爭爆發前,中共和北朝鮮當局一直把日本部隊當做支持南朝鮮部隊的假想敵。例如,中共建國後,官方的外交周刊《世界知識》就連篇累牘地刊登文章,強調日本而非美國地面部隊入朝作戰的可能性。一直到1951年7月初,周恩來才正式通知蘇聯駐華大使,北京現在相信美國不會派日本地面部隊入朝作戰。
中共1949年移交給北朝鮮人民軍的這三個朝鮮族師當時在解放軍中的番號為156、164、166師,連同一並移交的另外兩個朝鮮族團,解放軍共為北朝鮮人民軍提供了兵員69,200人,構成了朝鮮人民軍的作戰主力,占朝鮮戰爭前朝鮮人民軍總數148,680人的46.5%。解放軍的這些朝鮮族部隊主要是從東北的朝鮮族(尤其是延邊朝鮮族)地區征集兵員組成的,與中共基於某項中朝兩黨協定為北朝鮮征募、訓練部隊有關。因此,早在解放戰爭時期,東北的朝鮮族居民被征集入中共東北部隊的比率即高達每17人出一兵,比全東北地區的入伍率(每32人出一兵)高出幾乎一倍。按中共當時的政策規定,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朝鮮族人屬於中國籍,而且這些移交給北朝鮮人民軍的解放軍朝鮮族指戰員中,大部份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土地等均在中國而非北朝鮮,因此,這些官兵是中國國民而非北朝鮮國民。
由此可見,參加朝鮮戰爭的中國軍隊並不是於戰爭爆發後的1950年10月才首度跨過鴨綠江的,中共於1949年(即朝鮮戰爭發動前)移交給朝鮮人民軍的三個師又兩個團官兵,才是第一批中國的“志願”軍。沒有這支解放軍部隊的加入,朝鮮人民軍就可能不具備足夠的戰力發動對韓國的進攻。所以,高崗的前衛士長魏寶玉曾透露,“中共中央東北局早就知道金日成欲以武力統一朝鮮”。中國此後又繼續為朝鮮人民軍補充兵員,據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披露,朝鮮戰爭爆發後,毛澤東於1951年1月16日又輸送給金日成10萬名以蘇式武器裝備的朝鮮族部隊,這些部隊的兵員包括中國東北的朝鮮族人、北朝鮮人以及五萬韓國俘虜兵,是戰爭打響之後在中國境內受訓成軍的。不過,中國從1949年5月起介入朝鮮戰爭的準備階段時,毛澤東和金日成原來準備對付的並不是美國兵,而是日本兵,這是他們的誤判。
莫斯科和北京批準平壤的戰爭計劃(1950年1月至6月)
中共建國後不久就控制了中國大陸,在對外關系方面,關於中蘇友好互助同盟條約的談判已在進行中,中國已基本上不再面臨來自外部的威脅。據斯大林派往毛澤東身邊的特使科瓦廖夫回憶,莫斯科曾一度擔心沃德事件和“紫石英”艦事件可能引起美英對中國的聯合軍事幹涉,到了1949年底這一擔心已經消除了。這樣的局面增強了斯大林和毛澤東掌控內外局勢的自信心。
在1949和1950年之交毛澤東訪蘇期間,斯大林就金日成的戰爭計劃和毛交換了意見。毛澤東對朝鮮戰爭的前景有錯誤的預測,他以為戰爭爆發後美國將派日本步兵而非美國步兵幫助韓國,所以毛對金日成的戰爭計劃持積極態度。於是,斯大林向毛澤東提出了“請求”:北朝鮮攻入韓國後,若有外國出兵入朝、幫助韓國作戰,則中國也出兵入朝、幫助北朝鮮作戰。毛澤東和斯大林就此達成了協議,如果在朝鮮戰爭中發現(中蘇以外的)外力幹涉,那麽,中國將派陸軍、蘇聯則派空軍入朝作戰。為了避免蘇聯介入朝鮮戰爭之事在國際上暴露,毛澤東曾向斯大林建言:“可為中國部隊提供日造而非蘇造槍械”,真是用心良苦。根據中、俄新近公布的資料,斯大林和毛澤東在會談中重點討論了避免使莫斯科與華盛頓發生直接軍事沖突的必要性、蘇聯為中國入朝部隊提供武器裝備和空中保護的必要性等。這樣,毛澤東實際上就把幫助金日成統一朝鮮置於比中共解決台灣更優先的地位上了。
毛澤東之所以答應斯大林的上述“請求”,固然與中共和蘇聯、北朝鮮的意識形態相關性有關,也是中共成立以來對蘇聯長期依附的必然結果[4]。在前蘇聯政府的檔案公開以前,中共對蘇聯的政治依附關系常常被低估了。美國學者約翰·L·甘迪斯提到過,南斯拉夫共產黨人曾指證說,斯大林認為,真正的革命不應當是自發的,而是受莫斯科組織和指導的,凡是莫斯科不能控制的共產黨都不是真正的共產黨。前蘇聯的檔案資料披露,從三十年代到四十年代初,共產國際與中共的接觸極為密切,斯大林一直暗中扶持中共,毛澤東並不象中國的黨史研究者和部份西方學者所解釋的那樣獨立於蘇共,相反,在外交和軍事領域,中共的行動大多數都是得到斯大林批準後才實施的。抗日戰爭末期,斯大林把在東北收繳的大量日本武器交給了中共軍隊,此後,在蘇聯紅軍撤離東北時,又悄悄地幫助中共鞏固其在東北的地位。
蘇聯的大量金錢和軍事援助對中國革命起過決定性的作用,毛澤東很清楚,這都是他對斯大林欠下的舊債,如果他不以某種方式償還、不繼續依附於斯大林,斯大林是不會為他提供中國所迫切需要的各種外交支持、軍事保護和經濟援助的,而出兵朝鮮則是唯一的還舊債、邀新寵的機會。也正因為如此,斯大林實際上握有對毛澤東發號施令的權力,雖然這些號令表面上被稱為禮貌的“請求”,但對毛澤東而言實際上是難以抗拒的,否則,毛澤東就無法為中共的新政權奠定穩固的基礎,而毛本人也可能受到莫斯科的冷遇、懲罰乃至拋棄。斯大林與毛澤東之間的這種關系完全符合“權力”的定義。美國學者艾倫·惠廷曾正確地指出:“在中蘇聯盟中,權力地位的不對稱性,使毛澤東在中蘇兩國發生政策矛盾時,極端缺乏手段來推進中國的政策。”近年來,中國的官方外交史也已承認,毛澤東出兵朝鮮的決策與希求得到大量蘇援以啟動國內經濟建設有關。
在中國出版的相關文獻中,有一種極為流行的說法,即毛澤東此次訪蘇時受到了斯大林的冷遇。而《汪東興日記》的記載是,在毛澤東訪蘇的頭兩個星期內,斯大林每兩天半就會見毛澤東一次,如此高的會晤頻率怎麽能被解釋成毛澤東受冷遇呢?毛澤東在莫斯科時與斯大林之間曾有過一些不愉快,源於斯大林不同意供給中共海軍艦只以解放台灣,這並不是大爭執。在中共的成長過程中,確實有過“奶大了的孩子不聽娘”的情況,而斯大林則用援助和懲罰並舉的辦法迫使中共服從,基本上是奏效的。例如,蘇德戰爭爆發後,斯大林曾指望毛澤東在南滿一帶組織八路軍作戰,防止日軍侵蘇,並許諾首先在中蒙邊境以大量蘇援武器為八路軍全面換裝,但毛澤東惟恐因此可能被斯大林“換馬”而一再拒絕。為此,共產國際通過決議譴責了中共,蘇共從此便猜疑中共,稱中共為“人造奶油共產黨”,並采取了報覆手段。[5]
斯大林藉此給了毛澤東明確的信息:“你不關心我的勝負,我也不關心你的死活。”後來,在國共內戰時期,斯大林曾試圖說服蔣介石親蘇疏美,失敗之後就轉而全力支持中共。正因為毛澤東和中共欠斯大林及蘇聯的舊債太多,當斯大林“請求”中共必要時出兵援朝時,有求於蘇聯的毛澤東是很難拒絕的,而積極主動地配合斯大林的要求則是十分符合邏輯的。
1950年1月中旬,毛澤東尚未離開莫斯科,斯大林就通知了金日成,金的戰爭計劃已獲批準。不過,斯大林告訴金日成:“此一問題仍須由中國和朝鮮同志聯合作出最後決定。”因此,1950年5月,金日成到北京向毛澤東正式提出了向南朝鮮發動進攻的請求,毛澤東自然依照與斯大林的約定照準,並作出了必要時會派兵入朝的具體承諾。據前蘇聯政府檔案中一份“有關1950─1953年的朝鮮戰爭和停戰談判的情況”的文件披露,在金日成與毛澤東的會談中,“毛澤東強調,他不相信美國會為朝鮮這麽塊小地方而卷入戰爭,並說中國政府將派一支軍隊駐紮在沈陽一帶,以備在南朝鮮吸收日本士兵加入軍事行動時入朝作戰。”1950年底入朝參戰的解放軍38軍113師師長江潮亦回憶說:“我們的失算在於沒料到美國會直接幹涉。”
根據以上情況,筆者認為,中國卷入朝鮮戰爭既早且深,可以說,這場戰爭是北朝鮮、蘇聯、中國三方策劃的結果。在朝鮮戰爭中,斯大林既扮演了“發令員”的角色,又是中國、北朝鮮這兩個“運動員”的“教練”。他安排了一場接力賽,先由金日成起跑,再由毛澤東接棒。顯然,若無斯大林做此種安排,朝鮮戰爭或許就不會發生。一旦金日成獲得了來自蘇聯的戰爭物資和顧問、來自中國的久經戰陣的官兵,又正式向蘇聯、中國“請求”向韓國進攻而獲準,北朝鮮當局就進入了準備戰爭的“倒計時”階段。在這個階段中,中國不但不是一無所知,相反,還積極地從旁協助、配合支援。例如,朝鮮戰爭爆發一個星期後,中國政府情報部長鄒大鵬於1950年7月4日曾告訴蘇聯駐華大使,中國已向南朝鮮派出了間諜人員,並允許一支北朝鮮部隊從山東半島渡過黃海到韓國登陸。
為參戰做準備(1950年1月至9月)
1950年1月,毛澤東剛與斯大林談妥朝鮮戰爭的計劃,在北朝鮮人民軍發動對韓國的進攻前數月,中國就開始為出兵朝鮮作準備了。解放軍的七個野戰師於該月奉調東北,加上東北軍區(含內蒙古軍分區)原有之部隊,那時東北共有軍隊40萬之眾。如此龐大的部隊數量遠遠超出了維持東北治安的需要,毫無疑問,這些部隊的集結是為了參加即將到來的朝鮮戰爭的。1950年2月,解放軍42軍行軍赴東北途經北京時,朱德曾指示該軍軍長吳瑞林:“你們要一面生產建設,一面準備戰鬥。目前,美帝國主義仍占領朝鮮半島……我們必須解放那里的土地和人民。”此外,中國還在河南屯兵九個野戰師共12萬人(隸屬於13兵團),後來,朝鮮戰爭一爆發就急調這些師入東北,與先前抵達之部隊組成了東北邊防軍,以粟裕為司令員。中國雖然不一定了解北朝鮮的作戰計劃的細節,但對其大致的構想顯然是事先知情的。北朝鮮人民軍計劃於6月25日發動進攻,就在進攻開始之前,北京的最高領導層於1950年6月22日至26日連日開會,研究朝鮮局勢,東北邊防軍粟裕司令員專程赴京與會。
中國同時還展開了在韓國的諜報工作,向韓國首都漢城派出了諜報人員王以倫、丁升烈等。北朝鮮人民軍攻占漢城及仁川市後,中國駐北朝鮮大使館武官王大綱隨即前往漢城與這幾位中國諜報人員秘密會面。那時,王以倫讓其侄子每天由仁川騎摩托車前往漢城匯報“仁川的敵情”(即聯合國軍在仁川的偵察活動),這表明中國早就預料到聯合國軍可能在仁川登陸。1950年7月下旬,志願軍正式入朝前三個月,解放軍42軍軍長吳瑞林就奉命率二名偵察參謀,化裝成火車頭司機,在北朝鮮境內勘察地形達一周之久。此事被北朝鮮的內務部察覺,報告了金日成,金日成根據報告中的描述,發現其中年紀較大者為他的老朋友吳瑞林,於是交代北朝鮮內務部人員不要打擾解放軍的諜報人員。
朝鮮戰爭爆發後,聯合國出兵幹涉,這才使中國認識到它先前所做的參戰準備是很不充份的。中國立即請求蘇聯為中國即將入朝的軍隊提供空中保護,1950年7月,斯大林兩次向中國保證,如果中國在東北加強兵力,蘇聯將派一個戰鬥機師前往東北為他們提供空中保護。當蘇聯作了承諾後,中央政府馬上指示東北地方當局成立一個以林楓為首的機場建設委員會,有蘇聯軍事顧問參與其事。1950年8月,蘇聯的一個空軍師就開進了東北。至1950年底,東北當局共修覆了31個日本關東軍留下的機場,其標準是滿足蘇制米格-15噴氣式戰鬥機起降的要求,這些機場可供31個飛行團近2,000架飛機使用,這一飛機數量與聯合國軍在朝鮮使用的飛機數量相近。由此可見,中蘇雙方原先準備的空戰規模是相當大的。
從毛澤東於1950年5月批準金日成的戰爭計劃,到金日成於同年10月初向毛澤東求救,在這短短的幾個月中,中國領導人至少召開了九次會議,討論出兵朝鮮的問題,平均每個月三次,這說明中央政府積極地進行了戰爭動員及準備。在這些會議上,毛澤東支持金日成的意向基本上得到讚同和支持,目前還沒有可靠的證據能說明,參會的高級軍政官員中有誰曾對毛澤東的參戰主張表示過重大的不同意見。在志願軍入朝作戰前兩個月的1950年8月23日,東北邊防軍入朝作戰預算即已由周恩來主持確定。中國參戰的準備大體就緒,在50萬東北邊防軍(包括13兵團、9兵團、19兵團等)和東北地方政府內部也進行了戰爭動員。1950年8月中旬,高崗就曾在一次東北邊防軍的幹部會議上說,“我們必須主動幫助朝鮮人民……讓朝鮮成為一個統一的國家”。
當時,東北邊防軍屯兵中朝邊界時並未及時換上蘇聯武器,這一點後來使西方史學界產生誤解,以為中國遲遲未做好參戰準備。其實,東北邊防軍未及時換裝的原因是斯大林堅持“不見兔子不撒鷹”、一定要這些部隊入朝作戰後才予換裝。鑒於斯大林曾給蔣介石、馮玉祥、毛澤東提供過大量餉械援助,而蔣、馮後來都反目成仇、毛也有前述知恩不報的表現,所以斯大林此次有所警覺。
近年來,中國的資料中提到了一個故事,即雷英夫(後任總參作戰部副部長)最早提出敵軍可能在仁川登陸的預測,先向毛澤東、周恩來匯報,中國政府再轉報北朝鮮。這個故事與史實並不相符。早在1950年7月初,毛澤東和斯大林二人便在往返電文中多次談論到敵軍在仁川登陸的可能性。同月,鄧華奉命出掌行將入朝作戰的13兵團時,寫過一份給中央軍委的報告,預測聯合國軍將在朝鮮半島中部登陸。此外,當時的中國駐北朝鮮大使館武官王大綱也曾從漢城發回密電,報告當地人對聯合國軍可能於9月15日大潮時在仁川登陸的預測。1950年8月底,東北邊防軍指揮部通過林彪向朱德建言,讓仁川登陸之敵北進到北朝鮮北部寬闊山區部再行圍殲。甚至當時國內的公開刊物上也有人討論過這一設想。[6]
由此可見,不管北朝鮮當局是否清楚聯合國軍的仁川登陸計劃,至少中國的軍事領導機關早有防備。中國未設法阻止聯合國軍在仁川登陸,可能是出於軍事戰略上的考慮,欲利用這一機會造成不利於聯合國軍的戰略態勢。例如,解放軍39軍前軍長吳信泉後來回憶說,若志願軍於聯合國軍在仁川登陸前就入朝作戰,勢必會挺進到三八線附近,這樣敵軍就會在北朝鮮的鹹興或南浦登陸,切斷志願軍的後路,反而於志願軍不利。中國的軍事指揮機關估計,聯合國軍在仁川登陸成功後極可能向北跨越三八線,聯合國軍越是向北冒進,中國軍隊就越有信心將之殲滅在多山的北朝鮮北部地域或與之形成僵持的局面,所以中國軍隊在聯合國軍未接近中朝邊境前一直按兵不動。有證據表明,在朝鮮人民軍北撤和中國志願軍過江這兩個戰略性行動之間,有著某種事先精心策劃的配合。新近公布的1950年8月26日周恩來的“充份準備、初戰必捷”的講話便是證明。
外交交涉和出兵朝鮮(1950年6月至10月)
朝鮮戰爭爆發之初,中國並沒有意識到,可以利用朝鮮戰爭來爭取進入聯合國,因此,中國政府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的問題不應與朝鮮戰爭聯系在一起,二者應份開處理”。但是,很快斯大林就告訴中國政府,莫斯科的意圖是將這兩件事聯系在一起,於是中國和北朝鮮立即表示同意。這一方法具一箭雙雕之用,若北京被接納入聯合國,台灣問題就可迎刃而解。1950年9月下旬,毛澤東在和蘇聯學者尤金談話時指出,如果華盛頓承認北京,北京將遵守國際社會要求它遵守的規範;若不承認,北京將不受約束而自行其是。
既然中國和蘇聯決定利用朝鮮戰爭這一機會獲得外交上的利益,就必須改變一些以往的外交策略。過去,蘇聯因為未能讓中國進入聯合國而“抵制安理會”,此刻,中蘇卻改而實行新的策略,即“利用朝鮮戰爭”爭取讓中國進入聯合國,其理由是,“聯合國若要解決朝鮮沖突,就得讓中國參與”,同時隨著戰事的變化改換談判解決朝鮮問題的要價。
當時,周恩來擬定了談判解決朝鮮沖突的五項強硬條件:即外國軍隊撤出朝鮮、美國軍隊撤出台灣、朝鮮人民自決內政、聯合國接納中國、諸大國準備對日和會,敵方只有全部答應這些條件,才能進入談判。中國政府以為,華盛頓和倫敦為了防止中國武裝幹涉朝鮮,會同意中國加入聯合國。因此,在與蘇聯政府緊密的配合下,中國先後七次通過外交努力以實現其在聯合國的代表權(一是要求聯合國正式接納中國,另一要求是讓聯合國特邀中國代表參與其會議)。中蘇兩國設法達到了第二個目的,但卻始終未能實現第一個目的。
中國為爭取實現其在聯合國的代表權所作的第一次外交努力是請印度出面,向安理會的兩大理事國美國和蘇聯提出要求(當時蘇聯正抵制安理會、拒絕參加安理會會議,故不向安理會提出此要求),但未成功。第二次外交努力是由蘇聯以安理會理事國的名義直接出面,向安理會提出要求,也未成功。第三次外交努力是由蘇聯和印度出面,直接訴諸聯合國大會,要求讓中國參加聯合國大會,仍未成功。第四次外交努力由中國自己出面,向安理會和聯合國大會提出了控訴美國侵略台灣和空襲中國領土案,安理會和聯合國大會將此案列入了議程,但中國還是未被邀請與會。第五次外交努力仍是中國出面,向安理會主席、英國代表傑布提出了美國空襲中國領土的問題,未能達成目標。在第六次外交努力中,中國向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提出了美國空襲中國領土和船只一案,結果安理會同意邀請中國代表參加安理會對美國幹涉台灣問題的討論。第七次外交努力發生在仁川登陸之後,再次改由蘇聯出面,向聯合國大會的政治與安全委員會提出了解決朝鮮戰爭問題和中國在聯合國的地位一案,還是未成功。現在看來,中國當時試圖以不幹涉朝鮮來換取聯合國席位的打算並不現實;而且,隨著戰事的發展,“周五條”的非現實性也暴露出來。
與此同時,中國政府一方面利用各種外交渠道,一再警告華盛頓止兵於三八線;另一方面,中國也在準備與聯合國軍作戰,當時制定的軍事策略是“初戰必勝”,企圖引誘聯合國軍深入到北朝鮮北部山區,以便善於山地伏擊的志願軍獲勝。然而,要誘敵深入,就必須制造朝鮮北部軍力空虛的假象,所以,中國當時刻意掩蓋自己即將出兵朝鮮的戰略意圖,有意不派象征性先頭部隊到北朝鮮。這一為誘敵深入所作的戰略欺騙是成功的,從軍事戰略上看,甚至可以說,此一戰略欺騙成功的意義超過了聯合國軍在仁川成功登陸的意義,因為聯合國軍登陸後貿然北進、恰恰落入了這一戰略欺騙的圈套之中。
但是,這一戰略欺騙的政治代價是,由於不願派出象征性部隊,這一做法抵消了中國警告聯合國軍止兵於三八線的外交努力,英國學者傑拉德·西格爾也持此看法。如果當時中國公開地向北朝鮮派出先頭部隊,會為中國爭取加入聯合國以及阻止聯合國軍於三八線的努力增加不少份量,也許中國和聯合國軍就不一定會直接交火,雙方可能以三八線為界各自停兵。可是當時中國為了軍事目的而實行的戰略欺騙造成了西方國家的錯覺,它們以為,既然中國並不向北朝鮮派出象征性部隊,那麽中國在外交上警告聯合國軍不得越過三八線就只不過是一種恫嚇和虛張聲勢而已。美國學者惠廷認為,“基本上,中蘇兩國的策略未能達到它的目標。它既不能說服聯合國讓平壤和北京進入旨在停火的談判,也不能阻嚇聯合國軍進入北朝鮮”。這樣,朝鮮戰爭的戰事就迅速擴大化了。
在關於朝鮮戰爭的研究中,有一種比較流行的看法,認為中國參加朝鮮戰爭是為了抵抗美國假道朝鮮入侵中國本土的企圖,即中國要保家衛國。而筆者在研究中發現,中國領導人其實當時並無這種擔心。他們知道,由於中蘇同盟關系的存在,美國不會、也沒有進攻中國的準備;同時,由於蘇聯不肯向中國提供海軍艦艇,中國將長期缺乏渡海攻擊台灣的能力,因此也不會與美國在台灣地區發生軍事沖突。所以,在朝鮮戰爭是否會擴大到中國這一關鍵問題上,1950年中國政府內部往下傳達的的估計是:“世界無大戰,遠東有戰事;中國無大戰,廣東可能有戰事”。這里所講的廣東的戰事,是指國民黨軍隊可能渡海挑起對大陸的局部襲擊。可以假設,如果聯合國軍當時止兵於三八線,中國也許就不一定出兵朝鮮,或許會改而以支持在韓國發動人民戰爭來代替直接出兵幹涉,就象五、六十年代中國在印度支那的作法那樣。
當中國發現,麥克阿瑟指揮的聯合國軍不聽警告,越過三八線北進追擊朝鮮人民軍殘部,進入了中國軍隊可能設伏的山區;而莫斯科又答應為中國出兵朝鮮提供武器和空中保護後,兌現此前向蘇聯和北朝鮮作出的承諾的時機到了,中國軍隊立刻大規模出兵朝鮮。然而,在中國正式派軍入朝的前夕,即1950年10月的頭19天里,中蘇雙方的決策過程似乎都出現了相互矛盾和令人費解的跡象。在這19天中,毛澤東曾告訴斯大林,中國將取消或推遲出兵朝鮮;而斯大林則在毛澤東重新確認出兵之後通知毛澤東,蘇聯將延期出動掩護志願軍的空軍。一些史學家對此的解釋是,中蘇兩國在卷入一場大戰之即,都出現過“最後一分鐘的猶豫”。而筆者則認為,在是否參戰這一點上,其實毛澤東和斯大林都未真正地猶豫過,雙方的表面上的“退縮”只是彼此討價還價過程中做給對方看的一種姿態。
毛澤東先表示出“退縮”之意,其動機是想向斯大林施加更大的壓力,以獲得更多的蘇聯軍事供應和空中保護。這“最後的猶豫”並不是因為當時中國領導人對是否出兵有重大分歧。1950年10月2日的中共中央書記處會議是志願軍入朝作戰前的一次重要決策會議,此會召開前兩天,毛澤東、周恩來、劉少奇、朱德在接見派往印度支那共產黨的中共聯絡官羅貴波時,便已責成他轉告胡志明:“中國已決定出兵援朝”。在10月2日的書記處會議上,毛澤東有意識地讓與會者提出幾點不宜出兵的理由,以便他向斯大林施加壓力時引用。據當時在會場內外值班的毛澤東的衛士長李銀橋回憶,會上根本無人反對出兵。高崗的遺孀李利群和衛士長魏寶玉均說,高崗對出兵一事根本沒顯露過保留的態度。
此次會議之後,毛澤東派周恩來於1950年10月8日前往蘇聯,會同已在蘇聯的林彪,面見斯大林,佯稱出兵朝鮮困難很大。其實,此時毛澤東調兵遣將的活動並無須臾停頓。就在周恩來出發去蘇聯見斯大林的當日,1950年10月8日,毛澤東就已正式通知金日成,中國決定出兵參戰。第二天,志願軍後勤部即開始大量運送戰爭物資入朝。中國當時口頭上和軍事行動上的一虛一實說明了,毛澤東並非不想出兵,而是藉出兵與斯大林討價還價。斯大林允諾武裝五至六個師的解放軍,毛澤東並不滿足,他想得到更多,最後他實際得到的是100個師的武器裝備。所以,盡管中蘇雙方之間藉出兵與否討價還價,斯大林還是兌現了提供武器裝備的承諾,毛澤東也恪守了出兵朝鮮的承諾。於是,在彭德懷統率下,東北邊防軍改名為志願軍,終於在1950年10月19日開始渡江,入朝作戰。
志願軍入朝前,毛澤東原希望蘇聯空軍能在志願軍入朝後兩個月內即行出動。但斯大林卻告訴中國,要推遲出動空軍。因為,當聯合國軍逼近鴨綠江邊時,安全降落地帶縮小了,斯大林擔心蘇軍飛行員可能被聯合國軍生俘而引發美蘇之間的直接軍事對抗。志願軍於10月19日入朝後,聯合國軍全面後撤,發生上述問題的風險降低了,於是蘇聯空軍從11月1日開始就加入空戰、與聯合國空軍交手了。所以,實際上蘇聯空軍不但沒有推遲出動,相反還提前出動了,在志願軍入朝後11天即進入空戰、開始為志願軍提供空中掩護。
在中、蘇兩國新的資料公開之前,美國學者惠廷認為,中國與朝鮮戰爭的關系有以下四個特點:一,中國認為自己首要的任務是解放台灣,而在朝鮮對聯合國軍采取行動應由莫斯科負責;二,中國當時面臨嚴重的經濟、內政問題,所以它對朝鮮戰爭唯恐避之不及;三,中國並未精心策劃、引誘聯合國軍深入朝鮮北部,以便殲滅之;四,朝鮮戰爭爆發前,中國並無派兵入朝的準備。另兩位來自中國大陸的學者郝雨凡和翟志海也得出過類似的結論,他們認為,“當朝鮮戰爭於1950年6月25日爆發之時,中國像美國一樣沒有思想準備”。本文以上的分析證明,這些結論是不成立的。
志願軍在朝鮮的軍事行動及其結果(1950年10月至1951年7月)
從中國出兵朝鮮後的行動中可以發現中國在此次參戰行動中的諸多目標。首先,中國要消除因聯合國軍占領北朝鮮而帶來的直接或間接的軍事威脅,保障東北和鴨綠江上水電站的安全。其次,中國領導人希望借助蘇聯的援助,讓解放軍取得現代化戰爭的經驗,並用蘇聯的武器裝備換裝,建立中國自己的技術兵種和軍事工業,讓中國的經濟覆興獲得新的動力,並增強解放台灣的能力。筆者認為,中國和西方的史學家可能忽略了這一組物質主義導向的目標。
美國學者查閱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文件後發現,“在斯大林於1953年3月逝世之前,他與毛澤東之間的大部份通信是關於中國請求蘇聯給予武器裝備的”。中國出兵朝鮮一舉,從蘇聯得到了很高的回報,斯大林及其繼任者不僅用嶄新的蘇造武器替中國裝備了100個步兵師,並幫助中國建立了能有效作戰的空軍、海軍、炮兵、坦克兵等技術兵種,而且還援建了300多項大型工程項目,使中國得以形成獨立的軍事工業體系。如果把蘇聯從1945到1955這10年間為中國提供的武器裝備加在一起,足以裝備300余個步兵師。可以說,蘇聯對中共的武器轉讓規模是現代史上最大的一次。這樣超大規模的援助是毛澤東以前的近代中國的歷任統治者無法企望的,蔣介石從美國得到的武器援助遠比毛澤東少,而且美國並未為中國援建過大型工程項目。毛澤東的幸運就在於找到了一個堅實的靠山,然而,為了獲得這些援助,在朝鮮作戰的數十萬志願軍付出了生命和鮮血的代價。
中國在朝鮮的作戰目標並不是建立在北朝鮮的長期性支配地位,也不是在鴨綠江南岸北朝鮮境內建立便於中國防衛的緩沖區,而是在軍事上摧毀聯合國軍的有生力量、重獲戰爭主動權,在政治上解放全朝鮮、迫使聯合國接納中國、使美軍撤出台灣等。為了實現這一系列作戰目標,志願軍入朝後連續發動了五次戰役,前三次和第五次是進攻性的,第四次則是防禦性的。這五次戰役中,前四次是成功的,最後一次則失利了。志願軍能大量殲滅聯合國軍、突破三八線、令華盛頓大失臉面,使斯大林相當滿意。更重要的是,志願軍在遠東拖住了美軍的有生力量[7],減輕了北約在歐洲對蘇聯的壓力。同時,由於志願軍的參戰,北朝鮮當局免遭滅亡之命運,然後又得以光覆三八線以北的原控制地域。從軍事學角度來看,志願軍的第一次戰役是隱蔽設伏、突然襲擊,因此並不能顯示雙方真正的實力對比;而志願軍的第二次戰役的大獲全勝則具有歷史性意義。美國軍事史作家弗朗克蘭和道林認為,這次戰役是二十世紀中的決定性戰役之一,體現了中國軍隊具有相當的指揮和作戰能力,能戰勝裝備優勢、訓練有素的以美軍為主的聯合國軍。
但是,由於中國軍隊缺乏重型武器和空中力量,無法在連續作戰中保持優勢,這場戰爭後來變成了雙方拉鋸式的僵持局面,中國不得不放棄占領韓國全境的計劃。當時,毛澤東一再指示彭德懷以疲兵突破三八線,因為毛擔心斯大林懷疑志願軍攻占韓國的決心。由於朝鮮半島東、西兩岸的海岸線不易設防,所以斯大林、毛澤東、金日成所要求的攻占韓國的作戰目標其實並不現實;即使勉強實現了,也很可能只是個暫時的、曇花一現的成功,很快就會被敵軍從後方登陸、切斷後路、包抄圍殲。志願軍司令員彭德懷一再頂住來自莫斯科、北京和平壤的要求南進的壓力,堅持穩紮穩打,始終未深入韓國追擊聯合國軍,這才使志願軍得以避免重蹈金日成初次攻占韓國失敗的覆轍。彭德懷的決策雖然阻止了蘇、中、北朝鮮政治領導人的戰略企圖,但基本上維持住了志願軍作為戰役勝利者的姿態。
雖然志願軍與聯合國軍在朝鮮的對抗基本上是以地面作戰為主的局部戰爭,但是,這場戰爭還存在著升級成核戰爭的可能性。在第四次戰役期間,曾出現過美國對志願軍或中國本土實行核打擊的可能。據38軍112師326團前任團長李耀庭回憶,當時為了預防美國發動核打擊,志願軍司令部曾命令部隊不得過度南進和過度集中。如何控制戰爭的範圍、避免誘發核戰爭或世界大戰,成了朝鮮戰爭里中國、蘇聯、北朝鮮方面不得不小心對待的問題。例如,在第二次戰役期間,作戰地域處於以安東為基地的米格15戰鬥機的作戰半徑範圍內,如果當時蘇、中空軍全面出動、實施對地支援,截斷西線聯合國軍的南逃之路、炸沈東線聯合國軍的撤退船只,將可能成建制地殲滅更多的聯合國軍,使戰果更輝煌。但是,北京和莫斯科卻抑制了這一沖動,自我限制空戰的規模和烈度,從未空襲聯合國軍的地面和海上部隊,更不去襲擊聯合國軍空軍在韓國和日本的基地,以免刺激美國對志願軍和中國本土進行核報覆。
中國出兵朝鮮之後,原來針對台灣的軍事態勢便從進攻性轉為防禦性。毛澤東曾設想,乘朝鮮戰爭爆發之機,可對在台灣的國民黨軍隊運用引蛇出洞再殲滅之的策略。他為此指令沿海各省(除少數幾個地方外)均不得大建要塞,應當先讓敵人登陸和深入內陸再圍殲之,以削弱國民黨軍隊的有生力量,有利於未來的解放台灣的戰役。但國民黨當局未曾渡海反攻大陸,引蛇出洞的策略未達目的。
通過外交談判解決朝鮮問題(1950年10月至1951年7月)
在出兵朝鮮之前,中國的外交努力旨在爭取中國在聯合國中的代表權和設法讓聯合國軍止兵於三八線。中國出兵之後的外交努力便轉變為確立有利於中國、北朝鮮、蘇聯的停戰談判先決條件。在朝鮮戰爭的初期,中國對志願軍能否有效地抗擊聯合國軍心中無數,一度定下了這樣的停戰談判底線,只要志願軍能占領平壤─元山鐵路線以北的地區,就可以展開停戰談判。為了保留停戰談判的空間,中美之間曾通過中間人秘密傳遞書信,中國方面急切地想知道美國方面的談判先決條件。但不久以後聯合國通過了譴責中國為侵略者的決議,這些秘密聯系便從此中斷了,中國從未承認過這些秘密的遞信活動。
在朝鮮戰爭的停戰談判問題上,斯大林的態度不如毛澤東那麽強硬。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表明,毛澤東支持金日成發動戰爭的態度要比斯大林更積極。斯大林曾經有這樣的期待,志願軍占領包括漢城在內的部份韓國領土後,中國可用這些領土與美國交換,爭取讓美軍撤出台灣,進而讓聯合國接納中國、諸大國共同簽訂對日和約以及朝鮮停戰協定。中國政府曾接受了斯大林的主意,將這一精神納入停戰談判的先決條件。
志願軍從第一次戰役到第四次戰役,作戰基本上是順利的。彭德懷本欲挾第二、第三次戰役勝利之余威,向敵方提出舉行停戰談判的要求,其目的除了要解決朝鮮問題之外,也包括上述的斯大林的設想。如果當時能按照彭德懷的意見開始談判,也許中國獲得的利益比後來實際得到的還要多,甚至可能創造攻占台灣的條件。然而,當時毛澤東看到志願軍進展順利,就想進一步擴大戰果,以為志願軍能夠迫使聯合國軍在戰敗或劣勢的地位下坐到談判桌前來。這樣,中國政府提出了四項強硬的停戰談判先決條件:外國軍隊撤出朝鮮、朝鮮人民自決內政、美軍撤出台灣、聯合國接納中國。其意圖是讓聯合國軍無法接受、從而得不到喘息的機會。這也許是毛澤東軍事生涯中最大的敗筆之一。當時,美國提出的停火談判條件是“先停火、後談判”,而毛澤東則針鋒相對地堅持“先談判、後停火”,並兩次拒絕了聯合國的和平建議。聯合國的第二次和平建議其實對中國是極為有利的,其中包括尋求解決台灣問題和中國的聯合國席位問題。可是毛澤東當時對軍事形勢的看法過份樂觀,又想在斯大林面前表現出決不對美帝國主義抱有幻想的姿態,因而拒絕了聯合國的第二次和平建議。
不久,志願軍在第五次戰役中失利,此時中國領導人才認識到,在志願軍現有的武器裝備條件下,要通過戰場勝利把聯合國軍逼到談判桌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志願軍第五次戰役的失利成了中國對停戰談判的態度由硬轉軟的分水嶺。由於志願軍在三八線以南的推進相當有限,不但無法為北朝鮮當局奪得整個韓國,甚至連在開始停戰談判前占領更多韓國領土這個目標也無法實現。最後,韓國和北朝鮮基本上還是按戰前的邊界各自恢覆了自己的控制區。1951年7月,中國不得不放棄了上述的四項強硬條件,以與聯合國近乎平等的地位坐到了談判桌前,而中國在停戰談判中基本上什麽也未得到。
對中國出兵朝鮮的評價
中國留美學者陳建指出,在中國出兵朝鮮的結果這一問題上,流行的觀點是,“朝鮮戰爭為中國帶來的後果是非常負面的:出兵朝鮮導致成千上萬中國士兵傷亡,造成軍費猛增,阻礙經濟覆興,令台灣無法收覆,令北京至少在短期內更加依附於莫斯科,令中國遲至七十年代初才被聯合國接納”。中國軍方的學者徐焰則認為,志願軍的傷亡數字雖然很大,但並不高於聯合國軍的傷亡數字[8];同時,盡管1951年中國的國家預算中軍費幾乎占了一半,但到1952年這一比例已降為三分之一;雖然中國在出兵朝鮮上花了很多錢[9],但卻從蘇聯得到了巨額貸款作為獎賞,此一巨額貸款幫助中國奠定了國防和工業現代化的基礎。
筆者認為,中國在朝鮮戰爭中至少有這樣一些收獲。首先,中國在朝鮮的軍事勝利為它在國際社會中贏得了大國的地位。牛津大學戰略學教授羅伯特·奧內爾指出,從朝鮮戰爭的第二次戰役開始,在此後的三年戰爭中,中國冒升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大國。這一成就當然在很大程度上是過去近30年中源源不斷流向中共的蘇援餉械所帶來的結果。與毛澤東及其同事不誠實的聲稱相反,中共若僅僅依靠自身的力量,是永遠也不可能獲得這一成就的。其次,中國成功地以出兵朝鮮換取到了大量蘇援,為中國的軍事、工業現代化奠定了基礎。如果不是毛澤東一直采取錯誤的、有時甚至是愚蠢的經濟發展政策,中國的現代化完全可能走得比實際的歷程更快更好。
朝鮮戰爭是否導致中共失去了收覆台灣的機會呢?據中國學者楊奎松描述,1949年7至8月,劉少奇訪蘇的目的之一便是請求斯大林為解放軍攻打台灣提供直接的海上和空中援助,但斯大林只答應給間接的援助,如幫助中共建立自己的空軍。那時,斯大林擔心直接的蘇援會引發美蘇直接軍事對抗,進而引發第三次世界大戰。1949年10至11月,解放軍渡海攻打兩個島嶼失敗後,毛澤東於1949年和1950年之交訪蘇期間再次向斯大林提出了上述請求,但斯大林仍然未讓步。楊奎松認為,毛澤東在訪蘇初期對斯大林不滿,正是因為斯大林拒絕了毛的這一請求,而不是因為中國國內所流傳的斯大林對毛澤東提議簽訂中蘇同盟條約一事的回應模棱兩可。因為在前蘇聯政府的檔案中找不出任何真憑實據來證明,毛澤東當時曾對斯大林關於中蘇同盟條約的回應產生不滿。斯大林1950年拒絕給中共海上和空中支援以解放台灣的真實原因,可能是斯大林想利用台灣尚未統一、中國未被聯合國接納兩件大事,迫使中共因需與美國對抗而不得不嚴重地依賴蘇聯。為了掩蓋這一目的,斯大林將朝鮮問題與台灣問題、中國加入聯合國問題掛鉤,他語氣堅定地告訴毛澤東,只有朝鮮解放了,才能解決後兩個問題。
由此可見,在五十年代初期,由於解放軍缺乏海上和空中作戰能力,其實並無能力攻擊台灣,再加上斯大林拒絕給予支援,所以,在朝鮮戰爭爆發前,解放台灣的機會事實上就已經不存在了。因此,在朝鮮戰爭爆發之前,中共領導人就已決定將台灣戰役推遲二至三年。可以假設,如果中國當年未出兵朝鮮,也許中國可早一些進入聯合國,從而有助於解決台灣問題。但是,當中國領導人盤算出兵朝鮮的得與失的時候,大量的蘇援是非常現實、急需、又可以立刻到手的,而改善中國與西方國家的關系一事則要虛得多。虛實相較,輕重易辯。
朝鮮戰爭並不是使中國轉而依附蘇聯的分水嶺。自中共於1921年成立以來,這種依附就始終延續不斷。雖然毛澤東在1941、1942年采取對蘇不合作態度曾一度引起了中蘇關系的緊張,但在朝鮮戰爭期間中蘇友好關系確實達到了頂峰。只是到了六十年代末期,中蘇關系才變得緊張起來。斯大林支援國、共兩黨的地緣政治學考慮是,阻止中國落入外國特別是日本或美國之手、或落入對蘇敵對的政權之手,他在這方面的努力是相當成功的。但蘇聯也確實幫助中國在軍事上扭轉了相對於西方的頹勢,此“功”不應被忽略。當今天中國人強調中國站起來了的時候,不能“忘記”了蘇聯在中國擺脫外來統治和威脅的歷史進程中曾扮演過的決定性角色,不應該對過去俄國人的義舉忘恩負義,也有必要從過去對毛澤東才幹的過高估計中醒覺。
從國內政治的角度看,朝鮮戰爭也有負面效果。正如徐焰指出的,其中最嚴重的是,毛澤東作出出兵朝鮮的決定之後,中國取得了軍事上的勝利,這大大增強了毛澤東的個人威望,使大多數中共領導人在“集體領導”中相信毛甚於相信自己,因而導致毛的專制統治日益強化,給中國人民帶來了一系列苦難。
為什麽中國大陸與諾貝爾獎無緣?
南冠客
吉林省新聞工作者
1996年9月27日,中國科技界的權威性報紙《中國科技報》發表了一篇長文,提出了“一個迫切值得檢討的問題”。作者問道:“據學者統計,按一般情況,立國三十年就會出一個諾貝爾自然科學獎,平均數是三十五年。我國立國已近四十七年了,至今仍無跡象,原因何在?”這的確是一個極嚴肅、又極為迫切的問題,問得國人既怦然心動,又感慨萬千。此文發表後的1997、1998年,又有兩位華裔科學家相繼摘取了諾貝爾獎的桂冠,他們是朱棣文和崔琦。
為什麽國內的學者總是與諾貝爾獎無緣呢?是因為華人缺乏智慧嗎?顯然不是。該文作者指出:“短短三十幾年,在境外就出了四位諾貝爾獎得主,就是證明。為什麽在境內卻沒有呢?”作者排除了諾貝爾自然科學獎評選過程中存在意識形態偏見的說法,因為,同為社會主義國家的前蘇聯即曾獲得過十六項諾貝爾自然科學獎;他也排除了諾貝爾自然科學獎評選過程中有地理上的“重歐美輕亞洲”因素的解釋,因為其他亞洲國家(甚至科技實力不見得比中國高的亞洲國家)也同樣獲得過多次諾貝爾自然科學獎,例如,日本獲得過六個、印度有三個、巴基斯坦也有一個。作者最後的結論是,中國未能贏得諾貝爾自然科學獎是科學政策上的偏誤所造成的,即科技政策上“重術輕學”。該文發表後,很快被大陸最具權威的文摘刊物《新華文摘》全文轉載,因而其影響更為廣泛。在國內發表文章也只能談到這個程度,在缺乏言論、新聞、學術自由的狀況下,作者不可能更深入地分析造成這一結果的體制性因素,否則,他個人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工作環境就可能面臨幹擾。
當看到一位又一位海外華人登上了象征世界科壇最高榮譽的諾貝爾獎領獎台,生活在大陸封閉環境中,聽慣了“風景這邊獨好”的自吹自擂式宣傳的中國同胞,不知道是應該感到自豪和高興,還是應該感到慚愧和無奈?
筆者以為,當然首先還是應該引以自豪、感到高興。作為炎黃子孫,能夠看到具中國血統的科學家頻頻受到諾貝爾獎的青睞,能不感到高興和自豪嗎?這一事實向全世界證明,中國人是世界上最聰明的民族之一。據中國政府資助、在歐洲面向華人社區出版的中文《歐洲時報》報導,旅美的華人學者達十萬人,其中被公認為一流科技人才的有三萬多,占美國高級科技人才的四分之一以上。在美國流行一種說法:“美國的財富在猶太人的口袋里,而美國的智慧卻在華人的腦袋里。”中國科學院院士、原南開大學校長毋國光曾說,“以IC(集成電路)研究開發而聞名世界的矽谷,現在已成為中國人和印度人的天下,甚至有人說,IC就是India(印度)和China(中國)兩個詞的縮寫。”[1]
海外華人在推動世界科技事業的發展中立下了汗馬功勞,擔當著台柱的角色,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這難道不值得國人為之自豪嗎?
但是,國人恐怕更應該感到慚愧和無奈。海外華人攀登科學高峰的種種輝煌業績,畢竟是在異邦的環境中培育出來的,不能算是中國的成就。那麽,為什麽五千萬海外華人中出了六位諾貝爾獎得主,而十二億大陸人口竟然產生不出一個?同是中國血統、同文同種的炎黃子孫,身處國內外其成就與貢獻為何相差如此懸殊呢?筆者以為,或許可以用一個比擬來說明這種強烈的反差:同是優良種子,播撒在不同的土壤里,結果自然不同;同樣的原材料,投入不同的爐子里,煉出來的鋼也不同;問題不在“種子”身上,而在這些“種子”的“生長環境”中。
以1998年諾貝爾物理學獎得主崔琦先生的個人和家庭經歷為例,崔琦先生原籍河南,1953年身處河南農村的父母安排他移居到香港。當時香港的中學、大學的教育水準尚明顯地落後於中國大陸大城市的一些中學、大學,但這並未阻礙崔琦先生個人的成長。他後來赴美深造,取得了博士學位,並長期在物理學領域里鉆研,終於取得了世人矚目的成就。崔琦先生雖然離開了中國大陸,但他的父母仍留在原籍河南的鄉村里。在毛澤東發動的“大躍進”年代里,河南省的領導人比其他地區的領導人更積極地尾隨毛澤東的政策,糧食“高產衛星”放得最高,搜刮農民的口糧也最狠,結果造成河南省數百萬農民缺糧餓死。崔琦先生的父母就是這數百萬“大躍進”政策的犧牲品,不幸於六十年代初“大躍進”造成的大饑荒中雙雙去世。
我們不妨假設,如果崔琦先生沒有移居香港,也從未赴美,而是一直留在大陸,情況將會如何呢?或許他會因為專心研究科學而在六、七十年代被誣為“白專”典型;也許他在文革中會被批鬥、掛黑牌、坐“噴氣式”[2];他甚至可能被接二連三的政治“運動”整得死去活來。即使茍活下來,恐怕銳氣也早已消磨殆盡,變成一介庸夫了。或許他可能會學得機靈一點,為了生存下去而適應環境,那便成為一個時時與當局“保持一致”、置科學家的良心於不顧,去批判學術界同行和前輩,踏著別人的苦難而平步青雲者。不論出現哪一種情況,在這樣的環境里,都不可能產生出一位諾獎得主來。在極其惡劣的土壤里,即便是具有神童基因的優良“種子”,也無法正常生長,更難以開花結果;相反,卻可能被埋沒、甚至葬送掉。當我們為崔琦先生現在的成就感到驕傲時,事實上也隱含著為他得以逃脫大陸解放後前三十年的苦難而暗暗慶幸,但是,難道這樣的慶幸不正是身處國內的同胞們無奈的辛酸嗎?
也許有人說,不必再回首往事了,中國不是終於改革開放了嗎?然而,國人真的對那三十年的歷史有了真正的反思了嗎?還是“鴕鳥式”地把它忘卻了,或者簡單地把無可回避的歷史責任推給了林彪、“四人幫”,以求得一時的心靈“安寧”?就在不久前的五十周年國慶當中,種種回憶、宣傳不是照樣在誇讚那三十年的“偉大成就”和毛澤東的“英明偉大”嗎?那些億萬人民蒙受的苦難被輕輕地一筆帶過了。“大躍進”造成的饑饉使得全中國餓死了三、四千萬農民,其數量比抗日戰爭時期死亡的人口還要多幾乎一倍,這樣的歷史慘劇直到現在不是還用“三年自然災害”作借口來掩蓋嗎?文革中或文革後出生的青年一代甚至根本都不知道中國現代史上的這一幕不堪回首的史實。當人們的民族主義情緒越來越高漲的時候,是否想到過他們所愛的“社會主義祖國”的成就也包含著這些苦難?沒有對體制和政策的深刻反思,就找不到過去五十年來中國落後的根源,更談不上如何創造出一個能讓國人攀登科學技術高峰的社會制度環境。“文化革命”雖然成為歷史了,但是造成“文化革命”以及那三十年苦難的制度性因素不僅未受到充份的清理,而且今天依然存在。背負著這樣的制度性“包袱”,中國真的可能騰飛嗎?
確實,在建國將近半個世紀後,中國的新聞媒體終於開始活躍起來,國人也才有機會比較多地接觸外部世界各方面的信息了。這時,人們才猛然醒悟到,世界上還有一種諾貝爾獎,而我們中國人距離這一“科學的皇冠”竟如此之遙。於是,各界的有識之士紛紛撰文坦言,“中國需要諾獎”,“沖擊諾獎是時候了”。[3]
共青團中央主辦的《中國青年》雜志曾組織了一組文章,貫以醒目的通欄標題“中國何日圓夢諾貝爾獎?”[4];《中國教育報》呼籲,“諾貝爾文學獎:離我們是遠還是近?”[5];《經濟日報》則請一位頗具知名度的經濟學家就諾貝爾經濟學獎發表了談話[6]。諾貝爾獎一時成為輿論界的一大熱點話題。
科技界、文教界和文化界普遍關注諾貝爾獎,表明了諾貝爾獎在全世界至高無上的權威性已經得到中國人民的一致公認。雖然經過了長期的封閉狀態,現在,中國人民也開始被諾貝爾獎的無比魅力所傾倒。然而,據學者們預測,中國這個泱泱大國近期內仍無獲取諾貝爾獎、實現“零的突破”的跡象。我們這個擁有十二億五千萬人口、有著上下五千年文明史的國度,曾經為人類文明貢獻過四大發明,在古代就有張衡、祖沖之、蔡倫、華陀、畢升、李時珍等眾多精英脫穎而出。然而,到了現代,中國竟然距離反映科學技術尖端成果的諾貝爾獎途程如此之遙,甚至還不如印度、巴基斯坦這些中國人往往自以為較之領先的國家,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巨大的遺憾,同時,更是中華民族對自己的歷史、也是對人類文明的巨額負債。哪一個中華赤子不為之痛心疾首、無地自容?哪一位熱血匹夫不為之憂心如焚、寢食難安?
然而,這種不安卻似乎表現得有點走樣。一份由國家體改委、中國人民大學、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等多家機構聯合完成的《1997年中國國際競爭力發展報告》,為避開諾貝爾獎空白這一令人難堪的現實,竟然在中國獲獎人數這一欄里填上“2”。[7]
令人難以理解的是,該報告的撰寫人把美籍華裔科學家的殊榮列為中國的國際競爭力的內容之一,是想表達一種對這些美籍華裔科學家回國“奉獻”的期待,還是覺得,為了顯示中國的成就,即使把美國的國際競爭力計在中國名下也並無不妥?還有的國內媒體則預言,在二十一世紀的最初十年或二十年內,中國有望實現諾貝爾獎“零的突破”。連著名物理學家、諾貝爾獎得主楊振寧先生,也在新加坡《聯合早報》上發表文章稱,“在中國土地上發展出可獲諾獎的科學家,我想應該是二十年之內的事。”[8]
從愛國情感出發,關心中國科學事業的發展是一回事,而實事求是地預言中國科學研究的可能成就則是另一回事。在社會主義國家里,人們聽過太多的預言,有些據說還是根據“科學”的“歷史規律”作出的。列寧早就斷言,資本主義陷入了腐朽、垂死的階段,而我們所看到的卻似乎恰恰相反。四十年前,毛澤東曾預言,“十五年超英趕美、跑步進入共產主義天堂”;現在,中國不但沒進入這個什麽“天堂”,反而回到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而且據說這個遠離“天堂”的“初級階段”還要延續幾十代人。這類“響亮”的預言除了留下千古笑柄以外,還給億萬人民留下了苦澀的回憶。那些政治狂人夢囈般的“偉大預言”留給我們的歷史教訓難道還不夠深刻嗎?其實,與其熱衷於缺乏根據的預言,還不如探討一下應該如何創造制度條件,使中國爭取獲得諾貝爾獎的好夢成真。
在北大校慶100周年的聚會上,諾貝爾獎得主李遠哲先生對北大學子說:“獲獎與否關鍵問題是需要一個肥沃的土壤”。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東碩先生認為,“中國並不缺少沖擊諾貝爾獎的傑出科學家和傑出的科學思想,缺少的是能托起科學家們在全力沖擊諾貝爾獎的軟、硬大環境”。[9]
中科院院士、北大校長陳佳洱先生和中科院院士、覆旦大學校長楊福家先生也曾聯名撰文指出:“獲得諾貝爾獎有兩種情況:......前者需要特別昂貴的先進設備,後者需要濃厚的學術氛圍和適宜的工作環境。客觀地說,在中國目前的土地上,這兩個條件都不具備。”[10]
對中國的學者來說,首先是缺乏寬松的社會政治環境。有希望摘取諾獎桂冠的科學家,無不具有超常的創新思維能力,無不表現出對客觀世界一切現象刨根問底的濃厚興趣,他們敢於揮動著智慧的長矛,在科學研究的廣闊天地里,大膽地向一切未知領域宣戰。為此,需要有一個允許自由思考、自由發表與交流、自由爭論的民主氛圍。相反,在壓抑、盲從、向政治權利媚俗的社會環境里,很多傑出的學者會從被迫充當政治上的“奴才”而逐漸變成“自覺主動”的“政治幫閑”,那樣就不僅扼殺了產生諾貝爾獎的“土壤”,而且會出現危害國家和社會的“贗品”。其典型的例子就是“錢學森現象”,被譽為中國“導彈之父”的著名物理學家錢學森先生1958年曾在《大眾科學》和《中國青年》雜志上發表文章,聲稱糧食“產量可以無限地增加”,為“大躍進”和糧食產量“放衛星”作了“科學的背書”。錢先生以他科學家的名譽作擔保,讓千千萬萬的人相信“大躍進”政策的“科學性”,其效果極為惡劣。[11]
雖然當時的政治領導人要為“大躍進”造成的大饑饉以及幾千萬生命的不幸死亡負主要責任,但錢學森先生這位身居高位、曾經獲得“國家傑出貢獻獎”的科學家,也理應因當時的作為而受到歷史的譴責。如果那些在“大躍進”時代餓死的數千萬農民地下有靈,或許他們想對錢學森先生所表達的未必是讚頌其為衛星上天立下的汗馬功勞。其實,“錢學森現象”所反映的並不只是錢學森先生個人的一時行為,原中國科學院院長郭沫若先生不也曾以文學、歷史學大師的身份發表打油詩,時而為毛澤東歌功頌德,時而肉麻地吹捧江青同志,時而又“狠批四人幫”嗎?這樣的舉止,有人格、有良知的學者是絕不屑一為的。
在集權制度中,一些傑出的科學家為了個人的權力地位而置人格良知於不顧,或許正是當政者所需要的,但這些人“以身作則”、引導別人仿效其行的社會後果,難道不是中國與諾貝爾獎無緣的原因之一嗎?當學者們抱怨中國的知識分子待遇不高等體制性弊端時,是否也應該反思一下,在人格上缺乏獨立性、知識分子的獨立意識被嚴重壓抑的情況下,又何談自由的思想空間和充份的創造發揮呢?如果說,在自然科學領域里,處於集權體制下的科學家或許還能埋頭純學術研究、回避政治,尚有一些攀登科學高峰的機會(如果經費、人事、設備等條件具備的話),那麽,在人文和社會科學領域里,學者個人的獨立知識分子的品行,則是創造出可能接近諾貝爾經濟學、文學獎的成果的必要條件之一。
要形成學術界能自由思考、自由發表與交流、自由爭論的可貴氛圍,首先需要當局具有聽得進不同聲音、甚至是反對意見的胸懷與氣度。“海納百川,有容乃大”,是政治上高度自信的表現;相反,只準高呼“萬歲”、不容半句批評的政治環境,其實只能反映出為政者的極度虛弱和缺乏自信。扼殺不同的聲音不僅違反中國已經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的條款,也是對中國現行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的公然剝奪。馬克思在抨擊普魯士政權時有一段十分精彩的話:“你們並不要求玫瑰和紫羅蘭散發出同樣的芳香,為什麽卻要求世界上最豐富的東西──精神,只能有一種存在形式呢?”馬克思大概絕對想不到,百年後的今天竟然有自稱是其門徒的人們硬是扮演著當年普魯士政權那樣的角色,要求十二億人民“統一”到一種思考方式中、學著用一種聲音說話。扼殺異議、統一思想的結果是不辯自明的,就象中國的一位文人所感嘆的:“巴金、老舍、茅盾、曹禺......等等大師們解放後為何沒能寫出傑出的作品來?”[12]
除了學術研究的政治環境需要改革之外,中國大陸的整個教育體系也必須改變。創造性思維能力的培養需要從小做起。而中國大陸目前的中小學教材、教學方法、考試方式,恰恰是桎梏青少年創新思維和想象力的。
此外,政府還應對科學教育事業投下大量的資金。諾貝爾獎授予的對象主要是在基礎研究領域作出劃時代貢獻的科學家,而基礎性研究是需要長期、大量投入、又很難在短期內看到其預期效果的領域。對於這樣的風險大、周期長的投資,應有高瞻遠矚的超前意識。早在1980年1月鄧小平就說過:“科教文衛的費用太少,不成比例。甚至有些第三世界的國家在這方面也比我們重視得多。......總之,我們非要大力增加科教文衛的費用不可......否則,現代化就化不了”。[13]
此後的二十年中,政府也發出過不少文件,反覆昭告,要加大對科技及文教事業的投入。九十年代中期,政府發表的《關於加速科技進步的決定》稱:“到2000年,全社會研究開發經費占GNP比例達到1.5%。”發達國家的這一比例在2%至-3%之間,美國為2.8%,中國提出的這個1.5%的比例其實只能算是低標準。然而,即使連這一標準看來也難以實現。實際上中國的科研及文教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一直在徘徊或下降。1992年,全國科研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是0.71%,此後逐年降低,到1997年此比重僅占0.49%。而與此相對照的則是,各級官員公費吃喝、公費出國旅遊、公費開車的支出卻逐年上升,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大概已經超過了5%。
難怪香港科技大學副校長孔憲鐸先生認為,“舉國上下高叫科教興國的很多,......可是一直沒有看到多少具體行動。雷聲早已貫耳,甘霖仍未落地。......問題在於知行沒有合一。”[14]
孔先生還指出:“假如能省下各級政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請客花掉的上千億錢,科教經費就可以加倍了。”問題是,在腐敗成風、貪官遍地的社會里,這個“假如”有多大的可能性呢?中科院院士何祚庥認為,“中科院1997年人均科研經費僅4.5萬元,除工資、基建等項目外,用於研究課題的費用不到3萬元,相當於發達國家人均水平的十至二十分之一。”[15]
中國欲以此微薄的經費產生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成果,與發達國家有雄厚財力支持的科學家們激烈競爭、角逐,顯然是力不從心的。因此,在瑞士國際管理開發學院與世界經濟論壇聯合發布的《世界各國年度國際競爭力評價報告》中,在參評的47個國家中,雖然中國大陸的綜合評價排序位次在1994至1996年間從第34位上升到第26位,但科技競爭力的位次卻從第23位下降到第28位。中國國家級自然科學獎一等獎連年空缺,也反映出科技事業逐年下滑的事實。
雖然政府喊出了“科技興國”的口號,但並沒有從制度上根本改變對知識分子的政策,更談不上如何把“尊重知識、尊重人才”落到實處。這個問題有相當深的根源,絕非某個領導人的個人認識所使然。六十年前,中共尚處於在野地位時,為了奪取全國政權,在毛澤東起草的“大量吸收知識分子”的內部文件中指出:“沒有知識分子的參加,革命的勝利是不可能的。”但是,中共建政後就開始視知識分子為異端,毛澤東甚至稱知識分子為附在資產階級這張皮上的毛,“皮之不存,毛將焉附”。[16]
除了象錢學森那樣幫助中共研制原子彈、氫彈而受禮遇、保護者外,差不多每個知識分子都有一本血淚帳、一部傷心史。1957年,毛澤東施展其“引蛇出洞”的“陽謀”時,時任北京師範大學副校長的傅鐘孫先生發表過“中共失策之一”的文章。該文痛快淋漓地指出:“我想不起來有哪一個興朝勝世是這樣糟蹋知識分子的......我不相信知識分子對中共離心離德而中共能夠達到建設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的目的......(中共對知識分子的使用是)打著用,罵著用,叫知識分子成天用眼淚洗臉。”[17]
當然,傅先生為此番耿耿直言付出了慘重代價。他所抨擊的現象實際上愈演愈烈,在文革時則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恐怕是當年擁護中共的善良的知識分子始料未及的。
鄧小平覆出後不久在一篇題為“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文章中說:“同發達國家相比,我們的科學技術和教育整整落後了二十年。美國有科研人員120萬,蘇聯90萬,我們只有20多萬,還包括老弱病殘,真正頂用的不很多。”[18]
從此,各級黨政官員在文件和講話中不斷重覆“尊重知識,知識人才”此一流行的口號。這口號的確也曾激起長期被摧殘的知識界的某些幻想和希望。最善於觀測政治風雲的郭沫若在全國科學大會上還作了“科學的春天”的報告。人們指望著,中國知識分子的春天來到了。但是,人們的希望逐年化作了新的失望。至今,從整體上看,中國大陸的知識分子還是附在由黨政官僚支配的體制“這張皮上的毛”,要不斷地乞求賜予的“尊重”。
“高科技領域,中國也要在世界占有一席之地。”這是鄧小平在他即將退出中國政治舞台前夕時說的話,也可以看做是他對未來中國領導核心的政治遺囑之一。這“一席之地”理應包括諾貝爾獎這項世界最高的學術榮譽。占領一席之地究竟要靠誰呢?是靠那些辛勤工作、潛心鉆研的知識分子,還是靠待遇優厚、濫行權力的各級官員?海峽兩岸共同敬重的百歲名人陳立夫先生最近接受台灣《財訊》雜志獨家專訪時的一段話確屬意味深長,可以引來作為本文的結語:“中國人很聰明,科學方向發明很多。......假如領導得好一點,中國人會對世界有很大的貢獻。”[19]
腐敗中的轉型將產生什麽樣的制度?
──兼評“腐敗有理論”和“腐敗有利論”
皖河
經濟學博士,現為經濟學副教授
一、公權的存在與腐敗的源起
二、腐敗出一套新體制?
三、腐敗與改革的“路徑依賴”
中國改革過程中日益嚴重的腐敗現象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和批評,但在九十年代中國的經濟學界,一些自視為學術精英的經濟學家對腐敗的經濟學分析卻導出“腐敗是改革的潤滑劑”、“腐敗是次優選擇”這類“精致”的觀點。[1]
當然,這並不能算是這些經濟學家的發明,西方研究亞洲新興國家和地區的一些經濟學家很早就提出過類似的觀點,而且也早已遭到了批評與清算。繆爾達爾就說過:“西方學者關於南亞貪污腐化有一種普遍的說法,認為它加快了辦理煩瑣行政手續的速度,這顯然是錯誤的。......貪污腐化對努力實現現代化這一目標是十分有害的,它對發展構成了極大的障礙,並使發展出現停滯”。[2]
1999年《透明國際》南非德班會議後發表的有關述評文章也指出:“直到1997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前,腐敗有利於亞洲虎的發展這種印象是很普遍的。印度尼西亞、泰國和其它亞洲虎被看成是表明腐敗甚至可以促進發展的例子,支付酬金已經制度化,因而投資者對此沒有任何懷疑。在那個時代,大家都知道找誰和為提供的某些服務或便利要付多少酬金。但是,持這種看法的人都感到失望。腐敗使東南亞的資金喪失殆盡。投資沒有取得成果,國家和投資者都變得沒錢了。”[3]
當國際學術界對腐敗阻礙經濟發展的看法趨於一致時,中國的一些經濟學家卻仍然熱衷於論證“腐敗有利論”,這是否意味著這些中國學術“精英”的“高見卓識”遠在國際同行之上呢?本文將就腐敗對制度轉型的影響等問題展開討論,同時也評論一下“腐敗有理論”、“腐敗有利論”等觀點。
在開始討論之前筆者要說明的是,什麽是腐敗,這既是個常識問題,也是個國際學術界早有公論的問題(Rose-Ackerman)。本文不打算再專門制造一些“精巧”的“學術”概念去定義腐敗這種常識性現象,若硬要故意這樣做,似乎就有玩弄文字遊戲為腐敗“化妝”之嫌了。
一、公權的存在與腐敗的源起
中國的一些經濟學家將腐敗的根源歸咎為公有產權的存在。例如,樊綱在為張維迎的“腐敗是一種次優選擇”的觀點辯護時說,中國經濟生活中腐敗現象多,根本原因在於“公權”存在的場合如此之多,[4]
使得腐敗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且“對如此眾多的掌握著某種公權的人進行監督與執法,所需要的費用顯然相當大,防止腐敗、消除腐敗的成本必然很高”,以至於“一個社會把那麽多的資源配置在反腐敗這個用途上,也是件很不經濟的事”,因此腐敗就蔓延開來了。樊綱認為,“要想把以公權謀私利的腐敗現象減少到最低程度,就要減少公權數目,縮小政府規模;把更多的事情交還給個人與市場去做”[5];更具體地說,就是要“大力推進非國有化改革,大規模地在公開市場上出售國有中小企業,大力發展個體的與私營的企業”。張維迎則認為,這些腐敗發生在本來應該是私權但在中國仍屬於公權的領域,中國政府的反腐敗舉措“現在管的大量是本該由市場管的經濟學上稱為私人產品的腐敗”。[6]
他還認為,由於腐敗也是一種帕累托改進,所以,反腐敗應該“非常非常適度”。[7]
從邏輯上看,這些經濟學家關於腐敗根源的看法是有缺陷的。公共權力的存在只是出現腐敗的必要條件,中國的學術界對此其實並無分歧;但是,公共權力的存在並不是出現腐敗的充份條件,不能得出所有的公權都必將導致腐敗、所有擁有公共權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必然會腐敗的結論。從現實中看,將腐敗全歸因於公權的存在更說不過去。盡管一些經濟學家想盡辦法論證計劃經濟時代也有很多腐敗,比如張維迎就說,“改革之前我們的體制同樣受腐敗侵蝕,腐敗並不是改革之後的產物”[8],但這其實是違背常識的。絕大多數四十歲以上的老百姓都知道,毛澤東時代是個“公權”無處不在的時代,但那時腐敗現象較少卻是個不爭的事實。在當今世界上,最腐敗的國家也並不是公有產權最普遍的國家。據“透明國際組織”的一項統計,世界上最腐敗的十個國家都是奉行市場制度的國家。所以,公權存在的場合多少,與腐敗的多少並沒有必然的聯系。
與以上觀點相比,張曙光對中國腐敗的分析要全面一些,他在以上兩個常識性判斷方面並未采用樊綱和張維迎的方法。張曙光在分析腐敗的源起時指出:“在公有制經濟中,不僅公共財政之類的決策是公共決策,而且除個人消費之外的一切經濟決策,包括生產、投資、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產品銷售等,都普遍地具有公益決策的性質,因而產生腐敗和賄賂行為的客觀基礎相對廣大......然而,腐敗和賄賂的廣泛寬厚與其滋生蔓延的現實終究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他還說,“實現市場化是解決腐敗的一個根本出路,只能從縮小其產生基礎的意義上去理解”。[9]
但是,張曙光在論述為何計劃經濟時代沒有出現大範圍的腐敗、而改革反倒引發大規模腐敗時,著眼的是制度本身而非他常說的制度變遷,他論證了舊制度如何、改革過程中的制度如何,卻忽視了兩種制度銜接過程中的問題;而且,在論述反腐敗措施時也仍然在“如何將公權轉變為私權”上下功夫。在這點上他又與樊綱、張維迎的觀點接近了。
香港學者李南雄十多年前就提出了一種相當有說服力的觀點,他認為,中國制度變遷過程中的腐敗,並不在於公共權力的存在本身,“部份原因在於黨──國家組織結構內部功能的衰變趨勢,部份原因在於國家幹預的全面減少以及社會範圍內新的協作模式發展的停滯所造成的制度真空”。[10]
也就是說,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過程中,一方面是公共權力領域的不斷縮小以及原來的公共權力架構的失效,而另一方面,新的公共權力架構又未及時形成或還未發生作用,因此導致了腐敗。
如果從這樣的認識出發,要真正有效地反腐敗,就必須強調治根性反腐敗與治表性反腐敗並重,必須高度重視制度建設。這里講的制度建設遠遠超出上述經濟學家所主張的所有權改革的範圍,事實上也沒有哪個國家指望單純通過縮小“公權”就能自然而然地消除腐敗。要從根本上減少腐敗的社會基礎,就必須要建立一套以權力分設與相互制約為特徵的“制衡結構”。如果從制度學派的觀點來看,這樣的制衡結構是一種能夠保證“正式強制”得以有效遵守的“實施特徵”。[11]
沒有這種制衡結構,公權的範圍縮得再小,照樣可能會出現嚴重的腐敗並造成惡劣的社會後果;沒有這套“實施特徵”,在經濟與政治的博奕場上,正式、非正式的規則設置得再多,也不過是形同虛設。當然,在強調此意義上的治根性反腐敗的同時,也必須重視經常性的治表性反腐敗,以此來彌補制度變遷過程中出現的“制度真空”。
其實,中國學術界對反腐敗問題的分歧,並不只是存在於腐敗的源起及如何反腐敗這樣的具體層面,它反映出了在更大的、更實質性的理念問題上存在著的分歧。上面提到的一些“精英”經濟學家們雖然自認屬於自由派,但他們對自由的理解卻十分狹隘,完全忘記了新自由主義的老祖宗奈特曾警告過的,“最大的謬誤莫過於將自由和自由競爭混為一談”[12]。這些“精英”經濟學家以為,他們所倡導的“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就是自由主義理念的全部精華;他們往往單純強調保障社會成員的經濟自由,而忽視如何恢覆社會成員的政治、社會等其他方面的自由。正因為如此,他們認為,一旦中國的經濟完全市場化、產權完全私有化了,一切社會經濟問題就都可以迎刃而解了。當談到反腐敗等社會問題時,他們也很自然地訴諸於建立“真正”的經濟“自由”。而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他們甚至為了強調要維護所謂的經濟“自由”,而不惜反對“民主”,認為“民主”是一種“建構理性”,破壞了市場的“自發秩序”,還可能導致“多數人的對少數人的暴政”。
而學術界的另外一些被上述的“自由主義者”稱為“新左派”的學者們則認為,中國的當務之急是要實行民主,只有建立起以權力分設與相互制約為特徵的“制衡結構”,才能根治腐敗。美國學者霍伯特.金蒂斯說過,“民主是一種最有效的制衡結構”,“民主制度的力量主要不在於鑒別領導者的個人素質,而在於通過言論自由、信息交流的自由、適當程序、定期選舉的方式使領導者必須對其權勢負責”。[13]
中國學術界在反腐敗問題上的分野,其實從根本上來看是片面強調經濟“自由”(即上述“自由主義者”所說的自由),還是看重包括民主在內的全部自由的一種理念上的分野。
除此之外,“精英”經濟學家將腐敗的源起完全歸因於公權的存在還有一層用意,即否定公權存在的必要性,主張削弱政府幹預經濟運行的能力,推動他們所主張的徹底自由化、市場化改革。在經濟學家的世界里這只代表一個流派的看法,實際上還始終存在著不同的聲音。例如,海爾布魯納就指出:“要知道,沒有政府,作為一種制度的市場將維持不到兩分鐘。”[14]
自由派經濟學家張五常也強調制度轉軌時期政府權威的重要性。他說,“國營企業私有化如果不靠一個獨裁的政府,一定會被黑社會搞亂.....中國未來十年改革最大的問題是什麽,我認為,主要出在特權階級要維護他們的特權利益”。[15]
在他看來,制度轉軌中政府能力被動地遭到削弱,可能導致腐敗和極度的社會不公,而這會阻礙改革的進一步推進。目前在中國,改革過程中政府的能力確實已被嚴重削弱了,腐敗與改革的公正性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應該說,張五常注意到了這些問題的浮現,而上述的那些“精英”經濟學家們卻似乎經常故意視而不見。
二、腐敗出一套新體制?
上述“精英”經濟學家們觀點的獨特之處不僅僅在於,他們認為任何形式的公權的存在必然導致腐敗,所以治根性反腐敗必須使公權徹底私有化;更令人驚訝的是,在他們提出的使公權徹底私有化的方案中,居然主張用腐敗來“購買”公權。若套用樊綱的“騙出一套新體制”的話[16],這種“理論”也可以被稱為“腐敗出一套新體制”。
張曙光在這方面的表達應該算是最清楚的。他在評價社會學家鄭也夫的“腐敗的正負功能”一文時說,鄭文雖然介紹了腐敗的正面功能,“但作者對其作了一個很大的限制,認為腐敗能夠瓦解一個舊制度,而在創建新制度中卻毫無作為,似乎不大符合該文的邏輯。正因為如此,作者在對改革易於誘發腐敗而又必須抑制腐敗的關系作精彩分析的同時,卻沒有提出利用腐敗問題。”張曙光自己認為:“從腐敗的正面功能中提出利用腐敗問題似乎有背常理,但卻符合邏輯。這一點也許在改革中更有意義。”其原因在於,“改革是一個權力和利益轉移或再分配的過程.....在人類歷史上,自願讓出權力的事情是很少的。權力的轉移或再分配通過只有兩個途徑:一是強奪,二是購買。既然掌握公共權力和進行公益決策的人不肯輕易放棄和交出他們的權力,改革又不能從其手中強奪,就只能通過腐敗與賄賂的權錢交易的方法進行購買”。所以,“改革要利用腐敗和賄賂,以便減少權力轉移和再分配的障礙。”[17]
香港經濟學家張五常也與張曙光持相同觀點。張五常曾在一篇文章中力薦他的“以資產換特權,促進私有化”方案[18]。最近在武漢大學的一次講演中,張五常先生又說,“我曾經對中央政府說,最好乾脆一次給這些人一大筆錢,把這些權力買下來,叫他們以後再也不要用這些權力了”。[19]
當然,張五常的觀點與張曙光也是有區別的,張曙光不反對、甚至支持通過腐敗這種私下、個別卻是普通的交易達到用金錢收買權力的目的,而張五常則主張公開進行交易,並由政府出面一攬子解決。還有一位頗著名的中青年經濟學家多次提出種種私有化方案,但他用數學把這些方案十分嚴密地包裝起來,除了少數經濟學家們明白以外,普通人根本不懂他的具體意見。在一個私下場合,這位“精英”經濟學家倒是通過很通俗的例子說明了他的主張,如何通過腐敗搞垮公有制、來促進私有化。他所舉的例子是:公有制是一個大飯碗,需要有人往里面吐唾沫;有人吐唾沫後,其他人因認為這碗飯不能吃都走開了,一碗飯也就屬於吐唾沫的人私有了。
用腐敗“購買”公權、使公權私有化這一說法,有兩個這些“精英”經濟學家未予說明、但卻十分關鍵的不明之處。第一,既然掌權者可用公權換到金錢,他會願意一次性讓渡手中的權力嗎?繆爾達爾在論述南亞國家的腐敗時曾提出過腐敗的“因果關系循環圈”,即官員憑借手中的權力貪污,會進一步強化官員的權力意識,因為“貪污的蔓延反過來又使官員對保持這種權力有直接的利益。特別是那些中下級官員薪俸很低,貪污對他們極有誘惑力。於是,貪污腐化進入一個有因果關系的循環圈”。[20]
中國社會目前就正是這種狀況,市場取向的改革之所以如此之難,就是因為掌權者嘗到了權力可以換來金錢的甜頭後更加珍視手中的權力,於是改革受阻,難以推進,而公權的出賣則愈演愈烈,由局部現象演變為全社會的彌漫性腐敗。
其實,張曙光已注意到這種情況,他指出,“在一定的條件下,腐敗和賄賂還會不斷從這一權力產生出來,並且具有發散的性質,於是,公益決策就無法最大限度地變成私人決策,市場化改革也無法推進。改革如果走上這條道路,那將是一條走不通的死胡同,最終將被腐敗和賄賂所吞噬。我們稱此為改革‘陷阱’”。[21]
可惜的是,他未能在構思自己的看法時保持邏輯的一致性和一貫性。他一方面強調,利用腐敗來削弱權力體系,可以有效地削弱腐敗的權力基礎;可是另一方面又承認,腐敗這種權錢交易不但不會收斂,相反卻呈不斷發散擴大之勢。一方面,他關於腐敗可能使改革陷入“陷阱”的看法,與何清漣女士後來在《現代化的陷阱》一書中的基本立論有相似之處;但在另一方面,當何清漣警告中國已經出現了落入改革“陷阱”的現實危險時,他卻撰文對何清漣的書橫加責難。[22]
這種莫衷一是的觀點和立場往往令同行和讀者難以理解。
用腐敗“購買”公權之說的另一個含混之處在於,沒有說明誰可以購買公權?購買以後權力又落入誰的手中?俄國歷史學博士西蒙尼亞曾指出,一個國家若具備以下前提,“第一,歷史上有過亞細亞生產方式時期;第二,這種生產方式的一些實質性成份雖已改頭換面但至今仍保存著;第三,社會經濟總體上的落後;第四,經濟管理的廣泛官僚化;第五,保持獨裁政治;第六,為大規模的賄賂行為大開方便之門”[23],那麽,這樣的國家如果通過腐敗促進自發私有化,最終將走入官僚資本主義與裙帶資本主義的道路。他根據俄國的現實歸納出以下結論,在此情勢下,改革過程中工商金融利益集團和掌握權力的官僚會相互勾結,運用他們的關系和財力把原來的公權轉變成他們手中的私權,這樣市場機制會被完全扭曲而徒有其表,真正支配經濟運行的並不是市場的自由運作,而是這些新權貴的黑手,整個國家則滑向官僚資本主義與裙帶資本主義。西蒙尼亞博士所描述的前提和現狀,在中國幾乎全都存在。
如果真的按照張曙光和張五常的建議,用腐敗“購買”公權,則後者提出的“一次性公開購買”的方案可能更有利於促進“新體制”的形成。張五常一再說,“中國的改革走得越快越好”,因為走得慢,這種“一次性公開購買”就變成了漸進的私下的腐敗,結果走向他所擔心的第三種體制──“根據其貪污腐化的權力排列”。然而,中國的現實狀況是,決不可能發生張五常所建議的那種由中央政府出面“一次性公開購買權力”之事;相反,朝著張五常所描繪的“第三種體制”過渡的危險卻越來越大。或許,張五常正是因為不喜歡這種結果,才轉而主張由中央政府出面“一次性公開購買權力”。但無論他如何標榜自己,張五常先生基本上是在為那些特權者著想,只是中國改革的決策者從未采納其高見。所謂的“以資產換特權”說表明,張先生終究是“他們的世界”中人,不過是到“我們的世界”里來演了一番“屠龍術”而已[24]。
用腐敗“購買”公權之說的要害在於,鼓吹利用腐敗的“精英”經濟學家們看起來是要為中國設計一個“自由市場體制”,實際上,他們在反對“計劃烏托邦”的同時,正設法為“紅頂”商人和從計劃體制中轉移出來的官僚們構想一個以官僚和裙帶資本主義為特徵的“市場經濟”。
三、腐敗與改革的“路徑依賴”
因為“精英”經濟學家們主張“腐敗出一套新體制”,所以他們將腐敗視為改革的動力。張曙光說,“改革中的許多變通措施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往往是由腐敗和賄賂行為涉足,再由正式的安排加以確認,腐敗和賄賂成為權力和利益轉移和再分配的一個可行的途徑和橋梁,是改革過程得以順利進行的潤滑劑,在這方面的花費,實際上是走向市場經濟的買路錢,構成了改革的成本費”。[25]
張維迎則“曾在數學上嚴格證明,在公有制下,官員索取剩余可能是一個帕累托改進:因為它有利於降低監督成本,調動官員的積極性。私人產品腐敗的存在,對社會、經濟發展來說即使不是最好的,也是次優的、第二好的”。[26]
按照他們的邏輯,既然腐敗能促進改革,就理所當然地希望民眾的反腐敗情緒和政府的反腐敗舉措不要“過份”。在這方面張維迎的說法比較含蓄,他認為,“反腐敗力度要把握適當”、“要非常適度”,“如果力度把握不適當,間接帶來的負效應也非常大”。而王宏遠在一篇支持張維迎觀點的文章中,則表達得十分明白。他說,既然現在無法達到“根除腐敗與改革順利推進”這一帕累托最優狀態,那麽從經濟學角度看,只能追求“改革進一步推進,腐敗適度存在”這一次優狀態;“次優狀態的存在,最大的優點在於能使改革進一步推進,使市場化趨勢進一步增強,通過經濟基礎上的變化反過來促使治本性反腐敗措施的出台,從而最終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的出現”。他甚至更露骨地認為,“與此相比,反腐敗如果既起不到實效,又影響了改革的進程,那就是一項非理性的選擇了。不反腐敗,改革難以順利推行,人民群眾也會群起反對,影響到安定團結的大局;但反腐敗也不能嚴厲到使政府官員個個岌岌可危,徹底失去參與改革的動力。從這個意義上講,反腐敗要適度只是兩權取其輕”。[27]
當然,中國社會中腐敗的蔓延並不是這些為腐敗開脫的“精英”經濟學家們直接造成的,但“精英”經濟學家們的這套說詞給轉軌時期的腐敗行為“穿上”了有利於改革的“外衣”。這些說法在民間傳播得很快,民眾未必有興趣去讀“精英”經濟學家的文章,也不見得了解其中拐彎抹角的表達和真實含義,但他們都知道“腐敗是一個次優選擇”、“腐敗是改革的潤滑劑”這樣的結論。出於對“精英”們的信任,人們會以為他們是真的站在社會大眾的立場上為國著想,因而可能接受“精英”們的這些說法,逐漸由厭惡腐敗變成接受腐敗、再到習慣腐敗、適應腐敗。“精英”經濟學家們的說法無疑對腐敗的擴散有推波助瀾的作用。繆爾達爾曾警告過,若民眾對腐敗已習以為常,“那種憤懣情緒慢慢就會演變成對那種有機會通過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的人產生嫉羨的心理”,並使那些沒有機會腐敗的人們“相信采取憤世嫉俗態度的社會行為便是正常的”,這正是“南亞病”(或“印度病”)的特徵。[28]
反觀當下中國社會,不已經出現了這種苗頭嗎?不過,在腐敗中冒出來的“新權貴”們眼中,“精英”經濟學家們還是“功不可沒”的。
“精英”經濟學家們用學術語言解釋說,腐敗是一種帕累托改進,就那些腐敗的“局中人”──行賄者與受賄者──而言,確實如此。行賄者通過行賄得到合同,最終收益肯定會超過其行賄花費;受賄者也得到了本來可能得不到的好處。所以,當行賄者與受賄者都心滿意足地為發橫財得意時,任何人都明白,行賄者與受賄者同時是腐敗行為的受益者,腐敗行為並沒有損害他們兩人中任何一方的福利,相反還增進了他們的福利。如果“精英”經濟學家們要讓老百姓相信的所謂“帕累托改進”指的就是這些,其實是不需要“嚴格的數學證明的”。用覆雜的公式來證明人們的常識性認知,固然可算是一種故弄玄虛的個人偏好,卻並不能顯示出真學問的深淺。
不過,這些“精英”卻沒有明說,腐敗在讓“局中”的行賄者與受賄者得利的同時,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其他社會成員的利益。這至少表明,“精英”經濟學家們的視野不夠寬廣,未能從整體性上把握腐敗的影響。受過基本經濟學訓練的人都知道,對全社會來說,腐敗會產生負的“外部性”。在《透明國際》班德會議上,各國經濟學家們就指出了腐敗的整體性危害:“第一,偷稅漏稅嚴重。政府收入少和開支多,因為其官員沒有選擇好的合同,但是那些合同卻給他們個人帶來好處。更糟糕的是,剩下用於社會投資的錢很少。第二,市場經濟不能運轉。處於有利地位的企業並不一定是生產率很高的企業和生產質優價廉產品的企業,但是這些企業懂得如何同當局打交道和向什麽人送禮。第三,外國投資減少。因為賄賂實際上是加重了企業的稅收:這是公司結算中增加的一種費用。”[29]
為腐敗辯護的“精英”經濟學家中,有不少人自認深諳制度學派的理論,並以中國的“制度學派”自居過,他們尤其對諾斯的關於改革遵從“路徑依賴”規律的說法甚為推崇。國際學術界真能接受“中國特色”的“腐敗出一套新體制”的說法嗎?按新制度學派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諾斯的說法,制度的功能在於形成一個社會的激勵結構。[30]
當一種制度結構能對“生產性努力”形成激勵時,即經濟人的收入增加與其所付出的邊際生產性努力對全社會的邊際貢獻成正比時,經濟增長就具備可能性,社會進步也才能成為現實;相反,當一個制度結構不是鼓勵“生產性努力”,而是鼓勵“分配性努力”,即社會財富的分配不是以“生產性努力”為參照系,而是以經濟人在分配過程中“多吃多占”的能力之大小為參照系,經濟增長就會處於停滯狀態,社會進步也只能是一個美好的夢想。腐敗者決不是通過“生產性努力”來增加收益,而是通過濫用手中的權力來增加收益,所以腐敗是最典型的“分配性努力”。如果一種制度容忍腐敗,就是對“分配性努力”最大的偏袒,這種制度結構就是一種激勵腐敗的結構。腐敗者作為社會強勢集團的成員居於這種社會的上層,他們的當道會引導這種激勵腐敗的制度朝低效率的惡性循環演進。由此看來,腐敗推進的不是改革,而是制度環境的惡化;如果一場“改革”到了要靠腐敗來推動的地步,其走向如何是可想而知的。自認為深諳新制度學派理論的一些“精英”經濟學家們所缺乏的,不僅是西方新制度學派所具有的整體主義素養與歷史主義情懷,也缺乏學者應具備的不受權勢集團左右而獨立思考的精神。
1984年以前,中國的改革確實改善了絕大多數人的利益,實現了帕累托改進,所以,民眾本身就構成了改革的動力源。當改革進入城市後,地方政府開始在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31],因為在中央放權讓利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是當地改革的獲利者,所以它們有改革的積極性。但在改革步入攻堅階段後,在漸進型改革中的獲益者往往成為新的既得利益集團,因為不願意改變現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而不願意繼續改革;而普通民眾有了相對剝奪感,因為看不到進一步改革到底能給自己帶來什麽好處,也不願意支持改革;政府則因為公權被市場或腐敗所削弱,其影響力和號召力因腐敗而不斷下降,也沒有能力繼續推進改革,所以,中國的改革很容易陷入停滯狀態。中國改革的新的動力源在哪里?一些經濟學家希望通過加入WTO、借助外部力量來推動改革,但是,在沒有內部動力的情況下,外部力量推動的改革是行之弗遠的。當下的中國,老百姓和1989年一樣,最不滿的依然是腐敗。可以斷言,腐敗再次構成了威脅中國社會穩定的最大因素。余論:“精英”經濟學家的世界與普通人的世界
腐敗本身並不是個覆雜難懂的問題,普通百姓都了解和痛恨腐敗。繆爾達爾在論述南亞國家的腐敗時就指出:“對於南亞各國政府來說,貪污腐敗是一個致命的問題.....
貪污腐敗的程度同該地區的政府是否穩定有直接的聯系。”[32]
但中國的一些“精英”經濟學家卻把這個簡單的問題搞得如此覆雜,他們的看法居然與普通人迥異,這不能不令人深思。
何清漣女士曾提出過區分常識理性和理論理性的問題。[33]
經濟學者研究經濟現象時,首先不應該違背常識理性。所謂的常識理性,其實就是指無須涉及覆雜的理論研究,僅用常識即能判斷事物之是非。例如,1998年長江流域發生了大洪水,千萬百姓家破人亡、妻離子散,至今仍有許多災民的生計未能恢覆到洪水前的水平。但卻有“精英”經濟學家創造出一套“洪水能促進經濟增長”之類的“破窗理論”,無論他們將這套“理論”論證得如何天衣無縫、十全十美,都只不過是是非顛倒、指鹿為馬的蒙昧與謊言。這種違背常識理性的“理論貢獻”和為腐敗的“理論”辯護其實如出一轍。
其實更可怕的是,中國學術界的多數人對一些“精英”經濟學家們違背常識理性的這種行徑視而不見,甚至壓制與扼殺少數挺身出來表達不同意見的學者。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形,與中國經濟學界的環境有直接關系。一些“精英”經濟學家們學會了以權謀私者們壟斷權力和地位的奧秘,占領了一些學壇陣地之後就再不容許公開、公平的學術討論;他們利用手中的話語權力為整個中國的經濟學界制規定矩,聲稱只有他們才是真正的經濟學家、才代表真正的學術,誰如果不遵從他們的“學術規範”與“交往理性”,他們就宣布誰不是經濟學家、誰的文著不是經濟學著作。於是,似乎連是否讚成“腐敗出一套新制度”之高論,也成了判別某人是否懂經濟學、是否算經濟學者的標準了。這倒有點象安徒生童話“皇帝的新衣”里的情形了。在這種狀態下,學術界中還有多少人有勇氣喊出“皇帝其實沒有穿衣服”這樣的常識呢?何清漣喊了,說腐敗是令人痛恨的、腐敗對中國的改革構成了威脅,結果,她遭到了一些“精英”經濟學家的聯手壓制。
客觀地講,“精英”經濟學家們都不是學術界的平凡之輩,不能假設他們缺乏常識理性。那麽,他們為什麽具有常識理性卻又違背常識理性呢?其原因或許有兩個。從學術研究的角度看,“精英”經濟學家們近年來特別強調經濟研究的“現代化”與“規範化”,其實就是“西方化”。他們日常所關注的是,自己發表的成果能否被西方同行接受和認可,而並不在意這些成果對中國社會到底有沒有用。同時,他們也很注重如何仿效西方同行的個人立場,但卻忘了自己生活在一個什麽樣的國度、這個社會面臨的主要難題是什麽。在西方社會,正如海爾布魯納所言,“政府永遠處於守勢,而市場卻始終被認為一切都是美好的。當然,經濟學家們都知道.....
為市場辯護比較對人胃口,而為政府辯護則不討人喜歡。為此,他們就大談自由”。[34]
這些中國的“精英”經濟學家們學會了西方同行們讚美市場的習慣,以為這就是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的全部真締。他們覺得,效率是唯一重要的,似乎經濟學家們只要講效率就足矣,而講社會公正則似乎就是外行了。其實,如果這些自命不凡的中國“精英”經濟學家好好讀讀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獎者阿瑪蒂亞.森教授的書著,也許就會發現,在經濟學學理上他們對自由的理解其實過於狹窄,這使他們的判斷偏離了常識理性。
從階層立場來看,“精英”經濟學家們為腐敗辯護其實是不難理解的。正如某位“精英”經濟學家不久前坦承的,經濟學家都是為利益集團服務的。他或許還有一句話沒講出來:經濟學家也講求個人收益最大化。在中國目前的各利益群體當中,資本和權力集團處於強勢集團的位置,也最有能力滿足“精英”經濟學家們的個人“效用”;而普通百姓只不過是“在時代的懷抱中跳舞”的一群,即使他們的利益遭到損失,也“只是循自己的本性生活”,根本無法與強勢集團平等地對話。這樣,在很注重個人“效用”的一些“精英”經濟學家眼里,為哪個利益群體服務早已是不言而喻的了。例如,在張曙光看來,這個世界只有“三個活動領域和三類人”:“一是政府機構及官員,二是科研教育單位及學者,三是企業組織和企業家,......三類人各顯其能,各取其利,是分工和交易的要求,也是最有利和最有效的安排”。[35]
在這個由“官員、學者和企業家”組成的“世界”里,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普通人消失了。“精英”經濟學家們構築、思考、關注、服務的世界,似乎並不是普通百姓們的世界;他們設計出的“改革”圖景似乎也是面向官員和“企業家”的。所以他們會主張,在新的資本階層崛起並成為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團的同時,通過金錢進一步收買權力者,以鞏固並加強資本階層的地位,而權力者通過出讓權力也富了起來,成為另一個既得利益集團。正是在這個過程中,這樣的“精英學者”通過為那兩個利益集團攫取利益的行為提供學理上的合法性辯護,而與之結成利益同盟,也獲得相應的酬報。這就是這些“自由派”經濟學家主張要達到的“自由秩序”之境,至於普通百姓在這個圖景中的位置,則不是“精英”經濟學家們所關心之事。
這樣的經濟學家當然仍然可以頂著學者的桂冠,但如果按照國際社會的通常共識,他們恐怕不能被歸屬為具有獨立立場、深具人文關懷的知識分子群體。這樣的“精英”經濟學家其實不過是在用經濟學知識為某些權勢集團服務、換取個人利益。當然,他們有權利這樣生活,就象在國外,具有博士學位的牙醫、律師從來都承認,他們並不屬於知識分子群體,而是屬於專業人士,他們更關心賺錢,而不象知識分子那樣關心社會和公眾利益。如果不把中國的“精英”經濟學家視為關心國家和社會前途的知識分子,其實他們究竟主張什麽也就不那麽重要了。不過,他們似乎也應該自覺地從暢談改革的論壇上走下來,不然,就多少有一點名不副實、欺世盜名之嫌了。中國改革的大浪淘沙才剛開始,未來還會發生什麽樣的變化,讓我們拭目以待。
當前中國社會結構演變的總體性分析
何清漣
中國知名學者,中國社會科學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
一、精英集團的利益形成機制
二、其它社會各階層的地位與現狀
三、當前社會結構演變中的若幹特徵
社會結構是社會學的一個主要研究對象。學術界對社會結構有各種各樣的解釋。美國著名社會學家彼特.布勞的結構變遷理論認為,社會結構是指由個人所組成的不同群體或階層在社會中所占據的位置以及他們之間的交往關系;“更精確地說,社會結構可以被定義為由不同社會位置(人們就分布在它們上面)所組成的多維空間。”按照這一定義,可用一些結構性參數定量地描述社會結構。所謂的結構性參數就是社會成員的屬性,它包括兩大類。其一是類別參數,如性別、宗教、種族、職業等,它反映的是橫向的不同社會位置;其二是等級參數,如收入、財富、教育、權力等,它反映的則是垂直的不同社會位置。若同時使用這兩類參數,就可以描述覆雜多樣的社會結構。[1]
這樣的定義把社會結構的概念從制度和文化等背景中分離出來,有利於社會結構的研究者作深入考察。
要分析社會結構,就需要先了解決定中國社會結構變化的基本因素。改革開放以前,中國是一個身份制社會,社會分層、精英選擇的重要準則是血統(出身)。而目前中國社會的階層結構已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如果按大類來劃分,可以說,中國社會現在分成了精英層、中下層、邊緣化集團,而構成這些集團分野的條件各不相同。在精英選擇的過程中,雖然“血統原則”仍然存在,但“財產原則”和“成就原則”也開始發揮作用。這樣的精英選擇機制導致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首先,社會中出現了不同於原有的政治利益集團的新利益集團,某些新利益集團甚至擁有成熟的組織形式和利益訴求管道;其次,依憲法規定居於領導階級地位的工人階級和位於“次領導階級”的農民階級,事實上已處於社會的邊緣狀態;第三,社會中間組織的發展處於“暴發式增長”的過程當中。社會結構的這些變化使得國家、社會與個人之間的關系與過去大不相同。中國一旦加入了世貿組織,隨著由此而帶來的社會經濟結構的迅速演變,利益集團將會更加多元化,各利益集團之間的關系也會發生一些微妙的變化。
一、精英集團的利益形成機制
1.
資源分配不公平──利益集團形成的基本成因
改革以前,中國是個大一統的一元化社會,政治、經濟、意識形態這三個權力中心高度重疊,黨的利益是至高無上的,且置於整個社會之上。那時,整個社會的絕大部份資源──包括土地、有形財富、收入等物質性資源,權力、聲望等關系性資源,教育、信息等文化性資源等,全部由執政黨及其政府所壟斷,民間基本上不能獨立地掌握可利用的資源。整個社會沒有中介組織,形成了“國家─民眾”這樣的二層結構。除了簡陋的家具、衣物、炊具、被子等少量生活資料外,民眾沒有其他財產;城市居民的就業完全仰賴政府的人事或勞動部門,收入來源完全依靠政府的分配系統按規定的級別工資發放;而農民則在人民公社體系的嚴格控制下,按照大體平均計算的工分獲得生活必需品。在政治高度一元化和資源的大一統占有的體制里,社會上的價值判斷也呈一元化狀態。顯然,在這樣的社會中,無法形成任何有獨立利益訴求的社會群體。
改革開放的實質其實就是通過利益調整而逐漸改變社會資源的占有狀態。但正如筆者在已發表的書著中一再強調的,中國改革中資源占有狀態的改變走的是以權力市場化為起點的權貴私有化道路,其最顯著的特徵就是國家資源分配及占有的不公平,這種起點上的不公平是改革以來社會階層形成的基本條件。從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形成的源頭來看,正如中國大陸社會學家孫立平先生所說的那樣:“中國政治資本、經濟資本、文化資本三者之間可轉換性有重要影響,……在對中國社會資本轉換類型研究中,我們發現一種和撒列尼的轉換類型相當不同的資本轉換類型。對於這種資本轉換類型,我們可以稱之為‘圈內轉換’。如前所述,十幾年改革過程中出現了一個掌握文化資本、政治資本與經濟資本的總體性資本精英集團。典型的就是‘不落空’現象:在國家政權層面上總體性血緣資本代際交換,強化了不同資本的可轉換性,換言之,在社會的每一次資本轉換和資源占有的風潮中,都沒有落下他們。‘不落空’的幾次高潮(七十年代末的高考、八十年代的出國、八十年代中期的官倒、八十年代末的第三梯隊、九十年代初的下海、九十年代中期的買文憑)成為他們總體性資本積累的重要環節。由於總體性資本過多地壟斷了社會資源,因而它侵犯了眾多社會階層的利益。我國的中產階級之所以難以形成,部份原因在於,原本應被社會中產階級占有的資源,現在被總體性資本壟斷去了。”[2]
掌握“總體性資本”的精英人數雖不是很多,但他們在政治、經濟、文化方面對社會的支配能力極強。從他們致富的實際過程來看,他們中的大多數不是依靠技術創新和產業化的過程,而是通過權力市場化、利用手中的資源配置大權、借助壟斷條件的再生產來聚斂財富。
筆者在《現代化的陷阱》一書里曾詳細描述了權力資本化成為改革中私人財富積累起點的這一過程。但現在時隔成書已有幾年,腐敗的形式已有新的變化。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初的腐敗主要表現為個人腐敗,貴州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總經理閻健宏、深圳中信實業銀行行長高森祥、計劃局計劃處處長王建業等人的貪污腐敗即為典型。而到了1995年前後,腐敗已由個人行為向組織化行為發展。所謂的組織化腐敗的特徵可概括如下:一、社會組織的負責人(即一把手)帶頭腐敗;二、組織機構擁有的公共權力成為該組織成員“權錢交換”的“主要資本”;三、較低一級的社會組織運用組織擁有的公共資源對上級進行賄賂,從而爭取更大的財政支持、更優惠的政策傾斜以及更多的機會。無錫的鄧斌案即體現了這種“組織化腐敗”的特點。在湛江市的走私案中,市委書記、市長及其它相關部門主要官員全軍“覆滅”,以及軍隊走私中所暴露的問題,都是最好的例證。
從1998年開始,中國的腐敗已開始從組織化腐敗向制度化腐敗過渡。其具體表現為:第一,腐敗已滲透到政治系統的大部份機構中。第二,腐敗已成為一種制度安排,社會政治資源、經濟資源與文化資源已成為利益再分配的主要對象,減少了現存政治經濟系統內部的磨擦。各地出現的賣官鬻爵就是制度化腐敗的典型現象[3]。第三,反腐敗已在某種意義上成了要挾他人以獲取利益或進行政治鬥爭的工具。浙江溫州地區瑞安市一個鄉村流氓就利用抓當地官員貪污腐敗的把柄,最後控制了瑞安市的部份政治經濟活動及官員人事安排。[4]
“中國特色”的腐敗其實與南美及南亞國家極其相似,盡管表面上中國與那些國家的制度不同。在中國,因腐敗致富的人手中握有的權力與財富都處於社會的頂端,但他們的財富來源不明,因此絕大多數社會成員對這些人財富的正當性都持懷疑的態度,並從道德的角度加以指責。1997年及1998年上半年,國內報紙上曾出現過所謂的“中國新民主主義理論”,部份理論家對此頗為青睞,試圖藉此把中國現存的社會秩序合理化。但這些人只看到了新民主主義時期那種多種所有制結構並存的表面狀態,卻忽視了今天似乎相近的社會結構有其不同的社會成因:五十年代社會財富占有的不平等狀態是在以往多年的市場競爭中形成的,而目前的財富占有的不平等則是通過權力巧取豪奪形成的,因此經不起社會倫理的檢驗。所謂的“新民主主義理論”後來之所以未成為一種理論“時髦”,除了政治因素之外,社會結構形成基點的不同也許是原因之一。
2.
社會精英集團的兩大支柱──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
目前中國社會的精英層大致由政治精英、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組成,三者占有的資源各不相同。本節先分析前兩類精英的狀況。政治精英集團特指執政集團,其形成有延續性特點,不少人原來在集權體制下的政治階梯中就占有一定的位置,另外一些人則是改革後在官員的技術官僚化過程中進入政治精英集團的。中央的黨政高中級官員、地方上的高中級官員、國有大型事業單位的負責人,都可算是政治精英隊伍的成員。若觀察中國轉型期的政治精英更替模式,可以發現,在向市場機制轉型的過程中,黨政幹部里只有極少數人因退休或在政治鬥爭中失利失去了權力,因而其社會地位有所下降,而大多數幹部都通過原來擁有的權力和其他的社會資源,相當便利地在市場化的過程中獲取了機會和利益。
經濟精英集團由國家銀行及其它國有大型企業負責人、國有大公司經理、大中型企業主管、大中型私有企業主等組成。這個集團中的前四類人與政治精英有密切的血緣關系,是從原來的政治精英轉化而來的。由於中國的市場化以權力市場化為起點,所以,在向市場機制轉型的過程中,一些擁有權力的幹部利用自己掌握的權力,成功地將自己改變成有產階級的成員。換言之,他們原來的政治職務成了私人積累財富的重要手段。
因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與改革前相比,目前政治和經濟精英主體的成員並沒有根本性的改變,他們只不過是由一種類型的精英轉變為另一種類型的精英而已,即由計劃體制下再分配經濟中的政治精英轉變為市場經濟中的經濟精英。許多實例表明,自八十年代中期開始,中國相當多的幹部就開始學會怎樣利用權力為自己牟取私利,也因此而愈發“熱愛市場”了。
大中型私有企業主這類經濟精英的背景往往表現為三種情況。其一是家庭有官方背景的人,他們通過“一家兩制”(父母做官,自己經商)的形式,更方便地獲取財富,因為這種親屬關系更便於尋租活動。其二是通過各種途徑生長出來的民間人士,在中國的大環境下,他們不得不依賴體制內權力資源與體制外物質資源交換這種方式。這兩種情況的發展都與尋租活動有直接關系。可以說,這兩類經濟精英與權力層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但這種關系並不是通過制度通道,而是通過個人關系建立的。他們與官員之間建立這種個人關系以謀求利益,往往以制度的破壞為代價。大中型私有企業主的第三種背景是,一些人主要利用市場機會獲得了成功,這在高技術行業中比較突出。改革前國家對稀缺資源的壟斷不僅包括壟斷物質資源,也包括壟斷社會活動空間,即人們從事社會性活動的場所和領域。20年改革的一個重要結果就是,出現了一個資源自由流動和自由活動的空間,在此基礎上一批民間人士憑借自己對市場的敏感和對機會的把握而脫穎而出。七十年代末,個體經濟開始出現,但此後私營經濟的發展過程極大地依賴於政治環境的改變。在中國的改革過程中,黨和政府對經濟體制的定位不斷變化,基本上表現為四個階段。最早提出的是“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然後發展到“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接下來變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最後定位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令這種關於經濟體制的定位不斷變化的最根本原因是,八十年代中後期以來,國營企業日益衰敗,隨著國營企業虧損面的擴大,國營企業難以維持其主要納稅者的地位,反而成了國家財政的嚴重負擔。在此背景下,私營企業才得以不斷發展,其法律地位也逐漸提升。而伴隨著這一過程,私營企業主階層的素質也逐步提高,早期是以被國家的就業體制排斥在外、文化素質不高的社會底層人士為主體;後來,卻漸漸形成了一個平均文化素質高於全國水平的階層,到1998年,這一群體中受過大專以上教育者所占的比重已提高到20%左右。
現在,經濟精英約有700萬人左右,占全國就業人口的1%。[5]
這個階層的突起反映出目前中國社會最根本的轉型,即私有財產、貨幣、資本、勞動契約、利潤等重要資源不再由政府壟斷,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發展史的一般規律是,資本積累發生於市民社會之中,並受到勞動力市場和商品市場的價格、利潤、投資機制的推動。中國現在雖然也出現了資本積累過程,但同時卻並未具備一般市民社會的特徵,其主要原因是,中國對社團組織的嚴格控制使得社會中間組織(包括中介組織)無法正常地發育成長,因此也就沒有代表這些中間階層的利益訴求團體在社會活動中發生作用,唯一的例外是代表私營企業利益的全國工商聯。
隨著私營經濟的壯大,私營企業主階層的利益訴求也日益強烈,其政治參與熱情不斷上升。除了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全國工商聯開始越來越多地代表他們的利益之外,也出現了表達這個階層利益主張的媒體──《中華工商時報》,這個階層在非權力中心的官方政治組織──人大和政協中的席位也越來越多。據1996年的一項報導,被選為或推薦為縣以上人民代表的私營企業主已達5,400多人(其中八屆全國人大代表8人),同級的政協委員達8,500多人,還有許多人進入了各級工商聯的領導班子。[6]
最讓經濟精英歡欣鼓舞的是,自1998年開始,在中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修憲”話題終於浮出水面。在這一討論中提出了保護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觀念,在思想和政治理論上將私人財富納入了社會總財富的範疇。這場討論厘清了許多長期以來模糊不清的問題,使政府的決策層與社會各界對私有經濟的認識向前邁出了重大的一步,從而為1999年的修憲做了充份的理論準備。
盡管中國的政治和經濟兩大精英集團的生活方式表面上不同,但實際上在一些方面卻十分相似。例如,生活節奏較快,閑暇時間較少,生活消費水平普遍較高,娛樂消費及性消費方式極其相似等。這兩個集團的娛樂消費與性消費方式的相似有一個主要原因,即政治精英集團主要通過權錢交換,從經濟精英們手里獲得了這種“消費文化覆蓋”的機會。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大中城市里,正在形成這類人的集中居住地。隨著精英集團階層意識的逐漸覺醒與形成,以及適應該階層生活需要的城市微型社區的發展,城市的空間結構將發生很大的變化。
3.
知識精英集團的演變及利益集團化
改革以來知識分子階層的分化非常明顯,知識精英階層的產生與循環和政治及經濟精英的路徑完全不同,在八、九十年代也呈現出不同的特徵。本節側重分析在社會資源(政治、經濟、輿論)占有狀態中居於較高層次、對社會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知識精英,在某種意義上來說,他們是中國目前的“新社會”中的“公共權威”。因篇幅所限,本文將不分析其他對社會的影響力較小的專業技術人員。
改革前,受到毛澤東“知識越多越反動”說法的影響,知識分子一般被貶斥為“臭老九”。但是,由於某些人文領域的知識分子可以為毛澤東的大批判效力,所以他們仍得到“重視”。改革之初,一篇“科學的春天”的文章使知識分子們看到了改革的美好前景,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都支持經濟改革,同時也比較容易認同政治改革。所以,那時黨內改革派的社會支持主要來自知識分子,而黨內保守派勢力則集中於官僚體系內部。在社會上,人文領域的知識分子(如歷史學家、詩人、作家等)則較受尊重。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化,這一情形已逐漸改變。知識分子本身的知識結構決定了他們在市場化過程中的價值,他們中的一部份人能與新興的利益集團結合,而另一部份人卻無法將自己的知識市場化,因而知識分子階層中發生了嚴重的分化。進入九十年代以來,知識分子群體因各自在市場化過程中得到的利益不同,對改革的態度出現了明顯的分化。除了與利益集團相結合的知識精英之外,還有相當大的一部份知識分子不但未從經濟改革中得到多少經濟利益,其社會經濟地位還相對下降了。因此,知識分子不再無條件地支持變革,他們對改革的態度變得越來越由利益導向所支配。
改革以來,隨著市場化過程的推進,科技知識及一些與改革密切相關的社會科學(如經濟學、法學等)知識成了一種重要的文化資本,有人將這種現象戲稱為“罷黜百家,獨尊經濟學”。有能力的技術專家、律師、經濟學家、工程師很快地壟斷了社會機構中的高位,成為改革中的受益者,少數人還進入了權力核心。這部份知識精英非常成功地把自己的文化資本轉化為社會資本,他們運用社會關系網在中國這種尋租社會中活動,常有舉足輕重的影響。還有一部份知識精英受經濟利益和單純功利型意識形態的支配,以其擁有的優厚文化資本為經濟精英們服務,並憑借這種服務關系在積累財富的第一輪競賽中大獲全勝,但同時也逐漸偏離其支持政治變革的原有理念和價值觀。這些知識精英是經濟精英的重要同盟者,因為經濟精英們需要經濟學家、法學家及可與之合作的其他社會科學家、藝術家、尤其是媒體的合作,以鞏固自己的社會政治地位,而上述知識精英恰恰具備影響社會輿論的能力。從前幾年關於發展轎車生產和開發房地產的政策討論中,就可明顯地看出,部份知識精英們與經濟利益集團相結合,積極進行“事前尋租”活動,從輿論與決策這兩個層面影響政府政策。不久前國內有人在網上撰文,披露某著名經濟學家的家族成員的經商問題。筆者以為,其實這一現象的嚴重性並不在於經濟學家的親屬能否經商,而在於當學者與金錢結盟後,前者常常把為某一利益集團服務的“理論”或“學術觀點”包裹在為全社會謀福利的外衣里,對社會的價值觀與政府的經濟政策起了誤導作用。
這部份知識精英與政治精英的關系也與改革前有很大的不同。今年初,留美學者程曉農在一篇文章中專門剖析了目前中國知識精英的分化[7],該文根據知識精英與各種不同的利益集團相結合的狀態,將知識精英分成“商務派”、“清流派”、“平民派”與“保守派”,基本上符合中國社會當前的實際情況。該文作者還認為,政治精英中技術官僚們因其相似的教育和社會背景,不象上一代政治精英那樣與知識分子之間有那麽大的理念隔閡,他們的政治理念除了受個人的政治、經濟利益影響外,也會受部份知識精英看法的影響;在知識精英的觀念明顯分化的情況下,政治精英們很可能分別傾向或認同於某一知識精英群體的觀念。作者認為,這正是部份知識精英們“智囊情結”越來越深的原因之一。
其實,知識分子從來就不是一個獨立的利益整體,在當前社會利益急劇分化之時出現上述情況也是在所必然的。問題在於,有“智囊情結”的知識精英們混淆了政治與學術這兩者完全不同的遊戲規則。政治的遊戲規則是運用各種可能的手段追求利益最大化,並在各利益集團之間達成某種平衡,而社會良心往往不會成為政治家們考慮問題時的主要出發點;而學術研究則以求真為目標,在追求真的過程中,社會良知是學者研究問題的內生需要。目前與決策圈接近的知識精英將兩套遊戲規則混在一起,把一些面向某些利益團體或部門的利益訴求主張包裝為“新理論”,確實對社會產生了巨大的誤導作用。而“清流派”知識分子中最大的問題則在於,他們中有不少人對社會問題往往處於隔膜狀態,這就使他們對社會的批評經常激進有余而問題意識不足。“平民派”知識分子與前兩類知識精英相比,在理論修養方面相對較弱,他們中的不少人受過去幾十年來的意識形態文化的影響很深,許多人在社會結構方面的看法還無法超出馬克思階級鬥爭學說的影響。從“平民派”知識分子的知識結構之理論來源來看,比較接近中國的“左派”(亦即程文中所說的“保守派”),與近年崛起的“新左派”並不相同。
隨著中國社會越來越迅速的變化,知識分子之間的分化與重新組合會越來越明顯,一些昔日的同道很可能在今後幾年中會成為政治社會理念上的論敵。在發展中國家里,知識分子與政府的關系始終是一個重要的社會政治命題。從拉美與東南亞國家的經驗來看,一旦知識分子放棄了對社會的責任,將會出現社會的全面腐敗與徹底墮落。這種情況將嚴重傷害國家與民族的尊嚴,那種向發達國家說幾句“你們也有腐敗問題,比我們好不了多少”的辯解,實際上只不過是自欺欺人,根本不可能改變國際社會的觀感和評價。
二、其它社會各階層的地位與現狀
1.
中間階層的不發達狀態
這里所講的中間階層主要是用兩個指標衡量,一是職業的社會聲望,二是收入水平。這與西方國家所謂的中產階級範疇相似,在八十年代,美國這一階層占從業人口的比重是33%,日本是28.7%。目前,中國的中間階層在從業人口中的比例遠遠低於發達國家中產階級的比例。同時,由於中國的中介組織極不發達,這一階層無法通過制度化的管道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在中國的政治與社會生活中還看不到他們對社會的明顯影響。
從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期,社會轉型期的種種政策縫隙給許多社會下層成員提供了機遇,知識階層的職業和社會地位相對下降,而機關幹部、服務業員工的聲望和地位卻相對上升。但九十年代中期以來,隨著一些技術密集型產業進入中國,一些科技型知識分子的知識迅速市場化,其經濟地位及社會聲望迅速提高。目前,處於中國的中間階層上半部份的,包括高級知識分子、中小型國有企業經理、中小型私有企業主、外資的白領雇員、國家壟斷行業的職工等,共2,930萬人左右,占從業人口的4%。處於中間階層下半部份的是一般專業技術人員和科研人員、律師、大中學教師、普通的文藝工作者、新聞從業者、機關幹部、國有及集體企業中下層管理人員、個體工商業者中的上層等,共約8,200萬人,占從業人口的11.8%。[8]
在中間階層里,除了部份中小型私有企業主、國有中小型企業經理、個體工商業者及國家壟斷行業的部份職工外,大都有較好的文化素養,也具有積極向上的精神。
2.
工人階層經濟地位的邊緣化
本文所講的工人階層不是中國憲法中所說的政治意義上的所謂的“工人階級”,而是按職業及相關的社會經濟地位來定義的社會階層。中國傳統的對工人階級的定義主要是指國有企業的職工。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中國的工人階層其實已包括兩類人,一類是國營與大集體企業的職工,另一類是在“三資”企業和鄉鎮企業工作的職工。這兩類職工與國家或代表國家的機構、與經營者或資方及其代理人的勞動關系完全不同,因而形成了幾個不同的群體。
在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里,統治精英的合法性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民主制度的基礎之上,執政黨從不聲稱自己是某個特殊社會群體的代表。而中國的工人階層與國家的關系卻十分特殊。中國的憲法明確規定,中國是由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國家。中國共產黨堅稱自己是工人階級的代表,政府官員自稱為人民的“公仆”,知識分子則被稱為腦力勞動者、歸入“工人階級”這一範疇。這種劃分混淆了最起碼的利益關系。事實上,在社會現實中知識分子與工人的不同階層利益從未一致過。尤其需要說明的是,自建國伊始,高度意識形態化的政黨化國家的利益與知識分子及工人的利益就明顯地不一致。
改革開放前,中國的工業勞動力可以被區分為核心與邊緣兩大部份,前者是國營企業的正式職工,後者是城鄉集體企業的正式工和臨時工,僅占工業勞動力中很小的一部份。在這一時期,工人與國家的關系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管理方與工人在車間發生的工作關系,即生產關系、勞動過程、工人控制生產過程的問題等;二是在國家主導的再分配過程中,工人與所在單位之間的分配關系,這涉及到工資、醫療保險和養老金等。盡管共產黨的理論不承認工人與國家之間有利益沖突,但實際上工人與國家的利益並不是一致的。雙方的利益沖突主要不是針對勞動制度,而是源於嚴苛的政治專制下的全面控制。在黨支部與黨員的嚴密監督下,普通職工沒有個人生活空間,甚至私下里說的話也可成為被打成反革命的依據。1976年在北京發生的“四五運動”中,就有大量工人參加,這是當時工人中的覺悟者反對政治控制的表現。此外,在提職、提薪、分配住房等社會資源的過程中,工人與管理層之間也有摩擦。但在生產過程中,工廠管理層對工人的控制相當松散,工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工作,所謂的“國有企業無效率”指的就是這種狀態。改革以前雖然沒有中產階級,但國營企業工人卻實際上處於“類中產階級”的地位,其主體是國營企業的職工和黨政事業機關的普通工作人員。當時建立的嚴格的具社會排他性的戶籍制度,將農民排斥於城市居民之外,維護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設置了社會階層之間的流動障礙,由此產生了中產階級的替代──“類中產階級”。
改革開放以來,工人階層這個“領導階級”正經歷著被逐漸邊緣化的過程。目前,除了西方國家外資企業的白領員工之外,其余的幾類工人群體均因利益減少或受損害而處在不安之中,全國到處發生小規模的抗議甚至騷動。雖然改革過程中勞動力市場開放了,國家對個人空間的控制逐步弱化,職工現在可以私下批評政府,不必再擔心為此坐牢(在公開場合的批評除外),但國營企業工人的地位大大下降,日益喪失了其原有的“類中產階級”的地位,其結果是社會中間層的大大萎縮和社會下層的迅速膨脹,導致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增長。
在改革過程中,過去那種國家與工人之間的直接依存關系已經改變。現在,在國家和職工之間楔入了一系列中介因素,即官僚機構、地方權力層與資本。隨著產業關系模式的多元化,工人與廠方的關系也出現了以下幾種類型,不同類型企業中工人的境遇也大相徑庭。
第一是集體協約型,這種關系多出現於國營與集體企業內,涉及到70%左右的職工,約1.2億人。這些企業雖設有管理部門、黨組織、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但並不能形成企業內部關系的互相制衡。企業的經理時常兼任黨的書記,工會主席卻沒有必要的權力。由於意識形態上認定管理人員(包括經理廠長)和工人都是國家的雇員,因此管理人員與工人享有同等的參加工會的權利,而廠長本人也成了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這種內部機制賦予廠長經理極大的專斷之權。從近幾年集體勞動合同履約的情況來看,在不少企業里集體合同有如紙上談兵,有的完全是形式化的東西,有的甚至有虛假成份。更有一些企業經營者將勞動合同視為一紙虛文,根本不按合同條文辦事,合同上寫得明明白白的事,在實踐中卻可以反其道行之。例如,長春某企業的集體合同中規定,對職工實行行政處份時,要請工會參與核實、簽署意見,工會的意見是最後裁決。但當該企業領導人處份一位職工時,工會主席提出了不同意見,該領導不但不聽,反而免除了工會主席的職務。這種情況並非個別現象。因此,大多數工會主席對行政違約行為不得不“謹慎”對待,用他們的話來說:“集體合同的確是帶有法律性的契約,但涉及行政責任問題誰敢去對質?還要不要飯碗?”[9]
另一方面,在八十年代里,國營企業主管的主要精力都用來對付工人要求維持或增加物質分配的壓力,並未把提高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作為其首要任務。進入九十年代後,在市場的壓力下,國有企業設備陳舊、資金短缺的弊病日益嚴重,產品缺乏銷路、因貪污腐敗而使資金流向非國有企業或經營者小集團的個人腰包。再加上中央政府財力萎縮,無力補助國有企業,於是出現了一種企業發展上的惡性循環,失業(中國稱之為“下崗”)工人逐漸增多。到1999年,下崗的陰影已籠罩在大多數國有企業的頭上。雖然政府公布的失業數據始終徘徊在1,200多萬,但實際上失業工人的總數遠遠超出這一數目。不少學者的研究成果都指出,失業的規模遠高於官方數據,例如,李路路認為,國有企業的失業人數達到3,000萬,占其職工總數的30%[10]。隨著國有企業的虧損面的進一步擴大,失業總數可能還在不斷上升。甚至連工人中的“貴族”──全國勞動模範的處境也十分困難。部份勞模已經下崗,一些離退休的勞模收入偏低,甚至拿不到退休工資;部份勞模看病難、得不到診治;他們的住房等基本生活條件也很差,全國勞模總數中2.7%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5平方米以下。[11]
第二是西方工業化國家的企業在中國建立的合資或獨資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這類合資或獨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和企業總數並不大,全部歐美資本僅占中國外資總額的10%左右,其雇用人數也有限。這類企業的重要性在於,它們被看成是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中介,能為中方管理人員提供出國培訓的資金,或在大城市建立的外國管理學校里向中方管理者傳授新的管理知識。這些努力無疑將產生一定的效果。在這類企業中,無論是外資方還是中方都認識到,人力資源管理是一種非對抗性的、雙方協商式的、可以成功地凝聚工人向心力的最好的管理方法。這類企業因擁有充足的資金,因此能支付較高的工資、提供更清潔、先進與安全的工作環境,並給工人提供優厚的住房條件與其他待遇。所以,這類企業的工人常常是其他國有企業員工羨慕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工會、黨支部和中方經理結成了統一戰線,將外資合夥人視為提供福利之源,這種看法與國營企業經理對國家的看法差不多,而企業的管理層與工人的關系往往是非對抗性的。實際上,工人的不滿情緒常常不是針對外國雇主,而是針對中方經理,埋怨他們低能、腐化、任人唯親。
第三是亞洲國家(或地區)“三資”企業與中國本地的私營企業內勞資關系的“返祖”現象[12],所謂“返祖”是指勞資關系退回到19世紀工業革命時期的狀態,馬克思在《資本論》里對此有淋漓盡致的經典性批判。在這些企業里,工人們報酬微薄,往往被迫每天連續工作10至12小時乃至更長時間,周末不能休息,上廁所限定為3至4分鐘、且有次數限制;工人的工作條件既差又不安全,許多生產有毒產品的企業根本沒有任何防毒設備,工傷事故頻繁;甚至因沒有消防系統或消防系統太差而導致失火,使數十人死亡。此類事件已曝光多起,在台資和韓國的三資企業里此種情形尤其突出。在東南沿海地區如深圳、東莞、南海等地的三資企業里,勞資沖突的發生率相當高。廣東省勞動廳雖然發布過勞動保護法,但外商卻從不認真落實這些法規。
如何處理這類勞資關系,是中國政府面臨的一個非常尷尬的問題。中國號稱是“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勞動者應當享有人的基本權利。但是,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外資,大多遷就外商;還有不少地方的基層幹部為了自身的利益,與外商保持友好的私人關系。在諸種利益的牽引下,他們盡管非常了解三資企業中勞動者的工作與生活狀態,從不幹預。即使有大膽的媒體聞訊采訪報導,他們也多半采取不合作態度,甚至幹擾記者追蹤真相。當嚴重的事態(如大火燒死了工人)發生後,事後的追查往往發現,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幹部根本未按規定督促外商裝置消防設施。可是,在“不打擊投資者的熱情、保護地方經濟增長”的借口下,地方政府往往對這類問題置若罔聞。
在工人階層中,這類企業的工人是最無助的階層。他們遠離家鄉與親人,一般都求告無門。1999年8月,筆者就職的報紙曾登載記者采寫的一件久而未決的勞資糾紛,該報導事實準確,但報社還是接到了該廠一位白領受命打來的電話。他在電話中不談事實準確與否,只一味威脅說,“你們這樣打擊投資者的熱情,立場到哪里去了?”在長達半小時的電話中,這位白領雇員對同為雇員的“打工仔”根本沒有任何同情心,令筆者十分寒心。
隨著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以及勞資關系中新問題的出現,政府應當通過立法限制企業在這方面的不當行徑。其實,中國現在已經有一些初步的關於保護勞工權益的法規,問題是如何才能將法規落到實處。這就需要讓企業內的弱勢群體有自己的利益訴求組織,這絕不是目前流行的“加強工會權力”之類的空洞口號所能做到的。1999年11月1日,《工人日報》在頭版顯著位置刊登了全國總工會主席尉健行對中國工會組織代表的長篇發言。該文中有“工會與黨完全一致的話,就沒有存在的必要”的說法,但這被視為“嚴重政治錯誤”。第二天,該報不得不公開承認報導“嚴重失實”,再次發行了修正版,將尉健行的上述說法刪掉。嗣後,《工人日報》社長翟祖庚和主編張弘遵還被指為失職而遭到撤職處份。從這一事件中不難看出工會在社會中究竟居於什麽樣的地位、能有什麽作用。
3.
處於困境中的農民階層
中國的農民在改革之初是受益者,獲得了經濟自由,也提高了收入。但改革的重心轉移到城市後,一些研究“三農”(農村、農業、農民)問題的學者就一再指出,中國的農業已變成一個沒有盈余的產業,同時農民面臨著三大問題:第一是負擔過重,這首先與基層政府設置的“七所八辦”等一系列臃腫的機構有關,征收的農業稅根本無法養活這些機構的人員,這些機構就對農民橫征暴斂;其次與農村基層幹部的工程攤派有關,許多幹部為了表現“政績”或中飽私囊,不顧農民的承受能力而大興公共工程,其費用均由農民承擔,農民不堪其苦。一個最惡劣的例子是,廣東某村竟興建了一百多座完全用不著的公共廁所。第二是農民收入偏低,在落後的耕作方式下農產量已基本上達到了極限,人多地少,農民的收入將長期無法提高。第三是農村基層政權的職能與農民的利益間存在著尖銳矛盾,每年收糧派款、推行計劃生育都要誘發不少摩擦事件。農民的民主權力得不到保證,村民選舉多流於形式,村務公開的只是少數,不少農村基層幹部有貪污腐敗行為。更為嚴重的是,不少農村基層政權已落入地方惡勢力之手,農民飽受鄉村流氓的欺壓。[13]
4.
龐大的社會邊緣化群體
上述的工人階層、城鄉兩棲階層、農民階層共有4.8億人,約占從業人口的69%左右。[14]
但他們基本上還算是處於就業狀態,對於文化素質不高且難以適應社會變化的這些社會群體來說,能在劇烈的結構性磨擦時期暫時性地保住“飯碗”,已算是較好的處境了,他們甚至隨時可能掉落到一個更為低下的已被邊緣化了的社會群體之中。據估計,中國現有的城市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的困難戶有1億左右[15],占從業人數的14%左右。換言之,把工人和農民階層以及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的困難戶合並計算,現有人口的80%以上處於社會下層與邊緣狀態,這種社會結構將是社會不穩定的根源。從1988年以來,每年的刑事發案率逐年上升,自1996年開始進入了犯罪的第五次高峰。[16]
國營企業工人的下崗問題顯然不是暫時性現象。隨著經濟結構的調整和轉變,設備落後、死氣沈沈的國營企業必然被逐步淘汰。有人認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新投入的外資將帶來1,000萬個就業機會,可緩解目前的這種痛苦的失業壓力。這一預測只說對了一半,因為,即使那1,000萬個就業機會能夠兌現,所需要的也是受過專業訓練的高素質勞動力,卻無助於緩解目前的結構性失業現象。這種結構性失業與低素質勞動力的過度供給密切相關。目前,農村里有數億沒有機會得到任何職業訓練的勞動力,無法進入新興的技術密集型行業就業。同時,城市里國營企業的下崗工人的就業前景也不樂觀,他們的中學時代適逢文革,文化知識學得很少,如今年屆中年,轉行困難,卻被他們一向依靠的國有企業遺棄。如果不是長期地拖延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經濟結構的調整,這些企業就不至於大批瀕臨倒閉,同時把數千萬職工甩到社會上。
不少傳媒談到下崗工人的處境時,往往認為,下崗工人再就業難,與他們太嬌氣、對職業挑肥揀瘦有關。這種情況顯然存在,但並非所有的下崗工人都是如此。還有一些專家則站在一旁,冷峻地論證說,社會轉型期需要一些群體付出代價,下崗工人應該為國家的改革作出犧牲。這些話並非全無道理,但是卻有明顯的片面性。從某種意義上說,國營企業工人的下崗問題其實是幾十年來經濟體制內所積蓄的各種矛盾的集中爆發,而這些下崗職工實際上是充當了歷史的犧牲品。當那些充當“智囊”的專家們號召下崗工人們為國家“犧牲”時,他們卻故意回避了企業(亦即國家)對職工的歷史負債。造成制度性失敗和國有企業破產的並不是這些下崗工人,難道負有直接責任的精英階層不應當為此承擔部份實際責任嗎?
要想穩定社會,減少結構性失業造成的社會摩擦,就需要全社會共同分擔責任,加大社會救助的力度,緩解失業的痛苦,而不能讓下崗工人這個龐大群體無助地承擔所有的後果。從中國的人口和勞動力結構以及產業結構的現狀來看,結構性失業的痛苦階段將延續相當長的時間,只有當人口進入了零增長或負增長的階段,而成長於文革時期、目前處於中年階段的這一代職工又退出了歷史,也許才可能有所緩解。目前,這一代下崗職工的困難還不僅僅是失業、無收入,他們在艱難地維持家庭生計的同時,還普遍地面臨著子女升學就業的壓力。現在,隨著教育收費的門坎逐步提高,社會中下階層都感到難以支付日益提高的學雜費。那麽,已被邊緣化了下崗職工就更無法應付,而這兩個社會群體又恰恰是多胎率較高的生育群體。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為了避免貧困的代際傳遞,還應該采取有效措施,減輕這些人的後代在教育機會上的不平等。
通過來自一些地區的調查報告,可以了解到目前下崗職工群體與社會秩序不安定之間的關系。一份對江蘇蘇北地區1991年以來發生的197起待崗[17]職工犯罪的調查表明,待崗職工可能成為一個特殊的犯罪群體來源,必須引起社會的高度注意。該文作者總結出待崗職工犯罪的五大特點:第一,犯罪類型主要側重於惡意謀財型犯罪,與下崗後失去經濟來源有直接關系(在197起犯罪案件中,盜竊60起、搶劫24起、詐騙12起、敲詐勒索9起、販毒5起、強買強賣的流氓犯罪26起、強迫、容留、組織、協助他人賣淫9起,占70.2%);第二,下崗後1至2年內是犯罪高峰期,在收入微薄的特困企業職工中尤其突出;第三,犯罪主體以男性青工為主(在此項調查中,35歲以下的青工的犯罪人數為162人,占80.7%,其中絕大多數是男性);第四,下崗前無一技之長,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第五,參與團夥作案的比重高,由於以往工作上的協作性與業務上的關聯性,下崗工人比農民更容易形成作案團夥(在這197起案件中,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人介入了團夥犯罪,並有十多名為首犯)。[18]
四川省勞教局1997年的一份報告則說明,隨著城市失業現象的增多,城市犯罪人口增加了。該省收押的犯人中,1994至1995年間,來自農村的占75%左右,文盲、半文盲比例較大;但是,1996年1至10月間來自農村的勞教人員的比例下降了20.7%,而來自城鎮的勞教人員的比例三年來卻上升了23%左右。[19]
現在,大量遊蕩在城市及其郊區的農民中也有大量的犯罪活動。北京、廣州、深圳等大城市的犯罪人員中,外來的“三無”人員高達75%至90%。廣東省勞改部門的一份報告說明,該省收押的外省犯人中,來自四川、湖南、廣西、貴州四省的罪犯占半數以上,其中來自農村的犯人占90%以上;犯案中財產犯罪占88%以上(盜竊罪48%、搶劫罪占40%);案犯的文化層次偏低,60%的人只上了一二年學。[20]
四川是中國的人口大省,湖南毗鄰廣東,貴州、廣西是貧困地區,這些地方的外流人口多,是不難理解的。
一些調查者對這個犯罪群體做過深入的局部調查,提供了難得一見的詳細資料。例如,江蘇省句容監獄的一位管教幹部調查了其管下的202名犯人,分析了當前農民犯罪的人員構成、犯行和心理特點。他指出,犯罪人員的構成有“三多”現象,即未婚犯人多(64.5%),有技術的犯人多(59%),“二進宮”[21]的犯人多(16.5%)。其犯罪特點是,由偽裝隱蔽轉向公開化,由竊盜向匪幫轉化,由單獨作案向團夥作案轉化(其中以盜竊、搶劫、流氓團夥的人數為眾,這些團夥大多形成了組織,有活動計劃、人員分工、任務指標、銷贓地點、分贓標準等),由特長便利轉向智能化(這已成為農民犯罪的一大新特點)。[22]
該幹部還專門分析了農民犯罪的心理特點,認為犯罪者已由心理失衡轉向代償化。前些年中,許多心理失衡的農村犯人在犯罪活動往往有心理發泄的特點,但一般尚能自我約束,避免過份地觸犯刑律;但1996年以後入獄的農村犯人中,許多人犯罪時的種種代償行為已沖破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線,且往往是故意為之。有的犯人說,別人活得瀟灑有意思,我卻潦倒寂寞,所以要找一些有刺激的東西玩玩,即使犯罪了,也好換一種形式體驗人生。這位有長期管教工作經驗的幹部認為:“眾多深受貧窮之苦、渴望發財的農村青年,對市場經濟的理解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和非理性色彩,把市場經濟中的價值追求曲解並定位於金錢和享受方面。一旦價值觀錯位,就極易形成顛倒的是非觀,貪婪占有的‘幸福’觀,亡命稱霸的‘英雄’觀,低級下流的尋樂觀。這些價值觀念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約,並以一定的結構形式支配著犯罪行為。”[23]
河南省監獄局的一位研究人員也在其調查報告中指出了相似的現象。[24]
現在,在中國的流動人口中已經形成了為數不少的黑社會組織,日益增多的無業人員為黑社會組織提供了龐大的後備隊伍。其中主要是地緣型黑社會組織,此外,也出現了血緣型(按成員間的血統關系而組成)與業緣型(在成員間某種犯罪職業的聯系的基礎上形成)黑社會組織。[25]
地緣型黑社會組織一般依原籍的省、市、縣、鄉組成,比較有名而已被取締的有上海的“新疆幫”、廣東的“北京幫”與“白鯊幫”、江西的“贛州幫”、山西的“狼幫”等。這些地緣型黑社會組織的基本成員是企業職工、待業青年或農民,一般均為朋友關系,但也有部份黑社會組織已形成了較嚴密的仿直線制組織結構,並制訂了嚴格的組織紀律,成員之間等級較明顯,常以虛擬的血緣關系作為維系組織的紐帶。目前,黑社會組織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大,並已在一些地區與社會底層成員中成為一種“公共權威”,並與當地政府的一些官員有相互勾結、利用。[26]
三、當前社會結構演變中的若幹特徵
1.
中介組織的初步發育與畸形
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特徵就是社會管理具有多元參與性,在社會的決策過程中,各階層都要有自己的利益訴求渠道。由於社會中間層處於便於協調社會上、下層之間關系的地位,因此,社會中間層能否參與決策往往是社會的多元化參與的關鍵,而中間層參與社會公共事務決策主要依賴於各種社會中介組織。除了體制上對社會中介組織的限制以外,目前社會中間層的弱小也決定了社會中介組織的薄弱。現有的社團組織當中,大多數並不是應社會群體的自發要求而組建的,而是屬於由政府供養的政府代理人型社會團體。
“文革”前中國有100多個全國性社團和6,000多個地方性社團,均處於政府的嚴格控制之下。“文革”期間這些社團全都陷入癱瘓狀態。改革開放後各類社團組織又覆活了。到1996年6月,登記在冊的全國性社團已有1,800多個,地方性社團則接近20萬個。這些社團可分為三類:一類是黨政機關為加強對某些領域或行業的管理而設立的,如私營企業協會、工商聯等;另一類是各企事業單位創辦的,如服裝行業協會、裝飾行業協會等;還有一類是校友會之類的聯誼性社團。在這些社團組織中,比較活躍的是各種名目的研究會、校友會、行業協會、律師協會、會計師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等。除了校友會的民間聯誼色彩較強、基本上不受政府控制外,其它的各種協會(包括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內)均受政府的嚴格控制。它們以“半官半民”的身份活動,其主要領導人由政府委派並享受公務員待遇。這些社團組織往往有兩張面孔,在政府面前它們代表企業,而在民間他們卻代表政府,恰似“一身而二任焉”。
從1976年到1988年,政府對社會團體實行的是混亂的多頭管理,沒有統一、專責的社團登記和管理機構。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將社團管理歸口到民政部門。1989年春天以後,政府認識到了社團管理的重要性,頒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建立了社團的雙重分層管理體制,要求所有的社團組織必須接受民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雙重領導。1998年又頒布新的條例(名字相同),進一步強化了對社會團體的管理。[27]
中國的社會團體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所謂的“三師”協會,即律師協會、會計師協會、審計師協會,從這幾個協會的狀態可以了解到目前中介組織的一些特點。律師的職業倫理本是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從業者不應該與政府的司法部門串通合流。但是,中國的許多律師卻偏偏與法官相互勾結。結果,涉訟雙方的官司輸贏並不完全取決於事實和法律,而是看哪一方當事人的律師與法官的關系深、手腕高明、在法院“玩得轉”。所以,中國的律師行內有一句話,“打官司就是打關系”。不少律師承攬業務時誇口展現的“實力”,竟然是自己與某法官很熟。由於律師與法官勾結辦案之情屢屢發生,甚至還有的律師居然身兼一案的原告與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因此,目前律師這一行業在社會聲譽極差。
會計師協會和審計師協會因職能重疊而於1997年合並。會計師協會本應代表專業從業者的公信力,但中國的會計師行業的活躍,並非出自企業改進內部管理的自發需要,而是因為許多企業需要注冊會計師配合、提供假財務報告。由於政府規定,企業的年度審計、經理廠長的離任審計、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及股票上市均需有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或驗資報告,所以企業不得不在形式上通過審計這一關,以應付政府的主管單位。當這些企業聘請注冊會計師審計財務時,他們需要的恰好不是會計師的敬業精神,而是會計師違背職業道德的靈活性。如果會計師事務所不能滿足企業的“特殊”要求,就會失去業務。這樣,一些會計師事務所在業務競爭壓力下,就只能出具虛假不實的財務報告,以滿足客戶的需要。僅1998年全國就有478家會計師協會分別受到撤銷、警告、整頓、暫停執業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其中103家事務所、近千家分支機構被撤銷,5,300多名兼職、掛名人員被清理。[28]
由於會計師行業違法被查出的機率高於律師業,而會計師出具假證明和假財務報告之情又屢被披露,會計中介機構面臨著信譽危機,以至於當中國大陸的公司或企業到境外上市時,國際上拒絕接受由中國大陸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及審計報告。在這種強烈的信譽危機的壓力下,這一行業已開始自省。但是,如果會計師面臨的那種“逼良為娼”的制度環境不能改變,這樣的自省未必能有效地改進會計師行業的職業道德。
盡管社團組織的發展仍面臨許多問題,也不能捍衛其所代表的利益團體的利益,基本上無法參與社會的公共決策過程,更不具備與政府討價還價的能力,但是,這些社團還是在“鐵板一塊”的社會生活中形成了從未有過的、社會與政府都認可的“交叉地帶”,為公民提供了一個非強制性的、自願參與的公共活動領域。只要這些地帶繼續存在,並且不受到人為的抑制,它在未來的社會轉型過程中發揮的作用與影響就會越來越大。
2.
兩極分化的高風險社會
不少知識精英的期望是,通過改革,中國將會進入一個以中產階級為主流的社會,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因為,中產階級是社會上層和社會下層之間的緩沖層,當中產階級成為社會的主體時,可緩和社會上層與下層之間的摩擦和沖突;同時,中產階級的意識形態理念一般是比較溫和的,當這樣的意識形態占據主導地位時,極端的和激進的思想就很難在社會上產生足以動搖社會穩定的影響力;此外,當中產階級占社會的多數時,其生活和消費方式可以形成一個龐大穩定的國內市場。或許是出於這種信念,許多知識精英對私有經濟的發展、瓜分國有資產以及近年來的股份制改造等過程,都滿懷著這樣的期望。有些知識精英認為,中國的腐敗有利於消除舊體制,大約也與這種認識有關。
從世界各國現代化的經驗來看,大學教育是造就中產階級的重要途徑,其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讓人們通過教育接受居於主導地位的中產階級的價值規範。但中國現在能夠接受大學教育的人只占人口的一小部份,現存的經濟結構和職業結構也無法保障中產階級的迅速形成。恐怕最令人失望的是,由於中國的改革是以權力的市場化為起點的,結果在市場化過程中出現了嚴重的利益分化,現在不但沒有形成以中產階級為主的菱形結構社會,反而形成了與南美、泰國、菲律賓等國十分相似的貧富懸殊極大的兩極分化的社會結構。目前的中國社會象一個金字塔結構,社會上層的人數極少(約1%),中產階級(即中間偏上階層和中間偏下階層)的人數十分有限(約15.4%),而社會的下等階層(約69%左右)和被邊緣化了的社會群體(約14%左右)卻過於龐大,占人口的80%以上。中國的改革尚未完成,社會卻已嚴重分化,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只要比較一下中國的大中城市里戒備森嚴的、可與發達國家比美的高級住宅區和城郊低矮破爛的棚屋(且不說農村的數千萬食不果腹的貧困戶),比較一下大城市里專供富人購物的各種高檔精品店和專供窮人消費的地攤等消費分層現象,誰都難以否認這一點。
這種兩極化的社會之所以面臨高風險,是因為少數社會精英的地位和財富無法得到占人口大多數的社會成員的承認。由於政治和經濟精英們贏得財富的主要手段是權力的市場化,精英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國家政權層面上總體性血緣資本的代際替換,在這樣的現實面前,中下層社會成員有明顯的被掠奪感。最典型的情形是,國有企業大批破產後,數千萬無辜的工人被迫下崗、生活無著,但那些對企業破產負有直接經營責任的廠長經理或負有間接管理責任的政府主管官員們,卻無一人因此而淪落到工人的那種貧窮程度。最有諷刺意味的是,一些將企業破產、轉賣掉的經理,居然還被破產企業的購買者請去繼續擔任經理職務。這些購買者絕不是看中了這些已破產企業原經營者的“經營能力”,而是因為這些經理廠長們與破產企業的購買者相互勾結,幫助後者侵吞國有資產,所以後者要給這些原經營者報答。許多中下層社會成員在這種相對剝奪感的驅使下,反社會秩序的傾向已越來越明顯,城市中不斷出現的恐怖活動、一些專門針對富人的人身傷害、還有國有企業內出現的破壞生產的活動,都是這種階層沖突的表現。從犯罪率的不斷上升、殺人碎屍等惡性案件的經常發生中,就能管窺蠡測社會的緊張程度。可以斷言,一種制度如果縱容5%的人利用權力搶錢,其他95%的被掠奪者中,總會有部份人要使用暴力將錢搶回來。
3.
傾斜的社會基礎
中國的腐敗的根源是體制問題,甚至可以說,腐敗是對落後陳腐的幹部選拔制度的一種負面的“回饋”。中國共產黨執政以來一直未建立公正合理的選拔幹部機制,既沒有全面的公務員考試制度,也缺乏民主和監督,幹部的任命仍停留在神秘化的封閉狀態,很大程度上是上級對下級作政治酬報的結果。因此,選拔幹部的基本模式至今仍是由領導“發現”人才或組織部門“培養”人才,甚至是“一把手”個人選“接班人”。這種模式必然滋生任人唯親、跑官、賣官等腐敗現象。因為傳媒不能自由報導,所以已經披露出來的層出不窮的貪污案件和各種魚肉百姓的基層幹部,僅僅只是現實中已經發生了的案例的很小一部份。
任何國家的權力精英除應具備較強的社會管理能力外,還應有既為本階層的利益著想、又關心其他階層利益的基本素質,這樣來把握利益分配格局才能維持社會的長治久安。但從目前中國的權力精英的作為來看,其整體素質非常差,許多人不但不考慮其他階層的利益,甚至都毫不關心本階層的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他們唯一在意的就是自己的個人利益。這些人信奉的是“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哪怕其官位只有一點使用價值或“含金量”,也要通過貪污腐敗把這點使用價值變成個人財富。他們明知如此下去中國必無前途,但他們並不在乎,因為其心態是“我走之後,哪怕洪水滔天”。所以,許多官員一面高喊著“社會主義中國好”,一面卻通過各種途徑將子女親屬和掠奪來的財產送往國外。
目前,中國的經濟決策中還出現了一個以往二十年中所沒有的特點,即越來越多的政策不再是從國家的整體利益出發,而是明顯地賜惠於特定利益集團。許多關系到國民經濟興衰的重大政策,如調整重覆建設造成的畸形產業結構、解決銀行的壞帳等,因與部份政治經濟精英的利益密切相關,始終難以真正解決。而一些與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直接沖突的政策,卻不斷出籠。例如,轎車生產明明已經嚴重過剩,城市的道路、停車等基礎設施也難以根本改善,但是鼓勵轎車生產的政策卻始終未加改變。又如,全國的房地產已嚴重過剩,造成銀行的大量貸款成為呆帳,但對房地產的投資卻年覆一年地追加下去。明知商品房的售價遠遠超出老百姓的購買力,導致住宅樓滯銷,但因降價會觸及到某些利益集團的既得利益,就一直拖延下去,降價之說一直是“雷聲大、雨點小”。再如,一些有助於緩解社會不滿的政策,如堵絕公車私開、減少公費吃喝、防止對農民的亂攤派等,或者不願真正出台,即使出台了也多半在各衙門的公文旅行中消失了;而一些運用公眾資源為特定利益集團謀利的政策卻出台迅速、實施果斷。最典型的例子是1999年上半年利用政策和官方輿論在證券市場上“造市”,這一舉措的實際結果是便利一些利益集團先用公款或銀行貸款將低迷的證券市場拉高,再伺機拋出,讓普通股民去承擔股市回落的損失。同樣地,近兩年來一系列的裁員、削減社會福利的政策,在經濟蕭條時期明明是加快衰退、增加社會沖突的舉措,但因其具有減輕政府負擔的功用,故而出台十分迅速果斷。那些飲鴆止渴、不利於國家發展和穩定的政策能行之於世,反映出參與決策的政治及知識精英相當短視,甚至有時都缺乏為國家的未來真正負起責任的信心。
近幾年來經濟上發跡了的部份政治和經濟管理精英,對經濟政策的方向有相當大的影響力。他們所主張的政策往往不是從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出發,其著眼點大多是能否有利於自己這個利益集團。這個利益集團所關心的是如何保住權力地位,保住自己能插手操縱的資源和機會,以及如何甩掉或減輕政府所背負的維護社會大眾利益的包袱,一小部份知識精英則正在論證這樣做的“合理性”。這些事實表明,執政黨的社會基礎早已傾斜,在少數精英階層的利益和多數民眾的利益之間,它其實已作出了選擇,那就是傾向於主要依靠、照顧前者,而置後者於不顧。不少掌權的“精英”們今日之所為,實際上是共同努力將中國這條“船”掏空挖壞,他們並不擔心後果,因為他們早已為自己和家庭成員們準備好了後路──做不成共產黨的官,就到國外舒舒服服地當寓公。
4.
新聞媒體的功能和面臨的挑戰
中國的新聞媒體一向受黨的嚴格控制,一直有泛政治化的特點。改革開放以來,傳媒經營制度有所松動,擴大了報紙的自主經營權,出現了媒體政經分離化的發展趨勢。但是,至今所有的傳媒仍然基本上受政府的控制,私人或私營機構還不能涉足傳媒業。現在政府讓部份報紙自籌資金辦報、“到市場經濟中闖蕩”的做法,被報刊業稱為“又要捆住手腳、又要一腳將你踢下海”。不過,這也逼得不少媒體必須在不觸怒政府的前提下盡可能地面向大眾,增大自己在讀者市場中的份額。這些報紙過去“吃皇糧”的時候,在編輯方針、報導內容上都不敢創新,甚至不敢越雷池一步。現在,報紙主要靠市場而存活,就必須成為以通俗化與娛樂化為主的大眾化報紙。在大眾化報紙中,雖然也有少數敢刊發一些比較大膽的批評時政的文章,但基本上仍受到嚴格的監控,經常被“黃牌警告”。
媒體是民主化建設的重要工具,也是對政府及各種公共權威進行社會監督的重要手段。國民黨在台灣轉向民主化的過程中,就是先開放報禁,這必然導致開放黨禁,將國民黨置於社會監督之下。1998年,中國大陸的新聞出版界曾經歷了短暫的有限寬松期,敏感的外國傳媒稱之為“北京的春天”。但近年來,隨著經濟形勢疲軟、失業下崗人員增多、貪污腐敗急劇蔓延,新聞主管部門又加緊了對傳媒的控制。今年1月廣東《南方周末》總編江藝平被迫“辭職”,就是政府對傳媒偏離“主旋律”嚴重不滿的又一例證。中共中央宣傳部從1999年下半年開始推行報刊業整頓,目的是削弱非官方媒體的力量。但結果卻與預期的目的有差距,極有可能帶來報刊業的新一輪資源重組。科技進步是對政府控制傳媒的一個挑戰。隨著英特網在中青年中的普及,政府監控傳媒的手段正受到嚴重挑戰。近幾年來,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不少經濟實體暗地里收購一些報刊雜志。這種收購行動不被政府部門認可,有相當的風險,收購後只能按照報刊雜志的原主管部門與收購者私下在合同中約定的辦。
5.
加入WTO對中國的影響
中國加入WTO一事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筆者讚成加入WTO,因為這確實能給中國帶來新的機會,當然比沒有“機會”的僵局要好。目前,在“保護民族工業”的口號下,部份利益集團反對加入WTO,因為外國同行的進入會瓜分並動搖他們的壟斷利益,這些壟斷性部門正是專制政治體制的經濟基礎。一部份與利益集團無關的知識精英對此也持反對態度,則可能是因為他們對中國的經濟現狀缺乏細致深入的了解。加入WTO是否會象某些知識精英所期待的,給中國帶來促進政治改革、消除腐敗的機會呢?中國的一些有影響的學者提出了一種極為樂觀的看法。他們認為,中國加入WTO後,進入中國的外國大公司將會迫使中國接受國際通行的遊戲規則,這會有助於消除中國的腐敗。這一說法顯然忽視了重要的經驗事實,南美和東南亞國家都是WTO的成員國,但也都是貪污腐敗盛行之地,在一些南美國家還形成了政治寡頭、經濟寡頭與外國資本三者對弱勢群體的聯合統治。其實,外國企業到一個國家投資時都會入鄉隨俗,如果中國的土壤盛行“尋租”,外商也會設法跟進。例如,中國的有些行業一直不讓民營資本進入,但外國資本卻通過其代理人在中國的上層特殊關系開展“尋租”活動,結果取得了經營特許權,以致於有人憤怒地說,這是“寧贈友邦,不與家奴”。今後,中國很有可能成為上述的“南美模式”的一個“後來者”。要達到促進政治改革、消除腐敗這兩個目標,不能因為自己無力而指望外資的協助,唯有通過國內各階層的共同努力、實現中國內生的變化,才能取得進展。
可以預期的是,中國加入WTO後,可能出現一些新的機會。那些既擁有知識這種人力資本、又擁有社會關系這種社會資本的人如魚得水,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各利益集團之間的相互位勢。不過,已經形成的三個精英集團的應對方式是各不相同的。政治精英集團會很快地找到一條與外國資本相結合的“最優化”道路。知識精英中則會進一步出現更劇烈的分化,一部份人會更新自己的服務對象。經濟精英們的前途則取決於他們所工作的行業。對外商來說沒有合作價值的行業會在與外國企業的競爭中落敗,有的行業(如電訊業)已意識到了這一點。尚有一定市場份額且建立了自己的品牌信譽的廠家大多會與外資合作,而相當多的中小企業、尤其是技術和服務較差、只是靠高額回扣維持一定市場份額的鄉鎮企業,則極可能成為中國加入WTO以後首先被淘汰出局的企業。出於同樣的道理,加入WTO將會擴大中國現在的地區差距,因為發達地區擁有更好的把握機會所必須的條件,而貧困地區則不具備這些條件,地區差距的進一步擴大無疑會使社會分化更加定型。
當前中國社會結構的演變是一種把“老權貴帶入新結構”的漸變方式,在演變中社會各階層之間的利益結合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已經形成了一種與改革前截然不同的“金字塔”型社會結構。僅占人口百分之一的新富階層通過權力市場化而高踞“金字塔”的頂端;中產階層弱小且多靠“吃皇糧”,因而其人數和地位並不穩定;而占人口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是生活勉強過得去的社會下層或生活十分艱難、已被社會邊緣化了的群體,在可預見的將來,他們的地位恐怕不會有根本性的改善。在這樣的社會結構中,社會中下層所面臨的是政治利益集團、經濟利益集團與外國資本三者的聯合統治。顯然,這樣的社會結構並不具備“自穩定”特性,相反,它可能動搖二十一世紀中國的前途。要改變這種充滿風險的狀況,就必須有一場從思想到制度的全方位變革的新社會運動,通過對過去二十多年的改革道路的深度反思,在自我調控中建立一種新的社會秩序。在這方面,尤其需要中國的“大腦”──有社會良知的知識精英們擔當思維的重任。
中國社會底層的“毛澤東情結”與潛動
王力雄
中國知名自由撰稿人
曾幾何時,毛澤東似乎已成為過去;然而,隨著今天中國社會矛盾的發展,其身影又開始再度浮現。與以往不同的是,當年的毛居於中國的統治核心,今天的毛則立足在中國的社會底層。當今中國社會底層的“毛澤東情結”與相應的社會潛動具有相當的危險性,在不遠的將來,中國社會積重難返的矛盾可能會以毛澤東思想為旗幟從社會的底層爆發,那種爆發並不能解決社會矛盾,但卻會是一個導致社會動亂、甚至社會各階層同歸於盡的過程。
本文先從意識形態對中國社會之影響的角度,理清“毛澤東思想”與“鄧小平理論”之間的關系,再看鄧小平以實用主義手法將毛澤東思想體系“空殼化”,這最終怎樣成為一個陷阱,使今天中共和中國社會面臨上述危機。
“毛澤東思想”的精神感召力和現實無效性
意識形態在社會整合方面的效果遠遠超過權力、法律、金錢、強力等等有形的力量,因為,無論怎樣加大那些有形力量的“力度”,也不可能形成把社會的各個方面都一體化地整合起來的功效,總會有一些角落是這些有形力量無暇或無力顧及的。而意識形態的作用卻不同,它可以讓全社會自覺服從和“奉獻”。所以對一個社會(尤其是極權社會)來說,意識形態是實現社會穩定的不可缺少的因素。而對統治集團而言,意識形態除了能為其統治提供合法性,還有凝聚隊伍、駕禦精英、教化民眾和裁判異端的功能,所以更是不可或缺。
至於在一個國家里意識形態是否有效,其作用能發揮到什麽程度,首先取決於意識形態自身體系的完整性。在中國的毛澤東時代,意識形態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八億中國人變得只有一個思想。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現象,恐怕不能完全歸結為中國人缺乏獨立人格,在相當大的程度還因為“毛澤東思想”具有其獨特的完整性以及由那完整性而生出的魔力。毛澤東並不是個能提出深奧理論的人,他把自己形容為“馬克思加秦始皇”,這倒恰如其分地準確說明了他的思想體系的特點。簡單地說,“馬克思”指的是經濟公有制,“秦始皇”就是政治極權。這二者一中一西,相差了兩千多年,但卻在“毛澤東思想”中被結合得天衣無縫。但凡經過那時代的人都深有體會,公有制經濟與極權政治結合在一起的力量有多大。在那種環境里,人人一無所有,連最基本的生存需求都得靠權力恩賜;當權力達到這種頂峰時,歷史上的一切其他權力皆望塵莫及。
馬克思依其理性和邏輯把人類的歷史解釋為剝削階級剝奪勞苦大眾的階級鬥爭史,視私有制為維護那種剝奪的制度,他相信,唯有變私有制為成公有制才能改變不公正的社會。而毛卻在馬克思的西方式理性的背後找到了中國政治所需要的“天道”。“天道”是中國傳統政治的合法性來源,統治者一旦得到了“天道”,就變成不可質疑和不容競爭的。在理性昌明的二十世紀,自然不能再從古代迷信中去挖掘神靈或宿命一類的“天道”象征物,於是,具有濃厚的學術色彩並得到世界性傳播的馬克思主義正好可被當作“天道”的新來源。
馬克思主義所展示的人類的未來前景,是一個消滅了一切剝削階級、人民徹底解放的美好社會,那是個有如宗教之天堂的社會,被馬克思雄辯地論證為不可抗拒的“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同時,馬克思又以嚴密的邏輯論證了工人階級是帶領勞苦大眾實現那天堂社會的領導階級,而“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就是共產黨。按照這樣的邏輯往下推,共產黨理所當然地就變成了“歷史發展規律”的化身,成了“代表先進生產力”的唯一政治勢力。不難發現,領袖們可以很容易地利用這個所謂的“歷史發展規律”來建立二十世紀的中國式的“天道”。這種新的“天道”與古代的“天道”同樣都表現為不可抗拒的必然,區別只在於,前者出自一種理論推導,後者則出自冥冥之中。“先鋒隊”與“真龍天子”的意象也很接近,前者只不過是換了個名詞、加上一層現代化包裝,其內在邏輯與後者是一樣的。既然“先鋒隊”代表了“先進階級”和不可抗拒的“歷史規律”,就應該不容挑戰和不可置疑地成為中國之主人,而“先鋒隊”的締造者和領導者當然也就有理由被全體中國人頂禮膜拜為“大救星”。為符合這種“天道”,出身農民的毛將他領導的農民起義稱為“無產階級革命”,將他的農民黨稱為“工人階級先鋒隊”,並且終生都以不屑“農民習氣”和“小農思想”自居。革命後的中國長期以階級血統劃分人群,這也是把源於西方理性的階級鬥爭學說演變成中國式宿命論的一個典型例證。毛澤東善於用中國聖賢的大同理想描畫共產主義,把馬克思的艱深理論簡化為殺富濟貧的造反故事,正是因為他能把西方的學術理論與中國的民間思想通俗靈活地相結合,再加上運用意識形態的動員能力,使得他領導的中國革命贏得了大多數國人的擁戴,最終奪取了江山。
對毛澤東來說,共產主義意識形態並不只是一種奪權工具,他對共產主義具有真心信仰的一面。他認準“私”是萬惡之源,認為徹底改造人類社會的道路只能是化私為公;而且,他把經濟公有化視為社會改造的起點,既然只關心一己私利的人不可能在公有經濟中努力勞動和“奉獻”,所以更重要的是要消滅人們頭腦中的“私”。毛澤東在烏托邦式社會實踐中痛切地感受到“私”的阻力,他的解決辦法就是要在人的“靈魂深處爆發革命”,其“抓革命,促生產”的著名綱領充份反映了此種思路的邏輯。他極其警惕並痛恨任何想使人民從通向無私之路後退的企圖;他熟知人性之“劣根”,知道為建立“公”意識的每一步進展都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每一點松動卻可能導致反方向的一瀉千里、前功盡棄。在他看來,與他一道奪取權力的那些戰友們在這方面多是鼠目寸光,只看到眼前的經濟發展,只關心如何利用人“私”的一面產生較高的效率,然而這恰恰就是他認為應該被消滅的一面。在毛澤東的眼里,“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並不荒謬,一時的物質所得不過是蠅頭小利,怎能為小利而失去建立新世界的偉大理想!古往今來的任何統治者都能治國,而從根本上改變人性則是開天辟地之大業,是天降於他這個歷史人物的偉任。為此,他不能容忍“坐天下”的庸人思路,這就是他與其戰友之間立場上的最大不同。
毛澤東自言一生主要做了“兩件事”。第一件是“把蔣介石趕到海島上去”,這不過是“王朝周期”的重覆,為他改造社會的宏願創造了前提而已;第二件事是“文化大革命”,這才最能體現他的意識形態之獨特。文化大革命的核心任務被概括為“鬥私批修”,“鬥私”指的是改造每個人乃至全體人民的人性,即“用無產階級思想戰勝利己主義”,“批修”則是針對他以往的戰友和部下。在毛的眼中,這些昔日戰友和部下已經成了“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他們搞的那一套政策(三自一包、物質刺激……)總是圍繞著“私”字打轉,那正是修正主義背叛共產主義理想的要害所在;他們個人的“私”也在日益膨脹,正在蛻化為脫離群眾、享受特權的官僚老爺。毛澤東晚期的驚人之語──“資產階級就在共產黨內”,表達的就是這樣一個判斷。
在“毛澤東思想”中群眾的地位非常重要。毛一向自命為代表底層人民和多數群眾,一貫把“人民至上”掛在嘴上,這是其“天道”邏輯中不可缺少的部份。既然“人民至上”,而他又永遠代表人民,他就是最神聖的。在這種代表身份的合法性中存在一種交換,即他和他的黨必須時刻高舉“為人民服務”之旗,否則代表人民就無從談起,“先鋒隊”的“天道”就失去立足基礎。因此毛澤東讓“為人民服務”五個字成為共產黨人幾十年來的口頭禪,直到今日仍是中共合法性的公認標準。“群眾至上”和“群眾天然正確”幾乎成了不言而喻的公理,而忽視“群眾利益”則被視為犯罪。
在忠於“人民的利益”這方面,毛澤東並不相信他的執政集團。他寧願認為,這世界上只是他一個人在帶領億萬人民走向美好的彼岸,其他人都會在獲得權力後陷入腐敗。然而,在現實中他又離不開一個從事日常社會管理的行政集團,盡管他認為,那是個夾在他和人民之間的、熱衷特權並隨時可能變質腐敗的龐大的既得利益集團。這使他對這個集團有一種無奈,他深知靠他一個人的眼睛看管不住他們。因此,他必須找到一種方式,能夠讓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監督和制約,形成以多制少的局面,這才是打破官官相護、防止腐敗的保證。為了達到這一目的,他做了許多努力和嘗試。若深入地分析毛澤東執政後的所作所為,這其實是一條最深層次的貫穿諸多歷史事件的脈絡。
如果我們歸納和總結毛澤東的種種嘗試,也許可以說,他企圖最終建立這樣一種結構,以解決他對執政集團的擔憂:高高在上的他只需要提供“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指導思想,將其通過現代意識形態手段普及給下層廣大群眾,轉變為群眾手中的“思想武器”,再以群眾作為他的思想運用者,按照他的理念監督和制約夾在他和人民之間的官僚集團,最終達到防止權力集團背叛和腐敗的目的。文化大革命就是這種嘗試的集大成。毛從天安門城樓上超越中共和權力集團直接向紅衛兵揮動軍帽,是他的理想結構之典型寫照。為實現這種結構並使之長期有效,他給了群眾“政治掛帥”的理論根據、“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的護身符、“造反有理”的合法性、“四大”(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的鬥爭武器、直至“全面奪權”的可能性,號召他們都要變成“頭上長角、身上長刺”的反潮流勇士。在他的結構中,官僚集團雖不能不要,但要讓官僚們的頭頂上始終籠罩著“群眾運動”的威懾,並且通過“每七、八年再來一次”的政治運動“吐故納新”,如此才能保證他們不蛻變為“修正主義”和“新生的資產階級”。
這種烏托邦試驗的失敗已是有目共睹的了。但是,我們也不能不承認,毛的這種理想在底層群眾中確實曾經具有、並且現在仍然具有相當的道義感召力。他賦予人民的造反意識和鬥爭手段,被那個年代的群眾廣泛接受和普遍使用。從年齡層來看,對毛的那一套最為熟悉和善用的一代人,恰恰就是今日在社會演變中淪入困境的“絕望者階層”。他們對那個時代的意識形態保留著某種程度的懷念,不僅是由於他們曾身居虛幻的“領導階級”地位,還因為他們曾親眼看到,在那個年代里基層官僚們確實大都夾著尾巴做人,腐敗少之又少。而毛以一人之力希圖超度幾億中國人成為賢哲(如他詩中所寫的“六億神州盡舜堯”)的想象力和勇氣,也使他在一部份當代中國知識和政治精英眼中始終保持著超凡脫俗的魅力。
毛澤東推動的社會實踐的過程和結果,其實與他的超凡理想的要義是抵觸的。他以犧牲了幾千萬中國人的生命為代價進行社會試驗;他為了證實他的“天道”而拋棄了人道,他不在乎人的犧牲,也毫不關心社會的公平,凡是對他的試驗再無用處的試驗品、或被他視為障礙的社會成員(如農民、民主人士、知識分子、黨內當權派、紅衛兵、造反派等等……),都被毫不猶豫地拋棄了。也許,我們可以這麽去理解:在只見森林不見樹木的“偉人”心中,“天道”比“人道”重要,歷史的結果高於眼前的情理。我們還可能如此去解釋:毛心目中的“人民”不是由具體的人組成的,那個“人民”其實不過是一個給其偉業提供宏大基礎的抽象概念。如果要找最恰當的話來概括毛的社會試驗之特徵,我們大概可以把法國大革命中的那句名言變形成這樣──“為人民,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如果把對毛的意識形態的價值判斷放在一邊,僅僅從對統治穩定之利弊的“技術”層面綜觀毛時代的意識形態,應該承認它是有相當說服力的,當時中國社會的政治和經濟制度亦與之高度符合、相互平衡並彼此加強,因而,當時整個中國才能被那種意識形態所征服。其對統治穩定所起的效果亦可從反面得到證明:在毛摧殘了一百萬知識分子(反右)、餓死了三千萬農民(大躍進)、把整個國家搞到瀕於崩潰(文革)的情況下,其政權照樣保持著令世界瞠目的高度穩定。
“毛澤東思想”做為一種意識形態,其失敗並非源於這一思想體系內部邏輯上的混亂或失衡,而是源於這一體系背離客觀世界而必然產生的沖突。毛澤東要把人性改造為完全無私的,那注定只能是一個沒有希望的幻想,強行推行他這種幻想的後果就是勞動效率極端低下。所有實行公有制和計劃經濟的社會,在與市場經濟的競賽中都被甩在後面,而企圖通過思想革命和群眾運動擺脫這一困境的中國,則更是落到了後而又後的地位。這表明,不管毛的意識形態曾一時顯得多麽強大,它最終還是因其在現實中的一再失敗而難以維系。
“鄧小平理論”內在的分裂實質
鄧小平是個與理論幾乎不沾邊的人。中共“第三代”領導人推出“鄧小平理論”,其目的與理論無關。不過,還是可以借用“鄧小平理論”這個概念來分析鄧的政治路線,但只是談他的實踐而已。改革開放使中國人的生存狀態獲得了巨大的改善,在這方面,鄧小平的歷史功績是不能不承認的。然而,從意識形態的內在邏輯來看,所謂的“鄧小平理論”其實有一個內在的根本性的分裂,即鄧在繼續供奉毛澤東的“天道”的同時,把毛的“公有經濟加極權政治”(即“馬克思加秦始皇”)中的公有經濟換成了資本主義經濟,卻保留下那個極權政治部份。這種“資本主義經濟加極權政治”的新組合,不但無法與毛的“天道”相合,並且正好是最為那“天道”所垢病的。這種意識形態上的內在分裂,既是鄧小平時代諸種社會矛盾的根源,也將在後鄧時代繼續構成越來越危險的挑戰。
在中共黨內,鄧小平一直是務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即使是在毛澤東時代,務實派對毛追求人類社會化私為公、將所有社會成員改造為大公無私之人的理想也是不以為然的。他們在治國的具體實踐中體會到,每當給人的“私”開放出空間,經濟立刻就能活躍起來,效率也就立刻明顯提高,一“私”就靈,千真萬確。所謂中共執政後黨內兩條路線(一般被劃分為“左”和“右”)的分歧,說到底就是如何對待“私”。被歸為“右”的務實派寧願相信,經濟是社會的主體,經濟的發展即使不是永遠離不開“私”的動力,至少在“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也需要對其加以利用。他們不一定在理論上爭辯,但卻利用其實際掌握的治國權力,或砍合作社、或反冒進、或搞“三自一包”,一有機會就按自己的意思暗中修正毛的虛無幻想。他們所追求的是實際而不是浪漫,他們看重眼前進展而非長遠神話。毛死後,鄧小平掌握了中國的大權,他必然會引導中國脫離毛澤東那種“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的軌道。
雖然鄧的改革經歷過錯綜覆雜的過程,也有其理論上的種種曖昧,但這場改革的主幹是清晰的,即大部份的改革都集中在對毛之化私為公式革命的逆變──即化公為私。改革思想的靈魂就是以“私”為杠桿,推動經濟發展。在打頭陣的農村改革中,所謂的“一包就靈”其實就是“一私就靈”;解散“人民公社”是從“一大二公”向私有小農經濟的回歸;城市改革也是發端於鼓勵和開放個體經濟;國有企業的改革則先從獎金、計件工資等“物質刺激”手段開始,而後的自主權下放不過是個把“大公”不斷分解為“小公”的過程,最終通向股份制和私有化;“對外開放”則是逢迎海外資本家之“私”,以種種利益轉讓和政策優惠吸引他們到中國來投資掙錢;一旦私有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企業也已經自主,計劃經濟就再也不可能不轉為市場經濟了。
鄧小平把中共從毛時代的原教旨意識形態主導的政黨,變成了以發展經濟為主要追求的實用主義政黨,這本是對毛澤東思想的否定,也開通了向現代國家和政府轉變的道路,然而,鄧卻要保留毛意識形態的外殼。當民間發出否定毛澤東的強烈呼聲時,他卻針鋒相對地提出“四項基本原則”,充當毛的捍衛者。他之所以要這樣做,是要保留毛澤東意識形態的另一半──極權政治。如果徹底否定了毛,極權政治就會隨之遭到否定,也會對中共及他本人的權力形成挑戰,這是他絕對不允許的。鄧小平人格中的專制彩色是很鮮明的,他曾親自領導“反右”運動,把幾十萬知識分子打入人間地獄,也曾不顧國內外的指責而用坦克對付天安門廣場赤手空拳的示威者。但他堅持極權政治並不是單純由個性決定的,這反映出共產黨的共性,和中共繼承的歷史遺產是分不開的。
盡管世界上不乏資本主義經濟加專制政治的社會結構,但只有在社會主義國家才存在著集一切政經權力於一身的永遠的執政黨和統治結構。在中國,各級黨組織以“先鋒隊”和“歷史規律”所代表的“天道”為合法性的依據,“理所當然”地把持著社會各方面的權力,多年來中國人已經習慣於不假思索地默認這種絕對地位的不可挑戰和不可競爭性。一旦中共失去這種“天道”的佑護,其壟斷所有權力的合法性就失去了依據,而由國家財政供養、無償占用大量公共資產的黨機器以及被黨控制的“黨軍”等一系列特權,也會受到質疑。不難想象,中共當然不願意看到這種局面。因此,無論是鄧小平還是“鄧後”時代的中共“第三代”領導人,都不能不按照毛澤東的意識形態,繼續把中共標榜為代表“歷史規律”的“先鋒隊”,宣稱其天然地代表人民利益。只有這樣才能保住其神話以及通過神話來承載的一切特權和打擊別人的權力。哪怕在誰也不相信那種神話的時候也不能改口,因為靠著成千上萬遍地重覆和積累,那神話已經具有了話語上的霸權和名正言順的特性,只要不改口,就有維持下去的慣性。
然而,共產主義的“天道”不改,以資本主義手段改革中國的經濟,就必然產生與那“天道”無法彌合的分裂,導致意識形態與社會現實脫節。雖然以“私”為杠桿,可以極大地促進經濟發展,但這樣做同時也失去了“大鍋飯”式的經濟平等,於是社會上出現了日益嚴重的兩極分化。“讓一部份人先富起來”,這是毛後中國之所以能產生經濟活力的政策前提。然而,這種政策的邏輯結果必然使“先富起來的人”及企業主和高級管理人員們超越“天道”中的“領導階級”──工人及其它勞動者,讓“先富者”成為社會的新寵和主導力量。不管中共口頭上宣稱它怎樣代表著大多數的“人民”,為了實現其經濟發展目標,它實際只能與“先富者”站在一邊,維護工商社會的秩序,削減已成為經濟發展包袱的福利政策,沒收毛澤東時代賦予“群眾”的特權,打消“群眾”們自以為至高無上的幻覺。在這種新經濟社會秩序中,普通勞動者只能重新回歸底層──而那正是當年共產主義“天道”要“解放”他們的原因。因此,鄧小平的改革與其繼續供奉的“天道”之分裂是一目了然的。
不過,在改革初期,這種分裂並未充份顯現出來。那時,由於毛時代一概排斥“私”,從而使許多有效的生產手段白白閑置。如何運用這些手段,其實是人類自古以來就熟悉的,本用不著“設計師”來“設計”;只要把意識形態上的限制放開,這些生產手段立刻就會轉化成巨大的生產力。所以,改革初期是一個經濟迅速發展的階段,那時改革的成本極低而效益極高,貧富分化只體現為相對差距,全社會普遍得利,因此上述之分裂還不至於導致尖銳的問題,勞動者也有容忍的余地。不過那種容忍並不意味著民眾看不出其中的分裂,毛時代的意識形態在每個中國人的心目中都打下了深刻烙印,只是人們更願意要實惠、而沒興趣追究意識形態問題而已。然而維持這種不追究狀態是有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必須給民眾實惠做為交換。一旦到了改革的收益耗盡、實惠減少甚至需要倒過來付出改革成本的時候,絕對貧困就逐漸成為大眾面對的生活現實,就業、醫療、養老等原有的保障化為烏有。於是,在社會中下層,人心惶惶,前景渺茫;而與此同時,社會上層富有者們的驕奢淫逸、權錢結合和對公有財產的巧取豪奪日益公開化。到了這個時候,毛澤東的意識形態就可能悄悄地重新回到社會底層群眾的意識當中,他們將用中共供奉的“天道”去挑戰中共自身了。
毛何以不死?
如果比較其統治下人民生命損失的規模,毛澤東超過希特勒,但為什麽毛沒有像希特勒那樣遭到普遍唾棄,反而今天又在相當廣泛的範圍內被中國民眾重新視為精神偶像呢?鄧小平應該算是此現象的始作俑者。從文革後直到八十年代中期,社會各階層對過去三十年歷經的苦難記憶猶新,社會思潮和人們心理的主流幾乎一直是否定毛澤東。那時,如果能打開黑箱,對毛澤東時代進行一次總清算,解構其思想體系,是有可能從此消滅毛澤東神話的。但是,鄧小平並沒有那樣做。為了保持共產黨及他本人的專制權力,他對毛的否定只能是部份的,用他的話說叫“三七開”──否定三、肯定七。這使他得以便宜行事,既能保持住毛的極權政治主體,又能否定毛的“文革”以及對“黨內走資派”(包括鄧自己)的批判。
在這樣的背景下的“思想解放”不觸及極權專制制度的根源,把一切曾經發生的罪惡都推給“左”去承擔,於是“左”便成了極權制度的替罪羊和擋箭牌,成了共產黨清洗自身的污水桶。這個“左”字所傳遞的信息的內涵,不是失誤的必然性,而只是黨內某些人所選擇的一條路線,批“左”的誤導就在其中了。既然有“左”的路線,也就有不“左”的“正確”路線,所以問題不在制度,而在於某些人選擇了錯誤路線;只要執行了“正確”路線,共產黨就仍然可以“
偉大、光榮、正確”。同時,在這樣的批“左”過程當中,又把本來應該算在毛澤東身上的那“三”成錯誤,也歸結為毛受林彪、“四人幫”的欺騙利用。這樣,本來毛體系的錯誤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現在卻被人為地分離成兩部份,其在實踐中不可避免的惡果被推給一個抽象的“左”去擔當罪責,而其思想中動聽的口號和不可實現的烏托邦仍然歸於毛。
由於“三七開”割斷了動聽口號和實踐惡果之間的聯系,民眾也就不明白,在極權專制結構中毛的理想與其惡果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當時間使他們逐漸淡忘了往昔痛苦的經歷,而目前新的社會現實又使他們產生不滿時,他們就會緬懷毛時代和毛思想中那些能夠打動他們的話語,而把發生在毛時代的災難視為偶然,似乎只要不再有“左”的路線搗亂,一切就都會很好。甚至當年那些經歷過的罪惡也已被長年塵封的黑箱所消隱,留存在記憶中的只剩下一些個別人的小故事。
鄧小平在毛的意識形態外殼下繼承了專制權力,但卻無法掩蓋他在經濟方面與毛背道而馳的分裂。他采取了兩個方法,一是提出一個似是而非、毫無哲學根基的命題──“實踐是檢驗一切真理的唯一標準”;二是發出一個被他自詡為“發明”的思想領域的專制命令──“不爭論”。前者是他的“貓論”(抓住老鼠就是好貓)之體現,後者是他的“摸論”(摸石頭過河)之延伸。這“貓”、“摸”二論即為“鄧小平理論”的基本構成。鄧精於解決眼前問題,缺乏長遠戰略。這或許是因為他不屑瞻前顧後,也可能是他缺乏構建體系所需要的哲學意識。他是個不事設計的“總設計師”,有一個無理論的“鄧小平理論”。他生前成於此,身後也將敗與此。
長達二十年的鄧小平時代幾乎沒有思想建設。不立不破,新的意識形態不產生,舊的意識形態就不會讓位。僅僅靠淘空過去的意識形態(空殼化)是不能最終解決問題的。當年的意識形態曾經那樣廣泛和頻繁地自上而下地運動過群眾,如果不能成功地將那種意識形態解構,一旦出現與毛意識形態相呼應的社會氣候,就很難防止民眾用毛意識形態自下而上地進行自發運動。1989年的天安門運動雖不能全然被視為此種性質,但在當時響亮的民主口號的背後,毛澤東的意識形態其實是那洶湧海面下的最大潛流。“六四”以後,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鄧小平理論”的分裂就更加清晰地展現在中國民眾面前。
“六四”後的中共一度確實有回歸意識形態原教旨的跡象,那時,經濟改革停滯,“左”派得勢,民眾也的確因為流血而與專制政權更加對立。歷史表現出的幽默感在於,它往往制造一些南轅北轍的邏輯和結果。“六四”之所以成為一個歷史轉折點,既不是中共“左”派趁機掌握主導權、使中共回歸毛意識形態的原教旨理念,也不是民主派期望的借此喚醒人民推翻專制政權;恰恰相反,它的轉折卻表現為“左”派從此更加被排擠出中共權力核心,中共在行為上更徹底地與意識形態分離;而同樣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民眾不但沒有從此心向民主,反而開始懷念起遠比鄧小平更為專制的毛澤東。
“六四”後鄧小平曾沈默地思考過,不管他對外說的是什麽,其內心深處一定撞擊著巨大的痛苦。對一個現代政治家來說,屠殺自己的人民是犯了天條,何況他還是個一生把“為人民”掛在嘴上的老共產黨人。面對全世界的指罵,他無法不產生被釘上歷史恥辱柱的恐懼。對他來說,人生已別無所求,圖的不就是名垂青史嗎?若落得個遺臭萬年的結果,那是視榮譽為生命的他不能容忍的。因此他必須為改變即將蓋棺的定論最後一博!既然已發生的不能再改寫,他就只能向世人和歷史證明,“六四”鎮壓是對的──因為中國社會此後得到了巨大進步!不管這多麽不合邏輯,他必須做到這一點。他也明白,不能回到毛的老路上去,雖然這肯定可在意識形態上獲得支持,但那屬於極左派的專利,退回去就是向極左派投降,等於承認以前的改革開放錯了。鄧推動的改革開放之所以為世界矚目,是因為經濟發展有很大的進展。因此,只有讓中國的經濟在“六四”後發展得更快,他才能在以經濟論成敗的世界面前挺起胸來,理直氣壯地說:如果不是當時果斷地采取了“保持穩定的措施”,中國就會亂,就不可能取得這樣的發展!“發展才是硬道理”,這就是鄧得出的結論。
由於鄧想親眼看到證明“六四”正確的證據能擺到世人面前,而他的高齡又沒有再兜圈子的時間,所以,1992年春天他以近九十歲的高齡到象征中國新生資本主義的深圳去“南巡”,打破了“六四”後意識形態上的“冰凍期”,重新把中國推上資本主義化的進程,比以前更徹底、廣泛和迅速。如果說,八十年代鄧的經濟改革還顧忌意識形態,是半遮半掩地搞資本主義,那麽,九十年代則徹底放開了,再也不顧及其他約束,怎樣能讓經濟發展得最快就怎麽辦。他仍然讓毛意識形態的牌坊立在那里,但除了“貞潔”二字留在上面外,其他的不貞全都可以在其之下赤裸裸地大操大辦。他一方面進一步加強“黨的領導”、“加強無產階級專政”,
“兩手硬”地“把一切不穩定因素消滅在萌芽中”;另一方面,又同時抵擋極左派對進一步經濟自由化的反擊,並成功地將黨內極左派清除出權力核心。從今天極左派只能以“地下萬言書”
發表意見的現象來看,“左”派落到與權力絕緣的如此地步,在中共歷史上還是絕無僅有的。
盡管鄧小平的後任者們“六四”後曾一度以“反和平演變”為己任,但他們終於領會到鄧的這種苦心,並且明白了,推動中國經濟高速發展不僅是為鄧小平正名,也是他們自身合法性之所在。既然他們的權力來自鄧,鄧的歷史地位就是他們的權力基礎;他們上台得益於“六四”,證明“六四”鎮壓正確,也就證明了他們上台的合理。在這個利益鏈上,他們與鄧小平是綁在一起的。那些認為鄧一死中共就會發生變化的預測忽略了這層關系。“六四”後的中共已經從過去的信仰集團徹底轉變為利益集團,中共領導人必然會一如既往地堅持鄧的路線,經濟上繼續推行資本主義,政治上既反“右”又反“左”,只有這樣,才有利於保住他們的權力,而其他任何變化都潛藏著風險。
“六四”以前,中共幾十年的歷史中從來都有“左”的路線,“左”派也始終有代表人物居於權力中心,這使得“左”派可以通過黨內鬥爭來表現自己的力量。中共以往歷史上的“搖擺律”──往覆循環地一“左”一“右”──除了是一種內耗,也起到平衡作用(意識形態的純潔性與現實之間的差距即是靠此種搖擺獲得平衡的)。極左派被徹底排斥在權力核心之外,固然避免了中共的路線發生時“左”時“右”的搖擺,顯示出政治上的某種穩定;但這也同時產生了另外一種危險──當“左”派不能再以黨內鬥爭的方式表達自己時,其潛在的能量就會下移到黨外,通過在社會上充當人民代言人的方式表達出來。
民間的社會不滿是1992年以後日益擴大的。在鄧的推動下迅猛加速的資本主義化產生了大量的社會問題。一方面,以“致富”為唯一目的的行為毫無約束地放縱泛濫;另一方面,建立民主法治的制約卻遲遲不能推上日程。這種失衡必然迅速導致權錢交易、官場腐敗及社會不公。於是,“六四”前全體國人從改革中受益的狀況不再,越來越多的社會成員不得不承擔日益上升的改革成本,其利益受到侵害,尤其是當年的“領導階級”──工人──逐步淪為最失落的階級。因此,恰恰是在1992年後的“改革”高潮中,懷念毛澤東的思潮開始流行,“不死”的毛重新回到人們的心中,成為底層社會成員表達不滿的理論根據和捍衛自身利益的思想武器。人們不再去回憶毛時代的政治壓力和普遍貧窮,而是為今天的所失而懷念那個時代的對應物──社會平等、生存保障、意識形態賦予群眾的地位、對官僚主義造反有理的權利、以及社會的相對廉潔等……。時間距離使那些幻象被美化了,人們寧願相信這些幻象。在這種情況下,下移的“左”派正好可以給這種思潮提供思想指導,“左”派的能量因而得以通過民間的自發支持而放大。這其中蘊含的威脅不僅僅在於“左”派可以不斷地從理論上向中共當局挑戰,更大的危險還在於,他們所具有的領袖條件和政治經驗,一旦與廣泛的社會不滿結合在一起,就很容易掀起動亂式的社會運動。
腐敗是如何支撐空殼意識形態下的專制權力的?
今天的中國社會看似穩定,然而鄧小平把毛澤東意識形態空殼化的結果本身就是一種危機。確實,只要當局還能給社會各階層不斷提供利益,似乎有沒有意識形態支持就無關緊要。但是,如果當局無法再繼續提供利益了,又沒有意識形態去支撐社會的穩定和整合執政集團成員,那就只能靠使用強力來維持社會穩定了,即依靠鎮壓機器的有效組織和對武器的壟斷、強行控制社會的各個方面。
鎮壓機器的有效性取決於權力集團內部的穩定和“內部人”的忠誠及向心力,而意識形態本是達此目標的最有效手段。意識形態具有信仰性質,可造就高度的意志統一,形成堅強的信心並維持強大的團結,產生敢於犧牲和樂於奉獻的精神。這些品質是一個政治集團立於不敗之地乃至無往而不勝的基礎。中共當年曾在這方面達到過登峰造極的地步。然而,今非昔比,它現在已完全喪失了這種資源。鄧時代的意識形態空殼化正是造成這種意識形態動員能力消失的主因。鄧把“實踐”奉為唯一標準所導致的掛羊頭賣狗肉,固然一時聰明地避免了行為與意識形態的公開分裂,卻由此而腐蝕了意識形態立身的基礎──真誠。他的“不爭論”說又進一步導致了說一套做一套的言行不一,形成了當今中國官場的一大特色──心照不宣地集體“打左燈向右轉”。於是,犬儒主義成了主流價值觀;“抽象肯定、具體否定”的把戲被當作公開的遊戲規則,官員們毫無障礙地輕松轉換著兩副面孔;嘲笑對信仰的真誠和對理論的認真,成了普遍風氣。
既然無法靠意識形態來維系“內部人”的忠誠和效力,就只剩下用利益來動員他們了。在不能讓社會普遍得利的情況下,若要倚重強力來穩定社會,就必須給“內部人”足夠的利益,才能換取他們對強力機器的效忠。然而,正是在這個問題上,中共又陷入了與其“天道”矛盾的困境。雖然它的意識形態已被化作空殼,但仍然是它一直掛在嘴上的政治原則──“共產黨的目的是為人民服務,共產黨的官員是人民公仆”。可是,它若給其“內部人”太多太明顯的利益,又如何能與“人民公仆”或“奉獻”一類的宣稱保持一致呢?何況,隨著統治機器的規模越來越大,它的財政也不堪重負,所以,中共表面上並沒有直接給其“內部人”太多超乎尋常的利益,官員們的工資並不比普通勞動者高多少。
“內部人”之所以能保持效忠,吸引他們的並不是那點工資,而是附加在其權力之上的利益,這些利益往往是工資的百倍甚至千倍。這樣的利益有合法的(符合規定的各種待遇)、有非法的(貪污受賄、權錢交易),也有介於合法非法之間的“灰色”部份,但總之都是權力帶給他們的。官員們都是普通的人,當整個社會都通行求“私”的機制時,唯獨要求官員們“一心為公”,道理上和事實上都行不通。然而,當官員們不再受到意識形態的內省型約束,社會中也未建立一套對官員隊伍的制度約束時,被利益驅使的各層官員們就不可能不腐敗了。盡管中共高層不斷加大所謂反腐敗的“力度”,處理的案件在規模和數量上都是中共有史以來空前的,但這種在極權體制下自上而下地推動的反腐敗收效是有限的。既然必須用利益去“羈縻”失去了意識形態凝聚的“內部人”,如果不讓他們得到利益,他們是否能繼續效忠就成了令為政者焦慮憂心的問題。如果真的徹底杜絕了官場腐敗,讓為官者完全無利可圖、只能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結果必然是稍有一點頭腦的人都會離開統治者而揚長而去,這就是失去了信仰凝聚力的統治集團不能真正消滅腐敗的根本原因。當年朱元璋對貪官“剝皮煊草”的暴烈遠超過今天懲治腐敗的“力度”,明朝不是照樣成為最腐敗的王朝之一了嗎?
當前中共高層之所以還在打擊腐敗,並不是真要徹底消滅腐敗,而是擔心不遏制腐敗會失去民心,還擔心腐敗會導致政權的“內卷化”。在這里借用“內卷”這個數學上的術語所形容的是這樣一種情況:政權面對不斷增強的社會壓力需要增強控制力,欲增強控制力就必須擴大政權機器,然而,由於組成政權機器的“內部人”的腐敗謀私,政權機器的擴大並不能成正比地相應增加控制力,大部份用於擴大政權機器的支出被新增加的腐敗所吞食,增加官員相當於在政權內增添蛀蟲,因此,通過擴大政權機器而新增的控制力的大部份都消耗在新增加的腐敗中,目前所謂的“費大於稅”的問題即是“內卷化”之典型現象。如果說,失民心的說法只是一種從邏輯和道義上對腐敗瓦解政權這一趨勢的粗略估計,“內卷化”現象則可以準確地說明,腐敗為什麽必然會瓦解政權以及將怎樣一步步地瓦解政權。“內卷化”是一個惡性循環的邊際效益遞減過程,它會使擴大政權機器所帶來的新增控制力越來越小,最終使這個政權維持控制力的成本高到負擔不起的地步,引起財政破產甚至整個社會的經濟危機。若那時社會不穩定因素還在繼續增加,則政權的瓦解就可想而知地成為必然。
在執政集團內部喪失基於意識形態的忠誠和信仰、以利益維系其成員忠誠的背景下,還會產生另一種現象,即“內部人”普遍的唯利是圖式的政治投機行為。在為官尚有利可圖之時,政權看上去是鐵板一塊,人人高喊“穩定高於一切”;有朝一日為官之利消失或轉移了,頃刻之間就會眾叛親離、各奔東西、土崩瓦解。前蘇聯和東歐的那些一夜之間搖身一變成為共產黨掘墓人的前共產黨高官,早已給世人做了生動的表演。
出現一次“經濟文革”?
今天,中國的改革已進入繞不過去的“深水區”,“貓”、“摸”方式埋設的隱患開始浮現,改革從過去的走捷徑、繞障礙、占“便宜”變成了硬闖關、付代價。其中最突出的一個問題就是國有企事業職工的下崗和喪失社會保障,對中國社會來說,這不僅是個難以解決的經濟問題,還是一個深刻的社會難題。在毛時代,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地位相當特殊。有的社會學家認為,從社會功能的角度看,當時的中國社會里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地位相當於“中產階級”。因為,他們具有與西方社會里中產階級相似的特點──地位穩定、收入可靠、認同社會的主流價值、是社會穩定的中堅力量。毛澤東時代之所以歷經動亂而不失穩定,就是因為,在政治上十分敏感的城市中,人口的絕大多數都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然而,今天在中國,這個昔日的“中產階級”已經淪落。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失去了以往的優越地位,很多人收入水平低下,飯碗朝不保夕,生老病死失去保障,對目前社會的主流價值也不再認同。與此同時,變動中的社會里卻未形成一個具有足夠規模的新中產階級來取而代之;僅占人口少數的市場經濟中的成功者和比例極小的白領貴族,遠不能承擔起穩定社會的功能。因此,現在的中國社會失去了維持其穩定的基礎。
雖然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舉世矚目,但原來的“中產階級”卻迅速淪落,新的中產階級遠未形成,這從側面說明,改革以來的社會分配嚴重不公──經濟發展成果的大部份都被少數暴富者攫取,凡是了解中國現實的人十分清楚這一點。起初,這種財富分配機制與經濟發展的矛盾還未顯示出來,到了一定階段就會明顯地成為限制經濟發展的障礙。當多數人的收入水平低下時,必然出現社會消費力萎縮、市場蕭條、企業開工不足、虧損加大、更多職工失業下崗,結果使“絕望者階層”不斷擴大,絕對貧困的人口也隨之增長。不幸的是,中國目前已經進入了這樣的循環。隨著其自身地位的下降和前途失去保證,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心理失衡也與日俱增。他們眼看著自己的境遇每況愈下,而權錢交易、貪污腐敗、國有資產流失卻愈演愈烈,很自然地會回想起毛澤東的論斷和那些當年他們十分熟悉的政治術語──“資產階級就在共產黨內”、“新生資產階級”、“資產階級法權”、“走資派還在走”……,這一切似乎今天都已是活生生的現實了。
毛時代的極權專制程度遠高於鄧後時代,但當時毛出於其改造社會的理想,還是設置了群眾表達不滿和監督官員的日常渠道。在意識形態上,“反潮流”或“造反有理”的說法使得群眾的監督批評“合法化”;“過七、八年再搞一次運動”的政治承諾,令各級官員總是如履薄冰;群眾運用“大字報”這種受當時的政治和憲法保障的權利,雖然至多只代表了小範圍的言論自由,但還是對各級官員(尤其是基層官員)構成了相當的威懾。所以,即使那時總體上社會處在絕對的極權甚至高度恐怖之中,群眾仍然可以在局部範圍內對官員的行為實行頗為有效的監督和約束。中共官僚集團在文革中的痛苦經歷,使他們在毛死後立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保護自己的地位。一方面,他們推行了程序化、制度化等“黨內民主”,防止再出現黨的領袖超越黨的機構、直接發動群眾整肅黨自身的現象;另一方面,又廢除了毛澤東給群眾設置的那些渠道,鄧小平上台不久就修改憲法、取消了“四大”等群眾權利,群眾被重新歸位於權力金字塔的底層。
今日中國人所獲得的自由當然不可與文革的當年同日而語,這種進步主要是因為當政者放棄了階級鬥爭這種政治運動手法。文革時期中共官僚集團在階級鬥爭的名義下受到廣泛的沖擊,這使他們從過去專門用階級鬥爭整人變得從此厭惡階級鬥爭。而一旦原本要“天天講”的階級鬥爭不再籠罩於社會之上,政治高壓就失去了施威的基礎,政治恐怖也無法繼續發揮充份作用,人民的日常生活因而比毛時代自由寬松一些了。但是,當政者仍然絕不允許民眾“犯上”,如果民眾中的一些人違反了這一點,政治高壓和政治恐怖立刻就降臨到他們的頭上,寬松也從此不存在了。雖然當政者放棄階級鬥爭後,群眾獲得了一些日常生活中的自由,但同時他們的“領導階級”地位和對“當權派”監督制約的權利也被取消了。一些群眾今天可能會認為,階級鬥爭是當年他們曾經擁有的政治權利,也可能是今天他們想得到的、也是唯一可以用來為自身利益而鬥爭的武器,他們甚至會因此而產生再次進行階級鬥爭的沖動。
只要社會中存在著嚴重的社會不滿,它就會尋找某種方式表達出來。如果一味地堵塞群眾表達不滿的渠道,並不能消除社會不滿;相反,這就如同把加熱中的鍋爐的所有出口都焊死,最終只能引起爆炸。當群眾的不滿無法通過正常化、制度化的方式表達出來時,就可能有人把目光轉移到造反上;而中國的毛式官方意識形態又恰恰充滿了鼓勵和指導造反的理念(目前被尊為“四個堅持”之首的毛澤東思想就是最適合造反者需要的意識形態,它不僅強調了“造反有理”,而且包含了具體的造反動員方法及指導綱領),目前社會不滿最多的這一代人也正好是在這個意識形態的反覆教導和熏陶中成長起來的,他們普遍熟知這些教條。今天,在新意識形態闕如的情況下,當社會不滿尋找凝聚共識的旗幟時,它能找到什麽樣的具有社會基礎的理念呢?很不幸,恐怕只有毛澤東思想最可能成為當今群眾政治共識的基礎。近年來文革歌曲和影劇重登藝壇,懷念毛澤東的種種自發性活動,能在這一代人中獲得反覆的回響,已反映出一些初兆。
從目前看,中國社會如果發生危機,十有八九將在經濟領域發端,並且很可能以金融危機為先導。那時,一旦金融危機使多數社會成員的財富變成廢紙,生活陷入無著,人們的反應將不僅限於擠提存款或搶購用品,很可能還會祭起毛澤東思想要求社會性的清算!
在毛澤東時代,中國人──尤其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從來都被告之,國有資產屬於全體人民。在這種堂而皇之的前提下,他們多年只能領到微薄的工資,其勞動成果的主要部份都被轉化為國有資產。他們不僅在意識形態上相信、而且也多年來親身體驗過,國有資產是屬於他們的,他們的穩定生活、住房、醫療、養老以及其他福利,都由這個國有資產來支付和保障。然而,到了九十年代後半期,在改革的旗號下,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突然被告之,國有資產從此與他們無關了,過去他們被用“大鍋飯”慣壞了,現在改革了,他們只能自己養自己,國家過去許諾的保障不算數了。正當這些職工們痛切地感受著被拋棄的淒涼時,他們又目睹著那些號稱是人民勤務員的領導“同志”或“頭頭”們,揮霍瓜分著那關系到群眾存亡的國有資產,中飽著私囊。職工群眾可能一開始只會心中怨恨、口頭抱怨,一旦他們的生活失去了最後的安全保障時,多年積累的全部不滿和對未來的恐懼就可能一並爆發。
不難想象,職工群眾很可能提出一種合理的要求,即在國有資產中得到自己應有的份額,以應付眼前的危機並支撐未來的生活。到那時,不管是準備推行國有資產的私有化,還是用國有資產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或是回到毛時代的國家統一負擔的模式,都需要重新清算國有資產。如果政府不進行這種清算或者其清算得不到群眾的信任,各企業的職工很可能會自己組織起來核算自己企業的國有資產,甚至在這一名目下接管企業。然而,只要這種國有資產的清算不是黑箱作業,立刻就會讓觸目驚心的真相昭然天下──所謂的國有資產早已被淘空,只剩一個空殼了。其實,對大多數職工群眾來說,不專門核算也知道得很清楚,絕大多數國有企業目前就已是這種狀態了。
那時,如果群眾訴諸毛澤東的意識形態,最順理成章的解決辦法就是人們早已耳熟能詳的《共產黨宣言》中的老口號──剝奪剝奪者!群眾中這種自發的要求最初可能會打著“反腐敗”的旗號,面對他們的這種義正詞嚴的要求,誰也沒有什麽理由、更不敢出來阻擋。結果,各地各單位的群眾可能會自發地組成形形色色的國有資產“接管”組織,去解決本地本單位的國有資產(也就是他們自己的資產)的流失問題。凡是了解毛式群眾運動的人,幾乎不用太費勁就可以設想得到,這種“剝奪剝奪者”的群眾運動會朝著什麽方向發展。我們不難在腦海中展現一幕幕非常熟悉的場景:以“鬥爭”哲學為核心的毛澤東思想一旦重新被舉為旗幟,在那旗幟下凝聚起來的群眾運動,其走向只可能是造反、批鬥、哄搶、群眾專政、紅色恐怖……只不過是把當年文化大革命的政治內容換成經濟內容而已(當然也會延伸到政治領域),那將意味著一場重演文化大革命的“經濟文革”。
在這場可能出現的“經濟文革”中,到底誰是應該被剝奪的剝奪者呢?結局很可能與當年的文化大革命一樣,是不會仔細分出青紅皂白的。毛澤東的意識形態早就提供了一種簡單分明的邏輯──天下烏鴉一般黑,只要是有錢人,錢就肯定來得不乾凈,不是靠腐敗,就是靠瓜分國有資產!這場“經濟文革”的最終結果將是又一次窮人對全體富人的剝奪;在中國剛開始發育的企業家階層會因此被鏟除一凈;而各級官員(用老百姓的話說,是“哪個人屁股上都有一堆尾巴”)也將大部份被打成“腐敗份子”、“新生資產階級的庇護人”和“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重溫文化大革命被批鬥、打倒和群眾專政的滋味。這種全社會範圍的清算會迅速波及到中國社會的其他階層,與農村基層政權一直處於尖銳對立狀態的農民,也會利用社會失控之機發泄他們長期積累的不滿,因自身受到過迫害而實施報覆。他們可能清算幹部貪污和揮霍集體財產的罪行,進而可能把清算擴大到“先富起來”的群體,當年“土改”時鬥殺地主的方式有可能再現,“痞子運動好得很”的造反精神也可能再次橫行鄉里。
毛澤東的哲學中,充滿了破壞性、專制性和烏托邦特色,可以用來有效地破壞一個現存的社會,但它對新社會卻少有建設意義。如果讓毛澤東的意識形態框架再次還魂,即使一開始只強調反腐敗、反社會不公,發展下去的結果很可能是,這一意識形態體系里內生的許多事物──階級鬥爭、公有制、計劃經濟、大民主、反西方等,都會一環扣一環地再現。那無疑將是中國的又一次劫難,因為,即使毛的一套方針政策在中國社會中還有部份思想基礎,它已失去了社會和經濟基礎,因此無法完整地覆活。在這種背景下,毛澤東意識形態的再度活躍不但無法穩定社會,相反卻可能造成持續的混亂。既然回歸毛的意識形態將是中國的災難,那麽,目前繼續固守其意識形態空殼之不智也是十分清楚的。也許那樣做暫時還有利於執政,但是,誰能阻止群眾把這個實際上只剩空殼的意識形態當做旗幟來揮舞,誰又能防止群眾用這虛幻的思想體系去檢驗十分嚴酷的現實呢?無疑,毛式意識形態這種護符之眼前便利,是以飲鴆止渴之隱患為代價的。
換一個角度看,如果不是文化大革命那樣自上而下地煽動和放縱,群眾從來都不會樂於“造反”的,往往是走投無路才被逼到那一步。群眾運動的最大受害者從來就是群眾自身,而若能避免群眾運動,則群眾本身也是最大的受益者。因此,如果能通過政治體制的民主化,給群眾提供表達意見的合法渠道,使他們能參與重大政策的選擇並對權勢集團進行監督,是應該能避免“經濟文革”那種可怕前景的。人類社會創造出的民主法治之現代制度文明,完全可以使中國從“造反”的老路上解脫出來,中國的民眾不一定非得再度回歸毛澤東式的“大民主”。
中共現在的高層雖已遠離毛澤東思想體系的精神實質,但因血緣認同而本能地對毛澤東仍然保持著不設防心態,同時卻將西方式民主視為洪水猛獸。“六四”後中共把事件的根源歸罪於西方民主思潮,並由此確定了全力鎮壓民主要求和醜化民主形像的戰略。九十年代里,它在這方面做得相當成功,蘇聯東歐轉型後的經濟困難和社會危機幫了忙,民運內部的分裂和醜聞也起了作用。中國的民眾本來就對民主不甚了了,很容易被“民主──動亂”一體論所迷惑,從而為了“生存權”寧願放棄“民主”。八十年代中國的許多知識精英追求民主,與未能從改革中受益有關;而在九十年代中國進一步資本主義化的過程中,部份知識精英已不像八十年代那樣被排擠在利益分配之外,而是有了分一杯羹的可能,於是很多人放棄了八十年代的激進立場,開始唱“革命有害論”和“民主過早論”的調子。
毛澤東的思想早就滲透到中國廣大民眾的血液里,成為一種集體下意識,隨時都可能暴烈地發作;而千年專制卻把中國的民眾遠遠地與民主隔絕開來。中共雖然能將民眾從民主之路引開,並千方百計地鼓勵他們產生反西方(包括西方民主制度)情緒和對異議人士(包括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的厭惡,但是這並不能同時消除人們對社會的不滿,也並未把民眾變成它自己的同盟軍。於是,充滿了不滿情緒、而又不懂甚至厭惡民主政治的民眾就別無選擇,只能把解惑和尋求出路的視線投給毛澤東,並且學著以毛澤東教導的方式去發泄自己的不滿。
1989年的天安門運動雖然打著民主的旗號,但運動中民主的因素卻如鳳毛麟角。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仔細分析那次運動中真正屬於民主的因素,就會發現,它們無一不是在呼籲理智、妥協與尊重法律;而那時群眾一方的極端和激烈,則並不是出自民主訴求,而是與毛澤東的影響有關。如果真的從天安門運動中看到了危險、感到恐懼的話,應該做的就絕不是消滅民主;相反,更應該去學會用民主消滅毛澤東的影響,那才是中國真正的福音。
對今日的中國來說,重歸毛澤東遠比推進政治改革更為可怕。改革畢竟是理性、寬容、尊重法律和具有秩序的。中國的精英階層應當明白,主動進行政治變革將給他們帶來安全和穩定。民主制度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法治原則、民意表達的程序化過程等,亦同樣有利於中國社會的各個階層。當然,民主和法治將不再允許一黨專政,但它也同樣不允許群眾專政。而對當今中國的上層階級來說,總有一天,群眾專政的威脅會大於一黨專政給他們的保護。因此可以說,中國只有盡早、自覺地向民主和法治社會轉型,才能在不久的將來免遭“經濟文革”的疾風暴雨。當然,這里所說的民主主要指其理念和精神,並非狹義理解的照搬西方制度。要在中國實現民主的理想,不是照搬西方就能遂願的,必須找到適合中國的方法──那正是政治改革的任務之一,而且因為直到現在還沒有找到,甚至沒有開始找,那就更應該爭分奪秒。歷史是不等人的。
讓個人自由成為社會的承諾
──讀阿瑪蒂亞.森的新著:《自由:發展的目的和手段》
張人則
美國伊里諾依大學芝加哥校區經濟學博士
一本闡揚自由觀念的書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瑪蒂亞.森
自由作為發展的首要目標
價值標準及其信息基礎
社會選擇機制
自由作為發展的重要手段
一本闡揚自由觀念的書
阿瑪蒂亞.森(Amartya
Sen)1999年9月出版了他的新著Development as
Freedom。這本書的英文題目不容易譯成確切而又恰當的中文題目,若直譯是“發展即自由”或“作為自由的發展”,作為書題都不甚妥貼。所以筆者將該書名試譯為《自由:發展的目的和手段》,相信比較貼近森的原意。把發展和自由相提並論,一方面表明了對自由的重視,一方面也顯示出“自由”在此有特定的內涵。森的這本書為讀者提供了“思維的樂趣”(王小波語)。它之所以有吸引力,首先是因為它所討論的問題是筆者和國內很多學者一直關切的。同時也因為該書作者對論題的處理:全書融哲理、分析、實例於一體,激發讀者對論題作深入的思考。筆者在閱讀和思考時,不由得產生了一種沖動,希望與同道的好友們、乃至不同道的“思敵”分享此書,所謂“分享”,討論或辯論此書的觀點也。
筆者以為,對中國的讀者來說,這本書有其特別的價值。首先,作者談的是發展這個發展中國家最關心的問題,而中國就正是這樣的一個發展中國家。其次,他談的是為自由而發展、以自由來發展,而自由與發展的關系是恰恰中國所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在中國卻未得到充分的思考。再次,森是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而且是被另一位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索羅(Solow)稱作“經濟學的良心”的經濟學家。森的經濟學著作(包括這本書)總是充滿了道德關懷(甚至在他最純理論的、以公理化數學形式所表現出來的經濟學基礎研究中,也可以看到這種道德關懷),而經濟學與道德的關系,在中國近兩年來正成為一個爭論中的議題。
這本書的主題是發展與自由,即一方面視自由為發展的首要目的,另一方面也把自由看作是促進發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發展”這個概念長期以來被不少學者定義為收入(GNP或人均所得)的提高,這顯然是不全面的,因為發展不僅僅是個經濟層面的問題。森就把發展的目標看作等同於判定社會上所有人的福利狀態的價值標準。遵照從亞理士多德到亞當.斯密那些古典大師的傳統,森認為最高的價值標準就是自由。貫串該書始終的中心概念“自由”具有兩個層面的意義。其一是建構性的(constitutive),自由是人們價值標準中固有的組成部份,它自身就是價值。其二是手段性的,它促進其它價值目標如經濟富足、政治民主、社會平等的實現。森是在實質(substantive)意義上去定義“自由”這個概念的,它包括了法治意義上的自由(權利)。但是,森也強調,自由並不限於自由權利,自由還是人們能夠過自己願意過的生活的“能力”(capability)。
為了闡發他的主題,森把經濟學的規範和實證研究與哲學的分析結合起來了。經濟學有兩個分支,其一是研究消費者、企業、國民經濟等經濟體之運作的實證經濟學,另一分支是評價現實經濟運作成果的規範經濟學(即福利經濟學)。此書主題的第一層意思是個規範性命題,因此對它必定有見仁見智的爭辯。多年來,森在福利經濟學領域里作過許多重要而具開創性的基礎研究,他對價值標準的哲理性規範分析犀利而深刻。其方法論的新穎之處是從信息基礎的角度比較各種價值標準,從而論證他的自由觀是信息基礎更廣、包容性更強的價值標準。這一部份的討論對關心全面價值標準的學者極具啟發性。此書主題的第二層意思是個實證性命題,可以用經驗事實來證偽。森曾經對發展中國家的各類問題作過廣泛的研究,因而他可以用發展的各個方面和發展過程的各個階段的經驗事實,來進一步闡發、支持他的規範分析。他用大量證據說明,自由是如何促進發展的,而缺乏自由、壓制自由又如何阻礙了發展。對於關心中國現狀和發展道路的人來說,森對自由的手段性正面作用的論證和對“亞洲價值觀”的評論,極具針對性。
這是一本向普通讀者闡揚觀念的書。一些書評指出,此書提出了診斷而不是處方。森在序言中說,他一生中一直避免為“掌權機構”("authorities")提供咨詢,他也實際上從未給任何政府提供過咨詢。另一方面,他一直生活在民主社會(印度、英國和美國),因而又幸運地從來不缺少發表建議批評的機會。森寫作此書的目的,是對“發展”問題提出一個以“自由”來概括的新的框架和思路(approach),供在公共領域進行公開討論和批評檢視。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瑪蒂亞.森
阿瑪蒂亞.森1933年生於印度,現在仍保持著印度國籍。出生時他的外祖父是印度著名詩人泰戈爾的秘書,就請泰戈爾為女兒的新生兒起個名字。[1]
泰戈爾是印度的也是亞洲的第一位諾貝爾獎獲得者,他為森挑了Amartya這個名字,意為“另一個世界性的(Other-Worldly)”,泰戈爾還說,“這是一個大好的名字,我可以看出這孩子將長成一個傑出的人”。1998年,阿瑪蒂亞.森成了印度的第六位諾貝爾獎獲得者。森是個多才多藝的人,他曾在美國有名的《紐約書評》(New
York Book
Review)上撰文評論泰戈爾的詩歌和繪畫,頗獲好評。筆者寫作此文過程中,正巧看到了泰戈爾的一首詩,其意境神似森在此書中的追求:
在那里,心是無畏的,頭也擡得高昂;
在那里,知識是自由的;
在那里,世界還沒有被狹小的家園的墻隔成片斷;
在那里,話是從真理的深處說出;
在那里,不懈的努力向著“完美”伸臂;
在那里,理智的清泉還沒有沈沒在積雪的荒漠之中;
在那里,心靈是受你的指引,接近那不斷放寬的思想與行為──
進入那自由的天國,
我的父啊,讓我的國家覺醒起來吧!
──泰戈爾《吉檀迦利》詩35
森1953年在印度完成大學學業,1959年在劍橋大學取得博士學位。在1957年至1963年,他是以羅賓森夫人(Joan
Robinson)為首的劍橋學派的重要成員。後來他任教於倫敦經濟學院、牛津大學等著名學府。獲得諾貝爾獎時,森剛剛結束哈佛大學的經濟學和哲學雙教授職務(1987-1998年),回到母校劍橋,任三一學院院長。
按照瑞典皇家科學院的公告,授獎給森的原因是他對福利經濟學的貢獻。公告所列舉的他的經濟學研究成果長達26頁。其研究範圍涉及社會選擇的公理化理論、福利和貧困測度指數的定義以及對饑荒的經驗研究等。其研究的命題包括:社會中每個成員對各種事物狀態所賦價值(用數值表示)能否以一定方式匯總(aggregate)而構成全社會的價值評價,這種匯總方式是否能既公平又有健全的理論依據?多數票決定是否是可行的決策規則(下文將討論這兩個命題)?如何測度收入不平等?如何比較不同社會的福利分配狀態?怎樣能最好地判定貧困是否在下降?導致餓死人的饑荒的原因是什麽?這個公告說,“通過提供對這些問題的答案,森對經濟科學的中心領域作出了一系列可貴的貢獻,開拓了新領域供後來好幾代研究者進行研究”。公告特別提到,“他結合經濟學和哲學的工具,在重大經濟學問題討論中重建了倫理層面(restored
an ethical
dimension)”。能開拓新領域供好幾代研究者研究的經濟學大師並不多,而重建經濟學的倫理層面的人必定更具有思想家的素質和深切的道德關懷。
重建經濟學的倫理層面這一說法,使人聯想到近年來在中國關於經濟學與道德的關系之爭論。辯論中的一方宣稱,經濟學是不講道德、無關道德的(不可理解為經濟學鼓勵不道德行為)。借用森的分析手段來說,這一論斷至少是信息基礎太狹窄。經濟學從一開始就包含倫理層面,規範性研究、福利經濟學從來就是經濟學的一部份。在經濟學發展成現代經濟科學的過程中,實證研究獲得了長足進步,應當慶賀,但相對地規範研究卻往往被忽視了,這是令人遺憾的,也因而才有“重建”一說。不過,即便如此,仍然有森及其他的一批經濟學家在從事規範性研究。即使是那些不研究福利經濟學的經濟學家,如芝加哥學派的弗里德曼(Friedman),能說他們不關心社會問題、沒有道德關懷嗎?森的研究領域和研究成果、諾貝爾獎委員會對重建經濟學的倫理層面的表彰,是否應該看作是對國內上述觀點的否定呢?
自由作為發展的首要目標
森在自由之前加上一個限定詞“實質性”,藉此表達出他的“自由”概念的特定內涵。書中的自由意味著實質自由,實質自由則被定義為“個人擁有的按其價值標準去生活的機會或能力”,它包括法定權利及廣泛的entitlements。在美國社會中entitlements通常是指獲取某種福利的(法定)資格,如失業者有資格得到救濟、收入在最低標準線以下者有資格得到補助。森所說的entitlements則可理解為(法定或實際的)“賦有”。遵循亞理士多德關於生活質量和亞當.斯密關於生活必需品的討論思路,森考察了構成人的有價值的生活的“活動”(functionings)。我們不妨把這些活動理解為吃、穿、住、行、讀書、看電視、說話(自由表達)、社會參與(投票選舉、集體練功、上教堂做禮拜)等,至於哪些活動應列入這個目錄則是個社會選擇問題(下文將討論)。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自1990年以來每年發表的《人類發展(UNDP
Human
Development)》報告中所包含的聯合國采用的一個清單就是在各國大體通用的這種目錄的一個實例。一個人的“能力”是指對此人可行的、列入單子的所有活動的各種組合。在這個意義上,能力就是一種自由,即能過有價值的生活的實質自由。這里“可行的”(feasible
to
achieve)這個限制語使“能力”的概念又等同於“機會”。若一個富人減食,一個窮人缺食,兩人即使“吃”的量相等,擁有的能力卻是不同的,節食的富人比缺食的窮人有更好的住宅、汽車等,而自由的概念所要反映的是能力。如果假定每個人都在可行的各種“活動”組合中按自己的標準選擇最優組合,那麽,一個人的能力也就可以通過他的實際選擇而表現出來,只要清單是足夠全面的,逐項記錄列入清單中所有活動的實際數量就表現了一個人的能力。
按照上述定義,實質自由包括廣泛的價值要素,法治自由和民主權利都是實質自由極其重要的部份。收入通過吃、穿、住、行等各種活動反映到人的實質自由中,而饑饉(挨餓至死)、疾病(可治但無條件治)、文盲(沒有得到希望工程的資助無法上學)等,就構成了不自由。在森看來,自由的意義首先是其建構性角色,它就是價值,不需要通過與別的有價值的事物的聯系而表現其價值,或通過對別的有價值的事物起促進作用而顯示其重要性。就政治權利而言,政治參與、不受審查的言論自由,本身是發展目標的一部份,缺此就談不上發展。在經濟領域,自由交換物品和勞務就像人們在交談中自由交換詞句一樣,都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因此,市場的存在是與人的基本自由緊密相聯的。森認為,一些高度讚揚市場機制的人只著眼於效率,卻迷失了追求自由的更深沈的原因。若單就後果來考量,市場機制導致較高的效率是肯定市場機制的重要論據,但市場經濟中也可能存在經濟危機(按某些理論看來),則又是否定市場的重要論據。森則認為,市場機制之所以重要,首先是因為自由交換是優先於後果考量的權利,而不是因為市場可以導致或不導致效率(特定的後果)。
我們可以進一步用表現實質自由的“活動”清單來構造一個綜合福利指標。若賦予每項活動一定的權數,並計算所有活動量的加權平均數,就成為福利指數。這是森的另一項重要研究,該書中也討論了權數如何確定的問題,這是又一個社會選擇問題。由於本文著重談實質自由的概念,測度問題就只好從略了。
價值標準及其信息基礎
人類總是在追求各種各樣的目標或價值。古代的老農祈求豐衣足食、薄賦輕徭;法國大革命中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響徹雲天;經濟學分析資源配置,其目標是效率,標準是帕累托最優狀態,當達到一種不可能使任何一個人的福利改善而不損及他人的狀態時就是帕累托最優;政治學的核心價值則是民主與法治。如果這些價值能同時實現,或許將是一個完美的世界。但這些價值各自反映人類的生活、社會狀況的某一或某些側面,它們可以互相促進,也可能彼此有沖突,例如效率與(以收入分配來衡量的)平等就有沖突。於是就產生了一個問題:能否找出一個綜合的、全面的價值標準(體系),據以判定人的生活及社會狀況是否合乎理想,或者向理想方向改善?森在此書中對這個問題做了詳細的討論。他對比分析了效用主義、自由主義、公平主義等三種主要價值觀,強調擴大信息基礎的重要性,進而提出他的建議,即以實質自由作為綜合價值標準。
效用主義的價值標準是所有人的最大效用或福利,其理論肇始於邊沁,他把效用或福利定義為“幸福”或“痛苦”的心理狀態。這引起了信息基礎方面的一系列問題:如何測度人的心理狀態的(絕對)水平、進行人際比較,如何總計所有人的效用而得到全社會的總效用水平?現代經濟學把效用水平從心理測度變成由消費者選擇來表現,在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情況下,某人舍魚而取熊掌,就表明此人的偏好是熊掌的效用高於魚(但我們不知道高多少)。這種排序的效用函數構成了現代經濟學的一塊基石,也被用在競爭市場均衡的符合帕累托最優的證明中。總效用最大的狀態也就是帕累托最優狀態(否則就可以增加某個人的效用而不減少任何其他人的效用,從而增加總效用)。森認為,效用主義的價值標準的優點在於,它著眼於社會機制的後果,而且後果是指人的福利(而不是,比如說,貨幣收入)。其不足之處則有兩點。其一是忽略了分配,假如兩種狀態具有相等的總福利水平,甲狀態下某人占有99%,其余的所有人分享1%,而乙狀態下所有人平等地分享總福利,該如何來評價何種狀態更優?其二是忽略了權利、自由及其它因素,權利和自由只是被間接地、按其對福利的影響程度而引入福利測度,特別地未解決如何處理“幸福的奴隸”與“不幸福的自由人”這樣的問題。所以這一評價標準的信息基礎不夠廣,排除了本應被考慮到的因素。
自由主義的價值標準是受法治權利保證的、最少限制的個人自由。法治意義上的自由是普適價值標準的基本組成部份,其“價值”是怎樣也不能低估的。政治自由(言論、集會、結社等自由權利)、經濟自由(所有權不可侵犯、交易自由、對契約關系的法律保護等)以及許多其它的自由權利,都立基於這種法治自由觀之上。自由主義的價值觀在實踐中的貢獻也是無論如何不可低估的,它反對專制、促進法治、保護人權,是數百年來人類進步的一面旗幟。但是森認為,若以這一價值觀作為評價標準,其信息基礎仍嫌不足。它的要求是程序性的,程序先於後果而且不考慮後果。森堅信人們的價值觀中必定包含對後果的考慮,象效用主義的價值標準就是單純以後果計量的。因此,森主張既要考慮法治的權利,也要考慮人們可以實際達到的享受,例如政治上的普選權、經濟上不至於餓死的保障、社會上掃除文盲的普遍措施等。森是研究饑荒的專家,他在觀察中發現,餓死人的大饑荒可以在人們的自由權(包括財產權)不受侵犯的情況下發生。假如有兩種狀態,其所具備的法治自由相同,甲狀態下發生了餓死人的大饑荒,乙狀態下所有人都能吃飽肚子,那用自由主義的價值標準該如何評價呢?
以羅爾斯(Rawls)的正義理論為代表的公平主義的價值標準,是立足於公平的一套優先於任何其他考慮的自由權。森和很多其他論者認為,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是當代最重要的道德哲學理論,該理論從公平出發,通過極其嚴密的邏輯分析,導出羅爾斯稱作“自由權優先”的一項要求:存在著一組自由權利,不管任何其它考慮如何重要,必須保證這一組自由權利的實現。當代著名自由主義理論家諾其克(Nozick)曾提出更強的“自由權優先”的要求,他提出的具有優先性的自由權利的目錄更長、優先性的程度更絕對。因此森對自由權優先這一價值標準的評論,也適用於諾其克這樣的自由主義。森從信息基礎出發,不讚成視某些價值要素“絕對”優先於另外一些價值要素的方法,他認為不應該事先排除影響全面價值評價的各種要素。上述關於饑荒的例子也表明,法治自由的實現,對更廣義、更綜合一點的價值標準的實現並不是充份條件。另一方面,各種後果依賴型理論,即關心現實中達到的福利狀況的理論也都闡明了,把法治自由權利以外的其它要素列入考量是達成全面價值評價的必要條件。
森提出的建議是比較包容的,即擴大信息基礎、共同考慮、區別對待。共同考慮的意思是,不把某種、某些價值標準(事先)排除在外。區別對待的意思是,給予特定的價值標準以特定的權重(weight)。為了避免誤解,森特別說明,他認為法治自由權利優先於某些其它價值要素(例如收入)。其理由不是基於價值判斷(每個人都可以基於自己的偏好,認為自由或收入更重要),而是在於自由和收入的一種經濟學性質。自由權是一種“公共物品”,建立了普選權,則合格公民共享之;剝奪了普選權,則大家共失之。收入則基本上是“私有物品”,一個人的收入增加或被剝奪,其影響可在很大程度上局限於個人(及其家庭)。因此,森認為有無普選權的影響大於收入增減的影響,在價值評價系統中,法治自由權應該具有更大的權重。強調這種“優先”是在共同考慮的基礎上通過分析產生的區別對待,並不是(事先)排除其它考慮的“絕對優先”。
社會選擇機制
社會中每一成員都有自己的價值偏好。有的人認為財富增長比自由更重要;有的人則認為,如果最窮的人的處境未改善,就不能認為社會狀況得到了改善。這里出現了第二個問題:判定人的生活及社會狀況,應依據誰的價值偏好?是全體社會成員的,還是部份社會成員的,或者某個獨裁者的?如果答案是社會全體成員,問題就變成上述瑞典皇家科學院的公告中的所謂社會選擇問題:如何以既公平又有健全的理論依據的方式,把社會中每個成員對各種事物狀態所賦的價值水平匯總成全社會的價值評價?
本文限於篇幅無法詳述森對社會選擇理論作出的傑出貢獻,只能舉例討論社會選擇的困難何在、以及可能的解法。公共選擇難題來自阿羅(Arrow)[2]1951年證明的“不可能定理”:假定社會中每一成員能夠做出理性選擇,社會選擇要麽是由民主程序(比如多數決定規則)達到但不滿足理性條件,要麽是滿足理性條件卻由獨裁者做出。由於其公理化證明之嚴密優美,其結論之強而又令人困惑,阿羅定理立即引發了大量研究而形成了一門“社會選擇”學科。“阿羅不可能定理”的核心表述可用一個例子來說明[3]。其假定是:(1)有甲、乙、丙三個人及A、B、C三個事物供選擇;(2)三個人的偏好都滿足一組“理性”條件,其中之一是傳遞性要求,即如果認為A比B好、B比C好,則必有A比C好;(3)三個人的偏好分別是,甲認為A比B好、B比C好,乙認為B比C好、C比A好,丙認為C比A好、A比B好。在通過多數決定規則達成的公共選擇的情況下,A與B比,三分之二的多數(甲和丙)認為A比B好;B與C比,同樣是多數(甲和乙)認為B比C好;C與A比,也是多數(乙和丙)認為C比A好。這樣,多數決定規則產生的社會偏好並不滿足理性條件(傳遞性要求)。很多研究者試圖放松阿羅證明中的一些條件,來達成某種“可能性定理”。
森的方法是擴大信息基礎。在上例中,僅知社會成員的排序性偏好(A比B好),卻不知偏好的強度(A比B好多少)。森的一個重大貢獻是,證明了在掌握更多信息的條件下由民主程序達到的社會偏好可滿足理性條件。他舉了一個寓言式的例子來說明多數決定規則可能存在的問題。假定(1)甲、乙、丙三人分一塊餅;(2)各人的偏好都是自己的份額最大;(3)初始狀態是三人平分。按多數決定規則,任意兩人(如甲、乙)可聯手決定取丙的份額之一半而平分並聲稱這是一種改善;這個改善過程可以一直進行下去,直到丙的份額趨於零為止。這個例子表明,如果缺乏一定的約束條件,例如法治規定(每個人對餅的最低所有權)或道德規範(某種“公平”概念),那麽,多數決定規則可能導致不合意甚至不可接受的結果。森認為,單純依賴個人偏好的多數決定規則,其信息基礎有很大的局限性,因而不能對福利經濟學問題做出知情的社會判斷。
在公共選擇問題的領域,許多問題仍有待研究者尋找答案。如果從現實的解決辦法來看,每個社會都要作公共決策,各種公共決策都隱含著價值判斷。這種價值判斷是由獨裁者還是由社會成員共同作出,是一個層面的問題;在民主社會中,公共選擇在多大程度上、以多好的方式由全體社會成員達成,則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在民主社會中,公共決策所體現的價值判斷可以而且確實也有不同。森在書中舉例說,與美國相比,歐洲國家有更多的社會福利,但(近年來)失業率和通貨膨脹率也高得多。美國公眾對高失業率、高通貨膨脹率、高財政赤字和巨額國債的反感遠比歐洲公眾強烈,而對社會福利的興趣則遠比歐洲公眾低。由此可以看出現實狀態──公共決策──公眾偏好之間的聯系。
就實踐而言,森的觀點是,公共選擇的基礎之一是自由,另一基礎是民主,即每一社會成員都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價值偏好,通過公開討論和包括民主選舉的公眾參與,形成被采納的社會價值及公共決策。今年是美國的大選年,這是觀察公眾價值判斷的好機會。選民究竟是更重視減稅還是醫療保險,醫療保險應大幅度改進(即更接近全民保健)還是小規模改進(即有限地擴大現有的範圍),都會在廣泛的公共討論和眾多的民意調查中反映出來。最終哪一位候選人當選,將大體上反映占主流的社會傾向。森強調社會選擇是一個過程,社會成員可以在此過程中學習,從而理解、體認與自己不同的價值觀念,調整自己對某些價值要素所賦的權重,乃至有可能改變自己的價值觀念。社會價值標準正是在此過程中形成、改變、發展、提升的。與這種過程觀相對照,如果有人聲稱自己的價值偏好和價值判斷就是最好的、或必定是代表全社會的,從而要求甚至強迫公眾接受,就踐踏了對每個社會成員的思想(價值觀念)和權利的尊重、違反了一條普遍接受的價值標準,即任何一個人或一部份人都不能這樣堅持自己的價值觀念。這種看法並不否認個人堅持自己的價值觀念的意義;相反,比如說,當一個社會成員堅持自由主義觀念、反對專制統治時,應該受到高度讚揚。
自由作為發展的重要手段
自由的意義還在於它的手段性作用,森具體分析了五種手段性自由,即政治自由、經濟機會、社會機會、透明性保證和保護性保障,它們分別為人們按自己的意願過有價值的生活做出貢獻,彼此又相互聯系、相互促進、共同作用。先從森研究饑饉時發現的一個“規律”來看政治自由與發展的關系。這個規律是,民主社會不會發生饑饉,饑饉只發生在專制統治下。筆者是閱讀新華社消息和人民日報的新聞長大的,所獲得的印象是印度總是餓死人。而森卻說,印度獨立後再也沒有饑饉了,但中國大躍進失敗後的饑饉卻餓死了三千萬人。印度是一個窮國,那里的窮人恐怕經常吃不飽肚子,殖民統治時期發生過嚴重的饑饉。但是,印度獨立後建立了民主制度、新聞自由和官員民選,使得當局在出現災害時必需采取救助措施。反之,中國在1959年至1961年間至少餓死了三千多萬人,當時國內沒有任何報導。1959年當饑荒已開始出現時,各地官員還在放“高產衛星”,把農民的口糧、種子都搜刮來報成績。
森尖銳地批評了為專制政治制度、“權威主義”辯護的“亞洲價值觀”,在書中檢視了“亞洲價值觀”的三個觀點。首先是“李光耀命題”,即民主、自由妨礙了經濟發展。森認為,依據一個很小的、特選的樣本(台灣、韓國或新加坡等),並不能支持這個一般性結論。亞洲有因專制而停滯的國家(如緬甸),非洲有民主的、而且保持著世界上最高發展速度的國家(如博茨瓦納,Botswana)。很多研究結果表明,自由和民主如同對國際市場開放、注重教育(台灣、韓國、新加坡突出的共同經驗)一樣,是促進發展的。
觀點之二是“窮人在經濟利益與民主之間必定選擇經濟利益”。森反駁說,這種說法把經濟發展與民主對立起來是錯誤的;而且專制統治從來不允許人民有自由選擇民主的機會;當人民有機會選擇時,他們會堅持民主。印度在七十年代中期舉行大選時的核心問題是英迪拉.甘地實行的“緊急狀態”,印度選民(世界上最窮的一批選民)卻堅決拒絕了剝奪人民基本自由和民權的“緊急狀態”。在俄國近年來的選舉中,選民在經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也仍然拒絕走回頭路。即使是由共產黨蛻變而來的政黨也只是主張比較緩和的改革,而不是回到舊制度。
“亞洲價值觀”的第三個觀點是,“亞洲的傳統文化倫理重視服從而不是自由,強調(對君主、國家、政府的)忠誠而不是個人權利”。森問道,亞洲是一個廣大的地區,居住著地球上60%的人口,有各種各樣的民族、文化、宗教,怎能概括出一個籠統的“亞洲價值”?他列舉了儒家、印度教和伊斯蘭教的典籍加以說明,這些文化中都包含了自由、寬容、平等的因素,當然也包含某些相反的因素。針對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在1993年的維也納世界人權大會上聲稱,“個人必須把國家權利置於自身權利之上”,森大表驚訝:此人居然將此語列入了大會記錄!有趣的是,他引證了《論語》來說明孔子並不主張無條件地服從君主(國家、政府):“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對偷羊這樣的行為,子為父隱,父為子隱,不向政府告發,都是孔子認可乃至讚揚的。)關於言論自由,森引《論語》:“子路問事君。子曰:‘勿欺也,而犯之。’”(即孔子說:“告訴他真實情況,即使這會冒犯他。”)森評論說,在新加坡或北京主管言論審查的人應該持有大不相同的觀點。實際上,為民請命的彭德懷就是因為“勿欺也、而犯之”被打成“右傾機會主義者”的。
經濟機會是指個人享有的、運用其資源於消費、生產或交換的機會,人們擁有勞力、知識、土地、工具等經濟資源,市場機制則提供將這些資源自由組合的最好機會。但在發展中國家中市場機制多半發育不全,因此發展的過程基本上是自由市場取代傳統社會(或其它形式)對人、資源、經濟活動的束縛、限制、幹預的過程。在這一領域發展經濟學從效率、財富增長出發作了很多研究,成果斐然。森的獨特之處是,再次強調了自由是發展的核心。他以人身束縛為例指出,發展過程中最大的挑戰之一,就是取消在很多傳統農業社會中存在的對勞動者的束縛和強制。印度最落後的比哈爾地區存在著一種土地所有制,農民被束縛在土地上從事強制性勞動,地主用暴力手段阻止農民離開土地,現在那里的人民仍在為結束這種制度而鬥爭。中國的人民公社制度也曾把農民死死地束縛住,連外出乞討還得打證明(路條)。今天中國的農民及城市居民也仍然受到各種限制,自由的勞動力市場還遠未發育成熟。森強調,對勞動自由的理解不能只著眼於市場效率,人的自由才是更重要的角度。芝加哥大學教授佛戈歐(Robert
Fogel)有一部著名的關於美國南方奴隸制的經濟史著作,書中論證說,美國南方使用黑奴的莊園經濟是有效率的,而且黑奴所得的實物報酬高於(至少不低於)自由農工的收入,其壽命期望值幾乎等同於法國和荷蘭等國、遠高於美國和歐洲自由的城市產業工人;但是黑奴還是逃跑,而且當廢止奴隸制後,莊園主試圖用高薪(超過黑奴所得的實物報酬百分之百)引誘自由了的黑人按奴隸的方式(一種稱作work
gang的制度,在工頭帶領、監督下勞動)去做同樣的工作,卻完全失敗了。[4]
人身、就業、工作上的自由的重要性在此例中得到了鮮明的體現。自由有超越效率和經濟利益的意義,發展就是自由的擴展。
社會機會是指在教育和保健等方面的社會安排,它們影響個人享受更好生活的實質自由,其手段性作用方面的熟例就是亞洲四小龍的高速發展得益於教育的普及。反過來說,不會讀寫算數是參與現代生產的絕大障礙,當世界進入全球化貿易後,生產日益在嚴格的規程和品質管理條件下進行,就尤其如此。森在這方面又作了中印比較。中國在改革之前是中央計劃經濟,印度也曾長期實行政府多方幹預經濟、部分地用中央計劃代替市場機制的模擬社會主義體制。中國自1978年、印度自1991年起先後實行了市場導向的改革,而中國的經濟增長速度遠高於印度。森認為,其原因在於,一方面印度推行改革較晚,另一方面印度在改革開始時在教育、保健等方面比中國落後很多是個關鍵因素。他同時也指出,中國改革以來農村的教育、保健系統反而受到負面影響,這將不利於長期發展。
教育的作用不僅是培養“人力資本”(就生產要素而言的能力),而且在於培養人的能力。一個重要的例子就是人口控制。人口增長過快是眾多發展中國家的難題,它影響經濟的富裕水平和增長速度,也影響人們(特別是婦女)的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當缺乏節制生育的社會機會(知識、手段、設施、社會態度)時,婦女往往陷入不停地生育、撫育子女及相關家務中,從而失去了就業及其它社會參與的機會,被剝奪了一部份重要的實質自由。在實行強制性計劃生育的情況下,婦女(以及男性)又被剝奪了生育的自由,而在此情況下傳宗接代的傳統觀念又導致遺棄、殺害女嬰及選擇性墮胎,人們的另一部份重要的實質自由、甚至女嬰的生存權都被剝奪了。森認為解決這一難題的關鍵是教育及改善社會機會。中國自1979年起實行了極其嚴厲的強制性計劃生育,把生育率從2.8降到了1991年的2.0。印度的兩個邦(Kerala
和 Tamil
Nadu)的經驗則提供了強烈的對比,這兩個邦的生育率1979年是3.0和3.5,而1991年則降到1.8和2.2,下降速度快於中國。這兩個邦並未實行任何強制性計劃生育,也未出現遺棄、殺害女嬰及選擇性墮胎等現象,其成功地控制人口增長的有效辦法包括廣泛的教育、積極倡導而自願參加的生育控制計劃、提高婦女識字率、提高婦女就業率、降低嬰兒死亡率等。Kerala邦還有一些有利的社會因素,如傳統法規承認婦女的財產權。實行強制性政策的政府總是說,強制是必要的、別無選擇的、有效的,但以上的對比說明,以自由為目的、通過自由而達到的發展勝於強制。
社會機會還表現在很多其它領域如性別歧視。森發布了一個震撼人心的數字,性別歧視造成全世界估計高達一億的“失蹤婦女(missing
women)”,她們作為性別歧視的犧牲品在人口統計中消失了。生物學、醫學和人口統計都表明,正常條件下,女性比男性具有更強的生存能力[5],在總人口中的比重略高於男性。但有些國家總人口中的女性卻比男性少,例如,孟加拉和中國少5到6%、印度少7%、巴基斯坦少9%。對印度人口結構的研究表明,按年齡分組來看,女性從出生到接近40歲時的死亡率都高於男性,其原因在於性別歧視。在存在性別歧視的國家,女性從胎兒期和出生起就得不到與男性同等的待遇,即使她們躲過了選擇性墮胎、遺棄、殺害女嬰的劫難後,在家庭中也得不到與其兄弟同等的醫療保健和食物,在社會上得不到與男子同等的教育、就業及其它社會參與機會,在就業時得不到同工同酬。森及其他研究者通過統計分析,估計全世界因性別歧視而失蹤的婦女在6,000萬到1億之間(其中中國3,700到4,400萬、印度2,300到2,900萬)。近年來中國不斷有男女比例失調的報導,顯然這一問題是嚴重的。如果以人為社會發展的中心,我們怎麽能忽視這樣慘烈的事實!
透明性保證(Transparency
guarantees)指的是人們在社會交往中需要的信用(trust),它取決於交往過程的公開性和對信息發布及信息準確性的保證。從事交易的雙方都希望對方能提供全面而準確的信息、達成協議後則信守承諾,若無此信用市場機制就無法運作。同樣地,守法的老百姓總希望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而準確,有關的法令政策(如政府所言)符合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平,官員能奉公守法。若政府本身缺乏這種信用,社會就無法維持正常秩序。所以透明性保證是個人的實質自由的重要部份,也構成了為發展作貢獻的手段性自由的重要部份。透明性保證與政治民主緊密相連,是反對官員腐敗和錯誤的法令政策的利器。它也與市場機制密切相關,涉及到市場機制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行為規範的確立。森對亞洲金融危機的分析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證。這次危機突出地顯示出那些受影響的國家的體制不健全,缺乏民主和公眾參與、缺乏信息透明度、缺乏公開的商業運作,很多經濟或金融交易不受公共監督,不經正常的市場渠道、卻通過裙帶關系或宗族聯系來完成。
森強調,雖然自由市場機制經常被理解為一種建立在純粹個人私利之上的制度安排,事實上,它的有效運作取決於一個強有力的價值規範體系。要有堅實的法治基礎來支持交易涉及的各種權利,要有普遍遵守的行為準則來保證協議的履行。前蘇聯及東歐國家轉軌過程中遇到了困難,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這樣的法治基礎和行為準則。森的這一分析當然也適用於中國。
保護性保障(protective
security)指為那些遭受天災人禍或其它突發性困難(如失業)者、收入在貧困線以下的人、以及年老殘疾的人提供支持的社會安全網。在社會福利的名義下,發達國家已基本上建立起了這種保護性保障,這在發展中國家也應是一項基本建設。對那些需要幫助的人,保護性保障或提供生活必需品(如對災民、赤貧者),或改善其生活條件(如對殘疾人),這些機會構成了這些人的實質自由的一部份。保護性保障因能保障和改善最需要幫助的人的生活,所以它對發展的貢獻是一目了然的。中國目前缺乏完善的保護性保障,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導致的失業(下崗)使得問題正變得越來越嚴重。
結語
1944年哈耶克發表了《通向奴役之路》一書,樹起了當代自由主義的大旗。他批判的對象是納粹德國的國家社會主義和斯大林的共產主義[6],而訴求的對象則是一般大眾,包括社會主義者。哈耶克的思想並未立即獲勝。二戰後共產主義不僅從蘇聯擴展到東歐,而且延伸到東亞甚至古巴;在社會民主主義的旗幟下,社會主義也在歐洲及其它地區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半個多世紀過去後,冷戰結束了,共產主義制度失敗了,社會民主主義的國有化、國家幹預政策也被大幅度修正,自由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制度取得了輝煌的勝利。但這個勝利還遠不是完全徹底的勝利,新世紀來臨之際,富裕、自由、民主、人權在世界上部份地區欣欣向榮,但貧困和專制卻仍然盤踞在另一部份地區,其人口和地理範圍比前者更大。森的眼光投向了後一地區,他深切地關懷那些在貧困和專制下遭受苦難的人們,闡發了高度理想主義的目標。哈耶克曾敲響了警鐘:如果我們不堅守自由主義的底線,我們就會走上通向奴役之路;森則訴諸人們的良知:如果我們不以實質自由作為目標和手段,我們將不會有真正的發展。
細究起來,這兩者是有區別的,澄清這一區別有助於澄清中國當下學術論戰中的一些概念混亂。此區別也許可象征性地以兩位著名學者任教的學校來表示,森在哈佛十年多,哈耶克則在芝加哥大學。美國經濟學界歷來有兩種傾向,即哈佛大學所代表的自由派(liberal)和芝加哥大學所代表的保守派(conservative)。在美國的政治社會領域,民主黨接近自由派,共和黨則是保守派。就學理淵源而言,森是自由派(liberal),哈耶克則是自由主義者(libertarian)。在19世紀的英國,自由派(liberal)經濟學家是界定非常清楚的一群學者,其代表人物是約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他們繼承亞當.斯密對市場機制的信念,反對封建殘余和重商主義,提倡自由貿易;主張小而有效的政府,但強調政府提供國防、教育、司法這樣的“公共物品”的重要性;他們也是個人自由的堅定捍衛者。20世紀中庇古(Pigou,福利經濟學奠基人之一)從穆勒的思想出發,試圖改善市場機制不能解決的問題,主張建立社會安全網、幫助社會最底層的人;凱恩斯則認為,市場機制的運作不能保證總是達到宏觀均衡,需要政府的財政金融政策來調節。美國的這類自由派(liberal)經濟學家中的著名人物有薩繆爾森、阿羅、索羅等,森也是這一流派的傳人。而現代自由主義者(libertarian)如哈耶克、米塞斯(von
Mises)等師承奧地利學派的傳統,他們讚成亞當.斯密對市場機制的讚揚,在很多方面與19世紀英國的自由派很接近;但出於對市場和公民社會的自組織(self-organization)機制和自發過程更強烈的“信仰”以及對公民自由權“絕對優先”的堅定要求,通常反對把政府幹預擴大到“最小範圍”之外去。哈耶克與森的區別遠不如哈耶克和他當年倫敦經濟學院的同事、主張社會主義的拉斯基(Laski)的距離那樣大。在捍衛人的自由這一基本點上,自由派和自由主義者是一致的,因而都與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相對立。在這個前提下,在新世紀里這兩種傾向的爭辯還會繼續下去。既然現存的經濟、政治、社會體制遠非十全十美,人們總有各種不同的思想(這是多麽好的事!),就需要在爭論和“試錯”過程中去發現可行的、更有效的、更好的事物。值得警惕的是,西方學術界的激進派理論對市場機制和“資本主義”民主的批判,在非資本主義國家常可被用來為計劃經濟和專制制度辯護,中國的一些“新左派”就是如此。
近年來中國的論壇上各種“主義”、流派、思潮叠起,相互爭辯,比毛澤東時代的“輿論一律”當然是一種進步。不過,論戰各方有時卻並不真正了解彼此的學術流派之分野,而有些“流派”也確有名實不符之疑。比如,一些自稱或被稱為“自由主義者”的經濟學者,對保護個人(特別是民眾)的權利噤若寒蟬,對腐敗和官商學勾結牟利卻可寫出洋洋灑灑的辯護文章,去論述腐敗的正面作用。若要從學理上辨別學者們的真正流派,似可依據以下幾方面來檢驗。首先,肯定還是否定(程序性)法治自由權。激進派理論的“經典性”否定理由是,程序性自由是虛假的,實質性不自由才是真實的。森則堅持並強調程序性法治自由權的重要性。不堅持這一點的大約就不是自由派或自由主義者。其次,是否視政府為解決問題的基本手段,甚至認為政府可以是“無產階級專政”或“權威主義”的。共產黨、李光耀等持這種觀點。森則堅決反對專制,從來不讚成集中計劃,他的觀點是,市場要發揮其作用,政府和其它社會組織也應發揮其作用。第三,是否要社會承擔“後果平等”的責任。西方激進派經常要求這一點。森的“實質自由”確實部份地涉及“後果”,但他的著眼點仍是機會,他所要求的不是後果平等,而是最低生活條件(保護性保障)或改善個人的經濟社會機會,他反對以社會責任來“取代”個人責任。
森在此書中除了直接批評“亞洲價值觀”之外,也涉及到另一些在中國流行的觀點。例如,森懇切地對相信權威主義促進發展的人指出:發展並不一定要是嚴酷的,嚴酷的發展道路與發展的目的其實是不相容的;事實上存在著更好的發展道路,這條路上較少血汗眼淚、較多和諧享受。當然,一些曲學阿世、獻媚於專制統治的“新”、“老”權威主義論者,未必願意認真地回應森的觀點。中國也出現了後現代主義,如將其令人目眩頭暈的術語堆砌、概念辯析與森對發展中的現實問題之直面揭示相比,似乎可以提出一個根本性問題,中國的困難究竟是“前現代”的專制貧困造成的不自由,還是“現代性”造成的異化、失落、精神危機?近來民族主義思潮也在中國興盛起來,這既有當局為轉移視線而蓄意培育、論者為圖名謀利而商業化炒作的因素,也有來自對“全球化陰影”的恐懼。森以開放的胸懷看待全球化,他深刻了解發展中國家的人民在全球化過程面臨的挑戰,認為市場以及自由、民主、人權等觀念的全球化將促進人類社會的發展。森的眼界超越了民族和國界,而把人及其基本權利和實質自由視為基點。人權和個人利益擴大到因種族、歷史、宗教、文化形成的群體中而出現了民族自主權與民族利益;國家(政府)對內的權力應是由人民授予的,對外的主權由國家之間和國際社會的承認而確立。狹隘偏激的民族主義與此背道而馳,不僅無助於發展,甚至可能把中國拖進災難。
以上檢視表明,這本書是經歷了半個多世紀的各種理論交鋒、多種制度試驗之後,面對發展中國家的現實,結合森本人對經濟學基礎理論的深入研究的成果。森在序言和正文中多次表明,寫作此書的目的是喚起公共討論,他提供的理論框架含有充分的空間來包容社會成員的各種價值偏好,他相信社會的價值觀將通過自由表達和民主選擇的過程而進化。他在全書中所作的理論分析和實證研究最終可歸結為一個訴求:讓個人自由成為社會的承諾。
壓制思想的思想運動
──讀李洪林的《中國思想運動史》
王若水
原《人民日報》副總編輯
受到不公正對待的人都寄希望於歷史的公正。文革初期,劉少奇受到殘酷的迫害,大概他預料到自己可能會含恨而終了,就說了這樣一句意味深長的話,“好在歷史是人民寫的”。這句話可能有兩種解釋:一是客觀的歷史是人民創造的;一是文字的歷史是人民寫的。對第一種解釋,已故的歷史學家黎澍已經提出了質疑,在此不重覆;如果是第二種意思的話,恐怕也不盡然。中國過去的正史大都是官修的,中國當代的歷史也主要是執政的黨寫的。不同在於,過去官修的歷史都是寫前朝的,而共產黨寫的歷史卻是自己的歷史。共產黨的這個傳統始於斯大林,他在世的時候就主持編寫了《聯共黨史》。官方寫歷史有其優越的條件,他們掌握了大量的原始檔案和文獻,還有專門的研究機構,人力和財力都不缺,缺的只有一樣至關重要的東西:自由探討的精神。
這當然不是說官方寫的當代史都是不可信的;要研究當代史,官方的權威著作仍是不可少的,問題是它們的真實性往往要服從於政治性。毛澤東在世一天,劉少奇就要在脖子上掛著“叛徒、內奸、工賊”的帽子,釘在恥辱柱上,萬劫不覆。毛澤東一死,政治氣候變了。雖然還是共產黨當權,還是黨修黨史,但繼任的領導人有不同的政治考慮,需要說一些真話。於是就有了1982年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其中為劉少奇等人平了反,還批評毛澤東晚年犯了錯誤;但同時又說他的功績是第一位的,他仍是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這個決議突破了過去的一些禁區,但也為今後的研究設定了框框,成為此後撰寫黨史不能逾越的律令。
因此,還是需要人民來寫歷史。李洪林先生的力作《中國思想運動史》就是這樣一本書。這還不是一本建國以來中國共產黨的全面的歷史,但思想運動(或政治運動)是中共歷史的一個重要方面。從開國到“六四”,四十年間,風雲變幻,運動一個接著一個,頭緒紛繁。作者不辭辛苦,窮五年之力,以翔實的材料和樸實的語言,重現了這一段歷史。我相信,關心當代中國政治的人,都會對這本書感興趣。
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的著作,海外已出版了不少。在國內,除了官方機構集體編著的“正史”和一些離休的高級官員撰寫的回憶錄之外,也出現了許多不帶官方色彩的出版物。這些出版物有的是很有價值的,有的卻是事實加想象,使人真偽莫辯。李洪林長期在大陸從事理論工作,是多次思想運動的見證人,對中共體制內部的運作規則,自然看得真切;又因身在旋渦中,是被整的對象,比局外人多一層體會。以這樣的資歷來寫這本書,當然是很適合的。
這本《中國思想運動史》是一部嚴肅的學術著作,但讀起來並不費力,而且引人入勝。作者的文字仍然保持了過去的一貫風格:平易,明快,說理透徹,深入淺出。有的青年人也許會覺得,這種文風不時髦、不新潮了,但正是靠了這種文風,作者曾經吸引了大量讀者,而且我相信現在仍然會受到歡迎。我認為,歷史著作尤其需要這樣的文風,因為在這里最重要的是把事實按照它本來的面目敘述出來,而不需要加以過多的包裝。一提到“思想運動”,人們或許會自然想起中國的“五四”運動或西方的文藝覆興、啟蒙運動等。這些思想運動沖破了統治集團的思想禁錮,啟發人的頭腦,打開人的眼界,推動時代前進。本書敘述的有些事件確實可以說是思想運動,如1978年到1979年的“真理標準”討論和隨之而來的思想解放無疑是思想運動。又如本書作為序幕來敘述的延安整風,在初期也還可以說是一次思想運動。但占本書大部份篇幅的運動,象批判胡風、反右派運動、反右傾機會主義、文化大革命,卻和通常所說的思想運動性質不同;作者稱之為“思想鬥爭運動”,這才更為貼切。這種思想鬥爭運動也是政治鬥爭運動。例如,文化大革命與其說是“革命”,不如說是暴亂;與其說是“文化”,不如說是野蠻。毛澤東稱之為“文化”革命,實際上不過是迷惑政敵,使人摸不清他的真正意圖而已。不過這種政治運動有它的特色:總是以思想批判開路,由思想批判轉變為政治批判和政治鬥爭。這種思想批判是靠由上而下的命令推動的。說是群眾運動,實際上是運動群眾。對這一點,我也是有親身體會的。例如,我參加過的批判胡適運動就是如此。本書已經說到了這場運動的發動情況,我還可以在此補充一些內情。
1954年11月初的一天,鄧拓要我寫一篇批判胡適的文章,而且要我第二天就交卷。當時報紙上正在批判俞平伯的《紅樓夢研究》。鄧拓轉達了毛澤東的指示說:俞平伯所用的方法是胡適的方法;現在要把對俞的批判轉變為對胡適思想的批判,首先要批胡適的實用主義。大概鄧拓認為我是北大出身的,又是哲學系學生,所以把這個任務分配給我。自然,我也是很樂意接受這樣的任務的。但要得這樣急,我卻毫無思想準備,只好匆匆忙忙跑到圖書館借了幾本胡適、杜威、詹姆斯的著作,就連夜“突擊”寫起來了。我也記不得是第二天還是第三天交的卷,總之很快就在11月7日的《人民日報》上登出來了,題為《肅清胡適反動哲學的遺毒》。這是批判胡適的第一篇文章。現在看來,這種批判文章是很左很膚淺的,可當時還得到了毛澤東的讚許,我自然也很高興。不久,12月8日,郭沫若在中國文聯主席團和作協主席團擴大聯席會上發言,他說,王若水同志的文章是“值得特別重視的一篇文章......我完全同意王若水同志的說法”。我對此並不覺得意外,因為我明白,他的意思實際上是同意毛主席的意見。形式上是我對胡適思想“開了第一槍”,但實際上我只是奉命作文。當時這是政治的需要,總要有人來做這件事;我正好在《人民日報》這個崗位上,就輪到我頭上了。
以後,批判梁漱溟、批判右派、批判楊獻珍的“合二而一”論、批判吳晗,也都有我的份。作為《人民日報》編輯部理論組的編輯,這是我的工作,同時也是我願意做的。當然我並不是對所有這些批判一開始就都同意的,只是在發生這種情況時,我總認為錯在自己,要根據黨的指示把自己的思想搞通。直到文革初期,我還是一個毛澤東的熱烈崇拜者。我的思想轉變是遲至林彪死後才開始的。
本來,思想運動的主角應該是知識分子,他們發動的思想運動又造就一大批知識分子,提高了民族的文化。但毛澤東發動的思想運動卻正如作者所說,“實際上都是批鬥知識分子的運動”。這些運動的目的是消滅一切異己(所謂非無產階級思想)。“知識分子腦袋里各種各樣的思想最多,因此便成了思想運動的主要對象。”這種思想運動不是要發展思想,恰恰相反,是要壓制思想,造就一批不動腦筋的盲目追隨者。這種運動越多,思想界就越是死氣沈沈,文化和學術就越是荒蕪。本書的最後一章“結語”寫得很精彩,作者指出,這種思想運動消滅人的個性,扼殺人們獨立思考的能力,窒息人們的創造性,破壞正常的人際關系,還培育了一批以整人為職業的打手。
中共過去常強調“千萬不能忘記”過去的“階級苦、血淚仇”,不過在事情涉及自己的不光彩歷史時,態度就不一樣了。由於中共當局的有意淡化,今天許多青年已不知“六四”,遑論“文革”?至於什麽“反右派”,那更是太古時代的事了。可惜這本書未能在中國國內發行,其實它主要的讀者都在國內,不僅是年輕人,就是上了年紀的過來人也可以通過重溫這四十年的歷史而獲得更深刻的認識。恐怕我們每一個人都或多或少地受了官方宣傳的欺騙,不是一下子就能完全明白過來的。本書夾敘夾議,有述有評,史論結合,既是四十年間政治運動的忠實再現,又是對這一段歷史的批判和總結。書中還對當時流行的名詞提供了注解,便於不熟悉過去歷史的青年讀者理解。
看完全書,我深深感到,這四十年思想界的歷史就是壓制和反壓制的歷史。思想需要自由,就像人需要空氣一樣。中國並不是沒有真正的思想運動,但每次知識分子的獨立思想剛剛擡頭,就被大棒打下去了。四十年的文化盛衰,很能說明這個問題。1957年那一段短暫的“百花時期”,思想界是很活躍的。費孝通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了《知識分子的早春天氣》,表現了一種普遍的樂觀氣氛。但是毛澤東不高興了,來一個“反右派”,於是嚴冬來臨,百花雕零。如果“反右派鬥爭”也算是思想運動的話,那麽它是禁錮思想的運動,是懲罰自由思想的運動。六十年代初的大饑饉期間,文化領域也曾放松過一陣,出現過一些較好的作品,後來又被當作“毒草”批判。這種情況一直發展到文革。文革結束後,關於真理標準的討論為十一屆三中全會鋪平了道路,理論界出現了新氣象。但鄧小平又在理論務虛會上提出了“四項基本原則”,這成為後來“清除精神污染”和“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運動的根據。
關於“四項基本原則”,李洪林指出,從思想方法上說,“四項基本原則”和“兩個凡是”一樣,“都是確立幾個先驗的原則,既不受實踐檢驗,也不容許絲毫懷疑,因此實際上是‘四個凡是’。這是從三中全會立場的一次大倒退”。這是說得很中肯的。試問,這四項基本原則要不要接受實踐的檢驗?如果經不起實踐的檢驗怎麽辦?四項原則並不是新東西,過去一直說堅持。甚至林彪也有“四個念念不忘”,那麽為何還出那麽大的問題呢?中國當前的任務,正是要用幾十年的實踐去檢驗過去中共堅持的理論、原則、路線和方針,看看其中有哪些是正確的,哪些是不正確的。應該堅持的,只是那些經過實踐檢驗證明為正確的東西,而不能先驗地設定一個界限,作為解放思想的前提。如果解放思想有前提的話,那只有一個,就是“事實求是”。鄧小平雖然提出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但他並沒有堅持下去。真正把這個原則堅持下去的,正是那些被指責為“提倡資產階級自由化”的知識分子,包括該書的作者在內。他的這本書,正是用實踐的標準,來檢驗這四十年中共的實踐。
正是因為堅持了這個標準,所以本書對一些著名人物的評論也比較客觀公正。例如,大家、特別是知識分子都敬仰胡耀邦,本書對他作了高度評價和充份肯定,但在該批評的地方也有批評。比如,關於胡耀邦辭職的事,作者這樣評論說,胡是中央全會選出來的黨的總書記,要辭職也要向中央全會提出,而在政治局常委中排名第一的胡耀邦卻把辭呈交排名第二的鄧小平,總書記自己不召開會議,而是被別人召來召去。“所有這些極簡單的程序都亂了套,可見胡耀邦事實上已經被中央強大的專制傳統壓垮了。或者更確切些說,他本來就不曾跳出這種專制傳統的框子。”這段話我認為是可圈可點的。關於趙紫陽的被整肅,李洪林是這樣評論的:“曾經參與倒胡的趙紫陽,此時醒悟已晚。不過他在整個學潮中的理性和溫和的態度,特別是在十三屆四中全會上的最後發言,使他給自己的政治生涯畫上了一個可以面對歷史而無愧的句號。他沒有象胡耀邦在失敗後的失態。在成為對手俎上之肉的時候,他拒絕作違心的檢討,而是保持了一個政治家的尊嚴,堅持了自己的立場。”關於“倒胡”,趙紫陽曾有過辯護,本書也作了轉述。對鄧力群這個聲名狼籍的“左派”,作者也沒有從個人恩怨出發而完全否定。書中除了客觀敘述鄧力群的言行外,有這一段評論:“他思路清晰,能夠組織力量寫出大塊文章。他善於用人,也善於整人。他對於投靠者愛護備至,而對於異己者的打擊也絕不留情。他深沈持重,信念執著,不象胡喬木那樣朝三暮四。他又因長期身處最高領導核心,所以深諳中共高層內部遊戲規則。”
對1979年春在西單民主墻上貼出的魏京生的大字報《要民主還是要新的獨裁》,作者也有他自己的看法:“這種事情如果發生在民主生活正常的國度,本不足為奇,一個公民批評政府領導人是很普通的事情.....當時中國正在鄧小平領導下為擺脫毛澤東的路線而奮鬥,以他為首呼喚改革的中共領導人剛剛在和‘兩個凡是’的較量贏得一個回合,在這個時候,不是支持他反左,而是反過來批判他,這實際上是從右邊幫了左派的忙。”這幾句評語,我認為是恰當的。中國要走上改革開放的道路,只能由鄧小平這樣的中共元老和強人出來說話,正象美國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只能由尼克松這樣的右派來實行一樣。盡管這樣,鄧小平仍然不能不顧慮左派勢力(即保守勢力)的批評,他必須一面搞改革開放,一面竭力證明自己並沒有走“資本主義道路”。而且,這也是他的真實思想。魏京生的大字報給左派一個攻擊鄧小平的借口,他們可以說,正是鄧小平的路線使得魏京生這樣的“反革命”活躍起來。鄧小平對民主墻的鎮壓是完全錯誤的,但不能說這張大字報在政治上就完全正確。這不是說鄧小平不可以批評,而是說這種批評作為一種政治行動,應該有全局考慮,不可逞一時之快。如果說當時這張大字報的作者在政治上還不成熟,這可以理解,但似乎到現在他仍沒有總結經驗。
關於“六四”,作者指出,當局如何一步一步為戒嚴和軍事鎮壓制造借口,“顯然,只有把事情弄到用戰爭解決問題的程度,才能玉石俱焚,才能把政治對手一網打盡。應該說,這才是真正的‘有計劃的陰謀’。......如果廣場上的絕食早日適可而止,拔腿走人,陰謀家們將極度失望,因為學生們沒有落入圈套。而學運領袖的失策,正好對方的陰謀得以完全實現。這個教訓是極其慘痛”。我多麽希望那些身在海外的學運領袖好好反思一下這個教訓啊。
總之,不管在具體材料和論點上是否有分歧,讀者不能不承認,作者在撰寫此書時是意識到自己的責任的,那就是,還歷史以本來面目,還歷史以公正。這四十年間思想運動的本來面目,就是對思想的壓制、對知識分子以及一切有獨立思考精神的人們的摧殘迫害,同時人們也為爭取思想解放和民主自由在不斷鬥爭。本書已經充份地向我們展現了這一點。
當代中國的“主義”與“問題”
秦暉
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教授
從“公正”問題的提出看轉型期中國的“主義”之爭的覆雜性
中國“新左派”與西方“新左派”之間的區別
中國環境下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價值重合的可能性vvvv
中國的“經濟自由主義”者和新左派主張的是什麽?v
近百年前俄國變革過程對中國當前轉型之啟示
近年來“主義”之爭在中國熱了起來。對這一現象有兩種不同的評論,其中一種認為,這是中國知識界浮燥的表現,大家都爭相標榜自己是什麽“主義”者。但我認為,從八十年代的“文化”熱到現在興起的“主義”熱,應當說是中國思想解放的一個新台階。八十年代大家討論文化問題時,實際上關注的是“現實”,可是在當時的條件下,很多現實問題往往不能直截了當地表述出來,於是人們就“柿子找軟的捏”,把矛頭對準“孔夫子”,結果形成一種“荊軻刺孔子”的現象,其實,那時的文化問題背後是有“主義”內涵的。當時的“文化”熱給人的印象似乎是“中國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對話。但眾所周知,不論是“中國文化”還是“西方文化”,本身都是多元混合體,中國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內部都是千差萬別的。那場參與“文化”對話的各方之間實際上存在著“主義”之別,而非“文化”之別。但那種語境把許多問題搞得稀里糊塗,以至於“文化討論”成為一種飯碗之後,人們似乎反而忘記了還有“主義”問題的存在。
進入九十年代,經過一個短暫的“冬眠”期以後,知識界又開始活躍起來,這次覆蘇有一個很大的進步,已經從原來的文化熱層次上又上升了一步,出現了“主義”熱。在“主義”熱中,人們對現代化過程中的許多問題可以直接表述自己的觀點,不需要借助古人、洋人來作靶子。現在“自由主義”、“新左派”以及其它主義在中國都浮出了水面。最明顯的例子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專門出了一套“主義”叢書。我估計,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主義”這個話題還會成為中國當代文化發展的一個突出景觀。但是,純粹的“主義”不結合“問題”就會變得空疏。自古以來中國的學風就有兩個傾向,一種是空疏之學,一種是稃秕之學,前者只講微言大義,後者只講章句名物,這兩種傾向在中國學術傳統中曾輪流稱大。當前,在談“主義”漸成氣候時,我們也不要忘了“問題”,任何“主義”都是和“問題”相聯系的,是從“問題”意識中派生出來的。
從“公正”問題的提出看轉型期中國的“主義”之爭的覆雜性
本文的討論準備從學術界對我的立場的判斷契入。最近的一些文章使我發現,自己在這場“主義”之爭中處在一個比較滑稽的位置上。我是從自由主義立場出發,最早提出轉型中的“公正”問題的人,因此一些持自由主義經濟學觀點的人認為我過份強調了“公正”問題。而近年來“新左派”中有的人尖銳地批評說,主張自由主義的人不講“公正”;而另外一些人,如“新左派”的一位積極發言人韓毓海先生,去年曾在一篇文章中連續三次引敘我的觀點,以證明他的那套市場經濟走不通的論點。這就把我放到了不得不發言澄清的位置上,因為無論是與“新左派”論戰還是談論“公正”問題,我都是最早的參與者。
在八十年代的中國,除了要不要改革之爭外,其實一直潛在地存在著另一種爭論,即怎樣改革才能比較公正。這就象一個宗法式大家族到了晚期難以為繼之時,在家族內部就會產生兩種爭執,一種是要不要分家,另一種是如何分家。中國要不要改革之議就類似是否要分家之爭,當然在這個問題上有讚成和反對之別,即改革和保守之對立。一些理論本位的人也許認為,“是否要分家”之爭才是最本質的問題,只要讚成“分家”、要求改革的意見占了上風,其他的事就都無關緊要了。但常識經驗告訴我們,當一個宗法式大家庭的內部矛盾已經演進到了晚期時,雖然家族成員在“是否要分家”的問題上仍然吵得十分熱鬧,但實際上人們心里真正關心的是如何分家的問題,為了爭奪遺產,家族內的鬥爭沖突甚至會發展到打官司甚至動武的程度。在“如何分家”的問題上,關鍵在於這個“家”是否“分得公平”,而意見對立的各方是很難用改革或保守來區分的。在八十年代里,姜洪先生最早公開提出,“官僚資本是中國商品經濟的第一級火箭”,試圖論證保護官僚資本利益的必要性,從而提出了不公正的必要性。
在1989年的那場風波中,人們除了提出“要不要改革”的要求,在“反對官倒”等口號的背後也涉及到“應該怎樣改革”的爭論。不過,那時“要不要分家”的問題占據了主要地位。1992年新一輪的改革開放開始後,“要不要分家”之爭就退居次要,而“如何分家”卻逐漸成了人們關注的重心。
從1994年開始,我在《東方》雜志上連續發表了四論“公正之上”等文章,在中國學術界里最早提出了“公正”問題。這幾篇文章運用歷史案例,分析了美國是如何在市場競爭中建立公平原則的,以及沙俄的斯托雷平改革因未處理好公正問題使半途而廢甚至逆轉。同時我也批判了所謂的“新左派”,如1994年在《東方》雜志上對甘陽的一些觀點提出批評,1995年在《二十一世紀》雜志上對崔之元的一系列觀點提出了系統的批評。但近年來出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我們以前所批評的“新左派”突然開始熱衷於談論“公正”問題了,而且一些被稱為“新左派”的學者打著公正的旗幟來指責自由主義。1999年第9期的《讀書》雜志刊登了樂鋼先生寫的“在真問題的背後”,我寫了好幾篇文章與樂鋼等人商榷,用西方社會民主主義的理論作為武器來駁斥他們。
1997年十月革命80周年時,我在《二十一世紀》雜志上發表了一組分析十月革命發生背景的文章,李澤厚先生很快在“三邊互動”上刊登了一篇熱情洋溢的讀者來信,說這組文章支持了他“告別革命”的主張,以及正義必須服從發展、民主必須服從正義的邏輯。由於這樣的理解偏離了我的原意,我又寫了一篇短函以闡明我們在原文中的看法,雖然斯托雷平改革選擇了走向市場經濟的正確方向,但恰恰是因為他忽視了公正原則,以犧牲社會下層、有利於權貴的方式推行他的改革,結果在俄國出現了一場反改革的浪潮,導致了失敗的結局;此後俄國不是以憲政民主的方式、而是以農民戰爭的方式來追求公正,這就產生了十月革命。這封短函指出,李澤厚先生的“先發展、後正義,先正義、後民主”等說法,不但不是我的原意,而恰恰是我們要否定的思想。結果李先生回應說:我看懂了你們的意思,原來你們企圖在一千多萬工人下崗的背景下“促動革命”!其實我們在原文中所表達的無非是,要真想避免1917年那樣的結局,就必須以斯托雷平為戒,而注意用民主來保證改革的公正性。
在與樂鋼等人商榷的文章中,我也談到了對馬克思主義的理解,對“告別烏托邦”的提法表示了不同意見。“烏托邦”是人類精神中一種很可貴的東西,過去的災難不是烏托邦的災難,而是強制性政策和制度的災難。實行強制不論是以“烏托邦”為理由,還是以“現實主義”為理由,都是一種歷史上的災難。我們不能只說以“烏托邦”為理由來實行強制是錯的,以“現實主義”為理由來實行強制同樣也是錯的。自由主義的核心價值是個體主義,就是要使每個人都有搞烏托邦或不搞烏托邦的自由,但不能強制別人。不過,與樂鋼等人商榷的文章發表後,也有不少持自由主義思想的朋友們提出了不同意見,他們認為,這樣評價“烏托邦”實際上是在給“烏托邦”平反,這不是有點“左”嗎?另一方面,也有一些所謂的自由主義者認為我談公正太多了,例如,一些自以為持西方經濟學即自由主義經濟學觀點的人就是如此。在與他們討論時我用的是自由主義立場,而且不是自由主義左派(如羅爾斯)的立場,而是諾齊克的立場。
中國“新左派”與西方“新左派”之間的區別
也許有人會問,你與“新左派”商榷時用古典社會民主主義(而不是英國首相布萊爾的自由主義化了的社會民主主義)的立場去駁斥他們,而你與“自由主義”經濟學家辯論時,又用很古典的從亞當.斯密到諾齊克式的自由主義立場(而不是當代的有社會民主色彩的“新自由主義”),這兩者怎麽能結合在一起,又怎麽能協調這兩種立場呢?你自己到底持一種什麽觀點呢?我認為,在中國目前的歷史條件下,不僅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的某些價值是可以重合起來的,甚至古典自由主義和古典社會民主主義的一些基本立場和原則也是可以重合的。因此,目前在中國語境中的“新左派”、“老左派”以及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都與這些概念在西方語境中有很大的不同。
“新左派”是相對於“老左派”而言的。歐美話語系統中的“老左派”指的是共產黨和社會黨,但在西方大部份國家里共產黨的勢力都不如社會黨,因此“老左派”在很大程度上是指社會黨。比如在美國,“老左派”指的是以哈靈頓為代表的社會黨人,即後來的民主社會主義共和人民黨。哈靈頓寫過一本很有名的書《另一個美國:合眾國的貧困》,當年林登·約翰遜政府就是受這本書的挑戰提出“向貧困宣戰”的口號。所謂的“新左派”是與社會民主主義傳統不同的另一種左派,在美國其人物往往帶有一種雅皮士式的特點,而在歐洲話語中“新左派”則指社會民主主義的自由主義化傾向,包括現在的布萊爾、吉登斯等標榜的第三條道路。他們所說的第三條道路實際上是社會民主主義與自由主義之間的道路,用他們的話說,就是既不要福利國家,也不要自由放任。他們講的“老左派”是以社會黨國際以及在西、北歐執政的社會黨的理念為代表的那種思潮。
與此同時存在的是西方的自由主義,它在歐陸叫自由主義,在美國叫保守主義。美國主流學術話語中的保守主義是和歐洲話語中的保守主義不同的。美國的保守主義就是歐洲的“自由主義”,它要“保”要“守”的是個人自由;而歐陸的“保守主義”在美國被稱為“托利主義”,它要“保”要“守”的正是美國革命革掉的那些東西,如貴族傳統等。近幾年在歐美話語中流行的“新左派”也就是九十年代社會黨國際中流行的“社會自由主義”(布萊爾提出的“新工黨”理念就是自由主義化的工黨理念)。圖1將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的共同底線、以及西方和中國“新左派”各自的思想資源標示出來,以劃清各自的脈絡。
現在中國思想界有一種普遍的看法,從保守主義批判激進主義的立場出發,往往給激進主義劃一條線,比如斯大林──列寧──馬克思──盧梭,這個劃法有問題,誤以為馬克思繼承的是盧梭。嚴格說來,自從啟蒙運動中伏爾泰和盧梭發生分歧(即理性法庭和情感法庭的分歧)以來,馬克思更多地是通過黑格爾繼承了伏爾泰這一支,而不是盧梭這一支,而真正繼承盧梭這一支的是俄國的民粹主義。這一誤解與“西方馬克思主義”提出的關於左派的解釋譜系有關。“西方馬克思主義”的最大弊病是它所選擇的一種立場,即完全肯定青年馬克思,而對晚年的馬克思和恩格斯則持徹底否定的態度;認為馬恩到了晚年,理性主義越來越強,人文主義越來越淡(在反對“理性自負”這一點上,“西馬”與哈耶克倒有十分相似之處);因此他們認定,斯大林主義之所以出現就是繼承了晚年馬恩的科學主義傳統。其實從學術史上看,他們恰恰說錯了,早年的馬克思倒是有比較多的民粹主義傾向;而到了晚年,馬克思乃至恩格斯其實是具有更濃的社會民主主義傾向。後來的考茨基、希法亭應該說是承繼了比較正統的恩格斯的思想,在恩格斯還在世時,就已完成了從革命黨轉為議會黨這個思考。馬恩的俄國學生普列漢諾夫以及孟什維克都繼承了這一點,而布爾什維克後來則拋棄了這一點。
我認為,西方的左派思潮至少有兩條線,一條是啟蒙運動由伏爾泰為代表的理性傾向,從它那里延伸到黑格爾──馬克思──第二國際的正統社會民主主義(俄國的代表是普列漢諾夫和孟什維克)──現代社會黨,另外一支由盧梭的思想──雅各賓派──俄國十二月黨人──俄國民粹派──列寧。列寧主義的形成過程是對社會民主主義傳統的一個叛逆過程,原來的俄國社會民主黨(布)後來的改名不是偶然的。因為那時列寧主義與社會民主派劃了一道界限,把社會民主主義稱為社會法西斯主義、視為最危險的敵人,但列寧主義卻承接了許多來自民粹派的資源。比如,列寧的黨的土地綱領來自社會革命黨,建黨組織原則來自民意黨,其國家社會主義(“由米爾到康姆尼”)、人民專制與精英黨理論與其說像第二國際的主張,不如說更像民意黨的觀點。[1]
許多中國學者以為,西方的社會民主黨與“西方馬克思主義”很接近,這是誤解,其實這兩者並不是一回事。“西方馬克思主義”發源於與第二國際社會民主傳統決裂後的第三國際內部的一支異端,以葛蘭西、盧卡奇、科爾施等為代表,它雖與第三國際正統有異,但並未因此就接近社會民主傳統。葛蘭西等人當初與俄國人的分歧主要是形而上的,即反對唯物主義,更強調文化自覺、階級意識等類似“主觀戰鬥精神”的東西。顯然,這樣的主張潛藏著一些比俄國人更“左”的苗頭,也因此他們中的一些人對毛澤東式的主觀浪漫主義頗感興趣。
至於九十年代中海外華人學者崔之元等倡導的所謂“新左派”立場,與以上所講的西方的“新左派”有很大的不同。中國“新左派”思想資源的主幹並不是來自社會民主主義,而是來自西方的從“西方馬克思主義”到“新馬克思主義”的思潮,這種思潮與社會民主主義思潮差異很大。在歐美的自由社會中,“西方馬克思主義”作為一種批判的聲音自有其價值,但這些思想資源被國人引入中國後,它與斯大林式體制之間的距離就明顯地比它與社會民主主義之間的距離要小得多。中國話語中的“新左派”的思想可以說是位於斯大林式體制和“西方馬克思主義”之間,而不是位於斯大林式體制和社會民主主義之間,當然距離帶自由主義色彩的社會民主主義就更遠了。中國“新左派”的一些人非常強調從中國改革前的舊體制里吸取資源,認為“人民公社”是經濟民主的典範、“文革”是政治民主的典範等等。當然,他們也講了一些西方社會民主主義的觀點,如伊索普模式(雇員持股計劃)等,因此與繼承毛澤東時代意識形態的中國老“左”派的正統理論有所不同。
筆者認為,就中國現在的情形看,無論是中國的“新左派”還是西方的“新左派”,都不是中國制度轉型可借用的思想資源。在關於改革前和改革中種種事實的判斷上,我們顯然與中國的“新左派”完全不同,對他們承繼的思想資源也持否定的看法。另一方面,我們與西方的“新左派”也有明顯的不同點。西方的“新左派”面臨的問題是,在西方社會中如何既不要太多的自由放任,也不要太多的福利國家,所以他們取的是一種既不同於古典社會主義民主、也不同於古典自由主義的立場。而中國目前面臨的問題與他們恰恰相反,中國現在既需要更多的自由放任、又需要更多的福利國家。也就是說,在中國的現實生存環境中,不僅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的基本價值有重合的可能,而且古典自由主義和古典社會民主主義也有明顯的價值重合,下一節詳加說明。
中國環境下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價值重合的可能性
為了便於讀者了解中國環境下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價值重合的可能性,請先看下面的圖示。(見圖2)
上圖中a表示自由秩序建立之前的時代,那時古典自由主義與古典社會民主主義共同對付反對這兩種思想的價值D(如民粹主義與專制主義),而古典自由主義與古典社會民主主義的價值重合面A則很大,這個價值重合面A主要是指公民權利、自由與程序正義。至於B(指自由主義讚同而社會民主派反對的價值)與C(指社會民主派讚同而自由主義反對的價值)這兩個部份則相當小。必須強調的是,這兩個主義重合的那些基本價值是“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的共同底線”,而並不是什麽兩個主義之外或“之間”的“第三”立場。即以在中國講過多年的一句話“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都是要‘反封建’的”為例[2],從邏輯上講,這兩個階級都“反封建”顯然不等於兩個階級都要走“第三條道路”。最近《天涯》雜志發表了我的《田園詩與狂想曲》一書的韓文版序,這篇文章原題是“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的共同底線”,但《天涯》編輯部未經我的同意而把題目改為“我的第三條道路”,這偏離了我的原意,是不合適的,故需予以澄清。
隨著自由秩序的建立,A在縮小而B、C在擴大,
同時作為兩個“主義”之共同敵人的價值D也逐漸退出了歷史舞台,從而形成了圖中b所示的局面。到了圖中c的場景,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完全分離,這時才可以說兩者之間出現了“第三條道路”,即比自由主義“左”、而比社會民主“右”的那種立場。在發達國家,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共同的敵人基本消失了,於是它們就分道揚鑣,其基本價值的相異部份才凸顯出來。這並不是說以前兩者的基本價值沒有相異的部份,而是說以前這種相異並未凸顯出來。於是,才有了相對於“第一”、“第二”條道路之“第三”條道路。
然而,需要十分明確的是,這是發達社會所面臨的問題,而不是中國社會面臨的問題。中國面臨的主要還是“前現代”的問題,我們還得為那些在西方從保守黨到社會黨都認同的基本價值而奮鬥,在我們的社會里發生過那麽多哈耶克和馬克思都拒絕、而斯大林和希特勒都幹過的事情,這就是中國的基本現實,我們不能離開這個現實去空談或搬用西方的什麽主義。在中國的環境中,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存在著主要的重疊之處,這代表著人類文明發展方向的基本價值。我就是從這些重疊之處出發,讚成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都認同的那些基本價值,而反對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都反對的那些價值(即圖中的D)。
至於圖中的B、C這兩部份,我認為目前對中國學者來說還是假問題。比如,C的一個主要基礎是獨立工會(當然不是指官辦工會)的存在,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爭論的一個重點就是工會權利的問題。在西方的話語中,最典型的自由主義者哈耶克認為,對個人自由的一個威脅來自工會;而在轉型前的東歐,社會環境與哈耶克所談的完全不同,在那里獨立工會的強大不但不是對個人自由的威脅,恰恰相反,卻是對個人自由的一種促進,所以並不存在西方社會里那種工會與自由個性之間的尖銳沖突。再如,圖中的B即自由主義支持、而社會民主主義所反對的,如美國的那種充份競爭、規範化的自由市場,在今日的中國也是不存在的;西方社會的社會民主主義認為,不限制自由競爭就會危害“平等”,而在中國社會里真正危害平等的根本是別的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強調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共同底線的優先地位,與所謂的歷史決定論並無關系。如今在中國有個有趣的現象,一些“新左派”對馬克思的反感似乎比他們所說的“右派”還大。他們在津津樂道於文革、大躍進的同時,張口閉口批判馬克思的“西方中心論”;在津津樂道於“後學”“前沿”的同時,一提到馬克思就是“科學主義”謬誤、“歷史決定論”與“機械進化論”的過錯。有時他們甚至寧可從“保守主義”那里借用非理性、民族性等武器,而指責“右派”沒有和馬克思劃清界限!
葛蘭西以來的“西方馬克思主義”的主流與以哈耶克為代表的保守主義無論在其他方面如何對立,在批判馬克思(尤其是晚年馬克思與恩格斯)的理性主義傾向方面卻存在著有趣的一致性。“西方馬克思主義”以浪漫主義、哈耶克則以經驗主義來抵制理性主義的僭妄,這或許反映出“後現代”的西方對啟蒙理性的過份擴張之反感已成為超越左、右的潮流。然而,中國“新左派”的反馬克思卻沒有這種後現代背景,他們的反感只在於馬克思的歷史規律論為肯定資本主義優於中世紀提供了理由。這種反感與其說在西方,不如說在今日的北朝鮮更能找到共鳴:那里如今也在批判“馬克思的機械唯物論見物不見人”,不如金家王朝“以人為中心的”“主體思想”!
事實上十九世紀的人們(包括自由主義者與社會民主主義者)之敵視中世紀、而向往公民社會,不僅是出於唯理主義,更是出於人道主義,這與“歷史規律論”是否成立其實並沒有什麽關系。簡言之,“交換”比“搶劫”要好,這是人道的常識,它完全不必以證明從“搶劫”發展到“交換”是“必然的客觀規律”為前提。“交換”也許並不高尚,它不是“慈善”,然而一個搶劫橫行的世道是決不會有興旺的慈善事業的,因而禁止搶劫就成了交換者與慈善家的共同底線,這與他們相信不相信歷史決定論毫無關系。沒有底線倫理,高尚道德就不可能站得住腳,如果說這也叫決定論的話,那它也是一種形式邏輯意義上的決定論,而不是什麽“歷史決定論”。因此,真正的慈善家(不論他是“新”的還是“老”的)必然比交換者更激烈地反對搶劫;而如果一個“慈善家”竟然認為“搶劫”比“交換”更可取,“交換”比“搶劫”更可惡,他當然會被懷疑為偽善,甚至被懷疑為劫匪的同謀。這與“否定的否定”無關,更不是可以“反對歷史決定論”來辯解的。
總之,在中國存在的是圖2中的A這種價值和與D這種價值的對立。在這種狀況下,我們完全可以堅持古典自由主義的立場。用諾齊克的話說,自由競爭的自由度是不應該受限制的;也就是說,假定一個人具有“獲取的正義”(其最初的財產是清白的),此後又堅持“轉移的正義”(他後來的每次交易也都是自由公正的,既無強制也無欺詐),則此人的財富就是積累到富可敵國的地步也無可非議,但這個過程只要有一個環節出毛病,諾齊克認為就是可非議的了。他堅持認為,“正義”是個完整的鏈條,只要有一個環節不正義(比方說最初的資本是搶來的),那麽即使以後的交易都是正當清白的、都是自由交易,其結果也是非正義的、是不可接受的,應以“矯正的正義”加以匡正。現在美國對黑人的照顧很多,表面上看是不符合自由競爭原則的,但諾齊克認為這可以接受,因為美國原來對黑人不公正,所以現在給黑人以補償是一種“矯正的正義”。但嚴格地說,在私有制國家實行這種“矯正的正義”時很難恰當地評估補償的範圍和限度。
諾齊克提出這個觀點後受到很多批評,其中既有來自自由主義以外的,也有來自自由主義內部的,比如羅爾斯就不同意他的這種看法。羅爾斯認為,即使最初的財產是清白的,以後的積累也是光明正大地以正當行為獲取的,但積累太多了,國家還是應以二次分配來調節。但我認為,羅爾斯與諾齊克之爭在目前的中國可以算是個假問題。因為,中國現在最大的問題是,不少財產的最初來源就不清白,而以後財產的積累也不是按照自由競爭的公正方式進行的;現在的貧富分化或社會矛盾並不是完全公正致富的人與比較窮的那部份人的矛盾。在中國的現實中大量存在著西方的左派和右派都不能讚成的一些東西。[3]
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完全可以堅持諾齊克式的立場,把諾齊克正義作為一個道德的底線。
需要說明的是,諾齊克和羅爾斯都強調“公正非善”,公正說穿了也不是什麽道德問題。比如,買賣雙方的公平交易並不意味著某一方的施舍,這不同於行“善”。公正其實只是要求社會成員不要為非作歹、巧取豪奪,但它是個底線,它為提高社會道德奠定了基礎,只有在這個基礎上道德才能提高。在諾齊克的低調倫理的基礎上,有人願意發揚風格、當“雷鋒”,當然是好事,但別人不願當“雷鋒”也不能逼他如此去做,只要他不違反諾齊克式的、實際上也是人們憑常識都能認同的那些最基本的正義標準就行了。也只有在低調倫理的基礎上,明確了財產的個人歸屬,人們才真正能發揚風格;否則,慷公家之慨、慷他人之慨去行善,就變成虛偽了。
在其他許多問題上,我們也應該著力於抵制那些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都不能容忍的東西。例如,西方的左派主張“福利國家”,其右派是反對的;左派主張擴大工會權利,右派也反對。可是,中國的現狀是,對大多數社會成員來說,根本談不上社會福利保障水平之高低,因為他們完全沒有獲得這一福利的權利。對此,不光是西方社會黨的價值觀不能接受,就是西方保守黨的價值觀也無法容忍。最近,中國的一些學者到英國訪問時與英國保守黨人士座談,未料英國保守黨人士對中國的下崗政策提出了尖銳的批評。這些中國學者事後感慨地表示,且不說英國的工黨會怎麽看我們的下崗政策,就連英國的保守黨也覺得這種政策無法容忍。如今中央電視台天天對下崗工人播出“公益廣告”,說失業不要緊,“只不過從頭再來”,甚至還有文章稱,工人應當“感謝下崗”!在發達國家,有哪個資本家或政界人物敢在傳媒上如是說?其實,中國的進城“農民工”的處境比下崗工人更糟,他們不僅沒有福利保障,甚至連傷殘保障都談不上,也沒有進入城市勞務市場的起碼自由。近年來,城市里下崗職工多了,就采取了“騰籠換鳥”政策,大量驅趕農民工,使得數千萬在城市里的農村打工者在自己的祖國里過著如同國外非法入境打黑工的無國籍苦力式的生活。中國國民的主體是農民,但是他們之缺乏基本的就業自由和的社會保障,不僅超過西方社會黨人的想象,而且也超過了西方保守黨人的想象。在這種問題面前,中國的某些學者若模仿西方式的左、右派之爭還有什麽意義呢?
中國的“經濟自由主義”者和新左派主張的是什麽?
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最初都產生在西方社會走出中世紀時爭取個性解放、實現人的自由這樣的大背景下。這兩種思潮早期基本上是平行發展的,而且其大方向完全相同,在相當程度上各自的價值有很大一部份是重合的,而不重合的部份則比較少。隨著市民社會和自由秩序的初步形成,這兩種思潮的距離也就越拉越開,彼此之間的重疊之處就逐漸變小。到自由秩序完全建立以後,兩股思潮就完全分流了,古典自由主義和古典社會民主主義之間高度對峙,出現了一種話語上的兩極化,即否定自由秩序和肯定自由秩序已成為一種邏輯上的緊張關系。最典型的就是哈耶克的“消極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之間的沖突。哈耶克思想的主題是,“自由秩序”雖然有毛病,但它是人類可以建立的最好的秩序,人類社會所需要的是別想入非非、試圖嘗試這樣那樣的設想,否則就會失去“自由秩序”。而社會民主主義者則認為,“自由秩序”有很大的弊病,必須解決之。
將西方的情形與中國相比,一方面,在中國目前的語境中,西方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所關心的以上經典型爭論,根本未觸及到中國的真實問題。另一方面,當西方社會幾十年來經歷、目睹了社會主義的興起和衰落後,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已經在趨同當中;但在目前的中國,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話語卻變得水火不容,以至於中國“新左派”的批判矛頭不僅僅一般地指向自由主義、甚至也指向社會民主主義。同時,中國的一些所謂的“經濟自由主義”者的主張也嚴重地突破了諾齊克原則的底線。
諾齊克認為,“權利先於交易”,獲取正義優先於轉讓的正義;首先要解決了產權的公正設定,然後才能談得上自由交易。如果產權是公共的,一個掌握權力的人身為公共資產的看守者,卻任意拿這筆資產做圖利於自己的交易,顯然是不正當的。可是,今天中國的不少所謂的“經濟自由主義”者卻認為這是正當的,這已經超出了諾齊克正義所許可的範圍,實際上認為“搶來本錢做買賣”也是無可厚非的。某些學者甚至還應用新制度經濟學的“交易成本”理論,把這種看法上升為“交易先於權利”的觀點,成為一種直接與諾齊克正義相對立的原則。它的實際涵義是,對於現在產權不明晰的資產是可以供擁有權力的人任意交易的,這就否定了諾齊克的“獲取的正義”原則。而另一方面,中國的一些“新左派”則明確提出,對“最初資本來源清楚、其後的交易也自由公正”的致富者,也要限制與打擊。
於是,在中國的知識界就出現了十分奇怪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現象。中國的“新左派”對羅爾斯比對諾齊克更不能容忍,他們從1997年開始大量使用從西方引進的“社群主義”觀點,不是為了批評諾齊克,而是為了批判羅爾斯,他們舉著“左派”的旗號卻力圖否定左翼自由主義者羅爾斯的原則;而中國的一些所謂的“經濟自由主義”者批得最厲害的不是羅爾斯,也不是社會民主黨,而是諾齊克,他們是打著“經濟自由主義”的旗號在否定自由主義中最古典的諾齊克正義。
因此,在中國的論壇上出現了許多偽話語,其中的一個例子就是產權改革問題上的爭論。一些“經濟自由主義”者認為,在把公共資產變成個人所有的產權改革過程中,應該實行掌權者“自由交易”的“一長制”,由企業里的一個絕對權威來任意處置公有資產,據說這樣做的好處是“交易成本”最低。把“一長制”原則從經營管理泛化到產權明晰化過程中,這是任何西方國家的自由主義者都不會提出的概念。這一主張的實質是,企業管理者可以把現在掌握在手中的公共資產想給誰就給誰,這樣的主張完全剝奪了普通職工的公有財產所有權,無視產權改革中占多數的普通所有者的民主參與,其結果是非常可怕的。而另一方面很多“新左派”學者則主張,要限制產權明晰化的傾向,實行所謂的“民主治廠”。崔之元提出的具體模式就是“鞍鋼憲法”,他認為鞍鋼憲法中的“兩參一改三結合”就是“後福特主義”。還有人說,“豐田公司”、“沃爾沃公司”實行的就是中國的“鞍鋼憲法”。這實際上是主張,在產權已經明晰化的資產中、在私人物品領域中,也應該是大家說了算,要實行公共選擇、公共參與;即便本來就已是私人所有的那部份財產,也要由一些不相幹的人去插一腳。這實際上是對正常市場秩序中的所有者權利的忽視和排斥。
最不可思議的是,目前在中國,以“鞍鋼憲法”為旗號、主張“民主治廠”的人,以及以“交易成本”最小化為旗號、主張在產權變革中實行“一長制”的人,大有人在,但恰恰是主張產權改革要民主、管理改革要集中的這種呼聲,在中國是最弱的。換言之,主張在私人物品領域里堅持自由交易、在公共物品領域內民主選擇的觀點,偏偏在中國最不成氣候。其實,一方面在企業經營中要尊重所有者的權利,另一方面在產權明晰化的過程中要實行公共決策、公共選擇,這並不是什麽深奧的道理。
既然原來的財產是公共的,現在實行產權改革當然就應該屬於公共事務,而不能由少數掌權者個人任意決策。如果財產的所有權已經明晰了,所有者既可以自己掌握也可以委托代理,當然還可以徵求“利益相關者”的意見,但無論如何,決定權應該還是在所有者個人手中,而不能讓局外的非所有者也插手支配。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民主化”確實是人類發展的趨勢。在民主權利和平等意識比較發達的西方國家,所有者在企業經營中徵求非所有者或“利益有關者”的意見,已成為一個普遍現象。但是,在市場經濟制度里,最終的決定權應該還是歸屬所有者或所有者委托的人,因為只有對財產負有責任的人才能對財產行使權利,這涉及到權、責、利相統一的問題。在人類歷史上,還從來沒有對財產不負責任的人幹預、決定財產的經營能取得好效果的例證,不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此,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也同樣如此。中國文革前試行了“鞍鋼憲法”,但企業管理狀況比蘇聯實行一長制下的“馬鋼憲法”的結果要糟得多。
近百年前俄國變革過程對中國當前轉型之啟示
1905年前後,俄國發生了一系列變革,其教訓值得今天的中國學者深思。
那時,俄國的現代工業剛剛興起,農業上仍然實行農村公社制度(土地公有、勞動組合),政治上則維持著專制。當時的俄國思想界出現了四種思潮。其一是持當局立場的正統專制主義,擁護烏瓦洛夫稱之為俄國民族性的三原則(東正教、專制主義和民族主義)。其二是代表社會下層的反近代化的民粹派。他們認為,俄國土生土長的村社體制好得了不得;沙皇政府的一切弊端就在於引進了西方的自由主義瘟疫(就像中國一些人認為中國政府引進了西方的殖民話語而應受到批評)。其三是從民粹派中決裂出來的以普列漢諾夫為代表的社會民主思潮。其四是以米留科夫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義思潮。
1905年以前,俄國的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派形成了一種反對民粹派和專制主義的“文字聯盟”,這兩派人合作編了許多書,如《俄國經濟發展狀況的資料》等,參與者包括司徒魯威、約諾夫、列寧、普列漢諾夫等。這時,俄國社民黨人的話語在自由主義的基本價值觀方面與自由派並無多少區別。比如,在經濟方面,社民黨1886年綱領沒有批評土地私有制,而只是提出要給予俄國農民退出公社的自由。在他們與民粹派論戰時,普列漢諾夫有一句名言:俄國人現在已分裂成兩個階級,這就是剝削者的公社和被剝削的個人。普列漢諾夫認為,當時俄國的矛盾是共同體與自由個性發展之間的矛盾。在政治方面,從車爾尼雪夫斯基以來,俄國一直有批判西方自由的強烈傳統,其理由是這種“抽象權利”不能解決貧富分化的問題,而窮人沒有錢就很難行使權利。車爾尼雪夫斯基的一句名言說:言論自由有什麽用,貧窮的人上不起學,不能看報紙,言論自由就和他沒有多大關系;因此西方人所宣揚的,無非是有一個用金碗吃飯的自由,但窮人無錢買金碗,因此這個自由是沒有用的。“這是一個可以用一個銀盧布甚至更賤的價格來出賣的、沒有價值的權利。”包括列寧在內的社會民主主義者猛烈地批評了這種言論。列寧曾大罵那種“反對政治自由(據說這只能使政權落到資產階級手里)的徹頭徹尾的民粹派思想”。普列漢諾夫則更明確地講:“‘自由主義者所忙於爭取’的‘抽象權利’正是當今俄國人民最需要的”,而俄國式的所謂“村社平等”才真正是騙人的東西。
那時俄國自由派和社會民主派之間的區別之一是,社會民主派在制度演變過程中更多地強調下層的利益。比如兩派都主張要瓦解公社、實行自由農民和自由地產制度,但社會民主主義者主張把權貴們化公為私的那部份土地無償追回──即“收回割地”;而自由主義者比較緩和,認為應采取贖買方式,但其贖買主張和“收回割地”也差不多,是由國家用很低的價格從地主那里把割地(不是傳統的私有土地,而是1861年改革後權貴們霸占的公社土地)拿過來,然後無償地分給農民。所以,在“公平分家、然後自由竟爭”這一點上,俄國的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沒有區別,但在實現手段上後者更為激進。兩派的區別之二是,自由主義認為,實現了自由秩序,社會就算盡善盡美了;而社會民主主義則認為,此後他們還要推行社會主義,當然這是後話。
在俄國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形成聯盟的時期,俄國的歷史發展應當說是正常的。但這一發展後來與舊制度發生了尖銳的沖突,於是出現了1905年的“革命”。雖然布爾什維克一向把1905年“事件”解釋成是他們領導的革命,但現在的史料證明,當時的“革命”基本上是以自由派為主體的立憲運動,其主導力量是杜馬中的自由派。用當時列寧的話說,俄國出現了“最革命”的杜馬和“最反動”的政府之間的沖突。那時,杜馬是由立憲民主黨領導的,它在經濟上要實行自由小農經濟,政治上要推行憲政民主。在這一點上,俄國社民黨和自由派差別不大,只不過社民黨更強硬些而已。1905年“革命”被沙皇鎮壓下去了,同時,沙皇政府中的開明派維特被斯托雷平所取代。
斯托雷平上台後把社民黨和自由派都一齊打了下去,起初俄國國人以為將出現全面大倒退時期。出乎意料的是,斯托雷平時代雖然在政治上是專制的反動時期,在經濟上卻發起了“最激進”、“最勇敢”、“毫不妥協”的改革。斯托雷平用政府權力、用充份滿足權貴的辦法,大規模地解散了農村公社。這種辦法相當於讓“家長”(聯合“長子”)獨霸家財,而把子弟們一腳踢出去,結果使俄國的文化氛圍發生了很大變化。
當時,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同時走向沒落。一方面,許多自由主義者基於對市場經濟的認同,而對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的不公正做法也予認同。那時出版的《路標》文集反省了1905年以前的自由主義,認為此前的自由主義太激進,老是過激地要求自由,實際上最可怕的不是政府而是人民。文集作者之一格爾申宗說:“我們是什麽人?我們決不敢幻想與人民結合,我們應該感謝政府用刺刀和監獄使我們免遭瘋狂人民的迫害。”這樣,自由主義就從原來的立場退到了支持寡頭權貴的立場上。另一方面,在社民黨人當中,因斯托雷平的不公正改革激起了反改革思潮,形成了民粹主義的大覆興。在“回到村社去”的下層運動中,社會民主主義發生了最重要的分化,一部份社民黨人變得“超民粹主義化”。最典型的代表人物就是列寧。1905年以前,他認為俄國最大的災難是農村公社,村社民主是最虛偽的,西方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而到了1908年,列寧卻來了個大轉彎,不斷地強調對農村公社的破壞是俄國最大的災難,又把西方民主講得一錢不值,斥其為“清談館”,並稱民粹派的那一套公社主張才是“民主革命的最高形式”。這樣,俄國出現了“反公正的偽競爭刺激起了反競爭的偽公正”現象,權貴資本主義刺激出了“人民專制”。這場“人民專制”帶來的後果一直延續到九十年代,俄國又一次面臨著從“人民專制”返回市場經濟的道路。
正是斯托雷平以一種不公正“分家”的方式刺激起了整個社會強大的民粹主義思潮,才斷送了俄國自由主義的前程,並促成了俄國社民黨中民粹勢力的崛起。在這個問題上,今天中國的自由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都應該有清醒的認識,保持高度的警覺。
我的“主義”和我所關心的“問題”
現在社會上對我有各種各樣的評價,有人說我是“民粹主義者”,有人說我是“社會民主主義者”,還有人說我是“自由主義左翼”,這些說法都不能成立。我既不是“自由主義左翼”,也不是“社會主義右翼”。我的很多立場來自諾齊克,而諾齊克顯然不是“自由主義左翼”;我堅持的一些立場不僅不是來自布萊爾,甚至也不是來自社會黨國際,我可以說有相當部份來自馬克思。
那麽,馬克思怎麽能和諾齊克調和到一起呢?其實這里有一個最簡單的道理。在許多人看來,馬克思無疑是落伍了,他講的是十九世紀的事情。但是,十九世紀的馬克思所面對的還是相當專制的體制,而不是完整的自由秩序;在《共產黨宣言》出版的那個年代,尤其是1848年以前的歐洲,多數國家政治上還是專制社會,經濟上也沒有自由到如今的程度。作為身處這樣一種社會的反對派,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體系中具有強烈的民主訴求,甚至也有自由個性的訴求。在俄國革命前的社民黨人中(如普列漢諾夫等人)也有強烈的自由經濟訴求。在這些方面,可被我們所認同的東西很多。現在歐美的“新左派”的理論模式相當現代化,以致於到了許多人都不知其所雲的地步,不但我們局外人感到費解,就連他們自己也有點“難得糊塗”。[4]
由於他們面對的是已高度規範化了的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作為這種體制的反對派,他們提供給我們的東西似乎還不如馬克思時代的社會民主主義者。因為,馬克思時代的社民黨人所面對的問題與我們現在的問題相對來說比較接近,反而是當代西方“新左派”的問題意識與我們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我常用馬克思的觀點反駁“新左派”,而用古典自由主義的觀點反駁權貴資本主義者,這兩者是完全可以統一的。
結合上述的俄國的歷史教訓,可以發現,中國目前的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之間其實並無真正尖銳的矛盾。中國的自由主義需要做的是與“寡頭主義”或權貴資本主義劃清界限;而社會民主主義則應和民粹主義劃清界限。我提出了一個口號:“不患寡而患不公,不患不均而患不自由”。針對寡頭主義的辯護者,我們要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公”的原則;針對民粹主義的擁護者,我們則應提出“不患不均而患不自由”的原則。
寡頭主義反對烏托邦卻不反對化公為私的強制;而我們強調,舊體制的弊病不在於烏托邦、而在於強制。因此,告別舊體制不是告別烏托邦,而是告別強制。民粹主義與寡頭主義相反,它反對市場卻不反對化私為公的強制;而我們認為,中國現在的弊病並不在於市場、仍然在於強制。因此,現在不是要限制市場,而是要告別強制。在如今的改革中為市場辯護和在評價過去的體制時為烏托邦辯護,都有一個中心觀點,那就是反對強制,也就是維護自由。反對強制、維護自由,是對自由的低調理解。社會民主主義對自由的理解並不限於這個低調,但卻是以這個低調為基礎的。社會民主主義承認自由不僅僅是反對濫用強制,但首先是反對濫用強制。
中國正面臨著世界上所有國家都沒有先例的歷史進程。中國並不是在傳統的私有制國家的基礎上完善市場經濟,而是在公共資產為主的基礎上進入市場經濟,因此對政府的要求與傳統私有制國家的情形不同。從自由主義的角度來看,傳統私有制下市場經濟對政府的要求就是一個有限政府,這樣的政府建立了市場競爭機制的規則後,就不必多管閑事;大量的事情可由市場自行解決,政府只限於維護市場制度,當競爭場的守夜者;至於這個政府是不是民選的,與市場經濟的發展沒有直接的關系。有人認為,民選的政府就是有限的政府。實際上並非如此,民選的政府也可能什麽都管,世襲的政府也可能無為而治,這兩種情況在歷史上都有過。在傳統私有制國家,自由主義也許比較強調市場競爭的自由,而對政治民主的興趣相對較小;而社會民主主義因強調起點平等就涉及“劫富濟貧”的問題,因為在這樣的國家漫長的積累過程中,起點已經不平等,要從頭開始就只能搞革命、人為地恢覆一個“平等的起點”,這樣才能實現社民黨的“平等理念”,而自由主義對此是不會同意的。而在這樣的背景下,自由主義的立場與社會民主主義的立場自然會有不少分歧。
中國則不同,由於是在公共資產高存量基礎上、通過產權改革進入市場經濟的,因此,除了要建立市場競爭的秩序外,更重要的是要解決恰當的產權或交易權初始配置的問題。這意味著,在中國這樣的國家面臨著“賣方缺位”的問題。要完成以公共名義持有的資產的交易,由於技術上的原因,資產的所有者──公眾──不能直接安排交易,這樣就產生了代理交易的需要,必須由擁有權力的人來組織交易。但是,擁有權力的人卻只是公共資產的“看守者”,而不是所有者(所有者是公眾),所以嚴格地說,擁有權力的人要組織交易、卻沒有真正的交易資格。在這樣的改革中,就不能僅僅要求政府是個少管閑事的政府,還必須要求政府與公眾之間建立一種嚴格的委托代理交易機制。首先,政府要取得公眾的授權來從事這種交易。其次,政府要接受公眾的監督。只有在這兩個條件下進行的產權改革,才是公正的改革,否則就很容易淪為看守者監守自盜。這種公眾選擇代理、監督交易的機制實際上就是政治民主制。
在轉型中的原計劃經濟國家里,私人產權是從無到有產生的,並不存在一個通過“劫富濟貧”來實現“起點平等”這樣的前提,只需要防止“搶來本錢做買賣”就可以做到起點平等。這樣,社會民主主義者就天然地更易於承認競爭自由、個人權利。反過來講,在這種條件下,如果沒有選擇代理,監督交易就不可能有諾齊克正義,所以自由主義者也天然地更易於承認民主與起點平等原則。總之,在這種條件下,自由主義的立場與社會民主主義的立場應當比在傳統的私有制國家更易於取得一致;而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與民粹主義和寡頭主義的鬥爭,才是轉軌過程中最大的真問題。
如果說,在西方的話語中,反對強制和反對貧困是兩個不同的問題,那麽,在中國這兩者恰恰是統一的。在中國正是因為強制太多造成了貧困,因此,在中國的改革初期,走出強制體制的過程也就是一個擺脫貧困的過程。到了今天,雖然不能再簡單地說,目前的貧困完全是強制造成的,但如今中國的貧富分化很大程度上也還是“搶來本錢做買賣”這樣一種強制的原始積累過程造成的,所以,今天在中國話語中這兩個問題其實是同一個問題。至於如何“矯正”這種反映出嚴重的社會不公的貧富分化呢?當然,我不讚成發動一場清算運動,但是在法治規則下就事論事,一些賬也不是不能算的。我認為,那些被化公為私、不敢曝光的“黑錢”無疑是應該全部收回歸公的,因為任何政府都應當反腐倡廉。關鍵的問題是,對那些已經“洗白”了的“黑錢”該怎麽辦?要是索回的話會有很大的操作困難,但是仍然可以用二次分配的辦法來加以“矯正”。這就是我主張在改革時期要實行低調社會民主的基本原因。
我主張的低調社會民主和社會民主主義者主張的社會民主的出發點不同。社會民主黨(尤其是它的正統)這樣做,是把它當作高於自由競爭的一種理想來追求的;它們認為自由競爭不太好,要搞福利國家,其理念越來越福利化。而我認為自由競爭並沒有什麽不好,但在中國,一開始這種競爭的起點是不公正的,所以現在要進行事後矯正;而隨著補償的到位,這一矯正原則應該是逐漸被淡化,而不是象那些追求結果平等的人所主張的那樣,要越來越強化。因為,這種矯正的基點是紮在自由主義上,不過它的行為則是一種社會民主主義的行為。羅爾斯講的分配正義和我講的低調社會民主在操作上差不多,但有一個邏輯原點不同。羅爾斯對個人自由是持保留態度的,他認為在第一公正原則基礎上可以承認個人自由,但在第二公正原則的基礎上就要限制個人自由。我則認為,個人自由需要不需要限制,在中國目前的話語中是一個不太重要的問題。我不是反對羅爾斯,但現在的問題並不是諾齊克正義太多,我提出的低調社會民主,實際上是主張“矯正正義”,並不是要限制個人自由。
我認為,針對寡頭主義,我們要反對強制性的化公為私、反對“權貴私有化”;而針對民粹主義,我們要反對強制地化私為公、反駁“人民公社就是經濟民主”的說法。
針對寡頭主義,我們提出的是“產權改革”要民主的原則;對於民粹主義,我們提出的是“管理改革”要集中的原則。
針對寡頭主義,我們要反對不公正的偽競爭;而針對民粹主義,我們要反對反競爭的偽公正。
針對寡頭主義,我們要堅持起點平等,過程公正;針對民粹主義,我們則要對“結果平等、主人恩賜的公正”持堅決反對態度。
針對寡頭主義,我們要反對以“交易優先”為由,否定諾齊克正義的原則;而針對民粹主義,我們要對以“社群主義”來否定羅爾斯正義的做法說“不”。
總之,我們一方面反對用強權進行的原始積累,另一方面要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中的競爭。應當指出,由於中國現實中存在的這些真問題,因此,不管是社會民主主義理論,還是自由主義理論,都面臨著挑戰,中國人要有自己的理論來解決自己的問題。
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的法律地位
丘宏達
美國馬里蘭大學著名國際法教授 一、導論
二、台灣是中華民國不可缺少的一部份
三、中華民國與對日兩個和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張
四、1979年美國台灣關系法與台灣的法律地位vv
五、結論
2000年11月1日紐約市律師公會主辦了一場“大陸中國──台灣──美國的困境:冷戰的遺產(The Mainland China-Taiwan-USA
Dilemma: Legacy of the Cold War)”討論會,由美國的著名中國法律專家柯恩(Jerome Alan
Cohen,他的中文名字是孔傑榮)主持,美國的中國問題專家何漢理(Harry
Harding)作了引言,發言的有陳隆志(陳水扁總統的國策顧問)、丘宏達(前中華民國無任所大使、內閣政務委員)及北京清華大學教授李兆傑。參加者有當地的律師及關心中國問題的人士約百余人,會議歷時兩個半小時。本文是提交會議的英文論文之中譯本(會中只討論了論文要點,並未宣讀全文),英文本將刊登在
American Journal of Chinese Studies上。
一、導論
由於1951年9月8日簽署的“舊金山對日和約”[1]及1952年4月28日簽署的“中華民國與日本的和平條約”[2]均未明文規定台灣、澎湖歸還中國,因此關於台澎的法律地位在學者與幾個國家間發生了爭議,成為一個覆雜的問題。
美國故國務卿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在1954年12月1日的記者招待會上說,“在技術上福爾摩沙(Formosa,即台灣)與澎湖(Pescadores)的主權從未解決,且其將來的所有權(title)並未在對日和約及中華民國與日本的和約中決定。”[3]
但在另一方面,美國承認中華民國對台澎的“有效控制(effective control)。[4]
1954年美國與中華民國的“共同防禦條約”[5]第六條規定:“為適用於第二條及第五條之目的,所有‘領土’等詞,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台灣與澎湖......。”
盡管有這種規定,在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的聽證會中,國務卿杜勒斯否認這種條款構成對中華民國之台灣主權的承認。他說:“台灣的所有權問題應依照發展中的事實。我不否認這個條約是發展中的事件而可以傾向加強中華民國在該地區中的地位。但是美國並無權以這個條約來轉讓(convey)所有權,因所有權並不在美國。且美國並無意圖(purport)這樣做。因此,我的意見是,關於中華民國對福爾摩沙的地位,在所有實際目的並未因條約而改變或更改。”[6]
英國政府也表示了相似的態度。英國外相艾登(Eden)1955年2月4日在下院(House of
Commons)說:“依據1952年4月的和約(指中華民國與日本),日本正式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英文中是用Pescadores,稱澎湖],但這未起移轉給中國主權的作用,不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國民黨當局,因此女王陛下的政府認為,在法律上福爾摩沙和澎湖的主權是不明確或未決定的(uncertain
or undetermined)。”[7]
二、台灣是中華民國不可缺少的一部份
英美兩國的立場是,中國只能透過有割讓條款的和約,才能取得對台灣的法律上的主權。從國際法看,這種看法是有問題的。勞特派特修訂的奧本海國際法中說明:“除締約國雙方另有規定外,和約的效力是使一切保持締結和約時的狀態。......除和約對於被征服的領土另有規定外,這種領土繼續由占領者保有,占領者可將其吞並。不過,在今天,一個政府如果想保有它所征服的領土,通常(雖然在法律上並非必要})總是在和約中規定這塊土地的割讓。”[8]
這個原則通常稱為保持占有主義或原則(principle of uti possidetis,大陸譯為占有原則,即如你已擁有就繼續擁有)。
1912年意大利自土耳其取得的黎波里(Tripoli)和昔蘭尼加(Cyrenaica)就未經正式和約的割讓。1912年10月15日,在意土正式和約簽字前三天,兩國簽署了一個議定書,給這兩個地方以完全自治,土耳其放棄了主權。10月18日簽署的正式和約中並未規定將兩地移轉給意大利,但和約簽署後意大利即宣布合並兩地。[9]
沒有人對意大利取得此兩塊領土的所有權之合法性提出異議。[10]
因此,兩個對日和約中未規定台灣歸還中國,並不當然表示中國不能取得台灣法律上的主權。若幹西方學者也表示過相似見解。例如,澳洲國際法學家奧康耐爾(D.
P. O'Connell)表示,在日本放棄對台灣島的權利後,他“懷疑有任何國際理論反對[中華民國]將此無主地(terra
derilicta)福爾摩沙自軍事占領改為確定主權”。[11] 美國的摩利略(F. P.
Morello)則認為,中華民國依時效原則取得了台灣法律上的主權。他表示:“除了紅色中國的主張外,國民黨政府[即中華民國政府]對福爾摩沙的占領一直未被擾亂(undisturbed)。除此,事實上執行政府的權力長達19年[即1966年摩利略寫此書之時]。國民黨政府擁有福爾摩沙[台灣]穩定地維持其主張的權利。因此,在國際法架構下所解釋與適用的時效原則(principle
of prescription)應對中國接受,國民黨中國對福爾摩沙所有權的合法性,不應有任何法學家的疑問。”[12]
一位美國的國際法權威人士狄恩(Arthur
Dean)對台灣的法律地位有下述評論:如果對日和約正式將福爾摩沙與澎湖割讓給中華民國,則法律情勢會很清楚,但實際上並未如此做。而因日本只放棄對福爾摩沙與澎湖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則如何構成對中華民國的正式割讓就不清楚了。可能還是需要一個與日本的協定(agreement),......可能如此,但無論如何,從習慣國際法的觀點,至少割讓是不需要的。國民黨中國可以根據已經先占(occupation)或可能根據征服(subjugation)而得到對福爾摩沙與澎湖的法律所有權。
1933年常設國際法院在“東格陵蘭島法律地位(Legal Status of Eastern
Greenland)”一案中表示,由先占而取得所有權,需要作為主權的意圖與決心及一些實際行使與展示此種權力[的作為],經先占取得所有權必須是有效的占領......。就我所知的事實,國民黨中國確實滿足了有效控制的需要,采取了一些政府的行為,例如,將福爾摩沙作為中國的一省來管理,明顯地表示了主權的意圖與行為。
但一直到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的和平條約生效時為止,國民黨中國經由先占取得對福爾摩沙的法律所有權有個正式障礙,因為在技術上福爾摩沙與澎湖的主權仍在日本。因此,此兩地並非可以行使先占的無主地(terrae
nullius)。無論如何,當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與澎湖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時,這個障礙也除去了;除非認為和約除剝奪日本的所有權外,也將其權利歸屬於其他[1951年9月8日的舊金山和約的簽署]國家(我未見到一個足夠的法律上的理由支持這個理論)或聯合國。我假定國民黨中國的取得對福爾摩沙的所有權可以根據滅亡(subjugation)。無疑問地,有一個征服(conquest)的事實,但國民黨中國是否可以將征服轉變成滅亡並不清楚。此外,根據這個理論,國民黨中國並無法律上的權利,未經其他參與征服國家[指美國等簽署1942年1月1日聯合國家宣言對日交戰的26個國家]的默許,而合並福爾摩沙。[13]
必須指出,說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約的簽署國取得了對台灣澎湖的主權是不真實的,且條約本身並未作此規定。而其他簽署國也未對台灣行使共管(condominum)。同樣地,說盟國[指1942年1月1日簽署聯合國家宣言的國家]取得了對台灣的主權也是不真實的。迄今,沒有任何聯合國[26個簽署聯合國家宣言的國家均成為聯合國組織的創始會員國]的會員國提出過這種主張[中共的對台主權主張詳後],且聯合國對台未行使過主權。因此,就中華民國而言,可以合理地主張根據國際法上的先占原則,它已將台灣並入其領土。
如果沒有以往的國際協定或台灣以前並非中國的一部份,那麽狄恩所提出的說法──中華民國是否可以未經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盟國[即簽署1942年聯合國家宣言的國家]默認而征服台灣,這一點就可能成為問題。但眾所周知,台灣在1895年割讓日本之前是中國的領土。除此之外,1943年中、美、英三國發布的開羅宣言明確指出,台灣將“歸還中華民國”,而此宣言寫入了1945年7月26日發布的波茨坦公告中,並在其後的日本降伏文書中為日本所接受。後者毫無疑問是一個國際協定,並為所有簽字國接受。[14]
所以,所有簽署日本降伏文書的國家在法律上均應接受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張,且在法律上無權反對此種主張。
三、中華民國與對日兩個和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張
在任何情況下,至少在1952年中華民國與日本雙邊和約生效後,台灣在法律上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這一看法為幾個日本法院的判決所確認,例如1956年12月24日日本法院在賴進榮一案中表示:“在日本與中華民國的關系上,有關台灣及澎湖諸島之歸屬已屬確定。......至少可以認定,昭和二十七年[1952年]8月5日日華和約生效以後,依該條約,台灣即澎湖諸島歸屬於中國。......”[15]
以上國際法原則支持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張之理由,基於下列說明,並不能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主權的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自1949年10月1日建國後,其政府就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因此認為中華民國從此無權與外國締結條約。基於同樣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拒絕承認1951年舊金山和約的效力。[16]
此外,時效與先占原則可以支持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張,但不能適用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這兩個原則的前提是兩個對日和約中日本放棄對台灣的權利主張而使該地成為無主地。
此外,即使假定日本在兩個和約中放棄對台灣的權利主張是個單方行為而不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因此而根據國際法原則的先占或時效取得對台主權;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事實上並未控制台灣。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能透過中華民國的占領而取得對台灣的主權,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直認為中華民國是個“非法集團”或“匪”。很明顯清楚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透過一個它認為是不合法的團體或它認為是“非法的”與“無效的”文件而獲得利益,最近中華人民共和國才稱中華民國政府為台灣當局,但仍不承認以前中華民國與日本訂立的和平條約。
基於上述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學者均引用其他文件或論點來支持它對台灣的權利主張。其主要論點是,台灣原來是中國的領土,因此依和約而移轉所有權到中國是不必要的。例如,邵今甫寫道:“中日甲午戰後,清朝政府簽訂了馬關條約,將台灣澎湖割給日本。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根據國際法,兩國間的條約即告失效,馬關條約亦同。1945年中國抗日戰爭勝利後,又從日本手中收回了這兩個地方,從來就沒有發生過台灣的法律地位問題。由於台灣是中國的固有疆土,中國收回它正是物歸原主,理所當然,並不是中國從日本手中取得了新的領土,一定要由和約來確定。特別是美、英兩國,曾經在它們簽署的‘開羅宣言’中明白承認台灣和澎湖列島是‘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人民之領土’,應‘歸還中國’,因而對它們來說,就更不存在什麽‘台灣法律地位問題’。”[17]
國際上的實踐並未支持邵今甫的觀點。例如,原來屬於法國的阿爾薩斯(Alsace)與洛林(Lorraine)兩省在1871年割給德國;在1919年6月28日簽署的對德凡爾賽和約(Treaty
of Versailles)才歸還給法國。[18]
雖然在1918年11月11日德國與包括法國在內的協約國簽署停戰協定後,法國立刻占領了這兩個省[19],但法國的主權並未立刻恢覆,仍需經過上述條約。因此,國際法上並無先例或原則支持邵今甫的說法,認為在1945年10月25日台灣的法律上與事實上的主權就已恢覆給中國。
另一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士梅汝敖表示,由於1941年12月9日中國對日宣戰,宣戰書中宣布中日之間一切條約(包括割讓台灣的馬關條約)均為廢棄[20],所以中國就恢覆了對台灣的主權。他認為,從法律觀點,中國有權認為,自該日起就恢覆了對台灣的主權權利。[21]
這個論點在國際法理論與實踐上找不到任何支持。在勞特派特修訂的奧本海國際法中表示:“為建立永久事物狀態......而締結政治性或其他條約,不因戰爭爆發而當然作廢;但戰勝國可以用和平條約修改或甚至接觸這種條約。”[22]
基於以上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張主要是根據恢覆歷史上失地的理論(theory of
historical
irredentism)。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學者與官員經常說,歷史上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且在日本統治期間(1895年至1945年),台灣人民渴望與中國統一。這種歷史事實固然不錯,但不能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張。在日本統治台灣期間,中國被中華民國政府統治,該政府允許自由企業與相當程度的自由。如果當時台灣人民知道中國將成為專制極權的社會,他們不可能渴望統一。很少台灣人參加共產主義活動似可以支持這點。今日,台灣人民多不願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也是眾所周知的。其次,毛澤東主席的朋友斯諾(Edgar
Snow)1936年7月16日在延安與毛談話時,毛並未表示將台灣列入中國失去的領土中。毛說:“如果朝鮮人要脫離日本帝國主義的鎖鏈,我們會熱烈支持他們爭取獨立的鬥爭。同樣情況也適用於福爾摩沙[台灣]。”[23]
因此,依其領袖毛澤東的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歷史權利主張並非有理由的。再次,自決原則(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是國際法原則且未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24]
這個原則無疑地將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歷史主張,因為大多數台灣人民反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
四、1979年美國台灣關系法與台灣的法律地位
1979年美國制定的台灣關系法[25]並未規定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因為美國參議院認為這個爭議並無處理的必要。[26]
在1978年12月16日宣布而於1979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建交公報[27]中,“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28]
在英文本中是用“認知(acknowledge)”,但中文本中華人民共和國采用了“承認”一詞,如回譯成英文應是recognize。在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對台灣關系法的聽證會中,副國務卿克里斯多福(Warren
Christopher)表示,美國只遵循(adhere)建交公報的英文本。[29]
五、結論
台灣是中華民國不可缺少的一部份,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美國從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
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國際法
李兆傑(北京清華大學教授)
饒戈平(北京大學教授)
“一個中國”原則的國際法含義
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份的國際法根據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裂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一個中國”的原則是中國人民在捍衛自己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鬥爭中形成的。堅持這一原則是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根本基礎和前提。“一個中國”的原則不僅具有不可動搖的事實基礎,而且具有堅實的國際法根據。
“一個中國”原則的國際法含義
闡明“一個中國”原則的國際法含義,首先必須明確“一個中國”原則中的“中國”在國際法上指的是什麽。中國自作為近代意義上的國際社會成員以來,它在國際法上的意義就一直是十分確定的:中國是一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家,具有包括台灣在內的國家領土、始終在該領土上定居的人民、管理國家內外事務的政府、對內最高對外獨立的國家主權。中國在國際法上作為國家的存在正是由這四項要素所決定的。中國雖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曾有過不同的名稱或國號,從“大清帝國”到“中華民國”再到今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然而所有這些不同名稱或國號均不涉及決定中國在國際法上存在的四項要素,不同的名稱或國號所指的是同一個國際法主體,同一個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直接承受者。中國的國際法主體地位並沒有因中國的名稱或國號改變而改變;中國作為國際法上一個國家的存在也未因不同的名稱或國號而受到影響。
國際法的一項確立的原則是,一個國家的國際法主體地位並不因該國的名稱或國號改變而受到影響。這一原則一貫得到國際實踐的充份肯定。著名的國際法學者凱爾森在《聯合國法》一書中曾明確指出,“一國有權改變自己的名稱”。中國現在的國家名稱是1949年9月在北京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通過的。今天,在國際法上凡提到中國指的就是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
在國際法上,一國國內的社會政治結構因革命發生根本變化,從而引起該國政府的更叠,同樣不使該國在國際法上的存在受到任何影響。這一項確立的國際法原則即所謂的“國家繼續”原則,它同樣一貫得到國際實踐的充份肯定。正如《奧本海國際法》所強調的,一個國家作為國際人格者的連續性,並不因革命而受到影響,革命的效果雖然可能導致一個政府在一段時期內未能獲得外國的承認,但是並不破壞這個國家的國際人格。台灣學者丘宏達教授對此表示讚成。他在其編著的《現代國際法》一書中說道:“政府變更所導致之結果,應是屬於一國國內法律秩序規範的問題,在原則上不應發生國際上之反響;因為在國際上其所代表的國際法主體仍然是一致的,而不論政府形態是由帝制變為共和,或由共和變為帝制;亦不論其變更方式是以革命的手段或是依循憲法程序而完成的。”
中國自1911年辛亥革命以來,從清政府到中華民國時期的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幾經遞嬗,但是其所代表的仍然是同一個國際法主體。1949年中國共產黨推翻了國民黨的統治,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法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僅僅意味著中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合法代表發生了變化,由原來的中華民國政府變為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這是國際法上典型的因革命所引起的政府更叠,並不對中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地位產生任何影響,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土也未因此而發生從中國這個國際法主體向任何別的國際法主體的移轉,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依然如故。這是一個不容爭辯的歷史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通過革命取代中華民國政府後,在1949年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55條中規定,“對於國民黨政府與外國政府所訂立的各項條約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加以審查,按其內容分別予以承認,或廢除,或修改,或重訂。”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不同於原來中國的新的國際法主體,它完全不必對於前政府訂立的條約采取這樣的立場,而可以根據概括“白板原則”不受原來國家條約的拘束。
在外交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承認也是對一個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的承認,而不是對一個新國家的承認。1949年10月1日毛澤東主席在致各國政府的公告中宣布:“本政府為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願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等項原則的任何外國政府,本政府均願與之建立外交關系。”正是本著這一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已與161個國家建立了外交關系。1949年11月15日,外長周恩來曾致電聯合國秘書長賴伊和第四屆聯大主席羅慕洛,聲明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才是代表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國民黨當局“已失去了代表中國人民的任何法律的與事實的根據”。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政府一直主張其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不是一個新國家加入聯合國的問題,而是恢覆中國作為創始會員國固有的合法權利和地位的問題。1971年10月15日,第二十六屆聯大以壓倒多數通過第2758號決議,決定恢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並立即把國民黨的代表從聯合國的一切機構中驅逐出去。
總之,就國際法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一個新國家,而是原來中國的繼續。作為一個國際法主體的國家,中國在國際法上的存在,包括中國原有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以及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份的法律地位,既不因中國國家名稱的改變而改變,也不因中國政府的更叠而受影響。
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份的國際法根據
台灣自古以來屬於中國。迄止19世紀末以前,中國歷代政府均對台灣行使有效的管轄。1895年4月,日本通過侵華戰爭強迫當時的清政府簽訂了不平等的《馬關條約》,侵占了中國領土台灣。1937年,日本發動全面對華戰爭。中國政府於1941年12月9日在《中國對日宣戰布告》中昭告世界各國,廢止包括《馬關條約》在內的中日間的一切條約。從此,根據《馬關條約》而成立的日本對台灣的侵占也就自然失去了它的法律基礎。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國發表《開羅宣言》。宣告三國聯合對日作戰的目的“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如前所述,這里的“中華民國”就是中國。《開羅宣言》是一份關於台灣地位的國際法文件,它從法律上明確了日本侵占台灣的非法性,確認了台灣是中國的領土的法律地位。
1945年,中美英共同簽署、後有蘇聯參加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由此可見,《開羅宣言》在國際法上的拘束力是不容質疑的。同年8月,日本投降,並在《日本投降條款》中承諾“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乃是戰時同盟國的正式協定,而日本在其投降條款中接受了《波茨坦公告》的義務,這便構成了盟國與日本間的國際協定。根據這些協定,所有的國家都已同意並決定把台灣歸還中國。按照《開羅宣言》的規定,1945年10月25日當時的中國政府正式收覆台灣和澎湖列島,恢覆對台灣行使主權。中國政府代表陳儀在接受日本投降後即宣布:“從今日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次日,當時的中國政府宣布,台灣為中國的一個省,並設立台灣行政長官公署,依中國法令行政。至此,台灣終於回到祖國的懷抱。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重新成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可見,早在1949年以前,《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已經得到執行,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部份的法律地位已經完全確定。
作為《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當事國的英國和美國對此也曾一再證實。1949年11月21日,英國下院有人問起:“基於什麽條約或其他文件或有約束性的宣言,英皇陛下政府承認中國當局關於該島[台灣]的控制?”英國外交部次官梅休答道:“是根據開羅宣言,中國當局在日本投降的時候對該島加以控制,並在此後一直行使著對該島的控制。”1951年4月11日,英國政府的聲明還承認:“至於台灣,陛下政府認為它自己受著1943年開羅宣言與1945年波茨坦公告(它要求把台灣交還中國)的約束。”美國政府的態度更加明確。1950年1月5日,美國總統杜魯門在關於台灣問題的聲明中承認:“過去四年來,美國及其他盟國亦承認中國對該島行使主權。”同日,美國國務卿艾奇遜也聲明:“中國人已統治台灣四年。美國或任何其他盟國從未對該項權力及占領發生任何疑問。當台灣被作為中國的一個省份的時候,沒有任何人曾對此提出過任何法律上的疑難。此舉經認為是符合各項約定的。”同年2月,美國國務院就台灣問題回答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的詢問時指出,台灣自1945年日本投降後,即由中國管理,並且“它已包括在中國之內,成為一省”,參加對日作戰的各盟國對此均未質疑,“因為這些步驟,明顯地符合在開羅所作的並在波茨坦重予確認的諾言”,換言之,包括美國在內的各盟國在過去四年中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政府違反國際法上禁止反言的原則,推翻了它關於台灣問題的上述立場。1950年6月27日,美國總統杜魯門竟然聲明:“台灣未來地位的決定必須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覆,對日和約的簽訂或經由聯合國的考慮。”更為嚴重的是,美國政府違反1942年1月1日聯合國家宣言中關於不得單獨媾和的規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1945年莫斯科外長會議關於設立盟國對日委員會的決定、以及遠東委員會對投降後的日本之基本政策的決議等有關日本問題的國際協議,排斥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51年9月4日召開了其一手包辦的舊金山會議,並於9月8日在會議上簽訂了對日單獨和約。這個所謂的“對日和約”完全不顧中國已將台灣收覆的事實,只字不提《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甚至公然違反1943年《開羅宣言》中使日本竊取於中國東北、台灣澎湖列島歸還給中國的規定,僅要求日本放棄“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放棄”與“歸還”在法律上有著本質不同的含義,前者只是意味著丟掉或不要;而後者則指的是把本來不屬於自己的還給合法的所有者。事實上,正是由於“對日和約”使用了“放棄”這一似是而非的措辭,才有了後來所謂的“台灣地位未定”、“對日和約簽訂之前台灣主權仍屬日本”、“日本放棄了這些地區[台灣及澎湖列島]以後,這些地區從沒有被再轉讓給任何其他國家”等企圖否定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一部份的各種鼓噪和奇談怪論。
對於這樣一個背信棄義的非法的“對日和約”,盡管它在1952年4月28日由美英日等國及台灣當局宣布“生效”,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完全有理由不予承認。當然,它絲毫不能影響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的領土主權權利。1951年9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長周恩來發表聲明:“舊金山對日和約由於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中央人民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中國政府於1952年5月5日在其聲明中又重申了這一立場。正是由於1952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的非法性和無效性,因此,它不能成為中日間結束戰爭狀態的法律根據,更不能成為有關台灣法律地位的有效證據。這個問題只是到了1972年中日兩國實現邦交正常化後才得以真正解決。1972年9月29日,中日兩國政府發表聯合公報,結束兩國間的戰爭狀態,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充份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關於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一部份的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應當說明的是,由於《開羅宣言》的目的在於“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因此日本“竊取”於中國的領土(包括東北、台灣及澎湖列島)必須歸還中國。宣言的目的從而構成了對日和約的基礎和日本投降的條件。從宣言的意圖來看,台灣及澎湖列島與中國東北的法律地位並無區別。正是由於這些地方都是日本從中國“竊取”的,而“竊取”二字本身就意味著日本對這些領土的占領是違法的。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違法行為不能使違法者取得權利。因此,在日本戰敗後,把這些被日本竊取的中國領土立即直接歸還給中國是理所當然、天經地義的事,根本不需要與日本訂立正式的“和約”。正如當時的美國總統羅斯福1943年12月24日在廣播演說中談及《開羅宣言》的原則時所講的:“這些原則既簡單又基本,其中包括歸還偷盜的財產給當然的主人。”那種認為待與日本訂立正式“和約”後,這些被日本非法占領的中國領土才能歸還原主的說法在國際法上是站不住腳的。其實,連美國自己都認為這種說法是無稽之談,美國國務卿艾奇遜1950年1月5日的聲明就駁斥了這種說法:“我們並沒有在朝鮮問題上等候一項條約;我們並沒有在在千島問題上等候一項條約;我們也未在我們托管的島嶼問題上等候條約。”二戰結束後,法國對德和約是在敵對行為結束約七年後才締結的。但是,這並沒有影響法國在盟國戰勝德國後立即收覆失地。同樣,台灣、澎湖列島和東北也應隨盟軍戰勝日本而由中國收回。而實際情況也正是如此。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裂
早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原來的中華民國政府以前,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一部份的法律地位就已經確定。這在國際法上本來不成為問題。只是由於原來的中國民國政府被推翻後,其殘余退踞中國的台灣省,並在外國勢力的支持下,與中央政府對峙,才有所謂的“台灣問題”的出現。雖然台灣迄今尚處於與大陸的分離狀態,但是,就國際法而言,這絕不導致台灣可以用中華民國的名義自立為一個主權國家,也不意味著海峽兩岸已經分裂成兩個主權國家。
首先,海峽兩岸目前的分離狀態實際上是四十年代末中國內戰遺留下來的問題,至今兩岸所處的內戰狀態尚未結束。就國際法而言,中國內戰所導致的國家領土暫時分離只是引起內戰中的哪一方政權在國際法上可以作為中國合法政府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國際法一般所實行的是有效統治的客觀標準,即將實際有效統治這個國家的絕大部份領土的政權視為在國際上代表這個國家的合法政府,這是因為只有實際有效統治一國絕大部份領土的政權才具備在國際法上行使國家主權的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不久,英國和瑞典正是根據有效統治的原則承認中央人民政府的。英國政府於1950年1月6日致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察悉中央人民政府已有效控制中國絕大部份之領土,今日業已承認此政府為中國法律上之政府。”瑞典政府1950年1月14日致電稱:“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已有效控制著中國大部份領土的事實,現決定法律上承認中央人民政府為中國政府。”
至於如何結束兩岸的內戰狀態,實現中國的統一,完全是中國的內政,既不涉及中國作為國際法上一個主權國家的法律地位問題,也不涉及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土的完整。事實上,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近40年間,台灣當局雖然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地位,卻仍然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和台灣是中國一部份的立場。
其次,海峽兩岸因內戰造成的分離長期得不到解決,主要是外國勢力幹涉和台灣分裂勢力阻撓的結果。這一狀態長期存在,嚴重損害了中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極不正常的。不正常的事實狀態不能導致正常的法律結果。那種以兩岸暫時的分離為理由把台灣從中國領土分裂出去並自立為一個主權國家的主張實質上是企圖將這種不正常的事實永久化、合法化,這在國際法上是根本站不住腳的。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中代表中國的合法席位得到恢覆,隨著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並以此為基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立了正常外交關系,特別是隨著中日、中美外交關系的正常化,這些分裂中國的企圖在法律上早已破產。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自建立以來從沒有容忍過所謂的“台灣地位未定”、“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等分裂中國的企圖,而是一貫堅持主張其對台灣享有行使領土主權的權利,並且在任何情況下都從未放棄過這一權利。就國際法而言,所謂對台灣行使領土主權是指中國政府絕不允許台灣從中國的領土中分裂出去,絕不允許外國侵占台灣。這一權利主張是完全建立在任何主權國家都有權維護自己領土主權完整的國際法基本原則之上。兩岸暫時分離的不正常事實絲毫不影響中國政府這項基於國際法上的權利主張。至七十年代末,這一權利主張主要表現為“中國人民一定要解放台灣”的政策目標。此後,隨著國際局勢的變化,特別是中國大陸和台灣島內的變化,中國政府對台灣行使領土主權的主張體現在和平統一並繼而發展成為在海峽兩岸實行“一國兩制”的設想。中國政府目前未對台灣實際行使領土主權的事實絕不意味著中國政府沒有國際法上的權利或者本身沒有力量來實現中國的統一。因此,目前海峽兩岸的分離只能是一種不正常的、暫時的、過渡的狀態。這種狀態不能沒有期限地持續下去,也根本不能成為台灣可以主張自己是一個主權國家的根據。
國家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主權。就國家內部關系而言,國家主權意味著在一個主權國家內不得有別的國家或任何其他權威行使主權的權利;就國際關系而言,國家主權意味著國家獨立,即在法律上一個主權國家不依賴於世界上任何其他權威而存在。無論主權在一個國家內部如何運作和行使,在國際法上,主權總是被認為國家對內最高和對外獨立的權力。國家主權的排他性、獨立性和完整性之表現,正如《奧本海國際法》所指出的那樣:“在同一領土上只能存在一個完全的主權國家。”這就是說,任何國家在國際法上只能擁有一個主權;主權在國際法上是不可分割的;國際法絕不允許一個國家有多元主權並存;同時,在國際法上,一個國家也只能有一個政府代表國家行使主權。由於領土是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國家主權的上述特徵必然要求國家領土完整不可侵犯。
作為中國領土一部份的台灣早已處於中國的主權之下。目前兩岸的暫時分離並未改變台灣的這種法律地位,也未改變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按國際法的國家主權原則,台灣當局作為控制部份中國領土的地方政權絕對沒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將台灣從中國領土中分裂出去。如果台灣當局強行主張分裂並實際實施分裂行動,中國政府則有權使用國際法賦予的一切必要手段來制止分裂的企圖和行動,維護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即使台灣當局在其實際控制範圍內以所謂公民投票作為分裂的根據,其分裂的主張和行為在國際法上仍屬無效。因為國際法上一個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取決於領土某個部份的公民投票的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自成立以來就始終不渝地主張一個中國的原則,並以此作為解決台灣問題、實現中國統一的基礎和前提。就國際法而言,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就是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中國;就是堅持中國的主權及於包括台灣在內的全部疆域;就是堅持不論台灣島內政治格局如何變化,都絲毫改變不了台灣是中國領土一部份的法律地位;就是堅持解決台灣問題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事,是中國的內政;總而言之,就是根據確立的國際法原則,以一切必要的手段維護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村民自治、農村民主與中國政治發展
胡永佳
北京大學政治學系研究生 村民自治的歷史緣起與發展歷程
村民自治與政府幹預
村民自治的四重困境
村民自治對中國政治發展的意義
自七十年代末以來,隨著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和人民公社的解體,中國農村的社會組織形態、政治關系狀況及權力運行機制均發生了重大而深刻的變化,其突出表現是村民委員會的普遍建立和村民自治的實施。近年來全國各地的村委會選舉引起了海內外的廣泛關注,許多人視之為中國新一輪政治改革的開端。1999年11月正式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組法》)代表了中央政府肯定和鞏固村民自治實踐的成果。在學術界圍繞著村民自治的性質與地位、農村民主建設的成效與困境、村民自治對國家政治的影響等問題,一直存在著不同意見乃至激烈爭論。本文試圖對村民自治的現狀作一整體考察,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中國政治發展的一些思路。
村民自治的歷史緣起與發展歷程
八十年代初,一些地方的基層組織體系處於癱瘓狀態,農村社會面臨公共產品供給的短缺問題,於是有的地方的農民自發成立了村民委員會。從1982年起,為了填補人民公社體制廢除後出現的農村公共組織和公共權力的“真空”,國家除了繼續利用執政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同時也大力推動村民委員會的建立,並將其功能由制定鄉規民約、維護社會治安擴大為社區事務的全面管理。1982年12月通過的新憲法正式確立了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198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次年6月,村民自治正式啟動實施,民政部開始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鄉村選舉。1997年底全國共有90多萬個村委會、378.8萬名村委會幹部。11年來,絕大多數省份都進行了三屆或四屆村委會換屆選舉,目前60%以上的村莊都初步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1]
根據法律規定和制度文本,村民自治包括實行直接、平等、差額、無記名投票的民主選舉制度,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實現的民主決策制度,以村規民約、村民自治章程為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村務公開、財務公開、群眾評議式民主監督制度。按《村組法》規定,村民會議是村民自治系統中的權力機構,村民通過村民會議行使自治權,村民會議有權監督村委會的財務和工作情況、撤換和補選村委會委員;村委會是村民會議的工作機構,負責處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遇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村委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委會則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由於一些地方召開全體村民會議有困難,於是在實踐中又出現了作為經常性自治權力機構的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自治這種農民自發創造的產物是一種誘致性的制度變遷,是農民基於個體理性而達成的一個集體行動:在國家撤出之後自行提供公共物品,而且不再受上級政府過多的幹預和束縛。國家之所以會認同並大力推廣這一制度創新,是因為那時盡管鄉一級仍維持著基層政權,但鄉─村之間、國家─農民之間的行政管理鏈條中斷了,國家的統治能力大為削弱,甚至可能失去與農民的直接聯系管道;另一方面,大部份行政村的集體經濟喪失殆盡,在村一級出現了明顯的法理型公共權威缺失,解決村級管理組織癱瘓的問題顯得很急迫。
當時,出現了解決這一問題的兩種截然不同的思路:“一些省及省級以下地方政府的思路是組建村公所,將國家行政權力系統延伸至最基層,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民政部的思路是加強村民自治,將鄉鎮對村的法定關系由領導改為指導”。[2]
後一思路最後被中央政府實際采納。在人民公社時代,相當於村級的的生產大隊具有一級政權的性質,擔負著行政功能,但實行村民自治後產生的村委會卻只是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再是基層政權的一部份,這涉及到村一級管理組織由政權型變成非政權型這一重大的體制轉變。
當時,地方政府不讚成村民自治,是因為村民自治必然會構成對地方政府及其官員的權威之挑戰,並或多或少地會影響其自上而下實施行政權力的能力。而當時的中央政府傾向於村民自治這種選擇,並非有意識地要通過農村基層政權的建設推動整個政治體制的改革,也不確定村民自治對中央政府的政治支持作用。那時,領導人對農村工作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農業增長上,對農村行政體制的建構並不是很關心。村民自治能成為制度創新的一種選擇,主要是其預期成本低,並能有效地規避組織重建的風險。如果象一些地方政府主張的那樣重組村一級政府,將意味著國家欲恢覆對農村基層社會的全面、直接控制,這一方面可能遭到農民的抵觸,影響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另一方面則會大大增加財政負擔。實行村民自治是利用農民已經發明的現成的組織形式去構建新的管理模式和控制機制,只需稍加改造和規範即可。但也因為如此,不少地方的村民自治很不規範,不僅缺乏真正的民主和自治,甚至連自治的形式也不齊備。
村民自治與政府幹預
從九十年代中期開始,由於“三農”(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日趨嚴峻,同時全社會再度呼喚民主政治建設,村民自治被賦予了加強和鞏固農村基層政權以及為中國民主形像提供範例、為政治改革提供經驗的雙重使命。因此近幾年來開始比較切實地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程序來組織村民自治。例如,河南省1998年舉行的第三屆村委會換屆選舉與前兩屆就有很大區別。在這次選舉中,村委會的正式候選人需由村民代表投票產生,不再允許黨支部控制下的協商方式;同時,不再允許村民代表會議或戶代表選舉村委會成員,而是實行全體村民直接投票選舉;投票過程一律在秘密劃票間進行,不再采用舉手表決方式。[3]
實行村民自治產生了不少積極效果,它有利於調動農民的積極性、防範和制裁村幹部的腐敗、協調和化解農民和基層幹部之間、農民與國家之間的利益矛盾、保持農村社會的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4]
村民自治雖然是一項全國統一的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安排,但各地村民自治的貫徹情況和實施效果卻千差萬別。從不同角度考察不同的地方,往往會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比如,王旭從實行村民自治的成效中發現了國家與社會的權力互強[5],徐勇調查了四川達川市村民自治示範活動後,也認為該地的村民自治“同時加強了村民的民主自治能力和國家在農村地區貫徹其政策的能力”[6];何清漣看到的卻是金錢、宗族勢力、地方惡勢力操縱選舉和村政[7]。從媒體的報導和筆者的觀察來看,這兩類情況都是真實存在的。村民自治的效果存在地區差異,其主要原因在於各地政府對村民自治的態度和實施組織能力不盡相同。在這一平靜的民主化“革命”過程中,雖然各級政府發揮了主動性和積極性,自上而下地領導和推動村民自治,但各地各級政府的不同認識、立場和做法,會影響到基層實際運作的遊戲規則和實施效果。
大量事實表明,政府對農村社會和村民自治的介入和幹預是普遍存在的,幹預的動機多種多樣,幹預的結果又千差萬別,這使得政府幹預與村民自治之間的關系極為覆雜,很難作出是非好壞的簡單價值判定。不過可以發現,凡是村民自治搞得比較規範、成功的地方,政府往往都發揮了積極支持、組織和引導的作用,這使得一些貧窮落後的鄉村也有可能出現良好的民主選舉活動和成功的村民自治範例。因此,徐勇認為,村民自治能在經濟社會發展較為落後的農村取得出乎意料的成就,與執政黨和政府扮演的積極主動角色密切相關。[8]
例如,在一些地方,因負責實施村民自治的民政部門在政府系統里的地位不高,不受重視,村民自治工作也不易推展。而在四川的達川市,自從該市被確定為村民自治的示範點後,市政府負責人沒有把村民自治只看作是民政局的部門性工作,而是視之為推動農村全面進步的切入點,因此專門成立了由市長親任組長的村民自治領導小組,成員涵蓋了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協四大班子十余個部門的負責人。同時,該市民政局長資歷深、影響大、事業心強,能主動爭取市領導和其他部門的支持,在推進村民自治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由此可見,村民自治的進展如何、成效好壞,與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並無必然的正相關關系,而主要依賴於地方黨政領導人的意願與素質,依賴於縣市、鄉鎮政府的工作力度。從這一觀察還可推論,在後發型現代化國家中,政治民主化的進程並不必然與經濟發展和財富增長同步,國家的自主性力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開經濟發展的制約而變更政治關系和政治結構。隨著傳統社會向工業化、市場化社會的轉型,這些國家的農民也可能成為民主的積極促進者。不過,若把“成功的村民自治主要得益於積極的政府介入”作為一個正題,那麽其反題並不成立,即政府介入並不一定會帶來村民自治質量的提高。事實上,在不少地方存在著上級指定候選人、隨意調整和撤換村委會成員等違法現象,此類負面的幹預不僅使村民自治有名無實,而且也使國家與農民的關系重趨緊張。
以上分析說明,政府的介入並不一定是消極的、不必要的,而政府的不幹預或少幹預並不意味著村民自治就能因此得以順利生長、健康運行。恰恰相反,沒有政府自上而下的動員、宣傳和組織,農民往往不知道如何參與,也不可能有暢通的參與渠道。有的地方政府出於三種原因較少幹預村民自治。其一是不願管,政府負責人的注意力集中在鄉鎮企業或其他能直接產生經濟利益的方面;其二是無力管,由於組織能力和財力薄弱,對村民自治有心無力,任其自生自滅;三是無法管,即政府在村里推行村民自治時遇到強烈的抵制甚至暴力抗拒。[9]
據張樂天對浙北農村的調查,在上級較少幹預、農民較少參與的情況下,村里的公眾事務常常被村里的少數幾個人所左右。[10]
在這種情況下,非公法意義上的團體和組織力量(如宗族勢力,黑幫團夥等)就可能興盛活躍起來,依恃其在農村的權威與正當的國家行政管理相對抗,這種情況就不是國家與社會權力的互強,而是兩者權力相互削弱了。所以,分析政府幹預的類型時,關鍵在於要辨別其幹預的目的何在(可以簡單地分為是為了幫助村民自治,還是為了阻止村民自治)以及用什麽方式幹預(用傳統的行政命令和人治方式,還是用憲法和有關法律去規範)。從這個意義上說,“領導下的民主”自有其合理的邏輯。
毛丹根據對浙江蕭山市尖山下村的觀察,歸納出實行村民自治後鄉村基層組織的結構及運作特徵。第一,村黨支部仍然是村級組織的中心,是基層權力架構的中樞。第二,雖然依照相關法規,村民選舉所產生的村委會已經具備其村民自治組織的合法性,無須其他政府機構再背書或領導,但在現實中,鄉政府普遍保有介入甚至幹預村委會選舉和運作的程序和權力,有的地方鄉政府甚至規定,村級經濟合作組織也需報其批準後才能生效。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幹預並未激起村民與政府的沖突。有時,政府的一些幹預措施,如取消賄選產生的村領導班子、出面要求銀行給村經濟組織貸款或減息等,會被認為是必要的和合法的。第三,國家對村落組織仍保留一些指令計劃(如糧棉種植與訂購、計劃生育、征兵等),這也是鄉鎮政府為完成計劃而控制或幹預村自治組織的的重要原因。第四,由於村委會等組織事實上承擔著某種政府職能,故而需要與上級政府保持緊密關系,當一些問題不能順利解決時,村自治組織仍然習慣於“找政府”。第五,村黨支部、村委會和村辦企業、村經濟合作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往往交叉兼職或完全一體化,形成數塊牌子、一套班子的局面。
由此可見,村民自治在各地的命運基本上系於政府是否幹預以及幹預的方向(是正向的還是反向的),這種現象可被視為“人治下的自治”。另外,實行村民自治後,“國家不是縮小了在農村的控馭範圍,而是改變了對村落的控馭方式……國家不想管的事可以不管,想管的時候隨時可以管起來。”[11]
從本質上講,村民自治制度是國家“供給”的,實際運行中的村民自治是村民自發性的民主要求與國家有意識的推動和介入相結合的產物。從整體上看,鑒於歷史慣性的路徑依賴作用和現實的政治文化氛圍,村民自治組織的自治空間還是比較有限的,國家仍能掌握著對絕大多數村莊和農民的控制權,農民並未成為一種與國家分享政治權力的自主力量。
村民自治的四重困境
現實政治中通行的人治與村民自治之間的覆雜關系是村民自治面臨的第一個困境。中國各地都貫徹了《村組法》,但在社會政治生活的運行層面,單靠頒布一項法律並不能有效地建立規範劃一的制度環境,各地各級(從省、縣、鄉鎮一直到村莊)的負責人往往還會因地制宜地設定具體多樣的補充規則或實施細則,並具體安排一系列活動去影響村民自治的實現,這就必然使各地村民自治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表現出巨大的不平衡性。從法理上看,任何地方性法規若違背國家的法律即為違法。村民自治的實施若與法律文本的要求距離太遠,則至少表明當地官員執法不力。但在現實中地方當局制定的相關法規條例甚至土政策,恰恰是地方政府的重要幹預手段,從上節的分析可知,政府的重視、支持、乃至幹預往往是村民自治是否獲得預期成效的條件。因此,《村組法》這一法津事實上只不過是一個制度建設的基點或初始模坯,至於這一制度將被塑造成何種具體形像,則依不同地區的情況和主事者的態度而定。在目前中國尚缺乏充份的法治條件的情況下,單靠基層政府和民政部門宣講《村組法》是難以落實村民自治的,目前這種“人治下的村民自治”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人治與法治彼此的相互鍥合。如果法治只是流行於政府文件和幹部的話語當中、而不能深入官員與農民的內心,村民自治就難免流於形勢。所以,不能僅根據村民自治的現實中出現的不規範現象去簡單地批評和苛責這一制度建設,更應該看到社會上法治大環境的欠缺對村民自治構成的制約。當然,人治也可能幹擾《村組法》的實施,例如,一些基層幹部出於便於施政的目的或是出於維護個人權力的目的,不願意讓村民了解《村組法》的內容,擔心農民可能運用這一制度資源約束自己的行為。因此,完全排斥人治的“依法行政──依法自治”管理模式未必是真正實現村民自治的最佳途徑,但在很多情況下人治又導致“依人行政──非法亂治”的社會控制模式,造成村民自治的扭曲和非規範化。對具體負責推行村民自治的政府部門來說,如何掌握這種法治──人治之間的覆雜關系,似乎是個難題。
如何處理國家行政管理與村民自治之間的關系構成了村民自治的第二個困境。目前中國的村民自治所依托的體制環境可被稱為“鄉政村治”模式,即國家的行政管理系統(其最低層級是鄉鎮政府)一般不直接面對農戶或農民個體,其政務和政策的實施要通過村民自治系統去推行,村一級的基層自治組織從而把政府的行政功能延伸到鄉村的每個角落。這樣,村民委員會就不僅是單純的群眾自治組織,它實際上還扮演著政府代理機構的角色,承擔著延伸國家行政權力和行使村民自治權力的雙重功能。而村委會的管理者“既要扮演完成國家和政府任務的‘代理人’角色,更要扮演管理本村事務、為村民提供服務的‘當家人角色’”。[12]
顯然,國家的行政管理與村民自治之間不可能總是和諧共處,彼此難免會有摩擦。雖然從理論上劃分行政權與自治權的範圍並不難,但政府施政與村民自治之間的矛盾植根於集權體制傳統的國家與社會的矛盾之中。
中央和地方政府雖然為了維持日常村政的運轉而推行了村民自治,但各級政府滲透和控制農村社會的意願仍然十分強烈。許多鄉鎮政府為了維護其權力和利益,本來就不太喜歡村民自治。在“鄉政村治”的制度架構下和實際運行中,雖然在某些地方或某些特殊情形下,也有村民自治權過份膨脹、國家的行政性任務(如計劃生育)被棄置不顧的情形,但多數情況下,鄉鎮政府在分散的農民面前顯然居於絕對強勢地位,因而其行政管理的權力往往淩駕於村民自治的權力之上。這就很容易把村委會的角色和功能置於兩難境地,村委會若多顧及上級安排的政務,就勢必少顧及村務,其自治功能勢必被抑制和削弱,甚至發生角色錯位,由農村的社區自治組織變成實質上的鄉鎮基層政府的延伸和附屬物。
要消除“鄉政村治”的內在緊張有兩種典型的思路。一種是在既有的國家──社會關系的構架中通過法治來明確規範和協調國家行政管理權與村民自治權,消除或緩解其間的緊張關系。徐勇認為,雖然行政權向基層的滲透並非總是合理的,但自治權的行使也有可能出現偏差,單獨強調其中任何一方都不對,必須各自節制、互相協調,將鄉鎮基層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確定為指導而不是領導關系。而且,國家行政力量向鄉村社會的滲透需要大眾參與性的社會自治相配合,村民委員會只有切實發揮自治功能、為村民提供服務,才能有效地貫徹政府的意志。所以,解決村民自治虛化的關鍵措施是明確規範行政權力滲透的邊界,使行政權和自治權在統一的法治軌道上運作。[13]
另一種看法認為,要調整和重構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國家應向社會放權。因為,“只要村委會承擔著來自上級政府的行政管理任務,那麽它們的關系就非常可能具有領導與被領導的特徵,而很難保持指導與被指導關系的性質。......在目前宏觀社會─政治一經濟結構不發生根本變動的條件下,實質意義上的村民自治是不太可能在全國範圍內實現的。”[14]
不過,究竟如何重新塑造國家──社會關系,國家如何放權,怎樣才能讓農民徹底地享有自主權和自治權,目前尚無明確的設想。
村民自治的第三個困境是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關系如何協調。一般而言,“在村的組織系統中,村民委員會的權力小於村黨支部,村內事務的大政方針由黨支部決定,村委會只是執行支部的決定而已。因此,談到村內自治,自治權主要握在村黨支部的手里”。[15]
盡管村委會不是一級政權組織,但由於它擔負著實際的辦理政務和村務的功能,因此具有行政機構的特點,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村黨支部與村委會的關系仿佛是宏觀的黨政關系在農村基層社區的投射和反映。這又使得村委會除了與鄉鎮政府之間存在著縱向的自治權與行政權的矛盾,在村內還存在著橫向的與村黨支部之間的權力分配問題。雖然憲法規定了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但有些地方村黨支部書記的素質和威望不如村委會主任,這樣村黨支部的領導地位就動搖了。在一些村委會成員自主意識較強的地方,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意見常常不一致甚至相互沖突[16]。在誰對使用印章有決定權、誰是村級組織的法人代表等問題上,黨“政”之間常有爭執。一些研究者已經開始關注在村民自治和基層政治民主化的背景下村黨支部與村委會的關系如何定位等重要問題。但在這一問題上,僅考慮國家──社會關系的研究範式是不夠的,還必須思考執政黨──國家的關系。而在執政黨──國家的關系中,人們往往注意到黨──行政的關系,而忽略了黨──立法的關系,表現在村民自治層級上,就是村黨支部與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應如何互動,尚待探討。從長遠來看,對這些問題的研究將有助於考慮中國宏觀的政治發展以及建構新型的“黨──議會”關系。
村民自治面臨的第四個困境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之間的拉鋸式博奕。村委會和農民實際上面對的並不是一個單質的“國家”,而是國家機器的不同部份。改革以來,由於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權威性和控制能力弱化,地方政府越來越經常地把自己的利益置於其他利益(包括中央政府所代表的社會整體利益)之上。中央政府大力推行村民自治,除了有順應農民意願、減輕財政負擔等原因之外,顯然也有藉此制約地方政府和基層幹部的考量。村民自治確實能多少約束一些基層政府和村鄉幹部的行為,使他們不能象以前那樣任意地行使權力和權威。所以,從總體上來講,基層政府和村鄉幹部對推行村民自治不甚熱心。也確實有一些地區的基層政府和村鄉幹部阻撓村民自治的順利推展,凡是出現這種情形的地方,當地幹部往往都有比較嚴重的違法亂紀、貪污腐敗、胡作非為行為。農民的利益受到侵害後,常常缺少制度化、組織化的表達和補償機制,只能采取越級上訪、集體告狀的方法,有時甚至可能聚眾鬧事或暴力反抗。一旦中央政府強烈地感受到這樣的來自農村基層社會的壓力,而在政府系統內部自上而下地要求自律又收效甚微時,只能進一步地鼓勵村民自治,而這樣的政策又往往必須借助地方政府的配合才能推進。在國家機器的各個不同部份、各種不同力量的作用下,村民自治可謂是“夾縫之中求生存”。“大致說來,在國家內部組織的層級結構序列中,層位越低的組織對村民自治構成阻力越大;相反,得到中央政府更多關注和幫助的地方,民主選舉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17]
這個過程說明,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存在著一種權利(利益)──義務(責任)不對稱的現象,地方政府利益的增加(如多收鄉統籌村提留、截留挪用扶貧、教育、救濟等中央撥給的專項資金)可能是以中央政府利益的損失(政府形像與威信的受損、政治支持減少、花費各種資源去處理農民的抗議等)為代價的。而對普通農民來說,他們直接面對的基層政府和基層幹部就代表著國家,他們一般不會、也不可能區分出現實的“國家”與抽象的“國家”、眼前的“國家”與遙遠的“國家”、地方的“國家”與中央的“國家”。在傳統的體制下,面對基層政府和村鄉幹部的侵害,農民要麽服從,要麽反抗,現在有了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他們可以選擇第三條道路──政治參與。一些學者已開始分析中央──地方──農民三方關系的新變化,如甘陽認為,“中央權力的正當性基礎必須來自於公民們的直接授權,而不能由諸地方權力間接授權”[18],崔之元則建議中央政府聯合下層制約中層,在農村通過層層的直接選舉制約地方政府。[19]
村民自治對中國政治發展的意義
一個政治系統內所有的政治關系可分為三部份,其一是國家機器內部的關系(包括執政黨、立法、司法、行政部門的橫向關系)和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之間的縱向關系,其二是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其三是社會內部的關系。衡量一個政治系統的民主化程度時,最重要的是看國家內部的關系,其次是看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最後才看社會內部的關系。村民自治這種制度安排主要是用於解決農民之間、農民與村集體之間的關系,而不是著力調整農民與國家的關系。村民自治屬於群眾性自治而不是地方性自治。群眾自治的簡單含義是群眾的事情群眾自己辦,它涉及的是社區內由誰管理的問題;地方自治則是指在主權國家的範圍內,由地域性的自治機關自主處理地方性事務,它涉及的是一個主權國家內地方與中央的關系問題。地方自治關乎國家結構形式,屬於國家之內的自治;而群眾自治與國家結構無涉,屬於國家之外的自治。從一定意義上講,“村民自治的功能是讓農民更好地服從國家對全民整體利益所作的安排,同時又為農民改善其在基層和社區社會政治生活中的處境留有余地”。[20]
因此,村民自治的立足點在於解決社會內部的關系,盡管它也要求轉換國家對社會的控制和治理模式,客觀上也確實給國家和社會關系帶來了嶄新的變化,但它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國家和社會的關系,也就更談不上改造國家內部關系了。
村民自治不能簡單地等同於民主。雖說民主可以分為國家形態的民主與非國家形態的民主,但非國家形態的民主畢竟只是國家形態的民主的附屬和延伸。村民自治作為一種非國家形態的民主,確實具有民主的性質,但其層次顯然並不高。何況,村民自治的制度法規與實際運作之間、制度建設的初衷與實際成效之間,還存在巨大的差距。目前,“在相當一部份的村,村民自治尚停留在一般的法律制度層面,人民公社時期遺留下來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居主導地位。這類村估計占全國村莊總數的60%以上”。[21]
更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實施村民自治以來,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有增無減,農民權利和利益遭受侵犯的嚴重程度和普遍程度仍然怵目驚心”。[22]
這說明,在農業──宗法型歷史文化傳統和國家強於社會的傳統政治結構中,推行鄉村基層民主建設是長期、漸進的任務,要有足夠的耐心。只有當村民自治與更深層、更全面的國家體制的民主化形成互動關系之後,村民自治才可能作為一種無可拒抗的力量、自下而上地重塑整個國家。
但是,也不應忽視或低估村民自治的歷史意義。在執政黨和各級政府部門的指導下,中國的鄉村基層社會通過村民自治畢竟導入和培育了若幹制度化、組織化的現代民主因素。村民自治與以往全能主義體制下的動員型參與完全不同,它具備了協商型參與和妥協型參與的若幹特點。“它在當代中國政治發展中的作用和意義,目前還主要表現為,它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生長點’。它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現代民主,但它可以鍛煉和訓練數以億計的人民群眾,可以有力地影響城市的基層民主建設,可以向那些懷疑中國人民有普遍實行民主的能力的人,向不相信現代民主的偉大社會作用的人,展示民主的寶貴的社會功能。”[23]
筆者認為,目前以村民自治為主體內容的農村民主建設雖不可能作為一種成熟的民主形式發揮示範作用,但卻能起到重要的教育和拉動作用。首先,它是中國民主政治建設必不可少的一個外圍性實驗,可在政治阻力較小的情況下切實探索和總結民主建設的經驗,形成一種民主的文化氛圍,大面積傳播關於民主的最基本觀念並訓練民眾適應民主選舉。其次,它是中國培育現代公民社會、重構市場經濟、打破幾千年來上層頻繁變動、下層變化甚微的歷史循環的一個基礎性工程。現代民主政治要求社會成員具有民主的精神、態度、共識以及能對公共事務作基本判斷,但不應過份誇大民主政治對文化程度的依賴。在民主實踐的過程中學習民主,在學習的基礎上不斷提高民主實踐的質量,這種雙向的互動過程正是村民自治改造基層社會的意義所在。再次,村民自治吸納農村精英進入農村的公共管理系統,有利於培養和造就出一個既有領導才幹、又有公共精神的農村社會中間層。隨著農村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推進、城鄉市場的融合、農村整體文化水平的提高,這一農村社會的中間層將逐漸融入所謂的“中產階級”,不但能成為農村發展的主導性力量,而且將作為新型的社會基礎結構為穩定全國的社會秩序、支撐未來的整體繁榮作出貢獻。最後,目前的村民自治形式與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大體是適應的。村民自治的首要功能是穩定、團結和整合農村社會、促進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傳播公民文化。薩托利說過:“民主不僅僅是一種政治形式,它首先意味著尋求更多的社會保障與經濟福利”。[24]
我們不宜過份強調村民自治的政治價值和意義,那反而可能會損傷村民自治的實效與進展。
政治發展包含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政權組織、政治文化三方面的進步,當代中國的政治發展總的方向是不可逆轉的。[25]
村民自治無疑給中國的政治發展開辟了思考及實踐的廣闊空間。為什麽民主建設是在農村、而不是城市先行一步?事實上,城市民眾的民主意識和民主實踐能力比農民高出很多,實踐民主的工具和手段也遠比農村發達,但城市民眾的民主熱情卻遠不如農村那樣高漲。八十年代城市中出現的民主訴求主要體現的是知識分子的一種理想追求,最終因脫離現實國情而陷入激進主義的泥沼。九十年代的村民自治卻不一樣,盡管它是自上而下地推動的,卻反映和吻合了廣大農民的民主要求,這種民主要求不是源於理念,而是植根於農民的切身社會經濟利益,因而也更具生命力。可以說,九十年代以來城市的主流話語是自由主義而非民主主義,知識分子和新崛起的白領階層據守的是個人自由的堡壘,而在農村里卻出現了洶湧的大眾參與的潮流,有的學者甚至謳歌村民自治將成為中國的第三次農村包圍城市[26]。
目前在農民中也存在著政治冷漠和參與積極性偏低的現象。部份農民受經濟、文化水平和政治意識的限制,不想參與、害怕參與。村民自治的制度構建上還有種種缺陷。有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幾乎就等同於上級民政部門和鄉鎮政府組織的選舉,選完後上級幹部走了,一切又恢覆原樣。有的地方的村民自治不能有效地保障村民的日常參與和監督[27]。如何順應農民普遍的對制度化建設的社會需求[28],平衡決策權、行政權與監督權三者的關系,是下一步改革的大課題。筆者認為,今後村黨支部不宜再對村委會直接發號施令,而應把工作重心放在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上,通過村“議會”來領導和控制村“行政”。這有利於鞏固黨的群眾基礎,也有利於按法治要求來規範權力運作,或許還能為宏觀體制的改革提供經驗。同時,應該逐次推展鄉(鎮)民自治、縣(市)民自治,實現所謂的“合法性上移”。[29]
1998年歲末四川遂寧市步雲鄉直選鄉長,在中國的歷史上寫下了破天荒的一筆,這表明,只要組織和操作得當,直選(行政首長)範圍的擴大不但不會削弱國家權威,反而能夠增強國家形成和執行政策的能力。[30]
重新審視中國農村的基層選舉和村民自治
白沙洲
美國哈佛大學東亞研究中心訪問學者
中國的村民自治:被賜予的民主
從農民負擔看村民自治的實際效果
“雙頭制”還是“一頭制”?
農民只能選“二把手”
村委會是自治團體還是“二政府”?
可憐的中國鄉村“民主”
中國的村民自治:被賜予的民主
1980年2月廣西宜山縣三岔公社合寨村出現了中國的第一個村委會,這個中國農民的“偉大創造”完全是一群農民自發行為的結果。當時,實行聯產承包後分了土地,原來的大隊、生產隊這兩級農村管理組織癱瘓了,村莊里的“公共事務”無人管理,出於自我管理的需要,農民仿照城市的居民委員會選出了自己的“村民委員會”。當時的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對農民的這一創造顯示出極大的興趣。兩年後,在彭真的主持下把村委會寫進了修改後的憲法。江澤民執政以來,上層權力高度集中,政治體制改革被擱置,但是村委會選舉卻方興未艾、獨領風騷,為政府贏得了不少讚譽。陳錫文認為,村級民主制度是農村改革的三項偉大成就之一。[1]
美國的卡特中心項目主任羅伯特·帕斯特說:“我在世界上許多國家觀摩過選舉,但從來沒有看到過哪個國家的政府官員如此認真地做這項工作。”[2]
美國共和黨的智囊庫國家共和研究所形容村委會選舉是國家邁向更民主的政府的重要一步。[3]
美國總統克林頓1998年5月訪問西安時,也在演講中將中國農村的村民自治稱為“自由的微風”。觀察中國的問題,如果事事局限於憲法和法律規定這樣的制度框架,很可能會發生偏差。在村民選舉這一問題上,如果稍微擴展一下視野,充份考慮到中國的現實政治狀況,就會發現,上述對村民自治的理解和讚揚可能過於簡單化了,村民自治的“民主”內涵值得重新審視。
當海內外對異軍突起的鄉村民主讚揚聲不斷的時候,一些學者已開始提出不同的看法。毛丹認為:“關於鄉村民主,過於拘守流行的制度主義框架,偏重於制度文本份析,可能產生過於樂觀的結論。......農村的自主制度是國家給予的,實質上,國家不是縮小了在農村的控馭範圍,而是改變了對村落的控馭方式──至多是在改變經濟控馭方式的同時,減少了對鄉村社會事務的過多和過於直接的介入。國家不想管的事可以不管,想管的時候可以隨時管起來。”[4]
邱澤奇在河北玉田縣的一個村莊作調查後指出:“村民自治並不像人們想象的那樣反映了村委會合法性是完全基於民主的。選舉原本是反映民意的一種有力工具,但在實際的操作中,卻在一定程度上變成了一種儀式。”[5]
鄭永年則認為,在中國民主“可能是精英送給社會的一種‘禮物’,而不是各種社會勢力根據自己的願望而創造出來的一種制度。”[6]
如果從1982年憲法第111條肯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算起,鄉村民主制度已經存在了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自1987年11月24日頒布已歷12年。但是,村民選舉和自治的正式推開既不是及時行憲的結果,也不單純是貫徹“村委會選舉法”的產物,自從它得到“準生證”後,其成長一直維系在黨內的幾個高層領導人的看法上。由於這些領導人的支持,這一制度才逃脫了夭折的命運,在九十年代初正式形成。1982年,中共上層的許多人還根本不知道村委會為何物,由於彭真憑其直覺肯定了村委會這一制度,並堅持把它寫入憲法,憲法中才出現了這一條文。但這並不意味著村委會選舉就可以立即依法實施,實際上,具體指導村委會選舉的相關法律直到五年後才通過。剛試行不久,就因1989年下半年的形勢而受到了政治幹擾。那時,所有與政治改革相關的活動均被中止,村委會選舉被視為與自由化沾邊,一度幾乎面臨被廢除的危險。在“關鍵”時刻,薄一波“支持對村級政治改革的繼續發揮了決定性的作用”。1990年8月在山東省萊西市召開了全國村級建設組織座談會,政治局委員宋平認為,對“村委會組織法”不要再爭論下去了,應該去實行。幾個月後中央才正式肯定了村級民主選舉[7],於是民政部於1990年9月發出了“關於在全國農村開展村民自治示範活動的通知”[8],村民選舉才全面鋪開。這一過程說明,中國鄉村的這種“民主”並不是完全由農民自主支配、運作而產生的制度,它從頭到尾都是一種被賜予的“民主”。對中國的農民來說,等著上面“賜予”這樣的“民主”實在是有點可憐。更何況村民選舉的存在還帶有某種僥幸,它完全仰賴幾位領導人的支持,而支持它的一些領導人其實並不是熱心改革的政治家。
從農民負擔看村民自治的實際效果
如果盡量拔高村民自治的政治意義,也許可以說,它是在農村建設共產黨主導下的中國式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但實實在在地看,村民自治制度的主要功能其實還是保障農民的財產權益,這一制度的三大核心部份(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和村務公開)的聚焦點都集中在如何有效地發揮這一功能上。“村委會組織法”的30條規定中,最具核心意義的是第5、19和22條。第5條確定了“村政府”(村委會)的核心職能,即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第19條規定“村政府”(村委會)和村議會(村民代表會)的權力制衡時,其目標也是保護農民的財產權和財產利益。例如,該條款規定,當“村政府”安排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確定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以及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提出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時,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方可辦理。第22條涉及到“村政府”的村務公開制度,凡是“村政府”的行為涉及到第19條的所有事項時,村委會要公開其方案和處理結果。此外,事涉計劃生育方案、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以及水電費收繳時,也必須公開。
既然村民自治制度被設計為一種保障農民財產權益的機制,那麽,其實際效果如何呢?自從實行村民自治以來,農村基層政府的亂攤派和橫征暴斂有增無減。據財政部的不完全統計,1997年各級政府的收費項目多達6,800多項(其中全國性及中央部門收費達300多項,地方收費項目最多的省有400多項,最少的省也有50多項),大部份是越權設立的。全國收費(包括基金)總額至少在4,200億元左右,相當於國家財政收入的45%,而且每年以15%的漲幅上升,比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高20多個百分點。市、縣收費占其收入的比例更高,而那些基層政府自立名目、無案可查的收費項目更是多得不計其數。[9]
顯然,村民自治制度這種制度設計完全不能保障農民的財產權益,從某種意義上來將,它的現實作用剛好與其制度設計構想相反,成了幫助政府完成攤派任務的機器。
“雙頭制”還是“一頭制”?
在農村改革的最初幾年里,共產黨在農村的政權機構及其黨的組織建設中出現了歷史上少有的“疲軟現象”。中央政府的一項調查指出,從1978年到1984年基層幹部數量減少了一半。[10]
1988年民政部對全國17個省、市數百個村的調查顯示,約30%的村級組織處於癱瘓、半癱瘓狀態,在貧困落後地區這一比例甚至高達50%以上;廣東的村級組織16.7%是癱瘓、半癱瘓的,居於中間狀態的占43%。[11]
八十年代末,共產黨在農村名義上有130萬個基層組織,但許多組織從1987年起就未發展過一個黨員。[12]
1992年初國務院的一份文件稱,30%的農村黨支部處於癱瘓狀態,另有60%處於非常軟弱的狀態。1994年中央的一份文件披露,75%的農村基層組織處於癱瘓狀態。[13]
為了重建農村組織,化解鄉村里的組織危機,中共開始整頓鄉(鎮)、村兩級黨支部(重點是村)。1993年10月18日,江澤民提出,要“下決心用3、5年時間,把全國80萬個農村基層組織分期分批地建設好,使他們都能發揮應有的作用”。[14]
在重建村黨支部時,要求“選一個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正無私廉潔、年富力強,能夠帶領群眾致富的支部書記......加強以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15]
在這次整頓中,換了13.6萬個村支部書記、12.8萬個村委會主任,整頓了2.5萬多個鄉鎮黨委。[16]
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建設和村民自治的並行使一些人以為農村中出現了黨政“雙頭制”現象。例如,有人提出,“中國實行民主制度的一個關鍵問題是打破共產黨對權力的全面壟斷,那麽中國是否在不但加強農村基層組織的同時,又能發展農村的民主呢?”[17]
表面上看,農村的黨政基層組織確實在形式上有“雙頭制”特點。《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將村一級的決策權分成兩大類,屬於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需由黨支部討論決定,其他的事務則交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決定。但實際上由於將黨支部──支書體制規定為鄉村組織制度建設的核心,賦予村黨支部“領導”村民自治和村民委員會的職權,這就使村民自治制度變成了與鄉村黨組織這個“核心”所對應的“外圍”。這種制度結構完全是現行國家權力體系的的投影。依照憲法全國人大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但在這個“最高”權力機關之上還存在著一個“領導”它的政黨組織,所以全國人大實質上只是國家的“次高”權力機關。
但是,這種表面上的“雙頭制”制度設計有時也會使一些不完全洞察黨政體制實質的人感到迷惑,以為“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的工作還沒有理順”。其實,所謂的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的關系定位不清楚這一問題只是個假問題。無論是在人民公社時期,還是人民公社解體、改行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時期,黨通過其基層支部和支書全面控制農村社會這一制度安排並無變化。黨之所以推動村民自治,用意並不是要在黨的基層控制權力之外再形成一個與其並行的“權力體系”,“中共希望的,是通過村民自治和給農民較大的自治權力,促進中共的原有組織提高效力,增進合法性,而不是削弱黨的權力組織。”[18]
在這種結構下,“據民政部官員透露,根據對試點的某省的114個村的調查,有60%的村兩套班子工作分不開。有24%的村在分開後矛盾較深,工作不協調。”黨政關系較好的地方,也不是制度制約的結果,而是因為黨的支部書記具有尊重村委會的“自覺性”。[19]
江蘇省射陽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杜渺則承認,“村黨支部仍實行‘一元化’領導,村民委員會行使村民自治組織的職權難以落實。不少村主任反映,現在村里仍是黨支部書記‘當家’,什麽事鄉鎮黨委都要村支書‘負總責’,因此村支書幾乎包攬了村委會的全部工作,個別村的財務批核權也都由村支書統攬起來。村民們有什麽事也不找村委會,而是找村支書。......《村委會組織法》中賦予村委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等職權,在相當一部份村委會是很難落實到位的”。[20]
其實,既然在現行體制下黨政分離實質上是做不到的,就還不如將表面上的兩種權力體系“合二而一”。目前,這正是農村“改革”中出現的一種新動作。例如,河北大名縣乾脆將“兩頭制”擱置一旁,直接實行書記兼村委會主任制,這樣雖然還有村民選舉,但“村民自治”已經名存實亡了。[21]
農民只能選“二把手”
村民自治制度本來是要在村一級的黨支部、村委會、村民代表會及村民之間建立一種新的權力組合,由村民委員會扮演“村政府”的角色,村民代表會則類似於“村議會”,村民(選民)則通過直接民主形式如選舉、罷免、村民會議等扮演“主權者”的角色。這種權力制衡機制的設計本來是十分合理必要的。但是,現實的政治體制卻並未給村民自治制度提供真正有效的保障,而是讓它流於形式。“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然而,各級人大常委會在現行政治體制中只是同級黨委領導下的一個議事機構,它何來能力排除黨的“領導”對村民自治的約束、真正有效地保障村民自治制度的實行呢?
村民自治制度在村級層面遇到的最大問題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將黨的基層組織確定為“領導核心”的位置,黨的基層組織高居於村委會、村民代表會及村民之上,“書記制度”架空了村民自治。“目前大多數的村黨支部委員、書記都是由上級黨委任命,鄉鎮發個紅頭文件。有的村雖然實行了黨支部選舉,但選誰進支部班子、選誰當支部書記,還是由上級黨委指定,黨員只是走形式填個選票,不能真正體現大多數黨員的意願,更談不上代表廣大農民的心聲。”[22]
並非由村民選舉產生的黨支部書記的法律地位明確地高於村委會、村民代表會及村民,而村民這個所謂的“主權者”只具有次等地位,由村民選舉產生的“村政府”、“村議會”也只不過是個次等“權力機構”。例如,一項調查表明,河南農村不少地方仍由上級指派村長、組長,而村民代表會和村民議事會多數形同擺設,80%的村“財務公開墻”內容不符、不詳,是假公開。[23]
既然“書記制度”壟斷了鄉村主權者的地位,村民只不過是由另一個“主權者”掌握控制的“二等主權者”,他們無論怎樣選擇自己中意的村委會成員,最終仍然要聽憑“書記”們裁斷。在支部書記這個全能的鄉村主權者之下,即使村委會的選舉能做到完全的自由、公正、平等(現實中這種情況的發生概率並不高),“村民自治”也與民主的真實含義相距甚遠。
如果作為“頭等主權”者的黨支部成員橫行鄉里,其實完全是現行政治和法律體系的題中應有之意,並沒有任何違法之嫌。《村委會組織法》雖然規定了村務公開這一制度,但也明確規定了書記制度的領導核心地位,當黨支部成員成為村委會負責人時,他的“領導核心地位”就合理合法地使他免受村民的監督,更何況他的書記地位也往往是由上級黨政機關任命、並非村民選舉產生的。當村民們對這樣的村委會負責人不滿時,他們哪里有任何監督的權力?[24]
這就反映出黨領導下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實質,即村民選舉等“民主”形式並未讓村民們真正成為“主人”,他們實際上總是處在被上面指定的人“領導”的地位。不僅非黨員的普通村民如此,連不具有黨內權力的普通黨員村民也是如此。[25]
為什麽中國的村民自治制度不能發揮應有的功能?因為村民自治制度的本意是選舉一個由村民選舉、對村民負責、向村民報告工作的“村政府”,但現行政治體制下的村民自治其實質只不過是讓農民選出一個說話不算數的“二把手”,而村里的“一把手”則不由村民選舉,村民也無法罷免。這個“一把手”由上級指派任命,按照目標考核責任制對上級負責,代表的是國家權力機器。鄉政府和鄉黨委的指示、攤派、罰款、提留都以責任狀的形式交辦到支部書記手上,對不聽話的農民則由鄉政府運用警察、民兵等鎮壓手段加以制裁。而且,多數村委會成員還被納入黨內,在黨員必須服從上級黨組織的黨內紀律約束下,如果上級政府和黨組織的利益與村民的利益相抵觸時,村委會幹部就必須先服從黨紀、維護上級政府的利益,而不能依照《村委會組織法》維護本村村民的利益。
鑒於黨支部制度與村民自治制度的矛盾和沖突,山東省河曲縣於1992年嘗試了以“兩票制”組建黨支部的折衷制度,即在鄉村黨支部成員的選舉過程中先由非黨群眾投信任票、推薦支部成員候選人,然後再由黨員投票選舉村黨支部成員。[26]
1999年,農村大包幹發源地安徽省\簡{鳳}陽縣又試行了請黨外群眾參與村支部選舉的做法,其程序是先根據黨內評議和民主舉薦初步確定黨支部成員差額選舉的候選人,然後再聽取黨外群眾的意見,由占成年村民80%以上的選舉人對初步候選人以測評表形式無記名評議,鄉鎮黨委再根據測評情況確定正式候選人。[27]
這樣的改革無疑突破了現行的政治體制,但還是脫離不了所謂的“民主集中制”的味道。共產黨及其成員應該真正承認農民的主權者地位,而不以永遠的“領導者”自居,在是否有資格掌握權力這個關鍵問題上,應當自覺接受民眾的挑選和裁判,這就是政治改革的實質意義之所在。
村委會是自治團體還是“二政府”?
村民自治制度的另一個主要功能是重新界定農民與國家的關系。在“人民公社”時期,人民其實只是“公社”的農業奴工,國家通過省、縣、公社、大隊、生產隊的逐級控制,幾乎剝奪了農民的所有自由。“人民公社”解體後,表面上國家權力只下沈到鄉鎮一級,而在村莊範圍內農民們似不應再由國家全面支配,而可獲得自我管理的空間和自由。按照村民自治制度的性質,村委會(“村政府”)並不是政府機關的下伸機構,而是農民的自治團體。中國歷史上一向存在著這樣的農民自治團體,半個世紀前社會學家費孝通這樣描寫過:“自治團體是由當地人民從具體需要中發生的,而且享受著地方人民所授予的權力,不受中央幹涉。於是人民對於‘天高皇帝遠’的中央政府極少接觸,履行了有限的義務後,可以鼓腹而歌,帝力於我何有哉!”[28]
那麽,實行了村民自治的今日中國鄉村,是否真的呈現出“天高皇帝遠”、“帝力於我何有哉”的閑逸畫卷了呢?實情遠非如此。
雖然實行了村民自治,但政府權力的影子仍然時時纏附在農民身上,日益沈重、難以負荷的攤派不斷引發農民和幹部乃至鄉政府的沖突,演化出一幕幕的悲劇。現在,政府並沒有退出鄉村的經濟活動,因為在代表著黨和政府的黨支部的領導和控制下,作為村民自治團體的村委會被異化了,實際上變成了一個承擔著政府職能的“二政府”和假“自治”會,所以即使上級的很多要求違背了村民的意願,號稱“自治”的村委會也不得不為上級政府完成任務。所以,“在村民看來,村委會與鄉鎮政府一樣,都是政府的代表。對村民而言,村行政組織只是過去生產大隊委員會的延續,村幹部仍然是過去的大隊幹部,只不過改了名字而已。加上村委會的工作主要不是代表村民與政府對話,村委會主要在執行鄉鎮政府的各種指示,很顯然,村委會被劃入了政府的範疇”。[29]
劉井明在調查中發現,導致村民自治團體異化的關鍵性因素如下。首先,鄉政府壟斷了權力和資源,使村幹部必須依賴鄉鎮幹部,而村民的自治團體沒有真正的自治權。在他調查過的江西農村,“村三大主幹”──村支書、村長、村會計基本上是由作為鄉鎮派出機構的管理區幹部負責考核和推薦並由鄉鎮黨委政府任命的。在上述主幹以外,還有包括副書記、副主任等副職幹部。對於村幹部來說,當與不當以及當主幹還是副職幹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們對上級組織和鄉(鎮)幹部布置任務的完成情況、服從程度以及與鄉鎮幹部的交往程度”。沒有鄉鎮幹部的支持,要完成村里的工作便有困難。[30]
其次,上級政府維持著強有力的控制架構,江西的管理區制度就是一種。這種制度將地域相連、管理方便的四至五個行政區劃為一個管理區,作為介於鄉和村之間的“準管理組織”,由鄉鎮黨委派兩名鄉幹部出任管理區主任和書記,“駐村包村”,成為村幹部的直接上級。當管理區幹部的任務完不成、有可能危及鄉鎮幹部的政績乃至職位升遷時,他們就會采取強制性措施;但他們對一般的事務性工作則不太嚴格苛刻,甚至還容忍村幹部的討價還價和拖沓。管理區幹部的獎金發放和職務晉升與他們所管轄村的工作實績掛鉤,一般半年或年終時檢查評比,決定管理區幹部的獎金分配和職務變動。幾乎所有村委會負責人與鄉鎮政府都簽有責任狀式的“工作目標責任書”,由管理區幹部具體督辦並協助各轄村實施。鄉鎮政府專門制定了對村委會的詳細考核辦法和記分方法,並把考核記分與村委會幹部的收入掛鉤。正是通過這種“政治承包制”,村級組織變成了鄉政府的下伸行政組織,村幹部在某種程度上也變成了鄉鎮幹部在村里的政治代表,必須完成鄉鎮黨委和政府布置、分配的任務。此外,鄉政府還為村幹部設立了定期的工作匯報制度,一般每月一次,在這種工作匯報會議上,村幹部的地位變成了鄉幹部的直接下屬,與人民公社時期並無實質性區別。據劉井明的現場觀察:“1996年9月8日參加的一次慶鎮鎮村兩級幹部會議有4個議程。分別是冬季計劃生育檢查動員、農林特產稅的征收、村級組織整頓的結果公布以及教育附加費的征收等。在會上,鎮幹部對村幹部的講話充滿著命令口氣,所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也是不容商量和討價還價的。我們發現整個會議過程中,村幹部根本就沒有發言和表達意見的機會,甚至有時,這種工作匯報會演化成對村幹部的懲罰,但在特殊情況下,鄉鎮幹部也會盡量留出時間來聽取村幹部的匯報。......當發現工作完成不力是村幹部不努力、不主動造成的,鄉鎮幹部也會不留情面地進行批評甚至‘責罵’。這時,村幹部不是申辯,而常常是陪笑臉。”[31]
正因為村民自治被異化成了改革前的那種垂直到底的舊式農村管理體制的變種,村民自治團體的當選負責人在現行體制下淪為上級政府的“天然”下屬,本應是為村民利益服務的村民自治機構變成了剝奪村民利益的上級行政機器的延伸,大大地偏離了這一制度設計時的初衷,所以農民們往往逐漸失去了政治參與的熱情。有的報導披露,“選舉一個無足輕重的人是乏味的,村民不會有什麽熱情。事實也正是如此。這就是趙縣各村不能正常選舉的根本原因。接下來就是一個惡性循環:村民不願選,村主任只好任命,上級也樂得任命;村主任上無鄉黨委支持,下無村民擁護,也就拿不出一村之首的氣慨,最後也樂得跟著村支書為虎作倀,賺點油水。”[32]
可憐的中國鄉村“民主”
為什麽農村的“民主”會變得可憐呢?因為,中國鄉村的“民主”選舉是在鄉村社會幾乎沒有自組織意識和自組織力量、八億多農民的政治影響力幾乎為零的情況下發生的,是共產黨為了改善其農村控制體系而設計,完全是借助於政權的力量、自上而下地推進的。所以,王旭發現,在許多影響基層選舉成敗的關鍵性因素中,“首要因素在於各級地方官員貫徹村委會組織法作的努力。許多基層選舉取得的成效取決於政府官員尤其是民政部門的官員,在組織、指導和監督村民選舉中扮演的關鍵角色。”[33]
毛丹則認為:“我的一個大膽說法是,中國的鄉村民主中,通過基層選舉,村落自治謀求與國家力量抗衡的可能性和內容幾乎都微乎其微。”[34]
雖然中國的農民人數龐大,但共產黨政權在對農村進行摧毀式社會改造的過程中已吸納和消滅了所有黨外的組織化力量,結果七、八億農民變成了社會影響力最弱的群體。在今日農村中,除了少數地方的血親聯系能對鄉村選舉發生極其有限的影響外,唯一的組織化力量就是中共的黨政基層組織。而參與這場龐大的可憐的民主化試驗的農民,卻都是高度“原子化”的個人。在中國官方及其國際社會關於中國鄉村“民主”選舉的一系列美譽當中,恰恰掩蓋了這一選舉的致命弱點,即許多毫無組織、也不被允許有任何非共產黨式組織活動的零散的個體選民,如何能夠形成制約官方指派、控制、命令候選人的企圖呢?如果說競爭性的選舉是真實的民主選舉的要件之一的話,那麽,選民中發達的功能性團體(非“原子化”的參與單位)的出現以及選民獨立的自治組織,則是競爭性選舉真正發揮功能的必要前提。
競爭性的自由選舉實質上應該是社會中不同團體的利益和價值競逐的過程,通過這種競爭性的自由選舉,社會中不同的利益群體得以建立政治上表達的管道,依靠本群體的動員能力和支持率取得政治上的影響力。例如,投票選舉總統的選民並不是單純的“原子化”的公民,而往往是高度組織化的政黨、工會、農會組織等功能性團體;在選舉市長或市議員時,則宗教、婦女組織這類功能性團體會起積極的動員作用。功能性團體是匯集與表達社會利益的最佳管道。強大的各種功能性團體的存在,使得以選舉制度為中心內容的民主不是被賜予的“民主”,而是國家機器無法輕易操縱擺布的民主。
如果中國“民主化”的起跑線要從鄉村開始,從直選村長再到直選鄉長,走一條“農村包圍城市的道路”,那麽,真正對八億多農民負責任的態度應該是認可和推動農村社會的自組織化。要消除“民主可憐癥”,唯一的辦法就是在農村傳統的行政化組織和血緣化組織之外,發展出第三條組織化的道路,即建立適應農村政治經濟發展需要的各種功能性組織。當八億多農民不再是“原子化”分布,而是結合在成千上萬個自下而上的現代的農民自發的組織里時,中國農村的民主才有真正的載體;只有當這種民主的載體出現之後,中國的鄉村民主才不再是黨賜予和操控下的民主。
從超經濟強制到關系性合意
──對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過程的分析
楊清
中國大陸學者 一、問題的提出
二、 理論背景及假設
三、實證分析和討論
四、簡要的總結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關於中國社會階層變遷和社會資本發展及社會關系網絡的研究,已越來越引起社會學者的關注(金耀基,
1993;李培林, 1995;張其仔,
1997)。分析中國社會結構的變革,必須重視社會關系網絡的作用,特別是在對大陸新興私營企業研究中,社會資本對經濟增長和社會變遷的影響,不僅表現為經濟利益關系的建立和使用,而且還體現為一種資源配置和政治利益的追求方式。
本文對於中國大陸私營企業主階層政治參與過程的分析,是對筆者先前的一篇研究報告的檢討[1]。為便於下面的討論,先簡要回顧此文的觀點。筆者在該文中提出,隨著私營企業主市場主體意識的增強,他們在經濟實力擴大後正努力尋求保護其各項利益的政治後盾,積極尋求反映其政治願望和利益要求的民主渠道及參與公眾事務的社會舞台。由於轉型期的政府行為和市場機制均存在著明顯缺陷,私營企業主為了獲取和維護自身各項利益,必然要營造和利用各種社會關系網絡,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卓有成效。此項研究發現了一個有趣的現象,即以企業主的經濟實力為橫坐標,以其政治需求和表達為縱坐標,則可發現,私營企業主政治願望的表達和參政議政的熱情並不是隨著其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加而增長;相反,當他們的經濟實力達到一定程度後,在政治上也獲某些安排的情況下,其政治要求和表現則趨於平緩,甚至有下降的趨勢[2]。筆者曾將這一現象稱為“倒U型曲線”特徵,在解釋這一現象時遇到了困惑,同時也意識到這是個極具研究意義的問題。為此曾通過一些有針對性的訪談提出了三點解釋:第一,在現有的政治渠道範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和聲望、經濟實力較強的私營業主既已獲得一些政治安排,其進入政治渠道的目的已經達到,這種名譽性的政治安排的重要性也就下降了,進而其表達政治願望要求的熱情和迫切性也會有所下降。第二,私營企業主參與政治的目的之一是獲得政治保護傘,但這種政治保護的投資成本似有不斷加大之勢,許多具有較強實力的業主寧肯把資產向海外轉移,以求得更平穩長遠的發展,而較少在政治方面作更多的表現。第三,私營業主的知名度和資產實力越強,其社會關系網絡中的成員可能也越具身份和地位、越有影響力,這些官員要與之有某些特殊關系的業主對言行保持審慎態度。
然而,以上的經驗性解釋中未能說明這種現象的基本前提,例如,參與渠道和政治安排本身的性質和形態是什麽,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願望和訴求是否真實可靠,所謂的“倒U型特徵”的發生背景和演變趨勢究竟為何,這些都是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
相關領域的經驗研究顯示,人的經濟地位和政治參與之間存在著相當明確的關聯,一個人在社會分層等級中折合為SES的地位越高,他的政治參與度也越高[3]。Sidney
Verba和Norman H.
Nie(1972)研究過美國的富人和窮人誰更積極地參與政治,其結果證實了這一點,他們還根據人的經濟地位高低與政治參與度提出了相關的模型。[4]
我們在以往的經驗研究中還發現,中國雖然有許多企業家靠自己的勤勞和智慧成功地經營,在體制轉型和社會利益分化的過程中成為最先獲益者,並且也被黨和政府吸納到某些政治性活動當中,但他們的內心深處卻有著極強的壓抑感和不平衡,對自己的經濟、社會、政治處境和地位並不滿意。盡管他們可能有各種共同的經濟或政治訴求,但他們彼此之間往往只在個體上相互認同,而沒有集體性認知,更談不上組織化,所以他們所表達和追求的通常都是與個人利益相關的要求,很難通過更廣泛的政治參與去代表和反映其群體的意願和利益。此外,雖然他們中的大多數是政協、工商聯、私營企業協會的成員,但他們認為加入這些組織只是一種對自己的安排或是個人的無奈,因此對這些組織的認同度並不高,甚至時常議論和抨擊這些政治渠道和社會組織。從這些觀察中,研究者可以提出一個更為尖銳的問題:既然私營企業主在經濟上是富有的,為什麽他們的政治參與會如此地松散和無力?
上面提到的問題既涉及到政治參與的一般理論,也涉及到社會結構轉型和政治形態的發展,同時更與私營企業主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利益有密切關系。本文所關心的是,為什麽會出現政治參與中的“倒U型”現象,私營企業主的政治生活原型是怎樣的,他們在政治參與過程中的這些特徵是一種結構性作用的結果,還是在權力和利益要求下被刻意安排的?這一研究的目的是找到一些真實合理的解釋,同時發現並提出切合中國社會實際情況的分析框架。
二、 理論背景及假設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社會結構正在發生一系列變化,國內外的學者提出了不少相關的社會轉型理論(Victor
Nee, 1991、1996; Andrew Walder 1995; Ivan Szelenyi
1996)。國內有的學者提出,中國社會的基本結構原來是“總體性社會”,隨著社會資源的分化和政治中心的轉移,這種結構正在發生變化,並朝著與國家相分離的、主要依靠市場配置社會經濟資源的市民社會發展(孫立平等,
1998)。也有學者認為,當前中國是一個由“全能政治社會”向“後全能體制”過渡的社會(蕭功秦,
1998),這種“後全能體制”社會有三個基本特徵,即有限的多元化並逐步形成非政治領域的自主社會空間,意識形態領域仍是黨的組織整合和凝聚的基礎、還保留著社會主義的基本符號體系,繼承了全能體制下執政黨的國家動員力量、仍具有強制性的巨大資源。
這些觀點在分析社會轉型時顯然注重的是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即所謂政府與民眾是如何各自劃定一個政治或經濟空間,以保持和維護各自利益的發展。然而,就中國二十年的改革實踐來看,筆者認為,國家和社會的分離並不是社會變革的主流,至少目前看來是如此。因為,中國的社會變革的背景是,改革基本上由黨和政府控制、自上而下地發動並在上下結合的基礎上漸進地推行,這樣的改革維護了政權的統治、擴大了滿足各方經濟利益的渠道、保證了改革的平穩進行;相應地,社會轉型中最顯著的特點是經濟利益的多元化和社會的相對穩定(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改革中不存在問題和矛盾),這種多元化在一定意義上減弱了因轉型期中尖銳的社會矛盾而可能產生的激烈對抗和社會結構的劇烈重組。社會經濟多元化的特徵之一就是私營經濟的發展壯大。
雖然過去二十年來中國的私營經濟表現出強勁的發展勢頭,但它總體上還是政策的產物,是政府和市場兩種行為的綜合結果(李寶梁,1999)。政府在給私營經濟讓渡出一定的活動空間和部份自由流動資源的同時,仍在一些重要方面具有絕對的主導地位;雖然賦予私營企業以一定的合法地位,但在具體的制度安排和資源配置方面仍設有不少有形或無形的限制(李路路,1995)。在改革過程中,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壟斷和管制無疑會逐步減少或解除,這顯然有助於政府消除不利於生產力發展的各種舊體制因素、得以鞏固其統治[5],但同時主政者的既得利益或權力也將受到約束,而其面臨的社會壓力也可能增大。在這些壓力面前,主政者不再象以前那樣只是一味地打擊或壓制,而是運用各種方式分化或疏解,最終達到有效控制的目的。這正是過去二十年來對私營業主的基本政治策略的特點。
政治社會學的結構秩序假定認為,任何社會的制度變遷,無論是現有制度安排的繼續維持和運行還是新制度安排的出現和植入,實際上都含有利益關系的調整和分配,它是一種多邊力量相互影響、參與和交易的結果。在這一過程中不同社會力量將被引到合法政治秩序的舞台上,各種分散的利益將被組織化並傳遞到社會政治體制中去,以避免非制度化的力量在體制外的集結(張靜,1998)。這樣,占有不同資本優勢的人們都試圖通過“體制化關系網絡”來保持和擴大自己的資本[6]。法國著名社會學家皮埃爾.布迪厄認為,統治階級通過對資本的占有而獲得特權,從而為維護統治而確立合法性;其他階層則通過不同資本之間的轉換,以獲得物質的或象征的利益。
私營經濟及私營企業主階層的形成和出現,是中國社會結構變化中最引人注目的現象。筆者的研究假設是:盡管私營企業主階層的活躍有助於經濟的發展,但他們的政治和利益訴求則可能會消弱主政者的某些利益或權威,甚至會造成某些現實或潛在的威脅,所以主政者會采用一切可能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吸收、分化這種新的社會勢力;在這種情況下,或者是私營業主階層的政治代表人物迫於壓力或自身利益的需要,以團體或個人名義加入到現存政治系統中的象征性建構(symbolic
construction)里,與主政集團達成某種合意,或者是主政者的手法過於強制,反而促成私營企業主階層更加團結,並提出某種組織化目標、表現出更強的參與意識和行動。
三、實證分析和討論
按照政治社會學的理論,政治參與作為一種政治現象,其本質是一種社會性事件,是“人們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政治之決定的行為”[7]。現代社會的每個公民不僅具有一定的經濟地位,而且也必然要在一定的政治地位中生活,現存的政治體制構成了公民政治參與活動的環境。對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過程的研究先分析這一過程中的主、客體及其相互關系和參與途徑,然後作進一步的討論。為了便於讀者深入了解這一過程,以下的討論中將引用一些以往所作的個案調查材料。
1.私營企業主中參與政治者的特徵和動機
在私營企業主階層中,比較關心政治、有機會參與政治系統活動的人只是少數,他們基本上屬於企業規模較大、社會資源較多、具一定知名度和較強經濟實力的企業主。(李路路,
1995)這些參與者中包括各類不同經歷、不同素質和追求的人,他們通常具有以下四個特性。第一,私營企業主是體制轉型中出現的一個新群體,來自工人、農民、幹部、知識分子等不同的傳統社會群體。雖然他們遊離出原來所屬的社會群體,但仍與其保持著親緣、地緣和業緣聯系,部份地保留著以往的生活方式和情感交流管道,這種與原來所屬的社會群體的連帶性影響著他們的政治利益的形成和表達。第二,私營企業主之間往往建立以經濟利益為基礎的私人朋友關系,若彼此之間經濟上互利的需求下降了,其作為朋友的交往和情感交流也隨之淡泊。這個群體內部沒有形成階層意識、共同的利益表達方式或“內部人規則”[8],而是各自單獨地以各人特有的表達方式實現著他們追逐的目標(李寶梁,
1994)。第三,私營企業主的絕大多數不是受企業家精神激發而創業,他們進入私營經濟活動時往往是為某種被動的、或臨時性的目的所驅使。他們大多數都有下鄉、下海、下崗的體驗[9],這些特殊生活經歷塑造了他們性格中獨特的政治敏感性。他們政治上處於邊緣狀態,既為自己能把握時機、闖出一條生路而慶幸,也為保住來之不易的一切而小心翼翼。用他們自己的話來說就是,他們不會正視某些政治的遊戲,也沒有必要得罪官府;見什麽人應該說什麽話是一個成功老板起碼的本事,否則在現實中就很難混下去。他們往往憑借以往的生活經驗和現實的利益要求而思考政治參與,而某些政治民主化的口號或民主的訴求未必能令他們激動。第四,在政治參與過程中,這些成功人士的目標實際上是依托著雙軌制和某些體制化關系和資源,不斷獲得經濟、政治上的有利地位(Szelenyi
and Kostello, 1996;Bourdieu, 1994;李路路, 1992,
1995)。他們在現行體制中善於發揮和利用各種資源,善於根據需要決定交往的對象和內容,根據利益的大小決定交往的頻次和程度。所以,積極參與政治活動的私營業者並不一定是最優秀的企業家,卻肯定是最善於處世和懂得運用政治關系的人。
那麽,具有以上特性的私營業者為什麽要參與政治呢?下面摘錄對幾位業主的訪談,從中可以了解他們的真實想法。
A君:(曾是下鄉知青,回城後在一個集體企業工作數年,後創辦自己的企業。現任全國工商聯執委、市政協常委、市商會副會長、區政協副主席、區商會會長等職。)我開始幹企業的時候,並沒有想到會有今天。當時只是一個心思要把企業幹好,結果在朋友的幫助下企業一步步興盛起來。那時我作為區里的私企大戶(93年前後),常被區工商聯和私企協會找去參加一些活動,這樣自然也就認識了一些大人物,並先後被推薦當上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委員。我不是為了政治而參加政治,但是既然人家找到了我,就說明看的起我,起碼是得到了官方的認可。雖然為了應付許多活動,占去我的很多時間,但是當別人帶著羨慕的眼光,請我幫他們也介紹一些這樣的機會時,我也感到挺自豪。況且這些頭銜有時還能在關鍵時刻發揮一點作用。例如,一次我開車超速被警察攔住,我當時靈機一動拿出了政協委員的證件,並說是為了執行公務,結果逃避了一次處罰......。
B君:(原銀行職員,留學回國後下海經商辦企業。現為全國青聯委員、市政協委員、市工商聯常委、區人大代表。)我一直都很注意我的個人形像,做私企老板其實很不容易。以前許多人並不正眼看我們,雖然我們有錢,也只是到了飯店才有面子,才能瀟灑起來。所以,為了表明我能行,證明我有實力,我不僅希望能在事業方面有所成就,同時也希望能在社會上被人們尊重,尤其是希望受到政府的重視,而不要一提到有什麽不好就拿我們作例證。當然我現在參加一些政府組織的活動,也是考慮到目前在我們國家政治還是全能的,舉個例子,如果不是政策上允許我們幹私企,誰又能有今天。所以,我只能選擇與他們多配合,多參加活動,這樣與己、與他人都會好過,都有個方便......。
C君:(原停薪留職人員,下崗後合夥幹企業。現為某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市政協委員、中國民主建國會市委會委員、市青聯常委、企業家協會理事。)如今是競爭的時代,本來我們都是自己闖出來的。我不相信政治,但也沒有必要與他們作對。現時就是一個等級性的社會,黨票、官位、關系網是重要的三件寶。我所在的黨派是民建,如果共產黨要我,我也會加入共產黨。雖然這些看起來是虛的,但說實話這些頭銜並不是誰都有,我不去掙,別人也會去掙的,那我的機會就沒了。現在我的企業發展這麽大,沒有這些東西不行,當然還有許多朋友幫助,但是人家之所以與你套近乎,也是為了在你這求得好處。所以他們需要我的時候也是一樣,這是我的優勢......。
從以上幾位私營企業主的表達中不難看出,他們參與政治活動的動機和目的主要是為了適應現實政治環境、建立有利於個人發展的社會空間、維護和擴大自己的利益。這相當接近政治參與的功利選擇說的解釋:人們的政治生活樣式以及人們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為,其實都是一種對利益比較和選擇的結果;人們並不是本能地要參與政治,也不是生下來就具有了參與政治的權利,而僅僅是參與政治能給人們帶來一定的利益,或是使人們能夠避免一種更大的禍害時,人們才去參與政治[10]。
從總體上看,私營企業主們尚未形成從利益群體需要出發的自覺、完整的政治要求,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關心政治僅僅是一種自我保護性反應。例如,他們非常關心涉及私營經濟發展命運的政策,要求保護私營經濟和私有財產的政策能保持穩定並落實到位;他們也要求進一步提高社會地位,拓寬政治聯系渠道,建立自我保護與協調組織等。在這些要求的背後,其實潛藏著他們透視台面上的政策和台面下的現實的覆雜心態。例如,一位坦直的私營企業主曾這樣談到他對近期轟動私營企業界的牟其中事件的看法[11]:有人說(指官方報導)牟其中作為中國首富實際上是中國首騙,這點我有不同看法。中國的市場其實並沒有什麽規矩可言,人人都在想方設法賺錢,政府也一樣......。雖然我們現在是企業的老板,有時還被稱為企業家,但要看用在哪。與政府打交道太張狂了不行,否則早晚會下馬。我們都明白那些大戶能超常規的增長,其實他們各自都有一些不被人知的東西,都有所謂的違規操作行為。這些東西弄好了行,弄不好就可能壞事,這里關鍵是要看你會不會處事,能否把握好政府的“脈”,過了不行,否則上面想找你的麻煩,那你就自認倒黴了,這就是政治。說到參加政治活動,有時我們也提一些意見,但那只是為了迎合他們的要求,作個樣子,如果我們的想法能實現,那麽我們也就真的成為主人了。
2.政治空間和政治參與管道
政治參與者要參與政治生活、影響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就需要組織渠道、機制和程序,這些構成了政治參與的結構。在中國政治參與結構通常被稱為政治參與體制,其主要形式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治協商會議制度、社會監督體制(如黨紀政紀監督、行政監督和民主監督、輿論監督等)、民意表達體制(如信訪制度、調研制度、人民公仆接待日制度、政府辦公熱線等)。但這些政治參與體制並不完善,甚至可以說存在著嚴重缺陷(亨廷頓,
1989;徐勇, 1992;陶東明等, 1998)。
首先,許多政治參與形式仍然只是執政黨政策的一部份,並未法制化,這些形式的存在依據不一定是法律,而只是黨內文件。於是,這些形式能否有效地存在和發揮作用就完全取決於執政黨的態度和興趣,一旦執政黨內部出現鬥爭或政策變化,這些形式很容易就名存實亡。例如,全國政協會議自建國初成立以來雖已開過9次全國代表大會,但至今國家對政協的地位、職能和活動規則仍無正式、專門的法律規定。政協活動雖然在全國似乎已經制度化多年了,但實際上這類活動所依據的僅僅是“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政協全國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民眾監督的暫行規定”以及“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等文件。雖然“文件”這個詞在中國大陸的話語系統中具有“官方權威”的含義,但這些由社會團體(包括政黨)自訂的章程和政策性文件畢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12]
在社會監督和民意表達體制方面,雖然表面上管道很多,但相關的制度常常徒具形式,因未能法制化而缺乏必要的權威,其制度設計也十分簡陋粗糙。許多這類的體制往往只是執政黨策略性運用的手段或工具,圍繞著黨和政府某一時期的中心工作起配合作用,可能在某一階段十分興盛,但一旦執政黨暫時不再需要它們的配合時,這些參與活動又悄然無聲了。這種帶隨意性和偶然性的政治參與體制一定程度上會造成公民政治參與行為的無規則性,最終導致民眾對整個政治參與體制的信任程度下降,使政治參與只剩下一個空洞的外殼,而缺乏實際意義。
其次,從結構功能角度來看,每一種政治參與體制同時也都是黨和政府的政治控制體系的一環,並不是單純為了滿足公民的政治參與需求而建立的。例如,人大和政協雖然具有某些表達民意和廣泛吸納社會各界參與的功能,但同時也擔負著將黨和國家最高領導層的方針和決策向下傳達、貫徹、落實的功能。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體既是公眾發表意見、表達民意和實行輿論監督的陣地,但它們的主要功能還是黨和政府進行意識形態宣傳和輿論控制的工具。所以,中國的公民如果要利用現行體制設立的政治參與管道,其參與活動自始至終都處在黨政機構強有力的控制之下,參與者在參與過程中基本上處於弱勢地位,缺乏自主性,他們所表達的政治意願必然是有限的,其參與過程中表現出來的態度很可能是失真的。
在這樣的背景下,私營企業主在政治參與過程中所期待的往往只是獲得黨和政府的某種政治安排(李寶梁,
1994, 1998,
1999)。私營企業主能否得到政治安排,實際上也體現了一種現行政治結構下的特權。獲得政治安排的私營企業主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例如,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在本地有較大的影響力、要表現出對黨和政府的熱情支持和擁護等。目前,私營企業主獲得的政治安排主要是黨和政府賜予的,如黨的統戰部系統會安排一些非公有制經濟的代表人士進入人大、政協和工商聯,或幫助私營企業家開展“光彩事業”活動等。一旦獲得此類安排,私營企業家的政治參與就往往成了體制內的逢場做戲了。
3.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正式和非正式方式
目前,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活動基本上沒有組織化行為,處於散亂和單獨行動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中,他們所扮演的政治參與角色只能是以個人身份與官員接觸,其行為也只是個體型參與行為。這種參與行為的社會影響力很小,相對於強大的政府來說,個體型政治參與所能產生的壓力是微不足道的,因而很難真正地影響政府行為。同時,個體型政治參與具有明顯的隨意性,往往是對一些偶然性事件的反應,一般缺乏一貫、明確的目標,參與者的訴求和姿態常受到個人因素的影響而搖擺不定。個體型參與行為涉及的政治參與層次必然比較低。因為,參與者往往只是圍繞著個人或少數人的利益表達意見,所試圖影響的也多限於某一政府官員的意向或政府對某一具體問題的處理,一般很少觸及方向性、戰略性的大政方針。
私營企業主通常有正式和非正式兩種政治參與途徑,前者是進入正式的組織參政議政,後者是通過權錢交易達到官商結合的目的。正式的政治參與通常有兩個管道,其一是參加個體私營企業協會或有關的行業協會,從而得以與政府部門接觸,藉此了解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反映自己的意見和要求;其二是加入工商聯或民建(以工商界代表為主的黨派)等組織,建立與中共及政府部門的經常性聯系。前一管道是群眾性團體,並不能直接進入政治參與;而後一管道是中共領導下的多黨合作、政治聯盟的一部份,可以更直接地參政議政,因此對私營企業主更有吸引力,為他們所看重。然而,工商聯或民建雖有一定的政治地位,但它們從中共領取全部的活動經費,已基本上為中共所同化,所以並不具有真實的獨立的政治價值。所以,私營企業主加入這些“黨派”組織的目的,多是為了獲得一種政治上的榮譽、取得一種政治身份,進而為謀求個人的社會資本和更高層次的發展創造有利條件,這種行為和加入中共十分類似。例如,加入工商聯或民建等組織後,可以建立起與中共及政府部門的聯系通道,獲得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的身份,進而與高層領導人接觸,甚至可能獲選成為業界代表而進入現時政治結構之中。一旦私營企業主們“榮升”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在現時政治結構中獲得一席之地,有了某些足以炫耀的政治資本,往往就不再積極關注當初賴以起步的“黨派”組織的事務,因為這些組織作為“晉身”台階的重要性已隨著業主政治地位的升高而下降了。有了政治地位後,他們會以這些政治身份為資格,轉而擴展與官員交往的私人關系網,更加注重通過與某些官員的個別接觸來尋求自己參與目的的實現。
既然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主要是為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尋求反映其利益的渠道和保護利益的場所,因此,他們在現行的政治參與體制內的行為通常非常謹慎、務實,會主動地配合政府、充當政府助手的角色,不會提出任何不利於個人利益的主張。雖然他們作為私營企業的領袖本可以代表其他私營企業主上傳下情,但他們實際上做的卻主要是為政府下傳政令,例如要求私營企業主響應政府的號召打井抗旱或出資支持大型活動等。筆者在私營企業主政協委員的提案中看到,提案所提出的要求多是具體事務層的問題,如拖欠債務、申領經營許可證麻煩等,不涉及私營企業主的組織性活動和集體性政治訴求。私營企業主們稱這樣的做法是“少找麻煩、多辦實事”,而這恰恰就是主政者希望私營企業主參與政治後所發揮的功能。
私營企業主的非正式政治參與是其正式政治參與的一種補充。由於他們在政治參與中普遍缺乏政治義務感,主要只關心與個人利益直接相關的政治議題,同時對政治系統的活動缺乏足夠的信任,所以他們把參與正式的政治活動視為迫於現勢而不得不為之事,或敷衍應付[13]或功利性地利用。同時他們還會積極尋求非正式的參與活動,如通過拉攏收買公務人員獲取某些經濟利益和政治安排、通過社會關系網建立保護傘、通過賄賂及提供生活便利影響政策(如稅收、商檢)的執行等、甚至傳播小道消息或政治笑話以轉達某種政治情緒。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許多不受政府直接控制的經濟形式的出現、收入差距的擴大、金錢和物質財富作為一種社會資源逐漸升值並日益成為影響決策的力量,由於權力轉換的延遲效應和制度發展的不平衡性(宋時歌,
1998),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有了生長的土壤。同時,由於地方政府為了大力發展經濟、吸引投資和爭取讚助,常常會給一些企業和私營企業主特殊的經濟政策和政治參與機會,如降低市場準入標準、提供優厚的土地使用權、聘請擔任某項政治職務等,這從客觀上促成了非正式的政治參與活動。事實上,在目前的體制下,憑借財力和社會資本影響決策並不全是非法的。
四、超經濟強制和關系性合意
由於私營企業主尚未成為獨立的政治勢力,所以他們的政治參與目的往往是為了一種名份,為了獲得政治中心的認可,為了撈取一定的政治資本以鞏固和擴大自己的經濟利益。他們與主政者之間並不存在尖銳的利益對抗或政治分野,因此願意被現時政治系統吸納並獲得各種政治參與的機會,而這實際上又是政府加強其社會控制力的一種手段。因此,這樣的政治參與所體現的是主政者和參與者共同的利益需要,即一方面主政者需要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以支持其政策並增強現行體制的合法性基礎,另一方面政治參與者可以通過有限度的參與達到自己的目的。
為了理解私營企業主和為政者之間的關系,本文提出了超經濟強制和關系性合意的概念。“超經濟強制”(Extraeconomic
Coercion)是指主政者依托政治系統形成的一種超出經濟形態之外的控制力(force),它通常表現為特別的組織和結構性安排。如建立各級政治組織和官方、半官方的組織聯系渠道,通過行政網絡機構實施各種分級登記管理,通過對傳媒和出版、宣傳等部門的具體要求直接控制意識形態領域。它是執政者推行自己的意志的方式和控制社會的手段,反映出一定程度的強權政治以及在此基礎上所建立的公民對國家的依附關系。
歷史上中國歷代帝王的統治基礎就是專制的中央集權和人身依附關系[14],這種超經濟強制的基本特點就是剝奪和限制農民的權利及其人身自由、強迫其承擔皇朝派給的任務。[15]
在財產權利和法律關系上,歷史上的法律往往是為了維護人身依附關系和封建特權而設,大多是民刑合一,沒有獨立的民法典,很少涉及個人權利。自然法和習慣法以及宗法思想在調整人們行為規範的同時,也束縛著民眾的個人權利,國家對私人財產擁有最終的調整權。[16]
這就是中國建立社會主義社會之前的歷史條件。而從新中國成立直到改革開放,中國的社會實際上仍然是一個中央集權制的社會,在“全能主義政治”的結構下,仍然維持著政治強制和公民對國家的依附這樣的特點。[17]
改革開放後,政府在社會資源分配中的作用不斷下降,對社會實行政治控制的範圍逐漸縮小,控制的強度也有所減弱,人們的收入來源多樣化了,不再完全依賴國家機器。私營企業主階層和其他有產階層(如自由職業者、職業經濟人等)的出現,都表明中國社會正經歷著一系列重大的變化。但是,經濟的多元化並沒有改變政治的一元化特徵。當政者雖然不再堅持以往那種高度的政治集權,但為了維護其統治和既得利益,並沒有真正放松其對社會的控制,而是改用一種相對靈活的、非經濟的和外松內緊的管理方式來奉行超經濟強制。而且,即使是在私營經濟的活動空間里,政府也用政策導向、行政運作等手段來制約私營經濟及私營企業主,使他們的生存和發展往往難以避免對政府系統的依附性,使私營經濟的活動仍然具有政策經濟的特點(李寶梁,
1999)。政府對私營企業主的超經濟強制主要有兩種形式。其一是嚴格限定政治參與的空間、方式和內容,不允許任何超出官定架構之外的活動。例如,通過一整套呈文、審閱、批覆的程式將政治參與活動納入官方的行政作業和文檔系統;通過官僚科層體系的操作,在民主“集中”制的名義下,把政治參與者的訴求人為地放大或縮小到官方預定的口徑當中;按照參與者的行為和言論隨時調整對他們的政治性安排;把私營企業界的代表人物和骨幹吸收到現時政治系統內,以便用這個系統的內部規則來約束他們的言行。其二是在私營企業內發展黨的基層組織、培養黨員骨幹,建立各種黨的外圍政治組織(如官辦工會、共青團、婦聯、私企協會等),實現對私營企業的控制和領導。此外,還通過召開定期或不定期的思想政治工作交流會、統戰工作研討會、調研分析會,從各個角度監督私營企業的動向。
私營企業主在政治參與中的利益訴求自然會反映出這種超經濟強制的影響。首先,他們學會了運用黨的語言應付各種政治場合的要求,而將其真實的願望和要求隱藏起來。其次,參與者在與現時政治系統聯姻的同時,會更注重非正式的交往活動,此類活動具有易操作、高回報的特點。一方面,這使他們的參與活動更加個人化,很難形成具有階層利益要求的整合型目標;另一方面,也促成某些人大興官商勾結的腐敗之風。再次,由於受到各種來自體制和意識形態的約束,他們的政治參與熱情會呈現出非一貫性和非持續性的特點。如果長期浸淫在腐敗的官場文化當中,這些私營企業主會失去對政治體制改革的熱情和信心。
但是,在現實條件下超經濟強制並不總是象為政者所期望的那樣行之有效,其原因有二。首先,社會成員不再自覺地認同官方指定的那些社會角色,而是希望能在官定規範的範圍內表達或實現自己的意圖。他們會采取一種變通的行為方式,既在官方許可的邊界內、不違反形式上的要求,又能策略性地實現個人的意願,即中國社會中通常所說的“打擦邊球”、“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等[18]。其次,為政者為了取得政績以保全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有時會運用手中的權力和資源換取私營企業主的支持,不少官員同時還謀取個人私利。這樣,私營企業主與官員的非正式交往和交易,可以讓私營企業主在正式的規則之外獲得某種補償。所以,雖然私營企業主表面上在權力體系中居於劣勢和下屬群體的地位,不能正式地充份表達自己的意願和要求,但他們可以運用自己的財力通過非正式場合部份地達到目的。這樣,官員和私營企業主之間的關系就具有互利的特徵了。比如,有的私營企業主就公開說:“我現在雖然是老板,但是幹到這個份兒上,我想不幹都不行。不用說幾百號人要就業吃飯,就是政府財政少了我這一大塊,那些當官的也會坐不住的。人家都說是給我打工的,而我同樣不也是在給他們打工嗎!”不少私營企業主在與現時政治系統聯姻的同時,也通過各種方式尋求官方的支持,以提高自己的地位、保護自己的利益;他們只要能配合為政者的施政,通常會得到一定的承認和照顧,並被視為地方經濟的台柱,得到經濟政治上的種種回報。
筆者認為,從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過程可以發現,在超經濟強制下的政治參與實際上不過是私營企業主的一種有限度的利益表達和追求方式,這個參與過程的實質是一種關系性合意的建立,在這個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都是雙邊或多邊力量調和交易的結果。所謂的“關系性合意”就是指政治參與中的主客體在現實政治經濟環境下所建立的一種非正式的關系人規則,它是具有不同地位和權力、資本的組織與個人為了追求及滿足各自利益所采取的一種切實的行動安排。這里的所謂關系人規則實際上就是指政治參與中的各方在行為利益方面所達成的某種取向要求,如角色保全、相互性促進、連接規範等。
美國當代著名契約法學家麥克尼爾(Macneil, Ian
R.)1980年完成的“新社會契約論”的研究[19]將社會學中的社會網和關系法學的原理導入了契約法領域,給現代契約關系作了全新的詮釋。他還深入淺出地提出了“關系性契約(Relational
Contract)”的概念。他認為,“所謂契約,不過是有關規劃將來交換的過程的當事人之間的各種關系”。換言之,即對未來交換過程的當事人所進行的一種統籌安排。這一定義中的關鍵詞語是“交換”和“過程”,它包含著時間維的擴張、當事人的相互依存性、在承諾和期待基礎上所進行的規劃以及非一次性結算等因素。本文所提出的“關系性合意”受到這一研究的重要啟發。但中國目前尚不具備由法制來規範的市場經濟,人們不僅傳統上缺乏契約觀念,而且在公民與政府之間的權力義務方面也存在著許多實際上的不平等,所以,在此基礎上所建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關系還遠非嚴格的契約要求,而只是具有關於未來合意性質的非正式規定。這種非正式性決定了,當下合意的存續和履行通常不是共同協議的結果,而是由等級結構中的某種權威要求形成的,會受到行政──官僚行為的強大影響。
關系性合意(Relational
Convenience)作為對超經濟強制的一種回應,其產生既源於參與者的利益追求和對現實制度安排的選擇,也源於人們對預期收益的價值判斷。也就是說,當人們為自己尋求提升個人社會地位和利益的最有利、最有效的發展空間時,中國的現時制度規則所提供的最佳選擇就是建立一種關系性合意,它可以使主客體間以最簡潔、最小化成本和風險去獲得最大化的利益。關系性合意往往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關系性,即有關系的雙方才可能達成合意。其中包含三層意思。其一,合意雙方必定要有關系,一方的存在和表現對另一方具有某種必要和意義,它可以是制度性安排的結果,也可以是實際利益的需要。其二,以這種關系為背景,雙方具有以最簡潔、最小化成本和風險處理彼此關系的願望和可能,即將某些組織性目標轉變為具有個別發展意義、並可以某種要約形式操作。其三,這種關系能給雙方帶來實際利益,不僅可滿足現實的利益要求,而且還能為可預知的將來提供最大的利益。
第二,相互性,即價值共識中的相互依賴和報償。雖然關系人雙方的地位並不是平等的,其影響力也不對稱,但形成合意的雙方都懂得,關系性合意不是簡單的個別交換,它是一種互惠交流。盡管合意雙方都會把角色保全作為基本的出發點,但保持對各自利益的相互促進亦是這種關系存續的重要基礎,只有在營造未來的共同體中才能真正實現雙方追求的利益。
第三,庇護性,即以相互性為基礎維持共存依賴關系的手段。近年來在社會學界不少學者用庇護性這一概念來解釋當代中國組織內部的人際關系及組織間關系。文克(Wank,
David L.
1995)曾研究了私營企業和政治權力的關系,描述了中國經濟改革以來所發生的由“單項依賴”向“共存依賴”的關系變化。他認為,這種變化至少對於私營企業和政府官員具有以下作用。其一,利用權力關系可以獲得更多的貿易機會和資源。其二,可以避免政治和政策的恣意化和無力化。其三,在取得政績的同時,可以增加對個人利益的支持。[20]
庇護性對中國組織和人際關系的影響,不僅具一般的經濟意義,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它是關系性合意的一種價值體現。
第四,重覆性,即預期需要依托這種關系來保持多次交易和連鎖使用。關系性合意是從個別性交易到關系性交易的有階段的連鎖。因為關系的維持具有價值,從而雙方就有了形成持久關系的需要。由於關系性合意的發生是合意雙方有意識的選擇和追求的結果,它有一定的交易成本。因此,關系的存在是十分重要的,雙方都會盡量避免任何可能產生不快而導致關系的密切程度下降、並由此要付出更多成本的行為。事實上,在確立合意之前,雙方即已預計將有多次交易,所以,這個合意通常不是一次性的,它會隨著關系的演進形成一條環環相扣的連續。
四、簡要的總結
通過對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過程的實證分析,可以概括出以下幾點結論。
第一,在中國的改革過程中,維持超經濟強制的目的是為了將變革約束在主政者的願望和利益許可的範圍內,它對社會成員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構成了嚴格的制約。在超經濟強制下衍生的政治參與必定只是一種有限度的參與,它不僅要求參與者不得危害統治者所建立的各種秩序,而且還必須順從主政者所賜予的各種政治安排。這種安排在強調主政者利益的同時,對參與者設立了政治規則和要求,並最終會影響到參與主體的參與方式。在高度一致化和程序化的表象背後,超經濟強制不僅使社會的自組織能力很弱,而且必然導致許多非程序、非法、非正式活動的空間和隱患。
第二,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過程實際上是在超經濟強制下不斷尋求關系性合意的過程。在現實條件下,參政者只有兩種選擇,要麽拒絕接受當政者賜予的安排、表現出對立的態度,要麽學會扮演這個角色。顯然,前者並非高明之舉。要能既與現時政治系統保持合作、又為個人利益尋求最大化的支持,采取一種與這種結構和制約相變通的行為是十分重要的。從一味地攀附依賴為政者以求得保護,到為自己撈取政治資本、不斷擴充資本優勢,再到與政治保持表面的距離,通過關系性合意和與官員的個別接觸來實現個人目的,這既是參與主體所追求和期待的,在經濟上也是合算的。
第三,這種政治參與方式是私營企業主基於自身社會地位、環境及制度安排所作的理性選擇,它反映了一種價值判斷和人生觀。超經濟強制和關系性合意雖然並未形成文字化的規則,但對政治參與中的主客體來講卻是彼此心知肚明的事,它們所體現的實際上是“各人不斷地努力為自己所能支配的資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21]
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是當下中國社會政治生活的一個縮影,本文提出了解釋上述現象的一種分析思路和框架,希望這一嘗試能為研究和探索中國私營企業的成長發展之路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加入WTO對中國經濟的影響
楊 帆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博士、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宏觀經濟室副研究員
中國即將加入WTO這一重大舉措將對中國經濟產生什麽影響,是經濟學界和實業界高度關心的問題。本文通過具體分析中國各相關行業的現狀和入世後可能的適應能力,試圖描畫出加入WTO對中國經濟影響的大致圖景。
一般工業:繼續發揮比較優勢
中國加入WTO後,將按照國際規則來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降低名義關稅、廢除優惠政策、實行國民待遇、加強政策透明度,這對中國的大部份企業來說是有利的。長期以來中國的名義關稅的算術平均數是36%(按加權平均數計算是22.5%),但由於實行了五花八門的優惠政策,海關實際征收到的關稅只不過占進口總額的4%到5%,即使取消了關稅減免也只不過增加到10%至12%。如果再考慮到因走私而漏逃的關稅[1],則實際進口貨物的平均關稅水平更低。加入WTO後將降低名義關稅,這首先有利於鏟除走私的土壤、減少官員的減免稅審批特權,對規範市場經濟、降低企業的交易成本,都有積極的意義。所以,加入WTO以後,中國相當一部份素質先進的企業可能進入國際市場獲得更大的發展。
目前,中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包括服裝、紡織、玩具、鞋類、食品、部份金屬制品、機械制品等產業(屬於一般勞動密集型部門),還有大部份機械電子產品(屬於勞動/技術密集型部門)以及一些名特產品和部份稀有金屬產業。過去二十多年來,中國的一般勞動密集型產業和大部份機械電子產品制造業的體制已有較大幅度的改革,市場化程度比較高,多次承受過嚴重的進口沖擊。當然,現在這類企業普遍存在著規模小、研究開發能力差、技術水平低等問題。但是,它們的生存發展本來就無法指望國家的關稅保護、而是取決於其自身的市場競爭能力,所以加入世貿不會增加它們的生存壓力;相反,由於中國加入世貿後會采取規範市場、打擊走私、減低稅收、發展資本市場等措施,這將為此類企業創造比現在更好的制度環境。估計屆時這些行業中會有大批落後企業要改組、兼並、破產,其傳統產業里的老工人下崗問題會比較嚴重。
中國在國際競爭力方面居於相對劣勢的產業包括部份高技術產品和資本密集型產品(如化工、航空航天產品、先進技術裝備)以及大部份的資源型產品(如糧食、食用油料、富鐵礦、原油、木材等)。下面選擇若幹行業做詳細的分析。
1.醫藥業
1994年中國的醫藥市場規模為90億美元,人均購藥數額僅7美元(為日本的1.6%、法國的2.2%、美國的2.3%),從長期來看,國內的藥品市場、特別是農村市場應有很大的潛力。但另一方面,在城市里現行的“以藥養醫”的體制下,醫院70%的經費要從賣藥利潤中獲得,再加上醫藥銷售中回扣很高,使得醫院為了獲得高營業收入而濫開藥品並過量使用進口藥,導致進口藥品急劇增加,1995年全國的進口量達7億美元,合法進口藥品加上走私藥品竟然占國內市場的22%。公費醫療和醫院管理體制的改革可能造成城市藥品需求的階段性下降,這會使醫藥業面臨更大的國內市場壓力。
中國目前可以生產24大類1,300多種化學原料和3,500多種制劑,是原料藥出口國之一,但主要產品多屬普通醫藥、附加值低,1997年醫藥工業總產值為1,400億元。全國共有醫藥生產企業5,396家,76%為中小企業,存在著嚴重的重覆生產現象(如全國生產安乃進這一普通藥品的企業即達300家),全國只有華北制藥、東北制藥、山東新華制藥、哈爾濱醫藥屬於特大型企業。醫藥行業的科技和管理水平低,科研人員非常少,僅占職工的0.5%。在國外,制藥業是個高投入、高效益、高風險的產業,實驗室研發的各種藥品中往往只有五千分之一最終能成功地投放市場,有的藥品開發費用高達1億美元,所以國外的大型醫藥企業投入新藥創新的投資一般都達到年銷售額的15%以上。但中國的這一比例僅為7%,所以多年來中國的醫藥產品中90%是仿制外國的產品,每年新仿制的外國產品為30至40種。加入WTO後,必須更嚴格地保護知識產權,今後若繼續仿制外國藥品就要支付賠款,其數額很高,仿制一種藥物的年賠款即達4至10億美元。所以,入世後醫藥業將不得不停止生產一些仿制藥品,相應地仿制藥品的出口也會下降,而合資企業的產品將逐漸在國內市場上占據優勢。1996年我國已有1,500家合資藥廠,其投資達45億美元,其未來的發展空間很大。
中國目前在高檔醫療器械方面仍依賴進口,制劑的70%也需進口。入世前這些產品的關稅為20%,入世後將降低到6.5%,所以國內的醫療器械和制劑制造企業會受到進口產品的沖擊。由於質量管理不規範,中國的藥品中僅10%符合國際藥品生產規範(GMP),主要藥品中只有青黴素和鏈黴素等達到了國際水平,這極大地限制了中國的藥品出口能力。醫藥企業應當加快企業兼並和改組,消除低水平重覆生產,建立研究開發中心,加快開發新品種的速度。
2.造紙業
造紙業號稱“永不衰竭”的工業,具有資金、技術密集和規模經濟的特點,每百元產值所需投資為食品業的3.1倍、紡織業的1.6倍、化工和石油工業的1.1倍,制漿造紙廠的最小經濟規模為日產量700至1,000噸,發達國家造紙廠的平均規模為年產14萬噸,世界平均規模為6.8萬噸。中國紙和紙板產量雖然高居世界第三位,僅次於美國和日本,但企業規模過小,83%的企業年產量在5,000噸以下,勞動生產率極低,1994年每噸紙和紙板的綜合能耗為1.94噸標準煤,水耗為400立方米,比國際水平高出1倍。為保護環境,政府在1996年已取締年產5,000噸以下的小造紙廠,實際關閉了4,000多家。因國內森林覆蓋率低、木材缺乏,造紙原料中非木漿原料占90%。這樣,造紙業的產品中低檔貨占70%,高檔銅板紙只占1%。結果低檔產品積壓嚴重,高檔產品則需要大量進口(如1996年進口高檔銅板紙63萬噸、高強瓦楞紙68萬噸)。隨著一大批中外合資企業的建成,國內的許多造紙企業陷入停產半停產狀態,虧損面達40%。目前中國的紙業產品平均關稅率為23.35%,入世後將下降到5-7%,進口產品將在市場上取得更大的價格和質量優勢。就各方面條件來看,中國的造紙企業不具備國際競爭能力,必須大幅度提升企業的經營規模。同時,由於原料缺乏和污染嚴重,部份的紙漿生產應通過海外投資向國外轉移。
3.紡織服裝業
這是中國的傳統支柱產業,1995年時全國此類企業達76,000個,員工1,470萬,占全國工業從業人員的14.5%,產值7,400億,占全國工業總產值的13.6%,產品的四分之一面向國際市場,服裝出口達380億美元,占全國出口額的25.5%,絲綢和羊絨業以外銷為主,絲綢服裝出口是一項優勢。中國的出口市場的三分之二集中在美、日、歐盟、韓國和香港,出口量很容易受到進口國景氣變化的沖擊,風險比較大。為了維持出口,紡織服裝業需要大量進口棉花和棉布,特別是高檔面料和輔料的六成依賴進口。紡織業的結構失調相當嚴重,初加工能力過剩,深度加工、精加工能力不足;低附加值的初級產品比例很高,高附加值的產品比例較低。目前中國生產的化纖品種比國際水平落後10至15年,差別化、功能化纖維僅占總量的13%。紡織機械的制造則更為落後,1994年發達國家紡織機械中無梭織機的比重為90%以上,世界平均水平為27%,而中國只有5.4%。雖然中國紡織品和服裝的出口量居世界第一,年出口服裝達50億件,由於原材料開發、產品的生產和後整理、生產工藝和款式仍處於中等水平,所以出口產品只能靠低檔貨以量取勝,出口金額僅居世界的第4或第5位,出口服裝的平均價格和附加值只及法國、意大利的四分之一,七成的出口服裝沒有自己的品牌,更缺乏國際知名品牌。因此,中國出口服裝的贏利微薄,單件贏利不到4美元,出口企業的利潤率低於2%。
本世紀末世界紡織品貿易格局的特點是:第一,供大於求。第二,紡織品的生產和供應中心從歐美為主轉向亞洲,不含日本在內的亞洲各國的紡織品加工能力在全世界占一半。第三,進口市場相對集中,僅美國的進口量即占世界的20%。第四,發達國家的貿易保護主義和經濟區域化加強了。例如,北美自由貿易區建立後,1995年加勒比海國家對美國的紡織品出口增加了35%,而中國大陸、香港、台灣和韓國則下降了5.5%。1995年美國將進口商品原產地的界定由裁剪地改為縫合地,在第三國加工、出口美國的紡織品要由原出口國出具出口許可證並使用原出口國的配額,這影響到發展中國家來料加工、出口美國的數量,也影響發展中國家對第三國出口坯布、面料,對中國尤其不利。
全球的紡織品貿易過去一直遊離在GATT之外,只遵照多邊纖維協定(MFA),其基本做法是對進口紡織品實行配額管理。烏拉圭回合達成的紡織品和服裝協議(ATC)的宗旨是逐步取消配額,所以,從1995年開始到2005年,世界紡織品貿易將逐步取消配額,從數量限制轉變為自由貿易。中國本是紡織品出口大國,今後失去了配額對中國出口量的保護,將承受更加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國向發達國家出口的主要是中低檔服裝,取消配額後高檔服裝出口國受益最多,而中國短期內卻未必能大量增加中低檔服裝的出口。另外,中國紡織服裝業的出口還面臨外國的非關稅壁壘的限制,例如,服裝出口要達到安全、衛生、無害、無污染的國際生態標準(又稱為“綠色技術壁壘”),就必須在棉花種植過程中避免使用農藥和化肥,以減少服裝原料中的殘留農藥。此外,服裝的加工、包裝、使用後的處理都要符合環保的要求。
4.感光材料制造業
目前中國每年銷售1億個彩色膠卷和5,000萬平方米彩紙。現在中國人每人每年平均使用膠卷0.8個,而美國人是3.6個、歐洲人是3.1個,所以國內市場尚有潛力。過去幾年來,中國的民用感光材料生產企業在與柯達、富士等跨國公司的激烈競爭中多數非停即並,只有樂凱作為本國企業仍能在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其實,中外企業產品的技術差距並不大,但國民偏愛進口貨,而膠卷的走私又相當嚴重(九十年代里進口膠卷中只有一成是報關完稅後市售的),這使得樂凱的發展受到很大限制。現在進口膠卷的市場售價為20元,而樂凱膠卷僅13元,所以加入WTO後,即使進口膠卷因降低關稅而減價,國產膠卷仍有價格競爭力。
目前在中國的彩卷市場上,柯達公司正與日本的富士公司激烈競爭。現在,富士公司因在中國沒有合資或獨資公司,業務交由香港的中港照相器材公司代理,供應渠道不穩定,所以在與柯達公司的競爭中處於下風。國外消費者通常使用感光度為200度的膠卷,而中國消費者多使用感光度為100度的膠卷。目前,柯達在廈門的生產線主要生產200度膠卷,所以該公司準備降低其200度膠卷的價格,並開始與樂凱合作,以買4卷柯達膠卷贈送1卷樂凱膠卷的手法在上海促銷。而富士則依托其在中國各地的3,300家彩擴店,並準備在中國設廠。這兩大外資企業在中國的競爭使得中國的樂凱面臨著持續不斷的競爭壓力。
5.家用電器
中國有2,500個家用電器制造企業,過去幾年其產值年遞增32%,占領了國內市場的80%,彩電、冰箱、洗衣機、空調的年產量已占世界同類產品的五分之一之多。但是,該行業生產能力嚴重過剩,1995年產能的實際利用率僅達58%。目前,彩電、冰箱、洗衣機的城鎮普及率已達82%,市場空間有限;這些家用電器的農村普及率雖然只有13%,但由於農村的購買力低,目前的市場容量有限。今後中國的家用電器行業的發展主要依靠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和農村市場的擴大。
中國的家電生產企業主要依靠引進技術,自主開發能力弱,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的配套能力差。在新的國際化競爭中,如何提高該產業的技術水平對其生存來說性命攸關。例如,中國現在形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彩電生產能力、以及攝像、錄象和錄音設備生產能力,但1997年4月美國已率先采用了數字電視,將來中國的彩電及其他影象設備制造業能否在零關稅的條件下順利轉換到數字軌道上,很可能關系到中國整個影象設備制造業的生死存亡。國際上家用電器行業已進入成熟期,生產國集中在亞洲,利潤率普遍偏低,降低生產成本是競爭的關鍵手段。在這方面,由於跨國公司在中國建立了生產基地,由過去的對中國輸出產品和技術變為輸出資本和品牌,而中國的成本又比較低,所以中國具備一定的國際競爭條件,出口潛力較大。加入WTO以後,進口產品和零部件的關稅將從20%降低到10%,下降幅度有限,這方面獲益不多。現在歐洲聯盟對中國征收44%的反傾銷稅,進入WTO後將解除這一關稅,有利於對歐出口。
農業:中美之間最基本的競爭
中國農民戶均耕地僅為0.41公頃,農產品的平均商品率為50%,這種半自給性的小農式農業現代化水平低、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差。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指出,國際市場上過去18年來糧食的價格基本上呈下降趨勢。可是過去十年來,由於中國的糧食生產成本年平均遞增10%,使得玉米、大米等品種的國內平均價格已比國際市場價格高20%至70%。從1995年開始中國的糧、棉、油料等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就不斷下降。加入WTO後至2005年,由於失去了關稅的保護,中國的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籽的比較優勢將分別下降21.19%、16.36%、21.36%、40.83%和13.21%。由於中國農產品的綜合商品率只有40%,所以農產品市場開放後的外部沖擊主要只影響商品化的農產品。
1999年中美雙方簽訂的“中美農業合作協議”規定,美國大豆對中國的出口量可從1998年的170萬噸增加到2006年的330萬噸、小麥從200萬噸增加到930萬噸、玉米從25萬噸增加到720萬噸、大米從25萬噸增加到530萬噸、棉花從20萬噸增加到2004年的89.4萬噸;同時,中國承諾取消對玉米、棉花和大米的出口補貼,2004年將總體關稅降低到17%,將對美國有競爭力的農產品的關稅降低到14.5%(其中大豆3%、肉類和水果10-12%、乳制品12-19%、紅酒20%)。中國擴大進口美國農產品後,首先會讓消費者得利,比如進口的硬質小麥比國產的軟質小麥更適合制作面包、掛面等面粉制品;其次,從美國進口需大量占用土地資源的基本農產品,實際上相當於購買美國的水、土資源,這有利於中國土地資源短缺的沿海地區調整農業結構。這一農業合作協議也有利於中國出口水產品、蔬菜果品、部份畜牧產品等非土地資源占用型農產品。根據這一協議將要進口的糧食約占中國商品糧消費量的20%,若進口量再增多可能構成對國家安全的某種影響。當然,農產品進口的增加會減少對本國農產品的需求,導致中西部傳統農業地區農民經營基本農產品的收入下降。
中國的農民不計算活勞動成本,其收入主要由農業的剩余和地租組成。在農產品價格無法再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經營農業的剩余越來越小,而由於人均耕地少,地租量也非常小。所以,中國的農業利潤率極低,投資很少,根本無法與美國的大規模農場競爭。即使國家繼續用關稅保護,中國的農業也無法扭轉上述趨勢。農業的出路應該是實行戰略調整,其基點是從自身的資源稟賦出發,在保證國家安全所需的農產品供給的前提下,更加強調比較優勢。例如,加入世貿對農戶散養的生豬、水稻、烤煙、甘蔗、蘋果的沖擊就比較小,在這些方面是可以進一步發展的。
近期內大量購買美國的農產品並不是影響中國農業發展的最關鍵問題,長期購買一定數量的農產品也未必就會摧毀中國的農業。應當看到,中國的農村、農民和農業問題是一個整體,其面貌的根本改變取決於農村的發展和改革,以及如何有效地保障農民的政治經濟權利。多年來,政府並未能有效地保護農業,實際上是在保護壟斷型商業機構的專營,這樣不但把農民阻擋在流通領域之外,而且直接損害了務農的農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壟斷型商業機構經營混亂,糧食的收購和進出口經常與農業生產呈反向調節;在腐敗的社會條件下,專營必然導致嚴重虧損,國有糧食系統的虧損總額已接近3,000億元,農業發展銀行被迫用占全國基礎性貨幣很大一部份的政策性貸款去填專營造成的窟窿。偏向保護城市居民利益的農產品專營與其他加劇城鄉發展中二元結構差距的因素,使得農民收入增長緩慢、農村消費甚至有所下降。由於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仍然吃不起肉,肉類需求不足導致以飼料糧為主的糧食消費呈低水平下的過剩,這又進一步使糧食價格下跌,減少糧食產量和農民收入。除了通過進一步的改革解決以上體制問題外,還應當加速推廣農業科技和農村教育和加速農村城鎮化。此外,還可以組織農民以勞動投入整治國土、開發耕地,在西北地區大規模造林。
戰略工業:需要戰略性重組
戰略工業指對國民經濟具重要意義的基礎和先導產業,在一定時期內需要國家保護以形成“動態比較利益”,如機械制造、汽車、鋼鐵、航空航天、高科技等。中國經過數十年的保護已初步建立了工業體系,但改革開放後采取了地方政府主導、優先發展外資和鄉鎮企業、地區傾斜式的發展戰略,造成了重覆建設,形不成規模經濟,各產業都缺乏自主的研究開發能力,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差距越來越大。在目前的國內外環境下,要再來一輪“進口替代”是非常困難的。跨國公司幾乎在各個戰略工業領域中都占據絕對優勢,正在全球範圍內實行產業整合。中國的某些產業(如汽車)已走上同行業各企業分別與跨國公司合資、在國內市場激烈競爭的道路,其他許多戰略產業也很可能會沿著這條路走下去。
1.汽車業
二十世紀中美、日、德、韓國和巴西的經濟崛起都是以汽車為龍頭的。發達國家汽車業的總產值往往占其GNP的10%至20%。汽車產業技術含量高,廣泛使用電子技術。許多跨國型汽車企業的研制開發費用一般占年銷售額的4%至5%,通用、福特等公司的年科研費高達50至60億美元,即使在虧損年份也不減少[2]。企業只有達到相當的規模後才能消化巨額的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費用。可以說,沒有年產100萬輛的規模,就沒有國際競爭力。經過九十年代的兼並和聯合,國際上已形成了美國通用、福特、日本豐田、本田、德國大眾、寶馬、奔馳、法國雷諾、標致、意大利菲亞特等10家大型公司,其產量占全世界總產量的85%以上。汽車業的規模效益決定了跨國公司主導的格局,在這個行業里最典型地反映出生產國際化和跨國公司的作用[3]。例如,福特汽車公司的經濟規模比挪威、沙特阿拉伯的經濟還大。由於全球汽車的生產能力嚴重過剩[4],各汽車公司力爭搶占市場,不斷在歐、亞、中南美、俄羅斯展開激烈的兼並重組活動。有人預言將來主要的汽車公司和零部件公司將只分別剩下6家和16家。[5]
汽車產業是中國未來的經濟增長點之一,目前其產值只占GNP的3%,按照國家的發展規劃到2010年也才占5%。現在汽車全行業的生產能力為240萬輛(其中轎車80萬輛)[6],1998年產量為163萬輛(其中轎車51.9萬輛,見表1),合法進口3.5萬輛。“九五”期間國家投入到汽車產業中的資金為1,200億元。在目前的高關稅保護下,每賣出一輛汽車國家可得利稅30,000元,汽車工業的每個就業機會可以帶動7個相關行業的就業機會。中國未來的汽車市場被視為“一塊肥肉”,是各國企業爭奪的主要對象,1995年已經有20個國家和地區的汽車公司在中國建立了381家企業。中國1986年以前轎車的進口關稅為220%、1994年降低到150%、1996年為100%、1997年為80%。由於關稅過高,所以進口轎車的國內售價非常高,並帶動了國產車的價格居高不下。別克轎車在美國的價格是2萬美元,而在中國則是37萬人民幣(合4萬美元);本田雅閣在日本的價格是1.8萬美元,但在中國卻高達29.8萬人民幣(合3.6萬美元)。加入WTO以後,中國將在2006年前將汽車的進口關稅降低到25%、汽車零件的平均進口關稅降低到10%、並取消進口配額。關稅的大幅度調降意味著今後幾年內進口轎車的價格每年平均下降4-6%。2006年關稅調到位後將對中國的汽車產業產生巨大的影響。由於國際市場上同型轎車的價格總體上僅及目前國產轎車價格的三分之一,即使加上25%的進口稅後其進口售價也大大低於國產車的價格,這將迫使國產轎車大幅度降價。為了適應這種汽車市場開放帶來的競爭壓力,國內現有的100多家汽車整車制造廠勢必要進一步兼並重組,16家汽車類上市公司也肯定會出現重組和合資高潮。1999年11月15日中美達成加入WTO協議後國內的汽車類股票應聲下跌,就反映出人們對於降低汽車關稅的擔心。
表1、中國1998年轎車產量
生產廠家
車 型
產量(輛)
生產能力
市場占有率(%)
上海大眾
桑塔納
235,000
300,000
45.3
上海通用
別克
XXX
100,000
XXX
一汽大眾
捷達、高爾夫
60,085
150,000
11.6
一汽轎車
奧迪、小紅旗
21,835
60,000
4.2
武漢神龍
富康
36,231
60,000
7.0
天津夏利
夏利
114,087
150,000
22.0
長安奧拓
奧拓
42,093
150,000
8.1
北京吉普
切諾基
8,344
80,000
1.6
廣州本田
雅閣
貴州雲雀
雲雀
1,064
50,000
0.2
合計
518,739
1,240,000
100
1999年中國的汽車保有輛為1,350萬輛,平均每90個人有1部車,是世界平均水平的十一分之一。據估計,當中國的人均GNP達到2至3萬元人民幣、家庭年收入達5萬元時,價格6萬元的轎車可望大量進入居民家庭;2000年轎車的需求量是130至160萬輛、2005年為220至270萬、2010年為350至400萬輛,如此則轎車工業的增長速度將是每年16%左右。
要擴大家庭用轎車的需求就必須降價,而能否降價則取決於擴大生產規模、提高技術水平、降低成本。中國1998年有122個汽車整車生產廠[7],平均每家總資產只有21億元人民幣,其中12家轎車生產企業的平均資產為59億元,而世界上最大的19家汽車公司的平均資產是579億美元。中國現有汽車廠中只有4到5家能達到年產15萬輛的水平,規模效益差導致國產車成本高昂,桑塔納類轎車的國外價格相當於人民幣6.5萬元,而國產成本卻高達8萬元。2006年進口關稅調降到位後,進口的奧迪A4型普通轎車的售價約為20萬元人民幣,福特兩開門小轎車則不到9萬元,那時國產轎車如不能大大降低成本將失去競爭力。
目前中國的汽車工業不僅依賴國外技術,而且相關的原材料和設備也需要進口。雖然已通過與外商合資建立了幾家大型汽車廠,中方也控制了每家企業的多數股權,但外商轉移到中國的總是過了時的技術,且技術開發和國外采購權仍在外資手中,這相當於把各發達國家的汽車工業引入中國市場來互相競爭,根本無法形成一個全國規模的民族汽車企業。而且各地保護主義越演越烈,嚴重阻礙了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今後中國的汽車業需要大規模地兼並改組,可能最後形成一至二家大型企業。汽車工業國際競爭能力的標志之一是自主開發費用。中國汽車企業的開發費用低於銷售額的2%,而國際水平是2%至10%。國外大公司的汽車產品每7至8年換一次車型,每開發一個新車型需要投資10至20億美元,必須形成300至400萬輛的量產規模才能把開發成本份攤掉,最低的生產規模也應達到年產40至60萬輛車、100至200萬輛車使用的零部件。只有真正具備了自主開發能力,有了自己的品牌,才談得上建立所謂的民族汽車工業。
中國的汽車零部件制造系統也需要大改組。國際上先進的整車廠一般只制造發動機和變速箱,並負責車身的制造和裝配,其自制率約為30%,而中國的整車廠自制率卻往往高達50%至60%,同時,產品可列入國家機械局的產品目錄的1,700多家汽車零部件企業的專業化水平卻很低,只有不到5%的企業能生產多種零部件,至於那5,000多家產品不被國家機械局承認的零部件生產企業的水準就更差了。因此,中國的汽車零部件生產完全沒有規模效益,平均價格比進口產品高20%,大大擡高了汽車的成本。
加入WTO以後,中國的汽車工業產值將下降14%左右,零部件工業首當其沖。1999年國家機械局提出了重組方案,要把占全國92%產量的13家汽車企業重組為3至4家集團、5至6家骨幹企業,以便自主開發微型轎車和客貨車、農用車。發展中國的汽車工業還需要以下一系列條件。首先是路況和交通管理,中國1997年的公路總里程為122.64萬公里,其中高速公路為4,771公里,90%的公路不適合汽車長途安全地行駛,而且交通事故率非常高。其次是燃料,中國的汽車保有輛略低於巴西,但全年消耗的燃料油卻是巴西的三倍,汽油品質差造成了油耗和用車成本過高。此外還有環境保護、城市停車場、降低車輛收費等問題。目前一輛7萬元的轎車要繳1萬元道路建設基金、10%的公路附加費、保險費4千元、養路費1.8萬元、油費8千元、小型零件更換和小修理費用1萬元,總共5.7萬元,占桑塔納轎車售價的37%、夏利的29%、捷達的34%、富康的24%、標致的31%。再加上政策上強制實行國產車8年、進口車10年報廢,車輛的年折舊費即達2萬元。這種“買得起、用不起”的狀況將嚴重限制居民家庭的轎車需求。
2.鋼鐵業
1999年中國的鋼鐵產量接近1.2億噸,居世界首位,占世界總產量的15%。目前中國的鋼材消費量占世界的17%,人均年鋼材消費量92公斤,為日本的六分之一,低於世界平均水平的120公斤,未來市場潛力很大。中國已能冶煉高溫合金、精密合金等1,000多個鋼種,可軋制、加工40,000多個規格的工程和金屬制品用材,能滿足國內85%的需要,有15%至20%的設備屬於國際先進水平。九十年代鋼鐵業經濟效益的提高中有三分之一來自技術進步因素。
國際鋼鐵業的發展趨勢是高檔優質化、多功能化、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價值。從國際比較來看,中國鋼鐵工業的總體水平只能算是中等,其專業化、規模化、集團化的程度都不高,與國際先進水平的差距很大。首先是產品品種質量差、檔次低。1996年生產的一億多噸鋼材中只有1,500萬噸的質量達到了國際水平。發達國家鋼材成品中板管帶的比重一般達60%,而中國僅為38%,鋼材產品仍以型、線材為主。發達國家的鋼材產品中高附加值鋼材的比重一般為40%,而中國僅為13%。國內市場需要的關鍵性高檔品種有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需要進口,如1999年1至10月僅“三板一片”、高品質彈簧鋼、輪胎簾線、管材就進口了1,225萬噸。這種現象長期未能改觀,建國48年里中國凈進口鋼材耗用外匯達843億美元,居世界首位。其次,中國鋼鐵業的工藝技術裝備落後[8],中小型設備居多,自動化程度不高。第三,鋼鐵業管理水平低、結構不合理、企業平均規模小、布局分散。1996年全國的787個鋼鐵企業當中,年產量在50萬至100萬噸的有18個,100萬至500萬噸的為20個,500萬噸以上的只有4個(即寶鋼、鞍鋼、首鋼和武鋼),這四大集團年銷售額的總和僅及日本新日鐵公司的63%。第四,中國鋼鐵業的技術經濟指標相當差,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設備生產率低20%至40%、物耗生產率低30%、技術進步貢獻率低20%;1996年全行業人均產鋼僅32噸,是發達國家的十分之一,噸鋼綜合能耗為1.392噸標準煤,比發達國家高30%。隨著國內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計劃經濟時代對鋼鐵工業的保護已逐漸消失,工資、煤、電、礦石、燃油、運輸等成本都迅速上升,整個鋼鐵工業的經濟效益大幅度下降,以前在國際市場上的成本優勢將不覆存在。
九十年代里世界鋼產量年遞增3.7%,但鋼材的貿易量卻增加了49.2%,總產量中的出口比重由25%上升到36%,市場競爭日益激烈。近年來國內鋼材市場十分不景氣,出現了結構性相對過剩,粗鋼的價格一路下跌,1997年和1998年分別每噸下跌100元和170元。雖然國家制定了“限產保價”的政策,但很多企業為了生存,仍然在投資需求萎縮的情況下增加產量,使鋼材過剩、價格下跌的情形更為嚴重。雖然中國的鋼材出口量已達到一千多萬噸,但出口品種以低級產品為主,1992年中國出口鋼材與進口鋼材的單價比為0.68,即出口低檔鋼材、進口高檔鋼材。日本的這一比例則為1.7,即出口高檔鋼材、進口低檔鋼材。
加入WTO以後,進口關稅將大幅度下降。中國的建築用鋼材等低檔鋼材因國內需求大、發達國家亦不再生產,所以受沖擊不大。但國產的工業用鋼材、尤其是高附加值產品及特殊鋼材的國內競爭力較差,主要生產這些產品的寶鋼、武鋼、太鋼、特鋼等將受到進口鋼材的沖擊。例如,國際上不銹鋼的生產能力過剩,開工率只有76%,中國生產不銹鋼的企業的規模僅及國外企業的三分之一,質量差、成本高,1999年雖有進口配額限制,進口量仍達100萬噸。加入WTO以後中國不得不取消進口配額限制,關稅從20%下降到10%,這將使國內的不銹鋼生產企業面臨巨大的壓力。
未來十年是中國鋼鐵工業發展的關鍵時期,一方面要限制低檔鋼材的生產,一方面要調整鋼鐵業的發展戰略。2000年政府已決定減少1,200萬噸產量,把鋼產量限制在1.1億噸以內。同時,要把發展的重點從數量擴張轉向優化結構、提高效益,從重視產量轉向重視品種質量,從重視生產轉向重視經營、服務和資本營運。近年來國內已有46家鋼鐵企業合並、18家破產,今後中國的鋼鐵業還必須大規模重組,才能適應新的國際化環境。
3.航空工業
航空工業是高科技戰略性產業,在制造業中附加價值最高[9],反映出國家的科技水平和綜合國力,涉及機械、儀表、電子、材料、冶金、化工和交通運輸的發展。它需要巨額開發研究費用,開發1種飛機往往要花費20至50億美元、耗用8至10年,開發出來後其銷售量必須達到300架才能實現盈虧平衡。[10]
中國的航空工業奠基於五十年代,由於以生產軍用飛機為主要目標,所以完全依靠國家撥款和國防開支。到1997年為止,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的資產為589億元,有56萬職工、245個企業、34個研究院所和7所高等院校。多年來27種軍用飛機的產量達到14,000架,此外還生產了14,000枚導彈。改革開放後軍品訂貨減少,航空工業不得不轉向民品生產,1997年的銷售收入中80%與“航空產品”無關。雖然從1986年開始曾通過與麥道、歐洲客車等公司的國際合作、裝配和聯合設計制造,提出了自主設計制造100座和180座的大型噴氣客機的計劃,但1998年波音公司兼並麥道公司後,波音公司與歐洲客車公司先後取消了與中國的合作計劃,使中國發展航空工業的計劃受到嚴重打擊。中國到2017年要購買民用客機1,591架,總價值750億美元。未來中國是完全依靠購買外國客機還是自己生產100座以上的客機,關系到中國的航空工業的生存和發展。
電信產業:降低價格、加速發展
1.通信和網絡服務業
1998年開始中國的郵政和電信業務分營,郵電部和電子部合並後成立了信息產業部,並入廣播電影電視部、航空部、航天部的與通信及網絡管理有關的職能。1999年中國有固定電話用戶1.03億、移動電話3,760萬戶、無線尋呼4,575萬戶、互聯網用戶400萬。中國東部地區固定網電話普及率為11.68%,中部地區為4.07%,西部地區為3.59%。據預測,2005年固定電話、移動電話、互聯網的用戶將分別達到2.4億、1.8億、6,000萬戶。
1994年4月中國第一次接入互聯網,1995年中國電信與金橋兩大公眾互聯網正式開通,中國互聯網的商業用途開發比美國晚了7年。目前中國的互聯網用戶已達1,000多萬,1999年網上銷售額突破4,000萬美元。預計2003年互聯網用戶將超過1,600萬,互聯網服務業可望進入具商業潛能的贏利階段。現在全國的上網電腦為200多萬台,WWW站點數超過10,000個。1998年互聯網收入達4億美元,占GDP的比重為0.04%,其中90%的收入是互聯網接入收入。中國電信是行業批發的壟斷者,也兼作零售,目前互聯網收入的絕大部份歸中國電信所得。現有的600家中小型網絡服務企業的市場份額很小,但對它們的投資卻一直扶搖直上。1999年全國電腦銷售量達600萬台,比上年增長35%,軟硬件銷售額超過2,000億元。目前上海、北京、廣州、沈陽、成都、杭州、武漢、青島、西安、廈門等市居民家庭的電腦擁有率為18%,其中廣州最高(35.4%)、沈陽最低(9.8%)、上海居於全國平均水平(15.4%)。今後家庭電腦擁有率還將繼續上升[11]。中國已有近10%的消費者開始接觸因特網,上述十個城市居民的平均上網率為12.5%,廈門最高(18.5%)、沈陽最低(7.4%)、上海居中(9.4%)。上網族中30歲以下的占25%,40歲以上的低於5%。用戶上網的地點依次為公司(41%)、家庭(30%)、學校(20%)、網吧(16%)。
中國互聯網服務業面臨的問題是,上網速度太慢、費用太高(參見表2),只有大幅度降低價格,才能啟動居民需求。中國的人均國民收入不到美國的三十分之一,互聯網費用高了一般家庭就無法承受。而且,現在網絡服務集中在大城市和學生當中,電子商務受到限制。今後網絡服務業應加強對用戶的服務和指導,降低收費率,提高風險投資的運作水平。
表2、中美互聯網費率比較
美國
中國
人均收入(購買力)
1
0.05
上網包月制費用
19.95美元
600元人民幣
實際上網速度
33Kbps
1Kbps
相對於購買力的價格
1
120倍
相對於實際通信量的價格
1
201倍
相對於購買力和通信量的價格
1
4032倍
資料來源:秦海,“信息網絡的進步:需求與體制”,《產業論壇》,1999.5.26。
中國在過去十年中投資了6,000億人民幣,建成了“8橫8縱”的光纜通訊網,連接到大多數城市,網絡應用正在高速發展(見表3)。目前,國家支持數字移動通信產品國產化的政策也已進入實質性階段,提供了50億無線移動產業化專項資金扶植國內企業,限制外國企業的生產和銷售、嚴格執行外銷比例,采用生產許可證和入網證制度控制總量,限制國內企業總量,規範銷售渠道,並打擊了數字移動通信產品的走私進口。除了電信網迅速擴大之外,目前擁有8,000萬用戶的廣播電視網和擁有1,000萬用戶的專用電腦網也是網絡服務業發展的重要部份。專用電腦網包括銀行系統在600個城市的聯網服務,89個證券公司的3,000個證券營業部的網上交易和網絡操作,40個城市正在試行的通過網絡進行稅收征管,海關系統的全國聯網監管、申報、稽查、納稅,外貿系統從2000年開始試行的企業網上配額申請,以及政府系統的上網工程(2000年80%的政府機構將在163/169網設站點)。目前,中央政府有意重組資源,將廣電傳播網、鐵道網、電力網等作為國家的專用網,鐵道網和電力網劃歸中國聯通使用,讓廣電網與電信網聯網、參與電信業務經營。國家雖然相當嚴格地管制電子媒體的內容,但並未控制其數量。1994年底國家批準的電視台、有線電視台和教育電視台即達3,125家,超過美國等11個大國的總和,許多企業都有自己的有線電視台。由於目前全國的300多家有線電視台分屬地方政府或單位,股權分散,必須先“統一”全國的有線電視網絡,才能發展進一步發展廣電網的電信業務經營。
表3、1998年底中國通信網絡水平
全國局用交換機容量
1.35億門
長途業務電路到達數
163萬路
長途自動交換機容量
483萬路端
移動交換機容量
4,431萬戶
移動通信信道數
1,366.6萬個
數據通信總容量端口
75萬個
全國光纜總長度
100萬公里
長途幹線光纜
20萬公里
數字微波通信線路到達數
5.8萬公里
衛星地球站
已建23個,將再建15個
阻礙中國電信服務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是,壟斷經營下缺乏充份競爭,服務價格居高不下,抑制了居民家庭的使用率,使得通信服務業的經營效益很差。[12]
美國的國際長途電話每分鐘平均收費0.58美元,而中國卻收29元人民幣,竟然比美國高6倍。中國消費者因為本國電訊業的壟斷定價每年要損失125億人民幣。
1993年中國政府雖然開放了無線尋呼、800MHZ集群業務、450MHZ移動通訊、ZSAT甚小天線地球站、電話信息、電腦信息、電子數據交換、可視圖文等業務,對互聯網業務實行了許可證制度,但仍舊讓國營電信部門壟斷市話、長話、國際長途等通信服務業的基本業務,並且不允許電信業務與廣電業務交叉經營。1994年成立聯通公司後,允許其在除國際業務外的通信服務業基本業務範圍內參與競爭。可是,中國電信部門利用獨占網絡的特權制訂了高資費標準,不允許其他競爭者低價租用網絡,並對尋呼、信息服務、INTERNET等業務的經營者收取很高的專線和中繼線資費,阻礙了電信、電腦和電視的三網合一。要大幅度降低中國的通信費用,就必須打破壟斷體制,實行市場定價,充份利用資本市場融資,從價格中取消投資性質的入網費。目前,信息產業部對電信企業進行了重組,將國家主體電信企業“中國郵電電信總局”從縱向上分為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衛星通訊集團公司、中國尋呼通訊集團公司,同時實行政企分開,信息產業部與各電信公司脫離了經濟和隸屬關系。這種改組實際上是在專業化方面加強了縱向壟斷,並沒有解決競爭問題。
加入WTO意味著進一步開放電信市場(包括各種通信和電腦),會使外資控制中國的一部份電信業務並獲得豐厚的利潤。有人甚至估計,外資可能控制整個互聯網行業。目前中國的電信普及率非常低,有極大的潛在需求,因此需要外資進入。這一方面可以迅速增加供給能力,一方面能打破國有企業的壟斷體制、形成競爭,以大大提高服務的質量,降低收費標準,刺激需求。這樣能彌補中國本國資源的不足,有助於中國盡快進入信息社會、促進社會進步和效率提高,特別是有利於提高中小城鎮和農村居民的素質,在這方面不可估量的積極意義是中國的根本利益所在,不是金錢可以衡量的。當然,中國的信息和網絡安全形勢也相應地非常嚴峻,要全力防止對信息系統的惡意攻擊(包括計算機病毒和系統入侵)和信息的泄露和丟失。
北京、上海和廣州是中國的具關鍵地位的電信業務走廊,三地電信業務占全國總量的75%,2003年這些地區的電信市場將全部開放。加入WTO之後5年內,還要逐步取消外資在尋呼機、移動電話進口、國內固定網絡電話服務方面的地域限制;在4年內要允許外資在基礎電信服務方面的持股比例由25%提高到40%,在尋呼業務、數據壓縮轉發等電信增值服務領域,外資的持股比例將可從30%提高到50%;移動通訊在加入WTO以後1年內開放網絡服務,5年內完成開放目標;有線網及光纜在加入WTO以後3年開始放開,6年過渡。外國電信公司憑借實力投資於中國的電信網絡,可能使2兆專線租費大大降低、ISP支出減少、上網速度加快、質量改善。中國開放電信市場將打破國內企業的壟斷,促使電信費用下降,增加上網人數。為此必須盡快建立市場經濟規則和反壟斷制度。但是,電信產業存在“網絡外部性”,新進入者需要借助互聯、互通和特殊的市場準入,才能得到足夠的用戶;現有的服務商可以操縱建設標準、松綁程度、提供服務的時間和質量,來有效地阻止其他服務者進入。所以,中國需要公開透明的互聯、互通政策,既保障原運營商的利益,也保證有效的市場準入。
中國的軟件業具有發展潛力。1997年軟件銷售額為120億元人民幣,出口不足1億美元,只占世界市場的1%,同時盜版率達到90%,嚴重影響了軟件業產品的開發。而印度的軟件出口已達到17.5億美元,預計2001年可達40億美元。印度軟件業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是,官方語言是英語,勞動力成本低(在軟件設計行業人工費占40%),軟件設計人員已形成了140萬人的規模,加上政府高度重視、規劃在10年內成為軟件超級大國,這些條件正吸引發達國家到印度設立軟件開發中心。[13]
如果中國能消除對國內用戶進出國際網路的管制,也同樣可能在軟件開發上與印度競爭。
2.通信設備制造業
這一產業包括交換設備(程控和移動交換機、AMT/IP交換機、光纖和通信電纜)、傳輸設備(衛星、微波、移動基站等)、用戶終端(手提電話、尋呼機、網絡終端)等。目前中國該產業的現狀如下:程控交換機制造是利用外資最多最早的行業,外資企業的生產能力占全國產能的70%以上;移動通訊設備制造業有20多家合資企業,市場占有率達75%以上;光纖傳輸設備制造企業多是合資企業;衛星通訊、傳真機、微波通訊設備則基本上是整機進口;固定電話的生產能力嚴重過剩;手機則需求旺盛,其95%是合資企業生產或進口的,國內85%的市場被諾基亞、愛立信和摩托羅拉占領,飛利普、三星、松下、NEC、西門子則占據市場份額的11%,而幾十家國內企業如廈華、東信、科健、TCL、海爾、康佳等只占有市場的3%。通信設備制造業的本國企業現為252家,開發能力低,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在穩定性、可靠性、系列化、全面化上有很大差距。加入WTO以後,中國將在2003年取消半導體、電腦、電腦輔助設備、電信設備和其他高技術產品的關稅,本國企業將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同時,中國要在6年內取消尋呼、移動電話的進口限制和固定電話的地域限制,在4年內允許外資在所有電信領域中持股可達49%、部份領域可達51%。進入中國市場的外商不會去邊遠地區架設線路,而只是在大城市開展業務,將獲得非常豐厚的利潤,因此此類企業的持股權將成為中外談判的焦點。
中國的通訊設備制造業尚有非常廣闊的發展空間。移動電話最具投資價值;固定電話和無線尋呼設備接近成熟期,但仍有一定的成長可能;數據通訊業正處於由投入期向成長期轉變的過程中,適合風險投資。關稅降低後,通訊設備生產和采購會全球化,每個企業的市場占有率將取決於其技術和生產水平。但通訊產業也處於高度覆雜而又不穩定的市場環境中,投資需求量大、技術變化快、市場波動大、管制政策多,因此其風險也很大。隨著IP技術的全面滲透,現有運營商的絕大部份為提供傳統語音服務而建立的資產可能會被淘汰。
金融業:加快改革、慎重開放
為了加入WTO,中國在服務貿易自由化方面承諾:確保在中國建立機構的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購買或獲取中國公共機構的金融服務時享受最惠國待遇;允許非居民金融服務提供者跨境提供貨物保險、風險評估、數據統計、索賠咨詢等輔助性金融服務;允許外國金融提供服務者擴展商業性介入即開業權,包括購買現有的企業;確保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在境內提供本國暫缺的任何形式的新金融服務。
1.銀行業
1999年2月底,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共設立了191家營業機構(包括代表處、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合資財務公司、外資財務公司等),總資產360億美元,占中國全部金融資產的2.58%、外匯資產的16.4%,貸款余額270億美元,占國內全部外匯貸款余額的23%,存款余額48億美元,占5%。中國加入WTO後,外資銀行將逐漸獲得以下待遇:在業務範圍上以經營外幣為主,轉變為同時經營人民幣業務、債券、租賃、投資組合、國內結算等;將有更多的外資銀行設立經營性機構;從目前不能夠跨省區開展業務變成不再受地域限制;在服務對象上突破只能對三資企業進行外幣業務和部份人民幣業務的限制,可對外國客戶提供所有外匯業務,對中國的企業和居民提供人民幣和外匯業務。外資銀行的競爭優勢是完全以利潤為中心的商業經營,不良資產比例低,規模大,有國際網絡、先進的設備和高素質人才。渣打銀行的研究報告預期,1998年外資銀行在中國的放貸額僅及中國本國銀行業的1.7%,但10年後外資銀行的貸款額將達到8%的市場占有率。
面對銀行業的開放,國內銀行所面臨的具體挑戰如下:銀行的內部風險控制不能適應業務混業和交叉經營的要求;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政策性業務,呆帳比例大,稅收高於特區的外資銀行;要從傳統的一般存貸款業務向現代業務轉變[14];由於國內銀行對客戶的服務還遠不到位,外資銀行在管理服務質量方面既具有優勢、又容易在國外低成本融資,大量中資企業將從依靠本國銀行融資轉向外資銀行,有人估計可能會搶走國內銀行20%的業務;部份業務骨幹和客戶將被外資銀行以高待遇挖走;外資率先創立的網上銀行可能成為強有力的競爭對手[15]。銀行業開放後與外資銀行的競爭將有眾多正面影響,包括加速本國銀行的現代化、電子化,促使國有銀行和國內金融機構業務的國際化、市場化、直至股份化。
2.證券業
加入WTO會刺激外資進入中國的證券市場。如果放寬政策、允許外資進行證券投資,並在適當時機對外資開放股票市場,則中國的股市還有非常大的上升空間。以後A股和B股的界限將被打破,證券市場和貨幣市場之間的聯系將更緊密,外國資金可能大量進入中國購買A股或者直接購買產權。這樣,中國引進外資的增量中,證券投資的增加可能超過直接投資,外資更容易控股國內的績優企業。如果大量外資進入證券市場並選購優質公司,將促進國內上市公司的分化。
在國內金融業界信譽不良的背景下,開放金融市場後必然被外資企業搶去部份業務,但同時也會促進國內金融機構改善服務。由於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小城鎮和農村擁有廣泛的分支機構,這方面具有外資金融機構無法比擬的優勢,所以不應高估開放金融帶來的金融風險。過去多年來中國並沒有開放金融和外匯市場,但是國內的金融矛盾仍然越積壓越嚴重。從金融安全的角度講,適當向外資開放金融市場,在微觀方面可以提高本國金融機構的信譽和管理水平,從宏觀方面可以促進國內經濟調控與國際接軌。國內外經濟聯系比以往密切,經濟波動可能比較頻繁,但卻可能避免大規模的經濟和金融危機;如果長期與國際經濟隔絕,使得國內經濟與國際經濟長期嚴重失衡,也同樣會出現金融危機。
其它的配套改革
1.外貿與國內商業
加入WTO後中國政府將開放外貿經營權,允許非國有外貿機構存在,這將大大促進外貿的發展。也許將需要實行公開拍賣許可證和配額這類市場經濟方式,這有利於減少尋租、提高效率。1998年底合資的流通企業達到500家,占市場銷售額的1.51%,已經超過了中國的正式承諾。中國的承諾是,將外資商業企業的試點範圍擴大到計劃單列市一級,開放批發市場,對連鎖經營限制外商控股權在49%,如果是利用國際網絡出口中國國內產品,經國務院批準也可以提高外商控股權。我國零售商業企業的實力遠低於國際水平、規模小、經營理念差,今後加入國際競爭時將可能向連鎖化和規模化發展,以買斷制代替代銷制,不能將風險通過價格向消費者轉移,要批發與零售結合、商家擁有自己的品牌、擴大知名度。
2.外匯管理
中國現行的外匯管制框架包括資本項目事先審批、銀行結售匯、外匯業務執法監管、外匯外債收支統計監測、進出口收付匯核銷等。在經常項目開放、資本項目管制的情況下,外匯管理的重點在於審核交易的真實性(包括資本項目的事先審核和經常項目的事後核銷)。加入WTO以後,國際貿易和投資活動的日益頻繁會要求外匯資金進出的更大便利。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互動式融資活動是多樣化的,中央銀行將面臨更覆雜的本外幣政策協調管理。大量國際遊資可以輕易地通過外資銀行進入國內,境外投資者將持有部份國內資產,導致更頻繁的外匯資金流動和金融市場波動。大量新生代金融工具將進入中國,大大提高外匯管理的難度和外匯風險。金融市場的開放將帶來許多市場化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技術,也要求中國改進滯後的外匯統計和監測系統。
3.政治與行政改革
WTO正在從國際貿易規則發展成一套國際競爭規則,它要求非歧視、透明度、公開化。進入WTO就意味著受到國際規則的制約,包括法律、政策、文化、政治等各方面,這對發展中國家的管理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有促進作用。加入WTO對中國企業來說意味著全面徹底的改組,會大大加速國有企業的改革。政府管理也必然發生根本性的變化。要依靠中央政府的力量,克服地方和部門權力和利益的阻撓,實現國內戰略產業的重組,培養經營管理大企業的能力。這也是一種政企分開,地方政府不能再重覆建設,實行地方保護、分割市場;中央政府各部則必須放棄縱向的管理權力,使戰略產業成為綜合性大公司。
結語
加入WTO後可能大量引進外資,這一方面會對國內企業造成沖擊,另一方面也給國內企業帶來了機會。因為外資可以比較有效地打破國內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門的壟斷。目前的糧食專營、電訊航空業壟斷、金融分業管理等,都會在外資的沖擊下被迫自行改革,中國的市場經濟可能較快地規範化。需要警惕的是,我們是在自己力量弱小的條件下加入WTO的,強大的國際跨國公司很容易形成壟斷,因此我們必須加快準備,以各種辦法爭取時間、減少沖擊,這方面各國都有很多經驗,此處不再贅述。
加入WTO的實質,是以未來的國內市場換取外資進入。這在短期會促進國內經濟繁榮,也會加速國內企業的破產和兼並,產生比較大的產業沖擊。但是所謂的“開放國內市場”的真正代價並不在此。外資進入後早晚是要把以人民幣形式取得的利潤兌換成外匯匯出中國的,只不過不象證券股票投資那麽快而已,一般會有3至5年的投資周期。所以,應當了解以下情形:開放國內市場後外商投資企業將在國內大量銷售其產品,外資企業因此將獲得巨額的人民幣利潤,其中有80%至90%可能不會馬上匯出,而是以再投資的形式留在國內。但是,大約在5年以後,外資企業的人民幣利潤將積累到2萬億人民幣的規模,恰好相當於國家的外匯儲備數額。如果在突發事件的影響下,許多外資企業都突然要求兌換外匯,就會產生相當於國際投機資本對泰國沖擊的結果。這才是大量引進外資的最大風險。
據美國高盛公司的估計,中國加入WTO後,由於貿易、資本和技術投入的增加,對GDP每年的潛在貢獻為0.5至0.6個百分點。但中國經濟能否真正獲益,關鍵還是在於如何提高國內經濟的效率,否則單純以開放來拉動經濟增長,未並能解決中國的問題。中國在“八五”計劃期間的就業彈性為0.108,即經濟每增長一個百分點只能吸收60萬就業人口。今後技術和資本增密將進一步降低這個比例。如果中國不能根本轉變經濟的增長方式,那麽,進入WTO後所付出的國內市場和本國企業破產的代價將會付諸東流,中國可能陷入納爾遜所說的“增長的陷阱”,或者過份依賴外貿拉動經濟增長而受制於人。
外資進入對於中國總體的就業形勢有一些好處,同時將加快就業結構的變化,即專業人士和年輕人將大大增加收入,而傳統產業的就業者和中年以上的勞動力的收入和就業將受到影響。收入差距會拉大,但未必象有些人所說的那樣會加速兩極分化。因為最不合理的兩極分化就是權力的資本化,這在中國已經十分嚴重了。加入WTO後,在經濟國際化的過程中,目前這種盛行的依靠權力和資本賺錢的方式將逐步讓位給憑智力賺錢,這顯然有助於在中國形成中產階級,從而真正降低兩極分化的程度。
2001年
911恐怖分子襲擊事件之後:國內言論摘登
美國遇襲引發中國的思想界論爭
中國人離文明有多遠?
中國人彌漫著一種幸災樂禍的集體無意識(摘登)
中國人民要感激美國人民,感激他們管閑事的良知和良心(摘登)
【附錄】
【編者按】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襲擊美國,在中國引發了激烈爭論。現從《世紀中國》網站的“世紀沙龍”討論區中摘選部份言論原文轉載。本刊下一期將發表與這一爭論相關的來稿。
美國遇襲引發中國的思想界論爭
作者:周兆呈;貼出時間:2001年10月6日
美國911遇襲事件發生以後,各國官方反應基本一致,均以譴責恐怖分子行徑為主調。除伊拉克等幾個宿敵以外,各國政府受時局和形勢所限,也都不願冒犯美國、指責其外交政策與恐怖主義的相生關系。但在民間和學術界,卻不受國家外交關系的限制,將焦點轉向美國的全球政策,進行討論和反省。
在這波民間的反應中,中國大陸所出現的討論卻漸漸超出事件本身,成為思想界自由主義和民族主義的一次激辯,也成為見證近年來中國思想意識變化脈絡的一面鏡子。這波民間大辯論的載體是網絡,至今熱潮未息。正由於網絡的作用,這場論辯不受地域的限制,參加者既包括國內的著名學者和年輕學子,也包括旅居海外各地的知識分子。在事件發生之初,中國的電視、報紙等反應比較“冷靜”;而在網絡論壇上,就像是炸開了鍋,眾說紛紜,其中不乏幸災樂禍者,認為美國被襲是咎由自取,甚至表達對恐怖分子的支持和同情。
911事件發生當晚,《人民日報》網絡版的“強國論壇”短短幾分鐘之內,就有幾十條帖子,多數為美國被襲歡呼。有的說,“熱烈慶祝美國佬自作自受,挨了炸,強烈支持針對美國的正義行動”;有的說,“向美國人民表示‘遺憾’!深深的‘遺憾’”;更有人說“真是多行不義必……報應啊!是拉登(奧薩馬)幹的,是王偉給的靈感!”一些呼籲人道和理性精神的帖子淹沒其中。北大“新青年論壇”、“中青論壇”等知識分子較集中的網絡論壇也大致相似。
網絡論壇本身具有匿名、無責的特點,因此不乏語不驚人死不休的聳人聽聞的言論,以吸引點擊率。因此,歡呼的帖子不少是出自宣泄的目的,國際一些英文網站也出現同樣現象。但整體看來,一定程度上是中國民眾多年來對美國情緒累積和集體記憶的體現。這些言論經海外傳媒的傳播,客觀上成為中國民眾主流意見的反映,甚至影響中國的形像和外交。因此驚動了中央宣傳部門於次日發出緊急通知,下令包括網絡論壇在內的所有媒體不準發表幸災樂禍或侮辱美國的內容。這一決定對傳統媒體具有有效的約束作用,但對網絡論壇收效甚微。民間大辯論也正由此開始發酵,首先自批評那些歡呼美國被襲的言論開始。一些網民和自由派學者對這些言論感到悲哀。一位天津的大學生說他在觀看電視時很難聽清聲音,因為周圍的歡呼聲震耳欲聾,“沒想到大學生連起碼的人道主義和是非觀念都死了”,這是他的結論。這個帖子得到不少回應,一個跟帖就認為,“這是長期以來受狹隘的民族主義的煽動和忽視中國傳統文化、傳統道德教育的惡果”。
論戰雙方很快就被冠以所謂“反美派”和“親美派”的稱呼,甚至被人為地分為“左派”和“右派”兩大陣營。辯論的範圍也擴大到美國對華政策以及駐南聯盟使館被炸和中美南海軍機相撞等問題,延伸至中國自身的外交政策、政治體制改革,甚至人性、世界大同等哲學課題。這些辯論或多或少都帶有自由主義和民族主義針鋒相對的影子。換言之,美國被襲折射出中國民間的不同反應,實際上體現了中國內部在國家前途方向和對外關系上存在理想上的分歧。這一分歧已逐漸從學術領域向政治、經濟、社會結構領域擴大。
中國自八十年代末開始出現自由主義與新左派思潮的論爭,至今早已超出純學術領域,而日漸在政治和社會文化等舞台占據地位,並在年輕知識分子中延續,各自擁有一定的輿論陣地和民意支持。有關這兩種思潮的論述頗多,學者李澤厚日前在香港談論兩者之爭時認為,自由主義派強調自發秩序,反對政府幹預太多,積極支持加入世貿組織,期盼普選、多黨制和議會民主的誕生;新左派則抨擊反對資本主義,強調社會正義與平等,批評政府與跨國公司聯系壓榨老百姓等。由於新左派帶有強烈的民族主義色彩,李澤厚開始曾將他們稱為“民粹派”。
在這場圍繞美國被襲的辯論中,民族主義色彩強烈的“反美派”從美國一貫政策和打壓中國的角度出發,認為美國咎由自取,恐怖主義分子襲擊也是被美國壓迫的結果,並以美國無情轟炸伊拉克和南斯拉夫,偏袒以色列以及炸中國使館和撞機等為例證,說明美國執行雙重標準,被襲屬於“種瓜得瓜,種豆得豆”。這一思路在民間擁有極大的市場,並非用幸災樂禍就可以簡單加以概之。
所謂的“親美派”則帶有濃厚的自由主義思想,從人類共同命運、人道主義、普世價值的高度來批判民族主義者的“狹隘”意識,提倡超越國家和民族意識的“人性”。一些人亦為美國政策辯護,借機批評中國的有關政策,倡導改革。國內19位知名學者在網絡上發表共識聲明,提出911事件“並不是文明沖突,而是對所有文明賴以生存的生命底線的野蠻攻擊。面對此次突發事件,中國社會的主流反應是及時的、健康的,表現了中華民族對維護國際和平秩序和人類文明生活共同底線的應有態度。對有部份人在這一非常時刻的偏激反應,幸災樂禍,令人不安。”他們認為,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之一是,相當一個時期以來某些新聞傳播和教育觀念的誤導;由此呼籲在中國公共生活領域、教育、宣傳和新聞傳播各方面都應有一場痛切反省,並以此為教訓,將上述改革盡快提上議事日程。由於官方媒體上不可能出現兩派對事件的看法,網絡的無限制性為他們創造了機會,如今已經成為各流派知識分子表達意見的最佳場合。
自由主義和新左派的論戰一直在學術思想領域繼續,但一旦有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尤其是涉及中美關系,就必然產生兩種思想的激烈沖突,自由主義的對手更多以民族主義的姿態出現,參與和影響空間都擴至其他範疇。在1999年科索沃沖突和駐南使館被炸時如此,中美軍機相撞時亦如此,這次更讓兩派發現彼此間思想意識的距離是漸行漸遠。
美國是自由主義者闡述政治、經濟等方面改革理念最具說服力的例證。而美國也是中國外交關系中的最重要對手,國家利益的沖突也使得民族主義者將美國視為最大的敵人,來自美國的打壓和霸權更容易激怒他們,引起強烈反彈。因此,未來兩種思潮間不會風平浪靜,這是一場沒有贏家、也沒有輸家的論戰。值得人們注意的是,隨著中國政治體系與知識分子階層結合日益緊密,更多知識分子將加入體制內運作,政府官員也越來越多擁有海外留學或進修的經驗,這兩種思潮在政治層面的影響力將不斷增加。這兩者的此消彼長,既見證中國內部形勢的演變,更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中國政治和社會的走向。
中國人離文明有多遠?
作者:“遊擊”;貼出時間:2001年10月10日
在這幾天中,我看到了許多國人為這樣一樁造成了數萬無辜平民死傷的殘暴行徑而擊節叫好,其中不僅有中年人,有缺乏獨立思辯能力的中小學生,更令人痛心的是甚至有相當多的大學生。
中國號稱四大文明古國之一,這不過是褒揚我們歷史的古老。但中國人是文明的嗎?我看不見得。我們所自詡的禮儀之邦,不過是在上者向在下者行一些仁政,而在下者也有感激涕零的義務而已。我們缺乏人和人之間平等的意識,我們從來沒有學會平等地對待他人和自已。當我們處在弱者的地位時,我們充滿了“我家先前比你闊得多了”阿Q式的自我慰藉以及破落子弟留意別人暖味眼神的敏感。我們時時會因為覺得受到了強者的不公平對待而作出過度反應,同時我們也常常會不自覺地粉飾自已以博取強者的認同。當我們處在弱者的地位時,我們沒有學會平等地看待自已和別人。同樣,當我們處於強者的地位時,我們也將不會傾聽弱者的聲音,我們會給他們一些慷慨的仁慈──當然,他們應該滿懷感激之情,這就是中國的文明。有著四千年吃人履歷的“我”,雖然早在80年前就已被魯迅先生從古久先生的陣年流水簿中揪了出來,但在80年後的今天,癥狀並沒有減輕多少。中國社會一向缺乏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缺乏人文關懷,缺乏對人生命的尊重。既缺乏這樣的傳統,現在也缺乏這樣的教育。我們接受的教育實際上是漠視個人的生命價值的。我們從小就被這樣教育,為了集體、國家、民族的利益和榮譽──這幾個詞都是大寫的──個人的生命是無足惜的。很奇怪的是,我們辯證地去認識了許多問題,解放了許多思想,卻沒有辯證地認識個人生命價值和國家、民族利益兩者之間的關系。
這次為世貿被襲事件叫好的人,有許多也是在大舜號沈沒事故、江西小學爆炸案中大罵當局援救不力、隱瞞真相的人。面對別人對他們缺乏同情心的指責,他們也常常會羅列出伊拉克被封鎖後因缺糧少藥而死亡的兒童,在美軍炮火中喪生的南斯拉夫平民,甚至會提起索馬里倒斃於路旁的饑民,看上去這是多麽的矛盾啊。對此實際上只有一個解釋:那就是他們根本就沒有尊重人的生命的意識。他們不尊重世貿遇襲事件死難者的生命,同樣也不會尊重索馬里饑民、伊拉克兒童的生命──這不過是他們用來讓自已憤怒的理由而已。這和人性的善惡無關,和道德的有無也無關。我不會從人性、道德的角度去指責那些為世貿遇襲事叫好的國人,我相信他們也都是有血有肉有心靈的人,良心不會比我少幾分。但有一樣東西他們是確實缺乏的:對人生命的真正尊重。他們缺乏,我也缺乏,整個中國都缺乏。因為我們沒有這樣的傳統,也缺乏這樣的教育。當我們為了一個王偉而展開“建國以來最大的海上救援行動”時,在我們的價值觀中,一個人的生命是不值得花上如此代價的,我們打撈的不過是國家的尊嚴而已。
當我在電視上看到客機呼嘯著一頭紮進世貿大廈的時候,不由得一陣陣地心悸:這是多麽強烈的化解不開的仇恨,這是何等絕望的心理和狂熱的信念。在21世紀的頭一年就發生這樣的慘劇,難道昭示著人類在21世紀的劫數?許多國人對這起事件的反應更令我大感驚愕。兩個問題不斷縈繞在我的腦中:人類到底怎麽了?中國人到底怎麽了?我們已經看到了人類中的少數人為了達到自已目的不惜最大限度地犧牲人的生命──別人和自已的──的狂熱信念,看到了許多向這種狂熱信念歡呼的國人;如果美國人不能冷靜地面對這一災難的話,我們可能還會看到被覆仇火焰燃燒得失去理智的美國人。人類還存著在如此暴虐的心態,一部份人和另一部份人的價值觀還存在如此巨大的不可彌補的鴻溝,那麽,在21世紀中人類將發生怎麽樣的劫難都不會奇怪了。
在21世紀的今天中國必須要溶入世界,中國人應該有海納百川的胸懷。中華上國萬邦來朝的輝煌不應是我們的追戀,100多年的積弱積貧不是我們保持憤怒的充份理由。我們要學會平等地對待他人和自已、對待強者和弱者。不管各種文化之間有什麽岐異,各民族之間有什麽利益沖突,有些價值觀是全人類都應該遵循的:對人生命的尊重、平等、民主等等。中國應該在認同這些價值觀的基礎上去擁抱世界,去追求我們的國家利益。在世貿遇襲事件中,恐怖分子以最殘暴的方式去踐踏尊重人的生命這一人類最基本的價值觀,它是反美的,但更是反人類的,反文明的。如果今天我們可以漠視數萬美國無辜死難者的生命,明天我們也可以漠視數萬、數十萬同胞的生命,漠視所有和自已不相關的人的生命。今天我們幸災樂禍,明天所有的國家都會為我們的不幸而幸災樂禍,我們將自絕於人類!我們將和誰為伍?和那些至今躲著不露頭的恐怖主義分子嗎?是否我們將永遠在地球的一隅追憶中華上國過去的輝煌,同時不時地向世界發生憤怒的吼聲?
中國人彌漫著一種幸災樂禍的集體無意識(摘登)
作者:“搬運工”;貼出時間:2001年9月28日
我們的血液里流著幸災樂禍的陰暗心理,總有一天是要自食其果的。當恐怖主義的槍口瞄準中國國民的時候,我們才會發現原來自己曾是恐怖主義的潛在支持者。如果經歷過文革之後我們仍然會為這樣的恐怖主義襲擊和恐怖主義分子叫好的話,我真覺得被文革害死的千千萬萬的中國人真是活該活該!想想文革吧,原來在中國的土地上,我們曾經是恐怖主義的鼻祖!不過,那時候,我們不是攻擊別人,而是殘害自己:自己的國家,自己的民族,自己的文化。
現在我們的國人彌漫著一種幸災樂禍的集體無意識,那些因為美國受到恐怖襲擊而大喊痛快的人們,面對無辜平民慘死火堆仍然歡欣雀躍的人們,他們的快樂盡管包含著樸素的愛國因素,但骨子里藏著的是一種非常陰暗的破壞欲念,是一種與梁山英雄們一樣的無法無天的自我中心的內涉傾向。當梁山英雄們在聚義廳把他們的仇人或者他們認為必須手刃的淫婦之類殺掉的時候,他們感到他們是正義和道德的化身。為什麽我們這麽多年來竟然把《水滸傳》作為名著,作為中學生的推薦讀物?認真地審視一下這部所謂名著的道德判斷和價值結構,我們就一定會明白,為什麽今天有那麽多人歡呼,為什麽那麽多人竟然把平民的死難看作是正義的反擊,文革10年中為什麽會有那麽多思想的剝奪和肉體的消滅了。我們的民族在文革10年(其實在文革之前更早的時候)就開始了對自身的恐怖“主義”,例如反右、反彭德懷、四清運動等。當右派分子被批鬥的時候,當那些所謂的“牛鬼蛇神”被批鬥、遊街、示眾的時候,多少人吐著唾液,舉著石塊瘋狂地扔向他們的頭上啊!那時候的快樂和瘋狂與現在許多人的快樂和瘋狂何其相似乃爾!文革過去20多年了,誰還會記得文革呢?由於我們不記得,我們注定還會有許多人發自內心地為將來可能發生的爆炸和死亡歡呼的。......現在我周圍的歡樂氣氛有如昨日,真令人不能不想起逝去的那段不堪回首的文革時代。如果我們有理由為阿拉伯人歡樂的話,那麽文革豈不就是我們永恒的節日?當我周圍的同事和滿街市井的聲音都彌漫著歡樂氣氛的時候,我覺得,我們集體無意識的歡樂是比大爆炸更可怕的心靈破壞。世貿大廈被炸毀了,但世貿大廈是可以重建的,如果是心靈被炸毀呢?
中國人民要感激美國人民,感激他們管閑事的良知和良心(摘登)
作者:“六月六月”;貼出時間:2001年9月15日
在這個世界上反對美國的國家是極少數,而對美國心存友好、感激的很多。大家可以自己數一數。而換過來,看看中國呢。大家也可以數一數。中國官方歷來對美國明里友好,暗中反對,從官方多年的“喉舌”就能看出來了。為什麽呢?因為美國的社會制度讓你挑不出毛病來。因此官方只是嚴防死守:“我不管你,你也不要管我!”而中國的人民呢?相反卻很向往美國,這從移民就能看得出來,甚至從官家的子女紛紛去美國念書也可以看出來。
但是從這次恐怖分子襲擊美國以來,為什麽看起來網上卻幸災樂禍的居多呢?因為幾個方面:第一,受“喉舌”多年的鼓動而蒙蔽了自己的良知,這些人甚至能罵那些為所有人也包括他們自己而爭取人權的人為“豬”。他們這次為什麽會公開高興呢?這涉及到幾千年國人道德上的缺陷,容易受強力的主導而人雲亦雲,可見洗腦的“謊言重覆一千遍就成了真理”的危害。雖然這次官方的“喉舌”很客觀,但這些人的思維定勢一時改不了。第二,“殘疾人”心理,“我這麽窮,這麽落後,這麽殘疾;而你這麽有錢,這麽先進,這麽健康”,你出了禍事,我當然高興了。第三,最重要的一點,同情美國的沒有在網上發言,因為這次官方的所有媒體比起科索沃事件是很有人情味的(但願以後都如此),要說的話,媒體都說了,而且說的更好,所以同情美國人民的在網上就顯得少了。
但需要警惕的是,多年來一面倒的“喉舌”鼓動真是毒化了國人的良知和良心。記得在新疆發生過一場大火,當時是讓主席台上的領導先走,結果薰死的是孩子和老師。還有在大饑荒時,食物不是優先給孩子和婦女,而是官越大食物越保證越豐厚。可是國人誰有異議呢?
在這里我要說一些媒體沒有說的話。中國要感激美國人民,感激他們管閑事的良知和良心。正因為他們的愛管閑事,才會遇到這次的飛來橫禍。我們的子孫也會感激美國人民,如果沒有美國人民的管閑事的世界責任感,中國早就發動台海戰爭了,海峽兩岸死的同胞早已是美國遇襲所死人數的幾十倍、上百倍了。有人說美國管閑事會促使台獨,首先要說的是美國並不支持台獨。等到中國政府有了向心力,海外被迫出走的人士都高興地回來了,台灣自然也會回來。到那時,每個愛好正義的人士都會相信,美國人民會鼎立支持中國統一的。
【附錄】
【編者按語】
911事件發生後,“人民網”的“強國論壇”貼出大量帖子,轉述美國的最新事態,不少網民歡呼叫好。下面是9月11日北京時間晚10點40分(美國東部時間上午10點40分)該論壇首頁網民發言的標題(括弧內是發言者使用的網上用名):
熱烈慶祝美國佬自作自受,挨了炸,強烈支持針對美國的正義行動。哈哈哈。(南方老狼)
世貿中心徹底完旦。(@墨)
各位在慶祝死了一堆無辜的百姓????(woody)
剛看了世貿大廈火光沖天,到底是誰人所為?(關山度)
第二座大樓也倒了。(醉翁之意不在酒)
不知道證券交易所還在不在?(決戰)
雖然我也不讚成采用恐怖主義手段,但我讚成美國受到懲罰!(邊防紅軍)
有5萬4千人在世貿大廈辦公。另有一架被劫持飛機正在飛往華盛頓。(雲淡風清日)
有捐款給勇士們的帳號嗎?(“出離了的憤怒”二世)
第二座世貿大廈也倒塌了。(新華橋)
這次爆炸死的中國人比南斯拉夫大使館多。(左爺)
炸炸炸,使勁炸。炸死美國佬。(你是阿呆)
向美國人民表示“遺憾”!深深的“遺憾”!!! (大肥豬)
第二座倒塌。(@墨)
世貿已經塌了,還有一架飛機被劫往華盛頓。(北風)
要給美國人民援助,援助他34576RMB。(堯光)
現有一架被劫飛機正飛往華府。(一個孤僧獨自行)
泰坤:為了天外傳來的喜訊──乾杯!!!!(遊俠阿偉)
乾杯!(泰坤)
第二座也倒了。(新華橋)
50,000人在那幢樓里?!!!(肖斯塔克像棋)
希望網友們至少拿出基本的人道精神:不要再幸災樂禍了,積點德,晚安!(偶爾重來)
一分為二。其實大家的心情是覆雜的。(大人坦蕩蕩小人常戚戚)
制造爆炸的人其實已經樹敵過多,中國的反應要快,應該立即發表聲明,譴責這一暴行!(野豬)
應該放鞭炮慶祝!哈哈。(看了才說話)
五角大樓的濃煙!(april)
美國人,和倭奴戰犯同盟,活該!美國人背叛自己,活該。(強國衛隊成員4號)
真是多行不義必……報應啊!是拉丹幹的,是王偉給的靈感!!(實在憋不住要說)
網上從哪里能收到直播電視? (強中強)
我代表全世界的反美派對事件負責!!!!!!!!!!哈哈。看...。(長征)
希望網友們至少拿出基本的人道精神:不要再幸災樂禍了,積點德,晚安!(偶爾重來)
國際社會是否看到巴人眼中絕望的眼神,報應!(花園口)
世貿大樓!國防部大樓。(金皮膚)
強烈譴責恐怖主義!這樣做非常愚蠢,在道義上站不住腳!...... (小鳳仙)
MAO主席他老人家也在偷著樂呢。(撒手鐧)
美國還有哪些城市被炸了???哈哈。(泰坤)
美國政府是這次爆炸事件的最終責任人!!!(決戰)
同意你的說法!(另一個空間)
狗屁邏輯。(左爺)
一個不怕死的民族是不可屈服的。中國的中庸之道講的就是盛不淩人敗不餒就在於此(正義中國)
希望極左網友們至少拿出基本的人道精神:不要再幸災樂禍了,積點德,晚安!(偶爾重來)
世貿大廈北樓也倒了。(一個孤僧獨自行)
造謠──。(近墨者黑)
透心爽啊!!!!!幹得好啊!!!!向回族兄弟致哀!(大)
世貿大樓!國防部大樓!(金皮膚)
王偉的英靈今天該得些欣慰了。天下挨過美國炸彈的亡靈皆該得些寬慰了。(吉安)
第二的世貿中心大樓也塌了,完了完了,這比核攻擊、外星人攻擊還恐怖。(強國衛隊成員4號)}
【編者按語】
911事件發生後不久,中國主要網站之一《網易》在網頁上組織了關於對這一事件看法的民意調查,共有91,701人對問卷中提出的五個選擇性問答表達了意見,其結果如下(2001年9月13日貼在“世紀沙龍”):
美國權威受到最強烈挑戰,好戲在後頭
47,126票
51.4%
強烈反對恐怖主義,中美在同一戰線上
16,323票
17.8%
美國自己出事情,我們看熱鬧就行
11,841票
12.9%
趁機打起反美旗幟,打破美國霸主格局
15,593票
17.0%
我不關心這一事件
818票
0.9%
科索沃危機與二十一世紀中國的民族主義
蕭功秦
上海師範大學歷史系教授
一、後冷戰時代中美關系上的溫和派與強硬派
二、中美關系中的政治文化矛盾
三、科索沃事件與中美信任危機的形成
四、北約轟炸中國使館事件:“預謀論”與“誤炸論”
五、中國方面的最初反應
六、民族主義情緒高潮下的中國態度的重新調整
七、中國新民族主義的激進化走向
八、新民族主義的未來政治影響
1999年5月7日發生在南斯拉夫的北約轟炸中國使館事件,引發了中國政府和民眾的強烈反應,自5月8日起中國大陸各地連續三天出現了激烈的反美示威遊行,形成一股強大的民族主義浪潮。“五八事件”是九十年代中國最重要的政治事件之一,它不但對於中美之間以及中國與周邊地區和國家之間的關系產生重大的沖擊,而且,由它所引發的民族主義將成為一種持續的重要政治因素,對後全能主義時代的政治文化與政治選擇都將有深遠影響。
本文試圖從後冷戰時期中美關系的固有矛盾、中美兩國的政治文化差異、南斯拉夫局勢引發的中美之間的信任危機等基本因素出發,研究中國政府、民眾與知識分子在“五八事件”中的民族主義的反應,以及這種新的民族主義的特點與發展趨勢。這一研究對於認識二十一世紀初期中國政治的走向與未來發展以及中美關系的變化趨勢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後冷戰時代中美關系上的溫和派與強硬派
要理解“五八事件”發生的遠因,就必須考察後冷戰時期的中美關系中固有矛盾的覆雜性。就美國國內而言,在對華態度上存在著強硬派與溫和派兩種不同的觀點。在美國強硬的保守派看來,中國執政黨的性質,中國作為世界大國的崛起,都會被視為對美國在世界事務中的主導地位以及對美國主導的世界秩序與美國國家利益的挑戰與沖擊,並刺激美國強硬派“非我族類”的政治思維。他們認定,中國的強大與發展只能使中國更“仇視美國”,而不會變得“更象美國”。這是美國相當一部份人士主張對中國采取強硬的“遏制主義”戰略的重要原因。
而另一方面,中國在改革開放過程中的迅速發展、中國社會與政治的基本穩定、以及中國潛在的巨大市場對美國實業家的吸引力,這些因素又使美國對華“接觸政策”的現實主義的溫和主張具有越來越重要的影響力。這種溫和主張認為,接受中國作為一個合作夥伴,並在與中國進行廣泛深入的經濟與文化交流中,影響中國的社會、經濟、觀念與思想的變化,其最終結果不但可以使中國發揮維持國際秩序的建設性的夥伴作用,甚至有可能使未來的中國融入世界自由大家庭。相當一些美國人認為,這種“卷入”或稱“接觸”的辦法,從長遠來說,無論是對美國的實際商業利益,對於國際形勢的穩定,還是對於美國實現其道德理想主義的目標,都是有利的。九十年代美國的對華政策中,主張強硬的“遏制論”戰略與主張溫和的“接觸論”戰略此起彼伏。一般而言,自尼克松以來的美國總統與行政當局基於現實考慮,受“接觸論”較大影響,相對而言,意見領袖、國會與新聞界人士中,美國傳統的民主自由的理想主義價值觀相當強有力,在這些人士中,“遏制論”則有著較為廣泛的影響。
就中國一方而言,在對美關系問題上,中國政府內部與知識分子中也同樣存在著強硬論與溫和論這兩種傾向。主張強硬論的人士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類型是原教旨意識形態左派人士,“反和平演變論”是其思想基礎。他們力求采取強硬態度來抗衡美國的影響,以保護他們所認為的獨存的社會主義政權的安全。但隨著左派保守政治勢力在鄧小平南方講話以後的逐漸消退,這種觀點和立場已經在公眾中失去其政治支撐點,在中國九十年代政治生活中已經不具有重要影響。
主張強硬論的另一類人士,則主要是決策層與知識分子中的一些民族主義者。他們的思想觀念比前一類型對中國未來政治更具持續的影響力。他們主張對美態度強硬與他們所理解的民族主義的國家安全觀有關。他們認為,“美國是世界上最強大的西方國家,也是唯一能對中國的利益與安全構成威脅與挑戰的國家。對美國保持警惕是中國國家利益所系”。
產生這種新民族主義思潮有更覆雜的時代背景。中國近代以來長期受列強侵略,中國人的政治文化深處一直存在著反應性的民族主義情結,而美國在後冷戰時期不再受到另一方的制約而形成對外幹預主義的強勢化,這很自然地激起中國大陸知識分子與民眾中對美國的疑慮與相應的民族自衛心理。自“銀河號事件”以及中國申奧因美國反對而失敗,中國相當一部份知識分子中就開始出現反美情緒。九十年代中期,幾位青年作者合寫的《中國可以說不》,以及李希光、劉康合寫的《在妖魔化中國的背後》這類時論書籍所表達的反美民族主義思想以及它在大眾中的暢銷,正是這種民族主義思潮與心態的突出表現。
九十年代中期,中國政府高層曾一度表現出對這種民間自發的反美民族主義在一定程度上的肯定,但由於擔憂這種自發的民族主義有可能失控,並被異見人士利用來進行超越政府控制的社會動員,後來這種自發民族主義思潮不再受到政府的支持。自九十年代中後期以來,中國政府對民間自發的民族主義思潮與行動的基本做法,是不鼓勵、不支持、不報導,並予以及時化解的方式。例如,民間的對日索賠運動、民間對於菲律賓排華事件的自發反應,均受到約束與控制。
自九十年代中期以來,在中美矛盾未激化的情況下,這種自發的反美民族主義思潮不但受到政府的控制,而且也受到多數知識分子的批評。例如,九十年代中期美國著名學者亨廷頓發表了“文明的沖突”一文,強調中美之間沖突的必然性,中國的知識分子紛紛著文批駁亨廷頓的觀點。這一事實足以說明,至少在九十年代中期以前知識分子確實還普遍對美國抱有溫和的態度,雖然上述自發的民族主義和對美警惕的心理仍然在知識分子中相當程度地存在。
應該指出的是,構成對美強硬立場的這兩種政治勢力之間,即左派官僚與知識分子民族主義者之間,並不存在著有機的聯系。更具體地說,相當一部份民族主義者在政治價值上根本不認同原教旨社會主義意識形態,他們對美國的自由民主也並無根本上的反感,有的甚至在其內心深處仍然是自由主義者。有一位主張對美強硬的知識分子曾對筆者說過,他在訪問美國以後也認為,美國的自由民主制度在該國的運行確實相當成功;他只是對美國以人權幹預別國事務,有可能對中國的民族生存條件構成威脅抱有高度的警惕。這一觀念確實代表著中國大多數持民族主義價值立場的知識分子的態度。
1989年以後,在中國占主流地位的對美態度仍然是溫和論思想。他們支持鄧小平的務實外交政策方針。改革中得益的主流知識分子與新興的白領中產階級在對西方關系上也屬於務實的溫和派。作為中國戰略設計大師的鄧小平顯然認為,美國是當今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中國在經濟上與美國合作以及與西方和平共處,是中國實現現代化進步不可缺少的外部條件。鄧小平在1990年提出,“我們千萬不要當頭,這是一個根本國策,這個頭我們當不起,自己力量也不夠,當了絕無好處,許多主動都失掉了”。鄧小平的“不出頭”、“韜光養晦”、“只要不發生第三次世界大戰,中國以經濟為中心搞建設就不動搖”等基本思想的核心內容,可以被概括為政治與經濟兩個方面。就政治方面而言,其核心是放棄意識形態冷戰與攻勢,以避免刺激美國同樣地以冷戰意識形態思維來與中國對抗,而這種對抗必然使尚未強大起來的中國處於被動應付的劣勢,其結果對中國的傷害會遠大於對美國的傷害。就經濟方面而言,鄧小平的對美政策主張通過經濟上的互惠合作來鼓勵務實的美國人積極采取對華溫和的政策。更具體地說,鄧小平主張通過和平共處、求同存異、發展經濟關系,以市場經濟提供的機會來吸引外國資本,使西方在中國市場上有利可圖,同時也發展了中國的經濟力量。這樣,鄧小平的外交思想與對外方針的實施一方面達到了中國通過改革開放來實現穩定和平的國際環境的意願,另一方面也滿足了西方國家在中國開辟市場的願望。
這一“務實──合作論”的溫和政策的雙贏戰略,在1998年以前取得相當的成功,中美貿易的成倍增長也鼓勵了美國“接觸論”的對華關系戰略與政策,在美國公眾中取得越來越大的支持。自鄧後時期以來,江澤民基本上繼承了鄧小平的溫和方針。江澤民在1995年提出:“增加信任、減少麻煩、發展合作、不搞對抗,是我們處理中美關系的基本政策。”江澤民訪美之所以取得成功,正是基於鄧小平制定的這種和平外交戰略的基本精神而取得的。
至1998年中期,由於中美雙方各自的溫和派勢力都在本國占上風,雙方在互動與磨合過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已經逐漸學會相互克制與合作。當1998年6月克林頓訪問中國大陸時,中美關系似乎進入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時期,克林頓在中國的講話,出人意料地在中央電視台上播出,可以被理解為克林頓的“接觸政策”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的成功,中國也在沒有外部壓力的情況下主動宣布準備簽署聯合國的兩項人權公約。作為回報,克林頓向中國大陸公開許諾對台灣問題的“三不主義”,這同樣被中國人理解為中國采取對美國的溫和外交政策的一大勝利。美國的“接觸論”也在美國廣大公眾與政界甚得人心。雖然,中美之間建立的“戰略夥伴關系”並沒有具體明確的內涵,但這種關系的建立,標志著中美雙方對對方的溫和方針成為兩國外交的主流傾向。是時,可以說是自1989年之後中美關系十年發展過程中前所未有的鼎盛時期。朱扁基在訪美期間提出:“中國是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美國是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家,中國是最大的潛在市場,美國是最富裕的國家。如果雙方保持良好的關系,對兩國對世界和平都會十分有利。”這一講話最明白清楚地表明了中國溫和派的中美關系觀。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中美兩國務實派政治家力圖通過與對方合作來建立兩國的友好關系,他們均希望以此作為自己引以為自豪的政績來載入史冊的。
盡管中美關系中將長期存在著各種不穩定因素。美國對華強硬派仍然會不斷找到新的機會向溫和派的卷入政策提出挑戰。例如,自九十年代中期以來所謂的“軍售事件”、“政治獻金事件”以及福建船民非法入境事件先後被提出之後,1998年底又出現了影響中美關系的兩大事件,一是“中國民主黨”非法組黨事件,二是美國強硬派主動掀起的“核機密泄露”案,為美國強硬派堅持的“遏制論”的重新擡頭提供了機會。然而,由於中美執政層雙方都認識到中美關系的重要性,並表現出相對的克制與靈活性。只要沒有出現重大的信任危機,以上種種不穩定因素雖然會使中美關系不斷受到挑戰,但基本上不會使雙方溫和的關系發生重大的逆轉。一般而言,中美關系中確實存在著通過相互合作達到利益互補與雙贏的真實動力。這種以務實互利為基礎的互動過程,雖然不可能完全化解雙方強硬派之間的對峙,但只要沒有發生重大的國際事件,克林頓與江澤民各自主持的溫和政策就可以把上述矛盾有效地控制在一定範圍內。
二、中美關系中的政治文化矛盾
科索沃危機本身與中國的利益並無直接具體的關聯,甚至與美國的直接具體利益關系也並不大。然而,恰恰是這場發生在巴爾幹地區的區域性沖突卻使業已改善的中美關系陷入一場巨大危機,其原因何在?單純的現實國家利益分析不能對此作出合理的解釋。我們必須把研究的視角轉向另一個更深層的領域,即政治文化與政治觀念領域。這里講的政治文化是指社會群體對政治的反應態度模式以及支配人們采取政治行動的政治思維定勢。對於不同民族的政治文化與政治思維方式的研究,有助於我們理解,為什麽這個民族在某一特定情況下會如此看問題,會如此作出判斷並采取政治行動。
事實上,上述中美之間近二十年來的漸進溫和化趨勢,是在雙方政治文化差異受到掩蔽的情況下,單純由於利益上的相互吸引而形成的。但雙方政治文化的差異對雙邊關系的重要影響是不可低估的,1998年的巴爾幹危機就使這種原來即存在的政治文化與理念差異以超乎尋常的方式突顯出來。
中美之間的政治文化差異表現在,就美國一方而言,美國政治文化中始終存在著一種以人權、自由、民主為基礎的道德理想主義或“人權原教旨主義”,美國的民族性中存在著強烈的新教文化因素。這種政治文化源遠流長,從白種人的負擔到以自由民主的理念與理想來“解救全人類”。這種人權自由幹預主義對於大多數美國人來說確實出於真誠,並不能簡單地解釋為少數富人對外擴張的自私的貪欲。這種美國政治文化十分特殊,其中有自以為是的堂.詰柯德式的救世熱情、以自由人權為基礎的道德優越感、一種希望其他民族分享他們所享有的自由民主與人權普世價值的道德信念,也因對別國的歷史與文化的無知而有盲目的自信。美國對國際事務采取幹預主義的傾向,這既與美國所理解的自身利益有關,也與這種美國價值有密切關聯。而冷戰結束以後,制約美國國際行為的另一極的消失,美國國力的空前膨脹,都使這種新幹預主義得以在世界事務中長驅直入,更使這種政治文化中的人權觀顯示出巨大的影響力。
就中國一方而言,中國的政治文化中存在著兩個相互依存的因素。其一是強烈的反應性民族主義傾向,它包含著一種深層的“歷史上的受害者心態”。中國人對國際局勢可能造成的對中國利益的損害保持著一種相當強烈的敏感,一種直接的、即時的對近代民族苦難的聯想與追憶很容易經由這種聯想的“受害意識”與“危機意識”而形成群體性的激烈的反應。由於西方人沒有中國人的歷史文化體驗,因而往往難以理解這種心理。一般而言,第三世界國家的知識分子與發達國家的知識分子相比,對本國過去受強權欺淩的歷史的記憶十分深刻,並對西方有一種高度的敏感與不信任心理。另一因素是主權高於人權的價值觀。中國近代以來不斷被迫失去主權而遭受外族侵淩,這使中國人保持著高度重視“主權”的社會價值理念。“沒有主權就無所謂人權”的觀念之所以被中國當代政治家與相當一些知識分子接受,正是以國人的近代歷史感受為基礎的。另外,中國人中的這種集體人權觀又與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強烈的集權主義與集體主義文化價值的影響有關。中國近代的歷史經驗使之對“主權”還有一種特殊的不同於西方的理解,那就是主權被化約為一個民族的“集體人權”,即體現國家利益的“集體人權”遠高於以個人為本位的個體人權。這種政治文化使中國人很容易從美國以個體人權為本位的國際幹預中,激發起民族受難經歷的歷史聯想。除了上述政治文化因素以外,在現實問題層面,由於中國還存在著分立主義勢力以及歷史上形成的台灣獨立、西藏獨立問題與新疆民族分離主義,在中國政府與知識分子看來,這些都是威脅統一的“心腹之患”。而對多數中國人來說,中國自古以來政治文化中的“定於一”的“大一統”價值取向可以說是個生死相關的不可妥協的原則問題。這樣,美國依據人權原則在國際事務中作出的選擇與幹預行動,就十分容易引發中國人對自身心腹之患的擔憂,並激活中國人深層的“受害者意識”。
綜而言之,中美之間始終存在著重大的政治文化差異,中美執政層共有的務實政治理念與政策可以掩蓋、卻不能消除兩種文化的差異與矛盾。當某種國際矛盾出現時,這種政治文化差異就會顯性化,中美人士將會以自己特有的政治文化來對這種國際沖突與事態作出根本不同的解讀,從而引發嚴重的信任危機。從而形成與美國之間的矛盾沖突。
更具體地說,美國以其道德理想主義的人權價值觀,對國際人權受到破壞地區所進行的幹預行動,在中國政治文化的解讀下,往往被中國官員、知識分子與民眾單純理解為美國霸權利益擴張的借口,這種解讀進而引起中國對受到外族入侵的苦痛歷史記憶,並進而產生對中國統一利益構成威脅的擔憂,從而迅速在民眾與政府之間形成反應性的民族主義的共識,激發起強硬的反應。另一方面,中國方面作出的反應則又會被美國的“原教旨”道德理想主義的強硬派勢力理所當然地理解為,日漸強大的“專制中國”對西方人權理想與現存國際秩序的挑戰,從而進一步加強美國原已存在的“遏制論”思潮。一旦出現這種對峙,由於中國與美國相比,在國力上處於弱勢,就使中國方面往往以相當激烈的、乃至強烈擴大聲勢的方式來作出反應,以此來警告美國不要越出雙方之間形成的界線。而美國則對中國人這種極其微妙的政治心理不甚理解,對中國的此種激烈反應模式又會作出同樣強硬的反應。潛在的矛盾的極易引發公開的沖突。
綜上所述,就美國一方而言,美國的“道德原教旨主義”與美國的自身利益相結合的外交幹預政策,是一種可能不斷激活中國反應性民族主義的外部力量;就中國一方而言,強烈的“歷史上的受害者意識”、集體人權的價值觀念、中國內部的分立主義壓力,這些因素均是促成中國新的民族主義浪潮崛起並走向激進化的重要內因。在沒有發生重大國際事件的情況下,中國執政層領導人的溫和對外對策與美國務實的卷入政策之間存在著良性互動,中國執政層對激進民族主義可能對政治穩定的沖擊也持警惕、擔憂與防範的心態,這些因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中國的民族主義向極端發展。然而,在面對重大國際事態的情況下,由於美國與中國之間客觀上存在的政治文化差異,並在一定條件下會引發信任危機,這種信任危機一旦形成,就會使雙方的強硬派產生互激性反應,並進一步強化雙方的對立,問題就會相當覆雜多變。
三、科索沃事件與中美信任危機的形成
南斯拉夫事件使中美關系急劇惡化,形成了十年來最嚴重的信任危機;正是在已出現這一信任危機的特定情勢下,不幸發生了北約轟炸中國使館的事件,從而導致了中美之間嚴重的對峙。下面,本文將對這一互動過程進行深入分析。
北約東擴與美國在亞洲的“戰區導彈防禦系統”(TMD計劃)是引起中美信任危機的重要原因。這兩件事本身未必有內在聯系,但中國還是會自然地產生一種被包圍的疑慮和仿佛受到南北“鉗形攻勢”的無形的不安全感。這種不安全感之所以揮之不去,是因為九十年代後期的世界格局畢竟離冷戰時代並不遠。如果西方人批評中國戰略家把這兩件事聯系起來是“冷戰思維”,那麽中國戰略家也完全有理由回應:如何證明你們的北約東擴與“戰區導彈防禦系統”的新月形戰略部署與中國無關?中國人甚至進而可以認為,TMD不僅是冷戰思維,而且是冷戰行動。中美建交以來中國對美國最大的信任危機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出現的。在這種氣氛下,南斯拉夫國內民族矛盾的激化,以及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對科索沃危機局勢的幹預,則使中美關系進一步蒙上了陰影。
眾所周知,南斯拉夫歷來就存在著覆雜而深刻的民族矛盾。鐵托逝世後,長期受到壓抑的民族矛盾在不受制約的情況下惡性膨脹。科索沃民族矛盾的日益激化引起了北約各國的深深憂慮。西歐各國視這一地區為歐洲安全所系,力求通過強烈的政治或軍事幹預來阻止事態的擴大。但北約本身缺乏足夠的力量與領導核心,於是,在北約的要求下,美國與北約各國開始對南斯拉夫進行軍事幹預。
應該承認,中國的相當一部份人士在判斷歐洲新出現的這一形勢時,更多地是從北約與美國軍事幹預的先例可能對中國的國際生存環境產生的影響來考慮問題,他們擔心的是,如果美國能夠以此為理由幹預南國內政,那麽也會以同樣的理由幹預中國的內部事務。
事實上,美國自認為是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理應對國際秩序和世界的穩定負有道義責任。一位美國學者曾指出,克林頓之所以積極幹預科索沃危機,與他當年未能有效地阻止盧旺達的種族屠殺悲劇而深感後悔有關。1994年因美國未積極參與解決盧旺達內部的民族矛盾,結果胡圖族與圖希族之間的種族矛盾日益激化,以致四十萬人死亡。美國總統克林頓後來親自去盧旺達為此表示了歉意。
當南斯拉夫的民族矛盾發展到越來越可能出現類似盧旺達式的悲劇時,無論是基於美國所自承的國際警察的職能,還是就美國的利益而言,美國總統都認定不可袖手旁觀。在美國看來,由於不久前中國對馬其頓要求聯合國駐軍一事在聯合國安理會使用了否決權,為了避免中國再次在聯合國運用否決權,美國就理所當然地繞過了聯合國而自行其事,開始轟炸南斯拉夫。
這又引起了中國政府與知識分子前所未有的強烈反應。中國人之所以如此反應,首先是因為,北約與美國拋開聯合國直接幹預南斯拉夫內政,不僅對中國的國家利益有潛在的威脅,而且也忽略或輕慢了中國在安理會的地位和權力,意味著中國在未來國際安全事務中的發言權受到直接的損害。在中國看來,中國本可以通過在聯合國中享有的否決權來維護自己的主權與利益,失去了聯合國這道屏障,中國就會處於極為被動的地位。其次,北約以人權高於主權的道義理由來幹預他國事務,會使中國人聯想到,一旦將來中國的中央政府打擊台獨勢力、西藏、新疆、內蒙的獨立勢力時,是否同樣會受到“人權高於主權”的西方勢力越過聯合國來進行軍事幹預和戰爭制裁?
中國對此問題的擔憂還在於,北約轟炸南斯拉夫決不會是一個孤立事件,從現今國際的大趨勢來看,由於冷戰結束後美國與西方勢力不再受到另一極的制約,過去維持國際秩序平衡的力量改變了,天平將會不斷向不利於中國的方向傾斜。中國的一些戰略家的判斷是,第一,美國與西方國家推行北約“全球化”的戰略逐步成形,北約已在中東歐、東南歐擴展了勢力,下一步很可能在北非、中東或者中亞繼續挺進。其次,世界範圍內的民族宗教問題本來就極為覆雜,這種矛盾沖突本來就會因冷戰結束而更為強化,而西方的“人權高於主權論”又為幹預這種國際沖突提供了“人道”上的理由,並在這一理由下去謀求西方自己的利益。如果中國接受美國幹預這一事實而不加以反對,北約與美國對南斯拉夫的幹預所提供的先例,將有可能使中國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北約轟炸南斯拉夫的軍事行動本身與中國無關,但這一行動卻使中國產生了前所未有的“唇亡齒寒”式危機感。相當一部份國人認為,中國理所當然地要表現出最強硬的反對姿態,以阻止美國進一步染指中國內部事務。在這種危機意識引導下,中國在輿論宣傳中支持南斯拉夫抵抗美國的力度也越來越大。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科索沃事件發生後歷來主張對美強硬的中國知識分子中的民族主義者的表現比政府更為強硬,而同時民眾對科索沃問題的覆雜性往往只作簡單化的理解,這對以後出現激烈的反美情緒有重要影響。
四、北約轟炸中國使館事件:“預謀論”與“誤炸論”
正是在這種信任危機的背景下,發生了1999年5月7日北約轟炸中國使館的事件。在國際關系中轟炸他國使館是極為嚴重的事件,這究竟是誤炸還是預謀呢?從軍事角度看,“預謀論”似乎頗有說服力:美國擁有世界上最先進的精確度以米計的瞄準系統與飛彈制導系統;北約確定轟炸目標要經過歐洲美軍司令部、北約司令部與美國國防部的審查和反覆核實,外國使館被列入最重要的禁炸項目;中國使館四周空曠、方位容易辨認,很難令人相信炸館事件僅僅是軍事計劃或技術操作上的失誤所致。但從政治角度來看,“誤炸論”則有相當的說服力。
首先,轟炸大使館不僅是嚴重的戰爭行為,而且為國際法所不容。更何況中美之間目前也不是交戰國。任何美國的行政當局都不敢背著國會制定這種嚴重違背美國戰爭法的重大陰謀。更何況克林頓緋聞事件已經被國會搞得沸沸揚揚,克林頓決不敢讓一心與之作對的國會獲得致其於死命的機會。事實上,沒有一個美國總統敢於冒天下之大不韙而采取公然轟炸外國使館的做法。質言之,由於西方民主政治程序的透明性,由於國會對政府近乎苛刻的嚴格監督,由於國會與政府之間覆雜的制約機制以及無孔不入的傳媒的監視,使得任何非程序的政府陰謀行為在這種體制下都難瞞過。西方公眾之所以普遍不相信“美國飛機轟炸中國使館是出於美國政府的預謀”,其原因就在於基於這種意識。持“預謀論”的人似乎並不了解美國政治與外交決策過程的關系。
其次,從克林頓個人利益的角度來看,他本人是中美關系上的溫和派,時常面對著國會、輿論界反華派的強大壓力,在位七年來他在外交上引以為自豪的最大成就之一就是與中國建立了友好關系。他決不至於要在下台前一年多的時間里去破壞他親手建立的這種關系,更不會笨到在即將結束任期時去做否定其兩屆總統任內全部努力的蠢事。所以,認為轟炸使館是白宮預謀的觀點,是對克林頓對華外交政策的嚴重誤判。同時,即使按西方的價值觀來看,此類政府陰謀也是違反公共道德的,克林頓承擔不起這樣做而導致與中國決裂並使其政黨的名聲掃地,以及由此帶來的對他本人及其政黨的嚴重後果。
第三,從政治邏輯來看,轟炸中國使館也完全不符合美國的利益。這首先因為,美國在幹預南斯拉夫期間決不希望樹敵過多。而且,要最終解決南斯拉夫問題,可能轟炸後還是要回到聯合國的桌面上來;而中國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並擁有否決權,這一票對美國無疑是至關重要的。以公然轟炸中國使館來得罪中國,從而為聯合國默認的北約行動平添嚴重的障礙,顯然不符合美國的利益。
第四,從長期戰略考慮,今天沒有任何一個西方國家會把有核武器和十三億人口的中國看成一個弱國。即便退一萬步說,美國最高當局以“偷襲大使館”這種方式來公開欺侮中國,是刻意要造成中國的“動亂”,那麽,中國一旦真正發生大亂,就會出現難民橫流、強硬派擡頭、與周邊國家開戰、民族主義情緒高漲、核武器失控、導彈技術外流等嚴重局面,這樣的結果完全不符合美國與西方的利益。所以,欲通過轟炸中國使館的方法在中國制造動亂,對美國任何一任總統以及美國本身的利益來說,都是愚不可及的行動,常人都可明白其中的道理。
第五,美國誤炸他國使館歷史上並非沒有先例。例如,在越戰期間美國就曾誤炸過蘇聯駐北越大使館,還炸死了當時在館中的法國外交官。一位美國學者與作者討論時指出,“中國人認為肯定不會是誤炸,乃是因為中國人往往過高地估計了人類的理性的能力,歷史上軍事家們所犯的過失,往往會超乎常人的想象。例如二戰期間,德國就通過迂回方式輕而易舉地突破了盟軍將領們自認為固若金湯的馬其諾防線,這一戰例是軍事專家也常常會犯常識性錯誤的一個典型例子。”
第六,任何微小的失誤都可能導致誤炸。有人認為,大使館在地圖上的位置、街道上使館的顯著標志、街道門牌號碼等,是普通中國人都想得到的最簡單問題,美國的信息科技比中國發達得多,故而以為美國在這類重大國際問題上決不會犯低級錯誤。這一看法是對美國行政當局能力與水平的過高評價,這種判斷中可能潛含著一種深層的不自覺的“文化誤判”。據西方報載,克林頓曾在接待某海上小國的領導人時,居然把對方地理位置說成是非洲腹地。事後才得知,是美國國務院官員由於粗心而把資料送錯了。
以上兩方面觀點分別在軍事與政治上各有其道理,但這兩者又是相互矛盾的。除了“預謀論”與“誤炸論”之外,人們還提出了第三種解釋,即“非政府層次的預謀論”。這種解釋認為,美國某些軍方保守派利用美國情報作業中的一些空子和當時軍事指揮系統某些環節的混亂,瞞過克林頓,以“不幸錯誤選擇轟炸目標”為借口,通過轟炸中國使館來報覆他們所認為的中國利用此次戰爭收集北約軍事情報的合法行為。這種觀點認為,由於美國保守派從內心里看不起中國,認定中國無法對付美國,因而有恃無恐;更有甚者,他們這樣做一方面可以有意挑起中國對美國的仇恨,激起中國對美國的強烈民族主義情緒,以此證明中國是美國的真正敵人,使美中關系決裂,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對華政策上的溫和派克林頓難堪。這樣可達到一箭雙雕的後果,並為下一屆更強硬的保守派上台作好準備。
這第三種解釋也可被稱為“軍事流氓預謀論”,它既能從軍事角度成功地解釋何以不可能是誤炸,又能從政治角度說明何以不可能是美國政府的預謀行為。當然,這種論點也有其弱點。正如一位美國政治學者對筆者分析時指出的,由於美國是一個相當透明的社會,從事這樣一種越過美國政府和國會的嚴重違法行為,必須要通過許多部門、環節與個人的共同合作,至少要動員二十多個環節才能使這一陰謀成功;然而,要使其中任何一個環節的人都讚成並主動參與這一“非政府層次的預謀論”,同時又逃過無孔不入的新聞媒體的視線,幾乎是不可能的。
以上三種論點各有其合理性,又相互矛盾。只有未來的歷史才會告訴人們,事件的真相究竟如何。本文的分析只能把對美方動機的分析作為黑箱,而把重點放在中國政府的事後態度與政策選擇上。
五、中國方面的最初反應
對於這一嚴重的突發事件,從軍事學角度來看,誤炸的理由似乎是很難成立的。在許多中國專家看來,美國飛機轟炸使館這一事件只能在邏輯上順理成章地被理解為有意識的預謀。那麽,這是誰的預謀呢?以中國的政治文化來解讀,這種預謀只能被理解為是美國政府的作為。在中國這個大一統國家里,任何外交與軍事行為都必定出於中央政府的決策,這種思考方式會支配著中國人對外國行動的判斷。既然轟炸使館被判識為美國政府的預謀,那麽,美國政府為什麽會有這種預謀呢?如前所述,既然這一事件是在中美關系已進入嚴重的信任危機的情況下出現的,那麽,中國人對美國轟炸中國使館這一行為動機的推理,就不可避免地以美國對中國懷有戰略上的重大圖謀與挑釁企圖為依據。在兩個民族或兩個國家出現嚴重的信任危機的情況下,人們會普遍認定,這決不是個孤立的偶然事件,它肯定是對中國懷有深刻惡意的美國繼北約東擴與TMD計劃之後企圖向中國直接開刀的第一步,是一種政治上的“火力偵探”。有的中國學者就認為,美國是要通過“敲山震虎”,“試探中國的戰略意圖以及中國對國際危機與沖突的反應能力,給中國造成麻煩和動亂,為下一階段介入台灣海峽作軍事準備。”
“政府預謀論”激活了中國人長期形成的習慣性冷戰思維模式。一種長期支配人們的觀念模式完全消失以前,往往先進入一種“隱性狀態”,處於這種過渡形態的陳舊觀念既可能最終悄然消失,也可能在一定條件下被激活而再次顯性化。隨著中美信任危機的出現,在中國使館被炸這一事件發生後的初期,中國的一些戰略專家順理成章地把以下事態聯系起來,形成一種邏輯上足以自圓其說的解釋:在亞洲日本右翼保守勢力正在崛起,與美國呼應,通過東南方向的TMD系統從南向北對中國構成新月形包圍;在歐洲北約與美國通過向東擴張自上而下地從北部形成對中國的鉗形攻勢與包圍圈;北約與TMD遙相呼應、兩面夾擊,中國的民族生存條件面臨著美國的直接威脅。人們根據這一邏輯就自然地認為,北約轟炸中國使館這一“活生生的血的事實”再次表明“美帝亡我之心不死”。
一旦把使館被炸事件確定為“政府級的政治預謀行為”,並進而判定為美國有深遠的反華戰略圖謀,那就有必要通過最強烈的反應來阻止美國得寸進尺,即“只有使美國意識到中國不可侵犯,才能使中國不成為下一個南斯拉夫”。這種心態當時在中國人中是相當普遍的。在短短數小時內,人們作出了迅速的反應。5月8日,在全國各大城市發生了廣泛的反美示威遊行。在“五八事件”中,各地民眾群情亢奮,有的地區的部份大學生中還打出了“我們不要學英文”這樣的口號;某著名大學校園內甚至出現了“不惜與美國一戰”的大字報;據外電稱,還有“要準備打第三次世界大戰“的慷慨激昂呼聲。更重要的、並具有深遠影響的是,左的思潮又在一些青年知識分子中進一步擡頭。
六、民族主義情緒高潮下的中國態度的重新調整
事件發生後的第二天,美國與北約方面立即聲明這是一次“誤炸”,“犯下了悲劇性的錯誤”,並表示北約對中國並無惡意。雖然美國方面的道歉方式過於輕率,遠不能令中國人滿意,但當時大多數中國人是在基本上完全不知道北約與美國已經稱此事件是誤炸並初步表態致歉的情況下,懷著因民族尊嚴意識而激發起來的民族主義,參加反美示威遊行的。
5月8日的反美示威遊行之後,中國的決策層已經感覺到,民間的民族主義情緒持續升溫並強化,存在著非理性、不可控制的危險;而秩序失控又會為懷有不同政治目的的人找到原來所沒有的機會;自發遊行中出現的各種排外的過激行為,也會使政府對外開放的既定國策受到影響。西方電視新聞中報導的從火燒成都美國領館到毆打西方記者的鏡頭,肯定也會使決策層印象深刻。這些都是以政治穩定與發展經濟為目標的中國政治家們所不願看到的。
不過,當時有一些人認為,民間的自發的民族主義也有某種好處:中國老百姓的態度比政府強硬,會使美國人覺得中國人的“民心可畏”而放低對中國加入WTO談判的要價;這也會成為中國政府的一筆政治資本,若運用得當可對美國的反華勢力形成一種牽制;而且,民族主義情緒的高漲,有利於分散與轉移公眾對1989年春夏之交那次事件十周年這一敏感點的聚焦。然而,更值得警惕的是,在矛盾日益覆雜化的情況下,各種政治野心家也同樣可以利用這種被煽動起來的民心,對決策者的理性的、現實主義的決策說三道四,甚至以“同仇敵愾”的民心為資本,向主政者提出挑戰。對於追求政治穩定與現代化目標的中國政治家而言,這種在民族主義問題上的機會主義做法實在更具危險性。
兩天以後,中國領導人在電視上發表了重要講話,一方面充份肯定了“中國人民對以美國為首的北約襲擊我駐南使館暴行的極大憤慨和強烈的愛國熱情”,表明中國政府堅決支持、依法保護一切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議活動的態度;另一方面也指出,“我們相信,廣大人民群眾一定會從國家的根本利益出發,自覺維護大局,使這些活動依法有序地進行。要防止出現過激行為,警惕有人借機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堅決確保社會穩定。......要在堅決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的同時,依據有關國際法和國際關系準則,依據我國的有關法律,保護外國駐華的外交機構和人員,保護外國僑民和來華從事經貿、教育、文化等活動的人員,充份體現中華民族的優良文明傳統”。此後,示威遊行受到了控制。
隨著時間的推移,溫和派的理性聲音越來越受到重視。溫和的觀點可大體上概括如下。第一,對美國的戰略意圖作出冷靜的判斷。與某些專家提出的“敲山震虎論”不同,持現實主義溫和態度的學者則認為,美國參加科索沃戰爭的目標是“為了對付歐元崛起可能對美元構成威脅,並不是沖著中國來的”。他們強調,“美國不希望看到一個強大、聯合、高度發展的歐洲,因為這不符合美國的利益”。其次,這場戰事並不在中國的家門口,中國也無力阻止這場戰爭,中國目前最大的利益是超然於這場戰爭之外,中國充其量只是美國未來的潛在對手。再次,由於現階段美俄、美歐之間的矛盾更為尖銳,美國目前並不想損害與中國的關系,不想讓中國這個擁有核武器的聯合國常理國成為自己的對立面。而且美中之間經濟上是最具互補性的夥伴,美國需要中國的廉價出口商品和龐大的消費市場,而中國的發展則需要美國的資金與技術。他們指出,朱扁基總理訪美的最大成功就在於拉近了中美兩國的政治關系,因此切不可此時因小失大,不必與俄國結成軍事聯盟而成為世界性戰爭中的當事國。
第二,溫和派戰略學者認為,美國一霸獨強的局面已是既成事實,但其他的力量中心仍能有效地制約美國。美國雖然主導了科索沃戰爭,但對單獨的幹預行為還是比較謹慎的。在決定轟炸前、實施轟炸前、在聯合國通過政治解決方案前這三個階段,美國仍要與歐洲各大國及俄國、中國磋商,可見世界多極化仍是基本趨勢。歐洲和美國國內的反戰呼聲也會成為這場戰爭的制約因素。何況這場科索沃戰爭只是局部戰爭,不會成為新的世界性戰爭。八十年代中國領導人的兩個基本判斷仍然有效,一是世界大戰打不起來,中國有可能爭取一個長期和平時期致力於國內建設;二是和平與發展仍然是當今中國和世界的兩大主題。
第三,美國要稱霸世界,不願意看到中國成為一個社會主義性質的世界強國,兩國的國家目標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反差,但這種差距並未使兩國失去共同利益。雙方在經貿往來、文化交流與其他方面仍能繼續合作。用當時一位國際問題專家的話來說,“又有鬥爭、又有磨擦、又有合作與協調的這一格局並沒有打破”;不同的只是中美之間的利益反差比過去更為尖銳,“正是基於這一判斷,中美之間的暫時冷卻好像不可避免”。
第四,中國不應作出過激的反應。他們還認為,美國即使不願見到一個強大繁榮的中國,但也整不動中國。無論從國家地位、經濟實力、軍事實力、戰略目標來看,南斯拉夫都不可與中國相比。中美之間的實力差距不是在擴大、而是在縮小,中國比南斯拉夫有更強的實力與自信來抵制美國的霸權主義。因此中國人完全沒必要抱持那種危機感與焦慮感,應該有足夠的自信,過激的反應是完全沒有必要的。
第五,堅持改革開放、發展自己是最好的選擇。他們認為,中國只要真正強大起來了,在國際問題上就有更大的發言權,美國也就不敢輕舉妄動。這樣中國就可對世界和平作出真正的貢獻,使世界格局更加平衡。因此中國堅持改革開放、發展自己是最好的選擇。中國人一方面要從科索沃危機中看到不利因素與嚴峻形勢,另一方面又要看到有利條件,要增強緊迫感、保持冷靜,實現中國現代化的強國夢才是當務之急。
第六,以單純的反對霸權作為中國外交的最高目標並不符合中國的戰略利益。他們指出,中國是個發展中國家,客觀上僅憑中國自己的實力難以消除世界上的霸權主義。因此中國在反霸問題上應將有限的力量集中在與自己的國家利益直接有關的問題上(指的是台灣問題);而不宜把過多的精力投入到與中國的利益沒有直接關系的問題上(指南斯拉夫民族沖突)。中國不能當國際反霸的領袖,以反霸作為中國外交的最高目標不符合中國的戰略利益,建立“俄中印聯盟”更加沒有好處。在外交戰略和那些非涉及中國利益的事務上,中國應盡量與多數國家的立場一致,這樣有利於減少中國與他國之間不必要的矛盾。他們強調,鄧小平“不要當頭”的外交思想目前仍然適用。
以上觀點是根據一些中國學者與戰略問題專家在“五八事件”後一段時期內在電視上的談話或報刊上發表的文章概括出來的。這些談話與文章大體上反映了接近決策層的中國智囊團人士中的主流觀點。同時,由於這些觀點得以通過中央電視台向廣大觀眾傳播,也表明這樣的立場開始受到決策層的肯定。
如果對這些觀點的核心內容加以解讀,可以發現它們與某些強硬派學者的觀點有重要區別。首先,溫和派巧妙地強調美國的戰略目標是歐洲而不是中國,藉此來消解人們把科索沃戰爭、北約東擴與美國在亞洲的“戰區導彈防禦系統”聯系起來而產生的“美帝亡我之心不死”、“受包圍心理”與草木皆兵的“不安全感”。這種不安全感正是導致中國人新的冷戰思維和強烈的反美民族主義的最重要的心理基礎。溫和派也強調此次戰爭的局部性質以及存在著使戰爭逐漸受到抑制的因素,說明此次戰爭不會擴大到中國必須參與的地步。應當特別指出的是,當時溫和派學者中有人提到,美國參加科索沃戰爭的目標是“為了對付歐元崛起可能對美元構成威脅”。現在看來這一判斷未必準確,但針對當時中國社會中把北約炸館的動機說成針對中國而來的流行觀念,這一“經濟決定論”觀點有其不自覺的積極作用。其次,溫和派學者一方面指出“中美關系的暫時冷卻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又強調美國現階段不希望損害與中國的關系,美國還有求於中國,美中之間在經濟上存在著互利的需要,以此來說明美國至少目前並沒有加害於中國的企圖。再次,他們強調中國的國力已強大到美國決不敢視之為另一個南斯拉夫,所以中國不必有那種缺乏現實根據的危機感,應該有足夠的自信而不必改變既定的外交方針。他們也強調美國的霸權力量受到內部與外部勢力的有效限制,因此中國沒有必要采取高強度、高姿態的反霸權戰略。最後,這些學者以“堅持發展自己是最好的選擇”來再次肯定不應從鄧小平的既定外交方針上後退。並巧妙地以此事件為契機,強調了中國強大自己國力的重要性,而為此就必須珍惜和平發展的機會,應該堅持原來的溫和路線,反對由於此一事件而放棄原來的基本戰略。他們認為,在新局勢下中國的對策應該只是局部的變動,即從原來的相對抽象的、沒有實際內容的“戰略夥伴關系”,後退為一種更務實、更冷靜地看待美中的利益差距的認知。這一觀點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中國決策層的主流意見。
5月13日江澤民在歡迎中國駐南使館人員回國大會上的講話就強調,要堅持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與十五大的戰略目標,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開放;在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方針的同時,要進一步擴大開放、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把發揚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同積極學習世界上一切優秀文明成果結合起來;要把對北約野蠻行徑的巨大義憤和偉大愛國熱情化作強大的動力,來增強我國的經濟實力、國防實力和民族凝聚力,這是社會主義中國永遠立於不敗之地的根本保證。江澤民還意味深長地表示,要“根據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來決定自己的立場和政策。......為促進人類和平與發展的崇高事業而努力”。國際社會普遍對此予以積極評價,認為這一講話表明中國不會因炸館事件而回到意識形態對立的冷戰時代去。中國政府的決策層則力求把已形成的反美民族主義浪潮引導到“實現強國夢”上,而不是迎合民族主義、推行更為左傾的路線,更不願回到毛時代的閉關鎖國路線。江澤民表示要“根據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來決定自己的立場和政策”,就意味著不會把對此事件的追究無限延伸到中美關系的其他方面。
另一方面,克林頓也通過各種方式先後七次對中國公開道歉,主動修補中美關系。這使中國的主政者明確地感受到,美國的對華態度並未發生不利於中國的根本性逆轉。此後美國特使皮克林專程來華解釋誤炸原因。盡管中國政府並未正式接受其說法,但中國媒體還是相當詳細客觀地引述了美方對此事所作的全部解釋。同時各報對該特使來訪的報導相當低調,僅在次要版面用較小的鉛字作標題,這表明中國政府此時已不再希望讓炸館事件繼續成為公眾注意的焦點,也標志著中國政府的對美態度已重新回到溫和務實的方針上。7月中旬克林頓親自參加了中美女子足球隊爭奪世界冠軍的比賽,並趁機向江澤民祝賀中國女隊取得亞軍,江澤民也表示了善意的回應,進一步修補了雙方關系。
七、中國新民族主義的激進化走向
美機轟炸中國使館是1999年中美信任危機形成後出現的事件。由於這一事件的突發性、中國人短期內所獲信息的局限性、以及難以排除的“美國政府預謀”的可能性,中國人自然地做出了強烈的反應。具有民族主義傳統的中國民眾與知識分子為了捍衛祖國尊嚴,最強烈地抗議美國的霸權主義行徑。但與此同時,在中國也興起了未曾意料到的激烈的民族主義浪潮。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民眾中、尤其是在學生與知識分子中,事後這種抗美民族主義思潮仍然自發地處於相當亢奮的狀態。它有以下幾個特點,這些特點結合在一起有可能在一定條件下發展為封閉排外型的極端民族主義。
首先,中國近代以來的民族危機在國民意識的深層形成了一種“受害意識”,它固然有警惕西方危害中國利益企圖的積極面;然而,在因受害的歷史記憶而產生的高度敏感心理狀態下,百年受辱的歷史記憶一旦被激活,就往往會支配著人們對覆雜的局勢或問題作情緒化、意識形態化的簡單圖解,並根據這種以誤讀為基礎的理解,用主觀上的“危機感”來判斷國際局勢。由於目前中國政府的理性與克制態度,此種自發的民族主義尚未進一步發展。但是,中國政治文化的特點、中美關系中存在著的潛在的不信任因素、知識分子中已形成的激進情緒、以及民族主義固有的引誘力等因素,可能會彼此作用、通過上下相激的方式,引導這種新民族主義走向激進化和極端化。可以預料,一旦出現這種情況,被非理性思維情緒化了的民眾與知識分子,將把執政者的任何現實溫和冷靜的態度解讀為“對外軟弱”或委曲求全的“綏靖主義”;任何立場只要不符合他們心目中的那種極端民族主義的態度,都會被視為“對西方的投降主義”而遭到抨擊。在國際關系的覆雜互動中,一旦這種“過度危機感”的優勢話語在民眾、知識分子和官員中成為主流話語,連務實的主政者也會被逼得要“順應”從極端民族主義的“潘多拉盒子”中釋放出來的“民意”,被迫以剛性對抗來作為解決覆雜國際關系的基本選擇,從而獲得激進的民族主義者對主政者的權威和合法性的認同。
其次,在中國的現實條件下,這種剛憤民族主義有可能通過兩種方式進而走向“閉關鎖國論”。一種方式是,在剛性的互動過程中,在受到強勢對手壓力的情況下,處於弱勢的一方若缺乏有效的出擊手段,出於挨打的自衛反應,自然會以自我封鎖信息與經濟交往的手段來實現“弱者”的自衛。實際上,自明清以來,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就存在著閉關鎖國的觀念和傾向,近代以來的民族生存危機的壓力又使清中期以後的保守的當政者進一步加強了這種傾向。另一種方式是,以唯我獨尊的左派原則來解讀不同文化的價值沖突,文化大革命時期高唱“反帝反修”的極左派就是如此。實際上,在中國改革開放以前的政治文化中,極左意識形態的核心價值之一就是,以排外鎖國的方式來實現所謂的閉關自守型“自力更生”。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五八事件”後,據作者了解,在一些內地省份的中層官員與民眾中,就有不少人認為“政府對北約轟炸的反應過於軟弱”;他們甚至認為,“當下的當政者由於過於有求於美國”而失去了毛澤東對美國的那種“天不怕、地不怕的大無畏戰鬥精神”。極端排外者們甚至認為,“中國是一個可以自給自足的大國,所以不怕封鎖。封鎖十年二十年,中國就真正強大起來了”。這種小農式思想觀念中實際上恰恰潛含著激活“自衛──鎖國論”的傳統機制。
第三,“閉關鎖國論”又必然與極左思潮的死灰覆燃相聯系。在建國以來的意識形態資源和中國現代的政治文化思維定勢中,左派話語提供了大量現成的以封閉方式來伸張強硬立場的推理模式、政治概念與口號。“五八事件”後,海外的新左派電子雜志《中國與世界》甚至重新刊登1963年左派政治理論家陳伯達主持撰寫的“反修”政論系列文章之六《六評蘇共中央的公開信》,用文中的觀點來反對當今中國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這雖然發生在海外,但卻預示著一種極可能在大陸出現的前景。“五八事件”以來,海內外一些自稱“新左派”的知識分子在互聯網上甚至提出了“回到文化大革命去”的口號,提出“再來一次文化大革命未必是一場災難”的呼籲,這是有其深層原因的。
自科索沃危機以來,某些新左派與老左派如此迅速地結合成“神聖同盟”的事實足以說明,極左思潮可能經由極端民族主義的封閉鎖國論而覆活。極左思潮與極端民族主義這兩者之所以可能相互結合、彼此促進,是因為它們互相為對方提供了某些思維定勢:既然邪惡的西方“亡我之心不死”,那麽中國的對外開放就可被視為接受“資產階級的香風毒霧”,是自覺地接受“國際上反動勢力的和平演變”。例如,中國新左派的刊物就曾引用《六評》中的觀點斷言,“社會主義的中國與資本主義的西方是不能和平共處的”。根據這一觀點,為了避免被國際階級敵人所“腐蝕”,就必須以左的思想支配下的封閉自守來抗擊“和平演變”。而這種閉關自守與信息封鎖,將產生愚昧、落後和盲目,這又進而成為極左思潮得以不斷滋生的肥沃土壤。問題的嚴重性還在於,非理性的民族主義對人們心理的控制,反過來又會激起美國強硬的保守派政治家的非理性態度的反彈,並使美國的理性現實的聲音同樣受到壓抑。這種情形可能導致雙方互動過程中非理性的、往往是機會主義者的強硬派得勢,使雙方務實的溫和派(如江澤民、朱扁基與克林頓)受困;這又反過來將使任何理性解決問題的機會的出現更為渺茫。在這種雙方“鷹鷹相激、鴿鴿受困”的惡性互動過程中,訴諸於極端民族主義話語而如虎添翼的兩國保守的人士可以漁翁得利;在過去二十年來的風風雨雨中發展起來的中國融入國際社會並保持國際友好關系的外交格局將因此而受到威脅;而美國的西方價值的原教旨主義者則會進一步為遏制中國制造理由。
第四,在極端民族主義支配的精神氛圍下,最大的得益者是機會主義者。他們可以輕而易舉地利用民眾的情緒、轉移人們對經濟改革與社會問題的注意力。在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以及其他不少前蘇聯國家,都出現了民族主義與反對經濟改革的機會主義者的結合,從而形成了阻礙經濟改革的政治勢力。從近年來國際上民族主義的煽情作用往往被機會主義者利用的大量事實來看,凡是煽起極端民族主義的國家,沒有一個在經濟發展上會有好結果。當然,這種情況目前並未在中國出現,正如前文已分析過的,以江澤民為首的中國政府在“五八事件”後的態度保持著相當的克制與理性。在中國這個多災多難、歷史上飽受西方侵害的社會里,從來就不缺乏滋生極端民族主義的文化溫床。如果亢奮的民族主義成為壓倒一切的優勢話語並走向極端化,國內的困難與國際上的麻煩彼此互為因果,二十世紀中左傾主義的發家史就可能重演於下一世紀初的中國。中國二十世紀的政治文化遺產中,有太多的東西已成為國人集體潛意識的一部份,並如同幽靈一樣支配著人們,特別是具有大言高論的清流文化傳統的知識分子群體。而處於現代化轉型期的中國社會中各種矛盾的覆雜和尖銳性,使人們需要太多的渠道來宣泄由此產生的壓抑和不滿,剛憤的民族主義情緒無疑為非理性的宣泄提供了最為“安全”的突破口。若極端民族主義引向閉關鎖國的歷史選擇或導致老左派的死灰覆燃,均可能使歷史上不幸的中華民族再次失去現代化方向。一旦“救亡”的符號高於一切時,無論真救亡還是假救亡都足以摧毀一切啟蒙,並經由對啟蒙、開放與穩健的理性思維的摧毀,進而走向反文明經驗的非理性主義。中國有過義和團式排外情緒與保守頑冥權貴結合的政治傳統,這值得今人高度警惕。
八、新民族主義的未來政治影響
北約轟炸中國使館事件引發的中國民族主義浪潮,為人們理解中國的後全能主義時期政治動向提供了極為重要的分析視角。以下的幾個方面值得我們注意。
一、中國民族主義的群體心理特點
對科索沃危機引發的中國新民族主義思潮的考察,為認識現代化轉型過程中民族主義的特點提供了極為重要的觀察點。由於歷史上的民族受害心態,這種民族主義特別敏感,並因受害者的歷史記憶而具有強烈的易爆性。中國近代以來深受西方列強之苦,加上長期受“近代中國史即中華民族的受害史”的觀念影響,中國人在潛意識中有一種受害者的高度敏感的情結,對西方可能會象歷史上那樣因中國虛弱而加害於中國抱有強烈的警惕。也由於中國人自古以來的社會競爭環境過於惡劣,“防人之心不可無”的處世態度潛意識地支配著人們,使他們把這種個人處世哲學推己及人地運用於國際形勢分析。這種深層意識和心理與表層的強大自信之間存在著覆雜的有機關聯。
二、民族主義的膨脹存在著不可控制的危險性
由於中國歷史、文化與種種因素的結合,這種民族主義存在著走向極端化的可能。一旦出那種情況,其結果將比此次事件嚴重得多。大體上可以作以下預測:極端民族主義與美國反華的強硬派會出現惡性互動,並破壞兩國多年來建立的友好合作關系。這種惡性互動的結果會使每一方都會把對方的刺激解釋為證明自己原有態度強硬的合理性的根據。這種“自我應驗的預言”將形成一種導致雙方關系不斷惡化的機制;到了一定階段,水火不容的雙方就可能從現在的準冷戰階段進入新冷戰階段;在這種情況下,中美關系將進一步走向極端與戰爭邊緣。
在美國,由於情緒化同樣支配著人們的政治思維,保守的強硬派可能進一步擡頭。他們會再次肯定“中國強大了只會更仇視美國,而不是更象美國”,因此對中國進一步施加壓力。而在中國的民族主義和現有意識形態的解讀中,這種壓力與挑戰只會被解釋為霸權主義“亡我之心不死”的明證,從而引起中國人進一步的反彈,這又反過來更使美國的強硬派堅信自己的判斷是正確的。
當民族主義惡性膨脹發展到一定階段時,極端主義的話語就會成為社會中的優勢話語(這種情況在一些由大陸留美學生為主的網站中已經出現)。中國主政的溫和派將面臨空前的壓力,他們如果不能轉向激進的強硬立場來保護自己,就會在極端民族主義的壓力下,被迫讓位給更保守、更左傾、更極端、更封閉、同時也更具非理性色彩的機會主義的強硬派。
中國目前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中最困難的階段,這是個不斷出現各種不穩定因素的特殊時期。為了避免在世紀之交出現最壞的情況,處於後冷戰時代的政治家和知識分子應負起歷史責任,共同努力使民族主義不要走火入魔而轉變為極端主義。只要中國在現代化進程中能健康地出現理性的市民社會,從而使社會本身形成對極端民族主義的免疫力,二十年後情況或許會好得多。那時,新興的社會中堅力量即中產階級將會表現出溫和與理性;而政府中的溫和派可憑籍的將不再是個人的悟性,他們的理性態度將有了強大的社會階層的支持。如果真能如此,則中華民族幸甚,世界幸甚。這是作者懷著深深的期待寫下的祝願。
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從一個發展理論的悖論談起
朱毓朝
加拿大里賈那大學政治系
三種有關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關系的理論:沖突說、兼容說和懷疑說
不同的政權性質、不同的政策組合、不同的發展結果
東亞發展模式與官僚──威權政權的關系
民主化還是民主社會工程?
政治民主在中國的改革問題研究中一直是個爭議很大的題目。在比較政治學的發展理論研究中,有一個關於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的悖論,從這個悖論入手,我們可以加深對發展中國家政治民主問題的理解。[1]
三種有關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關系的理論:沖突說、兼容說和懷疑說
這個悖論是分析了非殖民化後、特別是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以來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與政權演變的經驗之後得出來的,對中國應有重要的參考意義。如果我們把發展中國家的目標分成兩個層次,其第一層是非殖民化和政治獨立、創造自己國家自主發展的基本條件,這層目標的實現即主權國家的形成,主要內容並不是社會內部結構的演變和進步。第二層目標是獨立後發展中國家社會經濟的幾大發展任務,如經濟增長、社會公平、政治民主等[2]。這層目標的成功取決於發展中國家社會內部的深層變革與進步,相對來說就困難覆雜得多,也不可能使用直接、激烈的組織手段通過政治運動和社會革命來實現,而需要相當長期的有序變革和整體的社會進步。
第一層發展目標相對來說比較明確,其過程也並不覆雜。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實現這層目標的過程基本上是順利的,當然也有一些發展中國家表面上實現了國家獨立,但其民族國家的形成卻不成功,造成了後來的部落間、種族間仇殺不斷的悲劇,像盧旺達、索馬里等國近年所發生的。這也是殖民政府隨意性劃分新獨立國家疆界的一種後遺癥。也有研究者認為,許多非洲的發展中國家中在完成第一層發展目標的過程中,社會關系缺少現代化的變革,新的進步的社會力量遠未形成,因而導致完成第二層發展目標的困局。其中最嚴重的問題之一是,新的國家統治力量沒有建成新的道德──政治──意識形態的合法性來規範後殖民社會的政治行為。這就是為什麽在大部份非洲發展中國家里第二層目標難以實現的原因。[3] 所謂民主與經濟增長相互關系的悖論就是針對這第二層發展目標而言的。
在比較政治學的發展理論研究中,主要有三種關於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關系的理論。[4] 第一種就是我們所說的這個悖論,其中心論點是:從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經驗來看,在第二層次的各主要發展任務目標之間,存在著相當大的內在緊張和沖突;也就是說,這個階段里政治民主、經濟增長、社會公平等任務在發展過程中不但不兼容,反而有明顯的矛盾沖突。因此發展中國家不可能同時實現所有這些目標,而不得不主動做出取舍型(Trade-off)政策讓步,以便首先實現經濟起飛,因為,只有經濟發展後才可能形成適應民主政治的社會條件。
大部份發展中國家的經驗證明,不切實際地急切植入民主制度,反而可能會阻礙經濟發展,至少會幹擾合理的經濟發展目標的實現。所以,為了快速發展國民經濟,發展中國家不得不付出一些社會代價,代價之一就是要推後政治民主化的進程。這種理論被稱為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的“沖突說”(Conflict perspective)。它主要包含三個相互關聯的觀點:一是不穩定不成熟的民主政體常造成政府運作功能上的錯位而影響經濟增長;二是民主政體在很多情況下並不能有效地實施促進經濟增長的必要政策;三是當今世界發展的歷史環境要求發展中國家一定要具備集中的決策能力和有效的政策手段來實施“趕超”戰略,否則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不可能取勝。民主政體在這方面先天不足,因為民主制度要允許不同社會集團利益的多元化,這樣政府與社會集團、社會集團與社會集團之間的矛盾沖突必然削弱民主政府的集中能力和決策效力。
比如說,民主選舉制經常伴生出一種可以稱之為分配同盟(Distribution Coalition)的利益集團現象[5],其主要形式是以集團活動的方式來整合政治力量、支持某個政黨在普選中獲勝,從而換取新政府實行對本利益集團有利的社會經濟資源的再分配政策。但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此種再分配既不能保證社會公平的原則,也不一定與社會整體利益相一致。特別是由於發展中國家常存在著極端不平等的社會階級結構,其危害性可能很大。
所以,“沖突說”認為,民主制度能夠幫助實現社會公平、財富再分配的常論有嚴重誤導性。實際上,一般法律意義規定的廣泛的政治權力和選舉機制,並不能保證處於社會經濟地位下層的民眾真正享受到社會福利和財富再分配政策的好處。特別是在民主制度初期,真正政治上活躍的仍然是所謂的精英階層。而社會公平的實現必須要受占主導地位的政治力量的影響和左右,比如歷史上的古希臘或獨立戰爭後的美國,民主制都曾起過支持奴隸制的負面作用。“沖突說”對民主一般持保留態度,其核心主要是強調發展中國家的政治民主、社會進步和經濟增長各發展目標之間有矛盾沖突,為了首先實現其他的重要發展目標,在政治民主問題上作出妥協性的讓步是必要的。
第二種理論是和沖突說直接對立的“兼容說”(Compatibility perspective),這種理論認為,政治民主與經濟增長、社會公平等目標之間,是互相兼容並且可以互相促進的。政治民主能夠保證廣大民眾的參與,而廣泛的參與和政治自由的結合,能促進社會分配的公平,也能推動經濟的不斷增長。總之,政治民主即使不是與經濟發展完全同步,至少也應該是相輔相成的。[6] 持這種觀點的人批評“沖突說”實際上是在為發展中國家的專制政權剝奪公民最基本的人權自由和掠奪國家財富的政策提供合法性辯護,從根本上來說是反民主的,在理論上和政治實踐中都有很大的危害作用。不過“兼容說”的批評者則認為,“兼容說”表面上理論性比較完整,但其內在邏輯卻相當簡單化,且缺乏有實際例證支持的有力分析,在發展中國家里很少有經濟增長與政治民主同步發展的例子。
這也就是為什麽我們要特別注意第三種理論,這種處於前兩種觀點之間的理論被稱為“懷疑說”(Skeptical perspective)。“懷疑說”認為,從發展中國家的經驗來看,在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之間,並沒有什麽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連帶關系,兩者之間既不總處於沖突狀態,也不總處於協調狀態。這種理論強調,在民主與經濟發展的相互關系上,政治制度本身並非關鍵。在比較專制的政權下和在比較民主並有廣泛政治參與的政權下,都有過經濟發展的成功和失敗的情形。重要的是,應當分析不同的社會發展水平、經濟發展戰略、文化傳統與政治制度的關系,特別是政府對經濟的幹涉程度和卷入方式、工業化的途徑及戰略、政黨關系以及文化傳統等條件,“懷疑說”認為,這樣才能對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的相互關系提供有說服力的理論解釋。
不同的政權性質、不同的政策組合、不同的發展結果
“懷疑說”是怎樣具體分析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的關系的呢?根據索儒森(Georg Soreusen)的分析研究[7],發展中國家里威權或獨裁專制政權與民主政體在政治參與、經濟發展、和社會福利方面可以有不同的變量組合。不同的政治體制可以和不同的經濟政策組合,而產生不同的社會經濟結果。所以,“沖突說”的取舍論是不正確的,但經濟發展和社會福利分配的進步與政治民主又不一定並行不悖。
他特別把中國和印度這兩個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作了詳細比較。這兩個國
家的政治制度完全不同,中國不是自由民主政體,而印度則被看作是世界上最大的議會民主國家。他的觀察分析發現,中國在社會發展總的指標方面要明顯超過印度,比如在經濟發展的絕對水平、社會分配的平均程度、社會福利的範圍、貧困人口的比例等方面。但中國曾發生過極端偏激的經濟發展政策失誤,導致了二十世紀世界史上最駭人聽聞的二至三千萬公民非正常死亡的災難,即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毛澤東的大躍進政策所引起的大饑饉。這個災難的產生與中國當時的專制集權的政治制度有直接的關系。反觀印度,盡管其社會總的發展落後於中國,但印度的民主制度一般保證了人們最基本的政治權力,也避免了中國那樣的極端的政策失誤造成的災難。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印度有基本的新聞自由,而公眾輿論的監督可以限制極端政策的災難性後果。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著名的福利經濟學家阿瑪蒂亞.森(Amartya Sen)在他賴以成名的對大饑荒的研究中指出,在有民主政體、特別是新聞自由的社會,歷史上從未發生大饑饉;只有在獨裁專制政權下才會發生大饑荒。他認為,正是因為缺少新聞自由和反對黨的挑戰,中國的極端錯誤的政策才未能得到及時的糾正而導致了災難。[8] 不過,印度的社會政治結構雖然表面上是民主政體,但仍然存在著嚴重的不平等。社會上層精英實際上壟斷了統治權力,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甚至由一個家族(尼赫魯──甘地家族)長期主導國家的政治權力,而由工業資產階級、富裕農民和官僚階層結成的同盟,保證了精英集團的政治經濟利益不受侵犯。在精英同盟的主導下,議會民主的政府也未能提供廣泛的社會福利計劃和財富再分配政策來幫助貧困階層,所以到今天為止,印度還有近百分之四十的貧困人口。由此可見,從中印的對比看,在發展中國家里哪種政治體制對社會經濟發展更有利實在是沒有一個可以簡單概括的規律和廣泛通用的結論。
為了進一步分析政權性質與經濟發展情況的不同組合,索儒森把威權──專制的政權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威權的發展主義政權(Authoritarian developmentalist regime),第二類是威權的經濟增長政權(Authoritarian growth regime),而第三類是威權的精英致富政權(Authoritarian state elite enrichment regime)。
在他看來,第一類政權主要是利用國家政策、集中手段以發展為最重要目標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及其他實行社會主義發展模式的國家以及台灣、南韓這些東亞新興工業化經濟(Newly Industrializing
Economies)[9]都可歸入此類。在這類政權下,固然缺乏政治民主,對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力的保護也不夠,但國家主導的發展戰略促進了經濟快速增長,並實行了比較廣泛的社會福利。所以,從聯合國發展署的發展報告來看,在這類國家中一般綜合發展的指標(如貧富差距、人均壽命、衛生保健等)都超過其人均國民經濟產值的水平[10],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顯示,缺乏政治民主的負面影響並不那麽突出。從發展研究的經驗分析中人們還發現,盡管這類政權各自的政治經濟體制不同,政府在經濟發展的功能上卻非常相似。比如,在政府對經濟發展的推動能力方面,無論是實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中國大陸,還是實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南韓、台灣、新加坡,都有明顯的國家主導經濟發展的特點。所以,有人把東亞的這兩種政權都定義為發展主義的國家政權 (Developmental State)。[11] 此類政府為加速經濟發展而直接幹涉經濟,其手段除了包括中國大陸那種國有制、直接控制規劃經濟發展的形式外,還包括在投資、外貿、稅收、經濟法規、技術引進、貸款上的區別對待、特別扶植政策。此類政權在經濟起飛時期對政治民主的投入相形之下都非常有限。
當然,中國大陸與亞洲小龍相比,有一點很關鍵的區別,那就是在亞洲小龍的威權政權下,其社會層面和經濟形態的自由度比中國大陸要大得多,因此其經濟發展和民主化的條件就與中國大陸完全不同。索儒森指出了中國大陸與台灣經濟發展經驗的可比因素和不可比因素。在他看來,與中國大陸相比,台灣有四個有利之處:發展起點不同、沒有采取中央計劃經濟形式而是采用了日本發展方式、在農業發展和工業戰略上都比較順利、有美國的支持和有利的國際經濟環境。南韓的情況與台灣比較相似。
第二類威權主義政權都是實行資本主義發展方式的發展中國家,此類政權主要是以軍人官僚集團代表的國家政權、跨國資本的利益代表、以及本國私人資本之間組成的同盟來統治。該類政權可以有效地在一個時期內推動經濟增長,但因政權的性質所決定,它不強調財富再分配和社會福利,因此大多數民眾並不能享受到經濟增長的成果。索儒森認為,其最典型的代表是在軍人政權時期的巴西。
第三類政權大部份是實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展中國家,不過政權本身既不促進經濟快速增長,也不推行社會福利和財富再分配。此類政權的中心任務主要是,中飽精英統治階級的私囊。這種政權大都是極端獨裁專制的政體。在索儒森看來,這是發展中國家中最糟糕的政治體制和經濟制度的組合。其代表是馬科斯政權下的菲律賓(也有人稱之為“裙帶資本主義”Crony Capitalism)或蒙博托統治下的紮伊爾。
從這三種政權各自的表現和比較其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來看,政治民主既非不可或缺的經濟發展成功的條件,但也並非毫無影響的非制約因素。索儒森也把發展中國家里實行民主制度的國家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社會上層精英統治的民主政權(Elite-dominant democracy),第二類是公眾主導的民主政權(Mass-dominant Democracy)。第一種以印度和哥斯達黎加為代表;第二種他舉了阿連德執政時的智利為代表。據他的觀察,在這兩種實行民主的發展中國家里,政權都未能有效地促進經濟增長,所以國家的經濟表現總的來說反而要比第一、第二類威權政權的經濟發展差,而其政治制度的自身缺陷在某種程度上制約其經濟增長。另外,他還發現這兩類民主制度都相當不鞏固、不成熟,其中還存在著一種政治穩定和政權推進經濟發展的背離關系。在精英統治的民主制度下政治穩定是有一定保障的,特別是充份保護了精英集團占統治地位的社會結構,但這就削弱了政權有效推動經濟發展的能力。而在公眾主導的民主政權下,政府可以實行某些比較激進的發展經濟的措施,但此類措施很可能會導致政治上的不穩定,而給代表獨裁的政治力量卷土重來的可乘之機。阿連德政府被皮諾切特發動的軍事政變所推翻就是例證。
索儒森還指出,發展中國家的民主有三種根本性的弱點。第一種是非常有限制的民主(Restricted),在此種情況下其政治制度雖然包含一定的民主因素,但在自由競爭、公眾參與和社會自由程度上都有相當大的限制,原因是與前專制政權有緊密聯系的精英集團往往為確保其政治利益而預設幹涉民主程序的技術手段。他認為,智利的皮諾切特政權最後向民選政府交權的過程就證明了這種民主進程的根本弱點。第二種是脆弱未鞏固的(frail and unconsolidated)民主,特別指非洲國家。其中最大的問題是,獨立後的統治力量沒有建立新的民主合法性的基礎,所以其政權可能徒有議會民主的形式,實際出現的卻是近似世襲制的個人統治(最典型的是軍事強人政權)。第三種是被尖銳激烈的社會經濟問題困擾的(plagued by acute social and economic problems)民主。這是發展中國家民主化過程中的普遍現象。主要原因是,社會經濟危機導致專制政權的倒台,但專制政權的解體卻遺留下非常嚴重的社會後遺癥,在這種情況下,新的民主政權必須面對那些尖銳激烈的問題。這種困境無論在拉美、還是在東歐的前社會主義國家轉型期都普遍存在。
但他也指出,雖然以上三種弱點明顯存在,這並不意味著發展中國家的民主進程就一定是悲觀的。他強調能夠幫助推動發展中國家民主事業成功的兩種途徑:代表進步力量的新社會運動(自主的群眾組織形成於專制時期,直接推動民主化進程)和代表民主社會基礎的公民社會(鞏固於轉型期,幫助民主制成熟紮根)。索儒森對發展中國家民主化的分析是比較全面的。雖然他並不同意一般規律的民主和經濟發展的Trade-Off,同時也認為民主化並不一定自然帶來經濟發展和社會福利的進步,但他承認,在威權發展主義政權和上層精英統治的民主政權中,確實存在著一種民主和經濟發展的替代關系,不過這並非規律性的替代關系,而是有條件制約的、並且是或然的。他不接受威權──專制政體一定能促進經濟快速發展的論點,所以他不認同為經濟發展目的可以犧牲基本人權、政治自由等與民主相應的社會正當要求。總之,我們看到發展中國家的政治民主是一個非常覆雜的問題,簡單的以“沖突說”或“兼容說”來概括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並不能幫助我們廓清疑慮、建設性地解答問題,我們必須要作出更具體、更有深度的分析。
東亞發展模式與官僚──威權政權的關系
我們可以通過觀察東亞發展的經驗,近一步理解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在七十年代到八十年代的比較發展研究中,隨著依附理論(Dependency Theory)開始邊緣化,曾出現過一種非常有影響的理論,即官僚威權政權的理論(Bureaucratic-Authoritarian
Regime)[12]。這個理論最早是用來解釋拉美國家發展經驗中的一個特別階段,在這個階段里,拉美幾乎所有的民選政府都被軍事政變推翻,然後被官僚威權政權所取代。這個理論認為,這種民主斷裂(Democracy breakdown)的發生,是因為在特定的依附性的資本主義現代化發展過程中,政治、經濟、社會變革中的內在緊張和矛盾沖突造成的。這類政權的特點是,掌權者大都來自組織覆雜和高度官僚化的社會集團,如軍隊、政府官僚和大企業。這種政權不僅官僚化而且在政治上有明顯的專制特點,往往用直接控制手段限制公眾的政治參與,同時也推行特定的、排斥公眾參與的經濟政策來影響經濟發展。這種政權的產生和演變是深化附依性資本主義經濟結構的要求,比如,維持社會秩序和經濟穩定才能保證(國際)資本的繼續投入,而這種政權的核心實際上是跨國資本和官僚──威權政權的關系或同盟。
官僚威權政權理論要回答的中心問題並不是政治民主是否促進經濟發展,而是在什麽樣的條件下這樣的非民主甚至反民主的政權得以應劫而生,以及它和發展中國家社會經濟結構的關系。在東亞國家里只有南韓和印尼比較接近拉美的官僚威權的軍人政權形式,但也很難將其政權定義為與跨國資本的同盟,所以東亞與拉美的區別是很明顯的。另外,南韓的軍人政權從樸正熙到全鬥煥時期的經濟增長都比較成功,而蘇哈托政權的大部份執政時期的經濟發展都不成功,所以是否是軍人主導的政權看來並不那麽關鍵。在東亞四小龍中,除香港的情況特殊外,其他三個都有類似官僚威權的政權來成功地促進、甚至指導經濟的快速增長。
那麽,東亞的這種政權性質到底與經濟發展有什麽樣的關系呢?海伽德(Stephen Haggard)認為,如果把東亞發展與拉美經驗作個比較,東亞經驗更能說明政權性質與一定的發展方向和工業化戰略有緊密關系。[13] 比如,當國家的發展政策是出口導向的工業化戰略,那麽保證自己的勞動密集性產業的競爭力就成為政權的中心任務之一。在此情況下,統治當局和上層精英對勞工階級的控制和政治排斥就非常重要。這種對勞工階級和其他左翼社會團體的壓制,同時也就削弱了民主的政治力量,從而幫助和鞏固了政治及經濟上層精英之間的聯合陣線,以維持這個官僚威權的統治。另外,這種限制公眾政治參與、推行嚴峻統治的政權,可以在極大的範圍內運用強制性政策去支持它認為重要的戰略性產業在國際市場上取得成功。內在的經濟發展要求和外部市場條件都限定了政權的威權專制與非民主性質,但同時也幫助其完成了促進經濟快速發展的任務。
當然,這類政權的存在都與冷戰時期的國際關系有關,它們幾乎無一例外地用共產主義威脅來延續軍事政權或專制政府的合法性。同時,美國也把與共產黨國家的鬥爭放在首要地位,在冷戰的大部份時期,不管是獨裁者還是專制政權,只要它堅決反共,美國就大力支持。這種支持除了包括軍事援助外,還包括廣泛的經濟資助,如直接投資、技術轉讓、開放市場等。這些都是東亞經濟起飛的重要條件。但這種冷戰的外部環境也在變化中。所以海伽德指出,盡管東亞經濟發展的成功經驗從歷史的角度看和官僚威權的政權相聯系,但卻不能在理論上得出一般性規律來證明此類官僚威權的政權能特別有效地解決與經濟發展有關的問題。因為,東亞經驗中覆雜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組合關系並不具有普遍性,而冷戰時期的國際關系也屬於不太可能再現的特殊情況。
但是,即便東亞經驗的普遍性值得懷疑,它還是值得重視的。比如,從經濟發展的角度講,關鍵是政府能否在發展戰略上作出正確決策和有無實施發展戰略的能力,政權的政治屬性和外部環境條件雖然有重要影響但仍非決定性的。比如,中國和南韓的政權性質不同,但都有過發展政策的成功和失敗的經驗教訓;而南韓和菲律賓都曾獲得大量的美援,但經濟發展的成果卻大相徑庭。另外,此類發展型政權與拉美國家的情形相比有一個很重要的區別,即在東亞、特別是四小龍里,外國資本、特別是跨國公司的滲透和對國民經濟的控制很有限,而本國資本受到政權的扶植卻能有相當可觀的發展。這當然都是特定的經濟結構、政治條件的產物,政府的決策是建立在這些條件上的,並非是自主隨意的政策選擇。所以,從東亞經驗來看,把這些經驗概括成政權主動作出政策上的Trade-off、以犧牲民主的代價來推動經濟發展,是不準確的。
除了成功的經濟增長外,東亞的另一值得分析的特點是民主化的經驗。自八十年代以來,比起拉美的民主化來,東亞的民主轉型看來更成功。比如,南韓的兩位前軍人總統都已被民主政府的司法部門判了重刑(雖然後來都被赦免了),馬科斯和蘇哈托的下場也都不怎麽妙。相比之下,那些被拉美民選政權赦免的前軍人的日子要好過得多,例如智利的前軍事獨裁者皮諾切特下台後一直受到本國民選政府的某種保護,使他不至於被引渡到國外接受審判。所以一些左派人士不無道理地批評拉美新的民選政權為“選舉制的威權政府”。[14] 當然,無論是在已完成民主轉型的南韓,還是正在轉型困境中的印尼,前政權的陰影和社會後遺癥都與拉美國家的情況頗為相似,這說明了民主化過程的覆雜性。
在分析東亞民主化的經驗和教訓時,還應注意到其社會形態及經濟體制與中國大陸的區別。無論是南韓還是台灣的威權政府,其對社會的控制能力比實行專制統治的中國大陸來說都弱得多。從政治層面看,台灣的異議人士在六十年代就可以出版雜志向國民黨的專制挑戰,盡管時常被封被關;李敖可以把蔣家罵得狗血噴頭,也不過是坐幾年牢而已,比起大陸的遇羅克、張志新、李九蓮的命運來說,那就算是好得太多了,中國大陸對異議人士的鎮壓幾乎總是滅之於萌芽之中。在經濟層面,民進黨人的出頭天與台籍資本勢力的壯大不無關聯,而在今天的中國大陸,獨立的政治力量和經濟力量很難存在,更別說結合了。在社會層面上,南韓和台灣也少有中國大陸的泛政治化傾向,保持著相當大的社會自由度,這些都給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也可稱市民社會)的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而公民社會的發展正是民主化的基礎。中國大陸改革以來的經濟發展接近了東亞模式的社會經濟形態,這對將來中國民主化的發展會有至關重要的影響。
民主化還是民主社會工程?
觀察民主化的過程首先要看民主化的前提條件,一般來講這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是經濟發展的水平,在這方面常用的經濟發展指標(如國民總產值和平均個人所得)並不是最關鍵的,否則沙特阿拉伯和科威特早就應該是民主國家了,重要的是與經濟發展伴生的社會教育水平的提高、工業化與城市化的程度、以及發達的公開的公共傳媒。第二是政治文化,就是在社會上與民主制度相適應而起著支持作用的價值觀和信仰系統。第三是一定的社會結構,主要是指那些民主化支持者的集團或社會力量,如中產階級、勞工利益群體在社會上的重要地位。第四是外部條件,即政治、經濟、意識形態的外部環境,有無支持民主化的國際潮流,相關重要國家(如美國)的特定政策傾向等。但以上所說的前提條件對民主化而言並沒有一個固定的程序,政治文化和外部環境也是比較覆雜的因素。所以,就民主化成功的可能性來說,仍要看每一國家經驗的具體分析。
民主化的過程一般有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準備階段,主要特點是非民主政權在社會政治壓力下解體;第二階段是民主秩序開始成形,主要特點是制度建設;而第三階段是民主制度鞏固的時期,其標志並不僅是民主制度的建立,而是民主要成為社會政治文化的一部份。
那麽,怎麽分析民主化的成功,如何判斷民主政體能否鞏固呢?索儒森總結了大量關於民主轉型的經驗,他認為,有四個關鍵因素要考慮。第一是經濟變革和政治變革的相互順序和作用。我們知道,主導經濟變革和政治變革的邏輯是不同的。比如說,經濟自由化造成的社會結果經常是不平等的,有得益者和受損者。這樣,不同的社會力量對經濟變革的反應就不同,而這在政治變革中會反映出來,特別是在經濟自由化的過程中受到傷害的社會集團會利用政治多元化的機會影響經濟變革過程。據著名學者普熱沃斯基(Adam Przeworski)對民主與市場關系的分析[15],在兩種最主要的分配社會資源的方式里,以市場規律為中心、建立在私人所有權基礎上的個人選擇(投資、勞動、消費)來決定分配的方式,從本質上來並不能滿足對公平原則的社會需求;這就需要另一種資源分配方式,以國家通過等級稅收、全民福利等政策,來調整社會資源的分配。
為了保證社會資源分配的公平,在自由平等原則和普選權條件下的代議制民主,就成為保證這第二種重要資源分配的合法且有效的方式。當有組織的主要社會力量表現出對社會公平原則的強烈要求時,第二種分配方式的實現才有了堅固的社會政治基礎。所以,從順序上來說,應是經濟變革先行,經濟變革促動經濟增長、同時推動包括社會多階層支持民主力量同盟的出現。這也說明,一般情況下在政治民主化的進程中,不可能也不應同時操作比較劇烈的社會、經濟變革,因為那樣很可能會破壞民主化進程所必需的妥協和穩定。
第二個決定民主化過程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是新政治規則的合法性。這里所說的新的政治規則的合法性,實際上接近韋伯所講的理性──法律的統治形式。而這種新政治規則的合法性一定要被整個社會所接受,其重要標志是合法性的來源與合法性的代理人相分離。也就是說,政權的合法性並非由於領導者個人的道德、能力或魅力,而是由於領導人被選擇的方式為整個社會所認可。用普熱沃斯基的話來說,民主化最關鍵的一步,就是政治權力從一群人的手里轉移到一組政治規則上。這種新的合法性的標準,是與許多發展中國家的個人統治(盡管有時是非常有能力的社會精英)的傳統對立的,常常對在發展中國家鞏固民主制度造成極大的威脅。
第三個重要因素是政治黨派的制度化。普熱沃斯基指出,民主化比舊的政治過程明顯會增加一種“不確定”因素(uncertainty),即政治競爭過程的結果是不確定的。民主制的特點就是能把這種不確定因素制度化、規範化。當主要的相關政治力量都能將自己的價值和利益放在這不確定的民主過程中檢驗而能接受民主過程的結果時,民主制的鞏固就有了保障。但在達到此種狀態之前,不確定因素會帶來社會力量之間的緊張關系。而這種緊張關系會影響社會力量繼續支持民主進程。成熟穩定並且制度化的政黨政治,可以降低不確定因素對民主進程的幹擾,最後把“不確定”規範成為大部份社會力量能接受的一種政治預期。
第四個重要因素則是公民社會的形成和發展。一個能代表廣泛社會力量的、由各種獨立的社會團體和利益集團組成的公民社會,是民主制度紮根的根本保證。凡是公民社會比較發達的社會,民主化成功的可能性就要高得多。總的來說,任何發展中國家如果具備了這四個重要因素,那麽它的民主化的成功和民主制度鞏固的前景就非常樂觀,反之亦然。
我們還注意到有一種把民主化視為全球普遍性的人類社會工程的觀點。[16] 這種觀點不注重分析民主的內涵和民主制度產生的條件,而主要把民主進程分解成一定順序的可以操作的機械步驟,像公眾對選舉制的熟悉和訓練、多黨制的建立、獨立媒體的出現、主要政治力量之間的討價還價和妥協等。此種理論的主要貢獻在於,強調了民主進程中細節和技術性問題的重要性。比如說,民主化進程中的保守派和激進派(僅對政治民主而言)的妥協是非常關鍵的,甚至可以說,民主進程能否順利進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妥協的方式和程度。我們知道,就是在工業化發達國家中的民主與實現社會公平的問題上,代表社會再分配的福利國家其實也是二戰後社會妥協的產物。但這種民主工程的理論過於忽視實現民主的必要條件和發展中國家對民主制度要求的內涵,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有明顯缺陷。
結束語
從以上討論中可以得出幾點簡單的結論。首先,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並沒有一定的因果關系。經濟發展的要求、社會結構的條件、政治力量的特定組合才是政治民主的關鍵。政治民主可以推動經濟發展,但不穩定、不成熟的民主制度也可能阻礙經濟的發展。簡單地用民主制度為標準來指導政治改革會產生迷思。其次,民主制度既不是完美的政體,也非唯美主義的空中樓閣,而是一種與人類社會根本的社會公正原則相應的政權形式,是一種在一定條件下應運而生的政治安排。因此,盡管如阿瑪蒂亞.森所說,民主的價值觀已為人類社會廣泛接收,但畢竟民主還只是人類選擇的一種到目前為止相對較優的統治方式。森也只有在把民主制度看作是實現人類根本自由的一種形式的情況下,才宣稱民主是目的。[17] 顧準的關於民主並非終極目的的看法,也許更接近我們這里所討論的民主問題。[18] 如果人們接受了自由主義的經典看法,即自由主義是法的原則,而民主是實現這個原則的重要的決定方式(哈耶克語),民主也顯然不應被看作是目的。
從五四運動到現在,呼喚“德先生”的吶喊一次次變成空谷足音,中國人對民主的追求簡直是屈原《離騷》中“雖九死其猶未悔”精神的現代寫照。但對民主的探求中不可或缺的是理性的照耀,否則我們真可能陷入“為民主而民主”的怪圈之中而不可自拔。
試析中共極權主義革命與建設的雙重邏輯
陳彥
旅法學者
一、意識形態專政是共產主義制度最本質的特徵
二、意識形態的神聖性與有效性
三、中共革命與建設的雙重邏輯
自五十年代漢娜.阿蘭特(Hannah Arendt)提出極權主義概念(Totalitarianism)以來,這個概念一直是研究德國的納粹主義和共產主義制度的主要概念之一。這個概念的一大貢獻是,將納粹主義和共產主義制度與迄今為止的人類社會其他各種專制制度區分開來,指出極權主義這一新型專制的四大基本特徵,即一黨專政(黨即國家,國家即社會)、國家壟斷經濟及一切資源、意識形態專政、警察恐怖。[1] 從意識形態的內容、其號召力的強度、大眾認同的持久性及其世界普適性等方面看,意識形態專政是共產主義制度更為本質的特徵。由於此概念將德國的納粹、意大利的法西斯主義和共產主義制度全歸於極權主義模式,有學者認為,這樣的定義過於偏重價值判斷,有損學術研究的價值中立取向。盡管如此,迄今為止,學術界並沒有提出為大家普遍認同的比較“中性”的概念來取而代之,而極權主義概念在實證研究中仍然表現出相當大的分析效力。
近年來,中國國內的學者開始注意運用極權主義概念來觀察中國社會。例如,孫立平等社會學家將極權主義社會稱為總體性社會,認為其特徵是政治中心、經濟中心、意識形態中心的三位一體,其中政治中心處於核心和支配地位,最高決策層既是社會資源的實際管理者,也是政治控制的實施者,還是意識形態的權威解釋者。[2] 蕭功秦則用全能主義對譯極權主義,他是這樣定義的:“全能主義政治形態的特點是,政權全方位地滲入社會最基層的細胞;沒有自主的社會活動空間與市民社會;權力的高度集中;以一種具有平均主義烏托邦目標的意識形態信仰作為一黨制社會的整合基礎;通過高度的社會動員與以意識形態導向為基礎的大眾政治參與,來實現國家精英所確定的政治目標等。”[3] 以上表述雖有不同,但都注意到意識形態在極權社會中十分明顯的中心位置。
以極權主義概念來觀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五十年的歷史,可以把共產主義在中國的實踐史看成是一部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專政的歷史。本文從三個層次探討極權主義在中國的表現形式及其演進機制,即意識形態專政是極權制度最本質的特徵、意識形態的神聖性與有效性、中共極權主義革命與建設的雙重邏輯。
一、意識形態專政是共產主義制度最本質的特徵
意識形態是什麽?從阿蘭特到阿宏(R.Aron)、再到法國當代學者傅瑞(F.Furet), 一個較為一致的定義是:意識形態是“解釋世界的理論體系,通過這些體系,人類 可以排除任何神靈的指引而使自身的政治活動合乎自然法則”。[4] 以意識形態這 種思想體系為指導建立社會制度是人類在二十世紀的首創,從此開創了從意識形態 走向意識形態專政的道路,共產主義則將這一專政形式推向極致。共產主義的意識 形態是馬克思列寧主義,其官方定義是:這一思想體系“闡明了自然,社會和思維 的發展規律,揭示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固有矛盾和資本主義社會的特殊運動規律, 證明了資本主義制度必然要崩潰,共產主義必然要勝利,指出無產階級是資本主義 制度的掘墓人和共產主義的創造者”。[5] 毛澤東則說:馬克思列寧主義反映了全 世界無產階級實踐鬥爭的普遍真理,“是全世界無產階級的最正確最革命的科學思 想的結晶”。[6] 將馬克思列寧主義運用於中國產生了毛澤東思想,這是共產主義 意識形態在中國的完善。
共產黨人認為,共產主義意識形態集科學與道德於一身,既是歷史規律,又是正義的化身,也是科學理性的世界觀和社會的價值體系,是人類迄今為止所能找到的最盡善盡美的思想體系與價值系統。同時,它還是一套制度預設,不僅描繪出應該實現的制度模式,而且指出了實現的方式和策略。從這一意義上講,共產主義是迄今為止人類社會所生產出的最完備的意識形態體系。既然共產主義如此科學而理想,當然就要不顧一切代價地去實現它,於是就出現了共產主義式的理想到制度的強制轉換。無疑,這一轉換要求不同凡響的精神與物質力量。共產主義在蘇聯、東歐及中國的實踐證明,這一意識形態具有這種力量。共產主義先是通過政黨,然後通過政權激發起普遍的精神狂熱,並將之轉化成巨大的物質力量,即所謂的由“批判的武器到武器的批判”。相對來說,共產主義的動員力量的強度、規模、持久性等,都是其他極權主義意識形態所望塵莫及的。
在社會主義國家里意識形態是無所不包、無處不在的,這對在極權社會生活過
的人來說是個淺顯的事實,若論到透徹描述和深刻揭露這一意識形態還首推索爾任 尼琴。他在七十年代初給蘇共領導的一封公開信中寫到:“無處不在的、強制的、 被迫的謊言,是你們國家的人們生活中最惡劣的常態。這是比任何物質上的不幸、 比沒有任何公民自由都更糟糕的事情。所有這一套謊言系統全是向意識形態繳納的 貢品:所有發生的一切都同這個意識形態密不可分,這個已經僵死的,但仍然用盡 全身解數不願離去的意識形態。但原因正是,我們的國家,由於習慣,由於惰性, 由於傳統,仍然牢牢地抓住這個意識形態不放,抓住這個說謊的,伸向各個環節的 教條不放。正是這個意識形態,為了它的自身的生存而將那些膽敢有不同樣思想的 人關入監獄。.....給我們脫掉這套骯臟的,浸透了汗水的衣缽吧,它上面已經沾染 了太多的血跡,使得民族的活的肌體無法呼吸!正是這個意識形態造成了如此多的 流血,它是兩千六百萬人的鮮血的罪魁禍首。”[7]
我們可以從意識形態認同和意識形態恐怖兩個方面來分析意識形態動員。共產 主義的意識形態動員首先要求人們把它的教條當作絕對真理來信仰,無條件地認同 它。它不同於宗教,宗教訴諸於人們的非理性的靈魂需求,共產主義則宣稱自己是 科學,因而要求人們通過“理性”思考來達到認同它的目的。它不僅要求人們信從 它,它還企圖壟斷人們的理性思辨的通道。它不僅要求其信徒全身心地臣服於它, 而且為他們達到這一“彼岸”世界規定了路途,它調動了一切手段、利用了一切可 利用的資源來進行認同動員。
意識形態恐怖也是意識形態動員的重要環節。無論共產主義的宣傳教育機器如 何強大、其各種控制手段如何無孔不入,要將千千萬萬個獨立的個體思維和形形色 色的社會管道全部納入同一的思想體系和同一的運行軌道,卻不是單靠思想教育和 認同動員就可以實現的。對那些頑固不化、不堪教育、信仰不堅者,還必須動用專 政的手段,一方面強迫他們接受正統的意識形態,一方面懲戒其他可能的動搖者。 事實上,這種制度的極權主義特徵之一就是壟斷一切專政手段以鎮壓一切可能的和 潛在的敵人。階級鬥爭的理論及建立其上的制度手段正是這種鎮壓的預設。這種極 權不僅需要鎮壓敵人以維護其極權的一統天下,而且也需要敵人以維持其鎮壓機器、 以證明這一專政制度的必要和合法。因此,它一方面調動一切行政、立法、甚至軍 事手段來施行意識形態恐怖,另一方面又開動機器來制造階級敵人,既證明鎮壓的 必要性又證明意識形態的正確性。
以意識形態內容的完美無缺,利用人們對烏托邦的向往,並調動各種手段來達 到意識形態認同,又以一切可資利用的手段來改造洗腦,鎮壓反叛,威懾異端,消 滅異己,以達到極權主義的一統天下;以意識形態認同奪取政權,又以意識形態恐 怖鞏固政權,認同與恐怖交叉並用,即是這種極權的意識形態專政。
二、意識形態的神聖性與有效性
共產主義從思想體系到制度實踐,從蘇聯、東歐到東亞、古巴,曾席卷半個世界,它在二十世紀的巨大成功是人類歷上史無前例的。然而,蘇聯東歐陣營的突然崩毀又充份表明,這一制度又是如此的脆弱,在既無外敵又無內部威脅的情況下竟然會突然消逝。它的既強大又脆弱的特點,源於其極權主義的封閉性格,即它的總體或全能特徵。在極權主義意識形態內部,存在著互相依賴又互相沖突的兩個方面,即它的神聖性和有效性。
這一意識形態是個無所不包、無所不能的龐大體系,它有一套龐大的理論體系來論證自己是不可質疑的科學真理,因而就具有不可挑釁的神聖性。它既是革命合法性的源泉,又是革命的武器,是無產階級的行動指南、革命的戰略策略,目的與手段一身兼二任。
這個意識形態同時也是排他的。它不僅只能按照自己的方式、軌道、邏輯來運行,而且隨時清理軌道上的任何異質、排除任何其他的潛在可能性。信奉這個意識形態的政黨要壟斷一切權力,絕不與任何其他勢力分享,其政治領袖則集中所有的權力於一身。這種對權力的獨占反映出意識形態的排他性,黨的享有一切權力的領袖同時也被視為黨和真理的化身,二者不可分割。當列寧首次把共產主義思想體系付諸於俄國的革命實踐時,這一觀念體系就從思想到建制物化為一個封閉的極權體系、一架巨大的排他的組織機器。封閉的意識形態鍛造了封閉的極權制度模式。在戰爭年代和在奪取政權的道路上,共產黨內“路線”紛爭不斷而且每次鬥爭必以一方徹底戰勝另一方為結局,原因也是這一意識形態的排他性。
這一意識形態的排他性使它具有強大、殘酷的一面,但同時又隱含著它的脆弱。它的強大是因為它是封閉和自洽的,但這又是它的脆弱,因為它必須不惜一切代價地維護這一系統的封閉性和自洽性,任何微小的異象或變數都可能成為大廈崩毀的最初缺口,使它自毀封閉而走向解體。正是這一維護體系的完整性和自洽性的極端需要,使極權主義系統包含著無法解決的內在矛盾。
共產主義意識形態是全能的,因此它必須接受歷史的檢驗,必須面對實踐的成效。這就是這個意識形態的另一個特性,它的有效性。共產黨以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為號召,贏得了戰爭的勝利,奪取了政權,充份證明了意識形態的有效性,同時也大大加強了它的神聖性。奪取政權之後,龐大的思想體系得以全面制度化;然而,制度化之後的意識形態系統面臨著社會主義建設的歷史檢驗,也必須回答實現現代化的民族預期。可是在此階段這一意識形態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如果它無法回答現代化的預期,不能經受實踐的檢驗,其有效性就自然要受到質疑。很顯然,這種意識形態的有效性與神聖性之間,存在著難以調和的內在緊張。當其有效性受到質疑時,其神聖性自然也開始動搖。
這種意識形態的這一互相矛盾的兩面也是相互依賴的,舍其一面,極權主義系統就無法形成。同時,這一互相沖突的兩面也是極權主義系統內部的動力源泉。中國共產黨人從來以民族現代化的繼承人自居,宣稱只有社會主義才能救中國、社會主義是人類至今所能找到的最好的社會制度;只有沿著這條道路,才能將中國引向現代自強之路,最終通向共產主義。這種對未來的許諾本來是意識形態動員的需要,但同時也是對意識形態有效性的挑戰,逼迫意識形態將許諾付諸現實。共產主義意識形態之所以有更為普世和持久的感召力,這是重要原因之一。這也就是本文中所要分析的所謂意識形態的“建設的邏輯”。“建設的邏輯”要求具體的、看得見、摸得著的經濟成果,要求為達到預期的經濟成果所必須的理性精神。換言之,“建設的邏輯”內含著某種經濟合理化機制,依照這一機制,經濟計劃、理性管理、制度建設、程序設計便都是必須的。同時,“建設的邏輯”也要求人們尊重知識、尊重科學、尊重知識分子,要求專家治國、專家治廠、專家治校等等。
同“建設的邏輯”相對應的是“革命的邏輯”。如果說“建設的邏輯”是為了維護意識形態的有效性,那麽“革命的邏輯”便是為了維護意識形態的神聖性。既然視意識形態是神聖的、不可質疑的,那麽,就不能以“建設的邏輯”、實用的邏輯去模糊意識形態的核心內容,任何這種模糊都構成對意識形態神聖性的質疑。為了根除對神聖性的質疑,共產黨就必須不斷地發動意識形態運動,不斷地進行大規模的思想動員。這種意識形態運動不僅旨在根除對神聖性的質疑,還在於制造對神聖性的信仰。要達到這一目的,黨不僅需要占有一切思想言論陣地,控制一切宣傳教育手段,而且還必須以一切行政的、政治的、專政的手段來威懾、鉗制、鎮壓,即對治下的臣民實行意識形態專政。
需要指出的是,意識形態專政是以維護意識形態神聖性的名義來進行的。既然意識形態的神聖性是天然給定的,所以用專政來維護它也就自然是合法的。在這里,意識形態為專政提供了合法性基礎,而專政的目的又是為了維持意識形態的神聖,原因與結果可以互置,手段與目的可以互換。由於這一手段與目的的互換機制,使得共產主義體系具有史無前例的動員力量。它不僅可發動規模宏大的群眾運動,激發出民眾狂熱的精神臣服,而且可以動用強大的國家機器大規模地鎮壓反抗,制造駭人聽聞的暴力屠殺。意識形態的專政不僅可能將濫殺無辜合法化,而且還成功地將其制度下的民眾納入其統治機器,成為這一統治機器中的一部份,行使這一機器的部份職能。
這一機器的超乎尋常,使它具有極其強忍的生命力,迄今為止的共產主義制度的歷史表明,這一制度一經鞏固,外來因素幾乎無法摧垮它。然而,無論這一體系如何強大,它必須面對自身的矛盾。共產主義具有強大的號召力,原因是它是一套迄今為止最為完整美好的烏托邦系統。烏托邦有其社會功能,它反映了人們追求美好未來的願望,它是現實的一面鏡子,可以批判和鞭策現實。但烏托邦卻不是現實,它越是美好,離現實就越遠。若試圖將烏托邦強制性地變成現實,烏托邦本身就不再存在。這種思想體系的悲劇在於,它本身是個烏托邦系統,卻以可付諸現實的社會工程的面目出現。從這一角度看,它又是個巨大的謊言系統。烏托邦與現實的距離,使得烏托邦注定不可以變成現實,然而其意識形態的極權主義性格又要求必須將之付諸現實,這是這一思想體系制度化之後永遠無法擺脫的深層矛盾。從這個意義上說,這一思想體系從其制度實踐的那一天起,就一直在從事著摧毀這一烏托邦的工作。烏托邦一旦被摧毀,也就是謊言系統的摧毀;謊言的破滅意味著烏托邦的破滅,也意味著意識形態神聖性的破滅,整個制度就會失去合法性的根據。因此,為了維護謊言,必須不惜一切代價,投入全部制度的力量。這是一種指鹿為馬的惡作劇,但卻又是制度根基所必須。同時,這種制度的歷史越是向前推進,它就越需要加強意識形態恐怖。謊言越是暴露,就越必須實行專政。
綜上所述,將烏托邦付諸現實是“建設的邏輯”,而維護烏托邦的幻象、維護謊言系統的權威,則是“革命的邏輯”。很顯然,維護幻象、捍衛謊言是這種極權制度最為根本的邏輯,因為這是意識形態的根基所在。為了維護制度的合法性,這類政權可以隨時放棄“建設的邏輯”,以專政的手段強迫人們認同謊言,承認謊言就是真理。觀察這種制度實踐的具體歷史進程,不難發現,無論是在蘇聯、東歐還是中國,社會主義的歷史總是充滿著曲折、動蕩,“革命的邏輯”與“建設的邏輯”交叉行進。同時,由於“革命的邏輯”關系到意識形態的根本,它總是壓倒“建設的邏輯”。
三、中共革命與建設的雙重邏輯
回觀蘇聯共產主義的歷史,激進的意識形態統治推進時期與緩進的經濟建設時期循環更替,交織演進。自列寧於1919年至1920年推行戰時共產主義、1921年至1928年實行新經濟政策,其後的蘇聯歷史就再難逃出這種革命與建設的雙幕劇:1936至1938年的大清洗,1953年至1964年赫魯曉夫的改革,勃列日涅夫的回潮再到戈爾巴喬夫的改革,直到最後崩潰。中共建國到今天的歷史,也是革命與建設循環沖突的歷史、是運動極其頻繁的歷史。粗略地統計,從1949年到文革,各種名目繁多的運動當在60次以上[8]。若將這一時段分為五個主要時期,可以發現以下特點:1949年至1953年的建國與恢覆時期、1957年至1960年的反右與大躍進時期、以及文革時期,是運動頻繁時期,即“革命的邏輯”占壓倒優勢的時期;1953年至1957年的社會主義制度確立與建設時期、1961年至1965年的經濟調整時期,是運動相對低頻時期,即“建設的邏輯”占上風的時期;從1949年到1976年的27年中,意識形態領域內的運動從來沒有停止過。這一現象表明,在這27年中,雖然存在著一種革命與建設的歷史循環,而循環中又有意識形態運動一脈相連。
其實,這一革命與建設的歷史循環並非今天的什麽新發現。共產黨的意識形態教育中的最基本的術語之一,所謂的“兩條道路、兩條路線”的鬥爭,實際上就反映了革命與建設的雙重邏輯。黨內長期循環往覆的路線鬥爭的根本原因,正是源於其意識形態的深刻的內在矛盾。而其意識形態話語對此的解釋是階級鬥爭在社會主義時期和共產黨內的反映。這種解釋既不能自圓其說,也與事實不符。其功能是一方面遮掩意識形態的內在矛盾,另一方面強化意識形態運動的必要性,使黨內鬥爭合法化。
以革命與建設的邏輯來觀照中共路線鬥爭史,可以看到革命與建設的邏輯並非總是不可調和的,只有當“建設的邏輯”威脅到革命的合法性時,才會有雙方的決戰,路線鬥爭才會白熱化。黨的各級幹部雖然隨時小心提防,但仍然難以跳出這一本身互相依存的邏輯怪圈。實際上,即使是一貫正確的毛澤東本人,也不一定總是站在“革命的邏輯”這一邊。1957年3月,毛澤東在全國宣傳工作會議上講話,呼籲知識分子講真話、提意見,這涉及到有名的“陽謀論”。稱之為“陽謀”,是假設毛當時已預見到會出現對黨的激烈批評,並威脅到黨的合法性。“陽謀論”難以說服人的重要原因是,它不能解釋1956年9月中共八大以來政策的整體方向,這一方向就是社會主義制度在中國已基本確立,全黨面臨著一個由革命向建設轉型的新形勢。毛澤東講“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宣布“革命時期的大規模的急風暴雨式的群眾階級鬥爭基本結束”[9],都表明他當時其實是站在“建設的邏輯”上的。其時,第一個五年計劃成功在望,毛澤東志得意滿,並不懷疑共產主義制度的有效性。
當時的右派言論中確有一些意見是直接質疑黨的合法性的。儲安平指責“黨天下”,章乃器批評共產黨“以黨代政”,張百生、黃振旅甚至說共產黨“以黨代憲法,以黨代人大”,章伯鈞建議將政協、人大、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改成四個政治設計院,黃心平更是直言共產黨應與民主黨派輪流執政。[10] 中共意識形態的最高闡釋者毛澤東自然首當其沖,他要反擊也在所難免,這是“革命的邏輯”使然。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促使毛澤東下決心對來自各方面的批評與反抗發動大規模‘反擊’的主要因素,是其必須堅決維護共產黨特別是他自己的威信,鞏固住已經獲得的權力的強烈欲念和決心”。[11] 這是十分中肯的判斷。1957年7月反右運動展開不久,毛澤東就已明確指明了這場運動的意義。他說,“大辯論(反右),全民性的,解決了和正在解決著革命和建設工作是否正確(革命和建設的成績是不是主要的),是否應走社會主義道路,要不要共產黨領導,要不要無產階級專政,要不要民主集中制,以及我國的外交政策是否正確等項重大問題。......只要我們在辯論中勝利了,就將大大促進我國的社會主義改造與社會主義建設。”[12] 毛所談的無非是兩點,一是黨的合法性,二是意識形態的有效性。“革命的邏輯”不僅以鉗制言論等手段來維護意識形態的不可懷疑性,同時還以運動的形式來發動進攻,以證明這一無須證明又不能被證偽的意識形態的正確,並在這一過程中不斷鏟除異己、加強極權。
反右結束,專政之下,人心一統,鴉雀無聲。毛澤東在昭示了他所掌控的意識形態不可質疑之後,又面臨新一輪的意識形態有效性的檢驗,一場以建設為主旨的革命運動的發動便成為邏輯之必然。於是,大躍進以建設的面目出現了,但其遵循的卻是革命的邏輯。它發動的本意是為了證明1957年反右運動的正確和必須,證明它促進社會主義建設的效力。這時,烏托邦的謊言特性就徹底暴露無疑了,革命不但代替不了建設,而且在革命的邏輯下建設必然陷入慘重的失敗。
無論毛澤東如何專橫,“革命的邏輯”如何具有壓倒性力量,共產黨卻不得不面對大躍進之後的饑荒和蕭條,於是毛澤東退居二線,劉少奇主持工作。不過,在1961年到1965年的經濟調整時期里,雖然“建設的邏輯”占主導地位,但在意識形態領域里“革命的邏輯”並未松懈。即便如此,毛澤東也仍然感到經濟調整背離了意識形態的大方向。從實際政治層面來看,一種較為務實理性的“建設的邏輯”不僅意味著革命黨向執政黨的角色轉變,而且也使革命黨的領袖兼導師的作用降低,權威弱化,這自然不是毛所願意見到的。何況,經濟調整本身就是以毛的讓步、意識形態淡出經濟領域為代價的。於是,經濟調整剛初戰告捷,毛澤東就發動了文革,“革命的邏輯”再次壓倒了“建設的邏輯”。
在實際政治生活中,由於意識形態思想體系的烏托邦性質,注定無法兌現其美好許諾,但一整套國家機器從原則上講是為了實現這一美好許諾而存在的。隨著理性與現實的反差越來越大,極權內部的張力日益膨脹,烏托邦式謊言越來越難以維持,共產黨就必須找出解脫辦法。以激進的運動沖擊溫和的建設,將制度實踐的失敗歸咎為黨內溫和路線代表者對正統意識形態的曲解,似乎是所能找到的最好的解脫辦法。從這一意義上講,黨內路線鬥爭和尋找替罪羔羊乃是制度本身的需要。所以,凡是有這種制度的地方,就都程度不同地發生過整黨、清黨、大清洗、文化革命等。
現在來看文革史,顯然是極權主義的一種登峰造極的表現。以意識形態煽動青年的狂熱,繼而將狂熱推向全社會,不惜完全打亂自己的制度機器、甚至黨本身,這是“革命的邏輯”最極端的發展。與斯大林的大清洗相比,都是以專政對付人民,以強暴對付政敵,以恐怖維持意識形態的一統天下。不同的是,斯大林依仗秘密警察,毛澤東依靠政治化的、被意識形態鼓噪起來的群眾。文革在中國的發生,尤其以這種全民專政的形式出現,顯然有多方面原因,甚至包括民族心理上的原因。但1958年大躍進激進路線的嚴重挫敗、毛澤東作為領袖應該承擔的責任、革命導師先知形像的動搖、革命意識形態在經濟領域里影響的削弱等,都是至關重要的因素。從一種意義上講,以激進的革命運動去回答建設成效的不足,實際上乃是一種逃跑的邏輯、一種避實就虛的邏輯、一種以意識形態盲人瞎馬式地向前沖撞去逃避實踐檢驗的邏輯。
“革命的邏輯”雖可在一段時間內壓倒“建設的邏輯”,但社會、民族甚至意識形態本身付出的代價也是十分沈重的,且勢將隨著這一邏輯的惡性推進達至頂點而走向轉折,於是極權主義趨於式微。文革正是依據這樣一種邏輯而令極權統治由盛而衰,將意識形態的神聖面紗徹底撕破了。文革將意識形態恐怖推到極點,也使社會對它的信仰全面動搖。由於文革的全民意識形態恐怖的特點,意識形態神話崩潰之勢較之大清洗之後的蘇聯更加難以阻擋,一場以重建意識形態有效性為目的的改革就不可避免。正如斯大林的去世為赫魯曉夫的改革提供了契機一樣,作為意識形態化身的毛澤東的去世,為這一改革開創了條件。從本質上看,1978年以來的改革其實是黨重建意識形態有效性的一個努力,它試圖回到“建設的邏輯”,並以此來證明制度體系的有效性,這是歷經了文革災難後黨重建政治合法性的唯一可行的選擇。從全世界社會主義國家的歷史來看,改革也是共產主義極權社會的一個普遍現象,是“建設的邏輯”的使然,也與烏托邦記憶有關,但這種改革蘊含著意識形態的回潮,以及“革命的邏輯”戰勝“建設的邏輯”的預設,也就是說,在其框架內改革是不能成功的。
僅從這一層面看待文革後的中國改革,歷史似乎仍然遵循著舊的軌道運轉,無法跳出革命與建設雙重邏輯的怪圈。然而,鄧小平所面對的社會是一個後文革的社會,意識形態不再具有理想的光彩,其工具性能也大大降低。這一形勢下的鄧小平采取了盡可能的實用主義態度,一方面盡量避開意識形態話語(即所謂的“不爭論”),一方面以專政的力量保住統治的底線(即所謂的“四個堅持”)。在一個意識形態日益退出社會生活中心的社會里,極權主義已漸漸失去其基礎和支柱。鄧小平不僅依靠“建設的邏輯”上台,而且還必須以建設的成果來提供和維持合法性。實際的改革歷程顯示,雖然鄧小平主觀上還是要證明那個不可證明的烏托邦,但改革的實踐卻在一步一步地從意識形態上推翻這個烏托邦。無論是以真理標準討論為開端的意識形態解構,還是社會多元經濟結構的形成,都表明那種神話已成為歷史。從意識形態解體這一角度看,當執政黨無法再制造意識形態恐怖並用軍隊來維持政權時,中國就進入後極權主義的時期了。不過,極權主義的頑強生命力往往令人吃驚,蘇聯勃列日涅夫之後的歷史告訴我們,意識形態專政可以在沒有信仰的情況下繼續維持相當長的時間;中國改革二十年來的歷史似乎正在告訴我們,原來的制度體系可以在意識形態體系瓦解之後仍具滯後效應。
1970年的廬山會議及毛澤東、林彪沖突之起源
──在“設國家主席”之爭的背後
王年一(中國國防大學教授、著名文革研究專家)
何 蜀(歷史雜志副主編、著名文革研究專家)
黨內高層有關“設國家主席”的不同意見
廬山會議上的爭論與“設國家主席”無關
“林彪想當國家主席”之說十分可疑
毛澤東為什麽堅持不設和不當國家主席?
1970年的廬山會議(即中共九屆二中全會)是“文化大革命”的一個重大轉折點,在這次會議上發生了令人震驚的事件,即1969年才在“文化革命偉大勝利”的基礎上建立的中共中央新的領導核心出現了分裂。林彪及其追隨者在會議上的一些活動後來被毛澤東定性為“反革命政變”,有關“設國家主席”和“稱毛澤東為天才”的兩個意見被毛澤東定性為反革命政變的政治和理論綱領。毛澤東為什麽要反對設國家主席?“設國家主席”的意見怎麽會成了“反革命政治綱領”?本文根據中國大陸已公開的有關材料剖析這一事件,提出了不同於以往既定結論的看法。
黨內高層有關“設國家主席”的不同意見
文革中原擔任名義上的國家元首(國家主席)的劉少奇被徹底打倒了,因此國家元首的職位出缺。中共“九大”前後,對毛澤東的個人迷信達到了頂點,當時談到選新的國家主席,當然是非毛莫屬,任何人提議毛澤東擔任國家主席都是十分自然的。但是毛澤東本人卻另有考慮。
1970年3月,在長沙休養的毛澤東收到周恩來送來的憲法修改草案提要和一封信。3月7日[1],毛澤東在與汪東興談話時突然提出,“改變國家體制,不設國家主席”。毛澤東說:“憲法中不要寫國家主席這一章,我也不當國家主席。”毛澤東既未與“副統帥”林彪商量,也不告知周恩來或政治局其他領導人,便徑自作了這一事關國家領導制度重大變更的決定。按照毛的要求,中國將成為一個只有黨和政府領導人、卻沒有國家元首的獨特國家。在當時的政治氣氛中,他的任何話都是只能照辦的指示而不是提供商量的建議。毛並要汪東興次日回北京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傳達他的指示。
3月8日晚,汪東興在周恩來主持的政治局會議上傳達了毛澤東的這一指示,政治局自然是一致擁護毛澤東的建議。3月16日,中央政治局通過的“關於修改憲法問題的請示”送呈毛澤東,毛澤東在批示中再次明確表示不設國家主席[2]。3月17日至20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開工作會議,討論召開四屆人大和修改憲法的問題。會上多數人讚同毛澤東關於改變國家體制、不設國家主席的建議,但是,“也有些人仍希望毛澤東重新擔任國家主席”[3]。迄今為止的史料從未指明這個所謂的“有些人”具體是誰,如果僅僅是後來被指為“林彪集團”的成員,有關方面一定會著重點明。現在既然始終未點明,似可推測,一些與“林彪集團”無關的人也希望毛仍擔任國家主席。
周恩來委托葉群將有關情況向正在蘇州養病的林彪通報後,林彪讓秘書給毛澤東的秘書打去電話:“林副主席建議,毛主席當國家主席。”毛澤東得知後,讓秘書回了這樣一個電話:“問候林彪同志好!”[4] 此一問候既可被理解為毛澤東委婉地否決了林彪的建議,也可被理解成是對林彪的建議表示讚許和鼓勵。至少,此時的毛澤東並未向林彪明確表示反對設國家主席及毛本人不擔任此職,更沒有說明毛個人要改變國家領導制度的任何理由。4月11日,林彪向秘書口述了他的意見:“一,關於這次‘人大’國家主席的問題,林彪同志仍然建議由毛主席兼任。這樣做對黨內、黨外、國內、國外人民的心理狀態適合。否則,不適合人民的心理狀態。二,關於副主席問題,林彪同志認為可設可不設,可多設可少設,關系都不大。三,林彪同志認為,他自己不宜擔任副主席的職務。”此意見同時報給了在長沙的毛澤東和北京的政治局。
4月12日,周恩來主持中央政治局討論了林彪的意見,結果是“多數政治局成員同意仍由毛澤東擔任國家主席,周恩來對此也沒有提出異議。”[5] 此前,在3月8日晚的政治局會議上,與會者本來已“一致擁護”毛澤東關於不設也不擔任國家主席的意見,為什麽一個月後政治局的多數成員(包括周恩來,甚至可能也包括江青集團的一些成員)卻改變了前議,同意林彪提出的應設國家主席並由毛來擔任的建議呢?比較合理的解釋是,一個月前,政治局委員面對毛突然提出的變更國家領導制度的要求,習慣性地表示了服從;但一個月後當林彪提出了自己的建議時,顯然政治局的多數成員認為林彪的這個建議是正確的,故而表態同意林彪的建議。但這樣一來,毛澤東提出的不設國家主席之事出現了第一次轉折。
在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集中制”的黨內,雖然政治局多數成員提出了仍應設立國家主席並由毛擔任的意見,但毛澤東再一次以個人獨斷否決了政治局多數成員的集體意見。他在政治局討論情況報告上批示:“我不能再作此事,此議不妥。”可是,究竟為什麽此議不妥,毛卻只字未談,也不容許政治局成員談。如此大事,政治局成員的看法不同本不奇怪,但是毛把事情弄得如此高深莫測倒是有點不正常了。有的史著稱,“這是‘文化大革命’以來,毛澤東和林彪第一次在重要問題上各執己見。”[6] 這個說法不全面,其實,這哪里是毛澤東與林彪一人各執己見,實際上是毛與政治局多數成員的意見相左。4月下旬,毛澤東在政治局會議上第三次提出,他不當國家主席,也不設國家主席。這次,他借用《三國演義》中的典故隱晦地解說了他的理由:“孫權勸曹操當皇帝。曹操說,孫權是要把他放在爐火上烤。我勸你們不要把我當曹操,你們也不要當孫權。”7月中旬,在中央修改憲法的起草委員會開會期間,毛澤東得知黨內上層仍有堅持設國家主席的意見時,第四次提出不同意設國家主席。他說,設國家主席,那是形式,不要因人設事。[7] 結果,周恩來在7月18日的中共中央修改憲法起草委員會全體會議小組會上發言時又收回前議,他說:“可以考慮不設國家主席、副主席。”[8] 這樣,毛澤東在此事上的個人意見重新占了上風。
中共九屆二中全會正式開幕前夕,1970年8月22日下午3時,毛澤東召開了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商定有關會期、日程、分組等事項。在會上政治局常委多數成員(包括周恩來、康生、陳伯達等)明知毛對國家主席一事的態度,仍然堅持要設國家主席並由毛擔任。“關於設國家主席的問題,討論中除毛澤東外,其他四名常委均提出,根據群眾的願望和要求,應實現黨的主席和國家主席一元化,即在形式上有一個國家元首、國家主席。周恩來提出,如果設國家主席,今後接見外國使節等外交禮儀活動可以由國家主席授權。康生說,設國家主席,這是全黨全國人民的希望,我們在起草憲法修改草案時也這麽希望,但又不敢違反主席關於不設國家主席的意見。處在這一矛盾中,我們感到壓力很大。陳伯達說:如果這次毛主席再擔任國家主席,將對全國人民是一個極大的振奮和鼓舞。陳伯達講後,林彪也附和。毛澤東在會上仍然堅持不設國家主席、不當國家主席的意見,他說:‘設國家主席,那是個形式,我提議修改憲法就是考慮到不要國家主席。如果你們願意要國家主席,你們要好了,反正我不做這個主席。’”[9]
這段會議記錄表明,林彪並不是唯一要堅持設國家主席的人,除了毛本人外,幾乎其他政治局常委的看法都與林彪的意見相近。一向善於揣摸毛澤東意圖的周恩來認為,毛澤東可能是不願陷入繁瑣的外事禮儀活動中,還十分周到地提出了由毛授權、讓別人代替出場的設想。康生的話則表明了他與其他政治局成員既不讚成毛的意見、又不敢反對的兩難處境,明顯地暗示了毛的個人意見有違眾願,這等於是在“將”毛的“軍”,甚至可以說是在以“大家”的意見進行要挾。顯然,在這次政治局常委會上,林彪並沒有主導爭論,與會的多數人也未接受毛澤東的意見,沒有作出不設國家主席的決定,而毛也沒有因大家與他的個人意見不合而發怒。[10] “對毛澤東已經多次表明態度的‘國家主席’問題,在常委會上仍沒有取得一致意見。”[11] 8月22日當晚召開了政治局擴大會議,周恩來、陳伯達、康生向政治局委員和出席九屆二中全會的各大區召集人傳達了政治局常委會的討論意見,可以斷定,沒有傳達“不設國家主席”的結論性意見。
這樣,是否設國家主席一事再度出現了轉折,毛的個人意見又退居下風。政治局多數成員之所以會這樣做,可能有以下原因。首先,他們還是覺得國家需要有名義上的國家元首,而在當時全國狂熱的個人崇拜氣氛中,國家元首只能由毛澤東來擔任。其次,當時為了修改憲法正自下而上地匯集各級意見,這些意見也一致希望毛成為國家元首,政治局常委們根本沒有理由反對這些意見。“對中央黨政軍機關和全國29個省、市、自治區反映上來的討論結果,康生作過這樣的說明:‘根據廣大群眾的熱切願望,希望毛主席當國家主席,林副主席當國家副主席;如果是毛主席、林副主席都不當,那就不要。最後到底怎麽樣,請毛主席定。......因為這是全黨、全國人民的希望,我們起草的時候也這麽希望,但又不敢違反主席的意見。所以,一直處在這樣一種矛盾當中。’”[12] 再次,毛從未明確交代他堅決反對設國家元首的真實意圖(是否有某些不便啟齒的權謀考慮就不得而知了),也拿不出名正言順的借口,這使得政治局多數常委既無從揣摩,也不敢亂猜測,甚至可能以為毛只是假意謙虛一下而已,因此政治局多數常委們按照國家元首不宜缺位的常規思維來表態是一種正常做法。
毛澤東此前也多次有過假意謙虛之情,他對真正的權力其實從來是絲毫不讓的,但有時又對名義上的虛權故意謙讓已示“胸懷”、以測“臣意”,中共的高層領導人當然懂得不能把毛對權力的“謙虛”當真。1969年在中共“九大”的開幕式上就演出過這樣的一幕。在那次會上,毛澤東首先提出選林彪當大會主席團主席,周恩來和林彪自然而然地都提出還是要毛當大會主席團主席;然後毛竟然提出,要讓林彪當大會主席團主席、他自己當副主席;這時,林彪只好站起來,強調一定要毛澤東當大會主席團主席,並一邊呼喊“毛主席萬歲”,一邊號召“讚成的舉手”,同時率先把手高舉起來,帶動全場“逼”得毛同意擔任大會主席團主席。九屆中央委員和候補中央委員們對此有目共睹、記憶猶新,誰敢肯定這次毛反對設國家主席不是類似的“花樣”,誰又敢把毛對權力的“謙虛”當真呢?
8月23日下午九屆二中全會開幕。據陳伯達去世前回憶,大會開幕前林彪與毛澤東單獨在一個房間里進行了“時間並不很短”的談話,之後才舉行會議開幕式。林彪代表中央講了話,可能是考慮到毛澤東一再表明不設、不當國家主席的態度,林彪在講話中沒有再提“國家主席”之事,而只是含混地提到“無產階級專政元首”,這可被視為林彪顧及毛的意見而采取了折衷的辦法。[13]
充當江青集團的“顧問”、後來成為林彪專案組第二號負責人的康生在九屆二中全會上發言時,不僅對林彪的講話表示“完全同意,完全擁護”,還說,在要毛澤東當國家主席、林彪當國家副主席的問題上“所有意見都是一致的”。他進一步提出:“如果是主席不當(國家)主席,那麽請林副主席當(國家)主席。如果是主席、林副主席都不當的時候,那麽(國家)主席這一章就不設了。”[14] 這是首次有政治局常委在黨內會議上明確提出,在毛實在不願擔任國家元首的情況下,可由林彪擔任國家主席。但提出這個建議的康生不僅與林彪的派系沒有什麽淵源,而且一年半以後就儼然成了代表中央查處“林彪反黨集團”的負責人。所以,很難假設康生的這一提議與林彪有關。
在當晚的政治局擴大會議上,吳法憲提議,全會各小組應該學習林彪在開幕式上的講話,可以再聽一遍講話錄音。周恩來表示同意,並報告了毛澤東[15],顯然毛澤東未表示異議。在各小組聽錄音的過程中,有人[16]提出要把林彪的講話稿印發給大家,與會者自然擁護。周恩來讓汪東興就此事請示毛澤東,毛澤東說:“他們都同意印發,我沒有意見,你就印發吧。”[17] 這說明當時毛對林彪的講話並無重要的反對意見。據陳伯達回憶,九屆二中全會開幕式會後,他曾特地問林彪,林在會上的講話是否得到毛澤東的同意,林彪說,他的講話毛主席是知道的。[18] 毛澤東後來在南巡講話中說:“林彪同志那個講話,沒有同我商量,也沒有給我看。”這似乎不合乎情理,也不大象真話。
據汪東興回憶:“24日以後,部份中央委員和候補中央委員代表所在省、市、自治區聯名寫信給毛澤東和林彪,表態支持擁護毛澤東當國家主席。”[19] 按照當時的情況推斷,聯名上書的人很可能不只是“部份”,而應是“大多數”甚至“絕大多數”。汪東興本人在華北組討論中發言時就講了這樣一些話:“中央辦公廳機關和八三四一部隊討論修改憲法時的意見,熱烈希望毛主席當國家主席,林副主席當國家副主席.....建議在憲法中恢覆‘國家主席’一章,這是中央辦公廳機關的願望,是八三四一部隊的願望,也是我個人的願望。”[20] 林彪死後,汪東興為自己的這一發言辯解說,“當時沒有識破陳伯達的陰謀......把毛主席多次向中央提出的在憲法中不設國家主席的建議忘得一幹二凈了”。他事後要按照批判林彪的官方套話,把政治責任推給已被打倒的陳伯達以涮清自己,這是不難理解的,但他的這種辯說顯然沒有道理。首先,毛幾次表示不設、不當國家主席,汪東興絕不可能糊塗到“忘得一幹二凈”的地步,倘若他在政治上真這麽糊塗,他就不可能在殘酷的黨內鬥爭中升到毛的“大內總管”的位置。其次,他表態擁護設國家主席並由毛來擔任,與政治局多數常委的意見一致,可能他自己當時也認為這一意見是正確的。再次,所謂的“林彪反黨集團”在九屆二中全會上的“陰謀”是否真的存在,是可以存疑的,本文下面的分析還將進一步談到這點。
廬山會議上的爭論與“設國家主席”無關
直到8月24日晚,這次廬山會議上並未因“設國家主席”問題而發生尖銳沖突。毛澤東突然在會議期間“龍顏大怒”,似乎並非源於“設國家主席”問題上的爭論,而是與許多人批評了江青集團有關。
24日會議開始分組討論後,各小組會發言中並未就“設國家主席”問題發生爭論,也沒人提出要林彪當國家主席,當然就更談不上為此議題而發生沖突了。真正引起了沖突的是另一個話題。陳伯達、吳法憲、汪東興等在小組發言中提出,有人否認毛主席是天才,要“揪出”反對毛主席的壞人,其他許多人也作了類似發言,攻擊矛頭明顯指向張春橋。據8月24日華北組小組討論後反映發言情況的“華北組第二號簡報”(即全會第六號簡報)[21]中記載:聽了陳伯達、汪東興的發言,“知道了我們黨內,竟有人妄圖否認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是當代最偉大的天才,表示了最大、最強烈的憤慨”,對於這種人,“應該揪出來示眾,應該開除黨籍,應該鬥倒批臭,應該千刀萬剮……”對於應在憲法中恢覆國家主席一章的建議,則是“大家熱烈鼓掌,衷心讚成這個建議”。[22]
據陳伯達去世前回憶:“華北小組簡報惹了大禍,我想是其中有‘把人揪出來’的句子。我的記憶,這不是我說的,也不是李雪峰同志和華北組其他同志說的。如果我的記憶不錯,好像是汪東興說的。”[23] 汪東興在回憶中承認:“當時,我的情緒也比較激動,.....以極不慎重的態度,說了一些不該說的話。”[24] 當時汪東興經常代表毛澤東向政治局傳達毛的指示,因此,在那個人人隨時觀察政治風向的時代,汪的話有很大的份量。而汪是個政治上極為謹慎的人,他所說的應該不是他杜撰的“個人意見”,很可能與毛私下里的某些表示有關。在當時的情況下,想趁機打擊一下張春橋一夥(即江青集團)的,決不只是林彪集團中人,批評江青集團的人動機各有不同,但目標趨向一致。
8月25日中午,江青帶著十分恐慌的張春橋、姚文元去向毛澤東告狀,於是,風雲突變,形勢急轉直下。毛澤東立即召開了政治局常委擴大會,宣布分組會休會、停止討論林彪講話、收回“華北組第二號簡報”、讓陳伯達作檢討。後來毛澤東南巡時對華國鋒說得很明白:“他們名為反張春橋,實際是反我。”[25] 很顯然,毛是因為看到江青集團遭到了攻擊才“龍顏大怒”的。
其實,在廬山會議之前審定憲法修改草案的工作會議上,林彪集團與江青集團之間的“矛盾開始表面化。在1970年8月13日的憲法工作小組會和8月14日的政治局會議上,吳法憲與康生、張春橋發生了激烈的爭論。吳法憲主張在憲法中要寫上‘毛澤東思想是全國一切工作的指導方針’;在表達毛澤東發展了馬克思、列寧主義前面要加上‘天才地、全面地、創造性地’三個副詞,而康生、張春橋則反對。以致吳法憲在會上叫嚷:‘要防止有人利用毛主席的偉大謙虛,貶低毛澤東思想。’”[26]
需要指出的是,從現已披露的材料來看,林彪集團與江青集團當時的公開沖突是表現在“稱天才”這個理論問題上,而不是在“設國家主席”的問題上。在“設國家主席”的問題上,不但沒有他們沖突的例證,相反,作為江青集團“顧問”的康生甚至還公開、明確地提出,若毛澤東不當國家主席就請林彪當。毛澤東於8月31日寫下的批判陳伯達的“我的一點意見”中,也只字未提“設國家主席”的問題。為什麽林彪集團與江青集團因一個“稱天才”的理論問題發生沖突,他們之間的矛盾沖突的實質究竟何在,這需要另作專門的研究。然而,由於毛澤東在世時把這場沖突的焦點轉移到所謂的“設國家主席”問題上,以後的研究者和史料也圍繞著這一欽定說法打轉,模糊了“稱天才”問題背後的沖突根源。
顯然,毛澤東並不是因為林彪堅持要“設國家主席”並要毛擔任國家主席而發怒的,他明知堅持這一意見的並非林彪一人,還包括周恩來、江青集團的“顧問”康生等人在內的絕大多數政治局成員。那麽,他可能僅僅為一個“稱天才”問題上的意見分歧而發怒嗎?這似乎也講不通,因為“稱天才”是他早已讚同並寫進了中共八屆十一中全會公報的。毛澤東為什麽會在江青集團告狀後立刻“龍顏大怒”呢?他為什麽要公開站出來支持江青集團而反對林彪集團,為什麽要說反張春橋就是實際上反對他呢?
海外學者有一種觀點認為,林彪集團“九大”後進入了政治局,為了鞏固既得利益、使已到手的權力不再受動亂的威脅,便急於結束“文化大革命”,因而與想繼續推進“文化大革命”的毛澤東和江青集團發生了沖突,國內的一些公開出版物中也有類似的論述。根據這種看法,“九大”召開前起草政治報告時,陳伯達就與張春橋、姚文元發生了正面沖突。陳伯達不與張、姚合作,獨自組織人起草了一個報告稿,名為“為把我國建設成強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鬥”;而張、姚則批評陳伯達起草的報告是在鼓吹“唯生產力論”,他們在江青、康生的支持下另行起草了一個報告;張、姚的報告草稿拿到中央討論時,陳伯達指責說:“還是應當搞好生產,發展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盡搞運動,運動,就像伯恩斯坦所說的‘運動就是一切,而目的是沒有的’”。[27] 現在也有研究者認為,陳伯達主持起草的報告稿是“按林彪意見撰寫的”,當陳伯達指責張、姚報告稿時,毛澤東還嚴厲批評了陳伯達。[28]
在1973年召開的中共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周恩來代表中央所作的政治報告中也有一段話明確談到這個問題:“大家知道,九大政治報告是毛主席親自主持起草的。九大以前,林彪夥同陳伯達起草了一個政治報告。他們反對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認為九大以後的主要任務是發展生產。這是劉少奇、陳伯達塞進八大決議中的國內主要矛盾不是無產階級同資產階級的矛盾,而是‘先進的社會主義制度同落後的社會生產力之間的矛盾’這一修正主義謬論在新形勢下的翻版。林彪、陳伯達的這個政治報告,理所當然地被中央否定了。對毛主席主持起草的政治報告,林彪暗地支持陳伯達公開反對,被挫敗以後,才勉強地接受了中央的政治路線,在大會上讀了中央的政治報告。”
若由此推斷,則可以認為,毛澤東之所以改變對林彪這個“親密戰友和接班人”的態度,主要是懷疑林彪在“文化大革命”取得“偉大勝利”後、要像劉少奇一樣“反對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反對繼續進行“文化大革命”。倘若確實如此,所謂的“設國家主席”、“稱天才”之類的說法其實都不過是借口,因為毛澤東若直接指斥“副統帥”、“接班人”反對繼續進行“文化大革命”,只會造成全國人民的思想混亂,增加繼續進行“文化大革命”的阻力。
不過,有關起草“九大”報告時林彪集團和江青集團的那些爭論並無充份根據,還有不少反證,何況僅憑這一爭論也無從證明林彪集團想要結束“文化大革命”。首先,當時陳伯達剛開始向林彪集團靠攏,還未成為林彪集團中人。陳伯達去世前回憶,他起草“九大”報告時,林彪並未給他什麽指示;而且,由於他未把毛澤東對他起草的報告稿所作的批示告訴江青等人,江青等人指責他“封鎖毛主席的聲音”、召開了對他的“批評會”,葉群在會上公開支持江青,呼喊了“擁護江青同志”的口號。[29] 其次,起草“九大”報告前陳伯達似乎也沒有故意“不與張、姚合作”,他們三人一起去林彪處商討,出來後張、姚對陳伯達說:“你就先動筆吧!需要我們時,就隨時找。”後來陳伯達將寫好的頭三個題目初稿(預計寫十個題目)拿到中央文革討論時,遭到了張、姚等人的批評。葉群向林辦秘書們傳達時,只說是同情“老夫子”(陳伯達),但又要秘書們在向林彪講陳伯達起草的報告內容時,不要講得太細,以防林彪腦子一熱對陳伯達的東西發生興趣。[30] 據此看來,林彪對陳伯達起草的報告寫了些什麽並不知情。
因此,所謂的“林彪夥同陳伯達起草報告”的說法是缺乏根據的。陳伯達與張、姚之間在起草報告中的沖突並不一定代表著林彪集團與江青集團之間的政治性沖突,更可能是帶有“文人相輕”、“爭功邀寵”味道的摩擦。而陳伯達與張、姚之間的那些爭論,也可能只是理解毛澤東的意圖時的偏差而已。而且,毛澤東在“文化大革命”中所作的許多指示都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不明確性,往往可以讓人得出完全不同、甚至相去甚遠的各種理解。例如,毛澤東在中共八屆十二中全會上曾說過,現在不是都講要把文化大革命進行到底嗎,究竟什麽叫到底呀,我們估計大概要三年,到明年夏季就差不多了。[31] 按照這個說法,“九大”之後就是“文化大革命”的“底”了,自然應該考慮將主要精力轉入生產建設。顯然,文革時期那種習慣性地把對毛的說法的不同理解“上綱”成“兩條路線鬥爭”的思路,不一定能成為史家的論據。
“林彪想當國家主席”之說十分可疑
如上所述,在這次廬山會議上,“設國家主席”一議其實並未引起什麽沖突,而真正發生了的“稱天才”問題上的爭吵,會後又被掩了下去,不再深究了。這很可能是因為在這個所謂的“理論”問題上其實沒有多少“油水”可以挖,也羅列不出多少政治上的罪名。然而,毛澤東既然決定要整林彪集團,就需要上綱上線,需要找到“林彪反黨集團”的“反革命政治綱領”,這樣才能有名正言順的理由。直到這次廬山會議結束一年之後,毛澤東才考慮成熟,他選擇把“設國家主席”問題“上綱上線”到“反革命綱領”的高度。從此,“設國家主席”就駭人聽聞地變成了“反革命政變”的“政治綱領”,根據這一說法,林彪提出“設國家主席”就是他自己想當國家主席,也就是想“篡黨奪權”、“搶班奪權”。
這種說法最早出自毛澤東的南巡講話。1971年南巡途中的8月27日,毛澤東在與劉豐的談話中說:“這次在廬山搞突然襲擊,是有計劃、有組織、有綱領的。綱領就是‘天才‘、設國家主席。”[32] 毛還說:“有人看到我年紀老了,快要上天了,他們急於想當國家主席,要分裂黨,急於奪權。”[33] 需要指出的是,毛的原話說的是“他們”,似乎泛指他的對立面是一批人;而“九一三事件”之後,可能考慮到這個說法不妥,涉及的對立面過寬,有損毛的形像,就在正式作為中央文件下發的毛澤東南巡講話中,把“他們”改成了“有人”[34],這樣就把矛頭集中到了林彪一人身上。從此,在中國的當代史學界,毛澤東的這一說法就成了定論,即使在批判了“兩個凡是”之後,它似乎仍然被普遍視為解釋和評論林彪事件的一個主要論據。然而,史學界應當對這個“論據”重新分析思考。
說林彪想當國家主席是為了“篡黨奪權”、“搶班奪權”,既不合邏輯,也不合中國的國情和歷史事實。眾所周知,林彪這個“接班人”的位置並不是他自己爭來的。“據林彪身邊的人講,1966年召開八屆十一中全會時,他托病不出,在大連休養,是毛主席派秘書去叫他,讓他一定出席他才來的。讓他當‘接班人’,他‘不接受’,並寫了文字報告,毛主席做了批示還是讓他幹。後來,他曾把這個寫有毛主席批示的報告撕得粉碎扔進痰盂里,葉群又撈出拼好粘到一塊……”[35] 後來,經由毛澤東親自挑選並帶頭“大樹特樹”、而且在劉少奇、周恩來、葉劍英等所有老一輩的無產階級革命家的竭誠擁戴和熱烈支持下,林彪這個法定“接班人”的地位才確立起來。中共“九大”通過了寫有林彪是毛澤東的“親密戰友和接班人”內容的新《黨章》後,周恩來專門作了擁護林彪作毛澤東接班人的講話,從歷史和現實多方面歌頌了林彪的功績,他這個南昌起義的主要領導者甚至不惜歪曲歷史、屈尊為起義時任基層軍官的林彪捧場。[36]
稱林彪“搶班奪權”,無非指他欲得國家主席之位。林彪既已身處“接班人”、副統帥的地位,居一人之下、億萬人之上,對他來說,登上一個虛位國家元首(國家主席)的地位並不算什麽了不起的“高升”,而且這個位置也毫無實權可言,他這個“接班人”、副統帥多一個“國家主席”的空頭名義也不可能就達成從毛澤東手里“篡奪黨權”的目的。在以黨領政、毛澤東個人“君臨天下”的體制里,一切大事都得由“黨”(實際上是毛澤東個人)說了算,國家主席這個虛位元首不可能對毛構成真正的威脅。毛澤東甚至都不需要專門的武裝,僅靠動員群眾,就能把手舉憲法小冊子的上任國家主席劉少奇置於死地。即便林彪真有意願當這個名義元首,也算不上滔天大罪,更何況毛澤東早就在十多年前自願讓出國家主席這個位置了,他自己不想坐,為什麽就一定要“國無元首”呢?
不管當國家主席對林彪來說有沒有實際意義,也不論國家主席之虛位到底有沒有實權,就算林彪的心中確實暗暗有非份之想,也不能依想法念頭入人以罪。指林彪“搶班奪權”,這一罪名的要害在於“搶”和“奪”,這是需要事證的。可是,恰恰在事證方面,迄今為止只有一個孤證,即葉群對吳法憲講:“不設國家主席,林彪怎麽辦?往哪里擺?”僅憑此一孤證就想證明林彪曾“搶”、“奪”國家主席之位,顯然是不足信的,更何況這一孤證的可信程度還非常之低。
其一,吳法憲“交待”的這句葉群所言是否屬實,值得懷疑。至少它不象是葉群的原話,因為葉群對人講話時從來不直呼林彪名諱,而只稱“林副主席”或“101”、“首長”。更重要的是,吳法憲這個“交待”發生在“九一三事件”之後不久的1971年10月21日,當時他剛被逮捕,正受到中央專案組的突擊審訊。在那個“無法無天”的年代里按最高領袖意旨設立的、淩駕於黨紀國法之上的中央專案組之所為,惡名昭彰。[37] 怎能證明這樣的專案組會對吳法憲網開一面、手下留情地“依法辦事”,毫無逼供信之類的情事?如果並非如此,如此專案組搞出來的審訊結果能作為憑據嗎?
其二,即便葉群確有此言,她的話也不一定能代表林彪的意見,更不能證明林彪有“搶班奪權”的行動。眾所周知,葉群與林彪在生活、作風、思想、政治上都有不少分歧,葉群經常打著林彪的旗號辦一些她自己決定的事,林彪並不知情。據“林辦”工作人員講,葉群私自搞來的許多文物字畫、在毛家灣住地大院里修建的遊泳池,林彪都不知道;甚至連林彪的愛女林立衡不堪忍受葉群的毒打折磨而自殺未遂,林彪也一點都不知道[38]。“葉群為了控制空軍,控制吳法憲,把一兒一女安插到空軍,並背著林彪暗示吳法憲任命林立果為空軍作戰部副部長,林豆豆為空軍報社副總編,是林豆豆在一年之後跟林彪說的。林彪大怒,熊了葉群……。”[39] 由此可見,葉群打著林彪旗號辦的事並不等於都得到了林彪的指示。因此,如果把葉群說的那句話理解為“葉群想讓林彪當國家主席”,也頗有道理,但這樣一來就不能給林彪定罪了。
其三,如果林彪真有此意,按常理他就應該給幾個心腹大將都打招呼,可是現在掌握的情況表明,除了吳法憲一人從葉群處“聽過”以外,林彪集團的其他幾員大將及“小艦隊”成員均不知此事,這就給此事的真實性打上了問號。同時,對“林彪往哪里擺”這樣的需要眾人支持配合的大事,葉群怎麽可能只給吳法憲一人講而不對其他心腹透一點口風?這也實在有悖常理,何況葉群生性愛嘮叨,就象林辦秘書張雲生說的:“葉群的嘴像個破瓢,她是不肯‘保密’的,特別是當她認為透點風聲對自己有利的時候。”[40]
其四,也是最關鍵的一點,即使吳法憲的這個“交待”萬分可靠,那中央也是在“九一三事件”之後才得知的。換言之,在林彪死亡之前,中央並沒有任何其他證據證明林彪想當國家主席。既然如此,毛澤東在南巡講話中斷定並指責林彪“想當國家主席”,就是毫無根據的了。換言之,當毛澤東決定發動軍隊將領反對林彪時,他安在林彪頭上的罪名,至少在當時,可能是“莫須有”的。
不僅“林彪想當國家主席”一事根本就缺乏充足的證據,而且我們還可以找到一些直接、間接的證據,說明林彪不見得想當國家主席。林彪身體不好,據林彪身邊的工作人員回憶:“毛主席讓林彪當接班人,林彪說他有病,身體不行,不能出席會議。毛主席說重要會議你來,一般會議讓葉群代表你來參加就行了。”[41] 同時,林彪也不喜歡同外國人打交道[42]。國家主席這一虛位元首的主要職能就是參加禮儀性的國事活動,連出席中央的會議都不情願的林彪,怎麽反倒願意承擔這一任務,經常與外國人打交道,頻繁地“受洋罪”呢?
據在林彪身邊擔任警衛和生活服務工作的總參辦公廳警衛處副處長李文普的回憶:“1966年7月林彪住大連,是汪東興奉毛主席之命打電話到大連叫林彪馬上回北京參加中央八屆十一中全會的。……會後,林彪取代劉少奇,成為黨中央唯一的副主席,他曾幾次流露不想幹這種角色。”“‘不設國家主席,林彪往哪里擺?’我們沒有聽到葉群講過。從林彪的口中,我們倒聽到他講過連副主席也不願當。他不僅這樣說,也還有讓毛主席當主席,他不當國家副主席的交代,我記得是叫於運深秘書寫的。我們認為他不願當副主席從他身體狀況、不願接見外賓和他對‘接班人’的態度來看是有可能的。”[43]
既然林彪連位高權重的“親密戰友和接班人”都不情願當,在當時“以黨代政”、“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反對反動的多中心論”的體制下,林彪反而會去覬覦徒具虛名、無權有勞的國家主席職位嗎?前任國家主席劉少奇因為處理大躍進後遺癥卓有成效而薄有聲望,結果未經任何法律程序,只憑毛澤東的個人意願就被拉下馬來、迫害致死。林彪這個深明韜晦之理的人,豈能不懂死活地去搶這個坐著受罪、頂著危險的位子?
毛澤東為什麽堅持不設和不當國家主席?
關於“不設國家主席”,毛澤東從1970年3月至8月間有過幾次“最高指示”。8月25日他再次提到,設國家主席的問題不要再提了。要我早點死,就讓我當國家主席!誰堅持設,誰就去當,反正我不當!在這幾次指示中,毛始終沒有說明他本人不願當國家主席的真正原因,從“要我早點死,就讓我當國家主席”之說來看,似乎毛對國家主席頻繁的國事活動十分厭倦。但是,他一直未說明,為什麽他個人不願意當國家主席,中國就不能設這個職位、就不再有國家元首?事實上,從他關於“因人設事”的說法中可以看出,毛澤東完全把國家主席這一代表國家榮譽和國體尊嚴的職位看成是為他一人而設、可有可無的“形式”,他個人不喜歡承擔國事活動的責任,就寧可國無元首。這種“朕即國家”式的霸道,反映出毛澤東根本缺乏現代國家的觀念,將國事玩弄於個人的股掌之中。
毛澤東不願意擔任國家主席,恐怕不完全是害怕為國事禮儀活動操勞,因為周恩來明明已為他設想了解除這一後顧之憂的具體辦法,他仍不肯改變初衷。那是不是其中有一些毛澤東連對政治局常委也無法明說的難言之隱呢?
國內對此有一種較為普遍的說法,即毛澤東堅持不設國家主席只是為了不讓林彪當國家主席,這種說法明顯站不住腳。因為,毛若不想讓林彪當國家主席,只需提名另一人即可,以毛當時萬眾擁戴、一呼百應的權威,必然會得到“熱烈擁護”、“一致通過”。但毛顯然不作此想。[44]
國內另有一種說法認為,毛澤東擔心別人當了國家主席後他又會大權旁落。“從1959年直到‘文革’開始,隨著中共中央主席與國家主席職務的分離,兩者之間協調程度不斷下降。同時,作為國家主席的劉少奇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卻顯得越來越活躍,其地位和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在某些時候,劉少奇甚至成為事實上與毛澤東分工負責的最高領袖之一。這種情況本來無可厚非,從比較憲法的角度看,實權元首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居於最高地位,甚至是唯一的最高地位,當屬天經地義。但在我國,這卻帶來了國家實權元首制度的徹底崩潰,實權元首制度本質上與我國政治制度所規定的共產黨的最高領導地位相沖突,黨的最高領導地位必然地排斥國家元首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在政治制度還不太完善,毛澤東的個人威望至高無上的情況下,國家元首的地位和作用過度擴張,並不是人們對制度和行為深思熟慮的結果,它必然帶來國家元首制度的根本性崩潰。”[45] 這種說法從理論上講有一定的道理,但還缺乏必要的事實依據,尚待進一步探討。
如果我們擺脫在“文革”時期形成的思維習慣,拋棄“兩個凡是”的觀點,就會發現,毛澤東有關不設國家主席的言論不但算不上“英明指示”,而且完全不講道理,十分霸蠻。這實際上是毛澤東晚年錯誤的一次較為充份的暴露。
問題的覆雜性在於,毛澤東硬把“設國家主席”與批判林彪集團聯系起來、攪在一起了。林彪集團在“文化大革命”中因受到毛的賞識而得以爬上高位,幹了許多不得人心的壞事。於是,在“設國家主席”的問題上,毛的無理便似乎變成了有理,甚至是有功。“廬山真面目”便被罩上了一層人為的迷霧。如果事實上“設國家主席”之爭根本就不是毛澤東要打倒林彪的真正原因,那麽真正的原因又是什麽呢?以上分析其實提出了一個探討“林彪事件”真相的重要線索。
自由主義:法權自由的底線與實質自由的目標
──從兩對英文概念Freedom/Liberty和Liberalism/Libertarianism談起
任賾
美國伊里諾依大學芝加哥校區經濟學博士
問題的提出
自由的概念
自由主義的實踐、演化和流派
自由主義與其它流派的區別:與政治光譜靠右邊的派別的比較
自由主義學理的要點和特徵
問題的提出
自由主義在英文中有兩個詞,含義不同,並涉及自由主義的學派之別。隨著有關自由主義的學術討論在中國逐漸展開,識辨這一差別就顯得非常重要了,將有助於在學理上更完整地理解自由主義的相關學派及其分際。
這篇文章發端於筆者翻譯一本學術著作時遇到的一個語言上的困難,即如何用中文表達兩對英文概念:自由(Freedom)與自由(Liberty),自由主義(Liberalism)與自由主義(Libertarianism)。先看表達“自由”之意的兩個詞。各種英文或英漢詞典都把它們列為同義詞,一些作者明確說明,在他們的學術著作中這兩個詞可以互換。但是,這兩個詞是可以有實質性區別的。
試看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馬替亞.森(Amartya Sen)的著作Development as Freedom(試譯為《自由:發展的目的和手段》)[1]中的兩個例子。森在評論功利主義[2]時說,“功利主義的一個一般性特徵是the indifference to freedoms, rights and
liberties”([1],57頁)。在這里freedoms和liberties並列,如果不作區分,就只好譯成“漠視自由、權利和自由”。但在森的原話中,freedoms和liberties分明表達了不同的內涵。在另一場景下,當森評論自由主義(Libertarianism)的信息基礎時,他說,“In terms of its informational basis, libertarianism as an approach is just too limited. Not only does it ignore those variables to which utilitarian and welfarist theories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but it also neglects the most basic freedoms that we have reasons to treasure and demand. Even if liberty is given a special status, it is highly implausible to claim that it would have as absolute and relentless priority as libertarian theories insist it must have. We need a broader information basis of
justice.”([1],67頁)即“就其信息基礎而言,自由主義作為一種術路很有局限性。它不僅忽略功利主義和福利主義理論賦予極大重要性的那些變量,而且忽視我們有理由珍視並要求的最基本的自由。即使給予自由以特殊地位,也很難有理由聲稱自由應該具有絕對的、不可軟化的優先性,如自由主義理論所堅持的那樣。我們需要關於正義的更廣的信息基礎。”筆者在這里有意把freedom和liberty不加區分地譯成“自由”,結果這段譯文就顯得邏輯混亂:自由主義既“忽視我們有理由珍視並要求的最基本的自由(原文是freedom)”,又堅持“自由(原文是liberty)應該具有絕對的、不可軟化的優先性”。
再看以Liberal為詞根的兩個名詞Liberalism和Libertarianism,它們都可以譯成中文的“自由主義”。但在當代美國的用法中,這兩個詞通常分別表示傾向很不相同的兩個思想流派。大體上,以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為例,Libertarianism大旗下有哈耶克、弗里德曼、盧卡斯等人(所謂保守派),Liberalism大旗下有薩繆爾森、阿羅、森等人(所謂自由派)。上面引的森的第二段話就涉及身為自由派的森對Libertarianism的批評。如果把這兩個詞都譯成“自由主義”,中文讀者就完全無法分辨這個“自由主義”究竟是指哪一家。
其實英文中對這兩個術語的界定也存在著混亂。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94年發行了哈耶克的名著《通往奴役之路》出版五十周年紀念版
[3]。封底的作者簡介稱哈耶克是“二十世紀自由主義(注:英文用的是Libertarianism)的主要倡導者”。芝加哥大學是Libertarianism的重鎮,該出版社對自由主義的旗號應該不會用錯了詞。有趣的是,哈耶克在書中卻一直用Liberalism稱呼自己的主張,並在此書1956年重印版序言中花了兩頁篇幅(25-26頁)說明其理由:他是“在原來的、十九世紀的意義上”使用“Liberal”這個詞的。無獨有偶,哈耶克的親密同道弗里德曼在《資本主義與自由》[4]
一書的引論中也花了兩頁半篇幅(4-6頁)回顧自由主義(Liberalism)的起源及其“本來意義”。他認為,要概括他在書中表達的思想,“正確的和恰當的名稱是自由主義(Liberalism)”,但在當代美國用法中Liberalism被轉用來指讚同政府幹預的那些人。他說,一方面不願把自由主義(Liberalism)稱號拱手相送,另一方面也找不到更好的替代名稱,因此他堅持用Liberalism──即關於自由人的學說──來概括他的思想。
與哈耶克、弗里德曼的自稱相對照,森在前引書中一直用自由主義者(libertarianist)稱呼哈耶克和諾其克(Nozick)。這與美國學術著作和傳播媒體一般報導中的慣用法一致。看起來,按照當代美國用法已經穩穩享有自由主義(Liberalism)頭銜的那些人,很樂意給論敵一頂自由主義(Libertarianism)的桂冠。而自認為是正宗自由主義的那些人,或者如哈耶克所說,“令人遺憾地”只好用“保守主義”來指稱自己(但他和弗里德曼都強調他們那種自由主義絕不是保守主義,下文將討論這一點);或者如弗里德曼所做,拒絕“投降(surrender)”,毫不退讓地高舉自由主義(Liberalism)的戰旗與他認為的假自由主義者奮力作戰。
陳述了有關兩種自由主義的問題之後,現在來說明本文的主旨。筆者無意作學究式咬文嚼字之辯。厘清這些術語需要分析自由的概念和自由主義的學理,但筆者的著眼點並不單純在其理論上的意義,而更在其實踐性。三個多世紀以來,一些國家的人民大體上沿著自由主義路徑擴展自由,另一些國家采用了其它路線去謀求發展。在這樣大的時間跨度中,兩種經驗的對比已經表明,自由主義道路是更有效的:它的路徑比較平穩,因而為進步付出的代價最小;它不僅導致了歷史上從未有過的繁榮,而且使社會保持進一步擴展自由的動態勢頭和充沛活力(這也許是最重要的)。中國仍然在探索自己的發展道路。中國的自由主義,如朱學勤先生所說,在1998年“‘擠’出門縫”,“獲得了公開言說”[5]。隨後,中國的論壇上出現了自由主義與新老左派、新權威主義、後現代派等各種流派的論戰。這場仍在進行中的論戰之意義不容低估,但論戰中也存在著一些可以而且應該避免的混亂。為了使論戰對中國的道路選擇產生更好的效果,特別是使論戰各方及一般公眾體認自由主義的正面意義,需要準確地理解自由的概念,完整地把握自由主義及其內部不同流派的多樣化主張,以及它們與其它主義的區別。
本文的目的有三:闡發自由的概念;梳理自由主義的實踐、演化和學理特徵;聯系中國的現實和“主義”論戰,討論自由概念和自由主義學理的一些重要議題。筆者試圖盡量準確地反映自由主義的觀念和學理,因而不得不直接引用重要的自由主義者的著述,希望閱讀頻繁的引文不至於造成讀者過重的負擔。
自由的概念
自由這個範疇內涵豐富、外延廣闊。自由概念的多姿多彩與人類追求自由的實踐史詩相映成輝。這里只討論當代論者最重要的論述,試圖辨析各種自由概念的定義,也論及與之相連的價值觀。讓我們先從已引用過的森的有關論述談起[6]。森的理論框架的出發點是這樣一個問題:一個人在生活中歸根結底追求的是什麽?森的答案是“自由”,或者更完整地說,是“個人的實質自由(substantive freedom)”,其涵義是,個人選擇自己有理由珍視的那種生活的能力。實質自由概念涉及以下要素:(1)選擇──人們在生活中面對著可供自己選擇的各種活動(諸如吃、穿、住、行、讀書、看電視、發表言論、社會參與等),每個人從這個備選活動集合中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一定組合;(2)能力(capability)──自由是個人進行選擇的能力,其程度高低取決與備選活動集合的大小;(3)機會──備選活動集合所包括的活動必須對這個人是“可行的”(feasible to achieve),這使“能力”的概念又等同於“機會”。森認為,自由是人們追求的理想目標、終極價值,也是評價國家和社會發展狀態的基本標準。
按照森的定義,實質自由包括廣泛的要素,特別是,它包含法治自由權利和民主權利。這些權利意義上的自由包括經濟自由(表現在所有權不可侵犯、交易自由、對契約關系的法律保護等),政治自由(表現在言論、集會、結社、政治參與包括投票選舉等)以及許多其它自由權,森用“Liberties”這一覆數詞指稱這些自由權利。哈耶克、弗里德曼在談自由的時候,基本上指的是這些自由權利,不過他們並不在“能力”的意義上、特別是不在個人實際享受的福利狀態的意義上談自由。另一方面,實質自由從能力角度出發包括超越權利的要素,例如,饑荒(挨餓至死)、疾病(可治但無條件治)、文盲(因為貧困而無法上學)等就構成了不自由,即森所說的實質自由的被剝奪。
因此,我們看到這樣兩種自由概念:自由(Liberties)在法治意義上指權利,自由(Freedoms)在實質自由的意義上指能力。當這兩個概念狹路相逢在一個句子或一段話里,筆者試用“法權自由”表達前者,用“能力自由”表達後者,從而上文提到的兩個例子可以有明晰的譯文。筆者建議不要用“形式自由”表達“法權自由”,因為“形式自由”與“實質自由”形成對等而對峙的關系,而實際上這兩個概念之間的關系並非如此。實質自由包括法權自由而超越法權自由。
現在進一步考察法治意義上的自由概念。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及其它著作中)強調,自由指個人不受強制、不受他人專斷權力控制的狀態(29頁),而這種自由是由憲政主義的法治來保障的。這一自由概念涉及以下要素:(1)否定形式的定義──它是“不被強制”的自由,“別管我”就是自由;(2)人際關系的定義──它是就人與人、個人與政府/國家的關系界定自由的,從而劃出一塊不容侵犯的私人領域;(3)法治權利──它表現為法治的程序性規定。弗里德曼在《資本主義與自由》的一段論述(12頁)中進一步闡明了這種自由概念的價值觀:“作為自由主義者,我們把個人的自由,或者也許可以說家庭的自由,作為評價社會安排的最終目標。......有兩套價值是一個自由主義者要強調的──在人際關系上涉及的那些價值,在這個領域他賦予自由以第一優先;個人在行使其自由中涉及的價值,這個領域是個人的倫理和哲學的範圍。”對比弗里德曼與森的觀點,可以看到:把個人的自由作為評價社會安排的最終目標,弗里德曼的說法與森一致(但自由的概念有寬窄之分);在人與他人關系上賦予個人自由以優先地位,森也讚同;個人在行使其自由中涉及的價值,弗里德曼持徹底的個人主義觀,森則深深關切社會倫理的形成和作用。
自由概念還可以按其發揮作用的領域劃分成經濟自由、政治自由、人類自由。弗里德曼曾以《經濟自由、政治自由、人類自由》為題講演
[7],闡述三者關系。他討論的三種自由的具體涵義是:經濟自由──私有制的自由競爭市場機制;人類自由──人權(一個人是奴隸或自由人,一個自由人擁有的權利);政治自由──民主選舉制度。弗里德曼在講演中概括了這樣一個命題:經濟自由即私有制的自由競爭市場機制,是政治自由、人類自由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份條件);歷史表明了一種經驗聯系──經濟自由促進並導致政治自由,而政治自由有可能損害經濟自由。
最後,在哲理層面,自由的概念按照柏林
[8]提出的範疇可分成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消極自由是“免於(各種強制)”(freedom from ......)的自由,積極自由是“做(各種事情)”(freedom to ......)的自由。下文分析自由主義內部的流派時,這一對範疇是重要依據。
自由主義的實踐、演化和流派
對應著豐富多采的自由概念,自由主義的學理枝繁葉茂。其根紮在文藝覆興時期興起的人道主義,其理論枝幹在促進市場經濟、公民社會、憲政國家發展的過程中漸進地、多維地成長起來。隨著社會的演化,自由主義的目標和關切重點也相應變化,保持不變的核心是,它是一種人道主義的社會哲學,追求的是通過排除對個人選擇的各種障礙而擴大個人享有的人身、社會、政治、經濟的機會。為了體認這一點,最好的辦法或許是先考察兩三百年來自由主義者在實踐中幹了什麽,然後再討論其理論。
自由主義者在不同國家的實踐通常依各國政府的特定形式而不同。在一個教會壓制其它宗教或對政府發揮重大政治影響的國家,自由主義首先反對神權;在政教分離的國家,自由主義主要要求政治、經濟、社會改革;在國內政治領域,自由主義反對使社會下層民眾陷於低等地位的封建等級制,反對限制言論自由表達的審查制度以及政府對個人行使專斷的權力;在國際政治領域,自由主義反對軍國主義或炮艦外交政策,反對剝削殖民地土著人民,追求國際合作的世界性政策;在經濟領域,自由主義批判壟斷和由政府控制經濟的重商主義國家政策;在宗教領域,自由主義反對教會幹預國家事務和宗教壓力集團影響公共意見。
早期最突出的自由主義論者是洛克,他影響了英美自由主義者潘恩和傑弗森。潘恩的著作點燃了美國革命之火,傑弗森則把自由主義的許多光輝思想寫進了“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最重要的是個人權利、憲政法治)。自由主義思想在美國這個人類歷史上嶄新的國家的誕生和成形中勝利地實化了。洛克也影響了法國啟蒙思想家伏爾泰、狄德羅,他們激發了法國革命,但法國革命後來由盧梭的思想主導,脫離了自由主義的路線,激進地直驅專政、鎮壓、戰爭、覆辟等多年動蕩。這一對“姊妹革命”的對比,迄今仍是學者們研究的課題
[9]。在美國建國的同一年(1776年),亞當.斯密出版了《國富論》,奠定了古典經濟學的基礎,他在書中旗幟鮮明地倡導私有制的自由競爭市場機制,尖銳批判重商主義、國家幹預政策。如果說,市場機制為兩百年來人類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最大貢獻;那麽也可以說,這種自由主義的經濟學為市場機制的發展做出了最大貢獻。功利主義的創始人邊沁一方面從個人優先的立場出發,認為法制政府只是兩害相權取其輕、設計來減少更大的“惡(evil)”的一個“惡”;另一方面,他又從功利主義立場出發,認為國家的僅有作用是增進人們的幸福、減少他們的痛苦,這就為政府幹預經濟和其它事務提供了理由。
在十九世紀中期的英國,自由主義進入一個轉型期,後來其不同流派的分岔可以追溯到這個時期。分岔圍繞兩個重大問題,一個是所謂消極自由主義與積極自由主義的分野。著名的自由主義的經濟學家穆勒(John Stuart Mill,或譯米爾)、希基維克(Henry Sidgwick)等,提倡國家實行建設性的社會項目,如社會安全網,來幫助最底層的人,這是積極自由主義的開始。另一個問題是自由與民主的關系。當時自由主義一貫主張的代議制政府早已確立,但選舉權有種種限制,如婦女、40歲以下男子、無一定資產的人都沒有選舉權,所以普選權問題成為熱點。就普選權而言,很多早期的自由主義者如洛克、伏爾泰都不是民主主義者;但潘恩、邊沁都主張“一人一票、無人例外”。在英國通過1883、1867、1884、1885年一系列改革法案逐步擴大選舉權的過程中,很多自由主義者擔心,擴大選舉權會導致下層民眾的統治,傷害個人價值、尤其是資產權。上文提到弗里德曼所說的“政治自由有可能損害經濟自由”,就是在這個意義上說的。更激進的派別──特別是工會和社會主義者──對普選權的實現起了更重大的作用。從十九世紀中期起,自由主義作為社會批判和改革的主導力量的地位被那些更激進的派別取代了。直到二十世紀初,多數自由主義者才跟上潮流。當代的自由主義者應該說都是民主主義者;但在自由與民主的關系上,自由主義者堅持把自由置於民主之上、之前,認為否定自由的民主就是壞民主。
二十世紀美國的自由主義實踐的最大特色是積極自由主義的擴張。威爾遜總統的“新自由(New Freedom)”、羅斯福總統的“新政(New Deal)”、肯尼迪──約翰遜總統的“偉大社會(Great Society)”是幾次高潮。美國最高法院從1936年認可關於最長工時和最低工資的法規開始,認可了一個又一個“新政”法規(老年人和遺屬保險、失業保險、工會集體談判工資權、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管制,等等)。這些裁決的基礎是,個人必須在面對強勢經濟團體或遭遇到並非由他們引起的災難時,受到保護和扶持,而這正是積極自由主義的原則。直到里根總統的“保守主義革命”才扭轉這種潮流,消極自由主義曾試圖強力糾正“偉大社會”計劃中以政府出面幹預甚至直接管理經濟和其它領域事務的傾向。
觀察近年來中國的“主義”論戰,有一個誤識需要澄清,即自由主義就是消極自由主義,就是只要私有制自由市場而不計其它。如果限於篇幅只舉一個反例,最好的例子也許是卡爾.波普爾(Karl Popper)。他的自由主義者的資格“鐵硬”:在哈耶克出版《通往奴役之路》的同年(1944年)出版了《開放社會及其敵人》,痛批極權主義思想基礎;與哈耶克共同創立了世界性自由主義組織“朝聖山協會”(Mont Pelerin Society);多年來弘揚自由主義不遺余力,是公認的自由主義大師。但波普爾又是積極自由主義者,這也無可懷疑:他在中學時就成了社會主義者,後來由於認識到日益增長的國家機器構成個人自由的最大危險而與社會主義運動分手;堅定捍衛理性主義,以《科學發現的邏輯》一書奠定理性批判主義的基礎;讚同凱恩斯的經濟幹預政策,主張“分項社會工程”(piecemeal social engineering,或譯“零星社會工程”)。他說,“到了晚年我仍然保留我的社會主義年輕時代的許多思想和理想。”([10],82-83頁)自由主義內部的多樣性,在下文分析自由主義與其它主義的區別時,還會有更多說明。
回到自由主義Liberalism與Libertarianism兩個英文詞的中文翻譯問題。筆者尚未找到恰當的兩個“XX主義”來分別表達這兩個英文詞,但建議用“自由至上主義”指稱Libertarianism。對Liberalism的處理就麻煩一點:如果與哈耶克、弗里德曼那些人相連,則用“古典自由主義”,如果與波普爾、森那些人相連,則用“積極自由主義”。這樣至少可以明確區分兩種不同的流派。當然,衷心希望看到能有更好的譯名。
自由主義與其它流派的區別:與政治光譜靠右邊的派別的比較
現在來考察自由主義與其它流派的關系。自由至上主義(向右方)走向極端可以通向無政府主義。筆者有一個有趣的經驗:在寫作此文過程中上網查資料,在“Yahoo!”檢索欄輸入“libertarianism”後得到許多網站地址,其中相當多網站刊登極端反政府、反國家的內容,甚至用大號字體印出“砸爛國家(Smashing the State)”的口號。積極自由主義(向左方)多得走一點可以通向各種版本的集權主義。例如,如果相信全能理性,就可以要求實行計劃經濟;如果相信至上道德或宗教律令,就可能象盧梭以“公意”來實行專政,或者象霍梅尼革命那樣建立神權國家;如果相信歷史決定論和全能理性,就更要壓倒一切反對派、按照被認識到的“必然規律”的觀念模式塑造一個“新世界”。
然而,向右邊或左邊多走一步就不是自由主義了。自由主義以個人自由為第一要義,但並不否定政府──其條件是政府是有限的(劃出一塊私人領域不受政府管制)、政府按憲政主義建構(必須有權力制衡)、政府被人民認可(從有限的代議制到普遍的選舉),它還主張人民保留反抗暴政的權利。積極自由主義認為,世俗國家或宗教神權並非自由的唯一障礙,法制程序權利也不是自由的充份保證,因為貧困可以剝奪個人進行選擇的機會。在此基礎上,它要求憲政政府“代表”個人做“好”事,另一方面又對政府侵犯個人權利始終保持高度警覺。
自由主義對政府(掌權機構)的觀點可以作為一個例子,能簡明地勾劃出自由主義在政治光譜中與其左、右兩側的思想流派的一般關系。本節以下的篇幅和下一節要更具體地分析這種關系中的一些重要問題,現在先從政治光譜右邊開始。
哈耶克、弗里德曼都強調自由主義不是保守主義,從上文概述的自由主義實踐史來看,這是事實。自由主義從誕生以來到十九世紀中葉一直是“激進”的社會改革力量,即使在當代,面對地球上多數人仍生活在專制、貧困中的現狀,一個以個人自由為核心的思潮怎麽也無法說是保守的。世界上每天發生的專制統治者對自由主義者的鎮壓迫害,恰恰顯示出自由主義的進步性質。從自由主義的思想傾向來看,它以競爭市場機制為自己的經濟基礎,而競爭市場機制是人類有史以來最動態、最開放的社會系統。從哈耶克、弗里德曼到波普爾、森等自由主義者都認為,社會進步的基點是,自由的個人自願地、互利地交往、交易,把握機會,嘗試創新,在經驗的、試錯的過程中逐步發展。這樣的自由主義觀念與覆舊的、或者至少保持現狀的保守主義觀念是對立的。當然,保守與否是相對的觀念,為了說清楚自由主義不是保守主義,需要在以下幾方面再作分析。
首先,十九世紀中葉興起的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比自由主義激進。但如果考察最核心的若幹問題,即公有制的計劃經濟對私有制的競爭市場,後果(福利)平等對機會平等,革命專政對憲政民主等方面,一個多世紀的歷史已經表明,自由主義從理論到實踐都有更好的表現。以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為標準判定自由主義是保守的,顯然不能令人信服。
其次,假如比自由主義更激進的流派的一些出發點和要求不宜一概否定,則自由主義者並未完全否定它們。試看下面兩段引文:“這兩種保障中的第一種是,防止嚴重的物質匱乏的保障,即確保每個人維持生計的某種最低需要;......沒有理由認為在一個達到了像我們這樣的普遍的富裕水平的社會中,不應向所有人保證提供第一種保障,而勿需危及普遍的自由。”([11],117頁) “這種制度(筆者注:自由市場制度)的基礎必然是私有產權和(或許並非同等必要的)遺產制,從而帶有它們造成的機會不平等。其實,很有理由要把這種機會不平等盡量減少到先天差別所許可的限度,並且以能夠這樣做而不破壞這個過程──其中每個人必須抓住自己的機遇、任何一個人關於什麽是對的和合意的觀點不能支配其他人──的非人為性質為界限。”([11],101頁)
這兩段引文不是出自積極自由主義者森的新著,而是出自素來被看作是大保守主義者的哈耶克的舊著《通往奴役之路》。這里,哈耶克讚成實行社會保障,讚成減少因財產、特別是遺產造成的機會不平等。這是遠在發達國家成為“福利國家”之前的1944年寫的。他堅決反對的,是以公有制取代私有制、以國家(政府)計劃控制取代市場機制。社會民主主義現在大幅度修正了這種主張。
再次,在自由主義確實曾經落後於潮流的事務上,例如在普選權問題上,自由主義的關切並非全無道理。這一點在下文討論民主問題時再做具體分析。
現在來考察自由至上主義與政治集權主義的關系。前文已述,積極自由主義過度“積極”可能通向集權,但自由主義的本性是“自由”,與集權主義並不相容。另一方面,很有意味的實際現象是,自由至上主義也免不了與集權主義有瓜葛,其原因是,一些集權政府在實行專制主義政治政策的同時,實行了“自由主義”經濟政策,而使自由主義思潮整體上蒙羞。這樣的集權政府包括拉丁美洲、東亞的許多軍人政權(不過,不少拉美國家、韓國、台灣現在都已民主化),以及新加坡李光耀式的文官政府。一個典型的例子是智利皮諾切特的軍人政權:皮諾切特以軍事政變推翻了通過合法選舉上台的阿連德總統,一方面血腥鎮壓反對派,另一方面任用一組被稱作“芝加哥小夥子(Chicago boys)”的芝加哥大學經濟學博士來實行自由主義經濟政策,並取得了所謂的“經濟奇跡”。
自由主義者如何看待這樣的實踐呢?弗里德曼在《經濟自由、政治自由、人類自由》中做了具體分析,其要點是:首先,幾乎所有軍人集權當局都敵視經濟自由,因為軍人集權統治的原則是自上而下的指令關系,市場原則卻是自下而上(從消費者到零售商到批發商到生產者)的互利交易關系。其次,皮諾切特實行自由主義經濟政策是因為別無選擇,他上台後曾任命將軍們管理經濟,在八、九個月內就把通貨膨脹翻了一番;等到通貨膨脹率達到700-1000%時,他才不得不緊急求助於經濟專家,而當時未因與阿連德社會主義政府有關聯而被鎮壓的經濟學家,只剩下“芝加哥小夥子”了。再次,自由主義堅決反對專制獨裁,弗里德曼說:“對皮諾切特強行實施的那個政治體制,我沒有任何好話可說。它是一個恐怖的政治體制。真正的智利奇跡不是它在經濟上表現得如何優異;真正的智利奇跡在於,一個軍事當局願意違背自己的原則而支持由恪守原則的自由市場信奉者設計的經濟體制。”最後,經濟自由以及它導致的經濟成功,產生了對政治自由的驅動力,終於使智利通過公民投票實現了政治自由和人類自由。這最後一點被弗里德曼用來證明其重要觀點:經濟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必要條件;雖然它不是充份條件,但經濟自由在實踐中通常促進並最終導致政治自由。
弗里德曼對智利的分析適用於任何集權政權。自由主義肯定集權政權實行自由主義經濟政策的正面意義,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可以為此做出專業方面的貢獻;但另一方面,真正的自由主義者也始終反對政治專制,並且為擴展政治自由、人類自由堅持不懈地努力。
與此有關的一個議題是,自由主義與集權體制下的腐敗的關系。筆者在寫作此文過程中讀到一篇文章[12],作者批判了“腐敗有理論”、“腐敗有利論”等觀點,並且把主張這些觀點的人稱作“自由主義”經濟學家。筆者讚同對這些觀點的批判,但實在不敢茍同把主張“腐敗有理論”、“腐敗有利論”等觀點的人歸於“自由主義”。中國的腐敗現象不能歸咎於自由競爭市場機制,腐敗主要是由集權體制造成的,尤其是,在計劃體制向市場體制轉軌過程中,掌權機構、掌權者既不遵守計劃體制的規範、也不遵守市場體制的規範(包括法規和道德倫理),大規模地掠奪屬於公眾的財富。自由主義從來強調市場機制的法治基礎和倫理規範。以腐敗來化公為私,是完全地背離了自由主義:從原則上說,腐敗是官員、政府對個人的無論是法制自由還是實質自由的惡劣侵犯;從後果上看,腐敗斷無導致自由競爭市場的可能,腐敗所產生的體制很可能類似於俄國的現狀,自由主義者已經給它貼上了這樣的標簽──盜匪資本主義(robber capitalism)。
自由主義與其它流派的區別:與政治光譜靠左邊的派別的比較
現在轉到政治光譜靠“左”邊的範圍,分析積極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的關系。社會民主主義包括“社會”(即社會主義)和“民主主義”兩項主要訴求。先討論民主。很多人直觀地認為,自由與民主緊密相連,彼此須臾不可脫離;而且,它們都是我們的價值體系中地位崇高的要素,值得熱血沸騰地為之奮鬥。
但是,自由與民主是否就天然地相容?自由主義認為,它們其實也有不相容之處。請看實例:希特勒是經過合法選舉上台的;奧地利去年又選出了具有納粹傾向的政黨上台;盧梭的“公意”民主導致法國革命中人頭滾滾落地;中國人自己的經驗里則有文化革命中的“無產階級大民主”。什麽是“無產階級大民主”呢?請聽“革命造反歌”:“拿起筆作刀槍,集中火力打黑幫。......歌唱毛主席歌唱黨,黨是我的親爹娘,誰要敢說黨不好,馬上叫他見閻王!”[13] 那時,“橫掃牛鬼蛇神”的“英雄”們拿起的不只是筆,還有皮鞭和棍棒,甚至刀槍。實施這種“大民主”同時也是大專政的並不限於紅衛兵。當時,造反派和保守派基本上奉行同樣的原則:把對立派別以及根本沒有資格參加任何派別的“階級敵人”打倒鬥臭,甚至於在“武鬥”中用暴力剝奪他們的生命。
自由主義認為,紅衛兵有捍衛他們的“親爹娘”的自由和權利,別人也有捍衛他們的“親爹娘”的自由和權利,每個人的“親爹娘”以及尚未為人父母的人──從劉少奇、鄧小平到吳晗、老舍再到遇羅克、張志新,都有捍衛他或她自己的自由和權利。“說黨不好”是言論自由所保障的權利,民主不能剝奪任何人的法權自由(這里不涉及任何人是否真的說了“黨不好”的問題)。
去年在中國熱鬧了一陣的、以切.格瓦拉為典範來申揚社會正義和民主的劇作,代表了我們應該深為警惕的一種思潮。格瓦拉式的“理想主義”包含了嚴重違反自由、法治、經濟規律的謬誤,格瓦拉式的實踐也從來沒有能促進社會正義和民主。中國迫切需要政治改革、民主改革,沒有民主就無法解決中國的嚴重問題(例如腐敗);但是,中國的民主化千萬要避免踐踏個人自由、否定法治權利的錯誤。自由主義讚成民主,不是因為相信多數人的意見一定是正確的或是最好的,而是因為民主制度是所有不完美、有缺陷的制度中最好的。在實行普選的民主制度和以個人自由為核心的社會這二者之間,自由主義把自由放在首位。
上文簡述的自由主義實踐,可以對中國的政治改革提供借鑒。從自由主義學理和史實可以看到的一條線索是:自由的實現,首先是劃清公、私兩大領域、限定政府不得侵犯個人領域、實現個人的消極自由(包括人身、財產、言論等);在此基礎上,建立憲政政府,即政府內部有分權制衡、外部有被治理者的認可,而這種認可在歷史上是逐步從有限的代議制擴展到普選的。關於自由主義與民主的關系,馬克.普勒納的“從自由主義到自由民主制度”一文有中肯的分析。[14]
再來考察社會民主主義的“社會”這一方面的內容。自由主義認為,社會主義是一種“烏托邦”,欲以理性建構出“烏托邦”並且要實施“烏托邦”,是“致命的自負”;實現“烏托邦”的途徑幾乎沒有例外的總是依靠集權(例如傳統社會主義要求公有制的計劃經濟),因而“烏托邦”是“開放社會”的敵人。積極自由主義的路徑,是找出妨礙個人自由的社會弊病中最惡劣的要素,目標明確但規模有限地、逐步地改革,這就是波普爾提倡的“分項社會工程”,它與社會主義的“整體”社會工程相對立[15]。
社會主義認為其目標的載體是勞工階級,社會民主黨和工黨等政黨從來以工會為政治基礎,這與自由主義的普遍性原則大相庭徑。自由主義認為,任何個人相信“烏托邦”、任何群體組織起來追求他們的利益,那是他們正當的自由權利;但自由主義絕不把任何群體的利益混同於“社會”的利益。自由主義者曾經大力反對封建殘余的行會,因為行會頭目(工匠頭或小資本家)控制工匠的自由,行會壟斷妨礙工業進步;自由主義者也堅決反對資本壟斷,促成了美國“反壟斷法”的通過,直到現在也從不放棄對企業壟斷的警惕;在當代社會,自由主義者還批評工會在不少方面的壟斷行為。例如,美國工會為了其成員的就業保障,堅持反對給予中國最惠國待遇,這是反對競爭的狹隘政策(實際上會損害工會成員作為消費者的利益,因為按此政策他們就不能買到便宜的中國商品)。
社會主義常常把很多福利要素視為“權利”;而積極自由主義者如森則提倡實質自由,其中一些要素看似福利,但他的著眼點仍是機會。波普爾如此表述“分項社會工程”的出發點和方法:它“不是一種獲得幸福的要求,因為不存在制度手段來使人幸福,而是一種如果能夠避免就不遭受不幸的要求。假如他們遭受苦難,他們有權利要求給予所有可能的幫助。因此,分項工程將采取找尋社會上最重大最要緊的惡並與之鬥爭的方法,而不是追求找尋社會上最大的終極的善,並為之奮鬥的方法。”[15] 這段話清楚表達了自由主義與社會主義的區別。
積極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的主張歷來有不少重疊之處,這在中國當前的條件下就更明顯。從各國經驗來看,這個交集由於兩個原因而擴大:一是社會民主主義“自由主義化”的趨向,近年來的突出代表是英國工黨的布萊爾;二是積極自由主義的現實主張的特點,即找出社會弊病中當下最惡劣的要素,並支持社會中最弱勢的人和群體。筆者深切地認為,在中國,各種利益團體特別是工會、農會、知識分子的多種協會,對擴展自由和促進公民社會的形成都是重要而必須的;從社會民主主義的角度提倡社會公正,如果不違反自由主義的底線,也是有正面作用的。但是,在中國的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都還遠未發育起來的時候就厘清二者的區別,應該也是明智的。
中國“新”左派的思想資源一方面是傳統左派,另一方面是“新”馬克思主義、後現代派、以及批判否定“現代性”的其它各種思潮(為行文方便,下面以“現代性”批判理論統稱這些流派)。在討論過傳統左派中的社會民主主義之後,現在理應對“現代性”批判理論有所分析。但這里存在著一個大困難:波普爾在評論法蘭克福學派時說過,這些理論是能把人淹死的“大詞”(big words)的海洋([10],64頁,82頁),這一特點似乎中外蓋莫能異。筆者一直試圖針對“具體”問題做明確的辨析,但往往卻碰上那種概念堆砌的“宏大敘事”,總是找不到相應的學理可供對比分析。退而求其次,只好暫且脫離本文側重分析具體問題的思路,來考察“現代性”批判理論的若幹有代表性的“宏大敘事”,以說明自由主義與它們的區別。
第一個區別是對“現代性”這個觀念本身的看法。在這方面,一個“宏大敘事”表達了以下幾點[16]:(1)按照哈貝馬斯、哈維的論述並加以發揮,可以概括出這樣的一個“現代性”“方案”:“這個方案是一個非凡的智性努力,這就是發展客觀的科學,普遍的道德和法律,具有內在邏輯的自主性的藝術。......這個方案包含著一種許諾:科學對自然的支配向我們許諾從匱乏、需求和自然災害中獲得自由,社會組織的合理化以及思想的理性模式許諾我們從神話、宗教、迷信等非理性中獲得解脫。......啟蒙的方案基本上是在民族國家的範疇內獲得表達的,但在我看來,哈貝馬斯所謂‘主體的自由’還表現為民族國家的主權形式的確立。” (2)強調“現代性是一個存在內部沖突的結構”,“如果沒有對於資本主義現代性的持久批判和反抗,就沒有當代的、為我們這里許多人所向往的那些制度改革和發展”。“這種矛盾結構是現代性自我更新的源泉,也是它無法克服自己的內在矛盾的根源。現代性的方案本身是悖論式的,因而是難以徹底完成的。在我看來,反思現代性的必要性和出發點就隱藏在這里。” (3)進而批評中國“現代性”的捍衛者、“啟蒙主義者”(其中包括自由主義論者)“不理解現代性的內在矛盾,不了解現代性方案包含著對立的、難以通約的原則”,“一古腦地擁抱現代性,喪失了起碼的反省能力。”
自由主義究竟是如何看待這種對“現代性方案”及其“內部沖突的結構”的認知框架的?用一句話來概括,自由主義的學理與它完全格格不入。這是一個典型的黑格爾式建構:“現代性”就象黑格爾的“絕對觀念”,按照對立統一的辯證法在現實中展現自己。哈耶克、波普爾痛切批判了黑格爾的歷史主義,徹底否定了依據“全能理性”提出的改造世界的“方案”和“許諾”。自由主義拒絕這一整套框架。如果搬出這個框架,來批評自由主義因“不了解”現代性方案的毛病而“整體”接受這個方案,是完全的文不對題。自由主義認為自由是好的,憲政、競爭市場、民主、消除貧困對個人自由的束縛等是好的,就努力去爭取它們,但自由主義並沒有那種“整體方案”,而且否定作為“非凡的智性努力”的那種“整體方案”。自由主義反對強制、專政、壟斷、貧困,原因很簡單,就是因為它們是“惡”;自由主義兩三百年來一直與這些“惡”作鬥爭,但並不把這種鬥爭看作是某種“悖論式方案”內部“現代性”與“反現代性”的對立統一鬥爭。
第二個區別是對“現代性”的實踐過程所達到的成果的看法。在上述框架下,“現代性”批判理論要“研究它(筆者注:現代性)的一些進步作用如何掩蓋了現代世界的歷史關系和壓迫形式”,一個特定的“宏大敘事”結論是:“所謂全球化的歷史,也是把各個區域、社會和個人編織進一個等級的、不平等的結構之中的過程”,這個過程導致“從歷史的視野來看,......全球化的壟斷結構。”[16] 另一個較新的“宏大敘事”,其立論基礎也是對“現代性”的實踐過程的一種判斷,加上引自馬克思的理論依據,作了如下表述:“在自由主義那里自由與奴役是這樣一種奇妙的關系,奴役恰恰是自由的基礎以及自由的象征。馬克思說:‘直接奴隸制也像機器、信貸等等一樣,是我們現代工業的基礎。沒有奴隸制,就沒有棉花;沒有棉花,就沒有現代工業。奴隸制使殖民地具有了價值,殖民地造成了世界貿易,而世界貿易則是大機器工業的必不可少的條件。......沒有奴隸制,北美──最進步的國家──就會變成宗法制的國家。......消滅奴隸制,那就等於從世界地圖上把美國抹去。......’今天我們所面對的是歷史的新大陸。既然自由必須要以奴役作為它必要的補充;那麽根據‘癥候式的分析’,今天對於奴役的讚美和奴役的蒞臨,也就成為了我們的自由之花綻開的一個最好的證明與標志。”由此引出了對“今天的”自由主義這樣的直接批評:“今天的自由主義一方面讚美自由,另一方面又毫不猶豫地讚美奴役”。[17]
自由主義如何看待對於現代化成果的如此判斷呢?自由主義不同意這個結論。例如,森在前引著作[1]中細致分析發展中國家面臨的問題時,深刻地體認到,在全球化過程中,發展中國家的人民所面臨的挑戰不是“全球化的壟斷結構”,而主要是內部的經濟、政治、社會等各種具體“前現代”因素與現代化因素的撞擊;他的展望是,市場的全球化以及自由民主人權等觀念的全球化,將促進發展。上述第一個“宏大敘事”對於什麽是“全球化的壟斷結構”,既未定義,也未提供統計證據,因而這里無法具體評論。對第二個“宏大敘事”,則可以提供以下歷史事實:馬克思其實是活著看到了美國廢除“直接奴隸制”,並高度評價了林肯領導的廢奴鬥爭,他曾代表第一國際起草了給這位“勞工階級的忠誠的兒子”的賀信,說“這個事件是未來時代的標志”。森在分析從“前現代”的奴隸制及其它人身束縛的狀態到市場機制下自由勞工是一種解放時,特地引用了馬克思對這一進步的讚揚和《資本論》中對美國內戰勝利後廢除奴隸制的稱頌:“現代史上的唯一重大事件”。[18] 因此,上述作者引用的馬克思之論斷所依賴的史實基礎在馬克思生前即已改變,而且馬克思對這一改變曾作過高度評價;今人若故意忽略並跨越馬克思依據後來史實所作的新評價,而把馬克思對此前歷史的分析硬連接到當前,如此這般地扛著馬克思的“招牌”任意解讀歷史,恐怕不是作為嚴肅思想家的馬克思所願見的方法,更為自由主義者研究歷史的方法論所不取;從這樣的“理論依據”出發,根據“癥候式的分析”得出的結論,自然也難為自由主義者所接受。當然,那個流派的學者可以堅持認為,這是合理正當的方法,筆者在這里的目的只是指出區別之所在。
第三個區別涉及自由主義在現代化過程中的歷史功過。上述“宏大敘事”均未涉及自由主義的具體學理,而是僅僅基於其對歷史的那種“解讀”、特別是對美國在歷史上的作用的看法,就斷然批判自由主義這一學理。上述作者提出過以下詰問:“過去三百年中的殖民主義的歷史呢?過去三百年中的戰爭和掠奪、壟斷和強制呢?過去三百年中的販奴呢?”[16] 對此自由主義的回答是:如前文所說,自由主義反對軍國主義或炮艦外交政策,反對剝削殖民地土著人民,追求國際合作的世界性政策;自由主義一貫反對壟斷和強制,亦為眾所周知;實踐上,自由主義者也反對販奴,並為廢奴貢獻了鮮血和生命。自由主義學理是在兩三百年中發展起來的,今天的自由主義比先驅者的觀念更豐富、更全面、更“正確”。自由主義者作為常人,都會犯錯誤,有些還是違反自由主義原則的錯誤(例如傑弗森擁有黑人奴隸),這種錯誤應當批判,但自由主義理念中並沒有主張蓄奴的學理。自由主義在馬克思所說的“最進步的國家”中,並非是指導一切、定於一尊的思想,在很多情況下美國的國策並不是按照自由主義理念來制定的。況且,自由至上主義與積極自由主義不僅對美國的各種政策都有批評,他們自己還爭論不停。因此,如果真要聯系歷史事實來批評自由主義的話,即使是在“宏大敘事”中,至少也應該指明,究竟哪個歷史事實的發生與某一特定的自由主義學理有聯系,而且也應明確說明,到底其所指的自由主義學理是古人的還是今人的、是自由至上主義的還是積極自由主義的。只有在這種起碼的學術討論規範下,自由主義者才可能與論戰的對手具體分析自由主義的歷史功過,以為將來借鑒。
最後,也許最要緊的區別是,一種學理的存身基礎和對現實的關切。自由主義者有一種共識,中國的問題是前現代的集權、貧困、腐敗等,不是“現代性”造成的異化、失落、精神危機。因此,那種把發達國家的“反現代”和“後現代”的問題、概念、範疇加諸中國而引出的結論,似不屬切題之論。在發展中國家常常可以觀察到這樣的現象,自由主義者針對現實存在的問題提倡自由、市場機制、民主、公正、公平,往往受到“前現代”當局的壓制迫害;而批判現代性的言論,雖然也可能有時不見容於這種當局(取決於當局的具體傾向),卻常常為“前現代”當局所用。如果把自由主義堅持的基本概念以其“現代性”而一概否定,自己又提不出正面的學理來回答現實問題,這樣的流派其實不足以作為理論對手認真對待。在產生各種“現代性”批判理論的國家,很多嚴肅的學者就是采取這種態度的。中國的自由主義者努力的方向,是全面闡揚自己對自由、市場機制、民主、公正、公平等重大問題的觀點:它們會得到人民的理解和認同,會促進社會的發展,這是已經觀察到的歷史事實,也是可以理性外推的趨勢預期。
自由主義學理的要點和特徵
自由主義是關於自由人的學說,其基礎是一種人道主義的信念:每個人生來是自由的,自由是不可剝奪的。從歐洲文藝覆興時代開始,有些思想家同樣從人道主義出發,注重理性,否定迷信,反對接受未經理性批判的任何觀念對人的束縛,並運用理性追求人的發展;有些思想家則注重平等,否定社會等級制度,反對社會上的種種不平等狀態;還有些思想家注重民主,否定專制,反對剝奪民眾對政府治理國家的授予權、覆決權、罷免權的政治制度。因此我們就有了理性主義、平等主義、民主主義......等等,這個單子還可以再延長下去。這些思想流派從各個方面豐富了人類的思想寶庫,促進了人類在經濟、政治、社會各方面的進步。一般都認為,自由主義學理屬於英美系譜,可追溯到英國的洛克,但早期對它做出重大貢獻的也包括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當代的自由主義大師則包括維也納學派的哈耶克和波普爾。自由主義在發展中還吸收了其它流派的思想因素。
在各種思想流派中自由主義的獨特性在於,它以個人自由為核心概念。實現個人自由的第一步是設定“ 限制”,即針對其他個人和組織(特別是有強制力的組織──首先是國家,也包括教會、政黨等)而劃出一塊私人領域不得侵犯,此即法權自由。這是消極意義的“免受強制”的自由。每個人享有自由權就會行使自由,去做自己有自由去做的事。對這種積極意義的自由,自由主義首先強調他人的消極自由即法權自由不得侵犯;在此基礎上又有兩種傾向,即上述的弗里德曼所概括的徹底的個人主義觀(個人如何行事由個人決定,到此為止),和森所深為關切的社會倫理的形成和作用。森用實質自由表達基於能力的自由觀,能力自由的概念包容但超越法權自由,它反映個人在生活中實際享有的機會。
展開來說,自由主義的特點還在於以下幾方面。自由主義是個體主義的,從而是多元化的,這使它與那些以階級、其它群體、國家、社會整體為認知基礎的流派劃清了界限。自由主義特別是其中積極自由主義那一支派,會對社會主義或某些其它激進流派的若幹出發點及主張持理解乃至同情的態度,但自由主義的底線不允許以國家、階級、教會、行會等否定個人。積極自由主義正面看待“社會價值”和“共識”的意義,並主張社會組織、政府在“社會價值”和“共識”的基礎上采取行動,促進個人實質自由。而“社會價值”和“共識”應該在多元化的認識和價值(此處是覆數)的基礎上通過恰當的方式形成,所謂“恰當”的方式,就是自由、民主的方式,在森的著作[1]中有深入討論。
自由主義是理性的,這種理性是經驗的、批判的理性,即個人(以及個人匯合成的群體)通過自己的經驗去認識自然和社會,運用理性思維能力在批判性討論中達到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知識,知識是沒有被經驗證偽而保留的假說。任何個人或群體都不能達到“全能理性”,任何個人或群體的知識或觀念系統都不具有“至上權威”。在這樣的哲學基礎上,自由主義形成了一種平實穩健的風格,小心翼翼地避開經驗理性不能說明的領域,決不追隨在理論形式上遠為“邏輯徹底”、“體系完整”、“目標美好”或者出於自命的“歷史必然性”的主張。
自由主義持一種開放的、進化的歷史觀,哈耶克在總結其一生工作的著作《致命的自負》[19]中對此有引人入勝的討論,可以看作是自由主義歷史觀的帶有鮮明哈耶克特色的當代表述。哈耶克從私有制的自由競爭市場機制的運作和發展中概括出這種歷史觀,其基本命題是,文明──包括道德、倫理、風俗、制度等要素──不是靠人的設計或意圖而理性建構出來,文明是文化的進化(cultural evolution)的產物,在演化過程中“並非有意追求的後果”(unintended results)起著重要作用。人類文明以私有權的建立為開端,從部落文明進入現代文明的標志是最初在地中海地區出現的遠距離貿易和市場中心。市場機制從過程的角度來看的突出特點是:依靠個人自由和主動,在互利、法權和信用關系中建立人類合作的延展秩序(extended order of human cooperation);在多元的自發自主的創新、接納和永不停息的競爭動態中發展。積極自由主義會在這個過程中加進理性的“社會”行動,如波普爾提倡的“分項社會工程”、森主張的在“社會”價值基礎上采取主動行動。這種過程既是對歷史的描述,又是自由主義倡導社會變革時一般遵循的路線。
自由主義在實踐中發揮了最大影響的地方當數美國。美國革命和憲政建國是在自由主義思想指導下取得成功的光輝範例(非常有意味的是,自由主義不倡導暴烈的革命或人為的建構)。二十世紀的美國也是自由主義發展最充份的地方。美國的政治光譜比較窄,只有兩大黨;與歐洲林立的政黨相比,民主黨只能算中間偏左,共和黨只能算中間偏右。筆者認為,它們的爭論是自由主義內部兩翼──積極自由主義與自由至上主義──之爭。多年來,弗里德曼著重批判的是政府做任何事都效率低下,而且妨礙、侵犯了個人和企業的自由(他的鋒芒常常也掃到壟斷組織)。森這樣的積極自由主義者則強調,一方面在涉及“公共物品”的領域(例如環境保護)會出現“市場失效”;另一方面人們所面臨的問題並不限於經濟,因而需要擴大信息基礎、正視社會中存在的弊病,並由政府或社會組織采取行動。筆者認為,這樣的論爭是健康有益的,因為我們現在的社會狀況遠非十全十美,我們在理論上也沒有最優解,社會只能繼續在試錯過程中前進。
自由至上主義的缺陷,如本文開頭所引森的評論所示,在於信息基礎狹窄,忽略了法權自由以外的重要因素;積極自由主義的問題則在於“過度積極”的陷阱──諸如把能力和權力(power)的構成要素當作權利、以福利水平而不是以機會作為政策著眼點和目標、單純依靠政府提供扶助,而忽略其它社會組織特別是個人主動性和競爭機制的作用。幸運的是,二十世紀中各種理論的交鋒、多種制度的試驗,為我們提供了豐富的經驗,自由主義不僅在此過程中為自由的擴展做出了重大貢獻,也吸取了制度試驗中成功和失敗的教訓。森的新著在此基礎上重新表述了積極自由主義的主張。在去年的美國大選中,共和黨總統候選人布什以“富於同情心”為號召,可以被視為擴大“信息基礎”的表現;共和黨的2000年競選綱領明確承諾,“為每一個美國人,一定有機會的梯子(a ladder of opportunity);對那些最需要扶助的人,一定有提供照顧的安全網(a safety net of care)”──這正是積極自由主義的承諾,也是森在新著中表達的觀念。任何政黨的競選綱領未必能僅按票面價值看待,而且競選綱領的任何新提法也未必意味著自由至上主義學理的變化,但自由主義實踐中訴求的變化是值得注意的。重要的是,自由主義的框架是包容的,提供了開放性探索的基礎。
準確把握一個“主義”是什麽、不是什麽,是非常重要的,筆者寫作此文的一個目的是澄清這一類的“主義”問題。另一方面,“主義”是我們分析問題的工具,不應該變成關閉自己的桎梏。在當前的“主義”論戰中,更重要的是分析中國現存的問題,所論的壞事為什麽壞,根源在哪里,解決辦法在哪里,而不是單純糾纏於主義、概念。筆者願意與各種流派的朋友不存門戶之見地交流討論,並吸取任何流派合理、有益的意見,目的是求得解決中國“問題”的最好答案。
這篇文章的全部份析可以這樣來概括:法權自由是自由主義的底線,實質自由是自由主義的最高訴求;自由至上主義牢牢地看守著法權自由,積極自由主義謹慎地、理性地、漸進地追求實質自由。
中國最近關於股市的爭論
楊帆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經濟學博士
一、中國的股票市場:在歷史與道德的夾縫中發展
二、最近關於股市問題爭論中的分歧所在
三、在中國股市黑幕的背後
四、中國股市的前景評估
【附錄】
一、中國的股票市場:在歷史與道德的夾縫中發展
1984年中國第一家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是上海飛樂公司。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後於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開業。十多年來,中國的證券市場迅速發展,到2000年11月止,已有上市公司1,063家(其中A股1,034家,B股114家
[1],境外52家;按企業經營內容劃分,其中高科技上市公司160多家),境內上市公司3,586億股,流通市值15,492億,2000年底滬深證券交易市場股票總市值48,091億元,當年各類證券交易總額83,045.3億元;目前全國有證券公司96家、營業部2,600家,封閉式基金34只,凈資產800億;證券業就業人數超過100萬人,集中了大量高學歷人才和高科技手段,也是高收入行業。1999年7月1日《證券法》開始實施,證券監管部門提出了“法制、監管、自律、規範”八字方針,在中心城市設有9個證券監管辦公室、2個辦事處、25個特派員辦事處,直接管理2家證券交易所和3家期貨交易所,又成立了稽查分局,形成了監管系統。政府和國有企業是股市的最大收益者,中國的企業通過股市在境內外籌集了6,300億元資金,股市還給政府帶來大量稅收
[2],2000年證券交易印花稅達478億元,比上年增長95.2%。2000年底全國股民開戶數為5,800萬戶,估計實際股民數不超過1,500萬人。[3]
從歷史的角度看,金融深化的一般規律和中國經濟結構及體制改革的特殊規律,都決定了中國股市能維持若幹年牛市。1998年、1999年中國的股票指數都上升了20%;2000年全球62個股市中有45個下跌,美國那斯達克指數下降了60%,但中國的股市卻出現了特大牛市,A股上升了60%、上海B股上升了133%。[4] 目前,上海A股在2000點徘徊;B股對國內居民開放後,上海B股指數由88點暴漲到130點,深圳的升幅更大。金融股票市場可以隱蔽地對社會資源大規模再分配,這與中國漸進改革的需要不謀而合。在大牛市中,可以把用不出去的居民存款,通過直接投資渠道配置給效益比較好的國有企業、重要的戰略產業、優秀的民間高科技企業、社會保障基金,國家銀行也可改組成股份制銀行。此外,國家壟斷型企業的上市有助於其改善經營管理,以上市收入抵消國家投資的折舊,把壟斷價格大幅度降低。股票、彩票、保險、外匯等金融市場的發展,還可以在社會財富迅速轉移的過程中為政府創造稅收,用於社會急需的方面。
美國近年來曾出現過10年大牛市,那斯達克指數上升了100倍,雖然其中存在著嚴重的“泡沫經濟”成份,自然會有欺騙者活躍之中,也難免有失敗者,但牛市時期還是有300多個高科技公司通過上市獲得了300億美元的資金。最近,“那斯達克泡沫”的崩潰說明,美國藉高科技企業上市來促成財富轉移的這次過程已初告終結,雖然股市慘跌影響了宏觀經濟,但一大批告科技企業已經穩穩地站住腳,並開始根據股市動態及時調整結構和經營策略,加快技術創新。對美國經濟來說,這次“那斯達克泡沫”的出現或許整體上還是利大於弊的。雖然上市得益的新經濟實體主要是美國企業,但由於美國的股市是國際化的,其風險卻由全世界的投資者分擔。這種情況只是出現在美國的特例,不適用於中國。
在人均資源貧乏、具有平民主義傳統和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中國,通過金融創新鼓勵全民投機、進行隱蔽而且大規模的利益轉移,絕不是暢行無阻的。首先,任何股市的走向都不可能只導向成功,失敗的可能性始終存在。這里所講的失敗不是指個別股民的投機失敗,而是指從宏觀上看,在股市運轉中資源並未配置到戰略產業、基礎產業、高科技產業,而是被操縱者獲得並轉移到國外,新的實體經濟也未創造出來,更未形成新的金融、企業體制,全民賭博一場以後股市崩盤,殃及真實經濟和社會穩定。倘若真是如此,則玩弄股票市場猶如玩火,控制得不好會滿盤皆輸,令經濟發展倒退20年,改革開放的成就毀於一旦。非常遺憾的是,更多國家提供的是失敗的證明。目前處於大牛市中的中國人應該考慮到,3-5年後絕大部份社會資源投入已畢,股票市場會發生什麽情況?中國股市的前途可能是美國式的,還是俄羅斯式?其次,中國加入WTO後將促使國內股市結構與國際接軌,但因此也給股市的發展帶來不確定性。隨著B股價格接近A股水平,兩者將在適當時機並軌,這對中國的外匯管制將是個巨大沖擊。占A股三分之二的國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問題,也是懸在股市上方的“達摩克利斯劍”。創業板的上市也可能給股市前途造成重大考驗。再次,中國股市是改革開放過程中諸種矛盾的集中反映,現在股市的負面作用已開始顯現。在法制和監管極不完善、幾乎必然出現股市運轉失控的條件下,極少數人利用金融市場的利益再分配機制為自己攫取巨額非法利益,搞社會資源的逆向再分配,其導致的兩極分化結局勢必引起社會的嚴重不滿。歷史與道德的二律背反再次嚴峻地擺在中國人的面前。
現在中國正面臨八十年代末期的類似局面:當時權力資本在中國剛從商業資本階段發展到生產資本階段,充滿了理想主義色彩的社會大眾對此極為不滿,發生了社會和政治大動蕩;十年後的今天,權力資本化已達到形成金融資本的高級階段,這個過程中隱伏的潛在危險可能導致股市經過3至5年牛市後突然崩盤,把中國經濟和社會拖入巨大的災難中。就在這一時刻,中國的經濟圈里出現了一場圍繞股市問題的重大爭論。
二、最近關於股市問題爭論中的分歧所在
這場爭論始於一個偶然事件。2000年夏天,一位基金經理洪磊揭發了某些基金的炒作黑幕,《財經》雜志刊登了他的文章,結果受到了證券界強大勢力的壓制,十大基金以聯名起訴相威脅。隨後,經濟學家吳敬璉發表了一系列批評中國股市的言論。[5] 證券監察機構2001年初也開始注意股市上的不當炒作問題並試圖加強監管,宣布查處涉嫌操縱億安科技和中科創業股價的案件。朱扁基總理還發表了必須對觸犯刑律者繩之以法的講話。此講話傳開後,“莊家”望風而逃,股價大幅下跌。2001年春節後,關於股市問題的爭論升級了。五位經濟學家厲以寧、董輔並、蕭灼基、吳曉求、韓志國舉行與記者的“懇談會”,他們認為,“股市到了危急關頭,如果這場論戰的贏家最後是吳敬璉,那將是中國資本市場的一場災難”,所以他們必須“全面反擊吳敬璉關於資本市場的種種言論”。五位經濟學家與吳敬璉之間的爭論集中在以下五個問題上。
第一,關於“全民炒股”的問題。五位經濟學家認為,美國民眾家庭資產的證券化已達到57%的水平,所以中國的“全民炒股”是迎接經濟全球化的必要實踐,是改革深化與社會進步的突出表現。吳敬璉則認為,美國的股票持有者大多數“做長線”,股票的持有時間平均在兩年以上,而去年中國滬深股市流通股的年平均換手率分別是499%和504%,即上市流通的每張股票一年里平均要轉手5次以上,這表明中國的股市活動具有過度投機的特徵。
第二,關於股市是不是“賭場”的問題。吳敬璉在2001年1月14日的記者采訪中說:“有的外國人說,中國的股市很像一個賭場,而且不規範。賭場里面也有規矩,比如你不能看別人的牌。而我們這里呢,有些人可以看別人的牌,可以作弊,可以搞詐騙。做莊、炒作、操縱股價這種活動可以說是登峰造極。”而五位經濟學家為股市的辯解是:證券市場與賭場不同,不是零和博弈;賭場如果不考慮抽頭,你所贏者即我所輸者,而證券市場從長遠發展來看股票指數是往上走的,只要做長線投資,多數人就可以賺錢。韓志國說:“沒有投機就沒有市場,沒有泡沫就沒有市場,沒有莊家也沒有市場,我是國內第一個為投機叫好的人。持零和遊戲的觀點,要麽是不懂股市,要麽就是別有用心。”蕭灼基說:“股市不是賭場,不是零和遊戲,是創造財富的重要途徑。如果股市就是賭市,那5,800萬股民就是賭徒,政府就是賭場老板,1,200多家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就是籌碼,這怎麽也說不過去。”
吳敬璉認為,只有當投機活動與投資等活動結合在一起並實現良性互動時,才能對經濟具有積極的作用;而單純的投機起不到這樣的作用,它實質上和賭博一樣,是鈔票搬家,因此屬於貨幣財富在不同主體之間再分配的一種“零和博弈”,從總體上說並不能使社會福利增加,贏家所得只會小於(因為有各種損耗)而決不會大於輸家所失;想要靠投機使一個國家或全體參與者富起來,那純粹是一種幻想。他還列舉數據顯示了中國股市的投機性。首先,紐約證券交易所的系統風險(不可分散化風險)占四分之一左右,而非系統風險(可分散化風險)占四分之三左右;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投資風險結構正好“倒置”,即系統風險占三分之二,而非系統風險僅占三分之一左右。其次,在過去100多年的歷史當中,美國的道-瓊斯工業指數單日跌幅只有15次超過7%,而在以往短短的6年內上證指數如此的跌幅就達23次之多,中國股市的單日振蕩幅度顯然比美國股市更劇烈。吳敬璉指出:盡管中國股市的市場風險明顯高於美國股市,但卻不能為投資人提供高於美國股市的投資回報。
第三,關於“市盈率”和“泡沫”的問題。吳敬璉認為,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股市的平均市盈率一般不高於20倍;而中國的上市公司成長不良,回報每況愈下,所以目前股市上平均60倍的市盈率將難以為繼。而五位經濟學家則認為,市盈率偏高恰恰是新興股市的共同特點,日本股市的市盈率曾達到80至100倍,目前中國股市的市盈率比日本還低很多。吳敬璉反駁說,日本股市的高市盈率是個暫時特例,近年來日本股災給經濟帶來的破壞之深之久,恰好證明其市盈率曾經過高而導致了後來的經濟災難。吳敬璉指出,在中國目前所處的轉軌時期,特別容易出現過度投機和經濟泡沫,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國有企業的產權不明晰和“所有者缺位”,這會使企業領導人和證券業務操作員行為失當。由於證券業務的一線操作員的收益和風險不對稱,所以他們往往傾向於從事高風險的投機活動,炒作產生盈余時能得到提成獎勵,而炒作導致虧損時則由證券所有者承擔,操作員不承擔賠償責任。在中國的國情下,這種收益和風險的不對稱性促使證券業務操作員傾向於用政府或企業的公款豪賭,這樣,聯手炒作、“造勢”、“做局”坑害投資者等,也就成為一些人的慣用手法。
第四,關於中國股市上“莊家”作用的正當性問題。所謂的“莊家”是指通過操縱股價來獲取暴利的炒股家,其中有一類是中介機構,一類是上市公司的某些掌握內幕信息的人,還有一類就是資金的供給者。他們通過共同密謀來低價吸納、建倉,手里掌握了大量股票後就開始炒作。炒作的辦法大致有兩種:一種是關聯機構互相炒作、互相買賣,把他們持有的這些股票價格炒上去;另一種是由有關的上市公司放出利好消息,然後把股價哄擡上去。“莊家”往往掌握大量資金(包括從銀行籌措資金),他們運用這些資金入市把某些股票的價格炒上去後,就吸引了許多中小投資者或其他局外投資人跟進;一旦莊家發現有大批投資人跟進時,就會偷偷地高價出貨,等他們所炒作的股票價格暴跌時“莊家”早已逃之夭夭,而大批“跟莊”的投資人卻被套住。任何國家都在法律上嚴禁“坐莊”操縱證券交易所內的股票交易,一旦發現有機構操縱股價就會采取嚴厲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也都禁止股市上的操縱股市價格和幕後交易行為。[6] 可是,由於制度基礎不健全、執法不嚴格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在中國的證券市場上,一些懂得證券市場交易特性、又有某種權力背景的人,卻把股市看作是一個可以進行違法違規活動而不會受到懲罰的地方,他們往往把中小投資者輕蔑地看成可被任意宰割的小民,從這些中小股民的口袋里大把地掏錢,公然觸犯刑章卻長期未受到司法處理。
吳敬璉認為,少數“莊家”操縱市場、“對敲拉升”、“造勢做局”等活動,嚴重損害了廣大中小股民的基本權利,也有損我國法律的尊嚴,應當有司法機關介入,對違法者繩之以法。而厲以寧則認為:“因為出了幾個莊家就說中國股市一團漆黑了,不符合事實。”“我是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投資基金法》起草小組的組長。我們充份注意到‘基金黑幕’這篇文章以及社會上的有關討論。在《投資基金法》的討論會上我講過,首先必須肯定這幾年投資基金業取得了很大的發展,主流是好的,不像某些人所說的一團漆黑。可以想象,從無到有,證券市場是初生的嬰兒,投資基金業也是初生的嬰兒,出現問題是正常的。但是必須看到幾年來基金發展成績很大,它所出現的問題也就是體制上的問題,造成了很多不得已而發生的問題。否認這幾年投資基金業的成就,不符合事實。”吳曉求說:“美國市場也有主力,各種基金動輒千億,不是莊家是什麽?主力的作用是保證市場的正常流動性,沒有主力,沒有莊家,證券市場只會是一潭死水。
吳敬璉氣憤地說,中國股市的情形並不像我的詰難者說的那麽輕巧。從書店中、報攤上令人目不暇接的圖書(諸如《跟莊追擊》、《跟莊走天下》、《跟莊賺錢指要》、《散戶跟莊技巧》等)可以看到,在當今的中國股市上莊家的勢力有多大。中小投資者除了“跟莊”外,幾乎沒有別的路好走。所以民間才有“無莊不成市”、“莊股市場”、“莊股天下”之類的說法。一般中小投資者也只好安於“隨莊獲利”、“與莊共舞”的處境。事情就這樣奇怪,“做莊”明明是違法行為,在我們的官方報刊雜志上卻天天明目張膽、無所顧忌、堂而皇之地討論,哪只股是“莊股”,誰在“做莊”等,全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在這種情況下,誰能相信“股市的主流是好的”這種說辭?吳敬璉認為,西方國家合法的做市商制度與中國時下違法違規的“莊家”完全不是一個概念。做市商是指在證券市場上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證券經營法人作為特許交易商,不斷地向公眾投資者報出某些特定證券的買賣價格(即雙向報價),並在該價位上接受公眾投資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做市商通過這種不斷買賣來維持市場的流動性,滿足公眾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做市商制度一方面是為了在非集中競價(即“一對一”談判)的條件下保障股票交易的連續性,另一方面各國的法律也嚴禁做市商單方面操縱股價、誤導其他投資者。
第五,關於是否應該以及如何“規範股市”的問題,爭論雙方的觀點完全相反。厲以寧說:“有人說《證券法》出來股市就應規範,沒那回事。”蕭灼基說:“有人說中國股市不規範,其實一開始不規範是正常的,一開始規範是不正常的。比如一個小孩子,一生下來就很規範,走路也很規範,吃飯也很規範,說話也很規範,這是人嗎?是機器人。”“如果把市場看作賭場,打壓、摧垮市場,首先遭受損失的是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如果人們認同我國資本市場是賭場,沒有存在的權利,不能存在,股價必然狂跌,股民手中的股票必將成為廢紙一張。”“有的同志說,揭露股市的弊端是要保護廣大股民,尤其是要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如果把股市當成賭場,而賭場是非法的,應該關閉,如果關閉股市取締股市,受到最大損害的是誰,還是廣大股民。如果廣大股民有意見,誰來賠償?我要是股民就會提出,股市是政府開的,上市公司是政府推薦的,股票發行價格是政府決定的,監管是由政府負責的,你現在說要關掉,我的損失找誰賠?應該找政府賠。政府賠得起嗎?不說全部股票,流通股票相當於1年的財政收入,賠不起的。把股市搞垮,對誰有利?對中小股東肯定沒利。把股市搞垮,使得中國市場經濟建設往後推,只能對少數堅持傳統計劃經濟觀點的人有利。”董輔並說:“我把中國股市當作一個初生的嬰兒,會有很多毛病,.....即使有病了也不能用猛藥。”韓志國說:“中國股市為什麽不規範?中國股市是在新舊體制夾縫中成長起來的,正因為它不規範才取得了生存權。如果中國股市場當時就規範,市場不可能發展。股市的規範與發展是一個永恒的主題,沒有一個國家的股市一開始就是規範的,股市發展的歷史就是投資者鉆空子、政府和立法單位堵空子這樣一個雙方博弈的過程。有了這樣的博弈,才有了今天的發展。整個市場發展的過程就是管理者與投資者共同學習的過程,這種學習過程本身就帶來不規範,又有什麽可以大驚小怪的?”“我們把股票市場當做一個只有10歲的孩子,而且還是一個得了病的孩子。在孩子得了病的時候,是把他掐死、扔掉?還是診斷病因後對癥下藥,使他健康地成長?吳敬璉有一個重大缺陷,推崇實體經濟,站在實體經濟的立場評價虛擬經濟,內心反感股票市場。”
吳敬璉素有中國的“吳市場”之稱,多年來一貫主張市場化,現在他從力主市場經濟轉到對股市的道德批判,這一轉變本身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中國改革所陷入的困境。吳敬璉指出,在中國的改革過程中已形成了新的既得利益集團,他們與留戀計劃經濟“好時光”的舊既得利益者完全不同;這些新的既得利益集團並不願回到計劃經濟體制去,然而,他們也不願看到規範化的、平等競爭的市場機制的建立,而是希望維持甚至擴大目前的市場混亂和行政權力廣泛幹預市場的狀態,以便繼續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自由自在地弄權“尋租”、發財致富。所以,這些新既得利益集團反對深化改革和完善市場經濟。他甚至使用了“權貴資本主義”這樣的字眼來描述目前中國的制度現狀。他說道,在過去20多年中,“要求進行規範的改革往往被有些人說成是‘理想化’乃至‘保守思想’,而花樣百出的‘尋租’活動,例如,圈地運動式的‘土地批租’、掠奪廣大中小投資者的金融魔術、鯨吞公共財富的‘產權改革’等等,卻被這些人以‘改革’的名義歌頌備至。”中國的市場取向的改革面臨來自兩個方面的危險:其一是開倒車,想在某種程度上回到計劃經濟去;其二是借改革之名掠奪大眾以肥私。中國的證券市場是各種權勢力量盤踞之地,憑借權勢大發其財者眾,因此得到了“尋租場”的稱呼。吳敬璉呼籲,不要落入“壞的市場經濟”即腐敗的市場經濟的陷阱;政府不改革,民眾不能充份行使民主權利,公權不彰,法治不行,就會導致行政系統腐敗公行和有組織犯罪的猖獗,就有落入“壞的市場經濟”的危險。
在這場關於中國股市存在問題的爭論中,吳敬璉支持揭發股市黑幕,是有貢獻的;而那些力圖維護股市現狀的經濟學家,雖然深喑股市奧妙,所持觀點也並不全錯,但可惜的是,他們的既得利益太大了,因而不願揭露批判股市黑幕,在公眾中失去了道德形像。不過也要承認,吳敬璉對中國股市的批判是尖銳的,但也是表面性的,沒有觸及政府壟斷的實質性問題,他實際上代表的是未進入股市的那部份居民(包括被禁止入市的官員、大部份因貧窮和害怕風險而不敢買股票的學者)的利益。他對股市還缺乏實感,也未拿出既能發展利用牛市、又能有效控制它的建設性意見。
三、在中國股市黑幕的背後
中國股市表面上的問題是市盈率過高和過度投機,但問題的背後則潛藏著改革過程中積累下來的深層次矛盾。
首先,中國建立的股市帶有明顯的幫“國有企業脫困”的圈錢性質,因此上市公司只是一門心思地發行股票去“圈”股民的錢,卻根本不考慮普通持股人的合法權益,上市公司盈利時很少向股東分配紅利,這已成為慣例。上市以來從未分過現金紅利的上市公司占20%,1999年不分紅的上市公司占60%。以生產“五糧液”酒的上市公司為例,該公司去年每股股票凈資產6.60元、凈利潤1.60元,凈資產收益率達24%,公司未分配利潤為13.6億元,卻連續兩年不給股東以現金回報,還以較高的股價配股。在這樣的股市上,股民投資後唯一能得到回報的機會就是炒作股票、賺取手持股票增殖的價差。這是造成中國的股票市場上投機性如此廣泛嚴重的首要原因。
第二,政府控制著上市資源,以行政分配方式向國有企業過份傾斜,許多效益不好的國有企業因其企業的所有制性質而得以上市,通過在國內股市“圈”老百姓的錢而占用了過多的金融資源。至於一些國家壟斷的、目前收益較大的國有資產(如電力、石油等),政府都拿到海外上市去賣給外國人。這樣,國內股市的上市公司中資質好的相當有限。然而,盡管國內的上市公司效益差,又往往不分紅,但由於股市的投機性過大,效益不好的上市公司的股價仍然可能飆漲,結果造成中國股市的一個奇觀,上市的國有企業效益越低,市盈率反而越高。
第三,上市資源的稀缺造成股票在一級市場的高溢價發行。高溢價等於多圈錢,得利最大的是以國有企業為主體的上市公司,其次是專門打新股的大基金。即使在股市最低迷時,大戶資金在一級市場也有10-15%的收益。2000年大牛市中,一級市場申購收益率高達20.67%。大多數違規資金和資金大戶並未進入二級市場,而是在一級市場進行無風險的申購。一級市場發行的市盈率高達40倍,二級市場的大部份利益又被大戶攫取。這樣,如果要讓中小股民也能有利益可得,就只能允許過度投機和60倍以上的市盈率。就這點而言,吳敬璉簡單地根據國際平均的標準而斷言中國股市的市盈率偏高,論證過於簡單化。
第四,不良行政幹預造成了嚴重腐敗,必要的行政幹預達不到目的。從上市公司的審批、原始股的發放、一級市場的審購到內幕消息的透露等各個環節,腐敗層出不窮。政府本應該對此嚴格清查,而且這也不難查,象上市公司贈送給政府官員多少原始股票都是有帳可查的。但事實上自從股市建立以來,十年中政府對這些問題始終眼開眼閉,連證券監管機構本身是否真正清廉都值得懷疑,證監會的許多官員常年每晚由企業邀宴就是個明證。即便政府出於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的目的實行必要的行政幹預,也往往達不到目的。在信息不對稱、特別是保不住密的情況下,政府每一次的必要幹預都被大戶們事先獲悉,於是大戶們或者先逃,或者先抄底,無論是漲是跌,中小股民總是賺得少虧得多。
第五,政府、傳媒以及學界中的一些人倒向“圈錢”機構,形成了利益共同體,而罔顧中小股民的正當權益。中國的法律僅僅在紙面上規定了公民的訴訟權利,但在現行的政治法律制度下,中小股民很難有效地組織起來采取共同行動,而他們若單個地面對某個企業或利益群體則訴訟成本又太高,因此中小股東的權益事實上無法通過訴訟來得到保護。而另一方面,企業家、金融機構、大股東等卻比較容易地糾結在一起,再拉攏幾位經濟學家和報紙主編,就能形成利益群體,公開地保護自己的利益。政府對這些利益群體禮遇有加,官員們與他們相互勾結獲利,卻從不幫助最需要法律幫助的廣大中小股東。許多報刊傳媒又為利益所左右,熱衷於為“大款”鼓吹,卻沒有多少興趣為一般消費者和投資者爭取權益。[7] 更有甚者,一些股市操縱者還勾結部份上市公司、媒體、股評家、經濟學家,掌握了上市公司的信息發布權,以此制造謠言和輿論,進行股市炒作。上市公司經營者也很容易和大股東達成協議而犧牲中小股民的利益。只靠立法機構立法和政府管理,而沒有廣大中小股民作為法律主體,為維護自己的利益,積極進行監督和訴訟,法律就是空話,股票市場的規範就永遠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政府對此是無能為力的。
第六,缺乏社會投資條件,居民存款和普通投資者被擠到股票市場這一窄門里來。由於在現實中給有意願從事個人直接投資活動的投資者設置了層層障礙,容許權力把持者及其關系網壟斷著大多數能賺錢的項目,從事投資活動又面臨各級官員的種種盤剝,社會上龐大的儲蓄難以轉化為有效投資,在存款利息率又非常低的情況下,普通百姓實際上是被制度環境誘導著走進了股市這個充斥著投機和豪賭的場所。而中國的股市又沒有“做空”機制,股民們想賺錢,就只能夠巴望股市指數暴漲。問題是,暴漲之後必有暴跌,等到暴跌發生時,就會有千家萬戶欲哭無淚。
第七,產業投資環境不良,社會上各種資金集中到股市投機這個黑洞里自我循環。本來,在一個正常的市場經濟體系中,社會保險基金、彩票經濟、國債市場、外匯市場、資金拆借市場都會迅速發展,此即所謂的“金融深化”;這些資本最後都通過銀行貸款、國債發行、企業購買外匯進口設備材料以及股市等直接或間接融資手段,進入產業投資領域。而目前在中國,銀行貸款、企業用匯、國債發行等融資手段的運用都面臨瓶頸,只有股市獨家活躍。在經濟整體上蕭條、投資環境不佳的狀態下,效率低下、壞帳高築、腐敗叢生的銀行體系存差過大、經營困難,為了支付存款利息而把資金轉道投入股市,指望通過投機活動賺錢來支付銀行的日常經營成本。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貼現、券商透支、銀行融資等各種合法或“違規”的渠道進入股市,等於是把那些不炒股票的存款人的儲蓄也拿來炒股,賺了是炒股者和銀行分潤,虧了則把風險轉嫁給全社會承擔。因為國內經濟不振,企業使用外匯又受到嚴格管制,中國的巨額外匯儲備不能被用於進口設備技術,而只能進入國際資本循環(如美國的國庫券市場)。政府連年借國債已債台高築,即將出現財政危機,幾年之後內債就不能再借下去了。因此,目前大部份社會資源都進入了股市這一資金循環,而上市公司“圈”來的錢有一部份又重新進入股市再炒作。從宏觀經濟的角度看,這標志著經濟的畸形發展。
四、中國股市的前景評估
中國股市存在的這些嚴重問題,其實是明眼人都能看得見的,政府自然也心中有數。政府之所以遲遲未痛下壯士斷腕式決心,大規模整頓股市,是因為還想繼續讓國有企業在股市中“圈錢”以解政府之難,另外股市興旺也帶來大量稅收,讓財政多出不少額外財源。所以,雖然每當股票指數太高時,政府就會用行政命令全面抽回銀行資金,以免股市狂飆,然而,政府更加忍受不了的是股市的低迷,所以抽緊一段銀根後又不得不放松管理,讓“違規行為”重新猖獗起來。按目前中國股市的功能來看,眼前興旺的股市並不能象美國那樣真正創造出多少好企業來;政府為了維持牛市,就不得不向股市投入更多的資源,直到再無資源可投為止;如果在3至5年以後,國家可以動用的資源全部投入完畢,中國的股市極可能發生崩盤,那時將把全社會的資源統統套牢。這不僅僅會損害中小股民和股市,也必然損害全社會的總體利益。
中國的股市體現了三種利益關系。第一,政府壟斷上市機會為國有企業解困,政府和上市公司是此舉的既得利益者。但如果國有企業上市後仍然經營不良,它們圈去的這部份資源就逐步被糟蹋掉了,等到股市崩盤時這些企業所受的直接打擊是有限的。第二是股市的操縱者及操縱機構、銀行和證券經營機構,他們也是股市運行的既得利益者,他們可以損害中小股民的利益,卻很少承擔風險。第三是全體股民,他們在股市呈現牛市時通過股市交易汲取到部份社會財富,多少有些利益可得;一旦股票市場崩盤,則可能血本無歸。不過,股市崩盤時銀行和保險業也不能幸免,甚至因為銀行資金已經深深地卷入股市炒作,連不炒股票的普通存款人也同樣逃脫不了股市風險。那時候,政府所能夠表示的無非是:“對由於政府整頓股票市場所造成的中小股民的損失,只能表示同情”。
股市之興固然非股民無緣沾邊,但股市崩解則全社會人人遭殃,這就不能不十分慎重地看待股市存在的問題。不能因為注意到股市已經存在著的巨大風險,就簡單化地從道德觀角度去批判股市機制而欲去之而後快,或拘泥於西方經濟學的教條、忽視中國股市的特殊性而輕易設限,那都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要系統性地完善中國的股市,不能單純靠降低市盈率等限制手段,更不能指望一味用行政處罰、甚至搞運動的辦法,那樣只能走向反面,事與願違。對於股市操縱者的違法行為,只能通過經常性的執法,發現一個,處理一個,不能搞清查運動,把操縱者嚇跑,那只會讓中小股民承擔損失。筆者與左大培、韓德強曾專門分析了中國股市所孕育的極大風險及其深層原因,並就此於2001年3月向全國人大提出了建議書。(見附錄)
慎重看待股市存在的問題,並不等於承認股市現狀維護者說法的合理性。應當指出,現在有些為股市現狀辯護的人的態度越來越明顯地利益化,不由得使人想起曾搞垮並操縱俄羅斯的那些金融寡頭。中國式漸進改革的基本矛盾是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和權力資本化的矛盾,權力的資本化經過了商業資本、生產資本和金融資本三個階段後,只剩國際化階段尚未完成。中國股市十年來走過的道路就是權力向金融資本演變之路,其惡果越演越烈,風險越積越大。權力資本化產生了尋租利益集團,導致嚴重的社會兩極分化,特別是在金融資本階段,證券市場具有極為強烈的財富再分配功能,權勢者致富手段的不合法極大地破壞了社會信譽。當權力資本化把大部份社會財富“吃”進少數人的口袋時,那被政治強力制造出來的“高度一體化”社會已在內部被蛀空、被腐蝕,如同被白蟻嚴重侵蝕的朽木,難免在內外突發事件的沖擊下崩解。崩潰的經濟缺口可能不是外匯存底就是股市,經濟上任何一方面的崩潰都會引起國家金融體系的全面瓦解。在高度政治化“一體化”社會中,這種局面的危險性還在於,任何局部的經濟或社會矛盾都可能暫時被強行壓抑下去而不會釋放出來;於是,無數小矛盾就很可能積累成潛在的總危機;而在一個國家主控一切的“一體化”社會中,由於缺乏社會中間組織的支撐和緩沖,一旦行政控制失效,金融瓦解的後果就不僅是經濟性的,它不可避免地會演變成社會性的,甚至引起社會體系、國家體系的瓦解。
眼下,中國社會中許多人仍然陶醉在表面繁榮里,已經發了財的正準備或已經辦好了出國定居的手續,而尚未發財的則仍然希望沿著前人的發財之路冒一把險。殊不知,“人不能夠兩次踏入同一條河流”,在既定的體制下,權力資本化過程不可能重頭再來一次,而權力資本化過程中已被瓜分的資產更不可能被先來者主動重新分配給後來者。面對這種局面,之所以社會上揭露和反對的聲音那麽微弱,首先是因為二十年的特殊繁榮使中國的整個社會盲目驕傲自滿,追求眼前享樂而不思未來。其次,宣傳上始終堅持傳統的報喜不報憂的方針,再加上滿足小市民的庸俗娛樂節目到處泛濫,也大大地麻痹了人心。再次,權力資本造成的全局性腐敗已消解了社會道德、倫理觀念和是非標準,無是非感、無道德感的心理狀態使中國人麻木不仁,盲目地相信權力資本化及其社會經濟後果不過是達到美好社會以前的“陣痛與代價”。還有,一部份知識分子出於對自己既得利益的眷顧和對權勢的習慣性畏懼,不願意挺身為居於弱勢地位的工人農民的利益講話,只一味重覆“主旋律”,這也有助於“聲部”的和諧。真正清醒的,倒是那些既得利益集團中人,他們正在有意識地反對中國市場經濟的規範化,其某些代言人在這次股市爭論中就有出色的表現。權力資本化所形成的暴富集團正左右輿論並企圖影響政策、操縱政治,為一己之私不惜犧牲國家民族的整體利益。
中國自封為“經濟學主流派”的一些人原先極力鼓吹“看不見的手”,為之描述出一片玫瑰色前景;當矛盾和問題再也掩蓋不住時,他們就改而鼓吹“代價論”,把一切問題歸為實現市場經濟不可避免的代價,給反思和揭露問題的人扣上“反對改革開放”的帽子;等危機真地出現時,他們很可能已走上“全球化”的坦途,而把中國大眾留下來承擔改革“成本”。有了俄羅斯的教訓,中國大多數人絕對不會允許中國的改革步其後塵。如果這次關於股市問題的爭論能使國人形成以“反危機”為主線的共識,得以集中有限資源,逐步化解未來的危機,那將是中國之福!
【附錄】
給全國人大的建議書
尊敬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值此兩會之際,我們作為有社會責任感的經濟研究人員,謹就中國股市及經濟發展中存在的重大隱患,向全國人大闡述我們的看法,並提出若幹建議。
股票市場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其主要作用是籌集社會閑散資金為大規模生產服務,從而推動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然而十年來,中國股票市場沒有能很好地承擔起這一投資功能,投機活動日益泛濫。目前,大量生產性資金投資無門,流入股市獲取高額投機利潤,促成股市虛升。百業蕭條,股市獨秀,籌集資本的渠道成了吞噬資金的黑洞。如果聽任這種局面繼續發展下去,中國經濟發展必將會被不可避免的股災所打斷。拖得越久,災難越深,危害越大。1929年美國股市崩潰引發世界經濟大蕭條,1989年以後日本股市崩潰導致經濟長期蕭條、政局動蕩,都是前車之鑒。
中國股市走到這一步,原因是:
1. 對股票市場的內在投機性特別是操縱性估計和防範不夠。政府一廂情願地把股市想象成籌資的重要渠道,認為投機有助於吸引社會閑散資金進入股市,放松了對操縱者的控制。
2. 為鼓勵社會資金進入股市,在股市發展前期低估部份上市公司的實際價值,形成炒股發財的新社會神話。
3. 當大量資金擁入股市後,上市公司額度成為稀缺資源,並以行政方式分配,有關審批權力太大,各個環節都有可能發生“尋租”現象。一級市場發行價格過高,而且被大戶控制,無風險卻獲得高額利潤。只有莊家在二級市場不斷炒作、拉升股票,上市新股才能有高價;只有新股價格很高,一級市場價格才能包賺不賠,上市公司才能順利圈錢,上市額度才會成為稀缺資源。
4. 二級市場的高市盈率,一方面來自一級市場錯誤的發行方式,一方面來自二級市場的人為操縱。高市盈率實際上是股票市場內在矛盾和中國深層次矛盾的綜合表現,需要系統治理,重在治本。
5. 部份經濟學家和傳媒無原則地吹捧股市,甚至與操縱者聯手,誤導輿論,造勢做市。
上述傾向如不制止,將形成俄羅斯那樣的金融寡頭集團,肆無忌憚地掠奪社會財富,加速兩極分化,敗壞社會風氣,甚至左右中國政局的發展,出賣國家和民族的利益。
我們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密切關注股票市場,運用立法、行政和司法手段,嚴厲打擊股市操縱者,整頓股票市場。可行的措施有:
1. 收回上市公司違法無償贈送和低價出售的原始股和其它股票,並向接受者處以罰款。
2. 清查股票市場的操縱者。被操縱的股票先行停牌,清查以後處份操縱者,沒收非法所得,補償中小股民損失。
3. 獎勵揭發檢舉股票市場各個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政府監管部門中的腐敗行為。
4. 政府對中小股民提供法律幫助,可以低成本起訴和監督上市公司。
5. 以有力政策促進股票市場健康發展。比如將國有股直接轉化為社會保障基金,宣布法人股由上市公司拍賣,征收股票所得稅以建立平準基金調節股票市場,要求上市公司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利潤用作分紅,並且從嚴審批配股資格和額度。
6. 凡參與制定證券立法的兩會代表,其本人和直系親屬不得參與證券業的經營。
7. 一年多以來,有關個別人大常委、經濟學家的子女在深圳暴富的傳聞一直不斷。這樣的經濟學家最近參與股票市場的爭論,而且為操縱者辯護,影響極壞,也損害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經濟學家們的形像,我們要求有關人士出面澄清有關事實,並接受全國人大的調查和質詢。
只有這樣,才能以最小的代價主動化解十年股市所醞釀的巨大風險,阻斷金融寡頭惡性膨脹,維護絕大多數人民群眾的利益。
鑒於經濟學家往往與利益集團關系密切,我們建議,經濟學家進入人大和政協須經公開辯論,讓人民更加廣泛了解他們所代表的利益集團。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應設立“經濟政策聽證會”,經常性地、公開地邀請政府各部門解釋經濟政策,聽取各派專家意見,特別是不同意見。
我們要求人大財經委進一步直接聽取我們的意見。
在市場經濟與改革開放下的中國出版業: 變化、問題及前景
洪浚浩(美國紐約州立大學傳播系副教授)
李永平(湖南省新聞出版局主任編輯)
一、出版業五十年來三個主要發展階段的簡略回顧
二、出版業八十年代以來發生的主要變化
三、中國出版業過去二十年來變化的動因
四、中國大陸出版業變化的政治意涵、存在問題及前景
中國改革開放的二十年也是出版業發生巨大而深刻變化的二十年。長期以來作為中共在思想文化戰線和政治領域的一個主要工具的出版業,近二十年來逐漸經歷了五個轉變過程,即由傳統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由把圖書發行當做單純的窗口行業向產業化發展轉變,由區域封閉型體制向開放型轉變,由原始的手工操作向以電腦管理為主要手段的現代化管理轉變,以及由均衡發展向不均衡發展轉變。而所有這一切都標志著中國出版業的社會屬性和社會功能已經發生了根本而重要的變化。
本文主要研究中國大陸出版業自八十年代以來在出版的規模、結構、體制以及中共在出版政策和指導思想等方面的變化及原因,並分析和討論這些變化的意義。
一、出版業五十年來三個主要發展階段的簡略回顧
自1949年至今,五十年來出版業的發展過程可被粗分為三個階段。
1949年到1979年 這三十年可被視為中共領導下出版業的初級發展階段。雖然1949年以前出版業即以存在,有不少著名的出版社如“商務印書館”、“讀書、生活、新知三聯書店”等,但由於以前中國經濟和教育等方面的落後,那時的出版業無論是品種、數量還是銷售額和利潤都相當少。1949年以後,大陸的出版業開始了一個新的起步和建設階段。由於政治體制的原因,出版業在這一階段主要是發揮意識形態工具的作用,當時出版量最大的圖書是《毛澤東選集》[1];出版社的規模小,數量也不多,除北京、上海等少數大都市外,其他省基本上每省僅有一家出版社;出版經營方式則屬典型的計劃經濟模式,由國家投資、下達計劃和任務,然後統一由新華印刷廠印刷,新華書店銷售;全國的出版業被政府完全壟斷,出版社之間不存在競爭,出版社以服務政治為唯一目的,基本上不考慮利潤和經營狀況。之所以會形成這種局面,原因很簡單,中共剛建立政權不久,穩固政權、維護執政地位是壓倒一切的首要任務。當時全國一切工作的指導方針都是為中共的政治目標服務,故而出版業完全不能考慮自主的市場開拓。這種沒有經營意識的出版體制使得出版業發展緩慢,完全仰賴政府的財務支持。
八十年代 與上一階段相比,八十年代是圖書出版業的大發展階段。其最大的特點是,出版社的數量迅速增長,出書規模成倍擴大,圖書的內在和外在質量有了大幅度提高。更重要的是,出版業中開始出現市場競爭,引入了市場經濟的意識,各出版社開始有了商業和自主意識。自從中共開始經濟改革以來,在經濟發展的刺激和要求下,有關部門開始對出版業實行自主開發、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政策,國家對出版業則在政策上指導,經濟上鼓勵出版社自理。同時,各省、國務院各部委、各民主黨派也被允許組建各自的專業性出版社,有實力的大學也相繼成立了自己的出版社。從此,圖書出版量大規模增加,出版業開始走向市場化。另外,在出版社內部也引進了競爭機制,部份地區的出版社還嘗試實行有限的承包制。這樣許多新成立的出版社體現出充份的活力。在圖書發行體系方面,除了傳統的新華書店這一發行系統外,也出現了所謂的“第二渠道”,即集體、個體發行體系,並開始改革舊的購銷體系。[2]
九十年代 這一時期是圖書出版業最繁榮的階段,出版業開始走上了國際化、多媒體化、多元化以及集團化的發展進程,在出版業的結構、編輯政策、發行體制等多方面都出現了很大變化,出版水平也有了進一步的提高。中央、地方、大學、專業四大類出版社各據其長,互相競爭,同時,集體和個體圖書經營者開始更多地涉足圖書出版業的各個環節。出版界的業務量快速增長,利潤逐年遞增,開發了許多大型的出版項目,並建立了各種圖書評論和評介系統。還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多邊和國際合作,國外出版社開始向中國大陸這個潛在的超級圖書市場進軍,試圖在這個市場中占住一塊地盤,而中國的出版社也努力與國際接軌,積極面向世界圖書市場。從總體上來看,在這一階段出版業逐步走向成熟。[3] 但與此同時,由於缺乏有效的相應法規,市場競爭秩序比較混亂,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如選題重覆導致圖書質量差,粗制濫造;出版社的圖書積壓嚴重,造成經營虧損和資金周轉困難;發行體制雜亂無章,盜版橫行;集體和個人經營業者的不規則介入,出版社大量出售書號;出版社內部體制理不順,出版社之間利益沖突越來越激烈等。所以,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個階段也是出版業面臨許多困難和挑戰的時期。[4]
二、出版業八十年代以來發生的主要變化
過去二十年來,出版業經歷了由小到大、由弱到強、由被動到主動、由國內到國外的發展歷程,尤其是在出版規模和經營方式等方面有了質的變化。
出版數量與規模
在改革開放的最初幾年中,出版數量與規模均有顯著變化。(見表一)
表一. 改革開放前後圖書出版情況比較
年份
1996
1978
1984
圖書出版品種
6,967
8,941
29,346
其中:新書
4,596
7,594
22,007
總印數(億冊)
21.80
11.57
30.85
總印張(億)
48.48
55.84
158.72
年人均擁有圖書(冊)
4.7
3.9
6.0
總用紙量(萬噸)
11.39
13.32
37.30
總銷售金額(億元)
4.8
9.3
24.5
年人均購書(元)
0.65
0.97
2.36
資料來源:國家新聞出版署有關年度的統計資料。
1984年全國圖書出版種類近三萬種,比1978年增加兩倍多,比1966年則增加了三倍多;1984年圖書銷售額比1978年增長近兩倍,比1966年增長四倍多。在這一時期,地方出版社不再甘心只扮演“地方軍”或中央級出版社的配角,不願意仍舊象以往那樣,僅僅出版黨政文獻、中小學課本等租型書以及單純地方型簡單讀物(如配合當地中心工作的小冊子、介紹蔬菜種植之類的技術知識讀物和以地方戲為主的文娛演唱材料)。[5] 1979年12月,國家出版局在長沙召開了全國出版工作座談會,各地的地方出版社在會上提出了“立足本地、面向全國、走向世界”的自訂方針。從此,地方出版社的出書品種迅速增加,並開始相互競爭。到了1984年,有些地方出版社的出書數量已經接近甚至超過中央級出版社。[6] 隨後,圖書出版量的增長逐漸放慢,出版社轉而關注圖書的內在和外在質量以及出版業從業人員的素質改善。[7] 進入九十年代後,隨著讀者對圖書的需求日益增長,圖書出版量再度大幅度上升,1994年全國出書達10萬種,1997年則增加到12萬種。[8]
出版社大量增加但冗員低效
1956年全國只有97家出版社,到了22年之後的1978年,出版社數量僅增加到105家。但是,在改革開放的頭幾年里,出版社的數量一躍而翻了兩番。其中,1983年新建出版社50家,1984年此數字為36家,1985年為86家。這樣,到1985年底全國的出版社已增加到416家。到1997年,全國的出版社總數已達到565家。[9] 但是,隨著出版社數量的快速增加,也出現了印刷能力、紙張供應和發行渠道不足、出版社的編輯及審稿水平不高等問題,出版業管理部門開始擔心“出版社發展過快,超過社會的物質承擔能力”。[10] 中國的出版社還存在著另一類問題,即冗員多、效率低。中國稍大一些的出版社一般都有從業人員50人以上,普遍多於西方國家的出版社。同時,出版社仍有依靠“國家”資助的心態,運作中不注重實效和經營。
出版物品種結構的變化
從八十年代開始,中國出版業出版的圖書品種逐漸多樣化。在當時思想界的活躍氣氛下,出版業出版了許多翻譯、編譯的書著。到了九十年代圖書品種的結構則日益齊全,許多大型出版項目也相繼問世。九十年代下半期,中國的出版業開始從出版社的盲目擴張轉向提高圖書的內在和外在質量,適應讀者不斷變化的需要。[11] 表二反映出八十和九十年代圖書品種結構的大致狀況。九十年代哲學、社會科學類圖書的比重有所上升,思想界知識分子的力作受到讀者越來越大的歡迎,讀者的思想日漸活躍、視野變寬、觀察問題的深度加深了。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經濟類圖書的出版數量迅猛增長。從1993年到1997年每年都出版6千到7千種經濟類圖書,不僅包括大量經濟學著作和普及讀物,還引進了許多國外的此類書著。同時,法律類圖書的出版成了一個新的熱點,每年的出版量都達3千至4千種。與社會科學、經濟法律類圖書的走俏相對比,傳統的政治經典書(如馬恩列斯毛的著作)的出版卻日益萎縮,每年的出版量從1993年的222種下降到1997年的138種,其數量已是微不足道。[12] 這反映出,盡管宣傳部門堅持意識形態教育,但九十年代里對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等傳統意識形態讀物感興趣的讀者越來越少了,傳統政治讀物的出版銷售每況愈下。[13]
表二. 八十年代與九十年代圖書品種結構比較(分類數為%)
年份
1985
1993
1997
圖書出版品種總數
45,603
96,761
120,106
其中:哲學、社會科學
10.8
12.5
12.2
文化、教育
42.3
45.1
47.9
文學、藝術
13.9
15.5
16.0
自然科學、技術
21.2
19.6
20.0
其 他
11.8
7.3
3.9
資料來源:國家新聞出版署有關年度的統計資料。
進入九十年代後,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和音像放映電器市場(如各類錄音機、錄像機以及CD、VCD、DVD播放設備)的快速發展,音像產品市場急劇擴大。從1993年到1997年,在短短的五年內,盒式音帶的品種增加了近3倍,激光唱片增加了近8倍,錄像帶增加了2倍多,VCD的出版品種數量則激增了13倍。適應於舊式“只聞其聲、不見其人”的傳統娛樂方式的密紋唱片已基本消失。[14] 但目前中國的音像產品的品種、質量和內容還很落後;而且缺乏有良好藝術素養的音像產品編輯和制作人,出版的音像產品往往顯得理念貧乏、選題陳舊;此外,中國也沒有建立獨立、高效的音像產品發行體系。
出版社之間的競爭、摩擦和整合
改革開放前,出版社之間並無多少矛盾。中央級的出版社彼此有所分工,各走各的路;而各省基本上只有一家出版社,劃地而營,並無分工之必要。改革以來,隨著出版社數量的急劇增加,出版社之間的利益沖突越來越大,彼此爭奪作者和出版資源、分割圖書銷售市場,並進而在出版業管理政策方面相互對立。
首先是中央級出版社與地方出版社之間出現了摩擦。由於集權體制的特性,中國百分之七十的出版資源都集中在北京,因此設在北京的中央級出版社就有地利之便,能在圖書市場上憑借此地利優勢而占據較大份額;而地方級出版社要想占領圖書市場,就必須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以提高其出版物的水準,由此導致成本上升、書價提高。地方出版社對這種天然劣勢的狀態自然越來越不滿。而中央級出版社又受到中央政府較嚴格的約束,不能象地方出版社那樣突破現行出版管理體制、靈活經營,因此中央出版社對地方出版社利用地方體制環境寬松而施加競爭壓力也時有怨言。
在地方出版社之間,同樣存在著日益明顯的摩擦。在出版社數量大幅度增加的同時,地方出版社之間還存在著因隸屬關系而形成的行政性分工,由於分工“碼頭”的不同(如屬於政治經濟等綜合類出版社,或屬於文化藝術、科學技術、少年兒童、教育、美術、古籍等專業類出版社),各出版社的盈利能力有明顯差別。比如,教育類或少年兒童類出版社獲準出版各類教學輔導材料和參考書,這種書重版率高,銷售量大,成本低,所以利潤極高。於是,“碼頭”好的出版社從業人員可以少出力、多賺錢,而“碼頭”差的某些專業類出版社的從業人員出力多卻掙錢少。由於有巨大的利益差別,很多政府部門就設立種種制度壁壘,以出版業的專業分工為借口,保護隸屬於本部門的出版社從事壟斷性經營。這種分工其實是集權體制的產物,是由行政權力制造出來的,並不是在市場競爭中自然形成的。[15] 它不但妨礙了出版社之間的公平競爭,也阻礙了大型多元化、多媒體的出版集團的形成。
從1998年開始,在中國的出版體制改革中出現了以下幾種模式。其一是橫向發展模式,即出版社之間的聯合。其二是縱向發展模式,即出版社沿著出版的上遊和下遊行業縱向擴張。其三是橫向和縱向相結合的發展模式。[16] 其四是報業出版集團模式,即以報紙為龍頭,聯合其他文化產業形成集團化經營,在這種集團當中,書刊出版基本上是個配角。在高科技和信息化時代來臨的背景下,這種出版集團由於有報紙的牽頭,極可能從文化產業向文化傳媒產業過渡,而在這一過程中,其出版的書刊就可能從傳統式知識思想的載體轉變成一般信息的載體,即書刊被傳媒化。新成立的《光明日報》出版集團、上海的“新民文匯”出版集團,就是集報紙、圖書、雜志的出版及舉辦俱樂部等多元化形式為一體。這條道路可能對中國形成新的出版模式產生重要影響。其五是一些省建立的省級出版集團,大多數這樣的集團只是原各省出版局系統的翻版,無非是新瓶裝舊酒,其內部運行機制、分配原則和功能協調並無創新。由於政治等方面的限制,目前中國的出版業還無法借鑒引進國外先進的出版運作模式和管理機制。
圖書發行方式與手段的轉變
中國的圖書發行體制自八十年代以來也經歷了重大變化,特別是進入九十年代 以後,除了傳統的“國營”新華書店的發行系統之外,集體、個體及圖書俱樂部式 等新發行方式也先後蓬勃興起,改變了舊的圖書發行體制,給圖書發行市場注入了 活力,但同時也帶來了激烈的競爭。1949年以前,私營的書店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 絕大部份縣城沒有書店。從1950年到1956年,在大陸逐步形成了以新華書店為主的 圖書發行體系,但同時全國也存在著2,400多處私營書店、書攤。但1956年將私營書 店公私合營後再並入新華書店系統,由此形成了由新華書店獨家壟斷的圖書發行體 制。[17] 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集體或個體的書店、書攤、書販迅速增加,成了整 個圖書銷售體系中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同時,也出現了寄銷、圖書連鎖店、 書市展銷、直銷、郵購、出版社自辦發行等新的發行方式。[18] 圖書發行體制的變化,特別是一系列新發行手段的采用,大大促進了圖書的發行量。從1993年到1997年,圖書銷售冊數增長了2倍多,銷售金額增長了4.5倍。
目前,國營的新華書店雖然仍是圖書銷售的主力,但它總共只有1萬多個售書點,全國平均每個城鎮只能攤到4家,遠不能適應市場需要。廣大農村地區目前仍主要靠供銷社銷售圖書,每4萬農村人口才攤到一個售書點。1997年全國只有14萬圖書銷售人員,平均每8.5萬人口才攤到一人。雖然出現了大量的集體、個體售書攤、店,但它們無法有效地與國營書店的發行系統相融合。現在,中國的圖書發行體制是由國營、集體和個體的發行體系混合而成的,不僅各自奉行完全不同的運行規則,而且彼此互相封鎖信息、互設障礙,因此難以建立全國性的圖書發行信息交換系統。在這種情況下,圖書發行過程中經常出現梗阻:一方面出版社的備貨圖書大量積壓在倉庫和個別有門路後台的批發商手中;另一方面,急需購書的讀者卻往往求購無門。
當前大陸圖書和音像制品發行體系中的一個嚴重問題是,盜版現象非常猖獗。雖然直接參與盜版活動的多是個體戶,或一些出版單位的員工與個體戶內外勾結從事盜版活動,但根本的原因還是在上面,如法制不健全、部份地區的地方保護主義作崇、盜版業者找到了官方後台、對盜版活動打擊不力等。據國家新聞出版署的統計,在1997年盜版現象最嚴重的時候,正版產品銷路萎縮,通過對外合作正式合法出版的盒式錄音帶、錄像帶、CD、VCD的數量暴跌。例如,盒式錄音帶的產量從上年的301萬盒跌到1997年的44萬盒;錄像帶產量從上年的16.7萬盒下降到1萬盒;VCD數量從上年的37.4萬片掉到9.3萬片。隨後,出版業與司法部門合作開始打擊盜版活動,1998年各地版權局共受理各類版權案件1,182起,結案1,067起,各地版權機關收繳各類盜版制品611萬件。[19] 但這些處理大多是“打蒼蠅不打老虎”,不能真正解決問題,盜版現象也不會杜絕,只是隨著政府不定期的“打擊”而高一陣、低一陣、明一陣、暗一陣而已。
出版物進出口業務和出版業對外合作的發展
八十年代以來中國出版業開始朝國際化的方向努力。這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引進外國的圖書版權,在國內翻譯、出版、銷售,或直接進口外國圖書在國內銷售[20];另一方面是向國外出售中文圖書和版權。在八十年代初期,少數有遠見的出版社就開始與國際出版業合作,如科學出版社就分批派人出國聯系業務、參加各種書展。由於政策上的限制以及出版社本身的人力財力條件局限,地方出版社的國際化步伐遠不如中央級出版社,而這又導致地方級出版社在視野、信息、辦法、人員素質等方面往往落後於中央級出版社。目前,圖書進口業務主要仍由一些中央級出版社掌握。但隨著對外開放的延伸和地方自主權的增加,許多地方出版社正紛紛加入出版物進口的行列。九十年代中期以來,圖書、特別是音像制品的進口越來越活躍,同時,走私或偷印的盜版音像制品則在市場上占據主要地位。由於政治上對允許進口的外國圖書的內容嚴格設限等原因,再加上發行渠道單一、價格高,外國圖書直接進入中國大陸銷售的數量仍然非常少。
目前中文圖書和音像制品的直接出口量很少,海外銷售對象主要是華人,內容也多半是關於中醫藥、衛生、食品烹調、健身、武術等,範圍很窄。而且,出口圖書的印刷質量遠落後於國外,售後服務基本上是空白。只有通過大陸出版業自身的不斷發展和進步,才可能改善中文圖書出口的現狀。
近年來中國出現了一種新的對外合作出版活動,即由中外雙方共同投資完成一個出版項目,此類活動已非偶見。例如,美國的一家大型出版公司就投資幾百萬美元,與中國南方的一家出版社合作,在中國出版一種百科全書。[20] 此外,中國也出現了一家中外雙方共同投資組建的“童趣出版公司”,其主要業務是引進迪斯尼公司在國外市場上已經出版並受到歡迎的圖書及其他產品,在中國的市場上出版發行。[21] 這類合作帶來的新編輯思想、圖書內容、裝禎形式和經營方式,都將對中國的出版業產生沖擊和影響。一旦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就可能逐步松動對外國出版資本進入的限制,捷足先登的外國出版公司有可能對大陸今後的出版格局產生重大影響,甚至在某個領域內形成壟斷的局面,中國的出版業對此應有清醒的認識和對策。
在1992年5月中國正式加入世界版權公約(伯爾尼公約)之前,中國大陸的出版社翻印或翻譯外國書著時從不購買版權,而是徑自盜版或翻譯出版。目前,這一狀況已有明顯改變,20個省、市、自治區從30多個國家購買了一些出版物的版權;自1995年至1999年4月,大陸與國外的圖書版權貿易超過1.5萬項,購買對象國也從美、英、日等少數國家拓展到更多國家。[22] 但是,目前中國的出版界仍存在著不嚴格規範地執行版權合同的情況。[23]
三、中國出版業過去二十年來變化的動因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出版業變化的基本趨勢是朝著市場化、國際化、規範化、法制化、專業化、商業化和多樣化的方向發展,這一系列變化出現在出版體制、編輯思想、經營方式、管理模式、與國際接軌等多個方面,是一種積極的、廣泛的、深刻的變化。但是,這些變化最終能否導致在中國大陸出現一個充份享有出版自由、完全市場化的出版體系,使出版業的地位從被執政黨掌握控制的政治及意識形態工具改變為一個為公眾服務的傳播知識、文化、信息和從事教育的工具,現在還難以作出結論。
從總體上來看,中國出版業這些年來的變化主要是由下列幾方面因素所促成的。
第一,經濟市場化對舊的出版體系構成強烈沖擊。改革開放前,大陸的出版社一直被當做“事業單位”,仿照行政單位來管理。在改革開放的最初階段,出版業仍然實行“事業單位性質、按企業管理”的制度,即所得利潤交給財政,然後由政府撥款維持運營。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入和單位自主要求的增強,出版社的管理中也引進了所謂的“包幹制”,即每年向政府上繳一定數額的利潤,余下的利潤由出版社自行支配。這種利潤支配方式給了出版社很大的經濟自主權,大大激發了出版社的經營積極性。有些出版社甚至將經濟收入指標層層分解到編輯部和編輯個人,形成了出版社內全面包幹的局面。1985年全國開始實行“利改稅”的制度,把國營機構的上繳利潤改為繳稅[24],這樣出版社就在經濟上逐漸與上級一年一定的經費控制脫勾,由原來的事業化管理逐漸走向市場化,這一體制上的根本轉變使出版業經歷了一個新的發展高潮。隨著政府逐漸斷絕對出版社的經濟支持,出版業只能立足於自負盈虧的生存模式,在市場競爭中開辟生存空間。但是,由於出版社內部的人事管理並未市場化,仍按照事業單位員工的傳統人事管理方式運作,在人員剛性的情況下,出版社內部機制無法理順,只能實行不健全的內部份層承包制。這導致了急功近利、選題失控、買賣書號、資金分散、重覆出版等種種弊端。[25]
第二,政治控制有所松動。盡管過去二十多年中中國大陸的政治幾經起伏,先後出現過“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反對精神污染”、“六四後反西方國家的和平演變”等風波,但總體上政治控制仍顯示出逐漸有所松動的趨勢。過去,政府主管部門長期實行嚴格控制出版社選題的政策,出版社每年出版書著的所有選題必須層層上報至各級黨委宣傳部,獲準後方可編輯出版。從九十年代起,對出版社選題的控制有所松動,除涉及中共領導層的個人生活、敏感的政治話題、宗教、對港台政策等領域的選題仍需事先上報獲批準之外,其他的選題計劃基本上可以由出版社自己決定。同時,中央政府還逐步放寬了以往對引進版權、出國考察、出版社內部機構設置調整、出版機構外匯使用等事項的審批權力。另外,以往對於印刷廠和印刷材料的嚴格管制也放松了,印刷廠需要引進技術設備、選擇高檔紙張油墨時可以自主決定、而不再報批,也開始允許私人印刷企業的發展。在圖書銷售管理方面,允許集體和私營經濟的介入,各種私人的零售和二級批發系統已經出現。一旦政治上的壓力減輕了,出版業從出版到銷售各環節的活力必然大大增加,就可能出版更多受讀者歡迎的書著。
第三,新技術的推動。八十年代末期激光照排技術的引進,使大陸許多出版社的文字出版告別了“鉛與火的時代”。至九十年代末,大陸的出版業已全部實現激光照排化,這種排版技術上的進步不但大大加快了圖書的出版速度,縮短了出版周期,而且提升了出版物的質量。許多有實力的印刷廠還引進了最新的印刷設備,如六色膠印機、一次多色膠印機、電腦控制系統等。[26] 九十年代初開始,電腦的普及及互聯網的出現,進一步推動了出版業的變化。編輯部內的稿件處理加工、編輯與作者的聯絡、出版社與印刷廠之間的往來、出版社與圖書發行公司和書店之間的交流、對國際出版界信息的檢索、獲取圖書情報、洽談版權貿易等,都因電腦的普及和應用而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27]
第四,國內外出版物的競爭產生了動力和壓力。改革開放之前,中國大陸的出版社之間無需競爭,國外的出版社也無法進入大陸市場。過去二十年來,隨著國內出版社數量的急劇增加、政府限制的減少、出版社必須自負盈虧的生存壓力,加上大量國外出版物進入大陸市場,導致國內外出版物開始相互激烈競爭,這種局面有利於促進大陸出版業的發展。除了前述的“童趣出版公司”的出版物外,世界著名的西蒙──舒斯特出版集團的出版物、上海一出版社與美國一時裝雜志合作出版的《世界時裝之苑》、牛津大學出版社與多家大陸出版社合作出版的書著等,都已成為中國大陸本土出版物的強力競爭對手。許多台灣和香港的出版公司也半明半暗地在大陸開展業務活動,與大陸的出版機構合作出版刊物。這樣一種內外出版機構相互競爭的局面對中國大陸的出版業既是一個壓力,也是一個動力。在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國內的出版機構不得不增加出書品種、改進書刊內容、縮短出版周期、因應讀者需求、尊重市場規律,這樣出版業整體的素質就逐漸提高了。[28]
第五,社會與公眾的需求品味的改變。文革以後,中國大陸的老百姓開始在政治上逐步覺醒,形成了獨立於官方意識形態控制的自我意識,他們不再被動地單純閱讀“黨和政府要求讀”的讀品,而是開始尋找自己想閱讀的讀物。同時,改革開放以來,讀者對國際社會的信息知識的需求量急劇增長,對圖書的內在、外在質量的要求也大大提高了。在這樣的新的社會需求環境中,公眾對政治、經濟、文化、娛樂、休閑等類讀物的需求大幅度增長,特別是了解世界各國文化的欲望越來越強烈,這也促使中國大陸的出版業加快其國際化的步伐。
四、中國大陸出版業變化的政治意涵、存在問題及前景
中國大陸出版業過去二十年來變化的政治社會意涵可以被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正逐漸擺脫集權體制傳統的出版業控制模式。政府和執政黨八十年代為出版業所規定的準則是,“堅持兩為方針”,即為黨的中心工作服務、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到了九十年代初的中共“十四大”時,出版業的工作方針被修改成“向三個目標邁進”,即符合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現出版事業發展的內在規律。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時,出版業的發展方針被進一步修改為“加強管理、優化結構、提高質量”。從中共修改其管理出版業的指導方針的軌跡來看,意識形態的色彩逐漸淡化了,市場經濟的要求成了其方針的組成部份。
第二,政治和意識形態一統化的局面有所松弛。過去,中共視出版業為單純的政治教育和思想控制工具。而現在,出版業已經演變成兼具政治教育和文化建設功能的角色,其自主性增強了。這不僅表現為出版物的多樣性、多元性和現代化,還表現為出版業在某種程度上扮演了交流和傳播新思想的重要角色。正因為出現了後一特點,才不時有一些中共不能接受的所謂“出格”的出版物問世,這類出版物在市場上的熱銷是出版社冒險出版的動機之一。雖然出版了此類讀物的出版社事後會被宣傳部門警告、查究,但隨著中國加入並批準了聯合國的相關政治權利公約,宣傳部門追查此類出版物的姿態也越來越低。現在,宣傳部門很少使用正式官方文件公開禁止某一出版物,而往往改用非正式的口頭通知,甚至不許下級機構和出版社記錄在案;同時,查禁的理由也越來越含混,比較少使用政治帽子,而是更多地用暗示手法要求下級機構和出版社領會其查禁意圖。
第三,中共仍然視出版工作為政治宣傳和意識形態教育的重要組成部份,並按此標準堅守其控制的底線。盡管過去二十年來大陸的出版業歷經多重變化,但出版社在政治上仍屬中共宣傳系統控制,允許出版業開放改革的底線是,不能偏離“黨的路線”、不脫離“黨和國家的輿論和宣傳工具”這一前提。換言之,出版業的一切變化和進步都必須服從於鞏固中共的權力基礎這一政治目標,而不能直接削弱這一權力。2000年初,中共中央宣傳部長丁關根曾明確強調,出版業必須“高舉旗幟,服務大局,堅持正確導向”,這里的“旗幟”就是中共意識形態的旗幟,“大局”即維持統治的根本目標,所謂的“正確導向”便是,出版業要依照宣傳部門的口徑和指揮引導社會大眾聽黨和政府的話。中宣部並要求大陸的出版業“要嚴格紀律,加強管理”,要“自覺貫徹黨的出版方針政策,不斷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29] 在這樣的情勢下,指望大陸的出版業全面開放、充份自由地反映各種思想和觀念是不可能的。
中國大陸出版業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可以列舉如下。
第一,體制轉變的不徹底性、出版業結構的不健全,構成了出版業進一步發展的阻力。例如,出版社仍劃歸宣傳部門領導,出版社的不少選題仍需層層上報各級主管部門批準,出版系統內官僚作風嚴重、往往用行政機關的手法處理出版業務致使矛盾成堆效率低下,圖書銷售體系一片混亂,上述政治方針與出版業的國際合作業務完全無法協調,等等。還有,大陸不是按照專業和讀者層次形成出版社之間的分工,而是按照行政轄區和含混的“大專業”來實行分工,導致出版社之間重覆出版等浪費現象層出不窮。在目前的政治體制下,出版體系的徹底調整和重組是不可能的。在全球出版業日益國際化、集團化的背景下,如果大陸的出版業不能調整重組、解決發行體系等卡脖子問題、將“出版事業”轉化為“出版產業”,其進一步發展將困難重重。
第二,對出版業政治屬性的限定與出版業現行的市場運作方式難以協調。這一矛盾其實是中共堅持單一經濟改革方針的必然結果。出版機構經濟上的獨立性越來越強,中共既拿不出錢來補貼並控制出版機構的運作,又不願意看到經濟上獨立的出版機構自主運作,而在政治上設立種種限制,必然造成一系列難以解決的矛盾。
第三,在出版業日益激烈的競爭中,集體和私營出版機構或出版活動的活力使它們占據了越來越明顯的優勢,而完全聽命於官方的國有出版機構卻面臨越來越大的競爭壓力,以致於其中有些出版社是否能夠生存下去都成了問題。[30]
第四,從境外走私盜版光盤、境內盜版盜印活動的規模化和團夥化、出版社買賣書號等問題,不但久已存在,而且長期以來無法有效遏止。
目前,中國大陸的出版業由於不能正常發展而處於落後狀態,其質量、數量、方向、目的、手段、效果遠遠趕不上世界發達國家的狀態。負責規劃和管理出版業務的國務院新聞出版署曾制定了新世紀第一個十年的出版發展規劃,把重點放在調整和優化行業結構、提高圖書的整體質量、提高出版社經營管理能力等方面,還提出要把出版社的布局轉變為以經濟和文化資源為基礎,改變現行的按部門、行政區設立出版社的做法,還要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國內圖書市場,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圖書出版業。不可否認,這個“出版十年規劃”是雄心勃勃的,但實行起來無疑也會困難重重。
當前中國婦女地位變化的社會環境分析
何清漣
中國知名學者
影響當代中國婦女人生價值取向變化的社會壓力
壓力之一:失業率高、就業難
壓力之二:工作中的性騷擾
壓力之三:婚姻家庭的脆化
婚姻的實用化與性的商品化
婦女生存狀態對社會的影響
早在八十年代就有研究者發現,中國婦女的地位並沒有隨著經濟改革的進展而上升,相反,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婦女的地位出現了很不樂觀的劣化趨勢。根據世界上常用的衡量婦女社會地位的七項指標來判斷(即婦女就業率、對待男嬰女嬰的態度、男女青少年入學比例、男女青年就業比例、婦女在國家機構重要領導崗位上的職務比例、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婦女個人財產在社會財富中的比例),中國除了婦女就業率為世界第一(56%)之外,其他六項指標均不理想;若按這些指標綜合衡量,在世界上的160多個國家中,中國婦女的地位排列為132位。這些指標客觀地反映了中國婦女總體上的實際地位,但若要進一步了解中國婦女的具體狀況,則還需要進行專題研究。本文主要分析的是中國婦女目前所面對的社會環境。李小江、唐燦等優秀女學者在婦女問題研究領域里貢獻良多,我作為一位女性,雖然比較關心婦女問題,但以前除了寫過幾篇有關女性現狀的學術漫談文章外,一直未深入研究過中國的婦女問題。去年春天應邀到瑞典的斯德哥爾摩大學訪問,指定的演講題目之一就是中國的婦女問題。我在搜集資料、準備講稿時發現,中國目前存在的婦女問題非常嚴重,但並沒有男性學者參與研究。難倒婦女問題的研究應該是女性學者的專利嗎,難道全社會不應該來共同關心中國女性當前面臨的痛苦和困難嗎?希望這篇文章提出的問題能引起學術界的重視。
影響當代中國婦女人生價值取向變化的社會壓力
近幾年來,中國的報刊雜志及文學作品反映出一個令人不安的變化,即婦女的人生價值取向改變了,由原來要求自我發展變成了從婚姻中尋找出路。這導致中國女性的自我定位發生極大變化。首先,婦女主要依照男性的要求設計自我的定位,如溫柔美麗、善解人意、以男人的生活為自己的生活軸心、以她們所愛的男人的喜怒哀樂為自己的喜怒哀樂等。其次,自立自強的“女強人”不再被視為女人的成功典型,相反卻在男性作者筆下的小說與電影中成為一種失敗的社會形像,個個都面目可憎、非常可笑。[1] 第三,婚姻已被社會有意無意間渲染成女人成功的通道,不少女作者公開宣稱,婚姻是女人的第二次投胎,其重要性絕不亞於第一次投胎,即所謂的“男人征服世界,女人則通過男人征服世界”。在各種傳媒上連篇累牘地發表的小女人文章,把一些用各種手法(包括不光彩的手法)釣得“金龜婿”的女人描繪為成功的典型。第四,關於隱私、外遇的報導、文藝作品蔚然成風,銀屏上涉及“第三者”的故事十分流行,而且對“第三者”已由八十年代的譴責轉而成為同情兼隱隱的讚美。有的電視劇乾脆將妻子描述成非常討厭、毫無可取的庸俗婦人,而第三者卻靚麗、善解人意,幾乎成了將男人從“水深火熱”中拯救出來的天使。這不僅僅反映出中國的男性文人將自己的潛意識化為銀幕(或文學)語言,這些故事的走俏還表明社會的廣泛接受度。更令人感慨的是,居然還有無恥文人公開撰文,認為梁曉聲譴責第三者現象是觀念落後、思想陳舊的表現,並聲稱第三者對當代中國具有革命性的意義。
中國女性從追求“半邊天”的地位到“自覺”地回歸男性世界的附庸地位,是不少中國婦女在種種她們無法抗衡的社會壓力之下被迫作的選擇。根本原因首先在於,改革前中國政府對婦女實施保護性就業與保護性參政時,並沒有將提高婦女素質作為並行之舉;由於婦女的整體素質低下,使得她們一旦喪失政策性保護後就無法在激烈的社會競爭中獲勝。其次,面對轉型期部份權貴的種種傷害女性的醜惡行為,司法系統並未采取真正的保護女性權益、維系兩性平等的措施。例如,對“包二奶”、色情行業等現象,一直未有效地取締。這極大地助長了這些行為者的氣勢,構成了婦女不得不低頭就範的制度環境。
壓力之一:失業率高、就業難
改革開放以來,“低工資、高就業”體制成了改革的首要目標,而女職工則首當其沖地受到了傷害。目前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失業率中沒有性別比例,只有有關機構的專門調查才披露出一些真相。全國總工會1993年對7個省、10個省屬市的1,230個公有制企業的調查報告難得地說明了女職工的就業困境。被調查的這些企業共有職工92萬人,其中女職工占37%以上;失業和下崗女職工達2.3萬人,占職工總數的2.5%、失業和下崗職工總數的60%。[2] 全國總工會1996年底的統計顯示,全部職工中只有39%是女性,但下崗人員中女性卻高達59%、約為560萬人,而男性只占41%,形成了強烈的反差。[3] 這說明,企業在裁減人員時多裁女職工、少裁男職工,而再就業人員中女性比男性少則表明,下崗女職工的再就業機會少於男性。女職工下崗後在家庭生活中也遇到極大困難。據上海市婦聯統計,約三分之一的的下崗女工明確表示,下崗對夫妻感情、家庭關系很有影響,家人的態度變化包括看不起、冷言冷語、不尊重她們在家中的勞動,還有少數人被丈夫離棄。而北京的一項調查表明,這一比例高達41.6%。[4]
女性的就業難也同樣嚴重,近幾年媒體還不斷報導,連女大學生也有就業難問題。很多企業表面上聲稱公平競爭,實際上卻變相拒招女職工。例如,某汽車制造廠新建一個機械加工分廠,招工考試劃定錄用分數時規定,男性錄取分數為260分、女性卻高達320分(滿分為400分)。[5] 全國政協八屆五次會議曾以書面形式提出了《關於維護“三資”、鄉鎮、集體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提案》。該提案談到,一些外資企業只使用女工的“黃金年齡”段,將招工年齡段控制在16至20歲、合同期一般定為3至5年,期滿即不再與這些女職工續簽合同,以避開女工的婚、孕、產期。已就業的女工也面臨許多問題,其中之一是職業危害嚴重。成都市調查了132家企業,有50%的企業勞動環境存在重度危害,有38家企業的一線職工程度不等地接觸到塵毒、噪音、高溫的危害,其中大多數為女工。[6] 近年來見諸傳媒的職工中毒事故不少,其中最有名的是福建省莆田市部份三資企業鞋廠“三苯”毒害7萬名女工一事,《中國婦女報》記者陳勇輝寫了“媽祖有淚”、“沈默的羔羊”、“傾斜的天平”等連續報導才使事件曝光。[7]
壓力之二:工作中的性騷擾
婦女在工作環境中受到的性騷擾對她們也構成極大的壓力。美國聯邦政府的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在1980年公布的文件《性別歧視指引》中對性騷擾的定義比較權威:“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向對方作出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行動或要求,及其他語言舉動,均會構成性騷擾:1、迫使他人接受有關行為,作為受雇或就學的明顯或隱蔽的要求或條件;2、對方接受有關行為與否,將成為影響個人升遷或學業成績的先決條件;3、有關行為具有以下目的或導致以下後果:a. 不合理地幹擾個人工作或學業;b. 制造一個令人不安、不友善或令人反感的工作或學習環境。”這一標準現為國際所公認。
按照此標準衡量,中國現在的性騷擾問題其實已相當嚴重。據不少在企業工作的人士反映,女員工受到性騷擾的現象極其普遍,甚至部份事業單位也如此,筆者就曾了解到數十例此類事例。全國政協的上述提案也談到女職工的人格尊嚴和人身權利受到侵犯。例如,沿海地區的商業機構與企業招聘女員工時大都規定:未婚,23歲(或25歲)以下,身高1.60米以上,相貌靚麗。這些條款毫不掩飾招聘者對女員工性魅力的要求,其實是這些單位的負責人在為自己挑選情婦後備隊伍。一些外資企業的廠規廠紀名目繁多,十分苛刻,嚴重侵犯人權。體罰、打罵、搜身、性騷擾等無奇不有。[8]
性騷擾構成了一種威脅性、敵對的、甚至是侮辱性的工作環境。中國一家權威的婦女研究所的熱線電話接到的性騷擾報告中,被控對象里工作單位的上司占34.4%,同事占21.3%。該研究所分析了大量個案後在報告中指出,性騷擾施行者通常會走如下的三步曲:首先,利用工作之便對受害對象表示賞識和好感,一些涉世不深的年輕姑娘或單身女性常因此感到激動和鼓舞;第二步是向受害者講述自己的身世如何不幸、婚姻如何不幸福、感情上如何空虛等,以此博取對方的同情與好感;第三步是行動的關鍵,他們會利用手中的權力為受害者安排一些“特殊”的工作環境,如夜間單獨值班等,然後就提出直接要求,女性如果不從,不是被解雇就是受到周圍輿論的傷害。[9] 該報告還指出,由於各種原因,受騷擾的女性只好忍氣吞聲,不敢聲張。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登記的所有律師事務所的接案統計中,找不到任何有關性騷擾的案例。
中國社會科學院唐燦女士1994年曾專門就此事做過調查,寫過一篇調查報告,文中談到有36.8%的打工妹承認遭遇過性騷擾。唐燦指出,從女性在黑暗中以出賣肉體做交換,到流行在外企白領中“如何博得上司歡心”的“辦公室秘籍”,性騷擾問題現在只是中國女性問題浮出水面的一部份。[10] 事實上,利用職權來猥褻女性或對異性舉止放肆都屬於犯罪,應該受到懲罰。可以在不同的法律里增加反性騷擾條款,也可以單獨制訂一部《反性騷擾法》。但當時唐燦的這篇文章被香港的報紙轉載,國內的有關部門卻稱此文為“有損社會安定團結”和“國家形像”的“毒草”,唐燦被迫寫了四五份檢查。直到1998年性騷擾問題才被提到國家立法機關的桌面上。這一年江西省人大副主任陳癸尊在參加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時指出,醫生以看病為名對女病人進行性騷擾已成為當前日益突出的一個社會問題。“由於中國人歷來在受到性騷擾後不敢聲張”,因此陳癸尊建議在《醫師法》中增加追究“利用職務之便對異性進行調戲、性騷擾、侮辱病人行為”的條款。陳癸尊還說,性騷擾的問題不僅發生在醫療過程中,還廣泛地存在於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據陳癸尊介紹,他的提議當時就得到了許多在場的人大常委的支持與讚同。[11]
根據筆者在深圳生活多年的了解,廣東各地相當普遍地存在著性騷擾。但與內地有一點小小的不同,即黨政事業機關的領導幹部畢竟要受點約束,加之在當地滿足性消費相當容易,內地源源不斷南下的年輕女子多如過江之鯽,故而一般情況下領導幹部會“兔子不吃窩邊草”,可以讓向其尋租的企業支付性消費。而那些在商場久戰的男人則經常直截了當地、露骨地進行性騷擾。他們在一般情況下往往不上演“痛說革命家史”這一幕就直奔“主題”,有的靚女在被招工的當天就受到嚴重的性騷擾。並且許多男人們常常事先“真誠”地告訴被騷擾方:我的太太很好,我不會離婚。據筆者調查,一些女記者在外出采訪時都受到過一些自以為有錢就可以買到一切的無恥經理們的性騷擾。久處在這種不良社會環境中,部份受騷擾女性會把為上司提供性服務作為自己找工作、升遷的籌碼,少數無恥者乾脆在單位里以“準總經理太太”自居,作威作福。
壓力之三:婚姻家庭的脆化
婚姻永遠是成功的男人與靚麗的女人展示自己魅力的舞台,但任何女人都無法抵禦青春易逝這一自然現象。即便她年青時艷光照人,三十歲以後天天泡在美容院里,也無法抵禦上天給女人的大限,她最後總是要漸漸衰老。而成功的男人只要有金錢的支撐,就可以揮舞著黃金鑄就的矛與盾,馳騁於大千世界,擁有無數美女的芳心,最後總能抱得美人歸,仿佛他能永不衰老、長久青春。這其實是個歷史悠久的現象,幾乎可以被視為恒常不變的定理。即便在革命的領地上,金錢的勢力被消滅了,類似的故事也只不過是換個版本而已。在五十年代的中國,男人的資本或在社會階梯上往上攀升的資源不是財富,而是“革命經歷”,那時老革命們成了“白馬王子”;而七十年代初期的“白馬王子”往往是軍隊幹部和國營企業職工;如今,多少美麗少女都在夢想自己成為現代的“灰姑娘”,只是那“王子”變成了現代商界的商人而已。每一代的中國婦女都有屬於自己那個時代的不幸故事。唯一不變的是,男人的有效資源(財富與地位)與女人的有效資源(青春美貌)的結合不斷演繹出新的“老故事”,天長地久,代代不衰。
《家庭論》的著者、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貝克曾總結過婚姻市場的規律:男人在婚姻市場上的資源是財富與地位,女人在婚姻市場上的資源是青春與美貌;男人的資源隨著年齡增加而遞增,女人的資源隨著年齡增加而遞減。根據這一規律,一旦進入中年以後,男女雙方的資源就可能失去平衡,男人往往成了“有效率的尋覓者”,女人則成了婚姻市場中“沒有效率的尋覓者”,擁有更多資源的已婚男性大多開始見異思遷。越來越多的“第三者插足”使婚姻動蕩不定,現在這類事情在中國社會中越來越少受到指責,相反卻漸漸地被視為理所當然而普遍接受。傳統的賢妻良母型女人已不能滿足丈夫的多重需要,現實中經常有“第三者”打上門向妻子宣稱,“你的丈夫愛的是我,不是你,你應該退出”。這表明,中國的社會風氣已變得越來越寬容“第三者”,以至於爭奪人家的丈夫已是可以理直氣壯、登上大雅之堂的事。
西方學者認為,經濟發展狀況與離婚率成反比,經濟萎縮時離婚率下降,經濟繁榮時離婚率上升。中國的情況也證實了這一點,隨著經濟發展的加速離婚率開始上升,而且在先富起來的那批人當中離婚現象也最突出。據報導,從八十年代開始中國的離婚率上升了近三倍,其新特點是中年、老年的離婚率高於任何其他年齡段的人,離婚最集中的三個年齡段依次是50歲至54歲、40歲至44歲、60歲以上。在現實社會中,八十年代這三個年齡段的人的經濟地位變動最明顯,使得婚姻關系中男女雙方的“資源”發生了極大的變化,這與高離婚率有直接關系。[12] 九十年代里夫妻的年齡差距也開始拉大,九十年代中期丈夫比妻子大十歲的比例比1987年增加了14.5個百分點[13]。這種大男小女的婚配狀況一般都是男子富裕以後與原配偶離婚後再婚的婚姻模式。
廣東沿海地區富裕者相對集中,傳統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受到嚴重挑戰,出現了一夫一妻多個臨時性夥伴制或一夫一妻多妾制。深圳的一些有錢男人堂而皇之地宣稱,人的一生要想完美,需要結三次婚,30歲、40歲、50歲各娶一個靚女,這樣才能保證人生的完美和婚姻的高質量。筆者曾與幾位男性“成功人士”討論過這個問題。他們坦率地承認,每天在外面見到的都是充滿青春活力的靚女,回到家見到已成“黃臉婆”的太太,哪有什麽興趣。太太“識做”的[14],這把“太座”的椅子為了孩子給她留著;不“識做”,就只好揮手“拜拜”。如此之為的男人們倒是瀟灑得很,但見新人笑,哪聞舊人哭,只是留下了一群為男人的成功付出過代價的中年怨婦在孤獨地哭泣。從中國傳統的士大夫格言“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來看,為社會負責需從為家庭負責開始,如果一個社會上充斥著連家庭責任感都沒有的男人,又怎能指望他們對國家和社會負責呢?
廣東省婦聯曾做過幾次調查,結果發現該省“包二奶”現象相當普遍,整個珠江三角洲至少有幾十萬“二奶”,而養妾者大都是經濟條件較好的企業負責人、個體商人、以及部份幹部,少部份“二奶”還受過高等教育。對這一現象的研究始終未納入正式的科研課題,因此沒有全國性的調查數據,但可從各地曝光的大、要案中發現,98%以上的貪污腐敗案件的主角都擁有一位甚至數位“情人”,而且這並不妨礙他們同時用公款嫖娼、獲得異性按摩等各種性消費。這一類以謀利或將性服務當作謀生手段而成為男人情婦者可被視為“灰色女性”,因為她們不屬於正常的社會。在近年來沿海地區崛起的新生代女作家的作品中,真實地反映了官場、商場與三陪女等“灰色女性”那種極為混亂的性亂交狀態。如女作家的《野蘭花》、《我的生活與你無關》、《半島狂響》、男作家梅毅的《城市碎片》等,都真實地反映了中國轉型期的性混亂狀態與性道德觀的極度扭曲。
目前深圳還出現了一種另類的男女性關系。一些男人害怕蔓延的性病,也不願花高昂成本包“二奶”,找情人又怕卷入麻煩極大的感情漩渦,於是就在周邊地區的工廠里找個相貌不錯的打工妹,給其配一個傳呼機,在男人方便時隨時幽會,每次給女方幾百元錢。這種既非情人、又非“二奶”、也有別於妓女的專業賣淫的關系,是深圳的男人們在長期積累的性消費經驗的基礎上發明的新模式。據說這些打工妹也心甘情願,一方面她們在自己的生活天地里面臨性比例嚴重失調的狀況,另一方面她們也認為這些男人有錢、“威”得很,能看上她們是她們的幸運[15],更重要的是這些男人們給的錢比她們打工掙的辛苦錢要高得多。
當年國學大師辜鴻銘認為,西方社會中女子只在自己年青貌美時得寵有保障,一旦年老色衰就被棄若敝履、以被離棄而告終,因此還是中國的納妾制人道,至少妾還能終身有靠。辜先生如果活到現在,面對這種女人在黃金年齡段為男人提供性服務的“階段性二奶制”,不知該作何感想?
婚姻的實用化與性的商品化
近二十年來中國社會中價值層面被顛覆得最徹底的就是婚姻與戀愛觀。中國女性遭遇到的種種社會壓力使她們沒有安全感,而婦女們選擇自強自立又面臨那麽大的風險,於是她們往往將自己的人生寄望於婚姻,強化了依附男人的心理。這使得女子擇偶過程中出現了極強的實用主義傾向,“幹得好不如嫁得好”幾乎成為許多婦女的共識。與此同時,女性逐漸喪失了相對獨立的社會地位,不僅文化程度不高的婦女可能面臨這種局面,對受過教育的女性來說也可能如此。在婚姻市場上,部份素質不高的富人選擇受過較好教育的女子為妻,僅僅是為了向社會證明自己的地位,而受教育程度則成了部份女子讓性商品資本增值的手段。
在九十年代的中國社會里,不少女性為了讓自己在婚姻市場中穩操勝券,將理想女性構想為入得廚房、進得廳堂。在媒體上甚至還經常出現這樣的“完美女性”意念:“在客廳里象貴婦、在廚房里象仆婦、在臥室里象蕩婦、在其他男人面前象貞婦。”這樣的女性形像已成了部份城市女性刻意追求的自我塑型。在一家著名衛視的速配節目中,就曾有一位受過高等教育的女子在陳述自己的求偶條件時,以上述語言表述自己的“美德”,認為自己同時兼具“完美女性”的四種素質。這樣的塑型其實是中國傳統社會一夫一妻多妾制下男性對妻妾不同要求的文化傳統在新時代條件下的變種。
中國傳統社會里男人對女人有兩套標準,即“娶妻娶德、娶妾娶色”,這充份體現了中國性文化的矛盾性與虛偽性。正如張敏傑在題為“徘徊在傳統與現實之間”的文章中精彩表述的:“一方面人們可以讚美母性的純潔與高尚,另一方面又將美的讚賞對象淪為淫欲的獵物和供人玩樂的商品;一方面人們可以讚嘆女性的柔弱與嬌嫩,另一方面以用無窮無盡的繁瑣而沈重的家務使其變得異常粗糙和醜陋;一方面人們可以稱頌女性創造生命的偉大與神聖,另方面又極力壓抑著創造生命者的創造力的發揮;一方面人們可以規定種種以‘禮’對待女性的繁文縟節,另方面又剝奪其起碼的人格尊嚴和權利。”因為這樣一套完全矛盾的標準不可能在一個女人身上得到體現,於是妻與妾的標準就起了一種互補的作用。對妻子的要求是所謂的“仆婦”、“貴婦”,對妾的要求是“蕩婦”,在其他男人面前象“貞婦”則是對妻和妾的共同要求。中國的男人之所以認同這一標準,是要利用他們的性別優勢對女性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而女性認同這一標準,則完全是在各種社會壓力下一種不由自主的退讓。
九十年代在男人們反覆訓練下開始成熟的年青一代中國女性,在婚姻的選擇上非常理智。社會上少數富有的或在權勢部門工作的男人成了大家趨之若騖的對象。例如,1999年在中國被爆炒的武漢市千萬富翁方忠征婚一事曾成為傳媒的聚焦點。[16] 在這起典型的財富加美貌的現代“愛情”故事中,中選者還算是幸運的,畢竟這是名正言順的婚姻,比為了錢做“情人”、“二奶”、“三奶”好。這件事牽動的不僅是數千佳麗的心,還非常直截了當地折射出當代部份中國人的愛情觀。那1,500余名參加征婚的佳麗當中,不僅有在校大學生,還有教育程度最高的博士生、以及在國外見過些世面的留學人員。
當今的漂亮小姐們並不計較成功男人們的性經歷與婚史。在用鈔票從頭到尾武裝起來的“成功男人”面前,計較那些又有什麽用呢?在這種“性戰爭”中,唯一的優勝劣汰標準就是將年老色衰者淘汰出局。在不少現代女子面前,男人只要有錢,就算是“別人的丈夫”也沒什麽關系。與已成“黃臉婆”的妻子們競爭,年輕美女們有充份的信心。有幾位年青女子用現代股場語言向筆者談過擇偶原則,這些當代的具“中國特色”的“精彩觀念”十分有代表性。她們認為,選婿如選股,事業有成、錢袋飽滿的男子是“績優股”,在婚姻市場上牛氣沖天,是“女股民”竟相追捧的對象;這樣的“績優股”多值壯年,雖早已成家、受到“內部人”的控制,但“績優股”穿躍於“花叢”之中,活得瀟瀟灑灑;而“內部人”卻活得很累,因為她們的“控股”地位並不穩定,經常面臨“第三者”的惡意“收購”,不得不與經常更替的“第三者”們進行殊死戰爭。年青女子們並未將做“第三者”視為畏途,她們認為,兩個(或多個)女人比賽性魅力是一場“公平競爭”,“第三者”最好是先做“債券”(第三者),再爭取“債轉股”(由情婦成妻子)。如此“炒股”雖然艱難了一些,但總比“買”一只前途未卜的“原始股”好。更何況,辛辛苦苦將發展前途不明的“原始股”培育成“績優股”,也還得再面臨“第三者”們要求“債權轉股權”、爭奪“控股權”的嚴重威脅,以往同甘共苦的經歷在這種“性戰爭”中未必有用。
受教育本來是提高女性自強自立精神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但現階段在中國卻出現了一種極具諷刺意義的趨勢,青年女性努力擠進高等教育的窄門,但目標卻未必是自強自立。閔冬潮曾在北京大學、南開大學及天津師範大學做過調查,然後寫了“淺議當代中國大學生的女性觀”一文。他談到,現在敢於參加激烈的社會競爭、大膽追求事業成功的女大學生只是極少數。大多數女生對事業的理解是,找一份好工作並盡職盡責地做好。同時,為數眾多的女大學生們更多地關注女性傳統角色的回歸。她們認為,以往宣傳婦女解放時所提倡的男女平等,是在生存競爭中對女性設有保護與照顧機制的條件下才出現的,這種婦女解放是以婚姻家庭的松散和女性風度魅力的喪失為沈重代價的。現在的女大學生們不願意再付出這種代價,轉而追求一種更為實際的生活道路。這一特點在北京大學這類重點學府中顯得更為明顯。一般來說,這種學校中男生比女生多,素質比女生強,於是形成一種男生占有絕對優勢的競爭環境,給女生造成了較大的心理壓力,有的女生還沒加入競爭就在心理上敗下陣來,開始為自己尋找另外的人生道路。如北大歷史系88級的一些女生一進校門就開始考慮如何把自己培養成家庭主婦,她們以日本婦女為楷模,學習化妝、裁剪、烹調等,而對專業課程並不感興趣。北大的女生部長就宣稱:“女生部的宗旨就是要把北大的女生培養成為未來的賢妻良母。”北大外語系一位女生說得更為明白:“為丈夫補襪子的妻子,她的價值決不亞於一個女總統!”這些女生之所以形成這樣的價值觀,是校外潛在的社會壓力的結果,也與校內同學之間的社會壓力有直接關系。例如,北京大學百分之八十的男生都表示,他們不能容忍女孩子與他們並駕齊驅。為了得到一個具體的男人的承認,女生們開始如此自我塑型。她們涉世未深,也許並不知道那些犧牲了自己的賢妻良母們在婚姻生活中的困境;如果她們看到深圳等地不少賢妻良母都經歷過“與丈夫共渡艱難、含辛茹苦地相夫教子──放棄尊嚴、忍受已躋身‘成功男人’隊伍的丈夫找情人、包二奶、嫖娼──最終在人老珠黃之時被棄”這三部曲,肯定會在選擇這樣的道路時候比較猶豫。
如果說在婚姻市場上性魅力的競爭還只是性商品化的一種間接表現,那麽當今在中國繁榮不衰的娼妓業則是性商品化的直接表現。這個問題需要專門研究,本文無法展開,只指出一點,由於男人們嫖娼的要求越來越高,高學歷的坐台女應運而生。筆者曾問過一位自稱某名牌大學畢業的坐台女,為什麽選擇這一行?她竟然回答,在這種場合認識成功人士的機會比她在工廠里的機會多。學歷在這一行業中體現“價值”,應算是性商品化潮流中的一種特殊產物。
婦女生存狀態對社會的影響
中國婦女地位的變化絕非無足輕重的小事,它影響到中國社會的現狀和未來。一些專家認為社會安定與否和離婚率高低無關,這是一種想當然的錯誤估計。首先,婚姻家庭的脆化導致女性犯罪率上升。在這種脆化的婚姻關系中,受傷害者往往是婦女與孩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項調查指出,家庭破裂對女性心理的打擊相當嚴重,會促使部份人犯罪。近年來該市法院受理了近兩萬件離婚案,近七成被判決離婚。一些迫不得已離婚的婦女采取了極端的報覆行動;另一些婦女則陷入婚姻失敗的陰影中不能自拔,又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自暴自棄,被人唆使、擺布,跟隨不法分子犯罪。該報告還指出,近年來女性犯罪以盜竊、吸毒和搶劫為主,其中盜竊案最多,毒品案件則大有趕超勢頭,女性參與詐騙、營黃販黃、拐賣綁架兒童、出售運輸假幣的案件也有增長趨勢,女性利用職務之便經濟犯罪的情況也時有發生。[17]
其次,婚姻家庭問題直接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率攀升。據對婚姻家庭問題日益突出的深圳市200名犯罪青少年的家庭背景調查,家庭結構嚴重殘缺的占39%,家庭暴力現象突出的占44%。[18] 其他類似調查也證明了同樣的事實。
第三,婦女問題不但關系到一個國家當前近半數的人力資源的素質,還關系到將來人力資源的總體素質。人力資本理論已證明,對人力資本投資的最主要方式是提高勞動者的教育水平,其收益率高於物質資本的收益率。據研究,勞動者每增加一年的教育所帶來的工資增長率,女性高於男性,這意味著投資女性人力資本的收益率大於投資男性人力資本的收益率,所以增加對女性的人力資本投資有益於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19] 據一項在危地馬拉的調查,由於男性收入中的相當部份用於無效益甚至負效益的消費(抽煙、喝酒、嫖娼等),所以要改善家庭內孩子的營養,其開支往往主要來自母親收入的增加。從女性人力資本的社會效益看,母親的教育水平對後代的發育成長的影響,比家庭結構、家庭規模、收入、民族、父親教育程度等都大。13個非洲國家在1975年至1985年間的數據表明,婦女識字率每提高10%,兒童死亡率就下降10%,而男子識字率的提高對此影響甚微。對25個發展中國家的人口和健康調查表明,若其他條件相同,母親甚至只要受1至3年的教育,就足以使兒童死亡率下降6%。[20]
一句西諺雲:“推動搖籃的手是推動世界的手。”拿破侖則說過:“法國的未來在母親們身上。”如果中國當前的社會環境迫使女性在解放的道路上倒退,並剝奪她們的人格尊嚴,將來受到懲罰的絕對不只是婦女本身。
自由優先於“文化”:
關於“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的網上討論
秦暉
北京清華大學人文學院教授
2000年11月03日晚7點半,筆者在《人民日報》網站“讀書論壇”與網友就“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的主題在線交流,交流實錄由版主整理後於次日在該論壇貼出。此後數日網上又出現許多跟貼與新提問,其中一些問題很尖銳,還有些充滿火藥味。許多網友呼籲我繼續回應,系統闡明自己的觀點。我也認為有此必要。因而選擇一些有代表性的問題,匯成此文。文中網友提問均為網上原樣,筆者的回答以“答”字標明。
“無知小子”:秦教授,請您具體解釋一下文化多元化的概念?
答:在最近的一次會議上,費孝通先生曾經講過這麽四句話,“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與共,天下大同”,我以為這就是所謂文化多元的很好的表述,講得簡單一點,也可用中國古代先賢的一句話,就是“和而不同”。有學者質疑曰:西方人要普及自由主義,他不會允許你與之“不同”的。但又有人提出:每個人之間都可以“和而不同”,這本身不就是自由主義嗎?可見,這里有一個問題,就是“不同”的單位究竟是什麽?有人主張,民族與民族之間可以和而不同,但卻主張在一個民族內部實行強制原則。這當然是不行的,所謂的文化多元就是價值觀的多元。價值評判的器官是大腦,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思維能力,普天下皆同。若認為某個民族適合於一人一腦,而另一民族卻需是“共腦人”,似無此理。“和而不同”當然是指每個人之間的和而不同。
一個民族當然會有不同於其它民族的特殊價值偏好,但其所以如此,不是因為這個民族的成員之大腦構造與別的民族不同或這個民族喜歡共用一個大腦,而是因為(由於歷史、環境等原因)這個民族的每個人或多數人各自的某些價值偏好(無論是衣食住行,還是在形而上層面)有共同之處。換言之,“民族偏好”是其每個成員個人偏好的“最大公約數”。例如有些人說:西方人尚能,而中國人尚賢。怎麽證實或證偽這個說法呢?當然不能憑某中國人或西方人寫過的一本鼓吹尚賢或尚能的書,這樣的書和相反偏好的書在很多民族中都會有人寫,也不能看某個民族的當權者是否把這本書掛在嘴邊,而只能是看生活中一個個具體的人是否確實表現出這樣的偏好。
在與其他民族比較時,只有在可比場境下才能體現出這種差別。例如,如果一個民族自由選舉出了能者,而另一個民族的“賢者”卻是強權自封的,即便後者是真賢,也很難說這里有什麽“文化差異”──因為後者的上台與人們的“偏好”並無關系。可以說這里有“制度”之別,卻不能以此證明什麽“文化”之別。而在自由選舉的場境中,若一個民族的選民偏好於選擇賢而未必能的人物,另一個民族的選民偏好於選擇能而未必賢者,這種“文化差異”就得到了證實。甚至如果當選者自稱己賢而其實未必,你可以說選民受騙了(因此下次不會選他),卻不能否定這種“文化”的存在,因為的確是這種偏好使他當選。中國歷史上的帝王無不自稱賢明,這並不能證明“中國文化”尚賢;而明清之際大儒們多有“凡帝王者皆賊也”之論,這也同樣不能證明“中國文化”不尚賢。
可見,一種“文化”是否尚賢,關鍵是看這種“文化”中具體的人是否自由表達出“尚賢”的偏好。同樣,一種文化是否崇孝,也要看這種文化中的個人在沒有父權強制的狀態下能否孝敬父母。“五四”時代有人攻擊啟蒙者“討父仇孝”、毀滅中國文化,陳獨秀答道:“我們不主張為人父母翁姑的專拿孝的名義來無理壓迫子女兒媳的正當行為,卻不曾反對子女兒媳孝敬父母翁姑,更不說孝是萬惡之首,要去仇他。”[1] 這道理是顯而易見的:真正的孝敬決不是父權壓迫出來的。真正的“集體主義”也決不是“禁止私有制”禁出來的。一切真正有生命力的“文化”,在它能凝聚人心以抵制外部之強制同化的同時,本不需要在自己內部搞強制同化。文化多元化必然是“文化際”多元化和文化內多元化的統一,“和而不同”、“各美其美”不僅應當是“文化間”關系的準則,而且更應當是一個文化共同體內部人際關系、不同價值之關系的準則。事實上就其原意而言,“和而不同”這個古訓在我們的先人那里也確實是就個人之間的價值多元而言的。古代先賢在“華夷之辨”這類文化間問題上一般都主張以華化夷,很少人有華夷價值平等的主張。“和而不同”本是主張華夏內部各種學派、思潮、觀點和價值偏好應當“各美其美”,真正愛好中國文化的人不會不知道這一點!在這個意義上,文化多元化就意味著“自由優先於文化”。
“網友”:請問,中國的茅盾文學獎能否也走向世界,去評一評西方人的作品?
答:我覺得這個問題提得很好,在事關人文價值的領域,既然提倡多元化,就應該允許以不同價值為基礎的評獎同時存在,我相信那些符合人類普世價值的評價會在這種評獎的競爭中表現出最大的感召力。
“閑話閑說”:秦教授,如何才能保證“自由”在“主義”之前或者之上?在完全沒有自由主義傳統的中國,究竟有無可能做到?
答:這個問題的答案我想大家其實都知道,問題只在於實踐。所謂實踐當然是指改革進程。
“閑話閑說”:秦教授,我的問題還有後半部份,在沒有自由主義傳統的中國,那樣的改革是否可行?
答:我認為把“傳統”過於凝固化是不合適的。所謂的自由主義若是指哈耶克等人的大部頭著作,那麽西方人為自由而鬥爭時他們也沒有;若是指人類對自由的一種本能追求,這是普世相通的。一位朋友寫道:“小時侯我是酷愛自由的,決不願意被家長關在屋子里,而是在田野、山上、河邊到處跑。我也是酷愛平等的,不論是哥哥多吃多占,還是老師厚此薄彼,我都堅決反抗。......我愛競爭,總想木秀於林;但也愛合作,害怕離群索居。而競爭與合作在競爭性兒童遊戲中得到了和諧的統一:那就是大夥兒都必須遵守公認(即大家同意)的遊戲規則。誰不願意遵守遊戲規則,他可以不參加遊戲。他如果既要參加遊戲又不遵守規則,那麽大夥兒就要開除他。完全可以說,這些競爭性的兒童遊戲規則充份體現了自由和平等、自由和民主、自由和法治的高度統一。但是這些規則有時也遭破壞,而破壞規則又沒法開除的人,就是隊長的二兒子。記得有一次我力主開除他,被他擰掉我一個手指甲。”這位朋友說,父親知道他得罪了隊長兒子,非常恐慌,把他打了一頓。從此他慢慢明白了有些東西是需要害怕的,“自由的傳統”便慢慢萎縮了[2]。這段大白話比許多關於“自由”的高深理論更耐人尋味。
我也曾舉過一個最淺顯的例子:如果監獄不上鎖,里邊的犯人都會跑掉,恐怕中西各國概莫能外;但事實上有些人卻寧可呆在監獄里,假如他們覺得這樣更有保障的話。換言之,人們可能為“安全”而犧牲自由,這其實也是中外皆然。因此,實現自由的過程,既是擺脫束縛的過程,也是失去“保護”的過程。假如一個體制既沒有束縛功能也沒有“保護”功能,就無所謂自由不自由;而如果一種體制的束縛性和保護性都很強,則人們自由的意願最小(留戀保護),而自由的阻力最大;如果保護性很強而束縛很弱,那麽爭取自由較容易,但自由的代價(失去保護)也會很高;若相反,束縛很強而沒有什麽保護功能,人們就會更加向往自由,但也更難得到它。在我們的舊體制中對農民的保護恰恰是很弱的,因此中國農民追求自由的動力很強,小崗村農民那種集體按血手印、冒死沖破束縛的勇氣就是東歐的農民所沒有的。
“華山劍”:一問秦暉:現在,不少輿論都認為你是與新左派對立的中國自由主義者?你崇拜西方嗎?
答:過去許多新左派朋友喜歡引我為同道,因為我強調社會公正比他們早得多,他們在文章里常引我的話來批評別人。但我認為,我的立場很清楚,這就是我在《問題與主義》一書序言中講的:我讚成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都認同的那些價值(我稱之為共同的底線),而反對他們都反對的那些價值,至於前者讚成後者反對、或者相反的那些價值,在目前的中國都還不是“真問題”。
“華山劍”:這是典型的外交語言,秦暉可以去當外交官。
“左宗棠”:一旦那些問題成為真問題,就表示中國走上正道了。
答:的確如此,在發達國家,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爭論的核心問題是“自由競爭還是福利國家”。但在我們這里提出這種問題簡直是笑話!占我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既缺少遷徙、就業等最基本的自由,也幾乎完全沒有社會保障。他們缺少自由難道是因為社會福利太多?他們毫無社會保障難道是因為太自由了嗎?西方的自由派與社會民主派之間的爭論在這種狀況下能有什麽啟發?如果中國像發達國家如今那樣,人們的自由只受到福利制度的限制,人們的社會保障只受市場競爭的影響,中國可不就走上正道了嗎?講了這點常識就“可以去當外交官”?中國的外交官就這麽廉價?“華山劍”先生把中國工農的疾苦當作“外交語言”,他以為自己是哪國人?虧他還自命為“中國文化”的衛道士!
“理氣合”:經濟全球化必然導致文化一元化。同意嗎?
答:怎麽會呢,我們今天的經濟比改革前無疑是更多地趨向於全球化了,但我們的文化也更加多元化了,改革前我們倒是閉關自守的,也是文化(不僅僅是文化)高度一元化的。
“華山劍”:二問秦暉:你認為當今世界是經濟一體化而文化多元化,經濟和文化的發展規律是相反的嗎?
答:上面我已回答了這個問題。你不說“全球化”而是說“一體化”,似乎既是“一體”,就與“多元”相反。其實你當然明白有各種各樣的“一體化”。過去鼓吹“一體化”最起勁的是蘇聯控制的經互會,那是計劃經濟的“一體化”。計劃經濟伴隨著“計劃思想”、“計劃文化”,連思維都統一“計劃”了,當然不可能有“文化多元”。如今的全球化實際上是經濟市場化,市場經濟當然有它的毛病,但它的好處恰恰在於它與上述那種“經濟一體化”“相反”,因而恰恰與文化多元相通。市場經濟講究競爭,而文化多元化不就是要“百家爭鳴”嗎?怎麽能說這兩者“相反”呢?有人說這樣就叫“西化”,其實“西方”以前恰恰不是這樣的。中世紀的西方不僅談不上“全球化”,就連一國之內的經濟也非“一體化”。那時經濟上是領地、行會層層割據,文化上是神權專制,哪有“多元”的影子?從那種狀態走出來,即走向經濟全球化──文化多元化,這個過程並不始自今日,實際上它就是“現代化”的另一種說法。
“藍淵”:請問秦教授,中國文化的優點在吸收同化,西方的文化優點在競爭與排斥,長遠而言,誰勝?
答:我對這種說法本身持懷疑態度,也許不同的“制度”在吸收、競爭等方面有不同的表現,但很難說做為民族標識的“文化”是排斥競爭的或拒絕吸收的,“西方文化”如果不吸收其他文明之所長,能有今日之成就嗎?中國人今日在商戰中的競爭表現不也很出色嗎?
“燕人楚源”:秦教授,我也非常讚同“和而不同”,但我對其能否實現表示憂慮。比如現代中國的回族、滿族等少數民族已幾乎完全被漢族同化了,還能保證其本民族文化得到發揚光大嗎?鄭重聲明:我絕不是民族分裂主義者。
答:我認為,“和而不同”是以公民個人的自由選擇為基礎的,因此,“和而不同”就是要反對強制同化,而不是“強制反同化”。不管那個民族的任何人,他如果欣賞“別的文化”,別人不應當幹預他,當然這是在法制允許的範圍內;但如果他不欣賞,誰也無權強制他,包括強制他保持“本民族”的文化在內。
“燕人楚源”:秦教授,提一個稍尖銳些的問題,我注意到您在“回答《詢問》”一貼中在“本民族”三字上加了引號,這是否表明您對少數民族有看法。您有權不回答,但我認為作為一個治學之士,肯定能夠坦然面對一切事物,不是嗎?
答:我之所以加引號,是因為什麽東西可以稱為“本民族”的,本身或許就存在著不同看法,不管是少數民族或漢族,這一點都是共同的。所以我想,一個人如果要代“本民族”立言,特別是如果他又是針對自己的同胞提出某種限制,那還是需要謹慎點好。
“華山劍”:三問秦暉:經濟一體化和文化多元化是不是書生的臆想?你怎樣解釋現在美國的話語霸權現象?!
答:經濟一體化與文化多元化都是個“正在進行時”的過程,既不是臆想也並未完全實現。至於你講到的“話語霸權”,如果是指一種強制,那不管是美國的或是任何國家的,我一律反對,但如果一種價值被跨“文化”地自願普遍接受,那麽我想,它很可能體現了人類的普遍追求,不能說是那一民族的專利。
“華山劍”:四問秦暉:你認為現在存在美國文化霸權現象嗎?如果存在,你是否支持中國文化在世界走強?
答:目前在很多領域的確存在著“美國文化的優勢”,其中很多東西我並不喜歡,如麥當勞、好萊塢等,我希望中國能拿出高水平的“文化產品”來贏得與他們的競爭。但是,每個中國人具有選擇或不選擇麥當勞等的權利,屬於人的尊嚴,而決不是“某個文化”的特有表現。中國人應該有這種尊嚴,如果連這種尊嚴都沒有,我們首先就沒有擺脫“人身霸權”,更何談擺脫“文化霸權”呢?
“燕人楚源”:鄙人在此提出幾點拙見,不自量力與秦教授討論。我認為今天的世界名為文化多元化,實則文化一元化也。西方所謂“強勢文化”作為強權政治的伴生物強力滲透到世界的每個角落,世界人民普遍接受了西方價值觀,一味以西方之標準來衡量事物,這是造成當今世界物欲橫流的重要因素。君不見,民族虛無主義日漸擡頭,把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一概斥為糟粕。我不否認東方傳統文化中有很多糟粕,但應該是去其糟粕、取其精華,在華夏文明中,尤其是在思想領域,還是有很多瑰寶的。但現在的現實卻是世界文化趨同,一致向西方看齊,使得人心浮躁,急功近利。常言道:一花獨放不是春。只有百家爭鳴,人類在思想文化領域才會有希望。而現在的人類眼中似乎只有利益,這是令人悲哀的。不知秦老師如何看待此問題。
答:我覺得您對“文化”的理解可能有問題。打個比方說,儒學、基督教、伊斯蘭教等應當多元並存,但異端審判與信仰自由可以並存嗎?若異端審判仍然存在,則前三者就絕無可能並存;如果前一種意義的“文化”要多元並存,我們就只能讚成信仰自由,而不能容忍異端審判。我不知道你所謂的“西方文化”是指基督教還是異端審判?若是前者,我認為它遠未一統天下;若是後者,那麽正是西方人自己最先拋棄了這種“西方文化”,當然就更談不上它的“一元化”了。奇怪的是,對異端審判這類的“西方文化”,許多非西方人反而更為戀戀不舍。
進而言之,何謂“西方價值觀”,它與西方人的強權利益是什麽關系,西方人是否就那麽喜歡別人也“以西方的標準來衡量事物”,也都還是個問題。例如,當年西方殖民者在非洲販奴掠奴,罪惡很大,可是西方人(白人)內部早已普及人權,禁止了奴隸制。後來黑奴們起來奮鬥,爭取人權(當然不是什麽“非洲式的人權”),要求得到與白人平等的地位(“一致向西方看齊”?),並取得了歷史性勝利。現在我要問:黑人爭取的自由民主人權僅僅是“西方價值觀”嗎,還是一種普世性的人道主義價值?黑人要求自由平等,就是屈從“強勢文化”、“一味以西方之標準來衡量事物”,而俯首帖耳甘心為奴反倒是抵制“文化霸權”、拒絕“西方價值觀”的壯舉嗎?
顯然,這些問題只可能有兩種答案:或者自由人權等等是普世價值,因而不存在屈從“西方價值觀”的問題;或者視那些東西為“西方標準”,但即便如此也應注意到,它本身與西方人即白人的霸權利益也是沖突的,而不承認白人人權標準適用於黑人的“雙重標準”理論才是霸權利益所需要的。從南非廢除種族主義的過渡期可清楚地看到,正是專制的“黑人家園”傳統勢力和“祖魯文化覆興運動”(因卡塔)與白人政權聯手阻礙著黑人的解放,而似乎更為“西化”的非國大則領導了這場解放。歷史上這類事真是太多了。
“網友”:秦暉是故意和我們玩瞇眼遊戲,麥當勞怎可與哈耶克相比!我是在問西方思想文化的霸權!
答:可比不可比,看你談的是什麽問題。在生物學中人與老鼠是可比的,在倫理學上就不可比了。在人們可以選擇和不選擇這一點上,麥當勞為什麽不可與哈耶克相比?你有不讚成哈耶克的自由,別人有讚成的自由,這與選擇不選擇麥當勞難道有什麽不能類比的區別嗎?我倒很想知道,在我們現在討論的語境中,所謂麥當勞與哈耶克不能類比的含意是什麽?是說我們不禁止麥當勞但要禁止哈耶克呢,還是不禁止哈耶克但要禁止麥當勞?“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在弘揚中國文化時,先賢這句寶貴遺訓也不該忘記吧。
“豐臨”:文化多元化的前提:多元中的每一元趨於成熟;多元文化之間可平等學習和討論;多元文化有共同遵從的基本原則;基於人的發展的價值評判;任何一元文化都服從於個體的自由選擇和幸福;以人的進步為社會進步的衡量標志;多元文化共同致力於人類進步和人的自由幸福;實現沒有任何特殊的一元文化;任何一元文化都是可以討論的;不立足於人的發展的偽文化沒有生存空間;任何一元文化都是該文化主體中人的自由選擇和討論的結果……。
答:我同意你的看法。尤其是“不立足於人的發展的偽文化沒有生存空間”說的極好!如今的確有一種只愛“文化”不愛人的怪現象。有一篇文章大罵農民流動毀壞了“鄉土中國文化”,另一篇甚至把公路與廣播都看作是對“本土文化資源”的威脅。一些人張口“文化”閉口“民俗”。其實,有民才有俗,關心民俗,歸根結底還是要關心“民”、關心人。然而如今對民俗感興趣的人,包括藝術家與學者中,不少人卻是心里既無“民”,眼中惟有“俗”。一些人把貧困當作牧歌來欣賞,甚至提出應該把某種“文化”當作標本封閉起來,以免外來影響破壞了這種現代人樂於欣賞的“風景”。這樣的“民俗”作品縱然能時髦一時,終究是沒有真正的生命力的。
“華山劍”:六問秦暉:如果你認為世界應該文化多元化,而現實是西方文化過強,那你的文化立場是否應在中國一邊!
答:如果你說的“西方文化”過強,指的是基督教、麥當勞等,那我可以說,我希望並且力爭“中國文化”在多元中崛起,會為此竭盡全力。如果你是指的中國公民如今享有的權利太多,那麽我希望你容忍這一點,看在你是個中國人的份上!即使你認為這種權利是一種“西方式的”權利而討厭它,你完全可以不去行使它,但你無法剝奪別人的權利。就算是“西方式的”權利,但它是我們的同胞在行使,並不是“西方人”的治外法權,更與“西方文化霸權”無關。相反,如果是“西方人”行使了“中國式的權力”(比方說秦始皇式的權力),那才是真正的西方霸權了。你說呢?我常常納悶:為什麽我們有些“中國文化”的弘揚者喜歡在自由、民主、人權等領域豎起“華人與狗不準入內”的禁牌?為什麽正是他們,喜歡拿西方中世紀的人權標準來強加於自己的同胞?
“存在與虛無”:請問秦教授:您如何評價吉登斯的“第三條道路”?您對法國大革命和英國光榮革命作何評價?
答:關於“第三條道路”一書,我曾寫過一篇文章,文章的題目“‘第三條道路’還是共同的底線?”反映了我的觀點,登在《世紀中國網》上,請你指教。至於法國革命和英國革命,若作詳細評論就說來話長了,我認為他們都有寶貴的遺產值得繼承,也有教訓需要吸取。最重要的一點是:至少在自由秩序有待爭取的時代,“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應當是互補的,而不是互斥的。
“燕人楚源”:文化多元化就應該允許人們自由選擇,這是你我共同的觀點。而我在“討論”中想說明的也正是此點。比方說,有人愛吃面包,有人愛吃餃子,這純屬個人口味,無可非議。如果有一天絕大多數人都只吃面包了,這正常嗎?
答:這要看他們為什麽“只吃面包”。如果有人不準他們“吃水餃”,那我們要跟這個人拼命;但如果是自己愛吃,就隨他們去好了,反正我是不吃的。
“燕人楚源”:我剛才是想說,如果人們都是自願選擇“面包”(西方文化)的話,當然無可非議,但現實情況並非如此。西方文化的走強是強權政治帶來的結果,因此可以說是無形中變相強迫人們接受,而並非完全因為“面包”比“餃子”好,這就值得警醒了。您怎麽看?
答:強權政治在國際政治領域當然是存在的,這就是我前面談到的“國家利益”的沖突。道理很簡單,任何權力都有越界的可能,關鍵在於有制約它的機制,即民主機制。目前人類在民族國家的範圍內已找到了建立這種機制的方法,這是我們應當學習的,全球化恰恰為這種學習提供了方便。而在國際領域確實還沒有這種機制,所以全球化不會消滅國家間的利益沖突。我們需要捍衛國家利益,但這與在一國範圍內消滅強權政治、實行公民政治,應該是並行不悖的。
“華山劍”:七問秦暉:你主要的學術思想資源和立場是中國還是西方?如果是西方,你是不是在對西方錦上添花!
答:我的思想資源既有中國也有西方的,但這並不重要,關鍵在於這些資源有利於人類,因此也就有利於我們中國人。其實,我所運用的“資源”恐怕更多的是屬於一些常識,無論中西皆通行的常識。可惜的是,這些常識有時被人遺忘。
“閑話閑說”:您如何看待哈耶克為自由所作的界定及他的自由秩序理論?
答:其實我對哈耶克的思想是有不少保留的。我認為他面對的問題與我們有很大的不同,他的全部理論基本上只是講我們不能做些什麽,以免失去自由,而不講我們應當作些什麽,以便得到自由。顯然這並不是我們面臨的基本問題,哈耶克沒有寫過《通往自由之路》,這不能苛求於他。但我們因此也就不必把他當作神來崇拜。我有兩句話:一句是“主義”可拿來,“問題”需土產,“理論”需自立;另一句是,弘揚“普世價值”,慎言“普世問題”。
“唐漢”:請問你對中國文化與現在普遍倡導的全球化概念如何看待?中國文化如何面對全球化的沖擊,從而得以與美國或美元文化相抗衡,甚而稍稍地領先?
答:我以為,所謂中國文化最深刻的內容,與其說是只有一部份中國人講的、甚至是光講而不做的某些書籍,不如說是真正代表五千年來一以貫之的那些民族特點,如作為單音節詞根語的漢語和作為形聲字的漢字所導出的那些思維方式,這些方式在新的世界上也許會有以前未曾發揮出來的活力。簡單點說,我認為英語的霸權(這可能是如今名符其實的一種“文化霸權”)在信息化進一步向縱深發展的時代會遇到挑戰,單位符號信息量更大的漢語是更有希望的。
其次,與包括西方主要語言在內的其他語系相比,漢語(以及漢藏語系的若幹語言)有個獨一無二的特點:它的每個音節(“字”)都有其獨立的語義,構成所謂的詞根。而西方語言沒有“字”的概念,只有純粹表音而無語義的“字母”,若幹字母組成“詞”才有了語義。如果說,每個音節都有獨立語義的這種語言能影響思維方式的話,它是有利於形成“每一個個體都有獨立價值,都是獨立的意義單元”這樣一種觀念的。盡管“文化決定論”不能成立,最能保障個體意志自由的制度也不是我們首先創立的,但中華民族在這方面的創造力也不可低估。中國人建立過亞洲第一個共和政體,如今中國人在一個地區創造的民主憲政轉型也比世界同類地方更成功。因此,那種以為“文化劣根性”決定了中國人只能當奴才的說法是毫無道理的。至於中國人在市場經濟中表現的“商戰”才能更是世所公認的了。香港、新加坡這些地方不只是GDP增長快,經濟自由度也連年居世界頭幾位,超過絕大多數歐洲國家。
每個音節都有獨立語義的漢語有利於培養個性(只是“有利於”,並不是說講漢語者都有個性),而作為形聲字的漢字又有利於培養凝聚力。由於漢字不是拼音文字,方言差異極大的中國人仍能擁有共同的書面文化,避免了古羅馬文化因拉丁語的方言化而消失這類其他文化常見的命運。這過去造成了中國文化的“連續性奇跡”,今後這種書面文化統一性形成的凝聚力仍然有利於全球化時代中國人的發展。
“網友”:中國人也許有盲目崇拜麥當勞、肯得基等洋貨的心態,這種心態說明中國人的思想很難獨立自主。
答:如果你認為“盲目”(其實我也這樣認為),你可以評論或規勸,但不能強制。一個文明的社會應該對不影響他人自由的某個人的“盲目”選擇予以寬容,否則這個社會就只有“英明者”的活路了。
“燕人楚源”:請問秦教授,您是否認為有一條龍身上雖然有很多歷史遺留的沈疾,但也不乏燦爛之處呢?如果是,我們為什麽不應該批判地繼承和發揚呢?
答:“批判的繼承”當然是絕對正確的,問題在於批判什麽?繼承什麽?如果把“文化”理解為某種學派、典籍的話,我以為以往我們的遺憾可能不在於批判過多或繼承過多,而在於可能批判了一些不該批判的或是批判過份,同時又繼承了一些不該繼承的。如“五四新文化運動”,我以為它的局限性(它的功績這里就不說了)與其說是過於激進或過於保守,還不如說是:它在反儒這一點上過於極端,而在反“法”(法家專制傳統)上又遠遠不夠,以至於後來出現了那場“批儒弘法”的災難。實際上中國以往“罷黜百家”時,真正“獨尊”的何嘗是孔孟的那種“儒術”。所謂性善論、仁治說、倫理中心主義不過說說而已,“百代都行秦政制”才是真正的傳統“硬件”,而“軟件”則如王夫之所言:“上有申韓,下必佛老”,有權者行“法術勢”而指鹿為馬,無權者圓融通透而“難得糊塗”,致使性惡論、厚黑學、權力中心主義和“儒之吏化”泛濫成災,形成“法道互補”之弊。儒家雖然不是什麽“超越現代性”的救世法寶,卻也並非中國進步的主要障礙,除了“民貴君輕”、“因民所利”、“不欲勿施”和“有教無類”等資源如今仍具有生命力外,原初儒家的小共同體本位取向至少在現代化進程前期也不是壓制個性自由的主要問題,相反,它在與“西學”會融後(這一點至為重要!非此則儒學難以走出“儒表法里”的怪圈)還可能有助於消除法家專制傳統。所以,我在文化上還有一個主張,即西儒會融,以消解“法道互補”(即強權哲學與犬儒哲學的互補)之弊。
“肖曉春”:教授似乎太樂觀了,弱勢國家和民族既無法拒絕經濟繁榮的誘惑,同時又丟掉了自己的文化具體性和個性。
答:你這個“具體性和個性”說得好,如果我們民族的每個人之“具體性和個性”都能得到寬容和保護,何愁我們民族的“具體性和個性”會受到威脅?但我這里要強調一點,我們今天只是談的文化問題,並不是在談“國家利益”。全球化時代是會有國家利益沖突的,即使文化相同、主義相同,兩國的利益也不會完全一致。但這與文化沖突是兩回事。“文化國粹”的愛好者同時是賣國賊,西學的弘揚者同時是愛國者,這樣的例子還用我多舉嗎?
“黃炎”:您認為中國人該不該去拿諾貝爾文學獎,比如高行健。我認為高的獲獎是全體中國人的無上榮光,更是中國文化、華夏文化在經歷了百年磨難之後的被世界重視和承認,尤其是西方,他們不承認這個事實不行!你以為如何?
答:據我所知,對高行健的獲獎,不但不同價值觀的人有不同評論,就是相同價值觀的人在這一件事上也有相反的看法。在我看來,高行健獲獎的最大意義並不在於他本人是否最優(我以為不是),而在於人們對這次獲獎所發表的各種自由言論本身。
“唐漢”:秦教授,請問你對現在的企業文化與校園文化有何看法?我的意思是說,從大學校園出來的莘莘學子很難一下子適應企業文化。您認為,校園文化該如何處理,同時企業文化又該如何發展中國特色?
答:我們現在一般在“一民族不同於他民族的特點”這個意義上使用“文化”一詞,所謂全球化時代的多元文化就是這個意思。因此,你講的“文化”與本次討論大多數人講的含義不同,你的問題實際上是對我們目前教育制度的質疑,所謂學校畢業出來無法適應企業,應該就是這種問題。關於教育,我在《問題與主義》一書中有一篇文章“教育有問題,但不是教育問題”談到過,請你指正。
“燕人楚源”:對“法道互補”的回應。你說得很正確。可問題是大多數年輕人做不到,一味崇西貶中。而老年人又正相反。這個問題該如何解決?
答:我的感覺與你不同。我以為,“法道互補”之弊在各個年齡段都存在,這一輩不見得比上一輩更清。但對“西儒會融”我還是樂觀的,至少不是絕望的。
“蕞蕞”:請問自由主義如何應對多元主義的進攻?
答:我理解的“自由主義”實質是“自由優先於主義”。在這個意義上,自由主義本身就是多元主義,談不上應付進攻的問題。我前面已說過:文化多元化,就是“自由優先於文化”。但如果所謂多元主義指的是信仰自由與宗教審判並存的話,那當然是另一個問題。但我以為,信仰自由終將戰勝宗教審判,或者說是可以戰勝後者的進攻的。
真正陷於理論困境的是一些自由主義的批判者。他們一方面以“文化多元主義”為理由,把自由、人權等價值的弘揚說成是“西方文化的一元化”,另一方面又強調“不允許‘自願當奴隸’”,亦即主張“強迫你自由”。我以為這兩者是尖銳地矛盾的:假如某一“文化”中人們甘願人身依附於他們的酋長,那麽從文化多元的立場出發,別人不應當去幹預他們,更不能“強迫他們自由”。換言之,在這種情況下文化多元主義必然意味著允許“自願當奴隸”。但如果人們不再甘願依附而起來反抗酋長,酋長卻鎮壓之並強迫他們當奴隸,那麽按道理別人就應當聲援奴隸的鬥爭。這並不違反文化多元主義(既然他們已不願做奴隸,亦即做奴隸這種價值偏好已不存在,當然就不能說做奴隸還是一種“文化”了),同時也符合自由主義乃至社會民主主義。因此,這兩種主義與“文化多元”並不矛盾。然而照上述批判者的立場,事情便變得很滑稽了:在人們甘願依附於酋長(亦即該“文化”確實存在)時,這些批判者要“強迫你自由”就勢必破壞文化多元主義原則,而遵守文化多元主義,就只能允許“自願當奴隸”。相反,當人們不願依附並進行抗爭(即上述“文化”已不存在)時,批判者卻要求別人不準聲援他們,要看著他們被迫當奴隸,否則就是“以西方的標準來衡量事物”,就是追求文化一元化──換言之,批判者的立場在這里變成了:不允許“自願當奴隸”,卻允許“強迫當奴隸”!
可見,自由主義、社會民主主義與文化多元並不矛盾,但“強迫你自由”與文化多元主義絕對是矛盾的。上述批判者既然張口閉口文化多元,“不允許‘自願當奴隸’”的高調就很難唱下去了。
“hhj”:西方文化的核心是進取型精神,而東方特別是中國文化則是“無為”型精神,秦暉先生是否同意?進取精神使西方獲得了今日的成就,但同時也致使人類生存與生態陷入巨大危機。而中國的無為精神雖然未能使中國象西方那樣發達起來,但它卻使人類與自然和睦相處。在生態漸漸惡化的今天,中國式的無為精神也很可貴。因此東西方文化的結合應該是最理想的。
答:這種說法以及類似說法在“五四”時代十分流行,當時也有振聾發聵的作用。但現在我對這種大而化之的說法持慎重態度。更確切地說,我以為制度的區別比所謂“文化”的區別更重要。
“華山劍”:將制度和文化區別開來,這的確是秦暉的一大發明!
“蕞蕞”:你說的也對。制度和文化難道能分離?
答:制度與“文化”能否區別,關鍵在於你如何定義“文化”。改革前我們經常談論“封建文化”、“資本主義文化”和“社會主義文化”等。這里所謂的“文化”當然不能與制度分離,它的定義就是某種制度中的“上層建築”。但這樣定義的“文化”與“民族性”無關,也不是一民族不同於他民族的特徵。所以那個時代的人們是不大講什麽“中國文化”、“西方文化”的。但如果“文化”被定義為民族性,那就必須把它與制度區別開來。道理很簡單:在這種定義下把“文化”與“制度”混為一談,就等於把民族性與制度差別混為一談。仿佛一個民族只能“天不變,制亦不變”地維持一種制度,中國人永遠只能“君要臣死,不得不死”,而西方人從荷馬時代就有議會民主。我們能接受這種說法嗎?按這種說法,一切改革都不必搞了。如果帝制就是中華民族“不同於他民族的特徵”,那辛亥革命就是毀滅中華文化,孫中山豈不成了民族敗類!
常識告訴我們,基督教、儒家和伊斯蘭教是一種區別,神權專制及異端審判與政教分離及信仰自由又是一種區別。歐洲過去與現在都屬於基督教文化,但神權專制時代與信仰自由時代的制度差異何啻霄壤之別!如果視這些常識“是秦暉的一大發明”,我只能感到悲哀。總之,按照某些定義,“文化”與“制度”可以不加區分,但那樣的話,“文化”與民族特徵就絕對要區別;如果把“文化”當作民族特徵,“文化”與“制度”就必須區別開來。二位網友可以作第一種選擇,但那樣就不必討論什麽“中國文化”、“西方文化”了。不論哪種情況,民族性與“制度”都不能混為一談。
“hhj”:我是從人類生態的惡化來考慮這個問題的,西方的進取型造成了人類生態的惡化,而中國的無為型則正好可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
“蝶之仙”:我不同意這樣的將老子、孔子哲學降低為環保理論的觀點。
“hhj”:當人類因環境問題而滅亡時,哲學是不是應該關注一下環境問題?
“蝶之仙”:哲學關心環境問題,與儒家道家哲學的本意畢竟不同吧!
答:我國古代的“天人合一”學說,是一種以“宇宙等級秩序”來證明人間等級秩序的理論,它與環境保護本不相幹,倒是與文革中那種“天上星星向北鬥,地上葵花向太陽,人民心向毛主席”的歌謠同一思維邏輯。如今人們把環保意識附會於它,倒也不無可取。因為,作為符號的語言能指在歷史中增添新的所指,所謂托古改制、借古喻今之類,即或不為學問而僅是宣傳手段,也是有用的。
問題在於,環境保護決不僅僅是、甚至主要不是個認識問題。沒有一種有效的制度安排,所謂的“重視環境”只能流於空談。由於經濟學上所謂的外部性,人人明知重要而又人人破壞之的事例不勝枚舉。筒子樓里公共水房往往污穢不堪就是個明例。至於我國古代,無論其“文化”是進取的還是無為的,其環境的紀錄應該說並不好。遠的不說,明代的《徐霞客遊記》就記載了贛、浙、湘、桂、黔、滇一帶嚴重的環境破壞,如造紙業污染河流、燒石灰污染空氣毀滅風景、亂砍濫伐使“山皆童然無木”,生活垃圾使永州、柳州等地的許多名勝堙為“污濁”的“溷圍”。那時還未出現尾氣、酸雨和核污染,只是因為古人尚不懂工業技術,並非他們懂得“天人合一”。今日人類面臨的環境危機恐怕也只能主要依靠全球合作下的制度與技術創新來解決。當然,“全球合作”伴隨著沖突與討價還價,各國都知道環保重要,但都想盡量為此少付代價,而只想“搭便車”,發達國家尤其難辭其咎。但這與上述“公共水房問題”一樣,是利益協調機制問題而不是認識問題,或者說是制度問題而不是“文化”問題。“天人合一”的新解釋我很讚成,但只怕作用有限。
“唐漢”:請秦教授詮釋一下“全球化”的含義──在現代競爭社會──兼作方才秦教授“校園”問題的回應!
答:“全球化”的解釋據說已有一百多種,我無法給出一種標準的定義。但我想,“全球化”應該使我們每個人更有可能實現“我所喜歡的”目標,包括“烏托邦”目標,只要它不強迫其他人。如果是這樣,“全球化”的世界將是更異彩紛呈的世界,其中包括也有反對全球化的聲音這一“彩”。
“華山劍”:我早就說過中國的自由主義者們大多有烏托邦情調,人們總是不信。這不,秦暉就認帳了!
“皮士”:新左派的烏托邦情結更濃烈,離現實更遠。
“蕞蕞”:這里“華山劍”露出馬腳了:1. “我早說過”是在什麽時候、什麽地方說過的?誰會有這種言說的權利?充當什麽樣的角色才會有這樣的言說權力?2. “人們總是不信”,他是向什麽人說的,對象是誰?為什麽不信?太有必要集結一下“華山劍”的貼子了,一定很有意思。看一看他的“十一問”的核心到底是什麽。
答:關於烏托邦與自由的關系,我在“善惡、信仰與自由”、“失去強制的烏托邦”、“自由、烏托邦與強制”等幾篇文章里已講得不少。我的立場是“共同的底線”,因此無論自由主義是一種時髦還是一項罪名,我都既不會刻意自稱是自由主義者、也決不回避別人稱我是自由主義者。我不知道我對烏托邦的看法是不是標準的“自由主義觀點”。有些自由主義者認為烏托邦是災難之源,但也有些自由主義者例如諾奇克,雖然並不追求烏托邦,但明確表示不是反烏托邦主義者。我也許比他們更不反烏托邦。我認為,烏托邦(它的狹義定義涉及覆雜的宗教學問題,這里只取廣義,即“不能實現的理想”)首先是無法“告別”的。因為人們不能事先判定什麽可以實現、什麽不能實現,並只在“可以實現”的範圍內思考。在這個意義上,“告別”了烏托邦,就不再有自由思想者。哈耶克指出理性的局限,呼籲警惕“理性的僭妄”,說得並不錯。但他回避了一個悖論:“理性的局限”應當重視,但正因為有這種局限性,人不可能確定“理性之限”在何處。所以“限制理性”既不必要也不可能,而限制強制才是既必要也可能的。其次,烏托邦本身也不是什麽壞東西。古人雲:“取法乎上,僅得乎中;取法乎中,風斯下矣。”盡善盡美大概是不可能的,但如果人們根本不想追求盡善盡美,又何來較善較美?對烏托邦的追求(這里姑且不討論某種具體的烏托邦是否可欲)其實很可貴。如果人們都“現實”到了不敢“想入非非”的地步,那倒糟了。
為何以往在某種烏托邦的名義下常常造成災難?道理很簡單:因為強制。任何“主義”或“文化”,無論它是“激進”的還是“保守的”、“空想的”還是“現實”的、“中國”的還是“西方”的,作為一種思維活動都只能屬於具體的思想者個人。我可以為我所信的而獻身,但我不能代替你信什麽並強迫你為“我覺得你應該信”的東西而獻身。任何奉行強制原則的“主義”、“信仰”或“文化”都會面臨如下悖論:如果信仰能夠成為強制的理由,則被強制者不僅無從判斷強制者的“信仰”是合理的還是荒唐的,是可實現的還是“空想”的,甚至也將無從判斷強制者是否真有信仰,從而為全無信仰、只為一己之私而濫行強制者迫害虔誠信仰者創造了最佳條件。莫爾們的蒙難與托爾克維馬達們的得勢就是這一邏輯的結果。要之,“托爾克維馬達迫害莫爾”這種惡現象的原因不在於“空想”,而在於強制;因而除惡之法也不在於“現實主義”,而在於自由。“空想”本身再幼稚,無非是不能實現而已。堅信者本人不惜蹈艱履苦而躬行之,如後來的歐文、卡貝等人之所為,縱使事終不成,也在人生的悲壯之中給歷史留下了一種崇高,卻並未給社會帶來災難。反過來說,沒有“空想”的強制、“現實主義”強制可能造成的禍害未必比“理想主義強制”小──實際上由於強制本身具有消滅“理想”(就像消滅莫爾本人一樣)的作用,一切打著“理想”招牌的強制幾乎都會變成厚黑學家的“現實”利益強制的。
500年前的宗教審判是這樣,500年後的“左”禍也是如此。在中國的“左”禍中,的確有過“右派”被“左派”所整肅、一種“主義者”被另一種“主義者”所整肅的事例,但更多的還是大批“無不同政見者”被借“信仰”之名以營私的政治流氓所陷害冤殺的事例。如今那個時代常被說成是個“烏托邦”的、“理想主義”的時代,其實那時多的只是關於“理想”、“主義”的假話。在“莫爾”遭難、“托爾克維馬達”得勢的時代哪里真有什麽“主義”可言!所以,信仰是可貴的,但信仰不能成為強制的理由。“烏托邦信仰”不能成為強制的理由,“現實主義信仰”同樣不能成為強制的理由。說市場經濟優於計劃經濟,不是因為後者是“烏托邦”而前者是“現實”的──實際上,“純粹的市場經濟”與“純粹的計劃經濟”大概都是烏托邦,而“不完全市場”與“不完全計劃”都具有現實可行性。然而,“計劃經濟”是“一切行動聽指揮”的強制經濟,“市場經濟”則是自由經濟,它允許每個人追求自己的目標,包括烏托邦目標;“計劃經濟”禁止私有制,而“市場經濟”從來不禁止“公有制”,相反它可以使強制地化私為公與強制地化公為私者都難遂其欲。無怪乎一百多年來,各國各派的社會主義者如英國的歐文、法國的卡貝和俄國的格伊恩斯等,都甘願背井離鄉到那個最典型的市場經濟國家去搞烏托邦實踐,形成所謂“社會主義者愛美國”的傳統。可見,現代市場經濟盡管如其批評者所言,只有“形式自由”而不能令人滿意,但由於它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強制,因此它不僅比“計劃經濟”更有效率,而且也更人道。
經濟是如此,“文化”等領域亦然。所以,人們才呼喚一個人格獨立、信仰自由的公民社會。這個社會與宗教審判時代的社會之別,決不僅僅是從“理想主義”轉向“現實主義”,或者由“A文化”轉向“B文化”。因此,我向“右派”說,過去的災難不在於烏托邦,而在於強制──強制地化私為公;我也向“左派”說,現在的問題不在於市場,仍在於強制──強制地化公為私。對於“西化”派和“中國文化本位”派我也持同樣態度。我對“告別烏托邦”不感興趣,但要為告別強制而奮鬥。我相信這種努力本身不是烏托邦,是可以實現的;但就算“知其不可而為之”,我也相信它不會給人們帶來壞處。對於“華山劍”先生的“反烏托邦”,我只能說:過去人們壓制“自由主義”通常是打著“理想”的旗號,如今則是公開亮出“現實的”既得利益取向了,這正表明我們的努力是有希望的。“華山劍”先生指出了我的理想主義色彩,對此我應當說一聲“過獎”!
“燕人楚源”:在這里澄清一個概念,我說的文化不是指某些具體的宗教或學派,而是一個民族在產生和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的一種理念,文化就是這種理念的積澱。當然,這種理念有時會通過宗教或學派體現出來,但是是理念創造了學派或宗教,而不是反之。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答:我覺得談論“一個民族的理念”需要謹慎。如果說我們漢族人都自認為是炎黃子孫,這個理念大概是存在的;但如果說我們比其他民族的人更不重視公民個人權利,這個理念就絕不是“民族理念”,而只是一些人的理念;至於說我們民族的理念就是認同孔夫子或其他什麽人,那就更成問題了。假如說一個民族要有富於凝聚力的某種共識,那麽這種共識只能建立在尊重民族每個成員的權利與尊嚴的基礎上。
“烏有莊100號”:秦先生能否給“先進文化”下個定義,中國傳統文化是先進文化嗎?
答:人們通常把“文化”定義為“一民族不同於他民族的特點”,在這個意義上,“文化”幾乎是“民族性”的代名詞。這個意義上的“文化”是不能比優劣的,否則等於是說民族有優劣。在這個意義上也就不存在什麽“先進文化”。我的基本看法是,“文化不可比,制度有優劣”,因此我讚成文化相對主義,但主張把文化相對主義的命題倒過來講,即“凡是不可比優劣的那些民族特徵就是文化”。如果可以比較優劣,那很可能就是屬於制度範疇內的東西了。
“華山劍”:唉!中國自由主義者的缺陷在這里表達出來了!哲學有高低,文化卻無優劣!哲學不是文化?!
答:這個反問還是上一次的同義反覆。哲學如果與制度相關,它就有優劣:法西斯哲學當然劣於民主哲學。如果與民族性相關,它就無優劣:“中國哲學”與“西方哲學”就無優劣。不過作為世界觀的哲學歷來是多元的,什麽是“民族的”哲學?比如“中國哲學”吧,它是儒家?法家?還是黃老或陰陽?很多人大概會把儒家哲學當作“中國哲學”的正宗,那麽中國歷代反孔的人難道是站在“外國哲學”的立場上了?對“文化”這個概念的認識也是如此。
筆者曾提到一種悖論:設若某甲性喜吃米飯、喝老白幹,某乙性喜吃面包、喝威士忌,我們可說二人各屬於一種“文化”;若有一人群A都象某甲那樣飲食,另一人群B都象某乙那樣飲食,我們就名之曰文化A和文化B。但如果某一人群C實行飲食自由之制(即其成員可以自由選擇吃米飯或面包等),而另一人群D則厲行飲食管制,只許吃某一種食品(許食面包而禁米飯,或者相反),那麽這兩者是否也構成了不同的“文化”(姑且稱之為文化C與文化D)呢?當然不是!C與D決不是文化之分。這首先是因為A與B、C與D這兩種“文化劃分”是互悖的。在前一種劃分里分屬兩種“文化”的人,在後一種劃分里完全可以同屬一種文化:吃米飯者A與吃面包者B都屬於後一劃分中的“文化”C。反過來說,前一種劃分里同屬於一種“文化”的人,在後一種劃分中也會分屬兩種“文化”。比方說,同為吃米飯者,如果他並不禁止別人吃面包,那他就屬於“文化”C;如果他禁止,則屬於“文化”D。這樣一來,在邏輯上“文化識別”就成為不可能。請注意,這是在邏輯上不可能,不是說的經驗邊界模糊問題。如果一個人既喜歡吃米飯也喜歡吃面包,你可以說他既有文化A、也有文化B的成份,因此很難識別。但這只是個經驗邊界模糊問題,你不能因此說文化識別這件事本身是沒有道理的。因為,的確存在著只喜歡吃面包和只喜歡吃米飯的人,亦即文化A和文化B的確可分,盡管亦A亦B或非A非B的情況也不能排除。但如果只吃米飯者自己就可以既屬於此文化也屬於彼文化,而只吃米飯者和只吃面包者又都可以屬於同一文化,同時我們又認為吃米飯者構成一種文化而吃面包者構成另一種文化,那這種“文化識別”還有什麽道理可言,還有什麽意義可講!
文化識別都不可能,更談何“捍衛文化”?豈止“捍衛”,一切關於“文化”的討論都將成為不可能。因為這種討論將出現更滑稽的悖論:在前一種劃分的意義上提倡文化寬容、文化多元或文化相對論,就意味著在後一劃分意義上只能認同“文化C”而不能容忍“文化D”,即在這一劃分中“文化寬容”之類命題是無意義的。而如果在後一劃分中主張文化寬容(即認可“文化”D的不寬容原則)或文化相對(肯定D與C各有價值,不可比優劣),那在前一劃分中的寬容、相對雲雲就全成了廢話。為了使“文化討論”有意義,在邏輯上就必須排除後一種劃分。這與討論者的價值偏好無關。你可以喜歡飲食管制,你可以說這種“制度”很好,或者說這種“規定”很好,但不能說這種“文化”很好,否則就沒法跟你對話了。
因此“文化定義”盡可以千奇百怪,但都必須以承認價值主體(個體)的選擇權為邏輯前提。即它只能意味著“我喜歡如何”,而不能意味著“我被要求如何”。我喜歡吃米飯和你喜歡吃面包是文化之別;但我被要求吃米飯和你喜歡吃面包,就決不是文化之別。喜歡纏足和喜歡隆乳,是文化之別;但強迫別人纏足和自己喜歡隆乳,就決不是文化之別。基督教、伊斯蘭教和儒教是文化之別;但信仰自由和異端審判決不是文化之別。喜歡擁戴大賢大德和喜歡擁戴大智大能,是文化之別;但統治者的權力是否來源於被統治者的授予(即來源於後者的“喜歡”),就決不是文化之別。只要不違反這一邏輯,“我喜歡如何”的現實邊界模糊一些也無妨。有人對如今濫用“文化”一詞很反感,如什麽煙文化、酒文化乃至廁所文化等,但我以為在這方面不妨寬容些,承認不承認“煙文化”“酒文化”,無非關系到文化討論是雅一點還是俗一點,上綱上線一點還是雞毛蒜皮一點。但如果把自由、人權之類概念都弄到“文化討論”里(象如今一些“後殖民文化”討論者那樣),那就把“文化討論”弄成全無起碼邏輯可言的一堆廢話了。
比方說,我們講滿清入關後強迫漢人剃發易服是一種文化壓迫。現在若有人稱,假如清朝當時不強迫漢人剃發易服,那才是一種更嚴重的文化壓迫,因為他們把“自由”強加給漢人;或者說,漢人反抗剃發易服是一種更嚴重的文化壓迫,因為他們想把“自由”強加給滿人。──那不是胡扯嗎?清初人民的反剃發鬥爭是一種捍衛“文化”的鬥爭,同時更是捍衛權利與尊嚴的鬥爭。而辜鴻銘在民國初年以蓄辮著稱,他並未受到什麽幹涉,因此其行為並不是在捍衛什麽“文化”。這不是說,蓄辮與蓄發有什麽優劣之分,也不否認蓄辮代表一種“文化”;而是說,任何“捍衛文化”的鬥爭首先都是捍衛自由的鬥爭,即捍衛人人有選擇“我喜歡如何”之權利的鬥爭。
在已存在自由的條件下,人們“喜歡”的東西(如辮子之於辜鴻銘)無須捍衛就已經有了,而不喜歡的東西(如辮子之於其他人)又不值得捍衛,宜乎“捍衛文化”之說不知何所指矣。只有失去了自由的人們,即不能按自己“喜歡”的那樣作出選擇的人們,才有“捍衛文化”的問題。如喜歡蓄發卻被強制剃發,喜歡纏足卻被強制隆乳,喜歡吃米飯卻被強制吃面包,喜歡敬孔子卻被強制信耶穌等。這時人們起來反抗強制,那就是在捍衛文化(同時也是在捍衛自由)了。在已經有了自由的地方,“捍衛文化”是什麽意思呢?比方說,在信仰自由的時代,如果美國有什麽人要強制普及新教而禁止天主教,強制普及西餐而封閉一切中餐館,人們會認為他在“捍衛美國文化”嗎?非也,人們會說他在侵犯人權,而且侵犯的恰恰是美國人而不是其他人的人權。換句話說,捍衛文化,就是要反對強制同化,而不是要強制反同化。恰恰相反,文化的捍衛者,必然是強制的反對者,即那些既反對強制同化,也反對強制反同化的人。
總之,我們把“我喜歡如何”的取向,即上舉事例中的A與B之分看作文化之分。而事關能否實現這些取向的安排,即上舉事例中的D與C之分看作制度之分。許多具有同樣的特殊個人喜好的人湊在一起,便成為一種“文化”。憑常識(以及憑我們對人人平等、各個“民族”即各個文化共同體也平等的信念)我們相信文化無優劣,即A與B無優劣。但這就意味著事關能否實現這些取向的安排,即D與C(或曰制度)是有優劣的。區分這兩者很重要,因為人們往往把制度比較與文化比較混為一談,從而產生嚴重謬誤。舉例而言,如今國人似乎已經公認婦女纏小腳為中國“文化”中的糟粕。然而倘若追問,纏足究竟有什麽不好?據說是“摧殘婦女身心健康”。但辜鴻銘以昔日西方婦女的束腰陋習同樣危害健康來辯解,不也好像有幾分道理麽?近日看到一則報導,說今日西方女性時髦的隆乳術副作用甚大,無論是早期的石蠟注射,還是後來的矽膠、鹽水袋法,後遺癥發生率都頗高,甚至有造成死亡的案例。我不禁想到了辜老夫子,他如果看到這則報導,一定會更加振振有辭了。的確,纏足與隆乳都是以人工誇張女性性特徵來增加“魅力”的“整形手術”,而且後者對健康的危害並不小於前者。那麽人們有什麽理由在兩者中分高下呢?老實說,在這種問題上我很願意支持“文化保守主義者”。本人喜歡吃中餐,不喜歡吃西餐;喜歡律詩絕句與古風,不喜歡洋人的“樓梯詩”……。
但轉念一想,咱們還是遠離那纏足時代為好,哪怕那“文化”再可愛。其實道理很簡單:隆乳在今日西方是一種個人自願行為,而過去中國的纏足(與西方中世紀的“貞操帶”等陋習一樣)則是他人強制施行的。正是也僅僅是由於這一點,如今即使在中國,強迫婦女纏足也不為法制所容──這決不僅僅是個審美“文化”問題。而即使在西方,強制他人隆乳也是犯罪行為。同時,那里假如有人喜歡給自己纏足,別人也許會視為怪異,但誰也無權幹涉,因為這是她的權利!問題的實質就在這里:纏足與隆乳作為一種個人審美選擇,它是“文化”之別,沒什麽優劣可比,更不能把一種“文化”強加給另一種文化的認同者,就象當年西方殖民者強迫土著人信基督教,或者清初滿族入關後強迫漢人“留發不留頭”那樣。但是,強迫還是自願,是否尊重一個人為或不為某事的權利,則是有無人權之別,當然有優劣的普世標準來加以比較。改強迫之制為自願之制,無論在哪種“文化”中都應當受稱讚,應當視為可喜的進步。傳統的纏足之所以被今人唾棄,固然也有時尚“文化”變遷的含義,但根本的原因還在於纏足的強制性危害了人權,體現了人類(不僅是中國人)野蠻時代的黑暗。廢止纏足與其說是“文化”的改變,毋寧說是人權的進步。離開了這一點,廢止纏足本身就談不上有什麽“進步”意義。
我們知道,明清時代我國南方許多地區對婦女的壓迫並不表現為纏足,而是表現為役使婦女從事比男人更重的體力勞動,因此不僅不提倡、甚至是禁止下層婦女纏足的。“奴婢俱赤足行市中,下等之家女子纏足則詬厲之,以為良賤之別。”[3] 這樣的“放足”當然不是什麽婦女解放政策。清初滿族統治者在強迫漢族男子剃發留辮的同時,也曾強迫漢人婦女放足。當時規定,若女子違法纏足,其父為官者要撤職查辦,兵民之家要處以杖刑40,再加流放充軍;並且實行保甲連坐,若有纏足而十家長不能稽察,也要打40大板,外加枷號一月;甚至該管督撫以下各級文官有疏忽失察者,也要交吏兵二部議處。然而,漢人對此堅決抵制,畢竟上述處罰還不像“留發不留頭”,人們還頂得住。於是到康熙六年清廷終於不得不解除纏足之禁。這就是後人戲稱漢人對滿人“男降女不降”的由來。然而在今天看來,漢人堅持纏足固然不再那麽值得自豪,滿族統治者的強迫放足當然也與自由無關,的的確確屬於一種文化壓迫。可見,纏足與否(或者隆乳與否)是一回事,強迫還是自由又是一回事。前者事關“文化”,而後者事關制度。文化不可比,而制度有高低。以維護無優劣可比的“文化”為理由,阻礙有高低可分的制度之進步,與以改進制度為借口搞文化的強制同化,同樣是毫無道理的。
“知榮守辱”:文化多元化下,人人都有選擇的權利,是否會導致社會的“囚徒困境”?
答:你說的這個問題即所謂的“群己權界”問題,公民個人權利與公共領域的邊界在哪里,這是個自由主義、社會民主主義和其他思想流派都有爭議的問題。但對中國來說,這樣的爭議可能還都是未來的事,我們現在需要實現的是在那些毫無疑問(即無爭議地)屬於個人權利領域的地方堅持自由原則,而在那些毫無疑問屬於公共領域的地方實行民主原則;而不是反過來,對個人領域實行“公共權力”幹預,而對公共領域又實行“個人選擇”。
“蝶之仙”:兩句話。一句叫做:“主義”可拿來,“問題”需土產,“理論”需自立;另一句是:弘揚“普世價值”,慎言“普世問題”。第一句我很同意,就不多說了。但第二句只怕有點問題。因為世界上的問題,在不同中有相同之處,在相似中有不同之處。以普世問題的觀點來看待問題,然後再找出區別,應該是一種比較好的方法。但是普世價值,是否存在,本身就應該存疑,更不要說“弘揚”了。
答:“普世問題”當然不是沒有。比如,若有小行星撞擊地球,當然地球上所有人都面臨這一問題。所以我只說“慎言”而不是說不言。但現在的確有一種毛病,就是把別人的問題當成我們的問題。例如,前面提到的“自由競爭太多還是民主福利太多”,顯然就是人家的問題。在人家的爭論中,左翼強調平等,右翼強調自由,而我們難道就不喜歡平等、自由而愛好壓迫和奴役?當然不是。所以我反對把平等、自由之類稱為“西方價值”。
但另一方面,人家那里對個人自由的主要限制是自治工會的力量,或者民主福利制度也許擴張得“過份”了,而對結果平等的主要損害則是,市場競爭和契約自由也許發展得“過頭”。這難道是我們如今面臨的問題嗎?當然不是。所以我反對在我們這里提出削減福利或限制競爭的西方式問題,更反對所謂的“既非自由競爭也非福利國家”的西方式提法。道理很簡單:改革前我們的舊體制就既沒有自由競爭也沒有福利國家,假如反對自由競爭或反對福利國家是我們的真問題,那還搞什麽改革?我們如今要改革,不就為的是更多的自由競爭、更多的福利國家嗎?也許將來某一天我們會面臨那種問題,但決不是現在。
然而,如今的確有些人喜歡把西方的真問題變成我們的假問題,藉此來回避我們的真問題;同時又把普世價值說成是“西方價值”,並把從某些俄國人(其實他們也自認是歐洲人)那里借來的價值觀說成是“中國價值”。我把這叫做“錯把杭州作汴州”,就此題目我有一篇文章收在集子里,請指正。我甚至認為:為弘揚普世價值而亟待解決的問題,不僅中國和西方不同,西方各國彼此也差異甚大。如今有人把美國的共和黨與民主黨(或曰“自由右派”與“自由左派”)爭論的那些問題,當成中國思想界的主要問題,這未免太滑稽了。在既沒有保守黨也沒有工黨的美國,民主、共和兩黨都是當年英國自由黨(輝格黨)傳統的發展。而在英國──在歐洲很大程度上也如此──像T.H.格林和E.伯克那樣的自由黨左、右翼並未構成對立,比後者更“右”的保守主義和比前者更“左”的社會民主主義之爭才是社會思想界的基本問題。至於在更為落後的沙皇俄國,甚至英國式的保守黨與工黨之爭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假問題。正如普列漢諾夫所言,自由派與社會民主派那時是“分開走,一起打”的,而他們與專制主義、民粹主義的對立才是當時俄國的基本問題!
可見,美國式的“自由左派”對“自由右派”之爭甚至在英國都未必是真問題,更何況在連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之爭都還是假問題的中國!
已走到盡頭的小農經濟
──關於中國農村、農民與農業的對話
何清漣(美國芝加哥大學訪問學者)
程曉農(本刊主編)
中國與印度:現代化道路上的遲到者
亂攤派令農民處境雪上加霜
農民貧困的根源在哪里?
農村剩余勞動力何處去
城鄉差距返回原點
回避政治體制改革就無法解決農村的亂攤派問題
小農經濟與中國的社會─政治─經濟結構
中國與印度:現代化道路上的遲到者
何清漣(以下簡稱“何”):上一世紀中人類經歷的社會變革相當多,但對人類生活產生久遠影響、堪稱最偉大的變革可以說只有兩項:首先是民主政治制度成為人類政治制度當中帶有普適性的形式;其次當推小農階級的萎縮乃至消亡,這一變革永遠切斷了人類與以往世代血脈相連的關系。不可忽視的是這兩項變革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相關關系,因為說到底,政治就是人的各種社會關系的總和。有什麽樣的人民,就有什麽樣的政府;有什麽樣的政府,就有什麽樣的人民。
從有人類開始,人類絕大多數的生活物質必須取給於大自然:農業文明仰賴於土地,遊牧民族只能逐水草而居,漁獵經濟則靠下水捕魚、上山打獵才能維持生存。歷史年輪推到亞當.斯密時代,情況依然如故,因此亞當.斯密稱“土地是財富之母”。即使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夕,世界範圍內農漁業人口下降到總人口20%以下的國家也只有英國與比利時。那時,小農階級是否會被消滅,成了一個極富爭議的“理論問題”。西方的理論家們總以當時的統計數據為依據,來駁斥馬克思的“資本主義消滅了小農階級”這一觀點。
但到了“二戰”以後,隨著世界各國日漸將發展經濟作為一個國家的施政主題,工業化進程加速,農業人口大規模地從土地上遷出,進入城市經濟體系的各個現代經濟部門。世界從此進入一個高速發展的時代,以致於當時人大多無法充份理解其變化的意義。到了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即使在歐洲最落後的小農根據地之一的保加利亞,小農在人口中的比重也已降到三分之一以下。亞洲國家中的日本,農業人口也從1947年的52%降為1989年的23%。[1] 不過,到上個世紀末,整個地球上仍然還有三大地區的人口依舊主要是小農階級。這三大地區分別是:中國、南亞及東南亞的大陸地帶、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按照世界銀行的分類,世界上所謂的“低收入經濟”基本上都在這三個地區。
程曉農(以下簡稱“程”):二十世紀是人類探索社會進步和發展模式的世紀,中國在這個過程中經歷了巨大的起伏和變化,也承受了重重磨難,到現在仍處在制度轉型和現代化的探索期。關起門來,中國人盡可以忘卻“大躍進”和“文革”時代的荒唐,為過去二十年當中終於有了明顯進步而歡欣鼓舞;但打開“窗戶”看世界,似乎值得驕傲的成功就不那麽多了。最常被提起的“成就”,似乎就是“中國以有限的人均耕地養活了占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其實,乾隆末年中國人口占世界的三分之一,農產量居世界第一。[2] 而那時的英國,若不是有北美大陸為它消解了被馬爾薩斯看作災難的人口壓力,恐怕就內亂叢生,沒有辦法外拓疆土,成為讓世界各國仰視的“日不落帝國”。所以,如若以“養人”論“成就”,那清初至中葉的康乾盛世豈不更“輝煌”?中國當下的進步究竟若何,可以用少數繁華的都市經濟自誇,但如以多數民眾的生存狀態為判斷依據,那麽在當今的中國就絕不能離開農村問題談社會進步。
何:如果認真觀察,就會發現亞洲有兩個巨型國家沒有完全享受到二十世紀文明的偉大成就,小農階級異常頑強、艱難竭蹶地存活下來。這就是位於南亞次大陸的印度與位於東亞的中國。不管這兩個國家的政府如何努力,這兩個國家的小農階級始終高居總人口的70%以上。這就使得這兩個國家與以往歷史時代相連的臍帶始終不曾完全斷開。
比較這兩個國家,會發現許多令人驚異的相似之處。首先,兩國都有數千年悠久歷史,曾以輝煌燦爛的古代文明傲視世界,並且同入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列。更可驚異的是:兩國的歷史文化在被現代文明消解的過程中,不但未被創造性地轉化成為兩國現代化進程中的精神資源,反而成為一種異常沈重的現實負擔。其次,兩國都是超級人口大國,中國總人口位居世界第一,印度則“榮膺”第二。不過讓中國略感安慰的是:據說由於印度的計劃生育政策不如中國嚴厲,二十年後有可能成為世界第一人口大國。迫於人口壓力,兩國受過高等教育的人為了尋找更好的生活,均喜歡以留學的方式外遷,中國的下層民眾則還喜歡采用高風險的偷渡等不合法方式外移。將保障移民權利列入憲法的美國則成為兩國移民的首選之地。在美國留學生里中國人數量最大,其次則是印度。現在美國的高科技公司中許多技術人員都是印度人與華人。再次,兩國奉行的政治體制雖然不同,但同樣陷入了高度腐敗的泥沼。在每年“國際透明組織”的排名當中,兩個國家的腐敗程度總是名列前茅。印度的腐敗因新聞開放而為世界所熟悉,這有瑞典經濟學家岡納.繆爾達爾《亞洲的戲劇》為證。而中國則“明智”地堅持不完全開放,所以尚未成為國際上研究腐敗的經典對象。
中印兩國還有一個共同現象:少數大城市高度繁榮,廣大農村周邊地區則極其落後。不過中國近二十年改革過程當中冒出了少數新興小城鎮,印度這類新興小城鎮相對較少。由於宗教原因,印度的城市大街上到處都是聖牛的“遺矢”,氣味難聞。中國人則可以驕傲地宣稱:中國的幾個用來裝點門面的“現代化櫥窗”城市相對要乾凈靚麗得多。比如,深圳就因很“明智”地沒讓國際花園城市的評委們觀看臭氣熏天的深圳河、新洲河,得以評為世界花園城市;而印度就沒有評上世界花園城市的“現代化櫥窗”。可以說,中印兩國的人口與資源狀況注定了它們要拖拽著“小農階級”這個前現代社會的龐大尾巴進入本世紀。
程:與南亞和非洲國家不同的是,中國過去五十年里為了現代化進行過驚天動地的制度試驗,但並未因此而把中國從世界上的落後組群中拽出來。中國嘗試過農業集體化,乃至其最高形式“軍事化作業”加“大食堂”,付出數千萬條人命的慘重代價後,才又在現實的巨大壓力下,重新退回農業的個體經營模式──人口壓力也迫使中國沒有辦法推行農業現代化,否則被從土地上拋出來的農民將無處可去──這一期間,中國曾經有過上千萬農民離鄉進城的“大躍進”式工業化,也推行過縣縣“五小工業”遍地開花,旋又發展出鄉鎮企業“離土不離鄉”的現代化模式,最後還打開多年鎖閉的國門請來了港台資企業。這種種措施無非是一個目的:為成千上萬的過剩農村勞動力找到謀生之路。
盡管八十年代前期因農村改革創造出的一次性制度變遷效應,曾產生了短暫的農村經濟繁榮,但這些很快就成了昨日黃花。城市經濟的發展始終無法充份吸納數億農村剩余勞動力,科技進步使得企業迅速從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及資本密集型過渡,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相對減少,而來自傳統農區、完全未經任何現代技能訓練的低素質勞動力也無法適應科技化時代的技能要求。從九十年代後半期開始,大學畢業生分配日益艱難,中國又過早出現了“知識型勞力過剩”現象。為了避免“畢業即失業”的困境,不少大學生選擇“考研”這條途徑以增加“就業資本”,近四年來每年“考研”的學生數量都以30%的速度遞增。有人將此現象戲稱為“就業問題緩期三年執行”,而近兩年來大學大量擴招本科學生其實也具有這一功能。在此大背景下,農民、農村和農業這個習稱“三農問題”引發的種種社會矛盾又再次突顯出來,讓社會重新感受到中國現代化的“陳年積痛”,也讓一切真正關心中國現實的研究者們痛感“三農問題”仍然是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一個基本難題。
何:中華歷史幾千年,農民一直占據人口的大多數,安農則安天下,而安撫農民最根本的措施就是“驅農歸田”,讓農民有田可種。而現在種田卻成了一件邊際收益為負值的產業。世代務農的農民突然發現,不種地無以為生,種好地也未必得益,甚至多種不如少種。號稱“湖廣熟,天下足”的魚米之鄉的湖北與湖南洞庭湖地區的農民,有不少已離家外出,做各種營生謀生,土地因此撂荒。[3] 湖南省漣源市楓坪鎮金家村全部耕地只有869畝,人均耕地只有0.72畝,比最低生存保障線還低0.08畝,但因種田無法養活自己,該村家民紛紛離家外出,拋荒土地多達130多畝。而整個楓坪鎮拋荒土地就高達1,500多畝。[4]
有人具體記載過鄉下親戚算過的一筆賬目:一個農民家庭4口人,種了6畝地。由於山區自然氣候原因,莊稼人都是靠天吃飯;1999年,該農民家庭只收了400多斤半仁麥子,去年收成好些,4口人總共收了3,000多斤麥子,麥價1斤0.34元,也就值1,000多元,而光買化肥就花去200多元,況且還要留下2,000多斤麥子充口糧,剩余1,000多斤賣不到500元;而村提留、鄉統籌、義務工、勞動積累工、農業稅等等,每人需上交153元,4口人就是612元。為此作者的表哥感嘆,農民辛辛苦苦種了一年地,種田的收益還沒有支出多,上交款還得靠賣豬和出外打工的錢補貼。更讓農民委屈的是每人65元的特產稅,當地的“上級”強迫農戶人均種0.4畝辣椒地,以便據此收農林特產稅。但遇上好年份辣椒每畝的收入才300多元;若遇到天旱,往往絕收,可是鄉政府仍然強行照收種植辣椒的特產稅。在此情況下,農民都想退責任田。[5] 這種情況在全國各地都程度不等地存在。只是在非農產業發達的地區,農民的承受力略強一些而已。
程:其實,農民收入的下降早已出現。我在1996年發表的一篇論文中就曾指出:經筆者分析全國各省農民1987年到1994年的人均實際收入(即扣除了物價上漲的影響、可以在各年之間比較的收入)後發現,從1987年到1994年,只有福建、廣東、浙江、黑龍江四省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增長速度勉強趕得上全國城鎮居民的收入增長速度;在全國鄉鎮企業最發達、農村居民最富裕的廣東和浙江,1994年當地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僅及全國城鎮居民平均收入的一半;而安徽、新疆、寧夏、湖南、貴州五省區的景況則是今不如昔,這些地區農村居民1994年的實際收入不是比1987年還少就是和1987年一樣、毫無增加。[6]
此後越來越多地區的農民收入增長陷入停滯不前甚至有所減少的境況。最近國家統計局開始承認,農村居民的收入增長明顯放慢,有時只有兩三個百分點。事實上,從一些來自鄉村基層的報導看,就連這個官方數據也有很多水份。許多鄉鎮長、縣長為了呈報政績,往往人為地誇大農民的收入。甚至當農民的田產收入下降時,有些基層幹部就按照農民家里有幾棵果樹、有幾只母雞來計算一年的最高產果量和下蛋數,好湊出一組“增長”的農民家庭收入,至於母雞實際上下了多少蛋、果樹是否年年都能結那麽多果子,這些幹部就不管了。有經驗的經濟統計專家都了解,統計局的農民收入統計一般都有高估的傾向,若以此來估計全國農民的消費能力,會出現明顯的偏高誤差。這一點,其實可以依據農村消費品市場需求多年不旺這一事實做出側面判斷。
另一方面,近年來農民務農的現金收入呈逐年下降之勢,統計局為了“突顯”農民收入的增長,比較喜歡用“農民人均年純收入”這個指標,而不太願意比較“農民現金收入”這個指標。因為使用“農民人均年純收入”指標,就可以把農民自產自用的農產品折價計入;即使農民手頭的現金越來越少,只要把他們家中的存糧數根據需要計入收入統計,就仍然可以“湊”出一個農民收入“增長百分之一至二”的數字來。由於近年來農產品價格一再下跌,農民如將收獲的農產品全數出售,將嚴重虧本,他們只好暫時把農產品囤在家里。越是以農業為主的省區,農民純收入中這一部份無法變現的“收入”所占比重就越大。如果不是有上億農民四出打工,給他們的家庭帶回一點現金收入,那麽許多農民家庭恐怕連應付攤派的現金都拿不出來。
當都市里的人們暢想著新世紀的小康生活時,大概沒有多少人會意識到,由於農村經濟陷入困境,中國的都市繁榮其實是非常脆弱的。如果不能從九億農民的現狀出發去認識中國的問題,而只從幾個繁榮的大都市出發認識中國現代化問題,完全有可能誤判中國社會經濟形勢的大局。
何:農民不願意種地,這可是中國歷史上從未出現過的新問題。由此我想到了中國一向很重視的史學今日之命運:中國文化主流共分經史子集四大門類,史的地位僅次於經,侍講官給皇帝講經之外還必須講史。然而這門學問到近二十年里卻一敗塗地,陷入無可挽回的衰落狀態。究其根源,主要原因恐怕就在於史學藉以立身的功能──“以史為鑒,可知興亡”這時已經喪失了,當今社會已經無法從歷史中找到任何可供參考的統治經驗與制度借鑒,於是史學也就成了道道地地的“死學”。以農民問題為例,二十五朝“安農”的歷史經驗,在今天恐怕都已經沒有多少借鑒意義。時移勢易,這些新時期的新問題還得依靠我們自己摸索解決。
中國的“三農”問題確是任何研究中國問題的人都不能回避的。“三農”問題解決不好,再發達的城市經濟也只是漂浮在小農經濟汪洋大海上的一小塊綠洲,大海風濤一起,綠洲也就會隨著傾覆,這已經是近代史以來幾次大的農民革命留給我們的沈痛教訓。
亂攤派令農民處境雪上加霜
程:近年來,讓人非常痛心的是,正當多數農民處於生活艱辛的狀態時,縣鄉兩級幹部的腐敗以及對農民的橫征暴斂,把農民種田的微薄收入搜刮一空,農民的不合理負擔之重前所未有。由於這方面的情勢相當嚴重,因此國內媒體有時也披露一些局部事例,有的甚至說,“三提五統”快把農民壓垮了。
何:農民負擔問題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農民上交的各種稅費相對於農民所得的各種收入來說確實太重了。各種稅費太多,其中許多屬於亂收費。農村里流行一句話:“一稅輕,二稅重,三稅無底洞”,這里的“三稅”指的就是亂收費。許多地方農民對抗的其實就是亂收費。
農村為什麽要亂收費?雖然地方政府經常以補充民辦教育經費等作為增加稅費的堂皇借口,實際上主要原因之一是要供養鄉鎮幹部。中國的政權歷來建制到縣,改革開放後解散了人民公社,對鄉一級組織的定性一直不很確定,到了現在實際上已經將鄉鎮政府變成了擁有實體財政的一級政權,甚至還變換形式向村一級延伸。對應著從中央、到省、縣政府龐大的機構設置,鄉政府逐年膨脹,也設立了條條林立的機構部門,這些部門又派生出大大小小的一批事業單位和所屬企業,吃閑飯的人越來越多。它們都打著為農民服務的旗號,但是實際上往往是以此為名,強行向農民要錢來養活自己,形成了龐大的利益集團。即使是在村一級,也有很多人利用各種關系躋身此列,成了“不穿官服”的官吏與準官吏。《中國經濟時報》登載過一位老農寫給中央領導的一封信,這位老農談到,二十多年前,他所在的鄉只有30多位幹部,現在卻有300多位。要養活這數量日益龐大的幹部,錢從哪里來?最後必然是從農民身上刮。
一些地方形式上設立了農民“負擔卡”制度,目的是為了把攤派透明化,減少亂攤派。1997年,江蘇省通州市曾就農民負擔問題做過一次專題調研。該市農工部部長指出,近年來農民負擔增加的絕對值很大,有些鄉鎮把不該列入“負擔卡”的服務收費和其他收費統統列入負擔卡,如聯防費、農機管理費、廣播收聽費、合作醫療費個人支付部份、自來水建設費、有線電視建設費等。這就大大擴大了依照正式文件規定農民本應負擔的費用。
程:問題的癥結其實不完全是地方政府胡作非為,中央財政斂得太多、不顧基層財政的困難也是一個原因。1994年實行稅制改革後,中央財政明顯寬裕了,花起錢來不再象八十年代那樣束手束腳,但地方財政的份額卻相對收縮了,其財政收入不足以養活省、縣、鄉幾級政府日益龐大的官員隊伍。過去幾年中,越來越多的縣級財政已不能按時發放工資。在集權體制下,地方財政收入短絀的結果,必然是省財政擠縣財政、縣財政擠鄉財政,最後造成了縣、鄉兩級財政入不敷出。於是,縣、鄉政府就必然要把日常開支的很大一部份轉嫁到農民頭上,用稅外攤派的方式強迫農民們養活基層官員。
雖然一些地方的鄉鎮政府也試行過所謂的“機構精簡”,但幹部人數並未減少,只是把一批可以創立收費名目的行政機構從財政預算列支改為“創收自養”。這表面上減少了黨政部門內列編開支的正式官員人數和機構數,但同時卻形成了許多靠亂收費、亂罰款為生的準政府機構(如鄉一級的計劃生育辦、司法所、民政所等),為這些機構借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為名搜刮民財打開了“合法”的大門。這些機構本來是行政管理部門中必不可少的提供公共服務的部門,政府讓農民繳納稅收的理由就是為了要支撐這些部門的運轉,而這些部門既有財政支持,則提供公共服務時就沒有理由亂收費,至多只應收很少一點業務成本費,這是世界各地正常國家的普遍情況。而現在中國一些省份卻把這些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務部門“改革”成完全靠收費養活的準政府機構,從而省下正常稅收去養那些多余的、沒有理由收費的機構和幹部,這實質上是強民所難,借社會對公共服務的需要而轉嫁公共服務成本,向農民變相收取“公共服務稅”;同時也“逼良為娼”,引導著這些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政機構借服務為名、行搜刮之實。結果一些機構為了提高其幹部的收入或增加買車配手機的開支,而將為民服務的本職工作變成了趁機敲詐勒索,出現了許多光怪陸離、匪夷所思的現象。例如,司法所盼望農村里的司法糾紛越多越好,民政所則希望農民離婚多,這樣他們才有機會多“創收”。更荒唐的是,計劃生育部門一面抓人刮宮結紮,一面又盼著農民計劃外懷孕;村里有人賭博了,鄉派出所反而暗暗高興,因為這樣才有理由對農民處以巨額罰款,為該機構的人員多發錢。這些情況早在五年前就日益普遍化,1996年有學者突破縣鄉幹部的阻撓,深入河南各地農村調查,發現了大量這類實例。[7]
只要這支龐大的編內、編外官員隊伍存在一日,地方政府就必然多方設法攤派。中央政府對此其實心中一清二楚,下命令嚴禁攤派,其實往往不過是表面文章,明知禁而無用的。而且,龐大的縣、鄉幾級編內、編外幹部不但要吃飯花錢,甚至也想向沿海繁華地區的官員消費水平看齊;他們不但想過上“小康”生活,還想在新世紀里生活水平再上一個台階。例如,七、八十年代鄉鎮長們平時多住在辦公地點的宿舍里,他們的家基本上在當地或附近,步行或騎自行車就能回去;而現在全國的鄉政府負責人九成居住在縣城,每天坐著公家的汽車從縣城到鄉政府上下班,所化費的購車、養車、司機、汽油費一年就達數千億元。現行的基層財政預算不可能包括這筆龐大的開銷,最後其中的一多半必然以各種名目轉嫁到農民頭上。於是,為了鄉鎮長們“腿上的現代化”,全國農民一年收入的幾分之一就填進去了。兩年前《中國改革報》等報紙批評過這個現象,中央政府似乎也呼籲過“要解決公車私用”的問題,不過,一涉及到各級幹部的切身利益,這方面的改革就照例是雷聲大雨點小,最後悄無下文。
當前全國鄉、鎮、村吃“三提五統”的脫產人員已達1,400萬人
[8]。即使不再從農民中吸收新幹部,光是每年安插覆員轉業軍人、大中專技校畢業生等,就必然增加上百萬人。據國家稅務總局科研所的張培森、劉佐分析,各級政府的亂集資、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數額,早在1996年就已占到國內生產總值的10%,與正項稅收的規模相當。[9] 五年來這個比例又大幅度上升了。這個驚人數目中很大一部份就著落在農民身上。所以,從九十年代初起農民的負擔就逐年加重。據統計,從1990年到1995年,農民人均承擔的各種稅收、集體提留等費用,年均增長幅度高達18.1%,是同期農民收入增長幅度的一倍多。[10]
《黃河邊的中國》一書的作者曹錦清記述過河南省太康縣一個“既有經濟頭腦,且很有些思想”的蘋果園主劉某1996年對他說過的話:“稅收既多,又重,攤派的名目,多得沒人搞得清楚。事實上,鄉、村幹部從來不向農民說清楚,沈重得令人無法忍受。每年夏收、秋收剛一結束,鄉幹部便帶著鄉派出所公安人員進村催征,壓得老百姓喘不過氣來。我可以這樣說,這些年來,老百姓一直生活在驚慌、恐懼當中。”[11] 這反映出可憐的中國農民的心聲,聽起來好像是時光倒流到了民國時代。可惜國內的媒體很少能登出這樣的聲音。
何: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總隊1999年公布過一個調查結果,全國農民純收入中平均有5.2%以稅費形式交給了國家和集體,另還有其他各種攤派負擔,占純收入的比重是:東部省份為3.5%,中部省份為7.3%,西部省份為5.5%;越是經濟不發達的地區,這類攤派對農民造成的負擔也相對越重。[12] 政府規定“三提五統”的征收絕對額不能超過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對經濟情況相對較好地區的農民來說,支付這個數額問題不大,而且可能也覺得負擔不重;比如,廣東地區將近一半農民不再務農,對於這一群特殊“農民”而言,這些稅費確實不算什麽沈重的負擔。[13] 但是目前全國農村還有52%的農民家庭仍然處在勉強溫飽的狀態,對這些低收入戶來說,純收入中自種自收部份本來就大,現金收入很少,占純收入5%的稅費很可能就會占其微薄的現金收入的幾分之一。因此,對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民來說不是個負擔的稅費,對於全國一半以上的農民家庭卻是個實實在在超出了承受能力範圍的負擔。
江蘇省通州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曾很認真地撰寫了一份“關於全市農民負擔情況的調查報告”。由於報告的執筆者非常認真務實,報告內容與通常的官樣文字不同,能夠反映出農村中明文規定的“三提五統”之外的亂收費情況。該報告透露了一條很重要的信息:加重農民負擔的並非只是鄉村兩級組織。該報告透露,據對12個鄉鎮的不完全統計,1997年農民負擔的絕對值平均增加了40%,最多的鄉鎮增加74.6%,高出農民人均純收入增幅20個百分點左右。有的農戶當年的負擔總額比上年增加幾倍。產生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一些鄉村填報的農民純收入數字水份較大,收入數虛漲,提高了農民的實際負擔系數,因而加重了農民負擔。第二,鄉鎮以上各級政府興辦的各種工程項目建設,也程度不同地增加了基層和農民的負擔。如公路工程等,每個鄉鎮要負擔幾萬元,多的近百萬元,這些錢有的鄉鎮用“以資代勞”集款,有的鄉鎮則按每位勞動力或人頭收取。第三,文件規定之外的負擔過重。如各項捐款、“兩化”達標、農村改造飲用水系統、平墳覆耕費、適齡青年征兵費、聯防治安費、教育集資、借資等等。雖然這些大都是為民辦的實事好事,但都超出了當地政府本身的財力,一般都要靠強行攤派才能進行。[14]
通州市人大還算是關心農民利益的,而有的地方政府簡直就貪婪得無法無天。例如,安徽省樅陽縣錢鋪鄉政府為了搜刮民財甚至非法設立本地的“私稅”:不管農民有沒有收入,按人頭強收“個人所得稅”;不管農民是否生產“特產”,一律征收“特產稅”;實在編不出別的名目了,還要硬設一個“其它收入稅”。[15] 這種現象顯然不是個別的。
許多鄉鎮政府一方面非法亂設稅費、搜刮民財;一方面到處舉債,以致於鄉村政權組織過度負債,而嚴重制約著農村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據對湖南農村全省鄉村負債問題進行的調查,1998年湖南全省鄉村政權組織負債總額已達59.3億元,負債鄉村政權的比例高達88.4%,平均負債額達200萬元。這些負債主要是為了應付這樣一些開支,公款私用、挪作他用、揮霍型的小車開支、租車和招待費用等,甚至還有鄉幹部利用公款給三陪小姐配BP機的支出。[16]
現在,很多地方的農民靠農業收入已經難以支付攤派費用了,他們往往要靠外出打工的收入來支付攤派。這不僅標志著當地的農業已經難以支撐龐大的鄉村政府的開支需要,而且意味著,很多內地鄉村政府的攤派已經通過外出民工的腿延伸到了沿海地區,通過對本地籍民工的外地非農產業活動征收稅費來維持其開銷。據報導,湖北省監利縣某村村幹部甚至“遠征”海南省海口市的一個垃圾村,向舉家到海口拾垃圾謀生的本村村民催要攤派款項。[17]
由於農民不堪重負,全國已發生多起農民對抗亂收費的事件,農民與地方政府的對立越來越嚴重,在與政府對立的過程中也出現了新型的“農民領袖”,他們是當地農民利益的代言人,挺身而出表達農民的利益要求與其他呼聲。[18] 《南方周末》去年的一篇報導曾引起轟動:江西《農村發展論叢》雜志社印制了一本增刊,名為《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手冊》,搜集了各種中央有關農業政策的紅頭文件,以便農民據此掌握哪些收費屬中央規定要征收的,哪些屬於地方自定的亂收費,結果該刊卻被當地政府視為“反動刊物”,該雜志主編只得流浪在外四處躲藏。[19] 四川省重慶市巫溪縣漁沙村上百村民曾為逃稅而躲進深山,一位農婦因不堪重負而自殺。[20] 可見亂收費在農村已成為“猛於虎”的苛政。
程:近幾年來,農村基層幹部與農民的最大矛盾就是攤派和反攤派的矛盾。農民的日子越艱難,對攤派的反彈也越大。為了從農民家里搜刮到足夠的財物,許多鄉政府專門養了“收糧隊”(類似於“二警察”)之類的隊伍,以便用暴力強迫農民交納攤派。在鄉政府和農民之間出現了“正反饋”式的“循環”:農民越是反對攤派,鄉政府就越需要擴大強行實施攤派的隊伍和幹部人數,而這又相應增加了攤派的負擔,必然會引起農民更強烈的反對;農民與基層政府之間的矛盾沖突越多,上級政府就越傾向於擴大基層幹部的人數和強化基層政府的功能,而這勢必進一步加重壓在農民頭上的攤派負擔,使得農民與基層政府之間的沖突更加激化。這種“官逼民窮”的“惡性循環”只會導致官民兩敗俱傷的結果,隨著基層政府機構的寄生性和掠奪性特徵日益被農民所認識,矛盾和沖突必然逐漸積累起來,朝著爆發點逼近,從中不可能導出良性的社會效應。
農民貧困的根源在哪里?
何:從政府頒布的統計數據來看,自1997年以來農民收入就轉入了低增長階段,1998年農民的現金收入出現了多年來的第一次零增長。[21] 2000年國家統計局農調隊報告說,在上海市城市居民人均工資達到16,641元、北京達到14,054元的今天,1999年全國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僅為2,210元,其中52%的農村家庭人均年純收入不到2,000元,尚處勉強溫飽階段;另有26%的農村家庭人均年純收入在2,000元至2,999元之間,算是溫飽有余。[22] 由此觀之,在全部農村人口中,勉強溫飽的農村家庭大概占將近四成多。有人將中國農村的貧困歸結於農民負擔太重,其實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因為即使農村稅費改革完全到位,也只能減輕農民負擔,卻不能解決農村總體上的貧困問題。中國農民總體貧困的根源其實並非負擔太重,而是農業人均產出低,人均剩余少。
中國是個農業大國,如果光看有關部門頒布的種種總量數字,或許會讓人產生沾沾自喜的感覺。例如,當回顧九五期間農業生產能力穩步提高時,報紙上介紹說,九五期間我國糧食產量年均達50,485萬噸,基本穩定在5億噸以上,油料、糖料、肉類、水產品年均產量分別為2,320萬噸、8,968萬噸、5,353萬噸和3,730萬噸;從總量上來說,我國農產品產量穩居世界首位。[23] 這個“首位”能說明什麽問題呢?比較各國經濟水平的高低不是玩總量數字的“比大小”遊戲。自從人口學成為一門學問之後,人們就已懂得,要按照人均占有財富量和人均生產率來衡量一國的社會財富和經濟實力。如果將上述總量數據按中國人口總數計算平均數,或者按中國農業人口計算平均數,我國單個農業勞動力生產率低下這一事實就無法回避。僅以糧食一項來計算,三億多農業勞動力生產5億噸糧食,人均三千斤而已,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要用來養活九億農村人口,每個農業勞動力能夠出售的余糧不過幾百斤。那些“宏大”的總量數字完全不能掩蓋中國是個農業弱國的真相,“農業總量大、人均剩余少”從來就是個突出問題。
自從二十年前恢覆小農經濟以後,解除舊體制的束縛曾一度帶來農業的繁榮,1979年至1984年農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比1978年高了好幾個百分點,這實際上主要是人民公社時期被壓抑下去的生產率的反彈。八十年代中後期以來,農業中累積的各種積弊正在逐步釋放出來,這些積弊包括:生產手段落後,畝產達到極高水平的情況下邊際報酬嚴重收縮,勞動力生產率太低,農村社會組織形式落後等許多問題。因此,中國農業逐漸又現出疲態,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一路下滑,1998年僅占18.0%[24],有關材料顯示,近幾年這一比例一直未變。與此同時,國家從農業當中再也得不到多少積累,1999年國家財政通過各種途徑從農村收上來的是1000個億
[25],而當年的國家財政收入突破10000億元
[26],也就是說,農業這個中國勞動力投入最多的第一產業對社會的貢獻額只占國家財政的十分之一。事實上,收上來的這點農業稅甚至還比不上返還到農業口的農林水利等財政投入。改革後中國農村的經濟體制大體上恢覆到市場調節為主的正常狀態,從經濟能力與技術上來說,中國不是沒有可能實現農業生產現代化。為什麽仍然堅持實行這種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耕作模式,主要原因就是人口壓力。
程:任何社會的分配與再分配都只能建立有剩余的基礎上,按照中國農業這種低效益的產出,農民連維持自己的生存都是個大問題。占總人口70%的農村人口和占勞動年齡人口50%的勞動力,是無法依賴在國內生產總值中僅占18%的農業養活的。農業問題專家溫鐵軍先生指出:隨著人口增加,我國9億農民人均0.1公頃土地僅夠維持生存,1998年純農業收入產值達到13839億,但人均只有1537元,扣除2/3自給自足部份,實際收入只有約500元;因此可以認為,大多數傳統農業的種植業畝均收入扣除固定成本和活勞動成本已經是負值,農業本身談不上剩余;但是在80年代農民收入增加時期建立的農村上層建築必須獲取農業剩余才能維持,於是就出現了竭澤而漁的亂收費現象。[27]
何:其實農業不能產生剩余於中國來說並不是什麽新問題。劍橋學派的埃德溫.坎南提出的適度人口思想就是指勞動力與土地面積之間必須保持一個合適的比例。他指出:在任何一定時期,在一定土地面積上生產而獲得最大生產率的人口是一定的。換言之,在既定時間里,其它條件不變,隨著勞動的增加,收益會按比例遞增;但當勞動增加到最大收益點時,則收益不再增加,與最大收益點相適應的人口數量就是一個社會最合適的人口數量;當勞動的增加超過這一定點,則收益會按比例減少,出現邊際報酬謝遞減現象。美國華人學者黃宗智先生在他的《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一書里就專門用中國華北地區的資料論述過“高水準均衡陷阱”的概念,其含義是,中國由於勞動力過剩,以致於農業耕作集約化到了邊際報酬收縮的狀態。我在《人口:中國的懸劍》一本書里也專門談過這一問題,並專門引過包世臣《郡縣農政》一書的記述:“凡治田不論水旱,加糞一遍,溢谷二鬥;加做一工,亦溢谷二鬥”。包世臣談到,水田一畝需要八九個工,按畝產1.5石計,加做一個工只增產三十分之一;在覆種的情況下也差不多,種雙季稻只比單季稻增產20-35%。也就是說,早在清代就有人意識到,單位面積產量不能與投入的勞動力按同比例增加。
與其他農業國邁向工業國的國家現代化進程相比,中國存在著一個相當獨特的現象,在農村耕地面積總體減少與人均耕地降低的同時,農戶總戶數卻在增長。這一現象正好與戶均耕地面積加大的國際趨勢完全相反。1978年,中國耕地面積為99,938.5千公頃,人均1,030平方米、戶均耕地面積5,730平方米;到了1995年,在耕地面積下降了4.5%、變為94,970.9千公頃時,人均面積卻銳減24.3%至780平方米,戶均面積銳減28.8%至4,080平方米。[28] 這個驚人的下降速度導致的直接結果就是,農戶經營規模繼續縮小,農村剩余勞動力繼續增加。這種耕作規模小型化距離現代農業所要求的農民人均耕種面積相距越來越遙遠。
有人曾經這樣比較:按目前德國的營養標準衡量,一個德國農民平均生產55個人的食物消費量;而中國是65%的勞動力(全部人口的28%)直接從事農業生產,這意味著一個中國農民平均養活不到4個人──相當於他自己的家庭人口數──而攝取的熱量與蛋白質卻比德國的水平低得多。這一計算以中國農村家庭平均4口人為依據,實際上農村家庭平均人口高於5人。我再補充一點:如果要是計算養活中國農民所需要的生態成本,應該說他們可能是世界上最昂貴的勞動力。比如在大小涼山地區,養活一個人需要鏟平幾座山頭的草木才能種出一些小馬鈴薯供吃與做燃料。有的環保人士到西南與西北地區考察,看到此情此景時驚呼“一個人等於一台鏟草機”!所以,片面強調我國勞動力價格低廉其實是個思維誤區。衡量勞動力價格不應只考慮勞動力可能得到的微不足道的貨幣工資,而必須按生產及維持這些人民的生活並使整個經濟付出的實際代價來衡量。
由以上分析可見,中國農村總體貧困的根源是農業生產率低,人均剩余少,而“亂收費”問題無異於雪上加霜。我國長期以來進行的所謂“扶貧”,實際上就是那些資源稟賦太差的貧困地區的人們“依靠喂奶過日子”,即通過國家力量進行的財政轉移支付維持生存。從中國農村的現實狀況出發,只能得出一個結論,在中國農業生產狀況沒有大的革命性進步的情況下,就算亂收費問題解決得比較到位,也無法從根子上解決中國農村總體上的貧困問題。
農村剩余勞動力何處去
程:過去五十年中將近一半時間因推行強制農業集體化使農業低產、農村貧困的局面更加嚴重,但由於同時實行了嚴格的戶口和遷徙管制,農民被束縛在祖輩居住的村子里,再窮也只能幹熬著。八十年代初,農村改革徹底拋棄了嚴重束縛農民經濟和人身自由的人民公社體制,農業生產力迅速回升,農民也多少有點陶醉在失而覆得的小農田園夢當中。但很快中國的一個致命問題──人口與資源比例嚴重失調──就重新暴露出來,農業收益遞減,對農民的攤派日益加重,逼迫著越來越多的農民另尋謀生之路。農村剩余勞動力如何轉移,成為一個關系到中國社會轉型能否成功的關鍵問題。
何:過大的人口壓力使得中國近三百年來經濟增長的成果幾乎被新增人口蠶食殆盡。原來的人民公社體制按人口分口糧的機制大大刺激了農民的生育欲望。改革之初,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以後,生產積極性獲得提高後的農業生產率提高也模糊了大家的人口危機意識。後來認識到這一問題時,大家也以為只要推行人口城市化,就會逐漸縮小城鄉經濟的二元對立。我記得那時候美國發展經濟學家劉易斯的《二元經濟論》是大學里經濟學專業學生最歡迎的書,勃興的鄉鎮企業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吸納也激起了大家心中的無限希望。中國農民的所謂“三元就業模式”──指農業、鄉鎮企業、跨區域流動就業──也就是在這時形成,並被大家視為消化農村過剩勞動力的一條長期有效的途徑。
在城市就業還不算非常艱難的1998年,據對38個縣市的調查,農民外出就業占農村勞力的六分之一;在低收入縣市,外出就業占農村勞力的20%,相當於當地非農就業的85%;而在高收入縣市,流入勞力相當於當地勞力的28%,當地鄉鎮企業職工的67%。1989年至1996年這些縣市外出的農民工共寄帶回家鄉348億元;在22個低收入縣中,1996年帶回鄉的資金為45億元,1989年至1996年寄帶回鄉資金達220億元。[29] 從全國來看,1998年農村勞動力在非農部門就業約占三分之一,農民收入中來自農業的部份占57%,來自非農部門的部份已達43%。[30] 經濟發達地區的不少農民已告別土地,如浙江農村早在1996年就已有55%的勞動力從事非農產業,到1998年,轉向第三產業的勞動力人均收入已超過8,000元,其中交通運輸業和商業飲食業勞動力人均收入超過萬元,是農業勞動力人均收入的4倍。[31]
程:中國的情況與一般發展中國家有所不同,由於人口基數過於龐大,而農村人口增長率又相當高,所以按通常速度推進的城市化進程始終無法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其他發展中國家經過一段城市化過程後,農村勞動力就逐漸轉移到城市經濟部門去了;而中國的城市經濟部門本來就一直面臨著連城市勞動力都無法充份吸納的困境,這樣農村勞動力的出路在很大程度上就要指望在鄉鎮企業中就業,使得這成為三元就業中相當重要的“一元”。而鄉鎮企業因其對中國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吸收,也成為中國經濟改革中一項引以自豪的成就。
1996年是中國鄉鎮企業吸收農村勞動力最多的一年,超過1.3億人。[32] 此後,隨著環境問題與可持續發展問題的日益突出,鄉鎮企業的種種弊端尤其是對環境的破壞等問題日益突出,開始面臨從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調整、收縮、整編、改制、淘汰,在這種情況下,近年來鄉鎮企業連續關閉裁員,不但不能吸收多少新的農村勞動力,相反卻吐出了上千萬勞動力。這就使得離土不離鄉這條路對於廣大農村低素質勞動力來說,已經不再是一條暢通的坦途。1996年以後的三年中,鄉鎮企業的增長率都低於18%:1997年是17.8%,1998年是17.5%,1999年已經跌到14.2%。與此同時,吸收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能力也日漸枯竭,1996年以後的三年當中,鄉鎮企業的就業人員以每年500萬人的速度在減少,所以現在鄉鎮企業的實際就業人員已經低於1.2億人。[33]
正當鄉鎮企業開始吐出農民工時,城市吸收農民工的大門也同時變窄了。九十年代中期以前,政府一直用銀行貸款喂養低效率、高浪費、缺乏活力的國有企業,雖然暫時維持住了表面的經濟增長和城市就業,並得以回避國有企業改革這一在意識形態、社會控制政策諸方面令政府極為頭痛的任務,但卻埋下了銀行壞帳高築、風險叢生、金融系統可能崩潰的隱患。九十年代下半期,為了挽救金融系統免於崩潰,政府不得不部份放棄了對國有企業的保護政策,結果國有經濟部門立刻陷入難以自拔的困境,數千萬國企職工陸續下崗。為了減輕城市就業壓力,四個吸收農民工最多的大城市北京、上海、廣州、深圳都出台了一些規定,要求企業雇傭勞動力時必須按比例接收本地居民,從而限制外來勞工的就業機會。
鄉鎮企業的這一波衰退並不完全是經濟形勢周期性變化的結果,還有更深層的體制原因。過去二十年中,鄉鎮企業的快速發展背後有一只基層政府的“手”在推動,這曾一度被一些學者視為中國鄉鎮企業發展模式的優勢,現在卻可以看出,這只“手”也造成了鄉鎮企業發展中的盲目性和不經濟性。一旦全國範圍的“泡沫經濟”消失了,大批趕“泡沫經濟”風頭的鄉鎮企業就難以生存下去。鄉鎮企業有過一個“成功典範”,即“蘇南模式”,現在這個模式卻已顯現出明顯的敗像,蘇南的基層幹部也不得不坦承這條道路的局限性,開始了反思。
一些經濟學家們提出了發展小城鎮、提高城市化進程以轉移農村過剩勞動力的發展戰略,與當前城鄉共同面臨的巨大而緊迫的就業壓力相比,總令人有遠水不解近渴之感。而且,中央政府把有限的城市開發資金都集中投入到少數作為“門臉”的大城市,以吸引外資,而內地省縣財政早就捉襟見肘,指望地方財政資金開發中小城鎮其實是“望梅止渴”。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逼著縣市地方政府開發小城鎮,必然是把開發資金的負擔基本上轉嫁到農民頭上,進一步加重已經超過極限的對農民的攤派,也為地方官員通過市政工程建設中飽私囊打開方便之門。結果很可能是,小城鎮建設“虎頭蛇尾”,空有道路、賓館、綠化帶,卻沒有多少能生存發展、吸納就業的新建企業,農民被挖得更苦,而地方官員的腰包則又鼓起來一塊。過去幾年不少內地縣城開發的結局不恰好證明了這點嗎?
發展經濟、擴大就業的核心問題在於企業發展,而正是在這點上,中國目前從上到下都缺乏、甚至不願意對國有企業、鄉鎮企業的體制作深刻反思,因此也始終未真正從過去二十年的經驗教訓中總結出可行而有希望的企業發展模式來。這其實充份反映出“漸進式”改革道路的弊端,即得過且過、短視保守。如果說這是嗜權如命的官員的通病,那麽真正的知識分子是不應該跟著“起舞”、一味粉飾頌政的。中國雖然有那麽多頂著學銜名望的經濟學家,可惜,其中大多數卻只是熱衷於“奏折”和“聖眷”,很少有人敢於面對這個現實問題說幾句真話。
城鄉差距返回原點
程:在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與小農階級的萎縮相伴隨的是城市化之後城鄉差別的消失。發展中國家則是另一番景象,過剩的農村勞動力不斷轉移到城市中去,城市的高度發展多以農村的衰落為代價,在亞洲國家尤其如此。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政府也經常以擁有上千萬人口的城市而自傲,中國現在也有不少城市政府把建成百萬人口大市懸為現代化的一個目標而列入城市發展規劃。值得注意的是,城市人口的這種快速機械式增長,往往也使城市發展陷入一種極端無序狀態,造成了發展中國家的“城市病”。不少城市都出現了大量臨時搭建的違章建築,周圍缺乏排污系統,垃圾成堆,成了市容的瘡疤;市內交通系統始終跟不上人口的增長,過時的公交系統令居民上下班通勤格外辛苦,而城鄉之間的聯結更是支離破碎,不少道路出城不久就變得坑坑窪窪,難於行走。
有些發展中國家的政府喜歡用城市里的高樓大廈以及內部裝修豪華的賓館,組裝成各種“現代化的櫥窗”,炫耀著現代化水平,讓國際社會從這些“櫥窗”中了解該國的“成就”。不管這些“櫥窗”多麽漂亮,一個無法否認的事實是:只要深入這些發展中國家的鄉村,就會發現廣大鄉村千孔百瘡,成為這些國家難以愈合、正在流血的傷口。最近十年來,中國的城市化建設突飛猛進,由此看中國似乎頗令人振奮。邁入新世紀的中國也擁有了幾個堪稱現代繁華的都市“櫥窗”,如北京、上海、深圳、廣州四大最繁華的都市。如果從這些都市居民的眼光去看,居民生活的質量已經進入了講究養生、美容、減肥的階段,個人電腦普及率和上網率越來越高,城市國際化的徵兆也日益明顯。對這些都市的數千萬居民來說,新世紀似乎就意味著生活水平告別“小康”、與發達國家接軌,這自然令人向往,也讓人生出對未來的種種信心和美好幻想。媒體圍繞著這些都市居民的願景,又編織出一幅“買汽車、住新房”的“新世紀藍圖”,更是引得連台灣都有人羨慕起來。另外,在蘇南、浙東、廣東沿海地區也出現了城鄉一體化的初兆。但是,中國現代化的腳步一直未踏入廣大的內地鄉鎮。
近年來,中國的媒體出現了一種傾向,關於“大好形勢”報導的取材偏重於上述“櫥窗”地區,似乎把中國的形像化約成少數都市的面貌了。外國人看了北京、上海、深圳、廣州,可能以為這就是跨入二十一世紀的中國。倘若中國人也以為如此,就不免有點自欺欺人了。從一種比較客觀的角度去評價新世紀中國的局勢,廣大的內地農村才反映出中國問題的主要方面,畢竟人口的絕大多數住在那里。中國上述的繁榮地區大約不過有數千萬人口,這麽一小塊地域再繁榮,也不可能帶動全國經濟。而在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內地,不光是農村完全沾不上“櫥窗里的繁榮”的光,中小城鎮的居民現在多半也看不見個人前途方面的“新世紀曙光”。在這些中小城鎮,許多家庭的月收入不過數百元而已,只是因為物價低而得以勉強糊口,但失業的人越來越多,兒女們的就業機會渺茫,放眼看去,當地企業都破敗不堪,唯有設法擠進政府機關里才能謀碗飯吃。
目前,城鄉差距已再度拉大,又回到了改革之初1978年的水平。在二十多年的改革過程當中,城鄉收入差距經過了一個馬鞍形的變化,七十年代末差距很大,八十年代中期逐步有所縮小,但是從八十年代後期又開始不斷擴大,到1999年這種情況就非常明顯。該年農民現金收入的名義增長率是1.9%
[34],而同年城鎮居民的年收入增長率是7.9%
[35],在城鄉收入增長的差距本來已經非常明顯的情況下,10月份國務院又給城市的幹部和職工增加了一輪工資,這就進一步擴大了城鄉差距。有人算過一筆帳,在目前的情況下,2.7個農民的收入相當於一個城鎮居民的收入。如果再考慮到因家庭人口結構、支出結構和攤派等因素,農村勞動力的家庭負擔系數高於城市勞動力,農戶的收入中要支付生產經營費用乃至投資,而城市居民的收入完全用於消費,再加上農戶收入中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被各種攤派奪走,城鄉居民的消費能力差距之大是顯示而易見的。從國家統計局頒布的數據來看,年均生活費支出方面,中國農村居民有近八成(79.8%)的家庭年均生活費不足2,000元,且集中在500-999元、1,000-1,499元、1,500-1,999元三個檔次;只有近兩成(20.91%)的家庭年消費支出水平在2,000元及以上,其中2,500-2,999元的占4.39%,3,000-3,999元的占4.07%,4,000-4,999元的占1.65%,5,000元及以上的僅占2.44%。[36]
何:中國農村的貧窮還可以從消費市場的份額上看出。城鄉差距再度擴大的直接後果就是農村消費市場的萎縮。70%的農村人口只占有40%的耐用消費品市場與20%的城鄉儲蓄,而與此同時,卻是全國主要耐用消費品行業的生產能力普遍過剩50%。以彩電為例,城市普及率已經達100%,而農村卻只有10%。[37] 按照國家統計局的另一組數據,從1995年至1999年,城鎮居民的恩格爾系數從49.9%下降為41.9%,農村居民從58.6%下降至52.6%,後者比前者少下降兩個百分點。[38]
程:我也用《中國統計年鑒2000》的數據做過計算,發現1999年中國內地二十個省約7億鄉村人口人均年購買消費品僅574元;沿海省份及都市郊區農村人口約有2.6億,其人均年購買消費品的數額也僅為1,603元;而京滬兩市及廣東、江蘇、浙江三省的城市居民只占全國總人口的4.9%,他們人均年購買消費品數額達11,819元。也就是說,全國將近1/4的消費品是賣給這僅占全國人口不到5%的兩市三省城市居民的,而占全國人口56%的內地省份農村人口只購買了全國消費品的1/7不到。事實上,在兩市三省這些中國最富裕的城市里,城市人口的一半也是低收入家庭,消費能力並不高,所以這個關於最富裕城市平均消費力的數據掩蓋了人數約在千萬左右的中國精英階層的超級消費能力。從這里可以明顯看出,大約眼下全國有1%到2%的人口高居於收入和消費金字塔的頂端,全國媒體上的商品廣告基本上是做給他們看的,而占全國人口多數的內地省份農村居民的人均消費能力只是前者的1/25。這就是今日中國之城鄉差距,而且這一差距正在繼續擴大。
城鄉差距的擴大也與政策上的城市偏倚有關。最近幾年來,基本上再也看不到真正對農民施惠的措施,而讓少數都市居民的生活“錦上添花”的措施卻接連不斷。比如,在增加內需的名義下不斷動用財政資源給城市居民中“吃皇糧的”人加薪。其實,身居農村的半數國民還處於勉強溫飽階段,他們比“吃皇糧”的人更需要幫助。可是,政府增加國民的收入時,首先想要照顧的總是正項收入不差、額外收入和享受更多的政府官員,而貧困的八億多農民卻被悄悄地“遺忘”了;但提到擴大消費品銷售時,就想到要讓農民多花錢了,目的不是為了讓農民過得好一些,而是要減少城市里國有企業的產品庫存。一些都市里的經濟學家呼籲,要打開龐大的農村市場,讓農民們多消費,這樣城市里國有企業的產品才有銷路。當他們建議如何進一步挖農民們早已被掏空了的荷包時,卻懶得去認真想一想,為什麽多年來農村市場不但無法擴大,相反卻正日益萎縮。
中國部份學者的“都市偏倚”傾向其實是政府的相同傾向的反射,他們不但很少關注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村居民的貧困,甚至連農民貧困的原因都不去思考。當人們談論幾大都市的“世紀新貌”時,卻很少有人提到,中國當前最緊迫的是給幾大都市“錦上添花”嗎?如果把幾個大都市里城市建設投資的一部份省下來,少蓋幾座超高層“世紀建築”,少建一條“五環線”或地鐵新線,少花些鋪陳奢華的主幹道燈光投資,而把資金投入到內地去幫助農村發展,可以讓數十倍於都市人口的農民受惠,經濟上的連帶效應就更是不可估量,至少不用再讓都市老百姓向“希望工程”捐款、代替政府去資助農村的窮孩子完成憲法規定的本應由政府負擔的小學“義務”教育。少花一點這樣的都市投資絕不至於就影響到這幾個都市的繁華,無非是已經夠亮麗的“櫥窗”上少一道“光環”而已。如此簡單的想法之所以沒有“市場”,是因為它顧的並非“櫥窗”和“臉面”的光鮮。農村既非“臉面”,又非政治上的“基礎”,鄉下人的困境就不那麽“重要”了。
進入九十年代以來,八億農民不僅在政策研究圈里沒有多少活躍的代言人,在政策制定過程中也得不到必要的關懷,與八十年代的情形相比,出現了非常鮮明的反差,這是“三農”問題積重難返的又一個原因。在八十年代中國研究改革的專家學者里,最強的隊伍之一就是杜潤生領導的農村政策研究室屬下的一群中青年經濟學家。他們常年持之以恒地的調查研究,得以始終保持著觀察農村問題的前沿眼光,在政策研究和學術討論上都贏得了領先地位,也引起了國際學術界的重視。然而,八十年代末,這支隊伍被故意打散了,其成員一再受到刻意打壓。此後,雖然還有少數學者繼續堅持不懈地研究“三農”問題,取得了不少成果,但背後再也沒有了強有力的團隊研究的支持,其研究成果也得不到必要的重視。在“三農”政策討論中,決策者轉而依重行政技術官僚。但是,行政技術官僚具有處處唯“上意”是從的特點,往往不尊重紮實客觀的系統調查和政策研究中的學術底蘊,使得九十年代有關“三農”政策的研究質量明顯下降。中國失去了研究分析“三農”問題的強勢團隊,並不是件好事。更何況,九十年代的“三農”問題比以前更覆雜了,不單單是經濟問題,也涉及社會問題,甚至關聯到政治改革。十年以後,問題終於暴露出來了,面對今天農村的困局,似乎只能在中國的媒體上見到個別學者的分析以及一些記者的零星報導,而再也看不到八十年代那種腳踏實地、以第一手調查為基礎、有充份說服力的系統整體性分析研究,更看不到有關“三農”的政策制定與這類研究之間的良性互動。
回避政治體制改革就無法解決農村的亂攤派問題
程:八十年代農村經濟改革的一次性制度變遷效應不可能長期支撐農村經濟的持續高漲和不斷繁榮。一些經濟學家以為,只要在農村里引進了市場機制,農村的體制就自然而然地理順了,從此即可踏上順利發展的“康莊大道”了。可現實卻給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城鄉差距擴大的一個比較具體的原因是,農村改革取得初步進展以後,政策就開始逐步向城市傾斜了。這種傾斜加快了資源向城市轉移的速度,加劇了對農民的盤剝。先是在八十年代後半期運用財政資源提高城市居民的工資,增加物價補貼,壓住農產品價格,以施惠城市消費者。然後就是九十年代允許國有企業大幅度提高其壟斷產品的價格,結果前些年農民從農產品價格提升中得到的好處,因種植成本上漲而陸續被城市里的國有企業拿走了。在“泡沫經濟”紅火的歲月里,壟斷型農村金融機構又把農民的儲蓄大量轉移到都市地區的房地產和股市投機當中,虧了是農民們的存款倒黴,賺了是這些機構的員工們發財,而“繁榮地區”的居民則或多或少、直接間接地得到了益處。當然,都市的繁榮還與外資的投入有關,大量的外資集中在幾個都市地區,自然能營造出繁榮來,而內地農村是沒有這種機會的。
何:說老實話,我並不完全同意你的說法。中國農村的貧困不完全是城市偏倚所造成的。有些政策向城市傾斜是事實,但即使政府在資源配置上多兼顧一些農村,農村的落後和農民的貧困恐怕也不會有多大的改變。事實上,農村總體上的貧困問題的根源是人口與資源嚴重失衡、人均耕地太少、農業生產率低、人均剩余少,而“亂收費”問題只不過是雪上加霜而已。在農業生產狀況沒有大的革命性進步的情況下,即使農村稅費改革完全到位,也只能減輕農民負擔,卻無法從根子上解決農村總體上的貧困問題。從短期內來看,克服城市偏倚傾向可以緩解一下農村問題,但是還是脫離不了“給農村喂奶”這一格局,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問題。根本問題是必須緩解人口與資源比例失調的問題。
更何況,中國巨大的人口壓力早已迫使人們向大自然過度索取。環境問題專家指出:中國已有38%的土地面臨沙漠化的危險,不少所謂的“貧困地區”已不適宜人類居住,在那些地區扶貧,只不過是用高成本維持部份人群的低水平生存。
程:那是一個長期性目標,與近期內緩解農村問題的嚴峻壓力並不矛盾。當前中國所面臨的一項相當艱巨而重要的任務是,如何通過進一步的農村改革,緩解農村目前日益嚴重的經濟困局。“三農”問題大概是本世紀中國所面臨的最嚴峻的挑戰之一。當然,解決“三農”問題的長遠方向是發展農村經濟,但現在的許多長篇大論談的多是短期內無法見效的設想。目前官方提出來的措施也多半都是幾年來國內學者反覆提過的,寫進文件里也不止三五回了;這類措施以往未見效
[39],今後也很難讓人相信就有神奇功力。眼前應該立刻解決的是別讓農民過不下去,或是增加農民的收入,或是減少農民的負擔,或兩者齊舉,總要有一些措施來緩解農村困局。
在與美國政府就加入世貿開展的談判中,中國政府堅持本國的農產品補貼率不能低於10%,美國政府提出的要求則是不高於8%,中國政府甚至擺出了達不到目的就不惜延緩加入世貿進程的姿態,看上去其中相差的兩個百分點似乎對保護中國的農業至關重要。其實,中國政府根本拿不出多少資金補貼農產品。據有關專家分析,即便中國答應了美國的8%的要求,事實上也無力兌現8%的補貼率,中國現在的真實補貼率僅為3%而已,除此之外政府就再也沒有財力進一步提高農產品補貼率了。顯然,指望政府提高農產品補貼率來保護農民的利益,恐怕只能是畫餅充饑了。去年朱扁基曾經提出,要提高糧食的保護價。[40] 其實,在政府的有限財力下提價幅度不可能大。何況,在現行體制中,對農產品的補貼大部份最後都落到了壟斷型國有商業系統的口袋里,實際上肥了供銷社、糧食系統員工,而對農民收入狀況的改善卻補益不多。更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的農產品價格已經幾乎沒有再擡升的空間。最近中國農業科學院的黃季昆詳細分析了中國農產品的成本和價格,其結論值得國人警醒。他發現,中國的大多數農產品價格已經超過國際市場的平均價格,而多數農產品的生產成本也高於發達國家。[41] 中國農民指望農產品價格回升帶來今後的收入增長,看來是希望不大了。即使中國政府能繼續維持國內農產品的市場價格,盡量減少甚至堵住低價進口農產品的沖擊,中國農民的種植業收益也不可能再有明顯改觀了。那麽是否可能對農民減稅呢?
何:清代康熙和乾隆年間曾實行過各省輪流免賦的政策。當時中國的東南富庶地區通過絲、茶、瓷器的大量出口為朝廷增加了歲入,使朝廷得以輪流減免農賦。如今中國同樣是東南地區的榮景遠盛於內地,政府是否可能調整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來減輕內地的稅賦呢?問題在於,如今的中央財政雖然斂得不少,卻照樣囊空如洗,而且負債累累。為了維持城市經濟的繁榮並保住經濟增長率不至於大幅度下降,中央財政的支出一多半依賴於每年舉債,如此就根本不可能再對中西部省份的農村提供更多的財政返還。
程:既然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政府無法對農村免稅停賦,又很難提出其他提高農民收入的政策措施,如何減少農民的不合理負擔就成了一個緩解矛盾的重要環節。中國的改革本來是從農村開始的,但二十年之後農民的境況卻陷入了一種十多年來從未有過的困難之中,由此影響到全國的經濟沈入低增長和連年蕭條。可惜的是,在目前國內的主流話語中,進一步的農村改革卻似乎已被忘卻了。好像經過八十年代的承包制改革,農村的體制已經基本理順,再也不值得重新關注了。即便有一些相關的討論,也往往是針對一些零散的政策措施,而缺乏對農村困局的整體評估。為了掩蓋農村問題的真相,中宣部今年五月甚至要求全國媒體今後不得報導農村問題。
中央政府近十年來確實曾反覆多次下達過制止亂攤派的命令,但這其實只是治標不治本的臨時性安撫手段,並不能根本解決問題。最近,中央政府在一些省份試驗“費改稅”改革,最後因遭到地方政府的強烈抵制而不得不放棄。“費改稅”改革的本意是增加正稅、降低攤派;實際結果卻是,那些地方的正稅增加了,但同時官員的開支和消費也把增加部份耗光了,而教育支出這一“硬開支”仍然沒有著落。地方政府官員故意留下這個“硬缺口”以便要挾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既然拿不出巨額資金來補助農村基層教育(事實上即使中央政府有能力補助,在腐敗的農村管理體制下這類支出也是個填不滿的“無底洞”),就只好聽任他們以“辦農村教育”為名繼續對農民大肆攤派,而攤派所得往往又被挪用於官員消費。這一“費改稅”改革的失敗再次表明,由於中央政府的合法性和統治機器的運作完全依賴於地方官員利益集團,因此就失去了改革地方政府和基層官員隊伍的能力,這種局面絕不是個別領導人的個人努力所能改變的。
現在,問題的實質已經浮上台面,稍微了解一些農村情況的人都能看得很清楚。要徹底減輕農民沈重的不合理負擔,只有從節流入手,減少農民必須養活的基層幹部人數及他們的開支。不久前國內有學者提出,可以考慮回到1949年以前的鄉村體制,徹底撤銷鄉村兩級組織,由農民自治,選舉鄉保長。這樣的建議就是一個釜底抽薪的辦法,只有減少農村基層龐大的靠攤派養活的幹部數量,並同時實行鄉以上幹部的民主選舉,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除此之外,似乎沒有其他更有效的徹底減少農民負擔的有效辦法。但是,能否真正對農村的亂攤派實行上述的釜底抽薪的做法,卻非易事。在現行政治體制下,農村稅費征收體制的改革顯然無法再取得任何進展。
從更深層次看,縣鄉政府幹部隊伍持續不斷膨脹的根源,是現行體制建立的基層精英向上流動機制的必然結果。現行體制對農村居民和縣城、鄉鎮居民的制度性歧視使他們無法正常地自然移居到大中城市里生活和就業,這樣農民子弟和縣城、鄉鎮居民子弟在社會結構的等級階梯上從低等級向上攀登的途徑就變得十分狹窄,通常只能通過考進大專院校再獲得大中城市里的工作,或參軍後退伍轉業被安排到原籍的地方政府工作,或靠關系安排進縣屬企業工作。這是過去幾十年來縣以下村鎮居民中基層精英的主要社會升遷管道。改革後又出現了另一途徑,即農民子弟到城市里充當臨時性低等勞動力和“二等公民”,這一道路雖能增加其家庭收入,但並不能有效地幫助外出的“打工仔”在中國官本位的社會結構中提升社會地位。所以,那些更追求社會升遷的農民子弟仍然選擇升學或參軍,然後設法進入大中城市的機關事業單位謀職。
但是,近年來,隨著經濟轉向蕭條,大中城市里下崗職工大量增加,事業單位開始自負盈虧,城市籍大專院校畢業生的就業機會越來越少,農村籍大中專畢業生就更沒有留在大中城市工作的機會了。這樣,大批農村籍大中專畢業生也不得不回到原籍,與轉業退伍軍人一起,擠進縣鄉政府機構的窄門里求“一碗飯”吃,同時滿足他們“當幹部”的社會需求。加上全國縣屬企業多數瀕臨破產,縣城、鄉鎮居民的子弟也只剩下這一條出路。結果出現了縣以下基層社會精英“千軍萬馬”擠進基層政府這一“窄門”的結局。只要當局還需要通過維持基層社會精英的向上流動機制來穩定基層精英群體的效忠,就只能允許這些基層精英持續不斷地擠到“官”門里去,結果必然無法約束縣、鄉基層幹部隊伍的無限膨脹。如果在現行的官本位體制中完全阻塞了基層精英的升官途徑,當局控制基層社會的根就動搖了。可以說,對農民的亂攤派表面上是這些基層精英的胡作非為,從本質上看,還是當局在向農民轉嫁自己無法承受的統治成本。
農村體制的進一步變革只能是政治體制的徹底改革。如果說,八十年代初取消人民公社三級所有的體制、實行土地按戶承包是一場重大的“革命”,那麽,削減農村基層幹部數量、實行鄉以上幹部的民主選舉,就是解放農民的第二場農村“革命”。這第二場“革命”比土地承包、取消公社的第一場“革命”深刻得多,因為它將首次觸及到基層“吃皇糧”的幹部的根本利益。在維護農民利益還是維護基層幹部利益這個兩難矛盾面前,政府究竟代表誰的利益將面臨檢驗。這第二場“革命”還關系到如何改變長期以來形成的農村政治社會管理體制,必須真正按照農民的需要和可負擔能力,來設定基層政府的規模、人數和功能;而不是象過去二十年來那樣,“量出定入”,依據政府自身的需要來設定幹部人數和職能,然後強迫農民無條件地出錢養活他們。農村基層政府職能的轉換和結構的改變,意味著全國鄉村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農村現行政治社會管理體制的維持成本已經大大超出了中央政府和農民的可承受負擔能力,如果繼續維持這一體制,勢必造成農村的進一步蕭條,社會矛盾將日益激化。而改革這一體制,則是一場八億農民與幾千萬基層幹部之間的角力,將重新奠定政權的合法性基礎。
經過十多年來村委會民主選舉的實踐,農村已經逐步積累起實行這場變革的社會政治條件。對農民來說,實行這樣一場變革是他們求之不得的事,必定大快人心。但是,按照長期形成的集權體制的慣性,這場變革又需要農村基層政府的配合,與虎謀皮,談何容易。二十年前,中國農村的經濟改革也是在這樣的形勢下逐步推動,然後形成燎原之火,勢不可擋。今後,依靠占全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民來推動這場農村政治體制變革,其勢在必行已經了然。這場變革能恢覆農村的活力,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負擔問題。但是,沒有高度的政治智慧和膽略,是不可能主動迎接這樣的挑戰的,而只會漫無目標地拖延時日,“盲人騎瞎馬”,直到“夜半臨深池”才勉強應付,必定為時已晚。
小農經濟與中國的社會─政治─經濟結構
何:用歷史的眼光來看,中國的農民問題已積累了三個世紀。從清代乾隆時期開始,中國就已面臨人口壓力,乾隆六年登記在冊的人口即達1.43億。當時的著名學者任啟遠、洪亮吉等人都曾談論過這一問題。洪亮吉的《意言.生計篇》集中談論了如何控制人口,洪書成於1793年,比馬爾薩斯的《人口論》(1798年)還要早好幾年。只是兩個社會解決人口問題的方式完全不一樣。英國通過大量向美洲大陸移民緩解了人口壓力,繼經濟起飛之後又連續完成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人口轉變;中國那時雖也有華工出國及其他海外移民,但過剩人口流動的主要形式還是在本土移民,因此移民之間爭奪生存資源的鬥爭也相當慘烈。1999年3月我到台灣講學時曾偶然發現,台灣的“有應公崇拜”即與移民有關。台灣基本上是由一波波移民潮所構成的社會,先後來到台灣的移民為了爭奪土地、資源和生存空間,再加上種族、語言、祖居地風俗習慣的差異,因此在漢番、閩粵、漳泉、宗姓、村落、團體之間經常爆發各種摩擦,甚至演變成武裝械鬥或大規模武力沖突。歷年來各族群中不少人死於這類沖突,其屍體往往無人收葬,只能靠官府或善心人士的幫助,或是村里人共同出資,加以集體埋葬,並在墓旁建立一個簡單的廟,而廟前往往掛有“有求必應”的紅布條。[42] 太平天國起義也是因人口壓力所致,當時汪士鐸就有反思,後來羅爾綱也有過專述。
自十九世紀中葉起中國就一直嘗試著緩解人口壓力。孫中山的“耕者有其田”、共產黨的土地革命,實際上都是想通過改變土地資源的占有方式來尋求出路。然而,這種土地資源均等占有的辦法雖暫時解決了過剩人口的就食問題,卻抑制不了人口的快速增長。二十世紀後半葉中國的人口終於從4.5億增長到了13億。如果說上一世紀的農民問題是讓耕者有其田,那麽本世紀的問題就演變成如何讓農民就業自養,以減少遊蕩在城市邊緣的流民。現在,農村閑置勞動力過多、農業邊際效益下降、賦稅過重等導致小農經濟破產、幹部劣紳化、農民痞子化等現象,幾乎都是在重覆二十世紀初至三十年代的那段歷史,情景驚人地相似。[43]
程:最可怕的是,這類邊緣化人群正處在一種無限增生的狀態中,這與中國現在擁有的天文數字般龐大的人口,以及人口與資源嚴重失調有關。中國目前人均耕地面積只有1.59畝
[44],是世界人均數的43%;而且質量不高,中低產田占耕地面積的79%,有水源保證的和灌溉設施的只占40%,還有不少是大於25度的陡坡耕地,其土質很差。[45] 在那些自然條件較差的地區,人口的增長率恰恰偏高,本地的農業產出微薄,非農就業機會稀少,窮鄉的官府搜刮得又格外狠,這就逼得那些既無適當教育、又無求職技能的農村剩余人口外流。當都市再采取就業限制政策時,這些回鄉無活路、在外衣食無著的流動人口就很難靠正當職業糊口。從李自成、白蓮教、太平軍到紅軍八路,其主體均由這類流民構成。今天,這類邊緣化人口的迅速增加,也許不會再演變成一批“水滸山寨”,但必然會為黑社會組織的生發壯大提供豐富的後備軍。“張君案件”就為社會敲響了警鐘。
何:自從1988年發表了第一本書《人口:中國的懸劍》以來,隨著研究的深入我越來越堅定地認為:一個社會的政治結構牢固地根植於該國的自然性質,即資源稟賦、人口與資源的比例關系之中,而生活在這塊國土上的民族的文化也受到地理環境的影響,在科技不發達的前現代尤其如此。這可能會被人視為“地理決定論”,但我認為這個理論不無道理。人類首先是環境的產物,生存環境最基本的層面就是地理環境。孟德斯鳩曾嘗試用“地理決定論”解釋某些問題,但由於他對地理因素的神學解釋從而使“地理社會學”成為學術笑柄;再加上馬克思批評過“地理決定論”,而我國在很長時期內非常熱衷於超出自然資源的限制去改天換地,因此國內學者往往不敢讓自己的觀點中出現“地理決定論”的影子。
中國的人口─資源狀態相當特殊,在這種狀態下幾千年來形成了中國的小農經濟結構以及相應的社會政治結構。不管是在山區、丘陵地帶還是在平原地區,小農家庭只要調整其家庭經營中農業、畜牧業和手工業的比例,就能穩定地生存發展下去。正是由於這種經濟結構對地理環境的適應性強,它才由中原地區逐步向周圍擴張,成為中國幾千年來各地農村的主體經營形態。這種經濟結構有一個特點,即生殖人口的無限沖動。而1949年以後建立的人民公社體制實行了大部份糧食按人頭均分的分配機制,在口糧不足的情況下,單身壯勞力的口糧甚至不如多子女家庭寬裕,形成了“做得多不如生得多”的局面,這又加劇了農村人口的生殖沖動。改革開放後恢覆了以家庭為生產單位的小農經濟,人口生殖狀況同樣令人焦慮,許多民間進行的調查都指出了這一點。例如,據對廣東電白縣正北豐村(七逕鎮新屋仔管區下的自然村)的調查,該村1980年有252人,人均0.6畝水田和0.4畝旱地;而到1998年該村人口已達536人(不包括遷出的6戶共32人),而由於征用、建房等原因,人均耕地已不足0.28畝。一個生育周期(20年)不到,該村人口就翻了一番多,全村沒有一戶是獨生子女,戶均超過4胎,最多的達15胎(存活12胎)。在當地村社文化中,家庭擁有兒子的數量仍然決定著一個農戶在村中的地位,村民對節育並無認識,不會揭發超生現象。[46]
程:文革時期沒有計劃生育政策,農村的生育情況更是普遍如此。八十年代全國都設立了計劃生育專職機構,形成了一套制度方法,還是擋不住農民的多生多育傾向。《黃河邊的中國》一書的作者曹錦清1996年走遍河南各地鄉村作調查,發現那里的農民家庭也很少有獨生子女戶,均是多胎化生育,當地幹部多次告訴他這樣的話,“有權的憑權生,有錢的買著生(付超生罰款相當於買超生指標),無權無錢的就逃著生(逃離本鄉好超生)”。[47]
何:正北豐村在中國既非國家級貧困縣,也非鄉鎮企業發達的明星村,只是千萬個普通的中國鄉村之一。它面臨的鄉村組織渙散、官民對峙等問題確實是目前亟需解決的,但我並不認為這些是最根本的問題,因為只要生存的基本條件還存在,這些問題還有解決的可能。問題在於,該地的生態系統根本無力支撐起這麽多人口生存的基本需要,依靠傳統方法耕種140多畝地,根本不可能養活500多人。這份罕見的尊重事實的調查報告詳細記錄了該村失業嚴重、犯罪滋生等現象:“在村民自身無技術、無資本、低素質和環境的無資源、無工業、無組織的內外因素結合下,300多勞力有幾人能以工作糊口?現在的就業情況除耕田者外有:教師6人,醫生、工人、跑運輸者各一人,飼養15人,開小店3人,小販16人,外出打工55人,飼養一般是養10多頭豬,今年(指1998年)多數虧本,小販多是販雞,每天賣出十只賺回20多元;外出打工一般是男的做泥水建築,每天有30-40元,女的進廠或當服務員,每月有幾百元不等。而大多數常年遊蕩在村里的三個小店之間的無所事事者特別是未婚男青年卻成了犯罪的主體。賭博是習以為常的公開擺明的事,也是他們最好的娛樂,盜騙搶卻並不明擺,只是附近村中時有禽畜、廚具、谷物失蹤,以及常是同齡人講述的生動的在外盜、騙、搶、鬥的驚險場面,下面需要詳述的是近年來的吸毒和販毒現象……”,這里就不再引述那段談吸毒的、讀了感到磣人的文字了。
世界各國都把教育視為反貧困策略中的良方。這一報告也談到了正北豐村教育問題的現狀:“北豐小學現有教師10人,其中2人高中畢業,其余都曾讀過初中,現有3名公辦教師,其他為民辦或代課教師。對於這三年來廣東省大量轉正並逐漸取締民辦教師的政策,筆者從學校負責人陳北忠老師處了解不少有點不可思議的信息。縣教育局按文件通過考試轉正4,000多民辦教師。規定於1993年前入教並有民師證和中師函授證者可考試,擇優轉正,另據教齡可加分,有28年教齡者免試轉正,考試內容為心理學和教育學。但是,據透露,中師函授是交錢抄書拿證,心理學、教育學是背熟值120元的小冊子考試,而不考文化試(指語文和數學等)更是有人得以濫竽充數的關鍵。筆者(指調查作者陳鋒)曾於今年(1998年)2月在小學代課兩星期,了解到一些老師對比較簡單的競賽題都無法解答,甚至比不上成績好的學生。而一些較好的年青教師卻很快要下崗。對此陳老師的評論是‘好的卡緊,差的放松,重視教育不如說是在毀滅教育’。由於師資低劣,所以五年級的學生中能答出國家、省份、省城市、球類、中國皇帝中任一項的5個名稱者甚少。現在幾乎所有學齡兒童都入學,但由於每學期280元的學費,使在學人數逐年級減少,畢業的不多,升初中者甚少。就這樣,膨脹的人口給農村帶來了不堪承受的重負,同時村民又沒有認識到也無力從提高自身素質上獲得財富和地位。落後的教育只能釀出低素質的愚民。貧窮、封閉、落後、迷信、失業、犯罪等等就像惡魔一樣伴隨著今天的正北豐村。”
這份調查報告讓人看得觸目驚心。這樣的村子在中國絕非特例,而是具有普遍性的。我的家鄉邵陽市是個千年古城,舊稱寶慶府,歷史上算是文化經濟中等發達之地,如今除了市民的教育狀態比正北豐村好些外,其余方面的情形與正北豐村亦頗類似。九成以上的國有企業都破產停產了,除了少數通過升學離開了這個城市的人之外,大多數本地青年均無工作,賭博成了男女老少鹹宜、樂此不疲的娛樂活動,失業、犯罪充斥整座城市,市容極差。不少女青年到沿海城市以做娼妓、“二奶”為生,家人亦不以為恥。
程:從正北豐村的情況還能看出,當地政府只一味借行政之便撈錢,縣鄉幹部們飽食終日無所用心,對農村的嚴重落後狀況長期熟視無睹。顯然,支撐這個幹部系統的體制有無可推諉的政治歷史責任。當然,也有一些地方的村級行政組織能有效帶動當地的發展。比如,河北石家莊市郊的槐底村村委會負責人依靠9,000萬元征地款為啟動資金,定下了“吃區位飯,借優勢興業,走產業升級,發展三產服務城市之路”的方略,從1996年到1999年,全村的三產收入每年以80%的速度遞增,1999年當年全村總收入達2,000萬,其中三產占到90%以上,通過架起城鄉經濟走廊為村里幾乎所有的勞動力提供了就業機會。[48]
何:在中國確實有一些這種依靠地緣優勢和社區負責人個人魅力發展鄉鎮企業而成功擺脫貧困的例子。但是,這類典型的經驗不具備可推廣性,不是每個村莊都有這樣的條件,而且這些明星村莊的社會─經濟格局會不會隨著村負責人的逝去而人亡政息,也難以判斷。我更關注占農村人口90%的那部份人的生存狀態,為此讀過不少材料,也到過一些農村,還專門請教過一些長期做農村調查的人士。各種渠道的信息表明,很多鄉村的計劃生育實際上處於失控狀態,實際人口數與上報數嚴重不符。如1991年至1998年四川省就清理出漏統人口40.72萬人。[49] 雖然計劃生育號稱是“基本國策”,但不少農村基層幹部實際上卻將計劃生育罰款作為一種尋租的機會,聽任農民多生、超生,罰款收入主要用於改善幹部們的福利或修建鄉村幹部的辦公場所。一位在農村長期做調查的學者對我說過:農村里哪個鄉、村的辦公場所建得漂亮,那里的計劃生育一定沒搞好。農村里只有生活處於中間層次的家庭才比較害怕計劃生育罰款,富裕農戶則不怕罰,願意交罰款生孩子,窮戶也不怕罰,大不了流落異鄉當“超生遊擊隊”。
安徽省蕭縣大屯鎮徐屯村村民曾向《半月談》記者反映:從過去的老支書到現任村支書、村主任,多年來就一直公開出賣準生證,將此做為“發家致富”的捷徑;第一胎價格從30元上漲到了200至300元,生多胎的則漲至上千元;幾年來該村先後賣出準生證200多個,村幹部藉此收款約3萬余元;村幹部自己也帶頭超生,現任支書40多歲,有3個兒子,其長子又生了3個孩子;計生專幹張某30多歲,生了4個孩子,村委會主任的兩個兒子生了7個孩子;老支書的侄子生了5個孩子。該村上報人口2,106人,而實際人口已超過2,330人。[50]
廣東省吳川市覃巴村也是個“超級超生村”,該村總共600多戶,6胎以上的就有100多戶,最多的兩家都生了10個孩子,而有5個孩子的家庭是該村常見的家庭結構。該村為何計劃生育如此失控呢?村黨支書容文秀說,村里超生戶多,很難管理。但據村民舉報,村幹部就帶頭超生,村委會主任容觀保、副主任梁亞孔各生了5胎,村幹部王偉生了4胎,村民小組副組長梁德瑞生了8胎。該村一些村民至今還被迫飲用田邊溝水,村里凹凸不平的小道上垃圾遍地,隨處可見臭氣熏人的糞便,3,000人的大村里沒有一個廁所。[51] 在上述村子里,可以說,除了金錢之外已沒有什麽能夠維系當地的鄉村共同體,整個秩序比半個世紀以前的鄉村自治時期還要糟糕。但是這類鄉村卻基本上得不到政府與傳媒的關注,這些鄉民的生活也只能自生自滅。
湖南省桂東縣大塘鄉春峰村因在外打工非正常死亡人數特別多,曾偶然引起了《南方周末》記者的注意。[52] 春峰村是省級特困村,交通不發達,資源也十分匱乏,該村共有1,598人,全部1,400多畝地都是分布在海拔800米至1,000多米之間的梯田,人均連一畝地都不到,而且地塊很小。村里沒有企業,集體收入每年只有幾千元。村民們的收入來源除了每人不到1畝、每年只能種一季水稻的梯田外,就是養幾頭豬和外出打工。從1993年開始,該村“除非種田的和家庭負擔較重的人,其余的都出去打工了”。其中約三分之二(大部份是女孩)去了珠江三角州地區的一些玩具廠、電子廠,月工資約400元至800元,1999年因經濟形勢不好,去廣東找工的人很多空手而回;村里的男勞力大多在幹一些掙錢多一點、但更辛苦且有生命危險的活,即出去“做砂子”(挖鎢砂礦)或挖煤,經常因發生塌方和瓦斯爆炸而喪生。
每到冬天農閑時,宜章的瑤崗仙、郴州的柿竹園、臨武的香花嶺、江西大余的西華山等礦區都各有幾千人在“做砂子”,民工都來自春峰村這樣的村莊。他們合夥向承包國營大礦廢棄礦井的個體老板取得某個礦洞的開采權,自備鋼千、炸藥和礦燈,在廢棄的礦洞里深入井下幾千米,打洞放炮、尋找殘余礦砂。廢棄礦井沒有任何安全設施,爆破時極易塌方。春峰村的20名外出打工的非正常死亡者中,有8名是“做砂子”死的,其中5名死於礦井塌方。春峰村所在的大塘鄉鄉長稱,“整個大塘鄉都差不多”。例如,從1986年至今,春峰村附近的蛟洲村已有20人在外打工時因工作場所的事故喪生,其中1993年以來死了16人,多死於湘、贛、粵等地鎢礦、煤礦的礦井塌方、瓦斯爆炸。對“做砂子”的人來說,勞動法、勞動合同是完全陌生的字眼,他們與老板之間只有口頭約定,從來沒有人與老板簽合同。就象一位村民所說的:“現在工不好做,你要簽合同,老板就會要你滾蛋。”打工者喪生後,其親屬也不懂得用法律手段索取賠償。
據大塘鄉農經委的統計,1998年春峰村的人均收入為880元,其中打工者掙來的血汗錢占六、七成。據春峰村黨支書稱,外出打工者的收入除了維持家庭生活外,節余只夠成家的費用或供弟妹讀書,沒有哪個人用打工掙來的錢做起生意,甚至沒人能起一座比較好的房子。盡管打工收入那麽少,而危險又那麽大,但春峰村人幾乎沒有考慮過別的活路;如果不外出打工,他們可能連基本的生活都維持不了,雖然無法擺脫貧窮,他們也不得不在這條路上走下去。對於他們來說,最可怕的事情不是“做砂子”,而是沒有機會去“做砂子”;他們所不知道的是,誰將是下一個因打工而被死神喚走的人。
該村村民的生活讓我想起了非洲的生態難民,象在春峰村這樣的地方,土地和生態事實上已支撐不起這麽多人的生存。其實,整個中國的生態在人口壓力下已陷入了真正的困境。且不談長江黃河等七大水系的污染或斷流,只談談被視為財富之母的土地問題。據有關資料介紹,目前中國已成為世界上荒漠化最嚴重的國家之一,荒漠化面積約為360萬平方公里,占國土面積的38%,有的地方民眾已無生存之地。中國林科院研究員蔣有緒尖銳地指出,中國國土的生態環境已不再安全,若不及時加以治理,人民則有禍於旦夕之虞。[53] 由於生態問題與人們的生存狀態的關系不像疾病之類那樣直接,中國國民的環保觀念始終還處於“坐而論道”階段。我所工作的報社每發一篇某小姑娘被遺棄或生病無錢醫治的報導,可在幾天內募到數千乃至十幾萬的捐款;而我特意為拋家別妻十幾年、在長江源頭可可西里設立觀測站、致力於環保工作的民間環保人士楊欣先生登了一個整版的文章,並公布了捐款電話與帳號,但居然無一人來電詢問或捐款。這正好與發達國家的社會慈善捐款序列相反。
從我開始關注中國的人口問題以來,一個觀念一直在我的頭腦中揮之不去,即中國的政治社會形態與人口及資源狀態密切相關。對中國來說,二十世紀是農民的世紀,是由人口的“量”決定政治的“質”的一個世紀。而所有制模糊的土地政策與財政扶貧的結果,摧毀了人起碼的尊嚴──健康人應該憑借自己的勞動力生活,這本是人起碼的尊嚴。中國的社會經濟政策所起的總體效果是,讓生育者不必計算生育成本、不顧自然資源的限制而生育人口,並將撫養人口的責任由家庭轉移給社會。如何評說這個世紀對後世的影響還有待歷史良心的出現。
從世界各國的經驗來看,除了人口大國中國與印度之外,每個國家的現代化過程都伴生著小農階級消失這一過程;這與城市化過程中現代經濟部門不斷吸納從土地上被拋出來的無地農民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而中國由於人口數量過於龐大,再加上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技術(資本)密集型企業日漸取代勞動密集型企業,大量未受過足夠教育、亦未經過任何技能訓練的農村勞動力無法適應現代經濟部門的要求,更兼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的擴張速度遠遠趕不上人口增長速度,故此廣大無地農民無法進入現代經濟部門,正成為整個社會“多余的”邊緣化階層。老實一點的農民可能會像春峰村村民一樣做牛做馬地生活下去,不少報導都談到了在三資企業(主要是港台資本與南韓等“東亞龍”國家與地區開辦的企業)的打工者的悲慘處境,實際上就是勞動力市場極度傾斜造成的。
1998年12月,我值班時曾處理深圳特區四海制衣廠江西籍打工者徐章水因勞累過度而暴死事件。當時是生產旺季,該廠的工人連日加班,20歲出頭的徐章水連續加了48小時班,回到宿舍躺下後就再也沒醒來,七竅流血而死。我當時問該廠工人,這樣連續加班是違法的,為什麽大家不提意見?工人們面面相覷,最後告訴我,他們不敢,怕被開除。因為這份工來之不易。我再問該廠老板,為什麽要這樣違反勞動法超時連續加班?釀出這麽大的事故,而老板卻對我說:“我自己也奇怪,我這家廠的待遇確實不好,工作時間長,工資也不高。我經常對工人說,你們嫌待遇不好可以走人。但奇怪的就是還有不少人搶著爭著來這里做工。”老板說的話讓我不由得想起1949年以前上海一些外國資本家曾說過一句被我們視為“國恥”的話:“在中國找四條腿的狗難,找兩條腿的人容易”。
從根源上來說,勞動力的待遇完全與市場供求狀況有關。按照“博奕論”的原則,博奕雙方的利益完全與博奕者所憑藉的實力有關。在中國人權的不受重視與人口嚴重過剩也有關系。人權中最基本的是生存權,生存都未解決,很多處於社會邊緣的人群就無從關心自由權、財產權。還有不少邊緣人為了生存,只得從事各種非正常的經濟活動,如賣血、婦女賣淫,還有的則是純粹的犯罪行為,如成群結隊到他鄉去偷竊(“拎包”)、買賣人口、利用各種手段行騙、盜挖古墓倒賣文物等,成為社會犯罪活動的主力軍。最近在中國轟動一時的張君一案,案中所涉犯罪集團主要人物,基本上都出身於多子女的貧困農民家庭,張君自己就出身於有兄弟姐妹七個的多子女貧困家庭。一個城市中等收入水平的家庭生養一個孩子,還可以過較好的日子,生兩個就比較吃緊,要支撐起三個子女的教育費用與撫養成本根本就沒有余力。農民家庭的生育率如此之高,哪還談得上脫貧?
我以前就說過,中國人如不改變多生多育的落後習慣,中華文明最後必將作為祭品犧牲在人口這個古老的祭壇上。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結論是全國戶均才3.44人,這個數據並不可靠。真正實行了計劃生育的只是城市里那些在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對農民工來說計劃生育管理基本上作用不大;而城市人口只占全國人口的30%左右,在農村里生育兩個是被允許的,多胎化也是常見現象,少數民族還被允許生育更多的孩子。這樣算來,中國戶均家庭人口很可能超過3.44人。不過,中國政府的統計數據失真是體制性弊端,人所共知。
程:我最近看到一篇文章,作者對你的一些觀點提出了批評,他說,你認為“中國人口問題將會阻攔中國發展的悲觀結論和龐大的低素質農民成為中國現代化的重大障礙,這些論點有可能客觀上掩飾了加重這一問題的原因和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之道,而且還可能為別有用心的精英專政論所利用”。[54] 你看到這篇批評沒有?另外,在中國的制度轉型過程中,制度問題始終是許多獨立知識分子關注的中心,如果在討論“三農”問題時過於強調人口壓力,會不會淡化不良制度對“三農”問題的影響因素?而且,人口問題不是個短期內就能指望解決得了的問題,而“三農”問題的緊迫性卻十分突出,把近期內需要緩解的難題與長程性因素聯起來,對解決近期問題似乎幫助不大?
何:我看過這篇文章,覺得作者對中國現實問題的嚴重性估計不足,尤其是對生態環境面臨人口的巨大壓迫這一點似乎不太敏感。至於談到如何解決問題,我認為中國應該少一些誇誇其談之言,覆雜的中國問題不是靠幾條簡單的“對策”就能輕易解決的。如果大多數國民還在期待著偉人橫空出世來解救他們,那恰恰表明他們尚處於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的狀態。我研究問題的目的只不過是要讓大家對自己的生存環境有一定的認識而已。我並不認為自己過於強調了人口問題的嚴重性。中國的傳統文化本來很注意人與自然的和諧,在“天人合一”的思想中,“天”指的是自然,“天人合一”指的就是人與自然和諧共處。中國古代文化其實包含有樸素的人文主義思想,這種人文主義精神就體現在培育人關於社會、倫理、自然環境的認知,並將此認知與文化知識的吸納結合起來。從中國的經史子集里,包括醫書中的五行相生相克說,都會發現許多質樸的人文主義精神,它通過儒家文化的教育沈澱在民族精神當中。我訪問山東曲阜時,在中華民族精神的塑造者孔子墓前曾想到一個問題:一種文化能夠維系一個民族幾千年於不墜,肯定是借助於它內在的親和力以及平衡力。我們小時候還能從長輩那里接收一些“寸絲粒米,來之不易”的古訓,懂得惜食珍物;但如今在缺乏人文內涵的技術知識加意識形態型教育模式下成長的一代恐怕再也沒有這種熏陶了。
過去的五十年基本上破壞了民族文化的傳承,“人定勝天”、“向大自然開戰”、“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讓高山低頭、叫河水讓路”等口號挾政治威力大行於世,對大自然過度索取居然成了“時代精神”。《邵陽文史》曾刊登過一位幹部回憶自己五十年代後期在漁業社蹲點的經歷。他先是讓漁民將漁網織得密密的,不讓小魚有逃生的可能,但產量還是達不到“大躍進”要求的水平;於是他又在漁民當中推廣用炸藥炸魚,炸藥引爆後滿河滿塘都翻著白花花的死魚,捕撈量自然成倍增長。可是幾位老漁民卻“圍攻”痛罵這位一心要完成上級任務的幹部:你們連小魚也不放過,以後我們就沒有魚可撈了,你們這樣是想打破我們的飯碗呀!但在意識形態和政治高壓下,農民的這種樸素的環保思想卻被迫節節敗退。現在他們的下一代已經很自然地應用功能強大的電網捕魚了,網過之處湖海一片死寂。“大躍進”和“文革”本身雖然成了歷史,但它對教育文化的影響卻隨處可見,現在我們的教育仍然充份體現出那種“唯物”而輕忽人文的“時代精神”。因此在人口、資源、環境生態、歷史文物等問題上,從老師到學生都普遍欠缺必要的認知。今天我們看到的對環境生態的破壞性利用以及將人文景觀當作旅遊資源的掠奪性開發,就是缺乏人文關懷的技術型教育對社會的報覆性反噬,有如盛行的貪污腐敗是對我們落後陳腐的幹部選拔機制的惡性報覆一樣。
為這場對話做個總結,中國農村的問題或許可以歸結為:最迫切的是鄉村社會的重組,而穩定農村進而穩定社會的關鍵則是農民的就業問題,但這只是短期的反貧困策略,收功長遠的反貧困戰略則是改善教育。這三個問題的解決須仰賴“一定的社會政治條件”:首先要有一個理性、高效、廉潔的政府,能采用適當的政策對社會進行調控;其次,計劃生育要成為農村人口自覺的行為,而不是政府現在的紙面控制(control on paper);第三則要加大教育投入,不斷提高全體國人的教育水平,以提升人口素質,創造減少貧困的社會條件。
起點平等之後:捷克大眾私有化評述
金雁(中央編譯局俄國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秦暉(清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教授)
一、“在起點平等的基礎上找到最初的所有者”
二、證券私有化的操作及其直接結果
三、“捷克奇跡”
四、對“大眾私有化”的社會評價
五、1997年危機與“捷克模式”的困境
六、“投資基金病”與捷克的未來
七、捷克私有化實踐的經驗與教訓
一、“在起點平等的基礎上找到最初的所有者”
1.徹底告別舊體制:捷克人心思變
在東歐轉軌國家中,捷克可以說是全民對舊體制反感最強烈、求變情緒最突出的國家。其它國家在社會主義政權建立前多是貧窮落後的農業國,政治上專制,王政色彩濃厚。戰前東德的經濟雖然比較發達,但政治上卻是納粹暴政。唯有捷克,戰前既有高度發達的工業,也有成熟的議會民主和共和憲政。
歷史上捷克是中歐強國奧匈帝國境內的工業集中地區。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奧匈帝國崩潰,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以前雖只擁有奧匈帝國24%的人口和21%的領土,卻繼承了奧匈帝國80%的工業生產能力,這使它的經濟發達水平遠遠高於在前奧匈帝國政治中心地區建國的奧地利。二戰前,捷克是世界十大工業國之一,人均工業產量甚至高居世界第四位,不少部門的工業生產能力超出國內市場容量三倍,是個工業出口大國[1]。可是1948年實行計劃經濟後,到了六十年代在世界工業國中的位次便降到第12位,人均產量落到第五,生活水平已明顯低於本來遠不如它的奧地利。到八十年代末,捷克更是落到了巴西、西班牙與韓國之後,退出了主要工業國行列。
在政治上,二戰以後捷克由過去的民主制度變成了斯大林制度,不僅造成五十年代初的大量冤案,而且在1968年之後的大整肅中連多數共產黨人也倍感壓抑,覺得還不如在戰前民主制下對共產黨人更好些。這一切加上1968年“布拉格之春”的影響,使捷克的改革不可能不具有激進性質。
2.捷克的經濟條件:私有化難度大
但另一方面,捷克也可以說是轉軌最困難的國家。同樣走的是典型的“民主私有化”道路,但捷克的經濟條件與北鄰的波蘭有很大的不同。波蘭民主化之前的統一工人黨政府就信奉奧斯卡.蘭格的“市場社會主義”,“自發私有化”、“雜亂無章的私有化”已頗有發展,而農村則根本沒有實行過集體化,基本上仍由小農構成,因而政權更替後曾被認為是私有化改造比較容易的國家。傑弗里.薩克斯的“證券私有化”建議,最初就是向波蘭提出的,而東歐第一個證券私有化的方案也是首先在波蘭出台的。
捷克經濟轉軌主要有以下困難。首先,捷克民主化前的經濟體制之“一大二公”在東歐諸國中無出其右,在“布拉格之春”被扼殺後的二十多年間,當局拒絕一切改革,比起民主化前就實行過“市場社會主義”的匈牙利、南斯拉夫與波蘭等國(尤其是從未搞過農業集體化的後二國)來,其原體制的僵化和壟斷性與“純國有”、“純計劃”經濟的色彩都更加突出,因此按理說轉軌也會更加困難。
其次,在1989年捷克的國內生產總值中,公有經濟占96%之多,私營經濟只有區區4%。[2] 個體勞動者只占人口的1.2%,其產值僅占國民生產總值的4.1%。而且,捷克的國有企業多是大中型聯合企業,托拉斯化程度之高,在整個東歐僅次於前民主德國。捷克早在共產黨時代以前就有經營大企業的傳統,如俄斯特拉發的冶金聯合體、比爾森的斯科達汽車廠、布拉格的奇卡德工廠、烏斯季的斯波萊克化工冶金聯合體與布爾諾的阿達斯特工廠等,都是世界聞名的巨無霸企業。在這樣的經濟系統中推行產權改革,困難可想而知。完全沒有市場改革基礎的捷克,本國公民不可能購買企業;而捷克作為二戰前全球十大工業國之一,國民有很強的歷史自豪感,不可能像匈牙利那樣允許外資大量購買並控股本國企業。同時,在捷克轉軌之初,國際收支尚屬平衡,並未承繼大量外債或惡性通貨膨脹,不像匈牙利那樣,早已背上了沈重的外債包袱,而且喪失了對外支付能力,需要賣掉國有資產換取外匯來還債。因此,無論從可能還是從需要來講,出售型的私有化在捷克似乎都是行不通的。
3.捷克的社會政治條件:有利於“浪潮式私有化”的激進改革
捷克在歷史上是東歐諸國中唯一具有真正左派傳統的國家。戰前的絕大多數時間里,社會民主黨都是聯合執政黨乃至主要執政黨,第一共和國的前後兩位總統馬薩里克和貝奈斯、以及總理突沙等均為社會民主派人士。捷克社會民主黨在1948年2月事變被整肅前有黨員近70萬人;捷克人口僅為德國的四分之一,但社會民主黨黨員人數卻相當於著名的德國社會民主黨黨員人數的70%。此外,在二十年代中期捷克共產黨就成為國內第二大黨,1925年大選中得票率超過社民黨而幾與第一大黨農民黨相當(93.4萬票對97萬票),1928年捷共擁有15萬黨員,比法共多兩倍,比英共多29倍(而捷克人口僅及英、法的三分之一)。捷共也是東歐唯一的在蘇軍“解放”以前就依靠自己的力量在民主政治中擁有巨大影響的黨。同時,捷克也是東歐諸國中唯一在二戰前具有發達穩定的議會民主制的國家。在民主參與監督理念和左翼平等理念的雙重影響下,任何寡頭式的、“權貴私有化”式的、黑箱操作式的產權改革,都是國民難以接受的。
與波蘭相比,捷克政府基本上未受半民粹主義式工聯主義傾向的影響。波蘭轉軌期的政府是以團結工會為基礎的,就其基本面貌來說,團結工會是個工聯主義社團,而不是自由主義政黨。工聯主義在初衷上與其說傾向於私有化,毋寧說更傾向於工人自治;在私有化方法上則更接近於本企業雇員集體分享股權的伊索普(ESOP)方式,而不是全社會分配股權的“大眾私有化”。但狹義的伊索普方式要求把“全民的”產權變成“內部人”產權,這也難以被社會接受,這樣一來就使私有化進程變得十分覆雜,以至築室道謀,議而不決。自波蘭別萊茨基政府的證券私有化方案被議會否決後,大眾私有化便趨於停滯。而舊體制下“掌勺者私分大鍋飯”式的自發私有化趨勢又被民主政府所制止,於是形成了一個具有諷刺意味的現象:“第一屆非共產黨政府執政時期,波蘭國營企業私有化進程與其說是加快了還不如說是放慢了。最重要的原因是,新出現的政治家和公眾認為,自發私有化或企業經理享有任免權在政治上(以及道德上)無法接受,必須停下來”。[3]
捷克政府不同於波蘭的“工會政府”,它的以自由主義社會公平觀為基礎的“機會均等”原則,在政界得到了較廣泛的認同;而且,國內各政治力量在實現轉軌的目標模式和方式方法上觀點一致。捷克的工會過去和現在都以“溫和”、能與政府合作著稱,它也認可上述原則,並以此為基礎推動社會保障運動。捷克朝野上下一致認為,捷克的工業是全體公民通力合作建立起來的,現在有必要進行普遍的社會補償。因此,以機會均等、起點公平的證券方式進行大眾私有化便較為順利。
捷克民主化前的經濟失衡遠不像波蘭那麽嚴重,休克療法所承擔的“穩定”功能容易完成,而社會對“休克”的承受能力尚有富余,可用之於“改造”上。因此,捷克的休克療法有別於大多數東歐國家,它不僅僅是以緊縮治理通脹的狹義治療,而且也是以“浪潮式私有化”為核心的廣義的激進改革。這就使捷克得以免於多數前蘇聯、東歐國家那種“從穩定到改造”的兩階段較長進程,而可以寓穩定於改造之中,以一次性的“休克”來完成關鍵性的轉軌。這些前提都為捷克用盡可能低的社會代價向市場經濟過渡提供了條件。因此,盡管捷克政權更替前遠比波蘭更加“一大二公”,但它的私有化卻呈現出後來居上之勢。
由於捷克在舊體制下的遭遇,左、右派都思變,而且都主張激進改革;由於民主傳統與左派平等傳統的影響,其產權改革就不能不突出民主性和公正性;由於與匈、波相比的特殊國情,國有資產的主要改革方式既不可能是賣給外國人,也不可能是“企業內部民主私有化”。這樣,全國公民平分國有資產的證券私有化,便成為順理成章的選擇。
當時的捷克總理、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出身的V.克勞斯把這種全國公民平分國有資產的證券私有化方式的原則歸結為:“在起點平等的原則下產生最初的所有者,在(競爭)規則平等的原則下產生最終的所有者”。沒有前者,私有化就不公平;沒有後者,私有化就無效率。當時,這不僅可說是“自由主義者”克勞斯的看法,也可以說是包括絕大多數左派人士在內的全國上下的共識。
何以在捷克這樣一個歷史上具有東歐最濃厚的左派傳統的社會里,民主化後的第一屆“右派”政府卻具有東歐最持久的生命力與民意基礎?在1993年前後東歐各國出現的“左派覆興”潮流中,捷克也獨善其身而成例外;克勞斯政府直到1998年才被“左派”的澤曼政府所取代,而且後者也不是“前共產黨人”,而是所謂的“歷史黨”(戰前的社會民主黨)。捷克成了東歐至今唯一的一個前共產黨的後繼政黨未能在民主制下“重新”上台的國家,這反映出在東歐各國中捷克選民因“轉軌陣痛”而產生的懷舊情緒最小,對轉軌的認同最大。即使在捷克模式暴露出許多缺陷的今天,指出這一點仍然很有意義。
二、證券私有化的操作及其直接結果
“浪潮式私有化”、“平民私有化”、“大眾私有化”(或曰“人民私有化”)與“證券私有化”、“非常規私有化”這些術語,反映了捷克私有化在速度、廣泛性與操作方式上的特點。當然,私有化的其它形式,即“有償私有化”與“退賠式私有化(“重新私有化”)”也為捷克所采用,但無疑“大眾私有化”是捷克產權改革進程的主流。
1.證券私有化:產生“初始所有者”
1992年5月,當時的捷克斯洛伐克聯邦開始證券私有化的第一次浪潮。
每個公民只要願意,就可以在支付1,035克朗(當時與美元的比價為28:1)的登記費後,得到一本含有1,000個“投資點”的投資券;每100點可換3股,每人可獲30股,規定只能買10個企業的股票。每個公民若把手中的這些“投資點”全部兌換成私有化企業的股票,價值可達數萬克朗。同時,政府把經過估價分股後的大中型國有企業1,492家(一說1491家,其中943家屬聯邦捷克部份)的近上千億克朗資產,一次性“上市”,供公民以投資券選“購”。到1993年6月,這一波私有化圓滿結束。擬私有化的國有資產之93%被順利“售”出,公民所持投資券基本上全部兌現為股票,僅捷克共和國內就因此出現了700萬股東。
1993年11月,捷克聯邦解體後,捷克共和國又開始了第二波私有化。在有權得到投資券的1,030萬公民中,到12月已有600萬人支付了每人1,050克朗的登記費並獲得了第二期投資券;他們從1994年4月起開始“購買”資產總值為1,550億克朗的862(一說867)家大中型企業的股票。當年10月,這一波私有化也順利完成。當時預計,連同“有償私有化”與“重新私有化”的部份,到1994年年底第二波大眾私有化結束時,捷克國民資產的私有化率將達85%至90%,私有經濟將占國民總產值的94%。1996年6月,捷克政府正式宣布結束私有化工作,工業企業中已有92%完成私有化。至此,捷克成為繼前民主德國之後第二個完成私有化改造的前東歐國家。[4]
顯然,捷克的大眾私有化進程是相當穩健踏實的。私有化第一階段的交易期為14個月,第二階段的交易期7個月,均能按期完成交易,進度相當均衡,未出現俄羅斯那種一再延期、進展緩慢、最後在證券作廢前突擊成交的現象。捷克企業折股上市時,能按政府的統一規定進行,也沒有與“內部人”討價還價的問題。與俄羅斯完全免費分發“私有化券”的做法不同,捷克人領取“私有化證券”時必需交納登記費;第一階段時這筆費用相當於當時月平均工資的25%,第二階段的登記費則不到當時月薪的18%;雖然收費很少,但仍有約20%的符合條件的公民未去領“私有化證券”。不過,這在捷克並未引起太多議論,人們認為,這些不願付登記費的人是自願選擇了退出或棄權。[5]
2.解決股權分散下的企業“治理真空”:建立私有化投資基金
私有化投資基金是捷克私有化過程中一項最主要的制度創新,其目的是,解決大眾私有化之後因股權高度分散而必然出現的企業“治理真空”的問題。在私有化的第一波時,當時尚未分家的捷克斯洛伐克聯邦共出現了439個投資基金,其中捷克有264個;在第二波時,參加捷克私有化的投資基金共有353個。
第一波私有化時,所有的投資基金都采取了股份公司的形式。公民向投資基金投入“私有化證券”,成為基金股東;基金用“私有化證券”購買企業股份,獲取投資回報,然後再向投入證券的公民分紅。投資基金受“投資公司”管理,雙方簽訂合約,公司按合約向投資基金收取傭金。投資基金既可由金融機構出資建立,也可由非金融機構或個人出資建立。在私有化第二波時,相當數量的單位基金介入,它們約占總投資點的44.8%。[6] 單位基金與股份公司在法律上的區別是:股份公司是獨立法人,單位基金不是;在股份公司的情況下,投資公司與投資基金簽訂合同,在單位基金的情況下,投資公司和個人簽訂合同。這兩者在經濟上的區別是,投資於單位基金的個人投資者,不再享有股東所具有的投票權,因而使投資公司的權力更為集中。單位基金可以有開放式與封閉式兩種,捷克私有化過程中出現的多屬封閉式基金。捷克的投資基金多數是由國內銀行發起的,幾家大銀行各自發起設立的基金往往有多個。[7] 投資基金建立後,隨即展開大規模的宣傳推銷活動,吸引分到“投資點”的公民向它們投資。
3.全民皆股東、多數獲實惠
捷克通過其證券私有化創造出了起點平等的“全民皆股東”時代。在私有化的第一階段,捷克公民所持有的“投資點”有72.5%投給了投資基金。在第二階段,這一比例為64%。[8] 為了防止公民和投資基金的“投資點”因買不到股份而作廢,引發社會問題,企業股份出售的程序經過了精心設計,絕大多數“投資點”最後都被用於購買企業股份。第一波結束後,投資基金和個人所持有的“投資點”因未使用而作廢的比例分別為0.33%和3.25%;第二波結束後則分別為0.15%和1.2%。[9]
由於信托投資業的高度發展,極少捷克公民會把自己的“投資點”未兌換股份就賣給別人(即俄羅斯所謂的“把私有化證券換了酒喝”的現象),絕大多數人在證券私有化結束時都成了股東。而且與俄羅斯私有化證券換到的股票絕大多數是無法分紅的“垃圾股”不同,捷克投資基金的代理、國家對企業內部人分肥的制止、關於所有企業必須向所有投資者開放股份交易等規定,使絕大多數捷克公民用“投資點”換到的股票都帶來了實際收益。
“投資點”的入市前交易(“換酒喝”等)率極低,意味著人人持股的平均化局面;但直接持有企業股份的人並不多,絕大多數公民持有的是投資基金的股份。公民通過投資基金間接持股、投資基金集中公民股份行使控股人職責,成為私有化後捷克經濟的主導產權模式。
據捷克私有化部統計,兩波證券私有化轉給620萬捷克公民的股份共3,430億克朗,按購買力平價計合340億美元,平均每個公民“分”到5,000多美元的資產。[10] 如按匯價計,則每人不到2,000美元。而有資料說,每份(每人一份)私有化股份所兌換的企業股份在私有化後的幾年里平均約可給它的持有者帶來每年300美元的收益。如果這指的是匯價美元,則資產盈利率約為15%;如果是指購買力平價美元,這里的回報率也有6%,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標準,都屬正常偏高的。[11] 可見,在捷克的證券私有化後的一段時期內,私有化確實給絕大多數公民帶來了實惠。
4.防止公司股份集中到個別大型投資基金:降低投資基金運行的風險
捷克私有化後出現的幾百個投資基金擁有的企業股份是相對集中的。1995年,在布拉格股票交易所上市的706家捷克公司中,國內外貨幣投資者(所謂戰略性投資者)所占股權份額平均為10.5%(第一波私有化企業)與10%(第二波私有化企業);國有資產股平均為0.9%(第一波)與5.4%(第二波);其余的88.6%(第一波)和84.6%(第二波)均為投資基金持有。在投資基金占有的上述份額中,個人和較小的投資基金占39.8%(第一波)和44.1%(第二波),這部份股權十分分散,一般對企業難以構成實際控制;銀行發起的投資基金占21.2%(第一波)和9.8%(第二波);其他機構與個人發起的投資基金占27.6%(第一波)和30.9%(第二波)。後兩類投資基金的規模較大,控股能力強,合計共占40%至50%的股權,捷克式“人民資本主義”的經濟效率便主要寄希望於它們了[12]。
在私有化過程中及私有化後的若幹年內,捷克政府的主要政策導向是,阻礙股權向大型基金、尤其是具有外資背景的大基金集中。這顯然有民族主義的政策動機,但更重要的是出於降低風險的考慮。在私有化初始的第一波中,捷克財政部大力向人民宣傳,認購私有化證券將會帶來豐厚的收益,但收效不佳。1991年11月,一個名為“哈佛基金”的投資基金展開了淩厲的宣傳攻勢,鼓動人們購買它的股份,並許諾將有10倍的回報率。其促銷活動取得了成功,在吸引大批投資者對其投資的同時,也帶動了其他基金的仿效,促進了整個私有化過程的順利推進。
但政府很快就發現,如果這些投資基金將來經營業績不佳,將會導致信任危機,出現擠兌風潮,以致於形成連鎖反應,令公眾對私有化的信心動搖,可能讓私有化功虧一簣。於是,政府在1992年頒布的“投資公司和投資基金法”中規定,一家投資基金在一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不得超過20%。這樣,較大的投資基金就不得不將自己手中的“投資點”投入多個企業,降低其資產組合中最大的10家企業所占的比例。[13]
即便如此,在捷克私有化中大出風頭的“哈佛基金”仍然在立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控股人的競爭中遙遙領先。迄1994年6月底,“哈佛基金”在全捷10家最大投資基金中名列第三,共掌握全部投資基金擁有的“投資點”的10.5%,次於由捷克國內銀行設立的CS(捷克國民銀行)與IB(投資銀行)兩大基金(分別占有15.6%和11.9%)。但“哈佛基金”投資集中的程度則遠遠超過它們:它把77%的投資集中投向資產組合中最大的10家企業,而CS與IB這項比例只有28%與44%;它投資的全部企業中,有84%的企業一成以上的股權歸它所有(這一比例一般可保證在企業監事會或理事會中有席位),相比之下,CS與IB分別只對47%和51%的所投資企業擁有一成以上股權;“哈佛基金”擁有控制性股權(18%以上)的企業占其投資企業的56%,而CS與IB擁有控制性股權的企業只有11%於25%;“哈佛基金”還向其他幾大基金的發起銀行參股,控制了CS與KB(捷最大商業銀行與第四大基金設立者)各12.9%與17.6%的股份,是僅次於國家的第二大股東。
這種狀況的出現更進一步增強了捷克政府與立法機構限制公司股份向大基金集中的傾向。但是,若從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的角度看,政府其實還是應當鼓勵像“哈佛基金”這樣的投資基金集中投資;而限制投資基金集中投資的政策導向,實際上成了後來捷克經濟效率出現問題的原因之一。
5.捷克大眾私有化的結果及社會影響
在東歐諸國中,捷克這個歷史上左派傳統最濃郁、經濟國有化、大型化與計劃化程度最高、經濟結構重工業比重極大而劇變前市場化試探步伐最小的國家,根據“在起點平等基礎上找到最初的所有者,在規則平等的基礎上找到最適合的所有者”的思路,通過證券分配(“大眾私有化”)進行了快速而民主化的產權改革,在兩波私有化之後又經過一段時間的拍賣等個案處理,捷克政府於1996年宣布完成私有化。
此前曾推算,第二波私有化完成後,捷克國民資產中私有化比重將達85%至90%,但由於“資產”概念和價格的變動(如地價、資源估價等),最後宣布全捷資產中有70%或600億美元已經私有化。而在“大私有化”涉及的1,800多個大中型企業中,600多個已經完成私有化(即已無國有股份),其余1,200多個即三分之二的企業仍然有若幹國有股份,但其中國有股仍占一半以上的企業只有150個,另外還有60個企業是由國家擁有“戰略性”股份,一般認為這是指保證可以參加董事會的股份,即一成以上。[14]
捷克宣布完成私有化時,各種私有化形式的結構如下:“大眾私有化”資產6,260億克朗,約占總量的47.5%,其中經證券私有化的資產3,430億克朗,占大眾私有化份額中的54.8%(占全部私有化資產總量的26%);“小私有化”資產230億克朗,占總量的1.7%;國有資產轉給市政當局(即產權下放)的超過3,500億克朗,占總量的26.5%;國有資產轉給合作社的約2,000至2,500億克朗,約占總量的17%;還有700至1,200億克朗的資產(占總量的7.2%)退賠給了社會主義化之前的所有者或其繼承人。[15] 從這組數據看,捷克證券私有化的比重並不是特別大,在“大私有化”中它僅占一半多,在整個私有化過程中僅超過四分之一,其比重甚至小於國家下放給市政當局的那部份資產。但證券私有化涉及了大多數骨幹企業,它對捷克轉型期經濟的實際影響遠比上述數字大。而它所造成的公平感與對初始產權合法性的社會認同,更對捷克轉型期社會的穩定起了重要作用。
三、“捷克奇跡”
大眾私有化之後的捷克經濟很快出現了覆蘇,考慮到上文所說的捷克的經濟轉型條件在東歐各國中相當艱巨,而這一期間還經歷了聯邦解體的沖擊(在轉型國家中,蘇聯、南斯拉夫與捷克斯洛伐克是三個解體的前聯邦國家,前兩者解體造成的後果是眾所周知的),這不能不說是奇跡之一。
1.私有化過程中捷克經濟迅速回升
1990年至1992年,捷克與波蘭的經濟都有明顯下降,兩國曾被看作是“激進改革失敗”的典型案例,而與據說是走“漸進路線”、經濟情況稍好的匈牙利形成了對比。1990年匈牙利經濟只下降了3.3%,而實行巴爾采羅維奇“休克”方案的波蘭則下降了11.6%;1991年匈牙利經濟再下降11.9%,而實行克勞斯“休克”方案的捷克則下降了14.2%。當時連捷克國內的許多理論界人士,其中包括“布拉格之春”時代的經濟設計師姆利納日、科馬雷克等,都斷言克勞斯總理的冒險會導致經濟崩潰。
然而,隨著私有化進程的推進,捷克經濟於1992年末走出了谷底,是繼波蘭之後第二個經濟覆蘇的東歐國家。而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匈牙利的經濟仍然在繼續下降,回升乏力。1994年,波蘭經濟增長了4.6%,捷克經濟增長了2.5%,而匈牙利經濟則只增長了1.5%;1995年波蘭增長6.5%,捷克增長4%,而匈牙利是零增長。在轉軌後的第六年(1995年),波蘭的國內生產總值已回升到劇變前的96.9%,捷克回升至91.6%(另一算法為85.6%),若把灰色經濟計算在內,這兩國的經濟規模實際上可能已超過劇變前;而匈牙利則只回升到劇變前水平的81.3%,以至於不得不在“左派”政府領導下實行被稱為“休克補課”的博克洛什緊縮綱領。至此,人們才認識到,走“漸進”道路的匈牙利實際付出的總代價比經歷過“休克”的波蘭、捷克都大,而匈牙利取得的成果卻不如波蘭、捷克。連一些原先批評過克勞斯“激進”政策的人,如科馬雷克,也改變了態度,承認原先的判斷不對。
直到1997年捷克經濟出現新的“停滯”為止,捷克在“大眾私有化”後出現的增長持續了四年。按幾次調整後確認的數據:1993、1994、1995、1996年捷克經濟(國內總產值)分別增長了0.6%、3.2%、6.4%、3.9%;從1992年至1996年固定資產投資每年的增長率分別為8.9%、-7.7%、17.3%、21%、8.7%,五年的總增長為55.1%,大大超出了1990年、1991年經濟“滑坡”時形成的虧空(這兩年投資分別減少2.1%與17.7%);這五年里私人消費分別增長15.1%、2.9%、5.3%、6.9%與7%,五年總增長為42.7%,也超出了1990年、1991年的虧空(這兩年消費分別增6.7%和減28.5%)。這後兩項指標與公認為東歐轉軌國家中經濟表現最好的波蘭不相上下(波蘭該五年投資總增長64.3%,私人消費總增長27.5%。)[16]
2.對私有化不同態度的經濟社會後果:捷克和斯洛伐克的比較
如果把捷克與同屬前捷聯邦的斯洛伐克相比,對照就更為鮮明。第一波大眾私有化時,捷、斯尚未“分家”,私有化的進展旗鼓相當。而捷克實行第二波大眾私有化時,兩國已分別獨立。此時斯洛伐克走上了另一條道路:不僅不再推行第二波大眾私有化,相反卻由政府通過份期賠償的辦法收回了第一波大眾私有化時斯洛伐克公民已分到的私有化證券,實際上,斯洛伐克成了前東歐各國中唯一一個公開取消已實行的大眾私有化並開了大眾私有化“倒車”的國家。
斯洛伐克把產權從“大眾”那里收回後,很快采用了俄羅斯的方式,交給了所謂信得過的“自己人”,主要是前企業經理,而且對大批工人采取了毫不客氣的裁員政策,與捷克克勞斯政府的保證就業政策(如下所言,它後來成了捷克經濟困難的原因之一)形成鮮明的對比。在捷克的失業率由1991年的4.1%下降到1995年的2.9%時,斯洛伐克的失業率卻上升到了13.8%。實際上,斯洛伐克的這種做法並非反對私有化,而是把國有企業“一步到位”式“私有化”到了企業經理的口袋里;同時,它對國有企業冗員的處理也比捷克更可以稱得上“休克療法”,只是它屬於不講公平的另類“休克”而已。
斯洛伐克的這種私有化做法避免了捷克式人人持股造成的公司治理困境,因而1997年以後斯洛伐克的經濟困難未像捷克那樣明顯導致增長的停滯。但在1992年至1996年的私有化期間,斯洛伐克不僅因轉軌的不公平方式引起了比捷克劇烈得多的社會政治動蕩,經濟狀況也比捷克差。雖然兩國的增長率相差不多(1993年至1996四年間,捷克的GDP增長了14.8%,斯洛伐克增長了15.3%),但斯洛伐克的固定資產投資在1992年至1996年五年間只增長8.1%,遠低於捷克的55.1%,私人消費更是只有6.7%的增長,遠低於捷克的42.7%,這期間捷克的工資平均增長了43.8%,斯洛伐克卻只有20.3%。[17]
3.捷克:東歐轉軌國家經濟表現的佼佼者
捷克在私有化時期的經濟覆興不僅比大多數轉軌國家出色,而且在轉軌國家中公認為經濟狀況最好的所謂“第一方陣集團”或曰維謝格拉德集團四國(波、捷、匈、斯)中也是佼佼者。(見表一)在四國中,捷克覆興速度僅次於波蘭,而付出的代價(經濟滑坡的程度)則最小。若以大眾私有化進程的年份作比較,
表一. 1990年至1996年國內生產總值增長情況(%)[18]
年份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谷底產值
96年產值
捷克
-0.4
-14.2
-3.3
0.6
3.2
6.4
3.9
82.6(1992)
94.8
波蘭
-11.6
-7.0
2.6
3.8
5.2
7.0
6.1
82.2(1991)
105
匈牙利
-3.5
-11.9
-3.1
0.6
2.9
1.5
1.3
81.9(1993)
86.6
斯洛伐克
-2.5
14.6
-6.5
-3.7
4.9
6.8
6.9
75(1993)
89.8
說明:谷底產值是經濟降至谷底年份的產值以1989年產值為基數之比;1996年產值是以1989年產值為基數之比。
就看得更為明顯。(見表二)在這五年中,捷克經濟除了增長速度不如波蘭、斯洛伐克,固定資產投資增長僅次於波蘭外,在關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消費增長與工資增長方面均為東歐之冠,尤其與在前期號稱“不搞休克療法,堅持漸進路線”、私有化實行“只賣不分”的匈牙利形成了鮮明的對比。1991年前後以捷匈對比來抨擊“休克療法”的聲音至此一度沈寂;相反,“休克療法”的鼓吹者則大力宣傳這一對比,直到1997年後才又有新的變化。
表二. 1992年至1996年私有化進程中的其他經濟指標[19]
國家
GDP增長(93-96)
私人消費增長
固定投資增長
平均工資增長
捷克
14.8
42.7
55.1
43.8
斯洛伐克
15.3
6.7
8.1
20.3
匈牙利
5.2
-7.5
13.7
-19.8
波蘭
24.0
27.5
64.3
3.4
不僅經濟增長方面如此,在宏觀經濟的其他方面亦然。若比較1996年財政預算赤字占GDP的比率,也是捷克最低,為1.2%,而波蘭為3.1%,匈牙利為3.5%,斯洛伐克為1.9%。[20] 就通貨膨脹而言,捷克消費價格指數的年上漲率由1992年的12.7%穩步降至1996年的8.6%(期間最高為1993年的18.2%),匈牙利由23%降至19.8%(最高為1995年28.3%),波蘭由44.3%降至18.5%(最高為1992年44.3%),斯洛伐克由9.2%降至5.4%(最高為1993年25.1%)。與波、匈相比,捷、斯可以說已無通貨膨脹問題。捷克克朗對美元的匯價從1991年的29.5比1穩中微升到1996年的27.1比1,斯洛伐克克朗則從29.5比1微貶為30.7比1,波蘭茲羅提從1.06比1貶至2.7比1,匈牙利福林更從74.7比1貶至152.6比1。[21]
在經濟滑坡小、恢覆快、通脹低、幣值穩、財政好的條件下,捷克的體制轉軌幅度則是最大的,並被國際評估組織認為是前華約國家中最穩定的國家。捷克在轉軌中的經濟表現獲得了許多國際組織的良好評價。捷克在東歐國家中於1995年率先加入經合組織時,該組織秘書長讓-克洛德.拜耶指出,經合組織之所以吸收捷克為成員國,是考慮到捷克的宏觀經濟狀況令人滿意,生產增長率為4%左右,通貨膨脹率在10%以下,失業率低,預算平衡。在捷克被吸收為經合組織成員國之前,美國著名的證券市場及信用評估公司“標準-蒲耳氏”公司將捷克國家銀行以及捷克經濟信貸的信譽由BBB+級提升為A級,在所有東歐國家中唯獨捷克獲此佳評。在世界銀行1996年以0分至4分來統計改革進度指標時,上述四國與斯洛文尼亞是26個轉軌國家中僅有的獲得4分的國家。按照歐盟的政治發展程度指標計算,捷克、匈牙利同為3.5分,波蘭3.3分,斯洛伐克則只有2.5分。1995年在這四國當中,捷克的私有經濟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高達70%,其余三國均為60%;若看從1989年至1995年這一比重的上升幅度,捷克達59個百分點,斯洛伐克為50個百分點,匈牙利是45個百分點,波蘭僅為31個百分點。[22] 1996年美國的傳統基金會公布的一份調查報告說,歐洲經濟上最自由的國家除瑞士外,英國、荷蘭、丹麥、捷克、法國、意大利屬於“通常自由”的國家,捷克是唯一上了該等級的中東歐國家
[23]。以歐盟15國1998年經濟水平為100計算,斯洛文尼亞為72,捷克為63,匈牙利是51,斯洛伐克為49,波蘭是40,羅馬尼亞29,保加利亞26。[24]
4.捷克的激進私有化既維護了相對的廉潔公正、又保住了高社會福利
中國有一種為本國現狀辯護的流行觀點認為,轉軌中出現腐敗是難以避免的,腐敗是轉軌的必要“代價”。但若把這個觀點放到捷克去檢驗,就會發現此說之大謬不然。在所有的轉軌國家中,捷克的轉軌速度最快,但腐敗程度卻是最輕的。
“世界反腐敗組織”與世界銀行1997年比較了50個國家(地區)的腐敗程度,按照法制透明度、制度規範、民間流傳的證據及許可證制度、市場進入政策、司法效率、官僚、財政、稅務、海關狀況等多方面,加權統計出各國的“腐敗透視指數”(0分為最腐敗,10分為完全無腐敗),其中有6個是轉軌國家。在這6個轉軌國家中,捷克的得分是5.20,高於匈(5.18)、波(5.08)、羅(3.44)、俄(2.27),成為這類國家中相對最廉潔的一個。[25] 1997年國際上的非政府組織“自由之家”與世界銀行比較了25個轉軌國家的政治經濟狀況,通過8項指標來計算“民主化指數”,以1為最好,7為最差。在這8項指標中,捷克有5項位居第一,分別是“媒體獨立”、“政治過程”、“法治規則”、“經濟狀況”、“私有化成份占GDP比重”;有一項指標(即“私有化”)居第二位,次於匈牙利;另兩項指標(“社會民主”與“政府和公共行政管理”)居第三位,均次於匈、波兩國。[26]
有趣的是,捷克的克勞斯政府號稱是東歐劇變後最典型的“右派”政權之一,它一方面大刀闊斧地推行極端自由主義的“休克療法”式私有化,另一方面,它實施的社會保障與“福利國家”政策卻超過了東歐大多數“左派”執政的國家。
克勞斯反對讓尚未私有化的國企破產,盡管為了維持這些企業會使國家預算每年多化幾億美元,又限制了勞動生產率的增長,但他認為這樣卻體現了“歐洲價值”,為許多人保證了就業機會。在克勞斯執政的8年里,竟然沒有一家大企業破產。1995年,捷克的社會福利事業支出是國家財政預算開支中的最大項目,占預算總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此外,該年預算還把發展交通基礎設施、科研、提高教師工資和住房建設列為優先關注的領域。這與匈牙利於1995年大幅度削減社會福利形成了明顯的對比。
在“大眾私有化”時期,捷克的失業率不升反降,從1991年的4.1%、1993年的3.5%、1994年的3.2%降至1995年的2.9%,不但是東歐國家中最低的,在全歐州也是就業最充份的國家。而絕大多數轉軌國家這一時期的失業率均明顯上升,斯洛伐克的情形已如前所述;波蘭的失業率從1991年的12.2%升至1993年的16.4%,1995年仍達14.9%;匈牙利從1991年的7.8%,升至1992年的13.2%,到1995年仍高達10.4%。這一時期,捷克以實際平均工資與人民消費均高達43%左右的增長在東歐拔了頭籌(在GDP增長更快的波蘭,平均工資幾乎無增長;在GDP增長緩慢的匈牙利,平均工資甚至還下降了近兩成),而且是東歐極少幾個在這一時期退休金增長比工資增長更快的國家。捷克平均退休金占平均工資額的比重(即所謂的“替代率”),從1993年的43.4%升至1996年的47.8%,而同期匈牙利由47.3%降至41.4%,波蘭由76.8%降至61.3%,斯洛伐克由44%降至42%。在1996年,捷克的這項指標實際上僅次於波蘭(61.3%)而居於轉軌國家最高之列。[27] 同年,捷克的退休保障體系依賴率(領退休金者與正常上班者之比)由1990年的42%上升到61%,在22個轉軌國家中名列第6,但捷克由於失業率低(即正常上班者多),因此實際上的社會保障程度比前五個國家更高。從1994年至1997年這四年間,維謝格拉德集團的捷、波、匈、斯四國中,後三國的失業率都在兩位數(波蘭、斯洛伐克平均為15%,匈牙利平均為10%),只有捷克始終維持在4%以下。因此,1996年以前捷克公民對克勞斯政府的信任率一直保持在50%以上。
就這樣,捷克一方面以“平均分配、還資於民”的方式實行了“激進自由主義”式私有化,另一方面又奉行了高稅收、高福利的社會民主主義政策。
5.對捷克模式的批評與褒獎
捷克的這種激進私有化配合高福利政策的轉軌模式,在理論上對自由至上主義經濟學的觀念構成了挑戰。因此,1995年在哈佛大學教授、東歐自由主義改革的理論顧問傑弗里.薩克斯與東歐自由主義改革的實踐者克勞斯之間,有過一場有趣的爭論。薩克斯建議克勞斯學習“亞洲虎”,削減社會保障開支並以國家資本主義促使經濟起飛;而號稱是“激進改革家”、“撒切爾夫人學生”的克勞斯,則斷然拒絕這種“亞洲觀念”,聲稱對那種想用“大規模國家幹預追求超常的經濟成就”的企圖他只能說“不”,他還認為,社會黨或社會民主黨式的高稅收、高福利政策體現了“歐洲文明”,改變這種社會政策並使之“降低到那些亞洲國家的水平”是不能允許的。[28]
而研究轉軌經濟的東歐著名左派理論家、曾任波蘭社會民主黨政府主管經濟的副總理的科沃德克,則這樣評價“右派”治下的捷克與“左派”治下的斯洛伐克:捷克的社會保障政策“允許部門過度就業,從而過份擴大了雇員人數,而斯洛伐克則采取了更為激進的改革戰略,允許高失業率的增大”;然而另一方面,享有退休金的斯洛伐克人又遠不如捷克人多,於是,由於高就業率其“退休金依賴率”本應更低的捷克,其實際“依賴率”反而比斯洛伐克要高得多!在這位波蘭的“左派”副總理眼里,捷克的“右派”政府最大的缺點就在於,它太“左”了![29]
1997年以前,捷克的經濟十分風光,那時它幾乎也同時得到了“左”、“右”兩翼國際輿論的一致讚揚,被譽為“中歐之星”、“波希米亞虎”。奉行新自由主義和效率至上原則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經濟學家們,稱讚克勞斯政府的改革是中東歐國家的榜樣;而西歐一些左派也開始稱讚克勞斯,有人甚至說,克勞斯是“歐洲最大的社會民主主義者”[30]!
其實,克勞斯也罷,當時的捷克政府也罷,實際上並不信仰社會民主主義。但具有社會民主主義和左派傳統的捷克在激進的“大眾私有化”和發達的社會保障下出現了東歐最穩定的、執政時間最長的“右派”政府這一事實,卻表明新自由主義的效率追求與社會民主主義的公平追求在那時的捷克至少是共存的。
四、對“大眾私有化”的社會評價
在1990年至1997年期間,捷克的這種轉軌模式在道義和實踐上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捷克民眾當中也獲得了相當高的認同。
1.捷克民眾對基本經濟社會狀況的評價
據民意調查機構1991年6月和1996年1月對捷克人的調查:1991年有21%的受訪者對自己就業的預期良好(加上“也許好”則為55%),1996年這個比率上升到了37%(加上“也許好”則上升到74%),而同期對自己就業的預期悲觀者則由20.3%降至6%(加上“也許”不好者,則從45%降至26%);對本人工作企業的發展前景持肯定樂觀者占受訪者的比重,從1991年的15%升至1996年的32%(加上“也許”樂觀則從41.7%升至79.8%),而對企業前景持悲觀預期者則從24%降至4%(加上“也許”悲觀,則從58.3%降至20.2%)[31]。從一項關於“貧困化”的民意調查數據可以發現,捷克民眾對貧困化仍有一定程度的擔憂,但隨著私有化的推進,這種擔憂有所減少。(見表三)
1992年大眾私有化高潮期間,一個跨國組織對捷、匈、波、斯四國就“社會沖突水平”做了民意調查,認為轉軌引起了強烈的貧富沖突的捷克人為6%,而如此認為的斯洛伐克人為8%,波蘭人是15%,匈牙利人則達27.5%;加上認為引起了“比較明顯”沖突的人,則捷克有28.5%,斯洛伐克為36%,波蘭是56%,匈牙利高達70%。至於認為轉軌不會引發這種沖突的捷克人占被調查者的18%,這樣想的斯洛伐克人是18.9%,波蘭只有9%,匈牙利人更少,僅3.5%;加上認為“有沖突但不明顯”者,則占捷克人的71.5%,斯洛伐克人為64%,波蘭人是44%,匈牙利人僅有30%。
雖然多數捷克民眾覺得轉軌期間的社會沖突並不很明顯,卻有相當多的人認為,企業內的摩擦沖突會加劇。把上述問題換成“企業與雇員的沖突”後發現,7%的捷克人(11.3%的斯洛伐克人、8.8%的波蘭人、20.1%的匈牙利人)認為,這種沖突會很強烈;加上認為沖突會“比較明顯”的,則如此認知的捷克人為47%,斯洛伐克人是56%,波蘭人為45.5%,匈牙利人是64%。而相信不會有這種沖突的捷克人占7%,斯洛伐克人占6%,波蘭人占8.9%,匈牙利人占5%;加上認為“有也不明顯”者,在捷克人中占53%,在斯洛伐克人中為44%,在波蘭人中是54.5%,在匈牙利人中只有36%。[32]
表三. 對表中問題作答者的比例構成[33]
調查時間
1991.6
1991.12
1992.6
1993.1
1993.11
1994.11
1996.1
問題一:你擔憂貧困化嗎?
完全肯定
42.1
39.5
29
36
33.5
30
30.8
比較肯定
39.7
35.5
37
37
37.5
34.9
37.6
完全否定
2.2
6
7
6
7
7
7
比較否定
16
19
27
21
22
24.6
24.7
問題二:你的家庭已經貧困化了嗎?
肯定是
8.2
7
6.7
9
9
6.6
6.5
或許是
29.8
26.5
23.8
25.4
30.1
27.5
28.5
肯定不是
15
16
19.8
20
21.2
19.9
20
或許不是
47
50.5
49.7
45.6
39.7
46
45
問題三:(在自認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回答者中)你覺得......
困難大
40.1
-
23.8
-
32.3
30.
24
困難較大
40
-
41.4
-
38.2
38
38
困難小
4
-
9
-
8
9
11
困難較小
15.9
-
25.8
-
21.5
23
27
2.捷克民眾對改革的態度
1994年的一項民意調查中,對於“總的來講,你認為自己從證券私有化中是否獲益?”這一問題,22%的捷克被調查者回答“肯定是”,38%回答“大概是”,合計共占60%,20%回答“肯定否”,20%回答“大概否”,合計共占40%。同年的調查還表明,五分之一的被調查家庭自認為從股市中獲益,平均獲益率達到78%。1996年1月的調查則表明,有30%的家庭在這些年的金融操作中獲益。[34] 當然,這些來自二級市場的盈利已完全脫離了證券分配“起點平等”的狀態,而呈現出比其他收入大得多的差異。
但捷克股市監管嚴格、法制規範在轉軌國家中是一流的,因而社會對此能夠認可。私有化證券發放後不久,捷克便成立了布拉格證券交易所(1993年4月開市)與“人民股票交易所”(1993年7月開市),前者主要是職業投資者的活動場所,後者主要面向持有私有化證券的公眾,讓他們得以使用證券私有化的注冊賬戶進行交易與後續拍賣。這兩處的主要交易都通過統一的“證券中心”結算,並因此接受統一的監管。1996年的調查表明:公眾對股市的參與與關心程度極高,宣稱堅持查閱股市報告與上市公司報表的人有15%,23%的人是經常查閱,26%的人不常查閱,而只有36%的人表示他們從不查閱此類信息。
在所有的轉軌國家,當人們從劇變之初的狂熱和對改革的浪漫幻想中冷靜下來後,面對轉軌的艱難和市場經濟本身的缺陷,批判現實、埋怨與懷舊情緒都會上升。捷克也不例外,但證券私有化的“起點平等”使這種不滿得到緩解。
這從1995年至1996年間斯洛伐克“開倒車”引起的強烈憤怒可以反證。1996年1月,當斯洛伐克政府宣布把已登記參加第二波證券私有化的斯洛伐克公民手中的“投資點”作廢,並以每張1萬克朗(350美元)的國債取而代之時,立即引起了公眾的強烈抗議。民意調查表明,65%的受訪者認為,政府這樣做是錯誤的,只有11.5%的人認為這樣做可以接受,67%的受訪者抗議停止證券私有化,只有19%的人支持政府的這一做法。斯洛伐克傳媒批評說,這是“‘人民’資本主義被更有權勢的‘政治’資本主義取代了”。甚至有的官方人士也表示,這種改變“基本是不公正的,可能是腐敗的,肯定是政治性的,但仍然應該執行。”[35] 相比之下,捷克人對證券私有化及相關改革的埋怨就要輕得多。盡管在多元化的輿論中,當時的政府總理克勞斯把它說成是“最偉大的成功”,而最大的反對黨捷克社會民主黨主席澤曼則稱之為“世紀騙局”,公眾的普遍態度是,雖然有所批評,但這樣的批評比斯、波、匈等同類轉軌國家要遠為緩和得多,而認同程度則比這些國家高許多,與俄羅斯及巴爾幹諸國之類“轉軌不成功”國家的民意態度簡直不可比。正如捷克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耶日.韋塞尼克所說的,今天捷克人對私有化的態度是:“大多數人都宣稱自己已經從中獲益,但他們仍然更願意講新的財富是非法的。”[36](見表四)
表四、對“你對經濟改革是否滿意”的回答率(%)[37]
國家
1991
1992.6
1993.1
1993.11
1994.11
1996.1
完全滿意:
捷克
6
12.5
9
7
8
9.5
斯洛伐克
3.1
4.2
2.9
2
1.9
1.7
完全+比較滿意:
捷克
40
59
49.9
51.5
50
51.7
斯洛伐克
19.8
33
20
24
12
9.9
“大眾私有化”是1991年底全面啟動的,到次年第一波形成高潮,從表四可以看出,公眾對改革的滿意度隨之明顯上升,捷、斯的民意同步變化,只是斯洛伐克公眾對改革的不滿突出得多。到了1992年秋,捷、斯分家並各自走向完全不同的私有化道路後,民意變化的方向即產生重大差異:捷克人的滿意度雖比1992年夏的浪漫時期有所下降,但完全滿意與比較滿意則基本都維持在半數以上且有緩慢增長之勢,其中完全滿意者也穩定在接近一成的水平;而斯洛伐克的公眾滿意度則大幅下降且持續惡化,到1996年初已只剩不到一成的人滿意或比較滿意,其中完全滿意者只剩下1.7%。
在一項民意調查中,中歐四國公眾對“國家變革的總方向是否正確”這一問題的回答見表五。從表中可見,1990年時四國公眾基本上都認同變革方向,捷克尤為突出,認同者所占比例比否定者高出38個百分點之多。1991年後進入“休克”陣痛期,各國民意開始逆轉,但在捷克只是對變革方向的認同程度下降,卻未出現象其他三國那樣多數民眾否定變革方向的情形;而且1992年後捷克民眾對改革方向的認同度還有所加強,讚成者居明顯優勢,比反對者一直多25個百分點左右。而其他三國的民眾對變革方向的懷疑乃至否定情緒卻似乎占了上風。尤其是匈牙利1995年(即社會黨政府搞“休克補課”之際)否定國家變革方向的人竟然比認同這一方向者高出70%。斯洛伐克、波蘭也有類似趨勢,只是到1995年隨著兩國經濟覆蘇,這種否定情緒才明顯減弱。
表五、對“國家變革的總方向是否正確”的回答[38]
國家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捷克
38
19
22
28
25
23
匈牙利
-
-20
-47
-46
-34
-70
波蘭
13
-40
-29
-3
-28
5
斯洛伐克
13
-9
-0.5
-33.3
-40
-27
說明:表中百分比是答“正確”者的百分比減去答“不正確”者的百分比。當數值為正時,表明答“正確”者多於答“不正確”者;若數值為負時,表明答“不正確”者多於答“正確”者。
該項調查還有“你對目前國家民主發展程度是否滿意”一問,結果見表六。各國公眾都有繼續健全民主制度的要求,對當前的民主發展程度不滿意。但捷克自大眾私有化第一波以後,這種不滿明顯減弱;匈、斯兩國這種不滿卻有增長的趨勢;波蘭則大起大落。在捷克大眾私有化之前,波蘭公眾的滿意度勝於捷克,大眾私有化啟動之後,1992年至1994年間波蘭公眾的不滿意度便大於捷克了。到了1995年以後,由於波蘭經濟的改善和1994年大選對“休克療法”承擔責任的政府下台等原因,波蘭公眾的滿意度又再次略高於捷克。
表六、關於“你對目前國家民主發展程度是否滿意”的回答[39]
國家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捷克
-16
.25
-19.2
0
-9
-4
匈牙利
-54
-30
-50
-54
-43
-58
波蘭
0.1
-20.5
-24.5
-1.4
-40
-2.7
斯洛伐克
-42.2
-55
-53
-59
-61.5
-40
說明:表中百分比是答“正確”者的百分比減去答“不正確”者的百分比。當數值為正時,表明答“滿意”者多於答“不滿意”者;若數值為負時,表明答“不滿意”者多於答“滿意”者。
維也納人文科學研究所1995年組織了關於“經濟轉軌的社會成本”調查,在波、捷、匈、斯各抽樣訪問了1,000個家庭(見表七)。在兩波大眾私有化完成後的1995年,捷克人對當前統治的評價是四國當中最好的:有24%的捷克人認為,如今的統治比過去“好得多”(其余三國只有5%、10%、5%),認為至少不比過去壞的捷克人高達77%,而這一比例在斯洛伐克是49.8%,在波蘭是60.9%,在匈牙利是52.9%。
表七、對“目前的統治與以前相比你認為是更好還是更壞”的回答(%)[40]
國家
壞得多
壞一些
一樣
好一些
好得多
捷克
8.2
14.8
18.8
34.2
24
匈牙利
26.2
23.9
23.3
24.6
5
波蘭
19
20.1
16.9
34
10
斯洛伐克
23.5
26.7
17
27.8
5
3.捷克在市場化改革中收入分配差距比較小
捷克人對改革及當前統治的這種評價,顯然與以“大眾私有化”為核心的市場化改革較好地做到了改革代價與機會的公平分配(即“交易權利初始配置的平等”)有關。
捷克科學院社會學所根據“經濟期望與態度調查”的抽樣問卷計算了反映收入分配差距的吉尼系數,此系數值越低,表明收入分配越平均。從人均收入來看,1992年此系數為0.23,1996年為0.27。居於收入分層最底層的那十分之一家庭1992年占有社會總收入的5%,1996年則占有4.4%;居於收入分層最高層的那十分之一家庭1992年占有社會總收入的20.5%,1996年則占有24.5%。私有化前後收入分配狀況的變化不大,最窮者的收入為人均收入的近一半,最富者的收入比人均收入高一倍多。[41]
從家庭總收入來看,在民主化之前的1988年,捷克家庭總收入的吉尼系數為0.29,民主化後、大眾私有化之前的1992年,此系數為0.32,1996年為0.36。若看交納了個人所得稅、並計入社會福利所得後的居民凈收入,則其吉尼系數為,1988年0.20,1992年0.22,1996年0.26;最窮的20%的家庭1988年擁有社會總收入的11.1%,1992年為11.9%,1996年又恢覆為11.1%;最富的20%的家庭擁有社會總收入的份額為,1988年30.9%,1992年34.0%,1996年37.8%。據此來看,捷克民主化前的收入分配狀況與典型的“福利國家”北歐諸國相當,民主化後則與北中歐(德國、荷蘭)相當,而比匈、波(吉尼系數均為0.29)的收入分配都更平均,也比美歐各發達國家的分化程度更小。[42]
若根據曾任波蘭左派政府副總理、對“捷克模式”持批評態度的科沃德克選擇的資料,從民主化之前的1987年至1988年,到捷克完成兩波大眾私有化的1993年至1995年,維謝格拉德集團四國的吉尼系數演變為:捷克從0.19升為0.27,波蘭從0.26升為0.28,匈牙利從0.21升為0.23,斯洛伐克則從0.20降為0.19。[43] 按這組統計,捷克轉軌後吉尼系數的升幅是四國中最大的,但就絕對值而言,捷克的收入分配如今仍比波蘭平均。
無論按哪組統計數據,這幾個國家都是所有轉軌國家中分配不均度最小的,而捷克又小於波蘭。比起1994年至1995年前後吉尼系數已上升到0.4至0.5水平的中國、俄羅斯等國,幾不可同日而語。分配不均度小亦即“結果不平等”程度小,而這種本來不大的“結果不平等”中不公平的成份(即用強權占有、欺詐、勒索的成份)又比“自由交易”即至少形式上公正的成份更小,這是捷克人認同變革的最根本的基礎。
五、1997年危機與“捷克模式”的困境
綜上所述,1992年至1996年期間,以“大眾私有化”為核心的捷克改革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無論是看經濟滑坡“代價”的最小化、恢覆增長的成就、宏觀經濟及財政的改善,還是看社會公正的維護、公眾對改革的認同度、社會與政治的穩定、市場化與社會保障的平衡等方面,捷克都取得了很大成功,並因此得到了國際上左、右(社會民主主義與自由主義)聲音的共同肯定。人們認為,捷克的轉軌是一部“效率與公平的協奏曲”。與捷克毗鄰的匈牙利同樣有奧匈歷史傳統,轉軌前的經濟發達程度與捷克相當,但轉軌中實行的是“漸進道路”與“只賣不分”等與捷克相反的做法,匈牙利雖然在1991年前後似乎比捷克過得舒坦,但1993年至1996年卻陷入了嚴重的困境,於是匈牙利就成了肯定捷克式“休克療法”者最常舉的反證。
但是 ,從1997年開始,捷克的這種亦“左”亦“右”模式的局限性變得日益明顯,捷克的經濟陷入停滯,增長率劇降,宏觀經濟指標惡化,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下降,失業增加。經濟危機導致社會矛盾加劇,一直保持東歐最穩定的捷克政局也隨之動蕩起來。1996年大選獲勝連任的克勞斯政府被迫在任期內提前辭職下台。1998年提前舉行新的大選,反對派社會民主黨獲勝上台執政,終結了東歐各國劇變後歷時最久的一個自由派政府。
1.捷克陷入經濟困境
實際上,捷克經濟困境的某些兆頭在1996年已經顯現。該年捷克的國內生產總值按現價計算雖增長了4.4%,與上年的4.8%相當
[44],但按不變價計算,則只增長3.9%,比上年的6.4%下滑了一大截。而與此同時失業率卻從上年的2.9%增加到3.5%。[45] 1996年財政赤字僅為15億克朗,1997年就猛增為130億克朗。過去幾年中,捷克的外債一直是東歐國家中最少的,1995年僅為79億美元,而1997年已增至220億美元,大大超過1990年97億美元的歷史最高水平。另外,穩定了長達7年之久的克朗自1996年開始貶值,從27-28:1貶為32:1。為了制止這種趨勢,捷中央銀行拿出30億美元來挽救,但仍然無濟於事。到了1997年,克朗再次下跌至34-36:1,貶值率達20%。
起初,克勞斯面對這些徵兆力圖保持鎮靜,他表示,按市場經濟觀點看,人為刺激高增長並不可取,4%左右的增長率是正常的。但是,到了1997年他終於沈不住氣了,被迫於4月中旬出台了所謂的“振興經濟措施”。其中的短期措施包括,削減國家預算支出5%(225億克朗)、限制工資增長(將國家預算中的工資增長率由11.9%降至7.3%)以及限制進口;長期措施包括,加快由國家控制的大型企業私有化的速度、鼓勵和支持出口、進一步規範金融業和股票市場、成立跨部門的專門組織機構、強化同經濟犯罪活動的鬥爭。
然而,這些措施並未奏效。1997年的國內生產總值按不變價計算只增長了1.0%,離5%的計劃目標差得很遠,與上年的3.9%、前年的6.4%相比,呈現明顯的連續滑坡態勢。1998年的國內生產總值也只增長了1.4%,仍陷於經濟停滯當中。1999年在新上台的“左派”政府治下,國內生產總值甚至還下降了0.2%。1997、1998兩年固定資產投資也連續出現負增長,分別下降了4.9%與1.1%。而失業率則連年爬升,從1996年的3.5%升至5.2%和6.7%。通貨膨脹嚴重,1998年消費價格指數升至10.8%,時隔五年又一次返回到兩位數。吸引外資(直接投資)數量則從1995年高峰時的25億美元下降為1996、1997年的14億與13億美元。外匯儲備也從1995年高峰時的140億美元減到1996年的124億和1997年的98億美元。(見表八)
表八、四國主要經濟指標[46]
年 份
經濟增長
私人消費
投 資
價格指數
失業率
外 資
外匯儲備
捷克
1996
3.9
7.0
8.7
8.6
3.5
14
124
1997
1.0
1.6
-4.9
10.0
5.2
13
98
1998
1.4
-0.5
-1.1
10.8
6.7
-
-
匈牙利
1996
1.3
-2.1
6.3
19.8
10.7
20
98
1997
4.3
0.1
8.2
18.4
10.4
21
84
1998
5.4
3.0
12
14.2
807
21
-
波蘭
1996
6.1
8.7
20.6
18.5
13.6
44
178
1997
6.9
7.0
21.9
13.2
10.5
66
207
1998
6.5
4.9
16.2
10.0
9.6
-
斯洛伐克
1996
6.9
7.2
33.3
5.4
12.6
2
35
1997
6.5
5.7
10.2
6.4
13.0
2
33
1998
4.0
4.7
-1.2
7.5
13.0
3
-
說明:表中除外資、外匯儲備為絕對值(億美元)外均為增長率。
在轉軌國家里情況最好的維謝格拉德四國中,自1997年起捷克從“排頭兵”的位置上掉了下來,尤其是在經濟增長方面已落到了四國之末,而原來狀況最差的匈牙利在“休克補課”與“全賣光”式私有化之後經濟卻大有起色。於是,從1998年以來,對“捷克病”的分析便成了轉軌經濟學中的一個熱點。
2.來自左、右兩翼的批評
正如1992年至1996年間捷克的榜樣得到了從自由主義到社會民主主義的一致稱讚一樣,1998年後捷克陷入經濟困境的案例,也受到了來自左、右兩個方面的批評。
左翼的批評中除了傳統的那種完全否定一切私有化方式的立場外,還有一種是具凱恩斯色彩的“後華盛頓共識”,這一“共識”把捷克的做法看作是新古典主義經濟學(它在轉軌問題上的觀點即所謂“華盛頓共識”)的一個失敗的案例。來自右翼的批評中,有人以匈牙利的成功反證捷克的失敗,鼓吹“分不如賣”論。前者認為“大眾私有化”過份自由主義,而後者則認為“大眾私有化”過份平民主義。至於“後華盛頓共識”的旗手、前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則是從“凱恩斯+哈耶克”的立場,對俄、捷的實踐進行了左右開弓式的批判。在他看來,這種實踐既由於過份迷信自發性市場而違背了凱恩斯主義的國家調控原則,又由於“雅各賓──布爾什維克式”的理想化設計,而違背了伯克、波普和哈耶克的保守主義原則[47]。
捷克在東歐鄰國的一些同行也不喜歡克勞斯的做法,並在轉軌的道路上與捷克人暗中競賽。波蘭1994年至1997年間的轉軌設計者科沃德克就是如此。他一方面把捷克與波蘭都歸入所謂的沒有搞“休克療法”而取得了“漸進成功”的典型,並以之與他定義的所謂“漸進式失敗”(俄羅斯、烏克蘭等)、“激進式失敗”(1996年至1997年的阿爾巴尼亞)、“激進式成功”(只有前東德)的類型作對比
[48];另一方面也“左右開弓”地批評捷克,他既指責捷克人受新自由主義的影響,認為捷克人“如此強烈地支持激進的私有化與自由化政策”導致了不良後果,同時又批評捷克人過份重視社會保障而導致無效率的“過度就業”和過高的“保障體系依賴率”。[49]
顯然,這種脫離具體問題而圍繞著“主義”話語的批評,往往是各說各話,與其說它們是在尋找捷克困境的癥結,不如說它們是在借捷克的案例標榜自己的“主義”式主張,自然這些評論對解決問題只能是隔靴撓癢。要真正從捷克的成功與失敗中得到教益,還是應當跳出意識形態框框,從技術層面分析捷克的失誤到底在那里。
3.企業機制轉軌過慢
對捷克的批評之一就是捷克維持著“過份的”社會保障、尤其是科沃德克所說的“過度就業”,實即我們俗稱的鐵飯碗制度。3%左右的全歐最低失業率是1992年至1996年間“捷克奇跡”的一大特徵,而同期工資的增長又過快,超過了生產力的增長。1992年底捷斯分家前,斯洛伐克的失業率為5.5%,分裂後其失業率猛升至19.8%,但捷克的失業率不升反降,於是大批斯洛伐克失業者湧入捷克尋找工作,結果捷克不得不頒布法律禁止斯洛伐克公民在捷克就業。可以說,捷克的低失業率和高工資增長率對一個轉軌經濟而言,已經“奇”到反常的地步。對此的正面評價可以說它增強了社會穩定與公眾認同;對此的負面評價則是,維持過度就業恰恰是捷克的企業效率與競爭力不佳的原因。難怪左派學者科沃德克和“右派”顧問薩克斯都一致認為,捷克人把自己的飯碗護得太嚴。
但問題在於,捷克並沒有波蘭那樣強大的工會,捷克政府更是由理論上並不欣賞“福利國家”的自由主義者所主持,為什麽捷克的“鐵飯碗”卻比工會強大、左派執政的東歐鄰國更難打破?尤其是在1997年,當時波蘭的國內生產總值增長7%、固定資產投資急升22%,這種情況下尚有10.5%的失業率,而經濟停滯、固定資產投資負增長的捷克卻反而保持著“蕭條中的高就業”,這的確耐人尋味。
顯然,問題不在於工會的力或政府偏好,而是與企業機制有關。捷克的企業對冗員滿不在乎,這表明企業缺乏改善效率的激勵,而這又反映出捷克工業部門內部機制轉軌並不順暢。如前所述,雖然在轉軌過程中,捷與波、匈一樣制定了“企業破產法”,捷克也有不少大型國營企業虧損嚴重、經濟效益差,但政府並未實行關停並轉。企業長期經營不良,拖欠債務高達2,500億克朗。由於缺乏資金,捷克在舊體制下形成的工業生產結構未得到及時調整;工業設備的更新緩慢,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的設備在工業部門中仍占50-60%;工業產品中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高的產品仍占很大比重;勞動生產率只相當於歐盟國家的三分之一。
4.金融改革滯後
盡管1992年捷克頒布了“銀行法”,要求國家銀行徹底轉變職能,改變對金融業的壟斷地位,但實質上這些銀行仍在國家的嚴格控制下,它們沒有自主權,與投資基金的關系缺乏透明度,運營效率低。正如科沃德克指出的,捷克的銀行體系由於對大規模私有化的管理不當和缺乏正確制度而瀕於危機;銀行不是全力關心如何改善對工商企業的借貸管理、關注貸款企業的重組及其競爭力,而是將主要精力放在投機性的收購兼並上,非但未提高效率、增加產出,反而使經濟失去了發展的動力而停滯不前。[50] 由於金融改革滯後,才導致1997年至1998年間出現了金融風波,致使十幾家銀行倒閉。
直到1998年,捷克才出台金融法,開始真正的金融改革。但捷克的金融改革與波蘭的方法不同。波蘭模式要求銀行必須對債務人采取免債、再貸款或使其破產的措施。雖然這並不能完全改善波蘭銀行的“體質”,但確實把銀行從死亡的邊緣挽救回來了。而捷克模式則是將虧損企業置於一特殊的“醫院”里,即將其交由專門負責回收壞帳的機構處理;金融機構的運作方式照舊,企業也未因金融改革而感受到真正的壓力。結果,不僅銀行部門,而且整個資本市場都被拖入危機,“住院”的企業名單不斷加長[51],整個經濟陷入蕭條。1997年年中捷克發生的貨幣危機及其造成的經濟滑坡就證明了這點。
捷克的金融改革之所以滯後,根源仍在於“大眾私有化”時期人們對民間資本或外資控制金融的擔憂。克勞斯長期以來堅決反對銀行的私有化,尤其是反對外國資本購買捷克銀行,認為這樣會構成對捷克經濟安全的嚴重威脅。於是,在第一波私有化過程中,國家保留了對銀行的控制權,只對銀行所有權實行了部份私有化。例如,捷克最大投資基金的發起人,擁有全國活期存款80%的捷克國民銀行在第一波私有化之後保留了40%的國家股份,只有37%的股份參加了私有化。捷克最大的“商業銀行”參加第一波私有化的股份為53%,國家保留了44%。第三大銀行“投資銀行”的國家保留股份則為45%。[52] 由於被私有化的銀行股份為眾多股東分散持有,銀行的控制權實際上仍然在國家手中。要把銀行的控制權私有化,很可能需要外國銀行或其他戰略性投資者的介入,銀行自己設立的投資基金顯然是無法擔此重任的。
澤曼的社會黨政府上台後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做法。他們認為,這樣的私有化無異於變相國有化。因為,銀行隸屬於國家,銀行投資基金去收購證券就等於國家收購證券。因此,必須把銀行從國家手中徹底剝離出來,實現銀行的真正私有化。1999年左派政府已頒布法令實行銀行私有化,並允許外國資本購買。目前捷克在步匈牙利的後塵,逐漸向外資敞開大門。
雖然如此,由於銀行的部份私有化和企業的私有化是同步進行的,在私有化之後,銀行股份的很大部份落到了投資基金手中,結果出現了部份銀行之間通過投資基金互相持股的現象,有的銀行的股份甚至為自己發起的投資基金所掌握。例如,第一波私有化之後,“捷克國民銀行”的股份中有29.1%為8家投資基金持有,其中“商業銀行投資基金”持有3.9%,“投資銀行基金”持有8.8%。“商業銀行”的股份有44%為5家投資基金持有,其中“捷克國民銀行”持有4.9%,“投資銀行基金”持有10.8%,它自己設立的投資基金持有3.4%。第三大銀行“投資銀行”所設立的多個投資基金共持有該銀行17%的股份。[53] 我國學者張春霖認為,這種情況之所以被容忍,可能是為了遏制“哈佛基金”對銀行的控制。“哈佛基金”在“捷克國民銀行”和“商業銀行”已分別擁有12.9%和17.6%的股份,是僅次於國家的第二大股東。
與匈牙利那種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導致“坦克(蘇軍)走了,班克(Bank,指外國銀行)來了”的狀況相比,捷克的金融政策是相當民族主義的,在資本流通、國家戰略部門、外國投資者購買不動產和建房等方面有諸多限制,國外投資者購買捷銀行股份或有價證券也不得超過有關固定資產的三分之一。但采用保留國家控股和“自持自股”的辦法,不僅使銀行的非商業性質難以改變,而且使銀行與投資基金職能混淆,導致二者的職能都無法正常行使。
5.為什麽“大眾私有化”反而產生了企業的“二國有”狀態?
按捷克轉軌設計者的說法,是要“在起點平等基礎上找到最初的所有者,在規則平等基礎上找到最終的所有者”。上文已經說明,前半句通過證券分配已基本實現,但後半句話的實現就覆雜得多。所謂的“在規則平等基礎上找到最終的所有者”,實際上就是要通過公正的交易,實現產權向“善於經營者”適度集中。在存在著投資基金這個“中介所有者“的情況下,這又意味著兩個過程,一是最終產權(企業股份與投資基金股份)的相對集中,二是中介產權即投資基金對企業的股權占有相對集中。然而由於種種原因,這兩個過程在捷克進行得都不理想。
“大眾私有化”一開始,捷克經濟學界便形成了兩派意見。一派主張應實行向“公平的兼並者”傾斜的政策,以加快產權的集中,盡快改變人人持股的無效率狀態;另一派則譴責這種主張,並要求強化對小股民的保護、通過立法加強股市透明度和小所有者權利,具體要求包括:公司在改變自由交易的股份比例時應受到限制;應當為有關小股民的信息保密;在股權轉移時應保證小股民得到“正當的價格”;對損害小股民的行為應當賠償。捷克政府基本上傾向後一種意見,因此當時的政策實際上並不鼓勵最終股權的集中。
另一方面,在“大眾私有化”初期,曾出現過一些新建私人銀行與投資基金以“異常高利率的挑逗性廣告”吸引“投資點”而使持券公民上當的事件。為了杜絕此類弊端,捷政府多方防範投資中介的壟斷風險。政府專門規定:每個這類組織對任何一家企業的總“投資分”都不得超過這一企業投資私有化總股份的20%;“投資私有化基金”不得把總“投資分”集中投在一、兩家企業,而必須投入10家以上的企業。這樣,持券公民遇到風險或機遇的概率處於平均值之上,而私有化過程中的過份投機或因投資基金不負責地冒險而給投資公民造成損失的情況也得以避免。但同時它也造成了雙重的股權分散:一方面,多數公民人人持股,投資基金本身擁有極多的自然人股東;另一方面,每個基金擁有一大批企業的股份,卻很難對其中任何一個企業有控股權;而每個企業不但自然人股東極為分散,它的法人股東也是分散的,企業雖有眾多的機構持股人──投資基金,但很難有任何一個持股法人能對它負起真正的責任。
這樣硬性的規定在削弱了民間投資基金對企業控制權的同時,也等於強化了國家的控制能力。由於國家限制民間基金之間的兼並集中,最大的幾家投資基金又多由國家銀行或國家控股銀行發起設立,政府擁有國有資產基金及四大銀行的股份,控制了貸款發放的權力。而國家銀行在1991年改組後繼承了1,400億克朗的債務,成為大部份已私有化企業的債主;它們通過各地的分行,分別成為最大的投資基金里最重要的股東。於是,國家通過國有資產基金和四家銀行控制了四分之三的經濟部門。雖然每個企業及投資基金的國有股份額都很小──有的只有百分之幾,但在股權極度分散的情況下,國有股仍可能是“老大”。所以,在“大眾私有化”結束後,很多企業又處在一種“二國有”的狀況下。國家和企業間的產權關系模糊,表面上這些企業已經私有化,但實際上是換湯不換藥,仍由國家控制,原管理人員基本沒動,機構臃腫,人浮於事的現象依然如故,企業經濟效益也沒有明顯改善。
於是,證券私有化後的捷克便出現了極為矛盾的現象。一方面,從產權份額的角度看,捷克的私有化已相當“徹底”,到1996年6月1日私有化部撤銷時,只剩下35家所謂戰略性企業(及1,400家其他企業的部份股票)掌握在國有資產基金會手中,這1,400家企業以後將通過直接出售方式實行私有化。1997年底,捷克私有經濟占國民經濟的比重已達80%,工業部門的私有化程度為80%、建築業約為90%、服務業幾乎為100%。如此高的私有化程度在轉軌經濟國家中只有前東德可以相比。但另一方面,由於大多數企業的股權極度分散,實際上沒有有效控股人,因而國家僅憑很小的股份便仍然握有控制能力。從這點來講,捷克經濟又比多數轉軌國家、尤其是波、匈等維謝格拉德國家的經濟更加“國有化”。因此,私有化更徹底的捷克經濟反而在適應市場、提高效率與競爭力等方面進展滯緩,這是1997年後捷克經濟陷入困境的主因。
6.私有化之後的捷克產權結構及其弊端
從1991年末第一波“大眾私有化”開始,直到1996年春,四年多時間里捷克的產權結構一直維持著“起點平等”狀態,集中化進程十分緩慢。(見表九)從表中可見,自1992年證券私有化發動直到1996年春,捷克的持股公民中有半數以上(53%)完全沒有賣出他們的股份;只有不到五分之一(19%)的人把自己的股份全部賣出,加上賣出超過一半者也還不到私有化證券領受者的四分之一。由於只有少數捷克人直接持有企業股份,絕大多數人都是委托投資基金代理投資,在第一波私有化參與者中有82%的人、第二波81%的人把自己分到的全部或部份產權委托給了投資基金,其中各有一半人是托付了全部產權。因此,第一波中有72%、第二波中有64%的“投資點”投入了投資基金。至於那些既不出售自己的份額,也不借助投資基金這一中介、而是自己進行投資的人,則與高文化水平相關:完全不出售自己份額的人在大學畢業者中占到61%,而在僅受過初等教育者中只占37%,完全不依靠投資基金作中介而自己投資者在大學畢業者中占39%(第一波)與54%(第二波),而在初等教育水平者中則僅占13%與16%。
表九、IPF(投資私有化基金)的產權變動[54]
1. 1996年1月,參與私有化及其隨後行為的公民中%
參與者
投入IPF的投資點
賣出份額
第一波
第二波
81.7
81.4
其中投入或賣出份額
無
27.5
38.7
52.8
不到一半
3.3
4.4
7.1
一半左右
9.5
8.3
4.7
超過一半
2.9
2.8
4.7
全部
56.8
45.8
19.3
合計
100
100
100
2. 未投入者按文化程度分類占該類人%
文化水平
自行投資
完全不賣出
第一波 第二波
初教
13.0
15.0
37.3
職教
19.3
26.3
44.4
高中
27.1
41.0
51.2
大學
38.7
53.6
60.7
這樣,在1996年初捷克便形成了一種特殊的產權結構,三類所有者鼎足而立:一類是約200萬直接投資者,他們每人只持幾股;第二類是大型投資基金,它們在股權中占主導地位,據說10家最大的投資基金控制了三分之二的企業;第三類是處於小股東與大基金之間的300家中小型投資基金,它們主要從事股票交易活動,很難有效參與公司治理。小股東的力量太小,而且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和資金,無法對企業的改組施加影響,除非投資者(在大部份情況下是外國資本)購買整個企業或一家企業的大部份股票,否則企業很難實現改組。而大型投資基金也對企業改組不感興趣,因為法律規定每一家基金不允許持有某一家企業20%以上的股份。
應當說,捷克政府在1997年前也察覺到這種產權結構的弊病。早在1995年“大眾私有化”中建立起最初的資本市場後不久,相當數量的公司股票一上市便出人意料地下跌,盡管這些企業的績效良好,當時的宏觀經濟形勢也不錯。分析者認為,這是由於過份嚴格的限制阻礙了資本流動與重組,缺乏大規模的買盤,股價便不可能穩住,更難以上升。那時,金融市場的挫折被一家至今仍匿名的大機構入市扭轉,它通過買入許多投資基金與銀行所持的股份,把股價一舉推高,但同時此舉也突破了“大眾私有化”初期的“反兼並”立法。在搞活股市與堅持“反兼並”二者間,捷克政府只能選擇前者。[55] 從此,捷克的資本市場政策導向逐漸轉向防止投機性拋售,而弱化了“反兼並”。這種所謂“限賣不限買”的做法,使單個基金不得控制某個企業20%以上股份的禁令實際上趨於失敗。
到了1996年,捷克政府促進資產優化重組的導向進一步明顯。這一年捷克開始提出“第三波私有化”(即資本重新組合),欲通過中小股東出售股票給新的投資者(包括外國投資者),使分散的股份集中起來,為企業注入新的資金與活力。一些投資基金開始轉變為控股公司,新的控股公司的投資一般不受20%的限制,可以在企業領導層中占據關鍵地位,對企業的重大決策施加影響。然而,這一時期捷克所推動之股份的相對集中,仍然主要限於中介投資機構對企業的股權配置。“第三波私有化”使得投資基金可以相對容易地對企業控股,但投資基金本身的股份也是極為分散的,眾多的公民在“大眾私有化”中通過向它注入“投資點”而成為它的股東。“第三波私有化”只是促進了投資基金間的兼並,並沒有促進最終持股的公民間的兼並。如果說,企業股權高度分散會妨礙公司治理,那麽投資基金自身的股份高度分散同樣會妨礙基金本身的治理。一個本身無效率的基金擁有了對企業的控股權,就真能對企業進行有效重組嗎?
六、“投資基金病”與捷克的未來
綜上所述,在“起點平等”與效率改進的結合中,捷克模式把投資基金擺在了一個關鍵位置:投資基金本身的股東大眾化體現了起點平等,而基金代表大眾股東對企業行使治理權,則被看作是既優於官營經濟衙門式管理、又避免“無政府”式管理真空的一種改革,這種改革被期望能帶來效率改進。然而這一期望看來出了問題。上節所講的一些弊端,如投資基金控制的企業之缺乏效率激勵,基金與銀行的交叉控股造成捷克企業的“二國有”等問題,其實都還是表面現象。根本的問題是投資基金這種制度設計內在的矛盾,即維持“平等的起點”狀態之努力與發展有效的競爭機制的矛盾。正如J.E.斯蒂格利茨指出的:“投資基金比它們所擁有的公司本身還存在著更嚴重的‘公司治理’問題。基金股份持有者占了總人口的很大比例,因此股東們對基金管理的影響幾乎為零”。[56]
1. 捷克的投資基金:共同基金還是控股公司?
由於大眾股東無法參與管理,投資基金的實際管理是由基金發起人另設的“投資公司”來運作的。這種公司與投資基金(實際上也就是與大眾股東)訂立管理合同,承諾基金運作的一定績效並以此為條件收取管理費作為公司的利潤。但基金運作的績效與基金所投資的企業之績效只有弱相關,因為在基金對企業持股比例很低的情況下,企業績效的提高對基金績效的影響遠不如在股市上操作基金股票獲得的增值大。於是,投資公司的主要精力便不是管理企業而是股市投機。因為對投資公司來說,積極參與企業的監督管理是一件成本高、利潤低的事。例如,負責管理“農業銀行基金”的投資公司總經理介紹說,他的投資公司的利潤有4%來自所投資企業的分紅,96%來自布拉格股票交易所的交易,而其成本的結構正好相反,有90%用於所投資的企業,只有10%用於給參加股票交易的雇員開工資。[57] 在這種情況下,投資公司對企業的管理便出現了許多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例如,在某個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的情況下,投資公司不是設法為企業籌資,卻忙著向企業追討管理費,為此在1996年至1998年間捷克發生了不止一宗管理公司把由它管理的企業告上法庭的案例。[58]
本來,投資基金之間的競爭和由此導致的兼並活動可以成為對投資公司的一個有效激勵。然而,捷克法律又不允許投資公司和投資基金購買別的投資基金的股份。結果,當初設立的幾百個投資基金中有很多現在已經成為沒有競爭力的軀殼,其投資公司除了收取相當於其資產價值2%的管理費,再不願有所作為;但由於購並受到限制,這些基金的前途只能是當大部份資產被投資公司抽走之後實行破產清算。[59]
這樣一來,投資基金的職能便發生了混亂。誠如世界銀行經濟學家艾勒曼在1997年指出的:它成了既不是共同基金、又不是持股公司、似乎兩者功能兼有而實質上兩者都無法實現的非驢非馬的東西。[60] 在西方發達的市場經濟中,共同基金是指那種將認購者的資金投資於多樣化的證券,並在持續不斷的證券交易中取得利潤的組織。它是一種“消極的機構所有者之典型”,通常持有種類繁多但持股比例都很小的各企業股票,很少參與企業重組與治理;但要求所持股票必須公開上市並具有良好的變現能力,以便及時拋出、買進。而持股公司則相反,它是參與治理的“積極所有者”,通常要取得所持有企業的控制性股權乃至全部股權,並以此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以便從企業的發展與重組中獲得大份額的或全部的資本收益。由於它持股較為穩定,所以並不特別在意股票的可變現性,甚至願意控股非上市企業,只要它有改造的潛力。
捷克的投資基金大多按照西方共同基金的運作方式來擬定自己的章程,並且持股異常分散,這決定了它的主要精力在於證券交易而不在於企業治理,類似於共同基金。然而,捷克在私有化過程中及此後又期望這些投資基金能行使持股公司的治理職能,寄予它們重組私有化企業並提高企業績效的重任。這就是矛盾之所在。
另一方面,在西方國家,上市企業只是所有企業的一小部份,資本市場上有大量的資本在遊動,所以上市企業的股票就比較容易變現。而在捷克就完全不同了,由於“大私有化”涉及到經濟的各個領域,所有大中型企業幾乎都交給了投資基金,可交易股票數量過大;而同時證券市場剛建立,國民沒有多少資產積累,社會上的遊資有限,因此大多數企業的股票難以變現。這樣,捷克的投資基金雖然模仿西方的共同基金的運作方式,但事實上卻很難象西方的共同基金那樣有效經營。於是,捷克的投資基金便陷入了兩難境地:作為持股公司它受到法律限制而缺乏控股能力;作為共同基金它的大多數股票又缺乏變現能力。
2. 捷克的投資基金為何無法有效地治理持股企業?
從理論上講,投資基金的前途應當是轉化為持股公司,否則捷克私有化企業的治理與重組問題無法解決。然而,按照艾勒曼的說法,投資基金要如此轉型也十分困難:它既缺乏激勵,也缺乏手段,不但缺乏經驗,更缺乏資本。[61] 所謂的“缺乏手段”,是指投資基金由於控股不足,在許多情況下無法對企業施加有力影響,甚至不能在企業的理事、監事會中保有席位,這樣當然就談不上約束與更換企業管理層可。關於所謂的“缺乏經驗”,艾勒曼認為,捷克的證券私有化不象匈牙利的“全賣光”政策那樣能吸引外資,而組織競爭、策劃營銷等經驗要靠外資帶來,“後社會主義”時期土生土長的投資基金並不具備這種能力。所謂的“缺乏資本”,是指在證券私有化過程中雖也有居民投入儲蓄,但相對於龐大的國有資產,畢竟只是杯水車薪;構成投資基金主體的並非現金,而是作為存量再分配工具的“投資點”,因此向企業注入新資本的問題始終未解決。比現金資本更重要的是人力資本的更新。如果說證券私有化有創造“虛擬化”資本市場的缺陷,那麽它在創造企業家市場方面的作為就更小。捷克的投資基金可能聘請到的企業理事或監事主要來自三個方面:投資公司雇員、創設銀行雇員及外聘專家,而在這些人中真正的企業家人才並不多。
所謂的“缺乏激勵”,也有學者將之稱為投資基金在參與治理企業方面的“動因”不足。[62] 首先,捷克由銀行發起建立投資基金並由銀行下屬的投資公司管理之,會造成管理者與債權人雙重身份的利益沖突,銀行可能會犧牲股東利益來保護自己作為債權人的利益。例如,有的研究認為,與“哈佛基金”這樣的非銀行基金相比,銀行設立的各大基金明顯地傾向於分散自己的投資,其原因可能是因為銀行只希望在盡可能多的企業中擁有監事和理事席位,以促進自己的信貸業務,收集有關信息,而沒有興趣在企業的治理結構上發揮更積極的作用。[63] 另外,在銀行向企業貸款時,雙方是談判對手,這時企業內來自投資基金的理事就可能犧牲企業的利益而保護自己所屬的銀行的利益。例如,有一家企業的理事會就曾分裂為兩派,一派以“商業銀行基金”為首,另一派以“投資銀行基金”為首,雙方在應當向哪家銀行貸款的問題上意見不一。[64]
其次,捷克法律對基金控股的限制使基金缺乏治理企業的利益激勵,此即艾勒曼所謂“公司治理問題的0.4%解答”之悖謬。[65] 斯蒂格利茨把這一悖謬歸納為:“投資基金持有公司股份不得超過20%,而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管理公司的收入是所管理資產價值的2%,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所控股公司的經濟利益是0.4%(20%x2%)。若由同一家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分別擁有兩家公司的20%的股份,那麽它的經濟利益就有0.8%。其他國家的規定稍有不同,允許有最多30%控股,提取3%的管理費用,經濟利益最多為0.9%。此外,提取的管理費用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收益,基金管理公司在設計和實施所控股公司的重組方案時所發生的費用應從這些收益中扣除,最後得到凈收益。很簡單的一個問題是:如你管理一個經濟資產,但卻只能通過某個渠道提取其中的0.9%,你是繼續利用這個渠道還是開發一個更‘有效’的渠道提取更多的價值呢?至少回過頭來看,我們不應對捷克投資基金找到其他途徑提取或將持股公司的價值‘轉移’出來感到吃驚。無論如何,用不著什麽覆雜的經濟知識就可理解,如果某種收入的99%要繳稅,那麽它們肯定會想盡辦法通過其它渠道獲得收入。”[66]
再次是由法律與現實條件制約導致的大眾股東對基金治理的無能。由於部份投資基金采取了單位基金的形式,投資者沒有投票權,而由於市場容量小,交易不活躍,投資者要想“用腳投票”、改變投資對象也很困難。即使在股份公司形式的基金中,由於基金與投資公司簽訂的管理合同通常是不可更改的長期合同,股東的投票權意義也不大。[67] 實際上,這就是大眾股東治理不了基金、而基金治理不了企業的最根本原因。
由於上述一系列原因,以投資基金代替國家與私人企業主治理公司的戰略存在著很多缺陷,1997年後捷克經濟的困境也就不難理解了。
3. 捷克左派政府的自由化努力
陷入經濟困境後,1997年捷克政府不得不實行亡羊補牢的緊縮措施,但這些措施不可能立即奏效,更無法解決經濟深層的問題。於是,東歐持續最久的自由派政府在第三屆任期未滿時便半路垮台,1998年6月澤曼的左派(社會民主黨)內閣上台執政。正如匈牙利的左派政府在經濟邏輯下不能不搞起“休克補課”一樣,捷克的澤曼在野時雖然對證券私有化批評甚多,執政後卻不能不“按既定方針辦”。如果說與卸任的自由派政府有什麽不同的話,那就是左派政府更努力地力圖把克勞斯“在起點平等基礎上找到最初的所有者,在規則平等基礎上找到最終所有者”的話,特別是把克勞斯實際上並未做到的後半句話落實下來。
1995年至1998年,捷克社民黨曾高舉福利主義的旗幟贏得民心,而他們上台後就發現,“在目前捉襟見肘的財政狀況下,很難兌現競選綱領中的承諾”。左派政府不得不逐漸取消自由派政府時期“過份的就業保障”,壓縮醫療補助和社會保險,不再普遍發放多子女費,並實行高校收費。繼克勞斯政府末期放松投資基金對單個企業持股20%的限制、擴大基金控股能力的“第三波私有化”後,澤曼政府又進一步放松基金兼並限制,並鼓勵基金的大眾股東間兼並與股權集中,傳媒有稱之為“第四波私有化”的。現政府希望通過這些措施改變“公司治理中的0.4%悖謬”,並解決“治理者的治理”,即因投資基金本身股權分散而導致的行為非理性問題,推動現有的投資基金向持股公司演變。
與此同時,現政府還改變了“大眾私有化”初期對外資進入的體制性障礙。1999年起,外資購買捷克企業或其股份的勢頭開始出現。由於“大眾私有化”以來捷克一直實行反兼並、反破產的“企業保護”政策,致使十年中捷克企業極低的破產率與極高的就業率成為其“奇跡”的一部份。這雖然有利於提高公眾對新私有化企業的信心,保證轉軌的平穩進行,但也使相當一部份企業“弱不禁風”,缺乏競爭力;當保護政策難以為繼時,“破產風”便難以避免。按澤曼政府估計,捷克私有化企業的20%至30%在今後幾年內面臨破產或被兼並。重組這些資產的任務在相當程度上要寄希望於有實力的外資,因此,澤曼政府對外資進入采取了比克勞斯政府更開放的態度。不僅加大經濟自由化力度,允許外資購買企業,批準外資進入捷經濟戰略部門,還計劃在擬議的金融改革中讓外資參與金融資產重組,直至把一些瀕臨破產的銀行賣給外資。
七、捷克私有化實踐的經驗與教訓
捷克經濟轉軌十年來,先經歷了“捷克奇跡”,後陷入了“捷克困境”。若簡單地只褒揚前者而忽視後者,或片面地強調後者而貶低掩蓋前者,都不是正確恰當的認識方法。
1. 捷克的“大眾私有化”成耶敗耶?
隨著捷克企業的股權集中、資產重組、金融開放而來的,將是投資基金在優勝劣汰的競爭中嬗變,其中的勝出者將演變為持股公司,外資也將進入這一領域。尤其在金融開放後,投資基金原先對銀行的依附性將隨著銀行向外資開放,而在一定程度上演變為對外資的依賴。早在幾年前就有研究者指出了這種前景,並認為這將意味著“大眾私有化”在一定程度上的失敗,因為“大眾私有化”方案原本的目的之一就是避免“坦克走了,班克(Bank,特指外資銀行)來了”的匈牙利模式的結局。[68] 但筆者認為,就產權改革的最終格局而論,捷克模式與匈牙利模式乃至其他模式的最終趨同,也許只是市場經濟與全球化進程題中應有之義的一種體現。它本身並不能表明哪種模式的“最終優劣”。“大眾私有化”設計的出發點雖有民族主義考慮,但主要還是作為起點平等的產權改革方案提出的;這就決定了作為平等起點的初始產權配置不可能長久存在,若一定要長期維持這種初始狀態,最終就會付出效率的代價。然而,這絕不是說那種平等的初始狀態沒有意義。相反,究竟是從起點平等走向公平競爭,還是權家通贏進而贏家通吃,的確是衡量轉軌是否成功的重要尺度。從這一尺度看,捷克人雖然在建立競爭機制方面耽誤了一些時機,但它們通過起點平等渡過了轉軌之初最困難的階段,比起那些盛行“權貴私有化”而陷入“不公平的偽競爭”與“反競爭的偽公正”之惡性循環的國家來,捷克人走的彎路仍然是最小者之一。而且由於“路徑依賴”的作用,這種“起點”會對捷克經濟的未來形成深遠的影響。從長遠看,這種影響是正面的。
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在1990年初捷克轉軌的當時條件下,通過證券分配手段進行“大眾私有化”的所謂“人民資本主義”道路是符合國情的選擇,也是符合公民社會中現代價值理念──不管左派還是右派──的共同底線原則的。這一原則就是從起點平等走向公平競爭。在當時的條件下,捷克所有的“左派”包括捷共在內,都不可能反對走向市場競爭,而所有的“右派”也不可能反對起點平等,不可能主張權貴私有化或面向外資“全賣光”。而起點平等就意味著國有資產(不是“內部人”的合夥資產)應當根據一定的原則平等地量化給全體國民(不僅僅是平等地分給“內部人”)。而這一量化既不可能是實物性的,甚至在直接意義上也不可能是實際價值性的──不可能設想把每個企業的股份平等地分給全體國民,使無論績優還是破產的企業都擁有一千萬股東。而只可能是“機會”性的,即把代表擬分配國有資產總價值的“投資能力”以投資券的形式分給國民,使國民有同等的機會(即同等的投資實力)進入產權市場去競購自己所中意的資產。但這種“機會均等”只是投資實力的均等,由於信息不對稱等無法改變的原因,等額投資券在產權市場上“買”到的股票之實際價值可能極不平等──俄羅斯就出現了這種情況──如此則“起點平等”的意義就不大了。不難想見,當大量公民手中“等額”的投資券只換來幾張廢紙(垃圾股),而另一些人卻能借助“信息特權”盡情“買”入優質資產時,公眾的被愚弄感會多麽強烈!
為了避免這種局面,使以投資券為體現的“機會均等”能轉化為以股票為體現的實際資本價值的“起點平等”,從而實現進入市場時初始交易權利的公平配置,就需要有投資中介,並且需要由民主政府對這些中介進行規範化管理,以消除信用詐騙與“中介壟斷”。捷克政府在轉軌初期對投資基金的嚴格管理正是基於這種目的,且正如上文所述,也達到了這一目的。捷克國民因此在進入市場經濟時不僅有了形式上的“機會均等”,而且在初始產權配置上還確實有了(至少是相對的)實際價值平等。這正是捷克證券私有化做得比俄羅斯好的根本體現,也是後來幾年中“捷克奇跡”和繼之而來的“捷克困境”的共同原因,同時它也將是捷克人擺脫困境的基礎。
處在民主國家嚴格管理下的投資中介,作為初始產權配置上實際價值平等的工具是成功的──而且完全可以說,大概除了中國農村改革初始時的平分土地這樣只在特殊條件下才可行的實物分配外,捷克的做法在起點平等方面是所有轉軌實踐中最成功的。但另一方面,投資基金這樣的中介作為公司治理手段卻是相當失敗的,作為國民控制本國資產而拒絕外資染指的民族主義經濟政策也是基本失敗的。為了克服這種失敗,投資基金在完成初始產權配置的使命後,應當不失時機而又保持規範地轉化為持股公司,此時政府過份嚴格的管制因阻礙了這種轉化又是失敗的。前一種成功是“捷克奇跡”的原因,後一類失敗、尤其是最後一種失敗又是“捷克困境”的根源。
前一成功與後一失敗不僅應該分別評價,而且筆者認為,兩者也並不形成嚴格的因果關系。現在來看,假如“大眾私有化”完成後,政府及時改變那種為保證“起點平等”而采取的嚴格管制政策,有序地引導投資基金本身向市場主體的方向演變,一部份投資基金可以結合社會保障體制的改革(如前所述,這是在捷克另一項被耽擱的改革)演變為社會保障基金,並按共同基金的規則去運作,另一部份投資基金則可演變為持股公司,在資本開放、要素重組的條件下形成公司治理能力,那麽,“捷克困境”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雖然這樣一來平等的起點狀態會逐漸消失,外資的競爭也會加劇,但從“起點平等產生最初的所有者,規則平等產生最終的所有者”的原則看,這絕不意味著“大眾私有化”的失敗。在資產重組有序進行、特權尋租及詐騙與腐敗受抑制、社會保障機制起作用而經濟又能加快增長、使國民收入總量增加的情況下,人民群眾包括弱勢群體的權益也能得到更好的保護。當然,對捷克來說這可能是事後諸葛亮式的評論;但對其他國家的轉軌實踐來說,這樣的分析顯然是有意義的。
2. 評論“後華盛頓共識”對捷克案例的批評
然而,如今國際上的一些評論只談捷克的後一失敗,不談其前一成功,這是不
公平的。這樣的評論在西方經濟學凱恩斯主義反對新古典主義的傳統話語框架下或
許有其必然性,但在以“如何分家”為核心問題、而“凱恩斯還是新古典”並非真
問題的轉軌經濟學語境中,並沒有太多的意義[69]。
現在批評捷克案例的斯蒂格利茨、埃勒曼等人在學理上系出凱恩斯傳統,而主持捷克改革的克勞斯在學術師承上更多地受貨幣主義、新古典傳統的影響,因此,斯蒂格利茨等人站在凱恩斯學派立場上把“捷克困境”當成新自由主義失敗的案例來批判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然而轉軌實踐與學派爭論畢竟是兩回事。如前所述,捷克轉軌中那種反兼並的企業保護政策、排斥外資的民族主義政策、乃至“過度就業”的高福利政策,都與新自由主義經濟學觀念不相符,倒是與凱恩斯主義有某些近似,甚至證券私有化本身也與美國民主黨政府根據羅斯福新政原則通過占領軍在日本搞的“證券民主化”十分相似。因此,簡單地用凱恩斯主義批判新自由主義的模式來否定捷克實踐,不僅妨礙了正面評價捷克的經驗,而且也無助於真正汲取捷克的教訓。
批評者往往把俄羅斯與捷克在私有化方面的做法混為一談,都看作“大眾私有化”產生惡果的例子。從筆者對俄羅斯的分析已表明這種說法是不對的。[70] 事實上許多學者也指出了這一點,如P.M.奈基就指出了捷克的“起點平等的大眾私有化”與俄羅斯的“內部經理買斷”制的區別:[71]
捷克斯洛伐克:起點平等的大眾私有化
俄羅斯:內部經理買斷
IPF 企業股份 2% 51%
拍賣前交易(方案B)
1.5億私有化
證券持有者
經理與雇員
與艾勒曼等人批評“投資私有化基金(IPF, Investment Privatization Fund)”的權力過大相反,奈基等人認為,俄羅斯失敗的原因恰恰在於“投資私有化基金(IPF)”權力太小而“內部人權力”過大,“基礎廣泛的大眾私有化被內部經理買斷制葬送了”。他指出,在俄羅斯,“投資私有化基金(IPF)”的參與被限制在持股不得超過每個企業總股份的10%(即只有捷克規定的一半),只是在後來這個限額才有所增加。這樣,俄羅斯的“投資私有化基金(IPF)”在保證“起點平等”方面沒起什麽作用,而後來增加限額只意味著希望它積極參與公司治理[72],然而上文的分析表明,恰恰是這一期望最不切實際。在捷克,“投資私有化基金(IPF)”作為“起點平等”的分配手段不負眾望,作為公司治理的手段卻令人失望;而在俄羅斯,當局使“投資私有化基金(IPF)”失去了實現起點平等的職能,卻偏偏希望它來改善公司治理!
奈基還指出,俄羅斯私有化綱領賦予經理們選擇的方案,還包括經理們可以借用企業基金(而不是用經理們自己的錢!)按特定價格“購買”5%股份的內部股;同時,俄羅斯私有化進程中也授予地方與市政當局很大的管理權,這更助長了腐敗。對那些有油水的“靚女”企業,地方當局總是與內部人串通,把外資、企業外部的私有化證券持有者(包括IPF在內)都排斥於參與之外,這不僅造成了大量的私相授受、監守自盜,而且也妨礙了這些生產部門獲得外部資金、技術、信息與人力管理資源,導致公平與效率的雙重損失。
回過頭來再看斯蒂格利茨、艾勒曼這些“後華盛頓共識”中人對捷克的批評,他們對捷克的“投資私有化基金(IPF)”在公司治理方面失靈的判斷是很有價值的,但完全抹煞捷克的“投資私有化基金(IPF)”在起點平等方面的作用則有失公允。然而,這還不僅僅是價值評判公允與否的問題。全盤否定捷克模式使他們在邏輯上也陷入混亂。例如,艾勒曼一方面批評“投資私有化基金(IPF)”的權力分散與參與限制導致的“0.4%悖繆”;另一方面又指責“投資私有化基金(IPF)”的權力太大,使人回憶起美國經濟在上個世紀“被大托拉斯與強盜寡頭控制的情景”,並反駁那種“從激勵的觀點來看集中所有權是好事”的說法。[73] 事實上,他針對捷克“失敗”而提出的許多“另外的選擇”,恰恰是捷克沒有做而俄羅斯做了的那些東西,例如進一步壓縮IPF的持股比例、增加內部人的作用,直至允許經理借企業的錢來“購買”企業等等。可以斷言,捷克當初如果按他所說的去做,今天她只會更像俄羅斯。
可見,在捷克案例的批評者中走得最遠的艾勒曼,除了正確地指出了“投資私有化基金(IPF)”在企業管理上的無能外,其他方面的批評是很可商榷的。例如,他要推翻捷克式私有化“既快又公平”的說法,認為捷克的做法未必快,波蘭式的清算型私有化也不慢,還可以采用賣方借錢給買方(Seller-supplied credit)這一“第三種選擇”來加快個案式企業出售。[74] 這種說法是十分牽強的。波蘭的“清算型私有化”是在存在著強大的工會勢力的情況下出現的一種“民主的內部人私有化”。如果沒有“工會民主”,這種方式就會變成比俄羅斯還糟的烏克蘭式“內部權貴控制”。更何況,波蘭的“清算式私有化”所形成的勞動集體租賃經營模式已被中國、波蘭等國的實踐證明存在著許多矛盾,只屬於過渡形態,在波蘭,它實際上正在演變為經理買斷制。[75] 當然,這一過程在波蘭的條件下進行得較為公平,但速度比捷克慢得多則是毫無疑問的。而在這一過程完成前,集體租賃制下的“公司治理問題”不見得比“投資私有化基金(IPF)”模式更小。至於艾勒曼所講的“第三種選擇”,實即有權者不掏現錢“賒購”企業,這種做法在實踐中恰恰導致了“俄羅斯現象”,在理論上它與凱恩斯主義價值觀上的“自由左派”立場更是相悖的。
艾勒曼為了否定捷克模式的“起點平等”,一方面在理論上把“公平分家與從頭開始”說成是“原始共產主義訴求”;另一方面,他認為,給公民弄一些垃圾股並無意義,財產分配有多種形式,不僅是股份,還有債券、養老金與社會保障等。這種批評也會引起理論與實踐的雙重困惑:如果說起點平等是“原始共產主義”,莫非實行市場經濟就只有權家通贏這一條路了?這種說法究竟是比薩克斯等“華盛頓共識”者更左,還是更右呢?至於實際進程,則前已指出,捷克式的操作恰恰意在防止私有化過程中信息壟斷導致近水樓台先得月、一般公眾只能分得垃圾股這樣的弊病,並且正是在這一點上取得了明顯的實效。同樣顯著的是,艾勒曼講的“股份以外”的財富分配,如社會保障之類,在捷克也比其他轉軌國家更發達,把股份意義上的“起點平等”與社會保障意義上的公平對立起來,無論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是不成立的。
艾勒曼還認為,股份私有化不等於公司私有化,在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的條件下擁有股份與控制公司是極不相同的兩回事;股市不能增加大量凈投資,國家在轉軌期的管理職能很重要,“讓國家走開”的簡單公式是錯誤的,等等。這些都是大實話,但它們與其說是針對捷克案例或者證券私有化的,不如說是在泛論私有化一般甚至市場經濟一般,與捷克實踐的評價很少有關。例如,從我們前面的分析難道可以得出捷克的做法就是“讓國家走開”這樣的印象麽?艾勒曼甚至認為,“投資私有化基金(IPF)”的實踐應當為“全民經商”、社會風氣變壞等幾乎一切“轉軌綜合癥”負責,這就更不足論了。
總之,“後華盛頓共識”對“投資私有化基金(IPF)”在公司治理失敗方面的分析是很透徹的,但它們基於西方經濟學兩大傳統之爭,而把捷克案例當作“敵對傳統”的實踐而予以全盤否定的做法,雖可以理解,但不足為訓。捷克證券私有化的具體操作設計雖然未必可以為其他國家照搬,但其中體現的起點平等原則是應當肯定的。捷克後來的困境雖然未必能夠證明其他選擇更好,但“起點平等”本身不能提供一種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這種模式只能在進入市場、離開起點之後通過要素重組來逐步實現,而此時規則的公平就更重要了──這兩點,恐怕就是捷克實踐給我們留下的最重要的經驗與最深刻的教訓。
1949年至1976年間中國知識分子及其它階層自殺現象之剖析
謝泳
山西省《黃河》雜志副總編輯
一、不同時期的的自殺現象
二、知識分子自殺現象的分析與評價
三、結論
自殺是一個常態社會中始終存在的現象,本身並不足為奇。之所以考察1949年至1976年間中國知識分子及其他階層的自殺情況,是因為這一期間此類人士的自殺人數驚人。一個社會突然出現大量的自殺現象,特別是知識分子自殺,顯然是不正常的。這種自殺現象的原因可能與正常社會里常見的自殺原因不同。因此,本文不會從社會學觀察通常的自殺現象的視角來分析上述情況,而是通過剖析那個時代的政治文化來研究這一現象的發生。
本文選擇的研究時段為1949年至1976年,政治上這一時代可以被稱為毛澤東時代。文中涉及的主要案例起自1950年,截止於毛時代結束之時。由於中國大陸有關的檔案尚未解密,所以不可能通過正常的檔案檢索而統計出這一時期知識分子自殺的完整人數(在檔案開放的情況下這並不難做到)。本文只能根據有關的回憶和有限的訪談及調查,選取一部份知識分子的自殺情況作為研究的基本材料。本研究所有的原始材料來源於以下幾個方面:一,當事人的回憶錄和相關的回憶文章;二,筆者對死者家庭的訪問記錄及朋友提供的材料;三,《內部參考》,此刊物為新華社“參考消息”組編輯的內部參考資料,1949年9月22日創刊,每日一期,供主要官員了解國內國際動態,本文注釋均注明引文出處之期號和頁碼。需要說明的是,1949年至1976年間自殺的知識分子中,多數人並不知名,但由於相關資料極難收集,所以本文據以分析的知識分子自殺資料偏重於知名知識分子,包括作家、學者、名演員、科學家、大學生等。
一、不同時期的的自殺現象
1. “反右”之前
1949年以後中國社會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頻繁的政治運動。在反右運動開始前,規模較大的政治運動就有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批判電影《武訓傳》、知識分子思想改造、抗美授朝、“三反”“五反”、批判俞平伯的《紅樓夢研究》、批判胡適思想、批判胡風反革命集團、社會主義教育等。這些政治運動的主要對象雖然不同,運動本身的激烈程度也稍有差別,但都有一個基本特點即整人,都是以毀滅個人尊嚴和人格為基本特徵的,其基本取向是統一思想、消滅個性。由於采取了極為殘酷的方式和手段,所以在五十年代初期,整個國家處在一種恐怖的氛圍中。這樣的生存環境,給人們特別是知識分子的心理帶來了極大的壓力。這是知識分子自殺現象開始大量出現的一個基本前提。
一位研究“三反”和“五反”運動的學者,曾描述過當時的情景:
自二月中旬起,各地即惡噩頻傳,僅上海一處,自殺、中風與發神經者,即不下萬人。自殺方式以跳樓、躍江、觸電、吊頸者為最多,毒烈藥品尤其是安眠藥片,早已禁止發售,故欲求安臥而死,亦不可得。法國公園與兆豐花園樓叢中,經常懸死三五人不等,馬路之上,常見有人自高樓跳下,跳黃浦者更多,棺材店一掃而空,中共為節約木料,以“反浪費”為名,禁止添制棺木,遂大開火葬場,而亦時常客滿。......其它天津、北京、武漢、重慶、沈陽、廣州各處商阜,以及凡有工商業之全國大小市鎮,無不有同樣事。四月間有人自廣州逃出,謂趕早車於晨五時經西關多寶路,見馬路上橫屍二具,血肉狼籍,迨坐上三輪車,乃不禁向車夫嘆息而道:車夫遂四面瞻顧,見左右無人,乃低聲淒然道:“兩個算什麽!我經過惠愛路時,怕不躺著有十幾個?”
上海中共當局眼看自殺的人日益增多,為防止蔓延,影響其預定計劃起見,乃采取緊急措施:一、公園及僻靜之處,均派兵逡巡,不準行遊之人逗留。二、黃浦江岸口偏僻之處,築是竹笆,要沖之地,均有解放軍站崗防守,黃昏以後即不準人行近江邊。三、各馬路高樓頂上均站崗防守,又因有從四層樓以上樓窗跳下者,乃嚴令三層以上樓窗均須裝置木欄與鐵絲網。四、凡以自殺逃避“五反”運動者之公司行號器物財產一律充公,絲毫不留,籍以脅迫其家屬為之監視。除此,更加緊發動群眾,鼓勵員工,一面積極予以訓練,一面督令嚴密防範,凡重要目標,派人跟隨,寸步不離,雖寢食便溲,亦不放松。
上海工商界自殺的以三月底四月初為最多,因那時除“五反”之外還要催逼1951年度所得稅。跑馬廳七層樓公寓那一對夫婦同時跳樓自殺,就是為著欠稅。自殺也有一種風氣,“五反”的自殺方式以跳樓為最風行,服毒次之。像華成煙草公司姓沈的副總經理投井而死,究竟少數。跳樓所以風行,也是由於這種自殺方式較簡單,而且不易被防範。上海流行這樣一個故事:一天一個婦人牽著一個孩子打霞飛路經過,後面不知哪個熟人喊了她一聲,她剛立定腳跟回過頭來看時,離開她兩步路外,樓上忽跌下一個人來。如果那個人不招呼她一聲,她和她的小孩豈不都被壓碎了嗎?有一個時期,高樓大廈之下經過的人確都有戒心。跳黃浦是最不聰明,不僅黃浦江邊防備森嚴,就是有機會跳進,遇救的機會也比較多,而且屍首漂失了只以為失蹤,家屬還有幫助隱匿或縱逃的嫌疑。自殺一定要達到自殺的目的,萬一不遂或遇救,那才受罪,因為你又加了一重罪名,就是“膽敢拿死來威脅政府和人民!”自殺者的遺書有一個普遍的特點,為了死後不要再給家屬以任何的麻煩,總是痛罵自己一頓,然後再歌頌一番人民政府的德政。[1]
面對如此情景,有一次上海市長陳毅在廣播里說:“我不懂為什麽許多資產階級,願意跳樓自殺而不肯坦白。”[2] 他或許不知道,像前金城銀行滬行經理殷紀常是在嚴寒初春之時被迫穿著短衫褲在金城大樓七樓跪了五天五夜,經受了職工的疲勞審問後身體實在忍受不了而跳樓的。[3] 當時廣州的“五反”高潮較上海稍遲一點,四五月間最厲害,自殺的也最多。
一位當時在上海目擊過“三反”和“五反”的法官最近寫道:反右和“三反”一樣,也有自殺的人,如上海民盟中就有華丁夷同志,被批鬥而自殺,此外還有一位市勞動局副局長,也在反右中自殺。估計他們可能過去自詡革命過,一旦遇上反右,自己被鬥,戴上右派帽子,好像從萬丈高崖一下墜入萬丈深淵,心理上實在承受不起,於是自毀生命,走向自殺。也有心靈脆弱,實在承受不起猛烈的沖擊而致自殺的。總之是由於采取逼供信無理批鬥所造成的惡果。“三反”時,在延安東路口,親眼看到一人從高高的五樓縱身躍下,立時墜地身亡,死壯之慘,目不忍睹。“三反”後聽陳毅市長作報告,全市共自殺五百余人,反右自殺者有多少,則不得而知了。[4]
目前所見到的關於當時自殺規模的主要數字來自一些海外政治避難者的敘述,有人估計,在“鎮壓反革命”時期有五十萬以上的人自殺,“三反”、“五反”運動又有二十萬人自殺。[5] 周鯨文寫道:“有一個動人的例子發生在北京鋼鐵學院。這個案件轟動了北京以及各處的學術界和文化界。可惜我忘卻了主角的姓名。故事是這樣的:有一個學生平常很用功,但是拒絕加入青年團。因此黨和團的積極分子就想以他為鬥爭的對象,而且是在大會上開始對他鬥爭。這個學生性情耿直,以為埋頭讀書,還鬧成這個樣子,人生有什麽意味。而且自己也很自尊,受不了他們的污辱。他想這是沒法活下去了,於是決定自殺。他的自殺方法新奇,所以也就轟動了遠近。他決定自殺之後,決以頭顱抨擊這個昏無天日的運動;他選擇了學校汽爐的七八丈高的煙囪。事前他買好了一瓶酒、糖果,放在書包里,另外帶了十幾塊碎石頭。他就拿著這些東西向煙囪上爬,忽然被一個同學看見,要他不要上去。他說:‘你近前來,我就用石頭打你。’這個同學見勢不好,就跑去告訴學校當局。不一會,院長、教授和大批同學都圍在煙囪底下。院長勸他下來,說:‘一切都好辦。’這個學生坐在煙囪上,把瓶飲酒,吃著糖果,用沈著語氣回答:‘你們不必想污辱我這活人了,我是清白的學生,我沒有罪。我要以純潔的學生身份,拿頭顱鮮血,評判你們這無法無天的運動。……’接著又是飲酒。誰要上來,他就投石打,而且說逼他緊了,他就跳下。在全校緊張觀望他的時候,他飲完了酒,躍身一跳,他的腦血染紅了灰色的洋灰地面。接著是同學們一陣哭泣的聲音。”[6] 由此可見當時運動的殘酷程度。
雖然上述數字可能是被誇大了的,但是,即使根據官方材料也可以發現,當時自殺顯然是一個常見的現象,並引起了官方的注意,但自殺現象並未得到制止。1955年的第237期《內部參考》有一篇“北京市自殺事件增加”的報導,提供了北京市的完整數字:據北京市公安局統計:1954年發生的自殺事件有1,086起,死亡386人;1955年10個月有1,246起,死亡517人。根據今年10個月發生的自殺事件分析,有如下情況:(一) 自殺者的身份和政治面貌:在工廠企業中有185人,在機關幹部中有340人,在家庭婦女中有326人,在學生中有75人,在軍警中有13人;臨時散工、獨立勞動者19人;小商販、資本家及老弱病殘和無業者共179人;在農村的農民中有109人。其中,黨員47人,團員57人,群眾1,142人。(二) 自殺原因:在肅反運動中自殺的484人,其中大部份是因為不了解政策或反革命分子畏罪自殺。......另外,也有由於個別地區在肅反運動宣傳中方式簡單、對坦白材料處理不及時而自殺的。
五十年代是一個恐怖時期,基層官員在執行上面的政策時有一個基本思路,即“寧左勿右”,這種政治運動方式造成了自殺現象的蔓延。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自殺現象的大量出現,當時無論是上層官員還是基層幹部都習以為常;雖然上層官員也提醒基層注意這樣的事,但並沒有采取措施制止這種現象的發生。從官方內部材料中,可以看到相當數量的與自殺有關的報導,但從中既看不出對自殺現象的特別關注,也看不到對死者的同情和關懷。從下面列舉的《內部參考》中的相關材料可以看出這一點:
1952年11號79頁,“西北區的單位在三反運動中宣傳政策不夠發生自殺事件”:西北區級機關為迅速展開三反運動,自本月7日起實行首長十日包幹制後,部份機關已發生簡單急躁宣傳政策不夠的現象。西北人民革命大學學生鐵炳坦已畏罪自殺,西北企業公司經理王德彪等五人自殺未死。
1952年16號118頁,“上海鐵路管理局三反運動開展後高級技術人員貪污嫌疑分子自殺者已有三起”:該局直屬單位三反運動深入後,至17日已連續發生四件自殺案件。自殺的除一個是鐵路公安部隊的戰士外,其余三個都是高級技術人員中的大貪污嫌疑犯。如上海鐵路管理局材料處計劃科科長陸逸智(曾留學美國),於1月16日即表現情緒不安,領導上發現這一情況後即由該局政委譚光啟、副局長吳良珂親自找他談話,鼓勵他坦白,並向他說明不一定要在群眾中坦白,可以找個別負責同志坦白。陸逸智當時很受感動,但回宿舍後又服DDT自殺,經急救後未死。中央鐵道部材料局駐滬辦事處采購組副組長吳培松被該處采購員塗耀南當眾檢舉後,次日即投黃浦江自殺,臨死前留了一個條子說:“我為塗耀南而死”。上海鐵路管理局衛生處藥濟師王英才服嗎啡自殺未死。這些高級技術人員大貪污犯的自殺事件,該局領導上很感棘手。
1952年19號143頁,“沈陽三反運動中發生工人自殺事件數起”:沈陽在三反運動中發現幾起工人自殺事件,其中沈陽市電車廠就有兩個20多年工齡的工人,因為自己有貪污行為,基於階級的自覺,認為對不起國家,對不起人民而自殺。市委書記凱豐認為這一問題嚴重,他提出,在工人中不要搞坦白運動和相互檢舉(檢舉工廠領導和奸商在外),對工人應著重進行階級教育,否則就會紊亂了鬥爭的陣營,模糊了鬥爭目標。
1952年35號125頁,“上海市在打虎運動中強打硬仗老虎自殺、翻案現象十分嚴重”:華東區級機關亦發現老虎自殺翻案現象,如合作總社至16日為止,已捉到大老虎17只,但其中有8個人坦白後又重新翻案,其中有一個人坦白七次,翻案七次,有二人企圖自殺未死。華東財委辦公室主任蔡輝(一只很大的老虎)撤職查辦後,於11日臥軌自殺,影響到該重大貪污案已無法破獲。
1952年35號130頁,“私營輪船業民生公司總經理盧作孚畏罪自殺”:我國最大私營輪船業民生公司總經理盧作孚突於2月8日自殺身死。自殺原因尚待了解,外間揣測可能是:(一)解放前盧與蔣匪勾結很緊,可能有政治問題,怕“三反”、“五反”運動中追出。(二)民生公司盜竊國家財產很嚴重,害怕坦白和被檢舉,據說民生公司內部已有職工檢舉盧貪污事情。(三)民生公司內部有派系鬥爭,近有輪船兩艘被特務擊沈,盧的周圍也有特務,盧死的原因甚為可疑。盧是國內航業巨頭,在四川影響尤大,但死後卻少見議論,主要是因為工商界進行“五反”甚緊,人們不便顧此,有的人也不敢發言或表示態度。記者與工商界人士談話時,他們均故作鎮靜,但言語之間仍透露了他們的心意。上層人物如李仲平(重慶市工商聯副主任委員)認為盧死並不突然,甚至說:“死得其時”,意謂再活下去將來查出政治問題仍不得好死;中、小、工商業者則傳說紛紛,揣測死因,表示惋惜。目前工商界消極情緒很濃,有的說“五反後我把產業賣了,不幹了”。民生公司內盧所培養提撥的高級職員曾號啕大哭,童少生也哭了,該公司附屬的民生機器廠副廠長說:“盧作孚白手興家(盧青年時候是一貧苦小職員,由於攀附得法,迅速變質為資本家, 以後從掠奪性的原始資本積累,成為大資本家),平生也沒有幹過什麽壞事,落得這般下場,有些可惜”。但在該廠工人中則確認為盧有政治問題,情緒未受影響。
1952年40號185頁,“三反簡訊”:在三反運動中,南京市自殺的貪污分子已有26人(其中有12人未死),還有8個貪污分子的家屬自殺。貪污分子用“自殺”嚇人的手段抗拒運動以及在鬥爭大會自打自傷的現象也有。
1952年55號95頁,“西北鐵路幹線工程局問題嚴重相持二十多天還未打中老虎要害”:徐鵬飛(日本留學生、工程師)在打虎戰鬥開始不久投井自殺了。
1952年82號133頁,“重慶五反轉入處理階段以來自殺案件增多”:重慶市“五反”運動轉入處理中小戶,覆查四、五類違法戶以來,自殺案增多。截至9日止,自殺總數達120多起,死者70多人,未死者46人。其中除一部份為情節嚴重的大盜竊犯外,有一部份系中小工商業者,本身違法不大,有的才幾十萬元,有的還是職員。一般多是問題嚴重或與政治問題有聯系的畏罪自殺;個別的是由於檢查人員逼供;造成中小戶自殺者多是由於檢查人員工作方式簡單,政策交代不夠,未安定其情緒;有的摸不清罪情大小;有的被壞份子恐嚇,造成自殺。二、三區均發現有中小戶為“大虎”逼死的嚴重事件,群眾影響極不好,對死者多表同情,壞份子並乘機造謠,情節惡劣的奸商甚至藉此反攻。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有集體自殺的現象出現。牙刷業有幾個奸商被管制後,互相遞條子商量自殺。大美綢布店股東之一的翟大慶四月八日晚與妻子、母親一同自殺而死,原因尚未查明。對此問題有的單位已引起注意。
1952年287號444頁,“上海二期失業登記中發生自殺事件四起”:有一個人是因為申請登記後害怕追查他們的歷史,不登記又沒有辦法,最後只好自殺。
1952年231號67頁,“甘肅武都專區在土地改革試辦中幹部宣傳不夠連續發生自殺事件”:甘肅省武都專區在試辦土改中先後發生自殺案件30起,其中有中農14人,地主9人。發生自殺事件的原因,一方面是有些惡霸和不法地主畏罪自殺。另方面是由於該專區在土改中宣傳政策不普遍,不深入,一般幹部的政策思想很不明確,觀點模糊在工作中存在包辦代替,強迫命令的現象。
1953年58號370頁,“重慶因婚姻問題自殺者增多”:重慶市“貫徹婚姻法運動月”在上月下旬開始後,因婚姻問題自殺的案件驟然增多;僅據一、二、三、五等四個區不完全的統計,截至3月3日止,已發生自殺案36起,因領導機關先有布置。控制較嚴,全市自殺者只死了2人,其余獲救未死。……上述自殺案大半是在二月下旬發生的,三月以來已減少了,如二、五兩區已有五六天未發生此類事件,其原因是各區工作幹部已經下去,根據中央補充指示進行了宣傳糾正了急躁現象,同時各區負責同志都下去親自指導,由專人掌握和照管可能自殺者,並分別情況進行了教育和處理,所以群眾情緒已超穩定。
1953年66號573頁,“西南各地大中學校連續發生學生自殺事件”:西南各地大中學校連續發生學生自殺事件。……學校中的青年團組織對所謂“反動”、“落後”的學生采取孤立和打擊的態度。嚴重的如四川大學團委,僅1951年3月鎮壓反革命運動開始,到去年7月為止,被孤立的學生共達418人,占全校學生總數14%以上。被“孤立”的學生,包括曾經參加過反動黨團者,社會關系覆雜者,個人歷史覆雜者,生活作風惡劣者,“有沒落階級情緒者”等等。“孤立”的辦法是不讓他們和同學們接近,常常被鬥爭和打擊。……該校相繼發生學生自殺事件。去年暑期,歷史系四年級學生周彥能投河自殺(未死);去年12月,歷史系二年級學生張可成墜樓自殺(傷);同月,農學系三年級學生馮壽夫用剪刀割喉自殺(傷)。該校前後得神經病者三人,並有退團退學者。又如重慶高級工業學校團支部,於去年3月,將32個所謂有“反動思想”的學生進行集訓,其中3人挨過打,兩人挨過捆。“五一”遊行、成渝路通車、以及“七一”、捷克文工團來渝都不準這些人參加。對這些學生的行動限制直到去年10月團市工委的檢查組下去後才停止。
1953年132號183頁,“山西省人民政府人事廳通報農村轉業幹部李文元自殺事件”:山西榆次區企業公司營造廠秘書李文元因工作不適應自殺。
1953年141號355頁,“河南、湖北、湖南夏荒情況”;祁東、嘉樂、耒陽、臨武等縣已先後發現饑民因病餓自殺和自殺未遂的事件多起。
1953年168號316頁,“貴州王家司選區審查選民資格時發生死人事件”:貴州都勻縣紙坊鄉王家司區在審查選民資格時發生偏向,致選民王繼華自殺。主要原因是由於以往的歷史問題,不給王繼華選民資格。
1954年8號124頁,“安徽省糧食統購中發生十五人自殺事件”:在糧食統購中,已發現十五人自殺。 其中一個原因是:在與投機糧商鬥爭中,沒有注意策略。望江縣灑口區區委書記江良,在公審投機糧商徐樹華的群眾會上,用“打雞罵狗”的辦法,點了私商胡效祝(開屠宰店、南貨店、兼營糧食生意)的名字,胡回家後,很畏懼,與妻一同自殺。
1954年76號33頁,“遼西第二批基層普選中發生自殺事件十四起”:綏中縣某村工作組因對政策交待的不全面,不清楚,該村一個富農因沒有得到選民證上吊自殺了。
1954年131號174頁,“河南省在第一季度內因家庭和婚姻問題死了六百人”中說:自殺者536人。
1955年163期219頁,“河南省今年有25萬初中、高小畢業生不能升學學生的不滿情緒日益表面化”中說:全省已發生自殺事件五起。
1955年25期43頁,“旅大市在打擊刑事犯罪工作中發生十起自殺事件”:旅大市在打擊刑事犯罪中,由於調查方式不當和政策交代不明確,在不到一個月內,已發生十起自殺事件(其中六人自殺已死,四人自殺未遂)。……有不少報告員和宣傳員對打擊刑事犯罪的政策領會不深,在宣傳中“信口開河”地亂講,有的還歪曲了黨的政策。金縣十區山後村宣傳員在群眾大會上講,“歪戴帽子、斜瞪眼、喝酒的、搞戀愛的都是流氓,都應檢舉。”已引起許多青年男女不安。金縣六區河阿爾賓村農民侯忠良愛喝酒,有時酒醉罵大街,在1月6日晚召開打擊刑事犯罪的宣傳大會上,有人提到:“我們村里有喝酒罵人的,為什麽不處理?”當時公安派出所的同志也未進行解釋便散會。因而引起侯忠良不安,他回家後便上吊自殺。大連機車車輛制造工廠61歲的老工人邱馨齊,1月7日在工廠聽報告,當聽到“有偷竊行為的人自己說吧”的話後,表現驚慌,過了兩天便投井自殺,並留有遣書一封,上寫:“我拿了工廠一點釘子,東西雖少,很可恥。”
1955年37期213,“浙江省在糧食統購統銷等工作中副死群眾113人”:浙江省在糧食統購統銷和發展互助合作組織等工作中,逼死人命的情況嚴重。根據最近不完全的統計,全省自去秋糧食統購統銷以來,群眾被迫自殺已遂者達133人。嘉興專區在土改掃尾、統銷補課、發展互助合作組織以及這次統購統銷等工作中,逼死了109條人命。金華專區在糧食統購統銷中,自殺74人。據省委辦公廳在一月份的統計材料分析,自殺者除地主、富農外,貧農和中農要占到50%以上。嘉興專區三個鄉受逼害的224人中有地主13人,富農18人,雇、貧中農193人。據金華專區的了解,自殺和受逼害者,還有青年團員、村幹部、勞動模範、互助組長、人民代表、轉業軍人和軍屬。
1956年2103期231頁,“江蘇覆員軍人自殺事件逐年增多”:從1950年到1956年共有395起。
1956年2105期287頁,“吉林的十所中學這一學期有七名學生因失學失業自殺身死”。
從上述中共內部關於1952年到1957年4月前發生的自殺現象的通報中可以看出,因正常生活出現障礙(如升學、婚姻、失業、饑餓、工作中壓力等)而自殺的只有少數幾例。絕大多數自殺現象都與政治相關,特別是在“三反”和“五反”運動中,工商業者和知識分子自殺達到了1949年以後自殺現象的第一個高峰。1956年沒有發生大的政治運動,從以上的官方報導中可以看出,就只發現兩起常態情況下的自殺現象。
2. “反右”期間
1957年4月以後發生的“反右派”運動是對中國知識分子最沈重的一次打擊。在這次運動中,自殺的知識分子達到了1949年以後的又一個高峰。這一時期被逼自殺的知識分子在中國各文化單位、高等院校和中小學校比比皆是,中國許多知名作家和科學家即在這一時期自殺。對許多知識分子來說,這是一個絕望的年代,除了自殺沒有別的路可走。
當時的自殺現象相對集中在大城市。下面列舉幾例:著名生物學家湯非凡是當時的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於1958年的拔白旗運動中自殺。[7] 東北人民大學(現吉林大學)歷史系主任丁則良鳴放期間正在蘇聯開會,並無反黨言論,但他尚未回國,學校里就已制造出一個“余(瑞璜,物理學家)丁、徐(理治,數學家)反黨集團”,把丁則良定成右派;他返國後回到北京大學擬繼續編寫教材,可是東北人大卻電話召其返校接受批判;他對來勢兇猛的運動毫無思想準備,遂投身北大校園內的未名湖自殺。雲南昆明的政協委員、資本家湯汝光本以為自己聽黨的話,積極批判右派,黨就會信任他;不料傳出消息雲,他照樣可能被定為右派,於是痛不欲生,跳河自殺。福建師範大學中文系女生江鳳英是該校第一份大字報《黨委在幹什麽?》22位署名人中的第一位,因此成為全校“鬥臭鬥垮鬥倒”的頭號目標;她被連續鬥了三天,昏到在台上,噴幾口冷水弄醒再鬥,直到倒下後噴水不靈為止;她被擡回宿舍後當晚就跳樓自殺。雲南大學中文系有四名同學因向系黨總支的領導提了意見,一並被定為右派分子;因不堪批判鬥爭的侮辱,其中一位黨員跳河自殺。[8] 著名電影演員石揮反右時剛完成一部根據真事改編的電影《霧海夜航》,由於片中有一幹部是個自私自利的家夥,算是“誣蔑黨的幹部”,他平時說的笑話(指電影局的人為“警察局派來的警察”、“咱們拍鏡頭都要經過警察局批準”)也拿來作為罪證;連續被批判鬥爭兩天後,他登上自上海赴寧波的輪船,在真正的霧海夜航中跳進吳淞口外的揚子江,年僅42歲。[9] 胡適留在大陸的孩子胡思杜是河北唐山鐵道學院的講師,雖然他在1949年初已公開宣布和“反動”的父親劃清了界線,但《人民日報》報導該校機械系主任孫竹生及胡“使用卑鄙手段妄圖奪取學校領導權”時,特別注明胡是“胡適的兒子”,胡不甘受辱而自殺。廣東某縣一位年輕的小學校長在全區右派指標缺一個時被補入名單湊數;他被準許留校,撤職當教員,但不能教政治、歷史、語文,只能教數學及做雜工;每月僅得15元生活費,養不活妻子小孩,還要忍受批鬥及辱罵,終於尋了短見。死後縣廣播站對全縣宣布:“右派、特務、反革命XXX畏罪自殺,死於汽車輪下”。[10] 廣州水利發電設計院女技術員黃倩,是黃金榮的堂侄孫女,哥哥又在台灣,只因寫了一份大字報,希望領導“對目前的知識青年的取舍、培養、使用和鑒定,不能再死死抱住其家庭出身,而應著重從他們具體的思想動態和工作表現去觀察、鑒別和評價”,因而被定為右派;一連幾天幾晚的鬥爭,鬥爭之余又打掃廁所,這位剛大學畢業的年輕人受不了,上吊自殺了;第二天設計院照樣召開“批判黃倩右派謬論大會”,在黨委的安排下,發言者批判死者是“用死來軟化群眾博取同情,用死來威脅黨,用死來否定黨的反右的正確性和必要性,用死來洗脫自己見不得人的醜惡......”。[11] 還有著名的電影導演史東山,曾擔任周恩來機要秘書和《人民日報》副總編的著名女散文家楊剛,中共中央黨校秘書長、著名文學理論家周文,以及新聞工作者洛蔚、麥招漢等,都是此時自己結束了生命。[12]
當時對“反右”時自殺的人都以“畏罪自殺”而論,人們不敢公開表達對死者的同情。在“反右”初期,知識分子曾就此前歷次政治運動中的自殺現象有過一些反映,但這些意見最後均未受到重視。[13]
以下則是1957年官方在短短的兩個月里內部通報過的29起自殺事件,當時對“反右”時發生的大量自殺事件均不報導,這些作為內參上報的案例只是其中極少的一部份。在這29起自殺事件的報導中,因正常社會問題引起的只有兩起,其余全是政治運動所致。
1957年2214期13頁,“清華大學學生‘放’的勁頭不足”:最近學生中陸續發生6起自殺事件,團組織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1957年2215期27頁,“武漢醫學院被迫停課情況”:對在運動中自殺身死的學生劉卓勳應做出結論,如是冤屈而死,應做好善後工作。
1957年2216期52頁上的一篇報導中說:兩百多個歸國華僑學生,鬥爭了80%,已有一個歸國的華僑跳樓自殺。
1957年2218期13頁,“天津大學掀起了大字報風潮”一文稱,有一個叫周樹仁的女生在肅反中投河自殺。同期另一篇文章中說:黨員秘書丁猛一口咬定是某某公務員偷竊的,逼得那個公務員自殺,被救後變成了神經病。
1957年2219期12頁,“天津大學許多學生貼出大字報追查於逢自殺事件”,提到在肅反時於逢的人格被污辱損害了,……於先生終於被迫自殺。
1957年2220期13頁,“天津高等學校的‘鳴’、‘放’普遍活躍”:河北師範學院也開始出現活躍的情況,許多大字報提到“李奎順自殺事件”。同期新華社記者李正傑的文章“南開大學‘程京事件’基本平息,天津大學繼續在肅反問題上糾纏”提到,鑒於天大揭發的肅反中幾個事件的情況,南大黨委顧慮因類似事件也會在南大引起波動(南大有兩個教授、一個教師在肅反中自殺)。
1957年2223期19頁,“山東師範學院‘鳴放’情況》:化學系在肅反時教授崔永福自殺,崔不是肅反對象,是被嚇自殺的。
1957年2224期13頁,“南京高等學校‘鳴’‘放’情況”提到江蘇醫學院的情況時曾就陳少伯教授為何自殺表示可疑。
1957年2149期180頁,“上海電機制造學校因追查反動標語引起一學員跳樓自殺”:1月25日,上海電機制造學校因追查反動標語,導致師資訓練班學員陳君豪跳樓自殺。(未死)原因是懷疑陳廁所里寫了“打倒共產黨”“消滅共集團”的反動標語。
1957年2150期208頁,“內蒙古覆員軍人中發生多起自殺、被殺和烈屬、軍屬被奸案”。
1957年2252期26頁,“重慶市反右派中連續發和自殺逃跑事件”:中共重慶市委宣傳部派在四川人民藝術劇院“鳴”、“放”的黨員幹部胡漢懺2日晚八時三刻左右在該院自殺身死,自殺發生在他參加市委宣傳部召開的一個布置反右派鬥爭會議後的兩個小時內。據重慶市公安局檢驗證明,胡系用自備小型洋刀在頸項左右動脈戮了五刀後死的。……胡本人有問題未徹底交代可能是自殺的原因,而反右派鬥爭的壓力則促成了這次自殺。文章還提到,西南農學院的右派分子李友霖六月底曾囑其妻準備後事,表示要自殺。
1957年2254期11頁,“武漢高等學校反右派鬥爭中發生自殺事件”:武漢高等學校在反右派鬥爭的第一個高潮中有一人自殺,一人自殺未遂。……自殺的是中南財經學院經濟系二年級學生彭先讚。彭是共青團員,湖南人,23歲。他看到反右派鬥爭聲勢較大,就在7月1日投江自殺。這一情況該院已向湖北省委書記匯報,省委書記許道琦指示該院不能因此影響反右派鬥爭的進行。院方已將此事向全院宣布,並進一步揭露彭的右派言論,團委會還宣布了開除彭的團藉。據說學生中反映還好。
1957年2256期28頁,“上海外國語學院在反右派鬥爭中有兩人自殺、兩人逃跑”:上海外國語學院在7月5日至8日四天中,有兩人自殺,兩人逃跑。該院一年級七班學生陸立時(女,21歲)於8日中午自殺身死。經過情形是這樣的:當天上午班里開會批判其右派言論,因陸態度強硬,激起了同學們的憤怒,曾高呼“只有老實交代才有出路,繼續抗拒只有自絕於人民”等口號,這時陸承認有反黨言論,並表示願在下午交代。會議結束後,校方為防止發生意外,曾派兩名女同學注意她的行動,吃飯時那兩個女同學沒有留神,陸即奔宿舍,寫了一封簡短的絕命書,隨即用剪刀剪斷喉管自殺,發現後,經校醫急救無效,死亡。另一個自殺的是工友施永豐(未死)。
1957年2256期31頁,“湖南各地中等學校醞釀鬧事”:最近,有些地方由於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沒有跟上去,已發生學生自殺或企圖自殺事件。
1957年2263期29頁,“安徽省右派分子呂蔭南畏罪自殺”:安徽省右派分子、民革安徽省委常委兼組織處處長、省文史館員呂蔭南畏罪自殺,原因是他不承認對他的批判,7月12日夜服安眠藥自殺。
1957年2274期7頁,“最近陸續發現有右派分子逃避鬥爭、自殺和逃跑現象”:截止7月20日,安徽一個專區發生自殺自死一起,死者為淮北公路運輸分局姜福海。他在第一次鬥爭會議被提名為右派分子並責令繼續交代以後,當晚即投淮河自殺。文章分析原因說:領導上缺乏警惕,沒有注意掌握右派分子的思想動態,有的已表現了緊張情緒亦未引起足夠注意;同時對右派分子只一味強調鬥爭,而沒有進行啟發誘導等勸降工作,亦未交待政策。
1957年2281期11頁,“湖南中小學畢業生發生自殺失蹤事件七起”。
1957年2281期15頁,“重慶市反右派鬥爭中發生自殺事件六起”:重慶反右派鬥爭期間先後發生自殺事件6起,死6人,未遂2起,傷2人。死者除1人系小孩被父母自殺前殺死外,有黨員4人,共青團員1人。論職別:處長一,科長一,一般工作人員三。自殺未遂之二人,一為一般工作人員,一為學生。自殺者一般都有政治歷史問題。如東林煤礦生產科長王彬1939年參加過國民黨,1941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平時他有一系列的反動言論,大“鳴”大“放”期間,他又竭力為肅反對象“鳴冤”;其妻有殺父之仇,因此他們以全家三口自殺表示“不與共產黨同處一世界”。文章還說:“據了解,自殺事件大部份發生於反右派鬥爭初期,可能是因來不及全面交待政策所致”。
1957年2289期15頁,“北京市有些未考上學校的中、小學畢業生思想波動很大”一文說:“目前已發現未考取學校的的學生自殺的有三起”。
1957年2304期55頁,“河南省農村在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發生畏罪自殺案件多起”:河南省農村在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發生地主、富農分子畏罪自殺事件多起。據初步了解已有18人自殺身死。如信陽專區發生自殺事件6起,死5人。其中屬於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畏罪自殺者4人,農民2人。
1957年2307期18頁,“吳縣在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發生三起自殺事件”:吳縣在開展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後,群眾的社會主義覺悟普遍提高,發揚了正氣,壓倒了邪氣,但有部份基層幹部和群眾卻隨之產生了偏激情緒,以致在運動中出現了亂扣政治帽子、查糧、抄家、打人、綁人等情況,最嚴重的是在8月中旬,六天內竟因此先後發生了3起自殺身死事件。本期還有一篇文章,“山東省農村在開展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連續發生自殺事件”:山東省農村在開展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個另地區發生重點批判面過寬、亂點名、亂鬥爭、翻糧食。乃至打人、捆人、罰跪、遊街等現象,有的因此造成了自殺的嚴重事件。截至9月5日的統計,已發生自殺事件57起(內未遂9起)
1957年2320期9頁,“青海農業區在大辯論中十二天內有十一人自殺身死”:青海省農業區在大辯論中,從本月12日到25日已有11人自殺身死,其中藏民2人,漢民9人,地主1人,上中農8人,下中農1人,貧農1人。死者大多數是思想落後,沒有破壞活動;少數有破壞活動,也不夠法辦程度。”文章分析原因:“總的來說是對不法地主、富農和反革命分子的打擊鬥爭和對富裕中農資本主義思想的說理批判沒有嚴格分清,工作方式簡單粗暴,把土改時鬥爭地主的方式用於社會主義大辯論。
1957年2322期9頁,“武漢高等學校在反右鬥爭中一周內發生自殺、逃跑事件十五起”:近一周來武漢各高等學校在反右派鬥爭中發生自殺、逃跑事件15起,其中自殺的有5人(1人得救未死)。文章分析原因說:“經過開學前的批判右傾思想後,開學後的反右派鬥爭聲勢很大,右派分子和中右分子到壓力很大,驚慌不安。如華中工學院死了的一學生,原來是劃做中右,他在大鳴大放時只偷偷地寫過一張大字報,反右派鬥爭開展後也沒有跟任何人談,開學後思想鬥爭很激烈,一時轉不過彎來就自殺了。武漢大學物理系教授畢長林是一般右派分子,上學期未點他的名,暑假中他還和李達校長等一同去廬山休養,回來後也還未動他。上星期有一天晚上物理系一個教師到他家閑談,談到物理系開會時對他意見頗多。畢長林聽了後惶惶不安,晚上8時談的,10時即上吊死了。
1957年2324期14頁,“遼寧省各民主黨派反右派鬥爭的情況”:有些右派以死威脅。如吳潤芝(民進大連市委秘書長)表示“活著沒意思”。姜陟庭(民建遼陽市工商聯主委)已經服毒自殺。
1957年2332期11頁,“河北省農村在社會主義教育中發生許多自殺事件”:河北省各地農村在整風和社會主義教育中,發生許多自殺事件。據不完全統計,53個縣發生105起,死95人。據79起自殺事件統計,有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壞份子5人,頑偽人員、人,富裕中農4人,中、貧農19人,軍屬2人,村、社幹部3人。”文章說,這其中“畏罪自殺的12起。另外,在社會主義教育中對黨的政策宣傳不夠深透,使一些有問題的人,摸不著底,恐慌自殺的38起。還一個原因是,由於鬥爭方法簡單生硬,甚至采用打、拉等辦法,使被鬥對象感到無路可走,造成自殺的14起。
1957年2361期3頁,“黨內右派分子、大眾日報總編輯劉建畏罪自殺”:黨內極右派分子、原中共山東省委時候補委員、大眾日報總編輯劉建已於10月28日夜畏罪自殺身死。劉建死時,年齡僅39歲。在劉建死後,山東省委認為:劉是畏罪而死,其中也有自愧的成份。目前,大眾日報根據省委指示已經和正在召開各種會議,並通過大字報,聲討劉建反黨反社會主義的罪行,肅清劉的影響。
1957年2371期13頁,“山東省秋糧征購、定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在定銷方面,由於摸底不清,安排遲緩,個別地區民發生鬧糧、外逃和自殺現象。
從以上材料可以看出,“反右”期間的自殺者未必是因為懦弱。有的人是見到與自己背景相同的人被劃為右派後受盡淩辱,為免自己受辱而寧肯先死。而有的人是因為親人被鬥爭,不願與之“劃清界線’而寧可玉碎。例如,一位中學生因為說“蘇聯並不是真正幫助中國,他們把中國的雞蛋、蘋果、好吃的東西都運到蘇聯去了”而被檢舉,當局便責令其父“揭發”,父親不願傷子而臥軌自殺。[14] 還有的父母因為孩子成為右派而自殺的。[15] 尤其應當指出的是,當時的許多自殺案都可以被看做是一種抗議行為,這可能與中國知識分子“士可殺不可辱”的傳統有關。不僅許多人以終結自己的生命向當局及其追隨者的倒行逆施表示最後的不屈的抗議,甚至還有為朋友被整而憤然自殺的。例如,當劉賓雁被打成右派而遭到批判時,其好友戚學毅即以跳樓表現了“士為知己者死”之氣概。[16]
3. “文革”期間
“文革”期間發生的知識分子自殺現象達到了1949年以後的最高峰,反右後已基本消失的因政治運動而導致大量自殺的現象又開始集中出現。僅湖南省道縣在1967年8月到10月之間被迫自殺的即達326人;文革期間,零陵地區的自殺人數達到1,397人[17]
在文革的發源地北京大學,據那里的教師敘述,當那張“馬列主義大字報”出現後,全校被關被鬥的所謂“反動學術權威”多達500多人,有一個時期燕園天天都有跳樓和上吊的,有的教學樓女生晚上都不敢近前。筆者曾看過的一個材料說,僅在北京大學,“文革”初期和工宣隊進駐期間,自殺的著名教授就有24名。[18] 北大歷史系共青團總支書記、後任北京大學歷史系辦公室主任的吳偉能文革中曾經是“左派”,擔任了歷史系文革委員會主任。1968年11月4日晚,他悄悄離開了“學習班”,在圓明園東北角投水自殺。死後第二天,北大歷史系召開了針對他的批判會,給死者扣上了“反革命”、”叛黨”(指自殺)等六頂帽子。在吳偉能的屍體被發現時,圓明園的那個池塘里還有三具屍體,其中有一對夫婦是北京地質學院的,有一個是清華大學的老師。[19]
其實,文革中對知識分子的迫害遍及全國,豈止是北大一校。1966年6月,中央民族學院歷史系教授、清史專家、副系主任傅洛煥看到大字報和遭到“鬥爭會”攻擊後在北京陶然亭跳湖自殺。文革時天津有一陣子自殺成了風,據說是由市委書記萬曉塘、副書記王亢之的自殺開的頭。一位天津的老大夫告訴筆者其親自目睹之事:1966年8、9月間,在“紅色風暴”剛刮起來的日子,他在市區海河上的解放橋上經常看見有屍體從河面上漂過,如果站立的時間長一些,還會見到兩、三具。由於人們普遍見過投水自殺的屍體,以致於北京市民中流傳著一種說法,不用看死者的面容,僅看屍體浮起時的狀態就知道死者的性別,女的仰著,男的趴著。這種生活經驗大概是中國人獨有的。
“文革”中自殺現象與以往不同的一個特點是,隨著政治運動向社會各階層全面延伸,其殘酷程度越來越高,自殺行為也蔓延到了社會各階層,不再集中於某幾個階層。從大學到中央機關,從普通工人到中小學生,都有人遭到或懼於政治迫害而自殺。[20] 但迄今為止關於這一時期自殺的記錄始終是零散的。[21] 那時的自殺還有個奇怪的特點,即為數不少的夫妻結伴走上黃泉路。筆者居住的大院里“文革”一開始就死了好幾對,來自延安、拍攝“開國大典”的著名攝影記者陳正青和他的妻子何慧是走得最早的一對。文革中的自殺行為一直延續了幾年,根據一份”內部”的統計材料,僅上海市在1968年到1969年的“清理階級隊伍”運動中,飽受侮辱和折磨後自殺的人即達一萬多人。由於關於文革的資料和回憶錄比較多,讀者可以從許多出版物中找到類似敘述,這里就不再進一步說明了。
二、知識分子自殺現象的分析與評價
在已收集到的1949至1976年間自殺者的案例中,以知識分子的自殺最引人注意。下面的分析以筆者選擇的部份知名知識分子的案例為基礎[22],這一名單與上一節注[21]的自殺名單基本不重覆。在這一名單中的知識分子多數是本世紀上半葉的大學畢業生,不少人曾留學國外,多半學有專攻,是各自學科或領域內的骨幹,也可以說是民族的知識精英。他們在中共建立政權時都留在大陸或在中共建政後特地從海外回國,投身祖國的科學文化建設事業。他們是愛國的,並非中共的政敵,不少人甚至就是中共早年的黨員和重要幹部。但是,在歷次政治運動中,這樣的知識分子卻變成了政治打擊的對象,使得他們走上了絕路。
1. 39例自殺案例的歸類分析
為找出自殺現象的共性特徵以研究其成因,筆者曾按下列項目分析對比過名單中的案例資料:1.自殺的具體時間和地點。2.自殺的具體方式(如跳河、跳樓、跳煙囪、跳海、跳井、跳糞坑;自縊;打開煤氣;服過量安眠藥;觸電;切斷動脈;臥軌等)。3.自殺的直接動機。4.生前工作單位。5.生前經濟狀況(主要指收入)。6.自殺前的身體狀況(是否患有疾病)。7.自殺時的婚姻狀況(主要指是否與配偶不和)。8.自殺時與子女的關系。9.自殺時的年齡。10.自殺後單位的結論。11.自殺者家族成員中有無自殺史。12.其它特殊情況。
經過歸納分析後,發現了如下特徵:
第一,在諸種自殺方式中死者通常選用最簡單、成功率較高的方式,如跳樓、自縊,這表明知識分子自殺時的絕望程度和必死的決心。他們選擇的自殺方式還受制於物質條件的制約。例如,只有少數人選擇打開煤氣的方式,且集中在家庭煤氣使用率較高的上海;自殺的高級官員中多采用服安眠藥的方式;而其它自殺者則往往選擇自縊和跳樓等痛苦或慘烈的方式。[23]
第二,自殺者中,除少數人外(老舍67歲、饒毓泰77歲、盧作孚69歲、王重民73歲、周瘦鵑67歲),其余35人的年齡約在45歲至55歲之間。自殺者的這一年齡特徵說明,自殺的知識分子中以年富力強、正處在事業高峰期的中年人為主。例如,其中有張宗燧、饒毓泰,謝家榮、湯非凡四位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饒、謝兩位還是1948年的中央研究院院士,還有熊十力、周予同等國學大師。這個年齡段的人一般也都上有父母、下有兒女。既然處於這一年齡段的知識分子有較多自殺者,說明社會生活是極不正常的,這些人如果不是被逼到絕路上,一般情況下其自殺動機本來可能會比其他年齡段的人低。
第三,自殺者集中分布在高等院校、作協文聯、藝術團體,這些職業恰恰是“思想改造運動”、“反右”和“文革”的矛頭所向。
第四,自殺者中有不少是夫妻雙方同時自殺,如翦伯讚夫婦、傅雷夫婦、吳晗夫婦、聞捷夫婦、劉盼遂夫婦、劉綬松夫婦、楊嘉仁夫婦、田保生夫婦、李紱夫婦、張宗穎夫婦。這種現象說明,這些自殺者的婚姻狀況良好,他們選擇這種方式反映了夫妻雙方對自殺身死有高度認同。
第五,絕大多數自殺者的家族中都沒有自殺記錄,從自殺者的性格、年齡、經濟、婚姻狀況里,都找不到明顯的自殺理由。由此可以推測,這些自殺現象的原因與社會學通常對常態社會里自殺現象的假設不同。
2. 自殺現象的原因解析
著名社會學家愛米爾·杜爾凱姆(Emile Durkheim)曾對自殺現象做過系統的研究[24],他從對宗教活動、婚姻家庭以及政治、民族群體的研究中,將自殺的類型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利己型(egoistic),這類自殺的根源在於個人未與社會融為一體;第二種為利他型自殺(altruistic),即自殺者出於高尚的信念,如為宗教信仰或義無反顧的政治忠誠而貢獻自己的生命;第三種為動亂型自殺(anomic),它的產生是由於個人缺乏社會約束的調節,個人需求和欲望的實現受到了社會的制約。杜爾凱姆將自殺的原因歸結為社會因素的思路,給人們很大的啟發。他認為,自殺與社會環境有關;正是從自殺的社會環境中,我們才能找到某人自殺的根源和背景。
1949年至1976年間中國知識分子的自殺狀況,恰好能從它們發生的社會環境中找出根源。但是,導致這一時期中國知識分子自殺的原因與杜爾凱姆的分析並不吻合。因為,杜爾凱姆所描述的是常態社會中自殺現象的一般規律,而筆者在本文中所考察的卻是一個非常態社會中知識分子自殺的奇異現象。杜爾凱姆有關自殺的理論難以解釋中國的這種自殺現象。僅在分析某些個案時,杜氏的理論或許有參考價值。
在1949年至1976年間自殺的大批著名知識分子與他們所處的社會之間,本來並不存在特別的緊張和沖突,但是,在當局有意識地引導操縱下,形成了一種對知識分子強加政治壓力的社會政治環境,這種壓力在1952年、1957年和1966年達到了高峰,而知識分子的自殺率則與這幾年政治運動中的政治壓力高低完全成正比例。在已知案例中,自殺的時間集中在1952年、1957年和1966年這三次高峰,這些自殺高峰與當時的三次幾次政治運動的高潮期完全重合,恰好揭示了這些政治運動的實質。
這一時期出現的知識分子自殺現象還帶有明顯的突發性和傳染性。當許多人處於幾乎相同的政治壓力之下時,個別自殺者的行為具有對其他社會成員的某種暗示性,而別的正感到恐懼的知識分子很容易接受這一暗示,而選擇相同的結局。例如,1966年9月3日著名音樂家傅雷夫婦自殺後,僅過了三天,上海音樂學院指揮系系主任楊嘉仁教授和夫人程卓如副教授也一起自殺;又隔了三天,傅雷生前的好友、該音樂學院鋼琴系系主任李翠貞教授也自殺身亡[25];隨後,該院的音樂理論家沈知白、管弦系主任陳又新也相繼自殺。
在這二十多年里,有這麽多的知識分子選擇自殺的道路,確實是令人吃驚的。從這些案例中,可以歸納出以下幾點自殺的原因。
首先,這個時代的政治社會制度產生了一種嚴重威脅知識分子生存的氣氛。在自殺者中以早年信奉自由主義理想、並有留學和國外生活背景的知識分子為多。這些知識分子曾經感受過自由社會的生活方式,他們回國前或者對中共的制度不了解,或者是對這一制度抱有不少美好的幻想,結果國內現實的政治環境與他們所期待和願意接受的顯現出巨大的差異。發現受騙上當後,他們的內心可能長期處於覆雜的矛盾狀態下而無法自拔,再遭遇突然降臨的政治打擊,就很可能導致他們的精神崩潰。一個值得注意的例子是,當年從香港回到中國的三個著名乒乓球運動員姜永寧、容國團和傅其芳,最後全都選擇了自殺的道路。另一方面,在中共建政之初,有不少知識分子本來是可以選擇離開中國大陸的,由於對新政權抱有幻想而留了下來。當後來他們面臨政治高壓時,或許會對自己當年的選擇有一種追悔莫及之感,這也是令他們走上自殺之路的可能原因之一。
其次,五十年代初期接二連三的政治運動,產生了一種媚上賣友、不擇手段打擊同事甚至親友的極為惡劣的政治文化,而且這種政治文化被冠上“革命”的旗號而受到政府鼓勵。社會當中充滿了對立,中國社會中傳統的友情被無條件對黨和幹部的效忠所替代,正常的社會人際關系受到很大的破壞。這樣的政治文化是中國歷史上從未出現過的,也是這些知識分子難以認同的。從以往早已習慣了的比較自由的社會環境落入這樣惡劣的社會環境,並且毫無選擇地不得不在其中生存下去,使許多知識分子的身心受到摧殘,個人與社會的緊張關系無法通過任何渠道釋放出來。人際關系的普遍惡化,甚至使家庭、親戚、甚至長幼之間的關系都發生了異化。知識分子自守的個人道德和人格,無法對抗這種由政權強加給整個社會的無道德化,因而他們會有孤立無援之感。長期生活在這樣的政治文化和社會氣氛中,讓許多正直而潔身自好的知識分子產生厭世的社會心理,這是自殺現象大量出現的重要原因。
再次,五十年代以降,社會生活的高度政治化日益取代、甚至消滅了傳統的日常文化生活;人為地制造階級對立,使整個社會普遍缺少人道主義精神;由於取消了教會,使一切與教會相關的博愛觀念都淡化了。生活在這樣的社會中,人人都自顧不暇,甚至人人自危,充滿了對未來的恐懼,社會成員也普遍失去了人類本應有的同情心。在這種情況下,絕望而有可能走上絕路的人們以及已經自殺的死者,不但得不到別人的關心和愛護,反而受到更嚴酷的打擊。從本文列舉的自殺案例中可以發現,某人自殺後,其所在單位往往不會放棄對他們的批判,他們的多數在“畏罪自殺的”名義下而被罪加一等。巴金曾說過:“當時大家都像發了瘋一樣,看見一個熟人從高樓跳下,毫無同情,反而開會批判,高呼口號,用惡毒的言詞功擊死者。”[26] 不僅在社會基層如此,黨政高層也毫不關心絕望者的命運。毛澤東就曾對他的醫生李志綏說過這樣輕松的話:“這次恐怕又要有千把人自殺”。整個社會從上到下對自殺現象缺少起碼的人道關懷,也是加劇自殺現象激增的原因。
第四,中國知識分子的高自殺率,與1952年、1957年和1966年間政治運動中對他們人格的惡意侮辱有關。從已知的自殺案例中發現,自殺者往往相對地集中在這樣幾個社會群體,即大學教授(學者)、作家、大學生、名演員。有研究表明,在西方和日本,作家自殺的情況比較為人熟知,而歷史上中國作家卻很少自殺。[27] 為什麽在特定歷史時期在這些知識分子中卻集中出現了一個自殺的高峰呢?其原因只能從那一時代的政治文化中去尋找。從案例中發現,當時對知識分子的人格污辱有時甚至超過了政治迫害。比如,當年武漢大學教授劉綬松夫婦就是在被人當面扇了耳光之後自殺的,其它諸如老舍、傅雷、翦伯讚等都有類似情況。知識分子是高度自尊傳統上也受到社會充份尊重的社會群體,只是到了毛澤東時代,知識分子才史無前例地受到了自上而下的、有系統、刻意的政治迫害和人格侮辱,這是許多知識分子自殺的直接原因。
最後,自中共建政以來,除了連續不斷的政治高壓外,知識分子的生存空間也迅速縮小,他們一旦受到打壓就只有死路一條。知識分子以傳播思想文化為職業,但1949年後完全取消了新聞和出版自由,逼著知識分子只能依賴現存體制生存。同時,政府壟斷了幾乎一切知識分子可能就業的場所。如果知識分子被這個體制所排斥,他們將再也無法以自己的知識技能謀生,而只能去從事體力勞動;而對一些中年以上的知識分子來說,失去了原來的職業,他們的生存能力是很低的。多數知識分子受迫害後的絕望正是由此而生的。這種為了明確的政治目而塑造的嚴酷的生存環境,是導致這一期間知識分子自殺現象急劇上升的根本原因。在這一時期,受到政治迫害的知識分子的處境,既不同於帝俄時代的流放,也不同於中國古代的謫貶。在那樣的時代里,在皇權之外還有民間社會,被正統貶斥並不意味著在民間無法生存。而在1949年至1976年間,民間社會基本上消失了,這樣,一個知識分子受到政治迫害後根本就沒有任何回旋的余地。
當時對受迫害的知識分子的處理方式通常是兩種,一種是將其下放到最為貧困的地區,另一種是將其遣返回鄉。兩種方式都以急劇改變知識分子的生存條件為特點,從肉體和物質上進行雙重折磨。前一種方式把原來生活狀況尚屬中上的知識分子(其中許多習慣於南方氣候)送到新疆、青海、山西、北大荒等地最偏僻的鄉間,故意從物質條件和精神狀態兩方面長期折磨他們,目的是要讓思想上比較獨立的知識分子臣服。後一種方式對知識分子的打擊則是雙重的,中國有榮歸故里、衣錦還鄉的文化傳統,但把來自農村的、好不容易才從鄉間掙紮出去的讀書人遣返回老家,讓他們戴著右派、歷史反革命、特嫌、階級異己分子等帽子,在故鄉的前輩、親戚、朋友面前認罪,是對他們的尊嚴的最後的嚴酷打擊。在1949年以後的很長時間里,這種對知識分子的打擊方式已經成為一種受到主政者鼓勵的政治文化,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里,這無形中對知識分子受到迫害時考慮最終出路產生了極為負面的影響。
三、結論
在1949年至1976年間,中國出現的大批知識分子自殺的現象是人類的恥辱。對這一現象的深入研究有助於了解毛時代給民族帶來的災難性後果,也可以幫助人們理解這一時期其它階層的生活狀況。在一個沒有自殺傳統的國家里,突然出現異常的知識分子自殺高峰,這個現象從反面證明,這一時期的政治文化不僅具有摧毀社會傳統的能力,而且對知識分子懷有特殊的敵意。本文所研究的自殺現象對中國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是極為明顯的,而且為禍之久,至今仍未消失。知識分子的大批自殺與打擊知識精英的其他結果一起,嚴重地阻礙了中國的科學技術和人文藝術的正常發展,造成了學術文化發展的斷層,進而妨礙了現代化的進程。這些損失可能是永遠也補不回來的了,何況這一政治文化至今仍然束縛著我們的國家和社會,由此就更可以體會到堅持類似研究的意義。
從政治土改到農業合作化高潮:
中國農業集體化運動的歷史反思之一
高蒙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一、為了實現工業化的發展戰略?
二、“社會主義理想”和基層政治需要決定了農村政策的傾向
農業集體化是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建設中的重要一環,但也是一種失敗的、代價極高的制度性實驗。蘇聯當年強行實行農業集體化後,農民餓殍遍野,死亡人數達數百萬,此後蘇聯的農業生產長期落後。中共建國後以蘇聯模式為制度建設的樣版,在農村強力推行社會主義改造並實行人民公社化,隨後於1959至1961年期間出現了大饑荒,導致約四千萬農民非正常死亡。此後二十年里中國農業也與蘇聯一樣始終徘徊不前,農民生活長期貧困。直到農村改革終結了“農業社會主義”實驗,中國的農村才重新恢覆了活力。為什麽中共當年發展經濟的願望和努力卻成為一場數千萬人民喪生的悲劇,還造成了中國大陸三十年的貧弱落後,這種結局究竟是個別領導人的失誤,是偶然的政策失當,還是制度的必然失敗?對這些問題的思考有助於我們重新認識中國過去五十年來走過的彎路。本文的上篇主要回答一個問題:為什麽中共熱衷於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一、為了實現工業化的發展戰略?
西方一些學者認為,社會主義國家推行農業社會主義改造,主要是實現工業化發展戰略的需要,這種解釋試圖從理性選擇的角度來解釋農業社會主義改造政策。例如,保羅·肯尼迪在他的《大國的興衰》一書中指出,十月革命後,蘇聯“由於沒有外國投資,所以不得不靠國內籌集資金,以支持龐大工業的發展,同時在充滿敵意的世界中建立一支龐大的軍隊。既然消滅了中產階級,78%的俄國人口(1926年)仍然從事占國民經濟大頭的農業生產,而農業的絕大部份又掌握在私人手里,那麽,在斯大林看來,為國家集資以及加速實現農業向工業轉化的唯一出路就是,實行農業集體化,強迫農民加入公社,消滅富農,規定農場工人的工資和轉賣糧食的價格。國家置身於農村生產者和城市消費者之間,采取令人驚愕的嚴酷辦法從兩方面拼命撈錢,”[1] 看起來,這一描述與五十年代中國農業集體化過程的實際情況似乎也頗為相似。
在五十年代中國的制度形成過程中,工業化發展戰略的實施確實對農業集體化的進程及後果都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但是,應當看到,中共建國後不久,就開始鼓勵農業合作化,而在那個時期,中共其實根本還沒有一個完整系統的工業化發展戰略,當然更談不上根據工業化發展戰略來決定與農村有關的制度和政策。在建國初期,擅長於“打天下”的中共並未充份考慮國家的發展戰略,它的發展戰略是在建國後的國際國內環境中逐步形成的。1949年毛澤東在中共七屆二中全會上提出,“使中國穩步地由農業國轉變為工業國,把中國建設為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2] 那時,他只是把“社會主義”的目標與“工業化”等同起來,但並未提出明確的工業化的“發展戰略”,更未談過工業發展的具體步驟。在農村問題上,毛認為:“沒有農業社會化,就沒有全部的鞏固的社會主義。農業社會化的步驟,必須和以國有企業為主體的強大的工業的發展相適應”。[3] 與其說毛的這個看法是主張農業的發展為工業建設服務,倒不如說他是在講要讓工業建設為農業的“社會化”服務。這些含糊的說法也表明,當時中共或者是還不十分懂得蘇聯模式的“真締”,或者是還未決定是否要全面仿效以發展重工業為中心的蘇聯發展模式。
況且,建國初期中共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恢覆經濟,而不是大規模的工業建設。毛澤東在1949年12月還認為,中國大陸需要“三年五年恢覆,十年八年(才能)發展”。[4] 1951年2月中共政治局擴大會議又進一步提出了“三年準備,十年計劃經濟建設”的設想。[5] 這都說明,從1949年到1951年初,中共所關心的主要是如何恢覆被連年戰亂破壞的經濟,自然也沒有制定什麽工業發展戰略。大概只有劉少奇在1950年的一篇未發表的手稿中,分析過如何實現國家工業化的問題,他認為,在經濟恢覆以後,要先發展農業、輕工業,再以主要力量發展重工業。但是,中共還未來得及討論他的看法,朝鮮戰爭就爆發了,國際形勢的急劇變化對當時中國的內政決策產生了極大的影響。[6]
中共參加朝鮮戰爭後,對國際形勢的判斷也發生了根本變化,打仗和備戰成了中共基本政策的出發點,由此又產生了強烈的緊迫感和加快經濟發展的要求,以圖早日建成軍事強國。這導致中國更加靠攏蘇聯,並放棄了社會主義制度建設中比較溫和的東歐道路,轉而全面仿效蘇聯模式,形成了以軍事工業為主的重工業導向發展戰略。1952年底,中共中央發出指示,要求有關部門按照中央“邊打、邊穩、邊建”的方針來制訂計劃、組織經濟建設,同時必須以發展重工業為建設的重點,首先集中資金、力量給予保證。[7] 1952年8月,中財委編制出第一個《五年計劃輪廓草案》,在該計劃中提出,工業建設以重工業為主、輕工業為輔,在可能條件下建設速度應力求迅速。中國政府代表團立即於同月攜帶此計劃訪問蘇聯,征詢蘇方對“一五”計劃的意見,並向蘇方要求資金和技術援助。這個代表團在蘇聯滯留了9個月之久,才完成了與蘇方關於蘇聯援助的談判,並據此修訂了計劃。1953年6月,毛澤東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提出了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即“社會主義的工業化和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這是中共首次明確宣布的制度建設綱領和戰略。
中共選擇蘇聯模式與當時建設資金短缺也有密切關系。當時中國建設資金不足,必須向外國大量貸款。1949年前中共曾把建國後向國外借款的希望寄托在美國身上,期望能得到幾十億甚至更多的美元貸款。但1949年底中共轉而宣布了向蘇聯“一邊倒”的國際關系政策,隨後毛澤東訪問了蘇聯。但蘇聯的貸款能力有限,毛此行從蘇聯得到的貸款只有3億美元,與預期差距很大,遠不敷用。[8] 隨後朝鮮戰爭的爆發又堵死了中共向西方借貸的大門。這樣,中共既需要盡快建立軍事工業及支撐重工業,不能比較從容地量力而行、逐步發展工業,又得不到充裕的外援,就只能在國內從農業、其他行業和城市消費者那里擠出重工業建設所必須的龐大資金來。因此,毛澤東在1951年底明確提出,要“用一切方法擠出錢來建設重工業和國防工業”。[9] 這樣中共才終於走上了照搬蘇聯模式的道路,確立了從農業中擠壓出建設資金的發展戰略。從此,中共的各項農業政策,從1953年的“統購統銷”、1955年的“農業合作化高潮”,到最後建立起來的“集體經濟制度”,都與這種戰略有密切的關聯或受到它的支配。
二、“社會主義理想”和基層政治需要決定了農村政策的傾向
如果當年不是因為投入朝鮮戰爭而被迫選擇蘇聯模式的發展戰略,是否中共就不會推行加速農業集體化的政策呢?一個值得注意的史實是,在中共建國以前和建國後的最初幾年里,它就一直在鼓勵農業合作化,那並不是為了“工業化”,而是另有原因。其實,蘇聯也是如此,它在推行“集體化”之前,就實行過“公社”和“共產化”。中共推行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不僅有上述的因應對外戰爭的“發展戰略”的考慮,也有為工業建設擠出資金的需要,但是,我們還應當進一步拓寬視野,考慮到其他決定性因素,特別是共產黨人的基本目標及目標確定後的行為方式,比如對所謂的“社會主義社會”的理想追求,以及在這個“理想”和認知基礎上的重大農村政策的選擇。
中共早在其“武裝奪取政權”的階段就提出了並一直追求“社會主義”理想,這不僅是蘇聯影響的結果,也與中國的農民社會中一部份鄉村知識分子偏好“均平富”式的“烏托邦”的歷史傳統有關。中共在開辟根據地的時代就成功地運用這種“理想”去爭取農民的民心。但中共對“社會主義”的理解並不是局限在單純的“意識形態”層面,而是有其明確、具體的操作性內容的,即在一個強有力的政府領導之下,由它按照一定的規劃,來統籌、支配和調撥各種人力和物力資源,以實現某種社會理想。這樣的“社會主義”自然就需要有一個“計劃”,來有秩序地、“科學”地指揮社會和經濟的各個方面。所以,它和計劃經濟以及強制工業化的“發展戰略”,是天然合拍、相輔相成的。
很少有人注意到,中共加速農業集體化還有其鞏固鄉村政治統治的需要。土改完成後無地的農民分到了土地,農業正在迅速恢覆當中。但這樣的局勢並未令中共放心,相反,中共卻看到了很大的“隱患”。隱患之一是,農村的私有經濟制度和共產黨人的“理想境界”實在是格格不入。中共一方面認為,個體的小農經濟狀況是“封建制度”的基礎,它必然導致農村社會的“兩極分化”(盡管這一點在當時並不嚴重);另一方面又覺得小農經濟本身也顯示不出發展農業生產的“宏偉前景”。隱患之二是,共產黨在農村所依靠的是一批過去在土改中“翻身”的農民、特別是其中的“政治積極分子”,要保持這些人對共產黨的政治熱情,就必須給他們提供繼續活動的“舞台”和必要的社會地位。只有通過發動大規模的農業合作化運動,才可能讓這些“政治積極分子”轉變成共產黨管理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幹部,從而使共產黨在農村有了穩固的政治依靠;否則,如果土地改革後這些“政治積極分子”沒有新的政治前途,都回家專心務農,共產黨就可能會逐漸失去對其農村骨幹的支配性影響力,進而失去對農村社會的嚴密控制。
所以,早在1950至1951年,在經濟發展的“五年計劃”和“發展戰略”還未制訂出來之前,中共內部就已準備“趁熱打鐵”、“動手”推行農業集體化了。“趁熱打鐵”的說法首先是針對老解放區土改後的情況提出來的,那里的農民分到了地,就安於務農持家,對共產黨的種種政治口號和要求沒有興趣,因此毛澤東曾說,“分土地的好處有些農民已經開始忘記了”[10]。為此中共在老解放區一面阻止農民“致富”,一面組織“互助合作”,但成效不佳,已建立的“互助合作”十分渙散。所謂的“趁熱打鐵”說強調,趁農民分得土地後對共產黨的熱情還未消失,在土改後緊接著就組織合作社;否則,時間再長一些,不但會出現不少反對合作化的新的富農和富裕中農,而且共產黨靠發動土改而培養的一批農村政治基幹力量也會轉而追求經濟利益,而失去政治“積極性”,以後就很難再重新組織起來了;既然農業集體化這個“鐵”將來總是要“打”的,那晚“打”還不如早“打”,應該趁著土改後農村尚存的政治熱度立刻就“打鐵”。
1953年初,為了實現農業集體化的任務,成立了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由鄧子恢任部長。當時,有的地方村幹部向群眾說:“社會主義、資本主義,兩條道路,看你走哪條,要走社會主義的在桌上簽名入社”,“誰要不參加社就是想走地主、富農、資產階級、美國的道路”;甚至把大農具都集中在社里,不入社不叫使用,或以派差、換地塊等手段脅迫群眾入社;許多合作社將農民的耕畜、農具等全部歸社公有,造成群眾中的思想混亂,以致不少地方一冬無人拾糞,副業生產無人搞,場、地莊稼無人收,牲口無人喂(甚至有餓瘦、餓死者),有的地方甚至發生了賣土地、賣牲口、砍樹、殺豬、大吃大喝等現象,嚴重危害到農業生產的發展。[11] 農工部起初的工作是比較謹慎的。鄧子恢提出:要認真保護農民的所有權和應得的收益,這是黨和農民搞好關系的主要一條;在互助合作這件事上,現在主要問題是基層幹部操之過急,農村中不少地區存在著程度不等的緊張情況,就是農民不安;“現在的方針是把農村安定下來”。[12] 針對這一問題,1953年3月中共中央在下發文件中還批評說,“目前無論在老區(如華北等地)或新區(如四川等地),均已發生了左傾冒進的嚴重現象”。[13]
但在糾正急躁冒進的過程中,農村基層幹部中出現了反彈。一部份貧農、黨團員和積極分子反映說:“政府政策一掉過來,他們(指尚在單幹的富裕農民)都反性了!”“提倡單幹,人家發展的快,咱們早晚還不是給人家扛活去?”“光這麽著,不奔‘社會’了嗎?”“政府政策,一緊一松, 三改兩改,弄得五迷三造!”他們要求恢覆以前的那種緊張空氣,查那些農民的“漏網”(“查幾戶都老實了”),認為“互助組還不行,非把他們弄在合作社里,按勞力分糧,有幾年就拉平啦”。他們想從各方面嚴厲地限制和打擊富裕農民,並把這種個人目的與“實現集體化”拴在一起。[14] 從這些言論中可看出,基層幹部並不懂多少社會主義,但卻意識到土改後他們這些熱衷於政治活動的分子們社會經濟地位可能下降,而恢覆其社會政治地位的最佳途徑就是發動政治運動式的農業集體化。
毛澤東注意到來自基層骨幹的這種聲音後,立刻改變了自己年初對“反冒進”的支持,反過來支持農村中黨的“積極分子”。他說:“搞農貸,發救濟糧,依率計征,依法減免,興修小型水利,打井開渠,深耕密植,合理施肥,推廣新式步犁、水車、噴霧器、農藥,等等,這些都是好事。但是不靠社會主義,只在小農經濟基礎上搞這一套,那就是對農民行小惠。……至於‘確保私有’,‘四大自由’,那更是小惠了,而且是惠及富農和富裕中農。不靠社會主義,想從小農經濟做文章,靠在個體經濟基礎上行小惠,而希望大增產糧食,解決糧食問題,解決國計民生的大計,那真是‘難矣哉’!”[15]
毛澤東其實早就明白,普通農民並不歡迎社會主義和集體化。後來在1958年3月的成都會議上,他總結說:是否民主革命較早的老區,對社會主義革命不那麽積極?兩年前,河北、西北都有此情況,十年前,陜北有此情況。[16] 因此毛澤東就提出:趁貧農正在熱情份土地的情況下,趁熱打鐵,就把上中農一錘子定死;否則時間長了,再推翻富裕中農和富農,費勁就大了;現在這個鐵已經燒紅了,不用以後再燒了;將來這個鐵一定是要打的,不如早打。[17] 事實上,農村里原來的貧農和上中農土改後擁有的土地數量相差不大,再也不能根據地多地少區別這些農民的成份了;毛在這里所講的“貧農”,並不是那些老老實實種地經營的農民,而主要是指那些熱衷於政治活動、對種好土改後分得的土地並無多少興趣的鄉村“積極分子”,至於被毛稱為“富農”的實際上是靠本份經營改善了生活的農民。那時毛真正擔心的,不僅是“富農”會變得強大起來,更重要的是,如果對小農經濟“放任”一段時間,許多基層組織中的黨員幹部都可能因沒有政治舞台而轉向“發家致富”,一旦出現這樣的變化,再想重組中共在農村的骨幹隊伍就沒有那麽容易了。
正是中共反中農的“社會主義理想”和控制農村的政治需要等原因,促使共產黨人加快了農村的“社會主義改造”。在該年底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中提出到1957年要發展80萬個合作社(約占農村總戶數的20%左右)。[18] 但是,由於農民的抵制,合作化運動在頭幾年中的進展並不順利,到了1955年集體化的農戶僅占農戶總數的15%,已經建立的合作社內部也矛盾重重。可是,這並未使中共知難而退,相反,中共隨後強行加快了農業合作化的速度,發動了一個農村集體化的“高潮”。
全球化與中美關系的發展
張志楷
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政治學講師
全球化的初起及演變
中美之間商業資訊及文化的交往
區域合作與發展
中國入世與國際規範
全球化這一概念並非新鮮,但它所蘊含的意義卻成為中、美之間政治、經濟發展的一種重要元素(Sassen 1998; Ohame 1995; Olds 1999; 胡元梓、薛曉源 1998)。全球化中所包括的標準化、市場化及規範化,為中、美近十年來的關系添上了覆雜的變數,但亦同時讓兩國關系有了更緊密的聯系。
本文希望藉介紹全球化的出現而帶出中、美之間關系的三種發展路徑與方向。這三種方向分別是:一,兩國在商業資訊及文化的交往中產生了某種程度的互通及兼容性,這種交往一方面可打開兩國在意識形態層面的分歧,但亦可能產生出對美國大眾文化的不滿或反感。二,全球化在中、美之間並非單一發展,相反,它透過區域發展的合作而進一步鞏固了美國對中國外交的方向。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區域的合作基礎並非個別國家之間的關系,它牽涉到區域體制的建立及互相尊重。三,全球化的發展過程使中國開始接受規範化的國家行為,這在中國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過程中最為明顯。最後,文章會指出,中、美之間的外交、政治、經濟發展的契機在很大程度上受著市場化的影響。
全球化的初起及演變
全球化這一概念遠在十九世紀中葉到二十世紀初(1850-1914)便已出現(O'Rourke and Williamson 1999, 5),當時所指的主要是經濟全球化。其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國際貿易的增加,其二是人口遷移的數量急劇上升。
國際貿易的增加有兩個原因,一是軟性的,指經濟理論的發展推動了世界經濟貿易。其中最主要的推動者為李嘉圖(David Ricardo),他所提出的比較優勢理論對生產及世界性分工作了一個清晰的說明(Ricardo 1951〔1817〕)。貿易的發展以及國際貿易的公平性和開放性,其原則皆來自比較優勢的升華。[1] 在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發展中,不論在經濟的質(人民生活條件)及量(經濟成長)上,采取比較優勢的國家相較采取保護政策的國家都有更好的表現(Krueger 1997, 1-22)。國際貿易增加的另一原因是硬件的改造,如商業及遠洋輪船技術的更新加快了世界貿易的速度,增大了貿易量。例如,從1840年到1901年間,世界的運輸價格下降了70%(O'Rourke and Williamson 1999, Ch.3),因此大大減低了貿易成本,增加了世界的貿易額及數量。
人口遷移的增加,在歐洲表現為對美國新世界的向往及憧憬,在亞洲則表現為殖民地思想的漫延。最近的研究指出,世界性及歷史性的移民潮的出現,往往並非完全出自貧窮問題。以美國的移民為例,大量的女性移民是由於工業的發展和世界性的產業分工所致(Sassen 1998, 41-45)。
貨物及貿易的往來促進了世界經濟的發展,殖民及遷移的出現則幫助了思想上及地域間的交流,全球化所藉以推動的力量主要來自這些科技發展的變化、殖民及人口遷移的劇增以及世界貿易的加強。明顯地,這些環節是互相緊扣的,它們的互動和演變則決定了全球化的趨勢。
當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正席卷世界時,國際上大大小小的戰爭,包括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出現,亦與全球化的軍備發展以及人類的交流不足及缺乏互信而同時出現。[2] 軍備的國際化表現為各國軍事科技的改革和更新,由於很大程度上軍事的強弱與國家能力成正比,所以,在軍事全球化中便看到各國邁向武裝軍備及不斷的軍事沖突。另一方面,由於軍事強弱與否亦掌握在先進國家的手里,故此,在全球化的軍事發展方面,可以發現,第三世界國家為了改變其軍事地位而積極地改善軍備,以求在軍事平衡中取得比較有利的位置(Held and et al 1999, 101-103)。雖然東西方之間近半個世紀的冷戰局面造成了世界許多國家之間的對立,但這仍然未能阻擋經濟全球化的活力。
中、美兩國之間的關系在各歷史時段特點不同,其發展方向很大程度上受制於世界歷史發展的洪流。例如,二次大戰後的中美關系即可從冷戰的發展及思維來認識(McCormick 1995)。但戰爭及外交孤立只是雙方關系中的一種形態,自1978年以後雙方開始有了更多的合作。這種轉變如果套用Richard Higgott(1999, 92)的解釋,就是在全球化中雙方的發展將會通過一些非地域性的,文化、政治、經濟的交流以達致更強的互動,其中,文化及商業資訊的交往成為全球化的過程里中、美關系發展的重要一環。
中美之間商業資訊及文化的交往
中、美之間政治、經濟關系的發展實際上是通過商業及資訊的交往而不斷增強的。1978年以後美國與中國的互動交往主要表現在投資及貿易方面。自1983年開始,美國對中國的貿易便出現了赤字,當年為6,800萬美元,到1992年便上升為180億美元之巨(Lardy 1994, 74),1999年美國對中國的貿易逆差更是達到687億美元(Morrison 2000, 3)。而另一方面,美國的商業文化則在中國大陸獲得了巨大的積極影響。從美式快餐及其經營手法,到美國商學院的課程、美國的商業書籍,甚至美國商業鉅子的創業道路經驗等,都在中國引起了廣泛的興趣。1996年中國報考上海歐洲國際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課程(MBA)的人數即達4,000人[3]。美國哈佛大學商學院出版的書和期刊也在中國被大量翻譯出版。這些林林總總的美式文化的進入,與中國的經濟市場化相配合,形成了一種對中國的經濟文化的改造過程。
最近,哈佛大學人類學系教授華生(James Watson)(2000, 120-134)指出,麥當勞在中國的普及說明,美式文化及經營手法已漸漸地影響了中國商業文化,甚至社會民生的發展。例如,麥當勞所推行的店中清潔制度使中國的同業竟相仿效,其店中禁止吸煙及售賣酒類等在美國形成的守則也深受中國家長的歡迎。雖然飲食文化的交流只是中、美關系的一個很小的局部,但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民間及社會層面所面對的正是這種潛移默化的影響。此外,另一種美式咖啡文化亦在中國出現了,總部設在西雅圖的Starbucks咖啡連鎖店已在中國各大城市展開了市場攻勢。該店於1999年1月11日在北京開設了第一間咖啡門市,還希望在未來18個月內在北京開設10間分店。[4]
這些美國服務業在中國廣受歡迎的現象表明,中國民間對美國的商業文化並不抗拒。中國消費者們欣然接受美國商業產品的原因,不僅是對美國的商業文化感到新鮮,也是對美式商業服務的文化內涵的某種認同。[5]。市民在美式店鋪里享受美式文化之余,基本上是把個人的感覺投射在美國式自由風氣中。一杯咖啡、一個漢堡包的物質內容並無多少特別之處,但在消費它的特定服務環境里,就具有了象徵性的文化意涵。
普通市民從這樣的商業交往中接受美國的商業文化,有助於舒解中、美之間的意識形態分歧。但是,美式文化的進一步推進仍然會遇到中國官方文化及傳統文化的阻力。那種以美國的利益為出發點、憑藉大型商業資本的力量、通過全球化來推動的文化擴張,可能會被認為是另一種文化的侵占。只有經過逐步持久的交流溝通(Rothkopf 1997),才可能建立比較具有互信的中美關系。
區域合作與發展
中美關系和全球化發展的過程中,有一股影響力會把兩國緊密地連在一起,這便是區域合作的加強。這個區域性的力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中國對美國單一勢力的恐懼,並加強區域的和平及穩定。在冷戰中,中、美之間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兩國的互動及影響囿於國與國之間的關系。中、美兩國在政治、經濟各方面的分歧是多樣化的,存在著潛在的沖突的可能。(Bernstein and Munro 1997)。因此,如果兩國之間有一種緩沖機制,則彼此便有了一個妥協及交流的場所。那種能提供這樣的機制的組織或體系(Regime)在國際政治中受到很大的重視,特別是在七十年代里,廣泛地藉此來補充國與國之間的單一外交關系(Haggard and Simmons 1987, 491-517)。這種機制(體系)帶有約束力,參與這些體系的成員要遵守一定的條約,但亦同樣有某些目標要達致。由於美國七十年代初在金本位制度下失利,國際政治學家便積極倡議體系的出現,以便有效地分擔美國單一國家的國際地位。Keohane在《權力及相互依賴》一書中這樣表達體系在國際和國與國之間的作用:“國際的體系在國際的權力系統中及政、經交涉之間擔當了中介的媒體。......體系亦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國際交涉及決策問題。”(Keohane and Nye 1989, 21)現實中這些體系包括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亞洲經合會議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等。此外還有各種政府性、非政府性、環保、人權、科技合作等組織機構。它們的功能基本上可被界定為“一組外在或內在的原則、規範、條例及決策的程序,並可令參與國際事務的成員的行為有一定的可預見性”(Krasner 1983, 2)。換言之,體系的形式並非最主要的,其要旨在於藉規範約束國家的行為。這些體系與機制有著各自的成立目標和背景,但大致上和美國的長遠外交政策符合,即締造一個穩定與和平的政治經濟局面,以推行美國在後冷戰時代的經濟外交政策(Brinkley 1997, 127)。
中、美之間從市場發展、投資、貿易到科技轉移及與世界經濟接軌,都有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Franklin 1999, 3)。美國在全球化的影響下,受以下兩個因素的影響,必須強化區域甚或全球性的體系,以達致比較平衡的中、美關系。第一,美國的單一政治及國際力量已相對地減弱,完善的體系組織有助於減低美國在國際政治中獨力承擔的壓力。這點在奈伊(Joseph Nye)的書中有很清楚的說明。他指出,美國未來權力的表現並非是資源的提供,而是對政治環境的控制及使其他國家接受規範(Nye 1991, 175)。在接受規範的過程中,體系或區域性的組織便起了一定的作用。其次,全球化發展所依賴的是穩定及和平的政治空間,以便推行各種科技合作、經濟往來及旨在接受國際概念的教育活動。這些要求與中國現實的訴求其實十分接近[6] 就中國的立場而言,加入這些組織並不意味著直接臣服於美國的勢力,因為區域組織中的成員是多方面及跨地域性的,成員之間不同的利益和合作訴求能在某種程度上平衡美國本身的個別利益。
在區域合作方面的國際化有助於中、美之間關系的改善,即一方面能維護國家利益,但另一方面也可以在現實的規範條件下加強決策者的選擇能力(Moore 1999, 71)。此外,作為成員國,除需履行某些義務之外亦同時擁有一些權利,如分享區域經濟發展的成果及資訊交流等。這些區域組織在全球化過程中的發展空間是比較大的,因為這些組織中的關系有些是經濟性的,有些是功用性的,亦有一些是事務性的。這種種的合作及整合條件讓國家內部的各個層面都有合作及交流的機會,遠較以往在外交層面的合作交往來得豐富。全球化在這層面的意義實際上是提供了又一種合作的關系,使中、美之間的未來發展更有基礎及理性。如果把抽象的體系概念運用到具體的國際事務中,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將會更有效地反映全球化與中國經濟發展的作用。
中國入世與國際規範
自從1986年起,中國開始申請重新進入當時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關貿自1995年正式由世界貿易組織取代。經過14年的努力,中國現在終於有望進入世界貿易組織了。[7] 中國接受世貿組織對各種經濟、貿易、法律甚至本國的財稅重新調整的規範要求,這牽涉到全球化過程中的規範性及標準性問題。
中國參與世貿有三方面的意義(Jacobson and Oksenberg 1990)。首先,世界貿易組織這類機構提供了一個主權國以外的機會讓中國接觸世界及國際社會。與此同時,中國的資訊流通、貿易開放程度、法例的改善及市場的透明度都需要一一開放,以配合成為國際中一員的責任(Ross 1996)。
其次,通過參與這些組織,中國能就參與過程中的互動達致互相調節的機會。從這點出發,中國和世貿之間的調節建基於雙方的認知及政策上的適應。盡管學者們不認為世貿會構成中國改革的動力,但參與世貿卻可促進意見上的融合(Jacobson and Oksenberg 1990, 140)。世貿的成員國及其他代表在中國以第三世界的身份進入世貿這一點上達致了共識,其重要性在於成員國對中國地位認同上的一致。另外,由於不斷的會面談判,亦使他們了解到中國的現況及意願。中國進入世貿組織的努力中,最重要的是國有企業的改革、稅務及關稅的優惠及有關貿易法例的更新及重新訂立等。以知識產權為例,在全球化下,知識產權的重視庶幾成了各國貿易中的必要保障的範圍,中國為配合世貿的要求,於1992年、1995年及1996年分別與美國就知識產權達成了“諒解備忘錄”(Cheung 1999, 202)。
最後,當各項措施準備就緒、中國成為世貿的成員國後,將可能與該組織合作達致世貿組織所希望達成的長遠目標(Jacobson and Oksenberg 1990, 159)。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1999年8月提出了一份報告,評估了中國入世後對美國的經濟影響(U. 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1999)。報告指出,中國進入世貿後由於市場開放及透明度提高,對美國的貿易、投資及技術轉移等都有正面作用,特別是美國的出口機會增加而貿易及投資成本會下降(U. 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1999, 11)。報告書也指出,中國入世後的直接利益在於,出口可增加12%。但入世對中國長遠的經濟改革方向的影響,卻在很大程度上受制於中國的開放策略及國企改革的壓力(U. 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1999, 26)。總的來說,假如中國加入了世貿組織並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員,最重要的結果是,中國接受了規範化的監管;而這種約束力來自比較完整的體系,這有利於在全球化意識下達致市場導向及穩定的局面。
全球化的過程是一歷史性發展的必然結果。中國作為第三世界及新興的經濟國有必要認識到全球化下的必然趨勢。由於這是一個促進自身經濟發展和與國際社會接軌的過程,中國要面臨的考驗亦相當大。但國內學術界對此是有所了解的。例如,在《全球化與中國》一書中有很清晰的描述:“中國作為全球化進程中的後來者承受著來自全球背景的沈重壓力。一方面中國必須在短時期內實現自身的發展強大,趕上曾經主導,現在依然控制全球化進程的西方國家;另一方面自身的發展又需要接受主要西方制定的國際制度、國際慣例和國際標準。在許多方面,這些制度、慣例、標準不僅相當苛刻,而且不為中國熟悉。同時不斷深化對全球化進程的加入,必然會帶來更多的全球制約,這在某種程度上會限制國家制訂和執行戰略政策的自主性。”(胡元梓、薛曉源 1998, 18)國內學者所擔心的主要問題是,在全球化的沖擊下國家能力將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這個問題的核心亦正是全球化辯論中最激烈的課題。主張權力論的學者會認為,全球化並未能取代國家,國家的主權力量和全球化的市場力量將會在未來有很長時期的抗衡(Waltz 1999, 693-700)。而主張經濟全球化論的學者卻表示,通過不同的國際組織力量,私人的評級公司及電子交易媒介的出現甚或廣泛應用,將會把主權的要素逐一分崩離釋或重新決定(Sassen 1996)。這兩種分析方法都可供中國研究全球化過程中的問題時作參考。
中國需要融入全球化
林牧(原陜西省委離休幹部)
樊百華(南京郵電學院圖書館員)
全球化的誕生與內涵
平常心看“西方中心論”
中國在全球化中的定位
全球化的誕生與內涵
關於全球化形成的時間,至今眾說紛紜。令人比較信服的一種看法是:全球化由經濟領先,而經濟全球化的根本前提是統一的世界市場的形成。世界歷史上國家之間、地區之間的經濟交往和自由貿易,中國人或許認為始自張騫通西域或鄭和下南洋,而西方人則可能視哥倫布發現新大陸為起點,但那時的經貿往來只是區域性的。完全意義上的經濟全球化,似初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而形成於九十年代,當占世界市場三分之一的原社會主義國家轉向市場經濟之後,統一的全球大市場才具有實質性意義。
關於全球化包涵的範圍,美國全球化理論權威、哈佛大學肯尼迪學院院長約瑟夫.奈的看法有一定的代表性。他認為:全球化的第一個層面是經濟全球化,包括資金、信息、商品、服務在全球範圍的遠距離流動;第二是環境全球化,空中和海洋里遠距離的物質飄移影響到了全球環境,產生了在全球範圍內防止污染和保護環境的協作需要;第三是軍事全球化,為了防止不當使用核武力的威脅,全球各國強化了軍事上的聯系;第四是社會與文化的全球化,包括宗教的傳播、科技知識的推廣和文化的交流。全球化還體現在政治、法律、娛樂等方面,這自然包括保衛和平的全球化、保障人權的全球化、體育和電影電視的全球化等等。雖然不能說現代化等於全球化,但卻可以說,現代化必然走向全球化。
平常心看“西方中心論”
有些人認為,全球化是“西方中心論”的延伸和發展,不一定符合發展中國家的國情和利益。筆者覺得此問題似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具體分析。首先,中國的進步與加入世界文明的潮流並無根本沖突,承認西方國家對世界文明的貢獻並學習吸收之,正是中國取得進步的重要途徑。尊重世界文明的主流並不意味著妄自菲薄。西方發達國家具有文藝覆興、宗教改革、產業革命、啟蒙運動、美國獨立運動和西歐民主革命的歷史進程和傳統,現代科技、市場經濟、民主政治以至保障人權、保護環境這些全球化、現代化的內容,都是首先在西方發達國家得到充份發展的。但其他國家、民族也從不同側面做出了自己的貢獻。李約瑟說過:“不同民族的古老的科學細流,正像江河一樣奔向現代科學的汪洋大海。近代科學實際上包容了舊世界所有民族的成就,各民族的貢獻源源不絕的注入,或者來自古希臘、羅馬或者阿拉伯世界,或者來自中國和印度。”韓國科學家樸星來認為:“在國家或地區範圍內發生的對世界認識有益的、有時是給人深刻印象的變化,這些運動的合力無疑朝向近代化。”中國並不是世界進步歷程中的自外者,不僅李約瑟博士發掘和闡述的中國數百種技術發明豐富了世界科技的寶庫,而且中世紀後期傳入西方的中國儒家的人文精神,也極大地豐富了西方人的創新想象。在中國的傳統文化里,一向有世界大同的“天下觀”和“四海之內皆兄弟”的觀念。上世紀末中國通過改革開放、努力將我們這個十二億人口的世界大國融入世界市場,恰恰是經濟全球化的重要一環。
其次,由於科技水平和經濟實力的差別,目前的全球化是以西方發達國家為主導,而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受益程度上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據聯合國開發總署《1996年人類發展報告》的數據,1993年全球國內生產總值為23萬億美元,其中18萬億集中在占世界人口20%的發達國家手中,只有5萬億掌握在占世界人口80%的發展中國家手中;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1983年是43比1,1996年則擴大到60比1;近五年來世界貧困人口從10億增加到了13億人,窮國和富國人均收入差距在200倍以上。西方發達國家在全球化中的主導地位和優勢是歷史上形成的,其原因相當多,並不完全是船堅炮利、掠奪他國財富的結果。世界近代史上早期的殖民主義國家,如西班牙、葡萄牙、荷蘭等,雖曾逞一時之雄,其昔日國勢早已不再,英、法等當年的殖民主義大國如今也逐漸式微。清王朝鼎盛時期周圍藩屬眾多,歲歲納貢,那時的中國並未因此就國庫豐溢,相反朝廷卻時常鬧窮。各國實力相對變化的關鍵在經濟發展的成效,尤其是制度建設、科技貿易等方面的進展,而經濟全球化恰恰就是帶動全世界財富總量和人均收入加快增長的重要動力。許多發展中國家的政治領袖對此都是有遠見的。在非洲的經濟發展頗為成功的博茨瓦納,總統馬西雷說過,“現在沒有一個國家能夠在閉關鎖國中生存”。在去年召開的聯合國千年首腦會議上,阿爾及利亞總統布特弗里加也表示:“討論並不是關於全球化好還是不好,她已經在那兒了。關鍵是怎樣對付她。”
再次,在全球化過程中世界的不平等格局是可能逐步縮小以至於改變的。荷蘭經濟學家安格斯.麥迪遜2000年1月11日在《華爾街日報》發表文章指出,從公元1000年到1995年,世界人口增長了20倍,而各國國內生產總值則增長了255倍;在此期間,從1500年到1820年,世界人均產值年平均增長0.07%,而從1820年至2000年,世界人均產值年平均增長率是1.17%,相當於前一階段的17倍。在過去的近兩個世紀里,經濟發展成就最大、進步最快的,並不是昔日的殖民大國。二戰後德國和日本首先抓住了機遇,迅速實現了經濟的覆蘇和發展,成為超越英、法、意的經濟強國。接著,亞洲四小龍和東盟國家也抓住了機遇,實現了經濟起飛,縮小了同西方發達國家的差距,給發展中國家提供了榜樣。發展中國家不論是否願意,都應當以積極、自主的姿態參與全球化。如果抱殘守缺,不願意積極參與,就只能把自己變得更加邊緣化、封閉化、貧困化。中國大陸雖然起步較遲,但自1979年以來經濟發展也很快,而且明顯受益於全球化,大陸吸引外資的主要來源港台資本都是幫助中國大陸加入經濟全球化的主要推動力。今後,只要發展中國家參與到全球化中去,加速自身的經濟發展和政治進步,同時趨利避害,克服其中的弊端,在世界格局的南北關系中增強世界主義的全局觀念和規則平等觀念,目前全球化格局中的不平等、不均衡發展的狀況,是可能逐步縮小的,而西方發達國家獨占的主導地位也可能逐步被多中心結構所替代。
中國在全球化中的定位
要明確中國在全球化中的定位,首先應當了解中國在全球化中的強項和弱項。中國作為一個大國的歷史地位、中華傳統文明的凝聚力和融合力、中國在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地位等,都是使中國具有世界性影響的既定條件。中國的經濟過去是弱項,經過二十年的改革開放,現在開始有了一定的實力。中國的軍事力量在東亞也具有相對強勢。但也必須老老實實地承認,國民教育和環境保護是中國的弱項之一,在政治上中國也處於明顯的劣勢,不僅政治體制上不能兌現中國已簽署的聯合國多項人權公約的制度規定,而且國內的腐敗程度全球罕見,人權狀況相當惡劣。無論是在國際社會還是在中國的民眾中,恐怕沒有多少人會認為中國的政治體制現狀不需要改革;中國雖然可以在國內通過官方壟斷的媒體宣傳這種體制及其意識形態的“優越性”,但隨著社會的日益開放,封鎖信息變得非常困難,這使國際社會也越來越多地了解到了中國的現實。
中國現行體制下的專制和腐敗不僅令本國民眾深受其害,同時也嚴重損害了中國在世界上的長遠信譽和整體利益,而且制約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當中國官方與世界上的最後幾個極權國家(如民眾饑寒交迫的北朝鮮、經濟長期落後的古巴等)彼此呼應時,不可能給中國國民和海外華人帶來國際社會的讚譽,而只能是相反。當中國官方就許多國家的民間輿論、議會和政府對中國人權狀況的關注一再抱怨時,其實沒有考慮到,這也正是促進中國進步的機會。如果承認人民保有諸項合法權利是社會進步與否的標志,那麽就應當同意,對人權的關心是沒有國界的,也沒有最低、最高標準之分。對一個真正向民眾的利益負責、而不是只關心統治集團壟斷權力的政府來說,來自國際社會的、對本國人權狀況的關心,應該是符合國民利益的、也相應地符合政府的利益。
那種把國際社會對本國人權狀況的關心斥為“幹涉內政”、強調“沒有主權就沒有人權”的論調,其實是用“政府施政對外獨立”的說法,回避了關於國內人權狀況的討論,這事實上完全把政府置於民眾利益的對立面,等於變相地承認了政府就是國內人權狀況不佳的責任者、只能躲在“主權”的盾牌後面躲閃任何外部批評。如果用指責他國人權狀況方面的某些問題來排拒對本國人權狀況的批評,這種方法則雷同於稚童為自己的錯誤辯護之法──“你也有別的錯,不許講我”,如此手段不是提升了中國國家和國民的尊嚴,而是相反。在世界上任何現代國家,“先求生存權、後講人權”的邏輯都是不成立的,生存權是人權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份,但如果只講生存權而排斥其他人權,那就和莊園主對待奴隸的邏輯相同了。
反人權、反民主的專制、腐敗、奴役、愚昧,是絕對不符合全球化、現代化的要求的。如果中國的政府確實尊重中國曾參與制定的《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切實遵守最近簽署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中國的人權狀況就會真正改善,中國也可以在世界上贏得前所未有的尊重。聯合國的《千年宣言》提出了“自由、平等、團結、寬容、尊重自然與分擔責任”六大核心國際價值觀,以及倡導共同實現“和平、發展、環境、人權”的四大目標。這些價值觀和目標中的每一項都深為中國民眾讚同,可惜的是,在被官方規定為“主權優先於人權”的中國,它們能否實現,卻不取決於對之熱切盼望的民眾。
當然,在國際化過程中,國家之間存在著因國家利益不同而引起的摩擦。中國不能不維護自己的國家利益,不能不堅持獨立自主的立場,不能不維護自己的國家安全,特別是要重視非傳統的安全問題,如信息安全、經濟安全、金融危機、恐怖活動以及打擊和防止跨國犯罪等。參與全球化的所有國家,都應當在關注全球和平與發展、人權與環境,遵守國際公法和公約的前提下,來爭取自己國家利益的最大化。需要說明的是,國家利益並不等同於執政黨和執政者的利益,不能在兩者間搞概念偷換。前南斯拉夫前總統米羅舍維齊、前秘魯總統藤森、前印尼總統蘇哈托雖然都曾經代表過自己的國家,但他們的利益與國家利益無關,那里的民眾也不願意為了維護他們的利益而犧牲國家和民眾自己的利益,這就體現了民主制度比專制體制優越的地方。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中國在由弱勢國家變成具有相對強勢的地區強國之後,也有必要在政治、經濟和道義方面調整自己的心態和角色定位。弱小國家需要張揚自己國家光榮的歷史和本民族的特殊性,以激發民族的自信心和獨立性,而大國、強國就沒有必要過份強調自己往日的輝煌和種族的特殊性,而應當向全世界展現自己泱泱大國豁達、開放、兼容、並包的廣闊胸懷;弱小國家或許有時會通過故意說“不”而讓別人注意自己的存在,大國、強國就不應當擺出一幅處處不合作、時時說“不”的姿態,而要拿出自己的一套合情合理、能在世界上大得人心的積極主張,以承擔自己對世界應盡的責任。大國、強國不僅要使自己成為經濟大國、政治大國,而且要成為一個受到全世界人民悅服的道義大國。從這個角度來看,中國應該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到促使民力和國力人本仁義地發展,改革和發展教育事業、提高科技水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權,實現民主、法治和社會公正等問題上來。
加入全球化的過程本身是一場幾乎永無休止的“馬拉松比賽”,任何國家都可以中途退出比賽,當然也就必須承擔自甘被淘汰的命運。而抓住這場“比賽”中的每一個機遇,是一個國家能否成功的關鍵。現在的全球化當中的競爭是多麽激烈!時機稍縱即逝啊。中國人在二戰後的全球化進程中耽誤錯過的時機太多了,以至於一再地落後,七十年代末開始的改革只走出了幾步就又陷入了徘徊仿徨。而今社會危機四伏,民怨沸騰,真正有良知者誰不心猶如焚!然而,就在這樣的時刻,我們卻看到了太多的虛驕、掩飾、制造泡沫。當前中國面臨的現實是,由於制度的僵硬和既得利益集團的守舊,中國可能錯過當前這個、很可能也是最後一個重大的發展機遇!
被九十年代刻意受到鼓勵的消費和娛樂潮麻木了的青年人,被眼前的生存壓力墜彎了腰的中年人,歷經政治滄桑而習於自求多福的老年人,你們現在還能重新燃起八十年代那樣的危機感麽?國民有了危機感。中國才有希望和前途。
中國在改革和發展問題上,特別是在改善人權狀況和實行民主化、法治化的問題上,再不能耽誤時間了。再耽誤時間就是再一次對國家和人民的犯罪。如果為政者能以國家和民眾的利益為重,而不是以一黨、一利益集團的利益為重,棄舊圖新,積極勇敢而審慎地依靠社會進步力量,破天荒的打開中國政治改革的鐵門,他就可能在世界發展的“馬拉松比賽”中奪得“最佳鬥志獎”。
不是結語的結語:沒有聯合國的世界秩序是不可想象的;沒有世界政府的全球化是無政府主義的。二十世紀把革命理想及其主義、還有為此而組織的世界對抗留在了它的背囊里,二十一世紀正張臂擁抱新的人權世界主義。摩爾根在《古代社會》一書中說過:“總有一天,人類的理智一定會強健到能夠支配財富。一定會規定國家對它所保護的財產的關系,以及所有者的權利的範圍。……必須使這兩者(社會的利益與個人的利益──引者注)處於一種公正而和諧的關系之中。只要進步仍將是未來的規律,像它對於過去那樣,那麽單純追求財富就不是人類最終的命運了。……管理的民主,社會的博愛,權利的平等,教育的普及,將揭開社會的下一個更高的階段;經驗、理智科學正在向這個階段努力。這將是古代民族自由、平等和博愛的覆活,但卻是在更高形式上的覆活。”康德曾經主張建立世界政府,並且預言,商業可以促進世界的統一。跨入新世紀之後,這些哲人的理想和預言似乎重新顯現出了實現的可能,也許不需要再等一個千年了?
中國的代際政治
申明民
北京大學政治學系博士生
一、代際政治的概念與現實
二、共產黨政權的意識形態剛性與權力傳承的困境
三、中國代際政治模式
四、代際政治的輔助性制度結構
五、代際模式在政治制度方面的涵義
六、結論:生命周期、代際轉換和共產黨政權的演變
一、代際政治的概念與現實
社會學的代的概念是以年齡為基礎和依據建立起來的。自古及今,年齡一直是人類社會群體劃分的最基本標準之一,也是分配聲譽和權力的最具穩定性的社會機制之一。因為,年齡就像男女性別一樣,是人類最顯著、最易於識別、最普遍的自然特徵;年齡長者比年輕者“多活幾歲”所代表的經歷,永遠都是個不可超越的優勢;年齡構成了一種自然的等級制,以它為依據的制度生成成本和維持成本最低;年齡的這種屬性決定了“論資排輩”是一種對其他制度安排(比如以才智 ── 一種難以鑒別的因素──為基礎的資源分配制度)的合理替代。年齡的確對人們發揮著重要的綜合影響,在不同的生命階段,人們具有相應不同的心理傾向和能力。“人們對信仰的某些不同感受和不同的接受方式,以及行為上的差異,都與年齡差別有關”(希爾斯,1991,第47頁)。這種由年齡產生的差異使相互性的年齡歧視存在於任何社會,年長者與年幼者的相互指責和蔑視並不完全源自理解的不充份,更重要的是它反映著權力歷時分布的某種本質特徵。
以年齡為基礎性因素,代概念形成了三個層面的含義,也就是三種不同的分析視角:(一)血緣輩份,比如父母代與子孫代,其實質是家庭的權力構造,它是一種極其穩定的自然秩序。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指出,父子關系好像君王的統治(1259b,1-5)。血緣輩份的類比性延伸就形成了社會輩份,比如一般的社會交往中“叔叔”、“阿姨”之類的關系指稱就是對年齡、社會地位與父母相近的人群的稱呼。社會輩份在促進社會認同方面發揮著極大的作用。(二)年齡群體,指出生於大約相同年代的年齡群體,這是由於“在屬於同一年齡組的人們中間存在著一種同類意識”(希爾斯,1991,第47頁)而形成的純粹以生理年齡為基礎的代。因為不同年齡所體現出的人們在政治忠誠、生活經驗、社會地位等方面的差異影響政治行為(李普塞特,1997,第127頁),所以這種方法主要側重於由年齡決定的行為分析,主要是分析不同年齡段的政治心理、利益與行為特徵,用生命過程(life-course)來解釋政治行為。隨著從一個年齡階段移向下一個年齡階段,一個人的政治行為也會相應發生變化,因為不同的年齡群體處於不同發展階段並有各自不同的要求,所以就會產生內在不協調的動因。由於它在政治解釋中的這種性質,也可以把它當作較弱意義上的政治代。(三)歷史上特殊的年齡群體,或較強意義上的政治代,它是意識到自身特殊性並組織起來以實現某種社會和政治變革的特殊的年齡群體,即“建立在那些大約同時出生的人在性格形成時期有共同經歷基礎上的一個政治共同體”(梅爾文.里克特,1992),比如美國“大蕭條的一代”和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的一代”,或中國的“文化大革命的一代”和之後的“八十年代新一代”。最早對政治代進行研究的赫貝(Heberle)認為,這個概念的關鍵是“決定性的、政治上相關的經歷”,它包涵三個因素:在代的成員形成階段居於主導地位的社會和政治環境,在這一時期政治上重要的問題,發生在這一時期的連續的政治和社會事件與行動(轉引自Schatz, 1991,第330頁)。因此,這種意義上的政治代概念雖仍與年齡有一定聯系,但它不是依年齡、而是從歷史差異和社會變遷角度得到定義的,它把代的生成當作一個沿著個人的和社會的時間維度展開的漸進的歷史過程,以此來解釋政治行為頗具歷史浪漫主義的色彩。
從政治代的以上兩種涵義出發就形成了研究年齡與政治關系的兩種理論視角,生命過程政治和代政治(generational politics);第三種理論模式則關注生命過程與代政治的相互作用。這三種理論模式分別對年齡與政治的關系做出了不甚相同的假設,並對政治中的年齡群體差異、變遷和歷史上政治代的形成提出了略有差異的解釋;它們各自采用的研究方法也有所不同(R. Braungart and M.
Braungart, 1986;1993)。
無論在何種意義上,代必然意味著過去、現在和未來的時間維度;代政治的動態化必然意味著廣泛領域的權力從上一代向下一代的傳遞。代際政治(intergenerational politics)所關注的就正是權力的代際傳承問題,以及由此產生的代際沖突和協調,它把代作為政治分析的單位,考察社會秩序的沿續和變革問題。由於代概念的多樣化定義,這一問題也具有不同的分析層面。
本文所指的政治代與以上兩種社會學定義有較大不同,它是指執政時間足夠長的政治權力集團,執政時間延長至執政者年齡衰老的限制;長期執政的目標定位使代成為一個成員之間相互維護的共同利益集團和穩定的決策集團。另一方面,這種意義上的代與社會學的政治代又有緊密的聯系,可以把前者視為後者的一個“代單位”──主宰代的政治方向的代領導成員。如果說代概念必然反映了權力的社會傳承問題的話,那麽這種意義上的政治代概念所反映的就是正式的權力傳承,而且是政治領導權的傳承。
鄧小平在1989年決定退出權力舞台時,明確闡述了這種意義上的政治代概念,提出“代”作為共產黨執政權力的縱向配置的基本單位。 它所反映的是介於終身世襲制和自由選舉制中間的權力更替狀況。在這種意義上,代際政治就不是指社會學層面上的代之間的差異和沖突對國家政治生活的影響;而是特指在沒有建立領導人民主選舉制的國家里,政治控制權在新老領導圈間的轉換更替。
本文的目的是要對鄧小平所闡明的中國政治“代際模型”進行理論考察。在接下來的第二部份將揭示共產黨政權在權力傳承中所面臨的意識形態困境,而特定意義上的代際政治安排是對該困境的一種解決方案。第三部份具體討論中國代際政治的模式特徵。第四部份關注中國代際政治與整個官僚體系相聯系的制度方面:它得到了哪些具體制度安排的支持?第五部份是對代際政治模式在政治制度方面的涵義的一些思考,其最重要的結論表明,代在中國政治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是一種基本的政治制度,因而對中國政治中的權力運作不能用政黨競爭、國家權力的憲法配置等概念體系來說明。第六部份是一個簡短的結語。
二、共產黨政權的意識形態剛性與權力傳承的困境
在自由民主國家,國家權力通過正常化的政黨競爭和政府更叠得以持續;但在共產黨國家,如何使政權延續卻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嚴重問題。因為,共產黨政權中的權力形式是非制度化的和高度可變的,權力安排是由最高層的少數人考慮決定的,因而繼承問題對於所有共產黨政權來說都既重要又成問題,沒有任何一個共產黨國家設計出了可靠的權力繼承方法。
共產黨國家的本質特徵需要一個高度全能型的、排他性的意識形態,它對世界做出獨特而激進的解釋,否定與此不同的一切,並被貫徹到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國家的身份或性質正是通過共產黨的這種政黨意識形態規定的。這種意識形態政治策略是對共產黨執政地位的最好維護,它既能解釋共產黨政權起源的合法性,又是拒絕分享權力的有效工具。因此,維護政權的意識形態特性是一切共產黨國家考慮權力傳承問題的基本出發點。
在中國共產黨建立全國政權後不久,受到蘇聯最高領導層波動以及匈牙利事件的觸動,培養“無產階級接班人”就成為一項重大的戰略任務。毛澤東發動“文化大革命”對黨內的權力競爭者進行清洗,並不完全是出於權力分配方面的考慮,更重要的是為了保證他所理解的國家的意識形態純粹性。他說:“培養無產階級接班人的問題,從根本上來說,就是老一代無產階級革命家所開創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的革命事業是不是後繼有人的問題,就是將來我們黨和國家的領導能不能繼續掌握在無產階級革命家手中的問題,就是我們的子孫後代能不能沿著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正確道路繼續前進的問題,也就是我們能不能勝利地防止赫魯曉夫修正主義在中國重演的問題。總之,這是關系到我們黨和國家命運生死存亡的極其重大的問題。這是無產階級革命事業的百年大計,千年大計,萬年大計。......我們一定要從上到下地、普遍地、經常不斷地注意培養和造就革命事業的接班人”(1964)。
在“文化大革命”破壞了從黨的“七大”起逐步形成的權力交接安排後,確定新的接班人的鬥爭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文革”期間的政治走向。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權力鬥爭完全是以思想路線即意識形態之爭的面目出現的,意識形態的相當程度的衍生性和工具性,能夠說明“文革”中意識形態之爭為什麽會激烈、怪異到不可思議的地步。在毛澤東時代之後,鄧小平掌權伊始便把“選好接班人”的問題當作關鍵議程,視其為“最大的問題,也是最難、最迫切的問題”(1994,192頁),“關系到我們黨和國家長遠利益的大問題”、“戰略問題”、“帶根本性質的問題”(1994,222頁),“決定我們命運的問題”(1994,384頁)。在著名的1992年南巡談話中,他對此問題更是憂心重重:“中國的事情能不能辦好,社會主義和改革能不能堅持,經濟能不能快一點發展起來,國家能不能長治久安,從一定意義上說,關鍵在人。......中國要出問題,還是出在共產黨內部。對這個問題要清醒,要注意培養人,......我們說黨的基本路線要管一百年,要長治久安,就要靠這一條。真正關系到大局的是這個事”(1993,380頁)。
為了保持政權不變色,共產黨在選擇接班人時必須把政治思想傾向放在第一位。但由於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很強的排他性,能夠符合標準要求的人必然是極少數的,而且是難以識別的。於是問題轉化為找尋對政治覺悟的識別機制。根據共產黨的政治排序原則,各人的政治覺悟是與其在政治等級制中的地位正相關的,越是處於權力頂端的人,政治覺悟越高,普通群眾的政治覺悟是比較低的[1]。在這種情況下,民主選舉的方式就成為不可接受的了,接班人只能由最高權力層來決定。但由於政治意識形態對於其持有者所具有的主觀專有性特點,最高權力的擁有者把自己對意識形態的偏好性解釋視為個人的一種專有性“財產”,他對繼任者在繼承這份思想“財產”方面的能力總是傾向於懷疑。於是,為了解決權力繼承中的這一困境,最高層次的當權者自然會選擇:(1)盡量延長自己在位的時間,直止年齡大到不能正常行使權力,這是一種被動的避險措施;(2)盡早物色、培養接班人,似乎對接班人的考察時間越長,對其意識形態的忠誠性的了解程度就越深入。這也正是中國代際政治模式的基本特點。
三、中國代際政治模式
1、代的特徵與劃分
1989年5、6月間,鄧小平既以其至高無上的個人權威,也以其對中國政治的深刻理解,把中國政治描繪為一種“代際政治”(1993,296-301、309-314頁)。他把代界定為共產黨內部“穩定的、成熟的領導集體”。以此為標準,建國後共產黨共有三代領導集體先後執政:從建國後到到“文化大革命”,毛澤東、劉少奇、周恩來、朱德、任弼時、陳雲、鄧小平、林彪等人為第一代;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形成的領導集體是第二代,其成員實際上包括鄧小平、陳雲、李先念、彭真、鄧穎超、楊尚昆、胡耀邦、趙紫陽、李鵬等人;1989年至1992年可以被認為是第二代向第三代的過渡階段,到目前為止,第三代領導集體的主要成員包括江澤民、李鵬、胡錦濤、李瑞環等人。每一代的成員一直處於變化之中,主要成員是那些在該代的大部份時期成功地保持了權力影響並對這一代的主要政策取向產生重要作用的領導人。從以上三個代的人員構成來看,第二代與第一代基本同屬老一輩革命家,只是年齡、資歷略輕一些,他們的權威均來源於締造政權的革命戰爭;但到第三代,人員類型發生了從革命幹部到技術官僚的根本轉折(Hong Yung Lee, 1991;Miller, 1996),他們是在既定的體系內獲得權力,權威來源相對要簡單得多。
每一代最鮮明的特點是有一個核心人物,鄧小平在安排第三代領導集體的構成問題時說“關鍵在領導核心”(301頁),“任何一個領導集體都要有一個核心,沒有核心的領導是靠不住的。第一代領導集體的核心是毛主席。因為有毛主席作領導核心,‘文化大革命’就沒有把共產黨打倒。第二代實際上我是核心。因為有這個核心,即使發生了兩個領導人的變動,都沒有影響我們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始終是穩定的。進入第三代領導集體也必須有一個核心,......要有意識地維護一個核心,也就是現在大家同意的江澤民同志。開宗明義,就是從新的常委會開始工作的第一天起,就要注意樹立和維護這個集體和這個集體中的核心。”(310頁)
代的主要成員與官僚體系中其他人(包括未進入領導集體的領導人)相比,實際任期不受正式制度規定(職位任期、離退休)的限制,中共中央“關於建立老幹部退休制度的決定”(1982年)規定了這樣的原則:“在黨和國家領導人中,需要保留少量超過離休退休年齡界限的老革命家”(中共中央組織部幹部調配局,1995,423頁)。代的主要成員什麽時候退出權位決定於他們之間的權力消長狀況;如果代的核心人物的權力優勢不足夠大,那麽其他成員就拒絕讓出權力;代的核心人物將保持權力直至年齡衰老不能理事時為止,他肯定是代的主要成員中最後一個退出權位的人,對核心人物特殊地位的維護,是代政治的本質要求之一。
一般來說,代的領導核心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與領導集體中的其它成員相比,他的地位顯赫而突出,這表現在他對黨、軍隊、國際與國內重大行政事務行使最終命令權。當然,這種權力並不必然要通過占據最高的正式職位來實現;相反,非正式的控制手法更有利於實現這種權力意圖。因為,這種核心權力從本質上看來就是超職位的,它的存在與現代國家機構的法律安排是不相符合的,占據正式職位反而會制約核心權力的自由行使。從另一角度看,通過使代的其他成員擔任正式職位而核心人物居於幕後,核心人物在行使權力時就比較超脫,在面臨激烈的政治沖突時可以由前台人物承擔風險,從而對核心人物起到保護作用。毛澤東在大多數時期都沒有擔任國家元首,而只是黨的主席;鄧小平甚至從未擔任過黨的最高領袖。
按照韋伯對權力來源的簡單分類,核心人物應當是魅力型的領袖,制度和傳統都不足以給予其充足的權威。這一點在中共的宣傳機構對核心人物的形像宣傳策略中得到了充份的體現。下表列出了解釋關於政治領導人物的公眾輿論的幾種理論在民主選舉政體中,政治家的成功形像主要源於一種評價依據;而在中國政治中,對核心人物的權威來源是覆合性的。
解釋關於政治領袖人物的公眾輿論的幾種理論
理論
對政治領袖的評價所起的關鍵作用
政黨頭面(人物)說
對政黨的認同
民族頭面(人物)說
對民族的感情
意識形態模範說
意識形態、社會階級、政府制度
個人榜樣說
傳統品德、與政績相關的性格特點
表態作用說
領袖所持政策、政績或作風
偉大人物說
領袖的魅力、傳統、政策
資料來源:喬納森.凱利(1996)
每一代的歷史就是核心人物獲得、鞏固和維持權力的過程。核心人物與代的其他成員之間的關系決定了代內(領導集體)的決策機制。領導集體內的成員都有相應的特殊權力。他們的職位不僅來源於核心人物的恩惠;更是因為他們有自己獨立的權力基礎;他們控制著自己的權力範圍,在參加決策會議時,他們極力爭取於己有利的權力安排;如果多數決定產生了不利的結果,他們還能“保留自己的看法”。這就是“集體領導”。另一方面,雖然核心人物不能毫無理由便解除領導集體其他成員的職務,但卻有權按自己的意願召集決策層會議,制定議程、指定參加者、主導進程;“集體領導”層中的權力是如此不平衡,以至於核心人物幾乎不可能受到領導集體內其他成員單個人的直接挑戰(Dittmer, 1994, 第52-53頁)。
每一代都有能夠在馬克思主義語境內得出合法化解釋的獨特的意識形態觀點,這是把它與其他代區分開來的重要標志。一個代是否成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它是否形成了自己的意識形態觀點;代的核心人物最重要的使命,就是要創造出一種不同於前代的意識形態觀點,因為在共產主義背景下,這是對權力進行重新組織的最有力工具。在鄧小平看來,華國鋒說不上是一代,就是因為他本身除了“兩個凡是”外沒有一個獨立的東西(1993,298頁)。第一代所樹立起來的是毛澤東思想;第二代則發展起了鄧小平理論;目前,第三代正在構建其思想觀點,自1997年以來,江澤民即提出了“三講”、“三個代表”、“以法治國”、“以德治國”、“科學技術論”等觀點,並組織了相應的宣傳造勢活動。
意識形態的這種代際發展,深刻寓示了共產主義思想在中國的演變規律。共產黨特別強調要把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則與中國實際相結合,這就為意識形態革新開辟了可能性;但共產主義意識形態作為思想觀念形態的國家體制,其創新必須以強大的有能力進行大規模政治動員的權威為現實基礎,只有代作為權力構造才能提供這種基礎;重大的意識形態轉變都是與代的轉換同步進行的,在同一代內,意識形態是高度穩定的,意識形態爭論往往是政治禁區。
每一代都有區別於前代的“戰略任務”,它代表國家政策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就是說,國家政策的重大發展,也是在代的框架內得到說明;一個代如果沒有特殊的政績貢獻,就很難樹立起可靠的政治影響。廣為傳唱的政治宣傳歌曲“走進新時代”就是這樣總結三代領導集體的政績定位的:“我們唱著東方紅當家作主站起來,我們講著春天的故事改革開放富起來,繼往開來的領路人,帶領我們走進那新時代,......”
2、代概念的歷史源淵
鄧小平提出的代際政治模式 [2],在中共歷史上是有跡可尋的,它與其前有關權力繼承的設想或制度一脈相承,都是最高權力人物幻想控制未來的一種表現,是對權力傳承的一種“計劃制度”。
其一是毛澤東將中央核心領導層劃分為一線和二線的作法。毛澤東早在建國前就已成為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核心,掌握著龐大的權力資源,國家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權力對他來說已不值得重視。再加上其他原因,於是1952年他提出將領導層分為“一線和二線”,前者負責日常工作,以便他本人作為“二線”能夠有時間思考重大問題(Dittmer, 1994, 第61-62頁)。這種模式表達了毛作為核心領導人物對不受制度約束的極權的向往和追求,同時也對以後領導集體的構造產生了深遠影響。顯然,“一線”的最高領導人就成了名正言順的黨內二號人物,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是自然的接班人。這便引發了對“一線”領導權之爭,即高崗、饒漱石事件,毛澤東對此所做的毫不留情的果斷處理表明,他當時還沒有考慮到接班問題上可能的麻煩。到1958年,由於“大躍進”受挫對毛的權威造成了不利影響,從直接的行政決策事務中脫離出來是挽救其聲望的一種可行選擇,於是毛澤東接受了不再擔任國家主席職務的意見(1999,362頁),次年劉少奇被選為國家主席。
然而,到了1966年10月,毛澤東就已很明確地將劃分“一線、二線”與權力繼承問題聯系起來考慮了:“為什麽我們劃分一線和二線?第一個原因是我的健康不太好;第二是蘇聯的教訓,馬林科夫不夠成熟,在斯大林去世前他從未行使過權力。他每次都只是作祝酒詞,他奉承和諂媚。我要在去世之前建立起他們的聲望;我從不認為會事與願違。”(轉引自Dittmer, 1994, 第66頁)但是,這種繼承安排在實踐中很難落實。一方面,在權力傳承中,繼承與反繼承是一對矛盾,代際政治中內在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沖突(體現在意識形態、權力分配等方面),“一、二線劃分”使這種沖突明朗化了,但代際政治本身卻沒有緩釋沖突的機制;另一方面,“一線”人物的地位被明確後,要付出漫長的等待成本,在“一線”人物與“二線”人物年齡差異不足夠大的情況下,等待可能是無意義的,這會加重“一線”人物對“二線”人物的怨恨,甚至釀成“伺機奪權”行為。
因此,從理論上看,不可能存在符合“二線”人物要求的、對其完全忠誠的“一線”人物。毛澤東廢除了劉少奇的繼承人地位後所選擇的林彪、王洪文都很快便失寵;華國鋒的繼承人地位之所以能維持下來,完全是因為他適逢毛的年齡已不允許再做出變動;也就是說,最後的繼承人之所以被確定下來,僅是因為擁有權力者已失去了更換繼承人的自然能力。這樣,有關培養接班人的宏偉計劃就會落空;權力繼承只能在最高權力者死後通過無序的權力競爭獲得解決。不過,即使它在權力繼承方面是失敗的,“一、二線”劃分的作法無疑仍是盡最大程度延長最高領導人權力控制時期的有效措施──它為毛澤東的經驗所證實。鄧小平的代際政治模式就包括這一制度安排。
3、中共的“第三梯隊”政策的形成與中止
“梯隊”政策是中共計劃性政治中有關權力代際傳承問題所提出來的第一個制度化模式。將“梯隊”這一軍事術語借用於幹部隊伍建設,意味著從集體而不是個人的角度理解權力傳承,具有制度化權力轉移的意圖。陳雲指出:“幹部隊伍保持梯隊的結構,可以使黨的事業後繼有人,代代相傳”(1986,303頁)。
從歷史背景而言,幹部梯隊政策,是對“文革”結束後特殊歷史條件的反應。毛澤東去世使最高領導層的權力更替變得不可避免,經過激烈而短暫的派別沖突,曾一度處於弱勢的老幹部重新控制了權力。接下來要考慮的自然便是鞏固權力,其辦法首先是全面清除遍布幹部隊伍各個角落的“四人幫”殘余分子,主要是“三種人”。但由於老幹部陣營的年齡老化十分嚴重,不只在中央層如此,而且省委、地委和中央各部委的主要負責人大多數都在60、70歲以上,縣委的主要負責人多數也在50歲左右(陳雲,1986,262頁),與“四人幫”派系相比,年齡上十分不利,這使最高層的老幹部們對他們去世後“四人幫”派系再度奪權的可能性十分警惕。鄧小平尤其對1975年他主持工作時王洪文“十年後再看”的威脅記憶猶新(1994,192、225頁;1993,37頁)。他多次奉勸老幹部們對“四人幫”的影響不能低估,“一定要趁著我們在的時候挑選好接班人”(1994,192頁);“我們老幹部的責任就是要挑選好接班人”,否則等老幹部去世了“四人幫”思想體系的人還會翻回去(1994,221-225頁)。陳雲則警告說,如果幹部隊伍中的老化和青黃不接問題不解決,共產主義事業在中國就有可能出現曲折(1986,281頁)。總之,為了在與“四人幫”的鬥爭中完全取勝,大批量培養擁護改革政策的年輕幹部和實現新老幹部交替的任務就被提了出來。
最早參加共產主義革命並在1949年後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那些人,在七十年代後期,都已進入暮年期;年老體衰,不能正常工作,鄧小平估計有一半以上的老幹部每天不能在辦公室工作8個小時(1994,221頁);有的帶病工作,有的死在任上,“因積勞成疾而死亡的人數越來越多,開追悼會的消息幾乎每天都有”(陳雲,1986,262頁),這種狀況很難適應大規模經濟建設的需要。他們退出權力舞台的中心,由年齡較他們小的人接替,也是客觀的必然趨勢。
在此條件下,1983年6月,中共中央提出了建設幹部隊伍“第三梯隊”的計劃,要求在一年時間內,在中央各部委和省一級建立1,000人的“第三梯隊”。據此,中國的領導層將由三個“梯隊”構成,“第一梯隊”指在與“四人幫”的鬥爭中結成聯盟、並在“文革”結束後控制權力的黨的老幹部,如葉劍英、鄧小平、陳雲、李先念、鄧穎超等人,各省市的主要領導職務當時也由這一群體占據;“第二梯隊”指較“第一梯隊”的老幹部資歷淺一些、年齡輕一點(但間隔不大),在各自負責的領域內直接管理日常事務的領導人,他們是因第一“梯隊”老幹部的提攜而擁有權力的,如胡耀邦、趙紫陽;“第三梯隊”則是需要培養提拔的50歲上下、特別是40歲上下的幹部,他們有的是各級領導班子中準備接任主要領導職務的年輕幹部,更多的是準備選拔進領導班子的後備幹部。李鵬、田紀雲、胡啟立、王兆國都是作為“第三梯隊”被起用的。一、二、三“梯隊”在政治體系中的功能分別是掌舵、主持工作、後備幹部。按鄧小平的觀點,黨在未來還應該建立第四、第五“梯隊”[3]。
在當時幹部普遍老化的特殊條件下,選拔“第三梯隊”被認為是適用於各級領導班子的一項“基礎建設”,的確起到了增強幹部隊伍活力、保持改革政策連續性、促進思想解放和推動經濟建設的積極作用。但是,“第三梯隊”選拔制度存在許多弊病。比如,過份重視政治標準和領導人的個人印象和直覺,具體選擇程序是由黨組織主要領導人特別是“一把手”直接指定;組織部門封閉操作,缺乏效率和公正性;而且對年輕化、知識化、革命化的強調有很大片面性(Hsi-sheng, 1991, 第四章);相當數量的知識能力低下、但工於心計的人,或缺乏領導能力與興趣的專業人員被調整到了領導職位上,官僚系統甚至社會風氣深受毒化。
為此,中共中央不得不於1986年11月下發了中央組織部制定的“關於領導班子年輕化幾個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調整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職務幾個問題的通知”,對出現的問題進行糾正,特別指出:“領導班子的‘四化’是一個有機的整體,不能脫離革命化、知識化和專業化,孤立地搞年輕化”(中共中央組織部幹部調配局,1995,177頁)。此後,有關“第三梯隊”建設的討論停止了,“第三梯隊”的概念本身也消失了;但是,關於幹部隊伍保持年齡梯隊結構的原則、以及不間斷地采用秘密方法選擇年輕後備幹部的作法,卻保留了下來,並成了幹部隊伍建設的基本制度。
4、代際轉換
一代領導集體形成以後,就有相當的穩定性。這種穩定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核心人物的穩定性,核心人物在年齡衰老以至無法理事之前,都將牢牢控制關鍵性的政治權力;二是意識形態的穩定性,每一代所界定的意識形態在該代的跨度內將保持不變。代際轉換最直接的是指核心人物的變更,即權力繼承,但它無疑會在意識形態及政策取向(即路線)方面產生相應的變動。由於國家領導權的代際轉換意味著巨大的轉折,並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因此它會產生共產黨政權最為致命的危機──領導權的每一次轉變都是一次政權危機,核心人物的存在保證了國家領導職位的更替危機容易解決,但核心人物的更替危機卻不易解決。
核心人物的死亡、變更產生共產黨政權的最大不穩定和走向的不可預期性,鄧小平對此有清楚的認識:“我的份量太重,對國家和黨不利,有一天就會很危險。國際上好多國家都把對華政策放在我是不是病倒了或者死去了上面。......一個國家的命運建立在一兩個人的聲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險的。不出事沒問題,一出事就不可收拾。”(1993,310-311頁)。
代際轉換有兩種類型。從第一代到第二代的過渡是激烈的、以暴力為條件的、政變式的,發生於第一代核心人物死後,背離了其意志,重要的權力派別“四人幫”被消滅,華國鋒最終也沒有能夠成功繼承權力,毛澤東“你辦事、我放心”的遺囑並沒有成為華的護身符;從第二代到第三代的轉換則是開始於核心人物生前以按計劃、平穩的方式進行的,江澤民作為鄧小平選定的接班人在第三代領導集體中占據了主導權,鄧對江的地位的維護發揮著關鍵作用。第一種類型的權力轉移產生重大的政策轉折,而第二種類型則維持了連續性。
從根本上說,兩種代際轉換方式的差異取決於上一代領導人所選擇的接班人是否具有自身強大的權力基礎;上一代領導人對下一代的權力安排越符合當時權力基礎的分布實況,權力的代際轉換就會越平穩。華國鋒是在毛澤東去世前5個月才被選定為接班人的,而且他只是普通的“三八”式幹部,與鄧小平之間簡直就是一場實力過份懸殊的較量,如果毛澤東所選擇的不是華而是鄧,那麽權力繼承很可能就會平穩進行;鄧小平在考慮退出時,已清除了能對江澤民構成嚴重威脅的一切權力堡壘,所以在鄧後時代的權力格局中,江澤民可以較容易地建立個人主導權。因而,上一代晚期的政績(它影響指定的接班人的可信度)、政治局勢(它規定下一代成員之間權力競爭的強度)及對下一代的培養狀況(它影響指定的接班人的競爭能力)等具體因素都影響代際轉換的方式;一般來說,上一代晚期的政績越高,政治勢力越少分裂,對下一代的政治能力和實力進行足夠長期的培養、鍛煉,有利於代際轉換的平穩進行(鮑健,1996)。
鑒於本文提出的共產黨政權傳承中意識形態困境的假設,意識形態也是代際轉換的焦點。因為它是上一代核心人物控制未來的最重要工具,明智的核心人物都明白,人事安排是易變的,穩定的意識形態是他可能留下的最具持久性的遺產;同樣,下一代核心人物必須審慎地對待它,誰爭得了運用中國實際對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的解釋權,誰就擁有了最強大的權力工具。
毛澤東去世後,華國鋒作為毛選定的接班人成了最高領導人,他很快把自己定位於毛澤東那種核心人物的角色,鼓動對他的個人崇拜,借助“文革”中受壓抑的老一輩領導人的支持,他成功清除了直接威脅其權力的“四人幫”。考慮到毛澤東的指定是他權力合法性和基礎唯一重要的來源,他采取了“兩個凡是”的意識形態策略。而鄧小平卻意識到“兩個凡是”是對他的政治生命的根本壓制(鄧小平,1993,9頁),於是利用他的支持者發動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討論,取得了對毛澤東思想遺產的解釋權,削弱了華的意識形態基礎,華在政治話語中被邊緣化了。接著,從十一屆三中全會(1978年12月)到六中全會(1981年6月),鄧進一步擴大對“兩個凡是”派的抨擊並徹底將他們逐出了權力舞台。
按鄧小平本人的解釋,胡耀邦、趙紫陽兩任黨的總書記被撤換,都主要是因為他們在意識形態方面犯了“資產階級自由化”的錯誤(1993,380頁)。江澤民在上台之後,在這方面顯然十分謹慎,他將保持黨和國家的傳統政治性質置於特殊地位,一直持續到鄧小平南巡講話。此後,他主持將鄧小平理論系統化,由於鄧小平理論在黨內高度的合法性,江在意識形態這條最重要的戰線上就消除了挑戰者。可以預見,在未來權力向第四代交接時,江澤民將會在鄧小平理論的基礎上構建屬於他自己的理論導向。
四、代際政治的輔助性制度結構
根據代的性質,一個代形成以後,將持續至年齡衰老不能理事時止,也就是說,在一個代的時間範圍內,不存在向最高權力圈的流動;一個幹部在等級制權力體系內的地位上升到次高權力層就會停頓下來,導致作為最高權力圈人員補充來源的次高權力層人員的年齡同樣老化;因此,在最高權力圈換代時,就無法補充年輕一代的人選,這種因素的累積,會造成整個官僚政治體系的機制性危機。
為了克服和避免這種危機,共產黨政權根據官僚等級制內人員職位自上而下的連帶性特點,設計了幹部隊伍尤其是各級領導班子的年齡結構,它由以下制度構成:
一、領導班子的年齡梯隊配置。它把幹部年齡作為一種計劃性指標,用以調節領導班子的年齡構成;按照這種要求,各級領導班子應該保持年齡構成上的梯隊結構,並對每一年齡段的幹部在不同層級領導班子中占據的百分比做出規定,領導班子層級越低,年輕幹部所占比例就越大。比如,中共中央組織部1992年曾做出規定:50歲以下的幹部,在省區市黨委領導班子中,一般要有3名,政府領導班子中,要有2名(其中至少各有1名45歲左右的幹部);在中央國家機關部委領導班子中,要有1-2名;在地市州黨委、政府領導班子中,要各有2-3名45歲以下的幹部,其中至少各有1名40歲以下的幹部;在縣區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中,都要有2-3名40歲以下的幹部。同時還規定,在各級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即黨政正職)的總體中,要有一批年齡相對輕的幹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幹部調配局,1995,368頁)。
當然,對領導班子年齡搭配的具體要求,是隨幹部隊伍整體年齡結構的狀況而隨時變化的。但是,由於幹部任用的覆雜性,領導班子的年齡構成往往失控。另一方面,在這種梯隊要求下,領導班子中少量的年輕幹部被提拔的可能性遠大於年長的同僚;當他們被提拔到上一層級領導班子中後,又作為該級班子中的年輕幹部成為下一輪被提拔對象;依次類推,在第一次提拔時創下年齡優勢的人,將最終保持這種優勢;在這種年齡起點決定的官僚競爭中,領導班子層級越往上,選拔下一輪提拔對象的範圍就越窄,這使最終被選上高位的人素質難以勝任。
二、以離退休為核心的老幹部制度。為了消除代的核心層即最高權力圈與次高權力層之間的年齡重疊,要求在次高權力層實行到齡離退休制度,以使次高權力層的年齡構成年輕化,與最高權力圈之間形成一定的年齡梯次。也就是說,離退休政策適用於代的核心成員之外的所有幹部。在八十年代初期,勢力強大的老幹部群體之所以接受離退休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存在一個較他們資歷更老的人物──鄧小平。為了使老幹部接受這一政策,黨承諾對他們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中共中央組織部幹部調配局,1995,417-430頁)。在實踐中,離退休政策的實施很不嚴格,受到個人與黨討價還價能力的限制。比離退休更為優越的是“退居二線”制度,即擔任不進領導班子但負有一定職責的顧問和榮譽職位,其典型形式是1982年至1992年期間存在的黨的顧問委員會,目前人大和政協常委會是一種準“退居二線”制度。
三、以選拔年輕幹部為核心的後備幹部制度。後備幹部類似“影子領導班子”,它由各級黨的組織部門采用保密方法選出,登記建檔,跟蹤考察,並通過掛職鍛煉、黨校進修等形式進行特殊培養,在選拔領導班子人選時,一般要從後備幹部中挑選。據中共中央組織部2000年制定的“黨政領導班子後備幹部工作暫行規定”,後備幹部人數一般按領導班子正職1比2、副職1比1來確定;後備幹部名單中,近期可進領導班子的人選,一般不少於同級後備幹部總數的三分之一。類似於一級領導班子,後備幹部整體的年齡結構,也有具體比例要求。省部級後備幹部以45歲至50歲為主體,45歲以下的,部委要有1至2名;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有3至5名;市地級後備幹部以40歲至45歲為主體,40歲以下的要有相當數量;縣級後備幹以35歲至40歲為主體,35歲以下的要有相當數量。後備幹部制度,是過份相信組織考察手段的產物,是意識形態要求的具體體現(中共中央組織部幹部調配局,1995,343-344頁)。
五、代際模式在政治制度方面的涵義
代及代際政治模式是中國政治中的基本制度,不對它們做出恰當解釋,就不可能準確理解中國政治中的權力配置與繼承問題。在中國現代以前,“代”作為不可分割的權力單位與“朝”並稱,一個皇帝構成一“代”,“朝”由多個皇帝構成。因此,“朝”是一級權力單位,而“代”是次級權力單位。這種簡單的權力劃分是與較低的權力分化程度相適應的。中國共產黨的代際政治並沒有超出這種政治文化背景。在中國,誰掌握權力?由於共產黨不是標準意義上的黨,而是與國家同構的權力實體,所以這個問題也就是:中國共產黨的權力由誰掌握?代概念對此做出了一種回答。代作為一種承擔正式功能的制度,對其他制度(政黨制度、議會制度、政府首腦制度等)產生了某種程度的替代;另一方面,代是一種非正式的權力單位。這正是中國政治制度特殊的矛盾本質。中國雖然仿建了西方式的政治制度,但這並沒有改變權力運行的實際狀況;因此,借用西方政治學的政黨、議會等概念根本無法解釋中國政治的實際運行。代作為一個總體性的權力單位,在西方式民主政體中找不到確定的對應物。
因為代的基礎地位,正式制度規則要服從於代內或代際權力分布的具體特點,這導致正式制度結構往往變化無常、缺乏穩定性。比如,國家最高行政權力屬於哪一職位,在憲政秩序中是一個關鍵性的制度規定,不能輕易改變。但在中國它卻是不穩定的。毛澤東時期,它是黨的主席;鄧小平時期,卻是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國家主席職務的取消,在民主制條件下肯定是憲政秩序的一個重大變化;但在中國,其意義遠沒有這樣重要。隨著劉少奇被打倒,國家主席之職也消失了,這只是因為對代的核心毛澤東而言,有無這一職位對於他行使權力毫無意義。再比如,職位關系也是政治制度的重要內容,八十年代初恢覆設置黨的總書記與國家主席後,它們與中央軍委主席職位一直分別由不同人擔任;但1992年至1993年間,這三職卻集於江澤民一人了。就總理和全國人大委員會委員長(議長)的關系而論,在李鵬──喬石時期,總理地位在前;而在朱扁基──李鵬時期,卻又顛倒過來了。所有這些隨意性變化,並不反映政治制度的實質性變化,因為實質性的政治制度是代。
由於代是一個相對穩定、沒有任期限制的權力單位,所以代的更替間隔要比民主制中政黨政府的輪換間隔長得多。從1949年到2001年,美國更換了11任政府,而中國的領導權只更換了兩次。按照亨廷頓提出的以組織領導人換代次數作為衡量組織適應性的標準,代組織的適應性較差,政治的制度化程度也較低,“一個組織越是能不時地克服和平接班的問題,領導層越是能不斷更新,其制度化的程度就越高”(亨廷頓,1988,14頁)。
代際成員構成必然有重疊,每一代的一部份成員肯定是從上一代延續下來的,而且核心人物更有可能從上一代的成員中產生。這樣,代就由新生層和年長資深的元老層構成;新生層一般活躍於權力的前台,他們所從事的工作有不少是日常性的;而元老層主要在關鍵問題上和關鍵時刻發揮關鍵性作用,他們可以自由選擇在什麽時候發揮作用、在什麽時候保持沈默。代的這種重疊構造十分有利於維護元老層的地位作用,因此有時候被稱作“老人政治”,它具有維持政策穩定性的功能,能防止在“老一輩”尤其是核心人物活著的時期內發生超越既存基本制度規範的變化。但這也使代在某種程度上抑制了變化的合理進程,積聚起了更多的矛盾因素,使代際更替表現為政策上的巨大轉折,每一代都有明顯不同的路線政策,代際轉換不可避免地伴隨著政策震蕩。
六、結論:生命周期、代際轉換和共產黨政權的演變
像一切革命後政權一樣,中國共產黨的第一代領導者必須面對生命的有限性與革命事業的持續性之間的矛盾,使革命事業持續的真正困難在於,隨著政權的代際推移和幹部隊伍革命經歷的整體減少,政權對主流意識形態式微的警覺性逐漸變得遲鈍,革命意識形態會愈益衰落。總之,幹部隊伍“年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是解釋政權性質變化的重要結構變量,圍繞革命繼承問題的代際沖突就這樣產生了。本文所討論的較窄意義上的代與代際政治就是這種廣義的代際問題的集中體現,它是代際沖突在國家領導權問題上的具體反映。
為了保證國家領導權不因繼承問題而發生意識形態衰變,在對全體公民尤其是年輕一代進行“灌輸”教育的同時,還需要拒絕民主選舉繼承人的方法,這樣便產生了權力交接的封閉性和非競爭性。加之缺乏制度化的操作規程,這種由最高權力圈中少數人通過協商來選擇接班人的方式,又產生了權力更替的不可預測性;而且往往還使最高權力圈中的沖突和歧議擴大化,甚至導致流血或政變。總之,當為了意識形態的純潔性而拒絕民主選舉方式之後,政權就注定要遭受不正常的權力更替之苦。
共產黨政權的重要變化無一不是通過代際轉換而實現的,那麽,代際轉換所形成的是政權共產主義性質的衰變路徑嗎?這一問題體現在西方資本主義對共產主義國家的“和平演變”戰略(辛燦,1989)中,也體現在毛澤東(1964;逄先知,1990)、鄧小平(1993,第380至381頁)、江澤民(1989)對第三代、第四代發生蛻變的擔憂中。經驗證據說明,第一代革命家的存在是阻止這種蛻變發生的關鍵力量,1989年事件的結果表明,直到那個時候他們──雖然大多數當時已不在權位上──仍完全控制著局勢,但自那以後,他們已逐個逝去。鑒於第三代領導集體的權威來源與第一、二代有本質差異,第三代核心人物能在讓出正式職位之後以非正式渠道控制第四代嗎?這不僅關系到政權的意識形態走向,甚至也關乎代際政治模式能否繼續下去。
耀邦去世前的談話
李銳
前中共中央組織部副部長、原中顧委委員
我所知道的耀邦
1984年在中央組織部時與耀邦的一次長談
耀邦下台前後
1988年1月耀邦約到家中長談
耀邦去世前十天的長談
結束語
1989年4月15日,耀邦去世。我當天就得知噩耗,真如晴天霹靂。因前天鄰居秦川還告知,危險已經過去。第二天下午同秦川到耀邦家中,在靈堂行禮,不禁淚水盈眶,將一首悼詩交德平。歸途中我們還到人大習仲勳住處,了解喪事規格確定經過,有種擔心,怕出亂子。晚上為《新觀察》草小文一篇,題為《活在人心便永生》,此亦為悼詩末句。
就在4月5日我應邀到耀邦家中長談,從下午2:30談到晚上9:30,他精神很好,記憶清楚,毫無倦容。晚餐還特為我做了家鄉菜,吃得很香。他一共談了10個問題,其中涉及許多分歧,在這些分歧中他並沒有什麽錯誤,執行的是改革開放的正確路線,卻被逼得在那個“生活會”上做檢討。他最後談到,“如果中央重新給我做個合適的結論就好,不做也沒有什麽,去見馬克思也是安然的。”
4月19日,中顧委為悼念耀邦開支部會,我最先發言,講了與耀邦的談話,說這大概是他在世的最後一次如此長談;由於他突然去世,他要求重新結論就帶有遺囑的性質,請中顧委將我的這個意見正式轉告中央。我說完後,張光年發言為耀邦鳴不平,霍士廉等讚同我的意見。陳丕顯問我:你們談話時旁邊有人沒有?我說,有一個幹部子弟始終在場,後半截胡德平也參加了。
4月15日寫的那首悼詩,是這樣四句:
天下奇冤一掃清,
神州莫再有冤靈。
此情此景張家界,
活在人心便永生。
詩中第一句是寫耀邦平反一切冤假錯案之舉。第二句語帶雙關:既是耀邦的心願與在位時的作為,又為耀邦訴屈。平反了大量冤案的他,自己竟是一個冤靈!第三句是寫他1988年到湖南張家界時,成千遊人濟濟於道,爭相握手,要求留影;隨後到南寧,只好足不出戶了。第四句不言而喻。
“神州莫再有冤靈”,多年來,這七個字就在我的腦中時常縈回;他同我的長談,他的遺願,我也總想將它公之於世。我覺得這是一份責任──不可推卸的責任。前年是他逝世十周年,我已開始整理談話記錄,由於種種原因沒能完稿。現在特將他同我的三次長談按時序整理出來,並將其間有關交往寫出,希望可以告慰耀邦在天之靈。歲屆耄耋,總有“汩余若將不及”的感覺,及至整理完畢,才像卸下了一副擔子。下文中黑體字是耀邦本人的話,圓括弧內的仿宋體字是筆者按語,楷體是我當年日記的相關內容。
我所知道的耀邦
耀邦從總書記職務下來以前,我同他只有工作上的關系,沒有歷史淵源。在延安中央青委時,聽說過胡耀邦其人,都是稱讚的話。
我們第一次碰面是1958年3月,周總理帶隊查勘三峽壩址時,同在船上,有人在下圍棋,我們都是旁觀者。1959年廬山會議時,不在一個組,《簡報》上似乎沒見到他有什麽發言。1975年5月,我從秦城監獄釋放,仍回到安徽磨子壇水電站過勞動生活。1977年12月24日清晨,我從廣播中聽到中央任命胡耀邦為中央組織部部長的消息後,連夜寫了要求平反的長信,第二天發出。與此同時,我的二姐(李英華,三八式)與女兒李南央,幾次找到耀邦家。於是我得以先到合肥的醫院治病,1979年1月回到北京覆職。這年寫“懷念田家英”一文時,田還沒有平反開追悼會,擔心文章寄《人民日報》難以發表,特先寄給耀邦審閱。他立即批示:沒有什麽不可以發表,還讚許有魯迅文風。
1982年初我65歲,已決定在電力部退下來。這時陳雲決定要我到中央組織部組建青年幹部局,將這個局的作用定得很崇高,成員入選特別嚴格。據說這件事中組部曾拖了一年沒辦,原因在組織部內的地方、經濟、宣教等局都分工管各系統幹部,當然也包括選拔青年幹部,單獨成立這樣一個局,豈不像當年國家計委內有過的“小計委”。我知道這是一件極其艱巨的工作,自己有過當年在中央旋渦中翻滾過的經驗,不願意再卷入,想“安度晚年”。可是陳雲的意見極其堅決,促我上任,還誤會我是“能上不能下”、不願當局長。於是我只好服從了,於該年3月調入中央組織部。中央定的“幹部要四化”(革命化、知識化、年輕化、專業化) 的方針,以及據此選拔接班人即培養後備幹部隊伍(當年稱建立“第三梯隊”),我是衷心擁護、堅決執行的。
中組部青幹局的具體任務是選拔省部級後備幹部( 最後考察了一千來人 )。這個任務的第一仗,就是“十二大”的人事更替。1982年5月成立了“十二大”人事小組。耀邦是組長,副組長是余秋里、程子華,日常實際工作由秋里負責。組員有十多人,我負責辦公室的工作。辦公室人員由中組部辦公廳主任等組成,同各系統和地方聯系,編輯《簡報》供中央參閱。工作地點在玉泉山,“十二大”政治報告起草小組也由耀邦負責( 胡喬木任副職 ),大家都住在玉泉山。耀邦來參加人事小組會議的次數不多。人事小組的任務是準備“十二大”的三個名單: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中央顧問委員會。在玉泉山住了三、四個月,工作當然是繁重覆雜的,也很艱難,有時進新退舊一個人,要作許久調查,反覆研究,花很長時間才能定案。記得我向耀邦作過兩次或三次系統性匯報,他平易近人,交談很是隨便。印象最深的一件事就是一個原“十一大”中央委員的去留問題,是煤炭系統的,在“文革”中欠了帳,當年是頗有點名氣的中青年。我們同耀邦來回爭論了三次,各有各的理由,最後他服從了大家的意見,這個人不保留了。自己當時似乎有一點感覺,從耀邦( 他是總書記 )這方面來看,我大概還是可以信任的吧( 由於“我行我素”,後來我終於遭到“解鈴還是系鈴人”的一幕,這里就不談了,因為文章是寫耀邦。 )在那個人事小組任上,我也被推選並被批準進入中央委員的名單,這是絲毫沒有精神準備的。接著就開“十二大”,其歷史意義大家都清楚。我曾應《詩刊》之命,寫過歌頌和期望的四首七律。
“十二大”有最後一幕,報紙沒有作過報導,也沒有留下一個鏡頭,一張照片。大會就要結束了,傳來耀邦的話:新當選的中青年,要我選出30至40人向政治局作介紹,先印出簡歷。此事可說是駕輕就熟,很快就辦好了。大會閉幕當天在人大會堂的一個廳,記得葉帥、小平、陳雲、先念、鄧大姐、彭真等都到了( 廬山下來以後就沒有見過葉帥,老人還認得我 ),耀邦主持,讓我一一介紹。老人們笑容滿面,很是高興。
“十二大”之後到1984年離職以前,由於工作關系有時列席書記處會議,親眼目睹書記處開會情況,以及總書記如何主持會議並處理一些事務。1958、1959兩年,我也列席過中央的一些大小會議,曾親眼目睹毛澤東執政時的情景,使我感到我們確已進入一個新的時代,一言堂變成群言堂了。( 不過書記處的會,兩位老人是不參加的,新時期我無緣列席常委會。 )總書記在人們面前是平等的一員,他個子矮,有時發言似乎比別人還矮一點。胡喬木總是挨著耀邦坐著,顯出某種監護的樣子,令人不快。
有關人事處理還記得兩件事。一次討論到有關問題時,胡喬木發言,聲色俱厲地說道:周揚、夏衍、巴金是三個自由化頭子。( 聽說王震在中央黨校也罵過“那個姓巴的......。”)當時大家都不搭腔,也就過去了。耀邦能保護好巴金,卻保護不了周揚。第二件事是有關《人民日報》的人事。批判“兩個凡是”時,耀邦還在中央黨校,同《人民日報》合作得很好,報紙真正起了貫徹改革開放路線的喉舌作用。因此也最受胡喬木、鄧力群的攻擊,這是他們指揮範圍內沒能控制住的最後一個重要陣地。大家知道,自胡績偉、王若水被整下去後,報社不聽他們指揮的剩下一個秦川。中宣部擬派王忍之等4人進入報社領導班子,將舊班子“一鍋端”,中組部有的領導打算批準。這時聽說王在二中全會上慷慨激昂地說:各條戰線都已受到嚴重精神污染,似乎資本主義已經全面覆辟了。於是我同陳野蘋( 時任中央組織部長)商量,這個名單都是搞理論的人,恐怕不合適。1983年1月7日在習仲勳處談到此事時,在座的喬石、宋任窮、陳野蘋都不讚成。我還為胡績偉說了話,並說胡喬木不能容人。於是我們回到部里開會,頂住了這個方案。1月12日,中宣部的幹部局長曾來中組部催辦此事;野蘋還告訴我,接到鄧力群的電話,說我反對此事。1月中參加了書記處討論廣西、湖南等省班子的調整問題和“文革”遺留問題時,耀邦談到柳宗元的文章“駁覆仇議”,其中有句“親親相仇,其亂誰救?”他提出要向古人學習。我回家後找到原文,覺得同當前廣西形勢並不相關,於是向耀邦寫了封短信,說明此意。19日書記處會議討論《人民日報》人事問題。會上好幾位同志說到,王忍之在二中全會的發言過“左”,決不能去管報紙;耀邦則談到報紙不能辦成理論刊物;我最後發言說,這個名單不合適,報紙是對著現實情況的,重擔壓著,無日能卸,書生不能辦報;耀邦加了一句:書生要打引號。鄧力群在座,一言未發。這個名單就被否決了。這件有關《人民日報》人事處理的事,可能使耀邦加深了對我這個人的印象。
我的老伴有兩個很熟的幹部子弟夫婦延濱和元元,他們的父母同耀邦夫婦關系密切,元元的母親同耀邦夫人李昭是延安女大同學。在耀邦的追悼會上,我見到他們同家屬站在一起。他們常來我家,於是元元有時就成為我同耀邦之間某種交流的“中介”,既交流必要的信息,也從她的口中多知道一些耀邦的思想觀點和為人處世的和特點。現在還零零碎碎記得一些:
耀邦否定“文革”最徹底,在“真理標準”的討論中最堅定。他認為黨不能再受“左”的危害,對於“左”禍肆虐的記憶可謂刻骨銘心。他重視自由、民主、人道原則,熟悉西方這方面的發展歷史,很願意接受外來的新思想。他對毛澤東的認識是全面的,還在“文革”時便不盲從,心中有數,常說絕對不能迷信任何人,要獨立思考。粉碎“四人幫”後,他有三個建議:停止批鄧、平反冤假錯案、抓生產。“真理標準”討論時,阻力不僅來自華國鋒、汪東興,胡喬木更是堅決反對。平反冤假錯案時,汪東興不交出一、二、三辦專案辦公室的檔案;一些專案的甄別,如61人案,耀邦就只能克服阻力,另起爐竈搞調查。
在中紀委時,他力主黨內生活正常化、民主化,應健康發展,一定要避免過去搞家長制、一人說了算的錯誤,並主持了“黨內政治生活若幹準則”的起草。耀邦是從這個根本方面抓黨的建設的。抓年輕人的選拔,他比誰都積極,緊抓不放。( 在選拔“第三梯隊”的工作中,我有親身體會。有些人不過是口頭講講而已,有些人只重視幹部子弟或過份關心自己的兒女,有些人還硬要“老中青三結合”、“扶上馬走一程”)。當年趙紫陽、紀登奎被上面重視。1964年,耀邦曾推薦過紫陽到團中央接班。他沒有任何拉幫結派思想,很反感“誰是誰的人”這種說法。他常說,“ 我是黨的人”;“毛澤東、朱德、葉劍英、賀龍、譚政.......對我都幫助過;林彪對我也很好,抗戰勝利後,爭取我同去前線。”林彪事件後,他更加深了對山頭、宗派的認識,說“ 這最脫離群眾}。”
他一生好讀書,重視知識,尤重有知識的人。在延安毛澤東曾誇獎他“思想敏銳、口若懸河”。他常講要愛護知識分子,並盡力保護他們當中挨過整的人。“文革”後堅決反對過去整人的那一套,主張真正實行“雙百”方針;不是停在口頭上,而是認真貫徹於一切方面,要見諸行動。
當然他也有缺點、弱點。雖然遇事總經過深思熟慮,但有時過於熱心,講話多了難免有失。他不弄權術,從不設防,有時遭人暗算而不覺。“文革”後他的“ 多換思想少換人”的幹部政策,對有些人的使用也是引起過意見的。
耀邦下台後,聽到他在“生活會”上受到那種攻擊,大家憤憤不平,同時極其關心他的情況。我當即寫了這樣一首七絕送他,表示某種安慰:
文章翻案古而今,
左右逢源仇又親。
黑白紋枰輸後手,
是非公道在人心。
並讓元元帶去一本錢鐘書的《談藝錄》,將末句寫在扉頁上,供他翻翻,怡情養性;同時還將我的《龍膽紫集》和《論三峽工程》送上,請他一閱。後者是1985年出版的,該書序言交《人民日報》後,清樣送到書記處,有人說我的閑話,耀邦沒讓發表。
原來我並不知道耀邦喜好舊詩詞。不久後,元元帶來耀邦寫的三首詩讓我修正:一首七律“再登泰山”,兩首五言古風“贈李銳”、“戲題李銳同志不讚成修三峽水庫論著”。看來他比較了解我這個人了,也知道三峽工程的詳情與要害了。詩中借巫山神女之口,最後兩句委婉道出莫立石壁的切切之情:“乞君莫作斷流想,斷流永使妾哀傷”。三首詩我都做了些格律上的修正,讓元元還去時,順便送了他十來本舊詩詞和有關格律的書。
1984年在中央組織部時與耀邦的一次長談
1984年1月20日,接到中央辦公廳電話,21日下午3點,耀邦約我談話。當時我想可能是要聽聽我對人事方面的意見。結果耀邦同我作了一次推心置腹的長談。自到中組部工作後,我沒間斷過寫日記,所以許多事還可以如實寫出。下面是1月20日和21日兩天的日記中有關記錄:
1月20日。擬明天談話提綱:
一、希望中央生活正常( 回顧當年)。 鄧力群要幹什麽?清除精神污染事。人民日報事。
二、對喬木認識、看法:沒有管過柴米油鹽,沒有單獨挑過擔子。總是一支筆。有時不認帳。不能容人。權威自居。
三、秘書與子弟問題。謹慎小心 、注意傳話。
四、科學技術第一( 專家治國問題)。 科學包括馬克思主義。好大喜功問題( 三峽)。 水利部“一水三核”( 錢正英到美國,爭取美國援助貸款建三峽工程和三個核電站。)
五、“偏離社會主義”的擔心問題。
六、湖南問題。( 省部級機構改革後,湖南遺留的人事問題比較嚴重,還有“文革”遺留的派性問題。)
七、談丁玲事。( 中組部擬為丁玲徹底平反。)
這天的日記中最後有一句話: 大局在支持耀邦,黃老有同感( 當年我常去看望黃克誠)。
1月21日。下午3點到耀邦中南海住室,談到6點,整整3個小時,惜無錄音也。我大體按準備的幾個問題談了自己的意見。下面是耀邦所談:
關於1981年、1982年爭論[1]: 經濟上講得尖銳些,關鍵是速度問題。說不能把住老套套、老框框不放。於是引起陳雲、紫陽誤會。
生產目的討論 [2], 並非批評什麽人。
翻兩番問題。1980年夏在武漢討論經濟,到2000年翻兩番。紫陽、姚依林心中都無數。小平問:怎樣達到兩番?我答年增7.2%,力爭7%,不能少於6%。姚說只能定6%,1981年爭5保4。我發急了,講了難聽的話,並非對誰過意不去。這時互相不能說服。於是每到地方,我就在下面鼓氣。準備十二大報告時,爭論爆發。有人告狀,說我在下面講了要10%,向喬木反映,喬木向小平反映了。於是小平找我去問:1、是否搞高指標?答未超過7%。2、是否說不要搞重點建設?答無此事。3、不要整黨?答要整,是文件怎樣寫的問題,實際上報告中寫了。
二中全會後,在中顧委講:我吃幾碗飯長大的,大家還不知道?( 在特定歷史條件下上來的,這種說法大家服氣。)
胡啟立是小平看中的,問過我兩次,第三次又問,才講定的。此事中央都知道。外面說法很多,說我用團中央幹部。小平保了李雪峰。
小平看喬木,黨的第一支筆,不是政治家。1983年1月,我關於“四化建設和改革問題”講話,內中談到要全面改革。喬木當時在昆明,送給他看了,他說全文很好,略有增刪。結果又向小平告狀,說是刮改革風,等等。喬木認為鄧力群並不會寫文章。( 我談了對此人的看法後,) 對鄧力群現在摸不透。
自己準備1987年下來,喬木、力群等也下。三、五年內要新上幾十人。書記處還要進四十幾歲的,下5個,換5個年輕的上。
要敢於實踐。列寧1920年講的。這是首位問題,要打開新局面。撥亂反正,反“文革”,正到解放初。新局面是開創,無所謂撥亂反正。
自己堅守兩條:毫不謀私,大事請示。各方面尤其地方要敢於創造,現在創造性不足。否則如老的都不在了,會惶惶無主。地方要分權,權不能過於集中。
秦始皇亡在轉業幹部,軍人三十六郡分封,於是在地方鬧事。
宋朝亡在高度集中,一切權力集中到朝廷。“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
現在只有四件事算是有了綱:
一、外事方針、政策算是有了一套。
二、黨內生活、人事,有了《生活準則》。幹部要“四化”,老同志安排好。
三、農業還在發展。責任制到專業分工,又一大發展。里程碑式。
四、統一戰線。台灣、港澳、民族、宗教( 讓鄭必堅寫宗教問題,三個月了,看了歷史文件,有互相矛盾處。)
文化部長四平八穩,無新局面。
計委過穩,大家不滿搞老框框。司局級換一批,交流一下,有的可以到省里去,合適的當副省長亦可。
這次談話,有些是泛談泛論,但也有屬於組織部業務範圍的事。
耀邦下台前後
1985年以後,我雖不在職了,但仍關心風雲變化,耀邦的處境大體上是知道的。每年一次的中央全會上我還發發言,有時還說得比較尖銳。後來在中顧委每周一次的支部會上,發言也不大有顧忌,該講的還是講,胡喬木的問題我就談過。1986年北戴河會議後,關於“十三大”的人事安排也聽到一些傳聞。年尾的中顧委支部會上,就有對耀邦說長道短乃至攻擊的言辭了,如“搞青紅幫”之類( 用共青團和紅衛兵)。1987年1月“生活會”之變( 會上強加給他不少不實之詞並迫使他下台),我並不感到意外。
為便於讀者理解,現就導致耀邦下台的問題作一扼要說明。
改革開放以後,胡喬木仍堅持毛澤東“政治掛帥”的路線,實質上是“以階級鬥爭為綱”,不過不明說罷了。“理論務虛會”喬木並不讚成,反而誇張當時的形勢“像1957年右派進攻”,還說“不要逼華主席反右派”。於是代鄧小平起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講話,大講專政、貶斥民主,使會議虎頭蛇尾,草草收場。1980年8月,政治局剛剛通過鄧小平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講話,批判封建專制思想,強調國家政治、經濟管理和社會生活的民主化。胡喬木就利用當時發生的波蘭事件上書告誡,使這個講話束之高閣。
此後胡喬木不斷以“不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走資本主義道路”、“搞資產階級自由化”等罪名,大整堅持經濟改革尤其是堅持解放思想、政治改革的人。黨校事件
[3]、特區事件[4]、周揚事件、《人民日報》事件等等,接連不斷,矛頭指向耀邦,視其為這些人的總後台。
1986年耀邦主持起草供六中全會討論的“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方針的決議”,避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提法,提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定不移地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即“一個中心、三個堅定不移”;特別強調了精神文明建設的開放性,要學習國外先進的科學文化;突出政治民主化,“民主和自由、平等、博愛的觀念,是人類精神的一次大解放”;總結了“我們社會主義發展中的主要歷史教訓,一是沒有集中力量發展經濟,二是沒有切實建設民主政治”;肯定改革開放以來的“沒有民主就沒有現代化”、“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等,並且規定要“在全體人民中普及法律常識、增強公民意識”,“在法紀面前人人平等,絕不允許有任何超越法律和紀律的特殊人物”,“要遵守憲法的原則,實行學術自由,創作自由,討論自由,批評和反批評的自由”。
胡喬木和鄧力群反對這個文件,他們提出了一個修正稿送給鄧小平與陳雲,堅持“清除精神污染”和“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老調。當時,陳批示讚成修正稿;鄧批示讚成原來的文件草稿,否定了修正稿。隨後在北戴河政治局會議討論時,胡喬木、鄧力群二人極力活動,引起了激烈爭論。耀邦做了妥協,在草案中加了這樣一段話:“搞資產階級自由化,即否定社會主義制度,主張資本主義制度,是根本違反人民利益和歷史潮流、為廣大人民所堅決反對的”,以這樣的話來限制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解釋。但是,這段話遭到陸定一的堅決反對。他在會上三次發言,從歷史角度論述“反自由化”這一提法的荒謬和危害;指出這是當年蘇聯反對我們的“雙百”方針時提出的,後來“文革”時“四人幫”也使用這一提法批判過陸定一、周揚和鄧小平;籠統地提出“反自由化”,不但在原則上同憲法規定的各項人民的自由權利相沖突,而且對繁榮我國的學術文化和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都極為不利。
這場爭論的最後一幕出現在9月28日六中全會的閉幕會上,我親身經歷了這個場面。對“決議”進行表決前,陸定一又站起來發言,堅持他的意見,要求在“決議”中去掉這一段話,引起全場熱烈掌聲,我們中顧委這邊的掌聲最熱烈。萬里發言支持陸定一的意見。余秋里、楊尚昆等發言反對陸定一的意見。胡耀邦采取調和立場,主張暫時仍保留這一段落。接著鄧小平發表了措辭嚴厲的講話,說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他講得最多,而且最堅持;說現在年輕人中有一種自由化思潮,自由化本身是資產階級的;最後說,反對自由化,還要講10年、20年。
耀邦會後布置傳達時說,不要將這個爭論傳達下去,以便集中精力討論“決議”本身。然而,胡喬木、鄧力群卻借此機會來整倒耀邦。王震在中央黨校帶頭發難,印發鄧小平的講話,在全校大會上責難耀邦。王震說:有人故意不傳達,想隱瞞;力群、喬木同志向小平同志作了匯報;小平說,在全會講反自由化要反20年,現在再加50年,反到下世紀。於是,這件事和1986年底發生的學生上街,成為迫使耀邦辭職的一根導火線。
我1987年日記的記錄了以下相關之事:
元旦。於光遠電話:被點名批評,批他的“大公有私”,“擡頭向前看,低頭向錢看”。他擬申訴:怎能同“全盤西化”聯得起來?
2日。有人告知,淩晨兩點,長安大街由西向東,有幾百人遊行,高呼“自由萬歲”,“嚴懲兇手,愛國無罪”。當是昨日天安門事余波。同黎澍、秦川通電話:必須疏導,不能“防民之口,甚於防川”;“民為邦本,本固邦寧”。李普來,同去黎澍家,漫談形勢,不勝感嘆:蘇聯文教科技一直未受大的幹擾,知識分子待遇一直拉開,因此基礎比我們好得多。
3日。項南來,再談假藥事經過。他已見過耀邦,耀邦說,他在福建工作已經全面肯定,並說誰無過失,自己過失還多些,還談到自己日子難過得多。
下午,顧委傳達12月30日小平約胡耀邦、趙紫陽、萬里、胡啟立、李鵬、何東昌六人的談話文件,頗似當年“夏季形勢”:當前學生鬧事乃是近幾年來反對自由化思潮旗幟不鮮明所致,否定“清污”過頭。方勵之、王若望、劉賓雁三人應予開除,過去軟弱。關於王若望,上海有開除和保護兩說,中央也有保護層。波蘭教訓說明專政必要。上天安門,有多少抓多少。鞏固文藝宣傳陣地。整肅要開個名單,但不急於處理。
4日。傳言頗多:紫陽轉總書記,耀邦到顧委等。陳雲說讚成開放,但基建不能過大,要個籠子。計委很難改老一套作風。
5日。上午顧委支部會,調門都高,黃火青幾乎點了耀邦的名,說小平是舵手。有人指責陸定一和於光遠。倒是提出物價問題,關系千家萬戶。下午到醫院,向黃克誠遺體告別。
6日。高揚說:由來已久,幾年矛盾;少開常委會,書記處專斷;專職書記分開開會,不合黨章。囑我不要發表意見。
7日。黎澍電話:他的鄰居自天津回,學生臥軌,要求中有物價問題。下午參加黃克誠追悼會,不見耀邦。
8日。秦川告知,王鶴壽通知錢李仁:方勵之、劉賓雁開除黨籍。錢問是否符合黨章?答符合。
9日。到人大小禮堂,參加“華夏研究院”成立大會,頗為隆重,避免講話。遇胡績偉、於光遠、蘇紹智等。說點了一串名字,王震還點了巴金。
12日。上午參加顧委一支部會,揭批耀邦了。多人發言講具體人事。最激烈者說,要擠小平下台,有野心;要當軍委主席;為資產階級自由化總後台;同中曾根打得火熱;擅自批3,000日本青年訪華,等等。上面定的,似乎要人人表態。
14日。續開支部會。曾志大姐也說了一篇,但最後講了公道話:還得全面看,三中全會以後做了許多好事。大家最後意見是:小平決不能下。黎澍夫婦、李普、秦川來,都有憂慮,要注意國外反映。
15日。得到電話:耀邦停職檢查;檢查好了,可保留政治局委員。
16日。電視新聞,耀邦下台,保留常委。多日來的不安,告一段落。來日方長也。有人談感受,匈牙利改革曾停滯10年。但願我們不步此後塵。廠長制貫徹甚難;企業都有潛力;都知道作為生產力發展,私有制不可避免。
( 1987年1月21日的日記中有“丁卯年初有感”一首七絕,是贈耀邦的。此詩刊於1985年出版的《龍膽紫集》新編本中,題目為:《丁卯歲首贈人》。)
1987年7月3日元元來告我,耀邦明顯瘦了。聽家人說,那些被指責、檢討的東西,其實很多是小平說的。我們當時都奇怪,何必匆匆做這種檢討。
7月19日。元元夫婦來。元元昨天到胡家,同耀邦單獨談話,是出事後第一次同外人談話交心。元元一開始向耀邦講了我們大家對他的關心,談了我們對他的看法:黨有史以來最民主的( 領班人),選中了;要從全局考慮自己的問題。
元元轉述的耀邦談話要點,有以下這些:
下來這幾個月,不看電視,專心閱讀馬恩全集( 《列寧全集》是“文革”時讀的), 作了一些筆記;並將過去幾年自己寫過或講過的,凡形成文件和付印過的記錄,好幾百萬字都看了一遍,就放心了,並沒有什麽錯誤。
關於小平全下,我半下[5], 這是小平同我兩人的私下談話,當時很讚同。總書記的職務辭過幾次。六中全會時向中央寫過報告,一定要建立退休制度}。 ( 此事小平同紫陽也談過,紫陽即表示不讚成小平下。因此有人說耀邦不聰明,耀邦曾因此大生其氣說), 我不能讓人幾十年以後指著脊梁骨罵。
沒想到開“生活會”,竟采取如此手段,要把我搞臭。19號文件是羞辱。( 1987年中央發的19號文件羅列了耀邦“在經濟工作方面的一些嚴重錯誤”、1月2日耀邦給鄧小平的信、1月10日和15日在中央一級黨的生活會上的“我的檢討”、“我的表態”。) 其中許多話並不是我說的,有的是造謠。如請日本3,000人來,是外交部的申請件:到1989年末10,000人,常委都圈閱過,大家同意的,我才批了3,000人。總書記連這點權力都沒有?( 在中顧委的支部會上,我也聽到過就此事對耀邦的攻擊。)
我還是謹慎的。領導人的退休制過去小平、紫陽都講過,我就沒講過。那時考慮根本不可能,因此力主二線制。搞退休,傷老同志的感情。
香港的東西,過去根本不看,免得受幹擾。
今後四個字:安度晚年。是否能“安”?有兩條:一是自己已經71歲多,自然規律不行了。二是希望黨好起來,但是否可能}?( 元元說,耀邦叔叔有極度失望之感。說過去一起鬥爭幾十年、互相信得過的老朋友,如王鶴壽的揭發,當然傷心之至。)
馬克思的一個觀點:一種現象的發生,要尋找根源,發現隱藏在事物後面很深的東西。“文革”當然不好,發生了以後,其結果好:不會再發生了。自己的事件亦作如是觀。
( 粉碎“四人幫”後,關於中國的前途,陳雲曾找耀邦談過三天,談到的一系列問題後來在《人民日報》的社論和評論員的文章中都有過反映。元元說,耀邦叔叔對陳雲一直很尊敬。)
在黨校負責時,提出是按當時的中央文件[6] 講課,還是按馬克思主義講課?
關於“資產階級自由化”問題,六中全會前在北戴河討論時,陸定一就建議在文件中刪掉,萬里讚成。全會討論時,他們兩人仍堅持這個意見。我只說求其穩妥,現在還是保留為好,將來再考慮是否去掉。最後都歸咎於我。後來我被逼得做檢討。
元元說,她幾次聽耀邦講,在原則問題上他是沒有錯誤的。元元感到耀邦的心靈受到很大傷害,於是對他說:對我們來說,不管你是總書記也好,不是總書記也好,我們感到最親切的是你的人格高尚,你無愧於世,對得起歷史;你14歲參加共青團,經過那麽多黨內鬥爭和政治風波,依然保持了一片赤誠。這都是為人最寶貴的東西。耀邦聽後笑了,說: 對的,馬克思也講赤子之心。
1988年1月2日日記載:
晚上延濱、元元夫婦來,告知耀邦最近的一些言談:
小平處打來幾次電話,大概是12月30日去了一次,只是打橋牌,什麽也沒談。鄧家後來又約去,以身體不好,謝絕了。自己也沒想好今後做點什麽( 秦川曾勸他寫回憶錄)。 現在就是參加政治局會議,讀書學習,思考問題,情緒尚好。陳雲說我不懂經濟,其實他們還是過去老一套}。( 自己) 總以善意看人、待人,不知人心之詐,去年初下台時才有所醒悟。關於方勵之、 劉賓雁、王若望三人的問題,是很後悔的,小平問到時,沒有講清楚三人情況,沒有正式進言,只說不理會好了。( 以至後來挽回不了。) 看來耀邦對自己大小遭忌之處尚未深思,也沒有一個得力幫手。延濱聽說,王震向人訴冤,他並沒有想整耀邦。另一位有關的老人表示,沒有想到耀邦事惹得人們意見如此之多,說“我也是被授意的”;於是要兒女們自己奮鬥,不能靠老子。}延濱還告訴我,耀邦很想同我談一次。
1988年1月耀邦約到家中長談
1988年1月10日,元元來電話,耀邦約我星期四下午到他家去。
1988年1月14日下午,延濱來,同我一起到耀邦家。這是我第一次去他家。剛一走進客廳,耀邦張開手對我說: 歡迎你,你是有獨立人格的人,有正義感,犟脾氣}。從下午2點40分談到8點20分。留我吃晚飯,是同家人分開單吃的。我1988年日記的最後幾頁記下了耀邦談話的要點:( 原來記得較亂,是憑記憶記的,下面大體上按內容做了調整)。1
( 1987年1月的“生活會”,) 這是完全意外突然的。原以為辭職書送上去後,事情就結束了。( “生活會”上) 薄一波的開場白是很一般化的,要大家各自談談,相互之間有什麽意見,從耀邦開始。第一個放炮的是余秋里。鄧力群講了五、六個小時。沒有想到要這樣批倒批臭。早知如此,就不寫辭呈了。
( 就是這次“生活會”也是專門布置的。習仲勳事先不知道,一進會場見到這個態勢,就大發脾氣:這樣重要的會為什麽預先不告知?1986年11月開始,中央有一個由薄一波、楊尚昆、宋任窮、姚依林、王震、伍修權、高揚等組成的七人小組,分頭找有關人徵求“十三大”中央人事如何安排,尤其徵求對耀邦的意見。周惠找我談過這個情況。此事耀邦全不知道。) 他們還到各省收集資料,並沒有收獲。只有湖南一位同志講了點過頭話。生平不背後議論人,否則會更不得了。下來後,通看了自己在這七、八年中的全部講話、談話和文章,都是已經印出來的,好幾百萬字。看了三個月,問心無愧。( 這同我們的看法一致,代表了三中全會後的正確路線,都是關系黨和國家的安危、如何健康發展、走什麽道路的問題。因此我們這批同耀邦有交往並熟知其為人的朋友,都談到他不應當辭職,也不應當做這種檢討。)
檢討中自己大包大攬、上綱上線。下來後,尊重新的領導( 沒講服從), 維護黨的團結。我只要求安度晚年}。
( 由於是這樣一種心態,聽說耀邦在會上被迫作了檢查之後,離開會場即失聲痛哭。一個人如果不是因受大委屈而傷心透了,是不會這樣大哭的,尤其是在這種場合。耀邦是紅小鬼出身,經過蘇區肅反、長征、戰爭烽火,十年“文革”,受盡磨難,歷次運動從不整人。三中全會後,以無私無畏、大智大勇的精神,開辟社會主義新階段的新道路。他擔任總書記時就說過}: 我尊重老人,又獨立思考}。( 他盡力在兩位老人之間溝通協調,遇大事必請示,同時還要面對兩個“左王”的明槍暗箭與各種阻撓。終於最後遭到兩方面夾擊,個人事小,全局堪憂。他怎能不放聲大哭!)
(談話時我問到,有意見分歧,為什麽不召開常委會呢?) 常委會很少開。小平說:談不攏,不要開了。我一年去一次陳家。( 感到耀邦有許多難言苦衷,也不便深問下去}。) 小平耳朵軟( 指有時也聽進去兩個“左王”的一些話)。 關於( 全退、半退) 下來事,是我同小平兩個私下談的,交換意見的性質}。( 據說鄧後來問過萬里:為什麽讓我下?萬答:也許是失言。鄧說不是,是要取而代之。由此可見,當年鄧小平對胡耀邦誤會之深。這太令人遺憾!)
大概是1980年,同趙紫陽、姚依林、房維中到武漢,向鄧匯報,談五年計劃的盤子,年增長速度4.5%( 這是當時定的)。 鄧以為這樣翻兩番困難,問定多少才能做到。三人都沒答。我答7.2%。三人臉都很沈,都沒講話。因為陳雲原來擬降到4%。鄧又問,五十年翻兩番,這是什麽速度?只有我能答出2.5%。平時這些數字都注意並且記牢了的。( 曾聽到陳周圍的人說過,陳對耀邦兩條大意見:不懂經濟,用人不當。後來大家對耀邦的責難之一是搞高速度。)
( 國務院) 三十幾個部匯報,是想讓書記處的人熟悉經濟情況。( 我在電力部時參加過這種匯報。耀邦問過,我們的電何時能趕上美國?我說,如果按人均,永遠趕不上。耀邦當時想快的心情可以理解。攻擊他要搞“大躍進”,就太過份了。) 後來覺得趙有意見,就停止了。選為總書記是幾位老人商量的結果。只有葉帥還提出過讓華國鋒再過渡一下,看看再說,後來也同意了。( 在延安時,葉就很了解耀邦。三中全會後,葉對耀邦說:副主席你當一個。耀邦答:那怎麽可以。) 十二大的政治局、書記處名單是由幾老商定的。
( 我到組織部以後,接觸了一些人事,我這個過來人當然敏感到,陳雲與耀邦之間是存在某些矛盾的,知道陳對耀邦有大不滿處}。) 1983年初常委會,陳雲就批評了我( 搞亂經濟) 九條。( 當年耀邦到各地調查研究時,常講小平的“翻兩番”,鄧力群就向陳雲講經濟過熱是耀邦造成的。其實1982年工業增長7.7%,計劃卻是4%。) 小平不以為然,當時就說:到此為止。並疾言厲色地說:中央工作會議不要開}。( 借著陳雲的批評,胡喬木當即建議開省市委書記會議。鄧力群會後即在他管轄的兩個宣傳口幹部會議上傳達了陳雲的批評。一時上下沸沸揚揚,不知道中央出了什麽大事}。) 小平後來就將胡喬木、鄧力群找去質問:你們要幹什麽?( 1987年的“生活會”上,鄧力群在發言中就此事做了點輕描淡寫的檢討。)
在組織部工作任上時,要撤換張平化的中宣部部長,曾經讓我推薦人。推薦過胡喬木( 據家人和我熟悉的人反映,耀邦是一直尊重喬木的)。 小平不同意,說無行政能力,是一支筆。( 鄧早說過胡喬木骨頭軟,固執等,這是傳開了的。) 一星期後,又兩次問到,只好毛遂自薦。當宣傳部長後,先念曾經說過,威信不如組織部長時高。為《人民日報》事,沈住了氣,總會有磕碰的。( 這是胡喬木、鄧力群未能控制住的一個部門,逼得胡績偉辭職後,除掉王若水,後又撤換秦川。不知耀邦是否感覺到,兩個“左王”從中央黨校組織真理標準討論開始,一直搞“清君側”的活動。)
喬木這個人,“一日無君則惶惶然”( 似乎是一句總的評語)。 一天幾個條子,老打電話,不堪其擾。胡啟立剛宣布為常務書記後,就遇到這種情況,訴過苦。小平也不堪其擾。1983年有一天,喬木突然跑來,哭訴著說:你不當總書記,還可以幹別的,我們友誼長存。我當時感到非常詫異,不解其故。喬木反應過來後,又破涕為笑,談別的了。以前喬木對我說過這樣的話:你只有小學文化程度,思想很開闊,以後文章交我改,可以改得更好。紀念毛澤東90誕辰的文章,我憋了一個星期寫出來了( 沒有交喬木改), 喬木自己卻不寫。喬木還說,鄧力群不會寫文章。( 耀邦隨即談到這樣一件事) 書記處會上討論喬木兒子事件
3)[7], 鄧力群第一個發言,讚成法辦。
改革開放,安定團結自是重要,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更重要。有右反右,有左反左( 這是黃克誠當年建議的); 啟立在山西講話,這樣兩邊都提到,這不能解決問題。( 接著耀邦談到三件事) 將一個總書記如此不實事求是處理,置黨規黨法於何地?這樣繼續傷害知識分子( 將不合已意的“眼中釘”,不實事求是,隨意開除黨籍), 如何求得安定團結?學生總是比較激進的,對學生鬧事的看法與處理方針的問題。這三件事實際上是未了的。從歷史責任,應當提出來,必須強調實事求是,這是根本之根本。還應當堅持這個方針: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 這三件事尤其後一件,耀邦是有預見性的,是預言家。)
生平對兩個人有虧心:一是蘇靜,寧都暴動後,長期被懷疑,1942年才入黨。“文革”時8次被逼,要我交待蘇的問題,只說有思想意識毛病。二是項南,1959年後打成機會主義分子。延安搶救運動時,在總政沒打過一個特務。曾做過幾次試驗,找根本不會有問題的幾個人,一審問一逼供,就都承認了。毛主席找去匯報時,講了這個情況和對搶救運動的看法( 當時毛還聽到其他人的反映), 才有一個不殺,大部不抓的九條方針。
在延安時,同陶鑄、王鶴壽關系好,曾被稱做是“桃園三結義”。( 耀邦曾對鶴壽講過一些心里話,在“生活會”上被鶴壽揭發了,非常傷心。)
要重新思考做人的道理。很敬佩張治中。大革命和抗戰勝利後國共兩次分裂時,張兩次向蔣介石上萬言書,很不讚成。1949年以後,他不批蔣介石。大概是“大躍進”時,有次上天安門城樓,在電梯上遇見毛主席,張說:“主席呀,你走得太快了,跟不上。”張治中應當有部電視劇。
對總的形勢很是憂慮。世風日下,人心渙散,物價指數居高不下,經濟最關緊要。黨風不正,有些幹部胡作非為,不講真話,無維系中心,講真話最重要。
下來後,小平多次讓去打橋牌。12月30日去了,也沒有談什麽。
( 談了談自己的一生) 家鄉成了紅區,瀏陽中學讀了半年初中,同楊勇( 表哥) 同班。在湘贛邊區,編兒童報,自刻蠟板。開始殺“AB團”,被懷疑。中央蘇區來人,馮文彬把我( 救了) 帶走了。一次聽到顧作霖( 團中央書記) 同馮文彬談,說我不像反革命。於是要求留在團中央工作。延安時,最初在抗大一大隊當支部書記。一次開會發言,談改進工作,定要深入群眾。受到毛主席讚賞。提拔我當抗大政治部總書記。有人不同意,毛就讓再提一級,當副主任。抗大辦報,自己寫文章。還請毛主席寫,就是那篇著名的“反對自由主義”。1955年前,同毛主席有過七次談話。( 於是談到毛及其他一些人事,從略。)
江西時,任弼時並不讚成肅反,朱德也不讚成。毛多疑,延安寫有十封信,說服弼時( 關於清算“左”傾路線歷史)。 弼時善於獨立思考,不盲從,曾不同意“王明路線”的說法。
有許多重大人事決定都是鄧定的,都誤會到我的頭上。如廖志高調離福建,馬文瑞調離陜西,胡啟立調中央,等等。也有些工作上的事,引起多年結怨。如黃火青,三年困難時,我被派到沈陽去了解情況,只差20億斤糧,硬要30億斤,當時沒有同意。( 黃火青在中顧委會上對耀邦意見很大,講得也多。)
耀邦去世前十天的長談
1989年4月5日下午2點,元元來,同去耀邦家,談到9:30。
交談開始,耀邦先提到喬木訪美前 3) [8]
發表了一篇文章,“中國為什麽會犯20年的左傾錯誤”( 令人不解的是用“中國”而不用“中共”),似乎想改變一下自己的形像,是否真有改變,還得察其言而觀其行。接著我就談訪美之行的經過,談到不僅許多留學生而且美國研究中國的學者,都關心他的情況。關於美國的情況和我的看法,談得較多。如美國歷史沒有什麽傳統又有傳統、移民國家的特點、兩黨輪流執政問題、對個人自由與平等的尊重、社會生活與社會保障情況、資本的社會化、稅收政策、黑人問題等等。在哈佛時曾住在傅格爾(Ezra Vogel, 《日本第一》一書作者)教授家中,與也住此處的劉賓雁有過接觸。劉到過40多所大學演講,想辦一份刊物;我勸他還是與國內取得聯系為好( 這個刊物後來沒辦成)。關於美國民主,也談了自己的看法。還談到參觀許多博物館,也見到馬克思全身銅像,西方將馬看作是一個經濟學派的創始人。
我談完之後,耀邦談了10個問題。我當日的日記記載: 談了10條分歧,關鍵是所謂的“要樹自己”,導火線在“同意全下”、“自己半下”( 兩人對話)。這是我當時的觀感( 事實是否如此,當由歷史評定)。
一、關於華國鋒問題。( 1962年短期下放湖南時,耀邦曾任湘潭地委第一書記,同華國鋒有過一段共事經歷。在黨校也合作過,比較了解其人。當年在黨的高層討論華的問題時,鄧小平認為華是坐直升飛機上來的,是造反派出身。耀邦認為,) 其主要問題在於搞“兩個凡是”與個人崇拜,受了汪東興身邊那個秀才班子的影響;處理不要過急,要寬一點,保留在政治局好,不要搞醜化。而且粉碎“四人幫”,華和汪東興還是起了重要作用的。 (耀邦的看法得到大家的讚同。他講了很長一段話,彭真還特別稱讚:講得好。處理華國鋒的決議,喬木起草,經他修改,措辭較和緩。華下台後,本人也一直沒有說過什麽過頭話。)
二、處理“四人幫”的問題。 大家一致讚成公審。最初有個別人主張江青、張春橋應處死刑並立即執行。葉帥和我、趙紫陽等都反對,徐帥堅決反對,陳雲說,如果我一票反對,也要記錄在案。主張殺頭的最後也同意大家的意見了。
三、清理“三種人”的問題。 從寬還是從嚴,一直爭論到1983年整黨。有些省矛盾很尖銳,如山東、廣西、江西、湖南、內蒙等。處理不好,又會發生內亂。我頂住了過激的一面,堅持冷處理,尤其是一些省的一把手,歷史上有過功績的人,更要慎重,從寬為好。他談到劉建勳、劉子厚、李雪峰、白如冰等人的情況,保與不保,在高層中是有爭論的。有一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開會時,陳雲談到“文革”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發生的,我很是讚同,抓住這一點大做文章。
四、清除“精神污染”問題。 胡喬木、鄧力群一直反對周揚、夏衍與巴金,認為他們三人是“自由化”的頭頭,影響太大。我一直頂住,認為這三個人決不能整。( 大家知道,這兩位“左王”是怎樣利用“異化”問題整周揚與王若水的。鄧後來被這兩位說動了,於是(十二屆)二中全會發難:清除精神污染)。 我曾批評過王兆國不該發言:“你又不知道周揚的歷史情況,發這個言幹什麽。”喬木還擬了個文件,全國發下去,要人人過關做檢查。我於是給喬木打電話:不能這麽搞,並將原件退回。( 這也說明耀邦胸無城府,從無抓人家小辮子的習慣,並不把這樣的文件留在手里。) 當時鄧力群也氣勢洶洶,逼《人民日報 》、新華社都發文章:“向精神污染作鬥爭”。由於我與紫陽聯手抵制,其他書記處成員都不讚成。大家知道,這場類似“文革”的“清污”運動只搞了28天就停下來。趙紫陽在人代會講到,此事中央有責任。但是胡喬木、鄧力群兩人一直對此不滿,耿耿於懷,於是接著搞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我訪問日本時,日本記者故意提問“清污”問題,於是我回答:“日本軍國主義是最大的精神污染”。
他們兩位( 指胡喬木、鄧力群) 總是要在文藝界挑起爭端。如批白樺的問題,《解放軍報》的文章,幸虧喬木也不太讚成,否則我也頂不住。
五、外事問題。 1982年以前,講聯美反蘇,徐帥不讚成。我作過兩次系統發言,外交講了10條,五項原則、獨立自主等。紫陽找我談,說太大膽了,敢印出來。東德昂納克來時,請他傳口信到蘇聯。我們( 指耀邦和紫陽) 兩人各講各的,但精神是一致的。( 我與耀邦還談到東歐、中日關系等。1980年4月,意大利貝林格來訪,當時耀邦談到), 蘇聯出兵阿富汗,是侵略別的民族,五年中陷入泥潭,罪名洗脫不掉。讚成意大利的提法,戰爭不是不可避免的( 這個話講得較早)。 “我是老鼠上秤鉤,自己稱自己。”當年於是傳來上面一句很厲害的話:“你要樹立自己的形像。”
六、1983年1月,耀邦在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共講了28條。 1980年鄧小平的長篇講話“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就講過黨政要分開( 但辦不到)。 這個說法,毛主席批評過:黨政又分又不分。( 耀邦說,) 我的講話中,黨政職能要明確劃分,全黨都要懂經濟。喜歡講四個字:“藏富於民”。這28條,書記處都看過,喬木當時在雲南,改了幾個字寄回,是同意的。小平說:文件很好,沒提不同意見。趙紫陽認為,現在不忙毛里毛躁搞全面改革、搞政治體制改革,向小平反映。喬木後來又說不知道這個文件,沒經過書記處。於是只好向小平談:文件經過書記處的,這樣才沒生氣。於是定個協議:文件暫不發表。( 此事又關系到“你要樹立自己的形像”問題。)
1984年開三中全會,開始沒有題目。後來想到兩個:還是談改革;或者一年工作報告,講7、8個問題。小平認為,改革綱領存在困難,爭取講第一個問題。這就又180度轉過來。同時取得紫陽的支持,列出12條,仔細交代,提綱也向紫陽談了。本來想講點理論問題,2、3、4條合並,理論也不能講得太多。我從來不同意“理順物價”的說法。紫陽提出“物價是改革關鍵”,幾經商量,定稿改為“物價是改革的成敗關鍵”。這個報告大家都讚成,說成是中國版的“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 耀邦一直堅決支持鄧小平1980年講話、搞經濟與政治全面改革的,兩者要同步。問題就出在兩位老人之間在這個根本問題上存在矛盾。同時兩位“左王”實際上抱住老框框、死教條,如雇工7個即是搞資本主義,應主要宣傳共產主義理想等,並不讚成改革開放。他們一有機會就興風作浪,在兩位老人之間鉆空子,謊報軍情,籍以得逞。於是出現“清除精神污染運動”,大批“資產階級自由化”。這段剛剛過去的史事可說並未結束,根深蒂固的“左”害也還時在發作,人們對之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因此對些未了之事,應當徹底弄清實情,總結經驗教訓,以免重蹈覆轍。這就是列席“十五大”時,我為什麽要寫書面發言“關於防‘左’的感想與意見”的原因。)
七、經濟工作中的問題。 給我戴過一頂帽子:提倡高消費。我反對高消費,主張適當刺激消費,促進生產。馬克思談過生產與消費之間的辯證關系,有其同一性。( “真理標準”問題討論後,耀邦曾支持“社會主義生產目的”討論,被胡喬木強行制止) 我一直強調農業、基礎設施、原材料問題;要發展第三產業,引進外資和技術;同時要限制高消費商品進口。有人卻想以進口高檔商品回籠貨幣,1元換8元。頭10年和後10年的問題,頭10年定要有個速度。1980年8月6日武昌談話,鄧談到翻兩番的速度問題,只有我答出7.2%。當時陳雲定的4%,鄧也同意這就翻不了一番。我說我們這些人頂多還搞10年( 耀邦多次談過,自己準備1987年下來), 不能將麻煩留給後代。鄧問過我:“你說了這個話?不能將麻煩留給啟立?”1981年、1982年刮下馬風太冷,他們要負責。1980年底中央工作會議上,利用一個青年翁永曦的8句話( 鄧力群主持的書記處研究室印發的材料): “抑需求,穩物價;舍發展,求安定;緩改革,重調整;大集中,小分散”,作為經濟上的綱領,得到陳的認可。( 這就是要采取緊縮措施,壓制當年“經濟過熱”現象,否則財政赤字無法彌補,要爆發經濟危機。) 我為此發了脾氣,引得陳很不滿。( 1982年全國經濟形勢看好,農業總產值增長11.2%,工業增長7.7%。) 1983年那次會[9] 本來準備換馬的,是鄧保護了我。歷來不讚成大調整物價,不讚成提所謂“理順物價”,沒有充份有說服力的材料,物價必然有上有下。到1986年討論五年計劃報告,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提法,胡喬木、鄧力群都不讚成。( 據我所知,還有如此令人意外之事:1986年耀邦到湖南時,鄧力群竟然來找他,要同他聯手反對趙紫陽,被耀邦嚴辭拒絕。)
八、精神文明建設問題。 開始時不讚成這種提法。此事上上下下都有責任。加強政治思想工作是老提法,是上對下。“清除精神污染”只搞了28天,書記處都不讚成,不能不停下來。( 這個問題他只提了一下,接著講下面最要害的問題。)
九、“資產階級自由化”問題。 在六中全會上陸定一發言,堅持取消“資產階級自由化”提法,於是就鬧大了。( 這個最後導致耀邦下台的最大問題,談話時他只說了這樣一句,就沒有再說下去。可能是他知道我們這些人對此事首尾都很清楚,也有可能是怕觸動自己感情不願多談。
十、政法問題。 主張從理論上弄清楚。就是搞法治,依法治國。不要再象毛老人家一樣,強調專政。依法打擊刑事犯罪。不讚成搞什麽“幾大戰役”,不要搞新的冤假錯案。彭真說過我:“四個堅持”,你時而說,時而不說。留學生反映,再搞“四個堅持”,就回不去了。鄧幾次講,反右派沒錯,只是擴大化了。
(最後,耀邦談到自已的事情): 有苦惱,但不是個人問題,是歷史不公平。( 改革開放以來,主持工作這7、8年中的作為) 應當還歷史的本來面目。希望有個符合事實本來面目的新的結論,沒有,也不能強求,去見馬克思也是安然的。我已無所謂。當然,死了什麽也不知道。( 耀邦還談到), 當時作檢討,是為了照顧大局,為了保護一批幹部。( 也為了保護這個家,這是他同別人談到的。)
( 最後談到), 再出來工作已不可能。老夫耄矣。再工作兩三年,又能做些什麽?老人政治不行。希望有個新的決定,中央有個正式說法。
談話時我曾讓元元簡要記個要點,耀邦如此正式地談自己的“十大分歧”問題時,我也在一個小本子上記了一點。以後根據元元的記錄作了整理,我與元元相互校對過兩次。當然,我不能保證以上所記與耀邦講的完全無誤。其中若有不合耀邦原意之處,自然由筆者負責。
結束語
關於耀邦一生的評價,1989年4月20日,趙紫陽代表中共中央在胡耀邦追悼大會上所作的悼詞,是經過鄧小平和中央負責同志討論過的,還是比較公正的。但由於1987年1月“生活會”上強加給他的那些不實之詞,以及迫使他下台的做法,曾使得黨內外廣大黨員和群眾為之憤憤不平,以致1989年4月他辭世時引發了一場政治風波。對耀邦在改革開放和總書記期間的作為,有一個全面公正符合實際的總結,這不僅是他個人的問題,也是關系到我們黨在國內外公眾中的形像問題。要知道不能正確認識昨天,也就掌握不好今天和明天。
耀邦下台後,在1987年的“十三大”的幾次選舉中,“是非公道自在人心”是言中了的。那次大會選舉中央委員時,耀邦得票1,800多,只比合格選票少幾十票。隨後的一中全會選舉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共173人,而耀邦得了166票,後來知道未投他的7票中還有他自己的一票。
就在這次大會的中央委員選舉中,鄧力群落選了。據說為了照顧他,後來又違反程序、臨時把他放到中顧委候選名單中(這是等額選舉),他得到的還是最低票。緊接著選舉中顧委常委,當時上面又想讓他進常委(甚至選前準備當選常委集體照相的座席時已把他的位置安排在前排),選舉時氣氛很緊張(我是親臨其境的),共有187人投票,結果鄧力群只得到85票,連零頭都不夠,又落選了,而胡喬木只得到135票,是得票最少的兩人之一。選舉完後當選的中顧委常委集體照相,只好臨時撤去鄧力群的座位,胡喬木最後走過來,一臉死色,也無人同他打招呼。早在6、7月間,就聽說王震極力活動讓鄧力群當總書記。後來有人向鄧小平寫信揭發此事,並檢舉鄧力群之種種劣跡。小平批示:撤銷其一切工作。
“十五大”召開時,我是列席代表,曾寫了一個近萬字的書面發言“關於防‘左’的感想與意見”。發言中談到,“應當開始總結這20年來(1978-1998)的經驗教訓”;應當象總結前兩個“歷史決議”一樣,作出我們黨的第三個“歷史決議”;“是自發進行,還是有組織領導;是內部動態參考,還是允許報刊討論?其實許多事境外議論甚多,書刊出得不少。研究歷史,不能設禁區。......設想一下,如果沒有第二個‘歷史決議’,這20年能這樣走過來嗎?何況這20年中並非沒有曲折,沒有艱難,沒有幹擾。”我在發言中還提出了7個不能回避討論的問題,其中第5個就是“1987年胡耀邦辭職問題”。
多年來有關耀邦的書出版甚少。最近港版《懷念耀邦》一、二兩集共52篇文章近60萬字,作者60人都是耀邦在各個時期的戰友、同事和部屬。這些文章都是研究耀邦其人和黨史的資料,我的這篇當然也可列入其中。
中國大陸鄉鎮長選舉方式改革研究
黃衛平 鄒樹彬 張定淮 楊龍芳
深圳大學管理學院當代中國政治研究所課題組
一、目前中國已出現的鄉鎮長選舉方式改革的若幹模式
二、關於目前中國鄉鎮長選舉方式改革的若幹思考
【說明】本文是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政府體制改革研究項目(二期)”子課題的課題報告。
中共“十五大”提出:“擴大基層民主,保證人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會主義民主最廣泛的實踐”。[1] 在1999年3月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九屆二次大會上,政協委員提出了三份提案,均建議“逐步把農民對村民委員會的直接選舉擴大到鄉鎮這一層的主要幹部,......在一些有條件的鄉鎮可試行允許農民直接選舉鄉鎮長”,他們認為,“鄉鎮一級的直接民主選舉可以鞏固村民自治和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成果”。[2] 雖然全國政協委員的這些提案並未得到官方的正式回應,但提案確實反映出了鄉村基層的制度變革需要。
實際上,從1998年迄今,四川、山西、廣東、河南等省的個別鄉鎮已分別嘗試著改革了鄉、鎮政府或黨委、人代會負責人的產生方式。[3] 雖然這些改革局限於技術層面,但在中國基層民主政治發展進程中卻蘊涵著深刻的制度性創新意義,它表明,中國大陸擴大基層民主的政治體制改革完全可以從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和“村民自治”向改革基層政權(縣、區、鄉、鎮)黨政負責人產生方式的政治民主層面發展,這一改革反映出中國政治社會發展的必然方向。而且,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探索完全可能成為中國政治體制改革和基層民主發展的又一新的生長點。農村推廣了村民自治基礎上的村委會選舉以來,這一制度建設本身就具有向直選鄉鎮乃至縣級基層政府負責人的方向逐步推進的趨勢。如果有關方面能及時總結各地的改革經驗,綜合不同試點的經驗和長處,就完全有條件將這一改革進一步推廣。
近年來,由於縣鄉兩級政府的腐敗和橫征暴斂而引發的農民惡性反抗事件時有發生,表明加快農村基層政權的民主化進程已刻不容緩。2000年10月召開的中共十五屆五中全會公報曾明確宣布,要“加強民主政治建設,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4] 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恰恰就是“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的重要途徑,它的目的是建立一種規範化、程序化、公開化的民意表達和政治選擇機制,能使民眾的根本利益通過現代法治的形式得到有序而合法的體現,因此也有利於在基層政權建設中具體貫徹江澤民關於“三個代表”的思想[5],
一、目前中國已出現的鄉鎮長選舉方式改革的若幹模式
根據目前已公開的資料和深圳大學管理學院當代中國政治研究所研究人員的實地調研,在四川、山西、廣東等三省的若幹自發的試點地區已出現了鄉鎮長產生方式改革的五種模式。
1. 四川省遂寧市步雲鄉的鄉長“直選”
1998年12月31日,四川省遂寧市市中區步雲鄉試行了全鄉選民直接選舉鄉長的改革。步雲鄉人大主席團制定並通過了“遂寧市市中區步雲鄉選民直接選舉鄉人民政府鄉長試行辦法”,以使選舉能在公平、公正、公開的條件下進行。依照事先公布的選舉規則,任何30名選民可聯合推薦鄉長候選人1名,全鄉共推薦了候選人15名。然後,由村幹部、村民代表、村民小組幹部、鄉人大主席團成員、鄉黨政機關負責人共162人組成的選區聯席會議對這15名候選人投票預選,提名得票最多的步雲鄉中學教師周興義和某村民委員會主任蔡榮輝為正式鄉長候選人,再加上由執政黨提出的1名候選人鄉黨委副書記譚曉秋,共有3位候選人參加這次鄉長直選。全鄉的11,349名合格選民中有6,236人參加了投票(該鄉有4,000余人長期在外打工)。選後在鄉政府內公開點票,據公布的投票結果,譚曉秋得票3,130,當選為鄉長,得票率為50.19%。
在直選鄉長的“試行辦法”中制定了競選規則,允許候選人的公開競選活動。在選區聯席會議預選前,15位提名候選人每人發表了20分鐘的施政演說並以10分鐘回答與會人員的提問;在正式選舉前,3個最終候選人到10個村及1個居委會共舉行了13場競選演說答辯會,還分別在選委會人員的陪同下到各村進行競選遊說活動,以使選民更充份地了解候選人;選舉委員會保證每個候選人可公平地利用媒體進行競選活動。正式選舉時,為保證公正投票、使選民的意志得到充份的體現,鄉選舉委員會在全鄉11個投票點都設立了秘密投票間;為了便於不識字選民投票,還在投票點置放候選人的照片,以供選民辨別;此外,鄉選舉委員會還在各投票點派有監督員,以保證代劃票人秉公辦事。[6]
步雲鄉的鄉長“直選”從現行的“村官”(村民委員會)直選直接過渡到了鄉長直選,而且選舉規範化,接近真正意義上的選舉政治模式。這一改革的缺陷是與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一致。中國現行的有關選舉法規規定,鄉鎮選民只能直接選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而鄉鎮長則需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所以步雲鄉的鄉長“直選”改革有“違憲”之嫌,不易為現行政治體制框架所接納。正因為如此,雖然步雲鄉全體鄉人大代表1999年1月4日在鄉人大第12屆第1次會議上以舉手方式通過決議,確認步雲鄉選民直接選舉鄉政府鄉長的過程和結果合法有效,這次選舉仍然遭到了批評。《法制日報》發表的署名文章認為,步雲鄉此次鄉長選舉不合法。該文的看法是,當前中國政治中存在的問題並不是選民不能直接選舉各級政府的行政長官,而是很多地方的人民代表選舉未真正貫徹民主原則,流於形式;當務之急是要嚴格依法組織好各級人代會代表的選舉,切實保障廣大選民充份行使民主權利,杜絕各種搞形式、走過場的“民主選舉”,嚴禁各種侵犯甚至剝奪選民民主權利的行為,而不是在直接選舉問題上拋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去另辟“蹊徑”。[7]
筆者以為,這種以“違憲”來否定步雲鄉的鄉長“直選”改革探索的意義是不合理的。因為改革要克服舊體制的弊端,就必須突破其束縛;如果完全拘泥於現行體制的具體法規,中國至今還得奉行“隊為基礎、三級所有”的人民公社體制,當年的農村改革難倒是憲法法規修改的結果嗎?中國二十多年的改革走的就是一條先探索後規範的道路,杜絕了各種有積極意義的探索,也就消滅了進一步改革的可能。另一方面,正由於中國現行體制內的人代會代表選舉存在著人所共知的流於形式的多年積弊,才會出現試圖在最基層政權的行政首長選舉中直接訴諸於選民意志的改革。可以說,鄉鎮長“直選”改革的試驗實際上也就是因多年來人大代表的選舉改革遲遲沒有實質性突破後,中國政治發展中的一種“另辟蹊徑”。真正值得注意的,不是關於步雲鄉“直選”鎮長是否“違憲”的批評所闡發的具體內容,而是這種批評所選擇的形式。在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基本治國方略的新時期,人們在具體選擇改革方案時,必須要有更全面的法治意識與合法的策略考慮。
2. 四川省南部縣“公推公選”副鄉鎮長
四川省南部縣在1998年10月至12月27日的鄉鎮長換屆過程中對全縣79個鄉鎮的178個副鄉鎮長的職位實行“公推公選”。這次對副鄉鎮長候選人選拔方式的改革涵蓋面廣,遍及全縣所有鄉鎮,社會影響廣泛;但改革的層次稍低,副鄉鎮長候選人的選拔方式屬於綜合考核選拔型,而非競選型。在這次“公推公選”中,縣委制訂了“公推公選副鄉鎮長候選人競選辦法”,規定了參選資格、條件和具體操作步驟。在鎮人大正式選舉前,共有1,057人分別通過組織推薦、群眾舉薦和個人自薦的方式,報名參加“公推公選”,經縣委審定有689人符合基本條件而成為初步人選。初步候選人在由縣委、縣政府、縣人大、縣政協負責人組成的評委組面前進行了公開的競爭性答辯和演講,其演講題和答辯題是從組織部門提供的3,000余道答辯題和500余道演講題中抽簽選擇的。此外,每個初步候選人還必須再回答評委和鄉人大代表各3個提問,然後由評委和代表評分;根據得分對每個副鄉鎮長職位產生1名得分最高的優勝者作為正式候選人,再由鄉鎮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從得分較次者中提出另一位正式候選人;最後由鄉鎮人大代表進行差額選舉,當場公布選舉產生的副鄉鎮長。全縣共有175人由此方式而當選為副鄉鎮長,其中原任副鄉鎮長者46人、原為行政機關幹部者51人、原為事業單位幹部者15人、教師12人、事業單位聘用人員36人、市縣聘用幹部7人、企業管理人員4人、村黨支部書記4人。同時,10名上屆政府的副鄉鎮長在此次“公推公選”中落選。[8]
南部縣的這一改革探索是全國首次在一個縣的範圍內改革副鄉鎮長候選人的選拔方式,並在鄉鎮人大的正式選舉副鄉鎮長過程中改而采用差額選舉方式,這種綜合考核選拔方式也與中國現行的幹部選拔制度最為銜接。但也正因為如此,其改革的力度略嫌不足。一方面,“公推公選”還局限為副鄉鎮長級的選拔選舉,而未觸及正鄉鎮長的產生方式;另一方面,這種候選人產生方式仍然局限於完善目前在現實中普遍采用的幹部選拔考核方法,而沒有朝著規範化、程序化的公開政治選舉方向發展。例如,對候選人的資格審查並未按規範的選舉程序進行,而是由縣委抽調36名幹部組成12個考察組,分別到報名者所在的276個單位和61個村進行以德能勤績為主要內容的資格審查和組織考察,這還是屬於目前在大陸普遍推行的“組織部門考察”幹部,其結論的可靠性和公信力完全依賴於考察者的個人素質,主觀隨意性較強。其次,當縣委審查確定了符合基本條件的初步人選後,雖以鄉鎮為單位召開了“公推公選”演講答辯大會,但這是由縣委、縣政府、縣人大和縣政協幹部組成的評委組主持,僅安排部份本鄉鎮的人大代表參加,實際上並無更多的選民直接參與,也沒有更直接的民意表達,更沒有任何競選。答辯內容則類似於公務員考任制的考選,偏重專業化程度較高的業務類問題,而不是檢驗候選人的公信力和民意基礎。
3. 四川省綿陽市鄉鎮人大代表“直接提名和選舉”鄉鎮長
四川省綿陽市1998年底在全市10個縣(市、區)中選擇了11個鄉鎮(含兩個民族鄉)進行鄉鎮人代會代表直接提名選舉鄉鎮長的改革探索。這一改革分為兩個層次,即鄉鎮人大代表和鄉鎮長的“直接提名和選舉”。
《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法》第29條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綿陽市充份運用現行制度法規所提供的改革空間,把以往由執政黨提名鄉鎮人大代表候選人改為主要由選民10人以上聯合提名候選人,讓11個試點鄉鎮的所有人大代表候選人均由選民直接提出,再由選民對鄉鎮人大代表候選人直接進行差額選舉,由此在11個試點鄉鎮選出人大代表545人,其中女性代表150人、高中文化程度的143人、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106人。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21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的候選人。”綿陽市依據《組織法》的這一條款,在11個試點鄉鎮將所有的鄉鎮長候選人都改由本鎮的人大代表聯署提名,共提出候選人23人。在這11個鄉鎮的鄉鎮長選舉中,有3個鄉鎮的人民代表只提出1名候選人,其選舉是等額選舉;其余8個鄉鎮的鄉鎮長選舉都是差額選舉。試點鄉鎮的選舉結果是,7個鄉鎮的鄉鎮長獲連任,其余4個鄉鎮選出了新的鄉鎮長,當選鄉鎮長的平均得票率達80.6%,平均年齡為39.2歲,其中45歲以下的9人,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7人,高中學歷的3人,全部為中共黨員。[9]
執政黨市委在選舉改革中高度重視民主選舉的公正性。除了擬訂試點鄉鎮的鄉鎮長任職資格條件外,還在選舉鄉鎮長前派專人與正式候選人同吃同住,以防止賄選、串選;在選舉過程中並將候選人發表施政演說和答辯列為必須程序,主持選舉的組織部門不定調子、不作提示,統一限制時間,抽簽確定順序,由人大代表自由提問;正式投票選舉時,設立了秘密劃票間,使人大代表可不受幹擾地按自己的意志投票;投票結束後則當場公開唱票,宣布選舉結果並頒發當選證書。
雖然現行的選舉法規允許選舉人聯合提名候選人,但在現實政治運作中,無論是鄉鎮人民代表候選人的提名還是鄉鎮長候選人的提名,主要都是由執政黨單獨推薦人大代表候選人和由執政黨控制的人大主席團提名政府首長候選人。在鄉鎮長候選人的提名過程中,全國各地通常的做法是,在執政黨的組織部門考察幹部的基礎上,聽取一些群眾的意見;然後由同級黨委集體研究決定候選人,推薦給人大主席團去提名;人大主席團再根據黨的推薦向人大提名正式候選人;這樣,執政黨完全壟斷了提名權,而人大代表聯名提出候選人的法定權利則被黨委排除了;實際主持選舉的黨組織的習慣做法是,不能禁止法律上允許的選舉人“聯合提名”,但一旦真有選舉人在黨委組織部門的規劃之外自行提名候選人,則黨委會用政治手段極力動員自行提名者撤回提名,或迫使被提名者放棄參選。雖然個別地方也出現過人大代表聯署的候選人與黨委推薦的候選人“競選”的現象,但卻往往被視為不正常的“政治事件”。[10] 另外,在選舉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的正職負責人時,雖然選舉法規定“候選人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但絕大部份黨組織在實際操作中則都實行等額選舉,使差額選舉的規定落空。
綿陽市的鄉鎮人大代表“直接提名和選舉”鄉鎮長的改革探索完全是在現行制度和法律的框架內實行的,充份利用了現行選舉法和組織法賦予選民和人大代表的提名權利,大大突破了現實政治運作的慣例,放棄了執政黨對選舉人和候選人產生過程的操縱,因而不僅改善了鄉鎮長選舉的民主化程度,而且也朝著加強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方向邁進了一步。當然,由於受制於現行體制的約束,普通選民對鄉鎮長選舉的參與程度還很有限,整個選舉過程的競選色彩較淡,這可以從不允許候選人“拉票”而可見一斑。
4. 山西省臨猗縣卓里鎮對現任鎮級主要負責人的“信任投票”
山西省臨猗縣卓里鎮在鎮主要負責人換屆選舉前,於1999年4月1日至18日組織了一次全體選民對鎮黨委、鎮政府和鎮人大主要負責人的信任投票,以此來改革鎮級主要幹部的產生方式。這次信任投票有三個選項,信任、基本信任、不信任。主持這次改革的臨猗縣委制定了“關於對卓里鎮主要幹部進行民意調查的實施方案”,規範了信任投票的有關程序,並組建了由縣委書記為組長,由縣委、縣政府、縣人大、縣委組織部、縣委辦公室、縣民政局、縣人大辦公室和卓里鎮黨委主要負責人參加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包括組織、資料、宣傳、後勤四個工作小組)。該方案規定: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不過半數者不得成為下屆鎮黨政、人大領導成員的候選人;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不足六成者,由上級黨委責成專人與其談話,給以誡勉,亮“黃牌”警告;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不足七成者,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要進一步了解情況,幫助其改進工作;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超過85%者,縣委給以通報表揚。
在舉行“信任投票”前,先後在鎮和村兩層廣泛地宣傳發動,充份運用廣播、有線電視、標語、黑板報等各種形式的傳播媒體,宣傳《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法》、《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反覆強調此次民意調查的指導思想、目的和意義,全面介紹三位將接受民意調查的幹部的基本情況和近三年的政績,增強選民的法制觀念,動員群眾廣泛參與。然後召開了一次公開的鎮主要負責人述職報告大會,鎮機關全體幹部、鎮直屬單位負責人和代表、各村民委員會幹部、全鎮的中共黨員、各村民小組長、縣鎮兩級人大代表和部份村民代表約500余人參加。會議全過程通過有線電視向全鎮直播,使鎮黨委書記、鎮長、鎮人大主席的述職報告直接向全鎮選民公開。會後還將三位鎮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述職報告的主要內容發到各村民小組供討論評議。
完成上述準備工作後,4月18日在全鎮分設17個民意調查投票點,由村民、幹部、職工對鎮主要負責人進行信任投票,同時進行鎮人大代表的換屆選舉。當天共有9,240名選民參加了信任投票,占卓里鎮登記選民的97.8%。鎮黨委書記孫建國獲信任票8,318張,基本信任票530張;鎮長楊雅女獲信任票8,209張,基本信任票660張;鎮人大主席王振國獲信任票8,147張,基本信任票623張;三人的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之和均超過投票選民的90%。這一民意調查結果在隨後召開的鎮黨代會和鎮人大上向與會代表通報。楊雅女與王振國在卓里鎮第13屆人大1次會議上均以全票當選,連任了鎮長和鎮人大主席。[11]
卓里鎮對鄉鎮負責人的信任投票不只限於政府負責人,而且擴大到了黨委和人大負責人,因此不僅檢驗了鎮政府負責人的公信力,而且檢驗了鎮黨委和人大負責人的民意基礎,這是卓里鎮此一改革的顯著特點。此外,由於卓里鎮對現任鎮級負責人進行“信任投票”時規定,民調不過半數者不能成為新一屆鎮級負責人的換屆選舉候選人,因此在也一定程度上也涉及到彈劾現任負責人的程序,有助於完善鎮級人大對鎮政府組成人員的罷免權。卓里鎮的探索也有尚待完善之處,全體選民的信任投票只有否決不稱職的現任負責人的功能,而沒有推薦新一屆領導班子候選人的功能,新班子候選人的產生方式基本還是傳統體制的做法。
5. 廣東省深圳市大鵬鎮“三輪兩票式”鎮長選舉
1999年初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大鵬鎮進行了一次“三輪兩票”式選舉鎮長的改革探索,已獲得有關方面的積極評價。在這次選舉前,大鵬鎮黨委決定將鎮長候選人初步人選的提名權交給全鎮選民,並提出了推選鎮長的基本辦法和鎮長候選人的基本條件,然後將全鎮按黨政機關、鎮屬企事業單位、行政村、居委會等劃分為17個推選小區。首輪由全鎮所有選民每人一票直接推薦鎮長候選人的初步人選,這有一定的直選性質。全鎮共有選民5,259人,實際參加投票的有5,048人,投票率超過95%,實際收回的有效票為5,039張。共有76人獲得提名,其中獲100票以上提名的有6人,現任鎮長李偉文獲3,323票提名。名列前6位者中有1人年齡已超過50周歲,不符合參選條件,本人自願退出競選,最後由鎮黨委確定並報區黨委同意,將獲100票以上提名、符合參選條件的其余5人確定為鎮長候選人的初步人選。次輪投票由該鎮部份選民在5位候選人初步人選中投票選出1位鎮長候選人。參加投票的人包括全體黨員、幹部以及職工和農村戶的代表(每戶1人),共1,068人;先由5位候選人初步人選發表競選演說,然後當場由全體與會者投票推選出一位得票最高者;實際收回的有效票為1,063張,現任鎮長李偉文以813票高票勝出;再經鎮黨委審議、確認後,正式將其向鎮人大推薦為鎮長的唯一候選人。此輪投票有一定的競選性質,並實際上采用了票決制。然後則由鎮人大再將這名唯一候選人選為新一屆鎮長。[12] 在上述前兩輪投票中,第一輪的公眾性民意票和第二輪的代表性民意票可被合稱為民意推薦票,再加上第三輪的法定性選舉票,故而統稱“三輪兩票制”。[13]
這次選舉過程原則上堅持了程序公開、過程透明的票決制度,並蘊涵了直選和競選的成份;與現行憲法體制和黨管幹部的操作體制基本銜接,能為現行制度框架所接納。由於深圳市的鎮長在幹部管理體制中是按縣處級高配的,而鎮級政府的財政能力也相當強,所以,選民直接提名推薦大鵬鎮的鎮長候選人之初步人選,實際上已觸摸到了直選縣處級行政首長的可能。[14]
但大鵬鎮的探索也存在著不少缺陷。第一,重要的選舉程序和規則設計得很粗糙,尤其是投票結果具決定性意義的第二輪“代表性民意票”的投票者資格確定不規範,嚴重損害了民主選舉必須遵循的“一人一票”和“一票一值”的平等選舉權原則。大鵬鎮的這次選舉中,所有黨員(430余人)、全體幹部(包括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委員約160人)、全體職工(鎮行政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約150人)均被指定為當然的選舉人,而不具備這些身份的鎮民(1500多農戶)則只能每戶選派1個代表參加選舉。這首先表現為鎮民中黨員幹部比非黨員幹部具有選舉方面的政治特權,顯然違背了選民地位平等的根本原則,使“民意票”本應有的代表性和公正性受到損害;其次,由於上述的黨員、幹部、職工、農戶代表這四種身份可能會相互交叉,有的人身兼數種身份,因此,合乎鎮黨委規定的資格之選舉者總人數不易精確確定,由此又在技術上無法確定有效票和缺席票比例,降低了這輪選舉的公信力。[15]
第二,此次選舉試點的意向性地點選擇使此一探索模式不易推廣。大鵬鎮的社會條件比較好,原鎮領導班子成員的素質和威信較高,沒有覆雜的宗教和宗族勢力背景,原鎮長李偉文能在兩輪民意票中都以絕對多數獲勝,這些條件都具特殊性。如果選舉中出現了兩個以上的民意推薦候選人,而兩人又得票相當,鎮黨委最終決定正式候選人時就不免尷尬;特別是如果第一輪和第二輪得票最高者並非同一人,則主持選舉的鎮黨委將按何種程序和規則來決定正式的鎮長候選人,就不得而知了。事實上,筆者在大鵬鎮調研時就發現,當地幹部在如何理解、對待民意推薦票方面,其實還有相當大的分歧。有人認為,如果有兩位以上的候選人都獲得較多的群眾推薦票,票數差距又不大,則鎮黨委可自行從中選擇一位黨組織認為合適的人選做正式候選人,而不必拘泥於此人的群眾推薦票是否最多,如此做完全符合執政黨的民主集中制傳統。也有人認為,既然完全開放地由群眾推薦鎮長候選人,程序規範、得票公開,則鎮黨委最終確定候選人時就必須充份反映民意,毫無疑問要將獲最多民意票者推薦給鎮人大去選舉,否則,群眾就會有被愚弄的感覺。民主集中制決不是先群眾民主後領導集中,而應該是通過民主的程序、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基本原則、產生集中統一的結果。上述分歧反映出在選舉理念上認識的深刻差異。如果不能在理解社會主義民主和共產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等重大問題上有新的理論突破,則大鵬鎮的鎮長選舉方式改革的意義是相當有限的。
第三,大鵬鎮的選舉試點想以提高選舉的民主程度,又不願與現行的政治體制和法規發生沖突,結果是鎮黨委把經兩輪民意投票後挑出來的唯一鎮長候選人推薦給鎮人大投票通過,結果使鎮人大對鎮長的選舉反而成為一種形式上的確認,突顯了人大的“橡皮圖章”性質,實際上削弱了人大的法定權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被視為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國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設的一條重要原則就是必須加強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這個角度來看,大鵬鎮的選舉試點也存在著很大的問題。因此,當大鵬鎮黨委把李偉文作為唯一候選人提交鎮人大選舉前,其上級龍崗區的有關部門曾表示,如果在鎮人大的選舉時有10位以上的人大代表聯名推出別的候選人,那就應當嚴格按選舉法辦事,實行差額選舉;倘若最後的當選者不是李偉文,也應確認此選舉結果,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可是,對大鵬鎮黨委而言,萬一真出現這種45名鎮人大代表否決3,323名選民和813名黨員、幹部、職工、農戶代表的意志的情況,這場選舉改革就弄巧成拙了,因為由黨委操縱產生的鎮人大代表缺乏充份的民意基礎,卻在法律上具有真正的鎮長選舉權,那些民意票雖體現了一定的民主,但卻沒有法律地位。因此,更合理的制度設計似乎還是應改革鎮人民代表的選舉制度,以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質和民意代表性,即改“三輪投票制”為“兩輪投票制”,把第二輪的“代表性民意票”與第三輪的“法定性選舉票”結合起來,通過擴大鎮人大代表的數量,將現行試點的後兩輪投票合二為一。如此將由全鎮所有的合法選民直接推薦鎮長候選人的初步人選,然後由鎮黨委據此向鎮人大推薦民意票最多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正式候選人,實行差額競選,最終選舉產生鎮長。當然,這樣的改革將涉及對現行的人大選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重大修改,還涉及改變黨管幹部的政治制度,絕非易事。
第四,大鵬鎮共有具本地戶籍的選民5,259人,95%的人參加了首輪投票;但是,該鎮還有數萬名長住在此打工、務農的外來人口,他們卻無法行使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被排除在當地的所有選舉之外,成了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居民。當在大鵬鎮長期居住的民眾的大多數不能過問鎮長選舉時,大鵬鎮的此次選舉改革和民意表達的民主化意義就大打折扣了。其實,這種外來人口不能參與選舉的情況在沿海發達地區是相當普遍的。如何在一個經濟自由化程度較高、民眾遷徙頻率較高的地區保障和方便每個公民行使合法政治權利,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進程中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
二、關於目前中國鄉鎮長選舉方式改革的若幹思考
除了上述三個省的五種改革模式外,其他一些省也曾陸續進行過類似的改革嘗試。例如,1999年末河南省新蔡縣的孫召鄉和佛閣寺鎮就曾在學習深圳市大鵬鎮的經驗基礎上,探索過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雖然各地的改革有不同的特色和創新意義,但也存在著某些共同特點、普遍局限和發展障礙。
1. 共同特點
第一,中國農村鄉鎮政權民主建設的發展趨勢,無疑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利益分化、社會矛盾加劇、村民自治的推動以及世界民主化潮流的深刻影響有著直接或間接的關系。不過,這些地方實行選舉改革試點的動力主要不是自發地來自民間的壓力,而是來自較為開明的執政黨地方組織和政府有關部門幹部的建功立業心態。他們受中共“十五大”精神的鼓舞,希望藉此舉取得工作成就。例如,廣東省人大、山西省民政廳的主動推動,以及象中共大鵬鎮委書記紀志龍和遂寧市市中區委書記張錦明等人的積極策劃,都對當地的鄉鎮長選舉改革發生了極其重要的作用。雖然民眾對現行的權力資源配置機制不滿意,但“自下而上”的利益表達機制不暢通,民眾更無法主動爭取政治權力的享有或更多的政治參與權,因此不能通過民間萌發的對民主的主動追求來維護民眾的權益。
目前各地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都是在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的前提下進行的,是對“黨管幹部”原則在新形勢下的詮釋和實踐。所有的試點地區都是由上級黨組織精心挑選的。在所有進行了改革試點的鄉鎮,選舉的實際主持機構都是由地方黨組織直接領導的;選舉改革的宣傳發動工作都是在黨的領導下有組織地開展的;選舉的有關規則和程序也是在黨的領導下通過法定機構和程序制定的。結果,在所有的鄉鎮長選舉試點改革中,都讓黨組織的意志借助選舉的法定程序成為選民的意志。
第二,在試行鄉鎮長選舉方式改革的地方以前往往都積累了相關工作方面的初步經驗。例如,步雲鄉所在的遂寧市市中區1998年6月曾在保石鄉“公推公選”過一位鄉長,以後還以“公推公選”的方式產生過一位鄉黨委書記,先後用類似方式進行過13次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所謂的“公推公選”就是以公開招考方式選拔鄉鎮長,通過公開報考和筆試篩選面試者,再由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鄉村兩級幹部和各村村民小組長以及村民代表共同面試答辯人員,由此產生的優勝者再推薦給鄉鎮人大正式選舉。這種方式雖與規範化的選舉政治還有很大距離,但比傳統的由黨的組織部門在少數人中選拔幹部的機制要民主得多了。再如,卓里鎮從1989年起就是民政部的“村民自治示範點”,在山西省率先實行村民自治,選民的民主法制意識不斷增強,參政議政的能力逐漸提高,曾被民政部評選為全國百顆明星鄉鎮之一。
第三,各地鄉鎮長選舉的改革都突破了現行的“自上而下”式幹部選拔制度,開始接近現代政治的選舉制度。無論是大鵬鎮的競選演說會,還是卓里鎮通過電視實況轉播的公開述職報告大會,都呈現出一定的競選性質;即使是在最缺乏選舉政治內涵的南部縣“公推公選”的試驗中,有關部門的情況報告中也不時出現“競選”字樣;步雲鄉和綿陽市在選舉時都按國際慣例設立了秘密劃票間,由抽簽決定候選人競選演說的出場順序,保證每個候選人能公平地利用媒體,規定競選期間候選人的活動要受選舉的主持部門的監督。這些都反映出,中國的基層選舉制度改革有了規範化意識。
第四,在步雲鄉的直選模式設計中有政治學學者的參與;而在卓里鎮組織民意調查的過程中,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共中央黨校、民政部鄉村幹部培訓中心、《人民日報》、《中國青年》雜志社、《鄉鎮論壇》等學術界和新聞媒體的專家、學者、記者們也提供了許多建設性意見。這表明,中國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試點不只是基層幹部的努力,而且還得到了一些外來的支持和幫助。
2. 普遍性局限
第一,改革試驗的鄉鎮代表性不夠,當地黨組織精心選擇的試點地區都是社會矛盾不尖銳、人口數量相對較少、結構較為簡單、執政黨基層組織在群眾中威信較高的鄉鎮。有的學者考察了大鵬鎮的選舉改革後說,像李偉文這樣的幹部,在當地無論是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還是哪種形式的選舉制,都可能當上鎮長。由於影響選舉結果的各種可變因素幾乎都是在可控條件下發生作用,因此可以說選舉的結果事先已基本上可預知。這些試點都屬於選舉改革的“微型試驗田”或“試管嬰兒”。實行這一改革通常不是為了找到一種手段來解決當地緊迫的社會矛盾,而是在超前地試驗一種可能在不久的將來不得不選擇的解決基層政權政治合法性的途徑。如果執政黨敢於在若幹社會矛盾尖銳或鄉鎮黨政領導班子問題突出的地方,也進行鄉鎮長選舉方式改革的試驗,以尋求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也許將更加豐富此類改革的意義。
第二,盡管試點鄉鎮都試圖與選舉政治的國際慣例接軌,但其現實操作基本上仍屬於傳統的黨組織“選拔”制和現代選舉制之間的過渡狀態。選舉活動中的選擇性和競爭性是現代選舉政治的基本原則,缺少選擇性和競爭性必然會降低民意自由與充份表達的可能性。所謂的選擇性是指選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地對不同的候選人投票,從中選擇自己認為最滿意的人選;所謂的競爭性,是指被提名的候選人在角逐有限的公職的過程中,能在足夠寬松的環境中動用合法資源表達自己的政見,以爭取選民的認同。而從試點鄉鎮的選舉實錄來看,這兩種選舉政治的理念都未得到充份體現。
具體來看,有以下一些表現。首先,對候選人資格條件的規定過於嚴格,在現行法律的框架外又由地方黨組織對候選人的年齡、任職經歷、籍貫、政治面貌等設置了不同的“門檻”,限制了參選者的範圍和選民的選舉空間。其次,由於舊政治體制下形成的習慣的束縛,候選人的提名人數往往偏少,使原本極富創新意義的提名規則落空。例如,在四川省綿陽市人大代表10人聯名直接提名選舉候選人的試點中,11個鄉鎮的數百名人大代表聯名直接提出的候選人總共只有23名,有幾個鄉鎮甚至只提出了1名候選人。再次,雖然各試點鄉鎮都強調“競選”,但實際上並未擺脫考試選拔的窠臼。所謂的“競選”至少要包含兩項基本內容,即有持不盡相同的政見或治道的候選人供選民選擇,不同候選人應能運用合法的資源和方式積極主動地爭取選民的支持。在中國大陸既無政黨競爭(各“民主黨派”都依附於執政黨),有可能的改革突破口就只能是啟動黨內競選程序。但目前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還未實質性地進入這個層面。各地對競選的理解或多或少地都沿襲了現行幹部選拔制中的“考選”模式,誤把對候選人“公信力”的競選理解成對其“技能”、“知識”、“能力”的考核(如由黨委組織部門出面策劃“筆試”、“面試”等),以致於混淆了業務類公務員的“考選”和政務類公務員的競選。此外,試點地區的黨組織在選舉中還明文禁止某些競選的必要方式,如不許拉票、不許候選人自行與選民見面;候選人的參選資料公開程度也不夠;候選人之間缺少針鋒相對的辯論;選民與候選人雙向交流少,僅限於簡單的問答;對競選媒介的使用、競選費用的負擔、分配、使用、監管等,均缺少切實可行的規定。當然,在鄉鎮的地域範圍內,人口不多,基本上是“熟人”社會,這也使原本對競選極有意義的交通、信息、成本、政見、策略等技術性因素無法充份突顯出來。
第三,由於選舉改革試點基本上是“自上而下”安排的,在選舉創意、啟動、組織、督導等諸多環節,執政黨與政府都發揮了主導作用,因此,不能高估這類選舉改革中的民意影響力。由於選舉的組織者把高投票率視為選舉成功的標志,因此上級政府和黨組織在選舉前除了為選舉創造條件外,往往還全力動員選民參加投票;而試點選舉結束後,幾乎所有的總結材料都將高投票率視為選舉成功的標志之一,似乎投票率越高,選舉就越民主、越成功。這種邏輯是不成立的。首先,選舉是公民的一項權利,而不是義務,選民本可以自由選擇參與或放棄選舉。其次,高投票率與選舉的民主性並不存在必然的聯系。世界範圍內的經驗表明,人們本能地更關心經濟利益而不是政治利益,如果沒有意識形態或其他政治力的介入與動員,只要政治問題未嚴重影響到人們的經濟利益,選民對選舉中的政治議題往往興趣有限。公共選擇理論也認為,由於決定選民是否參加選舉的變數很多,從成本收益考慮,更多的選民可能會選擇“保持合理的無知”,因此選舉中出現高投票率並非常態。再次,在一個集權體制中,即使執政黨和政府通過全力動員而實現了選舉的高投票率,這也未必完全是選民意志的真實顯示,而可能部份地是集權體制功能的表征,當局對高投票率的過份“熱心”會制造出“虛幻的民主繁榮”。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對選舉效果的評判要避免被誤導。
第四,選舉程序的設計不夠合理,缺少規範性。選舉程序是選舉活動相關主體行使選舉權所必須遵循的方式、步驟、過程、順序的總和。選舉程序的基本功能是保證選舉在形式上的公正。一般而言,判斷選舉程序是否合理、正當,可有如下十項標準:一,確定性,程序一經設定,非經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輕易更改;二,有序性,程序的每個環節應有時間上的次序和空間上的排列組合秩序,程序一旦啟動,就應“火車那樣從一個站徐徐地開向另一個站,直到抵達終點為止”;三,不可逆性(又稱自縛性),程序的某一環節一旦過去或整個程序終止,就不能再回覆或重新啟動,“經過程序認定的事實關系和法律關系,都被一一貼上封條,成為無可動搖的過去”;四,周期性,即同一程序在相同或相近情境中能反覆適用;五,公開性,應以適當的方式保證各種規則為選民所知悉,程序的運行也應以選民所知悉的方式進行;六,公正性,權利義務的設定、實現及救濟應符合善意準則,平等、公平,程序主持人應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七,競爭性,應有足夠多的候選人適用程序,程序的對峙構造足以使候選人在選民面前充份檢驗其才略及公信力;八,效率性,程序設計應簡潔、便利,過於繁瑣會影響選舉的時效性,甚至於降低程序的權威性;九,法定性,任何程序皆應為法律所明文規定,不成文的慣例、內部的規範性文件不產生程序上的效力;十,可救濟性,程序本身的權威性受到質疑或權利人因程序而遭受侵害,皆應有相應的申訴、覆議、訴訟及賠償制度加以保障。
以這十項標準來衡量,試點鄉鎮選舉的程序還存在很多不合理、不規範的環節。第一,競爭同一職位的候選人所經程序不同。例如,步雲鄉由“政黨”提名的鄉長候選人譚曉秋未經第一輪預選或黨內競選就直接被黨組織指定為正式候選人,違反了“遂寧市市中區步雲鄉選民直接選舉鄉人民政府鄉長試行辦法”中“政黨提名的候選人、選區聯席會議推選的候選人,地位、權利、義務平等”的規定。第二,選民的參與程度不夠。例如,南部縣的演講、答辯大會僅由評委和人大代表參加,排斥普通選民的參與,其結果難以切實反映民意。第三,過份限制答辯中的提問個數及演講、答辯時間,候選人之間的質辯以及選民與候選人的交流不足。第四,在幾個試點鄉鎮都有候選人身為選舉領導機構的成員卻又同時參加競選,是“裁判”兼“運動員”,這種情況破壞了選舉的公正性。第五,參與民意測驗或“信任投票”的投票者的資格確定有時缺乏公正性,如深圳市大鵬鎮規定幹部、黨員、職工人人可以參加,而農民每戶卻只能有一人參加,事實上意味著鎮黨委把1名幹部、黨員或職工的民意等同於一戶農民數口人的民意,構成了政治歧視。第六,未認真實行秘密投票,有的地方未設置秘密劃票間,委托投票、流動投票、代填選票現象大量存在,甚至直接、間接地要求選民“亮票”。第七,在執政黨的候選人擁有壟斷性制度資源的前提下,執政黨提名的候選人與非執政黨候選人之間天然缺乏公平競爭。第八,部份規則過於簡單籠統,在實際操作中無法把握。例如,有關“不許拉票”的規定、人大代表聯署提名候選人是否可以在人大跨組進行等,都缺乏具體規則。以上所列舉的僅僅是眾多不規範程序中的一部份,選舉程序需要進一步完善。
3. 鄉鎮選舉改革的創新意義
首先,這為中國的政治民主化提供了一個新的生長點。鄉鎮長選舉模式的探索,有利於鞏固基層政府的治理基礎,增強基層政權的合法性。基層政府負責人由選民選舉產生,選民對領導人有評判權、甚至罷免權,這使地方政府負責人的合法性越來越多地依賴於本地選民的選票,而這些負責人與上級政府的關系則開始發生深刻的變化。伴隨著地方民主化的發展,基層政府負責人的民意基礎會逐漸強於中層以上的政府負責人,地方政府合法性程度的提高會構成對高層政治民主化進程的某種壓力。鄧小平就講過:“大陸在下個世紀,經過半個世紀以後可以實行普選。”[16] 如果據此制訂時間表,則由下而上地逐步推進、完善普選制基礎上的民主化,就應該盡快開始。
其次,鄉鎮選舉的改革也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個突破口,突顯出現行幹部人事制度的缺點,為從傳統的幹部選拔制度向現代政治選舉制度的轉變提供了一個合理而漸進發展的中間環節。目前鄉鎮長選舉改革試點地區選舉程序設計中存在著許多不合理、不完善之處,就與現行的幹部人事制度有關。鄉鎮選舉的改革將民主選舉的理念首先引入基層政治,在價值取向上肯定了“競爭性選舉”這一民主政治的核心內容,這的確是具有重大意義的,為逐步在操作性程序的層面不斷完善中國的政治選舉制度開辟了廣闊的空間。對目前所存在問題的深入探討和對這些矛盾的逐步解決,正是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重要動力。如果將建立和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視為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對“事務官”管理制度的改革,那麽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則是對“政務官”產生方式的最新探索。
再次,鄉鎮選舉改革試點地區存在的深層次問題為中國的學術界和政界提供了許多必須深入探討的重要課題。例如,基層政府民意基礎的制度化會導向要求執政黨的黨內民主,這是一個需要全面研究的問題;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能否得到鞏固並在廣度和深度上延伸,有賴於建立地方自治的制度基礎,而目前中國缺乏適用於全國的地方自治法律框架,這就提出了深入研究相對的地方自治問題的需要;由於在現實狀態下組織資源和社會動員能力以及傳媒等主要競選資源都被高度壟斷,社會政治生活中不存在相對公平的競選條件,因此需要深入研究如何有步驟、有秩序地逐步開放競選資源的問題;中國各地的經濟、政治、社會發展水平不一,差距很大,推進民主政治的動力也不同,即使是村民委員會選舉的發展程度和效果也很不平衡,而目前鄉鎮長選舉方式的個別改革模式究竟在什麽條件下可望逐步改善、推廣,也有必要深入研究。
4. 鄉鎮選舉改革的障礙
目前中國大陸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之所以能在部份地區逐步展開,主要是由於高層的支持或默許,由各試點地區執政黨組織、地方政府和地方人大積極推動[17],也得到了學術界的高度關注。僅2000年在廣東省深圳市,以大鵬鎮的鎮長選舉方式改革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就舉辦了三次。[18] 可以說,目前大陸的鄉鎮長選舉方式改革基本上是在現行體制內運作的。
但這樣的改革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來自於現行體制的種種阻力。除了現行體制內一部份政治上保守的力量或本能、或自覺地將發展基層民主選舉視為對執政黨領導的壟斷地位的挑戰外,農村基層政權中的部份幹部由於角色與利益沖突對此也較為消極。而更深層次的障礙還是來源於決策者對政治風險的判斷。
一些在體制內積極推動基層民主發展、努力為執政黨尋求和鞏固政治合法性基礎的人士在論述基層民主選舉對中國政治發展的意義時曾指出:“首先,要向全黨,向我們這個系統坦率地談兩個選擇。一個選擇是蘇聯,蘇聯的改革是先從中央做起,中央新思維不斷推進,基層卻沒有動。蘇聯的改革是自上而下,沒有讓人民熟悉民主的程序,接受民主教育,參與民主活動,最後,到國家分裂的時候,人民只知道拿起槍桿子,內戰不斷。另一個選擇是台灣。國民黨從50年代就開始了村的選舉,盡管國民黨一直控制到八十年代才開放,但客觀上國民黨的統治沒有被選舉推翻。”[19]
按照這一說法,一個長期壟斷政治權力的執政黨一旦開放政權,發展民主,給人民自由選擇的政治權利時,會面臨兩種選擇:一種是象蘇聯那樣急促地從政治高層推進民主選舉,其結果是整個社會缺乏推行民主政治的必要準備,迅速導致執政黨更替,國家分裂,社會動蕩,人民為此付出了代價;另一種是象台灣的國民黨那樣,從基層開始逐漸發展民主選舉,使人民逐步適應民主化的要求,培育民主政治賴以生存的文化土壤,其結果是不僅不會丟掉政權,還能鞏固政權。
然而,國民黨在2000年的台灣“總統”大選中的失敗卻給出了另一種估計,即開放黨禁、實行民主政治後,原來長期壟斷政權的政黨可能早晚會面臨下台的命運。這一結論不利於大陸高層決策者推進基層政權民主選舉的決心,大大增強了他們的政治風險意識。這是目前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能否進一步擴大和規範的主要心理障礙。2001年底至2002年初,大陸新一輪的鄉鎮長換屆選舉又將展開,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將面臨新的契機和抉擇。
利益集團、改革路徑與政治合法性危機
皖河
經濟學博士,現為經濟學副教授
一、關於利益集團的理論回顧
二、當今中國社會利益集團的形成、特點及其利益沖突
三、壓力集團主導改革路徑已經初露端倪
四、改革與政治合法性危機
五、當前中國經濟學家應該承擔的角色
一、關於利益集團的理論回顧
政治學首先開始研究制度變遷與政府決策過程中利益集團的作用。十八世紀美國的一些政治學家就注意到美國社會中出現了利益集團,並開始研究這些利益集團在政治和社會中的作用。詹姆斯.麥迪遜被公認為研究利益集團問題的“第一個重要的美國理論家”。他為利益集團下了這樣的定義:“為某種共同的利益的沖動所驅使而聯合起來的一些公民,不管他們占全部公民的多數或少數,而他們的利益是損害公民的權利或社會的永久的和總的利益的。”[1]
從麥迪遜的定義可以看出,如果說存在著一個所謂的社會的公共利益,那麽,利益集團的局部利益是與公共利益相悖的,因而,利益集團的存在對於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群體的權利都是有害的。關於利益集團的害處,另一位政治學家西奧多.洛伊提出了四個方面的主要批評:其一,它擾亂和破壞了人們對民主的組織機構及其制度的期望,並表露出它基本上對民主的不尊重;其二,它使政府變得無能,不能計劃;其三,它以關心管轄權限(由哪些采取行動的人作出決定)來代替關心正義(作“正當的事”),使政府道德敗壞;其四,它用非正式的討價還價來反對正式的程序,削弱了民主的組織機構及其制度。[2] 盡管利益集團的存在從本質上看是壞的,但是,由於利益集團的出現來自經濟人的本性,來自部份人對其共同利益的維護,所以利益集團不可能自動消失,也不應該使用強制的方法將其消滅。於是,麥迪遜提出了利益集團之間“遏制與平衡”的概念。他認為,必需依靠一個利益集團的“野心”與另一些利益集團的“自私傾向”相互對立的辦法來使“利益集團的禍害”受到遏制。[3]
在麥迪遜提出的利益集團之間遏制與平衡概念的基礎上,另一些政治學家認為,多元利益集團的存在本身就是民主的一種形式,是美國民主的一種固有的特徵,所以並不是什麽壞事。他們列舉的理由中有這樣關鍵性的兩條:第一,美國社會中絕大多數人口都歸屬有組織的利益集團,雖然他們個人並不一定直接參與利益集團的決策,但他們可以影響利益集團的決策;第二,公共決策可能並不一定總是代表多數人意願的,但它可能是各利益集團的影響大體均衡的表現,因而會相當近似於整個社會的意願。[4]
通過以上的簡單回顧,可以得出兩個結論:第一,不存在理想的一致的公共利益,利益集團在現實社會政治生活中是客觀存在的;第二,只有當利益集團很活躍,而且各利益集團之間形成了相互制衡的局面時,利益集團參與決策過程本身才是民主的一種方式,否則利益集團的存在有悖於民主。
經濟學研究利益集團問題相對較晚。古典經濟學研究的對象是居民戶與廠商,而且假定條件是完全競爭,即居民戶與廠商是原子式的,獨立作出決策。上世紀三十年代,喬安.羅賓遜第一次比較系統地研究了不完全競爭經濟學,將勾結起來的廠商作為研究對象並建立了相應的模型,但仍是將廠商放在市場交易的背景下進行研究。到了六十年代,經濟學家奧爾森在其專著《集體行動的邏輯》中,較系統地分析了利益集團的形成及其內部運作情況,也涉及到了利益集團影響決策的問題,但沒有將利益集團的分析與宏觀上的制度變遷過程聯系起來。進入七十年代,布坎南等人研究公共選擇時,首次成功地將經濟學用於政府決策研究,但重點研究的是政府官員的行為決定,並且將官員也作為古典經濟學中原子式的個人,而沒有將其作為一個利益集團對待。
進入八十年代中後期,新制度學派在西方經濟學界崛起,才將利益集團作為研究制度演進過程中的一個基本單元。諾斯、戴維斯等人在經濟史研究中專門研究了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奕對經濟制度變遷的影響過程。他們認為,制度演進的方向與一個社會中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奕過程及結果相關。因此諾斯說:“如果說制度是遊戲規則,那麽利益集團是玩家”。[5] 新制度學派還認為,從靜態上看,制度演進的方向是由社會中處於強勢地位的利益集團決定的;而強勢集團之所以能夠決定制度演進的方向,又主要是通過一定的方式獲取國家政權的支持,或通過贖買,或通過強制。諾斯曾舉例說,十六世紀初,當英國的新生資產階級與舊的封建地主階級發生矛盾時,前者用金錢贖買了封建特權,獲得了英國王室的支持,使得資本家投資的積極性空前高漲,資產階級迅速崛起,英國也迅速走上了興盛之路,才有了後來的“日不落帝國”;同時期的西班牙也出現了相似的矛盾,但政府卻支持了代表封建利益的羊毛團(即羊毛出口商和專門養羊的地主組成的利益集團),從而使西班牙這個原來實力比英國強大得多的國家走上資本主義發展道路的過程更艱難,因而其地位也逐漸被英國所取代。[6]
與政治學對利益集團的研究相比較,諾斯等經濟學家對利益集團在制度演進中的作用的研究有很大的不同。政治學研究的利益集團是在制度均衡狀態下的利益集團,假定政府的角色是在利益集團之間尋找平衡,因此盡管某一項決策也許有利於某一利益集團,但在長時期內政府決策還是照顧到所有利益集團的利益的;但諾斯將利益集團作為研究的基本單元對待時,他關注的是制度變遷過程中的利益集團,假定各利益集團的勢力是不平衡的。因此有的學者將諾斯等人所說的利益集團稱為“壓力集團”,壓力集團本身是利益集團的一種;但只有社會中的強勢利益集團才有力量對政府形成壓力,以各種手段獲得政府的支持──最極端的情況是迫使現任統治者下台並扶持自己的利益代理人上台,因此社會中的強勢集團就是該社會中的壓力集團。值得注意的是,壓力集團的出現往往是一個社會中利益集團之間力量失衡的結果與表現。
二、當今中國社會利益集團的形成、特點及其利益沖突
改革開放以前,執政黨及政府是不承認中國存在不同利益集團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傳統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認為,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的利益高度一致,價值觀也是集體主義取向,強調個人利益服從組織利益、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所以代表局部的狹隘利益的利益集團不應該也不容許存在。其二,盡管事實上這種馬克思所謂的“籠罩著迷信和家庭色彩的”“地域性共產主義”國家
[7]不可能真正使全體公民的利益同時得到滿足,個人以及團體的利益仍有待自己去爭取,但由於這種體制雖名為社會主義、實際上卻仍延襲以服從等級制為特徵的傳統型統治,而人民也習慣於等級制的傳統型政治,因此社會中僅存在著“自在的”利益集團,而不存在“自為的”利益集團。換言之,事實上存在著的各利益集團間的利益分配只能由政府按各利益集團的政治等級決定,各利益集團之間則很少直接沖突,所以政府更有理由認為不存在公開活動的利益集團。
鄧小平主導的改革開放始自放權讓利,其實這已經隱含著承認社會中存在著不同的利益主體:即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這一改革的取向從一開始就是市場性質的,後來中國共產黨進一步明確了改革目標就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樣,市場取向的改革就自然而然地培育出了多元的利益主體,並且使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實現更加依賴於自身。在這種背景下,原來在計劃經濟體制中僅表現為“自在的”利益集團日益變成“自為的”利益階層;各利益階層的成員越來越意識到本利益集團的利益共通性,並且越來越以聯合的方式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如雨後春筍般崛起的民間團體與協會就是一個有力的證據。
1988年中共在13屆2中全會工作報告里第一次承認中國社會存在著不同的利益集團:“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內部仍然存在著不同利益集團的矛盾。”[8] 被視為黨內理論權威的鄭必堅與賈春峰還配合此報告發表了長篇文章。這兩位作者把處理不同利益集團的矛盾視為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中心內容:“講國情,其次就要講人們的經濟和社會關系。這里不僅包括所有制結構和分配形式,而且包括在改革中人們利益關系的調整,社會利益群體、利益集團的形成和演變,以及各種社會矛盾的實際狀況和變化。如果能就這類問題,特別是社會利益集團和社會矛盾問題,在一個縣、一個市的範圍,進而在全社會的範圍,作一番深入的調查和分析,這對於精心指導改革、妥善處理社會矛盾、保持和發展安定團結的局面,都是一項基本功。”[9] 但由於傳統意識形態仍居於不可或缺的位置,加之其他因素,尤其是政治風波的影響,改革開放中利益集團問題的日漸突顯反倒成為九十年代執政黨及其控制的媒體的一個欲說還休的話題。
不過,自八十年代後期以來,中國學術界對利益集團的研究不斷深入,其中孫立平、何清漣、李強、楊繼繩等學者的研究卓有成效,並受到知識分子的廣泛重視。綜合各家成果,筆者在此按獲取生活資料的手段對經濟領域的利益集團作如下簡單的劃分,認為中國目前主要存在四類利益集團:權力集團,即政府及公有制經濟中的管理者;資本集團,主要指私人及外商投資者;勞動力集團,主要包括企業職工與農民;知識集團,主要指人文知識分子與專業技術人士。但在中國特定的改革路徑中,目前的利益集團總體上有一個突出的特點,即利益集團之間權力和資源分配的不平均導致各集團之間的實力極度失衡。[10]
在當今的中國,權力集團不僅擁有政治上的權力,還因為市場取向改革的不徹底而擁有相當大的經濟權力,更突出的是,這一集團擁有在各利益集團之間分配政治與經濟資源的權力。新崛起的資本集團與知識集團中的專業技術人士因擁有在現代化過程中最重要的兩種生產要素──資本和技術,加上改革開放以來執政黨和政府將其政治合法性轉而建立在經濟發展上,所以這兩個集團在社會中也占據著強勢位置。實際上,“科教興國”方略的提出、中共“十五大”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制度性質的重新確定、以及將“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份”、“允許和鼓勵資本和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寫進共產黨的黨代會報告,就意味著“資本集團”與專業技術人士的地位得到了極大的提升。隨後的修憲以及最近宣布的允許私營企業主入黨則更進一步地表明,“資本集團”社會政治地位的上升已使它們具備了表達其利益訴求與政治上“議價”的渠道和能力。知識集團中人文知識分子的自由空間雖然仍顯狹小,但由於媒體日益商業化和獨立化,他們開始有機會獲得一定的話語權力。因此可以說,權力集團、資本集團與知識集團在中國得到了較為充份的發展;但與此同時,由企業職工與農民構成的勞動力集團的利益卻在改革過程中相對地受損,加上工會不能有效地發揮保護職工利益的作用,而農民則根本無法組織維權性集體組織,所以勞動力集團地位的下降使得這個集團已經淪為社會的弱勢集團。
經濟改革本身是一個利益重新調整的過程,“轉軌好比分家。這個比喻不能狹義地只理解為公共資產的量化到個人。......實質上計劃經濟就是‘交易權利’高度集中於計劃者的經濟,而市場經濟則是交易權利高度分散的經濟,因而由前者向後者的轉軌,不管形式上有沒有‘分配式私有化’的程序,實際上都意味著交易權利的分配。”[11] 筆者以為,若將此述中所用的術語“交易權利”換成“交易資源”或許更貼切。正因為原來由國家掌控的初始交易資源總是有限的,而改革的過程必然是初始交易資源的再分配過程,各利益集團都想多得一份,因此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沖突就無法避免。而且,隨著漸進式改革的日漸深入,這種利益沖突會越來越激烈。其原因在於:一方面,“由外圍到中心”的漸進式改革的思路決定了最有價值的交易資源的重新配置總是放在改革的後期即所有制改革階段,而各利益集團爭奪的焦點也在於最有價值的交易資源;另一方面,改革越深入,可供重新分配的交易資源也越來越少。在此情勢下,各利益集團勢必會動用各種手段來搶奪最後僅剩不多的卻是最有價值的份額。
三、壓力集團主導改革路徑已經初露端倪
按照新制度學派的基本觀點,制度變遷具有一種路徑依賴的特性,即制度變遷的最終結果往往與制度變遷的初始條件及偶然因素相關,不同的路徑會產生制度變遷的完全不同的結果;也就是說,在改革中起決定作用的是改革路徑,即使明確了“改革方向”也並不能最終決定改革的實際結果,更不能決定新制度的效率;即便有一個願望十分良好的改革方向,但改革路徑仍然可能離開設定的改革方向的良好初衷,甚至背道而馳。改革路徑的形成很大程度上與利益集團之爭相關。正因為中國的各利益集團的整體發展極度不平衡,強勢集團與弱勢集團之間實力懸殊,從而使強勢集團作為壓力集團完全具備了操縱改革方向的可能性;又因為當下中國各利益集團之間對交易資源再分配中最大的、最有價值的份額的爭奪十分激烈,甚至發展到了不擇手段的地步,這時壓力集團對改革路徑的主導就由可能性而理所當然地成為現實性了。
權力集團掌控著交易資源的再分配權力,出於自利的考慮,他們主導的改革無論如何都不會觸動自己這一利益集團的既得利益,所以政治體制改革總是落後於經濟改革。國人曾對政府機構改革寄以厚望,但事後又不免失望。中央政府機構改革的基本舉措是將一部份行政人員分流至事業單位,但事業單位改革卻至今未有實質性進展,因而吃“皇糧”的總人數並未明顯減少;在中央政府機構改革中即使有個別人被調整到其他崗位,也得到了十分豐厚的補償。當3,000多萬農村貧困人口和1,500多萬城市貧困人口生活在日益絕望的境地時,政府公務員卻多次加薪。當住房改革進入實施階段時,建設部宣布,只有政府公務員可以獲得增發的住房補貼,至於對國有企業職工則不會增發,理由是他們的工資中原已包含了住房補貼。事實上,失業下崗的原國有企業職工根本就不再有工資、拿不到一分錢住房補貼,卻還得交納逐年提高的房租;同樣是購買目前居住的國家用公共積累蓋的公宅,政府公務員可以在工資之外領取住房補貼,國有企業職工卻沒有這樣的機會。明知治理亂攤派亂收費、減輕農民負擔是必不可少的舉措,但僅僅因為要照顧到基層幹部的“腰包”,中央政府卻讓農村的費改稅改革中途夭折。所以有學者指出,中國的市場型改革只能在權力集團自定遊戲的鳥籠中進行,如此則改革受到既得利益的阻礙也就不足為奇了。[12]
維護既得利益的還有資本集團。他們雖是改革的受益者,卻不願按“卡爾多標準”[13]
對承擔著改革成本的利益受損者作出任何補償。同時,資本集團成為社會中的較富裕階層後又比較看重對今後改革的預期,即考慮得更長遠;他們估計到,在下一步由增量帶動存量的改革中,可能會輪到自己更多地分擔改革成本,因而那時他們的預期收益未必會超過預期成本,也就是說未必有凈收益,他們由於害怕進一步的改革會觸動他們的既得利益而變得保守起來。
知識集團中的人文知識分子的利益附著在其他社會利益集團的利益之上。在社會各階層利益分化的過程中,知識集團內部相應地出現了分化。但總體上這一利益集團的多數成員都依附社會中的強勢集團,部份人依附於權力集團,為權力集團詮釋與宣傳主張及舉措,確保改革沿著既定的路徑繼續下去;還有一部份人則依附新崛起的資本集團,為其出謀劃策,幫助資本集團謀取更高的社會地位。
壓力集團主導改革路徑的最主要後果是,整個社會腐敗嚴重,同時收入差距極度懸殊。腐敗的根源是因為權力集團不願意輕意放棄交易資源的控制權,並最大限度地“利用”好改革中的交易資源再分配權力進行索租活動;而與此同時,能夠出最高價錢購買交易資源的恰是新崛起的資本集團,所以腐敗其實是這兩個強勢集團之間的交易與合謀。收入極度懸殊則表明,與改革前相比較,交易資源在強勢集團與弱勢集團之間的再分配極度不公平。在改革過程中獲取了更多的交易資源的強勢集團迅速利用這種資源富了起來;而弱勢集團可利用的交易資源相對於強勢集團而言則少之又少,因而收入差距越拉越大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團之一的資本集團雖然人數較少,但政治上的影響力比較強大,有充份的資金和手段組織起來;而普通老百姓因經濟地位的式微而日益被邊緣化,同時因缺乏公共基礎而不易組織起來。所以,在勞動力集團進一步被邊緣化的同時,資本集團有可能進一步得到政府的扶持,與權力集團合流,同時獲得知識集團中主流群體為之做合法性辯護,進而集體操縱改革的方向,這是影響中國今後改革路徑的更大危機。在以往的改革年代中已發生過許多類似的事,最近的兩件事更“耐人尋味”。其一是,去年在執政黨的代表大會上,已有人提出要重新認識馬克思的勞動理論與勞動價值論;另一件事是去年底幾位據稱與“莊家共舞”或本身就是“莊家”的經濟學家竟然公開圍攻主張規範股市交易秩序的另一位經濟學家,而圍攻者中最有影響的一位還同時身兼全國人大常委之職。
四、改革與政治合法性危機
著名社會學家沃勒斯坦指出,任何政治體系的合法性的核心在於,必須給其精英集團及骨幹分子以很高的報酬,同時這種高報酬要能得到普通民眾的認可;而要得到普通民眾的認可,亦即建立政治合法性的基礎,主要又取決於公意和服從;在一個號稱民主的國家,公意指決策要體現多數人的意志;要讓人民要服從政治統治,可以靠法治,即人民認為骨幹分子的高報酬是有法可依的,也可以靠權威,即人民對權威絕對甚至迷信般地服從,法治與權威是相互影響的。[14]
在中國二十年的經濟改革中,強勢集團主導改革路徑造成了嚴重的兩極分化和腐敗,如不能及時糾正,將使中國現政權面臨合法性危機。從公意的角度看,政府的決策若要符合公意就必須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在改革中即決策必須能給社會的大多數成員帶來福利的相對增進,而且這種福利的相對增進是以主觀認知基礎上的效用來衡量的。但在中國進行的有關調查卻表明,自八十年代中期以來,國有企業工人以及廣大中西部地區的農民都認為自己在改革中相對利益受損。盡管有主流經濟學家說,下崗職工的生活比改革前好,所以改革對他們的利益損害不大,但是,下崗職工自己卻不是用這種絕對生活標準來衡量其改革中的利益得失的,下崗職工比較的是他們相對於獲益集團的利益變化。馬克思曾用威廉.魏特林的話說:大家都住茅草房,都沒有什麽說的;但只要有人住進了樓房,即使其他人住進了瓦房,也照樣會引發不滿。學者何清漣曾就中國的社會結構現狀作過一個估計,認為從改革中得到好處的人僅占總人口的16.4%,而社會下等階層和被邊緣化了的階層卻占了人口的83%以上;中國並未在改革中形成真正的中產階層,社會結構的主體部份基本上是貧民。[15] 這種讓大多數人覺得相對福利受損的改革,極大地動搖了政治合法性的公意基礎。
其次,從服從的角度來看,民眾對統治的服從與社會是否公平密切相關。有些主流經濟學家認為[16],毛澤東時代也不是平等的,同樣是有人吃肉有人喝湯,只不過老百姓看不見別人鍋里是肉還是湯,所以有一種幻想中的平等。這種說法無非是想說明,不平等總是存在的,毛澤東時代民眾能順從政府,今後即使有不平等也應該如此。確實,毛時代的老百姓是非常順從的,那首先與對毛的個人崇拜以及對執政黨權威的高度認同有關;其次,那時的不平等表現在明處,即待遇上嚴格的等級制,由於享受高待遇的政治精英都是戰爭中的勝利者,民眾並無多少不平感,因此毛時代可以在社會不平等的條件下維持相當牢固的政治合法性基礎。但現在就完全不一樣了。市場經濟造就的市民社會、科學主義、世俗理性已徹底消除了人民對政治領袖的個人崇拜和對政治精英的盲目順從。更重要的是,社會中大多數人都認為,新一代在改革開放中發了跡的精英靠的並不是其個人技能或真正的努力,而是加入權力資本化過程,他們未承擔改革成本,卻取走了可占用國民財富中的絕大部份。民眾不僅不認同這些精英的行為,反而懷疑他們的財富和地位的正當性。所以,這些精英統治的政治合法性基礎也被極大地削弱了。
有學者認為,在中國現行政治系統的合法性基礎中,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占有不可或缺的位置;但強勢集團主導改革路徑所造成的腐敗與收入懸殊已從根本上動搖了支撐現行政治系統的意識形態。[17] 調查表明,許多老百姓、甚至精英階層中的一部份人都認為,中國已不再實行社會主義;而部份老“左”派則更是直接了當地批判現在的改革已背離了社會主義方向。西方也有學者認為,即使是按照幾百年前柏拉圖所理解的那種社會主義來看,即強者支撐社會、社會扶持弱者,現今的中國也算不上是什麽社會主義;相反,“資本主義創業時期那些規律還殘酷無情地起支配作用,決不下於西方最初的工業化階段的陰暗年代。”[18]
如果不能根本遏制目前的改革路徑所造成的腐敗與兩極分化,中國很可能出現政治合法性危機。權力集團以為,只要維持經濟的某種程度的發展,再嚴密控制傳媒,建立一個虛幻的所謂體現“全體人民利益”的言說,就能渡過這一難關。這是一種誤解,因為經濟發展從來就不能真正成為政治體系合法性的基礎;即便經濟能有所發展,政治也未必穩定,世界當代史上有不少深刻教訓。上一世紀三十年代,中國的經濟發展速度並不慢,上海甚至成為亞洲最發達的城市,但社會不滿還是不斷積蓄,最後讓共產黨的革命取得了成功;伊朗在巴列維國王統治下也曾經歷過15年的經濟高速增長,年平均經濟增長率高達10%,就在經濟繁榮、歌舞升平的時候,卻爆發了1979年的霍梅尼革命,巴列維國王至死也不明白自己為什麽會下台。
如果任由壓力集團操縱中國改革的方向,在深層次的合法性危機狀態下,存在著嚴重的社會動蕩的危險。由於占人口絕大多數的社會中的弱勢集團在改革中除了倍感失望外並無所得,所以他們不再願意支持改革,在強勢集團因維護既得利益而變得越來越保守的情況下,改革在國內已經沒有多少動力了。現在,利益集團之間的貧富懸殊已經接近或即將突破弱勢集團的心理承受底線,而強勢集團在社會結構中只占少數,一旦有什麽突發事件,就極易成為社會動亂的導火線。
五、當前中國經濟學家應該承擔的角色
在中國當前各階層矛盾如此突出、處處充滿不穩定因素的情況下,經濟學家要超脫出對自身短期利益的考量,應當關注社會中弱勢群體的狀態。這不僅是經濟學家有沒有社會良心的問題,也是經濟學者這個群體自身的長期利益所在。只有當中國社會各利益集團之間能形成制衡的局面,從而在這種利益集團相互擎制的基礎上建立民主制度,才能確保中國這個多災多難的國家走出反覆治亂的循環之中,也才能真正保住經濟學者自身的利益。但令人扼腕嘆息的是,當今中國的主流經濟學家們卻在進行相反的努力。一方面,其種種說法表明了他們為改革中的強勢集團“服務”到底的“決心”;另一方面,他們又以一些堂而皇之的“言說”為強勢集團操縱改革路徑的做法提供合法性辯護。
居於主流地位的經濟學家中有三種比較典型的說法。其一是“經濟學家不講道德”[19],意即經濟學家在社會責任或道義方面不采特定立場。其二是,“經濟學家就是為利益集團服務的”[20]。有趣的是,這兩種相互矛盾的說法來自同一位學者;後一個說法是最近提出來的,或許是言者後來意識到了前言之疏漏,經濟學家的確無法擺脫傾向於某些利益集團的立場?第三種說法或許可以被約略概括為“精英主義”。有位主流經濟學家如此寫道:這個世界只有“三個活動領域和三類人”:“一是政府機構及官員,二是科研教育單位及學者,三是企業組織和企業家,......三類人各顯其能,各取其利,是分工和交易的要求,也是最有利和最有效的安排”。[21] 在這幅對現實世界的描繪中,“官員、學者與企業家”之外的普通百姓全然消失了,似乎中國的改革過程就是這三個群體通過互相“分工、交易”謀求對各自“有利”的安排的過程:新的資本階層崛起成為改革中的既得利益集團,同時通過金錢進一步收買掌權者,以鞏固並加強自身的地位;而掌權者通過出讓權力也致富了,成為另一個既得利益集團;“學者”則為兩個集團各自攫取利益的行動提供“改革理論”方面的合理性和合理法辯護;三個集團結盟,“各顯其能,各取其利”,似乎就把整個社會引入了“自由秩序”之境。
上述三種說法中,第二、三種表達的是同一個意思,即發表這種看法的經濟學家自己承認,他們的觀點可能是有目的地為某些利益集團辯護的。不過第三種說法比第二種說法坦率得多,它幾乎明白無誤地說明了,這樣的“學者”群體在為哪些利益集團服務。但這種言說的最大弱點是太一廂情願了,可惜中國的社會從來就不是只由這三個僅占人口5%不到的群體組成的。這三個群體把占社會絕大多數人口的社會群體排除出改革的獲益者行列,而通過三個群體之間“各顯其能、各取其利”地“分工、交易”來操縱中國的改革路徑,其結果恐怕很難是對中國制度建設的“最有利和最有效的安排”;恰恰相反,卻非常可能是歷史上反覆出現的、讓這“三類人”最害怕的那種社會結果。
第一種說法在某些場合可能反映了現實情況,而在另一些場合則明顯是錯誤的。確實,作為專業技術人士的經濟或金融研究者在為其雇主工作時,他只是以個人的知識和技能提供專業服務,盤算的主要是其研究工作的投入與收益之對比,並不摻入多少關於其工作結果的社會價值判斷,至於其雇主的個人政治傾向或價值偏好,則不是專業技術人士所能過問的。但是,如果經濟學者參與政府的政策研究、提供政策咨詢,情況就完全不同了。政策咨詢本身應該是為公共利益服務的,是絕對有道德底線的。這個道德底線就是,研究者應充份考慮到社會中各利益集團的利益需要,而不是有目的地只為社會中某個特定利益集團服務,尤其不能打著為公共利益服務的旗號而販賣為特定利益集團謀利的“政策私貨”,那屬於政策研究中的“走私”行為。當然,經濟學家作為自利者,有些人可能會試圖通過影響政府的政策來間接地謀取個人利益。正因為存在著這種可能性,所以參與政府政策研究的經濟學家就有義務公開其利益立場,讓公眾判斷他們的定位和立場是否明顯地圖利於某個利益集團;換言之,這是一種避免政策研究中的“走私”行為的“自清”行動。連最“自由主義”的美國經濟學大師弗里德曼都說過,經濟學家在經濟學原理問題上其實分歧並不多,他們之間的分歧主要在政策層面,而其原因就在於事涉當事人的利益。
在中國的現實背景下,經濟政策的研究者應當以促進各利益集團之間關系的均衡、化解可能的社會動蕩、把改革引向良性發展的軌道為基本行為準則,這是學者表現其應有的社會良心的方式。否則,如果學者為了個人利益而一味替強勢集團的不正當行為辯護、乃至出謀劃策,假公共利益之名而媚權勢者以圖利、欺弱勢者而悅上,就不僅有虧良心和道德,而且有負其學術職銜之尊。
中國經濟改革過程中最關鍵的變量就是制度變遷,而制度變遷的實際走向取決於利益集團之間的較量,所以研究轉軌時期中國經濟的經濟學就不能簡單套用西方那種假定制度環境穩定不變、排除非經濟變量的經典經濟學理論,而必須盡量借鑒政治學中的政治經濟學和社會學中的經濟社會學理論。中國的一些主流經濟學家們近年來提出了一些“改革理論”,回避現實中尖銳的社會政治矛盾,而模仿西方經濟學的框架用單純經濟概念為強勢集團的政策提供“理論說明”。
例如,中國經濟學界一些關於產權改革的討論認為,為了使產權清晰,以減少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可以在產權重新分配的過程中不擇手段,不顧及社會公正。這種說法實際上起到了為權勢者在“產權明晰”的幌子下變相轉移侵吞國有資產的行為辯護的作用。在這個問題上,西方經濟社會學關於“道德經濟(moral economy)”的討論很有啟發。在關於“道德經濟”的討論中,有的觀點認為,產權並不是簡單的法律上和財務上的規定,它是有道德含義的,如果所有者獲得的產權缺乏社會認可的道義性,或者說根本就被社會多數人認為是對他們的劫掠,那麽這樣的產權是不可能構成對所有者權威的足夠支撐的,並由此而大大增加產權體系運轉中的交易成本。若把這一觀點引用到對中國的改革過程的觀察中,可以發現:在改革的初期,由於產權明晰化所減少的交易成本,大於因產權變遷過程中缺乏道德(公正)而增加的交易成本,改革可以比較順利地推進;而到了現在,隨著社會矛盾的積累,尤其是兩極分化日益突出,在不道德的產權明晰化過程中減少的交易成本,已不足以抵消由此增加的交易成本,所以改革的推進就越來越困難,產權改革也就很難再取得有利於社會經濟發展的效果。
另一個例子是,中國有不少經濟學家常用西方新自由主義經濟學批判福利國家的理論來為企業甩社會福利包袱的做法辯護,理由是中國經濟因為過去有太多的社會保障而缺乏效率,現在為了提高效率就有必要取消諸多社會福利。但實際上,目前中國的改革難以進一步推進的一個重要原因恰恰就是社會保障太少而不是太多。中國本來就未建立起社會保障網絡,隨著國有企業大幅度削砍職工福利,越來越多的城鎮人口遊離在社會安全網之外,更何況八億農民從來就沒有任何社會保障。[22] 這種為了減輕企業和政府短期財務負擔而削弱社會保障的政策,使人口的大多數面對改革而缺乏安全感,進而加劇了潛在的社會沖突的可能性。
再一個例子是一些經濟學者有意掩蓋中國嚴重的收入分配不公的現象,單一片面地強調效率而回避分配問題上的公平,以低估各階層基本利益的沖突程度。例如,一些主流經濟學家直到現在仍堅持認為,中國改革最大的威脅來自於平均主義。[23] 而實際上各種民意調查都表明,目前收入分配上的極度不公正所造成的社會心理失衡可能引發社會沖突、甚至是暴力沖突。在其它實行市場化改革的原社會主義國家里,分配不公的情況都沒有象在中國這樣惡化得如此之快。[24]
世界銀行的研究表明,中國這十幾年改革造成的貧富鴻溝是十分驚人的,社會的整體不平等“是所有有資料國家中惡化最快的”,該國際組織並警告中國政府,在下一步政策措施中必須充份注意到由此可能造成的後果。[25]
筆者以為,經濟學家這個群體中的多數人在改革中承擔什麽樣的角色,是中國的知識精英選擇社會功能的一個縮影。也許,知識精英自身的單獨努力不足以改變目前的改革路徑,但其選擇卻對未來的制度演變路徑具有重要的指標意義。如果知識精英都偏好與權勢者合流謀利,那麽社會動蕩的發生就不足為怪了。
2002年
中國改革的得與失
何清漣
美國芝加哥大學訪問學者
一、對中國改革得失的幾種算法
二、對改革的反思
三、誰享受改革成果?誰付出改革代價?
四、關於“保守派”與“改革派”的政治神話
五、20世紀的中國革命到底解決了什麽問題?
六、政治利益集團、經濟利益集團與一些外商相結合,聯合統治廣大中下層人民
“改革到底為的是什麽?我們在改革中究竟得到了什麽?”
回顧持續了23年的經濟改革後,許多中國人都不由自主地要提出這一問題。盡管在80年代民眾曾因改革而普遍受益,但90年代以來經受種種痛苦的人卻遠多於獲益者。毫無疑問,今後中國需要繼續改革,但“需要什麽樣的改革”卻成了人們日益關心的問題。目前這種缺乏政治民主化、日益向個別利益集團傾斜的“改革”只會使中國陷入深刻的社會危機。
一、對中國改革得失的幾種算法
對中國改革的得與失,從不同的立場出發有不同的算法。
中國政府理所當然是只計算“成就”,其標志就是每年的經濟增長率以及幾個亮麗的“現代化櫥窗”(如上海、北京、廣州、深圳等城市);而與財富的生產同樣重要的財富的分配狀況卻被刻意掩蓋起來。經濟增長現在構成了政府的合法性基礎,也成了不少樂於與中國政府在研究項目上合作的外國學者對中國的發展持樂觀看法的依據。至於中國政府習慣性地對統計數據造假這一特點,卻被這些學者出於種種原因而忽視。於是形成了一種值得注意的“循環”:壟斷了各種信息供給的中國政府是所有研究資料的權威提供者,而一些外國學者根據這些資料所做的研究,不管與中國的現實有多大差距,又被中國政府有選擇地登載在《參考消息》及其它各種介紹國外的中國研究的報導中。中國政府藉此向本國民眾證明:中國經濟建設的成就已為外國學者的學術研究所論證並認可!在表面上民族主義情緒高漲、實則在西方文明面前深深自卑的大部份中國公眾當中,外國學者的“科學論證”還是有相當市場的。而中國政府對這些研究結果的“認可”,則成了這些外國學者進入中國訪問考察、並爭取本國研究經費的“條件”。當然,中國政府與這些外國學者在資料與論證上互相賦予“合理性”的利益關系,對學者們來說畢竟不太光彩,因此被深深掩蓋起來。
當局在修改歷史與控制輿論上向來有豐富的經驗,目前在虛構“改革成果”與社會現狀方面更是不遺余力。中國的媒體善於制造虛假信息,這只要比較中美兩國最重要的報紙《人民日報》與《紐約時報》就不難看出。讀者若只閱讀這兩家報紙的本國新聞,一定會得出如此印象:美國社會問題叢生,而中國則是一個幾乎沒有社會問題的“美好世界”。而這種“謊話重覆1,000遍就成了‘真理’”的“戈培爾定律”所產生的歷史後果已顯現出來:一些國人對“文革”時期的報紙深信不疑,那些連毛後的政府都承認有不少虛假成份的數據,竟然被個別中國學者用來證明“文革”時期的偉大經濟成就。[1] 如果說,“文革”及“文革”前的政府只會愚蠢地使用政治高壓與專政手段強迫人們說謊,那麽這些年來政府的政治智慧已有所“提高”,它不但學會用利益手段控制國內傳媒與學術界,還將這一手段用之於控制國際社會欲與之交往者。
中國的部份經濟學家對90年代以來“改革”造成的嚴重分配不公其實了然於心,但出於利益驅動,他們不是批判這種只照顧極少部份權勢者利益的“改革”,而是竭力為這種“改革”作“學術”辯護。為此他們提出了一種“代價說”:首先,他們構造了一個“世界”,聲稱社會中只存在政府官員、企業家以及為這兩部份人服務的學者,其余的社會階層則被排斥在這個“世界”之外;然後他們創立了所謂的“代價說”,即中國的“改革”必須付出代價,而這“代價”就是要容忍腐敗,用“體制外資源(金錢)來贖買體制內資源(權力)”;這種“權錢交易”被譽為“成本最小、效益最大”的“交易方式”,他們認為,通過這種方式就能促使中國經濟盡快轉軌。前幾年在中國引起極大爭論的“經濟學家要不要講良心、經濟學是否道德中立”這一外國讀者多少會感到荒謬的問題,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堂而皇之地登上中國的學術殿堂,並成為一個煞有介事的學術命題。有幾位著名的中國經濟學家曾公開提出,“經濟學家就是要與利益集團相結合”,有人還公開提出要建立一個按權力地位分配社會財富的等級序列[2]。
另外還有一種算法直到90年代中後期才漸漸浮出水面,那就是根據社會常識計算改革的得與失。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中國經濟改革的實質就是一個全社會的利益再分配過程;他們關心的是,在90年代以來的“改革”中,哪一部份人最終獲得了最大利益?他們又是通過什麽手段獲利?他們的利益是不是建立在其他階層利益受損的基礎上?而大多數老百姓在90年代以來的“改革”所構造的新社會階梯中又居於一種什麽樣的社會位置?“改革”代價由誰支付?又是誰在享受“改革”成果?這種算法代表著中國改革良心的叩問。隨著這種叩問的升級,反思中國的“改革”逐漸成為中國思想界1998年以來的一種潮流。但這種潮流只持續了兩年左右,從2000年開始,便受到政府日益嚴厲的打壓,此後在國內的媒體上已得不到任何表達機會。在中國社會的各階層當中,利益受損集團(如下崗工人與農民)根本就不具備討價還價的“議價能力”;他們表達利益訴求的各種抗議活動,如對苛捐雜稅、地方官員及企業經理的腐敗、司法不公正等等的抗議活動,一直受到各級地方政府的鎮壓。這種體制化的暴力壓迫,正是今日中國底層人民生活狀況難以得到改善、正義難以得到伸張的重要原因。
二、對改革的反思
盡管中國的改革進程錯綜覆雜,其理論也被政府蓄意弄得曖昧不明,如一方面在轟轟烈烈地實行“權貴私有化”,另一方面又時不時地在中央的黨報《人民日報》與黨刊《求是》(前身即著名的《紅旗》雜志)上發表評論員文章表示要反對私有化。這種言行不一常常讓民眾摸不清頭腦,不知道風從哪個方向刮過來。但從已經形成的社會利益分配格局來看,這場改革的主線就是對毛澤東領導的“化私為公”式革命實施逆向變革──即“化公為私”。作為改革主導思想的“放權讓利”就是以“私”為杠桿,推動經濟發展。在作為改革發韌的農村改革中,所謂“一包就靈”其實就是“一私就靈”;解散“人民公社”則是從“一大二公”向私有小農經濟的回歸。這一改革確實將破敗不堪的農村經濟從破產的邊緣挽救了回來,但有一點卻一直被理論界有意忽視,那就是中國的農業生產由於人口壓力與土地稀缺等特殊國情而被迫退回到小農生產狀態,從技術進步的角度來看,這其實對中國的農業現代化有著致命的傷害。城市改革也是發端於鼓勵和開放個體經濟;國有企業的改革從實行獎金、計件工資等“物質刺激”手段起步,而後的自主權下放不過是個把“大公”不斷分解為“小公”的過程,最終通過股份制和“權貴私有化”滿足了政治經濟精英的利益需要。
回顧1949年以後的中國歷史,可以說20世紀後半段的中國經歷了這樣一個過程:中共通過暴力革命消滅了一個有產階級,但並未因此將中國引向繁榮富強;相反,整個社會都充斥著貧窮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政治運動只是使中國陷入了深刻的社會危機。1978年在危機推進下開始的改革,雖然使經濟獲得了較快的發展,但其社會後果卻是中共政權的官員們通過權力巧取豪奪,把自己迅速變成了一個暴富階級。
可以說,中國的“改革”之所以會出現如此後果,完全是由改革方略、改革目標、改革路徑與改革策略本身的局限性造成的。只有對這四者都有了深刻的了解以後,才可能對中國“改革”的搖擺性與不徹底性有比較完整的認識。
1. 改革方略
中國的改革可說是危機推進型改革。盡管當時毛的專制已將中國推入危機的深淵,但習慣於宣稱自己的制度是世界上最優秀制度的中共領導層並無遠見卓識。鄧小平支持改革的動機只是為了化解社會經濟危機,而不是要改革社會制度。這種改革動機與中國歷史上所有的改革類似。100多年前晚清洋務派的改革方略就是“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當時洋務派官僚們認為,西方文明的可取之處只是技術層面的軍事工業,中華帝國的文物典章即社會制度則為西方所望塵莫及。
號稱改革“總設計師”的鄧小平在80年代初其實並未形成清晰的改革方略,可被稱為“改革思路”的只不過是“開放以引進先進技術”。趙紫陽曾經主持研究過政治改革,中共“十三大”報告也提出了一些設想,但隨著趙的失勢,這些設想被完全束之高閣,從此領導人絕口不提。被奉為改革指導思想的“鄧小平理論”,其核心無非是把毛的“公有經濟加極權政治”(即毛宣稱的“馬克思加秦始皇”)中的公有經濟換成了資本主義經濟,而政治形態則仍然是極權政治──不過,中共考慮到以往的意識形態教育與大肆宣傳已把“資本主義”這個詞在中國變得臭不可聞,為了便宜行事,讓公眾在觀念情感上能夠接受,便用“市場經濟”這個詞代替了“資本主義經濟”──這種“市場經濟加極權政治”的新組合,與毛建立的意識形態體系有著無法克服的內在對立。這既是鄧小平時代各種社會矛盾的根源,也為後鄧時代留下了無窮的麻煩。近幾年江澤民等領導人試圖彌縫這一內在矛盾,於2000年提出了“三個代表的理論”[3],在2001年又發表了“讓私營企業主入黨”的“七一講話”[4],無非是要克服這一內在矛盾,為政治利益集團與經濟利益集團的結合提供意識形態依據。
曾讓毛後的幾任中國領導人歆羨不已的“東亞龍”模式是“市場經濟加威權政治”,但其專制程度遠比不上中國的極權政治,因為只有在社會主義國家才存在著集政治、經濟、文化、軍事權力於一身的永久執政的黨政一統結構。中國的“市場經濟加極權政治”並不只是中共領導人的個人偏好,而是共產黨與生俱來的天性所使然。鄧小平從來就沒打算放棄毛建立的專制權力;他天生沒有理論興趣,也不想認真解決經濟改革與毛意識形態之間日益擴大的內在分裂。他只是憑借自己的政治權威選擇了兩個極其短視的方法:一是采納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之說,並用哲學外衣將其包裹起來;二是發出一個他自鳴得意的思想禁制令──“不爭論”,以為如此就可永遠回避這一矛盾。這兩條與他的“貓”、“摸”二說相結合,就構成了“鄧小平理論”。[5] 這個沒有理論的“鄧小平理論”被中國民間謔稱為“一塊石頭兩只貓,三條魚與四只雞”。[6] 鄧小平將“實踐”奉為“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固然避免了經濟行為與意識形態的公開分裂,卻由此而腐蝕了官方意識形態立身的基礎──真誠。他的“不爭論說”又進一步導致了“說一套做一套”的表里不一,極大地敗壞了社會風氣。
為了維持“市場經濟加極權政治”的社會政治結構,當局將西方民主制度以及與此互為表里的民主自由觀念視為洪水猛獸。“六四”後中共痛定思痛,把事件的根源歸罪於西方民主思潮,並由此確定了全力鎮壓民主要求和醜化民主制度的戰略。整個90年代,從小學到大學一以貫之的政治思想教育一直在為這一戰略服務,從小學3年級開始學生就必須背誦“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是在毛澤東主席與周恩來總理領導下進行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蘇聯東歐轉型中的經濟困難和社會危機被政府的宣傳機器成倍地放大,海外民運內部的分裂和醜聞更是讓他們如獲至寶。通過持之以恒的意識形態教育,“民主”在中國早被弄得面目全非;一談起“民主”,不少人就想到“民主集中制”下的“少數服從多數”和“當官要為民作主”,或是把民主政治等同為“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的群眾運動,而這種“文革”式“民主形式”很容易讓民眾產生“民主”與“動亂”相關的聯想,從而讚同當局的口號──為了“生存權”寧可不要“民主”。
80年代中國的許多知識精英追求民主,與當時市場化程度不夠高、利益集團化的趨勢不明顯有關。而90年代以來,隨著中國進一步市場化,經濟學界、法學界等可與市場化相結合的專業精英已逐步與政治、經濟利益集團相結合,大學等事業單位也可憑借壟斷地位輕而易舉地將自己擁有的教育資源轉化為金錢,如出賣博士碩士文憑等。在利益驅動下,不少知識精英也認為這種“市場經濟加極權政治”有其獨特優勢,認同了當局宣傳的“只有經濟發展是硬道理”。
在這種改革方略指導下的中國“改革”,其指向只能是通過發展經濟來鞏固現有的政治權力。這種不觸動社會權力結構的“跛足改革”,決定了中國最開始市場化的不是別的任何資源,而是政治權力;也決定了中國當代社會精英中的大多數只可能以“血緣繼承”的方式從改革前的舊精英轉化而來,或通過權錢交易而產生。這種利益轉移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可以說,“權力市場化”是改變中國財富分配格局的起始點,也是理解中國改革的一把鑰匙。
2. 改革目標
由於領導層的既定方略以及為領導層服務的智囊們的膽識所限,中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只設定了一些階段性目標,如“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建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等等。[7] 每一階段性目標的形成都伴隨著激烈的爭論,這些爭論今天看來當然都讓人覺得不可思議,但當時確實牽涉到一大批政治精英與一小群知識精英的興衰榮辱。由於改革時期社會形勢變化太快,每一具有特定內容的目標都只不過領了兩三年風騷而已;只有90年代中期中共“十四大”確定的所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說法的壽命最長,從1995年以來直到今天仍被當局懸為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而所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涵,其解釋則又莫衷一是,有人認為應以國有企業數目逐漸減少為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標準,還有人以為是以政府審批經濟項目的權力逐漸減少為標志。這當然都是皮相之談。市場經濟的核心是由市場機制配置資源,而在中國凡涉及有關國計民生的資源如土地以及壟斷性資源的配置,迄今為止仍由各級政府大權獨攬。由這一根本特點觀之,只能說中國到現在為止充其量只是建立了一個“模擬市場經濟體制”,並非真正的市場經濟體制。
而在社會財富的分配方面,鄧小平在改革初期曾作過非常動聽的許諾:讓少部份人先富起來,再帶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至於讓哪一部份人通過何種手段先富起來,卻沒有具體的政策解釋。不過23年改革的實踐證明,最終實際上是讓少部份權勢者或與權勢者進行利益交換的人通過大量貪污腐敗活動先富起來了,由此導致了中國社會財富的分配嚴重不公,貧富差距越來越大。
3. 改革路徑
所謂“改革路徑”的選擇,簡言之,就是選擇從政治體制改革還是由經濟體制改革入手推行改革。而這一選擇說到底其實完全是由改革方略所決定的。既然中共只願意在保留原有政治權力格局的基礎上推行改革,其結果必然是放縱權力進入市場,導致各種尋租活動的泛濫。
從表面上來看,似乎是鄧小平家族大張旗鼓地下海經商為尋租活動開了先河。鄧在世時,指責他放縱權力進入市場(即其子女下海經商)的聲音就不絕於耳。一些人認為,鄧的家庭觀念很強,因“文革”時期子女遭受了許多痛苦,出於補償心理,對子女下海經商並不約束。於是上行下效,造成了腐敗之風蔓延。有人據此把鄧的個人選擇視為腐敗盛行的主要原因:“在體制缺陷已經成形之後,體制缺陷是造成腐敗的主要原因。但是,在產生這個缺陷之前,在最初的決策者作出最原始決策的時候,人的因素,決策者的一念之差,卻對將來是否產生體制化腐敗,起著決定性的作用。”[8] 這種說法認為,中國現存體制的缺陷產生於改革時期的初始政策選擇,實在是對共產黨政治體制的本質缺乏了解。
中國走上目前這種改革路徑有其深層制度根源,因為這種改革路徑最容易完成權力和利益的代際傳遞。[9] 中共自掌權以來就不斷鼓吹“接班人”說,其內核就是要承認政治高層的子女們與生俱來就享有繼承父輩壟斷性權力的特權。這一說法體現了位於中國政治制度核心的權力傳承機制。在這一機制中,上一代領導人的政治權力雖然不便象北韓的金日成父子那樣通過“父傳子繼”的方式直接繼承,但其子女除了有優先獲得政治高位的特權之外,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傳繼父輩的權力,而作為贖買政治繼承權的最佳補償物的經濟資源就必然成為首選}。中國政治上層從未有人真正反對過這種權力(利益)繼承方式,而且實際上向來互為同僚的子女親屬大開此方便之門。[10] 既然上層的權力可以如此繼承,中下層幹部自然樂於群起仿效,最終結果必然是腐敗泛濫成災,導致政府高度軟政權化。這種把控制國家機器和壟斷性資源之權力私相授受的權力傳承機制,實際上就是今日中國的腐敗在現行體制下無法清除的制度性根源。
中國目前無法克服腐敗,還因為腐敗已成了維系中共統治生命的重要凝聚力。鄧小平將意識形態空殼化的結果本身就蘊含著內在危機,但這種危機在80年代及90年代上半期有經濟利益作為替代品時還未曾顯山露水。但到了90年代中後期,當局既無法為社會各階層源源不斷地提供利益,又沒有意識形態去整合執政集團成員,那就只能依靠傳統的政治控制手段,即依靠政治高壓(包括日益廣泛地借助安全部門的特務監控)[11]及對社會輿論的高度管制來加強社會控制[12]。
任何政府如只能借助政治高壓來穩定社會,就必須給官員們足夠的利益,以換取他們對專制政府的效忠。而要直接給予龐大的官員隊伍以經濟利益,已頗感困難的中央財政將不堪重負。所以\仿宋體{當局表面上並未直接給其官員們太多利益,官員們的工資並不比普通職工高多少,他們可獲得的大量利益除了附著於職務上的各種“待遇”之外,主要是通過權力來攫取,如貪污受賄,此外還有介於合法、非法之間的“灰色”收入。中國的當代政治還有一大發明,即政府部門利用權力“創收”,如此則集體性腐敗就順理成章地成為政治機器運轉的“潤滑油”。
目前中共高層之所以還在打擊腐敗,並不是真要杜絕腐敗之根源,他們一方面是借遏制腐敗安撫民心,但更主要地是擔心腐敗會導致高度軟政權化。因為在高度軟政權化的狀態下,各級政府部門將無力實施高層制定的各項政策,各級官員牟取利益之舉往往是以損害政府政策與國家法律為前提的,最後的結果必然是國將不國、黨將不黨,與黑社會組織的行為方式無異。而歷史經驗證明,沒有一個高度腐敗、只照顧少數特權階層利益的政權能長久維持下去。
4. 改革策略
改革策略是改革理論的產物。如前所述,中國事實上沒有稱得上理論的改革思想。鄧小平實際上是一個不事設計的“總設計師”,以“貓論”與“摸論”鼓勵國家機會主義盛行。“貓論”與“摸論”是為了對抗當時黨內高層的教條主義者而提出的“理論”。這種“理論”對消解“兩個凡是”之類的教條確實起了重要作用,但後來用作制定各種改革政策的理論指導,實際後果就是導致國家機會主義泛濫。一個政府在有關國家發展的施政方針上過度地不講原則,只是根據當時的短期利益不計後果地作出權宜之擇,會留下相當多的後遺癥。最嚴重的後果之一就是造成政策的搖擺不定、朝令夕改,讓公眾對政府政策產生極大的不信任感。比如廣東等地流傳的一句“致富經驗”就是:“凡是政府讓做的事情,千萬不要去做;凡是政府不讓做的事情,就要趕快去做”。1989年以後的最初一兩年,執政集團要扭轉改革開放的大方向、打擊私營經濟,曾重新強調公有制的主導地位,強行收回大量原先發給私人企業的貸款,其後果是使一批小企業破產,使國有企業失去了一些客戶與供應商,使一批民眾失去了工作機會。但到了1992年鄧小平“南巡”以後,又再次肯定私有經濟的作用。對私有經濟這種拉鋸式的“肯定──否定──再肯定──再否定”過程造成的負面影響極大,私營業主對政府的政策缺乏信任,90年代的資本大量外逃
[13] 就是在這種社會背景下產生的。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政策的搖擺不定導致中央政府必須不斷地制定各種新政策,而在軟政權化狀態下的各級政府官員卻不斷利用一個又一個新政策出台的機會,前赴後繼地推進著中國大面積的貪污腐敗與黑社會化的進程。
不講原則的國家機會主義盛行的又一結果是,鄧時代與後鄧時期的政府已沒有任何政治理念,維系官員上下級關系的早已只是利益關系,唯利是圖的政治投機行為成了做官的唯一準則。官員們可以在會議上表態要廉潔奉公,會後立刻到酒樓花費公款吃喝嫖娼,從事各種貪污腐敗活動。這種國家機會主義行為還體現在對外政策上。在近幾年發生的幾次中美沖突中,政府一方面通過學校組織學生上街遊行,高喊“反對美帝國主義”、“反對霸權主義”,同時命令所有的傳媒精心制造這種“有理有利有節”的“愛國主義精神”,利用這種反美情緒作為與美國政府討價還價的籌碼;另一方面,政府高層又為了各種說不清道不明的理由與美國妥協。在這種以國家機會主義行為主導的對外交往中,幼稚的青年學生一再被愚弄,社會公眾甚至都無權知道一些重大的事涉領土讓渡的國際條約內容。
三、誰享受改革成果?誰付出改革代價?
中國底層社會的不滿早在1992年後就開始了。“六四”事件沒有演化成全局性的動亂,關鍵在於當時的工人還是改革的受益者,農民還在享受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余蔭。中國民眾歷來有如一盤散沙,只要自己的利益還能保住,就對別人的受壓制與受剝奪熟視無睹,少數不良分子甚至還幸災樂禍。
自鄧小平“南巡”後,中國加速推行了股份制改造、“圈地運動”(被稱為城市“土地制度改革”)、國有企業改制等,這些不斷推陳出新的“改革”除了為少數人創造了暴富機會之外,還產生了大量的社會問題,因為現有政策與法制體系根本無法對官員們的貪污腐敗行為形成有效的制度約束。這種狀況必然迅速導致權錢交易泛濫成災,並產生嚴重的社會不公,越來越多的社會成員不得不承擔日益上升的“改革”成本,尤其是憲法規定的“領導階級”──工人以及他們的“同盟者”農民被逐步邊緣化,不少人淪為赤貧者。
中國的改革雖然有一些經濟成就,但90年代以來能夠享受這“成就”的只是占總人口約1%的上層與4%的中上層,還有11%左右的中層由於“搭便車”的關系也享受到了“改革”的成果;而廣大農村人口與城市下層人民而成了承擔“改革”代價的巨大載體。[14]
隨著貧富分化日益嚴重,90年代中期以後,毛澤東終於重新回到人們的心中,成為底層社會成員表達不滿的觀念依據和捍衛自身利益的思想武器。盡管中國從毛的暴政下解脫還只有20多年,但國人似乎得了“集體健忘癥”。毛時代的政治壓力和普遍貧窮,階級鬥爭造成的大量“政治賤民”,為安置城市失業青年而推行的“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滿天飛的“反革命罪”,因說真話而被殘酷殺害的張志新、遇羅克、林昭、黎九蓮、王申酉等優秀青年[15],所有這些殘酷的社會現實已被人們蓄意淡忘;而一些幻象,如政府官員的相對廉潔、城市工人的生存保障、意識形態賦予群眾的“主人翁”地位、對官僚主義“造反有理”的權利等,卻魔幻般地回到人們的記憶中,並被說成是真實的歷史存在。中共為了讓自己的合法性不受傷害而制定的不許討論“文革”的規定,既讓年青一代無法正確認識“文革”,也讓經歷過“文革”的工人農民因今日地位的衰落而刻意忘記歷史真實。若仔細觀察社會現實就會發現,這種對毛的懷念與近兩年政府急於通過各種政策與“理論”迫使社會承認現存利益分配格局完全同步。
從1999年以來,中國的社會結構已經基本成型。政府基本上放棄了對弱勢集團利益的保護,並采取種種傾斜性政策鞏固現存的利益分配格局。
標志一:政府成為股市泡沫的造勢者。1999年5月19日《人民日報》以社論的形式公開鼓勵中國公眾入市炒股,為政府“圈錢”造勢,可視作政府為擺脫財政危機已經到了不擇手段的地步。此後證券市場各種醜聞不斷,不少根本不符合上市資格的國有企業都被各地政府推到證券市場上“圈錢”,中小股民(亦即中共一直掛在嘴上的“人民”)的利益則受到嚴重損害。近幾年最著名的醜聞有,1999年海南公司“瓊民源”事件、2001年的“興業聚酯事件”、“銀廣夏事件”[16];上海證券交易所監察部證券分析員趙綱根據交易所資料完成的兩份報告“基金行為分析”與“基金風格及其評價”,更使國內不少著名基金管理公司的違規操作曝光,由此將中國引入了一場大揭基金黑幕的漩渦。[17]
標志二:政治利益集團加速與經濟利益集團合流的步伐。第一步是1999年通過修改憲法承認私人財產的合法性,其要害在於實質上承認不少通過貪污腐敗手段聚斂的財產具有合法性。第二步是“三個代表”理論的提出,所謂“先進生產力”與“先進文化”的代表顯然已經不是占人口83%的下層人民[18]。第三步則是2001年的“七一”講話,它公開承認事實上早已與政治利益集團合流的經濟利益集團政治上的合法性。
標志三:政府在政策選擇上公開向強勢集團傾斜,放棄下層人民。近兩年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多屬施惠於上層、中上層,而那些幫助窮困民眾度過難關的政策卻一再削砍或推延、放空。比如,在公務員階層生活顯然優於一般民眾的情況下還要不斷給這一階層加薪:1999年下半年公務員薪資提高3成,2001年公務員薪資又在4月和10月分別提高1.5成,3次加薪合計提高薪資7成,今年又再次表態為公務員加薪,短短3年內公務員薪資將實現政府承諾的“翻一番”的目標[19];而去年政府同時卻規定,下崗工人失業半年後即不再予以補助,2000年旨在減輕農民不合理負擔的“費改稅”在少數省剛開頭就無疾而終。又如,政府從1998年開始造勢的“債轉股”,因為對一些經濟利益集團相當有利,雖然有極大的經濟和政治風險,也強行在2000年初出台;只是後來因為這一打通中央財政與中央銀行這兩個錢袋的舉措有導致國家信用崩潰的危險,才不得不草草收兵。
標志四:推行損害下層民眾利益的所謂“教育產業化”政策。其核心就是提高教育收費以滿足教育利益集團的要求,結果高等學校收費以每年平均高達50%的環比增長率快速上升。這項措施與所有發展中國家的義務教育政策完全背道而馳,對社會發展具有長遠的負面影響。在“教育產業化”的名義下,部份學校大幅提高學費、雜費等各種費用。有關方面1998年對全國14所高校的抽樣調查顯示,一個大學生一年的平均總支出為5,929元;近年來這個數字又有明顯增長,其中僅學費一項就達到4,000至5,000元,個別學校每年需交的各種費用加在一起近萬元。有的學校包括中學甚至在“教育產業化”的旗幟下違規招生,違規收費。[20] “教育產業化”政策造成在校大學生中15%以上的學生淪為“貧困生群體”[21],而政府為“貧困生”設立的助學貸款卻是杯水車薪,且貸款擔保門檻太高,令許多“貧困生”望而卻步。截至2001年5月底,全國向四家主要的國有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與農業銀行)申請貸款的學生共有53.4萬人,申請助學金額為33.37億元,但只有17萬名得到了貸款,貸款合同金額為12.62萬[22],分別是申請人和申請額的31.8%和37.8%。許多貧困的農家子弟與城市下崗工人的子女因交不起高昂的學費只得放棄上學機會。
與此同時,中國還出現了一個其他任何發展中國家未曾出現過的現象:在整個國家文盲與半文盲率偏高的情況下,過早出現了“知識型”勞力過剩的現象。從1997年開始,大學畢業生找工作日益艱難,2002屆全國普通高校共有畢業生123萬,比上年的115萬又增加了9.4%,整體就業形勢不容樂觀。在2002年1月4日、5日的深圳招聘會上,出現了10萬大學生競爭1.5萬個職位的局面。[23] 這種“知識型”勞力過剩的狀況已延續了好幾年,導致不少大學畢業生只好繼續考研究生,高校將這種現像戲稱為“就業問題緩期三年執行”。結果,中國的研究生招生規模從1999年開始連年擴大,1999年增長27%、2000年增長35%、2001年又增長35%
[24],2001年的研究生招生數量急劇擴大到1998年的2.31倍。在教育資源如師資、設施等未相應擴大的情況下,高等學校為“創收”而實行的研究生擴招,實際上是為數量而放棄質量的典型短視行為。
中國的大學生只占適齡人口的4%,相當於現代化國家這一比例(一般是10%至15%,平均為12.5%)的三分之一,僅及世界平均水平的22%,居世界第79位。任何國家實行長期反貧困策略最關鍵的一環就是實行義務教育,提高國民受教育水平,逐步減少下層社會成員,改善社會階層結構。中國的這一“教育收費體制改革”事實上是將占人口83%的下層人民[25]的子女排斥在高等教育的門檻之外,使他們無法達到現代化社會要求的技術素質與文化素質。
與此同時,當局為了貫徹“穩定壓倒一切”的方針,又重新撿回了改革前的統治策略:一是加強政治高壓,消滅一切在工人農民中出現的社團活動;二是加強輿論控制,除了嚴格控制主要官辦傳媒這架不斷制造謊言的機器之外,還大力整頓那些“不聽話”的地方傳媒;三是嚴厲打擊對政府持批評態度的獨立知識分子。政治高壓與輿論控制互為表里,已成為1999年以來當局的主要統治方式。
四、關於“保守派”與“改革派”的政治神話
遭受了種種“改革”痛苦的中國目前陷入了兩難處境:在現有的軟政權化狀態下開出更多的改革處方,有如在難以愈合的傷口上繼續撒鹽,90年代以來出台的“改革”措施反覆證明,這些政策最終往往成為貪污腐敗的官員們牟取私利的最佳借口,但停止改革也困難重重;如果不繼續“改革”,只是用“三個代表”與“七一講話”之類的說詞從意識形態上為現存的社會利益格局“正名”並營造合法性,那麽社會將繼續為這種“跛足改革”付出更多的代價。因為不公正的“改革”制造了大批邊緣化階層,而這些邊緣化階層為了要活下去,必然要以種種鋌而走險的形式為這個社會的上中層制造種種不安。所以有識之士早就看清了一點:改革是找死,不改革是等死。
筆者近年來所到之處,尤其是在海外,總遇到不同的人問同一個問題:黨內高層的“改革派”推行改革措施時是否遇到了“保守派”的阻撓?仿佛“保守派”是裝“改革”錯失的“垃圾桶”。筆者以為,從近年情況看,黨內的“保守派”與“改革派”其實只是大家幻想出來的一種對立。可能在某一具體政策上,總書記與總理的看法不完全一致,總理與副總理的看法也有差別;但在面對下層騷亂時采取專制手段維護社會安定,在面對少數有識之士對社會的深刻批評時采用鉗制輿論與人身迫害的手法上,高層其實無所謂“保守”與“改革”之分。
90年代以來的改革史證明:所謂“保守派”代表左的勢力,“改革派”代表前進的方向,其實只是個政治幻覺而已。就維護極權政治這一點而言,所謂的“保守勢力”與“改革勢力”所起的作用完全一致。“保守派”總是以防止中國走上資本主義道路為借口,要求賦予他們更大的權力,以便由他們來堅持“正確的”方向。他們懷念毛時代的專制與思想禁錮,並宣稱這種懷念代表著廣大人民的獨立思考。而“改革派”則總是以發展經濟為由,拒不實行政治體制改革,他們熱衷的只是利用自己掌握的權力瓜分社會資源,而這種瓜分永遠是有利於改革派歸屬於其中的利益集團。大量附屬於他們的學者尤其是部份經濟學家,則總是在論證這種“市場經濟加威權政治”(他們一向避免用極權政治這個詞)的合理性,渲染“中國人的素質低、與民主政治無緣”之類說法。
當局固然可以向本國民眾和世界撒謊,宣稱中國的經濟如何如何在世界上一枝獨秀,但事實是自1989年以來,中國經濟除了1992年鄧小平“南巡”之後由“開發區熱”造成的經濟“虛熱”之外,經濟增長與社會狀況一直不如人意。所有的改革措施在這十余年中都處於“雷聲大、雨點小”的狀態。不管政府控制下的傳媒向世人公布的改革“成就”是如何巨大,也不管中國政府怎樣將“申奧”與“入世”炒作成“中國人民站起來了”的偉大像征,無可否認的是:失業者越來越多,邊緣化階層越來越龐大;無法進入現代化生活的廣大農民與處於破產半破產狀態的農村經濟已經成為中國一個無法擺脫的夢魘;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陰影也日益迫近;無法克服的制度性腐敗與使社會越來越不安的黑社會化現像更使公共生活缺乏安全感;越到後來,為政者越感到自己虛弱不堪。
2001年底雲南省長李嘉廷案發後,當局對貪污腐敗已無法直接面對,只好在內部規定,以後公布貪污腐敗數額不得超過2,000萬元,以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像。與此同時,這一年又整肅了好些媒體,其中最著名的是《南方周末》報與《書屋》雜志[26],還整肅了一些知識分子,逮捕了一些敢說真話的記者[27],加強了對互聯網的管理。這種“鴕鳥政策”和“面子工程”阻礙了問題的根本解決。
可以越來越清楚地看出,這個政府的本質與“人民共和國”這一國體的距離越來越遙遠:“人民”的尊崇地位只是體現在宣傳當中;現實生活里一旦“人民”要為自己受到的壓迫與不公而抗議時,他們就立刻成了危害“國家”安全的“敵人”。無論“改革派”還是“保守派”,都毫不猶豫地利用國家機器對人民實行彈壓。現實表明,與其說所謂的“保守派”與“改革派”之間存在政治理想的差別,還不如說僅僅存在政治口號的差別。“保守”也罷,“改革”也罷,只不過是政治利益集團內部爭奪利益的旗號而已。在利益的占有方式上,二者幾乎沒有什麽差別。尤其是高層人物,無論是被視為“保守派”還是“改革派”的代表人物,從來都不拒斥讓自己的子女及親屬用占有經濟資源的方式來實現變異的權力繼承。而為社會改革付出代價的,始終只是廣大下層人民。
20世紀末中國最引人注意的所謂“自由主義”與“新左派”之爭,其實是一場看起來非常熱鬧,其實混亂不堪的所謂“思想爭論”。由於言論空間的狹窄,而爭論的真正主題被有意掩蓋,許多問題不是越爭論越清楚,而是越爭論越糊塗。
其原因有以下幾點:首先,“新左派”刻意回避對專制政體的必要批判,相反卻對現存專制政體的“母體”──毛體制與“文革”、大躍進讚不絕口。雖然當局不再奉行毛體制及“文革”路線,但目前的專制制度與毛體制在政治上有非常親密的血緣關系,因此盡管“新左派”對毛體制與“文革”的稱頌完全不符合歷史事實,卻為當局所寬容,“新左派”實際上是通過這種變相的“幫閑”而贏得了他們的話語空間。其次,自由主義的光譜非常寬廣,比如自由主義政治學所主張的民主與憲政,其真正指向是現存專制政體,因之也是“六四”以後中共意識形態戰略嚴加禁止並長期醜化的對象,在這方面自由主義學者根本無法取得象“新左派”那麽大的話語空間,在爭論中處於弱勢地位。而不少自由主義經濟學者則認為,經濟學家應該與權勢集團相結合,並主張“腐敗有理”、“腐敗有利”。這些適應權勢集團需要、為目前利益格局張目的所謂“理論”,不但沒有政治上遭受打壓之虞,反而受到一些淺薄的傳媒追捧,加之持這些主張的學者們以西方經濟學在中國的傳人自命,彼此唱和,在90年代形成了蔚為壯觀、儼然占據統治地位的經濟學“主流”。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社會公眾尤其是大學生們產生誤解,以為自由主義學說就是為腐敗張目、為權勢集團服務。
“新左派”們並非不明白中國的自由主義經濟學家與其他學科的自由主義主張之間這種明顯差別,但他們巧妙地把兩者故意混為一談,利用“新左派”與自由主義爭論雙方話語權不對等的機會,把自由主義經濟學家最容易在中國引起非議的“腐敗有理論”作為自由主義學說的“精髓”加以批評,因此似乎搶占了“道義制高點”。這種表面上看似慷慨激昂、實際上非常混亂的爭論,其結果不免流於滑稽。“新左派”們實際上制造了一個虛幻的“場景”,似乎中國產生腐敗完全是因為自由主義學者鼓吹“腐敗有理”,他們進而以批評自由主義經濟學家為名,聲色俱厲地打擊主張民主與憲政的自由主義學者。於是“新左派”們就非常聰明地避開了對專制政體這一制度性因素的批判,實際上為這一政體提供了掩護。自由主義學者的團結精神也遠不如“新左派”陣營,常常是被視為代表人物的人孤軍奮戰,但卻缺乏奧援。在一個沒有真正的言論自由的國度里,“新左派”和自由主義學者爭論雙方常常偏離當下中國需要解決的緊要問題與真正應該批判的批判對像,而就一些抽象的觀點、學說爭論不已,這除了模糊人們的視線之外,充其量表示了中國人文知識分子在社會急劇商品化過程中不甘於被迅速邊緣化的一種缺乏力度的抗爭。
五、20世紀的中國革命到底解決了什麽問題?
現實是歷史的延續。持續了將近四分之一世紀的“改革”給人們的啟示是:僅有經濟改革是遠遠不夠的。人類歷史的發展經驗證明:任何大規模的社會變遷都需要從三個層面展開:政治制度、經濟制度與文化制度(意識形態)。以此標準考察中國就會發現,中國在政治曠野里漂泊了整整一個半世紀以後,只不過還在歷史輪回中苦苦掙紮:一個半世紀的革命與現代化歷程,除了一片混亂的北洋軍閥政府時期,中國總共經歷了3個形式完全不一樣的政府:帝制的清政府、國民黨政府與中國共產黨政府。統治形式雖然有變,但專制本質卻一脈相承。清政府是自然經濟加專制政治,國民黨政府是半資本主義半自然經濟加專制政治,而中共政府改革前是計劃經濟加極權政治,改革後是市場經濟加極權政治。
至於經濟制度的變遷,中國只不過在半個世紀里完成了一個從“化私為公”到“化公為私”的輪回。整個世界從1917年以後的歷史,包括中國20世紀後半葉的歷史只證明了一點:私有財產制度是人類經過千百年自然選擇而形成的經濟制度;凡想改變這一制度的國家與民族,在21世紀還得繼續為當初這一選擇付出代價。中國在1949年以後用暴力消滅了有產階級,而在1978年以後的“改革”進程當中,掌權者們卻利用權力將自己及其家族變成了一個暴富階級。“革命”的全部意義就是用無數的人頭將一部份社會的邊緣者送到了權力中心位置,用“紅色新權貴”代替了舊權貴而已。
而意識形態的控制,從思想自由方面來說,除了80年代有一段短暫的放松之外,很難說現在就比1949年以前的輿論環境寬松。一些經歷過國民黨政府與共產黨政府的文化人的命運就說明這一點:敢於議論風生批評國民政府的新聞記者如浦熙修、彭子岡等,在共產黨領導下卻成了只會寫歌功頌德文章、寫悔過書與認罪書的文史館資料員而茍活著
[28];而巴金、老舍等優秀的文化人在中共建國後再也寫不出任何像話的作品了。中國政府在控制思想方面永遠樂此不疲,雖然21世紀有了網際網路等先進技術,但當局同樣有辦法應付,在全國大量招聘電腦專業人員充當“網絡警察”,對技術上不易控制的網絡媒體繼續施以故智。
20世紀的歷史輪回表明:這種由新專制政體取代舊專制政體的“革命”,無非是讓人閉著眼睛往黑暗里一跳,前途何如,只能聽天由命。在這段歷史中,中國人民有如枯枝敗葉在狂風中翻滾的苦難命運,只再次證明了元代詩人張養浩在他的曲子《山坡羊》中所感嘆的:“望西都,意踟躕,傷心秦漢經行處。宮闕萬間都化了土,興,百姓苦;亡,百姓苦。”
如果將中國當代的“改革”放置在已經延續了一個半世紀的中國現代化歷史進程中來看,也許對中國今後面臨的問題容易理解一些。
筆者曾研究過清代中葉以來的歷史,自從那時人口超過4億以後,中國就形成了人口與資源關系緊張這一特殊的資源秉賦,以後2個半世紀的中國所有危機的核心問題其實都是一個如何養活龐大人口的問題;而所有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的成果,大部份都被用來養活新增人口。[29] 對這一問題的歷史思考雖然不少,卻始終未成為一種全民族的共識。而另一種認識卻通過教科書深深地沈澱於民族意識當中,並時不時地成為一種社會動員的口號,那就是我們所有的不幸都是外來侵略造成的。所有的歷史教科書當中,凡涉及到鴉片戰爭前夕的狀態,都先列舉一連串資本主義萌芽的表現,然後再用一句這樣的“經典名言”加以總結:“如果不是外國帝國主義入侵,中斷了中國社會的自然發展進程,中國社會也會緩慢地、逐漸地進入資本主義發展階段。”這種通過教育強行灌輸了幾十年的虛假知識最後化成一種民族潛意識,在20世紀末2次中美沖突(1999年中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被炸事件、2001中美撞機事件)中,輕而易舉地成為反對美國的精神動員資源。到了2001年美國發生“911”事件後,中國大學生中表現出來的那種幸災樂禍情緒,更說明這種認識“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然而歷史不止一次地告訴人類,只有正確地認識問題才是找到問題的解決之道,中國的這種流行歷史觀將社會的不發展、人民所遭受的種種災難都輕而易舉地算到外國侵略者頭上,但它只有為統治者開脫責任的功能,於解決中國本身的問題卻並沒有什麽幫助。在人口問題的認識上就是如此,馬寅初先生的《新人口論》遭受的命運就是一個最好的注腳。
筆者曾於1998年戊戌變法100周年時寫過一篇文章[30],其中談到“戊戌變法”時期的中國除了面臨西方列強的侵略之外,還有幾個亟待解決的深層次社會問題,社會的過度不平等(包括政治、經濟)、農業內卷化、人口過多、教育水平低下、政府的極端腐敗;只是當時的思想家與政治家們沒有適當的解釋工具,遂將這些問題均概括為“積貧積弱”。比較一下100年來解決前述5大問題的辦法(即反貧困的總體戰略)就會發現,這些問題作為世紀性的難題,歷經100多年的努力卻並未獲得解決,反而以更覆雜尖銳的形式向國人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若清醒地觀察中國問題,就會發現中國社會已出現“拉美病”的五大癥狀:
第一,政府的高度軟政權化。腐敗已經成了當局無法克服的政治之癌,從每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人大會議上所作報告中公布的數據只能得出一個結論:貪污受賄的官員人數越來越多,級別越來越高,數額越來越大。1999年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38,382件,比上年增加9.4%;查辦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幹部2,200人,其中廳局級幹部136人,省部級幹部3人。[31] 2000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45,113件,比上年又增加了17.5%;因職務犯罪被立案偵查的縣處級幹部2,680人,廳局級幹部184人,省部級以上幹部7人。[32] 據一位中國學者接受中國新聞社采訪時表示,目前每5個涉及腐敗的公務員中,只有1人受到懲處。[33]
面對這種局面,當局為自己開出的“藥方”就是拒不承認腐敗的泛濫和制度根源。2000年3月筆者在湖南的《書屋》雜志上發表了“當前中國社會結構演變的總體性分析”一文
[34],尖銳批評了中國現在陷入的制度性腐敗的困境;認為在現行政治體制下進行“事後懲治型反腐敗”無法真正遏制腐敗;並指出整個統治精英集團已集體墮落,貪污腐敗成了政治運轉的“潤滑劑”等。政府對此批評的回應是,下令中國的任何報刊雜志從此不得登載筆者的文章,強迫筆者工作單位找各種理由整肅筆者,並動用國家安全局的特工實行24小時監控。更為荒謬的是,中紀委在2000年12月發表的五中全會公報中竟針對筆者的批評作如此表示:“我們要理直氣壯地肯定我們黨反腐敗的指導思想和方針政策以及取得的明顯成效;理直氣壯地闡明我國現階段出現的腐敗絕不是根本制度性的腐敗;理直氣壯地肯定我們黨和幹部隊伍的主流是好的,我們黨完全有能力解決腐敗問題。”[35]
與此同時,中國政府動用從宣傳機器到安全部的所有專政手段,嚴厲打擊不順從當局管束的批評腐敗者。各地政府更是把有點正義感的記者視為大敵,采用各種手段防堵他們對腐敗現象的揭露,以致於一些地方官員提出了這樣的工作口號,“防火防盜防記者”;在如此嚴厲的管制下,新聞工作者不敢理直氣壯地講自己是人民的喉舌,而只能充當“黨的喉舌”,結果時下在新聞業界內外出現了一首流傳甚廣的順口溜:“輿論監督是條狗,天天蹲在‘長’門口,‘長’叫咬誰就咬誰,叫咬幾口咬幾口”(這里的“長”是指長官)。[36]
第二,農業經濟陷入破產半破產境地
[37],大量無地農民湧入城市,附著在城市邊緣,成為犯罪群體的後備軍。中國每年都有5,000多萬流向沿海大中城市的民工潮
[38],他們當中不少人在大城市找不到工作,結果走上了犯罪道路。比如2000年夏轟動中國的張君兇殺集團一案,其參與者基本上出身於多子女貧困農民家庭,沒受過教育,也未受過任何技能訓練,在城市里根本找不到工作,最後只好挺而走險,以搶劫殺人為業。[39] 《南方周末》就是因為發表了“張君案件反思”與“張君案件再反思”,指出只要產生張君的社會土壤還存在,就會源源不斷地制造出新的“張君”,成為社會毒瘤,因而被當局指為否定了湖南省政府改革20多年來為湖南人民所作的巨大貢獻而遭到整肅。
第三,地下經濟勃興,黑社會組織泛濫成災,並與政府官員合流。從各種調查材料與已破大案來看,這些黑社會組織之所以能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崛起,並在社會上呼風喚雨,最主要的原因是他們早已與當地的政要們──首先是公安部門的官員沆瀣一氣,形成了一種保護人與被保護人的關系。與西方的黑社會組織相比,中國的“黑白合流”還有個特點:西方黑社會組織結納的主要是警察及司法部門,而中國黑社會組織的觸角更深,不少幹部都成了黑社會組織的有力靠山,部份黑社會組織頭目還具有各種官方身份,戴上了“紅帽子”。例如,浙江溫嶺市的張畏除了黑社會老大的身份外,還具有跨省份的8個其他身份:包括湖北省宜都市政協副主席、隨州市青聯委員、浙江某報社名譽社長、隨州市青年企業家協會副會長等4個官方頭銜。牽涉到張畏一案中的67名黨政要員,包括市長、公安局長及黨政幹部42人、司法幹部15人、金融機構幹部10人。張宅門前掛著“溫嶺市公安局重點保護單位”的銅匾,故當地人稱張畏領導的黑社會組織為“紅色黑幫”。[40] 2000年處決的吉林最大的黑社會組織的頭目梁旭東[41]、遼寧黑白兩道聲名顯赫的黑幫頭子劉湧[42]、廣西百色黑幫頭子周壽南[43],情況也與張畏相似。所有這些披露的材料明白無誤地顯示,正是在這些官員的關系網強有力的保護下,這些黑幫才得以在各地發展成為一種呼風喚雨的社會另類權力。
四、貧富差距繼續拉大,極少數人占有社會總財富的絕大部份。“富人一席酒,窮人一年糧”的情況在中國已非常普遍。1999年,中國城鄉居民儲蓄為58,000多億,有人根據城鎮居民收入抽樣調查的資料推算,其中47%的存款屬於3%的富裕人口所有。[44] 此外,反映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數已從改革開放前的0.15上升到2001年的4.58。[45] 由於中國的統計數據歷來有“摻水”問題,所以人們普遍懷疑,真實的基尼系數可能遠大於這一數據。
六、 政治利益集團、經濟利益集團與一些外商相結合,聯合統治廣大中下層人民
此外,中國的生存基礎已被嚴重破壞,生態環境高度劣化。據有關資料介紹,目前中國已成為世界上荒漠化最嚴重的國家之一,荒漠化面積約為360萬平方公里,占國土面積的38%,有的地方民眾已無生存之地。中國林科院研究員蔣有緒尖銳地指出,中國國土的生態環境已不再安全,若不及時治理,人民則有禍於旦夕之虞。[46] 中國農民人均占有土地資源的狀況也非常嚴峻。上一個世紀中國的人口與資源問題是通過打土豪分田地、讓資源平均化得到了暫時緩解;而這個世紀中國面臨的首要問題則是如何為數億沒受過多少教育與技能訓練的農村人口找到“飯碗”,而這一問題的解決將是“天字第一號”的難題。
今後的中國社會必將經歷又一次深刻的社會危機。一個社會如果縱容5%的權勢者利用權力搶錢,最終很可能是95%的受剝奪者運用暴力將被搶去的錢再搶回來,這是一個在中國歷史上不斷重覆上演的“戲劇”。從當局目前為肯定現有社會利益格局所作的“不懈”努力來看,腐敗還將繼續蔓延。在中國加入WTO以後,以權力支撐的國內壟斷資本將會繼續發展,並與國際資本內外融合,共同支撐著中國的政治利益集團,形成一種政治利益集團──經濟利益集團──外國資本三者聯合統治的格局。而隨著社會危機的逐漸加深,政府的主要任務似乎又回到歷史老路上來:運用武裝力量與政治專制手段防止中國一個半世紀以來不斷重覆出現的傳統危機:下層動亂。
中國歷史轉了一個圈後,又進入了一次歷史輪回。
當前中國的現狀及精英的態度與選擇
余世存
中國戰略與管理研究會研究員
原《戰略與管理》雜志執行主編
一、對改革20年及現狀的反思
二、中國精英們的態度和選擇
三、從轉型道路看中國的政治文化
四、問難
筆者不久前受邀赴美國訪問,在丹佛大學就這一話題作了一場演講。本文是根據這次演講的提綱和會場交流的記錄整理而成的,整理中有所補充,它只涉及到筆者思考中的若幹問題和一些判斷,希望能拋磚引玉,與致力於思考當前中國現狀的朋友們更深入地討論。
一、對改革20年及現狀的反思
中國的轉型是對改革前的社會性大幻覺的一次檢驗,但轉型本身又產生了80年代和90年代的兩個新的大幻覺;由幻覺的形成到幻覺的破滅,20年來中國的改革開放始終不脫痛苦和浮躁。
1. 改革前的幻覺及其破滅
1949年後直至改革以前,中國人的第一次大幻覺是曾經相信毛時代給出的生活意義。在那種極權主義的管制下,絕大多數人其實生活在一種自己並不覺得不自由的“好地獄”里,然而人們甚至一度真誠地以為,中國就應該“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那時,除了少數專政對象,社會個體成員之間、幹群之間、工農之間確實互稱“同志”,好像彼此的政治地位是平等的,民眾也真的是國家的“主人翁”;但城鄉之間的那種制度隔閡、幹部和老百姓之間的懸殊地位差別,其實是顯而易見的,不過人們對此卻熟視無睹。終於,長期實行絕對平均主義的收入分配造成了普遍的絕對貧困和社會生活的單一僵化。於是,對人性和欲望的追求開始嘲弄極權帝國並要求改變。畢竟人們不願意永遠生活在貧困中,這是最基本的、不可抗拒的生命權利。正是在這種求變的壓力下,極權體制開始松動,中國不得不開始了求變壓力下的改革開放。但是,轉型本身是對統治者的折辱,也是對被統治的民眾的人性要求、生命意識和生命權利訴求的考驗。從這種意義上講,中國的轉型也是頗為痛苦的。
2. 80年代對改革的幻覺
在轉型開始後的80年代,社會中充滿了理想主義,民眾期待著自由和機會,而經歷了高度極權下重重悲喜劇的統治階層也對國家權力的性質有所反思。在改革開放的初期階段,一切似乎都在試驗、探索當中,“摸著石頭過河”成了常態;由於改革前的全面僵化落後,幾乎要在所有方面沖破極權體制的束縛,因此,人們的思考曾經是比較寬的,從商品經濟、市場經濟、農會、工會、公民社會、中產階級到政治體制改革等都有所涉獵,而比較一致的共識就是要實現中國的現代化。直到1992年鄧小平在南方講話提到,“要快,窮了上千年了,要快幹啊”,這些十分平實的話仍然能感動許多人,因為此話的基調順應了80年代社會上形成的共識。當然,也有一部份人(如老左派)在哀嘆他們失去的“好地獄”,也許還有一些理想主義者希望中國能向真正的馬克思主義回歸,不過,絕大多數民眾所關心的其實是現實的利益,並且對中國的轉型充滿了期待。
以農村聯產承包制為代表的第一階段經濟改革確實給中國帶來了繁榮,改革政策的效果如此明顯,似乎“一改就靈、全民受益”。民眾有了過好日子的盼頭,政府和知識分子也認為中國進入了歷史上不多見的充滿希望的年代,以為這一次可能真的是“撥亂反正”、中國將會邁進真正的好社會了。於是,80年代的中國出現了第二次大幻覺。這一次除了中國人自己以為將要夢想成真外,關心中國的國際社會也多以為,中國不再是由純共產黨意識形態統治的國家,中國變成了開明的、可能向民主化轉型的社會。
然而,無論是在統治集團內部、還是在民眾中,對轉型的目標和手段的認識其實並不一致。更大的問題還在於,決策者甚至對一些重要政策的政治社會結果也不甚了了,“不管是什麽貓,能發出錢來似乎就是好貓”。發獎金使工人受益,增加財政補貼使農民受益,“富裕起來”的實用主義號召一呼百應,用直接可見的經濟利益來滿足民眾的要求,似乎也抓住了全民的心思,好像這就是“改革”的核心所在。也許統治者們一開始並不明白,如此“轉型”的本質,其實不過是用類似於經濟上行賄的手段來換取統治的合法性;它可以使極權統治部份地解體,但卻很難使制度重建走上軌道;其實,這種功利主義策略能否長期有效地維持運作,本身也是有疑問的。雖然全國到處都在講“發展是硬道理”,但“走一步看一步”的借口實際上掩蓋著一個事實:20多年來,中國社會究竟應該如何發展、中國制度轉型的長遠目的到底是什麽,這始終是個當政者回避、民眾糊塗的問題。
如果說,統治集團對發展和轉型目標的態度是刻意模糊化,那麽,他們對如何將幾十年極權體制積累下來的公共財富轉化成自己的資本、資產的魔術和重要性卻了然於胸。早在轉型初期,他們就開始利用手中的權力尋租、撈取實惠,於是,走私、批條子、官倒、辦公司,很快就熱火朝天起來。這就是秦暉先生所說的“大家長掌勺分大鍋飯”。既然“大家長”不允許其權威和權力受到任何挑戰與監督,那麽,在瓜分“大鍋飯”的“改革”過程中,“大家長”自然處於最有利的位置,而“以權搶錢”、把中國的公共資源“分光吃凈”,也必然成為中國式“改革”的特色。
所以,如果檢討一下80年代中國轉型的經驗教訓就會發現,盡管那時全社會曾一度充滿了樂觀向上的氣氛,政府、知識分子和民眾之間好像也能積極合作,但在擁護支持改革的背後,卻明顯地存在著社會性膚淺認識和浮躁情緒。例如,統治集團表現出自私和短視,政府對改革設計往往顯得盲目和無所適從,知識分子對西方體制抱持著理想主義態度、對改革的前景充滿了天真幻想,而剛吃了幾天飽飯的民眾則表現出政府的依賴和感恩、以及對改革前景的種種一相情願。一方面,部份統治集團的精英已經開始“以權搶錢”;另一方面,絕大多數民眾卻依然堅定地相信,“社會主義好”、“社會主義不會餓死人”。在“改革派”知識分子中出現的占主流地位的“改革意識”也相當簡單,即把極權統治下的“改革”理解成讓各級政府、各社會階層皆大歡喜的“放權”,一方面鼓吹中央政府要不斷放權分權,一方面又指望著在“好政府”的引導下市場機制能自發地形成、良好的社會制度會自發地出現,這種“改革意識”完全忽視了轉型時期必須約束和監督政府和官員行為這一根本問題,以為沒有政府體制本身的轉型也能實現正常的市場機制和良好的社會制度。
直到80年代的最後兩年,人們才開始意識到,改革過程並不象是原來所想象的那種烏托邦式的喜慶;相反,在改革過程中出現了種種問題,統治集團的部份精英爭搶公共資源的自私行為日益暴露。當現狀與幻想的矛盾浮現到台面上後,青年學生走上街頭要求懲辦官倒,一些知識分子精英則提出了政治體制改革的要求。但是,知識分子卻無法有效地獲得工人、農民的支持。工人、農民階層一方面享受著已有“改革”的“甜頭”,同時又對知識分子呼籲的進一步改革心存疑慮,因而基本上未聲援知識階層。面對來自知識分子階層的壓力,鄧小平接二連三地懲處了胡耀邦、趙紫陽等改革派領導人,向保守力量讓步,最後出現了悲劇性的“八九事件”。“六四”的槍聲驚破了中國知識分子對極權下“改革”的種種幻想,也打破了國際社會的一些幻想,人們意識到,中國還是一個專制國家。
3. 90年代再次出現對改革的幻覺
與開明專制分享權力的理想主義改革道路失敗後,黨內理想主義者、知識分子與政府和民眾的蜜月期結束了,90年代的中國社會走上了更為世俗化的道路,而80年代尚潛隱不顯的“以權搶錢”等“改革規則”終於公開浮出水面,制約著制度轉型的方向。在小平南方講話後掀起的經濟投機高潮中,轉型與改革的受益者範圍明顯縮小,只有政治權貴和與政治精英相勾結的經濟精英才能從中獲益,而工人則開始下崗,農民收入持續下降;極權下的專制開始暴露其真實面,中國的現代化進程被導向只有利於一小部份權勢集團及其附庸的方向。
但在90年代上半期,人們並未意識到這一點;相反,原始資本積累的奧秘、消費主義時代來臨的神話、“下海”或開辟“第二職業”的時尚,對民眾尤其是知識階層產生了很大的誘惑。在財政、銀行、外資、私營經濟的支撐下,在各類資源資本化的過程里,娛樂、影視、房地產、股市、網絡等領域以及少數都市里相繼出現了畸形繁榮。知識階層的多數為自己能在政治、商業精英的“以權搶錢”遊戲中“分到一碗羹”而沾沾自喜。他們除了繼續熱衷於扮演政策咨詢者的角色之外,還忙於做“儒商”、“傍大款”、擔任公司顧問、充當律師,甚至學會著做出版家、主持人乃至“演講專業戶”等;而青年學生們則忙於“考級(電腦、英文、會計等技能的資格等級)”、掙錢、出國。
不少知識分子以為,這些出於逐利動機的活動會有利於市場的發展、社會空間的擴大、公民社會的形成,會在“八九悲劇”之後引導社會紮紮實實地往好的方向發展。按照這種觀點,似乎只要改革的口號不變,只要經濟還在發展,中國就會自然而然地不斷朝著現代制度邁進;而在這一過程中,不但統治者會贏得政績和社會支持,中國的民主也必然會來臨。馬克思的經濟決定論曾主導過極權的中國,此時它又被中國的一些精英分子拿來為自己的淺見和私利辯護,他們力圖用馬克思那斷言資本主義必然滅亡的經濟決定論來證明,如今在極權下追逐金錢就會導出民主社會。這就是90年代中國出現的又一個大幻覺。
其實,對工農民眾來說,90年代是改革開始以來他們真正遇到挫折的時候。特別是城市居民中的普通職工,他們過去一向以為,在專制體制的等級或差序格局里,自己有一個穩定可靠的位置,會得到政府永遠的關照,所以也具有相當程度的“家國一體”意識,非常認同社會主義體制的溫情主義政策(如“鐵飯碗”、“大鍋飯”、“父職子承”、公家分配住房、公費醫療等)。然而,從90年代中期開始,股份制改造、房改政策等一系列政策開始把普通職工從社會主義體制里拋出去。成千萬工人被迫下崗、失業後,他們才終於發現,在專制體制下自己其實根本就一無所有,那個曾依賴過的社會主義並不真屬於他們;一旦統治精英想甩掉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的沈重包袱,工人們就只能自己來肩負生存的全部嚴酷和未來的不確定性。與此同時,在農村里,土地政策束縛了農民,逼農致富的折騰傷害了農民,而基層幹部為了私欲而亂攤派又坑苦了農民。在上述關於中國的“繁榮與進步”的大幻覺面前,被權勢集團拋棄的工農大眾驚得目瞪口呆。
盡管工農大眾開始從自己的角度懷疑這種幻覺,但中國社會中出現的第三次大幻覺還是有很大的市場,而且在過去幾年中達到了頂點。加入“幻覺制造大合唱”的不僅有長於做戲的政客,還有時刻都在進行“歡樂總動員”的所謂“大眾文娛”(其基調常常與極權時代的“文化大革命就是好、就是好”之類的呼喊十分相似),以及一臉學問的知識階層,此外還有國際社會中對“中國模式”讚不絕口的政治家、商人和經濟專家。他們找出各種現象來說明中國社會似乎正不斷進步:私營經濟成份越來越大;這個意識形態方面仍然嚴密控制的國家在力保穩定的前提下正在推行積極的社會轉型;社會生活從政治化轉向越來越世俗的消費娛樂化,共產黨也從革命黨轉變成為只關注權力和政府功能的執政黨;中國的開放度越來越大,對國際政治經濟體系的參與越來越多,標志性的事件如申奧和入世成功就像考“托福”成功一樣意味著中國的國際地位獲得了國際社會的承認;而“中國威脅論”在西方國家的出現好像也從反面有力地證明了這一幻覺的真實性。此外,俄羅斯及東歐國家轉型中的困境也被恰到好處地用來警告中國的民眾:中國老百姓的生活還算是有福的。
4. 為什麽還是幻覺?
如果把改革前社會對毛時代的認同以及80年代出現的對改革的盲目期待稱為幻覺,大概能為比較多的人接受;但把90年代的改革仍然視為幻覺,就可能會引起很大的爭議了。這恰恰是本文要著重討論的。
以為90年代的改革或制度轉型代表著社會的進步,實際上只是一種一相情願的幻覺。因為90年代中國的轉型並未使國家和社會朝著良性發展的方向演變,也沒有沿著80年代提出的理想主義式改革道路壯大社會的健康力量。相反,在整個90年代,國家和社會良性發展的可能卻一直處於逐漸萎縮中,官場嚴重腐敗,為政者只圖利於執政集團而棄大多數國民之命運於不顧;社會上唯利是圖之風猖獗、道德淪落、是非不明,理想幻滅、政治犬儒主義盛行;為了維持繁榮和穩定的表象,對媒體和互聯網的管制越來越嚴,任何形式的批評都不被允許,對獨立知識分子的打壓達到了1979年以來最嚴重的程度。從這些方面看,整個國家和社會距離國際公認的現代文明越來越遠,甚至可以說,起自80年代的現代文明精神在中國的普及延展已告終結。如果從推行真正的改革的意願和能力的角度去看,不太可能再指望當局實行符合現代文明的政治改革舉措,所以中國的有組織的轉型大體上已經結束,以後至多只是在現行體系中做一些適應性調整而已。如果坦陳直言,許多人會承認,可以預見到的不是一個穩定、可靠而有希望的未來,而是一個充滿了政治經濟風險、社會不滿和社會動蕩的前景。
如此前景的初兆其實早已露頭,只是那些把眼光局限在少數繁華都市的觀察家未予注意罷了。從農村來講,10多年來上億的農民工在城市間流浪而找不到穩定的工作、收入和歸宿,而他們在家鄉的那其余5、6億親友則務農虧本、生活日益窮困,還指望著進城的農民工掙錢回家應付農村鄉鎮官員的攤派和巧取豪奪;鄉土再也不是農民安逸的家園,日益雕落衰敗。從城市的情形來看,內地省份多數中小城市里大部份企業早已瀕臨或已經破產,失業率高達30%以上,而且看不到經濟覆蘇、就業回升的希望;國有企業的破產和事業單位的萎縮使城市居民對政府的依賴和對農民工的排斥大大增強,80、90年代對外來勞動力的開放心態已成過去,北京的“浙江村”、“河南村”、“新疆村”等在城市居民的默許下已被驅散,城市里農民工的子弟學校則遭到多方歧視。當前正熱烈討論的社會保障體系其實只考慮到城市居民的需要,即便如此其資金也無來源,現在領著或將來等著領退休金的數億城市人口的未來生活並無著落,如此就更談不上顧及農民和邊緣弱勢人群的基本生存權利了。
近年來,社會價值的逆向演變也十分明顯。在80年代下半期和90年代上半期,市場經濟、“下海”對人們特別是年輕人曾有相當大的吸引力,走出極權體系的陰影、做一個現代意義上的公民的理想曾經讓許多人心動。但現在這種心態已經完全改變了。由於目前個人創業的空間極窄,政府只關心給官員和教授漲工資、吸引資本家入黨,因此已經營造出一個常人難以規避的利益集團“磁場”。社會上的主流價值觀重新向“官本位”或“精英本位”覆歸,人們對官位、職務、身份、地位越來越看重,也更加“自覺”地接受民眾永遠是“臣民”的觀念。知識精英多不以真正的學術能力或學術成果示人,相反,驕人的是主任、顧問的頭銜、“江湖地位”以及“上級領導的重視”,結果,偽造或剽竊他人學術成果、在學術成果評定中“互惠”、制作逢迎官場需要的文字等,就越來越“普及”了,學界倫理的敗壞前所未有。隨著上述價值觀和政治犬儒主義的盛行,眼下的所謂“新新人類”(20歲上下)把入黨當成了時尚,把“五星紅旗,我為你驕傲,你的名字比我的生命更重要”一類的夢囈唱得深情無限。在這種流行價值觀的背後,是一種原子式個人主義,民眾只在意個人小利,不關心也不願意介入公共事務和公共生活。
一些從經濟學角度看問題的學者總是強調,中國私營經濟的迅速發展會自然帶來現代文明的重建。他們忽略了一個史實,在中國歷朝歷代的士、農、工、商的“四民社會”里,私營經濟本來就是經濟和社會的支柱,那時民間社會也十分繁榮活躍,但是,帝制王朝和民間社會卻不斷走向對立而不是政治和解與合作,社會沖突最後只是造成改朝換代和政治經濟停滯。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今天雖然中國的私營經濟確實有很大發展,但它仍不脫權力經濟的陰影,甚至在規模上也遠沒有恢覆到歷代王朝的水平。在一個極權國家,私營經濟的擴大並不必然意味著市場機制的支配地位,也不代表著民間社會的活躍和獨立。去年以來不斷曝光的股市“基金黑幕”表明,在中國的市場經濟中大量活動的信息是不公開的,即使公開了也未必真實,依據虛假信息去高度讚揚中國的市場經濟會誤導民眾。
從政治角度看,正統的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和極權政治正在轉變為黨派利益集團導向的意識形態和統治模式,國家利益、民眾權利被分解轉化為統治利益集團的掌中物,國有資產和公有制事實上已演化成“黨產”和“黨營經濟”,媒體則被規定為“黨的喉舌”,政府權威、“中央的聲音”等等就這樣與“三個代表”一類的說辭互證合法性,就像“莫非王土”等與“天子”互為因果一樣。於是,上海市一方面因其新建市容而令參加APEC會議的貴賓和外國記者吃驚,另一方面又會把江澤民偶而寫的一首詩譜曲演播並編入小學輔導教材,兩者之“和諧”恰恰反映出中國社會在政治文化層面的實質性進步到底有多大。
一個正常的現代社會系統應由國家、民間社會、個人等多層結構支撐,但當下的中國仍是一個國家高踞其上、個人臣服卑下的傳統政治結構,只是少了帝制下和毛時代的“三呼萬歲”之類的程式而已,而所謂的“民間社會”則只能存在於戲子娛樂領域。在尋求統治的合法性方面提出“德治”、“三個代表”等說法,雖然比只講經濟、避談政治的做法進了一步,但政治統治的合法性是由統治的實質而不是由說詞來界定的,就象歷代王朝的專制本質不會因皇帝自稱是“真命天子”就有所改變一樣。在政治體制方面最關鍵的是共產黨內的組織和任命制度,這些制度不做根本改變,就只會覆制出與原來的體制完全相同的體系,而且還會不斷扭曲學術、大眾傳媒等體制,進一步強化統治集團精英的權力壟斷意識。更多地參與國際事務並不必然會改變本國的政治結構和政治文化的本質。
現在看來,中國的制度轉型過程從來沒有長遠而積極的政治目標,而只是在經濟領域內按照實用主義原則單兵獨進。本來,制度轉型過程需要社會各階層的合作和共識,但自私的統治階層為了不失去壟斷性地位,瓦解了社會成員的任何有組織的努力,寧可讓社會陷入無組織、混亂、無法無天、毫無規則的“叢林”狀態;更為可嘆的是,統治集團有意識地操縱利用了各個被統治階層的自私和短視,結果每當歷史的關鍵時刻出現時,總是某個或某些階層被損害或獻祭犧牲,而其他階層卻袖手旁觀。比如,80年代末,當知識分子和青年學生蓄積著不滿時,得不到其他社會階層的支持;而到了90年代後期,當工人農民對政府、企業主、鄉村基層幹部的不滿日益上升時,知識分子和青年學生中也很少有人去關心下層民眾的利益,他們甚至以為所謂的“原始積累”有血污骯臟是理所當然的。
二、中國精英們的態度和選擇
筆者最近兩年寫過一些文章,如“關於九十年代的漢語思想──應《文化中國》網站學術委員會之請而作”、“八九一代是醜陋的:我的一點意見”等,基本上表達了我對精英們覆雜的心態。在前一篇文章中,出於某種策略的考慮,我基本上是盛讚知識精英們的努力,即他們完成了自由主義在中國的破題這一歷史性任務。80年代中國的時代精神乃是精英們與民眾合作、以人道主義消解極權主義;90年代雖有背叛、分裂,但基本上知識精英中的一部份仍努力在以自由主義消解專制主義;在新的世紀里,我希望邏輯的演進能成為現實,即應繼續推進自由主義對專制下的社會文化生活的消解,並努力用個人主義來消解中國人的“依附型集體主義”。很遺憾,這一邏輯展開的過程卻遇到了強有力的反動,出現了更大規模的精神流亡、更大規模的分裂,尤其是在政治哲學、社會學等人類認識世界的知識工具領域里,後現代思潮和反全球化思潮的影響相當大。於是用魯迅的話來說:理想消失了,熱情消失了,只見得有的高升,有的退隱,有的沈淪。因此在筆者的後一篇文章里,我表達了文人式的感受:我為中國痛惜。在那篇文章里,我批評了“四五”一代人,同時也反省我歸屬的“八九”一代人(即1989年時約20歲上下)。
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代際差異非常明顯。中國文明應對危機和自新的事件、際遇和思路層出不窮,相應地產生了代際疏離和交替:康梁孫黃們跨代;然後是陳胡魯蔡等“五四”一代;再後是顧準、李慎之等“一二九”一代;以後是消失為極權主義螺絲釘的“四九”和“五七”一代;接著是知青或“四五”一代;最後是“八九”一代。目前,在中國起決定性作用的是“四五”一代和“八九”一代,前者正管理著這個國家,而後者則塑造著這個社會。
1. “四五”一代
目前,“四五”一代基本上是在做“善終考”的功夫,即磨洋工、混日子,他們最有朝氣、最具創意的歲月是在早已逝去的70、80年代。現在,他們當中的平民們基本上已經下崗,上有老、下有小,生活較為艱難;因為年輕時“上山下鄉”,沒有受到正常教育,缺乏足夠的知識和技能,很難中年創業、“從頭再來”,因此不易獲得新的謀生、就業機會。
“四五”一代中的精英們除了少數人被邊緣化以外,大部份人都生活得如魚得水。從70年代末到新世紀來臨,他們幾乎抓住了社會轉型中形成的每一個熱點,從“進城熱”、“參軍熱”、“上大學熱”、“出國熱”、“辦公司熱”、“進大學回爐熱”、“進體制提乾熱”,直到“網絡熱”、“股市熱”、“分割社會資源熱”等等,他們利用時代給予的便利,獲得了當代社會中差不多所有方面的物質果實。因此社會學家孫立平等稱這一精英群體為“不落空”階層。
這一代的精英們在國家體制和利益集團里占據著很好的位置。但就創造性而言,他們也已經“下崗”;他們與“五七”一代一樣,接受了現行體制的規範,不再創造性地貢獻思想、資本或社會改造力,而只是按步就班地工作與獲取,基本上是在消費資源而非開發資源。他們當中也有些人意識到中國社會存在著嚴重問題,但即便是最廉正、最有責任心的官員往往最終也為社會中彌漫的惰性所惑,有近憂而無遠圖;用他們的話來說,局勢無非是“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或者“年年難過年年過,而且過得還不錯”。
現在“四五”一代的知識精英中也有一些邊緣化了、但仍有些許責任心的人,這類知識分子寫了大量文章,但其中最好的也不過是為外人研究提供了材料和觀點,更多的則是文字垃圾,是無政見的“持不同政見者”、無建設性策略的“反體制者”。即以中學教育問題的討論為例,按照現代社會的解決辦法,是需要在家長、教育當局、學校、師生中作大量調查分析,才可能實證地影響公共輿論和公共決策,但一些知識分子懶於調研卻動言成論,其觀點往深里說至多不過是個人意見、驚人驚世而已。
2. “八九”一代
現在,“八九”一代人正在搶占地盤、加入體制和統治利益集團的陣營,雖然現在還只是地位較低的“合夥人”。從“網絡熱”、“媒體熱”的興風作浪和對“虛擬經濟”、“知識經濟”的鼓吹,可以看到他們是如何理解生命和社會的。
非常有趣的是,這些趨時趨利的行為卻被解釋為“與時俱進”。他們的倫理是,“愛自己就是愛國家愛社會”,那些原本只不過是為了改善個人處境的行為卻被刻畫成是更本份地為中國作貢獻。他們也和上幾代精英一樣為自己辯解說:中國社會的進步有賴於恒心和漸進;孟子雲,無恒產者無恒心,所以唯有他們的活動才是真正平實的努力。然而,他們卻忘了孟子此言的下半句:無恒產而有恒心者,惟士惟能。在古代中國,有“士”這個階層聯系著上層社會和下層社會;而在當代中國,不但中產階級沒有出現,連聯系上層和下層的理想主義知識精英也正在消失中,像拉美等國家一樣,中國社會上活躍著的是所謂的專家、大資本或專業人士。
3. 當代中國多數知識精英的依附型人格
筆者在上一節開頭曾提到,中國的轉型是對統治者的折辱,也是對普通人的生命權利意識的考驗。通過以上分析描述可以看出,盡管統治者不得不承認他們建立的那個舊體制是沒有生命力的,必須作出讓步、實行改革,但被迫讓步的羞辱似乎並未改變他們的自私、專橫及愚妄,獨裁專制使他們高居權力之位而不能自覺,更不能自被迫改革的羞辱中學得向善或成就自己的人格、功業。同樣,中國轉型的一波三折雖然一再考驗知識分子和民眾對生命權利意識的認知,但經過考驗的社會認知似乎始終只折射出自私和短視,考驗並未喚出良知、使他們站起來做一個有性情有關懷的現代公民。
由於政治權力操縱下的轉型使利益的分布極不均勻,官吏選拔制度的約束造成了精英群之間流動的阻塞,中國在走向現代化的過程中始終無法實現“精英同質化”;相反,不同類型的精英群彼此分隔、各職所司,政治精英操縱政策、制造國家認同,企業精英運營財富,知識精英生產知識、觀念和符號。這種精英政治文化類似於上個世紀的北洋政府時期,或當代為人詬病的拉美、印度型社會。
中國的精英尤其是知識精英尚未獲得“人的自覺”,尚未開智啟蒙進入“人的狀態”,他們基本上仍是依附型人格、“奴隸”品性。從他們對公共事務的關懷即可了解,他們平時以敬業為理由而對專業外的事務視而不見,對身邊、本地的社會性問題袖手旁觀;但又唯恐天下平安無事,偶遇大事尤其是國際性事件就爭先恐後地站出來表態、發言,表現出十足的“文人的政治”或“第三世界的思想夢想”。“911”事件發生後,我們一再看到這類平日很少露面的知識精英跑出來慷慨程詞,並且擠作一團、罵人、“推搡”,仿佛不如此就不能通過“道德正確、政治光榮、思想深刻”的“偉大”出口而獲得“升天成功”的機會。
4. 良知派知識精英的局限性
當然,也有一些失意精英們站在“以權謀錢”遊戲的邊緣發出抱怨。另外,還有一些空懷理想的精英們處在待機狀態或保持著批評姿態,他們代表著所謂“中國的良知”。
但良知派精英們也有相當大的局限性。首先,他們同樣是這個體制的產物,對權力、政府、壟斷型資源往往懷著“要債心理”。其次,當身處得利集團中的精英們多半已認識到,即使是西方的民主社會也存在著大量與理想主義不符的現象時,中國的良知派精英們往往仍對空洞理想的號召力抱有幻覺,自以為還能“舉一言而為天下法”;他們對政府和權力體系多半具有“畢其功於一役”的簡單化解決思路,對民主中國的前景認知仍屬烏托邦式的理想,他們並未給中國的社會進步生產足夠的思想資源。再次,他們總想在言論上占領“制高點”,動陬訴諸公義,而在與權勢集團實際較量時則只願“呵佛罵祖”;同時,他們也遠離民眾,缺乏有效的行動手段,民眾於他們不過是藉以表達自己話語的概念,這些良知派精英常常不屑於獻身紮實的社會改造,不能靜心於民眾、社會的日常空間而有所拓展。
5. 依附型知識精英的政治角色
總體上看,中國的精英是一個龐大的利益群體,由不同年代的人所組成;除了“四五”、“八九”這兩代的精英還掌握一些技術、知識和資本外(但總體上並未具備發明技術、創造知識、積累資本的能力),精英群體的大多數都只是在消耗著中國所剩不多的資源。從最近幾年的財政支出可以看出,政府的政策性支付正明顯地向精英群體傾斜,而且有盡力擴大受益範圍的特點。知識精英們也深喑此“賄買型政治”之奧妙,他們置理想於一旁,著眼於實利,為此而熱衷於幫忙、幫閑。
於是,當中國社會正處在轉型的險惡旅途中,社會結構急劇分化、官腐民窮之時,知識精英們自覺不自覺地扮演了幫兇的角色。從這個意義上看,知識精英們的功能正從80年代的啟蒙角色向中國古代歷史中的傳統位置回歸。知識精英一面在嚴格的等級制社會里坐穩“上等奴隸”的位置,一面幫助統治者把當下中國社會的上下兩層結構穩固化。當“國家”為了維持自己的壟斷利益而剝奪民眾、甚至暴力相向時,知識精英們就出來諄諄教導被剝奪得一無所有的民眾,這是為了“改革”而必須付出的代價,你們應該“犧牲”為“國”。
我非常同情、理解中國的精英,因為自己也曾想求做這樣的“奴隸”;客觀地講,他們在爭取自己的利益方面還是做得很出色的。中國知識精英們的上述選擇其實是制度的產物,這種選擇方式的綿延恰好說明了中國式改革的不成功。
三、從轉型道路看中國的政治文化
近20年來的轉型只是100多年來中國追求現代化道路的一個時段,這100多年里中國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教訓,對文明和自身歷史文化的認識就是一個值得珍視的思想資源。但是,在西方強勢文明的對照下,我們舊有文明中許多有意義的內容變得可疑起來,使我們失去了自信心、歷史感和文明認同。對於先人的“天下為公”思想,對歷代的財稅、土地等政策及商業、文化制度,我們至今未能形成深刻的認識和同情的理解。
從孫中山、蔣介石到毛澤東、鄧小平,他們所推行的多少都與西方現代文明有關,馬克思主義其實也是西方文明的一個分支。中國人過去在西方文明的成就示範下,曾試圖借助三權分立的憲政民主解決中國歷史上傳統的王朝周期律;此後又搬用蘇聯模式和無產階級專政,以建設一個全新的制度;待到這個模式失敗後,又再次希望能借助現代文明的精髓,在中國的土地上通過改革來更新和重建文明;結果現在我們看到的仍然是一種向專制文化的回歸。
中國的改革雖然經歷了從中央集權經濟向多元主體分權的過程,但權力從來就未分解到民間;盡管中央政府有些“軟政權化”,但社會並未因此而分享到權力。要判斷目前中國的現狀究竟如何,其實不需要繞多少彎子,比如說什麽“中國正和平地發展,是一枝獨秀的經濟大國,國力正在上升,會成為世界大國,將為世界進步作出貢獻,會為萬世開太平”等等。\仿宋體{20多年的改革很快就告別了理想主義模式而走進了這樣一個階段:轉型把中國截然分成了上下兩個階層,即統治者階層及其依附群體(這個依附群體是自己求作“奴隸”),以及被迫坐在“奴隸”位置上的被剝奪階層。現在,大多數政策都是統治者邀買其依附群體的手段,而種種宣傳和管制都不過是為了掩蓋“被剝奪階層”的真相},如此而已。
也許正因為如此,中國上下分裂的矛盾,將導致未來對既得利益階層的清算仍如歷史上的王朝周期一樣,充滿血腥和殘酷。也許會令人最哭笑不得的是,中國或許有望借助於西方文明的技術成就和“承諾的政治”而擺脫王朝更叠的周期律,但迎來的卻是“上等人”和“下等人”隔離的僵化社會結構。
中國的轉型過程中令人扼腕之情實屬多多,其中“摸”、“貓”一類的實用主義導致精英們喪失了對現代文明的反思能力也是一個重要方面。隨著“中國特殊論”、“德治”、“三個代表”、民族主義、民粹主義和新左派思潮的此起彼伏,它們已將現代文明的精神劫掠而去,而且以“鬧劇”的形式把鴉片戰爭以來中國的災難統統都栽在西方文明頭上。
可以說,現代文明在中國的積極傳播和影響已不再具有優勢。而在“摸論” 、“貓論”等“理論”的影響下形成的無知卻產生了無畏的糊塗,並成為反全球化思潮的溫床。近年來中國的思想界常常圍著概念的遊戲和遊戲的概念轉,引出了一系列似是而非的討論。例如,不少人熱衷於談論民間社會空間的擴大、大眾文化的繁榮、自由主義對社會的支配力、個人主義現象的普遍化,甚至中國的市場經濟歷史久遠等等。這類討論往好里說,不過是清流知識分子“深入”學習了西方理論後結合中國的情況談些體會而已。
當改革開始的時候,很多人懷抱理想,走進國家的體制里,他們也曾豪情萬丈、公義在胸。然而,他們很快就發現,在這個體制里要做一個正直秉公、為民請命的人,成本太高,高得個人幾乎難以承受。這個體制獨特的重要日常活動之一就是在威權主導下的“窩里鬥”,即通過向權勢者效忠而奪得或爭搶他人占有的資源,這是升遷、“發達”的一條捷徑。由此就形成了人們的依附型人格、合群自大的身份認同,形成了專制的政治統治文化和社會生活方式,形成了等級制下的做人模式。只有在權力和機構的等級階梯上不斷攀附向上,人才能獲得這種政治文化產生的“尊嚴”。例如,一個來自社會底層的人穿上了制服給某個有權力的機構當門衛,他就立刻獲得了建立在權力等級基礎上的“尊嚴”;當你去這個機構時,這樣的門衛往往不是客氣地問你“有什麽事”,而是頤指氣使地喝道:“哪兒去?”他的如此問話當然不是出於敬業,而是源於享受權力的“快感”,是一種中國式政治文化生成的勢利。
中國的知識精英甘於幫閑,其實不過是與這門衛一樣,無法超越這種勢利罷了。不僅如此,只要甘於這種角色,他就會發現自己活得如魚得水了。今天的中國社會往往根據某項職業貪污腐敗的機會和能力來排列該職業的社會等級:只要你報上自己的職業,人們就明白你能掌握多少資源,因而就可以決定自己該與你保持什麽樣的聯誼方式,是對你極為親熱還是對你較為冷淡。精英們若置身於體制內或利益集團內,生活是相當優越的。律師、教師、醫生、記者、公務員、財經官僚等,都有自己領域內的“山水”可以領略。精英們各有自己的勢力範圍,分別掌握著不同類型的社會產品或服務,因此也擁有相應的權力,從動手術的權力到帶“博導”的權力,從管告狀的直到管“有償”新聞的,他們的生活就象拉美國家的上層階級那樣舒適。在中國,即使做一個研究者、文化人之類的看客,其實也是相當輕松的,因為不但生活無憂,而且有那麽多的熱鬧可看。
四、問難
當這種格局形成並鞏固後,真正意義上的改革就事實上結束了。今後任何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改革勢必觸動權勢集團的既得利益,而權力不受挑戰和監督的權勢集團當然不會有任何動力推行利於國而不利於己的改革,至於處於下層社會的民眾則在政治高壓下只能逆來順受。這次中道而止的轉型過程並未完成中國的現代化,而只是完成了中國的拉美化。社會重新回到了上下兩層的結構,占主流地位的文化價值觀已經定形,上層社會的生活水平可以提升到“後後現代”,其中一些人甚至可以神氣地嘲笑發達國家中產階級的生活既辛苦又簡單,不足為羨,而下層民眾則淪落到茍延殘喘的境地,與現代化的果實再也無緣。
我的批評或許比較尖銳,其實,國內很多人想得比我更明白,他們只是不說出來而已。即使有一些精英可能私下同意我的看法,他們也無意改變自己的人生,仍會依照現在的方式生活下去。魯迅有一句名言:老調子已經唱完。其實他到了晚年才稍有覺悟:在中國老調子是永遠可以唱下去的。今天,無論是“八九”一代還是“新新人類”,似乎都不想再唱“新調子”了。我自己屬於“八九”一代人,雖然選擇說出真話,但也得承認,這類的真話常常不太受歡迎。
中國的一些精英和許多外國學者並不滿意中國的現狀,但他們往往把共產黨當作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變量,延續那種從孔、墨時代開始的求於“人主”的辦法,指望仁慈的權威來施“仁政”,其思路本身也包含著某種權謀。因此,他們經常表揚中國政府的作為,好像哄孩子一樣,希望那“孩子”會因此而成為一個“好孩子”。我在美國訪問後最深的感受之一就是,美國大大小小的思想庫或研究機構們多年來幫了中國不少的忙,但所有這些都是幫助中國的上層社會。例如,他們動輒與清華大學、國家計委之類的機構合作,好像那些地方的專家、學者、教授代表了中國的公民社會。他們明明知道,這是在與一個集權體制的機構和代表打交道,但他們仍要求對方具有現代社會的地位、身份、職務,於是,中國體制和利益集團里的“偽身份”就大派用場,這無意中加強了中國的現行體制和利益集團的主流地位和主流價值。我能理解這種勢利,但也實在感到有些無奈。
今後中國會如何演變呢?我的看法是,一種可能是重覆中國歷史上興盛衰亡的老路,這次中道而止的轉型至少大大增加了這一機會。目前中國的上層社會表面上相安無事,但也如歷史上一樣,他們正各自想“拳經”。這些人並無建立在尊重生命基礎上的理想,而只有實用和利益的考慮;只要有機會,他們就會“鬧哄哄來好登場,有槍便是草頭王”。中國未來的另一種可能就是被鎖定在拉美化模式中,在這種社會里人的社會地位是按其貪污腐敗的能力來排列的。目前的跡象顯示,中國似乎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會停留在這條道路上;但中國也與腐敗盛行的那些拉美國家有一點不同,那就是,拉美國家的社會和民眾畢竟還有某種程度的言論和新聞自由,而中國的社會卻只存在利益壟斷,根本沒有言論和新聞自由。還有一條道路,中國人在台灣地區的政治實踐證明,中華文明是可以獲得新生的,雖然台灣的民主政治仍有待成熟。但中國大陸目前並未沿著這一方向努力。
面對今後中國的這種局面該怎麽辦呢?我在國內寫了一些文章,做過一些嘗試或努力,但很艱難。或許,我們可以做的或者有意義的事,不是單純去描述中國的現狀,而是介入中國社會的發展。
中國:經濟增長與政治改革
王思睿
北京當代漢語研究所研究員
一、關於經濟增長與政治改革相互關系的四種假說
二、中國經濟增長的長期動因與政治穩定
三、俄羅斯經濟衰退的啟示與政治腐敗
四、政治改革的社會效益與成
經濟增長是經濟學家的研究對象,而政治改革則通常屬於政治學家的研究範圍。然而,在象中國這樣的轉型中國家里,經濟增長卻不是一個單純的經濟命題,它涉及到與政治改革相關的制度變革;同樣,政治改革也不是一個簡單的政治學課題,它的推動和進展與經濟增長有密切關系。把經濟增長和政治改革這兩個課題放到一起來思考,屬於跨學科研究,謹守學科分際的學者往往不願輕易涉足。於是,在中國問題研究領域里,把這兩個本來密切相關的課題割裂開來孤立分析的方法就盛行起來。可是,那種就經濟談經濟或就政治談政治的研究方式,卻很可能給種種似是而非的無根之說創造條件,也給政客的詭辯留下了空間。筆者試圖在本文中討論中國的經濟增長與政治改革的相互關系。雖自知才疏力薄,恐難深入周全,仍欲一試,旨在拋磚引玉,以引起社會科學界學者們的進一步探討。
一、關於經濟增長與政治改革相互關系的四種假說
首先要說明的是,本文所談的經濟增長是指健康、穩定、具長期潛力的經濟增長,而不是那種靠“吃老本、欠新帳”、浪費資源、破壞生態而維持的、不可持續的經濟增長。對中國而言,經濟增長及經濟發展的目標是實現工業化、信息化和城市化。本文所說的中國政治改革,則是指以建立自由民主制度為導向的民主化改革。達倫多夫(Dahrendorf)認為自由民主制度有四個要件:必須在機會均等的基礎上實現公民的(個人的、政治的、社會的)基本權利;社會沖突應當被認可為積極的、創造性的,解決沖突時應有理性控制;社會利益的多樣性必須通過領導群體(精英)的競爭表現出來;在追求私人利益的同時,作為共同利益的“公眾道德”必須發揮其作用。[1] 進一步概括就是:平等人權、多元利益、競爭性選舉和對民主價值觀的憲法共識。
在討論當代中國的經濟增長與政治改革的相互關系時,有兩個流行的假說。流行假說之一是,只要經濟增長(或經濟發展)到一定的程度,中國的政治改革就自然會被提上議事日程並順利實現。筆者在此對這一假說提出質疑和批評。政治是經濟的上層建築,這個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得到廣泛的認同;否則,馬克思的一些觀點也不會在西方社會科學教科書中占據相當的地位。顯然,在漁獵社會不可能建立國家,農業社會也不會誕生自由民主制度,民主政治是近現代人類社會的制度成果。上述假說的缺陷在於,在現代社會里,適合一個國家推行政治改革的所謂“一定程度”的經濟發展究竟指的是什麽,有沒有確定性含義,能否作國際比較?這個假說顯然無法解釋歷史。遠在清軍開進山海關的時候,英國國會已經把政府的錢袋子攥在自己的手里了,形成了政治上的制衡機制的雛形。那時英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是否就高於明末清初的中國,英國政治制衡機制的出現在多大程度上與經濟發展本身直接相關?上述假說恐怕難以自圓其說。進一步看,今天的中國經濟比16世紀的英國經濟還落後嗎,如果說當時英國的城市化水平尚且可以支撐民主政治,為什麽今天中國如此現代化的大都市里卻連街道辦事處主任都不能直接民選?馬克思和恩格斯曾高度評價那時美國的言論自由,今天北京、上海居民的識字率難道比當時的美國還低,以致於不能開放言論和新聞自由?
大約50年前,劉少奇在制定1954年憲法草案的報告中說過:“由於現在的各種具體條件,我國在選舉中還必須依照法律在一定時期內剝奪封建地主和官僚資本家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還必須規定城市和鄉村選舉代表名額的不同的人口比例,實行多級選舉制,並且在基層選舉中多數是采用舉手表決的方法。我國的選舉制度是要逐步地加以改進的,並在條件具備以後就要實行完全的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制度。”[2] 時間已經過去了近半個世紀,國民經濟也翻了幾番,究竟中國的人均GDP要達到多少美元,中國公民才能有資格直接選舉全國人大代表或國家主席?到底什麽時候中國能具備劉少奇承諾過的直接選舉的“條件”,上述假說其實給不出答案。
持上述觀點者有一種錯誤認識,似乎只要有了經濟增長,有朝一日自由民主制度就會像個成熟的果子落在中國大地上。然而,民主並不是一種裝置或技術專利,可以輕而易舉地“拿來”或“引進”。民主是一種生活方式,是一種制度演化進程。有了漂亮的憲法文本不等於就有了真正的憲政機制,憲政的牢固根基必須紮在人們的心中,形成一種保障基本人權、限制政府行為的憲法共識。憲政民主的政治傳統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也不是經濟增長的天然“副產品”,而是在民主的實踐中逐漸養成的。發達國家建立比較成熟的自由民主制度經過了幾百年的努力,現在還在繼續改進完善;中國具有後發優勢,或許會縮短這一進程,但絕不可能一蹴而就。民主化啟動得越遲,實現得越晚,沒有自尊自由的生活也就拖延得越長。若國人滿足於只有生存而無自由的生活,那麽,即使人均GDP達到3萬美元仍然可以安安穩穩地做奴隸、臣子、順民;如果還有實現“自由人聯合體”的夢想,就必須從現在做起,積極穩妥地逐步走向民主化目標。
另一個流行假說是,只有實行民主化改革,中國的經濟增長勢頭才能夠保持下去。從長時段來看,政治對於經濟具有舉足輕重的反作用,這一論點肯定是可以成立的。在19世紀,中國占世界經濟的比重從三分之一強跌至百分之幾,單純從勞動力和資本的角度分析是找不到令人滿意的答案的。西歐11世紀開始的法律革命、17世紀開始的政治革命(包括英國和法國的不同模式),對19世紀的產業革命具有難以估量的推動作用。而在中國,統治者排拒向法治社會的轉型,這無疑妨礙了市場經濟體制的孕育,嚴重影響到技術創新、海外貿易和現代企業的形成。顯然,政治、行政、財稅體制的落伍,是近代中國經濟停滯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若從短時段(十幾年乃至幾十年)來看,上述假說就不一定能成立了。在西方,19世紀後期至20世紀前期瑞典和德國對政治體制的選擇不同,但它們都比較順利地實現了工業化;如果用自由指標來衡量80年代以前的東亞“四小龍”,則它們之間相距甚大,從最不自由的軍人獨裁統治的韓國到世界上最自由的經濟體香港,但這樣的政治制度差異並未影響它們在經濟上同時崛起與騰飛。所以,政治改革在短時段上並不一定是經濟增長的直接誘因。
有學者指出,泰國就出現過經濟高速發展與政治低度發展並存的奇特局面。1932年至1992年,泰國共發生19次政變,其中有13次成功;同一時期,20位首相相繼組建了48屆內閣,其中24屆內閣屬軍人政府、8屆是軍人為主的政府、16屆為文官政府;共通過了15部憲法,舉行了18次大選。從1932年到現在,泰國有80%的時間處在軍人的統治之下,最近的軍事政變發生在1991年,並導致了大規模的沖突。即使在這樣的情況下,泰國的經濟仍然取得了驕人的成績,並保持著較高的增長速度。從1951年到1961年,國民生產總值年增長率為7.4%;1960年至1970年,泰國的年平均經濟增長率為8.4%;1970年至1982年為7.1%。[3] 世界銀行認為:在過去20多年的經濟發展過程中,“泰國是發展中國家中經濟發展最為成功的國家之一”。該行專家從泰國模式得出的結論是:“如果說經濟發展意味著給大部份人提供了致富的機會,從而很容易獲得人們的擁護,而政治發展則不僅意味著權力模式的重新構建並使得一些人有可能喪失自己擁有的特權,同時也意味著一個民族的政治文化價值的轉變,換言之,政治發展意味著整個民族的整體現代化,也意味著人的觀念的徹底現代化。在這種意義上我們可以這樣認為,真正的政治發展比經濟發展更為艱巨、更為困難,一個民族必須付出比經濟發展更為艱苦的長期的努力,才可能在政治現代化方面取得相應的進展。”[4] 顯而易見,如果以政治改革作為經濟增長的前提條件,無論從邏輯上還是事實上都很難說得通。
上述兩個假說都有決定論色彩,或強調經濟決定政治,或認為政治決定經濟。丹尼爾·貝爾認為,現代社會不是統一的而是分裂的,由三個特殊領域(經濟──技術體系、政治體系與文化體系)組成,它們之間不存在簡單的決定性關系,未必相互一致;三個領域由不同的、甚至相反方向的軸心原則加以調節,各有自己的模式。經濟──技術體系的軸心原則是功能理性,其調節方式是節儉(本質上即講求效率,以最小成本換回最大收益)。政治的軸心原則是合法性,在民主政體中它表現為被統治者授權政府從事管理,這種合法統治的暗含條件是關於平等的思想,即認為所有人在政治上都有發言權。政治的軸心結構是代表選舉制或參與制,由幾個政黨或社會團體反映不同的特殊利益。政治體系的管理方式帶有技術官僚傾向,且將日益明顯,然而政治決策主要還是依靠利益代表的談判協商或法律仲裁,而不是技術官僚的理性判斷。卡西爾意義上的文化指的是象征形式的領域,現代文化的特性就是極其自由地搜撿世界文化倉庫,貪婪吞食任何一種抓到手的藝術形式,這種自由來自它的軸心原則,就是要不斷表現並再造“自我”,以達到自我實現和自我滿足。不同領域間的沖突決定了社會的各種矛盾,它們存在於官僚等級制的社會結構與要求平等參與的政治體系之間,存在於依據角色和專業分工建立的社會結構與迫切希望提高自我和實現個人“完美”的文化之間。[5] 貝爾把現代市場經濟、自由民主政治與多元文化視為現代社會的三大要件。
但是,在前現代的社會或轉型中的社會里,政治與經濟的關系比現代社會更為密切。例如,在政教合一的社會里,政治與(宗教為代表的)文化之間有高度的統一性,而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總體性社會里,政治與經濟之間是密不可分的。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的過程,不可能是一個單純的經濟過程,而必然會表現為政治與經濟的互動。從這種角度來看,再結合中國現在的國情,可以提出以下兩個假說,中國改革以來的社會現實也基本上支持這兩個假說。
假說之三:經濟衰退或經濟危機通常會誘發政治改革或革命。由於人普遍存在惰性,在經濟增長尚屬順利時,往往容易滿足現狀,民眾如此,統治者亦如此。歷史學家發現,絕大多數統治集團主持的改革都是財政危機的結果,而民眾揭竿而起則通常是天災或政府過多征用勞役造成大饑荒、大流亡的結果。回顧20多年來的中國改革史,雖然80年代中國的改革派政治家和知識精英一再呼喚政治改革,但由於城鄉居民的生活提高得較快,政治改革的社會動力明顯不足;到了90年代末,雖然見諸輿論的政改呼籲如鳳毛麟角般罕見,但由於農村糧食主產區農民的收入連年下降,城市下崗工人多達幾千萬,群體性事件層出不窮,革命情緒的潛流正在暗中滋生與蔓延。歷史的悲劇往往總是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演:能夠主導改革的時候不想改革,想要改革的時候又很難再控制住局面了;在經濟增長情況尚好的階段,政治保守主義的鼓吹者往往大行其道,而一旦經濟陷入停滯或爆發危機,他們的觀點對執政者毫無助益,結果只能眼睜睜地看著革命的降臨。因此,在歷史上成功或不成功的政治革命比政治改革更為常見。
假說之四:政治腐敗長期蔓延、愈演愈烈,最終會導致經濟增長的放慢、停滯乃至衰退。對這一假說的論證可以借助經濟分析和階級分析。從社會層面來看,權錢交易、國有資產流失、權貴資本主義和暴富階層的形成,必然導致社會的急劇分化。如果觀察衡量社會公平的指標基尼系數(此系數越高,社會不公越嚴重),目前發達國家的該項指標普遍低於發展中國家,即前者的社會財富與收入的分配比後者更公平。從經濟層面分析,社會的相對均富是大眾消費社會形成的必要條件。幾億中國貧困人口至今與電燈、電話、電視機、電冰箱這些大眾消費品無緣,當然會導致需求萎縮、生產能力過剩;而暴富階層的需求早已跨越了私宅、國產轎車、國內旅遊的階段,他們已成為舶來奢侈品與國外旅遊的常客,因此他們財富的增加對擴大內需並無幫助。由於“搶劫”、“盜竊”來的不義之財不具合法性,暴富階層不敢把它們用於正常的社會投資,而是通過各種方式轉移到國外去“漂白”,因此每年偷逃境外的“黑錢”高達幾百億美元,接近於每年海外對大陸直接投資的總額。從階級分析的層面來看,嚴重的社會不公和不平等會激發強烈的社會不滿,強化階級意識與階級對立,如果沒有一種發泄與轉移社會不滿的機制,最終會導致社會分裂、民眾抗議乃至政治動亂。在這種情況下,經濟增長將會成為階級鬥爭的犧牲品。
經濟增長與政治改革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發展目標,彼此之間並不存在決定性關系,但有一定的關聯和相互影響。欲求政治舉措與經濟政策彼此促進、相得益彰,決非易事;但二者相互幹擾、政治腐化與經濟失策惡性循環,卻是司空見慣的。要使經濟增長與政治改革都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就要詳盡地研究它們的相互關系,按照它們各自的特性與軸心原則把握好改革的節奏。
二、中國經濟增長的長期動因與政治穩定
基於上一節的分析,筆者不認為政治改革是經濟增長的直接誘因,當然更不認可經濟增長是政治專制所賜。中國經濟增長的內在動因,還是要從勞動、資本、技術、市場等經濟因素方面分析;而中國經濟增長的主要障礙,不論是從歷史還是從現狀來看,卻是經濟以外的其他因素。也就是說,政治等非經濟因素是中國經濟增長的必要條件,各種經濟因素則是中國經濟增長的充份條件。
影響中國經濟增長的經濟性因素
影響經濟增長的勞動因素主要指勞動力總量和勞動生產率。在德國、俄羅斯、日本等國,阻止勞動力總量下降的趨勢已成為維持經濟增長的關鍵;而中國的國情卻是勞動力大量過剩,禁錮在農村土地上的勞動投入的邊際產出已經為零,影響中國的經濟增長的主要是勞動生產率。以往中國經濟學家只關注工業、農業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現在則應把注意力轉向社會綜合勞動生產率[6],全社會綜合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比單純的工業或農業勞動生產率的增長更為重要。發達國家的城市化水平在70、80年代已達到頂峰,然後開始了所謂的“逆城市化(郊區化)”進程,它們當然無法再從城市化過程中獲得經濟增長的動力。在韓國等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城市化也已接近於完成,這是近年來東亞經濟初現疲態的重要內因。國內常有人提到,改革開放時代的經濟增長是以毛澤東時代的遺產為基礎的。其實,這種見物不見人的說法忽略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由於1957年至1978年間中國農民的勞動生產率和生活水平長期停滯乃至下降,結果毛澤東時代留給中國的最大遺產是比世界平均水準低一半的城市化水平,這為1978年以後經濟的快速增長預留了較大的空間。
其次考慮資本因素,它也包括總量與生產率兩個方面。80年代以來,中國領導人抓住了“和平與發展”的主題,不再奉行“世界農村包圍世界城市”的革命外交路線,降低了一度占國民生產總值百分之幾的對外援助數額,並一躍成為引入外資和外援最多的發展中國家。現在,境外直接投資的來源正逐步從港澳台資本轉向發達國家的大跨國公司,這標志著中國在對外引資和擴大社會資本總量方面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90年代以來,中國國內資本的性質與品質正在發生意義深遠的變化。眾所周知,國有經濟吸收了三分之二的社會資本增加額,卻只能創造三分之一的新增產值。國有資本比重下降的趨勢將會顯著增加國內資本的生產率,給中國經濟增長注入持久的活力。
在世界經濟發展的現階段,勞動與資本所導致的增長在總的經濟增長率中所占份額已經下降,技術創新(包括社會技術創新即體制創新)已是發達國家最重要的經濟增長要素。技術進步因素在中國經濟增長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技術進步有兩種實現方式:一是自己投資進行研究和開發;二是向其它國家學習、模仿,或花錢購買先進技術以實現本國的技術進步。技術開發研究的特點是成功率很低,一般而言,95%的科研投資未取得任何成果,而在取得成果的技術中也僅有一小部份具有商業價值,因此發明技術的成本通常很高。象美國這樣的發達國家,由於技術創新的成本高,能長期維持3%左右的增長率就已經很難得了。有學者認為,20世紀日本及亞洲經濟發展的奇跡背後,最主要的秘密是靠成本低、時間短的模仿或購買方式實現技術進步。從二次世界大戰後到80年代中期,日本維持了近40年的高速增長,“亞洲四小龍”從50年代末開始也差不多維持了將近40年的快速增長。由於中國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比當年日本與歐美國家之間的差距更大,假如說日本能維持40年的高速增長,那麽中國從1979年算起,至少可以維持50年的快速經濟增長。[7]
中國之所以對引進技術的吸收消化能力不如日本和韓國,一再重覆引進國外同類的成套設備,其根源在於教育的落後導致人員素質的低下。1949年以後,中國教育界受到4次前所未有的沈重打擊,即思想改造運動和院系調整、反右運動和“大躍進”、十年“文革”浩劫、“風波”後的清查清理運動。[8] 50年代初仿照蘇聯教育體系實行的院系調整產生了一種眼界極其狹窄的教育格局,總體上過於偏重理工科教育,而在理工科中又偏重工科,在工科教育中偏重專業課,在專業課中偏重工藝操作。在反右運動中,僅北京大學就揪出“極右派”、“右派”、“中右”、“右傾”分子1,500余名,越是高精尖的系科受沖擊越大,北大全校的右派學生中物理系幾占三分之一。中國知識分子中的精華大半在歷次政治運動中夭折。在“文革”高潮時,各大學更是遭到前所未有的摧殘,一部份被關閉,一部份被趕出城市。改革開放以來,教育部門又成了保守主義的大本營,當90年代前期中國的市場經濟蓬勃發展時,大學中的經濟學課程還在起勁地吹捧計劃經濟、批判市場經濟。
因此,半個世紀以來,中國與發達國家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差距不但沒有縮小,反而擴大了。根據1992年的數據,15─64歲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美國為18.04年,日本為14.87年,而中國只有5.42年。但是,從“後發優勢”的角度來考慮問題,落後的現狀正好為今後一個時期內的加速增長準備了較大的追趕空間。“後發優勢”歸根結底是一個知識問題,發明知識與學習知識的成本不可同日而言;後來者只要知道追趕什麽、怎樣追趕,中途不迷失方向,速度總會比披荊斬棘的開拓者要快。如果從改革教育體制、增加教育投資入手,完全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經濟增長效果。
經歷了幾十年供給嚴重匱乏的年代後,中國人現在開始體會到需求對經濟增長的重要性了。事實上,中國的經濟增長對國外市場的依賴大大超出一般人的想象。在改革開放的20年中,中國的對外貿易增加了十幾倍,到90年代末外貿已占GDP的35%左右,在世界上的大國中名列第一。按美國官方的估計,如包括經香港的轉口,中國大陸對美國的凈出口(貿易順差)不久就會達到1,000億美元,而2000年大陸的GDP才剛剛超過1,0000億美元;大陸對世界其他地區的貿易逆差(如對台貿易逆差100多億美元),完全是靠對美貿易順差來彌補的。由此可見,美國市場對中國的經濟增長、勞動就業和對外貿易是多麽至關重要。
另一方面,國外資源的進口已經是維持中國經濟持續增長所不可或缺的了。中國每年的石油進口很快就會超過1億噸,不出10年進口原油量將超過國產原油。九屆人大三次會議通過“十五”計劃綱要時對提交討論的草案有一條重要的修改,即用“穩定糧食生產能力”取代了草案原來提出的“穩步提高糧食生產能力”,也就是說,寧肯增加糧食進口,也不要用邊際效益遞減的追加農業勞動和資本在有限耕地上提高現有的糧食生產能力,否定了那種鐘情於“戰爭與革命”而鼓吹“糧食安全”的意見。
妨礙中國經濟增長的非經濟因素
回顧一個世紀的歷史,妨礙中國經濟增長的非經濟因素主要有兩個:大規模的戰爭與計劃經濟下的重大決策失誤。1937年以前,中國經濟一直穩步增長,還有過幾次經濟發展的“黃金時期”,如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以及30年代前期。辛亥革命、“二次革命”以及袁世凱死後“軍閥混戰”的規模都比較小,時間相對短,對經濟的摧殘相對較小,那時多數工業企業位於租界和日本占領的東北地區,受戰爭或革命的影響也不大。但是,從1937年至1978年,上述兩個因素先後肆虐,對中國經濟造成了嚴重破壞。8年抗戰切斷了國內的主要交通線,割裂了自然形成的全國與區域市場體系,破壞了多數沿海大中城市的工商業,還造成了3,500萬人員損失。此後的國共內戰在破壞交通和隔斷城鄉經濟交流方面更加徹底,連抗日戰爭期間基本保持完好甚至有較大發展的東北經濟,也受到蘇軍、“國軍”、“共軍”的反覆蹂躪,產量空前下降,如鋼產量就減少了十分之九。
50年代前期中國經濟恢覆與增長的形勢本來相當不錯,但好景不長,以50年代中期毛澤東直接指揮經濟工作為開端,中國經濟的發展一而再、再而三地受到長官意志的幹擾,偏離了現代化的正確航向。“大躍進”導致資源浪費、生態破壞、生產下跌、普遍饑荒,非正常死亡人數超過8年抗戰。在60年代中期確立“國防第一”的方針時,毛澤東改變了原定的“吃穿用、基礎工業、國防”的經濟發展次序。他一再講:“次序反過來是對的。農業投資我看還要減。......投資不要那麽多,要靠大寨精神。”[9] 李先念後來承認,“大躍進……國民收入損失了1,200億元”[10];而貫徹“國防第一”、“四保”方針,建設大小“三線”、“一個省搞一個”小鋼鐵廠、每個省都“建立相對完整的經濟體系”,造成的經濟損失更是超過幾千億元。
這些政策及“文化大革命”的結果是把國民經濟引到了瀕臨崩潰的邊緣,連滿足城鄉人民“吃穿用”等基本生存條件都十分困難。到1978年,中國的許多人均經濟指標,尤其是與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相關的指標,並未超過1957年,甚至未超過1936年的水平。文革後鄧小平和陳雲對中國經濟增長的最大貢獻是,否定了60年代毛澤東提出的“必須立足於戰爭,從準備打仗出發,把加強國防放在第一位”以及周恩來按照毛的意見提出的“保備戰、保援外、保三線、保重點”的經濟工作方針,堅持了適合中國國情的經濟發展戰略:揚長避短,優先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大進大出,放手利用外國的資源、資本、技術和市場。
什麽是真正的政治穩定?
歷史經驗證明,政治穩定確實是經濟增長的必要條件。但什麽才是真正的政治穩定呢?從各國經驗來看,泰國內閣更叠頻繁,卻並未影響經濟增長;法蘭西第四共和國和意大利、日本等國的內閣更叠與政黨輪替更為頻繁,首相總理上台下台好像家常便飯,有時甚至連續解散議會、舉行新大選,但也未影響這些國家創造經濟奇跡。在50、60年代,法、意、日等國的大規模罷工層出不窮,然而恰恰是在這個時期,這些國家的經濟增長達到了歷史最高點。由此可見,政治穩定的關鍵是保持法律和政策的連續性和有效性。真正的政治穩定是指爭取世界持久和平與經濟全球化的平穩發展,使國內經濟建設有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是保持改革開放政策的連續性,避免決策失誤給經濟發展帶來不必要的損失,而不是輿論一律、政治一元化、領袖終身制與指定繼承制。
穩定的政府必須是實行憲政法治的政府。如果存在一部穩定的、具崇高權威、輕易不能更改的、對政府權力加以約束的憲法,而政府事實上又能遵守對它的限制,就可稱此為憲政國家。憲政觀念一旦成為社會普遍公認的價值,有助於形成自動的社會穩定機制,從而減少政治調節過程的能量損耗,保證政府能經常在正常的條件下工作。如果說,憲政是強調政府執政方向的穩定及其與選民意志的一致性,法治則強調政府的行為方式必須遵守一套既定的規範與程序。
如果民眾意願的表達根本不能影響國家領導人的地位,他所得到的信息就往往不是現實生活的真實反映,而只是他個人意志的回聲;此時他會以為自己無所不曉、無所不能,因而好大喜功、朝令夕改,視國計民生為掌上玩物。金日成死後金正日子承父業,史無前例地實現了“社會主義政權世襲制”,但這不但未能改變這個國家經濟的頹勢,相反卻加劇了北朝鮮的經濟崩潰。現在,北朝鮮經濟狀況之差,民生之雕零,在整個亞洲只有20年來戰亂不絕的阿富汗可與之相比。
歷史上的一個屢見不鮮的現象是,國家領導人的終身任職和國家政策的變化無常往往同時出現。甚至還可以觀察到這樣的現象:一個領導人的任期愈長,他的政策壽命愈短;到其晚年時,政策變化之快簡直令人無所適從。[11] 例如,在1958年至1961年的短短3年中,毛澤東推行的農村公共食堂政策一再左右搖擺,一會兒辦、一會兒停、一會兒又辦,結果使大饑饉的死亡人數直線上升。毛澤東晚年之啟用鄧小平和再打倒鄧小平,其變化之莫測更讓人眼花繚亂。
雖然中國現在確實存在著嚴重威脅經濟增長前景的政治不穩定因素,但最高領導人或者領導集團的老面孔與思想僵化並不是政治真正穩定的前提條件。只有穩固的政府合法性基礎、法律政策的連續性、精幹穩定的政府公務員隊伍、以及行政指揮系統的有效與穩定(行政首長對政務官實行組閣制,防止正副職之間相互摩擦與拆台),才能帶來真正的政治穩定。實行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罷工自由、結社自由和競爭性選舉並不會妨礙政治穩定,這些是一個長治久安的政治體系所不可或缺的內在穩定機制。
中國需要什麽樣的國際環境?
亨廷頓指出:當威權政權面臨政府合法性危機時常挑起外部沖突,並試圖通過訴諸民族主義來恢覆合法性。例如,1982年,由於經濟上的失敗,阿根廷軍政權的合法性落到了最低點,於是,加爾鐵里將軍試圖通過入侵福克蘭群島來重新獲得對其政府的支持。他若在軍事上成功了,就可能變成阿根廷歷史上的一個大英雄。然而,他的失敗和英國收覆該島觸發了第二年阿根廷軍政權的垮台。威權政府的領袖試圖用外部戰爭來支撐其日益衰退的合法性的努力,面臨著一個嚴重的內在障礙,即軍人獨裁和個人獨裁政權中的軍隊之職業化程度都很低,而且軍事作戰能力也很差,所以,挑起一場戰爭往往是風險很高的策略。[12]
類似情形在中國也出現過。1969年春,文革中的派系“內戰”造成各地動亂不已,毛澤東急於召開黨的“九大”來收束局勢、恢覆控制。恰在此時珍寶島事件適時爆發,與其說這是事出偶然,還不如說是天隨人願。但隨著蘇聯調兵遣將、大軍壓境,中國開始面臨大規模戰爭甚至是核戰爭的現實威脅。這種嚴重的局面迫使毛澤東不得不犧牲其意識形態上的連貫性,轉而尋求與“美帝國主義”“一條線”的外交戰略,以抵消蘇聯的軍事優勢。
今天,國內學人中有人唯恐天下不亂,重新鼓吹起“戰爭不可避免”論,要求政府奉行與美國及其盟國在政治、外交、軍事上全面對抗的戰略。甚至有人在互聯網上宣稱,中國需要一場新的“太平洋戰爭”。不知他們此番是主張以中國一國之有限力量與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的政治軍事聯盟對抗,還是要和誰搞“一條線”?俄羅斯會和中國結成反美統一戰線嗎?“911”恐怖分子襲擊事件之後美俄的攜手合作足已說明問題了。其實,與國際主流社會的對抗即使未達到動刀弄槍的程度,僅僅是軍備競賽和國際關系緊張就足以危及中國的經濟增長。如果一定要造成這種對抗格局,只會促使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視中國為戰略對手和潛在敵人,它們就會在技術管制、資本流動、市場開放和戰略物資等各個方面遏制中國,掐住中國經濟發展的命脈。這些蠱惑人心的言論實在是對中國政治穩定的幹擾。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國內“新右派”和“新左派”的出現。這里講的“新右派”是指當前“中國特色”的特殊利益集團的政治代表。美國學者奧爾森稱這種特殊利益集團為“分利集團”,認為其存在會降低社會效率和社會總收入,並使政治生活中的分歧加劇。[13] “新右派”的主張之一是反對進一步的市場化改革,因為“雙軌制”的長期存在能為有條件從事“權錢交易”的既得利益者提供“尋租”的機會;他們認為,政治民主化會幹擾和妨礙經濟私有化、動搖既得利益者的政治經濟地位;他們也反對全球化,因為經濟民族主義可為目前居於行業壟斷地位的既得利益者提供繼續壟斷的借口。“新左派”則是社會分化和政治分歧加劇的產物。他們雖與“新右派”處於政治光譜的兩個極端,但同樣也反對進一步的市場化和全球化,只不過是借用了保護社會弱勢集團的名義。他們號召對特殊利益集團展開階級鬥爭,以革命的方式來進行財富再分配,他們也反對引進外資和加入世貿組織(WTO),其中甚至有人主張反帝、反殖、反資的世界革命。這兩個群體在中國的社會生活和思想界中的活躍,對改革開放政策的連續性以及建立“與世界接軌”的市場化法律體系的努力,構成了現實的政治威脅。
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頑固保守既定政治格局,還是激烈呼喚政治革命,都會損害政治穩定和經濟增長;積極穩妥地進行政治體制改革,才是對政治不穩定因素釜底抽薪的唯一正確的途徑。二戰後的歷史證明,民主國家不僅能維持本國長期的政治穩定,而且能避免與其他民主國家發生武力沖突。中國只有全面批準和徹底貫徹聯合國的兩個人權公約,逐步建立憲政民主制度,融入世界民主國家的大家庭,才能切實保障包括經濟安全在內的國家安全。發達國家的經驗證明,自由、人權是公正、平等的基礎;政府只有通過自由選舉才可能取得無可置疑的合法性,才能充當好市場經濟的裁判員,並通過公共財政實行收入的再分配。總之,只有通過政治改革才能贏得長久的政治穩定,從而為中國經濟增長提供可靠的政治保障。
三、俄羅斯經濟衰退的啟示與政治腐敗
政治改革既不是經濟增長的直接誘因,同理,它也不會是經濟衰退的直接原因。反對政治改革的人往往從俄羅斯民主化與經濟衰退同時存在的事例中推出這樣的結論:經濟衰退是“休克療法”所致,而“休克療法”則是政治民主化的產物,因此,民主化改革是經濟衰退的原因。這一論證分為兩個步驟,其中每一個步驟都是可質疑的。
從俄國的轉型過程中到底能學到什麽經驗教訓?
“休克療法”是指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套激進策略,主要包括穩定化(以緊縮反通脹並建立宏觀均衡)、自由化(放開物價)、私有化(明晰產權)。[14] 關於實行民主化必然引致“休克療法”的說法根本就不能成立。首先,不實行民主化的國家同樣可以采取“休克療法”。例如,智利是實行經濟穩定化改革的一個典範,但主持這一改革的卻是皮諾切克軍政府。又如,中國並沒有實行民主化,卻在1988年由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宣布要“價格闖關”;後來也基本上是在集權體制下實現價格自由化的。其次,私有化與民主化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聯系,更不能說,實行民主化就一定要采納“休克療法”。同樣是民主國家,可以選擇不同的經濟政策。例如,歐洲大陸國家多實行社會市場經濟,而美國則堅持自由市場經濟。蘇聯東歐等經濟轉軌國家大多采納了“休克療法”的建議,這只是反映了人們在那個歷史時期的認識,這與民主化的本質無關。如果“休克療法”確實造成了種種不良後果,中國實行民主化時完全可以拒絕“休克療法”,沒有理由非重蹈覆轍不可。把“休克療法”與民主化硬拴在一起,邏輯上是不通的。
至於“休克療法”與經濟衰退的關系,現在還是個有爭議的問題。據金雁、秦暉等的研究,與波蘭、捷克、匈牙利等國相比,俄羅斯的“休克療法”既不堅決也不徹底,但是俄國的經濟衰退卻比前者嚴重得多。因此,究竟俄羅斯經濟困難的原因是實施了“休克療法”,還是“休克療法”不徹底、半途而廢,還不能輕易下結論。此外,還有像白俄羅斯這樣的獨聯體國家,對“休克療法”抱有強烈的抵觸,結果其經濟困境比俄羅斯還嚴重。總之,不管是否采行“休克療法”、實施的力度如何,蘇聯東歐各國全都出現過一段經濟滑坡,就連有西德大力扶助的前東德也不例外。這只能說明,“休克療法”與經濟衰退的相關性並不顯著。
反對政治改革的人也喜歡比較中國和俄羅斯(蘇聯)的改革:前者全神貫注於經濟領域的改革,使得經濟長期增長;後者熱衷於政治領域的改革,導致經濟持續衰退。然後用這種膚淺的比較推出這樣的結果:如果涉足政治改革就會妨礙經濟改革與經濟增長。之所以稱這樣的比較過於膚淺幼稚,首先是因為論者的觀察期過短,僅僅用一個國家的短期經濟現象去推估其長期趨勢,缺乏可靠的依據。近年來中國的經濟增長明顯放慢,今後趨勢如何尚難判斷,而俄國的經濟情況卻開始好轉,這“一起一落”又如何解釋呢?其次,這種比較忽略了中俄兩國經濟增長背景的不可比性。如果是做實驗型研究,恰當的比較方法應當是排除了諸多因素的影響後再尋找某一因素與結果之間是否有比較確定的因果關系。國際比較研究雖不能做實驗,但也應注意觀察對象之間的可比性。例如,中國和越南兩國改革各方面的背景都比較接近,從研究角度來看雙方的改革有相當大的可比性;可是,兩國的改革並無經濟改革與政治改革孰先孰後的區別,所以欲作比較研究就不能沿著這個方向進行。中國與俄羅斯社會在改革前有諸多明顯的差別,這些差別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各自改革的路徑選擇。因此,上述關於中俄兩國優劣及政治改革應否緩行的結論,不過是些泛泛之議,與科學的分析研究風馬牛不相及。
改革前的俄羅斯是個一元社會:城鄉居民都已成為“單位”社會的一員,既受到總體性社會對個人自由的種種約束,又享有“單位人”的社會保障與福利待遇。而中國則至今仍是一個二元社會:小的一元是吃皇糧、享受財政補貼的“單位”社會;大的一元是由農業戶口和一部份非農業戶口構成的非“單位”社會。黨政機關和國營企事業單位職工及其家屬(簡稱“單位人”)是中國特色的中產階層,也是政權的社會基礎。至九十年代中期為止,中國的經濟改革可以說是一種外圍體制改革,或者乾脆說是(“單位”社會)體制外改革。此類改革之所以容易施行,因為它是一種“自費改革”。例如,農村改革只須撤銷一些禁令,給予農民一些選擇的自由,並不需要國家財政拿出錢來;原來的“單位人”如果想到市場經濟中闖蕩,首先要辭去公職,其風險與代價只能由自己承擔。但當經濟改革深入到中國社會的核心──“單位”社會、要求“單位人”大批下崗時,“自費改革”就行不通了,於是改革的航船也就觸到了暗礁。
而改革前的俄羅斯基本上就不存在一個非“單位”社會的廣闊外圍,經濟改革一啟動就不得不觸動“單位人”,就必須進行大規模的利益再分配(如在能源產業的職工與制造產業的職工之間、在職職工與退休人員之間),就要依賴國庫為改革的成本付帳(至於如何把財政負擔分攤給民眾是下一步的問題,暫時回避的方法是對外舉債)。所以,在俄國根本就不存在中國式的“漸進改革”、“增量改革”的空間。而且,如果不進行政治改革、獲得更加牢固的政治合法性,俄國政府連最起碼的價格自由化改革都無法貫徹。60、70年代東歐國家的數次社會動蕩與政權更叠都是源於不成功的價格改革嘗試。
俄羅斯能在經濟持續衰退的情況下依然維持住全民的社會保障,而中國政府卻在經濟快速增長的情況下不得不設法擺脫對僅占人口百分之十幾的“單位人”的社會保障承諾。若認真考慮一下其中的含義,就會明白,中國人無知地嘲笑俄國人的艱苦努力和盲目地自滿自傲是多麽愚蠢了。事實上,中國的經濟改革到了90年代後期便已失去了支撐政權的社會中堅──“單位人”的支持,此後空前嚴峻的政府合法性危機正逐漸浮出水面。擺脫眼下危機的途徑有兩條,或者通過政治改革重塑合法性,或者轉向威權統治,更多地依賴直接暴力而不是政治認同和“社會契約”──即以經濟利益交換政治服從,以“甜頭”堵住“舌頭”。[15]
除了計劃經濟體制內在的種種弊端之外,導致90年代俄羅斯經濟衰退的直接原因還有以下幾點:一,經濟分工與合作體系的破壞;二,經濟結構調整與轉型的滯後;三,分利集團在經濟改革中的消極作用;四,貿易條件的惡化。
前蘇聯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中央計劃經濟,並且把經濟分工與合作的範圍延伸到“經互會”組織的所有國家。在這個跨國計劃經濟體系中,“經互會”各國對某一產品的需要往往是由某國的一家或幾家專業化大型企業生產供應的。這樣的國際分工發揮了跨國計劃經濟體系的最大效率,也有利於改善產品質量,但卻要求各國保持相同的計劃經濟體系並服從核心國家的指揮調度,有較高的計劃和協調能力,並時刻緊密維持著“經互會”國家分工合作體系的完整性。但是這一體系突然崩解了。自蘇聯轉變成獨聯體後,原來的國內貿易變成了外貿,獨聯體成員國之間出現了國際結算、匯率、海關等貿易障礙;而“華約”和“經互會”解散後,東歐國家為了獲得硬通貨而紛紛選擇西歐國家為主要貿易夥伴,申請加入歐盟,參與歐洲經濟一體化,割斷或削弱了與俄羅斯的傳統經濟聯系。在這種情況下,原來的緊密型跨國和全聯盟經濟體系的解體對俄羅斯經濟的打擊是非常慘重的,許多企業突然永久性地失去了大部份銷售對象,而同時卻要在沒有出口的情況下用外匯來購買原料、零配件或急需的專用設備,這當然會導致生產的停頓與產量的下降。據一些經濟學家分析,1991年至1995年間,獨聯體各國的經濟滑坡幅度中約有50%以上是以前的統一經濟空間瓦解的後果。[16] 而中國的經濟改革卻因毛時代的國際孤立而“種禍得福”了。從50年代中期開始,毛澤東就逐漸修改中國的蘇式計劃經濟體系,不再強調“全國一盤棋”,而是要求各地建立相對完整的經濟體系,由此埋下了重覆建設和地方保護主義的禍根,但同時也使中國經濟在轉型期獲得了較大的靈活性與抗沖擊性。
前蘇聯為了與美國爭霸,把國民經濟變成了一個大兵工廠,經濟結構畸形發展。據美國中央情報局估算,蘇聯與國防有關的產品與服務接近GDP的40%,這個比例高出中國幾倍。蘇聯與美國簽訂核裁軍和常規武器裁軍協議後,進而從阿富汗撤軍、實現中蘇和解、解散“華約”,結果蘇軍(俄軍)幾乎完全停止了軍事采購。這樣,大批國營軍工企業不得不由軍品轉產民品,其結構調整不僅非常緩慢,而且相當艱難。因此,俄羅斯還未享到和平帶來的“紅利”,卻先飽嘗了生產過剩、工人失業和企業倒閉的苦痛。
在前蘇聯時期“分利集團”便已形成,有的是行業型(如軍工、能源集團),有的是地區型,還有的是由中央機關幹部與地方領導人組成的龐大的貪污網絡(例如通過操縱棉花的生產、加工、貿易而大獲其利)。於是,在俄國的權貴資本主義化過程中,原來隱蔽著的“分利集團”搖身一變就轉化為公開的寡頭金融工業集團。著名學者麥德維傑夫指出:“無論在政權機關中,還是在俄羅斯的大亨中,目前占大多數的是那些80年代與黨政機關、經濟機關有密切關系的人。”俄羅斯的新聞媒體也直言不諱地說,俄國的暴發戶中,61%的人是靠將國有企業化為私有而致富的,而十分之九的私有企業老板是過去的社會主義企業領導人。在這種情況下,工廠被以很低的價格賣給了廠長,而“銀行家”們的大多數銀行都是靠政府資金建立起來的。在“分利集團”的強烈反對下,蓋達爾政府所推行的“休克療法”僅持續了半年;1992年7月,俄羅斯議會便推翻了政府的緊縮預算,大幅放松銀根,靠大印鈔票來彌補赤字、增加國企補貼,這些飲鴆止渴的措施使得經濟更加困難。本來,價格自由化的目標是實現市場均衡價格,越南的一步到位價格改革就相當成功,有效地遏止了通貨膨脹。但俄羅斯由於“分利集團”勢力強大,能源與原材料產業都控制在壟斷寡頭手中,他們操縱價格的結果使惡性通貨膨脹愈演愈烈。正如奧爾森所指出的,“分利集團”使全社會采用新技術、新制度(即社會技術)延緩以及在生產情況變化時阻礙重新分配資源,從而降低了經濟增長率。[17]
從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世界市場能源價格暴跌,以石油天然氣為主要出口商品的蘇聯(俄羅斯)每年減少幾十億至上百億美元的外匯收入,這對俄羅斯的經濟衰退具有重大影響。當2000年世界石油價格強烈反彈時,俄羅斯的外匯收入激增,財政狀況明顯好轉,出現了10年來的首次大幅度經濟增長。
除了貿易條件的變化是不可控的外部因素外,上述幾個導致俄羅斯經濟衰退的直接原因都與政治腐敗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在這里,對政治腐敗應作廣義的理解,不應限於掌控政治權力者的貪污受賄、玩弄女性等經濟、生活方面的腐化墮落,還要包括思想專制導致意識形態僵化、政治決策功能衰弱導致社會僵化等。前蘇聯實行的是思想控制、輿論一律、壓制言論自由、把不同意見打成刑事犯罪的政治制度,共產主義意識形態成了政權用以維持其壟斷地位的思想化石。官方媒體與教科書上的說教與現實生活完全脫節,系統地培養並持續地強化說假話和兩面派的社會風氣。這一僵化的政治體系完全喪失了思想、政治上的敏銳性,對暗中滋長的民族主義和宗教意識毫無警惕,更沒有能力與之進行實質性對話和思想交鋒。各加盟共和國的共產黨領導人居然會在一夜之間就變成了民族主義的旗手,聯盟分崩離析,民族分離主義、宗教極端主義猛烈反彈,這足以說明僵化的政治控制體系及意識形態是何等的虛假無能,絕不能低估政治腐敗在人心瓦解、國家瓦解、經濟體系瓦解上的關鍵性作用。
從政治腐敗到政府無能
比較政治社會學的理論認為,衡量一個國家機器能力的不是其專制的程度,而是其政府組織的能量、適應力和效力,即其政府組織是否足夠強;從這個角度來看,“硬政府”並不等於“強組織”,一個專制的國家機器並不等於有效的政府組織,因而也未見得在施政上是強韌的;而一個受憲法制約的或“有限的”國家政權,雖然在壓制民眾方面相當“軟”,但卻可能有效地執行自己法定的正常職責和功能,所以並不見得是無所作為的“跛腳”政權。[17]
勃列日涅夫時期的蘇聯國家機器是一個矛盾的實體:既強硬又無能,對持不同政見者非常強硬,在經濟與社會管理的決策方面卻毫無作為,隨波逐流,聽憑“分利集團”的擺布。所以人們把那個時期叫做停滯時期。葉利欽時期的俄羅斯政府也是個相當“軟”的政府。有學者認為,無論休克療法還是保守療法都非萬應靈藥,但也不失為一種選擇,關鍵在於,任何方案都有其行為邏輯,方案的有效性取決於這種邏輯能否貫徹到底;無論采取激進方案還是漸進方案,都比一忽兒激進、一忽兒保守、朝令夕改、沒有章法要好。[18] 然而在俄國,由於“分利集團”的強大影響,行政當局與議會之間長期處於拉鋸戰狀態,如此則任何“療法”都不能貫徹到底,其“療效”不佳也就不奇怪了。
當葉利欽在與議會的鬥爭中占據上風後,實現了“新權威”式的相對穩定的統治。但與此同時,他也從一個“闖將”逐漸變成了守成的政客,其政策與行事的價值取向逐漸為既得利益取向所替代。在這一過程中,“新權威主義”下的轉型經濟為權貴資本主義提供了最好的土壤。正如雅夫林斯基所言:俄國建立的不是自由市場經濟體制,而是“半犯罪特性的寡頭統治,這種體制在原蘇聯時期就已基本形成。在蘇共垮台後,它只不過改換了門庭,就像蛇蛻皮一樣”。俄羅斯學者認為:那些金融工業寡頭選擇的是“官僚國家資本主義”形式,“官員並不非法占有國營企業的資本,而是在國營部門內部非法利用所有這一切”;“金融官僚資本並非私有制,而是由私人管理的國家所有制”,這些資本由於國家的民主程度不夠而被官僚控制並用以謀私。由此可見,形成寡頭的必要條件並非私有化過份了,而是民主化不夠。[19]
在停滯時期的蘇聯和轉型時期的俄羅斯,政治腐敗導致權貴“分利集團”的興起,而權貴“分利集團”的強大又進一步導致政府的無能與腐化,這種惡性循環給予人們深刻的教訓和啟示。由於未形成有規模的反對派組織或運動,蘇聯解體前後的執政者同屬原來的權貴集團,因此,俄羅斯的轉型與波蘭、捷克等東歐國家的轉型表現出明顯不同的特點。
有學者認為,“俄羅斯現象”包括“分封化”與“犯罪化”兩種趨勢。“分封化”主要是指把原來的國有財產通過不那麽明確的非法、但也不怎麽合法的灰色方式,暗暗地轉讓給那些最有權勢的寡頭們,這個轉手過程並非通常理解的私有化或私營化。例如,俄羅斯政府要求由銀行或銀行主持的投資基金來接管龐大的國有企業,但這些銀行家和投資基金的主管們並沒有什麽資產,於是政府特許這些人成立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讓他們通過發行債券股票等方式,象征性地對政府付極少的一點錢,用“空手道”就接管了國有企業的資產。
“分封化”的另一表現是,政府把原材料的開采經營權和出口貿易權讓給一些權勢集團來壟斷,這些人則把用俄國自然資源換來的外匯存在國外占為己有。像這種通過出口轉移出去的國有資產,據比較保守的估計每年在250億美元左右,從1991年到1999年至少已經有近2,000億美元流出境外,而同期俄國吸引來的外國投資總額還不及這個大出血數字的十分之一!與中國的情形相比,俄國外流黑錢的總數比中國少,但占GDP和外貿總額的比例卻比中國高。
對俄國社會的“犯罪化”,觀察家們的評價是:“在這個世界上,大概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像俄國一樣,有組織的犯罪和大型工商業相互滲透重疊到這種程度,以致於經常無法分清楚,犯罪行為到何處止,合法正當的生意從何處始。”俄國的國民經濟整體有40%以上被控制在黑道手里,而在幾個行業(比如銀行界、房地產界和消費品市場)里,黑道更是不容爭議的“龍頭老大”。[20]
中國的腐敗並不比俄國好到哪里去。有的學者把中國現在的腐敗分為四種類型:一是稅收流失型腐敗,二是地下經濟型腐敗,三是公共投資和公共支出型腐敗,四是尋租型腐敗;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消費者福利損失每年在9,875億至12,570億元之間,占全國GDP總量的13.2%至16.8%。[21] 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近來一再強調,中國改革的大關還未過,既得利益者已成為深化改革的阻力;要避免滑入法治不行、公權不彰、腐敗蔓延的權貴資本主義的泥坑;如果延誤國有企業改革的時機,就要犯歷史性錯誤。[22] 如果因為決策無能與政治僵化而使權貴“分利集團”坐大,中國的經濟改革就有可能半途而廢,中國的經濟增長也可能出現類似俄羅斯的那種情況,“俄羅斯現象”很快就會在中國全幕重演。
四、政治改革的社會效益與成本
政治改革是社會經濟正常發展的要件
中國政治改革(也包括經濟改革)的根本目標,是保障基本人權的實現,使每一個人獲得自由和解放(在英語中,解放與自由出於同一詞源)。個人自由既是人們價值標準中的核心組成部份,又是促進其它價值目標(比如經濟發展、社會平等)實現的手段。印度裔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馬替亞·森1999年9月出版的著作《自由:發展的目的和手段》對此有非常精辟的論述。[23]
森把實質自由定義為“個人擁有的按其價值標準去生活的機會或能力”。按照上述定義,實質自由包括廣泛的價值要素。人的有價值的生活的“活動”可歸為吃、穿、住、行、讀書、看電視、說話(自由表達)、社會參與(投票選舉、集體練功、上教堂做禮拜)等等。哪些活動應該列入綜合價值的單子,是一個社會選擇的問題。這種單子的一個實例,是聯合國自1990年以來每年發表“人類發展”的報告。森強調,不能把某種、某些價值標準(事先)排除在外;他還表示,可以給予特定的價值標準以特定的權重。森特別說明,法治自由權利優先於某些其它價值要素(例如收入)。其理由不是基於價值判斷(每個人都可以基於自己的偏好,認為自由或收入更重要),而是在於自由和收入的一種經濟學性質。自由權是一種“公共物品”,建立了普選權,則合格公民共享之,剝奪普選權,則大家共失之。收入則基本上是“私有物品”,一個人的收入增加或被剝奪,其影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局限於個人(及其家庭)。因此,森認為有無普選權的影響大於收入增減的影響,在價值評價系統中,法治自由權應該具有更大的權重。
對於“窮人關心經濟利益,在經濟利益與民主之間,必定選擇經濟利益”的詭辯,森的反駁是:(1)把經濟發展與民主對立起來是錯的,兩種價值可以並存;(2)專制統治從來不允許人民有自由選擇民主的機會;(3)當人民有機會選擇時,他們堅持民主。印度在1970年代中期舉行大選,核心問題是英迪拉·甘地要以實行“緊急狀態”來渡過經濟難關,印度選民(世界上最窮的一批選民)堅決拒絕了剝奪基本自由和人權的“緊急狀態”,即便這樣做有可能提升經濟福利,他們用自己的選票把長期統治印度政壇的國大黨拉下了馬。俄羅斯近年來選舉時,選民在經濟狀況很不景氣的情況下,也拒絕放棄自由民主,回到舊制度。中國1949年前後最流行的歌曲“團結就是力量”也有這樣的歌詞:要“向著自由”的新中國前進,“讓一切不民主的制度死亡”。以自由民主作為社會價值綜合清單中的首要價值,這應當是除極右翼軍國主義、法西斯主義、威權主義者外,當今中國左中右各派價值觀的共同底線,所以甘陽才有“自由左派”和“自由右派”的說法。
森認為,自由的意義還在於它的手段性作用。他具體分析了五種手段性自由:政治自由、經濟機會、社會機會、透明性保證和保護性保障。它們分別或者共同地為人們按自己的意願過有價值的生活做出貢獻。政治自由與發展的關系,充份顯示在森研究饑荒時所發現的一個規律:民主社會不發生饑荒,饑荒只發生在專制統治下,這在50、60年代的印度與中國構成了最鮮明的對照。經濟機會指個人享有的、運用其經濟資源於消費、生產或交換的機會。人們擁有各種經濟資源如勞力、知識、土地、工具,市場機制提供各種經濟資源自由組合的最好機會,因此發展的過程基本上就是以自由市場取代傳統社會(或其它形式)對人、對資源、對經濟活動的束縛、限制、幹預。社會機會指在教育、保健等方面的社會安排,它們影響個人享受更好生活的實質自由。透明性保障指的是人們在社會交往中需要的信用,它取決於交往過程的公開性、對信息發布及信息準確性的保證。保護性保障指為那些遭受天災人禍或其它突發性困難(例如失業)的人,收入在貧困線以下的人,以及年老、殘疾的人,提供支持的社會安全網。
政治改革對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
關於政治自由和民主化改革對於中國經濟增長能夠起到的手段性作用,可從消極防範和積極建構兩個方面理解。
從前一方面來說,民主是避免重大經濟決策失誤的保障。回顧過去的半個世紀,凡是有利於經濟增長的重要決策,幾乎都是中共黨內發揚民主的產物;反之,則是個人獨斷專行的惡果。50年代初,中共最高決策機構書記處內尚有相當程度的民主,“五大書記”各有分工,毛澤東主管革命(戰爭、剿匪、“鎮反”等),劉少奇主管黨建和土改,周恩來主管外交和統戰,陳雲主管財政經濟,重大問題集體決策,因而那時的經濟恢覆工作與“一五計劃”的制定就比較順利。此後,毛澤東分別對劉少奇、周恩來、陳雲、薄一波、鄧子恢、彭德懷等人開展了政治性批判,自己直接插手經濟決策,實行所謂“第一書記掛帥”,結果終於導致慘絕人寰的“大躍進”(實際上是大倒退)。70年代末是中共黨內民主風氣特別高漲的時期,中央工作會議上吵了幾十天架的成果是,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上確定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和改革開放的發展方向。80年代後期鄧小平大權在握,便無視黨內的各種不同意見,強行拍板進行“價格闖關”,碰了釘子才想到要開會研究善後,這是接踵而來的經濟停滯與政治風波的直接原因。
然而,黨內民主只是一種不穩定的過渡狀態,它或者進一步發展為全社會的民主,或者很快倒退到集權專制。1962年的“七千人大會”是毛澤東時代黨內民主的一個高峰,但為什麽未能鞏固黨內民主呢?因為劉少奇等人當時看到,民眾與基層幹部處於尖銳對立的狀態,沒有決心在這種情形下實行人民民主,因而接受了毛澤東的階級鬥爭理論,試圖用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來緩和幹群矛盾,結果是被階級鬥爭理論自身的的邏輯牽著鼻子走,一步步地滑向了“文革”中的個人崇拜與個人獨裁。
從積極建構方面來說,民主化改革是建立健全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配套措施。長時段的歷史已經證明,市場經濟是最有效率的經濟體制,而市場經濟同時又是法治經濟。沒有法治保障(或森所說的“透明性保障”)就建立不起社會信用,沒有社會信用就無法有效運用各種現代市場交易工具。中國的情形不同於哈耶克式“消極自由主義”者所處的社會,既得利益集團不允許法治經濟“自然地演化”出來並“自發地擴展秩序”,不進行政治改革乃至革命,不運用政治力量打破利益壟斷,就不能最終建立法治社會和市場經濟。一個法治不健全的社會永遠是不安全的社會,既不利於對外引資,也無法阻遏國內資本的外逃。如果中國長久地停留在民主國家大家庭之外,將越來越得不到幾千萬海外華僑華人(尤其是第二、第三代)和台港澳同胞的認同,血緣聯系與故國情懷就會逐漸被對超越民族主義的自由民主價值觀的認同取代。這樣,中國經濟增長將會失去非常重要的原動力。
季衛東指出,民主政治在增強效率方面至少有四大優點:其一,經過民主程序的決定與當權者的專斷相比,失誤的可能性較小,即使有失誤也不會一錯到底,比較容易得到糾正;其二,效率的基礎在於公共事務的具體承擔者的積極性和創意,而民主程序為支援個人的主體性參加和自我實現提供了更大的余地;其三,民主程序的開放性使得決策機構變成“智慧的競技場”,使得政府以及政黨必須而且也能夠不斷從民間吸收最優秀的人才和最新穎的建議;其四,作為民主程序重要組成部份的各種監督機制,特別是司法審查制度以及大眾傳媒的大膽揭露和批評,也不斷地刺激政府的進取心,不斷地改善決策的透明度和質量。[24]
“政治改革危險論”辨析
要分析所謂的政治改革的社會成本,就必須了解,人們通常議論中的一些相關說法里,有哪些是真實的,哪些是虛構的?比如,民主化改革會不會必然導致民族分裂、國家瓦解?如果政治改革必須以“亡國”為代價,想必絕大多數中國人都不會接受。這里首先需要說明,前蘇聯的情況與中國不具可比性。蘇聯的主體民族俄羅斯族不及總人口的一半,90年代初,許多俄羅斯人出於甩包袱的心理,積極推動了蘇聯的解體,倒是中亞各加盟共和國的領導人對蘇聯戀戀不舍,但還是無可奈何地接受了3個斯拉夫民族領導人做出的散夥決定,更何況蘇聯憲法中本來就給予了加盟共和國自願退出的權利。而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中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主要的少數民族與漢民族以及中華“多元一體”國家在歷史上有著數百上千年的緊密聯系,漢民族占人口總數的90%以上,絕大多數漢族人也沒有甩包袱的想法。在上一世紀20年代軍閥割據時期,盡管有武力的支持,聯省自治的主張仍然不得人心;1949年國民黨政府與中共劃江而治的打算,同樣也未或民意支持。正如台海局勢緊張時一些人所說的,民主化之後的中國將更不能容忍台灣獨立,那麽又如何能夠得出民主化將導致國家分裂的結論呢?
其次,在民主、人權與族權、自決權之間並不存在不可分割的聯系。19世紀的西方主流思想關注的是個人權利而不是民族權利,不論是穆勒還是馬克思均如此。當時的社會民主主義者也不反對殖民主義,因為他們寄希望於仁慈的殖民統治者能改善原住民的生活品質並幫助他們擺脫愚昧。把民族文化與國家主權聯系起來的是德國浪漫派思想,當時的德國還處於四分五裂的狀態,因此德國人需要一種支持建立德意志民族統一國家的意識形態。在上個世紀俄美兩大國的首腦列寧和威爾遜接受並宣揚這一新思想後,民族自決權才上升到國際法的地位。冷戰結束後民族分離主義的興盛,使得世人重新把關注的重心從族權轉向人權。族權的伸張如果有利於人權的實現,則會在國際上得道多助;反之,對族權的鼓吹就無人喝彩。比如,俄羅斯畢竟已勉強可算作民主國家,不同於米洛舍維奇統治下的塞爾維亞,所以西方國家未支持車臣分離主義者。如果認識到當今世界“人權高於主權”的“民主主權觀”新潮流有利於中國解決國內民族問題,有利於維護民主中國的統一與完整,就不應當盲目地與之對著幹,頑固地堅持已經過時的“民族國家主權觀”。
民主化改革會不會“挑動中國人鬥中國人”,激化階級矛盾和社會沖突,幹擾中國“追趕”西方的現代化進程,或者至少會妨礙外資流入“資本家的新天堂”?目前,貧富差距擴大、兩極分化加劇、社會對立情緒升溫、群體事件層出不窮,這已是明擺著的社會現實,根本不是任何人挑動的結果。恰恰是民主制度可以為緩和階級矛盾提供出氣口、安全網與調解人。如果堅持“專政”的觀念,把社會矛盾強行壓下去,則蓄積愈久,發作愈烈,勢必會爆發一場“文革”式的群眾性政治清算──即毛澤東所謂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的革命”。
國內有一種既冷酷、又不人道的觀點:為了實現“追趕現代化”這一“民族大義”,社會弱勢階層“必須承受犧牲”;而權力的作用就是“保證社會各階層的高低錯落”,“有的階層就是處於底層,在一定階段,有的階層就處在特殊利益上”;“在民族大義面前,理想跡近荒唐,理想中的公正和民主在現實中卻具有十足的破壞性,因為它們代表著社會底層對利益分配的要求,而這種要求與社會品質的提升不同步,方向也不一致”;“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唯一政治秘密就是對社會主義平等原則的合理放棄”。這種在政治上可能導向法西斯主義的觀點把中低階層民眾視為無知無覺的草木、任人宰割的羔羊,是極其危險的。
是不是實行民主、允許工人罷工,“外國資金就不會進來了”?外國資本家當然不會喜歡罷工,但是如果讓他們在“有法治、有罷工”與“無法治、無罷工”兩種社會環境中做出選擇,多數人恐怕還是會偏向前者。歸根結底,外國資本追逐的是廉價勞動力,工人的罷工權利能夠制約超經濟的剝削和壓迫,但不會從根本上改變勞動力的供求曲線以及工人在競爭中的弱勢地位。因而,中國政治改革並不會馬上影響到勞動力嚴重過剩導致勞動力價格低廉這一基本國情。
民主化改革以後,會不會“今天這部份人上街,明天那部份人包圍政府,中國13億人口,一年365天,天天都會有人鬧事,那還有什麽精力搞經濟建設”?在過去的計劃經濟時代,政府既是老百姓的長官兼老板,又是老百姓的管家兼保姆,不論遇到什麽麻煩,不論有什麽不順心的事,老百姓不找“父母官”又去找誰呢?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化,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降至三分之一以下,財政撥款在社會總投資中的份額更是微不足道,政府不再需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經濟建設上了,最近便有人提議“宣布執政黨的‘中心工作’由經濟建設轉變為法治建設”。[25] 仲裁勞資糾紛、調解群體爭議、了解社情民意,這正是新世紀里政府的主要職能。如果不是“天天都會有事”需要政府處理,納稅人為什麽要出錢養活公務員?發達國家幾乎無日沒有人遊行示威,但並不影響政府執行公務。在選舉期間,政府首腦忙於競選;選舉結果出來後,有時連新內閣都無法成立,有些部長長期缺位,但只要有一支穩定的公務員隊伍和不受政局變化影響的民間企業家階層,經濟照樣可以正常運轉並保持穩定增長。相反,長期靠壓制來回避矛盾,才是迫使民眾鬧事的溫床。
毛澤東曾說:一個高級社(現在叫生產隊)一條錯誤,70幾萬個生產隊,70幾萬條錯誤,要登報,一年也登不完。這樣結果如何?國家必垮台。就是帝國主義不來,人民也要起來革命,把我們這些人統統打倒。辦一張專講壞話的報紙,不要說一年,一個星期也會滅亡的。專登壞事,那還不滅亡啊![26]
如果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壟斷信息或依賴政績的基礎上,毛的說法不無道理;如果合法性是建立在憲政民主的基礎上,這種顧慮就成了杞人憂天。美國的報紙、電視幾乎天天報憂不報喜,專門和政府對著幹,可是美國存在了200多年,至今也無垮台的跡象。只要人民能夠通過合法方式改變不稱心的領導人,就不會“起來革命”。民主化改革後,新聞媒體從政府的忠實喉舌變成永不滿足的挑剔者,宣傳貫徹政策的功能明顯削弱,監督制約政府的功能則大大強化,社會成本與社會效益兩相權衡,民眾應該還是能夠承受的。
民主制度中的選舉成本顯然要高於專制下面的假選舉。雖然假選舉也要布置會場、印制選票、誤工費時,每次換屆的總花費不會少於幾十億元,而且也出現了一些賄選的案例,但比競選所花的錢畢竟少得多。然而,在考慮總的制度成本時,如果把專制政體下權力被濫用的代價(包括所謂腐敗、“學費”、國有資產的流失、冤獄賠償、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所受到的無以估計的權益侵害、社會發展的停滯、民族創造力的壓抑等)都計算在內,選舉成本略高一點就實在算不上什麽了。此外還應強調,信息技術已使提高選民參與和降低投票成本成為可能。電子郵件和互聯網的出現必然會大大改善職業政治家與人民之間的溝通。目前,已經有一些國家和地區開始裝設電子投票系統,從而免除了選票印制、計票等程序。[27] 當代的技術創新和體制改革是朝著同一方向並且相互促進的。
在80年代末,有人曾提出“精英與痞子賽跑”的比喻。所謂的精英是指致力於建設市場法治經濟和憲政民主政治的改革家;所謂的痞子,是指在吳敬璉、錢穎一所說的“壞的市場經濟”中如魚得水、遊刃有余,專門利用社會無序和人性弱點來巧取豪奪的政治流氓。現在回過頭來看,由於90年代政治建設的速度趕不上政治腐敗的勢頭,“戴著枷鎖”、“穿著小鞋”的精英被無所顧忌的痞子遠遠甩在了後面。到了21世紀初,國人不得不開始面對“改革與革命賽跑”的形勢。應當說,現在的國際國內環境比1989年前要嚴峻得多,如果不能緊緊扣住“和平與發展”的時代主題,不失時機地進行經濟改革和政治改革,中國的制度性腐敗將會愈演愈烈,政治穩定和經濟增長的局面將會付諸東流,曾經滿足於“中國特色”的經濟成果的民眾會痛苦地經歷10年前嘲笑過的“俄羅斯現象”。
關於國有外貿企業出口困境和人民幣匯率問題的分析
岳健勇
上海中歐國際工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
“出口承包制”降低了資源配置效率
出口退稅政策對出口後勁的制約
國有外貿企業的制度缺陷
如何走出出口困境?
人民幣幣值為何堅挺?
人民幣匯率:升否?降否?
近年來,我國的出口依存度已居世界上的大國之首。我國的出口企業主要分為國有獨資外貿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兩部份。按照中國海關總署的統計分類來劃分,前者主要從事一般出口貿易,後者則主要從事加工貿易。由於90年代以來外商直接投資持續增加,出口中外資企業的加工貿易比重迅速上升,現已占到我國年出口總額的一半以上,在外向型經濟高度發達的深圳特區,加工貿易的比重更高達87%。然而,從出口對國內生產、投資和消費的影響力度來看,一般貿易的產業關聯度遠遠高於加工貿易,所以如果國有外貿企業的一般貿易出口出現疲弱狀況,就必然會延緩經濟增長。以國有外貿公司為經營主體的一般貿易出口自80年代末以來曾經歷過幾次起伏,不過總體上仍保持了較快的增長,出口規模不斷擴大;但是,國有外貿企業的利潤卻未同步增加,其贏利能力持續減弱,利潤空間不斷收窄,企業普遍感到力不從心,特別是近年來,國有外貿企業已從90年代中期以前人人羨慕的行業變成了今日艱難掙紮的“夕陽產業”。
表面上看,國際市場需求的下降是造成我國目前出口困難的直接原因。但是,即使在市場形勢良好的2000年,從事一般貿易出口的國有外貿企業仍然感到困難重重。世界經濟的走勢本身有周期性,國際貿易往往是反映國際經濟狀況的晴雨表。當國際市場發生變化時,外資企業的加工貿易基本上與世界經濟的周期性變化同步;而國有外貿企業的一般貿易出口實績卻未必如此。例如,1996年“三資”企業的出口增長了31.2%,而一般貿易出口反而暴跌,當年全國出口總增長率僅為1.5%。造成這種反常現象的原因是出口退稅的嚴重滯後,使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的國有一般貿易出口企業的資金周轉發生了極大的困難。無論國際市場環境如何變化,在中國特有的體制條件下,國有外貿企業一般均以完成出口創匯目標為首要任務。因此,為了實現出口值的逐年增加,在國際市場價格低迷的情況下往往以出口量的增長來彌補。這樣,雖然出口貨物量的增加對當年國內生產總值(GDP)的增長有所貢獻,但這種出口方式卻是以未來出口增長潛力的下降為代價的。目前我國國有外貿企業的出口後勁明顯不足,正反映出強行維持出口量增長的政策效力已不足以抵銷企業自身增長動力的衰竭。
一般貿易的出口後勁不足源於出口效益的低下,而出口的低效益必然制約上遊生產企業的贏利水平、削弱支持其擴大再生產的研究開發投入和相應的增加就業的能力,在此背景下強行維持出口量增長的政策成本和經濟代價自然不斷攀升,而我國入世後這種政策扶持的作用空間將越來越小。由於一般貿易出口的產業聯動特點,出口後勁的強弱意味著產業實力的大小。解決我國目前一般貿易出口困境的思路,不應就事論事地單純考慮出口政策方面的優惠,而應從出口的規模與效益反向運動的現象出發,深入分析困擾我國一般貿易出口增長乏力的深層原因,著重於解決增長後勁問題。筆者以為,“出口承包制”、國家政策環境和企業制度上的缺陷,是造成我國一般貿易出口困境的主要根源。
“出口承包制”降低了資源配置效率
隨著90年代“承包制”在工業企業的推廣,外貿領域也全面推行了“出口承包制”。其基本出發點和優先目標是追求創匯規模的持續擴大,這成了上級政府考核下級工作績效和衡量國有外貿企業經營者業績的基本標準。實行“承包制”後,計劃指標的剛性和偏重創匯規模的激勵機制造成計劃指標年年調高、自上而下層層加碼;外貿企業的內部管理反而變得粗放起來。不少外貿公司不是依據產品和業務員的專長設立業務部門、合理地確定業務指標和目標責任,而是將部門作為落實承包任務的基本單位,將出口指標細化分解至公司內各部門及業務員個人。由於各部門間缺乏明晰的經營分工,只要能完成出口任務,什麽產品都可以做,各部門大多實行多品種經營,很難避免部門業務的重疊。在承包指標的壓力下,各部門常因資金分配、爭奪客戶(包括互相偷取商業情報)產生摩擦。甚至同一部門內各業務員之間也因開拓新業務的難度和承包任務的壓力而時常發生激烈沖突。某外貿公司5個業務部中2個部都做打火機出口,其賣方及買方(國外客戶)均相同,有一個部竟然有2個業務員各自獨立地做此生意。部門的利益意識在“承包制”下畸形膨脹,損害了公司的整體利益。由於經營產品的雷同化,部門間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相互封鎖消息,並控制各自業務員與其他部門的業務交流,尤其不願意本部門的業務員流動到其他部門,以防泄露本部門的各種“秘密”。結果,業務員一旦與部門主管發生沖突,往往就只能選擇離開公司一途。“承包制”產生的企業內部不當競爭大大降低了公司整體的資源配置效率。
這種情況隨著各地外貿公司的大量增加而更加惡化。隨著經濟外向型程度的不斷提高,1992年外經貿部開始大幅度授予地方企業進出口經營權,依據行政需求和安排逐級設立了外貿公司。為了在短時間內擴大出口規模,新成立的各地外貿公司往往追求產品經營品種的齊全,過去的專業外貿公司也轉向多種不相關產品的綜合化經營,於是迅速形成了企業間產品經營的雷同化趨勢。並進而造成了外貿出口一哄而起、相互間惡性競爭的局面。於是,一方面國內貨源價格居高不下,另一方面出口價格卻一跌再跌,導致出口效益迅速下滑。
實行“承包制”的外貿企業普遍采取了利潤分成式激勵措施。但在實踐中公司對下簽定的承包協議在權利義務上往往不利於承包者,如指標壓得很重,在經營資金的安排以及非業務部門提供後勤支持上卻經常不到位。不少外貿企業不關心公司的長期信用,只圖眼前利益。例如,當經營中出現對外違約、引起外商索賠時,公司往往諉過於業務員個人,而不願以公司名義對外承擔責任,這種飲鴆止渴的做法導致公司對內對外均喪失信譽。公司因此無法對員工、尤其是業務員產生內聚力,業務員則竭力開發並控制業務渠道,以此作為未來跳槽的資本。
“分成激勵法”本身還具有邊際效應遞減的特點,容易刺激業務人員得隴望蜀的心態。加之國企經營者出於種種考慮,在年底分成時又經常不履行諾言,不肯兌現給部門和個人的約定獎勵,使業務部門和業務員個人的積極性大打折扣,由此造成了部門自我獎勵(即變相私設“小金庫”)以及業務人員跳槽和“外貿個體戶”現象。多年來“外貿個體戶”現象越來越突出和普遍,業務員往往利用公司的操作條件發展個人操縱的業務網絡,然後離開公司向其他出口企業“賣單”以謀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業務員利用公司的操作條件開辟出的業務渠道,本應屬於公司的無形資產,業務員在離開公司若幹時間內無權使用這些渠道。這種跳槽和其後的“外貿個體戶化”恰恰是承包制下激勵制度失效的一個必然結果。從另一方面講,“賣單”之所以大行其道,正是因為普遍實行“承包制”的大批國有外貿企業存在著完成創匯任務的壓力,它們往往通過“買單”而獲得完成創匯任務的便捷渠道,於是雙方互有所求,遂成規模。目前,“買單”業務在不少外貿企業每年完成的出口創匯中占有相當的份量,有些企業甚至達到一半以上。
本來,競爭的日趨激烈應當要求企業的經營手段不斷升級,例如更多地運用現代營銷思想,包括公司品牌的塑造。而“承包制”造成的企業內外的惡性競爭卻削弱了外貿企業提高經營手段的經濟基礎,並造成公司業務的部門化和個人化,個人的作用和信用幾乎取代了公司本應發揮的品牌效用。因此,“外貿個體戶化”和“買單”業務的興盛,不斷削弱著外貿企業自身出口的後勁,導致公司的競爭能力萎縮,使外貿企業出口規模的擴張徒具虛表。外貿企業在過去20年中雖然在國際市場開拓方面為實現市場多元化作了很大努力,但出口仍過於集中在少數發達國家市場。發展中國家市場的開拓費時費力,購買力和信用遠不如發達國家,但其需求層次往往形成對中國產品較強的潛在需求。“承包制”對出口創匯的時間要求往往使企業難以從容地開拓新市場,結果過多的的勞動密集型產品湧向歐美市場,不僅大大降低了出口效益,而且還屢屢遭致對方的反傾銷調查,粗放型出口日益受到國際市場穩定性和增長極限的挑戰。
出口退稅政策對出口後勁的制約
出口退稅是將出口企業收購價格中所含的流轉稅(即增值稅)或稱間接稅按規定稅率退返出口企業,這種仿效歐洲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使中國的出口產品具有價格優勢。雖然對出口產品退稅為國際規則所允許,但中國長期依靠出口退稅來維持出口規模其實難以為繼。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出口依存度(出口占GDP的比例)平均不到10%,而提供出口退稅的中央財政的收入占GDP的比重卻高達約30%;而我國的出口依存度已達20%以上,出口增長又遠遠快於GDP的增長,可是中央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僅為7%左右(其中半數收入來自當年發行國債),因此,長期實行出口產品退稅對中央財政構成了與日俱增的沈重壓力。
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確定了對占流轉稅較大比重的增值稅實行中央和地方共享,中央對地方上解的增值稅按約定比例返還地方。若從地方應上解的增值稅中直接扣除出口退稅,會影響地方應享有的返還稅額,因此國稅總局通過預分指標的方式向地方撥付出口退稅專款。這就必然產生出口與退稅的不同步,加之退稅支出須納入國家財政的統籌安排,而一些地方存在著實際徵稅不足和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所以90年代多數年份里國家計劃退稅額及實際退稅額低於出口形成的應退稅款,出現了經常性的退稅滯後問題。
退稅滯後對主要從事一般貿易出口的外貿企業造成了相當大的經營困難。以價格優勢為主要競爭手段的我國出口產品,很大程度上得益於以接近於不含稅的成本價進入國際市場。換言之,我國的一般貿易出口產品在退稅前大多虧損,必須靠退稅才能實現贏利或持平。從對部份企業的調查來看,以退稅率為17%計,每出口1美元即形成約1.35元的應退稅款。由於外貿企業的平均利潤水平較低,自有資金很少,主要依靠銀行貸款獲取流動資金,而應退稅款約占到收購成本的14.5%,退稅滯後就必然形成後續經營中的資金缺口。目前不少外貿企業退稅的周期長達6個月以上,有的地區更長達一年,企業因退稅款滯後,每出口1美元增加的利息負擔為0.04元人民幣。若以3個月為一筆業務的周轉期,則退稅期長達6個月,就意味著企業為此承擔的機會成本為2.7元x平均利潤率。如果一個企業一年出口1,000萬美元,就有2,700萬元的資金因退稅滯後而不能利用。
外貿企業不同於工業企業,自有資本和固定資產較少,經營主要靠銀行提供流動資金。資信好、實力強的企業可從銀行續貸流動資金,以滾動貸款的方式解決退稅缺口和後續業務的資金需求;而資信差、實力弱的企業就只能少接定單,以免退稅缺口隨著出口的增長而擴大、融資困難不斷加劇。商業銀行迫於存款利息支出攀升的壓力和經營理性,現在往往只願對有實力的外貿企業貸款,這就進一步造成了外貿企業間資金周轉難度的“兩極分化”。即便少數大外貿企業融資上相對通暢,退稅缺口的擴大也使這類企業的負債水平急劇增加,資金成本也隨之上升,企業的出口競爭力因此削弱,融資向來不存在問題的外經貿部直屬的專業進出口總公司眼下就處在這樣的困境之中。中小型外貿企業本來貸款就難,某些企業之所以能夠爭取到部份貸款,是因為外商提前預付貨款或有外商開出的信用證作擔保,但外商一旦提出將付款方式改為D/P(付款交單)托收,這些企業就難以為繼,目前這類外貿企業的出口多躑躅不前,甚至有所下降。
外貿企業無論屬於上述哪種情況,其有限的自有資本都被退稅滯後不斷消耗,結果導致資金成本的普遍提高和現金流量狀況的惡化,而利潤微薄、現金流量狀況不佳的企業就很難再有競爭力了。“承包制”下形成的粗放式出口增長大大削弱了外貿企業的贏利能力,出口退稅的滯後則造成全國性的從事一般貿易出口的國有外貿企業的現金流量危機,外貿企業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資金成本方面遭遇到自身力量無法克服的困難,也對企業轉變經營戰略構成了束縛。
國有外貿企業的制度缺陷
國有外貿企業在經營者的選擇與委派、經營戰略、企業管理等多方面,直接或間接地受到上級主管機關或機關化的集團公司的控制和幹預,上級機關委任經營者更多地是基於政治標準、人事上的平衡甚至是個人關系,所委任的經營者往往既非業務專家、也非管理專家。國有外貿企業至今仍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企業,而只是行政機關的附屬物。企業經營如果遭遇到正常的外部風險,本來化解困難的關鍵在於企業戰略的調整和管理制度上的靈活性。而現行的外貿企業制度削弱了企業追求自身利益和應對危機的基本能力,因為經營者的權力來自上級機關,經營者在對企業發展和上級機關的目標責任相權衡的利益博弈中,自然會將前者從屬於後者,甚至其主要關注點本來就不在企業經營本身。上級機關領導層的變動也會造成下屬外貿企業經營者地位及行為的不穩定。經營者的等級觀、自身素質的不足等都限制了經營者考慮和解決問題的思路以及與員工的溝通。即便個別經營者素質較好,但因缺乏企業制度環境的支持,企業發展戰略實施的效率和企業成長的可持續性均大打折扣。“承包”思維的巨大慣性則進一步使經營者著重於短期目標,其主要手段還是層層壓指標、通過年年加碼實現所謂的“發展”。
隨著經濟的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國有外貿企業越來越感受到市場競爭的壓力,企業必須要自負盈虧,由此開始形成了企業相對獨立的利益。就經營理性而言,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的關鍵利益所在,不斷加強企業的贏利能力是實現利潤最大化的根本前提。從這種角度來看,保持良好的現金流量顯然比片面擴大出口和占有市場更重要,如果國際市場蕭條導致經營困難,則企業的經營理性應當是減少出口增量、調整供求結構,以促使價格回升。但上級機關卻在國際市場蕭條時仍強行幹預企業行為、迫使企業增加出口,這實際上是以降價為代價增加需方庫存,勢必加劇未來的銷售困難。即使政府考慮到內外需結構變化、國家間競爭對本國經濟政治利益的影響等多種因素,認為有必要采取促進出口的宏觀決策,但如果政策措施是以企業成本上升、資金流動性惡化為代價,其結果恰恰適得其反,會削弱企業的發展後勁,損害國家和企業的長期經濟利益。
我國外貿企業數目眾多、競爭激烈,制定切實可行的企業戰略、保持組織結構和管理制度的靈活性,對外貿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至關重要。在企業發展中,戰略的制定是具前瞻性、決定企業未來命運的最重要的措施,但若沒有組織結構和管理制度上的強有力支撐,戰略實施的效率必然低下,甚至會在實施過程中發生偏向,使戰略歸於失敗。一個企業如果暫無發展戰略,但有著相對合理的組織結構和較為科學的管理制度,仍可具有相對較高的運行效率和一定的競爭優勢,但其應對危機和實現企業大發展的能力則有限。國有獨資的企業組織形式很難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多數情況下也難以產生穩健的企業發展戰略。目前,不少外貿企業根本就無企業戰略可言,更談不上具體的產品戰略、營銷戰略。“承包制”實行改變了原有的業務流程,以前那種廣泛實行的貨源、儲運、制單結匯由不同部門分別運作的管理方式,被以部門及至個人為基本經營單位獨立進行全過程運作的新模式所取代。這增強了部門及業務員個人對公司的離心傾向;公司的信譽更多地體現在業務員身上,企業經營的穩定性甚至低於計劃經濟時代。由於“承包制”追求的只是出口規模的持續增長,而非以利潤最大化為根本目標,邊際利潤的遞減使得出口增長的動力衰減,堅持強壓指標、年年加碼的做法必然促使業務人員跳槽並帶走有關的業務渠道,即便某些公司有一定的“無形資產”和“品牌”意識,業務員對業務流程的實際控制和與公司權利義務關系的不平等,也使得公司無法遏止業務渠道的流失。業務隊伍的不穩定、人才的流失從根本上動搖了外貿企業大發展的基礎。
國有獨資的外貿企業制度是“承包制”得以長期推行的溫床,它必然造成國有外貿企業對創匯規模的片面追求和相互間的惡性競爭。我國一般貿易出口的商品結構和質量檔次使粗放型的增長日益受到增長極限的挑戰,隨著競爭的日益加劇,出口的平均利潤率早已趨近於零,出口增長的後勁嚴重不足。很多國有外貿企業無法實現業務轉向,為了應付公司的日常固定支出,已談不上對市場和產品的分析、研究,只要能接到單,哪怕只有一分錢利潤也做。這些企業出口的目的僅僅是掙回基本工資和少量獎金。政企不分的國有外貿企業本身就沒有建立商會的條件和動力,外貿企業各自為戰、相互惡性競爭的結果自然是整體利益的最小化,在此條件下出口規模的擴大令出口價格進一步走低,出口的定價主動權完全被外商掌握。因此,我國的一般貿易出口是一種奇怪的“規模不斷擴大的簡單再生產”,這意味著我國一般貿易發展的倒退。
如何走出出口困境?
由於長期以來國內生產能力嚴重過剩,通貨緊縮長達4年,宏觀經濟政策上非常倚重出口的增長,希望以此帶動國內生產企業的發展、緩解就業壓力、增加國民收入。但若不改革和調整外貿企業制度和有關政策,出口的“規模不斷擴大的簡單再生產”問題就無法解決。生產企業因出口的低價制約,同樣也在重覆著簡單再生產,這樣不僅就業難以增加,而且沒有利潤增長作為支撐,沒有從事研究與開發(R&D)的資金實力,無法提高產品的質量檔次及營銷技巧,這反過來又對外貿企業提高競爭手段形成制約。
2001年,已步入衰退的美國經濟在“9.11事件”的打擊下雪上加霜,國內投資及消費者信心加劇下滑,美元對世界主要貨幣的匯價下跌,美國股市的暴跌及其所引發的全球股市的大幅度下挫造成上萬億美元資產的滅失。歐盟經濟(以德國為代表)的持續不景氣以及12月以來日元的大幅度貶值,更令全球經濟覆蘇的前景暗淡,也使加入世貿後的我國經濟增長面臨異常嚴峻的形勢。在2001年10月的秋季廣州出口商品交易會上,我國出口商品成交額下降了9.7%,為20年來所罕見。2000年下半年以來,世界經濟的蕭條導致中國出口的增速不斷放緩。2001年我國出口總額為2,661.6億美元,同比增長6.8%;進口達2,436.1億美元,同比增長8.2%;順差為225.4億美元,增幅比上年下降6.5%。
這種局面已把外貿體制的進一步改革逼到了議事日程上。改革外貿企業制度應以徹底改變企業經營方式、實現企業戰略為轉折,重建貿易秩序,使外貿真正成為“經濟增長的發動機”,這需要一定的經濟基礎和必要的過渡時間;保持良好的現金流量、增強外貿企業的贏利能力則是當務之急。當前實行的出口退稅政策代價高昂,每年出口形成近千億元的應退稅款不僅給中央財政構成巨大壓力,而且退稅撥款的不足、程序的繁瑣使企業經營成本加大,資金周轉發生很大困難,此外處理退稅和防止騙稅本身還帶來巨大的行政開支。
去年以來,大多數出口產品的退稅率已接近增值稅率,各地為維持出口增長不同程度地動用了地方財政予以支持,這足以反映出當前出口的艱難。各方面針對出口退稅帶來的問題已呼籲多年,但認識始終停留在呼籲加快退稅進度的層面。由於國家財政支出壓力較大,特別是近年來經濟增長乏力對政府投資的需求空前加大,加之歷年出口退稅的缺口累積,退稅滯後問題實際上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加入世貿後,出口補貼將被嚴格禁止,而出口退稅率基本上已無上升余地,屆時退稅滯後將給外貿企業帶來更大的困難。
隨著外商直接投資的增加和國內分銷業的開放,國內市場的競爭將逐漸國際化,彼此脫節的生產企業和出口企業根本無法與擁有技術和營銷優勢的跨國公司較量。外貿企業發展壯大的唯一出路就是與上遊的供貨方實現業務整合,通過合資、相互參股等形式實行一體化經營,形成雙方利益上的共生關系,共享生產和市場營銷信息,穩定出口的貨源基礎、降低采購和經營成本,提高贏利能力,進而加強對生產企業的研究與開發和營銷投入,從根本上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這就要求外貿企業深入科學地研究市場和產品,確定公司發展戰略,對經營產品進行準確的定位,制定出相應的營銷策略,徹底拋棄產品和經營方針雷同化的粗放型出口增長模式;同時運用現代企業管理思想,合理配置人力資源,調整管理結構,重塑業務流程(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提高企業整體的運行效率和競爭手段。這樣外貿企業才可能置之死地而後生,與生產企業形成相互支持的合力和整體的競爭優勢,為我國未來的出口和受其帶動的關聯產業的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和強大的後勁。
目前僵化的外貿企業制度已遠不能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匯率和退稅政策的相對剛性不僅無法促使外貿企業產生變革動力,相反還加劇了外貿企業的經營困境。若參照企業出口退稅政策下的換匯成本確定人民幣的貶值幅度,通過匯率調整來替代出口退稅政策,進而取消出口退稅,可以一舉三得。第一,極大地改善外貿企業資金周轉和現金流量狀況,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產品競爭力,更重要的是大大降低未來企業改革的成本。第二,中央財政每年可節支近千億元,大大緩解財政壓力。這筆巨額資金可轉而充實社會保障金、沖銷金融機構壞帳等。第三,一勞永逸地杜絕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活動,同時減少相關的行政開支。以解決退稅滯後問題為突破口、並在此基礎上推進外貿企業制度的改革,可從根本上解決“承包制”下粗放型增長造成的出口後勁衰竭的問題。
人民幣幣值為何堅挺?
盡管目前出口增長乏力、後勁明顯不足,人民幣幣值卻呈上揚趨勢,與美元的黑市價格跌落至1比8.20,出現了多年來罕見的匯率“倒掛”現象。國內多數經濟學家認為,我國龐大的外匯儲備、良好的國際收支狀況和“一支獨秀”的經濟高速增長,因而得以保持人民幣幣值穩定並穩中有升。更有經濟學家指出,鑒於我國經濟的強勁走勢,人民幣匯價應當上升到1美元兌7.5元人民幣的水平。筆者對此無法茍同。一國國際收支和外匯儲備量只是影響匯率的因素之一。日本在長期巨額貿易順差和外匯儲備高居世界第一的情況下仍將日元大幅度貶值,美元在美國對外貿易長期逆差的情況下保持堅挺,均說明拉動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消費、投資和出口──之間存在著覆雜的關系。經濟發展的制度環境和國家的各種政策調節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也影響匯率的形成機制。同時,國際間利率水平的差異和資本大規模的跨國流動,進一步增加了匯率決定的覆雜性。
20世紀90年代初,日本泡沫經濟的破滅引發了長達10年的嚴重經濟衰退。盡管日本國內利率水平早已接近於零,但投資和消費預期極度低落,財政上大量增加開支也未使經濟有明顯起色。無法刺激投資的低利率政策必然導致資本外流,日本政府只能通過日元貶值增加出口,以刺激經濟覆蘇。去年美國的“911”事件前夕,美國制造商協會通過院外活動,竭力促使政府貶值美元,以增強美國企業的出口競爭力。然而美國經濟當局認為,每年湧入美國的3,000多億美元的外資,不僅有利於保持美國經濟增長的勢頭,而且降低了國內企業通過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融資的成本,足以部份抵銷強勢美元所帶來的出口成本劣勢,故維持強勢美元總體上利大於弊。“9.11事件”之後美元走軟表明:內需不振使出口的重要性更為突出,而維持強勢美元已不能帶來資本市場的收益,加之許多國家的貨幣紛紛貶值,美國出口競爭力下降勢必加劇宏觀經濟上的困難。
我國目前人民幣幣值堅挺主要是前些年國際收支上經常帳戶和金融資本帳戶“雙順差”配之以嚴格的外匯管制的結果,這並不能反映當前的出口能力和國家經濟實力的真實狀況。1993年至今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出口增長,外貿年年保持較大的順差,加上外商直接投資持續大量湧入,使外匯儲備迅速上升。同時,自1994年以來對國有企業出口收匯實行了嚴格的結售匯制度,增加國家的外匯儲備以應付不斷增長的進口用匯壓力、增強承受國際經濟風險的能力。這一制度後來又推廣到包括外商企業在內的所有企業。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外匯管制更加嚴厲,大大抑制了民間對外匯的需求。我國資本──金融市場不發達,政府監管手段尚不足以解除對金融資本帳戶的管制,這就決定了人民幣的不可兌換性,我國企業不可能利用從資本市場湧入的外資降低融資成本,以減低人民幣堅挺對出口競爭力的削弱。
事實上,人民幣相對於美元的幣值恰恰不是低估,而是嚴重高估。1994年初至今,美元兌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從1:8.68升至1:8.27,升值約4.7%,而在此期間中國與美國等發達國家通貨膨脹水平的差異導致人民幣與主要發達國家貨幣的綜合實際匯率上升了約30%,這是造成我國出口效益迅速下滑和國際競爭力被削弱的一個重要因素。為抑制人民幣持續升值,中央銀行在國有銀行對新增外資和出口收匯加強結匯的同時,又大量購入外匯、拋售人民幣,從而使外匯儲備的規模超常增長。在結售匯制度下,外匯儲備增長過快必然引起外匯占款量的相應增加,造成基礎貨幣和廣義貨幣(M2)的大量投放。1997年,基礎貨幣增加額中87%源於“外匯占款”的增加;在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以往40年里“外匯占款”項目的比重從未超過5%,而1997年這一比重卻一下躍升至40%,目前外匯占款平均達到15,700多億元。為保證“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的有效性,1995年中央銀行面對進一步上升的外匯占款,被迫采取“對沖”方式,削減或回收對商業銀行的再貸款,以穩定信貸總規模,這就造成企業資金的普遍緊張,而人民幣的相對“稀缺”又構成人民幣進一步升值的潛在壓力。
1997年以前大量的外匯占款造成人民幣供應相對緊張,構成人民幣升值壓力;出於對中國經濟增長的質量、潛力和出口微觀效益的考察,國內外長期以來普遍預期人民幣會貶值,此預期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達到高潮。但這一預期因低估了國家經濟利益在中國必須服從於政治意志的特殊國情而失效。中國政府為塑造“負責任的大國”形像、以及擔心一旦貶值將會不利於國內消費和外商投資信心,不惜付出巨大代價維持人民幣的穩定。這一基於對國際關系的一相情願的決策其實是一種失策(Miscalculation)。隨著國內經濟和社會政治形勢日趨嚴峻,它的“政治正確性”味道越來越濃,日益顯示出自我強加(Self-imposing)特性,結果變得不容質疑和挑戰,結果人民幣的浮動匯率越來越趨向於固定匯率化,中國匯率政策的靈活性正逐步喪失。由於“人民幣不貶值”的政府承諾產生了某種可信度(Credibility),長期對人民幣看貶的匯率預期逐漸向名義匯率回歸,甚至引發了人民幣的升值預期,因此出現了匯率“倒掛”現象。
中國強行穩定人民幣匯率的代價(Pay-off)是:外交上一無所獲,經濟上則自我限制了政策選擇空間,強化了國內經濟的困難。1999年春季廣交會期間,外經貿部的官員即坦承,在人民幣不貶值情況下的出口犧牲了國內企業的效益和發展後勁。外資則因擔心中國可能出現的衰退而躑躅不前。於是中國的經濟增長只能完全指望內需。今年以來,因發達國家需求的萎縮,作為世界主要加工工業基地、地處我國周邊的東亞國家和地區,出口導向的經濟增長受到沈重打擊。它們貨幣的競相貶值進一步加劇了我國出口的困難。我國經濟已告別短缺時代,但重量不重質的粗放式增長造成了嚴重的產品過剩,宏觀經濟又墮入通貨緊縮的困境。支出預期的上升和收入預期的下降使居民的儲蓄意願極其強烈。央行迄今為止7次降息都未能有效地刺激居民的消費熱情。目前,居民儲蓄已高達7萬億元,金融機構存貸差3.6萬億元,大大增加了商業銀行的負債水平和經營壓力。而通貨緊縮使企業間競爭日趨激烈,市場前景不明,利潤水平的普遍下降和商業信用的失效,更削弱了企業進一步投資的動力,也迫使1995年以來經過商業化改革的國有銀行通過“惜貸”來規避壞帳風險。相對於投資需求的低迷,較高的儲蓄率表明我國的貨幣供並不緊張,不存在放松銀根的現實壓力;而且出口增速放緩及貿易順差減少,還有允許國內部份大出口企業以及特定地區的出口企業保留現匯等政策,則會減輕結售匯制和外匯占款所產生的人民幣升值壓力。
人民幣匯率:升否?降否?
作為一個偶然的突發事件,“911”事件對當前人民幣匯率預期的影響,很快將讓位於“入世”大背景下中國經濟增長的內在質量的考量。相對於世界經濟的蕭條,我國經濟迄今仍保持增長,其動力來源於從1998年開始實施至今的積極財政政策。但這一政策的代價和局限性也是有目共睹的:中央財政赤字(2001年近2,600億元)扶搖直上,過去3年里每年的國債發行額都超過4,000億元,2000年底國債余額高達13,000多億元,國債依存度則已遠遠超出了國際警戒線。考慮到充實社會保障金和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國有商業銀行巨額不良貸款尚有巨大的資金缺口,通過大規模發行國債增加政府投資的余地已十分有限。同時,由於缺乏完整配套的體制改革措施以根本扭轉國內的投資和消費預期,國債投資除了引起相關國有部門配套投資的放大外,始終未能有效地激活社會投資。
去年以來,世界經濟增長的疲弱對我國出口構成明顯的壓力。我國的出口依存度高達23%,通貨緊縮狀態下GDP的增長和出口受阻勢必引起庫存的劇增和企業效益的下降,令長期困擾我國工商業的超量庫存積壓更為嚴重。國家經貿委預計,到2002年上半年全國600種主要產品中518種均供過於求,供給適度的產品僅82種,占13.7%。目前我國工商業庫存估計占GDP約40%,是美國庫存水平的兩倍多,這就對價格產生了向下的壓力。2001年1月至9月全國工業品出廠價和零售物價指數同比均下降0.5%,9月的單月降幅更大,通貨緊縮再度擡頭。盡管1月至9月GDP的增長高達7.6%,但主要工業經濟效益增幅繼續回落,企業虧損由降轉升。40個工業行業中有19個虧損額上升,其中紡織業、化學和電子通信業新增虧損占全部行業新增虧損額的62.2%。
擴張性財政政策代價高昂、難以持久,重新擡頭的通貨緊縮則表明內需動力持續衰減;我國的技術開發能力和產業的整體競爭力不足,繼續保持人民幣的堅挺必然加劇出口和國內經濟的困難。在當前內需不振的條件下實行人民幣貶值,大幅度減少庫存,改善國內供求關系,促使價格回升和企業效益的提高;同時輔之以運籌得當的、適度有效的政府投資,增強投資和消費預期,是促使經濟恢覆活力的有效措施。韓國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將韓元貶值83%,出口的平均單價僅下降了25%(因為出口價格反映的是全球產品的供求狀況,降幅有限);但由於匯率政策調整到位,有助於企業效益的提高和經濟覆蘇,韓國經濟得以覆蘇,貿易順差和外匯儲備迅速增長。不久前,韓國宣布已提前償還完畢金融危機期間所欠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300多億美元外債。
人民幣貶值並不會必然引發通貨膨脹,因為“入世”後我國關稅大幅度下調直接導致進口成本的降低。目前不少進口產品以國際市場價格在我國市場銷售,這與人民幣的長期堅挺和緩慢升值有很大關系,我國匯率政策的調整會迫使進口價格(以美元報價)有所下降,國內嚴重的經濟過剩使人民幣貶值後進口成本的有限波動不足以推動通貨膨脹的發生。我國外債余額約1,600億美元,人民幣貶值會一次性增加還債成本2,200億元,每年新增外債的還債成本也會上升,這是貨幣貶值的主要代價。由於企業制度缺陷、短視的發展戰略、競爭秩序混亂、管理體制和出口退稅政策設計不當等,對產業發展有直接拉動作用的一般貿易出口效益每況愈下;出口的平均利潤率早已趨近於零,現出口退稅率也接近上限;去年以來各地不得不動用地方財政補貼出口,入世後這種做法將被嚴格禁止,屆時人民幣堅挺、關稅下降、非關稅壁壘大量撤除,必然會極大刺激進口,使1998年以來逐漸縮小的外貿順差繼續減少。進口激增還會對一些產業(如農業)構成巨大沖擊,其可能的不利後果不僅限於經濟面。所以通過本幣貶值刺激出口、抑制進口將成為唯一選擇。
入世意味著國內外市場迅速趨向統一,即國內市場的競爭將完全國際化。按照我國入世的有關承諾,不再堅持對外商直接投資在諸如“當地化”比重、出口比例、外匯平衡和技術轉讓等方面的要求,我國的新外資法對此已經作了相應的調整。追求全球利潤最大化的西方跨國公司將通過其全球采購系統(Global Procurement System),把最具備價格和質量優勢的生產要素進口到我國進行成品的組裝生產。跨國公司投資的主要動機在於市場控制,而不是幫助東道國擴大出口,這樣就在進口和國內市場競爭方面對我國的國際收支和產業生存構成很大的壓力。國內產業一旦衰敗,必然削弱出口的基礎和後勁;同樣,出口低效、不振,國內產業就沒有加強競爭力的利潤基礎,進一步抑制國內的投資和消費。無論是從擺脫當前的通貨緊縮,還是從應對入世對國內產業的挑戰著眼,盡快加強國內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已迫在眉睫。但為此所必須進行的的體制改革和結構調整等工作無法在短時間內完成,從輕重緩急的角度,大力、有效地開發外需,增加企業效益,提高產業贏利能力則是當務之急,這是進行任何改革和政策調整的基礎所在,故調整人民幣匯率加強出口適當其時。
人民幣貶值並不會動搖外資的信心。美元堅挺促使美國企業紛紛對外投資也從另一面證明:實行本幣貶值的國家投資成本降低,恰恰增加了吸引外資的可能;實行貶值的國家社會政治的穩定及政府調控經濟的能力則決定了能否成功引資。聯合國貿發組織發布的(UNCTAD)《1999年度世界投資報告》在調查中發現,跨國公司對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這類在金融危機中貨幣貶值但政治穩定的國家反倒加強了投資和投資預期。從任何方面講,保持靈活有效的人民幣匯率政策符合國家利益,有利於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哈貝馬斯訪華與人權問題之爭
徐友漁
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研究員
哈貝馬斯因支持北約出兵科索沃而遭中國學人責難
哈貝馬斯在中國大講人權的普遍性
科索沃事件引發的思考:正義如何擴展落實?
法律和權力:關於《安提戈涅》之爭
德國著名學者、左翼思想家於爾根.哈貝馬斯2001年5月中旬到中國訪問,歷時半個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共中央黨校、覆旦大學、華東師範大學作了7場盛況空前的講演,還在一系列座談和聚會中與學術、文化界人士交流。他的這次訪問引發了學人閱讀他著作的熱情,也在思想界形成了對他的思想的極大關注。
哈貝馬斯這次來華,除了在學術講演中宣講他一貫的思想與觀點外,還讓人們明顯地感覺到他對一些話題的意向和關切。他的講演當然離不開哲學這個主題,但他精心挑選的話題卻多半是與現實政治有關的。他知道人權在中國是個敏感的話題,但他卻偏偏到中國來大講人權,大講人權與主權的關系;他還表現出對中國的真心關注,除了關心經濟增長和快速現代化過程引起的社會變化外,也關注中國的自由主義和新左派之爭,還特別對法輪功問題表現出興趣。
哈貝馬斯的訪華在北京的學者中還引起了爭論,其中持續時間較長、波及範圍較廣的一個話題就是人權──主權問題。在這個問題上,中國的自由派和新左派一直持相反的觀點,只是長期以來自由派在這個問題上得不到發言的機會。這次哈貝馬斯訪華期間,許多中國學者與他就此問題當面交換看法,而這一討論又觸發、激化了中國學者之間的爭論,自由主義和新左派這兩種立場、兩大思潮圍繞這個話題再次交鋒,這場爭論通過網絡迅速擴散。
哈貝馬斯因支持北約出兵科索沃而遭中國學人責難
著名的左翼思想家哈貝馬斯本來是中國新左派學人非常尊重的“導師”。但自從哈氏表示支持北約出兵科索沃後,他便遭到了一些中國學人的刻意曲解和醜化。哈氏訪華前夕,《天涯》雜志上有一位作者撰文講述了1999年科索沃戰爭期間他與哈氏當面“過招”的經過。[1] 作者說,他在德國期間應哈氏的盛情邀請,專程去哈氏家中拜訪了他。在此次交談中,他對哈氏1999年科索沃戰爭期間發表的文章“獸性與人性──處於法律與道德臨界點上的戰爭”作了質疑和批評。作者稱,“針對我的問題,哈貝馬斯當時沒有給予正面回答”;“我深知我的問題讓哈貝馬斯感到有些難堪,……哈貝馬斯一再強調他一定會針對我的問題作出一些必要的解釋,讓我耐心等待。……我心里暗暗在想,解釋固然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但問題的關鍵在於:這樣的‘出位之思’的確要不得,但願今後不要再在像哈貝馬斯這樣的思想家身上發生”。此文給人的印象是,哈貝馬斯在作者大義凜然的責問之下顯得理屈詞窮、支吾搪塞,似乎後悔發表了一篇觀點錯誤的文章。以上描述引起了一些讀者的議論和不滿。他們認為,哈貝馬斯是個世界知名的嚴肅的學者,他對自己的觀點應該不會輕率地改變;來自中國的後生小子這麽容易就訓誡了他,令其推諉發窘,事情真是如此嗎?
2001年5月21日晚,一些在京學者在歌德學院北京分院院長魏松家與哈貝馬斯見面,交談十分熱烈。一位學者向哈氏出示了《天涯》上的那篇文章,求證此文內容的真實性。當翻譯把有關段落逐句譯給哈氏聽後,他反應激烈,對文章所說的情況作了斷然、全盤的否定,並就與該文作者見面的情況作了詳細說明。幾位在場的學者感到,那篇文章的內容似乎是不真實的。大家還認為,完全可以不同意哈氏的立場,但若以自己的主觀感覺和無根據的描寫醜化一個思想家,藉此來增強自己觀點的力量、有意無意地擡高自己,則是不可取的。該文作者自稱,他向哈氏提了三個問題。第一,哈氏關於科索沃戰爭的立場與他一貫的理論立場有矛盾。第二,哈氏不該在報刊上表明自己的觀點,而是應該考慮“他的文章可能會導致的輿論導向後果”。第三,哈氏是思想家,不該表現出這麽多的現實政治關懷。其實,對哈貝馬斯的觀點有一定了解的人都知道,第一個問題是無稽之談。而該文作者要求哈氏注意“輿論導向”,無疑是把中宣部官員的作風、口氣不適當地搬用到德國去了。如此質疑究竟是會使哈貝馬斯難堪呢,還是只會表現出作者自己的可笑與可悲?哈貝馬斯關於科索沃戰爭的那篇文章會引起爭論,並不值得大驚小怪;但對哈氏的觀點之後再加以攻擊和醜化,則是另一回事了。
《讀書》雜志的另一篇文章[2]也在批駁哈貝馬斯時,基於曲解而提出了不嚴肅的批評,誤導了讀者。此文作者嚴厲地指控哈貝馬斯“缺乏一種基本道德──誠實”,他說,“一上來,此公就說北約打的不是傳統的戰爭,而是一場‘外科手術般精確的,有計劃地保護平民’的戰爭。也就是說,北約的暴力行動如同執法的警察的暴力一樣,專打壞人,不傷無辜,……無視每天在各種傳媒上俯拾皆是的事實,來為自己的先定目的展開論證,說明作者缺乏一種基本道德──誠實。”但查閱附在此文後面的哈氏原文,卻發現哈氏原來是這樣說的:“現在是戰爭。當然,盟軍的‘空中打擊’不想成為一場傳統的戰爭。空襲‘外科手術般精確’、有計劃地保護平民,確實具有高度的合法意義。……然而,我們作為半參與者──電視每天晚上將科索沃的沖突端給大家看──深知屈身躲避空襲的南斯拉夫民眾所經歷的,不是別的,乃是戰爭。”細讀這段文字,不難明白哈貝馬斯的意思,他引證“外科手術般精確”等語是要說明,盡管北約有辯護之詞,但戰爭畢竟是戰爭,戰爭就是戰爭。哈貝馬斯後面還談到,“隨著炸毀的多瑙河大橋意外墜落的火車”、“非本願以導彈擊毀的非軍事目標──載著阿爾巴尼亞難民的拖拉機,塞爾維亞人的住宅區”,“每個死於逃亡途中的孩子都牽著我們的神經”。
哈貝馬斯是支持西方盟國出兵科索沃的。但作為有良知的知識分子,他一點也不回避戰爭中平民的傷亡。他的思索是凝重的,立論是謹慎的,他的文章給人印象最深的恰恰是他的道德感和誠實。這表現在他正視戰爭的殘酷性方面,也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他雖然支持出兵科索沃,並為其正義性與合理性辯護,但還是明確承認,“當無疑是民主的19國自我授權動武時,他們也只是沖突的一方”。第二,對於這次出兵行動的西方盟主美國,他並不一味偏袒,他說,“美國也同別的民族一樣,首先考慮的是自己的利益,而它的利益與所宣稱的規範目的並不總是一致的”。他指出,美國傳統中有一種“人道主義的自我犧牲精神和帝國主義的強權邏輯的混合形式”。
哈貝馬斯在中國大講人權的普遍性
哈貝馬斯這次訪華講學的主題之一是人權及其與主權的關系。國人長期以來處於壟斷的意識形態之包圍中:“鼓吹人權是為了推行霸權”、“‘人權高於主權’是幹涉內政的借口”。在某些方面,如“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之類的老生常談,中國人不乏對此類宣傳的免疫力;但在濃烈的民族主義情緒影響下,人們往往會分不清人民、國家、政府和執政黨之間的區別,而接受“國家主權是唯一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之類的說教。在這個問題上,官方的宣傳和民族主義思潮、新左派思潮共鳴而交相推進,使得社會認知及民間輿論大有一面倒之勢。對中國學人來說,由這位當代左翼思想家、以其對西方社會和西方文明的批判見長的學者來講為什麽人權十分重要,本來是一次難得的聽取不同意見和作理性深入的思考的機會。但由於種種原因,在與中國學人的交流中他的這個主題遭到了忽視和遮蔽,不少學人或有意回避此話題,或是在這個問題上與哈氏話不投機,哈氏在若幹次交談中均對此明確地表示了極大的遺憾。
哈貝馬斯對個人的自由和權利的價值深信不疑,他毫不猶豫地回答了文化相對主義的質疑和挑戰。其第一次演說的主題就是論證人權具有超越不同文化傳統的普遍性。他提出,自由和人權並不僅是西方文化獨具的價值,在這個最基本的問題上,不能說不同民族、不同文化有不同的價值觀,或對自由、人權的態度可因獨特的文化傳統而有例外。誠然,對自由和人權價值的肯定肇始於西方,但這並不說明它們與其他文化傳統是相互拒斥的。如果當代非西方社會和非西方文化認同人權,這不是向西方價值觀屈服,而是反映出全球化時代里整個人類日益面臨相同的環境和問題。在演說中哈氏還批判了所謂的“亞洲價值”觀,認為中國的儒家傳統對現代化有阻礙作用。他說,亞洲發展中國家的人民面臨的問題,是犧牲個體主義的人權觀和法律制度以維持整體主義的文化傳統,還是考慮傳統的政治、文化形式能否適應經濟現代化的要求。他批評傳統的儒家政治倫理不承認個人權利,而片面強調民眾對政治共同體的義務優先於權利。他說,在一些亞洲國家,壓制和濫用權利的現象屢見不鮮,政府宣稱為了維持穩定可以采取一切措施。他反駁了以下論調: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壓倒一切的優先性,在物質要求得到充份滿足之前可以壓制公民的民主和自由權利。演說結束時,聽眾中有人問哈貝馬斯:“你怎麽看‘人權高於主權’?”這個問題顯然有“來者不善”的意味,提問者對於“主權當然高於人權”的看法溢於言表。哈氏回答,這是個覆雜的問題,“國家主權”是個古典的國際法概念,其中含有“強權永遠不會錯”的意思(哈氏所說的“強權”是指國家權力,而不是中國人現在按照官方宣傳理解的“西方的強權政治”);這種觀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特別是對戰爭罪犯的審訊和判罪後已有改變;現在人權觀念是聯合國憲章的基石。
哈貝馬斯還強調,對自由和權利的肯定是出自對經濟發展、法律保障和社會秩序的理性態度,出自對任何人、任何國家都無可回避的全球化和現代化潮流的反應。這並不是和某種特定的宗教教義有關,也與對人性的特定的形而上學論斷無關。這里涉及到一個更廣泛、重要的問題。在當代的思想論爭中,不少人以文化多元化為理由,試圖否定個人自由與人權的普遍價值;有些根本不願容忍多元化的人卻偏偏在這個問題上喋喋不休地大談多元化,實際上是用極端相對主義和虛無主義來歪曲多元化這個概念。有意思的是,當代兩位最著名的思想家哈貝馬斯和羅爾斯似乎不約而同地都在思考和解決這樣的問題。羅爾斯從他的《正義論》到《政治自由主義》,提出了要使以自由、權利、平等為基本內涵的正義的社會制度安排與完備性學說(comprehensive doctrines,即具有特定的形而上學、宗教、道德內容的學說)脫鉤,人們可以撇開價值方面的分歧,為了理性、和平、公正地共同生活而尋找到“交疊共識”。雖然羅爾斯批評哈貝馬斯的見解仍然是完備性的,而哈貝馬斯認為羅爾斯想完全回避世界觀問題是辦不到的,他們兩人始終有分歧,但哈貝馬斯還是認為,政治哲學觀點可以對文化傳統和價值觀保持中立。他這次來華講演的重要論題之一就是,人權應該是文化間的共識。
哈氏說人權問題與形而上學的人性觀無關,也是這個意思。筆者以為,多元性是人性的豐富性的自然表現,拒絕承認人權和自由屬於多元價值中的一元,是對所有價值的否定。這和下列道理是一樣的:自由不是為所欲為,允許扼殺自由的自由,就毀滅了所有的自由。在現代生活條件下,在理性的反思和追問下,並不是任何文化傳統因素都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不然,法西斯文化或奴隸主思想也可以在多元價值中占有一席之地。
哈貝馬斯哲學的一大特點是承認並捍衛某些人類價值的普遍性,這種普遍性是人們經過平等、理性的對話和協商之後得到的。羅爾斯則強調,具有不同宗教、哲學和道德觀的人群能夠就行為規範和制度原則找到共通之處、達成共識。我以為,他們思想的精髓是確證存在一個最小量,它是標準、規範的基點,是無法否認的原則。各國各民族的人的確有各自的歷史、傳統和現實生活條件,但首先和基本的事實在於,大家都是人,生活在同一個地球上,並且被全球化浪潮越來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說,某個民族的人因為自己的文化和傳統而不配享受自由與人權,或者應該少享受,甚至遙遙無期地推遲享受自由與人權。況且,我們談論和要求的東西是如此的簡單,它不過是基本的人權和自由,如生命權、人身不受侵犯權、思想、言論、出版、結社等自由,實現這些權利其實只不過是要求不要剝奪人天生本應固有的東西,而並不要求創造許多、給予許多。說它們是起碼和基本的,當然意味著僅有它們並不充份,並不是全部,要享受充份的自由和權利,還需要各種經濟社會條件,但為更多的東西創造條件不能成為連最少的、無需條件的東西都不承認的理由。我們當然不必成為哈貝馬斯或羅爾斯的信徒,但這最簡單的道理,卻是可以承認的。
科索沃事件引發的思考:正義如何擴展落實?
最近哈貝馬斯的理論思考的另一個重點,是如何使憲政民主社會的自由和人權原則擴展成為全球性的、處理國與國關系的準則。無獨有偶,羅爾斯的新著《萬民法》也循著相同的思路探索和解決正義如何擴展的問題。在我看來,哈貝馬斯在這個問題上的考慮更急迫、現實一些,走得也更遠。顯然,這是因為發生在自己家門口的科索沃事件,使得理論和實際的考慮無可回避、刻不容緩。科索沃事件的最大爭議是,當一個國家內部發生了極端嚴重的侵犯人權事件,甚至出現了種族清洗時,維護正義、捍衛人權的立場是只表現為道義上的抗議和譴責,還是應付諸行動,突破國家主權的限制,進行幹涉?哈貝馬斯選擇的立場是後者,他提出了一個新概念“法律和平主義”,顯見他不滿足於僅僅重申人權與和平的理念,而是希望這種理念化為實際的法律秩序。他十分關注的是,當一國之內的強權擴張到了不可容忍的地步時,從外部予以幹涉和制止的合法性。對哈貝馬斯及歐洲的左翼知識分子而言,從道義和理論上支持幹涉行動沒有太大的問題;因為,對他們來說人權實在是太重要的原則,而在歐洲及世界史上,主權歷來不是唯一、至上的原則。哈氏在他的文章中還提出了另外幾點理由。一,我們的時代正在走向全球一體化,淩駕於民族國家之上的機構、政體和程序不斷增多,並更具權威性,內政和外交的傳統界限已然消失;二,已經存在反對種族屠殺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安理會已經認定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對危害人類,威脅和平的罪行采取強制措施;三,出兵科索沃只是一種緊急救援措施。
但哈貝馬斯等人仍然是憂心忡忡、充滿疑慮的,他們並不滿足於“正義在我們這一邊,我們的立場是正確的”。武裝幹涉畢竟是極為嚴重的事,要慎之又慎,正義的戰爭仍然會傷害到平民。何況,北約出兵科索沃並未得到聯合國的授權。作為思想家,哈貝馬斯還有更深的考慮:如何把握以人權名義突破主權限制、進行幹預的尺度?僅從原則和理論上考慮,科索沃問題也許還算不得難題,因為在那里對人權的侵犯實在太嚴重,情況又十分急迫。但對科索沃事件的反應能成為先例、上升為普遍原則嗎?顯然,哈氏的“把國際法轉化為世界公民法”、“實現國際關系徹底法律化”的理想,碰到了現在還難以解決的實際困難。在這方面哈氏的態度是開放的、有保留的。他認為:“我們從古典的強權政治世界向世界公民形態過渡時,尚待解決有可能訴諸武力的現實沖突,我們把這一艱難的過渡理解為共同完成的學習過程。事關人類的遠景,尤要謹慎從事。北約的自我授權不應成為慣例。”
哈氏在這里談到了“古典的強權政治”,他在中國社科院講演中回答問題時也言及“古典國際法是為強權政治服務的”,這特別容易引起中國人的誤解。在我們的詞匯里,“強權政治”只是指稱國際政治,是“幹涉內政”和“霸權”的同義詞;但哈氏所指的是一國之內的政治,即當權者對公民的侵犯和鎮壓。有一些國家的人對外部強權極度敏感,對任何幹涉和壓力(包括外國要求改善該國人權狀況)都無法容忍,但同時卻對內部的強權麻木不仁,對國內侵犯人權、違反憲法的行為不聞不問,甚至抱持縱容的態度,兩者恰構成鮮明的對照。如果人們把國家主權和不幹涉原則當成唯一的和至高無上的,當人權原則與之沖突時只能犧牲人權原則,那麽人權原則的作用實際上就等於零。其實,基本上所有國家的憲法都宣稱人民擁有主權,而絕大多數嚴重侵犯人權的國家也都簽署了聯合國的各種人權宣言,這些國際約法對簽字國政府本來是有法律約束力的,這就為國際幹涉和制裁侵犯人權的行為提供了法理依據。
筆者以為,當我們考慮人權與主權的關系時,哈貝馬斯的立場會開闊我們的思考空間。他不是超級大國人權外交的代表,而是歐洲左翼知識分子的代表人物,是批判精神、批判理論的代表人物。從整體上說,歐洲的左派對幹涉科索沃局勢的政策持支持態度。與國人得到的扭曲信息以及據此而形成的錯誤看法相反,哈貝馬斯這樣的知識分子並不是在事後才為此幹預政策辯護,他們實際上讚同並推動了這一幹預;他們並沒有背叛自己的信念,或象某些中國學人以為的那樣,在覆雜的局勢面前偶然失腳,哈貝馬斯這樣的知識分子其實在簡單的道義選擇面前一如既往地堅持著正義。法國著名哲學家、激進知識分子的代表格魯克斯曼說過:“當米洛舍維奇於1991年發動這樣一場戰爭的時候,歐洲政界手足無措,但公眾則極其厭惡。一部份知識界人士則到實地考察,漸漸影響大眾輿論。”德國綠黨領袖、外交部長費舍爾的話也反映出歐洲左翼人士的立場和思維:“為了使奧斯維辛不再重演,盡管我反北約、反美、反戰,但我主張幹預”。
但歐洲左翼人士的這一態度卻使歷來欣賞西方新馬克思主義的某些中國知識界人士大惑不解,以致於對哈貝馬斯表現出不滿和反感。其實,哈貝馬斯並沒有改變他的一貫立場和原則。中國學人對他的不滿,或許是源自他們自己在國內環境下形成的對西方左翼思潮的片面理解和對國際事務真相的不甚了了。無可否認,我們的信息環境是相當可悲的,比如在科索沃事件中,絕大多數國人對米羅舍維奇當局大規模地驅趕和屠殺平民,對代頓協議和朗布伊埃談判破裂等等一無所知,同時相信了應當支持米羅舍維奇當局的種種宣傳,結果許多自以為充滿了正義感、自認思想已十分開放的知識分子和青年學生甚至從來就沒有意識到,他們實際上具有某種程度的無知和偏見。中國的學人還應當反思的是,當看到西方的左翼知識分子批判他們所在的體制、批判市場經濟或世界體系這一行動的表象時,是否理解了這一批判行動背後更厚重的支承,即西方的左翼知識分子對自由和權利的價值的高度認同和追求。平時西方的左翼知識分子並不會時時重申這些價值觀,這只是因為它們早已成為不言而喻的了。中國的一些新左派學人放棄了對自由和人權等價值的認同,只是模仿西方左翼知識分子對資本主義和市場經濟的批判,如此則讚頌文革、大躍進之類的說法就不足為奇了。更可議的是,他們不但看不到自己的不足,反而自以為走到了左翼思潮的前沿;於是,當哈貝馬斯不讚成“主權高於人權”之說時,中國的一些學人甚至出來指責哈貝馬斯等人背叛了批判精神。倒底什麽是左翼思潮的基本立場和批判精神的實質,這在中國思想界仍然是個尚待探討的問題,了解了這一點,才能明白究竟是中國的新左派學人還是哈貝馬斯誤解和背離了左翼思潮的基本立場和批判精神。
法律和權力:關於《安提戈涅》之爭
哈貝馬斯剛離開中國,一場關於《安提戈涅》的討論和爭論就爆發了。此事的起因是我在“哈貝馬斯在中國”一文的結尾有這樣一段話:其實,中國人也並非與人權至上的思想決不相通。記得在1989年的初夏,我的同事和朋友蕭陽頭上還纏著紗布就開始撰寫關於古希臘戲劇《安提戈涅》的文章。安提戈涅為她戰死的哥哥收屍,這觸犯了國法,但她堅信上天神明的律法在她一邊。蕭陽提出一個深刻的思想,難道現存的制度和禁令就是人們行為的最終根據?他認為,並且相信古往今來各國的人們也認為,並非如此。國權的最終來源不是政府自我授權而是人民的主權即人權,主權的合法性與尊嚴首先在於它要保護本國人民的基本權利,它不是一道銅墻鐵壁,使人民與外界隔離,處於孤立無援的慘境,只能被關在國門內任意欺淩和殺戮。現在,哈貝馬斯把話說得更明確:“世界公民團體所有的直接成員也要保護那些受到自己政府欺淩的公民。超越國家主權的法律最重要的後果是讓那些官員對他們在政府和軍隊任職時犯下的罪行承擔個人責任。”
陸建德立即發表了文章,對上述文字作出迅速、強烈的反應。[3] 緊接著,關於《安提戈涅》的文章、劇本、跟貼紛紛上網。這並不是中國的學人突然開始對古希臘的一個悲劇劇本表現出濃烈的興趣,人們談論、爭論的實際上是《安提戈涅》中有關“天理良心”的問題:城邦的律令或統治者的意志是否是人民行為的最終道德根據、最高法律依據?當那些東西和世所公認的天理良心沖突時,當人們服從天理良心而不服從現存的律令時,正義在哪一邊?顯然,這是“人權──主權”之爭的又一延伸。
中國的思想文化傳統中,不論是大傳統還是小傳統、老傳統還是新傳統,都不區分“法治”和“法制”。中國歷來實行“人治”,統治者的意志就是法,他們對百姓有生殺予奪之權。到了當代社會,“人治”披上了法律的外衣,任何律令法規都可以隨時按統治者的需要炮制出來,哪怕是前後矛盾、朝令夕改,於是統治者貫徹其意志時往往也“有法可依”了。中國的現代化所需要的是並不是這種“法制”,而是“法治”,即本著憲政精神制定和實施法律、將統治者的行為也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內;在形成“法治”之前,當權者的意志和律令不一定是判斷人們行為是否合法的最終根據。如果說,“天理良心”是一種通俗的口頭表達,那麽“人權”、“憲政原則”就是現代的原則。
陸建德在文中試圖把理論討論轉移到現實的國際政治問題,以便給爭論的對手定罪,其手法是偷換這次關於《安提戈涅》爭論的主題。我在“哈貝馬斯在中國”一文中提出的問題是:“難道現存的制度和禁令就是人們行為的最終根據?”我以《安提戈涅》為例表明,並非一定如此。根據原劇本的情節,安提戈涅的行為是否合理,僅涉及她替哥哥收屍,而不涉及她是否在政治上支持他的行為。但陸建德撰文時的興趣卻另有所在。他說:“克瑞翁讓波呂涅刻斯暴屍荒野,算是對城邦叛徒的一種懲罰。根據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三款,對美國發動戰爭或投向它的敵人、予敵以協助及方便者即構成叛國罪,在這出悲劇中,波呂涅刻斯是典型的叛國者。”於是,問題便被導向“是否應該同情和支持叛國者”?陸建德在討論古希臘悲劇時突然生拉硬扯地談到與古希臘毫不相幹的當今美國憲法,並特別聯系到美國憲法中的叛國罪,其借古喻今、借劇情隱射論敵的用心,幾乎毫無掩飾。陸文結束時又進一步談到“把天條當地緣政治工具來使用的國家(忒拜城的逆子為它敲邊鼓)”,露骨地暗示,從《安提戈涅》一劇引出關於人權問題的思考,就無異於叛國者,甚至更具體地就是帝國主義人權外交的走狗、賣國賊!
在與我爭論時,陸建德把人類通常認同的所有的人權要求──包括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都一概諷喻為“安提戈涅的天條”,主張這些人權必須受制於宗教感情和有關的社會法律。作者借邊沁之口說:“真實的權利來自真實的法律,含糊籠統的權利宣言只會鼓勵人們為所欲為,目無法紀。”但是,陸建德在竭力回避一個關鍵問題:若現存的法律未能保障、甚至相反還剝奪了人民的權利,我們還應把這樣的法律當成正義的標準、合法性的來源嗎?
讓我們看看當代更有影響的、批判邊沁的法律實證主義的學說吧。德沃金這位當代著名的法哲學家在(Ronald Dworkin)《認真對待權利》中說:“某些哲學家否定這種看法:公民除了法律給予他們的權利之外還享有其他權利。邊沁認為,道德權利的概念是‘一派胡言亂語’。但是那種觀點從來就不是我們正統的政治理論的組成部份”。他還主張:公民對法律的忠誠不等於他要對某個人對於法律解釋的忠誠;他們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行動,其行為不是不正當的;當法律不確定時,即各方都可以作有理由的辯論時,一個遵循自己判斷的公民並不是在從事不正當的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實踐允許並且鼓勵他遵循自己的判斷。德沃金所舉的例證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40年的一項判定中認為,要求學生向國旗敬禮的法律是合乎憲法的,而到了1943年,它推翻了自己的決定,宣布那條法規完全違憲。德沃金說,人們通常認為,出於良知不向國旗敬禮的人有義務遵守第一條法律,在頒布了第二次決定後,他們按自己的意志辦就是合法的了。但他認為,人們在最高法院作出第一個決定後拒絕向國旗敬禮也是正確的。有人也許會說,這些人有義務服從第一個決定,同時爭取廢除它。德沃金則認為,如果事情不涉及良心,這是好辦法,但那些拒絕向國旗敬禮的持不同政見者不能在漫長而不一定有希望的爭取和等待過程中,去做他們的良心禁止做的事情,從而使良心受到不可彌補的傷害。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說,公民不服從具有公開性和非暴力性的特徵,它訴諸於共同體的道德感和正義感,它建立在常識性的正義原則之上。這種行為方式一方面被公認為違反法律,但另一方面又表達了對法律的忠誠,並且是訴諸於民主制的基本政治原則。有些抗議活動是不合法的,而從其指導原則方面來看則並不違反民主憲法的目標,可以把這樣的抗議納入憲政的合法形式。法庭應當考慮公民不服從這種抗議活動的性質,以及構成憲法基礎的政治原則可以(或者似乎可以)證明它們是合法的,並基於這些理由減輕(在某些情況下停止)制裁。
哈貝馬斯的訪華引起了中國知識界對科索沃事件的重新評價和思考,引發了國內思想界關於人權的深入討論。在此期間,人們在網上讀到了不少有深度、有啟發意義的文章,比如“雷蒙”的文章“從科索沃危機看人道主義幹涉的現實正當性”,又如楊支柱的“人與動物的區別何在?──也說安提戈涅的天條”。這些,大概是哈貝馬斯和中國知識界在他來華前沒有料到的。
面對中國的“國難”
余傑
中國知名青年學者
他們為什麽幸災樂禍?
我們如何學習“愛國”?
虛擬空間、匿名與邪惡
真理、非暴力與我們當下的生活
“911”事件發生後,我寫了一篇題為“喪鐘為我們而鳴”的文章,提出了這樣一個觀點──“‘911’恐怖事件不僅是美國的國難,而且更是中國的國難”。文章發表後,我的觀點受到了普遍的攻擊和辱罵。面對這些,我盡量克制自己的憤怒。然而,無論受到怎樣的質疑和責難,我也將堅持這一觀點──這不僅是中國的國難,而且是中國自身邪惡的又一次嚴重的潰瘍。
在中國,打著“愛國”的旗號明確支持恐怖主義、對別國平民遭受的災難幸災樂禍的民眾數量之多,又創造了一個“世界第一”。這是一個身處苦難而又被苦難異化了的民族的必然反應,這是一個身處邪惡而被邪惡所吞沒的民族唯一的發泄。經歷了這次事件,中國的國際形像再次一落千丈,中國的未來也變得更加撲朔迷離。國難已經產生,潰瘍已經產生,我們無法視而不見。那麽,我們該如何面對它們?還有沒有療救的希望?既然“愛離中國有多遠,民主就離中國有多遠”,那麽,如何從頭建構我們自己的充滿愛的現實生活呢?
他們為什麽幸災樂禍?
恐怖事件之後的一個多星期里,大部份的中國民眾表現出了漠不關心和幸災樂禍兩種心態,有些人的這兩種心態還相互交織在一起。密德拉施說:“落到一個人身上的痛苦,沒有不被另一個人從中利用的。”打個比喻:這種心態宛如一個長期以來嫉妒富有鄰居的窮人,他經常虐待自己的老婆,而鄰居卻多管閑事地幹涉他。突然有一天,鄰居的老婆被壞人強奸了,於是,窮人立即興高采烈地吆喝起來:“看,這就是你的下場,看你以後還敢幹涉我的家務事!看你以後還敢在我的面前擺闊氣!”請原諒我使用這樣一個粗俗的比喻。在這個比喻之後,我試圖更深入地探究那些幸災樂禍的中國人心理狀態的成因。
我們的歷史和文化傳統,若用兩個詞語來概括,那就是“專制”與“暴力”。幾千年來,我們從未享受過一天民主,我們也並非“熱愛和平”的民族。我們相互仇恨、相互撕咬、相互扼殺,卻從來不會伸出頭去仰望蒼天以及蒼天上的神,甚至以為這種生存方式就是最文明、最高尚、最自然的存在方式,也不想了解世界上是否還有其他的生存方式。晚近以來,中國的歷史進程風雲突變。然而,戊戌變法、辛亥共和、抗戰勝利……,好幾次走向文明社會的契機都被錯過了。最後,我們選擇了斯大林式的共產主義、中國最頑固的東方專制主義以及流氓無產主義交媾而產生的怪胎──毛澤東主義。這不僅在過去給國人帶來了更多的互鬥和苦難,而且還向多數普通民眾展示出未來的無窮困擾。這種相互鬥爭、仇恨的社會政治環境不可避免地帶來心態的異化。因為自己長久以來生活得太悲慘,當觀察到更為悲慘的事件發生在旁人身上時,便會情不自禁地開懷大笑──一個由美國新聞署邀請訪美的中國記者團就是這樣做的:在聽到災難發生的消息後,他們中有人在公眾場合鼓起掌來。他們確實“情不自禁”,興奮得忘記了自己身在何處。他們太可憐了,可憐得只有通過這種方式才能顯示自己“不那麽可憐”。
“看客”是魯迅注意到的中國人最顯著的國民性之一。這一次,是“有文化的人”表現出了這一特性,不少這樣的人爭先恐後地在網絡上發泄怨恨。對他們來說,“快樂”就是悠然地旁觀別人的遭殃。盡管別人的苦難並未給這些人帶來實際的好處,但這已足以讓他們滿意了。這些人怎麽也理解不了世界上還有其他類型的“幸福”,安德烈·紀德在《希望哺育我們》中說:“世上存在著貧困、絕望、痛苦和恐懼上的不可估量性,致使一位幸福的人想到自己已經擁有了幸福而羞愧。……我的幸福在於增加他人的幸福。為了我成為幸福的,我需要一切人都幸福。”大多數中國人都會嘲笑紀德的“天真”,或者指責他的“虛偽”。這些人拒絕一切他們理解不了的事物。他們會猜測:紀德為什麽會這樣說呢?他一定有什麽不可告人的目的,或者沽名釣譽,或者瞞天過海。他們最善於挖掘那些“幕後”的東西,因為他們自己從小就生長在黑暗里,不知光明為何物。
在這個國度里,生命不是“自主”和“自足”的,生命只有在從屬於某種意識形態、某種黨派、某種族群的時候,才有其意義和價值。正是這種思路導致了我們的鐵石心腸,使我們對身邊消逝的生命熟視無睹──我們都是“文革”的兒子,盡管許多比我更加年輕的人是在“文革”後出生的。克萊瓦赫在《訓誡》中說:“對於鐵石心腸來說,不存在值得記憶的事物,除了牽連到的痛苦外,在當前不存在重要的事物,在它可能守望的或者準備的未來什麽也不存在,除了它陰謀進行的某種報覆行動外。簡言之,把這一切可怕疾病的一切惡行歸之於一個基本點:鐵石心腸是遺失了對上帝的敬畏和人類的氣息。”
當我瀏覽完一個又一個的網站後,我無法掩蓋這樣的一個事實:我們是一群值得悲憫的人──盡管我們自己已然習慣了罪惡,盡管我們自己已然喪失了同情心。叔本華說:“對於一切有生命之物的同情是對品行端正的最牢固和最可靠的保證。誰滿懷這種同情,誰就肯定不會傷害人、損害人、使人痛苦,而是只要他能夠,就寬容地對待任何人、寬恕任何人、幫助任何人,並且他的行動會帶有公正和博愛的印記。”然而,“911”恐怖事件發生後,我們一些的同胞的所作所為,卻與之截然相反。
我們如何學習“愛國”?
僅僅因為表達對恐怖分子的譴責、僅僅因為表達對死難者的同情,我與一些朋友就被戴上了“漢奸”的帽子。讓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難道對恐怖分子表示熱烈支持、對死難者表示幸災樂禍,就是偉大的“愛國”行為?關於“愛國”,長期以來我們陷入了一個可怕的誤區:我們究竟是愛一個抽象的、理念化的國家,還是愛身邊每一個受苦受難的同胞?我們究竟是愛一個壽命短暫的領袖、政黨和政權,還是愛永恒的山水與土地?這本是簡單的常識。然而,在我們這里,這一常識卻未能理所當然地成為“常識”。
那些在網絡上和在現實生活中發表醜惡言論的“愛國者”們,你們口口聲聲地說自己“愛國”,你們為“六四”慘案中被自己的政權殺害的公民們吶喊過嗎?你們為江西芳林小學中因鞭炮爆炸而喪生的孩子們吶喊過嗎?你們為廣西南丹被活埋在礦井下的礦工們吶喊過嗎?在河南鄭州,有一位名叫曹海鑫的農民,就因為替村民說了幾句話,被貪官污吏槍殺了;在廣州火車站,一位抱著布娃娃、充滿憧憬地進城的農村女孩蘇萍被警察關進了收容站,遭到了流氓們的輪奸;在深圳的工廠里,女工因被懷疑偷竊而被迫脫衣接受檢查……頂天立地的“愛國者”們,你們關心過他們的命運嗎?你們有沒有對這些淒慘的同胞施過一點點實際的幫助,哪怕僅僅是表達一下口頭上的支援、同情和悲憫?如果沒有,請收起你們的堂而皇之的“愛國”招牌來吧!說“愛國”這兩個字,你們還不配!
相反,在我的身邊,我的朋友們、那些有良知和勇氣的知識分子們、那些被你們辱罵為“賣國賊”和“漢奸”的人們,卻義無反顧地站了出來──斥責最高領導人的謊言、斥責地方官員的殘暴、斥責整個社會制度的不公正。因為發出獨立的聲音,許多人招致直接或間接的迫害:有的人漂流海外有家不能歸,有的人承受了漫長的牢獄之災,有的人失去了工作和家庭,正常的生活秩序被打破……
我是一個愛國者,但我堅決地反對以支持恐怖主義的方式“熱愛”自己的祖國和民族。我絕不接受那種因為愛國就得像野獸那樣生活、就得放棄人類普遍的道義、放棄天賦人權的理論。對法西斯的統治有著深刻了解的意大利思想家克羅齊說過:“我們想用武器幹什麽?我們應當永遠像野獸那樣生活?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至少要像這些野獸顯示出同樣的節制,因為它們從不在群內鬥爭,只是由於饑餓和其他困厄的驅使才相互戰鬥。相反地,人們為了一件小事而開始爭鬥。他們處於純粹的輕率態度相互進入戰場,不是一個人反對一個人,而是上萬人反對上萬人地進行鬥爭,並且面對堆得高高的屍體和血沃平原的景象而興高采烈。”愛國、愛國,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
我是個愛國者,我更是個人道主義者、世界主義者。9月18日那天,我一邊寫下“喪鐘為我們而鳴”來紀念“911”恐怖事件中的死難者,一邊接連寫了3篇文章痛斥陰魂不散的日本軍國主義和恬不知恥的日本政界人士。我知道,如果不對這些潛在的威脅世界和平的力量保持警惕,所謂的“捍衛國家利益”只能是水中之月、鏡中之花。在我看來,愛國與追求世界和平、反對現存的極權主義(包括本國的專制統治)不僅不矛盾,而且是統一的。叫囂戰爭、炫耀武力易;追求和平、傳播愛心難。我願意選擇後者,正如克萊瓦赫在《論皈依》中所說的那樣:“愛好和平的人像孩子那樣容易使自己陷入狼狽的處境;這樣的人在當今惡劣的和有那麽多使人惱怒事件的世界里不容易獲得幸福。有忍耐性的人是──就像聖經中所說的那樣──‘他們常存忍耐,就必須保全靈魂’。建立和平的人最後不只掌握他的靈魂,而且也還贏得了許多其他人的靈魂。”中國進步和富強的前提必然是一個和平的、人道主義占主流的國際環境。
有的人以為,愛國就必須反對美國(包括美國代表的價值觀念、甚至每個普通的美國人)。當他們把美國定義為“敵人”後,就自然而然地支持一切打擊美國的行為(包括駭人聽聞的恐怖活動)。然而,中國與美國只能成為敵人而不能成為朋友嗎?在全球一體化的今天,離開了美國所創造的偉大的精神和物質文明,中國有沒有可能孤立地發展?我再進一步追問:是不是每個美國人都該死?陳納德和他的飛虎隊員們是不是美國人?當年他們來到大洋彼岸的中國,幫助中國人民反抗日本的侵略。今天,那些為中國抗戰犧牲的飛虎隊員的子孫是否也該被炸死?馬丁·路德·金這位把中國人當作兄弟的偉大的人權鬥士是否也該被炸死?在一次聖誕節演講中,馬丁·路德·金說:“任何人都是某一個人,因為他是上帝的一個孩子。而當我們說:‘你不應當死’,我們實際上是說,人的生活是太幸福了,不允許在世界的戰場上奪取一個人的生命。……雖然在政治上和意識形態上在我們之間存在區別,但是越南人是我們的兄弟,俄國人是我們的兄弟,中國人是我們的兄弟;而有一天我們不得不共同地坐到兄弟友愛的桌子旁來。但是,在耶穌基督那里不存在猶太人或異教徒。在耶穌基督那里不存在男人或女人。在耶穌基督那里不存在共產主義者或資本主義者。在耶穌基督那里不存在任何一種受束縛的人或自由人。在耶穌基督那里我們大家都是一樣的。而如果我們真正地相信人的人格的神聖性,那麽我們將不會剝削任何人,那麽我們將不會用壓迫的鐵蹄踐踏任何人,那麽我們將不會殺害任何人。”馬丁·路德·金是個愛國者,盡管他被某些白人種族主義者看著是賣國者。我願意追隨他的道路。
近一個世紀以來,“愛國”這個詞在中國被高度政治化了,“愛國”成了一切迫害和鎮壓的借口,成了愚民教育最強有力的工具。今天,國難降臨的時候,也該是我們虛心地、誠懇地、徹底地學習如何“愛國”的時候。
虛擬空間、匿名與邪惡
我發現,網絡上的言論比現實生活中的言論還要邪惡。而且,在網絡上發言的大多數都是受過高等教育、掌握最先進的資訊方式的年輕一代。這一現象這尤其讓我感到悲哀。
當我思考網絡上為什麽會聚集這麽多邪惡言論的時候,發現了一個重要的原因:網絡世界是一個虛擬空間,是一個匿名的世界。因為虛擬,就有了遊戲的性質;因為虛擬,就不必追求真實。虛擬是一把最佳的保護傘。同時,因為匿名,不用為自己說的話承擔任何責任;因為匿名,可以肆無忌憚地發泄內心的黑暗;因為匿名,可以選擇所有非文明的、暴虐的方式說話。匿名者是怯懦者,不敢正視自己的內心骯臟;匿名者是自私者,不願考慮言辭對他人的傷害。匿名在網絡上發言的人,正如“文革”時代混在人群中毆打老師的紅衛兵一樣,當事過境遷之後,他們竭力回避自己的罪惡,而試圖把所有的罪責推到“大家”的身上──既然是“大家”幹的,“我”就從容地逃逸了。匿名在網絡上發言的人,正如“六四”時舉起槍口向手無寸鐵的民眾開槍的士兵一樣,他們可以毫無懺悔之心地說:戰友們都開槍了,我也開槍,又不是只有我一個人開槍!更何況軍人以服從為天職──這樣輕松地就卸下了對真理和人道的承擔。
匿名,意味著逃避責任;匿名,意味著“法不責眾”;匿名,意味著放棄人類自身的尊嚴。匿名的行為本身,就說明了匿名者對自己說的話毫不自信,對自己內心深處不可抑制的邪惡充滿著恐懼。正是出於對匿名者的厭惡,我對李敖、李寒秋、李憲源、閻學通諸君還存有最後一絲敬意──雖然他們說的話已經超越了做人的倫理底線,但他們畢竟留下了自己的真實姓名,這說明他們多多少少還願意為自己的觀點承擔責任。
匿名者是一群遠離愛、遠離勇氣的人,是一群沒有良知和良能的人。匿名是網絡文化的一個顯著標志,也是我絕不接受的標志。我不願意參與網上討論正是基於這樣一個原因。我不會與一個匿名者討論任何問題──一個連名字也要隱藏起來的人,你怎麽可能奢求他真誠呢?孔子說:“名不正,言不順。”這句話深刻地揭示了網絡上那些天女散花般的言論的實質──它們十之八九都是語言垃圾。我一直認為,人是有責任感的動物,人區別於其他動物的重要一點就是對自身責任的自知。所以,無論在何時何地,我都一如既往地表示:我對自己說過的每一句話、寫過的每一個字負道德和法律上的全部責任。而匿名者們卻是一群躲藏在網絡的黑暗中的老鼠和蝙蝠。
匿名者們高喊戰爭、歌頌戰爭、宣揚暴力、崇拜暴力,但是當戰爭和暴力真正來臨的時候,我相信,他們全部都是縮頭烏龜──他們連自己言論的責任都不敢承擔,怎麽可能有“保家為國”的膽量呢?匿名者們無法面對馮·鹿特丹在“在所有民族那里受到譴責和鎮壓的和平所作的控訴”一文中的追問:“一個士兵怎麽能夠在這一祈禱中誦讀祈禱文呢?當你要想扼住你兄弟的咽喉時,你沒有感覺的嘴敢於稱他為父親嗎?當上帝的名字由於在你們中間這種暴動而遭受更多的褻瀆時,你的名字會變得神聖嗎?你祈禱通過大量流血建立你的暴力統治,你的帝國就到來了嗎?上帝要和平,而你準備戰爭,你的意志──在天上以及在人間──實現了嗎?你燒掉你兄弟的種籽,並且甚至寧可讓它腐爛而不願從中得到好處,你是每天向上帝祈禱求面包嗎?你現時應當用人的嘴說這種話。我們的罪責寬恕了我們,正如我們寬恕了我們的罪人一樣,你就急急忙忙去殺害兄弟?你請求在誘惑的危險面前得到保護,同時你卻通過你的危險的遊戲把兄弟引入這一危險?你要求從惡行中解放出來,而你考慮的卻是最嚴重的災禍?”
那些一邊匿名,一邊熱衷於戰爭和暴力的家夥,就如同心靈色情而生理殘缺的太監。連一向溫和的馬丁·路德·金也忍不住斥責他們為“廢物”。馬丁·路德·金在一次演講中說:“我的朋友,我們已經太久地走著所謂可以通行的路,但是這條路無情地把我們越來越深地引入迷誤和混亂。歷史充滿了那些專注於仇恨和暴力的廢物。如果我們想要拯救我們的人民和人類的話,那我們就必須選擇另一條路。這並不意味著我們應當放棄完美的正義的鬥爭。我們應當為使我們的民族擺脫種族隔離的桎梏而竭盡全力。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允許放棄我們對愛的責任。因為我們雖然反對種族隔離,但是我們必須愛各種種族的人。”誠如馬丁·路德·金所說,愛是需要責任感、需要勇氣和健全的思考能力的。這些,匿名者們無一具備。
長期以來,網絡上的許多言論一直充滿著暴虐和血腥的氣味。本來,網絡應當給信息不暢通、新聞不自由的中國帶來一股清新空氣,並進而建構一個平等交流、自由討論、求同存異、和而不同的文化平台。然而,以上正面的功能遠未實現,網絡卻日漸凸顯出毛式語言、毛式思維占主導地位的危險情勢來。可見,假如我們不在心靈結構和思維方式上來一次脫胎換骨的變異,即使我們能夠熟練地運用最先進的科技成果,我們依然是一群生活在石器時代的野蠻人。
當我面對網絡上充滿邪惡氣息的言論的時候,我想起了陀思妥耶夫斯基在《一個作家的日記》中寫過的一段話:“‘只有為之流血的事物才是強有力的!’──無賴漢們僅僅忘記了,並不是那些使人流血的人們證明是強有力的,而是那些為之流血的人們證明是強有力的。而這,恰恰是這,是世上血的規則。”
今天,在我看來,網絡是一個黑暗的“狼區”。這里什麽都是虛擬的,只有洶湧的邪惡不是虛擬的。邪惡是如此地真實,當我坐在電腦前面的時候,我分明感覺到了、傾聽到了“惡狼”們那陰險的喘息聲。回避不是最好的辦法──並不因為你回避了,這些鋪天蓋地的邪惡就不存在了。我認為,我們每一個有良知的文化人必須從當下開始努力,致力於把“狼區”改變成“人區”,。讓我們像基爾施說的那樣開始吧:“我們想要把狼區創造成如兄弟般友好,我們的目光點燃了對某些事物的信仰。”
真理、非暴力與我們當下的生活
恐怖事件發生之後,古巴、利比亞、北韓、伊拉克等美國的宿敵先後發電表示對死難者沈痛哀悼。而我們的某些“正義之士”卻一相情願地歡欣鼓舞──因為這次恐怖事件為這些“深受美國壓迫”的民族和國家“討回了正義”。兩相對照,不能不說是一個巨大的諷刺。
在我們幸災樂禍的時候,我們背離了真理。什麽是“真理”?人們各自有各自的理解。在這里,我采用甘地的定義──這次事件,再次顯示出“甘地在中國”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在甘地看來,真理就是非暴力。什麽是真正意義上的非暴力?甘地說:“非暴力是我們人類所遵循的自然法則,正如暴力是野蠻的動物所遵循的自然法則一樣。對於動物這一精神蟄伏於體內,反映出來就是只有體格強壯才能生存這一法則。而人的尊嚴要求其遵循更高的法則,即服從於精神的力量。”他又說:“非暴力不是逆來順受,而是要全身心投入與強權的鬥爭,是以仁愛同情對待敵人。”“暴力只是打著解決問題的幌子播下苦痛仇恨的種子,最終落得兩敗俱傷。非暴力則是用愛來解決所有的難題,最後讓敵對雙方都走向幸福。”
非暴力的力量究竟有多大?它是柔弱的還是強大的?甘地說:“非暴力像活動中的鐳。無論量多小,它一旦介入腫瘤的生長就將無聲、平穩而又永不停息地發揮功效,直至將有病的肌體組織完全轉化為健康的組織。同樣,一點點非暴力也會微妙無聲地發揮效力,並從不知不覺中使整個社會日新月異。”
那麽,非暴力的鬥爭對象是什麽?甘地說:“東西方的暴力往往是東西方文明的差異造成的,其實,非暴力不是要消滅對手而是要把對手變成朋友。非暴力的基本出發點是對一人運用的原則便可用於萬物。人類從本質上是相似的,於己可行則人人可行。”他又說:“真理力量不像暴力那樣將對手排斥在問題的解決之外;相反,它重在改變對手,讓他參與到問題的解決之中並從中獲益,從而使雙方共同升華。真理的力量不是把對手看作一個要攻克的敵人,而是一個攜手探尋消除爭端的至真辦法的夥伴。真理的力量不是試圖消滅對手,而是要將對手爭取到真理的一邊,要他棄暗投明。”“如果一個人不能在人際交往中運用非暴力,那麽他就徹頭徹尾錯了。非暴力如同博愛寬容一樣必須從內部做起。”
非暴力的目的性是什麽?甘地說:“不管怎樣,非暴力是工具,真理是目標。工具必須觸手可及,所以非暴力是我們至高的責任。只要我們注意方法,我們終有一日會達到目標,一旦我們掌握了這一點,最終的勝利勢必屬於我們。無論遇到多大的困難,無論遭受多大的挫折,我們都不會放棄對真理的渴求。”
以上就是甘地一生尋求並用生命來捍衛的真理。這也正是中國人最需要的真理。中國的歷史是“成王敗寇”的歷史,是“槍桿子里出政權”的歷史。幾千年來,暴力在中國上升為一種信仰、一種對成功具有決定意義的因素。幾乎所有的“歷史的勝利者”都是暴力的服從者和實施者。尤其是到了二十世紀,暴力更是披上了“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實踐”的美麗外衣,侵入我們每個人的日常生活。毛澤東是暴力文化的集大成者,他的最可怕之處就在於讓我們懷著激情接受並實施暴力、讓我們所有人都成為被他所催眠的“烏合之眾”──直到今天,他的催眠術依然在對我們發揮著強大的作用。我們的日常生活完全地“暴力化”了。
在半個多世紀以前,魯迅就天才地發現了,中國的歷史和文化其實是“吃人”的歷史和文化。所有的文化典籍和現實生活都可被置換成“吃人”這兩個字。既然都是“吃人者”,對大洋彼岸發生的恐怖事件表示一點幸災樂禍又算得了什麽呢?甘地的“非暴力”精神對中國太陌生了,與中國文化幾乎是格格不入的。但是,要想重建我們當下的生活,重建我們對愛、對真、對善、對美、對人性本身的信心,我們必須吸取甘地給我們留下的這一丁點“鐳”。
我想,通過這一次的“國難”,如果有更多的朋友和同胞能夠意識到改造我們當下的生活狀態的重要性、能夠對真理煥發出追求的熱情、能夠開始認識“非暴力”的價值,那麽,這一次的“國難”就不再是一次“歷史的無用功”;那麽,這一次的“國難”就有可能是我們重生的起點。
從“表態思維”和“表態文化”看知識分子的責任
張遠山
《東方》雜志編委、欄目主持人
“911”事件後的一個多星期是我幾年來上網最多的時間,下載了意見不同甚至截然對立的大量貼子。下線後往往要花好幾小時認真地閱讀和辨析,應該說各方意見都對我極有啟發,但又各有獨斷論的偏執,閱後頗有不能已於言的沖動。周澤雄關於“態度就是一切”的批評切中問題的核心,足以說明當下的大多數言論為何如此膚淺極端,如此一根筋通到底,為何對不同意見如此不寬容──而這種不寬容與恐怖分子的思維方式其實是完全同構的。
事實上部份大學生不理智的歡呼並不令我震驚,多年來他們早已習慣的“表態思維”只能導致如此結果。50年來他們的長輩、父執乃至“精神導師”每天都在如此行事。現在我雖然已很難被震驚,卻並非沒有憤怒,但我又知道僅有憤怒是不夠的,而無節制地表達憤怒或蔑視更是無助於改變或幫助他們──無節制地表達對他們的憤怒和蔑視倒是很可能有利於我的表態或姿態(用周澤雄的說法就是“增加道德積分”),而這又是我不屑為的,因為他們畢竟是我的同胞,他們身上的恥辱標記就是我額頭的紅字。而且我不能以與他們劃清界限來減輕我的恥辱感,我甚至也不能以與恐怖分子具有天然的不必劃清就已涇渭分明的界限來減輕我的恥辱感,因為即便是恐怖主義者,也是我的同類。因為我們首先同是人類,然而才分別是中國人、美國人、猶太人、阿拉伯人。所以悲哀和痛苦每時每刻都擊打著我。我希望自己活著能致力於建設而非破壞,致力於傳播慈悲而非擴散敵意,使這個世界能夠略微改善一些,讓我有勇氣活下去──但決不是茍活,而是高貴地活著,有尊嚴地活著。
50年來中國式的“表態思維”,往往都是要國民為了利益(個人利益、家族利益、民族利益、國家利益)而違背公理與良知。當代中國的政治文化就是一種抽去了深度的“表態”文化,不僅政治是“表態”的政治,連文化乃至一切精神領域的活動都是“表態”壓倒一切。而“表態政治”和“表態文化”確實使當代中國人的思想(如果還稱得上思想的話)僅僅停留在毫無深度的“淺表狀態”。泛政治化的“表態文化”事實上使一切公共生活都成了赤裸裸的利益考量,因為“表態”是不涉及超利益的形而上價值的,“表態”的唯一目的就是表明政治立場,所以,“態度就是一切”的實質其實無非是“立場就是一切”、“利害就是一切”。其實,現代公理與天賦良知其實是不用表態的。正如澤雄所言,如果連“恐怖暴行”是對是錯都要“表態”,等於是對強奸是否合法進行表態:“表態,這要求太低級了,不表態不僅不能說明我對暴徒的仇恨,相反,表態倒讓我渾身不自在,好像僅僅為了向別人證明自己好歹算個人。”
半個世紀以來,在必須人人過關的政治高壓下,要求國人“表態”的大部份事情恰恰是違背最基本的人性和良知的,我們都親身經歷過甚至至今依然在痛苦地經歷著。在中國特色的大一統政治高壓下,這種“表態”往往是難以逃避的,幾同於莊子所謂“無所逃於天地之間”。在避無可避的情況下又不得不希望“過關”,於是我們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違背自己的人性、情感、良知、正直而去“表態”。這種“表態”當然是虛假的表演、無恥的作秀。我輩知識分子因為還有點良知,或許會在“表態”時留有余地,說得盡可能模棱兩可,然後盡快把這件倒黴事忘掉。但下一次“表態”很快就會來臨,我們又不得不再茍且一次。就是在這一次又一次的“不得不”茍且之中,我們的良知早已所剩無幾;即便我們自以為良知還在,自以為一點靈明尚存,自以為沒有動搖和損失分毫,但按這種良知訴諸行動或與泯滅良知的惡政惡法對抗的勇氣畢竟已大大地喪失了。於是我們就知行不一起來,變得身心高度分裂,認知能力和實際行為嚴重對立和矛盾。
我最厭惡的當代中國的公共政治生活就是每周五(文革期間則幾乎天天有)的所謂“政治學習”──無非是“傳達”中央文件、“學習”重要講話、深刻體會“精神”,通過這種強奸良知的“深刻體會”,我們每個人在“有罪假設”下都急於證明自己已經“提高了覺悟”,證明的唯一方法就是不容例外的人人“表態”,而“表態”的內容是沒有選擇的,只有“擁護”才能“過關”。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政治學習逐漸松散,“表態”的壓力逐漸降低,你甚至可能不“表態”就混過關,但我認為,麻木不仁地坐在那里聽“傳達”,就是思想的繳械和人格的慘敗。即便你閉目塞聽,一句也不往心里去,但你乖乖地坐在那里本身,就是甘受奴役的鐵證。即便自己沒有表態,但當你親見親聞那麽多同事、同行、同胞違背良知地爭先恐後“表態”,而你竟然沒有怒目相向、拍案而起、拂袖而去,那麽你的良知即便還沒有喪失,也已經進入了冬眠狀態、休克狀態、假死狀態。而且事後你也沒有嫉惡如仇地與那些醜惡的“表態”行為誓不兩立,沒有道不同不相為謀,而是依然與“表態”者們應酬敷衍,甚至稱兄道弟,那麽你心底連冬眠的良知也已接近空無了。
當代中國人尤其是知識分子的人格、良知、正直、勇氣,就在這一次又一次反人性的政治“表態”中,被蠶食殆盡。我們也許可以這樣自辯:我心里知道是非,我心里還有良知,但是我沒有辦法!我們甚至可以這樣自慰:畢竟我自己沒有直接幹喪盡天良的壞事,我也事實上沒有同流合污;我只是空洞而消極地口頭擁護,而沒有積極地實質性地助紂為虐;我只是沒有勇氣向惡直接宣戰而已。於是我們得以寬恕自己。然而,我們卻實在就是這樣無一例外地成了道德上的懦夫、茍且偷生的犬儒、不得已的奴隸,甚至心甘情願的奴才。我們先秦以前的偉大祖先曾經有過的高度智慧、高度文明和高度尊嚴,經過2,000年的專制、尤其是近50年史無前例的現代極權,就這樣在我們這幾代人身上悲慘地落到了谷底;先秦的龍種,經過2,000年專制的“耕耘”和半個世紀極權的“栽培”,終於收獲了一大群只會狂熱地跳出來丟人現眼的現代“跳蚤”。
中國的專制是一種制度化的“恐怖主義”,比世界其他地方任何個人的、小集團的恐怖主義都更為恐怖。恐怖主義僅僅消滅肉體,但專制制度消滅靈魂。制造“911”事件的恐怖分子固然也可能有自我神聖感,但他們畢竟知道自己是現代公理的挑戰者,是野蠻對文明的犯規者,所以他們的自我神聖是陰暗的──所以他們在殺人的同時不得不自殺,因為他們很清楚自己很難活著躲過正義的懲罰,也很難躲過內心那不可能徹底泯滅的微弱良知的譴責。但2,000年中國專制的制度化以及近50年極權制度的日益現代化、精密化和虛假合法化,使專制制度的惡法似乎變得存之有理了──這當然是專制語境下的強詞奪理,因為它剝奪了國民與它自由辯論的天賦權利──在這種惡法惡規面前,反對或挑戰專制的人反倒成了犯法犯規者。人們既然對近在咫尺的制度化恐怖如此安之若素,那麽他們對遠在天邊如同好萊塢大片的真實恐怖境頭歡呼雀躍,就不會讓我有任何震驚了。在信息嚴重過濾和屏蔽以及無所不在的強力灌輸下,如果他們尚具有健全的良知,反倒更令我意外。所以,如果要說震驚,我震驚的也不是他們竟如此麻木,而是震驚於我們自己──當代中國的人文知識分子──竟然如此罪孽深重。
是的,我們罪孽深重,我們的罪孽就是失職。當我們不理智地或起碼是缺乏反省精神地憤怒於那些愚味的“911”事件歡呼者時,必須意識到,即便自己作為個人比他們高尚,但作為社會群體中互相平等卻角色不同的一分子,我們遠比他們罪孽深重。因為,按照社會角色,他們的無知恰恰證明了我們未能盡職;畢竟他們的角色不是傳播真理而是分享真理的光輝,而我們的分工和不可推卸的天職卻正是傳播真理,啟蒙民眾尤其是青年,用真理之光照亮專制的黑洞。如果中國的民眾和青年在基本良知上出現了嚴重的“精神疾患”,那麽我們首先要檢討的就是自己的失職,而不是指責他們為“天生的賤民”。
世上沒有天生的賤民,正如中華民族從來就不是低賤的劣等民族、而是曾具有長期高度文明的偉大民族。賤民是專制造成的,暴民是暴政造成的。人文思想者的首要天職就是反抗專制和暴政,反抗專制暴政的最主要任務不是以暴易暴、用暴力革命推翻專制制度,而是不遺余力地與專制制度爭奪對民眾尤其是青年的影響力。既然我們對民眾和青年的影響力如此之微,我們為什麽不肯承認自己作為教師的失敗?為什麽不肯承認自己是真理的不稱職的仆人?我們的責任不僅僅是自己領悟自由的真諦,我們更大的責任是實踐和親證這些良知。澤雄兄有一篇近作“自由其及履踐”,談的就是這個重要問題。這次“911”事件在國內引起的反應證明,當代中國的自由知識分子事實上沒有贏得那些大學生的愛戴和信服,難道不應該為“失民心”而深刻反省嗎?
我還清楚地記得,在申報中級職稱的表格上,第一欄就是要求申報者填寫是否擁護“四項基本原則”。那時我突然意識到,為了一點蠅頭小利和茍且偷生,我已無數次在這種“靈魂契約”上摁下手印了。這一張張“靈魂契約”早已把我的靈魂抵押給了“魔鬼”。生命對我僅有一次,自由是生命的本質。不自由,毋寧死。我不能再無限度地違背良知、甘心為奴、繼續墮落下去了!於是我寫下了“我不僅不擁護,而且我堅決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就這樣,我悟道甚遲地在1995年32歲時選擇了不再做“精神奴隸”。
網絡上大部份為“911”事件歡呼的年輕人都還未及而立之年,而且,那似乎甚囂塵上的網上狂熱分子其實只是極少數人。要知道,狂熱分子的工作熱情(在網上則表現為發貼的熱情和濫用語言暴力乃至語言恐怖的肆無忌憚)非常之高,一個狂熱分子上傳的貼子數量可能超過100個具有良知的理智者。所以,我們也不必如臨大敵,不必過於悲觀,更不能用自以為真理在握的另一種語言暴力對他們的語言暴力“以毒攻毒”。仇恨不可能消除仇恨;敵意不可能消除敵意,更不可能導致理解。我不相信那些狂熱的大學生不向往自由,我更不相信他們願意做專制的奴隸;會有越來越多的中國公民尤其是年青人選擇自由,踏上文明之路,這是中華民族覆興的希望。所以,若要我在寬恕他們和原諒自己之中作選擇,我會選擇寬恕他們,而不是原諒自己。我願意懺悔,並為他們祈禱。事實上,我在網絡上也看到了許多令我敬畏的後生,以“可愛的中國”為網名的那位就是如此。他的勇於認錯,使我深感慚愧,更使我感到青年人的可愛,即便時有糊塗。[1]
但是,我們人文思想者、作家、學者中,又有幾人具有這種知錯就改、從善如流的道德勇氣?死不認錯者大有人在,將錯就錯、一錯到底的也不乏其人。盡管中國的人文思想者需要反省和檢討,但20年來我們的工作還是略有成績的,起碼中國的現狀比過去50年的前30年要有所好轉,再加上民眾和青年對自由和真理的天然向往和自發努力,中國人的良知正在緩慢地蘇醒,並持續地向文明的方向推進。所以,我不主張一味地悲嘆悲觀,而是主張悲壯而永不放棄地繼續努力。上帝拯救自救者,決不拯救自棄者。我們永遠不能急躁,急躁於事無補,真理之聲的傳播永遠比邪惡之聲的傳播慢得多,因為真理不帶來直接利益,而邪惡往往訴諸於短期利益。立意為真理獻身的仁人志士,必須永遠意識到任重而道遠,時刻警惕烏托邦狂熱在我們身上的遺毒。天國永遠不會降臨,真理永遠不可能普世實現。同樣,我也決不認為美國民眾尤其是個別美國政客不需要反省和檢討。美國及其盟國不應被冷戰的勝利沖昏了頭腦。強權永遠不代表公理,不受監督、不準批判、不許挑戰的強權永遠具有腐蝕性和毒癮性;即便是暫時最優越最強大的國家及其制度也要接受全人類的道德裁判,相對最不壞的民主制度也可能有缺陷。
向往民主理念的中國人文思想者,不能對具有極大真理性的民主理念的現實摹本──一個具有歷史和現實局限因而決不可能達到至善的民主制──過於迷信甚至將其神聖化,但更不能把民主理念的真理性與個別美國政客基於個人利益、民族利益、國家利益的國際政治決策的現實性混為一談,尤其不能因為堅信民主遠勝於專制就不允許他人包括某些無知的同胞對美國的強權的批判。作為批判性人文思想者不朽榜樣的蘇格拉底就是個偉大的反民主鬥士,他不是因為代表真理才成其偉大,而是因為具有批判強權(而他面對的強權正是民主的多數暴政)的道德勇氣才成其偉大。對於追求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的人文思想者來說,永遠不存在未經批判和檢驗就先驗地絕對正確的真理,也永遠不存在“我已經批判或檢驗過,所以你無權再批判和檢驗”的任何絕對真理;誰具有這樣的思維偏執,誰就不配做蘇格拉度的傳人和同道,誰就不是真正的自由思想者,誰就是一個狂熱分子,不論他的思想在國內語境中多麽“政治正確”(比如支持恐怖分子)或在國際語境中多麽“政治正確”(比如譴責恐怖分子),他都失去了自由思想者的資格,羞辱了自由思想的超越現實利害的無上尊嚴。
【作者說明】拙文初稿“關於表態──致余世存、周澤雄兩位友人的公開信”寫於2001年9月20日,“世紀中國”網站的劉擎先生把它貼在該站的“世紀沙龍”論壇。文章貼出後引來許多攻擊謾罵,可能是此文的看法引起了反感,也可能是我在幾天前由朱學勤起草、27名知識界人士簽名的“關於九一一事件的三點共識”(9月15日在“世紀沙龍”上貼出)一信上簽了名。大部份簽名者此後都未再針對“911”事件發表言論,於是我的這篇文章便成了反感“三點共識”的狂熱跟貼者的攻擊目標。但也有少數網民通過與我私下的電子郵件表達了他們的共鳴,特附錄於後。
一、筆者與網友“枉談”的相關通信:
“枉談”來信:“在凱迪網讀到由蘇三網友轉貼的你的‘關於表態──兼評網
上關於九一一事件的各種意見’帖子。你的這個帖子理智而又深刻,對我觸動很大。我已讀多遍。是的,人應該‘高貴地活著,有尊嚴地活著’。但在暴力的專制統治下,又談何容易?......你的帖子透出對人文工作者的深刻的反思。......我欽佩你的勇氣。......我想請教的是,在目前這種暴力的專制統治下,如何對民眾尤其是青年進行啟蒙,用真理之光照亮專制的黑洞?如何不再做奴隸?中國通過何種途徑和手段來實現民主與自由呢?......非常希望聽到你的見教。”
筆者回信:“你的來信讓我深受鼓舞,令我感到溫暖,並證實自己的信心並非虛幻。但你的問題太大,我幾乎無法回答。因為不可能有一個適合所有向往自由者的答案。自由不是一條現成的既定的通衢大道──而在這個“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盧梭語)的世界里,自由常常是一條艱險的道路。自由意味著允許每個人根據自己的天性,按自己的自主選擇而生活──同時允許別人享有同樣的天賦權利。當然,一個向往自由的人一定願意與另一個向往自由的同類交流關於自由的感悟,並把別人的有益意見作為自己拿主意的參考。但由於你出的題目太大,一方面不可能在這封短信里詳論(更何況我未必是一個高明的闡述者,古今中外有許多偉人都有過了不起的論述,有興趣不妨讀一些),另一方面我已在自己的著作中花過大量筆墨,不必在這里重述。我想你可以在網上搜索到我的許多文字,尤其是拙著《寓言的密碼》、《永遠的風花雪月永遠的附庸風雅》和《通天塔》,有很大的篇幅都涉及我關於自由的思考。這三本書的全部和大部我都已經傳上了網。......或許我們能做更深入的探討──同時歡迎你對我的文字中論述不完備的部份提出補充和批評。”
“枉談”再次來信:“我們的信仰之舟,顛簸於驚濤駭浪之中。我們的自由靈魂,遊蕩於民主的荒漠之中。......你在公開信中的自責反省,讓我仿佛在黑夜的跋涉中,聽到同類的腳步聲。我們越接近真理,就越感覺到黑夜的寒冷。但前方依稀透露著真理的曙光,再崎嶇坎坷,我們也得堅韌向前。如同誇父逐日,致死不渝。......在現在的暴力獨裁統治下,實現民主最有效的途徑和手段是什麽?實現民主所依靠的力量是什麽?如何將民主自由之理論,與社會實踐相結合?一個運動,必須有系統的理論作指導,必須有堅強的組織來領導,必須有堅而不摧的隊伍去戰鬥。這些問題,我還不甚明晰。”
筆者回信:“我在‘關於表態’中說,雖然緩慢,但二十年來中國確實在進步。我覺得不應急躁,因為急躁無補於事。民主不可能是空中樓閣,也不可能靠少數人的覺悟就能提前到來,還是要依靠經濟的進步,社會結構的調整,國民素質的提高。至於你提到‘指導理論’、‘組織’、‘隊伍’,我覺得那是政治家的事,而且不到合適的時間也不會成功。我們人文主義者,要做的就是傳播人文公理。但要使人文公理深入人心,一定不能是枯燥的說教,而必須生動形像。我一直努力這麽做,做得並不好。希望能夠互勉,並得到你的批評指教。”
二、北京某讀書類雜志主編的來信說:看了朋友推薦的“關於表態”一文後,深表同感,並且吃驚於我這個未屆不惑的人對“表態”導致的身心分裂的強烈感受。他認為,我這個年齡段的人成長於“表態文化”全盛期之後,而新時期以來,“表態”文化的社會化程度持續下降並且隱性化,不得不直接表態的人已經大範圍減少,因此許多人已不再直接感受到“表態”的壓力。但他作為一個副局級幹部,依然常常要開各種各樣必須“表態”的內部會議,而這是他生活中最痛苦的事情,每當這種時候他常常借故溜掉。除了這種消極抵抗,他找不到更好的辦法,為此非常苦惱。
農村工業化的路還能走多遠?
──關於蘇南鄉鎮企業發展模式的對話
文貫中, 新望
文貫中 (美國康州三一學院經濟系副教授)
新 望 (江蘇省張家港市市委黨校經濟學副教授)
一、重新認識蘇南鄉鎮企業發展模式的意義
二、蘇南鄉鎮企業告別舊模式:從“一次改制”到“二次改制”
三、蘇南鄉鎮企業改制是否解決了政企不分的弊端?
四、“蘇南模式”已告終結?
五、城市化還是農村工業化?
文貫中(以下簡稱“文”):近20年來蘇南鄉鎮企業的迅猛發展引起了全國乃至世界的注意。一些學者和政府官員很看重這種以地方政府為主導、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鄉鎮企業模式,不但將之封為正統,以區別於私有企業為主的“溫州模式”,並且認為“蘇南模式”證明中國農村的現代化可以通過農村工業化來實現。在其他國家,現代化往往是與工業化、城市化同步進行的。但“蘇南模式”的早期成功似乎表明中國找到了一條獨特的現代化道路,即農村的現代化可以繞過城市化模式,通過農民到鄉鎮企業工作、“離土不離鄉”的農村工業化道路來實現,從而避免大量農民湧進城市造成所謂的“城市病”。“蘇南模式”如真能代表一條行之有效的農村工業化道路,那自然應該大書特書。蘇南鄉鎮企業是否確實走出了這樣一條道路,就是本文所要討論的問題。
一、重新認識蘇南鄉鎮企業發展模式的意義
新望(以下簡稱“新”):我長期在蘇南地區工作,比較熟悉蘇南的情況。蘇南鄉鎮企業的發展先於農村改革,那時被稱為社隊企業的鄉鎮企業其實並非“隊”所有的“集體”企業,因為其制度根基是人民公社制度下的“三級所有、隊(生產隊)為基礎”,實權在公社(即現在的鄉鎮)手里,生產隊沒有所有權,只能在公社的控制下分配企業的部份收益。蘇南鄉鎮企業的發展明顯提高了農民的生活水平,改變了以種植業為主的經濟結構;同時,這類經濟組織及“農民企業家”的出現也使農村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中國長期實行的中央計劃經濟體制和局限於城市的工業化體制正是由鄉鎮企業的崛起才撕開了一個大口子。蘇南鄉鎮企業的成功至少使農民辦工業在廣大農村獲得了合法地位。
文:直至90年代中期鄉鎮企業對農村就業、農民收入的提高確有重大貢獻。但我認為,在經濟學上鄉鎮企業並沒有普遍性意義,甚至代表了一條違反經濟學原理的道路。在典型的市場經濟里,生產要素可以自由流動,工業化必定和城市化同步;企業只有向城市適當集中,才能利用交通、通訊、排污系統以及人才和金融市場等基礎設施,工業化的成本可因城市化的積聚效應而大大降低。但中國制度性的城鄉隔離使農村剩余勞動力無法進城,土地的集體所有制也限制了城市的擴建。這樣農村企業只能被迫散布於廣大鄉村,走了一條高成本的農村工業化獨特道路。這種模式之所以在一段時期內很順暢,與計劃經濟下城市國營企業極端的低效和無能有關,由此造成的短缺經濟為鄉鎮企業提供了很大的市場。鄉鎮企業是在特殊體制下產生的一種特殊的經濟組織,其他國家很難模仿中國的鄉鎮企業道路。現在市場經濟逐漸形成,鄉鎮企業若不改制就越來越難生存。
新:應當承認,蘇南鄉鎮企業在發展過程中自身機制和基層體制環境都存在著先天不足。蘇南鄉鎮企業是在地方政府的直接推動下發展起來的,基層政府既是鄉鎮企業的管理者,又是企業發展的資金提供者和風險承擔者,這種制度最突出的局限性就是政企不分。80年代的分權式改革造就了各級地方政府追逐經濟利益的動機,這種存在於政府官員中的“企業家精神”對發展社區集體經濟、轉變政府職能曾發揮了積極作用;而且當時市場秩序尚不完善,為節約企業的外部交易費用,鄉鎮企業也需要尋求政府的保護。因此從歷史上看,政企不分確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積極意義。但隨著改革的深化,尤其是經歷了90年代中後期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這種局限性日益成為蘇南經濟發展的桎梏。
文:海外學者對鄉鎮企業政企不分的特點有不同評價。一些人一向批評鄉鎮企業政企不分的弊端;但另一些人則強調政企不分的積極意義。
新:鄉鎮企業長期政企不分的後果非常嚴重。第一,由於企業的上繳利潤是地方政府自籌收入的主要來源,支農建農、公共服務、社區福利乃至文化建設所需費用必然向企業索取,政府的政績目標壓在企業身上,導致企業經營目標多元化、政績化,企業內部的權責利的制約受到破壞,從而直接阻礙了企業的發展;第二,由於行政權力過多地介入資源配置,弱化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第三,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後必然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制約,要素流動性低,塊塊封鎖,區域經濟結構雷同,過度競爭;第四,政府對企業的超強幹預、行政權力向市場領域的過度蔓延、社區幹部對集體財產的“灰色私有”,產生了相當嚴重的地方官員家長作風、裙帶風氣、弄虛作假和腐敗現象。
人民公社體制下的初始“集體資產”是通過合作化把農民土地改革後剛得到的土地、耕牛入社而形成的,隨後創辦社隊企業時即以這些資產為基礎。但集體企業運營中名義上的集體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有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況,必然產生“內部人控制”或經營者與社區幹部的合謀,使社區集體所有制的所謂“公有”事實上演變成了社區幹部的“官有制”,而“集體”所有則成為虛擬概念。因此原來的鄉鎮企業普遍存在著裙帶關系,例如,“廠長的妻子任會計、妻妹任出納”等,如此則“集體所有”變成了事實上的“幹部私有”。面對這種現實與意識形態概念的偏差,即使馬克思再世恐怕也無可奈何。
當然還有另外一種情況,一些由私人創辦的企業出於種種考慮把企業“捐”給“集體”,鄉鎮幹部為能辦成更多的事,把一些無關要緊的職位讓給那些願戴集體所有制“紅帽子”的企業主,這些幹部保留了較多事權,但財權比較有限。大量的這類“官商合一”的企業也強化了“集體企業”乃“幹部所有”的觀念。
蘇南各地政府喜歡幹預一切的傾向成了根子很深的歷史傳統。80年代初,由於當時的省委書記的抵制,江蘇的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就比別的地方晚得多,直到1986年前後才真正把地分給農戶。人民公社制度終結後,蘇南鄉、村政府仍然是一級不倫不類的經濟組織,不但控制著鄉鎮企業,還擁有向農民攤派的種種權力,鄉鎮企業改制前的集體經濟始終是“幹部經濟”、“政府經濟”。這造成了蘇南的特殊地情和現狀:政府及依附於它的幹部地位太強,而民眾則太溫順,自我意識、自主意識太弱小。
二、蘇南鄉鎮企業告別舊模式:從“一次改制”到“二次改制”
文:有學者認為,現在蘇南鄉鎮企業改制的緣由不是鄉鎮企業自身出了問題,而是城鄉結構、區域結構、產業結構大調整的結果。
新:蘇南鄉鎮企業的改制始於1998年(起初稱為“轉制”,為避免與國有企業的“轉換經營機制”相混淆,後來稱為“改制”),當時中共“十五大”報告確認了股份合作制的公有性質,這次改制主要是將集體所有制改為股份合作制。[1] 其實,股份合作制發源於溫州,是一種為了讓私營企業獲得合法性而玩的“戴帽子”戲法。90年代中後期溫州的多數企業已由股份合作制轉成股權較集中的有限責任公司。原先蘇南的鄉鎮企業與國有企業一樣強調公有制及其主導地位,並且由基層政府經營,“村辦村有、鎮辦鎮有”,產權、經濟結構等一系列問題一直無法解決;隨著1997年以後全國鄉鎮企業的衰退,蘇南鄉鎮企業不僅面臨效率上的困境,而且債務危機日益嚴重,“蘇南模式”的內在矛盾就再也無法掩蓋了。改制前許多集體企業的帳目都有水份,改制時一旦嚴格評估企業資產就發現,許多企業的凈資產實際上是負數,這幾乎帶有普遍性。
80年代蘇南鄉鎮企業興旺時,當地老百姓蓋了不少“小二樓”,但近年來鄉鎮企業的衰退直接影響到農民的收入,蘇南農村居民多數無力翻修那些式樣單一、灰舊的住宅,現在蘇南鄉村的民宅與高大、亮堂且集中度高的珠江三角洲及浙東農民住宅構成了鮮明的對比。80年代廣東順德的鄉鎮企業與蘇南並無二致,但後來發現企業的壞帳及銀行呆帳十分嚴重,1993年講求實際的順德人通過股份制改革使企業的發展上了台階,走到了蘇南前面。而90年代末期蘇南人選擇改制與順德的改制大不一樣,蘇南選擇改制在很大程度上只不過是為了給基層政府卸包袱。直到改制全面鋪開後,各地政府才把改制面的大小當做衡量政績的一個指標。
文:在這次改制後的短短幾年內,蘇南鄉鎮企業又進行了二次改制?“一次改制”和“二次改制”的主要區別何在?
新:2000年下半年蘇南地區又普遍開始“二次改制”,這有兩個原因:一是股份合作制不適用於公司法,其勞動和資本聯合的形式與市場經濟的資本本位相沖突,與同股同酬、同股同權的原則相沖突,而且股份合作制下是一人一票,形不成決策核心;二是“一次改制”後很多企業的集體股太大,經營者和企業中高層經理人員要求消化、降低集體股比例,而且他們也有了一定積蓄購買企業的股份。“二次改制”的主要形式有5種:“摘帽”,這主要是針對“戴紅帽子”的鄉辦企業;“還原”,主要針對實際由一人出資的假股份合作企業;“轉讓”,將企業內部股轉讓給經營者,達到經營者持大部股分的目的;“退出”,即公有股退出;“出售”,將企業出售給個人或合夥人。“二次改制”後,鄉鎮企業按據企業規模的大小被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或合夥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二次改制”的一個特點是“救活不救死”,很多鄉村企業通過改制用優良資產組建了新的企業形式;而那些經營不善或資不抵債的企業,則或者是甩給基層政府,或者是“金蟬脫殼”,留下一些破廠房、舊設備、老員工,作為應付債權人索債的幌子,這被稱為所謂的“下轉上不轉”;也有些“大而盈利”的企業為了盡快改制而采取了租股結合的辦法,在凈資產中劃出一塊由村鎮集體租給企業,剩下的資產則實行股份化,其中既有集體股、也有個人股,反正能讓經營者持大股即可,有人稱之為“混合改制”。但“下轉上不轉”和“混合改制”可能只是一種過渡形式,該破(破產)當破、轉租為股,乃大勢所趨。
三、蘇南鄉鎮企業改制是否解決了政企不分的弊端?
文:以前人們往往認為蘇南各級政府的管理能力很強。隨著市場經濟的發育,政府若不懂得如何逐步撤出不該管的、具有競爭性的經濟領域,會嚴重妨礙經濟的健康發展特別是市場機制的成熟,這是東亞金融危機的主要教訓之一。這幾年既然蘇南鄉鎮企業實行了改制,那麽政企不分的現象是否有所改善呢?
新:改制後政企不分的狀況有一定程度的改善,但這種改善是有限的。改制實際上是各種利益集團的博弈,既然是在地方政府領導下實行改制,那麽政府及其官員自身的經濟權利和利益就會支配這一過程。20多年來,蘇南社會經濟發展的特點始終是行政強勢力量自上而下的單一整合,這曾經是一種優勢;但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後,就必然要求政府職能的轉換,要精“官”簡政、規範政府行為、適當分離政府的經濟職能、改變政府領導經濟工作的方法,把發展的主動權交給民間,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和決定性的作用。
中小型鄉鎮企業經過民營化改制後自主權大大增加,它們必須獨立地面向市場,在融資、用地、稅收優惠、市場銷售等方面,過去由基層政府承擔的一部份職能已改由企業獨自承擔了。但改制後企業也面臨新的難題,例如,傳統的融資渠道不靈了,中小企業往往因失去政府出面的貸款或集資擔保而發生融資困難。產權改革並不意味著現代企業制度的運行就馬上具備了條件,在各方面還存在一系列覆雜而特殊的問題:如產業結構低級化、如何以城市化帶動工業發展、鄉村企業的本土性與開放化的矛盾、股權的流動和退出機制障礙、小股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農村基層民主及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不落實、改制後企業內出現了由過去的“幹群關系”轉化而來的勞資矛盾、一把手的特殊化和腐敗不易節制、黨政幹部兼任企業負責人從而制約企業家成長等等。這些問題的解決還需要繼續深化改革,尤其是基層行政體制的改革,要改革過去那種“一手高指標、一手烏紗帽”的壓力型基層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忙得首尾不顧、市場力量始終缺席”的狀況。
文:據報導,“二次改制”中有4%左右的鄉鎮企業並未參與?
新:不應小看這個4%的比例,這是就企業總數而言的;若就總資產而言,未改制企業的比重就相當可觀了。蘇南改制過程中有一句話很能引起民眾的共鳴:改制就是要把“一人所有”改為“大家所有”。所謂“一人所有”指的是在過去企業名義上的集體所有制狀態下實際上存在的幹部的“灰色私有”。“灰色私有”使改制中必然出現不規範、不公正等問題,在那些有社區幹部背景的企業中尤其如此。例如,在資產評估及轉讓談判中,為了順利改制存在著集體資產方“讓一讓”的情況;一些企業侵犯了小股東的利益,如資產增值未清算或強行買賣;還有些小企業改制後將集體福利等資產劃歸到經營者的個人名下。可以說,“二次改制”給了大股東和管理者很大的利益和機會,但沒有最大限度地保護小股東和職工的權益,改制中往往是社區幹部的親屬成了“改制新貴”。還有一些村鎮幹部對改制的顧慮重重,對改制回籠的資金更是牢牢抓住不放。
前些年各級政府強調“抓大”,即暫時不改大鄉鎮企業的所有制,通過保持它們的公有性質、由政府派人直接經營而牢牢“抓住”它們。實際上,這些“大而公”的企業現在多數成了“大而空”的爛攤子,而且由於政府官員們插手過深,政企關系十分覆雜。這些企業改起來有相當的難度,想破產也破不了;即使從形式上改了過來,但實際運行時仍然是行政性公司的老套路。我不久前受蘇南某市的委托對這樣的一個企業蹲點剖析,發現企業的情形令人十分痛心。
文:改制後回籠的資金如何使用,“二次改制”後還有“集體資產”嗎?
新:現在蘇南鄉村經營性集體資產大致分成兩塊。一塊是企業改制售賣集體股份後會回籠的資金。財務狀況好的企業會把其中的一部份投入到技術改造或流動資金中,但多數企業只是借改制還債,即改制所得資金先用於償還基層政府以前經管企業所欠債務,這一支出一般占回籠資金的一半以上,錫山市就是如此。各地鎮政府堅持認為,償債後結余的資金不屬於社區居民而屬於政府,往往由鎮政府組建“集體資產運營公司”及村“經濟合作社”來經管這筆資金,鎮黨委書記兼任鎮一級“集體資產運營公司”的經理,社區居民則無法監督這筆集體資金的使用。這是改制後出現的一個怪胎,仍然是嚴重的黨政企不分,鎮政府的幹部怎能代表鄉村居民的利益呢?即便這些集體資產在幹部們的手里增值了,若幹年後是否又會面臨“三次改制”?目前一些基層政府動用這筆錢從事工業園區的前期開發,如“五通一平”等,這算是比較正常的做法;但挪用這部份集體資產給幹部發工資獎金的現象也十分嚴重。另一塊集體資產留在改制後的企業里,稱為“集體股”。根據對改制企業的初步觀察這一塊資產由於以下原因遲早會消失:一種情況是資產質量不高、等待破產清算;另一種情況是所有者入股不控股,經營者虛虧實盈,編一套假報表就能逃避集體股分紅;第三種情況是仍然保持集體控股,這與改制前的情況一樣,存在代理人的道德風險。
我認為應把幹部和企業經營者手里的所謂“集體資產”拿來提供社區居民的養老等社會保障或社區公共品供給。廣東一些城郊鄉鎮企業改制時把集體資產按價值量化分給社區居民,組成社區居民集體所有的公司制企業,年終在按勞分配的基礎上再按資分配。不過那里一些鄉鎮企業的主要經營活動是將廠房租給外資企業,這種企業經營方式比較單純,便於社區居民監督;但蘇南企業的集體資產都投入生產流通等經營活動中,監督上比較困難。
文:既然蘇南的鄉村企業已經改制,那改制後的企業還算“鄉鎮”企業嗎?改制後是否出現了家族經營現象?
新:其實,家族經營是一個世界性現象,華人圈猶甚。據調查,當今世界上家族企業仍是最普遍和最主要的企業組織形式之一,台灣大的民營企業中不少是家族企業。家族企業往往有家族成員組成的核心圈、遠親和朋友組成的外圍層、以及由技術人員和一般雇員組成的普通雇員層,各層之間的關系很像費孝通描述的水波紋擴散狀的“差序格局”。家族式經營的企業格外注意智力投資,重視產權安排,那些科技企業或產品結構較覆雜的企業或松散型集團企業尤其如此。家族式企業的高級形態是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開,所有者家族擁有企業的控股權,但把企業交給職業經理人來經營。中國現在有名的鄉村集體企業幾乎都存在以父子軸心為特點的家族經營。在蘇南,鄉鎮集體企業的家族經營一直處於低調狀態,只是改制後經營層(持大股者)第二代的加入才使這一現象最終公開化,“二次改制”後許多企業家把子女從外地招回任自己企業的主管。據我看,中國的家族企業可能最多再持續兩代人,隨著獨生子女家庭的出現和企業經營要素流動性的增強,鄉村企業的家族現象會自行消失或逐漸弱化。
“鄉鎮企業”這個名稱現在確實已經無法說明絕大部份蘇南鄉村企業的性質,有必要另起名稱。目前廣東人往往把原來的鄉鎮企業稱為中小企業。事實上蘇南的大部份鄉村企業已經成了家族經營或合夥經營的企業,所以,我認為可以把它們統稱為農村企業。但農業部等政府部門仍堅持使用鄉鎮企業這個概念,其理由是這些企業適用於《鄉鎮企業法》。其實,對照蘇南的現實,《鄉鎮企業法》里的許多內容已經不合時宜了。
文:蘇南最近出現外商投資熱,人們將此稱為蘇南的“新亮點”。那麽,這些新亮點是不是避免了政企不分的問題呢?
新:在蘇南無論是在鄉鎮企業改制還是引進外資都面臨著政企關系重新定位、調整的問題,“新亮點”方面的情況也不容樂觀。蘇南各級地方政府直接參與經濟發展的熱情一直未衰減。過去政府壟斷了經濟發展的資源,是鄉鎮企業唯一的出資主體;今天政府轉而把招商引資當作主要工作任務,有的政府負責人還熱衷於兼任開發區的領導,隨意承諾優惠條件,用“拼地價”來引進外資。但在蘇南也有一些大型企業開始創辦工業園區,如江陰的“申達工業園”、三毛的“凱諾科技園”等,企業自主招商引資才是發展的方向。
四、“蘇南模式”已告終結?
文:有些學者為“蘇南模式”辯護,把它描繪成在中國當時的條件下唯一可行的發展模式。但與此同時浙江的溫州則走了另一條道路,“溫州模式”的特點是地方政府比較尊重市場的主導性和民間的自發性。“溫州模式”的出現說明,“蘇南模式”決不是唯一可行的模式,前者強大的生命力更突現出後者的局限性。當然,在當時中國的體制內和認識水平下,“蘇南模式”因符合長期的思維和行為惰性而較易推行。現在好像越來越多的人認為“蘇南模式”已經終結。
新:在蘇南模式的發源地,“蘇南模式”是否已終結是個有爭論的問題。大致有這樣幾種觀點:一是“再創輝煌派”,持這一觀點的主要是一些老同志,他們或是“蘇南模式”的締造者,或是為“蘇南模式”的研究宣傳已窮經皓首浸淫多年;他們認為,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的變化如“買方市場”、“亞洲金融危機”的出現等,使蘇南經濟出現了暫時的波折,只要假以時日,“蘇南模式”會再放光彩。二是“揚棄派”,也稱“條件派”,這種觀點認為,“蘇南模式”的確出了問題,但這個模式不能丟,而應隨時代的發展而發展;彼時有彼時的條件,此時有此時的情況,“蘇南模式”只要丟棄其不利的一面,保留其好的一面,還是有生命力的。三是“終結派”或稱“舍棄派”,這種觀點認為,“蘇南模式”已完成其使命,現在應該退出歷史舞台,尤其是原來倡導過的一些“蘇南模式”的核心理念與市場經濟的要求相抵牾,“蘇南模式”也就沒有再保留的必要了。
現在即便是“蘇南模式”的擁護者們也承認,原先的宣傳有些過頭,理論上過於拔高。事實上有兩種“蘇南模式”:一種是學者們對蘇南經濟社會發展特點和路徑所做的概括總結,如費孝通、萬解秋等人的研究,這種工作今後還有持續下去的必要,至於叫不叫“蘇南模式”是無所謂的;另一種是意識形態化了的“蘇南模式”,主要是標榜“模式”的“性質”特徵,為其加上了許多不堪重負的“紅帽子”,其實就是這些“紅帽子”才把“蘇南模式”引進了死胡同。我認為對後一種“蘇南模式”的反思還遠遠沒有完成。
據我了解,目前國內經濟學界的主流對“蘇南模式”基本持“終結論”,這也是“經濟學家50人論壇”今年在揚州召開的“‘蘇南模式’與‘溫州模式’研討會”上達成的共識;不過好像有一批老經濟學家對“蘇南模式”仍給予極大的關注和支持。江蘇省新一屆領導到任後召開了“發展個私經濟”、“推進城市化”等工作會議,對過去“蘇南模式”的一些做法作了事實上的調整,也默認了關於“蘇南模式”的大討論。
我本人是個“終結派”,生活、工作在蘇南腹地,可以說與“蘇南模式”天天面對面。據我的實地觀察和感觸以及從理性的角度去思考,感到“蘇南模式”的一些內容太過時了,有時簡直讓人惡心。一些天真的政治家或學者總想在“蘇南模式”中找到馬克思主義經典里設想的“社會主義”,哪怕這只是個粗糙的“塑料花瓶”;還有人在中共“十五大”之前蜻蜓點水般跑一趟蘇南,很快就在《人民日報》上發表大塊文章,其良苦用心無非是要以“蘇南模式”來證明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性質及其中國特色。把“蘇南模式”上升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雛形”,我是萬萬不同意的;欲以“蘇南模式”抗衡世界潮流無異於螳臂擋車,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們會越來越深切地體會到這一點。
文:長期被封為正統的“蘇南模式”不得不兩次改制,正好反襯出“溫州模式”對市場經濟的高度適應性。其實根據現代經濟理論早就可以發現“蘇南模式”的種種弊病,經過20來年的實踐這些弊病總算為人們所認識,但蘇南已經吃了虧。現代經濟學理論關於經濟機制的重要結論還是值得我們尊重的。今後中國不能再以意識形態領先、排斥發達國家的經驗總結。實踐畢竟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而生產力能否迅速提高則是檢驗生產關系適當與否的唯一準則。歷史走了一圈,經過近50多年的摸索,國人終於認識到市場經濟對生產力的促進遠遠高於計劃經濟。現實證明,“蘇南模式”只是在特殊體制下才存在的一種模式;隨著這種特殊體制的淡出,蘇南模式也就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了。
其實,若從現代經濟學的原理來看,連“溫州模式”也是一種特例。“溫州模式”雖然比較尊重市場的主導性和民間的自主性,但是談不上對城市積聚效應的有意識利用,若一直處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分布於溫州周邊小鎮里或農村中的大量農村企業本來是不會出現的。幸虧溫州市及其所屬各區和鎮政府早就對鄉村企業網開一面,所以溫州的農村工業比蘇南要相對集中。目前溫州的許多農村企業正加速向當地的城鎮靠攏,有些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甚至向上海等超級大城市靠攏。這說明企業內部的機制是最重要的,企業內部機制對了,它們就能作出正確的選擇。就企業發展而言,內因是第一性的,外因是第二性的。所以,對現代企業理論,特別是對剩余索取權的制度安排與企業活力關系的有關討論,我們一定要尊重,不要在維護公有制的名義下刻意追求中國的“特殊性”、人為地排斥經濟的普遍規律,否則最終還是要吃虧的。
五、城市化還是農村工業化?
文:蘇南的鄉鎮企業改制後面臨的問題自然是農村工業化的道路是否要走下去,若對此缺乏正確認識,在鄉村企業的空間布局上又會犯嚴重錯誤。
新:我同意你的觀點。從一定意義上說,改制解決了原鄉鎮企業的微觀機制,但改制後股份制企業的股份一般不能流動,缺乏退出機制,也談不上對社會資金開放,這就進一步強化了鄉村企業的社區性和本土性。鄉村企業過於分散,其信息、決策、交易成本以及引進人才的成本居高不下,企業自主研發系統的建設也困難重重,更無法利用現代城市公共設施帶來的種種便利。在小城鎮和分散的鄉村工業格局下,蘇南的結構調整始終難有大的作為。沒有城市化帶來的產業積聚效應,我很懷疑農村工業化的路究竟還能走多遠。未來城市經濟將是市場經濟的主導力量,這一趨勢在經濟發達的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都有所顯現。從較為宏觀的層面看,要提高蘇南鄉村企業的整體素質和規模經濟水平,避免不必要的投資浪費,就必須強調鄉村企業的適當集中和城市化。
文:從經濟學觀點看,城市化是一條普遍規律。現代經濟發展的特點是第二、第三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可達90%以上,這兩個產業均主要在城市布局;在城市化水平較高的西歐、北美,區域經濟已由城市經濟所代替,經濟競爭主要表現為城市(城區)間的競爭。
在城市化問題上中國也走了一條彎路。早在1930年代,中國老一輩的經濟學家、社會學家就提出要走農村工業化的道路,當時主要是為了解決大量流民也就是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問題。因其主張與“發展城市工業”和“重振農業”以解決流民的方案有所不同,被稱為“第三條道路”。1949年以後,中國照搬了前蘇聯以國有企業為主體的單一城市工業化道路,同時又實行了嚴格的城鄉隔離制度,事實證明,這條發展之路走得很艱苦。以蘇南為代表的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乃至占到國民經濟的半壁江山,似乎一度從實踐上證明了農村工業化是一條可行的道路。在意識形態上,也有人曾以為農村工業化是“取消城鄉差別、工農差別和腦體差別”的有效途徑。應該說,中國長期來執行了一系列阻礙城市化的政策,而且自稱是找到了一條“獨特”的經濟發展之路。現在看來,這種說法在現代經濟學上是站不住的。缺乏對現代經濟學的深刻把握使中國在經濟建設方面走了許多彎路。近年來農產品和制造業產能相對過剩,從農業和城市工業企業中遊離出越來越多的勞動力;恰在此時,鄉鎮工業的發展本身陷入了瓶頸,這些企業對環境的污染也越來越嚴重,這就使農村工業化的道路更加困難了。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農業和制造業所能容納的勞動力都十分有限。美國只有不到2%的勞動力從事農業,不到16%的勞動力從事制造業,這兩個比例還在逐漸下降;而82%的勞動力是在服務業工作。中國的剩余農村勞動力只有進入城市服務業,才能找到更多的謀生手段。服務業大發展的前提是人口在空間上相對集中,這樣才能使服務業的分工程度大幅提高、平均成本明顯下降。所以,中國能否加速城市化,不僅關系到工業化成本能否大幅降低,而且關系到日益嚴重的失業能否最終緩解這樣的重大問題。
在現代市場經濟下,尤其是進入信息社會和知識經濟社會後,城市在經濟發展中的主導作用越來越明顯,蘇南新的增長點“工業園區經濟”就是一種典型的城市經濟。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的積聚效應還會繼續顯現出來。現在一些中心城市成了農民向往的去處,他們自己承擔到城市尋找工作的各種風險和困難,政府有什麽理由反對他們進入城市呢?目前政府已經將小城市和建制鎮的戶口開放,這是值得歡迎的,但僅僅開放小城鎮的戶口是遠遠不夠的。如果繼續堅持農村工業化,特別是在土地稀缺的江浙一帶推行分散的工業化建設,就會出現許多村鎮重覆建設“開發區”、以致於造成新一輪“村村征地、鎮鎮動土”的怪現象。現在已經到了該重新分析一下城鄉經濟結構現狀、趨勢和未來方向,提出“城市經濟主導戰略”的時候了。
新:政府最近對城鎮化的重要性好像已有新的認識。
文:政府的政策往往慢半拍,而且喜歡標新立異。例如,世界各國都提城市化,英語是urbanization;但中國偏要稱為“城鎮化”,這是個用英語很難翻譯的概念。使用“城鎮化”而不是城市化,其實反映了對城市化認識上的偏差,政府仍然在與市場機制作費力不討好的扭鬥。明明人們願意流向較大的城市,政府卻要他們流向小城鎮;政府想人為地扶植小城鎮的發展,殊不知有些城鎮再扶植也永遠長不大,而有些城市再限制也會越長越大。事實已經證明,這種反市場導向的扭鬥會浪費大量的社會資源,也無助於降低工業化成本和解決就業。政府與其浪費資源圍堵城市化或扶植永遠長不大的小城鎮,還不如將這些資源用於積極幫助人口大量流入的城市發展基礎設施;同時開放這些城市的土地市場,用級差地租調節城市人口的容量。如果真正尊重市場經濟的原則,即使是在上海這樣的城市,人口規模也不可能無限擴張,因為昂貴的地租會使某一收入水平以下的流動人口失去流入上海的動力或失去久留上海的願望。所以我總是呼籲在城市化問題上要堅持市場導向,不要人為地扶植小城鎮、限制大城市。可惜,這個經濟學道理並不是每個人都接受的。
新:看來,雖然人人在談向市場經濟轉軌,但對究竟何謂真正的市場經濟,人們的看法仍十分不一致。基於相似的理由我對蘇南改制後出現的“新亮點”持謹慎態度。關注中國市場化進程的人們應該對蘇南鄉鎮企業的改制有足夠的關注,蘇南改制觸及到了舊體制的靈魂和心臟,也牽扯到農村經濟轉軌、農村社會轉型的方方面面。蘇南的改革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是農村工業化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會出現的,改制後的蘇南經濟很有可能是中國內生型市場經濟的胚胎形式。然而,我也擔心它變成一個市場經濟的怪胎。
企業改制只是體制轉軌的一個組成部份,新的市場經濟還需要其它的制度環境。例如,權力本應由公眾賦予,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自上而下的委任制使權力獲得了一種私有性;蘇南的基層政府歷來直接支配企業,既掌握財力,又具有強勢地位,現在關系到企業重大業務事項的審批權和土地的壟斷權仍在政府手中;基層幹部將權力作為獲利的資本,依靠權力來配置生產要素的現象並未消除,權錢關系始終理不清,以致於權力與收入的對等已成為一種民間流行觀念;改制後的農村企業成了企業家的私人企業,原來意義上的社區居民集體所有形同虛文。我擔心,由於政治體制改革滯後,民眾會錯把許多荒謬的價值觀念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遊戲規則接受下來;這種局面延續下去,中國的市場經濟很有可能陷入拉美化沼澤,成為不良的市場經濟。蘇南改制之後,欲形成一個健康運行的市場經濟,還應及時推動基層行政體制改革。
文:這就觸及了更深層的問題。中國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績,但應該清醒地看到,千萬不可將在過渡階段中所采取的政府幹預措施、保護性經濟政策、特殊體制下產生的企業制度等人為地拔高,甚至硬給它們戴上具普遍性和永久性意義的桂冠。中國加入WTO之後,將有可能面對嶄新的、真正意義上的市場經濟環境,各地區都要逐漸對外開放,這時就更需要對內開放,政府必須全面退出競爭性領域,否則將受到國際社會的抵制。解決你提出的這些問題就更有緊迫性了。在這種背景下,現代經濟學對幫助制訂新經濟政策和尋找新的經濟制度就有了更大、更直接的指導意義。
蘇南的民眾不背“蘇南模式”這個包袱,而是積極地探討新的企業形式和經濟制度,我祝願他們在盡快與世界經濟接軌的努力中仍能一馬當先,利用“新亮點”帶來的機遇以及區位和人文優勢,率先闖出一條全方位開放、以市場為主導的經濟發展道路。尤其希望蘇南的企業家既積極學習現代經濟理論,又密切注視外資企業的各種組織形式和經營管理機制,大膽解剖,虛心學習,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為中國的經濟騰飛作出更大貢獻。
20世紀村政的興衰及村民自治與國家重建
吳理財
安徽省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
一、1949年以前的村政:國家為什麽要進入鄉村及其嘗試
二、中共建國30年的村政改造
三、村民自治:國家與鄉村社會關系的重構
鄉村社會的變遷和發展可由國家的力量從外部來推動(即“規劃性變遷”),也可能是內在因素導致鄉村從傳統型社會向現代型社會轉型(即“內源式轉型”)。20世紀中國鄉村社會的變遷究竟是由哪種作用推動的?要回答這個問題,觀察村政的興衰或許是一把“鑰匙”。在村政這一層面可以比較真切地觀察到國家與鄉村社會時而合作、時而沖突的互動關系,而這兩種力量的交匯決定了我國鄉村不同時期的變遷軌跡。
自清末“新政”以降,歷代政權都試圖將國家權力延伸到鄉村社會,通過建立鄉村政權而將鄉村社會納入政治體系之中。[1] 然而,20世紀前半葉在鄉村社會建立村政的各種嘗試幾乎都歸於失敗。1949年以後,中共對鄉村社會進行了一系列改造,通過人民公社體制將政權直接深入到鄉村社會中,完成了政治的一體化。這雖然摧毀了舊的鄉村體制,但也毀壞了鄉村“權力的文化網絡”,從而失去了其賴以存在的合法性基礎,為其日後的瓦解種下了“禍根”。80年代以來推行的村民自治則是國家重建的一種方式,國家藉此實現了對鄉村社會的有效治理和整合。從村政的“嵌入”、沖突到後來的融合,是一個迂回曲折的社會轉型過程,其間充滿著太多的痛苦和無奈、光榮和夢想。從歷代村政興衰的整個過程來看,政府的一廂情願是村政建設失敗的一個重要原因;國家若要成功地將鄉村社會整合到政治體系中,就必須考慮到鄉村社會的傳統和現狀;而國家政權與鄉村社會性質[2]的對接與融合,是國家對鄉村社會整合成熟的標志。
一、1949年以前的村政:國家為什麽要進入鄉村及其嘗試
1. 傳統的中國鄉村社會
在傳統的中國鄉村社會里上存在著兩種秩序和力量:一種是“官制”秩序或國家的力量,另一種是鄉土秩序或民間力量。前者以皇權為中心,自上而下地形成等級分明的梯形結構(trapezoid-structure);後者則以家族(宗族)為中心[3]聚族而居形成的大大小小的自然村落,每個家族(宗族)和村落是一個天然的“自治體”,這些“自治體”結成為“蜂窩狀結構”(honeycomb-structure)[4]。因此,傳統的鄉村社會是個散漫、平鋪的自然社會,皇權政治並不是人們想象的那樣無遠弗屆、無所不能的,“在人民實際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掛名的,是無為的”[5]。而連接這兩種秩序和力量的是鄉紳階層,但鄉紳往往會偏重鄉村一方,因為他們的利益主要在地方上。為此,歷代統治者都設法拉攏鄉紳(如通過科舉制度將鄉紳吸收到官制系統)、抑制家族或宗族的自主性力量,以免這些力量對皇權政治構成威脅或消解了皇權統治。“當國家與鄉紳階層的關系協調或比較協調時,國家就相對穩定,所謂政通人和是也;反之,當鄉紳階層對國家持批判態度、不合作態度+時,農村社會就開始進入了造國家反的風雨飄搖之中”[6]。這就是中國歷史上獨特的王朝更叠的周期循環現象的根源之一。
吉爾伯特·羅茲曼(Gilert Rozman)認為:18世紀以前中國一些皇權政治的“成功”(即所謂的承平盛世現象──筆者注),未嘗不可以看作是上述兩種力量之間保持了一種平衡;19世紀中國的失敗,在很大程度上乃是由於中國政治結構的固有脆弱性及其後來所遭到的腐蝕,這不僅打破了兩種力量的極不穩定的平衡關系,而且摧殘了原本精密化的“官制”體系,使之成為官僚腐敗孳生的溫床。很顯然,依靠鄉紳階層實現對鄉村社會的統治是不可靠的,兩種秩序和力量之間缺乏中間組織的有效聯結,“在光譜的一端是血親基礎關系,另一端是中央政府,在這二者之間我們看不到有什麽中介組織具有重要的政治輸入功能”[7]。正因為如此,那時的國家不能有效地整合、動員鄉村的社會資源,結果整個社會處於一種停滯狀態之中。
因此,將國家政權直接延伸到鄉村社會、在鄉村社會建立政權的基層組織、將鄉村社會納入統治秩序中,便成為歷代政權在國家建設方面的一種原始沖動──“為了控制目的而把民眾分成小單位的基本思想,連同其變異形式和更細致的形式(最著名的是保甲制)在以後的帝國時代,甚至晚至民國時代仍行之不輟”[8]。但是,由於國家的能力有限,而以家族(宗族)為代表的鄉村社會力量又不斷抵制,傳統中國的歷代政權都未能在鄉村社會真正建立正式的國家行政機構。歷代的鄉里組織,基本上操控在鄉紳階層的手中。[9]
2. 現代化早期的鄉村政權建設
20世紀以來,國家為了致力於現代化建設,越來越重視在基層社會建立政權組織,以便增強對鄉村社會的動員能力,更有效地從鄉村社會榨取(或汲取)資源。中國現代化早期的“國家建設”(state-making)“是在民族主義(nationalism)以及‘現代化’的招牌下進行的。……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種要求‘現代化’的壓力亦來自帝國主義方面。……所有這些因素都匯合起來,要求建立一個‘現代化’的國家政權。”[10] 此後盡管政權急劇更替,但建設鄉村政權的努力、特別是對鄉村社會資源的榨取從未中斷。誠如杜讚奇所言,各種中央和地方政權都企圖將國家權力伸入到社會基層,以為這些新延伸的政權機構是控制鄉村社會的最有效的手段。[11]
晚清和民初政府在鄉村社會進行基層政權建設時幾乎都采取了“鄉村自治”形式,雖然以所謂的“自治”、“民權”為口號,但究其實質仍是“官治”和“紳治”。當時就有人指出:“今日稱地方自治者,不曰自治,曰官治也,吾則曰非惟官治,亦紳治也,紳治、官治,一而二,二而一者也。”[12] 事實上,清末“新政”雖倡行“鄉鎮自治”,卻根本未實際推行,因為茍延殘喘的晚清政府自身的“官制”系統已處於“癱瘓”狀態之中,無暇去推行所謂的“鄉鎮自治”。當初,它之所以倡行“鄉鎮自治”主要還是為了維持其日益飄搖的統治,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清末的地方自治是保守的清政府與同樣保守的地方紳士為互利而互相合作以期在一個正在變化的世界中保持他們的政治權力的企圖”[13]。民國初年雖推行了一段“地方自治”,基本上也是流於形式,所謂“民選”的鄉村領袖依然是鄉紳階層和流氓地痞,同傳統的鄉里領袖並無二致。30年代以後國民政府再次恢覆保甲制,保甲人員大都仍由鄉村豪紳、地主、地痞、流氓充任,這些人成了地方的實際統治者。
不過,與傳統社會不同的是,在20世紀前半期,鄉紳階層已普遍“退化”、墮落,因為科舉制的取消斬斷了他們進入國家官制系統的唯一正當通道;同時,國家在鄉村基層的政權建設中又未及時完成“官僚化”(bureaucratization),未將鄉村精英分子吸收到政治體系中;加之上層政治的動蕩、混亂和腐敗,使鄉紳階層進一步喪失了向上進取的信心,從而促使他們向“贏利型經紀人”(entrepreneurial brokerage)[14]轉變。那時,國家主要倚賴一種“鄉村經紀體制”來征收賦稅並實現對鄉村社會的統治。所謂“經紀體制”就是國家利用非官僚化的機構及人員代行政府的正式職能。但這些寄生於國家與鄉村社會罅隙之間的類似於“中間人”的“國家經紀”(state brokerage),往往借用國家的名義巧取豪奪以中飽私囊,使鄉村社會陷入國家和鄉村經紀人的雙重盤剝之下,加劇了近代中國鄉村社會的破產、衰敗。
這種“經紀體制”一經形成,國家便失去了對這些“國家經紀人”的控制,雖然國家對鄉村社會的統治不得不依賴這些“鄉村經紀人”,但這些“經紀人”又阻礙著國家權力對鄉村社會的延伸。用杜讚奇的話來說,就是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控制能力低於其對鄉村社會的榨取能力,國家政權的現代化在中國只是部份地得到實現。[15]
這便是所謂的“國家政權的內卷化”[16],在政權內卷化的過程中,非正式機構與政權的正式機構同步增加,這往往是國家政權欲更多地榨取鄉村社會的必然後果;然而,盡管正式的政權機構可以依靠非正式機構來推行政策,但卻無法控制它;於是鄉村社會里的非正式機構及其勢力成為一支不可控制的力量,內卷化的政權無法通過政權的官僚組織化或機構合理化等方式消除“贏利型經紀體制”,國家的村政建設因此而被斷送在政權自己的手里。
3. 個別的村政實驗
不過在這一時期,間或也有零星的“村政”或“村治”實驗值得一提。其中最有影響的莫過於閻錫山1917年至1927年統治山西時實行的“村本政治”以及“村治”實驗。閻錫山認為,“吾國行政,向系疏闊不精,散漫無紀,政治無可循之軌道,機關乏完密之組織,偶有政策,亦不能下逮於民間”。[17]
所以他非常重視鄉村政權的建設,並看好“村政”而主張“村本政治”,因為“家國省縣皆人類之團體,家以情系,政性較微,國省縣區,範圍甚廣,獨村為人類第一具有政治性之突然團體,以之為施政本位,既無過泛之病,又不慮其無由措施。”[18]
閻錫山選擇“村”這一層次推行基層政治,無疑是合理、正確的。因為若在村以上層次建立政權組織,很難有效地改變鄉村社會原有的“蜂窩狀結構”,對自然村落的作用不大;而若在村以下的層次建立政權組織,則極易毀壞基層民眾的日常生活(空間),招致諸如家族或宗族等民間勢力的阻撓。
但閻錫山在山西推行的“村政”並非直接建構於自然村之上,而是在自然村的基礎上實行所謂的“編村”,即針對自然村大小不一的狀況,通過統一規劃將自然村重新整合為一個較嚴密的政治共同體,以便政權對鄉村的控制。[19]
在閻錫山治下山西從1917年6月開始編村;1922年3月又著手“改進村政”,增設了村民會議、息訟會、監察會,並成立保衛團,制定村禁約。在閻錫山推行的村政中,村民會議實際上是村政的權力機構,村長和村長副均由它選舉產生,村內一切大事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禁約也由它制定。閻錫山還認為,“村民會議就是人民覺悟的道路”[20];村禁約則是村政的制度化表現,“可以養成人民辦事的能力,作自治之基礎”[21];息訟會是民間自我調解糾紛的組織,人民可免遭打官司之苦;保衛團主要是維持地方治安,監察會則用來監督村政行為。通過“編村”和實行“村政”,閻錫山在一定程度上分化了地方勢力,將鄉村社會納入其政治軌道,實現了對鄉村的直接統治。但隨著閻錫山在山西統治的終結,這種“村本政治”也中途夭折了。這揭櫫了中國政治“人亡政息”的脆弱性和嚴重的人治色彩。大抵上,凡不是真正建立在自下而上的民主基礎上的一切政治,都避免不了“人亡政息”的命運。
在20世紀的20、30年代還出現過“鄉村建設”實驗。一批知識分子針對鄉村社會經濟之破產雕敝,懷著“救濟鄉村”、“覆興農村”的熱情,到農村開展“鄉村建設”活動,其主要代表為梁漱溟、晏陽初、陶行知、李景漢和黃炎培。他們分別在山東鄒平、河北定縣、南京曉莊、昆山徐公橋等地進行“鄉建”實驗。這些“鄉建”實驗主要局限於“平民教育”或“文化建設”,真正涉及鄉村政治建設的是梁漱溟在鄒平實驗縣開展的“村治”實驗。他在鄒平取消了原有的鄉公所和村公所組織,代之以“鄉農學校”;隨後又將“鄉農學校”區分為“鄉學”和“村學”,設立“這些學校意在組織鄉村”,訓練鄉民對團體生活及公共事務的注意力和活動力,培養鄉村人民的新政治習慣,鍛煉其鄉村自治能力。[22] 梁漱溟等人推行“鄉村建設”的目的是試圖在禮樂崩壞的鄉村基礎上“開辟另一個新路線”,返回到傳統的“農本社會”、“倫理本位社會”去,故當時不少人稱之為“向後倒退派”,“鄉村建設”運動最終失敗了。有人認為:“中國數千年來的文化之所以停滯而不能發達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恐怕正是中了這種鄉村制度的遺毒,和受了老子孟子的‘老死不相往來’的理想鄉村的影響。結果是知識固塞,科學不振,工業商業固無從發展,連了所謂為鄉村基礎的農業,也是沿舊蹈常,與所謂原始文化的社會的情況,相去不遠”。[23]
二、中共建國30年的村政改造
在中共的革命時期和建政時期,其村政建設目標是不同的:革命時期村政建設的主旨是發動、組織農民;而建政時期村政建設則主要是為了實現政治一體化。
1. 革命時期:“一切權力歸農會”
中共發動的革命主要依靠的是農民,所以,如何發動農民、“喚醒民眾”、組織農民、進行“人民革命”,是中共革命時期的一項主要任務。但農民本不是革命的天然“同盟軍”,“(他們)好像一袋馬鈴薯是由袋中的一個個馬鈴薯所集成的那樣。……由於各個小農彼此間只存在有地域的聯系,由於他們利益的同一性並不使他們彼此間形成任何的共同關系,形成任何的全國性的聯系,形成任何一種政治組織,所以他們就沒有形成一個階級”[24]。中國傳統鄉村社會里農民注重家族或宗族的連接,自然村落亦是聚族而居形成的,除了家族(宗族)和村莊的利益,根本就沒有所謂的階級利益,也沒有階級意識。正如吉爾伯特·羅茲曼所說:“中國社會注重家族的團結而削弱了階級意識。”[25] 因此,中共依靠農民來革命的關鍵是喚醒農民的階級意識、重新組織農民。其辦法是組織農民“打土豪、分田地”,“打土豪”是為了打擊和消解鄉紳階層的勢力,“分田地”則是通過改變土地所有權來爭取農民的支持,並灌輸階級和革命意識。在20、30年代,中共深入農村發動組織農民時所建立的組織是農民協會(簡稱“農會”),它是集鄉村行政、司法、武裝、政黨、教育諸功能於一體的準政權組織,當時中共主張“一切權力歸農會”。
2. 建國初期:以村政府取代農會
在中共奪取全國政權後的頭幾年里,其鄉村政權的建設始終是其整體制度變化的一個環節,處在不斷變化中。
在中共的建政時期,農會仍是村政的主要組織形式[26],它集行政、司法、武裝、治安等職權於一身,儼然是一級比較完備的“基層政府”。那時農會的主要職能是推動和完成土地改革。土地改革之初,政府派出大批土改工作隊進駐鄉村,在土改中一部份積極分子被吸收為農會幹部和中共黨員,成為鄉村社會的新的領導者,取代了傳統的鄉紳或舊的鄉村“精英”。這些以貧下中農積極分子為骨幹的新的鄉村領導者在政治和組織上與黨和政府保持著緊密聯系,成為國家深入鄉村社會的一支主要力量。盡管那時政權組織只設在區、鄉一級,但這些新崛起的鄉村權力精英卻幫助國家把政治權力延伸到村莊之中,土地改革和建立基層政權是相互配合、相互推進的,土地改革的過程即建政過程。
土地改革結束後,政務院(中央人民政府)於1950年12月頒發了《鄉(行政村)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和《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在革命時期建立的農會的基礎上設立了村政權組織。那時實行的是“小鄉制”,“鄉”與“行政村”基本上屬於同一層級,鄉或行政村是由一個或幾個較大的自然村聯合組建而成的,設鄉或行政村人民代表會議和鄉或行政村人民政府[27]。因此,建國初期的農村基層政權組織為兩級結構:有的在縣以下設立區和行政村政權;有的在縣以下設立區公所,作為縣政權的派出機關,在區公所之下設立鄉政權。1954年以後逐步撤銷了行政村建制,後一種結構形式取代前一種結構形式,而成為普遍的農村基層政權組織形式。此時的村政較為簡單,主要是催交公糧、維持治安、按上級政府指示動員農民從事生產活動、組織農民參加大型工程建設。村政的建立為貫徹國家的意志和政治領導及動員起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建國初期的農會及隨後在農會基礎上建立的村政權基本上還是代表農民利益的,但這種村政並未維持多久。1952年剛試行農業生產合作社組織,1956年又用高級合作社取代之,緊接著於1958年全面改行人民公社制度,在此過程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變為“政社合一”的基層政權組織,逐漸取代了村政府職能。由國家發動、推行的農業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把黨政合一、垂直領導的農村基層組織形式強行“植入”到鄉村社會中。
3. 人民公社:一種失衡的政治經濟結構
人民公社完全是國家機器的一個構件,代表著國家的利益。在這種龐大的利維坦(leviathan)式“機器”中,是不允許農民的個人利益存在的,更遑論人身自由。自從人民公社制度全面建立後,“農民職業終身化,農民身份遺傳化,農民活動區域絕對固定化”[28],農民從此被完全剝奪了遷徙自由、擇業自由和生產自由。
美國學者Victor Nee認為:“在人民公社制度中,最令人驚奇的是在國家和社會之間缺少明晰的組織邊界,盡管公社行政是國家組織的最低一層(從形式上看),但實際的國家邊界無法清楚地劃出,公社經由村社組織──民兵、黨支部、大隊、小隊、農會、婦聯、共青團等各種正式的和非正式的關系聯系起來。這些組織均非村莊內部自發形成,而是由國家嵌入的,以保證對村莊的控制;人民公社的準軍事組織形式依從的是國家權力的邏輯。”[29] 在人民公社的組織結構中,公社本身的機構比較“單薄”,其功能、角色也比較單純──即扮演“國家代理人”或“國家代言人”的角色,起著“上傳下達”的作用;而“生產大隊”[30]和“生產隊”[31]則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他們承擔著從組織農業生產、落實上級下達的計劃任務、交納公糧或農業稅收、決算分配、管理社區集體資產到維持社會治安等幾乎所有的鄉村政治、經濟、社會活動的管理和控制任務。[32]
人民公社的三級管理體系在制度上進一步鞏固了國家對鄉村社會的強力整合與控制,這一時期村莊的組織基本上是由國家“嵌入”的。它徹底消滅了傳統鄉村社會舊的“經紀體制”,此前的各種政權都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在推行公社化的過程中,國家用社會主義的公共生活和集體生產方式取代了農民的傳統生活方式,徹底改變了農村社會和農民的生存方式,農民直接處在國家政權的嚴密控制之中。這種控制表現出很強的政治“全能主義”(totalism)[33]傾向,這一政治全能主義使鄉村的社會生活軍事化、經濟生活行政化、精神生活一統化,政治權力成了無所不能的東西。國家權力史無前例地下伸到社會底層,通過支配每個農民的日常生活而將農民整合到自上而下的集權體系之中,“每一個人和每一個團體都是層層控制、無所不包的體系的一部份”[34]。
人民公社制度同時也摧毀了鄉村社會傳統的“權力的文化網絡”。按照杜讚奇的定義,這一文化網絡包括不斷相互交錯影響作用的等級組織(hierarchical organization)和非正式相互關聯網(networks of informal relations),諸如市場、宗族、宗教和水利控制的等級組織以及諸如庇護人與被庇護者、親戚朋友間的關聯等,他們是傳統鄉村社會中施展權力和權威的基礎。這些組織攀緣依附於各種象征價值(symbolic values),從而賦予文化網絡以一定的權威。[35] 在人民公社制度中是不允許存在市場、宗族、宗教等組織的,市場當作資本主義的東西而嚴加禁止(名為“割資本主義尾巴”),宗族和宗教則被視為封建社會的垃圾而清除(稱為“掃四舊”)。
在這種制度下,國家可以通過生產隊、生產大隊等基層組織從農業中抽取資金(含稅收)和無償調用農村的社會經濟資源,而無需事先經過農民的同意;由於農民不能支配生產工具和生產成果,國家能以隱蔽的形式為實現初步工業化而把從農業中提取的原始積累加到最大限度。有關的研究指出,1952年至1986年間,國家從農業中隱蔽地抽走了5,823.74億元的巨額資金,加上農業為國家繳納的稅收1,044.38億元,合計達6,868.12億元,相當於同期全民所有制非農企業固定資產原值的5分之4。盡管這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國家的工業化和城市的有限發展,但最終卻導致了工業與農業、城市與鄉村發展的不均衡,形成了經濟和社會領域的二元結構。
人民公社這種制度不但完全沒有任何自由民主可言,而且是一種極端失衡的政治結構,它是不可能支撐長久的。國家無法把數千萬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幹部正式納入“吃皇糧”的政府官僚系統,土生土長的村隊幹部的身份仍然是農民,當國家利益和農民利益發生嚴重沖突時,他們往往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偏向自己所屬的利益群體──農民。所以公社體制下的村政並不全然是代表國家利益的,它會在盡可能的條件下維護農民或村社的利益,從公開抵制“共產風”到私下掀起“單幹風”,無不體現了村政的“兩面性”。雖然中共頻繁地開展諸如“三反”、“整黨”、“整社”、“反右”、“社教”、“四清”和“文革”等各類政治運動,以肅清村社幹部隊伍中不能忠實執行政府命令的人,仍然無濟於事。
另一方面,人民公社建立十幾年後,村落社會就開始有了一定的恢覆。張樂天指出:“生產隊(村落)里的農民在由親戚、鄰里、朋友、熟人組成的小集體中發現了自己和家庭的利益,於是在生產隊中產生出一種‘集體生存意識’,……集體生存意識推動生產隊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資源,增加農業的產出;激勵生產隊增加農業勞動投入,以改善生產隊的農業生產條件;使生產隊對於可能增加農業產出的技術持積極態度等等。最後,集體生存意識在某些場合還起到維持基本生產秩序的作用。”[36]
這種作用慢慢地銷蝕著國家在鄉村社會的控制能力,是人民公社體制瓦解的不可輕視的內源性因素。
中國的經濟社會二元結構一旦成型、固化之後其消極功能便日益凸顯出來:不但壓抑了農民的積極性,破壞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而且加劇了城市居民對國家的依附性,限制了城市工業化以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這些結構性矛盾的累積最終引發了一場規模宏大的農村“革命”──以家庭承包制為主要內容的農村改革,這一改革又直接導致人民公社體制的瓦解、崩潰,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不得不重新建構。人民公社制度的失敗似乎從反面說明:任何一項制度在鄉村社會的推行,都必須與鄉村社會的傳統資源相嫁接並融合在一起,如此才能真正地紮根於鄉村社會;若簡單而粗暴地割斷鄉村社會的歷史聯系、無情地打斷鄉村社會自身的發展軌跡,就必然阻礙鄉村社會的正常發展。
三、村民自治:國家與鄉村社會關系的重構
80年代初,農民自發地開始嘗試建立一種全新的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以取代瓦解了的生產大隊組織。[37]
1982年底新修改的憲法在總結各地農村村委會經驗的基礎上及時確認了村委會的法律地位:村委會是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村委會同基層政權的關系由法律規定。村委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委員會等機構,辦理本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憲法的這些規定為農村實行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據。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出“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正式廢除了人民公社體制,村民自治隨之在全國逐步推廣。
1. “村民自治”並非鄉村自治
時下有一種觀點認為:村民自治的推行表示國家政權開始從鄉村社會撤出並退回到鄉鎮一級,鄉鎮成為國家權力的末梢,同時一個以農民為主體的“公民社會”[38]已經或正在形成;村民自治的進一步發展必然會上升為鄉鎮自治,從而自下而上地推動政治體制的民主化轉型,重塑“國家”與鄉村社會的邊界。另一種觀點則懷疑“村民自治到底能夠走多遠”?這種觀點認為,由於受制於“黑金政治”、宗族勢力的操縱,村民自治難有前途。
事實上,目前農村基層存在著兩套交互作用的權力系統,一是政府系統,一是黨組織系統,它們共同分享政治權力(包括行政權力),而且前者必須接受後者的領導。盡管原來公社體制的“三級組織”不覆存在,村委會替代了原來的生產大隊的職能,但黨的鄉村組織並未削弱,其功能反而在實行村民自治後進一步加強了[39] ,它在相當程度上行使著國家政權的職能,國家的意志主要由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和鄉鎮政權貫徹執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的自治組織;同時,該法還賦予村民委員會許多國家的職權,如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等。實際上,村民委員會並不是純粹的自治組織,它具有“準政權”(semi-regime)的性質。所以,村民自治(villager self-government)並不是“村自治”(village autonomy)。
雖然村民自治一開始是村民自發建立的,然而它的普遍推行則依賴於上級政府的推動,是一種由政府主導的行為。因此,村民自治帶有較強的“規劃”色彩,不妨稱之為“規劃性自治”,它本身就體現著國家的意志和利益。通過村民自治10余年的實際績效可以看出,這種制度並未如當初一些人所擔心的那樣會造成農村社會的“失控”,村民選舉也未被所謂的“黑金政治”或宗族勢力所操控(不排除極其個別的),即使過去被農民稱之為“要錢、要命”的農業稅收、計劃生育等棘手工作也照常貫徹執行,並無滯礙。可以說,在村民自治中農民與國家的力量在某種程度上實現了交匯和融合,產生了一種“權力互強”現象。
2. 國家政權在鄉村社會的重建
與其說村民自治是人民公社制度破產後國家從鄉村社會的撤退,毋寧說是人民公社瓦解之後國家政權在鄉村社會的重建(state remaking)。國家建設這一概念是查爾斯·蒂利(Charles Tilly)提出來的,它指的是國家政權的官僚化與合理化(bureaucratization and rationalization)、滲透性、分化以及對下層控制的加強。它與“民族形成”(nation building)、政治一體化不同,民族形成則主要體現在公民對民族國家(nation-state)的認可、參與、承擔義務及忠誠上;而政治一體化則是指政治體系的結合和一致性。
通過村民自治,國家在鄉村建立了政策執行系統,由村民直接選舉出來的村民委員會及其社區領導人在許多方面充當著傳統鄉村社會的保護型經紀(protective brokerage)[40]的角色,一些不受農民歡迎的政策得以貫徹和實施。這些政策主要是糧食的征購、稅費的征繳和計劃生育,它們被一些鄉村幹部稱之為“農村工作的三大難題”,而農民則視之為“要糧、要錢、要命”的“三要”政策。實行村民自治後,國家通過賦予農民一定的自治權,即通過所謂的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以及村務公開,重新贏得了農民對國家政策的服從;農民則把不滿和憤懣轉移到一些“粗暴”的鄉村幹部身上。用一位民政官員的話來表達,村民自治是“把黨和國家政策、要求變為群眾自覺行動的機制”,過去要靠行政命令才能做好的事,現在變成了村民的“自覺行為”,像計劃生育、糧食征購、稅費收繳這些過去難辦的事情,一搞村民自治就好辦了。[41]
同時,鄉鎮政權(以下簡稱為“鄉政”)[42]本身也發生了變異,從“國家代言人”(或代理人)逐步向“國家型經紀”(state brokerage)轉變。1983年以後,農村撤社建鄉時鄉鎮政府普遍建立了鄉鎮一級財政。[43] 由於鄉鎮政府掌握了一定的稅收及財權,它就可以自主地增設一些機構、自聘工作人員或臨時“幫辦”,由這些編外機構和人員代行政府的某些職能(但由於這些機構和人員的編外性質,他們只能依靠收費度日,這就決定了他們後來必然淪落為“贏利型經紀”)。自從鄉鎮財政建立以後,鄉鎮在執行國家政策(特別是稅費等經濟性政策)時,就不能不考慮自身利益,即以自身的財政收入增長為目標,有條件地執行國家的政策。由於“鄉政”是一級國家政權,它在為自身謀利時依賴的是國家權威,因此它具有國家型經紀的某些特徵。
而且,農村改革以後縣鄉政治體制基本上是一種“壓力型體制”,它通過將政府確定的經濟發展任務、指標層層分解下達,從縣到鄉鎮、再下達到村甚至每個農戶;由於這些任務和指標的主要評價考核方式采取“一票否決制”,將每個政府機構和幹部個人的“政績”、榮辱、升遷與之“掛鉤”,在無形中形成了一種自上而下的壓力。這種層層承包式的“經濟──政治”體制,實質上是一種“縣──鄉鎮──村(黨支部)”連坐制。[44] 在這種體制中,上級只關心下級任務和指標的完成結果,卻不管下級采用何種方法、何種途徑──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合法的或不合法的──來完成這些任務和指標,這就從制度上進一步促進了“鄉政”向“國家型經紀”的蛻變。
3. 鄉鎮政府的“國家經紀人”角色如何導致亂攤派?
80年代開始實行的“分竈吃飯”和“層層包幹”式財稅體制進一步滋長了鄉鎮政府的自利性,加劇了“鄉政”向“國家型經紀”角色的轉變。“分竈吃飯”、“層層包幹”即“鄉政”在完成上級給定的稅費“包幹”任務前提下,自己創收,自己養活自己。1994年實行的“分稅制”改革又進一步強化了地方財政,使鄉鎮政府最終完成了向“國家型經紀”角色的轉換。
鄉鎮政府的財政收入由國家預算內收入、預算外資金和自籌收入三部份組成。其中,預算外資金和自籌收入的來源十分靈活,後者的來源主要是鄉鎮企業的上繳利潤和管理費、各種集資和罰沒款等。鄉鎮政府向農民征收的各種費用大多用於“養人”和日益膨脹的機構的日常開支,極少用於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由於對這些資金的來源和使用缺乏應有的制度約束,從而助長了鄉鎮政府的亂收、濫用行為,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創收行為因此披上了“合法”的外衣。鄉鎮政府總是想方設法在中央與地方分成的稅種上少收稅,同時通過收取鄉鎮企業利潤、管理費、集資、攤派、讚助等,將稅源轉化為鄉鎮政府的自籌資金收入。[45]
這種財稅體制勢必導致“一稅輕、二稅重、三稅無底洞”現象的發生。既然在鄉村經濟這塊有限的資源“蛋糕”中,鄉鎮政府總想為其幹部多分一點份額,這樣農民的負擔有增無減就難以避免,這也是農民負擔問題令行不止的主要原因。盡管中央和省級政府三令五申要求減輕農民負擔,但這些政令到了下面要麽“走調”,要麽得不到切實貫徹執行,以致於在一些農村地區最終引發了農民負擔愈減愈重的怪現象。為了增加財政收入,鄉鎮政府對發展鄉鎮企業總是十分熱心。近年來國家逐步取消了對鄉鎮企業的減免稅政策,規範了對鄉鎮企業稅款的征繳,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鄉鎮政府自籌資金的來源,結果反而刺激了鄉鎮政府對農民的集資、攤派行為,使農民負擔問題日形突出。
這種“經紀體制”已經妨礙了鄉村社會的發展,引起了農民的反感、憤懣,也直接損害了國家的權威。有學者認為,通過村民自治這種形式讓農民自己組織起來,讓他們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與鄉村的各種“贏利型經紀”進行合法抗爭,是村民維護自身權益最有力的武器。[46] 但是,黨組織的垂直領導體系和權威在相當程度上限制著這種活動的有效性。顯然,要想徹底清除鄉村幹部的“贏利型經紀”體制,還必須適時進行鄉鎮和縣級政治體制改革。
實現農村法治化的障礙
林棟, 張以俠
林棟(蘇州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張以俠(西安電子科技大學人文學院法學碩士)
從戊戌變法及清末的法制改革以來,法治一直是國人的百年夢想。過去50年中歷經曲折反覆,才逐漸承認了“人治”的嚴重弊端。近年來國內法學界圍繞著這一問題曠日持久的討論總算達成了一些共識:法治乃強國之路,要用“法治”代替“人治”。但要在中國真正實現法治,顯然還要走漫長的道路。隨著最近“三農”問題的日益突顯,國內有關論者多從經濟、技術層面提出意見,卻很少從法治的角度去認識“三農”問題的解決。事實上,要緩解農村目前面臨的一系列矛盾,法治化是一個繞不過去的制度環節;農村的法治也是中國法治的“瓶頸”,如果連在鄉村基層都無法突破這一“瓶頸”,要在中國實現法治就更無從談起了。可以說,沒有農村的法治化就不會有整個中國的法治化。
實現農村法治的諸多障礙中,首要問題之一就是涉農法律法規的不合理狀況長期未能得到清理。在過去幾十年的舊體制下,政府曾頒布了許多有關農村、農業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1],這些法律法規服務於計劃經濟體制,極力維護行政當局的權威,帶有濃重的命令經濟的烙印。在計劃經濟和集權體制下,涉農法律法規的主要功能是實現政府的意圖,注重規定農民對政府必須承擔的義務;但政府與農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完全不對等,農民的利益和權利在這些法律法規中往往被忽視甚至排斥。許多規定只體現政府的強制要求,既違背農民的意願,也違反經濟規律,更談不上體現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許多這樣的法律法規其實早已過時,該進入歷史的“回收站”了。
改革以來雖然農村的經濟社會制度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但涉農立法卻嚴重滯後。立法機構和行政部門很少清理廢除完全不適用的舊法陋規;各級政府在實際工作中則往往以政策代法,而且政策多變,各地基層政府自行其是、任意立規的現象相當普遍。這種狀況使得政府部門得以不受法律約束而任意施為,但對建立鞏固穩定的農村經營制度、產權制度、流通制度、分配制度等極為不利。
目前農村基層政權的腐敗和幹部濫用權力就與這種狀態有密切關系。由於長期以來沒有真正保障農民權利利益的法律制度,而政府的權力卻不受民眾的制約,幹部的地位和特權受到保護,縣鄉村各級幹部對鄉民的應盡義務和責任實際上只是一種幹部系統內的“軟約束”。結果多年來在農村基層政府中已形成了一種政治文化,農村基層政權的工作人員以“國家”的當然代表自居,習慣於對農民強迫命令、任意指揮,有的人甚至象“土皇帝”那樣,想怎麽幹就怎麽幹,言如令旨,依仗權勢,橫行鄉里。這樣,貪污腐敗、強征攤派、欺壓百姓、封堵輿論等等劣跡就必然蔓延開來。
近年來農民負擔過重也與此有關。不少基層政府把維持幹部的各種開銷視為天經地義,不管農民能否承受,一味向農民攤派,甚至把政府應承擔的公共支出轉嫁到農民頭上。安徽省“費改稅”試點中基層政府就罔顧憲法對義務教育的規定,集中財力保障幹部的開支需要,占用已徵稅收中本應用於農村教育的經費,造成農村教育經費“放空”。全國農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義務教育名存實亡、農村教師低薪欠薪等問題,而同時基層政府卻照樣奢華浪費,蓋樓買小車,大吃大喝成風。這就是中央政府多次發文要減輕農民負擔卻收效不彰的根本原因。[2] 由於農民不堪重負、被迫抗拒攤派,有的地方甚至動用公安或司法員警去收取各種非法的“提留”、稅費,加劇了政府與民眾的沖突。
引起農村幹群摩擦的計劃生育也同樣無法可依,執行中弊端叢生。雖然計劃生育被視為國策,建立了龐大的計劃生育管理隊伍,多年來強制推行計劃生育,但至今沒有全國性相關立法(只有一些省市制定了相關的地方性法規)。為了實施計劃生育各地自行創造出了各種“土政策”,其中不乏侵犯農民人身權、住宅權、財產權的做法。鄉村里在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名義下出現的違法犯罪現象屢見不鮮,非法拘禁、拉人、抄家、毀房等劣跡時有披露。
在法理上,權利和義務應該是對應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每一方只有在它與另一方的聯系中才能獲得它自己的規定,此一方只有反映了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對方的對方。”[3] 在集權體制下中國過去單純強調民眾對政府、國家的義務,卻不清楚地闡明政府對民眾的義務以及政府施政過程中民眾所擁有的權利。從經濟市場化和實現法治的角度來看,這種政府部門任意施為、政府與農民之間權利和義務不對等的狀況不應再繼續下去了。
法治是一種現代制度文明,它以法律至上、依法治國為原則,而實行法治則必須從民權和權力形成民主化開始。人民才是權力的最終來源。盧梭曾說過:“主權權力雖然是完全絕對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卻不會超出、也不可能超出公共約定的界限;並且人人都可以處置這種約定所留給自己的財富和自由。”[4] 這里講的“公共約定”可被理解為人民的意志。實行法治的第一步應該是各級幹部的權力賦予過程要依法民主化、公開化;然後在此基礎上實行民眾對掌權者行使權力過程的有效制約;進而建立依法剝奪不當行使權力者手中權力的制度。盧梭一針見血地指出:“既然國家的擴大給予了公共權威的受托者以更多的誘惑和濫用權力的辦法;所以越是政府應該有力量來約束人民,則主權者這方面也就應該越有力量來約束政府。”[5] 建立法治同時還要確立權利本位的法治觀念,充份尊重保障農民的基本人權。法治的基本精神就是尊重人權,“凡是把人不當人對待的所謂法治都不是真正的法治”[6]。
中國立法的非正式性及其政治功能
韓麗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
一、剖析中國立法過程的非正式性
二、非正式性之一:中共的超憲法領導
三、非正式性之二:立法政治的人格化特徵
四、立法過程非正式性的制度根源
在西方的政治傳統中,立法始終是政治劇場中最尖刻、最有份量和挑戰性的角色。而此種意義上的立法對中國社會幾乎完全是異質的東西,近代以來、特別是清末新政以來的立法實踐尤添了諸多混亂。所有企圖模仿西方或另起爐竈的立法努力都無一例外地打上了當時統治者的各種烙印,並屈從於統治勢力的權威之下。1949年之後西方的現代法治理念和制度在大陸遭到拒斥[1],同時依靠政黨的政治影響力和意識形態重建了一個“社會主義立法制度”。在這個制度下,習用的表達是“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也領導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這種把黨說成法律乃至法制體系締造者的話語表明,在中共統治下立法不得不依賴執政黨的扶持、必然主動或被動地服從黨的權威。但在現實中,執政黨對立法的影響並不完全是由法律規定的,而是更大程度上依照長期形成的慣例以及黨的內部規則發生作用。換言之,黨對立法的影響一直處於正式的法律典章之外,因此當代中國的立法機制就具有一種特性──“非正式性”。從實證的角度考察黨與立法機構之間這種“非正式性”關系,有很大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一、剖析中國立法過程的非正式性
伍德羅.威爾遜很早就考察過政府體制和立法過程在實際運作中形成的規則。他不是局限在憲法和《聯邦黨人文集》對美國政治原則的描述,而是具體關注美國的政體如何在實踐中背離了憲法所確立的精致的平衡結構而演變為一個國會至上、乃至“國會常設委員會主席的政府”[2]。威爾遜指出,在檢視任何政府制度時應著力查清那些真正掌握政權的人和基本的權力結構,若僅僅依據權威性的憲法指南來解說政府制度是無法令人滿意的[3]。他開創了以實證方法研究現實政治中政府活動的過程與功能(或決策過程)的先河,這是對傳統政治學強調法定的政治制度和正式的政府結構的一種挑戰。[4] 正是在對行政行為和決策過程的研究中產生了“正式”範疇與“非正式”範疇的區分。前者意指政治組織的法定制度或法定結構,而後者則表示政治組織在實際運作和決策過程中的真實行為者及其所遵循的“遊戲規則”。[5] 對“正式性”的研究主要采取規範分析,而對“非正式性”的考察則偏重經或實證研究。
在當代中國政治的研究中“非正式因素”始終占有一席之地。[6] 盡管對其涵義有不同的理解[7],但一般都承認“非正式性”的確是中國政治的一個重要特色。中國的政治體系距離制度化還很遠,其統治也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的約束,而且由於多數決策是秘密進行的,很難實施公眾監督。[8] 即使改革開放以來出現了某些正式化(formalization)、制度化的做法,但也僅觸及到中下層官僚體制,而上層決策、尤其是最高層的決策仍是高度非正式的。[9]
立法不僅是政治過程的關鍵環節,並且是上層乃至最高層的決策,立法的非正式性對真實政治的折射是頗具典型性的。然而,迄今為止有關中國立法的研究主要關注的是《憲法》、《立法法》等規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等機構,囿於各級《組織法》和各種《議事規則》等成文法確立的正式規則,而忽視了法外的非正式規則對立法過程及法律內容的影響。這種法律──制度層面的規範式研究過於偏重對憲法文本和制度規定的考察,多半是從指導原則和法律文獻的規定性角度解釋和說明中國的立法過程“應當是怎樣的”。這就留下了一大塊空白:立法過程的非正式性實際上究竟有那些表現及特點,它倒底是如何影響立法結果的?通過搜集分析現實政治的經驗材料,可以總結、歸納出中國立法活動的權力結構及其配置,從而解答下列問題:誰是立法的真正參與者?誰在事實上掌握了最終的立法決策權?立法權是如何在這些參與者或行為主體之間分配的?他們又是如何分工和協調的?
在中國的立法過程中,事實上存在著背離憲法性規定的法定權力的移轉,這不僅發生在專門的立法主體內部(如全國人大的立法權向其常委會或常設的專門委員會轉移,或國務院的立法權向下屬部委或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轉移),更可能發生在立法主體與其他政治、社會勢力之間,特別是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與行政機關、執政黨之間立法權的實際分布。因此本文所討論的立法過程是廣義的,不僅包括立法機構(議會或人大)內的作業和程序,而且涵蓋立法機構決策過程中內外諸勢力之間的正式與非正式的相互作用。
立法過程中的非正式性表現為兩種方式:一種立法機構立法活動過程中“內部”的非正式性,如議會對法案的非正式討論或重要的委員會主席對立法決策的影響,這可能影響到立法決策權在立法機關內各不同機構之間的分布,如所謂的“委員會辦公室支配立法會議廳”[10];另一種與之相對應的是“外部”的非正式性,即在立法過程中立法機關與政黨、行政機關、利益集團之間發生的非法定聯系和非正式規則。威爾遜對美國政體的考察表明,外部的非正式性往往會對政治權力的實際分配產生巨大的、甚至遠遠背離憲法“書面原理”的影響。
在中國這個以成文法為主而立法過程又充斥“黨政法一體化”[11] 等非正式因素的國家,外部的非正式性往往具有決定性意義。過去50年里立法體系經歷了2次摧毀和重建:中共革命成功後宣布廢除舊法制,而後立法通過了《共同綱領》;但不久又通過一次次違反憲法、踐踏公民權的政治運動再次摧毀了法制,直到1978年《憲法》通過後才第2次重建立法體系。在中國的立法過程中真正的權力中心是執政黨,而不是《憲法》或《立法法》所確立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如要考察立法過程中的外部非正式性,其要點就是分析中共、國務院與人大三者之間在立法過程中形成的非正式關系。這種關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中共對立法的超憲法的領導地位;領導人的個人因素對實際立法權在執政黨、人大和國務院之間的分布產生影響[12]。
執政黨的直接介入使中國的立法過程大大覆雜化,憲法所規定的以全國人大為最高權威的立法體制被以黨中央為核心的立法格局所取代,並且由於執政黨一貫偏重行政機關,連依據憲法應受全國人大監督的國務院在立法中的地位也超過人大。這種立法權向執政黨的實際轉移是“超憲法”或“非憲法”的。憲法中提到要堅持中共的領導,但這種“領導”在法律層面卻很難立足,它的貫徹與實施只能依靠宣傳、動員和組織等非法律的政治手段。自80年代初彭真主持人大工作以來歷屆人大領導人都強調中共對立法的領導,其實質是什麽,通過何種途徑實現,與立法權的分布及現存立法格局有何關系,本文第二部份討論這些問題。
本文的第三部份主要分析領導人的個人因素對立法過程的影響。在領導人個人因素起決定性作用的政治中,權力主要依附於人際關系,而不是取決於握有權力者在政治結構中的法定地位。[13] 結果真實權力可能與法定權力脫節:有正式職務的人不一定具有充份行使其法定權力的地位;沒有正式職務的人未必沒有實際權力(如退休後的鄧小平名義上只是“全國橋牌協會”的名譽主席,實際上仍處於重大決策的中心)。改革開放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過程中的影響力不斷增長,黨組織逐步放松了對具體立法事項的控制,這一結果很大程度上取決與領導人的個人因素而不是體制化因素。此外,最高領導人或黨內元老個人的“立法觀”也在相當程度上影響立法決策乃至某一項具體法案的內容。
本文的第四部份將分析中國立法中非正式性的成因。筆者認為,80年代以來立法在中共決策體系中地位的上升,意味著執政黨力圖通過立法這一具高度正式化意義的政治行為,使其政策“合法化”(legalization)甚至取得“合法性”(legitimacy);但立法過程中無處不在的非正式性卻損害了這一努力。在中國的法定立法體系(人大及其常委會)缺乏充份自主性的情況下,立法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無法實現的,因為任何與此相關的改革都勢必觸及黨、政、立法三大部門之間的關系,而這決非人大本身可左右。近20年來中國立法所經歷的制度化、法律化改革仍是現存體制內由執政黨領導的施為;這條路究竟能走多遠、走到什麽程度,同樣也取決於執政黨的意圖和選擇。
二、非正式性之一:中共的超憲法領導
黨與全國人大:誰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
中國的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如果按照這一規定來理解,全國人大就是一切政府權力的唯一來源和歸宿,國家主席、國務院、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中央軍委等一切政府機構的權力,都只能由人大派生出來並必須服從於人大的領導與監督;據此可以認為,全國人大除了擁有最高立法權和建立立法制度的權力之外,還可通過立法活動建立其他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制度並制定一切它認為必要的公共政策,同時具有監督上述所有行政部門及其負責人的權力。然而,憲法同時還規定了中共對整個國家的領導地位,並由此生發出領導各級人大和國務院的“默示權力”。在現實政治中當局用文字上的巧妙解釋掩蓋了憲法規定上的這個邏輯矛盾:在法律上人大是最高權力機關,黨必須遵循人大制定的憲法和法律,人大有權追究政黨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14] 而在實際政治體制中人大必須接受黨的領導[15]。
雖然依照憲法的文字表達來看,表面上存在著“雙重”的立法最高權威,但現實中上述關於人大與黨的關系的辯說之前半部份不具實際意義;並不存在任何能有效監督和約束執政黨的法律或政治機制,所謂的執政黨“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之“必須”也無法體現為一種實實在在的憲法性義務。在現實中只有執政黨才是真正的最高權威;從憲法法理的角度看,黨對立法的領導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是“憲法外的”或“超憲法的”。近年來人大領導人在談到黨和人大或立法的關系時總是強調要“自覺地接受黨的領導”。[16] “自覺”一詞一方面體現了人大在現實中的弱勢地位,如果沒有黨的“領導、重視與支持”,人大就很難開展工作;另一方面又顯現出在法理上難以將憲法明確賦予最高權威地位的全國人大必須“自覺地服從”黨的領導之現狀自圓其說的微妙處境。
長期以來中國政治生活中對法律與政策的關系是這樣解釋的:“法律是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定型化的表現,是把實踐證明比較成熟的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17] 由於事實上所有“國家”的政策都是由黨來決定的,不存在非黨決策的政策,所以這種說法實際上揭示了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之間的關系:法律服從於、跟隨於政策,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成為政策的“影子”,黨擁有對立法的最高權威。但“文革”後黨的文件、指示、決定和命令形式上不再是政策的唯一形式,“黨的政策要經過國家的形式而成為國家的政策”[18],即通過立法這種公共決策的最高形式來表現,這就使立法和法律的地位逐漸得到提升。1980年代中期以後黨的“決策”(policy making)與國家的“立法”(law making)之間的界限已經模糊:“立法”成為“政策”的不可或缺的一部份[19];而越來越多的重要法律或法規的內容實際上是在黨和國家的政策形成過程中才得以明確。正因為立法與決策在形式和內容上交織在一起,所以必須進一步研究立法的決策過程。[20]
黨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在立法過程中的權力分布與角色分工
過去十幾年來中國的立法過程已形成一套十分覆雜的程序,它是一個“多階段、多舞台”的過程。每一部法律都要經過大約5個不同的階段:議程確定;部門間審查;最高領導人同意;全國人大辯論與通過;對作為政策的法律之說明、實施或裁斷。這些階段又分別在3個不同的“舞台”──中共中央、國務院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21]上實現。[22] 整個立法過程包括政策建議的提出、從政策到法律草案的擬訂和法律的通過以及一系列相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出台;而在此背景下的法律制定只是立法過程中一個並不重要的部份[23]。重大立法始於黨中央,終於國務院或其下屬部委;多數立法始於國務院或其下屬部委,經過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又由國務院負責提出實施細節;真正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單獨決策的立法為數很少。
以1985年司法部部長鄒瑜在第6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上對“關於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決議(草案)”所做說明為例,可以清楚地描繪出這個政策及其推動的第一個5年全民普法運動的出台經過:首先是提出建議,“幾年來,胡耀邦、鄧小平、彭真等中央領導同志多次講話強調這個問題”;其次是設定議程,“今年初,中共中央書記處批轉了陳丕顯同志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明確提出爭取用5年左右的時間,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識”;然後是各部門協調(鄒瑜的表述是“提高認識”、“統一思想”),“今年6月,根據彭真委員長的倡議,中央宣傳部和司法部聯合召開了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會議”;接著是政策執行,“11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了中央宣傳部和司法部擬定的《關於向全體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5年規劃》並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具體安排,認真組織實施黨中央這一重要號召”;下一步才是國務院正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24] 其實,還有司法部長未曾提及的最後一環,即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務院的議案作出“關於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決議”。
上述過程充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人大在立法中錯綜覆雜的關系和各自的功能。黨的作用貫徹始終:黨的領導人(可能以個人身份、也可能代表黨中央)先提出建議;再以中共中央文件的形式確定決策過程的議程;黨中央的有關部門(在此案中是宣傳部)再參與部門間的協調和政策(《5年規劃》)的擬訂。國務院則在決策提出後負責部門間協調、《規劃》的擬訂、組織實施以及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人大常委會既非決策的提出單位,也非政策的擬定、實施單位,它只是到決策的最後階段才介入,對結果的影響也最小。這幅圖景雖有其特殊之處,但與一般的實際立法過程相去不遠。它表明現實的立法過程與憲法的規定相反:居於立法過程權力中心的並非《憲法》與《立法法》所確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而是中共中央;行政部門──國務院掌握次要的立法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整個立法過程中處於決策圈子的最外緣。
如果說執政黨在立法中位居人大之上尚可被理解為“超憲法”,那麽國務院在立法中的優先地位則幾乎完全是“非憲法”的。國務院立法功能的膨脹不僅源於管理國家的需要,更發端於長期以來執政黨對行政系統的偏重和對立法機構的輕忽,只有行政系統才擁有大批能擬定法律法規、掌握實際情況的工作機構和人員。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中絕大多數仍由國務院提出立法建議、起草立法法案;由國務院提出、批準的行政性法規也遠多於人大通過的法律數量[25];人大通過的法律頒布後往往還需要由國務院或其下屬部委制定一系列實施細則;這些機構出於部門主義的考慮,擬定實施細則時常僭越其職能權限,甚至直接修改乃至違背已頒布法律的規定[26],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即使頒布了一項法律也並不意味著立法過程的結束,該法律的內容很可能在實施和解釋過程中遇到實質性修改[27]。看起來國務院或其下屬部門更象事實上真正的“立法者”。
黨對立法的介入和領導
中共直接介入立法過程並承擔立法功能,大大改變了立法過程中的權力分布格局,使原本就權限劃分不清、關系界定不明的立法系統更為覆雜。由於憲法對立法機構最高權威的規定與現實運作狀況不一致,中共在立法過程中的實際地位是曖昧的,這暴露出中國政治制度的缺陷所在。這里至少有3個問題值得探討:執政黨的領導如何突破“原則性領導”的約束而成為一種實質性權力?這種非正式的實質性權力通過什麽方式或途徑行使?如何維系這一方式或途徑的合法性?
1. 從“原則性領導”轉變為實質性介入
中共“十三大”明確提出,中共的領導是政治領導,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重大決策的領導和向國家政權機關推薦重要幹部。這一規定比憲法當然具體得多了,但仍缺乏可操作性。新近制定的專門規範立法活動的《立法法》也未對黨領導立法的範圍和方式作任何具體規定。其實並不存在正式的規範中共對立法過程主導方式的法規,黨對立法的領導實際上主要是依照非正式慣例。黨中央並沒有專門領導和協調立法的實體機構,中央政法委員會對立法的幹預也在減弱[28]。長期以來黨直接或間接領導立法的唯一根據就是這樣一個“基本原則”:凡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帶有重大原則性質的法律時事先需報黨中央批準;黨中央就法案的指導思想和重大原則問題把關,不具體過問每一條文。[29]
直到1991年中共中央才在“關於加強對國家立法工作領導的若幹意見”的文件中初步確認了這一原則。中共黨史上這第一份確定全國人大與黨中央的程序性關系的文件[30] 比較詳細地規定了中共中央介入立法的範圍和程序:第一,憲法的修改、重大的政治、經濟、行政方面的法律草案,在提請全國人大審議之前,都須經中共中央政治局(或其常委會)與中央全會審議;其他法定機關提出的修憲議案也需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或全國人大中黨的領導小組報送中共中央審定。第二,政治方面的法律起草前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將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呈報中共中央審批[31]。第三,政治方面的法律和重大經濟、行政方面的法律提交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前,由常委會黨組呈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或其常委會審批。第四,中央對法律起草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凡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起草的法律一律由常委會黨組報中央審批;其他部門起草的法律草案需報全國人大審議的,也由常委會黨組統一報中央審批。[32] 除了“主動”介入立法過程外,中共中央還可應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的“請求”對立法過程產生影響。當黨中央的政策在一些重要問題上不太清楚、因而無法指導某一項具體的立法工作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可通過黨組請求黨中央對該政策作澄清、決定或再肯定。[33]
這一文件使黨在立法過程中的地位和職責在黨內規範化甚至“正式化”了;但它仍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也還是與憲法的相關規定不一致。不過,這個文件證明了一個事實,即執政黨確實領導著全國人大這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並主導著立法過程、承擔著立法功能。黨中央可能不管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某一法案投票表決等程序性過程,但它通過控制決策而決定立什麽法、該法應解決什麽問題、如何解決等等。
2. 各級人大的活動中黨組織的內部聯結與溝通方式
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處於聯結黨中央與人大工作的樞紐地位,中共中央對立法過程的控制主要是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這一黨內的、法律上居於非正式地位的機構實現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由委員長(必定是黨員)、黨內副委員長和秘書長(必須是黨員)組成。名義上,領導人大常委會工作的是委員長會議,所有提交代表大會和常委會的議案都要經它決定,它還可以通過發布委員長會議紀要等方式決定常委會的立法程序、發布常委會人事任免辦法等。[34] 但實際上真正居於領導地位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它與委員長會議的唯一差別在於,黨組不包括黨外副委員長。由於委員長會議只在形式上討論通過黨組已決定的事項,所以不能參與黨組會議的黨外副委員長其實並沒有真正參與決策的權力,他們的地位其實還不如名義上是其幕僚的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重大問題的決策必須經由其黨組向黨中央請示;雖然“人大常委會不須向黨中央請示,但作為人大常委會黨組有這個必要。凡是重大問題,必須由黨委研究的,就應當請示。”[35]
黨組制度是中共創立的重要領導制度之一,其目的是在保證黨在各種非黨組織中的具體領導。[36] 中共的現行黨章規定: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成立黨組,由該領導機關中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組成;黨組的成員不是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而是由批準黨組成立的上級黨委指定並服從它的領導。[37]
中共“十三大”時為了實現“黨政分開”曾提出黨章修正案,取消在政府機關、經濟組織和文化組織中設立黨組的規定;但“十四大”黨章不但恢覆了設立黨組的規定,而且增加了黨組“討論和決定本部門的重大問題”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內容。[38]
黨中央直接向全國人大下命令畢竟是“名不正言不順”的,“在人大常委會,黨組不能對人大常委會下命令”,但黨委可以給國家機關的黨員負責人下命令。“例如,要人大或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個法律,黨委可以命令是黨員的人大常委會主任按黨委的要求去實現。至於這個法律能不能通過,那是你這個黨員的能力問題、工作問題、方法問題。……。執行不了,那就說明你這個黨員能力不行,黨委就可以批評你,還可以處份你。”“作為國家機關的首長,可以不接受黨委的命令;作為黨員,不能不接受黨委的命令。”[39] 雖然各級人大常委會在法律上是該行政區內的最高權力機關,但每個人大常委會都由其黨組領導和控制,而各黨組又歸同一行政區的黨委領導;通過這種領導結構,不僅各級人大常委會的黨組、而且各級人大常委會本身都事實上成了同級黨委的下屬機構,同級黨委可直接向人大常委會黨組發布指示、交辦任務並指導、監督其工作,而黨組則必須自覺地服從同級黨組織的領導,積極向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在人大工作中貫徹黨組織的意圖。當然,各級人大常委會黨組名義上只是本級人大常委會的政治核心,並不能直接對人大常委會發號施令;它們通常根據黨中央或同級黨委的意見或主張,向委員長會議(在全國人大層級)或主任會議(在地方層級)提出工作上的建議,經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討論研究後再正式提交人大常委會通過。近年來人大的實際工作情形也證明,黨中央越來越重視各級人大常委會黨組在聯結人大與同級黨委以及在立法過程中的“把關”與“核心”作用。[40]
借助於黨組這一形式就很容易把法律法規與黨的政策文件連通起來。例如,中共中央可以通過“轉發”或“批轉”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的“意見”或“報告”的方式,迅速、直接地把人大有關的立法變成黨內文件;也能夠以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合發文的形式,把黨內的文件變成對人大工作產生約束力的法定規範。1986年12月8日的“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就是把人大的立法直接轉變成黨內文件的一個案例。該“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於當年11月8日提出,“經中央書記處原則同意”後轉發全黨,對1986年的換屆選舉作了非常“系統”的規定,實質上是解釋和修改了當時的《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文件中包含與當時的《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相沖突的內容),因而它事實上是一項“立法”草案。[41] 而在同期(11月15日至12月2日)召開的第6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上則通過了關於修改《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的上述決定。[42] 此後的12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名發布“關於縣、鄉兩級換屆選舉工作一些問題的緊急通知”,要求當年的選舉“必須堅決按照中辦發(1986)36號文件的精神”(即12月8日的“通知”)辦理,如此就從法律和事實上賦予了中辦(1986)36號文件以法定約束力。
從這一事例中可以看出:第一,法律授予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權力在現實中被轉變成了由其黨組來行使的權力。在上面的例子中,“意見”是以黨組本身的名義擬訂和提出的(並無任何文字表明這是黨組向黨中央“報告”人大常委會的“意見”),而且在人大常委會通過相關法律的修改事項之前,關於這一修改的決定已經報送黨中央批準;換言之,無論人大常委會開會時如何討論,其結果只能有一個,就是必須通過人大常委會黨組及其上級黨中央已決定批準的修法事項。第二,由於在地方上法律的實施事實上是由地方黨組織貫徹組織的,所以只有把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修法事項轉變成黨內文件下達才能及時順利地實行。在上例中,人大通過的修法決定6天之後就以黨中央緊急通知的形式轉發全國,以便在最快時間內部署執行。黨中央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聯合發文雖加快了政策執行進度,但也模糊了黨與人大工作的界線。第三,盡管立法過程確實是黨中央主導指揮的,但形式上要保留法定程序的尊嚴,黨的介入不能在形式上留下痕跡。在上例中,人大常委會黨組把“意見”報送黨中央後,黨中央必須等到人大常委會開會通過這一關於修法的決定後再下發黨的文件。
除了黨組制度以外,執政黨還通過控制黨在立法機關中的成員實現自己的意圖,這就是所謂的黨內督導制度(the whip system)。在西方多黨制國家各政黨常在立法機關中采用這種方法,即由黨的督導員聯系議會中的本黨成員,了解他們對某一法案的投票傾向,並說服和督促他們在投票中與黨的決定保持一致。這種制度是一種內部的、非正式的組織手段,其作用力大小與政黨組織的強弱、政黨領導人對該制度的看法與偏好直接相關。從形式上看中共並未在人大建立“黨內督導制度”;但事實上每次人大開會前人大代表中的中共黨員都要照例集中參加“黨員代表會議”或“過組織生活”,由黨組織傳達黨中央的指示或精神,領會黨中央的立法意圖。中共是依照列寧的建黨模式建立的高度集權的政黨,它強調黨員在政治上對上級的絕對服從,視此為黨紀的核心要求。在人大代表中也是如此:“黨員代表……必須遵守黨的紀律,發言、表決都不能違反黨的方針、政策、決議、指示。”“代表……首先是黨員,不能因為當了代表就可以不遵守黨紀。黨當然不能對所有代表發號施令,但作為黨員,不管你是代表也好,政府組成人員也好,都得按黨的方針政策辦事。”[43] 與西方國家議會黨團松懈的控制力相比,中共的這種組織“動員”要有效得多。80年代以來,由於人大代表自主意識的增強,黨組織對各級人大黨員代表的紀律約束比過去有所松動,但這種松動尚未妨礙黨在立法過程中貫徹其意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從未否決過任何一項黨中央授意的法案,也沒有哪一部法律未得到黨中央的事先批準卻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中通過的。
3. “黨任命幹部的制度”──越過憲法控制人大的重要人事任命
黨組畢竟只是一種黨內的、非正式機制,其地位和作用不能(或沒有)體現在任何規範性法律文件中,甚至在黨內它也不是一級黨的正式組織、而只是一種派出機構。[44] 要使黨對立法的領導合法化(哪怕是間接地合法化),還需要輔之以其他途徑,這是通過“黨任命幹部的制度”(Nomenklatura System)[45]實現的。按照這個制度,黨的組織部門對一系列幹部職位行使任免權、為這些職位準備後備幹部或候選人並安排人事變動的程序。[46] 長期以來它一直是中共控制政治、經濟和文化機構的主要手段:黨控制著各部門、各級政府以及重要社會團體的負責人職位的任命,把經過考察的幹部選派到這些崗位上,從而實現黨對這些部門的合法領導;同時,國家機關和政府部門的主要首長也是同級黨委或黨組的成員,這樣上級黨組織的命令和指示就可以通過這些負責人得到執行。黨對重要職位(如人大負責人)任命權的控制有一套程序,即“選拔、推薦、分配、考核和監督”的制度。[47] 在全國人大中直接由黨中央控制的幹部包括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辦公廳秘書長、副秘書長、黨組主任、副主任及黨組成員、人大常委會委員、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等。[48]
“黨任命幹部的制度”表面上只是一種銓敘制度,但它把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權從人大本身轉移到黨中央手中,結果人大對其負責人的選舉這一憲法賦予的重要權力就為黨所控制,事實上構成了對憲法相應條款的改換。
三、非正式性之二:立法政治的人格化特徵
中國的政治一向具有特殊的、高度人格化特性,政治權威的形成主要不是依靠法律或道德準則,而是依賴於對領導偏好、上下級關系等非正式規則的理解與體會之中;[49] 法律制度、道德秩序都不足以約束官員的行為,政治中的非正式關系、規則的人格化相當盛行;非正式因素在每個政治組織中都發揮作用,越往上越重要,直至最高層政治。[50] 毛時代終結後,由於意識形態的重要性和號召力相對下降,中國的領導人開始越來越多地訴諸正式──合法的形式,試圖藉此獲得合法性,因此開始提高人大在立法和決策過程中的地位並加強立法工作;但傳統的對政治領袖個人魅力的依賴仍然存在,政治中的“造神”風氣一直未曾消失,同時由於意識形態銷蝕、理想匱乏、功利主義流行,政治精英之間的個人聯系越來越成為各人地位穩固的基礎。這都造成了中國政治的人格化特徵。
決定人大地位的個人因素
人格化的權力結構是能自給自足的(self-sufficient),鄧小平及其他黨的元老可以在完全沒有正式權力的同時擁有巨大的非正式的實質性權力;同樣地,一個正式組織可能因為任命了一個強有力的領導人而影響力大增,這就表現為非正式因素對政治結構的影響。80年代初以來全國人大在立法過程中影響力的上升很大程度上與歷任委員長的個人傾向有關,也與80年代中期大批黨內的老幹部“退休”到人大系統有關。[51]
彭真在50年代就擔任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長,屬黨內“元老”,他不但有立法經驗,而且有一些人際關系和個人威望,這些都構成了他的人格化權力的政治基礎。他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期間,由於沒有其他黨、政職務或舞台,所以十分重視全國人大這個機構的工作,在這個舞台上盡力發揮他個人的政治影響力,結果提升了全國人大的地位。而鄧小平對人大的立法工作則並不十分重視[52],在他的心目中,“中央就是黨中央、國務院”[53],而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的全國人大基本上不是一個決策機構,而只是個“制定法律”的機關,只有當打擊刑事犯罪、經濟建設或維護穩定需要運用“法律手段”或“法律武器”的時候,鄧才會提起立法。[54] 鄧的這種態度反而為彭真在全國人大發揮更大作用留下了空間。
彭真極力主張提高人大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他提出,黨對立法的領導只能“管方針、政策和原則問題”,而不應涉及到具體問題(“黨管不了那麽多,也不必管那麽多”)[55]。這一觀點後來成為中共中央和人大實際工作中的一條不成文規則,並寫進了1991年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對國家立法工作領導的若幹意見”的文件。彭真還認為,在全國人大與國務院的關系方面,國務院只是全國人大的執行機關。這雖然只是重覆了憲法的有關條款,但彭可能是第一個比較認真地看待這一憲法條款的人大委員長。6屆人大期間他直接主持修改了憲法,確定了新的立法權限劃分體制(承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憲法地位),從而增強了人大參與立法與決策的能力與效率。在他的任內還加強了人大常委會的組織制度和工作機構建設[56],1983年以前全國人大只有一個專門委員會──民族委員會,而1983年後設立了6個專門委員會和其他機構(如研究室、圖書館、出版社等)。這種職業化和專業化傾向以後又進一步加強。[57]
自從中共“廢除領導幹部職務終身制”後,一些黨內老幹部退休到人大,客觀上也使彭真時期的人大常委會成員成為中共歷史上最強大的隊伍之一(或許只有現在的9屆人大可與之相比),它囊括了至少7名前政治局委員、還有幾十名黨的中央部門和國務院、軍隊系統的部長、副部長級幹部。[58] 這些人都擁有著廣泛的人際關系網、大量的組織性資源和一些政策方面的知識。他們雖然離開了過去在黨或政府內的正式職務,卻仍擁有從屬於自身的人格化權力,並把這種權力帶進了人大常委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人大常委會成員的政治地位。由於1982年的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不能再擔任行政、司法、檢察等機關的職務,這些從行政、黨務、軍隊系統退休下來的高級幹部把全國人大常委會當做自己影響政策、發揮“余熱”的舞台。
在這種背景下,人大內部工作機制的制度化、法律化取得了明顯進展,建立了各種《議事規則》和代表聯系制度;同時人大常委會在人大立法的過程中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人大對立法過程的介入越來越主動,對法案的起草和審查程序也越來越嚴格(從“二審制”改成了“三審制”)。與此相對應,黨中央對立法機關的控制則逐步放松;國務院及其各部越權行使人大的立法權力或擅自改變法律的原則或內容的余地也變得越來越小。
受個人因素影響的立法過程
近20年來鄧小平和彭真對立法模式的影響最大,但他們兩人的看法卻有很大差異。1978年鄧曾講過:“現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夠,因此法律條文開始可以粗一點,逐步完善。有的法規地方可以先搞,然後經過總結提高,制定全國通行的法律。……總之,有比沒有好,快搞比慢搞好”。[59] 這次講話成為此後很長一段時間內指導立法工作的方針,他關於“有比沒有好,快搞比慢搞好”的結論,加上後人總結的“多比少好”,就成了所謂的“三好立法方針”。[60] 改革開放初期的許多法律過於原則化,政策痕跡明顯,或者相互沖突,更有甚者,法律剛頒布就發現必需要修改,這不僅破壞了法律的權威性和穩定性,而且造成立法工作上的浪費。而鄧的這次講話往往就被拿來為上述情形開脫。
如果說鄧注重從經濟和法制建設的緊迫性來規定立法原則的話,彭真對立法的態度則穩重得多。彭更關注法律本身的穩定性和權威性,要求通過制定穩定的法律(以實踐證明是正確的政策為基礎)來樹立法律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61] 這種“經驗立法”的原則與鄧的“三好立法方針”同樣指導著6屆人大以來的立法工作。彭的本意可能是想通過強調法律的權威性來樹立人大的權威性(作為判斷黨和國家的政策是否“正確”的“裁斷人”),而事實上“經驗立法”一說卻極大地限制了人大在立法過程中所處的地位。依據這一原則,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成了理所當然的重大立法的決策者(“議程確定者(agenda-setter)”),負責制定政策並起草絕大多數立法法案;而人大在實質上只是個“議程接受者(agenda-taker)”[62],法案提交到人大審議之前早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及其部委反覆討論並多次修改,人大可發揮的余地非常之少。這或許是人大給世人留下“橡皮圖章”印象的原因之一。
“經驗立法”原則與“三好立法方針”強調的重點不同(甚至相反──一個強調法律的穩定性,一個注重法律制定的快捷和適時),但在實踐中卻產生了部份相同的結果,使人大的立法從屬於黨和國家的政策制定。“經驗立法”使人大制定法律的過程變成對政策的確認與“合法化”,法律成了以另一種形式表達的政策,甚至直接就是政策化的法律;“三好立法方針”的出發點是法律應為現行政策服務,即立法應以政策為導向,政策上需要什麽人大就通過什麽法律。[63] 既然政策都是由中共和國務院制定的,立法從屬於政策的格局就造成全國人大在整個立法過程中的從屬地位,它不但無法成為憲法所規定的“最高權力機關”,甚至連在立法方面與黨中央、國務院“三分天下”都作不到、只能屈居於黨和國務院之後。時至今日,人大的負責人雖已很少再提起“經驗立法”和“三好立法方針”,但立法為國家大政方針服務、應該圍繞經濟建設的需求進行、並以經濟立法為主體的觀點卻流傳下來,並被歷任的人大負責人所重覆。[64]
四、立法過程非正式性的制度根源
立法作為一種決策其最重要的特徵正在於它對正式性的倚重。人數眾多的議會之所以能以全社會的名義協調行動,全仰仗一系列按照憲法或憲政慣例所確定的正式、一貫、覆雜的程序和原則。立法會議(不管是國會、議會還是人民代表大會)中的辯論以及制定法律的程序總是依據嚴格的正式程序[65];而作為立法會議行為結果的成文法所具有的“內在正式性”(the inherent formality of statute law)[66]則決定了成文法在等級、內容、執行、解釋以及程序等問題上都與其他形式的政治決策或規範不同。這種正式性本身就是法律的約束力和權威性之由來。即使在行政立法權大大膨脹的今天,行政機關也需要從立法機關那里獲得對其重要的立法措施的正式認可[67];在政治學者看來,這一程序或許只是一種榮譽性質的巧飾,然而它卻是一項政府政策上升為能以全社會的名義發布並要求普遍服從的法律的必經之路[68];只有這樣,該政策或規範才能獲得法律所應當擁有且能夠擁有的合法性[69]和權威性。
80年代以來,歷經了文革中“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動蕩的中共開始加強法制。到了90年代後期,在“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口號的挾裹之中,立法的優先性和重要性被再次提升,而頒布法律的數量和質量已日益成為當權者對某屆人大會議評價的主要標準。然而,盡管立法越來越成為政府所倚重的政策手段,但中共對法律仍然持純粹工具主義的態度。[70] 決策者對立法的重視在很大程度上緣於這樣一種意識:通過合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法律,是現代政治社會謀求統治合法化(legalization)甚至合法性(legitimacy)[71]的最主要途徑;所以,“黨的政策要經過國家的形式而成為國家的政策”,而“國家的形式”主要就是立法。“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的貫徹實施”,“要把改革和發展的重大決策同立法結合起來”等口號表明,在中共的視界里,“依法治國”的真實含義是加速將其一系列政策、方針、路線法律條文化,以便在實踐中通過對法律條文的援引論證其行動的正當性(乃至正確性),從而方便施政、穩固統治。[72] 實際上中共毫不擔心其在現實中違反法律的任何措施都能在事後通過立法程序而得到合法化;20多年的改革實際上就是一個執政黨不斷違反現行的憲法和法律推行其改革政策的過程,法學界關於改革“良性違憲”的討論便反映了這一點。
然而,體現為法律(或以法律的名義實施)的政策、措施之所以能具備合法性和權威性,與立法本身的高度正式性相關。而中國立法過程中正式性的缺失,恰恰損害了作為立法結果的法律之合法性與權威性,只不過是在統治者的統治外披上了一件法律的外衣,在這種背景下的立法只不過使法律條文“合法化”了,但並未給這些法律帶來具有價值意義的“合法性”。[73] 雖然法律經由立法機關通過、並以全體人民的名義頒布,但無處不在的非正式性卻侵蝕了立法本身的神聖與權威。總體說來,中國立法中的非正式性削弱了中共力圖通過立法使自己的統治取得合法性的努力,不過並未阻礙其合法化的進程。在當下中國的社會情境中,特別是自“依法治國”的方略出台以來,符合現行法律和執政黨政策的“合法”性被有意無意地混同於具有價值意義的“合法性”,而由於漢語中“合法”與“合法性”二者之間的親和力[74],這種混同竟然被大多數人接受了。
當然,立法中展現出來的非正式性只是整個政治現狀的冰山一角而已。中國現存的憲法性文件本身對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等立法主體之間的立法權限的劃分就含糊不清,這使三者之間長期無法明確各自的權限範圍,只能借助於慣例、習慣等非正式規則協調關系;加之實際中還必須體現出黨中央對立法的領導,更是加劇了立法的覆雜性與隨意。中國的立法幾乎是先天的“正式性不足”,又加上後天的缺陷。這種情形反映了中共所面臨的兩難境地:一方面,中共必須體現憲法和法律是“人民”制定的,這個國家的統治者是“人民”,是“人民”在當家作主,它不便直接在憲法或法律中對黨的領導做任何實體性規定,以免有“一黨之法”之嫌;另一方面,當代中國的政治制度和框架是中共一手造就的,為了維系黨的領導和控制,它就要幹預國家的立法過程。
中國的問題不在於執政黨能否介入立法過程;而在於無法用法律的形式來制約、規定這種介入和“領導”。盡管“黨的領導”寫進了憲法,但這只是承認了一個既存事實而已;中共領導地位的合法性來源其實不是或主要不是憲法所賦予的,而是歷史的結果(革命鬥爭的勝利)。因此長期以來對執政黨的監督(憲法與法律的監督、民主黨派的監督、民眾的監督以及黨的自我監督等)與其說是強制性的,不如說是勸導性的,其中蘊涵了極大的道德自律的內容。即使是現在一再強調的憲法或法律的監督,也並非針對執政黨的組織,而只是針對黨員個人的。對中國的執政黨來說,根本不存在使之為自己的決策或立法承擔責任的機制;既然它掌握著巨大的權力,那麽就完全可能用各種方式在正式的立法程序之外對立法過程施加影響,這就是立法過程非正式性的制度性根源。此外,立法過程的非正式性還有現實原因。在當代中國,執政黨的組織遍布天下,其科層化程度甚至比政府系統更高,其組織脈絡延伸得更遠,在沒有政府組織的地方也照樣存在著黨的基層組織[75],有時黨組織執行政策的效能甚至優於政府。
在當代中國的立法過程中,非正式性壓縮了立法程序,加快了立法的進度;但也犧牲了政治合理化和法律化的目標[76],損害了法律本應具有的合法性和權威性,甚而對整個政治制度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而且,它使立法從屬於執政黨的政策、工作重心、領導人變動等,缺乏穩定性和權威性。[77] 在中國不僅存在著黨政不分的現象,也存在著“黨法不分”的現象,這是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改革無法回避的問題,正確處理“黨法關系”不但是中國立法改革的當務之急[78],而且直接關系到鄧小平一再提出和強調的“制度化、法律化”目標的實現。
如果把“制度化、法律化”當成中國立法發展的目標,毫無疑問,這也是一個反對“非正式性”的過程──法律化針對執政黨非憲法性的直接介入立法,制度化則針對立法中人格化因素的影響。就前者而言,執政黨對人大和國務院等機構立法活動的領導沒有任何法定規範的約束,也缺乏任何政黨之外力量的牽制,黨在立法中究竟應該扮演什麽角色、承擔什麽功能,都取決於黨本身的意圖和願望,而不受憲法或法律的約束;就後者而言,立法過程中的角色分工並非經由制度而確立,而是隨著黨、政、人大三個機構負責人所擁有的人格化權力和資源的分布而改變,甚至領導者個人就可以直接對立法議程的確立以及方案的內容提出要求(如鄧小平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影響)。
20多年的實踐證明,鄧小平1978年提出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要求遠未達到,迄今為止的有限進展主要是表現在人大和國務院內部的立法程序方面。各種議事規則的出台的確在很大程度上規範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制定程序;代表聯系制度和監督機制的逐步完善和固定,從另一個方面促進了人大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然而對中國的立法而言,最大的問題並不在立法機關的內部規則上,而是存在於執政黨、國務院和人大三者在立法過程中的作用與關系之中。正是在這最關鍵的一點上,無論是制度化還是法律化,都不盡如人意。人大在立法中應有的最高地位仍未得到充份體現,盡管黨中央對立法的控制力在減弱,與黨中央和國務院相比,人大仍處於最弱的那一方。與此同時,人格化的權力結構仍然存在,並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主宰了黨中央、國務院和人大在立法中權力此起彼伏的狀況。中國立法的非正式性的存在與中共的領導有關,要減少這種非正式性、實現立法的制度化和法律化,還得從改革黨、政、人大三者之間的關系入手。
論“思想政治”
申明民
北京大學政治學博士生
一、思想政治、思想產品和意識形態
二、意識形態政治
結語:意識形態政治的危險性及其結局
在社會主義國家思想政治(politics of thinking)是一個廣為人知的詞匯,思想工作、宣傳工作、政治工作以及宣傳思想工作、政治教育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等概念均屬於這一範疇。它指的是通過對群眾在思想、觀點和情緒方面的引導、控制來鞏固共產黨的政治動員體制。列寧在俄國革命中曾明確提出,要積極從事在政治上教育工人階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他還在全黨建立了從中央到基層、遍布各行業的嚴密的政治教育和宣傳鼓動工作體系。在斯大林時期,蘇聯的政治思想工作的概念進一步明確化了。
實際上,政治思想與思想政治這兩個概念在日常使用中是不加區分的。在中國,思想政治工作這個概念是毛澤東在1951年召開的第1次全國宣傳工作會議上提出來的,但他卻更習慣於政治思想工作的說法[1]。“文革”以後按照鄧小平的語言習慣,政治思想工作這一說法才定格化了。
本文將運用新古典經濟學的方法,從分析思想產品與思想市場的特點入手,建立一個能分析“競爭說服”和“壟斷強制”兩種思想政治的框架,藉以說明投資於某種指導性思想的生產可能是一種比具體的利益政治更節約、有效的統治手段。新古典經濟學的理性選擇或公共選擇理論常被用於解釋政治現象,雖然因追求分析對象的可計量性和確定性而將現實的人及其世界過份簡化以適應其分析體系,但新古典主義經濟學方法的運用也大大推進了人們對思想活動社會化過程的理解。[2] 在本文的結尾筆者將嘗試著提出意識形態政治的假說,並認為它是一種有其合理性卻面臨巨大風險的政治形態。
一、思想政治、思想產品和意識形態
1. 思想政治及思想政治工作
顧名思義,思想政治就是指以思想為對象的政治。那麽,思想是否應成為公共政治介入的領域呢?根據契約論的理解,公共政治領域是由公民個體與公共權力代表通過談判、經公民同意出讓自己的個人權利而形成的;公共權力是私人權利的一種轉化了的集體形式,個人權利與公共權力之間的最優邊界存在於個人出讓某權利與自已行使該權利的邊際效用相等的時候。自17世紀以來西方自由民主政治哲學的最大成就之一便是論證了個人思想權利在任何時候都不得轉讓,這是個人出讓其權利的底線。同時,既然抽象的公共權力只是個人出讓其權利形成的一個虛擬物,它不可能擁有個人所沒有轉讓給它的東西,那麽,從嚴格意義上說,規範的公共權力就是一個沒有意志和思想的東西,並不應存在淩駕於個人之上的思想自主物。若從這種角度來看,政治只調節外在的人類行動的某個方面,社會的思想活動不應是政治調節的對象,則思想政治實乃無稽之談。
然而,歷史是由思維著的人的活動所構成的,思想不可能獨立於政治權力的活動之外;相反,思想會成為權力擴張的有用資源。林德布洛姆也從制度主義的角度指出,說服是社會控制的一個無所不在的形式,在所有社會制度內都是一個中心的和基本的要素(1992,15頁)。如果不僅僅在公共權力的層次上談論政治,而是在較為寬泛的意義上將政治視為對人類活動的一種價值性安排,那麽,可以用思想政治來指稱有關思想活動的政治安排。它有兩種基本類型:一種是自由競爭的安排,一種是壟斷控制的安排。用林德布洛姆的話來說,前者是通過相互說服和討論的形式建立控制,是民主政治的基礎(1992,15頁);而後者是大規模的、集中管理的、滲透了政治灌輸的說服方案(1992,72頁)。後者的特徵是,統治集團為了實現其政治目標、以強制手段為後盾,按照其獨特的政治話語對人們的思想意識施加影響乃至控制的活動。這種意義上的思想政治曾廣泛存在於歐洲中世紀的神權統治時期、中國的儒教統治時期;在法西斯主義居支配地位的國家和美國的麥卡錫時代,在資本主義──帝國主義的外交中,它也是常見的。但其最典型的現代形式則是在社會主義國家,這些國家官方意識形態的獨特性和激進特點為其全面發展提供了土壤。共產黨國家的政治以一個新的世界觀作為理論基礎[3],而如果不能對人實行思想改造,這個世界觀就不可能在社會中占據主導地位,對人實行思想改造就必須借助於思想政治工作的強大力量了。
2. 思想產品的生產和強制推銷的收益
思想產品是一套信息──觀念形態,在現實生活中人人都在生產、傳播和消費它。思想產品效用的基礎是:不同的人根據其稟賦方面的比較優勢選擇謀求權力的最優方式,正如善攻伐者選擇暴力強權一樣,思想家通過其思想來建立話語權力。當一個人被評價為有思想時,實際上是說他能有效地影響他人的思想,能在特定範圍內向別人提供思想產品;那些在做個人選擇時接受了別人思想主張的人就是思想產品的需求者。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處於覆雜的思想產品交換網絡中,人人都具有對思想產品進行加工的能力。由於思想產品不是實在之物,無法客觀計量,而且具有易變性和不確定性,所以思想產品的產權即使在名義上也是難以確定的。使用思想產品這一概念就必須先承認它的模糊性。
思想產品可被分為兩個層次:技術性策略和世界觀。兩者的性質和收益方式是截然不同的,前者的收益主要體現在直接的經濟價值,後者的價值則在政治方面。對前者而言,對思想進行考核的難度是確定思想的經濟收益的基本難題(諾斯,1994,186頁),直到專利制度的出現才解決了這個困難,這一設計通過確立排他性產權的有效方法使思想產品的收益分配制度化了。但世界觀的政治價值的獲取卻是一種完全相反的方法,即必須確保其非排他性(即公共性)。本文所討論的思想產品屬於世界觀範疇,是對世界的建構性看法,因而是公共產品;其消費行為即對該思想產品的信服和依循;生產者向他人提供思想產品的報酬是名望(R),它是消費者(相信思想產品的人)人數(n)的增函數。故思想產品生產者的效用函數可表達為:
U=R(n) (公式1)
這也是思想產品的供給函數。其特點是:思想產品的價值要在消費者的消費過程中才能實現,只要有他人的消費行為,生產者就能獲得效用;消費者支付給生產者的是一種特殊報酬──名望,它是非貨幣形式的,這也意味著生產者提供的思想產品是免費的;生產者提供思想產品所獲得的名望的(政治)價值在於,它是合法性支持的來源,因此生產者為了政治權力會充份提供思想產品。
但在某些情況下,思想產品的生產者還可能謀求超額收益。比如,消費者可能出於激情而願意無約束地增加對某思想產品的消費,從而給思想產品的提供者帶來超常的名望或其他收益;又如,為某種統治權力服務的思想產品可以通過這種權力的實施而給思想產品的提供者帶來物質利益,在存在著高度政治強制的社會里,公眾可能被迫消費某些思想產品並向思想產品的供給者付費。此時,思想產品的供給函數(即供給者的效用函數)就變為:
U=R(n)+C(公式2,C表示超額收益,可能為貨幣形式)
超額收益會導致思想產品的過度供給。共產黨體制下由於禁止其他思想產品的生產和供給,購買和消費其他思想產品要受到懲罰(一種成本),從而使正統的官方思想產品的供給獲得額外收益、特別是經濟收入,這些收入又成為當局從事規模巨大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投資來源,支撐著龐大的思想政治工作體系。
一種思想產品的生產具體適用何種供給函數,取決於“思想市場”的結構,這種結構有競爭與壟斷兩種,分別對應於供給函數(1)和(2)。在“競爭型思想市場”中,由於多個思想產品生產者的競爭,他們只有免費提供思想產品才能實現名望的最大化;若要求消費者分擔生產成本,則因思想產品不產生即期利益,其遠期利益又充滿不確定性,就沒有消費者願意購買,結果生產者的收益就會恒為0。而在“壟斷型思想市場”中,強制性力量禁止任何非正統思想的生產,如有h(h
3. 對意識形態的經濟學認知
意識形態是一組具有內在一致性的思想產品。正如格爾茨(1999,234頁)所指出的,社會科學還沒有發展出真正非價值取向的(nonevaluative)意識形態概念。在政治學領域,意識形態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是臭名昭著的政治標簽。帕森斯認為,意識形態的基本標準是對科學的客觀性的偏離;希爾斯認為,它的最核心內容是,政治應由壓倒其他任何考慮的統一、廣泛的信仰所引導(轉引自格爾茨,1999,236-237頁)。非馬克思主義政治學家普遍認為,意識形態是一種世界觀,但卻與一般價值體系、世界觀和宗教信條形成鮮明的對照,其他類型的解釋框架不具備意識形態的排他性和主宰性。因此,意識形態的特徵在於,它不但是一個並非由理性論證支撐的規定性學說,而且也是一個可以破壞理性論證可能性的方法(丹尼斯.卡瓦納,1992)。意識形態承擔著合法化、社會化、簡單化、整合、管理和行為引導等功能。從其具體功能入手分析,就能理解一定的社會集團或階級是如何生產、引導和消費其意識形態的。在社會學領域,意識形態被賦予更廣泛的心理和文化涵義。以前主流經濟學排斥對意識形態的研究,但實際上卻在說明資源配置和歷史變遷等方面有不少困境,比如對“搭便車”問題就缺乏有效的分析工具(諾斯,1994,49-52頁)。有了諾斯的創造性貢獻,意識形態概念才在新制度主義的名目下逐漸進入新古典主流經濟學的視野。
經濟學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意識形態的:
第一,意識形態是一種信息節約工具,它以世界觀的形式出現從而使決策過程簡化(諾斯,1994,53頁)。林毅夫(1991)也認為,意識形態是減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務費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由於人的理性是有界的,在與他人的交往中如果沒有一種評判標準,就會因成本太高而不可能對周圍世界有確定性認識;意識形態提供了一種簡化的知識標準,幫助人類認識周圍世界;共享同一意識形態的人群會對相似事件作出類似的反應,這種共同知識的形成有助於合作,使達成集體一致同意的交易成本大大減少[4],並形成比較確定的行為模式,從而便於建立行為規則(即制度)。
第二,意識形態服務於人類行為的成本──收益鑒別,Randall Bartlett(1989, 167-189頁)把意識形態的內在約束稱為價值權力,它會定義和改變行為人的偏好。比如,一位售貨員由於忙亂給一顧客多找了錢,除該顧客外無人發現這一點,此時這位顧客的理性選擇是把多找的錢帶走還是退還給售貨員?這就取決於顧客的意識形態觀念,如果他信奉不勞無獲、誠實等倫理規範,那麽帶走多找的錢因會帶來效用損失而對他表現為一種成本。用這種分析方法經濟學就得以說明狹隘的以財富最大化為目標的成本──收益計算可能無法解釋的非物質的理性選擇。諾斯(1994,10-12頁,第5章)正是以此為切入點把意識形態引入他的制度變遷理論、解決了團體行動的悖論:一個人選擇去投票而不是按照狹隘的個人主義行事(搭便車),是因為它接受了投票是公民光榮義務的意識形態;任何一個成功的意識形態必須克服搭便車問題,從而促進一些群體不再按有關成本與收益的簡單的、享樂主義的個人計算行事(1994,59頁)。如果社會普遍信奉的某種意識形態決定性地塑造了社會的榮辱觀、義利觀,那麽這種意識形態就能形成對產權的重要保護和產權界定中的重要機制。中國古代的禮治與德治也強調以意識形態維護產權。
第三,意識形態是人力資本,能影響個人生產和消費虔誠這種商品的影子價格。林毅夫(1991)認為:生產虔誠這種商品的能力尤其依賴個人的意識形態資本;個人的意識形態信念強,他的意識形態資本就比較大,配置到虔誠上的時間之邊際效用高,生產虔誠的影子價格就比較低,他會配置較多的時間來消費虔誠。個人對制度或統治者的虔誠總是不足的,制度或統治者必須向個人購買虔誠這種特殊商品,或通過投資於意識形態而改變民眾個人的虔誠。對統治者而言,使公民個人擁有更大的意識形態資本,就能降低他們生產與消費虔誠的影子價格,從而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增加虔誠的產出率。
經濟學把意識形態分為社會倫理意識形態與國家統治意識形態。前者是自利性個人在社會交往中理性選擇的結果,包括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念。然而個人服從社會倫理意識形態的選擇只是一種道德策略,社會倫理意識形態並不以社會福利總量最大化為目標(Sugden,1986,145頁);一定倫理意識形態下個人的選擇與財富最大化沒有必然的聯系,它有可能是個體理性選擇形成的非理性的群體規範。國家統治意識形態從屬於一定的國家體制,其目的是幫助統治者獲取足夠多的權力潛能,建立起以權力潛能的不平等分配為基礎的權力運用格局。這兩類意識形態都能降低產權的內部控制成本。社會倫理意識形態直接賦予個人道德權利:如果社會中的其他人都遵循某觀念,那麽任一成員就有同樣這麽做的義務,每個人也都有要求他人這麽做的道德權利,即獲得所有人都這麽做所帶來的合作收益的權利。作為統治工具的國家統治意識形態賦予個人一種類似於法律權利的虛擬權利,依照這樣的權利關系的行為會成本較低、凈收益相對較高,因此可能使理性的個人把它轉化為真實的個人權利。
這兩類意識形態的穩定性不同。社會倫理意識形態是社會過程的自然產物,它的形成不需要個人或社會集團去投資。明智的統治者總是努力適應這種倫理意識形態而不試圖用激進的方式改變它,因為這樣的意識形態乃是一個社會存在的根本精神支柱以及合作性社會的聚合機制,其某些內容是不可改變的,某些內容的改變只能采取漸進方式,只有個別革命性思想家和社會改革家才總想改變它。國家統治意識形態則是統治者為了使人們相信其制度的合法性所做的一種投資,它是統治者選擇或構建的,具有較大的易變性。
相應地,兩類意識形態參與社會控制的方式也不同。在人們之間缺乏以互惠性為中心的道德約束的狀態中,社會的存在要求對個人施加強制性的規則約束,這便要求國家能有效地保證秩序,個人求得社會秩序的代價是不得不面對一個擁有絕對權力的強制性國家;相反,在人們的行動符合道德秩序的社會中,社會倫理意識形態把道德規範附加、滲透進個人間的競爭秩序中,社會對政府活動的需求就大大減少。(布坎南,1989,110頁) 統治者往往通過國家統治意識形態而把其個人的信念及判斷推廣至社會全體成員,並以壓倒一切個人利益的公益形式出現。但是,統治者是否真能滿足所有社會成員的個人利益卻是模糊的。一個成功的國家統治意識形態能把社會成員區別對待而不致引起反對,只要這種區別對待可用國家與社會更大利益的道理來證明、解釋或加以合法化。公益性意識形態也是代價較低的一種統治者與選民之間的溝通機制(Kalt and Zupan, 1984)。
在意識形態概念史上,馬克思主義對該概念的定型起了決定性作用(Freeden, 1996, 14頁)。馬克思主義的分析邏輯嚴密,對巨大的社會歷史變動也有某些解釋力,但它過份強調意識形態的權力鬥爭功能而忽視了其他功能,而且理論手段過於粗陋,缺乏心理學分析。[5] 而新古典經濟學理論從自利、機會主義等普遍的個體心理與行為特徵出發,試圖在經濟理性的基礎上建立能說明不同類型意識形態共同具有的功能性特點的普適性理論,但不對具體意識形態的內容做規範辨析,雖然遠非完善,但有助於克服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理論的缺陷。
二、意識形態政治
在任何體制里,社會集團、公民個人和公共權力代表之間都必然存在思想交流,統治集團都試圖形成對其思想主張的社會認同以降低統治成本,意識形態就是可用來形成和維持思想壟斷的最節省、全面的工具,國家在提供公共服務時可以搭售其意識形態。由於思想產品的外部性,意識形態很容易在社會上擴散,欲限制觀念表達自由則成本很高。一定的意識形態還能通過改變個人偏好使人口變得同質化,從而弱化社會中尋求變革的利益動機。[6] 意識形態的穩定性源自以下幾個原因:其一,一個集體中多數人接受了某種意識形態後,往往會視接受此意識形態為符合理性的行為;其二,一個人一旦接受了某種意識形態就不會輕易改變;其三,由於它是典型的公共產品,個別人不容易改變它[7]。因此,一種意識形態在社會上初步建立起來後,後續投資的邊際成本是遞減的,換言之,意識形態投資具有規模收益遞增的優點;而意識形態投資給統治者帶來的收益則具有長期性。可見,意識形態是一種可利用的政治統治工具。在一個人口大國,統治者投資於意識形態要比投資於暴力或用利益收買更節省成本。
1. 意識形態政治:以意識形態為政治控制的主要手段
假如一個政權選擇以意識形態作為政治控制的主要工具,意識形態就被體制化為政治權威最重要的支柱,那麽這種政治就可被稱為意識形態政治。意識形態政治要求有一個“壟斷型思想市場”,但並非所有的“壟斷型思想市場”都對應著意識形態政治。一般而言,專制政治都壟斷思想產品的生產,但只有當這成為政治整合的主要工具時才成為意識形態政治。意識形態政治與依賴暴力和恐怖的統治(如軍政府或極權主義政府)不同,也與通過利益交換及與其類似的所謂“討論和一致同意”方式進行統治的現代西方統治類型不同[8]。在意識形態政治下統治者會對持不同思想主張的人通過強行控制以影響其選擇,即通過訓導制度──大規模的、純粹單向度的說服方式(林德布洛姆,75頁)──使民眾接受統治者及其政權。Schurmann說:在訓導制度中,理性有賴於一種意識形態,它教導個人要“正確”認識社會世界和指導個人決定。雖然訓導制度取決於道德和情感對增強理性的作用,新人創造過程的核心因素仍然是他所受的意識形態教育,它是提高他的覺悟、思想、理解力的水平的一個真正的嘗試。(Schurmann, 1966, Pp.47-53)
意識形態政治的標志不是某種具體的意識形態,而是一種意識形態體制,即以政治權力為指向的意識形態宣傳、灌輸體制,它包括制度化的思想工作機構、方法、藝術、形式和載體(活動、傳媒)。本來,作為觀念的意識形態是認知性的和經驗性的,具有對生活實踐變化的靈活適應性。但在意識形態政治中,意識形態被異化為一種體制,意識形態體制破壞了意識形態觀念面向社會的開放性,致使它喪失了對社會變化的應變能力。
從本質上來看,阻礙社會經濟發展的是意識形態體制而不是某種意識形態觀念。關於東亞模式的爭論一直把焦點放在儒家意識形態與資本主義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上。早先的學者從韋伯的命題中演繹出儒家意識形態阻礙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觀點,但1970年代後東亞儒家文化圈國家的經濟奇跡卻提供了反例(余英時,1992),出現了認識上的悖論。其實,這一悖論源自對東亞模式的誤解,阻礙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不是儒家意識形態觀念而是儒家意識形態體制。儒家意識形態既包含有利於資本主義的內容,也包含不利於資本主義的觀點。在日本、韓國和台灣,儒家學說僅僅是一種曾占主導地位的實用性觀點而已,那里從未有過將儒家學說全面政治化的意識形態體制。[9] 而在中國,專制權力的滲透、修改和禁錮實際上已將儒家學說非思想化了,那種儒教意識形態體制的確是20世紀以前窒息資本主義發展的關鍵之一。杜維明(1992)視之為儒家文化負面成份的實際上就是儒家意識形態體制:道德價值的政治化以及由此造成的唯儀式強制性道德權威、重視權威而排斥群體參與、領導階層將聖王理想化以維護王聖的權力和影響。“五四”之後,雖然儒家意識形態受到猛烈沖擊,但思想上大一統的意識形態體制卻並未改變,而且還被共產黨政權全面接收強化了。
就像暴力型政權依賴龐大的警察隊伍一樣,意識形態政治需要龐大的宣傳思想部門,它是國家機器的核心部份,擁有極其發達的思想教化的政治技術。意識形態體制不僅包括專門的宣傳思想部門,還包括所有的社會組織和宣誓效忠政權的“政治積極分子”[10]。意識形態工作是國家機器日常活動中最重要的一部份,其基本方法是思想教育,它為思想控制披上了溫情脈脈的面紗。思想教育的形式可從原初的神諭等到現代的科學形式的發展,通過采用更符合、尊重人類思想活動規律的方法,借助傳媒技術的發展,依托社會組織化程度的提高,使個人如不接受正統思想就會非常孤立、無助、遭受思想折磨。納粹政權的“謊言重覆一千遍就成了真理”、共產黨政權的“灌輸論”,當代中國宣稱的“思想政治工作無處不在”,就是這方面的典型。這樣意識形態就像一條無形的鏈索,把個人變成了專制者卑賤的思想奴隸。正如林德布洛姆所說:依靠對通訊手段的壟斷,依靠用自己的消息來洗刷公民的頭腦,訓導制度奠立了暴政的基石。(1992,84頁)
歷史上有過保守的和激進的意識形態政治。前者是依靠倫理、習俗統治社會,對習俗的維護是政權合法性的最重要來源。習俗屬於非正式的意識形態,許多長期停滯的貧窮社會即可歸因於倫理、習俗的束縛。激進的意識形態政治則以革命思想引導社會,用革命的意識形態重塑個人的世界觀,其典型代表就是社會主義國家建立的意識形態政治。在這些國家,意識形態鬥爭(思想路線鬥爭)是理解權力鬥爭歷史的基本線索之一。
2. 中國的意識形態政治
從儒家思想占據統治地位的漢代到當代社會主義體制,中國政治是一種典型的意識形態政治。意識形態在社會結構中有3個特點:第一,在國家統治中意識形態工具至關重要,成了立國之本,甚至國家被認為是一定意識形態的體現。自古及今沒有一個統治者可以沒有自己的意識形態霸權卻能建立持久的合法性權威,個人化的意識形態觀點往往是專權者實施統治的最重要工具,也是其施展個人政治抱負的最重要領域;歷史上的賢明統治者的典型形像一直是“內聖外王”,“內聖”即統治者通過代表一定的意識形態而得到合法性;當一個政權的締造者所創之意識形態的統治功能削弱至盡時,這個政權也就行將就木了。第二,意識形態的主要內容基本上是為國家統治服務的,無論是早先的儒家思想還是現今的共產主義,都以治國為目的,卻從未包含對抗世俗國家統治的思想成份。第三,儒家思想為主體的意識形態傾向於把社會倫理意識形態與國家統治意識形態結合為一體,前者要求君子以厚德載物,後者則講究德治。共產主義世界觀教育的本質是政治化的道德教育,以“端正”政治態度為德育的目標。
中國政治的意識形態化特性可以用國家規模來解釋。筆者認為,一個政治體系人口規模越大,意識形態政治降低統治成本的優勢就越明顯,因此是可選擇的統治工具。歷代統治者首先選擇的是法家(秦代),講求強制與術治,但在中國這個大國里這種方法效率不高,只能在有限的範圍內使用。到了西漢時出現了獨尊儒術,這並不僅僅意味著統治者選擇了哪種統治思想,更重要的是它標志著意識形態統治的典型結構開始形成。“外尊儒術、內用黃老”的統治術說明,中國漢代以降的統治者歷來都有效地利用了意識形態作為統治工具。自晚清時傳統意識形態受到挑戰後,政權更叠的歷史也表明,一個政權的興衰與其在重建意識形態方面的成就直接相關。
1949年後共產黨在中國建立了最為嚴格的意識形態政治。一個全能的、涵蓋人們生活各個方面的烏托邦式的官方意識形態是共產黨極權主義統治模式的核心要素(Carl Friedrich and Zbigniew Brzezinski, 1965),所以毛澤東一向高度重視思想政治工作。[11] “文革”期間思想政治工作甚至發展到了唯意志論的地步。
進入後毛澤東時代以來,中共遇到的最大挑戰就是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的衰落,但這並未導致共產黨的意識形態政治模式的任何改變。鄧小平通過肯定毛澤東思想而延緩這種衰落,並以鄧小平理論來應對市場經濟的興起,毛澤東與鄧小平的統治地位分別與巧妙定義的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相對應;江澤民目前正在以他的前代所慣用的手段,推行所謂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並將之與毛思想和鄧理論並列。
與此同時,意識形態政治始終是當局堅持不放的工作重心。1981年“中共中央關於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曾指出:思想政治工作是經濟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線。鄧小平也說:改善黨的領導,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黨的第三代領導集體則提出:越是改革開放,越是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12] 2000年召開的“中央思想政治工作會議”又重提“黨的思想政治工作是經濟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線,是團結全黨和全國各族人民實現黨和國家各項任務的中心環節,是我們黨和社會主義國家的重要政治優勢”。這說明,市場化改革只是沖擊了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本身,使官方意識形態不得不有所修正,但並沒有改變中國的意識形態政治統治模式。
共產黨思想政治工作的立足點,除了“生命線”一說外,還有所謂的“陣地”意識,即不是把民眾視為有權利擁有獨立思想的主體,而是把民眾頭腦中的思想當作一塊政治爭奪戰的“陣地”,把一切背離黨的意識形態的人都視為與黨爭奪群眾基礎。例如,中共領導人最近還表示:“思想文化陣地,馬克思主義、無產階級的思想不去占領,各種非馬克思主義、非無產階級的思想甚至反馬克思主義的思想就會去占領。從上到下的一切思想文化陣地,包括理論、新聞、出版、報刊、小說、詩歌、音樂、繪畫、舞蹈、戲劇、電影、電視、廣播、網絡等等,都應成為我們宣傳科學理論、傳播先進文化、塑造美好心靈的陣地,決不能給違反四項基本原則、違反改革開放政策、違反黨的方針政策的錯誤觀點,以及危害人民特別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東西提供傳播渠道。……各級黨委都要增強陣地意識,切實加強對思想文化陣地的領導。每一個思想文化單位的黨組織都要認真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真正做到守土有責。”[13]
為了改善思想政治工作的技巧,當局甚至把它當做一門“科學”來對待[14],養著一大批專門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的人來總結其中的經驗並出版了大量的書著。因此,中共形成了一套空前發達的思想政治控制技術,包括說服、感化、典型示範、精神激勵、後進轉化、環境熏陶等,這些具體方法都在日常化的思想政治工作中制度化了。[15]
然而,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政治正經歷著不可避免的衰落。首先,共產主義意識形態正在分崩離析,同時幾乎不可能產生任何一種新的具有統治功能的可替代主流意識形態。其次,隨著市場化所產生的社會多元化、“單位”對個人控制的弱化,傳統的思想控制機制日益失靈。再次,在互聯網等新型媒體帶來的信息革命中,不同文化、政體的國家之間民眾交流信息、觀念的機會大大增加,媒體的商業化逐漸淡化著新聞傳播的輿論導向效能,民間的邊緣意識形態開始沖擊官方意識形態。所以,意識形態政治作為一種體制類型將難以維繼,勢必要被取代。
結語:意識形態政治的危險性及其結局
作為一種政治類型,意識形態政治是危險的。首先,在自由的“思想市場”上,個人的思想觀念是可以不斷調整的,其集體結果是為社會的漸進變遷提供了思想基礎。而在意識形態政治中,因為個人的思想不是分散產生的,而是由意識形態集中分配而來的,體現為一種整體性的僵化的思想模式,這就阻礙了社會思想產品以個人為主體的即時調整。最後,當社會的思想變遷不得不來臨時,就只能出現意識形態的整體更替,這是造成破壞性社會革命的重要原因。
其次,意識形態政治不承認個體性思想的合法性,通過給每個人分派意識形態觀點來替代個體性思想,個體性思想的公開表露將使個人付出代價。於是,個人的理性選擇便只能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反對官方意識形態觀點,把個體性思想的表達機會降到最低程度,這實際上是保留、拯救個體性思想的一種策略。其結果是形成了虛假的政治氣氛,公開的意識形態市場只是表演性的,它極大地鼓勵了人們的政治虛偽性。一部份人養成了冷漠的典型政治性格,另一些知識分子則開始發展私下的獨立思想,但這些思想並不能形成健康的政治參與。意識形態政治不但制造了扭曲的社會、扭曲的民眾人格,而且不斷銷解著自身。
再次,意識形態政治耗費了大量經濟資源,對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例如,在中國的意識形態政治中,大量經濟資源被用於生產政治產品(比如政治運動)而非經濟產品,而政治運動往往不能增進經濟效率,結果純粹是對經濟資源的一種浪費;政治運動耗用的經濟資源越多,經濟產品的社會有效生產量就越小。另外,由於很多政治產品的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是政治壓力下的一種強制消費,甚至會產生負效用,因而使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嚴重偏離優化狀態。[16]
最後,意識形態政治強化了壟斷性分利集團的地位,從而制約了經濟發展。根據奧爾森(1993)的觀點,分利集團的結構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直接決定著經濟的增長或停滯,一般地講,分利集團越弱,經濟越能發展。意識形態政治恰恰產生截然相反的結果。
總之,意識形態政治體現了秩序與人類社會其它目標之間的深刻矛盾。它的出現原本是為了解決秩序問題,但由此所導致的秩序卻可能產生長期的消極後果,所以它與現代經濟社會的發展是不相容的。如果一個社會在前現代時期是意識形態政治類型的,那麽為了現代政治與經濟的發展就必須先完成從意識形態政治向個人主義自由秩序的轉型。
中國人的民族主義情結
張祖樺
四川師範學院政治法律系客座教授
一、中國近代以來的民族主義
二、中國“新民族主義”的崛起
三、“健康的民族主義”與“病態的民族主義”
幾年前到美國訪問,正值“炸館事件”發生不久,國內掀起了一輪激烈的反美浪潮和“說不”熱,民族主義情緒隨之迅速提升;與中外友人晤談時局,多認為國內正在重新興起的民族主義和民粹主義兩大思潮值得警惕,搞不好將會嚴重阻礙中國的現代化與民主化。2001年的撞機事件使得中美關系更趨緊張,民眾中的民族主義情愫進一步發酵。直到震驚世界的“911”恐怖襲擊事件發生,幾千無辜的生命慘遭毀滅(遇難者來自86個國家),對這一滅絕人性的惡魔行徑,世界輿論同聲譴責,而在中國卻出現了為數眾多的人群為之叫好。在這一冷酷的事實面前,十分有必要追索其背後潛藏的社會心理原因及其與民族主義思潮的關系。本文以探討中國人的民族主義情結為主要線索,兼論“911”事件後部份國人幸災樂禍的社會心理原因。
一、中國近代以來的民族主義
民族主義(nationalism)是近代從西方傳來的一種社會思潮。它最初發韌於17世紀的西歐;也有人認為民族主義起源於18世紀的英國和法國,以後推廣到整個歐洲,並經過美國的獨立戰爭擴展到美洲,到了20世紀,則風靡到全世界每個國家,其主要標志就是民族國家的興起。
中國古代只有家族、宗族和種族的概念,而沒有民族的概念,中華民族這一概念是晚近才出現在社會話語中。長久以來中國處在相對封閉的地理環境中,依靠黃河、長江和其它內陸河流的澆灌,很早就產生了穩定自足的先進農業文明,自然而然地發展出一種“華夏中心主義”的環宇觀念。中國人一直以為,中國及其周邊對中華文明向化之地即全部世界。直到1840年前後,中國還是以“天朝上國、君臨天下”的態度去面對世界、處理中國與世界的關系。19世紀40年代以後,西方列強紛紛入侵中國。腐敗守舊的清王朝在列強的新式戰法和堅船利炮的攻擊下,屢戰屢敗,不斷割地賠款,國家危機日益深化,被動地卷入了近代化的潮流中。正如香港中文大學的金耀基教授所指出的:中國的巨變並非始於自覺,而是在19世紀末葉西方帝國主義堅船利炮的轟擊下開始的。中國現代化是中國在西方兵臨城下、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劣勢下被逼而起的自強運動,這是中國有史以來所遭受的最大屈辱,過去100年是中國屈辱的世紀。天朝之敗於西夷,是一屈辱;一敗再敗,國將不國,則是大屈辱;敗於西夷,而又必須學於西夷,更是屈辱之至。故而,中國百年來之現代化運動,實為雪恥圖強的運動。[1]
中國近代以來的屈辱史與它所擁有的號稱5,000年輝煌燦爛的古代歷史形成了鮮明對照。這在中國人──無論是普通民眾還是社會精英──的心理上造成了嚴重挫傷和沈重壓力,使國人在情感與行為上很容易趨向極端──從妄自尊大到極度自卑、盲目排外。這一點是西方人難以理解的。我在國外訪問時與許多西方學者交換關於中國民族主義的成因,談到這個情結時他們大都感到困惑不解。[2] 但是,理解這一情結對於認識中國近代民族主義的形成以及中國人對西方國家的感情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今之論者,多將辛亥革命作為中國民族主義的發端,而筆者以為,其實還可追溯至此前10余年發生的義和團運動。1899年至1900年間爆發的義和團運動以貧苦農民、傭工、赤貧無產者等社會底層民眾為主體,打著“扶清滅洋”的旗號,在清政府的暗中支持(實為利用)下,到處焚毀洋教堂,破壞鐵道和電線,攻擊外國傳教士和教徒,直至圍攻北京東交民巷的外國使館,處死德國公使。最後,由於清政府與西方列強相勾結,義和團在八國聯軍的武力進剿下被鎮壓下去了。這一發生在百年前的大規模、跨省域的民眾運動將矛頭直指帝國主義的入侵,明顯具有愛國、反帝的性質,對此後的民間民族主義的勃興起了直接的催生作用,對民族心理形成的影響也是長久的。
但正如陳勤等人指出的,義和團運動的負面意義也是不容忽視的:一是其“扶清滅洋”的口號表明它與清朝專制統治者有著十分覆雜的關系;二是其具有狂亂、盲目、非理性的排外主義色彩;三是其指導思想和意識形態中帶有傳統民間文化特別是戲曲文化與降神附體的民間宗教迷信的濃厚色彩,顯得極為原始。[3] 此論提出的前2種現象至今仍像幽靈一樣,在中華大地和互聯網上到處遊蕩,而第3種現象則在民間仍廣有市場。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滿清帝國的腐朽統治,中華民國於1912年1月1日成立,奠定了民族國家的基本政治架構。革命的主要領袖孫中山早在1903年就師法美國前總統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思想,提出了全新的政治主張──三民主義,其要義之一即民族主義。孫氏提出的民族主義的初始含義主要是反滿,以推翻以滿清貴族為首的專制政權,即所謂“驅逐韃虜、覆興中華”。這主要是為了順應當時的革命需要,但明顯存在著大漢族主義和種族主義的傾向。孫中山後來自己也意識到這一點,在辛亥革命後提出了“五族共和”原則以資補救。他說:國家之本,在於人民。合漢、滿、蒙、回、藏諸地為一國,如合漢、滿、蒙、回、藏諸族為一人。是曰民族之統一。[4] 其後於1920年又加以修正:這五族的名詞很不切當,我們國內何止五族呢?應該把我們中國的所有各民族融合成一個中華民族。[5] 孫中山還在1921年提出了民族自決原則,並將其載入“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孫中山的三民主義為中國民族主義的產生提供了理論基礎,但他的民族主義思想存在著一些嚴重失誤,如將血統當作民族形成的首要因素、混淆了國族與民族的區別、晚年力主“大亞洲主義”等。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列強主持“巴黎和會”,中國在外交上遭到失敗,日本取代德國強行獲得在山東的特權,因而爆發了“五四運動”。為解救中華民族的生存危機,“五四運動”提出了徹底反帝反封建的口號,並主張社會、政治和文化革命,從西方引進“德先生”(民主)與“賽先生”(科學),以喚醒民眾、救亡圖強。“五四運動”是中國近現代史上一次最重要的思想啟蒙和思想解放運動,經此一役國人形成了現代民族意識。如果說“五四運動”主要是民族精英的動員,抗日戰爭則是全民族的總動員。面對日本軍國主義的侵略和亡國的危險,中國這個總體上仍屬前現代的落後農業大國眾志成城,“地無分南北,人無分長幼”,動員起全民的力量,集合起規模空前的數百萬軍隊,與裝備精良的日本侵略軍苦戰8年,最後在世界反法西斯聯盟的有力支持下終於取得了百年來反侵略戰爭的第一次全面勝利。抗日戰爭的勝利極大地提高了中華民族的國際地位,增強了中華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民族主義情結從此得以寄托。[6]
以上對近代以來民族主義的產生和形成之簡要的縱向歷史回溯意在說明,民族主義發生於特定社會歷史情境,其特性與功能或與其它民族相似,但也有源於文化積澱的成份,大致可分為消極性與積極功能兩類。
中國民族主義的消極特性之一即妄自尊大。傳統文化以為中國即天下,乃世界之中心,視其它國家為“蠻夷”“化外”,認定它們應對中國“向化”、朝貢,即所謂“中央之國,四方來儀”。這種文化令國人的潛意識中深藏著天朝情結及妄自尊大心態。孫中山曾指出:中國為世界最古之國,承數千年文化,為東方首出之邦。未與歐美通市以前,中國在亞洲之地位,向無與之匹敵者。即間被外族入寇,如元清兩代僭主中國,然亦不能不奉中國之禮法。而其他四鄰之國,或入貢稱藩,或來朝親善,莫不羨慕中國之文化,而以中國為上邦也。中國亦素自尊大,目無他國,習慣成自然,遂成為孤立之性。[7] 魯迅也一針見血地說過:中國人向來有點自大──只可惜沒有個人的自大,都是合群的愛國的自大。這就是文化競爭失敗之後,不能再見振拔改進的原因。[8] 時至今日,仍有國人堅持認為:中華文明至高無上,可以拯救世界、人類;至於西方的科學發明、民主、法制,則中國古已有之;甚或以為21世紀應是中國的世紀等。
其二為“排外情結”。中國傳統中的文化排外主義與文化自大主義是一對孳生兄弟。表現為以正統自居、閉關自守、孤芳自賞,排斥一切外來事物,蔑視國外先進的東西,抗拒世界主流文明。從義和團運動中可以明顯看到摻雜在愛國主義精神中的這種成份的落後性、反動性和破壞性。[9]
其三可曰國民劣根性。歷經2,000多年專制主義的摧殘,國人的性格中頗多不健康成份,尤其是缺乏同情心、理解心及對公共事務的興趣與熱情,過多考慮私人利益。梁啟超說過:我國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10] 他對國人的私德評價也不高,曾制作一“歷代民德升降表”,顯示國人的私德從春秋至20世紀初總體上趨於下降。[11] 孫中山和陳獨秀亦直斥國人為“一盤散沙”。魯迅對國民自私、愚昧、冷漠的劣根性更是痛心疾首並無情揭露。他指出:中國人是十足的毫無血性的欣賞殘酷的動物。殺頭,有之已屬不幸,但更不幸的是殺頭在中國居然可以當成古董似的,可供看客們玩賞、過癮和作樂,而國民卻樂此不疲,在生命的悲哀處看出快樂和滿足,在頭顱和鮮血中得到娛悅和享受。[12] 國民劣根性植根之深,由“911”恐怖大屠殺後許多國人幸災樂禍即可見一斑。
中國民族主義之消極特性實為中國追求現代化與融入世界文明主流的主要障礙。但它也有一些積極功能。其一是可聚合民族、抵禦外侮。民族主義是強化民族自尊心、自強心和自信心的最有力工具,有助於爭取與維護民族獨立,號召國民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民族主義提倡英雄主義和犧牲精神,可在社會中造就一種奮發向上、團結一心的民族情感和民族凝聚力。當國家面臨外敵入侵時,只有民族主義能很快動員起全民族的各種力量與資源,形成統一的民族意志,同仇敵愾、不怕犧牲、共禦外侮,抗日戰爭即為典範。其二是有助於恢覆和保存豐富而悠久的民族文化傳統,豐富社會的價值資源和文化生活。它在這一傳統因受到長期清洗和毀損而幾近消滅之際[13],主張維護本民族歷史、文化、語言甚至物產上的獨特性。其三是鼓勵民族自強。中國文化中素有“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的精神傳統。近代以來,由於長期經受專制政體的暴虐統治與帝國主義的掠奪,中國積貧積弱,國民生活困苦不堪。廣大民眾及各界精英無不渴望民富國強,振興中華遂成為民族精神之核心,而振興之道是實現現代化則日益成為人們的共識。現代化目標不僅涵蓋工業、農業、國防、科技之現代化,亦包括政治、社會、文化與人的全面現代化。在走向全面現代化的進程中,民族主義比任何其它意識形態具有更大的社會動員力,可有效凝聚民心,充份調動各種社會資源。故而我們應對中國的民族主義秉持理性、清醒的態度,克制其消極性,發揚其積極功能,以促進中國的現代化與民主化。
二、中國“新民族主義”的崛起
2年前在一次國外的學術會議上與會學者指出:90年代以後中國大陸崛起的一波民族主義浪潮與“五四運動”為代表的民族主義浪潮之主題並無多少差別,兩者都是追求富強;但與“五四運動”時期的民族主義相比,新一波民族主義面臨不同的制度文化背景,具有不同的意義,故可將90年代後崛起的民族主義稱為“新民族主義”。與“五四運動”時的民族主義相比,“新民族主義”在內政上顯出保守主義特性;前者對當時的政治經濟體制激烈批判,而後者則對現存體制高度認同,但在國際關系上具有相當之進取性,主張改變現存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要在國際事務中發出不同凡響的聲音,在世界政治舞台上爭取更多的權力和權益,建立一個符合中國民族主義情懷和國家利益的國際新秩序。[14]
目前“新民族主義”並非統一的觀念體系,其內容及成份相當蕪雜,官方與民間的認知也有相當差異。官方的民族主義定位為愛國主義,其主張是,人民既然愛國就應擁護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而在民間則表現為呼喚中國要強大、要反對美國和西方國家主宰世界。近年來知識界有部份人認為,民族主義有排外之嫌,宜以愛國主義代之。在諸多民族主義論調中,最激進的是“說不”派,他們在代表作《中國可以說不》一書中大聲疾呼:我們的青年應擁有這種自豪感,我們要準備打仗。小打不如大打,晚打不如早打。[15] 有人甚至提出,在新的極權主義統治這個世界後,李白詩中那“十步殺一人,千里不留行”的俠客精神乃未來人類的唯一拯救。[16] 不難看出,他們的極端主張與本.拉登和塔利班的“聖戰”理念頗有異曲同工之處。
新民族主義崛起的原因很多,除前述歷史淵源外,筆者以為還有以下幾點。第一是官方意識形態的失敗與重建合法性的需要。對執政長達半個多世紀的中共而言,意識形態乃統治合法性之重要基礎。官方意識形態主要由共產主義、社會主義、集體主義、愛國主義(簡稱共社集愛)4部份組成;共產主義為意識形態正確性之依據,社會主義是階段性理論綱領,集體主義是組織控制的依據和倫理基礎,愛國主義則是凝聚人心的口號和旗幟。它曾在1949年之後的一段時期內鞏固並強化了中共的一黨專政,使廣大民眾包括絕大多數知識分子真心以為“只有共產黨才能救中國”。但中共執政的歷史結果及社會的變遷已宣告這種意識形態的失敗。首先,《共產黨宣言》提出的共產主義宗旨是消滅私有制、剝削和資本主義,但以共產主義理念為統治合法性基礎的中共,如今卻正大力發展私有制、縱容剝削、實行“權貴資本主義”,共產主義理念事實上已棄如敝履。其次,社會主義理念之3大基本特徵(“生產資料公有制”、“計劃經濟”、“各盡所能、按勞分配”)[17]在當下的中國已變得面目全非,民營經濟和私有企業異軍突起並在國民經濟中占有相當比重,計劃經濟已為市場經濟所取代,按勞分配則由按要素分配或按資本份配所取代。蘇聯及東歐的轉型也標志著世界社會主義體系的消亡和20世紀全球性社會主義大試驗的失敗。再次,在目前人們價值觀念嬗變與崇尚個人主義的時代,集體主義也不再被大多數人所奉行。由於意識形態的失敗直接導致信仰和信任危機以及政權的合法性危機,執政黨不得不對官方意識形態修修補補,以繼續維系其合法性。而在“共、社、集”都已失效的現實面前,唯有愛國主義──民族主義還具有相當號召力。所以鼓動愛國主義就成為執政黨修補意識形態的最佳選擇。
以意識形態工具從事社會和政治動員往往采取煽情方式,而煽情的有效手法即制造一種“烏托邦”信念,此乃官方民族主義宣傳的重要特點。不管官方民族主義宣傳所構造的“烏托邦”如何虛幻,只要它能有效地吸引民眾並造成信從者的入魔狀態[18],宣傳者就會樂此不疲地煽動下去。美國康乃爾大學安德生教授(Anderson)認為,通常意義上的官方民族主義,是指國家掌權者因害怕地方分離主義可能瓦解民族國家,而以人為制造出來的民族主義作為維系民族國家整合的意識形態。但中國的官方民族主義與此含義不同,它被稱為愛國主義,主要是指在執政黨的威權統治下抵禦外部勢力的挑戰,以捍衛執政黨及其政權的合法性。因此,中共在各種場合反覆強調“愛國必須愛黨”,這突顯出中國式官方民族主義的性質,它完全服務於執政黨重塑合法性的政治策略。
“新民族主義”的崛起還與傳媒被長期壟斷下的輿論誤導有關。執政黨一向視大眾傳媒為意識形態宣傳工具,並通過其黨務宣傳部門高度壟斷、“嚴防死守”,由此導致了“輿論”的高度一律。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幾乎全部掌控在黨的手中,連互聯網也受到嚴密管制。個別媒體稍稍開放一點就受到嚴厲懲戒,2001年以來已有《南方周末》、《書屋》、《南方都市報》、《信息時報》、《北京青年報》、《國際金融報》、《廣州日報》等一批媒體受到整肅。[19] 這種狀況導致被《憲法》稱為“國家主人”的民眾無法享有最基本的知情權。長期的信息操縱與“輿論導向”可以產生一種社會控制力,使人們的思想和情緒發生偏移。“六四”之後的意識形態宣傳目標是,對內“反資產階級自由化”,對外“防止資本主義和平演變”,並把“愛國主義”教育列為“五熱愛”之首。
所謂的“反自由化及和平演變”所針對的主要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六四”後中國的人權狀況持續惡化,而美國一直堅持人權外交政策,中、美兩國在人權問題上的對立極為尖銳,執政黨把美國視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政治和意識形態上的敵人。盡管出於對美國實力的考慮,中共政權在外交上不敢真正與美國翻臉,但在國內的輿論造勢上卻通過壟斷言論的權力極盡“妖魔化”美國之能事。美國在國內外的每一點失誤或問題都被放大為其制度的缺陷,或誇張為美國對外政策的惡果。中國的主流媒體一直向民眾(特別是年輕一代)灌輸對美國的仇恨,甚至不惜歪曲和捏造歷史,聲稱遠在列強瓜分中國的時代美國就是、而且一直是世界上唯一“亡我之心不死”的超級霸權。這樣就利用制造輿論的力量達到了通過正當組織動員達不到的陰暗目的。[20] 許多跡象表明,執政黨長期操縱輿論、控制信息、強制性灌輸洗腦,已在民間造就出自發性的反美民族情緒;民族振興被人為地與強化政權的權威捆在一起,增強國力軍力與反對美國霸權互為表里,中國正加速向狹隘民族主義和國家主義演變。“911”之後部份國民的歇斯底里發作,正是中共多年的怨婦腔調和仇恨教育、支持或默許無賴國家和伊斯蘭“聖戰”等外交政策、特別是反美仇美的意識形態灌輸、控制“輿論導向”和剝奪民眾知情權等做法所導致的必然惡果。[21]
“新民族主義”的崛起也與中國經濟持續增長和國力增強有關。多年來中國經濟維持了較快的增長,2000年GDP躍居世界第七位,外匯儲備僅次於日本居世界第二位,2001年獲準加入了WTO,還贏得了2008年奧運會的舉辦權。這些指標與事件大大刺激了國人及海外華人的民族自豪感,強化了“大中國情結”。在此背景下,一些知識精英提出了“大中國”構想,以“政治中國”(指擁有國家主權的、有領土界定的中國)為中心,以“經濟中國”(指世界各國的華人經濟、商業紐帶所連接的共同體)為基礎,以“文化中國”(指有儒家文化傳統影響的地區)為外圍,視21世紀為“太平洋的世紀”,而在環太平洋國家中則中國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22]
當然,國內也有學者對“新民族主義”的主張和表現持懷疑態度,並直斥為偽民族主義。例如朱智勇即指出:真正的民族主義應該具有價值層面的信仰與絕對的忠誠,而這種意義上的民族主義在中國其實十分稀缺,至少在漢民族中比較少;國人歷來是非常注重私利與講求現實的,從古到今為了某種價值而忠誠信守者一向不多;在於己無害的情況下,人人都可以表達或渲泄一下民族情緒,一旦出現某種風險的時候,許多人會立即逃之夭夭或噤若寒蟬;而當有某種好處如出國留學、國外定居、外企任職時,則趨之若騖、去無反顧。因此,這種所謂的民族主義是很不可靠和多變的,並沒有多少真實的力量,與其說是“新民族主義”,不如說是偽民族主義。[23] 確實,1990年代以來中國的“托派”(指參加英語托福考試)人數呈直線上升之勢,許多在校學生聲討完美國霸權之後立即投入“托福”考試,千方百計地爭取到美國留學[24];申請到美國和其它西方國家定居的人數也在迅速增加。
王力雄在論述“911”事件時也指出:西方國家不應被中國的民族主義表象所迷惑。當前所謂中國的民族主義只是一種足球流氓式的宣泄──為己方球隊加油助威和起哄辱罵對方球隊而已──沒有真值得世界畏懼的威脅。真正的民族主義是一種信仰,是要像“911”死士那樣為之舍生取義的;而經過百年“翻餅”最終墜入全民逐利的中國,早已失去信仰立足的基礎,起哄時可以個個踴躍,上戰場則會找不到人影。一旦中國進入一個信息開放、言論自由的多元社會,不再受一黨專政的政治煽動和洗腦,中國今日展現在世界面前的不可理喻,很快就會發生變化。中國的民族主義問題不是中國人民的問題,而是中國專制權力的問題。要避免未來中國成為世界的“黃禍”,唯有改變中國的專制權力。[25]
三、“健康的民族主義”與“病態的民族主義”
“911”事件發生後,國內的反映並不都是幸災樂禍的,有一批知識界及其他方面的人士公開發表聲明譴責恐怖主義罪行[26]。國內頗有影響的報刊如《財經》、《南風窗》、《南方周末》等都發表了譴責恐怖主義的文章。[27] 例如,《財經》雜志全體同仁呼籲:面對敵視一切文明一切種族一切社會的邪惡,全世界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會、不同的文明,聯合起來![28] 《南風窗》雜志的國際問題觀察員寫道:恐怖主義不僅挑戰某個政府,更挑戰了人類社會的基本價值觀。今天是美國人,明天可能是俄羅斯人、法國人、埃及人、巴西人、中國人。在無辜的的亡靈面前,恐怖分子的主義和真理顯得非常狹隘、蒼白、野蠻。“911”事件使全世界有了一個明確的共同敵人:恐怖主義。[29] 反觀那些“叫好者”,卻鮮有署真名發表意見的,談事實講道理的也不多,絕大多數是匿名在網上亂罵一氣。這種對壘分明的現象或許昭示著國人的分野。雖然不能肯定雙方營壘中的每個人都是民族主義者,但至少他們都自認為是愛國者。分歧在於何謂愛國?愛什麽國?人權與主權孰先孰後?對自由、民主、正義等基本價值取何態度?
盡管世界上出現了象歐盟、東盟、獨聯體等各種形式的國家聯合的趨勢以及成立全球政府的呼聲,但在可預見的將來,國際社會可能仍將以民族國家為基本單位,因此不同國家的民族情感和民族主義仍將各有所托。既然在全球化與中國走向現代化的背景下,獨特的歷史和當下的局勢令國人的民族情感與民族主義不斷提升,就十分有必要厘清兩種不同性質的民族主義,以便能以一種比較恰當的態度去對待世界。筆者以為,可把民族主義區分為“健康的民族主義”和“病態的民族主義”兩種,兩者之間涇渭分明。
在價值標準方面,“健康的民族主義”會主張人權是第一位的價值,人權高於一切;而主張(國家)主權是第一位的價值、主權高於一切的則屬“病態的民族主義”。在理念取向上,“健康的民族主義”會主張中道、寬容、多元;“病態的民族主義”則主張極端、強制、一元。在對外關系上,“健康的民族主義”會主張和平共處,吸收先進思想與事物,反對恐怖主義;“病態的民族主義”則惟我獨尊,排斥外來事物,同情恐怖主義。在內政事務上,“健康的民族主義”主張人民主權,自由優先,重視民生;“病態的民族主義”則主張國家至上,實行專制,服從強權。當然,對現實的分析比這種概念上的區分要覆雜得多,譬如某些傾向極端民族主義的人也宣稱他們擁護民主,其真心如何倒也不難分辯,只須看他對待國內專制統治與政治權力的態度即可了解。
國內有不少人因長期受輿論宣傳的影響,自覺或不自覺地持有某些“病態民族主義”的觀念,這本身並不可怕,大多數人在擁有知情權後會逐步轉變自己的觀念。危險在於某些具有國家主義和法西斯主義傾向的權勢人物或權勢集團,他們為了實現自己的政治目的,可能煽動和利用民族主義、愛國主義,把本國人民和人類社會引向災難,就象二戰時的德、意、日法西斯一樣。希特勒用來欺騙與奴役德國人民、建造第三帝國、對外侵略擴張、並把全世界引向戰爭和災難的主要工具就是民族社會主義。[30] 納粹黨人也曾提出“民族利益高於個人利益”的口號。希特勒還說:個人是短暫的,民眾是永存的;如果自由主義的世界觀在個人的神化之中必定導致民眾的毀滅,在必要時,民族社會主義則不惜犧牲個人來保護民眾。[31] 意大利法西斯頭目墨索里尼也是用國家、愛國的概念來煸動民族沙文主義的。日本法西斯主義則利用天皇權威和忠君愛國思想推行軍國主義,發動侵略戰爭。朱庭光等編寫的《法西斯體制》一書[32]匯集了國內學者的研究成果,深入闡釋了法西斯體制與民族主義、國家主義的關系,從中可以看到米洛舍維奇、拉登、塔利班及世界上其它極權勢力的影像。“病態的民族主義”一旦被政治狂人操縱就會演變成極端性、惡質化的民族主義──法西斯主義,對人類文明造成毀滅性的後果,20世紀的2次世界大戰已再清楚不過地證明了這一點。“911”恐怖事件再一次提醒全世界愛好和平的人民,一定要對“病態的民族主義”與各種形式的極權主義保持高度警惕!
“健康的民族主義”首先是開放、溫和、理性、尊崇個人自決權的民族主義。它對外強調與其它文明的和平共處,並學習和吸收各種有益的成份充實自己;對內它接受多元的價值和文化,主張鞏固自由民主和法治的制度架構,不致演變為盲目的排外主義。在經濟和文化的國際交流與競爭中,任何國家只有勇敢地打開大門,師人之長、棄己之短,擺脫宗法自然經濟和專制政治的束縛,才能真正富強起來,從而捍衛自己的民族尊嚴。對一個尚未實現現代化的國家來說,英勇反抗外國侵略固然是愛國,維護與外國的和平相處關系、開放自己的國家、促進與外國的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本國的社會進步,同樣體現著崇高的愛國主義精神,而且是更為覆雜和艱巨的任務。[33] 中國100多年來落後挨打的一個重要原因正是奉行專制主義的統治者長期實行閉關鎖國政策。文革後的20多年里中國實行了對外開放政策,學習先進國家的現代化經驗,引進各種稀缺資源,結果是一改“一窮二白”的面貌,使社會經濟發生了巨大變化,國家的綜合實力得到很大提升。對外堅持開放、對內堅持改革、努力發展經濟、實行憲政民主,是古老的中華民族煥發新生與走向現代化的必經之路,舍此別外它途。
“健康的民族主義”還是珍視自由與和平的民族主義。它與“病態的民族主義”的價值觀截然不同,會高度珍視自由與和平的崇高價值,如同匈牙利愛國詩人裴多菲詩中所表達的:“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和平與自由是密不可分的,因為任何形式的暴力在破壞和平的同時也在摧毀自由的基礎,若針對無辜平民使用暴力、剝奪他人的自由與生命,更是不可饒恕的罪行。在當今世界上,恐怖主義與極權主義相互勾結、狼狽為奸,已成為自由與和平的主要敵人,對後者構成了致命威脅;一旦恐怖主義和極權主義者掌握了核武器或生化武器之類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大搞“超限戰”,將給人類社會帶來毀滅性的危險。因此,各國“健康的民族主義”應在維護自由與和平的道義基礎上聯合起來,結成強大的國際力量,共同制止恐怖主義與極權主義對自由與和平的危害。
“健康的民族主義”還是自覺匯入世界主流文明的民族主義。世界主流文明已經歷幾百年的發展,汲取了幾千年人類發展的歷史經驗,決不僅是某一些國家和地區人們智慧的結晶,也是整個人類幾千年發展的積累和結晶。在它的發展過程中,曾經遭遇到一系列挑戰,而對於這種挑戰的回應,大多已以經驗、特別是以制度安排的形式積累起來。在中國進一步發展的過程中,如何建立一種能合理配置資源又具有自我發展動力的經濟體制,如何建立一種以法治精神與法律體系為基本框架的社會生活的運行機制,如何建立一種能有效地管理國家並制衡權力、克制腐敗的憲政民主政治,如何在保證社會總體進步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個人自由,如何建立一種使科學和理性的精神能正常發育和存在的人文環境,面對這一系列任務,迄今為止除了國際社會公認的現代文明以外,還沒有另一種文明能提供更成功的系統經驗和制度框架。如果采取狹隘的民族主義立場,排斥世界主流文明,鼓吹意識形態化的“烏托邦”,顯然是沒有前途的。[34]
中國的民族主義如果被導向健康的、開放的、追求自由民主和現代化的道路,那將是中國與世界的幸運。反之,中國的民族主義若被導向病態的、極端的、惡質化的和法西斯主義的方向,則將是中國與世界的災難,這是再清楚不過的事了。
中國人啊!一定要用心去辨識和選擇。
從“大眾民族主義”看新民粹政治和“後現代犬儒主義”
徐賁
美國加州聖瑪利學院教授
“大眾民族主義”是民粹式民族主義
“大眾民族主義”如何鼓吹“體制外”並反對自由主義主張
“大眾民族主義”的“後現代犬儒主義”特點
“大眾民族主義”是近年來中國出現的一種有別於“國家中心論民族主義”的民族主義思潮。它很重視當前中國民族主義的民眾基礎及其作為體制外現成的公民領域和民主政治空間的價值。這一思潮認為,群眾性民主訴求將是“大眾民族主義”特有的民粹政治色彩。“大眾民族主義”把民族自決權與人民主權直接掛鉤,不僅回避當今中國現存的非民主體制的問題,而且對民主訴求要依托民主體制這個基本的政治自由問題抱不屑一顧的犬儒主義態度。
犬儒主義和民粹主義之間本來就存在著歷史上的淵源關系,二者都崇尚“民間”,都有反智主義傾向。大眾犬儒主義本身就是下層群體在無助無奈的境遇中形成的一種政治態度。犬儒主義作為一種個人對待社會的態度,往往由不信任現有的價值和體制演變為拒絕一切公眾價值和體制。不過一般性犬儒主義與當前中國的大眾犬儒主義有一個重要區別,前者往往采取象征姿態為主的非理性表述,而後者則學會了以後現代相對論政治為其理性表述。這種後現代犬儒主義否定現代民主政治有客觀的衡量標準;它站在民族主義的立場上,把“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主”解釋成現代民主制度已在中國實現。後現代犬儒主義與民粹政治相配合,大大消解了對中國民主化改革迫切性的認知,為當今中國在民主問題上說一套做一套的體制性犬儒主義服務,因此是一種值得注意的新的政治話語動態。
“大眾民族主義”是民粹式民族主義
“大眾民族主義”思潮強調民族意識應以人民而非以國家為依歸,要動員民眾參與到民族主義運動中來,所以與傳承自新權威主義、直接支持國家制度合法性的“國家中心民族主義”有明顯區別。後者支持革命的意識形態並要求延續現存的政治制度;而前者則強調,新興的市場經濟和大眾文化已使舊的革命意識形態失去控制力,中國的政治制度需要根本性變化,要生成允許民眾自由參與的“人民政治”的空間。“大眾民族主義”思潮有“新反帝論”和“大眾公民論”兩種不同觀點,兩者在突出民族主義的民粹政治特性這點上是一致的,但在一些具體觀點上則有所區別。
“新反帝論”強調:民族主義是一種重要的人民經驗,可幫助民眾達到民族自我意識的覺悟;90年代中國民族主義興起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民眾對西方普遍有了清醒的認識;在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甚至官方都對西方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的情況下,民間的民族主義意識成為一種難能可貴的中國在國際關系上重建立腳點的政治基礎──“中國的命運必須掌握在中國人自己手里”[1]。這種由反帝民族主義和民粹主義相結合而形成的觀點運用“中國人”這個概念來陳述它的“民主”理念:“‘民族主義者’所追求的是一個正義的、民主的社會”,其特徵是“人人能過上體面的生活”,“能保衛自己”並“胸襟開闊”,最重要的是,這是一個“由中國人組成的社會”。[2] 在這一陳述里“民主”不需要體制架構和相應的政治文化,而只是一些“善良人民”的籠統願望。這種非體制型民主理想正是反帝民族主義新民粹政治的基本特點。
“大眾公民論”同樣也訴諸於非體制型民主、具民粹主義特點,它認為自由主義知識分子是中國民族主義的唯一敵人,而被官方操縱的大眾媒體則不會壓制民眾的自主思維和認知、相反還是孕育和培植獨立的大眾文化的必不可少的條件。“大眾公民論”不僅象“新反帝論”一樣陳述“中國人”的善良的民主願望,而且進一步強調民族主義對形成新的公民社會意識具有重要貢獻,故以“公民民族主義”自命[3]。這種觀點認為:中國經濟結構的轉變導致“正在萌芽的社會空間(與直接的政治空間相對),它伴隨著正在興起的消費社會和更新的大眾民族主義情緒”;這些社會空間已形成“一個關鍵體制外的新領域”,普通民眾可獨立地利用民族主義來塑造自己的“市民社會”,並發展出“平等、民主、個體主義和社群的新觀念”。[4] 此觀點還認為,90年代中國的民族主義和大眾文化“並不是隨著國家的支持或知識分子參與而出現的。它基本上是在日常生活領域並通過大眾文化的中介而形成的。”[5] “大眾公民論”和“新反帝論”一樣只強調公民參與的民粹性,而不關心民主的制度基礎;但它與“新反帝論”不同,在禮讚民眾的同時更強調動員大眾的公共空間,並把這一空間確定為大眾文化。
“大眾公民論”認為,真正對“大眾民族主義”及其大眾文化的公共空間具威脅的是自由主義知識分子,他們的文化取向是“精英主義”和“普遍主義”(即“西方化”),他們關於民族主義的認識是從現代性話語的狹隘立場出發的;正是現代性話語使這些知識分子成為國家壓制人民的共謀:“在文化研究和意識形態批判領域,自由知識分子往往拒絕面對這樣的事實,那就是他們所描述的現代化乃是國家不可或缺的一個部份。在整個後毛澤東時期,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已經和改革的官僚體制的意識形態結盟,並享有同樣經濟、社會和意識形態特權。在西方和中國廣泛被承認的一個情況是,……現存體制的壓制性基本上來自其確保穩定的決定作用,穩定被認為是經濟現代化的必要前提條件。這就剝去了其關心政治對抗的自由主義外衣,因為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完全支持和參與了國家的規劃。”[6] “大眾公民論”的鼓吹者認為,由於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和國家有共謀關系,他們對中國專制秩序的批判就不過是個幌子;他們所主張的政治文化現代性(人的現代化和民主觀念現代化)和官方主張的經濟科技現代性(四個現代化)並無區別;這些知識分子其實不是國家的批評者,而是它的寵兒,“因為(他們的)普遍現代化的話語在技術官僚的國家,已經找到了自己熱情的聽眾。”[7]
“大眾民族主義”如何鼓吹“體制外”並反對自由主義主張
反自由主義的民粹式民族主義所談的“民主”不僅以訴求於“人民”為特徵,而且舉著“體制外”的旗幟。1989年後在國內政治改革被完全擱置的情況下,民粹式民族主義的“民主論”者試圖先將大眾社會與“民主”概念直接掛鉤,再將此二者等同為一,從而繞過政治民主化問題,在不冒犯當局的前提下來談論他們所謂的“體制外民主”。但他們所幻想的“非體制型民主”或“體制外民主”並不是一條現實出路。
大眾社會本身只能存在於特定的社會政治體制中,即便是民粹主義本身的種種理念也脫不開其所處政治體制環境的影響。例如,墨索里尼的民粹理念是將“無產階級”修正為“無產人民”,他的“反資產階級”號召則以“健康”、“無私”、“全心奉獻”的人民為訴求,以“人民”和“無產階級”為合法性來強調社會全體的同質整一,為其法西斯政治服務。正是由於強調這種整一的“人民性”,限制人民群體內部的批評和異見才成為“合理合法”的極權政府行為。[8] 而美國的民粹傳統則全然不同,19世紀美國“人民黨”提出的社會改革章程和20世紀中葉的“民權運動”及“反越戰運動”之所以能對當時的體制發揮正面作用,是因為美國的民主制度允許居於少數的民眾表達意見。[9]
20世紀中國的民粹主義先後有“平民主義”、“庶民主義”、普及“德謨克拉西”(民主)以及“勞工勞農神聖”等種種版本,最後終於發展出具中國特色的革命民粹主義──“無產階級革命理論”。在據此而建立的現行政治體制下,民間組織和公開活動受到嚴格限制,幾乎不可能建立起民間社會獨立的民主以對抗這一體制,這使民粹式民主運動只能成為遙不可及的夢想。民粹式民族主義論者若堅持把這個夢想假設成現實,無異於承認現存非民主體制的合理性並自動放棄改革這一體制的正當民主要求。
90年代中國出現了社會財富分配嚴重不公、政治權力全面腐敗、百姓無力相抗的局面,因此社會公正和政治自由成為90年代一些自由主義知識分子最關心的問題。在政治上他們主張民主憲政,要求建立民主制度來監督和制衡政府的權力,反對以“人民國家”的名義限制任何個人的基本人權;在經濟上他們強調市場經濟是必要的社會競爭機制之一,但並不認為要建立市場機制就得以放棄社會公正為代價;在社會政策上他們堅持公民權利平等;在文化上他們高度重視公民的自由獨立思想。針對目前存在的種種社會不公正、不平等,這些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強調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改革社會的關鍵是從制度上對政府實行改革,唯一途徑就是實行民主化。這種主張所包含的對民眾的關懷和平等意識是非常明顯的[10],但它也反對重演“文革”式的多數人暴政的所謂“大民主”。這一主張本身屬於基於國情而提出的一種本土策略,並非簡單模仿現代民主政治的話語。
針對這樣的民主政治要求,民粹式民族主義論者一方面譴責它體現了“西方話語”的普遍性,一方面又秉承當局的大眾反智主義和革命民粹主義,對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的主張大加韃伐,指其為“精英主義”。他們因敵視自由主義知識分子而實際上失去了在體制改革問題上原本可以合作的思想盟友。
從上述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主張不難看出,民粹式民族主義與自由主義的分歧其實並不在民眾關懷或平等意識這兩點上;真正的分歧在於如何評估當前中國的基本國情。民粹式民族主義對當下國情的評估是:90年代以來,市場經濟和大眾文化已經改變了一黨專治的意識形態和威權政治體制的統治地位,中國已出現“與直接的政治空間相對”的“社會空間”,從而為民眾的民主參與提供了充份的條件。而上述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對國情的基本評估是:市場機制的引入和大眾文化的生成並未改變官方意識形態和現存政治體制的地位;相反,這種意識形態和政治體制的延續產生了轉型中的“中國特色”,即所謂的“市場經濟”雖然改善了社會成員的物質生活水平,但因權錢勾結而導致嚴重的社會不公,官方意識形態雖然不再禁止所謂的“大眾文化”的出現,但在此意識形態和官方的社會控制下,大眾的不滿和反抗仍然不能轉化成公開的社會要求;只有通過對現存體制的變革才能讓對民眾的關懷和平等意識獲得實際的政治和社會意義,否則,目前的“市場經濟”和“大眾文化”不僅不會自動導向民主政治,反而會成為支持現行威權政治的經濟形態和文化氛圍。
“大眾民族主義”的“後現代犬儒主義”特點
自由主義主張在中國建立現代民主政治並樹立現代民主社會的價值觀,民粹式民族主義論者卻以這一主張的“現代性”為由、以“後現代”觀點為依據,將上述自由主義知識分子指為“官方壓制人民”的共謀。且不說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如何一次又一次地成為官方整肅的對象,單就“現代性”本身的多元分歧就不難看出這一指摘多麽荒唐。現代專制和現代民主雖然同屬“現代”,但它們的理念、價值和實踐卻判然有別,對個人生存狀態的影響更是不可同日而語。討論“現代性”的要義本應在於“分辨現代的恐怖(極權主義),現代的挑戰(首先是相對主義),現代的成就(如自由主義)和現代的夢想(尤其是民主)”。[11] 民粹式民族主義在“現代性”、尤其是現代民主自由問題上曲解中國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的立場,原因不僅僅在於它不了解民主自由體制與威權體制的區別或不了解在威權統治強勢下有必要申張自由主義的道理,根本的原因是它在如何面對威權體制這一重大是非問題上采取了“後現代犬儒主義”立場。
犬儒主義(cynicism)的鼻祖是公元前5到4世紀的底約基尼斯(Diogenes)。他一反當時浮誇繁褥的哲學風氣,以明快的冷嘲熱諷批評了現實社會。為了擺脫塵世物質的羈絆,他生活在一個桶里,雅典人因此稱它為“犬”;他白天在街上點著燈尋找誠實的人,對答應圓他一個心願的馬其頓的阿列山大皇帝說:“請你不要擋我的太陽。”
這種古代犬儒主義與“後現代犬儒主義”判然有別:古代犬儒主義是一種反理論和姿態性的批判,而“後現代犬儒主義”則是一種因過度理論化而失去了批判作用的自說自話。斯洛特底克(Peter Sloterdijk)以kynic專指前者,而以cynic專指後者,他稱“後現代犬儒主義”為“經過啟蒙的錯誤意識”。“後現代犬儒主義”雖受益於現代啟蒙,但卻對啟蒙和緣起於啟蒙的普遍公眾理性完全喪失信心,在不斷的懷疑中失去了社會行動能力;它對基本的公眾政治觀念(如民主和人權)的態度是,既然怎麽解釋都有問題,那麽隨便怎麽解釋也就根本沒有區別。[12] “後現代犬儒主義”以簡單潦草的“不相信”來建立其觀點之合理性,不分辨“現代性”的不同形態和表現而對“現代性”作籠統的否定。
犬儒主義貌似對理性的批判,其實與批判理性有根本區別。古德法勃曾指出,犬儒主義的特徵是,在沒有分辨和明確的選擇標準的情況下對問題作全盤否定。[13] “後現代犬儒主義”的無原則否定是用“後現代理論”(尤其是相對論和話語解構)精致包裝的。然而,理論的精致並不能保證判斷的正確。正如波維斯(Timothy Bewes)所說,“後現代犬儒主義”是一種經過“理論超重”、因過度精致化而麻木的犬儒主義。[14] 在缺乏民主傳統和民主共識的社會里,尤其容易出現隨意解釋民主的情況,也尤其容易出現在民主問題上的兩種犬儒主義:一是利用缺乏民主傳統和對民主共識的脆弱,冒民主之名而行“說一套做一套”的政治機會主義;二是在理論的“象牙塔”里回避對真假民主的判斷。阿倫特稱後一種情況為“判斷的困惑”:“判斷的困惑可以發生在那些有精致思想能力者身上,正如正確的判斷可以由那些並不特別擅長於思想的人做出一樣。”[15]
精致思想者的“判斷的困惑”所表現出來的犬儒主義,可以說在“大眾民族主義”的“民主政治”話語中表現得淋漓盡致。這種話語是在抽空了民眾政治活動的基本社會組織條件的情況下讚美所謂的中國“大眾式民主”的。它認為,個人消費欲念使普通人獲得了自由的個體意志,傳媒文化成為民眾集會的公共空間,文化消費代替了遊行示威式的公眾展示,而電視屏幕則自動把觀眾團結為公民社會的公眾;在這個自由的公眾空間中,購買一本“說不”類的暢銷書就等於參與了一次自由的公民討論,經歷一場體育賽事的集體亢奮就等於參與了一次民眾的共同表決。如此則公民權利和義務界定不明的大眾文化消費者便借助“公民原型民族主義”實現了“平等、民主、個體主義和社群的新觀念”。[16]
體制外民族主義的“大眾民主論”只是近來多種“後現代犬儒主義”論述中的一種。它看上去是在挑戰西方式民主,其實對中國的民主化有害無益。用波維斯的話來說,這種民主意念遊戲把政治相對論無限精致化(因而詭辯化),直至“升華到一個高不可攀、與現實政治脫節的程度”。[17] 這種論調還用扭曲史實的方式對中國的極權和威權政治作了一系列正面解讀:“七、八年一次”的“文革”威脅被說成是七、八年一次的“群眾性民主”;官僚制度的“文山會海”被說成是體現了“議事民主”;極權加封建的奉旨崇拜儀式(“忠字舞”)則被說成是群眾“自由參與”的大眾文化活動。[18] 這些張冠李戴、似是而非的“精致”說法有意無意地在幫助中國現行的權力操作,使得已充滿了謊言的公眾政治領域進一步“假面化”。
公眾生活“假面化”已在中國形成了“體制性犬儒主義”,它表現為謊言的合理合法化和普遍理性的喪失。“體制性犬儒主義”由權力(在上者)型犬儒主義和弱者(在下者)型犬儒主義兩部份組成。“權力型犬儒主義”是官方的話語及行為,其特徵是說一套做一套;它的要害不在於“怎麽說”,而在於“為什麽能這麽說”;權力控制了公眾領域,從而得以用強權規定“真理”,同時迫使人們即使不相信它也必須在公開場合做出相信的樣子;它也可以把不民主的體制和權力運作硬說成是民主的。“弱者型犬儒主義”即受制的大眾的反應,表現為對政治的冷漠和對現實改革的失望,並由此轉化為對現實無可奈何的接受。而“後現代犬儒主義”則正以“獨立”知識分子話語的形式成為“體制性犬儒主義”的一個組成部份。“大眾民族主義”禮讚大眾消費文化及其所謂的“民主”作用,協調了權力型和弱者型兩種犬儒主義之間原本有所抵觸的關系,使二者在接受現實秩序這一點上更趨一致。它一面幫助權勢者論證“中國式民主”的合理性,一面勸說被統治者把大眾文化中的消費自由和權利想象成公民所應有的一切自由和權利而心滿意足。這種協調作用或許不能完全把被統治者對政治現實原本無可奈何的接受轉化為心甘情願的接受;但它的後現代犬儒主義特徵正在成為當前中國的體制性犬儒主義的一部份,這已是不爭的事實。
90年代自由主義思想在中國的覆興
李蔚欣
中國大陸政治學者
自由主義興起的機緣
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
人權與主權
對制度的評價與選擇
關於平等與自由
間接民主與直接民主
90年代中期自由主義思想開始在中國覆興,但很快就遭到毫無政改誠意的官方的打壓,但這一思潮卻始終未被壓垮,這在中共的整個統治史上也是個異數。當前中國的思潮大概可包括威權主義、文化保守主義、狹隘民族主義、新老左派和自由主義,前4種思潮的界限並不容易劃清,惟獨自由主義與它們有比較明確的界限,因而遭到了前4種思潮提倡者的圍攻。在對自由主義的圍攻中,打著民間知識分子旗號出現的新左派最為活躍,而且往往還加上了學術包裝,因此一些自由主義知識分子也主要以新左派為論戰對象。
自由派在中國大陸所能利用的陣地很有限。劉軍寧被趕出中國社科院之前曾通過三聯書店出版過幾期《公共論叢》,這是自由主義者的一個短暫的陣地。而在報刊方面則只有2001年6月編輯部大改組前的《南方周末》和《書屋》,還有《天涯》難得的一角。[1] 其他的陣地便只有一些民辦網站了,其中《思想的境界》開辦一年多後便被扼殺,現在以發表自由主義思想為主的個人網站已寥寥無幾。而新左派能夠利用的陣地卻十分龐大,從《讀書》雜志到各級官方刊物,實可謂人多勢眾。盡管自由派處於少數地位,但一些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對中國當前問題的實質作出了深刻而中肯的分析,那些可及時得到外部資訊、真正有主見的知識界人士對這一立場往往比較讚賞。當今的世界政治經濟格局明顯有利於自由民主主義,中國也還將繼續開放,國人對專制主義普遍不滿,這種時代潮流是對自由派不屈不撓的思想抗爭的最大安慰。
自由主義興起的機緣
中國的自由主義曾在20世紀初的“新文化運動”中興盛一時,以胡適為首的自由派所倡導的自由主義盡管從未成為政治思想的主流,但在大陸和台灣的政治演變中也起了一定作用。中共執政之始,毛澤東便以潑婦罵街的方式大批胡適及其自由主義思想,盡管儲安平等前朝尚能容忍的自由主義者在1957年的“陽謀”式“百花齊放”時期提出過自由主義的政治訴求,但這些自由派隨即被一網打盡,此後再也無人敢以自由主義者自居。甚至在1979年有點“非毛化”的“思想解放運動”中,也無人敢以這一西方的現代主流思想為旗幟。直到“六四”鎮壓發生7、8年之後,自由主義才公開亮相、登堂入室。
1995年4月底在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召開的“文化中國:轉型期思潮及流派”研討會上,海外的新左派與自由派先開始交鋒。1997年11月《南方周末》大版刊登了評介剛去世的自由主義學者伯林的文章,這可以被視為當代中國自由主義者亮相的標志。接著在圍繞著顧準、陳寅恪和王小波這3個人物的討論中,自由主義擠出了夾縫,調門由小到大。人們重新評價陳寅恪這位長期受壓制、不能公開表達自己思想的史學家,發覺其文化保守主義的內涵其實是自由主義。中國的自由主義者正是以這種獨特的方式,通過對這3人的評價傳播了自由主義理念。李慎之認為,顧準“放棄的是專制主義,追求的是自由主義……在已經到世紀末的今天,反觀世紀初從辛亥革命特別是五四運動以來中國仁人志士真正追求的主流思想,始終是自由主義,雖然它在一定時期為激進主義所掩蓋。中國的近代史,其實是一部自由主義理想屢遭挫折的歷史。然而,九曲黃河終歸大海,顧準的覺悟已經預示了這一點。”[2] 隨後,劉軍寧1998年為北大百年校慶編輯出版的《北大傳統與近代中國》一書進一步突顯了北大的自由主義傳統。李慎之再次指出:“世界經過工業化以來兩三百年的比較和選擇,中國尤其經過了一百多年來的人類歷史上規模最大的試驗,已經有足夠的理由證明,自由主義是最好的、最具普遍性的價值。發軔於北京大學的自由主義傳統在今天的覆興,一定會把一個自由的中國帶入一個全球化的世界,而且為世界造福爭光。”[3]
1997年國內思想界圍繞著自由主義開始爭論。先是《天涯》雜志發表了汪暉的思想雜記,批評中國的所謂“新啟蒙主義”(即自由主義)忽視世界資本主義的消極影響並排斥直接民主。他認為,“在跨國資本主義時代,‘新啟蒙主義’的批判視野局限於民族國家內部的社會政治事務,特別是國家行為;對內,它沒有及時地把對國家專制的批判轉向在資本主義市場形成過程中國家──社會的覆雜關系的分析,從而不能深入剖析市場條件下國家行為的變化;對外,它未能深刻理解中國的問題已經同時是世界資本主義市場中的問題”;因此,“它在一個短暫的歷史時期內由一種富於激情的批判思想轉化為當代中國資本主義的先聲。”[4]。一年後《天涯》雜志又發表了韓毓海的長文,他公開激烈地批評中國自由主義者的觀點,認為今天中國的知識界撇開許多緊要問題如民主、資本、腐敗、利益分化等,獨獨高揚起“自由主義”的大旗,這種立場的選擇並非偶然;因為今天具有特殊利益者的確要求更多的“自由”,而廣大人群卻要求有發言的場所和表達自己聲音的方式──“民主”[5]。他把當代中國的“自由主義者”說成是站在特殊利益者一邊、要保護的是這個利益群體,而新左派則似乎是在為民請命。
自由主義者在回應中進一步闡述了自己的原則立場。朱學勤指出:“(自由主義)首先是一種學理,然後是一種現實要求。它的哲學觀是經驗主義,與先驗主義相對而立;它的歷史觀是試錯演進理論,與各種形式的歷史決定論相對而立;它的變革觀是漸進主義的擴展演化,與激進主義的人為建構相對而立。它在經濟上要求市場機制,與計劃體制相對而立;它在政治上要求代議制民主和憲政法治,既反對個人或少數人專制,也反對多數人以‘公意’的名義實行群眾專政;在倫理上它要求保障個人價值,認為各種價值化約到最後,個人不能化約,不能被犧牲為任何抽象目的的工具。”[6] 徐友漁認為:“不論從中國和歐美的歷史看,還是從左派思潮的內涵看,左派與自由主義的對立是根本性的,它對自由主義(即它認為的資本主義意識形態)的敵視與攻擊從來都超過對極權主義的批評(想一想左派對斯大林主義的默認或辯護,比較一下自由主義和左派對法西斯的揭露與批判,再看看在今日中國二者對文化大革命和毛澤東晚期極左路線的態度)。在90年代後期的中國,當人們在政治體制改革這個大題目下作文章時,新左派的唯一攻擊目標就是自由主義。當然,和歷史上一樣,自由主義會在回應時認真考慮對方的觀點,修改完善自己的立場。”[7]
自由派剛在官方話語體系的夾縫中爭取了一點言說權,便遭到那些以“民間知識分子”自居、實為官方意識形態辯護士的新左派們的圍攻,可謂“腹背受敵、左沖右突、好不艱難”。雙方的分歧涉及中國政治和社會幾乎所有重要的方面,也涉及基本的哲學觀點。這場爭論主要圍繞著如何看待個人權利與集體主義取向、對共產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體制的評價、全球化和民族主義的對立、市場經濟下的社會公正問題、自由和民主或間接民主與直接民主等問題,下面分別展開說明。
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
中國的自由主義者重新提出了個人主義這一被共產主義意識形態貶入地獄的基本價值觀。他們重申個人自由的優先性,認為構成一個社會的基本單位是個人,無論在發生學還是本體論的意義上,個人都是優先的;盡管社會關系的影響在個人身上清晰可見,但在相同環境中人格與個性的歧異證明了個人主體性和獨特性的存在;從此意義上說,自由首先是個人的,其次才構成集體和國家的自由,但這後一類自由仍然以個人自由為前提;一個社會的大多數個人若得不到基本的自由,則其集體的“自由”便成了一紙空文;反之,一個專制社會看起來在對外交往中十分“自由”,但卻不尊重社會的大部份成員的基本自由和人權,這種所謂的“國家自由”不僅是虛假的,而且是危險的。 自由主義者強調,保護個人財產是保障個人自由的先決條件,所以他們呼籲通過修改憲法和推進法治來保障私有產權的神聖性;此外,對個人自由的最大威脅往往來自政府,因此要通過憲政和法治實現權力機構之間的制衡;一個社會的大部份財產若高度集中於政府之手,那會為專制主義提供堅實的基礎,因而必須通過社會與政府的分離、資本與權力的分離來避免哈耶克所強調的那種全面奴役制的現實威脅。徐友漁在“重提自由主義”一文中指出:“自由主義的核心就是對個人價值和尊嚴的肯定,對個人權利和利益的尊重與保護。對自由主義的深入理解,勢必要與中國新舊傳統中壓抑個性、唯國家和集體的觀念決裂,劃清個人主義和為我主義、自私自利的界限。中國老一代自由主義的代表胡適曾大聲疾呼,倡導一種健全的個人主義,鼓勵人們大膽宣言:世上最強有力的人就是那最孤立的人。他教育青年說:‘把自己鑄成武器,方才可以希望有益於社會。真實的為我,便是最有益的為人。把自己鑄造成了獨立的人格,你們自然會不知足,不滿意於現狀,敢說老實話,敢攻擊社會上的腐敗情形。’”[8]
重提個人主義必然要重新認識和評價胡適這位20世紀中國自由主義的傑出代表。中國年輕的激進文人說胡適在革命與反革命的鬥爭中站在蔣介石反動派一邊,並以此證明自由主義者往往維護現存統治秩序,因而內在地包含著通向專制、獨裁之路。自由主義者在爭辯中指出,比較一下胡適與郭沫若便可發現自由主義者與左派文人之間的根本區別。自由主義是所有思想傾向中與極權主義最為對立的。胡適直到晚年都未放棄個人思想自由的主張,保持了思想上的相對獨立性;他和其他自由主義者並無支持獨裁之意,而是“兩害相權取其輕”,並隨時保留對專制制度的批評權;他一生致力於民主政治的建設,捍衛人權、法治、思想自由等基本原則,為爭取人權、對政府的批評權和民主自由而不懈努力。相反,郭沫若等左派文人則完全放棄了自己的獨立人格和政治立場,拋棄了起碼的批評意識和批評權利,盡管他內心中也許會有某種痛苦,但充當專制主義的積極傳聲筒卻不遺余力。另一位自由主義報人儲安平關於兩種制度下“自由有與無”還是“多與少”的著名評論,更可為此種比較作一經典性說明。
人權與主權
自“六四”事件以來,長期奉為官方意識形態的馬列主義逐漸失去了誘惑力,中共為營造合法性,大力強化“反帝反霸權”的宣傳,同時一反以往打壓傳統文化的立場,大談傳統文化的價值,甚至一再提升尊孔祭孔的規格。新左派則趁機以愛國主義者和民族主義者的面貌,公開抨擊自由派的“賣國行徑”。他們利用科索沃戰爭中美國飛機轟炸中國駐南斯拉夫使館事件掀起了對自由主義者的口誅筆伐,把自由派的暫時低調嘲笑為“集體患了失語癥”。在國外的新左派則利用他們所主持的網站或討論區,對自由主義者竭盡攻擊謾罵之能事。他們依照官方定的調子,把美國的“人道主義幹涉”立場定性為霸權主義和強盜行徑,全然不顧此事的緣由乃在於米洛舍維奇所犯下的屠殺阿族民眾的罪行。[9]
針對90年代中期出現的所謂“說不”熱,自由主義者一再警告要防止左傾排外和盲目反西方的情緒重演。他們主張要分清兩種不同的愛國主義:一種是狹隘、本能、非理性的甚至是封建宗法的愛國主義;另一種是普遍的、反思的、理性的和現代化的愛國主義。他們強調,理性地愛國才是真正的愛國;國人以往吃盲目愛國的苦頭實在是夠多的了,不要讓盲目煽情的口號淹沒了自己的理智,中國不能與流氓國家為伍;在判斷國際國內事務時要有獨立於官方宣傳的判斷,要有一些人類共同認可的客觀標準,否則中國和中國人就難以成為國際社會里值得信賴的成員。針對“炸館”事件,他們提醒人們注意,是科索沃的人權災難在前,北約警告多時無效而轟炸於後;同時並沒有充足的理由證明對中國大使館的轟炸是美國高層決策者有意所為。
自由主義者從來認為,人權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個人權利,族權乃派生於人權,它不等於人權,更不能取代人權;沒有個人的人權,族權也是空的,當國民的人權備受踐踏時,民眾的族權常常被為政者用來維護其專制權力;一個民族的強大和不受外族欺辱當然是好事,但不能借口維護族權而否定和抹殺人權的基本意義和重要性;任何一個侵犯人權的政府都應受到國際社會的譴責和制約,這樣才能形成普遍正義和保障人權的國際環境,所有的政府都不能以族權為擋箭牌,無視公民的生命、生存、自由和財產等權利。
雖然新左派竭力攻擊自由主義者,對米洛舍維奇寄予無限同情,但很快米氏就被本國人民用民主選舉趕下了台,並被聯合國送上了國際法庭,受到了正義的審判,於是新左派們便“集體患了失語癥”。民主自由在南斯拉夫的勝利給中國的自由主義者以鼓舞,至少印證了他們在科索沃問題上的立場是合理正確的、順應了世界進步力量的要求,同時也反襯出新左派的民族主義之狹隘與膚淺。在評價美國的對外政策時,自由派主張就個案具體分析,只要其政策在總體上有利於改善當事國人民的人權和社會進步,就應該支持;而不讚成那種從狹隘民族主義立場出發、為反對而反對的做法,因為那樣可能會站到侵害人權的不義者一邊。對米洛舍維奇的態度即為一例。
與主權問題密切相關,全球化也是自由派與新左派爭論的一個主題。在這個問題上新左派引用西方左翼和激進勢力對全球化的抗議來支持自己的立場。在他們看來,90年代以來中國在經濟領域迅速加入全球化進程,西方左派的批判理論中對資本主義醜惡的描繪已成為中國現實;因此需要揭示“全球化”背後所掩蓋的不平等關系,抵制外來資本主義及跨國公司的入侵,維護民族的權利和利益。
而自由派則堅持認為,跨國公司或許會對民族經濟造成某些不利影響,但全球化決不只是負面的,至少它給中國經濟帶來了一些新的活力,同時還沖擊著抗拒變革的、專制的、封閉落後的舊文化和舊習慣。整個中國的近現代史中充滿了對外國特別是西方文化的誤解和仇恨,雖然這與帝國主義入侵給國人帶來的恥辱有關,但中國文化傳統中也存在著義和團那樣的盲目排外、維持落後的愚昧心態。李慎之指出,19世紀以來因為遭到外國侵略而義憤填膺的中國人的民族主義很容易成為專制主義的支持力量;因為中國人民歷來是講究“夷夏之辨”的,又歷來不重視專制與民主的區別;他們對愛國還是賣國的敏感程度要比對專制還是民主的敏感程度高出萬倍。[10]
自由派強調,在現代世界史中,堅持政治民主、經濟自由的國家,基本上都遵循幾個公認的國際標準,如尊重公民的政治和經濟權利、維護法治、講究信譽、效率優先等,對中國而言這些標準是加入全球化過程中最有價值的方面,有利於打破傳統的裙帶關系、低效率、因循守舊的陋習。所以,接受國際人權公約和法律準則,具有相當積極的意義。即便把全球化理解為資本主義化,也並非什麽大逆不道。今天的資本主義已不再是“洪水猛獸”,它既不同於馬克思所猛烈抨擊的那種舊式資本主義,也不同於兩次大戰時期的形像,而是經過了相當的改良、革新和政治發展才演進到今天的這種具有政治民主、法治化、經濟開放、具有社會福利保障和文化多元開放的體系。全球化不只是跨國公司的大舉擴張,也包括政治、經濟和文化體系的國際化。資本主義固然不是完美的,但它是一個不斷自我改革和更新的開放體系,比一切封閉體系更有生命力。所以,自由派主張以理性的態度處理與外國及外來文化的關系。
對制度的評價與選擇
這場爭論必然涉及中國的共產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體制的性質問題。自由派認為,這場革命脫離了世界文明的主流即自由與民主的方向,而改革開放則是在經濟和文化領域向此主流回歸。他們主張清算極左路線和政策給國人所造成的危害,重新審視從“十月革命”、“五四運動”到“文化大革命”等重大歷史事件,學會吸取歷史的教訓。新左派則批評這是“頑固地堅持冷戰思維”。例如,甘陽宣稱要“拒絕以所有這些(自由主義)為名否定辛亥革命以來的20世紀中國革命史和五四以來的中國現代史”;他反對否定俄國的“十月革命”,理由是這場革命屬於歷史的必然
[11]。他實際上套用了黑格爾式的“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所謂“必然性”邏輯,把凡是已經發生的事物一概解釋為合理、必然的,從而豁免了悲劇制造者的歷史責任;至於民眾為這類歷史過程所付出的犧牲,如大批知識分子、工商業者等所受的數十年殘酷迫害,人民公社政策造成的數千萬農民餓死等慘狀,他卻用“代價說”把眾多歷史罪惡輕巧地遮蓋了起來。顯然,新左派為這些引起國人無限感慨和悲情的重大歷史事件的辯護是蒼白無力的,與人類歷史的進程背道而馳。
整個20世紀下半葉的世界文明史便是清算從納粹、法西斯到前蘇聯東歐共產黨國家和東方專制主義侵犯人權暴行的歷史,自由民主主義在這一歷史進程中取得了重大勝利。中國的自由主義者順應了這一歷史大趨勢,認為冷戰的是非一定要講清楚;事實證明,以前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在歷史上留下了經濟政策、政治導向、人權狀況等一系列惡劣紀錄,而中國當時不幸地站在了錯誤的一方。如果今天還要繼續堅持這一錯誤,拒絕作深刻的歷史反省,那就很難避免重蹈蘇聯東歐的歷史覆轍。若比較現實的資本主義和自封為“社會主義”的那些實踐,無論是在經濟民主還是在政治民主方面,發達的資本主義都占據很大的優勢,即便是那里所謂勞動人民的民主權利和社會福利也比“社會主義”國家好得多。直到今天中國廣大工人農民所享受的政治和經濟權利也不能與西方任何一個資本主義國家的同類人相比:中國的民眾既不能投票選舉總理或主席,也無權成立自己的工會和農會,甚至連練一點氣功或向基層政府表示一點不滿,都會面臨殘酷鎮壓;至於廣大下崗工人和被沈重的稅費負擔壓得喘不過氣的農民,則不但政治上沒有任何權利,連所謂的生存權都難保。海內外的新左派們只會在空洞的理論口號中大談所謂全面民主的、完美無缺的社會主義烏托邦,他們何曾真誠地為這些下層人民的苦難批評過權勢集團及其堅持的制度?
關於平等與自由
幾個世紀以來人類對平等的烏托邦的追求從來就未達到或實現過真正的平等。而現代社會里所有在人人平等的烏托邦口號下建立的制度都不過是官僚掌控一切的全能主義體系,在這些國家里嚴格的等級制和官僚統治把人民置於毫無自由的境地,更談不上與官僚集團之間有什麽平等。中國在“文化大革命”時期曾高喊平等的口號,實際上從“偉大領袖”到各級掌權者從來都享有毫無監督的特權生活,侵吞著有限的社會資源。
今天的新左派故意忽視這些史實,他們舉著“平等”的空洞口號,一面幻想著這種等級制、特權制里的“平等”因素,一面指責自由主義者只鼓吹市場競爭而否定平等和公正、是以自由壓制平等,似乎只有新左派才是社會平等的忠實捍衛者。新左派說,自由主義的主張表明,少數知識分子只關心自己的言論自由,卻不關心勞動群眾的疾苦;新左派們往往把今天中國的社會不公、不平等問題歸結為市場經濟及全球化的惡果,故意回避對權貴集團的制度根基的批判,從而把貪污腐敗、化公為私、國有資產流失和兩極分化加劇等現象曲解為市場機制本身的弊端;他們認為,當今中國的“社會病”是重蹈西方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的“市場病”,現在的任務是加強國家的功能、擴大政府幹預與控制的規模、限制市場的作用,以為如此就能解決中國的社會不公問題。
自由主義者則認為,中國的這些“社會病”並不是市場化的必然結局,這是在權力高度集中、不受制約的政治體制下實行市場化而產生的“怪胎”,這種權力結構和文化傳統即使不借助於市場機制也同樣會滋生腐敗和社會不公。改革開放前的中國並不是什麽公正清廉的“聖地”,那時政治腐敗與社會不公隨處可見;計劃經濟下的所謂“平等”完全是表面的,那是一種普遍貧窮下的假平等,掌權者雖不能利用市場交換和謀取利益,卻可以利用赤裸裸的權力和各種關系謀私,實際上存在著嚴重的社會不平等。因此,自由派強調,解決當前中國“社會病”的辦法不是取消或限制市場,而應是完善市場機制、保護私有財產權、反對政府對經濟的過份幹預;同時,要有真正的言論和新聞自由、結社自由、中共的黨內民主和多黨競爭、完全的司法獨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擁有不受批評和監督的特權等。自由主義者還認為,缺乏經濟上的自由競爭會導致全社會的惰性和缺乏創造性,但僅有經濟上的自由競爭並不能保證實現社會公正,還要有政治自由和競爭。羅爾斯等自由主義者認為,權利保障是政治和法律的行為,羅爾斯把平等的自由當作正義的第一原則,比差別原則更為優先;他還提出了“經濟的差別必須使最不利者有所得益”的補償原則,認為在政治自由下通過公共政策可以實現這一原則。
中國的自由主義者主張發展自由市場的主要立意是,克服傳統的官本位社會和計劃經濟體制所造成的普遍惰性和等級制,以此來促進社會的競爭,通過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實現最大限度的社會創造力和效率提高,同時達到“利己”與“利他”的統一。發展市場經濟的關鍵是保障私有產權,藏富於民,以此來發展市民社會;壯大市民社會是為了制約過去無所不在的全能政府,這樣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權利。市場的發展配之以良好的法治才能從根本上克服腐敗,促進權利和人格平等的實現。只有實現了個人的自由發展才能創造社會自由發展的前提;所以政府不應當再是過去那種無所不在的全能政府,其權力應有所縮減,但這意味著人治的衰落,而不是法治的松弛。政府應逐步退出主要的經濟領域,成為市場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真正充當“守夜人”和“仲裁者”,而不再是“運動員”;同時把主要精力用於發展社會福利和文化教育等公益事業,並且不能再壟斷這些公益領域,否則會導致文化教育的僵化。
間接民主與直接民主
自由主義者強調間接民主的重要性,批評新左派的直接民主空談,但並不就此徹底否認直接民主;他們認為,在目前條件下,先發展間接民主然後逐步擴大直接民主是可靠的選擇。他們指出,新左派所主張的“直接民主觀”是一種可望而不可及的高調“民主”。事實上,盧梭式的人民主權的高調從未實現過,那些打著“人民主權”旗號的革命政權經常成為一種暴政;納粹德國、前蘇聯東歐的極權主義政權的執政者都曾以“人民主權”和“廣泛民主”為口號,但實際上卻建立了一種新的專制。民主不能靠空洞的口號來建立,而必須有制度保障,需要憲政主義的制度約束,才能通過份權、權力制衡和法治來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權利。新左派回避對所有這些被各國的政治實踐反覆證明為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的討論,只是把眼睛盯在高調的“直接民主”或“全民民主”上,常常落入毛澤東式的民粹主義“大民主”陷阱。
在新左派和自由主義者關於平等和自由的論戰中,也有一些人貌似公允和折衷地認為,自由主義者只關心政治自由,而新左派則關心經濟民主。自由派認為,新左派在經濟民主問題上的思考帶有明顯的烏托邦性質,那種在經濟領域實行“人民主權”的主張不僅在當下的中國不可行,就連在西方國家也是可望而不可及的虛幻空想。新左派崔之元經常鼓吹毛時代的所謂“鞍鋼憲法”,以為那體現了“工人參加管理”,其實“鞍鋼憲法”提到的“工人參加管理”不過是紙面文章,從來就未真正出現過,在所有社會主義國家里也並未真正實行過。反倒是非社會主義的國家通過現代管理的變革和股權的社會化,至少讓職員擁有了受到憲法和法律保護的公司股權,也出現了雇員參與管理的制度性試驗,但這並非“人民資本主義”。西方已經實現的“經濟民主”無非是進入市場的自由(即財產權的平等保護)和雇員股份制,根本不可能讓所有人在經濟活動中都具有同等的發言權或決定權。
自由派認為,不能把“經濟民主”簡單地理解為“工人參與管理”。“經濟民主”的實現需要綜合改革,包括所有權的非官僚化(即私有化和社會化)、培養優秀的企業家、給企業充份的自主權、擺脫各種官僚的行政幹預,而工人參加管理僅僅是企業管理的一個環節,其重要性不宜拔得太高。在政治民主上可以實行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權,但也不能讓人人都完全平等地參與決策;而在企業管理上,所有者只能按持股的多少來投票,員工則不可能以一人一票的方式參與企業的決策, 那種企業管理上的完全平權有可能導致平均主義,扼殺能人並妨礙競爭,最終會犧牲企業的效率。當然,通過公共政策和財政手段進行收入再分配,對競爭中的弱者和不幸者有所補償,這也是經濟民主的一層含義。但這並不意味著必須保障弱者擁有與強者同樣的財富和決策權。解決官員腐敗和社會不公主要不能靠經濟領域本身的“大民主”,而要靠政治民主化,即對政府官員和公共政策的民主監督,讓充份反映民意和民眾利益的代議機構制約政府行為。
就政治民主而言,中國的政改不能沒有時間表,不能老是停留在村一級的選舉上。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是民主的不同形式,兩者之間不存在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無論古代希臘的直接民主制有怎樣的缺點,但這畢竟是多數公民參與政治的一種方式,是多數人決定自身命運的一種制度。盡管今天的社會生活發生了重大變化,人們不再是全職的政治人,而有著各自的主要活動領域,但在重大問題(如國家政體和統一、地方或民族自治或獨立、對憲法的重大修改等問題)上的全民公決仍是一種不可避免的選擇。美國總統選舉從原先的間接選舉向實際上的直接選舉演變也為一例,說明公民參與程度的提高仍是一種趨勢。公民的教育程度越高,就越會要求在重大政治問題上直接發表意見。今天自由民主國家政治的發展實際上是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的混合。
幾個突出的自由主義者都處在邊緣化的狀態。[12] 相反,毛左派們卻左右逢源,進可擔任高級行政職務或雜志主編,退可頂著教授博導的頭銜充當學人。但是,中國的自由主義者盡管腹背受壓,卻能驕傲地真正在學理、立場和道義上日益得到國人的認同。自由主義站在文明世界和自由民主的正義力量一邊,可以肯定,在中國的前途是無可限量的。
中國:改革時代的政治發展與政治穩定
康曉光
中國科學院/清華大學國情研究中心研究員
引言
一、中國經濟社會的結構性變化
二、對各社會群體現狀及其相互關系的分析
三、危機的可能性
四、回顧與展望
引言
中國的改革已經走過了四分之一世紀。時至今日,市場體制已基本確立,中國也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可以說,經濟領域的重大改革已經有了答案,剩下的任務僅僅是修補和完善。於是,人們自然而然地把關注的目光集中到政治改革上。在中共召開“十六大”前夕,政治改革的呼聲日益高漲,各種議論再度泛起。
剛剛過去的四分之一世紀有兩個引人注目的特徵。一是中國發生了廣泛而又深刻的巨變;二是共產黨依然牢固地統治著中國。在此過程中,中國政局的穩定性經歷了嚴峻考驗。80年代動蕩頻仍,90年代初期岌岌可危,然而90年代中期以後中國政局卻出現了出人預料的穩定。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民主化的第三波”席卷南歐、拉丁美洲、非洲和東南亞,前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共產黨政權紛紛垮台。以至於弗蘭西斯.福山自負地宣稱:“歷史已經終結”。在這種全球背景下,中國的表現──“穩定中的巨變”或“巨變中的穩定”──不能不說是個“世界奇跡”。這一“奇跡”是如何創造的?它能繼續存在嗎?它又將如何演變?具體說來,人們對中國政治的關注集中於三個大問題:第一,在這四分之一世紀中,中國政治發生了什麽樣的變化?它是如何解決政治危機的,為什麽會采取這樣的方式?第二,中國能否維持政治穩定,或者說,中國會崩潰嗎?第三,未來中國政治的發展方向是怎樣的,中國會走向民主化嗎?
在國內外的媒體、學術期刊、官方研究報告中,關於這些問題的判斷和分析可謂“眾說紛紜”,甚至呈現出兩極對立。關於改革時代的政治變遷,一種觀點認為中國政治沒有發生什麽實質性變化,典型的說法是“中國只有經濟改革,沒有政治改革”。但是,主流觀點認為中國政治還是發生了變化,原來的極權主義體制(totalitarian state)已經演變為權威主義體制(authoritarian state)。關於中國未來的政治穩定,也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判斷。一種觀點認為盡管存在大量的不穩定因素,但中國基本上可以維持穩定的局面;另一種觀點認為中國即將崩潰。“穩定論”是主流,但是聲音不大;“崩潰論”是支流,但是很熱鬧,特別是在海外媒體上。關於中國未來的政治發展,一種觀點是“不變”,即中國將繼續維持目前的列寧主義體制;另一種觀點是“變”,即中國將走向西方式的民主政治。而中國官方則聲稱,要探索不同於西方的政治發展道路。
本文從社會結構和社會群體兩個方面考察政治發展與政治穩定,將嘗試回答這些問題。筆者將穩定理解為一種系統論中的“穩態”,這種狀態來自系統內部各個子系統之間的相互適應;正是經濟、政治、意識形態之間的結構性適應,以及與這種結構相適應的群體聯盟,帶來了制度或政治的穩定。
筆者的基本看法是:改革以來,中國的經濟、政治、意識形態、階級結構和階級聯盟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相應地,集權政治轉變為權威政治,新權威主義取代了毛主義。社會領域也發生了巨變,私域獲得了解放,但是政府仍然牢固地控制著公共領域,繼續壟斷集體行動的手段。在90年代中後期,新的制度或秩序獲得了結構適應性,表現為市場經濟體制、權威政治、新權威主義之間的默契與相互耦合。與此同時,群體結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巨變,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崛起,工農大眾的地位下降。中共及時調整了階級聯盟策略,放棄了原來的盟友,與新興的社會精英結成聯盟,重建了統治的社會基礎。新聯盟的基本策略是,剝奪社會精英的政治權利,但是滿足經濟精英的利益,並與知識精英在意識形態上達成共識。通過這種適應性的整體結構變遷和重構階級聯盟,有效地化解了現代化和轉型過程中的政治危機。這是中國政治發展的成功秘訣。這一切標志著,在90年代中後期,一個相對成熟的權威主義政體已經在中國建立起來,它在結構適應性和群體聯盟策略方面都是比較成功的,並據此贏得了90年代的政治穩定,也為持續的經濟增長創造了條件。
但是,這一體制在贏得穩定的同時,也孕育了巨大的危機。缺乏民主和自由,加上精英勾結,導致愈演愈烈的政治腐敗、嚴重的社會不平等、巨大的經濟和金融風險。這些問題威脅著中國的穩定。由於中共與社會精英結成聯盟,大眾只剩下起而反抗一途,但大眾只能發起分散而局部的反抗,而中共具備鎮壓局部反抗的能力,因此只要不出現全局性的經濟危機,一般不會引發致命的政治不穩定。但是一旦出現持續的經濟衰退和全面的金融危機,勢必引發全面的動亂,則穩定將不覆存在。近期內,中國政治崩潰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存在潛伏的危機,而且這種危機還在發展之中。如果在不久的將來這些問題不能得到及時遏制,崩潰將是不可避免的。
這些問題能否解決是中國未來政治發展的關鍵。在現實條件下政治民主化還行不通,民主化也未必能有效解決政治腐敗、社會不平等和經濟風險等問題。一些東南亞國家和中國改革的經驗顯示,“政治行政化”是一種可行的選擇。未來十年里,政府必須在利益相互沖突的群體之間維持平衡,限制精英的過度掠奪,維護大眾的基本權利;讓大眾組織起來捍衛自己的權利,有意識地建設社會合作主義,把有組織的力量引向維護秩序的軌道;針對中國的現實,在道德重建中要強調“精英的責任和大眾的權利”。“三個代表”既承認精英聯盟、又強調大眾的權利,完全符合現時和未來的需要。因此,未來的首要任務是確立“三個代表”的霸權地位,並根據“三個代表”的精神從事制度建設。如能達成上述目標,那麽中國就可以贏得政治穩定、社會公正和經濟的持續發展。
一、中國經濟社會的結構性變化
1. 結構變化的動力
中國的改革在最初階段主要是對“文革”的反動。“文革”的受害者們希望對毛時代的政治理念和經濟方針作有限的調整。在這一時期,鄧小平的經濟改革可以恰當地看成是毛時代“兩條路線鬥爭”的延續。他決意要用“以劉、鄧為代表的修正主義路線”取代“以毛為代表的革命路線”。當然,來自外部的“示範壓力”也對當時的決策者產生了影響。此時,改革是最高決策者的自覺選擇。
80年代中期以後,改革的動力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首先,示範壓力越來越大。兩大陣營的“和平競賽”使計劃經濟的效率受到質疑,而自由民主理念的傳播也動搖了舊的意識形態。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政府只能借助經濟增長來“做大蛋糕”,以便滿足被統治者的物質福利要求,從而換取他們對現行制度的認可。為了贏得經濟增長,中國政府被迫選擇了市場化改革。其次,當市場化改革推進到一定階段之後,“制度的內在邏輯”開始發揮作用。再次,改革和開放喚醒了國人壓抑已久的欲望,也使他們了解了外部世界,從而激發了他們對進一步改革的要求,這樣改革就為自己創造了支持力量和社會基礎。而在這一階段政府扮演了一個消極被動的角色,被自己的改革所喚醒的力量“推著走”。對於它來說,改革僅僅是“以變圖存”的手段,而不再是發自內心的自覺追求。在外部的示範壓力、制度的內在邏輯和改革派的共同推動下,改革進入了自我維持階段。在經濟領域中,改革不斷深化,從“計劃單軌制”到“計劃/市場雙軌制”再到“市場單軌制”。而且,改革並沒有“適可而止”,沒有停留在經濟領域,而是向政治、社會、文化領域持續擴張。
2. 結構性變化及其結果
政治結構的轉變
與二十年前相比,中國的政治體制發生了深刻變化,極權主義體制已不覆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權威主義體制。在市場環境里,政府無法全面控制經濟活動,也無法壟斷經濟資源,因而也就失去了全面監控公民的個人和家庭事務的經濟基礎。市場也侵蝕著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降低了政府對公眾思想的控制能力。市場還要求自由地參與國際貿易。因此,市場體制取代計劃體制,意味著政府不再全面控制社會的經濟活動,不再全面幹預公眾的個人生活,不再承諾建設一個理想世界,不再實行閉關鎖國政策。這就使毛時代的極權主義體制[1]失去了存在的基礎。但是,由於政府仍然堅定地壟斷政治權力並且嚴厲控制公共領域,因此取代舊體制的不是民主政體,而是權威主義體制。由此可見,從極權主義向權威主義的過渡,不是政府主動追求的結果,而是市場化改革的“自然結果”。
現行的權威主義政體有四個值得注意的特徵。其一,統治集團就是統治階級。隨著大規模社會動員的消失,政治精英壟斷了政治舞台。他們不代表任何其他社會階級,淩駕於一切其他階級之上,為了自己的利益對所有的階級實行“權威主義”統治。其二,嚴厲控制公共領域[2]。如今政府已放棄對個人和家庭事務的控制,也部份地放棄了對經濟領域的控制,換言之,“私域”已從國家的直接控制下解放出來了。但政府並未放松對公共領域的控制,繼續壓制新聞、出版、集會、遊行、示威、結社自由。“八九”之後政府更是毫不留情地鎮壓政治反對活動和獨立的社會組織。與此同時還著手建立了一整套帶有明顯的國家合作主義(corporatism)色彩的管理體制,試圖把社會組織置於國家的嚴密控制之下。[3] 由於政府幾乎控制了一切使集體行動成為可能的資源,無論是普通大眾還是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在政治上都無所作為,其結果是造就了一個“沒有政治的社會”。其三,“發展性政府”,即運用國家權力支持經濟增長。[4] 對內通過壓制獨立工會、降低環境標準、壓低貸款利率等手段降低生產成本、促進經濟增長、提高國際競爭力;對外實行貿易保護主義,利用關稅、配額、進出口壟斷經營、外匯和匯率管制等手段限制進口,同時用財政補貼等手段鼓勵出口。其四,強調“穩定是壓倒一切的大局”,政府有決心和能力維護經濟、政治和社會的穩定。
意識形態的更新
中國的改革始於改造舊意識形態的“思想解放運動”。在一個政府主導一切、意識形態占據神聖地位的社會里,一切真正的改革都必須從改造意識形態開始,而且只有在意識形態改造上取得突破、並且這種突破被政府所接受時,改革才能真正開始。改革始於意識形態突破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眾所周知,鄧小平是毛澤東的政治對手,而舊意識形態的合法性與毛的神聖地位是一致的;因此鄧必須改造舊意識形態,否則他就無法確立自己的統治地位,當然也無法推行自己的政治主張。但這樣一來鄧小平也就破壞了中共賴以生存的精神基礎。但摧毀舊意識形態的主要力量並不是體制內的反叛,而是來自外部的示範壓力,來自“冷戰”的結局。對於當今的執政黨來說,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已經失去了為其提供合法性的功能;為了重建合法性,必須重建意識形態。
新的官方意識形態的基本輪廓在70年代末期就確立了,這就是“鄧小平理論”,其核心思想即“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它集中而準確地表達了權威主義政治的精神本質,即在保持一黨專政的同時,推進市場化改革和對外開放。“八九”是一個轉折點,此後中共從“革命黨”轉變為“執政黨”,變成了奉行“實用主義”的“理性經濟人”。中共的目標僅僅是“執政”或“掌權”;只要能維持或擴大統治集團的既得利益,什麽理論、道路、原則、價值都可以接受;與此同時,黨政官員的價值觀也徹底“庸俗化”了,對他們來說,最有價值的東西就是“錢”與“權”。這一切標志著共產黨已徹底拋棄了舊意識形態。在世紀之交新的官方意識形態又獲得了進一步發展,另一核心要素形成,這就是江澤民提出的“三個代表”。這一要素的出現標志著新的官方意識形態基本成型。
但正如葛蘭西指出的,統治集團的意識形態要成為“有效的”,必須在市民社會中確立自己的霸權地位。但在80年代,霸權並不屬於黨和政府;相反,它屬於堅決反對政治專制的自由派知識分子。這一時期,知識分子在整體上傾向於激進。他們致力於思想解放,揭露專制政治的殘暴,宣揚自由民主思想,其中的激進分子甚至主張“全盤西化”。80年代中期,“新權威主義”嶄露頭角。這一觀點主張,在具有現代化取向的專制政府的領導下實行市場化改革,在此基礎上再進一步實現自由化和民主化。它可被看作是官方意識形態的民間版本。但這一觀點並未被知識分子廣泛接受,且受到自由派的猛烈攻擊。可笑的是,它也未得到中共的青睞。在民間和官方的雙重夾擊下,新權威主義在80年代後期和90年代初期未能獲得發展。總的來看,整個80年代,官方與民間的意識形態處於嚴重的對立狀態,可謂“勢不兩立”。這種對立直至發展為“八九”流血沖突。
在90年代,形勢發生了逆轉。自由主義思想逐漸失去了主導地位,新權威主義再度興起,而且獲得了長足發展,並逐漸成為一種主流社會思潮。90年代的新權威主義是一個內容龐雜的觀點“集合”,除了新權威主義之外,還包括新儒家、國家主義、民族主義、社群主義、合作主義、批判理論、後殖民理論、後現代理論、新馬克思主義等等。盡管新左派理論蔚為大觀,但其理論形態至今仍然十分粗糙,尤其是缺乏理論上的整合。推動這一思潮發展的知識分子隊伍在90年代也迅速壯大。新權威主義的再度興起和新左派的壯大,意味著官方意識形態已經與民間主流思潮合流,統治集團已在市民社會中確立了霸權。
3. 重新獲得結構適應性
至90年代中期中國已發生了實質性變化:經濟上市場體制取代了計劃體制;政治上權威主義體制取代了極權主義體制;在意識形態領域,新權威主義取代了毛澤東思想。與此同時,中國出人意料地進入了一個相對穩定的政治發展時期。是什麽造就了90年代的政治穩定呢?根據帕森斯的結構模型,社會的“結構適應性”決定了它的穩定性。這意味著,要發現90年代政治穩定的原因,就要分析由市場經濟、權威主義政治、新權威主義意識形態組成的社會系統的結構適應性。
要分析社會的結構適應性,首先應份析各子系統的功能或輸出集合。一,市場經濟帶來了持續的經濟增長、就業擴大和稅收增加,也帶來了經濟不平等,這些就是經濟子系統的輸出集合。二,權威主義政府創造了市場體制,維護了社會穩定,同時不斷推進經濟改革。它還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公共政策(如保護主義貿易政策、壓制獨立工會、降低環境標準、壓低貸款利率等)保護國內經濟發展。但這一體制也帶來了嚴重的腐敗、不平等和經濟風險。這些就是政治子系統的輸出集合。三,以新權威主義為核心的理論鼓吹市場機制的效率優勢,宣揚私有制的正當性,論證專制的合理性,強調漸進改革的必要性和穩定的重要性,同時也要求消除腐敗、維護社會公正。這些就是意識形態子系統的輸出集合。
其次要討論各個子系統的要求或輸入集合,以及輸入與其他子系統的輸出的對應關系。一,市場的有效運行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如維護市場秩序特別是私有產權。“轉型國家”的市場還要借助政府實施的改革才能得以完善。“後發展國家”的經濟對政府還有“額外要求”,如貿易保護、壓制社會運動、降低環境標準等,以便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國際競爭力。這些要求權威主義政體基本上都可以滿足。市場要求一個穩定的外部環境。雖然政府維持了政治穩定,但是也制造了潛在的經濟風險,進而威脅到政治和社會的穩定。市場制度離不開合法性的支持,它要求一個能夠證明市場有效性和私有制正當性的意識形態。這些要求新權威主義意識形態基本可以滿足。二,權威主義政治需要經濟增長來滿足被統治者的要求,進而獲得他們的認可。經濟增長為政府緩解各種壓力創造了條件。權威主義政體還需要通過論證專制的合理性來反對自由民主理念,通過宣揚漸進主義來反對激進改革與暴力革命,通過強調穩定符合全社會的利益來維護自己的既得利益。這些要求新權威主義意識形態基本可以滿足。三,新權威主義要確立自己的霸權必須保證自己的預言和承諾得到兌現。它要求經濟持續增長。這一點經濟系統基本可以滿足。它要求政府不斷推進改革,而且改革不會局限於經濟領域。它還要求保證社會穩定。這些要求政治系統基本可以滿足。但新權威主義也要求社會公正(限制腐敗和不平等),這一點政府做不到。這是政治系統與意識形態不相適應的地方。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兩個重要結論:第一,總的來看,經濟、政治、意識形態三個子系統中的任一子系統的要求“基本上”都可以從其他兩個子系統那里得到滿足。這意味著,90年代的中國社會具有較高的結構適應性。這也是中國能在90年代贏得穩定的必要條件之一。第二,結構性沖突仍然存在,其根源就在政治系統之中。由於腐敗、不平等、經濟風險的存在,政治系統未能完全滿足經濟系統和意識形態的要求。經濟風險直接威脅經濟系統的穩定;腐敗和不平等則與意識形態對於政治清明和社會公正的要求相沖突;而腐敗、不平等和經濟風險也是威脅未來政治穩定的最重要因素。可以說,目前的結構狀況既為中國贏得了90年代的政治穩定,也孕育了未來的不穩定因素。
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市場經濟需要民主政治,經濟自由和政治自由是不可分離的。其中有兩層含義:其一,經濟自由必然帶來政治自由;其二,沒有政治民主就不會有健康的市場經濟。但權威主義政體鼓勵市場發展,卻拒絕民主政治,即鼓勵經濟自由、壓制政治自由。因此,權威主義體制存在內在的沖突,缺乏結構適應性,必然是不穩定的。
其實,市場必然需要的是經濟自由,而不是政治自由。籠統地說,經濟自由對應的是所謂的“消極自由”,而政治自由對應的是“積極自由”;前者存在於私人領域,後者存在於公共領域。有學者認為:“私人領域的個人自由,可能完全與政治民主無涉,相反,到是可以與威權主義統治和諧地結合在一起。……民主制度的對立面是威權主義,自由主義的對立面是極權主義。……一個尊重私人自由的威權主義政府,也可以按照法治原則治理國家,卻與真正的民主毫無關系。……僅僅獲得私人領域的消極自由,是無法抵禦威權主義的統治,邁向民主化進程的。”“這難道不是在東亞社會每天正在發生的故事?最典型的莫過於新加坡。新加坡擁有世界上最完美的法治,私人領域的個人自由受到國家保護,政府積極鼓勵個人有發財和發展的機會。然而,一旦涉及到公共政治領域,涉及到公民對政治的參與,雖然形式上也具有西方的民主外殼,具有各種完備的自由選舉程序,但執政黨和政府主宰了政治的整個過程,政治完全是受控的。在這樣的威權主義治理下,新加坡公民享受著世界上一流的安全、舒適、富足和物質發展的空間,在私人領域擁有相當的自由,但公共領域的積極自由普遍被剝奪了,更確切地說,是在‘東亞價值’這種開明威權主義意識形態籠罩下,公民們自覺地放棄了自己的政治權利。”[5]
二、對各社會群體現狀及其相互關系的分析
1. 社會群體結構的演變
筆者根據社會成員的資源占有狀況(種類和數量)劃分社會群體。若按照占有的主要資源的種類,可把社會成員劃分為黨政官員群體、資產者群體、知識群體、工人群體和農民群體。若根據占有資源的多寡,可把社會成員劃分為占有大量資源的“精英”、占有少量資源的“大眾”和幾乎是一無所有的“貧困群體”。當聯合使用這兩種分類標準時,就把社會成員劃分為“政治精英”、“經濟精英”、“知識精英”、“普通大眾”和“貧困群體”。
在毛時代,唯一的精英集團由黨政官員構成,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則構成了主要的大眾群體,而知識分子的政治地位最低。毛時代的中國屬於波蘭尼所定義的“再分配經濟”,其特徵是,生產者與消費者沒有橫向聯系,所有生產者都納入由中央指揮的縱向網絡,產品和盈余自下而上交給中央,中央按照縱向網絡中的權力關系從上而下地對產品和剩余進行再分配。[6] 澤林尼指出,擁有再分配權力是獲得精英階級地位的必要條件,沒有這種權力則意味著被拋棄在精英階級之外。[7] 除了政治權力之外,官方意識形態和各社會群體的政治立場也是影響社會群體在資源分配格局中位置的重要因素。資產階級和地主階級就是按照意識形態的要求被消滅的,而知識分子的政治立場則使他們處於社會低層,至少政治地位是最低的。
改革使中國的社會群體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轉變。在後毛時代,社會精英崛起,精英集團擴大為三個群體,即政治精英、經濟精英、知識精英。大眾內部也發生了分化,知識分子上升到精英階層,一部份人淪入貧困群體,而一般的市民和農民則構成普通大眾群體。
市場化改革使中國由“再分配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而市場經濟重塑了中國的社會群體結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治精英、經濟精英、知識精英、普通大眾、貧困群體各自的相對社會地位都固定化了。因為在市場經濟中人們可以憑借資本獲取資源,而“資本積累的鐵律”則制造出占有大量經濟資源的經濟精英;市場經濟承認知識的價值,而且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知識的價值不斷提升,其結果就是知識精英群體的形成。可以說,市場化改革最深刻的社會和政治後果就是創造了兩個新興的社會精英集團──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所以,在市場體制中一個人要擠進精英隊伍,除了當官之外,還有經商和讀書兩條路。
需要指出的是,經濟改革並未造成精英地位的斷裂,而是保持了精英的連續性。正如邊燕傑和羅根的“權力維續論”所強調的那樣,改革並沒有損害政治精英的機會和地位,“政治權力的維續在再分配和市場兩種體制中都有體現”。[8] 因為改革並未改變共產黨的領導地位,而且“雙軌制”為借助政治權力謀求經濟資源提供了機會,所以黨政官員的收益非但沒有下降,相反還增加了。
從上表可以看出一個極為重要的現象,即社會地位序列的“翻轉”。改革使一度被消滅的資產階級再獲新生,而且進入了精英階層;資本家和高級經理(包括國有企業的經理)的經濟勢力和政治地位大幅度上升。改革也解放了知識分子,他們的政治影響力、經濟狀況、社會地位同樣穩步地上升,由原來的最低層一躍而進入了精英階層。而工人和農民則仍然屬於大眾階層,但其相對社會地位卻大幅度下降,政治地位更是一落千丈,其中的一部份人還淪為“貧困群體”。社會結構的這種“翻天覆地”的變化對政治和社會穩定構成了嚴峻挑戰。為了適應新的社會結構,維持政治穩定,統治者必須學習與新興的社會精英和平共處,必須能平息失落者的不滿與反抗。為此,統治集團必須調整自己的群體聯盟策略和意識形態,以便重建統治的社會基礎與合法性。
2. 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的關系
市場化改革有效地推動了中國的經濟發展,而經濟發展鞏固了共產黨的權力。在市場環境中,經濟發展需要資本家和經理群體的不斷壯大,並且必然會給他們帶來日益膨脹的財富。也就是說,市場化改革和經濟增長是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的共同利益,它給前者帶來權力,給後者帶來財富。這種共同利益的存在為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的聯盟奠定了穩固的基礎。
資產階級最喜愛的東西是“錢”,而不是“民主”。如果專制能比民主帶來更多的利潤,那麽他們將毫不猶豫地選擇專制。中國政府通過不斷推進市場化改革、實施有利於經濟發展的政策、禁止獨立工會、壓制社會輿論、降低環境標準等方法,為資本家創造了最有利的賺錢環境;此外,還通過錢權勾結和裙帶關系等政治腐敗,為他們創造了大量非法獲利的渠道,如侵吞國有資產、偷稅漏稅、走私、騙匯、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9];由於被吸收入黨,安排進入政府、人大和政協,資本家和經理們的“面子”也得到了比較充份的滿足。因此,中國大陸的資本家和經理們心甘情願地接受了現行體制。
Baum和Shevchenko根據地方政治精英與地區經濟增長的關系以及政治精英與當地企業家的關系,提出了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的四種關系模式。在第一種模式(developmental)中,政治精英並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活動,但他們通過創造一個有利於企業經營的制度環境推動地區經濟發展。在第二種模式(entrepreneurial)中,政治精英為了推動本地的經濟發展而像企業家一樣直接參與經濟活動。在第三種模式(clientelist)中,政治精英並不關心地區經濟發展,而僅僅熱衷於錢權交易,即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的關系戶謀取利益,並藉此從企業家那里獲取回報。在第四種模式(predatory)中,政治精英是單純的“掠奪者”,他們既不關心社會利益,也不與企業家交易,而是利用手中的權力直接掠奪經濟精英。[10] 其實,這四種模式同時存在於中國大陸,但還應補充第五種模式,即“官僚資本主義”或“裙帶資本主義”,即政治精英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支持自己的親屬經商,或親自利用自己原來的關系下海經商。這是保持轉型過程中精英連續性的重要機制。上述五種模式比較完整地描述了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的關系。
可以說,在90年代經濟精英已成為權威主義體制的既得利益者,他們根本不可能挑戰這一體制,相反還積極地維護這一體制。實際上,中國的市場經濟支持專制政治,經濟精英是政治精英的“天然盟友”。
3. 政治精英與知識精英的關系
近代以來,中國知識分子始終是政府的敵人,因而一直受到政府的彈壓。改革初期,為了批判傳統意識形態,黨內的“改革派”與“激進知識分子”結成聯盟,但這種聯盟很快就破裂了。活躍於80年代的知識分子深受毛體制的迫害,對舊體制必欲徹底根除而後快。但黨內改革派並不想發動一場徹底的革命,而是要實行有限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制度。這樣知識分子與政府的沖突就是不可避免的。盡管鄧小平擁有巨大的個人權威,但他並不能保證黨內的思想統一。整個80年代,政治精英始終處於分裂狀態,而且改革派與保守派的鬥爭愈演愈烈。政治精英分裂、知識分子在整體上日趨激進、黨內改革派與激進知識分子尋求建立聯盟,這一切使政治精英的內部沖突與政治精英和知識精英的沖突交織在一起,導致了80年代中國政局的持續動蕩,直至發展成為不可調和的流血沖突,造成了震驚世界的“天安門悲劇”。
知識分子似乎是權威政治的“天敵”,這是個全球性現象。但1989年以後中國知識分子與政府的激烈沖突卻出人意料地消失了。如何理解這一匪夷所思的現象?一些表面化的解釋強調政府的“迫害”和“利誘”是國內知識分子放棄反抗的主要原因:其一,天安門事件之後,激進知識分子或流亡海外,或被關進大牢,或下海經商,或遭媒體封殺,激進勢力受到重創;其二,90年代的商業化和專業化大潮分散了知識分子的關注點,一些人忙於掙錢,一些人埋頭做專家,名與利的誘惑使一大批知識分子放棄了政治關懷;其三,政府的“大棒”和“胡蘿卜”政策並用,對政治異議分子嚴厲打擊(如逮捕、驅逐出境、封殺、砸飯碗、降職、降薪等),對合作者則大力獎勵(如吸收入黨、當官、安排進入人大和政協、提職、加薪、分房子等)。這些觀察無疑是正確的,但僅用這些來解釋知識分子的妥協是遠遠不夠的。
“犬儒主義”並不是知識分子接受政治現狀的唯一原因,甚至也不是主要原因,還有比它更覆雜、更深刻的原因。首先,鄧小平“南巡”重新明確了市場化改革的政策取向,這一方面證明了經濟制度自身的邏輯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另一方面支持了新權威主義的假設,即權威主義政府會推動市場化改革。這是知識分子認同政府的首要前提。其次,持續的經濟增長為現行政治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績合法性”。第三,前蘇聯的經驗使知識分子看到了改革前景的多樣性,他們意識到改革不僅可能帶來自由、富裕和民主,還可能帶來混亂、分裂、不平等、黑金政治和流血沖突。第四,一些拉美和東南亞國家民主政治的現實使知識分子看到了民主的有限性,他們意識到中國的民主很可能更像這些“難兄難弟”,而不會是美國或歐洲式的民主,因而比較現實、全面、冷靜地評價市場和民主的功能。第五,知識分子意識到民主化是個長期過程,不能一蹴而就,不能急躁。第六,一些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從“反共”到“反華”的轉變,使中國知識分子對美國的態度也隨之改變。一系列事件,如銀河號事件、美國反對中國申奧、台灣危機、南斯拉夫使館被炸事件、南海撞機事件、最惠國待遇問題等,推動全民性的仇美情緒持續發展,並進一步發展為反感美國式的市場和民主。
在這些因素的綜合作用下,知識分子的態度在整體上發生急劇轉變。一方面,極端思潮“邊緣化”,馬列原教旨主義派和激進自由派喪失了曾經擁有的廣泛的社會基礎;另一方面,“新左派”興起,並逐步成為中國大陸思想界的主流。“新左派”的核心思想並不新,其實就是80年代的“新權威主義”。這一理論主張接受權威政治的現實,並把權威政治看作是從極權政治走向民主政治的必不可少的階段。這種用學術語言表達的“黨的基本路線”把民主變成了“未來的承諾”,從而巧妙地化解了“現實的沖突”。正如葛蘭西所指出的那樣,要想贏得穩固的統治,統治階級必須在市民社會里建立霸權。而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里,各個相互對立的集團之間,只有通過一種共享的意識形態才能實現和解。[11]
由此看來,新權威主義的再度興起具有兩層含義:第一,它標志著中共在市民社會里重新贏得了霸權;第二,它標志著中共與知識分子實現了和解或建立了聯盟,而和解或聯盟的基石就是新權威主義。
4. 精英與大眾的關系
改革前,工人和農民是中共的社會基礎,並且分別是名義上的領導階級及其同盟軍,享有很高的社會和政治地位。改革初期,盡管他們的政治地位有所下降,但生活水平獲得了較大提高。可以說,80年代基本上是一個“雙贏的時代”,精英和大眾的處境都得到較大改善。進入90年代以來,大眾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進一步下降,而物質生活質量卻沒有明顯改善,一部份人還淪入絕對貧困狀態,過著朝不保夕的生活。若要用一句話概括當前大眾的處境,那麽“全面惡化”也許是最恰當的用語。與此同時,精英幾乎攫取了全部的經濟發展成果。聯合起來的精英不僅通過不完善的市場掠奪大眾,還通過政府的“再分配”進行“再掠奪”。可以說,90年代是一個“贏家通吃的時代”,結果中國大陸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迅速擴大,目前以吉尼系數衡量的收入不平等程度大約為0.45,已進入了世界上最不平等的國家的行列。
盡管大眾分散無力,但畢竟不會任人宰割,加之人數眾多,因此僅有掠奪和鎮壓是不夠的,還必須輔之以必要的滿足和勸說。所以,政府一直十分關注大眾的呼聲,並在迫不得已的時候做出一些回應。“群眾路線”是中共處理政府和大眾關系的基本態度和方法,十一屆六中全會以後中共宣稱繼續奉行“群眾路線”。與此同時,為適應新的形勢也不斷開辟新的民意渠道。例如,通過官方媒體、現代社會調查技術、設立市長熱線和市長接待日、引進聽證會制度、行政系統向城市基層社區延伸等,中共新建了一系列了解公眾需要的渠道。這些面向大眾的制度設計,一方面可使各級行政機構廣泛了解大眾的需要,一方面可適當滿足他們的要求,從而化解一些潛在的沖突。此外,為了滿足大眾最基本的要求,90年代中期以來,政府在農村地區實施“八七扶貧計劃”,在城市建立了由再就業中心、失業保險和最低收入保障三者構成的社會安全網,並實施西部大開發。這些行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不平等,維護了大眾的最基本的生存權利。
5. 群體關系模式與政治穩定
在毛時代,中共針對當時的群體結構制定了一套恰當的群體聯盟策略,即聯合工農大眾、打擊知識分子、鎮壓資產階級和地主階級。改革改變了群體結構,產生了社會精英;更為重要的是,中共為了自己的生存,不但需要他們的合作,還需要他們不斷壯大。這意味著,打擊知識精英和經濟精英不符合政府的利益,傳統的聯盟策略已經過時了。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做出了適時的調整,放棄了工農大眾,轉而與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結成統治聯盟。
這種聯盟不是強制的產物,而是滿足和勸說的產物。正是通過滿足社會精英的利益要求和建立共識,政治精英與社會精英建立了統治聯盟。如果說統治者對社會精英的策略是滿足和說服的話,那麽對大眾的策略則是剝奪和鎮壓。精英聯手剝奪大眾是今日中國的基本特徵。其實,滿足強者和剝奪弱者往往是同一硬幣的兩個側面。當然,聰明的精英往往不會做得太過份,因為他們並不希望逼得大眾鋌而走險。所以,一個成熟的群體關系策略,不僅要滿足精英的要求,也要適度關注大眾的呼聲。“三個代表”的提出表明,中共不僅要代表社會精英的利益,也要代表大眾的利益。從目前來看,無論是出於意識形態的連續性,還是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中共都不會徹底依賴任何一個階級;相反,它要成為全民黨,因為只有如此,它才能繼續淩駕於一切階級之上。
由此可見,90年代的中國之所以能贏得政治穩定,一是社會系統重新獲得了結構適應性,二是政治精英與社會精英建立了統治聯盟。前者為穩定奠定了制度基礎,後者為穩定奠定了階級基礎。它們構成了政治穩定的充份必要條件。
三、危機的可能性
1. 危機的根源
“危機”意味著“不穩定”的可能性。在日常用語、大眾傳媒、學術論文和官方文件中,“不穩定”具有多種含義,歸納起來大致有四種:一是指政治領導核心不穩定;二是指關鍵政策不穩定;三是指政府不穩定;四是指政治制度不穩定。盡管這幾種不穩定含義不同,但它們並不是完全獨立的。例如,領導人的變更往往導致政策的改變,政策的巨變往往伴隨著領導人的更替。當政府被推翻時,統治者、他們奉行的政策以及他們維護的制度也許都會被徹底葬送,而且政府不穩定很可能引起全面的不穩定,如經濟崩潰、社會動亂、種族沖突、分裂、內戰乃至國際沖突等。本文討論的是第三種政治不穩定。
到目前為止,共產黨一直牢固地掌握著政權。但這並不意味著不存在危機。在整個改革過程中,威脅穩定的因素不但存在,而且還在不斷發展。穩定與危機並存是貫穿中國改革全過程的一個基本特徵。目前,誘發政治不穩定的因素主要有:專制、腐敗、不平等、貧困、金融風險、國有企業低效率、加入WTO帶來的沖擊、台灣問題。
改革的初始條件(極權主義體制)、改革的特徵(政府主導型改革)、改革的結果(權威主義體制和精英聯盟)共同孕育了這些誘發因素。政府主導型改革使專制問題無法得到解決。“雙軌制”為權錢交易提供了可能性,而政府主導型改革則使這種可能性成為必然。沒有公眾監督,沒有獨立的司法、銀行和中介機構,而官員卻擁有巨大的權力,腐敗怎麽能夠避免。正是這種腐敗孕育了銀行的壞賬、金融風險、國有企業的低效率。錢權勾結、新聞封鎖、禁止獨立的工會和農會,使極少數人可以肆無忌彈地掠奪經濟財富,孕育了持續發展的、日益嚴重的不平等和貧困問題。而不平等、國有企業低效率、金融風險、政府對經濟的過度幹預,則成為制約中國大陸經濟增長的瓶頸。
由此可見,那些給中國帶來政治穩定的條件也孕育了危機;90年代的制度結構和精英聯盟既給中國帶來了政治穩定,也孕育了威脅未來政治穩定的因素。
2. 挑戰穩定的力量
“群體/問題/手段”分析法
筆者將從“群體”、“問題”、“手段”三個維度考察挑戰政治穩定的力量。所謂“群體”是根據資源占有情況對社會成員進行分類的結果。由於政策和制度都是社會在其成員之間分配稀缺資源的工具,因此按照資源占有情況分類,可以直接顯示出各個群體與這個制度的利害關系,進而可以看出它們對制度的態度。所謂“問題”就是一般意義上的“社會問題”。某個社會問題會對某個或某些社會群體的資源占有狀態產生不利影響,對它們的切身利益造成損害。正是由於存在社會問題,才會有社會不滿;正是那些感到不滿的群體,才有意願采取行動減少或避免損失;但僅有意願是不夠的,還必須擁有“手段”,只有那些擁有集體行動手段的群體,才能威脅政治穩定。
把“群體”、“問題”、“手段”與“政治不穩定”聯系起來的邏輯鏈條是:第一,社會分化把國民區分為不同的社會群體;第二,存在廣泛而嚴重的社會問題;第三,受到這些問題危害的群體感到在現行體制下無法解決問題;第四,他們擁有集體行動的手段並采取行動;第五,維護現行制度的力量不能有效地壓制反抗行為,結果政治制度不穩定。簡單地說,政治不穩定之所以會發生,是因為存在對現行制度不滿的群體,他們感到有必要推翻現行制度,而且他們確實有能力和機會采取行動,並且取得了成功。
精英的態度與行動
精英的態度和行為對政治穩定至關重要。如今政治精英對改革的態度在整體上趨於“中庸”,黨內的極右派和極左派都失去了影響力。與此同時,政治權力的再度集中也加強了政治精英的團結。近期內,政治精英分裂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只有台灣問題有可能誘發內部沖突。經濟精英則不會因為政治領域和社會領域中的問題而產生不滿,但是經濟衰退、金融風險、WTO帶來的競爭會損害他們的利益,從而引起他們的不滿。從原則上講,“以天下為己任”的知識分子會因為所有的問題而對政府不滿,但在整體上知識分子也許只會對政治腐敗、經濟停滯、不平等、貧困和台灣問題作出強烈反應。軍事政變大概是政治精英的專利。當然,他們也有能力使用其他的所有手段。經濟精英的主要反抗手段是向海外轉移資產、罷市、組建各種形式的俱樂部。知識精英則可利用大眾傳媒、通訊工具、社會運動、NGO(非政府組織)、俱樂部、海外滲透等手段。
大眾的態度與行動
普通大眾雖然有時也關心國家大事,但日常關心的主要還是與自己的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問題。意識形態、民主、自由這類政治問題對他們來說太遙遠了。他們一般也不會直接對宏觀經濟問題做出反應,除非這些問題使他們的處境嚴重惡化。引起他們強烈不滿的主要是經濟不平等、貧困和腐敗。貧困階層的視野則更加狹窄,他們也許僅僅對貧困問題有所反應。如今,面對自己日益惡化的處境和精英們日趨瘋狂的掠奪和腐敗,面對不斷擴大的不平等,他們已經忍無可忍了。
值得注意的是,大眾的不滿不僅源於地位的絕對下降,也源於地位的相對下降。改革帶來了社會地位序列的“大翻轉”,今日的一些精英正是昔日的“賤民”,而如今的大眾卻是過去的“領導階級”。這種翻天覆地的變化孕育了巨大的政治危機。目前,對政治穩定威脅最大的不是處於最底層的城鄉貧困人群,而是失業或下崗的“國有企業職工”。由於他們的地位同時出現大幅度的絕對下降和相對下降,因此他們的不滿最為強烈。同時,相對而言他們也最具有破壞力。因為,他們通常集中居住在工廠附近,便於組織集體行動,而且大多數居住在大、中城市,與各級政府所在地近在咫尺,可以“就近、就便”發起針對政府的反抗行動。
如果存在制度化的壓力釋放機制,即使存在著社會不滿也不一定會發展為與政府的沖突或犯罪活動。但是今天的中國恰恰沒有這種機制。政府通過壓制獨立的工會和農會,控制媒體和司法機構,禁止集會、遊行和示威,幾乎剝奪了大眾合法地表達和維護自身利益的任何手段。在這種情況下,大眾要麽聽天由命、任人宰割,要麽鋌而走險、揭竿而起。近年來,集體上訪、聚眾沖擊地方政府、破壞公共設施、罷工、遊行、阻斷鐵路、爆炸、仇殺之類的活動越來越多。
由於政府有效地控制了公共領域,在沖突爆發之前大眾無法實行大範圍的動員,只能發起局部性反抗。大眾與精英不同,沒有共同的意識形態,也沒有完整的政治綱領,這限制了他們組織大規模行動的可能性。他們的行動具有很強的隨機性,往往是針對一些非常具體的問題,而且組織化程度低,沒有正規而持久的組織結構。最常見的集體行動方式或是同一單位的人共同行動,或是同一村莊的人共同行動。可以說,就業和居住提供了集體行動的組織基礎。1989年以後各地政府不遺余力地擴充防暴力量,形成了迅速鎮壓局部性反抗的能力。所以,盡管不滿的大眾四處點火,各地的同類沖突此起彼伏,但都被政府分而治之、各個擊破,很難形成燎原之勢。總之,面對強大的權威政權以及與其結成聯盟的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大眾只能發起分散、短命、局部性的反抗。這類反抗雖然此起彼伏,但卻只能給統治者制造麻煩,很難造成全局性的不穩定。
法輪功:邊緣起義[12]
法輪功對中共提出了自建國以來最有力的來自民間的挑戰。李洪志不屬於現代意義的“精英”,法輪功運用的是傳統的資源動員機制和意識形態,其主體成員是底層大眾。由於繼承了傳統的文化資源,滿足了改革開放帶來的社會需求,抓住了全球化、對外開放、信息技術革命提供的機遇,利用了國際反共、反華勢力,這種新興民間宗教獲得了極大的成功。這說明,不可輕視底層大眾與民間精英的力量和傳統資源的價值;不可輕視宗教的力量,古往今來,信仰和殉道精神總是反抗暴力鎮壓的最有效的武器;也不可輕視經濟全球化和社會領域的全球化的影響。跨國NGO屬於超越國界的政治行動主體,其影響力越來越大。互聯網、傳真、電話,這些公共信息工具對集體行動的貢獻不可忽視。在全球化時代,國家面對的是不再是國界線內的社會,而是全球性市民社會。反政府組織可以在全球範圍內動員資源與某個政府對抗。例如,最近在天安門廣場示威的法輪功學員已經由中國人變成了外國人,而李洪志、張洪堡、張香玉、嚴新都在美國避難。中國的歷史和國際經驗顯示,在急劇變革時期,新興宗教的大量產生是普遍現象,也許法輪功僅僅是冰山一角。
精英與大眾的結合點
一般說來,在現代政治中,大眾要想有所作為就必須得到精英的支持。大眾能得到精英的支持嗎?兩者的結合點在哪里?“民主”和“自由”似乎不會成為精英與大眾的結合點。在89年的反抗運動中,知識精英得到了大眾的廣泛支持,但大眾支持的不是知識分子熱衷的“民主”和“自由”,而是“反腐敗”。正是由於學生們及時調整了自己的策略,高舉“反腐敗”的旗幟,才在運動的後期得到了市民的堅決支持。天安門運動期間,“工自聯”的聲明最具有代表性。它要求的是提高工資、控制通貨膨脹、擇業自由、組織工會的權利。
90年代中期以後,大眾幾乎成了改革的反對派。“毛澤東熱”之所以會席卷全國,政府的宣傳固然是個原因,但也不能否認它有深厚的大眾基礎。當然,大眾懷念的也許並不是那個毛澤東時代,他們不過是借這種“懷舊”表達對“不平等”和“腐敗”的不滿,表達對“平等”和“公正”的向往。
值得注意的是,“平等”和“公正”也是中國知識分子和政治精英的基本訴求,具有深厚的歷史、文化和社會基礎,可謂“源遠流長”。近代以降,康有為、孫中山、毛澤東一脈相承,即使是提出“允許一部份人先富起來”的鄧小平,也得把“共同富裕”規定為社會主義的基本特徵。如今大眾對精英的貪婪、腐敗、無恥、無責任感的切齒痛恨,為“平等”、“公正”也許還有“民粹主義”思潮的滋生繁衍創造了最有利的環境。
3. 維護穩定的力量
社會中的保守力量
維護穩定的力量,既存在於政府之中,也存在於社會之中。毫無疑問,經濟精英、知識精英、有一份足以糊口的收入的市民和農民、各類保險的購買者和養老金的領取者等,都是社會中維護穩定的力量。如果人們是理性的,只有當他們預期不穩定給他們帶來的收益將超過損失時,他們才會選擇造反。因此,聰明的政府總是盡力影響人們對不穩定的預期,設法提高人們對損失的預期,同時降低他們對收益的預期。
十幾年來,中共通過大肆宣傳不穩定的負面效應,成功地使全社會對不穩定“談虎色變”,而中國在20世紀的苦難經歷則為這一宣傳提供了注腳。另外,中共的極端專制消滅了一切政治對手,使國內無法產生合格的取代者或繼任者,客觀上造成了自己一旦倒台中國將出現權力真空的局面,而這種局面又強化了中共倒台導致天下大亂的預期。20世紀中國的歷史告訴國人:不穩定的損失往往是明確的,而收益卻是不明確的。誰都知道不穩定危及所有人的利益,包括社會底層,只不過他們的損失相對其他階層較低而已;相反,誰也不知道中共垮台之後的局面,當然也無法預測自己的處境,包括能得到的好處。這一切有效地強化了大眾的保守心態。中共通過“綁架社會”有效地迫使人們接受既成的政治事實。
目前,盡管普通老百姓對收入狀況不滿意,對貪官污吏和不法奸商恨之入骨,但眼下的生活狀態畢竟遠好於毛時代,而且他們非常珍惜已得到的那點微不足道的權利和財富,不想參加一場勝算微乎其微的賭博。所以,只要精英們還讓絕大多數老百姓活下去,在掠奪瓜分之余還給他們留下一口飯吃,他們也許就會接受現實,忍氣吞聲地繼續過日子。這意味著,大眾中絕大多數人還是擁護穩定的。
政府的鎮壓能力
鎮壓能力是政府維護穩定的最重要的能力。這取決於控制公共領域的能力、壟斷和運用暴力的能力、鎮壓的決心和意志、政府內部協同行動的能力、高層團結的能力。90年代里,中共對公共領域的控制越來越嚴,除了堅決地壟斷媒體之外,還盡量把社會運動和各種獨立組織消滅在萌芽狀態,對已經發展起來的則不惜代價堅決鎮壓。目前,“黨指揮槍”的列寧主義原則依然得到有效執行,憑借現代暴力機器,政府具備了鎮壓任何局部反抗的能力。當面臨大規模社會騷亂時,統治者維持權力的意志和決心是極為重要的,權力核心出現意志動搖往往是政權垮台的預兆。“天安門事件”顯示出中共擁有鎮壓的意志和決心。但僅有高層的意志、決心和團結還不夠,還要有各級黨政官僚的密切配合。從鎮壓法輪功的經驗中可以看出,在事關生死存亡的問題上,中共能保持團結一致對外。在危機時期,高層團結至關重要,而這依賴於“核心”的主導地位及其政策的可行性。近期內,只要不出現重大決策錯誤,無人能夠挑戰最高領導的個人權威。只要不出現全局性、持續的社會騷亂,就不會出現政治不穩定。
政府控制不穩定因素的能力
除了鎮壓之外,維護穩定的另一種策略是“釜底抽薪”,即遏制或消除那些誘發不穩定的因素。在近期內,經濟衰退、腐敗、不平等和貧困是威脅政治穩定的主要問題。因此,要想維持穩定,政府必須維持經濟增長、遏制腐敗、控制貧富差距、緩解貧困。改革開放以來,中共顯示了很強的學習能力,在學習曲線上爬得非常快。目前,政府已初步掌握了在市場環境中管理宏觀經濟的能力,其標志是能在維持經濟增長的同時有效控制通貨膨脹和經濟波動。政府似乎也有信心對付加入WTO帶來的沖擊,而且以此為契機開始處理銀行風險和股市泡沫問題。90年代中期以來,政府越來越關注貧困和不平等問題,又不斷提高公務員工資和福利待遇。同時,對腐敗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處理的大案要案數量逐年上升;還通過“三講”抓各級幹部的“黑材料”,造成一種人人自危的氣氛。但人們總是合理地懷疑反腐敗的動機,懷疑靠特務政治能不能有效地遏制腐敗。
4. 穩定性分析
不穩定的條件
90年代中期以後,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建立了比較穩固的聯盟,這帶來兩個重要的後果:第一,精英不會挑戰政府。在權威政治中,精英占總人口的比例雖然很小,但他們的態度和行為對政治穩定的影響卻很大。一般來說,只要各類精英保持團結,政治不穩定就不會發生;甚至只要政治精英保持團結,其他群體的挑戰也很難成功。第二,威脅政治穩定的力量只能來自大眾。在正常情況下,大眾只能制造局部的反抗,而政府具有鎮壓局部反抗的能力。因此只要不出現全局性的、持續的大眾反抗,政治穩定就沒問題。換言之,在近期內,在中國大陸政治不穩定的充份必要條件是出現全面的、持續的大眾反抗,若出現這種情況需要兩個條件:一是局部性反抗或潛在的局部性反抗遍布全國;二是一場深刻的經濟危機觸發全國性的大眾反抗。中國大陸就像一個院子和房子里散布了許多乾柴的大宅院,房子的主人完全知道這種局面的危險性,因此購買了滅火工具、開通了水源、雇傭了消防隊員並精心培訓他們,當院子里一處甚至幾處起火時,主人一聲令下就可及時撲滅。但由於財力、水源、人力有限,滅火能力也是有限的,一旦院子和房子里鋪滿乾柴而且處處起火,或是一處起火但蔓延極快,那麽這個滅火系統就無濟於事了,房子和它的主人就會被大火燒毀。也就是說,這個大宅院毀於大火的充份必要條件是:第一,遍布乾柴;第二,到處點火。
“鋪放乾柴”:問題的深化與蔓延
如果那些激起大眾不滿的問題得不到有效遏制,也就是說,貧困、不平等和腐敗問題繼續發展,那麽大眾的反抗或潛在的反抗將遍布全國,這也就是在全國“鋪放乾柴”的過程。不幸的是,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導致貧困、不平等和腐敗問題持續惡化的原因,一是權威政治剝奪了大眾的政治權利,二是政府內部控制失靈。目前,幾乎所有正常的民意表達手段都被政府剝奪了,雖然貧困、不平等和腐敗問題不斷深化與蔓延,但反抗卻被壓制住了,這反過來又使這些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直至發展到“爆發”階段。缺乏制度化的意見表達機制,缺乏必要的“減壓閥”或“排氣口”,正把中國變成一個火藥桶。嚴重的政府“代理失靈”使那些為解決問題而制定的政策無法有效實施。例如,扶貧、財政、反腐敗等政策收效甚微,而且有時效果還適得其反。其實,中共一直要求黨員“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而且歷來提倡“群眾路線”,要求政策“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不能說這都是欺騙老百姓的政治宣傳。最高統治者何嘗不希望自己的部下都成為“合格的共產黨員”呢?只不過辦不到而已。
導火索:一場深刻的危機
什麽樣的危機能引發政府不穩定?從邏輯上推導答案似乎是不明智的。但那些已經垮台的政府的不幸經驗也許可以提供一些有價值的信息。國際經驗顯示,軍隊政變、獨裁者死亡、對外軍事失敗、大規模民主運動、持續的經濟衰退、嚴重的金融危機、惡性通貨膨脹、激烈的種族或宗教沖突、民族分離活動,往往會成為引發政府不穩定的導火索。對中國來說,近期內發生軍事政變、在外部軍事沖突中敗北、核心人物出現健康問題、激烈的種族和宗教沖突、嚴重的民族分離的可能性都不大,可以視之為“小概率事件”。盡管台灣問題有可能引起美國的軍事幹涉,而這又孕育了在與美國的軍事沖突中失敗的可能性,但這種可能性畢竟不大。由於知識精英日趨保守,大規模的民主運動也不會出現。但發生持續的經濟衰退、嚴重的金融危機和惡性通貨膨脹的可能是存在的,而且這種可能性還比較高,可以說,它們很可能就是引發政府不穩定的導火索。
銀行壞賬、國有企業低效率、國內需求不足、世界經濟疲軟導致的出口和投資疲軟,這一切隨時都會觸發嚴重的金融危機和經濟衰退;而金融危機和經濟衰退將引起全國性的大規模失業、嚴重的貧困、銀行擠兌、惡性通貨膨脹,進而引發遍及全國的大眾反抗。金融危機和經濟衰退之所以會成為不穩定的導火索,是因為它們的影響波及到每一個人,而且短期內幾乎無法扭轉。缺乏大眾的制約、廣泛的錢權交易、黨政系統內部的“代理失靈”、嚴重的不平等和貧困,又使孕育危機的那些問題難以得到及時而有效的緩解和解決。這意味著,在近期內引發不穩定的導火索是存在的,而且可能被點燃。
目前,政治精英牢固地壟斷了公共權力,嚴厲地控制著公共領域,在新權威主義旗幟下與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結成了聯盟;同時大眾處於全面被剝奪的狀態,已經到了忍無可忍的程度,分散的反抗活動此起彼伏。由於中共完全有能力對付局部反抗,因此大眾的日常反抗不會威脅全局的穩定。但如果出現深刻、全面的經濟或社會危機,將觸發全面、持續的動亂,這種形勢如不能得到迅速控制,勢必導致政府的垮台。不公正、特別是腐敗,不平等、特別是貧困,就是“遍布全國的乾柴”,而引發一場燎原大火的“火種”可能是嚴重的經濟衰退、金融危機、海峽沖突、領導人的突然死亡或病危、宗教迫害等。簡而言之,近期內,中國保持“政治穩定”的希望很大,但是“崩潰”的可能性並不是不存在。不穩定之後
不穩定意味著變化和更多的可能性,意味著未來不再是今天的簡單延續。從中國歷史和國際經驗中,可以大致推測各種可能的“不穩定之後”。最理想的局面是出現一個有效的民主政府,給中國大陸帶來自由、民主、富裕和公正。但筆者認為,經過一場災變的中國進入這種狀態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最有可能的是重新出現一個權威政權。在這個新結構中,共產黨不再是統治集團,但精英繼續壟斷政治,大眾仍然被排除在政治之外;政治腐敗、錢權勾結、不平等、貧困等問題依舊,所以不穩定也依舊,唯一變化的是意識形態。若這種政體在多次不穩定之後反覆出現,那就意味著“不穩定”已經成為它持續生存的內在機制;也意味著各種社會問題的制度化、正常化和永久化。另一種可能是,若知識精英背叛政治精英和經濟精英而與大眾成功地建立了聯盟,那麽“不穩定之後”將可能出現一個法西斯政權或改頭換面的列寧主義政權,這個政權會把民族主義、民粹主義和平均主義當作自己的意識形態。在以上三種情況下,中國將繼續保持統一。
如果共產黨轟然倒塌,中國大陸繼續保持統一的可能性極小,四分五裂是非常可能的結局。倘若幸運的話,最好的結局是像前蘇聯那樣比較和平地分裂,但更大的可能是像前南斯拉夫那樣在炮火和鮮血中分裂。任何一個了解中國歷史的人都不會輕率地認為這是危言聳聽。
四、回顧與展望
1. 回顧
回顧是為了認清現狀,明確問題。正是尋求解決問題的答案的努力塑造了未來的政治發展過程。
改革的初始條件會對改革產生直接而持久的影響。在毛時代國家與社會的力量對比格局中,政府居於絕對優勢地位。這種格局在整個改革過程中沒有發生實質性改革,這決定了中國的改革必然是“政府主導型改革”,在這種改革過程中政府擁有很大的“自主性”,它有能力根據自己的切身利益獨立地制定並實施改革方案。既然政府有實力決定是否改革及如何改革,所以改革必然是“漸進式改革”,而不會是“一場革命”。政府的“自主性”決定了取代極權主義體制的只能是權威主義體制,而不可能是民主體制。“漸進式改革”為政府和社會贏得了時間,使統治集團可以從容地探索制度設計方案,調整群體關系策略,建立文化霸權。改革已經深刻地改變了中國。在制度結構方面,經濟、政治、意識形態同時改革,市場經濟、權威政治與新權威主義協同發展,從而使新的制度體系獲得了較高的結構適應性。在群體關系方面,統治集團適應社會群體結構的變化,調整了傳統的群體關系策略,拋棄工農大眾,轉而與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結成統治聯盟。“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和“三個代表”分別勾畫了當今社會的制度結構和群體關系的藍圖。因此,把“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確定為“黨的基本路線”是完全正確的,而把“三個代表”譽為“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決非言過其實。它們共同確定了今日中國的政治框架,為政治穩定奠定了基石。
除了“結構性成就”之外,在90年代中國政府還做出了一系列“日常業績”。在政治方面,成功地完成了最危險的權力過渡,化解了民主化壓力,頂住了來自自由化的挑戰,而且合法性下降的趨勢得到緩解,“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和“三個代表”得到精英的廣泛認同;在經濟方面,維持了較高的經濟增長速度,控制住了通貨膨脹,成功地實現了經濟“軟著陸”,頂住了東南亞金融危機的壓力,同時不斷推進改革開放,加速市場化和貿易自由化;在社會方面,開始著手解決不平等問題;在國際關系方面,打破制裁,重返國際社會,恰當處理了“銀河號”事件、南斯拉夫使館被炸事件、南海撞機事件,台灣海峽危機未過度發展,順利收回香港和澳門,加入WTO,申奧成功。在這個滄海桑田的年代,一個第三世界國家的共產黨政府能提交這樣一份成績單的確是非常不容易的。
但是,許多毛時代遺留的問題始終未得到解決(如專制),許多鄧時代產生的問題還在繼續深化和蔓延(如腐敗、不平等、貧困),新的問題也在不斷湧現(如台灣問題、金融風險、WTO沖擊)。這些問題時刻威脅著中國的政治穩定。可以說,第二代和第三代取得了了不起的成就,但也給繼任者留下了異常艱巨的任務,危機就蘊藏在目前的穩定之中。一方面,政治系統與經濟系統和意識形態的結構性沖突仍然存在,政治腐敗以及隨之而來的經濟風險和社會不平等既威脅經濟的持續發展,又與新權威主義對政治清明和社會公正的要求相沖突。另一方面,缺乏制約的精英聯盟對大眾的過份剝奪加劇了社會的兩極分化,驅使大眾鋌而走險。那些給中國帶來了政治穩定的條件,也孕育了威脅政治穩定的因素。
2. 政治發展模式
可以用“政治行政化”來概括改革時代中國的政治發展模式。金耀基對“政治行政化”有精辟論述。[13] 根據香港的經驗,他指出政治行政化有兩條主要途徑,一是精英吸納,即政府有意識地把社會中的精英或精英集團所代表的政治力量吸收到行政決策結構中,二是決策咨詢,即在政府的決策過程中廣泛咨詢公眾意見。前者使行政體系之外很少再有與之對抗的政治人;而後者使政府能廣泛、經常地接觸社會,對社會的意向有更敏銳的反應。金耀基把這些稱為“政治的行政化”,認為“‘政治行政化’可說是一種積極的‘非政治化’”。
改革時代的中國政府也有意識地把社會精英納入行政體系,主動地制定了有利於精英的政策,越來越多地運用決策咨詢,不斷開辟民意渠道,不但與社會精英結成聯盟,也對大眾的呼聲做出適度回應。通過精英吸納、政策傾斜、決策咨詢,政府主動地滿足了精英的要求,這樣社會精英無需訴諸政治就可以實現自己的要求,也就心甘情願地放棄了政治權利。雖然大眾的利益未得到滿足,但由於他們分散無力,即使心懷不滿也無濟於事。政府就是這樣化解改革開放帶來的政治參與壓力的。作為一個轉型國家,中國的政治行政化還表現為“政府主導型改革”,即自主地實行經濟改革、建設意識形態,並使之與權威主義政體相適應。這一切為中國贏得了持續的經濟增長和政治穩定。
中共對“精英吸納”、“咨詢性政治”、“政治行政化”這些概念或許比較陌生,但對這些概念所蘊含的統治策略卻並不陌生,而且心領神會、運用自如。其實,在中國“行政支配社會”是一以貫之的傳統,從古到今概莫能外。在毛時代中共對工農大眾實行“群眾路線”,對中間派實行“統一戰線”,對敵對分子實行“無產階級專政”。改革改變了社會結構,產生了日益壯大的社會精英,其力量不可忽視,而大眾則收回了政治忠誠、對政府充滿了怨恨,於是政治整合問題出現了,為解決這一問題“政治行政化”應運而生。
在權威主義體制下,除了政府之外再沒有其他“有用的”政治設置,政治行政化也許是唯一可行的政治整合機制。通過滿足精英的需求以換取他們對統治秩序的認可,不失為一種聰明的統治策略或統治藝術。策略要想有效,必須輔之以一整套制度,因此政治行政化絕不僅僅是一種權宜之計,而是一套精心設計的制度安排。香港的經驗顯示,這種“滿足強者、剝奪弱者”的體制具有充份的彈性或適應能力。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通過不斷滿足新興的強者,同時給予弱者必要的關照,它可以不斷延續自己的生命。也就是說,在一定條件下,這種政治模式可以在經濟繁榮、社會自由與政治專制之間維持一種平衡。
其實,政治從來就是精英的特權。“好政府”與“壞政府”的區別不在於選舉權的普及程度,而在於政府能否對公民的需求作出恰當地“回應”並對其“負責”。政治行政化也是政府對民意做出回應的方式,通過在決策機構中吸收社會精英,在決策過程中廣泛咨詢,逐步放松對大眾傳媒和結社的限制,公眾的意願和利益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表達和滿足。為了維護穩定,統治者也必須對大眾的要求做出負責任的回應。實際上,公民的抗議、批評、組織、示威、遊說決策者的權利和自由,也許比多黨制、定期選舉更為重要。
根據亞洲、南美、南歐和非洲國家的政治發展經驗,在未來的10年甚至20年內,中國很可能會繼續維持現有的社會制度結構和社會群體聯盟格局。因為現存的權威主義政權的穩定性較高,近期內沒有任何群體能動搖它的根基;即使現政權崩潰了,新政體也難以脫離現有結構,市場經濟、權威主義政治、精英聯盟以及對大眾的掠奪還會卷土重來。更重要的是,政治民主化不一定能更好地解決中國的問題。這一切意味著,近期內政治民主化是行不通的。
作為現實主義者,筆者認為,必須在權威主義框架內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這個“大判斷”是中國尋找未來政治發展策略的出發點。未來十年政治發展的基本策略應該是繼續推行政治行政化:在群體關系方面,限制精英的掠奪,維護大眾的權利;在制度結構方面,推行社會自由化,建設社會合作主義體制;精英聯盟需要繼續保持,但精英的利益應該受到限制,而大眾的權利必須得到保護,在分配財富“蛋糕”時應向大眾適當傾斜。這種調整勢必會損害精英的利益以及現存的精英聯盟,在切身利益受損的情況下,中下級官僚能否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經濟精英能否繼續支持現行制度,都會成為問題。
一個敵視精英的政府是難以為繼的;一個逼得大眾鋌而走險的政府也同樣難以為繼。未來的政治穩定取決於精英的理性和大眾的耐性;若精英有足夠的理性,把掠奪限制在大眾能容忍的限度內,政治穩定或可維持。這需要政府具有在利益相互沖突的群體之間建立覆雜而微妙的平衡能力。但現實是精英們獲得了太多的利益而承擔的責任又太少,他們不但不去維護這個過多關愛他們的社會,反而在瘋狂地挖它的墻角;大眾承擔了太多的責任和代價而所獲甚微。即便不敢奢望中國成為一個公正的社會,但大眾應該享有最起碼的權利;雖然未必能指望精英們良心發現,但他們至少還具備起碼的智商,為了可持續的掠奪也得有所節制,把兔子都吃光了的狐貍只有死路一條。只有當精英們意識到這一點時,中國才能獲得持續的穩定。而且,精英們不能只有“精明的自私自利”,還必須承擔起社會責任。只有當精英占據了道德的制高點、成為受大眾尊敬的群體時,社會才能穩定。而如今中國的大眾對精英沒有尊敬和信任,只有猜忌、鄙視和仇恨。
對中國來說,不穩定因素的存在並非全是壞事。在一個行政支配社會的國度里,在政府主導型改革中,在精英貪得無厭而又毫無責任感的情況下,沒有來自外部世界的示範壓力、來自內部的大眾反抗以及威脅到政治穩定的迫在眉睫的危機,走向公平的變革是不可想象的,大眾將淪入無底深淵,贏家通吃的局面也根本無法改變。
從制度方面看,結構性沖突的根源在政治系統之中,為此必須改革政治系統。在權威主義框架內,政治民主化行不通,只能從社會自由化方面尋找改革的突破口,關鍵是開放新聞和結社禁區。新聞自由和結社自由可以提高社會監督政府的能力,有助於遏制政治腐敗;也能帶給大眾組織起來的機會,提高他們與政府討價還價的能力,從而遏制日趨嚴重的不平等。由於經濟風險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腐敗和社會不平等的結果,因此控制了腐敗和不平等也就控制了經濟風險;所以,社會自由化有助於解決腐敗、不平等和經濟風險問題。
與西方國家相比,中國的政治腐敗、社會不平等、經濟和金融風險是極為嚴重的。毫無疑問,政治體制是造成這些問題的根源之一。但以為中國實行西方式民主政治就可以解決這些問題也沒有充份根據。國際經驗顯示,像中國這類東方的發展中轉型國家,即使實行了西方式民主制度,也難以獲得西方國家那樣的政治績效,難以有效地解決面臨的一系列問題。許多南美、南亞、非洲國家,按照流行的“民主”標準,都屬於民主國家;但它們的政治腐敗、社會不平等、經濟風險的嚴重程度絲毫不遜於中國,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絕大多數“轉型成功”的東歐國家,政治腐敗、社會不平等、經濟不穩定非但沒有減輕,而且迅速惡化。民主化是否可以有效地解決政治腐敗、社會不平等、經濟風險問題,這一命題並未得到世界範圍內經驗資料的支持。
3. 影響政治發展的基本因素
現代化過程中原有的政治體制將面臨嚴重挑戰,人類的經驗顯示,有兩種截然相反的政治反應模式,一是“政治民主化”,另一是“政治行政化”。有些國家選擇了前者,有些國家則選擇了後者。究竟是什麽力量在影響和決定一個社會的政治發展模式?是經濟,還是政治,還是文化,還是它們的組合共同決定了一個社會的政治發展模式?
現代化理論強調在經濟發展與政治民主化之間存在確定的聯系,這幾乎已成為一種“信念”。李普塞特在他的經典論文中提出,一個國家用以衡量經濟發展程度的指標越高,它的民主化程度也就越高。他認為,工業化、都市化、人口集中和增加以及大眾傳媒的發展,加快了新聞和信息的傳播;教育程度的提高以及中產階級的出現和壯大,也會提高人民的政治意識和參與興趣,因而民主就可能隨之產生。[14] 但在現代化過程中一個國家是選擇政治行政化還是政治民主化道路,(有時)政府的態度、統治策略、貫徹意圖的能力具有決定性影響。對中國而言,國家的影響力也許並不一定是“短期現象”。兩千多年來中國發生了無數巨變,但“行政力量支配社會”這一特性從未改變。專制政治具有巨大的適應能力,不僅可以適應農業經濟,也可以適應工業經濟;不僅可以適應計劃機制,也可以適應市場機制,甚至還可以適應全球化。
文化也有自主性和頑強的生命力,政治學家都明白“政治文化”的深刻蘊含。中國的政治文化似乎與民主無緣。儒家與法家爭論的是“王道”和“霸道”,而不是政府權力的來源。儒家認為,盡管權力不必來自人民,但必須造福人民;政府必須愛護人民,體察民情,“施仁政”,否則就會失去上天的垂青,並被人民推翻;儒家非常重視合法性問題,反覆重申“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多行不義必自斃”。金耀基認為,“儒學從未倡導過一種稱為民主的政府形式,事實上,它並不關心政府的‘形式’本身。對昔日的儒者來說,首要的問題在於應當如何公正地掌管政府。從一個根本的意義上來說,儒學所注重的是治道(或行政)而非政道(或政治)。”[15] 儒家文化圈內東亞各國的政治模式也各不相同。在韓國、大陸、香港、新加坡、日本,行政取代政治似乎是一種普遍現象;日本的另一特點是“一黨獨大”,“有選舉、無輪換”;新加坡也是一黨獨大,而且連自由都要打折扣。在日本和新加坡,執政黨的政治活動與政府的行政活動的區別常常是模糊的。香港沒有政治,但是有自由和法治。另一方面,台灣和韓國卻正在成功地走向民主化,但台灣經驗對大陸政治發展的“暗示意義”是值得懷疑的。在台灣動員和凝聚反專制力量的主要是“民族主義”、而不是“民主主義”。台灣的政治運動本質上是“本省人”反對國民黨這個外來政權的“民族獨立運動”;台灣今日的政治格局與其說是“民主化”的勝利,不如說是“民族主義”的勝利;如果沒有特定的“省籍沖突”,台灣也許根本就不會出現今日的多元政治格局。[16]
到目前為止,除了韓國和作為特例的台灣,在儒家文化圈其他國家還未出現“貨真價實”的西方式民主政治。
政治發展是政治系統喪失穩定再重獲穩定的過程。維護和建立政治穩定的關鍵是適應變化了的內外環境,這並沒有固定的答案,更沒有唯一的答案。政治探索的空間是開放的,任何人雲亦雲的預測和亦步亦趨的選擇都是“保守的”。實際上,在這個“歷史終結”的時代,對學者和政治家而言,最需要的、也是最缺少的就是想象力和想象的勇氣。
當前中國社會中暴力蔓延的根源
唐逸
中國社科院宗教研究所研究員
一、當代中國社會中的暴力現象
二、暴力的性質與根源
三、消解暴力的前提條件
近十年來中國經歷了不少令人矚目和令人瞠目的變化,其中之一便是暴力在社會上的蔓延。雖然找不到完整的統計資料,也不可能就此作抽樣調查,但僅僅根據偶爾出現的報導或對身邊現象的觀察也不難認識到這一點。這是個國人不得不反思和檢討的社會問題。
一、當代中國社會中的暴力現象
1. 執法部門濫用暴力
近年的暴力蔓延似乎首先發生在行使權力(尤其是“治安”權力)的那些部門,如警察、看守所等。“文革”以前這些部門本來沒有酷刑式暴力的傳統,往往更多地是采用精神壓迫的方式,但“文革”這場全民性的暴力運動的發展使人心的暴力化變得十分普遍。80年代以來社會犯罪率的上升、看守所和監獄人滿為患、警察數量的增加和質量的下降,導致警察濫用暴力的事件越來越多。[1] 此類事件多有發生,許多被無端刑訊關押的人都有體會,但媒體上卻鮮有報導。即就偶然獲悉的幾例,也足以令人不歌不飯、抑郁終朝。
執法暴力首先是摧殘血肉之軀的生命,其次還不可彌合地摧殘了被害者的心靈,在其心靈深處以血刃留下累累創傷。更重要的是,它還摧毀了法律和執法過程的程序正義。此外還有一點可能被忽略的,那就是暴力的殘害具有雙向性。施暴者殘害了受害者,也殘害了自己的心靈。一個無端施暴於人、殘害他人的生命本身就是殘傷的,在向人施暴的過程中,嗜血的刺激、暴怒的神經、麻醉的需求、靈魂的癲狂、感官的錯亂,這一切都意味著施暴者越來越失去正常的人性而變的非人化甚至獸性化。一個社會的執法機構如果經常依靠施行暴力來維持“安定”,其結果必然是最終毀滅安定。因為,一個社會中暴力統治的範圍越大,社會上被暴戾壓抑和扭曲的人也就越多,理性秩序的可能空間也就越小,安定的可能性必然隨之減小。任何具有真正的內在穩定性的社會,都主要不是靠暴力來維系的;相反,它的穩定依靠的是國民出於自身利益和理性思考而對秩序的認同和自覺遵守。從這個意義上講,對任何個人無端的暴力殘害,就是對全體社會成員的威脅,因而也是對社會秩序自穩定機制的破壞。
2. 市民間任意使用暴力的行為以及社會對此的容忍沈默
暴力的蔓延還表現在發生於百姓身邊的暴力。[2] 幾年前北京市海澱大學區曾發生過一件駭人聽聞的暴力兇殺事件,光天化日之下《科技日報》的一位記者被一位駕車人無故毆斃,在徒手施暴者的面前,眾多圍觀的男子竟被震懾到癱瘓的程度,無一人出面制止,也無一人出言譴責,大家默默地目睹施暴者殺人後揚長而去。時逢晚餐時間,我端著飯碗看到這則電視新聞,心情極其沈重,再也無心用餐。這起事件說明,在當下中國社會中人們心理深處的正義感和道德勇氣實際上已經被社會暴力摧毀,徒手施暴者竟猖狂到這種程度,這是中國真正的悲哀。令人愕然無言的是,中小學校園中學童之間的惡性暴力事件也越來越多。更離奇的是,最近有報導稱,國內還出現了“賣打專業戶”,30元挨揍一次,供有暴力傾向的人盡情發泄暴力野性,居然生意奇佳,日入千元。[3]
《科技日報》記者被無辜殺害的暴力事件在80年代的北京幾乎是不可能發生的,可是為什麽90年代以來社會大眾對這類喪心病狂的暴力事件竟熟視無睹?為什麽短短幾年內人心就發生了這麽大的突變?最近有報紙報導,當一群小學生看到電影中日本兵把中國人當作活靶用刺刀屠戮時,竟如同觀看喜劇般哄堂大笑起來。報紙的評論稱,這是因為小學生的歷史知識太差之故。這種評論令人愕然。難道一個正常的孩子不了解某一歷史事件就應該對把人類當作活靶以血刃屠戮的行為開懷大笑嗎?錯的不是天真的孩子們,他們所生存的社會環境應為此現象負責。長期以來,中國社會的“穩定”便主要是依恃強勢對弱者的精神暴力實現的,如今精神暴力的泛濫已經演化為肢體暴力的流行,而社會大眾則不得不學著“逆來順受”,這已經成為大家自保圖存的潛意識。發生了這種社會變化後,國人缺乏對生命價值和人的基本權利的共識,也就毫不足怪了。
3. 黑社會暴力行動日益蔓延
更令人驚愕的是,近年來各地出現了許多黑社會集團,它們大量采用暴力手段搶劫,在行動中從不留活口,以訓練有素的冷靜方式殺人如草芥,其冷血程度較之好萊塢電影中的變態殺人狂有過之無不及。有些地方的黑社會集團已與當地公安局乃至市政府的負責人密切勾結,得到後者的保護,如沈陽市的原市長、兩個原市府副秘書長和幾個局長,浙江溫嶺市的原市長和公安局長就是如此。如今甚至在中學生中也出現了成立大規模黑社會組織之事,四川的“新龍會”以及另一地方的“黑色童子軍”即為兩例。
二、暴力的性質與根源
1. 依恃暴力的統治難為久長
暴力與自由處於人類政治行為的兩端。“自由”的核心涵義是“不受外力控制或威脅(而進行自認為合理的抉擇)”。而“暴力”的基本意義則是“以外在強力控制、傷害、乃至消滅生命主體(以達到暴力者的意志需要)”。在中國帝王時代的傳統政治中,民間暴力和統治者暴力始終是社會動蕩的兩個根源,面對歷代王朝的的暴力統治,民間以暴力相抗,而官府則以更大規模的鎮壓殺戮威懾之。雖然統治者有時也實行王道,但暴力鎮壓始終是其維護王權的最後手段。大規模的群眾抗議運動往往有深刻的社會原因,一味鎮壓乃是下策;鎮壓之後不從優撫恤則是下下策;若再禁止民眾議論,欲掩蓋社會真相,封堵民冤,可謂下之又下矣。許多帝王雖不願承認時弊,但礙於形勢,不得不以寬為政。[4] 及至現代,連北洋軍閥政府也學得一點。當時群情激昂的抗議學生欲沖入段祺瑞的執政府,衛兵開槍,有3位同學蒙難。段政府的處理方式是“從優撫恤”,事實上認錯,而不是進一步鎮壓。結果校園中的追悼會肅穆井然,挽聯如潮,報紙上譴責政府的文章紛揚浩瀚,民憤得以宣泄,事態遂很快平覆。
政府的唯一合法性在於民意;若以暴力鎮壓民意,無異於宣告其合法性的破產;欲重建立合法性、獲得民意的認同,難如登天。被壓下去的歷史記憶往往會被扭曲,一旦從潛意識的底層翻上來,經常會帶有狂暴或變態的性質,更難控制。真正的社會安定只有依靠理性恒定的國民認同。還應說明的是,和解不同於平反。平反與鎮壓皆屬同一意識形態話語;而和解的前提是承當罪責,從互相仇恨的社會角色中退身出來。至於施暴者能否痛悔自身罪孽,則取決於對強權意識形態的非人性是否有一種深切的警醒和認識。
2. 近年來中國社會的兩極化和世俗化對社會心理的影響
目前社會底層的人數迅速擴大,除了被限制在農村而又失去土地或異化於土地的農民,以及城市里受到歧視政策和城市社會偏見、又受著種種額外剝削的農民工,還有大量失業工人既得不到社會保障也無機會得到職業培訓或再就業安排。廣大農村人口和城市里普通民眾的購買力極低,銀行里存著的幾萬億儲蓄多半屬於少數富人。這一小部份富人(包括政府官員、私營業主)及依附於政府的事業單位職工加上少量外資企業白領員工,就是今日中國消費市場上的主力,他們的購買加上“公款消費”造成了局域性的“繁榮”景象;其中不少人現在滿足於自己的房子、汽車,或以高檔商品消費者、泡吧者、追星族自豪,甚至有人熱衷於成為“高品味”的“鑒賞家”或“紳士”。正是他們在歡唱中國經濟處於“良性發展”階段的高調,他們中的不少人也是“富國強兵”式的“愛國主義”者或民族主義者。然而,這一小部份社會成員享受著的“繁榮”卻掩蓋了腐敗制度化、社會兩極化、社會誠信蕩然無存、占絕大多數人口的無權者怨憤日增、土地荒漠化、生態污染化、國有資源流失、市場疲弱等基本國情,而圍繞著他們“活躍”的許多媒體也幫著蒙住國人的眼睛,不讓大家對社會危機產生警醒。
這樣的社會兩極化絕不只是影響到人們的收入差距,它還影響著人們的深層心理,使占社會多數的民眾產生對現存“秩序”的嚴重不滿。人們的心靈被殘酷的現實和虛假的宣傳所壓抑,這正是近年來暴力蔓延的基本語境。而鼓勵人們默認社會兩極化的物質主義和功利主義導向的主流價值體系,則從另一個方面不斷消解民眾、特別是知識分子的道德追求和倫理觀念。
從80年代末開始許多大學生們就逐漸放棄以往他們對正義、民主的關注,轉而打牌、酗酒以麻醉自己。起先他們是不得已而這樣做,久而久之此鳳日盛就成為頹廢心態了。過去10多年來,輿論導向不斷把年青的一代引向純感觀層面的消費刺激,同時掙錢也比過去容易得多了(且不論方式是否正當),隨著奢侈品、俱樂部、夜總會、咖啡廳的遍地開花以及“小姐”服務的泛濫,許多人雖然有了風月和清談的自由,卻放棄了對社會進步的關注,而只在乎眼下生活的舒適。自那時以來中國的知識階層也在分化,已形成了所謂的主流、中間與邊緣之分,從權力經濟的辯護者、超支生命的感官主義者、不擇手段的利祿者直至現秩序的批判者,乃至主張回歸“文革”的挑戰者,不一而足。多數人一方面要表示對官方意識形態的認同,另一方面又受到後現代思潮、虛無心態等各種觀念的影響,已習慣於言行不一、不講原則、以實利主義和機會主義為特徵的行為模式。人們對一切時髦的事務趨之若鶩,但實際上又充滿了壓抑和不得不噤口的無奈,沒有真正的信念,甚至有很強烈的末世感,整個社會似乎處在扭曲病態之中,與正常社會中的積極心理和理性行為大相徑庭。在這種社會心理、行為模式的支配下,再加上政策上的推波助瀾,學術、文化、教育界發生了一系列令人憂心的變化。學術界轉向注蟲魚、吟風月,而很少願意把生命投入到真正的創造性思維中去;學術的偽劣化,文化的商業炒作化,教育的利祿化乃至暴利化等,正在成為普遍現象。這一切都加劇了普通民眾對社會現狀的不滿。當社會的上層通過既有的權力而不擇手段地“致富”,極力維護既得利益和已經營造起來的“豪華生活”時,面對社會倫理和精神價值的解體以及社會下層的艱辛和動蕩,這些“精英”表現出一種毫不動心的漠然;而社會底層則每日為最起碼的糊口而苦苦掙紮,其中的強悍者便轉而用破壞和暴力向社會和現存“秩序”實行報覆。
3. 社會兩極化產生的暴力心理和暴力傾向
誘發暴力心理的因素亦有多端。首先是大規模暴力的應用把人們對理性、對話、耐心、妥協的認同逐漸消滅殆盡,在人們的心中印下了極深的不可磨滅的刻痕──在這個社會中,或者向暴力屈服,或者是自己成為暴力施為者。此種誘導有深刻的歷史動因和基礎,幾十年來的階級鬥爭暴力哲學的教育和實踐已經令人習慣於以粗暴方式對待他人,文革雖然已經“過去”,但其心理基礎並未消失;如今只不過是從“人鬥人”和“人整人”轉化為“人宰人”和“人壓人”,從政治的殘酷到經濟上對弱勢者的無情剝奪,從精神的暴力到肉體的暴力,這一切每日都到處在發生著。在這種社會狀態和心理基礎上,一個人極易接受“暴力戰勝”的誘導。80年代中國社會曾經歷過人們心靈的初步“解凍”,10多年過去了,那短暫的人心向善良的回歸又被再度扭曲到“解凍”前的狀態。
其次,近20年來的物質主義教育以及對一切正當的倫理價值神聖性的肆意踐踏,已使人心徹底物質化和功利化,“弱肉強食”成了社會行動的基本準則。90年代以來社會急劇的兩極化,對習慣於平均主義的國民來說本來就是一種難以承受的心理壓力,而當下豪華炫富和蔑視平民的風氣又極大地刺激了許多人。[5] 一方面暴富者不斷以其豪華誘人歆羨,而且為富不仁的作派從權貴一直蔓延到所謂的“中產階級”和撈到不少錢的“知識分子”中。這些人不但沒有基本的教養,而且把社會經濟地位低於他們的人一概貶斥為“競爭中的失利者”,甚至以炫富欺貧為樂事;另一方面暴富手段普遍的不光明乃至卑鄙又令人義憤,而暴富者對權力的壟斷更使無權無勢的平民感到嫉恨。面對這種社會氛圍所產生的無法宣泄的極端抑郁和潛意識里的那種躁動不安,極容易把人們引向用暴力尋求出路,特別是那些強悍的弱勢者更會把暴力看成發泄的唯一出路或搶奪資源的主要手段。如果一個社會具有相對公平的競爭機會,即令存在著貧富差別,當富人對窮人以禮相待並與之融洽時,社會矛盾還不致於極端尖銳;而今日中國的權貴階層所依恃的恰恰是完全不公平的、由他們一手遮天的權力和資源的絕對壟斷,這種極端短視無知的“精英”心態其實正在為他們自己挖掘著“墳墓”,真正激怒社會底層使之暴躁動蕩的,與其說是貧富差別的存在,勿寧說是權貴們對社會中下層民眾的那種極度蔑視和任意欺淩的態度。
從更深的層次來看,社會暴力是否蔓延還取決於社會文明化的程度。柏拉圖將人類的靈魂功能分為理智、情感、意志等不同部份,根據這種區分但丁認為,暴力是意志之罪,人類還沒有進化到謝絕暴力的程度。福柯說法西斯是內在的,似乎是指人類在生理和心理上會有某種潛在的暴力傾向。如果人的行為只受自我意志或情感的支配,則暴力的發生會頻繁得多;如果自我意志不受抑制而膨脹到躁狂發瘋的程度,非發泄而不能後快,就很容易產生暴力行為;但人類的理智和觀念是可以約束潛在的暴力傾向的。在極為嚴重的饑饉狀態下,有的人會食人,有的人則寧可餓死也不食人,這便是理念的制約。
從心理本源的角度去看,社會暴力來自人們彼此感覺和心靈的隔絕以及對社會現狀的恐懼感,這種恐懼的程度與社會或環境提供的安全感適成反比。出於自身安全和社會組織化的需要,人類在長期演化中通過政治、經濟、法律、宗教、習俗、禮儀以及文藝的升華和體育的競技,達致某種消解日常暴力的“文明準則”。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大概與其非抑制暴力行為的能力相一致;但是,社會發展的異化或社會動蕩會降低社會的“文明程度”。所以,一個社會既可能存在抑制、化解誘發暴力行為和動機的社會機制,也可能存在某些激發這類行為和動機的機制。比如“文革”時期通過意識形態宣傳鼓吹對“階級敵人”“施暴有理”,就是造成大規模社會暴力的一個重要原因;而在唐代的貞觀之治時期,有的年份全國僅判處2、3個死刑且終於免刑。
既然個體生命的孤獨隔離以及某種理念的觸動可能引發暴力行為,那麽社會對話、交往與關懷、心靈和理智的陶養便可能化解暴力。這種人類社會必不可少的文明文化與經濟發展是可以相互協同作用、構成良性循環的,因為,任何社會長期穩定的經濟發展必受一定價值理念的引導和制約,必定要有正常完整的社會機制的運作相配合;但是,從某一短暫時期來看,經濟發展本身並不必然帶來文明的進化。目前中國社會出現的混亂即與經濟活動和價值觀念演變的分裂有關。經濟的發展、生活空間的擴展、享受生命快樂和個人抉擇的機會增多,本來是極大的好事;然而,原本注重家庭生活而欠缺終極關懷和社會正義感的中國人,一旦沈淪到不擇手段的“掙大錢”、“高消費”、為富不仁之中,放棄了對正常的社會倫理和價值觀念的尊重,不顧地球家園、文化家園、底層動蕩、社會分崩離析而營造的“歡樂大本營”,又能維持多久?
三、消解暴力的前提條件
1. 對社會成員基本自由權利的普遍尊重是消除暴力的價值前提
首先要建立理性認同的法治權威而非建立在暴力鎮壓基礎上的權威;其次要建立對社會成員普遍平等的自由權利的尊重,自覺尊重他人自由權利的人才能自律,自由作為現代社會的基礎價值乃是消解暴力、建立社會安全感的根基。自由是西方的基本價值觀,這里不準備展開討論其定義和學派之分,需要說明的是,對社會自由至少有兩種對立的理解,其一是將自由設定為消極的不受幹涉或積極的消除幹涉的條件,而另一類則將自由設定為在社會互動中尋求自我抉擇的條件。筆者持後一種自由觀,認為自由是在不斷的社會互動中尋求合理的可能性、在可能性中自我抉擇以及在共識基礎上作體制化的社會抉擇,而對合理可能性的認識是一個演化過程而不是先驗的理論設定過程,故人類的自由是一個漸進的、不可能終極完成的過程而不是一個凝固的“本質”。
國人往往認為,自由是中國傳統文化及現代官方意識形態中最缺乏的觀念。其實,中國的文化傳統與現代極權體制的政治文化有一個根本區別,即在中國傳統文化的多元價值系統中蘊涵著一種民族的基本價值,即價值取向的自由。歷代王朝雖然把變形的儒家教條推崇為官方意識形態,但只是用它作為科舉和行政的標準,以“君臣大倫”鞏固君主專制政體;但官府一般並不幹涉私人的價值取向和信仰,私人選擇什麽價值觀或信仰是完全自由的,在中國的傳統社會中,個人價值取向方面實際上施行著“自由”這個基本價值,只是沒有應用“自由”這個概念來表述而已;正因為國家並不以一種價值或信仰的政教合一式“大祭司”的身份與民間價值或信仰競爭,或以權勢鎮壓民間的價值信仰,所以無論是儒家、釋家還是道家,任何一派的價值觀皆未成為大一統的民族價值,相反,這種種不同的價值觀共處而呈鼎立之勢,由是形成了多元文化。歷史上中國文化傳統中的各家多有關於人的自主性的論證,甚至有權利意義上的“自由”之說。我們從來沒有過“聖戰”或“諸神之戰”,從來沒有以神聖名義進行屠殺或建立“宗教裁判所”的傳統。中國的各種傳統宗教信仰之間不存在仇視或戒備,任何人皆可自由地從事自己的信仰生活,同時尊重他人的信仰,這種價值自由的文化環境在中華民族的形成和發展史上具有巨大的同化力。這正是我們民族文化傳統中最寶貴、最“現代”的東西,是中國社會由傳統通向現代的橋梁。
與此相對照,現代中國社會卻缺乏價值的寬容,以世界觀為口實而行政治歧視之舉至今也未絕跡。盡管法律上並沒有對個人世界觀的檢驗或限定程序,也未說明不遵守官定世界觀就必須受到何種政治歧視或其它懲罰,但在法律之外卻規定了所謂的“政治問題”,權勢者可以任意地按照他們所理解的“政治問題”對民眾區別“內部”或“敵我”而加以處置,在這種處境下民眾所承受的便可能是一種精神暴力。[6] 實施暴力的人總以為,別人在強力(包括意識形態的強力)下會被壓倒而變得臣服,實際上暴力是把臣服者的精神意志毀壞,迫使他們成為沒有個人獨立思維和意志的“精神奴隸”。在奴性的基礎上是不可能建立那種獨立的自由人之間才有的合作與誠信的,奴性扭曲了人的本真自我。在極權體制下社會是由許多層“精神奴隸”組成的,每一層的人對上表現其奴性,而對下則以“主子”自居,耽溺於控制其“奴隸”的滿足;在這種情況下,很多人熱衷於扮演權力的“弄潮兒”,即以衷心事“主”而得到某些權力,再從濫用這些權力中獲得“當主子”的虛榮,並平衡自己“為奴”的自卑心態。這正是社會上暴力傾向蔓延的一個重要原因。
弘揚自由的精神並以此構成社會的基礎價值,乃是消解暴力和實現內在理性秩序的必由之路。人的行為(乃至經濟行為)有一個共同特點,那就是人總是追求自由的,希望在自認為合理的可能性中按照自我意志進行抉擇。自由既不是消極地不受制約,也不是積極地幹預他人,自由市場只是自由人進行經濟活動的方式;要在寬容的社會互動中努力理解合理可能的個人抉擇,並形成共識基礎上的社會抉擇。中華民族原有本土的自由傳統(雖然是專制政體下不完整的、非現代意義的自由傳統),然而從這一文化和語境中仍然可以生發出自由的理念。經濟上的自由選擇只是人的自由權利中的一部份,政治上的不自由配之以經濟上的“市場化”會導致權勢者濫用暴力,民眾的生活會被體制化的暴力或精神暴力壓制而遭到種種破壞;如此則“市場化”和經濟發展不但不能達到社會的普遍繁榮,反而會令越來越多的社會成員失去安全感。
2. 解構暴力產生的語境
過去10多年來中國出現了一種頗受歡迎的思維,即強調只要有了利益導向的市場化進程,社會上出現的各種現象都或多或少地反映了人們的理性選擇,因此社會和政治就能自然地進步了,不必再推行什麽政治改革了。人們甚至以俄國政治改革後經濟蕭條與中國的經濟有所發展相對比,來證明中國堅持政治“微調”或“不調”的正確性。在這種思維背後,作為“顯學”的經濟學及其話語十分活躍,它經常強調“人類的自然趨利會導向理性選擇”,即經濟人為自身利益所采取的行為在一只“看不見的手”之導引下會自然地貢獻於社會的繁榮和發展。
這是西方古典自由主義的一個神話,大抵源於古代和中世紀的自然法思想,這種思想主張,人類會理性地自然抉擇自我的利益。雖然亞當.斯密在倫理學中主張同情是美德的基礎,但他認為在經濟活動中人必然追求利潤,因此根本忽略了利益以外人類行為的其他可能動機。這些學說有一個前提,即人類對“利益”有共識,現代的理論家則提出,通過“博弈”人類最終將發現納稅、誠信等等支持自由市場的國民公德是於己有利的理性選擇。然而,這一“利益共識”的前提是否成立是可以爭論的。例如,有人認為納稅符合其利益,有的人卻認為偷稅能增加個人的利益;有人認為守信會帶來個人利益,有的人則認為背信才能獲得利益;對一個犯癮的吸毒者來說,他可能要求“給我一點海洛因”,但也可能決定徹底戒毒;一個輸了錢的賭徒會把找到一筆賭本看做其眼前最大的利益,但也可能發現戒賭才符合其最大利益;被判死刑的犯人可能要求減刑,但也可能提出“但求速死”。事實上人類對於利益並沒有一種普遍自然的共識,即令是在最成熟的市場社會里,偷稅、造假、欺騙、犯罪等行為也從未絕跡,而這些行為並不都是社會邊緣人或反社會行為所致。
利益是需要具體界定的,不僅有經濟利益、政治利益、民族利益、家庭利益、個人利益等區分[7],而且並不存在一個公眾自然認可的解釋某一利益的最終權威。對利益的解讀因人而異,隨時空和各人的需要而變換,而影響解讀的是行為者的個人認識和價值觀。世界上確實有許多人追求無止境的經濟利益和物質享受,然而也有很多人捐出財產為公益或並不看重經濟利益;有人終其一生竭力斂集財富、鏗吝不舍,有的人則以奢華浪費為榮,還有的人選擇自然儉樸的生活,熱心服務弱勢群體,也有人沈醉於科學或藝術而不在意物質生活之高低,更有人歸依佛門或獻身宗教;30年代時曾有人放棄富裕的生活、漂洋過海到西班牙做一個普通士兵,在最艱苦的戰壕里為反法西斯而戰鬥,直至獻出生命;現代社會中同樣不乏迷戀毒品、制幻劑、賭博、暴力、恐怖主義而至死不悔之徒,這些人未必認為自己之所為皆違反其自身利益。雖然人類的社會活動離不開經濟資源,但他們的追求比單純的“經濟利益需要”覆雜得多,並非所有的人類活動都以經濟收益為目標,甚至有些經濟活動也如此。有的人只根據眼前的感官欲念決定其需要,按照這種不自覺、非理性的抉擇方式或習慣生活的人,時時可能面臨滅頂之災;有的人則根據其價值觀來選擇自己的人生追求,對他們而言,經濟活動本身未必是終極的生命動力,人的生命活動也不能止於經濟活動和資源消耗本身。對後一種人來說,其理性的形成牽涉到社會環境、家庭影響、宗教意識、教育程度等許多覆雜因素。實際上,人並沒有固定不變的利益;對利益的判斷取決於人的認識或價值抉擇,而宗教信仰、民族主義、意識形態、心理狀態(如希望破滅、觀念偏執、尊嚴受挫、義憤填膺之類)或經濟狀態等,都會影響人們對利益的判斷。
經濟學最基本的概念是“利益”,其最基本的假設是“自利假設”。其實經濟學本身對這個概念和假設的詮釋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只有超越經濟學的邊界才能找到理解人類行為動機的認識工具。正因為如此,不能單純用經濟學去代替倫理學、社會學、政治學來認識制度轉型;同樣,經濟改革也根本無法替代政治改革和意識形態變革;不僅如此,如果沒有必要的政治和意識形態變革,市場化本身肯定會被扭曲。目前,在所謂的“市場化”狀態下,少部份人的利益被包裝精美的“經濟學”理論論證成了多數人的“利益”,權貴們巧取豪奪的行為被“證明”成“社會”的“理性選擇”和改革的“必由之路”,持此論的經濟學者往往力主不要幹涉個人獲取暴利畸財的行為。這種思維影響到流行的觀念文化,不僅許多權貴們理直氣壯地操縱資源分配、恃強淩弱、炫富欺貧,而且許多城市中上家庭出身的青年人也以為,權貴們的這種行為就是“市場競爭中強者勝、弱者敗”的結果。事實上,在中國極少數人的(精神)暴力壓制下,大多數社會成員並沒有抉擇的自由;許多人一生下來便處於貧困狀態,他們在成長過程中的不安恐懼很可能轉化為對權貴和社會的不滿和義憤,最後發展到以暴力謀生或覆仇的地步。
我們生活在一個躲不開暴力的世界中。除戰爭而外,社會中的暴力大抵來自兩個方向,一為國家,一為民間。以暴力取得政權而未實行普選還政於民的國家,乃至進一步鎮壓人民請願的國家,本來便是暴力政權。民間暴力涵蓋黑社會犯罪、個人犯罪、突發暴力、恐怖活動之類。國家暴力大抵以意識形態化的國家理念為理由,而民間暴力則多半以社會不公和反抗強權為口實。
化解暴力的有效手段是解構暴力產生的語境,這種語境的構成除體制層面而外還包括意識形態化的經濟理論和種種相應的傳統或流行觀念。要改變那種主張保護權貴利益、把資源“配置”到極少數人手中的觀念。目前這種觀念正逐漸成為占“主流”地位的意識形態,從而為權勢者服務,保護他們及其“既得利益”,同時壓制批評他們的聲音和社會力量。強權所維護的秩序便是由極少數人以特定方式“配置”和揮霍資源的制度,一切抵制這種秩序的力量,包括前瞻性的、通過社會互動和權力程序來扭轉這種制度的努力,皆受到不同程度的(精神)暴力的打壓;而打壓越利害、專橫,被侮辱與被損害的民眾中強悍的非理性的反抗者或破壞者的反抗就越多、越頻繁,這只可能讓鎮壓者與反抗者陷入“以暴易暴”的惡性循環。當然,如果毀壞他人生命以逞私欲的暴力活動和鎮壓是行為人的一種內在的非理性沖動,則恐怕不是在理性層面調整語境就能輕易消解的。
中國經濟是否一枝獨秀?
──中國經濟的畸形發展及隱藏的問題
仲大軍
北京大軍經濟觀察研究中心主任
一、財政舉債拉動經濟並非良兆
二、經濟發展陷入“樣板戲”模式
三、“泡沫經濟”和虛假繁榮
四、收入分配的兩極化及其負面結果
五、“權貴擠壓平民”與“嫌貧愛富”
六、“泡沫經濟”遊戲和上億勞動力閑置並存
七、唯利是圖和騙局充斥的經濟
八、隱患還來自政府的高負債率
九、“奧運會”和“世博會”對中國經濟的影響
十、中國的改革到底應該改什麽?
十一、“商女不知亡國恨”?
由於最近世界經濟的衰退,中國的經濟增長速度得以凸顯,於是讚譽和鼓舞接踵而來,“中國經濟一枝獨秀”成了最常聽到的一句話。中國的經濟確實表現得比某些國家好一些,但也存在著很多問題,特別是有很多因素令人隱隱擔憂。
一、財政舉債拉動經濟並非良兆
自1998年起,中國經濟就進入了政府拉動發展的階段,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來自政府通過發行國債而上馬的工程,這些工程大多是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和新建國有企業。中央財政為此增發數千億元國債,加上配套資金達數萬億,安排項目約為1萬多個。靠著如此巨大的財政資金投入才遏制住了經濟不斷下滑的勢頭,使經濟增長率保持在7%以上。看來這一政策將不得不延續下去,那麽到2004年,建設國債總額可能要發行到1萬億元左右,配套資金累積可能會達到8萬億元。靠發行巨額國債來拉動經濟並不是什麽良兆,企業沒有投資意願,找不到投資機會,只有政府從銀行借錢來從事直接經濟效益不明顯的長線投資,不僅降低了國民經濟的總體投資效率,而且擴大了政府對經濟活動的直接幹預,這既是計劃經濟的一種變相回潮,也意味著企業發展前景不良。
在今年3月的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會議上,有代表對中國的一些經濟學家提出了尖銳的批評,認為一些經濟專家只注意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率,對國民的生活狀況全然不關心,心中沒有民生觀念。但這種聲音相當微弱。
二、經濟發展陷入“樣板戲”模式
更值得深思的是,目前中國經濟的發展正陷入一種“樣板戲”模式。個別大都市(最突出的即北京、上海、深圳、廣州、大連等城市)的建設遠遠超出其他中小城市,大量資金聚集在這幾個大都市,其發展水平已經接近、甚至在有的方面超過了發達國家的城市建設水平,成了“代表”中國經濟發展的“樣板”,也是全國經濟唯一的“亮點”。而與此同時,絕大多數中小城市的企業則正陷入破產、半破產狀態;多數鄉村和邊緣地區也在迅速衰落,占總人口70%的農民只能占有國民所得的16%。中國經濟能靠這幾個大都市“唱樣板戲”來實現“一枝獨秀”嗎?
中國是個需要依靠工業化來維持經濟的發展中國家,而目前工業發展也出現了“樣板戲”現象。國家統計局的資料顯示,2001年中國的工業主要靠5大地區和6大行業支撐著。這5大地區是廣東、江蘇、山東、上海和浙江,其工業增加值占全國的48.5%;6大行業是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電力行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冶金業和紡織業,其銷售額占全部工業銷售額的42%。這組數據表明,多數地區和多數工業行業正逐漸雕零。
2002年3月底筆者到河北省省會石家莊市參加“藥都”論證會,市長臧勝業痛切地說,我們之所以集中力量發展藥業,是因為石家莊市的其他產業都垮掉了。該市以前發展過洗衣機、電冰箱、摩托車等產業,但現在沒有一個能保得住的;石家莊以前還是中國的紡織業重心之一,有10多萬紡織工人,但全市紡織業早就一蹶不振了。至於縣級企業的淘汰就更厲害了。80年代中國興起了一波鄉鎮企業發展熱,現在許多鄉鎮企業也都垮了。在河北省的張家口市,甚至找不出一個景氣的企業,城市財政已十分困難。這在許多中小城市是十分普遍的現象。
隨著資金和人才集中到少數大都市和個別工業行業,廣大內陸省區的經濟發展陷於停滯狀態;同時,多數中小城市居民和廣大農村居民的收入成了“無源之水”,他們的消費能力日益萎縮。正是在這種背景下,中國自1997年以來出現了持續至今的生產過剩和產品積壓。無論政府如何用國債拉動需求,始終無法奏效,物價連年下降,通貨緊縮揮之不去。確實,當“少數富人有錢無處花,多數窮人沒錢花”的局面日益固定化時,內需怎麽可能重新振興呢?這種情況倒是與馬克思的“生產過剩理論”沒什麽區別了。
三、“泡沫經濟”和虛假繁榮
盡管中國的農業和多數工業處於嚴重的不景氣狀態,但卻出現了充滿“泡沫經濟”特徵的股市和房地產業。大量資金從產業部門遊離出來,進入“泡沫經濟”領域,希望通過投機獲取暴利,造成了這兩個行業的虛假繁榮。
由於國內商品市場秩序混亂,利潤微薄,生產能力嚴重過剩,第一、第二產業的資金已被最大限度地抽了出來,向“泡沫經濟”領域轉移。從80年代起,農村流出的資金就一直大於流入的資金。近幾年來,在銀行系統加大金融風險管理的情勢下,資金更加向上集中。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松奇先生認為:“在銀行不良資產比重畸高且中央銀行又將不良資產比重下降作為各商業銀行業績考察指標的情況下,四大銀行都產生了兩種現象:一是存款資金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產生‘虹吸效應’,即自動向上級行大比例集中;二是在貸款資金支出上產生‘擠牙膏效應’,即基層行貸款權被大幅上收,層層授權後,基層放款權越來越小。這兩種效應交互發揮作用後,就產生了一種現象:四大銀行在資產運用上傾向將資金較多地投向安全的債券市場或同業拆借市場。”
王松奇先生未提到的是,銀行資金除了大量投向債券市場或同業拆借市場外,還投入了股票市場,2000年中國股市的暴漲就與大量銀行資金的湧入有關。中國至今沒有真正的商業銀行,當局不想辦法改革現有的國有銀行體制,卻對發展股票市場的投機活動有明顯的偏好。這些年全國各地冒出許多證券交易所,數千萬市民每天擁擠在股票交易廳里“炒股”,整個社會投機風氣盛行。中國的實物經濟才發展到初級工業化階段,而金融證券業的資本市場卻“繁榮”得接近西方國家的程度。從表面上看,金融證券、房地產等第三產業的“虛假繁榮”給政府帶來了可觀的稅收和利潤,但長此以往,金融證券和房地產等行業的投機熱和“虛假繁榮”必然過多地占用第一、第二產業急需的發展資金,嚴重損害第一、第二產業擴大再生產的能力;其結果只能是扭曲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妨害經濟資源的充份利用,造成社會就業的減少和有效需求不足。
2002年3月下旬在北京召開的“中國發展高層論壇專題研討會”上,許多外國專家提出了寶貴意見。世界銀行副行長南卡尼提醒中國:“要把國內發展放在第一位”。經合組織經濟部副部長安德魯.迪安建議,中國要優先考慮三項改革,第一項就是進一步改善資源的利用效率,從而使中國能更好地發揮其生產潛力。經合組織的一份中國問題研究報告指出:中國有4個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必須解決大量失業及資源重新配置問題。這些建議和研究應該被看做是對中國經濟畸形發展的警告,中國目前的這種非人本的、漠視民生的、非均衡的“樣板戲”發展模式,連許多外國人也看得很清楚了。但是,要改變這種發展模式卻非易事,受益於“樣板戲”發展模式的少數都市居民、壟斷行業和個別社會階層都不願意降低已經擡高了的生活水平,在扭曲的市場經濟和政策的主導下,短視、投機心態極重的牟利行為仍在繼續把資源集中到少數發達地區。
四、收入分配的兩極化及其負面結果
中國的經濟增長率逐年下降,連續幾年出現通貨緊縮,主要原因是內需不足。而內需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出現了嚴重的收入差距和貧富差別;相當一部份國民收入被少數富人所擁有,而占人口大多數的民眾收入微薄。
僅從幾個最近已經審理的貪污案件即可看出,中國目前財富的高度集中已達到什麽程度。原沈陽市長慕綏新的貪污額為1,300萬元,副市長馬向東的貪污額高達2,000萬元;原廣西自治區主席成克傑的貪污額為4,000萬元;原港澳國際公司董事長李耀祺在職期間貪污公款1,244萬元、港幣137萬元,還夥同他人貪污公款4,900萬元;原深圳市委副書記王炬貪污了2,000萬元,並利用職權讓其子女貪污5,000多萬元。只是這5個人及其親屬侵吞的社會財富就達2億多元,這相當於10萬個農民一年的收入(按農民人均年收入2000元計)。
在中國目前的國家制度和意識形態現狀下,占人口百分之幾的權勢者以非法或不正當的手段斂集了巨額財富後,往往不敢公開運用,而只能悄悄地藏起來或轉移境外,結果這些財富或者是成為沈澱資本或“死資金”,或者是成了讓外國運用的資本。私營企業主的財產運用也有類似特性。這是導致當前中國內需不足的一個重要原因。這也可以解釋以下兩個宏觀經濟現象:其一,近年來盡管貨幣發行量很大,M2的增長率連年超過GDP與通貨膨脹增長率之和,但社會需求依然乏力;其二,當前銀行存款余額居高不下,存貸差高達3萬億元,民間投資一直處在低增長的狀態。社會財富中相當大的部份在收入分配兩極化的過程中變成了無法形成有效需求的“沈澱資金”,盡管經濟學家仍然把這部份財富計為總需求的一部份,但實際上這數萬億資金是“虛假需求”;而占人口大多數的鄉村民眾和城市中低收入階層,卻苦於收入短拙,消費能力萎縮。由“虛假繁榮”而產生“虛假需求”,是中國經濟無法擺脫蕭條的根本原因。
五、“權貴擠壓平民”與“嫌貧愛富”
隨著收入分配的兩極化成為一種常態,中國的宣傳和政策也越來越偏袒有錢人;
改革開放以前是對有錢人仇恨有加,批判起來不遺余力;現在則走到了另一個極端,對不當致富的人及其行為緘口不言,好像生怕得罪了他們。事實上,今天不少富人的致富往往是建立在對中低階層擠壓的基礎上;許多人的“富起來”不但本身就是非法活動的結果,而且他們積聚財富、隱藏財富的方式不可能帶動社會其他階層經濟狀況的改善;在他們迅速致富的過程中,可以看到占人口大多數的民眾正經歷著相對、甚至絕對的貧困化。[1]
富人對窮人的擠壓還表現在城市建設方面。例如,全國有70多個城市限制摩托車在市內行駛,同時卻鼓勵人們購買私人轎車,結果大眾化的摩托車不能普及,而市內道路因轎車占用的路面面積大變得更加擁擠,塞車導致的汽車廢氣排放越來越嚴重地污染著市內空氣,損害著行人和騎自行車者的健康,也降低了公共汽車的走行速度;又如,為了方便城市中有車的富人,城建部門修建了大量高架橋,交通管理部門則增加了許多道路護欄,這些設施也妨礙著無車人的行走便利。這是典型的保護有車的富人和官員、歧視平民的政策。
今天的中國不僅存在著巨大的城鄉差別,更出現了巨大的貧富差別。市場機制之所以在中國這麽快就產生了貧富兩極化,關鍵在於市場機制結合了中國社會特有的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用一個形像化的公式來表達,即市場機制+特權壟斷+不平等競爭=貧富差別。而宣傳部門則竭力掩飾這種現狀。最近,中國的媒體和網絡上就“誠信”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但許多看法只是就事論事,很少看到社會喪失誠信的深層原因是什麽。
改革走到了今天,社會中有越來越多的人成了“犧牲品”,淪落為徹底無望的邊緣群體。他們面對的不僅是生活中的無盡苦難,更多的還是心理上的失衡。一些人因此鋌而走險,這就是為什麽這些年里中國社會的犯罪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中國公民所享有的發展權利其實是不平等的,權利的大小主要取決於他是否有權或有錢。無權無錢的弱勢群體本來在社會上生存就不容易,政府再制定種種歧視性政策,不是扶弱濟貧、“雪中送炭”,而是嫌貧愛富、對權勢集團“錦上添花”、對弱勢群體強調“‘優’勝‘劣’汰”,結果必然造成“弱者更弱、強者更強”的“馬太效應”,即社會兩極化不斷擴大的嚴重後果。
六、“泡沫經濟”遊戲和上億勞動力閑置並存
由於大量資金聚集到證券業,不斷炒高股票和房地產的價格,從GDP的統計數字上看,經濟似乎在不斷增長,但實物經濟並沒有變化,也未真正形成物質資本或增加實際財富,更沒有就業的增長。這種虛假繁榮和經濟增長的“泡沫”數字卻往往被刻畫成“中國經濟一枝獨秀”的特徵。只要股市或房價下跌,社會財富便急劇縮水,銀行不良債務便大量出現,甚至隨時可能導致銀行的資金鏈條斷裂,引發金融危機。2001年的中國股市已經預演過一次了,當上海證券市場的股票指數跌到1300點時,全國金融界都出現了異常緊張的氣氛。
中國目前有許多領域急需資金,若把在股市上投機炒做的資金運用到實物部門,既可增加就業,也可改善和提高民眾的生活水平。但現在無論是企業還是各級政府似乎都無意於此,而是唯利是圖、麻木不仁,責任心和良心日益淪喪。與此同時,失業和待業現象與日俱增,上億勞動力待在家里、無所事事,而當局對此卻熟視無睹,甚至認為問題不大。前不久筆者在家鄉山東省蓬萊縣的村莊里驚訝地發現,到處是一群群整日打麻將度日的人,其中許多人是青壯勞動力。不僅在農村如此,在許多中小城市也可以看到大批閑置勞動力把時間消磨在麻將桌上。據統計中國的未就業者占勞動力的31%,實際上這是中國人力資源的巨大浪費。中國現在真是無活可幹了嗎?作為一個整體上經濟尚屬落後的發展中國家,全國卻有這麽多的勞動力無處就業;另一方面,股市炒作依舊方興未艾,剛成立的幾家“開放式基金”機構,幾個人或十幾個人就操縱著幾億甚至幾十億元的資金。這種景象無論如何不能說是“經濟一枝獨秀”的可靠基礎。
七、唯利是圖和騙局充斥的經濟
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和進取精神帶來了巨大的活力,使中國經濟得以迅速發展。但近年來中國的社會制度環境正在走向反面,從計劃經濟時期的不講效率變成極度的唯利是圖。在一個“笑貧不笑娼”的經濟制度和社會環境里,人們只看重金錢和財富;利益拜物教和金錢崇拜不僅滲透到國民的意識中,更體現在法律和政策規定上,這是很危險的現象。[2]
企業大量從事仿制和假冒產品的生產,就是當前惟利是圖的經濟倫理泛濫的表現之一。不僅許多小企業和個體業主如此,連大企業也群起仿效。2002年3月中央電視台的“經濟半小時”節目就報導了中國的玻璃行業仿制外國名牌產品的現象,連“福耀玻璃”這樣的大上市公司的老總都在電視鏡頭前承認確有仿冒外國品牌的做法。目前中國生產的全部藥品中97%都是仿制藥品,有自主開發能力的制藥企業所剩無幾。[3]
由於企業行為越來越唯利是圖、商業倫理敗壞,經濟活動中充斥著弄虛做假和商業欺詐。例如,中國的糧食系統就是這方面的一個典型,幾年前虧損數額就已高達2,000多億元;實際上的“窟窿”到底有多大,恐怕已難查清。[4] 銀行系統則是另一個典型。《經濟日報》去年刊登的“中國銀行業存在多少風險”一文披露:當前中國銀行業虛報浮誇、瞞天過海比比皆是,假存款、假帳、假簿、假報表、假利潤、賬外經營,愈演愈烈。一些金融機構為了小團體的利益和個人利益,逃避金融監管和財務監督,采取賬外吸存、賬外放貸、賬外拆借以及私設金庫、在境外注冊融資性公司、境外融資境內用款、將利潤直接轉移到境外等辦法,進行賬外經營活動。[5] 銀行業內部制度如同虛設,服務功能弱化,信譽下降,該行業已成為經濟案件高發行業,內部作案、內外勾結作案、合作詐騙、盜竊庫款等情事接連發生,涉嫌金額動輒幾百萬、幾千萬以致幾億元。銀行幹部利用職權貪污受賄的發案率也居高不下,銀行資金和公眾儲蓄損失慘重。此外,目前中國的“教育儲蓄”實際上是魚目混珠,“實名存款”也有名無實。
2001年中國的股市“兵敗如山倒”,其原因也是“莊家”和上市公司聯手“做局”的騙局暴露。事實上中國的股市就是一個由政府坐莊的大騙局,揭開掩簾一看,滿眼盡是“假冒偽劣”。一旦真相曝光,投資者信心必然受到極大打擊,上市公司的威信也早晚會一敗塗地,如此之股市豈有不暴跌之理。
八、隱患還來自政府的高負債率
中國經濟的畸形發展還表現在國家財政對借債的嚴重依賴上。究竟中國政府的負債率有多高?官方公布的數字與一些研究機構得出的數字相差很大。例如,世界銀行認為中國財政的負債率已經達到100%,而中國官方統計的負債率只有35%。之所以出現這麽大的差別,主要是對政府債務的計算方法不同。從帳面上看,2000年底中國財政的債務余額是1.3萬億元,僅占當年GDP的14.6%,比國際公認的警戒線還差得遠。但中國的現實國情是,國家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的債務實際上都是中央財政的債務,西方經濟界一般也是這樣看的。例如世界銀行駐中國首席經濟學家迪帕克說:“中國政府的債務有時完全可以維持,這為通過財政政策來刺激經濟留下了很大可空間。但另一方面,隱性債務(hidden debts)以及或然債務(contingent liability)大量地存在是一個更大的問題。”
“或然債務”就是隱性債務,它可能出現,也可能不出現。比如,近年被4大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剝離出去的銀行不良資產就屬於“或然債務”,這筆不良資產的數額高達1.4萬億元,其中債轉股4,000億元、呆滯貸款8,000億元、壞帳呆帳貸款近2,000元。即使國有銀行將1.4萬億元不良資產轉移到了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帳上,全國國有銀行系統的不良資產仍占其總資產約25%,至少達2萬億元。如果將轉移到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帳上的1.4萬億銀行不良資產與目前仍計在銀行系統帳上的2萬億不良資產合並計算,僅銀行系統的真實不良資產就達3.5萬億元左右。若加上目前約1.5萬億元的國債余額,國家債務即高達5萬億元。如果再加上國有企業的負債考慮(其總數約為2萬億元),以及全國縣以下鄉鎮政府的負債(估計約為5,000億元),政府總的負債規模大約在8萬億元左右,與目前中國的國民生產總值9萬億元已相當接近。因此,世界銀行認為中國政府的負債率已占國內生產總值的100%是有根據的,這已大大超過了60%的國際警戒線。
當然,中國是公有制國家,國家債務有雄厚的國家資產做後盾,這一特點使中央財政抗風險的能力高於私有制國家。從這個角度去看,中央財政的負債實際上是整個國有資產的負債。目前中國地面以上的國有資產約價值10萬億元,地面以下還有龐大的待開發的潛在國有資產,如此來看,現在中國的國家負債率還未達到危險的程度。但以國家資產來擔保國家債務可能導致兩種結果:其一是國家的稅收和國有企業的贏利要足夠大,以保證如期償還即期債務;其二是當以上收入不足以償債時,就只能出售國有資產了。目前,財政部門實際上已經開始考慮出售國有資產以維持財政收入,“國有股減持”方案就是這類手段之一。
九、“奧運會”和“世博會”對中國經濟的影響
中國在發展過程中需要提高自己在國際上的地位和影響,舉辦“奧運會”就是提升國力威望的好機會。但“奧運會”對中國經濟的影響未必是單純的激勵,相反卻可能是有利有弊的。根據以往各國舉辦世界重大體育賽事的經驗,經辦體育盛會既可以幫助經濟發展,也可能危害經濟發展。“奧運會”可能使一些大商家從中牟利,但由於要把大量稅收用於體育場館建設,民眾的收入將減少。西方國家的一些研究證明:舉辦體育賽事可以向世界展現自己的國家,但不必讓人們以為這種賽事能使百姓富裕起來。
據測算,為了舉辦“奧運會”,在2008年之前北京市總共要投入約1,500億元的建設資金,全國總投入將達到3,000億元。目前中國每年的中央財政教育經費才300億元,辦一次“奧運會”的花銷相當於10年的教育經費。顯然,經辦“奧運會”的這筆巨額經費必然要擠占財政的其他項目的正常支出;財政收入有限,辦了“奧運會”就幹不了別的,建了北京市就無法建設其他省市了。
此外,根據國際經驗,每一次重大體育賽事對舉辦國經濟的實際影響往往都比賽前的估計小得多。其主要原因是,體育賽事只在有限的時段內進行,它對當地經濟的短期刺激只能是短暫的,賽事前和賽事期間固然可能支持當地的經濟繁榮,但賽事結束後當地經濟卻會經歷連續幾年的下滑。美國1994年舉辦“世界杯”足球賽時,原估計將帶來40億美元的經濟收入,但後來的事實卻證明,舉辦賽市的城市當年的經濟增長率比預期的低得多,整個地方經濟實際上損失了40多億美元。日本為了舉辦1998年的長野“冬季奧運會”,先後花費了190億美元來建造高速火車和滑雪跑道等設施;但“奧運會”結束後,長野市卻經歷了一段痛苦的“後奧林匹克衰退”,同時,維修場館設施的高額保養費進一步加劇了長野市經濟的衰退;1999年,長野市的制造業以30%的速度下滑,211家企業宣布破產,創下了“二戰”以來當地經濟衰退的最高記錄。
所以,耗費巨額資金經辦“奧運會”,其經濟上的浪費無疑是巨大的。目前上海市還在申請舉辦2010年的“世界博覽會”,如果獲得了舉辦權,上海市將不得不為此投入2,000億元。如此則“奧運會”和“世博會”兩項短期國際性活動將在今後8年內牽動整個中國圍繞著北京和上海轉,所有可能擠出來的資金都不得不投向北京和上海這兩大都市。這兩個都市與其他城市的差距就拉得更大,全國的總體內需將長期萎縮,城鄉差距將進一步擴大,不均衡發展會表現得更為突出。就全國而言,成功地舉辦這兩個重大國際性活動,未必會帶來多少好處;相反,副作用卻十分明顯,其後果早晚會爆發出來。
十、中國的改革到底應該改什麽?
面對中國出現的通貨緊縮和經濟增長乏力,學者們一致認為出路是進一步改革。但究竟需要采取那些改革措施呢?許多人的注意力都集中在經濟體制改革的繼續深化和經濟結構的調整上,如企業改制、在憲法中加入保護私有財產的條文、調動私有企業和私人資本的積極性等。但筆者以為,僅有這種改革是不夠的,還要開放社會輿論,讓窮人說話,讓代表窮人的聲音說話,特別是給農民以參與和談判的地位,允許代表農民利益的社會組織出現,允許農民協會這類組織出現。只有在思想上走出了“禁區”,政府的政策才會向弱勢集團傾斜,才可能通過財政和稅收杠桿來均衡社會財富,使中國的經濟走出疲軟狀態。
現在國際有一些學者認為,中國經濟之所以停滯不前,主要是因為經濟增長的模式是“貨幣投入驅動”型,而非“生產力提高驅動”型。象克魯格曼這些著名的西方經濟學教授們實際上只是通過統計數字和經濟數學模型來考察中國,對中國的社會問題鮮有了解,說到底只是些書齋經濟學家,中國今天也不乏這樣的人。他們從數字到數字、從GDP到GDP,對中國的社會現實卻全然無知。例如,北京師範大學金融研究中心的一位青年教師在論述中國的GDP時說:“第一產業的比重在16%以下,其他產業多增長半個百分點就足以抵消農業滑坡對經濟增長的影響”。關系到70%人口的農業產值下降幾個百分點對中國經濟的影響決非無足輕重,占全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村居民生活下降是個嚴重後果。
認識中國的經濟問題必須要有對現實經濟活動和社會實況的感性認識,只有深入了解社會,才能把握住當前中國經濟問題的癥結。這個癥結並不在經濟領域之內,而是在經濟領域之外。若單純地就經濟論經濟,是找不到中國的出路的。
十一、“商女不知亡國恨”?
今年3月20日,中國北方的天空黃塵滾滾,這場罕見的沙塵暴是個不祥的徵兆,它是生態惡化的結果和經濟不均衡發展的例證。它表明中國的生態環境也象社會環境一樣,已經發生了嚴重的“兩極分化”,沿海一些富裕地區建設得花團錦簇,而西部一些邊遠地區的生態環境正在日益惡化。種種跡象表明,周期性的沙塵暴以及嚴重乾旱將成為中國北方的一個新現象,最終將影響到全中國以至鄰國。在生態和環境危機已十分嚴重的情況下,許多中上階層的人們仍在極力追求所謂現代化物質享受,這種“商女不知亡國恨”的“發展”早晚要帶來生存災難。更讓人憂心的是,誰來關心中國?如果依照某些擁有權勢的“先富起來”的人的行為,中國的結局將令人心怵:富人與權貴通過“與國際接軌”,正將其財富轉移他國,他們自己則正在或將成為發達國家的一員;而留在這塊國土上的則是被“淘汰”的貧困弱勢群體,民窮財盡。
解決中國目前難題的辦法還是要靠民主政治,讓各個利益集團有維護自己權利的機會,否則政府就容易淪為強勢集團的代表。如果不及早調整當前中國的政治模式和經濟發展模式,聽任中國的經濟沿著目前的道路滑下去,早晚會陷入嚴重的困境。中國社會的肌體正在患病,治病的“藥方”是民主政治和社會保障制度,而不是鞏固目前這種使社會分化加劇的扭曲的市場制度。
從中國院士制度的變遷看國共兩黨的文化理念
謝泳
山西省《黃河》雜志副總編輯
一、1948年中央研究院人文組院士的產生
二、1955年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學部委員的產生
三、“學部”的功能
四、從生物學家胡先蚨的遭遇看政治對自然科學的幹擾
1949年以後中共和知識分子(特別是人文知識分子)的緊張關系始終存在。中共對人文知識分子一向懷有成見,也許是早已意識到人文知識分子很難在思想上與黨協調一致,所以中共執政後從來就未信任過人文知識分子。雖然中共不得不留用了一些國民政府時代的知名知識分子,但對他們的使用卻從來都有所保留。
評價一個時代的政治文化,要看它對於學者個人政治選擇的容忍程度,以及制度性運作的過程本身是否能相對寬容學者個人的政治立場和觀點。國民政府時期的中央研究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科學院都是國家的最高科學(包括人文)研究機構,從這兩個機構的院士(中國科學院稱之為學部委員)產生過程中,可以比較不同時代的學術自由和政治寬容方面的差異。
本文選擇比較1948年的中央研究院人文組院士的選舉過程及結果以及1955年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學部委員的產生過程,因為中研院人文組(以下簡稱“中研院”)與中科院哲學社會科學學部(以下簡稱“學部”)是性質相似的兩個最高層級的學術機構,兩次成員的產生過程時隔不遠,不少中研院當選院士仍是中科院學部委員的最佳人選,在這種背景下比較兩個機構成員的變化,可以發現兩個機構制度和政治文化的顯著差異。
一、1948年中央研究院人文組院士的產生
據後來當選中央研究院院長的吳大猷回憶,1948年的中央研究院士選舉過程是這樣的:“(民國)35年由評議會籌辦院士選舉,先由各大學院校、專門學會、研究機構及學術界有資望人士,分科提名候選人,約400余人,(民國)36年由評議會審定候選人150人。(民國)37年再由評議會選出院士81人。”[1] 這是一次非常慎重的選舉,從人文組當選院士的28人名單[2]可以看出,這次第一屆中央研究院院士的選舉以學術為唯一原則,沒有意識形態色彩,也沒有政治幹預。
這可以從兩個例子看出來。首先,當選名單中並沒有國民黨負責意識形態的主管人員[3]。其次,當時人文組的院士候選人共有55人[4],多數是當時中國第一流的學者,其中在國民政府中做過官的人也不在少數(像蔣廷黻、吳景超、何廉等),在當選率約為50%的情況下,這幾位曾做過官的都未當選;而政治立場接近中共的郭沫若、馬寅初反而能當選[5],中央研究院並未因為郭、馬的政治傾向就把他們排斥在院士選舉之外,也未在院士選舉中“做手腳”去阻撓他們的當選。當時的院士、後來長期任浙江大學校長的竺可楨認為,這次選舉對不同政治傾向的人能兼容並蓄[6]。
同時,這次選舉相當公正,並無營私舞弊之類的事發生。“中研院”院士的選舉主要由胡適、傅斯年和陶孟和負責,而胡適和傅斯年是關鍵人物。但與他們兩人關系好的學者中,未當選者也很多。[7] 查考《胡適日記》,發現日記中曾記載了胡適當時準備推薦提名的中央研究院人文組院士人選名單。[8] 名單上沒有他自己的名字,可見是有回避制度,即推薦人不能自薦。在胡適提名的這些人選中,有2人未當選[9]。胡適推薦了政見不同的郭沫若[10]。董作賓在給胡適的一封信中也明確說過,他願放棄考古學界的院士人選位置,同時提名郭沫若,因為“沫若是院外人,以昭大公”。後來“中研院”的評議會投票果然將郭沫若和馬寅初選為院士。
現在看來,那次的院士選舉雖然不能說完美無缺,但大體上是公正的,為中國現代學術的發展開了一個好頭。夏鼐對是次院士選舉的評論是:“這次中央研究院舉行第1次院士會議,可算是近年來國內文化界的一件大事。中央研究院創辦已達20年,今年才舉行選舉院士;原擬選出80名至100名,聽說選舉時第一次投票僅選出60來名。一連投了5次票,才選足81名,可以說相當的鄭重審慎。不管各方面對於這次院士名單的意見如何(尤其因為提名的辦法不佳,有些可以當選的學者,根本沒有被提名,以致無從選出,令人頗有遺珠之憾),我們如果說‘這一個名單,相當的足以代表今日中國學術界的情況’。這話大致不會有多大的錯誤吧。”[11] 可惜的是,“中研院”院士選舉的良好傳統在大陸卻未能繼承下去。
二、1955年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學部委員的產生
1955年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學部委員的產生方式就完全不同了。
據當時負責學部籌備工作並擔任社會科學領域學術秘書的劉大年回憶:“第一屆學部委員的產生屬於協商性質,是協商產生的。自然科學方面的人選是科學家推薦,但推薦不是選舉。......社會科學方面是在提出名單之前,徵求了各學科主要人物的意見。我當時參加了這些活動,主要在北京地區找有關人士談。北京以外的就沒有去找,是書面徵求意見的。我記得當時找了這樣幾方面的人:哲學方面有楊獻珍、艾思奇、張如心、湯用彤;語言學方面有王力、羅常培、丁聲樹、呂淑湘;歷史學方面有季羨林;經濟學方面有狄超白,等等。當然不止這幾位,還有一些我現在記不清了。在徵求意見時,我們首先把科學院的精神告訴他們。當時提出的人選標準主要有這麽兩條:一條是政治的標準。社會科學的的政治標準主要是擁護社會主義,擁護共產黨。另一條是學術標準,即在本學科中是否有成績。所謂成績就是看他的著作,以及群眾對他學術著作的評價。根據這個要求,來徵求他們認為適合做學部委員的人選來。然後,黨組根據這些意見擬出名單。”[12] 劉大年很明確地指出了1949年以後政治文化和政治運作是如何直接介入學術領域和學部委員的產生的。
1955年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學部委員共有61人[13];在自然科學的學部委員中,凡1949年未離開大陸的原中央研究院院士基本上都成了中國科學院的學部委員,但也有一個例外,即少了生物學家胡先蚨。在1949年赴美、赴台的24名原中央研究院院士中,有10人是人文組的院士,也就是說,原中央研究院人文組的28名院士中多於三分之一的人離開了大陸;或者說,當年離開的中央研究院院士主要是人文組的。
比較一下“中研院”和“學部”的人員組成就會發現,兩者在組建理念上是完全不同的。“中研院”是以美國模式組成的,但成立時並無外國代表到場;而“學部”則是以蘇聯模式組成的,“學部”成立大會上通過的總決議明確說要“進一步學習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的先進科學”[14],“學部”成立大會還特邀蘇聯科學院副院長巴爾金、蘇聯駐華大使尤金和波蘭科學院副院長維爾茨皮斯基出席。“學部”成立的年代是個政治籠罩一切的時代,連科學也未能幸免,其實那時先進的科學並不在蘇聯和其它“人民民主”國家。
“中研院”人文組原有院士28人,其中留學歐美的19人,有博士學位的13人,有碩士學位的3人(其余3人不詳);這些院士中有6人未出國接受西式教育,其中4人是前清科舉出身(進士、舉人、廩生各1人,1人不詳),另外2人是國立大學本科或研究所畢業的。“中研院”人文組的院士構成中,除兼顧各學科的專業水平外,一個明顯的特點是法學家占較大比例,王世傑、王寵惠、周鯁生、錢端升4位院士均為知名法學家。
“學部”成立時學部委員人數增加到61人,是“中研院”人文組院士人數的2倍多,除了人數大增之外,更突出的是強化了人文學科的意識形態色彩。雖然“學部”的人數增加了,但1949年後留在大陸的18位原“中研院”院士中,近一半人未被挑選為學部委員[15],例如原“中研院”院士法學家周鯁生和錢端升以及社會學家陳達均未入選。將“中研院”院士中的法學家和社會學家排除在“學部”委員之外,反映出中共對法學和社會學的基本態度,早在此次“學部”成立之前,1952年實行高等院校院系調整時,教育部就取消了大學里原有的法學和社會學系科。
這種現象正如法國左翼社會學家布爾迪厄所說:“社會科學即便僅僅描述事實與效果,即使僅僅揭示某些機制(例如制造Symbolique暴力的機制),它產生的效果也具有批判性。因此社會學的存在本身便是無法容忍的。任何專制政體從一開始便取締社會學。他們要求的是實用社會學,這種社會學有助於調解矛盾和沖突,有助於使統治合理化。”[16]
1955年“學部”成立之前不久,中國大陸剛發動“批判胡適”的思想運動,過去和胡適關系較近的學者自然就被從“學部”委員的挑選名單中剔除了。最典型的是顧頡剛,他是一位研究古代史的學者,其專業與政治並不緊密,但因為他過去和胡適的關系比較好,再加上在中國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與尹達的個人關系不好,於是顧頡剛就被排斥在“學部”委員之外了。他在日記中記載:“近來批判胡適歷史學、考據學的文字中,常常牽到我和《古史辨》,因此,我在今天會上說個明白。”[17] 由於在大陸人文學界批判胡適的考據學時顧頡剛曾說了幾句公道話,他認為考據學是反封建的,於是“聞者大嘩,對予抨擊”,當時學界的風氣可見一斑。
“學部”成員的主體是來自延安的知識分子,特別是原延安“中央研究院”的人,如陳伯達、胡喬木、周揚、艾思奇、胡繩、範文瀾、尹達、張如心等。這些被毛澤東稱為“秀才”的人當中不少人當時正是負責中共的意識形態和文化部門的主要官員,他們被挑選成為“學部”委員,就使“學部”委員的構成高度意識形態化了。這些人與原來的“中研院”院士本來就是同時代人,之所以在1948年未當選為院士,並非政治態度之故,實乃其學術水平無法望“中研院”院士之項背。雖然這些人被“任命”為“學部”委員,但他們的“學部”委員身分卻未必能提升其學術水平,甚至他們其實也未必從事學術研究,而是以控制學術研究為己任。
三、“學部”的功能
郭沫若在“學部”成立大會的開幕詞中,“學部”的建立“為中國科學院進一步建立院士制度準備了條件”,這話反映出中國科學院榮譽學術地位的產生方式之獨特。中央研究院由蔡元培先生創建於中國民國時期,到1948年選出第一屆院士時已歷20年;從中央研究院的評議會到院士的公正選舉,本來已經在中國完成了建立院士制度的制度準備;而且在40年代後期的戰亂環境中成功地選出了第一屆中央研究院院士,為學術界一致好評,早已開創了中國的院士制度。後來在這方面“一切都從頭做起”,不但拋棄了原有的學術制度和學術界文化,而且開啟了政治對學術界文化的操縱。負責安排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名單並“指導”“協商推薦”過程的,並非任何學術機構,而是中共中央宣傳部。讓負責政治宣傳的機構來安排學術機構、學術榮譽、學術地位的產生和學術機構的管理框架,顯然是為了讓學術為政治服務。這種制度必然把負有政治控制使命的人置於學者之上,同時也徹底剝奪了學術機構的自治式管理。
“學部”與“中研院”截然不同的地位就是個明證。“中研院”是學術的最高權力機關,而“學部”則更象一個管理學者的機關,在“學部”內學者的地位甚至低於行政人員。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竺可楨對此就很不理解,他在日記中說:“學部既有專家,應為最高權力機關,為何組織章程草案第十條院務委員會最高權力機關許多統是行政人員而院務常委會中行政人員的成份更大。”[18]
從前中國科學院黨組書記的張稼夫的回憶中也可看出當時執政黨對“學部”功能的認知。張稼夫提到,選舉“學部”委員時,“自然科學部門並不感到困難,比較難的是社會科學部門。社會科學這個部門定學位沒有個明確的標準,特別是科學院黨內的一些同志,沒有多少社會科學的著作。但他搞的工作是社會科學,他們在實際工作中能夠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能講馬克思主義理論,就是來不及寫多少文章和不會著書立說,其中有一些人也有不少著作,這些人不進學部也不大合理。實事求是的辦吧,後來還是在這些同志中定了一批學部委員。在這個工作中,矛盾最尖銳的是研究隋唐五代史的歷史學家陳寅恪,他是這個學科的權威人士,不選進學部委員會不行,他下邊一班人也會有意見。若選他進學部委員會,他卻又一再申明他不信仰馬克思主義。我們只好請示毛主席,毛主席批示:‘要選上’。這樣,陳寅恪就進了哲學社會科學的學部委員會。”[19]
顯然,陳寅恪能成為“學部”委員,是個特例。若按照當時的制度和意識形態標準來看,陳寅恪是沒有資格當選的,因為他不相信馬列。他的這個“學部”委員身分是“欽定”的。“中研院”院士是選出來的,而“學部”委員是“定”出來的;除了“安排”一些學術界人士擔任“學部”委員以維護“學部”的形像之外,也把當時負責意識形態控制的官員都“安排”進“學部”而成了委員,實現了對“學術”的“領導”。據說當時擔任中宣部長的陸定一雖然從未從事過學術工作,卻也在“學部”委員的預定名單上,因他本人主動放棄才未入列。
應當指出,在50年代中期,黨內高層有人還是對管理控制學術活動持比較謹慎的態度。楊尚昆在他的日記中曾提到過:“對於科學院的領導工作,政治局表示不滿。對學部委員名單,少奇同志指出必須十分慎重,要真是在學術上有地位的人;共產黨員的安排亦必須是有學術貢獻的,不能憑資格和地位,黨派去在科學機關服務的人則不能以學者資格出現,要老老實實為科學服務。共產黨員不能靠黨的資格作院士。”[20] 但1957年的“反右”運動之後情況就截然不同了,到了“文革”期間則發展到極致,知識分子成了“臭老九”,中小學文化程度的軍人成了學術研究機構的“領導”。
即使在由“延安來的知識分子”管理學術機構的時代,學術機構也很難有學術研究上的獨立性。那些“延安來的知識分子”往往比中共高層的某些領導人更左傾,他們在幫助執政黨建立意識形態控制的過程中,因為沒有思想上的獨立性,常常以“寧左勿右”的態度行事,結果必然把政治淩駕於學術之上。而這些人自己最後也逃脫不了悲劇式命運,先後擔任中宣部長的陸定一和周揚都是如此。
四、從生物學家胡先蚨的遭遇看政治對自然科學的幹擾
胡先蚨是中國生物學的創始人、享有世界聲譽的植物學家,1935年42歲時就是中央研究院評議會的委員,他在中國生物學界有很高的威望,可以說是泰鬥級的人物。1949年以後胡先蚨沒有離開大陸,而是留下來繼續生物學研究,那年他55歲,正是科學家的最佳年齡。然而,1955年中國科學院成立時,在自然科學家中,胡先蚨是極少幾個老中央研究院士而未成為學部委員的。不僅如此,他還遭到一系列批判打擊,其原因非常簡單──政治幹預了自然科學的學術研究。
胡先蚨是留學美國的生物學家,多年來養成了堅持對科學研究的獨立判斷、維護學術尊嚴的學者品格;然而,在50年代的政治氣氛中,一切以政治“正確”為首要標準,科學完全成了政治的婢女,胡先蚨因為堅持自己獨立的學術見解,竟然無法為領導人和某些學術界同行所容。
在50年代前半期,中共采取了對蘇聯“一面倒”的政治策略,在政治主宰一切的環境下,這種國際關系方面的策略進一步演變成學術上對蘇聯“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觀點的“一面倒”傾向,批評蘇聯學者的生物學觀點居然被視為有“反蘇”之嫌。
有個曾任蘇聯農科院院長的生物學者李森科提出了一些生物學方面與國際生物學界主流觀點不同的看法,在蘇聯被捧上了天。1955年3月,胡先蚨在《植物分類學簡編》一書中,針對李森科的“小麥變黑麥”論點作了嚴肅的學術批判,指出李森科的學術觀點不符合現代遺傳學的理論,是反達爾文演化學說的非科學理論;胡先蚨還批評李森科是靠政治力量來支持其反科學的理論。他在書中告誡中國的生物學者、尤其是植物分類學者:“必須有深刻的認識,才不至於被引入迷途。”雖然那時蘇聯也有科學家(如蘇卡高夫等)也批判李森科的非科學理論,但在中國科學界胡先蚨是率先公開批判李森科理論的第一人。
中共中央宣傳部長陸定一在1956年4月27日的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討論毛澤東的《論十大關系》時一次發言中提到了胡先蚨,發言時毛澤東、康生等人也有插話,從中可以了解陸定一、毛澤東、康生等當時對胡先蚨的看法。
據《陸定一傳》的記載,當時陸定一說:“從前胡先蚨那個文件我也看了一下,看一看是不是能夠辯護一下,那是很難辯護的。那個時候我們給他加了幾句,就是著重他的政治問題,因為他那個時候罵蘇聯,所以我們就氣了。他講的問題是生物學界很重要的問題,這個人在生物學界很有威望(毛澤東插話:不是什麽人叫我們跟他鬥一鬥嗎?)。後來我們把那個東西和緩了,報紙上沒有提他的名字,是在一個什麽米丘林的紀念會上有幾個人講話講到他,我們掌握了這一點,就是報紙上的一個名字都不講,因此沒有和他撕破臉(毛澤東插話:胡先蚨的那個文章對不對?)他批評李森科的觀點很好,那是屬於學術性質的問題,我們不要去幹涉比較好。(康生插話:我問了一下於光遠,他覺得胡先蚨是有道理的)。胡先蚨是反對李森科的,什麽問題呢?李森科說,從松樹上長出一棵榆樹來,這是辨證法的突變,松樹可以變榆樹(笑聲),這是一種突變論。(毛澤東問:能不能變?康生答:怎麽能變呢?那棵松樹上常常長榆樹,那是榆樹掉下來的種子長出來的。這件事情胡反對是對的。但胡先蚨說李森科可以吃得開是有政治支持著的,其實,斯大林死了以後,蘇共批評了李森科,沒有支持李森科,所以胡先蚨這一點沒有說對。但整個的來講,胡先蚨講得還是對的,他只講錯了一個例子,我們不應該去抓人家的小辮子,就說他是錯誤的)。那倒不一定去向他承認錯誤。(毛澤東插話:那個人是很頑固的,他是中國生物學界的老祖宗,年紀七八十了。他讚成文言文,反對白話文,這個人現在是學部委員嗎?)不是,沒有給(毛澤東插話:恐怕還是要給,他是中國生物學界的老祖宗)。”[21]
毛澤東對胡先蚨其人略之一二,因為胡先蚨在“五四時期”是《學衡》雜志的主要撰稿人,也是主將之一,那時胡先蚨反對過白話文,毛澤東對此還有印象。但毛並不了解胡先蚨的具體情況,毛澤東說胡先蚨“年紀七八十了”,其實那時胡先蚨只有63歲,僅比毛大2歲而已。
中國科學院最初上報的一個238名學部委員名單中本來是有胡先蚨的,但在最後確定的233人名單中,胡先蚨等幾人卻被抹掉了,“他們最終由於政治上的原因而落榜”。[22] 從陸定一的發言中可以看出,毛澤東並不反對把胡先蚨安排為學部委員,但是中宣部的官員、包括陸定一在內卻對胡有很大的成見,最後堅持取消了胡先蚨的學部委員資格。直到1957年“反右”時,陸定一對胡先蚨仍然耿耿於懷,陸曾說過:“胡先蚨是不用戴帽的右派”。[23] 最令人感嘆的是,主宰學術界命運的陸定一明知胡先蚨的生物學觀點並不錯,但卻頑固地堅持打擊胡先蚨的做法,原因只不過是不想“向他承認錯誤”。這些政治人物的一個基本思路是,他們什麽時候都有理,錯了也要堅持到底。
最近有人指出:認為胡先蚨的《植物分類學簡編》“有‘嚴重政治性錯誤’的始作俑者,是北京農業大學6位講師助教於是年夏給出版社的信函,要求停止《簡編》的發行,隨後在高教部的蘇聯專家提出‘嚴重抗議’,說‘這是對蘇聯在政治上的誣蔑’。繼而中科院在紀念米丘林誕生100周年的紀念會上,對胡先蚨的觀點進行了批判。”[24]
最早反對胡先蚨的其實還不是中宣部的官員,而是胡先蚨的學術界同行,即以樂天宇為代表的北京農業大學那些讚成李森科理論的人。這個現象在政治主宰學術的中國其實並不少見,屈從於政治壓力、甚至善於利用政治手段打擊學術界同行,是1949年以後中國學術界政治文化的必然產物。它表明,一旦政治介入學術之後,不少學術界人士的個人品格和行為也就隨之卑污起來。毛澤東說,“不是什麽人叫我們跟他鬥一鬥”,這個“什麽人”,很可能就是樂天宇們。蘇聯專家給中宣部寫信告狀,指責胡先蚨“在政治上誣蔑蘇聯”,也是造成胡先蚨的重要原因。蘇聯專家的這種手法與樂天宇們如出一轍,在蘇聯體制下成長起來的一些蘇聯學者之人品,並不比蘇式體制下中國的樂天宇們好到哪里去。胡先蚨說李森科靠政治支持來維系自己的學術地位,其實基本上沒有錯,這一點後來已有公論。
胡先蚨於1968年去世,終年75歲。在“文革”中他的身心受到極大折磨,他被迫從原來居住的一處約300平米的住宅遷到一間僅有10平方米的鬥室中,平生所藏之圖書、資料和尚未發表的研究成果散失殆盡。一代科學宗師,就在這樣悲涼的生存處境中離開了人世。
當然,對胡先蚨來說,是不是擁有學部委員的名譽稱號,並不是最重要的,一個真正的科學家的學術聲譽並不取決於這種名譽稱號,而是取決於他在科學上的貢獻。中國的這種學術管理體制為什麽會把一個一流的科學家排斥在外,才是值得深思的問題。胡先蚨1955年被從學部委員名單上除名,不是他個人的恥辱,而是這種體制的恥辱。
從“學部”的建立到前幾年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的選出,相隔了將近40年,至今中國仍然沒有建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院士制度。中央研究院本來已經為中國創建了良好的院士選舉制度,這樣的制度遺產卻被“新時代”有意識地拋棄了。院士制度可以說是一個國家科學和文化的最高象征,從中央研究院的院士制度到中國科學院的學部委員制度的轉變,集中地映現出兩個不同時代的政治文化特點和兩種文化在現代化進程中的較量。院士制最終為學部制所取代,也從一個角度體現了20世紀後半期中國知識分子的命運。
王維洛
中國旅德學者、德國多特蒙德大學工程博士
一、中國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和水利部的組織結構
二、水利系統決策機制中的缺陷
三、從“長江防禦特大洪水方案”看長江水災成因
1998年中國長江流域的洪水災難有多重原因,其中之一就是防汛決策機制和防汛管理體制方面存在的問題。然而,當學者專家們把注意力放在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等問題上時,防汛決策機制和防汛管理體制問題卻很少引起大家的關注。本文即從這一問題入手,分析防汛決策機制和水災成因的相互關系。
一、中國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和水利部的組織結構
一個結構合理、功能健全的行政組織,是實現公共政策目標的必要條件。中國的防汛管理體制和防汛決策機制是通過防汛抗旱指揮系統來實現的,雖然這個指揮系統機構龐大,但由於存在著結構及功能上的缺陷,使它不能充份、有效地完成防汛任務。
從1950年以來,負責救災防災的政府機構歷經了多次調整變化。1950年2月27日,政務院成立過“中央救災委員會”,由政務院副總理董必武任主任,委托內務部辦理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1957年改由政務院副總理鄧子恢任主任,規定該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內務部。1958年,中央政府認為,“實現了水利化,就消滅了水旱災害、旱澇保收了,再過幾年,中國人就不知道什麽是災荒了”,因此,撤銷了中央救災委員會。此後不久,在大躍進政策造成的三年嚴重災荒時期,又恢覆了“中央救災委員會”。1969年,主管救災工作的內務部被撤銷,救災工作由財政部監管代管,這對救災工作的正常進行是相當不利的。1978年,又成立了民政部,再度主管救災工作。[1]
1988年6月2日,國務院的“國發34號文件”決定成立“國家防汛總指揮部”,並確定了該指揮部的人員組成。1992年8月15日,國務院將原來的“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改名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規定該指揮部負責全國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總指揮是國務院副總理,副總指揮由水利部部長、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和國務院副秘書長擔任,並由原水電部長、現任政協副主席的錢正英擔任顧問;指揮部的秘書長兼辦公室主任是水利部副部長[2],副秘書長是解放軍總參謀部作戰部部長;“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其他成員包括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建設部、農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衛生部的副部長,以及國家氣象局、民航局的副局長,還有國家電力公司的副總經理等。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是國務院下設的一個非常設機構。在沒有嚴重災情的平常年份,該機構的成員一年最多只開兩次會議;在出現嚴重災情的年份,總指揮部的成員則經常碰面開會。實際負責“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日常業務的是該機構的辦公室,這個辦公室並不是直接隸屬於國務院辦公廳或總理辦公室,而是隸屬於水利部,是水利部下屬的一個機構。“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辦公地點也是在水利部大院內。
中央設立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後,各級地方政府也仿照中央的模式建立了本地的防汛抗旱指揮部,通常由地方政府的首長任總指揮,水利部門(廳局、處、科)的副職首長任副總指揮,常設機構(辦公室)也隸屬水利部門。1987年4月11日的“國務院防汛工作會議紀要”曾規定,“地方的省(區、市)長、地區專員、縣長要在防汛工作中負主要責任”,這意味著在防汛抗旱中行政一把手也負有重責。
水利部為了工作需要,在重要的河流流域設有負責水政管理的派出機關。例如,1950年2月水利部設立了歸其轄屬的“長江水利委員會”(簡稱“長委”),負責長江流域和西南諸河流域的水政管理。[3] 這個水利部的派出機構收集了流域內的地形、地質、水文、泥沙、社會經濟等資料;規劃和建設了荊江、洪湖、杜家台等分洪區,此後又鼓勵湖北等省在分洪區內安置移民、發展經濟;該委員會負責編制“長江流域綜合利用規劃報告”[4];“長委”還積極參與了長江流域的水壩建設工程,在這個流域內共建了四萬余座水庫大壩,其中較著名的有長江幹流上的葛洲壩水庫大壩和漢江上的丹江口水庫大壩等。但是,這四萬多座水庫大壩中約有三分之一是病庫險壩,許多水庫工程中遺留下來的移民問題至今還未解決。“長江水利委員會”成立以來所主持的最大的兩項工程是,建設三峽大壩和南水北調工程(即調長江水濟黃河以及華北、西北地區)。
為了協調流域的防汛抗災工作,還成立了流域防汛總指揮部。例如,“長江流域防汛總指揮部”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和各省以及上海、重慶市政府的負責人組成,常設機構設在“長江水利委員會”內。“長江水利委員會”負責制定長江防禦特大洪水的方案,先報水利部,再由水利部報國務院批準實施。現行的長江防禦特大洪水方案,是國務院1985年6月25日批準的。
在水利部下屬的機構當中,還有一個與“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辦公室”平行的“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辦公室”,以及一個屬事業單位的“三峽工程論證領導小組辦公室”,這後兩個與三峽工程相關的辦公室都是由水利部部長直接領導的。
從上述組織結構中可以看出,凡是與水利、水政有關的事務實際上都由水利部實行“歸口管理”、“一元化”控制,這種組織結構因此產生了一系列弊端。中央政府向來喜歡“一元化”的領導,排斥決策過程中必要的監督、制衡機制。從水利管理體制和決策機制中的嚴重缺陷就可以看出,“一元化”的領導會帶來什麽樣的後果。
二、水利系統決策機制中的缺陷
國務院給水利部的任務是“根治黃河”、“根治淮河”、“根治海河”、“根治長江”等水患,近五十年來水利部的工作成果究竟如何是可以檢驗的。最近幾年來,中國發生的連年不斷、日益嚴重的水患,不僅證明了防汛抗洪工作成效不彰,而且還暴露出一系列防汛抗洪指揮系統的組織結構和決策機制上的缺陷。
1. 水利決策“一元化”導致論證審查形式化
從長江三峽工程的論證、審查過程這個典型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出,水利決策“一元化”的體制是如何讓這個超大性項目的論證審查流於形式、化為烏有的。
1986年6月,國務院要求水電部廣泛組織各方面的專家,重新提出三峽工程可行性報告,同時在國務院成立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以便審查水電部提交的可行性報告。[5] 於是,力主建設三峽工程的水利部組織了412名專家來撰寫工程可行性報告,其中約一半人來自水電部機關或水電部下屬的研究院、所或大專院校。在水利決策“一元化”的體制下,提交三峽工程可行性報告的是水電部的三峽工程論證領導小組(其組長是水電部長楊振懷,副組長是水電部副部長陸佑楣);負責審查可行性報告的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本身是個非常設機構,由國務院副總理擔任主任(李鵬、姚依林、鄒家華先後任此職),水電部長楊振懷是審查委員會成員,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的辦公室仍然設在水電部,辦公室主任是水電部副部長陸佑楣。這樣,所謂的國務院對三峽工程可行性報告的審查,實際上只不過是一個水電部自編自審、“假戲真唱”的過程。
2. 從一項重大研究成果的鑒定驗收看“上下合作、弄虛做假”
三峽工程生態環境課題的研究論證是國家“七五”計劃期間重點科技攻關項目之一(課題號75-16),下面即以參加這一課題研究、成果鑒定和成果驗收三個環節的具體人員組成為例,來說明這種“自編自審、假戲真唱”的現象。三峽工程生態環境問題的專家研究組、研究報告鑒定組和研究報告驗收組是由國家科委、水利部、能源部組織的。從表面上看,有關部門對三峽工程的生態環境問題確實十分重視,先請專家作了專門研究,又由專家組審查研究報告,最後還要對報告進行驗收。如此“完備、嚴格”的程序,似乎已經與國際標準“接軌”了;而且,報告鑒定組的鑒定結論認為,對三峽工程生態環境問題的專題研究已經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誰還能懷疑這些支持三峽工程開工的權威性研究結論呢?
然而,如果具體看一下參加課題研究、課題鑒定、研究成果驗收的專家人數,就會發現一個奇怪的現象,即這三個專家組總共有33位成員(其中,參加生態環境課題研究的專家有15人、參加生態環境課題驗收的專家有9人、參加生態環境課題研究報告驗收的專家有9人),可是實際上真正參加過研究、鑒定、驗收的人只有20人。20個人怎麽做了33人的工作呢?奧妙就在三個專家組的名單上。[6] 這三個名單披露了一個令人驚訝的事實,即在這三個負有絕然不同的職責、任務的專家組中,一些專家的名字多次重覆出現。例如,課題研究組成員馬世駿同時兼任課題鑒定組組長和研究成果驗收組組長,課題研究組成員孫鴻冰同時兼任課題鑒定組副組長和研究成果驗收組成員,方子雲、席承藩兩位專家既是課題研究組成員、又是課題鑒定組和驗收組成員,而劉建康、劉瑞玉、陳吉余、沈坩清、蔡宏道這五位專家則既是課題研究組成員、也是課題鑒定組成員。參加課題研究報告鑒定的專家,沒有一個人是未參加過課題研究的局外人,全都是研究報告的作者;而參加課題研究報告驗收的專家中,也有四個人本人就是研究報告的作者。
很明顯,所謂的三峽工程生態環境課題研究結果的鑒定和驗收,根本就談不上客觀、科學、嚴密,參加鑒定和驗收的人員也未保持中立,整個過程只不過是一場演給局外人看的“滑稽戲”。課題研究報告的鑒定人就是研究報告的作者本人,驗收研究報告的人也有近半數是研究報告的作者;而且,負責課題研究的人最後成了領導鑒定報告結果及驗收報告結果的人。在這種情況下,選定這三個專家組成員的政府有關部門實際上是讓同一批專家先寫出研究報告,然後再給自己的研究報告寫出鑒定報告,最後再自己驗收自己的研究成果。為了表明鑒定過程是“嚴肅認真”的,該課題鑒定報告說,“該課題綜合性強,涉及面廣,研究難度大,在國際同類工作中是少見的。該課題以全流域大系統的觀點,正確應用了動態分析和數據模型,在方法上有所創新、提高,在研究過程中,實現了多部門、多學科聯合攻關。綜上所述,該課題總體上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人們一旦知道這個鑒定報告的作者就是被鑒定課題成果的作者,就會意識到,原來這個所謂的鑒定報告實際上只不過是用專家的聲名在欺騙世人。
從這樣的假鑒定過程中也可以看出,在中國的科學技術界里,知識分子是如何被現行體制抹殺了應有的學術道德和良知,而淪為政府部門的技術工具的。這種由研究者本人自我標榜“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的“國家級攻關”項目,其課題成果鑒定和驗收程序中反映出非常明顯的制度性弊端。但無論是組織研究的國家科委等政府部門,還是參與這些程序的專家們本人,對此卻熟視無睹,視為當然。他們甚至不覺得把假鑒定這樣的事實在“科研成果報告集”中公開,會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和專家本人的學術品格。正是這樣一個弄虛做假的課題論證,卻獲得了國家科委的科技獎,而參與這一課題研究的專家們則獲得了國家科委、水利部和能源部頒發的專家榮譽證書。參與弄虛做假的“專家”們如此的“學品”,確實會令誠實的學者汗顏、令外國的專家震驚。在這33名專家中唯一的例外是業已去世的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侯學煜教授,當時他不同意研究報告的結論,拒絕在報告上簽字。結果,課題研究成果鑒定、驗收時,這位唯一敢於表達不同意見的學者,卻被排斥在鑒定、驗收程序之外。
更重要的是,在這種研究、鑒定、驗收“三位一體”的體制中,參加研究、鑒定、驗收三個環節工作的專家由主管部門任意選定,與主管部門意向不合的專家被排斥在外,而鑒定、驗收程序中的弄虛做假又堵塞了正常的意見辯論和集思廣益。結果,工程論證中至關重要、不可缺少的客觀公正性消失了;主管工程設計施工的部門通過操縱論證、鑒定、驗收環節的人事和程序,讓符合自己需要的論證報告輕松過關。這樣的體制可能造成嚴重的決策偏誤。
3. 水利部門的利益淩駕於國家利益之上
由於“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業務由水利部領導管理,而事實上又不存在另一個能有效監督水利部施政的機構,因此,以“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名義作出的許多決策,很可能未必是從防汛抗旱的全局出發選擇的最佳方案,而往往是從水利部的局部、短期的經濟利益出發,是一些對水利部而言的所謂的“最佳方案”。中國的8萬6千座水庫大壩都歸水利部門管理,其中大型水庫大壩則直屬水利部管轄。所以,由於這些水庫的經濟利益與水利部息息相關,水利部會為了本部門的經濟利益而做出違反防汛抗洪全局利益的決策。
例如,1998年初,華中、華東地區電力需求疲軟,擔負調峰任務的水電站被迫停機,經濟效益大為下降。實行了經濟承包的各水庫為了彌補經濟損失,都采取措施、增加蓄水,以便一旦市場用電需求回升時可以多發電、多盈利。但是,水庫蓄水過多就會占用水庫防洪庫容、減少水庫防汛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本應強令水利部及下屬各水庫在汛期到來之前降低水位、排空防洪庫容。但是,“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業務實際上是由水利部管理的,它自然服從水利部的利益,不可能下達讓水庫排空防洪庫容的死命令,只能聽任水庫任意占用防洪庫容。
到了1998年夏,長江洪峰接連不斷,華中、華東地區為了排水、電力需求大幅上升,水電站有了發電賺錢的機會;從抗洪的角度來看,這時水庫首要的任務是蓄水防洪,而不是乘機放水發電;但是,得到水利部保護的許多水庫此刻只是僅僅盯住發電的經濟收入,為了自己的短期經濟利益,不惜在洪峰到來時開閘放水、滿負荷發電;水利部則又一次放棄了防汛的職責,對水庫“雪上加霜”的行為采取了默認態度。這樣,不少水庫在洪水季節不是蓄洪削峰,而是把年初以來蓄積的庫水加上季節性洪水一齊下泄,造成了放洪擡峰的結果,加重了下遊的災情。最後,還是靠已經從總理位置上卸任、但與水電部門淵源甚深的李鵬出來講話,說現在抗洪是第一位的,發電是其次的,才制止了水利電力部門的這種行徑,讓水庫的運轉服從蓄水防洪的全局性目標。
4. 在水利部的“一統天下”里無法充份總結討論防汛抗洪中的教訓
每次洪水季節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任務之一就是總結教訓,找出連年發生洪水的原因、提出治理的措施、以免今後再次發生。然而,在目前的組織結構中,擔負防汛抗洪日常管理工作的是水利部,而負責寫這個災情報告的並不是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總指揮或他直接領導的工作班底,而是隸屬於水利部的“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於是,尋找成災原因和總結工作中的教訓、缺陷,就變成了一個由水利部評價自己工作的過程。其結果自然可想而知,水利部不可能毫無保留地承認自己的過失,必然會誇大客觀原因、或是將責任推到地方政府身上,以逃避責任。在這樣的情形下,當然找不出連年水患的真正原因,更不可能提出切實解決問題的方案。
周恩來生前曾用一個修正過的成語來形容水利部的工作,說水利部是“屢敗屢戰”[7]。屢敗屢戰、不屈不撓,其精神固然可嘉,但其結果與屢戰屢敗並無兩樣。之所以屢敗屢戰、屢戰屢敗,其原因在於無法客觀正確地尋找問題的根源。
例如,1991年太湖流域發生了大洪水,雖然太湖遠離長江、其洪水與長江的關系並不大,但水利部的“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卻提出,太湖發生洪水是因為長江幹流上沒有一個控制洪水的關鍵性工程,由此導出必須抓緊修建水利部朝思暮想要上馬建設的三峽工程,說沒有三峽工程,就不能控制長江的洪水。按照水利部的說法,似乎修建了三峽工程,從此長江下遊以及太湖流域就可告別水患災害、高枕無憂了。正是水利管理體制上缺乏監督制衡的組織結構缺陷,誘發了這種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的錯誤分析,並最終導致錯誤的決策。
又如,黃河下遊斷流時間越來越長,其原因之一是,上、中遊流域修建了過多水庫,這些水庫的蓄水能力已接近黃河的平均年徑流量,要滿足水庫的蓄水需要,就勢必減少黃河的下泄水量。另一原因則是,上、中遊沿河地區的抽水灌溉設施抽取了過多河水,也造成黃河向下遊的泄水量減少了。黃河的年徑流量、黃河上各水庫的蓄水量、黃河沿岸抽水設施的抽水能力等,都是事先可以計算、改變的,並非不可控制因素。因此,既然黃河下遊流量是可控的,那麽,如果出現黃河下遊斷流,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水利部人為制造的。水利部造成了黃河下遊嚴重缺水這一既成事實後,就可以積極推動該部所策劃的“南水北調中線和西線方案”,從而為水利部爭得又一個巨額水利工程項目。
5. 水利部水漲“權”高、卻又無力協調利益沖突
什麽時候水利部的權力最大呢?答案是緊急防汛期間水利部的權力最大;洪水越大、持續時間越長,水利部的權力也就水漲“權”高。周恩來曾說過,水利部是水上一霸[8]。因為,在中國的這種水利管理體制中,水利部在抗洪期間成了手持“尚方寶劍”的“欽差大臣”,“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可以“防洪賑災不力”為由、不經過任何法定或行政程序即就地罷免行政官員。
那麽,什麽時候水利部的權力最小呢?顯然,如果中國“根治”了水患,不再發生水災、或只發生小水災,則水利部的地位就必然下降。所以,在這種不健康的體制里,對水利部來說水災未必是壞事,盡管這種結論似乎讓人難以接受,但卻是邏輯推理的結論,也為事實所證明。例如,盡管水利部多年來疏於護堤、一味築庫,中國的水患日益頻繁、水災損失越來越大,但水利部並未受到申誡,相反,水利部部長在中央政府決策體制中的地位,還從以往的“中央救災委員會”里的一般成員上升到了“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第一副總指揮。在中央的最高決策層中也有不少官員來自水利部,例如,原任水電部第一副部長(正部級)的李鵬現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從1952年至1975年任水電部副部長、1975年至1988年任水電部長的錢正英現任全國政協副主席,原水利部副部長李錫銘後來升任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現任國家副主席的胡錦濤也來自水利部門。
但是,水利部地位的上升並不意味著水利部的政策協調能力就提高了。“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本應是跨部門、跨地區的行政管理機關,任務是協調全國的防汛抗旱工作,在災害發生時這種協調功能就更為重要。其總指揮由副總理擔任,就是為了更好地起到這種協調作用。但是,按照現行的組織結構,“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實際運作依賴水利部,而要由水利部這樣一個時常偏袒本部門利益的專業部門來承擔跨部門、跨地區的協調任務,是顯然不合適的。而且,按照這樣的防洪管理體制,長江流域各省市的行政首長不但要聽命於和他們同級的水利部(長)的命令,甚至還要聽從層級比他們低的水利部下屬的“長江水利委員會”的命令。因此,經常發生地方政府不服從“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命令的現象。1991年太湖發生洪水時,江蘇省政府拒絕執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打開太湖經江蘇入海的望虞運河閘門的命令,就是一例。
6. 現行水利管理體制中無人為錯誤決策承擔責任
中國的水利政策和決策出現過多次重大失誤,給億萬民眾以及中國的生態環境帶來了重大損失。例如,建設黃河三門峽水庫大壩工程是一個完全失敗的記錄;1963年海河洪水期間200余座水庫潰壩,造成許多民眾死亡;1976年河南省板橋等52座水庫發生潰壩,據孫越崎等八位全國政協委員的文章稱,死亡人數達23萬[9];還有在華北地區的水資源開發強度超過了100%,導致北京及周圍地區、華北地區缺水嚴重;在黃河中上遊過度開發水力資源,致使每年都有數月出現黃河斷流;1991年在太湖地區防洪中又出現指揮失誤。但是,在現行的水利管理體制下,因為存在著水利部的“一元化”控制,又沒有能有效監督水利部門的機構,結果水利部的歷任官員中幾乎從未有人為上述政策失誤承擔過任何責任。
例如,板橋事故的原因究竟是什麽?至今水利部也未給全國人民一個滿意的回答。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與河南水利廳在重建板橋水庫的碑文上寫道,“時值十年動亂,救護不利,卷走數萬計人民的生命財產,為禍慘烈”[10]。輕輕的一句“十年動亂”,就把水利部不可推卸的責任推給了毛澤東和文化大革命。難道板橋水庫潰壩的直接原因是文化大革命嗎?錢正英時任水電部長,她對死去的數以萬計的人命應當負什麽樣的責任,歷史是不會忘記的;可是,這位部長居然還在板橋水庫大壩重建紀念碑上題詞,其功何來?1998年11月,水利部部長鈕茂生被撤除了部長職務,人們還以為這次是真要追查水利部“治水”不力的責任了,誰知幾日之後,剛剛被撤職的鈕茂生就被任命為河北省代省長。這再次留下了水利主管官員只占其位、不負其責的不良實例。
三、從“長江防禦特大洪水方案”看長江水災成因
1985年國務院批準的“長江防禦特大洪水方案”是“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抗禦長江洪水時的基本依據,制定這個方案的是水利部及其下屬的“長江水利委員會”。[11] 但是,1998年長江流域所發生的洪水災害表明,這個方案存在著許多問題。
首先,方案認為,長江中下遊洪災的主要成因是長江洪水峰高量大而河槽泄流量不夠,防止洪災的唯一辦法就是盡早建設長江幹流上的控制工程──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工程。
其次,該方案過高估計了長江大堤的防洪能力,認為它們足以抵禦與1954年同樣規模的洪水;所以不需要依靠臨時扒口分洪或動用分洪區。實際上,自五十年代後期至今,水利部就一直未全面系統地維修、加固長江大堤,大堤的防洪能力已大為降低。1998年長江流域的降雨量和洪水流量都未超過1954年,但因大堤脆弱而不得不炸堤分洪。
第三,這個方案只注重從宜昌到武漢一帶的防洪措施,而對其他河段(如宜昌上遊地區、武漢以下地區)的防洪分洪措施未作出任何具體規定。例如,該方案根本未就九江附近及鄱陽湖地區是否建分洪區、何時分洪、如何分洪作出規定。結果,1998年長江幹堤發生的潰壩,既不在武漢、也不在沙市,恰恰就是在九江附近。
第四,此方案過高地估計了已建水庫工程的防洪能力。它認為,漢江上建成了丹江口水庫,再加上漢江下遊的分洪工程,使漢江洪水已基本得到控制;它還認為,修建了柘溪水庫後,就能控制住進入波陽湖的洪水。而1998年的事實正好證明,丹江口水庫並未能控制漢江洪水,柘溪水庫也未能控制住進入波陽湖的洪水。
第五,這個方案所列出的防洪措施,都是從水利部門動土花錢的需要出發所設計的技術工程方案,不是修水庫蓄洪、就是扒口分洪,卻絲毫未考慮國際上十分重視、但中國的水利部門無利可圖的非工程性防洪措施,如洪水報警系統、人員疏散安置計劃、水災保險制度、醫療救護計劃等利民之舉。
最後還需要指出的是,該方案只是個靜態的規劃,即一切決策都建立在湖北沙市1954年洪水水位的基礎之上,其假設是1954年後長江的洪峰模式會一成不變,完全沒有考慮到長江河床床底上升等動態因素的影響。結果,防洪部門在面臨1998年長江洪水時措手不及,當沙市的洪水流量剛達到每秒49,000立方米(尚不及常年的洪水流量,距1954年的每秒66,800立方米還相差很多)時,沙市的長江水位就已接近1954年的最高水位。所以1998年的分洪措施也無法按照“防禦特大洪水方案”中所規定的按步就班地進行,而只能倉促應變。[12]
1998年長江水災後,中國政府多次強調要增加水利投資,為刺激經濟需求而發行的1000億國庫券中三分之一將用於水利建設。亡羊補牢總比不補要好,但更重要的是“號脈切診”,找出長江連年水患的原因,然後對癥下藥。如果還是依靠“巫醫”、服的又是“虎狼藥”,那就只會使長江水患更加嚴重。目前中國的防汛抗旱指揮系統的組織結構和決策體制存在著如此明顯的弊病,只有改革這個結構,才能避免重犯以往的錯誤、提高防災能力。
試論中國的高等教育體制改革
顧海兵
中國人民大學國民經濟管理系教授
一、高等教育的集權式管理體制
二、僵化的高考招生模式
三、 高校辦社會:市場經濟的大忌
中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是一場全方位革命,但在教育領域、特別是高等教育領域,這場革命卻似乎仍然是滯後的。因此,有文章批評說,“所有部委中教委最保守”[1]。確實,目前在高等教育管理中仍繼續沿用著傳統的計劃經濟手段,其主要表現為集權式的管理體制、僵化的高考招生模式以及高等院校內部落後的學校辦社會式的經管方式。本文即從這三個方面逐一分析。
一、高等教育的集權式管理體制
在高等教育部門,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部門)仍在相當程度上按照集權模式進行管理。至今,中國沒有嚴格意義上的私立大學,高等院校都附屬於行政機關。目前中國的高校、特別是重點高校,仍主要由中央各部委直接管理。1998年的中央政府機構改革後,有些部降為國家局或被撤消,其下屬的高等院校或下放給省市、或劃轉其他部管理。但從本質上講,由中央部門管理高校還是由省政府管理,集權的基本性質並未改變。
這種直接管理的一個主要標志是,大學校長、副校長的任命權集中於中央各部門(包括教育部),校長主要對上負責。在這種體制下,校長不是通過競爭機制產生的;往往最適於擔任校長的人未必能得到上級認可,而上級任命的校長卻往往並非最佳校長人選。而校長及其屬下的校內幹部的地位高低,則與大學的行政級別直接相關。一般來說,大學與學院享有類似於行政機關中的廳級待遇、專科學校則享有副廳級待遇,甚至有部份高校的校長地位更高,需由國務院總理來任命,此可謂中國之一絕!由於校長的任命充滿了行政決定的色彩,結果不少想任校長的人並不是把這一職位視為一種為教育界服務的責任,而是視之為一種由上級政府賜予的權力(廳級)和待遇。自然,那些追逐如此權力和待遇的人們之間的纏鬥,只能使學校的運轉陷入不良循環。實際上,在高校(公立)這樣的知識分子集中的機構,本應采取民主的方法競選校長、或由教授委員會投票選舉校長,中央部門根本沒有必要介入校長的產生過程,否則就越管越亂、越統越死。
教育行政部門對高校的大一統式管理有多種表現。在專業設置方面,教育部依舊像改革前那樣編制統一的專業目錄,這種做法有害無利。因為,只有各高校自己才真正了解,應如何根據需要調整專業設置。現在,教育部所編制的統一的專業目錄既不能充份反映社會的需要,也不符合學科之間互相滲透的趨勢,更不適應高校的具體情況。例如,在最近確定的專業目錄中,為了所謂的界限清晰,居然規定在經濟學專業下不準出現管理這兩個字,而在管理學下則不準出現經濟這兩個字,人為地割裂了經濟與管理之間的聯系。而在教育部組織各校人員編制統一的專業目錄的過程中,由於對專業總數設限,於是每個學校的人出於本位利益,都傾向於保留本校己有的專業、削減他校的專業,人為地造成高校之間及其系科之間的矛盾。而每次勞民傷財、費力耗時地編制出統一的專業目錄後,又很快過時落伍了。
在課程設置方面,教育部硬性規定所有高校都必須開設政治理論、大學生品德修養等必修課。這些課的內容不僅與中小學的同類課程重覆,而且既不屬於知識性課程,也根本不適於當作課程來考試。這樣的規定實際上浪費了教育資源。教育部還規定所有大學都要開設外語必修課。結果是本科生的外語課時加上課余用在外語上的時間,要占他們四年有效學習時間的30%;但是,所學內容與中小學的外語教學大量重覆[2],浪費了學生的精力,實效很差。[3]
在教材管理方面,教育部及各中央各部的教育行政機構偏好出版統編教材,其中除了有集權式思維作祟之外,可能也不無其他盤算。例如,有些教育部門的官員(往往是司局長、處長一級)自己擔任主編、出版所謂的國家統編或部編教材,如此以權行事,自然發行量不小,而稿費收入也就可觀了。其實,高等教育(特別是文科教育)涉及很多前沿性、探索性問題,學派紛呈,百家爭鳴,並無統一標準的教學內容。采用統編教材、統一的教學大綱和考題,不利於培養創造性人才,只是鼓勵了應試式教育。何況,高校教師往往以研究帶動教學,只有當教師不受統編教材的束縛時,他們才能在教學中展開競爭,選用不同的教材、介紹最新的研究成果、體現主講教師的特點,促進高等教育中的百花齊放。
在學位授予管理上,教育行政部門的控制和幹預也過多。比如,連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也要規定全國統一的樣式。畢業證書屬於學歷證書,理應有各校特色,反映出學校的品牌,它與資格證書不同,不應強調統一性,可由各校自行設計。即便是從防止濫發文憑的角度來看,統一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樣式也非上策。
雖然過去二十年中政府機構歷經數次改革,但教育部的機構設置依舊反映出典型的集權式特徵;去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完成後,教育部的機構和職能幾乎沒有實質性變動。其人事司仍然負責部屬高校正副校長的任免,發展規劃司繼續負責各高校的設置、撤消、更名、招生計劃、基建投資計劃,財務司仍然掌管高校的財務收支大權[4],還設有不少與各類高校對口的業務管理司局。此外,還有世界上獨一無二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由國務院副總理擔任主任。世界各國高校是否招收博士碩士生、由哪些教授來招收,都是高校自己決定;可在中國卻是由一批在學位委員會里任職的、對學術一竅不通的政府官員來審批。在這樣的機構設置狀況下,教育部因人設事,必然對高校幹預過度。
二、僵化的高考招生模式
自從1977年恢覆高考以來,我國幾乎各項事業的管理模式都有了質的變化,唯獨高考招生的管理方式基本沒變。即使新近出台的在個別地區采行的“3+X”模式[5],也僅僅是增加了高校的一點自主權。僵化的高考招生模式的核心,是完全以一次高考總分作為錄取的唯一標準(除個別保送生、特長生),這種科舉式做法與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及素質教育相距甚遠。
首先,一次考試定終身的做法具有片面性。考試往往具有偶然性,考試成績往往與試題是否過偏過難、考生試前猜題的巧合性、其心理情緒的變化以及身體狀況等有關。對不少考生而言,一次考試分數的高低不能客觀地反映他們的實際成績。而且,以總分作為錄取的唯一標準,也可能埋沒具有特長的人才。日本的高考就是采用兩段式方式,一次是全國統考,一次是高校組織的考試;有的學校錄取學生時參考全國統考的成績,有的學校則不要統考成績,即使要求統考成績,也不要所有科目的成績,而是指定若幹科目;另外,各高校錯開考期,也使考生有更多選擇。解放前,我國的高校也曾采取過類似做法,所以許多學生會拿到兩份以上的錄取通知。以目前的技術條件而言,要這樣做並不難、成本也不會很大,但其社會效益很明顯,可以化解高考壓力、反映學生的真實水平、杜絕作假等。同時,還應改變現行的總分錄取模式,實行多元(多標準)的綜合錄取模式,可對單科考試成績突出的考生降低總分錄取標準或加分,對在數學、物理、化學、外語、語文、體育等各科國際、國內、省級比賽中名列前茅者,可允許直接免試入學並自由選擇高校。目前的“保送生”、“特長生”的錄取標準不統一、透明度低,甚至存在著送“良”不送“優”的現象,應予廢止。
其次,目前雖實行全國統考,但各地的錄取標準不一,往往教育條件好的大城市的錄取標準反而低,如上海、北京即如此。這不僅違背了公平原則,而且還誘發了不正常的考生遷移。[6]
再次,不知道從何時起,也不知道根據哪條法律,我國的高考報名及入學均要實行強制性體檢制度。這種體檢至少有四種害處。其一是侵犯了個人隱私權,除了有關傳染病、精神病的信息以外,從法律上講,學校其實無權了解個人的其他體檢資料。其二是勞民傷財,18歲左右的青年人中,絕大多數是健康的,對他們來說,例行的簡單體檢是完全多余的。三是人為地制定了一套體檢標準,既有違公平原則,也有歧視體能特殊者、殘疾者之嫌。其實,從小學到初中、高中均無體檢,為何高考及考研究生就非要體檢呢?與招生體檢相關的一個問題是,現行學籍管理中規定,“病休學生若一年或至多兩年內不能康覆,則取消學籍作退學處理”。這一規定顯然也不合理,應無限期保留病休學生的資格,並且,只要學生能堅持上課,就不應要求非得有縣級以上醫院的所謂康覆證明。
還有,現行的高考招生錄取程序中仍沿襲了極權政治時代的填寫所謂政(治)審(查)表(欄)的做法。依照現行憲法和法律,公民(非罪犯、非犯罪嫌疑人)有權拒絕任何強制性政審。所以,應當廢除這種專政時期遺留下來的違憲的“習慣”做法。
三、 高校辦社會:市場經濟的大忌
目前,我國的高校普遍在封閉的校園內自成系統,建立了自己的醫院、郵局、公司、圖書館、招待所(賓館)、車隊、糧店、中學、小學、幼兒園、報刊、出版社、食堂(餐廳),還有與政府機構對應的武裝部、統戰部、公安派出所、老幹部處、計生辦、校產辦等。這樣,高校不僅要辦學,而且要行醫、經商、從政,除了國防、外交外,幾乎是無所不為。單位“辦社會”這種計劃經濟式的小而全、並帶有小農經濟色彩的做法,是計劃經濟管理體制、管理手段的繼續沿用,與市場經濟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高等學校一般都設有自己的醫院,由於校醫院的壟斷性及其與公共衛生機構的分割,其醫療水平極低、醫風很差、管理落後。高校辦的中小學,因可利用高校的經費、地皮、人才優勢,其教育條件和教學水平比其他的中小學高。因此,高校一般都不願意將附屬的中小學剝離出去。而且,由於高校具廳級規格,其附中的校長往往是處級,附小校長、幼兒園園長是副處級,這些校長的社會經濟地位也高於普通中、小學的校長,因而顯出某種從大學身上沾來的特權,也造成了與中小學教育主管部門的矛盾。
中國的公立學校均辦有企業,即所謂的校辦企業,它們給學校帶來收入(即創收),可彌補學校的預算赤字,往往有稅收及其他優惠,這種校辦企業大概是“中國特色”。但是,興辦校辦企業其實是害大於利的。高校為了扶助校辦企業,往往把國家下撥的辦學經費及校有房地產、以及領取學校薪資的職工轉用於辦企業,損害了教育事業;同時,不少高校為了創收便不擇手段,比如,把應配給教師的住房對外出租或辦賓館、招待所牟利,或為了在校園周圍開辦商業而使學校的環境受到噪音、燈光、污染物、不法分子等種種幹擾。學校辦企業有違社會分工原則,也不利於學校的長期發展,世界上沒有哪所名牌大學有校辦企業。實際上,學校要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可以有很多方法,可以采取與企業合作、合資、協作等多種形式,可以建立各種基金會等,而不必自己直接去辦企業。
中國的高校類似於大中型國有企業,不僅是個小社會,而且是個小“政府”,其機構設置基本上類似於黨委、政府內的機構。每個高校均設有黨委的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武裝部、學生工作部、紀監委,又設有行政系統的計劃生育辦公室、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節約能源辦公室、交通防火辦、公安派出所(保衛處)、審計處、人事處、學生處、外事處、教務處、科研處、招生辦、檔案處、老幹部處、基建處、修建處、夥食處、房地產處、物資處等,另還有團委、校工會,高校儼然成了小“政府”。
中國的計劃經濟已基本消失,高教的宏觀與微觀管理不應再繼續沿用計劃經濟的模式。在新的市場經濟環境中,高校應該成為獨立辦學的社會主體,教育行政部門應該成為裁判員、清道夫。
二十世紀的世界與中國
陳一諮
當代中國研究中心執行局主席
人類的巨大進步
人類的巨大災難
苦難重重的中國
在即將結束的二十世紀中,人類取得了歷史上從未有過的驚人的進步,但也經歷過巨大的災難。在此即將進入二十一世紀之時,我們應當認真總結人類社會成功的經驗,並汲取失敗的教訓,這樣才可能在今後少走彎路、開辟出光明的未來。
在人類文明還未積累到足夠程度的時代,人類歷史呈現的是“弱肉強食”和“殺富濟貧”式的循環。自歐洲的文藝覆興強調人本主義、宗教改革實行天人對話、啟蒙運動倡導天賦人權、工業革命解放佃奴以後,人類的發展才邁入了現代化的進程。
人類在二十世紀中究竟取得了哪些進步?又遭受了什麽災難?而回顧中國過去這一百年的歷史,又能得出什麽經驗教訓呢?這就是本文要討論的主題。
人類的巨大進步
人類在二十世紀中取得了有史以來的巨大進步,主要表現是制度環境的改善和科學技術的發展。
正象人都有弱點和原罪一樣,人類至今尚未找到沒有缺陷的個體與群體的生存方式。但在二十世紀中人類通過改善制度環境,大大改變了人與社會的關系。人類在“人權、自由、民主、法治”的旗幟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歷史性進步,特別是聯合國的兩個人權公約已成為大多數國家承認的普遍性原則。
制度環境的改善主要表現在,人類歷經幾千年的努力,終於建立了比較符合人性的現代經濟、法律、政治制度。它為每一個人提供了平等的權利、創造了平等的機會,使人的聰明才智得到了更大的發揮。那些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的進步,並不是源於人性的改變,也不是說教與強制的結果,而是靠制度環境的改善。正象發展理論所指出的,在決定發展的“五因素”(即勞動、資源、資金、技術和組織)中,組織是關鍵性的。近五十年來,香港、台灣的長足進步和大陸的落後就是明證。
二十世紀科學技術的發展也是空前的。越來越多的人生活在比以前更合理的制度環境下,創造發明層出不窮,物質財富大量湧現,“征服自然”已非夢想。人和自然的關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相當多的人享受到了現代物質文明的成果。而這些成果又以日新月異的速度在全世界範圍內擴散、發展。
在二十世紀里,科學技術的發展實可謂一日千里。從相對論、量子論的提出到原子彈爆炸、衛星上天、人類登月,從化學鍵、基因理論的提出,盤尼西林、去氧核糖核酸(DNA)的發現,到覆制動物、試管嬰兒的問世,從動力、噴氣交通工具到無線電、收音機、電視,從電晶體的研制到電腦和網路革命等等,現代科技幾乎滲透到人類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人類的行為和思維。
人類的巨大災難
與此同時,在二十世紀中,人類也遭受了有史以來的巨大災難,其主要表現就是法西斯主義的橫行和共產主義的試驗。
無獨有偶,這兩者都是以國家社會主義的名義出現,又都是企圖以暴力手段改造人類和世界,卻給人類和世界帶來了空前的災難,使上億人、十幾億人或因戰爭、迫害和饑餓而死於非命,或受盡恐怖的折磨和奴役。
不管希特勒怎麽打著實現“高貴日爾曼”社會的旗號,還是東條英機如何鼓吹大和民族帶領建立“大東亞共榮圈”的企圖,由於都是赤裸裸地進行武裝侵略,屠殺猶太人、中國人和其他不順從的民族,這種極端民族主義構成的法西斯行徑容易被人識破、激起公憤,故而其雖對人類和世界的破壞嚴重,造成五千萬人以上的非正常死亡,但持續時間卻只有幾十年。
而共產主義試驗就不同了。在資本主義的早期,一批理想道德主義者出於對社會公平的關懷而提出的社會主義思想是有進步意義的。本來,人類對現實不滿而產生烏托邦理想是有積極價值的,但當將這種理想變成一種“烏托邦工程”去強行實施時,災難便隨之而來了。馬克思的共產主義理論即已將社會主義思想推向了極端,而列寧、斯大林和毛澤東的共產主義試驗更給蘇聯和中國的人民和社會帶來無窮的災禍和苦難。
這種試驗貼著“公正、正義、為人民、為人類”的道德標簽,極易在落後國家、特別是窮人中找到市場。但當試驗行不通、人們產生懷疑時,稍有獨立思想和不同意見的人,就會被視為“異己”、“反黨”和“敵人”,而遭到一輪又一輪的清洗、迫害和屠殺。據可靠的統計,蘇聯在二十年代推行“共產公社”時即餓死一千多萬人,而三十年代初期的強行集體化又餓死近兩千萬人,其他非正常死亡的人口也在兩千萬以上;而中國在“大躍進”失敗後餓死的人口則達四千三百萬,僅1949年至1979年間非正常死亡的人口就高達八千萬人以上。一位柬埔寨華僑告訴我,金邊原有人口六百萬,波爾布特占領該市後,連趕帶殺全市只剩下五萬人。共產主義帶給人類的災難之慘烈、嚴重和長久,確實是二十世紀中絕無僅有的歷史教訓。
人類社會的發展是一個自然成長和制度演進的過程。二十世紀取得進步並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沒有一個是靠全面割斷歷史、否定傳統而完成飛躍的;相反,她們幾乎全都是在不斷改善制度環境的過程中取得了成功。而中蘇兩國的共產主義革命,卻是用“烏托邦工程”構造一種違反人性、頭腳倒立的政治、經濟、社會制度。這種制度的最大危害在於,它從根本上摧毀了進行試驗的那些國家幾千年來所積累的社會、文化、經濟、政治關系,甚至其社會的基礎細胞。這也是蘇東解體以後遲遲難以走上現代化軌道的根本原因。共產主義試驗造成的惡性後果在下個世紀仍會不斷地給人類帶來麻煩和難題。
苦難重重的中國
黃龍子在《老殘遊記》里說,世上的事情大多都是被那些有本領的人搞壞的。這句話對那些總想“拔苗助長”、“改造中國”的人來說,可謂警世之言。歷史難道不正是如此嗎?請看鴉片戰爭以後的近代史,各界代表、特別是知識界,充滿了浮躁的趕超心態,一次比一次“左”傾,一次比一次激烈,卻很少系統研究成功國家的基本經驗以為借鑒。比如,許多激進的知識分子從理想出發,在大喊自由民主的同時卻排斥私有產權、不懂得私有產權與自由民主之關系,即為一例。
孫中山先生創立了亞洲的第一個民主共和國──中華民國,在二十至三十年代,中國已有長足的發展和進步,這本預示著中華民族可望繼其他後起之國、踏上現代化之途。可惜的是,這一進程卻被日本軍國主義的入侵所打斷。結果,中華民族失去了本世紀內最有希望成功的完成現代化的機會。1949年後,中國雖然獨立了,但毛澤東一連串的共產主義試驗,給中華民族帶來的是歷史上罕見的摧殘和社會政治的全面倒退;結果,不僅使中國在經濟發展上大大落後於周邊國家和地區,而且遺留下一套阻礙實現現代化的制度環境。
正象俄國學者所分析的那樣,馬克思主義是對工業革命的反動,而列寧、斯大林和毛澤東則代表了前工業社會和後農業社會的農民思想。他們推行的共產主義烏托邦都具有農業社會主義的特點,而反對的正是現代社會的基礎。他們反對建立在私有產權、經濟自由基礎上的市場經濟,而實行國有制、計劃經濟;他們反對建立在人權保障、法律秩序基礎上的憲政民主,而堅持階級鬥爭、一黨專政;他們也反對建立在公民社會、開放社會基礎上的多元文化,而將馬克思主義、領導人的“主意”訂為“國教”。所有進行這種試驗的國家,無不出現以粗野代替文明、以落後批判先進、以無知當做有知、以謊言冒充真理的全面倒退的局面。
在中國的共產主義試驗,其落後、無知、野蠻、甚至殘酷,都遠遠超過了蘇東各國。毛澤東既照搬了斯大林模式,又延續了戰時共產主義體制,還繼承了東方專制主義的傳統。他推行全盤公有化、計劃經濟,發動不斷的階級鬥爭,實行一黨專政和領袖獨裁,還建立起一個古今未見的“等級身份制”和“等級產權制”,將所有的組織和個人分成三、六、九等進行統治,並發展出具有“全能”和“依附”特點的“單位所有制”,建立起無所不包的宗法式人身依附關系。人們受到的愚弄和迫害,較之“通向奴役之路”和“動物公園”的描述不知嚴重多少倍。
所有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說到底都是一個回到常識和主流的過程。中共的改革則更帶有“將功折罪”的性質,因為它前執政的前三十年使中華民族遭到了從未有過的劫難。1989年民眾“反腐敗、反特權、爭民主、爭自由”的正義要求被壓制後,問題和矛盾積累得更深了。中共若不能深化改革,甚至改組自身,恐怕天下大亂的日子就難避免了。中國一旦“天下大亂”,受苦的還是老百姓。要避免這種前景,唯一的出路就是一步步地推動經濟改革和政治改革。
近代出現的民主運動不同於歷史上的革命,民主運動是一個爭取人人擁有平等權利和機會的運動,而不是一個改朝換代、一部分人打倒另一部分人的運動。雖然中國距離一個現代化國家還路途遙遙,但是,不甘貧窮、追求富裕、反對專制、向往自由,是人類、也是每一個中國人的天性。任何國家欲匯入世界潮流,就不可避免地要完成經濟市場化和政治民主化。雖然它的實現要經歷一個自然成長的過程,但它也是一個人人願努力爭取實現的過程。各國的國情雖然有異,但至今還沒有哪一個國家能反其道而行之並取得成功的;逆流而動的政黨、領袖遲早會被歷史淘汰。
對中國人來說,二十世紀是個苦難的世紀。當我們步入二十一世紀的時候,只有認清潮流,堅持不懈,用水滴石穿的精神,促進中國全面的建設性的進步,促進中國制度的變革和平轉型,促進中國出現一個現代化的未來,才能使我們的子孫在新世紀里不再遭受我們親歷過的苦難。
怎樣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
張祖樺
四川師範學院政治法律系客座教授
一、發展民營經濟,培育民間社會
二、推動思想啟蒙,培養公民意識
三、推進政治改革,建立憲政體制
四、爭取國際支持,促進和平發展
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應該是建立憲政民主體制,這一點正日益成為中國公民的共識。憲政民主體制的要義是限制權力、保障人權、奉行法治、維護自由、實現民主、增進福利。這種政體雖非至善至美,卻乃現時最優。正因為如此,在二十世紀中全世界先後有許多國家放棄了專制政體、改行憲政民主,還有不少國家正處在政體轉型之中。中國的憲政民主運動雖貫穿整個世紀,卻至今尚未取得實質性的成果,可見知之難、行之更為不易。值此世紀交替、千年更叠之際,尤應總結前人得失成敗之史訓,探討社會發展進步之真諦,求索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現實路徑。
一、發展民營經濟,培育民間社會
社會經濟結構及其發展水平與政治體制的建構具有重要關系。古希臘雅典的公民社會和商業經濟即與城邦民主制相輔相成,近代西方國家的市民社會和市場經濟亦與民主政體相匹配。與中國歷史上的宗法社會和農業經濟相配合的,是長達兩千多年的專制政體。中國現代化的主題,決不是要堅持某個政黨的統治、強化某個階級的專政、建立某種主義的市場經濟體制;它所追求的,是建立現代民間社會、現代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政體,這三者緊密關聯、缺一不可。沒有現代民間社會(或稱“公民社會”),就不可能建立現代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政體;沒有現代市場經濟,則民間社會就無法生長、存續,憲政民主政體也無所依托,缺少根莖;而沒有憲政民主政體,就不能保障人權、產權、自由和社會公正,就不能遏止權力腐敗、社會腐化,就不能保證社會穩定和公平的市場秩序。
在中國大陸,自1949年中共執掌政權以後,仿效前蘇聯,實行了計劃經濟。這實質上是國家統制經濟,企業統統被收歸國有,企業的人、財、物、產、供、銷均由各級政府管轄,企業自身沒有任何自主權,連企業的基本功能──獲取利潤都不許考慮(否則就會被扣上“利潤掛帥”、“唯生產力論”的帽子),執政黨通過國家和各級政府壟斷了所有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人民統統變成國家機器上的沒有生命的零部件、螺絲釘。
文革結束後,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經濟改革、對外開放。此後二十年來,民營經濟得以蓬蓬勃勃地發展起來。這里講的民營經濟是取寬泛的範疇,即凡非國有、國營和外商獨資的經濟成分均包括在民營經濟之內(外商獨資企業的絕大部分也是民營經濟,因本文討論的是中國的民營經濟,故將其剔除)。筆者認為,改革開放的最大歷史成就,並非經濟總量和經濟指標增長了多少,而是民間社會和民營經濟沖破國家壟斷,從無到有、從小到大;乃至到了今天,誰也不能無視它們的存在,誰也無法把歷史的車輪倒轉回去。現在,經濟的增量、外貿的增長、財政稅收的增加、人民的就業和福利愈來愈依賴於民營經濟的發展,愈來愈多的人們擺脫了舊體制的束縛,從一無所有的貧困狀態中解脫出來、開始擁有屬於自己的財產,中國社會中正逐漸生長出一個人數愈來愈多的中產階級。社會結構的這一改變,使得自由、財產保障、人權、法治、社會公正、公平競爭、憲政民主和政治改革,不再只是少數知識分子和先知先覺者的呼籲,而日益成為大多數中國人的心聲。只有在充分發育、成熟發展的現代民間社會和民營經濟的基礎上,才能建立起憲政民主體制。也只有在逐步建立起來的憲政民主體制的護衛下,才可能有生機勃勃、健全發展、井然有序的現代民間社會和民營經濟。
正是在上述意義上,可以說,現代民間社會和民營經濟是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基礎和必要條件。因此,要想通過堅持不懈的政治改革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首要之務就是發展民營經濟、培育民間社會。政治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要掃除民營經濟和民間社會發展的障礙,並且為民營經濟和民間社會的發展提供政策上和制度上的保障。
1.
發展民營經濟
發展民營經濟有利於提高社會生產力,有利於社會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增進人民的福利、增加人民的財產和收益,既符合絕大多數老百姓(包括大多數中共黨員、幹部)的利益,也符合國家民族的根本利益。沒有民營經濟的發展,國有企業的改革也不可能取得成功,因為,推進國企改革的最大難點是安置冗員,國家財力根本無力負擔,冗員主要得靠民營經濟來吸納。所以,應該爭取從思想觀念、政策導向、資源配置等各個方面,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制度環境。
要發展民營經濟,就首先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破解意識形態障礙。近年來,面對民營經濟的發展態勢,一些極左派人物不斷地發表言論、文章甚至“萬言書”,視民營經濟為“資產階級自由化”,指責發展民營經濟是“否定社會主義、主張資本主義”,批判民營經濟是滋生“新生資產階級”的溫床,必欲置之死地而後快。表面上來看,這是所謂的“姓社、姓資”之爭,實質上這種論調只是為了維護一黨一己之特權、私利,根本不值一駁。
不破解意識形態障礙,不解除思想觀念上的各種顧慮和束縛,民營經濟的發展勢必會受到很多有形、無形的阻礙而步履艱難。現代政治學、經濟學和社會學都日益重視意識形態在社會變遷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認為意識形態具有確認現行制度結構合乎義理或凝聚某個團體的功能。一種意識形態如果與社會發展的趨勢相契合,就會有助於減少社會經濟發展的阻力,降低發展的成本,提高經濟效率。但是,當某種意識形態變得僵化、凝固、陳舊、過時時,它就會對社會進步起阻礙作用。既然事實已經證明,發展民營經濟符合社會前進的趨勢,利民、利國、利社會,就應該盡可能地打消思想顧慮、破除觀念禁忌,放開手腳地投入發展民營經濟的大潮。
要發展民營經濟,還要積極爭取提高民營經濟的社會地位,讓民營經濟在各級政府制訂的政策中獲得公平的國民待遇。九十年代以來,由於各種因素的自然消長,民營經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到1996年,無論是在國民生產總值中,還是在財稅收入中,民營經濟所占份額都已超過國有經濟;同時,在解決人民生活、就業方面,民營經濟的作用也日漸突出。但是,民營經濟在整個國家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並沒有得到相應的提高,在許多地方仍然受到政策上的忽視甚至歧視;民營企業主的財產權利也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在各級人大、政協中,民營企業家的名額仍然少得可憐,他們的聲音也顯得相當微弱。這都是不公平、不健全的現象,不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現在,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民營經濟的發展都相當成功;而在經濟落後的地區,民營經濟則往往未能形成茁壯成長的態勢。發展民營經濟對地方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明智的地方政府應該制訂相應的政策,支持當地民營經濟的發展,以造福地方。
要發展民營經濟,也應積極爭取稀缺資源的配置有利於民營經濟。首先,應打破國家壟斷,減少國家幹預,推進國有銀行的商業化、股份化改造等金融體制改革,對效益好、有發展潛力、能提供就業機會的民營企業增加資金支持,並準許民間資本按法定程序、興建民辦銀行及金融機構。其次,在公司上市、發行股票、債券等方面,應放棄對民營企業的限制,允許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公平競爭,真正做到優勝劣汰。再次,在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資產重組、兼並收購、破產、租賃、承包經營、民營化過程中,應對民營企業開放,以推動民營經濟加快發展。最後,在土地使用、經營方面,也應給民營經濟以法律保障。
2.
培育民間社會
憲政民主體制的建立有賴於發育成熟、功能健全的現代民間社會的出現。在一個健全的社會中,市場、社會、國家應各守其位、各負其責,彼此保持協調、均衡、互補的關系。在中國,由於過去長期實行高度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全能主義的專制政治和計劃經濟,民間社會一度銷聲匿跡了。隨著改革開放的啟動,逐漸產生了市場因素、民營企業、民營經濟、中介組織、社區組織等民間社會的因子,民間社會的雛形遂得以出現。雖然海內外的學者和社會活動家對如何評估民間社會的雛形有不少爭議,但對培育民間社會的重要意義卻具有相當一致的共識。法學學者梁治平的看法就相當有代表性,他認為,“用一種長時期的眼光看,中國文化與中華文明在其生死攸關的現代轉型中最迫切需要的,是一個自主的、能夠自我建設與自我協調並能有效地監督和影響國家決策的健全的社會”。
現代的民間社會主要包括民營企業(如各種類型的民營經濟實體,也包括國有民營的企業)、獨立的媒體(如民間興辦的報紙、刊物、出版社、電台、電視台等)、社區自治組織(如村民委員會、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等)、社會團體(如企業家俱樂部、工會、農會、老年、青年、婦女組織等)、行業協會(如商會、同業公會、制造業協會等)、各種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專利事務所、商標事務所、經紀人等)、民辦研究機構和調查機構、民辦基金會和慈善機構、學校以及教會等。
我國目前的社會結構距離健全的民間社會尚有很大距離。既或出現了一些相對獨立的媒體,其數量也少得可憐;自治的工會、農會、學聯則完全不存在;社區自治組織的發育水平普遍偏低,而且發展很不平衡。更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中間組織既不能獨立於黨政機構的掌控之外,也難以進入政治過程。因此,它們在公共領域中的功能自然十分有限。中間組織不發達,妨礙著當今中國社會自治和自組織能力的形成,也強化了社會生活中的失序現象。例如,由於農民沒有自己的中間組織,國家只能與分散的個體農民打交道;由於行業公會不發達,企業無法在變化的市場中協調各自的經營活動;由於沒有勞工和資方的組織,正常的勞資關系和勞動力市場就難以形成,而極端的暴力傷害行為卻不斷增加。不過,也應當看到,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社會的不斷分化、新的利益主體的不斷壯大以及政府機構的職能轉換,中國的現代民間社會勢必會進一步發育、成長、壯大。
在培育現代民間社會的過程中,知識精英、企業家以及具有現代價值取向的政治精英負有重要的責任。首先,應推進政治改革和行政改革,通過法制的形式將除必須由政府承擔的事項之外的其它社會管理職能歸還給社會、由社會組織自己來承擔,並以法律保護之。同時,應促進社會自治和基層民主建設,發展城鎮居民委員會、鄉村村民委員會、行業自律性組織以及各種類型的社會團體,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提高這些組織的成員素質、改善成員結構,以適應社會進步的要求。知識精英和企業家還應增加參與意識,積極地通過各種渠道發出聲音、表達意見,影響政策的制訂與執行,為民間社會的成長提供知識、輿論和物質形態等方面的支持。
3.
壯大中產階級
根據亞里士多德的定義,中產階級是指那些“占有一份適當而充足的財產”的人。在古希臘社會里,商業性的中產階級是古希臘民主制度的基石;在現代社會里,中產階級是憲政民主體制的社會基礎;在發展中國家,新興的中產階級在其發展的早期可能會為了自身利益而與專制制度相互為用,但從長期趨勢來看,他們仍然是憲政民主體制的支撐力量和穩定力量。在發達國家,中產階級一般都占到人口比例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在我國現階段,可以把中產階級界定為介於貧民階層與富豪階層及權勢集團之間、擁有一定數量的金融資產和實物資產的人群。其成員主要為各類白領職員、中小企業主、商人、律師、部分中介組織的職員、媒體工作者、自由撰稿人、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的管理者以及農村中的富裕農民等,在我國的就業人口中約占百分之十至十五。顯然,在中國無論是中產階級的數量還是質量(如文化水平、受教育程度)都還不高。如果在下個世紀中葉,中國的中產階級能達到人口比例的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左右,同時,其平均的文化水平和受教育程度有了較大的提高,則憲政民主力量就會具有非常深厚的社會基礎。
筆者認為,中國今後經濟改革、社會改革和政治改革,應該盡力避免圖利於少數人或某些強勢集團的結果,特別要反對損害絕大多數人利益的“黑權結合”和“黑金政治”,這些改革應當幫助廣大民眾脫貧致富、變無產者為有產者、使有產者成為中產階級、使中產階級逐步占到人口中的大多數。
二、推動思想啟蒙,培養公民意識
憲政民主體制的最終確立有賴於現代政治文化的形成,這種政治文化的核心就是公民意識或公民性格。美國憲法學家在新近的著述中提出,憲政民主體制應該具備三個要點,即限制政治權利的濫用、能很好地解決社會問題、有助於形成公民性格。這一看法表明,憲政民主體制與公民意識之間存在著密切的內在聯系,這點對中國來說尤其重要。
“啟蒙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正如三聯書店出版的《憲政譯叢》總序所言:“吾人行憲政之難,尤在此理念與制度皆出自西域而非生於本土,故中國之憲政理念源於傳播,中國之立憲始於模仿。”中國自秦始皇建立一統天下以來,專制主義的政治體制延續了兩千多年,其時間之長在世界史上恐怕是獨一無二的。自1908年8月27日光緒皇帝頒布《欽定憲法大綱》,迄今已有九十年了,歷屆政府頒布的憲法及憲法類文件不可謂不多,然而,中國距離真正的憲政民主尚有很大距離。顯然,制訂憲法與施行憲政之間,還有一段遙遠的路程,路程之遙的一個關鍵性因素就在於,從傳統政治文化向現代政治文化的轉化極為緩慢。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主要特征是,明君、清官、臣民和人治。這樣的政治文化對中國社會的影響可謂深入“骨髓”,直到現在仍然歷久不衰。如不能從根本上改造這種政治文化,那麽,從西方社會移植來的憲政民主體制即使能夠成活,也只會變異成不中不西的“怪物”。要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當然需要發展市場經濟和現代民間社會,但更需要培養現代政治文化,特別是培養公民意識,而培養公民意識則需要長期的堅持不懈、艱苦備嘗的思想啟蒙。
在西方社會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歷史上,同樣經歷過思想啟蒙的過程。從文藝覆興運動始,曾為思想啟蒙作出過卓越貢獻的人士包括但丁、薄伽丘、格老秀斯、霍布斯、斯賓諾莎、洛克、孟德斯鳩、盧梭、邊沁、密爾、康德、潘恩、華盛頓、傑斐遜、漢密爾頓、傑伊、麥迪遜、林肯、戴雪、托克維爾、柏林、米瑟斯、哈耶克等等。如果沒有他們的貢獻,就不會有今天存在於世界各地的憲政民主制度。歷代帝王的名字,今天早已鮮為人知;但啟蒙思想家們的英名,卻永遠為世人銘記,他們創立和傳播的思想理論,將長久地啟迪著人們的心智,激勵著人們為建設公正、美好的社會前赴後繼。
在近一百多年來的中國,也有許多仁人志士致力於思想啟蒙,如王韜、鄭觀應、馬建忠、林則徐、魏源、嚴覆、康有為、梁啟超、譚嗣同、鄒容、陳天華、章太炎、孫中山、蔡元培、陳獨秀、胡適、魯迅等等。過去二十年中,西單民主墻時期的民辦刊物、《走向未來》叢書、《傳統與變革》叢書、《二十世紀文庫》、《走向法制》、《新知文庫》、《現代西方學術文庫》、《外國著名思想家譯叢》,以及三聯書店新近出版的《公共論叢》、《憲政譯叢》叢書等,都推介、傳播了先進的思想理論,弘揚了文明主流與時代精神。但是,嘗觀今日中國之政治文化,思想啟蒙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可借用孫中山先生的話並稍加改動,即“啟蒙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公民意識的五項主要內容
思想啟蒙的重要目的就是要培養人民的公民意識,公民意識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首先是人權與公民權意識。人權即人的基本權利,包括自由、平等、財產、安全、追求幸福和反抗壓迫等各方面的權利,它應該是與生俱來、不可讓渡的。社會成員若失去了人權,就可能淪為奴(隸)、不覆享有自由。公民權是人權的一部分,它是指具有公民身份者所享有的法定權利。人權與公民權意識或稱權利意識,是公民意識的核心內容,它是建立憲政民主的最重要的政治文化條件。
其次是民主意識。民主的基本涵義是“主權在民”和“民為邦本”的制度安排及價值觀念的總和。它反對任何形式的個人獨裁或黨派獨裁,主張政權民授(通過選舉制)、政策決定權民予(通過代議制)以及民有(財產私有制)、民治(自治)、民享(權力和權利共享)。
第三是法治意識和理性精神。法治是指維護人權與民主的法律治理架構,它強調法律至上、法無偏私、司法獨立、以法制權和正當程序的原則。從傳統的倫理型社會向現代法理型社會的轉型,不僅要求確立完善的立法和法理權威,更重要的是,要求公民在社會化過程中逐步養成現代法治意識和理性精神。
第四是憲政意識。憲政是建立在人權、民主、法治基礎之上的政治制度。其宗旨是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基本人權、奉行民主法治、增進人民福利。它強調憲法在法律體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一切法律均不得違反憲法。培養公民的憲政意識有助於公民明確自身的權利;同時,對公共權力秉持應有的警惕,防止權力被用來謀取私利,也要防止權力異化現象的滋生。
第五是責任意識。現代社會和憲政民主體制的建立,關系到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要使所有公民懂得,權利的獲得不會從天而降,要靠每個公民去爭取、愛惜、維護、發展。每個公民對社會的健康發展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有什麽樣的公民就有什麽樣的政府、就有什麽樣的政體。只有當公民們普遍具有責任意識,才會有負責任的政府和負責任的政治。
思想啟蒙:知識分子的歷史責任
思想啟蒙的歷史責任毫無疑義地應主要由知識分子來承當,從事人文、社會科學的知識分子更是責無旁貸。在思想啟蒙過程中,中國的知識分子肩負著雙重任務,一方面是自身要加快學習、吸收、消化、發展和創新現代科學知識和先進思想,另一方面則是要面向社會、面向大眾,傳播人權、自由、民主、憲政的理念,傳播科學和理性精神,培養公民意識。知識分子應該帶頭學習民主,決不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同時,也應率先實踐民主、學習寬容,尊重不同的意見和聲音,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己之所欲、要施於人。推動思想啟蒙也是知識分子參與社會活動的重要途徑。先進的思想觀念如果為廣大民眾所接受,就會大大加快中國的現代化和憲政民主的步伐。因此,無論是從事教育工作的知識分子,還是從事媒體傳播工作、學術研究、政府工作、社會工作的知識分子,都不應忽視自身公民性格的塑造和自己加入思想啟蒙的責任。
推動思想啟蒙的方式很多,如翻譯、介紹國外名家的經典著作,在各類媒體上發表意見和文章,在各種公共場合(研討會、座談會、辯論會、教學、紀念活動、法院庭審、慶典儀式等)發表談話、講演,編輯、出版各種書刊、叢書、論文集,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座、聚會、沙龍、會晤等。啟蒙應盡量考慮到民眾的接受能力,盡可能地通俗、深入淺出;同時,還要注意提高啟蒙的效率,擴大覆蓋面,增加受眾,要深入到普通民眾中,使盡可能多的人接觸到現代科學、思想、觀念、理論,並逐步形成公民性格。
思想啟蒙要和爭取並維護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學術自由結合起來。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若不實現上述自由,就不可能興旺發達;如果上述自由得不到保障,則思想啟蒙就很難進行,公民權利也無從談起,公民意識就會成為“水上浮萍”。因此,要進行思想啟蒙,就必須積極爭取兌現以言論自由為代表的各項公民權利。我國現行的憲法雖然規定了公民有上述的自由權利,但在現實生活中,公民的基本人權和自由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這極大地損害了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國家法制的權威。知識分子和民間社會以及體制內外的改革者,應堅持不懈地向政治決策層提出兌現憲法規定的公民自由權利的訴求,並通過各種實際的努力,將爭取公民自由權利的事業一步一步地向前推進,直至憲政民主體制最終得以在中國確立。
三、推進政治改革,建立憲政體制
建設憲政民主體制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推進政治改革。從歷史上看,社會變遷的基本途徑有暴力革命與和平漸進兩種。基於憲政民主思想、人道主義和建設性的原則立場,筆者鮮明地反對暴力革命,堅定地支持和平漸進。暴力革命只具有破壞性,而不具有建設性,它所主張的是以暴易暴,結果往往是以新的暴政代替舊的暴政,強化了獨裁專制,並不會產生憲政民主體制。暴力革命必然會使人民的生命財產遭受巨大損失,使平民百姓乃至整個社會付出極為高昂慘重的代價。暴力革命和暴力統治帶給中國人民的是深重的苦難、巨大的創傷和悲慘的結局。因此,所有主張和讚同在中國實行憲政民主的人,都應堅持和平、理性、推進改革、反對暴力的原則立場,不管主張暴力的人是以專制的名義、還是以革命的名義。要想通過和平漸進的方式,建立現代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體制、實現社會公正,就必須在不斷推進經濟改革的同時,不斷地推進政治改革。
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應該是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筆者已以此為題著有專文加以闡述,載於《當代中國研究》1999年第3期)。政治改革的基本任務是實行憲政民主、保障人權自由、促進政治發展。考慮到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將要經歷一個長期的過程(對此應有足夠的思想準備),筆者認為,可以把這一過程分為三個階段,即體制改革和體制轉換階段、初步憲政民主階段和高度憲政民主階段,在每個階段,政治改革的具體目標和任務有所不同,下面分別加以論述。
1.
體制改革和體制轉換階段
我國現行政治體制存在諸多嚴重弊病,筆者在“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建立憲政民主體制”一文中指出,這些弊病表現為,權利的軟約束機制、體制性腐敗、人治和權力大於法治、人權與人的自由這一基本價值不被尊重、民主化程度偏低等。此外,象黨政機構重叠臃腫、人浮於事、辦事效率低下、肆意揮霍浪費百姓的納稅、決策不民主不科學、任人唯親、結黨營私等弊病也普遍存在。現在,上述弊端暴露得越來越充分,體制內外、執政黨內外的絕大多數人,對於應當進行政治體制改革以克服上述的體制弊病、促進中國的現代化,比較容易達成共識。筆者認為,體制改革和體制轉換階段的具體目標是,跨越一黨體制、建立初步的憲政民主體制。這一階段的具體任務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人大議會化。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但事實上,人大只是從屬於執政黨的一個決議政事的機構;各級人大負責人基本上都是由各級黨委提名的;各級人大代表是在各級黨委選定的人選範圍內產生的;人大會議的議程由執政黨決定,連人大的日常事務也要由人大中的黨組來決定。同時,由於各級人大的代表人數過多,非專職化、非專業化,素質參差不齊,參政、議政能力不強,工作質量不高,也使得改革人大制度的必要性日益增強。
人大體制的改革方向應該是議會化,也就是按照獨立的立法機關和代議機關的目標逐步改造人大,可以肯定,這是人大今後改革的大趨勢。改革的內容可以包括,減少各級人大的代表名額(全國人大代表以500至600人為宜,地方人大代表逐級遞減),人大代表專職化和專業化,改善人大代表的結構(增加法律、政治、財政、教育專家和其它各類專家的比例),增加專門委員會,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各級人大代表一律由選民按選區劃分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一律由選民代表聯名(符合法定人數)提出、候選人實行公開競選、一律實行差額選舉,加強人大對“一府兩院”(政府、法院、檢察院)的監督和制約等。
司法獨立化。應逐步淡化直至取消政黨對司法權的直接幹預和控制,以法律禁止政黨對司法系統的幹預,法官、檢察官、公安和司法機構的官員應實行職業化、專業化、政治中立、嚴格依照法律程序辦事。
要建立獨立行使職權的憲法法院,由憲法法院對人大立法的合憲性、政府部門頒布的行政性法令與政策的合憲性、法院和司法機關辦案的合憲性進行糾察,並受理公民和社會團體對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違憲行為的控告,履行違憲審查的職權。
建立廉政總署。將現有的行政監察機關和檢察院的反貪機構並入廉政總署,廉政總署只對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未來的議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調查一切違反法律規章的貪污舞弊案件,並立案檢舉或進行處分;負責檢查政府各部門及公共機構的行政程序及例行手續,以便盡量減少貪污舞弊、以權謀私的機會;負責公開宣傳,爭取公眾對肅貪倡廉工作的支持。
開放言禁,加強輿論監督。現行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但是,由於缺乏具體的法律保障以及執政黨對媒體的壟斷和嚴密控制,致使公民的言論自由和新聞、出版自由受到很多限制。同時,輿論監督的薄弱,也是社會上各種腐敗現象得以橫行無忌、迅速蔓延的重要原因。全國人大應抓緊制訂《言論自由保護法》、《新聞法》、《出版法》等有關法律,取消各種形式的言禁、報禁,允許公民獨立創辦報紙、刊物、出版社、通訊社、電台、電視台及其它傳媒形式,以憲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和批評監督的權利,廢除對報刊、圖書和其它傳媒的意識形態審查制度。
確認軍隊的職業化、非政治化、國家化。參照實行憲政民主政體的國家(如美、英、法、俄)的軍隊管理體制,將軍隊建成國防軍。通過逐步改革,直至以立法形式撤消軍隊中的黨務和政工機構,代之以法紀規範和道德倫理教育體系;軍隊應效忠於國家和憲法,接受國家元首的領導;可將國防部實體化,實行文官管理體制;要加強軍隊的職業化和裝備現代化;精兵減員,提高軍人福利待遇和社會地位;軍隊在政治上嚴守中立,不介入黨派之爭;軍隊向全國人大負責,每年向全國人大匯報工作。
適時開放黨禁,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中國的現行憲法與聯合國的人權公約都規定,公民有結社自由。全國人大應抓緊研究制定《結社法》、《政黨法》,以使公民的結社自由和政治權利真正得到實現,並將社團和政黨的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政黨的組織活動經費應該自籌,法律應當禁止政黨以國家財政收入為其組織活動經費來源的做法;同時應對企業、社團和個人的政治捐款作出明確限制。政黨競爭應該作到公開、公正、公平、合法與文明。
逐步擴大普選制度,使公民在實踐中學習民主,增強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在縣、鄉人大代表直接選舉和農村村民民主選舉村長的實踐基礎上,可逐步實行鄉、(鎮)長、以及縣長、市長的直接選舉,推進民主進程,使人民授權得到制度性保證。
發展社會中間組織,實行社區自治。應制定《社區自治法》,修改和正式頒布《居委會組織法》、《村委會組織法》,在城鎮增強居民委員會的功能,實行居民自治;在鄉村增強村民委員會的功能,普及推廣村民自治。居委會和村委會的負責人應一律由居民、村民自己提名、自己選舉產生;實行政務、財務公開,重要決策民主化,選民參與制度化。由於我國的大多數人口生活在鄉村,因此推行村民自治和村委會選舉制度,對於廣大農民學習民主、實踐民主、培養公民意識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應不斷地總結經驗,努力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恪守聯合國人權公約,切實履行作為聯合國創始國和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職責。中國政府已正式簽署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簽署了這些國際公約後,應盡快由全國人大批準施行,並信守公約的條文,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貫徹。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應依據聯合國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修改與公約相違背的現行法規。
經過充分準備,在適當時機,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憲法。這樣,可將上述改革的原則和成果寫進憲法,加以確認,形成法制,以使改革的成果制度化、具有不可違逆的權威性。
體制改革和體制轉換階段的特點是,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的互動,體制內改革力量與體制外改革力量的互動,上下並進、帶動中間;其重點是從行憲(兌現憲法中關於人權和公民權的規定)到修憲(注入憲政民主原則和體制架構),建立初步的憲政民主體制;其核心是和平漸進地跨越一黨體制,實現政治民主化、現代化;其基本方式是先易後難、先簡後繁、由點及面、和平漸進;改革的主要推進力量是執政黨內的改革力量和知識階層、企業家、工農民眾中的先進分子以及其他民間民主力量。
2.
初步憲政民主階段
經過體制改革和體制轉換階段,建立起初步的憲政民主體制,即進入了初步憲政民主階段。這一階段的政治體制雖已具有憲政民主的特征,如代議制、普選制、多黨制、司法獨立、政府權力受到限制、軍隊國家化等,但憲法和法制體系中仍存留著不少舊體制的痕跡,人們的思維方式、倫理觀念和行為方式中還有不少與憲政民主相抵觸的東西。為了承前啟後,實現合法性的銜接和體現法律的連貫性原則,培育成熟的公民社會,需要有初步憲政民主階段。
初步憲政民主階段的首要任務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議會成立制憲委員會,召開制憲會議,重新制訂憲法。新憲法的制訂應把握以下要點:第一,應當擯棄與文明主流不相吻合、落後於時代的政治理念、政治原則,體現出面對新世紀發展需要、適應世界變化趨勢與中華民族文化特性、綜合平衡社會各階層利益的政治思維、政治哲學。第二,徹底理清黨政關系。憲法是關於政府權力分配的法律文件,它反映的是一國政治體制下政府與公民的關系;不應用於規定公民與某個政黨的關系,也不能用來規定黨與國家的關系;它必須用來保障基本人權和自由,並確立憲政與民主自由的原則。第三,確立憲法的最高權威,並以憲法法院和違憲審查制度保障憲法的真正實施。第四,建立具有制約絕對權力的政府制度體系。重新建立與安排中央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機構,確立有限政府的原則,政府機構應該奉行法治、精幹、高效、廉潔、公正的原則。第五,在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上,先行安排帶有聯邦制特征(港、澳特別行政區)的憲法制度上的地方分權體制,實行全面地方自治;然後逐漸向聯邦制的覆合共和國過渡。第六,在公民權利自由方面,以憲法直接保障基本權利和自由並建立完整的程序上的救濟制度為主。不再允許政府將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變成政府許可制下的自由。規定私有財產權、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都屬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範疇,它們在本質上屬於公民自己的“私域”,政府不得隨意幹預;上述不得隨意侵犯的公民權利和自由構成了政府行為的界限。第七,為使憲法得到不折不扣的實施,在立憲技術層面,應注意盡量使憲法術語具有實際可操作性,從而減少憲法實施時可能產生的語義上的爭議,新憲法在語義上的含義應盡量清楚。
新憲法即奉行憲政民主原則的憲法制訂出來並獲得通過、正式頒布後,關鍵就在於如何施行。歷史事實告訴我們,僅有一部好的憲法是遠遠不夠的;更為重要的是,使憲政民主的精神和原則深入人心,轉化為公民和政府、政黨、社會團體共同信奉與自覺遵從的神聖原則。因此,初步憲政民主階段的根本任務是,從社會心理和行為規範上逐漸培養公民、政府、政黨、社會團體信奉法治和憲政民主原則,並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新型的良性互動的社會秩序。
在這一階段還應大力加強法制建設,一方面要清理現有的法律法規,修改違反新憲法及不合時宜的內容,增訂為建立新的政治、經濟、社會秩序所需要的內容;另一方面,還應順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制訂新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國防、人口、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完整的現代法律體系。同時還要努力完善司法體系,大幅度地提高司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司法水平和護法力度,有效地克制貪贓枉法、司法腐敗和地方保護行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司法公正與法不阿貴。
總之,初步憲政民主階段是從專制威權主義的政治體系向成熟的憲政民主體制過渡的階段,也是新的憲政民主體制不斷建設完善的歷史過程。一旦其所承擔的歷史任務宣告完成,中國社會就真正地進入一個自由、民主、共和、法治的時期,即高度憲政民主階段。
3.
高度憲政民主階段
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第三個階段是高度憲政民主階段。只有達到這一階段,中國人民才能真正享受到充分的自由民主,社會才會持續繁榮、安定而有序,政府權利才會被有效地限定在增進公共福利的邊界之內,公民的權利才會得到全面而堅實的保障。
參考現今世界上實行憲政民主體制的發達國家的情況,中國進入高度憲政民主階段後,國家政體將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國民普遍具有自覺的憲政民主意識,熟知憲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原則,懂得用憲法的條文來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與自由。第二,憲法真正具有最高權威、受到普遍認可與尊重,憲法的施行得到堅強的制度保障。第三,在整個國家體制中形成了相當完整的、與憲法原則相吻合的法律體系,整個社會自覺地奉行法治。第四,權利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約,保持平衡。第五,有限政府,政府權力被嚴格限定在憲法與法制的框架之內,不允許有任何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絕對權力的存在,政府、官員帶頭守法、執法。第六,有完備的司法體系與司法公正,司法不受黨派紛爭與利益集團的幹擾,一切行為以法律為準。第七,人權和自由得到充分發展,公民的人身權利、人格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政治權利和自由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並享有很高的自由度。國際公認的人權也得到肯定和確認。第八,民主原則延伸到各個領域,不僅在政治制度、政治生活方面實行民主,而且在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社團組織、公司決策等方面也需要貫徹民主原則。第九,國家結構從單一制轉換為聯邦制,大陸與台灣在此基礎上經過談判和民主的方式實現和平統一,西藏、新疆、內蒙古以及香港、澳門可以享受到成員邦的自主、自治權。各地方單元實行自治,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高度自治,保護各民族的文化傳統、習俗和文化的多樣性,各民族和睦相處。
四、爭取國際支持,促進和平發展
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事業決不是孤立的,它與我們生活在其中的開放世界的和平民主潮流息息相關。從國際關系層面看,現代化進程意味著國際交往的增多和國際依存的加強、以及技術模式和社會模式的全球同一化。因此,現代化進程必然伴隨著全球化、國際化,它是從各種文明和各個國家獨自發展的狀態,向著全球文明和地球村過渡的一個歷史時期。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是政治現代化的核心內容,亦是世界和平民主運動的一部分,其所具有的國際意義是顯而易見的。全球的和平民主力量利益一致、命運攸關、一損俱損、一榮俱榮。一個實行憲政民主體制的中國,必將會成為世界和平民主事業的堅強保障力量。
從近代中國的歷史看,中國的憲政民主運動一向得到國際社會的支持與幫助。在中國現代化發展史上,戊戌維新把政治體制的變革推向了前台,是中國現代化過程推進到制度層面的標志。那時,維新派所操持的思想武器即主要來自西方啟蒙思想家的著作,其中以嚴覆譯述的《天演論》(原著為英國生物學家赫胥黎的《進化論與倫理學》)所起的作用尤為強烈而深遠,書中闡述的“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道理對後人影響彌深。維新派的領袖康有為、梁啟超、章太炎和偉大的民主主義者孫中山等人,都曾得到過國際友好人士和海外華人的巨大而無私的幫助。在即將結束的整個二十世紀中,中國人民和他們的優秀兒女從未停止過追求憲政民主的奮爭,許多人甚至為之獻出了寶貴的生命。在這一過程中,他們始終得到國際進步社會和海外華人的有力支持與慷慨幫助。
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路還很長,其間還會有許多艱難險阻;盡管它主要還是依靠中國人民的自身努力和內在因素的逐漸演化,但是,國際社會的支持和外部環境的支撐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它將提供必要的動力和壓力、經驗和教訓、人力資源和物質資助,可以加速中國實行憲政民主的進程,並使我們盡量少走彎路。
在中國推動憲政民主時,應重視聯合國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聯合國自成立以來通過了許多關於人權、自由、民主方面的文件和公約,如《聯合國宣言》、《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人權公約》、《德黑蘭宣言》、《關於人權新概念的決議案》、《維也納宣言和行政綱領》、《曼谷宣言》等,上述文件闡明了人權、自由、民主對於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重要意義以及各國人民享有的權利、各成員國應當承擔的義務。這些文件對於中國人民爭取憲政民主的事業具有極為重要的指導意義。中國政府業已簽署了其中的大多數文件,並承諾遵守有關文件的條文與規定。問題在於如何使之得到落實,怎樣對之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督促。這就需要聯合國及其所屬的有關機構(如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人權委員會、人權事務委員會、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國際法院等)和非政府的國際人權組織給予必要的關注和監督(包括協商和對話),這方面的工作肯定是具有積極作用的。
再者,應加強與已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各國、特別是歐美諸國的交流與對話。在建立與完善憲政民主體制方面,歐美等先行的現代化國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資源(如制度文明、政治文化、政治哲學、價值觀念、現代理論等),非常值得我們學習、借鑒。俄羅斯等前蘇聯各國與東歐各國大多經歷了從一黨專制向憲政民主體制的轉型,它們的實踐對我國的政治改革極具參考價值。日本、韓國與我國為東亞近鄰,且同為儒家文化圈國家,它們各自的政治發展樣式,也有一定可參照之處。土耳其、南非、印度、埃及等發展中國家在追求政治現代化、尤其是民主化的過程中,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經驗,同樣值得我們重視。為此,應保持一種健全的開放心態,遵循魯迅先生生前倡導的“拿來主義”,取其所長、補己之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當然,外國的經驗未必都適用於中國,不可生搬硬套,應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引以為鑒、為我所用。
同時,應增進各國人民和政府對中國人民的了解和認知,爭取各國人民和持有相同價值觀念的各國政府對中國憲政民主事業的理解與支持。應特別予以注意的是,外國傳播媒體的作用正在日益增大。據估計,在中國大陸,僅“美國之音”、英國的BBC、法國國際廣播電台的中文節目的聽眾已達幾千萬人。此外,近年來國際互聯網的用戶也迅速增長。客觀的新聞、輿論、信息的聲援,對中國的憲政民主運動助益良多。這樣,內有憲政民主運動的興起,外有國際社會的廣泛支持,必將加快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進程,從而也會促進世界的和平與發展。一個擁有十幾億人口的文明古國融入世界文明主流之中,不僅在經濟上持續發展,而且在政治上開明進步,本身就是對人類社會的重大貢獻。遏止中國發展的企圖,既不明智,也不現實。
中國有一種十分巨大的資源是其它國家所無法比擬的,這就是數以千萬計的海外華僑、華人以及留學生。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都希望中國富強和走向民主,並且為此作出了難以估量的奉獻。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事業,更是離不開他們的關心與支持。他們當中人才濟濟,社會關系網絡四通八達,各方面的影響力都不可低估。國內的民主力量一定不可以忽視這方面的聯系與協作。
由於歷史的原因,使得中國大陸與台灣、香港、澳門形成了不同的政治體制和政治格局。在台灣人民的長期努力爭取和政治決策層開明人士的推動下,經過朝野各黨派的激烈競爭與現實妥協,台灣已經初步建立了憲政民主體制。它所取得的豐富的經驗教訓,很值得大陸方面認真學習和吸取。香港回歸後所享有的自治權限在一些方面大大超過了聯邦制國家的成員邦,如不向中央政府繳稅、法院享有終審權等,並已開始實行有限度的民主選舉。香港市民對大陸的民主運動也一向給予熱情支持。港、澳的法律制度、公務員制度、廉政制度、新聞制度等,有不少富有成效的內容,也很值得大陸方面虛心學習和借鑒。大陸與台、港、澳唇齒相依,休戚與共,今後尤需彼此關照,相互呼應。
總之,我們的根本政治目標,就是要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並為世界的和平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我們深知,實現這一目標之任務是艱巨繁重的、道路是崎嶇坎坷的;但是,這一進程已經啟動,也合乎全中國人民的利益與世界大勢,因此,對中國憲政民主體制在二十一世紀的前景,我們是充滿信心的。
民主化的陷井
──關於民主化的幾點思考
張倫
法國高等社會科學院博士候選人
一、權力的饑渴和權利的熱望
二、真實的民主與表象的民主
三、清算的歷史和歷史的清算
四、未完的結語
去年大陸出版了一本由何清漣女士撰寫的著作《現代化的陷井》,該書探討了中國改革和制度轉型過程中的諸多問題。受其題目的啟發,筆者在這里想就“民主化的陷井”一題談幾點看法,請學者專家和各方有識之士指正,也希望能對從事中國民主化事業的朋友有所啟發。二十世紀即將結束,“八九”也已過去十年了,我們曾經有過一些歷史的機緣,但都因種種內外的因素而喪失了在中國推動民主政治的可能。除了那些外在的因素外,能否從歷史的行動者的角度,從歷史的經驗中,尋找出一些我們應該汲取的教益和面向明天的啟迪,這也許是我們在這世紀末紀念那些中國民主運動的先驅者最好的方式;否則,所有的紀念都將失去其最終的意義。
一、權力的饑渴和權利的熱望
顧名思義,民主化過程就是將先前存在的不民主的政治權力重新分配,確立民主的遊戲規則,以此來規範權力的產生、更叠及監督的過程。[1]
這里,筆者不擬加上“權力的運作”這一項。在民主的權力運作這一問題上,存在著一種混亂的看法,以為權力的運作也要以“民主的方式”來進行。不僅中國人對民主化抱有這種極成問題的看法,在其他國家、包括那些傳統的民主國家中,同樣也可能存在這種模糊的看法,這種看法是民粹主義式的民主觀的一個歷史悠久的觀念。
在從集權專斷的政治體制向民主政治體制過渡時,普遍存在著一種“權力的饑渴”現象。由於以往在集權體制下的歷史和政治生活經驗,人們對權力的能量以及它所具有的利益含量,形成了強烈的印象,一旦這種集權體制開始崩潰或進入轉型期時,社會中的那種對權力占有的“饑渴”,就會以超常的規模爆發出來,於是,爭奪政治權利的競爭者會急劇增多。
這里,需要區分“權力的饑渴”和“權利的熱望”[2]。後者是指那種從一種權利缺失到一種可能的權利占有,人們長久被壓抑的正當的權利要求,因民主化提供了可能而被極大地刺激起來,導致對權利要求的急增。雖然這種對權利的要求具有其道義上的正當性,但在歷史轉折期,“權利的熱望”的過度發展也可能導致事與願違的結果、增加轉型期的緊張和民主政體平穩確立的難度。
事實上,大部分人的“權利的熱望”,所關心的基本上是個人在轉型中能得到的權利;但對那些對政治權力感興趣的人來說,利用民眾的這種對權利的渴望,來實現其對權力的希求,則常常是一種便捷的政治策略選擇。由於集權政體長期地壓制並故意地模糊人們的權利意識,也使得一些人往往在如何正當地行使權利這一點上缺乏合理的態度,對權力的崇拜和以往的經驗使他們認為,擁有了“權力”才能具有“權利”。因此,隨著集權政體權威的衰落,便常常可觀察到,在現實政治社會生活中,那種對權利的渴求和占有權力的欲望交織混雜、相互作用,往往帶來一系列對民主化轉型具有負面效果的現象。一般來說,“權力的饑渴”主要表現在政治精英層當中,但卻可通過大眾對“權利的熱望”而產生直接的政治壓力;反過來,大眾對“權利的熱望”也可能直接表現為某種形式的大眾政治參與,從而刺激某些政治精英的激進政治行為,形成一種民粹主義的政治氛圍。這對亟需建立一種新的制度規範的民主化轉型可能造成困擾。且不談今日發生在許多民主化轉型國家中的到處可見的類似現象,如果回想一下辛亥革命後中國紛亂的政壇及魯迅筆下的阿Q對民主的理解及其行為,便不難想象和理解,民主轉型中的這類現象可能給民主化進程帶來什麽樣的問題。
所有的民主化過程都難以避免一個悖論:一方面,必須消解前專制政權的權威,否則就無法實現民主化;但另一方面,沒有必要的政治權威,就不僅無法有效地確立民主政治,而且難以保障正常的社會生活。如何在消解舊政治權威的同時,盡快地形成一種新的民主政治的權威,這是決定民主化過程能否順利的一個關鍵問題。只有一個有效的政治權威,才能在既滿足那些急劇增長的參政要求和權利要求的同時,又適當地遏制和平衡這種要求,使其不至於超出民主化過程中各具體階段所能承受的範圍。但是,麻煩卻在於,正是“權利的熱望”和“權力的饑渴”的劇增,使得新的政治權威很難在各種勢力的沖擊下有效地建立起來。而由於缺乏有效的政治權威,政治、社會、經濟等方面問題的積累,會使民眾對民主政體本來就不夠堅實的信心下降,最終導致民主化進程中的波折甚至逆轉。
民主政體沒有其他超先驗的合法性資源保障,它完全建構於公民們對此政體的、習慣成自然式的信賴之上,這種信賴也就是孟德斯鳩所謂的已成為自然的對民主政體的愛。柏拉圖曾正確地指出過,公民的輿論是可以隨時以一種民主的方式丟棄民主政體而選擇其他政體的。與其他政體相比較,只有民主政治中的政治權威,是以其成員的權利為其唯一的合法性來源和服務的最終目的;但同時,民主政治也必然地會規定、限制這些權利的實現。在民主政治中,這種權威和權利之間的內在緊張之紓解和動態的平衡,有賴於一種健康、理性的公民意識的養成和一套完整的制度設計。一個民主政體所實踐的歷史越久,它回應其公民的權利要求的能力就越強,應對危機的能力也越強,因而也越容易延續下去。但對一個轉型中的國家來說,這一切不會立刻從天而降;相反,卻可能是相當缺乏的。不過,如果在轉型期中舊制度里有較多可利用的資源,則可能較少遇到這類問題的困擾。[3]
除了這種一般意義上的權威和權利之間的緊張之外,造成這種轉型期悖論現象的直接根源當然是專制政體。以往的專制政體剝奪了民眾正當的權利、壟斷了政治參與渠道、不允許公平的政治競爭,其後果就是這種劇增的“權利渴望”和“權力饑渴”。但對民主化進程和那些志在建設一個民主政體的人們來說,這種轉型期悖論現象是非常現實的問題,需要認真嚴肅地對待。從最壞的角度講,每個專制者都可能象路易十五那樣無恥地說上一句,“我死後那管它洪水滔天(Apres
moi,
Deluge)!”也許,專制正是被那不滿的“洪水”沖垮的;而在沖垮專制的過程中,無論是“洪水”或是鼓動“洪水”者都有其道義上的合理性。然而,一旦“洪水”出堤,所有具有責任感的政治家,面對著專制的廢墟,若再去鼓動“洪水”或為“洪水”的壯闊和恣肆而高聲讚美,便絕不再是一種道德和責任的表現;而缺乏疏導這種“洪水”的能力,或對其可能帶來的問題缺少應有的警惕,也絕不是具有政治智慧和遠見的表現。
當然,民主化最理想的方式是,逐步改造現行政治體制,避免政治的急劇動蕩和政治權威的真空。換言之,若主政者能傾向於、並采取措施導向民主化,或(在反對派的壓力下)能不斷地釋放政治資源和政治空間、改造舊政治制度,以適應和滿足民間精英及民眾參與權力和維護權利的要求,反對派精英亦能積極回應,雙方形成一種理性的互動,則這樣的民主化過程便可能避免上述的種種問題,在一種權力參與和權利要求所創造的、政治和社會動力與秩序權威之間,找到富有活力和效率的平衡。然而,這種方式的可能性主要取決於主政者,對此無法抱太大的奢求;但無論從那個角度講,都不該對此絕望,哪怕僅僅是出於道德的角度。知不可為而為之,仍應是反對派精英對歷史和社會負責的一種選擇。
如果主政者並不願主動地沿著民主化的方向作政治回應,相反地,還采取壓制性政策,那麽,由於一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心理條件的作用以及民主派的努力,民主化的進程就很可能是由急轉直下的一連串突發性事件所啟動。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民主化進程的順利與否,便可能取決於各種政治人物、特別是反對派的政治人物,在何種程度上能就政治進程達成理性化的共識。這樣的共識之核心在於,建設和尊從抑制“權力饑渴”現象的機制,以便將對權力的“饑渴”所造成的權力爭奪限制在一定範圍內、並將其轉化為政治運作的動力。而這一切又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民主化的前期準備過程,取決於人們和政治精英們在某些突發事件面前的認知和行為。政治精英能否自我約束或被約束,既取決於他們的政治意識,也取決於民眾的政治意識。一旦理性的精神成為主流,政治精英間便較容易建立這種共識,而民眾對權利的合理要求也不會在一定的條件下成為反民主化的動力。從中國人目前的思想觀念狀況來看,這種前期準備似乎尤其顯得必要和急迫。歷史上許多革命者所面臨的悖論就是,他們只會啟動歷史的閘門,卻從來不去預想將來可能的事態,結果不僅葬送了革命、也葬送了自己。[4]
如果我們不願落入一種理念主義的陷井中去,就必須考量減弱這種“權力的饑渴”的客觀條件。說到底,那只能是公民社會的發展──這里講的公民社會,既是在其政治意義、也是在其經濟意義上的。只有一個蓬勃發展的公民社會才能造成一種權力的分解、權力的多元現象。只有當對權力的“饑渴”所造成的壓力被疏導到其他非政治權力的權力系統中去時,“權力的饑渴”現象對民主化的威脅才會被削弱。
二、真實的民主與表象的民主
在二十世紀的今天,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都號稱是“民主”的。但正如眾所周知的,真正具有民主政治的實質以及穩定的民主政治架構的國家並不多。筆者在這里不討論當今世界政治中真實或表象的民主之一般情況,只簡單地討論以下問題,民主化過程中如何落實民主政治,避免陷入一種表象的民主政治陷井、而最終因其政治效能的低下而導致民主化逆轉。[5]
在西方民主國家中,英國之被人稱道,不僅因其是最早的現代民主國家,也因其是一個不具成文憲法的憲政國家。這種不成文的憲法的力量來自漫長的歷史過程及此過程中各方政治勢力的互動平衡,也來自政治家對政治遊戲規則和對手的尊重;而英國的皇室則成了憲法的具體象征,於是傳統和現代完成了精巧的結合。在其他絕大多數國家,一部成文憲法往往仍然是建立民主政體最重要的條件,這部憲法標志著與傳統政治的某種斷裂、並成為權力合法性的新的判斷標準和依據;有了這樣的憲法,並依照憲法所確定的程序,經選民選舉產生代議和行政領導人,這便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然而,在各國的現代政治史中也時常可以發現,有些國家雖然具備了上述的全部條件,但一些政治寡頭或某一政治勢力壟斷了全部的政治資源,所有的民主程序只具其表而不具其實,無論如何,這樣的國家也很難被視為是民主國家。問題出在哪里呢?
判斷真實的或表象的民主的關鍵在於,在政治生活中憲法是否具備真正的權威,選舉的過程是否是自由的、其結果是否會得到尊重,經民主程序產生的政府是否能正常運作。然而,這一切的實現,都需要各種現實政治力量去加以保證。今天,許多人已不再簡單地強調目的論的民主觀,開始重視程序性的民主制度;但是,許多人在強調程序民主時,卻忽視了一個重要問題,即實現這種程序性民主不能只靠民主程序本身,其條件之一是要有相對平衡的政治力量;而且,只有當各種政治力量都尊重、也必須尊重民主程序時,民主程序才會具有實效。對那些即將走向民主化或處在民主化過程中的國家來說,就更是如此。從各國民主化的經驗來看,當各種政治力量均處於脆弱、離散的狀態、或存在著一種絕對獨大的政治力量時,要建立憲法的權威和一個合理的選舉過程,往往是十分困難的。
在真實民主和表象民主的討論中,還有一個關鍵問題,即上節談到的國家權威和能力的問題。如果國家不能有效地實行管理,那麽,即使設定了一系列美妙合理的民主程序,也無法最終使民眾接受這些制度程序及其蘊含的價值。只有當民主政治能保持一個國家必須履行的正常功能、同時又向民眾開放政治參與和監督時,才會對大多數人具有吸引力。在這里,需要認清一點,即政治是現實的,是處理大多數人的現實問題的;民眾的激情是不能長久、也絕對不能代替制度建設的。一旦民主化進程被啟動了,就必須在改造原有體制的同時加快新的國家體制的建設;要設法從舊制度中剝離出那些與原來的專制體制本質上沒有必然聯系的制度成份,盡量利用舊制度中可利用的制度資源。例如,許多程序性的東西有比沒有好、不必盡求完美,在轉型期中給出一些開放的、留待改進的空間並不是壞事。之所以如此,不僅是因為需要給急劇變動的事態本身留一些回轉的余地,也因為對歷史的消化需要一些制度上的彈性空間。當政治和社會精英們討論建設社會和國家的整體架構時,應盡可能地關注操作上的現實問題。
六、七年前,筆者與一些俄國知識分子、西方俄國問題專家就俄國的轉型問題進行過討論。那時,俄國的許多精英圍繞著一些大的所謂國家方向的問題爭論不休。而筆者當時認為,雖然這些爭論都是有意義的,但如果俄國的政治和知識精英不用更多的精力關注現實的操作問題,不盡快地遏止因舊體制解體所帶來的種種經濟、政治和社會的衰退,盡量地解決新出現的難題,則俄國已取得的某些民主化進展會因各種危機而逆轉,而民主化亟待完成和需要鞏固的目標便難以實現;即使舊體制不全面覆歸,民主政治的建設也會發生極大的崎變。俄國近年來的發展似乎證實,筆者不幸而言中了。[6]
正如一些專家所指出的那樣,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的俄國,“直接參與政治的行動者和大部分的民眾都堅信,最主要的是消除共產主義政權和替換掉共產黨人......一旦蘇維埃政體解體,人們將自動地、自接地進入民主,沒有必要去思考過渡期和它的建設問題。從這個角度講,消解舊制度是必要的,同時它也足以保證一個新的政治制度的建設。1993年的事件讓人們發現了一個赤裸裸的總統權力、它代表的暴力與死亡、它的專制性格,盡管人們也並不認同同樣使用了暴力的議會一方。但社會與權力的斷裂再次出現,就象在蘇維埃體制時代那樣”。[7]
每一次革命幾乎都會出現覆辟,但這種覆辟的程度、形式與結果,則因人、因事、因時代而不一,如何才能未雨綢繆呢?
三、清算的歷史和歷史的清算
極權主義政治是一種清算的政治,也就是說,它不斷地要為維持一種整體的純潔性而發動各種運動、特別是政治運動;一旦離開了類似的運動,這種政治便失去其基本的合法性和動力。清算既是極權政治的表現,也是極權政治的生存手段;清算的形式常常是消滅所謂的制度或運動的敵人,因此極權政治本身需要有可以被消滅的敵人;一旦無法在內部或外部找到可消滅的敵人,因而無法以消滅這些敵人為藉口而進行社會動員,這種政治便將逐漸消解。
1925年,蘇聯紅軍早年的將領、曾長期主持蘇軍事科學院的查波切尼科沃在其《軍隊的頭腦》一書中,模仿克勞斯維茨那句名言“戰爭只是政治以其他方式的繼續”,寫了這樣的話,“如果說戰爭只是以其他方式繼續的和平,那麽對我們來講,和平只是戰爭以另外的方式的延續”。[8]
這句話簡明地概括了極權政治的特點:一種不斷的戰爭。對中國人來說,這是再熟悉不過的了。不必去重列那些從延安“搶救運動”到文革的一個接一個的驚心動魄的政治運動,僅僅分析一下從五十年代以來便滲透到全社會的“戰鬥語言”,諸如“打響了批判某某的戰役”、“將某某徹底消滅光”、“理論戰線”、“意識形態陣地”、等,便可清楚地看出,中國人同樣是在這種不斷的政治和意識形態的“戰鬥”中生活的。
這種清算的政治形成了清算的歷史,而清算的歷史又造就了清算的文化,上述“戰鬥語言”的流行即為其表現。極權政治常將政治上的對手與道德上的惡兩者合一,用道德化的意識形態語言去定義、批判對手,然後加以消滅。雖然在古今中外的權力之爭中,不乏用道德的名義批判政治對手、強化自己的合法性之案例,但只有在極權政治中,這種道德化的政治打擊才成為統治者必不可少的手段。集權政治的意識形態特質決定了,只有在道德和意識形態上打倒了對方,自己才能在政治上真正取勝,這構成了清算政治的特色。清算政治極大地敗壞著國家的政治和道德水準,所有具清算政治特點的國家之政治和道德狀態都能證明這點。
正因為這種清算政治是集權政治的本質特征之一,與民主政治的取向是根本相背的,所以民主化的任務之一就是必須要對清算政治進行清算。沒有這樣一個清算歷史的過程,民主政治就無法與以往的清算的歷史劃清界限,也難以確定一種新的正義原則、並消解這種清算文化。事實上,極權國家的反抗運動常常以反對這種清算政治為其政治和道德上的出發點和標志。
然而,對清算的歷史所進行的歷史的清算,不可能不受以往清算的歷史的影響。即使身為集權政治下的反對派,他們自己的政治文化往往也深受集權政治的影響,而帶有清算政治文化的深刻痕跡。所有從極權體制邁向民主化的國家,都面臨著一個政治和社會難題,那就是如何進行歷史的清算。[9]
這實在是檢驗一個國家的政治家和民眾的政治智慧和遠見的一個最好的指標。
正義的原則必須是抽象的、也只能是抽象的,但正義的實現則應該是、也必須是具體的。一旦需要在現實中落實正義的原則,則此原則能否落實,很大程度上就取決於現實政治力量的組合、歷史的情境、政治家們的意識和政治技巧以及民眾的心理狀態。此時能做的可能彼時不能,彼時能做的可能此時不行。態度的激進也許會帶來更激進的態度,不適當的寬容可能也會葬送民主政治的基礎。總之,需要極其謹慎地處理這件極其覆雜的事。
不過,有一點必須清楚,正象古羅馬思想界西塞羅(M. Tullius Cicero,
公元前106-43年)說過的那樣,“Dum civitas erit, judicia
fient(只要城邦(國家)還存在,正義終會實現)”;也就是說,在現實情況下,正義的實現是要同政體的存在相聯系的。一種政體可能造成了許多不正義的現象,因此引發人們的反抗乃至推翻了這種政體;但反過來,如果沒有政體或國家的存在,是根本不用指望會有什麽正義的實現的。正義的實現,必須以國家的存在、以一系列相關的制度的存在為前提。[10]
在這方面,還有不少具體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比如,對以往歷史上一些事件的責任,是采取個人追究還是集體追究原則?怎樣合理地確定某人的歷史角色和地位?[11]
如何對待舊體制的技術官僚精英?在極權體制時代,幾乎所有的精英人才都依附於極權統治,也因此都對極權統治的後果負有一定的責任,也因此他們往往與舊體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和割不斷的既得利益。如果不能在轉型中妥善地處理與這些精英的關系,許多本來對民主化抱支持讚同態度的精英人士,就會轉而對民主化持反對態度,結果增加民主化的成本;而且,離開了富有經驗的技術官僚階層的合作,要維持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也會面臨很大的困難。
四、未完的結語
對民主化的探討,不始於今日也不會簡單地終止於明天,伴隨著人類社會的政治發展,在這方面的討論中會不斷出現新的話題。而對中國人來說,這樣的討論已持續了一個多世紀,但所得的成果實在是無法令我們自滿;在一個多世紀的爭論中,樂觀的態度和悲觀的言論一代又一代地重覆下去,直到當下的中國,似乎仍然可以各自找到充實的證據;當然,也有人在作更深層次的思考,而不願在這兩種態度中作隨意的選擇。
筆者以為,這種樂觀、悲觀並存的矛盾現象恰恰意味著,中國又處在一個民主化的轉折路口;從更一般的意義來講,處在一個巨大的歷史變動之中。在絕大多數歷史轉折發生前,很少有人能樂觀地確定此後歷史進程的絕對結果;持悲觀態度的人,或許倒反而可能因為抱有一種謹慎和理性的態度,因而會在歷史的前移中小心地摸索、並為有限的成功而鼓舞;當然,那種樂觀的態度其實也是不可或缺的,有了它才會有創造、推動歷史的豪情,離了它歷史將沈寂乃至死亡;但是,也許正因為它的浪漫樂觀,歷史也可能被導向一種連最悲觀的人也未預測到的悲劇結果。
也許,對人性的悲劇面有更清醒冷靜的看法,多考慮民主化可能面臨的困難,反而會有助於民主化的順利推進。本文正是從這個角度出發的,除了探討以上問題外,也是想借此機會破除一下中國人中常有的道德民主觀。在現代中國民主化的嘗試中,過強的道德期望曾是造成失敗的一個主觀上十分重要的原因。正如林毓生先生談到譚嗣同對民主的認識時所說的,(他的)“根據普遍性宗教與道德述求所進行的對西方民主的接納,洋溢著對西方民主的熱情讚仰與道德想象,卻不易接受‘歷史感’的節制──不傾向於仔細了解民主在西方歷史脈絡中的發展以及由此而知其實質與限制,也不傾向於考慮在中國的歷史環境中,如果要采納西方的民主制度與文化,將會有那些困難?以及如何克服那些困難?”[12]
許多關於辛亥革命及五四運動的研究成果,也揭示出類似的問題。[13]
民主化過程中有一個悖論:鼓吹民主政治的人經常是以一種道德的名義去推動民主;但民主本身絕不是道德問題,從政治的意義上看,它說到底是政治,因此不能過多地用道義標準去衡量和預測。從道德出發、反抗不民主的政治、再到一種非道德化的政治的建立,這是民主化的內在之意,也是從事反對運動者要完成的一種認識和行為上的超越。多一些對政治現象應有的警惕和理解,少一些浪漫的幻想,這是我們從歷史和現實中應汲取的教益之一。沒有道德的政治和泛道德化的政治都是可怕的。也正是在這一角度上,現代民主政治為尋找這種道德和政治的平衡創造了一種制度性規範。民主化的過程需要一種道德意識,一種為國家民眾整體利益考量的道德意識;同時,也需要妥協、遠見、謹慎和理性,對政治精英來講尤其如此。沒有這種道德意識,社會將不得不為民主化進程付出額外的成本;然而,不管是在社會大眾里還是在精英層中,過多地指望這種道德意識,對民主化的進程都是極其危險的,甚至是反民主的。
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古訓如此,對民主化來講或許也是如此。
長官意旨貽害無窮的三峽工程
陳實
原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高級工程師
三峽工程是如何一再違反常規的?
為什麽說三峽工程是個由長官意旨主導的工程
為什麽三峽工程得不償失?
為什麽三峽工程是個貽害無窮的工程?
“亡羊補牢”的建議
三峽工程是當今世界最大的水利工程,但同時也是一個在許多方面違反常規、完全由長官意旨主導的工程,因此又是一個得不償失、貽害無窮的工程。由於它關系到中國人民子孫後代的命運,所以對這個工程上馬前後存在的許多嚴重問題就不能保持沈默了。
三峽工程是如何一再違反常規的?
首先,違反了先上遊後下遊的河流開發常規。開發河流應先上遊後下遊。其好處有四:有上遊水庫調節流量、可提高下遊電站的出力;有利於下遊工程的施工導流;可增大下遊枯水期流量、利於航運;可消減洪峰流量、利於防洪。但現在長江上遊並未建水庫,卻先於中遊修建三峽水庫,上述四項優勢具失。其次,違反了在峽谷處建壩的常規。從孫中山到毛澤東,考慮在三峽地區修建水庫,都是因為看中了三峽峽谷的有利地形。在峽谷處建壩的好處是,大壩體積小、工程量少、投資省、工期短、見效快。但現在的三峽工程壩址因受壩基石質的限制,並未選在峽谷處,所以完全沒有在峽谷處建壩的有利條件。第三,違反了應在河道陡坡上端建壩的常規。河流的緩坡段兩岸比較開闊,其陡坡段兩岸往往是峽谷。按常規應在河道陡坡段的上端建壩,這樣壩的體積小、庫容大。但是,三峽工程的壩址卻在陡坡段的下端轉平緩處,庫容小、壩的體積大、投資多、工期長。主建者的解釋是,在峽谷和陡坡上端缺乏建壩條件,只好違反常規。其實這恰恰說明,在三峽處本不宜建壩。第四,違反了應在淹沒和移民少處建水庫的常規。在興建水庫工程中,移民是個大難題。淹沒地域大、移民多,工程投資就大,還會帶來許多社會問題。過去有的水庫建成幾十年後尚未解決好移民問題,結果移民回遷、使水庫不能正常蓄水。三峽工程庫區移民達百余萬,創了世界紀錄,相當於一個小國舉國搬遷。現第一批移民尚不到待移民總數的十分之一,即幾乎用去全部移民預算,而移民還很不滿意,時有遊行請願,將來大批移民時將發生什麽問題勢難逆料。
為什麽說三峽工程是個由長官意旨主導的工程
三峽工程的建設與否,本應在充分的勘測、規劃、設計和科研的基礎上,匯集有關部門的專家共同論證、暢所欲言、各敘己見,真正做到科學化、民主化的決策,但三峽工程的實際決策過程卻是由長官意旨主導的。
不平等的兩派爭論。從本世紀初提出三峽工程開始國內外專家就有不同意見。現任美國土改局局長曾勸阻中國勿上三峽工程,並辭去了咨詢顧問;國際探查組專家認為,支持三峽工程的加拿大可行性報告是“強奸民意”,中國政府不要被“誤導”。國內反對上三峽工程的科學家及專家相當多,其中知名者如周培源、王淦昌、徐洽時、覃修典、陸欽侃、劉善建、安申義、程學敏、金永堂、黃萬里、方宗岱、曾慶華(後兩人是中國水科院泥沙研究所前後任所長),還有曾最早主持美國專家察勘三峽,後又親率人大代表團考察三峽的著名百歲老人孫越琦和反對派首領、前水電部副部長李銳等,僅教授級以上的就不下百余人。他們在三峽工程的防洪、發電、航運、泥沙、投資、移民、環保、國防諸方面與主建派針鋒相對展開過爭論。在毛、周時代,兩派爭論基本上能平等地進行,結果是反對派以充足理由說服了毛、周。但到了八十、九十年代,主建派得到了主管的水利部及其後台的強力支持,反對派受到了全面壓制和封殺,雙方幾乎無法平等地爭論下去。反對派得不到有關業務和科研部門的配合,沒有必要的經費和技術力量,更無法在傳媒上介紹自己的觀點(這是主管部門封殺的結果),不得已時只能通過募捐來印發自己的論文或向中央直接上書。這樣主建派得以占了上風。
主建派安排獨家論證。三峽工程涉及許多經濟和技術部門,過去是由國家計委牽頭、協同有關部門共同論證。李鵬主持國務院後把論證權交給水電部一家,從此論證變成了“一家之言”。水電部善於領會長官意旨,並從本身利益出發,所選定的14個論證專題組負責人清一色是主建派人物,其他各組成員也盡量排除反對派。這樣,雖然論證自然、順利地通過了,但其科學性大成疑問。論證研究中沒有研究和比較替代方案,只是一心一意地“吊死”在三峽築高壩這個既定方案上。而且,為了容易通過審查,水電部采用了建葛洲壩時曾用過的“釣魚”策略,故意先把工程投資預算壓得很低,等批準上馬後再層層加碼。
解決不了泥沙難題時就玩弄辭藻、蒙混過關。三峽工程中泥沙淤積是個大難題,論證結論說“情況已清楚,問題可解決”,事實並非如此。長江的含沙量大、顆粒粗、庫區長達600余公里,論證組的泥沙實驗模型比例過小、與現場的相似性也很差,其結論引起多方質疑,而施工部門卻置之不理。而且,實驗中未搞清長江的泥沙來量與顆粒組成,就自欺欺人地排除了長江水流中所含的大量推移質的淤積影響。至於庫區附近數十米深的覆蓋卵石層來自何處、庫岸可能在何處崩塌、規模多大、建壩後淤塞重慶港怎麽辦等,不是不清楚、就是沒有具體的解決辦法。主建派現提出用“蓄清排渾”的辦法把泥沙排出壩外,此法不僅不可行、也無法解決淤積問題。此“排渾”方案要求於汛期放水沖沙,但汛期水庫本應蓄洪防下遊澇災,是不能排渾的;同時,三峽段長江中粗砂石多,在大壩放水沖沙也無法將離壩址達400至600公里處庫尾的粗砂石排走。
防空問題上歪曲真相、隱瞞風險。五十年代周恩來曾令國防部長張愛萍等研究三峽工程的防空問題,結論是“對核導彈轟炸無有效辦法”。但工程上馬前,主建派竟然歪曲真相說,“張愛萍研究結論是空防無問題”。後來張愛萍立即在報上澄清事實真相,張還說,“一旦被炸,庫水一瀉千里,二湖平川直到南京將遭滅頂之災”。但主建派全然漠視這一危險。
人大通過三峽工程案時不民主的投票表決。國務院為了使水電部“一家之言”的論證得以在人民代表大會上通過,頗費了一番苦心。在人大會召開前一年多,即在全國主要報刊、電台等媒體上和許多展覽場所大造上三峽工程的輿論,同時禁止各報刊刊登反對派的文章。人大開會期間,讓“欽點”的人大和政協三峽考察團的外行團長、對水利和地質毫無知識的陳慕華、王光英上主席台,宣傳上三峽工程的觀點,卻不讓由科學家組成的人大和政協三峽工程考察團的專家團長孫越琦、周培源上主席台發言;主建派的前後任水電部長錢正英和楊振懷到各省市代表團和委員座談會上去到處遊說上三峽工程的好處,卻不給反對派的前電力部副部長李銳機會去談上三峽工程的嚴重後果;據傳媒說,軍隊的人大代表還接到只準投讚成票的命令;最後由國務院首腦做“定調”報告。采取這些“民主”措施後,人大才投票表決,結果仍有超過三分之一的代表投了反對和棄權票。這就是三峽工程“民主決策”的真相。況且,工程技術問題能簡單套用少數服從多數嗎的程序原則嗎?在長官意旨主導下,即使工程方案獲多數票通過,這個方案很可能仍然是個錯誤的決定,而真理有時卻掌握在少數人手里。例如,當年在黃河上修建三門峽水庫時,黃萬里教授等少數人極力反對,最後泥沙淤積導致水庫報廢,證明他們的意見是正確的。
為什麽三峽工程得不償失?
主建派宣傳三峽工程“利在當代,功及千秋”,但實際上這是個完全得不償失的工程,只是為少數領導人樹碑立傳,給水利部爭到了可供揮霍幾十年的“金山”。其問題如下:
第一,防洪作用有限。防洪專家認為,三峽工程的防洪能力有限,遇到百年不遇的洪水時只能使湖北省少淹200萬畝耕地,但因庫尾水位擡高、將增加淹沒重慶附近大片土地,而且水庫本身將永久性淹沒43萬畝耕地(大都是果園經濟作物),再計入其他淹沒損失和工程投資折舊,明顯地是得不償失。第二,發電完全不合算。據電力部對長江上遊的勘測規劃,在上遊建電站投資少得多、而且很少淹沒和移民。如宜賓市附近的溪落渡和向家壩兩電站,裝機總容量超過三峽電站、總投資不及三峽的一半、淹沒與移民只有三峽的二十分之一。上遊和支流上的一些電站,淹沒與移民更少。第三,航運上弊多利少。重慶港淤死、庫尾變動區航道淤塞、五級超大型船閘故障、施工期河床縮窄等一系列問題都會給航運帶來惡果。雖然建庫後庫區航道因水深利於航運,但上下遊淤積加重、航道狀況惡化,整個長江中上遊的航運可能卡脖子處更多了,利不抵弊。第四,環境與文物方面有失無獲。庫區將被淹沒文物1,282處,其中9處屬國家級重點保護單位、60余處屬省級,從新舊石器時代直到明清各朝文物都有遺存,相當於一部地下“中國通史”,現淹沒在即,大部分將損失無疑。環保方面問題則更嚴重,沿庫許多城鎮對水庫的污染、移民往山上靠帶來的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生態環境改變的一系列問題、珍稀動物絕跡等,損失尚難估量。第五,巨額投資令人民不堪負擔。三峽工程是個“釣魚”工程,起初投資預算是360億元,1994年開工時升到1,200億元,1996年再升到2,400億元,估計到完工時總投資將超過一萬億。如此龐大的經費主要靠攤派和平調,如為修三峽工程全國電費都加了價、各省市被迫無償對口支援、財政部增發公債等,大大加重了全國人民的負擔。這還只是剛開頭,工程一日不停,全國人民的負擔就一日不減。雖然水電部一家從此有了巨額資金可以揮霍,其基地設在湖北的330工程局可以守著基地施工二十年,而不用到長江上遊的艱苦山區施工,但全國將有更多的人因此巨額工程開支而不得不下崗、很多學校將經費不足、大量職工的醫藥費將無法報銷、更多的貧困地區農民還要再貧困一、兩代,實在是“一家”歡樂萬億愁。第六,水庫壽命不過百年。主建派目前指望的“蓄清排渾”的辦法不可能把大量泥沙排出壩外;何況,即使此方案有效,他們估計的水庫壽命不過一百年。化上萬億投資、十幾年時間修建的這個水庫,居然只有如此短的壽命,恐怕水庫完工之日就是水庫關閉善後處開辦之時。如此工程,說它得不償失已屬輕責。
為什麽三峽工程是個貽害無窮的工程?
第一,長江航運從此厄運降臨。1998年汛期,三峽工程的施工已使長江航運停航達53天,這只是礙航的開始。據中國水利科學院泥沙所的泥沙模型試驗結果顯示:大壩建成後,重慶港將被嚴重淤塞,長江主流在此易位;同時庫尾變動區200公里的航道也將被淤。此外還有大壩所需的特大型升船機的設計制造均尚無把握、五級船閘可能發生故障、船閘上遊進口淤積和下遊出口刷深給船舶進出船閘帶來的困難等問題。所有這些都意味著長江航運從此將困難重重。周恩來曾說:“長江開發,航運第一(頂14條隴海路),如果礙航,就要炸壩”。將來是否真得把這花一萬億蓋的大壩炸掉呢?第二,水庫淤滿,百年以後怎麽辦?既然水庫的泥沙淤積問題無法解決,壽命只有一百年,那麽百年之後,水庫不能再蓄洪、發電也有限、庫尾礙航、壩下洪峰威脅大,又該怎麽對付這個人為的廢物呢?中國已經在黃河上有了個廢棄的三門峽“水庫”,是否還要再給子孫後代在長江上留座廢棄的三峽“水庫”呢?第三,國防難題,中國從此受制於人?由於水庫過大,一旦在戰爭中垮壩,下遊五省人民的生命財產將一掃而光。主建者說,“7天時間可把庫水放到死水位以減小垮壩損失。”但在現代戰爭中沒有這麽長的預警時間,而且幾天內把庫水放到死水位、照樣制造出下遊的嚴重洪災。這個大壩最終將變成國防上的“軟腹部”,經不起任何威脅。所以,可以說三峽工程給中國人民帶來的不是福,而是改變(甚至喪失)中國人民生存條件的無窮禍害。這決非危言聳聽!
“亡羊補牢”的建議
三峽工程雖已開工數年,但現在修改方案仍不算晚;這樣做引起的損失比起未來的嚴重後果來,幾乎算不了什麽。可以“亡羊補牢”的辦法是:縮小三峽工程的規模,改水庫型工程為河川型電站(如葛洲壩),以利汛期大量泄洪、排沙,避免淤塞航道、以利航運。長江防洪主要靠河道整治(包括疏浚河床、加高加固堤防、截彎取直等措施)和利用湖泊、窪地滯洪。縮小三峽工程規模後省下來的大部分資金,轉用到上遊去修建淹沒移民少、投資省、見效快的水庫,可留少部分資金與人力在原工地建河川型電站。如此則可使三峽工程不至於貽害子孫,決策者也可留下“從善如流”的佳譽。
2000年
在自由主義的擂台上
陳奎德
美國普林斯頓中國學社執行主席
一、權利膨脹
二、社群主義的挑戰
三、審視文化多元主義
四、後現代主義的崛起
一、權利膨脹
冷戰在主戰場上甫一結束,有人就斷言,自由主義將成眾矢之的。概覽思想領域,果然一語成讖。在精神領域,其實,勝利者的慣常命運本來就如此,不足為怪。實際上,在當代,挑戰自由主義早已是一種持續的時尚了。挑戰的方向,常常出自其體制內部,即把自由主義的原則極端化和泛化,特別是把自由主義的核心概念──權利──膨脹和泛化。這種膨脹和泛化是沿著兩個維度展開的。
先是擴大權利的內容範圍,把古典政治哲學所稱為基本權利的東西──生命、自由、財產和隱私等,無限制地擴展。於是,形形色色的“權利”如“池塘生春草”一樣蓬蓬勃勃地出現了:受教育權、工作權、雇傭權、旅行權、休息權、墮胎權、性偏好權、不足齡兒童權等等,不一而足。若分析這些權利,不難發現,有些是定義不清、難以界定的,有的則互相矛盾,還有一些則是某種福利,即其邏輯上的必要條件是要求他人提供某種東西。比如,必須有人建立了企業、且老板有義務必須給你提供工作,這才能實現“工作權”。但這無疑就侵犯了他人(老板)的自由,侵害了契約雙方的對等性,老板有什麽義務一定要雇你?事實上,這些新“權利”的無限泛濫、其內容的無限擴張,有可能削弱《人權宣言》和《獨立宣言》以及經典自由主義思想家反覆伸張的那些基本自由,並使“權利”變成一個空洞無物、毫無意義的詞語,甚至成為偽權利。
其次,在另一方面的典型做法是,拓展權利的適用主體,把權利擴展到一切動物、進而一切生物、再擴展到一切物體的身上。在這方面,極端的環保主義者的觀點是相當有代表性的。
這一方向的發展主要源於三大潮流。第一是現代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發展,使得過去具有“萬物之靈”地位的人屈尊俯就,成為由猿猴進化而來的、與其他動物僅有高低程度差別的“高級動物”。而且人也與動物一樣,受自然法則與社會法則的支配,是環境的產物。而根據物質與生命演化的科學推論的徹底的邏輯後果,在冥頑不靈的石頭與天地之尊的人類之間並沒有根本的差別,二者之間不過只是存在著一個連續不斷的演化系列而已。
第二是近代以來不斷強化的平等主義思潮。這一激情先是彌漫在人類社會的各等級間,繼之則是在各階級間,再是在各種族間、兩性之間,進而發展到人與高等動物之間。動物保護主義者申辯道,狗、馬、猴子、老鼠、海豹......既然與人一樣,都能感覺痛苦,也有相應的智力,為什麽不應有它們自己的權利?殺人有罪,殺動物就無罪?這一權利的適用範圍還可以繼續往前拓展,原則上並沒有一個“到此為止”的最終邊界。既然人有尊嚴,動物何以就沒有尊嚴?萬事萬物何以就沒有尊嚴?人比萬物更為崇高的“身價”是如何確定的?平等主義發展到頂峰就是這種“萬物齊一論”。這種價值相對主義實質上是消解了任何價值高下比較的可能。而更令人驚異的是,這種“平等”地、廣泛地施與同情和博愛的理論,竟然會導致一個麻木無情的結論:既然天地萬物與人一樣都有同等的尊嚴與價值,那麽,在中國的大躍進後的“饑饉年代”餓死幾千萬人,與幾千萬病毒被殺死都是同等的事件了!這不能不是駭人聽聞的冷漠與殘酷!然而,它正是上述那種徹底的平等主義者的邏輯後承。
至於第三,則是環保主義所注意到的,生態的權利無法還原為明晰的私有財產權。它蘊涵了社會或社群作為道德主體的地位,同時它也就蘊涵了生態保護事業極端的艱難性。
顯然,上述結論都與近代的哲學危機有關。這就是,長期以來,人類苦思冥想所謂“人的本質”,但是毫無結果;無數哲學家探索“人是什麽?”,答案紛呈,五彩繽紛,然而沒有普遍一致的共識,實際上等於沒有答案。不過,即使這種狀況還會繼續下去,即使上述問題永遠沒有結論,那也並不必然意味著我們無法為人道主義辯護,不必然意味著康德的“人是目的”已經過時,不必然意味著福科聳人聽聞的“人的死亡”已經降臨,也不必然意味著我們找不到捍衛具有道德自覺能力的人的尊嚴的平衡點。
它只是意味著,我們在探求改善基本生存狀態時,既要前瞻,也應後顧,尤需謹記歷史所昭示的災難性道路。它只是意味著,除了迸發奇想,也需尊重常識;奇想只適合局限在實驗室與書齋中,斷斷不可用人和社會做實驗品;要切切牢記,人世不可能成為天堂;持續不斷的銳利批判與點滴的改進乃是正途,而常識則往往是可靠的向導。它只是意味著,對於傳統與現狀,你有權厲聲批判,但歷史法官的原則是無罪推定。除非你掌握了確定的證據,除非你在既存的各種生存方式的比較中,獲得了確定其優劣的依據,除非在公開的論爭中,在必要性與可能性的訴求上,獲得了勝訴。否則,還是把自己局限在純粹的批判地位為宜。重砌爐竈、以知識創新的沖動設計並追求新社會,是二十世紀重大災難的淵藪。如果我們訴諸上面這種平衡的考量,無論在學理上還是實踐上,不難看出,自由主義憲政體制與環保主義是不難找到共存的空間的。
二、社群主義的挑戰
現代社會是否或應當存在某種共同的“價值標準(standard
of
values)”?這是當代爭論最為激烈的問題之一。倘若實行過於嚴苛的標準,則必然損害自由,損害社會的多元化;然而,若沒有任何共同標準,則社會無法和平共存。尤其是象美國這一類國家,在當今移民與少數族裔迅速成長的情況下,如何建立社會的共同的“價值標準”這一問題,遇到了日益嚴重而深刻的新挑戰。
在整個八十年代的政治哲學領域,一個重要的熱點是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向自由主義的挑戰,一時間似乎氣勢如宏。但是,人們注意到,在1989年至1991年世界性的共產主義大潰敗之後,一般性的社群主義的氣勢已大為減弱,相關的新論著明顯減少了,而最近問世的僅有的少數論著的論點也相當地折衷緩和。[1]
現在我們所見到的社群主義的基本論述絕大多數都是八十年代出版的。在共產主義失敗後的九十年代,社群主義對自由主義的挑戰已經弱化並逐步特殊化,主要都集中在文化多元主義(multiculturalism)與自由主義的關系上。
在一般層面,社群主義對自由主義的挑戰的基本點是:他們更傾向於用“善”的概念來代替自由主義的“權利”概念;更喜歡用“德行”來代替自由主義的“利益”;更喜歡用“目標”來代替自由主義的“程序”。他們認為,公民的美德和善行是促進公共利益的基礎,而美德是由其價值觀決定的;唯有國家才能引導公民確立正確的價值觀,才能擔負起對公民進行美德教育的責任。為此,社群主義者桑德爾就認為,必須使政治國家化,應集中政治權力以與經濟權力的集中相適應,從而建立一種普遍之善的政治。[2]
社群主義強調三項基本原則:其一是合作性的研究(盡量大範圍地溝通交流以探求真理。其二是共同的價值與相互的責任,這些共同價值包括愛、智慧、正義、履行;在發展個人潛能和追求個人目標時,不能損害和削弱社會的共同價值;倘若個人的價值訴求違反了上述共同價值,就應當被反對;承認這些共同價值是我們相互的責任,應當把它們無偏私地、公平地運用到每一個人身上,因此,它相當強調紀律。其三是社群的權力關系,社群主義雖也要求權力關系的民主化,但它對民主的理解與自由主義的民主有所不同;它對多黨政治並不以為然,認為多黨政治只是少數政客角逐權力的制度安排;它對權力的制衡與結構配置也不感興趣;社群主義所強調的重心是廣泛的政治參與,它要求所有的社群成員都獲得高度的政治知識,無論是決定政府的政策還是社區、企業的政策,大家都能進入政策制定過程。[3]
從以上三條可以看出,社群主義與民粹主義(populism)有相當高的共鳴,因此也難逃過去民粹主義在理論方面遇到的所有難題和實踐上的災難後果。
社群主義試圖超越傳統政治中“左”與“右”的區分、激進與保守的對峙、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對抗、公與私的對比、社會自由派與社會傳統派的劃分。社群主義僅僅對進步與倒退這一縱向軸線上的分野情有獨鐘,並把自己歸類於進步營壘。[4]
然而,眾所周知,進步與倒退這一劃分與上述的幾種劃分是有緊密聯系的。過去,在很多語境下甚至是可以相互替換的(即每一個對應關系中的前者都可替代為“進步”、後者則可對應為“退步”)。雖然一些社群主義者一古腦兒地把保守派、自由派、社會主義者、女權主義者、環保主義者統統歸入它所謂的進步範疇,但這除了徒然增加概念的混淆外,並無任何好處。況且,要超越上述模式,不創發出一套別出蹊徑、令人眼界一開、耳目一新、豁然啟迪智慧的論點與論述的話,是不可能成功的。很可惜,社群主義的論述大都似曾相識,而且常常是從古代世界吸取靈感,並無足以服人的觀念和邏輯表明它可以超越上述的“左”與“右”、激進與保守、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公與私、自由派與傳統派的種種區別。
社群主義與共產主義一樣都深惡痛絕自由主義的個人主義。他們比較有價值的批判是,針對個人主義的“自我”和“自我選擇”等概念,社群主義指出,個人不能選擇自我,而只能發現自我,是社群決定了“我是誰”,而不是我選擇了“我是誰”。[5]
他們的分析借用了文化人類學的成果,引起了廣泛的共鳴。確實,我們沒有辦法選擇自己(如族群)的歸屬,無法完全逃避社會化。但是,我們絕不能把這一觀念絕對化;若忘記了這點,將造成巨大慘禍。在毛時代的中國,被社會決定了的“自我”完全喪失了獨立思考的權利甚至能力,恰如在希特勒德國被種族決定了的“自我”一樣,成為被主流社群操縱的“群蟻”,失去了個體尊嚴、權利乃至生命!社群主義的這一觀念若推到了極端,其邏輯結論就是個體身分只能是社群的成員和被委托者,並無獨立價值;這就導致社群內個體的無差異性以及社群的無發展性,勢將陷入荒謬。
當然,社群主義辯解說,他們所強調的是社群“有機的”團結而不是“機械的”團結,是既強化社群的凝聚力、又尊重個體的自主性[6]。但若我們訴諸毛澤東等偏好的、類似“既要......又要......”的那種語言模式及其實際後果,不難想象上述區分的空洞性和不具操作性。實際上,當代所獲得的對我們更關緊要的事實是,我們在出生後同其他社群的交流比較中以及運用反省能力自發地思考中,可以而且不可避免地將對我們自身的社群進行反思,從而修改甚至揚棄自己身上被社群所賦予的特性。
雖然社群主義強調自己與共產主義有區別,然而他們所講的區別僅是抽象理論的靈感來源,即社群主義常訴諸亞理士多德和黑格爾、而共產主義的先知則是馬克思,但二者在操作上並無區別;一旦訴諸實踐,就都會變成集體主義的原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形態。況且,馬克思與黑格爾之間本來就存在著眾所周知的傳承關系。
社群主義用“社群”或“共同體”作為權利的單元,若仔細解讀其論證,就會發現,這不僅很難與集體主義的共產主義劃清界限,而且並未超出歷史上、特別是中世紀人們對“共同體”和“組合”等概念的經營。其實,麥金太爾對亞理士多德倫理學的偏愛已透露出個中信息。誠然,當時那些經營是覆雜、機敏和富於啟發性的,但無法否認的是,他們被後來的以個體主義為中心的自由主義超越和替代了。而且不應忘記,這些概念之所以在中世紀的教會內大體上能運作,是因為該“共同體”是相同(基督教)信仰者的團契,“信仰相同”是其關鍵;在那種情況下,才談得上“共同體”作為一個“主體”單元以及“共同體”的意志與行為。而現代社會恰恰缺少這樣一個共同信仰的基地,於是那些論證就完全落了空。
在其他方面,他們的論證,也沒有超出象盧梭的“公意(general
will)”以及馬克思的階級意志與階級利益等集體主義方式的論證。首先,在實踐上他們無法提供一個以“社群”或“共同體”為法律單元的規範的現實制度框架,以代替當下的以個人為基元的憲政秩序。其次,在理論和事實上,他們也沒有嶄新的、令人心服的論證,沒有足以反駁自由主義對“用道德代替利益、用目標代替程序”的災難性後果的摧毀性批判。
社群主義分析了東亞經濟的成長後得出結論說,國家應在更大程度上卷入經濟活動,並把東亞視作成功的範例而加以讚美[7]。但1997年以來的東亞金融風暴卻對這種經濟模式以致命的一擊,它表明,偏重國家幹預、偏重親情鄰里社區私人關系的東亞經濟存在著某些根本的缺陷,並不是法治化的自由主義市場經濟模式的對手。
社群主義的根本要害是仍企圖用某種統一的(實質的而非形式的)善的規範來框限籠罩社會,這就難逃歷史上所有“美德社會”所導致的思想壓迫和對自由的殘害。社群主義在實踐上的問題在於,它不可能為當今現存的社會提供可行的法律框架,它是制度性不可行的。當然,當今的社群主義仍是具有一定的啟發性思想資源,社群本身也有某些不容化約的獨立價值。肯定社群的某些獨立權利,既可為個人權利和價值提供背景,又能豐富個人權利的內容;同時,還能為限制國家統治的權力提供援手。不過,只有在這種輔助和協助當下憲政體制的態勢下,它才可能發揮上述正面功能;倘若想把它作為自由主義個人主義憲政體制的完全替代品,那將十分危險,並難逃以往集體主義體制失敗的覆轍。
三、審視文化多元主義
事實上,當今的社群主義者所思考的具體“社群”單位主要是指文化共同體或民族,這就涉及到文化多元主義的觀點,這種觀點把承載價值的基本權利和利益單元定義為文化。它的不容質疑的原初邏輯起點是,所有的文化都具有平等的價值。在這個意義上,它是堅決反對個人主義的。他們把自稱擁有普遍性品格的經典自由主義稱為“非文化性的現代性理論”,並痛加批判;並指控這種自由主義是西方中心論的文化霸權主義,是一種冒充普遍主義的特殊主義。文化多元主義嚴厲地批判自由主義,認為後者的普遍主義是忽視差異、從而把人納入一個虛假的同質性模式中。加拿大哲學家泰勒(Charles
Taylor)把這一點表達得十分尖銳,“無可爭辯的事實是,今天有日益增多的社會成為不僅包含一種文化共同體的多元文化社會,這些共同體都要求保存自身的特點。僵化的程序性自由主義在將來的世界上可能很快就行不通了。”
[8]
這里指控自由主義的主要論據是,自由主義對差異的漠視源於其價值中立的假設,而自由主義把該假設作為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平等交往的保障。自由主義強調公私領域的區分和政教分離,目的是把差異安放在非政治領域。但是,伊斯蘭教根本不存在政教分離;而在中國文化中,公私領域也難於區分。因此,無論是美國哲學家麥金太爾(Alasdair
Maclntyre)還是加拿大學者泰勒,都長篇大論地以很大的力氣來證明,程序自由主義或“政治正義”觀念恰恰是來源於西方文化傳統內的,所以自由主義關於價值中立的假設,實際上是蘊涵了西方文化價值的,是虛妄的。
但是,上述對自由主義的指控是不得要領的。沒有人否認程序自由主義來源於西方文化傳統。但是,在各種傳統有了空間接觸和交流後,實際上它們就處於相互競爭和同化的歷史過程中了。雖然有關於文本的“譯不準原理”以及信仰與文化之間的所謂“無公度性”的時髦理論,但實際上就連麥金太爾自己也承認,通過各種不同傳統之間的對話,“很可能出現的情形是,一種難以料理的無公度性也許只會──尤其在最初──在某些領域內轉化成為一定程度的可公度性,或許這種程度還會增加。”[9]
然而,更重要的是,訴諸幾百年來文化交流的結果,常識告訴我們,文化之間的相互理解不僅是可能的,而且已經是事實。當然,永遠不會有絕對準確的理解,文化之間的相互理解是一個無窮盡趨近的歷史過程。
這種因交流而誕生的可公度性即某種普遍性,以自然科學的成就最為典型。雖然它當初也是局限於一種文化中的現象,但現在,它的普遍品格所遭遇到的挑戰已經微不足道了。某種思想傳統的“出產地”並不是根本重要之點,它並不構成排拒該思想傳統本身的理由。重要的是,一旦不同文明有了空間上的交流、接觸和對話後,就給各文明中的人們提供了比較、反思、檢驗和選擇的可能性;在滿足人們的意願、保障人們的生存質量及其延續的競爭能力方面,各種思想傳統和形態表現出了差異,其中的優勝者就可能獲得各種文化的青睞,從而取得普遍性。某種形態的產生、發現固然是偶然和個別的,但對話、交流、檢驗、評價和選擇則是公共的、可普遍化的。事實上,科學就是循著這一程序發展的。它的普遍性和力量即來源於此(順便說一句,“後現代”論者常引庫恩的科學哲學來消解科學的普遍性,然而其中是有誤讀的。)
對自由主義的另一個指控是它的所謂“價值中立的虛偽性”。眾所周知,自由主義所謂的“價值中立”,是指政治權力不能把某一種實質性的價值觀念強加於個人,它在這方面持中立的不幹預的態度。但自由主義同時也申張,每個人都有自己偏好的價值觀,這也是其不可剝奪的權利。至於對政教分離和公私分家這些基本上帶有程序性特點的原則,穆斯林和中國儒家完全有權自己獨立地判斷何者合理、是否接受,只要不強行剝奪他們知的權利、交流和選擇的權利就行。事實上觀察這些社會近代以來的流動方向就清楚了。
泰勒認為,穆斯林和儒家這些文化共同體都認同並要求保存自身的特點。問題是,誰代表這些文化共同體的所有成員發言?如果有些成員通過反思比較想放棄自己的傳統特點、而融入他所身處的另類主流文化,其母文化體是否要對他進行強力壓制?是以一個包含有眾多成員的“文化共同體”作為意志和權利的單元,從而不易引起歧義和內在沖突;還是以個人作為意志和權利的單元,不易引起歧義和內在沖突?我想,其答案是自明的。無疑,在邏輯和事實上,以個人為權利的基本單位,能夠涵蓋以某一共同體為權利基本單位的結果;而以某一共同體為權利的基本單位,卻不能夠包括以個人為權利基本單位的結果。二者的地位是不對稱的。顯然,個人單位更為基本,更無歧義,這是清楚而簡單的算術。倘若我們設想一下以共同體為權利的基本單位的法律體系,再想象一下該共同體內的個人,就可知道,除非他們之間相互都“思想統一、目標統一、行動統一”,否則該法律體系如何能運作?
泰勒以“承認的政治”相標榜,以示自己站在比文化多元主義的“認同的政治”更為普遍和超越的立場。所謂的“承認的政治”,大體是指我們的認同部份是由他人的承認構成的,如果得不到他人的承認、或者只得到他人扭曲的承認,不僅會影響到我們的認同,而且會造成嚴重的傷害。在這個意義上,“社會”建立在一種對話關系上,如果一個社會不能公正地提供對不同群體和個體的“承認”,它就構成了一種壓迫形式。[10]
這里晦暗不清的地方是,它實際上是把某種強制性的義務加到他人身上,即“你必須承認我”和“我們”,否則你就嚴重地傷害了“我”和“我們”。泰勒是否想到過,這種強加於他人的義務已經傷害到他人的自我認同了呢?若他人信仰的價值體系或宗教與你的完全不同,他如何“承認”你的信仰呢?當然我們可以說,由於(自由主義的)憲法保障了各自的信仰自由,因此無人有權幹預他人的信仰;由此可以說,自由主義的法律體系是“承認”各自的價值認同和信仰的,但這只是在消極的、被動的、不幹涉的意義上使用的,即法律“承認”的只是你的信仰權利(注意,自由主義的“權利”又來了),而不是信仰的實質內容。但泰勒顯然不是這個意思,否則,現行的憲政秩序早就是“承認的政治”了,他也就與自由主義者一致了。泰勒所批判的正是自由主義秩序,他是在指控自由憲政未能提供“承認的政治”秩序。泰勒要“社會”提供的那種“承認”,顯然是主動的。這就強行加諸給了“社會”以一種必須履行的義務,強行加諸給了他人必須承認自己的認同的義務。試想,一個自由主義者如何去“承認”新法西斯主義者的思想傳統。這顯然已是非份要求,強人所難了。我想,人們能做到的最大限度,就是不幹預你認同新法西斯主義而已,要他人主動來承認你,你沒有這個權利。而且,如果你使用某種強制性的方法來要求別人承認,那麽,實際上,你已經幹涉到我的思想和傳統的認同了。
況且,進一步說,“如果得不到他人的承認”,你的認同就一定會受到嚴重影響乃至傷害,就是他人對你的壓迫?倘若該認同真是如此脆弱,它是否有深厚的根基和土壤就值得畫問號了。“未得到他人承認”這一信號恐怕正是一種警訊,它提醒你,該更多地就自己的認同與他人平等地對話交流,或者是到了該認真反思自己的認同的時候了。無論你所由出生的文化和民族傳統對認同有多麽重大而深刻的影響,然而,自我的認同歸根結底仍是自己選擇的結果。在這點上,筆者倒頗欣賞曾長期持法蘭克福學派觀念的哈貝馬斯近年來對自己思想的修正,那是一種嚴肅的學術真誠的態度。哈貝馬斯批評泰勒沒有完整地理解自主性概念,指出泰勒在批評權利自由主義忽略集體目標時,沒有充份注意到私人自主性與公共自主性之間內在的、理論上是必要的聯系。哈貝馬斯說,“一種得到正確領會的的權利理論所要求的‘承認的政治’應當維護個體在建構其認同的生活語境中的完整性。這點無須任何對立模式來從另一種規範角度對個體主義類型的法律體系加以修正,只要堅定不移地把法律體系付諸實現”。[11]
這是一位左翼哲學家經歷重大歷史事變後,經過痛苦的觀察與思索,對自由主義法治的重新承諾。
任何文化內部都是由有各種差異的個人所構成的。文化多元主義強調“差異的政治”,但如果以文化作為權利的最基本單位、以文化的集體權利來壓倒和淩駕個人權利,那麽,它恰恰是抹殺了同一文化內部個體間的差異;而且,集體的至上性必定會產生以“集體的權利要求”的名義,漠視乃至壓制“個體的權利要求”的案例。這一論點雖然卑之無甚高論,但它正是天天都發生在前現代國家和非民主國家的事。無論換之以任何前衛的“後學”的觀察和解釋角度,恐怕仍難以否認這一基本事實。
一些第三世界的權力精英常以文化多元為名、拒絕自由民主憲政體制,指控“西方式”的自由主義是以一元的體制去籠罩世界原本多彩多姿多元的體制形態。然而,自由主義憲政體制的基礎之一恰恰是保障公民個體精神和物質的多元化,即自由。倘若在這一根本方面欲與憲政體制相區別而標榜“多元”,就意味著取消個體多元化,取締公民自由。因此,或者是現代各文明各民族都享有保障個體自由多元的普遍性的體制,或者是各文明各民族體制“多元化”:有的體制保障個體的多元化,有的體制則強制個體整齊劃一輿論一律──實行一元化管制。要言之,或是個體多元,或是體制多元,二者只居其一,這是人們不得不做的選擇。
文化多元主義以文化作為權利的最基本單位的另一個問題是,實際上,連貫一致的權利僅為個人所擁有。所謂的“文化的權利”、“民族總體的權利”只具有比喻的涵義,不具有具體實在的內容和意義。它必定會遇到“誰有資格代表某文化”的問題。文化之內的個人權利的總和,並非一個有意義的統一完整連貫的權利實體。所謂的“所有個人權利之和”雖然存在,但卻是零散、分立、局部的,有時甚至是互相矛盾沖突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擁有此種系統的權利代言人的完整資格。此即海耶克長期堅守的“方法論和認識論上的個體主義”。就海耶克型的自由主義而言,文化多元主義對自由主義的所謂“同質性模式”的批判是完全無效的。因為,海耶克正是以強調個體的差異、強調個體的特殊性著稱的。但是,承認這種差異與確立法律的普遍性並不矛盾。毋寧說,正是由於個體差異的存在,法律的普遍性才是必要的。
各不同文化誠然存在於世界各地,但自由主義的基本價值與政治經濟生存方式已經被相當多的文化群體所接受。放眼世界各國,這大概已是不爭的事實。人們選擇文化相對主義作為自己觀察問題的價值基點,這本無可厚非;但是,如果因為自己的價值取向而抹煞了一些最基本的事實,違心地順從某些嘩眾取寵的時髦潮流,而對簡單的事實視而不見,這就違反了最起碼的知識誠實,並最終還是要被歷史所淘汰的。
四、後現代主義的崛起
目前時髦流行的所謂“後現代主義”,儼然以當今時代精神的代言人和知識界的主流思潮自居。但倘若仔細解讀探究,就不難發現,在擴張人類的創造性與想象力方面,實際上它並沒有提供任何新的非凡的精神空間。它號稱挑戰並反對啟蒙思潮,而它自己不過是把法國啟蒙運動開拓的方向無限制地強化、把它們推至極端而已。“後現代主義”者把“人權、自由、民主”視為西方主流支配其他民族的“霸權話語”,而這里有一個簡單的事實卻頗令人困惑,即只有在“人權、自由、民主”的這種“霸權話語”的社會中,他們的“後現代”理論才能生產並發表出來,而他們自己是想也沒想過要去那些缺乏上述“霸權話語”的社會中討生活的。即是說,“後現代主義”本身也不過是自由主義憲政的產物之一。將產生“後現代”理論的“霸權話語”的社會與號稱以馬克思主義立國的國家作一比較,從後者毫無例外的精神上的一元壟斷與思想的全面荒蕪中,就不難理解,沒有以自由主義奠基的憲政框架、沒有市場經濟,這些所謂的“後現代主義”實際上根本就不可能破土而出,更遑論成為顯學了。因此,就事實層面看,它所挑戰的實際上是自己生存的根基、自己賴以存在的土壤。
形形色色的“後現代主義”的理論基地之一是所謂的“話語理論”。“話語理論”的基本精髓是,其實世界上根本就無所謂客觀性、普遍性,人們所謂的普遍價值實際上都是在某種“話語”的控制、操縱下的產物。既然如此,人們當然就有理由追問,這種“話語理論”本身有沒有普遍性呢?如果它不具有普遍性,不適用於所有情況,那就說明,有些價值並不是某種“話語”控制下的產物而具有普遍性,則該理論破產;如果它享有普遍性,則說明世界上確有普遍性存在,則其理論也破產了。所以,這種時髦的“話語理論”難逃其邏輯上進退兩難的困境。
其實,如果追問一下該“話語理論”本身是否在某種“話語”控制操縱之下時,他也會陷入同樣的尷尬。後現代主義在批判現代性時雖然犀利,然而很多人指出,它的一個致命之處是,除了否定性的批判,它自己沒有任何正面的主張和真正的目標。他們除了八面出擊、“否決”現存的主流秩序外,人們不知道他們究竟“要”什麽,這並不難理解。他們精明的算盤是:批判他人、事半而功倍、易如反掌;但是,倘若自己正面地亮出任何一種主張,則對該主張的鋒利批判也同樣會風起雲湧、八方襲來。按照“趨利避害”的法則,就自我保護和擴張短期影響的目標而言,他們目前所采取的否定性姿態無疑是最優選擇。不過,即使如此,也難免使人聯想到那段不遠的歷史,在六十年代的左翼風潮落潮之後的密特朗年代里,左翼(甚至時髦如追隨薩特等人的知識分子)對共產主義“幻覺的消亡”(The
Passing of an
Illusion),使法國知識界從戰後的馬克思主義和結構主義的支配性影響下擺脫出來,紛紛回歸被委棄的民主自由主義之路。那是一段令人刻骨銘心的經驗。[12]
照此觀之,雖然後現代主義者的策略聰明而有短效,但論及它能在歷史上占有多大的位置和享有多長的壽命,恐怕就難以樂觀了。其實,對後現代主義者保持目前這種否定性的批判鋒芒和單純的批判者地位,筆者倒是相當樂見的;因而也唯恐他們為求體系性和全面性,象當年的馬克思一樣,去正面建構出一種價值體系和理想社會。因為,在那種景況下,如果他們有足夠的智力去抵禦他人的批判,又有足夠的感情煽動力去實施社會動員並以武力追求“人間天堂”,屆時可能造成的災難和悲劇是不堪設想的。不過,雖然歷史並未終結,但上述的可能性確乎是微乎其微了。其實,後現代主義者本身對這點也很清楚;他們頗有自知之明,因而基本上自我定位為純粹的否定性批判者,局限在學術圈內。在這樣的態勢下,他們的存在無疑是一種健康的平衡力量,對於防止社會的僵化、維持社會具有某種內在的張力從而推動其不斷更新,對於扶持弱勢群體、平衡社會目前的主流與非主流力量,對於緩解社會內部過於巨大的差距,顯然都是正面的。而他們的存在本身就是自由主義憲政體制的題中應有之義。試設想,倘若現代西方社會里沒有了後現代主義、後殖民主義、女性主義乃至極端宗教教派對當下秩序與體制的鳴鼓而攻,缺少了馬克思、馬庫色、喬姆斯基(Noam
Chomsky)、福科、德希達、麥金太爾(Alasdair
MacIntyre)、薩依德、泰勒等激進思想家們反抗的高亢的聲音,這個社會將何其乏味、單調、沈悶!“籠子里如果只有一種雞,雞籠就不熱鬧了”。
在此意義上可以說,反對或挑戰自由主義的思想之存在,為自由主義憲政體系提供了更為寬廣、堅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地,並為他們所批判的秩序增添了更為絢麗的多元化色彩。因而,他們公開且顯赫的存在之本身,實際上就是對自由主義體制的最根本的道義支持。若對照其他制度的那種嚴厲的單一思想控制,這一點尤為突出。激進思想家們的存在,實際上構成了對己身所處體制的道義支持,這顯然是他們所不情願的;但這也是他們始料不及、無可奈何的。這一悖論,得力於自由主義憲政的高度包容性、寬容度和溶解性。任何不訴諸暴力的“異端”,原則上只有在這種體制內才能合法地誕生;而該體制在自我修正的過程中,將逐步溶解該“異端”、使之化為彈性更大的體制自身的多元成份之一,從而創建這種體制更為深厚寬廣的正當性基地。這也是它歷久而不衰的重大秘密之一。在此意義上,自由主義不僅僅自身是一種思想流派,它同時還是催生其他種種思想的土壤、空氣和陽光,是現代世界新精神生長的基本環境和制度框架。要想根本上扼殺它,無異於精神的自殺。
中國大陸的選舉制度及其變革
吳國光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
一、毛時代的選舉制度遺產
二、鄧時代的選舉制度變革
引言: 選舉、民主與程序
選舉是現代民主制度的核心。正象熊彼特對於民主的經典定義所說的,“民主方法是為達到政治決定的一種制度上的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競取人民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1]
亨廷敦進一步認為,在所謂的“第三波”民主浪潮中,判斷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是否民主的唯一標準就是,看那里是否“公正、誠實、周期性”以及競爭性地通過全民選舉而產生重要的政治領導人。[2]
同樣,達爾在列舉多元民主的七項制度要件時,首先囊括的四項都是有關選舉和選舉權的要素,而且,事實上他所討論的其他三項即表達自由、信息多元與結社自主,也可被看作是保障選舉制度有效運作的條件。[3]
一句話,沒有選舉則沒有民主。
但是,有選舉卻也並不一定就有民主。這種有選舉而不民主的現象,在兩種情況下可能出現。一種出現在基本的民主化過程已經實現的時候,因此基本上是一個屬於民主化鞏固階段(consolidation
of
democracy)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普遍而真實的選舉已經作為政治制度而進入運行,只是由於包括過份強調與選舉相關的多種因素、而忽略了民主制度的其他要件,因而形成了貌似民主但實際上卻缺少憲政民主基本要素的種種政體。一些學者以所謂"illiberal
democracy"、"delegative
democracy"、"democradura"等各種概念來稱呼這種政體,指出其種種制度性缺陷[4],對這種政體下民主發展的程度多所質疑[5];而另一些學者則直指這是一種並不具備民主精神的政治安排[6],並藉此強調,在民主制度中,公民自由權利的實現和對政府權力的限制等因素,實際上遠比選舉更為基本和重要。在許多發展中國家,這種現象相當普遍。[7]
如果武斷一些說,不妨認為這種政體是“真選舉而假民主”。
另一種“假選舉而無民主”的情況主要出現在共產主義國家。這些國家表面上普遍保障公民的選舉權利,也周期性地實行多種選舉,但這些選舉卻事實上並不具備“由選民選擇政治領導人”的意義。毛時代的中國正是這樣的一個例子,在那里,從字面上的選舉到真實的選舉之間,存在著一條巨大的政治鴻溝。
然而,經過二十年的改革,中共政權下大體上一直存在著的“假選舉”,卻開始在改革和演化中逐步增加了真實的、也即民主的成份,越來越具有相當的政治意義。本文研究的主旨,正在於考察中國大陸選舉制度的這種從假到真的變革。無疑,發生這一變化的原因涉及到經濟、政治等多個方面,需要相當深入的研究。但本文並不準備涉及這樣廣泛的背景,而是聚焦在有關選舉的程序性方面的設計和變革。誠如熊彼特和亨廷頓所強調的[8],唯有從程序出發,才有可能實證地考察選舉和民主的政治含義。本文的一個基本假設是,
選舉本來是一種實現民意表達的制度設計,它之所以會成為假的,其根本原因在於程序失當;而要能使選舉真實化,其要害也在於變革選舉程序。從這個假設出發,本文分兩個部份展開論述:首先將回顧毛時代選舉制度方面的政治遺產,考察中共通過什麽樣的程序設計將選舉“虛假化”;然後著重研究改革年代里中國大陸選舉制度中程序方面的變化,以及在整體制度框架未改變的情況下,這種變化在什麽程度上開始使選舉具有有限但又真實的意義。
一、毛時代的選舉制度遺產
中共在誕生之初及後來相當長期的政治活動中,作出過擁護並準備實行民主的承諾。因此在共產黨的政治生活中,從一開始就存在著選舉這一民主的基本要素。當然,即使在中共早期,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雖然有黨內選舉但也效果不彰。正如毛澤東後來所回憶的那樣,在中共“七大”以前的全國代表大會上,“代表們一般對選舉都不大認真,只有少數人認真。”[9]
但這主要不是由於選舉本身的性質所致,也非選舉程序設計上故意為之。代表們在選舉中“認真”與否,與他們的民主素養程度有關。
據毛澤東本人觀察,到了他掌權的中共“七大”(1945年),“大家對選舉都非常關心”了。他認為,“這次大會,我們各方面的同志對選舉都非常認真。”[10]
然而,這並不必然意味著選舉因此更加有意義了。歷史的考察發現,也正是從這個時候起,中共開始在選舉制度方面采用了一系列程序設計,使得原本比較真實的選舉逐漸“虛假化”,這些程序設計後來長期延續下去並踵事增華,使選舉的理念與其在中國的實踐之間出現了鴻溝。
自“七大”開始,中共在選舉中創造並實行了所謂的“預選”制度。“七大”所通過的“選舉法”第一條就規定,要提兩次候選人名單,第一次是預選名單,第二次才是正式選舉名單。[11]
之所以要在正式選舉之前堅持實行預選,是因為對中共來說,這樣的預選有它所不能為正式選舉所替代的的功能。此功能為何呢?從中共的選舉運作機制中可以發現,預選的主要功能在於,組織選舉的機構可在正式選舉之前,通過預選探知選舉人的意願;組織選舉的機關掌握了這些信息之後,如果發現選舉人的意願與組織選舉的機關對選舉結果的期待有差距,可利用預選和正式選舉之間的時差,通過各種動員、說服手段來影響選舉人的投票行為,力求在正式選舉中實現組織選舉機關的意願。換言之,采用預選方式就是在選舉程序的設計上開了一個窗口,給了組織選舉的機關以影響選舉人意願的便利;通過這樣的程序設計,選舉本來所具有的表達選舉人意志的功能就變形了。直到九十年代,實行差額選舉之後,預選依然扮演著這種“過濾”功能。中共在九十年代正式發布的一項選舉指導性文件中坦承,“預選的主要目的是產生與應選名額相等的候選人,以使正式選舉易於成功。”[12]
這里,所謂的“成功”,就是指保證選舉能夠體現上級組織的意圖。
與此相聯系的是選舉期間的所謂“做工作”,即通過多種手段向選舉人施加影響以期改變選舉人的本來意願,這可能發生在選舉前,但更關鍵的“做工作”則往往是在預選後、正式選舉前這一段緊迫的時間內。因為預選已提供了有價值的信息,在此期間的“工作”更能“有的放矢”,可更有效地達成影響選舉人意願的功能。“做工作”的一種方法是由組織選舉的機關確定所謂的“選舉方針”或“選舉路線”[13],然後要求選舉人遵循;另一種方法是,通過有影響力的政治領袖專門就選舉問題發表講話,向選舉人施加影響,例如毛澤東在1945年的中共“七大”上,就專門因選舉一事而發表了兩次講話[14],其中的一次講話之主要內容就是直接要求代表們選舉王稼祥為候補中央委員[15];“做工作”也可能是通過既有的組織系統進行會下活動,包括說服個別選舉人,要求其按選舉組織機關的意願投票而放棄個人原來的投票意願等。
必須指出的是,如此之“做工作”與一般民主制度運作中的“競選”完全不同。競選是各候選人在法理上機會平等地直接訴諸選舉人而爭取選票,這在中共的選舉制度中是長期以來一向被嚴格禁止的;而“做工作”則是直接由選舉組織機關出面,利用其組織資源,幫助某些特定的候選人爭取選票,從而直接或間接地排斥某些特定的候選人。同樣地,預選與一般民主制度下的先期選舉也不同。先期選舉是一系列相關的投票程序中的先期環節,在法理上往往與隨後的投票同樣具有正式效用;而預選則是非正式的,其選舉結果並不具備法律效力,而僅僅是正式投票的一次“排演”。這種組織預選並精心“做工作”的選舉組織機關,其角色與民主制度下的選舉組織機關的角色截然不同。曾長期領導中共組織工作的劉少奇,在談到有關會議和選舉問題時,就強調過,“黨的一切會議是由領導機關召集的,一切會議的進行是有領導的,......一切選舉是有審慎考慮過的候選名單的......。”[16]
毛時代選舉制度的一個常見的現象,就是往往用各種非正式程序來代替正式程序。明顯具有非正式特點的所謂選舉前的“醞釀”,就是在毛時代中成為另一個重要的選舉程序的,首見於中共“七大”的選舉過程[17][所謂的“醞釀”,就是在正式提名候選人之前,設法在選舉人當中就候選人名單達成較高的共識。本來,尋求和建立共識並不違背民主原則。所謂的“醞釀”過程之所以值得質疑,是因為在“醞釀”之前選舉組織機關已準備好一份候選人提名名單,當選舉的組織者通過在全體選舉人之中的“醞釀”,試圖就此名單形成選舉人的共識時,等於是在正式選舉甚至預選之前,增設一個非正式程序,要求選舉人對選舉組織機關表達自己的投票意願。因為“醞釀”是非正式的,因此,選舉人在“醞釀”過程中所表達的選舉意願並不具有任何法理效力;正因為這樣的選舉意願表達不具備法理效力,又可在選前事先探知,因此選舉組織機關就得以在正式選舉之前發現並影響選舉人的意願。
歸根結底,無論是預選,還是“做工作”、“醞釀”,其功能都是替代選舉,即構成表達選舉人意志的方式、構成候選人與選舉人之間交流的方式;但是,它們又都不具備選舉所具有的正式法理效力。中共選舉制度程序設計上的吊詭之處正在這里:能夠表達選舉人意願的場合和程序,都不具備法律效力;而在具備法律效力的正式選舉中,選舉組織者則千方百計地使選舉人不能表達自己的意願。為了保證後一點,除了在正式選舉之前設立種種程序之外,還要采取所謂的“等額選舉”的方法,即選舉中候選人數與應選人數相等,這就使選舉最後幾乎完全喪失了“選擇”的機會和意義。
此外,中共還采用了所謂的“戴帽”方式,這同樣是意在限制選舉人的選擇權利的一種制度設計。所謂的“戴帽”,是要求選舉人選舉具有某些特定資格的候選人,而這些資格往往與關於候選人的一般法律資格認定無關。這個方法實際上也是從中共“七大”肇始,雖然那時並未用“戴帽”這個詞。在中共“七大”的中央委員選舉中,以毛澤東為首的選舉組織機關提出,“要照顧山頭”,“在組織成份上反映各個方面的革命力量”[18];而在那次的候補中央委員選舉中,毛澤東更直接地向參加選舉的黨代表們提出要求,“要有東北地區的同志當選才好”[19]。當時,在這種“戴帽”的要求中,指定的候選對象還比較籠統;後來,這種要求就發展得相當細致和覆雜了,從民族、性別、年齡一直到教育程度等,設定了多種特定的候選資格,形成了所謂的“比例代表制”,即不同資格的候選人群體數量必須達到選舉組織者的事先規定;一旦把為特定候選人設計的有關資格要求的“帽子”裁剪到只有很少人甚至個別人才能戴得上時,選舉也就變得沒有意義了,在比較極端的情況下,采用“戴帽”方式組織選舉,幾乎就相當於指選。
綜上所述,中共通過所謂的“規定選舉方針”、“戴帽”、“醞釀”、預選、“做工作”、等額選舉、禁止競選等一系列程序設計,形成了其獨特的選舉制度和運作方式。其要意就是,在原則上承認有選舉的必要[20],而同時在實踐中則設法削弱直至消滅選舉的實際功能,從而把選舉空洞化、虛假化。中共的許多其他措施也會使選舉虛假化,如上級隨意調動經地方選舉產生的領導人[21],限制選舉本身的適用範圍等,受篇幅所限,這里只好略而不述。
總而言之,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和積累,到毛時代的末期,一方面,選舉在原則上對中共而言已經成為相當負面的制度;另一方面,雖然在中國的政治生活中仍然存在著有一定覆蓋面的選舉,但這些選舉已形同虛設、名存實亡,幾乎毫無其本來的意義了。需要強調的是,毛時代在選舉方面遺留的傳統,並不僅僅是一般地無視選舉;更要害的是,通過種種相當精致的程序設計,形成了一套頗為獨特的選舉制度,即把政治參與變成了政治動員,把用來讓選舉人自下而上地表達意願的制度設計,變成了自上而下地、讓選舉人為領導意圖背書的形式,從而閹割了選舉的民主靈魂。
二、鄧時代的選舉制度變革
自七十年代末期以來,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中共的選舉制度也逐漸發生了變化。首先,在理念和原則的層面,選舉再次被肯定。1978年的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修改通過的第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就對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的組織和職權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代表的選舉、撤換和質詢權等。[22]
同樣地,選舉和民主的原則在黨內也得到高度肯定。1980年2月中共十二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在中共歷史上首次於重要文件中以專節強調“選舉要充份體現選舉人的意志”。[23],這顯然是針對選舉制度長期有名無實的現狀而言的。在這一專節中,開宗明義地指出,“黨內真正實行民主選舉,才有可能建立起在黨員和群眾中有威信的強有力的領導班子”。[24]
接著,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過的黨章,以第11條專門規定有關選舉的事宜,強調“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25]
如前所述,理念與實踐、原則與程序之間的鴻溝,是中國選舉制度名存實亡的根本原因。
僅僅在原則層面上肯定,還遠遠不能將選舉真實化,也很難視之為制度的變革。如何在制度、程序層面,使得選舉能真正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實際上就是此後20年中國大陸選舉制度變革的主要課題。當然,要在簡短的篇幅內全面回顧這一變革的曲折歷程,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本文采用綜述的方法,把這一層面的變革主要歸納為引進差額選舉,同時,在討論中也會涉及到與預選制度、提名程序與方法及其他相關方面的變革嘗試。
差額選舉的引進,可在很大程度上被視為中國二十年來政治體制改革中不多的、但卻十分重要的成果之一。1980年中共十二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在強調“選舉要充份體現選舉人意志”的同時,第一次明確規定了,“選舉應實行候選人多於應選人的差額選舉辦法”。[26]
中共“十二大”通過的黨章同樣也采納了類似的規定。[27]
1979年通過的《選舉法》經1982年和1986年兩次修訂,強調了差額選舉問題[28],並明確規定,在人民代表的選舉中,要把候選人和應選人等額選舉的辦法改為候選人對於應選人的差額選舉制[29]。從此,差額選舉的原則和機制開始引入中國的政治生活。
不過,雖然中共引進了差額選舉的原則和機制,但對選舉過程中仍然有多種限制。首先,並未取消預選。上述的《準則》中特別規定,可以實行差額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產生候選人作為預選,然後進行正式選舉”。[30]
這意味著,預選之後的正式選舉仍然可以是等額選舉。十二大黨章的規定甚至更為含混:“可以經過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不經過預選,采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辦法進行選舉”。[31]
這似乎意味著有預選的選舉可以不采用差額選舉。這種規定上的含混和多種選擇的可能,使得在實踐中並未廣泛實行已在原則上得到肯定的差額選舉。同時,中共當時也並未在全國政治生活中著力推動落實差額選舉。例如,在中共“十二大”期間,中央委員會等中央領導機構的選舉就未采取差額選舉;在大會的政治報告說明新黨章的時候,也完全沒有談及選舉問題[32]。
其次,毛時代留下的一些使得選舉變形的程序性措施和制度性要求,不僅得到了保留,有些還進一步制度化了。比如,上述《準則》仍然明確規定,選舉以前要經過“醞釀”這一特定階段[33],“十二大”更以黨章規定的方式確認了這一程序要求[34]。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中共同時大力推行了按照特定標準選拔所謂的“四化”幹部[35]的組織路線[36],甚至以組織所謂“第三梯隊”的方式著力落實之。從根本上說,這種自上而下“選拔”幹部、並在選拔過程中大力貫徹上級意圖的做法,與通過“體現選舉人意志”的真實選舉來決定領導幹部人選的做法,是相互矛盾的。
再次,差額選舉的應用範圍也受到很大局限,在高層權力機構的選舉中就未應用差額選舉。因此,“差額選舉如何在不同層次上具體實施”,成為選舉制度改革中遇到的“主要問題”。[37]
當然,中國大陸也出現了超越官方限制的選舉活動,1979年《選舉法》所引發的高等院校人民代表的競選活動[38]即為一突出事例。但這樣的選舉活動基本上還只是單項事件,並未導致制度層面(即遊戲規則層面)選舉制度的變革。
在上述背景下,1987年的中共“十三大”比較系統地提出了政治體制改革的設想[39]。在研討設計相關的改革措施時,選舉制度的系統改革成為焦點之一。[40]
主持這次政策研討和設計的鮑彤尖銳地指出:“選舉問題不解決,黨內無民主”。[41] 趙紫陽在研討會議上更明確表示:“我們現在的選舉制度一定要改革。”[42]
趙紫陽還指出:“過去的選舉,是沒有選擇的選舉,很難說是真民主。這個問題不能回避。”[43]
對於預選、等額、“戴帽”和比例代表制、提名程序、“做工作”、禁止競選等一系列現行選舉制度,研討中都有廣泛的反省、批評,並提出了相應的改革建議。[44]
根據研討成果而形成的“十三大”報告,專門就選舉問題有兩段論述。其中的一段指出,我國的“選舉制度還不夠健全,已有的制度也還沒有全面有效地貫徹。今後應當更充份地尊重選舉人的意志,保證選舉人有選擇的與替。要繼續依法堅持差額選舉制度,改進候選人的提名方式,完善候選人的介紹辦法”,並專門批評了所謂“比例代表制”。[45]
另一段則強調,“要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明確規定黨內選舉的提名程序和差額選舉辦法”,並建議在近期“把差額選舉的範圍首先擴大到各級黨代會代表,基層黨組織委員、書記,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常委,和中央委員會委員”。[46]
根據研討和這一報告而修改的黨章條文,明確規定了,無論實行預選與否,都必須實行差額選舉。[47]
在中共歷史上,“十三大”首次實行了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差額選舉[48],這是選舉制度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在這次選舉中,中央委員的差額是5%,候補中央委員的差額是12%。[49]
結果,在中央委員選舉中落選的包括上屆中央書記處書記鄧力群。鄧力群落選後,大會主席團曾請示鄧小平如何處置,鄧小平的指示是“尊重選舉結果”。[50]
這次突破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會前,趙紫陽已經建議,副省長一級幹部在省市人大的提名和通過,也應該實行差額制。[51]
會後的各省市換屆選舉中,在這個層次普遍實行了差額選舉。[52] 緊接著,趙紫陽在1988年初甚至直接提議,在省長選舉過程中也實行差額制。[53]
在更低一些的層面,差額選舉為本來很形式化的選舉提供了動力,從多方面使一些本來已經實行、但苦於表面化的政治改革措施,逐漸具有了實質性內容。根據浙江省委組織部的調查,在1988年的人大換屆選舉中,椒江市在人大代表的選舉中,實行了高達53%的差額面[54]。根據一些縣級領導人的報告,在“貫徹黨的十三大精神”的號召下,當時許多地方都在村級黨組織“普遍實行了民主改選”。[55]
一些地方幹部認識到:“長期以來,我們黨內民主太少,突出表現在黨內選舉上嚴重存在形式主義。歷來調整充實農村黨組織領導班子,都是上級黨委劃框框,定人頭,黨章賦予黨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真正得到落實”。因此,必須通過民主選舉來消除這些弊端[56]。
最重要的是,差額選舉制度的實踐,為基層和中央這“兩頭”的形式化選舉注入了實質內容,產生了不可低估的後續影響。一方面,早已實行的村民選舉,在中共“十三大”之後因為差額選舉的實行,而逐漸地越來越具有實質性的內容和意義,從而在九十年代成為中國政治變遷的一個突出景象。[57]
另一方面,在全國政治層面,先是“十三大”的差額選舉被“移植”到全國人大和政協,在1988年的全國人大實行了人大常委和政協常委的差額選舉,並且在人大代表中出現了要求差額選舉總理和副總理的呼聲[58]。此後,盡管高層政治改革的空間在1989年“六四”之後大幅度收縮,但是1992年的“十四大”和1997年的“十五大”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實行了差額選舉。[59]
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認為,差額選舉已經成為中國大陸選舉制度的一個相當制度化的成份。
論“民主興國”
張祖樺
四川師範學院政治法律系客座教授
一、要“科教興國”、更要“民主興國”
二、中國實現民主憲政的動力何在?
一、要“科教興國”、更要“民主興國”
國人基本上都讚同“振興中華”這一目標,但對“興國”戰略的看法卻不盡相同。朱扁基總理提出了“科教興國”的戰略,這本身是不錯的,甚至可說是切中要領。中國近代以來的落後,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科技和教育的落伍,這也是中國積貧積弱的主要原因之一。“五四”新文化運動就力主把“賽先生”(科學)請到中國來,以後也不斷有人倡導“科學救國”、“科學萬能”,至於成效究竟如何,當另作專論。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單靠科教能否興國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因為,國家的振興或曰現代化是個涵蓋經濟、社會、文化、政治諸方面的整體性變遷過程。發展科教只能有助於解決物質和精神、文化方面的問題,如工業化、信息化、提高經濟效益、提高國民的科學、文化、道德素質等;但不能解決社會、政治方面、特別是制度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五四”運動還提出,要把“德先生”(民主)請到中國來。
在當今世界,科學技術對經濟增長的貢獻日益擴大,尤其是在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更是如此,這是個不爭的事實。然而,這決不意味著民主就變得不再重要了。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瑪蒂亞.森(Amartya
Sen)指出,民主的諸多益處“不是地區性的”;經研究證實,對經濟發展有益的政策,如開放競爭、充份運用國際市場等,沒有一項是與更大的民主相違背的;“相當多的證據”顯示,帶動經濟成長的是較為友善的政治氣氛,而非較為嚴酷的政治體制。他還指出,民主還有其它經濟效益,其中一個“明顯的事實”就表現在世界的饑荒史中,沒有一次嚴重的饑饉是發生在享有較多新聞自由的獨立而民主的國家。[1]
目前,中國正在建設市場經濟體系。市場經濟的發育最需要的就是公平競爭的環境、規則、秩序和對私有財產權利的保障。在現代社會,靠什麽來保障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私有財產權利呢?其它東西都是靠不住的,只有靠憲政民主制度和健全的法治。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告訴我們,在一個國家的新舊體制轉軌時期,制度的變遷與制度的創新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在這個時期,制度因素對於經濟發展和改革的推進起著最主要的、決定性的作用。新制度經濟學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道格拉斯.諾思(D.C.
North)認為,有效的市場經濟的建立,首先需要一個交易成本較低的有效的經濟市場;其次需要一個有效的政治市場來界定和執行市場經濟的產權安排;第三需要經濟市場和政治市場之間的協調。[2]
他在這里實際上涉及到了政治改革與經濟改革、憲政民主制度與市場經濟配套的問題。
不搞或緩行政治改革、不建立憲政民主制度,只搞經濟改革行不行呢?筆者認為,答案是:不行!因為,經濟市場只能解決資金、勞動力、技術等要素的有效配置問題(實際上也要靠相應的制度來保障);而政治市場則解決“制度”這個稀缺要素的供給問題。如果只有經濟市場,而沒有民主政治、憲政和法治,要想建立有效的市場經濟,無異於癡人說夢;不僅如此,在沒有民主政治、憲政和法治的情況下推行市場化,還必然出現腐敗和社會不公等問題。
當今中國社會的腐敗程度不僅在本國歷史上超越了前代,而且在世界上也名列前茅。世界上頗具權威性的“透明度國際協會”每年都公布全球各國商務腐敗情況的年度排名。在1996年該協會公布的排名表上,腐敗現象最嚴重的前五個國家依次是,尼日利亞、巴基斯坦、肯尼亞、孟加拉國和中國。[3]
在中國,誰都知道,受到查處的貪官污吏只是實際人數的很小一部份,可以說只是“冰山之一角”。老百姓所感受到的實際的貪污腐敗狀況已達到十分嚴重和非常普遍的程度。為什麽會出現這種狀況呢?檢察機關對貪污受賄的腐敗官員的起訴書屢屢提到,“不受制約的權力是產生腐敗的根本原因”。山東省泰安市前市委書記胡建學被捕後說,“官做到我們這一級,就沒人能監督了”,即為一個實例。
問題很清楚,如果不在建設市場經濟體系的同時,進行相應的政治改革、建設憲政民主、對權力給予必要的制約,那麽,不僅不能從根本上扼制腐敗現象的滋長,還會使人民和國家付出極為慘重的代價,甚至使改革取得的成果付之東流。1999年1月發生的重慶市綦江縣“彩虹橋”垮塌案件,導致40個無辜生命死亡、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足以證明問題的嚴重性。近年來,這樣的腐敗工程、“豆腐渣工程”發生得還少嗎?還要多少人付出生命的代價,才能令執政者幡然猛醒呢?所以,應該在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同時,制定和實行“民主興國”戰略,將經濟改革與政治改革配套進行。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動員起廣大民眾參與改革、振興中華;才能從根本上消除腐敗和社會不公正現象;才能建立國家長治久安、和平進步的基礎。否則,即使實行了市場經濟,也只能是腐敗的市場經濟;即使實現了“現代化”,也只能是畸型的現代化;這樣的市場經濟和“現代化”決不是人民所希望、所需要的,不要也罷!
二、中國實現民主憲政的動力何在?
筆者近年來一再著文主張,在進行經濟改革的同時應推進政治改革,政治改革的目標是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由於中國的歷史、文化傳統與其它國家不同,使得中國走向民主的道路會有自身的特點,會有一定的“路徑依賴”。基於先行民主化國家的成功經驗和對我國自身實際的認識,我認為,在中國建設憲政民主,有三項工作至為重要:第一,現代民間社會(公民社會)的充份發育;第二,公民意識的啟蒙培育;第三,民主實踐的訓練積累。上述這“三民”(民間社會、公民意識、民主實踐),加上國際民主力量的支援,以及以正確的方法推進政治改革,就可以探索出一條比較現實可行的中國式的民主化道路。本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探討中國民主化的動力和阻力,並試圖回答,民主對誰有好處?對誰不利?誰需要民主?厘清這幾個問題,對於制定“民主興國”的戰略和實際有效地推動中國的民主化進程,當會很有裨益。
改革中的利益權衡和行為選擇
利益是社會成員政治行為的基本動因。雖然確實有人會根據價值觀念、宗教信仰、意識形態等決定自己在革命或改革中的立場或取舍,但這樣的人畢竟是少數。從古到今,人們參加革命或參與改革,往往是因為革命或改革能給他們帶來利益;而另一些人反對革命或抵制改革,形成改革的阻力,也是因為革命或改革會損害他們的利益。實行民主可能也會使有些人的既得利益受損,這自然會造成民主化的阻力。
近年來,中國的經濟學家總結經濟改革的經驗時常提到“帕累托改進”定律。這條經濟學定律以意大利經濟學家帕累托之名命名,指的是在沒有一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增進某些人的利益(或社會福利)。而與此相反的情況,即當某些人的利益得到增進時,另一些人的利益卻受到損害,則通常被稱為“非帕累托改變”。有的學者認為,中國經濟改革之所以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在一定意義上就是因為出現了符合帕累托定律的結果。
其實,在社會生活中,符合“帕累托改進”條件的情形並不多,倒是類似於“非帕累托改變”的局面比較常見。即以中國的經濟改革為例,在農村實行“包產到戶”等承包制改革時,廣大農民普遍受益了,但這些改革難道不是因為損害了社隊幹部的既得利益而受到他們中一些人的強烈抵制嗎?又如,實行價格雙軌制的改革確實使一些掌握實權的人獲益非淺,但是也因此導致“官倒”盛行,結果普通消費者和人民大眾的利益無疑受到很大損害。再如,目前進行中的國有企業改革當然會使一些人從中受益,但大批下崗職工卻要付出很大的代價,恐怕是誰也不能否認的。
政治改革就更是如此了。因為,政治改革的實質就是,對現行的不合理的利益格局重新調整和重新建構,它直接關系到社會資源的重新配置和分配方式的改變,它更是政治制度和法律關系的改變和創新。譬如,建立民主制度,就意味著許多過去由上級機關或首長任命的官職將改由選舉方式決定;意味著各級官員將會受到諸多方面實實在在的監督和制約;意味著“跑部升官”、濫竽充數、魚肉百姓、作威作福的時光不再了。這對那些在舊體制下遊刃有余的官僚政客肯定不是什麽福音。健全法治、實行憲政,同樣意味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對政治權力加以限制,這樣各種組織和各級官員不再享有特權,也不得濫用公共權力,更不能以權謀私,否則就會受到法治的制裁。這對舊體制下的特權階層和形形色色的尋租者來說,也肯定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
中國社會六大階層的狀態及他們與民主化的關系
為了進一步地了解,在中國的政治改革中不同社會群體的行為取向,就有必要分析現實中國社會中各主要利益群體在改革中的利益變動。通常對社會群體進行分類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階級分析的方法,另一種是階層分析的方法。筆者不讚成由階級分析的方法導致的階級鬥爭理論,故而在本文中所采用的是階層分析的方法。社會階層是指人們基於相同或相近的社會地位、職業特性和收入水平等形成的社會群體。同一階層的人們一般都具有共同的利益;當然,由於某些差異的存在,同一群體內的人們也會有某些不同的利益。本文擬選擇農民、工人、知識分子、中產階層、官員、學生這六個主要社會階層進行描述與分析。
一、農民階層:農民是中國社會中人數最多的群體。在1997年末全國的12億多人口中,鄉村總人口為八億六千多萬,其中從事農業(含林牧漁業)的勞動力為三億兩千多萬,還有一億三千多萬勞動力在鄉鎮企業、建築業、商業、飲食服務業、供銷業、運輸業等做工。[4]
在計劃經濟時代,“農民”這一概念包括所有不吃國家的商品糧、持農村戶口的“農業人口”,所有人均為公社社員。改革以來,在過去被稱為“農民”的人口中出現了深刻的職業分化,現在,“農業人口”其實僅僅是個戶籍概念,戶口在農村的民眾已分化成具有不同職業身份的群體。[5]
農村改革以來,農民的生活狀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經濟收入有了較大幅度的增長,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從1978年的133.6元提高到1997年的2,090元,扣除物價上漲因素,實際增長3.4倍,年平均增長8.1%;農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積從8.1平方米擴大到22.5平方米,增長了1.8倍。同時,農民有了很大的自主性、自由度。在計劃經濟時代,農民連種植農作物的自主權都沒有,更談不上進城打工的自由;現在,農民們已基本上獲得了這些自由。
目前,農村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三方面。第一是基層幹部腐敗,宰割村民、欺壓百姓的現象相當普遍。第二是農民稅、費負擔太重,尤其是地方各級政府擅自征收的、各種稅收以外的規費數不勝數,“苛政猛於虎”。中央政府規定,農民的稅費負擔應“控制在上年(以鄉為單位)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以內”,但許多地方實際上卻高達20至30%,有的地方甚至達到50%以上,使得農民怨聲載道、民怨沸騰。第三,土地承包關系不穩定。據調查,全國大部份地區耕地承包的穩定期限不超過5年,這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如何才能解決這三大問題呢?治本的辦法就是基層政治和經濟制度的創新,實行民主,這樣才能建立維護農民利益的最有效的制度保障。實行民主對廣大農民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絕大多數農民需要民主,也擁護民主。隨著農村經濟改革的延伸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民的權利意識和民主要求已開始萌發,村民自治、民主選舉、村務公開、民主決策的呼聲和實踐日益擴展,正在形成一股強大的基層民主的原動力。全國人大已於1998年11月4日正式頒布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確認了農村基層民主的法律地位。盡管在實現農村基層民主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著很多問題,特別是在黨政關系方面,基層普遍存在著的以黨代政的現象尚未解決,但是,可以相信,只要真正給農民民主權利,他們遲早會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現在已被官方認可的民主、公正地選舉村長的“海選”方式,就是農民們創造出來的。
二、工人階層:這個階層一向被稱為“工人階級”,直到今天,現行憲法仍然稱之為“領導”階級。然而,它的現實狀況與其在憲法中的地位之間,始終存在著很大的距離。1997年全國的城鎮職工總數為一億四千多萬[6],其中,企業管理者約占5%左右,白領工人約占30%,藍領工人約占65%。他們的平均文化程度高於農民,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計劃經濟時代,工人階層因其享有的穩定的職業和待遇(即通常所說的“鐵飯碗”
)而獲得了相對而言比較高的社會地位。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社會發生了很大的分化,工人階層的生活水平雖有很大提高,但相對於城市里新興階層的生活狀態和社會地位,則差距頗大。加之近年來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大批工人下崗、失業[7],使得工人階層產生了很強的不安定感、失落感和不滿情緒;停工、怠工、罷工、示威、遊行等抗議活動呈現出日益增長之勢,工人與企業管理者、勞方與資方的矛盾也日益增加。
從表面上看,工人的組織化程度似乎比較高;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國有企業雖然一般都設立了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但這些組織實際上只是企業黨委領導下的一個部門,很難真正履行代表工人利益的職能。而在非國有企業中,目前很少有工人的組織,即使有也大多形同虛設。因此,工人的利益被侵害、被犧牲,乃經常發生之事。在大多數情況下,工人們只能表示無奈、並極力忍耐;但在少數情況下,他們也會采取有組織的抗議。中國工人階層素來有爭取民主的傳統,自七十年代中期以來的歷次民主運動中,工人、特別是有文化的青年工人都承當了重要角色。由於現行體制的束縛以及國有企業改革的遲滯,工人階層目前不得不把主要的注意力集中在求生存上。實行民主是維護工人利益的根本保證,隨著改革進程的逐步深入和工人階層整體素質的提高,工人階層會在新一輪的民主化浪潮中發揮積極作用。
三、知識分子階層:這個階層是指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的社會群體,目前在中國約有六千多萬,約占全國人口的5%。他們的職業分布最為廣泛,從黨政機關幹部、企業管理者和白領階層,到事業單位職員、教師、醫生、科研人員、工程師、農業技術人員、編輯、記者、律師、自由職業者等等,遍及各行各業。其中的黨政機關幹部具有較為鮮明的職業和利益特徵,可以被單列為一個階層,在下面專門分析。
正因為知識分子階層的構成覆雜,最具多元化色彩,他們中間不同的群體之間的利益差異和價值觀念差異也最大,要準確地描述這個階層的整體特點是相當困難的。從總體上來看,也許可以說,這一階層的社會成員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接觸的信息量大,容易接受新鮮事物,較多地承擔著傳播新知識和新觀念的社會責任。歷史上中國的知識分子一向具有“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傳統,社會責任感特別強;現在年輕一代的知識分子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愈來愈強調自我,但他們仍然在某種程度上保留著這樣的傳統。歷次社會調查的結果顯示,知識分子對民主、自由、人權、法治和改革的支持率都大大高於其它社會階層。知識分子對民主的推崇,可能更多地是出於價值觀念方面的偏好,相對來說要較少地出於利益方面的考慮,這與他們所受的人文教育有關。尤其是社會科學和人文學科方面的知識分子,他們在傳播民主自由的理念、進行民主啟蒙的社會活動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中產階層:這個階層往往習慣性地被稱為“中產階級”,它是伴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進程而逐步生長起來的一個新興階層。直到今天,對它的出現還存在不少爭議。有人認為,迄今為止還不能說中國存在著一個中產階層;有的左派人士則認為,它就是新生的資產階級,因此對它的出現感到憤慨和恐慌;還有人認為,作為一個既得利益階層,他們充其量是“擬似或半吊子的中產階級”。對這一新興階層有不同看法是十分正常的,這一方面與中產階層這一成長中的新鮮事物的特性尚未穩定、還處在演變中有關;另一方面也恰恰顯示出,中國的社會正在進入多元化狀態,不同階層的觀念和社會認知不再單一化,而是呈現出越來越多的差異。
目前在各種統計資料中很難找到有關中產階層的數據。如果把中產階層界定為介於富豪階層及權勢集團與平民階層之間的、擁有相當數量的金融和實物資產的社會群體,那麽,通過社會觀察和各種經驗材料,可以初步認定,中國已出現中產階層。其成員主要為各類中高級白領職員、中小企業主、私營及鄉鎮企業的管理者,部份中介機構職員、媒體工作者、自由職業者、律師、醫生,以及富裕的個體戶和農民等,目前在中國的就業人口中約占10%左右。在發達國家,中產階層大都占人口的50%以上,顯然,中國的中產階層比例還是偏低的。中國的這一階層的成員受教育的程度參次不齊,從整體上看文化素質偏低。
如果籠統地視這個階層為既得利益階層,認為他們與舊體制相互勾結,因而不讚成民主改革,是缺乏說服力的。他們中的大多數出身下層社會,並無權勢背景;主要靠自身的聰明才智、勤勞節儉和艱苦奮鬥來發家致富,在這點上與西方國家的中產階層並無很大差別;由於中國和西方國家制度上的差異,中國的中產階層在崛起的過程所付出的可能更多。
確實,在這一階層中,與舊體制相互勾結、進行權錢交易的情況,是十分普遍的。但是,把權錢交易現象的存在完全歸咎於居於弱勢的中產階層,卻是不公正的。這種現象普遍存在的主因是體制因素,在現行體制下,不花錢根本就辦不成事。中產階層的一部份人,如一些中小企業主或商人,可能確曾通過錢權交易獲取了一定的經濟利益,但他們同時也隨時受到權力部門的侵害。因此,這些人對制度變革的心理是雙重的,一方面,他們希望縫隙較多的舊體制多存續一段時間,以便從中牟利;另一方面,他們也希望政府機關奉行法治,減少腐敗,為納稅人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
他們中已有少數人(主要是資產規模較大的企業主)當上了各級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取得了較高的社會地位。這部份人對現行體制的認同度要高一些,但也並不意味著他們一定反對民主和改革。近年來,他們當中的不少人都曾強烈地呼籲修改憲法、保護私有財產權利和其它基本人權。總的來看,中產階層希望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希望社會穩定發展,擁護憲政和法治。實行民主只要不損害他們的利益,他們就會樂觀其成,至少不會反對。從長遠來看,實行憲政民主符合中產階層的根本利益,因此他們應當會成為支持憲政民主的社會力量。
五、官員階層:這個階層包括政黨機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的全體專職幹部,據官方統計數據,1997年其總人數達一千多萬人;若再加上各級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編制外聘用(做幹部工作)的人員,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和軍隊中的幹部,那麽其總數至少要增加三倍以上。這個階層的內部差異很大,上至執政黨的總書記和國家主席,下至鄉鎮和城市街道的基層公務員,中間實際上有20多個等級,上層官員和基層公務員掌握的權力相差極大;同時,不同的黨政機構之間也存在很大的權力差異,如黨委的組織部和公、檢、法、工商、稅務等機關的實際權力就很大,被稱為“實權部門”(即俗稱的官職“含金量高”
),而象工、青、婦等社會團體則被視為“清水衙門”。改革開放以來,執政黨推行幹部的“四化”標準[8],使官員階層的文化水平和專業素質有較大提高,官員中的七至八成具有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當然其中有相當數量的“混文憑”者);近年來更有大批博士、碩士進入中央和省市級黨政機關。
目前官員階層的名義收入水平較低,1997年全國官員的人均工資水平約為七千元,加上獎金等其它收入約為一萬元,比普通工薪階層的收入水平高不了多少[9]。但由於各級機關都有預算外收入和“小金庫”,所以官員的實際收入一般都大大高於其名義收入,“實權部門”官員的“油水”自然就更大了。由於官員人數增長過快,不少地方政府的財政變成了“吃飯財政”;有些地方的財政收入甚至連“吃飯”都不夠,經常拖欠官員和教師的工資。目前的這種制度有嚴重的缺陷,官員工資不高、權力很大、制約偏軟,造成了普遍的官員腐敗現象和官民關系緊張。實施機構改革和公務員制度、適當提高官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並輔之以各種制度約束,應是可取的辦法。推進政治改革和加強民主建設,可能會損害部份官員的利益並遭致他們的反對,這個問題必須正視。但對那些素質較高、有能力的官員來說,實行民主更有利於他們的脫穎而出。
六、學生階層:這是指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包括研究生),在經濟上他們還不能完全自立,因此視他們為一獨立的階層確有些勉強。但是,考慮到他們在中國的現代化、特別是民主化進程中一貫的先鋒作用,還是可以把他們作為一個階層來考察。1997年全國高等學校的在校學生為608萬(其中研究生18萬),中等專業學校的在校學生為465萬(不包括未列入招生計劃的民辦院校的在校生),這些學生絕大多數都集中在大中城市。今天的大中專學生與十年前的學生有很大的不同。九十年代的學生基本上都是改革開放後出生的,對此前發生的事情知之甚少,但對他們生活其中的周圍世界的變化卻非常敏感;他們經受了市場化、全球化、信息化的洗禮,觀念上更加開放,更富有競爭性,更個性化;他們普遍受到系統的現代科學文化知識的教育,科學文化方面的素養明顯提高;他們也變得趨向理性、務實和世俗化。由於社會的劇烈變遷,意識形態、價值觀念和倫理道德都在發生重大變化,加之教育體制和教育思想的落後,使得這一代學生的人文精神和社會責任感似乎有所減弱。但是,校園文化、校園民主的傳統仍然在沿續,學生們追逐新鮮事物的熱情和先鋒意識始終是濃厚的。
學生時期的青年人,正處在生理、心理和社會意識諸方面的成長、成熟階段,可塑性很強,同時也很不穩定。學生階層沒有與民主價值相沖突的既得利益,相反,他們所崇尚的現代性使其天然地要求民主。他們對社會的認知十分有限,對什麽是民主和如何建設民主也不可能一下子就認識得很清楚;因此,在行動上容易出現激進、急於求成和失控的情況。今後,學生階層不太可能成為民主化的中堅力量,但他們仍會以生力軍的姿態發揮著自身的沖擊力。
中國的社會階層結構並不是凝固不變的,恰恰相反,它正處在歷史上罕見的大分化和大變遷的過程之中。本文僅對當今中國六大社會階層的現狀及他們與民主化的關系作了簡略的描述和分析[10],並初步歸納出以下結論。從總體上看,實行民主對農民階層和工人階層是有好處的;民主與知識分子階層的自由化要求和價值取向具有一致性;民主對中產階層利大於弊;對官員階層中的不同群體則有不同的影響,素質好、有能力的官員會從中受益,而素質較差、能力平庸、喜歡以權謀私的那部份官員的日子會變得不好過;學生階層較少利益瓜葛,他們總是沖在要求民主的浪潮的前列,並且不惜作出犧牲。而反對民主的社會勢力,主要是熱衷於謀取私利的權勢集團、特權階層、既得利益集團和平庸低能的官員。這部份人人數很少,在人口當中最多不過百分之一、二而已;但他們中不少人身居高位,大權在握,且精通權術,固守著既得利益不放。社會的絕大多數階層中雖然擁護民主者眾多,然而卻處於無權決定的地位,遂使中國的民主改革步履艱難,迄今成效甚微。
中國實現憲政民主的動力來源
中國實現憲政民主的動力究竟何在?先行民主化國家的經驗是,民主化的動力主要來源於自由市場經濟、民間社會(公民社會、市民社會)和進步的政治文化。這幾個因素對中國均有借鑒意義。自由市場經濟的發展勢必要求建立保護私有財產權利和其它基本人權的憲法秩序,要求政府在收取稅賦的同時向納稅人負責並為納稅人提供公共服務,要求限制政府的權力,實行憲政,以保障納稅人的權利。自由市場經濟的發展還有助於民間社會的發育,而充份發育的民間社會和日益壯大的中產階級,正是實現憲政民主的主要社會基礎。進步的政治文化的啟蒙和傳播,對於中國這樣具有攸久的東方專制主義傳統的國度,意義更是十分重大。
既然民主會對絕大多數人有利,為什麽多數人並未起來爭取民主呢?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中國人深受幾千年來“清官明君”傳統思想的影響,有濃厚的臣民意識,習慣於讓所謂的“清官”為民作主。這種臣民意識與民主思想豈止相距萬里!只有通過進步的政治文化的啟蒙與傳播,逐步將中國人的臣民意識(還有“搭便車”、“白吃午餐”等意識)轉變為公民意識,其中包括主人意識、權利意識、民主意識、法治意識、憲政意識、參政意識、納稅人意識等,中國的民主事業才會有長足的進步。
結合中國的實際來看,當今中國民主化的動力來自內、外兩個方面。在國內的動力方面,首先是知識分子中的民主派、自由派對民主和自由的呼喚和實踐活動;其次,新興的中產階層已開始發出要求健全法制、保障私有財產權利和其它基本人權的聲音;再次,廣大農村和億萬農民正在進行的基層民主建設的實踐,也是民主的一個動力;第四是工人階層對社會公正和民主改革的訴求;第五則表現為城市市民開始萌發的公民意識和民主要求;第六是出現了社會各階層反對腐敗、要求對權力進行制約的強大輿論;第七,民主的動力也來自執政黨內部的政治開明力量和讚成政治改革的人士。而來自國外推動力,則有國際民主力量和廣大的海外華僑、華人、留學生的大力支持和聲援。最後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因素匯合在一起產生作用、共同推進中國的民主化進程、到最終確立憲政民主體制,將是一個長期積累的過程。對這一過程的艱巨性和覆雜性,與其想得容易一些,不如想得困難一些、長遠一些。在這個過程中,尤其需要魯迅先生倡導的“韌性”,即堅持不懈的精神。
中國政黨制度之過去、現狀與前瞻
於浩成
原中國政治學會副會長
一般說來,政黨是近、現代政治制度的產物。在中國的封建社會里,雖然統治者內部有派系和集團(即“朋黨”),如晚唐有牛黨和李黨、清末戊戌變法時有帝黨和後黨等,但因各派系都必須依附君王,不能提出自己獨立的政治綱領,因此,這種“朋黨”與近、現代意義上的政黨完全不同;後者指的是“在某種政治制度內通過民主選舉或革命手段以取得和行使政權為目的而建立的組織”[1]。
直到辛亥革命前夕,中國始有政黨,但卻無政黨政治。1905年,孫中山的興中會與章炳麟的光覆會、黃興的華興會等革命黨合並組成了同盟會。1911年上半年又出現了政學會、憲政實進會、辛亥俱樂部、憲友會等一批合法政黨。辛亥革命後,注冊的政黨達86個、政治團體22個,在依《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而成立的國會中,有國民黨(由同盟會與統一共和黨合並而成)、進步黨(支持袁世凱)這兩大黨及政友會等小黨。但民國初期的政權一直掌握在袁世凱及其他派系軍閥的手中,始終未能建立起多黨制的民主政治。
國民黨“北伐”成功、統一全國後,於三十年代初頒行了《訓政約法》,雖然允許一些小黨合法存在,但卻規定,“訓政時期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幕時,其職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當時的政治表面上是一黨獨大的多黨制,實際上卻是國民黨的一黨專政。
1949年以來,中共在大陸把它推行的政黨制度定名為“一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它似乎暗示著,被領導者之所以接受共產黨的領導,完全是出於自覺自願、心悅誠服,這樣就使被領導者不致感到過份的屈辱和難堪。其實,中共允許存在的八個“民主黨派”[2]既不是反對黨、也不是在野黨,甚至都不能算是獨立的政治團體,而只是名義上的“參政”團體。因為,所有這八個“民主黨派”的經費都是每年由中共中央機關事務管理局列入中共的機關預算、再分配劃撥給這八個中共“下屬”的團體。其次,這八個團體“參政”的方式和程度完全由中共決定。再次,這些“民主黨派”的成員若有機會擔任政治、行政職務,也非其所屬之“黨派”委派,而是被中共“選拔”、以其個人身份參政。例如,近年來,中共除了安排將這些“黨派”的成員“選”為各級人民代表或聘為政協委員外,還任命了一些副部長、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等,但極少有任正職的,且所任副職也通常是不管常務、並無實權的。所以,這些所謂的“民主黨派”只不過是中共一黨專政的裝飾品而已;當然,這種“一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比列寧、斯大林取締聯共(布)之外的一切政黨的做法,還是棋高一著的。
中共內部負責管理“民主黨派”的主管部門是統一戰線部(簡稱統戰部),從中央到縣級黨委中都設有此部門,這些向中共領取經費、維持表面存在的“黨派”,實際上是中共統戰部的下屬單位。中共的統戰部門負責決定、審批“民主黨派”各級的領導人選、經費支出、開會時間和議程、發展黨員的數量等等。當然,為了維持“一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的門面,“民主黨派”向中共的統戰部門匯報工作時,會把“請示”一詞改為“協商”。為了達到確實控制“民主黨派”的目的,中共還派黨員打入這些“民主黨派”、或吸收這些“民主黨派”的成員加入中共,這樣的“跨黨分子”既有公開的、也有秘密的。據中共中央的內部規定,加入“民主黨派”的中共黨員應占“民主黨派”全體成員的35至40%,而在“民主黨派”中央和省一級核心層中則應達到45至50%。[3]
“民主黨派”的著名人士中,許多人都有中共的“地下黨員”身份,往往直到他們死後,其中共黨員的身份才在訃告中曝光。
中共公開宣布的對“民主黨派”的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但這冠冕堂皇的說法卻與實情不符。只有地位平等的人們之間才能互相監督,仆人豈能監督主子?無論從政黨活動、經費來源看,還是從其成員的政治身份來看,大陸的“民主黨派”都只不過是中共的政治“仆從”團體,他們之所以能夠與中共“長期共存”,是因為中共已徹底堵絕了這些“民主黨派”自主獨立地“監督”中共的所有可能性。一個其成員中有三至四成為中共黨員的“政治團體”,絕不可能保持任何中共不了解的內部秘密,更不可能形成任何背離中共的獨立傾向,所有令中共不放心、不滿意的苗頭都已被消滅於萌芽狀態。在五十年代前半期,這些“民主黨派”可能還不甘心充當這種“仆從”地位,但在反右派運動中,它們的眾多頭面人物“昨為座上客、今為階下囚”,此後就再也不敢“披逆鱗、犯龍顏”了。
國民黨政府1949年退到台灣後宣布了戒嚴令,禁止成立任何新的民間社團。那時有關民間社團的法規也不允許新政黨注冊登記,原有的青年黨和民社黨兩個小黨亦未能正常活動和發展。1960年,雷震等人成立過“中國民主黨”,遭到鎮壓;雷震被捕後,該黨就解體了。1986年蔣經國根據國內外形勢決定實行政治改革。在該年3月舉行的國民黨十二屆三中全會上,他提醒代表們,國民黨的長期目標是實行民主憲政,朝著這一目標作出更多努力的時刻已經到來。會後,他任命了一個12人的委員會草擬改革方案。同年9月28日,民主進步黨宣布成立。10月15日,國民黨終於廢除了戒嚴令、代之以新的國家安全法。該法允許擁有黨章和黨綱、支持憲法和國家統一的、通過選舉合法地競爭權力的新政黨登記注冊。新成立的民進黨相應地發表了一個措辭含糊的聲明,聲稱支持憲法並不與任何提倡暴力的政黨合作。11月10日,民主進步黨舉行了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公布了黨章黨綱草案,選舉了江鵬基為主席[4]。此後,經過許信良三次返台事件引發的鬥爭和妥協,當年12月6日立法院和國民大會的選舉得以和平舉行。選舉結果是,在國民大會選舉中民進黨贏得了18.9%的選票、25位候選人中當選11位;在立法院選舉中該黨贏得了22.2%的選票、19位候選人中當選12位。以後又經過逐步改革,台灣的民主化才取了成功,實現了多黨制的民主政治。台灣的經驗對大陸有重要的示範意義,所謂的“中國國情特殊、西方式的民主不適合於中國”的神話被打破了,“政治上學台灣”的口號已在大陸喊出來了。
大陸對政治改革的呼籲可能來自多個方面。雖然“民主黨派”那些長期與中共默契合作的老一代滿足於養尊處優的現狀,但他們年事已高、行將就木,而這些團體廣大的中青年成員不滿中共嚴格控制“民主黨派”的做法、不甘心目前的附庸地位,他們要求獨立自主、真正參政的呼聲日益高漲。1996年12月下旬,中共中央批轉的“關於加強對民主黨派團體政治領導的若幹意見”中透露,“民主黨派除要求以獨立政黨團體名義參選人大外,還要求中共黨員退出民主黨派,以保持民主黨派組織的獨立性;一些民主黨派更要求政治改革,搞多黨制、兩院制的試點,而且想在自己黨內制定有別於中共基本路線的政治綱領”。1996年冬天,一些政協委員曾上書要求將全國政協定位為類似西方國家的上議院,以利於政協開展外交活動。政協主席李瑞環將此信轉交中共中央政治局傳閱時,江澤民批示“不可行”、並對此頗有微言。這些變化都表明,“民主黨派”已不甘心僅僅充當隨班唱譜的角色,對有“參政”之名而無其實的現狀日益不滿,並一再提出“假戲真做”的要求。
另一方面,中共內部主張憲政民主的改革派也認真考慮過中國的政治多元化、實行真正的多黨制的可能性。事實上,中共以往多次談過政治多元化。例如,毛澤東在批評國民黨時就認為,“黨外無黨,帝王思想;黨內無派,千奇百怪”。1956年,毛澤東為了與赫魯曉夫爭奪世界共產主義運動的領導權,曾擺出一副開明姿態,針對蘇聯斯大林時代的個人專斷和教條主義統治,在提出“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時,還提出過“兩個萬歲”的口號,即“共產黨萬歲、民主黨派萬歲”。[5]
1962年1月,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七千人大會)上,長期擔任中共中央宣傳部長的陸定一曾發言讚同毛澤東在大會講話中提出的黨內反對派合法化的主張,陸說:“彭德懷在廬山會議提出對中央的不同意見,不管正確與否都應當允許。黨內不但允許有反對意見的個人,還應當允許有反對意見的派別,即黨內反對派的合法存在。只要不是搞陰謀,搞地下活動的,公開的桌面上的反對派要合法化,這對防止黨內思想僵化有利”。
八十年代以來,民主憲政的理念重又傳入大陸,特別是在蔣經國晚年在台灣開放黨禁報禁、實行多黨政治的實踐、以及蘇聯東歐國家政治改革的試驗的沖擊下,大陸要求政治多元化的呼聲日益高漲。愈來愈多的人認識到,一黨專政已成為貪污腐敗、決策失誤的總根源,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會走向腐化。中共多年來依靠整風的辦法肅貪,這種努力一再的失敗就充份證明了這一點。反對黨的存在將使共產黨的權力得到真正的監督和制約;共產黨通過與反對黨的和平、合法的競爭,或可恢覆活力、重新振作,這對共產黨本身也是有利的。1988年,中共中央統戰部曾一連幾天召開了有黨內外政界、學界人士出席的座談會,討論了政治多元化和多黨制問題。可惜這被1989年的“六四”事件所打斷。但近年來又有舊話重提之勢。陸定一1996年5月9日去世前,對前去探望他的中共高層官員再次表示,中國應該實行多黨制。
要在中國大陸實行真正的多黨制,既應開放黨禁、允許成立新的政黨,也應允許“民主黨派”爭取獨立自主的地位。各國的經驗表明,解除報禁、黨禁,保障人民的言論和結社組黨自由、新聞自由、選舉罷免領導人的自由和權利,實行自由選舉,是推行憲政改革、建立民主政治的先決條件。世界上多數國家均在憲法中規定了公民有結社自由的條文,對成立社團(包括政治團體即政黨在內)一般都實行事後備案制、而非事前報批核準制。在西方社會中,一般所奉行的是“凡非法律明文禁止的,人們均有權去做”的原則;但在中國大陸,由於法律文化的傳統一向偏於國家本位和義務本位,而非個人本位和權力本位,所以人們往往遵奉“凡法律明文禁止的固然決不能做,法律沒有明文許可的也不能任意做”的習慣。在這種情形下,為了解除黨禁,實現組黨自由,筆者認為,有必要呼籲制定《結社法》。如果一些官員強詞奪理地認定,社團這一概念不含政黨,則還應呼籲制定《政黨法》。
從腐敗到資金大外逃
──對中國國有資產流失的幾點思考
丁子江
加州州立科技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一、古今兩千年:權力+金錢=腐敗
二、今日中國腐敗現象透視:貪牘諸術
三、反腐敗何以成效甚微?
四、國有資產流失──“富了和尚窮了廟”
五、中國國有資產外逃蔚成風潮
六、如何防止國有資產的進一步流失?
過去二十年來,中國經濟改革過程中最令人憤慨的現象就是腐敗的日益廣泛和嚴重化。由於腐敗分子多是各級黨政幹部,也只有掌握權力的幹部及其親朋才有條件貪污腐敗,所以,在中共堅持一黨領導的體制中,反腐敗就基本上變成了一個中共自我清理的過程。中共領導人其實非常清楚地知道,日益嚴重的貪污腐敗正動搖著國本。江澤民曾發出過警告說,貪污腐敗威脅到了中共的領導地位;朱扁基也多次嚴厲地強調了懲治腐敗的堅定決心;《人民日報》還一再呼籲,要對腐敗問題保持高度警惕,並指出,中國存在著孳生腐敗的溫床,如果不加制止,其後果不堪設想。
但是,由於要顧及執政黨的面子,國內對腐敗問題的批判報導從來都是“猶抱琵琶半遮面”,試圖把廣泛的腐敗行為淡化成“少數、個別”人的不良舉動,這就造成了政府和民眾之間對腐敗的認知差距越來越大。究竟腐敗現象是個人品行問題,還是制度性現象?如果從一系列案例中作一些歸納,當前中國民眾深惡痛絕的腐敗現象有那些主要特徵?其嚴重程度究竟如何?如果不是關起國門來看幾個有限的官方允許報導的腐敗案例,而是把觀察的眼界擴展到國外,追蹤腐敗的海外表現,會有什麽樣的結論?如果不改革政治體制,究竟能否靠政治教育和幹部們的自我約束來減少腐敗?這就是本文試圖討論的問題。
一、古今兩千年:權力+金錢=腐敗
“腐敗”既是經濟現象,也是政治現象,直接關系到道德和法律,也與政治文化有關。腐敗是權力的負面效應,其本質就是不正當或非法地將權力轉化為私利。可以說,只要人類社會中有權力存在,就會有人因私欲而濫用權力,由此就產生了腐敗。腐敗有兩個互相關聯的基本特點,其一是利用公授權力牟取私人財富,其二是利用掌權者的社會資本來撈取經濟利益。有的學者據此提出了兩個關於腐敗和廉潔的公式:權力+金錢=腐敗,權力-金錢=廉潔。
西方古代思想家柏拉圖和亞里斯多德等都強調過,權力本應是為了正義和公道的善,而非為了私利的惡。亞里斯多德還專門分析過濫權和腐敗會造成偏態甚至邪惡的政治。古希臘和古羅馬就曾采取過防止、懲治和制約腐敗的手段。
數百年前,當資本主義乘文藝覆興之勁風,沖破中世紀的黑暗,取代封建主義而呱呱落地之時,懷舊的遺老遺少們對之深惡痛絕,因為它打破了封建貴族和天主教會勢力的藩籬。一向高居象牙之塔內的哲人文豪們也舉起倫理之旗,對之口誅筆伐,因為它建基於人的自私本性,把人性中最醜陋的污垢一下子全抖落出來了。然而,也正是資本主義的私有產權、市場經濟、競爭機制、利潤追逐等給人以發展和創造的機會,調動了人奮鬥的欲望和積極性,推動人類社會生產力前所未有地發展。但是,當資本的所有者和政治權力的擁有者相互勾結時,腐敗也應運而生。現代的民主政治制度可以在一些國家相對有效地約束腐敗行為,但並不總是一試即靈的。於是,有一些學者轉而研究腐敗的社會文化土壤,認為或許有的民族文化(如拉丁文化)可能比其他文化更容易產生腐敗;所以,意大利、西班牙以及拉美國家的腐敗現象比較嚴重。當然,這種過於簡單的分析也可能產生偏見。
在中國歷史上,官僚的腐敗也是歷代王朝中屢除不滅的現象,甚至是不少王朝傾覆的直接導因,這無疑與兩千年來的政治制度有關。以明、清為例,皇帝們以儒學為宗,培養了一個以詮釋儒學經典為業、效忠於皇權的士大夫階層,通過他們來“教化”社會、傳揚“綱常名教”,以“禮”治天下;同時又通過科舉制,從士大夫階層中選拔出一批終身為官的行政官僚集團,以擴大自己的統治基礎。這種開科取士的辦法雖不講究門第財富、明顯優於西方中世紀的世襲制,但實際上仍然是以功名利祿為誘,把行政官僚訓導成統治者的鷹犬。雖然皇帝們也提倡官員們要廉潔,但卻以“忠君”、“事君”為先,官員們只要“聖眷不衰”、上官庇護,哪怕就是“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也照樣能報個考績“卓異”。
在中國的傳統政治文化中,依孔子之見,被稱為儒士的士大夫可分為“君子儒”和“小人儒”;士大夫中也常有“威武不能屈、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之嚀。然而,縱觀歷朝各代,總是“君子儒”寥寥、“小人儒”眾眾,在“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背後,是“書中自有千鐘菽、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顏如玉”的官僚價值觀。在這樣的官僚集團中,雖也有少數忠君謀國、潔身自好之臣,但絕大多數人都是以“學”致士、以士為官、以官致富、傳繼後代之徒,他們終其為官之一生,唯深喑以權謀財之道,而致富之術無非瞞吞庫銀、魚肉百姓而已。所以,這個官僚集團必然成為社會上最大的腐敗的斂財集團。由於“文官愛錢、武官怕死”、政治腐敗、貧富極化,終致百姓造反、藩鎮叛逆、外族入侵、社會動亂;又因為改朝換代而不變制,於是新朝初立、清明不了幾年後,一切就又從頭來過。每一新朝總是再奉儒學禮教為本,而百姓則唯有將太平盛世之盼寄希望於罕見而難得的“明君”和清官。
在現代的中國內戰時期,中共雖也大力批判過舊制度的“封建專制”,並對城市知識分子許諾過“民主”之類的政治願景,但從未真正打算實行任何民主政治;相反,它倒是充份利用了傳統政治文化中的“明君”、清官觀念,來動員民眾、建立社會大眾新的對中共的“舊式”效忠,“東方紅、太陽升”之類的頌歌就明顯反映出“新瓶”中裝的“舊酒”。雖然中共建國後的幾年里確實一度出現過欣欣向榮的“新朝”氣象,腐敗斂跡,但從延安整風開始形成的黨內那種“奉承媚‘上’、傾黨事‘君’”的舊式政治文化也在迅速膨脹,不久就生發出大躍進那樣的三年災禍。此後的“文化革命”則一方面把“君主政治”式的文化推到了極至,另一方面又在“革命化”之訓導中造成了社會上觀念行為的異化。表面上人人視領袖為“聖”、日日山呼萬歲、唯“革命”為念、物欲掩滅,實際上卻特權盛行、腐敗滋生,人人學著“走後門”來滿足個人的物質和社會需要,政治地位、權力、名望、家庭背景和社會關系等都進入了“交換”領域。
改革以來,雖然不再奉政治領袖為“神明”,但官僚集團的終身、壟斷性地位和特權也公開化了;恢覆高考所改變的不是以學致士、以士為官的舊政治傳統,而只是擴大了官僚集團的社會基礎。在這樣的背景下,一旦經濟和社會被商品化、市場化了,過去30多年中對金錢和財富的禁錮也就被解除了;於是,就象“潘朵拉之盒”被打開一樣,具有壟斷性地位和特權的官僚集團成員長期被壓抑的貪欲也噴發而出,如沖閘裂堤的洪水般而勢不可擋。對許多幹部來說,再不用空講那些自己其實從來沒有真信過的什麽“理想、情操”,終於可以明目張膽地“先富起來”了。
在現行制度下,與中國的傳統政治相比,官僚集團“斂財”的方式和機會並未減少,如今許多官員媚上謀職、以權圖利、侵吞國庫、魚肉百姓的卑污行徑,其實和中國歷代官僚並無明顯差別;而與政治家民選、公務員人數少的西方國家相比,中國的官僚集團不僅人數空前龐大、不受任何真正的社會監督,而且,他們直接控制著龐大的國有財產。因此,中國的官僚及其親朋可以上下其手、從中染指的機會,比自由民主國家的官僚不知要大多少倍。而在社會上,百姓依然如在舊制度中那樣,絕大多數不敢有過問貪官劣跡之奢想,更不能生限制官僚集團政治特權之微念,唯有默默地企盼著“明君”和清官為民“作主”;如果此盼不靈,就只有自求多福了。從這個角度來看,中國近年來貪污腐敗變本加厲的趨勢,其實應該是在意料之中的。
二、今日中國腐敗現象透視:貪牘諸術
過去二十年來,在中國最容易的賺錢方式並不是正常的工商業經營,而是權錢交易,即在行政性管制和市場型交易的邊緣地帶牟取利益。當然,能有幸獲得這種機會的人都是能夠直接或間接利用權勢、可以將權力轉化為錢財的人。例如,在鐵路運輸部門,轉賣火車車皮計劃指標就是一個牟取暴利的最便捷途徑。
回顧改革開放以來致富者的發達史,似乎可以看出五次比較明顯的發財機遇,而前四次都與權錢交易直接關聯。第一次是利用漸進式改革中物價的雙軌差價,官商勾結、平(價)進高(價)出、牟取暴利。第二次是在通貨膨脹時期利用較低的銀行掛牌利率和市場上較高的借貸利率之間的利率差,利用權勢獲得銀行貸款再轉手借出、賺取利差。第三次是在房地產開發高潮期利用關系、低價獲得土地批租權再轉手高價出讓,“空手套白狼”。據報導,1994年中國排名前30位的億萬富翁中有近一半是靠此種方式暴發的。第四次是炒股發財,即趁上市股票供不應求之機,錢權交易、無償或低價獲得原始股,然後在股市上高價拋出,瞬間暴富。第五次則主要是通過技術開發和知識經濟賺錢。但即便是在這個過程中,也難免不間接涉及權錢交易,因為不喂飽貪官污吏,正常的技術開發式經營也寸步難行。
隨著經濟的市場化,幹部腐敗的具體手段也越來越多樣化、覆雜化、精巧化、甚至高科技化。經常出現在國內媒體上的一些花樣就包括倒賣地皮、非法集資、收受回扣、敲詐勒索、串案窩案、承包作弊、投機經營、行業壟斷、公款私存、騙匯套匯、偷稅漏稅、假增值稅、偽造單據、破產轉私等等。以銀行業為例,以往銀行職員貪污或挪用公款的主要手段是在帳面上搞鬼,例如收儲不記帳、偽造取款憑證、隱匿或銷毀原始匯票、塗改單據、多重計息等,或者利用職權直接以貸謀私。近年來出現了一系列新的犯罪手段,如利用電腦作案、冒名和借戶貸款,甚至勾結客戶、幫助客戶借貸不還、然後雙方分贓。
如果進一步具體地按照腐敗貪瀆術的類型區分,似乎還可以歸納出以下種種手法。
(1)“集體型腐敗”。這種腐敗行為不是以個人為行為主體,而是以機構法人為行為主體;經濟犯罪或違紀活動都以集體的名義運作,如單位行賄(“公賄”)、截留利潤、走私、騙稅、貪贓、瀆職、倒賣、造假等。政府出於政治原因,一方面不願意讓代表政府的公營單位成為被告,另一方面也想放手讓這些單位“創收”、而減輕財政負擔,所以通常對法人型腐敗行為聽之任之。同時,由於單位內按“利益均沾”原則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單位成員有利共享、“一損俱損、一榮俱榮”,故往往抱成一團、“串案、窩案”、一致對外。因此,國內的《民主與法制》雜志曾刊登專文提出,要警惕集體腐敗現象。[1]
(2)“官家私店型”。這是指由黨政幹部直接或通過家人親屬間接經營的私營商業、服務業。其共同特點是,運用權力和“
後門”關系等社會資本及非經濟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從而牟取暴利,屬於以權經營。[2]
“官家店”的後台官員雖照常為官,卻是工作時間內“身在曹營心在漢”、工作時間外東奔西跑忙生意;同時,在“官官相護”的保護傘下,這類的官家店往往比普通的店家有更多的不法行為,如用色情刺激顧客等。
(3)“執法犯法型”。199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思卿就指出,中國司法和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等現象相當嚴重,影響極為惡劣。早在1994年,經濟案犯中的行政執法人員就有1,648人、司法人員2,539人,兩者相加比上年上升51%。近幾年來,這一情形並無明顯改善,相反,還有日益惡化的趨勢。[3]
(4)“體制漏洞型”。這是指政府和國有企業的員工鉆體制的各種漏洞,利用自己的權力資源,在制定、審批、執行公務的過程中炒批文、配額、車皮以及其他因雙軌制產生的差價。[4]
(5)“內外勾結型”。指政府官員或國有企業經理勾結外商,利用中國經濟、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五鬼搬運”,把大量國有資產轉移到境外,個人藉此中飽私囊。
(6)“行業壟斷型”。金融、股票、保險、外貿、海關、房地產、商業等部門以及受國家特殊政策保護的壟斷行業的不少公職人員,往往依靠本單位特殊的壟斷地位、利用權錢交易獲得私利。[5]
例如,在經濟犯罪較多的金融系統中,公貸私放就是一個貪污的主要手段,一些銀行的業務員利用信貸審批權,索賄受賄的幅度竟達貸款額的40%。[6]
(7)“分配模糊型”。指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趁改革中政府權力下放、缺乏對經理廠長有效監督之機,為自己安排高收入或變相的高收入(如公費購買住房、汽車、手機等供己用)。
(8)“利益交換型”。許多幹部為了避免貪污腐敗行為被本人所在的機構或部門發現,采用隱蔽的手法,即利用職權、協助另一部門的幹部撈錢,然後依等價交換的原則,再由那個部門的幹部協助他撈錢。這屬於兩種不同的權力資源和社會資本之間的交易。
(9)“買賣官位型”。現在很多地方可用金錢買官或為了金錢而賣官。一些握有人事任命權的主管就直接靠賣官位發財。[7]
(10)“收禮斂錢型”。一些官員利用收受禮金的方式撈取錢財。清朝時官員們收取節敬、喜喪禮儀的陋習今日又覆蘇了。[8]
(11)“裙帶交易型”。很多官員參與權錢交易時,往往本人不直接出面,而是由妻子、子女、親戚、秘書或其他親信心腹等代為接洽。所以,送贈、收受賄金就變成了“裙帶”式交易。[9]
(12)“以權索賄型”。幾乎所有的政府部門都有人想出各種辦法、利用本單位的行政權力進行權錢交易、或以權索賄。甚至一些似乎與經濟權力無直接關系、專門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如教育部門、學校、公用事業、醫院等,也同樣出現大量的此類行為。[10]
(13)“變相報酬型”。
不少官員為了撈取錢財,挖空心思創造出種種為個人獲得“報酬”的借口。例如,國家體改委的幹部參加申請股份制試點的企業評審會,這本來屬於其日常職責,竟然也堂而皇之地向企業收取“評審費”1,000元。又如,一些地方流行“官員講課”,即設法尋找名目安排主管部門的官員到下級單位舉辦收費講演,一次竟可達上千元。
(14)“豪華揮霍型”。相當多的幹部雖未直接涉及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活動,但以豪華享受的方式揮霍著國家財產。其腐敗行為的經濟後果並不見得比直接貪污輕。目前在中國,似乎單純的揮霍型浪費並未被視為腐敗行為。[11]
(15)“紅黑勾結型”。在許多省份,政府官員與黑社會勢力相互勾結,保護黑社會勢力,從而收取黑社會勢力的賄金。結果,當地的黑社會勢力活動猖獗,把持交通、壟斷市場、哄擡物價、向商家收保護費,造成社會秩序的嚴重混亂。[12]
(16)“吃災劫貧型”。在經濟較落後的省份,官員們缺少直接在經濟活動中權錢交易的機會,貪瀆之心卻絲毫不減,他們把眼光轉移到救災和扶貧活動中,吞沒救災款項、劫掠扶貧資金和物資[13],其行徑簡直令人發指。
以上所列舉的貪瀆諸術其實還只是筆者從有限的公開資料中收集到的一小部份,現實的腐敗行徑要覆雜、狡猾得多。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今日中國腐敗之廣泛性和嚴重性,遠遠超過官方新聞媒體偶爾披露的那一點。這可從另一個角度來驗證,即現在中國社會中官員們的實際生活水準是否與其收入相符。其實,目前社會中官員們通常的生活標準都遠遠超出了他們正當的收入和待遇。[14]
例如,抽煙的幹部每天所抽的高檔香煙之貴,就不是他們的薪水所買得起的,單是計算一下他們一年中消費的高檔香煙之花費,恐怕就可以依法追究他們的貪污受賄罪了。如果政府真要反腐敗,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恢覆銀行存款實名制、再實行公布幹部財產總數的“陽光”法令,倘若如此一來,恐怕只有很少數幹部的財產會真正與其合法的收入相符了。
各種腐敗和經濟犯罪不僅造成國家財產的直接損失,還間接地損害人民的生命財產。許多表面上看來是自然災害,其實背後都包含著人禍的因素。例如,1998年長江特大洪水造成了嚴重的洪災,但這一災害實際上既與那些不顧國計民生、為一時的局部利益而亂砍亂伐、造成水土流失的瀆職官員有關,也與那些貪污水利工程款項、造成施工中偷工減料現象的貪官污吏有關。
三、反腐敗何以成效甚微?
中國官方多年來幾乎年年把反腐敗掛在嘴上。但是,由於不願意正視腐敗的制度原因,也不從根本上改革政治體制,而只是一味地靠運動式的反腐敗活動以及越來越失靈的政治教育去抑制腐敗,結果收效自然甚差。腐敗分子之叠出不窮簡直令人吃驚,腐敗案件越抓越多,恰如“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例如,原任北京鋼鐵公司黨委書記因貪污腐敗被槍決後,剛被提拔擔任該公司總經理助理的楊力宇、趙東祥在一個多月的時間里,又以閃電般的速度受賄150萬元。又如,原貴州省委書記之妻、“第一夫人”閻建宏因貪污被處死不久,她的繼任者也成了經濟犯罪分子。
早在1982年,中共就作出了“關於懲治經濟領域里嚴重經濟犯罪的決定”,在隨後掀起的打擊經濟犯罪高潮中共起訴了15,800多人。九十年代又叠次開展了一連串的反腐敗運動。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曾聯合發出“最後通牒”,限令貪污犯罪分子在當年5月1日以前坦白自首、退賠贓款。
然而,一陣高潮過去以後,貪瀆之風重又興盛起來。1994年,全國檢察機關立案的貪污賄賂和挪用公款等經濟犯罪案件達60,312宗,比1993年上升6.8%;其中提起公訴的案件達32,150宗,涉案39,802人,分別比上年上升56%和54%。同時,1994年各級法院判決的萬元以上經濟罪犯達9,465人,比上年上升74%。這些腐敗案件與以往有所不同。首先,貪污數額明顯增多,1994年查處的貪污受賄1萬至10萬的案件為17,607宗、10萬至50萬的為1,265宗、50萬以上的183宗;而1995年查處的百萬甚至千萬元以上大案竟達600多件。其次,在貪污賄賂案犯當中,黨政、司法和經濟管理部門的各級幹部人數上升,1994年為10,896人,其中縣處級以上幹部1,827人、司局級以上88人、副部級1人,包括原福建省樟州市長周育生、原廣東省東莞市委書記、廣東省人大副主任歐陽德等。這一年全國紀檢機關查處的經濟、瀆職、腐化墮落、賭博等腐敗案件亦達94,785宗,受處份的黨員幹部達131,703人。1995年以後,高層官員涉案人數進一步增加,先後被繩之以法的有江西省長倪獻策、貴州省計委主任閻健宏、國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時、首鋼香港控股集團總經理周北方、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州、廣東省副省長於飛、湖北省副省長孟慶平、廣西自治區副主席徐炳松、河北省人大副主任姜殿武、曾任浙江省副省長的寧波市副省級市委書記許運鴻等,還有舉國矚目的中共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第一書記陳希同及副市長王寶森。
此後,由於貪污腐敗日益嚴重,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內專門設立了反貪污受賄總局,並在各省、直轄市的檢察院設立了反貪局。表面上看起來從此有了反腐敗的專責機構,似乎天下可以太平了。但不久又發現,連反貪總局的局長本人也涉嫌組織集體貪污。而貪污腐敗之風也仍然猖獗,涉嫌貪污腐敗的幹部幾乎包括各年齡層、各種背景的人。不少原本前程看好的年輕幹部跌入了經濟犯罪的深淵[15];一些本來似乎德才兼備的中年幹部,禁不住金錢的誘惑而墮落[16];還有不少老幹部臨退休之時產生了“最後撈一把”的邪念,《民主與法制》雜志稱這種現象為“黃昏悲劇”[17]。1998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108,800多件經濟犯罪案件,立案偵查的有36,000多件、涉案人達4,000多人,其中貪污案12,900件、賄賂案8,700件,立案查辦的貪污賄賂5萬元以上或挪用公款10萬元以上的案件達9,300多件,查辦的縣處級以上幹部為1,820人、廳局級幹部103人、省部級3人。[18]
腐敗分子的權錢交易往往涉及貪污、賄賂、瀆職、挪用公款、非法集資、非法套匯、逃稅漏稅、虛報增值稅、走私等刑事罪責。由於司法不獨立、官官相護、甚至還有法官受賄等原因,權錢交易常常能暢行無阻。即使案發了,花錢找關系也可“擺平”,真正被追究刑責的權錢交易者其實只是百中有一而已。
據《民主與法制》雜志揭露,當經濟犯罪案發生後,往往會出現下列現象:一是瞞案不報、私下了結,如廣西一個縣的農行發生了一起挪用公款100多萬元的大案,銀行負責人竟壓下不報;二是弄虛作假、蒙混過關,中央電視台的《焦點訪談》節目曾現場報導過,1998年初,安徽省南陵縣的一個國營糧站如何在朱扁基去視察時弄虛作假、隱瞞虧損的劣跡;三是阻礙查案、得拖且拖,安徽省蚌埠卷煙廠廠長貪污186萬、有不明財產100余萬、因瀆職造成企業損失2,322萬元,但在此大案的審理過程中,司法部門卻遇到了一連串的麻煩,相關單位都不合作,以至於應凍結的贓款被提走了、行賄的人難以查實、甚至辦案人員遭到襲擊;四是查案不深、能混就混,例如,當湖南省婁底市公安局副局長得知,該市一起特大經濟犯罪案的案犯中有一名是自己的“鐵哥們”,竟下令刑警支隊“盡快放人”;五是結案不嚴、盡量開脫,安徽省濉溪縣某廠副廠長張某因貪污判刑6個月,但居然能在緩刑期間被晉升為另一家企業的廠長。所以,盡管打擊貪污腐敗已歷十數年,但黨政機關中的權錢交易仍是屢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四、國有資產流失──“富了和尚窮了廟”
在今日的中國,暴富的最佳捷徑就是巧妙地將國有資產轉化為私人財產,許多在幾年內突然成為百萬、千萬、億萬富翁的人,都是以國有資產中飽私囊[19],其結果就是國有資產的大流失。因此,一些有正義感的學者們曾大聲疾呼,“國家在流血、人民在流淚”,令人痛心疾首。
毫無疑問,國有資產的流失充份反映出掌管國有資產的各級幹部昏庸無能、玩忽職守、浪費敗家、視屬於全體國民的公共財產如無物。同時,許多大小國營的“官倉鼠”們還監守自盜、官商勾結、揮霍公款、拿國產做個人交易,結果“富了和尚窮了廟”。根據筆者的觀察和分析,國有資產的流失常會通過以下形式完成:
(1)在與外資企業合資或進行企業股份制改造時,故意低估、漏估國有財產的價值,然後,國有企業的經理或者從外資方獲得“暗盤”的好處、或者直接中飽私囊[20];(2)實行股份制的企業故意對國家股不分紅、不配股,從而增加職工股的分紅額;(3)以明晰產權關系為名,把國有資產低價賣給或轉包給個人[21];(4)一些虧損企業將企業分解開,把資金和較好的設備抽逃出來另組企業,而把債務甩在原企業、準備造成壞帳、爛帳的既成事實,從而實現“大船擱淺、舢板逃生”;(5)不少企事業單位故意將部份國有資產列為帳外資產,以便伺機瓜分;(6)全民企業利用興辦附屬的集體企業的機會,把本企業的國有資產無償地劃轉給集體企業、再設法轉為經理們的個人資產,或者是允許集體企業無償地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盈利後集體瓜分;(7)在不規範的產權交易中廉價出售國有資產;(8)行政事業單位把公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變成經營性資產來運用,卻不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占用費,相當於利用國有資產為小單位謀私利;(9)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存入銀行,所得利息卻為私人占有[22]。
中國大陸國有資產的流失速度確實觸目驚心。據世界銀行的研究報告估計,中國大陸國有財產的流失量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8%至12%;學者李文龍和魏國辰的研究則表明,國有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的資產損失極其嚴重。大型企業流失或損失的資產占凈資產的15%、中型企業占59%、小型企業則占53%。
國有資產大流失嚴重幹擾了經濟的正常運行。一方面,貪污腐敗分子們貪得無厭地不斷將國有資產轉化為私人財產存入銀行,使得國有企業日益衰敗、每況愈下;另一方面,政府為了維持經濟的運轉,又不停地把銀行儲蓄填入國有部門這個“無底洞”,使得銀行潛在的金融危機日益嚴重。這構成了一種惡性循環,國有資產的流失越大,銀行注入國有部門的資金也越多,結果金融危機的風險也越大。
五、中國國有資產外逃蔚成風潮
近年來,隨著一大批貪污腐敗分子通過權錢交易暴富,中國出現了資金大外逃現象,更準確地講就是國有資產大外逃,即利用各種手段將已非法變為私產的國有資產或各種名義上仍屬國有資產的財產轉移到境外,徹底地化為私有。腐敗分子和經濟犯罪分子深明“狡兔三窟”之警世格言,他們利用不同國家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上的差異和漏洞,將在國內非法占有的資產轉移到中國當局鞭長莫及的國家去,從而得以逍遙法外、以此財產在海外安度余年。起初,資金外逃的去處散布全球各地,近至港澳、東南亞,遠至東歐、非洲、拉美國家;後來,美國成了他們逃避中國法律懲罰的最佳地方,因為美中之間沒有引渡關系、也未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合作,美國的社會政治制度相對穩定,不太可能發生危及其財產生命的動亂,選擇諸多、生活舒適,且重視少數族裔的權益,較少種族歧視。
在動蕩的二十世紀里,中國歷朝權貴們曾有過數波攜帶巨額財產外逃之舉動。第一次發生在辛亥革命後,一批滿清王朝的權貴及鷹犬們帶著國寶和財產逃到津、滬等城市的外國租界當了寓公。第二次是北伐戰爭後,一批大小軍閥及隨從們也帶著掠奪來的財寶躲進租界。第三次是國民黨撤到台灣後,一批官僚權貴帶著大量財產去了歐美等國。而這次大陸改革開放後出現的、一大批以權謀私的腐敗分子將資產轉移到國外的舉動,可以說是第四次。但這一次與前三次不同,前三次的制度背景是私有制,外逃資產是在私有財產名義下被轉移出去的,而這一次則是國家公仆在公有制背景下無法無天、有恃無恐地將國有資產轉化為私產並轉移到國外。
近十年來,越來越多來自中國大陸的“富豪”攜帶大量不明資產到美國當了“投資移民”。他們除了采用非法轉移國有資產到海外的私人帳戶等手法外,還利用在境外的中資企業從事國產外逃活動。據中國有關部門統計,中國在美國的國營公司大部份都虧損,許多公司要靠在香港的子公司貼補。但這些駐美公司的負責人及其子女卻在幾年內都成了美籍華人中的富翁和富婆。
據美國的中文報紙《新大陸》1995年4月的報導,在洛杉磯的中資或由公轉私的“新款爺”們拿著中國的民脂民膏無所不為。有一個“款爺”在大陸時不官不民、亦官亦民,做的是黑白通吃的大生意;他攜帶幾百萬美元現款到了美國,沒幾天即以一百萬的價格購置一棟豪宅;他自稱常光顧大洛杉磯的夜總會、按摩院、脫衣舞廳,“不就是一晚上幾百元麽?”,偶爾他還花上數千美元包一個“小姐”外出旅遊。洛杉磯還有一個大陸來的富婆,通過國內的關系,不付任何預付款就搞到大批貨物來美銷售,且無限期地不必償還貨款;當國內有關部門派人來美國討債時,她便請這些來客痛痛快快玩一趟,給個人一些回扣,於是這筆債務就不了了之;此富婆還有種種辦法往國內倒賣舊汽車;目前,她早已擁有數棟豪宅。
在美國洛杉磯1300中文廣播電台1997年的一次“脫口秀”節目中,一位參與者透露,“前幾天,我有一個做房地產的朋友陪著一位大陸來的老太太看房子,從早到晚馬不停蹄,一共看了七處每棟30萬美元以上的房子。這老太太怪兮兮的,陰著臉一句話也不多說。一天忙過了,我的朋友想這老太太沒有真心買房子的意思,今天全白費了,很懊惱。你曉得那老太太最後說了句什麽?她說,這七處房子我全要了。這下子,我那朋友都嚇呆了。這還不算,那老太太竟一點貸款都不要,全部用現金。一下子200、300萬呀。現在與從前大不一樣了,洛杉磯不僅擠滿了台灣、香港和東南亞來的富人,就連大陸來的也藏龍臥鳳”。一位家住大洛杉磯縣的阿凱迪亞市的台灣公司老板說,他的斜對面住著一家中國大連來的大款,其房子的價值是150萬;在不遠的地方還有一家天津來的大款,其房價是130萬。這位老板很感嘆地說,自己出身於國民黨高級官宦世家,雖家產不薄,但對這些大陸暴發戶之財大氣粗也不得不讓三分。
據美國的中文報紙《世界日報》的一篇報導說,一些會計師為來自中國大陸的大款們作賬或報稅時,簡直對他們的財產感到瞠目結舌。一些表面上月收入不過一千美元的人,竟以一次付清方式購買了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美元的房子。現在,在洛杉磯經常可以看到不少開超豪華車、珠光寶氣、出手闊綽的大陸客,他們的財產往往都是不義之財。
究竟這些來自大陸的“新富”們是如何發家的呢?當然,對他們作民意調查是不可能得到可靠答案的。不過,海外的媒體時而披露一二。據美國《新大陸》報報導,美國房地產業人士們注意到,中資公司的人員為了個人取得巨額回扣或其他好處,經常操縱中資公司以高出市場價20%至100%的價格在美國購置房地產或企業,甚至買進不少難以保值的破敗房地產或瀕臨倒閉的企業。同時,美國期貨交易業中的華人業者也反映,近年來不少中資企業以巨款投入期貨交易、但多以虧損告終,這些企業的負責人再以經營虧損向中國的主管部門報帳,然後通過期貨交易人私下分得交易手續費。
事實上,在美國和日本的多數中資企業都是經營進出口,主要是靠其國內的企業賺錢、或直接賺國內母公司的錢。有相當數量的外貿企業之所以虧損或資不抵債,就是由於把國有資產轉移到私人手中、或長期做便於獲取私利的“虧本”生意。因此,對這些虧損的外貿企業來說,最佳出路就是通過破產把虧損轉嫁出去、並逃避對其轉移資金的追究。這幾年來,越來越多的中資外貿企業爭相宣布破產,除了因無能和瀆職而經營不善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這些公司宣布破產前,部份資產和利潤已被轉移到境外或落到私人名下。鑒於以上事實,隨著國內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被出售或轉為私營,很可能出現更大規模的資金大外逃。
1998年10月23日,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宣布,雖然政府明令禁止中資公司非法在海外帳戶里存留外匯,但仍有1,000余家中資公司在海外帳戶里非法保留了約60億美元的外匯。但事後這些公司中只有344家承認有此類行徑,而它們向北京交出的非法截留在海外的外匯總額只有7.73億美元及4,660萬元港幣。這些公司非法持有的外匯遠遠高於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掌握的數額,將如此巨額的外匯藏匿海外,正是為了便利其幹部私自侵吞。
筆者以為,國有資產大外逃基本上都是采取某種“費邊式”即迂回式的方式,例如從大陸至港澳或東南亞、再至美國,國有資產大外逃的方式和途徑,不外以下幾種:一是先對外投資、然後將資金轉往海外私人帳戶、再申請海外中資企業破產;二是組織假的中外合資、然後通過“虧空”、“調包”計而卷逃資金;三是通過特權、關系掌握“額度”、指標,從中吃差價、回扣,賺國家的便宜,中飽私囊後將資金存到海外個人名下等。這樣的資金外逃活動之根本目的,往往都是為了把人民幣染“綠”(即美元紙鈔的顏色),其活動經常依賴白道和黑道的相互勾結。
六、如何防止國有資產的進一步流失?
國有資產的大規模流失和外逃,是國家和民眾的災難,巨額的民眾賴以就業維生的資產化為烏有,這將使數代民眾付出慘重代價,遭到失業和貧困的命運。同時,國有資產的大規模流失和外逃,造就了一批帶“紅帽子”的新富翁,這種邪惡的對公眾的剝奪,正積蓄著社會沖突的火種。對於上述現象,有不同的看法。有人悲觀地預言,即使中央一再三令五申、出台更多的法律、增設更多的監管機構,國有資產的流失還會不可挽回地持續下去。也有人認為,國有資產的流失和由公轉私不失為一種變革和進步,至於它所帶來的痛苦代價是不可避免的。這種看法恰恰迎合了貪官污吏和不法分子。
國有資產的流失既反映出中國現行經濟體制的根本弊端,也反映出政治體制的要害和社會嚴重不公的現狀。即使要把國有資產轉化為私有財產,國有資產也不應當成為少數擁有權力者的“囊中物”,而應當讓民眾能公平地參與其分配。既然貪污腐敗觸犯刑律,就不應當有任何政黨、個人能居於法律之上,免受法律制裁。亡羊補牢,猶未為晚。如果再拖下去,恐怕要不了多久,中國的國有資產就將被瓜分一空,當那些依靠壟斷的政治權力而暴富的權貴們把不義之財轉移到海外後,中國的老百姓或許會發現,留給他們的不過是一個被權貴們掏空了、遺棄了的爛攤子,是巨額的國債、瀕臨破產的銀行系統、難以維持的國有企業,還有無法兌現的社會福利“空頭支票”。因此,在今日的中國,阻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和外逃,人人有責,這也與絕大多數民眾今後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關。
改革開放後,國有資產的流動性大大增加,監管的難度也相應增大,而國家監管國有資產的能力卻遠遠地落後了,留下了無數的漏洞和死角。目前中國雖有國有資產管理局,但因產權混亂、產權變動頻繁覆雜、大量以權謀私的人又千方百計“監守自盜”,再加上國有資產管理局手段有限,不但難以制止國有資產的流失,還不得不聽令於那些熱衷於權錢交易的上級的指揮。為了理順產權、改善國有資產監管能力,筆者以為,可根據政府實際的監管能力來限制國有企業的數量,同時實行國有企業的分級所有和監管,讓各級地方政府承擔起對國有資產的實質性管理責任、也獲得所有者權益。此外,還應份別建立和健全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經營機構,明確界定二者的法律責任;定期清理和核查國有資產,完善基礎管理,盡量杜絕閑置、浪費、混亂和流失;有效、及時而準確地評估國有資產,以便產權的變動、兼並、聯營、轉讓、出售、合資以及股份化經營等;完善對政府官員和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法律和社會的雙重監督機制,保護民眾的檢舉權,充份利用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以法治奸,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責任者應依法賠償,並要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重組或改組各類國有企業,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則,在大中型企業內建立起“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科學管理”的現代企業制度;嚴格清查那些將大筆資產轉移到海外的案件,調查其轉移資金至境外帳戶或在國外中資公司里的惡劣行徑。而實行上述措施的基本前提就是必要的政治改革。
血污的水中有沒有嬰兒?
──論中國二十年經濟改革後的現狀
馮聖葆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咨詢策劃中心特約研究員
1、國有經濟是如何成為日益沈重的包袱的?
2. 資產流失還是產權流動?
3.
從貪污與浪費看改革企業的內部激勵機制
4. 國有企業改革:“十五大”以來的嘗試
二十年來,中國大陸實現了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經濟的增長是世人共睹的。但同時,三年實現國有企業擺脫困境的願望遠未實現[1],中國也確實面臨著國有資產流失和嚴重的腐敗現象。至於對非國有企業是應當大力扶植、還是仍然視之為國有經濟的附屬成份,也未形成共識。
這些重大問題的存在,使人們對體制轉型的前景、以及如何評估改革的代價,產生了理所當然的疑惑。西方的一些學者認為,中國的漸進改革是逐步走向官僚資本主義、權力經濟或權力資本主義,這樣的判斷是否符合中國的實際?是否誇大了腐敗現象?而在國內,則出現了極左派對改革的批評,他們用教條主義的有色眼鏡看問題,引用大量的一般人得不到的內部材料,表面上是在捍衛社會公正和公共利益,其實只是為了推銷他們固有的結論──否定中國經濟進步的變化。
對於中國當前在體制轉換過程中所面臨的一連串前途未卜的、涉及二十一世紀前景的、命運攸關的問題,應該從多種角度全面地加以分析,而不能以偏蓋全。恩格斯有一句名言,不能把嬰兒隨同有血污的臟水一起潑掉。中國的改革過程正在誕生新體制的“嬰兒”,如何讓這個剛剛問世的、從“血污”中抱出來的“嬰兒”茁壯成長,是中國當前改革中的中心問題。筆者從這一角度出發,在此文中分析國有企業改革的現狀和問題,同時也提出自己對資產流失和腐敗問題的評價。
1、國有經濟是如何成為日益沈重的包袱的?
國有經濟現在已成為國家日益沈重的包袱,這是個不爭的事實;但如果過份地強調“甩(掉國企這個)包袱”,則又可能產生一系列問題。從建立市場經濟的角度來看,究竟政府和公有經濟應該在經濟活動中起什麽樣的作用,目前這還是個爭議甚大的問題。若對此事的認識含混不清,顯然會造成對國企改革過程評價上的歧異,也會增加國企改革的障礙。
一些學者強調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例如,王紹光認為,首先,政府應當提供“公共財”,(即一經提供、任何人都可享受、而投資人不一定得益的設施和服務,如國防、道路、橋梁、污染控制等),當這些行業尚無法贏利、因而不能充份引入市場競爭時,只有國家可以、也應當充份地向這些領域投資。其次,國家應當通過投資使經濟的“外部性”內在化。所謂的“經濟外部性”是指某個經濟實體的行為使他人收益(正外部效應)卻得不到補償、或使他人受損(負外部效應)卻未付出應付之代價。新產品的研制與開發就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效應,其前期開發效益不明顯、風險很大,很難完全靠市場配置資源,國家應實行鼓勵政策,如提供稅收和貸款優惠、設置或鼓勵創業─風險基金;而其後期開發則可能有所收獲,國家應為研發者的成果提供專利權等保護。而負外部效應的典型例子便是公害,只有靠國家的行政性幹預才能制約公害,國家也可通過參與資源配置來緩解公害。第三,國家應當用財政和金融政策來調節總需求,以實現充份就業、相對穩定的物價和適當的經濟增長。最後,國家還要限制壟斷、調節收入和財富的分配、彌補市場的不完全性和信息的不對稱性。[2]
按照這些意見,從現代國家應當發揮的功能來看,在中國,國家並未充份發揮應有的作用。現代化分工的前提就是合理地配置國家和社會分別控制的資源,國家要發揮上述作用,就要“有所為、有所不為”
,把有限的資源合理地分配運用;但在社會主義國家里,執政黨卻全面插手控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甚至每個單位,管了過多的不當管之事,卻放棄了許多應當管的事。建國初期主管國民經濟計劃的薄一波曾在一篇內部意見書中指出,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全國只有數量不多的大企業,中央尚可直接管理企業、用計劃安排有限的投資項目。六十年代以來,全國的大小企、事業單位已達數十萬個,仍然實行這種體制,一切投資靠國家計劃、所有企業都由國家管理,其結果只能是,名義上國有企業全部抓在政府手里,實際上政府根本無法駕馭、“照顧”不過來,於是企業經營不善、日益衰敗、虧損面越來越大,最後成了國家用財政和銀行資金永遠也填不滿的無底漏洞。目前,這種狀況已經惡化到如此之地步,即令國家傾全力也無法再把全部國有企業都包下去了,單單是冗員和下崗職工的包袱就令政府頭痛不已。王紹光曾指出,國家財力的縮小實際上已嚴重影響到非經濟領域的正常發展。[3]
現在,國有企業背負著沈重的包袱,冗員多、離退休職工多、社會福利設施負擔重;於是,企業資金日益短拙,只好欠債不還,不但三角債繼續擴大,還拖欠工資和退休養老金,更談不上設備更新、技術改造了。這實際上是國家長期壟斷經濟的後遺癥。昔日政府長期專注於政治運動,又盲目投資形成了扭曲的經濟結構,只求表面的低效益的增長速度,不顧企業和國家的底子被越掏越空,多年來寅吃卯糧、欠賬過多,使得今天國有部門日益衰敗,政府也深受其累、不堪負擔。與此同時,國家在履行王紹光論述之必要職能方面也捉襟見肘、困難重重。雖然自1997年起,政府從國家預算中撥出300億元、沖銷了煤炭、化工等四個部門八十年代“撥改貸”以來拖欠的債務,然而,杯水車薪,其實並無助於國有企業擺脫困境;相反,這種單純地沖銷積欠的政策卻產生了“飲鴆止渴”的作用,使得更多的企業不思自救、反而等待著政府出資來沖銷自己的債務。
只要國有企業仍然是政府部門的附屬物[4],大多數國有企業便不可能辦好。一方面,政府部門不可能真正為企業的經營結果負最終責任,國有企業經營不善時,實際上沒有一個政府部門的官員會因此減薪撤職或被查辦;另一方面,多年來政府總是關懷照顧國有企業,在政策上向它們“傾斜”,讓他們吃偏飯,而對國有企業中的困難企業就更是格外關愛;殊不知,越是這樣,國有企業越不可能有起色[5],它們互相攀比、坐等偏飯吃,始終缺乏轉變管理機制的動力。
要走出這樣的困境,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必須縮小國有資產的總盤子,這樣才能增強國家的作用。國家退出經營性的國有經濟領域,並不是削弱國家的職能,而是為了恰當有效地加強國家的必要職能。目前,政府正考慮設法變賣一大批國有資產,以增加政府財力,試圖盡量發揮國家在經濟活動中的必要作用、盡可能地辦好必須由國家全部控股的少數國有企業和一大批國家仍然持股的股份制企業、並償還社會福利方面的歷年積欠(使國家能負擔企業職工的離退休金、並能培訓企業的冗員使之轉崗)。同時,只有加快企業外部環境向市場經濟的轉化,才可能促進企業內部體制的轉變。
2. 資產流失還是產權流動?
什麽是資產流失?產權交易並不等同於資產流失。我們不但需要認真地界定資產流失這一概念,而且對資產流失的數量不能言過其實。[6]
1995年初,中國開始了產權交易的試驗,但不久就因議論紛紜而中斷,反對的理由之一就是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當年夏,產權交易漸漸被正式允許。中共“十五大”關於國企資產轉制的精神更推動了產權流動。中國的產權交易市場正在逐步形成[7],但目前仍遠未規範化。
社會上對產權交易有若幹誤區。其一,一些人拘泥於舊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教條,視國有資產轉移到非國有機構為蛀蝕社會主義之根基、動搖國有經濟的絕對優勢地位。其二,人們往往只看重實物資產,因而把實物資產轉變為貨幣資產的活動視為資產流失,這是一種源於馬克思的簡單再生產理論的糊塗觀念。其三,以為國有資產不流動就能保值,實際上國有企業的資產每日都在虧損貶值之中,其數額也未見得比真正的資產流失量小,國有資產不流動照樣會不斷地因虧損貶值而流失。其四,誤把國有資產的帳面價值當做其實際價值,其實,國有資產的實際價值只有在產權的市場交易中才能確定。如果在正常的產權交易中估產的價值低於原來的帳面價值,其中的差額並非資產流失,更不是產權交易造成的,而是資產原已貶值、現在只是在交易中暴露出了長期隱藏著的資產貶值而已;若產權交易中資產的估值已成負數,則這樣的資產轉移實際上是卸掉了國家的債務包袱。其五,如果在產權交易中因化公為私而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這正是產權空置、產權交易未能市場化的結果。由於沒有正常、規範的產權交易市場,產權的轉移往往通過行政手段實現,在“黑箱”中作業,才造成了利用產權交易中飽私囊的那種資產流失。解決此問題的辦法應該是規範產權交易市場,而不是因噎廢食、杜絕產權交易。
在市場經濟中,財產的形態轉換是正常的經濟運營方式;只要是真正的公平交易,交易中原有資產的帳面原值可能縮水、也可能增值,並不一定必然出現所謂的資產流失問題。至於社會主義是不是應以國有資產占絕對優勢為前提,在中國現已不是個理論問題,按“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來衡量,結論是非常清楚的。從生產力的發展速度及質量來看,中國改革以來的經濟體制明顯地優越於舊體制,斯大林模式的社會主義體制毫無疑問地對生產力的發展長期起著阻礙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環境中,國家所有制經濟的比重呈逐年下降之勢,其產值早已低於國民生產總值的四分之一。如果把維持國有資產在經濟中的優勢地位列為首要考慮,而不是以促進生產力發展為標準,就不啻維護不利於生產力發展的舊體制。現在,中共中央已通過修改憲法、承認了這一觀點[8],只有那些極左派的忠誠擁護者才會對此耿耿於懷,中共“十五大”前,國內極左派給中央的四份“萬言書”就反映出這一傾向。
若進一步從企業發展的規律來看,不論西方或中國的實踐都表明,規模經濟的形成主要靠企業的資產重組;而且,這種重組不能靠行政命令來實現。最近,中國在總結了本身的實踐經驗並吸取了東南亞、特別是韓國的教訓後,已開始限制那種人為地組建特大企業集團的做法。中國要形成企業的規模經濟,必須先形成產權交易市場;沒有規範的產權交易市場,就很難形成規模經濟。
3.
從貪污與浪費看改革企業的內部激勵機制
中國腐敗現象的惡性膨脹的確是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不可忽視的現象。有人認為,是改革引起了腐敗;也有人認為,腐敗是改革的代價和潤滑劑。筆者以為,腐敗不僅是道德問題,它還有體制性根源,可以說是向新體制轉化過程中、舊體制消亡前的回光返照。在今天的中國,人們往往較多地討論腐敗現象,但卻較少提到制度性浪費現象,似乎由於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浪費是可原諒的,而且目前這類現象也確實多半是合法的。究竟貪污和浪費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孰輕孰重,現在並沒有準確可靠的統計數字可資分析;不過,後者的數量未見得比前者少。
如果把貪污和浪費現象放在一起考慮,似乎可以從這樣的角度來分析。即把幹部和企業家排個隊,A表示生產好、贏利,B表示虧損、欠債,C表示廉潔,D表示貪污,那麽,可以從下圖中看到:
(贏利)A____________________C(廉潔)
(虧損)B----------------------------D(腐敗)
顯然,最好的情形是AC,最壞的則是BD,這是有社會公論的。至於如何看待AD和BC,則現行體制下似乎有這樣的評價:即只要通過不被準許的手段為個人牟益(AB或BD類),就應當懲罰;而那些虧損企業的懶惰而又官僚主義習氣積深之企業主管人員(BC類),不管他們如何不適任,都不觸犯黨紀國法,因而照樣可以安然自在地享受高官厚祿,在一處失敗後仍可異地做官、甚至升官。而在貪污分子當中,究竟有多少是贏利企業內的貪污分子(AD類),多少是虧損企業內富了和尚拆了廟的貪污分子(BD類)?對兩者的處置是否應當有所不同呢?從這樣的角度出發,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如何改革國企內部的激勵制度問題。
a.風險與成功:BC的社會惡果遠超過AD
任何企業每一項新產品開發的過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風險,在企業的創業階段尤其如此。在國有企業舊的企業文化的支配下,目前企業里許多主管人員都寧肯虧損、而不願冒開發性風險。現在之所以有大量的科技成果無法開發成為生產力,企業主管們不願承擔風險是一個重要原因。中國已經基本上結束了短缺經濟,許多行業都出現了產能過剩現象,如果不利用高新技術、不開發新產品,企業到哪里去找新的市場呢?中共十五大已確定了科教興國的戰略方針,朱總理宣布了“本屆政府的主要任務是科教興國”。但是,如何才能落實這一戰略,使企業家敢於承擔風險,使企業能在市場上冒著風險創業呢?
既然技術改造和開發新的高科技項目已成為企業發展的生命線,企業家就必須越來越多地利用創業投資資本,這在西方被稱為創業風險(投資)基金(venture
capital)。任何產業在選擇投資項目時預估的成功機會都不小,但據統計,西方企業的創業(風險)投資項目中95%以上是失敗的。這表明,企業家必須敢冒風險,即敢於承擔失敗的責任,否則他們就只能無所事事、坐等失敗。企業家的風險意識是無法由政府按道德準則或政治覺悟等來規範的,例如,政府不能硬性規定風險投資的成功率為4-5%;若有了這樣的規定,企業家就會生依賴之心,則其責任心會更差、失敗率會更高。為了使企業主管成為有膽略的企業家,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在體制上讓他們有一個獨立自主地工作的環境,在激勵制度上鼓勵他們承擔風險、也享有創業成功的收益。西方的企業主要就是靠激勵制度,而不是靠企業內煩瑣的處罰制度(至於違法之懲處則由法律規範);所以,企業家最大的風險是失敗而丟掉好職位,而因貪污而受懲罰則並不多見。
在中國的現行體制下,幹部和企業管理者不願意承擔風險;相反,若無所作為卻反而可以高枕無憂。長期以來,很多科技開發項目的資金並未能專款專用,有些機構獲得這些資金後,借口原定科研項目成果的開發風險太大,結果把科技開發資金轉作他用。目前缺乏可靠的統計,不知道類似這樣的挪用究竟有多少,又延誤了多少新科技發明的開發和投產。即便有少數敢於承擔風險的人,他們也很難成功,因為要創業就必須違反現行體制的許多常規,如不實行平均主義式的分配,而是違背常規地支付激勵性報酬,這就會遇到制度上和社會上的重大阻力,極易被羅織為貪污浪費或違反財政法紀等罪名。中國從未形成一種承認並激勵科技天才和能幹的企業家的分配制度,這是體制性的癌癥!
在中國,政府若設立創業風險基金,比用財政撥款填補國有企業的虧損要好得多。目前,中央和地方試圖設立創業風險資金,但應當充份研究前車之鑒。多年前政府就曾用財政撥款建立過一家中創公司以支持創業投資;結果,該公司雖在幾個項目上獲得成功,但由於不能像在西方那樣及時地在證券市場上出售股票、從而從創業性投資轉向正常性商業經營,最後這家公司實際上變成了長期性投資基金、主要從事機構性證券投機,最後以嚴重虧損而告終。
b.缺乏激勵與貪污:不落實“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正反面後果
目前的工資制度是一種缺乏必要的激勵的體制,由此又滋生出腐敗的溫床。雖然國家放開了對工資的統一管制,但企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工資仍由上級封頂,國有企業多數負責人的名義工資都很低,即使是那些貢獻大的人也是如此;誰要是在現金收入上越雷池一步,就可能被戴上貪污犯的帽子。但另一方面,企業負責人卻利用職權享有許多實際利益,其實際收入並不低,如在分房、用車、吃宴請、手持移動電話或筆記薄電腦等方面,往往超越規定大筆為個人開支。這種分配形式不僅為政府所默認,而且上行下效、越演越烈,不僅贏利企業的負責人如此,虧損企業的負責人也不甘落後、常以工作需要為名掏空了企業。如果把企業贏利的百分之一公開地獎給對企業經營有貢獻的企業家,象西方那樣實行經理的高工資制,企業也許會辦得更好,同時嚴懲貪污也會有更好的效果。這樣做其實與“十五大”提出的“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的分配原則是一致的。
c.改進激勵制度的關鍵是讓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共擔風險
在一定意義上,中國的所有權概念中,由於存在著一個空洞的高於個人的“國家”這一神聖的所有者,反而造成了生產者的地位低於發達的資本主義世界里的“被壓迫、被剝削者”。隨著以高科技為基礎的知識經濟的發展,這種狀況正演變成一個更尖銳的問題,即是否尊重創造性勞動。同時,這種把國家(實際上是政府)的利益置於企業職工利益之上、實際上不尊重員工權利的做法,也落後於發達國家。西方的企業雇傭員工時,創造性工作可以得到較高的報酬,還有一些企業也用本企業的股權來激勵員工,使得員工更關心本企業的發展,這種做法在高科技企業更常見。同時,西方也高度重視管理精英的作用,承認高級主管(即CEO)對企業興衰的決定性作用,因此付給企業的管理精英非常高的薪水,也給他們一部份企業的股票,從而使高級主管的個人職業生涯和命運緊緊地聯系在一起。
現代企業越來越需要員工的主動和創造精神,成功企業的企業文化不是單靠管束,而是更注重員工的參與和主動精神。西方的企業讓高級職員或普通員工持股的實質就是共擔風險、共享成功,這是企業成功的關鍵。中國的企業職工名義上是國家和企業的主人,但實際上既沒有真正的參與權,也沒有充份維護自己利益的機構和機制,從來就沒有當過主人翁。而那些據說是代表他們利益的政府部門及其官員,雖然並不真正關心企業職工的利益,卻有權利用各種辦法分享、占有企業的收益,但又從來不為企業的興衰承擔任何責任;一旦企業經營不良而破產,政府部門和官員從不分擔任何風險和代價,卻把失敗的風險和代價完全推到了普通職工頭上。在這樣的政企關系、官員─工人關系下,只會產生對立,根本無法形成有利於企業發展的激勵效應。
4. 國有企業改革:“十五大”以來的嘗試
a.國企轉制:如何賣和送?
“十五大”前後,中國刮過一陣買光送光國有資產之風,後來被制止了。[9]
筆者認為,這一試驗的要害不是可不可以送和賣,而是如何送和賣,更重要的是,國有資產轉讓(特別是實行股份合作制)後又如何管理?國企轉制成功與否的衡量標準是,轉移產權後企業是否重獲活力,國家在財務上是否有損失、稅收是否增加。
是否實行國有企業的“零資產轉讓”(即俗稱的“送”),就必然是化公為私呢?筆者並不這樣看。八十年代對國有企業改行“撥改貸”以來,很多新建企業完全依靠銀行貸款建廠,債務負擔沈重;自從經濟增長速度放慢後,往往陷於困境,甚至負債大於凈資產,已經資不抵債;若按市場價格來評估,這樣的企業如果償還了銀行債務,其資產不是所剩無幾、就是一無所有。把這樣的企業按“零資產”轉讓,實際上是卸掉了國家的債務包袱,而不是把國有資產送了出去。最近國內報紙曾介紹合肥市財政局推動國企改革的經驗,他們在“送”企業時還陪上“嫁妝”,結果是“這些原先缺資金、缺技術、缺管理、缺市場的困難企業‘送’出去後,不但依靠優勢企業啟動了存量資產,這29家企業重組共盤活24億資產[10];同時,優勢企業也實現了低成本擴張”。從地方財政的角度講,賠錢的企業不必貼錢了、稅收增加了,是一種越“送”越賺的“買賣”,而且推動了體制改革和經濟結構的轉變。
所謂的“賣光”,多數成功案例(如在山東省諸城縣)主要指賣給職工,其成功是與職工的參與聯系在一起的。凡是職工被迫出資認股、官商的利益和權力毫無“流失”的,都不成功;職工雖獲得了企業的股權,但原領導班子未改組的,也不可能成功。中國現在需要總結職工當家作主、參與管理的經驗,更需要制定保障職工股權及相關利益的法規,而不是停止這種轉讓,也就是說,需要有一個不同於企業法的股份合作法。
b.“政企脫鉤”動真格?
1998年中共中央在國企改革方面主要做了兩件事。一是要求軍、警、公檢法機關與其開辦的商業組織脫鉤;二是鼓勵政府機構所辦企業與機關本身脫鉤。到1998年底,前一任務已取得很大進展,而後一任務至今卻只在內部緊鑼密鼓地進行。所謂的企業與軍警政法及政府部門脫鉤,除了可減少貪污的根源、禁絕走私外,還有所有權轉制和政企分開的含義。中央初步擬定的方案是,中央政府只保留對一批大企業的管理權,集中歸吳邦國為首的一個委員會領導,
分別由由財政部、經貿委和計委管理,其他的企業則脫離中央政府各部門、轉歸下一級政府部門管理,並允許將部份資產轉讓給職工和企業主管人員。不過,目前地方政府並不願意接受中央政府欲交出的全部企業,其主要興趣是增加地方稅收,卻不願接受虧損企業。
c.中共中央關於國企改革的新“決定”意味著什麽?
中共十五屆四中全會公布了“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此前,江澤民曾親自主持召開過幾次重要會議,幾個智囊機構也發表了一系列文章;但主管經濟的朱扁基卻似乎置身事外,因此令不少人產生了疑慮。這個“決定”涉及到本文討論的一些問題,但更象個頗具意識形態色彩的文選,很難說它將會對中國的經濟發展起多大的作用,因為從中看不出中共中央將為貫徹該“決定”采取何種有力措施,也不清楚在方針政策上有什麽重大的突破。
該“決定”強調要“從戰略上調整國有經濟布局”,但是,由誰來執行呢?從“決定”的內容來看,國有資本的所有權仍屬各級政府、由出資人(機構)代表,這並非新的提法。“決定”中籠統的規定很難對建立出資人制度有大的推動;“決定”也難以讓“出資人”把他們所控制的企業主動讓渡給非國有的所有者,以真正實現國有資產戰略布局的改變。從各地黨組織為貫徹該“決定”的精神所發表的文件來看,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顯然不高,它們的說法甚至比中央“決定”的精神更模糊、更淡化,實際上還是在不遺余力地保住國有企業。根據國際經驗,要真正轉讓國有資產,必須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有目標、有步驟、有監督地逐步推行,但“決定”並未如此安排,其主要原因可能還是未下決心大張旗鼓地解決這個問題。“決定”所設想的讓渡國有資本的辦法之一是,通過上市的國有公司向個人或非國有持股機構轉讓法人股、然後將所得上繳國庫,這樣做往往會增加炒作國有企業不良資產的機會,實際上可能把不良資產轉嫁給投資者,讓投資人上當,導致股市不穩定,繼而引起一系列社會問題。
“決定”要實行的體制改革的核心任務之一,是建立國有資產的“出資人代表制度”,並在此基礎上完善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在政府部門與企業脫鉤後,由各級政府把國有資本委托給出資人代表,讓他們進駐企業、變成企業的股東、董事,對國家承擔資本增值的責任;同時,政企分開、政府部門轉變職能、從微觀管理中解脫出來,不再幹預企業的經營,只在外部保障國有企業的法人獨立經營。可是,“決定”仍然沒有對“出資人代表”作具體的規定。其實,上海和深圳早在1997年就有類似的試點,筆者在上海聽到的企業反映並不好,企業的廠長經理們表示,“多了一個婆婆,而且是當董事長的、要高工資的婆婆”。至今國內也未見到有關這類試驗成功的報導。“決定”公布一個月後,“國有企業改革與下崗職工研究組”曾發表過一份關於“政府幹預制約企業發展”的報告,該研究組對上海寶鋼集團的“資產授權經營”作了典型調查後認為,這一試點是失敗的。現在至少可以這樣說,上海的試驗至今尚不成熟,無法提供可資參考的模式,其中未能解決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如何避免出資人制度走老路。
“決定”發表的第二天,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黨組書記、副主任陳清泰發表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的長文,作者似乎是把“出資人代表機構”視為一種委托管理機構。可是,過去政府的部委機關實際上本來就是一種委托管理機構,這樣的托管關系一向存在。現在,改革應著重解決如何規範現實中早已存在的委托管理問題,而不是僅僅把政府部門實行了幾十年的管理方式換個委托管理的名稱。
筆者認為,如果被委托者(機構)不能人格化,仍然是層層機構重疊,這種代理必定重覆舊路。只有按照市場競爭的原則,把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直接委托給企業董事會以及與董事會配合的經營班子。實行合理的委托管理的關鍵在於,要改革激勵機制,受托人完成資產增值任務後不僅應有工資增額、而且可以分享股權;同時要實行強有力的監督,以保障國家和公眾利益。為此,國家必須設立負責國有資產戰略轉移的專門機構,以便組織各有關方面安排招標、並監督受托方依法律執行合同;另外,應由審計部門負責監督,或者國家專門設立托管審計法院。德國為東德的體制轉型所設立的托管局就曾履行過這樣的職能,但它是過渡性的,把東德的國有企業通過托管賣掉後就解散了。在中國實施國有資產的托管、轉讓有一個障礙,即可能有人會擔心,當國有資產增值後、董事和經理們會分享股權。正是在這一點上,上述“決定”回避了對這一問題的討論。
上述“決定”把目前存在的經營管理制度弊端縮小為“經營管理者素質”問題,顯然忽視了這一弊端的嚴重性。現在,中共內部仍然有很多人未真正認識到,“十五大”已肯定的“生產要素”這個概念,不僅包括資金、土地、廠房、設備,也包含經營管理才能、科學技術的運用。在一定意義上,在企業的資金、廠房、設備既定的情況下,那麽經營管理就決定著企業的命運;所以,不僅應該給優秀的企業家高報償,還要把他們的個人前途和利益與企業的資產增值掛鉤,他們的收入中相當大的一部份可以是股權,但在一定時期內應不準許套現。其實,規範得當的股權分享制不僅是利益分享,而且也是一種最好的風險共擔制度,它有助於克服經營者的短期行為,可以制約損公利私的經營方式,也有利於精明的企業家的成長。讓善於經營的企業家得到必要的報償,結果國家和所有的投資人都會得益更多,這不屬於國有資產的流失。由於目前國內的輿論非常重視防範貪污腐敗,所以該“決定”規定,“凡是由於違法違規等人為因素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但是,“決定”卻未考慮到,不舞弊貪污的企業經營者,未必就必然是好的合格的經營者。正如本文已分析過的,企業經營者可能並不違法違規,但同樣也不願意承擔任何經營風險,仍然沿襲“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的積弊,毫無創新精神,這樣的經營者其實同樣糟糕。
該“決定”強調了中國經濟將進一步多元化,卻沒有明確地規劃國有經濟的未來前景。這就留下了幻想的空間,或許還有人視依靠非國有經濟發展只是權宜之計。現在,一些人強調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的基礎時,卻從不認真回答,為什麽國有經濟不如非國有經濟更具生命力。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的一份報告認為,“國有企業在工業產業中的份額下降到了28%,但在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占了55%的份額......這種高投入低產出的局面嚴重拖累了經濟增長......國企至今仍耗用了銀行三分之二的貸款”。[11]
“決定”並未體現出明確的決心去改變這種狀況。如果這種局面繼續下去,那麽,非國有經濟營造的巨大成就仍然可能被國有經濟的跌落所抵銷。不久前,在“99財富論壇”的討論中,一些學者就指出,“去年擴大內需,只有0.87%的資金流入私營部門,這應引起政府的密切關注”。[12]
目前,一切新的改革都涉及體制上的深層矛盾,如果沒有政治改革作保障,將寸步難行了。比如,政府要“放小”、並把留下的大企業委托給“出資人”管理,這都觸犯了原主管部門的既得利益;而且,在設立新的機構實行托管時,各機構都可能挑肥揀瘦,會熱衷於如何安插有利於自己的人員、如何重新分配資源等,造成一系列幹擾。如果這些運作仍然是不公開的、又沒有公開的社會輿論監督,地方上的“父母官”仍然只願意卸掉某些國有企業的包袱,卻又垂涎成功的非國有企業、以各種手法把它收歸自己名下,他們可能還會采用讓原企業經營者退出、改由黨的組織部門委派董事長和總經理、把企業納為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名下的手法;那麽,就連非國有企業都會產生不安全感,可能導致部份民營企業千方百計把資金轉移至境外。這種很可能出現的局面正是國內一些學者呼籲修憲的根據。
1998年就有一些中央領導身邊的“內部人”在議論,認為1999年不得不出台政治改革了,否則經濟改革也搞不下去了,“就看江澤民怎麽下決心了”。但是,年覆一年,總是把“力求穩定”當做首要之務,那麽,究竟到何年才會具備穩定的環境來推行必要的政治改革呢?不完成經濟改革能有真正的穩定嗎?
在全球化趨勢下台灣傳媒演變的政治、經濟動因及問題與前景
洪浚浩
紐約州立大學布法羅分校傳播系助教授
1. 八十年代末之前封閉與集權控制下的台灣傳媒
2. 八十年代以來台灣傳媒的主要變化
3. 台灣傳媒走向開放的內部因素
4. 台灣傳媒開放的意義及面臨的問題
自七、八十年代以來在經濟領域中首先出現了全球化趨勢,這一趨勢隨後逐漸擴展到政治和文化領域(Beyer,1994)。在關於全球化的理論中,Wallerstein的理論(1974)主要分析的是世界經濟結構,而Meyer的理論(1980)則把重點放在世界的政治結構上、特別是由各國組成的全球系統;Robertson與Chirico的理論(1985)側重於全球化和現代化的關系,強調在以現代化為目標的全球化過程中廣義上的文化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隨著近年來對全球化理論的進一步深入探討,有些理論家如Luhmann(1990)則更明確地提出了全球化與傳播(Communication)之間的緊密聯系,他指出,隨著高新技術的革命性發展以及由此產生的世界性政治、經濟結構的不斷改變,傳播體系的發展演變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整個世界體系的特徵。
九十年代以來,各國的傳播學家們對傳播與全球化的關系作了大量研究,從不同角度探討了這個題目。[1]
研究表明,傳媒的全球化趨勢不但使一些國家的傳媒在許多方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而且成了推動、促進及深化全球範圍的經濟、甚至政治結構重新組合的催化劑。傳媒的全球化趨勢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傳媒的開放與自由,即傳媒政策的放松、傳媒機構的商業化、私有化等;二是傳媒主要功能與目的的轉變,如從為執政黨的政治和意識形態宣傳服務變成為社會輿論監督和公眾服務;第三,隨著全球性消費市場的形成(包括傳媒消費)以及跨國性或全球性傳媒及文化產品制造業的形成(Robertson,1990;Hamelink,1997),出現了全球性的傳媒體系,各國的傳媒系統開始陸續融入這一全球性的傳媒體系。許多傳播學者認為,傳播(communication)的全球化主要是通過傳媒(Media)全球化體現出來的,而傳播的全球化推動了世界的全球化趨勢;傳播的全球化既是全球性政治經濟結構大改變的一個結果,又是推進全球政治經濟結構進一步大變動的動力。
八十年代中期以來,在全球化趨勢的影響下,亞洲也出現了一系列經濟和政治結構的大調整。特別是在東亞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市場經濟逐漸居於主導地位、出現了中產階級群、實行了以自由民主為目標的政治改革。在這一系列的變化中,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傳播和傳媒也發生了重要變化。政治與經濟結構的大調整觸動或迫使各國的領導層重新認真審視他們對傳播與傳媒長期所采取的威權主義政策。這樣的變化也同樣發生在台灣。從二戰後至八十年代末,台灣的威權主義政府通過對傳媒的擁有權及一整套嚴密規定,緊緊地控制著傳媒,力圖使之成為政治和意識形態工具。隨著全球化趨勢強有力的擴展,從八十年代末開始台灣傳媒經歷了深刻的演變,不但呈現出許多國家的傳媒在全球化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變化趨勢,而且還表現出不少自己的特點。進入九十年代後,台灣傳媒在開放與自由化方面的步伐大大快於大部份亞洲國家和地區。本文試圖以全球化理論為框架、以歷史分析為主要方法,探討台灣傳媒在全球化趨勢下所發生的演變及其動因和意義,並探討台灣傳媒開放後遇到的挑戰和問題。
1. 八十年代末之前封閉與集權控制下的台灣傳媒
根據Rubin的研究,世界各國對傳媒的控制共有五種方式:一是通過對傳媒的壟斷實行直接控制;二是給傳媒機構發放開業執照令其“自我審查”而達到控制的目的;三是借發布所謂“國家安全條例”或“緊急令”等手段實施管制;四是對傳媒施加各方面的壓力以收控制之效;五是對傳媒或傳媒界人士用暴力實行管制。[2]
在八十年代末之前的幾十年中,在自稱是開放的台灣社會里,上述五種對傳媒的控制方式同時存在。其原因是,台灣的執政黨國民黨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威權模式之上的,其對文化、教育、傳媒的控制與影響皆以維護執政黨之地位為宗旨。[3]
從1949到1987年,台灣一直處在“緊急狀態”之中,集會、結社、組黨及言論、出版自由均被取消;正如Rampal所指出的,盡管中華民國的憲法上有這些條文,但僅僅是一紙空文而未付諸實際。[4]
那時,台灣的傳媒常常成為執政黨和政府鞏固權力的工具,而不是單純地服務於社會發展和公民對話的媒介;所謂的言論、出版、新聞自由等首先需服從執政黨的政治需要;同時,執政黨利用其掌握的黨、政、軍權力進一步使傳媒在政治上就範到位(Berman,1992)。
台灣對傳媒體系實行威權式控制的一個後果是,盡管經濟發展需要傳媒發揮更活躍的作用,但政治原因卻造成了傳媒發展的嚴重落後與不足。從1949年至1988年的40年間,台灣的經濟增長了許多倍,但報紙的種類數量卻長期停滯未增。到1988年時全台灣總共才有31家報紙,且受當局規定的限制,每家報紙每天的版面不得多於12頁。而且,文化與傳媒機構多附屬於執政黨、政府或軍方,其中三分之一由執政黨、政府或軍方直接擁有,官方報紙的發行量占全台灣報紙發行量的80%以上。這樣,私營的商業性傳媒根本無法與官方的傳媒競爭。
2. 八十年代以來台灣傳媒的主要變化
除少數幾個西方國家外,多數國家最初都抵制傳媒的全球化趨勢,台灣也不例外。當八十年代初全球化趨勢開始向世界各地擴展時,台灣的一些傳媒紛紛要求政府實行開放政策,但這些要求、努力和嘗試都遭到了當局的嚴厲壓制。[5]
傳媒要求開放的努力和政府反對開放的企圖導致了雙方的鬥爭和摩擦,從1980年至1986年,政府對傳媒“自由化傾向”采取的各項行動次數增加了近20倍,沒收和禁止出版物的行動次數增加了近30倍。(見表1)
表1.台灣傳媒開放前新聞審查情況
年份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985
1986
政府對傳媒采取行動的次數
16
19
27
33
211
275
302
出版物被沒收或禁止的次數
9
13
23
26
176
260
295
資料來源: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Human Rights in Taiwan
Communique,1987.
然而,正如在許多亞洲國家那樣,全球化趨勢是不可阻擋的,它或遲或早會波及到每一個國家和地區。不論是否情願,各國政府都得面對這個趨勢所帶來的影響和連鎖性反應。全球化的強大趨勢最終使得台灣的傳媒開始朝著自由和開放的方向變化,這個變化以政府1987年開始的政治改革為標志和起點。那時,政府實行了允許成立反對黨、開放報禁等一系列政治改革,大大減少了對傳媒的“自由化傾向”的鎮壓措施,而且也改變了傳媒的總體環境。此後,政府又宣布解除了“戒嚴令”,於1991年進一步取消了“臨時條款”,使得傳媒獲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發展的政治和社會空間,由此向開放、自由、與全球傳媒體系融為一體的方向大步邁進。
自八十年代末開放以來,台灣傳媒主要經歷了三大變化。首先是傳媒的快速發展。自1988年1月政府允許辦新報紙以來,報紙的數量從1987年的31家發展到1995年的357家,其每日發行總量也從1987年的390萬份增長到1994年的600萬份;同時,隨著政府取消了對報紙版面數的限制,許多報紙的版面數由原來的12頁增加到50頁以上,向社會提供的信息量大大增加了。另外,雜志的數量則從1988年的3,400家發展到1998年的5,700家。傳媒的發展不僅表現為報紙和雜志的數量大大增加了,更重要的是,一大批政治上獨立的或持自由傾向的傳媒也相繼問世,這些傳媒逐漸成為台灣傳媒體系中一個不可輕視的重要組成部份。[6]
各國歷來對電子傳媒控制最嚴,所以,電子傳媒的開放和發展具有比印刷傳媒擴張更為深遠的意義。在過去的十年中,在台灣的印刷傳媒大發展的同時,電子傳媒也經歷了長足的發展。台灣電子傳媒的開放首先從廣播開始,1993年政府取消了曾實行多年的禁辦新電台的規定,又將28個原先由軍方控制的FM廣播頻道向社會開放、由申請開辦新電台者投標取得廣播頻道。這樣,到1997年為止,全台灣的廣播電台達到了51家,其中只有10家是由政府或軍方擁有的,其余的全是私營電台。[7]
電視業的發展也反映出台灣開放電子傳媒的另一側面。1993年,多年來一直被列為“非法存在”的有線電視被合法化了;禁辦新電視台的法規也被取消了。隨後,全島範圍的電視網由原來的三個增加到五個,其中特別引人注目的,是代表反對黨民進黨立場的福摩莎電視台的開辦,這家電視台的成立與播出是台灣傳媒在全球化趨勢影響下走向開放與自由的重要象征。到1998年,台灣已有140多個有線電視系統,每個系統播出70至100個頻道,形成了發達的有線電視網,電視在人口中的穿透率從1991年的18%增長到1998年的80%,這一增速成為亞洲國家和地區之冠。[8]
台灣傳媒的發展不僅為台灣傳媒與世界傳媒體系融為一體創造了條件,而且為推動民主化進程提供了必要的物質和結構條件。台灣傳媒自開放以來出現的第二個變化就是,傳媒在政治傾向上的日益多元化和獨立性,由此不但形成了不同於執政黨和政府的聲音以及社會性監督和批評機制,而且創立出一種新的政治文化環境。在西方的民主國家,傳媒一般盡量避免帶有任何政治黨派傾向。但對台灣這個走向民主化的社會來說,從過去只有執政黨才擁有報紙、電台、電視台,到今天代表多種聲音的傳媒之出現(盡管可能有些傳媒有其政黨傾向),仍然是個重大的進步。[9]
正是因為在台灣形成了這樣的開放、自由、不受壓制的大環境,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和新聞自由才能從一紙空文變成現實。正如Heuvel和Dennis所分析的那樣,台灣傳媒的政治多元化、編輯自主化不但使傳媒的報導更加平衡與公正,而且使得整個社會有了一個嶄新的面貌,展現出民主、多元、自由、開放的蓬勃氣象。[10]
實際上,在全球化趨勢的沖擊下,對任何政府來說,最棘手的問題是倒底給傳媒多少“自由”,特別是政治上的自由。因為,“傳媒自由”會帶來一連串的社會連鎖反應,導致一系列對其他方面的自由的社會要求。因此,是否允許新聞自由就常被視為檢測一個社會是否真正實現了民主的首要標準。台灣在這方面的變化被民主國家認為是一個“重大的社會進步”。[11]
台灣傳媒自開放以來出現的第三個變化是,傳媒體系正日益與全球傳媒體系融為一體。一方面,台灣傳媒的開放使得世界各國的傳媒產品(包括長期被禁的中國大陸傳媒產品)可以更方便地進入台灣市場;另一方面,開放也使得台灣的傳媒界有更多的機會將自己的產品出口到世界各地,成為世界傳媒產品市場上不可或缺的積極的一員。從近年來台灣迅速增長的電視節目出口上即可明顯地看到這一點。自九十年代以來,台灣的三大電視公司(中華電視公司、中國電視公司和台灣電視公司)以分布在世界各地的三千萬華人、華裔為主要觀眾,大幅度地增加了電視節目的出口量。僅從1990年到1995年,台灣電視節目的出口量就增長了191%,如此迅速的增長率在世界傳媒界是少有的。這一變化不僅使台灣成為亞洲地區繼日本、香港、印度之後的又一傳媒產品出口地區,而且使台灣的傳媒產品在世界傳媒產品市場上逐漸有了一席之地,影響也與日俱增。[12](見表2)
表2. 台灣三大電視公司節目出口情況
年份
1990-1991
1992-1993
1994-1995
出口節目量(小時)
9,790
14,727
19,535
資料來源:根據中華電視公司、中國電視公司和台灣電視公司的有關數據以及
《台灣電視年鑒(1996--1997)》的相關資料綜合整理。
3. 台灣傳媒走向開放的內部因素
八十年代以來全球範圍內出現了一股自由民主浪潮,但在許多原來比較封閉的國家和地區,外部的影響只起了誘發、催化和促進的作用,走向自由和民主的進程主要還是由內部動力推動。台灣傳媒的開放過程即是如此。台灣傳媒的開放與傳播技術的飛速發展無疑有著緊密的聯系,不過,雖然新技術的出現對傳統的傳媒體制構成了巨大的挑戰,但先進技術本身並不會自然地推動社會制度和傳媒體制的進步。台灣傳媒走向開放的根本原因還是其經濟社會變遷和政治發展所產生的政治、經濟動力及需求。
在政治方面,首先是執政的國民黨需要通過政治開放(其中的重要內容就是傳媒開放)來樹立自己開明、民主的新形像,以便在與反對黨的政治較量中保住其執政地位。當台灣經濟的快速發展與它的封閉型政治凸顯出日益嚴重的脫節時,國民黨在與反對黨的政治鬥爭中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既受到反對黨的尖銳抨擊,又受到社會公眾的批評指責。國民黨若仍然繼續以往幾十年的那種威權式統治,就很難在台灣內部和國際上站住腳跟。因此,出於維護執政黨地位的需要和考量,自八十年代末起國民黨不得不實行了一系列的政治改革。盡管這些政治改革的主要目的只是為了給國民黨塑造一個新的政治形像,但政治上的開放不可避免地“勾動了傳媒開放這支槍的扳機”。[13]
其次,在國際政治層面,國民黨當局為了與大陸當局在國際上爭奪政治和道義上的支持,也力圖改變自己以往的威權政體形像,從而向國際社會顯示,台灣不但在經濟上優於中國大陸,在政治上也大大優於大陸的共產黨政體。雖然台灣與大陸在國際政治舞台上的爭奪戰從未休止,但自中國大陸進入聯合國後,西方國家紛紛承認中共政府,台灣在國際舞台上與中共政府的政治爭奪戰也愈演愈烈。特別是從八十年中期到九十年代,隨著台灣經濟的起飛、台灣經濟力量的增強,台灣在全球經濟中的地位提高了,因此也更希望能在國際上的政治爭奪戰中取得進展。而通過政治開放、向世界展現台灣的民主社會形像,是贏得國際社會、特別是西方國家政治、意識形態和道義上支持的重要步驟。[14]
台灣傳媒走向開放的另一個動力源於強烈的經濟動機。快速發展的經濟迫切需要有一個開放的、在世界傳媒產品市場上有競爭力的傳媒系統來擴大台灣的海外市場。正如Karthigesu所言,傳媒開放的動力有時是源於政府的考慮,有時是來自私營傳媒機構的強大壓力。[15]
又如Chan與Ma所分析的,盡管執政黨和政府常常把政治和意識形態功能當做傳媒的第一要務,但傳媒本身卻總是把追逐利潤作為其首要任務,在自由經濟體制的社會環境中尤為如此[16]。因為,在市場競爭中傳媒必然要靠其利潤生存。
傳媒業通常是先進入毗鄰地區的市場,再進入國際市場。1995年台灣提出了成為亞太地區傳媒和文化產品制作中心的目標,以逐步取代香港、並進入世界市場;其傳媒產品的主要出口對象是東亞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其次是北美的華人、華裔市場,這既有政治上也有經濟上的意圖。台灣的傳媒產品出口最先始於電影業,隨後擴大到傳媒和文化的其他行業,電視則是台灣傳媒向亞洲擴展最快的一個行業。九十年代以來,隨著傳媒的開放,台灣電視節目的出口漸入佳境,從1990年至1995年三大電視公司的出口值增長了385%,其盈利也不斷增長。[17](見表3)
從表4可以看出,五年內進口台灣電視劇的亞洲國家和地區由七個增加到十個,進口的電視劇數量也大幅度增長。過去多年中香港的傳媒產品一直占據台灣市場,而台灣的傳媒產品卻無法進入香港市場;但在1990到1995年間台灣出口到香港的電視劇數量增加了五倍多,台灣傳媒產品已成為香港市場上的重要一員,而香港傳媒以往的優勢地位則不覆存在。由於中國大陸和新加坡仍然嚴格控制傳媒,所以台灣對這兩地的電視節目出口量還不夠大,但正如Nguyen所描述的,“台灣的傳媒業早就瞄準著具有十二億人口的海峽對岸的那個市場,只等著大陸當局最後解除開放的禁令了。”[18]
表3. 台灣三大電視公司節目出口值及增長率
年份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出口價值
4,833
5,240
6,310
10,250
14,867
18,600
增長率(%)
---
7.7
16.9
38.4
31.0
20.1
資料來源:根據中華電視公司、中國電視公司和台灣電視公司的數據以及
《台灣電視年鑒(1996--1997)》的資料綜合整理。
表4.
台灣三大電視公司向亞洲國家和地區出口電視劇的增長情況
出口國家和地區
1990-1991
出口電視劇(小時)
1994-1995
出口電視劇(小時)
馬來西亞
1,729
2,253
菲律賓
582
1,046
中國大陸
537
735
新加坡
529
826
香港
301
1,734
韓國
55
361
越南
30
241
泰國
0
1,176
印尼
0
52
日本
0
50
資料來源:根據中華電視公司、中國電視公司和台灣電視公司的數據以及
《台灣電視年鑒(1996--1997)》的資料綜合整理。
4. 台灣傳媒開放的意義及面臨的問題
在傳媒全球化大趨勢的影響下,傳媒的開放促進了傳媒的發展,而傳媒的發展又進一步推動了文化交流和經濟發展;在那些實行封閉的威權政治體制的社會中,傳媒的開放則可能改變傳媒的功能,進而推動政治民主化和社會多元化。
台灣傳媒開放的深遠意義在於,傳媒不再是執政黨和政府的政治及意識形態工具,而成為向公眾提供信息、反映公眾的需求、呼聲和見解、為公眾的政治參與提供機會、對執政黨和政府實施社會監督的一項必不可少的社會公器,從而在台灣向民主社會演變的歷史進程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用傳播學的理論來解釋,即今日台灣的傳媒已基本上由執政黨的意識形態工具轉變成了民主社會中的“第四階層”(Fourth
Estate)。今天,台灣的傳媒扮演著“社會議程的設定者”(the society's agenda-setter)、“公眾注意力的制造者”(the
public's attention-maker)和“重要事件的決定者”(the
important-issues-decider)這樣的社會角色,政府和各政黨制定政策時必須慎重地考慮到傳媒的這些作用。
應當指出的是,台灣傳媒體制尚未真正、完全地轉變為成熟的自由經營體制,在許多方面尚待改進和完善。一方面,傳媒仍受執政當局的“管理”,雖然執政黨對傳媒的直接控制已不多見,但它對傳媒的政治影響之陰影還時隱時現,只是施加影響的方式和程度與過去不同而已,公開、明顯、壓制性的控制已讓位於隱晦、微妙、間接的壓力。另一方面,過去官營、黨營的傳媒能否完全獨立經營,在很大程度上還是取決於執政當局的意願,要指望執政黨的“恩賜”。例如,台灣的三大電視公司──中華電視公司、中國電視公司和台灣電視公司雖然名義上都是商業性公司,但其中兩家的最大股東是政府,另一家則是執政黨,所以實質上為執政黨和政府所擁有。[23]
根據Lo,Cheng與Lee的說法,台灣的電視體系至今仍是個“官辦的商業體”而已,還是受到當局的控制。[24]
這樣的局面顯然使得台灣的電視傳媒難以真正演好在民主社會中所應扮演的角色。
同時,不少傳媒業者熱衷於新辦媒體或擴大業務規模,但忽視了專業水準的提高和改善,在強調媒體的自由發展時,常有對社會不負責任的做法。這不但使得傳媒與公眾的關系受到損害,也使傳媒本身在民主化過程中的角色和作用大打折扣,在社會變革過程中有時並不能發揮積極的作用。因此,台灣社會上近年來不斷有對傳媒的批評,指責傳媒界缺乏一套成熟的傳媒體制所應具備的專業標準和職業規範;還有些批評指出,台灣社會這些年的“亂象叢生”與傳媒的“不負責任”不無關系,可謂“成也蕭何,敗也蕭何”。
正如在許多國家所發生的情形那樣,傳媒的全球化是一把雙刃劍,在促進社會政治進步的同時也會帶來一系列新的問題和挑戰。首先,傳播技術的日新月異加速了傳媒界壟斷的形成[19],因為只有財力雄厚的大公司才能不斷地投入巨資、采用新技術來增強競爭力。走向開放的台灣傳媒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其標志就是大公司吞並小公司、跨國公司吃掉本國公司。例如,九十年代初全台灣有數百個有線電視公司,而到了九十年代末,大部份有線電視公司都落入六個財團的手中。又如,在印刷傳媒業,不少新辦的報紙迫於市場競爭的壓力而紛紛加盟少數幾個大傳媒公司,成為它們旗下的報紙。[20]
這一趨勢的嚴重後果是,傳媒的多元化受到了限制,對政府的社會監督作用大為減弱、甚至消失[21],這樣,從政治壟斷下解放出來的傳媒自由又可能被經濟壟斷葬送掉。
其次,傳媒開放後,媒體對西方國家傳媒文化產品的依靠日深。過份依賴進口節目的後果是,本國的相對獨立而又先進的傳媒產業就不易迅速成長,這是走向開放的社會普遍遇到的問題。台灣媒體對西方國家電子傳媒產品的依靠在有線電視節目上表現得最明顯[22],因此台灣政府在九十年代初制定了電視節目進口的有關規定,以通過設定進口限額來保護自己的電視業;但在實際操作中執行限額並非易事,這不僅取決於台灣是否有先進而又具競爭力的傳媒業,還需要關心台灣文化藝術的社會條件,而形成這樣的社會條件則比建設現代化的傳媒業需要更多的時間和努力。
結論
自八十年代後期以來,傳媒的全球化趨勢推動了許多國家的政府開始放松對傳媒的控制(Vernon,1988),政府或者減少了對傳媒機構的直接擁有權,或者在政策上放寬(Callaghy與wilson,1988)。這樣傳媒開始有了更多的政治和經濟獨立,私營傳媒得到發展,市場競爭機制進入了傳媒業,各國之間文化傳媒產品的交流日益增加,公眾對信息和文化的需求得以滿足。盡管各國傳媒在全球化趨勢的推動下開放的程度不同,但在東亞國家和地區,由於政治民主化的進展顯著,傳媒開放的步伐也都比較大。不僅台灣如此,韓國、香港、新加坡的傳媒也都逐步開放,而台灣傳媒的開放幅度則最大。中國大陸近年來雖也松動了一些對傳媒的控制,但其管制傳媒的根本做法並無改變。
台灣傳媒的演變是全球化趨勢和台灣內部政治、經濟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而起決定性作用的是台灣內部政治方面的進步。台灣傳媒的開放起源於八十年代末的一系列政治改革,當然也與自由經濟和新技術的強大推動有關。傳媒業開放後,傳媒的數量、質量和能量大為改觀,而且其主要的社會功能發生轉化,也得以融入全球傳媒體系。從台灣近年來政治發展的態勢來看,今後執政黨和政府對傳媒的影響會越來越小,傳媒將會沿著自由、開放、獨立、自主的道路繼續走下去。[25]
當然,台灣傳媒仍然面臨著挑戰,也存在一些問題。欲解決這些問題,不能僅靠傳媒自身的力量,還有賴於社會朝著民主、自由、成熟、多元的方向演變。[26]
只有在一個具有真正獨立的司法體系、自由選舉的政治結構、操作運行良好的政府機構、並擁有一大批受過良好訓練又具備高度社會責任感的政治、知識精英的的社會中,才能建成一個真正開放、自由、獨立的傳媒體系,並使之充份發揮作用。
中華經濟區經濟合作發展及其對政治關系的影響
朱毓朝
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歐卡納幹學院政治系副教授
一、為“中華經濟區”定位
二、以市場力量為主要推動力、在政府政策互動影響下發展的貿易、投資關系
三、經濟一體化與政治一體化的覆雜關系
四、經濟一體化背景下執政者面臨的挑戰
在世界經濟進入“全球化”(Globalization)的情況下,各種雙邊、多邊的經濟合作已成為國與國之間經濟關系的中心內容。冷戰時期那種以戰略、政治考慮來主導國際關系的模式已不再占中心地位。而由經濟全球化和廣泛的經濟合作帶來的相互依賴關系(Interdependence)也已成為國際經濟關系的最重要形式。這在東亞地區也不例外,這種新的經濟關系對東亞地區的經濟體系和結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1997年發生的東亞地區經濟危機實際上也是新經濟關系發展的一種直接表現。
國際經濟合作有多種方式,而采用何種合作方式則取決於參與合作者不同的內部經濟結構、區域勞動分工、經濟體之間經濟相互依賴的程度、以及與世界經濟的關系,同時也還要受到與此相關的政治因素的影響。正因為如此,才會有歐洲聯盟那種高度經濟一體化、參與的經濟體相對平等、並朝向政治一體化發展的共同體;也會有北美自由貿易協定那種以一個超強經濟體為核心的、參與者之間經濟實力極不平均、經濟一體化與政治一體化不並行的經濟合作。而在中國所處的東北亞地區,經濟發展程度的區別、不同意識形態和政治實體的限制因素、缺乏多邊制度性安排(Multilateral
Institutionalization)等原因,促成了區域經濟合作的特別表現方式。這種方式的特點是,市場經濟力量為主要推動力、政府間的政策互動更多地取決於經濟利益以外的政治目的,所以這種經濟合作雖然方式靈活、發展速度快,但有很大的不穩定性,且缺乏有共識的、促成經濟一體化乃至經濟聯盟的制度化行為。
本文主要討論東亞區域經濟合作的一個特別形式──中華經濟區的經濟合作[1]。這個“中華經濟區”包括中國大陸(以下簡稱大陸)、香港、台灣三個經濟體;而經濟合作主要指它們之間通過雙邊或多邊貿易和投資所形成的特別的經濟關系,並非指那種由政府間以雙邊或多邊法律協定方式確定的經濟一體化的安排。
這個經濟合作有很獨特的意義。首先,它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國與國之間的經濟合作,而是在分離的華人經濟體之間形成、發展的。其次,香港自1997年7月後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它雖非真正獨立的政治實體,但基於香港基本法的特別安排,仍然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而台灣則不僅是獨立的經濟體,也是相對獨立的政治實體。在這樣的特殊政治關系基礎上發展的廣泛的經濟合作,在國際上幾乎是獨一無二的。第三,在這個經濟合作中,經濟合作的水平要遠遠超過政治關系的水平,甚至出現了很矛盾的現象,即飛速發展的經貿關系有時可以與政治沖突並行不悖。最明顯的例子就是1995年李登輝訪美後引起的中國大陸和台灣之間的政治關系危機。就在台海關系劍拔弩張的氣氛中,雙方的經濟合作仍在持續發展。從這些例子來看,這個中華經濟區的經濟合作顯然很值得研究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意義。
本文主要討論以下問題:首先,這個中華經濟區經濟合作所帶動的經濟實力和意義是什麽?這個中華經濟區經濟合作的基礎、發展過程、貿易和投資關系的定位又是怎樣的?在回答這兩個問題的基礎上,再分析這個經濟合作的發展前景對大中華地區的政治及安全關系有什麽影響?比如其對中國國家統一的影響和對東亞地區將來政治經濟發展的影響是什麽?
一、為“中華經濟區”定位
大陸開始經濟改革之前,東亞經濟體系是以日本的資本、技術、管理方式(尤指國家在經濟發展中起主導作用(Developmental
State)[2])為核心,以西方國家的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為主要市場需求,以“四小龍”的新興工業化經濟為第二發展階梯的區域經濟組合。有的日本經濟學家稱這種經濟組合為“雁行式”發展模式,也有人稱之為東北亞生產網絡(Northeast
Asian Production Network)[3]。這一東亞經濟體系自六十年代以來是世界經濟中最重要的增長點。因為冷戰時期形成的兩種政治經濟發展模式的對立,直到八十年代初,大陸並未被包括在這個體系之中。在“四小龍”當中,香港、台灣、新加坡基本上都是華人經濟體,不過,因為他們的出口導向型經濟都向美歐市場傾斜,他們彼此之間的經濟合作並不那麽明顯。比如,台灣和香港之間的經濟關系就遠不如他們各自與美歐市場及日本的資本、技術合作重要。
從1979年大陸開始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以來,這個東亞經濟體系被注入了一個全新的重要因素──大陸,一種跨越政治制度、超越意識形態的新的東亞經濟體系,開始逐步形成了。換言之,在過去近二十年大陸經濟飛速發展的情況下,華人經濟體之間才有機會建立起朝向經濟一體化的經濟合作關系。正是在這個大背景下,筆者稱之為“中華經濟區”的經濟合作才有可能出現,這樣的經濟合作實際上是冷戰後的新產物。
如果給這個“中華經濟區”一個基本的定位,筆者認為,並不一定要把新加坡包括在內,因為新加坡是完全獨立的政治經濟體,也可被視為東南亞經濟的一部分;若這樣來看,這里所講的“中華經濟區”即僅包括大陸、台灣和香港的經濟,也有人稱此為“大中國經濟圈”,這與筆者的定義並無明顯不同。[4]目前,這三個經濟體依然各自獨立存在、自主運行。但如果把它們看作一個朝向一體化整合的經濟體,顯然,這個整合中經濟體的崛起,將極大地改變世界經濟的結構。當然,由於現在並未真正實現經濟一體化,所以這一整合的力量還遠遠沒有顯示出來。
不過,僅從這一經濟體的規模來看,其潛在的實力也足以令人印象深刻。按1997年的國民生產總值計算,這個經濟圈(大陸、香港和台灣)的綜合經濟實力將近15,000億美元,幾乎相當於世界第三大經濟。[5]
香港、大陸、台灣的國際貿易額分別位列世界第七、第十、第十四,他們之和則達9,543億美元(不過其中相當大的部分是這三個經濟體之間的貿易額),亦可算是世界第三大貿易體。若按年增長率6%至7%來預計,到2020年“中華經濟區”的經濟規模將可達到八萬億美元左右,約相當於美國2002年的國民生產總值(這一預計未考慮貨幣比值可能的變化)。如果采用近年來開始流行的PPP方式計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1993年即已把大陸的經濟高估為世界的第三大經濟了。自1980年到1989年,香港的年平均經濟增長率是7.2%,台灣是8.1%,大陸是9.0%,而自1990到1997年,三者的年平均經濟增長率分別是5.1%、6.4%和10.3%。[6]
從過去二十年的發展經驗來看,“中華經濟區”今後非常可能保持6%到7%的年經濟增長率。除了經濟增長和貿易量以外,1997年底這三個經濟體的外匯儲備是3,140億美元,位列世界第一。
現在,任何對香港經濟的觀察分析已經離不開對大陸經濟的分析認識;台灣經濟的繼續繁榮也已離不開大陸經濟的持續增長。在最近的東亞金融危機中,大陸受沖擊最小,台灣和香港次之。香港政府1998年向股市注入巨資、與國際炒家大戰的舉動引人注目;而大陸除了全力支持香港經濟並參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東亞經濟的救援計劃外,其關於人民幣不貶值的決定,也受到國際金融組織以及美國、日本、歐洲聯盟的極大讚賞。在這一時期,“中華經濟區”對東亞乃至世界經濟起了非常關鍵的穩定作用,其中,大陸的核心作用以及“中華經濟區”的整合作用,已開始顯現出來。“中華經濟區”已經可以被看成全球經濟中的一個舉足輕重的成員,它的重要性將隨著其內部進一步的經濟整合而增長。
二、以市場力量為主要推動力、在政府政策互動影響下發展的貿易、投資關系
1.大陸、台、港之間的經濟互補性和建立經濟合作的制度條件
從經濟結構上來看,大陸、台灣和香港存在著一種“自然經濟區”(Natural Economic
Territory)[7]的關系。大陸自然資源比較豐富,但經濟發展水平極不平衡,有豐富的人力資源和潛在的龐大市場。香港和台灣都有充滿活力的出口導向型經濟,擁有高效率的技術和市場開發能力,企業管理水平高,資本流動十分靈活。八十年代中期,香港和台灣的經濟正處於工業化過程中的產業升級換代的狀態下,從資本輸入經濟逐步轉向資本輸出經濟。在市場經濟力量的壓力和推動下,香港需要充分地利用其遠東國際金融中心、服務中心的地位,來應付工業升級轉移的要求。台灣則迫切地需要開拓新市場,同時轉移生產基地,以應付勞動力價格上漲、地價擡高、貨幣升值、環保要求上升等不利於產業發展的因素。而大陸則急需投資、技術、國際市場開發能力,來催動經濟改革。
三者之間長期以來早已存在著潛在的互補性,這些互補性需要構成了三個經濟體之間廣泛的經濟合作的基礎。但只有當大陸的經濟改革創造了市場條件後,三者才可能在互補性和區域勞動分工的基礎上發展經濟合作,“中華經濟圈”才能真正地形成。然而,僅有市場力量的推動,並不足以形成這樣的經濟合作;政府政策向這類合作的傾斜,也創造了必要的政治條件。
1949年中共未占領香港、而是把它作為資本主義飛地保留下來,這為“中華經濟區”的形成提供了一個關鍵性的難得的歷史機會。從最新的史料來看,保留香港當時之狀主要是毛澤東等領導人的一個政治戰略決定,目的是拉住英國、分化西方陣營,同時也保持一個對大陸有價值的“窗口”,在當時的決策中經濟利益僅被放在次要地位。[8]自1949年以來,西方國家對大陸實行了長時間的貿易禁運和經濟制裁,但英國統治下的香港始終是大陸對外交往的最重要的“窗口”。但是,由於在毛澤東時期大陸的經濟發展戰略主要是自力更生、不依賴外資外援,這種自我孤立主義的政策極大地限制了香港對大陸有利的經濟功能。
中共開始改革開放後,香港的行情大漲。在改革初期,大陸長期形成的內向型經濟結構和計劃體制無法有效地打開國際市場並推動外向型經濟發展,這時香港的經濟“跳板”作用就凸顯出來了。通過這個“跳板”,香港經濟面對國際市場靈活有效的經營方式很快就帶動了大陸的經濟發展,特別是與香港相臨的珠江三角洲地區的經濟增長。而北京在與港、澳、台灣相鄰的地區建立四個經濟特區的決定,又給中港經濟之間的交流創造了近一步發展的政策條件。首批開放的這四個經濟特區中,有三個(深圳、珠海、廈門)分別以港、澳、台為主要合作目標。這樣,以雙邊貿易為先導,合資建廠、大量直接投資為中心形式的經濟合作,很快就發展起來了。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香港就成為大陸最主要的貿易夥伴。中港貿易從1979年的35億美元迅速上升到1996年的450億美元[9],這其中也包含大量的台灣對大陸的轉口貿易。
當台灣的商界“非法”地通過香港轉口貿易和轉投資、快速發展兩岸間經濟合作時,台北也從1987年開始逐步放寬了相關政策,為兩岸的經濟交往開了政治“綠燈”。隨後,台港貿易從1987年的48億美元上升到1996年的285億美元,其中轉口大陸的貿易額超過200億美元[10]
香港的轉口貿易一直是香港經濟的關鍵部分,1995占貿易總額的83%。香港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經濟結構而成為大陸和台灣之間的重要轉口港,從中獲益甚多。
2.大陸、港、台之間特殊的三邊經濟合作
大陸與香港之間經濟合作的支柱之一是香港對大陸的大量直接投資。1982年,香港制造業的總產值是107億美元,工人人均生產率是25,501美元;而1995年總產值增加到298億美元,人均生產率躍升為87,789美元。香港本地制造業生產率的提升,很大程度上是向大陸轉移生產工場、利用大陸的廉價勞動力資源的結果。現在,香港制造業的工場已基本上轉移到大陸、特別是與香港相鄰的廣東各地,僅在廣東就雇傭了500萬勞工。而與此同時,香港本地的制造業勞工卻從高峰時期的87萬降為40萬[11]
在此過程中,香港經濟已與廣東、特別是珠江三角洲的經濟一體化了。港澳資本占廣東外資企業的70%、占外來投資的17%。隨著香港制造業向大陸的轉移,香港的經濟也同時調整為以服務業為中心的結構。現在,香港服務業占其總體經濟的比重已達81.7%,在亞洲居於最高水平,超過了日本和新加坡[12]。大量外資企業[13]、特別是港台資本企業進入大陸後,已在大陸的出口中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目前大陸出口的將近一半依賴於外資企業[14]。
香港除了通過轉口貿易和向大陸轉移加工制造業而推動大陸的經濟增長以外,同時還是大陸最重要的融資場所,大陸每年外匯收入的40%左右是從香港得來的。不過,大陸對香港經濟的持續發展也有巨大的貢獻。因此,大陸與香港的經濟合作基本上是雙向的。據不完全統計,到1995年大陸對香港的投資已超過300億美元,在香港注冊的中資企業已達1,750個,市值425億美元;中資控制了香港貿易的22%、銀行業的27%、船業的25%、建築業的12%。[15]
1997年以來,在港的中資數額又有大幅度增長。
與大陸和香港的經濟合作關系不同,大陸與台灣的經濟關系主要是單向的,以台灣對大陸出口、投資為主。這種單向型關系除了有經濟結構上的原因外,政治上的限制也是一個重要因素。1987年台灣開放對大陸探親、並解除了外匯管制,對大陸間接經貿的大門隨之打開了;大陸也相應地作出政策反應,於1988年頒布了第一個鼓勵台資的政策,然後又發布了一系列對台商優惠的政策,並於1994年制定了初步的對台商利益的保護法,目前正在起草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條例。據台灣官方的不完全統計,從1987年到1998年7月,兩岸貿易總額是1,530億美元,台灣的貿易順差是1,135億美元。[16]
海峽兩岸之間如此長期、大量的貿易順差,對台灣維持總的貿易平衡和順差是至關重要的。例如,1996年台灣在與大陸的貿易中獲得161億美元的順差,幾乎與當年台灣與日本的貿易逆差相抵。
在對大陸投資方面,雖然台灣起步比香港晚,但發展很快。從1987年開始,進入大陸的台資保持著30%到40%的年增長率。據台灣行政院陸委會的統計,從1991年到1998年7月,台灣到大陸的投資共21,456件、126億美元
[17];而據大陸的統計,到1997年底台灣到大陸的投資共有35,000項、350億美元以上,台資成為僅次於香港的在大陸的第二大投資者。[18]
即使是在李登輝訪美、大陸強烈抗議並舉行軍事演習、兩岸關系緊張倒退的低潮時期,台灣對大陸的投資仍在繼續增長。這說明,由市場經濟力量主導的經貿發展的內在邏輯已不為政治因素所左右。
在大陸的經濟發展中,台資的作用與港資明顯不同。港資除了投入房地產開發市場和其它投機市場外,大部分集中在面向出口的勞動密集型加工業;起初以合資為主,投資區域相對集中,投資的技術含量低,大陸只能獲取粗放生產過程的加工費。而台資一開始就以獨資為主,盡管也集中在勞動密集型出口加工工業,但投資領域比較寬,有部分投資項目面向大陸的國內市場,使用大陸原料的比例較高(超過50%),約有35%左右的產品進入大陸市場[19],對大陸經濟結構的調整起了很大作用。
中、港、台經濟合作的一個關鍵條件是三邊合作。換言之,沒有香港的轉口、融資、調和作用,這種特殊的經濟合作關系可能根本建立不起來。比如,台資擅長的那種“海外接單、大陸設廠、香港押匯”的經營方式,就很好地利用了這個三邊關系。這個三邊結構可以保證經濟合作有穩定的基礎,調和了很多可能發生的糾紛,並可幫助建立某種“統一戰線”來應付那些影響到三方共同利益的問題。比如,大陸對美出口的相當大部分是由港、台公司經營並通過香港轉口的,1995年大陸、台灣、香港對美國市場的依存度分別是18%、24%、20%[20],三方各自都有對美貿易順差。當大陸與美國之間發生最惠國待遇之爭時,任何取消大陸的最惠國待遇的政策都可能極大地損害港、台資本的利益;因此,三方可以因共同利益而結成非正式盟友,以遊說美國政府繼續給大陸最惠國待遇。這就是為什麽最後一位港督彭定康一方面為政改的問題與北京劍拔弩張地爭鬥,另一方面他又到美國去為維持大陸的最惠國待遇而遊說。事實上,大陸與美國的貿易不平衡狀態日益惡化,與港台同大陸的經濟合作有直接關系,這種三邊經濟合作把相當數量的對美貿易順差從港、台經濟轉移到大陸去了。[21]
三、經濟一體化與政治一體化的覆雜關系
如果把政治一體化簡單地理解為參與者之間對主權的認同、以及法律和政治制度的逐步統一,那麽以上所分析的這個涉及三邊的、以市場經濟為主要推動力、政府間政策互動影響下的經濟合作乃至經濟一體化,與主要以政治力量、戰略考慮為中心的政治一體化之間,是一種什麽樣的關系呢?經濟一體化對政治一體化到底有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呢?
一般來說,經濟一體化當然可以促進政治關系的改善,但卻不一定必然導向政治一體化。主要原因是,盡管經濟全球化導致經濟體之間主權界限的模糊化,但政治體之間的主權關系仍然是比較明確的。另外,經濟活動與政治活動的目標畢竟不大相同,經濟活動的共同利益遠比政治行為的互利結果更明顯、更容易達成共識;只有在經濟合作的雙方或多方建立起了對政治關系前景認同的基礎上,經濟一體化才會對政治一體化起有力的推動作用。當然,如果經濟合作關系中的一方可以完全主導和控制雙邊政治關系,則經濟一體化可能直接產生政治一體化,但這可能是某種強制性的結果,大陸與香港的經濟、政治關系即為一例。
1.香港與大陸之間的經濟和政治合作
香港一直是個經濟自由化程度很高的經濟體,港英政府很少直接幹預經濟,但英國統治下的香港社會雖享有自由的經濟環境,卻無真正的民主政治體制。香港回歸大陸前,其政治命運取決於中英政府的談判,而香港居民自身的政治取向實際上沒有多少影響力。在八十年代,當中英開展談判、簽署聯合聲明、制定香港基本法時,適逢香港與內地的經濟合作日趨活躍;如果說,大陸香港之間的經濟合作對中英談判及聯合聲明有任何影響的話,也許可以認為,正是這種經濟合作的前景促使北京政府下決心在法律上作出安排,以保持香港經濟的繼續繁榮,這也就是鄧小平的“一國兩制”政策最重要的出發點。其實,在北京的算盤里,把香港納入“社會主義祖國”的“一國一制”,始終是個有很大誘惑力的設想;但如此之政治安排的經濟代價太大了,所以才退而求次,提出了“一國兩制”的妥協方案。應該說,這個方案確為一大創造(至於創造這一方案的功績是否能都歸於鄧小平個人,則顯然是大可爭議的)。它顯示出北京對國家經濟利益的重視和策略上的靈活性,而且可能為將來處理海峽兩岸的政制安排提供試驗的機會和重要的法理依據。
當香港的商界人士認識到,香港將來的命運最終掌握在北京手里,他們的經濟合作熱情就與精明的政治考慮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了。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隨著中英聯合聲明的簽署和中港經貿的飛速發展,香港商界人士對大陸的科技文教領域大筆捐款投資;同時,幾乎香港商界所有的頭面人物都積極地建立起與大陸官方的各種渠道、特別是與中共權勢人物的私人關系。中港的經濟一體化增強了雙方精英的政治合作,而這種政治合作又進一步導致大陸的權力資本勢力在港大量投資發展、並與香港商界結盟。香港首任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的選任,就反映出這種政商結盟的行政安排。對北京和香港來說,這樣的政治安排是雙方精英在政治經濟關系上都能接受的,也與香港的自由經濟體制相容。
2.大陸與台灣之間的經濟合作及政治關系互動
大陸與台灣之間的經濟合作與政治關系的互動演變,自然比大陸與香港之間的關系要覆雜得多。兩岸之間的經濟合作首先是由市場的力量啟動的,雙方經濟關系的發展對政治關系的演變有非常重要的影響。雙方政治關系的任何突破,都是在人員交流及經貿關系發展的基礎上出現的;沒有經貿及人員交往開道,政治關系的改善勢難推進。
兩岸經濟關系的發展毫無疑問地促進了雙方的接觸和交往,從而有助於緩解和減輕雙方在政治關系上的對立和分歧。在大陸目前的政治經濟結構下,兩岸發展經濟合作也會對大陸的對台政策產生重要的、正面的影響,比如可能降低大陸用武力解決統一問題的可能性。但如果以為雙方經濟上的接近會自然地導向政治合作,那就未免太天真了。兩岸經濟關系的發展固然可以為雙方政治關系的發展提供更多的選擇,但海峽兩岸都會把彼此之間的經濟合作當作政治談判中討價還價的重要工具或“底牌”,從而可能給政治關系的演變增添更多的限制。
對北京來說,發展與台灣的經貿關系、吸引台資,幾乎是有百利而無一害,可一舉多得,一方面在經濟上受益,另一方面給台灣增加政治壓力,同時台商到大陸投資也等於給大陸送來了人質。因此,北京一方面完善有關的法規,進一步鼓勵台資進入大陸;另一方面不斷用經濟利益和“三通”等要求,向台北施加政治壓力,以經促政、用經濟合作來達到壓對方參加政治談判的目的。
而對台北來說,發展與大陸的經貿關系固然有巨大的經濟利益,但政治風險也相當大。如果說,雙方的經濟合作還可被視為雙贏的話,那麽在經濟合作的政治後果方面,就幾乎是一場零和(Zero-sum)遊戲了。如果用“相互依賴”理論來分析,那麽,判斷雙方力量對比的關鍵在於,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依賴是否可被替代,以及建立替代型經濟關系的代價和政治損失有多大。一般情況下,雙邊關系中經濟力量強的一方,在相互依賴的關系中比較占優勢。
所以,台灣政府的應對之道就是,盡量把台灣對大陸經濟、特別是在出口及投資方面的依賴性,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因此,政府發布了行政性指令,安排投資項目審核、限定投資規模、不許對大陸的基礎建設投資、限制相關企業對大陸貿易的增長率等;同時,還提出了替代性的“南進政策”和“戒急用忍”這樣的政經合一的政策。不過,由於這兩種政策主要反映出政治目的,與市場的要求不甚相容,實施中自然就有相當困難。台灣的商界之所以對“南進政策”不以為然,對“戒急用忍”政策亦頗多批評,既源於東南亞投資環境、生產開發條件不理想等客觀因素,也與企業不願為政府的行政措施所束縛有關。目前,兩岸經濟互相依賴的程度還遠未達到可左右對方總體經濟發展的程度,台北始終很小心地把握、控制著台灣經濟對大陸經濟的依賴程度,現在台灣的出口對大陸的依存度僅為18%,低於台灣自定的警戒線。
由於兩岸的體制不同,在互動過程中台北常居於下風。在台灣的自由市場制度中,政府的硬性行政控制很難奏效。而在大陸的政經體制中,依然廣泛存在著行政命令和變相的計劃控制,市場化過程中出現的多元化社會力量對政治體制的影響和約束力仍然很弱。因此,北京政府對經濟政策的控制能力強於台北。不過,台灣比香港有一大優勢,就是它畢竟在政治上是個獨立的實體,可以與大陸抗衡。所以,北京也明白,照搬香港的“一國兩制”來解決台灣問題,看來是成算不大。此外,對中共來說,海峽兩岸經濟合作的前景以及由此帶來的政治、安全關系上的挑戰,是必須認真面對的考驗。比如,台資大量進入大陸後,在削弱中共的意識形態及其政治文化上的主導地位、乃至政府對社會的控制能力方面,無疑有潛移默化的影響,雖然這種影響非常微妙、短期內未必能看出效果。
在海峽兩岸的政治關系中,盡管雙方的官方聲明都稱國家統一為政治目標,但在這個所謂的政治統一目標的解釋、前提、完成方式、統一後政治制度建立等關鍵問題上,雙方都有重大分歧,以至於在彼此的政治定位上都沒有共識。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恐怕連在經濟一體化方面都難達成真正的共識,更何論政治一體化了。
顯然,經濟一體化與政治一體化是兩個相互聯系、但決不等同的過程;只有當兩個一體化的目標完全兼容時,兩者才有相互促進的作用。由於合作雙方的經濟利益與政治利益並不總是和諧的,如果在雙方政治關系前景這一問題上有很大分歧,那麽,即使他們有進一步推動經濟一體化的想法和行動,也並不意味著經濟一體化會對政治一體化發生決定性的影響。此外,雙方既定的政治結構可能會促進經濟合作,但也可能減弱這種合作。
四、經濟一體化背景下執政者面臨的挑戰
經濟一體化對區域政治可能構成某種挑戰。一般來說,在一個集權體制中,市場化導向的與外部經濟體的經濟一體化過程,會帶來國內經濟利益的多樣化,從而發生對政治過程的積極影響。比如,以市場需求為中心的經濟活動會削弱中央集權,減弱中共政治體制對社會的幹涉能力,最終還會推動對政治制度變化的社會要求。目前,香港經濟與大陸經濟的一體化正在繼續發展,而香港經濟與廣東、特別是珠江三角洲地區經濟的一體化已達到相當高的水平。這個經濟一體化過程對今後中國地方政治的發展會有極大的影響。首先,港、台資大大地改變了大陸的經濟結構,逐步削弱了中央政府的集權能力。其次,在南方沿海諸省、特別是廣東省,以港、台資為重要支柱、出現了新興的經濟利益集團,他們開始對地方政府的決策過程發揮影響力,使得地方政府對本地經濟利益的關注似乎已超過了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的關心。在調整稅制和金融政策等方面,中央與地方之間已開始形成一種新的討價還價式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一體化帶來的政治效應,最終將會產生有利於進一步經濟一體化的政治演變還是相反,仍需拭目以待。
與中港關系不同,海峽兩岸之間雙邊關系的發展,更大程度上涉及到區域政治和區域安全。在此,筆者只作一些初步的分析。首先,海峽兩岸雙方政治利益的兼容性一向很低。大陸對兩岸間經濟合作前景之期待,並非其對台政策的決定性因素;而對台灣來說,與大陸發展經濟合作是其對兩岸關系的興趣所在,就連追求台灣獨立的民進黨也不反對(如許信良就提出了“西進政策”),但在政治關系問題上卻與大陸有重大爭議。其次,台灣與香港不同,涉及到覆雜的國際關系。盡管國際經濟勢力非常關注香港的經濟現狀,但香港的政治演變對他們的影響不大,所以北京仍可主控香港政治關系的演變;但台灣問題對美國日本、特別是對美國的政治,卻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在海峽兩岸的關系中,一些重要的周邊國家如日本、美國等,不僅有經濟利益,而且有政治利益的卷入以及安全關系的考慮。由於國際關系的變化可在很大程度上幫助保持或改變兩岸間的政治和軍事力量對比(例如,對美日安全協定是否涵蓋台灣的解釋和向台灣提供先進武器)。所以,這種國際因素會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弱化兩岸之間經濟合作對雙邊政治關系的影響。沒有雙邊政治關系的改善,兩岸的經濟合作的發展也會面臨很多政治障礙。
在海峽兩岸的政治關系方面,香港並非置身度外,它的地位非常微妙。只要大陸和台灣之間未實現“三通”,香港就能繼續保持其第三者和中轉站的作用、從兩岸關系的隔閡中獲益。而且,正因為有台灣存在,北京希望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央政府的“一國兩制”關系可起示範作用,所以會很小心地處理中港關系,對香港實行比較寬松謹慎的政策,這對香港無疑是好事。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陸、香港、台灣這三方的經濟合作中,政府的政治方面的政策常常是被動地跟著經濟發展的需要走,在經濟交往持續擴大的過程中不斷地自我調整以適應新的現實。當經濟合作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就需要法律化、制度化;若有關各方在經濟一體化問題上形成某種共識後,就不得不設法解決相關的政治問題,由此又面臨在政治問題底線上攤牌的可能,比如參與者之間的政治定位問題就會提到日程上來。由於大陸和台灣既是經濟合作夥伴、又兼政治對手,這種情形對雙方的執政者來說都是嚴峻的考驗。
中共曾在香港問題上提出了“一國兩制”的解決辦法,並接受了中、港政治關系、法律安排上的妥協;若能以此為借鑒,則在與台灣的政治關系問題上,作些讓步也並非不可以。不過,現在台北是把寶押在大陸的政治制度之變化上,即視大陸的民主化為兩岸走向統一的最重要前提,把政治一體化與大陸民主化的前景聯系在一起。這樣的要求在當前形勢下有相當的合理性,但未來一旦大陸的政治結構發生變化了,台灣可能仍然面臨政治難題。以為大陸的民主化將可使兩岸統一的問題迎刃而解,只是一種良好的願望,問題絕非那樣簡單。因為,大陸的民主化並不會自然消除雙方政治利益上的分歧,很難自然地產生兩岸政治一體化的機會。
結論
“中華經濟區”的經濟一體化已取得很大進展,一種相互依賴的經濟關系實際上已開始建立,經濟整合的趨勢也已出現,這些經濟變化都對“中華經濟區”內政治關系的演變產生了重要的影響。但從根本上來看,經濟合作與政治合作各有自己發展的內在邏輯,兩者可兼容也會有矛盾。在“中華經濟區”有關各方的合作問題上,經濟一體化的共同利益遠比政治一體化的前景更明顯、更吸引人,所以經濟一體化自然地先行一步。只有當各方都能認同該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共同利益,以此為基礎才可能討論政治關系的前景;只有確立了政治合作關系的共同目標,“中華經濟區”內經濟整合的邏輯才能與政治整合的邏輯相兼容,也才會有更好的發展前景。大陸海協會主席汪道涵曾說過,統一後的中國既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是中華民國,而是海峽兩岸人民建立起來的統一的新中國。這或可成為海峽兩岸雙方促進一體化的共同認知。然而,經濟合作的發展和政治關系的演變,常常是政治人物始料不及的。在活躍的市場力量的影響下和經濟合作的不斷變化當中,決策的出發點和政策的主導作用常常會被沖擊、削弱,以至於失去其原來設想的作用。
如果從循環的角度來看待歷史的話,1997年香港的回歸與未來大陸和台灣可能的統一,可被視為一個始於160年前的“Back to the
Future(回到未來)”的歷史循環。在1840年的鴉片戰爭中,英國人的堅船利炮打開了中國的大門,迫使清政府割讓了香港;而50多年後的甲午中日戰爭又逼迫中國把台灣割讓給日本。如果今天已隱然出現的“中華經濟區”,能通過經濟合作發展成一體化、並進而延伸到政治一體化,那麽,中國將來就能最終實現國家的統一,而終結這個歷史循環。當然,即使歷史能再還中國一個統一之象,恐怕也不會再現那種中國為東亞政治經濟核心的舊格局。當時的中國是在接戰失利、任人宰割的情況下,不得不加入西方列強主導的世界體系。而在今天的“中華經濟區”內,相關的三方是在經濟合作的基礎上,主動、積極地加入全球化的世界經濟體系的,今後也將在經濟合作中形成經濟上相互依賴的關系,並進而實現經濟整合;如果這種經濟整合能最終導致政治關系的根本改善,以至實現最終的政治統一,那也許才是“回到未來”的真正的歷史意義。
法治:社會轉型時期的制度建構
──對中國法律現代化運動的一個內在觀察
梁治平
中國文化部藝術研究院中國文化研究所研究員
一、“法治”,一種新的意識形態?
二、法治的兩種概念
三、移植的法治?
四、傳統與現代性
五、國家悖論
六、法治的正當性
一、“法治”,一種新的意識形態?
八十年代以來,中國社會經歷了一系列急劇的、有時是戲劇性的變化,其中,在所謂“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名目之下,法律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的改變,法律向社會生活諸多領域的滲透,以及法律話語在知識階層乃至一般民眾當中的傳布,尤為引人矚目。不久前,中共領導人再次提出“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口號[1],從而開啟了又一輪的“法律熱”。作為一種主導話語的“法治”,似乎正在成為一種新的意識形態。
當然,人們所談論的“法治”,其含義不盡相同。官方的“法治”論說特別突出“社會主義”這一限定語,而這意味著共產黨一黨專政地位的不可動搖。“社會主義法治”的提法同時也被用來抵制“法治”理論的普遍主義訴求,這時,“法治”又被冠以“中國特色”一詞,從而與主要是源於西方社會的法治理論和實踐區別開來。[2]
這些用語和區分也反映在法律學者的論說當中,並且將學者們的立場區分開來。他們中有些人亦步亦趨地為官方的主張(各種“提法”)提供理論依據,也有人同時把這種主張當作黨同伐異的武器。另一些人則循著“法治”(The
Rule of Law)與“人治”(The Rule of
Man)的界分,進一步區別“法治”(Rule of Law)與“法制”(Rule by
Law)這兩種概念,並在此基礎上闡述其法治理論。還有些人從自由主義的理念出發,主張跨文化和超時空的普適價值,並把這些價值視為“法治”和“憲政”的道德基礎。[3]
不過,由於存在某些共同的和未經反省的前提和預設,這些不同論說之間的對立未必像表面上那樣顯著。
首先,有關“法治”的論說基本上是在一種濃厚的政治氛圍當中、並且主要是圍繞著現實的政治運作發展起來的,其結果是,對“法治”問題的思考常常被限制在表層政治的層面,其中可能涉及的理論問題則多被忽略。[4]
其次,由於“法治”論說與政治論說之間的密切聯系,也由於八十年代以前的全能政治的影響猶在,一個與國家制度建設和政治權力運作有著密切關聯的“法治”事業就被賦予了特殊的重要性,它被期待著解決的不僅是政治和經濟問題,而且包括這個時代所有重要的社會問題。這種期盼與信念,在流行的所謂“法治的時代”這一口號里得到恰當的表達。[5]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在一種單線的和化約式的思想和表述方式中,“法治”作為“現代化”事業的一部份,又被視為社會“進步”的一項偉大工程[6],不僅是可欲的,而且是必然的,其本身的正當性不證自明;而在這一“現代”取代“傳統”、“進步”戰勝“落後”的歷史進程中,國家居於領導核心,負責整個“法治”工程的規劃和實施,知識分子則擔任著不僅是啟蒙民眾而且(在可能的情況下和以不同的方式)教導統治者的重要角色。這些看法和信念,即使沒有全部為“法治”的鼓吹者們明白而自覺地主張,至少或多或少地存在於他們的潛意識當中、支配著他們的言行。然而,正是這些基本預設,這些本身未經認真反省的看法和主張,使人們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失去了提問的能力。著眼於這一點,我們可以說,僅僅把官方的“法治”論說視為意識形態是不夠的,事實是,“法治”正在成為我們這個時代的意識形態。[7]
指出當代中國“法治”論說的意識形態色彩,並不是要拒絕法治的理念,或否定法治理論與實踐對中國社會發展可能具有的意義;相反,這樣做的目的是要對“法治”理念本身進行理性的和批評性的檢視,通過把“法治”理論置於中國特定的歷史、文化和社會情境中加以反思,重新認識其歷史的和現實的意義,進一步確定其性質、力量和限度。從這樣的立場出發,本文將不把法治的訴求視為當然,而是要問:在中國,作為一項歷史性要求的法治是如何發生的?推行法治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麽?法治的價值何在?實現法治的途徑是什麽?通過誰來實現法治?什麽樣的法治?它會給什麽人帶來好處?什麽樣的好處?法治應當被視為目的還是手段?法治的正當性何在?顯然,這一系列問題遠非通過理論推演或者概念梳理所能夠回答,而需要引入諸如歷史、文化、傳統這類與特定社會情態有關的因素,這樣,我們便不可避免地引入了所謂的“內在視角”。
本文所講的內在視角至少包含三重含義。首先,它要求我們從一個社會的內部去看問題,要求我們了解這個社會的發展脈絡,尤其是這個社會在其漫長的歷史中經常遇到並且感到困擾的種種問題,看這些問題與法治訴求之間有著或可能有什麽樣的聯系。其次,因為強調社會發展內在脈絡的重要性,我們便不可避免地要重新審視傳統與現代的關系,既不簡單地把“傳統”視為“現代”的對立物而予以否棄,也不把任何名為現代性的事業都看成是對傳統觀念、制度的全面剔除和取代。為此,我們需要有一種長時段的歷史的眼光,不只是從現代看過去,也學會由過去看現在。最後,但絕不是最不重要的,內在視角還要求我們改變以往所習慣的自上而下看問題的方式,嘗試著自下而上地了解和看待這個世界。因為,法治所涉及的不只是社會的上層或社會中的少數人,法治是一項宏大的事業,它影響到無以計數的普通人的生活,又受到這些普通人的活動、努力和追求的影響並因而發生改變。
強調和主張所謂的內在視角,並不意味著無視或否認中國現代性事業中外部因素的存在,也不意味著試圖降低這些外部因素的重要性。這樣一種主張首先是基於此一基本信念,即任何一種現代性事業都只有在一個社會的歷史、文化和日常經驗中紮下根來才可能血肉豐滿地存活下去。無論自由主義、憲政主義、還是法治、民主,除非中國的民眾自己感到了對它們的需要並為之奮鬥,否則,談論這些觀念、學說和理論的意義將是相當有限的。由此信念出發,我們就會把注意力集中在中國社會本身,並且追問,中國社會為什麽需要法治?中國需要什麽樣的法治?這時,外部因素並未被忽略,而是被置於內在視角中理解和敘述。
顯然,這里涉及的問題相當覆雜和微妙。比如,就本文所討論的主題而言,外部因素所起的作用是怎樣的,應當如何估價?在所謂的內在視角中,外部因素與社會發展的內在脈絡是怎樣結合起來的?它們之間的關系應當如何來把握?對這些問題,我將在本文適當的地方加以討論,但是,在此之前需要強調的是,內在視角並不預設任何一種形式的二元對立,無論是東方與西方的對立還是內部與外部的對立,也無論這種對立中的一方被看成是好的還是壞的、純潔的還是邪惡的。同樣,內在視角並不預設某種認識論上的優勢,按照族群或者文化來劃分觀點或者觀點的正確性。主張內在視角旨在強調問題的內在性,它所針對的是那些忽略了問題內在性的外在視角。外在視角可能采取各式各樣的形式,比如,把中國今天正在開展的法治事業主要視為某種外部要求的產物,它可以是對國際社會壓力的某種反應,也可以表現為對外國投資者要求的滿足;又比如,把法治看成是國家加於社會、知識精英加於民眾的東西,或者是某種社會發展規律或歷史必然性的顯現。持這類看法的人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國家的人;他們可以是商人、律師、官員,也可以是學者。而無論什麽人,只要持外在視角去了解和看待中國的法治,他們的看法都很容易脫離社會現實,並且程度不同地忽略那些有價值的和應當注意的問題。[8]
要從內在視角出發回答上面提出的問題,首先需要確定適合於本文討論目的的分析性的法治概念,這種法治概念應當既不脫離人類已有的法治理論和實踐,又能夠在中國社會內部找到其根據。其次,通過回顧中國近代以來的法律現代化運動,我們可能發現一些線索,它可以幫助我們了解這場運動的背景和原因,尤其是了解可能通過引入和建立現代法律制度來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就其產生和存在於社會內部這一點看,可以說是“固有”的,而就它們可能通過引入現代法律制度和原則來加以解決這一點來說,它們又是現代的。這樣,我們就在“傳統”與“現代”之間建立起某種重要的和內在的聯系。再次,同為現代性事業的一部份,(現代民族)國家建設是與法律現代化運動平行且密切相關的另一主題,值得我們特別注意。實際上,國家與社會、國家與法律以及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動態關系既是我們理解中國法律現代化運動的重要方面,也是中國當代法治發展的關鍵所在。最後,我們將討論法治的合法性問題。這個問題將引導我們進一步探究“法治”在近代以來中國社會發展大背景中的位置,探究和說明法治與其他重要政治制度如民主之間的微妙關系。
二、法治的兩種概念
這一節討論法治的概念,其旨趣有二:了解“法治”的一般含義;確定進一步討論的參照框架。
討論“法治”概念的一般含義,並不預先假定存在所有人都同意的“法治”定義或理論,而是基於這樣一種考慮,即現有的“法治”理論和實踐,無論其淵源所自,業已成為人類的一種共同遺產,以致我們既不可能孤立地看待比如中國社會正在推行的“法治”,也不可能脫離已有的各種“法治”理論去討論“法治”的概念。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下面的討論必須全面細致地考察所有這些既有的理論。系統地描述和分析現有的各種“法治”理論,無疑是一項極有價值的學術工作,但那不是本文的目的。本文對於“法治”概念的興趣,毋寧說是策略性的。換言之,本文的興趣主要不在“法治”概念本身,而在其幫助我們了解和說明現實的力量,在於這些概念與我們所關心的問題之間的適當聯系。
根據其字面之義,所謂法治,即是相對於“人治”(Rule
of Men)的“法律之治”(Rule of Law或Governance of
Law)。前者意味著專斷和任性,後者則力圖確立某種非人格的統治,以去除人性中固有的弱點。亞里士多德視法律為沒有情感的理性,就是著眼於這種區別。[9]
然而,法律之治並不能在人的參與之外自動實現,反之,“人治”也並不排斥法律的運用。因此,人治與法治的區別與其說在於法律之有無,不如說在法律之運用方式。[10]
換言之,“法治”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則,正是這些基本原則使之成為區別於“人治”的另一種秩序類型。那麽,法治究竟包含哪些基本原則,它的主要內容都是什麽?對於這些問題,人們的看法不盡相同。有人把確保個人權利視為法治的核心,還有人認為法治必須體現平等、實體上的公正等價值觀念。換言之,他們都強調法治中的“法”,把“善法”、“良法”或曰“公正的法律體系”視為實現法治的前提[11],本文稱之為實質性的法治理論。另一些人的看法則與之相左,這些人同樣也信奉自由主義原則、推重自由民主的制度和價值,但他們更強調程序公正或者形式正義的重要性,認為這些就是法治的基本內容。[12]
這就是所謂的程序性的或形式化的法治理論。[13]
本文傾向於後一種法治理論,並試圖在這種理論的基礎上確定本文所使用的法治概念。[14]
不過,在開始仔細審視和討論這種法治理論之前,似乎有必要先簡略地討論一下前一種法治理論,說明本文不采用這種理論的理由。
實質性的法治概念
195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開的國際法學家大會討論了法治問題,並在其報告的第一條中宣布:“在一個自由的社會里,奉行法治(the
Rule of
Law)的立法機構的職責是要創造和保持那些維護基於個人的人類尊嚴的條件,這種尊嚴不僅要求承認個人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而且要求促成對於充份發展其人格乃是必要的各種社會的、經濟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條件。”[15]
顯然,這是一個極具現代意味和規範性的法治概念,它不但堅持依法行使權力的原則,也不僅張揚個人自由與尊嚴,而且對實現這些原則和價值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教育條件提出了一系列積極的要求。沒有理由認為這些主張和要求與本文下面將要討論的法治理論無關,也沒有理由認為它們與中國今天正在進行的法治實踐無關,盡管如此,基於下面要提到的理由,本文寧願采取一種更加“保守”的法治概念。
首先,這種法治理論包含了太多的內容,尤其是它強調了善法或者良法的重要性,而不可避免地引發大量涉及道德哲學和倫理學的論爭,這些論爭一方面很難在短時期內達到共識或得出令人滿意的結果,另一方面卻可能使人們無法將注意力集中到實行法治所涉及的一些更基本的問題上。在中國,這種可能因為另外兩種情形而愈加凸現。其一,傳統上,人們因為過份地注重所謂實質正義,常常傾向於超出法律去考慮正義問題,或者把法律與道德混為一談,或者把法律語言翻譯成道德語言,結果很容易忽視程序正義以及圍繞程序正義建立的合理的制度。[16]
這種情形即使在今天仍然甚為突出,並使得在整個社會中建立起對程序和對實證法本身的尊重困難重重。其二,大體上,人們習慣於籠統含混地思考問題,而較少細致地去劃分目標、階段,區分不同的制度功能,確定它們之間的覆雜聯系等。在過去的一百年里,中國人嘗試過許多不同的“救國”和“治國”方案,這些方案大多具有某種總體性特徵,並且極易於變成意識形態、教條或者標語、口號。正如上面已經指出的那樣,中國今天的“法治”正在遭受這樣的命運。
其次,指出並且強調當代法治所欲保護和促進的諸多基本價值,對於一個正致力於建立法治的社會來說無疑是非常有意義的。但是,中國今天面臨的最急迫、也最難解決的問題,與其說是重修憲法和法律、增補更多更好的條款,不如說是通過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和創造一種可能的社會環境,使業已載入憲法和法律的那些基本價值、原則逐步得到實現。[17]
後一任務正是我們下面要討論的法治理論的核心。由此也可以發現,一個內容相對有限的和“保守”的法治概念並不見得就是個容易實現的目標,也絕不是一個法律與社會發展的低標準。
再次,現代社會中人權的保障與個人自由的實現,無不與國家[18]在提供相應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條件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有關;但另一方面,國家對社會資源控制力的增加、尤其是行政權力的迅速膨脹,又可能成為對法治的一種威脅。這早已引起法治理論家們的嚴重不安和關注。在中國,人們因為不完全相同的原因遭遇到類似、但又嚴重得多的問題。因此,如何減少普通公民對國家的依賴、通過法律去規範行政權力、在法治原則的基礎上建立一個有限的政府,這些問題恐怕比對政府提出積極有為的要求更來得急迫和重要。
又次,一個具有很強規範性的法治概念可能有助於人們評判現行法律和設計未來的制度,但卻無益於人們描述和比較在巨大時空範圍內展開的不同制度設計和制度實踐,而有可能造成不同時代或不同文化之間對話上的障礙。簡而言之,這樣的法治概念不大適宜於本文所謂的“內在視角”。
最後,實現正義固然是法律的一個重要目標,但卻不是它唯一的目標。現代社會生活的覆雜性對法律提出了許多不同類型的要求;同時,面對這種覆雜性,法律也表現出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換言之,現代社會中的法律既不是只有一種使命和職能,也不是無所不在、無所不能。如何認識法律在現代社會中的功能、力量與限度,了解中國社會今天正在建立的法律制度對這個社會及生活於其中的人民可能具有什麽樣的意義,是每一個法治論者都必須關注的問題。
當然,不取上述的實質化的法治概念和理論,並不意味著經由法治所實現的社會價值不重要,也不意味著我們無需或者可以不考慮這些價值。毋寧說,我們是把這些問題放在一個更大也更覆雜的制度框架中來考慮,並在其中思考和確定中國當代“法治”可能具有的邊界。
程序性的法治概念
與實質性的法治理論相比,形式化的法治理論也不乏擁護者,盡管他們彼此之間也存在許多意見分歧。這里,我們可以提到兩種淵源不同的法治理論,它們不僅出發點不同,用力的方向也不同,但耐人尋味的是,它們所列舉的“法治”的基本原則大體相同。在《法律的道德性》一書中,Lon
Fuller標舉出法律的八種基本特徵或原則,即法律具有一般性和公開性、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規定清晰明了、法律不自相矛盾、法律不要求不可能之事、法律具有穩定性、官員所為與公布的規則相一致。這八種特徵或原則構成了Fuller所謂的“法律的內在道德”;在他看來,違背了這些原則中的任何一項,不僅會導致法律的不完善,而且使得整個法律體系名實不符。[19]
與這種強調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內在聯系、根據某種道德標準來理解法律的自然法傳統不同,法律實證主義注重的是法律與道德的分野,它所提出的法律概念並不以道德考慮為前提。在談論法治原則時,法律實證主義者注意的依然不是道德因素,而是法律本身的職能。比如,Joseph
Raz只是根據“法治”(The Rule of
Law)概念的字面含義去推論法治的基本原則。他指出,“法治”一詞有兩種含義:其一,人們應當受法律統制並且遵從法律;其二,法律應當安排得讓人們能夠依法行事。[20]
然而,法律必須具備什麽樣的品格才能實現其指導人們行為的職能呢?在Raz看來,至少應該做到以下八條:一,所有法律都應公布於眾,且不應溯及既往;二,法律應保持相對穩定;三,具體法律的制定應當遵循公開、穩定、清晰和一般性的規則;四,必須確保司法獨立;五,自然正義諸原則必須得到遵守;六,法院應對立法及行政活動擁有審查權;七,訴訟應當易行;八,遏止犯罪機構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不得侵蝕法律。[21]
比較上面兩組原則,二者之間的類同可以說是一目了然的。這部份是因為兩位法學家都在法律與法律所要實現的目標之間做出了區分。Fuller強調,他力圖闡明的法律概念是程序性的,即它不涉法律規則的實質目標。[22]
Raz也明確指出,他提出的法治理論是形式化的,它區分了法治同法治所保障的價值,並把注意力集中於法治本身。這種共同傾向也使它們面對有時是相同的批評。有人認為,程序性或形式化法治理論的問題是,它們的原則過於寬泛,以致於在自由民主社會之外也可以為其他政治形式所用。[23]
Raz顯然樂於承認這一點,他明確地說,“法治”並不是自由民主社會特有的制度。相反,一種非民主的法律制度、或一種建立在種族隔離和性別歧視基礎上的法律制度,在滿足“法治”的要求方面可以不輸於任何一個自由民主社會中的法律制度,盡管這並不意味著前者比後者更好。[24]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法治僅僅是法律的內在價值或優長,就好比“鋒利”(的特性)之於刀;鋒利的刀就是“好”刀[25],而刀之好壞與刀之用途的好壞是截然不同的兩件事。
問題是,區分法律的內在優長與法律所要實現的外在價值是一回事,在什麽地方劃定二者的界線則是另一回事。對Fuller這樣的法學家來說,Raz的“法治工具論”是無法接受的。盡管Fuller的法律概念是程序性的,其法治原則與Raz闡明的原則相去不遠,但Fuller所關注的卻是法律的道德性。在他看來,法治絕不只是一把可以被用於各種不同目的的鋒利的“刀”;法治所具有的內在道德價值限制了它的使用範圍。比如,他認為,根據種族標準制定的法律就無法滿足法律內在道德性的要求。[26]
更重要的是,即使是程序性的法治理論也包含了某種特定的人論,即假定人是能夠理解和遵守規則,並且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具有個體尊嚴的能動主體。[27]
總之,在闡述了基本上相同的法治原則之後,兩種不同的法律學傳統轉向了完全不同的方向。
把上面兩種理論置於中國的歷史、文化語境,我們很容易在其顯而易見的共同性之外發現一些未經言明的共同預設。比如,當Raz談到司法對立法和行政的審查權時,他已經假定了某種把這些活動區分開來的原則,而這個原則對中國的政治和法律傳統來說是相當陌生的。同樣被他列為法治原則的“司法獨立”則更是如此。盡管Raz力圖將其法治概念盡可能廣地推及歷史上所有的法律制度,但他所闡明的法治原則卻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現代法律制度的實踐基礎之上的。
當代另一位重要的自然法理論家John
Finnis正確地指出,法治(及其原則)並不只是一些規則和條目,它還涉及一系列覆雜的過程與制度。比如,僅僅把官方制定的各種規則、決定、先例等印刷公布,並不足以實現法律公布(公開)這一原則;後者還要求有職業律師的存在,其職責就是通曉法律,而且能在沒有特別困難並且不過高收費的情況下為所有當事人服務。Finnis認為,經歷史經驗證明的法治制度還包括司法獨立、法院程序公開、法院對其他政府活動的審查權、法院對包括窮人在內的所有人開放並且容易進入。這樣,法治(The
Rule of Law)就與法律規則(a rule of
law)區別開來。授權一個暴君為所欲為的規則可以是一條法律規則或一部憲法(a
constitution),但它肯定背離了法治和憲政(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28]
Finnis並沒有另外闡發一套法治原則,而是接受和采納了Fuller甚至Raz所闡明的原則。但他有力地證明了下面這一點,即法治作為一種特殊秩序類型,不僅僅是法律的內在優長(virtue),而且也是人類交往的一種善德(virtue);通過限制專斷的權力、使之服從法律統制,通過把確定性、可預測性等引入社會生活,法治讓每一個個人成為他們自己,也就是說,成為能為自己行為負責的、擁有自主和尊嚴的個人。[29]
本文采用的分析性概念
顯然,上述不同法治理論之間的共同點比理論家本人願意承認的更多。這並不奇怪,因為所有這些理論實際上是同一歷史文化的產物;它們出於同樣的經驗,有同樣的制度基礎和實踐背景,它們甚至出於同一種思想傳統,即西方近代自由主義政治和法律傳統。[30]
因此,如果不是要深入上述理論之間的歧異與論爭,我們可以滿足於已經指出的二者之間的若幹共同點,即一種程序性或形式化的法治概念、法治的若幹基本原則、對法治的某種制度性理解和闡述、以及法治與其他一些基本價值之間這樣那樣的聯系;然後,在此基礎之上考慮適合於本文的分析性概念。這樣做的恰當性乃是基於以下考慮:首先,程序性或形式化的法治概念把注意力集中於作為規則系統的法律本身,不失為對法律理論與實踐的精辟總結,因此,盡管這是個有爭議的法治概念,但它所闡述的基本原則卻是其他政治和法律理論在討論法治問題時無法回避的;其次,由於其形式化的特徵,將這樣的法治概念應用到具有不同歷史、文化背景的社會時(在這里是中國),既可以保持其基本意蘊,又能適當地考慮到這些特定社會的歷史背景和發展狀況,並為法律和社會發展的多樣性留出空間;再次,通過對法治與法治所實現的社會價值之間關系的適當區分,有可能一方面理性地了解法治的基本原則以及法治的限度,避免對法治的盲信,另一方面又不忘記賦予法律制度特殊重要性的人類欲求。
總的來說,我們首先是把法治理解為一套原則,它包括Fuller和Raz列舉的原則但不僅僅限於這些,比如也可包括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人們可以做的、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不得被視為過犯而受到懲罰等原則。其次,我們也把法治理解為圍繞這些原則建立起來的一系列制度,一種人們能夠據以規劃其長久的生活、因而使人類生活變得可以預見和可以控制的制度框架;構成這套制度的不只是相對完整的法律典章和立法、司法體系,而且包括與之相配合的法律職業和法律教育,包括法律職業群體的職業素養,也包括使得一般當事人可以並且易於利用來實現其訴權的一系列程序和法律服務設施。第三,我們還把法治理解為一種特殊的社會組織形式和一種特殊的秩序模式;它不但要限制專斷的政治權力,促成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某種可預期的和穩定的互動關系,而且要使一般社會生活的重要領域受規則的統制,以這種方式建立起法律的統治。最後,我們還把法治理解為一種生活實踐和認知過程,它與人們對法律的經驗、看法和態度有關,與某種特定的法律信念和法律文化樣式有關。
根據上述理解,不但法律過程與道德訴求被小心地加以區分,而且整個法律世界都被從日常生活的自然世界中區分出來。這樣的人為構造的理性世界並不只是一些實質性規範的集合,毋寧說,它是由大量程序性規則和制度構造出來的理性空間。在這里,人們可以一種人為和理性的方式來處理日常生活中繁覆多變的關系和沖突。[31]
不僅如此,在通常情況下,人們即使不能得到比較滿意的結果,仍然會尊重和服從法律的權威,視之為沖突解決的最後途徑。[32]
這樣理解的法治與人類交往和社會生活的一些基本價值有著內在關聯,其中最核心的價值是,通過法律所實現的自由,不僅是經濟上的自由[33],而且是政治上的自由[34]。
在下面的討論中,我們將會發現,這樣一種法治概念不但在當代中國社會仍然有意義,而且可被用來了解傳統及其與現代社會之間的聯系。換言之,它既能夠說明制度變遷,又能夠說明社會發展的連續性。更重要的是,在其含義寬泛足以包容和說明不同社會和不同歷史時期法律實踐的同時,它仍然不失其內在價值,並因此而保有對過去和現在不同法律制度的評判力。當然,正如上面已指出的那樣,本文所引述的有關法治的論說,不但都建立在現代法律制度的實踐基礎之上,而且同出於近代自由主義傳統,其中隱含了一套有關個人、社會與國家關系的假定,以及一些關於法律在現代社會中的作用、法律秩序的性質之預設等。這意味著,在把這樣一種法治概念帶入對中國社會歷史與現實問題的分析中時,我們必須考慮到它的覆雜性、多面性和特定歷史背景,只有這樣才可能恰當地了解中國的法律現代化運動,了解中國的法治實踐及其歷史意義。自然,這種了解同時也將加深和豐富我們對於法治理念本身的理解。
三、移植的法治?
主張從內在視角去理解中國的法治,自然要把眼光集中在中國社會內部的發展上。然而一旦這樣做便不可避免地會面臨某種窘境。因為我們所說的法治並未從中國的傳統社會內部發展出來,相反,它可以被恰當地視為文化移植的產物。不僅如此,從西方社會引進現代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最初甚至是一種迫不得已的選擇。確切地說,當初清廷決定學習、引進西洋法律、革新中國政教法制,首先是為了取消西方列強在華的領事裁判權及其他不平等條約。問題是,在那些最初的動因消失之後,中國並未回到傳統的法制中去。尤其耐人尋味的是,一方面,通過移植方式(至少最初如此)在中國建立現代法制和推進法治,此事本身始終困難重重;另一方面,在過去的一百年里,中國人並非自始至終地致力於法治事業,而是在社會與法律發展方面進行了大膽甚至魯莽的實驗。但最終正如我們所見,對現代法制的要求、對法治理念的訴求,重又在中國社會紮根,取得了不容置疑的合法性地位。顯然,這些變化不能只根據或主要由社會的外部因素來解釋。而要從內在方面解釋這些變化,最好的辦法是先對中國的法律現代化運動作一個簡單的回顧。
大體上說,現代法律制度在中國的建立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從本世紀初到四十年代,持續四十余年;第二個階段由八十年代始,至今也有將近20年的時間。與這兩個階段相對應,有兩次引介和學習西方法律制度及思想的熱潮,也有兩次大規模的國家立法運動。不過,就在這兩個階段之中和之間,中國社會經歷了不止一次和不止一種革命:傳統的帝制為共和國所取代,現代資本主義的發展被共產主義實踐所代替。今天,人們又開始談論在“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口號掩蓋之下的“資本主義”實驗。因此,人們有理由問,中國社會所經歷的這些變化究竟有什麽意義?它們對上述兩個階段的法律改革有什麽影響?如果假定這些社會變化具有重大意義,那是否意味著不同階段的法律改革也相應地具有不同意義,應當分別地加以考慮和評估?或者,所有這些社會和法律的變革都只是同一歷史進程的一部份,其意義應當置於某種統一框架內來了解?
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將使我們不再只關注歷史上那些轟轟烈烈的變革時代,或只注意那些引人矚目的改革家、立法者、政治宣言、法律典籍,而是也注意變革以前沈寂的年代,探究導致變革的遠因。而一旦這樣做就不難發現,清末法律改革的原因遠不似表面看上去那樣單純,當代中國的法制工程也不簡單是政治變革和經濟改革的副產品,而且,在表面的斷裂和脫節之下,這些時代不同、背景不同、內容不同的法律運動之間,實際上存在著某種深刻的內在聯系。
清末的法律改革
中國現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始於清末,但清末的法律改革實際上只是一系列制度變革嘗試中的一環。早在法律變革之先,清廷已做了一系列改革的嘗試,包括著名的洋務運動和戊戌變法,前者意在學習西方科技以富國強兵,後者的目標是實行君主立憲、建立現代國家體制。由此直到全面引進西方法律政制,有一個政治與社會變革逐步擴大深入、人們對外部世界的了解判斷也逐漸變化的過程,而這同時也是一個社會內部危機不斷加深的過程。當時這些社會危機首先和直接地表現在十九世紀中葉以降的一系列軍事失敗上。最初是在對英國的兩次鴉片戰爭中戰敗,然後是在與法、俄、荷、葡等其他西方國家的沖突中一再失利,導致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簽訂。起初中國人把這些失敗主要歸結為雙方在軍事手段和技術力量方面差距懸殊這一事實(“船堅炮利”),因此把學習西方科學技術(“聲光電氣”)視為改變劣勢和因應危機的有效途徑。然而,1895年對日戰爭的失敗使一些人不再相信這種策略的有效性。人們開始意識到,中國的問題不可能單憑技術改進來解決,還必須有國家組織的改造、社會制度的變革。這一想法直接導致了1898年的那場以改變國家與社會制度為主要目標的戊戌變法。
從政治角度看,這次變法的失敗和它的興起一樣迅即,但它在歷史上留下的印記卻不可磨滅。因為它提出的興民權、立憲法、開議院這些主張,表明了一種通過吸收外來資源改造傳統國家體制和構造新式國家的努力,而這樣一種努力顯然沒有因為其政治上的失敗而止息。就在戊戌變法失敗四年之後,光緒皇帝下詔任命修訂法律大臣,實施全面的法律改革,其內容包括設立修訂法律館、開設新式法律學校、譯介西洋法律典籍、制定西式法典。新法當中有兩部是憲法性文件,即《欽定憲法大綱》(1908)和《重大信條十九條》(1911),這兩部法律雖距現代式樣的憲法尚遠,卻可被視為中國近代史上成文憲法的開端。
接下來的事也是人們耳熟能詳的。就在《重大信條十九條》頒布的同一年,爆發了以推翻帝制、建立共和為目標的辛亥革命;八年後新文化運動興起,政治批判擴大為社會批判、文化批判,對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檢討變成了對“國民性”的反思。“傳統”與“現代”之間的分裂和對立日益突顯。把清末的法律改革和繼起的國家立法運動置於這一背景下考慮,其中所包含的取消西方列強在華領事裁判權的動機就變得不那麽重要了。因為,歸根結底這場改革只是十九世紀以降中國人試圖解決其面臨危機的努力之一部份,是傳統中國向現代社會轉變過程中不得不邁出的重要一步。
要從內在方面去了解中國現代法律制度的建立,重述這段眾所周知的歷史雖然必要,但又是不夠的。因為它仍然容易使人產生一種錯覺,以為中國現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只是回應某種外部挑戰的結果,在這樣的意義上,這套制度仍可被看成是外部力量強加於中國社會的東西,與中國在同西方文明相遇以前社會發展的內在邏輯和要求無關。這種看法的危險性在於,由於把這段歷史變成僅僅是中國對外關系史的一部份,它可能忽略了中國社會自身的問題和要求,因此既不能真正地了解中國社會,也不能充份地了解制度移植在中國社會中可能具有的意義。
de
Bary教授在最近的一本新書里特別討論了中國歷史上的憲政主義傳統,他把這種傳統的起源一直追溯到中華帝國的早期,並著重描述和分析了宋、明及晚清時期憲政思想的發展。[35]
中國歷史上究竟有無所謂的憲政主義理念和思想,我們到底可以在什麽意義上談論中國歷史上的憲政主義,這些問題並非沒有爭議。不過,在進一步討論這些問題之前,至少可以指出這一事實,即我們現在所談的憲政主義或晚清開始的中國近代憲政主義運動試圖解決的某些基本問題,如政治權力的合理分配與合法行使、權力之間的適度平衡、以及對統治者任性專斷的適當限制等,對古代中國人來說並非全然陌生;相反,在長期的政治實踐當中,古人發展出了一套觀念和制度以解決這些問題,但顯然的,即使在遭遇到強有力的外部挑戰之前,這套觀念和制度並不是足夠有效、足以解決它們所面對的嚴重問題。實際上,到了十九世紀下半葉,由於社會內部的變遷和外部世界的改變,這些問題變得更加嚴重,傳統的解決問題的手段也顯得更加不敷應用。就此而言,外部環境的變化未嘗不可以被理解為一個契機,一種通過新的選擇來解決既有問題的可能性。這里,如果我們不是把中國近代歷史描寫成對外關系史的一部份,而是相反,把後者視為前者的一部份,肯定更為適當。
循著這樣的思路,可以發現其他一些同樣(如果不是更加)具有說服力的事例,它們揭示出的社會問題更具普遍性、更加日常化,以致不易為現代研究者所注意。在清代社會的諸多變化當中,人口增長也許是最引人注意和最重要的一項變化。由於種種原因,中國歷史上的人口長期保持在6,000萬以內。由宋至明,人口最多時達到1億左右,而在清初200多年的時間里,人口竟增長到4億左右。如此巨大的人口變化不能不導致相關社會領域內的變化。歷史家們發現,隨著人口規模的迅速擴大,清代社會的商品經濟和貨幣經濟有了明顯的發展,土地交易和土地的流轉也甚為頻繁,人口與資源之間日益緊張的關系加劇了社會競爭,並使得社會內部越來越動蕩和不安定。這種情況表現在法律上便是訴訟頻仍和地方行政的不堪重負。[36]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情況又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制度供給不足所造成的。一方面,大量民間糾紛的發生是因為“缺乏”一套與事實上的領有關系相分離的抽象權利的觀念和權利保護制度(尤其是所有權制度),而後者的產生又部份是因為官府聽訟並不以界定權利為其目標[37];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設計原本不是為了對人民實施直接統治,亦不以促進經濟發展為務,故其人力財力十分有限,盡管出於實際需要,地方政府的規模早已大大超出法律規限,但仍不足以應付實際的社會需要,相反,這種正式體制以外的發展同時帶來許多新的弊端,因使固有問題更加覆雜難解。[38]
對一個現代觀察者來說,這些發生在清代中國的問題距現代社會生活並不遙遠,是可以借助現代人所熟悉的辦法來解決的,比如,改變政府職能、改善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產權界定辦法和權利保護機制等等。當然,在象清代這樣的傳統社會與各式各樣的現代性方案之間並不存在著簡單和直接的聯系,更沒有目的論意義上的社會進化過程。但就有可能借助某種現代性方案來解決傳統社會內部的若幹基本問題這一點來說,確實可以認為,它們之間有著某種內在關聯。正是這種確信使我們認識到,十九世紀中葉以降中國人在應付外部世界挑戰的過程中開始的現代化過程,可以、而且應該從一個內在的方面來了解和把握。
歷史的斷裂與重續
本世紀上半葉中國社會經歷了一系列革命和戰爭,以致政權更叠頻繁,政治生活嚴重地缺乏連續性。與此形成對照的是,建立現代法律體系的過程基本未中斷:前清新頒法律多數為北洋政府所沿用,南京國民政府的大規模立法亦不妨看成是完成前清和北洋政府創立現代法制的未竟之業。極富戲劇性的是,在中國(大陸)建立現代法制的連續性運動竟在國家取得獨立、政治歸於一統之時中斷。
1949年中共取得政權之初,所有南京政府制定的法律均被廢止,而代之以新的共產黨政權的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和政策。在接下來的幾年里,一切與舊政權有關的制度、機構、人員、觀念、理論,均遭到系統的批判和改造。[39]
人們期待並且相信過,經過這樣一番改造,一個全新的社會和社會制度(共產主義社會)就將出現;在這樣的社會里,人們將各盡所能、各取所需,沒有階級,也不需要權威和法律。當然,除了短暫的迷亂之外,人們並未見到“共產主義社會”的到來;相反,他們被告知,在向共產主義過渡的現階段仍然存在著階級和階級鬥爭、以及向舊社會倒退的危險,因此無產階級專政是必要的,作為無產階級先鋒隊的共產黨的領導不可缺少,體現和幫助實現人民意志和黨的政策(在正統的理論里面,這二者被認為是一事之兩面)的法律也是必須的。不過,法律既然只被理解為階級壓迫的工具和貫徹黨的政策的手段,其作用就被限制在單純刑事政策的範圍內。因此,毫不奇怪,直到八十年代實行經濟改革以前,中國社會在30多年的時間里沒有民法典和商事法,甚至長期沒有刑法典;雖然在五十年代曾建立了極為有限的法律機構和設施,但到了六十和七十年代這些機構和設施又叠遭裁撤,以致於沒有了律師,也沒有法學院,法院尚存但已極度萎縮,變成了所謂的專政機關(由警察(公安部門)和其他組織構成)中不甚重要的一部份。這是一個完全建立在行政控制而不是法律統治基礎上的國家,一個高度人治和把法律的運用降低到最低程度的國家。這不能不說是對上面描述的法律現代化運動的一個極大的反動。
然而,八十年代初,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開始了中國現代法律運動的第二個階段:先是恢覆五十年代的法律設施和法律機構,重開法律教育,然後是大量頒布新的法律,制定龐大的立法規劃。在過去的二十年時間里,人們看到中國的現代法律制度在以驚人的速度發展,法律教育的規模迅速擴大、法律職業從業人員大量增加、中央及各地方立法機構活動頻繁、各級立法數量激增;與此同時,通過各種形式的交流與合作,政府力圖在立法、司法和法律教育等諸多方面引入和借鑒發達國家的制度和經驗。總之,在將近30年的中斷之後,現代法律運動重新在中國“紮根”,與之相關的制度、理念和原則如法律秩序、法治等,也重新獲得了合法性。盡管這一發展經常被冠以“社會主義”一類的限定詞,人們還是有理由相信,它不過是回到30年前的發展方向上去,而這個方向在清末的法律改革中就已經奠定了基礎,這一點實在意味深長。
我們現在正在經歷的這次現代法律運動,其動因看上去似乎與清末的法律改革相反,可以說是以一種“內部”事件的方式開始的。正因為如此,人們更要問,究竟是什麽原因促成了如此巨大的轉變。最常聽到的解釋是,差不多整整一代的中國領導人在所謂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有過慘痛的個人經驗,他們痛感沒有法律保障的嚴重後果,因此在重新獲得政治權力之後發自內心地要求建立和健全法制。這個解釋是真實的,但它在揭示出重建法制的最初動機時也表明了這一運動可能有的局限性。不過,這顯然不是唯一的解釋。隨著後來經濟改革的展開,我們還常常聽到諸如“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一類說法,這種說法把現代法律制度與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改革聯系在一起,從而揭示出現代社會中法律秩序與社會生活相互聯系的另一個方面。這種解釋也是真實的,但它也象前一種解釋一樣不能令我們完全滿意。因為它們都缺少一種歷史的和世界性的立場,這種立場要求我們把中國當下的法律改革放在中國近代史和世界近代史的大背景下來觀察和理解。正是從這種立場出發,我們可以發現,盡管存在著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發展方面的種種差異,中國歷史上這兩次法律改革遠不是彼此孤立的事件,它們其實是同一歷史進程中的同一事件。時間上的中斷、發展中的反覆、內容和背景上的差異等等,最終只是確證了這一事實。
就表面和直接的原因而言,清廷實行的一系列制度變革首先都源於它在軍事上的失敗,而這種失敗之所以是難以避免的,又是因為那不只是清代中國對某個或某幾個西方國家的失敗,而是一種傳統的農業文明和前現代社會組織在與現代工業文明和民族國家相遇和發生沖突時不可避免的失敗。[40]
正是因為或深或淺地認識到這一點,晚清的改革才會步步深入,由最初的技能層面擴展到國家體制和社會制度的諸多方面。著眼於此,清末的變法以及後來的革命,都應被視為一種試圖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連續性的努力,自清末發其端的現代法律運動因此也應當被看成是一個現代性事件。這樣,我們就不難了解,正如世紀初的法律改革並不簡單地是迫於外部壓力的偶然事件一樣,八十年代的法律重建運動也不是孤立的內部事件。實際上,在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之間被稱為“法律現代化運動之反動”的社會實踐,也只有放在這一社會轉型的背景下才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中國的共產主義實踐從一開始就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它是一種對現代性的回應。只不過,它是以一種特殊方式來回應現代性的要求,即以一種激進的反現代性姿態來推行現代化。[41]
眾所周知,這種嘗試最終歸於失敗,它雖然不象一個世紀前的失敗那樣直接導致“割地賠款”,但其結果也同樣嚴重。到了七十年代末,即使官方也不得不承認,中國的經濟已經瀕於崩潰,社會發展更大大地落後於世界上的發達國家。而比貧窮更嚴重的是,正統的意識形態已經開始失去其原有的統制力,與這種意識形態相聯系的社會理想從根本上動搖了,秩序瓦解,人心思變。這時,新一輪的社會變革勢在必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官方話語中,新的社會變革被定義為“四個現代化”。
晚清變法以“富國強兵”為目標,最近的“改革開放”以“現代化”為鵠的,它們都經歷了同樣的變化模式,即失敗──反思──變革。雖然這兩次變革的背景和具體內容不盡相同,但它們卻是同一主題的變奏,即在已經發生重大變化的世界中,通過吸納新鮮經驗,改造固有體制,尋求解決新舊社會問題的有效方案,並在此過程中完成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變。顯然,這一轉變迄今尚未完成,作為這一轉變之一部份的法律現代化運動仍在發展之中,憲政和法治依然是有待實現的理想。盡管在過去的一個世紀里,中國社會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但是晚清時人們所面對的一些基本問題,如維護民權(人權)、開啟民智(教育)、保障民生(經濟)、限制君權(政治)等,仍然是人們今天關心和談論的問題,只不過形式和用語稍有不同罷了。中國固然早已廢除了帝制,但是公共權力的合理分配與合法行使依然是亟待解決的制度性問題;中國經濟所面臨的困境使人們痛切地感到一套合理的產權制度的重要性;在新近有關修訂憲法的要求里,承認和保護公民的個人財產權已成為一項重要內容[42];在最初無章可循的局面逐漸改變之後,人們開始感覺到,法律不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以及司法腐敗,至少是和無法可依一樣嚴重的事情;人治還是法治,“權大”還是“法大”,這些問題甚至比過去更加嚴重地困擾著中國人。自然,不同時代的人們討論這些問題的方式及所用語匯不總是相同的,但這些問題本身卻始終或深或淺地植根於中國社會。這不僅意味著中國人曾經有一些處理類似問題的經驗和辦法,而且意味著他們會把這些經驗一代又一代地帶入社會實踐當中,這些經驗將成為在中國建立現代法律制度、實行憲政和法治的基礎,也會成為當代中國法治實踐的一部份。以前,“傳統”和普通民眾的日常生活實踐,經常被視為歷史上的消極和負面因素而遭到忽略,當我們意識到歷史的重續這一點時,就有必要對“傳統”和民眾的日常生活實踐給予適當的注意了。
四、傳統與現代性
把晚清變法理解為傳統中國向現代社會轉變的一種努力,把當代中國的法律改革視為這種努力的繼續,雖然並不意味著無視一個世紀以來中國社會所經歷的變化,但確實包含了一個判斷,即法治是現代性事業的一部份,實現法治是中國現代化實踐中的一項重要任務。自然,從這樣的意義上也可以說,中國的傳統社會並不是一個法治社會;但是,中國同時也是一個有著悠久法律傳統的社會,至少自秦漢(公元前3世紀)以降的歷朝歷代都有自己的法律典章,它們不但規模龐大,而且覆雜細密,影響到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我們能夠說傳統社會的“法”與現代社會的“法”完全不同、毫不相幹,以致於在討論中國當代法治問題時可以對這種傳統不加考慮,或只是把它們置於一個與“法治”完全對立的位置上而視之為單純的消極因素嗎?當然,如果只是比較清代的和當代的成文法,人們也許會得出一種印象,即它們之間少有連續性可言。但是,如果不是把法律傳統僅僅看成是書本上的法律,而且把它們也理解為一種行為、觀念、態度,簡言之,一種具有豐富經驗內容的生活實踐,我們就會注意到傳統與現代之間可能存在的極其覆雜和微妙的聯系。
作為一種規則體系的法律
在一種寬泛的意義上,法律可以被理解為一種運用規則和使人類行為受到規則統制的事業。[43]
在所有文明發展起來的地方,在所有的社會生活覆雜到了一定程度的國度,都會出現這樣的事業和嘗試。這是因為,規則具有一種簡化覆雜的社會生活、使之常規化的職能,它有助於去除社會交往中的偶然因素,幫助人們實現穩定的期待,為社會帶來安全與秩序。盡管在不同時代和社會中,人們對規則的理解和要求以及規則被實行的嚴格程度並不相同,但無論是對個體的社會成員還是對社會本身而言,規則都是必不可少的。傳統中國社會中的法律,至少在一種能夠被接受的意義上,可以被恰當地理解為一種規則系統[44],歷史上的法律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當時人們建立和運用這種規則系統的長時期努力的產物。因此,對中國的傳統社會來說,不但規則、規則系統以及運用規則的技能和經驗並不陌生,而且,古代中國人也早已了解到運用規則所要解決的問題和運用規則本身可能產生的問題。所以,如果我們在不同社會和不同時代甚至不同類型的法律制度之間,看到了一些彼此相近的現象、表達、要求甚至原則,那是不奇怪的。
事實上,對中國古代的法律傳統稍有涉獵,就可能會注意到,中國古代法律傳統中的一些基本原則不會因為社會變遷而過時,相反,它們在今天甚至可見的未來都可能是有效的,而且也完全合乎法治原則。在這些原則中間,最突出的即是被人們稱為自然正義的那些要求:相同案件相同對待,不同案件不同對待;罪(與)刑相稱;當事人不得裁判自己的案件;裁判者須無私無偏,秉公執法。[45]
這些貫穿於法律制度之中的原則,不但是制度設計的基礎,而且也是人們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評價的重要依據。此外,在稍弱的意義上,我們還可以提到人們今天歸於法治的另一些原則,如法律公開(公布),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規定清楚明白、不自相矛盾,法律不要求不可能之事,法律相對穩定等。[46]
不管實際上這些原則被實現到什麽程度,至少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在中國歷史上,所有這些原則都曾被人們當作法律應當具有的品質加以關注和討論,不僅如此,它們也都獲得了不同程度的制度化,是歷史上法律實踐的重要部份。人們可能要問,既然如此,為什麽還認為中國的傳統社會不是一個法治社會,尤其是,如果法治的實現可以而且應當被理解為一個程度問題的話。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將使我們意識到所謂的法治的現代性特徵,以及在一定程度上注意到其起源處的文化特徵。
傳統的延續和演變
首先,以一系列前後相繼的法典為核心發展起來的古代法律制度,遠不似現代法律制度那樣深入社會生活的所有重要領域,並在一些重要方面為人們提供行為規範。毋寧說,中國傳統法律更象是君主發給國家官吏的一系列指令,指示他們在何種情況下對何種罪行給予何種刑罰。[47]
這種特點乃是源於傳統法律的另一特徵,即“法”與“刑”輒被視同一物,法即是刑。[48]
傳統法律的這種品格在法律的運用範圍與運用方式兩方面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記,並因此使之區別於現代法律制度,而一種能夠全面指導社會生活和為普通民眾提供行為規範的法律制度,可以說是我們所理解的作為一種特殊秩序類型的法治的基礎。
其次,中國傳統的法律既是“道德之器械”,也是“行政上的一個環節”。就其規範性質而言,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沒有明確的界分;就其活動方式而言,法律不具有自治性。這些轉而加強了它的工具主義特徵。傳統上,法律始終被認為是“帝王之具”;君主不但在一切人之上,而且在法律之上。盡管這並不意味著君主可以或實際上總是為所欲為,這種關系卻不能不對古代法律的性格和運用方式產生廣泛和深刻的影響。中國近代思想史上最值得注意的人物之一嚴覆就曾痛切地意識到這一點。他在比較中國古代法家的法論和孟德斯鳩的法律思想時說:孟氏所謂的法是治理國家的基本制度,一旦確立,無論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都要受其約束;法家雖然也勸君主運用法律,但他們所說的法不過是刑罰而已,這種法只是為了束縛和驅迫被統治者,君主本人則超乎法律之上,不但不受法律約束,還可以按照一己之好惡去運用和改變法律,這種法不過是促成了專制而已。[49]
再次,中國古代法律的這種“工具主義”性格還有更深一層含義和原因。從一種外在的觀點來看,人類所有的法律都是為某些特定目的而制定出來,為實現某些可欲的目標而服務的。但是,從某種內在的觀點看則未必如此。參與者可能因為宗教(比如相信上帝是立法者)或世俗(如某種法律形式主義)的原因而把他們涉身其中的法律視為目的本身。在古代的中國社會里法律並非沒有形而上的根據,但這種形上層面不具有超驗意義。古代君主的合法性源於“天”或“天道”,法律的合法性則源於“天理”(和“人情”)。然而,正好像“天”不是具有意志的人格神一樣,“天理”也不是超驗的抽象規則。天道無形,但可以由自然變化、人世興衰中察知;天理無言,卻可以從紛亂雜陳的世事與人情中體察。這樣,政治和法律合法性的兩端──天理和人情──就匯合到了一處。這種“天理──國法──人情”式的結構[50]在賦予法律(“國法”或者“王法”)權威性的同時,也限制了它的權威性。更重要的是,由於其形式化受到限制,法律的自主性也相應地受到限制。這種情形的結果之一是,沒有單純的法律事務,即便訴諸法律,人們也不必把法律裁決視為最終的解決,而當事人的同意被看成是判決合法性的重要依據之一,原則上沒有終局裁判;實質正義受到特別重視,而程序正義的發展則受到抑制;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整個法律世界被認為是自然世界的一部份,而不是一個通過理性人為地建構起來的世界[51],法律世界與生活世界之間不存在嚴格的界分,事實與法律也沒有明確的區分。它的一個附帶結果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概念的抽象性和普遍性。
最後,中國的古代法律是一種極富等差性的制度,這一特點固然反映了傳統社會中常見的尊卑上下的不平等觀念與現實,但更重要的是,這種等差性最終是在一種可以稱之為“特殊主義”的社會結構中生長起來的,後者表現為一種由內向外、由己而人的“外推式”建構社會關系的方式。[52]
在這種社會關系結構中,不但注重尊卑上下,而且也強調親疏遠近的等差性,因而使得規則的適用性往往因人、因事而異。不僅如此,當尊卑上下的等級觀念因為現代社會變遷而逐漸淡化時,親疏遠近的差異性觀念卻並未相應地減弱。即使在今天,“特殊主義”的社會關系模式依然有其生存空間,這種情形不能不被視為是對法治所要求的規則之普遍性的一種威脅。[53]
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注意到,一方面,因為同是運用規則和規則系統以解決人類社會某些基本問題的一種嘗試,中國古代社會的法與現代社會中的法並非沒有相通之處,不同時代和不同社會的人因此也有可能分享某些共同的法律經驗;但另一方面,中國傳統社會的法律實踐在一些重要方面乃是基於與現代社會法律實踐相當不同的原則,以致於我們可以、而且應當把它與具有現代性特徵的法治相區別。顯然,意識到這一點對我們認識和了解當代中國的法治運動有著重要的意義。因為,正如前面所指出的那樣,這場運動實際上是一個世紀以來中國社會謀求現代化努力的一部份。改造舊的法律觀念、塑造新的行為和認知方式、在改變原有社會結構的同時建立新的社會秩序模式,正是這一運動所包含的重要內容。不了解這一點,討論當代中國的法治就沒有意義。[54]
不過,一個基本的也是常常被人們忽略的事實是,這一現代法律運動既非單純地由外在力量強加給中國社會,也不是由中國社會之外的其他人來主導和推行的,所有這些“改造”、“改變”、“塑造”和“建立”的任務,都主要是由中國人自己、為了自己的利益去進行和完成的,而這個行動主體顯然不可能在歷史之外、完全擺脫歷史和傳統去創造歷史。因此,我們實際上面對著一種包含自我矛盾的覆雜局面。一方面,人們提出了通過運用規則來建構社會秩序的要求,也對法律本身的正義和通過法律實現的正義保持著期待,還為實現這些要求和期待做出了不屈不撓的努力,這些要求、期待和努力不但是歷史上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實施的基礎,也是今天推行和實現法治的不可缺少的資源。[55]
但另一方面,使這些要求和期待變得活潑有力的同一種社會力量本身,無論是在其現實利益、情感和沖動、還是它們借以表達的形式方面,都可能包含一些與法治原則不一致甚至互相抵觸的東西。這意味著,為在中國實現法治所必須依賴的力量和主體,同時也是為了同一目的需要限制和改變的東西。
應當指出的是,從這里不能夠簡單地得出某種精英主義的結論,就象那種至今仍然是不言而喻的看法(更確切地說是一種潛意識)那樣,認為在中國實現法治需要靠國家去改造社會,靠知識精英去教導民眾。其實,那些與法治原則不一致甚至相抵觸的傳統並不只是表現在民眾身上,它們也同樣影響著社會精英的行為和觀念。不僅如此,在許多場合,正是社會的統治階層樂於接受甚而有意識地利用那些雖與法治原則相左但卻便於其統治的傳統。
我們可以發現,正像它(傳統)既區別於現代又與現代保有某種內在的和覆雜的聯系一樣,傳統也以既相分離又相聯系的方式在不同社會生活領域、不同層面和以不同形式發揮著影響。比如,在淺顯的政治層面,盡管法律工具主義今天已經遇到了強有力的挑戰,甚至也不再符合統治者的長遠利益,它顯然仍然是一種便於政治控制的意識形態。而在社會心理和認知模式的深層,克服法律工具主義的障礙可能不但來自統治者,也來自被統治者。把法律視為“專政工具”的固然是官方意識形態,但是這種教條本身的合法性也部份出於潛移默化地為人民所接受的“法即是刑”的傳統法律觀。[56]
正統的意識形態宣稱,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這種說法看上去與傳統的法律理論截然不同。不過,若仔細地觀察法律實踐,我們會發現,這種“民意”說與過去建立在“天理──人情”說基礎上的法律觀實際是相通的。比如,基於同樣的原因,今天的司法判決並不比過去更容易擺脫輿論影響,而通過強調案情的特殊性和訴諸社會倫理和道德評價去影響司法判決,也一直被人們視為當然。[57]
“信訪”制度是一種重要的有著深厚社會基礎的國家制度,但其存在往往以抑制法律的自主性活動為代價。因為它一面敞開大門,向民眾提供一種在法律系統之外解決法律問題的途徑,一方面又為對司法活動的行政性幹預提供制度化的正當渠道。[58]
這種制度模式與傳統的模式非常接近,因此,毫不奇怪,支持這種制度的社會心理和行為方式也與傳統極為相似,如各式各樣的上訪鳴冤、各種形式的上層幹預、輿論的介入、高層的批示等等。許多動人的故事,如果改變其中人物的語言和服裝,一定古今難辨。文化變遷
人們有理由把這里討論的問題歸結為文化,而從文化角度考察中國近代以來的法治運動,也確實能夠幫助我們加深對這一主題的理解。但是,當用文化來解釋歷史和社會現象時,常常有人把“文化”理解為一種支配性甚至決定性的因素,而且把它想象成一種靜止不變的東西。這使得所謂的文化解釋變得無所不包,同時也使它失去了應有的解釋力。實際上,文化也和其他社會現象一樣經常處於變化之中,文化本身也需要解釋。論及當代的中國社會,至少可以從三個方面去了解文化變遷的動因。
首先是所謂的一般的社會變遷。在過去的一百年里,中國社會經歷了一系列引人矚目的、有時是戲劇性的變化,大至社會結構、國家制度,小至生活場景、器物服飾,無不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這些變化自然會、而且已經對中國人的行為方式、價值觀念產生了重大影響。八十年代以來,與經濟改革和市場發展相伴隨,都市化進程的加快、大眾傳媒的崛起和國際資本的滲入,尤其深刻地改變著中國人的思想和生活世界。
其次是所謂話語的改變。實際上,自從“五四”新文化運動以來,中國社會經歷了不止一場的話語革命。通過所謂的話語革命,一整套新的概念、範疇和語匯被建立起來,並滲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今天,不僅民主、憲法、法治一類觀念早已為中國人所熟知,權利話語也已經廣泛地進入到日常的社會生活領域,成為人們常常掛在嘴邊的語匯。當然,單有語言和概念的改變,並不足以使社會生活本身發生根本變化;但無論如何,表達方式的改變絕不是一件無足輕重的事,因為,它可以把一些新的內容帶入到舊的場景中去,使舊的行為具有新的意義。自然,這里所談論的並不是一個簡單的和單向的過程,因為行為者也可以在運用新的表達方式的過程中改變其含義。[59]
最後還應提到制度性因素。在許多情況下,我們所討論的“文化問題”其實不是或不完全是文化問題,而是或者同時也是制度問題。例如,上面談到的信訪制度和中國人常常不以法律裁判為終局裁判的態度指向,就不是單純的文化和心理問題。盡管一方面,類似信訪制度這樣的安排可以在文化上找到某種正當性依據;但另一方面,民眾之所以傾向於在法律之外尋求公道,也是因為法律制度的內在缺陷使其難以滿足民眾的正當需求,這類缺陷包括可利用的法律設施不足、司法腐敗常常妨礙實現公正、沒有司法獨立以致於法律本身就缺乏權威等。這意味著,通過制度上的改善有可能改變舊有的觀念系統和行為方式。歸根到底,法治是一種生活經驗,它象任何其他的生活經驗一樣,可以在實踐中逐漸獲得、積累和改變。而歷史和經驗都表明,中國人,首先是普通民眾,從來都不缺乏對自己利益作出判斷和根據環境變化調整其行為方式的實用理性。[60]
五、國家悖論
上文所討論的中國的法律現代化運動已涉及到近代以來國家在歷次法律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在這個問題上,國家每每以一個單純施動者的面目出現:它規劃全局、制定法律、建立機構、培養人才、實施法律、領導和推動法律改革。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這個主導社會變革的國家實際上本身也是被改造的對象。建立新國家和建立新法律從一開始就是同一歷史事件的兩面,此二者之間的關系,實較表面上所看到的更為覆雜。和法律現代化運動一樣,中國近代以來的國家政權建設也是現代化過程的一部份,而改造傳統國家的要求同樣是源於傳統與現代性之間的內在緊張。換言之,在變化了的世界格局中,傳統的國家模式和社會結構已不再具備其固有的有效性與合法性,而必須加以改造以適應新的社會需求。
在中國傳統的國家模式以及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問題上曾有兩種流行看法。一種認為,中國的傳統國家實行的是專制統治(所謂“東方專制主義”),君主以一己意志號令天下,國家對社會享有莫大權威,個人則無自由可言。[61]
與之相反,另一種看法則認為,傳統社會中國家的能力十分有限,個人並不直接生活在國家之下,也很少甚至完全不接觸國家法律;社會秩序建立在禮俗、習慣和其他傳統權威的基礎上,個人實際上享有相當大的自由。[62]
這兩種見解各有其根據,但都不具備充份的說服力。的確,中國歷史上的君主並不為法律所限制,但那並不意味著他們能夠為所欲為。同樣,傳統國家不同於現代國家組織,它對基層社會的統治實際建立在一種間接控制的基礎上。而另一方面,個人雖然並不經常直接面對“國家”,但他們也並非生活在沒有國家和不需要法律的“社會”中。關於這一點,我們可借助於上文曾提到的法律現象來加以說明。
如前所述,與其說傳統的法律規則是人民的行為規範,不如說它更象是發給國家官吏處罰罪行的指示。不僅如此,許多在現代法律里被視為基本和重要的事項,在傳統的法律制度中或者付諸闕如,或者只有遠非系統的規定。然而,這種情形並不一定表明國家與社會之間的截然分裂;相反,它可能表明傳統的國家和社會之間存在著另一種結合方式,一種建立在國家與社會、法律與道德、公域與私域之間無法明確界分基礎上的有機結合。這種結合的好處之一是,國家與社會直接分享同一種意識形態,法律的“不足”可用禮俗來補充,政治統治的成本可降低到最小程度。[63]
但是,當中國在十九世紀面臨外部世界的新的挑戰時,其原有社會結合方式中的長處立刻變成了短處,如國家動員能力不足、社會凝聚力不夠、財政稅收制度不合理等等。所有這些都使當時的中國無法有效地應對外部世界的壓力和挑戰,而人們一旦認識到這一點,國家制度和社會結構便不可避免地成為“改造”的對象。從洋務運動、戊戌變法,到辛亥革命、新文化運動,以及後來的一系列政治變革與社會運動,我們可以看到一種不曾中斷的建立現代民族國家的努力。這種努力不但包括根據現代模式建立一套新的國家機器、重新界定和劃分國家職能、並依據新的原則實行統治,而且包括調整和改造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把國家意志有效地貫徹到基層社會、使國家能夠對社會實行全面的監控和動員;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它還包括對個人的改造,包括建立新的效忠對象和確立新的合法權威。[64]
而在此過程中,現代法律制度的引進和建立,實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
法律為國家所用
首先,新的國家必須根據法律進行統治,這意味著,政治權力的基礎不再是“天道”,也不再與家族的血統和姓氏有關,權力的合法性來源於法律(首先是憲法)、來源於人民的同意。在這個意義上,新的法律是一種重要的合法性資源,它是國家的新面孔。其次,新的法律體系不但包含了新的概念、術語、範疇和分類,而且體現了一套新原則、一種新的秩序觀與世界觀。這種新的法律制度被認為出於人類發展的某個更高階段,是人類文明史上取得的最新成就。因此,作為一種規範性資源的新的法律又是未來新社會的樣板。[65]
最後,新的法律還是一種壟斷性資源,因為只有國家擁有創制和實施法律的權力,任何個人和私人團體都不能分享這種權力。正是通過對法律的壟斷,國家才可能將其意志貫徹到基層社會。在這一意義上,新的法律也是國家的新武器。[66]
現代法律所具有的這種多重含義,不僅令國家建設與法律建設從一開始就緊密結合在一起,而且使國家在現代法律運動和法治事業中的地位變得微妙和曖昧起來。一方面,國家在整個現代化過程中居於核心和領導地位,現代法律制度不但要靠國家來建立,而且本身就是現代國家發展的一部份,國家權力滲入社會並把法律設施推行到基層,實際上可被看成是同一件事;另一方面,憲政則要求根據憲法組織國家、根據法律行使權力,法治的實現更要求限制專斷的權力、保證個人自由,而這些要求又只能通過法律的實施加以實現。問題是,在什麽情況下國家甘願犧牲其統治上的便利而主動或不得不服從憲法和法治的原則呢?顯然,人們對國家的期待和對法治的要求里包含了某種矛盾:既要求用法律來限制國家權力,同時又把實現法治的希望寄托在國家身上。這種矛盾可被稱為“國家悖論”。在中國的法治事業中,這種矛盾從一開始就存在,而在今天尤為明顯。
中國的現代化開始於國家、“民族”的危難之秋,以致於“富國強兵”、“救亡圖存”成為中國早期現代化的主要驅動力。這種特殊的歷史經驗賦予國家一種獨一無二的歷史地位和歷史使命,即國家不僅要締造和保全“民族”,而且要改造落後的社會。由此便產生了所謂的“規劃的社會變遷”。我們看到,這種規劃的社會變遷模式在六十和七十年代發展到了極致。與規劃的社會變遷相伴隨的,是一個國家權力不斷向基層社會滲入的過程、一個社會的中間階層和組織日漸削弱、減少乃至消失的過程,這個過程的頂點則是社會為國家所吞噬,以致於在個人與國家之間沒有任何中介。而當這種局面出現之時,法律也就變得多余了,政治上操縱的運動代替了日常規程,行政命令取代了法律規章。這時,國家固然可以被視為個人自由唯一可依賴的保護人,但同時國家也是個人自由最大的威脅。
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中國領導人終於開始面對現實,承認了失敗並著手包括重建法制在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改革。這時,中國人面對的是一個全能國家留下的遺產,即一個沒有社會的國家。盡管經過了二十年的改革,舊有的民間社會在或大或小的範圍內重又出現並發展起來,但我們仍然不能說中國的社會業已擺脫了全能政治的影響。這不僅是因為憲政和法治還未實現,國家依然習慣於不受法律限制地幹涉社會和個人事務;也不僅是因為社會依然弱小且殘缺不全,社會的中間階層和組織的成長壯大尚待時日;而且是因為,國家不僅在政治上、而且在道德上對社會依然保有優勢地位,人們依然習慣於國家對社會的廣泛幹預、控制、管理和統治,只不過認為這種管理和統治方式應當從行政的轉變為法律的。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即使是對政府經常持批評態度的知識分子,也常常對民間社會表現出深刻的疑慮和不信任。而當他們把比如農村家族組織和民間宗教的覆興簡單地斥為“迷信”和“封建宗法勢力”時,其論說竟與正統的意識形態完全一致。[67]
這種精英主義的意識形態使他們看不到“社會”可能有的作用和意義,也使他們的法治訴求很難逃脫由“國家悖論”所造成的困境。
引入社會之維
本世紀初的一些政治家、社會活動家和學者曾注意到,傳統社會中的個人雖然不象現代的個人那樣享有法律所保障的自由,但也並非沒有自由。他們中有些人甚至認為,傳統的中國人享有的自由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了。他們所說的自由主要是指一種很少受到國家“橫暴權力”幹涉的相對穩定狀態。[68]
這種相對穩定狀態的獲得與保持,確實不是依靠法律,而是出自當時特定的社會結構。在這樣的社會結構中,一方面,國家在社會事務中扮演一個相對消極的角色;另一方面,在個人與國家之間存在著形態多樣的社會中間組織,這些組織的存在雖然並不是為了抵禦國家的意志和權力,但至少在客觀上是國家與個人之間的一道屏障。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傳統的中國社會里個人自由的保障主要不是來自於國家,而是來自於社會;不是來自於法律,而是來自於傳統和習慣。值得注意的是,在歐洲古典政治理論中,社會(或更確切說,市民社會或曰公民社會[69])的存在,對於保障個人自由和政治民主具有重要意義。[70]
部份地因為受到這種政治理論的鼓舞,中國研究領域中的一些政治學家、人類學家和歷史學家對中國當代以及歷史上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問題產生了濃厚的興趣,並熱衷於發現和發掘中國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71]
把中國歷史上的民間社會組織看成是所謂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是否有助於說明中國傳統的國家與社會結構?這種研究所運用的實際上是源於近代西方歷史經驗的政治理論,這是否具有充份的理由呢?這些問題業已引起人們的注意和爭論。[72]
但不管怎樣,社會與國家的關系問題確實涉及到個人自由,這種關系的相對變化也不可避免地要影響到個人自由,這是毫無疑問的。因此,通過對歷史經驗的重新梳理和闡發,應當可以開啟我們的思路,幫助我們重新認識和想象現實。這里,僅根據本文所關心的問題指出以下幾點。
首先,要走出“國家悖論”的困境,有必要引入“社會”這一新的維度。因為,僅僅依靠國家的善意和努力,而沒有社會結構的改變,尤其是沒有社會中間階層和組織的成長,法治的原則實際上是很難實現的。換言之,推進法治事業不單涉及法律本身,而且涉及到社會組織與社會結構。其次,就中國的傳統而言,市民社會的問題與法治問題相似,也就是說,它離我們既非更遠、也非更近。在最一般的意義上,可以說,中國歷史上始終存在著一個所謂的“社會”、一個有別於“國家”的“社會”,盡管其具體形態以及它與“國家”的關系明顯不同於歐洲歷史上的“社會”與“國家”。借用傳統的語匯,中國歷史上的“社會”可被稱為民間社會。[73]
這種社會,就其性質而言,與歐洲近代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有很大的不同。因為它既不是在一個憲法的架構下發展起來的,也沒有政治參與的意識和實踐。然而,由於這樣一個民間社會的存在,中國人對某種自我組織和自我管理的經驗並不陌生。在這一意義上,傳統的民間社會未嘗不能成為現代“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生長的基礎。最後,雖然宣稱中國傳統的民間社會就是“公民社會/市民社會”可能失之武斷,而一定要在中國的歷史上發掘出“公民社會/市民社會”卻也未必合理。但是,把“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概念引入對當代中國社會發展的考慮,進而致力於建設和促成市民社會在中國的發展,這種努力卻是合理和可行的。不僅如此,由於上面談到的原因,中國今天和未來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不可避免地要與歷史上的民間社會發生聯系,以致於中國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發展也會象中國的法治的發展一樣,既要立足於傳統,又要超越傳統。[74]
事實上,經過最近二十年的社會發展,這種立足於傳統又超越傳統、發展中國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想法已不再是一種空洞的構想。盡管到目前為止,傳統的民間社會形式(如家族、宗教和同業公會組織等)既未得到法律的承認,其本身的發展也遠不能令人滿意,但它們確已顯示出不同尋常的適應力和影響力,並已引起人們的注意。當然,在那些秉有精英主義傾向的人(不管是政府的辯護者還是批評者)看來,傳統民間社會組織的覆興首先是和混亂、無序、非理性、落後一類的現象聯系在一起的;它們的產生或是因為政府能力不足,或是因為國家政策有誤,但最根本的還是因為廣大民眾的貧窮和無知。[75]
然而,恰恰是這種精英主義的觀念本身,反映出對歷史的無知和缺乏對流行理論的反省。
中國建立民族國家的歷史不過百年,徹底實行計劃經濟的歷史也只有30年,但這段歷史經驗業已對中國人、尤其是中國的知識分子產生了深刻的影響。部份地由於這段歷史的影響,我們對歷史和傳統的理解、對社會現實的把握、以及對未來發展的構想,都受到極大的限制。[76]
我們不應當忘記,中國傳統社會的經濟從來就不是由國家直接控制和計劃的;相反,至少在一種傳統的意義上,中國社會的經濟是市場性的,在兩千多年的歷史中,土地租佃和轉讓、商品生產和交換、自由選擇職業、自由地流動和遷徙等等一直是居於主導地位的經濟活動方式。[77]
與之相應,傳統國家的職能十分有限,大量的社會公共事務(如教育、衛生、醫藥、宗教和社會公益事業等)很大程度上是由社會通過自發的聯合方式來完成的。在本世紀的上半葉,盡管劇烈的社會動蕩使傳統的社會結構發生了不可逆轉的改變,但傳統的社會組織依然在一定範圍內存在並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由國家控制全部資源並規劃整個社會生活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模式,不但是非常晚近的事,而且是漫長的中國文明史上的一個極為短暫的插曲。只是從本世紀五十年代開始,我們才逐漸地習慣於由國家控制甚至壟斷經濟以及社會公共事務。而在這一時期的社會變遷中,當傳統社會的結構被從根本上破壞、新的政治力量和意識形態全面地滲入和控制社會之時,傳統的觀念和行為依然以自發和零星的方式頑強地存在著,以致於被社會的改造者視為對其政治理想和新社會的最大威脅。[78]
事實上,八十年代農村經濟改革中的許多“創舉”,如土地承包制度、多種經營的經濟形式等,不過是傳統經濟形式在新的社會條件下重現罷了。[79]
而在此前數十年的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如果沒有所謂的落後的傳統勢力對正統意識形態的頑強抵抗,那麽,後來的經濟改革是否可能,或者能否迅速取得成功,恐怕就都是可以懷疑的了。
指出上述事實,重新評估過去一百年,尤其是最近50年來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變化,並不是為了把流行的評價公式顛倒過來,把以前加於國家的信任和希望轉移於社會,更不是主張回到傳統的國家與社會關系模式中去,而是要對至今仍然流行的看法提出質疑,並且把“社會”的問題重新納入到對憲政、法治以及未來政治和法律發展的思考中去。而一旦這樣去做了,“社會”本身就將成為批判性思考的對象。如前所述,一個應當牢記的基本事實是,中國傳統的民間社會不能被簡單地等同於近代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也不可能直接地轉變為後者。這不僅是因為傳統的民間社會本身就不同於所謂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而且也因為傳統的民間社會的生長環境與今日大不相同。我們不能漠視過去一百年里已經發生過的社會變遷,尤其是中國的民族國家的形成、新的觀念和文化形態的形成、以及在此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和心理的結構性變化。因此,中國當代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形成,將是一個覆雜的過程,不僅需要時間,而且需要參與者的明智判斷和選擇。
可以慶幸的是,過去二十年改革的經驗已經為“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發展提供了多種啟示和可能的選擇。一方面,舊的民間社會形態(如村莊、家族和民間宗教組織)的覆興,在不同範圍內和不同程度上起到了促進社群利益和地方社會整合的作用。另一方面,新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萌芽也在當代社會運動(如消費者運動、環境保護運動和勞工保護運動)中逐漸形成。[80]
此外,當代“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因素不只是在國家之外生成,而且也在國家與社會的結合部、甚至國家內部形成。在此過程中,來自不同方面的資源被盡可能有效地調動起來,用於促成多少具有自治性格的社會組織和社會活動。這些社會組織和社會活動,無論新舊,並不必然是破壞性的社會因素,更不一定具有反對政府的傾向。但是,如果它們得不到認可,沒有合法地位,甚至經常遭到政府部門的懷疑、猜忌乃至抑制和打擊,其建設性的因素就可能受到限制。[81]
因此,重要的和有意義的問題是:如何改變人們、首先是統治精英和知識精英對民間社會組織和社會活動的態度,促進政府部門與民間社會之間的溝通和了解;如何在此基礎上通過運用法律去規範和調整民間組織與民間活動;如何改善民間組織和民間活動的狀況,既尊重其自主性,又抑制其中可能損害個人和社會的不良傾向;如何通過民主方式,一面改造傳統的民間社會形式,一面鼓勵民間社會組織的政治參與,加強“社會”與國家之間的對話、溝通和連接;如何通過必要的法律程序建構一個理性的空間,並在其中開展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富有建設性的互動,以及如何在這一過程中,達成國家、社會與個人之間的適度平衡,完成轉型時期的社會整合。這些將是中國實現現代化的一個重要途徑,同時也是在中國實行憲政和法治的不可回避的道路。
六、法治的正當性
建立現代法律制度必然涉及到作為現代法律運動一部份的法治之正當性。
在晚清時期,圍繞著新法的性質及其與中國傳統法律、尤其是所謂的禮教所體現的社會價值之間的關系諸問題,曾發生過激烈的論辯。然而,由於繼之而來的兩次重大歷史事件,即推翻帝制、建立共和的辛亥革命,和以民主、科學為口號、旨在破舊立新、改造“國民性”的新文化運動,整個景觀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首先,作為政治革命的成果,一套合乎現代政治原則的政治制度和國家組織開始被建立起來,政治參與的方式、途徑和範圍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其次,隨著新文化運動的展開,新的價值觀念和政治理念得以在更大的社會範圍內傳播,民主、科學、憲政等現代觀念迅速成為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尤其是自1921年袁世凱覆辟帝制失敗後,共和制度和憲政理念的正當性愈發不可動搖,以至於在新一輪的權力角逐和政治鬥爭中,“民主”和“憲政”成為不同政治力量經常運用的最方便、也是最有力的武器。晚清時期圍繞著新法中若幹條款的論爭,基本上是一場上層精英之間的論爭。其時,不但社會結構未變,政治結構也還不曾大變,以至於當時的論爭主要集中在文化價值的層面。[83]
此後,隨著現代國家政權與法律制度的逐步建立,早先主要被視為(文化)價值沖突的問題逐漸擴大到了制度層面,成為政治、法律乃至社會問題。[84]
然而,直到四十年代末,由於國家統一尚待完成,更由於社會結構的改變甚為有限,法律在政治與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並不十分突出。
自五十年代起,隨著中國現代法律運動的中斷,法治的理念也被拋棄。盡管從1954年到1978年先後制定過三部憲法[82],但這些憲法實際上只是政策的表達,既不能規範政府的行為,也不能保護個人的權利。如前文所述,這一以極端的人治為特徵的政治實驗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社會後果。因此,中共領導人在七十年代末改革伊始就重新提出了“民主與法制”的口號,並且很快地制定了新的1982年憲法。這時,法治的正當性問題再次被提出,只是,與現代法律運動前期的情形相比,人們現在所面對的情況已有許多不同。自五十年代開始,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逐步推行、計劃經濟的全面實施和全能政治的最終確立,個人、社會、國家之間的關系發生了結構性改變,這樣,八十年代以來包括重建法制在內的改革,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所有的社會階層和整個社會的所有方面,這也使在中國推行法治所面臨的問題比以前更充份、更清楚地表露出來。
今天法治的正當性所面臨的挑戰
今天,法治的正當性所面臨的挑戰可被歸結為由顯而隱的三個方面。首先,在最顯見的層面上,法治所面臨的威脅來自於政治對“法治”的操縱。八十年代以來重新提出“法制”(法治)口號,這反映了統治者尋求新的合法性的努力。過去數十年間政治實驗的失敗,尤其是指導這一實驗的意識形態的失敗,使得對一種新的具有合法性的意識形態的需求甚為迫切。而“法制”(法治)這種被認為與“改革開放”、市場經濟、現代化以及“社會進步”觀念聯系在一起的秩序模式,確實具有替代舊的意識形態的功效。這種轉變的背景使得當下轟轟烈烈的法律改革運動同時具有兩種彼此矛盾的傾向。一方面,因為強調依法治國,法律制度的建設和法律觀念的傳播均有明顯的進步。更不用說,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如此大張旗鼓地鼓吹“法治”,無疑使更多的中國人(不僅是政府官員和學者,而且包括普通民眾)比過去有更多的機會去思考和親近法治的理念。但另一方面,由於“法治”所具有的意識形態色彩,它又很容易為統治者所操縱,成為一種裝點門面的招牌,有名無實。比這更糟糕的是,由於為政者不能認真地對待和實施“法治”,民眾會對法律改革乃至法治本身產生懷疑、甚至失去信心。這正是今天日益嚴重的“司法腐敗”現象給予人們的警示。
其次,較政治上操縱法治更深一層的挑戰來自社會變遷本身。在傳統社會里,個人並不直接生活在國家的監控之下,法律規則與其他社會規範之間、以及與個人生活經驗之間的裂痕和沖突也不十分顯著。而在現代社會,隨著官僚體制的擴展和社會制度的理性化,法律一方面變得無所不在、因此也越來越重要,另一方面又變得越來越技術化、疏離於個人的社會經驗。此外,由於現代社會生活的日益覆雜化,尤其是福利國家的出現,行政規章和自由裁量在規則系統中的空間也有擴展之勢。這兩種變化趨勢都對法治理念提出了挑戰。[85]
中國在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變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面臨這樣的問題。至於中國問題的不同其實只是在於,中國的現代法律運動有一個文化移植的背景,中國的社會變遷是一種規劃的社會變遷。因此,在這場現代法律運動中,法律與個人經驗的疏離不僅是技術性的,同時也包含了文化沖突的成份;而國家在社會變遷過程中的主導角色,尤其是全能政治實踐中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失衡,既令人們格外迫切地要求法治,也使得法治的實現特別困難。最後,由於沒有經歷十九世紀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發展階段以及與之相應的“法治”,中國的社會所面臨的要求法治的挑戰,便成為一種“後法治”時代的“前法治”危機。換言之,中國社會必須同時面對和解決其他社會在不同歷史階段分別遇到和處理的某些問題:既要實現真正的法治,又要在缺乏法治經驗的情況下適應當代社會的覆雜性;既要清算全能政治的遺產,又要充份肯定現代國家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性。
最後,也是最難為人們意識到的,是法治在文化層面上遭遇到的挑戰。它涉及到人們觀念中法律的性質與功用、人們對規則以及法律與正義的關系等問題之看法。傳統上中國人並不一般地否認法律、規則及其與正義的關系;相反,他們常常訴諸法律和運用規則,肯定法律與正義之間的內在聯系。只不過,法律在人們的心目中並沒有至高無上的地位,規則如果妨礙了結果的公正,就可能被違反甚至遭到拋棄。同樣地,為了實現實質正義,人們經常會漠視和犧牲必要的程序。在這樣一種傳統中,法律當然被視為、並且僅僅被視為手段。這種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義傳統與現代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
從理論上說,上面提到的所有這些挑戰都不是不可克服的。實際上,當下的法律改革和制度調整也可以被理解為建立法治秩序的一種努力。顯然,循著這一方向還有許多工作可做,如提高立法質量、加強程序保障、提高法官素質、改善法學教育、擴大律師行業、加強司法對行政的監督等。但如果我們的視野仍然局限在法律制度之內、而不能擴大到政治制度、社會結構和文化形態諸方面,如果我們只強調國家在法律改革中的核心作用,而不注意具有相對自主性的社會的發展,特別是,如果我們只關注法治本身而不重視民主制度的建設,就很可能難以克服法治所面臨的挑戰,在中國建立法治的理想也將長久地虛懸。
民主的法治
在討論法治概念時,本文曾有意識地引入形式化和程序性的法治理論,以便將法治與民主制度和其他可以通過法治來實現的社會價值區分開來,從而更好地了解法治的性質、功能和限度,了解不同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之間的關系。在中國建立法治秩序的要求有其內在根據,但是單靠國家去推動法律建設,並不能達到實現法治的目標。要實現法治,必須有民眾的參與,必須有一個國家“之外”的多元社會的存在。易言之,法治的實現與民主制度的發展有密切關系。健全的民主制度將有助於克服法治所面臨的挑戰,確立法治的正當性。
在政治方面,民主的這種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今天,中國的法治事業最直接、明顯的挑戰來自於“司法腐敗”,因為它直接動搖了人們對法律的期待和信念,威脅到法治的正當性。不僅如此,它還塑造了一種有害於法治的生活經驗,使國民難以擺脫傳統非法治甚至反法治的認知模式,因此也很難了解和享有法治的優長。“司法腐敗”這種現象具有深刻的制度根源,它表現為濫用權力,也源於對權力的濫用。在缺乏對權力的合理分配和制約的社會里,濫用權力的傾向可以說是不可避免的。在過去的20年里,人們曾通過人代會和公共輿論監督機制與濫用權力及腐敗現象進行了頑強的鬥爭,雖然不能說這種鬥爭沒有奏效,但很顯然這種努力的結果非常有限。因為,人代會缺乏真正的民主基礎,也受現行政治體制的限制,並不能充份地行使其依法享有的監督職能;一般的輿論監督更因為資源與空間甚為有限,而無法對政治權力形成有力的制約;更不用說,迄今為止民主參與的方式仍然受到很大限制。但是,從民眾對濫用公權、“以權謀私”現象的憎惡里,從人們在極為有限的空間內通過民主方式與這類現象不懈的抗爭中,不但可以確知大眾對於民主參與的熱情,而且可以期待廣泛的政治參與對權力制約可能產生的積極影響。只有到了那一天,人們才可能把法律與公正聯系在一起,才可能尊重法律,相信法治。
民主參與也有助於彌合法律與個人經驗之間的裂隙。一方面,通過加強基層社會的民主制度,提高社區自治程度,推動社會的多元發展,人們可以更多地管理自己的事務,從而縮小社會規範與生活經驗之間的差距。另一方面,廣泛的民主參與,尤其是對立法和司法過程的民主參與,有可能大大地縮小目前存在著的法律與社會生活之間的嚴重脫節。如前所述,這種脫節部份地源於近代以來的社會變遷:一方面,國家在“改造”社會的過程中常常要“超前立法”;另一方面,在變革時期,社會生活的迅速變化又經常造成“法律滯後”。而立法過程中所謂的“長官意志”又常常強化了這種法律與社會的脫節。在現行體制下,立法程序雖然比以前細致合理,但基本上仍保持著一種“計劃型”和非民主的特點。由於缺少溝通渠道,個人和團體的利益以及一些地方性利益得不到適當的表達,更難對立法產生影響;相反,行政部門在保有大量規章制定權的同時,還以各種方式影響立法,力圖維護其部門的利益。八十年代以來,社會轉型和制度變革引起了不斷的利益重新分配,而上述的立法過程中利益協調方面的缺失就更為突出了。在司法方面,民主參與的途徑更為有限。雖然法律很早就建立了人民陪審員制度,但這種制度始終流於形式,並不能真正地發揮其作用。因此,即便是在現有制度的範圍內,本來也可以大大地提高司法的民主化程度。
最後,廣泛的民主參與本身就是一種新的和有益的生活經驗,而當這種經驗與人們對法律的新的經驗結合在一起時,法治的正當性就會牢固地建立起來。值得注意的是,民主的理念作為“五四”新文化運動的口號之一,它比法治的概念更早為中國民眾所了解;部份地因為這個原因,在過去的一個世紀里,“民主”的口號遠比“法治”更加響亮,也更容易親近,以至於人們有理由認為,民主的正當性在中國有著更為堅實的基礎。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民主制度在中國遇到的問題比法治所遇到的更少或更易克服;實際上,民主制度所面臨的挑戰和法治所面臨的一樣嚴峻。雖然在過去的20年里,以市場化為基本內容的經濟改革促進了利益的多元化和利益表達的正當化,同時也激發了人們自我管理和政治參與的熱情,但中國的改革不僅未建立一個具有多元性和自主性的社會以及一種與這種社會內在地結合在一起的民主制度,而且還面臨種種難以克服的制度上的障礙,而其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恰恰是法治不存。[86]
法治的民主
在強調了民主制度的發展對於實現法治的重要意義之後,也不能忽略這一關系的另一面,即憲政和法治對於一種健全的民主制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從歷史上看,民主和法治之間並不一定存在著互為條件的關系。在特定條件下,一種民主制度可以存在於一個沒有法治的社會中;相反,一個法治社會也可能不需要公民的政治參與。[87]
然而,這至少不是當代中國社會所面臨的情形。在中國,法治的目標必須在廣泛政治參與的情況下才能實現;同樣地,真正的民主制度的發展不能沒有法治的保障。這不僅是因為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自由(如言論和結社自由)本身即是實行民主制度的基礎,也不僅是因為,在現代社會中,包括民主制度在內的所有重要的政治和社會實踐均不可避免地借助於法律的形式來表達、並因此而獲得制度上的保障,更是因為,中國近代尤其是最近50年以來的民主實踐,以一種無可辯駁的反面形式向我們證明,沒有法治的民主不僅缺乏制度保障,不能夠持久,而且容易被濫用而變得畸形,甚至產生災難性的後果。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即為顯明的例證。
當然,人們可以說,“文革”期間實行的所謂“民主”並不是真正的民主,而不過是在一種激進的民主口號掩蓋下的、受到操縱的虛假的“民主”。事實的確如此,但這只是證明了民主可以被濫用;最耐人尋味的是,這一假民主之名、實行最激進的政治實驗的歷史時刻,也正是中國歷史上法律被漠視、個人自由和尊嚴被犧牲的最嚴峻的時刻。這段歷史經驗向我們揭明,沒有法治所保障的個人自由,民主可能被利用、濫用和扭曲到何種程度,社會秩序與個人尊嚴可能蒙受怎樣可怕的損害。這段歷史還提醒我們,民主和法治所保障的利益和價值不同,它們各自要求的條件也不同;因此,即使在一般情況下,也必須考慮它們二者之間既互相支持、又互相制約的微妙關系。
的確,民主和法治指向的目標並不相同。民主的要義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是自我管理和多數原則,而法治的基本旨趣是限制專斷的權力和保障個人自由。雖然,享有基本的個人自由是公民政治參與的前提,而公民通過政治參與又可能進一步拓展個人自由的空間;但另一方面,這兩種目標之間確實可能存在某種內在的緊張。因為,民主的多數決定原則既可能受多數人自我利益甚至激情的左右、而令少數人的利益蒙受損害,也可以在追求集體性目標的同時、忽略甚至犧牲個人的權利。[88]
在中國的語境里,這種情形尤為突出。在傳統的價值序列里,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集體利益都無可置疑地優先於個人利益,為滿足前者,常常可以犧牲後者;同樣地,相對於多數(尤其是所謂的“大多數”),少數人的利益和權利總是被置於某種次要位置。近代以降,這種價值排序並沒有因政治革命或社會變遷而改變;相反,它在持續多年的“救亡”運動和後來的共產主義革命運動中得到延續甚至強化。因此,毫不奇怪,我們熟悉的對民主的要求可以是“人民當家作主”、“大多數人的利益”、“群眾”自治、“社會”監督等等,但卻絕少涉及個人自由和個人權利;而在民主實踐中,以民主方式侵犯個人權利之事,無論過去還是現在都屢見不鮮。此外,我們還注意到,在缺乏法律制約的地方,基層社會的民主同樣是脆弱的,很容易被人利用和操縱,其結果,社區自治有可能蛻變為某種地方勢力的“獨立王國”,這樣國家對個人的直接幹預或許減少了,但個人可能被迫處於一種新的依附地位。[89]
顯然,在這兩種情況下,法治都是絕對必要的。
法治與民主的另一區別是,法治要求國家的直接介入,民主卻可以由公民自己去實行。相應地,法治的實施更具有統一性,民主的實行則更具有分散的和多元的特點。當然,這並不是說,法治是一種國家事務,民主只是社會的組織原則,與國家無關。作為現代社會的一種基本政治制度和國家組織原則,民主當然也是國家事務。但是,在基層民主或社區自治等方面,確實可以看到,民主與法治的內在緊張有時表現為國家法律與社會自我管理實踐之間的潛在沖突。畢竟,法治不僅僅是一種秩序原則,它還包含許多有具體內容的規則;它不只是要求人們遵從法律,而且要求人們滿足一些具體的要求。問題是,什麽樣的要求是合理的?什麽樣的法律對於社會的健康發展是有益的?
過去,我們經歷過用“新”的國家通過“超前立法”去改造“舊”社會的“規劃的社會變遷”,這並非久遠以前之事。這種模式的一個潛在危險是,國家試圖包攬全部社會事務,以所謂的“理性”代替傳統,用人為的規劃去取代自生的社會秩序。而目前我們則看到了一種不同的努力,即通過基層民主實踐和加強社區自治,把社會從以往人為造成的束縛中逐漸解放出來,成為與國家同等重要的政治社會發展的動力源。那麽,在通過法治保障個人權利(包括維護公民的各項民主權利)和通過民主實踐提高公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社區自治程度之間,在相對統一的國家立法和地域性的、文化的、族群的和社會與經濟發展多樣性的多元社會之間[90],什麽樣的原則是可能的和適宜的?如果社會是多元的,我們也堅持多元社會的原則,應當有什麽樣的法治,可以是多元的法治嗎?或者,法治如何容納多元?作為一種制度化的規範體系,法律應當從什麽地方開始,在那里止步?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應當怎樣確定?公域與私域的界線在哪里?
顯然,這些問題並不容易回答。不過,如果我們著眼於活生生的現實而不拘泥於僵化的教條,如果我們在關注現在的同時也把過去和未來引入視野,如果我們在國家之外也看到社會,在社會當中也看到個人,我們就有可能保有某種創造性地想象和建設未來的能力。比如,我們不但可以想象一個多姿多彩的多元社會,也可以想象一種充份反映和維護這種多樣性和豐富性的法治,這種法治不但可以容納“一國兩制”(甚至“一國多制”)、地方自治和民族自治,而且將為這種多樣性提供真正有效的制度保障。[91]
同樣地,我們也可以想象一種處理多數與少數、集體與個人之間矛盾與沖突的原則。根據這種原則,在主要涉及集體性事務和利益時,應尊重通過民主程序表達的多數人的意志,在主要涉及個人事務時,則應以個人意志為優先。法律既不應假民主之名任由多數人犧牲少數人的權利,也不應從一種僵硬的個人權利的立場出發,無視歷史傳統、地方習俗和多數人的意志。法律應當為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提供盡可能多的選擇和盡可能大的活動空間。這樣一種原則或可被稱為“當事人原則”。[92]
與近代以來歐美國家的經驗不同,中國的民主不是在一個憲政制度框架里逐步發展的。我們必須同時解決民主和法治這兩個問題,這不僅是因為我們對此二者的需要同樣迫切,而且是因為我們不可能單獨完成其中之任何一項而不考慮另一項。不過,民主與法治的這種相互依存關系並不要求某種一次性的成就,否則,無論民主還是法治都永無成功之日。現實的可能是,法治的目標可以通過漸進的改善而逐步接近,民主制度也可以不同方式和在不同範圍內推行和發展;而當這兩種制度形式在實踐中結合在一起時,就會產生積極的和建設性的結果。
結語:社會轉型與文化重建
許多人用“社會轉型”一詞來描述八十年代以來中國的社會變遷,這固然不錯,但筆者認為,這場變化實際上只是一個世紀以前開始的一場更大的社會變遷的一部份,所以把這場已延續了一個世紀之久的規模巨大的社會變遷稱為社會轉型。本文已經談到了這場社會轉變的主題以及直接引起這場轉變的社會危機。這不是尋常意義上的社會危機,因為它不只是發生在社會的某一方面或領域,也不只限於某一社會階層;這是一場“整體性危機”[93],它涉及整個社會、整個文明,涉及到社會與文明的重建和尋找新的自我認同。筆者把這種危機理解為內在的,不是要否認外部世界的影響,而是要強調,不僅造成危機的重大社會問題出於社會內部,而且面對和試圖解決這些問題的行動主體也出於同一社會,促使他們行動的利益、情感和欲望無不植根於這個社會的歷史、傳統和日常生活之中。外部世界的變化構成了這一社會變遷的背景,它暴露出這個社會固有的問題,刺激人們思考和行動;不僅如此,它還為這個社會的變化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並以這種方式融入到這個社會的發展之中。
把中國的法律現代化運動置於這樣一個所謂社會轉型的宏大圖景之中,我們將得到什麽樣的印象呢?首先,作為現代性方案的一部份,憲政、法治、以及現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為近代以來的歷史證明是必要的,不但有歷史的依據,而且,更重要的是,反映了這個社會的現實需要。盡管如此,在中國實現法治仍需要付出艱苦的努力,因為它本身也是一項覆雜的事業,不僅涉及原則和制度,而且涉及認知方式和生活經驗。其次,雖然當代的中國社會迫切地需要法治,而法治的逐步實現也可能為人們帶來巨大的好處,但它不可能包羅所有的社會領域,也不能夠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對一個公正的社會來說,法治只是其必要條件而非充份條件。而在今天的中國,法治的目標本身也要借助於法律以外的其他社會制度和社會實踐的發展才可能達到。意識到這一點,我們在討論法治問題時就會一方面把注意力集中於法治的基本原則、制度結構和作用機制,一方面考慮法治在整個社會轉型、文化重建過程中的位置,考慮法治與社會發展和制度變革其他方面的相互聯系。再次,盡管中國的憲政運動已有將近百年的歷史,而且今天正在進行的法律改革有可能把我們帶入一個法治事業的新階段,中國的法治仍然面臨嚴重的挑戰。這種挑戰部份來自於現實生活中的利益沖突,部份來自於社會變遷本身,部份來自於心靈的積習,但不管怎樣,它們都不是不可克服的。本文力圖證明,一個多元的、理性的、能自我調節的社會的存在和廣泛的政治參與,是推動法治事業、確立法治正當性的一條重要途徑。最後,本文還試圖說明,中國的社會不僅需要通過民主實現的法治,而且需要法治保障之下的民主。法治與民主的相互支持有可能通過保持其內在緊張的辦法獲得實現。所謂的“當事人原則”,就是為了達成國家、社會與個人之間的健康互動關系和適度平衡。筆者無意否認國家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國家應當扮演恰當的角色,否則就可能造成災難性的後果。因此,如何創造一種必要的條件、一種有效的制度安排與社會結構,實現國家、社會與個人之間的適度平衡,應當是未來幾十年內中國政治、法律與社會的理論和實踐的主要任務。
處於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社會正面臨一系列重大問題,要及時和恰當地解決這些問題不僅需要明智的決斷,而且需要想象力和創造力。此刻,中國社會的未來是不確定的,這是一個開放的未來,我們必須自己去創造它,也就是說,我們必須自己去確定現代中國的含義。這就是所謂的制度建構,這就是所謂的文化重建。在這一天到來之前,我們不能夠確知最後的結果;不過有一點應當是確定的,那就是,我們既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和守法的國家,也需要一個健康而有活力的社會,更需要無數享有自由與尊嚴的個人。為此,我們既需要法治,也需要民主。法治與民主的有效結合,是實現中國統一和穩定的制度保障,也是文化重建的制度基礎;而通過推行法治、加強公民意識、提高公民的政治參與能力、在新的政治與社會實踐中積累新的生活經驗、使理性的精神融入整個社會、逐步建立起一個現代的、多元的和理性的社會,應當是社會轉型時期的重要目標。
人民幣匯率研究
楊 帆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博士、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宏觀經濟室副研究員
一、人民幣的名義匯率
二、人民幣的實際匯率
三、利率平價與國內外經濟平衡
四、人民幣匯率的動向
中國的匯率因長期受計劃經濟控制,變成了一個非常覆雜的、“內行說不清、外行聽不懂”的問題,例如,僅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就曾有四種之多。在本文中,筆者根據15年來從事中國的涉外經濟和人民幣匯率之研究和管理之經驗,試圖運用現代金融理論來解釋改革開放以來人民幣匯率的變化。
一、人民幣的名義匯率
1. 四種名義匯率、一種特殊機制
改革以來,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可以概括為以下四種。第一種是國家牌價[1]。第二種是計劃雙重匯率,即八十年代初出現的1:2.8的“內部貿易結算價”(非貿易項目仍適用國家牌價),這是改革中最早的價格雙軌制之一,雙軌均由計劃決定。第三種是1988年設立外匯調劑市場後出現的計劃價與市場價並存的雙軌匯率。不少研究者把外匯調劑價格(名義匯率加上外匯額度價格)當作雙軌匯率中的市場匯率,其實是錯誤的。這里的市場價匯率應該等於外匯額度價格乘以外匯額度留成比例(1993年平均為80%),再加上國家牌價匯率(因為,外匯額度是以80%的留成去補貼100%的出口,平均每出口一美元所得到的補貼只有額度價格的80%),這種雙軌匯率直到1994年才並軌。第四種是黑市價格,在外匯管制條件下,外匯黑市總是或大或小地存在著,其匯率水平隨外匯供求關系和管制程度而變。
這里講的“一種特殊機制”即在深圳特區出現的人民幣和港幣的雙幣流通機制。香港和深圳地區長期存在著人民幣和港幣之間的自由兌換,在八十年代里深圳特區出現了兩種貨幣同時流通的狀況,而人民幣因其幣值被牌價匯率高估而部份地遭到港幣的驅逐。根據金屬貨幣流通條件下“劣幣驅逐良幣”的格雷欣法則,自由流通下的貨幣(無論是金屬幣還是紙幣)流通的普遍規律是,其兌換比例不可能長久脫離市場均衡價值。金屬貨幣很難在國內長期維持覆本位制,實際價值較低的一種將驅逐較高的一種,因為人們不斷將前者投入流通、而將後者儲藏起來,就好像人們使用紙幣時總是盡量先用破損的票子而將新票收藏起來一樣。
在國際貨幣兌換中,金屬貨幣和紙幣若可自由兌換將維持均衡匯率。如果一國的紙幣不能自由兌換,那麽同樣的規律將會以相反的形式表現為“良幣驅逐劣幣”,即本幣高估時即相當於劣幣,人們會趨向於儲存外匯(良幣)。當進口商品的銷售者以外匯交易時,良幣就會進入流通,劣幣則在黑市上貶值。深圳靠近香港,當地的外匯黑市交易難以取締,結果港幣在經濟特區進入流通,當流通量達到當地貨幣流通量的一半時,即將半數的人民幣從流通中驅逐出去,使得人民幣在黑市上自動地貶值50%。那里市場上的商品均按照黑市價格用人民幣和港幣雙重標價,從而將人民幣的黑市匯率以商品擴大價值的形態表現出來。深圳特區的兩幣流通是八十年代人民幣匯率從計劃價格向市場價格過渡的一種非常自然、巧妙而又成功的形式。到了九十年代,人民幣由於幣值堅挺、已自然地向自由兌換過渡,因而得以出境、在香港和周邊鄰國流通。
2. 購買力平價和匯率決定
研究匯率的出發點是匯率決定的長期基礎,而後者的理論起點是購買力平價(PPP)。絕對購買力平價論把匯率定義為兩個國家價格水平的比率。若以P(US)和P(G)分別表示同一組商品在美國和德國的銷售價格,則購買力平價所預測的美元/馬克匯率(E)就表示為
E($/DM)=P(US)/P(G),將公式整理後為 P(US)=E($/DM)*
P(G),此式左邊指的是一組商品在美國的美元價格,右邊是在德國購買該組商品的美元價格。絕對購買力平價認為,如果用同一種貨幣表示,所有國家的價格水平應該相等;換言之,在現行匯率下,只有當每種貨幣的國內購買力與其國外購買力相等時,購買力平價才能成立。而相對購買力平價論認為,兩種貨幣匯率變化的百分比將等於同一時期兩國國內價格水平變化的百分比之差;例如,若美國的物價上升10%、德國的上升5%,則可預測美元將相對於馬克貶值5個百分點,這樣貨幣的國內外購買力不變,其公式表示是:
[E($/DM,T)- E($/DM,T-1)]/E($/DM,T-1)= H(US,T)- H(G,T), (這里T指時間、H指通貨膨脹率)
購買力平價理論奠定了匯率理論的基礎,其基本思想是建立長期物價水平和長期匯率之間的聯系。雖然經驗檢驗不能充份證明購買力平價理論的準確性,但哈伯勒關於這一理論的“殘存有效性”的觀點為一般所公認:正常情況下,均衡匯率不可能較大幅度地脫離購買力平價;在嚴重通貨膨脹時期,匯率的變化被物價變化完全吸收,相對購買力平價的指示意義相當大;在兩國間貿易關系突然中斷後,一旦再恢覆正常貿易關系時購買力平價將提供一個均衡匯率的參照系。
國際社會非常重視美元與人民幣的購買力平價,因為據此可評估中國的真正國力。1975年這一比率大約為1:0.46,1987年為1:1.41,1994年為1:2.26,1995年為1:4.2,1998年約在1:4至1:5之間。顯然,人民幣的名義匯率一直大大超過其購買力平價。若假設美國的物價不變,則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與購買力平價的關系就可被簡化為名義匯率和國內物價的關系,因為人民幣的國內購買力就是消費品價格的倒數。
3. 人民幣名義匯率與國內購買力關系的變化
改革開放以來,人民幣匯率與購買力關系的變化可分為三個時期。
第一階段是1978年至1993年,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從1:1.7貶值到1:8.7,貶值412%;同期國內消費物價指數(即所謂的國內通貨膨脹率)上升了255%。人民幣名義匯率的貶值速度比以消費物價指數的倒數表示的國內購買力的下降速度高60%。名義匯率貶值的主要原因是,國內價格改革和通貨膨脹使出口換匯成本大幅度上升,而國家以指令性計劃強行擴大出口、又將人民幣名義匯率與出口換匯成本掛鉤,結果造成了二者之間互相攀比、越擡越高。
第二階段從1994年初人民幣匯率並軌開始,那時名義匯率從1:5.8貶值到1:8.7,至1997年10月亞洲各國的匯率大幅度貶值時結束。在這4年零10個月的時間內,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表現出四個反常現象。
第一,人民幣的名義匯率穩中有升,而國內購買力卻迅速下降。1994年至1997年中國的消費物價指數上升了52%,美國的通貨膨脹率為12%左右;按照相對購買力平價理論,人民幣應該對美元貶值26%,但實際上在這一階段人民幣卻升值了4.6%。對這種現象可提出三個解釋。其一是人民幣超貶後的反彈,1993年底的人民幣雙軌匯率水平為1:8、外匯調劑價格為1:8.7,按後者來計算則匯率並軌後超貶了10%。其二是影響真實的名義匯率水平的可貿易品平價與貶值後的名義匯率水平之間存在著差距。國際金融中最基本的“一價定律”指出,“相同的商品能夠通過套利活動在不同地點保持同樣價格”,這只適用於可貿易品而不適用於非貿易品,匯率的長期基準應參考可貿易品平價而不是購買力平價。經濟學家易綱和範敏在1997年的一項研究中估計,當年中美之間的可貿易品平價為1:7,這一比率比購買力平價更接近真實的人民幣名義匯率水平。而以消費品物價指數表示的“通貨膨脹率”包括了太多的非國際貿易品,因此不能作為衡量匯率的依據。其三是生產資料價格和消費品物價變動的不一致性。由於中國出口的80%是工業制成品,所以真正影響國際貿易和匯率水平的是生產資料價格或工業品出廠價格,而這個價格指數的變動與國內投資增長高度正相關,1993年底投資快速上升,幾乎馬上引起人民幣名義匯率貶值。而由消費品物價指數表示的通貨膨脹率的上升通常滯後於生產資料價格的變動,兩者的變動之間有一年左右的時差,所以通貨膨脹率與即期的匯率無關,1994年至1997年中國就出現了這種情況。所以在決定名義匯率時不能硬套相對購買力平價理論,以為通貨膨脹率上升、匯率就一定馬上貶值。
第二個反常現象是真實匯率升值與出口上升並存。在本文的“實際匯率”一節將進一步說明這個問題。
第三個反常現象是名義利率的高水平與人民幣升值預期並存,其解釋見本文的“利率平價”一節。
第四個反常現象是絕對購買力平價和相對購買力平價之間的矛盾。按照相對購買力平價理論,只要中國的通貨膨脹率高於美國、名義匯率就會貶值;而按照絕對購買力理論,只要美元與人民幣的購買力平價低於人民幣名義匯率,人民幣就應持續升值、向購買力平價靠攏。1994年,筆者以絕對購買力平價水平(當時約為1:5)為出發點,而不是以當時的名義匯率(1:8.7)為出發點,根據相對購買力平價的原理估計中美兩國通貨膨脹率之差,即人民幣名義匯率的貶值程度,結果發現,由於計算的起點低,即使中國的通貨膨脹率持續6年每年高於美國5個百分點、人民幣名義匯率亦相應貶值,到本世紀末匯率也不會超過1:8,即相當於目前的水平。因此筆者的結論是,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可以穩定到本世紀末,這一預測已為過去6年的現實所證明。
絕對購買力平價和相對購買力平價之間的矛盾,反映了發展中國家可貿易品與非貿易品價格之間的反向運動對名義匯率同時產生的升值和貶值兩種壓力。與富國相比,窮國的非貿易品的價格水平低、貨幣的購買力高。對此有兩種解釋:其一是薩繆爾森的生產率差別假設,即在貿易品生產部門,窮國的生產率低於富國,而在非貿易品生產部門則差別不大。例如,窮國和富國的理發師每個工作日的工作量差別不會很大,而在電腦制造中生產率的差別則大得多。如果所有國家貿易品價格大致相同,窮國貿易品生產部門較低的生產率意味著窮國的工資水平低,在非貿易品部門的生產成本也比較低,使非貿易品的價格水平也隨之降低。第二種解釋是巴格瓦提──克萊維斯──利普塞里理論,其出發點是各國資本和勞動資源的儲備不同。相對於貿易品部門來說,非貿易部門是勞動密集型的,窮國因勞動力便宜,非貿易品的價格也低,它會隨著人均收入的提高而上升。
貿易品和非貿易品價格的反向運動的一個典型案例是,在日本經濟高速增長時期,出現了通常被視為結構性的物價上升,由於貿易品部門生產率的上升大大快於非貿易品部門,而貿易品部門工資的提高,帶動了非貿易品部門工資的提高,其幅度超出了非貿易品部門生產率的上升,這使1973年至1983年期間日本以貿易品衡量的非貿易品的相對價格上升了56.9%,而同期美國僅上升了12.4%。這樣,日本的貿易品價格下降就無法抵消非貿易品價格的上升,從而導致日元的實際匯率升值。在價格因結構性矛盾呈剛性上升趨勢時,只有變動名義匯率才能調節通貨膨脹率,如果日本的名義匯率的升值幅度低於實際匯率的升值幅度,日本的通貨膨脹率就會高於美國。這正是1950年至1971年的實際情況,在這一時期日本年平均的通貨膨脹率是5.4%,而美國只有3%。當日本政府決心壓低國內通貨膨脹率、因而使名義匯率的升值幅度超過了實際匯率的升值幅度,日本的通貨膨脹率就會低於美國,這就是1979年至1993年的實際情況,在這一時期日本的通貨膨脹率僅為2.3%,而美國則達4.7%。中國的情形與日本類似,可貿易品生產效率的提高快於發達國家,其價格趨於下降;而非貿易品(如住宅和服務)的價格遠低於國際水平,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其上升幅度必然高於發達國家。所以,若以可貿易品平價計算,人民幣匯率似有升值趨勢;若采用消費品物價計算購買力平價,則人民幣卻趨於貶值。
人民幣匯率與購買力關系變化的第三個階段開始於1997年11月,由於經濟進入了通貨緊縮狀態,人民幣的國內購買力提高、但名義匯率卻一直維持不變。這一問題將在下文討論。
二、人民幣的實際匯率
1. 實際匯率的意義
雖然可貿易品平價比購買力平價能更好地解釋匯率的長期基準,但仍有其局限性。欲解釋匯率與購買力平價之間的偏差,需要使用“實際匯率”的概念,以同時表現貨幣與非貨幣因素的影響:q($/DM)=[E($/DM)*
P(G)]/P(US),將等式變形後為 E($/DM)=
q($/DM)*[P(US)/P(G)]。在這里,美元對馬克的名義匯率等於實際匯率乘以美、德兩國價格之比。當實際匯率不變時,兩國價格水平之比即購買力平價、與名義匯率同步變動,它反映的是長時期內兩國貨幣供應量的變化;而長時期內實際匯率的變動則是非貨幣因素引起的。在長期均衡中,名義匯率和實際匯率的關系是,一國貨幣供求變動在長期內將導致名義匯率的同比例變動,各國的價格水平也發生同比例變動,這是符合購買力平價理論的。但購買力平價理論並不能有效解釋產品市場供求變動所引起的匯率波動。
實際匯率是以同一組標準商品為代表、在兩國之間以其相對價格作直接和抽象的比較。例如,美元比馬克的實際匯率的定義是,以美元表示的同組商品在德國的價格水平除以在美國的價格水平。實際匯率是由產品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的,而名義匯率反映的則是貨幣市場的均衡。購買力平價理論的主要觀點是實際匯率不會變動,因為這種理論認為,貨幣供給的長期、持續的增加只能使物價、利率和名義匯率成比例地變動,而不能改變同組商品在兩國的相對價格。如果相對購買力成立,當名義匯率的變動與兩國價格水平比例的變動相互抵消時,同組商品在兩國的相對價格不變,那麽實際匯率確實不變;然而,若兩國價格水平的變化與名義匯率的變化不一致,同組商品在兩國的相對價格發生變化,則實際匯率就會發生變化。所以,實際匯率的確是可能變動的,其變動幅度即名義匯率偏離購買力平價的部份。因此,用實際匯率的概念可以衡量購買力平價理論的偏差。
兩個國家的貨幣市場和產品市場的供求關系都可能影響兩國之間的長期名義匯率。分析貨幣市場的影響時,首先應注意到相對貨幣供給水平的變動。貨幣供給的一次性增加不影響產出、利率和包括實際匯率在內的任何相對價格,實際匯率不變,長期名義匯率與相對購買力的變化一致。其次要考慮相對貨幣供給量增長率的變動,它可能影響長期通貨膨脹率、利率和實際貨幣需求。貨幣性變動對經濟的長期影響是中性的,只影響長期名義匯率、不影響長期實際匯率。盡管匯率是一種名義價格,但它對非貨幣性因素也會作出反應。分析產品市場對長期名義匯率的影響時,首先應觀察相對產品需求的變動。在美國的國內長期價格不變的情況下,若對美國產品的需求增加了,美國產品的相對價格就上升,這會引起美元對馬克的名義匯率的升值。其次,可以觀察相對產品供給的變動。美國產品相對供給的擴大會降低美國產品的相對價格、導致美元對馬克的實際貶值,同時,產出增加將擴大對美國實際貨幣余額的交易需求,刺激美國的實際貨幣總需求。由於相對產出的變動在產品市場上的反映與其在貨幣市場上的反映是相反的,所以它對名義匯率的影響是不確定的。
用實際匯率的概念還可以分析匯率變動對外貿的直接影響。名義匯率的變化通過改變兩國商品的相對價格來影響進出口數量。匯率貶值會立即導致以外匯計算的出口額減少,然後才因出口商品的國外售價下降而逐步增加出口數量,最後出口數量上升所增加的收入可能超過出口商品價格下降所帶來的損失。名義匯率貶值對外貿名義值的影響大於對外貿實際值的影響;或者說,名義匯率對外貿的影響比實際匯率的影響小,此即價格彈性理論和“J曲線”所闡明之原理。1997年的世界銀行報告指出,過去20年里亞太經合組織貿易總量的增長是世界貿易總量增長的1.5倍,出口量的價格彈性為1.25至2.5,實際匯率每出現1%的可持續性貶值,進口量就減少0.5%、實際出口則上升0.75%。由此可見,名義匯率貶值可以改善名義貿易,但需滯後1至2年。
研究長期匯率問題的一個重要議題是,產出的增加是否會引起實際匯率持續升值。由於產出的快速增長往往伴隨著國內的高通貨膨脹率,後者可能超過名義匯率的貶值幅度而造成實際匯率升值。如果實際匯率的升值不造成國際收支惡化的結果,那麽,產出增加、實際匯率持續升值所反映的是經濟發展的成功和生產率的實質性提高,例如,日本、韓國和台灣的經濟增長和實際匯率的變化即呈明顯的正相關。但經濟增長並不必然導致實際匯率的升值,例如,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和印度尼西亞的產出增長就並未帶來非貿易商品相對價格的上升,它們的實際匯率比較穩定。中國的情況則屬於另一種情形。過去20年里,中國的實際國民生產總值增加了6倍,名義國民生產總值增加了21倍,貨幣發行量增加了100倍。在高增長的情況下,人民幣的實際匯率不但未升值、反而還貶值了。在1978年至1994年的階段,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貶值過快,在國內消費品的價格只上升100%左右的情況下,匯率貶值達550%。而在1994年至1999年的階段,國內消費品價格指數從21.5%變成-3%,降低了24.5個百分點,此時名義匯率維持不變就相當於實際匯率貶值24.5個百分點。
2. 實際匯率與出口的關系
中國的外貿體制改革是從財政──計劃機制向價格──匯率機制的過渡,名義匯率的貶值與財政出口補貼的減少是同步實行的。在研究財政因素對外貿的影響時,巴格瓦提提出了“有效匯率”這一概念,指的是將名義匯率中財政補貼、外匯額度補貼、利息補貼、出口退稅及進出口關稅等因素的影響扣除後的匯率。在下文中擬借用這一方法來分析財政因素對外貿的影響。財政手段的特點是,它不象貨幣政策那樣直接調節經濟總量,而是通過調節經濟結構來間接地影響總量;它對外貿的調節有多種手段,分別調節進、出口,其方式和力度都不盡相同,故筆者認為,宜分別計算財政因素如何具體、分別地影響出口和進口,再加權平均,以觀察其對名義匯率總的影響。(見表一)
加上了財政補貼的人民幣名義匯率公式是:
HY=(1─W)(H+TX+SX-CX+E+L+GX)+W(H+CM-TM-Z+E)
(符號說明:HY是加上了財政因素的人民幣名義匯率,H是人民幣名義匯率,TX是出口1美元貨物平均的財政補貼,SX是出口1美元貨物平均的退稅額,CX是出口1美元貨物平均的出口關稅,L是出口1美元貨物平均的利息補貼,E是出口1美元貨物平均的外匯額度補貼,GX是出口1美元貨物平均獲得的其它補貼,CM是進口1美元貨物征收的實際進口關稅額,TM是進口1美元貨物平均的進口財政補貼,Z是走私額占進口總額的比例,W是進口占進出口總額的比例,GX是影響進口的其它因素、如非關稅壁壘等。)
表一、含財政因素的人民幣名義匯率(人民幣/美元)
進口匯率
出口匯率
加上了財政因素的
1978
3.05
3
1979
2.52
3
1980
2.89
2.8
1981
2.6
2.8
1982
2.676
3
1983
3.75
3
1984
3.037
3.4
3.3
1985
3.53
3.5
1986
3.53
4
1987
3.737
5
1988
5.354
6.4
5.9
1989
5.39
6.5
1990
5.5
6.6
1991
5.926
6.7
6.3
1992
6.655
7
1993
8.166
8.6
8.4
1994
8.846
9.5
9.15
1995
8.57
9.3
1996
8.526
9.3
8.95
1997
9.3
1998
9
1999
過去二十年里,中國的出口發展可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八十年代中期以前的資源密集型初級產品出口時期,1985年此類產品占出口總額的50.4%,其中石油又占24.8%。資源出口主要依靠財政補貼,所以人民幣名義匯率的高估影響不大。第二階段是八十年代中期至九十年代初期的勞動密集型工業制成品出口階段,名義匯率、財政補貼和物價因素都對出口有直接的調節作用。第三階段從九十年代初期至中期,出口結構變為以工業制成品為主(占出口總額約86%),其中加工貿易的比重從1991年的45%上升到1996年的55.8%。加工貿易這種貿易方式進口原材料後加工再出口的增殖率不過20%至30%,名義匯率變動的影響大部份在進出口環節上互相抵消了;同時,其工資成本只占產品成本的10%至20%,匯率貶值雖可促使工資上升,但作用有限。由於加工貿易的進出口直接掛鉤、同升同降,所以匯率變動不可能單方面只對進口或出口產生影響,鼓勵出口的匯率政策同時也會鼓勵進口,限制進口的匯率政策實際也同時限制了出口。第四階段從九十年代中期開始,工業制成品的出口向深加工方向發展、技術和資本含量較高的機電產品成為第一大類出口產品,1995年為435億美元,比上年增長37%,占出口總額的29.5%,超過了紡織品的25.5%。這種出口結構是國際競爭力的綜合比較,受到匯率、財政和物價等因素的影響。
比較出口和進口匯率,可以看出,1978年時財政因素對進出口的影響基本相當。此後,隨著計劃、外貿、外匯、價格體制的改革,財政對出口的直接補貼曾有所減少。但為了支撐經濟高速增長所需要的進口,又必須大力推動出口,在出口成本不斷上升、名義匯率不能貶值過快、國內價格體系亦無法馬上於國際接軌的情況下,只能繼續利用、甚至加大財政補貼,以彌補匯率與出口成本之差以及國內外的價格差異。當財政補貼大到財政無法承受時,就開始了外貿體制和匯率制度改革,但是,這些改革並未消除財政的其他出口扶助手段。人民幣對美元的直接標價“高”意味著同樣的美元可以兌換更多的人民幣,將財政因素加到匯率上,人民幣的出口匯率低估於進口匯率明顯反映出政府的鼓勵出口政策導向。從1984年開始,財政因素對進出口的影響差異越來越大,加上了財政因素的出口匯率貶值得更快,1996年已達1:9.3,比進口匯率1:8.526高9.4%。1999年政府進一步加大了支持出口的政策力度,使得出口匯率接近1:11,這說明,支持出口不一定非依靠匯率貶值不可,以出口退稅、對出口產業的利息補貼、外匯額度補貼等財政手段也可以達到目的。
3. 人民幣真實匯率與實際有效匯率
減少以至於取消進出口財政補貼意味著財政負擔向價格的轉移,可促成名義匯率貶值和國內價格的市場化。到1992年,中國基本完成了價格體制改革並取消了進出口財政補貼,這樣,就可在現實分析中使用真實匯率和實際有效匯率這兩個概念了。真實匯率是名義匯率乘以兩國物價水平之比,與實際匯率在計算上相同,只不過後者的含義更豐富。在這里,筆者采用兩種物價指數分別計算人民幣的真實匯率(見表二)。第一種是假定美國的物價不變、以名義匯率減去全國消費品零售物價指數,此法比較簡便;第二種為經濟學家宋國青所提出,即以名義匯率乘以中美兩國工業品出廠價格之比,這樣接近於可貿易品平價。
表二、人民幣真實匯率(人民幣/美元)
名義匯率
額度價格
調劑匯率
雙重匯率
1978
1.7
1983
1.97
1984
2.33
1985
2.94
1986
3.45
1987
3.72
1988
3.72
2.66
1989
3.76
2.66
6.38
1990
4.78
1.08
5.8
5.36
1991
5.32
0.5
5.7
1992
5.51
1.1
6.5
1993
5.73
2.7
8.5
1994
8.61
1995
8.35
1996
8.32
1997
8.30
1998
8.30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國內消費物價指數(%)
6.0
13.0
21.7
14.8
6.1
0.8
8.22
8.33
實際匯率(一)
5.9
6.92
6.71
7.09
7.82
8.0
8.3
實際匯率(二)
8.1
9.22
8.65
8.08
8.18
8.3
8.6
注:
人民幣名義調劑匯率=名義牌價匯率+外匯額度價格;
人民幣名義雙軌匯率=名義牌價匯率+外匯額度價格*80%;
人民幣實際匯率(一)=名義牌價匯率*(1-消費物價指數);
人民幣實際匯率(二)=牌價匯率*(中國工業品出廠價格/美國工業品出廠價格);
1981年至1985年存在內部結算價格,貿易結算為1:2.8,非貿易結算為1:1.7;
1988年至1993年存在外匯額度價格和調劑價格,與國家外匯牌價並存,形成雙重匯率。
人民幣實際匯率的形成與價格改革及通貨膨脹有密切關系。在八十年代,價格體制改革對匯率有重要影響。一方面,農副產品價格放開後促成了搶購大戰,造成農產品價格的“
蛛網效應”式大起大落,加上地方政府對生產的盲目鼓勵,生產的波動甚至比價格波動大一倍。[2]
這直接引起外貿企業的虧損,又進一步導致向匯率轉嫁外貿虧損負擔。另一方面是參照國際市場的定價辦法,實行了進口代理作價,即將進口商品的到岸價格乘以匯率換算為人民幣、加上關稅和其他稅收、進口手續費,作為國內銷售價格,這一改革於九十年代初期基本完成。從1993年到1997年,人民幣的實際匯率升值,但是出口反而增加了61%,原因是,國內的經濟緊縮使出口商品的國內收購價格下降並加重債務鏈條,企業內銷時常不能及時收回貨款,因而促使企業降價出口,以便及時結匯獲得人民幣。
表三、中國價格體系的結構及其變化(%)
農產品
商品
零售總額
1978
1984
1985
1988
1996
1978
1984
1985
1988
1996
1978
1985
1988
1996
國家定價
92.6
67.5
37
25
16.9
97
73.5
47
30
6.3
100
60
60
14
國家指導價
1.8
14.4
23
23
4.1
0.5
10.5
19
25
1.2
0
0
0
4.9
市場調節價
5.6
18.1
40
52
79
2.5
16
34
45
92.5
0
40
40
8.1
所謂的“實際有效匯率”是用對各國貿易占本國外貿總額的比重(貿易權重)將各國匯率加權平均所得出的外幣加權平均價格,未扣除通貨膨脹因素時稱為“名義有效匯率”,扣除了通貨膨脹因素則稱為“實際有效匯率”。這樣的匯率概念剔除了美元價值變動的影響,並參考了本國的貿易結構。
經濟學家塗永紅按照中國的18個主要貿易對象國計算了權數和人民幣的實際有效匯率後發現,雖然1994年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貶值了,但名義有效匯率基本未變;1995年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升值1.52%,但美元對日元和馬克大幅度貶值,使人民幣的名義有效匯率貶值了121%,又由於中國的通貨膨脹率大幅度下降,使中國的實際有效匯率貶值了50%;1996年人民幣的名義匯率未變,而美元轉為升值,中國國內的物價上漲率又繼續下降,使得人民幣的實際有效匯率升值3.5%。在當時國內通貨膨脹使實際匯率升值的情況下,由於美元對日元和馬克貶值,而人民幣因對美元的比價不變而隨著美元貶值、抵消了國內通貨膨脹對出口的不利影響。但是,亞洲金融危機後卻出現了相反的情況,即周邊國家的貨幣貶值使得人民幣的名義有效匯率升值。從1995年中國的外貿結構看,對韓國的貿易占6%、對東南亞占4%、對台灣占6.36%、對日本占20%。1997年東南亞國家貨幣平均貶值約40%、韓國貨幣貶值40%、台幣貶值20%,合起來使人民幣的實際有效匯率升值5.3%;1998年日元貶值20%,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又升值7%。但從1996年到1998年,中國國內的消費物價水平下降了10.7個百分點,在實際匯率貶值的情況下又增加了出口退稅,這樣就抵消了名義有效匯率升值,使出口未受到打擊。
價格的劇烈波動會使實際匯率發生大幅度變動,此時若名義匯率未及時隨實際匯率調整,就會出現所謂的“匯率失調”,對經濟和外貿產生不利影響。中國開始改革以來,在1988年至1990年期間出現了第一次匯率失調。在1988年,牌價名義匯率是1:3.72,雙重匯率是5.38,調劑匯率是6.38,而真實匯率卻達到9.03,1989年回落到8.02,1990年進一步降為7.55。第二次匯率失調發生在1992年至1993年期間。在1992年,名義牌價匯率為1:5.51,雙重匯率為6.28,調劑匯率為6.5,而真實匯率為8.1,到1993年上升到9.22,1994年當真實匯率回落到8.65時,牌價匯率正式貶值到1:8.62,這才弭合了二者的缺口。中國的名義匯率的調整缺乏靈活性,經濟和物價的波動也很大,這都可能造成匯率失調。
三、利率平價與國內外經濟平衡
1.
利率平價的意義與中國的特殊國情
匯率短期決定理論的核心是利率平價理論,其基本思想是注重資本流動對匯率的影響。它強調,在資本自由流動的條件下,兩國之間短期資本的流動主要受名義利率的影響,而兩國之間利率的差異等於預期匯率的變動率,高利率的國家應存在匯率貶值預期。據此,人民幣資產與美元資產之間的利率平價條件是:
R(RMB)=R(US)+[Ee(RMB/$)-E(RMB/$)]/E(RMB/$)
(公式里R指利率、e指預期、E指直接標價的人民幣名義匯率。)
若把相對購買力平價與利率平價結合起來,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各國之間利率的差異等於彼此間預期通貨膨脹率的差異。實際上,利率差異還取決於預期的實際匯率變動,美元對馬克的實際匯率變動是對相對購買力平價的偏離。這樣來理解,則利率、實際匯率和通貨膨脹率三者的關系是:
R$-RMD=[(qe$/MD-q$/MD)/q$/MD]+(@eUS-@eG)
(公式里@指通貨膨脹率、q指實際匯率、R指利率、e指預期)
如果預期市場情況符合相對購買力平價,則等式右邊第一項實際匯率可以約去,此時兩國利率之差等於預期通貨膨脹之差。右邊兩項之和是名義匯率,即名義匯率的預期變化等於實際匯率的預期變化加上兩國預期通貨膨脹率之差。利率差別是預期美元對馬克的實際貶值率以及預期的兩國通貨膨脹率之差這兩個因素之和。若單純用利率平價理論來解釋人民幣的匯率,往往不很有效,因為沒有完全的人民幣交易市場和市場價格,真正的人民幣市場利率和匯率還未形成。
本文之所以仍然研究利率平價,是因為筆者發現,九十年代以來,中國的資本流動已具相當規模,從中能看出利率平價規律的作用,而人民幣匯率也日益具有資產價格的性質。利率平價規律之所以扭曲,不僅因為存在外匯管制,更重要的是受到中央政府積累外匯的政策目標的影響。下面將匯率決定的中長期因素(相對購買力平價理論)和短期因素(利率平價理論)結合起來,以簡要地解釋1994年以後的人民幣匯率走勢。
匯率作為資產價格的重要特性是,利率平價規律在短期價格剛性條件下會表現為名義匯率對貨幣波動的即刻反應超過了長期反應,多恩布施稱之為“匯率超調”。在美國的價格水平不變、美元的貨幣供給持續增加的條件下,美元利率的下降會低於馬克利率的下降、直至美國的價格水平完成長期調整而上升;在此過程中,為使外匯市場保持均衡,就要以美元的升值預期抵消馬克存款的利率優勢;要形成美元升值的預期,就要讓美元先對馬克過度貶值、然後再慢慢回歸到均衡點,在匯率超調的情況下會產生方向相反的預期,即過度貶值產生升值預期、過度升值產生貶值預期。
外匯管制其實只能限制資本流動的規模,而不能改變支配短期國際資本流動的利率平價規律。可以通過國際收支平衡表的貿易項目來觀察短期國際資本的流動。資本內流表現為高報出口價格、提前收匯,以及低報進口價格、推遲付匯;資本外流時則相反。在1998年中國的國際收支平衡表中,金融項目下出現了62.7億美元的逆差,與1997年的22.9億順差相比,差別達85.6億美元,其主要原因是,“貿易信貸”項目下資產方增加了220億美元。這說明資本流出借給了外國人,出借的具體手法就是已出口但不結匯、或者進口付款後不發貨。如果再考慮到外商直接投資企業低價報出口、高價報進口的做法,這種通過價格轉移實現的資本流出的數額就更大了。
2. 固定匯率下國內外經濟平衡
在不同的匯率制度下,國家可有三種基本的穩定宏觀經濟的政策。其一是貨幣政策,它只能影響外匯儲備而不能影響產出。如果中央銀行為了增加產出而購買本國資產以增加貨幣供給,在浮動匯率下本幣將貶值,若維持固定匯率則需要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上出售國外資產換回本幣、使貨幣供給和資產市場都回到初始位置。所以,固定匯率會使中央銀行失去運用貨幣政策穩定宏觀經濟的能力。其二是財政政策。在固定匯率下財政政策可以影響產出,而且比在浮動匯率下有效。在浮動匯率制度下,財政擴張會使本幣升值、提高本國的價格和工資,結果部份地抵消了財政對總需求的擴張;在固定匯率制度下,財政擴張會使中央銀行被迫購買外匯增加貨幣供給,能帶來額外的擴張效應。其三是直接改變固定匯率水平。政府將固定匯率貶值,有時可能是為了擴張總需求以減少失業、改善經常項目的收支並突然增加外匯儲備。貶值本幣可降低本國的價格和工資、刺激產出和交易、產生對貨幣的超額需求、提高本國利率;為維持新的固定匯率,中央銀行必須購買國外資產、擴張貨幣供給直到資產市場實現均衡。但是,固定匯率制度下的匯率貶值不能改變產品市場的長期供求條件,貶值引起的物價水平上升將與匯率貶值成比例。所以,從長期來看,貶值政策是中性的,對經濟長期均衡的唯一影響是所有名義價格和國內貨幣供給成比例上升。
為了維持固定匯率,中央銀行必須在外匯市場上以固定匯率與私人部門兌換外匯,確保資產外匯市場平衡的條件是滿足利率平價。如果市場參與者認為固定匯率不會變動、預期變動率為零,則利率平價條件意味著國內外利率相等,國內利率取決於國內的實際貨幣供求,即貨幣市場的作用。中央銀行進行外匯幹預以固定匯率時,要調整國內貨幣供給使得國內貨幣市場均衡維持在國內外利率相等的水平上。如產出增加,提高了對本國貨幣的需求,本國利率將上升以平衡貨幣市場,本幣存款收益高於外幣存款,交易者會拋售外幣購買本幣,匯率即升值。為阻止本幣升值,中央銀行應購入外國資產幹預外匯市場,在增發貨幣支付外國資產購買的同時,減少對本幣的過度需求。
中央銀行的總資產等於總負債加資產凈值,如果資產凈值不變,資產方的變化將引起負債方的等量變動。中央銀行資產的變化將引致本國貨幣供給的變動,貨幣實際供給的機制是,中央銀行購入資產、負債上升,會增加貨幣供給,而資產售出則會減少貨幣供給。由於商業銀行系統中存在著存款倍增式的存款創造機制,會產生貨幣乘數效應,所以貨幣的變化會大於中央銀行的資產變動。1993年中國的貨幣乘數為2.7,後來維持在3左右,1998年受到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增補資本金等因素的影響,上升到3.5。中央銀行如果出售外國資產、換回本國貨幣,則其資產負債表上的國外資產和國內負債同時減少相同數量,同時流通中的貨幣減少了。中央銀行有時會操作方向相反、數量相等的國內外資產交易,以抵消外匯交易對國內貨幣供給的影響,即所謂的沖銷性外匯幹預。例如,在匯率升值的壓力下,中央銀行可在購買外匯的同時出售政府債券,使國內資產的資產和負債都減少相同數量,從而抵消購買國外資產產生的國內貨幣擴張效應。
固定匯率制是建立在開放經濟和市場價格之上、由中央銀行通過公開市場業務調節的市場機制。實行這種匯率制度時雖然匯率是固定的,但這種匯率是一種市場匯率而不是計劃匯率,與計劃經濟條件下匯率“固定”的機制完全不同。計劃經濟下實行的是計劃匯率,這是建立在封閉經濟和計劃價格的基礎之上、依靠指令性外貿計劃和財政補貼運轉的計劃機制。中國直到1988年正式設立外匯調劑市場後才出現了近似的市場匯率,那時它與計劃匯率共同構成了雙重匯率。九十年代初期,中國取消了財政的出口補貼和指令性計劃,國內價格體系基本上市場化之後,才初步具備了實行市場匯率和市場調節的基礎。1994年人民幣匯率並軌,中國宣布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但是,從操作機制來看,匯率制度仍然具有明顯的固定匯率的特點,匯率成為由政府直接控制的外生變量,國內貨幣政策喪失了獨立性而成為內生變量。從1994年至1997年的情形來看,中國的外匯管理體制的主要特點其實不是如何管制外匯,而是實行了公開市場幹預政策,以防止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升值、促進出口,並通過強制結匯、將民間外匯集中到中央銀行手中。
3. 九十年代里中國到底是引進了資本還是輸出了資本?
一個國家國際收支中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順差之和通常應表現為國家外匯儲備的增長。由於外匯是不能存在國內的,所以國家的外匯儲備屬於“被動性資本外流”(因此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上標為負號)。在正常情況下,一個國家的國際收支平衡狀態應該是,貿易和資本項目一個維持順差、另一個維持逆差,不宜長期保持巨額的雙順差,也不可能長期出現巨額的雙逆差。如果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順差之和大於國家外匯儲備的增長額,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上就表現為“誤差與遺漏”,這一項基本上可以反映出私人資本外逃的數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經常以此項數額為依據,估計一個國家私人資本外流的規模。從表四中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如果不存在長期性的私人資本外流,一個國家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誤差與遺漏”一項的數值應該在不同年份有時為正、有時為負,而不會長期為負值,中國在八十年代時就是如此。1997年,亞洲國家該項目的數值突然呈現為大額負值,這說明,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後,東南亞國家出現了突發性的資本外逃。表四的數據還顯示,在九十年代里,中國的該項數據年年都是負值,且數額巨大,超過了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總和,這意味著過去十年來中國的私人資本外逃規模在世界上居於領先地位。
一般人都認為,在九十年代里“中國是世界上的第二大外資引進國”,這種說法給出一種“巨額外資留在中國”的錯誤印象,其實,實際的資本流動情形完全相反。在九十年代里,中國的國內儲蓄大於投資,從國內外經濟平衡的邏輯去看,顯然存在著資本凈流出。按照國際收支平衡的原理,只有經常項目出現逆差,一個國家才能真正有資本的凈流入。確實,中國在九十年代里引進了3,000多億美元的真實資本(包括絕大部份外商直接投資和一部份外債),與此同時也有2,000多億美元的貨幣資本流出,而資本流入額超過資本流出額的部份,即外匯儲備的增長,實際上是以存在國外銀行的形式表現為“被動性資本外流”。此外,中國還有大量的主動型資本外流。在九十年代中國的國際收支平衡表中,“誤差與遺漏”這一項目的數額基本上年年都是負值,這就證明,中國的私人資本一直在外逃,估計整個九十年代里外逃額數額達到上千億美元。
表四、世界各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誤差與遺漏”(億美元)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新興的市場經濟國家
39
-92
-79
-79
-149
-144
-319
-636
其中:中國
-32
-68
-82
-98
-98
-178
-156
-191
其他國家
71
-24
3
19
-51
34
-163
-445
不含中國的亞洲國家
-36
-21
5
4
-73
15
-8
-235
拉美國家
23
53
24
13
5
12
中東和歐洲國家
-19
-43
-38
-44
-69
1
-54
資料來源: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經濟展望》
中國的私人資本外逃與東南亞國家的資本流動不同,顯然不是受一般性的利率平價規律支配的,而是受中國的特殊性規律支配。其原因是,漸進式改革過程中權力資本化的現實與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發生了矛盾,一部份暴富階層因致富手段不正當,無法將非法攝取的巨額財產在國內合法地資本化(即“漂白”),因而只能將財富轉移到國外,然後利用中國的法律不能延伸到國外的機會,在國外把這些非法財富轉變成資本。這些外逃的財富中,大約有四分之一再以外商直接投資的名義進入中國,表現為進口和外商直接投資同步上升。
4. 九十年代中國內外經濟的平衡關系
1994年至1997年是中國治理國內通貨膨脹的“軟著陸時期”。1994年1月1日,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貶值50%,這是一次“超前過度貶值”;中央還通過結匯制把分散在民間的外匯集中到了自己的手里;在此後的幾年里,政府又連續以退稅政策刺激出口,這些都導致外匯儲備的增加。這一時期的中國經濟恰好處於高增長、高通脹、高利率、高匯率的特定階段,人民幣的利率比美元利率高出約6個百分點,大量外資(包括旨在套利套匯的投機性資金)趁機湧入。不少外資的投資期限相當短,目的是趁人民幣幣值堅挺之際,在中國國內市場上獲得高額利潤並及時兌換成外匯匯出,這實際上是一種匯率方面的泡沫經濟。這樣,中國進入了國際收支的“黃金時期”,國際收支呈現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巨額的雙順差,外匯儲備猛增。
外資的大量進入不僅可以掩蓋貿易收支的逆差、使整個國際收支持續順差、在匯率本應貶值的時候反促其升值,而且可以掩蓋貿易收支的順差、在匯率本應升值的時候造成似宜貶值的假象。例如,1993年中國海關的統計是有120億美元的貿易逆差,但實際上其中包括了160億美元的外商直接投資中的設備進口,中國並未為這些投資用設備支付外匯[3]。由於這部份投資用設備被計為進口,很明顯地就誇大了中國的貿易逆差。從1993年到1995年,外商的投資用設備進口共計達569.1億美元,它大大壓低了貿易順差的統計數字。這是大量外商直接投資必然會造成的現象。
外資越是預期人民幣會升值,就越會大量湧入;而外資進入得越多,人民幣升值的壓力也越大。由於外匯的供給大於需求,按照利率平價和購買力平價規律的要求,此時人民幣的名義匯率本應出現一次“超調”、即過度升值,然後形成貶值預期,才能與其高利率相匹配,以保持國內外經濟平衡。但當時的中央貨幣當局並未將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升值,而是運用公開市場幹預,以保持匯率穩定、阻止人民幣的升值。為此,中央銀行收購了市場上全部的多余外匯,在連續三年中共收購了1,200億美元,平均每天收購1億美元,使國家的外匯儲備從1993年的200億美元猛升到1997年的1,400億美元。由於匯率該升而不升,因此無法產生貶值預期,反而卻出現了升值預期,這促使國際投機資本繞過外匯管制進入中國從事投機活動。據筆者估計,在1994年至1996年的3年內,流入中國的國際投機資本不少於160億美元,資本內流又加重了人民幣升值的壓力和預期。
同時,在這一階段,連年收購巨額外匯導致了大量的貨幣投放。1997年,基礎貨幣發行的增加額中87%源於“外匯占款”的增加;在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以往40年里“外匯占款”項目的比重從未超過5%,而到1997年時,此比重卻一下躍升至40%。由於這一時期國內的基本宏觀經濟政策方向是治理國內通貨膨脹,需要實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既然中央銀行必須不斷收購外匯並大量投放人民幣,就只好在國內貸款方面使用“對沖”政策,因此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貸款就收得格外緊。其結果是,雖然實現了貨幣發行總量不過度擴張的政策目標,但基礎貨幣的發行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外匯占款”大幅度增加、而“再貸款”則大幅度下降,緊縮銀行貸款的結果是國內經濟付出了巨大的代價。
1997年以來,由於中國的周邊國家的匯率貶值和人民幣利率大幅度下調,人民幣的名義匯率本應有一次“超貶”。但是,中國政府出於穩定亞洲局勢的考慮,堅持穩定匯率。這樣,人民幣該貶不貶,就無法產生升值預期,反而出現了貶值預期。這促使1998年內資本的大量外流,外流的數量不少於200億美元(這類的資本外流並未完全反映在“誤差與遺漏”項中,相當一部份反映在貿易項目內);外匯儲備的年增加量也從前幾年的300多億美元突然降到1998年的51億美元,一年之內國家外匯儲備少增加這麽多,中央銀行基礎貨幣的“外匯占款”即減少2,500億人民幣,按照3倍的貨幣乘數計算,相當於減少7,500億的人民幣貨幣發行,再加上此時商業銀行“慎貸”、無法擴張貨幣,於是出現了通貨緊縮。
5. 影子匯率與貨幣危機
固定匯率的突然崩潰就是貨幣危機。如果國際收支突然惡化,市場會預期政府將調低匯率,市場上按外幣計算的預期本幣收益下降,會出現對外幣資產的超額需求;此時,中央銀行為維持匯率不變就要出售外匯儲備、收縮本國貨幣供給;當外匯儲備在投機的沖擊下耗盡時,中央銀行就只能被迫放棄固定匯率、允許匯率自由浮動。所謂的“影子匯率”(EST)就是指在T時刻若中央銀行不再持有外匯儲備、開始允許幣值浮動和國內信貸增加時的市場匯率。在持續通貨膨脹下,“影子匯率”逐步上升(即貶值),與信貸增加成比例。一旦中央銀行最終放棄了固定匯率制,人們就會預期匯率將不斷貶值,於是本國利率將上升以維持利率平價條件,使實際貨幣供給下降。理論上,當資本外流超過外匯儲備時,就可能出現固定匯率的崩潰;而在中國的現實中,只要國家的外匯儲備突然下降,就可能出現居民擠提外匯存款或提取人民幣存款在黑市兌換外匯的現象,後者將迅速把銀行存在著巨額呆帳、無法應付存款人擠提的真相暴露出來。本幣崩潰、金融體系和固定匯率的瓦解是可能同時發生的,在長期實行外匯管制、匯率高估的國家尤其如此。中國之所以能從亞洲金融危機中幸免,主要是因為在此次國際性危機到來之前就實行了經濟緊縮、保持了宏觀經濟平衡,還得益於不允許人民幣的自由兌換以及外國投資以直接投資為主的獨特結構。
表五、國際收支平衡表“投資收益”項目的變化(億美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投資收益
3.99
99.5
116.7
160.8
165
190
220
260
320
400
外商直接投資
318
338
380.7
416.7
411
注:資料來源:《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國家外匯管理局編,1997年以前在此表中“投資收益”項目被稱為“利息”。1999年以後的數字為估計數。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過去十年來約2,000億美元的外商直接投資不僅給中國帶來了繁榮,也積累起危機性因素。外商直接投資企業的人民幣利潤正持續上升(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中即“投資收益”項目的借方,參見表五),而其中真正換成外匯匯出的只占10%,其余的90%都以“人民幣利潤再投資”的名義直接在國內采購投資品了。據筆者推算,從1993年至2003年的10年中,外商直接投資企業的人民幣利潤再投資累計可達2,000億美元(合17,000至20,000億元人民幣)。[4]
換言之,一旦外商投資企業的人民幣利潤再投資累計達到這一數量時,就意味著中國接近其可能的外匯危機的臨界點。因為,當外商掌握的人民幣債權相當或超過了中國政府的海外債權(即國家外匯儲備)時,如果他們在突發事件的影響下集中要求兌換,即使其流動性僅為30%,也足以引起國家外匯儲備的大幅度下降,進而出現恐慌和外匯擠兌;若在這種情況下限制外商的利潤匯出,則將杜絕新的外商投資,同樣會造成外匯流入劇減和外匯儲備迅速下降。在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上,這兩種情況均導致外匯儲備枯竭,前者表現為經常項目的逆差,而後者則表現為成資本項目逆差。認清了這一點,中國就應當采取積極化解金融外匯風險的政策,創造條件在五年之內實現人民幣的自由兌換。
四、人民幣匯率的動向
1. 人民幣“貶值論”後面的利益推動和認識誤區
從1994年至1996年,中國國內要求人民幣貶值的呼聲一直很高。這有非常明顯的利益背景,即國有外貿部門的出口利益集團希望藉人民幣貶值而擴大出口,從中獲利。1994年1月1日,實行了人民幣匯率的並軌,人民幣的牌價匯率由5.8:1貶為8.67:1,貶值50%,這次貶值至少過貶了10%。在貶值的刺激下,出口大幅度增長,國營外貿部門獲得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同時也加劇了中國與其他國家的貿易摩擦。但國有外貿部門並不滿足,此後仍然年覆一年地要求進一步貶值。1994年底,在外匯管理局的一次研討會上,經貿系統的一位老教授以“馬克思說過貨幣的對內價值決定對外價格”為由提出,在國內通貨膨脹率達22%的情況下,人民幣匯率應進一步貶值,否則將打擊出口。可事實上,1995年的出口不但未滑坡,反而在上半年創造了增長44%的歷史最高記錄。於是,國有外貿部門又以出口退稅不落實為理由,提出了人民幣貶值的要求。其實,在九十年代里,中國的凈出口一直是增加的,國際收支始終維持順差,所以,並沒有明顯的貶值壓力。
1992年以來,外貿經營渠道日益被原國營外貿機構的業務人員操縱,成為他們謀圖暴富的“陣地”,這些業務骨幹大批地“下海”或將經營渠道轉移到國營外貿企業之外。目前,全國已注冊的外貿企業已達22萬個,均擁有外貿經營權。這些由原國營外貿機構的業務人員操縱的民營、半民營外貿公司的活動,造成了國有外貿公司的經營虧損,全國的出口成本不斷上升,而這些經營出口的個人卻通過不正當渠道暴富。這與國有企業普遍出現的“富了和尚窮了廟”和“經營者行為個體化”的現象十分類似。由此而引起的出口成本上升和相應的人民幣貶值的壓力,很大程度上於轉型中不正常的體制和結構問題有關。
人民幣貶值論有四個認識上的誤區。首先,排斥市場化的匯率改革,仍然把出口換匯成本當做匯率決定的依據。在以短缺為特徵的計劃經濟中外匯最短缺,因此在經濟管理部門中形成了不惜代價、擴大出口、實現出口創匯的習慣性思維。在計劃經濟時期,出口換匯成本是外貿企業向財政申請補貼的標準;在改革初期雙重體制並存的狀態下,出口換匯成本是決定匯率的標準。這種機制一方面鼓勵了國營外貿企業提高出口商品的收購價格,另一方面又促使這些企業在國際市場上低價傾銷,並且還造成了出口換匯成本上升和匯率貶值之間的惡性循環。隨著中國出口商品中來料加工、進料加工部份的比重擴大(全國平均超過了30%,在沿海地區達到50%以上),匯率貶值會增加進料成本,對出口並無好處。其實,出口換匯成本既不能反映真實的成本,也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中國已實現了人民幣匯率機制的市場化改革,決定匯率的主要是外匯供求關系,今後出口換匯成本只能作為一種參考,不能再以單純根據出口換匯成本來判斷匯率的高低。
其次,單純依賴匯率政策促進出口,忽視了因經濟結構不合理對出口的影響,既違反了宏觀經濟管理的基本原則,也解決不了結構問題。在改革初期,當對匯率的計劃管理向市場決定轉化時,曾經歷過一段把財政的出口補貼轉嫁給匯率的過程,在此期間人民幣的貶值與體制的結構性調整有關。但當1990年基本取消出口補貼、1994年匯率並軌後,這個過程已告終結。現在,在宏觀經濟管理上,貨幣政策(包括匯率政策)主要應解決經濟總量問題,而經濟結構方面的問題很大程度上要靠財政等非匯率政策去解決。中國出口換匯成本的上升固然與總需求過旺、通貨膨脹等總量問題有關,但更與管理不善、退稅不足、騙稅嚴重、產業結構畸形、外貿市場變化等經濟結構性問題密切關聯,光靠調整匯率是無法解決這些結構性問題的。何況,貶值政策主要是支持國有貿易公司的,而現在中國的出口早就不再是以國有企業為主的局面了,目前外資和鄉鎮企業出口的比重不斷上升,加工貿易出口的比例也不斷擴大。在這樣的格局下,匯率貶值未必就能促進出口;相反,維持匯率的穩定,反而可以減少企業的匯率風險。此外,中國已進入了大量進口能源、原材料、糧食等低價格彈性商品的階段,又即將進入償還外債的高峰期,現在若仍然單純從促進出口的角度考慮匯率政策也是欠妥當的。日本、韓國、台灣的貨幣都曾經歷過從貶值到升值的痛苦時期,在此階段其企業均須承受國際競爭的嚴峻考驗,中國的企業和外貿體制也必然要走過這樣一個徹底改革、全面結構轉換的時期。鼓吹“貶值論”的人,其眼光不是向前看,而是向後看,總想用過時的老政策去解決新階段的問題;若以為通過國民財富的貶值和國內的通貨膨脹就能回避徹底的改革,這無疑是一種幻想。
再次,簡單地從貿易的角度去理解匯率,缺乏金融和國際資本流動的概念。匯率本屬於國際金融的範疇,但中國的某些常就匯率問題發表意見的“專家”卻缺乏國際金融的必要知識,似乎可以稱他們是現代的“重商主義者”。他們對國際收支缺乏綜合性的理解,因此往往重貿易項目、輕資本項目,重出口、輕進口,偏愛順差、厭惡逆差,似乎外匯儲備永遠是越多越好,所以總在想著如何通過人民幣貶值來進一步刺激出口。中國從固定匯率制向浮動匯率制的過度必然要經歷五個轉變,即從調動一切國內條件出口創匯轉變成運用外貿來調節國內經濟,從由國家承擔國際匯率變動的風險轉變為由企業自己來承擔,從按照計劃和出口成本決定匯率轉變成由市場來決定匯率,從主要關心國際收支中的貿易平衡轉變成綜合權衡國際收支中的貿易和資本項目的平衡,從實行對外匯外貿的封閉式管理轉變成將外匯、外貿納入國內外經濟“雙平衡”的宏觀管理中。
最後一種認識上的誤區是機械地運用購買力平價論,不了解國內物價和經濟周期與匯率的關系。這方面的理論問題上文已經談過。
2. 關於近期人民幣匯率走勢的各種觀點
關於1999年以後的人民幣匯率走勢,大體上有貶值、升值和穩定三種意見。
第一種看法認為,人民幣將繼續升值,因為人民幣已成為亞洲的強勢貨幣,會代替日元在亞洲發揮關鍵貨幣的作用。比如,香港匯豐銀行中國研究部的負責人即認為,因為中國國內持續的通貨緊縮、物價下降,人民幣的購買力提高了,所以人民幣可以升值10%。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吳曉靈認為,保持強勢的人民幣有利於中國經濟的長遠發展。前幾年人民幣幣值低估,鼓勵了低質量和資源型產品的廉價出口,擡高了進口的工業品和高新技術的成本,加重了中國的外債負擔,使許多借了外債的企業陷入困境。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迫使人民幣的實際有效匯率升值,完成了本應升值的過程。目前,人民幣並沒有貶值壓力。只要國際收支不出現持續逆差,人民幣不必貶值;如果個別年份的國際收支有小額逆差,可以動用外匯儲備調節。這樣,有利於促進外貿和國內經濟結構的調整,穩定國內外對中國經濟的信心。人民幣的貶值不一定能促進出口,反而還會增加還債壓力,所以是得不償失的。保持人民幣匯率穩定的關鍵是控制資本項目收支,今後應要求新借項目的外匯貸款和使用外債的單位一律實現外匯的自求平衡,以其結匯量為限。國家的外匯儲備僅用於經常項目調節和國際金融組織和政府貸款償還方面的調節。
第二種觀點主張繼續穩定匯率。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余永定就最堅決地主張穩定人民幣的匯率,他甚至認為,即使日元貶值超過1:150,人民幣也不應貶值。美籍華裔學者劉遵義也持此觀點。他以“天塌不下來”為題指出:日元貶值不是因為出口競爭力下降,而是因為日本銀行存款利率和債券收益率過低,人們預期日本將出現嚴重的資本外流;日本的出口價格比匯率穩定得多,日元貶值不會造成出口價格下降;日本的進口價格對匯率變動也不敏感,而對本國收入變動敏感;人民幣不必隨日元而貶值,中國經濟基本面良好,國內儲蓄率高達35-40%,儲蓄和投資之間不存在缺口,外資是直接投資不易抽逃,外債在1,400億美元左右,期限較長;外匯儲備僅次於日本;中國的出口與東南亞國家的競爭,主要集中在服裝、電子設備、鞋和玩具等方面,這些輕工業產品的成本結構大約是當地費用占20%、勞動力及進口原材料和中間產品投入占60%、財務費用占20%,東南亞各國貨幣貶值獲得的競爭優勢被進口投入和財務費用上升而抵消了;外資僅占中國國內投資的10%左右,其中假外資也不少,所以外資減少對中國的影響不大,中國可啟動國內基礎設施投資代替出口和外資;人民幣貶值可能引起各國貨幣連鎖貶值;不僅人民幣不必貶值,而且港幣也可以不貶值,可下調土地價格來降低香港的投資成本;韓國圓和台幣也沒必要隨日元貶值,日元貶值不應導致亞洲貨幣的貶值浪潮。
中信總經理秦曉亦主張穩定人民幣的匯率,但他的看法比較慎重。他認為,主要應從國際資本流動的角度來看匯率問題,而不應片面地從貿易項目的角度考慮匯率的走勢。國際資本的流動主要包括外國直接投資、國際市場上債券和股票的發行和買賣、國際金融機構和商業銀行的貸款、以外匯結算的期貨、指數及各種金融產品(包括衍生工具)的交割等。在國際經濟活動中資本流的交易額已遠遠超過了貨物流,成為影響匯率的主要因素。例如,美元對日元的匯率曾長期維持在1:270─280之間,而其間日本對美國一直是貿易順差,這用貨物流是難以解釋的。影響日元匯率的除了各種經濟因素外,還有政策、軍事、國際形勢變化及突發事件發生等非經濟因素,以及各種因素下的投資炒作活動。1998年5月日元的貶值是資本從長期不振的資本市場中流出、進入狀態頗佳的美國市場以獲得較高收益造成的。資本流由資本收益率決定,分為熱線和戰略性投資兩種。熱錢是一種短期資本流動,其運用者主要是各種基金,注重短期收益和流動性,投機性強;戰略性投資是長期資本流動,其運用者是經營各種產品和服務的跨國公司,注重市場占有率,以競爭優勢為目標,注重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和長遠總體收益。秦曉雖然主張穩定人民幣的匯率,但認為人民幣的確存在貶值的壓力,原因是人們對中國經濟的基本面不看好。他認為,穩定人民幣幣值有利有弊,出於綜合考慮,應該穩定人民幣,但是要看到此措施之弊端並盡力減少其害。
第三種意見主張人民幣應貶值,其主要代表人是新加坡的俞喬博士。他認為,中國的外匯交易市場呈封閉和壟斷的結構,貨幣當局是主要的買方,國有銀行則是主要的賣方,屬於賣方壟斷與寡頭性質的市場,在市場上形成的現期匯率明顯地偏離競爭性市場上的公平價格,而遠期匯率則人為地排除了市場風險因素。因此,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當局的政策取向,實際上是“內在的固定匯率”。在外匯管制下談論人民幣名義匯率的“合理水平”沒有意義,而是應考察它的實際匯率。實際匯率會考慮到國內外價格水平的變化,真實地反映本國產品在國外市場上的實際價格或本國貨幣在國外市場上的實際購買力。俞喬計算的結果是,過去5年內由於國內物價上升,人民幣對國際上主要的貨幣高估了30%;由於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人民幣對中國主要貿易夥伴的綜合實際匯率高估了45%。西方輿論界認為,堅守人民幣與港幣匯率是為了避免惡性貶值競爭,這種假設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和誤導性。國際市場是由非政府投資者主導的,不是由政府決定的。美國財長魯賓不讓墨西哥比索貶值卻導致了1994年的貨幣危機,IMF總裁康德蘇亦對泰國亦持相同的觀點。人民幣貶值雖能主導亞洲國家貨幣的走向,但只會產生短期心理振蕩。東南亞國家已實行浮動匯率,除非出現嚴重政治動振,否則不會再大幅度貶值了。
俞喬尖銳地批評香港政府堅持聯系匯率的承諾並不足以穩定市場信心,被動性的市場幹預必然導致連續性巨額虧損。市場利率的急劇上升使債務人蒙受巨額損失,突然性債務轉移將破壞穩定的債務─債權關系,引起社會經濟失序。堅持聯系匯率制的實質是,當局使用社會財富避免特殊利益集團(特別是大不動產所有者和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資產免受貨幣損失,聯系匯率制的支持者有明顯的利益動機。這樣,人民幣匯率的調整被迫從屬於港幣匯率的變化。中央政府對香港聯系匯率的支持是向香港特區提供了免費保險。從經濟學看,如此做的弊端是:助長搭便車,增加其經濟行為的總體風險,不利於香港在市場壓力下調整僵硬的匯率制度;同時,大陸的經濟實力比香港相差極遠,不應為香港提供無限期保險。
固定匯率只能固定名義匯率,不能固定實際匯率。實際匯率對經濟產生實質性影響,名義匯率主要產生貨幣性影響。在國內外經濟環境變化時,固定名義匯率將引起實際匯率的非預期波動,會嚴重影響各種與國外關聯的經濟活動。固定匯率亦不能有效地控制通貨膨脹。所以,國內政策有三種選擇,即調整外匯儲備、調整名義匯率、調整國內經濟活動,第三種方法最不可取。只有調整匯率,才能保證國內貨幣政策獨立,保持國內產業在國際市場上定價的合理性,靈活調節國際收支,阻止投機資本沖擊。俞喬的建議是,在日元貶值、香港放棄聯系匯率之後,趁亞洲金融形勢平穩時將人民幣名義匯率貶值;放棄以穩定人民幣對美元的名義匯率為中心的匯率政策,選擇新加坡式的貿易加權實際匯率指數為基本管理目標,從屬於國內貨幣政策;支持日本提出的亞洲貨幣基金的設想,促進日元國際化,促進日本與美國承擔與其經濟地位相稱的穩定亞洲金融市場的責任。所謂的綜合貿易加權實際匯率指數,可衡量一國產品在所有境外市場上的總體購買力,反映短期國際資金流入本國市場的方向。
1999年以前,筆者一直是人民幣匯率穩定論者,曾於1994年12月在《金融研究》上發表過長篇論文,反駁了“國內通貨膨脹要求匯率貶值”的論點,預計人民幣的匯率可穩定到本世紀末;1995年,筆者又反駁了要求“貶值人民幣以彌補出口退稅不足”的觀點,指出不能將財政困難轉嫁給匯率;1997年又反駁了“因周邊匯率貶值而必須貶值人民幣”的觀點,認為人民幣的匯率“一動不如一靜”;1998年,當日元貶值後,筆者也曾在《中國改革報》發表文章“疾風知勁草、烈火煉真金”,高度評價政府的不貶值政策,指出人民幣應不惜代價堅持到美元先貶值;當日元貶值接近1:150的關鍵時刻,筆者指出,人民幣不貶值是有條件的,就是日元貶值不能超過150。
目前,筆者認為,1999年人民幣仍有不貶值的基礎,國內的經濟形勢越不好,人民幣越可以不貶值。因為,國內物價低落會造成人民幣實際匯率貶值,而政府促進出口的財政措施對出口的支持力度已經不小[5]。中國的出口增長率已連續兩年下降,但它主要是影響國內經濟的增長,對匯率不一定立即有直接影響。在中國的外部環境方面,國際金融越動蕩,特別是美國若出現金融或經濟問題,則對中國是相對有利的,所以人民幣仍可以“一動不如一靜”。
不過,認為人民幣目前有條件不貶值,並不是說它一定不會貶值。1998年以後,中國以通貨緊縮造成的人民幣匯率堅挺,恰恰不是好事。社會上對中國近期的前途並不看好、對人民幣有貶值的預期,也是有根據的。如果國內經濟增長較快,有可能出現非常嚴重的通貨膨脹,這樣人民幣就可能需要貶值;如果繼續通貨緊縮、造成人民幣的堅挺,也是非常危險的;一旦發生國內金融危機,則人民幣的內外價值就可能同時大幅度貶值,這其實是一種“貨幣崩潰”。
3. 1998年:中國國際收支的轉折點
值得注意的是,從1998年開始中國的國際收支開始出現了一系列朝著不利的方向變化的跡象,所以,筆者認為,1998年是中國國際收支的轉折點。造成這一轉折的諸多因素中,首要的因素是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此次危機使中國周邊國家的匯率平均貶值約50%左右,這意味著以貿易加權平均數計算的人民幣匯率相應升值了10-15%,由於這將影響到中國的出口競爭力,所以產生了人民幣的貶值預期。當周邊國家的匯率相繼穩定以後,人民幣的貶值預期卻仍然存在。因為,在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下,中國國內經濟長期潛藏的問題陸續暴露出來,不僅國內連續幾年出現了經濟蕭條和通貨緊縮,而且內地設在香港的“窗口公司”也出現了巨額虧損,這使國內外的投資者對中國經濟的近期走勢不看好。
其次,1998年以來,由於亞洲金融危機引起了連鎖性貿易緊縮,周邊國家匯率貶值後進口大幅度下降,這使得中國的出口增長速度明顯放慢。1999年1至8月出口始終呈負增長,經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鼓勵出口措施後才有所改善,全年出口僅增長6.1%,而進口則增長18.2%,貿易順差僅291億美元,比1998年的446億大幅度減少。經貿部研究所認為,中國的已進入了進口持續增加的階段,甚至在國內通貨緊縮的形勢下也仍然如此,這與打擊走私、非法進口轉為正常進口有關,國家恢覆了對先進設備的免進口稅政策也有一些影響。另外,近兩年來國內通貨緊縮日趨嚴重,啟動內需未能奏效,反而在國內需求不振的情況下增加了進口。這說明,啟動內需所創造的收入中有相當一部份落入了高消費階層的口袋里,結果這部份消費需求從對內需求中溢出,轉化成對國外產品的需求。再考慮到未來時期發展尖端科技和國防的需要,可以肯定,進口量還會增加。在出口增長放慢、進口持續上升的情況下,貿易順差將會逐步下降。
再次,人民幣的貶值預期加速了資本外流,造成了對國際收支的不利影響。1998年中國的貿易順差為400億美元、國際收支順差為500億美元,但企業僅結匯60多億美元,巨額外匯滯留海外,持匯的企業和個人在等待人民幣的貶值。從1998年中國的國際收支平衡表上可以看出,資本與金融帳戶出現了63.2億美元逆差,其中金融帳戶逆差62.7億美元(而1997年的金融帳戶是22.9億美元順差,相差85.6億),主要原因是“資產”項目中的“貿易信貸”項目借記220.9億美元(此項在1997年只有10億)。“借方”意味著資產增加、負債減少,資產方增加了220億美元,這說明中國的資本流出、借給了外國人,或者是已經出口但未結匯,或者是進口合同已付款但未到貨,也與低報出口價格、高報進口價格、藉此向海外轉移外匯有關。這些都是利用國際貿易形式而發生的資本外流。
最後,目前,中國對外資和外債的還本付息每年已達到400億美元,若每年引進的外資少於此數,將造成外匯儲備的下降。1998年中國的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經常帳戶有順差293億美元,其中“貨物和服務”順差416億、“經常轉移”順差42.7億,但“投資收益”項目有166億逆差,這主要是外商直接投資的利潤匯出。隨歷年累積引進的外資總量不斷上升,外商利潤的匯出數額也逐年增加,估計3年後即會超過每年200億美元;那時,在貿易順差下降的背景下,“投資收益”項目的逆差將大於“貨物與服務”項目的順差,使經常帳戶出現逆差,這意味著中國的貿易順差將不足以彌補外商直接投資企業在中國的利潤匯出。從1999年開始,外商的直接投資已開始大幅度下降;與此同時,中央打擊走私和強化外匯管理的措施使隱性的外債逐步顯性化,暴露出大量過去被地方政府掩藏的短期外債[6],說明中國實際的外債負擔比中央政府所公布的數字還要大。
4. 未來五年內出現國際收支危機的可能性
在國內難以擺脫通貨緊縮、對外經濟關系發生不利變化的情況下,未來中國的國際收支將面臨越來越大的壓力,1,500億美元的外匯儲備似乎並不足以應付可能的困難。所以,在未來的五年內,人民幣的貶值壓力將持續存在,而且可能出現國際收支危機,這是應當正視的問題。所謂的“國際收支危機”即國際收支連續出現逆差,國家外匯儲備下降,動搖了投資者和居民的信心,出現對匯率貶值的預期;在貶值預期的支配下,資本外逃,居民搶購外匯;在固定匯率下,國家被迫拋售外幣收購本幣;從理論上講,當外匯儲備全部用盡時,固定匯率大幅度貶值,才出現貨幣危機,但實際上等不到外匯儲備用盡,國家就會實施外匯管制以阻止大規模的外匯搶購,亞洲金融危機就是這樣爆發的。
筆者對未來五年中國的國際收支的預測是:國家外匯儲備難以增加,可能保持在1,400至1,600億美元的水平;貿易收支的狀況為基本平衡或出現逆差;由於外債償還額的增加,非貿易收支的逆差會越來越大,使國際收支的經常項目出現逆差;如果能充份開放國內市場、進一步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資,而且每年外資的進入量不少於400億美元,則資本項目可以保持順差;未來國際收支危機可能的爆發時點是2005年前後。那時,外商直接投資在中國的總利潤將達到10,000億元人民幣,按1:10的匯率計算,相當於1000億美元,這是外國人在中國的人民幣債權。這筆資本若集中兌換成外匯匯出,則令外匯管制失效,相當於外資大規模抽逃;如果中國為此限制外商利潤的匯出,則新的外資將不再進入,同樣會突然造成國際收支上的巨額逆差,迫使固定匯率瓦解。所以,應該在此時點到來之前,盡量償還外債,主動貶值人民幣匯率。
5. 分析新世紀人民幣的匯率動向
通過以上的實證分析,現在可以回到理論層次,重新審視有關匯率問題的若幹觀點。一種傳統的理論把匯率視為商品價格而不是資產價格,許多學者現在仍習慣地把名義匯率貶值看成是促進出口的手段。例如,1999年上半年中國的出口滑坡,國內就出現了匯率貶值的呼聲;而8月份開始出口好轉,美元又相對於日元貶值,於是人民幣不必貶值的看法又占了上風。
其實,促進出口的宏觀經濟政策有兩種,一是貶值名義匯率,一是貶值實際匯率。實際匯率等於名義匯率減去通貨膨脹率,國內物價下降和出口退稅率提高,就相當於實際匯率的貶值。1997年至1999年亞洲國家貨幣的匯率平均貶值了50%左右,使得按照貿易權數計算的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升值了15%左右,但人民幣的名義匯率並未貶值,形成了匯率高估。結果,為了保持出口規模,開始大幅度貶低人民幣的實際匯率,即一方面國內物價持續下降,另一方面出口退稅率再三提高。據筆者估計,1999年下半年,人民幣的實際匯率已經貶到了1:11的水平。因此,當亞洲的鄰國經濟開始覆蘇時,中國的出口得以從8月份開始恢覆了一定幅度的增長。在這一背景下,即使把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貶值到1:11,其實也無非是承認實際匯率的現實、糾正“匯率錯位”而已。若國內物價停止下降、出口退稅減少了,則意味著實際匯率又升值了。所以,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和實際匯率,你升我貶、我貶你升,很像一個“翹翹板”的兩頭;為了促進出口,不一定非要貶值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貶值實際匯率也可以同樣達到目的。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匯率應由外匯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既然中國可長期維持國際收支上的順差,所以人民幣的匯率就應該升值而不是貶值。這種觀點忽視了一個重要現象,即中國的國際收支情勢正在發生逆轉。另有一種觀點簡單地應用相對購買力平價理論,從而得出國內物價越下降、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就越應升值的結論。這種觀點忽視了匯率的資產價格性質。
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日益發展的情況下,中國的匯率越來越具有資產價格的性質,受到利率平價匯率的支配。利率平價匯率是資本流動的基本規律,尤其是在支配短期資本的流動方面非常有效。資本總是從低利率的國家流向高利率的國家,在高利率的國家停留一段時間、賺取利差後再匯出,其間需經過兩次貨幣兌換;如果在資本停留於高利率國家期間該國的匯率貶值,那麽資本流動的匯兌損失將抵消部份利潤。所以,若高利率國家的遠期匯率呈貶值趨勢或存在著貶值預期,將自動限制資本的流入,保持資本流動的國際平衡。但是,金融市場具有“超前過度反應”的特性,貨幣市場、外匯市場和商品市場是連通的,價格在短期內是剛性的,為保持這三個市場之間的平衡,當一個國家的利率突然變動時,匯率必然出現“超調”,然後才可能產生相反的預期。
從近年的情況來看,在1994年至1997年期間,人民幣的名義利率高於美國的利率時,人民幣的名義匯率本應出現過度升值,然後產生貶值預期,才能維持國內外經濟平衡。但當時中國政府為了擴大出口規模和集中收購市場上的全部外匯,維持人民幣的名義匯率不變,使其基本上未升值,所以就沒有出現貶值預期,反而產生了幣值長期穩定或升值的預期,結果,中國的高利率吸引了巨額的國際投機資本繞過外匯管制進入了中國。而1997年至1999年間的情形則正好相反,人民幣的名義利率逐步降低,加上對存款征收利息稅的因素,到了1999年末,一年期存款的名義利率僅為1.18%,大大低於美國的利率。此時本應出現人民幣名義匯率的“超貶”,從而產生升值預期,才能保持國內外經濟的平衡。但是,中國政府出於穩定亞洲金融局勢的考慮,堅持人民幣名義匯率不貶值,結果反而形成了嚴重的人民幣貶值預期,導致大量資本外逃。
九十年代中國的資本流動的現實表明,在國際收支中金融與資本項目的重要性正日益上升,人民幣的匯率已越來越多地具有資產價格的性質,在利率平價規律的支配下,國內外利率差和人民幣匯率預期的變化,完全支配著國內外資本的流動。雖然利率平價規律受到外匯管制和國家積累外匯政策的限制,仍然能發揮如此大的作用,這充份說明,在資本國際化和國內經濟市場化的過程中,人民幣的匯率作為資產價格的性質將比其商品價格的性質更重要。因此,購買力平價、出口成本、貿易差額這些因素對人民幣名義匯率的影響將降低。
目前之所以需要“超貶”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與維持或擴大出口並無緊密關聯,而是為了擺脫國內的通貨緊縮局面。當名義匯率長期固定成為“粘性”時,外部環境變化(如周邊國家貨幣的貶值)就迫使本幣的實際匯率貶值,而實際匯率的貶值壓力必然通過整體物價水平的下降釋放出來;物價持續下降就是通貨緊縮,所以,從國內外經濟平衡的角度來說,通貨緊縮(即實際匯率貶值)可能正是名義匯率不貶值的一種必然的平衡機制。
若以資產價格的邏輯來分析國內物價變動的趨勢,則可以得出這樣的公式,即由儲蓄供給和投資需求決定的實際利率等於以未來商品表示的現貨價格:
I(真實利率)=P0(1+i)/pe 或 (1+i)(p0/pe) (這里P0是現在的名義價格、pe是預期的未來價格、i是一定時期的名義利率)
如果國民儲蓄已超出可以獲取商業利潤的投資需求,盡管將名義利率降低至零,也不可能擴大投資,此時貨幣喪失了流動性,即經濟學上講的“流動性陷阱”。在這種情況下,真實利率I=P0/Pe。(P0/Pe)是商品現在價格與預期的未來價格之比,其數值若大於一,說明社會上存在著通貨緊縮預期,真實利率將上升,會打擊投資和消費;其數值若小於一,說明社會上存在著通貨膨脹預期,真實利率將下降,可促進投資和消費。流動性陷阱中的通貨緊縮與資產價格不同,總體物價水平不會迅速下降,而是出現緩慢的通貨緊縮並形成預期,使整個經濟陷入自我強化的緊縮旋渦之中,就好像股票市場中的“慢熊、陰跌”,這種“慢刀子殺人”的狀態對經濟預期的殺傷力最大。只有預期價格上升才會有效地推動即期支出和消費,所以此時的宏觀經濟政策需要尋求(P0/Pe)的較低價值,即通貨膨脹預期。
降低(P0/Pe)有兩種辦法。一是直接提高Pe,即提高期貨價格或創造漲價預期。而目前要在中國這樣做是不可能的。因為,中國總體的物價水平仍然過高,不僅糧食和原材料、能源的價格已高於並將繼續高於國際水平,而且潛在的新經濟增長點的行業,如住宅、汽車、通訊、教育和旅遊(關鍵是民航))等價格也偏高,不能再漲價了。九十年代里拉動中國消費需求的主體是外國消費者、單位購買力和中國社會中的暴富階層,而今後可能拉動消費需求的主體將與九十年代完全不同,只能靠普通的城鄉居民。在中國的收入分配差距極大的情況下,若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不能大幅度下降,居民家庭必然難以承受。那麽,啟動內需將成為一句空話。既然Pe只可能下降不可能上升,那就意味著,以未來商品表示的現貨價格(P0/Pe)已經超過了均衡水平。如果名義利率不能更快地下降,則真實利率必定進一步上升,會繼續壓制投資和消費。
要降低(P0/Pe),即把通貨緊縮預期變成通貨膨脹預期,只有更大幅度地降低P0,才能降低(P0/Pe)。換言之,目前的通貨緊縮必須到位,才能為預期的通貨膨脹跌出空間。問題在於,商品的現貨價格大幅度降低將令企業、財政和銀行承擔巨額虧損,股票市場也難以承受,國內的通貨緊縮將更加嚴重,各利益集團之間的摩擦會更嚴重,影響政治和社會穩定。如果既要迅速地降低國內價格、讓通貨緊縮迅速到位,不致於形成“慢刀子割肉”的局面,又要減少國內利益集團之間的摩擦,最好的或許也是唯一的辦法是,通過人民幣貶值,從總體上將國內資產對外縮水,也即全面、大幅度地一次性降低國內價格P。這樣才能一舉擺脫通貨緊縮預期,產生通貨膨脹預期。由於這是對國際市場全面、大幅度地降價,對中國的普通居民並沒有直接影響,所以國內各利益集團之間的摩擦不會那麽大。若短期內尚不具備名義匯率貶值的條件,那麽,可讓名義匯率再堅挺一段時間,允許貶值預期繼續存在,這可促使國內企業提前償還外債,外商直接投資企業的人民幣利潤可多匯出一些,有利於緩解未來的危機因素。
如果按照資產價格規律對人民幣匯率問題進行逆向思維,並從國內外經濟平衡的角度,將人民幣名義匯率的貶值和國內通貨緊縮(實際匯率貶值)聯系起來,那麽就可以這樣來理解中國目前的經濟問題:在周邊國家匯率貶值的背景下,中國需要通過人民幣貶值來保持總體經濟與外部的平衡,並維持國際競爭能力;如果名義匯率堅持不變,就只能貶低實際匯率(增加出口退稅和國內物價下降),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國內的通貨緊縮(實際匯率貶值)正是與人民幣名義匯率不貶值相匹配的。當國內無法承受長期的慢性通貨緊縮的壓力,財政貨幣政策又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特別是不能迅速改變通貨緊縮預期的時候,應該考慮貶值人民幣名義匯率以改變預期,防止中國的經濟進入通貨緊縮預期和真實利率上升的惡性循環。匯率政策是唯一能使中國在近期內迅速擺脫通貨緊縮預期的宏觀經濟政策,若不考慮匯率政策,則其他宏觀經濟政策更難收效。
人民幣名義匯率的貶值可有兩種方式,一是改變匯率機制,實行浮動匯率,在浮動匯率制下連續地小幅度貶值。在目前情況下,其目的在於改變通貨緊縮預期,而不是促進出口。但這樣做可能進一步加強貶值預期,打擊國內外對中國經濟的信心,影響股市,加速資本外逃和國內黑市匯率的貶值,故並不可取。另一種方式即在固定匯率機制下,調降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實行匯率超貶,其幅度以改變貶值預期為升值預期為原則。超貶可產生不少直接效益:可以為降低關稅提供更大的空間並減少走私;可消除外商關於人民幣貶值會造成利潤匯出時的匯兌損失之擔心,從而有利於吸引外資,並鼓勵外商以人民幣利潤再投資;可以提高以美元標價的外資價值,增加外商的持股比例;可以有效地擴大基礎貨幣的發行,而不必考慮國內通貨膨脹的威脅;若貶值後實行強制結匯,將可大量吸收遊離在境外的未結外匯,從而增加國家外匯儲備,估計一年後即可以增加500億美元以上。
1999年8月以來,亞洲各國經濟的覆蘇帶動了中國的出口增長,日圓的明顯升值也減少了人民幣名義匯率貶值的壓力。但同時也必須看到,中國啟動內需的戰略並未取得明顯成效,不能因為國外需求出現了暫時性好轉,就忽視了國內通貨緊縮仍然延續的現實。亞洲各國經濟的覆蘇,恰恰使中國免除了為維持亞洲經濟的穩定而堅持人民幣匯率不變的國際義務。而美元的貶值趨勢也可降低人民幣超貶的幅度。因此,筆者認為,在2000年的某一時刻,在國內仍難以擺脫通貨緊縮、股票市場大幅度下挫之時,應該進行一次人民幣名義匯率的“超貶”。當然,若以為光靠匯率貶值就能令經濟形勢明顯改觀,那就太幼稚了。根據“貨幣中性”的原理,無論是財政、貨幣政策,還是匯率政策,都只能在短期內起作用。中國通貨緊縮的主要原因植根於目前現存體制的深處,毫無疑問,只有推行深層次的體制改革和結構調整,才能解決問題。如果說,深化改革和結構調整需要各種宏觀經濟政策的有力配合的話,那麽,必要時確實可以動用匯率貶值這一政策。
中國的經濟改革與發展:世紀之交的回顧與展望
楊叔進
原世界銀行高級經濟專家
一、改革的經驗:市場化與所有制多元化
二、經濟改革時期的發展與穩定問題
三、對新世紀里改革和發展的展望
中國的改革過程面臨著雙重任務,一是體制的轉型,二是在改革中促進經濟的發展。二次大戰後許多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方面有不少成功的先例,它們的經驗有參考價值。但發展中國家在從完全的計劃經濟體制轉換到市場經濟的同時,又要參與世界市場經濟的競爭並實現經濟的進步,則幾乎是史無前例的;更何況改革開放和發展雖然會相互促進,但也可能相互影響和制約,其間的關系錯綜覆雜、處理難度相當大。中國實行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後,實現了經濟的高速增長和人民生活的大幅度提高,其成就是驚人的。自1978年以來,中國的國內生產總值增加了5.92倍,年平均增長率是9.8%,在世界上居於領先地位[1];外匯儲備也達到1,400億美元,居世界第二位;同時,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全國城鎮人均純收入年均增長率為6.2%(以不變物價計),1997年達到了5,160元,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年均增長率為5.5%,1997年達到2,090元。[2]
當然,這些成就也來之不易,中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並不是一帆風順的。中國不僅因為缺乏經驗以及對市場經濟運行的認識不足,導致了改革和發展中的一些脫節和失誤之處,而且由於推行漸進式的改革策略,也造成了一些新的經濟及社會問題。
目前,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已大大縮小了計劃經濟的控制範圍,市場經濟逐漸成長,人民的消費和選擇日益擴大,原有的短缺經濟現象已告終結。但是,計劃經濟體制所遺留下來的管制仍很普遍,保證市場機制健康運行的法制仍不健全。今後,經濟的全球化不僅要求中國進一步提高競爭能力、節約物資的使用、合理地利用資本、提升勞動力的生產率、改善經濟管理和市場銷售效率等,而且,既然要參加國際經濟的循環,中國就不免要受到國外市場經濟變動的影響,如亞洲金融風暴對中國的出口的影響即為一例,這更需要有應變的機制和策略。今後中國面臨的深化改革和進一步對外開放之任務,比過去二十年將更艱巨,其難度是不可與往昔同日而語的。當此世紀之交,在總結以往改革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討論今後改革的任務,自有其相當重要的意義。而且,對中國目前的年青一代來說,了解二十年改革開放的經驗和教訓,形成獨立的思維,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首先回顧過去廿年中國經濟改革的經驗,再評析其與經濟發展及穩定的關系,然後展望進入廿一世紀的前景,並討論社會主義的真實意義。
一、改革的經驗:市場化與所有制多元化
1. 改革的啟動:初步的實踐與思想解放
中國的改革是從其實際需要出發、通過思想解放而啟動的。改革前依照激進的社會主義政策照搬蘇聯的指令性計劃經濟,輔之以“階級鬥爭為綱”的頻繁的政治運動,使中國的經濟瀕臨崩潰的邊緣,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要改革就必須先有正確的指導思想,在中國,思想解放的隍7d端是提出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接著,1978年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確認了政府工作的中心應從階級鬥爭轉向“生產力的發展”;相應地,提出了體制改革與開放的任務。
然而,思想解放並非一帆風順的,它經歷過逐步演進的過程。1980年底相當多的權威人士(如陳雲)仍認為,中國只需要在計劃經濟體制的框架內調整、整頓和提高,而不必實行全面改革。而部份對改革缺乏深刻認識的人則樂觀地認為,只需要三年即可改革成功。這當然是不現實的。事實上,在中國對經濟改革的認識是緩慢地進步的:1983年提出的方針是“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為輔”(即陳雲的“鳥籠經濟”);到了1984年則改為實行“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1987年又修改為“計劃與市場內在統一的體制”;直到鄧小平南巡後,才於1992年召開的十四屆四中全會中明確了“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提法,次年並將此納入憲法。思想解放的這個過程始終制約著經濟改革的步伐,在改革過程中逐漸認識到了市場對經濟發展的作用、改變了思路,經濟市場化才成為經濟改革的中心。[3]
隨著市場化的推進以及經過公有制和私有制效率的現實比較和理論上多年的爭論,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提出,中國尚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公有制實現形式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非公有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這就承認了私有經濟的地位以及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的貢獻,並允許和鼓勵這些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1999年的人大會議又將此認識寫入了憲法。這是又一次思想解放,進而將改革引入兩個重要的方面,即所有制與分配制度的根本性改革,使得改革終於得以全方位展開。
2. 改革的方式:漸進、試點與分析規劃
由於上述的對市場經濟、多元化所有制和分配制的改革目標的認識是緩慢演進的,未形成可承受“休克療法”沖擊的政治社會基礎,加之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人均收入低[4]、地區差異大、行政層次多,而且多年實行全面計劃經濟、條條塊塊的牽連甚為覆雜,所以一直無法制定出一個詳細的經濟改革總體藍圖,並據此在各部門、各地方同時推進。同時,中國改革前多年的“政治掛帥”也阻礙了專門人才的培養,平均教育水平過低,也缺少大規模執行改革方案的必要人才。因此,漸進式的改革似乎是必然的選擇。漸進式改革的有利之處在於,可在阻力較小、易於推動的部門先行改革,進而帶動其他相關部門的改革,例如,先改革農業、擴充消費品市場,然後促進加工業的發展,再推動生產資料市場及其價格的開放。但是,漸進式改革也有明顯的缺點,它會造成經濟部門之間的脫節、市場扭曲、經濟行為越軌、甚至經濟與社會的不穩定,如“官倒”、貪污、通貨膨脹、地方保護主義等現象。當然,更好的辦法是,不一定非要等到一個部門的改革構成了對其他部門的壓力之後再被迫改革其他的部門,而是事前根據經濟理論和分析找出幾個密切相關的部門同時配套改革,這可能更容易成功,也可避免或減少阻力和摩擦,這似乎更合乎經濟規律。
這種漸進式改革沒有前車可鑒,只能“摸石過河”,許多改革都是先試點、取得良好效果後再推廣。這種做法比較謹慎,可是,“試點”性的改革往往是在優惠條件下實行的,其成效是否有普遍意義就值得懷疑了;一旦試點改革的經驗被推廣了,其本身所隱含的優惠條件卻可能造成國家財政的很大損失。試點屬於“經驗主義”的歸納法,起初往往缺乏全盤評估,如果能在改革中事先深入透徹地分析和預測其後果,有些改革措施是可能安排得更為合理而不至於發生始料未及的錯誤、事後被迫朝令夕改。由於中國多年處於知識封閉狀態,在改革之初基本上沒有熟悉市場經濟運行理論和實際的人才,再加上意識形態上的種種約束使得市場經濟的理論與經驗常常不被接受,因此,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前半期,很多改革決策只是由領導人按照主觀判斷來決定。這樣的改革可說是多有“摸石試過”之勇,但缺少專家的分析規劃之謀。
雖然在世界上全面改革計劃經濟體制的前例甚少,但市場經濟國家長期積累下來的改革個別部門的經驗和規律還是有參考價值的,可以幫助避免走不必要的彎路。例如,在中央和地方的分稅問題上,本來是有許多理論可參考的,需要考慮不同稅種的經濟影響、收入的潛力、稅收行政的方便與成本、以及相應支出對地方發展的合適性等。美國和印度的中央和地方的稅收就基本上是按稅種分的,而不是實行中央和地方的分成制。稅收的中央和地方分成其實只是在簡單的算術公式上作文章,逃不出討價還價的武斷決定,毫無稅收方面的理論根據。又如,在城市土地增值稅方面,孫中山先生根據西方的理論早已提議在中國實施,但中國直到九十年代中期各大城市大炒房地產之後才提出來。這種稅其實十分符合社會主義的原則,但竟被長期忽視,以致於造成了房地產開發中的一系列問題。
中國改革的“摸石過河”階段似乎已經過去了,不能再一味指靠領導人的“摸石試過”之勇。而且,中國對外開放後經濟學界與國外的交流逐漸增加,到了九十年代已有相當多的中國經濟學者精通西方經濟學且能用於政策分析。現在,政府的經濟決策逐漸開始倚重他們,這是一個十分可喜的現象。最近中國有很多的政策措施據說是根據“國際慣例”提出的,這些國際慣例大多是按照發達國私有制的市場經濟多年的經驗與理論整理出來的。今後的改革應該多學習這些規律,以深入的客觀分析做準確的科學決策,而不再是單純的“長官意志”主導。
3. 改革的實際進程
改革的程序主要應考慮兩個方面,即如何安排各經濟部門的改革順序,以及確定哪些部門的改革應由上而下地推進或由下而上地推動。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可分為以下四個階段,其中除了農村改革主要是由農民發動之外,其余的改革似乎大都是由上而下推行的,當然其中還有一些屬於地方性的自發式改革。
第一階段為1978年至1984年,農戶聯產承包責任制先從幾個省份開始實驗、然後迅速推廣到全國農村,授予了農民土地使用權,結束了集體經濟對生產力的束縛,使農民可按比較優勢和市場需求生產多種作物;同時減少了計劃統購統銷的範圍,部份開放了農產品市場和農產品價格。農村經濟因而得以覆活,農民重新獲得了經濟自由,收入也增加了,農村社會也比較安定了。在城市中則進行了企業改革試點,下放給企業有限的權力,先允許部份利潤留成,後來改為全部稅後利潤均可自留。這些措施提高了企業管理者和工人的積極性,但因稅率較高、稅種較多,對留利仍設有諸多限制,故作用有限;同時,因這樣的改革減少了財政收入而不得不提出了稅制改革的要求。
第二階段是1984年至1991年,其中1988年因“闖價格關”而出現了“冒進”的改革,隨後(1989年-1991年)又出現了改革的短期停頓、甚至倒退。這一階段改革的主要內容是物價改革、企業承包制、向地方下放財權、以及發展鄉鎮企業。由於提高部份生產資料和消費品的價格而帶動了物價上漲,同時又形成了價格的“雙軌制”。更為不智的是,把對企業的投資由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後,卻放松了信貸投放,導致總需求大量增加;同時因為財政收支權的下放,地方有財力、又有權勢向銀行借款,更擴大了投資規模,加速了通貨膨脹。在此情況下,鄧小平仍堅持要“物價闖關”,遂引起了搶購、投機和由價格雙軌制所引發的“官倒”。同時,地方保護主義限制了商品流通、誘發了加工業的重覆建設,經濟秩序混亂,風氣敗壞,一度引起了社會不安。
當企業的“利改稅”改革失敗後,乃采納了農村改革模式、實行了承包責任制及租賃制,但承包合同不盡科學化、執行手續繁雜、承包基數須逐戶核定、仍含有計劃成份、超基數的利潤處理也不一致。更大的問題是,承包有一定期限,承包者或租賃者既然不是資產所有者,在承包期間就對國有資產不加愛護,更不關心其保值和增值。這一時期經濟發展中的一個特點是鄉鎮企業的興起。由於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後,農產量及農民收入大增、購買力增加,同時農村也出現了剩余勞動力,原有的社隊企業便利用市場的空隙發展壯大為鄉鎮企業。這些企業不僅分布在加工業,也分布在建築、運輸、商業、餐飲、服務等業。鄉鎮企業的發展大大地增加了農村的收入和就業機會。但1989年秋至1990年實行“治理整頓”政策後,銀行緊縮了貸款和生產資料的分配、信貸投放進一步對國營企業傾斜,又抑制了鄉鎮企業的發展。
這一階段的改革只能說是“邊際市場化”,計劃經濟的範圍雖然縮小了,但政府還是想盡力保護計劃經濟,市場經濟只能在計劃經濟的邊緣部份緩慢擴大。可是,這兩種經濟在整個經濟系統中互相滲透,因此漏洞和摩擦百出,造成了相當混亂的局面。
第三階段是1992至1997年,鄧小平的南巡講話再度確膂b了市場經濟、著重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控並進一步對外開放,還開始了國營企業的股份制試點。在財政體制改革方面,將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分成制改為分稅制,這合乎稅收原則,屬於規範性的財權下放。而貨幣政策則更著重中央銀行職能的發揮和貨幣總供給量的控制。在對外開放方面,外貿權繼續下放,外貿企業采取承包制,取消了財政補貼;外匯由留成制到建立外匯調劑市場,匯率貶值後多種匯率開始並軌,簡化了外匯管理,增加了出口競爭力。同時,采取了各種優惠政策並擴建經濟特區以吸引外資。出口的猛增和外資的大量流入是這一時期經濟繁榮的主因之一。但是,經濟繁榮也帶來了通貨膨脹,所幸因較為有效地運用了宏觀經濟政策,1996年經濟終於“軟著陸”,得以維持高增長和低通膨。此外,因國營企業產權不清以及所有權與經營權宜分開的討論,引發出國營企業股份公司制化的提議,並開始試點。但企業的“三角債”和福利負擔仍是企業改革的重負。
鄧小平南巡講話後,鄉鎮企業得以突破“治理整頓”政策對它們的歧視、再度快速發展,並開始從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質量、低效益的粗放式經營和單純追求數量的增長,逐步轉到提高質量和效益的集約式經營的軌道上來。許多鄉鎮企業與科研單位結成聯合體,1996年底全國鄉鎮企業總投入量中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和技術改造占60%以上。同時,鄉鎮企業的管理制度亦不斷改善,完善了承包經營責任制,試行了股份合作制,又與國營企業聯營、為後者做粗加工或生產零部件,此外還向國外市場進軍。鄉鎮企業為農業提供了大量的化肥、農藥、農機具等生產資料,承擔了農副產品加工任務,提供了運輸、供銷等服務和供應日用品,同時還為發展農業注入了大量資金,成為鄉鎮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以資助農村的教育、衛生、養老等各項社會事業。鄉鎮企業也吸收了大量農村的過剩勞動力。[5]。
這一改革階段是比較成功的,指令性計劃大為縮減
[6]、雙軌價格逐漸並軌、物價改革大致完成、價格結構合理化了,確立了市場供求機制在價格形成的主導地位,開始發揮價格機制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的功能。這些市場化方面的進展為其他各項經濟改革提供了有利條件。
第四階段始於中共“十五大”召開的1997年,主要的經濟改革內容是深化國營企業改革、實行所有制和分配制的多元化以及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包括允許多種形式(含股份制和集體所有制)的公有制;允許非公有經濟與公有經濟並存並公平競爭,視私有經濟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之一;實行多元化的分配制度,承認勞動力以外的生產要素可參加收入的分配;推行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減員增效、兼並與集團化;鼓勵國有小企業合並、出售、租賃或采用合作股份制;改善社會保障制度(養老、醫藥、失業),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分別出資,以減少國有企業的負擔;支持再就業;實行住房改革以減少企業的負擔,並使住房市場化,增加勞動力的流動性。這一系列圍繞國有企業改革的各項措施如能成功實施,將把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推上一個新的台階。
但在這一時期,日本的經濟蕭條、亞洲金融風暴及東亞、東南亞各國貨幣相繼貶值,削弱了中國的競爭力,使中國的出口萎縮。同時,由於各地加工業多年的重覆投資造成了越來越嚴重的商品供過於求,而國企改革產生了日益尖銳的下崗、失業問題,城鎮居民因缺乏安全感而傾向於增加儲蓄、減少消費,結果物價水平趨低、通貨緊縮,國有企業的虧損不見好轉,銀行壞帳有增無減,外資裹足不前。在這種不景氣的情況下,改革的難度顯然更大了。已經實施的增加基礎設施投資的措施雖然可以擴大內需,但對微觀經濟的改革並無直接作用。此外,黨內懷疑改革之士仍大有人在,各級幹部多年中形成的舊意識形態仍未消除,普遍的思想解放尚待時日。“十五大”的方針雖能推動進一步的改革,但客觀和主觀上的阻力不可低估,究竟在執行中能落實到什麽程度仍有待觀察。
4. 二十年經濟改革的啟示
從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末的三十年中,中國從推行國有化、引進蘇聯式的計劃經濟,到反右、大躍進、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突出階級鬥爭,一連串的政治迫害和經濟破壞使得中國民窮財盡,人民的言行被拘於官方的思想框框之內,整個社會和經濟完全失去了活力。而就在這一時期,許多發展中國家(如亞洲四小龍)卻突飛猛進,經濟迅速發展,人民生活大大改善。這才使中共認識到,必須解放思想、改革勢在必行。
但官方意識形態的桎梏已深,在排斥政治改革的情況下,思想解放不可能一蹴而就;這也使得經濟體制的改革步履艱難,只能實行漸進式的變革。然而,一旦初步的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後,必然引起進一步的思想解放和深化改革的要求。過去這廿年來思想解放和經濟改革始終是相互推動的,不過由於思想解放的步伐有限,每一階段的經濟改革都曾遇到保守意識形態的阻撓,使得改革的每一步進展都歷經坎坷、得之不易。進入九十年代後,雖此種情形已逐漸有所改善,但同時改革也觸及到了現存體制的核心(即所有制和分配體制,特別是國有企業的改革),而國際經濟環境又發生了變化,再加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可能帶來的壓力,使得堅持左傾意識形態的保守派和既得利益者仍多方對改革提出質疑,令深化改革的障礙有增無減,進一步改革的意向陷入了困境。
但是,改革如逆水行舟,可進不可退;市場經濟力量的洪流已使中國今後的改革只能繼續攻堅,也必然會觸動現存體制的核心。今後改革的任務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必須解決所有制和激勵機制問題,要明確產權,以法律保護之;二是必須健全法制、公正執法,以確保市場的規範化和秩序化,保障公平競爭、行政公開和機會均等;三是迅速消除殘存的行政性管制,讓市場機制真正發揮作用,從而也減少貪污的機會。這些任務已非單純的經濟改革所能勝任,遲早會引出政治改革和實現法治的問題;沒有相應的政治體制改革,今後的經濟改革將也難以進展,此實屬世界潮流,並無他途。
二、經濟改革時期的發展與穩定問題
雖然改革可以解放生產力,但生產力的發揮除了要靠市場經濟的作用外,在發展中國家還要有適當的發展戰略為指導。二戰後發展中國家在這方面有許多成功的例子,也積累了不少寶貴的經驗,經濟學家們綜合經濟理論和這些經驗、建立了內容豐富的發展經濟學。可是在處於長期封閉狀態的中國,直到八十年代末期,不但有一些思想保守的中老年知識分子無知地排斥這一學科[7],而且許多青年經濟學者對此學科也不甚了了,許多人熱衷於討論現代宏觀、微觀經濟學,卻不重視對發展中國家最有用的發展經濟學。由於缺乏關於發展戰略研究方面的必要知識,中國過去吃了不少本不應當吃的虧,也犯過一些屬於常識性的錯誤。
經濟改革的目的在於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並改善人民生活,其成果就表現為經濟的增長和物價的相對穩定。中國的經濟如能在穩定的經濟環境中持續增長,則改革也比較容易推進。而要實現這一目標,還要充份考慮到發展戰略的抉擇對增長速度和經濟結構及地區平衡的影響,爭取收入分配盡量公平,並維持一個有效而又合理的社會保障體系,從而防止經濟社會的不穩定。但是,改革以來中國的經濟增長雖然平均速度很高,卻忽快忽慢、大起大落;同時,在漸進式改革中又不斷地出痕7b反覆甚至失誤,以致於收入分配不公、經濟結構失調等問題始終困擾著中國的發展和穩定。所以,過去二十年來這方面的經驗教訓值得深入探討。
1. 發展戰略的演變和經濟增長的波動
發展戰略包括決定經濟增長速度、選擇優先發展的部門、以及維持各部門及地區間的平衡發展。改革前中國采取了蘇聯式的發展戰略,在封閉經濟條件下優先發展重工業。這種重、輕、農的發展順序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配合,造成了高積累率和全面的投資浪費,使得一般消費品、農產品和服務極度短缺,生產資料或者因不適應需求而積壓、或者是相對於不斷出現的“瓶頸”部門而不足。這樣,整個經濟活動是由中央的計劃來決定供給,再由可能的供給來決定需求,頭腳倒置,效率極低而浪費驚人。經濟改革一旦展開,就必然與這種發展戰略發生沖突,從而提出了調整發展戰略的要求。
改革初期的“量力而行”、“比例關系”和“計劃低、實績高”。}為了矯正上述的失衡,中國在改革初期采行的發展戰略是“量力而行”、不搞高積累率和高增長率、維持“合理的比例關系”,這反映了陳雲的經濟觀點。但當時提出“量力而行”原則時缺乏現代經濟觀念,只是沿用戰爭時期根據地封閉經濟的局部管理經驗,並未對“力”的衡量作周密的分析,而是根據長官意志來簡單確定一個所謂的“適度增長率”。在這一方針中,“力”的定義也不清楚。判斷經濟增長的潛力不能只看到現有的物質資金條件,還要看未來的潛力;同時,對財源的估計也不應限於目前財政和銀行的資金來源,還要考慮到增產潛力及增收而帶來的新增儲蓄和稅收。當時,政府顯然低估了農村改革釋放出的生產潛力。農村改革不僅大幅度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而且改善了資源的配置、發揮出比較優勢,從而擴大了農產品供給。但國家計委制定“六五”計劃時提出的農業和工業增長率均僅為4%,相當保守;按此計劃,工業和農業增長率相同,這更是不合理,因為一般情況下工業的增長率總是高於農業增長率的;而根據過低的計劃增長率所測算的進口和對基礎設施及外資的需求也偏少。[8]
後來,1980至1984年間實際達成的年平均增長率是7.5%,出現了“計劃低、實績高”的現象,計委因此不得不修正年度計劃以適應實際的經濟情況。
當時,中國的一些對政策具影響力的人把主要經濟部門之間的“比例關系”看成是發展戰略的重心。他們認為,中國經濟落後的原因是經濟部門之間的“比例失調”,只要把“重、輕、農”的比例關系調整好,著重發展農業和輕工業、同時抑制重工業的擴張,經濟狀況即可好轉,並無必要改革計劃經濟體制。這種關於“比例關系”的說法其實是一種很粗淺的簡單認識。[9]
首先,農輕重的比例關系是個含糊的概念,只是用歷史上的“比例”數據外推未來的控制目標,忽視了經濟動態發展中這類比例關系可能的變化;其次,籠統地講農輕重的比例關系,也忽略了更精細部門的發展速度差異問題;再次,這種從蘇聯套來的概念只適用於封閉式經濟,未充份考慮外貿、特別是外資的影響;還有,用農輕重的比例關系來代表國民經濟的主要結構,會忽略一個極為重要的方面,即直接生產部門與基礎設施部門的平衡,因為“重工業”並不包括運輸、通訊等基礎設施部門;此外,農輕重比例也忽略了經濟運行中不可或缺的服務業,尤其是商業。
中國的學者們討論得非常熱烈的另一個“比例關系”是“消費和積累”的比例,這個概念在現代經濟學中倒是有理論根據的。在中國的計劃體制下,人民的消費並不是由他們的收入和市場價格決定的,而是由中央計劃通過控制供給來決定的。在市場未開放、價格仍受管制的體制中,其實無從知道人民確實的消費意願。當時在中國,只有決定權操在計劃部門手中的積累率才是決定經濟增長率的實際動力,而它的高低則是根據計劃制定者的主觀意志而決定的。所以,雖然在1980至1984年期間,投資率確實從改革前的33%至35%下降到29.4%,對經濟的穩定產生了一些作用,但那時把“消費和積累”的比例失調視為中國經濟存在問題的根源。其實,中國經濟種種問題的真正根源在於計劃經濟體制。
1985年至1988年的高增長和沿海地區的“外向型”發展戰略。}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似乎是受到新興工業化國家發展的經驗的影響,中國的領導人和一部份經濟學家又開始注重經濟的高增長率,甚至有人主張“搞點兒通貨膨脹”,以促進經濟增長。與此同時,適逢放權後地方政府利用對當地國有銀行的控制力擴大信貸規模,對本地加工業的盲目發展采取保護性政策,結果導致全國投資規模迅速膨脹,1985年至1989年的年平均投資增長率達到37.9%,由此雖然帶動國民經濟的增長速度,但也造成了嚴重的通貨膨脹。在這種背景下還堅持要“物價闖關”,終於造成了1988年下半年的經濟社會不穩定。
在這一時期,過去支配中國計劃制定者的蘇聯式進口代替的工業化戰略終於基本上銷聲匿跡了,而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以出口為優先發展部門、帶動經濟增長的經驗和外向型發展的理論[10]開始引起中國的一些決策者(如趙紫陽)和部份學者的注意。很快中國就開始在沿海地區試行外向型的經濟發展戰略。應當承認,這一戰略的實施以及後來實行的外貿外匯體制改革,帶來了出口外貿的急劇增加和外資的大量流入,這是九十年代中國經濟快速增長的一個重要動力。
但是,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的外向型發展戰略是全國性方針,並不是地域型方針。中國在實行外向型發展戰略時,對沿海地區采取了傾斜式的政策優惠,這則不合經濟原則,也加大了地區間發展上的不平衡。其實,沿海地區本來就比內地具有天然的比較優勢,如擁有海港、周圍腹地的陸上交通較發達、電力供應較充足、有工業基礎和技術工人等,並不需要對沿海地區采取傾斜性的優惠政策,否則就會加劇沿海和內地之間的地區間不平衡和諸侯經濟。[11]
1988年末開始的“治理整頓”與經濟增長回落。八十年代後期的通貨膨脹和社會不穩定導致了改革政策上的“急剎車”。當時政府對銀行信用實行了“一刀切式”的緊縮,造成了企業流動資金的困難,同時以計劃手段和行政措施嚴格控制國有單位的投資。“六四”後外資流入大減,使得經濟情況更形惡化。1990至1991年,中國的經濟增長率急劇下降為4.2%,企業虧損及負債大增,就業困難,同時出現了由上而下的對改革的反攻倒算。直到1991年政府采用了讓人民幣匯率貶值的措施,出口才開始回升;同時,銀行信用適度放寬了,經濟有所覆蘇。在此時期,對沿海地區的優惠政策也減少了。
1991年起的外資湧入和經濟繁榮。}改革前中國幾乎沒有多少外商直接投資,但從1991年起,在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影響下,部份港台資本率先登陸建廠,給中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新的機會。鄧小平1992年的南巡講話重新確認了改革開放政策,於是吸引外資成了發展戰略的重點,這就為外資進入中國創造了條件。從1992年起,各地爭相建立開發區以吸引外商加工企業,同時外商在中國的直接投資也迅速增加,1995年當年即達380億美元,占全國總投資的13%。外商直接投資主要集中在經濟特區及各地新建的開發區,大部份是工業企業,也有在大城市投資賓館、辦公室和豪華公寓等房地產業的。
外資的湧入加上國內投資的膨脹,使得國內生產總值中總投資的比率由1990年的34.8%增加到1993年的42.7%。[12]
與此同時,中國又於1994年初將人民幣大幅度貶值、實行匯率並軌,從而令出口大增。這樣,整個經濟出清b了空前的繁榮景象,1992年至1995年期間的經濟增長率升高至12.4%,可是通貨膨脹也隨之而來。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物價水平上漲率遠遠超過名義利息率,實際利率變成了負數;於是,對銀行的信貸需求大增,而對銀行運營的監管卻依舊松弛,這樣,國有銀行不但對工商企業超額放貸,而且以高息將貸款拆借給非銀行金融機構(如投資信托公司),供其炒作房地產、股票或其他投機之用。全國的資金都湧向沿海地區外商投資集中的城市,參與投機性行為,連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收購農產品的資金也被轉移到沿海的房地產投機上,而農民出售農產品後卻只能領到“白條子”,整個金融秩序非常混亂。
1993年開始的宏觀調控和經濟“軟著陸”。}為了制止經濟過熱,穩定經濟社會,中國政府從1993年7月開始實施穩定宏觀經濟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提高利率、強令銀行限期回收貸款、將專業銀行的政策性貸款剝離出去、恢覆用行政性措施控制國有單位投資的老辦法、暫停所有的新投資項目、緩減或停建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在建項目、停建樓堂館所等。這次緊縮的結果比1989年的“治理整頓”要成功得多,由於宏觀控制的力度比較溫和,而外資仍然繼續湧入,因此,雖然貨幣供給量的增長率和通貨膨脹率都下降了,但仍能維持較高的經濟增長率,實現了經濟的“軟著陸”。[13]
可是,經濟的“軟著陸”後,企業庫存過大、生產設備利用率偏低、企業負債過重、銀行不良貸款率上升等問題,成了經濟發展中的新難題,只有進一步的經濟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才能改善這些狀況。[14]
1998年以來的擴大“內需”戰略。中國在九十年代里不斷吸引外資、擴大出口,但隨著世界市場漸趨飽和,這種以出口帶動增長的發展策略[15]之效應開始遞減,制造業的生產能力日益過剩。在東亞金融風暴的影響下,中國的外資流入量下降、出口開始萎縮,經濟增長只能轉而依賴國內總需求的擴大。但此時恰逢國內消費者因改革帶來的失業風險增高、社會福利減少而消費能力萎縮、需求不旺,市場蕭條、物價連年下降。中央銀行為扭轉這種通貨緊縮局面多次降低利率,但收效甚微。在放松貨幣政策仍無法有效刺激內需的情況下,只能依靠財政政策來擴大需求。所以1998年發行了1,000億元國債,主要用於基礎設施建設。這固然可彌補多年來基礎設施投資不足之缺陷、減少失業壓力、通過“乘數”效應增加人民的收入和消費,但直接得益的僅限於建築和建材業,而且基礎設施投資多為大項目和資本密集型,新創造的就業機會有限。與其這樣做,還不如減免各種亂收費、亂課稅、亂攤派,從而使更多民眾的可支配收入增加,達到增加消費需求、刺激中、小企業和服務業的擴展,如此則可更多地增加就業機會。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發展戰略應隨國際經濟環境和國內發展需要而適時適度地調整變化,但也必須注意防範調整可能帶來的負作用,並應盡量維持宏觀及微觀經濟結構方面及地區間的平衡;經濟增長率必須盡可能維持在適當的水平,過低則不能充份發揮生產潛力和就業、過高又會導致通貨膨脹及收入分配不平衡;經濟增長的大起大落不僅會造成經濟環境不安和不確定,也使得改革走走停停。
中國過去十年來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發展戰略是成功的,外商直接投資不僅可帶來先進技術和管理,而且對中國來說,引進外商直接投資的風險比借外債來自己投資要小。目前,新進入中國的外資數量正在減少,要維持外資企業在中國的投資信心,就必須遵循國際慣例,盡量給予外資企業以國民待遇,同時鼓勵外資企業實報利潤、照章納稅,並允許其合法的利潤能自由匯出。中國要全面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經濟循環,就面臨著遵守國際貿易規則的問題,而中國的貿易對手國也會以互惠為理由而要求進入中國市場,並希望中國市場上能按照市場規則自由競爭。所以,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是必然之舉。幾經交涉談判後,中國已準備逐步降低關稅和非關稅貿易障礙,迎接這一制度性變革的挑戰,只是國內還有一些有地位的經濟學者仍不甘心中國放棄過去的保護政策。
改革初期農村是優先發展部門,聯產承包制取得可觀成就後,鄉鎮企業又為農村經濟發展增加了動力。但近年來農村發展在中國發展戰略中的地位明顯下降了,對農業的投資相對減少了,城鄉收入差距比改革前還大,在中央政府中甚至沒有一個機構來綜合反映、代表占人口百分之七十多的農村的利益,也沒有哪個專責部門為農村的整體發展而作全局性策劃。[16]
現在,雖然國內報紙上經常講要重視農村發展,甚至把“擴大內需”的希望寄托在振興農村經濟上,但是,仍然是“口號多、措施少”。從下一世紀中國的發展戰略來看,仍然應該將農村的發展再次放到優先的地位,否則中國的發展不可能只靠城市人口實現。
2. 經濟增長的質量和增長中的社會穩定
衡量經濟增長不能只看數量,還要看質量。中國改革以來的經濟增長基本上是外延型的粗放式增長,主要靠投入大量資源(包括資本、土地、勞力與生產資料)、以高投資率為動力,與改革前的增長模式並無顯著區別。改革前的投資效益就不理想[17],而八、九十年代各地爭相投資之際,仍然是忽略投資效益。在短缺經濟狀況下,這種高浪費、低效益的增長或許還可填補供求缺口;但隨著短缺經濟狀況的終結、買方市場取代了賣方市場後,粗放式的增長和供給就再也不能適應消費者的需求。同時,在經濟日益開放的情況下,粗放式的供給無法與進口商品競爭,其低質量、高成本也不可能在國外市場上取得競爭優勢。
要改善經濟增長的質量,首先是要增加“智力資本”在增長中的作用。據肯德里克和丹尼森對美國長期經濟增長的分析,增長的55%至60%來源於資本及勞動力的增加,而其余的45%至50%則來源於教育、科研、技術、信息、組織管理、生產規模和市場擴大等創新因素。這些因素可總稱為“人力資本”或“智力資本”,即通過發展教育、研究、科技培養出來的“知識能力”的積累和運用。[18]。中共“十五大”也提出了“科技興國”的口號,卻未說明為什麽中國已有的“智力資本”過去幾十年來始終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只有在可以自由思考、交流、表達的社會中,科學技術的創造力才會充份體現出來;而在一個缺少言論、學術、新聞自由的社會里,學者專家們只是被動地充當政府的工具,其創造力不會自發地、充份地發揮出來的。這就是為什麽所有的社會主義國家都從未實現過內涵型增長的重要原因。討論中國經濟發展時應高度重視這一點。
其次,要提高增長的質量,還要改善資源配置、讓所有的生產要素都能達到高生產率,這只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才可能做到。中國的投資不能再主要靠銀行存放款的傳統式間接融資,而必須發展各種證券市場的直接融資方式,以減低資本利用的成本,但同時也需要加強對融資企業的外部監督。還要形成勞動力市場並組織對勞動力的培訓,在保證就業自由的前提下,依靠市場機制盡可能有效地配置勞動力,使勞動力移向最能發揮其才能的崗位。也應當盡量應用先進技術、以節省物資和能源的消耗,還要發展生產資料市場、實現其銷售網的現代化,以減低交易成本、提高服務質量等。
再次,增長質量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環境和生態平衡的保護,這關系到經濟的“可持續的增長”。四十多年前,中國政府用一種傳統小農式的思維來看待經濟現代化,把工廠煙囪之增多宣傳為經濟進步的象征、因煙囪中濃煙滾滾而為生產之活躍感到自豪。多年來缺乏環境和生態保護意識的結果是,目前,中國多數大城市的污染已名列世界前茅,人民已發現不少城市的空氣和粉塵已嚴重到不適合居住的程度了。為了今後的經濟增長不至於因為環境過度惡化而減慢,現在非常需要重視減少對空氣和水的污染,以保持人民的衛生與健康;同時,還要加強植樹和水土保護,維護生態環境。
在漸進式改革和經濟增長中,局部性改革對收入分配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後果。例如,“雙軌價格”導致的“官倒”、政府機構及其官員操縱市場交易的行為(如審批土地)造成的以權謀私和尋租行為、官商勾結的都市房地產和股票市場的投機以及非銀行金融系統的融資活動等,都產生了收入分配上嚴重的社會不公。中共“十五大”在改變舊的只承認按勞分配的平均主義式分配政策的同時,一方面承認資金、技術等要素也可以參加收益的分配,另一方面卻未把政治權力這個在現實中非常活躍的要素從收益分配中排除出去,因此在實踐中始終無法減少貪污腐敗等社會問題。收入分配是否公正,直接關系到社會穩定,要做到這一點,不僅需要加強法治,還需要政治改革,政治改革是真正實現法治的先決條件。
世界各先進國家都建立了失業、醫療和養老保險制度,這是維持社會安定所必不可少的。中國改革前雖沒有這樣的保險制度,但政府和國有企業分別承擔著這些社會性責任。然而,從九十年代後期開始,不僅國家財政開始無力負擔這些社會福利支出,國有企業也是如此。如果不減輕國有企業的社會福利負擔,這些企業將會因虧損迅速加大而破產。因此,目前中國開始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分別出資,同時縮小社會保障的範圍和程度,量力而行,這是改革中的必由之路。但是,這些非進行不可的改革把社會福利支出的部份負擔轉移到了城市居民的頭上,就不可避免地帶來了緊縮消費需求的後果。例如,住房體制改革不僅可以減少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相關支出負擔,也關系到人民生活的安定和自由,但隨著單位分房的終止和現有租住公房者被強制要求購買現住屋,現在有公房可住的家庭要支出數萬元購買其所住之屋,痕7b在無公房可住者將不得不積累數萬甚至十幾、幾十萬元以備今後購買商品房。僅此一項改革措施,就會使多數城市家庭幾年、甚至十幾年內必須壓縮消費,以籌集購房款,其間接的結果就是,城市的消費需求再也不可能象過去二十年那樣快速增長了。
住房是城市居民生活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把現有住宅“商品房”化並不是解決住房問題的最好辦法。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先改革租房體制,等人民的收入增加到相當高的水平之後,再提倡購房,這樣才比較“實事求是”、順理成章。所以,現階段比較現實的住房改革應先注重租房的市場化,這樣居民就不必為購房籌集大量資金。租房市場是將計劃分房該為市場租賃,在各城區成立住房租賃公司,由該公司根據該區內所有的可租房屋、居民的需求和支付能力來確定房租和承租人,不再由單位分房。這樣可以節省各單位的房管費用、減少財政對國有單位的變相房租補貼。同時,還可以考慮允許承租人購買所租房屋,購買時可允許其以已付租金抵補部份購房費用,這會促使租戶愛護租房。租房市場化可以減少單位分房對職工的束縛,增加勞動力的流動性。
三、對新世紀里改革和發展的展望
中國經過廿年的努力已大體完成了初步的市場化,從原有的僵化制度中解放出了生產潛力,達成了可喜的經濟增長,但在實施過程中也有時走入誤區。展望即將到來的二十一世紀,中國的經濟改革和發展將面臨什麽樣的問題和前景,應當采取什麽樣的戰略和政策呢?毫無疑問,中國的改革必須進一步深化,這就必然觸及到體制的核心問題,即所有制的改造,不僅在國有部門如此,在農村體制中也是如此。而相應的改革是不可能在理論和認識問題模糊化的狀態下推進的。
1. 要澄清基本理論和認識問題
第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前,市場經濟的發展已全面削弱了原有的計劃體制,但行政控制則仍甚普遍,防礙著市場經濟的運行,需要以法治代替行政管制,規範市場秩序,真正地發揮市場機制的功能。目前,公有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正相對地縮小,相信今後非公有經濟會繼續以較快的速度發展[19],使得公有經濟的重要性進一步下降。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的市場經濟的真正的“社會主義”性質究竟何在?這不僅是個理論問題,也是個現實問題。是不是堅持以公有經濟為主、讓“黨大於法”、允許各級政府始終隨時插手、管制經濟活動,就是其“社會主義”特性?是否因為要堅持這個特性,就必須在公有經濟的重要性日益自然下降的情況下,繼續投入大部份資源去維持它?如此則是否會因堅持這種“特性”而犧牲了經濟的正常發展?如果中國的市場機制因此而始終受到幹擾、難以完善健全,難道這就是中國式改革的目標嗎?
第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提出中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是處於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的判斷,雖可以為所有制的多元化提供說法,卻是個非常不完善的政策宣示,引出了不少值得深思的問題。鄧小平、江澤民都提到,這一初級階段可能要延續一百年以上。可是,既然任何的社會經濟發展過程都不會永遠停滯不前,那麽,初級階段就早晚都要向中級、高級階段過渡。中國在二十一世紀中將朝著什麽樣的中級、高級階段邁進呢?其制度特徵又是什麽呢?是否又是公有化加計劃經濟?中國過去二十年來不斷為改革事業而努力,難道就是為了要重建一個今天正極力消除的制度嗎?為什麽那些實行了多年而處處失敗的、現在已經行不通了的舊制度,將來一定還會無條件地行得通?作這樣的判斷有任何可靠的根據嗎?真的是經過實踐檢驗的“真理”嗎?還有,究竟根據什麽來判斷,中國倒底是處在社會主義的初級、中級還是高級階段?根據人均收入,還是經濟規模在世界上的排名?是按照公有經濟的比重來衡量,還是按照市場經濟再度被計劃經濟取代的程度作判斷?如果有這樣的判斷標準,它是科學的還是一個烏托邦式的斷言?如果並沒有一個可客觀識別中、高級階段的國際標準,那麽目前的這個初級階段又是根據什麽判定的呢?所有這些疑問,遲早要有個明確的交代。
第三,“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這是個比較意義上的概念,但其含義卻十分模糊,也沒有明確表明這種比較以什麽為基準。如果不作任何國際比較,僅僅因為這個社會主義是在中國的,就能定義出社會主義的“中國特色”嗎?世界上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國情,但各國基本的制度架構仍然有相似性,比如是以市場經濟還是計劃經濟為主、實行民主政治還是集權政治。社會主義體制是一種在國際上有共同?
'7b知標準的制度架構,資本主義體制也是如此,從來沒有哪個國家以本國的國情為理由,把這種具有既定概念的制度架構冠上“某國特色”。中國目前的社會主義既與歐洲各國社會民主黨的社會主義不同,也與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不同,經濟上引入了市場機制、政治上則拒絕民主政治,但這樣的體制並非“中國特色”,它與二十多年前的匈牙利、波蘭等十分相似,那麽,中國今天實行的倒底是“匈牙利式的社會主義”呢,還是二十多年前的匈牙利實行的是今天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如果說,“中國特色”就是因為中國的社會主義是處在“初級階段”,那麽,所有的社會主義國家都經歷過其社會主義制度的“初級階段”,那麽別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早期歷史也能算“中國特色”嗎?如果是按生產力來界定,那麽生產力水平和中國比較接近的越南、北朝鮮的制度是否也屬於“中國特色”?既然這個缺乏任何理論依據的“套話”本身經不起推敲,它又如何為中國的發展和改革指明方向呢?
第四,“階級問題”。雖然近年來“階級”一詞已很少出現在媒體上,但現行憲法還是運用這個概念來規定國體和基本制度。可是,這個概念卻面臨著改革以來現實的挑戰。目前在中國,誰是無產階級,按什麽標準來界定無產階級和非無產(有產)階級?按照政治思想觀點嗎?且不說人的思想觀念會發生變化,也不說人可能心口不一、言行不一,即令是在今天自視為當然的“無產階級先鋒隊”的黨政幹部中,又有多少人的思想和行為比普通工人更接近無產階級呢?如果按照是否擁有相當數量的私有財產(如房屋、股票、存款等)來界定,則現在許多以權致富的黨政幹部就不能算是無產階級,那這些“有產階級”的成員倒底是“無產階級”還是“有產階級”的“先鋒隊”呢?若按照是否具有實際支配某些國有資產的權利來衡量,則八億農民和國有企業的失業工人才真是無產階級,國家職工(特別是所謂的產業工人)就都成了“有產階級”了。中國已從過去的“工人階級領導一切”、強調階級鬥爭變成了目前的避談階級鬥爭、模糊階級定位的階段,以上關於階級劃分的種種疑問都表明,繼續強調某個階級的領導和專政不僅越來越不合時宜,甚至突顯出社會現實和既定意識形態之間明顯的背離。現代社會的特徵是各階層的相互依存與合作,而不是彼此排斥和鬥爭;現代政治的特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許“特權階級”的長期存在。所以,與其仍然堅持“階級的專政”,不如改為倡導階級合作,旗幟鮮明地以“全民政治”為本,這才是維護社會公正、避免社會沖突、真正解放生產力的正路。
這四個在改革和發展進程中所遇到的基本理論和認識問題,都應當得到澄清,如此才能為今後的改革和發展指出一條明確的道路。這就是進一步的思想解放,需要在廿一世紀初期由具遠見、有勇氣的領導人來推動。
2. 維持經濟增長和深化宏觀經濟體制改革的關系
目前短期的任務是如何擺脫經濟蕭條和因國有企業改革所引起的大量失業問題,而中長期的任務則是維持穩定、適當的發展速度並加大改革的力度。中國的經濟已歷經多年的快速增長,基數和規模越來越大,在此基礎上很難再保持以前那樣的高增長率,各國的經驗也是如此。從中長期來看,中國維持7%至8%的增長率可能較為適當。為此,需要深入宏觀經濟體制的改革、有效地調控經濟、及采取適當的平衡發展戰略。
宏觀經濟體制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繼續金融體制改革。新的中央銀行大分區阻止了地方政府對銀行業務的幹預,但還應更明確地實行單一領導制而改變其雙重領導制,這有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貨幣和信貸的調控能力。還應當推行商業銀行的商業化M取消信貸規模的計劃管理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讓商業銀行自負信貸風險;要防止用國債資助基礎設施建設、擴大內需的政策導致商業銀行依計劃規模放貸;對非銀行金融機構須加以規範;同時,銀行的不良貸款問題要真正采取有力措施,設法化解,而不是只作帳面文章。第二,進一步改革財政稅制體制。現階段的赤字財政政策是刺激內需的短期策略,一旦經濟覆蘇仍應重點扶持直接生產部門,通過資助其技術設備的更新升級、確定新的優先發展部門,從而增加稅收、減少赤字、防止通貨膨脹。稅制則應進一步改革,重點是直接稅制(企業和個人所得稅、都市土地增值稅等),可施行累進稅率;還要改進稅收行政,使總稅收的增長率高於現價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率;要嚴厲取締地方政府的亂徵稅、收費和攤派,實行對地方財政的民主監督、預算公開,地方征收新稅必須通過立法程序。第三,外匯外貿體制改革。最近雖然允許私有企業可有外貿權,且把審批制改為注冊制,但目前外貿仍以國有公司為主經營,還存在著相當多的非關稅進口管制。不管是什麽性質的企業,只要有正當的可出口商品、質量可靠、有利可獲,即應允許其有自主出口權,政府只需監督質量。參加世貿組織後需要逐漸減少非關稅貿易限制和降低關稅率,這會減低對國內產業的保護程度,且失業壓力會加大,國內企業必須增進效率、減低成本才能維持競爭力。加入世貿組織後固然可向多元化的出口市場和產品升級發展並因而增加出口,但這需要長期的努力才能成功;可能立竿見影地擴大出口的辦法是運用匯率調節這一杠桿,如果放松進口管制後出現國際收支逆差,似亦可考慮調整匯率。
同時,經濟發展中應采取部門間的平衡發展戰略,各部門的發展速度應以需求強度為導向。目前,農業、基礎設施、商業和修理業仍然落後,應優先投資;工業方面則必須引進新技術、改造重工業,加快發展新興材料、電子、信息等產業,增強整體經濟的國際競爭力。
3. 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與農村經濟的覆興
農村經濟改革初期的聯產承包責任制對經濟發展貢獻很大,可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平均分配、定期租佃的分散式小農作業面臨許多始料未及的新問題。首先,在土地的平均分配基礎上承包,是延續過去的平均主義,它含有生活保障和自給自足的性質。隨著市場經濟的擴大、鄉鎮企業的活躍,一些農戶找到了更好的就業和收入機會,卻因擔心“政策多變”而不願放棄土地、以留個生存上的後路。這樣的農戶並不注意對土地的使用和保護,甚至將耕地撂荒。由於土地在農戶手中固定下來、難以隨利益導向而轉移,在農業人口必然向第二、第三產業轉移的工業化和經濟發展大趨勢下,農業的發展就受到制約。其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雖是定期的(原為15年),但缺乏法律保障,承包合同無規可循,農戶對政府也沒有對等的討價還價能力,故而常有侵權糾紛。而且,承包經營者缺乏穩定的預期,不願做長期投入,對土地只種不養,這種掠奪式經營的短期行為,越靠近承包期的最後階段就越普遍。再次,這種小規模的土地使用因地塊零碎分散、無規模經濟,也難以吸收資金、技術並降低成本[20]。
為了適應新形勢並緩解以上矛盾,政府決定在1993年第一輪承包期屆滿時將承包期延長30年,同時也允許適當程度的承包權流轉,還決定增加農業投資和服務,並改善農業的基礎設施。目前已有一半以上的鄉村延長了土地承包期。盡管如此,上述的承包制所產生的矛盾並未完全解決,目前的農村經濟仍處於困境之中。加上基層政權在農村中亂徵稅、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大大加重了農民的負擔。而價格剪刀差的擴大也影響著農民的實際收入。
承包制只調整了土地的利用方式,並非徹底的久遠之計。為了長期穩定和發展農村經濟,必須建立一個永久性的土地制度,這樣土地的使用才不再受承包制及其不確定性的約束。最簡單的農地制度改革就是賦予農民“永佃權及其轉移權”或“永耕權”,可按土地的質量等級一次確定獲得使用土地權每年應交的“佃費率”。這樣就不需要再定期商討和簽訂武斷的承包合同,能夠簡化行政手續並較少行政幹預。土地經營永久性地完全由農戶自主決定,會給農民以安全感,從而發揮他們的積極性,也可完全適應市場需求的變化、消除農民的短期行為,使他們能自願地投資農業設備、維持地力和改善經營方法。只要農民的子女仍然從事自耕農業,則“永佃權”可以傳給子女;若農民本人或子女欲轉移到非農職業,可將“永佃權”在市場上出售給其他佃戶,購買“永佃權”的農戶可以擴大地塊、實現規模經濟,而出售永佃權所獲得的資金則可用於發展非農企業。
現在農業生產已走出了單純的自給自足模式,漸趨市場導向,這就要求提高農副產品的質量,農產品的加工、精密包裝、冷藏速食也要產業化。中共“十五大”提出的農業產業化決策是正確的,應當抓緊實施。引進現代技術、使農業工業化,會提高土地生產率、人均生產率以及農村經濟的增加值。這就是日本、荷蘭、丹麥等人口密度高的國家都走過的現代化之路。
鄉鎮企業是農村經濟的另一重要組成部份,在農業產業化中會起很大的作用,如能繼續其發展態勢,廿一世紀後農村將可望基本上實現農村工業化[21]。但鄉鎮企業的發展也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首先,其管理不夠現代化,缺少文化和科技知識及工商經驗,視野不開闊、信息不靈通,造成低水平的重覆建設、能源原材料的浪費以及環境污染。而實行管理上的承包制又導致了生產上的短期行為。其次,其產權關系及企業與地方政府功能的界定仍很混亂,不少地方政府視鄉鎮企業為其財政來源,實行地方保護主義,過多地行政幹預,限制了市場的發展和企業的獨立經營。再次,鄉鎮企業規模小、過於分散,為其配套的基礎設施及服務(如水、電、交通運輸等)費用大、發展困難。
進入廿一世紀後,政府應一方面促進鄉鎮企業與城市的大中企業之間的密切聯系合作,鼓勵城市中的大中型企業通過加工合同或合資生產,將便於小規模生產的初步和零部件加工盡量交給鄉鎮企業,而鄉鎮企業也可在城市中的大中型企業參股;另一方面,要有計劃地多建立新的小城鎮,使鄉鎮企業相對集中在已有的或新建的小城鎮上,以便基礎設施建設、信息交換、節省農地,並便於提供教育、文化、娛樂服務。此外,要促進農業的產業化,特別是發展有比較效益的農產品加工業。要注意防止強迫把達到一定規模的鄉鎮企業轉為國有或地方政府公有,應當鼓勵鄉鎮企業向股份制發展,以便實現政企分開。還有,在地區分布上應特別注意發展內地的鄉鎮企業,還要指導鄉鎮企業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4. 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
在二十世紀里,資本主義體系發生了許多變化,早已不是馬克思那個時代的模式了。[22]
其實,正是因為受到馬克思主義和蘇聯模式的影響,二戰後不少西歐國家設立了國有企業和比較全面的社會福利制度。在那些仍堅持自由資本主義模式的國家(如美國),在凱因斯理論的影響下,也采用了對宏觀經濟的政府幹預。但是,三十多年來的發展證明,西歐和北歐國家的國有企業很少有經營良好的。例如,在英國,“國有企業一般是效率奇低,僵化管理,不能適應市場變化,因政治壓力而雇傭冗員,不能抵制工會增加工資的要求而導致通貨膨脹,孤立於市場競爭之外,積累大量虧損,最後還得由人民納稅來填補這‘無底的公共錢包’。總而言之,國有企業不服從市場規律,它沒有被兼並或破產的危險,也不須向資金市場籌措資金。產品不適應市場及消費者的需求”。[23]
為此,英國曾試圖將國有企業“商業化”,但卻行不通。直至撒切爾夫人當選首相後,才決定實行國有企業的私有化。後來,不少西歐國家也相繼仿效。俄國與東歐國家過去十年中也基本上是走私有化道路。
中國的國有企業改革是經濟改革中最難克服的一個關卡。經過多年的試點和改善,仍未能做到市場導向,國有企業的虧損有增無減。最近,大量工人下崗更增加了社會問題。中國在改革中只允許所有制的多元化,但國有企業改革堅持不實行私有化,而是尋求國有企業的多種經營方式,如將大中型企業的資產重組、實行集團經營,兼並出售中小企業等。筆者認為,在現階段,應根據行業的競爭性和企業規模的大小來決定保留哪些國有企業、把哪些企業開放給非公有部門參股;同時,國有獨資企業也要實行股份制,這不是單純為了籌資,也是為了形成外部的制約機制。[24]
如此改革若確能成功,無疑將是世界上的創舉。
若歷經多年改革,國有企業仍難在公有制下自我完善,那麽,進入廿一世紀後,就有必要重新思考這一關鍵性的改革。從過去二十年的改革過程來看,非公有制企業的發展遠較國有企業為快,是否應進一步鼓勵其加快發展而不加任何限制?能否允許非公有部門將其累積的資本投入國有企業,使國有企業變為公私合營,從而增加活力和外部監督?這些都需要一個新的明確的路線來指導。同時,應當承認,人都是自利的(但不等於一定是自私的),對自己的資產必定小心地愛護、保管和使用,而且盡可能使之增值,而對公共財產則完全不同。幾十年來這一點在中國可以看得非常清楚,所謂的“能拿就拿、不拿白不拿”、甚至通過貪污舞弊而“富了和尚窮了廟”等現象一再表明,社會主義理想和馬列主義教條並未改變人的自利本性,而因此導致的公有制之低效率、高浪費似乎也是這種體制內生的痼疾。顯然,國有企業改革的成功也是完成其他方面改革的前提。例如,如果國有企業的不良貸款無法消除,則金融體制改革就無法成功。國有企業若仍然長期虧損,那麽財政體制的改革和健全財政收入的目標就難以實現改善。筆者認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其實只能是從所有制的改革入手。
5. 加快基礎設施和商業服務業的發展
基礎設施部門(如交通、運輸、電訊、郵政、信息、電力、能源和大型水利設施等)是為所有生產部門服務的,發展中國家往往因資金不足而出現基礎設施的“瓶頸”,這當然會限制生產部門的發展。六十年代以來,發展中國家均公認,要實現工業化就必需利用外援和外資、加快發展基礎設施建設,這正是世界銀行長期所從事的主要任務。在六、七十年代,中國一方面強調“自力更生”,排斥外資;一方面實行向重工業傾斜的工業發展方針,基礎設施投資長期不足、收費又偏低,使得電力短缺和交通運輸擁擠成了“老大難”問題。八十年代中期以來,此狀況稍有改善,停電現象減少、多數鄉鎮已獲供電、擴建了鐵路幹線、建造了公路網、普及了家庭用電話、也調高了基礎設施的收費,但基礎設施投資的增長扣除物價上漲因素後仍低於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
在發展中國家,通常基礎設施的收入需求彈性大於一。因此,為解決基礎設施的瓶頸問題,未來應讓基礎設施的產出增長率超過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才能不阻礙經濟發展。1998年以來,為刺激需求而大量投資基礎設施建設,這是一舉兩得的事。但也應注意到,不可因為急於擴大內需而盲目地、過於超前地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項目的優先次序仍應以有效需求為準。同時,項目的選擇必須根據成本效益作審慎的評估,必須保證工程質量,嚴格管理項目資金,避免截留、擠占、挪用及貪污浪費,確保項目建成後能償還本息、不致形成不良貸款。
交通、運輸、通訊等產業是市場經濟的大動脈,這些基礎服務業若效率高而又收費低廉,會增加企業選購原料和中間產品的來源、擴大企業的銷售地域、有利於企業實現規模經濟和降低成本。十九世紀英國的蒸汽機和鐵路、火車及汽船的發明及普遍使用,以及二十世紀美國內燃機和汽車的發明及公路的擴展,都促進了這兩個國家的市場化和工業化。飛機和航空事業的興起更是基礎設施中的一個革命,大大縮短了各國之間的運輸距離和時間。發展中國家完全可以利用這些現代技術,使自己的經濟發展速度超過西方國家初期發展時的水準。
第三產業(金融、商業、修理等服務業)是市場經濟的大小血管,它們是否暢通決定了市場經濟的運行效率。服務業愈發達,市場經濟也愈發達。中國在計劃經濟年代不重視第三產業,為了堅持“一大二公”而把大部份服務業變成了國營,結果服務業極不發達。從1979年至1992年,在商品流通體制改革方面主要采取的是調整價格和部份開放市場等措施。隨著農村聯產承包制的實施,提高了政府對農副產品的收購價格並實行購買合同制;同時恢覆了城鄉的集市貿易,合同外的農副產品可由政府議價收購或向市場銷售;相應地,因農副產品和消費品的增加,逐漸取消了城市的憑證供應,價格也逐漸放開、由市場調節。1992年以後,流通體制的改革則以價格和市場開放為主,除大部份消費品價格已放開之外,生產資料的計劃分配亦大幅度縮小,其供需和價格主要由市場調節,雙軌價格合二為一。國有商業則轉變為自主經營,有些已采取股份制。中外合資的新商場、超級市場、聯銷商店不斷出現。商業組織的營銷方式也開始多樣化,如速銷經營、代理配送、拍賣、電子交易、農工貿一體化等。
不過,中國商品流通領域的改革仍待深化。即使經過多年的改革,在1995年時服務業的增加值也僅占國內生產總值的31%,比經濟發展程度相似、人口眾多、收入低的印度還低。[25]
同時,中國雖然已認識到國際分工的好處和降低貿易障礙的必要性,但在國內仍然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去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和諸侯經濟,以致於重覆投資、資源浪費、地區間商品流通障礙、市場分隔等現象始終無法改觀。今後商業服務領域的改革,首先是要加強法制,使市場行為規範化。應由人大制定法規、以制止地方保護主義和經濟割據[26],徹底消除行政幹預和條塊分割。其次,要盡量取消國營商業的壟斷情形(如糧食部門),應發展股份制、並允許非公營資本入股,增加企業的活力及外部制約。第三是應維持公有和非公有制商業之間的公平競爭。第四是應將農村供銷合作社完全恢覆為農民集體所有的真正的合作社,做到政企分開,可借鑒丹麥的合作社模式。第五是應該用信貸及技術性協助,來扶持小商業和各種修理業,如此也可減少失業。
6. 怎樣維持社會穩定
改革措施的推行和經濟增長的波動不可避免地會引起經濟和社會的不穩定,若不穩定超出了人們的承受力,就會造成社會的動蕩不安,甚至政治上的不穩定,使改革與發展受挫,1988年的通貨膨脹和“官倒”及“六四”事件、以及隨後的“治理整頓”便是例證。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原因是社會不公,尤其是教育和就業機會不均等,以及“以權謀私”和貪污腐敗而“致富”等,這些眾所詬病的現象令社會不滿日益嚴重。“允許一部份人先富起來”的口號打破了平均主義的桎梏,但是,只有當先富者用正當手段、在公平競爭中以能力和智慧取得成功時,別人才能服氣。而且,先富者也應當多交個人所得稅,以便為國家和社會的發展和穩定承擔應盡的責任。中國現在相當多的先富者憑借的既不是個人的努力,也不是多年個人財富的積累,而是直接或間接地依靠政府提供的權勢驟然暴富,形成一群藉改革自肥的既得利益集團。
“以權謀私”和貪污腐敗是嚴重的社會政治問題。台灣原監察院長王作榮認為,國民黨在大陸的失敗,“……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國民黨及其政府的貪污,而貪污一定腐化,腐化一定無能……最後(人民)終於拋棄了國民黨及其政府,另作選擇。”[27]
蘇聯在勃列日涅夫執政期間也是貪污腐敗橫行、政府低能、經濟滯退,其嚴重後果一直延續到現在。雖然俄國後來走上了民主化道路,但過去的黨政官僚搖身一變成了新的經濟和政治權貴,依舊奉行“腐敗文化”,結果貪污與黑道橫行,導致民怨沸騰。英國學者阿克頓爵士有一名言:“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帝王專制和獨裁政治必然導致腐敗。
要建立一個穩定的現代化社會,就必須要用法治來保護人身安全、言論自由和社會公正。在毛澤東時代,中國的法紀即已蕩然無存,法律被當作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文革後雖然強調了法制並開始制定、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培養司法人員,但是,並沒有實現“以法治國”,立法和司法都不能獨立,更無法維護真正的社會公正。同時,人民不但無法通過政治參與來行使他們本應有的政治監督權利,而且也無法經由輿論監督來表達意願和行使批評的權利。人民是貪污枉法的直接受害者,被控制的新聞媒體也只能輕描淡寫地批評基層幹部的違法行為,不能自由地為人民說話。沒有民主政治,就無法防止權力被壟斷和濫用;也無法激勵人民主動、充份、積極地發揮他們的才能,實現社會上的機會均等和公平競爭。
除了政治結構上的原因外,以下原因也使貪污腐敗得以盛行。首先,道德和價值標準混亂。民主國家的價值體系既強調自由地發揮人的才智和創造性、承認個人主義是社會進步的動力,也非常重視對他人平等權利的尊重和對社會公眾利益及弱勢群體的關懷。同時,存在著各種形式的社會協調組織(如教會、學會、同業公會、工會),還有無數的無償自願服務者團體。所有這些社會組織都發揮著弘揚社會倫理和道德規範、協調校正社會行為、倡導社會和諧和合作的功能,自然地維系著社會的穩定,防止偏差行為的出現。
在中國,由於政治原因,不可能有這類自發的社會組織的生存空間。而在家庭內部、親朋好友之間,非正式的社會紐帶也被削弱了。經過多年的階級鬥爭,人際間的誠信觀念本已十分薄弱,而迫使子女鬥爭父母、親朋好友彼此相鬥就更是破壞了維系正常社會行為的倫理道德。至今在改革中仍然堅持舊的意識形態,從未真正清理其謬誤,這使得民主國家的道德和價值標準被排斥甚至批判。同時,為了轉移人民對政治的注意力,又鼓勵大家專心於“創收”。於是,社會上“一切向錢看”的日常經濟行為日益背離官方灌輸的意識形態教條,而有些幹部每天一面喊著“大公無私、為人民服務”、一面肆無忌憚地貪污腐敗,作出了極壞的行為示範。這樣,老百姓不再尊重官方提出的道德和價值標準,在官方意識形態的壟斷下又無法形成現代社會應有的、在世界上多數國家都得到普遍尊崇的道德和價值標準。結果,正常的道德和價值觀念的真空導致了畸形價值觀的出現。社會上形成了一套只講個人得利、不顧社會效果和道德準則的風氣。例如,中國居然有經濟學者提出“腐敗是改革的潤滑劑”,還有人說,腐敗能使事情便於辦通、並非壞事。這種是非不分、不講道德的風氣,是改革過程中對社會的最大、最深層的損害,它完全銷蝕了社會對貪污腐敗和其他不良行為的心理抵制能力,將貽害數代中國人。
其次,漸進式改革本身的弊端造成了貪污腐敗盛行的社會經濟環境。雖然計劃經濟式的直接計劃控制已大為削減,但計劃經濟的另一要素──政府各部門的行政性管制則仍然普遍存在。同時,為了規範逐漸擴大的市場經濟,又增添了不少新的管制措施。社會上各種經濟行為往往都需要經過審查批準,這些權力就為“以權謀私”、“權錢交換”提供了無數機會。管制愈多、權力愈大,貪污腐敗的機會也越多越大。本來,對行政管制作全盤檢查、凡可由市場調節就不必繼續管制,這並不是難事。但真的這樣做了,就切斷了很多“人民的勤務員”當官致富的道路,所以始終做不下去。這樣,減少行政管制這一對貪污腐敗具釜底抽薪、事半功倍作用的手段,也無法付諸實施。
再次,改革政策上的明顯失誤也是導致貪污腐敗的一個原因。九十年代以來,政府不通過改革稅制和增加稅收來改善公營機構和機關單位員工的待遇,卻鼓勵軍事、行政、教育、醫療等各類機構自己去“創收”,造成了“人人下海”、“全國皆商”的混亂局面,各級地方政府亂攤派、亂征收蔚然成風。最近,國務院開始整頓此類現象,這才是正途。但是,亦官亦商、以官營商的惡劣風氣已根深蒂固,要徹底清除已非易事。
目前收入分配上已出現日益明顯的兩極分化,且許多人的致富途徑十分可疑。如果不能健全個人所得稅制、對富者征收累進稅率的個人所得稅,並嚴格地防止逃稅,必然會引起越來越大的社會不滿,導致社會不穩定。同時,隨著“以權批地”、炒作城市房地產的現象日益普遍,中國也需要認真征收城市土地的增值稅。類似的稅制改革在台灣和韓國經濟起飛時均起了正面作用。例如,六十年代韓國總統\簡{樸}正熙曾把不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富人名單和照片刊登在報紙上,使他們攝於輿論而不敢再漏稅。台灣在六十年代也曾在行政院成立了賦稅改革委員會,根據電話簿追查個人所得稅的逃稅者(因為那時有錢人才有電話)。
結語
中國二十年來的改革與發展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存在很多問題。在二十一世紀之初,中國不僅面臨深化改革的艱巨任務,還需要建立一個比較公正的社會。要想取得進一步改革的成功,仍須繼續解放思想,不能回避政治改革。今後的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需要爭取各階層人民的合作,實行“全民政治”,不能在施政上單純依靠某個階級或個別既得利益集團來實行“專政”。筆者認為,建立一個機會均等、公平、公正、公開的社會,是現代化的基本方向,在這點上,中國應該和世界上的多數國家並無根本的分歧。中國的改革不能停留在“初級階段”,也不能以“中國特色”為理由而排斥世界各國的現代化制度建設的經驗。二十一世紀中國的發展和穩定,不能主要指望偶然的機遇或外部的資助,而是取決於市場經濟、法治和民主政治等制度建設上的進展。
中國在朝鮮戰爭中的角色
徐澤榮
牛津大學政治學博士,
原香港社會科學出版社社長,
現廣州市社科院副研究員
莫斯科和北京對平壤發動戰爭的設想是如何反應的?
莫斯科和北京批準平壤的戰爭計劃
為參戰做準備
外交交涉和出兵朝鮮
志願軍在朝鮮的軍事行動及其結果
通過外交談判解決朝鮮問題
對中國出兵朝鮮的評價
朝鮮戰爭堪稱中美兩國之間首次交戰。中國為何卷入這場戰爭,又是如何卷入的,是近年來中外史學家非常感興趣的一個研究課題。本文對這一問題的研究所涉及的時間跨度是1949年5月至1951年7月,即從金日成開始準備朝鮮戰爭到戰爭爆發,直到交戰雙方舉行停戰談判的時期。以前,由於來自中、蘇、北朝鮮三國的資料十分稀缺,有關朝鮮戰爭起源的研究是十分困難的。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這一局面改變了。首先是中國陸續公布了一些原始資料[1]。到了九十年代初期,前蘇聯方面也開始公布許多原始資料。1994年6月,葉利欽訪問韓國時,送給當時的韓國領導人金泳三216件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文件。後來,美國的伍德羅·威爾遜國際學者中心出版的《國際冷戰研究計劃通訊》上,譯載了部份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文件。後來,一些能夠接近前蘇聯政府檔案的俄國專家的著作或文章也成了有價值的二手文獻[2]。這些資料的大量湧現,構成了此一研究領域中的“資料革命”。不過,這些原始和二手資料並不完整,中國公開的資料仍然十分有限[3],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文件雖然透明度高一些,但也有不少缺失,如1949和1950年之交,斯大林與毛澤東在莫斯科舉行的關於金日成戰爭計劃的討論記錄便告闕如。因此,不少關鍵決策的內幕仍待挖掘。
雖然大部份有關中國出兵朝鮮的原始資料來自中、蘇、北朝鮮三國,但建立在這些原始資料之上的二手研究文獻中最具價值者,乃由居住在西方的中國學者和西方學者所提供,因為他們可以比較客觀地研究而不受約束。在西方,對朝鮮戰爭起源的探討有過傳統和修正兩大學派。傳統學派認為,是斯大林連同毛澤東策劃了這場戰爭,其目的在於檢驗美國遏止國際共運擴張的決心有多大;毛澤東同意斯大林提出的蘇聯管西方共運、中國管東方共運的分工原則,在此前提下北京答應出兵援助平壤。傳統學派的新生代學者則爭辯說,是金日成而非斯大林發動了戰爭;斯大林害怕朝鮮戰爭會引發蘇美之間的直接軍事對抗,因此對金日成的主意不表熱心;但金日成一再堅持,於是斯大林徵求過毛澤東的意見後便對金日成開啟綠燈。這些新生代學者認為,中國的卷入乃源於它對美國武裝威脅必須作出回應。而修正學派的觀點是,在朝鮮戰爭中是韓國侵略北朝鮮或誘使北朝鮮入侵。修正學派的新生代學者則辯稱,戰爭的最終策動者既非莫斯科和北京、亦非華盛頓,戰爭之起因應從朝鮮的國內因素方面追查;朝鮮戰爭實質上是“革命的北方”對“反動的南方”的一場內戰,追究誰打響第一槍並無意義。美國學者布魯斯.克明斯領導了這一流派,但學者中附合者甚寡。1990年,一位韓國學者曾指出,除了傳統學派的舊生代學者以外,整個西方學術界均傾向於認為,雖然中國對朝鮮戰爭的策動是知情者,並祝願北朝鮮獲得勝利,但中國事先並未積極介入戰爭準備。在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文件公開以前,大部份西方學者都同意,中國出兵朝鮮“是對美國對中國領土安全造成的巨大威脅的不情願的回應”、“是對莫斯科全盤冷戰戰略的附合行為”。
當中國開始公布相關資料時,幾乎所有的官方資料都把中國在朝鮮戰爭中的角色描繪成一個不情願的介入者,強調當時的中國亟想將注意力放在攻占台灣和國內建設上,並無意卷入這場戰爭。但是,隨著越來越多的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文件被解密公開,現在人們已經了解到,史學界傳統學派提出的關於朝鮮戰爭起源的解釋比修正學派的觀點更接近真相。已有幾位美國學者利用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文件說明了這點。
本文作者不僅參考了蘇聯的這些新近公布的資料,也廣泛和深入地分析了來自中國的資料。筆者認為:傳統學派關於朝鮮戰爭起源的觀點較為準確,中國並非不情願地卷入戰爭準備;在五十年代上半葉,中蘇、中朝之間並不存在可能令北京不願意響應莫斯科和平壤發動的朝鮮戰爭的“緊張”關系,中國之所以參與這場戰爭,不僅僅是被動地回應蘇聯的請求和美國的威脅,還明白無誤地有自己的積極的目標,如換取大量蘇聯武器為解放軍換裝、換取大量蘇聯援助以覆興經濟等;在驅使中國參戰的蘇、美兩大因素中,蘇聯因素更具決定性,而且蘇聯因素之性質與以往人們所知道的幾乎截然相反。
本文提出了研究中的六點主要發現,其中許多地方與大多數學者根據二手文獻得出的、目前在學術界仍占支配地位的觀點大相徑庭:其一,中國對戰爭的卷入甚早、甚深,其程度高於人們以往所知。其二,中國出兵朝鮮有三個前提條件,其中並不包括先行攻占台灣。其三,中國雖然誤以為美國會派日本地面部隊入朝,但卻正確地預測到,美國不會假道朝鮮入侵中國;此二項預測結合在一起,對中國出兵朝鮮的決策起了極大的推動作用。其四,北京曾借助外交手段企圖令華盛頓止兵於三八線,但另一方面又設計了誘敵深入的策略、希望利用敵軍登陸和北上之機殲敵,因此中國未派象征性部隊先行入朝以警告華盛頓不要越過三八線。其五,中國在朝鮮戰爭中的目標是多重的,不過並無支配北朝鮮的意圖,這多重目標中主要的十個是,拯救北朝鮮、打消斯大林的懷疑、讓解放軍取得現代化戰爭的經驗、用蘇制武器裝備給解放軍換裝、取得大量蘇聯援助以覆興中國經濟、加入聯合國、占領部份韓國領土以交換美軍撤出台灣等、引誘台灣國民黨軍進攻大陸以便圍殲之、消除美國以核武器報覆中國本土或中國軍隊的動機、令南北朝鮮基本恢覆戰前邊界。其六,中共對蘇聯的政治依附源於中共建國前蘇聯的餉械援助,這一依附性不僅極大地局限了中國出兵朝鮮的決策選擇,而且在中國建國後希求得到大量蘇聯援助以保衛和覆興國家的情況下,進一步增強了。在以下的討論中,筆者將詳加分析。
莫斯科和北京對平壤發動戰爭的設想是如何反應的? (1949年1月至12月)
1949年初,中共控制了整個東北,北朝鮮既有了一個安全可靠的大後方,又可望直接以解放軍中成千上萬訓練有素的朝鮮族人官兵為基礎組建朝鮮人民軍的主力部隊。於是,金日成便不失時機地兩次向斯大林提出他的以武力統一朝鮮的戰爭計劃,但均遭斯大林拒絕。當時,斯大林擔心美國的地面部隊會入朝作戰,但他並未將這一考慮如實轉告毛澤東。
中國卷入朝鮮戰爭遠較人們以往所知為早、為深。1949年5月,中共建國以前,金日成就派特使金一到中國與毛澤東商談以武力統一朝鮮之事。當時,毛澤東請這位特使轉告金日成,還得等一等,在中共尚未控制全國、而外國武裝幹涉中國的危險又未消失之前,北朝鮮不宜過早地對韓國采取軍事行動。但毛澤東對金日成的戰爭計劃是持比較積極的態度的,他毫不猶豫地答應了金日成,未來若在朝鮮戰爭中美國派遣日本的地面部隊入朝作戰、使北朝鮮處於不利地位時,中國會出兵相助。至於中國是否要待日本的地面部隊跨過三八線再出兵,當時則未予明確。毛澤東所考慮的出兵前提中,並未包括必須等到中國解放台灣之後這一點。毛澤東在會見金日成特使時,同意將解放軍的三個朝鮮族人師及兩個團移交給北朝鮮人民軍,此即中國卷入戰爭準備之發端。西方國家曾長期認為,金日成親蘇而不親華,其實新的史料表明,金日成像毛澤東一樣對共產國際心懷不滿,他曾對一中國代表團成員說,“每當朝鮮受苦受難時,就依靠中國。中國人民……是朝鮮人民的最大的恩人”。
毛澤東對金日成的支持乃基於與北朝鮮共產黨人的意識形態相關性和道德義務感、對國民黨假道朝鮮反攻大陸的戒備,以及他對美國只會派遣日本部隊入朝作戰的誤判。當時,毛澤東與金一會面時主要討論的是日本而非美國地面部隊入朝作戰的可能性,而金日成和蘇聯駐朝大使什特科夫也持相同的估計。那時,毛澤東認為,美國的人力資源不夠,如果要幹涉朝鮮就必須利用日本的人力資源;而中國的軍事當局估計,日本可用於侵朝的雇傭兵人數至多只有六、七萬人,不難對付。中共和北朝鮮當局當時認為,二戰中戰勝國的對日和約尚未簽訂,日本在法律上仍可舉兵抗華,這種估計與日本軍國主義之兇蠻留給中國人、朝鮮人的心理陰影也有關;同時,二戰後美國業已開始重新武裝日本,中國對日本軍國主義可能的覆活也憂心忡忡。因此,在朝鮮戰爭爆發前,中共和北朝鮮當局一直把日本部隊當做支持南朝鮮部隊的假想敵。例如,中共建國後,官方的外交周刊《世界知識》就連篇累牘地刊登文章,強調日本而非美國地面部隊入朝作戰的可能性。一直到1951年7月初,周恩來才正式通知蘇聯駐華大使,北京現在相信美國不會派日本地面部隊入朝作戰。
中共1949年移交給北朝鮮人民軍的這三個朝鮮族師當時在解放軍中的番號為156、164、166師,連同一並移交的另外兩個朝鮮族團,解放軍共為北朝鮮人民軍提供了兵員69,200人,構成了朝鮮人民軍的作戰主力,占朝鮮戰爭前朝鮮人民軍總數148,680人的46.5%。解放軍的這些朝鮮族部隊主要是從東北的朝鮮族(尤其是延邊朝鮮族)地區征集兵員組成的,與中共基於某項中朝兩黨協定為北朝鮮征募、訓練部隊有關。因此,早在解放戰爭時期,東北的朝鮮族居民被征集入中共東北部隊的比率即高達每17人出一兵,比全東北地區的入伍率(每32人出一兵)高出幾乎一倍。按中共當時的政策規定,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朝鮮族人屬於中國籍,而且這些移交給北朝鮮人民軍的解放軍朝鮮族指戰員中,大部份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土地等均在中國而非北朝鮮,因此,這些官兵是中國國民而非北朝鮮國民。
由此可見,參加朝鮮戰爭的中國軍隊並不是於戰爭爆發後的1950年10月才首度跨過鴨綠江的,中共於1949年(即朝鮮戰爭發動前)移交給朝鮮人民軍的三個師又兩個團官兵,才是第一批中國的“志願”軍。沒有這支解放軍部隊的加入,朝鮮人民軍就可能不具備足夠的戰力發動對韓國的進攻。所以,高崗的前衛士長魏寶玉曾透露,“中共中央東北局早就知道金日成欲以武力統一朝鮮”。中國此後又繼續為朝鮮人民軍補充兵員,據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披露,朝鮮戰爭爆發後,毛澤東於1951年1月16日又輸送給金日成10萬名以蘇式武器裝備的朝鮮族部隊,這些部隊的兵員包括中國東北的朝鮮族人、北朝鮮人以及五萬韓國俘虜兵,是戰爭打響之後在中國境內受訓成軍的。不過,中國從1949年5月起介入朝鮮戰爭的準備階段時,毛澤東和金日成原來準備對付的並不是美國兵,而是日本兵,這是他們的誤判。
莫斯科和北京批準平壤的戰爭計劃(1950年1月至6月)
中共建國後不久就控制了中國大陸,在對外關系方面,關於中蘇友好互助同盟條約的談判已在進行中,中國已基本上不再面臨來自外部的威脅。據斯大林派往毛澤東身邊的特使科瓦廖夫回憶,莫斯科曾一度擔心沃德事件和“紫石英”艦事件可能引起美英對中國的聯合軍事幹涉,到了1949年底這一擔心已經消除了。這樣的局面增強了斯大林和毛澤東掌控內外局勢的自信心。
在1949和1950年之交毛澤東訪蘇期間,斯大林就金日成的戰爭計劃和毛交換了意見。毛澤東對朝鮮戰爭的前景有錯誤的預測,他以為戰爭爆發後美國將派日本步兵而非美國步兵幫助韓國,所以毛對金日成的戰爭計劃持積極態度。於是,斯大林向毛澤東提出了“請求”:北朝鮮攻入韓國後,若有外國出兵入朝、幫助韓國作戰,則中國也出兵入朝、幫助北朝鮮作戰。毛澤東和斯大林就此達成了協議,如果在朝鮮戰爭中發現(中蘇以外的)外力幹涉,那麽,中國將派陸軍、蘇聯則派空軍入朝作戰。為了避免蘇聯介入朝鮮戰爭之事在國際上暴露,毛澤東曾向斯大林建言:“可為中國部隊提供日造而非蘇造槍械”,真是用心良苦。根據中、俄新近公布的資料,斯大林和毛澤東在會談中重點討論了避免使莫斯科與華盛頓發生直接軍事沖突的必要性、蘇聯為中國入朝部隊提供武器裝備和空中保護的必要性等。這樣,毛澤東實際上就把幫助金日成統一朝鮮置於比中共解決台灣更優先的地位上了。
毛澤東之所以答應斯大林的上述“請求”,固然與中共和蘇聯、北朝鮮的意識形態相關性有關,也是中共成立以來對蘇聯長期依附的必然結果[4]。在前蘇聯政府的檔案公開以前,中共對蘇聯的政治依附關系常常被低估了。美國學者約翰·L·甘迪斯提到過,南斯拉夫共產黨人曾指證說,斯大林認為,真正的革命不應當是自發的,而是受莫斯科組織和指導的,凡是莫斯科不能控制的共產黨都不是真正的共產黨。前蘇聯的檔案資料披露,從三十年代到四十年代初,共產國際與中共的接觸極為密切,斯大林一直暗中扶持中共,毛澤東並不象中國的黨史研究者和部份西方學者所解釋的那樣獨立於蘇共,相反,在外交和軍事領域,中共的行動大多數都是得到斯大林批準後才實施的。抗日戰爭末期,斯大林把在東北收繳的大量日本武器交給了中共軍隊,此後,在蘇聯紅軍撤離東北時,又悄悄地幫助中共鞏固其在東北的地位。
蘇聯的大量金錢和軍事援助對中國革命起過決定性的作用,毛澤東很清楚,這都是他對斯大林欠下的舊債,如果他不以某種方式償還、不繼續依附於斯大林,斯大林是不會為他提供中國所迫切需要的各種外交支持、軍事保護和經濟援助的,而出兵朝鮮則是唯一的還舊債、邀新寵的機會。也正因為如此,斯大林實際上握有對毛澤東發號施令的權力,雖然這些號令表面上被稱為禮貌的“請求”,但對毛澤東而言實際上是難以抗拒的,否則,毛澤東就無法為中共的新政權奠定穩固的基礎,而毛本人也可能受到莫斯科的冷遇、懲罰乃至拋棄。斯大林與毛澤東之間的這種關系完全符合“權力”的定義。美國學者艾倫·惠廷曾正確地指出:“在中蘇聯盟中,權力地位的不對稱性,使毛澤東在中蘇兩國發生政策矛盾時,極端缺乏手段來推進中國的政策。”近年來,中國的官方外交史也已承認,毛澤東出兵朝鮮的決策與希求得到大量蘇援以啟動國內經濟建設有關。
在中國出版的相關文獻中,有一種極為流行的說法,即毛澤東此次訪蘇時受到了斯大林的冷遇。而《汪東興日記》的記載是,在毛澤東訪蘇的頭兩個星期內,斯大林每兩天半就會見毛澤東一次,如此高的會晤頻率怎麽能被解釋成毛澤東受冷遇呢?毛澤東在莫斯科時與斯大林之間曾有過一些不愉快,源於斯大林不同意供給中共海軍艦只以解放台灣,這並不是大爭執。在中共的成長過程中,確實有過“奶大了的孩子不聽娘”的情況,而斯大林則用援助和懲罰並舉的辦法迫使中共服從,基本上是奏效的。例如,蘇德戰爭爆發後,斯大林曾指望毛澤東在南滿一帶組織八路軍作戰,防止日軍侵蘇,並許諾首先在中蒙邊境以大量蘇援武器為八路軍全面換裝,但毛澤東惟恐因此可能被斯大林“換馬”而一再拒絕。為此,共產國際通過決議譴責了中共,蘇共從此便猜疑中共,稱中共為“人造奶油共產黨”,並采取了報覆手段。[5]
斯大林藉此給了毛澤東明確的信息:“你不關心我的勝負,我也不關心你的死活。”後來,在國共內戰時期,斯大林曾試圖說服蔣介石親蘇疏美,失敗之後就轉而全力支持中共。正因為毛澤東和中共欠斯大林及蘇聯的舊債太多,當斯大林“請求”中共必要時出兵援朝時,有求於蘇聯的毛澤東是很難拒絕的,而積極主動地配合斯大林的要求則是十分符合邏輯的。
1950年1月中旬,毛澤東尚未離開莫斯科,斯大林就通知了金日成,金的戰爭計劃已獲批準。不過,斯大林告訴金日成:“此一問題仍須由中國和朝鮮同志聯合作出最後決定。”因此,1950年5月,金日成到北京向毛澤東正式提出了向南朝鮮發動進攻的請求,毛澤東自然依照與斯大林的約定照準,並作出了必要時會派兵入朝的具體承諾。據前蘇聯政府檔案中一份“有關1950─1953年的朝鮮戰爭和停戰談判的情況”的文件披露,在金日成與毛澤東的會談中,“毛澤東強調,他不相信美國會為朝鮮這麽塊小地方而卷入戰爭,並說中國政府將派一支軍隊駐紮在沈陽一帶,以備在南朝鮮吸收日本士兵加入軍事行動時入朝作戰。”1950年底入朝參戰的解放軍38軍113師師長江潮亦回憶說:“我們的失算在於沒料到美國會直接幹涉。”
根據以上情況,筆者認為,中國卷入朝鮮戰爭既早且深,可以說,這場戰爭是北朝鮮、蘇聯、中國三方策劃的結果。在朝鮮戰爭中,斯大林既扮演了“發令員”的角色,又是中國、北朝鮮這兩個“運動員”的“教練”。他安排了一場接力賽,先由金日成起跑,再由毛澤東接棒。顯然,若無斯大林做此種安排,朝鮮戰爭或許就不會發生。一旦金日成獲得了來自蘇聯的戰爭物資和顧問、來自中國的久經戰陣的官兵,又正式向蘇聯、中國“請求”向韓國進攻而獲準,北朝鮮當局就進入了準備戰爭的“倒計時”階段。在這個階段中,中國不但不是一無所知,相反,還積極地從旁協助、配合支援。例如,朝鮮戰爭爆發一個星期後,中國政府情報部長鄒大鵬於1950年7月4日曾告訴蘇聯駐華大使,中國已向南朝鮮派出了間諜人員,並允許一支北朝鮮部隊從山東半島渡過黃海到韓國登陸。
為參戰做準備(1950年1月至9月)
1950年1月,毛澤東剛與斯大林談妥朝鮮戰爭的計劃,在北朝鮮人民軍發動對韓國的進攻前數月,中國就開始為出兵朝鮮作準備了。解放軍的七個野戰師於該月奉調東北,加上東北軍區(含內蒙古軍分區)原有之部隊,那時東北共有軍隊40萬之眾。如此龐大的部隊數量遠遠超出了維持東北治安的需要,毫無疑問,這些部隊的集結是為了參加即將到來的朝鮮戰爭的。1950年2月,解放軍42軍行軍赴東北途經北京時,朱德曾指示該軍軍長吳瑞林:“你們要一面生產建設,一面準備戰鬥。目前,美帝國主義仍占領朝鮮半島……我們必須解放那里的土地和人民。”此外,中國還在河南屯兵九個野戰師共12萬人(隸屬於13兵團),後來,朝鮮戰爭一爆發就急調這些師入東北,與先前抵達之部隊組成了東北邊防軍,以粟裕為司令員。中國雖然不一定了解北朝鮮的作戰計劃的細節,但對其大致的構想顯然是事先知情的。北朝鮮人民軍計劃於6月25日發動進攻,就在進攻開始之前,北京的最高領導層於1950年6月22日至26日連日開會,研究朝鮮局勢,東北邊防軍粟裕司令員專程赴京與會。
中國同時還展開了在韓國的諜報工作,向韓國首都漢城派出了諜報人員王以倫、丁升烈等。北朝鮮人民軍攻占漢城及仁川市後,中國駐北朝鮮大使館武官王大綱隨即前往漢城與這幾位中國諜報人員秘密會面。那時,王以倫讓其侄子每天由仁川騎摩托車前往漢城匯報“仁川的敵情”(即聯合國軍在仁川的偵察活動),這表明中國早就預料到聯合國軍可能在仁川登陸。1950年7月下旬,志願軍正式入朝前三個月,解放軍42軍軍長吳瑞林就奉命率二名偵察參謀,化裝成火車頭司機,在北朝鮮境內勘察地形達一周之久。此事被北朝鮮的內務部察覺,報告了金日成,金日成根據報告中的描述,發現其中年紀較大者為他的老朋友吳瑞林,於是交代北朝鮮內務部人員不要打擾解放軍的諜報人員。
朝鮮戰爭爆發後,聯合國出兵幹涉,這才使中國認識到它先前所做的參戰準備是很不充份的。中國立即請求蘇聯為中國即將入朝的軍隊提供空中保護,1950年7月,斯大林兩次向中國保證,如果中國在東北加強兵力,蘇聯將派一個戰鬥機師前往東北為他們提供空中保護。當蘇聯作了承諾後,中央政府馬上指示東北地方當局成立一個以林楓為首的機場建設委員會,有蘇聯軍事顧問參與其事。1950年8月,蘇聯的一個空軍師就開進了東北。至1950年底,東北當局共修覆了31個日本關東軍留下的機場,其標準是滿足蘇制米格-15噴氣式戰鬥機起降的要求,這些機場可供31個飛行團近2,000架飛機使用,這一飛機數量與聯合國軍在朝鮮使用的飛機數量相近。由此可見,中蘇雙方原先準備的空戰規模是相當大的。
從毛澤東於1950年5月批準金日成的戰爭計劃,到金日成於同年10月初向毛澤東求救,在這短短的幾個月中,中國領導人至少召開了九次會議,討論出兵朝鮮的問題,平均每個月三次,這說明中央政府積極地進行了戰爭動員及準備。在這些會議上,毛澤東支持金日成的意向基本上得到讚同和支持,目前還沒有可靠的證據能說明,參會的高級軍政官員中有誰曾對毛澤東的參戰主張表示過重大的不同意見。在志願軍入朝作戰前兩個月的1950年8月23日,東北邊防軍入朝作戰預算即已由周恩來主持確定。中國參戰的準備大體就緒,在50萬東北邊防軍(包括13兵團、9兵團、19兵團等)和東北地方政府內部也進行了戰爭動員。1950年8月中旬,高崗就曾在一次東北邊防軍的幹部會議上說,“我們必須主動幫助朝鮮人民……讓朝鮮成為一個統一的國家”。
當時,東北邊防軍屯兵中朝邊界時並未及時換上蘇聯武器,這一點後來使西方史學界產生誤解,以為中國遲遲未做好參戰準備。其實,東北邊防軍未及時換裝的原因是斯大林堅持“不見兔子不撒鷹”、一定要這些部隊入朝作戰後才予換裝。鑒於斯大林曾給蔣介石、馮玉祥、毛澤東提供過大量餉械援助,而蔣、馮後來都反目成仇、毛也有前述知恩不報的表現,所以斯大林此次有所警覺。
近年來,中國的資料中提到了一個故事,即雷英夫(後任總參作戰部副部長)最早提出敵軍可能在仁川登陸的預測,先向毛澤東、周恩來匯報,中國政府再轉報北朝鮮。這個故事與史實並不相符。早在1950年7月初,毛澤東和斯大林二人便在往返電文中多次談論到敵軍在仁川登陸的可能性。同月,鄧華奉命出掌行將入朝作戰的13兵團時,寫過一份給中央軍委的報告,預測聯合國軍將在朝鮮半島中部登陸。此外,當時的中國駐北朝鮮大使館武官王大綱也曾從漢城發回密電,報告當地人對聯合國軍可能於9月15日大潮時在仁川登陸的預測。1950年8月底,東北邊防軍指揮部通過林彪向朱德建言,讓仁川登陸之敵北進到北朝鮮北部寬闊山區部再行圍殲。甚至當時國內的公開刊物上也有人討論過這一設想。[6]
由此可見,不管北朝鮮當局是否清楚聯合國軍的仁川登陸計劃,至少中國的軍事領導機關早有防備。中國未設法阻止聯合國軍在仁川登陸,可能是出於軍事戰略上的考慮,欲利用這一機會造成不利於聯合國軍的戰略態勢。例如,解放軍39軍前軍長吳信泉後來回憶說,若志願軍於聯合國軍在仁川登陸前就入朝作戰,勢必會挺進到三八線附近,這樣敵軍就會在北朝鮮的鹹興或南浦登陸,切斷志願軍的後路,反而於志願軍不利。中國的軍事指揮機關估計,聯合國軍在仁川登陸成功後極可能向北跨越三八線,聯合國軍越是向北冒進,中國軍隊就越有信心將之殲滅在多山的北朝鮮北部地域或與之形成僵持的局面,所以中國軍隊在聯合國軍未接近中朝邊境前一直按兵不動。有證據表明,在朝鮮人民軍北撤和中國志願軍過江這兩個戰略性行動之間,有著某種事先精心策劃的配合。新近公布的1950年8月26日周恩來的“充份準備、初戰必捷”的講話便是證明。
外交交涉和出兵朝鮮(1950年6月至10月)
朝鮮戰爭爆發之初,中國並沒有意識到,可以利用朝鮮戰爭來爭取進入聯合國,因此,中國政府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的問題不應與朝鮮戰爭聯系在一起,二者應份開處理”。但是,很快斯大林就告訴中國政府,莫斯科的意圖是將這兩件事聯系在一起,於是中國和北朝鮮立即表示同意。這一方法具一箭雙雕之用,若北京被接納入聯合國,台灣問題就可迎刃而解。1950年9月下旬,毛澤東在和蘇聯學者尤金談話時指出,如果華盛頓承認北京,北京將遵守國際社會要求它遵守的規範;若不承認,北京將不受約束而自行其是。
既然中國和蘇聯決定利用朝鮮戰爭這一機會獲得外交上的利益,就必須改變一些以往的外交策略。過去,蘇聯因為未能讓中國進入聯合國而“抵制安理會”,此刻,中蘇卻改而實行新的策略,即“利用朝鮮戰爭”爭取讓中國進入聯合國,其理由是,“聯合國若要解決朝鮮沖突,就得讓中國參與”,同時隨著戰事的變化改換談判解決朝鮮問題的要價。
當時,周恩來擬定了談判解決朝鮮沖突的五項強硬條件:即外國軍隊撤出朝鮮、美國軍隊撤出台灣、朝鮮人民自決內政、聯合國接納中國、諸大國準備對日和會,敵方只有全部答應這些條件,才能進入談判。中國政府以為,華盛頓和倫敦為了防止中國武裝幹涉朝鮮,會同意中國加入聯合國。因此,在與蘇聯政府緊密的配合下,中國先後七次通過外交努力以實現其在聯合國的代表權(一是要求聯合國正式接納中國,另一要求是讓聯合國特邀中國代表參與其會議)。中蘇兩國設法達到了第二個目的,但卻始終未能實現第一個目的。
中國為爭取實現其在聯合國的代表權所作的第一次外交努力是請印度出面,向安理會的兩大理事國美國和蘇聯提出要求(當時蘇聯正抵制安理會、拒絕參加安理會會議,故不向安理會提出此要求),但未成功。第二次外交努力是由蘇聯以安理會理事國的名義直接出面,向安理會提出要求,也未成功。第三次外交努力是由蘇聯和印度出面,直接訴諸聯合國大會,要求讓中國參加聯合國大會,仍未成功。第四次外交努力由中國自己出面,向安理會和聯合國大會提出了控訴美國侵略台灣和空襲中國領土案,安理會和聯合國大會將此案列入了議程,但中國還是未被邀請與會。第五次外交努力仍是中國出面,向安理會主席、英國代表傑布提出了美國空襲中國領土的問題,未能達成目標。在第六次外交努力中,中國向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提出了美國空襲中國領土和船只一案,結果安理會同意邀請中國代表參加安理會對美國幹涉台灣問題的討論。第七次外交努力發生在仁川登陸之後,再次改由蘇聯出面,向聯合國大會的政治與安全委員會提出了解決朝鮮戰爭問題和中國在聯合國的地位一案,還是未成功。現在看來,中國當時試圖以不幹涉朝鮮來換取聯合國席位的打算並不現實;而且,隨著戰事的發展,“周五條”的非現實性也暴露出來。
與此同時,中國政府一方面利用各種外交渠道,一再警告華盛頓止兵於三八線;另一方面,中國也在準備與聯合國軍作戰,當時制定的軍事策略是“初戰必勝”,企圖引誘聯合國軍深入到北朝鮮北部山區,以便善於山地伏擊的志願軍獲勝。然而,要誘敵深入,就必須制造朝鮮北部軍力空虛的假象,所以,中國當時刻意掩蓋自己即將出兵朝鮮的戰略意圖,有意不派象征性先頭部隊到北朝鮮。這一為誘敵深入所作的戰略欺騙是成功的,從軍事戰略上看,甚至可以說,此一戰略欺騙成功的意義超過了聯合國軍在仁川成功登陸的意義,因為聯合國軍登陸後貿然北進、恰恰落入了這一戰略欺騙的圈套之中。
但是,這一戰略欺騙的政治代價是,由於不願派出象征性部隊,這一做法抵消了中國警告聯合國軍止兵於三八線的外交努力,英國學者傑拉德·西格爾也持此看法。如果當時中國公開地向北朝鮮派出先頭部隊,會為中國爭取加入聯合國以及阻止聯合國軍於三八線的努力增加不少份量,也許中國和聯合國軍就不一定會直接交火,雙方可能以三八線為界各自停兵。可是當時中國為了軍事目的而實行的戰略欺騙造成了西方國家的錯覺,它們以為,既然中國並不向北朝鮮派出象征性部隊,那麽中國在外交上警告聯合國軍不得越過三八線就只不過是一種恫嚇和虛張聲勢而已。美國學者惠廷認為,“基本上,中蘇兩國的策略未能達到它的目標。它既不能說服聯合國讓平壤和北京進入旨在停火的談判,也不能阻嚇聯合國軍進入北朝鮮”。這樣,朝鮮戰爭的戰事就迅速擴大化了。
在關於朝鮮戰爭的研究中,有一種比較流行的看法,認為中國參加朝鮮戰爭是為了抵抗美國假道朝鮮入侵中國本土的企圖,即中國要保家衛國。而筆者在研究中發現,中國領導人其實當時並無這種擔心。他們知道,由於中蘇同盟關系的存在,美國不會、也沒有進攻中國的準備;同時,由於蘇聯不肯向中國提供海軍艦艇,中國將長期缺乏渡海攻擊台灣的能力,因此也不會與美國在台灣地區發生軍事沖突。所以,在朝鮮戰爭是否會擴大到中國這一關鍵問題上,1950年中國政府內部往下傳達的的估計是:“世界無大戰,遠東有戰事;中國無大戰,廣東可能有戰事”。這里所講的廣東的戰事,是指國民黨軍隊可能渡海挑起對大陸的局部襲擊。可以假設,如果聯合國軍當時止兵於三八線,中國也許就不一定出兵朝鮮,或許會改而以支持在韓國發動人民戰爭來代替直接出兵幹涉,就象五、六十年代中國在印度支那的作法那樣。
當中國發現,麥克阿瑟指揮的聯合國軍不聽警告,越過三八線北進追擊朝鮮人民軍殘部,進入了中國軍隊可能設伏的山區;而莫斯科又答應為中國出兵朝鮮提供武器和空中保護後,兌現此前向蘇聯和北朝鮮作出的承諾的時機到了,中國軍隊立刻大規模出兵朝鮮。然而,在中國正式派軍入朝的前夕,即1950年10月的頭19天里,中蘇雙方的決策過程似乎都出現了相互矛盾和令人費解的跡象。在這19天中,毛澤東曾告訴斯大林,中國將取消或推遲出兵朝鮮;而斯大林則在毛澤東重新確認出兵之後通知毛澤東,蘇聯將延期出動掩護志願軍的空軍。一些史學家對此的解釋是,中蘇兩國在卷入一場大戰之即,都出現過“最後一分鐘的猶豫”。而筆者則認為,在是否參戰這一點上,其實毛澤東和斯大林都未真正地猶豫過,雙方的表面上的“退縮”只是彼此討價還價過程中做給對方看的一種姿態。
毛澤東先表示出“退縮”之意,其動機是想向斯大林施加更大的壓力,以獲得更多的蘇聯軍事供應和空中保護。這“最後的猶豫”並不是因為當時中國領導人對是否出兵有重大分歧。1950年10月2日的中共中央書記處會議是志願軍入朝作戰前的一次重要決策會議,此會召開前兩天,毛澤東、周恩來、劉少奇、朱德在接見派往印度支那共產黨的中共聯絡官羅貴波時,便已責成他轉告胡志明:“中國已決定出兵援朝”。在10月2日的書記處會議上,毛澤東有意識地讓與會者提出幾點不宜出兵的理由,以便他向斯大林施加壓力時引用。據當時在會場內外值班的毛澤東的衛士長李銀橋回憶,會上根本無人反對出兵。高崗的遺孀李利群和衛士長魏寶玉均說,高崗對出兵一事根本沒顯露過保留的態度。
此次會議之後,毛澤東派周恩來於1950年10月8日前往蘇聯,會同已在蘇聯的林彪,面見斯大林,佯稱出兵朝鮮困難很大。其實,此時毛澤東調兵遣將的活動並無須臾停頓。就在周恩來出發去蘇聯見斯大林的當日,1950年10月8日,毛澤東就已正式通知金日成,中國決定出兵參戰。第二天,志願軍後勤部即開始大量運送戰爭物資入朝。中國當時口頭上和軍事行動上的一虛一實說明了,毛澤東並非不想出兵,而是藉出兵與斯大林討價還價。斯大林允諾武裝五至六個師的解放軍,毛澤東並不滿足,他想得到更多,最後他實際得到的是100個師的武器裝備。所以,盡管中蘇雙方之間藉出兵與否討價還價,斯大林還是兌現了提供武器裝備的承諾,毛澤東也恪守了出兵朝鮮的承諾。於是,在彭德懷統率下,東北邊防軍改名為志願軍,終於在1950年10月19日開始渡江,入朝作戰。
志願軍入朝前,毛澤東原希望蘇聯空軍能在志願軍入朝後兩個月內即行出動。但斯大林卻告訴中國,要推遲出動空軍。因為,當聯合國軍逼近鴨綠江邊時,安全降落地帶縮小了,斯大林擔心蘇軍飛行員可能被聯合國軍生俘而引發美蘇之間的直接軍事對抗。志願軍於10月19日入朝後,聯合國軍全面後撤,發生上述問題的風險降低了,於是蘇聯空軍從11月1日開始就加入空戰、與聯合國空軍交手了。所以,實際上蘇聯空軍不但沒有推遲出動,相反還提前出動了,在志願軍入朝後11天即進入空戰、開始為志願軍提供空中掩護。
在中、蘇兩國新的資料公開之前,美國學者惠廷認為,中國與朝鮮戰爭的關系有以下四個特點:一,中國認為自己首要的任務是解放台灣,而在朝鮮對聯合國軍采取行動應由莫斯科負責;二,中國當時面臨嚴重的經濟、內政問題,所以它對朝鮮戰爭唯恐避之不及;三,中國並未精心策劃、引誘聯合國軍深入朝鮮北部,以便殲滅之;四,朝鮮戰爭爆發前,中國並無派兵入朝的準備。另兩位來自中國大陸的學者郝雨凡和翟志海也得出過類似的結論,他們認為,“當朝鮮戰爭於1950年6月25日爆發之時,中國像美國一樣沒有思想準備”。本文以上的分析證明,這些結論是不成立的。
志願軍在朝鮮的軍事行動及其結果(1950年10月至1951年7月)
從中國出兵朝鮮後的行動中可以發現中國在此次參戰行動中的諸多目標。首先,中國要消除因聯合國軍占領北朝鮮而帶來的直接或間接的軍事威脅,保障東北和鴨綠江上水電站的安全。其次,中國領導人希望借助蘇聯的援助,讓解放軍取得現代化戰爭的經驗,並用蘇聯的武器裝備換裝,建立中國自己的技術兵種和軍事工業,讓中國的經濟覆興獲得新的動力,並增強解放台灣的能力。筆者認為,中國和西方的史學家可能忽略了這一組物質主義導向的目標。
美國學者查閱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文件後發現,“在斯大林於1953年3月逝世之前,他與毛澤東之間的大部份通信是關於中國請求蘇聯給予武器裝備的”。中國出兵朝鮮一舉,從蘇聯得到了很高的回報,斯大林及其繼任者不僅用嶄新的蘇造武器替中國裝備了100個步兵師,並幫助中國建立了能有效作戰的空軍、海軍、炮兵、坦克兵等技術兵種,而且還援建了300多項大型工程項目,使中國得以形成獨立的軍事工業體系。如果把蘇聯從1945到1955這10年間為中國提供的武器裝備加在一起,足以裝備300余個步兵師。可以說,蘇聯對中共的武器轉讓規模是現代史上最大的一次。這樣超大規模的援助是毛澤東以前的近代中國的歷任統治者無法企望的,蔣介石從美國得到的武器援助遠比毛澤東少,而且美國並未為中國援建過大型工程項目。毛澤東的幸運就在於找到了一個堅實的靠山,然而,為了獲得這些援助,在朝鮮作戰的數十萬志願軍付出了生命和鮮血的代價。
中國在朝鮮的作戰目標並不是建立在北朝鮮的長期性支配地位,也不是在鴨綠江南岸北朝鮮境內建立便於中國防衛的緩沖區,而是在軍事上摧毀聯合國軍的有生力量、重獲戰爭主動權,在政治上解放全朝鮮、迫使聯合國接納中國、使美軍撤出台灣等。為了實現這一系列作戰目標,志願軍入朝後連續發動了五次戰役,前三次和第五次是進攻性的,第四次則是防禦性的。這五次戰役中,前四次是成功的,最後一次則失利了。志願軍能大量殲滅聯合國軍、突破三八線、令華盛頓大失臉面,使斯大林相當滿意。更重要的是,志願軍在遠東拖住了美軍的有生力量[7],減輕了北約在歐洲對蘇聯的壓力。同時,由於志願軍的參戰,北朝鮮當局免遭滅亡之命運,然後又得以光覆三八線以北的原控制地域。從軍事學角度來看,志願軍的第一次戰役是隱蔽設伏、突然襲擊,因此並不能顯示雙方真正的實力對比;而志願軍的第二次戰役的大獲全勝則具有歷史性意義。美國軍事史作家弗朗克蘭和道林認為,這次戰役是二十世紀中的決定性戰役之一,體現了中國軍隊具有相當的指揮和作戰能力,能戰勝裝備優勢、訓練有素的以美軍為主的聯合國軍。
但是,由於中國軍隊缺乏重型武器和空中力量,無法在連續作戰中保持優勢,這場戰爭後來變成了雙方拉鋸式的僵持局面,中國不得不放棄占領韓國全境的計劃。當時,毛澤東一再指示彭德懷以疲兵突破三八線,因為毛擔心斯大林懷疑志願軍攻占韓國的決心。由於朝鮮半島東、西兩岸的海岸線不易設防,所以斯大林、毛澤東、金日成所要求的攻占韓國的作戰目標其實並不現實;即使勉強實現了,也很可能只是個暫時的、曇花一現的成功,很快就會被敵軍從後方登陸、切斷後路、包抄圍殲。志願軍司令員彭德懷一再頂住來自莫斯科、北京和平壤的要求南進的壓力,堅持穩紮穩打,始終未深入韓國追擊聯合國軍,這才使志願軍得以避免重蹈金日成初次攻占韓國失敗的覆轍。彭德懷的決策雖然阻止了蘇、中、北朝鮮政治領導人的戰略企圖,但基本上維持住了志願軍作為戰役勝利者的姿態。
雖然志願軍與聯合國軍在朝鮮的對抗基本上是以地面作戰為主的局部戰爭,但是,這場戰爭還存在著升級成核戰爭的可能性。在第四次戰役期間,曾出現過美國對志願軍或中國本土實行核打擊的可能。據38軍112師326團前任團長李耀庭回憶,當時為了預防美國發動核打擊,志願軍司令部曾命令部隊不得過度南進和過度集中。如何控制戰爭的範圍、避免誘發核戰爭或世界大戰,成了朝鮮戰爭里中國、蘇聯、北朝鮮方面不得不小心對待的問題。例如,在第二次戰役期間,作戰地域處於以安東為基地的米格15戰鬥機的作戰半徑範圍內,如果當時蘇、中空軍全面出動、實施對地支援,截斷西線聯合國軍的南逃之路、炸沈東線聯合國軍的撤退船只,將可能成建制地殲滅更多的聯合國軍,使戰果更輝煌。但是,北京和莫斯科卻抑制了這一沖動,自我限制空戰的規模和烈度,從未空襲聯合國軍的地面和海上部隊,更不去襲擊聯合國軍空軍在韓國和日本的基地,以免刺激美國對志願軍和中國本土進行核報覆。
中國出兵朝鮮之後,原來針對台灣的軍事態勢便從進攻性轉為防禦性。毛澤東曾設想,乘朝鮮戰爭爆發之機,可對在台灣的國民黨軍隊運用引蛇出洞再殲滅之的策略。他為此指令沿海各省(除少數幾個地方外)均不得大建要塞,應當先讓敵人登陸和深入內陸再圍殲之,以削弱國民黨軍隊的有生力量,有利於未來的解放台灣的戰役。但國民黨當局未曾渡海反攻大陸,引蛇出洞的策略未達目的。
通過外交談判解決朝鮮問題(1950年10月至1951年7月)
在出兵朝鮮之前,中國的外交努力旨在爭取中國在聯合國中的代表權和設法讓聯合國軍止兵於三八線。中國出兵之後的外交努力便轉變為確立有利於中國、北朝鮮、蘇聯的停戰談判先決條件。在朝鮮戰爭的初期,中國對志願軍能否有效地抗擊聯合國軍心中無數,一度定下了這樣的停戰談判底線,只要志願軍能占領平壤─元山鐵路線以北的地區,就可以展開停戰談判。為了保留停戰談判的空間,中美之間曾通過中間人秘密傳遞書信,中國方面急切地想知道美國方面的談判先決條件。但不久以後聯合國通過了譴責中國為侵略者的決議,這些秘密聯系便從此中斷了,中國從未承認過這些秘密的遞信活動。
在朝鮮戰爭的停戰談判問題上,斯大林的態度不如毛澤東那麽強硬。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表明,毛澤東支持金日成發動戰爭的態度要比斯大林更積極。斯大林曾經有這樣的期待,志願軍占領包括漢城在內的部份韓國領土後,中國可用這些領土與美國交換,爭取讓美軍撤出台灣,進而讓聯合國接納中國、諸大國共同簽訂對日和約以及朝鮮停戰協定。中國政府曾接受了斯大林的主意,將這一精神納入停戰談判的先決條件。
志願軍從第一次戰役到第四次戰役,作戰基本上是順利的。彭德懷本欲挾第二、第三次戰役勝利之余威,向敵方提出舉行停戰談判的要求,其目的除了要解決朝鮮問題之外,也包括上述的斯大林的設想。如果當時能按照彭德懷的意見開始談判,也許中國獲得的利益比後來實際得到的還要多,甚至可能創造攻占台灣的條件。然而,當時毛澤東看到志願軍進展順利,就想進一步擴大戰果,以為志願軍能夠迫使聯合國軍在戰敗或劣勢的地位下坐到談判桌前來。這樣,中國政府提出了四項強硬的停戰談判先決條件:外國軍隊撤出朝鮮、朝鮮人民自決內政、美軍撤出台灣、聯合國接納中國。其意圖是讓聯合國軍無法接受、從而得不到喘息的機會。這也許是毛澤東軍事生涯中最大的敗筆之一。當時,美國提出的停火談判條件是“先停火、後談判”,而毛澤東則針鋒相對地堅持“先談判、後停火”,並兩次拒絕了聯合國的和平建議。聯合國的第二次和平建議其實對中國是極為有利的,其中包括尋求解決台灣問題和中國的聯合國席位問題。可是毛澤東當時對軍事形勢的看法過份樂觀,又想在斯大林面前表現出決不對美帝國主義抱有幻想的姿態,因而拒絕了聯合國的第二次和平建議。
不久,志願軍在第五次戰役中失利,此時中國領導人才認識到,在志願軍現有的武器裝備條件下,要通過戰場勝利把聯合國軍逼到談判桌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志願軍第五次戰役的失利成了中國對停戰談判的態度由硬轉軟的分水嶺。由於志願軍在三八線以南的推進相當有限,不但無法為北朝鮮當局奪得整個韓國,甚至連在開始停戰談判前占領更多韓國領土這個目標也無法實現。最後,韓國和北朝鮮基本上還是按戰前的邊界各自恢覆了自己的控制區。1951年7月,中國不得不放棄了上述的四項強硬條件,以與聯合國近乎平等的地位坐到了談判桌前,而中國在停戰談判中基本上什麽也未得到。
對中國出兵朝鮮的評價
中國留美學者陳建指出,在中國出兵朝鮮的結果這一問題上,流行的觀點是,“朝鮮戰爭為中國帶來的後果是非常負面的:出兵朝鮮導致成千上萬中國士兵傷亡,造成軍費猛增,阻礙經濟覆興,令台灣無法收覆,令北京至少在短期內更加依附於莫斯科,令中國遲至七十年代初才被聯合國接納”。中國軍方的學者徐焰則認為,志願軍的傷亡數字雖然很大,但並不高於聯合國軍的傷亡數字[8];同時,盡管1951年中國的國家預算中軍費幾乎占了一半,但到1952年這一比例已降為三分之一;雖然中國在出兵朝鮮上花了很多錢[9],但卻從蘇聯得到了巨額貸款作為獎賞,此一巨額貸款幫助中國奠定了國防和工業現代化的基礎。
筆者認為,中國在朝鮮戰爭中至少有這樣一些收獲。首先,中國在朝鮮的軍事勝利為它在國際社會中贏得了大國的地位。牛津大學戰略學教授羅伯特·奧內爾指出,從朝鮮戰爭的第二次戰役開始,在此後的三年戰爭中,中國冒升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大國。這一成就當然在很大程度上是過去近30年中源源不斷流向中共的蘇援餉械所帶來的結果。與毛澤東及其同事不誠實的聲稱相反,中共若僅僅依靠自身的力量,是永遠也不可能獲得這一成就的。其次,中國成功地以出兵朝鮮換取到了大量蘇援,為中國的軍事、工業現代化奠定了基礎。如果不是毛澤東一直采取錯誤的、有時甚至是愚蠢的經濟發展政策,中國的現代化完全可能走得比實際的歷程更快更好。
朝鮮戰爭是否導致中共失去了收覆台灣的機會呢?據中國學者楊奎松描述,1949年7至8月,劉少奇訪蘇的目的之一便是請求斯大林為解放軍攻打台灣提供直接的海上和空中援助,但斯大林只答應給間接的援助,如幫助中共建立自己的空軍。那時,斯大林擔心直接的蘇援會引發美蘇直接軍事對抗,進而引發第三次世界大戰。1949年10至11月,解放軍渡海攻打兩個島嶼失敗後,毛澤東於1949年和1950年之交訪蘇期間再次向斯大林提出了上述請求,但斯大林仍然未讓步。楊奎松認為,毛澤東在訪蘇初期對斯大林不滿,正是因為斯大林拒絕了毛的這一請求,而不是因為中國國內所流傳的斯大林對毛澤東提議簽訂中蘇同盟條約一事的回應模棱兩可。因為在前蘇聯政府的檔案中找不出任何真憑實據來證明,毛澤東當時曾對斯大林關於中蘇同盟條約的回應產生不滿。斯大林1950年拒絕給中共海上和空中支援以解放台灣的真實原因,可能是斯大林想利用台灣尚未統一、中國未被聯合國接納兩件大事,迫使中共因需與美國對抗而不得不嚴重地依賴蘇聯。為了掩蓋這一目的,斯大林將朝鮮問題與台灣問題、中國加入聯合國問題掛鉤,他語氣堅定地告訴毛澤東,只有朝鮮解放了,才能解決後兩個問題。
由此可見,在五十年代初期,由於解放軍缺乏海上和空中作戰能力,其實並無能力攻擊台灣,再加上斯大林拒絕給予支援,所以,在朝鮮戰爭爆發前,解放台灣的機會事實上就已經不存在了。因此,在朝鮮戰爭爆發之前,中共領導人就已決定將台灣戰役推遲二至三年。可以假設,如果中國當年未出兵朝鮮,也許中國可早一些進入聯合國,從而有助於解決台灣問題。但是,當中國領導人盤算出兵朝鮮的得與失的時候,大量的蘇援是非常現實、急需、又可以立刻到手的,而改善中國與西方國家的關系一事則要虛得多。虛實相較,輕重易辯。
朝鮮戰爭並不是使中國轉而依附蘇聯的分水嶺。自中共於1921年成立以來,這種依附就始終延續不斷。雖然毛澤東在1941、1942年采取對蘇不合作態度曾一度引起了中蘇關系的緊張,但在朝鮮戰爭期間中蘇友好關系確實達到了頂峰。只是到了六十年代末期,中蘇關系才變得緊張起來。斯大林支援國、共兩黨的地緣政治學考慮是,阻止中國落入外國特別是日本或美國之手、或落入對蘇敵對的政權之手,他在這方面的努力是相當成功的。但蘇聯也確實幫助中國在軍事上扭轉了相對於西方的頹勢,此“功”不應被忽略。當今天中國人強調中國站起來了的時候,不能“忘記”了蘇聯在中國擺脫外來統治和威脅的歷史進程中曾扮演過的決定性角色,不應該對過去俄國人的義舉忘恩負義,也有必要從過去對毛澤東才幹的過高估計中醒覺。
從國內政治的角度看,朝鮮戰爭也有負面效果。正如徐焰指出的,其中最嚴重的是,毛澤東作出出兵朝鮮的決定之後,中國取得了軍事上的勝利,這大大增強了毛澤東的個人威望,使大多數中共領導人在“集體領導”中相信毛甚於相信自己,因而導致毛的專制統治日益強化,給中國人民帶來了一系列苦難。
為什麽中國大陸與諾貝爾獎無緣?
南冠客
吉林省新聞工作者
1996年9月27日,中國科技界的權威性報紙《中國科技報》發表了一篇長文,提出了“一個迫切值得檢討的問題”。作者問道:“據學者統計,按一般情況,立國三十年就會出一個諾貝爾自然科學獎,平均數是三十五年。我國立國已近四十七年了,至今仍無跡象,原因何在?”這的確是一個極嚴肅、又極為迫切的問題,問得國人既怦然心動,又感慨萬千。此文發表後的1997、1998年,又有兩位華裔科學家相繼摘取了諾貝爾獎的桂冠,他們是朱棣文和崔琦。
為什麽國內的學者總是與諾貝爾獎無緣呢?是因為華人缺乏智慧嗎?顯然不是。該文作者指出:“短短三十幾年,在境外就出了四位諾貝爾獎得主,就是證明。為什麽在境內卻沒有呢?”作者排除了諾貝爾自然科學獎評選過程中存在意識形態偏見的說法,因為,同為社會主義國家的前蘇聯即曾獲得過十六項諾貝爾自然科學獎;他也排除了諾貝爾自然科學獎評選過程中有地理上的“重歐美輕亞洲”因素的解釋,因為其他亞洲國家(甚至科技實力不見得比中國高的亞洲國家)也同樣獲得過多次諾貝爾自然科學獎,例如,日本獲得過六個、印度有三個、巴基斯坦也有一個。作者最後的結論是,中國未能贏得諾貝爾自然科學獎是科學政策上的偏誤所造成的,即科技政策上“重術輕學”。該文發表後,很快被大陸最具權威的文摘刊物《新華文摘》全文轉載,因而其影響更為廣泛。在國內發表文章也只能談到這個程度,在缺乏言論、新聞、學術自由的狀況下,作者不可能更深入地分析造成這一結果的體制性因素,否則,他個人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工作環境就可能面臨幹擾。
當看到一位又一位海外華人登上了象征世界科壇最高榮譽的諾貝爾獎領獎台,生活在大陸封閉環境中,聽慣了“風景這邊獨好”的自吹自擂式宣傳的中國同胞,不知道是應該感到自豪和高興,還是應該感到慚愧和無奈?
筆者以為,當然首先還是應該引以自豪、感到高興。作為炎黃子孫,能夠看到具中國血統的科學家頻頻受到諾貝爾獎的青睞,能不感到高興和自豪嗎?這一事實向全世界證明,中國人是世界上最聰明的民族之一。據中國政府資助、在歐洲面向華人社區出版的中文《歐洲時報》報導,旅美的華人學者達十萬人,其中被公認為一流科技人才的有三萬多,占美國高級科技人才的四分之一以上。在美國流行一種說法:“美國的財富在猶太人的口袋里,而美國的智慧卻在華人的腦袋里。”中國科學院院士、原南開大學校長毋國光曾說,“以IC(集成電路)研究開發而聞名世界的矽谷,現在已成為中國人和印度人的天下,甚至有人說,IC就是India(印度)和China(中國)兩個詞的縮寫。”[1]
海外華人在推動世界科技事業的發展中立下了汗馬功勞,擔當著台柱的角色,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這難道不值得國人為之自豪嗎?
但是,國人恐怕更應該感到慚愧和無奈。海外華人攀登科學高峰的種種輝煌業績,畢竟是在異邦的環境中培育出來的,不能算是中國的成就。那麽,為什麽五千萬海外華人中出了六位諾貝爾獎得主,而十二億大陸人口竟然產生不出一個?同是中國血統、同文同種的炎黃子孫,身處國內外其成就與貢獻為何相差如此懸殊呢?筆者以為,或許可以用一個比擬來說明這種強烈的反差:同是優良種子,播撒在不同的土壤里,結果自然不同;同樣的原材料,投入不同的爐子里,煉出來的鋼也不同;問題不在“種子”身上,而在這些“種子”的“生長環境”中。
以1998年諾貝爾物理學獎得主崔琦先生的個人和家庭經歷為例,崔琦先生原籍河南,1953年身處河南農村的父母安排他移居到香港。當時香港的中學、大學的教育水準尚明顯地落後於中國大陸大城市的一些中學、大學,但這並未阻礙崔琦先生個人的成長。他後來赴美深造,取得了博士學位,並長期在物理學領域里鉆研,終於取得了世人矚目的成就。崔琦先生雖然離開了中國大陸,但他的父母仍留在原籍河南的鄉村里。在毛澤東發動的“大躍進”年代里,河南省的領導人比其他地區的領導人更積極地尾隨毛澤東的政策,糧食“高產衛星”放得最高,搜刮農民的口糧也最狠,結果造成河南省數百萬農民缺糧餓死。崔琦先生的父母就是這數百萬“大躍進”政策的犧牲品,不幸於六十年代初“大躍進”造成的大饑荒中雙雙去世。
我們不妨假設,如果崔琦先生沒有移居香港,也從未赴美,而是一直留在大陸,情況將會如何呢?或許他會因為專心研究科學而在六、七十年代被誣為“白專”典型;也許他在文革中會被批鬥、掛黑牌、坐“噴氣式”[2];他甚至可能被接二連三的政治“運動”整得死去活來。即使茍活下來,恐怕銳氣也早已消磨殆盡,變成一介庸夫了。或許他可能會學得機靈一點,為了生存下去而適應環境,那便成為一個時時與當局“保持一致”、置科學家的良心於不顧,去批判學術界同行和前輩,踏著別人的苦難而平步青雲者。不論出現哪一種情況,在這樣的環境里,都不可能產生出一位諾獎得主來。在極其惡劣的土壤里,即便是具有神童基因的優良“種子”,也無法正常生長,更難以開花結果;相反,卻可能被埋沒、甚至葬送掉。當我們為崔琦先生現在的成就感到驕傲時,事實上也隱含著為他得以逃脫大陸解放後前三十年的苦難而暗暗慶幸,但是,難道這樣的慶幸不正是身處國內的同胞們無奈的辛酸嗎?
也許有人說,不必再回首往事了,中國不是終於改革開放了嗎?然而,國人真的對那三十年的歷史有了真正的反思了嗎?還是“鴕鳥式”地把它忘卻了,或者簡單地把無可回避的歷史責任推給了林彪、“四人幫”,以求得一時的心靈“安寧”?就在不久前的五十周年國慶當中,種種回憶、宣傳不是照樣在誇讚那三十年的“偉大成就”和毛澤東的“英明偉大”嗎?那些億萬人民蒙受的苦難被輕輕地一筆帶過了。“大躍進”造成的饑饉使得全中國餓死了三、四千萬農民,其數量比抗日戰爭時期死亡的人口還要多幾乎一倍,這樣的歷史慘劇直到現在不是還用“三年自然災害”作借口來掩蓋嗎?文革中或文革後出生的青年一代甚至根本都不知道中國現代史上的這一幕不堪回首的史實。當人們的民族主義情緒越來越高漲的時候,是否想到過他們所愛的“社會主義祖國”的成就也包含著這些苦難?沒有對體制和政策的深刻反思,就找不到過去五十年來中國落後的根源,更談不上如何創造出一個能讓國人攀登科學技術高峰的社會制度環境。“文化革命”雖然成為歷史了,但是造成“文化革命”以及那三十年苦難的制度性因素不僅未受到充份的清理,而且今天依然存在。背負著這樣的制度性“包袱”,中國真的可能騰飛嗎?
確實,在建國將近半個世紀後,中國的新聞媒體終於開始活躍起來,國人也才有機會比較多地接觸外部世界各方面的信息了。這時,人們才猛然醒悟到,世界上還有一種諾貝爾獎,而我們中國人距離這一“科學的皇冠”竟如此之遙。於是,各界的有識之士紛紛撰文坦言,“中國需要諾獎”,“沖擊諾獎是時候了”。[3]
共青團中央主辦的《中國青年》雜志曾組織了一組文章,貫以醒目的通欄標題“中國何日圓夢諾貝爾獎?”[4];《中國教育報》呼籲,“諾貝爾文學獎:離我們是遠還是近?”[5];《經濟日報》則請一位頗具知名度的經濟學家就諾貝爾經濟學獎發表了談話[6]。諾貝爾獎一時成為輿論界的一大熱點話題。
科技界、文教界和文化界普遍關注諾貝爾獎,表明了諾貝爾獎在全世界至高無上的權威性已經得到中國人民的一致公認。雖然經過了長期的封閉狀態,現在,中國人民也開始被諾貝爾獎的無比魅力所傾倒。然而,據學者們預測,中國這個泱泱大國近期內仍無獲取諾貝爾獎、實現“零的突破”的跡象。我們這個擁有十二億五千萬人口、有著上下五千年文明史的國度,曾經為人類文明貢獻過四大發明,在古代就有張衡、祖沖之、蔡倫、華陀、畢升、李時珍等眾多精英脫穎而出。然而,到了現代,中國竟然距離反映科學技術尖端成果的諾貝爾獎途程如此之遙,甚至還不如印度、巴基斯坦這些中國人往往自以為較之領先的國家,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巨大的遺憾,同時,更是中華民族對自己的歷史、也是對人類文明的巨額負債。哪一個中華赤子不為之痛心疾首、無地自容?哪一位熱血匹夫不為之憂心如焚、寢食難安?
然而,這種不安卻似乎表現得有點走樣。一份由國家體改委、中國人民大學、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等多家機構聯合完成的《1997年中國國際競爭力發展報告》,為避開諾貝爾獎空白這一令人難堪的現實,竟然在中國獲獎人數這一欄里填上“2”。[7]
令人難以理解的是,該報告的撰寫人把美籍華裔科學家的殊榮列為中國的國際競爭力的內容之一,是想表達一種對這些美籍華裔科學家回國“奉獻”的期待,還是覺得,為了顯示中國的成就,即使把美國的國際競爭力計在中國名下也並無不妥?還有的國內媒體則預言,在二十一世紀的最初十年或二十年內,中國有望實現諾貝爾獎“零的突破”。連著名物理學家、諾貝爾獎得主楊振寧先生,也在新加坡《聯合早報》上發表文章稱,“在中國土地上發展出可獲諾獎的科學家,我想應該是二十年之內的事。”[8]
從愛國情感出發,關心中國科學事業的發展是一回事,而實事求是地預言中國科學研究的可能成就則是另一回事。在社會主義國家里,人們聽過太多的預言,有些據說還是根據“科學”的“歷史規律”作出的。列寧早就斷言,資本主義陷入了腐朽、垂死的階段,而我們所看到的卻似乎恰恰相反。四十年前,毛澤東曾預言,“十五年超英趕美、跑步進入共產主義天堂”;現在,中國不但沒進入這個什麽“天堂”,反而回到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而且據說這個遠離“天堂”的“初級階段”還要延續幾十代人。這類“響亮”的預言除了留下千古笑柄以外,還給億萬人民留下了苦澀的回憶。那些政治狂人夢囈般的“偉大預言”留給我們的歷史教訓難道還不夠深刻嗎?其實,與其熱衷於缺乏根據的預言,還不如探討一下應該如何創造制度條件,使中國爭取獲得諾貝爾獎的好夢成真。
在北大校慶100周年的聚會上,諾貝爾獎得主李遠哲先生對北大學子說:“獲獎與否關鍵問題是需要一個肥沃的土壤”。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東碩先生認為,“中國並不缺少沖擊諾貝爾獎的傑出科學家和傑出的科學思想,缺少的是能托起科學家們在全力沖擊諾貝爾獎的軟、硬大環境”。[9]
中科院院士、北大校長陳佳洱先生和中科院院士、覆旦大學校長楊福家先生也曾聯名撰文指出:“獲得諾貝爾獎有兩種情況:......前者需要特別昂貴的先進設備,後者需要濃厚的學術氛圍和適宜的工作環境。客觀地說,在中國目前的土地上,這兩個條件都不具備。”[10]
對中國的學者來說,首先是缺乏寬松的社會政治環境。有希望摘取諾獎桂冠的科學家,無不具有超常的創新思維能力,無不表現出對客觀世界一切現象刨根問底的濃厚興趣,他們敢於揮動著智慧的長矛,在科學研究的廣闊天地里,大膽地向一切未知領域宣戰。為此,需要有一個允許自由思考、自由發表與交流、自由爭論的民主氛圍。相反,在壓抑、盲從、向政治權利媚俗的社會環境里,很多傑出的學者會從被迫充當政治上的“奴才”而逐漸變成“自覺主動”的“政治幫閑”,那樣就不僅扼殺了產生諾貝爾獎的“土壤”,而且會出現危害國家和社會的“贗品”。其典型的例子就是“錢學森現象”,被譽為中國“導彈之父”的著名物理學家錢學森先生1958年曾在《大眾科學》和《中國青年》雜志上發表文章,聲稱糧食“產量可以無限地增加”,為“大躍進”和糧食產量“放衛星”作了“科學的背書”。錢先生以他科學家的名譽作擔保,讓千千萬萬的人相信“大躍進”政策的“科學性”,其效果極為惡劣。[11]
雖然當時的政治領導人要為“大躍進”造成的大饑饉以及幾千萬生命的不幸死亡負主要責任,但錢學森先生這位身居高位、曾經獲得“國家傑出貢獻獎”的科學家,也理應因當時的作為而受到歷史的譴責。如果那些在“大躍進”時代餓死的數千萬農民地下有靈,或許他們想對錢學森先生所表達的未必是讚頌其為衛星上天立下的汗馬功勞。其實,“錢學森現象”所反映的並不只是錢學森先生個人的一時行為,原中國科學院院長郭沫若先生不也曾以文學、歷史學大師的身份發表打油詩,時而為毛澤東歌功頌德,時而肉麻地吹捧江青同志,時而又“狠批四人幫”嗎?這樣的舉止,有人格、有良知的學者是絕不屑一為的。
在集權制度中,一些傑出的科學家為了個人的權力地位而置人格良知於不顧,或許正是當政者所需要的,但這些人“以身作則”、引導別人仿效其行的社會後果,難道不是中國與諾貝爾獎無緣的原因之一嗎?當學者們抱怨中國的知識分子待遇不高等體制性弊端時,是否也應該反思一下,在人格上缺乏獨立性、知識分子的獨立意識被嚴重壓抑的情況下,又何談自由的思想空間和充份的創造發揮呢?如果說,在自然科學領域里,處於集權體制下的科學家或許還能埋頭純學術研究、回避政治,尚有一些攀登科學高峰的機會(如果經費、人事、設備等條件具備的話),那麽,在人文和社會科學領域里,學者個人的獨立知識分子的品行,則是創造出可能接近諾貝爾經濟學、文學獎的成果的必要條件之一。
要形成學術界能自由思考、自由發表與交流、自由爭論的可貴氛圍,首先需要當局具有聽得進不同聲音、甚至是反對意見的胸懷與氣度。“海納百川,有容乃大”,是政治上高度自信的表現;相反,只準高呼“萬歲”、不容半句批評的政治環境,其實只能反映出為政者的極度虛弱和缺乏自信。扼殺不同的聲音不僅違反中國已經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的條款,也是對中國現行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的公然剝奪。馬克思在抨擊普魯士政權時有一段十分精彩的話:“你們並不要求玫瑰和紫羅蘭散發出同樣的芳香,為什麽卻要求世界上最豐富的東西──精神,只能有一種存在形式呢?”馬克思大概絕對想不到,百年後的今天竟然有自稱是其門徒的人們硬是扮演著當年普魯士政權那樣的角色,要求十二億人民“統一”到一種思考方式中、學著用一種聲音說話。扼殺異議、統一思想的結果是不辯自明的,就象中國的一位文人所感嘆的:“巴金、老舍、茅盾、曹禺......等等大師們解放後為何沒能寫出傑出的作品來?”[12]
除了學術研究的政治環境需要改革之外,中國大陸的整個教育體系也必須改變。創造性思維能力的培養需要從小做起。而中國大陸目前的中小學教材、教學方法、考試方式,恰恰是桎梏青少年創新思維和想象力的。
此外,政府還應對科學教育事業投下大量的資金。諾貝爾獎授予的對象主要是在基礎研究領域作出劃時代貢獻的科學家,而基礎性研究是需要長期、大量投入、又很難在短期內看到其預期效果的領域。對於這樣的風險大、周期長的投資,應有高瞻遠矚的超前意識。早在1980年1月鄧小平就說過:“科教文衛的費用太少,不成比例。甚至有些第三世界的國家在這方面也比我們重視得多。......總之,我們非要大力增加科教文衛的費用不可......否則,現代化就化不了”。[13]
此後的二十年中,政府也發出過不少文件,反覆昭告,要加大對科技及文教事業的投入。九十年代中期,政府發表的《關於加速科技進步的決定》稱:“到2000年,全社會研究開發經費占GNP比例達到1.5%。”發達國家的這一比例在2%至-3%之間,美國為2.8%,中國提出的這個1.5%的比例其實只能算是低標準。然而,即使連這一標準看來也難以實現。實際上中國的科研及文教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一直在徘徊或下降。1992年,全國科研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是0.71%,此後逐年降低,到1997年此比重僅占0.49%。而與此相對照的則是,各級官員公費吃喝、公費出國旅遊、公費開車的支出卻逐年上升,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大概已經超過了5%。
難怪香港科技大學副校長孔憲鐸先生認為,“舉國上下高叫科教興國的很多,......可是一直沒有看到多少具體行動。雷聲早已貫耳,甘霖仍未落地。......問題在於知行沒有合一。”[14]
孔先生還指出:“假如能省下各級政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請客花掉的上千億錢,科教經費就可以加倍了。”問題是,在腐敗成風、貪官遍地的社會里,這個“假如”有多大的可能性呢?中科院院士何祚庥認為,“中科院1997年人均科研經費僅4.5萬元,除工資、基建等項目外,用於研究課題的費用不到3萬元,相當於發達國家人均水平的十至二十分之一。”[15]
中國欲以此微薄的經費產生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成果,與發達國家有雄厚財力支持的科學家們激烈競爭、角逐,顯然是力不從心的。因此,在瑞士國際管理開發學院與世界經濟論壇聯合發布的《世界各國年度國際競爭力評價報告》中,在參評的47個國家中,雖然中國大陸的綜合評價排序位次在1994至1996年間從第34位上升到第26位,但科技競爭力的位次卻從第23位下降到第28位。中國國家級自然科學獎一等獎連年空缺,也反映出科技事業逐年下滑的事實。
雖然政府喊出了“科技興國”的口號,但並沒有從制度上根本改變對知識分子的政策,更談不上如何把“尊重知識、尊重人才”落到實處。這個問題有相當深的根源,絕非某個領導人的個人認識所使然。六十年前,中共尚處於在野地位時,為了奪取全國政權,在毛澤東起草的“大量吸收知識分子”的內部文件中指出:“沒有知識分子的參加,革命的勝利是不可能的。”但是,中共建政後就開始視知識分子為異端,毛澤東甚至稱知識分子為附在資產階級這張皮上的毛,“皮之不存,毛將焉附”。[16]
除了象錢學森那樣幫助中共研制原子彈、氫彈而受禮遇、保護者外,差不多每個知識分子都有一本血淚帳、一部傷心史。1957年,毛澤東施展其“引蛇出洞”的“陽謀”時,時任北京師範大學副校長的傅鐘孫先生發表過“中共失策之一”的文章。該文痛快淋漓地指出:“我想不起來有哪一個興朝勝世是這樣糟蹋知識分子的......我不相信知識分子對中共離心離德而中共能夠達到建設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的目的......(中共對知識分子的使用是)打著用,罵著用,叫知識分子成天用眼淚洗臉。”[17]
當然,傅先生為此番耿耿直言付出了慘重代價。他所抨擊的現象實際上愈演愈烈,在文革時則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恐怕是當年擁護中共的善良的知識分子始料未及的。
鄧小平覆出後不久在一篇題為“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文章中說:“同發達國家相比,我們的科學技術和教育整整落後了二十年。美國有科研人員120萬,蘇聯90萬,我們只有20多萬,還包括老弱病殘,真正頂用的不很多。”[18]
從此,各級黨政官員在文件和講話中不斷重覆“尊重知識,知識人才”此一流行的口號。這口號的確也曾激起長期被摧殘的知識界的某些幻想和希望。最善於觀測政治風雲的郭沫若在全國科學大會上還作了“科學的春天”的報告。人們指望著,中國知識分子的春天來到了。但是,人們的希望逐年化作了新的失望。至今,從整體上看,中國大陸的知識分子還是附在由黨政官僚支配的體制“這張皮上的毛”,要不斷地乞求賜予的“尊重”。
“高科技領域,中國也要在世界占有一席之地。”這是鄧小平在他即將退出中國政治舞台前夕時說的話,也可以看做是他對未來中國領導核心的政治遺囑之一。這“一席之地”理應包括諾貝爾獎這項世界最高的學術榮譽。占領一席之地究竟要靠誰呢?是靠那些辛勤工作、潛心鉆研的知識分子,還是靠待遇優厚、濫行權力的各級官員?海峽兩岸共同敬重的百歲名人陳立夫先生最近接受台灣《財訊》雜志獨家專訪時的一段話確屬意味深長,可以引來作為本文的結語:“中國人很聰明,科學方向發明很多。......假如領導得好一點,中國人會對世界有很大的貢獻。”[19]
腐敗中的轉型將產生什麽樣的制度?
──兼評“腐敗有理論”和“腐敗有利論”
皖河
經濟學博士,現為經濟學副教授
一、公權的存在與腐敗的源起
二、腐敗出一套新體制?
三、腐敗與改革的“路徑依賴”
中國改革過程中日益嚴重的腐敗現象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和批評,但在九十年代中國的經濟學界,一些自視為學術精英的經濟學家對腐敗的經濟學分析卻導出“腐敗是改革的潤滑劑”、“腐敗是次優選擇”這類“精致”的觀點。[1]
當然,這並不能算是這些經濟學家的發明,西方研究亞洲新興國家和地區的一些經濟學家很早就提出過類似的觀點,而且也早已遭到了批評與清算。繆爾達爾就說過:“西方學者關於南亞貪污腐化有一種普遍的說法,認為它加快了辦理煩瑣行政手續的速度,這顯然是錯誤的。......貪污腐化對努力實現現代化這一目標是十分有害的,它對發展構成了極大的障礙,並使發展出現停滯”。[2]
1999年《透明國際》南非德班會議後發表的有關述評文章也指出:“直到1997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前,腐敗有利於亞洲虎的發展這種印象是很普遍的。印度尼西亞、泰國和其它亞洲虎被看成是表明腐敗甚至可以促進發展的例子,支付酬金已經制度化,因而投資者對此沒有任何懷疑。在那個時代,大家都知道找誰和為提供的某些服務或便利要付多少酬金。但是,持這種看法的人都感到失望。腐敗使東南亞的資金喪失殆盡。投資沒有取得成果,國家和投資者都變得沒錢了。”[3]
當國際學術界對腐敗阻礙經濟發展的看法趨於一致時,中國的一些經濟學家卻仍然熱衷於論證“腐敗有利論”,這是否意味著這些中國學術“精英”的“高見卓識”遠在國際同行之上呢?本文將就腐敗對制度轉型的影響等問題展開討論,同時也評論一下“腐敗有理論”、“腐敗有利論”等觀點。
在開始討論之前筆者要說明的是,什麽是腐敗,這既是個常識問題,也是個國際學術界早有公論的問題(Rose-Ackerman)。本文不打算再專門制造一些“精巧”的“學術”概念去定義腐敗這種常識性現象,若硬要故意這樣做,似乎就有玩弄文字遊戲為腐敗“化妝”之嫌了。
一、公權的存在與腐敗的源起
中國的一些經濟學家將腐敗的根源歸咎為公有產權的存在。例如,樊綱在為張維迎的“腐敗是一種次優選擇”的觀點辯護時說,中國經濟生活中腐敗現象多,根本原因在於“公權”存在的場合如此之多,[4]
使得腐敗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且“對如此眾多的掌握著某種公權的人進行監督與執法,所需要的費用顯然相當大,防止腐敗、消除腐敗的成本必然很高”,以至於“一個社會把那麽多的資源配置在反腐敗這個用途上,也是件很不經濟的事”,因此腐敗就蔓延開來了。樊綱認為,“要想把以公權謀私利的腐敗現象減少到最低程度,就要減少公權數目,縮小政府規模;把更多的事情交還給個人與市場去做”[5];更具體地說,就是要“大力推進非國有化改革,大規模地在公開市場上出售國有中小企業,大力發展個體的與私營的企業”。張維迎則認為,這些腐敗發生在本來應該是私權但在中國仍屬於公權的領域,中國政府的反腐敗舉措“現在管的大量是本該由市場管的經濟學上稱為私人產品的腐敗”。[6]
他還認為,由於腐敗也是一種帕累托改進,所以,反腐敗應該“非常非常適度”。[7]
從邏輯上看,這些經濟學家關於腐敗根源的看法是有缺陷的。公共權力的存在只是出現腐敗的必要條件,中國的學術界對此其實並無分歧;但是,公共權力的存在並不是出現腐敗的充份條件,不能得出所有的公權都必將導致腐敗、所有擁有公共權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必然會腐敗的結論。從現實中看,將腐敗全歸因於公權的存在更說不過去。盡管一些經濟學家想盡辦法論證計劃經濟時代也有很多腐敗,比如張維迎就說,“改革之前我們的體制同樣受腐敗侵蝕,腐敗並不是改革之後的產物”[8],但這其實是違背常識的。絕大多數四十歲以上的老百姓都知道,毛澤東時代是個“公權”無處不在的時代,但那時腐敗現象較少卻是個不爭的事實。在當今世界上,最腐敗的國家也並不是公有產權最普遍的國家。據“透明國際組織”的一項統計,世界上最腐敗的十個國家都是奉行市場制度的國家。所以,公權存在的場合多少,與腐敗的多少並沒有必然的聯系。
與以上觀點相比,張曙光對中國腐敗的分析要全面一些,他在以上兩個常識性判斷方面並未采用樊綱和張維迎的方法。張曙光在分析腐敗的源起時指出:“在公有制經濟中,不僅公共財政之類的決策是公共決策,而且除個人消費之外的一切經濟決策,包括生產、投資、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產品銷售等,都普遍地具有公益決策的性質,因而產生腐敗和賄賂行為的客觀基礎相對廣大......然而,腐敗和賄賂的廣泛寬厚與其滋生蔓延的現實終究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他還說,“實現市場化是解決腐敗的一個根本出路,只能從縮小其產生基礎的意義上去理解”。[9]
但是,張曙光在論述為何計劃經濟時代沒有出現大範圍的腐敗、而改革反倒引發大規模腐敗時,著眼的是制度本身而非他常說的制度變遷,他論證了舊制度如何、改革過程中的制度如何,卻忽視了兩種制度銜接過程中的問題;而且,在論述反腐敗措施時也仍然在“如何將公權轉變為私權”上下功夫。在這點上他又與樊綱、張維迎的觀點接近了。
香港學者李南雄十多年前就提出了一種相當有說服力的觀點,他認為,中國制度變遷過程中的腐敗,並不在於公共權力的存在本身,“部份原因在於黨──國家組織結構內部功能的衰變趨勢,部份原因在於國家幹預的全面減少以及社會範圍內新的協作模式發展的停滯所造成的制度真空”。[10]
也就是說,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過程中,一方面是公共權力領域的不斷縮小以及原來的公共權力架構的失效,而另一方面,新的公共權力架構又未及時形成或還未發生作用,因此導致了腐敗。
如果從這樣的認識出發,要真正有效地反腐敗,就必須強調治根性反腐敗與治表性反腐敗並重,必須高度重視制度建設。這里講的制度建設遠遠超出上述經濟學家所主張的所有權改革的範圍,事實上也沒有哪個國家指望單純通過縮小“公權”就能自然而然地消除腐敗。要從根本上減少腐敗的社會基礎,就必須要建立一套以權力分設與相互制約為特徵的“制衡結構”。如果從制度學派的觀點來看,這樣的制衡結構是一種能夠保證“正式強制”得以有效遵守的“實施特徵”。[11]
沒有這種制衡結構,公權的範圍縮得再小,照樣可能會出現嚴重的腐敗並造成惡劣的社會後果;沒有這套“實施特徵”,在經濟與政治的博奕場上,正式、非正式的規則設置得再多,也不過是形同虛設。當然,在強調此意義上的治根性反腐敗的同時,也必須重視經常性的治表性反腐敗,以此來彌補制度變遷過程中出現的“制度真空”。
其實,中國學術界對反腐敗問題的分歧,並不只是存在於腐敗的源起及如何反腐敗這樣的具體層面,它反映出了在更大的、更實質性的理念問題上存在著的分歧。上面提到的一些“精英”經濟學家們雖然自認屬於自由派,但他們對自由的理解卻十分狹隘,完全忘記了新自由主義的老祖宗奈特曾警告過的,“最大的謬誤莫過於將自由和自由競爭混為一談”[12]。這些“精英”經濟學家以為,他們所倡導的“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就是自由主義理念的全部精華;他們往往單純強調保障社會成員的經濟自由,而忽視如何恢覆社會成員的政治、社會等其他方面的自由。正因為如此,他們認為,一旦中國的經濟完全市場化、產權完全私有化了,一切社會經濟問題就都可以迎刃而解了。當談到反腐敗等社會問題時,他們也很自然地訴諸於建立“真正”的經濟“自由”。而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他們甚至為了強調要維護所謂的經濟“自由”,而不惜反對“民主”,認為“民主”是一種“建構理性”,破壞了市場的“自發秩序”,還可能導致“多數人的對少數人的暴政”。
而學術界的另外一些被上述的“自由主義者”稱為“新左派”的學者們則認為,中國的當務之急是要實行民主,只有建立起以權力分設與相互制約為特徵的“制衡結構”,才能根治腐敗。美國學者霍伯特.金蒂斯說過,“民主是一種最有效的制衡結構”,“民主制度的力量主要不在於鑒別領導者的個人素質,而在於通過言論自由、信息交流的自由、適當程序、定期選舉的方式使領導者必須對其權勢負責”。[13]
中國學術界在反腐敗問題上的分野,其實從根本上來看是片面強調經濟“自由”(即上述“自由主義者”所說的自由),還是看重包括民主在內的全部自由的一種理念上的分野。
除此之外,“精英”經濟學家將腐敗的源起完全歸因於公權的存在還有一層用意,即否定公權存在的必要性,主張削弱政府幹預經濟運行的能力,推動他們所主張的徹底自由化、市場化改革。在經濟學家的世界里這只代表一個流派的看法,實際上還始終存在著不同的聲音。例如,海爾布魯納就指出:“要知道,沒有政府,作為一種制度的市場將維持不到兩分鐘。”[14]
自由派經濟學家張五常也強調制度轉軌時期政府權威的重要性。他說,“國營企業私有化如果不靠一個獨裁的政府,一定會被黑社會搞亂.....中國未來十年改革最大的問題是什麽,我認為,主要出在特權階級要維護他們的特權利益”。[15]
在他看來,制度轉軌中政府能力被動地遭到削弱,可能導致腐敗和極度的社會不公,而這會阻礙改革的進一步推進。目前在中國,改革過程中政府的能力確實已被嚴重削弱了,腐敗與改革的公正性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應該說,張五常注意到了這些問題的浮現,而上述的那些“精英”經濟學家們卻似乎經常故意視而不見。
二、腐敗出一套新體制?
上述“精英”經濟學家們觀點的獨特之處不僅僅在於,他們認為任何形式的公權的存在必然導致腐敗,所以治根性反腐敗必須使公權徹底私有化;更令人驚訝的是,在他們提出的使公權徹底私有化的方案中,居然主張用腐敗來“購買”公權。若套用樊綱的“騙出一套新體制”的話[16],這種“理論”也可以被稱為“腐敗出一套新體制”。
張曙光在這方面的表達應該算是最清楚的。他在評價社會學家鄭也夫的“腐敗的正負功能”一文時說,鄭文雖然介紹了腐敗的正面功能,“但作者對其作了一個很大的限制,認為腐敗能夠瓦解一個舊制度,而在創建新制度中卻毫無作為,似乎不大符合該文的邏輯。正因為如此,作者在對改革易於誘發腐敗而又必須抑制腐敗的關系作精彩分析的同時,卻沒有提出利用腐敗問題。”張曙光自己認為:“從腐敗的正面功能中提出利用腐敗問題似乎有背常理,但卻符合邏輯。這一點也許在改革中更有意義。”其原因在於,“改革是一個權力和利益轉移或再分配的過程.....在人類歷史上,自願讓出權力的事情是很少的。權力的轉移或再分配通過只有兩個途徑:一是強奪,二是購買。既然掌握公共權力和進行公益決策的人不肯輕易放棄和交出他們的權力,改革又不能從其手中強奪,就只能通過腐敗與賄賂的權錢交易的方法進行購買”。所以,“改革要利用腐敗和賄賂,以便減少權力轉移和再分配的障礙。”[17]
香港經濟學家張五常也與張曙光持相同觀點。張五常曾在一篇文章中力薦他的“以資產換特權,促進私有化”方案[18]。最近在武漢大學的一次講演中,張五常先生又說,“我曾經對中央政府說,最好乾脆一次給這些人一大筆錢,把這些權力買下來,叫他們以後再也不要用這些權力了”。[19]
當然,張五常的觀點與張曙光也是有區別的,張曙光不反對、甚至支持通過腐敗這種私下、個別卻是普通的交易達到用金錢收買權力的目的,而張五常則主張公開進行交易,並由政府出面一攬子解決。還有一位頗著名的中青年經濟學家多次提出種種私有化方案,但他用數學把這些方案十分嚴密地包裝起來,除了少數經濟學家們明白以外,普通人根本不懂他的具體意見。在一個私下場合,這位“精英”經濟學家倒是通過很通俗的例子說明了他的主張,如何通過腐敗搞垮公有制、來促進私有化。他所舉的例子是:公有制是一個大飯碗,需要有人往里面吐唾沫;有人吐唾沫後,其他人因認為這碗飯不能吃都走開了,一碗飯也就屬於吐唾沫的人私有了。
用腐敗“購買”公權、使公權私有化這一說法,有兩個這些“精英”經濟學家未予說明、但卻十分關鍵的不明之處。第一,既然掌權者可用公權換到金錢,他會願意一次性讓渡手中的權力嗎?繆爾達爾在論述南亞國家的腐敗時曾提出過腐敗的“因果關系循環圈”,即官員憑借手中的權力貪污,會進一步強化官員的權力意識,因為“貪污的蔓延反過來又使官員對保持這種權力有直接的利益。特別是那些中下級官員薪俸很低,貪污對他們極有誘惑力。於是,貪污腐化進入一個有因果關系的循環圈”。[20]
中國社會目前就正是這種狀況,市場取向的改革之所以如此之難,就是因為掌權者嘗到了權力可以換來金錢的甜頭後更加珍視手中的權力,於是改革受阻,難以推進,而公權的出賣則愈演愈烈,由局部現象演變為全社會的彌漫性腐敗。
其實,張曙光已注意到這種情況,他指出,“在一定的條件下,腐敗和賄賂還會不斷從這一權力產生出來,並且具有發散的性質,於是,公益決策就無法最大限度地變成私人決策,市場化改革也無法推進。改革如果走上這條道路,那將是一條走不通的死胡同,最終將被腐敗和賄賂所吞噬。我們稱此為改革‘陷阱’”。[21]
可惜的是,他未能在構思自己的看法時保持邏輯的一致性和一貫性。他一方面強調,利用腐敗來削弱權力體系,可以有效地削弱腐敗的權力基礎;可是另一方面又承認,腐敗這種權錢交易不但不會收斂,相反卻呈不斷發散擴大之勢。一方面,他關於腐敗可能使改革陷入“陷阱”的看法,與何清漣女士後來在《現代化的陷阱》一書中的基本立論有相似之處;但在另一方面,當何清漣警告中國已經出現了落入改革“陷阱”的現實危險時,他卻撰文對何清漣的書橫加責難。[22]
這種莫衷一是的觀點和立場往往令同行和讀者難以理解。
用腐敗“購買”公權之說的另一個含混之處在於,沒有說明誰可以購買公權?購買以後權力又落入誰的手中?俄國歷史學博士西蒙尼亞曾指出,一個國家若具備以下前提,“第一,歷史上有過亞細亞生產方式時期;第二,這種生產方式的一些實質性成份雖已改頭換面但至今仍保存著;第三,社會經濟總體上的落後;第四,經濟管理的廣泛官僚化;第五,保持獨裁政治;第六,為大規模的賄賂行為大開方便之門”[23],那麽,這樣的國家如果通過腐敗促進自發私有化,最終將走入官僚資本主義與裙帶資本主義的道路。他根據俄國的現實歸納出以下結論,在此情勢下,改革過程中工商金融利益集團和掌握權力的官僚會相互勾結,運用他們的關系和財力把原來的公權轉變成他們手中的私權,這樣市場機制會被完全扭曲而徒有其表,真正支配經濟運行的並不是市場的自由運作,而是這些新權貴的黑手,整個國家則滑向官僚資本主義與裙帶資本主義。西蒙尼亞博士所描述的前提和現狀,在中國幾乎全都存在。
如果真的按照張曙光和張五常的建議,用腐敗“購買”公權,則後者提出的“一次性公開購買”的方案可能更有利於促進“新體制”的形成。張五常一再說,“中國的改革走得越快越好”,因為走得慢,這種“一次性公開購買”就變成了漸進的私下的腐敗,結果走向他所擔心的第三種體制──“根據其貪污腐化的權力排列”。然而,中國的現實狀況是,決不可能發生張五常所建議的那種由中央政府出面“一次性公開購買權力”之事;相反,朝著張五常所描繪的“第三種體制”過渡的危險卻越來越大。或許,張五常正是因為不喜歡這種結果,才轉而主張由中央政府出面“一次性公開購買權力”。但無論他如何標榜自己,張五常先生基本上是在為那些特權者著想,只是中國改革的決策者從未采納其高見。所謂的“以資產換特權”說表明,張先生終究是“他們的世界”中人,不過是到“我們的世界”里來演了一番“屠龍術”而已[24]。
用腐敗“購買”公權之說的要害在於,鼓吹利用腐敗的“精英”經濟學家們看起來是要為中國設計一個“自由市場體制”,實際上,他們在反對“計劃烏托邦”的同時,正設法為“紅頂”商人和從計劃體制中轉移出來的官僚們構想一個以官僚和裙帶資本主義為特徵的“市場經濟”。
三、腐敗與改革的“路徑依賴”
因為“精英”經濟學家們主張“腐敗出一套新體制”,所以他們將腐敗視為改革的動力。張曙光說,“改革中的許多變通措施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往往是由腐敗和賄賂行為涉足,再由正式的安排加以確認,腐敗和賄賂成為權力和利益轉移和再分配的一個可行的途徑和橋梁,是改革過程得以順利進行的潤滑劑,在這方面的花費,實際上是走向市場經濟的買路錢,構成了改革的成本費”。[25]
張維迎則“曾在數學上嚴格證明,在公有制下,官員索取剩余可能是一個帕累托改進:因為它有利於降低監督成本,調動官員的積極性。私人產品腐敗的存在,對社會、經濟發展來說即使不是最好的,也是次優的、第二好的”。[26]
按照他們的邏輯,既然腐敗能促進改革,就理所當然地希望民眾的反腐敗情緒和政府的反腐敗舉措不要“過份”。在這方面張維迎的說法比較含蓄,他認為,“反腐敗力度要把握適當”、“要非常適度”,“如果力度把握不適當,間接帶來的負效應也非常大”。而王宏遠在一篇支持張維迎觀點的文章中,則表達得十分明白。他說,既然現在無法達到“根除腐敗與改革順利推進”這一帕累托最優狀態,那麽從經濟學角度看,只能追求“改革進一步推進,腐敗適度存在”這一次優狀態;“次優狀態的存在,最大的優點在於能使改革進一步推進,使市場化趨勢進一步增強,通過經濟基礎上的變化反過來促使治本性反腐敗措施的出台,從而最終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的出現”。他甚至更露骨地認為,“與此相比,反腐敗如果既起不到實效,又影響了改革的進程,那就是一項非理性的選擇了。不反腐敗,改革難以順利推行,人民群眾也會群起反對,影響到安定團結的大局;但反腐敗也不能嚴厲到使政府官員個個岌岌可危,徹底失去參與改革的動力。從這個意義上講,反腐敗要適度只是兩權取其輕”。[27]
當然,中國社會中腐敗的蔓延並不是這些為腐敗開脫的“精英”經濟學家們直接造成的,但“精英”經濟學家們的這套說詞給轉軌時期的腐敗行為“穿上”了有利於改革的“外衣”。這些說法在民間傳播得很快,民眾未必有興趣去讀“精英”經濟學家的文章,也不見得了解其中拐彎抹角的表達和真實含義,但他們都知道“腐敗是一個次優選擇”、“腐敗是改革的潤滑劑”這樣的結論。出於對“精英”們的信任,人們會以為他們是真的站在社會大眾的立場上為國著想,因而可能接受“精英”們的這些說法,逐漸由厭惡腐敗變成接受腐敗、再到習慣腐敗、適應腐敗。“精英”經濟學家們的說法無疑對腐敗的擴散有推波助瀾的作用。繆爾達爾曾警告過,若民眾對腐敗已習以為常,“那種憤懣情緒慢慢就會演變成對那種有機會通過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的人產生嫉羨的心理”,並使那些沒有機會腐敗的人們“相信采取憤世嫉俗態度的社會行為便是正常的”,這正是“南亞病”(或“印度病”)的特徵。[28]
反觀當下中國社會,不已經出現了這種苗頭嗎?不過,在腐敗中冒出來的“新權貴”們眼中,“精英”經濟學家們還是“功不可沒”的。
“精英”經濟學家們用學術語言解釋說,腐敗是一種帕累托改進,就那些腐敗的“局中人”──行賄者與受賄者──而言,確實如此。行賄者通過行賄得到合同,最終收益肯定會超過其行賄花費;受賄者也得到了本來可能得不到的好處。所以,當行賄者與受賄者都心滿意足地為發橫財得意時,任何人都明白,行賄者與受賄者同時是腐敗行為的受益者,腐敗行為並沒有損害他們兩人中任何一方的福利,相反還增進了他們的福利。如果“精英”經濟學家們要讓老百姓相信的所謂“帕累托改進”指的就是這些,其實是不需要“嚴格的數學證明的”。用覆雜的公式來證明人們的常識性認知,固然可算是一種故弄玄虛的個人偏好,卻並不能顯示出真學問的深淺。
不過,這些“精英”卻沒有明說,腐敗在讓“局中”的行賄者與受賄者得利的同時,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其他社會成員的利益。這至少表明,“精英”經濟學家們的視野不夠寬廣,未能從整體性上把握腐敗的影響。受過基本經濟學訓練的人都知道,對全社會來說,腐敗會產生負的“外部性”。在《透明國際》班德會議上,各國經濟學家們就指出了腐敗的整體性危害:“第一,偷稅漏稅嚴重。政府收入少和開支多,因為其官員沒有選擇好的合同,但是那些合同卻給他們個人帶來好處。更糟糕的是,剩下用於社會投資的錢很少。第二,市場經濟不能運轉。處於有利地位的企業並不一定是生產率很高的企業和生產質優價廉產品的企業,但是這些企業懂得如何同當局打交道和向什麽人送禮。第三,外國投資減少。因為賄賂實際上是加重了企業的稅收:這是公司結算中增加的一種費用。”[29]
為腐敗辯護的“精英”經濟學家中,有不少人自認深諳制度學派的理論,並以中國的“制度學派”自居過,他們尤其對諾斯的關於改革遵從“路徑依賴”規律的說法甚為推崇。國際學術界真能接受“中國特色”的“腐敗出一套新體制”的說法嗎?按新制度學派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諾斯的說法,制度的功能在於形成一個社會的激勵結構。[30]
當一種制度結構能對“生產性努力”形成激勵時,即經濟人的收入增加與其所付出的邊際生產性努力對全社會的邊際貢獻成正比時,經濟增長就具備可能性,社會進步也才能成為現實;相反,當一個制度結構不是鼓勵“生產性努力”,而是鼓勵“分配性努力”,即社會財富的分配不是以“生產性努力”為參照系,而是以經濟人在分配過程中“多吃多占”的能力之大小為參照系,經濟增長就會處於停滯狀態,社會進步也只能是一個美好的夢想。腐敗者決不是通過“生產性努力”來增加收益,而是通過濫用手中的權力來增加收益,所以腐敗是最典型的“分配性努力”。如果一種制度容忍腐敗,就是對“分配性努力”最大的偏袒,這種制度結構就是一種激勵腐敗的結構。腐敗者作為社會強勢集團的成員居於這種社會的上層,他們的當道會引導這種激勵腐敗的制度朝低效率的惡性循環演進。由此看來,腐敗推進的不是改革,而是制度環境的惡化;如果一場“改革”到了要靠腐敗來推動的地步,其走向如何是可想而知的。自認為深諳新制度學派理論的一些“精英”經濟學家們所缺乏的,不僅是西方新制度學派所具有的整體主義素養與歷史主義情懷,也缺乏學者應具備的不受權勢集團左右而獨立思考的精神。
1984年以前,中國的改革確實改善了絕大多數人的利益,實現了帕累托改進,所以,民眾本身就構成了改革的動力源。當改革進入城市後,地方政府開始在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31],因為在中央放權讓利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是當地改革的獲利者,所以它們有改革的積極性。但在改革步入攻堅階段後,在漸進型改革中的獲益者往往成為新的既得利益集團,因為不願意改變現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而不願意繼續改革;而普通民眾有了相對剝奪感,因為看不到進一步改革到底能給自己帶來什麽好處,也不願意支持改革;政府則因為公權被市場或腐敗所削弱,其影響力和號召力因腐敗而不斷下降,也沒有能力繼續推進改革,所以,中國的改革很容易陷入停滯狀態。中國改革的新的動力源在哪里?一些經濟學家希望通過加入WTO、借助外部力量來推動改革,但是,在沒有內部動力的情況下,外部力量推動的改革是行之弗遠的。當下的中國,老百姓和1989年一樣,最不滿的依然是腐敗。可以斷言,腐敗再次構成了威脅中國社會穩定的最大因素。余論:“精英”經濟學家的世界與普通人的世界
腐敗本身並不是個覆雜難懂的問題,普通百姓都了解和痛恨腐敗。繆爾達爾在論述南亞國家的腐敗時就指出:“對於南亞各國政府來說,貪污腐敗是一個致命的問題.....
貪污腐敗的程度同該地區的政府是否穩定有直接的聯系。”[32]
但中國的一些“精英”經濟學家卻把這個簡單的問題搞得如此覆雜,他們的看法居然與普通人迥異,這不能不令人深思。
何清漣女士曾提出過區分常識理性和理論理性的問題。[33]
經濟學者研究經濟現象時,首先不應該違背常識理性。所謂的常識理性,其實就是指無須涉及覆雜的理論研究,僅用常識即能判斷事物之是非。例如,1998年長江流域發生了大洪水,千萬百姓家破人亡、妻離子散,至今仍有許多災民的生計未能恢覆到洪水前的水平。但卻有“精英”經濟學家創造出一套“洪水能促進經濟增長”之類的“破窗理論”,無論他們將這套“理論”論證得如何天衣無縫、十全十美,都只不過是是非顛倒、指鹿為馬的蒙昧與謊言。這種違背常識理性的“理論貢獻”和為腐敗的“理論”辯護其實如出一轍。
其實更可怕的是,中國學術界的多數人對一些“精英”經濟學家們違背常識理性的這種行徑視而不見,甚至壓制與扼殺少數挺身出來表達不同意見的學者。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形,與中國經濟學界的環境有直接關系。一些“精英”經濟學家們學會了以權謀私者們壟斷權力和地位的奧秘,占領了一些學壇陣地之後就再不容許公開、公平的學術討論;他們利用手中的話語權力為整個中國的經濟學界制規定矩,聲稱只有他們才是真正的經濟學家、才代表真正的學術,誰如果不遵從他們的“學術規範”與“交往理性”,他們就宣布誰不是經濟學家、誰的文著不是經濟學著作。於是,似乎連是否讚成“腐敗出一套新制度”之高論,也成了判別某人是否懂經濟學、是否算經濟學者的標準了。這倒有點象安徒生童話“皇帝的新衣”里的情形了。在這種狀態下,學術界中還有多少人有勇氣喊出“皇帝其實沒有穿衣服”這樣的常識呢?何清漣喊了,說腐敗是令人痛恨的、腐敗對中國的改革構成了威脅,結果,她遭到了一些“精英”經濟學家的聯手壓制。
客觀地講,“精英”經濟學家們都不是學術界的平凡之輩,不能假設他們缺乏常識理性。那麽,他們為什麽具有常識理性卻又違背常識理性呢?其原因或許有兩個。從學術研究的角度看,“精英”經濟學家們近年來特別強調經濟研究的“現代化”與“規範化”,其實就是“西方化”。他們日常所關注的是,自己發表的成果能否被西方同行接受和認可,而並不在意這些成果對中國社會到底有沒有用。同時,他們也很注重如何仿效西方同行的個人立場,但卻忘了自己生活在一個什麽樣的國度、這個社會面臨的主要難題是什麽。在西方社會,正如海爾布魯納所言,“政府永遠處於守勢,而市場卻始終被認為一切都是美好的。當然,經濟學家們都知道.....
為市場辯護比較對人胃口,而為政府辯護則不討人喜歡。為此,他們就大談自由”。[34]
這些中國的“精英”經濟學家們學會了西方同行們讚美市場的習慣,以為這就是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的全部真締。他們覺得,效率是唯一重要的,似乎經濟學家們只要講效率就足矣,而講社會公正則似乎就是外行了。其實,如果這些自命不凡的中國“精英”經濟學家好好讀讀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獎者阿瑪蒂亞.森教授的書著,也許就會發現,在經濟學學理上他們對自由的理解其實過於狹窄,這使他們的判斷偏離了常識理性。
從階層立場來看,“精英”經濟學家們為腐敗辯護其實是不難理解的。正如某位“精英”經濟學家不久前坦承的,經濟學家都是為利益集團服務的。他或許還有一句話沒講出來:經濟學家也講求個人收益最大化。在中國目前的各利益群體當中,資本和權力集團處於強勢集團的位置,也最有能力滿足“精英”經濟學家們的個人“效用”;而普通百姓只不過是“在時代的懷抱中跳舞”的一群,即使他們的利益遭到損失,也“只是循自己的本性生活”,根本無法與強勢集團平等地對話。這樣,在很注重個人“效用”的一些“精英”經濟學家眼里,為哪個利益群體服務早已是不言而喻的了。例如,在張曙光看來,這個世界只有“三個活動領域和三類人”:“一是政府機構及官員,二是科研教育單位及學者,三是企業組織和企業家,......三類人各顯其能,各取其利,是分工和交易的要求,也是最有利和最有效的安排”。[35]
在這個由“官員、學者和企業家”組成的“世界”里,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普通人消失了。“精英”經濟學家們構築、思考、關注、服務的世界,似乎並不是普通百姓們的世界;他們設計出的“改革”圖景似乎也是面向官員和“企業家”的。所以他們會主張,在新的資本階層崛起並成為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團的同時,通過金錢進一步收買權力者,以鞏固並加強資本階層的地位,而權力者通過出讓權力也富了起來,成為另一個既得利益集團。正是在這個過程中,這樣的“精英學者”通過為那兩個利益集團攫取利益的行為提供學理上的合法性辯護,而與之結成利益同盟,也獲得相應的酬報。這就是這些“自由派”經濟學家主張要達到的“自由秩序”之境,至於普通百姓在這個圖景中的位置,則不是“精英”經濟學家們所關心之事。
這樣的經濟學家當然仍然可以頂著學者的桂冠,但如果按照國際社會的通常共識,他們恐怕不能被歸屬為具有獨立立場、深具人文關懷的知識分子群體。這樣的“精英”經濟學家其實不過是在用經濟學知識為某些權勢集團服務、換取個人利益。當然,他們有權利這樣生活,就象在國外,具有博士學位的牙醫、律師從來都承認,他們並不屬於知識分子群體,而是屬於專業人士,他們更關心賺錢,而不象知識分子那樣關心社會和公眾利益。如果不把中國的“精英”經濟學家視為關心國家和社會前途的知識分子,其實他們究竟主張什麽也就不那麽重要了。不過,他們似乎也應該自覺地從暢談改革的論壇上走下來,不然,就多少有一點名不副實、欺世盜名之嫌了。中國改革的大浪淘沙才剛開始,未來還會發生什麽樣的變化,讓我們拭目以待。
當前中國社會結構演變的總體性分析
何清漣
中國知名學者,中國社會科學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
一、精英集團的利益形成機制
二、其它社會各階層的地位與現狀
三、當前社會結構演變中的若幹特徵
社會結構是社會學的一個主要研究對象。學術界對社會結構有各種各樣的解釋。美國著名社會學家彼特.布勞的結構變遷理論認為,社會結構是指由個人所組成的不同群體或階層在社會中所占據的位置以及他們之間的交往關系;“更精確地說,社會結構可以被定義為由不同社會位置(人們就分布在它們上面)所組成的多維空間。”按照這一定義,可用一些結構性參數定量地描述社會結構。所謂的結構性參數就是社會成員的屬性,它包括兩大類。其一是類別參數,如性別、宗教、種族、職業等,它反映的是橫向的不同社會位置;其二是等級參數,如收入、財富、教育、權力等,它反映的則是垂直的不同社會位置。若同時使用這兩類參數,就可以描述覆雜多樣的社會結構。[1]
這樣的定義把社會結構的概念從制度和文化等背景中分離出來,有利於社會結構的研究者作深入考察。
要分析社會結構,就需要先了解決定中國社會結構變化的基本因素。改革開放以前,中國是一個身份制社會,社會分層、精英選擇的重要準則是血統(出身)。而目前中國社會的階層結構已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如果按大類來劃分,可以說,中國社會現在分成了精英層、中下層、邊緣化集團,而構成這些集團分野的條件各不相同。在精英選擇的過程中,雖然“血統原則”仍然存在,但“財產原則”和“成就原則”也開始發揮作用。這樣的精英選擇機制導致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首先,社會中出現了不同於原有的政治利益集團的新利益集團,某些新利益集團甚至擁有成熟的組織形式和利益訴求管道;其次,依憲法規定居於領導階級地位的工人階級和位於“次領導階級”的農民階級,事實上已處於社會的邊緣狀態;第三,社會中間組織的發展處於“暴發式增長”的過程當中。社會結構的這些變化使得國家、社會與個人之間的關系與過去大不相同。中國一旦加入了世貿組織,隨著由此而帶來的社會經濟結構的迅速演變,利益集團將會更加多元化,各利益集團之間的關系也會發生一些微妙的變化。
一、精英集團的利益形成機制
1.
資源分配不公平──利益集團形成的基本成因
改革以前,中國是個大一統的一元化社會,政治、經濟、意識形態這三個權力中心高度重疊,黨的利益是至高無上的,且置於整個社會之上。那時,整個社會的絕大部份資源──包括土地、有形財富、收入等物質性資源,權力、聲望等關系性資源,教育、信息等文化性資源等,全部由執政黨及其政府所壟斷,民間基本上不能獨立地掌握可利用的資源。整個社會沒有中介組織,形成了“國家─民眾”這樣的二層結構。除了簡陋的家具、衣物、炊具、被子等少量生活資料外,民眾沒有其他財產;城市居民的就業完全仰賴政府的人事或勞動部門,收入來源完全依靠政府的分配系統按規定的級別工資發放;而農民則在人民公社體系的嚴格控制下,按照大體平均計算的工分獲得生活必需品。在政治高度一元化和資源的大一統占有的體制里,社會上的價值判斷也呈一元化狀態。顯然,在這樣的社會中,無法形成任何有獨立利益訴求的社會群體。
改革開放的實質其實就是通過利益調整而逐漸改變社會資源的占有狀態。但正如筆者在已發表的書著中一再強調的,中國改革中資源占有狀態的改變走的是以權力市場化為起點的權貴私有化道路,其最顯著的特徵就是國家資源分配及占有的不公平,這種起點上的不公平是改革以來社會階層形成的基本條件。從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形成的源頭來看,正如中國大陸社會學家孫立平先生所說的那樣:“中國政治資本、經濟資本、文化資本三者之間可轉換性有重要影響,……在對中國社會資本轉換類型研究中,我們發現一種和撒列尼的轉換類型相當不同的資本轉換類型。對於這種資本轉換類型,我們可以稱之為‘圈內轉換’。如前所述,十幾年改革過程中出現了一個掌握文化資本、政治資本與經濟資本的總體性資本精英集團。典型的就是‘不落空’現象:在國家政權層面上總體性血緣資本代際交換,強化了不同資本的可轉換性,換言之,在社會的每一次資本轉換和資源占有的風潮中,都沒有落下他們。‘不落空’的幾次高潮(七十年代末的高考、八十年代的出國、八十年代中期的官倒、八十年代末的第三梯隊、九十年代初的下海、九十年代中期的買文憑)成為他們總體性資本積累的重要環節。由於總體性資本過多地壟斷了社會資源,因而它侵犯了眾多社會階層的利益。我國的中產階級之所以難以形成,部份原因在於,原本應被社會中產階級占有的資源,現在被總體性資本壟斷去了。”[2]
掌握“總體性資本”的精英人數雖不是很多,但他們在政治、經濟、文化方面對社會的支配能力極強。從他們致富的實際過程來看,他們中的大多數不是依靠技術創新和產業化的過程,而是通過權力市場化、利用手中的資源配置大權、借助壟斷條件的再生產來聚斂財富。
筆者在《現代化的陷阱》一書里曾詳細描述了權力資本化成為改革中私人財富積累起點的這一過程。但現在時隔成書已有幾年,腐敗的形式已有新的變化。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初的腐敗主要表現為個人腐敗,貴州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總經理閻健宏、深圳中信實業銀行行長高森祥、計劃局計劃處處長王建業等人的貪污腐敗即為典型。而到了1995年前後,腐敗已由個人行為向組織化行為發展。所謂的組織化腐敗的特徵可概括如下:一、社會組織的負責人(即一把手)帶頭腐敗;二、組織機構擁有的公共權力成為該組織成員“權錢交換”的“主要資本”;三、較低一級的社會組織運用組織擁有的公共資源對上級進行賄賂,從而爭取更大的財政支持、更優惠的政策傾斜以及更多的機會。無錫的鄧斌案即體現了這種“組織化腐敗”的特點。在湛江市的走私案中,市委書記、市長及其它相關部門主要官員全軍“覆滅”,以及軍隊走私中所暴露的問題,都是最好的例證。
從1998年開始,中國的腐敗已開始從組織化腐敗向制度化腐敗過渡。其具體表現為:第一,腐敗已滲透到政治系統的大部份機構中。第二,腐敗已成為一種制度安排,社會政治資源、經濟資源與文化資源已成為利益再分配的主要對象,減少了現存政治經濟系統內部的磨擦。各地出現的賣官鬻爵就是制度化腐敗的典型現象[3]。第三,反腐敗已在某種意義上成了要挾他人以獲取利益或進行政治鬥爭的工具。浙江溫州地區瑞安市一個鄉村流氓就利用抓當地官員貪污腐敗的把柄,最後控制了瑞安市的部份政治經濟活動及官員人事安排。[4]
“中國特色”的腐敗其實與南美及南亞國家極其相似,盡管表面上中國與那些國家的制度不同。在中國,因腐敗致富的人手中握有的權力與財富都處於社會的頂端,但他們的財富來源不明,因此絕大多數社會成員對這些人財富的正當性都持懷疑的態度,並從道德的角度加以指責。1997年及1998年上半年,國內報紙上曾出現過所謂的“中國新民主主義理論”,部份理論家對此頗為青睞,試圖藉此把中國現存的社會秩序合理化。但這些人只看到了新民主主義時期那種多種所有制結構並存的表面狀態,卻忽視了今天似乎相近的社會結構有其不同的社會成因:五十年代社會財富占有的不平等狀態是在以往多年的市場競爭中形成的,而目前的財富占有的不平等則是通過權力巧取豪奪形成的,因此經不起社會倫理的檢驗。所謂的“新民主主義理論”後來之所以未成為一種理論“時髦”,除了政治因素之外,社會結構形成基點的不同也許是原因之一。
2.
社會精英集團的兩大支柱──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
目前中國社會的精英層大致由政治精英、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組成,三者占有的資源各不相同。本節先分析前兩類精英的狀況。政治精英集團特指執政集團,其形成有延續性特點,不少人原來在集權體制下的政治階梯中就占有一定的位置,另外一些人則是改革後在官員的技術官僚化過程中進入政治精英集團的。中央的黨政高中級官員、地方上的高中級官員、國有大型事業單位的負責人,都可算是政治精英隊伍的成員。若觀察中國轉型期的政治精英更替模式,可以發現,在向市場機制轉型的過程中,黨政幹部里只有極少數人因退休或在政治鬥爭中失利失去了權力,因而其社會地位有所下降,而大多數幹部都通過原來擁有的權力和其他的社會資源,相當便利地在市場化的過程中獲取了機會和利益。
經濟精英集團由國家銀行及其它國有大型企業負責人、國有大公司經理、大中型企業主管、大中型私有企業主等組成。這個集團中的前四類人與政治精英有密切的血緣關系,是從原來的政治精英轉化而來的。由於中國的市場化以權力市場化為起點,所以,在向市場機制轉型的過程中,一些擁有權力的幹部利用自己掌握的權力,成功地將自己改變成有產階級的成員。換言之,他們原來的政治職務成了私人積累財富的重要手段。
因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與改革前相比,目前政治和經濟精英主體的成員並沒有根本性的改變,他們只不過是由一種類型的精英轉變為另一種類型的精英而已,即由計劃體制下再分配經濟中的政治精英轉變為市場經濟中的經濟精英。許多實例表明,自八十年代中期開始,中國相當多的幹部就開始學會怎樣利用權力為自己牟取私利,也因此而愈發“熱愛市場”了。
大中型私有企業主這類經濟精英的背景往往表現為三種情況。其一是家庭有官方背景的人,他們通過“一家兩制”(父母做官,自己經商)的形式,更方便地獲取財富,因為這種親屬關系更便於尋租活動。其二是通過各種途徑生長出來的民間人士,在中國的大環境下,他們不得不依賴體制內權力資源與體制外物質資源交換這種方式。這兩種情況的發展都與尋租活動有直接關系。可以說,這兩類經濟精英與權力層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但這種關系並不是通過制度通道,而是通過個人關系建立的。他們與官員之間建立這種個人關系以謀求利益,往往以制度的破壞為代價。大中型私有企業主的第三種背景是,一些人主要利用市場機會獲得了成功,這在高技術行業中比較突出。改革前國家對稀缺資源的壟斷不僅包括壟斷物質資源,也包括壟斷社會活動空間,即人們從事社會性活動的場所和領域。20年改革的一個重要結果就是,出現了一個資源自由流動和自由活動的空間,在此基礎上一批民間人士憑借自己對市場的敏感和對機會的把握而脫穎而出。七十年代末,個體經濟開始出現,但此後私營經濟的發展過程極大地依賴於政治環境的改變。在中國的改革過程中,黨和政府對經濟體制的定位不斷變化,基本上表現為四個階段。最早提出的是“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然後發展到“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接下來變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最後定位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令這種關於經濟體制的定位不斷變化的最根本原因是,八十年代中後期以來,國營企業日益衰敗,隨著國營企業虧損面的擴大,國營企業難以維持其主要納稅者的地位,反而成了國家財政的嚴重負擔。在此背景下,私營企業才得以不斷發展,其法律地位也逐漸提升。而伴隨著這一過程,私營企業主階層的素質也逐步提高,早期是以被國家的就業體制排斥在外、文化素質不高的社會底層人士為主體;後來,卻漸漸形成了一個平均文化素質高於全國水平的階層,到1998年,這一群體中受過大專以上教育者所占的比重已提高到20%左右。
現在,經濟精英約有700萬人左右,占全國就業人口的1%。[5]
這個階層的突起反映出目前中國社會最根本的轉型,即私有財產、貨幣、資本、勞動契約、利潤等重要資源不再由政府壟斷,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發展史的一般規律是,資本積累發生於市民社會之中,並受到勞動力市場和商品市場的價格、利潤、投資機制的推動。中國現在雖然也出現了資本積累過程,但同時卻並未具備一般市民社會的特徵,其主要原因是,中國對社團組織的嚴格控制使得社會中間組織(包括中介組織)無法正常地發育成長,因此也就沒有代表這些中間階層的利益訴求團體在社會活動中發生作用,唯一的例外是代表私營企業利益的全國工商聯。
隨著私營經濟的壯大,私營企業主階層的利益訴求也日益強烈,其政治參與熱情不斷上升。除了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全國工商聯開始越來越多地代表他們的利益之外,也出現了表達這個階層利益主張的媒體──《中華工商時報》,這個階層在非權力中心的官方政治組織──人大和政協中的席位也越來越多。據1996年的一項報導,被選為或推薦為縣以上人民代表的私營企業主已達5,400多人(其中八屆全國人大代表8人),同級的政協委員達8,500多人,還有許多人進入了各級工商聯的領導班子。[6]
最讓經濟精英歡欣鼓舞的是,自1998年開始,在中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修憲”話題終於浮出水面。在這一討論中提出了保護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觀念,在思想和政治理論上將私人財富納入了社會總財富的範疇。這場討論厘清了許多長期以來模糊不清的問題,使政府的決策層與社會各界對私有經濟的認識向前邁出了重大的一步,從而為1999年的修憲做了充份的理論準備。
盡管中國的政治和經濟兩大精英集團的生活方式表面上不同,但實際上在一些方面卻十分相似。例如,生活節奏較快,閑暇時間較少,生活消費水平普遍較高,娛樂消費及性消費方式極其相似等。這兩個集團的娛樂消費與性消費方式的相似有一個主要原因,即政治精英集團主要通過權錢交換,從經濟精英們手里獲得了這種“消費文化覆蓋”的機會。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大中城市里,正在形成這類人的集中居住地。隨著精英集團階層意識的逐漸覺醒與形成,以及適應該階層生活需要的城市微型社區的發展,城市的空間結構將發生很大的變化。
3.
知識精英集團的演變及利益集團化
改革以來知識分子階層的分化非常明顯,知識精英階層的產生與循環和政治及經濟精英的路徑完全不同,在八、九十年代也呈現出不同的特徵。本節側重分析在社會資源(政治、經濟、輿論)占有狀態中居於較高層次、對社會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知識精英,在某種意義上來說,他們是中國目前的“新社會”中的“公共權威”。因篇幅所限,本文將不分析其他對社會的影響力較小的專業技術人員。
改革前,受到毛澤東“知識越多越反動”說法的影響,知識分子一般被貶斥為“臭老九”。但是,由於某些人文領域的知識分子可以為毛澤東的大批判效力,所以他們仍得到“重視”。改革之初,一篇“科學的春天”的文章使知識分子們看到了改革的美好前景,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都支持經濟改革,同時也比較容易認同政治改革。所以,那時黨內改革派的社會支持主要來自知識分子,而黨內保守派勢力則集中於官僚體系內部。在社會上,人文領域的知識分子(如歷史學家、詩人、作家等)則較受尊重。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化,這一情形已逐漸改變。知識分子本身的知識結構決定了他們在市場化過程中的價值,他們中的一部份人能與新興的利益集團結合,而另一部份人卻無法將自己的知識市場化,因而知識分子階層中發生了嚴重的分化。進入九十年代以來,知識分子群體因各自在市場化過程中得到的利益不同,對改革的態度出現了明顯的分化。除了與利益集團相結合的知識精英之外,還有相當大的一部份知識分子不但未從經濟改革中得到多少經濟利益,其社會經濟地位還相對下降了。因此,知識分子不再無條件地支持變革,他們對改革的態度變得越來越由利益導向所支配。
改革以來,隨著市場化過程的推進,科技知識及一些與改革密切相關的社會科學(如經濟學、法學等)知識成了一種重要的文化資本,有人將這種現象戲稱為“罷黜百家,獨尊經濟學”。有能力的技術專家、律師、經濟學家、工程師很快地壟斷了社會機構中的高位,成為改革中的受益者,少數人還進入了權力核心。這部份知識精英非常成功地把自己的文化資本轉化為社會資本,他們運用社會關系網在中國這種尋租社會中活動,常有舉足輕重的影響。還有一部份知識精英受經濟利益和單純功利型意識形態的支配,以其擁有的優厚文化資本為經濟精英們服務,並憑借這種服務關系在積累財富的第一輪競賽中大獲全勝,但同時也逐漸偏離其支持政治變革的原有理念和價值觀。這些知識精英是經濟精英的重要同盟者,因為經濟精英們需要經濟學家、法學家及可與之合作的其他社會科學家、藝術家、尤其是媒體的合作,以鞏固自己的社會政治地位,而上述知識精英恰恰具備影響社會輿論的能力。從前幾年關於發展轎車生產和開發房地產的政策討論中,就可明顯地看出,部份知識精英們與經濟利益集團相結合,積極進行“事前尋租”活動,從輿論與決策這兩個層面影響政府政策。不久前國內有人在網上撰文,披露某著名經濟學家的家族成員的經商問題。筆者以為,其實這一現象的嚴重性並不在於經濟學家的親屬能否經商,而在於當學者與金錢結盟後,前者常常把為某一利益集團服務的“理論”或“學術觀點”包裹在為全社會謀福利的外衣里,對社會的價值觀與政府的經濟政策起了誤導作用。
這部份知識精英與政治精英的關系也與改革前有很大的不同。今年初,留美學者程曉農在一篇文章中專門剖析了目前中國知識精英的分化[7],該文根據知識精英與各種不同的利益集團相結合的狀態,將知識精英分成“商務派”、“清流派”、“平民派”與“保守派”,基本上符合中國社會當前的實際情況。該文作者還認為,政治精英中技術官僚們因其相似的教育和社會背景,不象上一代政治精英那樣與知識分子之間有那麽大的理念隔閡,他們的政治理念除了受個人的政治、經濟利益影響外,也會受部份知識精英看法的影響;在知識精英的觀念明顯分化的情況下,政治精英們很可能分別傾向或認同於某一知識精英群體的觀念。作者認為,這正是部份知識精英們“智囊情結”越來越深的原因之一。
其實,知識分子從來就不是一個獨立的利益整體,在當前社會利益急劇分化之時出現上述情況也是在所必然的。問題在於,有“智囊情結”的知識精英們混淆了政治與學術這兩者完全不同的遊戲規則。政治的遊戲規則是運用各種可能的手段追求利益最大化,並在各利益集團之間達成某種平衡,而社會良心往往不會成為政治家們考慮問題時的主要出發點;而學術研究則以求真為目標,在追求真的過程中,社會良知是學者研究問題的內生需要。目前與決策圈接近的知識精英將兩套遊戲規則混在一起,把一些面向某些利益團體或部門的利益訴求主張包裝為“新理論”,確實對社會產生了巨大的誤導作用。而“清流派”知識分子中最大的問題則在於,他們中有不少人對社會問題往往處於隔膜狀態,這就使他們對社會的批評經常激進有余而問題意識不足。“平民派”知識分子與前兩類知識精英相比,在理論修養方面相對較弱,他們中的不少人受過去幾十年來的意識形態文化的影響很深,許多人在社會結構方面的看法還無法超出馬克思階級鬥爭學說的影響。從“平民派”知識分子的知識結構之理論來源來看,比較接近中國的“左派”(亦即程文中所說的“保守派”),與近年崛起的“新左派”並不相同。
隨著中國社會越來越迅速的變化,知識分子之間的分化與重新組合會越來越明顯,一些昔日的同道很可能在今後幾年中會成為政治社會理念上的論敵。在發展中國家里,知識分子與政府的關系始終是一個重要的社會政治命題。從拉美與東南亞國家的經驗來看,一旦知識分子放棄了對社會的責任,將會出現社會的全面腐敗與徹底墮落。這種情況將嚴重傷害國家與民族的尊嚴,那種向發達國家說幾句“你們也有腐敗問題,比我們好不了多少”的辯解,實際上只不過是自欺欺人,根本不可能改變國際社會的觀感和評價。
二、其它社會各階層的地位與現狀
1.
中間階層的不發達狀態
這里所講的中間階層主要是用兩個指標衡量,一是職業的社會聲望,二是收入水平。這與西方國家所謂的中產階級範疇相似,在八十年代,美國這一階層占從業人口的比重是33%,日本是28.7%。目前,中國的中間階層在從業人口中的比例遠遠低於發達國家中產階級的比例。同時,由於中國的中介組織極不發達,這一階層無法通過制度化的管道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在中國的政治與社會生活中還看不到他們對社會的明顯影響。
從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期,社會轉型期的種種政策縫隙給許多社會下層成員提供了機遇,知識階層的職業和社會地位相對下降,而機關幹部、服務業員工的聲望和地位卻相對上升。但九十年代中期以來,隨著一些技術密集型產業進入中國,一些科技型知識分子的知識迅速市場化,其經濟地位及社會聲望迅速提高。目前,處於中國的中間階層上半部份的,包括高級知識分子、中小型國有企業經理、中小型私有企業主、外資的白領雇員、國家壟斷行業的職工等,共2,930萬人左右,占從業人口的4%。處於中間階層下半部份的是一般專業技術人員和科研人員、律師、大中學教師、普通的文藝工作者、新聞從業者、機關幹部、國有及集體企業中下層管理人員、個體工商業者中的上層等,共約8,200萬人,占從業人口的11.8%。[8]
在中間階層里,除了部份中小型私有企業主、國有中小型企業經理、個體工商業者及國家壟斷行業的部份職工外,大都有較好的文化素養,也具有積極向上的精神。
2.
工人階層經濟地位的邊緣化
本文所講的工人階層不是中國憲法中所說的政治意義上的所謂的“工人階級”,而是按職業及相關的社會經濟地位來定義的社會階層。中國傳統的對工人階級的定義主要是指國有企業的職工。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中國的工人階層其實已包括兩類人,一類是國營與大集體企業的職工,另一類是在“三資”企業和鄉鎮企業工作的職工。這兩類職工與國家或代表國家的機構、與經營者或資方及其代理人的勞動關系完全不同,因而形成了幾個不同的群體。
在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里,統治精英的合法性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民主制度的基礎之上,執政黨從不聲稱自己是某個特殊社會群體的代表。而中國的工人階層與國家的關系卻十分特殊。中國的憲法明確規定,中國是由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國家。中國共產黨堅稱自己是工人階級的代表,政府官員自稱為人民的“公仆”,知識分子則被稱為腦力勞動者、歸入“工人階級”這一範疇。這種劃分混淆了最起碼的利益關系。事實上,在社會現實中知識分子與工人的不同階層利益從未一致過。尤其需要說明的是,自建國伊始,高度意識形態化的政黨化國家的利益與知識分子及工人的利益就明顯地不一致。
改革開放前,中國的工業勞動力可以被區分為核心與邊緣兩大部份,前者是國營企業的正式職工,後者是城鄉集體企業的正式工和臨時工,僅占工業勞動力中很小的一部份。在這一時期,工人與國家的關系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管理方與工人在車間發生的工作關系,即生產關系、勞動過程、工人控制生產過程的問題等;二是在國家主導的再分配過程中,工人與所在單位之間的分配關系,這涉及到工資、醫療保險和養老金等。盡管共產黨的理論不承認工人與國家之間有利益沖突,但實際上工人與國家的利益並不是一致的。雙方的利益沖突主要不是針對勞動制度,而是源於嚴苛的政治專制下的全面控制。在黨支部與黨員的嚴密監督下,普通職工沒有個人生活空間,甚至私下里說的話也可成為被打成反革命的依據。1976年在北京發生的“四五運動”中,就有大量工人參加,這是當時工人中的覺悟者反對政治控制的表現。此外,在提職、提薪、分配住房等社會資源的過程中,工人與管理層之間也有摩擦。但在生產過程中,工廠管理層對工人的控制相當松散,工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工作,所謂的“國有企業無效率”指的就是這種狀態。改革以前雖然沒有中產階級,但國營企業工人卻實際上處於“類中產階級”的地位,其主體是國營企業的職工和黨政事業機關的普通工作人員。當時建立的嚴格的具社會排他性的戶籍制度,將農民排斥於城市居民之外,維護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設置了社會階層之間的流動障礙,由此產生了中產階級的替代──“類中產階級”。
改革開放以來,工人階層這個“領導階級”正經歷著被逐漸邊緣化的過程。目前,除了西方國家外資企業的白領員工之外,其余的幾類工人群體均因利益減少或受損害而處在不安之中,全國到處發生小規模的抗議甚至騷動。雖然改革過程中勞動力市場開放了,國家對個人空間的控制逐步弱化,職工現在可以私下批評政府,不必再擔心為此坐牢(在公開場合的批評除外),但國營企業工人的地位大大下降,日益喪失了其原有的“類中產階級”的地位,其結果是社會中間層的大大萎縮和社會下層的迅速膨脹,導致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增長。
在改革過程中,過去那種國家與工人之間的直接依存關系已經改變。現在,在國家和職工之間楔入了一系列中介因素,即官僚機構、地方權力層與資本。隨著產業關系模式的多元化,工人與廠方的關系也出現了以下幾種類型,不同類型企業中工人的境遇也大相徑庭。
第一是集體協約型,這種關系多出現於國營與集體企業內,涉及到70%左右的職工,約1.2億人。這些企業雖設有管理部門、黨組織、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但並不能形成企業內部關系的互相制衡。企業的經理時常兼任黨的書記,工會主席卻沒有必要的權力。由於意識形態上認定管理人員(包括經理廠長)和工人都是國家的雇員,因此管理人員與工人享有同等的參加工會的權利,而廠長本人也成了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這種內部機制賦予廠長經理極大的專斷之權。從近幾年集體勞動合同履約的情況來看,在不少企業里集體合同有如紙上談兵,有的完全是形式化的東西,有的甚至有虛假成份。更有一些企業經營者將勞動合同視為一紙虛文,根本不按合同條文辦事,合同上寫得明明白白的事,在實踐中卻可以反其道行之。例如,長春某企業的集體合同中規定,對職工實行行政處份時,要請工會參與核實、簽署意見,工會的意見是最後裁決。但當該企業領導人處份一位職工時,工會主席提出了不同意見,該領導不但不聽,反而免除了工會主席的職務。這種情況並非個別現象。因此,大多數工會主席對行政違約行為不得不“謹慎”對待,用他們的話來說:“集體合同的確是帶有法律性的契約,但涉及行政責任問題誰敢去對質?還要不要飯碗?”[9]
另一方面,在八十年代里,國營企業主管的主要精力都用來對付工人要求維持或增加物質分配的壓力,並未把提高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作為其首要任務。進入九十年代後,在市場的壓力下,國有企業設備陳舊、資金短缺的弊病日益嚴重,產品缺乏銷路、因貪污腐敗而使資金流向非國有企業或經營者小集團的個人腰包。再加上中央政府財力萎縮,無力補助國有企業,於是出現了一種企業發展上的惡性循環,失業(中國稱之為“下崗”)工人逐漸增多。到1999年,下崗的陰影已籠罩在大多數國有企業的頭上。雖然政府公布的失業數據始終徘徊在1,200多萬,但實際上失業工人的總數遠遠超出這一數目。不少學者的研究成果都指出,失業的規模遠高於官方數據,例如,李路路認為,國有企業的失業人數達到3,000萬,占其職工總數的30%[10]。隨著國有企業的虧損面的進一步擴大,失業總數可能還在不斷上升。甚至連工人中的“貴族”──全國勞動模範的處境也十分困難。部份勞模已經下崗,一些離退休的勞模收入偏低,甚至拿不到退休工資;部份勞模看病難、得不到診治;他們的住房等基本生活條件也很差,全國勞模總數中2.7%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5平方米以下。[11]
第二是西方工業化國家的企業在中國建立的合資或獨資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這類合資或獨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和企業總數並不大,全部歐美資本僅占中國外資總額的10%左右,其雇用人數也有限。這類企業的重要性在於,它們被看成是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中介,能為中方管理人員提供出國培訓的資金,或在大城市建立的外國管理學校里向中方管理者傳授新的管理知識。這些努力無疑將產生一定的效果。在這類企業中,無論是外資方還是中方都認識到,人力資源管理是一種非對抗性的、雙方協商式的、可以成功地凝聚工人向心力的最好的管理方法。這類企業因擁有充足的資金,因此能支付較高的工資、提供更清潔、先進與安全的工作環境,並給工人提供優厚的住房條件與其他待遇。所以,這類企業的工人常常是其他國有企業員工羨慕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工會、黨支部和中方經理結成了統一戰線,將外資合夥人視為提供福利之源,這種看法與國營企業經理對國家的看法差不多,而企業的管理層與工人的關系往往是非對抗性的。實際上,工人的不滿情緒常常不是針對外國雇主,而是針對中方經理,埋怨他們低能、腐化、任人唯親。
第三是亞洲國家(或地區)“三資”企業與中國本地的私營企業內勞資關系的“返祖”現象[12],所謂“返祖”是指勞資關系退回到19世紀工業革命時期的狀態,馬克思在《資本論》里對此有淋漓盡致的經典性批判。在這些企業里,工人們報酬微薄,往往被迫每天連續工作10至12小時乃至更長時間,周末不能休息,上廁所限定為3至4分鐘、且有次數限制;工人的工作條件既差又不安全,許多生產有毒產品的企業根本沒有任何防毒設備,工傷事故頻繁;甚至因沒有消防系統或消防系統太差而導致失火,使數十人死亡。此類事件已曝光多起,在台資和韓國的三資企業里此種情形尤其突出。在東南沿海地區如深圳、東莞、南海等地的三資企業里,勞資沖突的發生率相當高。廣東省勞動廳雖然發布過勞動保護法,但外商卻從不認真落實這些法規。
如何處理這類勞資關系,是中國政府面臨的一個非常尷尬的問題。中國號稱是“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勞動者應當享有人的基本權利。但是,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外資,大多遷就外商;還有不少地方的基層幹部為了自身的利益,與外商保持友好的私人關系。在諸種利益的牽引下,他們盡管非常了解三資企業中勞動者的工作與生活狀態,從不幹預。即使有大膽的媒體聞訊采訪報導,他們也多半采取不合作態度,甚至幹擾記者追蹤真相。當嚴重的事態(如大火燒死了工人)發生後,事後的追查往往發現,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幹部根本未按規定督促外商裝置消防設施。可是,在“不打擊投資者的熱情、保護地方經濟增長”的借口下,地方政府往往對這類問題置若罔聞。
在工人階層中,這類企業的工人是最無助的階層。他們遠離家鄉與親人,一般都求告無門。1999年8月,筆者就職的報紙曾登載記者采寫的一件久而未決的勞資糾紛,該報導事實準確,但報社還是接到了該廠一位白領受命打來的電話。他在電話中不談事實準確與否,只一味威脅說,“你們這樣打擊投資者的熱情,立場到哪里去了?”在長達半小時的電話中,這位白領雇員對同為雇員的“打工仔”根本沒有任何同情心,令筆者十分寒心。
隨著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以及勞資關系中新問題的出現,政府應當通過立法限制企業在這方面的不當行徑。其實,中國現在已經有一些初步的關於保護勞工權益的法規,問題是如何才能將法規落到實處。這就需要讓企業內的弱勢群體有自己的利益訴求組織,這絕不是目前流行的“加強工會權力”之類的空洞口號所能做到的。1999年11月1日,《工人日報》在頭版顯著位置刊登了全國總工會主席尉健行對中國工會組織代表的長篇發言。該文中有“工會與黨完全一致的話,就沒有存在的必要”的說法,但這被視為“嚴重政治錯誤”。第二天,該報不得不公開承認報導“嚴重失實”,再次發行了修正版,將尉健行的上述說法刪掉。嗣後,《工人日報》社長翟祖庚和主編張弘遵還被指為失職而遭到撤職處份。從這一事件中不難看出工會在社會中究竟居於什麽樣的地位、能有什麽作用。
3.
處於困境中的農民階層
中國的農民在改革之初是受益者,獲得了經濟自由,也提高了收入。但改革的重心轉移到城市後,一些研究“三農”(農村、農業、農民)問題的學者就一再指出,中國的農業已變成一個沒有盈余的產業,同時農民面臨著三大問題:第一是負擔過重,這首先與基層政府設置的“七所八辦”等一系列臃腫的機構有關,征收的農業稅根本無法養活這些機構的人員,這些機構就對農民橫征暴斂;其次與農村基層幹部的工程攤派有關,許多幹部為了表現“政績”或中飽私囊,不顧農民的承受能力而大興公共工程,其費用均由農民承擔,農民不堪其苦。一個最惡劣的例子是,廣東某村竟興建了一百多座完全用不著的公共廁所。第二是農民收入偏低,在落後的耕作方式下農產量已基本上達到了極限,人多地少,農民的收入將長期無法提高。第三是農村基層政權的職能與農民的利益間存在著尖銳矛盾,每年收糧派款、推行計劃生育都要誘發不少摩擦事件。農民的民主權力得不到保證,村民選舉多流於形式,村務公開的只是少數,不少農村基層幹部有貪污腐敗行為。更為嚴重的是,不少農村基層政權已落入地方惡勢力之手,農民飽受鄉村流氓的欺壓。[13]
4.
龐大的社會邊緣化群體
上述的工人階層、城鄉兩棲階層、農民階層共有4.8億人,約占從業人口的69%左右。[14]
但他們基本上還算是處於就業狀態,對於文化素質不高且難以適應社會變化的這些社會群體來說,能在劇烈的結構性磨擦時期暫時性地保住“飯碗”,已算是較好的處境了,他們甚至隨時可能掉落到一個更為低下的已被邊緣化了的社會群體之中。據估計,中國現有的城市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的困難戶有1億左右[15],占從業人數的14%左右。換言之,把工人和農民階層以及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的困難戶合並計算,現有人口的80%以上處於社會下層與邊緣狀態,這種社會結構將是社會不穩定的根源。從1988年以來,每年的刑事發案率逐年上升,自1996年開始進入了犯罪的第五次高峰。[16]
國營企業工人的下崗問題顯然不是暫時性現象。隨著經濟結構的調整和轉變,設備落後、死氣沈沈的國營企業必然被逐步淘汰。有人認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新投入的外資將帶來1,000萬個就業機會,可緩解目前的這種痛苦的失業壓力。這一預測只說對了一半,因為,即使那1,000萬個就業機會能夠兌現,所需要的也是受過專業訓練的高素質勞動力,卻無助於緩解目前的結構性失業現象。這種結構性失業與低素質勞動力的過度供給密切相關。目前,農村里有數億沒有機會得到任何職業訓練的勞動力,無法進入新興的技術密集型行業就業。同時,城市里國營企業的下崗工人的就業前景也不樂觀,他們的中學時代適逢文革,文化知識學得很少,如今年屆中年,轉行困難,卻被他們一向依靠的國有企業遺棄。如果不是長期地拖延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經濟結構的調整,這些企業就不至於大批瀕臨倒閉,同時把數千萬職工甩到社會上。
不少傳媒談到下崗工人的處境時,往往認為,下崗工人再就業難,與他們太嬌氣、對職業挑肥揀瘦有關。這種情況顯然存在,但並非所有的下崗工人都是如此。還有一些專家則站在一旁,冷峻地論證說,社會轉型期需要一些群體付出代價,下崗工人應該為國家的改革作出犧牲。這些話並非全無道理,但是卻有明顯的片面性。從某種意義上說,國營企業工人的下崗問題其實是幾十年來經濟體制內所積蓄的各種矛盾的集中爆發,而這些下崗職工實際上是充當了歷史的犧牲品。當那些充當“智囊”的專家們號召下崗工人們為國家“犧牲”時,他們卻故意回避了企業(亦即國家)對職工的歷史負債。造成制度性失敗和國有企業破產的並不是這些下崗工人,難道負有直接責任的精英階層不應當為此承擔部份實際責任嗎?
要想穩定社會,減少結構性失業造成的社會摩擦,就需要全社會共同分擔責任,加大社會救助的力度,緩解失業的痛苦,而不能讓下崗工人這個龐大群體無助地承擔所有的後果。從中國的人口和勞動力結構以及產業結構的現狀來看,結構性失業的痛苦階段將延續相當長的時間,只有當人口進入了零增長或負增長的階段,而成長於文革時期、目前處於中年階段的這一代職工又退出了歷史,也許才可能有所緩解。目前,這一代下崗職工的困難還不僅僅是失業、無收入,他們在艱難地維持家庭生計的同時,還普遍地面臨著子女升學就業的壓力。現在,隨著教育收費的門坎逐步提高,社會中下階層都感到難以支付日益提高的學雜費。那麽,已被邊緣化了下崗職工就更無法應付,而這兩個社會群體又恰恰是多胎率較高的生育群體。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為了避免貧困的代際傳遞,還應該采取有效措施,減輕這些人的後代在教育機會上的不平等。
通過來自一些地區的調查報告,可以了解到目前下崗職工群體與社會秩序不安定之間的關系。一份對江蘇蘇北地區1991年以來發生的197起待崗[17]職工犯罪的調查表明,待崗職工可能成為一個特殊的犯罪群體來源,必須引起社會的高度注意。該文作者總結出待崗職工犯罪的五大特點:第一,犯罪類型主要側重於惡意謀財型犯罪,與下崗後失去經濟來源有直接關系(在197起犯罪案件中,盜竊60起、搶劫24起、詐騙12起、敲詐勒索9起、販毒5起、強買強賣的流氓犯罪26起、強迫、容留、組織、協助他人賣淫9起,占70.2%);第二,下崗後1至2年內是犯罪高峰期,在收入微薄的特困企業職工中尤其突出;第三,犯罪主體以男性青工為主(在此項調查中,35歲以下的青工的犯罪人數為162人,占80.7%,其中絕大多數是男性);第四,下崗前無一技之長,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第五,參與團夥作案的比重高,由於以往工作上的協作性與業務上的關聯性,下崗工人比農民更容易形成作案團夥(在這197起案件中,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人介入了團夥犯罪,並有十多名為首犯)。[18]
四川省勞教局1997年的一份報告則說明,隨著城市失業現象的增多,城市犯罪人口增加了。該省收押的犯人中,1994至1995年間,來自農村的占75%左右,文盲、半文盲比例較大;但是,1996年1至10月間來自農村的勞教人員的比例下降了20.7%,而來自城鎮的勞教人員的比例三年來卻上升了23%左右。[19]
現在,大量遊蕩在城市及其郊區的農民中也有大量的犯罪活動。北京、廣州、深圳等大城市的犯罪人員中,外來的“三無”人員高達75%至90%。廣東省勞改部門的一份報告說明,該省收押的外省犯人中,來自四川、湖南、廣西、貴州四省的罪犯占半數以上,其中來自農村的犯人占90%以上;犯案中財產犯罪占88%以上(盜竊罪48%、搶劫罪占40%);案犯的文化層次偏低,60%的人只上了一二年學。[20]
四川是中國的人口大省,湖南毗鄰廣東,貴州、廣西是貧困地區,這些地方的外流人口多,是不難理解的。
一些調查者對這個犯罪群體做過深入的局部調查,提供了難得一見的詳細資料。例如,江蘇省句容監獄的一位管教幹部調查了其管下的202名犯人,分析了當前農民犯罪的人員構成、犯行和心理特點。他指出,犯罪人員的構成有“三多”現象,即未婚犯人多(64.5%),有技術的犯人多(59%),“二進宮”[21]的犯人多(16.5%)。其犯罪特點是,由偽裝隱蔽轉向公開化,由竊盜向匪幫轉化,由單獨作案向團夥作案轉化(其中以盜竊、搶劫、流氓團夥的人數為眾,這些團夥大多形成了組織,有活動計劃、人員分工、任務指標、銷贓地點、分贓標準等),由特長便利轉向智能化(這已成為農民犯罪的一大新特點)。[22]
該幹部還專門分析了農民犯罪的心理特點,認為犯罪者已由心理失衡轉向代償化。前些年中,許多心理失衡的農村犯人在犯罪活動往往有心理發泄的特點,但一般尚能自我約束,避免過份地觸犯刑律;但1996年以後入獄的農村犯人中,許多人犯罪時的種種代償行為已沖破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線,且往往是故意為之。有的犯人說,別人活得瀟灑有意思,我卻潦倒寂寞,所以要找一些有刺激的東西玩玩,即使犯罪了,也好換一種形式體驗人生。這位有長期管教工作經驗的幹部認為:“眾多深受貧窮之苦、渴望發財的農村青年,對市場經濟的理解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和非理性色彩,把市場經濟中的價值追求曲解並定位於金錢和享受方面。一旦價值觀錯位,就極易形成顛倒的是非觀,貪婪占有的‘幸福’觀,亡命稱霸的‘英雄’觀,低級下流的尋樂觀。這些價值觀念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約,並以一定的結構形式支配著犯罪行為。”[23]
河南省監獄局的一位研究人員也在其調查報告中指出了相似的現象。[24]
現在,在中國的流動人口中已經形成了為數不少的黑社會組織,日益增多的無業人員為黑社會組織提供了龐大的後備隊伍。其中主要是地緣型黑社會組織,此外,也出現了血緣型(按成員間的血統關系而組成)與業緣型(在成員間某種犯罪職業的聯系的基礎上形成)黑社會組織。[25]
地緣型黑社會組織一般依原籍的省、市、縣、鄉組成,比較有名而已被取締的有上海的“新疆幫”、廣東的“北京幫”與“白鯊幫”、江西的“贛州幫”、山西的“狼幫”等。這些地緣型黑社會組織的基本成員是企業職工、待業青年或農民,一般均為朋友關系,但也有部份黑社會組織已形成了較嚴密的仿直線制組織結構,並制訂了嚴格的組織紀律,成員之間等級較明顯,常以虛擬的血緣關系作為維系組織的紐帶。目前,黑社會組織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大,並已在一些地區與社會底層成員中成為一種“公共權威”,並與當地政府的一些官員有相互勾結、利用。[26]
三、當前社會結構演變中的若幹特徵
1.
中介組織的初步發育與畸形
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特徵就是社會管理具有多元參與性,在社會的決策過程中,各階層都要有自己的利益訴求渠道。由於社會中間層處於便於協調社會上、下層之間關系的地位,因此,社會中間層能否參與決策往往是社會的多元化參與的關鍵,而中間層參與社會公共事務決策主要依賴於各種社會中介組織。除了體制上對社會中介組織的限制以外,目前社會中間層的弱小也決定了社會中介組織的薄弱。現有的社團組織當中,大多數並不是應社會群體的自發要求而組建的,而是屬於由政府供養的政府代理人型社會團體。
“文革”前中國有100多個全國性社團和6,000多個地方性社團,均處於政府的嚴格控制之下。“文革”期間這些社團全都陷入癱瘓狀態。改革開放後各類社團組織又覆活了。到1996年6月,登記在冊的全國性社團已有1,800多個,地方性社團則接近20萬個。這些社團可分為三類:一類是黨政機關為加強對某些領域或行業的管理而設立的,如私營企業協會、工商聯等;另一類是各企事業單位創辦的,如服裝行業協會、裝飾行業協會等;還有一類是校友會之類的聯誼性社團。在這些社團組織中,比較活躍的是各種名目的研究會、校友會、行業協會、律師協會、會計師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等。除了校友會的民間聯誼色彩較強、基本上不受政府控制外,其它的各種協會(包括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內)均受政府的嚴格控制。它們以“半官半民”的身份活動,其主要領導人由政府委派並享受公務員待遇。這些社團組織往往有兩張面孔,在政府面前它們代表企業,而在民間他們卻代表政府,恰似“一身而二任焉”。
從1976年到1988年,政府對社會團體實行的是混亂的多頭管理,沒有統一、專責的社團登記和管理機構。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將社團管理歸口到民政部門。1989年春天以後,政府認識到了社團管理的重要性,頒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建立了社團的雙重分層管理體制,要求所有的社團組織必須接受民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雙重領導。1998年又頒布新的條例(名字相同),進一步強化了對社會團體的管理。[27]
中國的社會團體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所謂的“三師”協會,即律師協會、會計師協會、審計師協會,從這幾個協會的狀態可以了解到目前中介組織的一些特點。律師的職業倫理本是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從業者不應該與政府的司法部門串通合流。但是,中國的許多律師卻偏偏與法官相互勾結。結果,涉訟雙方的官司輸贏並不完全取決於事實和法律,而是看哪一方當事人的律師與法官的關系深、手腕高明、在法院“玩得轉”。所以,中國的律師行內有一句話,“打官司就是打關系”。不少律師承攬業務時誇口展現的“實力”,竟然是自己與某法官很熟。由於律師與法官勾結辦案之情屢屢發生,甚至還有的律師居然身兼一案的原告與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因此,目前律師這一行業在社會聲譽極差。
會計師協會和審計師協會因職能重疊而於1997年合並。會計師協會本應代表專業從業者的公信力,但中國的會計師行業的活躍,並非出自企業改進內部管理的自發需要,而是因為許多企業需要注冊會計師配合、提供假財務報告。由於政府規定,企業的年度審計、經理廠長的離任審計、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及股票上市均需有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或驗資報告,所以企業不得不在形式上通過審計這一關,以應付政府的主管單位。當這些企業聘請注冊會計師審計財務時,他們需要的恰好不是會計師的敬業精神,而是會計師違背職業道德的靈活性。如果會計師事務所不能滿足企業的“特殊”要求,就會失去業務。這樣,一些會計師事務所在業務競爭壓力下,就只能出具虛假不實的財務報告,以滿足客戶的需要。僅1998年全國就有478家會計師協會分別受到撤銷、警告、整頓、暫停執業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其中103家事務所、近千家分支機構被撤銷,5,300多名兼職、掛名人員被清理。[28]
由於會計師行業違法被查出的機率高於律師業,而會計師出具假證明和假財務報告之情又屢被披露,會計中介機構面臨著信譽危機,以至於當中國大陸的公司或企業到境外上市時,國際上拒絕接受由中國大陸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及審計報告。在這種強烈的信譽危機的壓力下,這一行業已開始自省。但是,如果會計師面臨的那種“逼良為娼”的制度環境不能改變,這樣的自省未必能有效地改進會計師行業的職業道德。
盡管社團組織的發展仍面臨許多問題,也不能捍衛其所代表的利益團體的利益,基本上無法參與社會的公共決策過程,更不具備與政府討價還價的能力,但是,這些社團還是在“鐵板一塊”的社會生活中形成了從未有過的、社會與政府都認可的“交叉地帶”,為公民提供了一個非強制性的、自願參與的公共活動領域。只要這些地帶繼續存在,並且不受到人為的抑制,它在未來的社會轉型過程中發揮的作用與影響就會越來越大。
2.
兩極分化的高風險社會
不少知識精英的期望是,通過改革,中國將會進入一個以中產階級為主流的社會,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因為,中產階級是社會上層和社會下層之間的緩沖層,當中產階級成為社會的主體時,可緩和社會上層與下層之間的摩擦和沖突;同時,中產階級的意識形態理念一般是比較溫和的,當這樣的意識形態占據主導地位時,極端的和激進的思想就很難在社會上產生足以動搖社會穩定的影響力;此外,當中產階級占社會的多數時,其生活和消費方式可以形成一個龐大穩定的國內市場。或許是出於這種信念,許多知識精英對私有經濟的發展、瓜分國有資產以及近年來的股份制改造等過程,都滿懷著這樣的期望。有些知識精英認為,中國的腐敗有利於消除舊體制,大約也與這種認識有關。
從世界各國現代化的經驗來看,大學教育是造就中產階級的重要途徑,其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讓人們通過教育接受居於主導地位的中產階級的價值規範。但中國現在能夠接受大學教育的人只占人口的一小部份,現存的經濟結構和職業結構也無法保障中產階級的迅速形成。恐怕最令人失望的是,由於中國的改革是以權力的市場化為起點的,結果在市場化過程中出現了嚴重的利益分化,現在不但沒有形成以中產階級為主的菱形結構社會,反而形成了與南美、泰國、菲律賓等國十分相似的貧富懸殊極大的兩極分化的社會結構。目前的中國社會象一個金字塔結構,社會上層的人數極少(約1%),中產階級(即中間偏上階層和中間偏下階層)的人數十分有限(約15.4%),而社會的下等階層(約69%左右)和被邊緣化了的社會群體(約14%左右)卻過於龐大,占人口的80%以上。中國的改革尚未完成,社會卻已嚴重分化,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只要比較一下中國的大中城市里戒備森嚴的、可與發達國家比美的高級住宅區和城郊低矮破爛的棚屋(且不說農村的數千萬食不果腹的貧困戶),比較一下大城市里專供富人購物的各種高檔精品店和專供窮人消費的地攤等消費分層現象,誰都難以否認這一點。
這種兩極化的社會之所以面臨高風險,是因為少數社會精英的地位和財富無法得到占人口大多數的社會成員的承認。由於政治和經濟精英們贏得財富的主要手段是權力的市場化,精英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國家政權層面上總體性血緣資本的代際替換,在這樣的現實面前,中下層社會成員有明顯的被掠奪感。最典型的情形是,國有企業大批破產後,數千萬無辜的工人被迫下崗、生活無著,但那些對企業破產負有直接經營責任的廠長經理或負有間接管理責任的政府主管官員們,卻無一人因此而淪落到工人的那種貧窮程度。最有諷刺意味的是,一些將企業破產、轉賣掉的經理,居然還被破產企業的購買者請去繼續擔任經理職務。這些購買者絕不是看中了這些已破產企業原經營者的“經營能力”,而是因為這些經理廠長們與破產企業的購買者相互勾結,幫助後者侵吞國有資產,所以後者要給這些原經營者報答。許多中下層社會成員在這種相對剝奪感的驅使下,反社會秩序的傾向已越來越明顯,城市中不斷出現的恐怖活動、一些專門針對富人的人身傷害、還有國有企業內出現的破壞生產的活動,都是這種階層沖突的表現。從犯罪率的不斷上升、殺人碎屍等惡性案件的經常發生中,就能管窺蠡測社會的緊張程度。可以斷言,一種制度如果縱容5%的人利用權力搶錢,其他95%的被掠奪者中,總會有部份人要使用暴力將錢搶回來。
3.
傾斜的社會基礎
中國的腐敗的根源是體制問題,甚至可以說,腐敗是對落後陳腐的幹部選拔制度的一種負面的“回饋”。中國共產黨執政以來一直未建立公正合理的選拔幹部機制,既沒有全面的公務員考試制度,也缺乏民主和監督,幹部的任命仍停留在神秘化的封閉狀態,很大程度上是上級對下級作政治酬報的結果。因此,選拔幹部的基本模式至今仍是由領導“發現”人才或組織部門“培養”人才,甚至是“一把手”個人選“接班人”。這種模式必然滋生任人唯親、跑官、賣官等腐敗現象。因為傳媒不能自由報導,所以已經披露出來的層出不窮的貪污案件和各種魚肉百姓的基層幹部,僅僅只是現實中已經發生了的案例的很小一部份。
任何國家的權力精英除應具備較強的社會管理能力外,還應有既為本階層的利益著想、又關心其他階層利益的基本素質,這樣來把握利益分配格局才能維持社會的長治久安。但從目前中國的權力精英的作為來看,其整體素質非常差,許多人不但不考慮其他階層的利益,甚至都毫不關心本階層的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他們唯一在意的就是自己的個人利益。這些人信奉的是“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哪怕其官位只有一點使用價值或“含金量”,也要通過貪污腐敗把這點使用價值變成個人財富。他們明知如此下去中國必無前途,但他們並不在乎,因為其心態是“我走之後,哪怕洪水滔天”。所以,許多官員一面高喊著“社會主義中國好”,一面卻通過各種途徑將子女親屬和掠奪來的財產送往國外。
目前,中國的經濟決策中還出現了一個以往二十年中所沒有的特點,即越來越多的政策不再是從國家的整體利益出發,而是明顯地賜惠於特定利益集團。許多關系到國民經濟興衰的重大政策,如調整重覆建設造成的畸形產業結構、解決銀行的壞帳等,因與部份政治經濟精英的利益密切相關,始終難以真正解決。而一些與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直接沖突的政策,卻不斷出籠。例如,轎車生產明明已經嚴重過剩,城市的道路、停車等基礎設施也難以根本改善,但是鼓勵轎車生產的政策卻始終未加改變。又如,全國的房地產已嚴重過剩,造成銀行的大量貸款成為呆帳,但對房地產的投資卻年覆一年地追加下去。明知商品房的售價遠遠超出老百姓的購買力,導致住宅樓滯銷,但因降價會觸及到某些利益集團的既得利益,就一直拖延下去,降價之說一直是“雷聲大、雨點小”。再如,一些有助於緩解社會不滿的政策,如堵絕公車私開、減少公費吃喝、防止對農民的亂攤派等,或者不願真正出台,即使出台了也多半在各衙門的公文旅行中消失了;而一些運用公眾資源為特定利益集團謀利的政策卻出台迅速、實施果斷。最典型的例子是1999年上半年利用政策和官方輿論在證券市場上“造市”,這一舉措的實際結果是便利一些利益集團先用公款或銀行貸款將低迷的證券市場拉高,再伺機拋出,讓普通股民去承擔股市回落的損失。同樣地,近兩年來一系列的裁員、削減社會福利的政策,在經濟蕭條時期明明是加快衰退、增加社會沖突的舉措,但因其具有減輕政府負擔的功用,故而出台十分迅速果斷。那些飲鴆止渴、不利於國家發展和穩定的政策能行之於世,反映出參與決策的政治及知識精英相當短視,甚至有時都缺乏為國家的未來真正負起責任的信心。
近幾年來經濟上發跡了的部份政治和經濟管理精英,對經濟政策的方向有相當大的影響力。他們所主張的政策往往不是從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出發,其著眼點大多是能否有利於自己這個利益集團。這個利益集團所關心的是如何保住權力地位,保住自己能插手操縱的資源和機會,以及如何甩掉或減輕政府所背負的維護社會大眾利益的包袱,一小部份知識精英則正在論證這樣做的“合理性”。這些事實表明,執政黨的社會基礎早已傾斜,在少數精英階層的利益和多數民眾的利益之間,它其實已作出了選擇,那就是傾向於主要依靠、照顧前者,而置後者於不顧。不少掌權的“精英”們今日之所為,實際上是共同努力將中國這條“船”掏空挖壞,他們並不擔心後果,因為他們早已為自己和家庭成員們準備好了後路──做不成共產黨的官,就到國外舒舒服服地當寓公。
4.
新聞媒體的功能和面臨的挑戰
中國的新聞媒體一向受黨的嚴格控制,一直有泛政治化的特點。改革開放以來,傳媒經營制度有所松動,擴大了報紙的自主經營權,出現了媒體政經分離化的發展趨勢。但是,至今所有的傳媒仍然基本上受政府的控制,私人或私營機構還不能涉足傳媒業。現在政府讓部份報紙自籌資金辦報、“到市場經濟中闖蕩”的做法,被報刊業稱為“又要捆住手腳、又要一腳將你踢下海”。不過,這也逼得不少媒體必須在不觸怒政府的前提下盡可能地面向大眾,增大自己在讀者市場中的份額。這些報紙過去“吃皇糧”的時候,在編輯方針、報導內容上都不敢創新,甚至不敢越雷池一步。現在,報紙主要靠市場而存活,就必須成為以通俗化與娛樂化為主的大眾化報紙。在大眾化報紙中,雖然也有少數敢刊發一些比較大膽的批評時政的文章,但基本上仍受到嚴格的監控,經常被“黃牌警告”。
媒體是民主化建設的重要工具,也是對政府及各種公共權威進行社會監督的重要手段。國民黨在台灣轉向民主化的過程中,就是先開放報禁,這必然導致開放黨禁,將國民黨置於社會監督之下。1998年,中國大陸的新聞出版界曾經歷了短暫的有限寬松期,敏感的外國傳媒稱之為“北京的春天”。但近年來,隨著經濟形勢疲軟、失業下崗人員增多、貪污腐敗急劇蔓延,新聞主管部門又加緊了對傳媒的控制。今年1月廣東《南方周末》總編江藝平被迫“辭職”,就是政府對傳媒偏離“主旋律”嚴重不滿的又一例證。中共中央宣傳部從1999年下半年開始推行報刊業整頓,目的是削弱非官方媒體的力量。但結果卻與預期的目的有差距,極有可能帶來報刊業的新一輪資源重組。科技進步是對政府控制傳媒的一個挑戰。隨著英特網在中青年中的普及,政府監控傳媒的手段正受到嚴重挑戰。近幾年來,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不少經濟實體暗地里收購一些報刊雜志。這種收購行動不被政府部門認可,有相當的風險,收購後只能按照報刊雜志的原主管部門與收購者私下在合同中約定的辦。
5.
加入WTO對中國的影響
中國加入WTO一事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筆者讚成加入WTO,因為這確實能給中國帶來新的機會,當然比沒有“機會”的僵局要好。目前,在“保護民族工業”的口號下,部份利益集團反對加入WTO,因為外國同行的進入會瓜分並動搖他們的壟斷利益,這些壟斷性部門正是專制政治體制的經濟基礎。一部份與利益集團無關的知識精英對此也持反對態度,則可能是因為他們對中國的經濟現狀缺乏細致深入的了解。加入WTO是否會象某些知識精英所期待的,給中國帶來促進政治改革、消除腐敗的機會呢?中國的一些有影響的學者提出了一種極為樂觀的看法。他們認為,中國加入WTO後,進入中國的外國大公司將會迫使中國接受國際通行的遊戲規則,這會有助於消除中國的腐敗。這一說法顯然忽視了重要的經驗事實,南美和東南亞國家都是WTO的成員國,但也都是貪污腐敗盛行之地,在一些南美國家還形成了政治寡頭、經濟寡頭與外國資本三者對弱勢群體的聯合統治。其實,外國企業到一個國家投資時都會入鄉隨俗,如果中國的土壤盛行“尋租”,外商也會設法跟進。例如,中國的有些行業一直不讓民營資本進入,但外國資本卻通過其代理人在中國的上層特殊關系開展“尋租”活動,結果取得了經營特許權,以致於有人憤怒地說,這是“寧贈友邦,不與家奴”。今後,中國很有可能成為上述的“南美模式”的一個“後來者”。要達到促進政治改革、消除腐敗這兩個目標,不能因為自己無力而指望外資的協助,唯有通過國內各階層的共同努力、實現中國內生的變化,才能取得進展。
可以預期的是,中國加入WTO後,可能出現一些新的機會。那些既擁有知識這種人力資本、又擁有社會關系這種社會資本的人如魚得水,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各利益集團之間的相互位勢。不過,已經形成的三個精英集團的應對方式是各不相同的。政治精英集團會很快地找到一條與外國資本相結合的“最優化”道路。知識精英中則會進一步出現更劇烈的分化,一部份人會更新自己的服務對象。經濟精英們的前途則取決於他們所工作的行業。對外商來說沒有合作價值的行業會在與外國企業的競爭中落敗,有的行業(如電訊業)已意識到了這一點。尚有一定市場份額且建立了自己的品牌信譽的廠家大多會與外資合作,而相當多的中小企業、尤其是技術和服務較差、只是靠高額回扣維持一定市場份額的鄉鎮企業,則極可能成為中國加入WTO以後首先被淘汰出局的企業。出於同樣的道理,加入WTO將會擴大中國現在的地區差距,因為發達地區擁有更好的把握機會所必須的條件,而貧困地區則不具備這些條件,地區差距的進一步擴大無疑會使社會分化更加定型。
當前中國社會結構的演變是一種把“老權貴帶入新結構”的漸變方式,在演變中社會各階層之間的利益結合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已經形成了一種與改革前截然不同的“金字塔”型社會結構。僅占人口百分之一的新富階層通過權力市場化而高踞“金字塔”的頂端;中產階層弱小且多靠“吃皇糧”,因而其人數和地位並不穩定;而占人口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是生活勉強過得去的社會下層或生活十分艱難、已被社會邊緣化了的群體,在可預見的將來,他們的地位恐怕不會有根本性的改善。在這樣的社會結構中,社會中下層所面臨的是政治利益集團、經濟利益集團與外國資本三者的聯合統治。顯然,這樣的社會結構並不具備“自穩定”特性,相反,它可能動搖二十一世紀中國的前途。要改變這種充滿風險的狀況,就必須有一場從思想到制度的全方位變革的新社會運動,通過對過去二十多年的改革道路的深度反思,在自我調控中建立一種新的社會秩序。在這方面,尤其需要中國的“大腦”──有社會良知的知識精英們擔當思維的重任。
中國社會底層的“毛澤東情結”與潛動
王力雄
中國知名自由撰稿人
曾幾何時,毛澤東似乎已成為過去;然而,隨著今天中國社會矛盾的發展,其身影又開始再度浮現。與以往不同的是,當年的毛居於中國的統治核心,今天的毛則立足在中國的社會底層。當今中國社會底層的“毛澤東情結”與相應的社會潛動具有相當的危險性,在不遠的將來,中國社會積重難返的矛盾可能會以毛澤東思想為旗幟從社會的底層爆發,那種爆發並不能解決社會矛盾,但卻會是一個導致社會動亂、甚至社會各階層同歸於盡的過程。
本文先從意識形態對中國社會之影響的角度,理清“毛澤東思想”與“鄧小平理論”之間的關系,再看鄧小平以實用主義手法將毛澤東思想體系“空殼化”,這最終怎樣成為一個陷阱,使今天中共和中國社會面臨上述危機。
“毛澤東思想”的精神感召力和現實無效性
意識形態在社會整合方面的效果遠遠超過權力、法律、金錢、強力等等有形的力量,因為,無論怎樣加大那些有形力量的“力度”,也不可能形成把社會的各個方面都一體化地整合起來的功效,總會有一些角落是這些有形力量無暇或無力顧及的。而意識形態的作用卻不同,它可以讓全社會自覺服從和“奉獻”。所以對一個社會(尤其是極權社會)來說,意識形態是實現社會穩定的不可缺少的因素。而對統治集團而言,意識形態除了能為其統治提供合法性,還有凝聚隊伍、駕禦精英、教化民眾和裁判異端的功能,所以更是不可或缺。
至於在一個國家里意識形態是否有效,其作用能發揮到什麽程度,首先取決於意識形態自身體系的完整性。在中國的毛澤東時代,意識形態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八億中國人變得只有一個思想。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現象,恐怕不能完全歸結為中國人缺乏獨立人格,在相當大的程度還因為“毛澤東思想”具有其獨特的完整性以及由那完整性而生出的魔力。毛澤東並不是個能提出深奧理論的人,他把自己形容為“馬克思加秦始皇”,這倒恰如其分地準確說明了他的思想體系的特點。簡單地說,“馬克思”指的是經濟公有制,“秦始皇”就是政治極權。這二者一中一西,相差了兩千多年,但卻在“毛澤東思想”中被結合得天衣無縫。但凡經過那時代的人都深有體會,公有制經濟與極權政治結合在一起的力量有多大。在那種環境里,人人一無所有,連最基本的生存需求都得靠權力恩賜;當權力達到這種頂峰時,歷史上的一切其他權力皆望塵莫及。
馬克思依其理性和邏輯把人類的歷史解釋為剝削階級剝奪勞苦大眾的階級鬥爭史,視私有制為維護那種剝奪的制度,他相信,唯有變私有制為成公有制才能改變不公正的社會。而毛卻在馬克思的西方式理性的背後找到了中國政治所需要的“天道”。“天道”是中國傳統政治的合法性來源,統治者一旦得到了“天道”,就變成不可質疑和不容競爭的。在理性昌明的二十世紀,自然不能再從古代迷信中去挖掘神靈或宿命一類的“天道”象征物,於是,具有濃厚的學術色彩並得到世界性傳播的馬克思主義正好可被當作“天道”的新來源。
馬克思主義所展示的人類的未來前景,是一個消滅了一切剝削階級、人民徹底解放的美好社會,那是個有如宗教之天堂的社會,被馬克思雄辯地論證為不可抗拒的“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同時,馬克思又以嚴密的邏輯論證了工人階級是帶領勞苦大眾實現那天堂社會的領導階級,而“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就是共產黨。按照這樣的邏輯往下推,共產黨理所當然地就變成了“歷史發展規律”的化身,成了“代表先進生產力”的唯一政治勢力。不難發現,領袖們可以很容易地利用這個所謂的“歷史發展規律”來建立二十世紀的中國式的“天道”。這種新的“天道”與古代的“天道”同樣都表現為不可抗拒的必然,區別只在於,前者出自一種理論推導,後者則出自冥冥之中。“先鋒隊”與“真龍天子”的意象也很接近,前者只不過是換了個名詞、加上一層現代化包裝,其內在邏輯與後者是一樣的。既然“先鋒隊”代表了“先進階級”和不可抗拒的“歷史規律”,就應該不容挑戰和不可置疑地成為中國之主人,而“先鋒隊”的締造者和領導者當然也就有理由被全體中國人頂禮膜拜為“大救星”。為符合這種“天道”,出身農民的毛將他領導的農民起義稱為“無產階級革命”,將他的農民黨稱為“工人階級先鋒隊”,並且終生都以不屑“農民習氣”和“小農思想”自居。革命後的中國長期以階級血統劃分人群,這也是把源於西方理性的階級鬥爭學說演變成中國式宿命論的一個典型例證。毛澤東善於用中國聖賢的大同理想描畫共產主義,把馬克思的艱深理論簡化為殺富濟貧的造反故事,正是因為他能把西方的學術理論與中國的民間思想通俗靈活地相結合,再加上運用意識形態的動員能力,使得他領導的中國革命贏得了大多數國人的擁戴,最終奪取了江山。
對毛澤東來說,共產主義意識形態並不只是一種奪權工具,他對共產主義具有真心信仰的一面。他認準“私”是萬惡之源,認為徹底改造人類社會的道路只能是化私為公;而且,他把經濟公有化視為社會改造的起點,既然只關心一己私利的人不可能在公有經濟中努力勞動和“奉獻”,所以更重要的是要消滅人們頭腦中的“私”。毛澤東在烏托邦式社會實踐中痛切地感受到“私”的阻力,他的解決辦法就是要在人的“靈魂深處爆發革命”,其“抓革命,促生產”的著名綱領充份反映了此種思路的邏輯。他極其警惕並痛恨任何想使人民從通向無私之路後退的企圖;他熟知人性之“劣根”,知道為建立“公”意識的每一步進展都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每一點松動卻可能導致反方向的一瀉千里、前功盡棄。在他看來,與他一道奪取權力的那些戰友們在這方面多是鼠目寸光,只看到眼前的經濟發展,只關心如何利用人“私”的一面產生較高的效率,然而這恰恰就是他認為應該被消滅的一面。在毛澤東的眼里,“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並不荒謬,一時的物質所得不過是蠅頭小利,怎能為小利而失去建立新世界的偉大理想!古往今來的任何統治者都能治國,而從根本上改變人性則是開天辟地之大業,是天降於他這個歷史人物的偉任。為此,他不能容忍“坐天下”的庸人思路,這就是他與其戰友之間立場上的最大不同。
毛澤東自言一生主要做了“兩件事”。第一件是“把蔣介石趕到海島上去”,這不過是“王朝周期”的重覆,為他改造社會的宏願創造了前提而已;第二件事是“文化大革命”,這才最能體現他的意識形態之獨特。文化大革命的核心任務被概括為“鬥私批修”,“鬥私”指的是改造每個人乃至全體人民的人性,即“用無產階級思想戰勝利己主義”,“批修”則是針對他以往的戰友和部下。在毛的眼中,這些昔日戰友和部下已經成了“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他們搞的那一套政策(三自一包、物質刺激……)總是圍繞著“私”字打轉,那正是修正主義背叛共產主義理想的要害所在;他們個人的“私”也在日益膨脹,正在蛻化為脫離群眾、享受特權的官僚老爺。毛澤東晚期的驚人之語──“資產階級就在共產黨內”,表達的就是這樣一個判斷。
在“毛澤東思想”中群眾的地位非常重要。毛一向自命為代表底層人民和多數群眾,一貫把“人民至上”掛在嘴上,這是其“天道”邏輯中不可缺少的部份。既然“人民至上”,而他又永遠代表人民,他就是最神聖的。在這種代表身份的合法性中存在一種交換,即他和他的黨必須時刻高舉“為人民服務”之旗,否則代表人民就無從談起,“先鋒隊”的“天道”就失去立足基礎。因此毛澤東讓“為人民服務”五個字成為共產黨人幾十年來的口頭禪,直到今日仍是中共合法性的公認標準。“群眾至上”和“群眾天然正確”幾乎成了不言而喻的公理,而忽視“群眾利益”則被視為犯罪。
在忠於“人民的利益”這方面,毛澤東並不相信他的執政集團。他寧願認為,這世界上只是他一個人在帶領億萬人民走向美好的彼岸,其他人都會在獲得權力後陷入腐敗。然而,在現實中他又離不開一個從事日常社會管理的行政集團,盡管他認為,那是個夾在他和人民之間的、熱衷特權並隨時可能變質腐敗的龐大的既得利益集團。這使他對這個集團有一種無奈,他深知靠他一個人的眼睛看管不住他們。因此,他必須找到一種方式,能夠讓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監督和制約,形成以多制少的局面,這才是打破官官相護、防止腐敗的保證。為了達到這一目的,他做了許多努力和嘗試。若深入地分析毛澤東執政後的所作所為,這其實是一條最深層次的貫穿諸多歷史事件的脈絡。
如果我們歸納和總結毛澤東的種種嘗試,也許可以說,他企圖最終建立這樣一種結構,以解決他對執政集團的擔憂:高高在上的他只需要提供“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指導思想,將其通過現代意識形態手段普及給下層廣大群眾,轉變為群眾手中的“思想武器”,再以群眾作為他的思想運用者,按照他的理念監督和制約夾在他和人民之間的官僚集團,最終達到防止權力集團背叛和腐敗的目的。文化大革命就是這種嘗試的集大成。毛從天安門城樓上超越中共和權力集團直接向紅衛兵揮動軍帽,是他的理想結構之典型寫照。為實現這種結構並使之長期有效,他給了群眾“政治掛帥”的理論根據、“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的護身符、“造反有理”的合法性、“四大”(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的鬥爭武器、直至“全面奪權”的可能性,號召他們都要變成“頭上長角、身上長刺”的反潮流勇士。在他的結構中,官僚集團雖不能不要,但要讓官僚們的頭頂上始終籠罩著“群眾運動”的威懾,並且通過“每七、八年再來一次”的政治運動“吐故納新”,如此才能保證他們不蛻變為“修正主義”和“新生的資產階級”。
這種烏托邦試驗的失敗已是有目共睹的了。但是,我們也不能不承認,毛的這種理想在底層群眾中確實曾經具有、並且現在仍然具有相當的道義感召力。他賦予人民的造反意識和鬥爭手段,被那個年代的群眾廣泛接受和普遍使用。從年齡層來看,對毛的那一套最為熟悉和善用的一代人,恰恰就是今日在社會演變中淪入困境的“絕望者階層”。他們對那個時代的意識形態保留著某種程度的懷念,不僅是由於他們曾身居虛幻的“領導階級”地位,還因為他們曾親眼看到,在那個年代里基層官僚們確實大都夾著尾巴做人,腐敗少之又少。而毛以一人之力希圖超度幾億中國人成為賢哲(如他詩中所寫的“六億神州盡舜堯”)的想象力和勇氣,也使他在一部份當代中國知識和政治精英眼中始終保持著超凡脫俗的魅力。
毛澤東推動的社會實踐的過程和結果,其實與他的超凡理想的要義是抵觸的。他以犧牲了幾千萬中國人的生命為代價進行社會試驗;他為了證實他的“天道”而拋棄了人道,他不在乎人的犧牲,也毫不關心社會的公平,凡是對他的試驗再無用處的試驗品、或被他視為障礙的社會成員(如農民、民主人士、知識分子、黨內當權派、紅衛兵、造反派等等……),都被毫不猶豫地拋棄了。也許,我們可以這麽去理解:在只見森林不見樹木的“偉人”心中,“天道”比“人道”重要,歷史的結果高於眼前的情理。我們還可能如此去解釋:毛心目中的“人民”不是由具體的人組成的,那個“人民”其實不過是一個給其偉業提供宏大基礎的抽象概念。如果要找最恰當的話來概括毛的社會試驗之特徵,我們大概可以把法國大革命中的那句名言變形成這樣──“為人民,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如果把對毛的意識形態的價值判斷放在一邊,僅僅從對統治穩定之利弊的“技術”層面綜觀毛時代的意識形態,應該承認它是有相當說服力的,當時中國社會的政治和經濟制度亦與之高度符合、相互平衡並彼此加強,因而,當時整個中國才能被那種意識形態所征服。其對統治穩定所起的效果亦可從反面得到證明:在毛摧殘了一百萬知識分子(反右)、餓死了三千萬農民(大躍進)、把整個國家搞到瀕於崩潰(文革)的情況下,其政權照樣保持著令世界瞠目的高度穩定。
“毛澤東思想”做為一種意識形態,其失敗並非源於這一思想體系內部邏輯上的混亂或失衡,而是源於這一體系背離客觀世界而必然產生的沖突。毛澤東要把人性改造為完全無私的,那注定只能是一個沒有希望的幻想,強行推行他這種幻想的後果就是勞動效率極端低下。所有實行公有制和計劃經濟的社會,在與市場經濟的競賽中都被甩在後面,而企圖通過思想革命和群眾運動擺脫這一困境的中國,則更是落到了後而又後的地位。這表明,不管毛的意識形態曾一時顯得多麽強大,它最終還是因其在現實中的一再失敗而難以維系。
“鄧小平理論”內在的分裂實質
鄧小平是個與理論幾乎不沾邊的人。中共“第三代”領導人推出“鄧小平理論”,其目的與理論無關。不過,還是可以借用“鄧小平理論”這個概念來分析鄧的政治路線,但只是談他的實踐而已。改革開放使中國人的生存狀態獲得了巨大的改善,在這方面,鄧小平的歷史功績是不能不承認的。然而,從意識形態的內在邏輯來看,所謂的“鄧小平理論”其實有一個內在的根本性的分裂,即鄧在繼續供奉毛澤東的“天道”的同時,把毛的“公有經濟加極權政治”(即“馬克思加秦始皇”)中的公有經濟換成了資本主義經濟,卻保留下那個極權政治部份。這種“資本主義經濟加極權政治”的新組合,不但無法與毛的“天道”相合,並且正好是最為那“天道”所垢病的。這種意識形態上的內在分裂,既是鄧小平時代諸種社會矛盾的根源,也將在後鄧時代繼續構成越來越危險的挑戰。
在中共黨內,鄧小平一直是務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即使是在毛澤東時代,務實派對毛追求人類社會化私為公、將所有社會成員改造為大公無私之人的理想也是不以為然的。他們在治國的具體實踐中體會到,每當給人的“私”開放出空間,經濟立刻就能活躍起來,效率也就立刻明顯提高,一“私”就靈,千真萬確。所謂中共執政後黨內兩條路線(一般被劃分為“左”和“右”)的分歧,說到底就是如何對待“私”。被歸為“右”的務實派寧願相信,經濟是社會的主體,經濟的發展即使不是永遠離不開“私”的動力,至少在“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也需要對其加以利用。他們不一定在理論上爭辯,但卻利用其實際掌握的治國權力,或砍合作社、或反冒進、或搞“三自一包”,一有機會就按自己的意思暗中修正毛的虛無幻想。他們所追求的是實際而不是浪漫,他們看重眼前進展而非長遠神話。毛死後,鄧小平掌握了中國的大權,他必然會引導中國脫離毛澤東那種“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的軌道。
雖然鄧的改革經歷過錯綜覆雜的過程,也有其理論上的種種曖昧,但這場改革的主幹是清晰的,即大部份的改革都集中在對毛之化私為公式革命的逆變──即化公為私。改革思想的靈魂就是以“私”為杠桿,推動經濟發展。在打頭陣的農村改革中,所謂的“一包就靈”其實就是“一私就靈”;解散“人民公社”是從“一大二公”向私有小農經濟的回歸;城市改革也是發端於鼓勵和開放個體經濟;國有企業的改革則先從獎金、計件工資等“物質刺激”手段開始,而後的自主權下放不過是個把“大公”不斷分解為“小公”的過程,最終通向股份制和私有化;“對外開放”則是逢迎海外資本家之“私”,以種種利益轉讓和政策優惠吸引他們到中國來投資掙錢;一旦私有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企業也已經自主,計劃經濟就再也不可能不轉為市場經濟了。
鄧小平把中共從毛時代的原教旨意識形態主導的政黨,變成了以發展經濟為主要追求的實用主義政黨,這本是對毛澤東思想的否定,也開通了向現代國家和政府轉變的道路,然而,鄧卻要保留毛意識形態的外殼。當民間發出否定毛澤東的強烈呼聲時,他卻針鋒相對地提出“四項基本原則”,充當毛的捍衛者。他之所以要這樣做,是要保留毛澤東意識形態的另一半──極權政治。如果徹底否定了毛,極權政治就會隨之遭到否定,也會對中共及他本人的權力形成挑戰,這是他絕對不允許的。鄧小平人格中的專制彩色是很鮮明的,他曾親自領導“反右”運動,把幾十萬知識分子打入人間地獄,也曾不顧國內外的指責而用坦克對付天安門廣場赤手空拳的示威者。但他堅持極權政治並不是單純由個性決定的,這反映出共產黨的共性,和中共繼承的歷史遺產是分不開的。
盡管世界上不乏資本主義經濟加專制政治的社會結構,但只有在社會主義國家才存在著集一切政經權力於一身的永遠的執政黨和統治結構。在中國,各級黨組織以“先鋒隊”和“歷史規律”所代表的“天道”為合法性的依據,“理所當然”地把持著社會各方面的權力,多年來中國人已經習慣於不假思索地默認這種絕對地位的不可挑戰和不可競爭性。一旦中共失去這種“天道”的佑護,其壟斷所有權力的合法性就失去了依據,而由國家財政供養、無償占用大量公共資產的黨機器以及被黨控制的“黨軍”等一系列特權,也會受到質疑。不難想象,中共當然不願意看到這種局面。因此,無論是鄧小平還是“鄧後”時代的中共“第三代”領導人,都不能不按照毛澤東的意識形態,繼續把中共標榜為代表“歷史規律”的“先鋒隊”,宣稱其天然地代表人民利益。只有這樣才能保住其神話以及通過神話來承載的一切特權和打擊別人的權力。哪怕在誰也不相信那種神話的時候也不能改口,因為靠著成千上萬遍地重覆和積累,那神話已經具有了話語上的霸權和名正言順的特性,只要不改口,就有維持下去的慣性。
然而,共產主義的“天道”不改,以資本主義手段改革中國的經濟,就必然產生與那“天道”無法彌合的分裂,導致意識形態與社會現實脫節。雖然以“私”為杠桿,可以極大地促進經濟發展,但這樣做同時也失去了“大鍋飯”式的經濟平等,於是社會上出現了日益嚴重的兩極分化。“讓一部份人先富起來”,這是毛後中國之所以能產生經濟活力的政策前提。然而,這種政策的邏輯結果必然使“先富起來的人”及企業主和高級管理人員們超越“天道”中的“領導階級”──工人及其它勞動者,讓“先富者”成為社會的新寵和主導力量。不管中共口頭上宣稱它怎樣代表著大多數的“人民”,為了實現其經濟發展目標,它實際只能與“先富者”站在一邊,維護工商社會的秩序,削減已成為經濟發展包袱的福利政策,沒收毛澤東時代賦予“群眾”的特權,打消“群眾”們自以為至高無上的幻覺。在這種新經濟社會秩序中,普通勞動者只能重新回歸底層──而那正是當年共產主義“天道”要“解放”他們的原因。因此,鄧小平的改革與其繼續供奉的“天道”之分裂是一目了然的。
不過,在改革初期,這種分裂並未充份顯現出來。那時,由於毛時代一概排斥“私”,從而使許多有效的生產手段白白閑置。如何運用這些手段,其實是人類自古以來就熟悉的,本用不著“設計師”來“設計”;只要把意識形態上的限制放開,這些生產手段立刻就會轉化成巨大的生產力。所以,改革初期是一個經濟迅速發展的階段,那時改革的成本極低而效益極高,貧富分化只體現為相對差距,全社會普遍得利,因此上述之分裂還不至於導致尖銳的問題,勞動者也有容忍的余地。不過那種容忍並不意味著民眾看不出其中的分裂,毛時代的意識形態在每個中國人的心目中都打下了深刻烙印,只是人們更願意要實惠、而沒興趣追究意識形態問題而已。然而維持這種不追究狀態是有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必須給民眾實惠做為交換。一旦到了改革的收益耗盡、實惠減少甚至需要倒過來付出改革成本的時候,絕對貧困就逐漸成為大眾面對的生活現實,就業、醫療、養老等原有的保障化為烏有。於是,在社會中下層,人心惶惶,前景渺茫;而與此同時,社會上層富有者們的驕奢淫逸、權錢結合和對公有財產的巧取豪奪日益公開化。到了這個時候,毛澤東的意識形態就可能悄悄地重新回到社會底層群眾的意識當中,他們將用中共供奉的“天道”去挑戰中共自身了。
毛何以不死?
如果比較其統治下人民生命損失的規模,毛澤東超過希特勒,但為什麽毛沒有像希特勒那樣遭到普遍唾棄,反而今天又在相當廣泛的範圍內被中國民眾重新視為精神偶像呢?鄧小平應該算是此現象的始作俑者。從文革後直到八十年代中期,社會各階層對過去三十年歷經的苦難記憶猶新,社會思潮和人們心理的主流幾乎一直是否定毛澤東。那時,如果能打開黑箱,對毛澤東時代進行一次總清算,解構其思想體系,是有可能從此消滅毛澤東神話的。但是,鄧小平並沒有那樣做。為了保持共產黨及他本人的專制權力,他對毛的否定只能是部份的,用他的話說叫“三七開”──否定三、肯定七。這使他得以便宜行事,既能保持住毛的極權政治主體,又能否定毛的“文革”以及對“黨內走資派”(包括鄧自己)的批判。
在這樣的背景下的“思想解放”不觸及極權專制制度的根源,把一切曾經發生的罪惡都推給“左”去承擔,於是“左”便成了極權制度的替罪羊和擋箭牌,成了共產黨清洗自身的污水桶。這個“左”字所傳遞的信息的內涵,不是失誤的必然性,而只是黨內某些人所選擇的一條路線,批“左”的誤導就在其中了。既然有“左”的路線,也就有不“左”的“正確”路線,所以問題不在制度,而在於某些人選擇了錯誤路線;只要執行了“正確”路線,共產黨就仍然可以“
偉大、光榮、正確”。同時,在這樣的批“左”過程當中,又把本來應該算在毛澤東身上的那“三”成錯誤,也歸結為毛受林彪、“四人幫”的欺騙利用。這樣,本來毛體系的錯誤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現在卻被人為地分離成兩部份,其在實踐中不可避免的惡果被推給一個抽象的“左”去擔當罪責,而其思想中動聽的口號和不可實現的烏托邦仍然歸於毛。
由於“三七開”割斷了動聽口號和實踐惡果之間的聯系,民眾也就不明白,在極權專制結構中毛的理想與其惡果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當時間使他們逐漸淡忘了往昔痛苦的經歷,而目前新的社會現實又使他們產生不滿時,他們就會緬懷毛時代和毛思想中那些能夠打動他們的話語,而把發生在毛時代的災難視為偶然,似乎只要不再有“左”的路線搗亂,一切就都會很好。甚至當年那些經歷過的罪惡也已被長年塵封的黑箱所消隱,留存在記憶中的只剩下一些個別人的小故事。
鄧小平在毛的意識形態外殼下繼承了專制權力,但卻無法掩蓋他在經濟方面與毛背道而馳的分裂。他采取了兩個方法,一是提出一個似是而非、毫無哲學根基的命題──“實踐是檢驗一切真理的唯一標準”;二是發出一個被他自詡為“發明”的思想領域的專制命令──“不爭論”。前者是他的“貓論”(抓住老鼠就是好貓)之體現,後者是他的“摸論”(摸石頭過河)之延伸。這“貓”、“摸”二論即為“鄧小平理論”的基本構成。鄧精於解決眼前問題,缺乏長遠戰略。這或許是因為他不屑瞻前顧後,也可能是他缺乏構建體系所需要的哲學意識。他是個不事設計的“總設計師”,有一個無理論的“鄧小平理論”。他生前成於此,身後也將敗與此。
長達二十年的鄧小平時代幾乎沒有思想建設。不立不破,新的意識形態不產生,舊的意識形態就不會讓位。僅僅靠淘空過去的意識形態(空殼化)是不能最終解決問題的。當年的意識形態曾經那樣廣泛和頻繁地自上而下地運動過群眾,如果不能成功地將那種意識形態解構,一旦出現與毛意識形態相呼應的社會氣候,就很難防止民眾用毛意識形態自下而上地進行自發運動。1989年的天安門運動雖不能全然被視為此種性質,但在當時響亮的民主口號的背後,毛澤東的意識形態其實是那洶湧海面下的最大潛流。“六四”以後,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鄧小平理論”的分裂就更加清晰地展現在中國民眾面前。
“六四”後的中共一度確實有回歸意識形態原教旨的跡象,那時,經濟改革停滯,“左”派得勢,民眾也的確因為流血而與專制政權更加對立。歷史表現出的幽默感在於,它往往制造一些南轅北轍的邏輯和結果。“六四”之所以成為一個歷史轉折點,既不是中共“左”派趁機掌握主導權、使中共回歸毛意識形態的原教旨理念,也不是民主派期望的借此喚醒人民推翻專制政權;恰恰相反,它的轉折卻表現為“左”派從此更加被排擠出中共權力核心,中共在行為上更徹底地與意識形態分離;而同樣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民眾不但沒有從此心向民主,反而開始懷念起遠比鄧小平更為專制的毛澤東。
“六四”後鄧小平曾沈默地思考過,不管他對外說的是什麽,其內心深處一定撞擊著巨大的痛苦。對一個現代政治家來說,屠殺自己的人民是犯了天條,何況他還是個一生把“為人民”掛在嘴上的老共產黨人。面對全世界的指罵,他無法不產生被釘上歷史恥辱柱的恐懼。對他來說,人生已別無所求,圖的不就是名垂青史嗎?若落得個遺臭萬年的結果,那是視榮譽為生命的他不能容忍的。因此他必須為改變即將蓋棺的定論最後一博!既然已發生的不能再改寫,他就只能向世人和歷史證明,“六四”鎮壓是對的──因為中國社會此後得到了巨大進步!不管這多麽不合邏輯,他必須做到這一點。他也明白,不能回到毛的老路上去,雖然這肯定可在意識形態上獲得支持,但那屬於極左派的專利,退回去就是向極左派投降,等於承認以前的改革開放錯了。鄧推動的改革開放之所以為世界矚目,是因為經濟發展有很大的進展。因此,只有讓中國的經濟在“六四”後發展得更快,他才能在以經濟論成敗的世界面前挺起胸來,理直氣壯地說:如果不是當時果斷地采取了“保持穩定的措施”,中國就會亂,就不可能取得這樣的發展!“發展才是硬道理”,這就是鄧得出的結論。
由於鄧想親眼看到證明“六四”正確的證據能擺到世人面前,而他的高齡又沒有再兜圈子的時間,所以,1992年春天他以近九十歲的高齡到象征中國新生資本主義的深圳去“南巡”,打破了“六四”後意識形態上的“冰凍期”,重新把中國推上資本主義化的進程,比以前更徹底、廣泛和迅速。如果說,八十年代鄧的經濟改革還顧忌意識形態,是半遮半掩地搞資本主義,那麽,九十年代則徹底放開了,再也不顧及其他約束,怎樣能讓經濟發展得最快就怎麽辦。他仍然讓毛意識形態的牌坊立在那里,但除了“貞潔”二字留在上面外,其他的不貞全都可以在其之下赤裸裸地大操大辦。他一方面進一步加強“黨的領導”、“加強無產階級專政”,
“兩手硬”地“把一切不穩定因素消滅在萌芽中”;另一方面,又同時抵擋極左派對進一步經濟自由化的反擊,並成功地將黨內極左派清除出權力核心。從今天極左派只能以“地下萬言書”
發表意見的現象來看,“左”派落到與權力絕緣的如此地步,在中共歷史上還是絕無僅有的。
盡管鄧小平的後任者們“六四”後曾一度以“反和平演變”為己任,但他們終於領會到鄧的這種苦心,並且明白了,推動中國經濟高速發展不僅是為鄧小平正名,也是他們自身合法性之所在。既然他們的權力來自鄧,鄧的歷史地位就是他們的權力基礎;他們上台得益於“六四”,證明“六四”鎮壓正確,也就證明了他們上台的合理。在這個利益鏈上,他們與鄧小平是綁在一起的。那些認為鄧一死中共就會發生變化的預測忽略了這層關系。“六四”後的中共已經從過去的信仰集團徹底轉變為利益集團,中共領導人必然會一如既往地堅持鄧的路線,經濟上繼續推行資本主義,政治上既反“右”又反“左”,只有這樣,才有利於保住他們的權力,而其他任何變化都潛藏著風險。
“六四”以前,中共幾十年的歷史中從來都有“左”的路線,“左”派也始終有代表人物居於權力中心,這使得“左”派可以通過黨內鬥爭來表現自己的力量。中共以往歷史上的“搖擺律”──往覆循環地一“左”一“右”──除了是一種內耗,也起到平衡作用(意識形態的純潔性與現實之間的差距即是靠此種搖擺獲得平衡的)。極左派被徹底排斥在權力核心之外,固然避免了中共的路線發生時“左”時“右”的搖擺,顯示出政治上的某種穩定;但這也同時產生了另外一種危險──當“左”派不能再以黨內鬥爭的方式表達自己時,其潛在的能量就會下移到黨外,通過在社會上充當人民代言人的方式表達出來。
民間的社會不滿是1992年以後日益擴大的。在鄧的推動下迅猛加速的資本主義化產生了大量的社會問題。一方面,以“致富”為唯一目的的行為毫無約束地放縱泛濫;另一方面,建立民主法治的制約卻遲遲不能推上日程。這種失衡必然迅速導致權錢交易、官場腐敗及社會不公。於是,“六四”前全體國人從改革中受益的狀況不再,越來越多的社會成員不得不承擔日益上升的改革成本,其利益受到侵害,尤其是當年的“領導階級”──工人──逐步淪為最失落的階級。因此,恰恰是在1992年後的“改革”高潮中,懷念毛澤東的思潮開始流行,“不死”的毛重新回到人們的心中,成為底層社會成員表達不滿的理論根據和捍衛自身利益的思想武器。人們不再去回憶毛時代的政治壓力和普遍貧窮,而是為今天的所失而懷念那個時代的對應物──社會平等、生存保障、意識形態賦予群眾的地位、對官僚主義造反有理的權利、以及社會的相對廉潔等……。時間距離使那些幻象被美化了,人們寧願相信這些幻象。在這種情況下,下移的“左”派正好可以給這種思潮提供思想指導,“左”派的能量因而得以通過民間的自發支持而放大。這其中蘊含的威脅不僅僅在於“左”派可以不斷地從理論上向中共當局挑戰,更大的危險還在於,他們所具有的領袖條件和政治經驗,一旦與廣泛的社會不滿結合在一起,就很容易掀起動亂式的社會運動。
腐敗是如何支撐空殼意識形態下的專制權力的?
今天的中國社會看似穩定,然而鄧小平把毛澤東意識形態空殼化的結果本身就是一種危機。確實,只要當局還能給社會各階層不斷提供利益,似乎有沒有意識形態支持就無關緊要。但是,如果當局無法再繼續提供利益了,又沒有意識形態去支撐社會的穩定和整合執政集團成員,那就只能靠使用強力來維持社會穩定了,即依靠鎮壓機器的有效組織和對武器的壟斷、強行控制社會的各個方面。
鎮壓機器的有效性取決於權力集團內部的穩定和“內部人”的忠誠及向心力,而意識形態本是達此目標的最有效手段。意識形態具有信仰性質,可造就高度的意志統一,形成堅強的信心並維持強大的團結,產生敢於犧牲和樂於奉獻的精神。這些品質是一個政治集團立於不敗之地乃至無往而不勝的基礎。中共當年曾在這方面達到過登峰造極的地步。然而,今非昔比,它現在已完全喪失了這種資源。鄧時代的意識形態空殼化正是造成這種意識形態動員能力消失的主因。鄧把“實踐”奉為唯一標準所導致的掛羊頭賣狗肉,固然一時聰明地避免了行為與意識形態的公開分裂,卻由此而腐蝕了意識形態立身的基礎──真誠。他的“不爭論”說又進一步導致了說一套做一套的言行不一,形成了當今中國官場的一大特色──心照不宣地集體“打左燈向右轉”。於是,犬儒主義成了主流價值觀;“抽象肯定、具體否定”的把戲被當作公開的遊戲規則,官員們毫無障礙地輕松轉換著兩副面孔;嘲笑對信仰的真誠和對理論的認真,成了普遍風氣。
既然無法靠意識形態來維系“內部人”的忠誠和效力,就只剩下用利益來動員他們了。在不能讓社會普遍得利的情況下,若要倚重強力來穩定社會,就必須給“內部人”足夠的利益,才能換取他們對強力機器的效忠。然而,正是在這個問題上,中共又陷入了與其“天道”矛盾的困境。雖然它的意識形態已被化作空殼,但仍然是它一直掛在嘴上的政治原則──“共產黨的目的是為人民服務,共產黨的官員是人民公仆”。可是,它若給其“內部人”太多太明顯的利益,又如何能與“人民公仆”或“奉獻”一類的宣稱保持一致呢?何況,隨著統治機器的規模越來越大,它的財政也不堪重負,所以,中共表面上並沒有直接給其“內部人”太多超乎尋常的利益,官員們的工資並不比普通勞動者高多少。
“內部人”之所以能保持效忠,吸引他們的並不是那點工資,而是附加在其權力之上的利益,這些利益往往是工資的百倍甚至千倍。這樣的利益有合法的(符合規定的各種待遇)、有非法的(貪污受賄、權錢交易),也有介於合法非法之間的“灰色”部份,但總之都是權力帶給他們的。官員們都是普通的人,當整個社會都通行求“私”的機制時,唯獨要求官員們“一心為公”,道理上和事實上都行不通。然而,當官員們不再受到意識形態的內省型約束,社會中也未建立一套對官員隊伍的制度約束時,被利益驅使的各層官員們就不可能不腐敗了。盡管中共高層不斷加大所謂反腐敗的“力度”,處理的案件在規模和數量上都是中共有史以來空前的,但這種在極權體制下自上而下地推動的反腐敗收效是有限的。既然必須用利益去“羈縻”失去了意識形態凝聚的“內部人”,如果不讓他們得到利益,他們是否能繼續效忠就成了令為政者焦慮憂心的問題。如果真的徹底杜絕了官場腐敗,讓為官者完全無利可圖、只能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結果必然是稍有一點頭腦的人都會離開統治者而揚長而去,這就是失去了信仰凝聚力的統治集團不能真正消滅腐敗的根本原因。當年朱元璋對貪官“剝皮煊草”的暴烈遠超過今天懲治腐敗的“力度”,明朝不是照樣成為最腐敗的王朝之一了嗎?
當前中共高層之所以還在打擊腐敗,並不是真要徹底消滅腐敗,而是擔心不遏制腐敗會失去民心,還擔心腐敗會導致政權的“內卷化”。在這里借用“內卷”這個數學上的術語所形容的是這樣一種情況:政權面對不斷增強的社會壓力需要增強控制力,欲增強控制力就必須擴大政權機器,然而,由於組成政權機器的“內部人”的腐敗謀私,政權機器的擴大並不能成正比地相應增加控制力,大部份用於擴大政權機器的支出被新增加的腐敗所吞食,增加官員相當於在政權內增添蛀蟲,因此,通過擴大政權機器而新增的控制力的大部份都消耗在新增加的腐敗中,目前所謂的“費大於稅”的問題即是“內卷化”之典型現象。如果說,失民心的說法只是一種從邏輯和道義上對腐敗瓦解政權這一趨勢的粗略估計,“內卷化”現象則可以準確地說明,腐敗為什麽必然會瓦解政權以及將怎樣一步步地瓦解政權。“內卷化”是一個惡性循環的邊際效益遞減過程,它會使擴大政權機器所帶來的新增控制力越來越小,最終使這個政權維持控制力的成本高到負擔不起的地步,引起財政破產甚至整個社會的經濟危機。若那時社會不穩定因素還在繼續增加,則政權的瓦解就可想而知地成為必然。
在執政集團內部喪失基於意識形態的忠誠和信仰、以利益維系其成員忠誠的背景下,還會產生另一種現象,即“內部人”普遍的唯利是圖式的政治投機行為。在為官尚有利可圖之時,政權看上去是鐵板一塊,人人高喊“穩定高於一切”;有朝一日為官之利消失或轉移了,頃刻之間就會眾叛親離、各奔東西、土崩瓦解。前蘇聯和東歐的那些一夜之間搖身一變成為共產黨掘墓人的前共產黨高官,早已給世人做了生動的表演。
出現一次“經濟文革”?
今天,中國的改革已進入繞不過去的“深水區”,“貓”、“摸”方式埋設的隱患開始浮現,改革從過去的走捷徑、繞障礙、占“便宜”變成了硬闖關、付代價。其中最突出的一個問題就是國有企事業職工的下崗和喪失社會保障,對中國社會來說,這不僅是個難以解決的經濟問題,還是一個深刻的社會難題。在毛時代,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地位相當特殊。有的社會學家認為,從社會功能的角度看,當時的中國社會里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地位相當於“中產階級”。因為,他們具有與西方社會里中產階級相似的特點──地位穩定、收入可靠、認同社會的主流價值、是社會穩定的中堅力量。毛澤東時代之所以歷經動亂而不失穩定,就是因為,在政治上十分敏感的城市中,人口的絕大多數都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然而,今天在中國,這個昔日的“中產階級”已經淪落。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失去了以往的優越地位,很多人收入水平低下,飯碗朝不保夕,生老病死失去保障,對目前社會的主流價值也不再認同。與此同時,變動中的社會里卻未形成一個具有足夠規模的新中產階級來取而代之;僅占人口少數的市場經濟中的成功者和比例極小的白領貴族,遠不能承擔起穩定社會的功能。因此,現在的中國社會失去了維持其穩定的基礎。
雖然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舉世矚目,但原來的“中產階級”卻迅速淪落,新的中產階級遠未形成,這從側面說明,改革以來的社會分配嚴重不公──經濟發展成果的大部份都被少數暴富者攫取,凡是了解中國現實的人十分清楚這一點。起初,這種財富分配機制與經濟發展的矛盾還未顯示出來,到了一定階段就會明顯地成為限制經濟發展的障礙。當多數人的收入水平低下時,必然出現社會消費力萎縮、市場蕭條、企業開工不足、虧損加大、更多職工失業下崗,結果使“絕望者階層”不斷擴大,絕對貧困的人口也隨之增長。不幸的是,中國目前已經進入了這樣的循環。隨著其自身地位的下降和前途失去保證,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心理失衡也與日俱增。他們眼看著自己的境遇每況愈下,而權錢交易、貪污腐敗、國有資產流失卻愈演愈烈,很自然地會回想起毛澤東的論斷和那些當年他們十分熟悉的政治術語──“資產階級就在共產黨內”、“新生資產階級”、“資產階級法權”、“走資派還在走”……,這一切似乎今天都已是活生生的現實了。
毛時代的極權專制程度遠高於鄧後時代,但當時毛出於其改造社會的理想,還是設置了群眾表達不滿和監督官員的日常渠道。在意識形態上,“反潮流”或“造反有理”的說法使得群眾的監督批評“合法化”;“過七、八年再搞一次運動”的政治承諾,令各級官員總是如履薄冰;群眾運用“大字報”這種受當時的政治和憲法保障的權利,雖然至多只代表了小範圍的言論自由,但還是對各級官員(尤其是基層官員)構成了相當的威懾。所以,即使那時總體上社會處在絕對的極權甚至高度恐怖之中,群眾仍然可以在局部範圍內對官員的行為實行頗為有效的監督和約束。中共官僚集團在文革中的痛苦經歷,使他們在毛死後立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保護自己的地位。一方面,他們推行了程序化、制度化等“黨內民主”,防止再出現黨的領袖超越黨的機構、直接發動群眾整肅黨自身的現象;另一方面,又廢除了毛澤東給群眾設置的那些渠道,鄧小平上台不久就修改憲法、取消了“四大”等群眾權利,群眾被重新歸位於權力金字塔的底層。
今日中國人所獲得的自由當然不可與文革的當年同日而語,這種進步主要是因為當政者放棄了階級鬥爭這種政治運動手法。文革時期中共官僚集團在階級鬥爭的名義下受到廣泛的沖擊,這使他們從過去專門用階級鬥爭整人變得從此厭惡階級鬥爭。而一旦原本要“天天講”的階級鬥爭不再籠罩於社會之上,政治高壓就失去了施威的基礎,政治恐怖也無法繼續發揮充份作用,人民的日常生活因而比毛時代自由寬松一些了。但是,當政者仍然絕不允許民眾“犯上”,如果民眾中的一些人違反了這一點,政治高壓和政治恐怖立刻就降臨到他們的頭上,寬松也從此不存在了。雖然當政者放棄階級鬥爭後,群眾獲得了一些日常生活中的自由,但同時他們的“領導階級”地位和對“當權派”監督制約的權利也被取消了。一些群眾今天可能會認為,階級鬥爭是當年他們曾經擁有的政治權利,也可能是今天他們想得到的、也是唯一可以用來為自身利益而鬥爭的武器,他們甚至會因此而產生再次進行階級鬥爭的沖動。
只要社會中存在著嚴重的社會不滿,它就會尋找某種方式表達出來。如果一味地堵塞群眾表達不滿的渠道,並不能消除社會不滿;相反,這就如同把加熱中的鍋爐的所有出口都焊死,最終只能引起爆炸。當群眾的不滿無法通過正常化、制度化的方式表達出來時,就可能有人把目光轉移到造反上;而中國的毛式官方意識形態又恰恰充滿了鼓勵和指導造反的理念(目前被尊為“四個堅持”之首的毛澤東思想就是最適合造反者需要的意識形態,它不僅強調了“造反有理”,而且包含了具體的造反動員方法及指導綱領),目前社會不滿最多的這一代人也正好是在這個意識形態的反覆教導和熏陶中成長起來的,他們普遍熟知這些教條。今天,在新意識形態闕如的情況下,當社會不滿尋找凝聚共識的旗幟時,它能找到什麽樣的具有社會基礎的理念呢?很不幸,恐怕只有毛澤東思想最可能成為當今群眾政治共識的基礎。近年來文革歌曲和影劇重登藝壇,懷念毛澤東的種種自發性活動,能在這一代人中獲得反覆的回響,已反映出一些初兆。
從目前看,中國社會如果發生危機,十有八九將在經濟領域發端,並且很可能以金融危機為先導。那時,一旦金融危機使多數社會成員的財富變成廢紙,生活陷入無著,人們的反應將不僅限於擠提存款或搶購用品,很可能還會祭起毛澤東思想要求社會性的清算!
在毛澤東時代,中國人──尤其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從來都被告之,國有資產屬於全體人民。在這種堂而皇之的前提下,他們多年只能領到微薄的工資,其勞動成果的主要部份都被轉化為國有資產。他們不僅在意識形態上相信、而且也多年來親身體驗過,國有資產是屬於他們的,他們的穩定生活、住房、醫療、養老以及其他福利,都由這個國有資產來支付和保障。然而,到了九十年代後半期,在改革的旗號下,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突然被告之,國有資產從此與他們無關了,過去他們被用“大鍋飯”慣壞了,現在改革了,他們只能自己養自己,國家過去許諾的保障不算數了。正當這些職工們痛切地感受著被拋棄的淒涼時,他們又目睹著那些號稱是人民勤務員的領導“同志”或“頭頭”們,揮霍瓜分著那關系到群眾存亡的國有資產,中飽著私囊。職工群眾可能一開始只會心中怨恨、口頭抱怨,一旦他們的生活失去了最後的安全保障時,多年積累的全部不滿和對未來的恐懼就可能一並爆發。
不難想象,職工群眾很可能提出一種合理的要求,即在國有資產中得到自己應有的份額,以應付眼前的危機並支撐未來的生活。到那時,不管是準備推行國有資產的私有化,還是用國有資產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或是回到毛時代的國家統一負擔的模式,都需要重新清算國有資產。如果政府不進行這種清算或者其清算得不到群眾的信任,各企業的職工很可能會自己組織起來核算自己企業的國有資產,甚至在這一名目下接管企業。然而,只要這種國有資產的清算不是黑箱作業,立刻就會讓觸目驚心的真相昭然天下──所謂的國有資產早已被淘空,只剩一個空殼了。其實,對大多數職工群眾來說,不專門核算也知道得很清楚,絕大多數國有企業目前就已是這種狀態了。
那時,如果群眾訴諸毛澤東的意識形態,最順理成章的解決辦法就是人們早已耳熟能詳的《共產黨宣言》中的老口號──剝奪剝奪者!群眾中這種自發的要求最初可能會打著“反腐敗”的旗號,面對他們的這種義正詞嚴的要求,誰也沒有什麽理由、更不敢出來阻擋。結果,各地各單位的群眾可能會自發地組成形形色色的國有資產“接管”組織,去解決本地本單位的國有資產(也就是他們自己的資產)的流失問題。凡是了解毛式群眾運動的人,幾乎不用太費勁就可以設想得到,這種“剝奪剝奪者”的群眾運動會朝著什麽方向發展。我們不難在腦海中展現一幕幕非常熟悉的場景:以“鬥爭”哲學為核心的毛澤東思想一旦重新被舉為旗幟,在那旗幟下凝聚起來的群眾運動,其走向只可能是造反、批鬥、哄搶、群眾專政、紅色恐怖……只不過是把當年文化大革命的政治內容換成經濟內容而已(當然也會延伸到政治領域),那將意味著一場重演文化大革命的“經濟文革”。
在這場可能出現的“經濟文革”中,到底誰是應該被剝奪的剝奪者呢?結局很可能與當年的文化大革命一樣,是不會仔細分出青紅皂白的。毛澤東的意識形態早就提供了一種簡單分明的邏輯──天下烏鴉一般黑,只要是有錢人,錢就肯定來得不乾凈,不是靠腐敗,就是靠瓜分國有資產!這場“經濟文革”的最終結果將是又一次窮人對全體富人的剝奪;在中國剛開始發育的企業家階層會因此被鏟除一凈;而各級官員(用老百姓的話說,是“哪個人屁股上都有一堆尾巴”)也將大部份被打成“腐敗份子”、“新生資產階級的庇護人”和“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重溫文化大革命被批鬥、打倒和群眾專政的滋味。這種全社會範圍的清算會迅速波及到中國社會的其他階層,與農村基層政權一直處於尖銳對立狀態的農民,也會利用社會失控之機發泄他們長期積累的不滿,因自身受到過迫害而實施報覆。他們可能清算幹部貪污和揮霍集體財產的罪行,進而可能把清算擴大到“先富起來”的群體,當年“土改”時鬥殺地主的方式有可能再現,“痞子運動好得很”的造反精神也可能再次橫行鄉里。
毛澤東的哲學中,充滿了破壞性、專制性和烏托邦特色,可以用來有效地破壞一個現存的社會,但它對新社會卻少有建設意義。如果讓毛澤東的意識形態框架再次還魂,即使一開始只強調反腐敗、反社會不公,發展下去的結果很可能是,這一意識形態體系里內生的許多事物──階級鬥爭、公有制、計劃經濟、大民主、反西方等,都會一環扣一環地再現。那無疑將是中國的又一次劫難,因為,即使毛的一套方針政策在中國社會中還有部份思想基礎,它已失去了社會和經濟基礎,因此無法完整地覆活。在這種背景下,毛澤東意識形態的再度活躍不但無法穩定社會,相反卻可能造成持續的混亂。既然回歸毛的意識形態將是中國的災難,那麽,目前繼續固守其意識形態空殼之不智也是十分清楚的。也許那樣做暫時還有利於執政,但是,誰能阻止群眾把這個實際上只剩空殼的意識形態當做旗幟來揮舞,誰又能防止群眾用這虛幻的思想體系去檢驗十分嚴酷的現實呢?無疑,毛式意識形態這種護符之眼前便利,是以飲鴆止渴之隱患為代價的。
換一個角度看,如果不是文化大革命那樣自上而下地煽動和放縱,群眾從來都不會樂於“造反”的,往往是走投無路才被逼到那一步。群眾運動的最大受害者從來就是群眾自身,而若能避免群眾運動,則群眾本身也是最大的受益者。因此,如果能通過政治體制的民主化,給群眾提供表達意見的合法渠道,使他們能參與重大政策的選擇並對權勢集團進行監督,是應該能避免“經濟文革”那種可怕前景的。人類社會創造出的民主法治之現代制度文明,完全可以使中國從“造反”的老路上解脫出來,中國的民眾不一定非得再度回歸毛澤東式的“大民主”。
中共現在的高層雖已遠離毛澤東思想體系的精神實質,但因血緣認同而本能地對毛澤東仍然保持著不設防心態,同時卻將西方式民主視為洪水猛獸。“六四”後中共把事件的根源歸罪於西方民主思潮,並由此確定了全力鎮壓民主要求和醜化民主形像的戰略。九十年代里,它在這方面做得相當成功,蘇聯東歐轉型後的經濟困難和社會危機幫了忙,民運內部的分裂和醜聞也起了作用。中國的民眾本來就對民主不甚了了,很容易被“民主──動亂”一體論所迷惑,從而為了“生存權”寧願放棄“民主”。八十年代中國的許多知識精英追求民主,與未能從改革中受益有關;而在九十年代中國進一步資本主義化的過程中,部份知識精英已不像八十年代那樣被排擠在利益分配之外,而是有了分一杯羹的可能,於是很多人放棄了八十年代的激進立場,開始唱“革命有害論”和“民主過早論”的調子。
毛澤東的思想早就滲透到中國廣大民眾的血液里,成為一種集體下意識,隨時都可能暴烈地發作;而千年專制卻把中國的民眾遠遠地與民主隔絕開來。中共雖然能將民眾從民主之路引開,並千方百計地鼓勵他們產生反西方(包括西方民主制度)情緒和對異議人士(包括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的厭惡,但是這並不能同時消除人們對社會的不滿,也並未把民眾變成它自己的同盟軍。於是,充滿了不滿情緒、而又不懂甚至厭惡民主政治的民眾就別無選擇,只能把解惑和尋求出路的視線投給毛澤東,並且學著以毛澤東教導的方式去發泄自己的不滿。
1989年的天安門運動雖然打著民主的旗號,但運動中民主的因素卻如鳳毛麟角。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仔細分析那次運動中真正屬於民主的因素,就會發現,它們無一不是在呼籲理智、妥協與尊重法律;而那時群眾一方的極端和激烈,則並不是出自民主訴求,而是與毛澤東的影響有關。如果真的從天安門運動中看到了危險、感到恐懼的話,應該做的就絕不是消滅民主;相反,更應該去學會用民主消滅毛澤東的影響,那才是中國真正的福音。
對今日的中國來說,重歸毛澤東遠比推進政治改革更為可怕。改革畢竟是理性、寬容、尊重法律和具有秩序的。中國的精英階層應當明白,主動進行政治變革將給他們帶來安全和穩定。民主制度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法治原則、民意表達的程序化過程等,亦同樣有利於中國社會的各個階層。當然,民主和法治將不再允許一黨專政,但它也同樣不允許群眾專政。而對當今中國的上層階級來說,總有一天,群眾專政的威脅會大於一黨專政給他們的保護。因此可以說,中國只有盡早、自覺地向民主和法治社會轉型,才能在不久的將來免遭“經濟文革”的疾風暴雨。當然,這里所說的民主主要指其理念和精神,並非狹義理解的照搬西方制度。要在中國實現民主的理想,不是照搬西方就能遂願的,必須找到適合中國的方法──那正是政治改革的任務之一,而且因為直到現在還沒有找到,甚至沒有開始找,那就更應該爭分奪秒。歷史是不等人的。
讓個人自由成為社會的承諾
──讀阿瑪蒂亞.森的新著:《自由:發展的目的和手段》
張人則
美國伊里諾依大學芝加哥校區經濟學博士
一本闡揚自由觀念的書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瑪蒂亞.森
自由作為發展的首要目標
價值標準及其信息基礎
社會選擇機制
自由作為發展的重要手段
一本闡揚自由觀念的書
阿瑪蒂亞.森(Amartya
Sen)1999年9月出版了他的新著Development as
Freedom。這本書的英文題目不容易譯成確切而又恰當的中文題目,若直譯是“發展即自由”或“作為自由的發展”,作為書題都不甚妥貼。所以筆者將該書名試譯為《自由:發展的目的和手段》,相信比較貼近森的原意。把發展和自由相提並論,一方面表明了對自由的重視,一方面也顯示出“自由”在此有特定的內涵。森的這本書為讀者提供了“思維的樂趣”(王小波語)。它之所以有吸引力,首先是因為它所討論的問題是筆者和國內很多學者一直關切的。同時也因為該書作者對論題的處理:全書融哲理、分析、實例於一體,激發讀者對論題作深入的思考。筆者在閱讀和思考時,不由得產生了一種沖動,希望與同道的好友們、乃至不同道的“思敵”分享此書,所謂“分享”,討論或辯論此書的觀點也。
筆者以為,對中國的讀者來說,這本書有其特別的價值。首先,作者談的是發展這個發展中國家最關心的問題,而中國就正是這樣的一個發展中國家。其次,他談的是為自由而發展、以自由來發展,而自由與發展的關系是恰恰中國所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在中國卻未得到充分的思考。再次,森是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而且是被另一位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索羅(Solow)稱作“經濟學的良心”的經濟學家。森的經濟學著作(包括這本書)總是充滿了道德關懷(甚至在他最純理論的、以公理化數學形式所表現出來的經濟學基礎研究中,也可以看到這種道德關懷),而經濟學與道德的關系,在中國近兩年來正成為一個爭論中的議題。
這本書的主題是發展與自由,即一方面視自由為發展的首要目的,另一方面也把自由看作是促進發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發展”這個概念長期以來被不少學者定義為收入(GNP或人均所得)的提高,這顯然是不全面的,因為發展不僅僅是個經濟層面的問題。森就把發展的目標看作等同於判定社會上所有人的福利狀態的價值標準。遵照從亞理士多德到亞當.斯密那些古典大師的傳統,森認為最高的價值標準就是自由。貫串該書始終的中心概念“自由”具有兩個層面的意義。其一是建構性的(constitutive),自由是人們價值標準中固有的組成部份,它自身就是價值。其二是手段性的,它促進其它價值目標如經濟富足、政治民主、社會平等的實現。森是在實質(substantive)意義上去定義“自由”這個概念的,它包括了法治意義上的自由(權利)。但是,森也強調,自由並不限於自由權利,自由還是人們能夠過自己願意過的生活的“能力”(capability)。
為了闡發他的主題,森把經濟學的規範和實證研究與哲學的分析結合起來了。經濟學有兩個分支,其一是研究消費者、企業、國民經濟等經濟體之運作的實證經濟學,另一分支是評價現實經濟運作成果的規範經濟學(即福利經濟學)。此書主題的第一層意思是個規範性命題,因此對它必定有見仁見智的爭辯。多年來,森在福利經濟學領域里作過許多重要而具開創性的基礎研究,他對價值標準的哲理性規範分析犀利而深刻。其方法論的新穎之處是從信息基礎的角度比較各種價值標準,從而論證他的自由觀是信息基礎更廣、包容性更強的價值標準。這一部份的討論對關心全面價值標準的學者極具啟發性。此書主題的第二層意思是個實證性命題,可以用經驗事實來證偽。森曾經對發展中國家的各類問題作過廣泛的研究,因而他可以用發展的各個方面和發展過程的各個階段的經驗事實,來進一步闡發、支持他的規範分析。他用大量證據說明,自由是如何促進發展的,而缺乏自由、壓制自由又如何阻礙了發展。對於關心中國現狀和發展道路的人來說,森對自由的手段性正面作用的論證和對“亞洲價值觀”的評論,極具針對性。
這是一本向普通讀者闡揚觀念的書。一些書評指出,此書提出了診斷而不是處方。森在序言中說,他一生中一直避免為“掌權機構”("authorities")提供咨詢,他也實際上從未給任何政府提供過咨詢。另一方面,他一直生活在民主社會(印度、英國和美國),因而又幸運地從來不缺少發表建議批評的機會。森寫作此書的目的,是對“發展”問題提出一個以“自由”來概括的新的框架和思路(approach),供在公共領域進行公開討論和批評檢視。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瑪蒂亞.森
阿瑪蒂亞.森1933年生於印度,現在仍保持著印度國籍。出生時他的外祖父是印度著名詩人泰戈爾的秘書,就請泰戈爾為女兒的新生兒起個名字。[1]
泰戈爾是印度的也是亞洲的第一位諾貝爾獎獲得者,他為森挑了Amartya這個名字,意為“另一個世界性的(Other-Worldly)”,泰戈爾還說,“這是一個大好的名字,我可以看出這孩子將長成一個傑出的人”。1998年,阿瑪蒂亞.森成了印度的第六位諾貝爾獎獲得者。森是個多才多藝的人,他曾在美國有名的《紐約書評》(New
York Book
Review)上撰文評論泰戈爾的詩歌和繪畫,頗獲好評。筆者寫作此文過程中,正巧看到了泰戈爾的一首詩,其意境神似森在此書中的追求:
在那里,心是無畏的,頭也擡得高昂;
在那里,知識是自由的;
在那里,世界還沒有被狹小的家園的墻隔成片斷;
在那里,話是從真理的深處說出;
在那里,不懈的努力向著“完美”伸臂;
在那里,理智的清泉還沒有沈沒在積雪的荒漠之中;
在那里,心靈是受你的指引,接近那不斷放寬的思想與行為──
進入那自由的天國,
我的父啊,讓我的國家覺醒起來吧!
──泰戈爾《吉檀迦利》詩35
森1953年在印度完成大學學業,1959年在劍橋大學取得博士學位。在1957年至1963年,他是以羅賓森夫人(Joan
Robinson)為首的劍橋學派的重要成員。後來他任教於倫敦經濟學院、牛津大學等著名學府。獲得諾貝爾獎時,森剛剛結束哈佛大學的經濟學和哲學雙教授職務(1987-1998年),回到母校劍橋,任三一學院院長。
按照瑞典皇家科學院的公告,授獎給森的原因是他對福利經濟學的貢獻。公告所列舉的他的經濟學研究成果長達26頁。其研究範圍涉及社會選擇的公理化理論、福利和貧困測度指數的定義以及對饑荒的經驗研究等。其研究的命題包括:社會中每個成員對各種事物狀態所賦價值(用數值表示)能否以一定方式匯總(aggregate)而構成全社會的價值評價,這種匯總方式是否能既公平又有健全的理論依據?多數票決定是否是可行的決策規則(下文將討論這兩個命題)?如何測度收入不平等?如何比較不同社會的福利分配狀態?怎樣能最好地判定貧困是否在下降?導致餓死人的饑荒的原因是什麽?這個公告說,“通過提供對這些問題的答案,森對經濟科學的中心領域作出了一系列可貴的貢獻,開拓了新領域供後來好幾代研究者進行研究”。公告特別提到,“他結合經濟學和哲學的工具,在重大經濟學問題討論中重建了倫理層面(restored
an ethical
dimension)”。能開拓新領域供好幾代研究者研究的經濟學大師並不多,而重建經濟學的倫理層面的人必定更具有思想家的素質和深切的道德關懷。
重建經濟學的倫理層面這一說法,使人聯想到近年來在中國關於經濟學與道德的關系之爭論。辯論中的一方宣稱,經濟學是不講道德、無關道德的(不可理解為經濟學鼓勵不道德行為)。借用森的分析手段來說,這一論斷至少是信息基礎太狹窄。經濟學從一開始就包含倫理層面,規範性研究、福利經濟學從來就是經濟學的一部份。在經濟學發展成現代經濟科學的過程中,實證研究獲得了長足進步,應當慶賀,但相對地規範研究卻往往被忽視了,這是令人遺憾的,也因而才有“重建”一說。不過,即便如此,仍然有森及其他的一批經濟學家在從事規範性研究。即使是那些不研究福利經濟學的經濟學家,如芝加哥學派的弗里德曼(Friedman),能說他們不關心社會問題、沒有道德關懷嗎?森的研究領域和研究成果、諾貝爾獎委員會對重建經濟學的倫理層面的表彰,是否應該看作是對國內上述觀點的否定呢?
自由作為發展的首要目標
森在自由之前加上一個限定詞“實質性”,藉此表達出他的“自由”概念的特定內涵。書中的自由意味著實質自由,實質自由則被定義為“個人擁有的按其價值標準去生活的機會或能力”,它包括法定權利及廣泛的entitlements。在美國社會中entitlements通常是指獲取某種福利的(法定)資格,如失業者有資格得到救濟、收入在最低標準線以下者有資格得到補助。森所說的entitlements則可理解為(法定或實際的)“賦有”。遵循亞理士多德關於生活質量和亞當.斯密關於生活必需品的討論思路,森考察了構成人的有價值的生活的“活動”(functionings)。我們不妨把這些活動理解為吃、穿、住、行、讀書、看電視、說話(自由表達)、社會參與(投票選舉、集體練功、上教堂做禮拜)等,至於哪些活動應列入這個目錄則是個社會選擇問題(下文將討論)。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自1990年以來每年發表的《人類發展(UNDP
Human
Development)》報告中所包含的聯合國采用的一個清單就是在各國大體通用的這種目錄的一個實例。一個人的“能力”是指對此人可行的、列入單子的所有活動的各種組合。在這個意義上,能力就是一種自由,即能過有價值的生活的實質自由。這里“可行的”(feasible
to
achieve)這個限制語使“能力”的概念又等同於“機會”。若一個富人減食,一個窮人缺食,兩人即使“吃”的量相等,擁有的能力卻是不同的,節食的富人比缺食的窮人有更好的住宅、汽車等,而自由的概念所要反映的是能力。如果假定每個人都在可行的各種“活動”組合中按自己的標準選擇最優組合,那麽,一個人的能力也就可以通過他的實際選擇而表現出來,只要清單是足夠全面的,逐項記錄列入清單中所有活動的實際數量就表現了一個人的能力。
按照上述定義,實質自由包括廣泛的價值要素,法治自由和民主權利都是實質自由極其重要的部份。收入通過吃、穿、住、行等各種活動反映到人的實質自由中,而饑饉(挨餓至死)、疾病(可治但無條件治)、文盲(沒有得到希望工程的資助無法上學)等,就構成了不自由。在森看來,自由的意義首先是其建構性角色,它就是價值,不需要通過與別的有價值的事物的聯系而表現其價值,或通過對別的有價值的事物起促進作用而顯示其重要性。就政治權利而言,政治參與、不受審查的言論自由,本身是發展目標的一部份,缺此就談不上發展。在經濟領域,自由交換物品和勞務就像人們在交談中自由交換詞句一樣,都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因此,市場的存在是與人的基本自由緊密相聯的。森認為,一些高度讚揚市場機制的人只著眼於效率,卻迷失了追求自由的更深沈的原因。若單就後果來考量,市場機制導致較高的效率是肯定市場機制的重要論據,但市場經濟中也可能存在經濟危機(按某些理論看來),則又是否定市場的重要論據。森則認為,市場機制之所以重要,首先是因為自由交換是優先於後果考量的權利,而不是因為市場可以導致或不導致效率(特定的後果)。
我們可以進一步用表現實質自由的“活動”清單來構造一個綜合福利指標。若賦予每項活動一定的權數,並計算所有活動量的加權平均數,就成為福利指數。這是森的另一項重要研究,該書中也討論了權數如何確定的問題,這是又一個社會選擇問題。由於本文著重談實質自由的概念,測度問題就只好從略了。
價值標準及其信息基礎
人類總是在追求各種各樣的目標或價值。古代的老農祈求豐衣足食、薄賦輕徭;法國大革命中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響徹雲天;經濟學分析資源配置,其目標是效率,標準是帕累托最優狀態,當達到一種不可能使任何一個人的福利改善而不損及他人的狀態時就是帕累托最優;政治學的核心價值則是民主與法治。如果這些價值能同時實現,或許將是一個完美的世界。但這些價值各自反映人類的生活、社會狀況的某一或某些側面,它們可以互相促進,也可能彼此有沖突,例如效率與(以收入分配來衡量的)平等就有沖突。於是就產生了一個問題:能否找出一個綜合的、全面的價值標準(體系),據以判定人的生活及社會狀況是否合乎理想,或者向理想方向改善?森在此書中對這個問題做了詳細的討論。他對比分析了效用主義、自由主義、公平主義等三種主要價值觀,強調擴大信息基礎的重要性,進而提出他的建議,即以實質自由作為綜合價值標準。
效用主義的價值標準是所有人的最大效用或福利,其理論肇始於邊沁,他把效用或福利定義為“幸福”或“痛苦”的心理狀態。這引起了信息基礎方面的一系列問題:如何測度人的心理狀態的(絕對)水平、進行人際比較,如何總計所有人的效用而得到全社會的總效用水平?現代經濟學把效用水平從心理測度變成由消費者選擇來表現,在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情況下,某人舍魚而取熊掌,就表明此人的偏好是熊掌的效用高於魚(但我們不知道高多少)。這種排序的效用函數構成了現代經濟學的一塊基石,也被用在競爭市場均衡的符合帕累托最優的證明中。總效用最大的狀態也就是帕累托最優狀態(否則就可以增加某個人的效用而不減少任何其他人的效用,從而增加總效用)。森認為,效用主義的價值標準的優點在於,它著眼於社會機制的後果,而且後果是指人的福利(而不是,比如說,貨幣收入)。其不足之處則有兩點。其一是忽略了分配,假如兩種狀態具有相等的總福利水平,甲狀態下某人占有99%,其余的所有人分享1%,而乙狀態下所有人平等地分享總福利,該如何來評價何種狀態更優?其二是忽略了權利、自由及其它因素,權利和自由只是被間接地、按其對福利的影響程度而引入福利測度,特別地未解決如何處理“幸福的奴隸”與“不幸福的自由人”這樣的問題。所以這一評價標準的信息基礎不夠廣,排除了本應被考慮到的因素。
自由主義的價值標準是受法治權利保證的、最少限制的個人自由。法治意義上的自由是普適價值標準的基本組成部份,其“價值”是怎樣也不能低估的。政治自由(言論、集會、結社等自由權利)、經濟自由(所有權不可侵犯、交易自由、對契約關系的法律保護等)以及許多其它的自由權利,都立基於這種法治自由觀之上。自由主義的價值觀在實踐中的貢獻也是無論如何不可低估的,它反對專制、促進法治、保護人權,是數百年來人類進步的一面旗幟。但是森認為,若以這一價值觀作為評價標準,其信息基礎仍嫌不足。它的要求是程序性的,程序先於後果而且不考慮後果。森堅信人們的價值觀中必定包含對後果的考慮,象效用主義的價值標準就是單純以後果計量的。因此,森主張既要考慮法治的權利,也要考慮人們可以實際達到的享受,例如政治上的普選權、經濟上不至於餓死的保障、社會上掃除文盲的普遍措施等。森是研究饑荒的專家,他在觀察中發現,餓死人的大饑荒可以在人們的自由權(包括財產權)不受侵犯的情況下發生。假如有兩種狀態,其所具備的法治自由相同,甲狀態下發生了餓死人的大饑荒,乙狀態下所有人都能吃飽肚子,那用自由主義的價值標準該如何評價呢?
以羅爾斯(Rawls)的正義理論為代表的公平主義的價值標準,是立足於公平的一套優先於任何其他考慮的自由權。森和很多其他論者認為,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是當代最重要的道德哲學理論,該理論從公平出發,通過極其嚴密的邏輯分析,導出羅爾斯稱作“自由權優先”的一項要求:存在著一組自由權利,不管任何其它考慮如何重要,必須保證這一組自由權利的實現。當代著名自由主義理論家諾其克(Nozick)曾提出更強的“自由權優先”的要求,他提出的具有優先性的自由權利的目錄更長、優先性的程度更絕對。因此森對自由權優先這一價值標準的評論,也適用於諾其克這樣的自由主義。森從信息基礎出發,不讚成視某些價值要素“絕對”優先於另外一些價值要素的方法,他認為不應該事先排除影響全面價值評價的各種要素。上述關於饑荒的例子也表明,法治自由的實現,對更廣義、更綜合一點的價值標準的實現並不是充份條件。另一方面,各種後果依賴型理論,即關心現實中達到的福利狀況的理論也都闡明了,把法治自由權利以外的其它要素列入考量是達成全面價值評價的必要條件。
森提出的建議是比較包容的,即擴大信息基礎、共同考慮、區別對待。共同考慮的意思是,不把某種、某些價值標準(事先)排除在外。區別對待的意思是,給予特定的價值標準以特定的權重(weight)。為了避免誤解,森特別說明,他認為法治自由權利優先於某些其它價值要素(例如收入)。其理由不是基於價值判斷(每個人都可以基於自己的偏好,認為自由或收入更重要),而是在於自由和收入的一種經濟學性質。自由權是一種“公共物品”,建立了普選權,則合格公民共享之;剝奪了普選權,則大家共失之。收入則基本上是“私有物品”,一個人的收入增加或被剝奪,其影響可在很大程度上局限於個人(及其家庭)。因此,森認為有無普選權的影響大於收入增減的影響,在價值評價系統中,法治自由權應該具有更大的權重。強調這種“優先”是在共同考慮的基礎上通過分析產生的區別對待,並不是(事先)排除其它考慮的“絕對優先”。
社會選擇機制
社會中每一成員都有自己的價值偏好。有的人認為財富增長比自由更重要;有的人則認為,如果最窮的人的處境未改善,就不能認為社會狀況得到了改善。這里出現了第二個問題:判定人的生活及社會狀況,應依據誰的價值偏好?是全體社會成員的,還是部份社會成員的,或者某個獨裁者的?如果答案是社會全體成員,問題就變成上述瑞典皇家科學院的公告中的所謂社會選擇問題:如何以既公平又有健全的理論依據的方式,把社會中每個成員對各種事物狀態所賦的價值水平匯總成全社會的價值評價?
本文限於篇幅無法詳述森對社會選擇理論作出的傑出貢獻,只能舉例討論社會選擇的困難何在、以及可能的解法。公共選擇難題來自阿羅(Arrow)[2]1951年證明的“不可能定理”:假定社會中每一成員能夠做出理性選擇,社會選擇要麽是由民主程序(比如多數決定規則)達到但不滿足理性條件,要麽是滿足理性條件卻由獨裁者做出。由於其公理化證明之嚴密優美,其結論之強而又令人困惑,阿羅定理立即引發了大量研究而形成了一門“社會選擇”學科。“阿羅不可能定理”的核心表述可用一個例子來說明[3]。其假定是:(1)有甲、乙、丙三個人及A、B、C三個事物供選擇;(2)三個人的偏好都滿足一組“理性”條件,其中之一是傳遞性要求,即如果認為A比B好、B比C好,則必有A比C好;(3)三個人的偏好分別是,甲認為A比B好、B比C好,乙認為B比C好、C比A好,丙認為C比A好、A比B好。在通過多數決定規則達成的公共選擇的情況下,A與B比,三分之二的多數(甲和丙)認為A比B好;B與C比,同樣是多數(甲和乙)認為B比C好;C與A比,也是多數(乙和丙)認為C比A好。這樣,多數決定規則產生的社會偏好並不滿足理性條件(傳遞性要求)。很多研究者試圖放松阿羅證明中的一些條件,來達成某種“可能性定理”。
森的方法是擴大信息基礎。在上例中,僅知社會成員的排序性偏好(A比B好),卻不知偏好的強度(A比B好多少)。森的一個重大貢獻是,證明了在掌握更多信息的條件下由民主程序達到的社會偏好可滿足理性條件。他舉了一個寓言式的例子來說明多數決定規則可能存在的問題。假定(1)甲、乙、丙三人分一塊餅;(2)各人的偏好都是自己的份額最大;(3)初始狀態是三人平分。按多數決定規則,任意兩人(如甲、乙)可聯手決定取丙的份額之一半而平分並聲稱這是一種改善;這個改善過程可以一直進行下去,直到丙的份額趨於零為止。這個例子表明,如果缺乏一定的約束條件,例如法治規定(每個人對餅的最低所有權)或道德規範(某種“公平”概念),那麽,多數決定規則可能導致不合意甚至不可接受的結果。森認為,單純依賴個人偏好的多數決定規則,其信息基礎有很大的局限性,因而不能對福利經濟學問題做出知情的社會判斷。
在公共選擇問題的領域,許多問題仍有待研究者尋找答案。如果從現實的解決辦法來看,每個社會都要作公共決策,各種公共決策都隱含著價值判斷。這種價值判斷是由獨裁者還是由社會成員共同作出,是一個層面的問題;在民主社會中,公共選擇在多大程度上、以多好的方式由全體社會成員達成,則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在民主社會中,公共決策所體現的價值判斷可以而且確實也有不同。森在書中舉例說,與美國相比,歐洲國家有更多的社會福利,但(近年來)失業率和通貨膨脹率也高得多。美國公眾對高失業率、高通貨膨脹率、高財政赤字和巨額國債的反感遠比歐洲公眾強烈,而對社會福利的興趣則遠比歐洲公眾低。由此可以看出現實狀態──公共決策──公眾偏好之間的聯系。
就實踐而言,森的觀點是,公共選擇的基礎之一是自由,另一基礎是民主,即每一社會成員都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價值偏好,通過公開討論和包括民主選舉的公眾參與,形成被采納的社會價值及公共決策。今年是美國的大選年,這是觀察公眾價值判斷的好機會。選民究竟是更重視減稅還是醫療保險,醫療保險應大幅度改進(即更接近全民保健)還是小規模改進(即有限地擴大現有的範圍),都會在廣泛的公共討論和眾多的民意調查中反映出來。最終哪一位候選人當選,將大體上反映占主流的社會傾向。森強調社會選擇是一個過程,社會成員可以在此過程中學習,從而理解、體認與自己不同的價值觀念,調整自己對某些價值要素所賦的權重,乃至有可能改變自己的價值觀念。社會價值標準正是在此過程中形成、改變、發展、提升的。與這種過程觀相對照,如果有人聲稱自己的價值偏好和價值判斷就是最好的、或必定是代表全社會的,從而要求甚至強迫公眾接受,就踐踏了對每個社會成員的思想(價值觀念)和權利的尊重、違反了一條普遍接受的價值標準,即任何一個人或一部份人都不能這樣堅持自己的價值觀念。這種看法並不否認個人堅持自己的價值觀念的意義;相反,比如說,當一個社會成員堅持自由主義觀念、反對專制統治時,應該受到高度讚揚。
自由作為發展的重要手段
自由的意義還在於它的手段性作用,森具體分析了五種手段性自由,即政治自由、經濟機會、社會機會、透明性保證和保護性保障,它們分別為人們按自己的意願過有價值的生活做出貢獻,彼此又相互聯系、相互促進、共同作用。先從森研究饑饉時發現的一個“規律”來看政治自由與發展的關系。這個規律是,民主社會不會發生饑饉,饑饉只發生在專制統治下。筆者是閱讀新華社消息和人民日報的新聞長大的,所獲得的印象是印度總是餓死人。而森卻說,印度獨立後再也沒有饑饉了,但中國大躍進失敗後的饑饉卻餓死了三千萬人。印度是一個窮國,那里的窮人恐怕經常吃不飽肚子,殖民統治時期發生過嚴重的饑饉。但是,印度獨立後建立了民主制度、新聞自由和官員民選,使得當局在出現災害時必需采取救助措施。反之,中國在1959年至1961年間至少餓死了三千多萬人,當時國內沒有任何報導。1959年當饑荒已開始出現時,各地官員還在放“高產衛星”,把農民的口糧、種子都搜刮來報成績。
森尖銳地批評了為專制政治制度、“權威主義”辯護的“亞洲價值觀”,在書中檢視了“亞洲價值觀”的三個觀點。首先是“李光耀命題”,即民主、自由妨礙了經濟發展。森認為,依據一個很小的、特選的樣本(台灣、韓國或新加坡等),並不能支持這個一般性結論。亞洲有因專制而停滯的國家(如緬甸),非洲有民主的、而且保持著世界上最高發展速度的國家(如博茨瓦納,Botswana)。很多研究結果表明,自由和民主如同對國際市場開放、注重教育(台灣、韓國、新加坡突出的共同經驗)一樣,是促進發展的。
觀點之二是“窮人在經濟利益與民主之間必定選擇經濟利益”。森反駁說,這種說法把經濟發展與民主對立起來是錯誤的;而且專制統治從來不允許人民有自由選擇民主的機會;當人民有機會選擇時,他們會堅持民主。印度在七十年代中期舉行大選時的核心問題是英迪拉.甘地實行的“緊急狀態”,印度選民(世界上最窮的一批選民)卻堅決拒絕了剝奪人民基本自由和民權的“緊急狀態”。在俄國近年來的選舉中,選民在經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也仍然拒絕走回頭路。即使是由共產黨蛻變而來的政黨也只是主張比較緩和的改革,而不是回到舊制度。
“亞洲價值觀”的第三個觀點是,“亞洲的傳統文化倫理重視服從而不是自由,強調(對君主、國家、政府的)忠誠而不是個人權利”。森問道,亞洲是一個廣大的地區,居住著地球上60%的人口,有各種各樣的民族、文化、宗教,怎能概括出一個籠統的“亞洲價值”?他列舉了儒家、印度教和伊斯蘭教的典籍加以說明,這些文化中都包含了自由、寬容、平等的因素,當然也包含某些相反的因素。針對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在1993年的維也納世界人權大會上聲稱,“個人必須把國家權利置於自身權利之上”,森大表驚訝:此人居然將此語列入了大會記錄!有趣的是,他引證了《論語》來說明孔子並不主張無條件地服從君主(國家、政府):“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對偷羊這樣的行為,子為父隱,父為子隱,不向政府告發,都是孔子認可乃至讚揚的。)關於言論自由,森引《論語》:“子路問事君。子曰:‘勿欺也,而犯之。’”(即孔子說:“告訴他真實情況,即使這會冒犯他。”)森評論說,在新加坡或北京主管言論審查的人應該持有大不相同的觀點。實際上,為民請命的彭德懷就是因為“勿欺也、而犯之”被打成“右傾機會主義者”的。
經濟機會是指個人享有的、運用其資源於消費、生產或交換的機會,人們擁有勞力、知識、土地、工具等經濟資源,市場機制則提供將這些資源自由組合的最好機會。但在發展中國家中市場機制多半發育不全,因此發展的過程基本上是自由市場取代傳統社會(或其它形式)對人、資源、經濟活動的束縛、限制、幹預的過程。在這一領域發展經濟學從效率、財富增長出發作了很多研究,成果斐然。森的獨特之處是,再次強調了自由是發展的核心。他以人身束縛為例指出,發展過程中最大的挑戰之一,就是取消在很多傳統農業社會中存在的對勞動者的束縛和強制。印度最落後的比哈爾地區存在著一種土地所有制,農民被束縛在土地上從事強制性勞動,地主用暴力手段阻止農民離開土地,現在那里的人民仍在為結束這種制度而鬥爭。中國的人民公社制度也曾把農民死死地束縛住,連外出乞討還得打證明(路條)。今天中國的農民及城市居民也仍然受到各種限制,自由的勞動力市場還遠未發育成熟。森強調,對勞動自由的理解不能只著眼於市場效率,人的自由才是更重要的角度。芝加哥大學教授佛戈歐(Robert
Fogel)有一部著名的關於美國南方奴隸制的經濟史著作,書中論證說,美國南方使用黑奴的莊園經濟是有效率的,而且黑奴所得的實物報酬高於(至少不低於)自由農工的收入,其壽命期望值幾乎等同於法國和荷蘭等國、遠高於美國和歐洲自由的城市產業工人;但是黑奴還是逃跑,而且當廢止奴隸制後,莊園主試圖用高薪(超過黑奴所得的實物報酬百分之百)引誘自由了的黑人按奴隸的方式(一種稱作work
gang的制度,在工頭帶領、監督下勞動)去做同樣的工作,卻完全失敗了。[4]
人身、就業、工作上的自由的重要性在此例中得到了鮮明的體現。自由有超越效率和經濟利益的意義,發展就是自由的擴展。
社會機會是指在教育和保健等方面的社會安排,它們影響個人享受更好生活的實質自由,其手段性作用方面的熟例就是亞洲四小龍的高速發展得益於教育的普及。反過來說,不會讀寫算數是參與現代生產的絕大障礙,當世界進入全球化貿易後,生產日益在嚴格的規程和品質管理條件下進行,就尤其如此。森在這方面又作了中印比較。中國在改革之前是中央計劃經濟,印度也曾長期實行政府多方幹預經濟、部分地用中央計劃代替市場機制的模擬社會主義體制。中國自1978年、印度自1991年起先後實行了市場導向的改革,而中國的經濟增長速度遠高於印度。森認為,其原因在於,一方面印度推行改革較晚,另一方面印度在改革開始時在教育、保健等方面比中國落後很多是個關鍵因素。他同時也指出,中國改革以來農村的教育、保健系統反而受到負面影響,這將不利於長期發展。
教育的作用不僅是培養“人力資本”(就生產要素而言的能力),而且在於培養人的能力。一個重要的例子就是人口控制。人口增長過快是眾多發展中國家的難題,它影響經濟的富裕水平和增長速度,也影響人們(特別是婦女)的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當缺乏節制生育的社會機會(知識、手段、設施、社會態度)時,婦女往往陷入不停地生育、撫育子女及相關家務中,從而失去了就業及其它社會參與的機會,被剝奪了一部份重要的實質自由。在實行強制性計劃生育的情況下,婦女(以及男性)又被剝奪了生育的自由,而在此情況下傳宗接代的傳統觀念又導致遺棄、殺害女嬰及選擇性墮胎,人們的另一部份重要的實質自由、甚至女嬰的生存權都被剝奪了。森認為解決這一難題的關鍵是教育及改善社會機會。中國自1979年起實行了極其嚴厲的強制性計劃生育,把生育率從2.8降到了1991年的2.0。印度的兩個邦(Kerala
和 Tamil
Nadu)的經驗則提供了強烈的對比,這兩個邦的生育率1979年是3.0和3.5,而1991年則降到1.8和2.2,下降速度快於中國。這兩個邦並未實行任何強制性計劃生育,也未出現遺棄、殺害女嬰及選擇性墮胎等現象,其成功地控制人口增長的有效辦法包括廣泛的教育、積極倡導而自願參加的生育控制計劃、提高婦女識字率、提高婦女就業率、降低嬰兒死亡率等。Kerala邦還有一些有利的社會因素,如傳統法規承認婦女的財產權。實行強制性政策的政府總是說,強制是必要的、別無選擇的、有效的,但以上的對比說明,以自由為目的、通過自由而達到的發展勝於強制。
社會機會還表現在很多其它領域如性別歧視。森發布了一個震撼人心的數字,性別歧視造成全世界估計高達一億的“失蹤婦女(missing
women)”,她們作為性別歧視的犧牲品在人口統計中消失了。生物學、醫學和人口統計都表明,正常條件下,女性比男性具有更強的生存能力[5],在總人口中的比重略高於男性。但有些國家總人口中的女性卻比男性少,例如,孟加拉和中國少5到6%、印度少7%、巴基斯坦少9%。對印度人口結構的研究表明,按年齡分組來看,女性從出生到接近40歲時的死亡率都高於男性,其原因在於性別歧視。在存在性別歧視的國家,女性從胎兒期和出生起就得不到與男性同等的待遇,即使她們躲過了選擇性墮胎、遺棄、殺害女嬰的劫難後,在家庭中也得不到與其兄弟同等的醫療保健和食物,在社會上得不到與男子同等的教育、就業及其它社會參與機會,在就業時得不到同工同酬。森及其他研究者通過統計分析,估計全世界因性別歧視而失蹤的婦女在6,000萬到1億之間(其中中國3,700到4,400萬、印度2,300到2,900萬)。近年來中國不斷有男女比例失調的報導,顯然這一問題是嚴重的。如果以人為社會發展的中心,我們怎麽能忽視這樣慘烈的事實!
透明性保證(Transparency
guarantees)指的是人們在社會交往中需要的信用(trust),它取決於交往過程的公開性和對信息發布及信息準確性的保證。從事交易的雙方都希望對方能提供全面而準確的信息、達成協議後則信守承諾,若無此信用市場機制就無法運作。同樣地,守法的老百姓總希望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而準確,有關的法令政策(如政府所言)符合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平,官員能奉公守法。若政府本身缺乏這種信用,社會就無法維持正常秩序。所以透明性保證是個人的實質自由的重要部份,也構成了為發展作貢獻的手段性自由的重要部份。透明性保證與政治民主緊密相連,是反對官員腐敗和錯誤的法令政策的利器。它也與市場機制密切相關,涉及到市場機制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行為規範的確立。森對亞洲金融危機的分析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證。這次危機突出地顯示出那些受影響的國家的體制不健全,缺乏民主和公眾參與、缺乏信息透明度、缺乏公開的商業運作,很多經濟或金融交易不受公共監督,不經正常的市場渠道、卻通過裙帶關系或宗族聯系來完成。
森強調,雖然自由市場機制經常被理解為一種建立在純粹個人私利之上的制度安排,事實上,它的有效運作取決於一個強有力的價值規範體系。要有堅實的法治基礎來支持交易涉及的各種權利,要有普遍遵守的行為準則來保證協議的履行。前蘇聯及東歐國家轉軌過程中遇到了困難,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這樣的法治基礎和行為準則。森的這一分析當然也適用於中國。
保護性保障(protective
security)指為那些遭受天災人禍或其它突發性困難(如失業)者、收入在貧困線以下的人、以及年老殘疾的人提供支持的社會安全網。在社會福利的名義下,發達國家已基本上建立起了這種保護性保障,這在發展中國家也應是一項基本建設。對那些需要幫助的人,保護性保障或提供生活必需品(如對災民、赤貧者),或改善其生活條件(如對殘疾人),這些機會構成了這些人的實質自由的一部份。保護性保障因能保障和改善最需要幫助的人的生活,所以它對發展的貢獻是一目了然的。中國目前缺乏完善的保護性保障,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導致的失業(下崗)使得問題正變得越來越嚴重。
結語
1944年哈耶克發表了《通向奴役之路》一書,樹起了當代自由主義的大旗。他批判的對象是納粹德國的國家社會主義和斯大林的共產主義[6],而訴求的對象則是一般大眾,包括社會主義者。哈耶克的思想並未立即獲勝。二戰後共產主義不僅從蘇聯擴展到東歐,而且延伸到東亞甚至古巴;在社會民主主義的旗幟下,社會主義也在歐洲及其它地區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半個多世紀過去後,冷戰結束了,共產主義制度失敗了,社會民主主義的國有化、國家幹預政策也被大幅度修正,自由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制度取得了輝煌的勝利。但這個勝利還遠不是完全徹底的勝利,新世紀來臨之際,富裕、自由、民主、人權在世界上部份地區欣欣向榮,但貧困和專制卻仍然盤踞在另一部份地區,其人口和地理範圍比前者更大。森的眼光投向了後一地區,他深切地關懷那些在貧困和專制下遭受苦難的人們,闡發了高度理想主義的目標。哈耶克曾敲響了警鐘:如果我們不堅守自由主義的底線,我們就會走上通向奴役之路;森則訴諸人們的良知:如果我們不以實質自由作為目標和手段,我們將不會有真正的發展。
細究起來,這兩者是有區別的,澄清這一區別有助於澄清中國當下學術論戰中的一些概念混亂。此區別也許可象征性地以兩位著名學者任教的學校來表示,森在哈佛十年多,哈耶克則在芝加哥大學。美國經濟學界歷來有兩種傾向,即哈佛大學所代表的自由派(liberal)和芝加哥大學所代表的保守派(conservative)。在美國的政治社會領域,民主黨接近自由派,共和黨則是保守派。就學理淵源而言,森是自由派(liberal),哈耶克則是自由主義者(libertarian)。在19世紀的英國,自由派(liberal)經濟學家是界定非常清楚的一群學者,其代表人物是約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他們繼承亞當.斯密對市場機制的信念,反對封建殘余和重商主義,提倡自由貿易;主張小而有效的政府,但強調政府提供國防、教育、司法這樣的“公共物品”的重要性;他們也是個人自由的堅定捍衛者。20世紀中庇古(Pigou,福利經濟學奠基人之一)從穆勒的思想出發,試圖改善市場機制不能解決的問題,主張建立社會安全網、幫助社會最底層的人;凱恩斯則認為,市場機制的運作不能保證總是達到宏觀均衡,需要政府的財政金融政策來調節。美國的這類自由派(liberal)經濟學家中的著名人物有薩繆爾森、阿羅、索羅等,森也是這一流派的傳人。而現代自由主義者(libertarian)如哈耶克、米塞斯(von
Mises)等師承奧地利學派的傳統,他們讚成亞當.斯密對市場機制的讚揚,在很多方面與19世紀英國的自由派很接近;但出於對市場和公民社會的自組織(self-organization)機制和自發過程更強烈的“信仰”以及對公民自由權“絕對優先”的堅定要求,通常反對把政府幹預擴大到“最小範圍”之外去。哈耶克與森的區別遠不如哈耶克和他當年倫敦經濟學院的同事、主張社會主義的拉斯基(Laski)的距離那樣大。在捍衛人的自由這一基本點上,自由派和自由主義者是一致的,因而都與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相對立。在這個前提下,在新世紀里這兩種傾向的爭辯還會繼續下去。既然現存的經濟、政治、社會體制遠非十全十美,人們總有各種不同的思想(這是多麽好的事!),就需要在爭論和“試錯”過程中去發現可行的、更有效的、更好的事物。值得警惕的是,西方學術界的激進派理論對市場機制和“資本主義”民主的批判,在非資本主義國家常可被用來為計劃經濟和專制制度辯護,中國的一些“新左派”就是如此。
近年來中國的論壇上各種“主義”、流派、思潮叠起,相互爭辯,比毛澤東時代的“輿論一律”當然是一種進步。不過,論戰各方有時卻並不真正了解彼此的學術流派之分野,而有些“流派”也確有名實不符之疑。比如,一些自稱或被稱為“自由主義者”的經濟學者,對保護個人(特別是民眾)的權利噤若寒蟬,對腐敗和官商學勾結牟利卻可寫出洋洋灑灑的辯護文章,去論述腐敗的正面作用。若要從學理上辨別學者們的真正流派,似可依據以下幾方面來檢驗。首先,肯定還是否定(程序性)法治自由權。激進派理論的“經典性”否定理由是,程序性自由是虛假的,實質性不自由才是真實的。森則堅持並強調程序性法治自由權的重要性。不堅持這一點的大約就不是自由派或自由主義者。其次,是否視政府為解決問題的基本手段,甚至認為政府可以是“無產階級專政”或“權威主義”的。共產黨、李光耀等持這種觀點。森則堅決反對專制,從來不讚成集中計劃,他的觀點是,市場要發揮其作用,政府和其它社會組織也應發揮其作用。第三,是否要社會承擔“後果平等”的責任。西方激進派經常要求這一點。森的“實質自由”確實部份地涉及“後果”,但他的著眼點仍是機會,他所要求的不是後果平等,而是最低生活條件(保護性保障)或改善個人的經濟社會機會,他反對以社會責任來“取代”個人責任。
森在此書中除了直接批評“亞洲價值觀”之外,也涉及到另一些在中國流行的觀點。例如,森懇切地對相信權威主義促進發展的人指出:發展並不一定要是嚴酷的,嚴酷的發展道路與發展的目的其實是不相容的;事實上存在著更好的發展道路,這條路上較少血汗眼淚、較多和諧享受。當然,一些曲學阿世、獻媚於專制統治的“新”、“老”權威主義論者,未必願意認真地回應森的觀點。中國也出現了後現代主義,如將其令人目眩頭暈的術語堆砌、概念辯析與森對發展中的現實問題之直面揭示相比,似乎可以提出一個根本性問題,中國的困難究竟是“前現代”的專制貧困造成的不自由,還是“現代性”造成的異化、失落、精神危機?近來民族主義思潮也在中國興盛起來,這既有當局為轉移視線而蓄意培育、論者為圖名謀利而商業化炒作的因素,也有來自對“全球化陰影”的恐懼。森以開放的胸懷看待全球化,他深刻了解發展中國家的人民在全球化過程面臨的挑戰,認為市場以及自由、民主、人權等觀念的全球化將促進人類社會的發展。森的眼界超越了民族和國界,而把人及其基本權利和實質自由視為基點。人權和個人利益擴大到因種族、歷史、宗教、文化形成的群體中而出現了民族自主權與民族利益;國家(政府)對內的權力應是由人民授予的,對外的主權由國家之間和國際社會的承認而確立。狹隘偏激的民族主義與此背道而馳,不僅無助於發展,甚至可能把中國拖進災難。
以上檢視表明,這本書是經歷了半個多世紀的各種理論交鋒、多種制度試驗之後,面對發展中國家的現實,結合森本人對經濟學基礎理論的深入研究的成果。森在序言和正文中多次表明,寫作此書的目的是喚起公共討論,他提供的理論框架含有充分的空間來包容社會成員的各種價值偏好,他相信社會的價值觀將通過自由表達和民主選擇的過程而進化。他在全書中所作的理論分析和實證研究最終可歸結為一個訴求:讓個人自由成為社會的承諾。
壓制思想的思想運動
──讀李洪林的《中國思想運動史》
王若水
原《人民日報》副總編輯
受到不公正對待的人都寄希望於歷史的公正。文革初期,劉少奇受到殘酷的迫害,大概他預料到自己可能會含恨而終了,就說了這樣一句意味深長的話,“好在歷史是人民寫的”。這句話可能有兩種解釋:一是客觀的歷史是人民創造的;一是文字的歷史是人民寫的。對第一種解釋,已故的歷史學家黎澍已經提出了質疑,在此不重覆;如果是第二種意思的話,恐怕也不盡然。中國過去的正史大都是官修的,中國當代的歷史也主要是執政的黨寫的。不同在於,過去官修的歷史都是寫前朝的,而共產黨寫的歷史卻是自己的歷史。共產黨的這個傳統始於斯大林,他在世的時候就主持編寫了《聯共黨史》。官方寫歷史有其優越的條件,他們掌握了大量的原始檔案和文獻,還有專門的研究機構,人力和財力都不缺,缺的只有一樣至關重要的東西:自由探討的精神。
這當然不是說官方寫的當代史都是不可信的;要研究當代史,官方的權威著作仍是不可少的,問題是它們的真實性往往要服從於政治性。毛澤東在世一天,劉少奇就要在脖子上掛著“叛徒、內奸、工賊”的帽子,釘在恥辱柱上,萬劫不覆。毛澤東一死,政治氣候變了。雖然還是共產黨當權,還是黨修黨史,但繼任的領導人有不同的政治考慮,需要說一些真話。於是就有了1982年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其中為劉少奇等人平了反,還批評毛澤東晚年犯了錯誤;但同時又說他的功績是第一位的,他仍是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這個決議突破了過去的一些禁區,但也為今後的研究設定了框框,成為此後撰寫黨史不能逾越的律令。
因此,還是需要人民來寫歷史。李洪林先生的力作《中國思想運動史》就是這樣一本書。這還不是一本建國以來中國共產黨的全面的歷史,但思想運動(或政治運動)是中共歷史的一個重要方面。從開國到“六四”,四十年間,風雲變幻,運動一個接著一個,頭緒紛繁。作者不辭辛苦,窮五年之力,以翔實的材料和樸實的語言,重現了這一段歷史。我相信,關心當代中國政治的人,都會對這本書感興趣。
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的著作,海外已出版了不少。在國內,除了官方機構集體編著的“正史”和一些離休的高級官員撰寫的回憶錄之外,也出現了許多不帶官方色彩的出版物。這些出版物有的是很有價值的,有的卻是事實加想象,使人真偽莫辯。李洪林長期在大陸從事理論工作,是多次思想運動的見證人,對中共體制內部的運作規則,自然看得真切;又因身在旋渦中,是被整的對象,比局外人多一層體會。以這樣的資歷來寫這本書,當然是很適合的。
這本《中國思想運動史》是一部嚴肅的學術著作,但讀起來並不費力,而且引人入勝。作者的文字仍然保持了過去的一貫風格:平易,明快,說理透徹,深入淺出。有的青年人也許會覺得,這種文風不時髦、不新潮了,但正是靠了這種文風,作者曾經吸引了大量讀者,而且我相信現在仍然會受到歡迎。我認為,歷史著作尤其需要這樣的文風,因為在這里最重要的是把事實按照它本來的面目敘述出來,而不需要加以過多的包裝。一提到“思想運動”,人們或許會自然想起中國的“五四”運動或西方的文藝覆興、啟蒙運動等。這些思想運動沖破了統治集團的思想禁錮,啟發人的頭腦,打開人的眼界,推動時代前進。本書敘述的有些事件確實可以說是思想運動,如1978年到1979年的“真理標準”討論和隨之而來的思想解放無疑是思想運動。又如本書作為序幕來敘述的延安整風,在初期也還可以說是一次思想運動。但占本書大部份篇幅的運動,象批判胡風、反右派運動、反右傾機會主義、文化大革命,卻和通常所說的思想運動性質不同;作者稱之為“思想鬥爭運動”,這才更為貼切。這種思想鬥爭運動也是政治鬥爭運動。例如,文化大革命與其說是“革命”,不如說是暴亂;與其說是“文化”,不如說是野蠻。毛澤東稱之為“文化”革命,實際上不過是迷惑政敵,使人摸不清他的真正意圖而已。不過這種政治運動有它的特色:總是以思想批判開路,由思想批判轉變為政治批判和政治鬥爭。這種思想批判是靠由上而下的命令推動的。說是群眾運動,實際上是運動群眾。對這一點,我也是有親身體會的。例如,我參加過的批判胡適運動就是如此。本書已經說到了這場運動的發動情況,我還可以在此補充一些內情。
1954年11月初的一天,鄧拓要我寫一篇批判胡適的文章,而且要我第二天就交卷。當時報紙上正在批判俞平伯的《紅樓夢研究》。鄧拓轉達了毛澤東的指示說:俞平伯所用的方法是胡適的方法;現在要把對俞的批判轉變為對胡適思想的批判,首先要批胡適的實用主義。大概鄧拓認為我是北大出身的,又是哲學系學生,所以把這個任務分配給我。自然,我也是很樂意接受這樣的任務的。但要得這樣急,我卻毫無思想準備,只好匆匆忙忙跑到圖書館借了幾本胡適、杜威、詹姆斯的著作,就連夜“突擊”寫起來了。我也記不得是第二天還是第三天交的卷,總之很快就在11月7日的《人民日報》上登出來了,題為《肅清胡適反動哲學的遺毒》。這是批判胡適的第一篇文章。現在看來,這種批判文章是很左很膚淺的,可當時還得到了毛澤東的讚許,我自然也很高興。不久,12月8日,郭沫若在中國文聯主席團和作協主席團擴大聯席會上發言,他說,王若水同志的文章是“值得特別重視的一篇文章......我完全同意王若水同志的說法”。我對此並不覺得意外,因為我明白,他的意思實際上是同意毛主席的意見。形式上是我對胡適思想“開了第一槍”,但實際上我只是奉命作文。當時這是政治的需要,總要有人來做這件事;我正好在《人民日報》這個崗位上,就輪到我頭上了。
以後,批判梁漱溟、批判右派、批判楊獻珍的“合二而一”論、批判吳晗,也都有我的份。作為《人民日報》編輯部理論組的編輯,這是我的工作,同時也是我願意做的。當然我並不是對所有這些批判一開始就都同意的,只是在發生這種情況時,我總認為錯在自己,要根據黨的指示把自己的思想搞通。直到文革初期,我還是一個毛澤東的熱烈崇拜者。我的思想轉變是遲至林彪死後才開始的。
本來,思想運動的主角應該是知識分子,他們發動的思想運動又造就一大批知識分子,提高了民族的文化。但毛澤東發動的思想運動卻正如作者所說,“實際上都是批鬥知識分子的運動”。這些運動的目的是消滅一切異己(所謂非無產階級思想)。“知識分子腦袋里各種各樣的思想最多,因此便成了思想運動的主要對象。”這種思想運動不是要發展思想,恰恰相反,是要壓制思想,造就一批不動腦筋的盲目追隨者。這種運動越多,思想界就越是死氣沈沈,文化和學術就越是荒蕪。本書的最後一章“結語”寫得很精彩,作者指出,這種思想運動消滅人的個性,扼殺人們獨立思考的能力,窒息人們的創造性,破壞正常的人際關系,還培育了一批以整人為職業的打手。
中共過去常強調“千萬不能忘記”過去的“階級苦、血淚仇”,不過在事情涉及自己的不光彩歷史時,態度就不一樣了。由於中共當局的有意淡化,今天許多青年已不知“六四”,遑論“文革”?至於什麽“反右派”,那更是太古時代的事了。可惜這本書未能在中國國內發行,其實它主要的讀者都在國內,不僅是年輕人,就是上了年紀的過來人也可以通過重溫這四十年的歷史而獲得更深刻的認識。恐怕我們每一個人都或多或少地受了官方宣傳的欺騙,不是一下子就能完全明白過來的。本書夾敘夾議,有述有評,史論結合,既是四十年間政治運動的忠實再現,又是對這一段歷史的批判和總結。書中還對當時流行的名詞提供了注解,便於不熟悉過去歷史的青年讀者理解。
看完全書,我深深感到,這四十年思想界的歷史就是壓制和反壓制的歷史。思想需要自由,就像人需要空氣一樣。中國並不是沒有真正的思想運動,但每次知識分子的獨立思想剛剛擡頭,就被大棒打下去了。四十年的文化盛衰,很能說明這個問題。1957年那一段短暫的“百花時期”,思想界是很活躍的。費孝通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了《知識分子的早春天氣》,表現了一種普遍的樂觀氣氛。但是毛澤東不高興了,來一個“反右派”,於是嚴冬來臨,百花雕零。如果“反右派鬥爭”也算是思想運動的話,那麽它是禁錮思想的運動,是懲罰自由思想的運動。六十年代初的大饑饉期間,文化領域也曾放松過一陣,出現過一些較好的作品,後來又被當作“毒草”批判。這種情況一直發展到文革。文革結束後,關於真理標準的討論為十一屆三中全會鋪平了道路,理論界出現了新氣象。但鄧小平又在理論務虛會上提出了“四項基本原則”,這成為後來“清除精神污染”和“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運動的根據。
關於“四項基本原則”,李洪林指出,從思想方法上說,“四項基本原則”和“兩個凡是”一樣,“都是確立幾個先驗的原則,既不受實踐檢驗,也不容許絲毫懷疑,因此實際上是‘四個凡是’。這是從三中全會立場的一次大倒退”。這是說得很中肯的。試問,這四項基本原則要不要接受實踐的檢驗?如果經不起實踐的檢驗怎麽辦?四項原則並不是新東西,過去一直說堅持。甚至林彪也有“四個念念不忘”,那麽為何還出那麽大的問題呢?中國當前的任務,正是要用幾十年的實踐去檢驗過去中共堅持的理論、原則、路線和方針,看看其中有哪些是正確的,哪些是不正確的。應該堅持的,只是那些經過實踐檢驗證明為正確的東西,而不能先驗地設定一個界限,作為解放思想的前提。如果解放思想有前提的話,那只有一個,就是“事實求是”。鄧小平雖然提出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但他並沒有堅持下去。真正把這個原則堅持下去的,正是那些被指責為“提倡資產階級自由化”的知識分子,包括該書的作者在內。他的這本書,正是用實踐的標準,來檢驗這四十年中共的實踐。
正是因為堅持了這個標準,所以本書對一些著名人物的評論也比較客觀公正。例如,大家、特別是知識分子都敬仰胡耀邦,本書對他作了高度評價和充份肯定,但在該批評的地方也有批評。比如,關於胡耀邦辭職的事,作者這樣評論說,胡是中央全會選出來的黨的總書記,要辭職也要向中央全會提出,而在政治局常委中排名第一的胡耀邦卻把辭呈交排名第二的鄧小平,總書記自己不召開會議,而是被別人召來召去。“所有這些極簡單的程序都亂了套,可見胡耀邦事實上已經被中央強大的專制傳統壓垮了。或者更確切些說,他本來就不曾跳出這種專制傳統的框子。”這段話我認為是可圈可點的。關於趙紫陽的被整肅,李洪林是這樣評論的:“曾經參與倒胡的趙紫陽,此時醒悟已晚。不過他在整個學潮中的理性和溫和的態度,特別是在十三屆四中全會上的最後發言,使他給自己的政治生涯畫上了一個可以面對歷史而無愧的句號。他沒有象胡耀邦在失敗後的失態。在成為對手俎上之肉的時候,他拒絕作違心的檢討,而是保持了一個政治家的尊嚴,堅持了自己的立場。”關於“倒胡”,趙紫陽曾有過辯護,本書也作了轉述。對鄧力群這個聲名狼籍的“左派”,作者也沒有從個人恩怨出發而完全否定。書中除了客觀敘述鄧力群的言行外,有這一段評論:“他思路清晰,能夠組織力量寫出大塊文章。他善於用人,也善於整人。他對於投靠者愛護備至,而對於異己者的打擊也絕不留情。他深沈持重,信念執著,不象胡喬木那樣朝三暮四。他又因長期身處最高領導核心,所以深諳中共高層內部遊戲規則。”
對1979年春在西單民主墻上貼出的魏京生的大字報《要民主還是要新的獨裁》,作者也有他自己的看法:“這種事情如果發生在民主生活正常的國度,本不足為奇,一個公民批評政府領導人是很普通的事情.....當時中國正在鄧小平領導下為擺脫毛澤東的路線而奮鬥,以他為首呼喚改革的中共領導人剛剛在和‘兩個凡是’的較量贏得一個回合,在這個時候,不是支持他反左,而是反過來批判他,這實際上是從右邊幫了左派的忙。”這幾句評語,我認為是恰當的。中國要走上改革開放的道路,只能由鄧小平這樣的中共元老和強人出來說話,正象美國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只能由尼克松這樣的右派來實行一樣。盡管這樣,鄧小平仍然不能不顧慮左派勢力(即保守勢力)的批評,他必須一面搞改革開放,一面竭力證明自己並沒有走“資本主義道路”。而且,這也是他的真實思想。魏京生的大字報給左派一個攻擊鄧小平的借口,他們可以說,正是鄧小平的路線使得魏京生這樣的“反革命”活躍起來。鄧小平對民主墻的鎮壓是完全錯誤的,但不能說這張大字報在政治上就完全正確。這不是說鄧小平不可以批評,而是說這種批評作為一種政治行動,應該有全局考慮,不可逞一時之快。如果說當時這張大字報的作者在政治上還不成熟,這可以理解,但似乎到現在他仍沒有總結經驗。
關於“六四”,作者指出,當局如何一步一步為戒嚴和軍事鎮壓制造借口,“顯然,只有把事情弄到用戰爭解決問題的程度,才能玉石俱焚,才能把政治對手一網打盡。應該說,這才是真正的‘有計劃的陰謀’。......如果廣場上的絕食早日適可而止,拔腿走人,陰謀家們將極度失望,因為學生們沒有落入圈套。而學運領袖的失策,正好對方的陰謀得以完全實現。這個教訓是極其慘痛”。我多麽希望那些身在海外的學運領袖好好反思一下這個教訓啊。
總之,不管在具體材料和論點上是否有分歧,讀者不能不承認,作者在撰寫此書時是意識到自己的責任的,那就是,還歷史以本來面目,還歷史以公正。這四十年間思想運動的本來面目,就是對思想的壓制、對知識分子以及一切有獨立思考精神的人們的摧殘迫害,同時人們也為爭取思想解放和民主自由在不斷鬥爭。本書已經充份地向我們展現了這一點。
當代中國的“主義”與“問題”
秦暉
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教授
從“公正”問題的提出看轉型期中國的“主義”之爭的覆雜性
中國“新左派”與西方“新左派”之間的區別
中國環境下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價值重合的可能性vvvv
中國的“經濟自由主義”者和新左派主張的是什麽?v
近百年前俄國變革過程對中國當前轉型之啟示
近年來“主義”之爭在中國熱了起來。對這一現象有兩種不同的評論,其中一種認為,這是中國知識界浮燥的表現,大家都爭相標榜自己是什麽“主義”者。但我認為,從八十年代的“文化”熱到現在興起的“主義”熱,應當說是中國思想解放的一個新台階。八十年代大家討論文化問題時,實際上關注的是“現實”,可是在當時的條件下,很多現實問題往往不能直截了當地表述出來,於是人們就“柿子找軟的捏”,把矛頭對準“孔夫子”,結果形成一種“荊軻刺孔子”的現象,其實,那時的文化問題背後是有“主義”內涵的。當時的“文化”熱給人的印象似乎是“中國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對話。但眾所周知,不論是“中國文化”還是“西方文化”,本身都是多元混合體,中國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內部都是千差萬別的。那場參與“文化”對話的各方之間實際上存在著“主義”之別,而非“文化”之別。但那種語境把許多問題搞得稀里糊塗,以至於“文化討論”成為一種飯碗之後,人們似乎反而忘記了還有“主義”問題的存在。
進入九十年代,經過一個短暫的“冬眠”期以後,知識界又開始活躍起來,這次覆蘇有一個很大的進步,已經從原來的文化熱層次上又上升了一步,出現了“主義”熱。在“主義”熱中,人們對現代化過程中的許多問題可以直接表述自己的觀點,不需要借助古人、洋人來作靶子。現在“自由主義”、“新左派”以及其它主義在中國都浮出了水面。最明顯的例子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專門出了一套“主義”叢書。我估計,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主義”這個話題還會成為中國當代文化發展的一個突出景觀。但是,純粹的“主義”不結合“問題”就會變得空疏。自古以來中國的學風就有兩個傾向,一種是空疏之學,一種是稃秕之學,前者只講微言大義,後者只講章句名物,這兩種傾向在中國學術傳統中曾輪流稱大。當前,在談“主義”漸成氣候時,我們也不要忘了“問題”,任何“主義”都是和“問題”相聯系的,是從“問題”意識中派生出來的。
從“公正”問題的提出看轉型期中國的“主義”之爭的覆雜性
本文的討論準備從學術界對我的立場的判斷契入。最近的一些文章使我發現,自己在這場“主義”之爭中處在一個比較滑稽的位置上。我是從自由主義立場出發,最早提出轉型中的“公正”問題的人,因此一些持自由主義經濟學觀點的人認為我過份強調了“公正”問題。而近年來“新左派”中有的人尖銳地批評說,主張自由主義的人不講“公正”;而另外一些人,如“新左派”的一位積極發言人韓毓海先生,去年曾在一篇文章中連續三次引敘我的觀點,以證明他的那套市場經濟走不通的論點。這就把我放到了不得不發言澄清的位置上,因為無論是與“新左派”論戰還是談論“公正”問題,我都是最早的參與者。
在八十年代的中國,除了要不要改革之爭外,其實一直潛在地存在著另一種爭論,即怎樣改革才能比較公正。這就象一個宗法式大家族到了晚期難以為繼之時,在家族內部就會產生兩種爭執,一種是要不要分家,另一種是如何分家。中國要不要改革之議就類似是否要分家之爭,當然在這個問題上有讚成和反對之別,即改革和保守之對立。一些理論本位的人也許認為,“是否要分家”之爭才是最本質的問題,只要讚成“分家”、要求改革的意見占了上風,其他的事就都無關緊要了。但常識經驗告訴我們,當一個宗法式大家庭的內部矛盾已經演進到了晚期時,雖然家族成員在“是否要分家”的問題上仍然吵得十分熱鬧,但實際上人們心里真正關心的是如何分家的問題,為了爭奪遺產,家族內的鬥爭沖突甚至會發展到打官司甚至動武的程度。在“如何分家”的問題上,關鍵在於這個“家”是否“分得公平”,而意見對立的各方是很難用改革或保守來區分的。在八十年代里,姜洪先生最早公開提出,“官僚資本是中國商品經濟的第一級火箭”,試圖論證保護官僚資本利益的必要性,從而提出了不公正的必要性。
在1989年的那場風波中,人們除了提出“要不要改革”的要求,在“反對官倒”等口號的背後也涉及到“應該怎樣改革”的爭論。不過,那時“要不要分家”的問題占據了主要地位。1992年新一輪的改革開放開始後,“要不要分家”之爭就退居次要,而“如何分家”卻逐漸成了人們關注的重心。
從1994年開始,我在《東方》雜志上連續發表了四論“公正之上”等文章,在中國學術界里最早提出了“公正”問題。這幾篇文章運用歷史案例,分析了美國是如何在市場競爭中建立公平原則的,以及沙俄的斯托雷平改革因未處理好公正問題使半途而廢甚至逆轉。同時我也批判了所謂的“新左派”,如1994年在《東方》雜志上對甘陽的一些觀點提出批評,1995年在《二十一世紀》雜志上對崔之元的一系列觀點提出了系統的批評。但近年來出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我們以前所批評的“新左派”突然開始熱衷於談論“公正”問題了,而且一些被稱為“新左派”的學者打著公正的旗幟來指責自由主義。1999年第9期的《讀書》雜志刊登了樂鋼先生寫的“在真問題的背後”,我寫了好幾篇文章與樂鋼等人商榷,用西方社會民主主義的理論作為武器來駁斥他們。
1997年十月革命80周年時,我在《二十一世紀》雜志上發表了一組分析十月革命發生背景的文章,李澤厚先生很快在“三邊互動”上刊登了一篇熱情洋溢的讀者來信,說這組文章支持了他“告別革命”的主張,以及正義必須服從發展、民主必須服從正義的邏輯。由於這樣的理解偏離了我的原意,我又寫了一篇短函以闡明我們在原文中的看法,雖然斯托雷平改革選擇了走向市場經濟的正確方向,但恰恰是因為他忽視了公正原則,以犧牲社會下層、有利於權貴的方式推行他的改革,結果在俄國出現了一場反改革的浪潮,導致了失敗的結局;此後俄國不是以憲政民主的方式、而是以農民戰爭的方式來追求公正,這就產生了十月革命。這封短函指出,李澤厚先生的“先發展、後正義,先正義、後民主”等說法,不但不是我的原意,而恰恰是我們要否定的思想。結果李先生回應說:我看懂了你們的意思,原來你們企圖在一千多萬工人下崗的背景下“促動革命”!其實我們在原文中所表達的無非是,要真想避免1917年那樣的結局,就必須以斯托雷平為戒,而注意用民主來保證改革的公正性。
在與樂鋼等人商榷的文章中,我也談到了對馬克思主義的理解,對“告別烏托邦”的提法表示了不同意見。“烏托邦”是人類精神中一種很可貴的東西,過去的災難不是烏托邦的災難,而是強制性政策和制度的災難。實行強制不論是以“烏托邦”為理由,還是以“現實主義”為理由,都是一種歷史上的災難。我們不能只說以“烏托邦”為理由來實行強制是錯的,以“現實主義”為理由來實行強制同樣也是錯的。自由主義的核心價值是個體主義,就是要使每個人都有搞烏托邦或不搞烏托邦的自由,但不能強制別人。不過,與樂鋼等人商榷的文章發表後,也有不少持自由主義思想的朋友們提出了不同意見,他們認為,這樣評價“烏托邦”實際上是在給“烏托邦”平反,這不是有點“左”嗎?另一方面,也有一些所謂的自由主義者認為我談公正太多了,例如,一些自以為持西方經濟學即自由主義經濟學觀點的人就是如此。在與他們討論時我用的是自由主義立場,而且不是自由主義左派(如羅爾斯)的立場,而是諾齊克的立場。
中國“新左派”與西方“新左派”之間的區別
也許有人會問,你與“新左派”商榷時用古典社會民主主義(而不是英國首相布萊爾的自由主義化了的社會民主主義)的立場去駁斥他們,而你與“自由主義”經濟學家辯論時,又用很古典的從亞當.斯密到諾齊克式的自由主義立場(而不是當代的有社會民主色彩的“新自由主義”),這兩者怎麽能結合在一起,又怎麽能協調這兩種立場呢?你自己到底持一種什麽觀點呢?我認為,在中國目前的歷史條件下,不僅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的某些價值是可以重合起來的,甚至古典自由主義和古典社會民主主義的一些基本立場和原則也是可以重合的。因此,目前在中國語境中的“新左派”、“老左派”以及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都與這些概念在西方語境中有很大的不同。
“新左派”是相對於“老左派”而言的。歐美話語系統中的“老左派”指的是共產黨和社會黨,但在西方大部份國家里共產黨的勢力都不如社會黨,因此“老左派”在很大程度上是指社會黨。比如在美國,“老左派”指的是以哈靈頓為代表的社會黨人,即後來的民主社會主義共和人民黨。哈靈頓寫過一本很有名的書《另一個美國:合眾國的貧困》,當年林登·約翰遜政府就是受這本書的挑戰提出“向貧困宣戰”的口號。所謂的“新左派”是與社會民主主義傳統不同的另一種左派,在美國其人物往往帶有一種雅皮士式的特點,而在歐洲話語中“新左派”則指社會民主主義的自由主義化傾向,包括現在的布萊爾、吉登斯等標榜的第三條道路。他們所說的第三條道路實際上是社會民主主義與自由主義之間的道路,用他們的話說,就是既不要福利國家,也不要自由放任。他們講的“老左派”是以社會黨國際以及在西、北歐執政的社會黨的理念為代表的那種思潮。
與此同時存在的是西方的自由主義,它在歐陸叫自由主義,在美國叫保守主義。美國主流學術話語中的保守主義是和歐洲話語中的保守主義不同的。美國的保守主義就是歐洲的“自由主義”,它要“保”要“守”的是個人自由;而歐陸的“保守主義”在美國被稱為“托利主義”,它要“保”要“守”的正是美國革命革掉的那些東西,如貴族傳統等。近幾年在歐美話語中流行的“新左派”也就是九十年代社會黨國際中流行的“社會自由主義”(布萊爾提出的“新工黨”理念就是自由主義化的工黨理念)。圖1將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的共同底線、以及西方和中國“新左派”各自的思想資源標示出來,以劃清各自的脈絡。
現在中國思想界有一種普遍的看法,從保守主義批判激進主義的立場出發,往往給激進主義劃一條線,比如斯大林──列寧──馬克思──盧梭,這個劃法有問題,誤以為馬克思繼承的是盧梭。嚴格說來,自從啟蒙運動中伏爾泰和盧梭發生分歧(即理性法庭和情感法庭的分歧)以來,馬克思更多地是通過黑格爾繼承了伏爾泰這一支,而不是盧梭這一支,而真正繼承盧梭這一支的是俄國的民粹主義。這一誤解與“西方馬克思主義”提出的關於左派的解釋譜系有關。“西方馬克思主義”的最大弊病是它所選擇的一種立場,即完全肯定青年馬克思,而對晚年的馬克思和恩格斯則持徹底否定的態度;認為馬恩到了晚年,理性主義越來越強,人文主義越來越淡(在反對“理性自負”這一點上,“西馬”與哈耶克倒有十分相似之處);因此他們認定,斯大林主義之所以出現就是繼承了晚年馬恩的科學主義傳統。其實從學術史上看,他們恰恰說錯了,早年的馬克思倒是有比較多的民粹主義傾向;而到了晚年,馬克思乃至恩格斯其實是具有更濃的社會民主主義傾向。後來的考茨基、希法亭應該說是承繼了比較正統的恩格斯的思想,在恩格斯還在世時,就已完成了從革命黨轉為議會黨這個思考。馬恩的俄國學生普列漢諾夫以及孟什維克都繼承了這一點,而布爾什維克後來則拋棄了這一點。
我認為,西方的左派思潮至少有兩條線,一條是啟蒙運動由伏爾泰為代表的理性傾向,從它那里延伸到黑格爾──馬克思──第二國際的正統社會民主主義(俄國的代表是普列漢諾夫和孟什維克)──現代社會黨,另外一支由盧梭的思想──雅各賓派──俄國十二月黨人──俄國民粹派──列寧。列寧主義的形成過程是對社會民主主義傳統的一個叛逆過程,原來的俄國社會民主黨(布)後來的改名不是偶然的。因為那時列寧主義與社會民主派劃了一道界限,把社會民主主義稱為社會法西斯主義、視為最危險的敵人,但列寧主義卻承接了許多來自民粹派的資源。比如,列寧的黨的土地綱領來自社會革命黨,建黨組織原則來自民意黨,其國家社會主義(“由米爾到康姆尼”)、人民專制與精英黨理論與其說像第二國際的主張,不如說更像民意黨的觀點。[1]
許多中國學者以為,西方的社會民主黨與“西方馬克思主義”很接近,這是誤解,其實這兩者並不是一回事。“西方馬克思主義”發源於與第二國際社會民主傳統決裂後的第三國際內部的一支異端,以葛蘭西、盧卡奇、科爾施等為代表,它雖與第三國際正統有異,但並未因此就接近社會民主傳統。葛蘭西等人當初與俄國人的分歧主要是形而上的,即反對唯物主義,更強調文化自覺、階級意識等類似“主觀戰鬥精神”的東西。顯然,這樣的主張潛藏著一些比俄國人更“左”的苗頭,也因此他們中的一些人對毛澤東式的主觀浪漫主義頗感興趣。
至於九十年代中海外華人學者崔之元等倡導的所謂“新左派”立場,與以上所講的西方的“新左派”有很大的不同。中國“新左派”思想資源的主幹並不是來自社會民主主義,而是來自西方的從“西方馬克思主義”到“新馬克思主義”的思潮,這種思潮與社會民主主義思潮差異很大。在歐美的自由社會中,“西方馬克思主義”作為一種批判的聲音自有其價值,但這些思想資源被國人引入中國後,它與斯大林式體制之間的距離就明顯地比它與社會民主主義之間的距離要小得多。中國話語中的“新左派”的思想可以說是位於斯大林式體制和“西方馬克思主義”之間,而不是位於斯大林式體制和社會民主主義之間,當然距離帶自由主義色彩的社會民主主義就更遠了。中國“新左派”的一些人非常強調從中國改革前的舊體制里吸取資源,認為“人民公社”是經濟民主的典範、“文革”是政治民主的典範等等。當然,他們也講了一些西方社會民主主義的觀點,如伊索普模式(雇員持股計劃)等,因此與繼承毛澤東時代意識形態的中國老“左”派的正統理論有所不同。
筆者認為,就中國現在的情形看,無論是中國的“新左派”還是西方的“新左派”,都不是中國制度轉型可借用的思想資源。在關於改革前和改革中種種事實的判斷上,我們顯然與中國的“新左派”完全不同,對他們承繼的思想資源也持否定的看法。另一方面,我們與西方的“新左派”也有明顯的不同點。西方的“新左派”面臨的問題是,在西方社會中如何既不要太多的自由放任,也不要太多的福利國家,所以他們取的是一種既不同於古典社會主義民主、也不同於古典自由主義的立場。而中國目前面臨的問題與他們恰恰相反,中國現在既需要更多的自由放任、又需要更多的福利國家。也就是說,在中國的現實生存環境中,不僅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的基本價值有重合的可能,而且古典自由主義和古典社會民主主義也有明顯的價值重合,下一節詳加說明。
中國環境下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價值重合的可能性
為了便於讀者了解中國環境下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價值重合的可能性,請先看下面的圖示。(見圖2)
上圖中a表示自由秩序建立之前的時代,那時古典自由主義與古典社會民主主義共同對付反對這兩種思想的價值D(如民粹主義與專制主義),而古典自由主義與古典社會民主主義的價值重合面A則很大,這個價值重合面A主要是指公民權利、自由與程序正義。至於B(指自由主義讚同而社會民主派反對的價值)與C(指社會民主派讚同而自由主義反對的價值)這兩個部份則相當小。必須強調的是,這兩個主義重合的那些基本價值是“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的共同底線”,而並不是什麽兩個主義之外或“之間”的“第三”立場。即以在中國講過多年的一句話“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都是要‘反封建’的”為例[2],從邏輯上講,這兩個階級都“反封建”顯然不等於兩個階級都要走“第三條道路”。最近《天涯》雜志發表了我的《田園詩與狂想曲》一書的韓文版序,這篇文章原題是“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的共同底線”,但《天涯》編輯部未經我的同意而把題目改為“我的第三條道路”,這偏離了我的原意,是不合適的,故需予以澄清。
隨著自由秩序的建立,A在縮小而B、C在擴大,
同時作為兩個“主義”之共同敵人的價值D也逐漸退出了歷史舞台,從而形成了圖中b所示的局面。到了圖中c的場景,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完全分離,這時才可以說兩者之間出現了“第三條道路”,即比自由主義“左”、而比社會民主“右”的那種立場。在發達國家,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共同的敵人基本消失了,於是它們就分道揚鑣,其基本價值的相異部份才凸顯出來。這並不是說以前兩者的基本價值沒有相異的部份,而是說以前這種相異並未凸顯出來。於是,才有了相對於“第一”、“第二”條道路之“第三”條道路。
然而,需要十分明確的是,這是發達社會所面臨的問題,而不是中國社會面臨的問題。中國面臨的主要還是“前現代”的問題,我們還得為那些在西方從保守黨到社會黨都認同的基本價值而奮鬥,在我們的社會里發生過那麽多哈耶克和馬克思都拒絕、而斯大林和希特勒都幹過的事情,這就是中國的基本現實,我們不能離開這個現實去空談或搬用西方的什麽主義。在中國的環境中,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存在著主要的重疊之處,這代表著人類文明發展方向的基本價值。我就是從這些重疊之處出發,讚成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都認同的那些基本價值,而反對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都反對的那些價值(即圖中的D)。
至於圖中的B、C這兩部份,我認為目前對中國學者來說還是假問題。比如,C的一個主要基礎是獨立工會(當然不是指官辦工會)的存在,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爭論的一個重點就是工會權利的問題。在西方的話語中,最典型的自由主義者哈耶克認為,對個人自由的一個威脅來自工會;而在轉型前的東歐,社會環境與哈耶克所談的完全不同,在那里獨立工會的強大不但不是對個人自由的威脅,恰恰相反,卻是對個人自由的一種促進,所以並不存在西方社會里那種工會與自由個性之間的尖銳沖突。再如,圖中的B即自由主義支持、而社會民主主義所反對的,如美國的那種充份競爭、規範化的自由市場,在今日的中國也是不存在的;西方社會的社會民主主義認為,不限制自由競爭就會危害“平等”,而在中國社會里真正危害平等的根本是別的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強調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共同底線的優先地位,與所謂的歷史決定論並無關系。如今在中國有個有趣的現象,一些“新左派”對馬克思的反感似乎比他們所說的“右派”還大。他們在津津樂道於文革、大躍進的同時,張口閉口批判馬克思的“西方中心論”;在津津樂道於“後學”“前沿”的同時,一提到馬克思就是“科學主義”謬誤、“歷史決定論”與“機械進化論”的過錯。有時他們甚至寧可從“保守主義”那里借用非理性、民族性等武器,而指責“右派”沒有和馬克思劃清界限!
葛蘭西以來的“西方馬克思主義”的主流與以哈耶克為代表的保守主義無論在其他方面如何對立,在批判馬克思(尤其是晚年馬克思與恩格斯)的理性主義傾向方面卻存在著有趣的一致性。“西方馬克思主義”以浪漫主義、哈耶克則以經驗主義來抵制理性主義的僭妄,這或許反映出“後現代”的西方對啟蒙理性的過份擴張之反感已成為超越左、右的潮流。然而,中國“新左派”的反馬克思卻沒有這種後現代背景,他們的反感只在於馬克思的歷史規律論為肯定資本主義優於中世紀提供了理由。這種反感與其說在西方,不如說在今日的北朝鮮更能找到共鳴:那里如今也在批判“馬克思的機械唯物論見物不見人”,不如金家王朝“以人為中心的”“主體思想”!
事實上十九世紀的人們(包括自由主義者與社會民主主義者)之敵視中世紀、而向往公民社會,不僅是出於唯理主義,更是出於人道主義,這與“歷史規律論”是否成立其實並沒有什麽關系。簡言之,“交換”比“搶劫”要好,這是人道的常識,它完全不必以證明從“搶劫”發展到“交換”是“必然的客觀規律”為前提。“交換”也許並不高尚,它不是“慈善”,然而一個搶劫橫行的世道是決不會有興旺的慈善事業的,因而禁止搶劫就成了交換者與慈善家的共同底線,這與他們相信不相信歷史決定論毫無關系。沒有底線倫理,高尚道德就不可能站得住腳,如果說這也叫決定論的話,那它也是一種形式邏輯意義上的決定論,而不是什麽“歷史決定論”。因此,真正的慈善家(不論他是“新”的還是“老”的)必然比交換者更激烈地反對搶劫;而如果一個“慈善家”竟然認為“搶劫”比“交換”更可取,“交換”比“搶劫”更可惡,他當然會被懷疑為偽善,甚至被懷疑為劫匪的同謀。這與“否定的否定”無關,更不是可以“反對歷史決定論”來辯解的。
總之,在中國存在的是圖2中的A這種價值和與D這種價值的對立。在這種狀況下,我們完全可以堅持古典自由主義的立場。用諾齊克的話說,自由競爭的自由度是不應該受限制的;也就是說,假定一個人具有“獲取的正義”(其最初的財產是清白的),此後又堅持“轉移的正義”(他後來的每次交易也都是自由公正的,既無強制也無欺詐),則此人的財富就是積累到富可敵國的地步也無可非議,但這個過程只要有一個環節出毛病,諾齊克認為就是可非議的了。他堅持認為,“正義”是個完整的鏈條,只要有一個環節不正義(比方說最初的資本是搶來的),那麽即使以後的交易都是正當清白的、都是自由交易,其結果也是非正義的、是不可接受的,應以“矯正的正義”加以匡正。現在美國對黑人的照顧很多,表面上看是不符合自由競爭原則的,但諾齊克認為這可以接受,因為美國原來對黑人不公正,所以現在給黑人以補償是一種“矯正的正義”。但嚴格地說,在私有制國家實行這種“矯正的正義”時很難恰當地評估補償的範圍和限度。
諾齊克提出這個觀點後受到很多批評,其中既有來自自由主義以外的,也有來自自由主義內部的,比如羅爾斯就不同意他的這種看法。羅爾斯認為,即使最初的財產是清白的,以後的積累也是光明正大地以正當行為獲取的,但積累太多了,國家還是應以二次分配來調節。但我認為,羅爾斯與諾齊克之爭在目前的中國可以算是個假問題。因為,中國現在最大的問題是,不少財產的最初來源就不清白,而以後財產的積累也不是按照自由競爭的公正方式進行的;現在的貧富分化或社會矛盾並不是完全公正致富的人與比較窮的那部份人的矛盾。在中國的現實中大量存在著西方的左派和右派都不能讚成的一些東西。[3]
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完全可以堅持諾齊克式的立場,把諾齊克正義作為一個道德的底線。
需要說明的是,諾齊克和羅爾斯都強調“公正非善”,公正說穿了也不是什麽道德問題。比如,買賣雙方的公平交易並不意味著某一方的施舍,這不同於行“善”。公正其實只是要求社會成員不要為非作歹、巧取豪奪,但它是個底線,它為提高社會道德奠定了基礎,只有在這個基礎上道德才能提高。在諾齊克的低調倫理的基礎上,有人願意發揚風格、當“雷鋒”,當然是好事,但別人不願當“雷鋒”也不能逼他如此去做,只要他不違反諾齊克式的、實際上也是人們憑常識都能認同的那些最基本的正義標準就行了。也只有在低調倫理的基礎上,明確了財產的個人歸屬,人們才真正能發揚風格;否則,慷公家之慨、慷他人之慨去行善,就變成虛偽了。
在其他許多問題上,我們也應該著力於抵制那些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都不能容忍的東西。例如,西方的左派主張“福利國家”,其右派是反對的;左派主張擴大工會權利,右派也反對。可是,中國的現狀是,對大多數社會成員來說,根本談不上社會福利保障水平之高低,因為他們完全沒有獲得這一福利的權利。對此,不光是西方社會黨的價值觀不能接受,就是西方保守黨的價值觀也無法容忍。最近,中國的一些學者到英國訪問時與英國保守黨人士座談,未料英國保守黨人士對中國的下崗政策提出了尖銳的批評。這些中國學者事後感慨地表示,且不說英國的工黨會怎麽看我們的下崗政策,就連英國的保守黨也覺得這種政策無法容忍。如今中央電視台天天對下崗工人播出“公益廣告”,說失業不要緊,“只不過從頭再來”,甚至還有文章稱,工人應當“感謝下崗”!在發達國家,有哪個資本家或政界人物敢在傳媒上如是說?其實,中國的進城“農民工”的處境比下崗工人更糟,他們不僅沒有福利保障,甚至連傷殘保障都談不上,也沒有進入城市勞務市場的起碼自由。近年來,城市里下崗職工多了,就采取了“騰籠換鳥”政策,大量驅趕農民工,使得數千萬在城市里的農村打工者在自己的祖國里過著如同國外非法入境打黑工的無國籍苦力式的生活。中國國民的主體是農民,但是他們之缺乏基本的就業自由和的社會保障,不僅超過西方社會黨人的想象,而且也超過了西方保守黨人的想象。在這種問題面前,中國的某些學者若模仿西方式的左、右派之爭還有什麽意義呢?
中國的“經濟自由主義”者和新左派主張的是什麽?
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最初都產生在西方社會走出中世紀時爭取個性解放、實現人的自由這樣的大背景下。這兩種思潮早期基本上是平行發展的,而且其大方向完全相同,在相當程度上各自的價值有很大一部份是重合的,而不重合的部份則比較少。隨著市民社會和自由秩序的初步形成,這兩種思潮的距離也就越拉越開,彼此之間的重疊之處就逐漸變小。到自由秩序完全建立以後,兩股思潮就完全分流了,古典自由主義和古典社會民主主義之間高度對峙,出現了一種話語上的兩極化,即否定自由秩序和肯定自由秩序已成為一種邏輯上的緊張關系。最典型的就是哈耶克的“消極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之間的沖突。哈耶克思想的主題是,“自由秩序”雖然有毛病,但它是人類可以建立的最好的秩序,人類社會所需要的是別想入非非、試圖嘗試這樣那樣的設想,否則就會失去“自由秩序”。而社會民主主義者則認為,“自由秩序”有很大的弊病,必須解決之。
將西方的情形與中國相比,一方面,在中國目前的語境中,西方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所關心的以上經典型爭論,根本未觸及到中國的真實問題。另一方面,當西方社會幾十年來經歷、目睹了社會主義的興起和衰落後,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已經在趨同當中;但在目前的中國,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話語卻變得水火不容,以至於中國“新左派”的批判矛頭不僅僅一般地指向自由主義、甚至也指向社會民主主義。同時,中國的一些所謂的“經濟自由主義”者的主張也嚴重地突破了諾齊克原則的底線。
諾齊克認為,“權利先於交易”,獲取正義優先於轉讓的正義;首先要解決了產權的公正設定,然後才能談得上自由交易。如果產權是公共的,一個掌握權力的人身為公共資產的看守者,卻任意拿這筆資產做圖利於自己的交易,顯然是不正當的。可是,今天中國的不少所謂的“經濟自由主義”者卻認為這是正當的,這已經超出了諾齊克正義所許可的範圍,實際上認為“搶來本錢做買賣”也是無可厚非的。某些學者甚至還應用新制度經濟學的“交易成本”理論,把這種看法上升為“交易先於權利”的觀點,成為一種直接與諾齊克正義相對立的原則。它的實際涵義是,對於現在產權不明晰的資產是可以供擁有權力的人任意交易的,這就否定了諾齊克的“獲取的正義”原則。而另一方面,中國的一些“新左派”則明確提出,對“最初資本來源清楚、其後的交易也自由公正”的致富者,也要限制與打擊。
於是,在中國的知識界就出現了十分奇怪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現象。中國的“新左派”對羅爾斯比對諾齊克更不能容忍,他們從1997年開始大量使用從西方引進的“社群主義”觀點,不是為了批評諾齊克,而是為了批判羅爾斯,他們舉著“左派”的旗號卻力圖否定左翼自由主義者羅爾斯的原則;而中國的一些所謂的“經濟自由主義”者批得最厲害的不是羅爾斯,也不是社會民主黨,而是諾齊克,他們是打著“經濟自由主義”的旗號在否定自由主義中最古典的諾齊克正義。
因此,在中國的論壇上出現了許多偽話語,其中的一個例子就是產權改革問題上的爭論。一些“經濟自由主義”者認為,在把公共資產變成個人所有的產權改革過程中,應該實行掌權者“自由交易”的“一長制”,由企業里的一個絕對權威來任意處置公有資產,據說這樣做的好處是“交易成本”最低。把“一長制”原則從經營管理泛化到產權明晰化過程中,這是任何西方國家的自由主義者都不會提出的概念。這一主張的實質是,企業管理者可以把現在掌握在手中的公共資產想給誰就給誰,這樣的主張完全剝奪了普通職工的公有財產所有權,無視產權改革中占多數的普通所有者的民主參與,其結果是非常可怕的。而另一方面很多“新左派”學者則主張,要限制產權明晰化的傾向,實行所謂的“民主治廠”。崔之元提出的具體模式就是“鞍鋼憲法”,他認為鞍鋼憲法中的“兩參一改三結合”就是“後福特主義”。還有人說,“豐田公司”、“沃爾沃公司”實行的就是中國的“鞍鋼憲法”。這實際上是主張,在產權已經明晰化的資產中、在私人物品領域中,也應該是大家說了算,要實行公共選擇、公共參與;即便本來就已是私人所有的那部份財產,也要由一些不相幹的人去插一腳。這實際上是對正常市場秩序中的所有者權利的忽視和排斥。
最不可思議的是,目前在中國,以“鞍鋼憲法”為旗號、主張“民主治廠”的人,以及以“交易成本”最小化為旗號、主張在產權變革中實行“一長制”的人,大有人在,但恰恰是主張產權改革要民主、管理改革要集中的這種呼聲,在中國是最弱的。換言之,主張在私人物品領域里堅持自由交易、在公共物品領域內民主選擇的觀點,偏偏在中國最不成氣候。其實,一方面在企業經營中要尊重所有者的權利,另一方面在產權明晰化的過程中要實行公共決策、公共選擇,這並不是什麽深奧的道理。
既然原來的財產是公共的,現在實行產權改革當然就應該屬於公共事務,而不能由少數掌權者個人任意決策。如果財產的所有權已經明晰了,所有者既可以自己掌握也可以委托代理,當然還可以徵求“利益相關者”的意見,但無論如何,決定權應該還是在所有者個人手中,而不能讓局外的非所有者也插手支配。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民主化”確實是人類發展的趨勢。在民主權利和平等意識比較發達的西方國家,所有者在企業經營中徵求非所有者或“利益有關者”的意見,已成為一個普遍現象。但是,在市場經濟制度里,最終的決定權應該還是歸屬所有者或所有者委托的人,因為只有對財產負有責任的人才能對財產行使權利,這涉及到權、責、利相統一的問題。在人類歷史上,還從來沒有對財產不負責任的人幹預、決定財產的經營能取得好效果的例證,不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此,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也同樣如此。中國文革前試行了“鞍鋼憲法”,但企業管理狀況比蘇聯實行一長制下的“馬鋼憲法”的結果要糟得多。
近百年前俄國變革過程對中國當前轉型之啟示
1905年前後,俄國發生了一系列變革,其教訓值得今天的中國學者深思。
那時,俄國的現代工業剛剛興起,農業上仍然實行農村公社制度(土地公有、勞動組合),政治上則維持著專制。當時的俄國思想界出現了四種思潮。其一是持當局立場的正統專制主義,擁護烏瓦洛夫稱之為俄國民族性的三原則(東正教、專制主義和民族主義)。其二是代表社會下層的反近代化的民粹派。他們認為,俄國土生土長的村社體制好得了不得;沙皇政府的一切弊端就在於引進了西方的自由主義瘟疫(就像中國一些人認為中國政府引進了西方的殖民話語而應受到批評)。其三是從民粹派中決裂出來的以普列漢諾夫為代表的社會民主思潮。其四是以米留科夫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義思潮。
1905年以前,俄國的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派形成了一種反對民粹派和專制主義的“文字聯盟”,這兩派人合作編了許多書,如《俄國經濟發展狀況的資料》等,參與者包括司徒魯威、約諾夫、列寧、普列漢諾夫等。這時,俄國社民黨人的話語在自由主義的基本價值觀方面與自由派並無多少區別。比如,在經濟方面,社民黨1886年綱領沒有批評土地私有制,而只是提出要給予俄國農民退出公社的自由。在他們與民粹派論戰時,普列漢諾夫有一句名言:俄國人現在已分裂成兩個階級,這就是剝削者的公社和被剝削的個人。普列漢諾夫認為,當時俄國的矛盾是共同體與自由個性發展之間的矛盾。在政治方面,從車爾尼雪夫斯基以來,俄國一直有批判西方自由的強烈傳統,其理由是這種“抽象權利”不能解決貧富分化的問題,而窮人沒有錢就很難行使權利。車爾尼雪夫斯基的一句名言說:言論自由有什麽用,貧窮的人上不起學,不能看報紙,言論自由就和他沒有多大關系;因此西方人所宣揚的,無非是有一個用金碗吃飯的自由,但窮人無錢買金碗,因此這個自由是沒有用的。“這是一個可以用一個銀盧布甚至更賤的價格來出賣的、沒有價值的權利。”包括列寧在內的社會民主主義者猛烈地批評了這種言論。列寧曾大罵那種“反對政治自由(據說這只能使政權落到資產階級手里)的徹頭徹尾的民粹派思想”。普列漢諾夫則更明確地講:“‘自由主義者所忙於爭取’的‘抽象權利’正是當今俄國人民最需要的”,而俄國式的所謂“村社平等”才真正是騙人的東西。
那時俄國自由派和社會民主派之間的區別之一是,社會民主派在制度演變過程中更多地強調下層的利益。比如兩派都主張要瓦解公社、實行自由農民和自由地產制度,但社會民主主義者主張把權貴們化公為私的那部份土地無償追回──即“收回割地”;而自由主義者比較緩和,認為應采取贖買方式,但其贖買主張和“收回割地”也差不多,是由國家用很低的價格從地主那里把割地(不是傳統的私有土地,而是1861年改革後權貴們霸占的公社土地)拿過來,然後無償地分給農民。所以,在“公平分家、然後自由竟爭”這一點上,俄國的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沒有區別,但在實現手段上後者更為激進。兩派的區別之二是,自由主義認為,實現了自由秩序,社會就算盡善盡美了;而社會民主主義則認為,此後他們還要推行社會主義,當然這是後話。
在俄國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形成聯盟的時期,俄國的歷史發展應當說是正常的。但這一發展後來與舊制度發生了尖銳的沖突,於是出現了1905年的“革命”。雖然布爾什維克一向把1905年“事件”解釋成是他們領導的革命,但現在的史料證明,當時的“革命”基本上是以自由派為主體的立憲運動,其主導力量是杜馬中的自由派。用當時列寧的話說,俄國出現了“最革命”的杜馬和“最反動”的政府之間的沖突。那時,杜馬是由立憲民主黨領導的,它在經濟上要實行自由小農經濟,政治上要推行憲政民主。在這一點上,俄國社民黨和自由派差別不大,只不過社民黨更強硬些而已。1905年“革命”被沙皇鎮壓下去了,同時,沙皇政府中的開明派維特被斯托雷平所取代。
斯托雷平上台後把社民黨和自由派都一齊打了下去,起初俄國國人以為將出現全面大倒退時期。出乎意料的是,斯托雷平時代雖然在政治上是專制的反動時期,在經濟上卻發起了“最激進”、“最勇敢”、“毫不妥協”的改革。斯托雷平用政府權力、用充份滿足權貴的辦法,大規模地解散了農村公社。這種辦法相當於讓“家長”(聯合“長子”)獨霸家財,而把子弟們一腳踢出去,結果使俄國的文化氛圍發生了很大變化。
當時,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同時走向沒落。一方面,許多自由主義者基於對市場經濟的認同,而對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的不公正做法也予認同。那時出版的《路標》文集反省了1905年以前的自由主義,認為此前的自由主義太激進,老是過激地要求自由,實際上最可怕的不是政府而是人民。文集作者之一格爾申宗說:“我們是什麽人?我們決不敢幻想與人民結合,我們應該感謝政府用刺刀和監獄使我們免遭瘋狂人民的迫害。”這樣,自由主義就從原來的立場退到了支持寡頭權貴的立場上。另一方面,在社民黨人當中,因斯托雷平的不公正改革激起了反改革思潮,形成了民粹主義的大覆興。在“回到村社去”的下層運動中,社會民主主義發生了最重要的分化,一部份社民黨人變得“超民粹主義化”。最典型的代表人物就是列寧。1905年以前,他認為俄國最大的災難是農村公社,村社民主是最虛偽的,西方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而到了1908年,列寧卻來了個大轉彎,不斷地強調對農村公社的破壞是俄國最大的災難,又把西方民主講得一錢不值,斥其為“清談館”,並稱民粹派的那一套公社主張才是“民主革命的最高形式”。這樣,俄國出現了“反公正的偽競爭刺激起了反競爭的偽公正”現象,權貴資本主義刺激出了“人民專制”。這場“人民專制”帶來的後果一直延續到九十年代,俄國又一次面臨著從“人民專制”返回市場經濟的道路。
正是斯托雷平以一種不公正“分家”的方式刺激起了整個社會強大的民粹主義思潮,才斷送了俄國自由主義的前程,並促成了俄國社民黨中民粹勢力的崛起。在這個問題上,今天中國的自由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都應該有清醒的認識,保持高度的警覺。
我的“主義”和我所關心的“問題”
現在社會上對我有各種各樣的評價,有人說我是“民粹主義者”,有人說我是“社會民主主義者”,還有人說我是“自由主義左翼”,這些說法都不能成立。我既不是“自由主義左翼”,也不是“社會主義右翼”。我的很多立場來自諾齊克,而諾齊克顯然不是“自由主義左翼”;我堅持的一些立場不僅不是來自布萊爾,甚至也不是來自社會黨國際,我可以說有相當部份來自馬克思。
那麽,馬克思怎麽能和諾齊克調和到一起呢?其實這里有一個最簡單的道理。在許多人看來,馬克思無疑是落伍了,他講的是十九世紀的事情。但是,十九世紀的馬克思所面對的還是相當專制的體制,而不是完整的自由秩序;在《共產黨宣言》出版的那個年代,尤其是1848年以前的歐洲,多數國家政治上還是專制社會,經濟上也沒有自由到如今的程度。作為身處這樣一種社會的反對派,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體系中具有強烈的民主訴求,甚至也有自由個性的訴求。在俄國革命前的社民黨人中(如普列漢諾夫等人)也有強烈的自由經濟訴求。在這些方面,可被我們所認同的東西很多。現在歐美的“新左派”的理論模式相當現代化,以致於到了許多人都不知其所雲的地步,不但我們局外人感到費解,就連他們自己也有點“難得糊塗”。[4]
由於他們面對的是已高度規範化了的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作為這種體制的反對派,他們提供給我們的東西似乎還不如馬克思時代的社會民主主義者。因為,馬克思時代的社民黨人所面對的問題與我們現在的問題相對來說比較接近,反而是當代西方“新左派”的問題意識與我們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我常用馬克思的觀點反駁“新左派”,而用古典自由主義的觀點反駁權貴資本主義者,這兩者是完全可以統一的。
結合上述的俄國的歷史教訓,可以發現,中國目前的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之間其實並無真正尖銳的矛盾。中國的自由主義需要做的是與“寡頭主義”或權貴資本主義劃清界限;而社會民主主義則應和民粹主義劃清界限。我提出了一個口號:“不患寡而患不公,不患不均而患不自由”。針對寡頭主義的辯護者,我們要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公”的原則;針對民粹主義的擁護者,我們則應提出“不患不均而患不自由”的原則。
寡頭主義反對烏托邦卻不反對化公為私的強制;而我們強調,舊體制的弊病不在於烏托邦、而在於強制。因此,告別舊體制不是告別烏托邦,而是告別強制。民粹主義與寡頭主義相反,它反對市場卻不反對化私為公的強制;而我們認為,中國現在的弊病並不在於市場、仍然在於強制。因此,現在不是要限制市場,而是要告別強制。在如今的改革中為市場辯護和在評價過去的體制時為烏托邦辯護,都有一個中心觀點,那就是反對強制,也就是維護自由。反對強制、維護自由,是對自由的低調理解。社會民主主義對自由的理解並不限於這個低調,但卻是以這個低調為基礎的。社會民主主義承認自由不僅僅是反對濫用強制,但首先是反對濫用強制。
中國正面臨著世界上所有國家都沒有先例的歷史進程。中國並不是在傳統的私有制國家的基礎上完善市場經濟,而是在公共資產為主的基礎上進入市場經濟,因此對政府的要求與傳統私有制國家的情形不同。從自由主義的角度來看,傳統私有制下市場經濟對政府的要求就是一個有限政府,這樣的政府建立了市場競爭機制的規則後,就不必多管閑事;大量的事情可由市場自行解決,政府只限於維護市場制度,當競爭場的守夜者;至於這個政府是不是民選的,與市場經濟的發展沒有直接的關系。有人認為,民選的政府就是有限的政府。實際上並非如此,民選的政府也可能什麽都管,世襲的政府也可能無為而治,這兩種情況在歷史上都有過。在傳統私有制國家,自由主義也許比較強調市場競爭的自由,而對政治民主的興趣相對較小;而社會民主主義因強調起點平等就涉及“劫富濟貧”的問題,因為在這樣的國家漫長的積累過程中,起點已經不平等,要從頭開始就只能搞革命、人為地恢覆一個“平等的起點”,這樣才能實現社民黨的“平等理念”,而自由主義對此是不會同意的。而在這樣的背景下,自由主義的立場與社會民主主義的立場自然會有不少分歧。
中國則不同,由於是在公共資產高存量基礎上、通過產權改革進入市場經濟的,因此,除了要建立市場競爭的秩序外,更重要的是要解決恰當的產權或交易權初始配置的問題。這意味著,在中國這樣的國家面臨著“賣方缺位”的問題。要完成以公共名義持有的資產的交易,由於技術上的原因,資產的所有者──公眾──不能直接安排交易,這樣就產生了代理交易的需要,必須由擁有權力的人來組織交易。但是,擁有權力的人卻只是公共資產的“看守者”,而不是所有者(所有者是公眾),所以嚴格地說,擁有權力的人要組織交易、卻沒有真正的交易資格。在這樣的改革中,就不能僅僅要求政府是個少管閑事的政府,還必須要求政府與公眾之間建立一種嚴格的委托代理交易機制。首先,政府要取得公眾的授權來從事這種交易。其次,政府要接受公眾的監督。只有在這兩個條件下進行的產權改革,才是公正的改革,否則就很容易淪為看守者監守自盜。這種公眾選擇代理、監督交易的機制實際上就是政治民主制。
在轉型中的原計劃經濟國家里,私人產權是從無到有產生的,並不存在一個通過“劫富濟貧”來實現“起點平等”這樣的前提,只需要防止“搶來本錢做買賣”就可以做到起點平等。這樣,社會民主主義者就天然地更易於承認競爭自由、個人權利。反過來講,在這種條件下,如果沒有選擇代理,監督交易就不可能有諾齊克正義,所以自由主義者也天然地更易於承認民主與起點平等原則。總之,在這種條件下,自由主義的立場與社會民主主義的立場應當比在傳統的私有制國家更易於取得一致;而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與民粹主義和寡頭主義的鬥爭,才是轉軌過程中最大的真問題。
如果說,在西方的話語中,反對強制和反對貧困是兩個不同的問題,那麽,在中國這兩者恰恰是統一的。在中國正是因為強制太多造成了貧困,因此,在中國的改革初期,走出強制體制的過程也就是一個擺脫貧困的過程。到了今天,雖然不能再簡單地說,目前的貧困完全是強制造成的,但如今中國的貧富分化很大程度上也還是“搶來本錢做買賣”這樣一種強制的原始積累過程造成的,所以,今天在中國話語中這兩個問題其實是同一個問題。至於如何“矯正”這種反映出嚴重的社會不公的貧富分化呢?當然,我不讚成發動一場清算運動,但是在法治規則下就事論事,一些賬也不是不能算的。我認為,那些被化公為私、不敢曝光的“黑錢”無疑是應該全部收回歸公的,因為任何政府都應當反腐倡廉。關鍵的問題是,對那些已經“洗白”了的“黑錢”該怎麽辦?要是索回的話會有很大的操作困難,但是仍然可以用二次分配的辦法來加以“矯正”。這就是我主張在改革時期要實行低調社會民主的基本原因。
我主張的低調社會民主和社會民主主義者主張的社會民主的出發點不同。社會民主黨(尤其是它的正統)這樣做,是把它當作高於自由競爭的一種理想來追求的;它們認為自由競爭不太好,要搞福利國家,其理念越來越福利化。而我認為自由競爭並沒有什麽不好,但在中國,一開始這種競爭的起點是不公正的,所以現在要進行事後矯正;而隨著補償的到位,這一矯正原則應該是逐漸被淡化,而不是象那些追求結果平等的人所主張的那樣,要越來越強化。因為,這種矯正的基點是紮在自由主義上,不過它的行為則是一種社會民主主義的行為。羅爾斯講的分配正義和我講的低調社會民主在操作上差不多,但有一個邏輯原點不同。羅爾斯對個人自由是持保留態度的,他認為在第一公正原則基礎上可以承認個人自由,但在第二公正原則的基礎上就要限制個人自由。我則認為,個人自由需要不需要限制,在中國目前的話語中是一個不太重要的問題。我不是反對羅爾斯,但現在的問題並不是諾齊克正義太多,我提出的低調社會民主,實際上是主張“矯正正義”,並不是要限制個人自由。
我認為,針對寡頭主義,我們要反對強制性的化公為私、反對“權貴私有化”;而針對民粹主義,我們要反對強制地化私為公、反駁“人民公社就是經濟民主”的說法。
針對寡頭主義,我們提出的是“產權改革”要民主的原則;對於民粹主義,我們提出的是“管理改革”要集中的原則。
針對寡頭主義,我們要反對不公正的偽競爭;而針對民粹主義,我們要反對反競爭的偽公正。
針對寡頭主義,我們要堅持起點平等,過程公正;針對民粹主義,我們則要對“結果平等、主人恩賜的公正”持堅決反對態度。
針對寡頭主義,我們要反對以“交易優先”為由,否定諾齊克正義的原則;而針對民粹主義,我們要對以“社群主義”來否定羅爾斯正義的做法說“不”。
總之,我們一方面反對用強權進行的原始積累,另一方面要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中的競爭。應當指出,由於中國現實中存在的這些真問題,因此,不管是社會民主主義理論,還是自由主義理論,都面臨著挑戰,中國人要有自己的理論來解決自己的問題。
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的法律地位
丘宏達
美國馬里蘭大學著名國際法教授 一、導論
二、台灣是中華民國不可缺少的一部份
三、中華民國與對日兩個和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張
四、1979年美國台灣關系法與台灣的法律地位vv
五、結論
2000年11月1日紐約市律師公會主辦了一場“大陸中國──台灣──美國的困境:冷戰的遺產(The Mainland China-Taiwan-USA
Dilemma: Legacy of the Cold War)”討論會,由美國的著名中國法律專家柯恩(Jerome Alan
Cohen,他的中文名字是孔傑榮)主持,美國的中國問題專家何漢理(Harry
Harding)作了引言,發言的有陳隆志(陳水扁總統的國策顧問)、丘宏達(前中華民國無任所大使、內閣政務委員)及北京清華大學教授李兆傑。參加者有當地的律師及關心中國問題的人士約百余人,會議歷時兩個半小時。本文是提交會議的英文論文之中譯本(會中只討論了論文要點,並未宣讀全文),英文本將刊登在
American Journal of Chinese Studies上。
一、導論
由於1951年9月8日簽署的“舊金山對日和約”[1]及1952年4月28日簽署的“中華民國與日本的和平條約”[2]均未明文規定台灣、澎湖歸還中國,因此關於台澎的法律地位在學者與幾個國家間發生了爭議,成為一個覆雜的問題。
美國故國務卿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在1954年12月1日的記者招待會上說,“在技術上福爾摩沙(Formosa,即台灣)與澎湖(Pescadores)的主權從未解決,且其將來的所有權(title)並未在對日和約及中華民國與日本的和約中決定。”[3]
但在另一方面,美國承認中華民國對台澎的“有效控制(effective control)。[4]
1954年美國與中華民國的“共同防禦條約”[5]第六條規定:“為適用於第二條及第五條之目的,所有‘領土’等詞,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台灣與澎湖......。”
盡管有這種規定,在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的聽證會中,國務卿杜勒斯否認這種條款構成對中華民國之台灣主權的承認。他說:“台灣的所有權問題應依照發展中的事實。我不否認這個條約是發展中的事件而可以傾向加強中華民國在該地區中的地位。但是美國並無權以這個條約來轉讓(convey)所有權,因所有權並不在美國。且美國並無意圖(purport)這樣做。因此,我的意見是,關於中華民國對福爾摩沙的地位,在所有實際目的並未因條約而改變或更改。”[6]
英國政府也表示了相似的態度。英國外相艾登(Eden)1955年2月4日在下院(House of
Commons)說:“依據1952年4月的和約(指中華民國與日本),日本正式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英文中是用Pescadores,稱澎湖],但這未起移轉給中國主權的作用,不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國民黨當局,因此女王陛下的政府認為,在法律上福爾摩沙和澎湖的主權是不明確或未決定的(uncertain
or undetermined)。”[7]
二、台灣是中華民國不可缺少的一部份
英美兩國的立場是,中國只能透過有割讓條款的和約,才能取得對台灣的法律上的主權。從國際法看,這種看法是有問題的。勞特派特修訂的奧本海國際法中說明:“除締約國雙方另有規定外,和約的效力是使一切保持締結和約時的狀態。......除和約對於被征服的領土另有規定外,這種領土繼續由占領者保有,占領者可將其吞並。不過,在今天,一個政府如果想保有它所征服的領土,通常(雖然在法律上並非必要})總是在和約中規定這塊土地的割讓。”[8]
這個原則通常稱為保持占有主義或原則(principle of uti possidetis,大陸譯為占有原則,即如你已擁有就繼續擁有)。
1912年意大利自土耳其取得的黎波里(Tripoli)和昔蘭尼加(Cyrenaica)就未經正式和約的割讓。1912年10月15日,在意土正式和約簽字前三天,兩國簽署了一個議定書,給這兩個地方以完全自治,土耳其放棄了主權。10月18日簽署的正式和約中並未規定將兩地移轉給意大利,但和約簽署後意大利即宣布合並兩地。[9]
沒有人對意大利取得此兩塊領土的所有權之合法性提出異議。[10]
因此,兩個對日和約中未規定台灣歸還中國,並不當然表示中國不能取得台灣法律上的主權。若幹西方學者也表示過相似見解。例如,澳洲國際法學家奧康耐爾(D.
P. O'Connell)表示,在日本放棄對台灣島的權利後,他“懷疑有任何國際理論反對[中華民國]將此無主地(terra
derilicta)福爾摩沙自軍事占領改為確定主權”。[11] 美國的摩利略(F. P.
Morello)則認為,中華民國依時效原則取得了台灣法律上的主權。他表示:“除了紅色中國的主張外,國民黨政府[即中華民國政府]對福爾摩沙的占領一直未被擾亂(undisturbed)。除此,事實上執行政府的權力長達19年[即1966年摩利略寫此書之時]。國民黨政府擁有福爾摩沙[台灣]穩定地維持其主張的權利。因此,在國際法架構下所解釋與適用的時效原則(principle
of prescription)應對中國接受,國民黨中國對福爾摩沙所有權的合法性,不應有任何法學家的疑問。”[12]
一位美國的國際法權威人士狄恩(Arthur
Dean)對台灣的法律地位有下述評論:如果對日和約正式將福爾摩沙與澎湖割讓給中華民國,則法律情勢會很清楚,但實際上並未如此做。而因日本只放棄對福爾摩沙與澎湖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則如何構成對中華民國的正式割讓就不清楚了。可能還是需要一個與日本的協定(agreement),......可能如此,但無論如何,從習慣國際法的觀點,至少割讓是不需要的。國民黨中國可以根據已經先占(occupation)或可能根據征服(subjugation)而得到對福爾摩沙與澎湖的法律所有權。
1933年常設國際法院在“東格陵蘭島法律地位(Legal Status of Eastern
Greenland)”一案中表示,由先占而取得所有權,需要作為主權的意圖與決心及一些實際行使與展示此種權力[的作為],經先占取得所有權必須是有效的占領......。就我所知的事實,國民黨中國確實滿足了有效控制的需要,采取了一些政府的行為,例如,將福爾摩沙作為中國的一省來管理,明顯地表示了主權的意圖與行為。
但一直到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的和平條約生效時為止,國民黨中國經由先占取得對福爾摩沙的法律所有權有個正式障礙,因為在技術上福爾摩沙與澎湖的主權仍在日本。因此,此兩地並非可以行使先占的無主地(terrae
nullius)。無論如何,當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與澎湖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時,這個障礙也除去了;除非認為和約除剝奪日本的所有權外,也將其權利歸屬於其他[1951年9月8日的舊金山和約的簽署]國家(我未見到一個足夠的法律上的理由支持這個理論)或聯合國。我假定國民黨中國的取得對福爾摩沙的所有權可以根據滅亡(subjugation)。無疑問地,有一個征服(conquest)的事實,但國民黨中國是否可以將征服轉變成滅亡並不清楚。此外,根據這個理論,國民黨中國並無法律上的權利,未經其他參與征服國家[指美國等簽署1942年1月1日聯合國家宣言對日交戰的26個國家]的默許,而合並福爾摩沙。[13]
必須指出,說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約的簽署國取得了對台灣澎湖的主權是不真實的,且條約本身並未作此規定。而其他簽署國也未對台灣行使共管(condominum)。同樣地,說盟國[指1942年1月1日簽署聯合國家宣言的國家]取得了對台灣的主權也是不真實的。迄今,沒有任何聯合國[26個簽署聯合國家宣言的國家均成為聯合國組織的創始會員國]的會員國提出過這種主張[中共的對台主權主張詳後],且聯合國對台未行使過主權。因此,就中華民國而言,可以合理地主張根據國際法上的先占原則,它已將台灣並入其領土。
如果沒有以往的國際協定或台灣以前並非中國的一部份,那麽狄恩所提出的說法──中華民國是否可以未經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盟國[即簽署1942年聯合國家宣言的國家]默認而征服台灣,這一點就可能成為問題。但眾所周知,台灣在1895年割讓日本之前是中國的領土。除此之外,1943年中、美、英三國發布的開羅宣言明確指出,台灣將“歸還中華民國”,而此宣言寫入了1945年7月26日發布的波茨坦公告中,並在其後的日本降伏文書中為日本所接受。後者毫無疑問是一個國際協定,並為所有簽字國接受。[14]
所以,所有簽署日本降伏文書的國家在法律上均應接受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張,且在法律上無權反對此種主張。
三、中華民國與對日兩個和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張
在任何情況下,至少在1952年中華民國與日本雙邊和約生效後,台灣在法律上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這一看法為幾個日本法院的判決所確認,例如1956年12月24日日本法院在賴進榮一案中表示:“在日本與中華民國的關系上,有關台灣及澎湖諸島之歸屬已屬確定。......至少可以認定,昭和二十七年[1952年]8月5日日華和約生效以後,依該條約,台灣即澎湖諸島歸屬於中國。......”[15]
以上國際法原則支持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張之理由,基於下列說明,並不能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主權的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自1949年10月1日建國後,其政府就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因此認為中華民國從此無權與外國締結條約。基於同樣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拒絕承認1951年舊金山和約的效力。[16]
此外,時效與先占原則可以支持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張,但不能適用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這兩個原則的前提是兩個對日和約中日本放棄對台灣的權利主張而使該地成為無主地。
此外,即使假定日本在兩個和約中放棄對台灣的權利主張是個單方行為而不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因此而根據國際法原則的先占或時效取得對台主權;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事實上並未控制台灣。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能透過中華民國的占領而取得對台灣的主權,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直認為中華民國是個“非法集團”或“匪”。很明顯清楚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透過一個它認為是不合法的團體或它認為是“非法的”與“無效的”文件而獲得利益,最近中華人民共和國才稱中華民國政府為台灣當局,但仍不承認以前中華民國與日本訂立的和平條約。
基於上述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學者均引用其他文件或論點來支持它對台灣的權利主張。其主要論點是,台灣原來是中國的領土,因此依和約而移轉所有權到中國是不必要的。例如,邵今甫寫道:“中日甲午戰後,清朝政府簽訂了馬關條約,將台灣澎湖割給日本。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根據國際法,兩國間的條約即告失效,馬關條約亦同。1945年中國抗日戰爭勝利後,又從日本手中收回了這兩個地方,從來就沒有發生過台灣的法律地位問題。由於台灣是中國的固有疆土,中國收回它正是物歸原主,理所當然,並不是中國從日本手中取得了新的領土,一定要由和約來確定。特別是美、英兩國,曾經在它們簽署的‘開羅宣言’中明白承認台灣和澎湖列島是‘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人民之領土’,應‘歸還中國’,因而對它們來說,就更不存在什麽‘台灣法律地位問題’。”[17]
國際上的實踐並未支持邵今甫的觀點。例如,原來屬於法國的阿爾薩斯(Alsace)與洛林(Lorraine)兩省在1871年割給德國;在1919年6月28日簽署的對德凡爾賽和約(Treaty
of Versailles)才歸還給法國。[18]
雖然在1918年11月11日德國與包括法國在內的協約國簽署停戰協定後,法國立刻占領了這兩個省[19],但法國的主權並未立刻恢覆,仍需經過上述條約。因此,國際法上並無先例或原則支持邵今甫的說法,認為在1945年10月25日台灣的法律上與事實上的主權就已恢覆給中國。
另一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士梅汝敖表示,由於1941年12月9日中國對日宣戰,宣戰書中宣布中日之間一切條約(包括割讓台灣的馬關條約)均為廢棄[20],所以中國就恢覆了對台灣的主權。他認為,從法律觀點,中國有權認為,自該日起就恢覆了對台灣的主權權利。[21]
這個論點在國際法理論與實踐上找不到任何支持。在勞特派特修訂的奧本海國際法中表示:“為建立永久事物狀態......而締結政治性或其他條約,不因戰爭爆發而當然作廢;但戰勝國可以用和平條約修改或甚至接觸這種條約。”[22]
基於以上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張主要是根據恢覆歷史上失地的理論(theory of
historical
irredentism)。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學者與官員經常說,歷史上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且在日本統治期間(1895年至1945年),台灣人民渴望與中國統一。這種歷史事實固然不錯,但不能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張。在日本統治台灣期間,中國被中華民國政府統治,該政府允許自由企業與相當程度的自由。如果當時台灣人民知道中國將成為專制極權的社會,他們不可能渴望統一。很少台灣人參加共產主義活動似可以支持這點。今日,台灣人民多不願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也是眾所周知的。其次,毛澤東主席的朋友斯諾(Edgar
Snow)1936年7月16日在延安與毛談話時,毛並未表示將台灣列入中國失去的領土中。毛說:“如果朝鮮人要脫離日本帝國主義的鎖鏈,我們會熱烈支持他們爭取獨立的鬥爭。同樣情況也適用於福爾摩沙[台灣]。”[23]
因此,依其領袖毛澤東的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歷史權利主張並非有理由的。再次,自決原則(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是國際法原則且未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24]
這個原則無疑地將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歷史主張,因為大多數台灣人民反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
四、1979年美國台灣關系法與台灣的法律地位
1979年美國制定的台灣關系法[25]並未規定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因為美國參議院認為這個爭議並無處理的必要。[26]
在1978年12月16日宣布而於1979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建交公報[27]中,“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28]
在英文本中是用“認知(acknowledge)”,但中文本中華人民共和國采用了“承認”一詞,如回譯成英文應是recognize。在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對台灣關系法的聽證會中,副國務卿克里斯多福(Warren
Christopher)表示,美國只遵循(adhere)建交公報的英文本。[29]
五、結論
台灣是中華民國不可缺少的一部份,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美國從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
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國際法
李兆傑(北京清華大學教授)
饒戈平(北京大學教授)
“一個中國”原則的國際法含義
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份的國際法根據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裂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一個中國”的原則是中國人民在捍衛自己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鬥爭中形成的。堅持這一原則是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根本基礎和前提。“一個中國”的原則不僅具有不可動搖的事實基礎,而且具有堅實的國際法根據。
“一個中國”原則的國際法含義
闡明“一個中國”原則的國際法含義,首先必須明確“一個中國”原則中的“中國”在國際法上指的是什麽。中國自作為近代意義上的國際社會成員以來,它在國際法上的意義就一直是十分確定的:中國是一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家,具有包括台灣在內的國家領土、始終在該領土上定居的人民、管理國家內外事務的政府、對內最高對外獨立的國家主權。中國在國際法上作為國家的存在正是由這四項要素所決定的。中國雖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曾有過不同的名稱或國號,從“大清帝國”到“中華民國”再到今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然而所有這些不同名稱或國號均不涉及決定中國在國際法上存在的四項要素,不同的名稱或國號所指的是同一個國際法主體,同一個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直接承受者。中國的國際法主體地位並沒有因中國的名稱或國號改變而改變;中國作為國際法上一個國家的存在也未因不同的名稱或國號而受到影響。
國際法的一項確立的原則是,一個國家的國際法主體地位並不因該國的名稱或國號改變而受到影響。這一原則一貫得到國際實踐的充份肯定。著名的國際法學者凱爾森在《聯合國法》一書中曾明確指出,“一國有權改變自己的名稱”。中國現在的國家名稱是1949年9月在北京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通過的。今天,在國際法上凡提到中國指的就是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
在國際法上,一國國內的社會政治結構因革命發生根本變化,從而引起該國政府的更叠,同樣不使該國在國際法上的存在受到任何影響。這一項確立的國際法原則即所謂的“國家繼續”原則,它同樣一貫得到國際實踐的充份肯定。正如《奧本海國際法》所強調的,一個國家作為國際人格者的連續性,並不因革命而受到影響,革命的效果雖然可能導致一個政府在一段時期內未能獲得外國的承認,但是並不破壞這個國家的國際人格。台灣學者丘宏達教授對此表示讚成。他在其編著的《現代國際法》一書中說道:“政府變更所導致之結果,應是屬於一國國內法律秩序規範的問題,在原則上不應發生國際上之反響;因為在國際上其所代表的國際法主體仍然是一致的,而不論政府形態是由帝制變為共和,或由共和變為帝制;亦不論其變更方式是以革命的手段或是依循憲法程序而完成的。”
中國自1911年辛亥革命以來,從清政府到中華民國時期的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幾經遞嬗,但是其所代表的仍然是同一個國際法主體。1949年中國共產黨推翻了國民黨的統治,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法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僅僅意味著中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合法代表發生了變化,由原來的中華民國政府變為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這是國際法上典型的因革命所引起的政府更叠,並不對中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地位產生任何影響,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土也未因此而發生從中國這個國際法主體向任何別的國際法主體的移轉,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依然如故。這是一個不容爭辯的歷史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通過革命取代中華民國政府後,在1949年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55條中規定,“對於國民黨政府與外國政府所訂立的各項條約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加以審查,按其內容分別予以承認,或廢除,或修改,或重訂。”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不同於原來中國的新的國際法主體,它完全不必對於前政府訂立的條約采取這樣的立場,而可以根據概括“白板原則”不受原來國家條約的拘束。
在外交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承認也是對一個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的承認,而不是對一個新國家的承認。1949年10月1日毛澤東主席在致各國政府的公告中宣布:“本政府為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願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等項原則的任何外國政府,本政府均願與之建立外交關系。”正是本著這一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已與161個國家建立了外交關系。1949年11月15日,外長周恩來曾致電聯合國秘書長賴伊和第四屆聯大主席羅慕洛,聲明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才是代表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國民黨當局“已失去了代表中國人民的任何法律的與事實的根據”。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政府一直主張其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不是一個新國家加入聯合國的問題,而是恢覆中國作為創始會員國固有的合法權利和地位的問題。1971年10月15日,第二十六屆聯大以壓倒多數通過第2758號決議,決定恢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並立即把國民黨的代表從聯合國的一切機構中驅逐出去。
總之,就國際法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一個新國家,而是原來中國的繼續。作為一個國際法主體的國家,中國在國際法上的存在,包括中國原有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以及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份的法律地位,既不因中國國家名稱的改變而改變,也不因中國政府的更叠而受影響。
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份的國際法根據
台灣自古以來屬於中國。迄止19世紀末以前,中國歷代政府均對台灣行使有效的管轄。1895年4月,日本通過侵華戰爭強迫當時的清政府簽訂了不平等的《馬關條約》,侵占了中國領土台灣。1937年,日本發動全面對華戰爭。中國政府於1941年12月9日在《中國對日宣戰布告》中昭告世界各國,廢止包括《馬關條約》在內的中日間的一切條約。從此,根據《馬關條約》而成立的日本對台灣的侵占也就自然失去了它的法律基礎。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國發表《開羅宣言》。宣告三國聯合對日作戰的目的“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如前所述,這里的“中華民國”就是中國。《開羅宣言》是一份關於台灣地位的國際法文件,它從法律上明確了日本侵占台灣的非法性,確認了台灣是中國的領土的法律地位。
1945年,中美英共同簽署、後有蘇聯參加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由此可見,《開羅宣言》在國際法上的拘束力是不容質疑的。同年8月,日本投降,並在《日本投降條款》中承諾“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乃是戰時同盟國的正式協定,而日本在其投降條款中接受了《波茨坦公告》的義務,這便構成了盟國與日本間的國際協定。根據這些協定,所有的國家都已同意並決定把台灣歸還中國。按照《開羅宣言》的規定,1945年10月25日當時的中國政府正式收覆台灣和澎湖列島,恢覆對台灣行使主權。中國政府代表陳儀在接受日本投降後即宣布:“從今日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次日,當時的中國政府宣布,台灣為中國的一個省,並設立台灣行政長官公署,依中國法令行政。至此,台灣終於回到祖國的懷抱。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重新成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可見,早在1949年以前,《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已經得到執行,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部份的法律地位已經完全確定。
作為《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當事國的英國和美國對此也曾一再證實。1949年11月21日,英國下院有人問起:“基於什麽條約或其他文件或有約束性的宣言,英皇陛下政府承認中國當局關於該島[台灣]的控制?”英國外交部次官梅休答道:“是根據開羅宣言,中國當局在日本投降的時候對該島加以控制,並在此後一直行使著對該島的控制。”1951年4月11日,英國政府的聲明還承認:“至於台灣,陛下政府認為它自己受著1943年開羅宣言與1945年波茨坦公告(它要求把台灣交還中國)的約束。”美國政府的態度更加明確。1950年1月5日,美國總統杜魯門在關於台灣問題的聲明中承認:“過去四年來,美國及其他盟國亦承認中國對該島行使主權。”同日,美國國務卿艾奇遜也聲明:“中國人已統治台灣四年。美國或任何其他盟國從未對該項權力及占領發生任何疑問。當台灣被作為中國的一個省份的時候,沒有任何人曾對此提出過任何法律上的疑難。此舉經認為是符合各項約定的。”同年2月,美國國務院就台灣問題回答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的詢問時指出,台灣自1945年日本投降後,即由中國管理,並且“它已包括在中國之內,成為一省”,參加對日作戰的各盟國對此均未質疑,“因為這些步驟,明顯地符合在開羅所作的並在波茨坦重予確認的諾言”,換言之,包括美國在內的各盟國在過去四年中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政府違反國際法上禁止反言的原則,推翻了它關於台灣問題的上述立場。1950年6月27日,美國總統杜魯門竟然聲明:“台灣未來地位的決定必須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覆,對日和約的簽訂或經由聯合國的考慮。”更為嚴重的是,美國政府違反1942年1月1日聯合國家宣言中關於不得單獨媾和的規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1945年莫斯科外長會議關於設立盟國對日委員會的決定、以及遠東委員會對投降後的日本之基本政策的決議等有關日本問題的國際協議,排斥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51年9月4日召開了其一手包辦的舊金山會議,並於9月8日在會議上簽訂了對日單獨和約。這個所謂的“對日和約”完全不顧中國已將台灣收覆的事實,只字不提《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甚至公然違反1943年《開羅宣言》中使日本竊取於中國東北、台灣澎湖列島歸還給中國的規定,僅要求日本放棄“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放棄”與“歸還”在法律上有著本質不同的含義,前者只是意味著丟掉或不要;而後者則指的是把本來不屬於自己的還給合法的所有者。事實上,正是由於“對日和約”使用了“放棄”這一似是而非的措辭,才有了後來所謂的“台灣地位未定”、“對日和約簽訂之前台灣主權仍屬日本”、“日本放棄了這些地區[台灣及澎湖列島]以後,這些地區從沒有被再轉讓給任何其他國家”等企圖否定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一部份的各種鼓噪和奇談怪論。
對於這樣一個背信棄義的非法的“對日和約”,盡管它在1952年4月28日由美英日等國及台灣當局宣布“生效”,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完全有理由不予承認。當然,它絲毫不能影響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的領土主權權利。1951年9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長周恩來發表聲明:“舊金山對日和約由於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中央人民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中國政府於1952年5月5日在其聲明中又重申了這一立場。正是由於1952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的非法性和無效性,因此,它不能成為中日間結束戰爭狀態的法律根據,更不能成為有關台灣法律地位的有效證據。這個問題只是到了1972年中日兩國實現邦交正常化後才得以真正解決。1972年9月29日,中日兩國政府發表聯合公報,結束兩國間的戰爭狀態,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充份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關於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一部份的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應當說明的是,由於《開羅宣言》的目的在於“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因此日本“竊取”於中國的領土(包括東北、台灣及澎湖列島)必須歸還中國。宣言的目的從而構成了對日和約的基礎和日本投降的條件。從宣言的意圖來看,台灣及澎湖列島與中國東北的法律地位並無區別。正是由於這些地方都是日本從中國“竊取”的,而“竊取”二字本身就意味著日本對這些領土的占領是違法的。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違法行為不能使違法者取得權利。因此,在日本戰敗後,把這些被日本竊取的中國領土立即直接歸還給中國是理所當然、天經地義的事,根本不需要與日本訂立正式的“和約”。正如當時的美國總統羅斯福1943年12月24日在廣播演說中談及《開羅宣言》的原則時所講的:“這些原則既簡單又基本,其中包括歸還偷盜的財產給當然的主人。”那種認為待與日本訂立正式“和約”後,這些被日本非法占領的中國領土才能歸還原主的說法在國際法上是站不住腳的。其實,連美國自己都認為這種說法是無稽之談,美國國務卿艾奇遜1950年1月5日的聲明就駁斥了這種說法:“我們並沒有在朝鮮問題上等候一項條約;我們並沒有在在千島問題上等候一項條約;我們也未在我們托管的島嶼問題上等候條約。”二戰結束後,法國對德和約是在敵對行為結束約七年後才締結的。但是,這並沒有影響法國在盟國戰勝德國後立即收覆失地。同樣,台灣、澎湖列島和東北也應隨盟軍戰勝日本而由中國收回。而實際情況也正是如此。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裂
早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原來的中華民國政府以前,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一部份的法律地位就已經確定。這在國際法上本來不成為問題。只是由於原來的中國民國政府被推翻後,其殘余退踞中國的台灣省,並在外國勢力的支持下,與中央政府對峙,才有所謂的“台灣問題”的出現。雖然台灣迄今尚處於與大陸的分離狀態,但是,就國際法而言,這絕不導致台灣可以用中華民國的名義自立為一個主權國家,也不意味著海峽兩岸已經分裂成兩個主權國家。
首先,海峽兩岸目前的分離狀態實際上是四十年代末中國內戰遺留下來的問題,至今兩岸所處的內戰狀態尚未結束。就國際法而言,中國內戰所導致的國家領土暫時分離只是引起內戰中的哪一方政權在國際法上可以作為中國合法政府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國際法一般所實行的是有效統治的客觀標準,即將實際有效統治這個國家的絕大部份領土的政權視為在國際上代表這個國家的合法政府,這是因為只有實際有效統治一國絕大部份領土的政權才具備在國際法上行使國家主權的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不久,英國和瑞典正是根據有效統治的原則承認中央人民政府的。英國政府於1950年1月6日致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察悉中央人民政府已有效控制中國絕大部份之領土,今日業已承認此政府為中國法律上之政府。”瑞典政府1950年1月14日致電稱:“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已有效控制著中國大部份領土的事實,現決定法律上承認中央人民政府為中國政府。”
至於如何結束兩岸的內戰狀態,實現中國的統一,完全是中國的內政,既不涉及中國作為國際法上一個主權國家的法律地位問題,也不涉及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土的完整。事實上,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近40年間,台灣當局雖然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地位,卻仍然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和台灣是中國一部份的立場。
其次,海峽兩岸因內戰造成的分離長期得不到解決,主要是外國勢力幹涉和台灣分裂勢力阻撓的結果。這一狀態長期存在,嚴重損害了中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極不正常的。不正常的事實狀態不能導致正常的法律結果。那種以兩岸暫時的分離為理由把台灣從中國領土分裂出去並自立為一個主權國家的主張實質上是企圖將這種不正常的事實永久化、合法化,這在國際法上是根本站不住腳的。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中代表中國的合法席位得到恢覆,隨著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並以此為基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立了正常外交關系,特別是隨著中日、中美外交關系的正常化,這些分裂中國的企圖在法律上早已破產。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自建立以來從沒有容忍過所謂的“台灣地位未定”、“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等分裂中國的企圖,而是一貫堅持主張其對台灣享有行使領土主權的權利,並且在任何情況下都從未放棄過這一權利。就國際法而言,所謂對台灣行使領土主權是指中國政府絕不允許台灣從中國的領土中分裂出去,絕不允許外國侵占台灣。這一權利主張是完全建立在任何主權國家都有權維護自己領土主權完整的國際法基本原則之上。兩岸暫時分離的不正常事實絲毫不影響中國政府這項基於國際法上的權利主張。至七十年代末,這一權利主張主要表現為“中國人民一定要解放台灣”的政策目標。此後,隨著國際局勢的變化,特別是中國大陸和台灣島內的變化,中國政府對台灣行使領土主權的主張體現在和平統一並繼而發展成為在海峽兩岸實行“一國兩制”的設想。中國政府目前未對台灣實際行使領土主權的事實絕不意味著中國政府沒有國際法上的權利或者本身沒有力量來實現中國的統一。因此,目前海峽兩岸的分離只能是一種不正常的、暫時的、過渡的狀態。這種狀態不能沒有期限地持續下去,也根本不能成為台灣可以主張自己是一個主權國家的根據。
國家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主權。就國家內部關系而言,國家主權意味著在一個主權國家內不得有別的國家或任何其他權威行使主權的權利;就國際關系而言,國家主權意味著國家獨立,即在法律上一個主權國家不依賴於世界上任何其他權威而存在。無論主權在一個國家內部如何運作和行使,在國際法上,主權總是被認為國家對內最高和對外獨立的權力。國家主權的排他性、獨立性和完整性之表現,正如《奧本海國際法》所指出的那樣:“在同一領土上只能存在一個完全的主權國家。”這就是說,任何國家在國際法上只能擁有一個主權;主權在國際法上是不可分割的;國際法絕不允許一個國家有多元主權並存;同時,在國際法上,一個國家也只能有一個政府代表國家行使主權。由於領土是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國家主權的上述特徵必然要求國家領土完整不可侵犯。
作為中國領土一部份的台灣早已處於中國的主權之下。目前兩岸的暫時分離並未改變台灣的這種法律地位,也未改變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按國際法的國家主權原則,台灣當局作為控制部份中國領土的地方政權絕對沒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將台灣從中國領土中分裂出去。如果台灣當局強行主張分裂並實際實施分裂行動,中國政府則有權使用國際法賦予的一切必要手段來制止分裂的企圖和行動,維護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即使台灣當局在其實際控制範圍內以所謂公民投票作為分裂的根據,其分裂的主張和行為在國際法上仍屬無效。因為國際法上一個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取決於領土某個部份的公民投票的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自成立以來就始終不渝地主張一個中國的原則,並以此作為解決台灣問題、實現中國統一的基礎和前提。就國際法而言,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就是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中國;就是堅持中國的主權及於包括台灣在內的全部疆域;就是堅持不論台灣島內政治格局如何變化,都絲毫改變不了台灣是中國領土一部份的法律地位;就是堅持解決台灣問題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事,是中國的內政;總而言之,就是根據確立的國際法原則,以一切必要的手段維護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村民自治、農村民主與中國政治發展
胡永佳
北京大學政治學系研究生 村民自治的歷史緣起與發展歷程
村民自治與政府幹預
村民自治的四重困境
村民自治對中國政治發展的意義
自七十年代末以來,隨著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和人民公社的解體,中國農村的社會組織形態、政治關系狀況及權力運行機制均發生了重大而深刻的變化,其突出表現是村民委員會的普遍建立和村民自治的實施。近年來全國各地的村委會選舉引起了海內外的廣泛關注,許多人視之為中國新一輪政治改革的開端。1999年11月正式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組法》)代表了中央政府肯定和鞏固村民自治實踐的成果。在學術界圍繞著村民自治的性質與地位、農村民主建設的成效與困境、村民自治對國家政治的影響等問題,一直存在著不同意見乃至激烈爭論。本文試圖對村民自治的現狀作一整體考察,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中國政治發展的一些思路。
村民自治的歷史緣起與發展歷程
八十年代初,一些地方的基層組織體系處於癱瘓狀態,農村社會面臨公共產品供給的短缺問題,於是有的地方的農民自發成立了村民委員會。從1982年起,為了填補人民公社體制廢除後出現的農村公共組織和公共權力的“真空”,國家除了繼續利用執政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同時也大力推動村民委員會的建立,並將其功能由制定鄉規民約、維護社會治安擴大為社區事務的全面管理。1982年12月通過的新憲法正式確立了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198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次年6月,村民自治正式啟動實施,民政部開始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鄉村選舉。1997年底全國共有90多萬個村委會、378.8萬名村委會幹部。11年來,絕大多數省份都進行了三屆或四屆村委會換屆選舉,目前60%以上的村莊都初步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1]
根據法律規定和制度文本,村民自治包括實行直接、平等、差額、無記名投票的民主選舉制度,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實現的民主決策制度,以村規民約、村民自治章程為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村務公開、財務公開、群眾評議式民主監督制度。按《村組法》規定,村民會議是村民自治系統中的權力機構,村民通過村民會議行使自治權,村民會議有權監督村委會的財務和工作情況、撤換和補選村委會委員;村委會是村民會議的工作機構,負責處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遇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村委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委會則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由於一些地方召開全體村民會議有困難,於是在實踐中又出現了作為經常性自治權力機構的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自治這種農民自發創造的產物是一種誘致性的制度變遷,是農民基於個體理性而達成的一個集體行動:在國家撤出之後自行提供公共物品,而且不再受上級政府過多的幹預和束縛。國家之所以會認同並大力推廣這一制度創新,是因為那時盡管鄉一級仍維持著基層政權,但鄉─村之間、國家─農民之間的行政管理鏈條中斷了,國家的統治能力大為削弱,甚至可能失去與農民的直接聯系管道;另一方面,大部份行政村的集體經濟喪失殆盡,在村一級出現了明顯的法理型公共權威缺失,解決村級管理組織癱瘓的問題顯得很急迫。
當時,出現了解決這一問題的兩種截然不同的思路:“一些省及省級以下地方政府的思路是組建村公所,將國家行政權力系統延伸至最基層,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民政部的思路是加強村民自治,將鄉鎮對村的法定關系由領導改為指導”。[2]
後一思路最後被中央政府實際采納。在人民公社時代,相當於村級的的生產大隊具有一級政權的性質,擔負著行政功能,但實行村民自治後產生的村委會卻只是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再是基層政權的一部份,這涉及到村一級管理組織由政權型變成非政權型這一重大的體制轉變。
當時,地方政府不讚成村民自治,是因為村民自治必然會構成對地方政府及其官員的權威之挑戰,並或多或少地會影響其自上而下實施行政權力的能力。而當時的中央政府傾向於村民自治這種選擇,並非有意識地要通過農村基層政權的建設推動整個政治體制的改革,也不確定村民自治對中央政府的政治支持作用。那時,領導人對農村工作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農業增長上,對農村行政體制的建構並不是很關心。村民自治能成為制度創新的一種選擇,主要是其預期成本低,並能有效地規避組織重建的風險。如果象一些地方政府主張的那樣重組村一級政府,將意味著國家欲恢覆對農村基層社會的全面、直接控制,這一方面可能遭到農民的抵觸,影響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另一方面則會大大增加財政負擔。實行村民自治是利用農民已經發明的現成的組織形式去構建新的管理模式和控制機制,只需稍加改造和規範即可。但也因為如此,不少地方的村民自治很不規範,不僅缺乏真正的民主和自治,甚至連自治的形式也不齊備。
村民自治與政府幹預
從九十年代中期開始,由於“三農”(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日趨嚴峻,同時全社會再度呼喚民主政治建設,村民自治被賦予了加強和鞏固農村基層政權以及為中國民主形像提供範例、為政治改革提供經驗的雙重使命。因此近幾年來開始比較切實地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程序來組織村民自治。例如,河南省1998年舉行的第三屆村委會換屆選舉與前兩屆就有很大區別。在這次選舉中,村委會的正式候選人需由村民代表投票產生,不再允許黨支部控制下的協商方式;同時,不再允許村民代表會議或戶代表選舉村委會成員,而是實行全體村民直接投票選舉;投票過程一律在秘密劃票間進行,不再采用舉手表決方式。[3]
實行村民自治產生了不少積極效果,它有利於調動農民的積極性、防範和制裁村幹部的腐敗、協調和化解農民和基層幹部之間、農民與國家之間的利益矛盾、保持農村社會的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4]
村民自治雖然是一項全國統一的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安排,但各地村民自治的貫徹情況和實施效果卻千差萬別。從不同角度考察不同的地方,往往會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比如,王旭從實行村民自治的成效中發現了國家與社會的權力互強[5],徐勇調查了四川達川市村民自治示範活動後,也認為該地的村民自治“同時加強了村民的民主自治能力和國家在農村地區貫徹其政策的能力”[6];何清漣看到的卻是金錢、宗族勢力、地方惡勢力操縱選舉和村政[7]。從媒體的報導和筆者的觀察來看,這兩類情況都是真實存在的。村民自治的效果存在地區差異,其主要原因在於各地政府對村民自治的態度和實施組織能力不盡相同。在這一平靜的民主化“革命”過程中,雖然各級政府發揮了主動性和積極性,自上而下地領導和推動村民自治,但各地各級政府的不同認識、立場和做法,會影響到基層實際運作的遊戲規則和實施效果。
大量事實表明,政府對農村社會和村民自治的介入和幹預是普遍存在的,幹預的動機多種多樣,幹預的結果又千差萬別,這使得政府幹預與村民自治之間的關系極為覆雜,很難作出是非好壞的簡單價值判定。不過可以發現,凡是村民自治搞得比較規範、成功的地方,政府往往都發揮了積極支持、組織和引導的作用,這使得一些貧窮落後的鄉村也有可能出現良好的民主選舉活動和成功的村民自治範例。因此,徐勇認為,村民自治能在經濟社會發展較為落後的農村取得出乎意料的成就,與執政黨和政府扮演的積極主動角色密切相關。[8]
例如,在一些地方,因負責實施村民自治的民政部門在政府系統里的地位不高,不受重視,村民自治工作也不易推展。而在四川的達川市,自從該市被確定為村民自治的示範點後,市政府負責人沒有把村民自治只看作是民政局的部門性工作,而是視之為推動農村全面進步的切入點,因此專門成立了由市長親任組長的村民自治領導小組,成員涵蓋了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協四大班子十余個部門的負責人。同時,該市民政局長資歷深、影響大、事業心強,能主動爭取市領導和其他部門的支持,在推進村民自治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由此可見,村民自治的進展如何、成效好壞,與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並無必然的正相關關系,而主要依賴於地方黨政領導人的意願與素質,依賴於縣市、鄉鎮政府的工作力度。從這一觀察還可推論,在後發型現代化國家中,政治民主化的進程並不必然與經濟發展和財富增長同步,國家的自主性力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開經濟發展的制約而變更政治關系和政治結構。隨著傳統社會向工業化、市場化社會的轉型,這些國家的農民也可能成為民主的積極促進者。不過,若把“成功的村民自治主要得益於積極的政府介入”作為一個正題,那麽其反題並不成立,即政府介入並不一定會帶來村民自治質量的提高。事實上,在不少地方存在著上級指定候選人、隨意調整和撤換村委會成員等違法現象,此類負面的幹預不僅使村民自治有名無實,而且也使國家與農民的關系重趨緊張。
以上分析說明,政府的介入並不一定是消極的、不必要的,而政府的不幹預或少幹預並不意味著村民自治就能因此得以順利生長、健康運行。恰恰相反,沒有政府自上而下的動員、宣傳和組織,農民往往不知道如何參與,也不可能有暢通的參與渠道。有的地方政府出於三種原因較少幹預村民自治。其一是不願管,政府負責人的注意力集中在鄉鎮企業或其他能直接產生經濟利益的方面;其二是無力管,由於組織能力和財力薄弱,對村民自治有心無力,任其自生自滅;三是無法管,即政府在村里推行村民自治時遇到強烈的抵制甚至暴力抗拒。[9]
據張樂天對浙北農村的調查,在上級較少幹預、農民較少參與的情況下,村里的公眾事務常常被村里的少數幾個人所左右。[10]
在這種情況下,非公法意義上的團體和組織力量(如宗族勢力,黑幫團夥等)就可能興盛活躍起來,依恃其在農村的權威與正當的國家行政管理相對抗,這種情況就不是國家與社會權力的互強,而是兩者權力相互削弱了。所以,分析政府幹預的類型時,關鍵在於要辨別其幹預的目的何在(可以簡單地分為是為了幫助村民自治,還是為了阻止村民自治)以及用什麽方式幹預(用傳統的行政命令和人治方式,還是用憲法和有關法律去規範)。從這個意義上說,“領導下的民主”自有其合理的邏輯。
毛丹根據對浙江蕭山市尖山下村的觀察,歸納出實行村民自治後鄉村基層組織的結構及運作特徵。第一,村黨支部仍然是村級組織的中心,是基層權力架構的中樞。第二,雖然依照相關法規,村民選舉所產生的村委會已經具備其村民自治組織的合法性,無須其他政府機構再背書或領導,但在現實中,鄉政府普遍保有介入甚至幹預村委會選舉和運作的程序和權力,有的地方鄉政府甚至規定,村級經濟合作組織也需報其批準後才能生效。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幹預並未激起村民與政府的沖突。有時,政府的一些幹預措施,如取消賄選產生的村領導班子、出面要求銀行給村經濟組織貸款或減息等,會被認為是必要的和合法的。第三,國家對村落組織仍保留一些指令計劃(如糧棉種植與訂購、計劃生育、征兵等),這也是鄉鎮政府為完成計劃而控制或幹預村自治組織的的重要原因。第四,由於村委會等組織事實上承擔著某種政府職能,故而需要與上級政府保持緊密關系,當一些問題不能順利解決時,村自治組織仍然習慣於“找政府”。第五,村黨支部、村委會和村辦企業、村經濟合作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往往交叉兼職或完全一體化,形成數塊牌子、一套班子的局面。
由此可見,村民自治在各地的命運基本上系於政府是否幹預以及幹預的方向(是正向的還是反向的),這種現象可被視為“人治下的自治”。另外,實行村民自治後,“國家不是縮小了在農村的控馭範圍,而是改變了對村落的控馭方式……國家不想管的事可以不管,想管的時候隨時可以管起來。”[11]
從本質上講,村民自治制度是國家“供給”的,實際運行中的村民自治是村民自發性的民主要求與國家有意識的推動和介入相結合的產物。從整體上看,鑒於歷史慣性的路徑依賴作用和現實的政治文化氛圍,村民自治組織的自治空間還是比較有限的,國家仍能掌握著對絕大多數村莊和農民的控制權,農民並未成為一種與國家分享政治權力的自主力量。
村民自治的四重困境
現實政治中通行的人治與村民自治之間的覆雜關系是村民自治面臨的第一個困境。中國各地都貫徹了《村組法》,但在社會政治生活的運行層面,單靠頒布一項法律並不能有效地建立規範劃一的制度環境,各地各級(從省、縣、鄉鎮一直到村莊)的負責人往往還會因地制宜地設定具體多樣的補充規則或實施細則,並具體安排一系列活動去影響村民自治的實現,這就必然使各地村民自治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表現出巨大的不平衡性。從法理上看,任何地方性法規若違背國家的法律即為違法。村民自治的實施若與法律文本的要求距離太遠,則至少表明當地官員執法不力。但在現實中地方當局制定的相關法規條例甚至土政策,恰恰是地方政府的重要幹預手段,從上節的分析可知,政府的重視、支持、乃至幹預往往是村民自治是否獲得預期成效的條件。因此,《村組法》這一法津事實上只不過是一個制度建設的基點或初始模坯,至於這一制度將被塑造成何種具體形像,則依不同地區的情況和主事者的態度而定。在目前中國尚缺乏充份的法治條件的情況下,單靠基層政府和民政部門宣講《村組法》是難以落實村民自治的,目前這種“人治下的村民自治”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人治與法治彼此的相互鍥合。如果法治只是流行於政府文件和幹部的話語當中、而不能深入官員與農民的內心,村民自治就難免流於形勢。所以,不能僅根據村民自治的現實中出現的不規範現象去簡單地批評和苛責這一制度建設,更應該看到社會上法治大環境的欠缺對村民自治構成的制約。當然,人治也可能幹擾《村組法》的實施,例如,一些基層幹部出於便於施政的目的或是出於維護個人權力的目的,不願意讓村民了解《村組法》的內容,擔心農民可能運用這一制度資源約束自己的行為。因此,完全排斥人治的“依法行政──依法自治”管理模式未必是真正實現村民自治的最佳途徑,但在很多情況下人治又導致“依人行政──非法亂治”的社會控制模式,造成村民自治的扭曲和非規範化。對具體負責推行村民自治的政府部門來說,如何掌握這種法治──人治之間的覆雜關系,似乎是個難題。
如何處理國家行政管理與村民自治之間的關系構成了村民自治的第二個困境。目前中國的村民自治所依托的體制環境可被稱為“鄉政村治”模式,即國家的行政管理系統(其最低層級是鄉鎮政府)一般不直接面對農戶或農民個體,其政務和政策的實施要通過村民自治系統去推行,村一級的基層自治組織從而把政府的行政功能延伸到鄉村的每個角落。這樣,村民委員會就不僅是單純的群眾自治組織,它實際上還扮演著政府代理機構的角色,承擔著延伸國家行政權力和行使村民自治權力的雙重功能。而村委會的管理者“既要扮演完成國家和政府任務的‘代理人’角色,更要扮演管理本村事務、為村民提供服務的‘當家人角色’”。[12]
顯然,國家的行政管理與村民自治之間不可能總是和諧共處,彼此難免會有摩擦。雖然從理論上劃分行政權與自治權的範圍並不難,但政府施政與村民自治之間的矛盾植根於集權體制傳統的國家與社會的矛盾之中。
中央和地方政府雖然為了維持日常村政的運轉而推行了村民自治,但各級政府滲透和控制農村社會的意願仍然十分強烈。許多鄉鎮政府為了維護其權力和利益,本來就不太喜歡村民自治。在“鄉政村治”的制度架構下和實際運行中,雖然在某些地方或某些特殊情形下,也有村民自治權過份膨脹、國家的行政性任務(如計劃生育)被棄置不顧的情形,但多數情況下,鄉鎮政府在分散的農民面前顯然居於絕對強勢地位,因而其行政管理的權力往往淩駕於村民自治的權力之上。這就很容易把村委會的角色和功能置於兩難境地,村委會若多顧及上級安排的政務,就勢必少顧及村務,其自治功能勢必被抑制和削弱,甚至發生角色錯位,由農村的社區自治組織變成實質上的鄉鎮基層政府的延伸和附屬物。
要消除“鄉政村治”的內在緊張有兩種典型的思路。一種是在既有的國家──社會關系的構架中通過法治來明確規範和協調國家行政管理權與村民自治權,消除或緩解其間的緊張關系。徐勇認為,雖然行政權向基層的滲透並非總是合理的,但自治權的行使也有可能出現偏差,單獨強調其中任何一方都不對,必須各自節制、互相協調,將鄉鎮基層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確定為指導而不是領導關系。而且,國家行政力量向鄉村社會的滲透需要大眾參與性的社會自治相配合,村民委員會只有切實發揮自治功能、為村民提供服務,才能有效地貫徹政府的意志。所以,解決村民自治虛化的關鍵措施是明確規範行政權力滲透的邊界,使行政權和自治權在統一的法治軌道上運作。[13]
另一種看法認為,要調整和重構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國家應向社會放權。因為,“只要村委會承擔著來自上級政府的行政管理任務,那麽它們的關系就非常可能具有領導與被領導的特徵,而很難保持指導與被指導關系的性質。......在目前宏觀社會─政治一經濟結構不發生根本變動的條件下,實質意義上的村民自治是不太可能在全國範圍內實現的。”[14]
不過,究竟如何重新塑造國家──社會關系,國家如何放權,怎樣才能讓農民徹底地享有自主權和自治權,目前尚無明確的設想。
村民自治的第三個困境是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關系如何協調。一般而言,“在村的組織系統中,村民委員會的權力小於村黨支部,村內事務的大政方針由黨支部決定,村委會只是執行支部的決定而已。因此,談到村內自治,自治權主要握在村黨支部的手里”。[15]
盡管村委會不是一級政權組織,但由於它擔負著實際的辦理政務和村務的功能,因此具有行政機構的特點,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村黨支部與村委會的關系仿佛是宏觀的黨政關系在農村基層社區的投射和反映。這又使得村委會除了與鄉鎮政府之間存在著縱向的自治權與行政權的矛盾,在村內還存在著橫向的與村黨支部之間的權力分配問題。雖然憲法規定了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但有些地方村黨支部書記的素質和威望不如村委會主任,這樣村黨支部的領導地位就動搖了。在一些村委會成員自主意識較強的地方,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意見常常不一致甚至相互沖突[16]。在誰對使用印章有決定權、誰是村級組織的法人代表等問題上,黨“政”之間常有爭執。一些研究者已經開始關注在村民自治和基層政治民主化的背景下村黨支部與村委會的關系如何定位等重要問題。但在這一問題上,僅考慮國家──社會關系的研究範式是不夠的,還必須思考執政黨──國家的關系。而在執政黨──國家的關系中,人們往往注意到黨──行政的關系,而忽略了黨──立法的關系,表現在村民自治層級上,就是村黨支部與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應如何互動,尚待探討。從長遠來看,對這些問題的研究將有助於考慮中國宏觀的政治發展以及建構新型的“黨──議會”關系。
村民自治面臨的第四個困境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之間的拉鋸式博奕。村委會和農民實際上面對的並不是一個單質的“國家”,而是國家機器的不同部份。改革以來,由於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權威性和控制能力弱化,地方政府越來越經常地把自己的利益置於其他利益(包括中央政府所代表的社會整體利益)之上。中央政府大力推行村民自治,除了有順應農民意願、減輕財政負擔等原因之外,顯然也有藉此制約地方政府和基層幹部的考量。村民自治確實能多少約束一些基層政府和村鄉幹部的行為,使他們不能象以前那樣任意地行使權力和權威。所以,從總體上來講,基層政府和村鄉幹部對推行村民自治不甚熱心。也確實有一些地區的基層政府和村鄉幹部阻撓村民自治的順利推展,凡是出現這種情形的地方,當地幹部往往都有比較嚴重的違法亂紀、貪污腐敗、胡作非為行為。農民的利益受到侵害後,常常缺少制度化、組織化的表達和補償機制,只能采取越級上訪、集體告狀的方法,有時甚至可能聚眾鬧事或暴力反抗。一旦中央政府強烈地感受到這樣的來自農村基層社會的壓力,而在政府系統內部自上而下地要求自律又收效甚微時,只能進一步地鼓勵村民自治,而這樣的政策又往往必須借助地方政府的配合才能推進。在國家機器的各個不同部份、各種不同力量的作用下,村民自治可謂是“夾縫之中求生存”。“大致說來,在國家內部組織的層級結構序列中,層位越低的組織對村民自治構成阻力越大;相反,得到中央政府更多關注和幫助的地方,民主選舉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17]
這個過程說明,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存在著一種權利(利益)──義務(責任)不對稱的現象,地方政府利益的增加(如多收鄉統籌村提留、截留挪用扶貧、教育、救濟等中央撥給的專項資金)可能是以中央政府利益的損失(政府形像與威信的受損、政治支持減少、花費各種資源去處理農民的抗議等)為代價的。而對普通農民來說,他們直接面對的基層政府和基層幹部就代表著國家,他們一般不會、也不可能區分出現實的“國家”與抽象的“國家”、眼前的“國家”與遙遠的“國家”、地方的“國家”與中央的“國家”。在傳統的體制下,面對基層政府和村鄉幹部的侵害,農民要麽服從,要麽反抗,現在有了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他們可以選擇第三條道路──政治參與。一些學者已開始分析中央──地方──農民三方關系的新變化,如甘陽認為,“中央權力的正當性基礎必須來自於公民們的直接授權,而不能由諸地方權力間接授權”[18],崔之元則建議中央政府聯合下層制約中層,在農村通過層層的直接選舉制約地方政府。[19]
村民自治對中國政治發展的意義
一個政治系統內所有的政治關系可分為三部份,其一是國家機器內部的關系(包括執政黨、立法、司法、行政部門的橫向關系)和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之間的縱向關系,其二是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其三是社會內部的關系。衡量一個政治系統的民主化程度時,最重要的是看國家內部的關系,其次是看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最後才看社會內部的關系。村民自治這種制度安排主要是用於解決農民之間、農民與村集體之間的關系,而不是著力調整農民與國家的關系。村民自治屬於群眾性自治而不是地方性自治。群眾自治的簡單含義是群眾的事情群眾自己辦,它涉及的是社區內由誰管理的問題;地方自治則是指在主權國家的範圍內,由地域性的自治機關自主處理地方性事務,它涉及的是一個主權國家內地方與中央的關系問題。地方自治關乎國家結構形式,屬於國家之內的自治;而群眾自治與國家結構無涉,屬於國家之外的自治。從一定意義上講,“村民自治的功能是讓農民更好地服從國家對全民整體利益所作的安排,同時又為農民改善其在基層和社區社會政治生活中的處境留有余地”。[20]
因此,村民自治的立足點在於解決社會內部的關系,盡管它也要求轉換國家對社會的控制和治理模式,客觀上也確實給國家和社會關系帶來了嶄新的變化,但它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國家和社會的關系,也就更談不上改造國家內部關系了。
村民自治不能簡單地等同於民主。雖說民主可以分為國家形態的民主與非國家形態的民主,但非國家形態的民主畢竟只是國家形態的民主的附屬和延伸。村民自治作為一種非國家形態的民主,確實具有民主的性質,但其層次顯然並不高。何況,村民自治的制度法規與實際運作之間、制度建設的初衷與實際成效之間,還存在巨大的差距。目前,“在相當一部份的村,村民自治尚停留在一般的法律制度層面,人民公社時期遺留下來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居主導地位。這類村估計占全國村莊總數的60%以上”。[21]
更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實施村民自治以來,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有增無減,農民權利和利益遭受侵犯的嚴重程度和普遍程度仍然怵目驚心”。[22]
這說明,在農業──宗法型歷史文化傳統和國家強於社會的傳統政治結構中,推行鄉村基層民主建設是長期、漸進的任務,要有足夠的耐心。只有當村民自治與更深層、更全面的國家體制的民主化形成互動關系之後,村民自治才可能作為一種無可拒抗的力量、自下而上地重塑整個國家。
但是,也不應忽視或低估村民自治的歷史意義。在執政黨和各級政府部門的指導下,中國的鄉村基層社會通過村民自治畢竟導入和培育了若幹制度化、組織化的現代民主因素。村民自治與以往全能主義體制下的動員型參與完全不同,它具備了協商型參與和妥協型參與的若幹特點。“它在當代中國政治發展中的作用和意義,目前還主要表現為,它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生長點’。它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現代民主,但它可以鍛煉和訓練數以億計的人民群眾,可以有力地影響城市的基層民主建設,可以向那些懷疑中國人民有普遍實行民主的能力的人,向不相信現代民主的偉大社會作用的人,展示民主的寶貴的社會功能。”[23]
筆者認為,目前以村民自治為主體內容的農村民主建設雖不可能作為一種成熟的民主形式發揮示範作用,但卻能起到重要的教育和拉動作用。首先,它是中國民主政治建設必不可少的一個外圍性實驗,可在政治阻力較小的情況下切實探索和總結民主建設的經驗,形成一種民主的文化氛圍,大面積傳播關於民主的最基本觀念並訓練民眾適應民主選舉。其次,它是中國培育現代公民社會、重構市場經濟、打破幾千年來上層頻繁變動、下層變化甚微的歷史循環的一個基礎性工程。現代民主政治要求社會成員具有民主的精神、態度、共識以及能對公共事務作基本判斷,但不應過份誇大民主政治對文化程度的依賴。在民主實踐的過程中學習民主,在學習的基礎上不斷提高民主實踐的質量,這種雙向的互動過程正是村民自治改造基層社會的意義所在。再次,村民自治吸納農村精英進入農村的公共管理系統,有利於培養和造就出一個既有領導才幹、又有公共精神的農村社會中間層。隨著農村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推進、城鄉市場的融合、農村整體文化水平的提高,這一農村社會的中間層將逐漸融入所謂的“中產階級”,不但能成為農村發展的主導性力量,而且將作為新型的社會基礎結構為穩定全國的社會秩序、支撐未來的整體繁榮作出貢獻。最後,目前的村民自治形式與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大體是適應的。村民自治的首要功能是穩定、團結和整合農村社會、促進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傳播公民文化。薩托利說過:“民主不僅僅是一種政治形式,它首先意味著尋求更多的社會保障與經濟福利”。[24]
我們不宜過份強調村民自治的政治價值和意義,那反而可能會損傷村民自治的實效與進展。
政治發展包含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政權組織、政治文化三方面的進步,當代中國的政治發展總的方向是不可逆轉的。[25]
村民自治無疑給中國的政治發展開辟了思考及實踐的廣闊空間。為什麽民主建設是在農村、而不是城市先行一步?事實上,城市民眾的民主意識和民主實踐能力比農民高出很多,實踐民主的工具和手段也遠比農村發達,但城市民眾的民主熱情卻遠不如農村那樣高漲。八十年代城市中出現的民主訴求主要體現的是知識分子的一種理想追求,最終因脫離現實國情而陷入激進主義的泥沼。九十年代的村民自治卻不一樣,盡管它是自上而下地推動的,卻反映和吻合了廣大農民的民主要求,這種民主要求不是源於理念,而是植根於農民的切身社會經濟利益,因而也更具生命力。可以說,九十年代以來城市的主流話語是自由主義而非民主主義,知識分子和新崛起的白領階層據守的是個人自由的堡壘,而在農村里卻出現了洶湧的大眾參與的潮流,有的學者甚至謳歌村民自治將成為中國的第三次農村包圍城市[26]。
目前在農民中也存在著政治冷漠和參與積極性偏低的現象。部份農民受經濟、文化水平和政治意識的限制,不想參與、害怕參與。村民自治的制度構建上還有種種缺陷。有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幾乎就等同於上級民政部門和鄉鎮政府組織的選舉,選完後上級幹部走了,一切又恢覆原樣。有的地方的村民自治不能有效地保障村民的日常參與和監督[27]。如何順應農民普遍的對制度化建設的社會需求[28],平衡決策權、行政權與監督權三者的關系,是下一步改革的大課題。筆者認為,今後村黨支部不宜再對村委會直接發號施令,而應把工作重心放在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上,通過村“議會”來領導和控制村“行政”。這有利於鞏固黨的群眾基礎,也有利於按法治要求來規範權力運作,或許還能為宏觀體制的改革提供經驗。同時,應該逐次推展鄉(鎮)民自治、縣(市)民自治,實現所謂的“合法性上移”。[29]
1998年歲末四川遂寧市步雲鄉直選鄉長,在中國的歷史上寫下了破天荒的一筆,這表明,只要組織和操作得當,直選(行政首長)範圍的擴大不但不會削弱國家權威,反而能夠增強國家形成和執行政策的能力。[30]
重新審視中國農村的基層選舉和村民自治
白沙洲
美國哈佛大學東亞研究中心訪問學者
中國的村民自治:被賜予的民主
從農民負擔看村民自治的實際效果
“雙頭制”還是“一頭制”?
農民只能選“二把手”
村委會是自治團體還是“二政府”?
可憐的中國鄉村“民主”
中國的村民自治:被賜予的民主
1980年2月廣西宜山縣三岔公社合寨村出現了中國的第一個村委會,這個中國農民的“偉大創造”完全是一群農民自發行為的結果。當時,實行聯產承包後分了土地,原來的大隊、生產隊這兩級農村管理組織癱瘓了,村莊里的“公共事務”無人管理,出於自我管理的需要,農民仿照城市的居民委員會選出了自己的“村民委員會”。當時的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對農民的這一創造顯示出極大的興趣。兩年後,在彭真的主持下把村委會寫進了修改後的憲法。江澤民執政以來,上層權力高度集中,政治體制改革被擱置,但是村委會選舉卻方興未艾、獨領風騷,為政府贏得了不少讚譽。陳錫文認為,村級民主制度是農村改革的三項偉大成就之一。[1]
美國的卡特中心項目主任羅伯特·帕斯特說:“我在世界上許多國家觀摩過選舉,但從來沒有看到過哪個國家的政府官員如此認真地做這項工作。”[2]
美國共和黨的智囊庫國家共和研究所形容村委會選舉是國家邁向更民主的政府的重要一步。[3]
美國總統克林頓1998年5月訪問西安時,也在演講中將中國農村的村民自治稱為“自由的微風”。觀察中國的問題,如果事事局限於憲法和法律規定這樣的制度框架,很可能會發生偏差。在村民選舉這一問題上,如果稍微擴展一下視野,充份考慮到中國的現實政治狀況,就會發現,上述對村民自治的理解和讚揚可能過於簡單化了,村民自治的“民主”內涵值得重新審視。
當海內外對異軍突起的鄉村民主讚揚聲不斷的時候,一些學者已開始提出不同的看法。毛丹認為:“關於鄉村民主,過於拘守流行的制度主義框架,偏重於制度文本份析,可能產生過於樂觀的結論。......農村的自主制度是國家給予的,實質上,國家不是縮小了在農村的控馭範圍,而是改變了對村落的控馭方式──至多是在改變經濟控馭方式的同時,減少了對鄉村社會事務的過多和過於直接的介入。國家不想管的事可以不管,想管的時候可以隨時管起來。”[4]
邱澤奇在河北玉田縣的一個村莊作調查後指出:“村民自治並不像人們想象的那樣反映了村委會合法性是完全基於民主的。選舉原本是反映民意的一種有力工具,但在實際的操作中,卻在一定程度上變成了一種儀式。”[5]
鄭永年則認為,在中國民主“可能是精英送給社會的一種‘禮物’,而不是各種社會勢力根據自己的願望而創造出來的一種制度。”[6]
如果從1982年憲法第111條肯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算起,鄉村民主制度已經存在了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自1987年11月24日頒布已歷12年。但是,村民選舉和自治的正式推開既不是及時行憲的結果,也不單純是貫徹“村委會選舉法”的產物,自從它得到“準生證”後,其成長一直維系在黨內的幾個高層領導人的看法上。由於這些領導人的支持,這一制度才逃脫了夭折的命運,在九十年代初正式形成。1982年,中共上層的許多人還根本不知道村委會為何物,由於彭真憑其直覺肯定了村委會這一制度,並堅持把它寫入憲法,憲法中才出現了這一條文。但這並不意味著村委會選舉就可以立即依法實施,實際上,具體指導村委會選舉的相關法律直到五年後才通過。剛試行不久,就因1989年下半年的形勢而受到了政治幹擾。那時,所有與政治改革相關的活動均被中止,村委會選舉被視為與自由化沾邊,一度幾乎面臨被廢除的危險。在“關鍵”時刻,薄一波“支持對村級政治改革的繼續發揮了決定性的作用”。1990年8月在山東省萊西市召開了全國村級建設組織座談會,政治局委員宋平認為,對“村委會組織法”不要再爭論下去了,應該去實行。幾個月後中央才正式肯定了村級民主選舉[7],於是民政部於1990年9月發出了“關於在全國農村開展村民自治示範活動的通知”[8],村民選舉才全面鋪開。這一過程說明,中國鄉村的這種“民主”並不是完全由農民自主支配、運作而產生的制度,它從頭到尾都是一種被賜予的“民主”。對中國的農民來說,等著上面“賜予”這樣的“民主”實在是有點可憐。更何況村民選舉的存在還帶有某種僥幸,它完全仰賴幾位領導人的支持,而支持它的一些領導人其實並不是熱心改革的政治家。
從農民負擔看村民自治的實際效果
如果盡量拔高村民自治的政治意義,也許可以說,它是在農村建設共產黨主導下的中國式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但實實在在地看,村民自治制度的主要功能其實還是保障農民的財產權益,這一制度的三大核心部份(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和村務公開)的聚焦點都集中在如何有效地發揮這一功能上。“村委會組織法”的30條規定中,最具核心意義的是第5、19和22條。第5條確定了“村政府”(村委會)的核心職能,即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第19條規定“村政府”(村委會)和村議會(村民代表會)的權力制衡時,其目標也是保護農民的財產權和財產利益。例如,該條款規定,當“村政府”安排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確定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以及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提出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時,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方可辦理。第22條涉及到“村政府”的村務公開制度,凡是“村政府”的行為涉及到第19條的所有事項時,村委會要公開其方案和處理結果。此外,事涉計劃生育方案、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以及水電費收繳時,也必須公開。
既然村民自治制度被設計為一種保障農民財產權益的機制,那麽,其實際效果如何呢?自從實行村民自治以來,農村基層政府的亂攤派和橫征暴斂有增無減。據財政部的不完全統計,1997年各級政府的收費項目多達6,800多項(其中全國性及中央部門收費達300多項,地方收費項目最多的省有400多項,最少的省也有50多項),大部份是越權設立的。全國收費(包括基金)總額至少在4,200億元左右,相當於國家財政收入的45%,而且每年以15%的漲幅上升,比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高20多個百分點。市、縣收費占其收入的比例更高,而那些基層政府自立名目、無案可查的收費項目更是多得不計其數。[9]
顯然,村民自治制度這種制度設計完全不能保障農民的財產權益,從某種意義上來將,它的現實作用剛好與其制度設計構想相反,成了幫助政府完成攤派任務的機器。
“雙頭制”還是“一頭制”?
在農村改革的最初幾年里,共產黨在農村的政權機構及其黨的組織建設中出現了歷史上少有的“疲軟現象”。中央政府的一項調查指出,從1978年到1984年基層幹部數量減少了一半。[10]
1988年民政部對全國17個省、市數百個村的調查顯示,約30%的村級組織處於癱瘓、半癱瘓狀態,在貧困落後地區這一比例甚至高達50%以上;廣東的村級組織16.7%是癱瘓、半癱瘓的,居於中間狀態的占43%。[11]
八十年代末,共產黨在農村名義上有130萬個基層組織,但許多組織從1987年起就未發展過一個黨員。[12]
1992年初國務院的一份文件稱,30%的農村黨支部處於癱瘓狀態,另有60%處於非常軟弱的狀態。1994年中央的一份文件披露,75%的農村基層組織處於癱瘓狀態。[13]
為了重建農村組織,化解鄉村里的組織危機,中共開始整頓鄉(鎮)、村兩級黨支部(重點是村)。1993年10月18日,江澤民提出,要“下決心用3、5年時間,把全國80萬個農村基層組織分期分批地建設好,使他們都能發揮應有的作用”。[14]
在重建村黨支部時,要求“選一個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正無私廉潔、年富力強,能夠帶領群眾致富的支部書記......加強以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15]
在這次整頓中,換了13.6萬個村支部書記、12.8萬個村委會主任,整頓了2.5萬多個鄉鎮黨委。[16]
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建設和村民自治的並行使一些人以為農村中出現了黨政“雙頭制”現象。例如,有人提出,“中國實行民主制度的一個關鍵問題是打破共產黨對權力的全面壟斷,那麽中國是否在不但加強農村基層組織的同時,又能發展農村的民主呢?”[17]
表面上看,農村的黨政基層組織確實在形式上有“雙頭制”特點。《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將村一級的決策權分成兩大類,屬於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需由黨支部討論決定,其他的事務則交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決定。但實際上由於將黨支部──支書體制規定為鄉村組織制度建設的核心,賦予村黨支部“領導”村民自治和村民委員會的職權,這就使村民自治制度變成了與鄉村黨組織這個“核心”所對應的“外圍”。這種制度結構完全是現行國家權力體系的的投影。依照憲法全國人大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但在這個“最高”權力機關之上還存在著一個“領導”它的政黨組織,所以全國人大實質上只是國家的“次高”權力機關。
但是,這種表面上的“雙頭制”制度設計有時也會使一些不完全洞察黨政體制實質的人感到迷惑,以為“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的工作還沒有理順”。其實,所謂的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的關系定位不清楚這一問題只是個假問題。無論是在人民公社時期,還是人民公社解體、改行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時期,黨通過其基層支部和支書全面控制農村社會這一制度安排並無變化。黨之所以推動村民自治,用意並不是要在黨的基層控制權力之外再形成一個與其並行的“權力體系”,“中共希望的,是通過村民自治和給農民較大的自治權力,促進中共的原有組織提高效力,增進合法性,而不是削弱黨的權力組織。”[18]
在這種結構下,“據民政部官員透露,根據對試點的某省的114個村的調查,有60%的村兩套班子工作分不開。有24%的村在分開後矛盾較深,工作不協調。”黨政關系較好的地方,也不是制度制約的結果,而是因為黨的支部書記具有尊重村委會的“自覺性”。[19]
江蘇省射陽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杜渺則承認,“村黨支部仍實行‘一元化’領導,村民委員會行使村民自治組織的職權難以落實。不少村主任反映,現在村里仍是黨支部書記‘當家’,什麽事鄉鎮黨委都要村支書‘負總責’,因此村支書幾乎包攬了村委會的全部工作,個別村的財務批核權也都由村支書統攬起來。村民們有什麽事也不找村委會,而是找村支書。......《村委會組織法》中賦予村委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等職權,在相當一部份村委會是很難落實到位的”。[20]
其實,既然在現行體制下黨政分離實質上是做不到的,就還不如將表面上的兩種權力體系“合二而一”。目前,這正是農村“改革”中出現的一種新動作。例如,河北大名縣乾脆將“兩頭制”擱置一旁,直接實行書記兼村委會主任制,這樣雖然還有村民選舉,但“村民自治”已經名存實亡了。[21]
農民只能選“二把手”
村民自治制度本來是要在村一級的黨支部、村委會、村民代表會及村民之間建立一種新的權力組合,由村民委員會扮演“村政府”的角色,村民代表會則類似於“村議會”,村民(選民)則通過直接民主形式如選舉、罷免、村民會議等扮演“主權者”的角色。這種權力制衡機制的設計本來是十分合理必要的。但是,現實的政治體制卻並未給村民自治制度提供真正有效的保障,而是讓它流於形式。“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然而,各級人大常委會在現行政治體制中只是同級黨委領導下的一個議事機構,它何來能力排除黨的“領導”對村民自治的約束、真正有效地保障村民自治制度的實行呢?
村民自治制度在村級層面遇到的最大問題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將黨的基層組織確定為“領導核心”的位置,黨的基層組織高居於村委會、村民代表會及村民之上,“書記制度”架空了村民自治。“目前大多數的村黨支部委員、書記都是由上級黨委任命,鄉鎮發個紅頭文件。有的村雖然實行了黨支部選舉,但選誰進支部班子、選誰當支部書記,還是由上級黨委指定,黨員只是走形式填個選票,不能真正體現大多數黨員的意願,更談不上代表廣大農民的心聲。”[22]
並非由村民選舉產生的黨支部書記的法律地位明確地高於村委會、村民代表會及村民,而村民這個所謂的“主權者”只具有次等地位,由村民選舉產生的“村政府”、“村議會”也只不過是個次等“權力機構”。例如,一項調查表明,河南農村不少地方仍由上級指派村長、組長,而村民代表會和村民議事會多數形同擺設,80%的村“財務公開墻”內容不符、不詳,是假公開。[23]
既然“書記制度”壟斷了鄉村主權者的地位,村民只不過是由另一個“主權者”掌握控制的“二等主權者”,他們無論怎樣選擇自己中意的村委會成員,最終仍然要聽憑“書記”們裁斷。在支部書記這個全能的鄉村主權者之下,即使村委會的選舉能做到完全的自由、公正、平等(現實中這種情況的發生概率並不高),“村民自治”也與民主的真實含義相距甚遠。
如果作為“頭等主權”者的黨支部成員橫行鄉里,其實完全是現行政治和法律體系的題中應有之意,並沒有任何違法之嫌。《村委會組織法》雖然規定了村務公開這一制度,但也明確規定了書記制度的領導核心地位,當黨支部成員成為村委會負責人時,他的“領導核心地位”就合理合法地使他免受村民的監督,更何況他的書記地位也往往是由上級黨政機關任命、並非村民選舉產生的。當村民們對這樣的村委會負責人不滿時,他們哪里有任何監督的權力?[24]
這就反映出黨領導下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實質,即村民選舉等“民主”形式並未讓村民們真正成為“主人”,他們實際上總是處在被上面指定的人“領導”的地位。不僅非黨員的普通村民如此,連不具有黨內權力的普通黨員村民也是如此。[25]
為什麽中國的村民自治制度不能發揮應有的功能?因為村民自治制度的本意是選舉一個由村民選舉、對村民負責、向村民報告工作的“村政府”,但現行政治體制下的村民自治其實質只不過是讓農民選出一個說話不算數的“二把手”,而村里的“一把手”則不由村民選舉,村民也無法罷免。這個“一把手”由上級指派任命,按照目標考核責任制對上級負責,代表的是國家權力機器。鄉政府和鄉黨委的指示、攤派、罰款、提留都以責任狀的形式交辦到支部書記手上,對不聽話的農民則由鄉政府運用警察、民兵等鎮壓手段加以制裁。而且,多數村委會成員還被納入黨內,在黨員必須服從上級黨組織的黨內紀律約束下,如果上級政府和黨組織的利益與村民的利益相抵觸時,村委會幹部就必須先服從黨紀、維護上級政府的利益,而不能依照《村委會組織法》維護本村村民的利益。
鑒於黨支部制度與村民自治制度的矛盾和沖突,山東省河曲縣於1992年嘗試了以“兩票制”組建黨支部的折衷制度,即在鄉村黨支部成員的選舉過程中先由非黨群眾投信任票、推薦支部成員候選人,然後再由黨員投票選舉村黨支部成員。[26]
1999年,農村大包幹發源地安徽省\簡{鳳}陽縣又試行了請黨外群眾參與村支部選舉的做法,其程序是先根據黨內評議和民主舉薦初步確定黨支部成員差額選舉的候選人,然後再聽取黨外群眾的意見,由占成年村民80%以上的選舉人對初步候選人以測評表形式無記名評議,鄉鎮黨委再根據測評情況確定正式候選人。[27]
這樣的改革無疑突破了現行的政治體制,但還是脫離不了所謂的“民主集中制”的味道。共產黨及其成員應該真正承認農民的主權者地位,而不以永遠的“領導者”自居,在是否有資格掌握權力這個關鍵問題上,應當自覺接受民眾的挑選和裁判,這就是政治改革的實質意義之所在。
村委會是自治團體還是“二政府”?
村民自治制度的另一個主要功能是重新界定農民與國家的關系。在“人民公社”時期,人民其實只是“公社”的農業奴工,國家通過省、縣、公社、大隊、生產隊的逐級控制,幾乎剝奪了農民的所有自由。“人民公社”解體後,表面上國家權力只下沈到鄉鎮一級,而在村莊範圍內農民們似不應再由國家全面支配,而可獲得自我管理的空間和自由。按照村民自治制度的性質,村委會(“村政府”)並不是政府機關的下伸機構,而是農民的自治團體。中國歷史上一向存在著這樣的農民自治團體,半個世紀前社會學家費孝通這樣描寫過:“自治團體是由當地人民從具體需要中發生的,而且享受著地方人民所授予的權力,不受中央幹涉。於是人民對於‘天高皇帝遠’的中央政府極少接觸,履行了有限的義務後,可以鼓腹而歌,帝力於我何有哉!”[28]
那麽,實行了村民自治的今日中國鄉村,是否真的呈現出“天高皇帝遠”、“帝力於我何有哉”的閑逸畫卷了呢?實情遠非如此。
雖然實行了村民自治,但政府權力的影子仍然時時纏附在農民身上,日益沈重、難以負荷的攤派不斷引發農民和幹部乃至鄉政府的沖突,演化出一幕幕的悲劇。現在,政府並沒有退出鄉村的經濟活動,因為在代表著黨和政府的黨支部的領導和控制下,作為村民自治團體的村委會被異化了,實際上變成了一個承擔著政府職能的“二政府”和假“自治”會,所以即使上級的很多要求違背了村民的意願,號稱“自治”的村委會也不得不為上級政府完成任務。所以,“在村民看來,村委會與鄉鎮政府一樣,都是政府的代表。對村民而言,村行政組織只是過去生產大隊委員會的延續,村幹部仍然是過去的大隊幹部,只不過改了名字而已。加上村委會的工作主要不是代表村民與政府對話,村委會主要在執行鄉鎮政府的各種指示,很顯然,村委會被劃入了政府的範疇”。[29]
劉井明在調查中發現,導致村民自治團體異化的關鍵性因素如下。首先,鄉政府壟斷了權力和資源,使村幹部必須依賴鄉鎮幹部,而村民的自治團體沒有真正的自治權。在他調查過的江西農村,“村三大主幹”──村支書、村長、村會計基本上是由作為鄉鎮派出機構的管理區幹部負責考核和推薦並由鄉鎮黨委政府任命的。在上述主幹以外,還有包括副書記、副主任等副職幹部。對於村幹部來說,當與不當以及當主幹還是副職幹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們對上級組織和鄉(鎮)幹部布置任務的完成情況、服從程度以及與鄉鎮幹部的交往程度”。沒有鄉鎮幹部的支持,要完成村里的工作便有困難。[30]
其次,上級政府維持著強有力的控制架構,江西的管理區制度就是一種。這種制度將地域相連、管理方便的四至五個行政區劃為一個管理區,作為介於鄉和村之間的“準管理組織”,由鄉鎮黨委派兩名鄉幹部出任管理區主任和書記,“駐村包村”,成為村幹部的直接上級。當管理區幹部的任務完不成、有可能危及鄉鎮幹部的政績乃至職位升遷時,他們就會采取強制性措施;但他們對一般的事務性工作則不太嚴格苛刻,甚至還容忍村幹部的討價還價和拖沓。管理區幹部的獎金發放和職務晉升與他們所管轄村的工作實績掛鉤,一般半年或年終時檢查評比,決定管理區幹部的獎金分配和職務變動。幾乎所有村委會負責人與鄉鎮政府都簽有責任狀式的“工作目標責任書”,由管理區幹部具體督辦並協助各轄村實施。鄉鎮政府專門制定了對村委會的詳細考核辦法和記分方法,並把考核記分與村委會幹部的收入掛鉤。正是通過這種“政治承包制”,村級組織變成了鄉政府的下伸行政組織,村幹部在某種程度上也變成了鄉鎮幹部在村里的政治代表,必須完成鄉鎮黨委和政府布置、分配的任務。此外,鄉政府還為村幹部設立了定期的工作匯報制度,一般每月一次,在這種工作匯報會議上,村幹部的地位變成了鄉幹部的直接下屬,與人民公社時期並無實質性區別。據劉井明的現場觀察:“1996年9月8日參加的一次慶鎮鎮村兩級幹部會議有4個議程。分別是冬季計劃生育檢查動員、農林特產稅的征收、村級組織整頓的結果公布以及教育附加費的征收等。在會上,鎮幹部對村幹部的講話充滿著命令口氣,所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也是不容商量和討價還價的。我們發現整個會議過程中,村幹部根本就沒有發言和表達意見的機會,甚至有時,這種工作匯報會演化成對村幹部的懲罰,但在特殊情況下,鄉鎮幹部也會盡量留出時間來聽取村幹部的匯報。......當發現工作完成不力是村幹部不努力、不主動造成的,鄉鎮幹部也會不留情面地進行批評甚至‘責罵’。這時,村幹部不是申辯,而常常是陪笑臉。”[31]
正因為村民自治被異化成了改革前的那種垂直到底的舊式農村管理體制的變種,村民自治團體的當選負責人在現行體制下淪為上級政府的“天然”下屬,本應是為村民利益服務的村民自治機構變成了剝奪村民利益的上級行政機器的延伸,大大地偏離了這一制度設計時的初衷,所以農民們往往逐漸失去了政治參與的熱情。有的報導披露,“選舉一個無足輕重的人是乏味的,村民不會有什麽熱情。事實也正是如此。這就是趙縣各村不能正常選舉的根本原因。接下來就是一個惡性循環:村民不願選,村主任只好任命,上級也樂得任命;村主任上無鄉黨委支持,下無村民擁護,也就拿不出一村之首的氣慨,最後也樂得跟著村支書為虎作倀,賺點油水。”[32]
可憐的中國鄉村“民主”
為什麽農村的“民主”會變得可憐呢?因為,中國鄉村的“民主”選舉是在鄉村社會幾乎沒有自組織意識和自組織力量、八億多農民的政治影響力幾乎為零的情況下發生的,是共產黨為了改善其農村控制體系而設計,完全是借助於政權的力量、自上而下地推進的。所以,王旭發現,在許多影響基層選舉成敗的關鍵性因素中,“首要因素在於各級地方官員貫徹村委會組織法作的努力。許多基層選舉取得的成效取決於政府官員尤其是民政部門的官員,在組織、指導和監督村民選舉中扮演的關鍵角色。”[33]
毛丹則認為:“我的一個大膽說法是,中國的鄉村民主中,通過基層選舉,村落自治謀求與國家力量抗衡的可能性和內容幾乎都微乎其微。”[34]
雖然中國的農民人數龐大,但共產黨政權在對農村進行摧毀式社會改造的過程中已吸納和消滅了所有黨外的組織化力量,結果七、八億農民變成了社會影響力最弱的群體。在今日農村中,除了少數地方的血親聯系能對鄉村選舉發生極其有限的影響外,唯一的組織化力量就是中共的黨政基層組織。而參與這場龐大的可憐的民主化試驗的農民,卻都是高度“原子化”的個人。在中國官方及其國際社會關於中國鄉村“民主”選舉的一系列美譽當中,恰恰掩蓋了這一選舉的致命弱點,即許多毫無組織、也不被允許有任何非共產黨式組織活動的零散的個體選民,如何能夠形成制約官方指派、控制、命令候選人的企圖呢?如果說競爭性的選舉是真實的民主選舉的要件之一的話,那麽,選民中發達的功能性團體(非“原子化”的參與單位)的出現以及選民獨立的自治組織,則是競爭性選舉真正發揮功能的必要前提。
競爭性的自由選舉實質上應該是社會中不同團體的利益和價值競逐的過程,通過這種競爭性的自由選舉,社會中不同的利益群體得以建立政治上表達的管道,依靠本群體的動員能力和支持率取得政治上的影響力。例如,投票選舉總統的選民並不是單純的“原子化”的公民,而往往是高度組織化的政黨、工會、農會組織等功能性團體;在選舉市長或市議員時,則宗教、婦女組織這類功能性團體會起積極的動員作用。功能性團體是匯集與表達社會利益的最佳管道。強大的各種功能性團體的存在,使得以選舉制度為中心內容的民主不是被賜予的“民主”,而是國家機器無法輕易操縱擺布的民主。
如果中國“民主化”的起跑線要從鄉村開始,從直選村長再到直選鄉長,走一條“農村包圍城市的道路”,那麽,真正對八億多農民負責任的態度應該是認可和推動農村社會的自組織化。要消除“民主可憐癥”,唯一的辦法就是在農村傳統的行政化組織和血緣化組織之外,發展出第三條組織化的道路,即建立適應農村政治經濟發展需要的各種功能性組織。當八億多農民不再是“原子化”分布,而是結合在成千上萬個自下而上的現代的農民自發的組織里時,中國農村的民主才有真正的載體;只有當這種民主的載體出現之後,中國的鄉村民主才不再是黨賜予和操控下的民主。
從超經濟強制到關系性合意
──對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過程的分析
楊清
中國大陸學者 一、問題的提出
二、 理論背景及假設
三、實證分析和討論
四、簡要的總結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關於中國社會階層變遷和社會資本發展及社會關系網絡的研究,已越來越引起社會學者的關注(金耀基,
1993;李培林, 1995;張其仔,
1997)。分析中國社會結構的變革,必須重視社會關系網絡的作用,特別是在對大陸新興私營企業研究中,社會資本對經濟增長和社會變遷的影響,不僅表現為經濟利益關系的建立和使用,而且還體現為一種資源配置和政治利益的追求方式。
本文對於中國大陸私營企業主階層政治參與過程的分析,是對筆者先前的一篇研究報告的檢討[1]。為便於下面的討論,先簡要回顧此文的觀點。筆者在該文中提出,隨著私營企業主市場主體意識的增強,他們在經濟實力擴大後正努力尋求保護其各項利益的政治後盾,積極尋求反映其政治願望和利益要求的民主渠道及參與公眾事務的社會舞台。由於轉型期的政府行為和市場機制均存在著明顯缺陷,私營企業主為了獲取和維護自身各項利益,必然要營造和利用各種社會關系網絡,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卓有成效。此項研究發現了一個有趣的現象,即以企業主的經濟實力為橫坐標,以其政治需求和表達為縱坐標,則可發現,私營企業主政治願望的表達和參政議政的熱情並不是隨著其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加而增長;相反,當他們的經濟實力達到一定程度後,在政治上也獲某些安排的情況下,其政治要求和表現則趨於平緩,甚至有下降的趨勢[2]。筆者曾將這一現象稱為“倒U型曲線”特徵,在解釋這一現象時遇到了困惑,同時也意識到這是個極具研究意義的問題。為此曾通過一些有針對性的訪談提出了三點解釋:第一,在現有的政治渠道範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和聲望、經濟實力較強的私營業主既已獲得一些政治安排,其進入政治渠道的目的已經達到,這種名譽性的政治安排的重要性也就下降了,進而其表達政治願望要求的熱情和迫切性也會有所下降。第二,私營企業主參與政治的目的之一是獲得政治保護傘,但這種政治保護的投資成本似有不斷加大之勢,許多具有較強實力的業主寧肯把資產向海外轉移,以求得更平穩長遠的發展,而較少在政治方面作更多的表現。第三,私營業主的知名度和資產實力越強,其社會關系網絡中的成員可能也越具身份和地位、越有影響力,這些官員要與之有某些特殊關系的業主對言行保持審慎態度。
然而,以上的經驗性解釋中未能說明這種現象的基本前提,例如,參與渠道和政治安排本身的性質和形態是什麽,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願望和訴求是否真實可靠,所謂的“倒U型特徵”的發生背景和演變趨勢究竟為何,這些都是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
相關領域的經驗研究顯示,人的經濟地位和政治參與之間存在著相當明確的關聯,一個人在社會分層等級中折合為SES的地位越高,他的政治參與度也越高[3]。Sidney
Verba和Norman H.
Nie(1972)研究過美國的富人和窮人誰更積極地參與政治,其結果證實了這一點,他們還根據人的經濟地位高低與政治參與度提出了相關的模型。[4]
我們在以往的經驗研究中還發現,中國雖然有許多企業家靠自己的勤勞和智慧成功地經營,在體制轉型和社會利益分化的過程中成為最先獲益者,並且也被黨和政府吸納到某些政治性活動當中,但他們的內心深處卻有著極強的壓抑感和不平衡,對自己的經濟、社會、政治處境和地位並不滿意。盡管他們可能有各種共同的經濟或政治訴求,但他們彼此之間往往只在個體上相互認同,而沒有集體性認知,更談不上組織化,所以他們所表達和追求的通常都是與個人利益相關的要求,很難通過更廣泛的政治參與去代表和反映其群體的意願和利益。此外,雖然他們中的大多數是政協、工商聯、私營企業協會的成員,但他們認為加入這些組織只是一種對自己的安排或是個人的無奈,因此對這些組織的認同度並不高,甚至時常議論和抨擊這些政治渠道和社會組織。從這些觀察中,研究者可以提出一個更為尖銳的問題:既然私營企業主在經濟上是富有的,為什麽他們的政治參與會如此地松散和無力?
上面提到的問題既涉及到政治參與的一般理論,也涉及到社會結構轉型和政治形態的發展,同時更與私營企業主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利益有密切關系。本文所關心的是,為什麽會出現政治參與中的“倒U型”現象,私營企業主的政治生活原型是怎樣的,他們在政治參與過程中的這些特徵是一種結構性作用的結果,還是在權力和利益要求下被刻意安排的?這一研究的目的是找到一些真實合理的解釋,同時發現並提出切合中國社會實際情況的分析框架。
二、 理論背景及假設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社會結構正在發生一系列變化,國內外的學者提出了不少相關的社會轉型理論(Victor
Nee, 1991、1996; Andrew Walder 1995; Ivan Szelenyi
1996)。國內有的學者提出,中國社會的基本結構原來是“總體性社會”,隨著社會資源的分化和政治中心的轉移,這種結構正在發生變化,並朝著與國家相分離的、主要依靠市場配置社會經濟資源的市民社會發展(孫立平等,
1998)。也有學者認為,當前中國是一個由“全能政治社會”向“後全能體制”過渡的社會(蕭功秦,
1998),這種“後全能體制”社會有三個基本特徵,即有限的多元化並逐步形成非政治領域的自主社會空間,意識形態領域仍是黨的組織整合和凝聚的基礎、還保留著社會主義的基本符號體系,繼承了全能體制下執政黨的國家動員力量、仍具有強制性的巨大資源。
這些觀點在分析社會轉型時顯然注重的是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即所謂政府與民眾是如何各自劃定一個政治或經濟空間,以保持和維護各自利益的發展。然而,就中國二十年的改革實踐來看,筆者認為,國家和社會的分離並不是社會變革的主流,至少目前看來是如此。因為,中國的社會變革的背景是,改革基本上由黨和政府控制、自上而下地發動並在上下結合的基礎上漸進地推行,這樣的改革維護了政權的統治、擴大了滿足各方經濟利益的渠道、保證了改革的平穩進行;相應地,社會轉型中最顯著的特點是經濟利益的多元化和社會的相對穩定(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改革中不存在問題和矛盾),這種多元化在一定意義上減弱了因轉型期中尖銳的社會矛盾而可能產生的激烈對抗和社會結構的劇烈重組。社會經濟多元化的特徵之一就是私營經濟的發展壯大。
雖然過去二十年來中國的私營經濟表現出強勁的發展勢頭,但它總體上還是政策的產物,是政府和市場兩種行為的綜合結果(李寶梁,1999)。政府在給私營經濟讓渡出一定的活動空間和部份自由流動資源的同時,仍在一些重要方面具有絕對的主導地位;雖然賦予私營企業以一定的合法地位,但在具體的制度安排和資源配置方面仍設有不少有形或無形的限制(李路路,1995)。在改革過程中,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壟斷和管制無疑會逐步減少或解除,這顯然有助於政府消除不利於生產力發展的各種舊體制因素、得以鞏固其統治[5],但同時主政者的既得利益或權力也將受到約束,而其面臨的社會壓力也可能增大。在這些壓力面前,主政者不再象以前那樣只是一味地打擊或壓制,而是運用各種方式分化或疏解,最終達到有效控制的目的。這正是過去二十年來對私營業主的基本政治策略的特點。
政治社會學的結構秩序假定認為,任何社會的制度變遷,無論是現有制度安排的繼續維持和運行還是新制度安排的出現和植入,實際上都含有利益關系的調整和分配,它是一種多邊力量相互影響、參與和交易的結果。在這一過程中不同社會力量將被引到合法政治秩序的舞台上,各種分散的利益將被組織化並傳遞到社會政治體制中去,以避免非制度化的力量在體制外的集結(張靜,1998)。這樣,占有不同資本優勢的人們都試圖通過“體制化關系網絡”來保持和擴大自己的資本[6]。法國著名社會學家皮埃爾.布迪厄認為,統治階級通過對資本的占有而獲得特權,從而為維護統治而確立合法性;其他階層則通過不同資本之間的轉換,以獲得物質的或象征的利益。
私營經濟及私營企業主階層的形成和出現,是中國社會結構變化中最引人注目的現象。筆者的研究假設是:盡管私營企業主階層的活躍有助於經濟的發展,但他們的政治和利益訴求則可能會消弱主政者的某些利益或權威,甚至會造成某些現實或潛在的威脅,所以主政者會采用一切可能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吸收、分化這種新的社會勢力;在這種情況下,或者是私營業主階層的政治代表人物迫於壓力或自身利益的需要,以團體或個人名義加入到現存政治系統中的象征性建構(symbolic
construction)里,與主政集團達成某種合意,或者是主政者的手法過於強制,反而促成私營企業主階層更加團結,並提出某種組織化目標、表現出更強的參與意識和行動。
三、實證分析和討論
按照政治社會學的理論,政治參與作為一種政治現象,其本質是一種社會性事件,是“人們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政治之決定的行為”[7]。現代社會的每個公民不僅具有一定的經濟地位,而且也必然要在一定的政治地位中生活,現存的政治體制構成了公民政治參與活動的環境。對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過程的研究先分析這一過程中的主、客體及其相互關系和參與途徑,然後作進一步的討論。為了便於讀者深入了解這一過程,以下的討論中將引用一些以往所作的個案調查材料。
1.私營企業主中參與政治者的特徵和動機
在私營企業主階層中,比較關心政治、有機會參與政治系統活動的人只是少數,他們基本上屬於企業規模較大、社會資源較多、具一定知名度和較強經濟實力的企業主。(李路路,
1995)這些參與者中包括各類不同經歷、不同素質和追求的人,他們通常具有以下四個特性。第一,私營企業主是體制轉型中出現的一個新群體,來自工人、農民、幹部、知識分子等不同的傳統社會群體。雖然他們遊離出原來所屬的社會群體,但仍與其保持著親緣、地緣和業緣聯系,部份地保留著以往的生活方式和情感交流管道,這種與原來所屬的社會群體的連帶性影響著他們的政治利益的形成和表達。第二,私營企業主之間往往建立以經濟利益為基礎的私人朋友關系,若彼此之間經濟上互利的需求下降了,其作為朋友的交往和情感交流也隨之淡泊。這個群體內部沒有形成階層意識、共同的利益表達方式或“內部人規則”[8],而是各自單獨地以各人特有的表達方式實現著他們追逐的目標(李寶梁,
1994)。第三,私營企業主的絕大多數不是受企業家精神激發而創業,他們進入私營經濟活動時往往是為某種被動的、或臨時性的目的所驅使。他們大多數都有下鄉、下海、下崗的體驗[9],這些特殊生活經歷塑造了他們性格中獨特的政治敏感性。他們政治上處於邊緣狀態,既為自己能把握時機、闖出一條生路而慶幸,也為保住來之不易的一切而小心翼翼。用他們自己的話來說就是,他們不會正視某些政治的遊戲,也沒有必要得罪官府;見什麽人應該說什麽話是一個成功老板起碼的本事,否則在現實中就很難混下去。他們往往憑借以往的生活經驗和現實的利益要求而思考政治參與,而某些政治民主化的口號或民主的訴求未必能令他們激動。第四,在政治參與過程中,這些成功人士的目標實際上是依托著雙軌制和某些體制化關系和資源,不斷獲得經濟、政治上的有利地位(Szelenyi
and Kostello, 1996;Bourdieu, 1994;李路路, 1992,
1995)。他們在現行體制中善於發揮和利用各種資源,善於根據需要決定交往的對象和內容,根據利益的大小決定交往的頻次和程度。所以,積極參與政治活動的私營業者並不一定是最優秀的企業家,卻肯定是最善於處世和懂得運用政治關系的人。
那麽,具有以上特性的私營業者為什麽要參與政治呢?下面摘錄對幾位業主的訪談,從中可以了解他們的真實想法。
A君:(曾是下鄉知青,回城後在一個集體企業工作數年,後創辦自己的企業。現任全國工商聯執委、市政協常委、市商會副會長、區政協副主席、區商會會長等職。)我開始幹企業的時候,並沒有想到會有今天。當時只是一個心思要把企業幹好,結果在朋友的幫助下企業一步步興盛起來。那時我作為區里的私企大戶(93年前後),常被區工商聯和私企協會找去參加一些活動,這樣自然也就認識了一些大人物,並先後被推薦當上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委員。我不是為了政治而參加政治,但是既然人家找到了我,就說明看的起我,起碼是得到了官方的認可。雖然為了應付許多活動,占去我的很多時間,但是當別人帶著羨慕的眼光,請我幫他們也介紹一些這樣的機會時,我也感到挺自豪。況且這些頭銜有時還能在關鍵時刻發揮一點作用。例如,一次我開車超速被警察攔住,我當時靈機一動拿出了政協委員的證件,並說是為了執行公務,結果逃避了一次處罰......。
B君:(原銀行職員,留學回國後下海經商辦企業。現為全國青聯委員、市政協委員、市工商聯常委、區人大代表。)我一直都很注意我的個人形像,做私企老板其實很不容易。以前許多人並不正眼看我們,雖然我們有錢,也只是到了飯店才有面子,才能瀟灑起來。所以,為了表明我能行,證明我有實力,我不僅希望能在事業方面有所成就,同時也希望能在社會上被人們尊重,尤其是希望受到政府的重視,而不要一提到有什麽不好就拿我們作例證。當然我現在參加一些政府組織的活動,也是考慮到目前在我們國家政治還是全能的,舉個例子,如果不是政策上允許我們幹私企,誰又能有今天。所以,我只能選擇與他們多配合,多參加活動,這樣與己、與他人都會好過,都有個方便......。
C君:(原停薪留職人員,下崗後合夥幹企業。現為某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市政協委員、中國民主建國會市委會委員、市青聯常委、企業家協會理事。)如今是競爭的時代,本來我們都是自己闖出來的。我不相信政治,但也沒有必要與他們作對。現時就是一個等級性的社會,黨票、官位、關系網是重要的三件寶。我所在的黨派是民建,如果共產黨要我,我也會加入共產黨。雖然這些看起來是虛的,但說實話這些頭銜並不是誰都有,我不去掙,別人也會去掙的,那我的機會就沒了。現在我的企業發展這麽大,沒有這些東西不行,當然還有許多朋友幫助,但是人家之所以與你套近乎,也是為了在你這求得好處。所以他們需要我的時候也是一樣,這是我的優勢......。
從以上幾位私營企業主的表達中不難看出,他們參與政治活動的動機和目的主要是為了適應現實政治環境、建立有利於個人發展的社會空間、維護和擴大自己的利益。這相當接近政治參與的功利選擇說的解釋:人們的政治生活樣式以及人們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為,其實都是一種對利益比較和選擇的結果;人們並不是本能地要參與政治,也不是生下來就具有了參與政治的權利,而僅僅是參與政治能給人們帶來一定的利益,或是使人們能夠避免一種更大的禍害時,人們才去參與政治[10]。
從總體上看,私營企業主們尚未形成從利益群體需要出發的自覺、完整的政治要求,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關心政治僅僅是一種自我保護性反應。例如,他們非常關心涉及私營經濟發展命運的政策,要求保護私營經濟和私有財產的政策能保持穩定並落實到位;他們也要求進一步提高社會地位,拓寬政治聯系渠道,建立自我保護與協調組織等。在這些要求的背後,其實潛藏著他們透視台面上的政策和台面下的現實的覆雜心態。例如,一位坦直的私營企業主曾這樣談到他對近期轟動私營企業界的牟其中事件的看法[11]:有人說(指官方報導)牟其中作為中國首富實際上是中國首騙,這點我有不同看法。中國的市場其實並沒有什麽規矩可言,人人都在想方設法賺錢,政府也一樣......。雖然我們現在是企業的老板,有時還被稱為企業家,但要看用在哪。與政府打交道太張狂了不行,否則早晚會下馬。我們都明白那些大戶能超常規的增長,其實他們各自都有一些不被人知的東西,都有所謂的違規操作行為。這些東西弄好了行,弄不好就可能壞事,這里關鍵是要看你會不會處事,能否把握好政府的“脈”,過了不行,否則上面想找你的麻煩,那你就自認倒黴了,這就是政治。說到參加政治活動,有時我們也提一些意見,但那只是為了迎合他們的要求,作個樣子,如果我們的想法能實現,那麽我們也就真的成為主人了。
2.政治空間和政治參與管道
政治參與者要參與政治生活、影響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就需要組織渠道、機制和程序,這些構成了政治參與的結構。在中國政治參與結構通常被稱為政治參與體制,其主要形式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治協商會議制度、社會監督體制(如黨紀政紀監督、行政監督和民主監督、輿論監督等)、民意表達體制(如信訪制度、調研制度、人民公仆接待日制度、政府辦公熱線等)。但這些政治參與體制並不完善,甚至可以說存在著嚴重缺陷(亨廷頓,
1989;徐勇, 1992;陶東明等, 1998)。
首先,許多政治參與形式仍然只是執政黨政策的一部份,並未法制化,這些形式的存在依據不一定是法律,而只是黨內文件。於是,這些形式能否有效地存在和發揮作用就完全取決於執政黨的態度和興趣,一旦執政黨內部出現鬥爭或政策變化,這些形式很容易就名存實亡。例如,全國政協會議自建國初成立以來雖已開過9次全國代表大會,但至今國家對政協的地位、職能和活動規則仍無正式、專門的法律規定。政協活動雖然在全國似乎已經制度化多年了,但實際上這類活動所依據的僅僅是“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政協全國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民眾監督的暫行規定”以及“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等文件。雖然“文件”這個詞在中國大陸的話語系統中具有“官方權威”的含義,但這些由社會團體(包括政黨)自訂的章程和政策性文件畢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12]
在社會監督和民意表達體制方面,雖然表面上管道很多,但相關的制度常常徒具形式,因未能法制化而缺乏必要的權威,其制度設計也十分簡陋粗糙。許多這類的體制往往只是執政黨策略性運用的手段或工具,圍繞著黨和政府某一時期的中心工作起配合作用,可能在某一階段十分興盛,但一旦執政黨暫時不再需要它們的配合時,這些參與活動又悄然無聲了。這種帶隨意性和偶然性的政治參與體制一定程度上會造成公民政治參與行為的無規則性,最終導致民眾對整個政治參與體制的信任程度下降,使政治參與只剩下一個空洞的外殼,而缺乏實際意義。
其次,從結構功能角度來看,每一種政治參與體制同時也都是黨和政府的政治控制體系的一環,並不是單純為了滿足公民的政治參與需求而建立的。例如,人大和政協雖然具有某些表達民意和廣泛吸納社會各界參與的功能,但同時也擔負著將黨和國家最高領導層的方針和決策向下傳達、貫徹、落實的功能。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體既是公眾發表意見、表達民意和實行輿論監督的陣地,但它們的主要功能還是黨和政府進行意識形態宣傳和輿論控制的工具。所以,中國的公民如果要利用現行體制設立的政治參與管道,其參與活動自始至終都處在黨政機構強有力的控制之下,參與者在參與過程中基本上處於弱勢地位,缺乏自主性,他們所表達的政治意願必然是有限的,其參與過程中表現出來的態度很可能是失真的。
在這樣的背景下,私營企業主在政治參與過程中所期待的往往只是獲得黨和政府的某種政治安排(李寶梁,
1994, 1998,
1999)。私營企業主能否得到政治安排,實際上也體現了一種現行政治結構下的特權。獲得政治安排的私營企業主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例如,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在本地有較大的影響力、要表現出對黨和政府的熱情支持和擁護等。目前,私營企業主獲得的政治安排主要是黨和政府賜予的,如黨的統戰部系統會安排一些非公有制經濟的代表人士進入人大、政協和工商聯,或幫助私營企業家開展“光彩事業”活動等。一旦獲得此類安排,私營企業家的政治參與就往往成了體制內的逢場做戲了。
3.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正式和非正式方式
目前,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活動基本上沒有組織化行為,處於散亂和單獨行動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中,他們所扮演的政治參與角色只能是以個人身份與官員接觸,其行為也只是個體型參與行為。這種參與行為的社會影響力很小,相對於強大的政府來說,個體型政治參與所能產生的壓力是微不足道的,因而很難真正地影響政府行為。同時,個體型政治參與具有明顯的隨意性,往往是對一些偶然性事件的反應,一般缺乏一貫、明確的目標,參與者的訴求和姿態常受到個人因素的影響而搖擺不定。個體型參與行為涉及的政治參與層次必然比較低。因為,參與者往往只是圍繞著個人或少數人的利益表達意見,所試圖影響的也多限於某一政府官員的意向或政府對某一具體問題的處理,一般很少觸及方向性、戰略性的大政方針。
私營企業主通常有正式和非正式兩種政治參與途徑,前者是進入正式的組織參政議政,後者是通過權錢交易達到官商結合的目的。正式的政治參與通常有兩個管道,其一是參加個體私營企業協會或有關的行業協會,從而得以與政府部門接觸,藉此了解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反映自己的意見和要求;其二是加入工商聯或民建(以工商界代表為主的黨派)等組織,建立與中共及政府部門的經常性聯系。前一管道是群眾性團體,並不能直接進入政治參與;而後一管道是中共領導下的多黨合作、政治聯盟的一部份,可以更直接地參政議政,因此對私營企業主更有吸引力,為他們所看重。然而,工商聯或民建雖有一定的政治地位,但它們從中共領取全部的活動經費,已基本上為中共所同化,所以並不具有真實的獨立的政治價值。所以,私營企業主加入這些“黨派”組織的目的,多是為了獲得一種政治上的榮譽、取得一種政治身份,進而為謀求個人的社會資本和更高層次的發展創造有利條件,這種行為和加入中共十分類似。例如,加入工商聯或民建等組織後,可以建立起與中共及政府部門的聯系通道,獲得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的身份,進而與高層領導人接觸,甚至可能獲選成為業界代表而進入現時政治結構之中。一旦私營企業主們“榮升”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在現時政治結構中獲得一席之地,有了某些足以炫耀的政治資本,往往就不再積極關注當初賴以起步的“黨派”組織的事務,因為這些組織作為“晉身”台階的重要性已隨著業主政治地位的升高而下降了。有了政治地位後,他們會以這些政治身份為資格,轉而擴展與官員交往的私人關系網,更加注重通過與某些官員的個別接觸來尋求自己參與目的的實現。
既然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主要是為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尋求反映其利益的渠道和保護利益的場所,因此,他們在現行的政治參與體制內的行為通常非常謹慎、務實,會主動地配合政府、充當政府助手的角色,不會提出任何不利於個人利益的主張。雖然他們作為私營企業的領袖本可以代表其他私營企業主上傳下情,但他們實際上做的卻主要是為政府下傳政令,例如要求私營企業主響應政府的號召打井抗旱或出資支持大型活動等。筆者在私營企業主政協委員的提案中看到,提案所提出的要求多是具體事務層的問題,如拖欠債務、申領經營許可證麻煩等,不涉及私營企業主的組織性活動和集體性政治訴求。私營企業主們稱這樣的做法是“少找麻煩、多辦實事”,而這恰恰就是主政者希望私營企業主參與政治後所發揮的功能。
私營企業主的非正式政治參與是其正式政治參與的一種補充。由於他們在政治參與中普遍缺乏政治義務感,主要只關心與個人利益直接相關的政治議題,同時對政治系統的活動缺乏足夠的信任,所以他們把參與正式的政治活動視為迫於現勢而不得不為之事,或敷衍應付[13]或功利性地利用。同時他們還會積極尋求非正式的參與活動,如通過拉攏收買公務人員獲取某些經濟利益和政治安排、通過社會關系網建立保護傘、通過賄賂及提供生活便利影響政策(如稅收、商檢)的執行等、甚至傳播小道消息或政治笑話以轉達某種政治情緒。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許多不受政府直接控制的經濟形式的出現、收入差距的擴大、金錢和物質財富作為一種社會資源逐漸升值並日益成為影響決策的力量,由於權力轉換的延遲效應和制度發展的不平衡性(宋時歌,
1998),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有了生長的土壤。同時,由於地方政府為了大力發展經濟、吸引投資和爭取讚助,常常會給一些企業和私營企業主特殊的經濟政策和政治參與機會,如降低市場準入標準、提供優厚的土地使用權、聘請擔任某項政治職務等,這從客觀上促成了非正式的政治參與活動。事實上,在目前的體制下,憑借財力和社會資本影響決策並不全是非法的。
四、超經濟強制和關系性合意
由於私營企業主尚未成為獨立的政治勢力,所以他們的政治參與目的往往是為了一種名份,為了獲得政治中心的認可,為了撈取一定的政治資本以鞏固和擴大自己的經濟利益。他們與主政者之間並不存在尖銳的利益對抗或政治分野,因此願意被現時政治系統吸納並獲得各種政治參與的機會,而這實際上又是政府加強其社會控制力的一種手段。因此,這樣的政治參與所體現的是主政者和參與者共同的利益需要,即一方面主政者需要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以支持其政策並增強現行體制的合法性基礎,另一方面政治參與者可以通過有限度的參與達到自己的目的。
為了理解私營企業主和為政者之間的關系,本文提出了超經濟強制和關系性合意的概念。“超經濟強制”(Extraeconomic
Coercion)是指主政者依托政治系統形成的一種超出經濟形態之外的控制力(force),它通常表現為特別的組織和結構性安排。如建立各級政治組織和官方、半官方的組織聯系渠道,通過行政網絡機構實施各種分級登記管理,通過對傳媒和出版、宣傳等部門的具體要求直接控制意識形態領域。它是執政者推行自己的意志的方式和控制社會的手段,反映出一定程度的強權政治以及在此基礎上所建立的公民對國家的依附關系。
歷史上中國歷代帝王的統治基礎就是專制的中央集權和人身依附關系[14],這種超經濟強制的基本特點就是剝奪和限制農民的權利及其人身自由、強迫其承擔皇朝派給的任務。[15]
在財產權利和法律關系上,歷史上的法律往往是為了維護人身依附關系和封建特權而設,大多是民刑合一,沒有獨立的民法典,很少涉及個人權利。自然法和習慣法以及宗法思想在調整人們行為規範的同時,也束縛著民眾的個人權利,國家對私人財產擁有最終的調整權。[16]
這就是中國建立社會主義社會之前的歷史條件。而從新中國成立直到改革開放,中國的社會實際上仍然是一個中央集權制的社會,在“全能主義政治”的結構下,仍然維持著政治強制和公民對國家的依附這樣的特點。[17]
改革開放後,政府在社會資源分配中的作用不斷下降,對社會實行政治控制的範圍逐漸縮小,控制的強度也有所減弱,人們的收入來源多樣化了,不再完全依賴國家機器。私營企業主階層和其他有產階層(如自由職業者、職業經濟人等)的出現,都表明中國社會正經歷著一系列重大的變化。但是,經濟的多元化並沒有改變政治的一元化特徵。當政者雖然不再堅持以往那種高度的政治集權,但為了維護其統治和既得利益,並沒有真正放松其對社會的控制,而是改用一種相對靈活的、非經濟的和外松內緊的管理方式來奉行超經濟強制。而且,即使是在私營經濟的活動空間里,政府也用政策導向、行政運作等手段來制約私營經濟及私營企業主,使他們的生存和發展往往難以避免對政府系統的依附性,使私營經濟的活動仍然具有政策經濟的特點(李寶梁,
1999)。政府對私營企業主的超經濟強制主要有兩種形式。其一是嚴格限定政治參與的空間、方式和內容,不允許任何超出官定架構之外的活動。例如,通過一整套呈文、審閱、批覆的程式將政治參與活動納入官方的行政作業和文檔系統;通過官僚科層體系的操作,在民主“集中”制的名義下,把政治參與者的訴求人為地放大或縮小到官方預定的口徑當中;按照參與者的行為和言論隨時調整對他們的政治性安排;把私營企業界的代表人物和骨幹吸收到現時政治系統內,以便用這個系統的內部規則來約束他們的言行。其二是在私營企業內發展黨的基層組織、培養黨員骨幹,建立各種黨的外圍政治組織(如官辦工會、共青團、婦聯、私企協會等),實現對私營企業的控制和領導。此外,還通過召開定期或不定期的思想政治工作交流會、統戰工作研討會、調研分析會,從各個角度監督私營企業的動向。
私營企業主在政治參與中的利益訴求自然會反映出這種超經濟強制的影響。首先,他們學會了運用黨的語言應付各種政治場合的要求,而將其真實的願望和要求隱藏起來。其次,參與者在與現時政治系統聯姻的同時,會更注重非正式的交往活動,此類活動具有易操作、高回報的特點。一方面,這使他們的參與活動更加個人化,很難形成具有階層利益要求的整合型目標;另一方面,也促成某些人大興官商勾結的腐敗之風。再次,由於受到各種來自體制和意識形態的約束,他們的政治參與熱情會呈現出非一貫性和非持續性的特點。如果長期浸淫在腐敗的官場文化當中,這些私營企業主會失去對政治體制改革的熱情和信心。
但是,在現實條件下超經濟強制並不總是象為政者所期望的那樣行之有效,其原因有二。首先,社會成員不再自覺地認同官方指定的那些社會角色,而是希望能在官定規範的範圍內表達或實現自己的意圖。他們會采取一種變通的行為方式,既在官方許可的邊界內、不違反形式上的要求,又能策略性地實現個人的意願,即中國社會中通常所說的“打擦邊球”、“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等[18]。其次,為政者為了取得政績以保全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有時會運用手中的權力和資源換取私營企業主的支持,不少官員同時還謀取個人私利。這樣,私營企業主與官員的非正式交往和交易,可以讓私營企業主在正式的規則之外獲得某種補償。所以,雖然私營企業主表面上在權力體系中居於劣勢和下屬群體的地位,不能正式地充份表達自己的意願和要求,但他們可以運用自己的財力通過非正式場合部份地達到目的。這樣,官員和私營企業主之間的關系就具有互利的特徵了。比如,有的私營企業主就公開說:“我現在雖然是老板,但是幹到這個份兒上,我想不幹都不行。不用說幾百號人要就業吃飯,就是政府財政少了我這一大塊,那些當官的也會坐不住的。人家都說是給我打工的,而我同樣不也是在給他們打工嗎!”不少私營企業主在與現時政治系統聯姻的同時,也通過各種方式尋求官方的支持,以提高自己的地位、保護自己的利益;他們只要能配合為政者的施政,通常會得到一定的承認和照顧,並被視為地方經濟的台柱,得到經濟政治上的種種回報。
筆者認為,從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過程可以發現,在超經濟強制下的政治參與實際上不過是私營企業主的一種有限度的利益表達和追求方式,這個參與過程的實質是一種關系性合意的建立,在這個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都是雙邊或多邊力量調和交易的結果。所謂的“關系性合意”就是指政治參與中的主客體在現實政治經濟環境下所建立的一種非正式的關系人規則,它是具有不同地位和權力、資本的組織與個人為了追求及滿足各自利益所采取的一種切實的行動安排。這里的所謂關系人規則實際上就是指政治參與中的各方在行為利益方面所達成的某種取向要求,如角色保全、相互性促進、連接規範等。
美國當代著名契約法學家麥克尼爾(Macneil, Ian
R.)1980年完成的“新社會契約論”的研究[19]將社會學中的社會網和關系法學的原理導入了契約法領域,給現代契約關系作了全新的詮釋。他還深入淺出地提出了“關系性契約(Relational
Contract)”的概念。他認為,“所謂契約,不過是有關規劃將來交換的過程的當事人之間的各種關系”。換言之,即對未來交換過程的當事人所進行的一種統籌安排。這一定義中的關鍵詞語是“交換”和“過程”,它包含著時間維的擴張、當事人的相互依存性、在承諾和期待基礎上所進行的規劃以及非一次性結算等因素。本文所提出的“關系性合意”受到這一研究的重要啟發。但中國目前尚不具備由法制來規範的市場經濟,人們不僅傳統上缺乏契約觀念,而且在公民與政府之間的權力義務方面也存在著許多實際上的不平等,所以,在此基礎上所建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關系還遠非嚴格的契約要求,而只是具有關於未來合意性質的非正式規定。這種非正式性決定了,當下合意的存續和履行通常不是共同協議的結果,而是由等級結構中的某種權威要求形成的,會受到行政──官僚行為的強大影響。
關系性合意(Relational
Convenience)作為對超經濟強制的一種回應,其產生既源於參與者的利益追求和對現實制度安排的選擇,也源於人們對預期收益的價值判斷。也就是說,當人們為自己尋求提升個人社會地位和利益的最有利、最有效的發展空間時,中國的現時制度規則所提供的最佳選擇就是建立一種關系性合意,它可以使主客體間以最簡潔、最小化成本和風險去獲得最大化的利益。關系性合意往往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關系性,即有關系的雙方才可能達成合意。其中包含三層意思。其一,合意雙方必定要有關系,一方的存在和表現對另一方具有某種必要和意義,它可以是制度性安排的結果,也可以是實際利益的需要。其二,以這種關系為背景,雙方具有以最簡潔、最小化成本和風險處理彼此關系的願望和可能,即將某些組織性目標轉變為具有個別發展意義、並可以某種要約形式操作。其三,這種關系能給雙方帶來實際利益,不僅可滿足現實的利益要求,而且還能為可預知的將來提供最大的利益。
第二,相互性,即價值共識中的相互依賴和報償。雖然關系人雙方的地位並不是平等的,其影響力也不對稱,但形成合意的雙方都懂得,關系性合意不是簡單的個別交換,它是一種互惠交流。盡管合意雙方都會把角色保全作為基本的出發點,但保持對各自利益的相互促進亦是這種關系存續的重要基礎,只有在營造未來的共同體中才能真正實現雙方追求的利益。
第三,庇護性,即以相互性為基礎維持共存依賴關系的手段。近年來在社會學界不少學者用庇護性這一概念來解釋當代中國組織內部的人際關系及組織間關系。文克(Wank,
David L.
1995)曾研究了私營企業和政治權力的關系,描述了中國經濟改革以來所發生的由“單項依賴”向“共存依賴”的關系變化。他認為,這種變化至少對於私營企業和政府官員具有以下作用。其一,利用權力關系可以獲得更多的貿易機會和資源。其二,可以避免政治和政策的恣意化和無力化。其三,在取得政績的同時,可以增加對個人利益的支持。[20]
庇護性對中國組織和人際關系的影響,不僅具一般的經濟意義,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它是關系性合意的一種價值體現。
第四,重覆性,即預期需要依托這種關系來保持多次交易和連鎖使用。關系性合意是從個別性交易到關系性交易的有階段的連鎖。因為關系的維持具有價值,從而雙方就有了形成持久關系的需要。由於關系性合意的發生是合意雙方有意識的選擇和追求的結果,它有一定的交易成本。因此,關系的存在是十分重要的,雙方都會盡量避免任何可能產生不快而導致關系的密切程度下降、並由此要付出更多成本的行為。事實上,在確立合意之前,雙方即已預計將有多次交易,所以,這個合意通常不是一次性的,它會隨著關系的演進形成一條環環相扣的連續。
四、簡要的總結
通過對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過程的實證分析,可以概括出以下幾點結論。
第一,在中國的改革過程中,維持超經濟強制的目的是為了將變革約束在主政者的願望和利益許可的範圍內,它對社會成員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構成了嚴格的制約。在超經濟強制下衍生的政治參與必定只是一種有限度的參與,它不僅要求參與者不得危害統治者所建立的各種秩序,而且還必須順從主政者所賜予的各種政治安排。這種安排在強調主政者利益的同時,對參與者設立了政治規則和要求,並最終會影響到參與主體的參與方式。在高度一致化和程序化的表象背後,超經濟強制不僅使社會的自組織能力很弱,而且必然導致許多非程序、非法、非正式活動的空間和隱患。
第二,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過程實際上是在超經濟強制下不斷尋求關系性合意的過程。在現實條件下,參政者只有兩種選擇,要麽拒絕接受當政者賜予的安排、表現出對立的態度,要麽學會扮演這個角色。顯然,前者並非高明之舉。要能既與現時政治系統保持合作、又為個人利益尋求最大化的支持,采取一種與這種結構和制約相變通的行為是十分重要的。從一味地攀附依賴為政者以求得保護,到為自己撈取政治資本、不斷擴充資本優勢,再到與政治保持表面的距離,通過關系性合意和與官員的個別接觸來實現個人目的,這既是參與主體所追求和期待的,在經濟上也是合算的。
第三,這種政治參與方式是私營企業主基於自身社會地位、環境及制度安排所作的理性選擇,它反映了一種價值判斷和人生觀。超經濟強制和關系性合意雖然並未形成文字化的規則,但對政治參與中的主客體來講卻是彼此心知肚明的事,它們所體現的實際上是“各人不斷地努力為自己所能支配的資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21]
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是當下中國社會政治生活的一個縮影,本文提出了解釋上述現象的一種分析思路和框架,希望這一嘗試能為研究和探索中國私營企業的成長發展之路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加入WTO對中國經濟的影響
楊 帆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博士、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宏觀經濟室副研究員
中國即將加入WTO這一重大舉措將對中國經濟產生什麽影響,是經濟學界和實業界高度關心的問題。本文通過具體分析中國各相關行業的現狀和入世後可能的適應能力,試圖描畫出加入WTO對中國經濟影響的大致圖景。
一般工業:繼續發揮比較優勢
中國加入WTO後,將按照國際規則來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降低名義關稅、廢除優惠政策、實行國民待遇、加強政策透明度,這對中國的大部份企業來說是有利的。長期以來中國的名義關稅的算術平均數是36%(按加權平均數計算是22.5%),但由於實行了五花八門的優惠政策,海關實際征收到的關稅只不過占進口總額的4%到5%,即使取消了關稅減免也只不過增加到10%至12%。如果再考慮到因走私而漏逃的關稅[1],則實際進口貨物的平均關稅水平更低。加入WTO後將降低名義關稅,這首先有利於鏟除走私的土壤、減少官員的減免稅審批特權,對規範市場經濟、降低企業的交易成本,都有積極的意義。所以,加入WTO以後,中國相當一部份素質先進的企業可能進入國際市場獲得更大的發展。
目前,中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包括服裝、紡織、玩具、鞋類、食品、部份金屬制品、機械制品等產業(屬於一般勞動密集型部門),還有大部份機械電子產品(屬於勞動/技術密集型部門)以及一些名特產品和部份稀有金屬產業。過去二十多年來,中國的一般勞動密集型產業和大部份機械電子產品制造業的體制已有較大幅度的改革,市場化程度比較高,多次承受過嚴重的進口沖擊。當然,現在這類企業普遍存在著規模小、研究開發能力差、技術水平低等問題。但是,它們的生存發展本來就無法指望國家的關稅保護、而是取決於其自身的市場競爭能力,所以加入世貿不會增加它們的生存壓力;相反,由於中國加入世貿後會采取規範市場、打擊走私、減低稅收、發展資本市場等措施,這將為此類企業創造比現在更好的制度環境。估計屆時這些行業中會有大批落後企業要改組、兼並、破產,其傳統產業里的老工人下崗問題會比較嚴重。
中國在國際競爭力方面居於相對劣勢的產業包括部份高技術產品和資本密集型產品(如化工、航空航天產品、先進技術裝備)以及大部份的資源型產品(如糧食、食用油料、富鐵礦、原油、木材等)。下面選擇若幹行業做詳細的分析。
1.醫藥業
1994年中國的醫藥市場規模為90億美元,人均購藥數額僅7美元(為日本的1.6%、法國的2.2%、美國的2.3%),從長期來看,國內的藥品市場、特別是農村市場應有很大的潛力。但另一方面,在城市里現行的“以藥養醫”的體制下,醫院70%的經費要從賣藥利潤中獲得,再加上醫藥銷售中回扣很高,使得醫院為了獲得高營業收入而濫開藥品並過量使用進口藥,導致進口藥品急劇增加,1995年全國的進口量達7億美元,合法進口藥品加上走私藥品竟然占國內市場的22%。公費醫療和醫院管理體制的改革可能造成城市藥品需求的階段性下降,這會使醫藥業面臨更大的國內市場壓力。
中國目前可以生產24大類1,300多種化學原料和3,500多種制劑,是原料藥出口國之一,但主要產品多屬普通醫藥、附加值低,1997年醫藥工業總產值為1,400億元。全國共有醫藥生產企業5,396家,76%為中小企業,存在著嚴重的重覆生產現象(如全國生產安乃進這一普通藥品的企業即達300家),全國只有華北制藥、東北制藥、山東新華制藥、哈爾濱醫藥屬於特大型企業。醫藥行業的科技和管理水平低,科研人員非常少,僅占職工的0.5%。在國外,制藥業是個高投入、高效益、高風險的產業,實驗室研發的各種藥品中往往只有五千分之一最終能成功地投放市場,有的藥品開發費用高達1億美元,所以國外的大型醫藥企業投入新藥創新的投資一般都達到年銷售額的15%以上。但中國的這一比例僅為7%,所以多年來中國的醫藥產品中90%是仿制外國的產品,每年新仿制的外國產品為30至40種。加入WTO後,必須更嚴格地保護知識產權,今後若繼續仿制外國藥品就要支付賠款,其數額很高,仿制一種藥物的年賠款即達4至10億美元。所以,入世後醫藥業將不得不停止生產一些仿制藥品,相應地仿制藥品的出口也會下降,而合資企業的產品將逐漸在國內市場上占據優勢。1996年我國已有1,500家合資藥廠,其投資達45億美元,其未來的發展空間很大。
中國目前在高檔醫療器械方面仍依賴進口,制劑的70%也需進口。入世前這些產品的關稅為20%,入世後將降低到6.5%,所以國內的醫療器械和制劑制造企業會受到進口產品的沖擊。由於質量管理不規範,中國的藥品中僅10%符合國際藥品生產規範(GMP),主要藥品中只有青黴素和鏈黴素等達到了國際水平,這極大地限制了中國的藥品出口能力。醫藥企業應當加快企業兼並和改組,消除低水平重覆生產,建立研究開發中心,加快開發新品種的速度。
2.造紙業
造紙業號稱“永不衰竭”的工業,具有資金、技術密集和規模經濟的特點,每百元產值所需投資為食品業的3.1倍、紡織業的1.6倍、化工和石油工業的1.1倍,制漿造紙廠的最小經濟規模為日產量700至1,000噸,發達國家造紙廠的平均規模為年產14萬噸,世界平均規模為6.8萬噸。中國紙和紙板產量雖然高居世界第三位,僅次於美國和日本,但企業規模過小,83%的企業年產量在5,000噸以下,勞動生產率極低,1994年每噸紙和紙板的綜合能耗為1.94噸標準煤,水耗為400立方米,比國際水平高出1倍。為保護環境,政府在1996年已取締年產5,000噸以下的小造紙廠,實際關閉了4,000多家。因國內森林覆蓋率低、木材缺乏,造紙原料中非木漿原料占90%。這樣,造紙業的產品中低檔貨占70%,高檔銅板紙只占1%。結果低檔產品積壓嚴重,高檔產品則需要大量進口(如1996年進口高檔銅板紙63萬噸、高強瓦楞紙68萬噸)。隨著一大批中外合資企業的建成,國內的許多造紙企業陷入停產半停產狀態,虧損面達40%。目前中國的紙業產品平均關稅率為23.35%,入世後將下降到5-7%,進口產品將在市場上取得更大的價格和質量優勢。就各方面條件來看,中國的造紙企業不具備國際競爭能力,必須大幅度提升企業的經營規模。同時,由於原料缺乏和污染嚴重,部份的紙漿生產應通過海外投資向國外轉移。
3.紡織服裝業
這是中國的傳統支柱產業,1995年時全國此類企業達76,000個,員工1,470萬,占全國工業從業人員的14.5%,產值7,400億,占全國工業總產值的13.6%,產品的四分之一面向國際市場,服裝出口達380億美元,占全國出口額的25.5%,絲綢和羊絨業以外銷為主,絲綢服裝出口是一項優勢。中國的出口市場的三分之二集中在美、日、歐盟、韓國和香港,出口量很容易受到進口國景氣變化的沖擊,風險比較大。為了維持出口,紡織服裝業需要大量進口棉花和棉布,特別是高檔面料和輔料的六成依賴進口。紡織業的結構失調相當嚴重,初加工能力過剩,深度加工、精加工能力不足;低附加值的初級產品比例很高,高附加值的產品比例較低。目前中國生產的化纖品種比國際水平落後10至15年,差別化、功能化纖維僅占總量的13%。紡織機械的制造則更為落後,1994年發達國家紡織機械中無梭織機的比重為90%以上,世界平均水平為27%,而中國只有5.4%。雖然中國紡織品和服裝的出口量居世界第一,年出口服裝達50億件,由於原材料開發、產品的生產和後整理、生產工藝和款式仍處於中等水平,所以出口產品只能靠低檔貨以量取勝,出口金額僅居世界的第4或第5位,出口服裝的平均價格和附加值只及法國、意大利的四分之一,七成的出口服裝沒有自己的品牌,更缺乏國際知名品牌。因此,中國出口服裝的贏利微薄,單件贏利不到4美元,出口企業的利潤率低於2%。
本世紀末世界紡織品貿易格局的特點是:第一,供大於求。第二,紡織品的生產和供應中心從歐美為主轉向亞洲,不含日本在內的亞洲各國的紡織品加工能力在全世界占一半。第三,進口市場相對集中,僅美國的進口量即占世界的20%。第四,發達國家的貿易保護主義和經濟區域化加強了。例如,北美自由貿易區建立後,1995年加勒比海國家對美國的紡織品出口增加了35%,而中國大陸、香港、台灣和韓國則下降了5.5%。1995年美國將進口商品原產地的界定由裁剪地改為縫合地,在第三國加工、出口美國的紡織品要由原出口國出具出口許可證並使用原出口國的配額,這影響到發展中國家來料加工、出口美國的數量,也影響發展中國家對第三國出口坯布、面料,對中國尤其不利。
全球的紡織品貿易過去一直遊離在GATT之外,只遵照多邊纖維協定(MFA),其基本做法是對進口紡織品實行配額管理。烏拉圭回合達成的紡織品和服裝協議(ATC)的宗旨是逐步取消配額,所以,從1995年開始到2005年,世界紡織品貿易將逐步取消配額,從數量限制轉變為自由貿易。中國本是紡織品出口大國,今後失去了配額對中國出口量的保護,將承受更加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國向發達國家出口的主要是中低檔服裝,取消配額後高檔服裝出口國受益最多,而中國短期內卻未必能大量增加中低檔服裝的出口。另外,中國紡織服裝業的出口還面臨外國的非關稅壁壘的限制,例如,服裝出口要達到安全、衛生、無害、無污染的國際生態標準(又稱為“綠色技術壁壘”),就必須在棉花種植過程中避免使用農藥和化肥,以減少服裝原料中的殘留農藥。此外,服裝的加工、包裝、使用後的處理都要符合環保的要求。
4.感光材料制造業
目前中國每年銷售1億個彩色膠卷和5,000萬平方米彩紙。現在中國人每人每年平均使用膠卷0.8個,而美國人是3.6個、歐洲人是3.1個,所以國內市場尚有潛力。過去幾年來,中國的民用感光材料生產企業在與柯達、富士等跨國公司的激烈競爭中多數非停即並,只有樂凱作為本國企業仍能在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其實,中外企業產品的技術差距並不大,但國民偏愛進口貨,而膠卷的走私又相當嚴重(九十年代里進口膠卷中只有一成是報關完稅後市售的),這使得樂凱的發展受到很大限制。現在進口膠卷的市場售價為20元,而樂凱膠卷僅13元,所以加入WTO後,即使進口膠卷因降低關稅而減價,國產膠卷仍有價格競爭力。
目前在中國的彩卷市場上,柯達公司正與日本的富士公司激烈競爭。現在,富士公司因在中國沒有合資或獨資公司,業務交由香港的中港照相器材公司代理,供應渠道不穩定,所以在與柯達公司的競爭中處於下風。國外消費者通常使用感光度為200度的膠卷,而中國消費者多使用感光度為100度的膠卷。目前,柯達在廈門的生產線主要生產200度膠卷,所以該公司準備降低其200度膠卷的價格,並開始與樂凱合作,以買4卷柯達膠卷贈送1卷樂凱膠卷的手法在上海促銷。而富士則依托其在中國各地的3,300家彩擴店,並準備在中國設廠。這兩大外資企業在中國的競爭使得中國的樂凱面臨著持續不斷的競爭壓力。
5.家用電器
中國有2,500個家用電器制造企業,過去幾年其產值年遞增32%,占領了國內市場的80%,彩電、冰箱、洗衣機、空調的年產量已占世界同類產品的五分之一之多。但是,該行業生產能力嚴重過剩,1995年產能的實際利用率僅達58%。目前,彩電、冰箱、洗衣機的城鎮普及率已達82%,市場空間有限;這些家用電器的農村普及率雖然只有13%,但由於農村的購買力低,目前的市場容量有限。今後中國的家用電器行業的發展主要依靠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和農村市場的擴大。
中國的家電生產企業主要依靠引進技術,自主開發能力弱,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的配套能力差。在新的國際化競爭中,如何提高該產業的技術水平對其生存來說性命攸關。例如,中國現在形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彩電生產能力、以及攝像、錄象和錄音設備生產能力,但1997年4月美國已率先采用了數字電視,將來中國的彩電及其他影象設備制造業能否在零關稅的條件下順利轉換到數字軌道上,很可能關系到中國整個影象設備制造業的生死存亡。國際上家用電器行業已進入成熟期,生產國集中在亞洲,利潤率普遍偏低,降低生產成本是競爭的關鍵手段。在這方面,由於跨國公司在中國建立了生產基地,由過去的對中國輸出產品和技術變為輸出資本和品牌,而中國的成本又比較低,所以中國具備一定的國際競爭條件,出口潛力較大。加入WTO以後,進口產品和零部件的關稅將從20%降低到10%,下降幅度有限,這方面獲益不多。現在歐洲聯盟對中國征收44%的反傾銷稅,進入WTO後將解除這一關稅,有利於對歐出口。
農業:中美之間最基本的競爭
中國農民戶均耕地僅為0.41公頃,農產品的平均商品率為50%,這種半自給性的小農式農業現代化水平低、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差。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指出,國際市場上過去18年來糧食的價格基本上呈下降趨勢。可是過去十年來,由於中國的糧食生產成本年平均遞增10%,使得玉米、大米等品種的國內平均價格已比國際市場價格高20%至70%。從1995年開始中國的糧、棉、油料等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就不斷下降。加入WTO後至2005年,由於失去了關稅的保護,中國的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籽的比較優勢將分別下降21.19%、16.36%、21.36%、40.83%和13.21%。由於中國農產品的綜合商品率只有40%,所以農產品市場開放後的外部沖擊主要只影響商品化的農產品。
1999年中美雙方簽訂的“中美農業合作協議”規定,美國大豆對中國的出口量可從1998年的170萬噸增加到2006年的330萬噸、小麥從200萬噸增加到930萬噸、玉米從25萬噸增加到720萬噸、大米從25萬噸增加到530萬噸、棉花從20萬噸增加到2004年的89.4萬噸;同時,中國承諾取消對玉米、棉花和大米的出口補貼,2004年將總體關稅降低到17%,將對美國有競爭力的農產品的關稅降低到14.5%(其中大豆3%、肉類和水果10-12%、乳制品12-19%、紅酒20%)。中國擴大進口美國農產品後,首先會讓消費者得利,比如進口的硬質小麥比國產的軟質小麥更適合制作面包、掛面等面粉制品;其次,從美國進口需大量占用土地資源的基本農產品,實際上相當於購買美國的水、土資源,這有利於中國土地資源短缺的沿海地區調整農業結構。這一農業合作協議也有利於中國出口水產品、蔬菜果品、部份畜牧產品等非土地資源占用型農產品。根據這一協議將要進口的糧食約占中國商品糧消費量的20%,若進口量再增多可能構成對國家安全的某種影響。當然,農產品進口的增加會減少對本國農產品的需求,導致中西部傳統農業地區農民經營基本農產品的收入下降。
中國的農民不計算活勞動成本,其收入主要由農業的剩余和地租組成。在農產品價格無法再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經營農業的剩余越來越小,而由於人均耕地少,地租量也非常小。所以,中國的農業利潤率極低,投資很少,根本無法與美國的大規模農場競爭。即使國家繼續用關稅保護,中國的農業也無法扭轉上述趨勢。農業的出路應該是實行戰略調整,其基點是從自身的資源稟賦出發,在保證國家安全所需的農產品供給的前提下,更加強調比較優勢。例如,加入世貿對農戶散養的生豬、水稻、烤煙、甘蔗、蘋果的沖擊就比較小,在這些方面是可以進一步發展的。
近期內大量購買美國的農產品並不是影響中國農業發展的最關鍵問題,長期購買一定數量的農產品也未必就會摧毀中國的農業。應當看到,中國的農村、農民和農業問題是一個整體,其面貌的根本改變取決於農村的發展和改革,以及如何有效地保障農民的政治經濟權利。多年來,政府並未能有效地保護農業,實際上是在保護壟斷型商業機構的專營,這樣不但把農民阻擋在流通領域之外,而且直接損害了務農的農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壟斷型商業機構經營混亂,糧食的收購和進出口經常與農業生產呈反向調節;在腐敗的社會條件下,專營必然導致嚴重虧損,國有糧食系統的虧損總額已接近3,000億元,農業發展銀行被迫用占全國基礎性貨幣很大一部份的政策性貸款去填專營造成的窟窿。偏向保護城市居民利益的農產品專營與其他加劇城鄉發展中二元結構差距的因素,使得農民收入增長緩慢、農村消費甚至有所下降。由於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仍然吃不起肉,肉類需求不足導致以飼料糧為主的糧食消費呈低水平下的過剩,這又進一步使糧食價格下跌,減少糧食產量和農民收入。除了通過進一步的改革解決以上體制問題外,還應當加速推廣農業科技和農村教育和加速農村城鎮化。此外,還可以組織農民以勞動投入整治國土、開發耕地,在西北地區大規模造林。
戰略工業:需要戰略性重組
戰略工業指對國民經濟具重要意義的基礎和先導產業,在一定時期內需要國家保護以形成“動態比較利益”,如機械制造、汽車、鋼鐵、航空航天、高科技等。中國經過數十年的保護已初步建立了工業體系,但改革開放後采取了地方政府主導、優先發展外資和鄉鎮企業、地區傾斜式的發展戰略,造成了重覆建設,形不成規模經濟,各產業都缺乏自主的研究開發能力,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差距越來越大。在目前的國內外環境下,要再來一輪“進口替代”是非常困難的。跨國公司幾乎在各個戰略工業領域中都占據絕對優勢,正在全球範圍內實行產業整合。中國的某些產業(如汽車)已走上同行業各企業分別與跨國公司合資、在國內市場激烈競爭的道路,其他許多戰略產業也很可能會沿著這條路走下去。
1.汽車業
二十世紀中美、日、德、韓國和巴西的經濟崛起都是以汽車為龍頭的。發達國家汽車業的總產值往往占其GNP的10%至20%。汽車產業技術含量高,廣泛使用電子技術。許多跨國型汽車企業的研制開發費用一般占年銷售額的4%至5%,通用、福特等公司的年科研費高達50至60億美元,即使在虧損年份也不減少[2]。企業只有達到相當的規模後才能消化巨額的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費用。可以說,沒有年產100萬輛的規模,就沒有國際競爭力。經過九十年代的兼並和聯合,國際上已形成了美國通用、福特、日本豐田、本田、德國大眾、寶馬、奔馳、法國雷諾、標致、意大利菲亞特等10家大型公司,其產量占全世界總產量的85%以上。汽車業的規模效益決定了跨國公司主導的格局,在這個行業里最典型地反映出生產國際化和跨國公司的作用[3]。例如,福特汽車公司的經濟規模比挪威、沙特阿拉伯的經濟還大。由於全球汽車的生產能力嚴重過剩[4],各汽車公司力爭搶占市場,不斷在歐、亞、中南美、俄羅斯展開激烈的兼並重組活動。有人預言將來主要的汽車公司和零部件公司將只分別剩下6家和16家。[5]
汽車產業是中國未來的經濟增長點之一,目前其產值只占GNP的3%,按照國家的發展規劃到2010年也才占5%。現在汽車全行業的生產能力為240萬輛(其中轎車80萬輛)[6],1998年產量為163萬輛(其中轎車51.9萬輛,見表1),合法進口3.5萬輛。“九五”期間國家投入到汽車產業中的資金為1,200億元。在目前的高關稅保護下,每賣出一輛汽車國家可得利稅30,000元,汽車工業的每個就業機會可以帶動7個相關行業的就業機會。中國未來的汽車市場被視為“一塊肥肉”,是各國企業爭奪的主要對象,1995年已經有20個國家和地區的汽車公司在中國建立了381家企業。中國1986年以前轎車的進口關稅為220%、1994年降低到150%、1996年為100%、1997年為80%。由於關稅過高,所以進口轎車的國內售價非常高,並帶動了國產車的價格居高不下。別克轎車在美國的價格是2萬美元,而在中國則是37萬人民幣(合4萬美元);本田雅閣在日本的價格是1.8萬美元,但在中國卻高達29.8萬人民幣(合3.6萬美元)。加入WTO以後,中國將在2006年前將汽車的進口關稅降低到25%、汽車零件的平均進口關稅降低到10%、並取消進口配額。關稅的大幅度調降意味著今後幾年內進口轎車的價格每年平均下降4-6%。2006年關稅調到位後將對中國的汽車產業產生巨大的影響。由於國際市場上同型轎車的價格總體上僅及目前國產轎車價格的三分之一,即使加上25%的進口稅後其進口售價也大大低於國產車的價格,這將迫使國產轎車大幅度降價。為了適應這種汽車市場開放帶來的競爭壓力,國內現有的100多家汽車整車制造廠勢必要進一步兼並重組,16家汽車類上市公司也肯定會出現重組和合資高潮。1999年11月15日中美達成加入WTO協議後國內的汽車類股票應聲下跌,就反映出人們對於降低汽車關稅的擔心。
表1、中國1998年轎車產量
生產廠家
車 型
產量(輛)
生產能力
市場占有率(%)
上海大眾
桑塔納
235,000
300,000
45.3
上海通用
別克
XXX
100,000
XXX
一汽大眾
捷達、高爾夫
60,085
150,000
11.6
一汽轎車
奧迪、小紅旗
21,835
60,000
4.2
武漢神龍
富康
36,231
60,000
7.0
天津夏利
夏利
114,087
150,000
22.0
長安奧拓
奧拓
42,093
150,000
8.1
北京吉普
切諾基
8,344
80,000
1.6
廣州本田
雅閣
貴州雲雀
雲雀
1,064
50,000
0.2
合計
518,739
1,240,000
100
1999年中國的汽車保有輛為1,350萬輛,平均每90個人有1部車,是世界平均水平的十一分之一。據估計,當中國的人均GNP達到2至3萬元人民幣、家庭年收入達5萬元時,價格6萬元的轎車可望大量進入居民家庭;2000年轎車的需求量是130至160萬輛、2005年為220至270萬、2010年為350至400萬輛,如此則轎車工業的增長速度將是每年16%左右。
要擴大家庭用轎車的需求就必須降價,而能否降價則取決於擴大生產規模、提高技術水平、降低成本。中國1998年有122個汽車整車生產廠[7],平均每家總資產只有21億元人民幣,其中12家轎車生產企業的平均資產為59億元,而世界上最大的19家汽車公司的平均資產是579億美元。中國現有汽車廠中只有4到5家能達到年產15萬輛的水平,規模效益差導致國產車成本高昂,桑塔納類轎車的國外價格相當於人民幣6.5萬元,而國產成本卻高達8萬元。2006年進口關稅調降到位後,進口的奧迪A4型普通轎車的售價約為20萬元人民幣,福特兩開門小轎車則不到9萬元,那時國產轎車如不能大大降低成本將失去競爭力。
目前中國的汽車工業不僅依賴國外技術,而且相關的原材料和設備也需要進口。雖然已通過與外商合資建立了幾家大型汽車廠,中方也控制了每家企業的多數股權,但外商轉移到中國的總是過了時的技術,且技術開發和國外采購權仍在外資手中,這相當於把各發達國家的汽車工業引入中國市場來互相競爭,根本無法形成一個全國規模的民族汽車企業。而且各地保護主義越演越烈,嚴重阻礙了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今後中國的汽車業需要大規模地兼並改組,可能最後形成一至二家大型企業。汽車工業國際競爭能力的標志之一是自主開發費用。中國汽車企業的開發費用低於銷售額的2%,而國際水平是2%至10%。國外大公司的汽車產品每7至8年換一次車型,每開發一個新車型需要投資10至20億美元,必須形成300至400萬輛的量產規模才能把開發成本份攤掉,最低的生產規模也應達到年產40至60萬輛車、100至200萬輛車使用的零部件。只有真正具備了自主開發能力,有了自己的品牌,才談得上建立所謂的民族汽車工業。
中國的汽車零部件制造系統也需要大改組。國際上先進的整車廠一般只制造發動機和變速箱,並負責車身的制造和裝配,其自制率約為30%,而中國的整車廠自制率卻往往高達50%至60%,同時,產品可列入國家機械局的產品目錄的1,700多家汽車零部件企業的專業化水平卻很低,只有不到5%的企業能生產多種零部件,至於那5,000多家產品不被國家機械局承認的零部件生產企業的水準就更差了。因此,中國的汽車零部件生產完全沒有規模效益,平均價格比進口產品高20%,大大擡高了汽車的成本。
加入WTO以後,中國的汽車工業產值將下降14%左右,零部件工業首當其沖。1999年國家機械局提出了重組方案,要把占全國92%產量的13家汽車企業重組為3至4家集團、5至6家骨幹企業,以便自主開發微型轎車和客貨車、農用車。發展中國的汽車工業還需要以下一系列條件。首先是路況和交通管理,中國1997年的公路總里程為122.64萬公里,其中高速公路為4,771公里,90%的公路不適合汽車長途安全地行駛,而且交通事故率非常高。其次是燃料,中國的汽車保有輛略低於巴西,但全年消耗的燃料油卻是巴西的三倍,汽油品質差造成了油耗和用車成本過高。此外還有環境保護、城市停車場、降低車輛收費等問題。目前一輛7萬元的轎車要繳1萬元道路建設基金、10%的公路附加費、保險費4千元、養路費1.8萬元、油費8千元、小型零件更換和小修理費用1萬元,總共5.7萬元,占桑塔納轎車售價的37%、夏利的29%、捷達的34%、富康的24%、標致的31%。再加上政策上強制實行國產車8年、進口車10年報廢,車輛的年折舊費即達2萬元。這種“買得起、用不起”的狀況將嚴重限制居民家庭的轎車需求。
2.鋼鐵業
1999年中國的鋼鐵產量接近1.2億噸,居世界首位,占世界總產量的15%。目前中國的鋼材消費量占世界的17%,人均年鋼材消費量92公斤,為日本的六分之一,低於世界平均水平的120公斤,未來市場潛力很大。中國已能冶煉高溫合金、精密合金等1,000多個鋼種,可軋制、加工40,000多個規格的工程和金屬制品用材,能滿足國內85%的需要,有15%至20%的設備屬於國際先進水平。九十年代鋼鐵業經濟效益的提高中有三分之一來自技術進步因素。
國際鋼鐵業的發展趨勢是高檔優質化、多功能化、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價值。從國際比較來看,中國鋼鐵工業的總體水平只能算是中等,其專業化、規模化、集團化的程度都不高,與國際先進水平的差距很大。首先是產品品種質量差、檔次低。1996年生產的一億多噸鋼材中只有1,500萬噸的質量達到了國際水平。發達國家鋼材成品中板管帶的比重一般達60%,而中國僅為38%,鋼材產品仍以型、線材為主。發達國家的鋼材產品中高附加值鋼材的比重一般為40%,而中國僅為13%。國內市場需要的關鍵性高檔品種有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需要進口,如1999年1至10月僅“三板一片”、高品質彈簧鋼、輪胎簾線、管材就進口了1,225萬噸。這種現象長期未能改觀,建國48年里中國凈進口鋼材耗用外匯達843億美元,居世界首位。其次,中國鋼鐵業的工藝技術裝備落後[8],中小型設備居多,自動化程度不高。第三,鋼鐵業管理水平低、結構不合理、企業平均規模小、布局分散。1996年全國的787個鋼鐵企業當中,年產量在50萬至100萬噸的有18個,100萬至500萬噸的為20個,500萬噸以上的只有4個(即寶鋼、鞍鋼、首鋼和武鋼),這四大集團年銷售額的總和僅及日本新日鐵公司的63%。第四,中國鋼鐵業的技術經濟指標相當差,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設備生產率低20%至40%、物耗生產率低30%、技術進步貢獻率低20%;1996年全行業人均產鋼僅32噸,是發達國家的十分之一,噸鋼綜合能耗為1.392噸標準煤,比發達國家高30%。隨著國內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計劃經濟時代對鋼鐵工業的保護已逐漸消失,工資、煤、電、礦石、燃油、運輸等成本都迅速上升,整個鋼鐵工業的經濟效益大幅度下降,以前在國際市場上的成本優勢將不覆存在。
九十年代里世界鋼產量年遞增3.7%,但鋼材的貿易量卻增加了49.2%,總產量中的出口比重由25%上升到36%,市場競爭日益激烈。近年來國內鋼材市場十分不景氣,出現了結構性相對過剩,粗鋼的價格一路下跌,1997年和1998年分別每噸下跌100元和170元。雖然國家制定了“限產保價”的政策,但很多企業為了生存,仍然在投資需求萎縮的情況下增加產量,使鋼材過剩、價格下跌的情形更為嚴重。雖然中國的鋼材出口量已達到一千多萬噸,但出口品種以低級產品為主,1992年中國出口鋼材與進口鋼材的單價比為0.68,即出口低檔鋼材、進口高檔鋼材。日本的這一比例則為1.7,即出口高檔鋼材、進口低檔鋼材。
加入WTO以後,進口關稅將大幅度下降。中國的建築用鋼材等低檔鋼材因國內需求大、發達國家亦不再生產,所以受沖擊不大。但國產的工業用鋼材、尤其是高附加值產品及特殊鋼材的國內競爭力較差,主要生產這些產品的寶鋼、武鋼、太鋼、特鋼等將受到進口鋼材的沖擊。例如,國際上不銹鋼的生產能力過剩,開工率只有76%,中國生產不銹鋼的企業的規模僅及國外企業的三分之一,質量差、成本高,1999年雖有進口配額限制,進口量仍達100萬噸。加入WTO以後中國不得不取消進口配額限制,關稅從20%下降到10%,這將使國內的不銹鋼生產企業面臨巨大的壓力。
未來十年是中國鋼鐵工業發展的關鍵時期,一方面要限制低檔鋼材的生產,一方面要調整鋼鐵業的發展戰略。2000年政府已決定減少1,200萬噸產量,把鋼產量限制在1.1億噸以內。同時,要把發展的重點從數量擴張轉向優化結構、提高效益,從重視產量轉向重視品種質量,從重視生產轉向重視經營、服務和資本營運。近年來國內已有46家鋼鐵企業合並、18家破產,今後中國的鋼鐵業還必須大規模重組,才能適應新的國際化環境。
3.航空工業
航空工業是高科技戰略性產業,在制造業中附加價值最高[9],反映出國家的科技水平和綜合國力,涉及機械、儀表、電子、材料、冶金、化工和交通運輸的發展。它需要巨額開發研究費用,開發1種飛機往往要花費20至50億美元、耗用8至10年,開發出來後其銷售量必須達到300架才能實現盈虧平衡。[10]
中國的航空工業奠基於五十年代,由於以生產軍用飛機為主要目標,所以完全依靠國家撥款和國防開支。到1997年為止,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的資產為589億元,有56萬職工、245個企業、34個研究院所和7所高等院校。多年來27種軍用飛機的產量達到14,000架,此外還生產了14,000枚導彈。改革開放後軍品訂貨減少,航空工業不得不轉向民品生產,1997年的銷售收入中80%與“航空產品”無關。雖然從1986年開始曾通過與麥道、歐洲客車等公司的國際合作、裝配和聯合設計制造,提出了自主設計制造100座和180座的大型噴氣客機的計劃,但1998年波音公司兼並麥道公司後,波音公司與歐洲客車公司先後取消了與中國的合作計劃,使中國發展航空工業的計劃受到嚴重打擊。中國到2017年要購買民用客機1,591架,總價值750億美元。未來中國是完全依靠購買外國客機還是自己生產100座以上的客機,關系到中國的航空工業的生存和發展。
電信產業:降低價格、加速發展
1.通信和網絡服務業
1998年開始中國的郵政和電信業務分營,郵電部和電子部合並後成立了信息產業部,並入廣播電影電視部、航空部、航天部的與通信及網絡管理有關的職能。1999年中國有固定電話用戶1.03億、移動電話3,760萬戶、無線尋呼4,575萬戶、互聯網用戶400萬。中國東部地區固定網電話普及率為11.68%,中部地區為4.07%,西部地區為3.59%。據預測,2005年固定電話、移動電話、互聯網的用戶將分別達到2.4億、1.8億、6,000萬戶。
1994年4月中國第一次接入互聯網,1995年中國電信與金橋兩大公眾互聯網正式開通,中國互聯網的商業用途開發比美國晚了7年。目前中國的互聯網用戶已達1,000多萬,1999年網上銷售額突破4,000萬美元。預計2003年互聯網用戶將超過1,600萬,互聯網服務業可望進入具商業潛能的贏利階段。現在全國的上網電腦為200多萬台,WWW站點數超過10,000個。1998年互聯網收入達4億美元,占GDP的比重為0.04%,其中90%的收入是互聯網接入收入。中國電信是行業批發的壟斷者,也兼作零售,目前互聯網收入的絕大部份歸中國電信所得。現有的600家中小型網絡服務企業的市場份額很小,但對它們的投資卻一直扶搖直上。1999年全國電腦銷售量達600萬台,比上年增長35%,軟硬件銷售額超過2,000億元。目前上海、北京、廣州、沈陽、成都、杭州、武漢、青島、西安、廈門等市居民家庭的電腦擁有率為18%,其中廣州最高(35.4%)、沈陽最低(9.8%)、上海居於全國平均水平(15.4%)。今後家庭電腦擁有率還將繼續上升[11]。中國已有近10%的消費者開始接觸因特網,上述十個城市居民的平均上網率為12.5%,廈門最高(18.5%)、沈陽最低(7.4%)、上海居中(9.4%)。上網族中30歲以下的占25%,40歲以上的低於5%。用戶上網的地點依次為公司(41%)、家庭(30%)、學校(20%)、網吧(16%)。
中國互聯網服務業面臨的問題是,上網速度太慢、費用太高(參見表2),只有大幅度降低價格,才能啟動居民需求。中國的人均國民收入不到美國的三十分之一,互聯網費用高了一般家庭就無法承受。而且,現在網絡服務集中在大城市和學生當中,電子商務受到限制。今後網絡服務業應加強對用戶的服務和指導,降低收費率,提高風險投資的運作水平。
表2、中美互聯網費率比較
美國
中國
人均收入(購買力)
1
0.05
上網包月制費用
19.95美元
600元人民幣
實際上網速度
33Kbps
1Kbps
相對於購買力的價格
1
120倍
相對於實際通信量的價格
1
201倍
相對於購買力和通信量的價格
1
4032倍
資料來源:秦海,“信息網絡的進步:需求與體制”,《產業論壇》,1999.5.26。
中國在過去十年中投資了6,000億人民幣,建成了“8橫8縱”的光纜通訊網,連接到大多數城市,網絡應用正在高速發展(見表3)。目前,國家支持數字移動通信產品國產化的政策也已進入實質性階段,提供了50億無線移動產業化專項資金扶植國內企業,限制外國企業的生產和銷售、嚴格執行外銷比例,采用生產許可證和入網證制度控制總量,限制國內企業總量,規範銷售渠道,並打擊了數字移動通信產品的走私進口。除了電信網迅速擴大之外,目前擁有8,000萬用戶的廣播電視網和擁有1,000萬用戶的專用電腦網也是網絡服務業發展的重要部份。專用電腦網包括銀行系統在600個城市的聯網服務,89個證券公司的3,000個證券營業部的網上交易和網絡操作,40個城市正在試行的通過網絡進行稅收征管,海關系統的全國聯網監管、申報、稽查、納稅,外貿系統從2000年開始試行的企業網上配額申請,以及政府系統的上網工程(2000年80%的政府機構將在163/169網設站點)。目前,中央政府有意重組資源,將廣電傳播網、鐵道網、電力網等作為國家的專用網,鐵道網和電力網劃歸中國聯通使用,讓廣電網與電信網聯網、參與電信業務經營。國家雖然相當嚴格地管制電子媒體的內容,但並未控制其數量。1994年底國家批準的電視台、有線電視台和教育電視台即達3,125家,超過美國等11個大國的總和,許多企業都有自己的有線電視台。由於目前全國的300多家有線電視台分屬地方政府或單位,股權分散,必須先“統一”全國的有線電視網絡,才能發展進一步發展廣電網的電信業務經營。
表3、1998年底中國通信網絡水平
全國局用交換機容量
1.35億門
長途業務電路到達數
163萬路
長途自動交換機容量
483萬路端
移動交換機容量
4,431萬戶
移動通信信道數
1,366.6萬個
數據通信總容量端口
75萬個
全國光纜總長度
100萬公里
長途幹線光纜
20萬公里
數字微波通信線路到達數
5.8萬公里
衛星地球站
已建23個,將再建15個
阻礙中國電信服務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是,壟斷經營下缺乏充份競爭,服務價格居高不下,抑制了居民家庭的使用率,使得通信服務業的經營效益很差。[12]
美國的國際長途電話每分鐘平均收費0.58美元,而中國卻收29元人民幣,竟然比美國高6倍。中國消費者因為本國電訊業的壟斷定價每年要損失125億人民幣。
1993年中國政府雖然開放了無線尋呼、800MHZ集群業務、450MHZ移動通訊、ZSAT甚小天線地球站、電話信息、電腦信息、電子數據交換、可視圖文等業務,對互聯網業務實行了許可證制度,但仍舊讓國營電信部門壟斷市話、長話、國際長途等通信服務業的基本業務,並且不允許電信業務與廣電業務交叉經營。1994年成立聯通公司後,允許其在除國際業務外的通信服務業基本業務範圍內參與競爭。可是,中國電信部門利用獨占網絡的特權制訂了高資費標準,不允許其他競爭者低價租用網絡,並對尋呼、信息服務、INTERNET等業務的經營者收取很高的專線和中繼線資費,阻礙了電信、電腦和電視的三網合一。要大幅度降低中國的通信費用,就必須打破壟斷體制,實行市場定價,充份利用資本市場融資,從價格中取消投資性質的入網費。目前,信息產業部對電信企業進行了重組,將國家主體電信企業“中國郵電電信總局”從縱向上分為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衛星通訊集團公司、中國尋呼通訊集團公司,同時實行政企分開,信息產業部與各電信公司脫離了經濟和隸屬關系。這種改組實際上是在專業化方面加強了縱向壟斷,並沒有解決競爭問題。
加入WTO意味著進一步開放電信市場(包括各種通信和電腦),會使外資控制中國的一部份電信業務並獲得豐厚的利潤。有人甚至估計,外資可能控制整個互聯網行業。目前中國的電信普及率非常低,有極大的潛在需求,因此需要外資進入。這一方面可以迅速增加供給能力,一方面能打破國有企業的壟斷體制、形成競爭,以大大提高服務的質量,降低收費標準,刺激需求。這樣能彌補中國本國資源的不足,有助於中國盡快進入信息社會、促進社會進步和效率提高,特別是有利於提高中小城鎮和農村居民的素質,在這方面不可估量的積極意義是中國的根本利益所在,不是金錢可以衡量的。當然,中國的信息和網絡安全形勢也相應地非常嚴峻,要全力防止對信息系統的惡意攻擊(包括計算機病毒和系統入侵)和信息的泄露和丟失。
北京、上海和廣州是中國的具關鍵地位的電信業務走廊,三地電信業務占全國總量的75%,2003年這些地區的電信市場將全部開放。加入WTO之後5年內,還要逐步取消外資在尋呼機、移動電話進口、國內固定網絡電話服務方面的地域限制;在4年內要允許外資在基礎電信服務方面的持股比例由25%提高到40%,在尋呼業務、數據壓縮轉發等電信增值服務領域,外資的持股比例將可從30%提高到50%;移動通訊在加入WTO以後1年內開放網絡服務,5年內完成開放目標;有線網及光纜在加入WTO以後3年開始放開,6年過渡。外國電信公司憑借實力投資於中國的電信網絡,可能使2兆專線租費大大降低、ISP支出減少、上網速度加快、質量改善。中國開放電信市場將打破國內企業的壟斷,促使電信費用下降,增加上網人數。為此必須盡快建立市場經濟規則和反壟斷制度。但是,電信產業存在“網絡外部性”,新進入者需要借助互聯、互通和特殊的市場準入,才能得到足夠的用戶;現有的服務商可以操縱建設標準、松綁程度、提供服務的時間和質量,來有效地阻止其他服務者進入。所以,中國需要公開透明的互聯、互通政策,既保障原運營商的利益,也保證有效的市場準入。
中國的軟件業具有發展潛力。1997年軟件銷售額為120億元人民幣,出口不足1億美元,只占世界市場的1%,同時盜版率達到90%,嚴重影響了軟件業產品的開發。而印度的軟件出口已達到17.5億美元,預計2001年可達40億美元。印度軟件業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是,官方語言是英語,勞動力成本低(在軟件設計行業人工費占40%),軟件設計人員已形成了140萬人的規模,加上政府高度重視、規劃在10年內成為軟件超級大國,這些條件正吸引發達國家到印度設立軟件開發中心。[13]
如果中國能消除對國內用戶進出國際網路的管制,也同樣可能在軟件開發上與印度競爭。
2.通信設備制造業
這一產業包括交換設備(程控和移動交換機、AMT/IP交換機、光纖和通信電纜)、傳輸設備(衛星、微波、移動基站等)、用戶終端(手提電話、尋呼機、網絡終端)等。目前中國該產業的現狀如下:程控交換機制造是利用外資最多最早的行業,外資企業的生產能力占全國產能的70%以上;移動通訊設備制造業有20多家合資企業,市場占有率達75%以上;光纖傳輸設備制造企業多是合資企業;衛星通訊、傳真機、微波通訊設備則基本上是整機進口;固定電話的生產能力嚴重過剩;手機則需求旺盛,其95%是合資企業生產或進口的,國內85%的市場被諾基亞、愛立信和摩托羅拉占領,飛利普、三星、松下、NEC、西門子則占據市場份額的11%,而幾十家國內企業如廈華、東信、科健、TCL、海爾、康佳等只占有市場的3%。通信設備制造業的本國企業現為252家,開發能力低,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在穩定性、可靠性、系列化、全面化上有很大差距。加入WTO以後,中國將在2003年取消半導體、電腦、電腦輔助設備、電信設備和其他高技術產品的關稅,本國企業將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同時,中國要在6年內取消尋呼、移動電話的進口限制和固定電話的地域限制,在4年內允許外資在所有電信領域中持股可達49%、部份領域可達51%。進入中國市場的外商不會去邊遠地區架設線路,而只是在大城市開展業務,將獲得非常豐厚的利潤,因此此類企業的持股權將成為中外談判的焦點。
中國的通訊設備制造業尚有非常廣闊的發展空間。移動電話最具投資價值;固定電話和無線尋呼設備接近成熟期,但仍有一定的成長可能;數據通訊業正處於由投入期向成長期轉變的過程中,適合風險投資。關稅降低後,通訊設備生產和采購會全球化,每個企業的市場占有率將取決於其技術和生產水平。但通訊產業也處於高度覆雜而又不穩定的市場環境中,投資需求量大、技術變化快、市場波動大、管制政策多,因此其風險也很大。隨著IP技術的全面滲透,現有運營商的絕大部份為提供傳統語音服務而建立的資產可能會被淘汰。
金融業:加快改革、慎重開放
為了加入WTO,中國在服務貿易自由化方面承諾:確保在中國建立機構的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購買或獲取中國公共機構的金融服務時享受最惠國待遇;允許非居民金融服務提供者跨境提供貨物保險、風險評估、數據統計、索賠咨詢等輔助性金融服務;允許外國金融提供服務者擴展商業性介入即開業權,包括購買現有的企業;確保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在境內提供本國暫缺的任何形式的新金融服務。
1.銀行業
1999年2月底,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共設立了191家營業機構(包括代表處、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合資財務公司、外資財務公司等),總資產360億美元,占中國全部金融資產的2.58%、外匯資產的16.4%,貸款余額270億美元,占國內全部外匯貸款余額的23%,存款余額48億美元,占5%。中國加入WTO後,外資銀行將逐漸獲得以下待遇:在業務範圍上以經營外幣為主,轉變為同時經營人民幣業務、債券、租賃、投資組合、國內結算等;將有更多的外資銀行設立經營性機構;從目前不能夠跨省區開展業務變成不再受地域限制;在服務對象上突破只能對三資企業進行外幣業務和部份人民幣業務的限制,可對外國客戶提供所有外匯業務,對中國的企業和居民提供人民幣和外匯業務。外資銀行的競爭優勢是完全以利潤為中心的商業經營,不良資產比例低,規模大,有國際網絡、先進的設備和高素質人才。渣打銀行的研究報告預期,1998年外資銀行在中國的放貸額僅及中國本國銀行業的1.7%,但10年後外資銀行的貸款額將達到8%的市場占有率。
面對銀行業的開放,國內銀行所面臨的具體挑戰如下:銀行的內部風險控制不能適應業務混業和交叉經營的要求;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政策性業務,呆帳比例大,稅收高於特區的外資銀行;要從傳統的一般存貸款業務向現代業務轉變[14];由於國內銀行對客戶的服務還遠不到位,外資銀行在管理服務質量方面既具有優勢、又容易在國外低成本融資,大量中資企業將從依靠本國銀行融資轉向外資銀行,有人估計可能會搶走國內銀行20%的業務;部份業務骨幹和客戶將被外資銀行以高待遇挖走;外資率先創立的網上銀行可能成為強有力的競爭對手[15]。銀行業開放後與外資銀行的競爭將有眾多正面影響,包括加速本國銀行的現代化、電子化,促使國有銀行和國內金融機構業務的國際化、市場化、直至股份化。
2.證券業
加入WTO會刺激外資進入中國的證券市場。如果放寬政策、允許外資進行證券投資,並在適當時機對外資開放股票市場,則中國的股市還有非常大的上升空間。以後A股和B股的界限將被打破,證券市場和貨幣市場之間的聯系將更緊密,外國資金可能大量進入中國購買A股或者直接購買產權。這樣,中國引進外資的增量中,證券投資的增加可能超過直接投資,外資更容易控股國內的績優企業。如果大量外資進入證券市場並選購優質公司,將促進國內上市公司的分化。
在國內金融業界信譽不良的背景下,開放金融市場後必然被外資企業搶去部份業務,但同時也會促進國內金融機構改善服務。由於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小城鎮和農村擁有廣泛的分支機構,這方面具有外資金融機構無法比擬的優勢,所以不應高估開放金融帶來的金融風險。過去多年來中國並沒有開放金融和外匯市場,但是國內的金融矛盾仍然越積壓越嚴重。從金融安全的角度講,適當向外資開放金融市場,在微觀方面可以提高本國金融機構的信譽和管理水平,從宏觀方面可以促進國內經濟調控與國際接軌。國內外經濟聯系比以往密切,經濟波動可能比較頻繁,但卻可能避免大規模的經濟和金融危機;如果長期與國際經濟隔絕,使得國內經濟與國際經濟長期嚴重失衡,也同樣會出現金融危機。
其它的配套改革
1.外貿與國內商業
加入WTO後中國政府將開放外貿經營權,允許非國有外貿機構存在,這將大大促進外貿的發展。也許將需要實行公開拍賣許可證和配額這類市場經濟方式,這有利於減少尋租、提高效率。1998年底合資的流通企業達到500家,占市場銷售額的1.51%,已經超過了中國的正式承諾。中國的承諾是,將外資商業企業的試點範圍擴大到計劃單列市一級,開放批發市場,對連鎖經營限制外商控股權在49%,如果是利用國際網絡出口中國國內產品,經國務院批準也可以提高外商控股權。我國零售商業企業的實力遠低於國際水平、規模小、經營理念差,今後加入國際競爭時將可能向連鎖化和規模化發展,以買斷制代替代銷制,不能將風險通過價格向消費者轉移,要批發與零售結合、商家擁有自己的品牌、擴大知名度。
2.外匯管理
中國現行的外匯管制框架包括資本項目事先審批、銀行結售匯、外匯業務執法監管、外匯外債收支統計監測、進出口收付匯核銷等。在經常項目開放、資本項目管制的情況下,外匯管理的重點在於審核交易的真實性(包括資本項目的事先審核和經常項目的事後核銷)。加入WTO以後,國際貿易和投資活動的日益頻繁會要求外匯資金進出的更大便利。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互動式融資活動是多樣化的,中央銀行將面臨更覆雜的本外幣政策協調管理。大量國際遊資可以輕易地通過外資銀行進入國內,境外投資者將持有部份國內資產,導致更頻繁的外匯資金流動和金融市場波動。大量新生代金融工具將進入中國,大大提高外匯管理的難度和外匯風險。金融市場的開放將帶來許多市場化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技術,也要求中國改進滯後的外匯統計和監測系統。
3.政治與行政改革
WTO正在從國際貿易規則發展成一套國際競爭規則,它要求非歧視、透明度、公開化。進入WTO就意味著受到國際規則的制約,包括法律、政策、文化、政治等各方面,這對發展中國家的管理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有促進作用。加入WTO對中國企業來說意味著全面徹底的改組,會大大加速國有企業的改革。政府管理也必然發生根本性的變化。要依靠中央政府的力量,克服地方和部門權力和利益的阻撓,實現國內戰略產業的重組,培養經營管理大企業的能力。這也是一種政企分開,地方政府不能再重覆建設,實行地方保護、分割市場;中央政府各部則必須放棄縱向的管理權力,使戰略產業成為綜合性大公司。
結語
加入WTO後可能大量引進外資,這一方面會對國內企業造成沖擊,另一方面也給國內企業帶來了機會。因為外資可以比較有效地打破國內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門的壟斷。目前的糧食專營、電訊航空業壟斷、金融分業管理等,都會在外資的沖擊下被迫自行改革,中國的市場經濟可能較快地規範化。需要警惕的是,我們是在自己力量弱小的條件下加入WTO的,強大的國際跨國公司很容易形成壟斷,因此我們必須加快準備,以各種辦法爭取時間、減少沖擊,這方面各國都有很多經驗,此處不再贅述。
加入WTO的實質,是以未來的國內市場換取外資進入。這在短期會促進國內經濟繁榮,也會加速國內企業的破產和兼並,產生比較大的產業沖擊。但是所謂的“開放國內市場”的真正代價並不在此。外資進入後早晚是要把以人民幣形式取得的利潤兌換成外匯匯出中國的,只不過不象證券股票投資那麽快而已,一般會有3至5年的投資周期。所以,應當了解以下情形:開放國內市場後外商投資企業將在國內大量銷售其產品,外資企業因此將獲得巨額的人民幣利潤,其中有80%至90%可能不會馬上匯出,而是以再投資的形式留在國內。但是,大約在5年以後,外資企業的人民幣利潤將積累到2萬億人民幣的規模,恰好相當於國家的外匯儲備數額。如果在突發事件的影響下,許多外資企業都突然要求兌換外匯,就會產生相當於國際投機資本對泰國沖擊的結果。這才是大量引進外資的最大風險。
據美國高盛公司的估計,中國加入WTO後,由於貿易、資本和技術投入的增加,對GDP每年的潛在貢獻為0.5至0.6個百分點。但中國經濟能否真正獲益,關鍵還是在於如何提高國內經濟的效率,否則單純以開放來拉動經濟增長,未並能解決中國的問題。中國在“八五”計劃期間的就業彈性為0.108,即經濟每增長一個百分點只能吸收60萬就業人口。今後技術和資本增密將進一步降低這個比例。如果中國不能根本轉變經濟的增長方式,那麽,進入WTO後所付出的國內市場和本國企業破產的代價將會付諸東流,中國可能陷入納爾遜所說的“增長的陷阱”,或者過份依賴外貿拉動經濟增長而受制於人。
外資進入對於中國總體的就業形勢有一些好處,同時將加快就業結構的變化,即專業人士和年輕人將大大增加收入,而傳統產業的就業者和中年以上的勞動力的收入和就業將受到影響。收入差距會拉大,但未必象有些人所說的那樣會加速兩極分化。因為最不合理的兩極分化就是權力的資本化,這在中國已經十分嚴重了。加入WTO後,在經濟國際化的過程中,目前這種盛行的依靠權力和資本賺錢的方式將逐步讓位給憑智力賺錢,這顯然有助於在中國形成中產階級,從而真正降低兩極分化的程度。
2001年
911恐怖分子襲擊事件之後:國內言論摘登
美國遇襲引發中國的思想界論爭
中國人離文明有多遠?
中國人彌漫著一種幸災樂禍的集體無意識(摘登)
中國人民要感激美國人民,感激他們管閑事的良知和良心(摘登)
【附錄】
【編者按】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襲擊美國,在中國引發了激烈爭論。現從《世紀中國》網站的“世紀沙龍”討論區中摘選部份言論原文轉載。本刊下一期將發表與這一爭論相關的來稿。
美國遇襲引發中國的思想界論爭
作者:周兆呈;貼出時間:2001年10月6日
美國911遇襲事件發生以後,各國官方反應基本一致,均以譴責恐怖分子行徑為主調。除伊拉克等幾個宿敵以外,各國政府受時局和形勢所限,也都不願冒犯美國、指責其外交政策與恐怖主義的相生關系。但在民間和學術界,卻不受國家外交關系的限制,將焦點轉向美國的全球政策,進行討論和反省。
在這波民間的反應中,中國大陸所出現的討論卻漸漸超出事件本身,成為思想界自由主義和民族主義的一次激辯,也成為見證近年來中國思想意識變化脈絡的一面鏡子。這波民間大辯論的載體是網絡,至今熱潮未息。正由於網絡的作用,這場論辯不受地域的限制,參加者既包括國內的著名學者和年輕學子,也包括旅居海外各地的知識分子。在事件發生之初,中國的電視、報紙等反應比較“冷靜”;而在網絡論壇上,就像是炸開了鍋,眾說紛紜,其中不乏幸災樂禍者,認為美國被襲是咎由自取,甚至表達對恐怖分子的支持和同情。
911事件發生當晚,《人民日報》網絡版的“強國論壇”短短幾分鐘之內,就有幾十條帖子,多數為美國被襲歡呼。有的說,“熱烈慶祝美國佬自作自受,挨了炸,強烈支持針對美國的正義行動”;有的說,“向美國人民表示‘遺憾’!深深的‘遺憾’”;更有人說“真是多行不義必……報應啊!是拉登(奧薩馬)幹的,是王偉給的靈感!”一些呼籲人道和理性精神的帖子淹沒其中。北大“新青年論壇”、“中青論壇”等知識分子較集中的網絡論壇也大致相似。
網絡論壇本身具有匿名、無責的特點,因此不乏語不驚人死不休的聳人聽聞的言論,以吸引點擊率。因此,歡呼的帖子不少是出自宣泄的目的,國際一些英文網站也出現同樣現象。但整體看來,一定程度上是中國民眾多年來對美國情緒累積和集體記憶的體現。這些言論經海外傳媒的傳播,客觀上成為中國民眾主流意見的反映,甚至影響中國的形像和外交。因此驚動了中央宣傳部門於次日發出緊急通知,下令包括網絡論壇在內的所有媒體不準發表幸災樂禍或侮辱美國的內容。這一決定對傳統媒體具有有效的約束作用,但對網絡論壇收效甚微。民間大辯論也正由此開始發酵,首先自批評那些歡呼美國被襲的言論開始。一些網民和自由派學者對這些言論感到悲哀。一位天津的大學生說他在觀看電視時很難聽清聲音,因為周圍的歡呼聲震耳欲聾,“沒想到大學生連起碼的人道主義和是非觀念都死了”,這是他的結論。這個帖子得到不少回應,一個跟帖就認為,“這是長期以來受狹隘的民族主義的煽動和忽視中國傳統文化、傳統道德教育的惡果”。
論戰雙方很快就被冠以所謂“反美派”和“親美派”的稱呼,甚至被人為地分為“左派”和“右派”兩大陣營。辯論的範圍也擴大到美國對華政策以及駐南聯盟使館被炸和中美南海軍機相撞等問題,延伸至中國自身的外交政策、政治體制改革,甚至人性、世界大同等哲學課題。這些辯論或多或少都帶有自由主義和民族主義針鋒相對的影子。換言之,美國被襲折射出中國民間的不同反應,實際上體現了中國內部在國家前途方向和對外關系上存在理想上的分歧。這一分歧已逐漸從學術領域向政治、經濟、社會結構領域擴大。
中國自八十年代末開始出現自由主義與新左派思潮的論爭,至今早已超出純學術領域,而日漸在政治和社會文化等舞台占據地位,並在年輕知識分子中延續,各自擁有一定的輿論陣地和民意支持。有關這兩種思潮的論述頗多,學者李澤厚日前在香港談論兩者之爭時認為,自由主義派強調自發秩序,反對政府幹預太多,積極支持加入世貿組織,期盼普選、多黨制和議會民主的誕生;新左派則抨擊反對資本主義,強調社會正義與平等,批評政府與跨國公司聯系壓榨老百姓等。由於新左派帶有強烈的民族主義色彩,李澤厚開始曾將他們稱為“民粹派”。
在這場圍繞美國被襲的辯論中,民族主義色彩強烈的“反美派”從美國一貫政策和打壓中國的角度出發,認為美國咎由自取,恐怖主義分子襲擊也是被美國壓迫的結果,並以美國無情轟炸伊拉克和南斯拉夫,偏袒以色列以及炸中國使館和撞機等為例證,說明美國執行雙重標準,被襲屬於“種瓜得瓜,種豆得豆”。這一思路在民間擁有極大的市場,並非用幸災樂禍就可以簡單加以概之。
所謂的“親美派”則帶有濃厚的自由主義思想,從人類共同命運、人道主義、普世價值的高度來批判民族主義者的“狹隘”意識,提倡超越國家和民族意識的“人性”。一些人亦為美國政策辯護,借機批評中國的有關政策,倡導改革。國內19位知名學者在網絡上發表共識聲明,提出911事件“並不是文明沖突,而是對所有文明賴以生存的生命底線的野蠻攻擊。面對此次突發事件,中國社會的主流反應是及時的、健康的,表現了中華民族對維護國際和平秩序和人類文明生活共同底線的應有態度。對有部份人在這一非常時刻的偏激反應,幸災樂禍,令人不安。”他們認為,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之一是,相當一個時期以來某些新聞傳播和教育觀念的誤導;由此呼籲在中國公共生活領域、教育、宣傳和新聞傳播各方面都應有一場痛切反省,並以此為教訓,將上述改革盡快提上議事日程。由於官方媒體上不可能出現兩派對事件的看法,網絡的無限制性為他們創造了機會,如今已經成為各流派知識分子表達意見的最佳場合。
自由主義和新左派的論戰一直在學術思想領域繼續,但一旦有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尤其是涉及中美關系,就必然產生兩種思想的激烈沖突,自由主義的對手更多以民族主義的姿態出現,參與和影響空間都擴至其他範疇。在1999年科索沃沖突和駐南使館被炸時如此,中美軍機相撞時亦如此,這次更讓兩派發現彼此間思想意識的距離是漸行漸遠。
美國是自由主義者闡述政治、經濟等方面改革理念最具說服力的例證。而美國也是中國外交關系中的最重要對手,國家利益的沖突也使得民族主義者將美國視為最大的敵人,來自美國的打壓和霸權更容易激怒他們,引起強烈反彈。因此,未來兩種思潮間不會風平浪靜,這是一場沒有贏家、也沒有輸家的論戰。值得人們注意的是,隨著中國政治體系與知識分子階層結合日益緊密,更多知識分子將加入體制內運作,政府官員也越來越多擁有海外留學或進修的經驗,這兩種思潮在政治層面的影響力將不斷增加。這兩者的此消彼長,既見證中國內部形勢的演變,更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中國政治和社會的走向。
中國人離文明有多遠?
作者:“遊擊”;貼出時間:2001年10月10日
在這幾天中,我看到了許多國人為這樣一樁造成了數萬無辜平民死傷的殘暴行徑而擊節叫好,其中不僅有中年人,有缺乏獨立思辯能力的中小學生,更令人痛心的是甚至有相當多的大學生。
中國號稱四大文明古國之一,這不過是褒揚我們歷史的古老。但中國人是文明的嗎?我看不見得。我們所自詡的禮儀之邦,不過是在上者向在下者行一些仁政,而在下者也有感激涕零的義務而已。我們缺乏人和人之間平等的意識,我們從來沒有學會平等地對待他人和自已。當我們處在弱者的地位時,我們充滿了“我家先前比你闊得多了”阿Q式的自我慰藉以及破落子弟留意別人暖味眼神的敏感。我們時時會因為覺得受到了強者的不公平對待而作出過度反應,同時我們也常常會不自覺地粉飾自已以博取強者的認同。當我們處在弱者的地位時,我們沒有學會平等地看待自已和別人。同樣,當我們處於強者的地位時,我們也將不會傾聽弱者的聲音,我們會給他們一些慷慨的仁慈──當然,他們應該滿懷感激之情,這就是中國的文明。有著四千年吃人履歷的“我”,雖然早在80年前就已被魯迅先生從古久先生的陣年流水簿中揪了出來,但在80年後的今天,癥狀並沒有減輕多少。中國社會一向缺乏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缺乏人文關懷,缺乏對人生命的尊重。既缺乏這樣的傳統,現在也缺乏這樣的教育。我們接受的教育實際上是漠視個人的生命價值的。我們從小就被這樣教育,為了集體、國家、民族的利益和榮譽──這幾個詞都是大寫的──個人的生命是無足惜的。很奇怪的是,我們辯證地去認識了許多問題,解放了許多思想,卻沒有辯證地認識個人生命價值和國家、民族利益兩者之間的關系。
這次為世貿被襲事件叫好的人,有許多也是在大舜號沈沒事故、江西小學爆炸案中大罵當局援救不力、隱瞞真相的人。面對別人對他們缺乏同情心的指責,他們也常常會羅列出伊拉克被封鎖後因缺糧少藥而死亡的兒童,在美軍炮火中喪生的南斯拉夫平民,甚至會提起索馬里倒斃於路旁的饑民,看上去這是多麽的矛盾啊。對此實際上只有一個解釋:那就是他們根本就沒有尊重人的生命的意識。他們不尊重世貿遇襲事件死難者的生命,同樣也不會尊重索馬里饑民、伊拉克兒童的生命──這不過是他們用來讓自已憤怒的理由而已。這和人性的善惡無關,和道德的有無也無關。我不會從人性、道德的角度去指責那些為世貿遇襲事叫好的國人,我相信他們也都是有血有肉有心靈的人,良心不會比我少幾分。但有一樣東西他們是確實缺乏的:對人生命的真正尊重。他們缺乏,我也缺乏,整個中國都缺乏。因為我們沒有這樣的傳統,也缺乏這樣的教育。當我們為了一個王偉而展開“建國以來最大的海上救援行動”時,在我們的價值觀中,一個人的生命是不值得花上如此代價的,我們打撈的不過是國家的尊嚴而已。
當我在電視上看到客機呼嘯著一頭紮進世貿大廈的時候,不由得一陣陣地心悸:這是多麽強烈的化解不開的仇恨,這是何等絕望的心理和狂熱的信念。在21世紀的頭一年就發生這樣的慘劇,難道昭示著人類在21世紀的劫數?許多國人對這起事件的反應更令我大感驚愕。兩個問題不斷縈繞在我的腦中:人類到底怎麽了?中國人到底怎麽了?我們已經看到了人類中的少數人為了達到自已目的不惜最大限度地犧牲人的生命──別人和自已的──的狂熱信念,看到了許多向這種狂熱信念歡呼的國人;如果美國人不能冷靜地面對這一災難的話,我們可能還會看到被覆仇火焰燃燒得失去理智的美國人。人類還存著在如此暴虐的心態,一部份人和另一部份人的價值觀還存在如此巨大的不可彌補的鴻溝,那麽,在21世紀中人類將發生怎麽樣的劫難都不會奇怪了。
在21世紀的今天中國必須要溶入世界,中國人應該有海納百川的胸懷。中華上國萬邦來朝的輝煌不應是我們的追戀,100多年的積弱積貧不是我們保持憤怒的充份理由。我們要學會平等地對待他人和自已、對待強者和弱者。不管各種文化之間有什麽岐異,各民族之間有什麽利益沖突,有些價值觀是全人類都應該遵循的:對人生命的尊重、平等、民主等等。中國應該在認同這些價值觀的基礎上去擁抱世界,去追求我們的國家利益。在世貿遇襲事件中,恐怖分子以最殘暴的方式去踐踏尊重人的生命這一人類最基本的價值觀,它是反美的,但更是反人類的,反文明的。如果今天我們可以漠視數萬美國無辜死難者的生命,明天我們也可以漠視數萬、數十萬同胞的生命,漠視所有和自已不相關的人的生命。今天我們幸災樂禍,明天所有的國家都會為我們的不幸而幸災樂禍,我們將自絕於人類!我們將和誰為伍?和那些至今躲著不露頭的恐怖主義分子嗎?是否我們將永遠在地球的一隅追憶中華上國過去的輝煌,同時不時地向世界發生憤怒的吼聲?
中國人彌漫著一種幸災樂禍的集體無意識(摘登)
作者:“搬運工”;貼出時間:2001年9月28日
我們的血液里流著幸災樂禍的陰暗心理,總有一天是要自食其果的。當恐怖主義的槍口瞄準中國國民的時候,我們才會發現原來自己曾是恐怖主義的潛在支持者。如果經歷過文革之後我們仍然會為這樣的恐怖主義襲擊和恐怖主義分子叫好的話,我真覺得被文革害死的千千萬萬的中國人真是活該活該!想想文革吧,原來在中國的土地上,我們曾經是恐怖主義的鼻祖!不過,那時候,我們不是攻擊別人,而是殘害自己:自己的國家,自己的民族,自己的文化。
現在我們的國人彌漫著一種幸災樂禍的集體無意識,那些因為美國受到恐怖襲擊而大喊痛快的人們,面對無辜平民慘死火堆仍然歡欣雀躍的人們,他們的快樂盡管包含著樸素的愛國因素,但骨子里藏著的是一種非常陰暗的破壞欲念,是一種與梁山英雄們一樣的無法無天的自我中心的內涉傾向。當梁山英雄們在聚義廳把他們的仇人或者他們認為必須手刃的淫婦之類殺掉的時候,他們感到他們是正義和道德的化身。為什麽我們這麽多年來竟然把《水滸傳》作為名著,作為中學生的推薦讀物?認真地審視一下這部所謂名著的道德判斷和價值結構,我們就一定會明白,為什麽今天有那麽多人歡呼,為什麽那麽多人竟然把平民的死難看作是正義的反擊,文革10年中為什麽會有那麽多思想的剝奪和肉體的消滅了。我們的民族在文革10年(其實在文革之前更早的時候)就開始了對自身的恐怖“主義”,例如反右、反彭德懷、四清運動等。當右派分子被批鬥的時候,當那些所謂的“牛鬼蛇神”被批鬥、遊街、示眾的時候,多少人吐著唾液,舉著石塊瘋狂地扔向他們的頭上啊!那時候的快樂和瘋狂與現在許多人的快樂和瘋狂何其相似乃爾!文革過去20多年了,誰還會記得文革呢?由於我們不記得,我們注定還會有許多人發自內心地為將來可能發生的爆炸和死亡歡呼的。......現在我周圍的歡樂氣氛有如昨日,真令人不能不想起逝去的那段不堪回首的文革時代。如果我們有理由為阿拉伯人歡樂的話,那麽文革豈不就是我們永恒的節日?當我周圍的同事和滿街市井的聲音都彌漫著歡樂氣氛的時候,我覺得,我們集體無意識的歡樂是比大爆炸更可怕的心靈破壞。世貿大廈被炸毀了,但世貿大廈是可以重建的,如果是心靈被炸毀呢?
中國人民要感激美國人民,感激他們管閑事的良知和良心(摘登)
作者:“六月六月”;貼出時間:2001年9月15日
在這個世界上反對美國的國家是極少數,而對美國心存友好、感激的很多。大家可以自己數一數。而換過來,看看中國呢。大家也可以數一數。中國官方歷來對美國明里友好,暗中反對,從官方多年的“喉舌”就能看出來了。為什麽呢?因為美國的社會制度讓你挑不出毛病來。因此官方只是嚴防死守:“我不管你,你也不要管我!”而中國的人民呢?相反卻很向往美國,這從移民就能看得出來,甚至從官家的子女紛紛去美國念書也可以看出來。
但是從這次恐怖分子襲擊美國以來,為什麽看起來網上卻幸災樂禍的居多呢?因為幾個方面:第一,受“喉舌”多年的鼓動而蒙蔽了自己的良知,這些人甚至能罵那些為所有人也包括他們自己而爭取人權的人為“豬”。他們這次為什麽會公開高興呢?這涉及到幾千年國人道德上的缺陷,容易受強力的主導而人雲亦雲,可見洗腦的“謊言重覆一千遍就成了真理”的危害。雖然這次官方的“喉舌”很客觀,但這些人的思維定勢一時改不了。第二,“殘疾人”心理,“我這麽窮,這麽落後,這麽殘疾;而你這麽有錢,這麽先進,這麽健康”,你出了禍事,我當然高興了。第三,最重要的一點,同情美國的沒有在網上發言,因為這次官方的所有媒體比起科索沃事件是很有人情味的(但願以後都如此),要說的話,媒體都說了,而且說的更好,所以同情美國人民的在網上就顯得少了。
但需要警惕的是,多年來一面倒的“喉舌”鼓動真是毒化了國人的良知和良心。記得在新疆發生過一場大火,當時是讓主席台上的領導先走,結果薰死的是孩子和老師。還有在大饑荒時,食物不是優先給孩子和婦女,而是官越大食物越保證越豐厚。可是國人誰有異議呢?
在這里我要說一些媒體沒有說的話。中國要感激美國人民,感激他們管閑事的良知和良心。正因為他們的愛管閑事,才會遇到這次的飛來橫禍。我們的子孫也會感激美國人民,如果沒有美國人民的管閑事的世界責任感,中國早就發動台海戰爭了,海峽兩岸死的同胞早已是美國遇襲所死人數的幾十倍、上百倍了。有人說美國管閑事會促使台獨,首先要說的是美國並不支持台獨。等到中國政府有了向心力,海外被迫出走的人士都高興地回來了,台灣自然也會回來。到那時,每個愛好正義的人士都會相信,美國人民會鼎立支持中國統一的。
【附錄】
【編者按語】
911事件發生後,“人民網”的“強國論壇”貼出大量帖子,轉述美國的最新事態,不少網民歡呼叫好。下面是9月11日北京時間晚10點40分(美國東部時間上午10點40分)該論壇首頁網民發言的標題(括弧內是發言者使用的網上用名):
熱烈慶祝美國佬自作自受,挨了炸,強烈支持針對美國的正義行動。哈哈哈。(南方老狼)
世貿中心徹底完旦。(@墨)
各位在慶祝死了一堆無辜的百姓????(woody)
剛看了世貿大廈火光沖天,到底是誰人所為?(關山度)
第二座大樓也倒了。(醉翁之意不在酒)
不知道證券交易所還在不在?(決戰)
雖然我也不讚成采用恐怖主義手段,但我讚成美國受到懲罰!(邊防紅軍)
有5萬4千人在世貿大廈辦公。另有一架被劫持飛機正在飛往華盛頓。(雲淡風清日)
有捐款給勇士們的帳號嗎?(“出離了的憤怒”二世)
第二座世貿大廈也倒塌了。(新華橋)
這次爆炸死的中國人比南斯拉夫大使館多。(左爺)
炸炸炸,使勁炸。炸死美國佬。(你是阿呆)
向美國人民表示“遺憾”!深深的“遺憾”!!! (大肥豬)
第二座倒塌。(@墨)
世貿已經塌了,還有一架飛機被劫往華盛頓。(北風)
要給美國人民援助,援助他34576RMB。(堯光)
現有一架被劫飛機正飛往華府。(一個孤僧獨自行)
泰坤:為了天外傳來的喜訊──乾杯!!!!(遊俠阿偉)
乾杯!(泰坤)
第二座也倒了。(新華橋)
50,000人在那幢樓里?!!!(肖斯塔克像棋)
希望網友們至少拿出基本的人道精神:不要再幸災樂禍了,積點德,晚安!(偶爾重來)
一分為二。其實大家的心情是覆雜的。(大人坦蕩蕩小人常戚戚)
制造爆炸的人其實已經樹敵過多,中國的反應要快,應該立即發表聲明,譴責這一暴行!(野豬)
應該放鞭炮慶祝!哈哈。(看了才說話)
五角大樓的濃煙!(april)
美國人,和倭奴戰犯同盟,活該!美國人背叛自己,活該。(強國衛隊成員4號)
真是多行不義必……報應啊!是拉丹幹的,是王偉給的靈感!!(實在憋不住要說)
網上從哪里能收到直播電視? (強中強)
我代表全世界的反美派對事件負責!!!!!!!!!!哈哈。看...。(長征)
希望網友們至少拿出基本的人道精神:不要再幸災樂禍了,積點德,晚安!(偶爾重來)
國際社會是否看到巴人眼中絕望的眼神,報應!(花園口)
世貿大樓!國防部大樓。(金皮膚)
強烈譴責恐怖主義!這樣做非常愚蠢,在道義上站不住腳!...... (小鳳仙)
MAO主席他老人家也在偷著樂呢。(撒手鐧)
美國還有哪些城市被炸了???哈哈。(泰坤)
美國政府是這次爆炸事件的最終責任人!!!(決戰)
同意你的說法!(另一個空間)
狗屁邏輯。(左爺)
一個不怕死的民族是不可屈服的。中國的中庸之道講的就是盛不淩人敗不餒就在於此(正義中國)
希望極左網友們至少拿出基本的人道精神:不要再幸災樂禍了,積點德,晚安!(偶爾重來)
世貿大廈北樓也倒了。(一個孤僧獨自行)
造謠──。(近墨者黑)
透心爽啊!!!!!幹得好啊!!!!向回族兄弟致哀!(大)
世貿大樓!國防部大樓!(金皮膚)
王偉的英靈今天該得些欣慰了。天下挨過美國炸彈的亡靈皆該得些寬慰了。(吉安)
第二的世貿中心大樓也塌了,完了完了,這比核攻擊、外星人攻擊還恐怖。(強國衛隊成員4號)}
【編者按語】
911事件發生後不久,中國主要網站之一《網易》在網頁上組織了關於對這一事件看法的民意調查,共有91,701人對問卷中提出的五個選擇性問答表達了意見,其結果如下(2001年9月13日貼在“世紀沙龍”):
美國權威受到最強烈挑戰,好戲在後頭
47,126票
51.4%
強烈反對恐怖主義,中美在同一戰線上
16,323票
17.8%
美國自己出事情,我們看熱鬧就行
11,841票
12.9%
趁機打起反美旗幟,打破美國霸主格局
15,593票
17.0%
我不關心這一事件
818票
0.9%
科索沃危機與二十一世紀中國的民族主義
蕭功秦
上海師範大學歷史系教授
一、後冷戰時代中美關系上的溫和派與強硬派
二、中美關系中的政治文化矛盾
三、科索沃事件與中美信任危機的形成
四、北約轟炸中國使館事件:“預謀論”與“誤炸論”
五、中國方面的最初反應
六、民族主義情緒高潮下的中國態度的重新調整
七、中國新民族主義的激進化走向
八、新民族主義的未來政治影響
1999年5月7日發生在南斯拉夫的北約轟炸中國使館事件,引發了中國政府和民眾的強烈反應,自5月8日起中國大陸各地連續三天出現了激烈的反美示威遊行,形成一股強大的民族主義浪潮。“五八事件”是九十年代中國最重要的政治事件之一,它不但對於中美之間以及中國與周邊地區和國家之間的關系產生重大的沖擊,而且,由它所引發的民族主義將成為一種持續的重要政治因素,對後全能主義時代的政治文化與政治選擇都將有深遠影響。
本文試圖從後冷戰時期中美關系的固有矛盾、中美兩國的政治文化差異、南斯拉夫局勢引發的中美之間的信任危機等基本因素出發,研究中國政府、民眾與知識分子在“五八事件”中的民族主義的反應,以及這種新的民族主義的特點與發展趨勢。這一研究對於認識二十一世紀初期中國政治的走向與未來發展以及中美關系的變化趨勢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後冷戰時代中美關系上的溫和派與強硬派
要理解“五八事件”發生的遠因,就必須考察後冷戰時期的中美關系中固有矛盾的覆雜性。就美國國內而言,在對華態度上存在著強硬派與溫和派兩種不同的觀點。在美國強硬的保守派看來,中國執政黨的性質,中國作為世界大國的崛起,都會被視為對美國在世界事務中的主導地位以及對美國主導的世界秩序與美國國家利益的挑戰與沖擊,並刺激美國強硬派“非我族類”的政治思維。他們認定,中國的強大與發展只能使中國更“仇視美國”,而不會變得“更象美國”。這是美國相當一部份人士主張對中國采取強硬的“遏制主義”戰略的重要原因。
而另一方面,中國在改革開放過程中的迅速發展、中國社會與政治的基本穩定、以及中國潛在的巨大市場對美國實業家的吸引力,這些因素又使美國對華“接觸政策”的現實主義的溫和主張具有越來越重要的影響力。這種溫和主張認為,接受中國作為一個合作夥伴,並在與中國進行廣泛深入的經濟與文化交流中,影響中國的社會、經濟、觀念與思想的變化,其最終結果不但可以使中國發揮維持國際秩序的建設性的夥伴作用,甚至有可能使未來的中國融入世界自由大家庭。相當一些美國人認為,這種“卷入”或稱“接觸”的辦法,從長遠來說,無論是對美國的實際商業利益,對於國際形勢的穩定,還是對於美國實現其道德理想主義的目標,都是有利的。九十年代美國的對華政策中,主張強硬的“遏制論”戰略與主張溫和的“接觸論”戰略此起彼伏。一般而言,自尼克松以來的美國總統與行政當局基於現實考慮,受“接觸論”較大影響,相對而言,意見領袖、國會與新聞界人士中,美國傳統的民主自由的理想主義價值觀相當強有力,在這些人士中,“遏制論”則有著較為廣泛的影響。
就中國一方而言,在對美關系問題上,中國政府內部與知識分子中也同樣存在著強硬論與溫和論這兩種傾向。主張強硬論的人士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類型是原教旨意識形態左派人士,“反和平演變論”是其思想基礎。他們力求采取強硬態度來抗衡美國的影響,以保護他們所認為的獨存的社會主義政權的安全。但隨著左派保守政治勢力在鄧小平南方講話以後的逐漸消退,這種觀點和立場已經在公眾中失去其政治支撐點,在中國九十年代政治生活中已經不具有重要影響。
主張強硬論的另一類人士,則主要是決策層與知識分子中的一些民族主義者。他們的思想觀念比前一類型對中國未來政治更具持續的影響力。他們主張對美態度強硬與他們所理解的民族主義的國家安全觀有關。他們認為,“美國是世界上最強大的西方國家,也是唯一能對中國的利益與安全構成威脅與挑戰的國家。對美國保持警惕是中國國家利益所系”。
產生這種新民族主義思潮有更覆雜的時代背景。中國近代以來長期受列強侵略,中國人的政治文化深處一直存在著反應性的民族主義情結,而美國在後冷戰時期不再受到另一方的制約而形成對外幹預主義的強勢化,這很自然地激起中國大陸知識分子與民眾中對美國的疑慮與相應的民族自衛心理。自“銀河號事件”以及中國申奧因美國反對而失敗,中國相當一部份知識分子中就開始出現反美情緒。九十年代中期,幾位青年作者合寫的《中國可以說不》,以及李希光、劉康合寫的《在妖魔化中國的背後》這類時論書籍所表達的反美民族主義思想以及它在大眾中的暢銷,正是這種民族主義思潮與心態的突出表現。
九十年代中期,中國政府高層曾一度表現出對這種民間自發的反美民族主義在一定程度上的肯定,但由於擔憂這種自發的民族主義有可能失控,並被異見人士利用來進行超越政府控制的社會動員,後來這種自發民族主義思潮不再受到政府的支持。自九十年代中後期以來,中國政府對民間自發的民族主義思潮與行動的基本做法,是不鼓勵、不支持、不報導,並予以及時化解的方式。例如,民間的對日索賠運動、民間對於菲律賓排華事件的自發反應,均受到約束與控制。
自九十年代中期以來,在中美矛盾未激化的情況下,這種自發的反美民族主義思潮不但受到政府的控制,而且也受到多數知識分子的批評。例如,九十年代中期美國著名學者亨廷頓發表了“文明的沖突”一文,強調中美之間沖突的必然性,中國的知識分子紛紛著文批駁亨廷頓的觀點。這一事實足以說明,至少在九十年代中期以前知識分子確實還普遍對美國抱有溫和的態度,雖然上述自發的民族主義和對美警惕的心理仍然在知識分子中相當程度地存在。
應該指出的是,構成對美強硬立場的這兩種政治勢力之間,即左派官僚與知識分子民族主義者之間,並不存在著有機的聯系。更具體地說,相當一部份民族主義者在政治價值上根本不認同原教旨社會主義意識形態,他們對美國的自由民主也並無根本上的反感,有的甚至在其內心深處仍然是自由主義者。有一位主張對美強硬的知識分子曾對筆者說過,他在訪問美國以後也認為,美國的自由民主制度在該國的運行確實相當成功;他只是對美國以人權幹預別國事務,有可能對中國的民族生存條件構成威脅抱有高度的警惕。這一觀念確實代表著中國大多數持民族主義價值立場的知識分子的態度。
1989年以後,在中國占主流地位的對美態度仍然是溫和論思想。他們支持鄧小平的務實外交政策方針。改革中得益的主流知識分子與新興的白領中產階級在對西方關系上也屬於務實的溫和派。作為中國戰略設計大師的鄧小平顯然認為,美國是當今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中國在經濟上與美國合作以及與西方和平共處,是中國實現現代化進步不可缺少的外部條件。鄧小平在1990年提出,“我們千萬不要當頭,這是一個根本國策,這個頭我們當不起,自己力量也不夠,當了絕無好處,許多主動都失掉了”。鄧小平的“不出頭”、“韜光養晦”、“只要不發生第三次世界大戰,中國以經濟為中心搞建設就不動搖”等基本思想的核心內容,可以被概括為政治與經濟兩個方面。就政治方面而言,其核心是放棄意識形態冷戰與攻勢,以避免刺激美國同樣地以冷戰意識形態思維來與中國對抗,而這種對抗必然使尚未強大起來的中國處於被動應付的劣勢,其結果對中國的傷害會遠大於對美國的傷害。就經濟方面而言,鄧小平的對美政策主張通過經濟上的互惠合作來鼓勵務實的美國人積極采取對華溫和的政策。更具體地說,鄧小平主張通過和平共處、求同存異、發展經濟關系,以市場經濟提供的機會來吸引外國資本,使西方在中國市場上有利可圖,同時也發展了中國的經濟力量。這樣,鄧小平的外交思想與對外方針的實施一方面達到了中國通過改革開放來實現穩定和平的國際環境的意願,另一方面也滿足了西方國家在中國開辟市場的願望。
這一“務實──合作論”的溫和政策的雙贏戰略,在1998年以前取得相當的成功,中美貿易的成倍增長也鼓勵了美國“接觸論”的對華關系戰略與政策,在美國公眾中取得越來越大的支持。自鄧後時期以來,江澤民基本上繼承了鄧小平的溫和方針。江澤民在1995年提出:“增加信任、減少麻煩、發展合作、不搞對抗,是我們處理中美關系的基本政策。”江澤民訪美之所以取得成功,正是基於鄧小平制定的這種和平外交戰略的基本精神而取得的。
至1998年中期,由於中美雙方各自的溫和派勢力都在本國占上風,雙方在互動與磨合過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已經逐漸學會相互克制與合作。當1998年6月克林頓訪問中國大陸時,中美關系似乎進入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時期,克林頓在中國的講話,出人意料地在中央電視台上播出,可以被理解為克林頓的“接觸政策”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的成功,中國也在沒有外部壓力的情況下主動宣布準備簽署聯合國的兩項人權公約。作為回報,克林頓向中國大陸公開許諾對台灣問題的“三不主義”,這同樣被中國人理解為中國采取對美國的溫和外交政策的一大勝利。美國的“接觸論”也在美國廣大公眾與政界甚得人心。雖然,中美之間建立的“戰略夥伴關系”並沒有具體明確的內涵,但這種關系的建立,標志著中美雙方對對方的溫和方針成為兩國外交的主流傾向。是時,可以說是自1989年之後中美關系十年發展過程中前所未有的鼎盛時期。朱扁基在訪美期間提出:“中國是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美國是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家,中國是最大的潛在市場,美國是最富裕的國家。如果雙方保持良好的關系,對兩國對世界和平都會十分有利。”這一講話最明白清楚地表明了中國溫和派的中美關系觀。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中美兩國務實派政治家力圖通過與對方合作來建立兩國的友好關系,他們均希望以此作為自己引以為自豪的政績來載入史冊的。
盡管中美關系中將長期存在著各種不穩定因素。美國對華強硬派仍然會不斷找到新的機會向溫和派的卷入政策提出挑戰。例如,自九十年代中期以來所謂的“軍售事件”、“政治獻金事件”以及福建船民非法入境事件先後被提出之後,1998年底又出現了影響中美關系的兩大事件,一是“中國民主黨”非法組黨事件,二是美國強硬派主動掀起的“核機密泄露”案,為美國強硬派堅持的“遏制論”的重新擡頭提供了機會。然而,由於中美執政層雙方都認識到中美關系的重要性,並表現出相對的克制與靈活性。只要沒有出現重大的信任危機,以上種種不穩定因素雖然會使中美關系不斷受到挑戰,但基本上不會使雙方溫和的關系發生重大的逆轉。一般而言,中美關系中確實存在著通過相互合作達到利益互補與雙贏的真實動力。這種以務實互利為基礎的互動過程,雖然不可能完全化解雙方強硬派之間的對峙,但只要沒有發生重大的國際事件,克林頓與江澤民各自主持的溫和政策就可以把上述矛盾有效地控制在一定範圍內。
二、中美關系中的政治文化矛盾
科索沃危機本身與中國的利益並無直接具體的關聯,甚至與美國的直接具體利益關系也並不大。然而,恰恰是這場發生在巴爾幹地區的區域性沖突卻使業已改善的中美關系陷入一場巨大危機,其原因何在?單純的現實國家利益分析不能對此作出合理的解釋。我們必須把研究的視角轉向另一個更深層的領域,即政治文化與政治觀念領域。這里講的政治文化是指社會群體對政治的反應態度模式以及支配人們采取政治行動的政治思維定勢。對於不同民族的政治文化與政治思維方式的研究,有助於我們理解,為什麽這個民族在某一特定情況下會如此看問題,會如此作出判斷並采取政治行動。
事實上,上述中美之間近二十年來的漸進溫和化趨勢,是在雙方政治文化差異受到掩蔽的情況下,單純由於利益上的相互吸引而形成的。但雙方政治文化的差異對雙邊關系的重要影響是不可低估的,1998年的巴爾幹危機就使這種原來即存在的政治文化與理念差異以超乎尋常的方式突顯出來。
中美之間的政治文化差異表現在,就美國一方而言,美國政治文化中始終存在著一種以人權、自由、民主為基礎的道德理想主義或“人權原教旨主義”,美國的民族性中存在著強烈的新教文化因素。這種政治文化源遠流長,從白種人的負擔到以自由民主的理念與理想來“解救全人類”。這種人權自由幹預主義對於大多數美國人來說確實出於真誠,並不能簡單地解釋為少數富人對外擴張的自私的貪欲。這種美國政治文化十分特殊,其中有自以為是的堂.詰柯德式的救世熱情、以自由人權為基礎的道德優越感、一種希望其他民族分享他們所享有的自由民主與人權普世價值的道德信念,也因對別國的歷史與文化的無知而有盲目的自信。美國對國際事務采取幹預主義的傾向,這既與美國所理解的自身利益有關,也與這種美國價值有密切關聯。而冷戰結束以後,制約美國國際行為的另一極的消失,美國國力的空前膨脹,都使這種新幹預主義得以在世界事務中長驅直入,更使這種政治文化中的人權觀顯示出巨大的影響力。
就中國一方而言,中國的政治文化中存在著兩個相互依存的因素。其一是強烈的反應性民族主義傾向,它包含著一種深層的“歷史上的受害者心態”。中國人對國際局勢可能造成的對中國利益的損害保持著一種相當強烈的敏感,一種直接的、即時的對近代民族苦難的聯想與追憶很容易經由這種聯想的“受害意識”與“危機意識”而形成群體性的激烈的反應。由於西方人沒有中國人的歷史文化體驗,因而往往難以理解這種心理。一般而言,第三世界國家的知識分子與發達國家的知識分子相比,對本國過去受強權欺淩的歷史的記憶十分深刻,並對西方有一種高度的敏感與不信任心理。另一因素是主權高於人權的價值觀。中國近代以來不斷被迫失去主權而遭受外族侵淩,這使中國人保持著高度重視“主權”的社會價值理念。“沒有主權就無所謂人權”的觀念之所以被中國當代政治家與相當一些知識分子接受,正是以國人的近代歷史感受為基礎的。另外,中國人中的這種集體人權觀又與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強烈的集權主義與集體主義文化價值的影響有關。中國近代的歷史經驗使之對“主權”還有一種特殊的不同於西方的理解,那就是主權被化約為一個民族的“集體人權”,即體現國家利益的“集體人權”遠高於以個人為本位的個體人權。這種政治文化使中國人很容易從美國以個體人權為本位的國際幹預中,激發起民族受難經歷的歷史聯想。除了上述政治文化因素以外,在現實問題層面,由於中國還存在著分立主義勢力以及歷史上形成的台灣獨立、西藏獨立問題與新疆民族分離主義,在中國政府與知識分子看來,這些都是威脅統一的“心腹之患”。而對多數中國人來說,中國自古以來政治文化中的“定於一”的“大一統”價值取向可以說是個生死相關的不可妥協的原則問題。這樣,美國依據人權原則在國際事務中作出的選擇與幹預行動,就十分容易引發中國人對自身心腹之患的擔憂,並激活中國人深層的“受害者意識”。
綜而言之,中美之間始終存在著重大的政治文化差異,中美執政層共有的務實政治理念與政策可以掩蓋、卻不能消除兩種文化的差異與矛盾。當某種國際矛盾出現時,這種政治文化差異就會顯性化,中美人士將會以自己特有的政治文化來對這種國際沖突與事態作出根本不同的解讀,從而引發嚴重的信任危機。從而形成與美國之間的矛盾沖突。
更具體地說,美國以其道德理想主義的人權價值觀,對國際人權受到破壞地區所進行的幹預行動,在中國政治文化的解讀下,往往被中國官員、知識分子與民眾單純理解為美國霸權利益擴張的借口,這種解讀進而引起中國對受到外族入侵的苦痛歷史記憶,並進而產生對中國統一利益構成威脅的擔憂,從而迅速在民眾與政府之間形成反應性的民族主義的共識,激發起強硬的反應。另一方面,中國方面作出的反應則又會被美國的“原教旨”道德理想主義的強硬派勢力理所當然地理解為,日漸強大的“專制中國”對西方人權理想與現存國際秩序的挑戰,從而進一步加強美國原已存在的“遏制論”思潮。一旦出現這種對峙,由於中國與美國相比,在國力上處於弱勢,就使中國方面往往以相當激烈的、乃至強烈擴大聲勢的方式來作出反應,以此來警告美國不要越出雙方之間形成的界線。而美國則對中國人這種極其微妙的政治心理不甚理解,對中國的此種激烈反應模式又會作出同樣強硬的反應。潛在的矛盾的極易引發公開的沖突。
綜上所述,就美國一方而言,美國的“道德原教旨主義”與美國的自身利益相結合的外交幹預政策,是一種可能不斷激活中國反應性民族主義的外部力量;就中國一方而言,強烈的“歷史上的受害者意識”、集體人權的價值觀念、中國內部的分立主義壓力,這些因素均是促成中國新的民族主義浪潮崛起並走向激進化的重要內因。在沒有發生重大國際事件的情況下,中國執政層領導人的溫和對外對策與美國務實的卷入政策之間存在著良性互動,中國執政層對激進民族主義可能對政治穩定的沖擊也持警惕、擔憂與防範的心態,這些因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中國的民族主義向極端發展。然而,在面對重大國際事態的情況下,由於美國與中國之間客觀上存在的政治文化差異,並在一定條件下會引發信任危機,這種信任危機一旦形成,就會使雙方的強硬派產生互激性反應,並進一步強化雙方的對立,問題就會相當覆雜多變。
三、科索沃事件與中美信任危機的形成
南斯拉夫事件使中美關系急劇惡化,形成了十年來最嚴重的信任危機;正是在已出現這一信任危機的特定情勢下,不幸發生了北約轟炸中國使館的事件,從而導致了中美之間嚴重的對峙。下面,本文將對這一互動過程進行深入分析。
北約東擴與美國在亞洲的“戰區導彈防禦系統”(TMD計劃)是引起中美信任危機的重要原因。這兩件事本身未必有內在聯系,但中國還是會自然地產生一種被包圍的疑慮和仿佛受到南北“鉗形攻勢”的無形的不安全感。這種不安全感之所以揮之不去,是因為九十年代後期的世界格局畢竟離冷戰時代並不遠。如果西方人批評中國戰略家把這兩件事聯系起來是“冷戰思維”,那麽中國戰略家也完全有理由回應:如何證明你們的北約東擴與“戰區導彈防禦系統”的新月形戰略部署與中國無關?中國人甚至進而可以認為,TMD不僅是冷戰思維,而且是冷戰行動。中美建交以來中國對美國最大的信任危機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出現的。在這種氣氛下,南斯拉夫國內民族矛盾的激化,以及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對科索沃危機局勢的幹預,則使中美關系進一步蒙上了陰影。
眾所周知,南斯拉夫歷來就存在著覆雜而深刻的民族矛盾。鐵托逝世後,長期受到壓抑的民族矛盾在不受制約的情況下惡性膨脹。科索沃民族矛盾的日益激化引起了北約各國的深深憂慮。西歐各國視這一地區為歐洲安全所系,力求通過強烈的政治或軍事幹預來阻止事態的擴大。但北約本身缺乏足夠的力量與領導核心,於是,在北約的要求下,美國與北約各國開始對南斯拉夫進行軍事幹預。
應該承認,中國的相當一部份人士在判斷歐洲新出現的這一形勢時,更多地是從北約與美國軍事幹預的先例可能對中國的國際生存環境產生的影響來考慮問題,他們擔心的是,如果美國能夠以此為理由幹預南國內政,那麽也會以同樣的理由幹預中國的內部事務。
事實上,美國自認為是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理應對國際秩序和世界的穩定負有道義責任。一位美國學者曾指出,克林頓之所以積極幹預科索沃危機,與他當年未能有效地阻止盧旺達的種族屠殺悲劇而深感後悔有關。1994年因美國未積極參與解決盧旺達內部的民族矛盾,結果胡圖族與圖希族之間的種族矛盾日益激化,以致四十萬人死亡。美國總統克林頓後來親自去盧旺達為此表示了歉意。
當南斯拉夫的民族矛盾發展到越來越可能出現類似盧旺達式的悲劇時,無論是基於美國所自承的國際警察的職能,還是就美國的利益而言,美國總統都認定不可袖手旁觀。在美國看來,由於不久前中國對馬其頓要求聯合國駐軍一事在聯合國安理會使用了否決權,為了避免中國再次在聯合國運用否決權,美國就理所當然地繞過了聯合國而自行其事,開始轟炸南斯拉夫。
這又引起了中國政府與知識分子前所未有的強烈反應。中國人之所以如此反應,首先是因為,北約與美國拋開聯合國直接幹預南斯拉夫內政,不僅對中國的國家利益有潛在的威脅,而且也忽略或輕慢了中國在安理會的地位和權力,意味著中國在未來國際安全事務中的發言權受到直接的損害。在中國看來,中國本可以通過在聯合國中享有的否決權來維護自己的主權與利益,失去了聯合國這道屏障,中國就會處於極為被動的地位。其次,北約以人權高於主權的道義理由來幹預他國事務,會使中國人聯想到,一旦將來中國的中央政府打擊台獨勢力、西藏、新疆、內蒙的獨立勢力時,是否同樣會受到“人權高於主權”的西方勢力越過聯合國來進行軍事幹預和戰爭制裁?
中國對此問題的擔憂還在於,北約轟炸南斯拉夫決不會是一個孤立事件,從現今國際的大趨勢來看,由於冷戰結束後美國與西方勢力不再受到另一極的制約,過去維持國際秩序平衡的力量改變了,天平將會不斷向不利於中國的方向傾斜。中國的一些戰略家的判斷是,第一,美國與西方國家推行北約“全球化”的戰略逐步成形,北約已在中東歐、東南歐擴展了勢力,下一步很可能在北非、中東或者中亞繼續挺進。其次,世界範圍內的民族宗教問題本來就極為覆雜,這種矛盾沖突本來就會因冷戰結束而更為強化,而西方的“人權高於主權論”又為幹預這種國際沖突提供了“人道”上的理由,並在這一理由下去謀求西方自己的利益。如果中國接受美國幹預這一事實而不加以反對,北約與美國對南斯拉夫的幹預所提供的先例,將有可能使中國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北約轟炸南斯拉夫的軍事行動本身與中國無關,但這一行動卻使中國產生了前所未有的“唇亡齒寒”式危機感。相當一部份國人認為,中國理所當然地要表現出最強硬的反對姿態,以阻止美國進一步染指中國內部事務。在這種危機意識引導下,中國在輿論宣傳中支持南斯拉夫抵抗美國的力度也越來越大。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科索沃事件發生後歷來主張對美強硬的中國知識分子中的民族主義者的表現比政府更為強硬,而同時民眾對科索沃問題的覆雜性往往只作簡單化的理解,這對以後出現激烈的反美情緒有重要影響。
四、北約轟炸中國使館事件:“預謀論”與“誤炸論”
正是在這種信任危機的背景下,發生了1999年5月7日北約轟炸中國使館的事件。在國際關系中轟炸他國使館是極為嚴重的事件,這究竟是誤炸還是預謀呢?從軍事角度看,“預謀論”似乎頗有說服力:美國擁有世界上最先進的精確度以米計的瞄準系統與飛彈制導系統;北約確定轟炸目標要經過歐洲美軍司令部、北約司令部與美國國防部的審查和反覆核實,外國使館被列入最重要的禁炸項目;中國使館四周空曠、方位容易辨認,很難令人相信炸館事件僅僅是軍事計劃或技術操作上的失誤所致。但從政治角度來看,“誤炸論”則有相當的說服力。
首先,轟炸大使館不僅是嚴重的戰爭行為,而且為國際法所不容。更何況中美之間目前也不是交戰國。任何美國的行政當局都不敢背著國會制定這種嚴重違背美國戰爭法的重大陰謀。更何況克林頓緋聞事件已經被國會搞得沸沸揚揚,克林頓決不敢讓一心與之作對的國會獲得致其於死命的機會。事實上,沒有一個美國總統敢於冒天下之大不韙而采取公然轟炸外國使館的做法。質言之,由於西方民主政治程序的透明性,由於國會對政府近乎苛刻的嚴格監督,由於國會與政府之間覆雜的制約機制以及無孔不入的傳媒的監視,使得任何非程序的政府陰謀行為在這種體制下都難瞞過。西方公眾之所以普遍不相信“美國飛機轟炸中國使館是出於美國政府的預謀”,其原因就在於基於這種意識。持“預謀論”的人似乎並不了解美國政治與外交決策過程的關系。
其次,從克林頓個人利益的角度來看,他本人是中美關系上的溫和派,時常面對著國會、輿論界反華派的強大壓力,在位七年來他在外交上引以為自豪的最大成就之一就是與中國建立了友好關系。他決不至於要在下台前一年多的時間里去破壞他親手建立的這種關系,更不會笨到在即將結束任期時去做否定其兩屆總統任內全部努力的蠢事。所以,認為轟炸使館是白宮預謀的觀點,是對克林頓對華外交政策的嚴重誤判。同時,即使按西方的價值觀來看,此類政府陰謀也是違反公共道德的,克林頓承擔不起這樣做而導致與中國決裂並使其政黨的名聲掃地,以及由此帶來的對他本人及其政黨的嚴重後果。
第三,從政治邏輯來看,轟炸中國使館也完全不符合美國的利益。這首先因為,美國在幹預南斯拉夫期間決不希望樹敵過多。而且,要最終解決南斯拉夫問題,可能轟炸後還是要回到聯合國的桌面上來;而中國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並擁有否決權,這一票對美國無疑是至關重要的。以公然轟炸中國使館來得罪中國,從而為聯合國默認的北約行動平添嚴重的障礙,顯然不符合美國的利益。
第四,從長期戰略考慮,今天沒有任何一個西方國家會把有核武器和十三億人口的中國看成一個弱國。即便退一萬步說,美國最高當局以“偷襲大使館”這種方式來公開欺侮中國,是刻意要造成中國的“動亂”,那麽,中國一旦真正發生大亂,就會出現難民橫流、強硬派擡頭、與周邊國家開戰、民族主義情緒高漲、核武器失控、導彈技術外流等嚴重局面,這樣的結果完全不符合美國與西方的利益。所以,欲通過轟炸中國使館的方法在中國制造動亂,對美國任何一任總統以及美國本身的利益來說,都是愚不可及的行動,常人都可明白其中的道理。
第五,美國誤炸他國使館歷史上並非沒有先例。例如,在越戰期間美國就曾誤炸過蘇聯駐北越大使館,還炸死了當時在館中的法國外交官。一位美國學者與作者討論時指出,“中國人認為肯定不會是誤炸,乃是因為中國人往往過高地估計了人類的理性的能力,歷史上軍事家們所犯的過失,往往會超乎常人的想象。例如二戰期間,德國就通過迂回方式輕而易舉地突破了盟軍將領們自認為固若金湯的馬其諾防線,這一戰例是軍事專家也常常會犯常識性錯誤的一個典型例子。”
第六,任何微小的失誤都可能導致誤炸。有人認為,大使館在地圖上的位置、街道上使館的顯著標志、街道門牌號碼等,是普通中國人都想得到的最簡單問題,美國的信息科技比中國發達得多,故而以為美國在這類重大國際問題上決不會犯低級錯誤。這一看法是對美國行政當局能力與水平的過高評價,這種判斷中可能潛含著一種深層的不自覺的“文化誤判”。據西方報載,克林頓曾在接待某海上小國的領導人時,居然把對方地理位置說成是非洲腹地。事後才得知,是美國國務院官員由於粗心而把資料送錯了。
以上兩方面觀點分別在軍事與政治上各有其道理,但這兩者又是相互矛盾的。除了“預謀論”與“誤炸論”之外,人們還提出了第三種解釋,即“非政府層次的預謀論”。這種解釋認為,美國某些軍方保守派利用美國情報作業中的一些空子和當時軍事指揮系統某些環節的混亂,瞞過克林頓,以“不幸錯誤選擇轟炸目標”為借口,通過轟炸中國使館來報覆他們所認為的中國利用此次戰爭收集北約軍事情報的合法行為。這種觀點認為,由於美國保守派從內心里看不起中國,認定中國無法對付美國,因而有恃無恐;更有甚者,他們這樣做一方面可以有意挑起中國對美國的仇恨,激起中國對美國的強烈民族主義情緒,以此證明中國是美國的真正敵人,使美中關系決裂,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對華政策上的溫和派克林頓難堪。這樣可達到一箭雙雕的後果,並為下一屆更強硬的保守派上台作好準備。
這第三種解釋也可被稱為“軍事流氓預謀論”,它既能從軍事角度成功地解釋何以不可能是誤炸,又能從政治角度說明何以不可能是美國政府的預謀行為。當然,這種論點也有其弱點。正如一位美國政治學者對筆者分析時指出的,由於美國是一個相當透明的社會,從事這樣一種越過美國政府和國會的嚴重違法行為,必須要通過許多部門、環節與個人的共同合作,至少要動員二十多個環節才能使這一陰謀成功;然而,要使其中任何一個環節的人都讚成並主動參與這一“非政府層次的預謀論”,同時又逃過無孔不入的新聞媒體的視線,幾乎是不可能的。
以上三種論點各有其合理性,又相互矛盾。只有未來的歷史才會告訴人們,事件的真相究竟如何。本文的分析只能把對美方動機的分析作為黑箱,而把重點放在中國政府的事後態度與政策選擇上。
五、中國方面的最初反應
對於這一嚴重的突發事件,從軍事學角度來看,誤炸的理由似乎是很難成立的。在許多中國專家看來,美國飛機轟炸使館這一事件只能在邏輯上順理成章地被理解為有意識的預謀。那麽,這是誰的預謀呢?以中國的政治文化來解讀,這種預謀只能被理解為是美國政府的作為。在中國這個大一統國家里,任何外交與軍事行為都必定出於中央政府的決策,這種思考方式會支配著中國人對外國行動的判斷。既然轟炸使館被判識為美國政府的預謀,那麽,美國政府為什麽會有這種預謀呢?如前所述,既然這一事件是在中美關系已進入嚴重的信任危機的情況下出現的,那麽,中國人對美國轟炸中國使館這一行為動機的推理,就不可避免地以美國對中國懷有戰略上的重大圖謀與挑釁企圖為依據。在兩個民族或兩個國家出現嚴重的信任危機的情況下,人們會普遍認定,這決不是個孤立的偶然事件,它肯定是對中國懷有深刻惡意的美國繼北約東擴與TMD計劃之後企圖向中國直接開刀的第一步,是一種政治上的“火力偵探”。有的中國學者就認為,美國是要通過“敲山震虎”,“試探中國的戰略意圖以及中國對國際危機與沖突的反應能力,給中國造成麻煩和動亂,為下一階段介入台灣海峽作軍事準備。”
“政府預謀論”激活了中國人長期形成的習慣性冷戰思維模式。一種長期支配人們的觀念模式完全消失以前,往往先進入一種“隱性狀態”,處於這種過渡形態的陳舊觀念既可能最終悄然消失,也可能在一定條件下被激活而再次顯性化。隨著中美信任危機的出現,在中國使館被炸這一事件發生後的初期,中國的一些戰略專家順理成章地把以下事態聯系起來,形成一種邏輯上足以自圓其說的解釋:在亞洲日本右翼保守勢力正在崛起,與美國呼應,通過東南方向的TMD系統從南向北對中國構成新月形包圍;在歐洲北約與美國通過向東擴張自上而下地從北部形成對中國的鉗形攻勢與包圍圈;北約與TMD遙相呼應、兩面夾擊,中國的民族生存條件面臨著美國的直接威脅。人們根據這一邏輯就自然地認為,北約轟炸中國使館這一“活生生的血的事實”再次表明“美帝亡我之心不死”。
一旦把使館被炸事件確定為“政府級的政治預謀行為”,並進而判定為美國有深遠的反華戰略圖謀,那就有必要通過最強烈的反應來阻止美國得寸進尺,即“只有使美國意識到中國不可侵犯,才能使中國不成為下一個南斯拉夫”。這種心態當時在中國人中是相當普遍的。在短短數小時內,人們作出了迅速的反應。5月8日,在全國各大城市發生了廣泛的反美示威遊行。在“五八事件”中,各地民眾群情亢奮,有的地區的部份大學生中還打出了“我們不要學英文”這樣的口號;某著名大學校園內甚至出現了“不惜與美國一戰”的大字報;據外電稱,還有“要準備打第三次世界大戰“的慷慨激昂呼聲。更重要的、並具有深遠影響的是,左的思潮又在一些青年知識分子中進一步擡頭。
六、民族主義情緒高潮下的中國態度的重新調整
事件發生後的第二天,美國與北約方面立即聲明這是一次“誤炸”,“犯下了悲劇性的錯誤”,並表示北約對中國並無惡意。雖然美國方面的道歉方式過於輕率,遠不能令中國人滿意,但當時大多數中國人是在基本上完全不知道北約與美國已經稱此事件是誤炸並初步表態致歉的情況下,懷著因民族尊嚴意識而激發起來的民族主義,參加反美示威遊行的。
5月8日的反美示威遊行之後,中國的決策層已經感覺到,民間的民族主義情緒持續升溫並強化,存在著非理性、不可控制的危險;而秩序失控又會為懷有不同政治目的的人找到原來所沒有的機會;自發遊行中出現的各種排外的過激行為,也會使政府對外開放的既定國策受到影響。西方電視新聞中報導的從火燒成都美國領館到毆打西方記者的鏡頭,肯定也會使決策層印象深刻。這些都是以政治穩定與發展經濟為目標的中國政治家們所不願看到的。
不過,當時有一些人認為,民間的自發的民族主義也有某種好處:中國老百姓的態度比政府強硬,會使美國人覺得中國人的“民心可畏”而放低對中國加入WTO談判的要價;這也會成為中國政府的一筆政治資本,若運用得當可對美國的反華勢力形成一種牽制;而且,民族主義情緒的高漲,有利於分散與轉移公眾對1989年春夏之交那次事件十周年這一敏感點的聚焦。然而,更值得警惕的是,在矛盾日益覆雜化的情況下,各種政治野心家也同樣可以利用這種被煽動起來的民心,對決策者的理性的、現實主義的決策說三道四,甚至以“同仇敵愾”的民心為資本,向主政者提出挑戰。對於追求政治穩定與現代化目標的中國政治家而言,這種在民族主義問題上的機會主義做法實在更具危險性。
兩天以後,中國領導人在電視上發表了重要講話,一方面充份肯定了“中國人民對以美國為首的北約襲擊我駐南使館暴行的極大憤慨和強烈的愛國熱情”,表明中國政府堅決支持、依法保護一切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議活動的態度;另一方面也指出,“我們相信,廣大人民群眾一定會從國家的根本利益出發,自覺維護大局,使這些活動依法有序地進行。要防止出現過激行為,警惕有人借機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堅決確保社會穩定。......要在堅決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的同時,依據有關國際法和國際關系準則,依據我國的有關法律,保護外國駐華的外交機構和人員,保護外國僑民和來華從事經貿、教育、文化等活動的人員,充份體現中華民族的優良文明傳統”。此後,示威遊行受到了控制。
隨著時間的推移,溫和派的理性聲音越來越受到重視。溫和的觀點可大體上概括如下。第一,對美國的戰略意圖作出冷靜的判斷。與某些專家提出的“敲山震虎論”不同,持現實主義溫和態度的學者則認為,美國參加科索沃戰爭的目標是“為了對付歐元崛起可能對美元構成威脅,並不是沖著中國來的”。他們強調,“美國不希望看到一個強大、聯合、高度發展的歐洲,因為這不符合美國的利益”。其次,這場戰事並不在中國的家門口,中國也無力阻止這場戰爭,中國目前最大的利益是超然於這場戰爭之外,中國充其量只是美國未來的潛在對手。再次,由於現階段美俄、美歐之間的矛盾更為尖銳,美國目前並不想損害與中國的關系,不想讓中國這個擁有核武器的聯合國常理國成為自己的對立面。而且美中之間經濟上是最具互補性的夥伴,美國需要中國的廉價出口商品和龐大的消費市場,而中國的發展則需要美國的資金與技術。他們指出,朱扁基總理訪美的最大成功就在於拉近了中美兩國的政治關系,因此切不可此時因小失大,不必與俄國結成軍事聯盟而成為世界性戰爭中的當事國。
第二,溫和派戰略學者認為,美國一霸獨強的局面已是既成事實,但其他的力量中心仍能有效地制約美國。美國雖然主導了科索沃戰爭,但對單獨的幹預行為還是比較謹慎的。在決定轟炸前、實施轟炸前、在聯合國通過政治解決方案前這三個階段,美國仍要與歐洲各大國及俄國、中國磋商,可見世界多極化仍是基本趨勢。歐洲和美國國內的反戰呼聲也會成為這場戰爭的制約因素。何況這場科索沃戰爭只是局部戰爭,不會成為新的世界性戰爭。八十年代中國領導人的兩個基本判斷仍然有效,一是世界大戰打不起來,中國有可能爭取一個長期和平時期致力於國內建設;二是和平與發展仍然是當今中國和世界的兩大主題。
第三,美國要稱霸世界,不願意看到中國成為一個社會主義性質的世界強國,兩國的國家目標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反差,但這種差距並未使兩國失去共同利益。雙方在經貿往來、文化交流與其他方面仍能繼續合作。用當時一位國際問題專家的話來說,“又有鬥爭、又有磨擦、又有合作與協調的這一格局並沒有打破”;不同的只是中美之間的利益反差比過去更為尖銳,“正是基於這一判斷,中美之間的暫時冷卻好像不可避免”。
第四,中國不應作出過激的反應。他們還認為,美國即使不願見到一個強大繁榮的中國,但也整不動中國。無論從國家地位、經濟實力、軍事實力、戰略目標來看,南斯拉夫都不可與中國相比。中美之間的實力差距不是在擴大、而是在縮小,中國比南斯拉夫有更強的實力與自信來抵制美國的霸權主義。因此中國人完全沒必要抱持那種危機感與焦慮感,應該有足夠的自信,過激的反應是完全沒有必要的。
第五,堅持改革開放、發展自己是最好的選擇。他們認為,中國只要真正強大起來了,在國際問題上就有更大的發言權,美國也就不敢輕舉妄動。這樣中國就可對世界和平作出真正的貢獻,使世界格局更加平衡。因此中國堅持改革開放、發展自己是最好的選擇。中國人一方面要從科索沃危機中看到不利因素與嚴峻形勢,另一方面又要看到有利條件,要增強緊迫感、保持冷靜,實現中國現代化的強國夢才是當務之急。
第六,以單純的反對霸權作為中國外交的最高目標並不符合中國的戰略利益。他們指出,中國是個發展中國家,客觀上僅憑中國自己的實力難以消除世界上的霸權主義。因此中國在反霸問題上應將有限的力量集中在與自己的國家利益直接有關的問題上(指的是台灣問題);而不宜把過多的精力投入到與中國的利益沒有直接關系的問題上(指南斯拉夫民族沖突)。中國不能當國際反霸的領袖,以反霸作為中國外交的最高目標不符合中國的戰略利益,建立“俄中印聯盟”更加沒有好處。在外交戰略和那些非涉及中國利益的事務上,中國應盡量與多數國家的立場一致,這樣有利於減少中國與他國之間不必要的矛盾。他們強調,鄧小平“不要當頭”的外交思想目前仍然適用。
以上觀點是根據一些中國學者與戰略問題專家在“五八事件”後一段時期內在電視上的談話或報刊上發表的文章概括出來的。這些談話與文章大體上反映了接近決策層的中國智囊團人士中的主流觀點。同時,由於這些觀點得以通過中央電視台向廣大觀眾傳播,也表明這樣的立場開始受到決策層的肯定。
如果對這些觀點的核心內容加以解讀,可以發現它們與某些強硬派學者的觀點有重要區別。首先,溫和派巧妙地強調美國的戰略目標是歐洲而不是中國,藉此來消解人們把科索沃戰爭、北約東擴與美國在亞洲的“戰區導彈防禦系統”聯系起來而產生的“美帝亡我之心不死”、“受包圍心理”與草木皆兵的“不安全感”。這種不安全感正是導致中國人新的冷戰思維和強烈的反美民族主義的最重要的心理基礎。溫和派也強調此次戰爭的局部性質以及存在著使戰爭逐漸受到抑制的因素,說明此次戰爭不會擴大到中國必須參與的地步。應當特別指出的是,當時溫和派學者中有人提到,美國參加科索沃戰爭的目標是“為了對付歐元崛起可能對美元構成威脅”。現在看來這一判斷未必準確,但針對當時中國社會中把北約炸館的動機說成針對中國而來的流行觀念,這一“經濟決定論”觀點有其不自覺的積極作用。其次,溫和派學者一方面指出“中美關系的暫時冷卻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又強調美國現階段不希望損害與中國的關系,美國還有求於中國,美中之間在經濟上存在著互利的需要,以此來說明美國至少目前並沒有加害於中國的企圖。再次,他們強調中國的國力已強大到美國決不敢視之為另一個南斯拉夫,所以中國不必有那種缺乏現實根據的危機感,應該有足夠的自信而不必改變既定的外交方針。他們也強調美國的霸權力量受到內部與外部勢力的有效限制,因此中國沒有必要采取高強度、高姿態的反霸權戰略。最後,這些學者以“堅持發展自己是最好的選擇”來再次肯定不應從鄧小平的既定外交方針上後退。並巧妙地以此事件為契機,強調了中國強大自己國力的重要性,而為此就必須珍惜和平發展的機會,應該堅持原來的溫和路線,反對由於此一事件而放棄原來的基本戰略。他們認為,在新局勢下中國的對策應該只是局部的變動,即從原來的相對抽象的、沒有實際內容的“戰略夥伴關系”,後退為一種更務實、更冷靜地看待美中的利益差距的認知。這一觀點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中國決策層的主流意見。
5月13日江澤民在歡迎中國駐南使館人員回國大會上的講話就強調,要堅持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與十五大的戰略目標,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開放;在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方針的同時,要進一步擴大開放、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把發揚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同積極學習世界上一切優秀文明成果結合起來;要把對北約野蠻行徑的巨大義憤和偉大愛國熱情化作強大的動力,來增強我國的經濟實力、國防實力和民族凝聚力,這是社會主義中國永遠立於不敗之地的根本保證。江澤民還意味深長地表示,要“根據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來決定自己的立場和政策。......為促進人類和平與發展的崇高事業而努力”。國際社會普遍對此予以積極評價,認為這一講話表明中國不會因炸館事件而回到意識形態對立的冷戰時代去。中國政府的決策層則力求把已形成的反美民族主義浪潮引導到“實現強國夢”上,而不是迎合民族主義、推行更為左傾的路線,更不願回到毛時代的閉關鎖國路線。江澤民表示要“根據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來決定自己的立場和政策”,就意味著不會把對此事件的追究無限延伸到中美關系的其他方面。
另一方面,克林頓也通過各種方式先後七次對中國公開道歉,主動修補中美關系。這使中國的主政者明確地感受到,美國的對華態度並未發生不利於中國的根本性逆轉。此後美國特使皮克林專程來華解釋誤炸原因。盡管中國政府並未正式接受其說法,但中國媒體還是相當詳細客觀地引述了美方對此事所作的全部解釋。同時各報對該特使來訪的報導相當低調,僅在次要版面用較小的鉛字作標題,這表明中國政府此時已不再希望讓炸館事件繼續成為公眾注意的焦點,也標志著中國政府的對美態度已重新回到溫和務實的方針上。7月中旬克林頓親自參加了中美女子足球隊爭奪世界冠軍的比賽,並趁機向江澤民祝賀中國女隊取得亞軍,江澤民也表示了善意的回應,進一步修補了雙方關系。
七、中國新民族主義的激進化走向
美機轟炸中國使館是1999年中美信任危機形成後出現的事件。由於這一事件的突發性、中國人短期內所獲信息的局限性、以及難以排除的“美國政府預謀”的可能性,中國人自然地做出了強烈的反應。具有民族主義傳統的中國民眾與知識分子為了捍衛祖國尊嚴,最強烈地抗議美國的霸權主義行徑。但與此同時,在中國也興起了未曾意料到的激烈的民族主義浪潮。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民眾中、尤其是在學生與知識分子中,事後這種抗美民族主義思潮仍然自發地處於相當亢奮的狀態。它有以下幾個特點,這些特點結合在一起有可能在一定條件下發展為封閉排外型的極端民族主義。
首先,中國近代以來的民族危機在國民意識的深層形成了一種“受害意識”,它固然有警惕西方危害中國利益企圖的積極面;然而,在因受害的歷史記憶而產生的高度敏感心理狀態下,百年受辱的歷史記憶一旦被激活,就往往會支配著人們對覆雜的局勢或問題作情緒化、意識形態化的簡單圖解,並根據這種以誤讀為基礎的理解,用主觀上的“危機感”來判斷國際局勢。由於目前中國政府的理性與克制態度,此種自發的民族主義尚未進一步發展。但是,中國政治文化的特點、中美關系中存在著的潛在的不信任因素、知識分子中已形成的激進情緒、以及民族主義固有的引誘力等因素,可能會彼此作用、通過上下相激的方式,引導這種新民族主義走向激進化和極端化。可以預料,一旦出現這種情況,被非理性思維情緒化了的民眾與知識分子,將把執政者的任何現實溫和冷靜的態度解讀為“對外軟弱”或委曲求全的“綏靖主義”;任何立場只要不符合他們心目中的那種極端民族主義的態度,都會被視為“對西方的投降主義”而遭到抨擊。在國際關系的覆雜互動中,一旦這種“過度危機感”的優勢話語在民眾、知識分子和官員中成為主流話語,連務實的主政者也會被逼得要“順應”從極端民族主義的“潘多拉盒子”中釋放出來的“民意”,被迫以剛性對抗來作為解決覆雜國際關系的基本選擇,從而獲得激進的民族主義者對主政者的權威和合法性的認同。
其次,在中國的現實條件下,這種剛憤民族主義有可能通過兩種方式進而走向“閉關鎖國論”。一種方式是,在剛性的互動過程中,在受到強勢對手壓力的情況下,處於弱勢的一方若缺乏有效的出擊手段,出於挨打的自衛反應,自然會以自我封鎖信息與經濟交往的手段來實現“弱者”的自衛。實際上,自明清以來,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就存在著閉關鎖國的觀念和傾向,近代以來的民族生存危機的壓力又使清中期以後的保守的當政者進一步加強了這種傾向。另一種方式是,以唯我獨尊的左派原則來解讀不同文化的價值沖突,文化大革命時期高唱“反帝反修”的極左派就是如此。實際上,在中國改革開放以前的政治文化中,極左意識形態的核心價值之一就是,以排外鎖國的方式來實現所謂的閉關自守型“自力更生”。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五八事件”後,據作者了解,在一些內地省份的中層官員與民眾中,就有不少人認為“政府對北約轟炸的反應過於軟弱”;他們甚至認為,“當下的當政者由於過於有求於美國”而失去了毛澤東對美國的那種“天不怕、地不怕的大無畏戰鬥精神”。極端排外者們甚至認為,“中國是一個可以自給自足的大國,所以不怕封鎖。封鎖十年二十年,中國就真正強大起來了”。這種小農式思想觀念中實際上恰恰潛含著激活“自衛──鎖國論”的傳統機制。
第三,“閉關鎖國論”又必然與極左思潮的死灰覆燃相聯系。在建國以來的意識形態資源和中國現代的政治文化思維定勢中,左派話語提供了大量現成的以封閉方式來伸張強硬立場的推理模式、政治概念與口號。“五八事件”後,海外的新左派電子雜志《中國與世界》甚至重新刊登1963年左派政治理論家陳伯達主持撰寫的“反修”政論系列文章之六《六評蘇共中央的公開信》,用文中的觀點來反對當今中國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這雖然發生在海外,但卻預示著一種極可能在大陸出現的前景。“五八事件”以來,海內外一些自稱“新左派”的知識分子在互聯網上甚至提出了“回到文化大革命去”的口號,提出“再來一次文化大革命未必是一場災難”的呼籲,這是有其深層原因的。
自科索沃危機以來,某些新左派與老左派如此迅速地結合成“神聖同盟”的事實足以說明,極左思潮可能經由極端民族主義的封閉鎖國論而覆活。極左思潮與極端民族主義這兩者之所以可能相互結合、彼此促進,是因為它們互相為對方提供了某些思維定勢:既然邪惡的西方“亡我之心不死”,那麽中國的對外開放就可被視為接受“資產階級的香風毒霧”,是自覺地接受“國際上反動勢力的和平演變”。例如,中國新左派的刊物就曾引用《六評》中的觀點斷言,“社會主義的中國與資本主義的西方是不能和平共處的”。根據這一觀點,為了避免被國際階級敵人所“腐蝕”,就必須以左的思想支配下的封閉自守來抗擊“和平演變”。而這種閉關自守與信息封鎖,將產生愚昧、落後和盲目,這又進而成為極左思潮得以不斷滋生的肥沃土壤。問題的嚴重性還在於,非理性的民族主義對人們心理的控制,反過來又會激起美國強硬的保守派政治家的非理性態度的反彈,並使美國的理性現實的聲音同樣受到壓抑。這種情形可能導致雙方互動過程中非理性的、往往是機會主義者的強硬派得勢,使雙方務實的溫和派(如江澤民、朱扁基與克林頓)受困;這又反過來將使任何理性解決問題的機會的出現更為渺茫。在這種雙方“鷹鷹相激、鴿鴿受困”的惡性互動過程中,訴諸於極端民族主義話語而如虎添翼的兩國保守的人士可以漁翁得利;在過去二十年來的風風雨雨中發展起來的中國融入國際社會並保持國際友好關系的外交格局將因此而受到威脅;而美國的西方價值的原教旨主義者則會進一步為遏制中國制造理由。
第四,在極端民族主義支配的精神氛圍下,最大的得益者是機會主義者。他們可以輕而易舉地利用民眾的情緒、轉移人們對經濟改革與社會問題的注意力。在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以及其他不少前蘇聯國家,都出現了民族主義與反對經濟改革的機會主義者的結合,從而形成了阻礙經濟改革的政治勢力。從近年來國際上民族主義的煽情作用往往被機會主義者利用的大量事實來看,凡是煽起極端民族主義的國家,沒有一個在經濟發展上會有好結果。當然,這種情況目前並未在中國出現,正如前文已分析過的,以江澤民為首的中國政府在“五八事件”後的態度保持著相當的克制與理性。在中國這個多災多難、歷史上飽受西方侵害的社會里,從來就不缺乏滋生極端民族主義的文化溫床。如果亢奮的民族主義成為壓倒一切的優勢話語並走向極端化,國內的困難與國際上的麻煩彼此互為因果,二十世紀中左傾主義的發家史就可能重演於下一世紀初的中國。中國二十世紀的政治文化遺產中,有太多的東西已成為國人集體潛意識的一部份,並如同幽靈一樣支配著人們,特別是具有大言高論的清流文化傳統的知識分子群體。而處於現代化轉型期的中國社會中各種矛盾的覆雜和尖銳性,使人們需要太多的渠道來宣泄由此產生的壓抑和不滿,剛憤的民族主義情緒無疑為非理性的宣泄提供了最為“安全”的突破口。若極端民族主義引向閉關鎖國的歷史選擇或導致老左派的死灰覆燃,均可能使歷史上不幸的中華民族再次失去現代化方向。一旦“救亡”的符號高於一切時,無論真救亡還是假救亡都足以摧毀一切啟蒙,並經由對啟蒙、開放與穩健的理性思維的摧毀,進而走向反文明經驗的非理性主義。中國有過義和團式排外情緒與保守頑冥權貴結合的政治傳統,這值得今人高度警惕。
八、新民族主義的未來政治影響
北約轟炸中國使館事件引發的中國民族主義浪潮,為人們理解中國的後全能主義時期政治動向提供了極為重要的分析視角。以下的幾個方面值得我們注意。
一、中國民族主義的群體心理特點
對科索沃危機引發的中國新民族主義思潮的考察,為認識現代化轉型過程中民族主義的特點提供了極為重要的觀察點。由於歷史上的民族受害心態,這種民族主義特別敏感,並因受害者的歷史記憶而具有強烈的易爆性。中國近代以來深受西方列強之苦,加上長期受“近代中國史即中華民族的受害史”的觀念影響,中國人在潛意識中有一種受害者的高度敏感的情結,對西方可能會象歷史上那樣因中國虛弱而加害於中國抱有強烈的警惕。也由於中國人自古以來的社會競爭環境過於惡劣,“防人之心不可無”的處世態度潛意識地支配著人們,使他們把這種個人處世哲學推己及人地運用於國際形勢分析。這種深層意識和心理與表層的強大自信之間存在著覆雜的有機關聯。
二、民族主義的膨脹存在著不可控制的危險性
由於中國歷史、文化與種種因素的結合,這種民族主義存在著走向極端化的可能。一旦出那種情況,其結果將比此次事件嚴重得多。大體上可以作以下預測:極端民族主義與美國反華的強硬派會出現惡性互動,並破壞兩國多年來建立的友好合作關系。這種惡性互動的結果會使每一方都會把對方的刺激解釋為證明自己原有態度強硬的合理性的根據。這種“自我應驗的預言”將形成一種導致雙方關系不斷惡化的機制;到了一定階段,水火不容的雙方就可能從現在的準冷戰階段進入新冷戰階段;在這種情況下,中美關系將進一步走向極端與戰爭邊緣。
在美國,由於情緒化同樣支配著人們的政治思維,保守的強硬派可能進一步擡頭。他們會再次肯定“中國強大了只會更仇視美國,而不是更象美國”,因此對中國進一步施加壓力。而在中國的民族主義和現有意識形態的解讀中,這種壓力與挑戰只會被解釋為霸權主義“亡我之心不死”的明證,從而引起中國人進一步的反彈,這又反過來更使美國的強硬派堅信自己的判斷是正確的。
當民族主義惡性膨脹發展到一定階段時,極端主義的話語就會成為社會中的優勢話語(這種情況在一些由大陸留美學生為主的網站中已經出現)。中國主政的溫和派將面臨空前的壓力,他們如果不能轉向激進的強硬立場來保護自己,就會在極端民族主義的壓力下,被迫讓位給更保守、更左傾、更極端、更封閉、同時也更具非理性色彩的機會主義的強硬派。
中國目前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中最困難的階段,這是個不斷出現各種不穩定因素的特殊時期。為了避免在世紀之交出現最壞的情況,處於後冷戰時代的政治家和知識分子應負起歷史責任,共同努力使民族主義不要走火入魔而轉變為極端主義。只要中國在現代化進程中能健康地出現理性的市民社會,從而使社會本身形成對極端民族主義的免疫力,二十年後情況或許會好得多。那時,新興的社會中堅力量即中產階級將會表現出溫和與理性;而政府中的溫和派可憑籍的將不再是個人的悟性,他們的理性態度將有了強大的社會階層的支持。如果真能如此,則中華民族幸甚,世界幸甚。這是作者懷著深深的期待寫下的祝願。
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從一個發展理論的悖論談起
朱毓朝
加拿大里賈那大學政治系
三種有關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關系的理論:沖突說、兼容說和懷疑說
不同的政權性質、不同的政策組合、不同的發展結果
東亞發展模式與官僚──威權政權的關系
民主化還是民主社會工程?
政治民主在中國的改革問題研究中一直是個爭議很大的題目。在比較政治學的發展理論研究中,有一個關於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的悖論,從這個悖論入手,我們可以加深對發展中國家政治民主問題的理解。[1]
三種有關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關系的理論:沖突說、兼容說和懷疑說
這個悖論是分析了非殖民化後、特別是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以來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與政權演變的經驗之後得出來的,對中國應有重要的參考意義。如果我們把發展中國家的目標分成兩個層次,其第一層是非殖民化和政治獨立、創造自己國家自主發展的基本條件,這層目標的實現即主權國家的形成,主要內容並不是社會內部結構的演變和進步。第二層目標是獨立後發展中國家社會經濟的幾大發展任務,如經濟增長、社會公平、政治民主等[2]。這層目標的成功取決於發展中國家社會內部的深層變革與進步,相對來說就困難覆雜得多,也不可能使用直接、激烈的組織手段通過政治運動和社會革命來實現,而需要相當長期的有序變革和整體的社會進步。
第一層發展目標相對來說比較明確,其過程也並不覆雜。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實現這層目標的過程基本上是順利的,當然也有一些發展中國家表面上實現了國家獨立,但其民族國家的形成卻不成功,造成了後來的部落間、種族間仇殺不斷的悲劇,像盧旺達、索馬里等國近年所發生的。這也是殖民政府隨意性劃分新獨立國家疆界的一種後遺癥。也有研究者認為,許多非洲的發展中國家中在完成第一層發展目標的過程中,社會關系缺少現代化的變革,新的進步的社會力量遠未形成,因而導致完成第二層發展目標的困局。其中最嚴重的問題之一是,新的國家統治力量沒有建成新的道德──政治──意識形態的合法性來規範後殖民社會的政治行為。這就是為什麽在大部份非洲發展中國家里第二層目標難以實現的原因。[3] 所謂民主與經濟增長相互關系的悖論就是針對這第二層發展目標而言的。
在比較政治學的發展理論研究中,主要有三種關於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關系的理論。[4] 第一種就是我們所說的這個悖論,其中心論點是:從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經驗來看,在第二層次的各主要發展任務目標之間,存在著相當大的內在緊張和沖突;也就是說,這個階段里政治民主、經濟增長、社會公平等任務在發展過程中不但不兼容,反而有明顯的矛盾沖突。因此發展中國家不可能同時實現所有這些目標,而不得不主動做出取舍型(Trade-off)政策讓步,以便首先實現經濟起飛,因為,只有經濟發展後才可能形成適應民主政治的社會條件。
大部份發展中國家的經驗證明,不切實際地急切植入民主制度,反而可能會阻礙經濟發展,至少會幹擾合理的經濟發展目標的實現。所以,為了快速發展國民經濟,發展中國家不得不付出一些社會代價,代價之一就是要推後政治民主化的進程。這種理論被稱為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的“沖突說”(Conflict perspective)。它主要包含三個相互關聯的觀點:一是不穩定不成熟的民主政體常造成政府運作功能上的錯位而影響經濟增長;二是民主政體在很多情況下並不能有效地實施促進經濟增長的必要政策;三是當今世界發展的歷史環境要求發展中國家一定要具備集中的決策能力和有效的政策手段來實施“趕超”戰略,否則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不可能取勝。民主政體在這方面先天不足,因為民主制度要允許不同社會集團利益的多元化,這樣政府與社會集團、社會集團與社會集團之間的矛盾沖突必然削弱民主政府的集中能力和決策效力。
比如說,民主選舉制經常伴生出一種可以稱之為分配同盟(Distribution Coalition)的利益集團現象[5],其主要形式是以集團活動的方式來整合政治力量、支持某個政黨在普選中獲勝,從而換取新政府實行對本利益集團有利的社會經濟資源的再分配政策。但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此種再分配既不能保證社會公平的原則,也不一定與社會整體利益相一致。特別是由於發展中國家常存在著極端不平等的社會階級結構,其危害性可能很大。
所以,“沖突說”認為,民主制度能夠幫助實現社會公平、財富再分配的常論有嚴重誤導性。實際上,一般法律意義規定的廣泛的政治權力和選舉機制,並不能保證處於社會經濟地位下層的民眾真正享受到社會福利和財富再分配政策的好處。特別是在民主制度初期,真正政治上活躍的仍然是所謂的精英階層。而社會公平的實現必須要受占主導地位的政治力量的影響和左右,比如歷史上的古希臘或獨立戰爭後的美國,民主制都曾起過支持奴隸制的負面作用。“沖突說”對民主一般持保留態度,其核心主要是強調發展中國家的政治民主、社會進步和經濟增長各發展目標之間有矛盾沖突,為了首先實現其他的重要發展目標,在政治民主問題上作出妥協性的讓步是必要的。
第二種理論是和沖突說直接對立的“兼容說”(Compatibility perspective),這種理論認為,政治民主與經濟增長、社會公平等目標之間,是互相兼容並且可以互相促進的。政治民主能夠保證廣大民眾的參與,而廣泛的參與和政治自由的結合,能促進社會分配的公平,也能推動經濟的不斷增長。總之,政治民主即使不是與經濟發展完全同步,至少也應該是相輔相成的。[6] 持這種觀點的人批評“沖突說”實際上是在為發展中國家的專制政權剝奪公民最基本的人權自由和掠奪國家財富的政策提供合法性辯護,從根本上來說是反民主的,在理論上和政治實踐中都有很大的危害作用。不過“兼容說”的批評者則認為,“兼容說”表面上理論性比較完整,但其內在邏輯卻相當簡單化,且缺乏有實際例證支持的有力分析,在發展中國家里很少有經濟增長與政治民主同步發展的例子。
這也就是為什麽我們要特別注意第三種理論,這種處於前兩種觀點之間的理論被稱為“懷疑說”(Skeptical perspective)。“懷疑說”認為,從發展中國家的經驗來看,在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之間,並沒有什麽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連帶關系,兩者之間既不總處於沖突狀態,也不總處於協調狀態。這種理論強調,在民主與經濟發展的相互關系上,政治制度本身並非關鍵。在比較專制的政權下和在比較民主並有廣泛政治參與的政權下,都有過經濟發展的成功和失敗的情形。重要的是,應當分析不同的社會發展水平、經濟發展戰略、文化傳統與政治制度的關系,特別是政府對經濟的幹涉程度和卷入方式、工業化的途徑及戰略、政黨關系以及文化傳統等條件,“懷疑說”認為,這樣才能對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的相互關系提供有說服力的理論解釋。
不同的政權性質、不同的政策組合、不同的發展結果
“懷疑說”是怎樣具體分析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的關系的呢?根據索儒森(Georg Soreusen)的分析研究[7],發展中國家里威權或獨裁專制政權與民主政體在政治參與、經濟發展、和社會福利方面可以有不同的變量組合。不同的政治體制可以和不同的經濟政策組合,而產生不同的社會經濟結果。所以,“沖突說”的取舍論是不正確的,但經濟發展和社會福利分配的進步與政治民主又不一定並行不悖。
他特別把中國和印度這兩個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作了詳細比較。這兩個國
家的政治制度完全不同,中國不是自由民主政體,而印度則被看作是世界上最大的議會民主國家。他的觀察分析發現,中國在社會發展總的指標方面要明顯超過印度,比如在經濟發展的絕對水平、社會分配的平均程度、社會福利的範圍、貧困人口的比例等方面。但中國曾發生過極端偏激的經濟發展政策失誤,導致了二十世紀世界史上最駭人聽聞的二至三千萬公民非正常死亡的災難,即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毛澤東的大躍進政策所引起的大饑饉。這個災難的產生與中國當時的專制集權的政治制度有直接的關系。反觀印度,盡管其社會總的發展落後於中國,但印度的民主制度一般保證了人們最基本的政治權力,也避免了中國那樣的極端的政策失誤造成的災難。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印度有基本的新聞自由,而公眾輿論的監督可以限制極端政策的災難性後果。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著名的福利經濟學家阿瑪蒂亞.森(Amartya Sen)在他賴以成名的對大饑荒的研究中指出,在有民主政體、特別是新聞自由的社會,歷史上從未發生大饑饉;只有在獨裁專制政權下才會發生大饑荒。他認為,正是因為缺少新聞自由和反對黨的挑戰,中國的極端錯誤的政策才未能得到及時的糾正而導致了災難。[8] 不過,印度的社會政治結構雖然表面上是民主政體,但仍然存在著嚴重的不平等。社會上層精英實際上壟斷了統治權力,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甚至由一個家族(尼赫魯──甘地家族)長期主導國家的政治權力,而由工業資產階級、富裕農民和官僚階層結成的同盟,保證了精英集團的政治經濟利益不受侵犯。在精英同盟的主導下,議會民主的政府也未能提供廣泛的社會福利計劃和財富再分配政策來幫助貧困階層,所以到今天為止,印度還有近百分之四十的貧困人口。由此可見,從中印的對比看,在發展中國家里哪種政治體制對社會經濟發展更有利實在是沒有一個可以簡單概括的規律和廣泛通用的結論。
為了進一步分析政權性質與經濟發展情況的不同組合,索儒森把威權──專制的政權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威權的發展主義政權(Authoritarian developmentalist regime),第二類是威權的經濟增長政權(Authoritarian growth regime),而第三類是威權的精英致富政權(Authoritarian state elite enrichment regime)。
在他看來,第一類政權主要是利用國家政策、集中手段以發展為最重要目標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及其他實行社會主義發展模式的國家以及台灣、南韓這些東亞新興工業化經濟(Newly Industrializing
Economies)[9]都可歸入此類。在這類政權下,固然缺乏政治民主,對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力的保護也不夠,但國家主導的發展戰略促進了經濟快速增長,並實行了比較廣泛的社會福利。所以,從聯合國發展署的發展報告來看,在這類國家中一般綜合發展的指標(如貧富差距、人均壽命、衛生保健等)都超過其人均國民經濟產值的水平[10],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顯示,缺乏政治民主的負面影響並不那麽突出。從發展研究的經驗分析中人們還發現,盡管這類政權各自的政治經濟體制不同,政府在經濟發展的功能上卻非常相似。比如,在政府對經濟發展的推動能力方面,無論是實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中國大陸,還是實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南韓、台灣、新加坡,都有明顯的國家主導經濟發展的特點。所以,有人把東亞的這兩種政權都定義為發展主義的國家政權 (Developmental State)。[11] 此類政府為加速經濟發展而直接幹涉經濟,其手段除了包括中國大陸那種國有制、直接控制規劃經濟發展的形式外,還包括在投資、外貿、稅收、經濟法規、技術引進、貸款上的區別對待、特別扶植政策。此類政權在經濟起飛時期對政治民主的投入相形之下都非常有限。
當然,中國大陸與亞洲小龍相比,有一點很關鍵的區別,那就是在亞洲小龍的威權政權下,其社會層面和經濟形態的自由度比中國大陸要大得多,因此其經濟發展和民主化的條件就與中國大陸完全不同。索儒森指出了中國大陸與台灣經濟發展經驗的可比因素和不可比因素。在他看來,與中國大陸相比,台灣有四個有利之處:發展起點不同、沒有采取中央計劃經濟形式而是采用了日本發展方式、在農業發展和工業戰略上都比較順利、有美國的支持和有利的國際經濟環境。南韓的情況與台灣比較相似。
第二類威權主義政權都是實行資本主義發展方式的發展中國家,此類政權主要是以軍人官僚集團代表的國家政權、跨國資本的利益代表、以及本國私人資本之間組成的同盟來統治。該類政權可以有效地在一個時期內推動經濟增長,但因政權的性質所決定,它不強調財富再分配和社會福利,因此大多數民眾並不能享受到經濟增長的成果。索儒森認為,其最典型的代表是在軍人政權時期的巴西。
第三類政權大部份是實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展中國家,不過政權本身既不促進經濟快速增長,也不推行社會福利和財富再分配。此類政權的中心任務主要是,中飽精英統治階級的私囊。這種政權大都是極端獨裁專制的政體。在索儒森看來,這是發展中國家中最糟糕的政治體制和經濟制度的組合。其代表是馬科斯政權下的菲律賓(也有人稱之為“裙帶資本主義”Crony Capitalism)或蒙博托統治下的紮伊爾。
從這三種政權各自的表現和比較其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來看,政治民主既非不可或缺的經濟發展成功的條件,但也並非毫無影響的非制約因素。索儒森也把發展中國家里實行民主制度的國家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社會上層精英統治的民主政權(Elite-dominant democracy),第二類是公眾主導的民主政權(Mass-dominant Democracy)。第一種以印度和哥斯達黎加為代表;第二種他舉了阿連德執政時的智利為代表。據他的觀察,在這兩種實行民主的發展中國家里,政權都未能有效地促進經濟增長,所以國家的經濟表現總的來說反而要比第一、第二類威權政權的經濟發展差,而其政治制度的自身缺陷在某種程度上制約其經濟增長。另外,他還發現這兩類民主制度都相當不鞏固、不成熟,其中還存在著一種政治穩定和政權推進經濟發展的背離關系。在精英統治的民主制度下政治穩定是有一定保障的,特別是充份保護了精英集團占統治地位的社會結構,但這就削弱了政權有效推動經濟發展的能力。而在公眾主導的民主政權下,政府可以實行某些比較激進的發展經濟的措施,但此類措施很可能會導致政治上的不穩定,而給代表獨裁的政治力量卷土重來的可乘之機。阿連德政府被皮諾切特發動的軍事政變所推翻就是例證。
索儒森還指出,發展中國家的民主有三種根本性的弱點。第一種是非常有限制的民主(Restricted),在此種情況下其政治制度雖然包含一定的民主因素,但在自由競爭、公眾參與和社會自由程度上都有相當大的限制,原因是與前專制政權有緊密聯系的精英集團往往為確保其政治利益而預設幹涉民主程序的技術手段。他認為,智利的皮諾切特政權最後向民選政府交權的過程就證明了這種民主進程的根本弱點。第二種是脆弱未鞏固的(frail and unconsolidated)民主,特別指非洲國家。其中最大的問題是,獨立後的統治力量沒有建立新的民主合法性的基礎,所以其政權可能徒有議會民主的形式,實際出現的卻是近似世襲制的個人統治(最典型的是軍事強人政權)。第三種是被尖銳激烈的社會經濟問題困擾的(plagued by acute social and economic problems)民主。這是發展中國家民主化過程中的普遍現象。主要原因是,社會經濟危機導致專制政權的倒台,但專制政權的解體卻遺留下非常嚴重的社會後遺癥,在這種情況下,新的民主政權必須面對那些尖銳激烈的問題。這種困境無論在拉美、還是在東歐的前社會主義國家轉型期都普遍存在。
但他也指出,雖然以上三種弱點明顯存在,這並不意味著發展中國家的民主進程就一定是悲觀的。他強調能夠幫助推動發展中國家民主事業成功的兩種途徑:代表進步力量的新社會運動(自主的群眾組織形成於專制時期,直接推動民主化進程)和代表民主社會基礎的公民社會(鞏固於轉型期,幫助民主制成熟紮根)。索儒森對發展中國家民主化的分析是比較全面的。雖然他並不同意一般規律的民主和經濟發展的Trade-Off,同時也認為民主化並不一定自然帶來經濟發展和社會福利的進步,但他承認,在威權發展主義政權和上層精英統治的民主政權中,確實存在著一種民主和經濟發展的替代關系,不過這並非規律性的替代關系,而是有條件制約的、並且是或然的。他不接受威權──專制政體一定能促進經濟快速發展的論點,所以他不認同為經濟發展目的可以犧牲基本人權、政治自由等與民主相應的社會正當要求。總之,我們看到發展中國家的政治民主是一個非常覆雜的問題,簡單的以“沖突說”或“兼容說”來概括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並不能幫助我們廓清疑慮、建設性地解答問題,我們必須要作出更具體、更有深度的分析。
東亞發展模式與官僚──威權政權的關系
我們可以通過觀察東亞發展的經驗,近一步理解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在七十年代到八十年代的比較發展研究中,隨著依附理論(Dependency Theory)開始邊緣化,曾出現過一種非常有影響的理論,即官僚威權政權的理論(Bureaucratic-Authoritarian
Regime)[12]。這個理論最早是用來解釋拉美國家發展經驗中的一個特別階段,在這個階段里,拉美幾乎所有的民選政府都被軍事政變推翻,然後被官僚威權政權所取代。這個理論認為,這種民主斷裂(Democracy breakdown)的發生,是因為在特定的依附性的資本主義現代化發展過程中,政治、經濟、社會變革中的內在緊張和矛盾沖突造成的。這類政權的特點是,掌權者大都來自組織覆雜和高度官僚化的社會集團,如軍隊、政府官僚和大企業。這種政權不僅官僚化而且在政治上有明顯的專制特點,往往用直接控制手段限制公眾的政治參與,同時也推行特定的、排斥公眾參與的經濟政策來影響經濟發展。這種政權的產生和演變是深化附依性資本主義經濟結構的要求,比如,維持社會秩序和經濟穩定才能保證(國際)資本的繼續投入,而這種政權的核心實際上是跨國資本和官僚──威權政權的關系或同盟。
官僚威權政權理論要回答的中心問題並不是政治民主是否促進經濟發展,而是在什麽樣的條件下這樣的非民主甚至反民主的政權得以應劫而生,以及它和發展中國家社會經濟結構的關系。在東亞國家里只有南韓和印尼比較接近拉美的官僚威權的軍人政權形式,但也很難將其政權定義為與跨國資本的同盟,所以東亞與拉美的區別是很明顯的。另外,南韓的軍人政權從樸正熙到全鬥煥時期的經濟增長都比較成功,而蘇哈托政權的大部份執政時期的經濟發展都不成功,所以是否是軍人主導的政權看來並不那麽關鍵。在東亞四小龍中,除香港的情況特殊外,其他三個都有類似官僚威權的政權來成功地促進、甚至指導經濟的快速增長。
那麽,東亞的這種政權性質到底與經濟發展有什麽樣的關系呢?海伽德(Stephen Haggard)認為,如果把東亞發展與拉美經驗作個比較,東亞經驗更能說明政權性質與一定的發展方向和工業化戰略有緊密關系。[13] 比如,當國家的發展政策是出口導向的工業化戰略,那麽保證自己的勞動密集性產業的競爭力就成為政權的中心任務之一。在此情況下,統治當局和上層精英對勞工階級的控制和政治排斥就非常重要。這種對勞工階級和其他左翼社會團體的壓制,同時也就削弱了民主的政治力量,從而幫助和鞏固了政治及經濟上層精英之間的聯合陣線,以維持這個官僚威權的統治。另外,這種限制公眾政治參與、推行嚴峻統治的政權,可以在極大的範圍內運用強制性政策去支持它認為重要的戰略性產業在國際市場上取得成功。內在的經濟發展要求和外部市場條件都限定了政權的威權專制與非民主性質,但同時也幫助其完成了促進經濟快速發展的任務。
當然,這類政權的存在都與冷戰時期的國際關系有關,它們幾乎無一例外地用共產主義威脅來延續軍事政權或專制政府的合法性。同時,美國也把與共產黨國家的鬥爭放在首要地位,在冷戰的大部份時期,不管是獨裁者還是專制政權,只要它堅決反共,美國就大力支持。這種支持除了包括軍事援助外,還包括廣泛的經濟資助,如直接投資、技術轉讓、開放市場等。這些都是東亞經濟起飛的重要條件。但這種冷戰的外部環境也在變化中。所以海伽德指出,盡管東亞經濟發展的成功經驗從歷史的角度看和官僚威權的政權相聯系,但卻不能在理論上得出一般性規律來證明此類官僚威權的政權能特別有效地解決與經濟發展有關的問題。因為,東亞經驗中覆雜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組合關系並不具有普遍性,而冷戰時期的國際關系也屬於不太可能再現的特殊情況。
但是,即便東亞經驗的普遍性值得懷疑,它還是值得重視的。比如,從經濟發展的角度講,關鍵是政府能否在發展戰略上作出正確決策和有無實施發展戰略的能力,政權的政治屬性和外部環境條件雖然有重要影響但仍非決定性的。比如,中國和南韓的政權性質不同,但都有過發展政策的成功和失敗的經驗教訓;而南韓和菲律賓都曾獲得大量的美援,但經濟發展的成果卻大相徑庭。另外,此類發展型政權與拉美國家的情形相比有一個很重要的區別,即在東亞、特別是四小龍里,外國資本、特別是跨國公司的滲透和對國民經濟的控制很有限,而本國資本受到政權的扶植卻能有相當可觀的發展。這當然都是特定的經濟結構、政治條件的產物,政府的決策是建立在這些條件上的,並非是自主隨意的政策選擇。所以,從東亞經驗來看,把這些經驗概括成政權主動作出政策上的Trade-off、以犧牲民主的代價來推動經濟發展,是不準確的。
除了成功的經濟增長外,東亞的另一值得分析的特點是民主化的經驗。自八十年代以來,比起拉美的民主化來,東亞的民主轉型看來更成功。比如,南韓的兩位前軍人總統都已被民主政府的司法部門判了重刑(雖然後來都被赦免了),馬科斯和蘇哈托的下場也都不怎麽妙。相比之下,那些被拉美民選政權赦免的前軍人的日子要好過得多,例如智利的前軍事獨裁者皮諾切特下台後一直受到本國民選政府的某種保護,使他不至於被引渡到國外接受審判。所以一些左派人士不無道理地批評拉美新的民選政權為“選舉制的威權政府”。[14] 當然,無論是在已完成民主轉型的南韓,還是正在轉型困境中的印尼,前政權的陰影和社會後遺癥都與拉美國家的情況頗為相似,這說明了民主化過程的覆雜性。
在分析東亞民主化的經驗和教訓時,還應注意到其社會形態及經濟體制與中國大陸的區別。無論是南韓還是台灣的威權政府,其對社會的控制能力比實行專制統治的中國大陸來說都弱得多。從政治層面看,台灣的異議人士在六十年代就可以出版雜志向國民黨的專制挑戰,盡管時常被封被關;李敖可以把蔣家罵得狗血噴頭,也不過是坐幾年牢而已,比起大陸的遇羅克、張志新、李九蓮的命運來說,那就算是好得太多了,中國大陸對異議人士的鎮壓幾乎總是滅之於萌芽之中。在經濟層面,民進黨人的出頭天與台籍資本勢力的壯大不無關聯,而在今天的中國大陸,獨立的政治力量和經濟力量很難存在,更別說結合了。在社會層面上,南韓和台灣也少有中國大陸的泛政治化傾向,保持著相當大的社會自由度,這些都給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也可稱市民社會)的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而公民社會的發展正是民主化的基礎。中國大陸改革以來的經濟發展接近了東亞模式的社會經濟形態,這對將來中國民主化的發展會有至關重要的影響。
民主化還是民主社會工程?
觀察民主化的過程首先要看民主化的前提條件,一般來講這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是經濟發展的水平,在這方面常用的經濟發展指標(如國民總產值和平均個人所得)並不是最關鍵的,否則沙特阿拉伯和科威特早就應該是民主國家了,重要的是與經濟發展伴生的社會教育水平的提高、工業化與城市化的程度、以及發達的公開的公共傳媒。第二是政治文化,就是在社會上與民主制度相適應而起著支持作用的價值觀和信仰系統。第三是一定的社會結構,主要是指那些民主化支持者的集團或社會力量,如中產階級、勞工利益群體在社會上的重要地位。第四是外部條件,即政治、經濟、意識形態的外部環境,有無支持民主化的國際潮流,相關重要國家(如美國)的特定政策傾向等。但以上所說的前提條件對民主化而言並沒有一個固定的程序,政治文化和外部環境也是比較覆雜的因素。所以,就民主化成功的可能性來說,仍要看每一國家經驗的具體分析。
民主化的過程一般有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準備階段,主要特點是非民主政權在社會政治壓力下解體;第二階段是民主秩序開始成形,主要特點是制度建設;而第三階段是民主制度鞏固的時期,其標志並不僅是民主制度的建立,而是民主要成為社會政治文化的一部份。
那麽,怎麽分析民主化的成功,如何判斷民主政體能否鞏固呢?索儒森總結了大量關於民主轉型的經驗,他認為,有四個關鍵因素要考慮。第一是經濟變革和政治變革的相互順序和作用。我們知道,主導經濟變革和政治變革的邏輯是不同的。比如說,經濟自由化造成的社會結果經常是不平等的,有得益者和受損者。這樣,不同的社會力量對經濟變革的反應就不同,而這在政治變革中會反映出來,特別是在經濟自由化的過程中受到傷害的社會集團會利用政治多元化的機會影響經濟變革過程。據著名學者普熱沃斯基(Adam Przeworski)對民主與市場關系的分析[15],在兩種最主要的分配社會資源的方式里,以市場規律為中心、建立在私人所有權基礎上的個人選擇(投資、勞動、消費)來決定分配的方式,從本質上來並不能滿足對公平原則的社會需求;這就需要另一種資源分配方式,以國家通過等級稅收、全民福利等政策,來調整社會資源的分配。
為了保證社會資源分配的公平,在自由平等原則和普選權條件下的代議制民主,就成為保證這第二種重要資源分配的合法且有效的方式。當有組織的主要社會力量表現出對社會公平原則的強烈要求時,第二種分配方式的實現才有了堅固的社會政治基礎。所以,從順序上來說,應是經濟變革先行,經濟變革促動經濟增長、同時推動包括社會多階層支持民主力量同盟的出現。這也說明,一般情況下在政治民主化的進程中,不可能也不應同時操作比較劇烈的社會、經濟變革,因為那樣很可能會破壞民主化進程所必需的妥協和穩定。
第二個決定民主化過程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是新政治規則的合法性。這里所說的新的政治規則的合法性,實際上接近韋伯所講的理性──法律的統治形式。而這種新政治規則的合法性一定要被整個社會所接受,其重要標志是合法性的來源與合法性的代理人相分離。也就是說,政權的合法性並非由於領導者個人的道德、能力或魅力,而是由於領導人被選擇的方式為整個社會所認可。用普熱沃斯基的話來說,民主化最關鍵的一步,就是政治權力從一群人的手里轉移到一組政治規則上。這種新的合法性的標準,是與許多發展中國家的個人統治(盡管有時是非常有能力的社會精英)的傳統對立的,常常對在發展中國家鞏固民主制度造成極大的威脅。
第三個重要因素是政治黨派的制度化。普熱沃斯基指出,民主化比舊的政治過程明顯會增加一種“不確定”因素(uncertainty),即政治競爭過程的結果是不確定的。民主制的特點就是能把這種不確定因素制度化、規範化。當主要的相關政治力量都能將自己的價值和利益放在這不確定的民主過程中檢驗而能接受民主過程的結果時,民主制的鞏固就有了保障。但在達到此種狀態之前,不確定因素會帶來社會力量之間的緊張關系。而這種緊張關系會影響社會力量繼續支持民主進程。成熟穩定並且制度化的政黨政治,可以降低不確定因素對民主進程的幹擾,最後把“不確定”規範成為大部份社會力量能接受的一種政治預期。
第四個重要因素則是公民社會的形成和發展。一個能代表廣泛社會力量的、由各種獨立的社會團體和利益集團組成的公民社會,是民主制度紮根的根本保證。凡是公民社會比較發達的社會,民主化成功的可能性就要高得多。總的來說,任何發展中國家如果具備了這四個重要因素,那麽它的民主化的成功和民主制度鞏固的前景就非常樂觀,反之亦然。
我們還注意到有一種把民主化視為全球普遍性的人類社會工程的觀點。[16] 這種觀點不注重分析民主的內涵和民主制度產生的條件,而主要把民主進程分解成一定順序的可以操作的機械步驟,像公眾對選舉制的熟悉和訓練、多黨制的建立、獨立媒體的出現、主要政治力量之間的討價還價和妥協等。此種理論的主要貢獻在於,強調了民主進程中細節和技術性問題的重要性。比如說,民主化進程中的保守派和激進派(僅對政治民主而言)的妥協是非常關鍵的,甚至可以說,民主進程能否順利進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妥協的方式和程度。我們知道,就是在工業化發達國家中的民主與實現社會公平的問題上,代表社會再分配的福利國家其實也是二戰後社會妥協的產物。但這種民主工程的理論過於忽視實現民主的必要條件和發展中國家對民主制度要求的內涵,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有明顯缺陷。
結束語
從以上討論中可以得出幾點簡單的結論。首先,政治民主與經濟發展並沒有一定的因果關系。經濟發展的要求、社會結構的條件、政治力量的特定組合才是政治民主的關鍵。政治民主可以推動經濟發展,但不穩定、不成熟的民主制度也可能阻礙經濟的發展。簡單地用民主制度為標準來指導政治改革會產生迷思。其次,民主制度既不是完美的政體,也非唯美主義的空中樓閣,而是一種與人類社會根本的社會公正原則相應的政權形式,是一種在一定條件下應運而生的政治安排。因此,盡管如阿瑪蒂亞.森所說,民主的價值觀已為人類社會廣泛接收,但畢竟民主還只是人類選擇的一種到目前為止相對較優的統治方式。森也只有在把民主制度看作是實現人類根本自由的一種形式的情況下,才宣稱民主是目的。[17] 顧準的關於民主並非終極目的的看法,也許更接近我們這里所討論的民主問題。[18] 如果人們接受了自由主義的經典看法,即自由主義是法的原則,而民主是實現這個原則的重要的決定方式(哈耶克語),民主也顯然不應被看作是目的。
從五四運動到現在,呼喚“德先生”的吶喊一次次變成空谷足音,中國人對民主的追求簡直是屈原《離騷》中“雖九死其猶未悔”精神的現代寫照。但對民主的探求中不可或缺的是理性的照耀,否則我們真可能陷入“為民主而民主”的怪圈之中而不可自拔。
試析中共極權主義革命與建設的雙重邏輯
陳彥
旅法學者
一、意識形態專政是共產主義制度最本質的特徵
二、意識形態的神聖性與有效性
三、中共革命與建設的雙重邏輯
自五十年代漢娜.阿蘭特(Hannah Arendt)提出極權主義概念(Totalitarianism)以來,這個概念一直是研究德國的納粹主義和共產主義制度的主要概念之一。這個概念的一大貢獻是,將納粹主義和共產主義制度與迄今為止的人類社會其他各種專制制度區分開來,指出極權主義這一新型專制的四大基本特徵,即一黨專政(黨即國家,國家即社會)、國家壟斷經濟及一切資源、意識形態專政、警察恐怖。[1] 從意識形態的內容、其號召力的強度、大眾認同的持久性及其世界普適性等方面看,意識形態專政是共產主義制度更為本質的特徵。由於此概念將德國的納粹、意大利的法西斯主義和共產主義制度全歸於極權主義模式,有學者認為,這樣的定義過於偏重價值判斷,有損學術研究的價值中立取向。盡管如此,迄今為止,學術界並沒有提出為大家普遍認同的比較“中性”的概念來取而代之,而極權主義概念在實證研究中仍然表現出相當大的分析效力。
近年來,中國國內的學者開始注意運用極權主義概念來觀察中國社會。例如,孫立平等社會學家將極權主義社會稱為總體性社會,認為其特徵是政治中心、經濟中心、意識形態中心的三位一體,其中政治中心處於核心和支配地位,最高決策層既是社會資源的實際管理者,也是政治控制的實施者,還是意識形態的權威解釋者。[2] 蕭功秦則用全能主義對譯極權主義,他是這樣定義的:“全能主義政治形態的特點是,政權全方位地滲入社會最基層的細胞;沒有自主的社會活動空間與市民社會;權力的高度集中;以一種具有平均主義烏托邦目標的意識形態信仰作為一黨制社會的整合基礎;通過高度的社會動員與以意識形態導向為基礎的大眾政治參與,來實現國家精英所確定的政治目標等。”[3] 以上表述雖有不同,但都注意到意識形態在極權社會中十分明顯的中心位置。
以極權主義概念來觀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五十年的歷史,可以把共產主義在中國的實踐史看成是一部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專政的歷史。本文從三個層次探討極權主義在中國的表現形式及其演進機制,即意識形態專政是極權制度最本質的特徵、意識形態的神聖性與有效性、中共極權主義革命與建設的雙重邏輯。
一、意識形態專政是共產主義制度最本質的特徵
意識形態是什麽?從阿蘭特到阿宏(R.Aron)、再到法國當代學者傅瑞(F.Furet), 一個較為一致的定義是:意識形態是“解釋世界的理論體系,通過這些體系,人類 可以排除任何神靈的指引而使自身的政治活動合乎自然法則”。[4] 以意識形態這 種思想體系為指導建立社會制度是人類在二十世紀的首創,從此開創了從意識形態 走向意識形態專政的道路,共產主義則將這一專政形式推向極致。共產主義的意識 形態是馬克思列寧主義,其官方定義是:這一思想體系“闡明了自然,社會和思維 的發展規律,揭示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固有矛盾和資本主義社會的特殊運動規律, 證明了資本主義制度必然要崩潰,共產主義必然要勝利,指出無產階級是資本主義 制度的掘墓人和共產主義的創造者”。[5] 毛澤東則說:馬克思列寧主義反映了全 世界無產階級實踐鬥爭的普遍真理,“是全世界無產階級的最正確最革命的科學思 想的結晶”。[6] 將馬克思列寧主義運用於中國產生了毛澤東思想,這是共產主義 意識形態在中國的完善。
共產黨人認為,共產主義意識形態集科學與道德於一身,既是歷史規律,又是正義的化身,也是科學理性的世界觀和社會的價值體系,是人類迄今為止所能找到的最盡善盡美的思想體系與價值系統。同時,它還是一套制度預設,不僅描繪出應該實現的制度模式,而且指出了實現的方式和策略。從這一意義上講,共產主義是迄今為止人類社會所生產出的最完備的意識形態體系。既然共產主義如此科學而理想,當然就要不顧一切代價地去實現它,於是就出現了共產主義式的理想到制度的強制轉換。無疑,這一轉換要求不同凡響的精神與物質力量。共產主義在蘇聯、東歐及中國的實踐證明,這一意識形態具有這種力量。共產主義先是通過政黨,然後通過政權激發起普遍的精神狂熱,並將之轉化成巨大的物質力量,即所謂的由“批判的武器到武器的批判”。相對來說,共產主義的動員力量的強度、規模、持久性等,都是其他極權主義意識形態所望塵莫及的。
在社會主義國家里意識形態是無所不包、無處不在的,這對在極權社會生活過
的人來說是個淺顯的事實,若論到透徹描述和深刻揭露這一意識形態還首推索爾任 尼琴。他在七十年代初給蘇共領導的一封公開信中寫到:“無處不在的、強制的、 被迫的謊言,是你們國家的人們生活中最惡劣的常態。這是比任何物質上的不幸、 比沒有任何公民自由都更糟糕的事情。所有這一套謊言系統全是向意識形態繳納的 貢品:所有發生的一切都同這個意識形態密不可分,這個已經僵死的,但仍然用盡 全身解數不願離去的意識形態。但原因正是,我們的國家,由於習慣,由於惰性, 由於傳統,仍然牢牢地抓住這個意識形態不放,抓住這個說謊的,伸向各個環節的 教條不放。正是這個意識形態,為了它的自身的生存而將那些膽敢有不同樣思想的 人關入監獄。.....給我們脫掉這套骯臟的,浸透了汗水的衣缽吧,它上面已經沾染 了太多的血跡,使得民族的活的肌體無法呼吸!正是這個意識形態造成了如此多的 流血,它是兩千六百萬人的鮮血的罪魁禍首。”[7]
我們可以從意識形態認同和意識形態恐怖兩個方面來分析意識形態動員。共產 主義的意識形態動員首先要求人們把它的教條當作絕對真理來信仰,無條件地認同 它。它不同於宗教,宗教訴諸於人們的非理性的靈魂需求,共產主義則宣稱自己是 科學,因而要求人們通過“理性”思考來達到認同它的目的。它不僅要求人們信從 它,它還企圖壟斷人們的理性思辨的通道。它不僅要求其信徒全身心地臣服於它, 而且為他們達到這一“彼岸”世界規定了路途,它調動了一切手段、利用了一切可 利用的資源來進行認同動員。
意識形態恐怖也是意識形態動員的重要環節。無論共產主義的宣傳教育機器如 何強大、其各種控制手段如何無孔不入,要將千千萬萬個獨立的個體思維和形形色 色的社會管道全部納入同一的思想體系和同一的運行軌道,卻不是單靠思想教育和 認同動員就可以實現的。對那些頑固不化、不堪教育、信仰不堅者,還必須動用專 政的手段,一方面強迫他們接受正統的意識形態,一方面懲戒其他可能的動搖者。 事實上,這種制度的極權主義特徵之一就是壟斷一切專政手段以鎮壓一切可能的和 潛在的敵人。階級鬥爭的理論及建立其上的制度手段正是這種鎮壓的預設。這種極 權不僅需要鎮壓敵人以維護其極權的一統天下,而且也需要敵人以維持其鎮壓機器、 以證明這一專政制度的必要和合法。因此,它一方面調動一切行政、立法、甚至軍 事手段來施行意識形態恐怖,另一方面又開動機器來制造階級敵人,既證明鎮壓的 必要性又證明意識形態的正確性。
以意識形態內容的完美無缺,利用人們對烏托邦的向往,並調動各種手段來達 到意識形態認同,又以一切可資利用的手段來改造洗腦,鎮壓反叛,威懾異端,消 滅異己,以達到極權主義的一統天下;以意識形態認同奪取政權,又以意識形態恐 怖鞏固政權,認同與恐怖交叉並用,即是這種極權的意識形態專政。
二、意識形態的神聖性與有效性
共產主義從思想體系到制度實踐,從蘇聯、東歐到東亞、古巴,曾席卷半個世界,它在二十世紀的巨大成功是人類歷上史無前例的。然而,蘇聯東歐陣營的突然崩毀又充份表明,這一制度又是如此的脆弱,在既無外敵又無內部威脅的情況下竟然會突然消逝。它的既強大又脆弱的特點,源於其極權主義的封閉性格,即它的總體或全能特徵。在極權主義意識形態內部,存在著互相依賴又互相沖突的兩個方面,即它的神聖性和有效性。
這一意識形態是個無所不包、無所不能的龐大體系,它有一套龐大的理論體系來論證自己是不可質疑的科學真理,因而就具有不可挑釁的神聖性。它既是革命合法性的源泉,又是革命的武器,是無產階級的行動指南、革命的戰略策略,目的與手段一身兼二任。
這個意識形態同時也是排他的。它不僅只能按照自己的方式、軌道、邏輯來運行,而且隨時清理軌道上的任何異質、排除任何其他的潛在可能性。信奉這個意識形態的政黨要壟斷一切權力,絕不與任何其他勢力分享,其政治領袖則集中所有的權力於一身。這種對權力的獨占反映出意識形態的排他性,黨的享有一切權力的領袖同時也被視為黨和真理的化身,二者不可分割。當列寧首次把共產主義思想體系付諸於俄國的革命實踐時,這一觀念體系就從思想到建制物化為一個封閉的極權體系、一架巨大的排他的組織機器。封閉的意識形態鍛造了封閉的極權制度模式。在戰爭年代和在奪取政權的道路上,共產黨內“路線”紛爭不斷而且每次鬥爭必以一方徹底戰勝另一方為結局,原因也是這一意識形態的排他性。
這一意識形態的排他性使它具有強大、殘酷的一面,但同時又隱含著它的脆弱。它的強大是因為它是封閉和自洽的,但這又是它的脆弱,因為它必須不惜一切代價地維護這一系統的封閉性和自洽性,任何微小的異象或變數都可能成為大廈崩毀的最初缺口,使它自毀封閉而走向解體。正是這一維護體系的完整性和自洽性的極端需要,使極權主義系統包含著無法解決的內在矛盾。
共產主義意識形態是全能的,因此它必須接受歷史的檢驗,必須面對實踐的成效。這就是這個意識形態的另一個特性,它的有效性。共產黨以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為號召,贏得了戰爭的勝利,奪取了政權,充份證明了意識形態的有效性,同時也大大加強了它的神聖性。奪取政權之後,龐大的思想體系得以全面制度化;然而,制度化之後的意識形態系統面臨著社會主義建設的歷史檢驗,也必須回答實現現代化的民族預期。可是在此階段這一意識形態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如果它無法回答現代化的預期,不能經受實踐的檢驗,其有效性就自然要受到質疑。很顯然,這種意識形態的有效性與神聖性之間,存在著難以調和的內在緊張。當其有效性受到質疑時,其神聖性自然也開始動搖。
這種意識形態的這一互相矛盾的兩面也是相互依賴的,舍其一面,極權主義系統就無法形成。同時,這一互相沖突的兩面也是極權主義系統內部的動力源泉。中國共產黨人從來以民族現代化的繼承人自居,宣稱只有社會主義才能救中國、社會主義是人類至今所能找到的最好的社會制度;只有沿著這條道路,才能將中國引向現代自強之路,最終通向共產主義。這種對未來的許諾本來是意識形態動員的需要,但同時也是對意識形態有效性的挑戰,逼迫意識形態將許諾付諸現實。共產主義意識形態之所以有更為普世和持久的感召力,這是重要原因之一。這也就是本文中所要分析的所謂意識形態的“建設的邏輯”。“建設的邏輯”要求具體的、看得見、摸得著的經濟成果,要求為達到預期的經濟成果所必須的理性精神。換言之,“建設的邏輯”內含著某種經濟合理化機制,依照這一機制,經濟計劃、理性管理、制度建設、程序設計便都是必須的。同時,“建設的邏輯”也要求人們尊重知識、尊重科學、尊重知識分子,要求專家治國、專家治廠、專家治校等等。
同“建設的邏輯”相對應的是“革命的邏輯”。如果說“建設的邏輯”是為了維護意識形態的有效性,那麽“革命的邏輯”便是為了維護意識形態的神聖性。既然視意識形態是神聖的、不可質疑的,那麽,就不能以“建設的邏輯”、實用的邏輯去模糊意識形態的核心內容,任何這種模糊都構成對意識形態神聖性的質疑。為了根除對神聖性的質疑,共產黨就必須不斷地發動意識形態運動,不斷地進行大規模的思想動員。這種意識形態運動不僅旨在根除對神聖性的質疑,還在於制造對神聖性的信仰。要達到這一目的,黨不僅需要占有一切思想言論陣地,控制一切宣傳教育手段,而且還必須以一切行政的、政治的、專政的手段來威懾、鉗制、鎮壓,即對治下的臣民實行意識形態專政。
需要指出的是,意識形態專政是以維護意識形態神聖性的名義來進行的。既然意識形態的神聖性是天然給定的,所以用專政來維護它也就自然是合法的。在這里,意識形態為專政提供了合法性基礎,而專政的目的又是為了維持意識形態的神聖,原因與結果可以互置,手段與目的可以互換。由於這一手段與目的的互換機制,使得共產主義體系具有史無前例的動員力量。它不僅可發動規模宏大的群眾運動,激發出民眾狂熱的精神臣服,而且可以動用強大的國家機器大規模地鎮壓反抗,制造駭人聽聞的暴力屠殺。意識形態的專政不僅可能將濫殺無辜合法化,而且還成功地將其制度下的民眾納入其統治機器,成為這一統治機器中的一部份,行使這一機器的部份職能。
這一機器的超乎尋常,使它具有極其強忍的生命力,迄今為止的共產主義制度的歷史表明,這一制度一經鞏固,外來因素幾乎無法摧垮它。然而,無論這一體系如何強大,它必須面對自身的矛盾。共產主義具有強大的號召力,原因是它是一套迄今為止最為完整美好的烏托邦系統。烏托邦有其社會功能,它反映了人們追求美好未來的願望,它是現實的一面鏡子,可以批判和鞭策現實。但烏托邦卻不是現實,它越是美好,離現實就越遠。若試圖將烏托邦強制性地變成現實,烏托邦本身就不再存在。這種思想體系的悲劇在於,它本身是個烏托邦系統,卻以可付諸現實的社會工程的面目出現。從這一角度看,它又是個巨大的謊言系統。烏托邦與現實的距離,使得烏托邦注定不可以變成現實,然而其意識形態的極權主義性格又要求必須將之付諸現實,這是這一思想體系制度化之後永遠無法擺脫的深層矛盾。從這個意義上說,這一思想體系從其制度實踐的那一天起,就一直在從事著摧毀這一烏托邦的工作。烏托邦一旦被摧毀,也就是謊言系統的摧毀;謊言的破滅意味著烏托邦的破滅,也意味著意識形態神聖性的破滅,整個制度就會失去合法性的根據。因此,為了維護謊言,必須不惜一切代價,投入全部制度的力量。這是一種指鹿為馬的惡作劇,但卻又是制度根基所必須。同時,這種制度的歷史越是向前推進,它就越需要加強意識形態恐怖。謊言越是暴露,就越必須實行專政。
綜上所述,將烏托邦付諸現實是“建設的邏輯”,而維護烏托邦的幻象、維護謊言系統的權威,則是“革命的邏輯”。很顯然,維護幻象、捍衛謊言是這種極權制度最為根本的邏輯,因為這是意識形態的根基所在。為了維護制度的合法性,這類政權可以隨時放棄“建設的邏輯”,以專政的手段強迫人們認同謊言,承認謊言就是真理。觀察這種制度實踐的具體歷史進程,不難發現,無論是在蘇聯、東歐還是中國,社會主義的歷史總是充滿著曲折、動蕩,“革命的邏輯”與“建設的邏輯”交叉行進。同時,由於“革命的邏輯”關系到意識形態的根本,它總是壓倒“建設的邏輯”。
三、中共革命與建設的雙重邏輯
回觀蘇聯共產主義的歷史,激進的意識形態統治推進時期與緩進的經濟建設時期循環更替,交織演進。自列寧於1919年至1920年推行戰時共產主義、1921年至1928年實行新經濟政策,其後的蘇聯歷史就再難逃出這種革命與建設的雙幕劇:1936至1938年的大清洗,1953年至1964年赫魯曉夫的改革,勃列日涅夫的回潮再到戈爾巴喬夫的改革,直到最後崩潰。中共建國到今天的歷史,也是革命與建設循環沖突的歷史、是運動極其頻繁的歷史。粗略地統計,從1949年到文革,各種名目繁多的運動當在60次以上[8]。若將這一時段分為五個主要時期,可以發現以下特點:1949年至1953年的建國與恢覆時期、1957年至1960年的反右與大躍進時期、以及文革時期,是運動頻繁時期,即“革命的邏輯”占壓倒優勢的時期;1953年至1957年的社會主義制度確立與建設時期、1961年至1965年的經濟調整時期,是運動相對低頻時期,即“建設的邏輯”占上風的時期;從1949年到1976年的27年中,意識形態領域內的運動從來沒有停止過。這一現象表明,在這27年中,雖然存在著一種革命與建設的歷史循環,而循環中又有意識形態運動一脈相連。
其實,這一革命與建設的歷史循環並非今天的什麽新發現。共產黨的意識形態教育中的最基本的術語之一,所謂的“兩條道路、兩條路線”的鬥爭,實際上就反映了革命與建設的雙重邏輯。黨內長期循環往覆的路線鬥爭的根本原因,正是源於其意識形態的深刻的內在矛盾。而其意識形態話語對此的解釋是階級鬥爭在社會主義時期和共產黨內的反映。這種解釋既不能自圓其說,也與事實不符。其功能是一方面遮掩意識形態的內在矛盾,另一方面強化意識形態運動的必要性,使黨內鬥爭合法化。
以革命與建設的邏輯來觀照中共路線鬥爭史,可以看到革命與建設的邏輯並非總是不可調和的,只有當“建設的邏輯”威脅到革命的合法性時,才會有雙方的決戰,路線鬥爭才會白熱化。黨的各級幹部雖然隨時小心提防,但仍然難以跳出這一本身互相依存的邏輯怪圈。實際上,即使是一貫正確的毛澤東本人,也不一定總是站在“革命的邏輯”這一邊。1957年3月,毛澤東在全國宣傳工作會議上講話,呼籲知識分子講真話、提意見,這涉及到有名的“陽謀論”。稱之為“陽謀”,是假設毛當時已預見到會出現對黨的激烈批評,並威脅到黨的合法性。“陽謀論”難以說服人的重要原因是,它不能解釋1956年9月中共八大以來政策的整體方向,這一方向就是社會主義制度在中國已基本確立,全黨面臨著一個由革命向建設轉型的新形勢。毛澤東講“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宣布“革命時期的大規模的急風暴雨式的群眾階級鬥爭基本結束”[9],都表明他當時其實是站在“建設的邏輯”上的。其時,第一個五年計劃成功在望,毛澤東志得意滿,並不懷疑共產主義制度的有效性。
當時的右派言論中確有一些意見是直接質疑黨的合法性的。儲安平指責“黨天下”,章乃器批評共產黨“以黨代政”,張百生、黃振旅甚至說共產黨“以黨代憲法,以黨代人大”,章伯鈞建議將政協、人大、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改成四個政治設計院,黃心平更是直言共產黨應與民主黨派輪流執政。[10] 中共意識形態的最高闡釋者毛澤東自然首當其沖,他要反擊也在所難免,這是“革命的邏輯”使然。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促使毛澤東下決心對來自各方面的批評與反抗發動大規模‘反擊’的主要因素,是其必須堅決維護共產黨特別是他自己的威信,鞏固住已經獲得的權力的強烈欲念和決心”。[11] 這是十分中肯的判斷。1957年7月反右運動展開不久,毛澤東就已明確指明了這場運動的意義。他說,“大辯論(反右),全民性的,解決了和正在解決著革命和建設工作是否正確(革命和建設的成績是不是主要的),是否應走社會主義道路,要不要共產黨領導,要不要無產階級專政,要不要民主集中制,以及我國的外交政策是否正確等項重大問題。......只要我們在辯論中勝利了,就將大大促進我國的社會主義改造與社會主義建設。”[12] 毛所談的無非是兩點,一是黨的合法性,二是意識形態的有效性。“革命的邏輯”不僅以鉗制言論等手段來維護意識形態的不可懷疑性,同時還以運動的形式來發動進攻,以證明這一無須證明又不能被證偽的意識形態的正確,並在這一過程中不斷鏟除異己、加強極權。
反右結束,專政之下,人心一統,鴉雀無聲。毛澤東在昭示了他所掌控的意識形態不可質疑之後,又面臨新一輪的意識形態有效性的檢驗,一場以建設為主旨的革命運動的發動便成為邏輯之必然。於是,大躍進以建設的面目出現了,但其遵循的卻是革命的邏輯。它發動的本意是為了證明1957年反右運動的正確和必須,證明它促進社會主義建設的效力。這時,烏托邦的謊言特性就徹底暴露無疑了,革命不但代替不了建設,而且在革命的邏輯下建設必然陷入慘重的失敗。
無論毛澤東如何專橫,“革命的邏輯”如何具有壓倒性力量,共產黨卻不得不面對大躍進之後的饑荒和蕭條,於是毛澤東退居二線,劉少奇主持工作。不過,在1961年到1965年的經濟調整時期里,雖然“建設的邏輯”占主導地位,但在意識形態領域里“革命的邏輯”並未松懈。即便如此,毛澤東也仍然感到經濟調整背離了意識形態的大方向。從實際政治層面來看,一種較為務實理性的“建設的邏輯”不僅意味著革命黨向執政黨的角色轉變,而且也使革命黨的領袖兼導師的作用降低,權威弱化,這自然不是毛所願意見到的。何況,經濟調整本身就是以毛的讓步、意識形態淡出經濟領域為代價的。於是,經濟調整剛初戰告捷,毛澤東就發動了文革,“革命的邏輯”再次壓倒了“建設的邏輯”。
在實際政治生活中,由於意識形態思想體系的烏托邦性質,注定無法兌現其美好許諾,但一整套國家機器從原則上講是為了實現這一美好許諾而存在的。隨著理性與現實的反差越來越大,極權內部的張力日益膨脹,烏托邦式謊言越來越難以維持,共產黨就必須找出解脫辦法。以激進的運動沖擊溫和的建設,將制度實踐的失敗歸咎為黨內溫和路線代表者對正統意識形態的曲解,似乎是所能找到的最好的解脫辦法。從這一意義上講,黨內路線鬥爭和尋找替罪羔羊乃是制度本身的需要。所以,凡是有這種制度的地方,就都程度不同地發生過整黨、清黨、大清洗、文化革命等。
現在來看文革史,顯然是極權主義的一種登峰造極的表現。以意識形態煽動青年的狂熱,繼而將狂熱推向全社會,不惜完全打亂自己的制度機器、甚至黨本身,這是“革命的邏輯”最極端的發展。與斯大林的大清洗相比,都是以專政對付人民,以強暴對付政敵,以恐怖維持意識形態的一統天下。不同的是,斯大林依仗秘密警察,毛澤東依靠政治化的、被意識形態鼓噪起來的群眾。文革在中國的發生,尤其以這種全民專政的形式出現,顯然有多方面原因,甚至包括民族心理上的原因。但1958年大躍進激進路線的嚴重挫敗、毛澤東作為領袖應該承擔的責任、革命導師先知形像的動搖、革命意識形態在經濟領域里影響的削弱等,都是至關重要的因素。從一種意義上講,以激進的革命運動去回答建設成效的不足,實際上乃是一種逃跑的邏輯、一種避實就虛的邏輯、一種以意識形態盲人瞎馬式地向前沖撞去逃避實踐檢驗的邏輯。
“革命的邏輯”雖可在一段時間內壓倒“建設的邏輯”,但社會、民族甚至意識形態本身付出的代價也是十分沈重的,且勢將隨著這一邏輯的惡性推進達至頂點而走向轉折,於是極權主義趨於式微。文革正是依據這樣一種邏輯而令極權統治由盛而衰,將意識形態的神聖面紗徹底撕破了。文革將意識形態恐怖推到極點,也使社會對它的信仰全面動搖。由於文革的全民意識形態恐怖的特點,意識形態神話崩潰之勢較之大清洗之後的蘇聯更加難以阻擋,一場以重建意識形態有效性為目的的改革就不可避免。正如斯大林的去世為赫魯曉夫的改革提供了契機一樣,作為意識形態化身的毛澤東的去世,為這一改革開創了條件。從本質上看,1978年以來的改革其實是黨重建意識形態有效性的一個努力,它試圖回到“建設的邏輯”,並以此來證明制度體系的有效性,這是歷經了文革災難後黨重建政治合法性的唯一可行的選擇。從全世界社會主義國家的歷史來看,改革也是共產主義極權社會的一個普遍現象,是“建設的邏輯”的使然,也與烏托邦記憶有關,但這種改革蘊含著意識形態的回潮,以及“革命的邏輯”戰勝“建設的邏輯”的預設,也就是說,在其框架內改革是不能成功的。
僅從這一層面看待文革後的中國改革,歷史似乎仍然遵循著舊的軌道運轉,無法跳出革命與建設雙重邏輯的怪圈。然而,鄧小平所面對的社會是一個後文革的社會,意識形態不再具有理想的光彩,其工具性能也大大降低。這一形勢下的鄧小平采取了盡可能的實用主義態度,一方面盡量避開意識形態話語(即所謂的“不爭論”),一方面以專政的力量保住統治的底線(即所謂的“四個堅持”)。在一個意識形態日益退出社會生活中心的社會里,極權主義已漸漸失去其基礎和支柱。鄧小平不僅依靠“建設的邏輯”上台,而且還必須以建設的成果來提供和維持合法性。實際的改革歷程顯示,雖然鄧小平主觀上還是要證明那個不可證明的烏托邦,但改革的實踐卻在一步一步地從意識形態上推翻這個烏托邦。無論是以真理標準討論為開端的意識形態解構,還是社會多元經濟結構的形成,都表明那種神話已成為歷史。從意識形態解體這一角度看,當執政黨無法再制造意識形態恐怖並用軍隊來維持政權時,中國就進入後極權主義的時期了。不過,極權主義的頑強生命力往往令人吃驚,蘇聯勃列日涅夫之後的歷史告訴我們,意識形態專政可以在沒有信仰的情況下繼續維持相當長的時間;中國改革二十年來的歷史似乎正在告訴我們,原來的制度體系可以在意識形態體系瓦解之後仍具滯後效應。
1970年的廬山會議及毛澤東、林彪沖突之起源
──在“設國家主席”之爭的背後
王年一(中國國防大學教授、著名文革研究專家)
何 蜀(歷史雜志副主編、著名文革研究專家)
黨內高層有關“設國家主席”的不同意見
廬山會議上的爭論與“設國家主席”無關
“林彪想當國家主席”之說十分可疑
毛澤東為什麽堅持不設和不當國家主席?
1970年的廬山會議(即中共九屆二中全會)是“文化大革命”的一個重大轉折點,在這次會議上發生了令人震驚的事件,即1969年才在“文化革命偉大勝利”的基礎上建立的中共中央新的領導核心出現了分裂。林彪及其追隨者在會議上的一些活動後來被毛澤東定性為“反革命政變”,有關“設國家主席”和“稱毛澤東為天才”的兩個意見被毛澤東定性為反革命政變的政治和理論綱領。毛澤東為什麽要反對設國家主席?“設國家主席”的意見怎麽會成了“反革命政治綱領”?本文根據中國大陸已公開的有關材料剖析這一事件,提出了不同於以往既定結論的看法。
黨內高層有關“設國家主席”的不同意見
文革中原擔任名義上的國家元首(國家主席)的劉少奇被徹底打倒了,因此國家元首的職位出缺。中共“九大”前後,對毛澤東的個人迷信達到了頂點,當時談到選新的國家主席,當然是非毛莫屬,任何人提議毛澤東擔任國家主席都是十分自然的。但是毛澤東本人卻另有考慮。
1970年3月,在長沙休養的毛澤東收到周恩來送來的憲法修改草案提要和一封信。3月7日[1],毛澤東在與汪東興談話時突然提出,“改變國家體制,不設國家主席”。毛澤東說:“憲法中不要寫國家主席這一章,我也不當國家主席。”毛澤東既未與“副統帥”林彪商量,也不告知周恩來或政治局其他領導人,便徑自作了這一事關國家領導制度重大變更的決定。按照毛的要求,中國將成為一個只有黨和政府領導人、卻沒有國家元首的獨特國家。在當時的政治氣氛中,他的任何話都是只能照辦的指示而不是提供商量的建議。毛並要汪東興次日回北京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傳達他的指示。
3月8日晚,汪東興在周恩來主持的政治局會議上傳達了毛澤東的這一指示,政治局自然是一致擁護毛澤東的建議。3月16日,中央政治局通過的“關於修改憲法問題的請示”送呈毛澤東,毛澤東在批示中再次明確表示不設國家主席[2]。3月17日至20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開工作會議,討論召開四屆人大和修改憲法的問題。會上多數人讚同毛澤東關於改變國家體制、不設國家主席的建議,但是,“也有些人仍希望毛澤東重新擔任國家主席”[3]。迄今為止的史料從未指明這個所謂的“有些人”具體是誰,如果僅僅是後來被指為“林彪集團”的成員,有關方面一定會著重點明。現在既然始終未點明,似可推測,一些與“林彪集團”無關的人也希望毛仍擔任國家主席。
周恩來委托葉群將有關情況向正在蘇州養病的林彪通報後,林彪讓秘書給毛澤東的秘書打去電話:“林副主席建議,毛主席當國家主席。”毛澤東得知後,讓秘書回了這樣一個電話:“問候林彪同志好!”[4] 此一問候既可被理解為毛澤東委婉地否決了林彪的建議,也可被理解成是對林彪的建議表示讚許和鼓勵。至少,此時的毛澤東並未向林彪明確表示反對設國家主席及毛本人不擔任此職,更沒有說明毛個人要改變國家領導制度的任何理由。4月11日,林彪向秘書口述了他的意見:“一,關於這次‘人大’國家主席的問題,林彪同志仍然建議由毛主席兼任。這樣做對黨內、黨外、國內、國外人民的心理狀態適合。否則,不適合人民的心理狀態。二,關於副主席問題,林彪同志認為可設可不設,可多設可少設,關系都不大。三,林彪同志認為,他自己不宜擔任副主席的職務。”此意見同時報給了在長沙的毛澤東和北京的政治局。
4月12日,周恩來主持中央政治局討論了林彪的意見,結果是“多數政治局成員同意仍由毛澤東擔任國家主席,周恩來對此也沒有提出異議。”[5] 此前,在3月8日晚的政治局會議上,與會者本來已“一致擁護”毛澤東關於不設也不擔任國家主席的意見,為什麽一個月後政治局的多數成員(包括周恩來,甚至可能也包括江青集團的一些成員)卻改變了前議,同意林彪提出的應設國家主席並由毛來擔任的建議呢?比較合理的解釋是,一個月前,政治局委員面對毛突然提出的變更國家領導制度的要求,習慣性地表示了服從;但一個月後當林彪提出了自己的建議時,顯然政治局的多數成員認為林彪的這個建議是正確的,故而表態同意林彪的建議。但這樣一來,毛澤東提出的不設國家主席之事出現了第一次轉折。
在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集中制”的黨內,雖然政治局多數成員提出了仍應設立國家主席並由毛擔任的意見,但毛澤東再一次以個人獨斷否決了政治局多數成員的集體意見。他在政治局討論情況報告上批示:“我不能再作此事,此議不妥。”可是,究竟為什麽此議不妥,毛卻只字未談,也不容許政治局成員談。如此大事,政治局成員的看法不同本不奇怪,但是毛把事情弄得如此高深莫測倒是有點不正常了。有的史著稱,“這是‘文化大革命’以來,毛澤東和林彪第一次在重要問題上各執己見。”[6] 這個說法不全面,其實,這哪里是毛澤東與林彪一人各執己見,實際上是毛與政治局多數成員的意見相左。4月下旬,毛澤東在政治局會議上第三次提出,他不當國家主席,也不設國家主席。這次,他借用《三國演義》中的典故隱晦地解說了他的理由:“孫權勸曹操當皇帝。曹操說,孫權是要把他放在爐火上烤。我勸你們不要把我當曹操,你們也不要當孫權。”7月中旬,在中央修改憲法的起草委員會開會期間,毛澤東得知黨內上層仍有堅持設國家主席的意見時,第四次提出不同意設國家主席。他說,設國家主席,那是形式,不要因人設事。[7] 結果,周恩來在7月18日的中共中央修改憲法起草委員會全體會議小組會上發言時又收回前議,他說:“可以考慮不設國家主席、副主席。”[8] 這樣,毛澤東在此事上的個人意見重新占了上風。
中共九屆二中全會正式開幕前夕,1970年8月22日下午3時,毛澤東召開了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商定有關會期、日程、分組等事項。在會上政治局常委多數成員(包括周恩來、康生、陳伯達等)明知毛對國家主席一事的態度,仍然堅持要設國家主席並由毛擔任。“關於設國家主席的問題,討論中除毛澤東外,其他四名常委均提出,根據群眾的願望和要求,應實現黨的主席和國家主席一元化,即在形式上有一個國家元首、國家主席。周恩來提出,如果設國家主席,今後接見外國使節等外交禮儀活動可以由國家主席授權。康生說,設國家主席,這是全黨全國人民的希望,我們在起草憲法修改草案時也這麽希望,但又不敢違反主席關於不設國家主席的意見。處在這一矛盾中,我們感到壓力很大。陳伯達說:如果這次毛主席再擔任國家主席,將對全國人民是一個極大的振奮和鼓舞。陳伯達講後,林彪也附和。毛澤東在會上仍然堅持不設國家主席、不當國家主席的意見,他說:‘設國家主席,那是個形式,我提議修改憲法就是考慮到不要國家主席。如果你們願意要國家主席,你們要好了,反正我不做這個主席。’”[9]
這段會議記錄表明,林彪並不是唯一要堅持設國家主席的人,除了毛本人外,幾乎其他政治局常委的看法都與林彪的意見相近。一向善於揣摸毛澤東意圖的周恩來認為,毛澤東可能是不願陷入繁瑣的外事禮儀活動中,還十分周到地提出了由毛授權、讓別人代替出場的設想。康生的話則表明了他與其他政治局成員既不讚成毛的意見、又不敢反對的兩難處境,明顯地暗示了毛的個人意見有違眾願,這等於是在“將”毛的“軍”,甚至可以說是在以“大家”的意見進行要挾。顯然,在這次政治局常委會上,林彪並沒有主導爭論,與會的多數人也未接受毛澤東的意見,沒有作出不設國家主席的決定,而毛也沒有因大家與他的個人意見不合而發怒。[10] “對毛澤東已經多次表明態度的‘國家主席’問題,在常委會上仍沒有取得一致意見。”[11] 8月22日當晚召開了政治局擴大會議,周恩來、陳伯達、康生向政治局委員和出席九屆二中全會的各大區召集人傳達了政治局常委會的討論意見,可以斷定,沒有傳達“不設國家主席”的結論性意見。
這樣,是否設國家主席一事再度出現了轉折,毛的個人意見又退居下風。政治局多數成員之所以會這樣做,可能有以下原因。首先,他們還是覺得國家需要有名義上的國家元首,而在當時全國狂熱的個人崇拜氣氛中,國家元首只能由毛澤東來擔任。其次,當時為了修改憲法正自下而上地匯集各級意見,這些意見也一致希望毛成為國家元首,政治局常委們根本沒有理由反對這些意見。“對中央黨政軍機關和全國29個省、市、自治區反映上來的討論結果,康生作過這樣的說明:‘根據廣大群眾的熱切願望,希望毛主席當國家主席,林副主席當國家副主席;如果是毛主席、林副主席都不當,那就不要。最後到底怎麽樣,請毛主席定。......因為這是全黨、全國人民的希望,我們起草的時候也這麽希望,但又不敢違反主席的意見。所以,一直處在這樣一種矛盾當中。’”[12] 再次,毛從未明確交代他堅決反對設國家元首的真實意圖(是否有某些不便啟齒的權謀考慮就不得而知了),也拿不出名正言順的借口,這使得政治局多數常委既無從揣摩,也不敢亂猜測,甚至可能以為毛只是假意謙虛一下而已,因此政治局多數常委們按照國家元首不宜缺位的常規思維來表態是一種正常做法。
毛澤東此前也多次有過假意謙虛之情,他對真正的權力其實從來是絲毫不讓的,但有時又對名義上的虛權故意謙讓已示“胸懷”、以測“臣意”,中共的高層領導人當然懂得不能把毛對權力的“謙虛”當真。1969年在中共“九大”的開幕式上就演出過這樣的一幕。在那次會上,毛澤東首先提出選林彪當大會主席團主席,周恩來和林彪自然而然地都提出還是要毛當大會主席團主席;然後毛竟然提出,要讓林彪當大會主席團主席、他自己當副主席;這時,林彪只好站起來,強調一定要毛澤東當大會主席團主席,並一邊呼喊“毛主席萬歲”,一邊號召“讚成的舉手”,同時率先把手高舉起來,帶動全場“逼”得毛同意擔任大會主席團主席。九屆中央委員和候補中央委員們對此有目共睹、記憶猶新,誰敢肯定這次毛反對設國家主席不是類似的“花樣”,誰又敢把毛對權力的“謙虛”當真呢?
8月23日下午九屆二中全會開幕。據陳伯達去世前回憶,大會開幕前林彪與毛澤東單獨在一個房間里進行了“時間並不很短”的談話,之後才舉行會議開幕式。林彪代表中央講了話,可能是考慮到毛澤東一再表明不設、不當國家主席的態度,林彪在講話中沒有再提“國家主席”之事,而只是含混地提到“無產階級專政元首”,這可被視為林彪顧及毛的意見而采取了折衷的辦法。[13]
充當江青集團的“顧問”、後來成為林彪專案組第二號負責人的康生在九屆二中全會上發言時,不僅對林彪的講話表示“完全同意,完全擁護”,還說,在要毛澤東當國家主席、林彪當國家副主席的問題上“所有意見都是一致的”。他進一步提出:“如果是主席不當(國家)主席,那麽請林副主席當(國家)主席。如果是主席、林副主席都不當的時候,那麽(國家)主席這一章就不設了。”[14] 這是首次有政治局常委在黨內會議上明確提出,在毛實在不願擔任國家元首的情況下,可由林彪擔任國家主席。但提出這個建議的康生不僅與林彪的派系沒有什麽淵源,而且一年半以後就儼然成了代表中央查處“林彪反黨集團”的負責人。所以,很難假設康生的這一提議與林彪有關。
在當晚的政治局擴大會議上,吳法憲提議,全會各小組應該學習林彪在開幕式上的講話,可以再聽一遍講話錄音。周恩來表示同意,並報告了毛澤東[15],顯然毛澤東未表示異議。在各小組聽錄音的過程中,有人[16]提出要把林彪的講話稿印發給大家,與會者自然擁護。周恩來讓汪東興就此事請示毛澤東,毛澤東說:“他們都同意印發,我沒有意見,你就印發吧。”[17] 這說明當時毛對林彪的講話並無重要的反對意見。據陳伯達回憶,九屆二中全會開幕式會後,他曾特地問林彪,林在會上的講話是否得到毛澤東的同意,林彪說,他的講話毛主席是知道的。[18] 毛澤東後來在南巡講話中說:“林彪同志那個講話,沒有同我商量,也沒有給我看。”這似乎不合乎情理,也不大象真話。
據汪東興回憶:“24日以後,部份中央委員和候補中央委員代表所在省、市、自治區聯名寫信給毛澤東和林彪,表態支持擁護毛澤東當國家主席。”[19] 按照當時的情況推斷,聯名上書的人很可能不只是“部份”,而應是“大多數”甚至“絕大多數”。汪東興本人在華北組討論中發言時就講了這樣一些話:“中央辦公廳機關和八三四一部隊討論修改憲法時的意見,熱烈希望毛主席當國家主席,林副主席當國家副主席.....建議在憲法中恢覆‘國家主席’一章,這是中央辦公廳機關的願望,是八三四一部隊的願望,也是我個人的願望。”[20] 林彪死後,汪東興為自己的這一發言辯解說,“當時沒有識破陳伯達的陰謀......把毛主席多次向中央提出的在憲法中不設國家主席的建議忘得一幹二凈了”。他事後要按照批判林彪的官方套話,把政治責任推給已被打倒的陳伯達以涮清自己,這是不難理解的,但他的這種辯說顯然沒有道理。首先,毛幾次表示不設、不當國家主席,汪東興絕不可能糊塗到“忘得一幹二凈”的地步,倘若他在政治上真這麽糊塗,他就不可能在殘酷的黨內鬥爭中升到毛的“大內總管”的位置。其次,他表態擁護設國家主席並由毛來擔任,與政治局多數常委的意見一致,可能他自己當時也認為這一意見是正確的。再次,所謂的“林彪反黨集團”在九屆二中全會上的“陰謀”是否真的存在,是可以存疑的,本文下面的分析還將進一步談到這點。
廬山會議上的爭論與“設國家主席”無關
直到8月24日晚,這次廬山會議上並未因“設國家主席”問題而發生尖銳沖突。毛澤東突然在會議期間“龍顏大怒”,似乎並非源於“設國家主席”問題上的爭論,而是與許多人批評了江青集團有關。
24日會議開始分組討論後,各小組會發言中並未就“設國家主席”問題發生爭論,也沒人提出要林彪當國家主席,當然就更談不上為此議題而發生沖突了。真正引起了沖突的是另一個話題。陳伯達、吳法憲、汪東興等在小組發言中提出,有人否認毛主席是天才,要“揪出”反對毛主席的壞人,其他許多人也作了類似發言,攻擊矛頭明顯指向張春橋。據8月24日華北組小組討論後反映發言情況的“華北組第二號簡報”(即全會第六號簡報)[21]中記載:聽了陳伯達、汪東興的發言,“知道了我們黨內,竟有人妄圖否認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是當代最偉大的天才,表示了最大、最強烈的憤慨”,對於這種人,“應該揪出來示眾,應該開除黨籍,應該鬥倒批臭,應該千刀萬剮……”對於應在憲法中恢覆國家主席一章的建議,則是“大家熱烈鼓掌,衷心讚成這個建議”。[22]
據陳伯達去世前回憶:“華北小組簡報惹了大禍,我想是其中有‘把人揪出來’的句子。我的記憶,這不是我說的,也不是李雪峰同志和華北組其他同志說的。如果我的記憶不錯,好像是汪東興說的。”[23] 汪東興在回憶中承認:“當時,我的情緒也比較激動,.....以極不慎重的態度,說了一些不該說的話。”[24] 當時汪東興經常代表毛澤東向政治局傳達毛的指示,因此,在那個人人隨時觀察政治風向的時代,汪的話有很大的份量。而汪是個政治上極為謹慎的人,他所說的應該不是他杜撰的“個人意見”,很可能與毛私下里的某些表示有關。在當時的情況下,想趁機打擊一下張春橋一夥(即江青集團)的,決不只是林彪集團中人,批評江青集團的人動機各有不同,但目標趨向一致。
8月25日中午,江青帶著十分恐慌的張春橋、姚文元去向毛澤東告狀,於是,風雲突變,形勢急轉直下。毛澤東立即召開了政治局常委擴大會,宣布分組會休會、停止討論林彪講話、收回“華北組第二號簡報”、讓陳伯達作檢討。後來毛澤東南巡時對華國鋒說得很明白:“他們名為反張春橋,實際是反我。”[25] 很顯然,毛是因為看到江青集團遭到了攻擊才“龍顏大怒”的。
其實,在廬山會議之前審定憲法修改草案的工作會議上,林彪集團與江青集團之間的“矛盾開始表面化。在1970年8月13日的憲法工作小組會和8月14日的政治局會議上,吳法憲與康生、張春橋發生了激烈的爭論。吳法憲主張在憲法中要寫上‘毛澤東思想是全國一切工作的指導方針’;在表達毛澤東發展了馬克思、列寧主義前面要加上‘天才地、全面地、創造性地’三個副詞,而康生、張春橋則反對。以致吳法憲在會上叫嚷:‘要防止有人利用毛主席的偉大謙虛,貶低毛澤東思想。’”[26]
需要指出的是,從現已披露的材料來看,林彪集團與江青集團當時的公開沖突是表現在“稱天才”這個理論問題上,而不是在“設國家主席”的問題上。在“設國家主席”的問題上,不但沒有他們沖突的例證,相反,作為江青集團“顧問”的康生甚至還公開、明確地提出,若毛澤東不當國家主席就請林彪當。毛澤東於8月31日寫下的批判陳伯達的“我的一點意見”中,也只字未提“設國家主席”的問題。為什麽林彪集團與江青集團因一個“稱天才”的理論問題發生沖突,他們之間的矛盾沖突的實質究竟何在,這需要另作專門的研究。然而,由於毛澤東在世時把這場沖突的焦點轉移到所謂的“設國家主席”問題上,以後的研究者和史料也圍繞著這一欽定說法打轉,模糊了“稱天才”問題背後的沖突根源。
顯然,毛澤東並不是因為林彪堅持要“設國家主席”並要毛擔任國家主席而發怒的,他明知堅持這一意見的並非林彪一人,還包括周恩來、江青集團的“顧問”康生等人在內的絕大多數政治局成員。那麽,他可能僅僅為一個“稱天才”問題上的意見分歧而發怒嗎?這似乎也講不通,因為“稱天才”是他早已讚同並寫進了中共八屆十一中全會公報的。毛澤東為什麽會在江青集團告狀後立刻“龍顏大怒”呢?他為什麽要公開站出來支持江青集團而反對林彪集團,為什麽要說反張春橋就是實際上反對他呢?
海外學者有一種觀點認為,林彪集團“九大”後進入了政治局,為了鞏固既得利益、使已到手的權力不再受動亂的威脅,便急於結束“文化大革命”,因而與想繼續推進“文化大革命”的毛澤東和江青集團發生了沖突,國內的一些公開出版物中也有類似的論述。根據這種看法,“九大”召開前起草政治報告時,陳伯達就與張春橋、姚文元發生了正面沖突。陳伯達不與張、姚合作,獨自組織人起草了一個報告稿,名為“為把我國建設成強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鬥”;而張、姚則批評陳伯達起草的報告是在鼓吹“唯生產力論”,他們在江青、康生的支持下另行起草了一個報告;張、姚的報告草稿拿到中央討論時,陳伯達指責說:“還是應當搞好生產,發展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盡搞運動,運動,就像伯恩斯坦所說的‘運動就是一切,而目的是沒有的’”。[27] 現在也有研究者認為,陳伯達主持起草的報告稿是“按林彪意見撰寫的”,當陳伯達指責張、姚報告稿時,毛澤東還嚴厲批評了陳伯達。[28]
在1973年召開的中共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周恩來代表中央所作的政治報告中也有一段話明確談到這個問題:“大家知道,九大政治報告是毛主席親自主持起草的。九大以前,林彪夥同陳伯達起草了一個政治報告。他們反對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認為九大以後的主要任務是發展生產。這是劉少奇、陳伯達塞進八大決議中的國內主要矛盾不是無產階級同資產階級的矛盾,而是‘先進的社會主義制度同落後的社會生產力之間的矛盾’這一修正主義謬論在新形勢下的翻版。林彪、陳伯達的這個政治報告,理所當然地被中央否定了。對毛主席主持起草的政治報告,林彪暗地支持陳伯達公開反對,被挫敗以後,才勉強地接受了中央的政治路線,在大會上讀了中央的政治報告。”
若由此推斷,則可以認為,毛澤東之所以改變對林彪這個“親密戰友和接班人”的態度,主要是懷疑林彪在“文化大革命”取得“偉大勝利”後、要像劉少奇一樣“反對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反對繼續進行“文化大革命”。倘若確實如此,所謂的“設國家主席”、“稱天才”之類的說法其實都不過是借口,因為毛澤東若直接指斥“副統帥”、“接班人”反對繼續進行“文化大革命”,只會造成全國人民的思想混亂,增加繼續進行“文化大革命”的阻力。
不過,有關起草“九大”報告時林彪集團和江青集團的那些爭論並無充份根據,還有不少反證,何況僅憑這一爭論也無從證明林彪集團想要結束“文化大革命”。首先,當時陳伯達剛開始向林彪集團靠攏,還未成為林彪集團中人。陳伯達去世前回憶,他起草“九大”報告時,林彪並未給他什麽指示;而且,由於他未把毛澤東對他起草的報告稿所作的批示告訴江青等人,江青等人指責他“封鎖毛主席的聲音”、召開了對他的“批評會”,葉群在會上公開支持江青,呼喊了“擁護江青同志”的口號。[29] 其次,起草“九大”報告前陳伯達似乎也沒有故意“不與張、姚合作”,他們三人一起去林彪處商討,出來後張、姚對陳伯達說:“你就先動筆吧!需要我們時,就隨時找。”後來陳伯達將寫好的頭三個題目初稿(預計寫十個題目)拿到中央文革討論時,遭到了張、姚等人的批評。葉群向林辦秘書們傳達時,只說是同情“老夫子”(陳伯達),但又要秘書們在向林彪講陳伯達起草的報告內容時,不要講得太細,以防林彪腦子一熱對陳伯達的東西發生興趣。[30] 據此看來,林彪對陳伯達起草的報告寫了些什麽並不知情。
因此,所謂的“林彪夥同陳伯達起草報告”的說法是缺乏根據的。陳伯達與張、姚之間在起草報告中的沖突並不一定代表著林彪集團與江青集團之間的政治性沖突,更可能是帶有“文人相輕”、“爭功邀寵”味道的摩擦。而陳伯達與張、姚之間的那些爭論,也可能只是理解毛澤東的意圖時的偏差而已。而且,毛澤東在“文化大革命”中所作的許多指示都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不明確性,往往可以讓人得出完全不同、甚至相去甚遠的各種理解。例如,毛澤東在中共八屆十二中全會上曾說過,現在不是都講要把文化大革命進行到底嗎,究竟什麽叫到底呀,我們估計大概要三年,到明年夏季就差不多了。[31] 按照這個說法,“九大”之後就是“文化大革命”的“底”了,自然應該考慮將主要精力轉入生產建設。顯然,文革時期那種習慣性地把對毛的說法的不同理解“上綱”成“兩條路線鬥爭”的思路,不一定能成為史家的論據。
“林彪想當國家主席”之說十分可疑
如上所述,在這次廬山會議上,“設國家主席”一議其實並未引起什麽沖突,而真正發生了的“稱天才”問題上的爭吵,會後又被掩了下去,不再深究了。這很可能是因為在這個所謂的“理論”問題上其實沒有多少“油水”可以挖,也羅列不出多少政治上的罪名。然而,毛澤東既然決定要整林彪集團,就需要上綱上線,需要找到“林彪反黨集團”的“反革命政治綱領”,這樣才能有名正言順的理由。直到這次廬山會議結束一年之後,毛澤東才考慮成熟,他選擇把“設國家主席”問題“上綱上線”到“反革命綱領”的高度。從此,“設國家主席”就駭人聽聞地變成了“反革命政變”的“政治綱領”,根據這一說法,林彪提出“設國家主席”就是他自己想當國家主席,也就是想“篡黨奪權”、“搶班奪權”。
這種說法最早出自毛澤東的南巡講話。1971年南巡途中的8月27日,毛澤東在與劉豐的談話中說:“這次在廬山搞突然襲擊,是有計劃、有組織、有綱領的。綱領就是‘天才‘、設國家主席。”[32] 毛還說:“有人看到我年紀老了,快要上天了,他們急於想當國家主席,要分裂黨,急於奪權。”[33] 需要指出的是,毛的原話說的是“他們”,似乎泛指他的對立面是一批人;而“九一三事件”之後,可能考慮到這個說法不妥,涉及的對立面過寬,有損毛的形像,就在正式作為中央文件下發的毛澤東南巡講話中,把“他們”改成了“有人”[34],這樣就把矛頭集中到了林彪一人身上。從此,在中國的當代史學界,毛澤東的這一說法就成了定論,即使在批判了“兩個凡是”之後,它似乎仍然被普遍視為解釋和評論林彪事件的一個主要論據。然而,史學界應當對這個“論據”重新分析思考。
說林彪想當國家主席是為了“篡黨奪權”、“搶班奪權”,既不合邏輯,也不合中國的國情和歷史事實。眾所周知,林彪這個“接班人”的位置並不是他自己爭來的。“據林彪身邊的人講,1966年召開八屆十一中全會時,他托病不出,在大連休養,是毛主席派秘書去叫他,讓他一定出席他才來的。讓他當‘接班人’,他‘不接受’,並寫了文字報告,毛主席做了批示還是讓他幹。後來,他曾把這個寫有毛主席批示的報告撕得粉碎扔進痰盂里,葉群又撈出拼好粘到一塊……”[35] 後來,經由毛澤東親自挑選並帶頭“大樹特樹”、而且在劉少奇、周恩來、葉劍英等所有老一輩的無產階級革命家的竭誠擁戴和熱烈支持下,林彪這個法定“接班人”的地位才確立起來。中共“九大”通過了寫有林彪是毛澤東的“親密戰友和接班人”內容的新《黨章》後,周恩來專門作了擁護林彪作毛澤東接班人的講話,從歷史和現實多方面歌頌了林彪的功績,他這個南昌起義的主要領導者甚至不惜歪曲歷史、屈尊為起義時任基層軍官的林彪捧場。[36]
稱林彪“搶班奪權”,無非指他欲得國家主席之位。林彪既已身處“接班人”、副統帥的地位,居一人之下、億萬人之上,對他來說,登上一個虛位國家元首(國家主席)的地位並不算什麽了不起的“高升”,而且這個位置也毫無實權可言,他這個“接班人”、副統帥多一個“國家主席”的空頭名義也不可能就達成從毛澤東手里“篡奪黨權”的目的。在以黨領政、毛澤東個人“君臨天下”的體制里,一切大事都得由“黨”(實際上是毛澤東個人)說了算,國家主席這個虛位元首不可能對毛構成真正的威脅。毛澤東甚至都不需要專門的武裝,僅靠動員群眾,就能把手舉憲法小冊子的上任國家主席劉少奇置於死地。即便林彪真有意願當這個名義元首,也算不上滔天大罪,更何況毛澤東早就在十多年前自願讓出國家主席這個位置了,他自己不想坐,為什麽就一定要“國無元首”呢?
不管當國家主席對林彪來說有沒有實際意義,也不論國家主席之虛位到底有沒有實權,就算林彪的心中確實暗暗有非份之想,也不能依想法念頭入人以罪。指林彪“搶班奪權”,這一罪名的要害在於“搶”和“奪”,這是需要事證的。可是,恰恰在事證方面,迄今為止只有一個孤證,即葉群對吳法憲講:“不設國家主席,林彪怎麽辦?往哪里擺?”僅憑此一孤證就想證明林彪曾“搶”、“奪”國家主席之位,顯然是不足信的,更何況這一孤證的可信程度還非常之低。
其一,吳法憲“交待”的這句葉群所言是否屬實,值得懷疑。至少它不象是葉群的原話,因為葉群對人講話時從來不直呼林彪名諱,而只稱“林副主席”或“101”、“首長”。更重要的是,吳法憲這個“交待”發生在“九一三事件”之後不久的1971年10月21日,當時他剛被逮捕,正受到中央專案組的突擊審訊。在那個“無法無天”的年代里按最高領袖意旨設立的、淩駕於黨紀國法之上的中央專案組之所為,惡名昭彰。[37] 怎能證明這樣的專案組會對吳法憲網開一面、手下留情地“依法辦事”,毫無逼供信之類的情事?如果並非如此,如此專案組搞出來的審訊結果能作為憑據嗎?
其二,即便葉群確有此言,她的話也不一定能代表林彪的意見,更不能證明林彪有“搶班奪權”的行動。眾所周知,葉群與林彪在生活、作風、思想、政治上都有不少分歧,葉群經常打著林彪的旗號辦一些她自己決定的事,林彪並不知情。據“林辦”工作人員講,葉群私自搞來的許多文物字畫、在毛家灣住地大院里修建的遊泳池,林彪都不知道;甚至連林彪的愛女林立衡不堪忍受葉群的毒打折磨而自殺未遂,林彪也一點都不知道[38]。“葉群為了控制空軍,控制吳法憲,把一兒一女安插到空軍,並背著林彪暗示吳法憲任命林立果為空軍作戰部副部長,林豆豆為空軍報社副總編,是林豆豆在一年之後跟林彪說的。林彪大怒,熊了葉群……。”[39] 由此可見,葉群打著林彪旗號辦的事並不等於都得到了林彪的指示。因此,如果把葉群說的那句話理解為“葉群想讓林彪當國家主席”,也頗有道理,但這樣一來就不能給林彪定罪了。
其三,如果林彪真有此意,按常理他就應該給幾個心腹大將都打招呼,可是現在掌握的情況表明,除了吳法憲一人從葉群處“聽過”以外,林彪集團的其他幾員大將及“小艦隊”成員均不知此事,這就給此事的真實性打上了問號。同時,對“林彪往哪里擺”這樣的需要眾人支持配合的大事,葉群怎麽可能只給吳法憲一人講而不對其他心腹透一點口風?這也實在有悖常理,何況葉群生性愛嘮叨,就象林辦秘書張雲生說的:“葉群的嘴像個破瓢,她是不肯‘保密’的,特別是當她認為透點風聲對自己有利的時候。”[40]
其四,也是最關鍵的一點,即使吳法憲的這個“交待”萬分可靠,那中央也是在“九一三事件”之後才得知的。換言之,在林彪死亡之前,中央並沒有任何其他證據證明林彪想當國家主席。既然如此,毛澤東在南巡講話中斷定並指責林彪“想當國家主席”,就是毫無根據的了。換言之,當毛澤東決定發動軍隊將領反對林彪時,他安在林彪頭上的罪名,至少在當時,可能是“莫須有”的。
不僅“林彪想當國家主席”一事根本就缺乏充足的證據,而且我們還可以找到一些直接、間接的證據,說明林彪不見得想當國家主席。林彪身體不好,據林彪身邊的工作人員回憶:“毛主席讓林彪當接班人,林彪說他有病,身體不行,不能出席會議。毛主席說重要會議你來,一般會議讓葉群代表你來參加就行了。”[41] 同時,林彪也不喜歡同外國人打交道[42]。國家主席這一虛位元首的主要職能就是參加禮儀性的國事活動,連出席中央的會議都不情願的林彪,怎麽反倒願意承擔這一任務,經常與外國人打交道,頻繁地“受洋罪”呢?
據在林彪身邊擔任警衛和生活服務工作的總參辦公廳警衛處副處長李文普的回憶:“1966年7月林彪住大連,是汪東興奉毛主席之命打電話到大連叫林彪馬上回北京參加中央八屆十一中全會的。……會後,林彪取代劉少奇,成為黨中央唯一的副主席,他曾幾次流露不想幹這種角色。”“‘不設國家主席,林彪往哪里擺?’我們沒有聽到葉群講過。從林彪的口中,我們倒聽到他講過連副主席也不願當。他不僅這樣說,也還有讓毛主席當主席,他不當國家副主席的交代,我記得是叫於運深秘書寫的。我們認為他不願當副主席從他身體狀況、不願接見外賓和他對‘接班人’的態度來看是有可能的。”[43]
既然林彪連位高權重的“親密戰友和接班人”都不情願當,在當時“以黨代政”、“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反對反動的多中心論”的體制下,林彪反而會去覬覦徒具虛名、無權有勞的國家主席職位嗎?前任國家主席劉少奇因為處理大躍進後遺癥卓有成效而薄有聲望,結果未經任何法律程序,只憑毛澤東的個人意願就被拉下馬來、迫害致死。林彪這個深明韜晦之理的人,豈能不懂死活地去搶這個坐著受罪、頂著危險的位子?
毛澤東為什麽堅持不設和不當國家主席?
關於“不設國家主席”,毛澤東從1970年3月至8月間有過幾次“最高指示”。8月25日他再次提到,設國家主席的問題不要再提了。要我早點死,就讓我當國家主席!誰堅持設,誰就去當,反正我不當!在這幾次指示中,毛始終沒有說明他本人不願當國家主席的真正原因,從“要我早點死,就讓我當國家主席”之說來看,似乎毛對國家主席頻繁的國事活動十分厭倦。但是,他一直未說明,為什麽他個人不願意當國家主席,中國就不能設這個職位、就不再有國家元首?事實上,從他關於“因人設事”的說法中可以看出,毛澤東完全把國家主席這一代表國家榮譽和國體尊嚴的職位看成是為他一人而設、可有可無的“形式”,他個人不喜歡承擔國事活動的責任,就寧可國無元首。這種“朕即國家”式的霸道,反映出毛澤東根本缺乏現代國家的觀念,將國事玩弄於個人的股掌之中。
毛澤東不願意擔任國家主席,恐怕不完全是害怕為國事禮儀活動操勞,因為周恩來明明已為他設想了解除這一後顧之憂的具體辦法,他仍不肯改變初衷。那是不是其中有一些毛澤東連對政治局常委也無法明說的難言之隱呢?
國內對此有一種較為普遍的說法,即毛澤東堅持不設國家主席只是為了不讓林彪當國家主席,這種說法明顯站不住腳。因為,毛若不想讓林彪當國家主席,只需提名另一人即可,以毛當時萬眾擁戴、一呼百應的權威,必然會得到“熱烈擁護”、“一致通過”。但毛顯然不作此想。[44]
國內另有一種說法認為,毛澤東擔心別人當了國家主席後他又會大權旁落。“從1959年直到‘文革’開始,隨著中共中央主席與國家主席職務的分離,兩者之間協調程度不斷下降。同時,作為國家主席的劉少奇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卻顯得越來越活躍,其地位和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在某些時候,劉少奇甚至成為事實上與毛澤東分工負責的最高領袖之一。這種情況本來無可厚非,從比較憲法的角度看,實權元首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居於最高地位,甚至是唯一的最高地位,當屬天經地義。但在我國,這卻帶來了國家實權元首制度的徹底崩潰,實權元首制度本質上與我國政治制度所規定的共產黨的最高領導地位相沖突,黨的最高領導地位必然地排斥國家元首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在政治制度還不太完善,毛澤東的個人威望至高無上的情況下,國家元首的地位和作用過度擴張,並不是人們對制度和行為深思熟慮的結果,它必然帶來國家元首制度的根本性崩潰。”[45] 這種說法從理論上講有一定的道理,但還缺乏必要的事實依據,尚待進一步探討。
如果我們擺脫在“文革”時期形成的思維習慣,拋棄“兩個凡是”的觀點,就會發現,毛澤東有關不設國家主席的言論不但算不上“英明指示”,而且完全不講道理,十分霸蠻。這實際上是毛澤東晚年錯誤的一次較為充份的暴露。
問題的覆雜性在於,毛澤東硬把“設國家主席”與批判林彪集團聯系起來、攪在一起了。林彪集團在“文化大革命”中因受到毛的賞識而得以爬上高位,幹了許多不得人心的壞事。於是,在“設國家主席”的問題上,毛的無理便似乎變成了有理,甚至是有功。“廬山真面目”便被罩上了一層人為的迷霧。如果事實上“設國家主席”之爭根本就不是毛澤東要打倒林彪的真正原因,那麽真正的原因又是什麽呢?以上分析其實提出了一個探討“林彪事件”真相的重要線索。
自由主義:法權自由的底線與實質自由的目標
──從兩對英文概念Freedom/Liberty和Liberalism/Libertarianism談起
任賾
美國伊里諾依大學芝加哥校區經濟學博士
問題的提出
自由的概念
自由主義的實踐、演化和流派
自由主義與其它流派的區別:與政治光譜靠右邊的派別的比較
自由主義學理的要點和特徵
問題的提出
自由主義在英文中有兩個詞,含義不同,並涉及自由主義的學派之別。隨著有關自由主義的學術討論在中國逐漸展開,識辨這一差別就顯得非常重要了,將有助於在學理上更完整地理解自由主義的相關學派及其分際。
這篇文章發端於筆者翻譯一本學術著作時遇到的一個語言上的困難,即如何用中文表達兩對英文概念:自由(Freedom)與自由(Liberty),自由主義(Liberalism)與自由主義(Libertarianism)。先看表達“自由”之意的兩個詞。各種英文或英漢詞典都把它們列為同義詞,一些作者明確說明,在他們的學術著作中這兩個詞可以互換。但是,這兩個詞是可以有實質性區別的。
試看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馬替亞.森(Amartya Sen)的著作Development as Freedom(試譯為《自由:發展的目的和手段》)[1]中的兩個例子。森在評論功利主義[2]時說,“功利主義的一個一般性特徵是the indifference to freedoms, rights and
liberties”([1],57頁)。在這里freedoms和liberties並列,如果不作區分,就只好譯成“漠視自由、權利和自由”。但在森的原話中,freedoms和liberties分明表達了不同的內涵。在另一場景下,當森評論自由主義(Libertarianism)的信息基礎時,他說,“In terms of its informational basis, libertarianism as an approach is just too limited. Not only does it ignore those variables to which utilitarian and welfarist theories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but it also neglects the most basic freedoms that we have reasons to treasure and demand. Even if liberty is given a special status, it is highly implausible to claim that it would have as absolute and relentless priority as libertarian theories insist it must have. We need a broader information basis of
justice.”([1],67頁)即“就其信息基礎而言,自由主義作為一種術路很有局限性。它不僅忽略功利主義和福利主義理論賦予極大重要性的那些變量,而且忽視我們有理由珍視並要求的最基本的自由。即使給予自由以特殊地位,也很難有理由聲稱自由應該具有絕對的、不可軟化的優先性,如自由主義理論所堅持的那樣。我們需要關於正義的更廣的信息基礎。”筆者在這里有意把freedom和liberty不加區分地譯成“自由”,結果這段譯文就顯得邏輯混亂:自由主義既“忽視我們有理由珍視並要求的最基本的自由(原文是freedom)”,又堅持“自由(原文是liberty)應該具有絕對的、不可軟化的優先性”。
再看以Liberal為詞根的兩個名詞Liberalism和Libertarianism,它們都可以譯成中文的“自由主義”。但在當代美國的用法中,這兩個詞通常分別表示傾向很不相同的兩個思想流派。大體上,以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為例,Libertarianism大旗下有哈耶克、弗里德曼、盧卡斯等人(所謂保守派),Liberalism大旗下有薩繆爾森、阿羅、森等人(所謂自由派)。上面引的森的第二段話就涉及身為自由派的森對Libertarianism的批評。如果把這兩個詞都譯成“自由主義”,中文讀者就完全無法分辨這個“自由主義”究竟是指哪一家。
其實英文中對這兩個術語的界定也存在著混亂。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94年發行了哈耶克的名著《通往奴役之路》出版五十周年紀念版
[3]。封底的作者簡介稱哈耶克是“二十世紀自由主義(注:英文用的是Libertarianism)的主要倡導者”。芝加哥大學是Libertarianism的重鎮,該出版社對自由主義的旗號應該不會用錯了詞。有趣的是,哈耶克在書中卻一直用Liberalism稱呼自己的主張,並在此書1956年重印版序言中花了兩頁篇幅(25-26頁)說明其理由:他是“在原來的、十九世紀的意義上”使用“Liberal”這個詞的。無獨有偶,哈耶克的親密同道弗里德曼在《資本主義與自由》[4]
一書的引論中也花了兩頁半篇幅(4-6頁)回顧自由主義(Liberalism)的起源及其“本來意義”。他認為,要概括他在書中表達的思想,“正確的和恰當的名稱是自由主義(Liberalism)”,但在當代美國用法中Liberalism被轉用來指讚同政府幹預的那些人。他說,一方面不願把自由主義(Liberalism)稱號拱手相送,另一方面也找不到更好的替代名稱,因此他堅持用Liberalism──即關於自由人的學說──來概括他的思想。
與哈耶克、弗里德曼的自稱相對照,森在前引書中一直用自由主義者(libertarianist)稱呼哈耶克和諾其克(Nozick)。這與美國學術著作和傳播媒體一般報導中的慣用法一致。看起來,按照當代美國用法已經穩穩享有自由主義(Liberalism)頭銜的那些人,很樂意給論敵一頂自由主義(Libertarianism)的桂冠。而自認為是正宗自由主義的那些人,或者如哈耶克所說,“令人遺憾地”只好用“保守主義”來指稱自己(但他和弗里德曼都強調他們那種自由主義絕不是保守主義,下文將討論這一點);或者如弗里德曼所做,拒絕“投降(surrender)”,毫不退讓地高舉自由主義(Liberalism)的戰旗與他認為的假自由主義者奮力作戰。
陳述了有關兩種自由主義的問題之後,現在來說明本文的主旨。筆者無意作學究式咬文嚼字之辯。厘清這些術語需要分析自由的概念和自由主義的學理,但筆者的著眼點並不單純在其理論上的意義,而更在其實踐性。三個多世紀以來,一些國家的人民大體上沿著自由主義路徑擴展自由,另一些國家采用了其它路線去謀求發展。在這樣大的時間跨度中,兩種經驗的對比已經表明,自由主義道路是更有效的:它的路徑比較平穩,因而為進步付出的代價最小;它不僅導致了歷史上從未有過的繁榮,而且使社會保持進一步擴展自由的動態勢頭和充沛活力(這也許是最重要的)。中國仍然在探索自己的發展道路。中國的自由主義,如朱學勤先生所說,在1998年“‘擠’出門縫”,“獲得了公開言說”[5]。隨後,中國的論壇上出現了自由主義與新老左派、新權威主義、後現代派等各種流派的論戰。這場仍在進行中的論戰之意義不容低估,但論戰中也存在著一些可以而且應該避免的混亂。為了使論戰對中國的道路選擇產生更好的效果,特別是使論戰各方及一般公眾體認自由主義的正面意義,需要準確地理解自由的概念,完整地把握自由主義及其內部不同流派的多樣化主張,以及它們與其它主義的區別。
本文的目的有三:闡發自由的概念;梳理自由主義的實踐、演化和學理特徵;聯系中國的現實和“主義”論戰,討論自由概念和自由主義學理的一些重要議題。筆者試圖盡量準確地反映自由主義的觀念和學理,因而不得不直接引用重要的自由主義者的著述,希望閱讀頻繁的引文不至於造成讀者過重的負擔。
自由的概念
自由這個範疇內涵豐富、外延廣闊。自由概念的多姿多彩與人類追求自由的實踐史詩相映成輝。這里只討論當代論者最重要的論述,試圖辨析各種自由概念的定義,也論及與之相連的價值觀。讓我們先從已引用過的森的有關論述談起[6]。森的理論框架的出發點是這樣一個問題:一個人在生活中歸根結底追求的是什麽?森的答案是“自由”,或者更完整地說,是“個人的實質自由(substantive freedom)”,其涵義是,個人選擇自己有理由珍視的那種生活的能力。實質自由概念涉及以下要素:(1)選擇──人們在生活中面對著可供自己選擇的各種活動(諸如吃、穿、住、行、讀書、看電視、發表言論、社會參與等),每個人從這個備選活動集合中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一定組合;(2)能力(capability)──自由是個人進行選擇的能力,其程度高低取決與備選活動集合的大小;(3)機會──備選活動集合所包括的活動必須對這個人是“可行的”(feasible to achieve),這使“能力”的概念又等同於“機會”。森認為,自由是人們追求的理想目標、終極價值,也是評價國家和社會發展狀態的基本標準。
按照森的定義,實質自由包括廣泛的要素,特別是,它包含法治自由權利和民主權利。這些權利意義上的自由包括經濟自由(表現在所有權不可侵犯、交易自由、對契約關系的法律保護等),政治自由(表現在言論、集會、結社、政治參與包括投票選舉等)以及許多其它自由權,森用“Liberties”這一覆數詞指稱這些自由權利。哈耶克、弗里德曼在談自由的時候,基本上指的是這些自由權利,不過他們並不在“能力”的意義上、特別是不在個人實際享受的福利狀態的意義上談自由。另一方面,實質自由從能力角度出發包括超越權利的要素,例如,饑荒(挨餓至死)、疾病(可治但無條件治)、文盲(因為貧困而無法上學)等就構成了不自由,即森所說的實質自由的被剝奪。
因此,我們看到這樣兩種自由概念:自由(Liberties)在法治意義上指權利,自由(Freedoms)在實質自由的意義上指能力。當這兩個概念狹路相逢在一個句子或一段話里,筆者試用“法權自由”表達前者,用“能力自由”表達後者,從而上文提到的兩個例子可以有明晰的譯文。筆者建議不要用“形式自由”表達“法權自由”,因為“形式自由”與“實質自由”形成對等而對峙的關系,而實際上這兩個概念之間的關系並非如此。實質自由包括法權自由而超越法權自由。
現在進一步考察法治意義上的自由概念。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及其它著作中)強調,自由指個人不受強制、不受他人專斷權力控制的狀態(29頁),而這種自由是由憲政主義的法治來保障的。這一自由概念涉及以下要素:(1)否定形式的定義──它是“不被強制”的自由,“別管我”就是自由;(2)人際關系的定義──它是就人與人、個人與政府/國家的關系界定自由的,從而劃出一塊不容侵犯的私人領域;(3)法治權利──它表現為法治的程序性規定。弗里德曼在《資本主義與自由》的一段論述(12頁)中進一步闡明了這種自由概念的價值觀:“作為自由主義者,我們把個人的自由,或者也許可以說家庭的自由,作為評價社會安排的最終目標。......有兩套價值是一個自由主義者要強調的──在人際關系上涉及的那些價值,在這個領域他賦予自由以第一優先;個人在行使其自由中涉及的價值,這個領域是個人的倫理和哲學的範圍。”對比弗里德曼與森的觀點,可以看到:把個人的自由作為評價社會安排的最終目標,弗里德曼的說法與森一致(但自由的概念有寬窄之分);在人與他人關系上賦予個人自由以優先地位,森也讚同;個人在行使其自由中涉及的價值,弗里德曼持徹底的個人主義觀,森則深深關切社會倫理的形成和作用。
自由概念還可以按其發揮作用的領域劃分成經濟自由、政治自由、人類自由。弗里德曼曾以《經濟自由、政治自由、人類自由》為題講演
[7],闡述三者關系。他討論的三種自由的具體涵義是:經濟自由──私有制的自由競爭市場機制;人類自由──人權(一個人是奴隸或自由人,一個自由人擁有的權利);政治自由──民主選舉制度。弗里德曼在講演中概括了這樣一個命題:經濟自由即私有制的自由競爭市場機制,是政治自由、人類自由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份條件);歷史表明了一種經驗聯系──經濟自由促進並導致政治自由,而政治自由有可能損害經濟自由。
最後,在哲理層面,自由的概念按照柏林
[8]提出的範疇可分成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消極自由是“免於(各種強制)”(freedom from ......)的自由,積極自由是“做(各種事情)”(freedom to ......)的自由。下文分析自由主義內部的流派時,這一對範疇是重要依據。
自由主義的實踐、演化和流派
對應著豐富多采的自由概念,自由主義的學理枝繁葉茂。其根紮在文藝覆興時期興起的人道主義,其理論枝幹在促進市場經濟、公民社會、憲政國家發展的過程中漸進地、多維地成長起來。隨著社會的演化,自由主義的目標和關切重點也相應變化,保持不變的核心是,它是一種人道主義的社會哲學,追求的是通過排除對個人選擇的各種障礙而擴大個人享有的人身、社會、政治、經濟的機會。為了體認這一點,最好的辦法或許是先考察兩三百年來自由主義者在實踐中幹了什麽,然後再討論其理論。
自由主義者在不同國家的實踐通常依各國政府的特定形式而不同。在一個教會壓制其它宗教或對政府發揮重大政治影響的國家,自由主義首先反對神權;在政教分離的國家,自由主義主要要求政治、經濟、社會改革;在國內政治領域,自由主義反對使社會下層民眾陷於低等地位的封建等級制,反對限制言論自由表達的審查制度以及政府對個人行使專斷的權力;在國際政治領域,自由主義反對軍國主義或炮艦外交政策,反對剝削殖民地土著人民,追求國際合作的世界性政策;在經濟領域,自由主義批判壟斷和由政府控制經濟的重商主義國家政策;在宗教領域,自由主義反對教會幹預國家事務和宗教壓力集團影響公共意見。
早期最突出的自由主義論者是洛克,他影響了英美自由主義者潘恩和傑弗森。潘恩的著作點燃了美國革命之火,傑弗森則把自由主義的許多光輝思想寫進了“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最重要的是個人權利、憲政法治)。自由主義思想在美國這個人類歷史上嶄新的國家的誕生和成形中勝利地實化了。洛克也影響了法國啟蒙思想家伏爾泰、狄德羅,他們激發了法國革命,但法國革命後來由盧梭的思想主導,脫離了自由主義的路線,激進地直驅專政、鎮壓、戰爭、覆辟等多年動蕩。這一對“姊妹革命”的對比,迄今仍是學者們研究的課題
[9]。在美國建國的同一年(1776年),亞當.斯密出版了《國富論》,奠定了古典經濟學的基礎,他在書中旗幟鮮明地倡導私有制的自由競爭市場機制,尖銳批判重商主義、國家幹預政策。如果說,市場機制為兩百年來人類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最大貢獻;那麽也可以說,這種自由主義的經濟學為市場機制的發展做出了最大貢獻。功利主義的創始人邊沁一方面從個人優先的立場出發,認為法制政府只是兩害相權取其輕、設計來減少更大的“惡(evil)”的一個“惡”;另一方面,他又從功利主義立場出發,認為國家的僅有作用是增進人們的幸福、減少他們的痛苦,這就為政府幹預經濟和其它事務提供了理由。
在十九世紀中期的英國,自由主義進入一個轉型期,後來其不同流派的分岔可以追溯到這個時期。分岔圍繞兩個重大問題,一個是所謂消極自由主義與積極自由主義的分野。著名的自由主義的經濟學家穆勒(John Stuart Mill,或譯米爾)、希基維克(Henry Sidgwick)等,提倡國家實行建設性的社會項目,如社會安全網,來幫助最底層的人,這是積極自由主義的開始。另一個問題是自由與民主的關系。當時自由主義一貫主張的代議制政府早已確立,但選舉權有種種限制,如婦女、40歲以下男子、無一定資產的人都沒有選舉權,所以普選權問題成為熱點。就普選權而言,很多早期的自由主義者如洛克、伏爾泰都不是民主主義者;但潘恩、邊沁都主張“一人一票、無人例外”。在英國通過1883、1867、1884、1885年一系列改革法案逐步擴大選舉權的過程中,很多自由主義者擔心,擴大選舉權會導致下層民眾的統治,傷害個人價值、尤其是資產權。上文提到弗里德曼所說的“政治自由有可能損害經濟自由”,就是在這個意義上說的。更激進的派別──特別是工會和社會主義者──對普選權的實現起了更重大的作用。從十九世紀中期起,自由主義作為社會批判和改革的主導力量的地位被那些更激進的派別取代了。直到二十世紀初,多數自由主義者才跟上潮流。當代的自由主義者應該說都是民主主義者;但在自由與民主的關系上,自由主義者堅持把自由置於民主之上、之前,認為否定自由的民主就是壞民主。
二十世紀美國的自由主義實踐的最大特色是積極自由主義的擴張。威爾遜總統的“新自由(New Freedom)”、羅斯福總統的“新政(New Deal)”、肯尼迪──約翰遜總統的“偉大社會(Great Society)”是幾次高潮。美國最高法院從1936年認可關於最長工時和最低工資的法規開始,認可了一個又一個“新政”法規(老年人和遺屬保險、失業保險、工會集體談判工資權、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管制,等等)。這些裁決的基礎是,個人必須在面對強勢經濟團體或遭遇到並非由他們引起的災難時,受到保護和扶持,而這正是積極自由主義的原則。直到里根總統的“保守主義革命”才扭轉這種潮流,消極自由主義曾試圖強力糾正“偉大社會”計劃中以政府出面幹預甚至直接管理經濟和其它領域事務的傾向。
觀察近年來中國的“主義”論戰,有一個誤識需要澄清,即自由主義就是消極自由主義,就是只要私有制自由市場而不計其它。如果限於篇幅只舉一個反例,最好的例子也許是卡爾.波普爾(Karl Popper)。他的自由主義者的資格“鐵硬”:在哈耶克出版《通往奴役之路》的同年(1944年)出版了《開放社會及其敵人》,痛批極權主義思想基礎;與哈耶克共同創立了世界性自由主義組織“朝聖山協會”(Mont Pelerin Society);多年來弘揚自由主義不遺余力,是公認的自由主義大師。但波普爾又是積極自由主義者,這也無可懷疑:他在中學時就成了社會主義者,後來由於認識到日益增長的國家機器構成個人自由的最大危險而與社會主義運動分手;堅定捍衛理性主義,以《科學發現的邏輯》一書奠定理性批判主義的基礎;讚同凱恩斯的經濟幹預政策,主張“分項社會工程”(piecemeal social engineering,或譯“零星社會工程”)。他說,“到了晚年我仍然保留我的社會主義年輕時代的許多思想和理想。”([10],82-83頁)自由主義內部的多樣性,在下文分析自由主義與其它主義的區別時,還會有更多說明。
回到自由主義Liberalism與Libertarianism兩個英文詞的中文翻譯問題。筆者尚未找到恰當的兩個“XX主義”來分別表達這兩個英文詞,但建議用“自由至上主義”指稱Libertarianism。對Liberalism的處理就麻煩一點:如果與哈耶克、弗里德曼那些人相連,則用“古典自由主義”,如果與波普爾、森那些人相連,則用“積極自由主義”。這樣至少可以明確區分兩種不同的流派。當然,衷心希望看到能有更好的譯名。
自由主義與其它流派的區別:與政治光譜靠右邊的派別的比較
現在來考察自由主義與其它流派的關系。自由至上主義(向右方)走向極端可以通向無政府主義。筆者有一個有趣的經驗:在寫作此文過程中上網查資料,在“Yahoo!”檢索欄輸入“libertarianism”後得到許多網站地址,其中相當多網站刊登極端反政府、反國家的內容,甚至用大號字體印出“砸爛國家(Smashing the State)”的口號。積極自由主義(向左方)多得走一點可以通向各種版本的集權主義。例如,如果相信全能理性,就可以要求實行計劃經濟;如果相信至上道德或宗教律令,就可能象盧梭以“公意”來實行專政,或者象霍梅尼革命那樣建立神權國家;如果相信歷史決定論和全能理性,就更要壓倒一切反對派、按照被認識到的“必然規律”的觀念模式塑造一個“新世界”。
然而,向右邊或左邊多走一步就不是自由主義了。自由主義以個人自由為第一要義,但並不否定政府──其條件是政府是有限的(劃出一塊私人領域不受政府管制)、政府按憲政主義建構(必須有權力制衡)、政府被人民認可(從有限的代議制到普遍的選舉),它還主張人民保留反抗暴政的權利。積極自由主義認為,世俗國家或宗教神權並非自由的唯一障礙,法制程序權利也不是自由的充份保證,因為貧困可以剝奪個人進行選擇的機會。在此基礎上,它要求憲政政府“代表”個人做“好”事,另一方面又對政府侵犯個人權利始終保持高度警覺。
自由主義對政府(掌權機構)的觀點可以作為一個例子,能簡明地勾劃出自由主義在政治光譜中與其左、右兩側的思想流派的一般關系。本節以下的篇幅和下一節要更具體地分析這種關系中的一些重要問題,現在先從政治光譜右邊開始。
哈耶克、弗里德曼都強調自由主義不是保守主義,從上文概述的自由主義實踐史來看,這是事實。自由主義從誕生以來到十九世紀中葉一直是“激進”的社會改革力量,即使在當代,面對地球上多數人仍生活在專制、貧困中的現狀,一個以個人自由為核心的思潮怎麽也無法說是保守的。世界上每天發生的專制統治者對自由主義者的鎮壓迫害,恰恰顯示出自由主義的進步性質。從自由主義的思想傾向來看,它以競爭市場機制為自己的經濟基礎,而競爭市場機制是人類有史以來最動態、最開放的社會系統。從哈耶克、弗里德曼到波普爾、森等自由主義者都認為,社會進步的基點是,自由的個人自願地、互利地交往、交易,把握機會,嘗試創新,在經驗的、試錯的過程中逐步發展。這樣的自由主義觀念與覆舊的、或者至少保持現狀的保守主義觀念是對立的。當然,保守與否是相對的觀念,為了說清楚自由主義不是保守主義,需要在以下幾方面再作分析。
首先,十九世紀中葉興起的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比自由主義激進。但如果考察最核心的若幹問題,即公有制的計劃經濟對私有制的競爭市場,後果(福利)平等對機會平等,革命專政對憲政民主等方面,一個多世紀的歷史已經表明,自由主義從理論到實踐都有更好的表現。以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為標準判定自由主義是保守的,顯然不能令人信服。
其次,假如比自由主義更激進的流派的一些出發點和要求不宜一概否定,則自由主義者並未完全否定它們。試看下面兩段引文:“這兩種保障中的第一種是,防止嚴重的物質匱乏的保障,即確保每個人維持生計的某種最低需要;......沒有理由認為在一個達到了像我們這樣的普遍的富裕水平的社會中,不應向所有人保證提供第一種保障,而勿需危及普遍的自由。”([11],117頁) “這種制度(筆者注:自由市場制度)的基礎必然是私有產權和(或許並非同等必要的)遺產制,從而帶有它們造成的機會不平等。其實,很有理由要把這種機會不平等盡量減少到先天差別所許可的限度,並且以能夠這樣做而不破壞這個過程──其中每個人必須抓住自己的機遇、任何一個人關於什麽是對的和合意的觀點不能支配其他人──的非人為性質為界限。”([11],101頁)
這兩段引文不是出自積極自由主義者森的新著,而是出自素來被看作是大保守主義者的哈耶克的舊著《通往奴役之路》。這里,哈耶克讚成實行社會保障,讚成減少因財產、特別是遺產造成的機會不平等。這是遠在發達國家成為“福利國家”之前的1944年寫的。他堅決反對的,是以公有制取代私有制、以國家(政府)計劃控制取代市場機制。社會民主主義現在大幅度修正了這種主張。
再次,在自由主義確實曾經落後於潮流的事務上,例如在普選權問題上,自由主義的關切並非全無道理。這一點在下文討論民主問題時再做具體分析。
現在來考察自由至上主義與政治集權主義的關系。前文已述,積極自由主義過度“積極”可能通向集權,但自由主義的本性是“自由”,與集權主義並不相容。另一方面,很有意味的實際現象是,自由至上主義也免不了與集權主義有瓜葛,其原因是,一些集權政府在實行專制主義政治政策的同時,實行了“自由主義”經濟政策,而使自由主義思潮整體上蒙羞。這樣的集權政府包括拉丁美洲、東亞的許多軍人政權(不過,不少拉美國家、韓國、台灣現在都已民主化),以及新加坡李光耀式的文官政府。一個典型的例子是智利皮諾切特的軍人政權:皮諾切特以軍事政變推翻了通過合法選舉上台的阿連德總統,一方面血腥鎮壓反對派,另一方面任用一組被稱作“芝加哥小夥子(Chicago boys)”的芝加哥大學經濟學博士來實行自由主義經濟政策,並取得了所謂的“經濟奇跡”。
自由主義者如何看待這樣的實踐呢?弗里德曼在《經濟自由、政治自由、人類自由》中做了具體分析,其要點是:首先,幾乎所有軍人集權當局都敵視經濟自由,因為軍人集權統治的原則是自上而下的指令關系,市場原則卻是自下而上(從消費者到零售商到批發商到生產者)的互利交易關系。其次,皮諾切特實行自由主義經濟政策是因為別無選擇,他上台後曾任命將軍們管理經濟,在八、九個月內就把通貨膨脹翻了一番;等到通貨膨脹率達到700-1000%時,他才不得不緊急求助於經濟專家,而當時未因與阿連德社會主義政府有關聯而被鎮壓的經濟學家,只剩下“芝加哥小夥子”了。再次,自由主義堅決反對專制獨裁,弗里德曼說:“對皮諾切特強行實施的那個政治體制,我沒有任何好話可說。它是一個恐怖的政治體制。真正的智利奇跡不是它在經濟上表現得如何優異;真正的智利奇跡在於,一個軍事當局願意違背自己的原則而支持由恪守原則的自由市場信奉者設計的經濟體制。”最後,經濟自由以及它導致的經濟成功,產生了對政治自由的驅動力,終於使智利通過公民投票實現了政治自由和人類自由。這最後一點被弗里德曼用來證明其重要觀點:經濟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必要條件;雖然它不是充份條件,但經濟自由在實踐中通常促進並最終導致政治自由。
弗里德曼對智利的分析適用於任何集權政權。自由主義肯定集權政權實行自由主義經濟政策的正面意義,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可以為此做出專業方面的貢獻;但另一方面,真正的自由主義者也始終反對政治專制,並且為擴展政治自由、人類自由堅持不懈地努力。
與此有關的一個議題是,自由主義與集權體制下的腐敗的關系。筆者在寫作此文過程中讀到一篇文章[12],作者批判了“腐敗有理論”、“腐敗有利論”等觀點,並且把主張這些觀點的人稱作“自由主義”經濟學家。筆者讚同對這些觀點的批判,但實在不敢茍同把主張“腐敗有理論”、“腐敗有利論”等觀點的人歸於“自由主義”。中國的腐敗現象不能歸咎於自由競爭市場機制,腐敗主要是由集權體制造成的,尤其是,在計劃體制向市場體制轉軌過程中,掌權機構、掌權者既不遵守計劃體制的規範、也不遵守市場體制的規範(包括法規和道德倫理),大規模地掠奪屬於公眾的財富。自由主義從來強調市場機制的法治基礎和倫理規範。以腐敗來化公為私,是完全地背離了自由主義:從原則上說,腐敗是官員、政府對個人的無論是法制自由還是實質自由的惡劣侵犯;從後果上看,腐敗斷無導致自由競爭市場的可能,腐敗所產生的體制很可能類似於俄國的現狀,自由主義者已經給它貼上了這樣的標簽──盜匪資本主義(robber capitalism)。
自由主義與其它流派的區別:與政治光譜靠左邊的派別的比較
現在轉到政治光譜靠“左”邊的範圍,分析積極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的關系。社會民主主義包括“社會”(即社會主義)和“民主主義”兩項主要訴求。先討論民主。很多人直觀地認為,自由與民主緊密相連,彼此須臾不可脫離;而且,它們都是我們的價值體系中地位崇高的要素,值得熱血沸騰地為之奮鬥。
但是,自由與民主是否就天然地相容?自由主義認為,它們其實也有不相容之處。請看實例:希特勒是經過合法選舉上台的;奧地利去年又選出了具有納粹傾向的政黨上台;盧梭的“公意”民主導致法國革命中人頭滾滾落地;中國人自己的經驗里則有文化革命中的“無產階級大民主”。什麽是“無產階級大民主”呢?請聽“革命造反歌”:“拿起筆作刀槍,集中火力打黑幫。......歌唱毛主席歌唱黨,黨是我的親爹娘,誰要敢說黨不好,馬上叫他見閻王!”[13] 那時,“橫掃牛鬼蛇神”的“英雄”們拿起的不只是筆,還有皮鞭和棍棒,甚至刀槍。實施這種“大民主”同時也是大專政的並不限於紅衛兵。當時,造反派和保守派基本上奉行同樣的原則:把對立派別以及根本沒有資格參加任何派別的“階級敵人”打倒鬥臭,甚至於在“武鬥”中用暴力剝奪他們的生命。
自由主義認為,紅衛兵有捍衛他們的“親爹娘”的自由和權利,別人也有捍衛他們的“親爹娘”的自由和權利,每個人的“親爹娘”以及尚未為人父母的人──從劉少奇、鄧小平到吳晗、老舍再到遇羅克、張志新,都有捍衛他或她自己的自由和權利。“說黨不好”是言論自由所保障的權利,民主不能剝奪任何人的法權自由(這里不涉及任何人是否真的說了“黨不好”的問題)。
去年在中國熱鬧了一陣的、以切.格瓦拉為典範來申揚社會正義和民主的劇作,代表了我們應該深為警惕的一種思潮。格瓦拉式的“理想主義”包含了嚴重違反自由、法治、經濟規律的謬誤,格瓦拉式的實踐也從來沒有能促進社會正義和民主。中國迫切需要政治改革、民主改革,沒有民主就無法解決中國的嚴重問題(例如腐敗);但是,中國的民主化千萬要避免踐踏個人自由、否定法治權利的錯誤。自由主義讚成民主,不是因為相信多數人的意見一定是正確的或是最好的,而是因為民主制度是所有不完美、有缺陷的制度中最好的。在實行普選的民主制度和以個人自由為核心的社會這二者之間,自由主義把自由放在首位。
上文簡述的自由主義實踐,可以對中國的政治改革提供借鑒。從自由主義學理和史實可以看到的一條線索是:自由的實現,首先是劃清公、私兩大領域、限定政府不得侵犯個人領域、實現個人的消極自由(包括人身、財產、言論等);在此基礎上,建立憲政政府,即政府內部有分權制衡、外部有被治理者的認可,而這種認可在歷史上是逐步從有限的代議制擴展到普選的。關於自由主義與民主的關系,馬克.普勒納的“從自由主義到自由民主制度”一文有中肯的分析。[14]
再來考察社會民主主義的“社會”這一方面的內容。自由主義認為,社會主義是一種“烏托邦”,欲以理性建構出“烏托邦”並且要實施“烏托邦”,是“致命的自負”;實現“烏托邦”的途徑幾乎沒有例外的總是依靠集權(例如傳統社會主義要求公有制的計劃經濟),因而“烏托邦”是“開放社會”的敵人。積極自由主義的路徑,是找出妨礙個人自由的社會弊病中最惡劣的要素,目標明確但規模有限地、逐步地改革,這就是波普爾提倡的“分項社會工程”,它與社會主義的“整體”社會工程相對立[15]。
社會主義認為其目標的載體是勞工階級,社會民主黨和工黨等政黨從來以工會為政治基礎,這與自由主義的普遍性原則大相庭徑。自由主義認為,任何個人相信“烏托邦”、任何群體組織起來追求他們的利益,那是他們正當的自由權利;但自由主義絕不把任何群體的利益混同於“社會”的利益。自由主義者曾經大力反對封建殘余的行會,因為行會頭目(工匠頭或小資本家)控制工匠的自由,行會壟斷妨礙工業進步;自由主義者也堅決反對資本壟斷,促成了美國“反壟斷法”的通過,直到現在也從不放棄對企業壟斷的警惕;在當代社會,自由主義者還批評工會在不少方面的壟斷行為。例如,美國工會為了其成員的就業保障,堅持反對給予中國最惠國待遇,這是反對競爭的狹隘政策(實際上會損害工會成員作為消費者的利益,因為按此政策他們就不能買到便宜的中國商品)。
社會主義常常把很多福利要素視為“權利”;而積極自由主義者如森則提倡實質自由,其中一些要素看似福利,但他的著眼點仍是機會。波普爾如此表述“分項社會工程”的出發點和方法:它“不是一種獲得幸福的要求,因為不存在制度手段來使人幸福,而是一種如果能夠避免就不遭受不幸的要求。假如他們遭受苦難,他們有權利要求給予所有可能的幫助。因此,分項工程將采取找尋社會上最重大最要緊的惡並與之鬥爭的方法,而不是追求找尋社會上最大的終極的善,並為之奮鬥的方法。”[15] 這段話清楚表達了自由主義與社會主義的區別。
積極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的主張歷來有不少重疊之處,這在中國當前的條件下就更明顯。從各國經驗來看,這個交集由於兩個原因而擴大:一是社會民主主義“自由主義化”的趨向,近年來的突出代表是英國工黨的布萊爾;二是積極自由主義的現實主張的特點,即找出社會弊病中當下最惡劣的要素,並支持社會中最弱勢的人和群體。筆者深切地認為,在中國,各種利益團體特別是工會、農會、知識分子的多種協會,對擴展自由和促進公民社會的形成都是重要而必須的;從社會民主主義的角度提倡社會公正,如果不違反自由主義的底線,也是有正面作用的。但是,在中國的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都還遠未發育起來的時候就厘清二者的區別,應該也是明智的。
中國“新”左派的思想資源一方面是傳統左派,另一方面是“新”馬克思主義、後現代派、以及批判否定“現代性”的其它各種思潮(為行文方便,下面以“現代性”批判理論統稱這些流派)。在討論過傳統左派中的社會民主主義之後,現在理應對“現代性”批判理論有所分析。但這里存在著一個大困難:波普爾在評論法蘭克福學派時說過,這些理論是能把人淹死的“大詞”(big words)的海洋([10],64頁,82頁),這一特點似乎中外蓋莫能異。筆者一直試圖針對“具體”問題做明確的辨析,但往往卻碰上那種概念堆砌的“宏大敘事”,總是找不到相應的學理可供對比分析。退而求其次,只好暫且脫離本文側重分析具體問題的思路,來考察“現代性”批判理論的若幹有代表性的“宏大敘事”,以說明自由主義與它們的區別。
第一個區別是對“現代性”這個觀念本身的看法。在這方面,一個“宏大敘事”表達了以下幾點[16]:(1)按照哈貝馬斯、哈維的論述並加以發揮,可以概括出這樣的一個“現代性”“方案”:“這個方案是一個非凡的智性努力,這就是發展客觀的科學,普遍的道德和法律,具有內在邏輯的自主性的藝術。......這個方案包含著一種許諾:科學對自然的支配向我們許諾從匱乏、需求和自然災害中獲得自由,社會組織的合理化以及思想的理性模式許諾我們從神話、宗教、迷信等非理性中獲得解脫。......啟蒙的方案基本上是在民族國家的範疇內獲得表達的,但在我看來,哈貝馬斯所謂‘主體的自由’還表現為民族國家的主權形式的確立。” (2)強調“現代性是一個存在內部沖突的結構”,“如果沒有對於資本主義現代性的持久批判和反抗,就沒有當代的、為我們這里許多人所向往的那些制度改革和發展”。“這種矛盾結構是現代性自我更新的源泉,也是它無法克服自己的內在矛盾的根源。現代性的方案本身是悖論式的,因而是難以徹底完成的。在我看來,反思現代性的必要性和出發點就隱藏在這里。” (3)進而批評中國“現代性”的捍衛者、“啟蒙主義者”(其中包括自由主義論者)“不理解現代性的內在矛盾,不了解現代性方案包含著對立的、難以通約的原則”,“一古腦地擁抱現代性,喪失了起碼的反省能力。”
自由主義究竟是如何看待這種對“現代性方案”及其“內部沖突的結構”的認知框架的?用一句話來概括,自由主義的學理與它完全格格不入。這是一個典型的黑格爾式建構:“現代性”就象黑格爾的“絕對觀念”,按照對立統一的辯證法在現實中展現自己。哈耶克、波普爾痛切批判了黑格爾的歷史主義,徹底否定了依據“全能理性”提出的改造世界的“方案”和“許諾”。自由主義拒絕這一整套框架。如果搬出這個框架,來批評自由主義因“不了解”現代性方案的毛病而“整體”接受這個方案,是完全的文不對題。自由主義認為自由是好的,憲政、競爭市場、民主、消除貧困對個人自由的束縛等是好的,就努力去爭取它們,但自由主義並沒有那種“整體方案”,而且否定作為“非凡的智性努力”的那種“整體方案”。自由主義反對強制、專政、壟斷、貧困,原因很簡單,就是因為它們是“惡”;自由主義兩三百年來一直與這些“惡”作鬥爭,但並不把這種鬥爭看作是某種“悖論式方案”內部“現代性”與“反現代性”的對立統一鬥爭。
第二個區別是對“現代性”的實踐過程所達到的成果的看法。在上述框架下,“現代性”批判理論要“研究它(筆者注:現代性)的一些進步作用如何掩蓋了現代世界的歷史關系和壓迫形式”,一個特定的“宏大敘事”結論是:“所謂全球化的歷史,也是把各個區域、社會和個人編織進一個等級的、不平等的結構之中的過程”,這個過程導致“從歷史的視野來看,......全球化的壟斷結構。”[16] 另一個較新的“宏大敘事”,其立論基礎也是對“現代性”的實踐過程的一種判斷,加上引自馬克思的理論依據,作了如下表述:“在自由主義那里自由與奴役是這樣一種奇妙的關系,奴役恰恰是自由的基礎以及自由的象征。馬克思說:‘直接奴隸制也像機器、信貸等等一樣,是我們現代工業的基礎。沒有奴隸制,就沒有棉花;沒有棉花,就沒有現代工業。奴隸制使殖民地具有了價值,殖民地造成了世界貿易,而世界貿易則是大機器工業的必不可少的條件。......沒有奴隸制,北美──最進步的國家──就會變成宗法制的國家。......消滅奴隸制,那就等於從世界地圖上把美國抹去。......’今天我們所面對的是歷史的新大陸。既然自由必須要以奴役作為它必要的補充;那麽根據‘癥候式的分析’,今天對於奴役的讚美和奴役的蒞臨,也就成為了我們的自由之花綻開的一個最好的證明與標志。”由此引出了對“今天的”自由主義這樣的直接批評:“今天的自由主義一方面讚美自由,另一方面又毫不猶豫地讚美奴役”。[17]
自由主義如何看待對於現代化成果的如此判斷呢?自由主義不同意這個結論。例如,森在前引著作[1]中細致分析發展中國家面臨的問題時,深刻地體認到,在全球化過程中,發展中國家的人民所面臨的挑戰不是“全球化的壟斷結構”,而主要是內部的經濟、政治、社會等各種具體“前現代”因素與現代化因素的撞擊;他的展望是,市場的全球化以及自由民主人權等觀念的全球化,將促進發展。上述第一個“宏大敘事”對於什麽是“全球化的壟斷結構”,既未定義,也未提供統計證據,因而這里無法具體評論。對第二個“宏大敘事”,則可以提供以下歷史事實:馬克思其實是活著看到了美國廢除“直接奴隸制”,並高度評價了林肯領導的廢奴鬥爭,他曾代表第一國際起草了給這位“勞工階級的忠誠的兒子”的賀信,說“這個事件是未來時代的標志”。森在分析從“前現代”的奴隸制及其它人身束縛的狀態到市場機制下自由勞工是一種解放時,特地引用了馬克思對這一進步的讚揚和《資本論》中對美國內戰勝利後廢除奴隸制的稱頌:“現代史上的唯一重大事件”。[18] 因此,上述作者引用的馬克思之論斷所依賴的史實基礎在馬克思生前即已改變,而且馬克思對這一改變曾作過高度評價;今人若故意忽略並跨越馬克思依據後來史實所作的新評價,而把馬克思對此前歷史的分析硬連接到當前,如此這般地扛著馬克思的“招牌”任意解讀歷史,恐怕不是作為嚴肅思想家的馬克思所願見的方法,更為自由主義者研究歷史的方法論所不取;從這樣的“理論依據”出發,根據“癥候式的分析”得出的結論,自然也難為自由主義者所接受。當然,那個流派的學者可以堅持認為,這是合理正當的方法,筆者在這里的目的只是指出區別之所在。
第三個區別涉及自由主義在現代化過程中的歷史功過。上述“宏大敘事”均未涉及自由主義的具體學理,而是僅僅基於其對歷史的那種“解讀”、特別是對美國在歷史上的作用的看法,就斷然批判自由主義這一學理。上述作者提出過以下詰問:“過去三百年中的殖民主義的歷史呢?過去三百年中的戰爭和掠奪、壟斷和強制呢?過去三百年中的販奴呢?”[16] 對此自由主義的回答是:如前文所說,自由主義反對軍國主義或炮艦外交政策,反對剝削殖民地土著人民,追求國際合作的世界性政策;自由主義一貫反對壟斷和強制,亦為眾所周知;實踐上,自由主義者也反對販奴,並為廢奴貢獻了鮮血和生命。自由主義學理是在兩三百年中發展起來的,今天的自由主義比先驅者的觀念更豐富、更全面、更“正確”。自由主義者作為常人,都會犯錯誤,有些還是違反自由主義原則的錯誤(例如傑弗森擁有黑人奴隸),這種錯誤應當批判,但自由主義理念中並沒有主張蓄奴的學理。自由主義在馬克思所說的“最進步的國家”中,並非是指導一切、定於一尊的思想,在很多情況下美國的國策並不是按照自由主義理念來制定的。況且,自由至上主義與積極自由主義不僅對美國的各種政策都有批評,他們自己還爭論不停。因此,如果真要聯系歷史事實來批評自由主義的話,即使是在“宏大敘事”中,至少也應該指明,究竟哪個歷史事實的發生與某一特定的自由主義學理有聯系,而且也應明確說明,到底其所指的自由主義學理是古人的還是今人的、是自由至上主義的還是積極自由主義的。只有在這種起碼的學術討論規範下,自由主義者才可能與論戰的對手具體分析自由主義的歷史功過,以為將來借鑒。
最後,也許最要緊的區別是,一種學理的存身基礎和對現實的關切。自由主義者有一種共識,中國的問題是前現代的集權、貧困、腐敗等,不是“現代性”造成的異化、失落、精神危機。因此,那種把發達國家的“反現代”和“後現代”的問題、概念、範疇加諸中國而引出的結論,似不屬切題之論。在發展中國家常常可以觀察到這樣的現象,自由主義者針對現實存在的問題提倡自由、市場機制、民主、公正、公平,往往受到“前現代”當局的壓制迫害;而批判現代性的言論,雖然也可能有時不見容於這種當局(取決於當局的具體傾向),卻常常為“前現代”當局所用。如果把自由主義堅持的基本概念以其“現代性”而一概否定,自己又提不出正面的學理來回答現實問題,這樣的流派其實不足以作為理論對手認真對待。在產生各種“現代性”批判理論的國家,很多嚴肅的學者就是采取這種態度的。中國的自由主義者努力的方向,是全面闡揚自己對自由、市場機制、民主、公正、公平等重大問題的觀點:它們會得到人民的理解和認同,會促進社會的發展,這是已經觀察到的歷史事實,也是可以理性外推的趨勢預期。
自由主義學理的要點和特徵
自由主義是關於自由人的學說,其基礎是一種人道主義的信念:每個人生來是自由的,自由是不可剝奪的。從歐洲文藝覆興時代開始,有些思想家同樣從人道主義出發,注重理性,否定迷信,反對接受未經理性批判的任何觀念對人的束縛,並運用理性追求人的發展;有些思想家則注重平等,否定社會等級制度,反對社會上的種種不平等狀態;還有些思想家注重民主,否定專制,反對剝奪民眾對政府治理國家的授予權、覆決權、罷免權的政治制度。因此我們就有了理性主義、平等主義、民主主義......等等,這個單子還可以再延長下去。這些思想流派從各個方面豐富了人類的思想寶庫,促進了人類在經濟、政治、社會各方面的進步。一般都認為,自由主義學理屬於英美系譜,可追溯到英國的洛克,但早期對它做出重大貢獻的也包括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當代的自由主義大師則包括維也納學派的哈耶克和波普爾。自由主義在發展中還吸收了其它流派的思想因素。
在各種思想流派中自由主義的獨特性在於,它以個人自由為核心概念。實現個人自由的第一步是設定“ 限制”,即針對其他個人和組織(特別是有強制力的組織──首先是國家,也包括教會、政黨等)而劃出一塊私人領域不得侵犯,此即法權自由。這是消極意義的“免受強制”的自由。每個人享有自由權就會行使自由,去做自己有自由去做的事。對這種積極意義的自由,自由主義首先強調他人的消極自由即法權自由不得侵犯;在此基礎上又有兩種傾向,即上述的弗里德曼所概括的徹底的個人主義觀(個人如何行事由個人決定,到此為止),和森所深為關切的社會倫理的形成和作用。森用實質自由表達基於能力的自由觀,能力自由的概念包容但超越法權自由,它反映個人在生活中實際享有的機會。
展開來說,自由主義的特點還在於以下幾方面。自由主義是個體主義的,從而是多元化的,這使它與那些以階級、其它群體、國家、社會整體為認知基礎的流派劃清了界限。自由主義特別是其中積極自由主義那一支派,會對社會主義或某些其它激進流派的若幹出發點及主張持理解乃至同情的態度,但自由主義的底線不允許以國家、階級、教會、行會等否定個人。積極自由主義正面看待“社會價值”和“共識”的意義,並主張社會組織、政府在“社會價值”和“共識”的基礎上采取行動,促進個人實質自由。而“社會價值”和“共識”應該在多元化的認識和價值(此處是覆數)的基礎上通過恰當的方式形成,所謂“恰當”的方式,就是自由、民主的方式,在森的著作[1]中有深入討論。
自由主義是理性的,這種理性是經驗的、批判的理性,即個人(以及個人匯合成的群體)通過自己的經驗去認識自然和社會,運用理性思維能力在批判性討論中達到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知識,知識是沒有被經驗證偽而保留的假說。任何個人或群體都不能達到“全能理性”,任何個人或群體的知識或觀念系統都不具有“至上權威”。在這樣的哲學基礎上,自由主義形成了一種平實穩健的風格,小心翼翼地避開經驗理性不能說明的領域,決不追隨在理論形式上遠為“邏輯徹底”、“體系完整”、“目標美好”或者出於自命的“歷史必然性”的主張。
自由主義持一種開放的、進化的歷史觀,哈耶克在總結其一生工作的著作《致命的自負》[19]中對此有引人入勝的討論,可以看作是自由主義歷史觀的帶有鮮明哈耶克特色的當代表述。哈耶克從私有制的自由競爭市場機制的運作和發展中概括出這種歷史觀,其基本命題是,文明──包括道德、倫理、風俗、制度等要素──不是靠人的設計或意圖而理性建構出來,文明是文化的進化(cultural evolution)的產物,在演化過程中“並非有意追求的後果”(unintended results)起著重要作用。人類文明以私有權的建立為開端,從部落文明進入現代文明的標志是最初在地中海地區出現的遠距離貿易和市場中心。市場機制從過程的角度來看的突出特點是:依靠個人自由和主動,在互利、法權和信用關系中建立人類合作的延展秩序(extended order of human cooperation);在多元的自發自主的創新、接納和永不停息的競爭動態中發展。積極自由主義會在這個過程中加進理性的“社會”行動,如波普爾提倡的“分項社會工程”、森主張的在“社會”價值基礎上采取主動行動。這種過程既是對歷史的描述,又是自由主義倡導社會變革時一般遵循的路線。
自由主義在實踐中發揮了最大影響的地方當數美國。美國革命和憲政建國是在自由主義思想指導下取得成功的光輝範例(非常有意味的是,自由主義不倡導暴烈的革命或人為的建構)。二十世紀的美國也是自由主義發展最充份的地方。美國的政治光譜比較窄,只有兩大黨;與歐洲林立的政黨相比,民主黨只能算中間偏左,共和黨只能算中間偏右。筆者認為,它們的爭論是自由主義內部兩翼──積極自由主義與自由至上主義──之爭。多年來,弗里德曼著重批判的是政府做任何事都效率低下,而且妨礙、侵犯了個人和企業的自由(他的鋒芒常常也掃到壟斷組織)。森這樣的積極自由主義者則強調,一方面在涉及“公共物品”的領域(例如環境保護)會出現“市場失效”;另一方面人們所面臨的問題並不限於經濟,因而需要擴大信息基礎、正視社會中存在的弊病,並由政府或社會組織采取行動。筆者認為,這樣的論爭是健康有益的,因為我們現在的社會狀況遠非十全十美,我們在理論上也沒有最優解,社會只能繼續在試錯過程中前進。
自由至上主義的缺陷,如本文開頭所引森的評論所示,在於信息基礎狹窄,忽略了法權自由以外的重要因素;積極自由主義的問題則在於“過度積極”的陷阱──諸如把能力和權力(power)的構成要素當作權利、以福利水平而不是以機會作為政策著眼點和目標、單純依靠政府提供扶助,而忽略其它社會組織特別是個人主動性和競爭機制的作用。幸運的是,二十世紀中各種理論的交鋒、多種制度的試驗,為我們提供了豐富的經驗,自由主義不僅在此過程中為自由的擴展做出了重大貢獻,也吸取了制度試驗中成功和失敗的教訓。森的新著在此基礎上重新表述了積極自由主義的主張。在去年的美國大選中,共和黨總統候選人布什以“富於同情心”為號召,可以被視為擴大“信息基礎”的表現;共和黨的2000年競選綱領明確承諾,“為每一個美國人,一定有機會的梯子(a ladder of opportunity);對那些最需要扶助的人,一定有提供照顧的安全網(a safety net of care)”──這正是積極自由主義的承諾,也是森在新著中表達的觀念。任何政黨的競選綱領未必能僅按票面價值看待,而且競選綱領的任何新提法也未必意味著自由至上主義學理的變化,但自由主義實踐中訴求的變化是值得注意的。重要的是,自由主義的框架是包容的,提供了開放性探索的基礎。
準確把握一個“主義”是什麽、不是什麽,是非常重要的,筆者寫作此文的一個目的是澄清這一類的“主義”問題。另一方面,“主義”是我們分析問題的工具,不應該變成關閉自己的桎梏。在當前的“主義”論戰中,更重要的是分析中國現存的問題,所論的壞事為什麽壞,根源在哪里,解決辦法在哪里,而不是單純糾纏於主義、概念。筆者願意與各種流派的朋友不存門戶之見地交流討論,並吸取任何流派合理、有益的意見,目的是求得解決中國“問題”的最好答案。
這篇文章的全部份析可以這樣來概括:法權自由是自由主義的底線,實質自由是自由主義的最高訴求;自由至上主義牢牢地看守著法權自由,積極自由主義謹慎地、理性地、漸進地追求實質自由。
中國最近關於股市的爭論
楊帆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經濟學博士
一、中國的股票市場:在歷史與道德的夾縫中發展
二、最近關於股市問題爭論中的分歧所在
三、在中國股市黑幕的背後
四、中國股市的前景評估
【附錄】
一、中國的股票市場:在歷史與道德的夾縫中發展
1984年中國第一家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是上海飛樂公司。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後於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開業。十多年來,中國的證券市場迅速發展,到2000年11月止,已有上市公司1,063家(其中A股1,034家,B股114家
[1],境外52家;按企業經營內容劃分,其中高科技上市公司160多家),境內上市公司3,586億股,流通市值15,492億,2000年底滬深證券交易市場股票總市值48,091億元,當年各類證券交易總額83,045.3億元;目前全國有證券公司96家、營業部2,600家,封閉式基金34只,凈資產800億;證券業就業人數超過100萬人,集中了大量高學歷人才和高科技手段,也是高收入行業。1999年7月1日《證券法》開始實施,證券監管部門提出了“法制、監管、自律、規範”八字方針,在中心城市設有9個證券監管辦公室、2個辦事處、25個特派員辦事處,直接管理2家證券交易所和3家期貨交易所,又成立了稽查分局,形成了監管系統。政府和國有企業是股市的最大收益者,中國的企業通過股市在境內外籌集了6,300億元資金,股市還給政府帶來大量稅收
[2],2000年證券交易印花稅達478億元,比上年增長95.2%。2000年底全國股民開戶數為5,800萬戶,估計實際股民數不超過1,500萬人。[3]
從歷史的角度看,金融深化的一般規律和中國經濟結構及體制改革的特殊規律,都決定了中國股市能維持若幹年牛市。1998年、1999年中國的股票指數都上升了20%;2000年全球62個股市中有45個下跌,美國那斯達克指數下降了60%,但中國的股市卻出現了特大牛市,A股上升了60%、上海B股上升了133%。[4] 目前,上海A股在2000點徘徊;B股對國內居民開放後,上海B股指數由88點暴漲到130點,深圳的升幅更大。金融股票市場可以隱蔽地對社會資源大規模再分配,這與中國漸進改革的需要不謀而合。在大牛市中,可以把用不出去的居民存款,通過直接投資渠道配置給效益比較好的國有企業、重要的戰略產業、優秀的民間高科技企業、社會保障基金,國家銀行也可改組成股份制銀行。此外,國家壟斷型企業的上市有助於其改善經營管理,以上市收入抵消國家投資的折舊,把壟斷價格大幅度降低。股票、彩票、保險、外匯等金融市場的發展,還可以在社會財富迅速轉移的過程中為政府創造稅收,用於社會急需的方面。
美國近年來曾出現過10年大牛市,那斯達克指數上升了100倍,雖然其中存在著嚴重的“泡沫經濟”成份,自然會有欺騙者活躍之中,也難免有失敗者,但牛市時期還是有300多個高科技公司通過上市獲得了300億美元的資金。最近,“那斯達克泡沫”的崩潰說明,美國藉高科技企業上市來促成財富轉移的這次過程已初告終結,雖然股市慘跌影響了宏觀經濟,但一大批告科技企業已經穩穩地站住腳,並開始根據股市動態及時調整結構和經營策略,加快技術創新。對美國經濟來說,這次“那斯達克泡沫”的出現或許整體上還是利大於弊的。雖然上市得益的新經濟實體主要是美國企業,但由於美國的股市是國際化的,其風險卻由全世界的投資者分擔。這種情況只是出現在美國的特例,不適用於中國。
在人均資源貧乏、具有平民主義傳統和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中國,通過金融創新鼓勵全民投機、進行隱蔽而且大規模的利益轉移,絕不是暢行無阻的。首先,任何股市的走向都不可能只導向成功,失敗的可能性始終存在。這里所講的失敗不是指個別股民的投機失敗,而是指從宏觀上看,在股市運轉中資源並未配置到戰略產業、基礎產業、高科技產業,而是被操縱者獲得並轉移到國外,新的實體經濟也未創造出來,更未形成新的金融、企業體制,全民賭博一場以後股市崩盤,殃及真實經濟和社會穩定。倘若真是如此,則玩弄股票市場猶如玩火,控制得不好會滿盤皆輸,令經濟發展倒退20年,改革開放的成就毀於一旦。非常遺憾的是,更多國家提供的是失敗的證明。目前處於大牛市中的中國人應該考慮到,3-5年後絕大部份社會資源投入已畢,股票市場會發生什麽情況?中國股市的前途可能是美國式的,還是俄羅斯式?其次,中國加入WTO後將促使國內股市結構與國際接軌,但因此也給股市的發展帶來不確定性。隨著B股價格接近A股水平,兩者將在適當時機並軌,這對中國的外匯管制將是個巨大沖擊。占A股三分之二的國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問題,也是懸在股市上方的“達摩克利斯劍”。創業板的上市也可能給股市前途造成重大考驗。再次,中國股市是改革開放過程中諸種矛盾的集中反映,現在股市的負面作用已開始顯現。在法制和監管極不完善、幾乎必然出現股市運轉失控的條件下,極少數人利用金融市場的利益再分配機制為自己攫取巨額非法利益,搞社會資源的逆向再分配,其導致的兩極分化結局勢必引起社會的嚴重不滿。歷史與道德的二律背反再次嚴峻地擺在中國人的面前。
現在中國正面臨八十年代末期的類似局面:當時權力資本在中國剛從商業資本階段發展到生產資本階段,充滿了理想主義色彩的社會大眾對此極為不滿,發生了社會和政治大動蕩;十年後的今天,權力資本化已達到形成金融資本的高級階段,這個過程中隱伏的潛在危險可能導致股市經過3至5年牛市後突然崩盤,把中國經濟和社會拖入巨大的災難中。就在這一時刻,中國的經濟圈里出現了一場圍繞股市問題的重大爭論。
二、最近關於股市問題爭論中的分歧所在
這場爭論始於一個偶然事件。2000年夏天,一位基金經理洪磊揭發了某些基金的炒作黑幕,《財經》雜志刊登了他的文章,結果受到了證券界強大勢力的壓制,十大基金以聯名起訴相威脅。隨後,經濟學家吳敬璉發表了一系列批評中國股市的言論。[5] 證券監察機構2001年初也開始注意股市上的不當炒作問題並試圖加強監管,宣布查處涉嫌操縱億安科技和中科創業股價的案件。朱扁基總理還發表了必須對觸犯刑律者繩之以法的講話。此講話傳開後,“莊家”望風而逃,股價大幅下跌。2001年春節後,關於股市問題的爭論升級了。五位經濟學家厲以寧、董輔並、蕭灼基、吳曉求、韓志國舉行與記者的“懇談會”,他們認為,“股市到了危急關頭,如果這場論戰的贏家最後是吳敬璉,那將是中國資本市場的一場災難”,所以他們必須“全面反擊吳敬璉關於資本市場的種種言論”。五位經濟學家與吳敬璉之間的爭論集中在以下五個問題上。
第一,關於“全民炒股”的問題。五位經濟學家認為,美國民眾家庭資產的證券化已達到57%的水平,所以中國的“全民炒股”是迎接經濟全球化的必要實踐,是改革深化與社會進步的突出表現。吳敬璉則認為,美國的股票持有者大多數“做長線”,股票的持有時間平均在兩年以上,而去年中國滬深股市流通股的年平均換手率分別是499%和504%,即上市流通的每張股票一年里平均要轉手5次以上,這表明中國的股市活動具有過度投機的特徵。
第二,關於股市是不是“賭場”的問題。吳敬璉在2001年1月14日的記者采訪中說:“有的外國人說,中國的股市很像一個賭場,而且不規範。賭場里面也有規矩,比如你不能看別人的牌。而我們這里呢,有些人可以看別人的牌,可以作弊,可以搞詐騙。做莊、炒作、操縱股價這種活動可以說是登峰造極。”而五位經濟學家為股市的辯解是:證券市場與賭場不同,不是零和博弈;賭場如果不考慮抽頭,你所贏者即我所輸者,而證券市場從長遠發展來看股票指數是往上走的,只要做長線投資,多數人就可以賺錢。韓志國說:“沒有投機就沒有市場,沒有泡沫就沒有市場,沒有莊家也沒有市場,我是國內第一個為投機叫好的人。持零和遊戲的觀點,要麽是不懂股市,要麽就是別有用心。”蕭灼基說:“股市不是賭場,不是零和遊戲,是創造財富的重要途徑。如果股市就是賭市,那5,800萬股民就是賭徒,政府就是賭場老板,1,200多家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就是籌碼,這怎麽也說不過去。”
吳敬璉認為,只有當投機活動與投資等活動結合在一起並實現良性互動時,才能對經濟具有積極的作用;而單純的投機起不到這樣的作用,它實質上和賭博一樣,是鈔票搬家,因此屬於貨幣財富在不同主體之間再分配的一種“零和博弈”,從總體上說並不能使社會福利增加,贏家所得只會小於(因為有各種損耗)而決不會大於輸家所失;想要靠投機使一個國家或全體參與者富起來,那純粹是一種幻想。他還列舉數據顯示了中國股市的投機性。首先,紐約證券交易所的系統風險(不可分散化風險)占四分之一左右,而非系統風險(可分散化風險)占四分之三左右;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投資風險結構正好“倒置”,即系統風險占三分之二,而非系統風險僅占三分之一左右。其次,在過去100多年的歷史當中,美國的道-瓊斯工業指數單日跌幅只有15次超過7%,而在以往短短的6年內上證指數如此的跌幅就達23次之多,中國股市的單日振蕩幅度顯然比美國股市更劇烈。吳敬璉指出:盡管中國股市的市場風險明顯高於美國股市,但卻不能為投資人提供高於美國股市的投資回報。
第三,關於“市盈率”和“泡沫”的問題。吳敬璉認為,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股市的平均市盈率一般不高於20倍;而中國的上市公司成長不良,回報每況愈下,所以目前股市上平均60倍的市盈率將難以為繼。而五位經濟學家則認為,市盈率偏高恰恰是新興股市的共同特點,日本股市的市盈率曾達到80至100倍,目前中國股市的市盈率比日本還低很多。吳敬璉反駁說,日本股市的高市盈率是個暫時特例,近年來日本股災給經濟帶來的破壞之深之久,恰好證明其市盈率曾經過高而導致了後來的經濟災難。吳敬璉指出,在中國目前所處的轉軌時期,特別容易出現過度投機和經濟泡沫,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國有企業的產權不明晰和“所有者缺位”,這會使企業領導人和證券業務操作員行為失當。由於證券業務的一線操作員的收益和風險不對稱,所以他們往往傾向於從事高風險的投機活動,炒作產生盈余時能得到提成獎勵,而炒作導致虧損時則由證券所有者承擔,操作員不承擔賠償責任。在中國的國情下,這種收益和風險的不對稱性促使證券業務操作員傾向於用政府或企業的公款豪賭,這樣,聯手炒作、“造勢”、“做局”坑害投資者等,也就成為一些人的慣用手法。
第四,關於中國股市上“莊家”作用的正當性問題。所謂的“莊家”是指通過操縱股價來獲取暴利的炒股家,其中有一類是中介機構,一類是上市公司的某些掌握內幕信息的人,還有一類就是資金的供給者。他們通過共同密謀來低價吸納、建倉,手里掌握了大量股票後就開始炒作。炒作的辦法大致有兩種:一種是關聯機構互相炒作、互相買賣,把他們持有的這些股票價格炒上去;另一種是由有關的上市公司放出利好消息,然後把股價哄擡上去。“莊家”往往掌握大量資金(包括從銀行籌措資金),他們運用這些資金入市把某些股票的價格炒上去後,就吸引了許多中小投資者或其他局外投資人跟進;一旦莊家發現有大批投資人跟進時,就會偷偷地高價出貨,等他們所炒作的股票價格暴跌時“莊家”早已逃之夭夭,而大批“跟莊”的投資人卻被套住。任何國家都在法律上嚴禁“坐莊”操縱證券交易所內的股票交易,一旦發現有機構操縱股價就會采取嚴厲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也都禁止股市上的操縱股市價格和幕後交易行為。[6] 可是,由於制度基礎不健全、執法不嚴格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在中國的證券市場上,一些懂得證券市場交易特性、又有某種權力背景的人,卻把股市看作是一個可以進行違法違規活動而不會受到懲罰的地方,他們往往把中小投資者輕蔑地看成可被任意宰割的小民,從這些中小股民的口袋里大把地掏錢,公然觸犯刑章卻長期未受到司法處理。
吳敬璉認為,少數“莊家”操縱市場、“對敲拉升”、“造勢做局”等活動,嚴重損害了廣大中小股民的基本權利,也有損我國法律的尊嚴,應當有司法機關介入,對違法者繩之以法。而厲以寧則認為:“因為出了幾個莊家就說中國股市一團漆黑了,不符合事實。”“我是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投資基金法》起草小組的組長。我們充份注意到‘基金黑幕’這篇文章以及社會上的有關討論。在《投資基金法》的討論會上我講過,首先必須肯定這幾年投資基金業取得了很大的發展,主流是好的,不像某些人所說的一團漆黑。可以想象,從無到有,證券市場是初生的嬰兒,投資基金業也是初生的嬰兒,出現問題是正常的。但是必須看到幾年來基金發展成績很大,它所出現的問題也就是體制上的問題,造成了很多不得已而發生的問題。否認這幾年投資基金業的成就,不符合事實。”吳曉求說:“美國市場也有主力,各種基金動輒千億,不是莊家是什麽?主力的作用是保證市場的正常流動性,沒有主力,沒有莊家,證券市場只會是一潭死水。
吳敬璉氣憤地說,中國股市的情形並不像我的詰難者說的那麽輕巧。從書店中、報攤上令人目不暇接的圖書(諸如《跟莊追擊》、《跟莊走天下》、《跟莊賺錢指要》、《散戶跟莊技巧》等)可以看到,在當今的中國股市上莊家的勢力有多大。中小投資者除了“跟莊”外,幾乎沒有別的路好走。所以民間才有“無莊不成市”、“莊股市場”、“莊股天下”之類的說法。一般中小投資者也只好安於“隨莊獲利”、“與莊共舞”的處境。事情就這樣奇怪,“做莊”明明是違法行為,在我們的官方報刊雜志上卻天天明目張膽、無所顧忌、堂而皇之地討論,哪只股是“莊股”,誰在“做莊”等,全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在這種情況下,誰能相信“股市的主流是好的”這種說辭?吳敬璉認為,西方國家合法的做市商制度與中國時下違法違規的“莊家”完全不是一個概念。做市商是指在證券市場上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證券經營法人作為特許交易商,不斷地向公眾投資者報出某些特定證券的買賣價格(即雙向報價),並在該價位上接受公眾投資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做市商通過這種不斷買賣來維持市場的流動性,滿足公眾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做市商制度一方面是為了在非集中競價(即“一對一”談判)的條件下保障股票交易的連續性,另一方面各國的法律也嚴禁做市商單方面操縱股價、誤導其他投資者。
第五,關於是否應該以及如何“規範股市”的問題,爭論雙方的觀點完全相反。厲以寧說:“有人說《證券法》出來股市就應規範,沒那回事。”蕭灼基說:“有人說中國股市不規範,其實一開始不規範是正常的,一開始規範是不正常的。比如一個小孩子,一生下來就很規範,走路也很規範,吃飯也很規範,說話也很規範,這是人嗎?是機器人。”“如果把市場看作賭場,打壓、摧垮市場,首先遭受損失的是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如果人們認同我國資本市場是賭場,沒有存在的權利,不能存在,股價必然狂跌,股民手中的股票必將成為廢紙一張。”“有的同志說,揭露股市的弊端是要保護廣大股民,尤其是要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如果把股市當成賭場,而賭場是非法的,應該關閉,如果關閉股市取締股市,受到最大損害的是誰,還是廣大股民。如果廣大股民有意見,誰來賠償?我要是股民就會提出,股市是政府開的,上市公司是政府推薦的,股票發行價格是政府決定的,監管是由政府負責的,你現在說要關掉,我的損失找誰賠?應該找政府賠。政府賠得起嗎?不說全部股票,流通股票相當於1年的財政收入,賠不起的。把股市搞垮,對誰有利?對中小股東肯定沒利。把股市搞垮,使得中國市場經濟建設往後推,只能對少數堅持傳統計劃經濟觀點的人有利。”董輔並說:“我把中國股市當作一個初生的嬰兒,會有很多毛病,.....即使有病了也不能用猛藥。”韓志國說:“中國股市為什麽不規範?中國股市是在新舊體制夾縫中成長起來的,正因為它不規範才取得了生存權。如果中國股市場當時就規範,市場不可能發展。股市的規範與發展是一個永恒的主題,沒有一個國家的股市一開始就是規範的,股市發展的歷史就是投資者鉆空子、政府和立法單位堵空子這樣一個雙方博弈的過程。有了這樣的博弈,才有了今天的發展。整個市場發展的過程就是管理者與投資者共同學習的過程,這種學習過程本身就帶來不規範,又有什麽可以大驚小怪的?”“我們把股票市場當做一個只有10歲的孩子,而且還是一個得了病的孩子。在孩子得了病的時候,是把他掐死、扔掉?還是診斷病因後對癥下藥,使他健康地成長?吳敬璉有一個重大缺陷,推崇實體經濟,站在實體經濟的立場評價虛擬經濟,內心反感股票市場。”
吳敬璉素有中國的“吳市場”之稱,多年來一貫主張市場化,現在他從力主市場經濟轉到對股市的道德批判,這一轉變本身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中國改革所陷入的困境。吳敬璉指出,在中國的改革過程中已形成了新的既得利益集團,他們與留戀計劃經濟“好時光”的舊既得利益者完全不同;這些新的既得利益集團並不願回到計劃經濟體制去,然而,他們也不願看到規範化的、平等競爭的市場機制的建立,而是希望維持甚至擴大目前的市場混亂和行政權力廣泛幹預市場的狀態,以便繼續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自由自在地弄權“尋租”、發財致富。所以,這些新既得利益集團反對深化改革和完善市場經濟。他甚至使用了“權貴資本主義”這樣的字眼來描述目前中國的制度現狀。他說道,在過去20多年中,“要求進行規範的改革往往被有些人說成是‘理想化’乃至‘保守思想’,而花樣百出的‘尋租’活動,例如,圈地運動式的‘土地批租’、掠奪廣大中小投資者的金融魔術、鯨吞公共財富的‘產權改革’等等,卻被這些人以‘改革’的名義歌頌備至。”中國的市場取向的改革面臨來自兩個方面的危險:其一是開倒車,想在某種程度上回到計劃經濟去;其二是借改革之名掠奪大眾以肥私。中國的證券市場是各種權勢力量盤踞之地,憑借權勢大發其財者眾,因此得到了“尋租場”的稱呼。吳敬璉呼籲,不要落入“壞的市場經濟”即腐敗的市場經濟的陷阱;政府不改革,民眾不能充份行使民主權利,公權不彰,法治不行,就會導致行政系統腐敗公行和有組織犯罪的猖獗,就有落入“壞的市場經濟”的危險。
在這場關於中國股市存在問題的爭論中,吳敬璉支持揭發股市黑幕,是有貢獻的;而那些力圖維護股市現狀的經濟學家,雖然深喑股市奧妙,所持觀點也並不全錯,但可惜的是,他們的既得利益太大了,因而不願揭露批判股市黑幕,在公眾中失去了道德形像。不過也要承認,吳敬璉對中國股市的批判是尖銳的,但也是表面性的,沒有觸及政府壟斷的實質性問題,他實際上代表的是未進入股市的那部份居民(包括被禁止入市的官員、大部份因貧窮和害怕風險而不敢買股票的學者)的利益。他對股市還缺乏實感,也未拿出既能發展利用牛市、又能有效控制它的建設性意見。
三、在中國股市黑幕的背後
中國股市表面上的問題是市盈率過高和過度投機,但問題的背後則潛藏著改革過程中積累下來的深層次矛盾。
首先,中國建立的股市帶有明顯的幫“國有企業脫困”的圈錢性質,因此上市公司只是一門心思地發行股票去“圈”股民的錢,卻根本不考慮普通持股人的合法權益,上市公司盈利時很少向股東分配紅利,這已成為慣例。上市以來從未分過現金紅利的上市公司占20%,1999年不分紅的上市公司占60%。以生產“五糧液”酒的上市公司為例,該公司去年每股股票凈資產6.60元、凈利潤1.60元,凈資產收益率達24%,公司未分配利潤為13.6億元,卻連續兩年不給股東以現金回報,還以較高的股價配股。在這樣的股市上,股民投資後唯一能得到回報的機會就是炒作股票、賺取手持股票增殖的價差。這是造成中國的股票市場上投機性如此廣泛嚴重的首要原因。
第二,政府控制著上市資源,以行政分配方式向國有企業過份傾斜,許多效益不好的國有企業因其企業的所有制性質而得以上市,通過在國內股市“圈”老百姓的錢而占用了過多的金融資源。至於一些國家壟斷的、目前收益較大的國有資產(如電力、石油等),政府都拿到海外上市去賣給外國人。這樣,國內股市的上市公司中資質好的相當有限。然而,盡管國內的上市公司效益差,又往往不分紅,但由於股市的投機性過大,效益不好的上市公司的股價仍然可能飆漲,結果造成中國股市的一個奇觀,上市的國有企業效益越低,市盈率反而越高。
第三,上市資源的稀缺造成股票在一級市場的高溢價發行。高溢價等於多圈錢,得利最大的是以國有企業為主體的上市公司,其次是專門打新股的大基金。即使在股市最低迷時,大戶資金在一級市場也有10-15%的收益。2000年大牛市中,一級市場申購收益率高達20.67%。大多數違規資金和資金大戶並未進入二級市場,而是在一級市場進行無風險的申購。一級市場發行的市盈率高達40倍,二級市場的大部份利益又被大戶攫取。這樣,如果要讓中小股民也能有利益可得,就只能允許過度投機和60倍以上的市盈率。就這點而言,吳敬璉簡單地根據國際平均的標準而斷言中國股市的市盈率偏高,論證過於簡單化。
第四,不良行政幹預造成了嚴重腐敗,必要的行政幹預達不到目的。從上市公司的審批、原始股的發放、一級市場的審購到內幕消息的透露等各個環節,腐敗層出不窮。政府本應該對此嚴格清查,而且這也不難查,象上市公司贈送給政府官員多少原始股票都是有帳可查的。但事實上自從股市建立以來,十年中政府對這些問題始終眼開眼閉,連證券監管機構本身是否真正清廉都值得懷疑,證監會的許多官員常年每晚由企業邀宴就是個明證。即便政府出於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的目的實行必要的行政幹預,也往往達不到目的。在信息不對稱、特別是保不住密的情況下,政府每一次的必要幹預都被大戶們事先獲悉,於是大戶們或者先逃,或者先抄底,無論是漲是跌,中小股民總是賺得少虧得多。
第五,政府、傳媒以及學界中的一些人倒向“圈錢”機構,形成了利益共同體,而罔顧中小股民的正當權益。中國的法律僅僅在紙面上規定了公民的訴訟權利,但在現行的政治法律制度下,中小股民很難有效地組織起來采取共同行動,而他們若單個地面對某個企業或利益群體則訴訟成本又太高,因此中小股東的權益事實上無法通過訴訟來得到保護。而另一方面,企業家、金融機構、大股東等卻比較容易地糾結在一起,再拉攏幾位經濟學家和報紙主編,就能形成利益群體,公開地保護自己的利益。政府對這些利益群體禮遇有加,官員們與他們相互勾結獲利,卻從不幫助最需要法律幫助的廣大中小股東。許多報刊傳媒又為利益所左右,熱衷於為“大款”鼓吹,卻沒有多少興趣為一般消費者和投資者爭取權益。[7] 更有甚者,一些股市操縱者還勾結部份上市公司、媒體、股評家、經濟學家,掌握了上市公司的信息發布權,以此制造謠言和輿論,進行股市炒作。上市公司經營者也很容易和大股東達成協議而犧牲中小股民的利益。只靠立法機構立法和政府管理,而沒有廣大中小股民作為法律主體,為維護自己的利益,積極進行監督和訴訟,法律就是空話,股票市場的規範就永遠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政府對此是無能為力的。
第六,缺乏社會投資條件,居民存款和普通投資者被擠到股票市場這一窄門里來。由於在現實中給有意願從事個人直接投資活動的投資者設置了層層障礙,容許權力把持者及其關系網壟斷著大多數能賺錢的項目,從事投資活動又面臨各級官員的種種盤剝,社會上龐大的儲蓄難以轉化為有效投資,在存款利息率又非常低的情況下,普通百姓實際上是被制度環境誘導著走進了股市這個充斥著投機和豪賭的場所。而中國的股市又沒有“做空”機制,股民們想賺錢,就只能夠巴望股市指數暴漲。問題是,暴漲之後必有暴跌,等到暴跌發生時,就會有千家萬戶欲哭無淚。
第七,產業投資環境不良,社會上各種資金集中到股市投機這個黑洞里自我循環。本來,在一個正常的市場經濟體系中,社會保險基金、彩票經濟、國債市場、外匯市場、資金拆借市場都會迅速發展,此即所謂的“金融深化”;這些資本最後都通過銀行貸款、國債發行、企業購買外匯進口設備材料以及股市等直接或間接融資手段,進入產業投資領域。而目前在中國,銀行貸款、企業用匯、國債發行等融資手段的運用都面臨瓶頸,只有股市獨家活躍。在經濟整體上蕭條、投資環境不佳的狀態下,效率低下、壞帳高築、腐敗叢生的銀行體系存差過大、經營困難,為了支付存款利息而把資金轉道投入股市,指望通過投機活動賺錢來支付銀行的日常經營成本。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貼現、券商透支、銀行融資等各種合法或“違規”的渠道進入股市,等於是把那些不炒股票的存款人的儲蓄也拿來炒股,賺了是炒股者和銀行分潤,虧了則把風險轉嫁給全社會承擔。因為國內經濟不振,企業使用外匯又受到嚴格管制,中國的巨額外匯儲備不能被用於進口設備技術,而只能進入國際資本循環(如美國的國庫券市場)。政府連年借國債已債台高築,即將出現財政危機,幾年之後內債就不能再借下去了。因此,目前大部份社會資源都進入了股市這一資金循環,而上市公司“圈”來的錢有一部份又重新進入股市再炒作。從宏觀經濟的角度看,這標志著經濟的畸形發展。
四、中國股市的前景評估
中國股市存在的這些嚴重問題,其實是明眼人都能看得見的,政府自然也心中有數。政府之所以遲遲未痛下壯士斷腕式決心,大規模整頓股市,是因為還想繼續讓國有企業在股市中“圈錢”以解政府之難,另外股市興旺也帶來大量稅收,讓財政多出不少額外財源。所以,雖然每當股票指數太高時,政府就會用行政命令全面抽回銀行資金,以免股市狂飆,然而,政府更加忍受不了的是股市的低迷,所以抽緊一段銀根後又不得不放松管理,讓“違規行為”重新猖獗起來。按目前中國股市的功能來看,眼前興旺的股市並不能象美國那樣真正創造出多少好企業來;政府為了維持牛市,就不得不向股市投入更多的資源,直到再無資源可投為止;如果在3至5年以後,國家可以動用的資源全部投入完畢,中國的股市極可能發生崩盤,那時將把全社會的資源統統套牢。這不僅僅會損害中小股民和股市,也必然損害全社會的總體利益。
中國的股市體現了三種利益關系。第一,政府壟斷上市機會為國有企業解困,政府和上市公司是此舉的既得利益者。但如果國有企業上市後仍然經營不良,它們圈去的這部份資源就逐步被糟蹋掉了,等到股市崩盤時這些企業所受的直接打擊是有限的。第二是股市的操縱者及操縱機構、銀行和證券經營機構,他們也是股市運行的既得利益者,他們可以損害中小股民的利益,卻很少承擔風險。第三是全體股民,他們在股市呈現牛市時通過股市交易汲取到部份社會財富,多少有些利益可得;一旦股票市場崩盤,則可能血本無歸。不過,股市崩盤時銀行和保險業也不能幸免,甚至因為銀行資金已經深深地卷入股市炒作,連不炒股票的普通存款人也同樣逃脫不了股市風險。那時候,政府所能夠表示的無非是:“對由於政府整頓股票市場所造成的中小股民的損失,只能表示同情”。
股市之興固然非股民無緣沾邊,但股市崩解則全社會人人遭殃,這就不能不十分慎重地看待股市存在的問題。不能因為注意到股市已經存在著的巨大風險,就簡單化地從道德觀角度去批判股市機制而欲去之而後快,或拘泥於西方經濟學的教條、忽視中國股市的特殊性而輕易設限,那都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要系統性地完善中國的股市,不能單純靠降低市盈率等限制手段,更不能指望一味用行政處罰、甚至搞運動的辦法,那樣只能走向反面,事與願違。對於股市操縱者的違法行為,只能通過經常性的執法,發現一個,處理一個,不能搞清查運動,把操縱者嚇跑,那只會讓中小股民承擔損失。筆者與左大培、韓德強曾專門分析了中國股市所孕育的極大風險及其深層原因,並就此於2001年3月向全國人大提出了建議書。(見附錄)
慎重看待股市存在的問題,並不等於承認股市現狀維護者說法的合理性。應當指出,現在有些為股市現狀辯護的人的態度越來越明顯地利益化,不由得使人想起曾搞垮並操縱俄羅斯的那些金融寡頭。中國式漸進改革的基本矛盾是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和權力資本化的矛盾,權力的資本化經過了商業資本、生產資本和金融資本三個階段後,只剩國際化階段尚未完成。中國股市十年來走過的道路就是權力向金融資本演變之路,其惡果越演越烈,風險越積越大。權力資本化產生了尋租利益集團,導致嚴重的社會兩極分化,特別是在金融資本階段,證券市場具有極為強烈的財富再分配功能,權勢者致富手段的不合法極大地破壞了社會信譽。當權力資本化把大部份社會財富“吃”進少數人的口袋時,那被政治強力制造出來的“高度一體化”社會已在內部被蛀空、被腐蝕,如同被白蟻嚴重侵蝕的朽木,難免在內外突發事件的沖擊下崩解。崩潰的經濟缺口可能不是外匯存底就是股市,經濟上任何一方面的崩潰都會引起國家金融體系的全面瓦解。在高度政治化“一體化”社會中,這種局面的危險性還在於,任何局部的經濟或社會矛盾都可能暫時被強行壓抑下去而不會釋放出來;於是,無數小矛盾就很可能積累成潛在的總危機;而在一個國家主控一切的“一體化”社會中,由於缺乏社會中間組織的支撐和緩沖,一旦行政控制失效,金融瓦解的後果就不僅是經濟性的,它不可避免地會演變成社會性的,甚至引起社會體系、國家體系的瓦解。
眼下,中國社會中許多人仍然陶醉在表面繁榮里,已經發了財的正準備或已經辦好了出國定居的手續,而尚未發財的則仍然希望沿著前人的發財之路冒一把險。殊不知,“人不能夠兩次踏入同一條河流”,在既定的體制下,權力資本化過程不可能重頭再來一次,而權力資本化過程中已被瓜分的資產更不可能被先來者主動重新分配給後來者。面對這種局面,之所以社會上揭露和反對的聲音那麽微弱,首先是因為二十年的特殊繁榮使中國的整個社會盲目驕傲自滿,追求眼前享樂而不思未來。其次,宣傳上始終堅持傳統的報喜不報憂的方針,再加上滿足小市民的庸俗娛樂節目到處泛濫,也大大地麻痹了人心。再次,權力資本造成的全局性腐敗已消解了社會道德、倫理觀念和是非標準,無是非感、無道德感的心理狀態使中國人麻木不仁,盲目地相信權力資本化及其社會經濟後果不過是達到美好社會以前的“陣痛與代價”。還有,一部份知識分子出於對自己既得利益的眷顧和對權勢的習慣性畏懼,不願意挺身為居於弱勢地位的工人農民的利益講話,只一味重覆“主旋律”,這也有助於“聲部”的和諧。真正清醒的,倒是那些既得利益集團中人,他們正在有意識地反對中國市場經濟的規範化,其某些代言人在這次股市爭論中就有出色的表現。權力資本化所形成的暴富集團正左右輿論並企圖影響政策、操縱政治,為一己之私不惜犧牲國家民族的整體利益。
中國自封為“經濟學主流派”的一些人原先極力鼓吹“看不見的手”,為之描述出一片玫瑰色前景;當矛盾和問題再也掩蓋不住時,他們就改而鼓吹“代價論”,把一切問題歸為實現市場經濟不可避免的代價,給反思和揭露問題的人扣上“反對改革開放”的帽子;等危機真地出現時,他們很可能已走上“全球化”的坦途,而把中國大眾留下來承擔改革“成本”。有了俄羅斯的教訓,中國大多數人絕對不會允許中國的改革步其後塵。如果這次關於股市問題的爭論能使國人形成以“反危機”為主線的共識,得以集中有限資源,逐步化解未來的危機,那將是中國之福!
【附錄】
給全國人大的建議書
尊敬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值此兩會之際,我們作為有社會責任感的經濟研究人員,謹就中國股市及經濟發展中存在的重大隱患,向全國人大闡述我們的看法,並提出若幹建議。
股票市場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其主要作用是籌集社會閑散資金為大規模生產服務,從而推動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然而十年來,中國股票市場沒有能很好地承擔起這一投資功能,投機活動日益泛濫。目前,大量生產性資金投資無門,流入股市獲取高額投機利潤,促成股市虛升。百業蕭條,股市獨秀,籌集資本的渠道成了吞噬資金的黑洞。如果聽任這種局面繼續發展下去,中國經濟發展必將會被不可避免的股災所打斷。拖得越久,災難越深,危害越大。1929年美國股市崩潰引發世界經濟大蕭條,1989年以後日本股市崩潰導致經濟長期蕭條、政局動蕩,都是前車之鑒。
中國股市走到這一步,原因是:
1. 對股票市場的內在投機性特別是操縱性估計和防範不夠。政府一廂情願地把股市想象成籌資的重要渠道,認為投機有助於吸引社會閑散資金進入股市,放松了對操縱者的控制。
2. 為鼓勵社會資金進入股市,在股市發展前期低估部份上市公司的實際價值,形成炒股發財的新社會神話。
3. 當大量資金擁入股市後,上市公司額度成為稀缺資源,並以行政方式分配,有關審批權力太大,各個環節都有可能發生“尋租”現象。一級市場發行價格過高,而且被大戶控制,無風險卻獲得高額利潤。只有莊家在二級市場不斷炒作、拉升股票,上市新股才能有高價;只有新股價格很高,一級市場價格才能包賺不賠,上市公司才能順利圈錢,上市額度才會成為稀缺資源。
4. 二級市場的高市盈率,一方面來自一級市場錯誤的發行方式,一方面來自二級市場的人為操縱。高市盈率實際上是股票市場內在矛盾和中國深層次矛盾的綜合表現,需要系統治理,重在治本。
5. 部份經濟學家和傳媒無原則地吹捧股市,甚至與操縱者聯手,誤導輿論,造勢做市。
上述傾向如不制止,將形成俄羅斯那樣的金融寡頭集團,肆無忌憚地掠奪社會財富,加速兩極分化,敗壞社會風氣,甚至左右中國政局的發展,出賣國家和民族的利益。
我們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密切關注股票市場,運用立法、行政和司法手段,嚴厲打擊股市操縱者,整頓股票市場。可行的措施有:
1. 收回上市公司違法無償贈送和低價出售的原始股和其它股票,並向接受者處以罰款。
2. 清查股票市場的操縱者。被操縱的股票先行停牌,清查以後處份操縱者,沒收非法所得,補償中小股民損失。
3. 獎勵揭發檢舉股票市場各個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政府監管部門中的腐敗行為。
4. 政府對中小股民提供法律幫助,可以低成本起訴和監督上市公司。
5. 以有力政策促進股票市場健康發展。比如將國有股直接轉化為社會保障基金,宣布法人股由上市公司拍賣,征收股票所得稅以建立平準基金調節股票市場,要求上市公司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利潤用作分紅,並且從嚴審批配股資格和額度。
6. 凡參與制定證券立法的兩會代表,其本人和直系親屬不得參與證券業的經營。
7. 一年多以來,有關個別人大常委、經濟學家的子女在深圳暴富的傳聞一直不斷。這樣的經濟學家最近參與股票市場的爭論,而且為操縱者辯護,影響極壞,也損害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經濟學家們的形像,我們要求有關人士出面澄清有關事實,並接受全國人大的調查和質詢。
只有這樣,才能以最小的代價主動化解十年股市所醞釀的巨大風險,阻斷金融寡頭惡性膨脹,維護絕大多數人民群眾的利益。
鑒於經濟學家往往與利益集團關系密切,我們建議,經濟學家進入人大和政協須經公開辯論,讓人民更加廣泛了解他們所代表的利益集團。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應設立“經濟政策聽證會”,經常性地、公開地邀請政府各部門解釋經濟政策,聽取各派專家意見,特別是不同意見。
我們要求人大財經委進一步直接聽取我們的意見。
在市場經濟與改革開放下的中國出版業: 變化、問題及前景
洪浚浩(美國紐約州立大學傳播系副教授)
李永平(湖南省新聞出版局主任編輯)
一、出版業五十年來三個主要發展階段的簡略回顧
二、出版業八十年代以來發生的主要變化
三、中國出版業過去二十年來變化的動因
四、中國大陸出版業變化的政治意涵、存在問題及前景
中國改革開放的二十年也是出版業發生巨大而深刻變化的二十年。長期以來作為中共在思想文化戰線和政治領域的一個主要工具的出版業,近二十年來逐漸經歷了五個轉變過程,即由傳統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由把圖書發行當做單純的窗口行業向產業化發展轉變,由區域封閉型體制向開放型轉變,由原始的手工操作向以電腦管理為主要手段的現代化管理轉變,以及由均衡發展向不均衡發展轉變。而所有這一切都標志著中國出版業的社會屬性和社會功能已經發生了根本而重要的變化。
本文主要研究中國大陸出版業自八十年代以來在出版的規模、結構、體制以及中共在出版政策和指導思想等方面的變化及原因,並分析和討論這些變化的意義。
一、出版業五十年來三個主要發展階段的簡略回顧
自1949年至今,五十年來出版業的發展過程可被粗分為三個階段。
1949年到1979年 這三十年可被視為中共領導下出版業的初級發展階段。雖然1949年以前出版業即以存在,有不少著名的出版社如“商務印書館”、“讀書、生活、新知三聯書店”等,但由於以前中國經濟和教育等方面的落後,那時的出版業無論是品種、數量還是銷售額和利潤都相當少。1949年以後,大陸的出版業開始了一個新的起步和建設階段。由於政治體制的原因,出版業在這一階段主要是發揮意識形態工具的作用,當時出版量最大的圖書是《毛澤東選集》[1];出版社的規模小,數量也不多,除北京、上海等少數大都市外,其他省基本上每省僅有一家出版社;出版經營方式則屬典型的計劃經濟模式,由國家投資、下達計劃和任務,然後統一由新華印刷廠印刷,新華書店銷售;全國的出版業被政府完全壟斷,出版社之間不存在競爭,出版社以服務政治為唯一目的,基本上不考慮利潤和經營狀況。之所以會形成這種局面,原因很簡單,中共剛建立政權不久,穩固政權、維護執政地位是壓倒一切的首要任務。當時全國一切工作的指導方針都是為中共的政治目標服務,故而出版業完全不能考慮自主的市場開拓。這種沒有經營意識的出版體制使得出版業發展緩慢,完全仰賴政府的財務支持。
八十年代 與上一階段相比,八十年代是圖書出版業的大發展階段。其最大的特點是,出版社的數量迅速增長,出書規模成倍擴大,圖書的內在和外在質量有了大幅度提高。更重要的是,出版業中開始出現市場競爭,引入了市場經濟的意識,各出版社開始有了商業和自主意識。自從中共開始經濟改革以來,在經濟發展的刺激和要求下,有關部門開始對出版業實行自主開發、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政策,國家對出版業則在政策上指導,經濟上鼓勵出版社自理。同時,各省、國務院各部委、各民主黨派也被允許組建各自的專業性出版社,有實力的大學也相繼成立了自己的出版社。從此,圖書出版量大規模增加,出版業開始走向市場化。另外,在出版社內部也引進了競爭機制,部份地區的出版社還嘗試實行有限的承包制。這樣許多新成立的出版社體現出充份的活力。在圖書發行體系方面,除了傳統的新華書店這一發行系統外,也出現了所謂的“第二渠道”,即集體、個體發行體系,並開始改革舊的購銷體系。[2]
九十年代 這一時期是圖書出版業最繁榮的階段,出版業開始走上了國際化、多媒體化、多元化以及集團化的發展進程,在出版業的結構、編輯政策、發行體制等多方面都出現了很大變化,出版水平也有了進一步的提高。中央、地方、大學、專業四大類出版社各據其長,互相競爭,同時,集體和個體圖書經營者開始更多地涉足圖書出版業的各個環節。出版界的業務量快速增長,利潤逐年遞增,開發了許多大型的出版項目,並建立了各種圖書評論和評介系統。還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多邊和國際合作,國外出版社開始向中國大陸這個潛在的超級圖書市場進軍,試圖在這個市場中占住一塊地盤,而中國的出版社也努力與國際接軌,積極面向世界圖書市場。從總體上來看,在這一階段出版業逐步走向成熟。[3] 但與此同時,由於缺乏有效的相應法規,市場競爭秩序比較混亂,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如選題重覆導致圖書質量差,粗制濫造;出版社的圖書積壓嚴重,造成經營虧損和資金周轉困難;發行體制雜亂無章,盜版橫行;集體和個人經營業者的不規則介入,出版社大量出售書號;出版社內部體制理不順,出版社之間利益沖突越來越激烈等。所以,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個階段也是出版業面臨許多困難和挑戰的時期。[4]
二、出版業八十年代以來發生的主要變化
過去二十年來,出版業經歷了由小到大、由弱到強、由被動到主動、由國內到國外的發展歷程,尤其是在出版規模和經營方式等方面有了質的變化。
出版數量與規模
在改革開放的最初幾年中,出版數量與規模均有顯著變化。(見表一)
表一. 改革開放前後圖書出版情況比較
年份
1996
1978
1984
圖書出版品種
6,967
8,941
29,346
其中:新書
4,596
7,594
22,007
總印數(億冊)
21.80
11.57
30.85
總印張(億)
48.48
55.84
158.72
年人均擁有圖書(冊)
4.7
3.9
6.0
總用紙量(萬噸)
11.39
13.32
37.30
總銷售金額(億元)
4.8
9.3
24.5
年人均購書(元)
0.65
0.97
2.36
資料來源:國家新聞出版署有關年度的統計資料。
1984年全國圖書出版種類近三萬種,比1978年增加兩倍多,比1966年則增加了三倍多;1984年圖書銷售額比1978年增長近兩倍,比1966年增長四倍多。在這一時期,地方出版社不再甘心只扮演“地方軍”或中央級出版社的配角,不願意仍舊象以往那樣,僅僅出版黨政文獻、中小學課本等租型書以及單純地方型簡單讀物(如配合當地中心工作的小冊子、介紹蔬菜種植之類的技術知識讀物和以地方戲為主的文娛演唱材料)。[5] 1979年12月,國家出版局在長沙召開了全國出版工作座談會,各地的地方出版社在會上提出了“立足本地、面向全國、走向世界”的自訂方針。從此,地方出版社的出書品種迅速增加,並開始相互競爭。到了1984年,有些地方出版社的出書數量已經接近甚至超過中央級出版社。[6] 隨後,圖書出版量的增長逐漸放慢,出版社轉而關注圖書的內在和外在質量以及出版業從業人員的素質改善。[7] 進入九十年代後,隨著讀者對圖書的需求日益增長,圖書出版量再度大幅度上升,1994年全國出書達10萬種,1997年則增加到12萬種。[8]
出版社大量增加但冗員低效
1956年全國只有97家出版社,到了22年之後的1978年,出版社數量僅增加到105家。但是,在改革開放的頭幾年里,出版社的數量一躍而翻了兩番。其中,1983年新建出版社50家,1984年此數字為36家,1985年為86家。這樣,到1985年底全國的出版社已增加到416家。到1997年,全國的出版社總數已達到565家。[9] 但是,隨著出版社數量的快速增加,也出現了印刷能力、紙張供應和發行渠道不足、出版社的編輯及審稿水平不高等問題,出版業管理部門開始擔心“出版社發展過快,超過社會的物質承擔能力”。[10] 中國的出版社還存在著另一類問題,即冗員多、效率低。中國稍大一些的出版社一般都有從業人員50人以上,普遍多於西方國家的出版社。同時,出版社仍有依靠“國家”資助的心態,運作中不注重實效和經營。
出版物品種結構的變化
從八十年代開始,中國出版業出版的圖書品種逐漸多樣化。在當時思想界的活躍氣氛下,出版業出版了許多翻譯、編譯的書著。到了九十年代圖書品種的結構則日益齊全,許多大型出版項目也相繼問世。九十年代下半期,中國的出版業開始從出版社的盲目擴張轉向提高圖書的內在和外在質量,適應讀者不斷變化的需要。[11] 表二反映出八十和九十年代圖書品種結構的大致狀況。九十年代哲學、社會科學類圖書的比重有所上升,思想界知識分子的力作受到讀者越來越大的歡迎,讀者的思想日漸活躍、視野變寬、觀察問題的深度加深了。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經濟類圖書的出版數量迅猛增長。從1993年到1997年每年都出版6千到7千種經濟類圖書,不僅包括大量經濟學著作和普及讀物,還引進了許多國外的此類書著。同時,法律類圖書的出版成了一個新的熱點,每年的出版量都達3千至4千種。與社會科學、經濟法律類圖書的走俏相對比,傳統的政治經典書(如馬恩列斯毛的著作)的出版卻日益萎縮,每年的出版量從1993年的222種下降到1997年的138種,其數量已是微不足道。[12] 這反映出,盡管宣傳部門堅持意識形態教育,但九十年代里對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等傳統意識形態讀物感興趣的讀者越來越少了,傳統政治讀物的出版銷售每況愈下。[13]
表二. 八十年代與九十年代圖書品種結構比較(分類數為%)
年份
1985
1993
1997
圖書出版品種總數
45,603
96,761
120,106
其中:哲學、社會科學
10.8
12.5
12.2
文化、教育
42.3
45.1
47.9
文學、藝術
13.9
15.5
16.0
自然科學、技術
21.2
19.6
20.0
其 他
11.8
7.3
3.9
資料來源:國家新聞出版署有關年度的統計資料。
進入九十年代後,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和音像放映電器市場(如各類錄音機、錄像機以及CD、VCD、DVD播放設備)的快速發展,音像產品市場急劇擴大。從1993年到1997年,在短短的五年內,盒式音帶的品種增加了近3倍,激光唱片增加了近8倍,錄像帶增加了2倍多,VCD的出版品種數量則激增了13倍。適應於舊式“只聞其聲、不見其人”的傳統娛樂方式的密紋唱片已基本消失。[14] 但目前中國的音像產品的品種、質量和內容還很落後;而且缺乏有良好藝術素養的音像產品編輯和制作人,出版的音像產品往往顯得理念貧乏、選題陳舊;此外,中國也沒有建立獨立、高效的音像產品發行體系。
出版社之間的競爭、摩擦和整合
改革開放前,出版社之間並無多少矛盾。中央級的出版社彼此有所分工,各走各的路;而各省基本上只有一家出版社,劃地而營,並無分工之必要。改革以來,隨著出版社數量的急劇增加,出版社之間的利益沖突越來越大,彼此爭奪作者和出版資源、分割圖書銷售市場,並進而在出版業管理政策方面相互對立。
首先是中央級出版社與地方出版社之間出現了摩擦。由於集權體制的特性,中國百分之七十的出版資源都集中在北京,因此設在北京的中央級出版社就有地利之便,能在圖書市場上憑借此地利優勢而占據較大份額;而地方級出版社要想占領圖書市場,就必須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以提高其出版物的水準,由此導致成本上升、書價提高。地方出版社對這種天然劣勢的狀態自然越來越不滿。而中央級出版社又受到中央政府較嚴格的約束,不能象地方出版社那樣突破現行出版管理體制、靈活經營,因此中央出版社對地方出版社利用地方體制環境寬松而施加競爭壓力也時有怨言。
在地方出版社之間,同樣存在著日益明顯的摩擦。在出版社數量大幅度增加的同時,地方出版社之間還存在著因隸屬關系而形成的行政性分工,由於分工“碼頭”的不同(如屬於政治經濟等綜合類出版社,或屬於文化藝術、科學技術、少年兒童、教育、美術、古籍等專業類出版社),各出版社的盈利能力有明顯差別。比如,教育類或少年兒童類出版社獲準出版各類教學輔導材料和參考書,這種書重版率高,銷售量大,成本低,所以利潤極高。於是,“碼頭”好的出版社從業人員可以少出力、多賺錢,而“碼頭”差的某些專業類出版社的從業人員出力多卻掙錢少。由於有巨大的利益差別,很多政府部門就設立種種制度壁壘,以出版業的專業分工為借口,保護隸屬於本部門的出版社從事壟斷性經營。這種分工其實是集權體制的產物,是由行政權力制造出來的,並不是在市場競爭中自然形成的。[15] 它不但妨礙了出版社之間的公平競爭,也阻礙了大型多元化、多媒體的出版集團的形成。
從1998年開始,在中國的出版體制改革中出現了以下幾種模式。其一是橫向發展模式,即出版社之間的聯合。其二是縱向發展模式,即出版社沿著出版的上遊和下遊行業縱向擴張。其三是橫向和縱向相結合的發展模式。[16] 其四是報業出版集團模式,即以報紙為龍頭,聯合其他文化產業形成集團化經營,在這種集團當中,書刊出版基本上是個配角。在高科技和信息化時代來臨的背景下,這種出版集團由於有報紙的牽頭,極可能從文化產業向文化傳媒產業過渡,而在這一過程中,其出版的書刊就可能從傳統式知識思想的載體轉變成一般信息的載體,即書刊被傳媒化。新成立的《光明日報》出版集團、上海的“新民文匯”出版集團,就是集報紙、圖書、雜志的出版及舉辦俱樂部等多元化形式為一體。這條道路可能對中國形成新的出版模式產生重要影響。其五是一些省建立的省級出版集團,大多數這樣的集團只是原各省出版局系統的翻版,無非是新瓶裝舊酒,其內部運行機制、分配原則和功能協調並無創新。由於政治等方面的限制,目前中國的出版業還無法借鑒引進國外先進的出版運作模式和管理機制。
圖書發行方式與手段的轉變
中國的圖書發行體制自八十年代以來也經歷了重大變化,特別是進入九十年代 以後,除了傳統的“國營”新華書店的發行系統之外,集體、個體及圖書俱樂部式 等新發行方式也先後蓬勃興起,改變了舊的圖書發行體制,給圖書發行市場注入了 活力,但同時也帶來了激烈的競爭。1949年以前,私營的書店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 絕大部份縣城沒有書店。從1950年到1956年,在大陸逐步形成了以新華書店為主的 圖書發行體系,但同時全國也存在著2,400多處私營書店、書攤。但1956年將私營書 店公私合營後再並入新華書店系統,由此形成了由新華書店獨家壟斷的圖書發行體 制。[17] 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集體或個體的書店、書攤、書販迅速增加,成了整 個圖書銷售體系中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同時,也出現了寄銷、圖書連鎖店、 書市展銷、直銷、郵購、出版社自辦發行等新的發行方式。[18] 圖書發行體制的變化,特別是一系列新發行手段的采用,大大促進了圖書的發行量。從1993年到1997年,圖書銷售冊數增長了2倍多,銷售金額增長了4.5倍。
目前,國營的新華書店雖然仍是圖書銷售的主力,但它總共只有1萬多個售書點,全國平均每個城鎮只能攤到4家,遠不能適應市場需要。廣大農村地區目前仍主要靠供銷社銷售圖書,每4萬農村人口才攤到一個售書點。1997年全國只有14萬圖書銷售人員,平均每8.5萬人口才攤到一人。雖然出現了大量的集體、個體售書攤、店,但它們無法有效地與國營書店的發行系統相融合。現在,中國的圖書發行體制是由國營、集體和個體的發行體系混合而成的,不僅各自奉行完全不同的運行規則,而且彼此互相封鎖信息、互設障礙,因此難以建立全國性的圖書發行信息交換系統。在這種情況下,圖書發行過程中經常出現梗阻:一方面出版社的備貨圖書大量積壓在倉庫和個別有門路後台的批發商手中;另一方面,急需購書的讀者卻往往求購無門。
當前大陸圖書和音像制品發行體系中的一個嚴重問題是,盜版現象非常猖獗。雖然直接參與盜版活動的多是個體戶,或一些出版單位的員工與個體戶內外勾結從事盜版活動,但根本的原因還是在上面,如法制不健全、部份地區的地方保護主義作崇、盜版業者找到了官方後台、對盜版活動打擊不力等。據國家新聞出版署的統計,在1997年盜版現象最嚴重的時候,正版產品銷路萎縮,通過對外合作正式合法出版的盒式錄音帶、錄像帶、CD、VCD的數量暴跌。例如,盒式錄音帶的產量從上年的301萬盒跌到1997年的44萬盒;錄像帶產量從上年的16.7萬盒下降到1萬盒;VCD數量從上年的37.4萬片掉到9.3萬片。隨後,出版業與司法部門合作開始打擊盜版活動,1998年各地版權局共受理各類版權案件1,182起,結案1,067起,各地版權機關收繳各類盜版制品611萬件。[19] 但這些處理大多是“打蒼蠅不打老虎”,不能真正解決問題,盜版現象也不會杜絕,只是隨著政府不定期的“打擊”而高一陣、低一陣、明一陣、暗一陣而已。
出版物進出口業務和出版業對外合作的發展
八十年代以來中國出版業開始朝國際化的方向努力。這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引進外國的圖書版權,在國內翻譯、出版、銷售,或直接進口外國圖書在國內銷售[20];另一方面是向國外出售中文圖書和版權。在八十年代初期,少數有遠見的出版社就開始與國際出版業合作,如科學出版社就分批派人出國聯系業務、參加各種書展。由於政策上的限制以及出版社本身的人力財力條件局限,地方出版社的國際化步伐遠不如中央級出版社,而這又導致地方級出版社在視野、信息、辦法、人員素質等方面往往落後於中央級出版社。目前,圖書進口業務主要仍由一些中央級出版社掌握。但隨著對外開放的延伸和地方自主權的增加,許多地方出版社正紛紛加入出版物進口的行列。九十年代中期以來,圖書、特別是音像制品的進口越來越活躍,同時,走私或偷印的盜版音像制品則在市場上占據主要地位。由於政治上對允許進口的外國圖書的內容嚴格設限等原因,再加上發行渠道單一、價格高,外國圖書直接進入中國大陸銷售的數量仍然非常少。
目前中文圖書和音像制品的直接出口量很少,海外銷售對象主要是華人,內容也多半是關於中醫藥、衛生、食品烹調、健身、武術等,範圍很窄。而且,出口圖書的印刷質量遠落後於國外,售後服務基本上是空白。只有通過大陸出版業自身的不斷發展和進步,才可能改善中文圖書出口的現狀。
近年來中國出現了一種新的對外合作出版活動,即由中外雙方共同投資完成一個出版項目,此類活動已非偶見。例如,美國的一家大型出版公司就投資幾百萬美元,與中國南方的一家出版社合作,在中國出版一種百科全書。[20] 此外,中國也出現了一家中外雙方共同投資組建的“童趣出版公司”,其主要業務是引進迪斯尼公司在國外市場上已經出版並受到歡迎的圖書及其他產品,在中國的市場上出版發行。[21] 這類合作帶來的新編輯思想、圖書內容、裝禎形式和經營方式,都將對中國的出版業產生沖擊和影響。一旦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就可能逐步松動對外國出版資本進入的限制,捷足先登的外國出版公司有可能對大陸今後的出版格局產生重大影響,甚至在某個領域內形成壟斷的局面,中國的出版業對此應有清醒的認識和對策。
在1992年5月中國正式加入世界版權公約(伯爾尼公約)之前,中國大陸的出版社翻印或翻譯外國書著時從不購買版權,而是徑自盜版或翻譯出版。目前,這一狀況已有明顯改變,20個省、市、自治區從30多個國家購買了一些出版物的版權;自1995年至1999年4月,大陸與國外的圖書版權貿易超過1.5萬項,購買對象國也從美、英、日等少數國家拓展到更多國家。[22] 但是,目前中國的出版界仍存在著不嚴格規範地執行版權合同的情況。[23]
三、中國出版業過去二十年來變化的動因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出版業變化的基本趨勢是朝著市場化、國際化、規範化、法制化、專業化、商業化和多樣化的方向發展,這一系列變化出現在出版體制、編輯思想、經營方式、管理模式、與國際接軌等多個方面,是一種積極的、廣泛的、深刻的變化。但是,這些變化最終能否導致在中國大陸出現一個充份享有出版自由、完全市場化的出版體系,使出版業的地位從被執政黨掌握控制的政治及意識形態工具改變為一個為公眾服務的傳播知識、文化、信息和從事教育的工具,現在還難以作出結論。
從總體上來看,中國出版業這些年來的變化主要是由下列幾方面因素所促成的。
第一,經濟市場化對舊的出版體系構成強烈沖擊。改革開放前,大陸的出版社一直被當做“事業單位”,仿照行政單位來管理。在改革開放的最初階段,出版業仍然實行“事業單位性質、按企業管理”的制度,即所得利潤交給財政,然後由政府撥款維持運營。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入和單位自主要求的增強,出版社的管理中也引進了所謂的“包幹制”,即每年向政府上繳一定數額的利潤,余下的利潤由出版社自行支配。這種利潤支配方式給了出版社很大的經濟自主權,大大激發了出版社的經營積極性。有些出版社甚至將經濟收入指標層層分解到編輯部和編輯個人,形成了出版社內全面包幹的局面。1985年全國開始實行“利改稅”的制度,把國營機構的上繳利潤改為繳稅[24],這樣出版社就在經濟上逐漸與上級一年一定的經費控制脫勾,由原來的事業化管理逐漸走向市場化,這一體制上的根本轉變使出版業經歷了一個新的發展高潮。隨著政府逐漸斷絕對出版社的經濟支持,出版業只能立足於自負盈虧的生存模式,在市場競爭中開辟生存空間。但是,由於出版社內部的人事管理並未市場化,仍按照事業單位員工的傳統人事管理方式運作,在人員剛性的情況下,出版社內部機制無法理順,只能實行不健全的內部份層承包制。這導致了急功近利、選題失控、買賣書號、資金分散、重覆出版等種種弊端。[25]
第二,政治控制有所松動。盡管過去二十多年中中國大陸的政治幾經起伏,先後出現過“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反對精神污染”、“六四後反西方國家的和平演變”等風波,但總體上政治控制仍顯示出逐漸有所松動的趨勢。過去,政府主管部門長期實行嚴格控制出版社選題的政策,出版社每年出版書著的所有選題必須層層上報至各級黨委宣傳部,獲準後方可編輯出版。從九十年代起,對出版社選題的控制有所松動,除涉及中共領導層的個人生活、敏感的政治話題、宗教、對港台政策等領域的選題仍需事先上報獲批準之外,其他的選題計劃基本上可以由出版社自己決定。同時,中央政府還逐步放寬了以往對引進版權、出國考察、出版社內部機構設置調整、出版機構外匯使用等事項的審批權力。另外,以往對於印刷廠和印刷材料的嚴格管制也放松了,印刷廠需要引進技術設備、選擇高檔紙張油墨時可以自主決定、而不再報批,也開始允許私人印刷企業的發展。在圖書銷售管理方面,允許集體和私營經濟的介入,各種私人的零售和二級批發系統已經出現。一旦政治上的壓力減輕了,出版業從出版到銷售各環節的活力必然大大增加,就可能出版更多受讀者歡迎的書著。
第三,新技術的推動。八十年代末期激光照排技術的引進,使大陸許多出版社的文字出版告別了“鉛與火的時代”。至九十年代末,大陸的出版業已全部實現激光照排化,這種排版技術上的進步不但大大加快了圖書的出版速度,縮短了出版周期,而且提升了出版物的質量。許多有實力的印刷廠還引進了最新的印刷設備,如六色膠印機、一次多色膠印機、電腦控制系統等。[26] 九十年代初開始,電腦的普及及互聯網的出現,進一步推動了出版業的變化。編輯部內的稿件處理加工、編輯與作者的聯絡、出版社與印刷廠之間的往來、出版社與圖書發行公司和書店之間的交流、對國際出版界信息的檢索、獲取圖書情報、洽談版權貿易等,都因電腦的普及和應用而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27]
第四,國內外出版物的競爭產生了動力和壓力。改革開放之前,中國大陸的出版社之間無需競爭,國外的出版社也無法進入大陸市場。過去二十年來,隨著國內出版社數量的急劇增加、政府限制的減少、出版社必須自負盈虧的生存壓力,加上大量國外出版物進入大陸市場,導致國內外出版物開始相互激烈競爭,這種局面有利於促進大陸出版業的發展。除了前述的“童趣出版公司”的出版物外,世界著名的西蒙──舒斯特出版集團的出版物、上海一出版社與美國一時裝雜志合作出版的《世界時裝之苑》、牛津大學出版社與多家大陸出版社合作出版的書著等,都已成為中國大陸本土出版物的強力競爭對手。許多台灣和香港的出版公司也半明半暗地在大陸開展業務活動,與大陸的出版機構合作出版刊物。這樣一種內外出版機構相互競爭的局面對中國大陸的出版業既是一個壓力,也是一個動力。在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國內的出版機構不得不增加出書品種、改進書刊內容、縮短出版周期、因應讀者需求、尊重市場規律,這樣出版業整體的素質就逐漸提高了。[28]
第五,社會與公眾的需求品味的改變。文革以後,中國大陸的老百姓開始在政治上逐步覺醒,形成了獨立於官方意識形態控制的自我意識,他們不再被動地單純閱讀“黨和政府要求讀”的讀品,而是開始尋找自己想閱讀的讀物。同時,改革開放以來,讀者對國際社會的信息知識的需求量急劇增長,對圖書的內在、外在質量的要求也大大提高了。在這樣的新的社會需求環境中,公眾對政治、經濟、文化、娛樂、休閑等類讀物的需求大幅度增長,特別是了解世界各國文化的欲望越來越強烈,這也促使中國大陸的出版業加快其國際化的步伐。
四、中國大陸出版業變化的政治意涵、存在問題及前景
中國大陸出版業過去二十年來變化的政治社會意涵可以被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正逐漸擺脫集權體制傳統的出版業控制模式。政府和執政黨八十年代為出版業所規定的準則是,“堅持兩為方針”,即為黨的中心工作服務、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到了九十年代初的中共“十四大”時,出版業的工作方針被修改成“向三個目標邁進”,即符合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現出版事業發展的內在規律。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時,出版業的發展方針被進一步修改為“加強管理、優化結構、提高質量”。從中共修改其管理出版業的指導方針的軌跡來看,意識形態的色彩逐漸淡化了,市場經濟的要求成了其方針的組成部份。
第二,政治和意識形態一統化的局面有所松弛。過去,中共視出版業為單純的政治教育和思想控制工具。而現在,出版業已經演變成兼具政治教育和文化建設功能的角色,其自主性增強了。這不僅表現為出版物的多樣性、多元性和現代化,還表現為出版業在某種程度上扮演了交流和傳播新思想的重要角色。正因為出現了後一特點,才不時有一些中共不能接受的所謂“出格”的出版物問世,這類出版物在市場上的熱銷是出版社冒險出版的動機之一。雖然出版了此類讀物的出版社事後會被宣傳部門警告、查究,但隨著中國加入並批準了聯合國的相關政治權利公約,宣傳部門追查此類出版物的姿態也越來越低。現在,宣傳部門很少使用正式官方文件公開禁止某一出版物,而往往改用非正式的口頭通知,甚至不許下級機構和出版社記錄在案;同時,查禁的理由也越來越含混,比較少使用政治帽子,而是更多地用暗示手法要求下級機構和出版社領會其查禁意圖。
第三,中共仍然視出版工作為政治宣傳和意識形態教育的重要組成部份,並按此標準堅守其控制的底線。盡管過去二十年來大陸的出版業歷經多重變化,但出版社在政治上仍屬中共宣傳系統控制,允許出版業開放改革的底線是,不能偏離“黨的路線”、不脫離“黨和國家的輿論和宣傳工具”這一前提。換言之,出版業的一切變化和進步都必須服從於鞏固中共的權力基礎這一政治目標,而不能直接削弱這一權力。2000年初,中共中央宣傳部長丁關根曾明確強調,出版業必須“高舉旗幟,服務大局,堅持正確導向”,這里的“旗幟”就是中共意識形態的旗幟,“大局”即維持統治的根本目標,所謂的“正確導向”便是,出版業要依照宣傳部門的口徑和指揮引導社會大眾聽黨和政府的話。中宣部並要求大陸的出版業“要嚴格紀律,加強管理”,要“自覺貫徹黨的出版方針政策,不斷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29] 在這樣的情勢下,指望大陸的出版業全面開放、充份自由地反映各種思想和觀念是不可能的。
中國大陸出版業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可以列舉如下。
第一,體制轉變的不徹底性、出版業結構的不健全,構成了出版業進一步發展的阻力。例如,出版社仍劃歸宣傳部門領導,出版社的不少選題仍需層層上報各級主管部門批準,出版系統內官僚作風嚴重、往往用行政機關的手法處理出版業務致使矛盾成堆效率低下,圖書銷售體系一片混亂,上述政治方針與出版業的國際合作業務完全無法協調,等等。還有,大陸不是按照專業和讀者層次形成出版社之間的分工,而是按照行政轄區和含混的“大專業”來實行分工,導致出版社之間重覆出版等浪費現象層出不窮。在目前的政治體制下,出版體系的徹底調整和重組是不可能的。在全球出版業日益國際化、集團化的背景下,如果大陸的出版業不能調整重組、解決發行體系等卡脖子問題、將“出版事業”轉化為“出版產業”,其進一步發展將困難重重。
第二,對出版業政治屬性的限定與出版業現行的市場運作方式難以協調。這一矛盾其實是中共堅持單一經濟改革方針的必然結果。出版機構經濟上的獨立性越來越強,中共既拿不出錢來補貼並控制出版機構的運作,又不願意看到經濟上獨立的出版機構自主運作,而在政治上設立種種限制,必然造成一系列難以解決的矛盾。
第三,在出版業日益激烈的競爭中,集體和私營出版機構或出版活動的活力使它們占據了越來越明顯的優勢,而完全聽命於官方的國有出版機構卻面臨越來越大的競爭壓力,以致於其中有些出版社是否能夠生存下去都成了問題。[30]
第四,從境外走私盜版光盤、境內盜版盜印活動的規模化和團夥化、出版社買賣書號等問題,不但久已存在,而且長期以來無法有效遏止。
目前,中國大陸的出版業由於不能正常發展而處於落後狀態,其質量、數量、方向、目的、手段、效果遠遠趕不上世界發達國家的狀態。負責規劃和管理出版業務的國務院新聞出版署曾制定了新世紀第一個十年的出版發展規劃,把重點放在調整和優化行業結構、提高圖書的整體質量、提高出版社經營管理能力等方面,還提出要把出版社的布局轉變為以經濟和文化資源為基礎,改變現行的按部門、行政區設立出版社的做法,還要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國內圖書市場,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圖書出版業。不可否認,這個“出版十年規劃”是雄心勃勃的,但實行起來無疑也會困難重重。
當前中國婦女地位變化的社會環境分析
何清漣
中國知名學者
影響當代中國婦女人生價值取向變化的社會壓力
壓力之一:失業率高、就業難
壓力之二:工作中的性騷擾
壓力之三:婚姻家庭的脆化
婚姻的實用化與性的商品化
婦女生存狀態對社會的影響
早在八十年代就有研究者發現,中國婦女的地位並沒有隨著經濟改革的進展而上升,相反,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婦女的地位出現了很不樂觀的劣化趨勢。根據世界上常用的衡量婦女社會地位的七項指標來判斷(即婦女就業率、對待男嬰女嬰的態度、男女青少年入學比例、男女青年就業比例、婦女在國家機構重要領導崗位上的職務比例、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婦女個人財產在社會財富中的比例),中國除了婦女就業率為世界第一(56%)之外,其他六項指標均不理想;若按這些指標綜合衡量,在世界上的160多個國家中,中國婦女的地位排列為132位。這些指標客觀地反映了中國婦女總體上的實際地位,但若要進一步了解中國婦女的具體狀況,則還需要進行專題研究。本文主要分析的是中國婦女目前所面對的社會環境。李小江、唐燦等優秀女學者在婦女問題研究領域里貢獻良多,我作為一位女性,雖然比較關心婦女問題,但以前除了寫過幾篇有關女性現狀的學術漫談文章外,一直未深入研究過中國的婦女問題。去年春天應邀到瑞典的斯德哥爾摩大學訪問,指定的演講題目之一就是中國的婦女問題。我在搜集資料、準備講稿時發現,中國目前存在的婦女問題非常嚴重,但並沒有男性學者參與研究。難倒婦女問題的研究應該是女性學者的專利嗎,難道全社會不應該來共同關心中國女性當前面臨的痛苦和困難嗎?希望這篇文章提出的問題能引起學術界的重視。
影響當代中國婦女人生價值取向變化的社會壓力
近幾年來,中國的報刊雜志及文學作品反映出一個令人不安的變化,即婦女的人生價值取向改變了,由原來要求自我發展變成了從婚姻中尋找出路。這導致中國女性的自我定位發生極大變化。首先,婦女主要依照男性的要求設計自我的定位,如溫柔美麗、善解人意、以男人的生活為自己的生活軸心、以她們所愛的男人的喜怒哀樂為自己的喜怒哀樂等。其次,自立自強的“女強人”不再被視為女人的成功典型,相反卻在男性作者筆下的小說與電影中成為一種失敗的社會形像,個個都面目可憎、非常可笑。[1] 第三,婚姻已被社會有意無意間渲染成女人成功的通道,不少女作者公開宣稱,婚姻是女人的第二次投胎,其重要性絕不亞於第一次投胎,即所謂的“男人征服世界,女人則通過男人征服世界”。在各種傳媒上連篇累牘地發表的小女人文章,把一些用各種手法(包括不光彩的手法)釣得“金龜婿”的女人描繪為成功的典型。第四,關於隱私、外遇的報導、文藝作品蔚然成風,銀屏上涉及“第三者”的故事十分流行,而且對“第三者”已由八十年代的譴責轉而成為同情兼隱隱的讚美。有的電視劇乾脆將妻子描述成非常討厭、毫無可取的庸俗婦人,而第三者卻靚麗、善解人意,幾乎成了將男人從“水深火熱”中拯救出來的天使。這不僅僅反映出中國的男性文人將自己的潛意識化為銀幕(或文學)語言,這些故事的走俏還表明社會的廣泛接受度。更令人感慨的是,居然還有無恥文人公開撰文,認為梁曉聲譴責第三者現象是觀念落後、思想陳舊的表現,並聲稱第三者對當代中國具有革命性的意義。
中國女性從追求“半邊天”的地位到“自覺”地回歸男性世界的附庸地位,是不少中國婦女在種種她們無法抗衡的社會壓力之下被迫作的選擇。根本原因首先在於,改革前中國政府對婦女實施保護性就業與保護性參政時,並沒有將提高婦女素質作為並行之舉;由於婦女的整體素質低下,使得她們一旦喪失政策性保護後就無法在激烈的社會競爭中獲勝。其次,面對轉型期部份權貴的種種傷害女性的醜惡行為,司法系統並未采取真正的保護女性權益、維系兩性平等的措施。例如,對“包二奶”、色情行業等現象,一直未有效地取締。這極大地助長了這些行為者的氣勢,構成了婦女不得不低頭就範的制度環境。
壓力之一:失業率高、就業難
改革開放以來,“低工資、高就業”體制成了改革的首要目標,而女職工則首當其沖地受到了傷害。目前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失業率中沒有性別比例,只有有關機構的專門調查才披露出一些真相。全國總工會1993年對7個省、10個省屬市的1,230個公有制企業的調查報告難得地說明了女職工的就業困境。被調查的這些企業共有職工92萬人,其中女職工占37%以上;失業和下崗女職工達2.3萬人,占職工總數的2.5%、失業和下崗職工總數的60%。[2] 全國總工會1996年底的統計顯示,全部職工中只有39%是女性,但下崗人員中女性卻高達59%、約為560萬人,而男性只占41%,形成了強烈的反差。[3] 這說明,企業在裁減人員時多裁女職工、少裁男職工,而再就業人員中女性比男性少則表明,下崗女職工的再就業機會少於男性。女職工下崗後在家庭生活中也遇到極大困難。據上海市婦聯統計,約三分之一的的下崗女工明確表示,下崗對夫妻感情、家庭關系很有影響,家人的態度變化包括看不起、冷言冷語、不尊重她們在家中的勞動,還有少數人被丈夫離棄。而北京的一項調查表明,這一比例高達41.6%。[4]
女性的就業難也同樣嚴重,近幾年媒體還不斷報導,連女大學生也有就業難問題。很多企業表面上聲稱公平競爭,實際上卻變相拒招女職工。例如,某汽車制造廠新建一個機械加工分廠,招工考試劃定錄用分數時規定,男性錄取分數為260分、女性卻高達320分(滿分為400分)。[5] 全國政協八屆五次會議曾以書面形式提出了《關於維護“三資”、鄉鎮、集體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提案》。該提案談到,一些外資企業只使用女工的“黃金年齡”段,將招工年齡段控制在16至20歲、合同期一般定為3至5年,期滿即不再與這些女職工續簽合同,以避開女工的婚、孕、產期。已就業的女工也面臨許多問題,其中之一是職業危害嚴重。成都市調查了132家企業,有50%的企業勞動環境存在重度危害,有38家企業的一線職工程度不等地接觸到塵毒、噪音、高溫的危害,其中大多數為女工。[6] 近年來見諸傳媒的職工中毒事故不少,其中最有名的是福建省莆田市部份三資企業鞋廠“三苯”毒害7萬名女工一事,《中國婦女報》記者陳勇輝寫了“媽祖有淚”、“沈默的羔羊”、“傾斜的天平”等連續報導才使事件曝光。[7]
壓力之二:工作中的性騷擾
婦女在工作環境中受到的性騷擾對她們也構成極大的壓力。美國聯邦政府的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在1980年公布的文件《性別歧視指引》中對性騷擾的定義比較權威:“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向對方作出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行動或要求,及其他語言舉動,均會構成性騷擾:1、迫使他人接受有關行為,作為受雇或就學的明顯或隱蔽的要求或條件;2、對方接受有關行為與否,將成為影響個人升遷或學業成績的先決條件;3、有關行為具有以下目的或導致以下後果:a. 不合理地幹擾個人工作或學業;b. 制造一個令人不安、不友善或令人反感的工作或學習環境。”這一標準現為國際所公認。
按照此標準衡量,中國現在的性騷擾問題其實已相當嚴重。據不少在企業工作的人士反映,女員工受到性騷擾的現象極其普遍,甚至部份事業單位也如此,筆者就曾了解到數十例此類事例。全國政協的上述提案也談到女職工的人格尊嚴和人身權利受到侵犯。例如,沿海地區的商業機構與企業招聘女員工時大都規定:未婚,23歲(或25歲)以下,身高1.60米以上,相貌靚麗。這些條款毫不掩飾招聘者對女員工性魅力的要求,其實是這些單位的負責人在為自己挑選情婦後備隊伍。一些外資企業的廠規廠紀名目繁多,十分苛刻,嚴重侵犯人權。體罰、打罵、搜身、性騷擾等無奇不有。[8]
性騷擾構成了一種威脅性、敵對的、甚至是侮辱性的工作環境。中國一家權威的婦女研究所的熱線電話接到的性騷擾報告中,被控對象里工作單位的上司占34.4%,同事占21.3%。該研究所分析了大量個案後在報告中指出,性騷擾施行者通常會走如下的三步曲:首先,利用工作之便對受害對象表示賞識和好感,一些涉世不深的年輕姑娘或單身女性常因此感到激動和鼓舞;第二步是向受害者講述自己的身世如何不幸、婚姻如何不幸福、感情上如何空虛等,以此博取對方的同情與好感;第三步是行動的關鍵,他們會利用手中的權力為受害者安排一些“特殊”的工作環境,如夜間單獨值班等,然後就提出直接要求,女性如果不從,不是被解雇就是受到周圍輿論的傷害。[9] 該報告還指出,由於各種原因,受騷擾的女性只好忍氣吞聲,不敢聲張。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登記的所有律師事務所的接案統計中,找不到任何有關性騷擾的案例。
中國社會科學院唐燦女士1994年曾專門就此事做過調查,寫過一篇調查報告,文中談到有36.8%的打工妹承認遭遇過性騷擾。唐燦指出,從女性在黑暗中以出賣肉體做交換,到流行在外企白領中“如何博得上司歡心”的“辦公室秘籍”,性騷擾問題現在只是中國女性問題浮出水面的一部份。[10] 事實上,利用職權來猥褻女性或對異性舉止放肆都屬於犯罪,應該受到懲罰。可以在不同的法律里增加反性騷擾條款,也可以單獨制訂一部《反性騷擾法》。但當時唐燦的這篇文章被香港的報紙轉載,國內的有關部門卻稱此文為“有損社會安定團結”和“國家形像”的“毒草”,唐燦被迫寫了四五份檢查。直到1998年性騷擾問題才被提到國家立法機關的桌面上。這一年江西省人大副主任陳癸尊在參加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時指出,醫生以看病為名對女病人進行性騷擾已成為當前日益突出的一個社會問題。“由於中國人歷來在受到性騷擾後不敢聲張”,因此陳癸尊建議在《醫師法》中增加追究“利用職務之便對異性進行調戲、性騷擾、侮辱病人行為”的條款。陳癸尊還說,性騷擾的問題不僅發生在醫療過程中,還廣泛地存在於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據陳癸尊介紹,他的提議當時就得到了許多在場的人大常委的支持與讚同。[11]
根據筆者在深圳生活多年的了解,廣東各地相當普遍地存在著性騷擾。但與內地有一點小小的不同,即黨政事業機關的領導幹部畢竟要受點約束,加之在當地滿足性消費相當容易,內地源源不斷南下的年輕女子多如過江之鯽,故而一般情況下領導幹部會“兔子不吃窩邊草”,可以讓向其尋租的企業支付性消費。而那些在商場久戰的男人則經常直截了當地、露骨地進行性騷擾。他們在一般情況下往往不上演“痛說革命家史”這一幕就直奔“主題”,有的靚女在被招工的當天就受到嚴重的性騷擾。並且許多男人們常常事先“真誠”地告訴被騷擾方:我的太太很好,我不會離婚。據筆者調查,一些女記者在外出采訪時都受到過一些自以為有錢就可以買到一切的無恥經理們的性騷擾。久處在這種不良社會環境中,部份受騷擾女性會把為上司提供性服務作為自己找工作、升遷的籌碼,少數無恥者乾脆在單位里以“準總經理太太”自居,作威作福。
壓力之三:婚姻家庭的脆化
婚姻永遠是成功的男人與靚麗的女人展示自己魅力的舞台,但任何女人都無法抵禦青春易逝這一自然現象。即便她年青時艷光照人,三十歲以後天天泡在美容院里,也無法抵禦上天給女人的大限,她最後總是要漸漸衰老。而成功的男人只要有金錢的支撐,就可以揮舞著黃金鑄就的矛與盾,馳騁於大千世界,擁有無數美女的芳心,最後總能抱得美人歸,仿佛他能永不衰老、長久青春。這其實是個歷史悠久的現象,幾乎可以被視為恒常不變的定理。即便在革命的領地上,金錢的勢力被消滅了,類似的故事也只不過是換個版本而已。在五十年代的中國,男人的資本或在社會階梯上往上攀升的資源不是財富,而是“革命經歷”,那時老革命們成了“白馬王子”;而七十年代初期的“白馬王子”往往是軍隊幹部和國營企業職工;如今,多少美麗少女都在夢想自己成為現代的“灰姑娘”,只是那“王子”變成了現代商界的商人而已。每一代的中國婦女都有屬於自己那個時代的不幸故事。唯一不變的是,男人的有效資源(財富與地位)與女人的有效資源(青春美貌)的結合不斷演繹出新的“老故事”,天長地久,代代不衰。
《家庭論》的著者、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貝克曾總結過婚姻市場的規律:男人在婚姻市場上的資源是財富與地位,女人在婚姻市場上的資源是青春與美貌;男人的資源隨著年齡增加而遞增,女人的資源隨著年齡增加而遞減。根據這一規律,一旦進入中年以後,男女雙方的資源就可能失去平衡,男人往往成了“有效率的尋覓者”,女人則成了婚姻市場中“沒有效率的尋覓者”,擁有更多資源的已婚男性大多開始見異思遷。越來越多的“第三者插足”使婚姻動蕩不定,現在這類事情在中國社會中越來越少受到指責,相反卻漸漸地被視為理所當然而普遍接受。傳統的賢妻良母型女人已不能滿足丈夫的多重需要,現實中經常有“第三者”打上門向妻子宣稱,“你的丈夫愛的是我,不是你,你應該退出”。這表明,中國的社會風氣已變得越來越寬容“第三者”,以至於爭奪人家的丈夫已是可以理直氣壯、登上大雅之堂的事。
西方學者認為,經濟發展狀況與離婚率成反比,經濟萎縮時離婚率下降,經濟繁榮時離婚率上升。中國的情況也證實了這一點,隨著經濟發展的加速離婚率開始上升,而且在先富起來的那批人當中離婚現象也最突出。據報導,從八十年代開始中國的離婚率上升了近三倍,其新特點是中年、老年的離婚率高於任何其他年齡段的人,離婚最集中的三個年齡段依次是50歲至54歲、40歲至44歲、60歲以上。在現實社會中,八十年代這三個年齡段的人的經濟地位變動最明顯,使得婚姻關系中男女雙方的“資源”發生了極大的變化,這與高離婚率有直接關系。[12] 九十年代里夫妻的年齡差距也開始拉大,九十年代中期丈夫比妻子大十歲的比例比1987年增加了14.5個百分點[13]。這種大男小女的婚配狀況一般都是男子富裕以後與原配偶離婚後再婚的婚姻模式。
廣東沿海地區富裕者相對集中,傳統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受到嚴重挑戰,出現了一夫一妻多個臨時性夥伴制或一夫一妻多妾制。深圳的一些有錢男人堂而皇之地宣稱,人的一生要想完美,需要結三次婚,30歲、40歲、50歲各娶一個靚女,這樣才能保證人生的完美和婚姻的高質量。筆者曾與幾位男性“成功人士”討論過這個問題。他們坦率地承認,每天在外面見到的都是充滿青春活力的靚女,回到家見到已成“黃臉婆”的太太,哪有什麽興趣。太太“識做”的[14],這把“太座”的椅子為了孩子給她留著;不“識做”,就只好揮手“拜拜”。如此之為的男人們倒是瀟灑得很,但見新人笑,哪聞舊人哭,只是留下了一群為男人的成功付出過代價的中年怨婦在孤獨地哭泣。從中國傳統的士大夫格言“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來看,為社會負責需從為家庭負責開始,如果一個社會上充斥著連家庭責任感都沒有的男人,又怎能指望他們對國家和社會負責呢?
廣東省婦聯曾做過幾次調查,結果發現該省“包二奶”現象相當普遍,整個珠江三角洲至少有幾十萬“二奶”,而養妾者大都是經濟條件較好的企業負責人、個體商人、以及部份幹部,少部份“二奶”還受過高等教育。對這一現象的研究始終未納入正式的科研課題,因此沒有全國性的調查數據,但可從各地曝光的大、要案中發現,98%以上的貪污腐敗案件的主角都擁有一位甚至數位“情人”,而且這並不妨礙他們同時用公款嫖娼、獲得異性按摩等各種性消費。這一類以謀利或將性服務當作謀生手段而成為男人情婦者可被視為“灰色女性”,因為她們不屬於正常的社會。在近年來沿海地區崛起的新生代女作家的作品中,真實地反映了官場、商場與三陪女等“灰色女性”那種極為混亂的性亂交狀態。如女作家的《野蘭花》、《我的生活與你無關》、《半島狂響》、男作家梅毅的《城市碎片》等,都真實地反映了中國轉型期的性混亂狀態與性道德觀的極度扭曲。
目前深圳還出現了一種另類的男女性關系。一些男人害怕蔓延的性病,也不願花高昂成本包“二奶”,找情人又怕卷入麻煩極大的感情漩渦,於是就在周邊地區的工廠里找個相貌不錯的打工妹,給其配一個傳呼機,在男人方便時隨時幽會,每次給女方幾百元錢。這種既非情人、又非“二奶”、也有別於妓女的專業賣淫的關系,是深圳的男人們在長期積累的性消費經驗的基礎上發明的新模式。據說這些打工妹也心甘情願,一方面她們在自己的生活天地里面臨性比例嚴重失調的狀況,另一方面她們也認為這些男人有錢、“威”得很,能看上她們是她們的幸運[15],更重要的是這些男人們給的錢比她們打工掙的辛苦錢要高得多。
當年國學大師辜鴻銘認為,西方社會中女子只在自己年青貌美時得寵有保障,一旦年老色衰就被棄若敝履、以被離棄而告終,因此還是中國的納妾制人道,至少妾還能終身有靠。辜先生如果活到現在,面對這種女人在黃金年齡段為男人提供性服務的“階段性二奶制”,不知該作何感想?
婚姻的實用化與性的商品化
近二十年來中國社會中價值層面被顛覆得最徹底的就是婚姻與戀愛觀。中國女性遭遇到的種種社會壓力使她們沒有安全感,而婦女們選擇自強自立又面臨那麽大的風險,於是她們往往將自己的人生寄望於婚姻,強化了依附男人的心理。這使得女子擇偶過程中出現了極強的實用主義傾向,“幹得好不如嫁得好”幾乎成為許多婦女的共識。與此同時,女性逐漸喪失了相對獨立的社會地位,不僅文化程度不高的婦女可能面臨這種局面,對受過教育的女性來說也可能如此。在婚姻市場上,部份素質不高的富人選擇受過較好教育的女子為妻,僅僅是為了向社會證明自己的地位,而受教育程度則成了部份女子讓性商品資本增值的手段。
在九十年代的中國社會里,不少女性為了讓自己在婚姻市場中穩操勝券,將理想女性構想為入得廚房、進得廳堂。在媒體上甚至還經常出現這樣的“完美女性”意念:“在客廳里象貴婦、在廚房里象仆婦、在臥室里象蕩婦、在其他男人面前象貞婦。”這樣的女性形像已成了部份城市女性刻意追求的自我塑型。在一家著名衛視的速配節目中,就曾有一位受過高等教育的女子在陳述自己的求偶條件時,以上述語言表述自己的“美德”,認為自己同時兼具“完美女性”的四種素質。這樣的塑型其實是中國傳統社會一夫一妻多妾制下男性對妻妾不同要求的文化傳統在新時代條件下的變種。
中國傳統社會里男人對女人有兩套標準,即“娶妻娶德、娶妾娶色”,這充份體現了中國性文化的矛盾性與虛偽性。正如張敏傑在題為“徘徊在傳統與現實之間”的文章中精彩表述的:“一方面人們可以讚美母性的純潔與高尚,另一方面又將美的讚賞對象淪為淫欲的獵物和供人玩樂的商品;一方面人們可以讚嘆女性的柔弱與嬌嫩,另一方面以用無窮無盡的繁瑣而沈重的家務使其變得異常粗糙和醜陋;一方面人們可以稱頌女性創造生命的偉大與神聖,另方面又極力壓抑著創造生命者的創造力的發揮;一方面人們可以規定種種以‘禮’對待女性的繁文縟節,另方面又剝奪其起碼的人格尊嚴和權利。”因為這樣一套完全矛盾的標準不可能在一個女人身上得到體現,於是妻與妾的標準就起了一種互補的作用。對妻子的要求是所謂的“仆婦”、“貴婦”,對妾的要求是“蕩婦”,在其他男人面前象“貞婦”則是對妻和妾的共同要求。中國的男人之所以認同這一標準,是要利用他們的性別優勢對女性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而女性認同這一標準,則完全是在各種社會壓力下一種不由自主的退讓。
九十年代在男人們反覆訓練下開始成熟的年青一代中國女性,在婚姻的選擇上非常理智。社會上少數富有的或在權勢部門工作的男人成了大家趨之若騖的對象。例如,1999年在中國被爆炒的武漢市千萬富翁方忠征婚一事曾成為傳媒的聚焦點。[16] 在這起典型的財富加美貌的現代“愛情”故事中,中選者還算是幸運的,畢竟這是名正言順的婚姻,比為了錢做“情人”、“二奶”、“三奶”好。這件事牽動的不僅是數千佳麗的心,還非常直截了當地折射出當代部份中國人的愛情觀。那1,500余名參加征婚的佳麗當中,不僅有在校大學生,還有教育程度最高的博士生、以及在國外見過些世面的留學人員。
當今的漂亮小姐們並不計較成功男人們的性經歷與婚史。在用鈔票從頭到尾武裝起來的“成功男人”面前,計較那些又有什麽用呢?在這種“性戰爭”中,唯一的優勝劣汰標準就是將年老色衰者淘汰出局。在不少現代女子面前,男人只要有錢,就算是“別人的丈夫”也沒什麽關系。與已成“黃臉婆”的妻子們競爭,年輕美女們有充份的信心。有幾位年青女子用現代股場語言向筆者談過擇偶原則,這些當代的具“中國特色”的“精彩觀念”十分有代表性。她們認為,選婿如選股,事業有成、錢袋飽滿的男子是“績優股”,在婚姻市場上牛氣沖天,是“女股民”竟相追捧的對象;這樣的“績優股”多值壯年,雖早已成家、受到“內部人”的控制,但“績優股”穿躍於“花叢”之中,活得瀟瀟灑灑;而“內部人”卻活得很累,因為她們的“控股”地位並不穩定,經常面臨“第三者”的惡意“收購”,不得不與經常更替的“第三者”們進行殊死戰爭。年青女子們並未將做“第三者”視為畏途,她們認為,兩個(或多個)女人比賽性魅力是一場“公平競爭”,“第三者”最好是先做“債券”(第三者),再爭取“債轉股”(由情婦成妻子)。如此“炒股”雖然艱難了一些,但總比“買”一只前途未卜的“原始股”好。更何況,辛辛苦苦將發展前途不明的“原始股”培育成“績優股”,也還得再面臨“第三者”們要求“債權轉股權”、爭奪“控股權”的嚴重威脅,以往同甘共苦的經歷在這種“性戰爭”中未必有用。
受教育本來是提高女性自強自立精神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但現階段在中國卻出現了一種極具諷刺意義的趨勢,青年女性努力擠進高等教育的窄門,但目標卻未必是自強自立。閔冬潮曾在北京大學、南開大學及天津師範大學做過調查,然後寫了“淺議當代中國大學生的女性觀”一文。他談到,現在敢於參加激烈的社會競爭、大膽追求事業成功的女大學生只是極少數。大多數女生對事業的理解是,找一份好工作並盡職盡責地做好。同時,為數眾多的女大學生們更多地關注女性傳統角色的回歸。她們認為,以往宣傳婦女解放時所提倡的男女平等,是在生存競爭中對女性設有保護與照顧機制的條件下才出現的,這種婦女解放是以婚姻家庭的松散和女性風度魅力的喪失為沈重代價的。現在的女大學生們不願意再付出這種代價,轉而追求一種更為實際的生活道路。這一特點在北京大學這類重點學府中顯得更為明顯。一般來說,這種學校中男生比女生多,素質比女生強,於是形成一種男生占有絕對優勢的競爭環境,給女生造成了較大的心理壓力,有的女生還沒加入競爭就在心理上敗下陣來,開始為自己尋找另外的人生道路。如北大歷史系88級的一些女生一進校門就開始考慮如何把自己培養成家庭主婦,她們以日本婦女為楷模,學習化妝、裁剪、烹調等,而對專業課程並不感興趣。北大的女生部長就宣稱:“女生部的宗旨就是要把北大的女生培養成為未來的賢妻良母。”北大外語系一位女生說得更為明白:“為丈夫補襪子的妻子,她的價值決不亞於一個女總統!”這些女生之所以形成這樣的價值觀,是校外潛在的社會壓力的結果,也與校內同學之間的社會壓力有直接關系。例如,北京大學百分之八十的男生都表示,他們不能容忍女孩子與他們並駕齊驅。為了得到一個具體的男人的承認,女生們開始如此自我塑型。她們涉世未深,也許並不知道那些犧牲了自己的賢妻良母們在婚姻生活中的困境;如果她們看到深圳等地不少賢妻良母都經歷過“與丈夫共渡艱難、含辛茹苦地相夫教子──放棄尊嚴、忍受已躋身‘成功男人’隊伍的丈夫找情人、包二奶、嫖娼──最終在人老珠黃之時被棄”這三部曲,肯定會在選擇這樣的道路時候比較猶豫。
如果說在婚姻市場上性魅力的競爭還只是性商品化的一種間接表現,那麽當今在中國繁榮不衰的娼妓業則是性商品化的直接表現。這個問題需要專門研究,本文無法展開,只指出一點,由於男人們嫖娼的要求越來越高,高學歷的坐台女應運而生。筆者曾問過一位自稱某名牌大學畢業的坐台女,為什麽選擇這一行?她竟然回答,在這種場合認識成功人士的機會比她在工廠里的機會多。學歷在這一行業中體現“價值”,應算是性商品化潮流中的一種特殊產物。
婦女生存狀態對社會的影響
中國婦女地位的變化絕非無足輕重的小事,它影響到中國社會的現狀和未來。一些專家認為社會安定與否和離婚率高低無關,這是一種想當然的錯誤估計。首先,婚姻家庭的脆化導致女性犯罪率上升。在這種脆化的婚姻關系中,受傷害者往往是婦女與孩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項調查指出,家庭破裂對女性心理的打擊相當嚴重,會促使部份人犯罪。近年來該市法院受理了近兩萬件離婚案,近七成被判決離婚。一些迫不得已離婚的婦女采取了極端的報覆行動;另一些婦女則陷入婚姻失敗的陰影中不能自拔,又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自暴自棄,被人唆使、擺布,跟隨不法分子犯罪。該報告還指出,近年來女性犯罪以盜竊、吸毒和搶劫為主,其中盜竊案最多,毒品案件則大有趕超勢頭,女性參與詐騙、營黃販黃、拐賣綁架兒童、出售運輸假幣的案件也有增長趨勢,女性利用職務之便經濟犯罪的情況也時有發生。[17]
其次,婚姻家庭問題直接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率攀升。據對婚姻家庭問題日益突出的深圳市200名犯罪青少年的家庭背景調查,家庭結構嚴重殘缺的占39%,家庭暴力現象突出的占44%。[18] 其他類似調查也證明了同樣的事實。
第三,婦女問題不但關系到一個國家當前近半數的人力資源的素質,還關系到將來人力資源的總體素質。人力資本理論已證明,對人力資本投資的最主要方式是提高勞動者的教育水平,其收益率高於物質資本的收益率。據研究,勞動者每增加一年的教育所帶來的工資增長率,女性高於男性,這意味著投資女性人力資本的收益率大於投資男性人力資本的收益率,所以增加對女性的人力資本投資有益於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19] 據一項在危地馬拉的調查,由於男性收入中的相當部份用於無效益甚至負效益的消費(抽煙、喝酒、嫖娼等),所以要改善家庭內孩子的營養,其開支往往主要來自母親收入的增加。從女性人力資本的社會效益看,母親的教育水平對後代的發育成長的影響,比家庭結構、家庭規模、收入、民族、父親教育程度等都大。13個非洲國家在1975年至1985年間的數據表明,婦女識字率每提高10%,兒童死亡率就下降10%,而男子識字率的提高對此影響甚微。對25個發展中國家的人口和健康調查表明,若其他條件相同,母親甚至只要受1至3年的教育,就足以使兒童死亡率下降6%。[20]
一句西諺雲:“推動搖籃的手是推動世界的手。”拿破侖則說過:“法國的未來在母親們身上。”如果中國當前的社會環境迫使女性在解放的道路上倒退,並剝奪她們的人格尊嚴,將來受到懲罰的絕對不只是婦女本身。
自由優先於“文化”:
關於“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的網上討論
秦暉
北京清華大學人文學院教授
2000年11月03日晚7點半,筆者在《人民日報》網站“讀書論壇”與網友就“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的主題在線交流,交流實錄由版主整理後於次日在該論壇貼出。此後數日網上又出現許多跟貼與新提問,其中一些問題很尖銳,還有些充滿火藥味。許多網友呼籲我繼續回應,系統闡明自己的觀點。我也認為有此必要。因而選擇一些有代表性的問題,匯成此文。文中網友提問均為網上原樣,筆者的回答以“答”字標明。
“無知小子”:秦教授,請您具體解釋一下文化多元化的概念?
答:在最近的一次會議上,費孝通先生曾經講過這麽四句話,“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與共,天下大同”,我以為這就是所謂文化多元的很好的表述,講得簡單一點,也可用中國古代先賢的一句話,就是“和而不同”。有學者質疑曰:西方人要普及自由主義,他不會允許你與之“不同”的。但又有人提出:每個人之間都可以“和而不同”,這本身不就是自由主義嗎?可見,這里有一個問題,就是“不同”的單位究竟是什麽?有人主張,民族與民族之間可以和而不同,但卻主張在一個民族內部實行強制原則。這當然是不行的,所謂的文化多元就是價值觀的多元。價值評判的器官是大腦,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思維能力,普天下皆同。若認為某個民族適合於一人一腦,而另一民族卻需是“共腦人”,似無此理。“和而不同”當然是指每個人之間的和而不同。
一個民族當然會有不同於其它民族的特殊價值偏好,但其所以如此,不是因為這個民族的成員之大腦構造與別的民族不同或這個民族喜歡共用一個大腦,而是因為(由於歷史、環境等原因)這個民族的每個人或多數人各自的某些價值偏好(無論是衣食住行,還是在形而上層面)有共同之處。換言之,“民族偏好”是其每個成員個人偏好的“最大公約數”。例如有些人說:西方人尚能,而中國人尚賢。怎麽證實或證偽這個說法呢?當然不能憑某中國人或西方人寫過的一本鼓吹尚賢或尚能的書,這樣的書和相反偏好的書在很多民族中都會有人寫,也不能看某個民族的當權者是否把這本書掛在嘴邊,而只能是看生活中一個個具體的人是否確實表現出這樣的偏好。
在與其他民族比較時,只有在可比場境下才能體現出這種差別。例如,如果一個民族自由選舉出了能者,而另一個民族的“賢者”卻是強權自封的,即便後者是真賢,也很難說這里有什麽“文化差異”──因為後者的上台與人們的“偏好”並無關系。可以說這里有“制度”之別,卻不能以此證明什麽“文化”之別。而在自由選舉的場境中,若一個民族的選民偏好於選擇賢而未必能的人物,另一個民族的選民偏好於選擇能而未必賢者,這種“文化差異”就得到了證實。甚至如果當選者自稱己賢而其實未必,你可以說選民受騙了(因此下次不會選他),卻不能否定這種“文化”的存在,因為的確是這種偏好使他當選。中國歷史上的帝王無不自稱賢明,這並不能證明“中國文化”尚賢;而明清之際大儒們多有“凡帝王者皆賊也”之論,這也同樣不能證明“中國文化”不尚賢。
可見,一種“文化”是否尚賢,關鍵是看這種“文化”中具體的人是否自由表達出“尚賢”的偏好。同樣,一種文化是否崇孝,也要看這種文化中的個人在沒有父權強制的狀態下能否孝敬父母。“五四”時代有人攻擊啟蒙者“討父仇孝”、毀滅中國文化,陳獨秀答道:“我們不主張為人父母翁姑的專拿孝的名義來無理壓迫子女兒媳的正當行為,卻不曾反對子女兒媳孝敬父母翁姑,更不說孝是萬惡之首,要去仇他。”[1] 這道理是顯而易見的:真正的孝敬決不是父權壓迫出來的。真正的“集體主義”也決不是“禁止私有制”禁出來的。一切真正有生命力的“文化”,在它能凝聚人心以抵制外部之強制同化的同時,本不需要在自己內部搞強制同化。文化多元化必然是“文化際”多元化和文化內多元化的統一,“和而不同”、“各美其美”不僅應當是“文化間”關系的準則,而且更應當是一個文化共同體內部人際關系、不同價值之關系的準則。事實上就其原意而言,“和而不同”這個古訓在我們的先人那里也確實是就個人之間的價值多元而言的。古代先賢在“華夷之辨”這類文化間問題上一般都主張以華化夷,很少人有華夷價值平等的主張。“和而不同”本是主張華夏內部各種學派、思潮、觀點和價值偏好應當“各美其美”,真正愛好中國文化的人不會不知道這一點!在這個意義上,文化多元化就意味著“自由優先於文化”。
“網友”:請問,中國的茅盾文學獎能否也走向世界,去評一評西方人的作品?
答:我覺得這個問題提得很好,在事關人文價值的領域,既然提倡多元化,就應該允許以不同價值為基礎的評獎同時存在,我相信那些符合人類普世價值的評價會在這種評獎的競爭中表現出最大的感召力。
“閑話閑說”:秦教授,如何才能保證“自由”在“主義”之前或者之上?在完全沒有自由主義傳統的中國,究竟有無可能做到?
答:這個問題的答案我想大家其實都知道,問題只在於實踐。所謂實踐當然是指改革進程。
“閑話閑說”:秦教授,我的問題還有後半部份,在沒有自由主義傳統的中國,那樣的改革是否可行?
答:我認為把“傳統”過於凝固化是不合適的。所謂的自由主義若是指哈耶克等人的大部頭著作,那麽西方人為自由而鬥爭時他們也沒有;若是指人類對自由的一種本能追求,這是普世相通的。一位朋友寫道:“小時侯我是酷愛自由的,決不願意被家長關在屋子里,而是在田野、山上、河邊到處跑。我也是酷愛平等的,不論是哥哥多吃多占,還是老師厚此薄彼,我都堅決反抗。......我愛競爭,總想木秀於林;但也愛合作,害怕離群索居。而競爭與合作在競爭性兒童遊戲中得到了和諧的統一:那就是大夥兒都必須遵守公認(即大家同意)的遊戲規則。誰不願意遵守遊戲規則,他可以不參加遊戲。他如果既要參加遊戲又不遵守規則,那麽大夥兒就要開除他。完全可以說,這些競爭性的兒童遊戲規則充份體現了自由和平等、自由和民主、自由和法治的高度統一。但是這些規則有時也遭破壞,而破壞規則又沒法開除的人,就是隊長的二兒子。記得有一次我力主開除他,被他擰掉我一個手指甲。”這位朋友說,父親知道他得罪了隊長兒子,非常恐慌,把他打了一頓。從此他慢慢明白了有些東西是需要害怕的,“自由的傳統”便慢慢萎縮了[2]。這段大白話比許多關於“自由”的高深理論更耐人尋味。
我也曾舉過一個最淺顯的例子:如果監獄不上鎖,里邊的犯人都會跑掉,恐怕中西各國概莫能外;但事實上有些人卻寧可呆在監獄里,假如他們覺得這樣更有保障的話。換言之,人們可能為“安全”而犧牲自由,這其實也是中外皆然。因此,實現自由的過程,既是擺脫束縛的過程,也是失去“保護”的過程。假如一個體制既沒有束縛功能也沒有“保護”功能,就無所謂自由不自由;而如果一種體制的束縛性和保護性都很強,則人們自由的意願最小(留戀保護),而自由的阻力最大;如果保護性很強而束縛很弱,那麽爭取自由較容易,但自由的代價(失去保護)也會很高;若相反,束縛很強而沒有什麽保護功能,人們就會更加向往自由,但也更難得到它。在我們的舊體制中對農民的保護恰恰是很弱的,因此中國農民追求自由的動力很強,小崗村農民那種集體按血手印、冒死沖破束縛的勇氣就是東歐的農民所沒有的。
“華山劍”:一問秦暉:現在,不少輿論都認為你是與新左派對立的中國自由主義者?你崇拜西方嗎?
答:過去許多新左派朋友喜歡引我為同道,因為我強調社會公正比他們早得多,他們在文章里常引我的話來批評別人。但我認為,我的立場很清楚,這就是我在《問題與主義》一書序言中講的:我讚成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都認同的那些價值(我稱之為共同的底線),而反對他們都反對的那些價值,至於前者讚成後者反對、或者相反的那些價值,在目前的中國都還不是“真問題”。
“華山劍”:這是典型的外交語言,秦暉可以去當外交官。
“左宗棠”:一旦那些問題成為真問題,就表示中國走上正道了。
答:的確如此,在發達國家,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爭論的核心問題是“自由競爭還是福利國家”。但在我們這里提出這種問題簡直是笑話!占我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既缺少遷徙、就業等最基本的自由,也幾乎完全沒有社會保障。他們缺少自由難道是因為社會福利太多?他們毫無社會保障難道是因為太自由了嗎?西方的自由派與社會民主派之間的爭論在這種狀況下能有什麽啟發?如果中國像發達國家如今那樣,人們的自由只受到福利制度的限制,人們的社會保障只受市場競爭的影響,中國可不就走上正道了嗎?講了這點常識就“可以去當外交官”?中國的外交官就這麽廉價?“華山劍”先生把中國工農的疾苦當作“外交語言”,他以為自己是哪國人?虧他還自命為“中國文化”的衛道士!
“理氣合”:經濟全球化必然導致文化一元化。同意嗎?
答:怎麽會呢,我們今天的經濟比改革前無疑是更多地趨向於全球化了,但我們的文化也更加多元化了,改革前我們倒是閉關自守的,也是文化(不僅僅是文化)高度一元化的。
“華山劍”:二問秦暉:你認為當今世界是經濟一體化而文化多元化,經濟和文化的發展規律是相反的嗎?
答:上面我已回答了這個問題。你不說“全球化”而是說“一體化”,似乎既是“一體”,就與“多元”相反。其實你當然明白有各種各樣的“一體化”。過去鼓吹“一體化”最起勁的是蘇聯控制的經互會,那是計劃經濟的“一體化”。計劃經濟伴隨著“計劃思想”、“計劃文化”,連思維都統一“計劃”了,當然不可能有“文化多元”。如今的全球化實際上是經濟市場化,市場經濟當然有它的毛病,但它的好處恰恰在於它與上述那種“經濟一體化”“相反”,因而恰恰與文化多元相通。市場經濟講究競爭,而文化多元化不就是要“百家爭鳴”嗎?怎麽能說這兩者“相反”呢?有人說這樣就叫“西化”,其實“西方”以前恰恰不是這樣的。中世紀的西方不僅談不上“全球化”,就連一國之內的經濟也非“一體化”。那時經濟上是領地、行會層層割據,文化上是神權專制,哪有“多元”的影子?從那種狀態走出來,即走向經濟全球化──文化多元化,這個過程並不始自今日,實際上它就是“現代化”的另一種說法。
“藍淵”:請問秦教授,中國文化的優點在吸收同化,西方的文化優點在競爭與排斥,長遠而言,誰勝?
答:我對這種說法本身持懷疑態度,也許不同的“制度”在吸收、競爭等方面有不同的表現,但很難說做為民族標識的“文化”是排斥競爭的或拒絕吸收的,“西方文化”如果不吸收其他文明之所長,能有今日之成就嗎?中國人今日在商戰中的競爭表現不也很出色嗎?
“燕人楚源”:秦教授,我也非常讚同“和而不同”,但我對其能否實現表示憂慮。比如現代中國的回族、滿族等少數民族已幾乎完全被漢族同化了,還能保證其本民族文化得到發揚光大嗎?鄭重聲明:我絕不是民族分裂主義者。
答:我認為,“和而不同”是以公民個人的自由選擇為基礎的,因此,“和而不同”就是要反對強制同化,而不是“強制反同化”。不管那個民族的任何人,他如果欣賞“別的文化”,別人不應當幹預他,當然這是在法制允許的範圍內;但如果他不欣賞,誰也無權強制他,包括強制他保持“本民族”的文化在內。
“燕人楚源”:秦教授,提一個稍尖銳些的問題,我注意到您在“回答《詢問》”一貼中在“本民族”三字上加了引號,這是否表明您對少數民族有看法。您有權不回答,但我認為作為一個治學之士,肯定能夠坦然面對一切事物,不是嗎?
答:我之所以加引號,是因為什麽東西可以稱為“本民族”的,本身或許就存在著不同看法,不管是少數民族或漢族,這一點都是共同的。所以我想,一個人如果要代“本民族”立言,特別是如果他又是針對自己的同胞提出某種限制,那還是需要謹慎點好。
“華山劍”:三問秦暉:經濟一體化和文化多元化是不是書生的臆想?你怎樣解釋現在美國的話語霸權現象?!
答:經濟一體化與文化多元化都是個“正在進行時”的過程,既不是臆想也並未完全實現。至於你講到的“話語霸權”,如果是指一種強制,那不管是美國的或是任何國家的,我一律反對,但如果一種價值被跨“文化”地自願普遍接受,那麽我想,它很可能體現了人類的普遍追求,不能說是那一民族的專利。
“華山劍”:四問秦暉:你認為現在存在美國文化霸權現象嗎?如果存在,你是否支持中國文化在世界走強?
答:目前在很多領域的確存在著“美國文化的優勢”,其中很多東西我並不喜歡,如麥當勞、好萊塢等,我希望中國能拿出高水平的“文化產品”來贏得與他們的競爭。但是,每個中國人具有選擇或不選擇麥當勞等的權利,屬於人的尊嚴,而決不是“某個文化”的特有表現。中國人應該有這種尊嚴,如果連這種尊嚴都沒有,我們首先就沒有擺脫“人身霸權”,更何談擺脫“文化霸權”呢?
“燕人楚源”:鄙人在此提出幾點拙見,不自量力與秦教授討論。我認為今天的世界名為文化多元化,實則文化一元化也。西方所謂“強勢文化”作為強權政治的伴生物強力滲透到世界的每個角落,世界人民普遍接受了西方價值觀,一味以西方之標準來衡量事物,這是造成當今世界物欲橫流的重要因素。君不見,民族虛無主義日漸擡頭,把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一概斥為糟粕。我不否認東方傳統文化中有很多糟粕,但應該是去其糟粕、取其精華,在華夏文明中,尤其是在思想領域,還是有很多瑰寶的。但現在的現實卻是世界文化趨同,一致向西方看齊,使得人心浮躁,急功近利。常言道:一花獨放不是春。只有百家爭鳴,人類在思想文化領域才會有希望。而現在的人類眼中似乎只有利益,這是令人悲哀的。不知秦老師如何看待此問題。
答:我覺得您對“文化”的理解可能有問題。打個比方說,儒學、基督教、伊斯蘭教等應當多元並存,但異端審判與信仰自由可以並存嗎?若異端審判仍然存在,則前三者就絕無可能並存;如果前一種意義的“文化”要多元並存,我們就只能讚成信仰自由,而不能容忍異端審判。我不知道你所謂的“西方文化”是指基督教還是異端審判?若是前者,我認為它遠未一統天下;若是後者,那麽正是西方人自己最先拋棄了這種“西方文化”,當然就更談不上它的“一元化”了。奇怪的是,對異端審判這類的“西方文化”,許多非西方人反而更為戀戀不舍。
進而言之,何謂“西方價值觀”,它與西方人的強權利益是什麽關系,西方人是否就那麽喜歡別人也“以西方的標準來衡量事物”,也都還是個問題。例如,當年西方殖民者在非洲販奴掠奴,罪惡很大,可是西方人(白人)內部早已普及人權,禁止了奴隸制。後來黑奴們起來奮鬥,爭取人權(當然不是什麽“非洲式的人權”),要求得到與白人平等的地位(“一致向西方看齊”?),並取得了歷史性勝利。現在我要問:黑人爭取的自由民主人權僅僅是“西方價值觀”嗎,還是一種普世性的人道主義價值?黑人要求自由平等,就是屈從“強勢文化”、“一味以西方之標準來衡量事物”,而俯首帖耳甘心為奴反倒是抵制“文化霸權”、拒絕“西方價值觀”的壯舉嗎?
顯然,這些問題只可能有兩種答案:或者自由人權等等是普世價值,因而不存在屈從“西方價值觀”的問題;或者視那些東西為“西方標準”,但即便如此也應注意到,它本身與西方人即白人的霸權利益也是沖突的,而不承認白人人權標準適用於黑人的“雙重標準”理論才是霸權利益所需要的。從南非廢除種族主義的過渡期可清楚地看到,正是專制的“黑人家園”傳統勢力和“祖魯文化覆興運動”(因卡塔)與白人政權聯手阻礙著黑人的解放,而似乎更為“西化”的非國大則領導了這場解放。歷史上這類事真是太多了。
“網友”:秦暉是故意和我們玩瞇眼遊戲,麥當勞怎可與哈耶克相比!我是在問西方思想文化的霸權!
答:可比不可比,看你談的是什麽問題。在生物學中人與老鼠是可比的,在倫理學上就不可比了。在人們可以選擇和不選擇這一點上,麥當勞為什麽不可與哈耶克相比?你有不讚成哈耶克的自由,別人有讚成的自由,這與選擇不選擇麥當勞難道有什麽不能類比的區別嗎?我倒很想知道,在我們現在討論的語境中,所謂麥當勞與哈耶克不能類比的含意是什麽?是說我們不禁止麥當勞但要禁止哈耶克呢,還是不禁止哈耶克但要禁止麥當勞?“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在弘揚中國文化時,先賢這句寶貴遺訓也不該忘記吧。
“豐臨”:文化多元化的前提:多元中的每一元趨於成熟;多元文化之間可平等學習和討論;多元文化有共同遵從的基本原則;基於人的發展的價值評判;任何一元文化都服從於個體的自由選擇和幸福;以人的進步為社會進步的衡量標志;多元文化共同致力於人類進步和人的自由幸福;實現沒有任何特殊的一元文化;任何一元文化都是可以討論的;不立足於人的發展的偽文化沒有生存空間;任何一元文化都是該文化主體中人的自由選擇和討論的結果……。
答:我同意你的看法。尤其是“不立足於人的發展的偽文化沒有生存空間”說的極好!如今的確有一種只愛“文化”不愛人的怪現象。有一篇文章大罵農民流動毀壞了“鄉土中國文化”,另一篇甚至把公路與廣播都看作是對“本土文化資源”的威脅。一些人張口“文化”閉口“民俗”。其實,有民才有俗,關心民俗,歸根結底還是要關心“民”、關心人。然而如今對民俗感興趣的人,包括藝術家與學者中,不少人卻是心里既無“民”,眼中惟有“俗”。一些人把貧困當作牧歌來欣賞,甚至提出應該把某種“文化”當作標本封閉起來,以免外來影響破壞了這種現代人樂於欣賞的“風景”。這樣的“民俗”作品縱然能時髦一時,終究是沒有真正的生命力的。
“華山劍”:六問秦暉:如果你認為世界應該文化多元化,而現實是西方文化過強,那你的文化立場是否應在中國一邊!
答:如果你說的“西方文化”過強,指的是基督教、麥當勞等,那我可以說,我希望並且力爭“中國文化”在多元中崛起,會為此竭盡全力。如果你是指的中國公民如今享有的權利太多,那麽我希望你容忍這一點,看在你是個中國人的份上!即使你認為這種權利是一種“西方式的”權利而討厭它,你完全可以不去行使它,但你無法剝奪別人的權利。就算是“西方式的”權利,但它是我們的同胞在行使,並不是“西方人”的治外法權,更與“西方文化霸權”無關。相反,如果是“西方人”行使了“中國式的權力”(比方說秦始皇式的權力),那才是真正的西方霸權了。你說呢?我常常納悶:為什麽我們有些“中國文化”的弘揚者喜歡在自由、民主、人權等領域豎起“華人與狗不準入內”的禁牌?為什麽正是他們,喜歡拿西方中世紀的人權標準來強加於自己的同胞?
“存在與虛無”:請問秦教授:您如何評價吉登斯的“第三條道路”?您對法國大革命和英國光榮革命作何評價?
答:關於“第三條道路”一書,我曾寫過一篇文章,文章的題目“‘第三條道路’還是共同的底線?”反映了我的觀點,登在《世紀中國網》上,請你指教。至於法國革命和英國革命,若作詳細評論就說來話長了,我認為他們都有寶貴的遺產值得繼承,也有教訓需要吸取。最重要的一點是:至少在自由秩序有待爭取的時代,“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應當是互補的,而不是互斥的。
“燕人楚源”:文化多元化就應該允許人們自由選擇,這是你我共同的觀點。而我在“討論”中想說明的也正是此點。比方說,有人愛吃面包,有人愛吃餃子,這純屬個人口味,無可非議。如果有一天絕大多數人都只吃面包了,這正常嗎?
答:這要看他們為什麽“只吃面包”。如果有人不準他們“吃水餃”,那我們要跟這個人拼命;但如果是自己愛吃,就隨他們去好了,反正我是不吃的。
“燕人楚源”:我剛才是想說,如果人們都是自願選擇“面包”(西方文化)的話,當然無可非議,但現實情況並非如此。西方文化的走強是強權政治帶來的結果,因此可以說是無形中變相強迫人們接受,而並非完全因為“面包”比“餃子”好,這就值得警醒了。您怎麽看?
答:強權政治在國際政治領域當然是存在的,這就是我前面談到的“國家利益”的沖突。道理很簡單,任何權力都有越界的可能,關鍵在於有制約它的機制,即民主機制。目前人類在民族國家的範圍內已找到了建立這種機制的方法,這是我們應當學習的,全球化恰恰為這種學習提供了方便。而在國際領域確實還沒有這種機制,所以全球化不會消滅國家間的利益沖突。我們需要捍衛國家利益,但這與在一國範圍內消滅強權政治、實行公民政治,應該是並行不悖的。
“華山劍”:七問秦暉:你主要的學術思想資源和立場是中國還是西方?如果是西方,你是不是在對西方錦上添花!
答:我的思想資源既有中國也有西方的,但這並不重要,關鍵在於這些資源有利於人類,因此也就有利於我們中國人。其實,我所運用的“資源”恐怕更多的是屬於一些常識,無論中西皆通行的常識。可惜的是,這些常識有時被人遺忘。
“閑話閑說”:您如何看待哈耶克為自由所作的界定及他的自由秩序理論?
答:其實我對哈耶克的思想是有不少保留的。我認為他面對的問題與我們有很大的不同,他的全部理論基本上只是講我們不能做些什麽,以免失去自由,而不講我們應當作些什麽,以便得到自由。顯然這並不是我們面臨的基本問題,哈耶克沒有寫過《通往自由之路》,這不能苛求於他。但我們因此也就不必把他當作神來崇拜。我有兩句話:一句是“主義”可拿來,“問題”需土產,“理論”需自立;另一句是,弘揚“普世價值”,慎言“普世問題”。
“唐漢”:請問你對中國文化與現在普遍倡導的全球化概念如何看待?中國文化如何面對全球化的沖擊,從而得以與美國或美元文化相抗衡,甚而稍稍地領先?
答:我以為,所謂中國文化最深刻的內容,與其說是只有一部份中國人講的、甚至是光講而不做的某些書籍,不如說是真正代表五千年來一以貫之的那些民族特點,如作為單音節詞根語的漢語和作為形聲字的漢字所導出的那些思維方式,這些方式在新的世界上也許會有以前未曾發揮出來的活力。簡單點說,我認為英語的霸權(這可能是如今名符其實的一種“文化霸權”)在信息化進一步向縱深發展的時代會遇到挑戰,單位符號信息量更大的漢語是更有希望的。
其次,與包括西方主要語言在內的其他語系相比,漢語(以及漢藏語系的若幹語言)有個獨一無二的特點:它的每個音節(“字”)都有其獨立的語義,構成所謂的詞根。而西方語言沒有“字”的概念,只有純粹表音而無語義的“字母”,若幹字母組成“詞”才有了語義。如果說,每個音節都有獨立語義的這種語言能影響思維方式的話,它是有利於形成“每一個個體都有獨立價值,都是獨立的意義單元”這樣一種觀念的。盡管“文化決定論”不能成立,最能保障個體意志自由的制度也不是我們首先創立的,但中華民族在這方面的創造力也不可低估。中國人建立過亞洲第一個共和政體,如今中國人在一個地區創造的民主憲政轉型也比世界同類地方更成功。因此,那種以為“文化劣根性”決定了中國人只能當奴才的說法是毫無道理的。至於中國人在市場經濟中表現的“商戰”才能更是世所公認的了。香港、新加坡這些地方不只是GDP增長快,經濟自由度也連年居世界頭幾位,超過絕大多數歐洲國家。
每個音節都有獨立語義的漢語有利於培養個性(只是“有利於”,並不是說講漢語者都有個性),而作為形聲字的漢字又有利於培養凝聚力。由於漢字不是拼音文字,方言差異極大的中國人仍能擁有共同的書面文化,避免了古羅馬文化因拉丁語的方言化而消失這類其他文化常見的命運。這過去造成了中國文化的“連續性奇跡”,今後這種書面文化統一性形成的凝聚力仍然有利於全球化時代中國人的發展。
“網友”:中國人也許有盲目崇拜麥當勞、肯得基等洋貨的心態,這種心態說明中國人的思想很難獨立自主。
答:如果你認為“盲目”(其實我也這樣認為),你可以評論或規勸,但不能強制。一個文明的社會應該對不影響他人自由的某個人的“盲目”選擇予以寬容,否則這個社會就只有“英明者”的活路了。
“燕人楚源”:請問秦教授,您是否認為有一條龍身上雖然有很多歷史遺留的沈疾,但也不乏燦爛之處呢?如果是,我們為什麽不應該批判地繼承和發揚呢?
答:“批判的繼承”當然是絕對正確的,問題在於批判什麽?繼承什麽?如果把“文化”理解為某種學派、典籍的話,我以為以往我們的遺憾可能不在於批判過多或繼承過多,而在於可能批判了一些不該批判的或是批判過份,同時又繼承了一些不該繼承的。如“五四新文化運動”,我以為它的局限性(它的功績這里就不說了)與其說是過於激進或過於保守,還不如說是:它在反儒這一點上過於極端,而在反“法”(法家專制傳統)上又遠遠不夠,以至於後來出現了那場“批儒弘法”的災難。實際上中國以往“罷黜百家”時,真正“獨尊”的何嘗是孔孟的那種“儒術”。所謂性善論、仁治說、倫理中心主義不過說說而已,“百代都行秦政制”才是真正的傳統“硬件”,而“軟件”則如王夫之所言:“上有申韓,下必佛老”,有權者行“法術勢”而指鹿為馬,無權者圓融通透而“難得糊塗”,致使性惡論、厚黑學、權力中心主義和“儒之吏化”泛濫成災,形成“法道互補”之弊。儒家雖然不是什麽“超越現代性”的救世法寶,卻也並非中國進步的主要障礙,除了“民貴君輕”、“因民所利”、“不欲勿施”和“有教無類”等資源如今仍具有生命力外,原初儒家的小共同體本位取向至少在現代化進程前期也不是壓制個性自由的主要問題,相反,它在與“西學”會融後(這一點至為重要!非此則儒學難以走出“儒表法里”的怪圈)還可能有助於消除法家專制傳統。所以,我在文化上還有一個主張,即西儒會融,以消解“法道互補”(即強權哲學與犬儒哲學的互補)之弊。
“肖曉春”:教授似乎太樂觀了,弱勢國家和民族既無法拒絕經濟繁榮的誘惑,同時又丟掉了自己的文化具體性和個性。
答:你這個“具體性和個性”說得好,如果我們民族的每個人之“具體性和個性”都能得到寬容和保護,何愁我們民族的“具體性和個性”會受到威脅?但我這里要強調一點,我們今天只是談的文化問題,並不是在談“國家利益”。全球化時代是會有國家利益沖突的,即使文化相同、主義相同,兩國的利益也不會完全一致。但這與文化沖突是兩回事。“文化國粹”的愛好者同時是賣國賊,西學的弘揚者同時是愛國者,這樣的例子還用我多舉嗎?
“黃炎”:您認為中國人該不該去拿諾貝爾文學獎,比如高行健。我認為高的獲獎是全體中國人的無上榮光,更是中國文化、華夏文化在經歷了百年磨難之後的被世界重視和承認,尤其是西方,他們不承認這個事實不行!你以為如何?
答:據我所知,對高行健的獲獎,不但不同價值觀的人有不同評論,就是相同價值觀的人在這一件事上也有相反的看法。在我看來,高行健獲獎的最大意義並不在於他本人是否最優(我以為不是),而在於人們對這次獲獎所發表的各種自由言論本身。
“唐漢”:秦教授,請問你對現在的企業文化與校園文化有何看法?我的意思是說,從大學校園出來的莘莘學子很難一下子適應企業文化。您認為,校園文化該如何處理,同時企業文化又該如何發展中國特色?
答:我們現在一般在“一民族不同於他民族的特點”這個意義上使用“文化”一詞,所謂全球化時代的多元文化就是這個意思。因此,你講的“文化”與本次討論大多數人講的含義不同,你的問題實際上是對我們目前教育制度的質疑,所謂學校畢業出來無法適應企業,應該就是這種問題。關於教育,我在《問題與主義》一書中有一篇文章“教育有問題,但不是教育問題”談到過,請你指正。
“燕人楚源”:對“法道互補”的回應。你說得很正確。可問題是大多數年輕人做不到,一味崇西貶中。而老年人又正相反。這個問題該如何解決?
答:我的感覺與你不同。我以為,“法道互補”之弊在各個年齡段都存在,這一輩不見得比上一輩更清。但對“西儒會融”我還是樂觀的,至少不是絕望的。
“蕞蕞”:請問自由主義如何應對多元主義的進攻?
答:我理解的“自由主義”實質是“自由優先於主義”。在這個意義上,自由主義本身就是多元主義,談不上應付進攻的問題。我前面已說過:文化多元化,就是“自由優先於文化”。但如果所謂多元主義指的是信仰自由與宗教審判並存的話,那當然是另一個問題。但我以為,信仰自由終將戰勝宗教審判,或者說是可以戰勝後者的進攻的。
真正陷於理論困境的是一些自由主義的批判者。他們一方面以“文化多元主義”為理由,把自由、人權等價值的弘揚說成是“西方文化的一元化”,另一方面又強調“不允許‘自願當奴隸’”,亦即主張“強迫你自由”。我以為這兩者是尖銳地矛盾的:假如某一“文化”中人們甘願人身依附於他們的酋長,那麽從文化多元的立場出發,別人不應當去幹預他們,更不能“強迫他們自由”。換言之,在這種情況下文化多元主義必然意味著允許“自願當奴隸”。但如果人們不再甘願依附而起來反抗酋長,酋長卻鎮壓之並強迫他們當奴隸,那麽按道理別人就應當聲援奴隸的鬥爭。這並不違反文化多元主義(既然他們已不願做奴隸,亦即做奴隸這種價值偏好已不存在,當然就不能說做奴隸還是一種“文化”了),同時也符合自由主義乃至社會民主主義。因此,這兩種主義與“文化多元”並不矛盾。然而照上述批判者的立場,事情便變得很滑稽了:在人們甘願依附於酋長(亦即該“文化”確實存在)時,這些批判者要“強迫你自由”就勢必破壞文化多元主義原則,而遵守文化多元主義,就只能允許“自願當奴隸”。相反,當人們不願依附並進行抗爭(即上述“文化”已不存在)時,批判者卻要求別人不準聲援他們,要看著他們被迫當奴隸,否則就是“以西方的標準來衡量事物”,就是追求文化一元化──換言之,批判者的立場在這里變成了:不允許“自願當奴隸”,卻允許“強迫當奴隸”!
可見,自由主義、社會民主主義與文化多元並不矛盾,但“強迫你自由”與文化多元主義絕對是矛盾的。上述批判者既然張口閉口文化多元,“不允許‘自願當奴隸’”的高調就很難唱下去了。
“hhj”:西方文化的核心是進取型精神,而東方特別是中國文化則是“無為”型精神,秦暉先生是否同意?進取精神使西方獲得了今日的成就,但同時也致使人類生存與生態陷入巨大危機。而中國的無為精神雖然未能使中國象西方那樣發達起來,但它卻使人類與自然和睦相處。在生態漸漸惡化的今天,中國式的無為精神也很可貴。因此東西方文化的結合應該是最理想的。
答:這種說法以及類似說法在“五四”時代十分流行,當時也有振聾發聵的作用。但現在我對這種大而化之的說法持慎重態度。更確切地說,我以為制度的區別比所謂“文化”的區別更重要。
“華山劍”:將制度和文化區別開來,這的確是秦暉的一大發明!
“蕞蕞”:你說的也對。制度和文化難道能分離?
答:制度與“文化”能否區別,關鍵在於你如何定義“文化”。改革前我們經常談論“封建文化”、“資本主義文化”和“社會主義文化”等。這里所謂的“文化”當然不能與制度分離,它的定義就是某種制度中的“上層建築”。但這樣定義的“文化”與“民族性”無關,也不是一民族不同於他民族的特徵。所以那個時代的人們是不大講什麽“中國文化”、“西方文化”的。但如果“文化”被定義為民族性,那就必須把它與制度區別開來。道理很簡單:在這種定義下把“文化”與“制度”混為一談,就等於把民族性與制度差別混為一談。仿佛一個民族只能“天不變,制亦不變”地維持一種制度,中國人永遠只能“君要臣死,不得不死”,而西方人從荷馬時代就有議會民主。我們能接受這種說法嗎?按這種說法,一切改革都不必搞了。如果帝制就是中華民族“不同於他民族的特徵”,那辛亥革命就是毀滅中華文化,孫中山豈不成了民族敗類!
常識告訴我們,基督教、儒家和伊斯蘭教是一種區別,神權專制及異端審判與政教分離及信仰自由又是一種區別。歐洲過去與現在都屬於基督教文化,但神權專制時代與信仰自由時代的制度差異何啻霄壤之別!如果視這些常識“是秦暉的一大發明”,我只能感到悲哀。總之,按照某些定義,“文化”與“制度”可以不加區分,但那樣的話,“文化”與民族特徵就絕對要區別;如果把“文化”當作民族特徵,“文化”與“制度”就必須區別開來。二位網友可以作第一種選擇,但那樣就不必討論什麽“中國文化”、“西方文化”了。不論哪種情況,民族性與“制度”都不能混為一談。
“hhj”:我是從人類生態的惡化來考慮這個問題的,西方的進取型造成了人類生態的惡化,而中國的無為型則正好可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
“蝶之仙”:我不同意這樣的將老子、孔子哲學降低為環保理論的觀點。
“hhj”:當人類因環境問題而滅亡時,哲學是不是應該關注一下環境問題?
“蝶之仙”:哲學關心環境問題,與儒家道家哲學的本意畢竟不同吧!
答:我國古代的“天人合一”學說,是一種以“宇宙等級秩序”來證明人間等級秩序的理論,它與環境保護本不相幹,倒是與文革中那種“天上星星向北鬥,地上葵花向太陽,人民心向毛主席”的歌謠同一思維邏輯。如今人們把環保意識附會於它,倒也不無可取。因為,作為符號的語言能指在歷史中增添新的所指,所謂托古改制、借古喻今之類,即或不為學問而僅是宣傳手段,也是有用的。
問題在於,環境保護決不僅僅是、甚至主要不是個認識問題。沒有一種有效的制度安排,所謂的“重視環境”只能流於空談。由於經濟學上所謂的外部性,人人明知重要而又人人破壞之的事例不勝枚舉。筒子樓里公共水房往往污穢不堪就是個明例。至於我國古代,無論其“文化”是進取的還是無為的,其環境的紀錄應該說並不好。遠的不說,明代的《徐霞客遊記》就記載了贛、浙、湘、桂、黔、滇一帶嚴重的環境破壞,如造紙業污染河流、燒石灰污染空氣毀滅風景、亂砍濫伐使“山皆童然無木”,生活垃圾使永州、柳州等地的許多名勝堙為“污濁”的“溷圍”。那時還未出現尾氣、酸雨和核污染,只是因為古人尚不懂工業技術,並非他們懂得“天人合一”。今日人類面臨的環境危機恐怕也只能主要依靠全球合作下的制度與技術創新來解決。當然,“全球合作”伴隨著沖突與討價還價,各國都知道環保重要,但都想盡量為此少付代價,而只想“搭便車”,發達國家尤其難辭其咎。但這與上述“公共水房問題”一樣,是利益協調機制問題而不是認識問題,或者說是制度問題而不是“文化”問題。“天人合一”的新解釋我很讚成,但只怕作用有限。
“唐漢”:請秦教授詮釋一下“全球化”的含義──在現代競爭社會──兼作方才秦教授“校園”問題的回應!
答:“全球化”的解釋據說已有一百多種,我無法給出一種標準的定義。但我想,“全球化”應該使我們每個人更有可能實現“我所喜歡的”目標,包括“烏托邦”目標,只要它不強迫其他人。如果是這樣,“全球化”的世界將是更異彩紛呈的世界,其中包括也有反對全球化的聲音這一“彩”。
“華山劍”:我早就說過中國的自由主義者們大多有烏托邦情調,人們總是不信。這不,秦暉就認帳了!
“皮士”:新左派的烏托邦情結更濃烈,離現實更遠。
“蕞蕞”:這里“華山劍”露出馬腳了:1. “我早說過”是在什麽時候、什麽地方說過的?誰會有這種言說的權利?充當什麽樣的角色才會有這樣的言說權力?2. “人們總是不信”,他是向什麽人說的,對象是誰?為什麽不信?太有必要集結一下“華山劍”的貼子了,一定很有意思。看一看他的“十一問”的核心到底是什麽。
答:關於烏托邦與自由的關系,我在“善惡、信仰與自由”、“失去強制的烏托邦”、“自由、烏托邦與強制”等幾篇文章里已講得不少。我的立場是“共同的底線”,因此無論自由主義是一種時髦還是一項罪名,我都既不會刻意自稱是自由主義者、也決不回避別人稱我是自由主義者。我不知道我對烏托邦的看法是不是標準的“自由主義觀點”。有些自由主義者認為烏托邦是災難之源,但也有些自由主義者例如諾奇克,雖然並不追求烏托邦,但明確表示不是反烏托邦主義者。我也許比他們更不反烏托邦。我認為,烏托邦(它的狹義定義涉及覆雜的宗教學問題,這里只取廣義,即“不能實現的理想”)首先是無法“告別”的。因為人們不能事先判定什麽可以實現、什麽不能實現,並只在“可以實現”的範圍內思考。在這個意義上,“告別”了烏托邦,就不再有自由思想者。哈耶克指出理性的局限,呼籲警惕“理性的僭妄”,說得並不錯。但他回避了一個悖論:“理性的局限”應當重視,但正因為有這種局限性,人不可能確定“理性之限”在何處。所以“限制理性”既不必要也不可能,而限制強制才是既必要也可能的。其次,烏托邦本身也不是什麽壞東西。古人雲:“取法乎上,僅得乎中;取法乎中,風斯下矣。”盡善盡美大概是不可能的,但如果人們根本不想追求盡善盡美,又何來較善較美?對烏托邦的追求(這里姑且不討論某種具體的烏托邦是否可欲)其實很可貴。如果人們都“現實”到了不敢“想入非非”的地步,那倒糟了。
為何以往在某種烏托邦的名義下常常造成災難?道理很簡單:因為強制。任何“主義”或“文化”,無論它是“激進”的還是“保守的”、“空想的”還是“現實”的、“中國”的還是“西方”的,作為一種思維活動都只能屬於具體的思想者個人。我可以為我所信的而獻身,但我不能代替你信什麽並強迫你為“我覺得你應該信”的東西而獻身。任何奉行強制原則的“主義”、“信仰”或“文化”都會面臨如下悖論:如果信仰能夠成為強制的理由,則被強制者不僅無從判斷強制者的“信仰”是合理的還是荒唐的,是可實現的還是“空想”的,甚至也將無從判斷強制者是否真有信仰,從而為全無信仰、只為一己之私而濫行強制者迫害虔誠信仰者創造了最佳條件。莫爾們的蒙難與托爾克維馬達們的得勢就是這一邏輯的結果。要之,“托爾克維馬達迫害莫爾”這種惡現象的原因不在於“空想”,而在於強制;因而除惡之法也不在於“現實主義”,而在於自由。“空想”本身再幼稚,無非是不能實現而已。堅信者本人不惜蹈艱履苦而躬行之,如後來的歐文、卡貝等人之所為,縱使事終不成,也在人生的悲壯之中給歷史留下了一種崇高,卻並未給社會帶來災難。反過來說,沒有“空想”的強制、“現實主義”強制可能造成的禍害未必比“理想主義強制”小──實際上由於強制本身具有消滅“理想”(就像消滅莫爾本人一樣)的作用,一切打著“理想”招牌的強制幾乎都會變成厚黑學家的“現實”利益強制的。
500年前的宗教審判是這樣,500年後的“左”禍也是如此。在中國的“左”禍中,的確有過“右派”被“左派”所整肅、一種“主義者”被另一種“主義者”所整肅的事例,但更多的還是大批“無不同政見者”被借“信仰”之名以營私的政治流氓所陷害冤殺的事例。如今那個時代常被說成是個“烏托邦”的、“理想主義”的時代,其實那時多的只是關於“理想”、“主義”的假話。在“莫爾”遭難、“托爾克維馬達”得勢的時代哪里真有什麽“主義”可言!所以,信仰是可貴的,但信仰不能成為強制的理由。“烏托邦信仰”不能成為強制的理由,“現實主義信仰”同樣不能成為強制的理由。說市場經濟優於計劃經濟,不是因為後者是“烏托邦”而前者是“現實”的──實際上,“純粹的市場經濟”與“純粹的計劃經濟”大概都是烏托邦,而“不完全市場”與“不完全計劃”都具有現實可行性。然而,“計劃經濟”是“一切行動聽指揮”的強制經濟,“市場經濟”則是自由經濟,它允許每個人追求自己的目標,包括烏托邦目標;“計劃經濟”禁止私有制,而“市場經濟”從來不禁止“公有制”,相反它可以使強制地化私為公與強制地化公為私者都難遂其欲。無怪乎一百多年來,各國各派的社會主義者如英國的歐文、法國的卡貝和俄國的格伊恩斯等,都甘願背井離鄉到那個最典型的市場經濟國家去搞烏托邦實踐,形成所謂“社會主義者愛美國”的傳統。可見,現代市場經濟盡管如其批評者所言,只有“形式自由”而不能令人滿意,但由於它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強制,因此它不僅比“計劃經濟”更有效率,而且也更人道。
經濟是如此,“文化”等領域亦然。所以,人們才呼喚一個人格獨立、信仰自由的公民社會。這個社會與宗教審判時代的社會之別,決不僅僅是從“理想主義”轉向“現實主義”,或者由“A文化”轉向“B文化”。因此,我向“右派”說,過去的災難不在於烏托邦,而在於強制──強制地化私為公;我也向“左派”說,現在的問題不在於市場,仍在於強制──強制地化公為私。對於“西化”派和“中國文化本位”派我也持同樣態度。我對“告別烏托邦”不感興趣,但要為告別強制而奮鬥。我相信這種努力本身不是烏托邦,是可以實現的;但就算“知其不可而為之”,我也相信它不會給人們帶來壞處。對於“華山劍”先生的“反烏托邦”,我只能說:過去人們壓制“自由主義”通常是打著“理想”的旗號,如今則是公開亮出“現實的”既得利益取向了,這正表明我們的努力是有希望的。“華山劍”先生指出了我的理想主義色彩,對此我應當說一聲“過獎”!
“燕人楚源”:在這里澄清一個概念,我說的文化不是指某些具體的宗教或學派,而是一個民族在產生和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的一種理念,文化就是這種理念的積澱。當然,這種理念有時會通過宗教或學派體現出來,但是是理念創造了學派或宗教,而不是反之。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答:我覺得談論“一個民族的理念”需要謹慎。如果說我們漢族人都自認為是炎黃子孫,這個理念大概是存在的;但如果說我們比其他民族的人更不重視公民個人權利,這個理念就絕不是“民族理念”,而只是一些人的理念;至於說我們民族的理念就是認同孔夫子或其他什麽人,那就更成問題了。假如說一個民族要有富於凝聚力的某種共識,那麽這種共識只能建立在尊重民族每個成員的權利與尊嚴的基礎上。
“烏有莊100號”:秦先生能否給“先進文化”下個定義,中國傳統文化是先進文化嗎?
答:人們通常把“文化”定義為“一民族不同於他民族的特點”,在這個意義上,“文化”幾乎是“民族性”的代名詞。這個意義上的“文化”是不能比優劣的,否則等於是說民族有優劣。在這個意義上也就不存在什麽“先進文化”。我的基本看法是,“文化不可比,制度有優劣”,因此我讚成文化相對主義,但主張把文化相對主義的命題倒過來講,即“凡是不可比優劣的那些民族特徵就是文化”。如果可以比較優劣,那很可能就是屬於制度範疇內的東西了。
“華山劍”:唉!中國自由主義者的缺陷在這里表達出來了!哲學有高低,文化卻無優劣!哲學不是文化?!
答:這個反問還是上一次的同義反覆。哲學如果與制度相關,它就有優劣:法西斯哲學當然劣於民主哲學。如果與民族性相關,它就無優劣:“中國哲學”與“西方哲學”就無優劣。不過作為世界觀的哲學歷來是多元的,什麽是“民族的”哲學?比如“中國哲學”吧,它是儒家?法家?還是黃老或陰陽?很多人大概會把儒家哲學當作“中國哲學”的正宗,那麽中國歷代反孔的人難道是站在“外國哲學”的立場上了?對“文化”這個概念的認識也是如此。
筆者曾提到一種悖論:設若某甲性喜吃米飯、喝老白幹,某乙性喜吃面包、喝威士忌,我們可說二人各屬於一種“文化”;若有一人群A都象某甲那樣飲食,另一人群B都象某乙那樣飲食,我們就名之曰文化A和文化B。但如果某一人群C實行飲食自由之制(即其成員可以自由選擇吃米飯或面包等),而另一人群D則厲行飲食管制,只許吃某一種食品(許食面包而禁米飯,或者相反),那麽這兩者是否也構成了不同的“文化”(姑且稱之為文化C與文化D)呢?當然不是!C與D決不是文化之分。這首先是因為A與B、C與D這兩種“文化劃分”是互悖的。在前一種劃分里分屬兩種“文化”的人,在後一種劃分里完全可以同屬一種文化:吃米飯者A與吃面包者B都屬於後一劃分中的“文化”C。反過來說,前一種劃分里同屬於一種“文化”的人,在後一種劃分中也會分屬兩種“文化”。比方說,同為吃米飯者,如果他並不禁止別人吃面包,那他就屬於“文化”C;如果他禁止,則屬於“文化”D。這樣一來,在邏輯上“文化識別”就成為不可能。請注意,這是在邏輯上不可能,不是說的經驗邊界模糊問題。如果一個人既喜歡吃米飯也喜歡吃面包,你可以說他既有文化A、也有文化B的成份,因此很難識別。但這只是個經驗邊界模糊問題,你不能因此說文化識別這件事本身是沒有道理的。因為,的確存在著只喜歡吃面包和只喜歡吃米飯的人,亦即文化A和文化B的確可分,盡管亦A亦B或非A非B的情況也不能排除。但如果只吃米飯者自己就可以既屬於此文化也屬於彼文化,而只吃米飯者和只吃面包者又都可以屬於同一文化,同時我們又認為吃米飯者構成一種文化而吃面包者構成另一種文化,那這種“文化識別”還有什麽道理可言,還有什麽意義可講!
文化識別都不可能,更談何“捍衛文化”?豈止“捍衛”,一切關於“文化”的討論都將成為不可能。因為這種討論將出現更滑稽的悖論:在前一種劃分的意義上提倡文化寬容、文化多元或文化相對論,就意味著在後一劃分意義上只能認同“文化C”而不能容忍“文化D”,即在這一劃分中“文化寬容”之類命題是無意義的。而如果在後一劃分中主張文化寬容(即認可“文化”D的不寬容原則)或文化相對(肯定D與C各有價值,不可比優劣),那在前一劃分中的寬容、相對雲雲就全成了廢話。為了使“文化討論”有意義,在邏輯上就必須排除後一種劃分。這與討論者的價值偏好無關。你可以喜歡飲食管制,你可以說這種“制度”很好,或者說這種“規定”很好,但不能說這種“文化”很好,否則就沒法跟你對話了。
因此“文化定義”盡可以千奇百怪,但都必須以承認價值主體(個體)的選擇權為邏輯前提。即它只能意味著“我喜歡如何”,而不能意味著“我被要求如何”。我喜歡吃米飯和你喜歡吃面包是文化之別;但我被要求吃米飯和你喜歡吃面包,就決不是文化之別。喜歡纏足和喜歡隆乳,是文化之別;但強迫別人纏足和自己喜歡隆乳,就決不是文化之別。基督教、伊斯蘭教和儒教是文化之別;但信仰自由和異端審判決不是文化之別。喜歡擁戴大賢大德和喜歡擁戴大智大能,是文化之別;但統治者的權力是否來源於被統治者的授予(即來源於後者的“喜歡”),就決不是文化之別。只要不違反這一邏輯,“我喜歡如何”的現實邊界模糊一些也無妨。有人對如今濫用“文化”一詞很反感,如什麽煙文化、酒文化乃至廁所文化等,但我以為在這方面不妨寬容些,承認不承認“煙文化”“酒文化”,無非關系到文化討論是雅一點還是俗一點,上綱上線一點還是雞毛蒜皮一點。但如果把自由、人權之類概念都弄到“文化討論”里(象如今一些“後殖民文化”討論者那樣),那就把“文化討論”弄成全無起碼邏輯可言的一堆廢話了。
比方說,我們講滿清入關後強迫漢人剃發易服是一種文化壓迫。現在若有人稱,假如清朝當時不強迫漢人剃發易服,那才是一種更嚴重的文化壓迫,因為他們把“自由”強加給漢人;或者說,漢人反抗剃發易服是一種更嚴重的文化壓迫,因為他們想把“自由”強加給滿人。──那不是胡扯嗎?清初人民的反剃發鬥爭是一種捍衛“文化”的鬥爭,同時更是捍衛權利與尊嚴的鬥爭。而辜鴻銘在民國初年以蓄辮著稱,他並未受到什麽幹涉,因此其行為並不是在捍衛什麽“文化”。這不是說,蓄辮與蓄發有什麽優劣之分,也不否認蓄辮代表一種“文化”;而是說,任何“捍衛文化”的鬥爭首先都是捍衛自由的鬥爭,即捍衛人人有選擇“我喜歡如何”之權利的鬥爭。
在已存在自由的條件下,人們“喜歡”的東西(如辮子之於辜鴻銘)無須捍衛就已經有了,而不喜歡的東西(如辮子之於其他人)又不值得捍衛,宜乎“捍衛文化”之說不知何所指矣。只有失去了自由的人們,即不能按自己“喜歡”的那樣作出選擇的人們,才有“捍衛文化”的問題。如喜歡蓄發卻被強制剃發,喜歡纏足卻被強制隆乳,喜歡吃米飯卻被強制吃面包,喜歡敬孔子卻被強制信耶穌等。這時人們起來反抗強制,那就是在捍衛文化(同時也是在捍衛自由)了。在已經有了自由的地方,“捍衛文化”是什麽意思呢?比方說,在信仰自由的時代,如果美國有什麽人要強制普及新教而禁止天主教,強制普及西餐而封閉一切中餐館,人們會認為他在“捍衛美國文化”嗎?非也,人們會說他在侵犯人權,而且侵犯的恰恰是美國人而不是其他人的人權。換句話說,捍衛文化,就是要反對強制同化,而不是要強制反同化。恰恰相反,文化的捍衛者,必然是強制的反對者,即那些既反對強制同化,也反對強制反同化的人。
總之,我們把“我喜歡如何”的取向,即上舉事例中的A與B之分看作文化之分。而事關能否實現這些取向的安排,即上舉事例中的D與C之分看作制度之分。許多具有同樣的特殊個人喜好的人湊在一起,便成為一種“文化”。憑常識(以及憑我們對人人平等、各個“民族”即各個文化共同體也平等的信念)我們相信文化無優劣,即A與B無優劣。但這就意味著事關能否實現這些取向的安排,即D與C(或曰制度)是有優劣的。區分這兩者很重要,因為人們往往把制度比較與文化比較混為一談,從而產生嚴重謬誤。舉例而言,如今國人似乎已經公認婦女纏小腳為中國“文化”中的糟粕。然而倘若追問,纏足究竟有什麽不好?據說是“摧殘婦女身心健康”。但辜鴻銘以昔日西方婦女的束腰陋習同樣危害健康來辯解,不也好像有幾分道理麽?近日看到一則報導,說今日西方女性時髦的隆乳術副作用甚大,無論是早期的石蠟注射,還是後來的矽膠、鹽水袋法,後遺癥發生率都頗高,甚至有造成死亡的案例。我不禁想到了辜老夫子,他如果看到這則報導,一定會更加振振有辭了。的確,纏足與隆乳都是以人工誇張女性性特徵來增加“魅力”的“整形手術”,而且後者對健康的危害並不小於前者。那麽人們有什麽理由在兩者中分高下呢?老實說,在這種問題上我很願意支持“文化保守主義者”。本人喜歡吃中餐,不喜歡吃西餐;喜歡律詩絕句與古風,不喜歡洋人的“樓梯詩”……。
但轉念一想,咱們還是遠離那纏足時代為好,哪怕那“文化”再可愛。其實道理很簡單:隆乳在今日西方是一種個人自願行為,而過去中國的纏足(與西方中世紀的“貞操帶”等陋習一樣)則是他人強制施行的。正是也僅僅是由於這一點,如今即使在中國,強迫婦女纏足也不為法制所容──這決不僅僅是個審美“文化”問題。而即使在西方,強制他人隆乳也是犯罪行為。同時,那里假如有人喜歡給自己纏足,別人也許會視為怪異,但誰也無權幹涉,因為這是她的權利!問題的實質就在這里:纏足與隆乳作為一種個人審美選擇,它是“文化”之別,沒什麽優劣可比,更不能把一種“文化”強加給另一種文化的認同者,就象當年西方殖民者強迫土著人信基督教,或者清初滿族入關後強迫漢人“留發不留頭”那樣。但是,強迫還是自願,是否尊重一個人為或不為某事的權利,則是有無人權之別,當然有優劣的普世標準來加以比較。改強迫之制為自願之制,無論在哪種“文化”中都應當受稱讚,應當視為可喜的進步。傳統的纏足之所以被今人唾棄,固然也有時尚“文化”變遷的含義,但根本的原因還在於纏足的強制性危害了人權,體現了人類(不僅是中國人)野蠻時代的黑暗。廢止纏足與其說是“文化”的改變,毋寧說是人權的進步。離開了這一點,廢止纏足本身就談不上有什麽“進步”意義。
我們知道,明清時代我國南方許多地區對婦女的壓迫並不表現為纏足,而是表現為役使婦女從事比男人更重的體力勞動,因此不僅不提倡、甚至是禁止下層婦女纏足的。“奴婢俱赤足行市中,下等之家女子纏足則詬厲之,以為良賤之別。”[3] 這樣的“放足”當然不是什麽婦女解放政策。清初滿族統治者在強迫漢族男子剃發留辮的同時,也曾強迫漢人婦女放足。當時規定,若女子違法纏足,其父為官者要撤職查辦,兵民之家要處以杖刑40,再加流放充軍;並且實行保甲連坐,若有纏足而十家長不能稽察,也要打40大板,外加枷號一月;甚至該管督撫以下各級文官有疏忽失察者,也要交吏兵二部議處。然而,漢人對此堅決抵制,畢竟上述處罰還不像“留發不留頭”,人們還頂得住。於是到康熙六年清廷終於不得不解除纏足之禁。這就是後人戲稱漢人對滿人“男降女不降”的由來。然而在今天看來,漢人堅持纏足固然不再那麽值得自豪,滿族統治者的強迫放足當然也與自由無關,的的確確屬於一種文化壓迫。可見,纏足與否(或者隆乳與否)是一回事,強迫還是自由又是一回事。前者事關“文化”,而後者事關制度。文化不可比,而制度有高低。以維護無優劣可比的“文化”為理由,阻礙有高低可分的制度之進步,與以改進制度為借口搞文化的強制同化,同樣是毫無道理的。
“知榮守辱”:文化多元化下,人人都有選擇的權利,是否會導致社會的“囚徒困境”?
答:你說的這個問題即所謂的“群己權界”問題,公民個人權利與公共領域的邊界在哪里,這是個自由主義、社會民主主義和其他思想流派都有爭議的問題。但對中國來說,這樣的爭議可能還都是未來的事,我們現在需要實現的是在那些毫無疑問(即無爭議地)屬於個人權利領域的地方堅持自由原則,而在那些毫無疑問屬於公共領域的地方實行民主原則;而不是反過來,對個人領域實行“公共權力”幹預,而對公共領域又實行“個人選擇”。
“蝶之仙”:兩句話。一句叫做:“主義”可拿來,“問題”需土產,“理論”需自立;另一句是:弘揚“普世價值”,慎言“普世問題”。第一句我很同意,就不多說了。但第二句只怕有點問題。因為世界上的問題,在不同中有相同之處,在相似中有不同之處。以普世問題的觀點來看待問題,然後再找出區別,應該是一種比較好的方法。但是普世價值,是否存在,本身就應該存疑,更不要說“弘揚”了。
答:“普世問題”當然不是沒有。比如,若有小行星撞擊地球,當然地球上所有人都面臨這一問題。所以我只說“慎言”而不是說不言。但現在的確有一種毛病,就是把別人的問題當成我們的問題。例如,前面提到的“自由競爭太多還是民主福利太多”,顯然就是人家的問題。在人家的爭論中,左翼強調平等,右翼強調自由,而我們難道就不喜歡平等、自由而愛好壓迫和奴役?當然不是。所以我反對把平等、自由之類稱為“西方價值”。
但另一方面,人家那里對個人自由的主要限制是自治工會的力量,或者民主福利制度也許擴張得“過份”了,而對結果平等的主要損害則是,市場競爭和契約自由也許發展得“過頭”。這難道是我們如今面臨的問題嗎?當然不是。所以我反對在我們這里提出削減福利或限制競爭的西方式問題,更反對所謂的“既非自由競爭也非福利國家”的西方式提法。道理很簡單:改革前我們的舊體制就既沒有自由競爭也沒有福利國家,假如反對自由競爭或反對福利國家是我們的真問題,那還搞什麽改革?我們如今要改革,不就為的是更多的自由競爭、更多的福利國家嗎?也許將來某一天我們會面臨那種問題,但決不是現在。
然而,如今的確有些人喜歡把西方的真問題變成我們的假問題,藉此來回避我們的真問題;同時又把普世價值說成是“西方價值”,並把從某些俄國人(其實他們也自認是歐洲人)那里借來的價值觀說成是“中國價值”。我把這叫做“錯把杭州作汴州”,就此題目我有一篇文章收在集子里,請指正。我甚至認為:為弘揚普世價值而亟待解決的問題,不僅中國和西方不同,西方各國彼此也差異甚大。如今有人把美國的共和黨與民主黨(或曰“自由右派”與“自由左派”)爭論的那些問題,當成中國思想界的主要問題,這未免太滑稽了。在既沒有保守黨也沒有工黨的美國,民主、共和兩黨都是當年英國自由黨(輝格黨)傳統的發展。而在英國──在歐洲很大程度上也如此──像T.H.格林和E.伯克那樣的自由黨左、右翼並未構成對立,比後者更“右”的保守主義和比前者更“左”的社會民主主義之爭才是社會思想界的基本問題。至於在更為落後的沙皇俄國,甚至英國式的保守黨與工黨之爭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假問題。正如普列漢諾夫所言,自由派與社會民主派那時是“分開走,一起打”的,而他們與專制主義、民粹主義的對立才是當時俄國的基本問題!
可見,美國式的“自由左派”對“自由右派”之爭甚至在英國都未必是真問題,更何況在連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之爭都還是假問題的中國!
已走到盡頭的小農經濟
──關於中國農村、農民與農業的對話
何清漣(美國芝加哥大學訪問學者)
程曉農(本刊主編)
中國與印度:現代化道路上的遲到者
亂攤派令農民處境雪上加霜
農民貧困的根源在哪里?
農村剩余勞動力何處去
城鄉差距返回原點
回避政治體制改革就無法解決農村的亂攤派問題
小農經濟與中國的社會─政治─經濟結構
中國與印度:現代化道路上的遲到者
何清漣(以下簡稱“何”):上一世紀中人類經歷的社會變革相當多,但對人類生活產生久遠影響、堪稱最偉大的變革可以說只有兩項:首先是民主政治制度成為人類政治制度當中帶有普適性的形式;其次當推小農階級的萎縮乃至消亡,這一變革永遠切斷了人類與以往世代血脈相連的關系。不可忽視的是這兩項變革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相關關系,因為說到底,政治就是人的各種社會關系的總和。有什麽樣的人民,就有什麽樣的政府;有什麽樣的政府,就有什麽樣的人民。
從有人類開始,人類絕大多數的生活物質必須取給於大自然:農業文明仰賴於土地,遊牧民族只能逐水草而居,漁獵經濟則靠下水捕魚、上山打獵才能維持生存。歷史年輪推到亞當.斯密時代,情況依然如故,因此亞當.斯密稱“土地是財富之母”。即使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夕,世界範圍內農漁業人口下降到總人口20%以下的國家也只有英國與比利時。那時,小農階級是否會被消滅,成了一個極富爭議的“理論問題”。西方的理論家們總以當時的統計數據為依據,來駁斥馬克思的“資本主義消滅了小農階級”這一觀點。
但到了“二戰”以後,隨著世界各國日漸將發展經濟作為一個國家的施政主題,工業化進程加速,農業人口大規模地從土地上遷出,進入城市經濟體系的各個現代經濟部門。世界從此進入一個高速發展的時代,以致於當時人大多無法充份理解其變化的意義。到了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即使在歐洲最落後的小農根據地之一的保加利亞,小農在人口中的比重也已降到三分之一以下。亞洲國家中的日本,農業人口也從1947年的52%降為1989年的23%。[1] 不過,到上個世紀末,整個地球上仍然還有三大地區的人口依舊主要是小農階級。這三大地區分別是:中國、南亞及東南亞的大陸地帶、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按照世界銀行的分類,世界上所謂的“低收入經濟”基本上都在這三個地區。
程曉農(以下簡稱“程”):二十世紀是人類探索社會進步和發展模式的世紀,中國在這個過程中經歷了巨大的起伏和變化,也承受了重重磨難,到現在仍處在制度轉型和現代化的探索期。關起門來,中國人盡可以忘卻“大躍進”和“文革”時代的荒唐,為過去二十年當中終於有了明顯進步而歡欣鼓舞;但打開“窗戶”看世界,似乎值得驕傲的成功就不那麽多了。最常被提起的“成就”,似乎就是“中國以有限的人均耕地養活了占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其實,乾隆末年中國人口占世界的三分之一,農產量居世界第一。[2] 而那時的英國,若不是有北美大陸為它消解了被馬爾薩斯看作災難的人口壓力,恐怕就內亂叢生,沒有辦法外拓疆土,成為讓世界各國仰視的“日不落帝國”。所以,如若以“養人”論“成就”,那清初至中葉的康乾盛世豈不更“輝煌”?中國當下的進步究竟若何,可以用少數繁華的都市經濟自誇,但如以多數民眾的生存狀態為判斷依據,那麽在當今的中國就絕不能離開農村問題談社會進步。
何:如果認真觀察,就會發現亞洲有兩個巨型國家沒有完全享受到二十世紀文明的偉大成就,小農階級異常頑強、艱難竭蹶地存活下來。這就是位於南亞次大陸的印度與位於東亞的中國。不管這兩個國家的政府如何努力,這兩個國家的小農階級始終高居總人口的70%以上。這就使得這兩個國家與以往歷史時代相連的臍帶始終不曾完全斷開。
比較這兩個國家,會發現許多令人驚異的相似之處。首先,兩國都有數千年悠久歷史,曾以輝煌燦爛的古代文明傲視世界,並且同入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列。更可驚異的是:兩國的歷史文化在被現代文明消解的過程中,不但未被創造性地轉化成為兩國現代化進程中的精神資源,反而成為一種異常沈重的現實負擔。其次,兩國都是超級人口大國,中國總人口位居世界第一,印度則“榮膺”第二。不過讓中國略感安慰的是:據說由於印度的計劃生育政策不如中國嚴厲,二十年後有可能成為世界第一人口大國。迫於人口壓力,兩國受過高等教育的人為了尋找更好的生活,均喜歡以留學的方式外遷,中國的下層民眾則還喜歡采用高風險的偷渡等不合法方式外移。將保障移民權利列入憲法的美國則成為兩國移民的首選之地。在美國留學生里中國人數量最大,其次則是印度。現在美國的高科技公司中許多技術人員都是印度人與華人。再次,兩國奉行的政治體制雖然不同,但同樣陷入了高度腐敗的泥沼。在每年“國際透明組織”的排名當中,兩個國家的腐敗程度總是名列前茅。印度的腐敗因新聞開放而為世界所熟悉,這有瑞典經濟學家岡納.繆爾達爾《亞洲的戲劇》為證。而中國則“明智”地堅持不完全開放,所以尚未成為國際上研究腐敗的經典對象。
中印兩國還有一個共同現象:少數大城市高度繁榮,廣大農村周邊地區則極其落後。不過中國近二十年改革過程當中冒出了少數新興小城鎮,印度這類新興小城鎮相對較少。由於宗教原因,印度的城市大街上到處都是聖牛的“遺矢”,氣味難聞。中國人則可以驕傲地宣稱:中國的幾個用來裝點門面的“現代化櫥窗”城市相對要乾凈靚麗得多。比如,深圳就因很“明智”地沒讓國際花園城市的評委們觀看臭氣熏天的深圳河、新洲河,得以評為世界花園城市;而印度就沒有評上世界花園城市的“現代化櫥窗”。可以說,中印兩國的人口與資源狀況注定了它們要拖拽著“小農階級”這個前現代社會的龐大尾巴進入本世紀。
程:與南亞和非洲國家不同的是,中國過去五十年里為了現代化進行過驚天動地的制度試驗,但並未因此而把中國從世界上的落後組群中拽出來。中國嘗試過農業集體化,乃至其最高形式“軍事化作業”加“大食堂”,付出數千萬條人命的慘重代價後,才又在現實的巨大壓力下,重新退回農業的個體經營模式──人口壓力也迫使中國沒有辦法推行農業現代化,否則被從土地上拋出來的農民將無處可去──這一期間,中國曾經有過上千萬農民離鄉進城的“大躍進”式工業化,也推行過縣縣“五小工業”遍地開花,旋又發展出鄉鎮企業“離土不離鄉”的現代化模式,最後還打開多年鎖閉的國門請來了港台資企業。這種種措施無非是一個目的:為成千上萬的過剩農村勞動力找到謀生之路。
盡管八十年代前期因農村改革創造出的一次性制度變遷效應,曾產生了短暫的農村經濟繁榮,但這些很快就成了昨日黃花。城市經濟的發展始終無法充份吸納數億農村剩余勞動力,科技進步使得企業迅速從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及資本密集型過渡,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相對減少,而來自傳統農區、完全未經任何現代技能訓練的低素質勞動力也無法適應科技化時代的技能要求。從九十年代後半期開始,大學畢業生分配日益艱難,中國又過早出現了“知識型勞力過剩”現象。為了避免“畢業即失業”的困境,不少大學生選擇“考研”這條途徑以增加“就業資本”,近四年來每年“考研”的學生數量都以30%的速度遞增。有人將此現象戲稱為“就業問題緩期三年執行”,而近兩年來大學大量擴招本科學生其實也具有這一功能。在此大背景下,農民、農村和農業這個習稱“三農問題”引發的種種社會矛盾又再次突顯出來,讓社會重新感受到中國現代化的“陳年積痛”,也讓一切真正關心中國現實的研究者們痛感“三農問題”仍然是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一個基本難題。
何:中華歷史幾千年,農民一直占據人口的大多數,安農則安天下,而安撫農民最根本的措施就是“驅農歸田”,讓農民有田可種。而現在種田卻成了一件邊際收益為負值的產業。世代務農的農民突然發現,不種地無以為生,種好地也未必得益,甚至多種不如少種。號稱“湖廣熟,天下足”的魚米之鄉的湖北與湖南洞庭湖地區的農民,有不少已離家外出,做各種營生謀生,土地因此撂荒。[3] 湖南省漣源市楓坪鎮金家村全部耕地只有869畝,人均耕地只有0.72畝,比最低生存保障線還低0.08畝,但因種田無法養活自己,該村家民紛紛離家外出,拋荒土地多達130多畝。而整個楓坪鎮拋荒土地就高達1,500多畝。[4]
有人具體記載過鄉下親戚算過的一筆賬目:一個農民家庭4口人,種了6畝地。由於山區自然氣候原因,莊稼人都是靠天吃飯;1999年,該農民家庭只收了400多斤半仁麥子,去年收成好些,4口人總共收了3,000多斤麥子,麥價1斤0.34元,也就值1,000多元,而光買化肥就花去200多元,況且還要留下2,000多斤麥子充口糧,剩余1,000多斤賣不到500元;而村提留、鄉統籌、義務工、勞動積累工、農業稅等等,每人需上交153元,4口人就是612元。為此作者的表哥感嘆,農民辛辛苦苦種了一年地,種田的收益還沒有支出多,上交款還得靠賣豬和出外打工的錢補貼。更讓農民委屈的是每人65元的特產稅,當地的“上級”強迫農戶人均種0.4畝辣椒地,以便據此收農林特產稅。但遇上好年份辣椒每畝的收入才300多元;若遇到天旱,往往絕收,可是鄉政府仍然強行照收種植辣椒的特產稅。在此情況下,農民都想退責任田。[5] 這種情況在全國各地都程度不等地存在。只是在非農產業發達的地區,農民的承受力略強一些而已。
程:其實,農民收入的下降早已出現。我在1996年發表的一篇論文中就曾指出:經筆者分析全國各省農民1987年到1994年的人均實際收入(即扣除了物價上漲的影響、可以在各年之間比較的收入)後發現,從1987年到1994年,只有福建、廣東、浙江、黑龍江四省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增長速度勉強趕得上全國城鎮居民的收入增長速度;在全國鄉鎮企業最發達、農村居民最富裕的廣東和浙江,1994年當地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僅及全國城鎮居民平均收入的一半;而安徽、新疆、寧夏、湖南、貴州五省區的景況則是今不如昔,這些地區農村居民1994年的實際收入不是比1987年還少就是和1987年一樣、毫無增加。[6]
此後越來越多地區的農民收入增長陷入停滯不前甚至有所減少的境況。最近國家統計局開始承認,農村居民的收入增長明顯放慢,有時只有兩三個百分點。事實上,從一些來自鄉村基層的報導看,就連這個官方數據也有很多水份。許多鄉鎮長、縣長為了呈報政績,往往人為地誇大農民的收入。甚至當農民的田產收入下降時,有些基層幹部就按照農民家里有幾棵果樹、有幾只母雞來計算一年的最高產果量和下蛋數,好湊出一組“增長”的農民家庭收入,至於母雞實際上下了多少蛋、果樹是否年年都能結那麽多果子,這些幹部就不管了。有經驗的經濟統計專家都了解,統計局的農民收入統計一般都有高估的傾向,若以此來估計全國農民的消費能力,會出現明顯的偏高誤差。這一點,其實可以依據農村消費品市場需求多年不旺這一事實做出側面判斷。
另一方面,近年來農民務農的現金收入呈逐年下降之勢,統計局為了“突顯”農民收入的增長,比較喜歡用“農民人均年純收入”這個指標,而不太願意比較“農民現金收入”這個指標。因為使用“農民人均年純收入”指標,就可以把農民自產自用的農產品折價計入;即使農民手頭的現金越來越少,只要把他們家中的存糧數根據需要計入收入統計,就仍然可以“湊”出一個農民收入“增長百分之一至二”的數字來。由於近年來農產品價格一再下跌,農民如將收獲的農產品全數出售,將嚴重虧本,他們只好暫時把農產品囤在家里。越是以農業為主的省區,農民純收入中這一部份無法變現的“收入”所占比重就越大。如果不是有上億農民四出打工,給他們的家庭帶回一點現金收入,那麽許多農民家庭恐怕連應付攤派的現金都拿不出來。
當都市里的人們暢想著新世紀的小康生活時,大概沒有多少人會意識到,由於農村經濟陷入困境,中國的都市繁榮其實是非常脆弱的。如果不能從九億農民的現狀出發去認識中國的問題,而只從幾個繁榮的大都市出發認識中國現代化問題,完全有可能誤判中國社會經濟形勢的大局。
何:農民不願意種地,這可是中國歷史上從未出現過的新問題。由此我想到了中國一向很重視的史學今日之命運:中國文化主流共分經史子集四大門類,史的地位僅次於經,侍講官給皇帝講經之外還必須講史。然而這門學問到近二十年里卻一敗塗地,陷入無可挽回的衰落狀態。究其根源,主要原因恐怕就在於史學藉以立身的功能──“以史為鑒,可知興亡”這時已經喪失了,當今社會已經無法從歷史中找到任何可供參考的統治經驗與制度借鑒,於是史學也就成了道道地地的“死學”。以農民問題為例,二十五朝“安農”的歷史經驗,在今天恐怕都已經沒有多少借鑒意義。時移勢易,這些新時期的新問題還得依靠我們自己摸索解決。
中國的“三農”問題確是任何研究中國問題的人都不能回避的。“三農”問題解決不好,再發達的城市經濟也只是漂浮在小農經濟汪洋大海上的一小塊綠洲,大海風濤一起,綠洲也就會隨著傾覆,這已經是近代史以來幾次大的農民革命留給我們的沈痛教訓。
亂攤派令農民處境雪上加霜
程:近年來,讓人非常痛心的是,正當多數農民處於生活艱辛的狀態時,縣鄉兩級幹部的腐敗以及對農民的橫征暴斂,把農民種田的微薄收入搜刮一空,農民的不合理負擔之重前所未有。由於這方面的情勢相當嚴重,因此國內媒體有時也披露一些局部事例,有的甚至說,“三提五統”快把農民壓垮了。
何:農民負擔問題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農民上交的各種稅費相對於農民所得的各種收入來說確實太重了。各種稅費太多,其中許多屬於亂收費。農村里流行一句話:“一稅輕,二稅重,三稅無底洞”,這里的“三稅”指的就是亂收費。許多地方農民對抗的其實就是亂收費。
農村為什麽要亂收費?雖然地方政府經常以補充民辦教育經費等作為增加稅費的堂皇借口,實際上主要原因之一是要供養鄉鎮幹部。中國的政權歷來建制到縣,改革開放後解散了人民公社,對鄉一級組織的定性一直不很確定,到了現在實際上已經將鄉鎮政府變成了擁有實體財政的一級政權,甚至還變換形式向村一級延伸。對應著從中央、到省、縣政府龐大的機構設置,鄉政府逐年膨脹,也設立了條條林立的機構部門,這些部門又派生出大大小小的一批事業單位和所屬企業,吃閑飯的人越來越多。它們都打著為農民服務的旗號,但是實際上往往是以此為名,強行向農民要錢來養活自己,形成了龐大的利益集團。即使是在村一級,也有很多人利用各種關系躋身此列,成了“不穿官服”的官吏與準官吏。《中國經濟時報》登載過一位老農寫給中央領導的一封信,這位老農談到,二十多年前,他所在的鄉只有30多位幹部,現在卻有300多位。要養活這數量日益龐大的幹部,錢從哪里來?最後必然是從農民身上刮。
一些地方形式上設立了農民“負擔卡”制度,目的是為了把攤派透明化,減少亂攤派。1997年,江蘇省通州市曾就農民負擔問題做過一次專題調研。該市農工部部長指出,近年來農民負擔增加的絕對值很大,有些鄉鎮把不該列入“負擔卡”的服務收費和其他收費統統列入負擔卡,如聯防費、農機管理費、廣播收聽費、合作醫療費個人支付部份、自來水建設費、有線電視建設費等。這就大大擴大了依照正式文件規定農民本應負擔的費用。
程:問題的癥結其實不完全是地方政府胡作非為,中央財政斂得太多、不顧基層財政的困難也是一個原因。1994年實行稅制改革後,中央財政明顯寬裕了,花起錢來不再象八十年代那樣束手束腳,但地方財政的份額卻相對收縮了,其財政收入不足以養活省、縣、鄉幾級政府日益龐大的官員隊伍。過去幾年中,越來越多的縣級財政已不能按時發放工資。在集權體制下,地方財政收入短絀的結果,必然是省財政擠縣財政、縣財政擠鄉財政,最後造成了縣、鄉兩級財政入不敷出。於是,縣、鄉政府就必然要把日常開支的很大一部份轉嫁到農民頭上,用稅外攤派的方式強迫農民們養活基層官員。
雖然一些地方的鄉鎮政府也試行過所謂的“機構精簡”,但幹部人數並未減少,只是把一批可以創立收費名目的行政機構從財政預算列支改為“創收自養”。這表面上減少了黨政部門內列編開支的正式官員人數和機構數,但同時卻形成了許多靠亂收費、亂罰款為生的準政府機構(如鄉一級的計劃生育辦、司法所、民政所等),為這些機構借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為名搜刮民財打開了“合法”的大門。這些機構本來是行政管理部門中必不可少的提供公共服務的部門,政府讓農民繳納稅收的理由就是為了要支撐這些部門的運轉,而這些部門既有財政支持,則提供公共服務時就沒有理由亂收費,至多只應收很少一點業務成本費,這是世界各地正常國家的普遍情況。而現在中國一些省份卻把這些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務部門“改革”成完全靠收費養活的準政府機構,從而省下正常稅收去養那些多余的、沒有理由收費的機構和幹部,這實質上是強民所難,借社會對公共服務的需要而轉嫁公共服務成本,向農民變相收取“公共服務稅”;同時也“逼良為娼”,引導著這些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政機構借服務為名、行搜刮之實。結果一些機構為了提高其幹部的收入或增加買車配手機的開支,而將為民服務的本職工作變成了趁機敲詐勒索,出現了許多光怪陸離、匪夷所思的現象。例如,司法所盼望農村里的司法糾紛越多越好,民政所則希望農民離婚多,這樣他們才有機會多“創收”。更荒唐的是,計劃生育部門一面抓人刮宮結紮,一面又盼著農民計劃外懷孕;村里有人賭博了,鄉派出所反而暗暗高興,因為這樣才有理由對農民處以巨額罰款,為該機構的人員多發錢。這些情況早在五年前就日益普遍化,1996年有學者突破縣鄉幹部的阻撓,深入河南各地農村調查,發現了大量這類實例。[7]
只要這支龐大的編內、編外官員隊伍存在一日,地方政府就必然多方設法攤派。中央政府對此其實心中一清二楚,下命令嚴禁攤派,其實往往不過是表面文章,明知禁而無用的。而且,龐大的縣、鄉幾級編內、編外幹部不但要吃飯花錢,甚至也想向沿海繁華地區的官員消費水平看齊;他們不但想過上“小康”生活,還想在新世紀里生活水平再上一個台階。例如,七、八十年代鄉鎮長們平時多住在辦公地點的宿舍里,他們的家基本上在當地或附近,步行或騎自行車就能回去;而現在全國的鄉政府負責人九成居住在縣城,每天坐著公家的汽車從縣城到鄉政府上下班,所化費的購車、養車、司機、汽油費一年就達數千億元。現行的基層財政預算不可能包括這筆龐大的開銷,最後其中的一多半必然以各種名目轉嫁到農民頭上。於是,為了鄉鎮長們“腿上的現代化”,全國農民一年收入的幾分之一就填進去了。兩年前《中國改革報》等報紙批評過這個現象,中央政府似乎也呼籲過“要解決公車私用”的問題,不過,一涉及到各級幹部的切身利益,這方面的改革就照例是雷聲大雨點小,最後悄無下文。
當前全國鄉、鎮、村吃“三提五統”的脫產人員已達1,400萬人
[8]。即使不再從農民中吸收新幹部,光是每年安插覆員轉業軍人、大中專技校畢業生等,就必然增加上百萬人。據國家稅務總局科研所的張培森、劉佐分析,各級政府的亂集資、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數額,早在1996年就已占到國內生產總值的10%,與正項稅收的規模相當。[9] 五年來這個比例又大幅度上升了。這個驚人數目中很大一部份就著落在農民身上。所以,從九十年代初起農民的負擔就逐年加重。據統計,從1990年到1995年,農民人均承擔的各種稅收、集體提留等費用,年均增長幅度高達18.1%,是同期農民收入增長幅度的一倍多。[10]
《黃河邊的中國》一書的作者曹錦清記述過河南省太康縣一個“既有經濟頭腦,且很有些思想”的蘋果園主劉某1996年對他說過的話:“稅收既多,又重,攤派的名目,多得沒人搞得清楚。事實上,鄉、村幹部從來不向農民說清楚,沈重得令人無法忍受。每年夏收、秋收剛一結束,鄉幹部便帶著鄉派出所公安人員進村催征,壓得老百姓喘不過氣來。我可以這樣說,這些年來,老百姓一直生活在驚慌、恐懼當中。”[11] 這反映出可憐的中國農民的心聲,聽起來好像是時光倒流到了民國時代。可惜國內的媒體很少能登出這樣的聲音。
何: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總隊1999年公布過一個調查結果,全國農民純收入中平均有5.2%以稅費形式交給了國家和集體,另還有其他各種攤派負擔,占純收入的比重是:東部省份為3.5%,中部省份為7.3%,西部省份為5.5%;越是經濟不發達的地區,這類攤派對農民造成的負擔也相對越重。[12] 政府規定“三提五統”的征收絕對額不能超過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對經濟情況相對較好地區的農民來說,支付這個數額問題不大,而且可能也覺得負擔不重;比如,廣東地區將近一半農民不再務農,對於這一群特殊“農民”而言,這些稅費確實不算什麽沈重的負擔。[13] 但是目前全國農村還有52%的農民家庭仍然處在勉強溫飽的狀態,對這些低收入戶來說,純收入中自種自收部份本來就大,現金收入很少,占純收入5%的稅費很可能就會占其微薄的現金收入的幾分之一。因此,對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民來說不是個負擔的稅費,對於全國一半以上的農民家庭卻是個實實在在超出了承受能力範圍的負擔。
江蘇省通州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曾很認真地撰寫了一份“關於全市農民負擔情況的調查報告”。由於報告的執筆者非常認真務實,報告內容與通常的官樣文字不同,能夠反映出農村中明文規定的“三提五統”之外的亂收費情況。該報告透露了一條很重要的信息:加重農民負擔的並非只是鄉村兩級組織。該報告透露,據對12個鄉鎮的不完全統計,1997年農民負擔的絕對值平均增加了40%,最多的鄉鎮增加74.6%,高出農民人均純收入增幅20個百分點左右。有的農戶當年的負擔總額比上年增加幾倍。產生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一些鄉村填報的農民純收入數字水份較大,收入數虛漲,提高了農民的實際負擔系數,因而加重了農民負擔。第二,鄉鎮以上各級政府興辦的各種工程項目建設,也程度不同地增加了基層和農民的負擔。如公路工程等,每個鄉鎮要負擔幾萬元,多的近百萬元,這些錢有的鄉鎮用“以資代勞”集款,有的鄉鎮則按每位勞動力或人頭收取。第三,文件規定之外的負擔過重。如各項捐款、“兩化”達標、農村改造飲用水系統、平墳覆耕費、適齡青年征兵費、聯防治安費、教育集資、借資等等。雖然這些大都是為民辦的實事好事,但都超出了當地政府本身的財力,一般都要靠強行攤派才能進行。[14]
通州市人大還算是關心農民利益的,而有的地方政府簡直就貪婪得無法無天。例如,安徽省樅陽縣錢鋪鄉政府為了搜刮民財甚至非法設立本地的“私稅”:不管農民有沒有收入,按人頭強收“個人所得稅”;不管農民是否生產“特產”,一律征收“特產稅”;實在編不出別的名目了,還要硬設一個“其它收入稅”。[15] 這種現象顯然不是個別的。
許多鄉鎮政府一方面非法亂設稅費、搜刮民財;一方面到處舉債,以致於鄉村政權組織過度負債,而嚴重制約著農村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據對湖南農村全省鄉村負債問題進行的調查,1998年湖南全省鄉村政權組織負債總額已達59.3億元,負債鄉村政權的比例高達88.4%,平均負債額達200萬元。這些負債主要是為了應付這樣一些開支,公款私用、挪作他用、揮霍型的小車開支、租車和招待費用等,甚至還有鄉幹部利用公款給三陪小姐配BP機的支出。[16]
現在,很多地方的農民靠農業收入已經難以支付攤派費用了,他們往往要靠外出打工的收入來支付攤派。這不僅標志著當地的農業已經難以支撐龐大的鄉村政府的開支需要,而且意味著,很多內地鄉村政府的攤派已經通過外出民工的腿延伸到了沿海地區,通過對本地籍民工的外地非農產業活動征收稅費來維持其開銷。據報導,湖北省監利縣某村村幹部甚至“遠征”海南省海口市的一個垃圾村,向舉家到海口拾垃圾謀生的本村村民催要攤派款項。[17]
由於農民不堪重負,全國已發生多起農民對抗亂收費的事件,農民與地方政府的對立越來越嚴重,在與政府對立的過程中也出現了新型的“農民領袖”,他們是當地農民利益的代言人,挺身而出表達農民的利益要求與其他呼聲。[18] 《南方周末》去年的一篇報導曾引起轟動:江西《農村發展論叢》雜志社印制了一本增刊,名為《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手冊》,搜集了各種中央有關農業政策的紅頭文件,以便農民據此掌握哪些收費屬中央規定要征收的,哪些屬於地方自定的亂收費,結果該刊卻被當地政府視為“反動刊物”,該雜志主編只得流浪在外四處躲藏。[19] 四川省重慶市巫溪縣漁沙村上百村民曾為逃稅而躲進深山,一位農婦因不堪重負而自殺。[20] 可見亂收費在農村已成為“猛於虎”的苛政。
程:近幾年來,農村基層幹部與農民的最大矛盾就是攤派和反攤派的矛盾。農民的日子越艱難,對攤派的反彈也越大。為了從農民家里搜刮到足夠的財物,許多鄉政府專門養了“收糧隊”(類似於“二警察”)之類的隊伍,以便用暴力強迫農民交納攤派。在鄉政府和農民之間出現了“正反饋”式的“循環”:農民越是反對攤派,鄉政府就越需要擴大強行實施攤派的隊伍和幹部人數,而這又相應增加了攤派的負擔,必然會引起農民更強烈的反對;農民與基層政府之間的矛盾沖突越多,上級政府就越傾向於擴大基層幹部的人數和強化基層政府的功能,而這勢必進一步加重壓在農民頭上的攤派負擔,使得農民與基層政府之間的沖突更加激化。這種“官逼民窮”的“惡性循環”只會導致官民兩敗俱傷的結果,隨著基層政府機構的寄生性和掠奪性特徵日益被農民所認識,矛盾和沖突必然逐漸積累起來,朝著爆發點逼近,從中不可能導出良性的社會效應。
農民貧困的根源在哪里?
何:從政府頒布的統計數據來看,自1997年以來農民收入就轉入了低增長階段,1998年農民的現金收入出現了多年來的第一次零增長。[21] 2000年國家統計局農調隊報告說,在上海市城市居民人均工資達到16,641元、北京達到14,054元的今天,1999年全國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僅為2,210元,其中52%的農村家庭人均年純收入不到2,000元,尚處勉強溫飽階段;另有26%的農村家庭人均年純收入在2,000元至2,999元之間,算是溫飽有余。[22] 由此觀之,在全部農村人口中,勉強溫飽的農村家庭大概占將近四成多。有人將中國農村的貧困歸結於農民負擔太重,其實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因為即使農村稅費改革完全到位,也只能減輕農民負擔,卻不能解決農村總體上的貧困問題。中國農民總體貧困的根源其實並非負擔太重,而是農業人均產出低,人均剩余少。
中國是個農業大國,如果光看有關部門頒布的種種總量數字,或許會讓人產生沾沾自喜的感覺。例如,當回顧九五期間農業生產能力穩步提高時,報紙上介紹說,九五期間我國糧食產量年均達50,485萬噸,基本穩定在5億噸以上,油料、糖料、肉類、水產品年均產量分別為2,320萬噸、8,968萬噸、5,353萬噸和3,730萬噸;從總量上來說,我國農產品產量穩居世界首位。[23] 這個“首位”能說明什麽問題呢?比較各國經濟水平的高低不是玩總量數字的“比大小”遊戲。自從人口學成為一門學問之後,人們就已懂得,要按照人均占有財富量和人均生產率來衡量一國的社會財富和經濟實力。如果將上述總量數據按中國人口總數計算平均數,或者按中國農業人口計算平均數,我國單個農業勞動力生產率低下這一事實就無法回避。僅以糧食一項來計算,三億多農業勞動力生產5億噸糧食,人均三千斤而已,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要用來養活九億農村人口,每個農業勞動力能夠出售的余糧不過幾百斤。那些“宏大”的總量數字完全不能掩蓋中國是個農業弱國的真相,“農業總量大、人均剩余少”從來就是個突出問題。
自從二十年前恢覆小農經濟以後,解除舊體制的束縛曾一度帶來農業的繁榮,1979年至1984年農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比1978年高了好幾個百分點,這實際上主要是人民公社時期被壓抑下去的生產率的反彈。八十年代中後期以來,農業中累積的各種積弊正在逐步釋放出來,這些積弊包括:生產手段落後,畝產達到極高水平的情況下邊際報酬嚴重收縮,勞動力生產率太低,農村社會組織形式落後等許多問題。因此,中國農業逐漸又現出疲態,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一路下滑,1998年僅占18.0%[24],有關材料顯示,近幾年這一比例一直未變。與此同時,國家從農業當中再也得不到多少積累,1999年國家財政通過各種途徑從農村收上來的是1000個億
[25],而當年的國家財政收入突破10000億元
[26],也就是說,農業這個中國勞動力投入最多的第一產業對社會的貢獻額只占國家財政的十分之一。事實上,收上來的這點農業稅甚至還比不上返還到農業口的農林水利等財政投入。改革後中國農村的經濟體制大體上恢覆到市場調節為主的正常狀態,從經濟能力與技術上來說,中國不是沒有可能實現農業生產現代化。為什麽仍然堅持實行這種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耕作模式,主要原因就是人口壓力。
程:任何社會的分配與再分配都只能建立有剩余的基礎上,按照中國農業這種低效益的產出,農民連維持自己的生存都是個大問題。占總人口70%的農村人口和占勞動年齡人口50%的勞動力,是無法依賴在國內生產總值中僅占18%的農業養活的。農業問題專家溫鐵軍先生指出:隨著人口增加,我國9億農民人均0.1公頃土地僅夠維持生存,1998年純農業收入產值達到13839億,但人均只有1537元,扣除2/3自給自足部份,實際收入只有約500元;因此可以認為,大多數傳統農業的種植業畝均收入扣除固定成本和活勞動成本已經是負值,農業本身談不上剩余;但是在80年代農民收入增加時期建立的農村上層建築必須獲取農業剩余才能維持,於是就出現了竭澤而漁的亂收費現象。[27]
何:其實農業不能產生剩余於中國來說並不是什麽新問題。劍橋學派的埃德溫.坎南提出的適度人口思想就是指勞動力與土地面積之間必須保持一個合適的比例。他指出:在任何一定時期,在一定土地面積上生產而獲得最大生產率的人口是一定的。換言之,在既定時間里,其它條件不變,隨著勞動的增加,收益會按比例遞增;但當勞動增加到最大收益點時,則收益不再增加,與最大收益點相適應的人口數量就是一個社會最合適的人口數量;當勞動的增加超過這一定點,則收益會按比例減少,出現邊際報酬謝遞減現象。美國華人學者黃宗智先生在他的《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一書里就專門用中國華北地區的資料論述過“高水準均衡陷阱”的概念,其含義是,中國由於勞動力過剩,以致於農業耕作集約化到了邊際報酬收縮的狀態。我在《人口:中國的懸劍》一本書里也專門談過這一問題,並專門引過包世臣《郡縣農政》一書的記述:“凡治田不論水旱,加糞一遍,溢谷二鬥;加做一工,亦溢谷二鬥”。包世臣談到,水田一畝需要八九個工,按畝產1.5石計,加做一個工只增產三十分之一;在覆種的情況下也差不多,種雙季稻只比單季稻增產20-35%。也就是說,早在清代就有人意識到,單位面積產量不能與投入的勞動力按同比例增加。
與其他農業國邁向工業國的國家現代化進程相比,中國存在著一個相當獨特的現象,在農村耕地面積總體減少與人均耕地降低的同時,農戶總戶數卻在增長。這一現象正好與戶均耕地面積加大的國際趨勢完全相反。1978年,中國耕地面積為99,938.5千公頃,人均1,030平方米、戶均耕地面積5,730平方米;到了1995年,在耕地面積下降了4.5%、變為94,970.9千公頃時,人均面積卻銳減24.3%至780平方米,戶均面積銳減28.8%至4,080平方米。[28] 這個驚人的下降速度導致的直接結果就是,農戶經營規模繼續縮小,農村剩余勞動力繼續增加。這種耕作規模小型化距離現代農業所要求的農民人均耕種面積相距越來越遙遠。
有人曾經這樣比較:按目前德國的營養標準衡量,一個德國農民平均生產55個人的食物消費量;而中國是65%的勞動力(全部人口的28%)直接從事農業生產,這意味著一個中國農民平均養活不到4個人──相當於他自己的家庭人口數──而攝取的熱量與蛋白質卻比德國的水平低得多。這一計算以中國農村家庭平均4口人為依據,實際上農村家庭平均人口高於5人。我再補充一點:如果要是計算養活中國農民所需要的生態成本,應該說他們可能是世界上最昂貴的勞動力。比如在大小涼山地區,養活一個人需要鏟平幾座山頭的草木才能種出一些小馬鈴薯供吃與做燃料。有的環保人士到西南與西北地區考察,看到此情此景時驚呼“一個人等於一台鏟草機”!所以,片面強調我國勞動力價格低廉其實是個思維誤區。衡量勞動力價格不應只考慮勞動力可能得到的微不足道的貨幣工資,而必須按生產及維持這些人民的生活並使整個經濟付出的實際代價來衡量。
由以上分析可見,中國農村總體貧困的根源是農業生產率低,人均剩余少,而“亂收費”問題無異於雪上加霜。我國長期以來進行的所謂“扶貧”,實際上就是那些資源稟賦太差的貧困地區的人們“依靠喂奶過日子”,即通過國家力量進行的財政轉移支付維持生存。從中國農村的現實狀況出發,只能得出一個結論,在中國農業生產狀況沒有大的革命性進步的情況下,就算亂收費問題解決得比較到位,也無法從根子上解決中國農村總體上的貧困問題。
農村剩余勞動力何處去
程:過去五十年中將近一半時間因推行強制農業集體化使農業低產、農村貧困的局面更加嚴重,但由於同時實行了嚴格的戶口和遷徙管制,農民被束縛在祖輩居住的村子里,再窮也只能幹熬著。八十年代初,農村改革徹底拋棄了嚴重束縛農民經濟和人身自由的人民公社體制,農業生產力迅速回升,農民也多少有點陶醉在失而覆得的小農田園夢當中。但很快中國的一個致命問題──人口與資源比例嚴重失調──就重新暴露出來,農業收益遞減,對農民的攤派日益加重,逼迫著越來越多的農民另尋謀生之路。農村剩余勞動力如何轉移,成為一個關系到中國社會轉型能否成功的關鍵問題。
何:過大的人口壓力使得中國近三百年來經濟增長的成果幾乎被新增人口蠶食殆盡。原來的人民公社體制按人口分口糧的機制大大刺激了農民的生育欲望。改革之初,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以後,生產積極性獲得提高後的農業生產率提高也模糊了大家的人口危機意識。後來認識到這一問題時,大家也以為只要推行人口城市化,就會逐漸縮小城鄉經濟的二元對立。我記得那時候美國發展經濟學家劉易斯的《二元經濟論》是大學里經濟學專業學生最歡迎的書,勃興的鄉鎮企業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吸納也激起了大家心中的無限希望。中國農民的所謂“三元就業模式”──指農業、鄉鎮企業、跨區域流動就業──也就是在這時形成,並被大家視為消化農村過剩勞動力的一條長期有效的途徑。
在城市就業還不算非常艱難的1998年,據對38個縣市的調查,農民外出就業占農村勞力的六分之一;在低收入縣市,外出就業占農村勞力的20%,相當於當地非農就業的85%;而在高收入縣市,流入勞力相當於當地勞力的28%,當地鄉鎮企業職工的67%。1989年至1996年這些縣市外出的農民工共寄帶回家鄉348億元;在22個低收入縣中,1996年帶回鄉的資金為45億元,1989年至1996年寄帶回鄉資金達220億元。[29] 從全國來看,1998年農村勞動力在非農部門就業約占三分之一,農民收入中來自農業的部份占57%,來自非農部門的部份已達43%。[30] 經濟發達地區的不少農民已告別土地,如浙江農村早在1996年就已有55%的勞動力從事非農產業,到1998年,轉向第三產業的勞動力人均收入已超過8,000元,其中交通運輸業和商業飲食業勞動力人均收入超過萬元,是農業勞動力人均收入的4倍。[31]
程:中國的情況與一般發展中國家有所不同,由於人口基數過於龐大,而農村人口增長率又相當高,所以按通常速度推進的城市化進程始終無法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其他發展中國家經過一段城市化過程後,農村勞動力就逐漸轉移到城市經濟部門去了;而中國的城市經濟部門本來就一直面臨著連城市勞動力都無法充份吸納的困境,這樣農村勞動力的出路在很大程度上就要指望在鄉鎮企業中就業,使得這成為三元就業中相當重要的“一元”。而鄉鎮企業因其對中國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吸收,也成為中國經濟改革中一項引以自豪的成就。
1996年是中國鄉鎮企業吸收農村勞動力最多的一年,超過1.3億人。[32] 此後,隨著環境問題與可持續發展問題的日益突出,鄉鎮企業的種種弊端尤其是對環境的破壞等問題日益突出,開始面臨從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調整、收縮、整編、改制、淘汰,在這種情況下,近年來鄉鎮企業連續關閉裁員,不但不能吸收多少新的農村勞動力,相反卻吐出了上千萬勞動力。這就使得離土不離鄉這條路對於廣大農村低素質勞動力來說,已經不再是一條暢通的坦途。1996年以後的三年中,鄉鎮企業的增長率都低於18%:1997年是17.8%,1998年是17.5%,1999年已經跌到14.2%。與此同時,吸收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能力也日漸枯竭,1996年以後的三年當中,鄉鎮企業的就業人員以每年500萬人的速度在減少,所以現在鄉鎮企業的實際就業人員已經低於1.2億人。[33]
正當鄉鎮企業開始吐出農民工時,城市吸收農民工的大門也同時變窄了。九十年代中期以前,政府一直用銀行貸款喂養低效率、高浪費、缺乏活力的國有企業,雖然暫時維持住了表面的經濟增長和城市就業,並得以回避國有企業改革這一在意識形態、社會控制政策諸方面令政府極為頭痛的任務,但卻埋下了銀行壞帳高築、風險叢生、金融系統可能崩潰的隱患。九十年代下半期,為了挽救金融系統免於崩潰,政府不得不部份放棄了對國有企業的保護政策,結果國有經濟部門立刻陷入難以自拔的困境,數千萬國企職工陸續下崗。為了減輕城市就業壓力,四個吸收農民工最多的大城市北京、上海、廣州、深圳都出台了一些規定,要求企業雇傭勞動力時必須按比例接收本地居民,從而限制外來勞工的就業機會。
鄉鎮企業的這一波衰退並不完全是經濟形勢周期性變化的結果,還有更深層的體制原因。過去二十年中,鄉鎮企業的快速發展背後有一只基層政府的“手”在推動,這曾一度被一些學者視為中國鄉鎮企業發展模式的優勢,現在卻可以看出,這只“手”也造成了鄉鎮企業發展中的盲目性和不經濟性。一旦全國範圍的“泡沫經濟”消失了,大批趕“泡沫經濟”風頭的鄉鎮企業就難以生存下去。鄉鎮企業有過一個“成功典範”,即“蘇南模式”,現在這個模式卻已顯現出明顯的敗像,蘇南的基層幹部也不得不坦承這條道路的局限性,開始了反思。
一些經濟學家們提出了發展小城鎮、提高城市化進程以轉移農村過剩勞動力的發展戰略,與當前城鄉共同面臨的巨大而緊迫的就業壓力相比,總令人有遠水不解近渴之感。而且,中央政府把有限的城市開發資金都集中投入到少數作為“門臉”的大城市,以吸引外資,而內地省縣財政早就捉襟見肘,指望地方財政資金開發中小城鎮其實是“望梅止渴”。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逼著縣市地方政府開發小城鎮,必然是把開發資金的負擔基本上轉嫁到農民頭上,進一步加重已經超過極限的對農民的攤派,也為地方官員通過市政工程建設中飽私囊打開方便之門。結果很可能是,小城鎮建設“虎頭蛇尾”,空有道路、賓館、綠化帶,卻沒有多少能生存發展、吸納就業的新建企業,農民被挖得更苦,而地方官員的腰包則又鼓起來一塊。過去幾年不少內地縣城開發的結局不恰好證明了這點嗎?
發展經濟、擴大就業的核心問題在於企業發展,而正是在這點上,中國目前從上到下都缺乏、甚至不願意對國有企業、鄉鎮企業的體制作深刻反思,因此也始終未真正從過去二十年的經驗教訓中總結出可行而有希望的企業發展模式來。這其實充份反映出“漸進式”改革道路的弊端,即得過且過、短視保守。如果說這是嗜權如命的官員的通病,那麽真正的知識分子是不應該跟著“起舞”、一味粉飾頌政的。中國雖然有那麽多頂著學銜名望的經濟學家,可惜,其中大多數卻只是熱衷於“奏折”和“聖眷”,很少有人敢於面對這個現實問題說幾句真話。
城鄉差距返回原點
程:在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與小農階級的萎縮相伴隨的是城市化之後城鄉差別的消失。發展中國家則是另一番景象,過剩的農村勞動力不斷轉移到城市中去,城市的高度發展多以農村的衰落為代價,在亞洲國家尤其如此。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政府也經常以擁有上千萬人口的城市而自傲,中國現在也有不少城市政府把建成百萬人口大市懸為現代化的一個目標而列入城市發展規劃。值得注意的是,城市人口的這種快速機械式增長,往往也使城市發展陷入一種極端無序狀態,造成了發展中國家的“城市病”。不少城市都出現了大量臨時搭建的違章建築,周圍缺乏排污系統,垃圾成堆,成了市容的瘡疤;市內交通系統始終跟不上人口的增長,過時的公交系統令居民上下班通勤格外辛苦,而城鄉之間的聯結更是支離破碎,不少道路出城不久就變得坑坑窪窪,難於行走。
有些發展中國家的政府喜歡用城市里的高樓大廈以及內部裝修豪華的賓館,組裝成各種“現代化的櫥窗”,炫耀著現代化水平,讓國際社會從這些“櫥窗”中了解該國的“成就”。不管這些“櫥窗”多麽漂亮,一個無法否認的事實是:只要深入這些發展中國家的鄉村,就會發現廣大鄉村千孔百瘡,成為這些國家難以愈合、正在流血的傷口。最近十年來,中國的城市化建設突飛猛進,由此看中國似乎頗令人振奮。邁入新世紀的中國也擁有了幾個堪稱現代繁華的都市“櫥窗”,如北京、上海、深圳、廣州四大最繁華的都市。如果從這些都市居民的眼光去看,居民生活的質量已經進入了講究養生、美容、減肥的階段,個人電腦普及率和上網率越來越高,城市國際化的徵兆也日益明顯。對這些都市的數千萬居民來說,新世紀似乎就意味著生活水平告別“小康”、與發達國家接軌,這自然令人向往,也讓人生出對未來的種種信心和美好幻想。媒體圍繞著這些都市居民的願景,又編織出一幅“買汽車、住新房”的“新世紀藍圖”,更是引得連台灣都有人羨慕起來。另外,在蘇南、浙東、廣東沿海地區也出現了城鄉一體化的初兆。但是,中國現代化的腳步一直未踏入廣大的內地鄉鎮。
近年來,中國的媒體出現了一種傾向,關於“大好形勢”報導的取材偏重於上述“櫥窗”地區,似乎把中國的形像化約成少數都市的面貌了。外國人看了北京、上海、深圳、廣州,可能以為這就是跨入二十一世紀的中國。倘若中國人也以為如此,就不免有點自欺欺人了。從一種比較客觀的角度去評價新世紀中國的局勢,廣大的內地農村才反映出中國問題的主要方面,畢竟人口的絕大多數住在那里。中國上述的繁榮地區大約不過有數千萬人口,這麽一小塊地域再繁榮,也不可能帶動全國經濟。而在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內地,不光是農村完全沾不上“櫥窗里的繁榮”的光,中小城鎮的居民現在多半也看不見個人前途方面的“新世紀曙光”。在這些中小城鎮,許多家庭的月收入不過數百元而已,只是因為物價低而得以勉強糊口,但失業的人越來越多,兒女們的就業機會渺茫,放眼看去,當地企業都破敗不堪,唯有設法擠進政府機關里才能謀碗飯吃。
目前,城鄉差距已再度拉大,又回到了改革之初1978年的水平。在二十多年的改革過程當中,城鄉收入差距經過了一個馬鞍形的變化,七十年代末差距很大,八十年代中期逐步有所縮小,但是從八十年代後期又開始不斷擴大,到1999年這種情況就非常明顯。該年農民現金收入的名義增長率是1.9%
[34],而同年城鎮居民的年收入增長率是7.9%
[35],在城鄉收入增長的差距本來已經非常明顯的情況下,10月份國務院又給城市的幹部和職工增加了一輪工資,這就進一步擴大了城鄉差距。有人算過一筆帳,在目前的情況下,2.7個農民的收入相當於一個城鎮居民的收入。如果再考慮到因家庭人口結構、支出結構和攤派等因素,農村勞動力的家庭負擔系數高於城市勞動力,農戶的收入中要支付生產經營費用乃至投資,而城市居民的收入完全用於消費,再加上農戶收入中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被各種攤派奪走,城鄉居民的消費能力差距之大是顯示而易見的。從國家統計局頒布的數據來看,年均生活費支出方面,中國農村居民有近八成(79.8%)的家庭年均生活費不足2,000元,且集中在500-999元、1,000-1,499元、1,500-1,999元三個檔次;只有近兩成(20.91%)的家庭年消費支出水平在2,000元及以上,其中2,500-2,999元的占4.39%,3,000-3,999元的占4.07%,4,000-4,999元的占1.65%,5,000元及以上的僅占2.44%。[36]
何:中國農村的貧窮還可以從消費市場的份額上看出。城鄉差距再度擴大的直接後果就是農村消費市場的萎縮。70%的農村人口只占有40%的耐用消費品市場與20%的城鄉儲蓄,而與此同時,卻是全國主要耐用消費品行業的生產能力普遍過剩50%。以彩電為例,城市普及率已經達100%,而農村卻只有10%。[37] 按照國家統計局的另一組數據,從1995年至1999年,城鎮居民的恩格爾系數從49.9%下降為41.9%,農村居民從58.6%下降至52.6%,後者比前者少下降兩個百分點。[38]
程:我也用《中國統計年鑒2000》的數據做過計算,發現1999年中國內地二十個省約7億鄉村人口人均年購買消費品僅574元;沿海省份及都市郊區農村人口約有2.6億,其人均年購買消費品的數額也僅為1,603元;而京滬兩市及廣東、江蘇、浙江三省的城市居民只占全國總人口的4.9%,他們人均年購買消費品數額達11,819元。也就是說,全國將近1/4的消費品是賣給這僅占全國人口不到5%的兩市三省城市居民的,而占全國人口56%的內地省份農村人口只購買了全國消費品的1/7不到。事實上,在兩市三省這些中國最富裕的城市里,城市人口的一半也是低收入家庭,消費能力並不高,所以這個關於最富裕城市平均消費力的數據掩蓋了人數約在千萬左右的中國精英階層的超級消費能力。從這里可以明顯看出,大約眼下全國有1%到2%的人口高居於收入和消費金字塔的頂端,全國媒體上的商品廣告基本上是做給他們看的,而占全國人口多數的內地省份農村居民的人均消費能力只是前者的1/25。這就是今日中國之城鄉差距,而且這一差距正在繼續擴大。
城鄉差距的擴大也與政策上的城市偏倚有關。最近幾年來,基本上再也看不到真正對農民施惠的措施,而讓少數都市居民的生活“錦上添花”的措施卻接連不斷。比如,在增加內需的名義下不斷動用財政資源給城市居民中“吃皇糧的”人加薪。其實,身居農村的半數國民還處於勉強溫飽階段,他們比“吃皇糧”的人更需要幫助。可是,政府增加國民的收入時,首先想要照顧的總是正項收入不差、額外收入和享受更多的政府官員,而貧困的八億多農民卻被悄悄地“遺忘”了;但提到擴大消費品銷售時,就想到要讓農民多花錢了,目的不是為了讓農民過得好一些,而是要減少城市里國有企業的產品庫存。一些都市里的經濟學家呼籲,要打開龐大的農村市場,讓農民們多消費,這樣城市里國有企業的產品才有銷路。當他們建議如何進一步挖農民們早已被掏空了的荷包時,卻懶得去認真想一想,為什麽多年來農村市場不但無法擴大,相反卻正日益萎縮。
中國部份學者的“都市偏倚”傾向其實是政府的相同傾向的反射,他們不但很少關注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村居民的貧困,甚至連農民貧困的原因都不去思考。當人們談論幾大都市的“世紀新貌”時,卻很少有人提到,中國當前最緊迫的是給幾大都市“錦上添花”嗎?如果把幾個大都市里城市建設投資的一部份省下來,少蓋幾座超高層“世紀建築”,少建一條“五環線”或地鐵新線,少花些鋪陳奢華的主幹道燈光投資,而把資金投入到內地去幫助農村發展,可以讓數十倍於都市人口的農民受惠,經濟上的連帶效應就更是不可估量,至少不用再讓都市老百姓向“希望工程”捐款、代替政府去資助農村的窮孩子完成憲法規定的本應由政府負擔的小學“義務”教育。少花一點這樣的都市投資絕不至於就影響到這幾個都市的繁華,無非是已經夠亮麗的“櫥窗”上少一道“光環”而已。如此簡單的想法之所以沒有“市場”,是因為它顧的並非“櫥窗”和“臉面”的光鮮。農村既非“臉面”,又非政治上的“基礎”,鄉下人的困境就不那麽“重要”了。
進入九十年代以來,八億農民不僅在政策研究圈里沒有多少活躍的代言人,在政策制定過程中也得不到必要的關懷,與八十年代的情形相比,出現了非常鮮明的反差,這是“三農”問題積重難返的又一個原因。在八十年代中國研究改革的專家學者里,最強的隊伍之一就是杜潤生領導的農村政策研究室屬下的一群中青年經濟學家。他們常年持之以恒地的調查研究,得以始終保持著觀察農村問題的前沿眼光,在政策研究和學術討論上都贏得了領先地位,也引起了國際學術界的重視。然而,八十年代末,這支隊伍被故意打散了,其成員一再受到刻意打壓。此後,雖然還有少數學者繼續堅持不懈地研究“三農”問題,取得了不少成果,但背後再也沒有了強有力的團隊研究的支持,其研究成果也得不到必要的重視。在“三農”政策討論中,決策者轉而依重行政技術官僚。但是,行政技術官僚具有處處唯“上意”是從的特點,往往不尊重紮實客觀的系統調查和政策研究中的學術底蘊,使得九十年代有關“三農”政策的研究質量明顯下降。中國失去了研究分析“三農”問題的強勢團隊,並不是件好事。更何況,九十年代的“三農”問題比以前更覆雜了,不單單是經濟問題,也涉及社會問題,甚至關聯到政治改革。十年以後,問題終於暴露出來了,面對今天農村的困局,似乎只能在中國的媒體上見到個別學者的分析以及一些記者的零星報導,而再也看不到八十年代那種腳踏實地、以第一手調查為基礎、有充份說服力的系統整體性分析研究,更看不到有關“三農”的政策制定與這類研究之間的良性互動。
回避政治體制改革就無法解決農村的亂攤派問題
程:八十年代農村經濟改革的一次性制度變遷效應不可能長期支撐農村經濟的持續高漲和不斷繁榮。一些經濟學家以為,只要在農村里引進了市場機制,農村的體制就自然而然地理順了,從此即可踏上順利發展的“康莊大道”了。可現實卻給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城鄉差距擴大的一個比較具體的原因是,農村改革取得初步進展以後,政策就開始逐步向城市傾斜了。這種傾斜加快了資源向城市轉移的速度,加劇了對農民的盤剝。先是在八十年代後半期運用財政資源提高城市居民的工資,增加物價補貼,壓住農產品價格,以施惠城市消費者。然後就是九十年代允許國有企業大幅度提高其壟斷產品的價格,結果前些年農民從農產品價格提升中得到的好處,因種植成本上漲而陸續被城市里的國有企業拿走了。在“泡沫經濟”紅火的歲月里,壟斷型農村金融機構又把農民的儲蓄大量轉移到都市地區的房地產和股市投機當中,虧了是農民們的存款倒黴,賺了是這些機構的員工們發財,而“繁榮地區”的居民則或多或少、直接間接地得到了益處。當然,都市的繁榮還與外資的投入有關,大量的外資集中在幾個都市地區,自然能營造出繁榮來,而內地農村是沒有這種機會的。
何:說老實話,我並不完全同意你的說法。中國農村的貧困不完全是城市偏倚所造成的。有些政策向城市傾斜是事實,但即使政府在資源配置上多兼顧一些農村,農村的落後和農民的貧困恐怕也不會有多大的改變。事實上,農村總體上的貧困問題的根源是人口與資源嚴重失衡、人均耕地太少、農業生產率低、人均剩余少,而“亂收費”問題只不過是雪上加霜而已。在農業生產狀況沒有大的革命性進步的情況下,即使農村稅費改革完全到位,也只能減輕農民負擔,卻無法從根子上解決農村總體上的貧困問題。從短期內來看,克服城市偏倚傾向可以緩解一下農村問題,但是還是脫離不了“給農村喂奶”這一格局,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問題。根本問題是必須緩解人口與資源比例失調的問題。
更何況,中國巨大的人口壓力早已迫使人們向大自然過度索取。環境問題專家指出:中國已有38%的土地面臨沙漠化的危險,不少所謂的“貧困地區”已不適宜人類居住,在那些地區扶貧,只不過是用高成本維持部份人群的低水平生存。
程:那是一個長期性目標,與近期內緩解農村問題的嚴峻壓力並不矛盾。當前中國所面臨的一項相當艱巨而重要的任務是,如何通過進一步的農村改革,緩解農村目前日益嚴重的經濟困局。“三農”問題大概是本世紀中國所面臨的最嚴峻的挑戰之一。當然,解決“三農”問題的長遠方向是發展農村經濟,但現在的許多長篇大論談的多是短期內無法見效的設想。目前官方提出來的措施也多半都是幾年來國內學者反覆提過的,寫進文件里也不止三五回了;這類措施以往未見效
[39],今後也很難讓人相信就有神奇功力。眼前應該立刻解決的是別讓農民過不下去,或是增加農民的收入,或是減少農民的負擔,或兩者齊舉,總要有一些措施來緩解農村困局。
在與美國政府就加入世貿開展的談判中,中國政府堅持本國的農產品補貼率不能低於10%,美國政府提出的要求則是不高於8%,中國政府甚至擺出了達不到目的就不惜延緩加入世貿進程的姿態,看上去其中相差的兩個百分點似乎對保護中國的農業至關重要。其實,中國政府根本拿不出多少資金補貼農產品。據有關專家分析,即便中國答應了美國的8%的要求,事實上也無力兌現8%的補貼率,中國現在的真實補貼率僅為3%而已,除此之外政府就再也沒有財力進一步提高農產品補貼率了。顯然,指望政府提高農產品補貼率來保護農民的利益,恐怕只能是畫餅充饑了。去年朱扁基曾經提出,要提高糧食的保護價。[40] 其實,在政府的有限財力下提價幅度不可能大。何況,在現行體制中,對農產品的補貼大部份最後都落到了壟斷型國有商業系統的口袋里,實際上肥了供銷社、糧食系統員工,而對農民收入狀況的改善卻補益不多。更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的農產品價格已經幾乎沒有再擡升的空間。最近中國農業科學院的黃季昆詳細分析了中國農產品的成本和價格,其結論值得國人警醒。他發現,中國的大多數農產品價格已經超過國際市場的平均價格,而多數農產品的生產成本也高於發達國家。[41] 中國農民指望農產品價格回升帶來今後的收入增長,看來是希望不大了。即使中國政府能繼續維持國內農產品的市場價格,盡量減少甚至堵住低價進口農產品的沖擊,中國農民的種植業收益也不可能再有明顯改觀了。那麽是否可能對農民減稅呢?
何:清代康熙和乾隆年間曾實行過各省輪流免賦的政策。當時中國的東南富庶地區通過絲、茶、瓷器的大量出口為朝廷增加了歲入,使朝廷得以輪流減免農賦。如今中國同樣是東南地區的榮景遠盛於內地,政府是否可能調整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來減輕內地的稅賦呢?問題在於,如今的中央財政雖然斂得不少,卻照樣囊空如洗,而且負債累累。為了維持城市經濟的繁榮並保住經濟增長率不至於大幅度下降,中央財政的支出一多半依賴於每年舉債,如此就根本不可能再對中西部省份的農村提供更多的財政返還。
程:既然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政府無法對農村免稅停賦,又很難提出其他提高農民收入的政策措施,如何減少農民的不合理負擔就成了一個緩解矛盾的重要環節。中國的改革本來是從農村開始的,但二十年之後農民的境況卻陷入了一種十多年來從未有過的困難之中,由此影響到全國的經濟沈入低增長和連年蕭條。可惜的是,在目前國內的主流話語中,進一步的農村改革卻似乎已被忘卻了。好像經過八十年代的承包制改革,農村的體制已經基本理順,再也不值得重新關注了。即便有一些相關的討論,也往往是針對一些零散的政策措施,而缺乏對農村困局的整體評估。為了掩蓋農村問題的真相,中宣部今年五月甚至要求全國媒體今後不得報導農村問題。
中央政府近十年來確實曾反覆多次下達過制止亂攤派的命令,但這其實只是治標不治本的臨時性安撫手段,並不能根本解決問題。最近,中央政府在一些省份試驗“費改稅”改革,最後因遭到地方政府的強烈抵制而不得不放棄。“費改稅”改革的本意是增加正稅、降低攤派;實際結果卻是,那些地方的正稅增加了,但同時官員的開支和消費也把增加部份耗光了,而教育支出這一“硬開支”仍然沒有著落。地方政府官員故意留下這個“硬缺口”以便要挾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既然拿不出巨額資金來補助農村基層教育(事實上即使中央政府有能力補助,在腐敗的農村管理體制下這類支出也是個填不滿的“無底洞”),就只好聽任他們以“辦農村教育”為名繼續對農民大肆攤派,而攤派所得往往又被挪用於官員消費。這一“費改稅”改革的失敗再次表明,由於中央政府的合法性和統治機器的運作完全依賴於地方官員利益集團,因此就失去了改革地方政府和基層官員隊伍的能力,這種局面絕不是個別領導人的個人努力所能改變的。
現在,問題的實質已經浮上台面,稍微了解一些農村情況的人都能看得很清楚。要徹底減輕農民沈重的不合理負擔,只有從節流入手,減少農民必須養活的基層幹部人數及他們的開支。不久前國內有學者提出,可以考慮回到1949年以前的鄉村體制,徹底撤銷鄉村兩級組織,由農民自治,選舉鄉保長。這樣的建議就是一個釜底抽薪的辦法,只有減少農村基層龐大的靠攤派養活的幹部數量,並同時實行鄉以上幹部的民主選舉,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除此之外,似乎沒有其他更有效的徹底減少農民負擔的有效辦法。但是,能否真正對農村的亂攤派實行上述的釜底抽薪的做法,卻非易事。在現行政治體制下,農村稅費征收體制的改革顯然無法再取得任何進展。
從更深層次看,縣鄉政府幹部隊伍持續不斷膨脹的根源,是現行體制建立的基層精英向上流動機制的必然結果。現行體制對農村居民和縣城、鄉鎮居民的制度性歧視使他們無法正常地自然移居到大中城市里生活和就業,這樣農民子弟和縣城、鄉鎮居民子弟在社會結構的等級階梯上從低等級向上攀登的途徑就變得十分狹窄,通常只能通過考進大專院校再獲得大中城市里的工作,或參軍後退伍轉業被安排到原籍的地方政府工作,或靠關系安排進縣屬企業工作。這是過去幾十年來縣以下村鎮居民中基層精英的主要社會升遷管道。改革後又出現了另一途徑,即農民子弟到城市里充當臨時性低等勞動力和“二等公民”,這一道路雖能增加其家庭收入,但並不能有效地幫助外出的“打工仔”在中國官本位的社會結構中提升社會地位。所以,那些更追求社會升遷的農民子弟仍然選擇升學或參軍,然後設法進入大中城市的機關事業單位謀職。
但是,近年來,隨著經濟轉向蕭條,大中城市里下崗職工大量增加,事業單位開始自負盈虧,城市籍大專院校畢業生的就業機會越來越少,農村籍大中專畢業生就更沒有留在大中城市工作的機會了。這樣,大批農村籍大中專畢業生也不得不回到原籍,與轉業退伍軍人一起,擠進縣鄉政府機構的窄門里求“一碗飯”吃,同時滿足他們“當幹部”的社會需求。加上全國縣屬企業多數瀕臨破產,縣城、鄉鎮居民的子弟也只剩下這一條出路。結果出現了縣以下基層社會精英“千軍萬馬”擠進基層政府這一“窄門”的結局。只要當局還需要通過維持基層社會精英的向上流動機制來穩定基層精英群體的效忠,就只能允許這些基層精英持續不斷地擠到“官”門里去,結果必然無法約束縣、鄉基層幹部隊伍的無限膨脹。如果在現行的官本位體制中完全阻塞了基層精英的升官途徑,當局控制基層社會的根就動搖了。可以說,對農民的亂攤派表面上是這些基層精英的胡作非為,從本質上看,還是當局在向農民轉嫁自己無法承受的統治成本。
農村體制的進一步變革只能是政治體制的徹底改革。如果說,八十年代初取消人民公社三級所有的體制、實行土地按戶承包是一場重大的“革命”,那麽,削減農村基層幹部數量、實行鄉以上幹部的民主選舉,就是解放農民的第二場農村“革命”。這第二場“革命”比土地承包、取消公社的第一場“革命”深刻得多,因為它將首次觸及到基層“吃皇糧”的幹部的根本利益。在維護農民利益還是維護基層幹部利益這個兩難矛盾面前,政府究竟代表誰的利益將面臨檢驗。這第二場“革命”還關系到如何改變長期以來形成的農村政治社會管理體制,必須真正按照農民的需要和可負擔能力,來設定基層政府的規模、人數和功能;而不是象過去二十年來那樣,“量出定入”,依據政府自身的需要來設定幹部人數和職能,然後強迫農民無條件地出錢養活他們。農村基層政府職能的轉換和結構的改變,意味著全國鄉村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農村現行政治社會管理體制的維持成本已經大大超出了中央政府和農民的可承受負擔能力,如果繼續維持這一體制,勢必造成農村的進一步蕭條,社會矛盾將日益激化。而改革這一體制,則是一場八億農民與幾千萬基層幹部之間的角力,將重新奠定政權的合法性基礎。
經過十多年來村委會民主選舉的實踐,農村已經逐步積累起實行這場變革的社會政治條件。對農民來說,實行這樣一場變革是他們求之不得的事,必定大快人心。但是,按照長期形成的集權體制的慣性,這場變革又需要農村基層政府的配合,與虎謀皮,談何容易。二十年前,中國農村的經濟改革也是在這樣的形勢下逐步推動,然後形成燎原之火,勢不可擋。今後,依靠占全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民來推動這場農村政治體制變革,其勢在必行已經了然。這場變革能恢覆農村的活力,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負擔問題。但是,沒有高度的政治智慧和膽略,是不可能主動迎接這樣的挑戰的,而只會漫無目標地拖延時日,“盲人騎瞎馬”,直到“夜半臨深池”才勉強應付,必定為時已晚。
小農經濟與中國的社會─政治─經濟結構
何:用歷史的眼光來看,中國的農民問題已積累了三個世紀。從清代乾隆時期開始,中國就已面臨人口壓力,乾隆六年登記在冊的人口即達1.43億。當時的著名學者任啟遠、洪亮吉等人都曾談論過這一問題。洪亮吉的《意言.生計篇》集中談論了如何控制人口,洪書成於1793年,比馬爾薩斯的《人口論》(1798年)還要早好幾年。只是兩個社會解決人口問題的方式完全不一樣。英國通過大量向美洲大陸移民緩解了人口壓力,繼經濟起飛之後又連續完成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人口轉變;中國那時雖也有華工出國及其他海外移民,但過剩人口流動的主要形式還是在本土移民,因此移民之間爭奪生存資源的鬥爭也相當慘烈。1999年3月我到台灣講學時曾偶然發現,台灣的“有應公崇拜”即與移民有關。台灣基本上是由一波波移民潮所構成的社會,先後來到台灣的移民為了爭奪土地、資源和生存空間,再加上種族、語言、祖居地風俗習慣的差異,因此在漢番、閩粵、漳泉、宗姓、村落、團體之間經常爆發各種摩擦,甚至演變成武裝械鬥或大規模武力沖突。歷年來各族群中不少人死於這類沖突,其屍體往往無人收葬,只能靠官府或善心人士的幫助,或是村里人共同出資,加以集體埋葬,並在墓旁建立一個簡單的廟,而廟前往往掛有“有求必應”的紅布條。[42] 太平天國起義也是因人口壓力所致,當時汪士鐸就有反思,後來羅爾綱也有過專述。
自十九世紀中葉起中國就一直嘗試著緩解人口壓力。孫中山的“耕者有其田”、共產黨的土地革命,實際上都是想通過改變土地資源的占有方式來尋求出路。然而,這種土地資源均等占有的辦法雖暫時解決了過剩人口的就食問題,卻抑制不了人口的快速增長。二十世紀後半葉中國的人口終於從4.5億增長到了13億。如果說上一世紀的農民問題是讓耕者有其田,那麽本世紀的問題就演變成如何讓農民就業自養,以減少遊蕩在城市邊緣的流民。現在,農村閑置勞動力過多、農業邊際效益下降、賦稅過重等導致小農經濟破產、幹部劣紳化、農民痞子化等現象,幾乎都是在重覆二十世紀初至三十年代的那段歷史,情景驚人地相似。[43]
程:最可怕的是,這類邊緣化人群正處在一種無限增生的狀態中,這與中國現在擁有的天文數字般龐大的人口,以及人口與資源嚴重失調有關。中國目前人均耕地面積只有1.59畝
[44],是世界人均數的43%;而且質量不高,中低產田占耕地面積的79%,有水源保證的和灌溉設施的只占40%,還有不少是大於25度的陡坡耕地,其土質很差。[45] 在那些自然條件較差的地區,人口的增長率恰恰偏高,本地的農業產出微薄,非農就業機會稀少,窮鄉的官府搜刮得又格外狠,這就逼得那些既無適當教育、又無求職技能的農村剩余人口外流。當都市再采取就業限制政策時,這些回鄉無活路、在外衣食無著的流動人口就很難靠正當職業糊口。從李自成、白蓮教、太平軍到紅軍八路,其主體均由這類流民構成。今天,這類邊緣化人口的迅速增加,也許不會再演變成一批“水滸山寨”,但必然會為黑社會組織的生發壯大提供豐富的後備軍。“張君案件”就為社會敲響了警鐘。
何:自從1988年發表了第一本書《人口:中國的懸劍》以來,隨著研究的深入我越來越堅定地認為:一個社會的政治結構牢固地根植於該國的自然性質,即資源稟賦、人口與資源的比例關系之中,而生活在這塊國土上的民族的文化也受到地理環境的影響,在科技不發達的前現代尤其如此。這可能會被人視為“地理決定論”,但我認為這個理論不無道理。人類首先是環境的產物,生存環境最基本的層面就是地理環境。孟德斯鳩曾嘗試用“地理決定論”解釋某些問題,但由於他對地理因素的神學解釋從而使“地理社會學”成為學術笑柄;再加上馬克思批評過“地理決定論”,而我國在很長時期內非常熱衷於超出自然資源的限制去改天換地,因此國內學者往往不敢讓自己的觀點中出現“地理決定論”的影子。
中國的人口─資源狀態相當特殊,在這種狀態下幾千年來形成了中國的小農經濟結構以及相應的社會政治結構。不管是在山區、丘陵地帶還是在平原地區,小農家庭只要調整其家庭經營中農業、畜牧業和手工業的比例,就能穩定地生存發展下去。正是由於這種經濟結構對地理環境的適應性強,它才由中原地區逐步向周圍擴張,成為中國幾千年來各地農村的主體經營形態。這種經濟結構有一個特點,即生殖人口的無限沖動。而1949年以後建立的人民公社體制實行了大部份糧食按人頭均分的分配機制,在口糧不足的情況下,單身壯勞力的口糧甚至不如多子女家庭寬裕,形成了“做得多不如生得多”的局面,這又加劇了農村人口的生殖沖動。改革開放後恢覆了以家庭為生產單位的小農經濟,人口生殖狀況同樣令人焦慮,許多民間進行的調查都指出了這一點。例如,據對廣東電白縣正北豐村(七逕鎮新屋仔管區下的自然村)的調查,該村1980年有252人,人均0.6畝水田和0.4畝旱地;而到1998年該村人口已達536人(不包括遷出的6戶共32人),而由於征用、建房等原因,人均耕地已不足0.28畝。一個生育周期(20年)不到,該村人口就翻了一番多,全村沒有一戶是獨生子女,戶均超過4胎,最多的達15胎(存活12胎)。在當地村社文化中,家庭擁有兒子的數量仍然決定著一個農戶在村中的地位,村民對節育並無認識,不會揭發超生現象。[46]
程:文革時期沒有計劃生育政策,農村的生育情況更是普遍如此。八十年代全國都設立了計劃生育專職機構,形成了一套制度方法,還是擋不住農民的多生多育傾向。《黃河邊的中國》一書的作者曹錦清1996年走遍河南各地鄉村作調查,發現那里的農民家庭也很少有獨生子女戶,均是多胎化生育,當地幹部多次告訴他這樣的話,“有權的憑權生,有錢的買著生(付超生罰款相當於買超生指標),無權無錢的就逃著生(逃離本鄉好超生)”。[47]
何:正北豐村在中國既非國家級貧困縣,也非鄉鎮企業發達的明星村,只是千萬個普通的中國鄉村之一。它面臨的鄉村組織渙散、官民對峙等問題確實是目前亟需解決的,但我並不認為這些是最根本的問題,因為只要生存的基本條件還存在,這些問題還有解決的可能。問題在於,該地的生態系統根本無力支撐起這麽多人口生存的基本需要,依靠傳統方法耕種140多畝地,根本不可能養活500多人。這份罕見的尊重事實的調查報告詳細記錄了該村失業嚴重、犯罪滋生等現象:“在村民自身無技術、無資本、低素質和環境的無資源、無工業、無組織的內外因素結合下,300多勞力有幾人能以工作糊口?現在的就業情況除耕田者外有:教師6人,醫生、工人、跑運輸者各一人,飼養15人,開小店3人,小販16人,外出打工55人,飼養一般是養10多頭豬,今年(指1998年)多數虧本,小販多是販雞,每天賣出十只賺回20多元;外出打工一般是男的做泥水建築,每天有30-40元,女的進廠或當服務員,每月有幾百元不等。而大多數常年遊蕩在村里的三個小店之間的無所事事者特別是未婚男青年卻成了犯罪的主體。賭博是習以為常的公開擺明的事,也是他們最好的娛樂,盜騙搶卻並不明擺,只是附近村中時有禽畜、廚具、谷物失蹤,以及常是同齡人講述的生動的在外盜、騙、搶、鬥的驚險場面,下面需要詳述的是近年來的吸毒和販毒現象……”,這里就不再引述那段談吸毒的、讀了感到磣人的文字了。
世界各國都把教育視為反貧困策略中的良方。這一報告也談到了正北豐村教育問題的現狀:“北豐小學現有教師10人,其中2人高中畢業,其余都曾讀過初中,現有3名公辦教師,其他為民辦或代課教師。對於這三年來廣東省大量轉正並逐漸取締民辦教師的政策,筆者從學校負責人陳北忠老師處了解不少有點不可思議的信息。縣教育局按文件通過考試轉正4,000多民辦教師。規定於1993年前入教並有民師證和中師函授證者可考試,擇優轉正,另據教齡可加分,有28年教齡者免試轉正,考試內容為心理學和教育學。但是,據透露,中師函授是交錢抄書拿證,心理學、教育學是背熟值120元的小冊子考試,而不考文化試(指語文和數學等)更是有人得以濫竽充數的關鍵。筆者(指調查作者陳鋒)曾於今年(1998年)2月在小學代課兩星期,了解到一些老師對比較簡單的競賽題都無法解答,甚至比不上成績好的學生。而一些較好的年青教師卻很快要下崗。對此陳老師的評論是‘好的卡緊,差的放松,重視教育不如說是在毀滅教育’。由於師資低劣,所以五年級的學生中能答出國家、省份、省城市、球類、中國皇帝中任一項的5個名稱者甚少。現在幾乎所有學齡兒童都入學,但由於每學期280元的學費,使在學人數逐年級減少,畢業的不多,升初中者甚少。就這樣,膨脹的人口給農村帶來了不堪承受的重負,同時村民又沒有認識到也無力從提高自身素質上獲得財富和地位。落後的教育只能釀出低素質的愚民。貧窮、封閉、落後、迷信、失業、犯罪等等就像惡魔一樣伴隨著今天的正北豐村。”
這份調查報告讓人看得觸目驚心。這樣的村子在中國絕非特例,而是具有普遍性的。我的家鄉邵陽市是個千年古城,舊稱寶慶府,歷史上算是文化經濟中等發達之地,如今除了市民的教育狀態比正北豐村好些外,其余方面的情形與正北豐村亦頗類似。九成以上的國有企業都破產停產了,除了少數通過升學離開了這個城市的人之外,大多數本地青年均無工作,賭博成了男女老少鹹宜、樂此不疲的娛樂活動,失業、犯罪充斥整座城市,市容極差。不少女青年到沿海城市以做娼妓、“二奶”為生,家人亦不以為恥。
程:從正北豐村的情況還能看出,當地政府只一味借行政之便撈錢,縣鄉幹部們飽食終日無所用心,對農村的嚴重落後狀況長期熟視無睹。顯然,支撐這個幹部系統的體制有無可推諉的政治歷史責任。當然,也有一些地方的村級行政組織能有效帶動當地的發展。比如,河北石家莊市郊的槐底村村委會負責人依靠9,000萬元征地款為啟動資金,定下了“吃區位飯,借優勢興業,走產業升級,發展三產服務城市之路”的方略,從1996年到1999年,全村的三產收入每年以80%的速度遞增,1999年當年全村總收入達2,000萬,其中三產占到90%以上,通過架起城鄉經濟走廊為村里幾乎所有的勞動力提供了就業機會。[48]
何:在中國確實有一些這種依靠地緣優勢和社區負責人個人魅力發展鄉鎮企業而成功擺脫貧困的例子。但是,這類典型的經驗不具備可推廣性,不是每個村莊都有這樣的條件,而且這些明星村莊的社會─經濟格局會不會隨著村負責人的逝去而人亡政息,也難以判斷。我更關注占農村人口90%的那部份人的生存狀態,為此讀過不少材料,也到過一些農村,還專門請教過一些長期做農村調查的人士。各種渠道的信息表明,很多鄉村的計劃生育實際上處於失控狀態,實際人口數與上報數嚴重不符。如1991年至1998年四川省就清理出漏統人口40.72萬人。[49] 雖然計劃生育號稱是“基本國策”,但不少農村基層幹部實際上卻將計劃生育罰款作為一種尋租的機會,聽任農民多生、超生,罰款收入主要用於改善幹部們的福利或修建鄉村幹部的辦公場所。一位在農村長期做調查的學者對我說過:農村里哪個鄉、村的辦公場所建得漂亮,那里的計劃生育一定沒搞好。農村里只有生活處於中間層次的家庭才比較害怕計劃生育罰款,富裕農戶則不怕罰,願意交罰款生孩子,窮戶也不怕罰,大不了流落異鄉當“超生遊擊隊”。
安徽省蕭縣大屯鎮徐屯村村民曾向《半月談》記者反映:從過去的老支書到現任村支書、村主任,多年來就一直公開出賣準生證,將此做為“發家致富”的捷徑;第一胎價格從30元上漲到了200至300元,生多胎的則漲至上千元;幾年來該村先後賣出準生證200多個,村幹部藉此收款約3萬余元;村幹部自己也帶頭超生,現任支書40多歲,有3個兒子,其長子又生了3個孩子;計生專幹張某30多歲,生了4個孩子,村委會主任的兩個兒子生了7個孩子;老支書的侄子生了5個孩子。該村上報人口2,106人,而實際人口已超過2,330人。[50]
廣東省吳川市覃巴村也是個“超級超生村”,該村總共600多戶,6胎以上的就有100多戶,最多的兩家都生了10個孩子,而有5個孩子的家庭是該村常見的家庭結構。該村為何計劃生育如此失控呢?村黨支書容文秀說,村里超生戶多,很難管理。但據村民舉報,村幹部就帶頭超生,村委會主任容觀保、副主任梁亞孔各生了5胎,村幹部王偉生了4胎,村民小組副組長梁德瑞生了8胎。該村一些村民至今還被迫飲用田邊溝水,村里凹凸不平的小道上垃圾遍地,隨處可見臭氣熏人的糞便,3,000人的大村里沒有一個廁所。[51] 在上述村子里,可以說,除了金錢之外已沒有什麽能夠維系當地的鄉村共同體,整個秩序比半個世紀以前的鄉村自治時期還要糟糕。但是這類鄉村卻基本上得不到政府與傳媒的關注,這些鄉民的生活也只能自生自滅。
湖南省桂東縣大塘鄉春峰村因在外打工非正常死亡人數特別多,曾偶然引起了《南方周末》記者的注意。[52] 春峰村是省級特困村,交通不發達,資源也十分匱乏,該村共有1,598人,全部1,400多畝地都是分布在海拔800米至1,000多米之間的梯田,人均連一畝地都不到,而且地塊很小。村里沒有企業,集體收入每年只有幾千元。村民們的收入來源除了每人不到1畝、每年只能種一季水稻的梯田外,就是養幾頭豬和外出打工。從1993年開始,該村“除非種田的和家庭負擔較重的人,其余的都出去打工了”。其中約三分之二(大部份是女孩)去了珠江三角州地區的一些玩具廠、電子廠,月工資約400元至800元,1999年因經濟形勢不好,去廣東找工的人很多空手而回;村里的男勞力大多在幹一些掙錢多一點、但更辛苦且有生命危險的活,即出去“做砂子”(挖鎢砂礦)或挖煤,經常因發生塌方和瓦斯爆炸而喪生。
每到冬天農閑時,宜章的瑤崗仙、郴州的柿竹園、臨武的香花嶺、江西大余的西華山等礦區都各有幾千人在“做砂子”,民工都來自春峰村這樣的村莊。他們合夥向承包國營大礦廢棄礦井的個體老板取得某個礦洞的開采權,自備鋼千、炸藥和礦燈,在廢棄的礦洞里深入井下幾千米,打洞放炮、尋找殘余礦砂。廢棄礦井沒有任何安全設施,爆破時極易塌方。春峰村的20名外出打工的非正常死亡者中,有8名是“做砂子”死的,其中5名死於礦井塌方。春峰村所在的大塘鄉鄉長稱,“整個大塘鄉都差不多”。例如,從1986年至今,春峰村附近的蛟洲村已有20人在外打工時因工作場所的事故喪生,其中1993年以來死了16人,多死於湘、贛、粵等地鎢礦、煤礦的礦井塌方、瓦斯爆炸。對“做砂子”的人來說,勞動法、勞動合同是完全陌生的字眼,他們與老板之間只有口頭約定,從來沒有人與老板簽合同。就象一位村民所說的:“現在工不好做,你要簽合同,老板就會要你滾蛋。”打工者喪生後,其親屬也不懂得用法律手段索取賠償。
據大塘鄉農經委的統計,1998年春峰村的人均收入為880元,其中打工者掙來的血汗錢占六、七成。據春峰村黨支書稱,外出打工者的收入除了維持家庭生活外,節余只夠成家的費用或供弟妹讀書,沒有哪個人用打工掙來的錢做起生意,甚至沒人能起一座比較好的房子。盡管打工收入那麽少,而危險又那麽大,但春峰村人幾乎沒有考慮過別的活路;如果不外出打工,他們可能連基本的生活都維持不了,雖然無法擺脫貧窮,他們也不得不在這條路上走下去。對於他們來說,最可怕的事情不是“做砂子”,而是沒有機會去“做砂子”;他們所不知道的是,誰將是下一個因打工而被死神喚走的人。
該村村民的生活讓我想起了非洲的生態難民,象在春峰村這樣的地方,土地和生態事實上已支撐不起這麽多人的生存。其實,整個中國的生態在人口壓力下已陷入了真正的困境。且不談長江黃河等七大水系的污染或斷流,只談談被視為財富之母的土地問題。據有關資料介紹,目前中國已成為世界上荒漠化最嚴重的國家之一,荒漠化面積約為360萬平方公里,占國土面積的38%,有的地方民眾已無生存之地。中國林科院研究員蔣有緒尖銳地指出,中國國土的生態環境已不再安全,若不及時加以治理,人民則有禍於旦夕之虞。[53] 由於生態問題與人們的生存狀態的關系不像疾病之類那樣直接,中國國民的環保觀念始終還處於“坐而論道”階段。我所工作的報社每發一篇某小姑娘被遺棄或生病無錢醫治的報導,可在幾天內募到數千乃至十幾萬的捐款;而我特意為拋家別妻十幾年、在長江源頭可可西里設立觀測站、致力於環保工作的民間環保人士楊欣先生登了一個整版的文章,並公布了捐款電話與帳號,但居然無一人來電詢問或捐款。這正好與發達國家的社會慈善捐款序列相反。
從我開始關注中國的人口問題以來,一個觀念一直在我的頭腦中揮之不去,即中國的政治社會形態與人口及資源狀態密切相關。對中國來說,二十世紀是農民的世紀,是由人口的“量”決定政治的“質”的一個世紀。而所有制模糊的土地政策與財政扶貧的結果,摧毀了人起碼的尊嚴──健康人應該憑借自己的勞動力生活,這本是人起碼的尊嚴。中國的社會經濟政策所起的總體效果是,讓生育者不必計算生育成本、不顧自然資源的限制而生育人口,並將撫養人口的責任由家庭轉移給社會。如何評說這個世紀對後世的影響還有待歷史良心的出現。
從世界各國的經驗來看,除了人口大國中國與印度之外,每個國家的現代化過程都伴生著小農階級消失這一過程;這與城市化過程中現代經濟部門不斷吸納從土地上被拋出來的無地農民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而中國由於人口數量過於龐大,再加上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技術(資本)密集型企業日漸取代勞動密集型企業,大量未受過足夠教育、亦未經過任何技能訓練的農村勞動力無法適應現代經濟部門的要求,更兼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的擴張速度遠遠趕不上人口增長速度,故此廣大無地農民無法進入現代經濟部門,正成為整個社會“多余的”邊緣化階層。老實一點的農民可能會像春峰村村民一樣做牛做馬地生活下去,不少報導都談到了在三資企業(主要是港台資本與南韓等“東亞龍”國家與地區開辦的企業)的打工者的悲慘處境,實際上就是勞動力市場極度傾斜造成的。
1998年12月,我值班時曾處理深圳特區四海制衣廠江西籍打工者徐章水因勞累過度而暴死事件。當時是生產旺季,該廠的工人連日加班,20歲出頭的徐章水連續加了48小時班,回到宿舍躺下後就再也沒醒來,七竅流血而死。我當時問該廠工人,這樣連續加班是違法的,為什麽大家不提意見?工人們面面相覷,最後告訴我,他們不敢,怕被開除。因為這份工來之不易。我再問該廠老板,為什麽要這樣違反勞動法超時連續加班?釀出這麽大的事故,而老板卻對我說:“我自己也奇怪,我這家廠的待遇確實不好,工作時間長,工資也不高。我經常對工人說,你們嫌待遇不好可以走人。但奇怪的就是還有不少人搶著爭著來這里做工。”老板說的話讓我不由得想起1949年以前上海一些外國資本家曾說過一句被我們視為“國恥”的話:“在中國找四條腿的狗難,找兩條腿的人容易”。
從根源上來說,勞動力的待遇完全與市場供求狀況有關。按照“博奕論”的原則,博奕雙方的利益完全與博奕者所憑藉的實力有關。在中國人權的不受重視與人口嚴重過剩也有關系。人權中最基本的是生存權,生存都未解決,很多處於社會邊緣的人群就無從關心自由權、財產權。還有不少邊緣人為了生存,只得從事各種非正常的經濟活動,如賣血、婦女賣淫,還有的則是純粹的犯罪行為,如成群結隊到他鄉去偷竊(“拎包”)、買賣人口、利用各種手段行騙、盜挖古墓倒賣文物等,成為社會犯罪活動的主力軍。最近在中國轟動一時的張君一案,案中所涉犯罪集團主要人物,基本上都出身於多子女的貧困農民家庭,張君自己就出身於有兄弟姐妹七個的多子女貧困家庭。一個城市中等收入水平的家庭生養一個孩子,還可以過較好的日子,生兩個就比較吃緊,要支撐起三個子女的教育費用與撫養成本根本就沒有余力。農民家庭的生育率如此之高,哪還談得上脫貧?
我以前就說過,中國人如不改變多生多育的落後習慣,中華文明最後必將作為祭品犧牲在人口這個古老的祭壇上。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結論是全國戶均才3.44人,這個數據並不可靠。真正實行了計劃生育的只是城市里那些在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對農民工來說計劃生育管理基本上作用不大;而城市人口只占全國人口的30%左右,在農村里生育兩個是被允許的,多胎化也是常見現象,少數民族還被允許生育更多的孩子。這樣算來,中國戶均家庭人口很可能超過3.44人。不過,中國政府的統計數據失真是體制性弊端,人所共知。
程:我最近看到一篇文章,作者對你的一些觀點提出了批評,他說,你認為“中國人口問題將會阻攔中國發展的悲觀結論和龐大的低素質農民成為中國現代化的重大障礙,這些論點有可能客觀上掩飾了加重這一問題的原因和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之道,而且還可能為別有用心的精英專政論所利用”。[54] 你看到這篇批評沒有?另外,在中國的制度轉型過程中,制度問題始終是許多獨立知識分子關注的中心,如果在討論“三農”問題時過於強調人口壓力,會不會淡化不良制度對“三農”問題的影響因素?而且,人口問題不是個短期內就能指望解決得了的問題,而“三農”問題的緊迫性卻十分突出,把近期內需要緩解的難題與長程性因素聯起來,對解決近期問題似乎幫助不大?
何:我看過這篇文章,覺得作者對中國現實問題的嚴重性估計不足,尤其是對生態環境面臨人口的巨大壓迫這一點似乎不太敏感。至於談到如何解決問題,我認為中國應該少一些誇誇其談之言,覆雜的中國問題不是靠幾條簡單的“對策”就能輕易解決的。如果大多數國民還在期待著偉人橫空出世來解救他們,那恰恰表明他們尚處於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的狀態。我研究問題的目的只不過是要讓大家對自己的生存環境有一定的認識而已。我並不認為自己過於強調了人口問題的嚴重性。中國的傳統文化本來很注意人與自然的和諧,在“天人合一”的思想中,“天”指的是自然,“天人合一”指的就是人與自然和諧共處。中國古代文化其實包含有樸素的人文主義思想,這種人文主義精神就體現在培育人關於社會、倫理、自然環境的認知,並將此認知與文化知識的吸納結合起來。從中國的經史子集里,包括醫書中的五行相生相克說,都會發現許多質樸的人文主義精神,它通過儒家文化的教育沈澱在民族精神當中。我訪問山東曲阜時,在中華民族精神的塑造者孔子墓前曾想到一個問題:一種文化能夠維系一個民族幾千年於不墜,肯定是借助於它內在的親和力以及平衡力。我們小時候還能從長輩那里接收一些“寸絲粒米,來之不易”的古訓,懂得惜食珍物;但如今在缺乏人文內涵的技術知識加意識形態型教育模式下成長的一代恐怕再也沒有這種熏陶了。
過去的五十年基本上破壞了民族文化的傳承,“人定勝天”、“向大自然開戰”、“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讓高山低頭、叫河水讓路”等口號挾政治威力大行於世,對大自然過度索取居然成了“時代精神”。《邵陽文史》曾刊登過一位幹部回憶自己五十年代後期在漁業社蹲點的經歷。他先是讓漁民將漁網織得密密的,不讓小魚有逃生的可能,但產量還是達不到“大躍進”要求的水平;於是他又在漁民當中推廣用炸藥炸魚,炸藥引爆後滿河滿塘都翻著白花花的死魚,捕撈量自然成倍增長。可是幾位老漁民卻“圍攻”痛罵這位一心要完成上級任務的幹部:你們連小魚也不放過,以後我們就沒有魚可撈了,你們這樣是想打破我們的飯碗呀!但在意識形態和政治高壓下,農民的這種樸素的環保思想卻被迫節節敗退。現在他們的下一代已經很自然地應用功能強大的電網捕魚了,網過之處湖海一片死寂。“大躍進”和“文革”本身雖然成了歷史,但它對教育文化的影響卻隨處可見,現在我們的教育仍然充份體現出那種“唯物”而輕忽人文的“時代精神”。因此在人口、資源、環境生態、歷史文物等問題上,從老師到學生都普遍欠缺必要的認知。今天我們看到的對環境生態的破壞性利用以及將人文景觀當作旅遊資源的掠奪性開發,就是缺乏人文關懷的技術型教育對社會的報覆性反噬,有如盛行的貪污腐敗是對我們落後陳腐的幹部選拔機制的惡性報覆一樣。
為這場對話做個總結,中國農村的問題或許可以歸結為:最迫切的是鄉村社會的重組,而穩定農村進而穩定社會的關鍵則是農民的就業問題,但這只是短期的反貧困策略,收功長遠的反貧困戰略則是改善教育。這三個問題的解決須仰賴“一定的社會政治條件”:首先要有一個理性、高效、廉潔的政府,能采用適當的政策對社會進行調控;其次,計劃生育要成為農村人口自覺的行為,而不是政府現在的紙面控制(control on paper);第三則要加大教育投入,不斷提高全體國人的教育水平,以提升人口素質,創造減少貧困的社會條件。
起點平等之後:捷克大眾私有化評述
金雁(中央編譯局俄國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秦暉(清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教授)
一、“在起點平等的基礎上找到最初的所有者”
二、證券私有化的操作及其直接結果
三、“捷克奇跡”
四、對“大眾私有化”的社會評價
五、1997年危機與“捷克模式”的困境
六、“投資基金病”與捷克的未來
七、捷克私有化實踐的經驗與教訓
一、“在起點平等的基礎上找到最初的所有者”
1.徹底告別舊體制:捷克人心思變
在東歐轉軌國家中,捷克可以說是全民對舊體制反感最強烈、求變情緒最突出的國家。其它國家在社會主義政權建立前多是貧窮落後的農業國,政治上專制,王政色彩濃厚。戰前東德的經濟雖然比較發達,但政治上卻是納粹暴政。唯有捷克,戰前既有高度發達的工業,也有成熟的議會民主和共和憲政。
歷史上捷克是中歐強國奧匈帝國境內的工業集中地區。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奧匈帝國崩潰,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以前雖只擁有奧匈帝國24%的人口和21%的領土,卻繼承了奧匈帝國80%的工業生產能力,這使它的經濟發達水平遠遠高於在前奧匈帝國政治中心地區建國的奧地利。二戰前,捷克是世界十大工業國之一,人均工業產量甚至高居世界第四位,不少部門的工業生產能力超出國內市場容量三倍,是個工業出口大國[1]。可是1948年實行計劃經濟後,到了六十年代在世界工業國中的位次便降到第12位,人均產量落到第五,生活水平已明顯低於本來遠不如它的奧地利。到八十年代末,捷克更是落到了巴西、西班牙與韓國之後,退出了主要工業國行列。
在政治上,二戰以後捷克由過去的民主制度變成了斯大林制度,不僅造成五十年代初的大量冤案,而且在1968年之後的大整肅中連多數共產黨人也倍感壓抑,覺得還不如在戰前民主制下對共產黨人更好些。這一切加上1968年“布拉格之春”的影響,使捷克的改革不可能不具有激進性質。
2.捷克的經濟條件:私有化難度大
但另一方面,捷克也可以說是轉軌最困難的國家。同樣走的是典型的“民主私有化”道路,但捷克的經濟條件與北鄰的波蘭有很大的不同。波蘭民主化之前的統一工人黨政府就信奉奧斯卡.蘭格的“市場社會主義”,“自發私有化”、“雜亂無章的私有化”已頗有發展,而農村則根本沒有實行過集體化,基本上仍由小農構成,因而政權更替後曾被認為是私有化改造比較容易的國家。傑弗里.薩克斯的“證券私有化”建議,最初就是向波蘭提出的,而東歐第一個證券私有化的方案也是首先在波蘭出台的。
捷克經濟轉軌主要有以下困難。首先,捷克民主化前的經濟體制之“一大二公”在東歐諸國中無出其右,在“布拉格之春”被扼殺後的二十多年間,當局拒絕一切改革,比起民主化前就實行過“市場社會主義”的匈牙利、南斯拉夫與波蘭等國(尤其是從未搞過農業集體化的後二國)來,其原體制的僵化和壟斷性與“純國有”、“純計劃”經濟的色彩都更加突出,因此按理說轉軌也會更加困難。
其次,在1989年捷克的國內生產總值中,公有經濟占96%之多,私營經濟只有區區4%。[2] 個體勞動者只占人口的1.2%,其產值僅占國民生產總值的4.1%。而且,捷克的國有企業多是大中型聯合企業,托拉斯化程度之高,在整個東歐僅次於前民主德國。捷克早在共產黨時代以前就有經營大企業的傳統,如俄斯特拉發的冶金聯合體、比爾森的斯科達汽車廠、布拉格的奇卡德工廠、烏斯季的斯波萊克化工冶金聯合體與布爾諾的阿達斯特工廠等,都是世界聞名的巨無霸企業。在這樣的經濟系統中推行產權改革,困難可想而知。完全沒有市場改革基礎的捷克,本國公民不可能購買企業;而捷克作為二戰前全球十大工業國之一,國民有很強的歷史自豪感,不可能像匈牙利那樣允許外資大量購買並控股本國企業。同時,在捷克轉軌之初,國際收支尚屬平衡,並未承繼大量外債或惡性通貨膨脹,不像匈牙利那樣,早已背上了沈重的外債包袱,而且喪失了對外支付能力,需要賣掉國有資產換取外匯來還債。因此,無論從可能還是從需要來講,出售型的私有化在捷克似乎都是行不通的。
3.捷克的社會政治條件:有利於“浪潮式私有化”的激進改革
捷克在歷史上是東歐諸國中唯一具有真正左派傳統的國家。戰前的絕大多數時間里,社會民主黨都是聯合執政黨乃至主要執政黨,第一共和國的前後兩位總統馬薩里克和貝奈斯、以及總理突沙等均為社會民主派人士。捷克社會民主黨在1948年2月事變被整肅前有黨員近70萬人;捷克人口僅為德國的四分之一,但社會民主黨黨員人數卻相當於著名的德國社會民主黨黨員人數的70%。此外,在二十年代中期捷克共產黨就成為國內第二大黨,1925年大選中得票率超過社民黨而幾與第一大黨農民黨相當(93.4萬票對97萬票),1928年捷共擁有15萬黨員,比法共多兩倍,比英共多29倍(而捷克人口僅及英、法的三分之一)。捷共也是東歐唯一的在蘇軍“解放”以前就依靠自己的力量在民主政治中擁有巨大影響的黨。同時,捷克也是東歐諸國中唯一在二戰前具有發達穩定的議會民主制的國家。在民主參與監督理念和左翼平等理念的雙重影響下,任何寡頭式的、“權貴私有化”式的、黑箱操作式的產權改革,都是國民難以接受的。
與波蘭相比,捷克政府基本上未受半民粹主義式工聯主義傾向的影響。波蘭轉軌期的政府是以團結工會為基礎的,就其基本面貌來說,團結工會是個工聯主義社團,而不是自由主義政黨。工聯主義在初衷上與其說傾向於私有化,毋寧說更傾向於工人自治;在私有化方法上則更接近於本企業雇員集體分享股權的伊索普(ESOP)方式,而不是全社會分配股權的“大眾私有化”。但狹義的伊索普方式要求把“全民的”產權變成“內部人”產權,這也難以被社會接受,這樣一來就使私有化進程變得十分覆雜,以至築室道謀,議而不決。自波蘭別萊茨基政府的證券私有化方案被議會否決後,大眾私有化便趨於停滯。而舊體制下“掌勺者私分大鍋飯”式的自發私有化趨勢又被民主政府所制止,於是形成了一個具有諷刺意味的現象:“第一屆非共產黨政府執政時期,波蘭國營企業私有化進程與其說是加快了還不如說是放慢了。最重要的原因是,新出現的政治家和公眾認為,自發私有化或企業經理享有任免權在政治上(以及道德上)無法接受,必須停下來”。[3]
捷克政府不同於波蘭的“工會政府”,它的以自由主義社會公平觀為基礎的“機會均等”原則,在政界得到了較廣泛的認同;而且,國內各政治力量在實現轉軌的目標模式和方式方法上觀點一致。捷克的工會過去和現在都以“溫和”、能與政府合作著稱,它也認可上述原則,並以此為基礎推動社會保障運動。捷克朝野上下一致認為,捷克的工業是全體公民通力合作建立起來的,現在有必要進行普遍的社會補償。因此,以機會均等、起點公平的證券方式進行大眾私有化便較為順利。
捷克民主化前的經濟失衡遠不像波蘭那麽嚴重,休克療法所承擔的“穩定”功能容易完成,而社會對“休克”的承受能力尚有富余,可用之於“改造”上。因此,捷克的休克療法有別於大多數東歐國家,它不僅僅是以緊縮治理通脹的狹義治療,而且也是以“浪潮式私有化”為核心的廣義的激進改革。這就使捷克得以免於多數前蘇聯、東歐國家那種“從穩定到改造”的兩階段較長進程,而可以寓穩定於改造之中,以一次性的“休克”來完成關鍵性的轉軌。這些前提都為捷克用盡可能低的社會代價向市場經濟過渡提供了條件。因此,盡管捷克政權更替前遠比波蘭更加“一大二公”,但它的私有化卻呈現出後來居上之勢。
由於捷克在舊體制下的遭遇,左、右派都思變,而且都主張激進改革;由於民主傳統與左派平等傳統的影響,其產權改革就不能不突出民主性和公正性;由於與匈、波相比的特殊國情,國有資產的主要改革方式既不可能是賣給外國人,也不可能是“企業內部民主私有化”。這樣,全國公民平分國有資產的證券私有化,便成為順理成章的選擇。
當時的捷克總理、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出身的V.克勞斯把這種全國公民平分國有資產的證券私有化方式的原則歸結為:“在起點平等的原則下產生最初的所有者,在(競爭)規則平等的原則下產生最終的所有者”。沒有前者,私有化就不公平;沒有後者,私有化就無效率。當時,這不僅可說是“自由主義者”克勞斯的看法,也可以說是包括絕大多數左派人士在內的全國上下的共識。
何以在捷克這樣一個歷史上具有東歐最濃厚的左派傳統的社會里,民主化後的第一屆“右派”政府卻具有東歐最持久的生命力與民意基礎?在1993年前後東歐各國出現的“左派覆興”潮流中,捷克也獨善其身而成例外;克勞斯政府直到1998年才被“左派”的澤曼政府所取代,而且後者也不是“前共產黨人”,而是所謂的“歷史黨”(戰前的社會民主黨)。捷克成了東歐至今唯一的一個前共產黨的後繼政黨未能在民主制下“重新”上台的國家,這反映出在東歐各國中捷克選民因“轉軌陣痛”而產生的懷舊情緒最小,對轉軌的認同最大。即使在捷克模式暴露出許多缺陷的今天,指出這一點仍然很有意義。
二、證券私有化的操作及其直接結果
“浪潮式私有化”、“平民私有化”、“大眾私有化”(或曰“人民私有化”)與“證券私有化”、“非常規私有化”這些術語,反映了捷克私有化在速度、廣泛性與操作方式上的特點。當然,私有化的其它形式,即“有償私有化”與“退賠式私有化(“重新私有化”)”也為捷克所采用,但無疑“大眾私有化”是捷克產權改革進程的主流。
1.證券私有化:產生“初始所有者”
1992年5月,當時的捷克斯洛伐克聯邦開始證券私有化的第一次浪潮。
每個公民只要願意,就可以在支付1,035克朗(當時與美元的比價為28:1)的登記費後,得到一本含有1,000個“投資點”的投資券;每100點可換3股,每人可獲30股,規定只能買10個企業的股票。每個公民若把手中的這些“投資點”全部兌換成私有化企業的股票,價值可達數萬克朗。同時,政府把經過估價分股後的大中型國有企業1,492家(一說1491家,其中943家屬聯邦捷克部份)的近上千億克朗資產,一次性“上市”,供公民以投資券選“購”。到1993年6月,這一波私有化圓滿結束。擬私有化的國有資產之93%被順利“售”出,公民所持投資券基本上全部兌現為股票,僅捷克共和國內就因此出現了700萬股東。
1993年11月,捷克聯邦解體後,捷克共和國又開始了第二波私有化。在有權得到投資券的1,030萬公民中,到12月已有600萬人支付了每人1,050克朗的登記費並獲得了第二期投資券;他們從1994年4月起開始“購買”資產總值為1,550億克朗的862(一說867)家大中型企業的股票。當年10月,這一波私有化也順利完成。當時預計,連同“有償私有化”與“重新私有化”的部份,到1994年年底第二波大眾私有化結束時,捷克國民資產的私有化率將達85%至90%,私有經濟將占國民總產值的94%。1996年6月,捷克政府正式宣布結束私有化工作,工業企業中已有92%完成私有化。至此,捷克成為繼前民主德國之後第二個完成私有化改造的前東歐國家。[4]
顯然,捷克的大眾私有化進程是相當穩健踏實的。私有化第一階段的交易期為14個月,第二階段的交易期7個月,均能按期完成交易,進度相當均衡,未出現俄羅斯那種一再延期、進展緩慢、最後在證券作廢前突擊成交的現象。捷克企業折股上市時,能按政府的統一規定進行,也沒有與“內部人”討價還價的問題。與俄羅斯完全免費分發“私有化券”的做法不同,捷克人領取“私有化證券”時必需交納登記費;第一階段時這筆費用相當於當時月平均工資的25%,第二階段的登記費則不到當時月薪的18%;雖然收費很少,但仍有約20%的符合條件的公民未去領“私有化證券”。不過,這在捷克並未引起太多議論,人們認為,這些不願付登記費的人是自願選擇了退出或棄權。[5]
2.解決股權分散下的企業“治理真空”:建立私有化投資基金
私有化投資基金是捷克私有化過程中一項最主要的制度創新,其目的是,解決大眾私有化之後因股權高度分散而必然出現的企業“治理真空”的問題。在私有化的第一波時,當時尚未分家的捷克斯洛伐克聯邦共出現了439個投資基金,其中捷克有264個;在第二波時,參加捷克私有化的投資基金共有353個。
第一波私有化時,所有的投資基金都采取了股份公司的形式。公民向投資基金投入“私有化證券”,成為基金股東;基金用“私有化證券”購買企業股份,獲取投資回報,然後再向投入證券的公民分紅。投資基金受“投資公司”管理,雙方簽訂合約,公司按合約向投資基金收取傭金。投資基金既可由金融機構出資建立,也可由非金融機構或個人出資建立。在私有化第二波時,相當數量的單位基金介入,它們約占總投資點的44.8%。[6] 單位基金與股份公司在法律上的區別是:股份公司是獨立法人,單位基金不是;在股份公司的情況下,投資公司與投資基金簽訂合同,在單位基金的情況下,投資公司和個人簽訂合同。這兩者在經濟上的區別是,投資於單位基金的個人投資者,不再享有股東所具有的投票權,因而使投資公司的權力更為集中。單位基金可以有開放式與封閉式兩種,捷克私有化過程中出現的多屬封閉式基金。捷克的投資基金多數是由國內銀行發起的,幾家大銀行各自發起設立的基金往往有多個。[7] 投資基金建立後,隨即展開大規模的宣傳推銷活動,吸引分到“投資點”的公民向它們投資。
3.全民皆股東、多數獲實惠
捷克通過其證券私有化創造出了起點平等的“全民皆股東”時代。在私有化的第一階段,捷克公民所持有的“投資點”有72.5%投給了投資基金。在第二階段,這一比例為64%。[8] 為了防止公民和投資基金的“投資點”因買不到股份而作廢,引發社會問題,企業股份出售的程序經過了精心設計,絕大多數“投資點”最後都被用於購買企業股份。第一波結束後,投資基金和個人所持有的“投資點”因未使用而作廢的比例分別為0.33%和3.25%;第二波結束後則分別為0.15%和1.2%。[9]
由於信托投資業的高度發展,極少捷克公民會把自己的“投資點”未兌換股份就賣給別人(即俄羅斯所謂的“把私有化證券換了酒喝”的現象),絕大多數人在證券私有化結束時都成了股東。而且與俄羅斯私有化證券換到的股票絕大多數是無法分紅的“垃圾股”不同,捷克投資基金的代理、國家對企業內部人分肥的制止、關於所有企業必須向所有投資者開放股份交易等規定,使絕大多數捷克公民用“投資點”換到的股票都帶來了實際收益。
“投資點”的入市前交易(“換酒喝”等)率極低,意味著人人持股的平均化局面;但直接持有企業股份的人並不多,絕大多數公民持有的是投資基金的股份。公民通過投資基金間接持股、投資基金集中公民股份行使控股人職責,成為私有化後捷克經濟的主導產權模式。
據捷克私有化部統計,兩波證券私有化轉給620萬捷克公民的股份共3,430億克朗,按購買力平價計合340億美元,平均每個公民“分”到5,000多美元的資產。[10] 如按匯價計,則每人不到2,000美元。而有資料說,每份(每人一份)私有化股份所兌換的企業股份在私有化後的幾年里平均約可給它的持有者帶來每年300美元的收益。如果這指的是匯價美元,則資產盈利率約為15%;如果是指購買力平價美元,這里的回報率也有6%,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標準,都屬正常偏高的。[11] 可見,在捷克的證券私有化後的一段時期內,私有化確實給絕大多數公民帶來了實惠。
4.防止公司股份集中到個別大型投資基金:降低投資基金運行的風險
捷克私有化後出現的幾百個投資基金擁有的企業股份是相對集中的。1995年,在布拉格股票交易所上市的706家捷克公司中,國內外貨幣投資者(所謂戰略性投資者)所占股權份額平均為10.5%(第一波私有化企業)與10%(第二波私有化企業);國有資產股平均為0.9%(第一波)與5.4%(第二波);其余的88.6%(第一波)和84.6%(第二波)均為投資基金持有。在投資基金占有的上述份額中,個人和較小的投資基金占39.8%(第一波)和44.1%(第二波),這部份股權十分分散,一般對企業難以構成實際控制;銀行發起的投資基金占21.2%(第一波)和9.8%(第二波);其他機構與個人發起的投資基金占27.6%(第一波)和30.9%(第二波)。後兩類投資基金的規模較大,控股能力強,合計共占40%至50%的股權,捷克式“人民資本主義”的經濟效率便主要寄希望於它們了[12]。
在私有化過程中及私有化後的若幹年內,捷克政府的主要政策導向是,阻礙股權向大型基金、尤其是具有外資背景的大基金集中。這顯然有民族主義的政策動機,但更重要的是出於降低風險的考慮。在私有化初始的第一波中,捷克財政部大力向人民宣傳,認購私有化證券將會帶來豐厚的收益,但收效不佳。1991年11月,一個名為“哈佛基金”的投資基金展開了淩厲的宣傳攻勢,鼓動人們購買它的股份,並許諾將有10倍的回報率。其促銷活動取得了成功,在吸引大批投資者對其投資的同時,也帶動了其他基金的仿效,促進了整個私有化過程的順利推進。
但政府很快就發現,如果這些投資基金將來經營業績不佳,將會導致信任危機,出現擠兌風潮,以致於形成連鎖反應,令公眾對私有化的信心動搖,可能讓私有化功虧一簣。於是,政府在1992年頒布的“投資公司和投資基金法”中規定,一家投資基金在一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不得超過20%。這樣,較大的投資基金就不得不將自己手中的“投資點”投入多個企業,降低其資產組合中最大的10家企業所占的比例。[13]
即便如此,在捷克私有化中大出風頭的“哈佛基金”仍然在立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控股人的競爭中遙遙領先。迄1994年6月底,“哈佛基金”在全捷10家最大投資基金中名列第三,共掌握全部投資基金擁有的“投資點”的10.5%,次於由捷克國內銀行設立的CS(捷克國民銀行)與IB(投資銀行)兩大基金(分別占有15.6%和11.9%)。但“哈佛基金”投資集中的程度則遠遠超過它們:它把77%的投資集中投向資產組合中最大的10家企業,而CS與IB這項比例只有28%與44%;它投資的全部企業中,有84%的企業一成以上的股權歸它所有(這一比例一般可保證在企業監事會或理事會中有席位),相比之下,CS與IB分別只對47%和51%的所投資企業擁有一成以上股權;“哈佛基金”擁有控制性股權(18%以上)的企業占其投資企業的56%,而CS與IB擁有控制性股權的企業只有11%於25%;“哈佛基金”還向其他幾大基金的發起銀行參股,控制了CS與KB(捷最大商業銀行與第四大基金設立者)各12.9%與17.6%的股份,是僅次於國家的第二大股東。
這種狀況的出現更進一步增強了捷克政府與立法機構限制公司股份向大基金集中的傾向。但是,若從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的角度看,政府其實還是應當鼓勵像“哈佛基金”這樣的投資基金集中投資;而限制投資基金集中投資的政策導向,實際上成了後來捷克經濟效率出現問題的原因之一。
5.捷克大眾私有化的結果及社會影響
在東歐諸國中,捷克這個歷史上左派傳統最濃郁、經濟國有化、大型化與計劃化程度最高、經濟結構重工業比重極大而劇變前市場化試探步伐最小的國家,根據“在起點平等基礎上找到最初的所有者,在規則平等的基礎上找到最適合的所有者”的思路,通過證券分配(“大眾私有化”)進行了快速而民主化的產權改革,在兩波私有化之後又經過一段時間的拍賣等個案處理,捷克政府於1996年宣布完成私有化。
此前曾推算,第二波私有化完成後,捷克國民資產中私有化比重將達85%至90%,但由於“資產”概念和價格的變動(如地價、資源估價等),最後宣布全捷資產中有70%或600億美元已經私有化。而在“大私有化”涉及的1,800多個大中型企業中,600多個已經完成私有化(即已無國有股份),其余1,200多個即三分之二的企業仍然有若幹國有股份,但其中國有股仍占一半以上的企業只有150個,另外還有60個企業是由國家擁有“戰略性”股份,一般認為這是指保證可以參加董事會的股份,即一成以上。[14]
捷克宣布完成私有化時,各種私有化形式的結構如下:“大眾私有化”資產6,260億克朗,約占總量的47.5%,其中經證券私有化的資產3,430億克朗,占大眾私有化份額中的54.8%(占全部私有化資產總量的26%);“小私有化”資產230億克朗,占總量的1.7%;國有資產轉給市政當局(即產權下放)的超過3,500億克朗,占總量的26.5%;國有資產轉給合作社的約2,000至2,500億克朗,約占總量的17%;還有700至1,200億克朗的資產(占總量的7.2%)退賠給了社會主義化之前的所有者或其繼承人。[15] 從這組數據看,捷克證券私有化的比重並不是特別大,在“大私有化”中它僅占一半多,在整個私有化過程中僅超過四分之一,其比重甚至小於國家下放給市政當局的那部份資產。但證券私有化涉及了大多數骨幹企業,它對捷克轉型期經濟的實際影響遠比上述數字大。而它所造成的公平感與對初始產權合法性的社會認同,更對捷克轉型期社會的穩定起了重要作用。
三、“捷克奇跡”
大眾私有化之後的捷克經濟很快出現了覆蘇,考慮到上文所說的捷克的經濟轉型條件在東歐各國中相當艱巨,而這一期間還經歷了聯邦解體的沖擊(在轉型國家中,蘇聯、南斯拉夫與捷克斯洛伐克是三個解體的前聯邦國家,前兩者解體造成的後果是眾所周知的),這不能不說是奇跡之一。
1.私有化過程中捷克經濟迅速回升
1990年至1992年,捷克與波蘭的經濟都有明顯下降,兩國曾被看作是“激進改革失敗”的典型案例,而與據說是走“漸進路線”、經濟情況稍好的匈牙利形成了對比。1990年匈牙利經濟只下降了3.3%,而實行巴爾采羅維奇“休克”方案的波蘭則下降了11.6%;1991年匈牙利經濟再下降11.9%,而實行克勞斯“休克”方案的捷克則下降了14.2%。當時連捷克國內的許多理論界人士,其中包括“布拉格之春”時代的經濟設計師姆利納日、科馬雷克等,都斷言克勞斯總理的冒險會導致經濟崩潰。
然而,隨著私有化進程的推進,捷克經濟於1992年末走出了谷底,是繼波蘭之後第二個經濟覆蘇的東歐國家。而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匈牙利的經濟仍然在繼續下降,回升乏力。1994年,波蘭經濟增長了4.6%,捷克經濟增長了2.5%,而匈牙利經濟則只增長了1.5%;1995年波蘭增長6.5%,捷克增長4%,而匈牙利是零增長。在轉軌後的第六年(1995年),波蘭的國內生產總值已回升到劇變前的96.9%,捷克回升至91.6%(另一算法為85.6%),若把灰色經濟計算在內,這兩國的經濟規模實際上可能已超過劇變前;而匈牙利則只回升到劇變前水平的81.3%,以至於不得不在“左派”政府領導下實行被稱為“休克補課”的博克洛什緊縮綱領。至此,人們才認識到,走“漸進”道路的匈牙利實際付出的總代價比經歷過“休克”的波蘭、捷克都大,而匈牙利取得的成果卻不如波蘭、捷克。連一些原先批評過克勞斯“激進”政策的人,如科馬雷克,也改變了態度,承認原先的判斷不對。
直到1997年捷克經濟出現新的“停滯”為止,捷克在“大眾私有化”後出現的增長持續了四年。按幾次調整後確認的數據:1993、1994、1995、1996年捷克經濟(國內總產值)分別增長了0.6%、3.2%、6.4%、3.9%;從1992年至1996年固定資產投資每年的增長率分別為8.9%、-7.7%、17.3%、21%、8.7%,五年的總增長為55.1%,大大超出了1990年、1991年經濟“滑坡”時形成的虧空(這兩年投資分別減少2.1%與17.7%);這五年里私人消費分別增長15.1%、2.9%、5.3%、6.9%與7%,五年總增長為42.7%,也超出了1990年、1991年的虧空(這兩年消費分別增6.7%和減28.5%)。這後兩項指標與公認為東歐轉軌國家中經濟表現最好的波蘭不相上下(波蘭該五年投資總增長64.3%,私人消費總增長27.5%。)[16]
2.對私有化不同態度的經濟社會後果:捷克和斯洛伐克的比較
如果把捷克與同屬前捷聯邦的斯洛伐克相比,對照就更為鮮明。第一波大眾私有化時,捷、斯尚未“分家”,私有化的進展旗鼓相當。而捷克實行第二波大眾私有化時,兩國已分別獨立。此時斯洛伐克走上了另一條道路:不僅不再推行第二波大眾私有化,相反卻由政府通過份期賠償的辦法收回了第一波大眾私有化時斯洛伐克公民已分到的私有化證券,實際上,斯洛伐克成了前東歐各國中唯一一個公開取消已實行的大眾私有化並開了大眾私有化“倒車”的國家。
斯洛伐克把產權從“大眾”那里收回後,很快采用了俄羅斯的方式,交給了所謂信得過的“自己人”,主要是前企業經理,而且對大批工人采取了毫不客氣的裁員政策,與捷克克勞斯政府的保證就業政策(如下所言,它後來成了捷克經濟困難的原因之一)形成鮮明的對比。在捷克的失業率由1991年的4.1%下降到1995年的2.9%時,斯洛伐克的失業率卻上升到了13.8%。實際上,斯洛伐克的這種做法並非反對私有化,而是把國有企業“一步到位”式“私有化”到了企業經理的口袋里;同時,它對國有企業冗員的處理也比捷克更可以稱得上“休克療法”,只是它屬於不講公平的另類“休克”而已。
斯洛伐克的這種私有化做法避免了捷克式人人持股造成的公司治理困境,因而1997年以後斯洛伐克的經濟困難未像捷克那樣明顯導致增長的停滯。但在1992年至1996年的私有化期間,斯洛伐克不僅因轉軌的不公平方式引起了比捷克劇烈得多的社會政治動蕩,經濟狀況也比捷克差。雖然兩國的增長率相差不多(1993年至1996四年間,捷克的GDP增長了14.8%,斯洛伐克增長了15.3%),但斯洛伐克的固定資產投資在1992年至1996年五年間只增長8.1%,遠低於捷克的55.1%,私人消費更是只有6.7%的增長,遠低於捷克的42.7%,這期間捷克的工資平均增長了43.8%,斯洛伐克卻只有20.3%。[17]
3.捷克:東歐轉軌國家經濟表現的佼佼者
捷克在私有化時期的經濟覆興不僅比大多數轉軌國家出色,而且在轉軌國家中公認為經濟狀況最好的所謂“第一方陣集團”或曰維謝格拉德集團四國(波、捷、匈、斯)中也是佼佼者。(見表一)在四國中,捷克覆興速度僅次於波蘭,而付出的代價(經濟滑坡的程度)則最小。若以大眾私有化進程的年份作比較,
表一. 1990年至1996年國內生產總值增長情況(%)[18]
年份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谷底產值
96年產值
捷克
-0.4
-14.2
-3.3
0.6
3.2
6.4
3.9
82.6(1992)
94.8
波蘭
-11.6
-7.0
2.6
3.8
5.2
7.0
6.1
82.2(1991)
105
匈牙利
-3.5
-11.9
-3.1
0.6
2.9
1.5
1.3
81.9(1993)
86.6
斯洛伐克
-2.5
14.6
-6.5
-3.7
4.9
6.8
6.9
75(1993)
89.8
說明:谷底產值是經濟降至谷底年份的產值以1989年產值為基數之比;1996年產值是以1989年產值為基數之比。
就看得更為明顯。(見表二)在這五年中,捷克經濟除了增長速度不如波蘭、斯洛伐克,固定資產投資增長僅次於波蘭外,在關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消費增長與工資增長方面均為東歐之冠,尤其與在前期號稱“不搞休克療法,堅持漸進路線”、私有化實行“只賣不分”的匈牙利形成了鮮明的對比。1991年前後以捷匈對比來抨擊“休克療法”的聲音至此一度沈寂;相反,“休克療法”的鼓吹者則大力宣傳這一對比,直到1997年後才又有新的變化。
表二. 1992年至1996年私有化進程中的其他經濟指標[19]
國家
GDP增長(93-96)
私人消費增長
固定投資增長
平均工資增長
捷克
14.8
42.7
55.1
43.8
斯洛伐克
15.3
6.7
8.1
20.3
匈牙利
5.2
-7.5
13.7
-19.8
波蘭
24.0
27.5
64.3
3.4
不僅經濟增長方面如此,在宏觀經濟的其他方面亦然。若比較1996年財政預算赤字占GDP的比率,也是捷克最低,為1.2%,而波蘭為3.1%,匈牙利為3.5%,斯洛伐克為1.9%。[20] 就通貨膨脹而言,捷克消費價格指數的年上漲率由1992年的12.7%穩步降至1996年的8.6%(期間最高為1993年的18.2%),匈牙利由23%降至19.8%(最高為1995年28.3%),波蘭由44.3%降至18.5%(最高為1992年44.3%),斯洛伐克由9.2%降至5.4%(最高為1993年25.1%)。與波、匈相比,捷、斯可以說已無通貨膨脹問題。捷克克朗對美元的匯價從1991年的29.5比1穩中微升到1996年的27.1比1,斯洛伐克克朗則從29.5比1微貶為30.7比1,波蘭茲羅提從1.06比1貶至2.7比1,匈牙利福林更從74.7比1貶至152.6比1。[21]
在經濟滑坡小、恢覆快、通脹低、幣值穩、財政好的條件下,捷克的體制轉軌幅度則是最大的,並被國際評估組織認為是前華約國家中最穩定的國家。捷克在轉軌中的經濟表現獲得了許多國際組織的良好評價。捷克在東歐國家中於1995年率先加入經合組織時,該組織秘書長讓-克洛德.拜耶指出,經合組織之所以吸收捷克為成員國,是考慮到捷克的宏觀經濟狀況令人滿意,生產增長率為4%左右,通貨膨脹率在10%以下,失業率低,預算平衡。在捷克被吸收為經合組織成員國之前,美國著名的證券市場及信用評估公司“標準-蒲耳氏”公司將捷克國家銀行以及捷克經濟信貸的信譽由BBB+級提升為A級,在所有東歐國家中唯獨捷克獲此佳評。在世界銀行1996年以0分至4分來統計改革進度指標時,上述四國與斯洛文尼亞是26個轉軌國家中僅有的獲得4分的國家。按照歐盟的政治發展程度指標計算,捷克、匈牙利同為3.5分,波蘭3.3分,斯洛伐克則只有2.5分。1995年在這四國當中,捷克的私有經濟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高達70%,其余三國均為60%;若看從1989年至1995年這一比重的上升幅度,捷克達59個百分點,斯洛伐克為50個百分點,匈牙利是45個百分點,波蘭僅為31個百分點。[22] 1996年美國的傳統基金會公布的一份調查報告說,歐洲經濟上最自由的國家除瑞士外,英國、荷蘭、丹麥、捷克、法國、意大利屬於“通常自由”的國家,捷克是唯一上了該等級的中東歐國家
[23]。以歐盟15國1998年經濟水平為100計算,斯洛文尼亞為72,捷克為63,匈牙利是51,斯洛伐克為49,波蘭是40,羅馬尼亞29,保加利亞26。[24]
4.捷克的激進私有化既維護了相對的廉潔公正、又保住了高社會福利
中國有一種為本國現狀辯護的流行觀點認為,轉軌中出現腐敗是難以避免的,腐敗是轉軌的必要“代價”。但若把這個觀點放到捷克去檢驗,就會發現此說之大謬不然。在所有的轉軌國家中,捷克的轉軌速度最快,但腐敗程度卻是最輕的。
“世界反腐敗組織”與世界銀行1997年比較了50個國家(地區)的腐敗程度,按照法制透明度、制度規範、民間流傳的證據及許可證制度、市場進入政策、司法效率、官僚、財政、稅務、海關狀況等多方面,加權統計出各國的“腐敗透視指數”(0分為最腐敗,10分為完全無腐敗),其中有6個是轉軌國家。在這6個轉軌國家中,捷克的得分是5.20,高於匈(5.18)、波(5.08)、羅(3.44)、俄(2.27),成為這類國家中相對最廉潔的一個。[25] 1997年國際上的非政府組織“自由之家”與世界銀行比較了25個轉軌國家的政治經濟狀況,通過8項指標來計算“民主化指數”,以1為最好,7為最差。在這8項指標中,捷克有5項位居第一,分別是“媒體獨立”、“政治過程”、“法治規則”、“經濟狀況”、“私有化成份占GDP比重”;有一項指標(即“私有化”)居第二位,次於匈牙利;另兩項指標(“社會民主”與“政府和公共行政管理”)居第三位,均次於匈、波兩國。[26]
有趣的是,捷克的克勞斯政府號稱是東歐劇變後最典型的“右派”政權之一,它一方面大刀闊斧地推行極端自由主義的“休克療法”式私有化,另一方面,它實施的社會保障與“福利國家”政策卻超過了東歐大多數“左派”執政的國家。
克勞斯反對讓尚未私有化的國企破產,盡管為了維持這些企業會使國家預算每年多化幾億美元,又限制了勞動生產率的增長,但他認為這樣卻體現了“歐洲價值”,為許多人保證了就業機會。在克勞斯執政的8年里,竟然沒有一家大企業破產。1995年,捷克的社會福利事業支出是國家財政預算開支中的最大項目,占預算總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此外,該年預算還把發展交通基礎設施、科研、提高教師工資和住房建設列為優先關注的領域。這與匈牙利於1995年大幅度削減社會福利形成了明顯的對比。
在“大眾私有化”時期,捷克的失業率不升反降,從1991年的4.1%、1993年的3.5%、1994年的3.2%降至1995年的2.9%,不但是東歐國家中最低的,在全歐州也是就業最充份的國家。而絕大多數轉軌國家這一時期的失業率均明顯上升,斯洛伐克的情形已如前所述;波蘭的失業率從1991年的12.2%升至1993年的16.4%,1995年仍達14.9%;匈牙利從1991年的7.8%,升至1992年的13.2%,到1995年仍高達10.4%。這一時期,捷克以實際平均工資與人民消費均高達43%左右的增長在東歐拔了頭籌(在GDP增長更快的波蘭,平均工資幾乎無增長;在GDP增長緩慢的匈牙利,平均工資甚至還下降了近兩成),而且是東歐極少幾個在這一時期退休金增長比工資增長更快的國家。捷克平均退休金占平均工資額的比重(即所謂的“替代率”),從1993年的43.4%升至1996年的47.8%,而同期匈牙利由47.3%降至41.4%,波蘭由76.8%降至61.3%,斯洛伐克由44%降至42%。在1996年,捷克的這項指標實際上僅次於波蘭(61.3%)而居於轉軌國家最高之列。[27] 同年,捷克的退休保障體系依賴率(領退休金者與正常上班者之比)由1990年的42%上升到61%,在22個轉軌國家中名列第6,但捷克由於失業率低(即正常上班者多),因此實際上的社會保障程度比前五個國家更高。從1994年至1997年這四年間,維謝格拉德集團的捷、波、匈、斯四國中,後三國的失業率都在兩位數(波蘭、斯洛伐克平均為15%,匈牙利平均為10%),只有捷克始終維持在4%以下。因此,1996年以前捷克公民對克勞斯政府的信任率一直保持在50%以上。
就這樣,捷克一方面以“平均分配、還資於民”的方式實行了“激進自由主義”式私有化,另一方面又奉行了高稅收、高福利的社會民主主義政策。
5.對捷克模式的批評與褒獎
捷克的這種激進私有化配合高福利政策的轉軌模式,在理論上對自由至上主義經濟學的觀念構成了挑戰。因此,1995年在哈佛大學教授、東歐自由主義改革的理論顧問傑弗里.薩克斯與東歐自由主義改革的實踐者克勞斯之間,有過一場有趣的爭論。薩克斯建議克勞斯學習“亞洲虎”,削減社會保障開支並以國家資本主義促使經濟起飛;而號稱是“激進改革家”、“撒切爾夫人學生”的克勞斯,則斷然拒絕這種“亞洲觀念”,聲稱對那種想用“大規模國家幹預追求超常的經濟成就”的企圖他只能說“不”,他還認為,社會黨或社會民主黨式的高稅收、高福利政策體現了“歐洲文明”,改變這種社會政策並使之“降低到那些亞洲國家的水平”是不能允許的。[28]
而研究轉軌經濟的東歐著名左派理論家、曾任波蘭社會民主黨政府主管經濟的副總理的科沃德克,則這樣評價“右派”治下的捷克與“左派”治下的斯洛伐克:捷克的社會保障政策“允許部門過度就業,從而過份擴大了雇員人數,而斯洛伐克則采取了更為激進的改革戰略,允許高失業率的增大”;然而另一方面,享有退休金的斯洛伐克人又遠不如捷克人多,於是,由於高就業率其“退休金依賴率”本應更低的捷克,其實際“依賴率”反而比斯洛伐克要高得多!在這位波蘭的“左派”副總理眼里,捷克的“右派”政府最大的缺點就在於,它太“左”了![29]
1997年以前,捷克的經濟十分風光,那時它幾乎也同時得到了“左”、“右”兩翼國際輿論的一致讚揚,被譽為“中歐之星”、“波希米亞虎”。奉行新自由主義和效率至上原則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經濟學家們,稱讚克勞斯政府的改革是中東歐國家的榜樣;而西歐一些左派也開始稱讚克勞斯,有人甚至說,克勞斯是“歐洲最大的社會民主主義者”[30]!
其實,克勞斯也罷,當時的捷克政府也罷,實際上並不信仰社會民主主義。但具有社會民主主義和左派傳統的捷克在激進的“大眾私有化”和發達的社會保障下出現了東歐最穩定的、執政時間最長的“右派”政府這一事實,卻表明新自由主義的效率追求與社會民主主義的公平追求在那時的捷克至少是共存的。
四、對“大眾私有化”的社會評價
在1990年至1997年期間,捷克的這種轉軌模式在道義和實踐上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捷克民眾當中也獲得了相當高的認同。
1.捷克民眾對基本經濟社會狀況的評價
據民意調查機構1991年6月和1996年1月對捷克人的調查:1991年有21%的受訪者對自己就業的預期良好(加上“也許好”則為55%),1996年這個比率上升到了37%(加上“也許好”則上升到74%),而同期對自己就業的預期悲觀者則由20.3%降至6%(加上“也許”不好者,則從45%降至26%);對本人工作企業的發展前景持肯定樂觀者占受訪者的比重,從1991年的15%升至1996年的32%(加上“也許”樂觀則從41.7%升至79.8%),而對企業前景持悲觀預期者則從24%降至4%(加上“也許”悲觀,則從58.3%降至20.2%)[31]。從一項關於“貧困化”的民意調查數據可以發現,捷克民眾對貧困化仍有一定程度的擔憂,但隨著私有化的推進,這種擔憂有所減少。(見表三)
1992年大眾私有化高潮期間,一個跨國組織對捷、匈、波、斯四國就“社會沖突水平”做了民意調查,認為轉軌引起了強烈的貧富沖突的捷克人為6%,而如此認為的斯洛伐克人為8%,波蘭人是15%,匈牙利人則達27.5%;加上認為引起了“比較明顯”沖突的人,則捷克有28.5%,斯洛伐克為36%,波蘭是56%,匈牙利高達70%。至於認為轉軌不會引發這種沖突的捷克人占被調查者的18%,這樣想的斯洛伐克人是18.9%,波蘭只有9%,匈牙利人更少,僅3.5%;加上認為“有沖突但不明顯”者,則占捷克人的71.5%,斯洛伐克人為64%,波蘭人是44%,匈牙利人僅有30%。
雖然多數捷克民眾覺得轉軌期間的社會沖突並不很明顯,卻有相當多的人認為,企業內的摩擦沖突會加劇。把上述問題換成“企業與雇員的沖突”後發現,7%的捷克人(11.3%的斯洛伐克人、8.8%的波蘭人、20.1%的匈牙利人)認為,這種沖突會很強烈;加上認為沖突會“比較明顯”的,則如此認知的捷克人為47%,斯洛伐克人是56%,波蘭人為45.5%,匈牙利人是64%。而相信不會有這種沖突的捷克人占7%,斯洛伐克人占6%,波蘭人占8.9%,匈牙利人占5%;加上認為“有也不明顯”者,在捷克人中占53%,在斯洛伐克人中為44%,在波蘭人中是54.5%,在匈牙利人中只有36%。[32]
表三. 對表中問題作答者的比例構成[33]
調查時間
1991.6
1991.12
1992.6
1993.1
1993.11
1994.11
1996.1
問題一:你擔憂貧困化嗎?
完全肯定
42.1
39.5
29
36
33.5
30
30.8
比較肯定
39.7
35.5
37
37
37.5
34.9
37.6
完全否定
2.2
6
7
6
7
7
7
比較否定
16
19
27
21
22
24.6
24.7
問題二:你的家庭已經貧困化了嗎?
肯定是
8.2
7
6.7
9
9
6.6
6.5
或許是
29.8
26.5
23.8
25.4
30.1
27.5
28.5
肯定不是
15
16
19.8
20
21.2
19.9
20
或許不是
47
50.5
49.7
45.6
39.7
46
45
問題三:(在自認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回答者中)你覺得......
困難大
40.1
-
23.8
-
32.3
30.
24
困難較大
40
-
41.4
-
38.2
38
38
困難小
4
-
9
-
8
9
11
困難較小
15.9
-
25.8
-
21.5
23
27
2.捷克民眾對改革的態度
1994年的一項民意調查中,對於“總的來講,你認為自己從證券私有化中是否獲益?”這一問題,22%的捷克被調查者回答“肯定是”,38%回答“大概是”,合計共占60%,20%回答“肯定否”,20%回答“大概否”,合計共占40%。同年的調查還表明,五分之一的被調查家庭自認為從股市中獲益,平均獲益率達到78%。1996年1月的調查則表明,有30%的家庭在這些年的金融操作中獲益。[34] 當然,這些來自二級市場的盈利已完全脫離了證券分配“起點平等”的狀態,而呈現出比其他收入大得多的差異。
但捷克股市監管嚴格、法制規範在轉軌國家中是一流的,因而社會對此能夠認可。私有化證券發放後不久,捷克便成立了布拉格證券交易所(1993年4月開市)與“人民股票交易所”(1993年7月開市),前者主要是職業投資者的活動場所,後者主要面向持有私有化證券的公眾,讓他們得以使用證券私有化的注冊賬戶進行交易與後續拍賣。這兩處的主要交易都通過統一的“證券中心”結算,並因此接受統一的監管。1996年的調查表明:公眾對股市的參與與關心程度極高,宣稱堅持查閱股市報告與上市公司報表的人有15%,23%的人是經常查閱,26%的人不常查閱,而只有36%的人表示他們從不查閱此類信息。
在所有的轉軌國家,當人們從劇變之初的狂熱和對改革的浪漫幻想中冷靜下來後,面對轉軌的艱難和市場經濟本身的缺陷,批判現實、埋怨與懷舊情緒都會上升。捷克也不例外,但證券私有化的“起點平等”使這種不滿得到緩解。
這從1995年至1996年間斯洛伐克“開倒車”引起的強烈憤怒可以反證。1996年1月,當斯洛伐克政府宣布把已登記參加第二波證券私有化的斯洛伐克公民手中的“投資點”作廢,並以每張1萬克朗(350美元)的國債取而代之時,立即引起了公眾的強烈抗議。民意調查表明,65%的受訪者認為,政府這樣做是錯誤的,只有11.5%的人認為這樣做可以接受,67%的受訪者抗議停止證券私有化,只有19%的人支持政府的這一做法。斯洛伐克傳媒批評說,這是“‘人民’資本主義被更有權勢的‘政治’資本主義取代了”。甚至有的官方人士也表示,這種改變“基本是不公正的,可能是腐敗的,肯定是政治性的,但仍然應該執行。”[35] 相比之下,捷克人對證券私有化及相關改革的埋怨就要輕得多。盡管在多元化的輿論中,當時的政府總理克勞斯把它說成是“最偉大的成功”,而最大的反對黨捷克社會民主黨主席澤曼則稱之為“世紀騙局”,公眾的普遍態度是,雖然有所批評,但這樣的批評比斯、波、匈等同類轉軌國家要遠為緩和得多,而認同程度則比這些國家高許多,與俄羅斯及巴爾幹諸國之類“轉軌不成功”國家的民意態度簡直不可比。正如捷克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耶日.韋塞尼克所說的,今天捷克人對私有化的態度是:“大多數人都宣稱自己已經從中獲益,但他們仍然更願意講新的財富是非法的。”[36](見表四)
表四、對“你對經濟改革是否滿意”的回答率(%)[37]
國家
1991
1992.6
1993.1
1993.11
1994.11
1996.1
完全滿意:
捷克
6
12.5
9
7
8
9.5
斯洛伐克
3.1
4.2
2.9
2
1.9
1.7
完全+比較滿意:
捷克
40
59
49.9
51.5
50
51.7
斯洛伐克
19.8
33
20
24
12
9.9
“大眾私有化”是1991年底全面啟動的,到次年第一波形成高潮,從表四可以看出,公眾對改革的滿意度隨之明顯上升,捷、斯的民意同步變化,只是斯洛伐克公眾對改革的不滿突出得多。到了1992年秋,捷、斯分家並各自走向完全不同的私有化道路後,民意變化的方向即產生重大差異:捷克人的滿意度雖比1992年夏的浪漫時期有所下降,但完全滿意與比較滿意則基本都維持在半數以上且有緩慢增長之勢,其中完全滿意者也穩定在接近一成的水平;而斯洛伐克的公眾滿意度則大幅下降且持續惡化,到1996年初已只剩不到一成的人滿意或比較滿意,其中完全滿意者只剩下1.7%。
在一項民意調查中,中歐四國公眾對“國家變革的總方向是否正確”這一問題的回答見表五。從表中可見,1990年時四國公眾基本上都認同變革方向,捷克尤為突出,認同者所占比例比否定者高出38個百分點之多。1991年後進入“休克”陣痛期,各國民意開始逆轉,但在捷克只是對變革方向的認同程度下降,卻未出現象其他三國那樣多數民眾否定變革方向的情形;而且1992年後捷克民眾對改革方向的認同度還有所加強,讚成者居明顯優勢,比反對者一直多25個百分點左右。而其他三國的民眾對變革方向的懷疑乃至否定情緒卻似乎占了上風。尤其是匈牙利1995年(即社會黨政府搞“休克補課”之際)否定國家變革方向的人竟然比認同這一方向者高出70%。斯洛伐克、波蘭也有類似趨勢,只是到1995年隨著兩國經濟覆蘇,這種否定情緒才明顯減弱。
表五、對“國家變革的總方向是否正確”的回答[38]
國家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捷克
38
19
22
28
25
23
匈牙利
-
-20
-47
-46
-34
-70
波蘭
13
-40
-29
-3
-28
5
斯洛伐克
13
-9
-0.5
-33.3
-40
-27
說明:表中百分比是答“正確”者的百分比減去答“不正確”者的百分比。當數值為正時,表明答“正確”者多於答“不正確”者;若數值為負時,表明答“不正確”者多於答“正確”者。
該項調查還有“你對目前國家民主發展程度是否滿意”一問,結果見表六。各國公眾都有繼續健全民主制度的要求,對當前的民主發展程度不滿意。但捷克自大眾私有化第一波以後,這種不滿明顯減弱;匈、斯兩國這種不滿卻有增長的趨勢;波蘭則大起大落。在捷克大眾私有化之前,波蘭公眾的滿意度勝於捷克,大眾私有化啟動之後,1992年至1994年間波蘭公眾的不滿意度便大於捷克了。到了1995年以後,由於波蘭經濟的改善和1994年大選對“休克療法”承擔責任的政府下台等原因,波蘭公眾的滿意度又再次略高於捷克。
表六、關於“你對目前國家民主發展程度是否滿意”的回答[39]
國家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捷克
-16
.25
-19.2
0
-9
-4
匈牙利
-54
-30
-50
-54
-43
-58
波蘭
0.1
-20.5
-24.5
-1.4
-40
-2.7
斯洛伐克
-42.2
-55
-53
-59
-61.5
-40
說明:表中百分比是答“正確”者的百分比減去答“不正確”者的百分比。當數值為正時,表明答“滿意”者多於答“不滿意”者;若數值為負時,表明答“不滿意”者多於答“滿意”者。
維也納人文科學研究所1995年組織了關於“經濟轉軌的社會成本”調查,在波、捷、匈、斯各抽樣訪問了1,000個家庭(見表七)。在兩波大眾私有化完成後的1995年,捷克人對當前統治的評價是四國當中最好的:有24%的捷克人認為,如今的統治比過去“好得多”(其余三國只有5%、10%、5%),認為至少不比過去壞的捷克人高達77%,而這一比例在斯洛伐克是49.8%,在波蘭是60.9%,在匈牙利是52.9%。
表七、對“目前的統治與以前相比你認為是更好還是更壞”的回答(%)[40]
國家
壞得多
壞一些
一樣
好一些
好得多
捷克
8.2
14.8
18.8
34.2
24
匈牙利
26.2
23.9
23.3
24.6
5
波蘭
19
20.1
16.9
34
10
斯洛伐克
23.5
26.7
17
27.8
5
3.捷克在市場化改革中收入分配差距比較小
捷克人對改革及當前統治的這種評價,顯然與以“大眾私有化”為核心的市場化改革較好地做到了改革代價與機會的公平分配(即“交易權利初始配置的平等”)有關。
捷克科學院社會學所根據“經濟期望與態度調查”的抽樣問卷計算了反映收入分配差距的吉尼系數,此系數值越低,表明收入分配越平均。從人均收入來看,1992年此系數為0.23,1996年為0.27。居於收入分層最底層的那十分之一家庭1992年占有社會總收入的5%,1996年則占有4.4%;居於收入分層最高層的那十分之一家庭1992年占有社會總收入的20.5%,1996年則占有24.5%。私有化前後收入分配狀況的變化不大,最窮者的收入為人均收入的近一半,最富者的收入比人均收入高一倍多。[41]
從家庭總收入來看,在民主化之前的1988年,捷克家庭總收入的吉尼系數為0.29,民主化後、大眾私有化之前的1992年,此系數為0.32,1996年為0.36。若看交納了個人所得稅、並計入社會福利所得後的居民凈收入,則其吉尼系數為,1988年0.20,1992年0.22,1996年0.26;最窮的20%的家庭1988年擁有社會總收入的11.1%,1992年為11.9%,1996年又恢覆為11.1%;最富的20%的家庭擁有社會總收入的份額為,1988年30.9%,1992年34.0%,1996年37.8%。據此來看,捷克民主化前的收入分配狀況與典型的“福利國家”北歐諸國相當,民主化後則與北中歐(德國、荷蘭)相當,而比匈、波(吉尼系數均為0.29)的收入分配都更平均,也比美歐各發達國家的分化程度更小。[42]
若根據曾任波蘭左派政府副總理、對“捷克模式”持批評態度的科沃德克選擇的資料,從民主化之前的1987年至1988年,到捷克完成兩波大眾私有化的1993年至1995年,維謝格拉德集團四國的吉尼系數演變為:捷克從0.19升為0.27,波蘭從0.26升為0.28,匈牙利從0.21升為0.23,斯洛伐克則從0.20降為0.19。[43] 按這組統計,捷克轉軌後吉尼系數的升幅是四國中最大的,但就絕對值而言,捷克的收入分配如今仍比波蘭平均。
無論按哪組統計數據,這幾個國家都是所有轉軌國家中分配不均度最小的,而捷克又小於波蘭。比起1994年至1995年前後吉尼系數已上升到0.4至0.5水平的中國、俄羅斯等國,幾不可同日而語。分配不均度小亦即“結果不平等”程度小,而這種本來不大的“結果不平等”中不公平的成份(即用強權占有、欺詐、勒索的成份)又比“自由交易”即至少形式上公正的成份更小,這是捷克人認同變革的最根本的基礎。
五、1997年危機與“捷克模式”的困境
綜上所述,1992年至1996年期間,以“大眾私有化”為核心的捷克改革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無論是看經濟滑坡“代價”的最小化、恢覆增長的成就、宏觀經濟及財政的改善,還是看社會公正的維護、公眾對改革的認同度、社會與政治的穩定、市場化與社會保障的平衡等方面,捷克都取得了很大成功,並因此得到了國際上左、右(社會民主主義與自由主義)聲音的共同肯定。人們認為,捷克的轉軌是一部“效率與公平的協奏曲”。與捷克毗鄰的匈牙利同樣有奧匈歷史傳統,轉軌前的經濟發達程度與捷克相當,但轉軌中實行的是“漸進道路”與“只賣不分”等與捷克相反的做法,匈牙利雖然在1991年前後似乎比捷克過得舒坦,但1993年至1996年卻陷入了嚴重的困境,於是匈牙利就成了肯定捷克式“休克療法”者最常舉的反證。
但是 ,從1997年開始,捷克的這種亦“左”亦“右”模式的局限性變得日益明顯,捷克的經濟陷入停滯,增長率劇降,宏觀經濟指標惡化,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下降,失業增加。經濟危機導致社會矛盾加劇,一直保持東歐最穩定的捷克政局也隨之動蕩起來。1996年大選獲勝連任的克勞斯政府被迫在任期內提前辭職下台。1998年提前舉行新的大選,反對派社會民主黨獲勝上台執政,終結了東歐各國劇變後歷時最久的一個自由派政府。
1.捷克陷入經濟困境
實際上,捷克經濟困境的某些兆頭在1996年已經顯現。該年捷克的國內生產總值按現價計算雖增長了4.4%,與上年的4.8%相當
[44],但按不變價計算,則只增長3.9%,比上年的6.4%下滑了一大截。而與此同時失業率卻從上年的2.9%增加到3.5%。[45] 1996年財政赤字僅為15億克朗,1997年就猛增為130億克朗。過去幾年中,捷克的外債一直是東歐國家中最少的,1995年僅為79億美元,而1997年已增至220億美元,大大超過1990年97億美元的歷史最高水平。另外,穩定了長達7年之久的克朗自1996年開始貶值,從27-28:1貶為32:1。為了制止這種趨勢,捷中央銀行拿出30億美元來挽救,但仍然無濟於事。到了1997年,克朗再次下跌至34-36:1,貶值率達20%。
起初,克勞斯面對這些徵兆力圖保持鎮靜,他表示,按市場經濟觀點看,人為刺激高增長並不可取,4%左右的增長率是正常的。但是,到了1997年他終於沈不住氣了,被迫於4月中旬出台了所謂的“振興經濟措施”。其中的短期措施包括,削減國家預算支出5%(225億克朗)、限制工資增長(將國家預算中的工資增長率由11.9%降至7.3%)以及限制進口;長期措施包括,加快由國家控制的大型企業私有化的速度、鼓勵和支持出口、進一步規範金融業和股票市場、成立跨部門的專門組織機構、強化同經濟犯罪活動的鬥爭。
然而,這些措施並未奏效。1997年的國內生產總值按不變價計算只增長了1.0%,離5%的計劃目標差得很遠,與上年的3.9%、前年的6.4%相比,呈現明顯的連續滑坡態勢。1998年的國內生產總值也只增長了1.4%,仍陷於經濟停滯當中。1999年在新上台的“左派”政府治下,國內生產總值甚至還下降了0.2%。1997、1998兩年固定資產投資也連續出現負增長,分別下降了4.9%與1.1%。而失業率則連年爬升,從1996年的3.5%升至5.2%和6.7%。通貨膨脹嚴重,1998年消費價格指數升至10.8%,時隔五年又一次返回到兩位數。吸引外資(直接投資)數量則從1995年高峰時的25億美元下降為1996、1997年的14億與13億美元。外匯儲備也從1995年高峰時的140億美元減到1996年的124億和1997年的98億美元。(見表八)
表八、四國主要經濟指標[46]
年 份
經濟增長
私人消費
投 資
價格指數
失業率
外 資
外匯儲備
捷克
1996
3.9
7.0
8.7
8.6
3.5
14
124
1997
1.0
1.6
-4.9
10.0
5.2
13
98
1998
1.4
-0.5
-1.1
10.8
6.7
-
-
匈牙利
1996
1.3
-2.1
6.3
19.8
10.7
20
98
1997
4.3
0.1
8.2
18.4
10.4
21
84
1998
5.4
3.0
12
14.2
807
21
-
波蘭
1996
6.1
8.7
20.6
18.5
13.6
44
178
1997
6.9
7.0
21.9
13.2
10.5
66
207
1998
6.5
4.9
16.2
10.0
9.6
-
斯洛伐克
1996
6.9
7.2
33.3
5.4
12.6
2
35
1997
6.5
5.7
10.2
6.4
13.0
2
33
1998
4.0
4.7
-1.2
7.5
13.0
3
-
說明:表中除外資、外匯儲備為絕對值(億美元)外均為增長率。
在轉軌國家里情況最好的維謝格拉德四國中,自1997年起捷克從“排頭兵”的位置上掉了下來,尤其是在經濟增長方面已落到了四國之末,而原來狀況最差的匈牙利在“休克補課”與“全賣光”式私有化之後經濟卻大有起色。於是,從1998年以來,對“捷克病”的分析便成了轉軌經濟學中的一個熱點。
2.來自左、右兩翼的批評
正如1992年至1996年間捷克的榜樣得到了從自由主義到社會民主主義的一致稱讚一樣,1998年後捷克陷入經濟困境的案例,也受到了來自左、右兩個方面的批評。
左翼的批評中除了傳統的那種完全否定一切私有化方式的立場外,還有一種是具凱恩斯色彩的“後華盛頓共識”,這一“共識”把捷克的做法看作是新古典主義經濟學(它在轉軌問題上的觀點即所謂“華盛頓共識”)的一個失敗的案例。來自右翼的批評中,有人以匈牙利的成功反證捷克的失敗,鼓吹“分不如賣”論。前者認為“大眾私有化”過份自由主義,而後者則認為“大眾私有化”過份平民主義。至於“後華盛頓共識”的旗手、前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則是從“凱恩斯+哈耶克”的立場,對俄、捷的實踐進行了左右開弓式的批判。在他看來,這種實踐既由於過份迷信自發性市場而違背了凱恩斯主義的國家調控原則,又由於“雅各賓──布爾什維克式”的理想化設計,而違背了伯克、波普和哈耶克的保守主義原則[47]。
捷克在東歐鄰國的一些同行也不喜歡克勞斯的做法,並在轉軌的道路上與捷克人暗中競賽。波蘭1994年至1997年間的轉軌設計者科沃德克就是如此。他一方面把捷克與波蘭都歸入所謂的沒有搞“休克療法”而取得了“漸進成功”的典型,並以之與他定義的所謂“漸進式失敗”(俄羅斯、烏克蘭等)、“激進式失敗”(1996年至1997年的阿爾巴尼亞)、“激進式成功”(只有前東德)的類型作對比
[48];另一方面也“左右開弓”地批評捷克,他既指責捷克人受新自由主義的影響,認為捷克人“如此強烈地支持激進的私有化與自由化政策”導致了不良後果,同時又批評捷克人過份重視社會保障而導致無效率的“過度就業”和過高的“保障體系依賴率”。[49]
顯然,這種脫離具體問題而圍繞著“主義”話語的批評,往往是各說各話,與其說它們是在尋找捷克困境的癥結,不如說它們是在借捷克的案例標榜自己的“主義”式主張,自然這些評論對解決問題只能是隔靴撓癢。要真正從捷克的成功與失敗中得到教益,還是應當跳出意識形態框框,從技術層面分析捷克的失誤到底在那里。
3.企業機制轉軌過慢
對捷克的批評之一就是捷克維持著“過份的”社會保障、尤其是科沃德克所說的“過度就業”,實即我們俗稱的鐵飯碗制度。3%左右的全歐最低失業率是1992年至1996年間“捷克奇跡”的一大特徵,而同期工資的增長又過快,超過了生產力的增長。1992年底捷斯分家前,斯洛伐克的失業率為5.5%,分裂後其失業率猛升至19.8%,但捷克的失業率不升反降,於是大批斯洛伐克失業者湧入捷克尋找工作,結果捷克不得不頒布法律禁止斯洛伐克公民在捷克就業。可以說,捷克的低失業率和高工資增長率對一個轉軌經濟而言,已經“奇”到反常的地步。對此的正面評價可以說它增強了社會穩定與公眾認同;對此的負面評價則是,維持過度就業恰恰是捷克的企業效率與競爭力不佳的原因。難怪左派學者科沃德克和“右派”顧問薩克斯都一致認為,捷克人把自己的飯碗護得太嚴。
但問題在於,捷克並沒有波蘭那樣強大的工會,捷克政府更是由理論上並不欣賞“福利國家”的自由主義者所主持,為什麽捷克的“鐵飯碗”卻比工會強大、左派執政的東歐鄰國更難打破?尤其是在1997年,當時波蘭的國內生產總值增長7%、固定資產投資急升22%,這種情況下尚有10.5%的失業率,而經濟停滯、固定資產投資負增長的捷克卻反而保持著“蕭條中的高就業”,這的確耐人尋味。
顯然,問題不在於工會的力或政府偏好,而是與企業機制有關。捷克的企業對冗員滿不在乎,這表明企業缺乏改善效率的激勵,而這又反映出捷克工業部門內部機制轉軌並不順暢。如前所述,雖然在轉軌過程中,捷與波、匈一樣制定了“企業破產法”,捷克也有不少大型國營企業虧損嚴重、經濟效益差,但政府並未實行關停並轉。企業長期經營不良,拖欠債務高達2,500億克朗。由於缺乏資金,捷克在舊體制下形成的工業生產結構未得到及時調整;工業設備的更新緩慢,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的設備在工業部門中仍占50-60%;工業產品中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高的產品仍占很大比重;勞動生產率只相當於歐盟國家的三分之一。
4.金融改革滯後
盡管1992年捷克頒布了“銀行法”,要求國家銀行徹底轉變職能,改變對金融業的壟斷地位,但實質上這些銀行仍在國家的嚴格控制下,它們沒有自主權,與投資基金的關系缺乏透明度,運營效率低。正如科沃德克指出的,捷克的銀行體系由於對大規模私有化的管理不當和缺乏正確制度而瀕於危機;銀行不是全力關心如何改善對工商企業的借貸管理、關注貸款企業的重組及其競爭力,而是將主要精力放在投機性的收購兼並上,非但未提高效率、增加產出,反而使經濟失去了發展的動力而停滯不前。[50] 由於金融改革滯後,才導致1997年至1998年間出現了金融風波,致使十幾家銀行倒閉。
直到1998年,捷克才出台金融法,開始真正的金融改革。但捷克的金融改革與波蘭的方法不同。波蘭模式要求銀行必須對債務人采取免債、再貸款或使其破產的措施。雖然這並不能完全改善波蘭銀行的“體質”,但確實把銀行從死亡的邊緣挽救回來了。而捷克模式則是將虧損企業置於一特殊的“醫院”里,即將其交由專門負責回收壞帳的機構處理;金融機構的運作方式照舊,企業也未因金融改革而感受到真正的壓力。結果,不僅銀行部門,而且整個資本市場都被拖入危機,“住院”的企業名單不斷加長[51],整個經濟陷入蕭條。1997年年中捷克發生的貨幣危機及其造成的經濟滑坡就證明了這點。
捷克的金融改革之所以滯後,根源仍在於“大眾私有化”時期人們對民間資本或外資控制金融的擔憂。克勞斯長期以來堅決反對銀行的私有化,尤其是反對外國資本購買捷克銀行,認為這樣會構成對捷克經濟安全的嚴重威脅。於是,在第一波私有化過程中,國家保留了對銀行的控制權,只對銀行所有權實行了部份私有化。例如,捷克最大投資基金的發起人,擁有全國活期存款80%的捷克國民銀行在第一波私有化之後保留了40%的國家股份,只有37%的股份參加了私有化。捷克最大的“商業銀行”參加第一波私有化的股份為53%,國家保留了44%。第三大銀行“投資銀行”的國家保留股份則為45%。[52] 由於被私有化的銀行股份為眾多股東分散持有,銀行的控制權實際上仍然在國家手中。要把銀行的控制權私有化,很可能需要外國銀行或其他戰略性投資者的介入,銀行自己設立的投資基金顯然是無法擔此重任的。
澤曼的社會黨政府上台後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做法。他們認為,這樣的私有化無異於變相國有化。因為,銀行隸屬於國家,銀行投資基金去收購證券就等於國家收購證券。因此,必須把銀行從國家手中徹底剝離出來,實現銀行的真正私有化。1999年左派政府已頒布法令實行銀行私有化,並允許外國資本購買。目前捷克在步匈牙利的後塵,逐漸向外資敞開大門。
雖然如此,由於銀行的部份私有化和企業的私有化是同步進行的,在私有化之後,銀行股份的很大部份落到了投資基金手中,結果出現了部份銀行之間通過投資基金互相持股的現象,有的銀行的股份甚至為自己發起的投資基金所掌握。例如,第一波私有化之後,“捷克國民銀行”的股份中有29.1%為8家投資基金持有,其中“商業銀行投資基金”持有3.9%,“投資銀行基金”持有8.8%。“商業銀行”的股份有44%為5家投資基金持有,其中“捷克國民銀行”持有4.9%,“投資銀行基金”持有10.8%,它自己設立的投資基金持有3.4%。第三大銀行“投資銀行”所設立的多個投資基金共持有該銀行17%的股份。[53] 我國學者張春霖認為,這種情況之所以被容忍,可能是為了遏制“哈佛基金”對銀行的控制。“哈佛基金”在“捷克國民銀行”和“商業銀行”已分別擁有12.9%和17.6%的股份,是僅次於國家的第二大股東。
與匈牙利那種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導致“坦克(蘇軍)走了,班克(Bank,指外國銀行)來了”的狀況相比,捷克的金融政策是相當民族主義的,在資本流通、國家戰略部門、外國投資者購買不動產和建房等方面有諸多限制,國外投資者購買捷銀行股份或有價證券也不得超過有關固定資產的三分之一。但采用保留國家控股和“自持自股”的辦法,不僅使銀行的非商業性質難以改變,而且使銀行與投資基金職能混淆,導致二者的職能都無法正常行使。
5.為什麽“大眾私有化”反而產生了企業的“二國有”狀態?
按捷克轉軌設計者的說法,是要“在起點平等基礎上找到最初的所有者,在規則平等基礎上找到最終的所有者”。上文已經說明,前半句通過證券分配已基本實現,但後半句話的實現就覆雜得多。所謂的“在規則平等基礎上找到最終的所有者”,實際上就是要通過公正的交易,實現產權向“善於經營者”適度集中。在存在著投資基金這個“中介所有者“的情況下,這又意味著兩個過程,一是最終產權(企業股份與投資基金股份)的相對集中,二是中介產權即投資基金對企業的股權占有相對集中。然而由於種種原因,這兩個過程在捷克進行得都不理想。
“大眾私有化”一開始,捷克經濟學界便形成了兩派意見。一派主張應實行向“公平的兼並者”傾斜的政策,以加快產權的集中,盡快改變人人持股的無效率狀態;另一派則譴責這種主張,並要求強化對小股民的保護、通過立法加強股市透明度和小所有者權利,具體要求包括:公司在改變自由交易的股份比例時應受到限制;應當為有關小股民的信息保密;在股權轉移時應保證小股民得到“正當的價格”;對損害小股民的行為應當賠償。捷克政府基本上傾向後一種意見,因此當時的政策實際上並不鼓勵最終股權的集中。
另一方面,在“大眾私有化”初期,曾出現過一些新建私人銀行與投資基金以“異常高利率的挑逗性廣告”吸引“投資點”而使持券公民上當的事件。為了杜絕此類弊端,捷政府多方防範投資中介的壟斷風險。政府專門規定:每個這類組織對任何一家企業的總“投資分”都不得超過這一企業投資私有化總股份的20%;“投資私有化基金”不得把總“投資分”集中投在一、兩家企業,而必須投入10家以上的企業。這樣,持券公民遇到風險或機遇的概率處於平均值之上,而私有化過程中的過份投機或因投資基金不負責地冒險而給投資公民造成損失的情況也得以避免。但同時它也造成了雙重的股權分散:一方面,多數公民人人持股,投資基金本身擁有極多的自然人股東;另一方面,每個基金擁有一大批企業的股份,卻很難對其中任何一個企業有控股權;而每個企業不但自然人股東極為分散,它的法人股東也是分散的,企業雖有眾多的機構持股人──投資基金,但很難有任何一個持股法人能對它負起真正的責任。
這樣硬性的規定在削弱了民間投資基金對企業控制權的同時,也等於強化了國家的控制能力。由於國家限制民間基金之間的兼並集中,最大的幾家投資基金又多由國家銀行或國家控股銀行發起設立,政府擁有國有資產基金及四大銀行的股份,控制了貸款發放的權力。而國家銀行在1991年改組後繼承了1,400億克朗的債務,成為大部份已私有化企業的債主;它們通過各地的分行,分別成為最大的投資基金里最重要的股東。於是,國家通過國有資產基金和四家銀行控制了四分之三的經濟部門。雖然每個企業及投資基金的國有股份額都很小──有的只有百分之幾,但在股權極度分散的情況下,國有股仍可能是“老大”。所以,在“大眾私有化”結束後,很多企業又處在一種“二國有”的狀況下。國家和企業間的產權關系模糊,表面上這些企業已經私有化,但實際上是換湯不換藥,仍由國家控制,原管理人員基本沒動,機構臃腫,人浮於事的現象依然如故,企業經濟效益也沒有明顯改善。
於是,證券私有化後的捷克便出現了極為矛盾的現象。一方面,從產權份額的角度看,捷克的私有化已相當“徹底”,到1996年6月1日私有化部撤銷時,只剩下35家所謂戰略性企業(及1,400家其他企業的部份股票)掌握在國有資產基金會手中,這1,400家企業以後將通過直接出售方式實行私有化。1997年底,捷克私有經濟占國民經濟的比重已達80%,工業部門的私有化程度為80%、建築業約為90%、服務業幾乎為100%。如此高的私有化程度在轉軌經濟國家中只有前東德可以相比。但另一方面,由於大多數企業的股權極度分散,實際上沒有有效控股人,因而國家僅憑很小的股份便仍然握有控制能力。從這點來講,捷克經濟又比多數轉軌國家、尤其是波、匈等維謝格拉德國家的經濟更加“國有化”。因此,私有化更徹底的捷克經濟反而在適應市場、提高效率與競爭力等方面進展滯緩,這是1997年後捷克經濟陷入困境的主因。
6.私有化之後的捷克產權結構及其弊端
從1991年末第一波“大眾私有化”開始,直到1996年春,四年多時間里捷克的產權結構一直維持著“起點平等”狀態,集中化進程十分緩慢。(見表九)從表中可見,自1992年證券私有化發動直到1996年春,捷克的持股公民中有半數以上(53%)完全沒有賣出他們的股份;只有不到五分之一(19%)的人把自己的股份全部賣出,加上賣出超過一半者也還不到私有化證券領受者的四分之一。由於只有少數捷克人直接持有企業股份,絕大多數人都是委托投資基金代理投資,在第一波私有化參與者中有82%的人、第二波81%的人把自己分到的全部或部份產權委托給了投資基金,其中各有一半人是托付了全部產權。因此,第一波中有72%、第二波中有64%的“投資點”投入了投資基金。至於那些既不出售自己的份額,也不借助投資基金這一中介、而是自己進行投資的人,則與高文化水平相關:完全不出售自己份額的人在大學畢業者中占到61%,而在僅受過初等教育者中只占37%,完全不依靠投資基金作中介而自己投資者在大學畢業者中占39%(第一波)與54%(第二波),而在初等教育水平者中則僅占13%與16%。
表九、IPF(投資私有化基金)的產權變動[54]
1. 1996年1月,參與私有化及其隨後行為的公民中%
參與者
投入IPF的投資點
賣出份額
第一波
第二波
81.7
81.4
其中投入或賣出份額
無
27.5
38.7
52.8
不到一半
3.3
4.4
7.1
一半左右
9.5
8.3
4.7
超過一半
2.9
2.8
4.7
全部
56.8
45.8
19.3
合計
100
100
100
2. 未投入者按文化程度分類占該類人%
文化水平
自行投資
完全不賣出
第一波 第二波
初教
13.0
15.0
37.3
職教
19.3
26.3
44.4
高中
27.1
41.0
51.2
大學
38.7
53.6
60.7
這樣,在1996年初捷克便形成了一種特殊的產權結構,三類所有者鼎足而立:一類是約200萬直接投資者,他們每人只持幾股;第二類是大型投資基金,它們在股權中占主導地位,據說10家最大的投資基金控制了三分之二的企業;第三類是處於小股東與大基金之間的300家中小型投資基金,它們主要從事股票交易活動,很難有效參與公司治理。小股東的力量太小,而且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和資金,無法對企業的改組施加影響,除非投資者(在大部份情況下是外國資本)購買整個企業或一家企業的大部份股票,否則企業很難實現改組。而大型投資基金也對企業改組不感興趣,因為法律規定每一家基金不允許持有某一家企業20%以上的股份。
應當說,捷克政府在1997年前也察覺到這種產權結構的弊病。早在1995年“大眾私有化”中建立起最初的資本市場後不久,相當數量的公司股票一上市便出人意料地下跌,盡管這些企業的績效良好,當時的宏觀經濟形勢也不錯。分析者認為,這是由於過份嚴格的限制阻礙了資本流動與重組,缺乏大規模的買盤,股價便不可能穩住,更難以上升。那時,金融市場的挫折被一家至今仍匿名的大機構入市扭轉,它通過買入許多投資基金與銀行所持的股份,把股價一舉推高,但同時此舉也突破了“大眾私有化”初期的“反兼並”立法。在搞活股市與堅持“反兼並”二者間,捷克政府只能選擇前者。[55] 從此,捷克的資本市場政策導向逐漸轉向防止投機性拋售,而弱化了“反兼並”。這種所謂“限賣不限買”的做法,使單個基金不得控制某個企業20%以上股份的禁令實際上趨於失敗。
到了1996年,捷克政府促進資產優化重組的導向進一步明顯。這一年捷克開始提出“第三波私有化”(即資本重新組合),欲通過中小股東出售股票給新的投資者(包括外國投資者),使分散的股份集中起來,為企業注入新的資金與活力。一些投資基金開始轉變為控股公司,新的控股公司的投資一般不受20%的限制,可以在企業領導層中占據關鍵地位,對企業的重大決策施加影響。然而,這一時期捷克所推動之股份的相對集中,仍然主要限於中介投資機構對企業的股權配置。“第三波私有化”使得投資基金可以相對容易地對企業控股,但投資基金本身的股份也是極為分散的,眾多的公民在“大眾私有化”中通過向它注入“投資點”而成為它的股東。“第三波私有化”只是促進了投資基金間的兼並,並沒有促進最終持股的公民間的兼並。如果說,企業股權高度分散會妨礙公司治理,那麽投資基金自身的股份高度分散同樣會妨礙基金本身的治理。一個本身無效率的基金擁有了對企業的控股權,就真能對企業進行有效重組嗎?
六、“投資基金病”與捷克的未來
綜上所述,在“起點平等”與效率改進的結合中,捷克模式把投資基金擺在了一個關鍵位置:投資基金本身的股東大眾化體現了起點平等,而基金代表大眾股東對企業行使治理權,則被看作是既優於官營經濟衙門式管理、又避免“無政府”式管理真空的一種改革,這種改革被期望能帶來效率改進。然而這一期望看來出了問題。上節所講的一些弊端,如投資基金控制的企業之缺乏效率激勵,基金與銀行的交叉控股造成捷克企業的“二國有”等問題,其實都還是表面現象。根本的問題是投資基金這種制度設計內在的矛盾,即維持“平等的起點”狀態之努力與發展有效的競爭機制的矛盾。正如J.E.斯蒂格利茨指出的:“投資基金比它們所擁有的公司本身還存在著更嚴重的‘公司治理’問題。基金股份持有者占了總人口的很大比例,因此股東們對基金管理的影響幾乎為零”。[56]
1. 捷克的投資基金:共同基金還是控股公司?
由於大眾股東無法參與管理,投資基金的實際管理是由基金發起人另設的“投資公司”來運作的。這種公司與投資基金(實際上也就是與大眾股東)訂立管理合同,承諾基金運作的一定績效並以此為條件收取管理費作為公司的利潤。但基金運作的績效與基金所投資的企業之績效只有弱相關,因為在基金對企業持股比例很低的情況下,企業績效的提高對基金績效的影響遠不如在股市上操作基金股票獲得的增值大。於是,投資公司的主要精力便不是管理企業而是股市投機。因為對投資公司來說,積極參與企業的監督管理是一件成本高、利潤低的事。例如,負責管理“農業銀行基金”的投資公司總經理介紹說,他的投資公司的利潤有4%來自所投資企業的分紅,96%來自布拉格股票交易所的交易,而其成本的結構正好相反,有90%用於所投資的企業,只有10%用於給參加股票交易的雇員開工資。[57] 在這種情況下,投資公司對企業的管理便出現了許多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例如,在某個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的情況下,投資公司不是設法為企業籌資,卻忙著向企業追討管理費,為此在1996年至1998年間捷克發生了不止一宗管理公司把由它管理的企業告上法庭的案例。[58]
本來,投資基金之間的競爭和由此導致的兼並活動可以成為對投資公司的一個有效激勵。然而,捷克法律又不允許投資公司和投資基金購買別的投資基金的股份。結果,當初設立的幾百個投資基金中有很多現在已經成為沒有競爭力的軀殼,其投資公司除了收取相當於其資產價值2%的管理費,再不願有所作為;但由於購並受到限制,這些基金的前途只能是當大部份資產被投資公司抽走之後實行破產清算。[59]
這樣一來,投資基金的職能便發生了混亂。誠如世界銀行經濟學家艾勒曼在1997年指出的:它成了既不是共同基金、又不是持股公司、似乎兩者功能兼有而實質上兩者都無法實現的非驢非馬的東西。[60] 在西方發達的市場經濟中,共同基金是指那種將認購者的資金投資於多樣化的證券,並在持續不斷的證券交易中取得利潤的組織。它是一種“消極的機構所有者之典型”,通常持有種類繁多但持股比例都很小的各企業股票,很少參與企業重組與治理;但要求所持股票必須公開上市並具有良好的變現能力,以便及時拋出、買進。而持股公司則相反,它是參與治理的“積極所有者”,通常要取得所持有企業的控制性股權乃至全部股權,並以此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以便從企業的發展與重組中獲得大份額的或全部的資本收益。由於它持股較為穩定,所以並不特別在意股票的可變現性,甚至願意控股非上市企業,只要它有改造的潛力。
捷克的投資基金大多按照西方共同基金的運作方式來擬定自己的章程,並且持股異常分散,這決定了它的主要精力在於證券交易而不在於企業治理,類似於共同基金。然而,捷克在私有化過程中及此後又期望這些投資基金能行使持股公司的治理職能,寄予它們重組私有化企業並提高企業績效的重任。這就是矛盾之所在。
另一方面,在西方國家,上市企業只是所有企業的一小部份,資本市場上有大量的資本在遊動,所以上市企業的股票就比較容易變現。而在捷克就完全不同了,由於“大私有化”涉及到經濟的各個領域,所有大中型企業幾乎都交給了投資基金,可交易股票數量過大;而同時證券市場剛建立,國民沒有多少資產積累,社會上的遊資有限,因此大多數企業的股票難以變現。這樣,捷克的投資基金雖然模仿西方的共同基金的運作方式,但事實上卻很難象西方的共同基金那樣有效經營。於是,捷克的投資基金便陷入了兩難境地:作為持股公司它受到法律限制而缺乏控股能力;作為共同基金它的大多數股票又缺乏變現能力。
2. 捷克的投資基金為何無法有效地治理持股企業?
從理論上講,投資基金的前途應當是轉化為持股公司,否則捷克私有化企業的治理與重組問題無法解決。然而,按照艾勒曼的說法,投資基金要如此轉型也十分困難:它既缺乏激勵,也缺乏手段,不但缺乏經驗,更缺乏資本。[61] 所謂的“缺乏手段”,是指投資基金由於控股不足,在許多情況下無法對企業施加有力影響,甚至不能在企業的理事、監事會中保有席位,這樣當然就談不上約束與更換企業管理層可。關於所謂的“缺乏經驗”,艾勒曼認為,捷克的證券私有化不象匈牙利的“全賣光”政策那樣能吸引外資,而組織競爭、策劃營銷等經驗要靠外資帶來,“後社會主義”時期土生土長的投資基金並不具備這種能力。所謂的“缺乏資本”,是指在證券私有化過程中雖也有居民投入儲蓄,但相對於龐大的國有資產,畢竟只是杯水車薪;構成投資基金主體的並非現金,而是作為存量再分配工具的“投資點”,因此向企業注入新資本的問題始終未解決。比現金資本更重要的是人力資本的更新。如果說證券私有化有創造“虛擬化”資本市場的缺陷,那麽它在創造企業家市場方面的作為就更小。捷克的投資基金可能聘請到的企業理事或監事主要來自三個方面:投資公司雇員、創設銀行雇員及外聘專家,而在這些人中真正的企業家人才並不多。
所謂的“缺乏激勵”,也有學者將之稱為投資基金在參與治理企業方面的“動因”不足。[62] 首先,捷克由銀行發起建立投資基金並由銀行下屬的投資公司管理之,會造成管理者與債權人雙重身份的利益沖突,銀行可能會犧牲股東利益來保護自己作為債權人的利益。例如,有的研究認為,與“哈佛基金”這樣的非銀行基金相比,銀行設立的各大基金明顯地傾向於分散自己的投資,其原因可能是因為銀行只希望在盡可能多的企業中擁有監事和理事席位,以促進自己的信貸業務,收集有關信息,而沒有興趣在企業的治理結構上發揮更積極的作用。[63] 另外,在銀行向企業貸款時,雙方是談判對手,這時企業內來自投資基金的理事就可能犧牲企業的利益而保護自己所屬的銀行的利益。例如,有一家企業的理事會就曾分裂為兩派,一派以“商業銀行基金”為首,另一派以“投資銀行基金”為首,雙方在應當向哪家銀行貸款的問題上意見不一。[64]
其次,捷克法律對基金控股的限制使基金缺乏治理企業的利益激勵,此即艾勒曼所謂“公司治理問題的0.4%解答”之悖謬。[65] 斯蒂格利茨把這一悖謬歸納為:“投資基金持有公司股份不得超過20%,而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管理公司的收入是所管理資產價值的2%,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所控股公司的經濟利益是0.4%(20%x2%)。若由同一家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分別擁有兩家公司的20%的股份,那麽它的經濟利益就有0.8%。其他國家的規定稍有不同,允許有最多30%控股,提取3%的管理費用,經濟利益最多為0.9%。此外,提取的管理費用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收益,基金管理公司在設計和實施所控股公司的重組方案時所發生的費用應從這些收益中扣除,最後得到凈收益。很簡單的一個問題是:如你管理一個經濟資產,但卻只能通過某個渠道提取其中的0.9%,你是繼續利用這個渠道還是開發一個更‘有效’的渠道提取更多的價值呢?至少回過頭來看,我們不應對捷克投資基金找到其他途徑提取或將持股公司的價值‘轉移’出來感到吃驚。無論如何,用不著什麽覆雜的經濟知識就可理解,如果某種收入的99%要繳稅,那麽它們肯定會想盡辦法通過其它渠道獲得收入。”[66]
再次是由法律與現實條件制約導致的大眾股東對基金治理的無能。由於部份投資基金采取了單位基金的形式,投資者沒有投票權,而由於市場容量小,交易不活躍,投資者要想“用腳投票”、改變投資對象也很困難。即使在股份公司形式的基金中,由於基金與投資公司簽訂的管理合同通常是不可更改的長期合同,股東的投票權意義也不大。[67] 實際上,這就是大眾股東治理不了基金、而基金治理不了企業的最根本原因。
由於上述一系列原因,以投資基金代替國家與私人企業主治理公司的戰略存在著很多缺陷,1997年後捷克經濟的困境也就不難理解了。
3. 捷克左派政府的自由化努力
陷入經濟困境後,1997年捷克政府不得不實行亡羊補牢的緊縮措施,但這些措施不可能立即奏效,更無法解決經濟深層的問題。於是,東歐持續最久的自由派政府在第三屆任期未滿時便半路垮台,1998年6月澤曼的左派(社會民主黨)內閣上台執政。正如匈牙利的左派政府在經濟邏輯下不能不搞起“休克補課”一樣,捷克的澤曼在野時雖然對證券私有化批評甚多,執政後卻不能不“按既定方針辦”。如果說與卸任的自由派政府有什麽不同的話,那就是左派政府更努力地力圖把克勞斯“在起點平等基礎上找到最初的所有者,在規則平等基礎上找到最終所有者”的話,特別是把克勞斯實際上並未做到的後半句話落實下來。
1995年至1998年,捷克社民黨曾高舉福利主義的旗幟贏得民心,而他們上台後就發現,“在目前捉襟見肘的財政狀況下,很難兌現競選綱領中的承諾”。左派政府不得不逐漸取消自由派政府時期“過份的就業保障”,壓縮醫療補助和社會保險,不再普遍發放多子女費,並實行高校收費。繼克勞斯政府末期放松投資基金對單個企業持股20%的限制、擴大基金控股能力的“第三波私有化”後,澤曼政府又進一步放松基金兼並限制,並鼓勵基金的大眾股東間兼並與股權集中,傳媒有稱之為“第四波私有化”的。現政府希望通過這些措施改變“公司治理中的0.4%悖謬”,並解決“治理者的治理”,即因投資基金本身股權分散而導致的行為非理性問題,推動現有的投資基金向持股公司演變。
與此同時,現政府還改變了“大眾私有化”初期對外資進入的體制性障礙。1999年起,外資購買捷克企業或其股份的勢頭開始出現。由於“大眾私有化”以來捷克一直實行反兼並、反破產的“企業保護”政策,致使十年中捷克企業極低的破產率與極高的就業率成為其“奇跡”的一部份。這雖然有利於提高公眾對新私有化企業的信心,保證轉軌的平穩進行,但也使相當一部份企業“弱不禁風”,缺乏競爭力;當保護政策難以為繼時,“破產風”便難以避免。按澤曼政府估計,捷克私有化企業的20%至30%在今後幾年內面臨破產或被兼並。重組這些資產的任務在相當程度上要寄希望於有實力的外資,因此,澤曼政府對外資進入采取了比克勞斯政府更開放的態度。不僅加大經濟自由化力度,允許外資購買企業,批準外資進入捷經濟戰略部門,還計劃在擬議的金融改革中讓外資參與金融資產重組,直至把一些瀕臨破產的銀行賣給外資。
七、捷克私有化實踐的經驗與教訓
捷克經濟轉軌十年來,先經歷了“捷克奇跡”,後陷入了“捷克困境”。若簡單地只褒揚前者而忽視後者,或片面地強調後者而貶低掩蓋前者,都不是正確恰當的認識方法。
1. 捷克的“大眾私有化”成耶敗耶?
隨著捷克企業的股權集中、資產重組、金融開放而來的,將是投資基金在優勝劣汰的競爭中嬗變,其中的勝出者將演變為持股公司,外資也將進入這一領域。尤其在金融開放後,投資基金原先對銀行的依附性將隨著銀行向外資開放,而在一定程度上演變為對外資的依賴。早在幾年前就有研究者指出了這種前景,並認為這將意味著“大眾私有化”在一定程度上的失敗,因為“大眾私有化”方案原本的目的之一就是避免“坦克走了,班克(Bank,特指外資銀行)來了”的匈牙利模式的結局。[68] 但筆者認為,就產權改革的最終格局而論,捷克模式與匈牙利模式乃至其他模式的最終趨同,也許只是市場經濟與全球化進程題中應有之義的一種體現。它本身並不能表明哪種模式的“最終優劣”。“大眾私有化”設計的出發點雖有民族主義考慮,但主要還是作為起點平等的產權改革方案提出的;這就決定了作為平等起點的初始產權配置不可能長久存在,若一定要長期維持這種初始狀態,最終就會付出效率的代價。然而,這絕不是說那種平等的初始狀態沒有意義。相反,究竟是從起點平等走向公平競爭,還是權家通贏進而贏家通吃,的確是衡量轉軌是否成功的重要尺度。從這一尺度看,捷克人雖然在建立競爭機制方面耽誤了一些時機,但它們通過起點平等渡過了轉軌之初最困難的階段,比起那些盛行“權貴私有化”而陷入“不公平的偽競爭”與“反競爭的偽公正”之惡性循環的國家來,捷克人走的彎路仍然是最小者之一。而且由於“路徑依賴”的作用,這種“起點”會對捷克經濟的未來形成深遠的影響。從長遠看,這種影響是正面的。
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在1990年初捷克轉軌的當時條件下,通過證券分配手段進行“大眾私有化”的所謂“人民資本主義”道路是符合國情的選擇,也是符合公民社會中現代價值理念──不管左派還是右派──的共同底線原則的。這一原則就是從起點平等走向公平競爭。在當時的條件下,捷克所有的“左派”包括捷共在內,都不可能反對走向市場競爭,而所有的“右派”也不可能反對起點平等,不可能主張權貴私有化或面向外資“全賣光”。而起點平等就意味著國有資產(不是“內部人”的合夥資產)應當根據一定的原則平等地量化給全體國民(不僅僅是平等地分給“內部人”)。而這一量化既不可能是實物性的,甚至在直接意義上也不可能是實際價值性的──不可能設想把每個企業的股份平等地分給全體國民,使無論績優還是破產的企業都擁有一千萬股東。而只可能是“機會”性的,即把代表擬分配國有資產總價值的“投資能力”以投資券的形式分給國民,使國民有同等的機會(即同等的投資實力)進入產權市場去競購自己所中意的資產。但這種“機會均等”只是投資實力的均等,由於信息不對稱等無法改變的原因,等額投資券在產權市場上“買”到的股票之實際價值可能極不平等──俄羅斯就出現了這種情況──如此則“起點平等”的意義就不大了。不難想見,當大量公民手中“等額”的投資券只換來幾張廢紙(垃圾股),而另一些人卻能借助“信息特權”盡情“買”入優質資產時,公眾的被愚弄感會多麽強烈!
為了避免這種局面,使以投資券為體現的“機會均等”能轉化為以股票為體現的實際資本價值的“起點平等”,從而實現進入市場時初始交易權利的公平配置,就需要有投資中介,並且需要由民主政府對這些中介進行規範化管理,以消除信用詐騙與“中介壟斷”。捷克政府在轉軌初期對投資基金的嚴格管理正是基於這種目的,且正如上文所述,也達到了這一目的。捷克國民因此在進入市場經濟時不僅有了形式上的“機會均等”,而且在初始產權配置上還確實有了(至少是相對的)實際價值平等。這正是捷克證券私有化做得比俄羅斯好的根本體現,也是後來幾年中“捷克奇跡”和繼之而來的“捷克困境”的共同原因,同時它也將是捷克人擺脫困境的基礎。
處在民主國家嚴格管理下的投資中介,作為初始產權配置上實際價值平等的工具是成功的──而且完全可以說,大概除了中國農村改革初始時的平分土地這樣只在特殊條件下才可行的實物分配外,捷克的做法在起點平等方面是所有轉軌實踐中最成功的。但另一方面,投資基金這樣的中介作為公司治理手段卻是相當失敗的,作為國民控制本國資產而拒絕外資染指的民族主義經濟政策也是基本失敗的。為了克服這種失敗,投資基金在完成初始產權配置的使命後,應當不失時機而又保持規範地轉化為持股公司,此時政府過份嚴格的管制因阻礙了這種轉化又是失敗的。前一種成功是“捷克奇跡”的原因,後一類失敗、尤其是最後一種失敗又是“捷克困境”的根源。
前一成功與後一失敗不僅應該分別評價,而且筆者認為,兩者也並不形成嚴格的因果關系。現在來看,假如“大眾私有化”完成後,政府及時改變那種為保證“起點平等”而采取的嚴格管制政策,有序地引導投資基金本身向市場主體的方向演變,一部份投資基金可以結合社會保障體制的改革(如前所述,這是在捷克另一項被耽擱的改革)演變為社會保障基金,並按共同基金的規則去運作,另一部份投資基金則可演變為持股公司,在資本開放、要素重組的條件下形成公司治理能力,那麽,“捷克困境”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雖然這樣一來平等的起點狀態會逐漸消失,外資的競爭也會加劇,但從“起點平等產生最初的所有者,規則平等產生最終的所有者”的原則看,這絕不意味著“大眾私有化”的失敗。在資產重組有序進行、特權尋租及詐騙與腐敗受抑制、社會保障機制起作用而經濟又能加快增長、使國民收入總量增加的情況下,人民群眾包括弱勢群體的權益也能得到更好的保護。當然,對捷克來說這可能是事後諸葛亮式的評論;但對其他國家的轉軌實踐來說,這樣的分析顯然是有意義的。
2. 評論“後華盛頓共識”對捷克案例的批評
然而,如今國際上的一些評論只談捷克的後一失敗,不談其前一成功,這是不
公平的。這樣的評論在西方經濟學凱恩斯主義反對新古典主義的傳統話語框架下或
許有其必然性,但在以“如何分家”為核心問題、而“凱恩斯還是新古典”並非真
問題的轉軌經濟學語境中,並沒有太多的意義[69]。
現在批評捷克案例的斯蒂格利茨、埃勒曼等人在學理上系出凱恩斯傳統,而主持捷克改革的克勞斯在學術師承上更多地受貨幣主義、新古典傳統的影響,因此,斯蒂格利茨等人站在凱恩斯學派立場上把“捷克困境”當成新自由主義失敗的案例來批判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然而轉軌實踐與學派爭論畢竟是兩回事。如前所述,捷克轉軌中那種反兼並的企業保護政策、排斥外資的民族主義政策、乃至“過度就業”的高福利政策,都與新自由主義經濟學觀念不相符,倒是與凱恩斯主義有某些近似,甚至證券私有化本身也與美國民主黨政府根據羅斯福新政原則通過占領軍在日本搞的“證券民主化”十分相似。因此,簡單地用凱恩斯主義批判新自由主義的模式來否定捷克實踐,不僅妨礙了正面評價捷克的經驗,而且也無助於真正汲取捷克的教訓。
批評者往往把俄羅斯與捷克在私有化方面的做法混為一談,都看作“大眾私有化”產生惡果的例子。從筆者對俄羅斯的分析已表明這種說法是不對的。[70] 事實上許多學者也指出了這一點,如P.M.奈基就指出了捷克的“起點平等的大眾私有化”與俄羅斯的“內部經理買斷”制的區別:[71]
捷克斯洛伐克:起點平等的大眾私有化
俄羅斯:內部經理買斷
IPF 企業股份 2% 51%
拍賣前交易(方案B)
1.5億私有化
證券持有者
經理與雇員
與艾勒曼等人批評“投資私有化基金(IPF, Investment Privatization Fund)”的權力過大相反,奈基等人認為,俄羅斯失敗的原因恰恰在於“投資私有化基金(IPF)”權力太小而“內部人權力”過大,“基礎廣泛的大眾私有化被內部經理買斷制葬送了”。他指出,在俄羅斯,“投資私有化基金(IPF)”的參與被限制在持股不得超過每個企業總股份的10%(即只有捷克規定的一半),只是在後來這個限額才有所增加。這樣,俄羅斯的“投資私有化基金(IPF)”在保證“起點平等”方面沒起什麽作用,而後來增加限額只意味著希望它積極參與公司治理[72],然而上文的分析表明,恰恰是這一期望最不切實際。在捷克,“投資私有化基金(IPF)”作為“起點平等”的分配手段不負眾望,作為公司治理的手段卻令人失望;而在俄羅斯,當局使“投資私有化基金(IPF)”失去了實現起點平等的職能,卻偏偏希望它來改善公司治理!
奈基還指出,俄羅斯私有化綱領賦予經理們選擇的方案,還包括經理們可以借用企業基金(而不是用經理們自己的錢!)按特定價格“購買”5%股份的內部股;同時,俄羅斯私有化進程中也授予地方與市政當局很大的管理權,這更助長了腐敗。對那些有油水的“靚女”企業,地方當局總是與內部人串通,把外資、企業外部的私有化證券持有者(包括IPF在內)都排斥於參與之外,這不僅造成了大量的私相授受、監守自盜,而且也妨礙了這些生產部門獲得外部資金、技術、信息與人力管理資源,導致公平與效率的雙重損失。
回過頭來再看斯蒂格利茨、艾勒曼這些“後華盛頓共識”中人對捷克的批評,他們對捷克的“投資私有化基金(IPF)”在公司治理方面失靈的判斷是很有價值的,但完全抹煞捷克的“投資私有化基金(IPF)”在起點平等方面的作用則有失公允。然而,這還不僅僅是價值評判公允與否的問題。全盤否定捷克模式使他們在邏輯上也陷入混亂。例如,艾勒曼一方面批評“投資私有化基金(IPF)”的權力分散與參與限制導致的“0.4%悖繆”;另一方面又指責“投資私有化基金(IPF)”的權力太大,使人回憶起美國經濟在上個世紀“被大托拉斯與強盜寡頭控制的情景”,並反駁那種“從激勵的觀點來看集中所有權是好事”的說法。[73] 事實上,他針對捷克“失敗”而提出的許多“另外的選擇”,恰恰是捷克沒有做而俄羅斯做了的那些東西,例如進一步壓縮IPF的持股比例、增加內部人的作用,直至允許經理借企業的錢來“購買”企業等等。可以斷言,捷克當初如果按他所說的去做,今天她只會更像俄羅斯。
可見,在捷克案例的批評者中走得最遠的艾勒曼,除了正確地指出了“投資私有化基金(IPF)”在企業管理上的無能外,其他方面的批評是很可商榷的。例如,他要推翻捷克式私有化“既快又公平”的說法,認為捷克的做法未必快,波蘭式的清算型私有化也不慢,還可以采用賣方借錢給買方(Seller-supplied credit)這一“第三種選擇”來加快個案式企業出售。[74] 這種說法是十分牽強的。波蘭的“清算型私有化”是在存在著強大的工會勢力的情況下出現的一種“民主的內部人私有化”。如果沒有“工會民主”,這種方式就會變成比俄羅斯還糟的烏克蘭式“內部權貴控制”。更何況,波蘭的“清算式私有化”所形成的勞動集體租賃經營模式已被中國、波蘭等國的實踐證明存在著許多矛盾,只屬於過渡形態,在波蘭,它實際上正在演變為經理買斷制。[75] 當然,這一過程在波蘭的條件下進行得較為公平,但速度比捷克慢得多則是毫無疑問的。而在這一過程完成前,集體租賃制下的“公司治理問題”不見得比“投資私有化基金(IPF)”模式更小。至於艾勒曼所講的“第三種選擇”,實即有權者不掏現錢“賒購”企業,這種做法在實踐中恰恰導致了“俄羅斯現象”,在理論上它與凱恩斯主義價值觀上的“自由左派”立場更是相悖的。
艾勒曼為了否定捷克模式的“起點平等”,一方面在理論上把“公平分家與從頭開始”說成是“原始共產主義訴求”;另一方面,他認為,給公民弄一些垃圾股並無意義,財產分配有多種形式,不僅是股份,還有債券、養老金與社會保障等。這種批評也會引起理論與實踐的雙重困惑:如果說起點平等是“原始共產主義”,莫非實行市場經濟就只有權家通贏這一條路了?這種說法究竟是比薩克斯等“華盛頓共識”者更左,還是更右呢?至於實際進程,則前已指出,捷克式的操作恰恰意在防止私有化過程中信息壟斷導致近水樓台先得月、一般公眾只能分得垃圾股這樣的弊病,並且正是在這一點上取得了明顯的實效。同樣顯著的是,艾勒曼講的“股份以外”的財富分配,如社會保障之類,在捷克也比其他轉軌國家更發達,把股份意義上的“起點平等”與社會保障意義上的公平對立起來,無論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是不成立的。
艾勒曼還認為,股份私有化不等於公司私有化,在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的條件下擁有股份與控制公司是極不相同的兩回事;股市不能增加大量凈投資,國家在轉軌期的管理職能很重要,“讓國家走開”的簡單公式是錯誤的,等等。這些都是大實話,但它們與其說是針對捷克案例或者證券私有化的,不如說是在泛論私有化一般甚至市場經濟一般,與捷克實踐的評價很少有關。例如,從我們前面的分析難道可以得出捷克的做法就是“讓國家走開”這樣的印象麽?艾勒曼甚至認為,“投資私有化基金(IPF)”的實踐應當為“全民經商”、社會風氣變壞等幾乎一切“轉軌綜合癥”負責,這就更不足論了。
總之,“後華盛頓共識”對“投資私有化基金(IPF)”在公司治理失敗方面的分析是很透徹的,但它們基於西方經濟學兩大傳統之爭,而把捷克案例當作“敵對傳統”的實踐而予以全盤否定的做法,雖可以理解,但不足為訓。捷克證券私有化的具體操作設計雖然未必可以為其他國家照搬,但其中體現的起點平等原則是應當肯定的。捷克後來的困境雖然未必能夠證明其他選擇更好,但“起點平等”本身不能提供一種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這種模式只能在進入市場、離開起點之後通過要素重組來逐步實現,而此時規則的公平就更重要了──這兩點,恐怕就是捷克實踐給我們留下的最重要的經驗與最深刻的教訓。
1949年至1976年間中國知識分子及其它階層自殺現象之剖析
謝泳
山西省《黃河》雜志副總編輯
一、不同時期的的自殺現象
二、知識分子自殺現象的分析與評價
三、結論
自殺是一個常態社會中始終存在的現象,本身並不足為奇。之所以考察1949年至1976年間中國知識分子及其他階層的自殺情況,是因為這一期間此類人士的自殺人數驚人。一個社會突然出現大量的自殺現象,特別是知識分子自殺,顯然是不正常的。這種自殺現象的原因可能與正常社會里常見的自殺原因不同。因此,本文不會從社會學觀察通常的自殺現象的視角來分析上述情況,而是通過剖析那個時代的政治文化來研究這一現象的發生。
本文選擇的研究時段為1949年至1976年,政治上這一時代可以被稱為毛澤東時代。文中涉及的主要案例起自1950年,截止於毛時代結束之時。由於中國大陸有關的檔案尚未解密,所以不可能通過正常的檔案檢索而統計出這一時期知識分子自殺的完整人數(在檔案開放的情況下這並不難做到)。本文只能根據有關的回憶和有限的訪談及調查,選取一部份知識分子的自殺情況作為研究的基本材料。本研究所有的原始材料來源於以下幾個方面:一,當事人的回憶錄和相關的回憶文章;二,筆者對死者家庭的訪問記錄及朋友提供的材料;三,《內部參考》,此刊物為新華社“參考消息”組編輯的內部參考資料,1949年9月22日創刊,每日一期,供主要官員了解國內國際動態,本文注釋均注明引文出處之期號和頁碼。需要說明的是,1949年至1976年間自殺的知識分子中,多數人並不知名,但由於相關資料極難收集,所以本文據以分析的知識分子自殺資料偏重於知名知識分子,包括作家、學者、名演員、科學家、大學生等。
一、不同時期的的自殺現象
1. “反右”之前
1949年以後中國社會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頻繁的政治運動。在反右運動開始前,規模較大的政治運動就有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批判電影《武訓傳》、知識分子思想改造、抗美授朝、“三反”“五反”、批判俞平伯的《紅樓夢研究》、批判胡適思想、批判胡風反革命集團、社會主義教育等。這些政治運動的主要對象雖然不同,運動本身的激烈程度也稍有差別,但都有一個基本特點即整人,都是以毀滅個人尊嚴和人格為基本特徵的,其基本取向是統一思想、消滅個性。由於采取了極為殘酷的方式和手段,所以在五十年代初期,整個國家處在一種恐怖的氛圍中。這樣的生存環境,給人們特別是知識分子的心理帶來了極大的壓力。這是知識分子自殺現象開始大量出現的一個基本前提。
一位研究“三反”和“五反”運動的學者,曾描述過當時的情景:
自二月中旬起,各地即惡噩頻傳,僅上海一處,自殺、中風與發神經者,即不下萬人。自殺方式以跳樓、躍江、觸電、吊頸者為最多,毒烈藥品尤其是安眠藥片,早已禁止發售,故欲求安臥而死,亦不可得。法國公園與兆豐花園樓叢中,經常懸死三五人不等,馬路之上,常見有人自高樓跳下,跳黃浦者更多,棺材店一掃而空,中共為節約木料,以“反浪費”為名,禁止添制棺木,遂大開火葬場,而亦時常客滿。......其它天津、北京、武漢、重慶、沈陽、廣州各處商阜,以及凡有工商業之全國大小市鎮,無不有同樣事。四月間有人自廣州逃出,謂趕早車於晨五時經西關多寶路,見馬路上橫屍二具,血肉狼籍,迨坐上三輪車,乃不禁向車夫嘆息而道:車夫遂四面瞻顧,見左右無人,乃低聲淒然道:“兩個算什麽!我經過惠愛路時,怕不躺著有十幾個?”
上海中共當局眼看自殺的人日益增多,為防止蔓延,影響其預定計劃起見,乃采取緊急措施:一、公園及僻靜之處,均派兵逡巡,不準行遊之人逗留。二、黃浦江岸口偏僻之處,築是竹笆,要沖之地,均有解放軍站崗防守,黃昏以後即不準人行近江邊。三、各馬路高樓頂上均站崗防守,又因有從四層樓以上樓窗跳下者,乃嚴令三層以上樓窗均須裝置木欄與鐵絲網。四、凡以自殺逃避“五反”運動者之公司行號器物財產一律充公,絲毫不留,籍以脅迫其家屬為之監視。除此,更加緊發動群眾,鼓勵員工,一面積極予以訓練,一面督令嚴密防範,凡重要目標,派人跟隨,寸步不離,雖寢食便溲,亦不放松。
上海工商界自殺的以三月底四月初為最多,因那時除“五反”之外還要催逼1951年度所得稅。跑馬廳七層樓公寓那一對夫婦同時跳樓自殺,就是為著欠稅。自殺也有一種風氣,“五反”的自殺方式以跳樓為最風行,服毒次之。像華成煙草公司姓沈的副總經理投井而死,究竟少數。跳樓所以風行,也是由於這種自殺方式較簡單,而且不易被防範。上海流行這樣一個故事:一天一個婦人牽著一個孩子打霞飛路經過,後面不知哪個熟人喊了她一聲,她剛立定腳跟回過頭來看時,離開她兩步路外,樓上忽跌下一個人來。如果那個人不招呼她一聲,她和她的小孩豈不都被壓碎了嗎?有一個時期,高樓大廈之下經過的人確都有戒心。跳黃浦是最不聰明,不僅黃浦江邊防備森嚴,就是有機會跳進,遇救的機會也比較多,而且屍首漂失了只以為失蹤,家屬還有幫助隱匿或縱逃的嫌疑。自殺一定要達到自殺的目的,萬一不遂或遇救,那才受罪,因為你又加了一重罪名,就是“膽敢拿死來威脅政府和人民!”自殺者的遺書有一個普遍的特點,為了死後不要再給家屬以任何的麻煩,總是痛罵自己一頓,然後再歌頌一番人民政府的德政。[1]
面對如此情景,有一次上海市長陳毅在廣播里說:“我不懂為什麽許多資產階級,願意跳樓自殺而不肯坦白。”[2] 他或許不知道,像前金城銀行滬行經理殷紀常是在嚴寒初春之時被迫穿著短衫褲在金城大樓七樓跪了五天五夜,經受了職工的疲勞審問後身體實在忍受不了而跳樓的。[3] 當時廣州的“五反”高潮較上海稍遲一點,四五月間最厲害,自殺的也最多。
一位當時在上海目擊過“三反”和“五反”的法官最近寫道:反右和“三反”一樣,也有自殺的人,如上海民盟中就有華丁夷同志,被批鬥而自殺,此外還有一位市勞動局副局長,也在反右中自殺。估計他們可能過去自詡革命過,一旦遇上反右,自己被鬥,戴上右派帽子,好像從萬丈高崖一下墜入萬丈深淵,心理上實在承受不起,於是自毀生命,走向自殺。也有心靈脆弱,實在承受不起猛烈的沖擊而致自殺的。總之是由於采取逼供信無理批鬥所造成的惡果。“三反”時,在延安東路口,親眼看到一人從高高的五樓縱身躍下,立時墜地身亡,死壯之慘,目不忍睹。“三反”後聽陳毅市長作報告,全市共自殺五百余人,反右自殺者有多少,則不得而知了。[4]
目前所見到的關於當時自殺規模的主要數字來自一些海外政治避難者的敘述,有人估計,在“鎮壓反革命”時期有五十萬以上的人自殺,“三反”、“五反”運動又有二十萬人自殺。[5] 周鯨文寫道:“有一個動人的例子發生在北京鋼鐵學院。這個案件轟動了北京以及各處的學術界和文化界。可惜我忘卻了主角的姓名。故事是這樣的:有一個學生平常很用功,但是拒絕加入青年團。因此黨和團的積極分子就想以他為鬥爭的對象,而且是在大會上開始對他鬥爭。這個學生性情耿直,以為埋頭讀書,還鬧成這個樣子,人生有什麽意味。而且自己也很自尊,受不了他們的污辱。他想這是沒法活下去了,於是決定自殺。他的自殺方法新奇,所以也就轟動了遠近。他決定自殺之後,決以頭顱抨擊這個昏無天日的運動;他選擇了學校汽爐的七八丈高的煙囪。事前他買好了一瓶酒、糖果,放在書包里,另外帶了十幾塊碎石頭。他就拿著這些東西向煙囪上爬,忽然被一個同學看見,要他不要上去。他說:‘你近前來,我就用石頭打你。’這個同學見勢不好,就跑去告訴學校當局。不一會,院長、教授和大批同學都圍在煙囪底下。院長勸他下來,說:‘一切都好辦。’這個學生坐在煙囪上,把瓶飲酒,吃著糖果,用沈著語氣回答:‘你們不必想污辱我這活人了,我是清白的學生,我沒有罪。我要以純潔的學生身份,拿頭顱鮮血,評判你們這無法無天的運動。……’接著又是飲酒。誰要上來,他就投石打,而且說逼他緊了,他就跳下。在全校緊張觀望他的時候,他飲完了酒,躍身一跳,他的腦血染紅了灰色的洋灰地面。接著是同學們一陣哭泣的聲音。”[6] 由此可見當時運動的殘酷程度。
雖然上述數字可能是被誇大了的,但是,即使根據官方材料也可以發現,當時自殺顯然是一個常見的現象,並引起了官方的注意,但自殺現象並未得到制止。1955年的第237期《內部參考》有一篇“北京市自殺事件增加”的報導,提供了北京市的完整數字:據北京市公安局統計:1954年發生的自殺事件有1,086起,死亡386人;1955年10個月有1,246起,死亡517人。根據今年10個月發生的自殺事件分析,有如下情況:(一) 自殺者的身份和政治面貌:在工廠企業中有185人,在機關幹部中有340人,在家庭婦女中有326人,在學生中有75人,在軍警中有13人;臨時散工、獨立勞動者19人;小商販、資本家及老弱病殘和無業者共179人;在農村的農民中有109人。其中,黨員47人,團員57人,群眾1,142人。(二) 自殺原因:在肅反運動中自殺的484人,其中大部份是因為不了解政策或反革命分子畏罪自殺。......另外,也有由於個別地區在肅反運動宣傳中方式簡單、對坦白材料處理不及時而自殺的。
五十年代是一個恐怖時期,基層官員在執行上面的政策時有一個基本思路,即“寧左勿右”,這種政治運動方式造成了自殺現象的蔓延。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自殺現象的大量出現,當時無論是上層官員還是基層幹部都習以為常;雖然上層官員也提醒基層注意這樣的事,但並沒有采取措施制止這種現象的發生。從官方內部材料中,可以看到相當數量的與自殺有關的報導,但從中既看不出對自殺現象的特別關注,也看不到對死者的同情和關懷。從下面列舉的《內部參考》中的相關材料可以看出這一點:
1952年11號79頁,“西北區的單位在三反運動中宣傳政策不夠發生自殺事件”:西北區級機關為迅速展開三反運動,自本月7日起實行首長十日包幹制後,部份機關已發生簡單急躁宣傳政策不夠的現象。西北人民革命大學學生鐵炳坦已畏罪自殺,西北企業公司經理王德彪等五人自殺未死。
1952年16號118頁,“上海鐵路管理局三反運動開展後高級技術人員貪污嫌疑分子自殺者已有三起”:該局直屬單位三反運動深入後,至17日已連續發生四件自殺案件。自殺的除一個是鐵路公安部隊的戰士外,其余三個都是高級技術人員中的大貪污嫌疑犯。如上海鐵路管理局材料處計劃科科長陸逸智(曾留學美國),於1月16日即表現情緒不安,領導上發現這一情況後即由該局政委譚光啟、副局長吳良珂親自找他談話,鼓勵他坦白,並向他說明不一定要在群眾中坦白,可以找個別負責同志坦白。陸逸智當時很受感動,但回宿舍後又服DDT自殺,經急救後未死。中央鐵道部材料局駐滬辦事處采購組副組長吳培松被該處采購員塗耀南當眾檢舉後,次日即投黃浦江自殺,臨死前留了一個條子說:“我為塗耀南而死”。上海鐵路管理局衛生處藥濟師王英才服嗎啡自殺未死。這些高級技術人員大貪污犯的自殺事件,該局領導上很感棘手。
1952年19號143頁,“沈陽三反運動中發生工人自殺事件數起”:沈陽在三反運動中發現幾起工人自殺事件,其中沈陽市電車廠就有兩個20多年工齡的工人,因為自己有貪污行為,基於階級的自覺,認為對不起國家,對不起人民而自殺。市委書記凱豐認為這一問題嚴重,他提出,在工人中不要搞坦白運動和相互檢舉(檢舉工廠領導和奸商在外),對工人應著重進行階級教育,否則就會紊亂了鬥爭的陣營,模糊了鬥爭目標。
1952年35號125頁,“上海市在打虎運動中強打硬仗老虎自殺、翻案現象十分嚴重”:華東區級機關亦發現老虎自殺翻案現象,如合作總社至16日為止,已捉到大老虎17只,但其中有8個人坦白後又重新翻案,其中有一個人坦白七次,翻案七次,有二人企圖自殺未死。華東財委辦公室主任蔡輝(一只很大的老虎)撤職查辦後,於11日臥軌自殺,影響到該重大貪污案已無法破獲。
1952年35號130頁,“私營輪船業民生公司總經理盧作孚畏罪自殺”:我國最大私營輪船業民生公司總經理盧作孚突於2月8日自殺身死。自殺原因尚待了解,外間揣測可能是:(一)解放前盧與蔣匪勾結很緊,可能有政治問題,怕“三反”、“五反”運動中追出。(二)民生公司盜竊國家財產很嚴重,害怕坦白和被檢舉,據說民生公司內部已有職工檢舉盧貪污事情。(三)民生公司內部有派系鬥爭,近有輪船兩艘被特務擊沈,盧的周圍也有特務,盧死的原因甚為可疑。盧是國內航業巨頭,在四川影響尤大,但死後卻少見議論,主要是因為工商界進行“五反”甚緊,人們不便顧此,有的人也不敢發言或表示態度。記者與工商界人士談話時,他們均故作鎮靜,但言語之間仍透露了他們的心意。上層人物如李仲平(重慶市工商聯副主任委員)認為盧死並不突然,甚至說:“死得其時”,意謂再活下去將來查出政治問題仍不得好死;中、小、工商業者則傳說紛紛,揣測死因,表示惋惜。目前工商界消極情緒很濃,有的說“五反後我把產業賣了,不幹了”。民生公司內盧所培養提撥的高級職員曾號啕大哭,童少生也哭了,該公司附屬的民生機器廠副廠長說:“盧作孚白手興家(盧青年時候是一貧苦小職員,由於攀附得法,迅速變質為資本家, 以後從掠奪性的原始資本積累,成為大資本家),平生也沒有幹過什麽壞事,落得這般下場,有些可惜”。但在該廠工人中則確認為盧有政治問題,情緒未受影響。
1952年40號185頁,“三反簡訊”:在三反運動中,南京市自殺的貪污分子已有26人(其中有12人未死),還有8個貪污分子的家屬自殺。貪污分子用“自殺”嚇人的手段抗拒運動以及在鬥爭大會自打自傷的現象也有。
1952年55號95頁,“西北鐵路幹線工程局問題嚴重相持二十多天還未打中老虎要害”:徐鵬飛(日本留學生、工程師)在打虎戰鬥開始不久投井自殺了。
1952年82號133頁,“重慶五反轉入處理階段以來自殺案件增多”:重慶市“五反”運動轉入處理中小戶,覆查四、五類違法戶以來,自殺案增多。截至9日止,自殺總數達120多起,死者70多人,未死者46人。其中除一部份為情節嚴重的大盜竊犯外,有一部份系中小工商業者,本身違法不大,有的才幾十萬元,有的還是職員。一般多是問題嚴重或與政治問題有聯系的畏罪自殺;個別的是由於檢查人員逼供;造成中小戶自殺者多是由於檢查人員工作方式簡單,政策交代不夠,未安定其情緒;有的摸不清罪情大小;有的被壞份子恐嚇,造成自殺。二、三區均發現有中小戶為“大虎”逼死的嚴重事件,群眾影響極不好,對死者多表同情,壞份子並乘機造謠,情節惡劣的奸商甚至藉此反攻。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有集體自殺的現象出現。牙刷業有幾個奸商被管制後,互相遞條子商量自殺。大美綢布店股東之一的翟大慶四月八日晚與妻子、母親一同自殺而死,原因尚未查明。對此問題有的單位已引起注意。
1952年287號444頁,“上海二期失業登記中發生自殺事件四起”:有一個人是因為申請登記後害怕追查他們的歷史,不登記又沒有辦法,最後只好自殺。
1952年231號67頁,“甘肅武都專區在土地改革試辦中幹部宣傳不夠連續發生自殺事件”:甘肅省武都專區在試辦土改中先後發生自殺案件30起,其中有中農14人,地主9人。發生自殺事件的原因,一方面是有些惡霸和不法地主畏罪自殺。另方面是由於該專區在土改中宣傳政策不普遍,不深入,一般幹部的政策思想很不明確,觀點模糊在工作中存在包辦代替,強迫命令的現象。
1953年58號370頁,“重慶因婚姻問題自殺者增多”:重慶市“貫徹婚姻法運動月”在上月下旬開始後,因婚姻問題自殺的案件驟然增多;僅據一、二、三、五等四個區不完全的統計,截至3月3日止,已發生自殺案36起,因領導機關先有布置。控制較嚴,全市自殺者只死了2人,其余獲救未死。……上述自殺案大半是在二月下旬發生的,三月以來已減少了,如二、五兩區已有五六天未發生此類事件,其原因是各區工作幹部已經下去,根據中央補充指示進行了宣傳糾正了急躁現象,同時各區負責同志都下去親自指導,由專人掌握和照管可能自殺者,並分別情況進行了教育和處理,所以群眾情緒已超穩定。
1953年66號573頁,“西南各地大中學校連續發生學生自殺事件”:西南各地大中學校連續發生學生自殺事件。……學校中的青年團組織對所謂“反動”、“落後”的學生采取孤立和打擊的態度。嚴重的如四川大學團委,僅1951年3月鎮壓反革命運動開始,到去年7月為止,被孤立的學生共達418人,占全校學生總數14%以上。被“孤立”的學生,包括曾經參加過反動黨團者,社會關系覆雜者,個人歷史覆雜者,生活作風惡劣者,“有沒落階級情緒者”等等。“孤立”的辦法是不讓他們和同學們接近,常常被鬥爭和打擊。……該校相繼發生學生自殺事件。去年暑期,歷史系四年級學生周彥能投河自殺(未死);去年12月,歷史系二年級學生張可成墜樓自殺(傷);同月,農學系三年級學生馮壽夫用剪刀割喉自殺(傷)。該校前後得神經病者三人,並有退團退學者。又如重慶高級工業學校團支部,於去年3月,將32個所謂有“反動思想”的學生進行集訓,其中3人挨過打,兩人挨過捆。“五一”遊行、成渝路通車、以及“七一”、捷克文工團來渝都不準這些人參加。對這些學生的行動限制直到去年10月團市工委的檢查組下去後才停止。
1953年132號183頁,“山西省人民政府人事廳通報農村轉業幹部李文元自殺事件”:山西榆次區企業公司營造廠秘書李文元因工作不適應自殺。
1953年141號355頁,“河南、湖北、湖南夏荒情況”;祁東、嘉樂、耒陽、臨武等縣已先後發現饑民因病餓自殺和自殺未遂的事件多起。
1953年168號316頁,“貴州王家司選區審查選民資格時發生死人事件”:貴州都勻縣紙坊鄉王家司區在審查選民資格時發生偏向,致選民王繼華自殺。主要原因是由於以往的歷史問題,不給王繼華選民資格。
1954年8號124頁,“安徽省糧食統購中發生十五人自殺事件”:在糧食統購中,已發現十五人自殺。 其中一個原因是:在與投機糧商鬥爭中,沒有注意策略。望江縣灑口區區委書記江良,在公審投機糧商徐樹華的群眾會上,用“打雞罵狗”的辦法,點了私商胡效祝(開屠宰店、南貨店、兼營糧食生意)的名字,胡回家後,很畏懼,與妻一同自殺。
1954年76號33頁,“遼西第二批基層普選中發生自殺事件十四起”:綏中縣某村工作組因對政策交待的不全面,不清楚,該村一個富農因沒有得到選民證上吊自殺了。
1954年131號174頁,“河南省在第一季度內因家庭和婚姻問題死了六百人”中說:自殺者536人。
1955年163期219頁,“河南省今年有25萬初中、高小畢業生不能升學學生的不滿情緒日益表面化”中說:全省已發生自殺事件五起。
1955年25期43頁,“旅大市在打擊刑事犯罪工作中發生十起自殺事件”:旅大市在打擊刑事犯罪中,由於調查方式不當和政策交代不明確,在不到一個月內,已發生十起自殺事件(其中六人自殺已死,四人自殺未遂)。……有不少報告員和宣傳員對打擊刑事犯罪的政策領會不深,在宣傳中“信口開河”地亂講,有的還歪曲了黨的政策。金縣十區山後村宣傳員在群眾大會上講,“歪戴帽子、斜瞪眼、喝酒的、搞戀愛的都是流氓,都應檢舉。”已引起許多青年男女不安。金縣六區河阿爾賓村農民侯忠良愛喝酒,有時酒醉罵大街,在1月6日晚召開打擊刑事犯罪的宣傳大會上,有人提到:“我們村里有喝酒罵人的,為什麽不處理?”當時公安派出所的同志也未進行解釋便散會。因而引起侯忠良不安,他回家後便上吊自殺。大連機車車輛制造工廠61歲的老工人邱馨齊,1月7日在工廠聽報告,當聽到“有偷竊行為的人自己說吧”的話後,表現驚慌,過了兩天便投井自殺,並留有遣書一封,上寫:“我拿了工廠一點釘子,東西雖少,很可恥。”
1955年37期213,“浙江省在糧食統購統銷等工作中副死群眾113人”:浙江省在糧食統購統銷和發展互助合作組織等工作中,逼死人命的情況嚴重。根據最近不完全的統計,全省自去秋糧食統購統銷以來,群眾被迫自殺已遂者達133人。嘉興專區在土改掃尾、統銷補課、發展互助合作組織以及這次統購統銷等工作中,逼死了109條人命。金華專區在糧食統購統銷中,自殺74人。據省委辦公廳在一月份的統計材料分析,自殺者除地主、富農外,貧農和中農要占到50%以上。嘉興專區三個鄉受逼害的224人中有地主13人,富農18人,雇、貧中農193人。據金華專區的了解,自殺和受逼害者,還有青年團員、村幹部、勞動模範、互助組長、人民代表、轉業軍人和軍屬。
1956年2103期231頁,“江蘇覆員軍人自殺事件逐年增多”:從1950年到1956年共有395起。
1956年2105期287頁,“吉林的十所中學這一學期有七名學生因失學失業自殺身死”。
從上述中共內部關於1952年到1957年4月前發生的自殺現象的通報中可以看出,因正常生活出現障礙(如升學、婚姻、失業、饑餓、工作中壓力等)而自殺的只有少數幾例。絕大多數自殺現象都與政治相關,特別是在“三反”和“五反”運動中,工商業者和知識分子自殺達到了1949年以後自殺現象的第一個高峰。1956年沒有發生大的政治運動,從以上的官方報導中可以看出,就只發現兩起常態情況下的自殺現象。
2. “反右”期間
1957年4月以後發生的“反右派”運動是對中國知識分子最沈重的一次打擊。在這次運動中,自殺的知識分子達到了1949年以後的又一個高峰。這一時期被逼自殺的知識分子在中國各文化單位、高等院校和中小學校比比皆是,中國許多知名作家和科學家即在這一時期自殺。對許多知識分子來說,這是一個絕望的年代,除了自殺沒有別的路可走。
當時的自殺現象相對集中在大城市。下面列舉幾例:著名生物學家湯非凡是當時的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於1958年的拔白旗運動中自殺。[7] 東北人民大學(現吉林大學)歷史系主任丁則良鳴放期間正在蘇聯開會,並無反黨言論,但他尚未回國,學校里就已制造出一個“余(瑞璜,物理學家)丁、徐(理治,數學家)反黨集團”,把丁則良定成右派;他返國後回到北京大學擬繼續編寫教材,可是東北人大卻電話召其返校接受批判;他對來勢兇猛的運動毫無思想準備,遂投身北大校園內的未名湖自殺。雲南昆明的政協委員、資本家湯汝光本以為自己聽黨的話,積極批判右派,黨就會信任他;不料傳出消息雲,他照樣可能被定為右派,於是痛不欲生,跳河自殺。福建師範大學中文系女生江鳳英是該校第一份大字報《黨委在幹什麽?》22位署名人中的第一位,因此成為全校“鬥臭鬥垮鬥倒”的頭號目標;她被連續鬥了三天,昏到在台上,噴幾口冷水弄醒再鬥,直到倒下後噴水不靈為止;她被擡回宿舍後當晚就跳樓自殺。雲南大學中文系有四名同學因向系黨總支的領導提了意見,一並被定為右派分子;因不堪批判鬥爭的侮辱,其中一位黨員跳河自殺。[8] 著名電影演員石揮反右時剛完成一部根據真事改編的電影《霧海夜航》,由於片中有一幹部是個自私自利的家夥,算是“誣蔑黨的幹部”,他平時說的笑話(指電影局的人為“警察局派來的警察”、“咱們拍鏡頭都要經過警察局批準”)也拿來作為罪證;連續被批判鬥爭兩天後,他登上自上海赴寧波的輪船,在真正的霧海夜航中跳進吳淞口外的揚子江,年僅42歲。[9] 胡適留在大陸的孩子胡思杜是河北唐山鐵道學院的講師,雖然他在1949年初已公開宣布和“反動”的父親劃清了界線,但《人民日報》報導該校機械系主任孫竹生及胡“使用卑鄙手段妄圖奪取學校領導權”時,特別注明胡是“胡適的兒子”,胡不甘受辱而自殺。廣東某縣一位年輕的小學校長在全區右派指標缺一個時被補入名單湊數;他被準許留校,撤職當教員,但不能教政治、歷史、語文,只能教數學及做雜工;每月僅得15元生活費,養不活妻子小孩,還要忍受批鬥及辱罵,終於尋了短見。死後縣廣播站對全縣宣布:“右派、特務、反革命XXX畏罪自殺,死於汽車輪下”。[10] 廣州水利發電設計院女技術員黃倩,是黃金榮的堂侄孫女,哥哥又在台灣,只因寫了一份大字報,希望領導“對目前的知識青年的取舍、培養、使用和鑒定,不能再死死抱住其家庭出身,而應著重從他們具體的思想動態和工作表現去觀察、鑒別和評價”,因而被定為右派;一連幾天幾晚的鬥爭,鬥爭之余又打掃廁所,這位剛大學畢業的年輕人受不了,上吊自殺了;第二天設計院照樣召開“批判黃倩右派謬論大會”,在黨委的安排下,發言者批判死者是“用死來軟化群眾博取同情,用死來威脅黨,用死來否定黨的反右的正確性和必要性,用死來洗脫自己見不得人的醜惡......”。[11] 還有著名的電影導演史東山,曾擔任周恩來機要秘書和《人民日報》副總編的著名女散文家楊剛,中共中央黨校秘書長、著名文學理論家周文,以及新聞工作者洛蔚、麥招漢等,都是此時自己結束了生命。[12]
當時對“反右”時自殺的人都以“畏罪自殺”而論,人們不敢公開表達對死者的同情。在“反右”初期,知識分子曾就此前歷次政治運動中的自殺現象有過一些反映,但這些意見最後均未受到重視。[13]
以下則是1957年官方在短短的兩個月里內部通報過的29起自殺事件,當時對“反右”時發生的大量自殺事件均不報導,這些作為內參上報的案例只是其中極少的一部份。在這29起自殺事件的報導中,因正常社會問題引起的只有兩起,其余全是政治運動所致。
1957年2214期13頁,“清華大學學生‘放’的勁頭不足”:最近學生中陸續發生6起自殺事件,團組織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1957年2215期27頁,“武漢醫學院被迫停課情況”:對在運動中自殺身死的學生劉卓勳應做出結論,如是冤屈而死,應做好善後工作。
1957年2216期52頁上的一篇報導中說:兩百多個歸國華僑學生,鬥爭了80%,已有一個歸國的華僑跳樓自殺。
1957年2218期13頁,“天津大學掀起了大字報風潮”一文稱,有一個叫周樹仁的女生在肅反中投河自殺。同期另一篇文章中說:黨員秘書丁猛一口咬定是某某公務員偷竊的,逼得那個公務員自殺,被救後變成了神經病。
1957年2219期12頁,“天津大學許多學生貼出大字報追查於逢自殺事件”,提到在肅反時於逢的人格被污辱損害了,……於先生終於被迫自殺。
1957年2220期13頁,“天津高等學校的‘鳴’、‘放’普遍活躍”:河北師範學院也開始出現活躍的情況,許多大字報提到“李奎順自殺事件”。同期新華社記者李正傑的文章“南開大學‘程京事件’基本平息,天津大學繼續在肅反問題上糾纏”提到,鑒於天大揭發的肅反中幾個事件的情況,南大黨委顧慮因類似事件也會在南大引起波動(南大有兩個教授、一個教師在肅反中自殺)。
1957年2223期19頁,“山東師範學院‘鳴放’情況》:化學系在肅反時教授崔永福自殺,崔不是肅反對象,是被嚇自殺的。
1957年2224期13頁,“南京高等學校‘鳴’‘放’情況”提到江蘇醫學院的情況時曾就陳少伯教授為何自殺表示可疑。
1957年2149期180頁,“上海電機制造學校因追查反動標語引起一學員跳樓自殺”:1月25日,上海電機制造學校因追查反動標語,導致師資訓練班學員陳君豪跳樓自殺。(未死)原因是懷疑陳廁所里寫了“打倒共產黨”“消滅共集團”的反動標語。
1957年2150期208頁,“內蒙古覆員軍人中發生多起自殺、被殺和烈屬、軍屬被奸案”。
1957年2252期26頁,“重慶市反右派中連續發和自殺逃跑事件”:中共重慶市委宣傳部派在四川人民藝術劇院“鳴”、“放”的黨員幹部胡漢懺2日晚八時三刻左右在該院自殺身死,自殺發生在他參加市委宣傳部召開的一個布置反右派鬥爭會議後的兩個小時內。據重慶市公安局檢驗證明,胡系用自備小型洋刀在頸項左右動脈戮了五刀後死的。……胡本人有問題未徹底交代可能是自殺的原因,而反右派鬥爭的壓力則促成了這次自殺。文章還提到,西南農學院的右派分子李友霖六月底曾囑其妻準備後事,表示要自殺。
1957年2254期11頁,“武漢高等學校反右派鬥爭中發生自殺事件”:武漢高等學校在反右派鬥爭的第一個高潮中有一人自殺,一人自殺未遂。……自殺的是中南財經學院經濟系二年級學生彭先讚。彭是共青團員,湖南人,23歲。他看到反右派鬥爭聲勢較大,就在7月1日投江自殺。這一情況該院已向湖北省委書記匯報,省委書記許道琦指示該院不能因此影響反右派鬥爭的進行。院方已將此事向全院宣布,並進一步揭露彭的右派言論,團委會還宣布了開除彭的團藉。據說學生中反映還好。
1957年2256期28頁,“上海外國語學院在反右派鬥爭中有兩人自殺、兩人逃跑”:上海外國語學院在7月5日至8日四天中,有兩人自殺,兩人逃跑。該院一年級七班學生陸立時(女,21歲)於8日中午自殺身死。經過情形是這樣的:當天上午班里開會批判其右派言論,因陸態度強硬,激起了同學們的憤怒,曾高呼“只有老實交代才有出路,繼續抗拒只有自絕於人民”等口號,這時陸承認有反黨言論,並表示願在下午交代。會議結束後,校方為防止發生意外,曾派兩名女同學注意她的行動,吃飯時那兩個女同學沒有留神,陸即奔宿舍,寫了一封簡短的絕命書,隨即用剪刀剪斷喉管自殺,發現後,經校醫急救無效,死亡。另一個自殺的是工友施永豐(未死)。
1957年2256期31頁,“湖南各地中等學校醞釀鬧事”:最近,有些地方由於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沒有跟上去,已發生學生自殺或企圖自殺事件。
1957年2263期29頁,“安徽省右派分子呂蔭南畏罪自殺”:安徽省右派分子、民革安徽省委常委兼組織處處長、省文史館員呂蔭南畏罪自殺,原因是他不承認對他的批判,7月12日夜服安眠藥自殺。
1957年2274期7頁,“最近陸續發現有右派分子逃避鬥爭、自殺和逃跑現象”:截止7月20日,安徽一個專區發生自殺自死一起,死者為淮北公路運輸分局姜福海。他在第一次鬥爭會議被提名為右派分子並責令繼續交代以後,當晚即投淮河自殺。文章分析原因說:領導上缺乏警惕,沒有注意掌握右派分子的思想動態,有的已表現了緊張情緒亦未引起足夠注意;同時對右派分子只一味強調鬥爭,而沒有進行啟發誘導等勸降工作,亦未交待政策。
1957年2281期11頁,“湖南中小學畢業生發生自殺失蹤事件七起”。
1957年2281期15頁,“重慶市反右派鬥爭中發生自殺事件六起”:重慶反右派鬥爭期間先後發生自殺事件6起,死6人,未遂2起,傷2人。死者除1人系小孩被父母自殺前殺死外,有黨員4人,共青團員1人。論職別:處長一,科長一,一般工作人員三。自殺未遂之二人,一為一般工作人員,一為學生。自殺者一般都有政治歷史問題。如東林煤礦生產科長王彬1939年參加過國民黨,1941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平時他有一系列的反動言論,大“鳴”大“放”期間,他又竭力為肅反對象“鳴冤”;其妻有殺父之仇,因此他們以全家三口自殺表示“不與共產黨同處一世界”。文章還說:“據了解,自殺事件大部份發生於反右派鬥爭初期,可能是因來不及全面交待政策所致”。
1957年2289期15頁,“北京市有些未考上學校的中、小學畢業生思想波動很大”一文說:“目前已發現未考取學校的的學生自殺的有三起”。
1957年2304期55頁,“河南省農村在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發生畏罪自殺案件多起”:河南省農村在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發生地主、富農分子畏罪自殺事件多起。據初步了解已有18人自殺身死。如信陽專區發生自殺事件6起,死5人。其中屬於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畏罪自殺者4人,農民2人。
1957年2307期18頁,“吳縣在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發生三起自殺事件”:吳縣在開展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後,群眾的社會主義覺悟普遍提高,發揚了正氣,壓倒了邪氣,但有部份基層幹部和群眾卻隨之產生了偏激情緒,以致在運動中出現了亂扣政治帽子、查糧、抄家、打人、綁人等情況,最嚴重的是在8月中旬,六天內竟因此先後發生了3起自殺身死事件。本期還有一篇文章,“山東省農村在開展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連續發生自殺事件”:山東省農村在開展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個另地區發生重點批判面過寬、亂點名、亂鬥爭、翻糧食。乃至打人、捆人、罰跪、遊街等現象,有的因此造成了自殺的嚴重事件。截至9月5日的統計,已發生自殺事件57起(內未遂9起)
1957年2320期9頁,“青海農業區在大辯論中十二天內有十一人自殺身死”:青海省農業區在大辯論中,從本月12日到25日已有11人自殺身死,其中藏民2人,漢民9人,地主1人,上中農8人,下中農1人,貧農1人。死者大多數是思想落後,沒有破壞活動;少數有破壞活動,也不夠法辦程度。”文章分析原因:“總的來說是對不法地主、富農和反革命分子的打擊鬥爭和對富裕中農資本主義思想的說理批判沒有嚴格分清,工作方式簡單粗暴,把土改時鬥爭地主的方式用於社會主義大辯論。
1957年2322期9頁,“武漢高等學校在反右鬥爭中一周內發生自殺、逃跑事件十五起”:近一周來武漢各高等學校在反右派鬥爭中發生自殺、逃跑事件15起,其中自殺的有5人(1人得救未死)。文章分析原因說:“經過開學前的批判右傾思想後,開學後的反右派鬥爭聲勢很大,右派分子和中右分子到壓力很大,驚慌不安。如華中工學院死了的一學生,原來是劃做中右,他在大鳴大放時只偷偷地寫過一張大字報,反右派鬥爭開展後也沒有跟任何人談,開學後思想鬥爭很激烈,一時轉不過彎來就自殺了。武漢大學物理系教授畢長林是一般右派分子,上學期未點他的名,暑假中他還和李達校長等一同去廬山休養,回來後也還未動他。上星期有一天晚上物理系一個教師到他家閑談,談到物理系開會時對他意見頗多。畢長林聽了後惶惶不安,晚上8時談的,10時即上吊死了。
1957年2324期14頁,“遼寧省各民主黨派反右派鬥爭的情況”:有些右派以死威脅。如吳潤芝(民進大連市委秘書長)表示“活著沒意思”。姜陟庭(民建遼陽市工商聯主委)已經服毒自殺。
1957年2332期11頁,“河北省農村在社會主義教育中發生許多自殺事件”:河北省各地農村在整風和社會主義教育中,發生許多自殺事件。據不完全統計,53個縣發生105起,死95人。據79起自殺事件統計,有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壞份子5人,頑偽人員、人,富裕中農4人,中、貧農19人,軍屬2人,村、社幹部3人。”文章說,這其中“畏罪自殺的12起。另外,在社會主義教育中對黨的政策宣傳不夠深透,使一些有問題的人,摸不著底,恐慌自殺的38起。還一個原因是,由於鬥爭方法簡單生硬,甚至采用打、拉等辦法,使被鬥對象感到無路可走,造成自殺的14起。
1957年2361期3頁,“黨內右派分子、大眾日報總編輯劉建畏罪自殺”:黨內極右派分子、原中共山東省委時候補委員、大眾日報總編輯劉建已於10月28日夜畏罪自殺身死。劉建死時,年齡僅39歲。在劉建死後,山東省委認為:劉是畏罪而死,其中也有自愧的成份。目前,大眾日報根據省委指示已經和正在召開各種會議,並通過大字報,聲討劉建反黨反社會主義的罪行,肅清劉的影響。
1957年2371期13頁,“山東省秋糧征購、定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在定銷方面,由於摸底不清,安排遲緩,個別地區民發生鬧糧、外逃和自殺現象。
從以上材料可以看出,“反右”期間的自殺者未必是因為懦弱。有的人是見到與自己背景相同的人被劃為右派後受盡淩辱,為免自己受辱而寧肯先死。而有的人是因為親人被鬥爭,不願與之“劃清界線’而寧可玉碎。例如,一位中學生因為說“蘇聯並不是真正幫助中國,他們把中國的雞蛋、蘋果、好吃的東西都運到蘇聯去了”而被檢舉,當局便責令其父“揭發”,父親不願傷子而臥軌自殺。[14] 還有的父母因為孩子成為右派而自殺的。[15] 尤其應當指出的是,當時的許多自殺案都可以被看做是一種抗議行為,這可能與中國知識分子“士可殺不可辱”的傳統有關。不僅許多人以終結自己的生命向當局及其追隨者的倒行逆施表示最後的不屈的抗議,甚至還有為朋友被整而憤然自殺的。例如,當劉賓雁被打成右派而遭到批判時,其好友戚學毅即以跳樓表現了“士為知己者死”之氣概。[16]
3. “文革”期間
“文革”期間發生的知識分子自殺現象達到了1949年以後的最高峰,反右後已基本消失的因政治運動而導致大量自殺的現象又開始集中出現。僅湖南省道縣在1967年8月到10月之間被迫自殺的即達326人;文革期間,零陵地區的自殺人數達到1,397人[17]
在文革的發源地北京大學,據那里的教師敘述,當那張“馬列主義大字報”出現後,全校被關被鬥的所謂“反動學術權威”多達500多人,有一個時期燕園天天都有跳樓和上吊的,有的教學樓女生晚上都不敢近前。筆者曾看過的一個材料說,僅在北京大學,“文革”初期和工宣隊進駐期間,自殺的著名教授就有24名。[18] 北大歷史系共青團總支書記、後任北京大學歷史系辦公室主任的吳偉能文革中曾經是“左派”,擔任了歷史系文革委員會主任。1968年11月4日晚,他悄悄離開了“學習班”,在圓明園東北角投水自殺。死後第二天,北大歷史系召開了針對他的批判會,給死者扣上了“反革命”、”叛黨”(指自殺)等六頂帽子。在吳偉能的屍體被發現時,圓明園的那個池塘里還有三具屍體,其中有一對夫婦是北京地質學院的,有一個是清華大學的老師。[19]
其實,文革中對知識分子的迫害遍及全國,豈止是北大一校。1966年6月,中央民族學院歷史系教授、清史專家、副系主任傅洛煥看到大字報和遭到“鬥爭會”攻擊後在北京陶然亭跳湖自殺。文革時天津有一陣子自殺成了風,據說是由市委書記萬曉塘、副書記王亢之的自殺開的頭。一位天津的老大夫告訴筆者其親自目睹之事:1966年8、9月間,在“紅色風暴”剛刮起來的日子,他在市區海河上的解放橋上經常看見有屍體從河面上漂過,如果站立的時間長一些,還會見到兩、三具。由於人們普遍見過投水自殺的屍體,以致於北京市民中流傳著一種說法,不用看死者的面容,僅看屍體浮起時的狀態就知道死者的性別,女的仰著,男的趴著。這種生活經驗大概是中國人獨有的。
“文革”中自殺現象與以往不同的一個特點是,隨著政治運動向社會各階層全面延伸,其殘酷程度越來越高,自殺行為也蔓延到了社會各階層,不再集中於某幾個階層。從大學到中央機關,從普通工人到中小學生,都有人遭到或懼於政治迫害而自殺。[20] 但迄今為止關於這一時期自殺的記錄始終是零散的。[21] 那時的自殺還有個奇怪的特點,即為數不少的夫妻結伴走上黃泉路。筆者居住的大院里“文革”一開始就死了好幾對,來自延安、拍攝“開國大典”的著名攝影記者陳正青和他的妻子何慧是走得最早的一對。文革中的自殺行為一直延續了幾年,根據一份”內部”的統計材料,僅上海市在1968年到1969年的“清理階級隊伍”運動中,飽受侮辱和折磨後自殺的人即達一萬多人。由於關於文革的資料和回憶錄比較多,讀者可以從許多出版物中找到類似敘述,這里就不再進一步說明了。
二、知識分子自殺現象的分析與評價
在已收集到的1949至1976年間自殺者的案例中,以知識分子的自殺最引人注意。下面的分析以筆者選擇的部份知名知識分子的案例為基礎[22],這一名單與上一節注[21]的自殺名單基本不重覆。在這一名單中的知識分子多數是本世紀上半葉的大學畢業生,不少人曾留學國外,多半學有專攻,是各自學科或領域內的骨幹,也可以說是民族的知識精英。他們在中共建立政權時都留在大陸或在中共建政後特地從海外回國,投身祖國的科學文化建設事業。他們是愛國的,並非中共的政敵,不少人甚至就是中共早年的黨員和重要幹部。但是,在歷次政治運動中,這樣的知識分子卻變成了政治打擊的對象,使得他們走上了絕路。
1. 39例自殺案例的歸類分析
為找出自殺現象的共性特徵以研究其成因,筆者曾按下列項目分析對比過名單中的案例資料:1.自殺的具體時間和地點。2.自殺的具體方式(如跳河、跳樓、跳煙囪、跳海、跳井、跳糞坑;自縊;打開煤氣;服過量安眠藥;觸電;切斷動脈;臥軌等)。3.自殺的直接動機。4.生前工作單位。5.生前經濟狀況(主要指收入)。6.自殺前的身體狀況(是否患有疾病)。7.自殺時的婚姻狀況(主要指是否與配偶不和)。8.自殺時與子女的關系。9.自殺時的年齡。10.自殺後單位的結論。11.自殺者家族成員中有無自殺史。12.其它特殊情況。
經過歸納分析後,發現了如下特徵:
第一,在諸種自殺方式中死者通常選用最簡單、成功率較高的方式,如跳樓、自縊,這表明知識分子自殺時的絕望程度和必死的決心。他們選擇的自殺方式還受制於物質條件的制約。例如,只有少數人選擇打開煤氣的方式,且集中在家庭煤氣使用率較高的上海;自殺的高級官員中多采用服安眠藥的方式;而其它自殺者則往往選擇自縊和跳樓等痛苦或慘烈的方式。[23]
第二,自殺者中,除少數人外(老舍67歲、饒毓泰77歲、盧作孚69歲、王重民73歲、周瘦鵑67歲),其余35人的年齡約在45歲至55歲之間。自殺者的這一年齡特徵說明,自殺的知識分子中以年富力強、正處在事業高峰期的中年人為主。例如,其中有張宗燧、饒毓泰,謝家榮、湯非凡四位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饒、謝兩位還是1948年的中央研究院院士,還有熊十力、周予同等國學大師。這個年齡段的人一般也都上有父母、下有兒女。既然處於這一年齡段的知識分子有較多自殺者,說明社會生活是極不正常的,這些人如果不是被逼到絕路上,一般情況下其自殺動機本來可能會比其他年齡段的人低。
第三,自殺者集中分布在高等院校、作協文聯、藝術團體,這些職業恰恰是“思想改造運動”、“反右”和“文革”的矛頭所向。
第四,自殺者中有不少是夫妻雙方同時自殺,如翦伯讚夫婦、傅雷夫婦、吳晗夫婦、聞捷夫婦、劉盼遂夫婦、劉綬松夫婦、楊嘉仁夫婦、田保生夫婦、李紱夫婦、張宗穎夫婦。這種現象說明,這些自殺者的婚姻狀況良好,他們選擇這種方式反映了夫妻雙方對自殺身死有高度認同。
第五,絕大多數自殺者的家族中都沒有自殺記錄,從自殺者的性格、年齡、經濟、婚姻狀況里,都找不到明顯的自殺理由。由此可以推測,這些自殺現象的原因與社會學通常對常態社會里自殺現象的假設不同。
2. 自殺現象的原因解析
著名社會學家愛米爾·杜爾凱姆(Emile Durkheim)曾對自殺現象做過系統的研究[24],他從對宗教活動、婚姻家庭以及政治、民族群體的研究中,將自殺的類型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利己型(egoistic),這類自殺的根源在於個人未與社會融為一體;第二種為利他型自殺(altruistic),即自殺者出於高尚的信念,如為宗教信仰或義無反顧的政治忠誠而貢獻自己的生命;第三種為動亂型自殺(anomic),它的產生是由於個人缺乏社會約束的調節,個人需求和欲望的實現受到了社會的制約。杜爾凱姆將自殺的原因歸結為社會因素的思路,給人們很大的啟發。他認為,自殺與社會環境有關;正是從自殺的社會環境中,我們才能找到某人自殺的根源和背景。
1949年至1976年間中國知識分子的自殺狀況,恰好能從它們發生的社會環境中找出根源。但是,導致這一時期中國知識分子自殺的原因與杜爾凱姆的分析並不吻合。因為,杜爾凱姆所描述的是常態社會中自殺現象的一般規律,而筆者在本文中所考察的卻是一個非常態社會中知識分子自殺的奇異現象。杜爾凱姆有關自殺的理論難以解釋中國的這種自殺現象。僅在分析某些個案時,杜氏的理論或許有參考價值。
在1949年至1976年間自殺的大批著名知識分子與他們所處的社會之間,本來並不存在特別的緊張和沖突,但是,在當局有意識地引導操縱下,形成了一種對知識分子強加政治壓力的社會政治環境,這種壓力在1952年、1957年和1966年達到了高峰,而知識分子的自殺率則與這幾年政治運動中的政治壓力高低完全成正比例。在已知案例中,自殺的時間集中在1952年、1957年和1966年這三次高峰,這些自殺高峰與當時的三次幾次政治運動的高潮期完全重合,恰好揭示了這些政治運動的實質。
這一時期出現的知識分子自殺現象還帶有明顯的突發性和傳染性。當許多人處於幾乎相同的政治壓力之下時,個別自殺者的行為具有對其他社會成員的某種暗示性,而別的正感到恐懼的知識分子很容易接受這一暗示,而選擇相同的結局。例如,1966年9月3日著名音樂家傅雷夫婦自殺後,僅過了三天,上海音樂學院指揮系系主任楊嘉仁教授和夫人程卓如副教授也一起自殺;又隔了三天,傅雷生前的好友、該音樂學院鋼琴系系主任李翠貞教授也自殺身亡[25];隨後,該院的音樂理論家沈知白、管弦系主任陳又新也相繼自殺。
在這二十多年里,有這麽多的知識分子選擇自殺的道路,確實是令人吃驚的。從這些案例中,可以歸納出以下幾點自殺的原因。
首先,這個時代的政治社會制度產生了一種嚴重威脅知識分子生存的氣氛。在自殺者中以早年信奉自由主義理想、並有留學和國外生活背景的知識分子為多。這些知識分子曾經感受過自由社會的生活方式,他們回國前或者對中共的制度不了解,或者是對這一制度抱有不少美好的幻想,結果國內現實的政治環境與他們所期待和願意接受的顯現出巨大的差異。發現受騙上當後,他們的內心可能長期處於覆雜的矛盾狀態下而無法自拔,再遭遇突然降臨的政治打擊,就很可能導致他們的精神崩潰。一個值得注意的例子是,當年從香港回到中國的三個著名乒乓球運動員姜永寧、容國團和傅其芳,最後全都選擇了自殺的道路。另一方面,在中共建政之初,有不少知識分子本來是可以選擇離開中國大陸的,由於對新政權抱有幻想而留了下來。當後來他們面臨政治高壓時,或許會對自己當年的選擇有一種追悔莫及之感,這也是令他們走上自殺之路的可能原因之一。
其次,五十年代初期接二連三的政治運動,產生了一種媚上賣友、不擇手段打擊同事甚至親友的極為惡劣的政治文化,而且這種政治文化被冠上“革命”的旗號而受到政府鼓勵。社會當中充滿了對立,中國社會中傳統的友情被無條件對黨和幹部的效忠所替代,正常的社會人際關系受到很大的破壞。這樣的政治文化是中國歷史上從未出現過的,也是這些知識分子難以認同的。從以往早已習慣了的比較自由的社會環境落入這樣惡劣的社會環境,並且毫無選擇地不得不在其中生存下去,使許多知識分子的身心受到摧殘,個人與社會的緊張關系無法通過任何渠道釋放出來。人際關系的普遍惡化,甚至使家庭、親戚、甚至長幼之間的關系都發生了異化。知識分子自守的個人道德和人格,無法對抗這種由政權強加給整個社會的無道德化,因而他們會有孤立無援之感。長期生活在這樣的政治文化和社會氣氛中,讓許多正直而潔身自好的知識分子產生厭世的社會心理,這是自殺現象大量出現的重要原因。
再次,五十年代以降,社會生活的高度政治化日益取代、甚至消滅了傳統的日常文化生活;人為地制造階級對立,使整個社會普遍缺少人道主義精神;由於取消了教會,使一切與教會相關的博愛觀念都淡化了。生活在這樣的社會中,人人都自顧不暇,甚至人人自危,充滿了對未來的恐懼,社會成員也普遍失去了人類本應有的同情心。在這種情況下,絕望而有可能走上絕路的人們以及已經自殺的死者,不但得不到別人的關心和愛護,反而受到更嚴酷的打擊。從本文列舉的自殺案例中可以發現,某人自殺後,其所在單位往往不會放棄對他們的批判,他們的多數在“畏罪自殺的”名義下而被罪加一等。巴金曾說過:“當時大家都像發了瘋一樣,看見一個熟人從高樓跳下,毫無同情,反而開會批判,高呼口號,用惡毒的言詞功擊死者。”[26] 不僅在社會基層如此,黨政高層也毫不關心絕望者的命運。毛澤東就曾對他的醫生李志綏說過這樣輕松的話:“這次恐怕又要有千把人自殺”。整個社會從上到下對自殺現象缺少起碼的人道關懷,也是加劇自殺現象激增的原因。
第四,中國知識分子的高自殺率,與1952年、1957年和1966年間政治運動中對他們人格的惡意侮辱有關。從已知的自殺案例中發現,自殺者往往相對地集中在這樣幾個社會群體,即大學教授(學者)、作家、大學生、名演員。有研究表明,在西方和日本,作家自殺的情況比較為人熟知,而歷史上中國作家卻很少自殺。[27] 為什麽在特定歷史時期在這些知識分子中卻集中出現了一個自殺的高峰呢?其原因只能從那一時代的政治文化中去尋找。從案例中發現,當時對知識分子的人格污辱有時甚至超過了政治迫害。比如,當年武漢大學教授劉綬松夫婦就是在被人當面扇了耳光之後自殺的,其它諸如老舍、傅雷、翦伯讚等都有類似情況。知識分子是高度自尊傳統上也受到社會充份尊重的社會群體,只是到了毛澤東時代,知識分子才史無前例地受到了自上而下的、有系統、刻意的政治迫害和人格侮辱,這是許多知識分子自殺的直接原因。
最後,自中共建政以來,除了連續不斷的政治高壓外,知識分子的生存空間也迅速縮小,他們一旦受到打壓就只有死路一條。知識分子以傳播思想文化為職業,但1949年後完全取消了新聞和出版自由,逼著知識分子只能依賴現存體制生存。同時,政府壟斷了幾乎一切知識分子可能就業的場所。如果知識分子被這個體制所排斥,他們將再也無法以自己的知識技能謀生,而只能去從事體力勞動;而對一些中年以上的知識分子來說,失去了原來的職業,他們的生存能力是很低的。多數知識分子受迫害後的絕望正是由此而生的。這種為了明確的政治目而塑造的嚴酷的生存環境,是導致這一期間知識分子自殺現象急劇上升的根本原因。在這一時期,受到政治迫害的知識分子的處境,既不同於帝俄時代的流放,也不同於中國古代的謫貶。在那樣的時代里,在皇權之外還有民間社會,被正統貶斥並不意味著在民間無法生存。而在1949年至1976年間,民間社會基本上消失了,這樣,一個知識分子受到政治迫害後根本就沒有任何回旋的余地。
當時對受迫害的知識分子的處理方式通常是兩種,一種是將其下放到最為貧困的地區,另一種是將其遣返回鄉。兩種方式都以急劇改變知識分子的生存條件為特點,從肉體和物質上進行雙重折磨。前一種方式把原來生活狀況尚屬中上的知識分子(其中許多習慣於南方氣候)送到新疆、青海、山西、北大荒等地最偏僻的鄉間,故意從物質條件和精神狀態兩方面長期折磨他們,目的是要讓思想上比較獨立的知識分子臣服。後一種方式對知識分子的打擊則是雙重的,中國有榮歸故里、衣錦還鄉的文化傳統,但把來自農村的、好不容易才從鄉間掙紮出去的讀書人遣返回老家,讓他們戴著右派、歷史反革命、特嫌、階級異己分子等帽子,在故鄉的前輩、親戚、朋友面前認罪,是對他們的尊嚴的最後的嚴酷打擊。在1949年以後的很長時間里,這種對知識分子的打擊方式已經成為一種受到主政者鼓勵的政治文化,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里,這無形中對知識分子受到迫害時考慮最終出路產生了極為負面的影響。
三、結論
在1949年至1976年間,中國出現的大批知識分子自殺的現象是人類的恥辱。對這一現象的深入研究有助於了解毛時代給民族帶來的災難性後果,也可以幫助人們理解這一時期其它階層的生活狀況。在一個沒有自殺傳統的國家里,突然出現異常的知識分子自殺高峰,這個現象從反面證明,這一時期的政治文化不僅具有摧毀社會傳統的能力,而且對知識分子懷有特殊的敵意。本文所研究的自殺現象對中國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是極為明顯的,而且為禍之久,至今仍未消失。知識分子的大批自殺與打擊知識精英的其他結果一起,嚴重地阻礙了中國的科學技術和人文藝術的正常發展,造成了學術文化發展的斷層,進而妨礙了現代化的進程。這些損失可能是永遠也補不回來的了,何況這一政治文化至今仍然束縛著我們的國家和社會,由此就更可以體會到堅持類似研究的意義。
從政治土改到農業合作化高潮:
中國農業集體化運動的歷史反思之一
高蒙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一、為了實現工業化的發展戰略?
二、“社會主義理想”和基層政治需要決定了農村政策的傾向
農業集體化是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建設中的重要一環,但也是一種失敗的、代價極高的制度性實驗。蘇聯當年強行實行農業集體化後,農民餓殍遍野,死亡人數達數百萬,此後蘇聯的農業生產長期落後。中共建國後以蘇聯模式為制度建設的樣版,在農村強力推行社會主義改造並實行人民公社化,隨後於1959至1961年期間出現了大饑荒,導致約四千萬農民非正常死亡。此後二十年里中國農業也與蘇聯一樣始終徘徊不前,農民生活長期貧困。直到農村改革終結了“農業社會主義”實驗,中國的農村才重新恢覆了活力。為什麽中共當年發展經濟的願望和努力卻成為一場數千萬人民喪生的悲劇,還造成了中國大陸三十年的貧弱落後,這種結局究竟是個別領導人的失誤,是偶然的政策失當,還是制度的必然失敗?對這些問題的思考有助於我們重新認識中國過去五十年來走過的彎路。本文的上篇主要回答一個問題:為什麽中共熱衷於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一、為了實現工業化的發展戰略?
西方一些學者認為,社會主義國家推行農業社會主義改造,主要是實現工業化發展戰略的需要,這種解釋試圖從理性選擇的角度來解釋農業社會主義改造政策。例如,保羅·肯尼迪在他的《大國的興衰》一書中指出,十月革命後,蘇聯“由於沒有外國投資,所以不得不靠國內籌集資金,以支持龐大工業的發展,同時在充滿敵意的世界中建立一支龐大的軍隊。既然消滅了中產階級,78%的俄國人口(1926年)仍然從事占國民經濟大頭的農業生產,而農業的絕大部份又掌握在私人手里,那麽,在斯大林看來,為國家集資以及加速實現農業向工業轉化的唯一出路就是,實行農業集體化,強迫農民加入公社,消滅富農,規定農場工人的工資和轉賣糧食的價格。國家置身於農村生產者和城市消費者之間,采取令人驚愕的嚴酷辦法從兩方面拼命撈錢,”[1] 看起來,這一描述與五十年代中國農業集體化過程的實際情況似乎也頗為相似。
在五十年代中國的制度形成過程中,工業化發展戰略的實施確實對農業集體化的進程及後果都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但是,應當看到,中共建國後不久,就開始鼓勵農業合作化,而在那個時期,中共其實根本還沒有一個完整系統的工業化發展戰略,當然更談不上根據工業化發展戰略來決定與農村有關的制度和政策。在建國初期,擅長於“打天下”的中共並未充份考慮國家的發展戰略,它的發展戰略是在建國後的國際國內環境中逐步形成的。1949年毛澤東在中共七屆二中全會上提出,“使中國穩步地由農業國轉變為工業國,把中國建設為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2] 那時,他只是把“社會主義”的目標與“工業化”等同起來,但並未提出明確的工業化的“發展戰略”,更未談過工業發展的具體步驟。在農村問題上,毛認為:“沒有農業社會化,就沒有全部的鞏固的社會主義。農業社會化的步驟,必須和以國有企業為主體的強大的工業的發展相適應”。[3] 與其說毛的這個看法是主張農業的發展為工業建設服務,倒不如說他是在講要讓工業建設為農業的“社會化”服務。這些含糊的說法也表明,當時中共或者是還不十分懂得蘇聯模式的“真締”,或者是還未決定是否要全面仿效以發展重工業為中心的蘇聯發展模式。
況且,建國初期中共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恢覆經濟,而不是大規模的工業建設。毛澤東在1949年12月還認為,中國大陸需要“三年五年恢覆,十年八年(才能)發展”。[4] 1951年2月中共政治局擴大會議又進一步提出了“三年準備,十年計劃經濟建設”的設想。[5] 這都說明,從1949年到1951年初,中共所關心的主要是如何恢覆被連年戰亂破壞的經濟,自然也沒有制定什麽工業發展戰略。大概只有劉少奇在1950年的一篇未發表的手稿中,分析過如何實現國家工業化的問題,他認為,在經濟恢覆以後,要先發展農業、輕工業,再以主要力量發展重工業。但是,中共還未來得及討論他的看法,朝鮮戰爭就爆發了,國際形勢的急劇變化對當時中國的內政決策產生了極大的影響。[6]
中共參加朝鮮戰爭後,對國際形勢的判斷也發生了根本變化,打仗和備戰成了中共基本政策的出發點,由此又產生了強烈的緊迫感和加快經濟發展的要求,以圖早日建成軍事強國。這導致中國更加靠攏蘇聯,並放棄了社會主義制度建設中比較溫和的東歐道路,轉而全面仿效蘇聯模式,形成了以軍事工業為主的重工業導向發展戰略。1952年底,中共中央發出指示,要求有關部門按照中央“邊打、邊穩、邊建”的方針來制訂計劃、組織經濟建設,同時必須以發展重工業為建設的重點,首先集中資金、力量給予保證。[7] 1952年8月,中財委編制出第一個《五年計劃輪廓草案》,在該計劃中提出,工業建設以重工業為主、輕工業為輔,在可能條件下建設速度應力求迅速。中國政府代表團立即於同月攜帶此計劃訪問蘇聯,征詢蘇方對“一五”計劃的意見,並向蘇方要求資金和技術援助。這個代表團在蘇聯滯留了9個月之久,才完成了與蘇方關於蘇聯援助的談判,並據此修訂了計劃。1953年6月,毛澤東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提出了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即“社會主義的工業化和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這是中共首次明確宣布的制度建設綱領和戰略。
中共選擇蘇聯模式與當時建設資金短缺也有密切關系。當時中國建設資金不足,必須向外國大量貸款。1949年前中共曾把建國後向國外借款的希望寄托在美國身上,期望能得到幾十億甚至更多的美元貸款。但1949年底中共轉而宣布了向蘇聯“一邊倒”的國際關系政策,隨後毛澤東訪問了蘇聯。但蘇聯的貸款能力有限,毛此行從蘇聯得到的貸款只有3億美元,與預期差距很大,遠不敷用。[8] 隨後朝鮮戰爭的爆發又堵死了中共向西方借貸的大門。這樣,中共既需要盡快建立軍事工業及支撐重工業,不能比較從容地量力而行、逐步發展工業,又得不到充裕的外援,就只能在國內從農業、其他行業和城市消費者那里擠出重工業建設所必須的龐大資金來。因此,毛澤東在1951年底明確提出,要“用一切方法擠出錢來建設重工業和國防工業”。[9] 這樣中共才終於走上了照搬蘇聯模式的道路,確立了從農業中擠壓出建設資金的發展戰略。從此,中共的各項農業政策,從1953年的“統購統銷”、1955年的“農業合作化高潮”,到最後建立起來的“集體經濟制度”,都與這種戰略有密切的關聯或受到它的支配。
二、“社會主義理想”和基層政治需要決定了農村政策的傾向
如果當年不是因為投入朝鮮戰爭而被迫選擇蘇聯模式的發展戰略,是否中共就不會推行加速農業集體化的政策呢?一個值得注意的史實是,在中共建國以前和建國後的最初幾年里,它就一直在鼓勵農業合作化,那並不是為了“工業化”,而是另有原因。其實,蘇聯也是如此,它在推行“集體化”之前,就實行過“公社”和“共產化”。中共推行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不僅有上述的因應對外戰爭的“發展戰略”的考慮,也有為工業建設擠出資金的需要,但是,我們還應當進一步拓寬視野,考慮到其他決定性因素,特別是共產黨人的基本目標及目標確定後的行為方式,比如對所謂的“社會主義社會”的理想追求,以及在這個“理想”和認知基礎上的重大農村政策的選擇。
中共早在其“武裝奪取政權”的階段就提出了並一直追求“社會主義”理想,這不僅是蘇聯影響的結果,也與中國的農民社會中一部份鄉村知識分子偏好“均平富”式的“烏托邦”的歷史傳統有關。中共在開辟根據地的時代就成功地運用這種“理想”去爭取農民的民心。但中共對“社會主義”的理解並不是局限在單純的“意識形態”層面,而是有其明確、具體的操作性內容的,即在一個強有力的政府領導之下,由它按照一定的規劃,來統籌、支配和調撥各種人力和物力資源,以實現某種社會理想。這樣的“社會主義”自然就需要有一個“計劃”,來有秩序地、“科學”地指揮社會和經濟的各個方面。所以,它和計劃經濟以及強制工業化的“發展戰略”,是天然合拍、相輔相成的。
很少有人注意到,中共加速農業集體化還有其鞏固鄉村政治統治的需要。土改完成後無地的農民分到了土地,農業正在迅速恢覆當中。但這樣的局勢並未令中共放心,相反,中共卻看到了很大的“隱患”。隱患之一是,農村的私有經濟制度和共產黨人的“理想境界”實在是格格不入。中共一方面認為,個體的小農經濟狀況是“封建制度”的基礎,它必然導致農村社會的“兩極分化”(盡管這一點在當時並不嚴重);另一方面又覺得小農經濟本身也顯示不出發展農業生產的“宏偉前景”。隱患之二是,共產黨在農村所依靠的是一批過去在土改中“翻身”的農民、特別是其中的“政治積極分子”,要保持這些人對共產黨的政治熱情,就必須給他們提供繼續活動的“舞台”和必要的社會地位。只有通過發動大規模的農業合作化運動,才可能讓這些“政治積極分子”轉變成共產黨管理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幹部,從而使共產黨在農村有了穩固的政治依靠;否則,如果土地改革後這些“政治積極分子”沒有新的政治前途,都回家專心務農,共產黨就可能會逐漸失去對其農村骨幹的支配性影響力,進而失去對農村社會的嚴密控制。
所以,早在1950至1951年,在經濟發展的“五年計劃”和“發展戰略”還未制訂出來之前,中共內部就已準備“趁熱打鐵”、“動手”推行農業集體化了。“趁熱打鐵”的說法首先是針對老解放區土改後的情況提出來的,那里的農民分到了地,就安於務農持家,對共產黨的種種政治口號和要求沒有興趣,因此毛澤東曾說,“分土地的好處有些農民已經開始忘記了”[10]。為此中共在老解放區一面阻止農民“致富”,一面組織“互助合作”,但成效不佳,已建立的“互助合作”十分渙散。所謂的“趁熱打鐵”說強調,趁農民分得土地後對共產黨的熱情還未消失,在土改後緊接著就組織合作社;否則,時間再長一些,不但會出現不少反對合作化的新的富農和富裕中農,而且共產黨靠發動土改而培養的一批農村政治基幹力量也會轉而追求經濟利益,而失去政治“積極性”,以後就很難再重新組織起來了;既然農業集體化這個“鐵”將來總是要“打”的,那晚“打”還不如早“打”,應該趁著土改後農村尚存的政治熱度立刻就“打鐵”。
1953年初,為了實現農業集體化的任務,成立了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由鄧子恢任部長。當時,有的地方村幹部向群眾說:“社會主義、資本主義,兩條道路,看你走哪條,要走社會主義的在桌上簽名入社”,“誰要不參加社就是想走地主、富農、資產階級、美國的道路”;甚至把大農具都集中在社里,不入社不叫使用,或以派差、換地塊等手段脅迫群眾入社;許多合作社將農民的耕畜、農具等全部歸社公有,造成群眾中的思想混亂,以致不少地方一冬無人拾糞,副業生產無人搞,場、地莊稼無人收,牲口無人喂(甚至有餓瘦、餓死者),有的地方甚至發生了賣土地、賣牲口、砍樹、殺豬、大吃大喝等現象,嚴重危害到農業生產的發展。[11] 農工部起初的工作是比較謹慎的。鄧子恢提出:要認真保護農民的所有權和應得的收益,這是黨和農民搞好關系的主要一條;在互助合作這件事上,現在主要問題是基層幹部操之過急,農村中不少地區存在著程度不等的緊張情況,就是農民不安;“現在的方針是把農村安定下來”。[12] 針對這一問題,1953年3月中共中央在下發文件中還批評說,“目前無論在老區(如華北等地)或新區(如四川等地),均已發生了左傾冒進的嚴重現象”。[13]
但在糾正急躁冒進的過程中,農村基層幹部中出現了反彈。一部份貧農、黨團員和積極分子反映說:“政府政策一掉過來,他們(指尚在單幹的富裕農民)都反性了!”“提倡單幹,人家發展的快,咱們早晚還不是給人家扛活去?”“光這麽著,不奔‘社會’了嗎?”“政府政策,一緊一松, 三改兩改,弄得五迷三造!”他們要求恢覆以前的那種緊張空氣,查那些農民的“漏網”(“查幾戶都老實了”),認為“互助組還不行,非把他們弄在合作社里,按勞力分糧,有幾年就拉平啦”。他們想從各方面嚴厲地限制和打擊富裕農民,並把這種個人目的與“實現集體化”拴在一起。[14] 從這些言論中可看出,基層幹部並不懂多少社會主義,但卻意識到土改後他們這些熱衷於政治活動的分子們社會經濟地位可能下降,而恢覆其社會政治地位的最佳途徑就是發動政治運動式的農業集體化。
毛澤東注意到來自基層骨幹的這種聲音後,立刻改變了自己年初對“反冒進”的支持,反過來支持農村中黨的“積極分子”。他說:“搞農貸,發救濟糧,依率計征,依法減免,興修小型水利,打井開渠,深耕密植,合理施肥,推廣新式步犁、水車、噴霧器、農藥,等等,這些都是好事。但是不靠社會主義,只在小農經濟基礎上搞這一套,那就是對農民行小惠。……至於‘確保私有’,‘四大自由’,那更是小惠了,而且是惠及富農和富裕中農。不靠社會主義,想從小農經濟做文章,靠在個體經濟基礎上行小惠,而希望大增產糧食,解決糧食問題,解決國計民生的大計,那真是‘難矣哉’!”[15]
毛澤東其實早就明白,普通農民並不歡迎社會主義和集體化。後來在1958年3月的成都會議上,他總結說:是否民主革命較早的老區,對社會主義革命不那麽積極?兩年前,河北、西北都有此情況,十年前,陜北有此情況。[16] 因此毛澤東就提出:趁貧農正在熱情份土地的情況下,趁熱打鐵,就把上中農一錘子定死;否則時間長了,再推翻富裕中農和富農,費勁就大了;現在這個鐵已經燒紅了,不用以後再燒了;將來這個鐵一定是要打的,不如早打。[17] 事實上,農村里原來的貧農和上中農土改後擁有的土地數量相差不大,再也不能根據地多地少區別這些農民的成份了;毛在這里所講的“貧農”,並不是那些老老實實種地經營的農民,而主要是指那些熱衷於政治活動、對種好土改後分得的土地並無多少興趣的鄉村“積極分子”,至於被毛稱為“富農”的實際上是靠本份經營改善了生活的農民。那時毛真正擔心的,不僅是“富農”會變得強大起來,更重要的是,如果對小農經濟“放任”一段時間,許多基層組織中的黨員幹部都可能因沒有政治舞台而轉向“發家致富”,一旦出現這樣的變化,再想重組中共在農村的骨幹隊伍就沒有那麽容易了。
正是中共反中農的“社會主義理想”和控制農村的政治需要等原因,促使共產黨人加快了農村的“社會主義改造”。在該年底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中提出到1957年要發展80萬個合作社(約占農村總戶數的20%左右)。[18] 但是,由於農民的抵制,合作化運動在頭幾年中的進展並不順利,到了1955年集體化的農戶僅占農戶總數的15%,已經建立的合作社內部也矛盾重重。可是,這並未使中共知難而退,相反,中共隨後強行加快了農業合作化的速度,發動了一個農村集體化的“高潮”。
全球化與中美關系的發展
張志楷
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政治學講師
全球化的初起及演變
中美之間商業資訊及文化的交往
區域合作與發展
中國入世與國際規範
全球化這一概念並非新鮮,但它所蘊含的意義卻成為中、美之間政治、經濟發展的一種重要元素(Sassen 1998; Ohame 1995; Olds 1999; 胡元梓、薛曉源 1998)。全球化中所包括的標準化、市場化及規範化,為中、美近十年來的關系添上了覆雜的變數,但亦同時讓兩國關系有了更緊密的聯系。
本文希望藉介紹全球化的出現而帶出中、美之間關系的三種發展路徑與方向。這三種方向分別是:一,兩國在商業資訊及文化的交往中產生了某種程度的互通及兼容性,這種交往一方面可打開兩國在意識形態層面的分歧,但亦可能產生出對美國大眾文化的不滿或反感。二,全球化在中、美之間並非單一發展,相反,它透過區域發展的合作而進一步鞏固了美國對中國外交的方向。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區域的合作基礎並非個別國家之間的關系,它牽涉到區域體制的建立及互相尊重。三,全球化的發展過程使中國開始接受規範化的國家行為,這在中國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過程中最為明顯。最後,文章會指出,中、美之間的外交、政治、經濟發展的契機在很大程度上受著市場化的影響。
全球化的初起及演變
全球化這一概念遠在十九世紀中葉到二十世紀初(1850-1914)便已出現(O'Rourke and Williamson 1999, 5),當時所指的主要是經濟全球化。其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國際貿易的增加,其二是人口遷移的數量急劇上升。
國際貿易的增加有兩個原因,一是軟性的,指經濟理論的發展推動了世界經濟貿易。其中最主要的推動者為李嘉圖(David Ricardo),他所提出的比較優勢理論對生產及世界性分工作了一個清晰的說明(Ricardo 1951〔1817〕)。貿易的發展以及國際貿易的公平性和開放性,其原則皆來自比較優勢的升華。[1] 在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發展中,不論在經濟的質(人民生活條件)及量(經濟成長)上,采取比較優勢的國家相較采取保護政策的國家都有更好的表現(Krueger 1997, 1-22)。國際貿易增加的另一原因是硬件的改造,如商業及遠洋輪船技術的更新加快了世界貿易的速度,增大了貿易量。例如,從1840年到1901年間,世界的運輸價格下降了70%(O'Rourke and Williamson 1999, Ch.3),因此大大減低了貿易成本,增加了世界的貿易額及數量。
人口遷移的增加,在歐洲表現為對美國新世界的向往及憧憬,在亞洲則表現為殖民地思想的漫延。最近的研究指出,世界性及歷史性的移民潮的出現,往往並非完全出自貧窮問題。以美國的移民為例,大量的女性移民是由於工業的發展和世界性的產業分工所致(Sassen 1998, 41-45)。
貨物及貿易的往來促進了世界經濟的發展,殖民及遷移的出現則幫助了思想上及地域間的交流,全球化所藉以推動的力量主要來自這些科技發展的變化、殖民及人口遷移的劇增以及世界貿易的加強。明顯地,這些環節是互相緊扣的,它們的互動和演變則決定了全球化的趨勢。
當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正席卷世界時,國際上大大小小的戰爭,包括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出現,亦與全球化的軍備發展以及人類的交流不足及缺乏互信而同時出現。[2] 軍備的國際化表現為各國軍事科技的改革和更新,由於很大程度上軍事的強弱與國家能力成正比,所以,在軍事全球化中便看到各國邁向武裝軍備及不斷的軍事沖突。另一方面,由於軍事強弱與否亦掌握在先進國家的手里,故此,在全球化的軍事發展方面,可以發現,第三世界國家為了改變其軍事地位而積極地改善軍備,以求在軍事平衡中取得比較有利的位置(Held and et al 1999, 101-103)。雖然東西方之間近半個世紀的冷戰局面造成了世界許多國家之間的對立,但這仍然未能阻擋經濟全球化的活力。
中、美兩國之間的關系在各歷史時段特點不同,其發展方向很大程度上受制於世界歷史發展的洪流。例如,二次大戰後的中美關系即可從冷戰的發展及思維來認識(McCormick 1995)。但戰爭及外交孤立只是雙方關系中的一種形態,自1978年以後雙方開始有了更多的合作。這種轉變如果套用Richard Higgott(1999, 92)的解釋,就是在全球化中雙方的發展將會通過一些非地域性的,文化、政治、經濟的交流以達致更強的互動,其中,文化及商業資訊的交往成為全球化的過程里中、美關系發展的重要一環。
中美之間商業資訊及文化的交往
中、美之間政治、經濟關系的發展實際上是通過商業及資訊的交往而不斷增強的。1978年以後美國與中國的互動交往主要表現在投資及貿易方面。自1983年開始,美國對中國的貿易便出現了赤字,當年為6,800萬美元,到1992年便上升為180億美元之巨(Lardy 1994, 74),1999年美國對中國的貿易逆差更是達到687億美元(Morrison 2000, 3)。而另一方面,美國的商業文化則在中國大陸獲得了巨大的積極影響。從美式快餐及其經營手法,到美國商學院的課程、美國的商業書籍,甚至美國商業鉅子的創業道路經驗等,都在中國引起了廣泛的興趣。1996年中國報考上海歐洲國際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課程(MBA)的人數即達4,000人[3]。美國哈佛大學商學院出版的書和期刊也在中國被大量翻譯出版。這些林林總總的美式文化的進入,與中國的經濟市場化相配合,形成了一種對中國的經濟文化的改造過程。
最近,哈佛大學人類學系教授華生(James Watson)(2000, 120-134)指出,麥當勞在中國的普及說明,美式文化及經營手法已漸漸地影響了中國商業文化,甚至社會民生的發展。例如,麥當勞所推行的店中清潔制度使中國的同業竟相仿效,其店中禁止吸煙及售賣酒類等在美國形成的守則也深受中國家長的歡迎。雖然飲食文化的交流只是中、美關系的一個很小的局部,但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民間及社會層面所面對的正是這種潛移默化的影響。此外,另一種美式咖啡文化亦在中國出現了,總部設在西雅圖的Starbucks咖啡連鎖店已在中國各大城市展開了市場攻勢。該店於1999年1月11日在北京開設了第一間咖啡門市,還希望在未來18個月內在北京開設10間分店。[4]
這些美國服務業在中國廣受歡迎的現象表明,中國民間對美國的商業文化並不抗拒。中國消費者們欣然接受美國商業產品的原因,不僅是對美國的商業文化感到新鮮,也是對美式商業服務的文化內涵的某種認同。[5]。市民在美式店鋪里享受美式文化之余,基本上是把個人的感覺投射在美國式自由風氣中。一杯咖啡、一個漢堡包的物質內容並無多少特別之處,但在消費它的特定服務環境里,就具有了象徵性的文化意涵。
普通市民從這樣的商業交往中接受美國的商業文化,有助於舒解中、美之間的意識形態分歧。但是,美式文化的進一步推進仍然會遇到中國官方文化及傳統文化的阻力。那種以美國的利益為出發點、憑藉大型商業資本的力量、通過全球化來推動的文化擴張,可能會被認為是另一種文化的侵占。只有經過逐步持久的交流溝通(Rothkopf 1997),才可能建立比較具有互信的中美關系。
區域合作與發展
中美關系和全球化發展的過程中,有一股影響力會把兩國緊密地連在一起,這便是區域合作的加強。這個區域性的力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中國對美國單一勢力的恐懼,並加強區域的和平及穩定。在冷戰中,中、美之間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兩國的互動及影響囿於國與國之間的關系。中、美兩國在政治、經濟各方面的分歧是多樣化的,存在著潛在的沖突的可能。(Bernstein and Munro 1997)。因此,如果兩國之間有一種緩沖機制,則彼此便有了一個妥協及交流的場所。那種能提供這樣的機制的組織或體系(Regime)在國際政治中受到很大的重視,特別是在七十年代里,廣泛地藉此來補充國與國之間的單一外交關系(Haggard and Simmons 1987, 491-517)。這種機制(體系)帶有約束力,參與這些體系的成員要遵守一定的條約,但亦同樣有某些目標要達致。由於美國七十年代初在金本位制度下失利,國際政治學家便積極倡議體系的出現,以便有效地分擔美國單一國家的國際地位。Keohane在《權力及相互依賴》一書中這樣表達體系在國際和國與國之間的作用:“國際的體系在國際的權力系統中及政、經交涉之間擔當了中介的媒體。......體系亦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國際交涉及決策問題。”(Keohane and Nye 1989, 21)現實中這些體系包括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亞洲經合會議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等。此外還有各種政府性、非政府性、環保、人權、科技合作等組織機構。它們的功能基本上可被界定為“一組外在或內在的原則、規範、條例及決策的程序,並可令參與國際事務的成員的行為有一定的可預見性”(Krasner 1983, 2)。換言之,體系的形式並非最主要的,其要旨在於藉規範約束國家的行為。這些體系與機制有著各自的成立目標和背景,但大致上和美國的長遠外交政策符合,即締造一個穩定與和平的政治經濟局面,以推行美國在後冷戰時代的經濟外交政策(Brinkley 1997, 127)。
中、美之間從市場發展、投資、貿易到科技轉移及與世界經濟接軌,都有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Franklin 1999, 3)。美國在全球化的影響下,受以下兩個因素的影響,必須強化區域甚或全球性的體系,以達致比較平衡的中、美關系。第一,美國的單一政治及國際力量已相對地減弱,完善的體系組織有助於減低美國在國際政治中獨力承擔的壓力。這點在奈伊(Joseph Nye)的書中有很清楚的說明。他指出,美國未來權力的表現並非是資源的提供,而是對政治環境的控制及使其他國家接受規範(Nye 1991, 175)。在接受規範的過程中,體系或區域性的組織便起了一定的作用。其次,全球化發展所依賴的是穩定及和平的政治空間,以便推行各種科技合作、經濟往來及旨在接受國際概念的教育活動。這些要求與中國現實的訴求其實十分接近[6] 就中國的立場而言,加入這些組織並不意味著直接臣服於美國的勢力,因為區域組織中的成員是多方面及跨地域性的,成員之間不同的利益和合作訴求能在某種程度上平衡美國本身的個別利益。
在區域合作方面的國際化有助於中、美之間關系的改善,即一方面能維護國家利益,但另一方面也可以在現實的規範條件下加強決策者的選擇能力(Moore 1999, 71)。此外,作為成員國,除需履行某些義務之外亦同時擁有一些權利,如分享區域經濟發展的成果及資訊交流等。這些區域組織在全球化過程中的發展空間是比較大的,因為這些組織中的關系有些是經濟性的,有些是功用性的,亦有一些是事務性的。這種種的合作及整合條件讓國家內部的各個層面都有合作及交流的機會,遠較以往在外交層面的合作交往來得豐富。全球化在這層面的意義實際上是提供了又一種合作的關系,使中、美之間的未來發展更有基礎及理性。如果把抽象的體系概念運用到具體的國際事務中,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將會更有效地反映全球化與中國經濟發展的作用。
中國入世與國際規範
自從1986年起,中國開始申請重新進入當時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關貿自1995年正式由世界貿易組織取代。經過14年的努力,中國現在終於有望進入世界貿易組織了。[7] 中國接受世貿組織對各種經濟、貿易、法律甚至本國的財稅重新調整的規範要求,這牽涉到全球化過程中的規範性及標準性問題。
中國參與世貿有三方面的意義(Jacobson and Oksenberg 1990)。首先,世界貿易組織這類機構提供了一個主權國以外的機會讓中國接觸世界及國際社會。與此同時,中國的資訊流通、貿易開放程度、法例的改善及市場的透明度都需要一一開放,以配合成為國際中一員的責任(Ross 1996)。
其次,通過參與這些組織,中國能就參與過程中的互動達致互相調節的機會。從這點出發,中國和世貿之間的調節建基於雙方的認知及政策上的適應。盡管學者們不認為世貿會構成中國改革的動力,但參與世貿卻可促進意見上的融合(Jacobson and Oksenberg 1990, 140)。世貿的成員國及其他代表在中國以第三世界的身份進入世貿這一點上達致了共識,其重要性在於成員國對中國地位認同上的一致。另外,由於不斷的會面談判,亦使他們了解到中國的現況及意願。中國進入世貿組織的努力中,最重要的是國有企業的改革、稅務及關稅的優惠及有關貿易法例的更新及重新訂立等。以知識產權為例,在全球化下,知識產權的重視庶幾成了各國貿易中的必要保障的範圍,中國為配合世貿的要求,於1992年、1995年及1996年分別與美國就知識產權達成了“諒解備忘錄”(Cheung 1999, 202)。
最後,當各項措施準備就緒、中國成為世貿的成員國後,將可能與該組織合作達致世貿組織所希望達成的長遠目標(Jacobson and Oksenberg 1990, 159)。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1999年8月提出了一份報告,評估了中國入世後對美國的經濟影響(U. 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1999)。報告指出,中國進入世貿後由於市場開放及透明度提高,對美國的貿易、投資及技術轉移等都有正面作用,特別是美國的出口機會增加而貿易及投資成本會下降(U. 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1999, 11)。報告書也指出,中國入世後的直接利益在於,出口可增加12%。但入世對中國長遠的經濟改革方向的影響,卻在很大程度上受制於中國的開放策略及國企改革的壓力(U. 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1999, 26)。總的來說,假如中國加入了世貿組織並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員,最重要的結果是,中國接受了規範化的監管;而這種約束力來自比較完整的體系,這有利於在全球化意識下達致市場導向及穩定的局面。
全球化的過程是一歷史性發展的必然結果。中國作為第三世界及新興的經濟國有必要認識到全球化下的必然趨勢。由於這是一個促進自身經濟發展和與國際社會接軌的過程,中國要面臨的考驗亦相當大。但國內學術界對此是有所了解的。例如,在《全球化與中國》一書中有很清晰的描述:“中國作為全球化進程中的後來者承受著來自全球背景的沈重壓力。一方面中國必須在短時期內實現自身的發展強大,趕上曾經主導,現在依然控制全球化進程的西方國家;另一方面自身的發展又需要接受主要西方制定的國際制度、國際慣例和國際標準。在許多方面,這些制度、慣例、標準不僅相當苛刻,而且不為中國熟悉。同時不斷深化對全球化進程的加入,必然會帶來更多的全球制約,這在某種程度上會限制國家制訂和執行戰略政策的自主性。”(胡元梓、薛曉源 1998, 18)國內學者所擔心的主要問題是,在全球化的沖擊下國家能力將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這個問題的核心亦正是全球化辯論中最激烈的課題。主張權力論的學者會認為,全球化並未能取代國家,國家的主權力量和全球化的市場力量將會在未來有很長時期的抗衡(Waltz 1999, 693-700)。而主張經濟全球化論的學者卻表示,通過不同的國際組織力量,私人的評級公司及電子交易媒介的出現甚或廣泛應用,將會把主權的要素逐一分崩離釋或重新決定(Sassen 1996)。這兩種分析方法都可供中國研究全球化過程中的問題時作參考。
中國需要融入全球化
林牧(原陜西省委離休幹部)
樊百華(南京郵電學院圖書館員)
全球化的誕生與內涵
平常心看“西方中心論”
中國在全球化中的定位
全球化的誕生與內涵
關於全球化形成的時間,至今眾說紛紜。令人比較信服的一種看法是:全球化由經濟領先,而經濟全球化的根本前提是統一的世界市場的形成。世界歷史上國家之間、地區之間的經濟交往和自由貿易,中國人或許認為始自張騫通西域或鄭和下南洋,而西方人則可能視哥倫布發現新大陸為起點,但那時的經貿往來只是區域性的。完全意義上的經濟全球化,似初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而形成於九十年代,當占世界市場三分之一的原社會主義國家轉向市場經濟之後,統一的全球大市場才具有實質性意義。
關於全球化包涵的範圍,美國全球化理論權威、哈佛大學肯尼迪學院院長約瑟夫.奈的看法有一定的代表性。他認為:全球化的第一個層面是經濟全球化,包括資金、信息、商品、服務在全球範圍的遠距離流動;第二是環境全球化,空中和海洋里遠距離的物質飄移影響到了全球環境,產生了在全球範圍內防止污染和保護環境的協作需要;第三是軍事全球化,為了防止不當使用核武力的威脅,全球各國強化了軍事上的聯系;第四是社會與文化的全球化,包括宗教的傳播、科技知識的推廣和文化的交流。全球化還體現在政治、法律、娛樂等方面,這自然包括保衛和平的全球化、保障人權的全球化、體育和電影電視的全球化等等。雖然不能說現代化等於全球化,但卻可以說,現代化必然走向全球化。
平常心看“西方中心論”
有些人認為,全球化是“西方中心論”的延伸和發展,不一定符合發展中國家的國情和利益。筆者覺得此問題似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具體分析。首先,中國的進步與加入世界文明的潮流並無根本沖突,承認西方國家對世界文明的貢獻並學習吸收之,正是中國取得進步的重要途徑。尊重世界文明的主流並不意味著妄自菲薄。西方發達國家具有文藝覆興、宗教改革、產業革命、啟蒙運動、美國獨立運動和西歐民主革命的歷史進程和傳統,現代科技、市場經濟、民主政治以至保障人權、保護環境這些全球化、現代化的內容,都是首先在西方發達國家得到充份發展的。但其他國家、民族也從不同側面做出了自己的貢獻。李約瑟說過:“不同民族的古老的科學細流,正像江河一樣奔向現代科學的汪洋大海。近代科學實際上包容了舊世界所有民族的成就,各民族的貢獻源源不絕的注入,或者來自古希臘、羅馬或者阿拉伯世界,或者來自中國和印度。”韓國科學家樸星來認為:“在國家或地區範圍內發生的對世界認識有益的、有時是給人深刻印象的變化,這些運動的合力無疑朝向近代化。”中國並不是世界進步歷程中的自外者,不僅李約瑟博士發掘和闡述的中國數百種技術發明豐富了世界科技的寶庫,而且中世紀後期傳入西方的中國儒家的人文精神,也極大地豐富了西方人的創新想象。在中國的傳統文化里,一向有世界大同的“天下觀”和“四海之內皆兄弟”的觀念。上世紀末中國通過改革開放、努力將我們這個十二億人口的世界大國融入世界市場,恰恰是經濟全球化的重要一環。
其次,由於科技水平和經濟實力的差別,目前的全球化是以西方發達國家為主導,而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受益程度上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據聯合國開發總署《1996年人類發展報告》的數據,1993年全球國內生產總值為23萬億美元,其中18萬億集中在占世界人口20%的發達國家手中,只有5萬億掌握在占世界人口80%的發展中國家手中;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1983年是43比1,1996年則擴大到60比1;近五年來世界貧困人口從10億增加到了13億人,窮國和富國人均收入差距在200倍以上。西方發達國家在全球化中的主導地位和優勢是歷史上形成的,其原因相當多,並不完全是船堅炮利、掠奪他國財富的結果。世界近代史上早期的殖民主義國家,如西班牙、葡萄牙、荷蘭等,雖曾逞一時之雄,其昔日國勢早已不再,英、法等當年的殖民主義大國如今也逐漸式微。清王朝鼎盛時期周圍藩屬眾多,歲歲納貢,那時的中國並未因此就國庫豐溢,相反朝廷卻時常鬧窮。各國實力相對變化的關鍵在經濟發展的成效,尤其是制度建設、科技貿易等方面的進展,而經濟全球化恰恰就是帶動全世界財富總量和人均收入加快增長的重要動力。許多發展中國家的政治領袖對此都是有遠見的。在非洲的經濟發展頗為成功的博茨瓦納,總統馬西雷說過,“現在沒有一個國家能夠在閉關鎖國中生存”。在去年召開的聯合國千年首腦會議上,阿爾及利亞總統布特弗里加也表示:“討論並不是關於全球化好還是不好,她已經在那兒了。關鍵是怎樣對付她。”
再次,在全球化過程中世界的不平等格局是可能逐步縮小以至於改變的。荷蘭經濟學家安格斯.麥迪遜2000年1月11日在《華爾街日報》發表文章指出,從公元1000年到1995年,世界人口增長了20倍,而各國國內生產總值則增長了255倍;在此期間,從1500年到1820年,世界人均產值年平均增長0.07%,而從1820年至2000年,世界人均產值年平均增長率是1.17%,相當於前一階段的17倍。在過去的近兩個世紀里,經濟發展成就最大、進步最快的,並不是昔日的殖民大國。二戰後德國和日本首先抓住了機遇,迅速實現了經濟的覆蘇和發展,成為超越英、法、意的經濟強國。接著,亞洲四小龍和東盟國家也抓住了機遇,實現了經濟起飛,縮小了同西方發達國家的差距,給發展中國家提供了榜樣。發展中國家不論是否願意,都應當以積極、自主的姿態參與全球化。如果抱殘守缺,不願意積極參與,就只能把自己變得更加邊緣化、封閉化、貧困化。中國大陸雖然起步較遲,但自1979年以來經濟發展也很快,而且明顯受益於全球化,大陸吸引外資的主要來源港台資本都是幫助中國大陸加入經濟全球化的主要推動力。今後,只要發展中國家參與到全球化中去,加速自身的經濟發展和政治進步,同時趨利避害,克服其中的弊端,在世界格局的南北關系中增強世界主義的全局觀念和規則平等觀念,目前全球化格局中的不平等、不均衡發展的狀況,是可能逐步縮小的,而西方發達國家獨占的主導地位也可能逐步被多中心結構所替代。
中國在全球化中的定位
要明確中國在全球化中的定位,首先應當了解中國在全球化中的強項和弱項。中國作為一個大國的歷史地位、中華傳統文明的凝聚力和融合力、中國在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地位等,都是使中國具有世界性影響的既定條件。中國的經濟過去是弱項,經過二十年的改革開放,現在開始有了一定的實力。中國的軍事力量在東亞也具有相對強勢。但也必須老老實實地承認,國民教育和環境保護是中國的弱項之一,在政治上中國也處於明顯的劣勢,不僅政治體制上不能兌現中國已簽署的聯合國多項人權公約的制度規定,而且國內的腐敗程度全球罕見,人權狀況相當惡劣。無論是在國際社會還是在中國的民眾中,恐怕沒有多少人會認為中國的政治體制現狀不需要改革;中國雖然可以在國內通過官方壟斷的媒體宣傳這種體制及其意識形態的“優越性”,但隨著社會的日益開放,封鎖信息變得非常困難,這使國際社會也越來越多地了解到了中國的現實。
中國現行體制下的專制和腐敗不僅令本國民眾深受其害,同時也嚴重損害了中國在世界上的長遠信譽和整體利益,而且制約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當中國官方與世界上的最後幾個極權國家(如民眾饑寒交迫的北朝鮮、經濟長期落後的古巴等)彼此呼應時,不可能給中國國民和海外華人帶來國際社會的讚譽,而只能是相反。當中國官方就許多國家的民間輿論、議會和政府對中國人權狀況的關注一再抱怨時,其實沒有考慮到,這也正是促進中國進步的機會。如果承認人民保有諸項合法權利是社會進步與否的標志,那麽就應當同意,對人權的關心是沒有國界的,也沒有最低、最高標準之分。對一個真正向民眾的利益負責、而不是只關心統治集團壟斷權力的政府來說,來自國際社會的、對本國人權狀況的關心,應該是符合國民利益的、也相應地符合政府的利益。
那種把國際社會對本國人權狀況的關心斥為“幹涉內政”、強調“沒有主權就沒有人權”的論調,其實是用“政府施政對外獨立”的說法,回避了關於國內人權狀況的討論,這事實上完全把政府置於民眾利益的對立面,等於變相地承認了政府就是國內人權狀況不佳的責任者、只能躲在“主權”的盾牌後面躲閃任何外部批評。如果用指責他國人權狀況方面的某些問題來排拒對本國人權狀況的批評,這種方法則雷同於稚童為自己的錯誤辯護之法──“你也有別的錯,不許講我”,如此手段不是提升了中國國家和國民的尊嚴,而是相反。在世界上任何現代國家,“先求生存權、後講人權”的邏輯都是不成立的,生存權是人權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份,但如果只講生存權而排斥其他人權,那就和莊園主對待奴隸的邏輯相同了。
反人權、反民主的專制、腐敗、奴役、愚昧,是絕對不符合全球化、現代化的要求的。如果中國的政府確實尊重中國曾參與制定的《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切實遵守最近簽署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中國的人權狀況就會真正改善,中國也可以在世界上贏得前所未有的尊重。聯合國的《千年宣言》提出了“自由、平等、團結、寬容、尊重自然與分擔責任”六大核心國際價值觀,以及倡導共同實現“和平、發展、環境、人權”的四大目標。這些價值觀和目標中的每一項都深為中國民眾讚同,可惜的是,在被官方規定為“主權優先於人權”的中國,它們能否實現,卻不取決於對之熱切盼望的民眾。
當然,在國際化過程中,國家之間存在著因國家利益不同而引起的摩擦。中國不能不維護自己的國家利益,不能不堅持獨立自主的立場,不能不維護自己的國家安全,特別是要重視非傳統的安全問題,如信息安全、經濟安全、金融危機、恐怖活動以及打擊和防止跨國犯罪等。參與全球化的所有國家,都應當在關注全球和平與發展、人權與環境,遵守國際公法和公約的前提下,來爭取自己國家利益的最大化。需要說明的是,國家利益並不等同於執政黨和執政者的利益,不能在兩者間搞概念偷換。前南斯拉夫前總統米羅舍維齊、前秘魯總統藤森、前印尼總統蘇哈托雖然都曾經代表過自己的國家,但他們的利益與國家利益無關,那里的民眾也不願意為了維護他們的利益而犧牲國家和民眾自己的利益,這就體現了民主制度比專制體制優越的地方。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中國在由弱勢國家變成具有相對強勢的地區強國之後,也有必要在政治、經濟和道義方面調整自己的心態和角色定位。弱小國家需要張揚自己國家光榮的歷史和本民族的特殊性,以激發民族的自信心和獨立性,而大國、強國就沒有必要過份強調自己往日的輝煌和種族的特殊性,而應當向全世界展現自己泱泱大國豁達、開放、兼容、並包的廣闊胸懷;弱小國家或許有時會通過故意說“不”而讓別人注意自己的存在,大國、強國就不應當擺出一幅處處不合作、時時說“不”的姿態,而要拿出自己的一套合情合理、能在世界上大得人心的積極主張,以承擔自己對世界應盡的責任。大國、強國不僅要使自己成為經濟大國、政治大國,而且要成為一個受到全世界人民悅服的道義大國。從這個角度來看,中國應該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到促使民力和國力人本仁義地發展,改革和發展教育事業、提高科技水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權,實現民主、法治和社會公正等問題上來。
加入全球化的過程本身是一場幾乎永無休止的“馬拉松比賽”,任何國家都可以中途退出比賽,當然也就必須承擔自甘被淘汰的命運。而抓住這場“比賽”中的每一個機遇,是一個國家能否成功的關鍵。現在的全球化當中的競爭是多麽激烈!時機稍縱即逝啊。中國人在二戰後的全球化進程中耽誤錯過的時機太多了,以至於一再地落後,七十年代末開始的改革只走出了幾步就又陷入了徘徊仿徨。而今社會危機四伏,民怨沸騰,真正有良知者誰不心猶如焚!然而,就在這樣的時刻,我們卻看到了太多的虛驕、掩飾、制造泡沫。當前中國面臨的現實是,由於制度的僵硬和既得利益集團的守舊,中國可能錯過當前這個、很可能也是最後一個重大的發展機遇!
被九十年代刻意受到鼓勵的消費和娛樂潮麻木了的青年人,被眼前的生存壓力墜彎了腰的中年人,歷經政治滄桑而習於自求多福的老年人,你們現在還能重新燃起八十年代那樣的危機感麽?國民有了危機感。中國才有希望和前途。
中國在改革和發展問題上,特別是在改善人權狀況和實行民主化、法治化的問題上,再不能耽誤時間了。再耽誤時間就是再一次對國家和人民的犯罪。如果為政者能以國家和民眾的利益為重,而不是以一黨、一利益集團的利益為重,棄舊圖新,積極勇敢而審慎地依靠社會進步力量,破天荒的打開中國政治改革的鐵門,他就可能在世界發展的“馬拉松比賽”中奪得“最佳鬥志獎”。
不是結語的結語:沒有聯合國的世界秩序是不可想象的;沒有世界政府的全球化是無政府主義的。二十世紀把革命理想及其主義、還有為此而組織的世界對抗留在了它的背囊里,二十一世紀正張臂擁抱新的人權世界主義。摩爾根在《古代社會》一書中說過:“總有一天,人類的理智一定會強健到能夠支配財富。一定會規定國家對它所保護的財產的關系,以及所有者的權利的範圍。……必須使這兩者(社會的利益與個人的利益──引者注)處於一種公正而和諧的關系之中。只要進步仍將是未來的規律,像它對於過去那樣,那麽單純追求財富就不是人類最終的命運了。……管理的民主,社會的博愛,權利的平等,教育的普及,將揭開社會的下一個更高的階段;經驗、理智科學正在向這個階段努力。這將是古代民族自由、平等和博愛的覆活,但卻是在更高形式上的覆活。”康德曾經主張建立世界政府,並且預言,商業可以促進世界的統一。跨入新世紀之後,這些哲人的理想和預言似乎重新顯現出了實現的可能,也許不需要再等一個千年了?
中國的代際政治
申明民
北京大學政治學系博士生
一、代際政治的概念與現實
二、共產黨政權的意識形態剛性與權力傳承的困境
三、中國代際政治模式
四、代際政治的輔助性制度結構
五、代際模式在政治制度方面的涵義
六、結論:生命周期、代際轉換和共產黨政權的演變
一、代際政治的概念與現實
社會學的代的概念是以年齡為基礎和依據建立起來的。自古及今,年齡一直是人類社會群體劃分的最基本標準之一,也是分配聲譽和權力的最具穩定性的社會機制之一。因為,年齡就像男女性別一樣,是人類最顯著、最易於識別、最普遍的自然特徵;年齡長者比年輕者“多活幾歲”所代表的經歷,永遠都是個不可超越的優勢;年齡構成了一種自然的等級制,以它為依據的制度生成成本和維持成本最低;年齡的這種屬性決定了“論資排輩”是一種對其他制度安排(比如以才智 ── 一種難以鑒別的因素──為基礎的資源分配制度)的合理替代。年齡的確對人們發揮著重要的綜合影響,在不同的生命階段,人們具有相應不同的心理傾向和能力。“人們對信仰的某些不同感受和不同的接受方式,以及行為上的差異,都與年齡差別有關”(希爾斯,1991,第47頁)。這種由年齡產生的差異使相互性的年齡歧視存在於任何社會,年長者與年幼者的相互指責和蔑視並不完全源自理解的不充份,更重要的是它反映著權力歷時分布的某種本質特徵。
以年齡為基礎性因素,代概念形成了三個層面的含義,也就是三種不同的分析視角:(一)血緣輩份,比如父母代與子孫代,其實質是家庭的權力構造,它是一種極其穩定的自然秩序。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指出,父子關系好像君王的統治(1259b,1-5)。血緣輩份的類比性延伸就形成了社會輩份,比如一般的社會交往中“叔叔”、“阿姨”之類的關系指稱就是對年齡、社會地位與父母相近的人群的稱呼。社會輩份在促進社會認同方面發揮著極大的作用。(二)年齡群體,指出生於大約相同年代的年齡群體,這是由於“在屬於同一年齡組的人們中間存在著一種同類意識”(希爾斯,1991,第47頁)而形成的純粹以生理年齡為基礎的代。因為不同年齡所體現出的人們在政治忠誠、生活經驗、社會地位等方面的差異影響政治行為(李普塞特,1997,第127頁),所以這種方法主要側重於由年齡決定的行為分析,主要是分析不同年齡段的政治心理、利益與行為特徵,用生命過程(life-course)來解釋政治行為。隨著從一個年齡階段移向下一個年齡階段,一個人的政治行為也會相應發生變化,因為不同的年齡群體處於不同發展階段並有各自不同的要求,所以就會產生內在不協調的動因。由於它在政治解釋中的這種性質,也可以把它當作較弱意義上的政治代。(三)歷史上特殊的年齡群體,或較強意義上的政治代,它是意識到自身特殊性並組織起來以實現某種社會和政治變革的特殊的年齡群體,即“建立在那些大約同時出生的人在性格形成時期有共同經歷基礎上的一個政治共同體”(梅爾文.里克特,1992),比如美國“大蕭條的一代”和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的一代”,或中國的“文化大革命的一代”和之後的“八十年代新一代”。最早對政治代進行研究的赫貝(Heberle)認為,這個概念的關鍵是“決定性的、政治上相關的經歷”,它包涵三個因素:在代的成員形成階段居於主導地位的社會和政治環境,在這一時期政治上重要的問題,發生在這一時期的連續的政治和社會事件與行動(轉引自Schatz, 1991,第330頁)。因此,這種意義上的政治代概念雖仍與年齡有一定聯系,但它不是依年齡、而是從歷史差異和社會變遷角度得到定義的,它把代的生成當作一個沿著個人的和社會的時間維度展開的漸進的歷史過程,以此來解釋政治行為頗具歷史浪漫主義的色彩。
從政治代的以上兩種涵義出發就形成了研究年齡與政治關系的兩種理論視角,生命過程政治和代政治(generational politics);第三種理論模式則關注生命過程與代政治的相互作用。這三種理論模式分別對年齡與政治的關系做出了不甚相同的假設,並對政治中的年齡群體差異、變遷和歷史上政治代的形成提出了略有差異的解釋;它們各自采用的研究方法也有所不同(R. Braungart and M.
Braungart, 1986;1993)。
無論在何種意義上,代必然意味著過去、現在和未來的時間維度;代政治的動態化必然意味著廣泛領域的權力從上一代向下一代的傳遞。代際政治(intergenerational politics)所關注的就正是權力的代際傳承問題,以及由此產生的代際沖突和協調,它把代作為政治分析的單位,考察社會秩序的沿續和變革問題。由於代概念的多樣化定義,這一問題也具有不同的分析層面。
本文所指的政治代與以上兩種社會學定義有較大不同,它是指執政時間足夠長的政治權力集團,執政時間延長至執政者年齡衰老的限制;長期執政的目標定位使代成為一個成員之間相互維護的共同利益集團和穩定的決策集團。另一方面,這種意義上的代與社會學的政治代又有緊密的聯系,可以把前者視為後者的一個“代單位”──主宰代的政治方向的代領導成員。如果說代概念必然反映了權力的社會傳承問題的話,那麽這種意義上的政治代概念所反映的就是正式的權力傳承,而且是政治領導權的傳承。
鄧小平在1989年決定退出權力舞台時,明確闡述了這種意義上的政治代概念,提出“代”作為共產黨執政權力的縱向配置的基本單位。 它所反映的是介於終身世襲制和自由選舉制中間的權力更替狀況。在這種意義上,代際政治就不是指社會學層面上的代之間的差異和沖突對國家政治生活的影響;而是特指在沒有建立領導人民主選舉制的國家里,政治控制權在新老領導圈間的轉換更替。
本文的目的是要對鄧小平所闡明的中國政治“代際模型”進行理論考察。在接下來的第二部份將揭示共產黨政權在權力傳承中所面臨的意識形態困境,而特定意義上的代際政治安排是對該困境的一種解決方案。第三部份具體討論中國代際政治的模式特徵。第四部份關注中國代際政治與整個官僚體系相聯系的制度方面:它得到了哪些具體制度安排的支持?第五部份是對代際政治模式在政治制度方面的涵義的一些思考,其最重要的結論表明,代在中國政治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是一種基本的政治制度,因而對中國政治中的權力運作不能用政黨競爭、國家權力的憲法配置等概念體系來說明。第六部份是一個簡短的結語。
二、共產黨政權的意識形態剛性與權力傳承的困境
在自由民主國家,國家權力通過正常化的政黨競爭和政府更叠得以持續;但在共產黨國家,如何使政權延續卻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嚴重問題。因為,共產黨政權中的權力形式是非制度化的和高度可變的,權力安排是由最高層的少數人考慮決定的,因而繼承問題對於所有共產黨政權來說都既重要又成問題,沒有任何一個共產黨國家設計出了可靠的權力繼承方法。
共產黨國家的本質特徵需要一個高度全能型的、排他性的意識形態,它對世界做出獨特而激進的解釋,否定與此不同的一切,並被貫徹到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國家的身份或性質正是通過共產黨的這種政黨意識形態規定的。這種意識形態政治策略是對共產黨執政地位的最好維護,它既能解釋共產黨政權起源的合法性,又是拒絕分享權力的有效工具。因此,維護政權的意識形態特性是一切共產黨國家考慮權力傳承問題的基本出發點。
在中國共產黨建立全國政權後不久,受到蘇聯最高領導層波動以及匈牙利事件的觸動,培養“無產階級接班人”就成為一項重大的戰略任務。毛澤東發動“文化大革命”對黨內的權力競爭者進行清洗,並不完全是出於權力分配方面的考慮,更重要的是為了保證他所理解的國家的意識形態純粹性。他說:“培養無產階級接班人的問題,從根本上來說,就是老一代無產階級革命家所開創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的革命事業是不是後繼有人的問題,就是將來我們黨和國家的領導能不能繼續掌握在無產階級革命家手中的問題,就是我們的子孫後代能不能沿著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正確道路繼續前進的問題,也就是我們能不能勝利地防止赫魯曉夫修正主義在中國重演的問題。總之,這是關系到我們黨和國家命運生死存亡的極其重大的問題。這是無產階級革命事業的百年大計,千年大計,萬年大計。......我們一定要從上到下地、普遍地、經常不斷地注意培養和造就革命事業的接班人”(1964)。
在“文化大革命”破壞了從黨的“七大”起逐步形成的權力交接安排後,確定新的接班人的鬥爭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文革”期間的政治走向。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權力鬥爭完全是以思想路線即意識形態之爭的面目出現的,意識形態的相當程度的衍生性和工具性,能夠說明“文革”中意識形態之爭為什麽會激烈、怪異到不可思議的地步。在毛澤東時代之後,鄧小平掌權伊始便把“選好接班人”的問題當作關鍵議程,視其為“最大的問題,也是最難、最迫切的問題”(1994,192頁),“關系到我們黨和國家長遠利益的大問題”、“戰略問題”、“帶根本性質的問題”(1994,222頁),“決定我們命運的問題”(1994,384頁)。在著名的1992年南巡談話中,他對此問題更是憂心重重:“中國的事情能不能辦好,社會主義和改革能不能堅持,經濟能不能快一點發展起來,國家能不能長治久安,從一定意義上說,關鍵在人。......中國要出問題,還是出在共產黨內部。對這個問題要清醒,要注意培養人,......我們說黨的基本路線要管一百年,要長治久安,就要靠這一條。真正關系到大局的是這個事”(1993,380頁)。
為了保持政權不變色,共產黨在選擇接班人時必須把政治思想傾向放在第一位。但由於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很強的排他性,能夠符合標準要求的人必然是極少數的,而且是難以識別的。於是問題轉化為找尋對政治覺悟的識別機制。根據共產黨的政治排序原則,各人的政治覺悟是與其在政治等級制中的地位正相關的,越是處於權力頂端的人,政治覺悟越高,普通群眾的政治覺悟是比較低的[1]。在這種情況下,民主選舉的方式就成為不可接受的了,接班人只能由最高權力層來決定。但由於政治意識形態對於其持有者所具有的主觀專有性特點,最高權力的擁有者把自己對意識形態的偏好性解釋視為個人的一種專有性“財產”,他對繼任者在繼承這份思想“財產”方面的能力總是傾向於懷疑。於是,為了解決權力繼承中的這一困境,最高層次的當權者自然會選擇:(1)盡量延長自己在位的時間,直止年齡大到不能正常行使權力,這是一種被動的避險措施;(2)盡早物色、培養接班人,似乎對接班人的考察時間越長,對其意識形態的忠誠性的了解程度就越深入。這也正是中國代際政治模式的基本特點。
三、中國代際政治模式
1、代的特徵與劃分
1989年5、6月間,鄧小平既以其至高無上的個人權威,也以其對中國政治的深刻理解,把中國政治描繪為一種“代際政治”(1993,296-301、309-314頁)。他把代界定為共產黨內部“穩定的、成熟的領導集體”。以此為標準,建國後共產黨共有三代領導集體先後執政:從建國後到到“文化大革命”,毛澤東、劉少奇、周恩來、朱德、任弼時、陳雲、鄧小平、林彪等人為第一代;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形成的領導集體是第二代,其成員實際上包括鄧小平、陳雲、李先念、彭真、鄧穎超、楊尚昆、胡耀邦、趙紫陽、李鵬等人;1989年至1992年可以被認為是第二代向第三代的過渡階段,到目前為止,第三代領導集體的主要成員包括江澤民、李鵬、胡錦濤、李瑞環等人。每一代的成員一直處於變化之中,主要成員是那些在該代的大部份時期成功地保持了權力影響並對這一代的主要政策取向產生重要作用的領導人。從以上三個代的人員構成來看,第二代與第一代基本同屬老一輩革命家,只是年齡、資歷略輕一些,他們的權威均來源於締造政權的革命戰爭;但到第三代,人員類型發生了從革命幹部到技術官僚的根本轉折(Hong Yung Lee, 1991;Miller, 1996),他們是在既定的體系內獲得權力,權威來源相對要簡單得多。
每一代最鮮明的特點是有一個核心人物,鄧小平在安排第三代領導集體的構成問題時說“關鍵在領導核心”(301頁),“任何一個領導集體都要有一個核心,沒有核心的領導是靠不住的。第一代領導集體的核心是毛主席。因為有毛主席作領導核心,‘文化大革命’就沒有把共產黨打倒。第二代實際上我是核心。因為有這個核心,即使發生了兩個領導人的變動,都沒有影響我們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始終是穩定的。進入第三代領導集體也必須有一個核心,......要有意識地維護一個核心,也就是現在大家同意的江澤民同志。開宗明義,就是從新的常委會開始工作的第一天起,就要注意樹立和維護這個集體和這個集體中的核心。”(310頁)
代的主要成員與官僚體系中其他人(包括未進入領導集體的領導人)相比,實際任期不受正式制度規定(職位任期、離退休)的限制,中共中央“關於建立老幹部退休制度的決定”(1982年)規定了這樣的原則:“在黨和國家領導人中,需要保留少量超過離休退休年齡界限的老革命家”(中共中央組織部幹部調配局,1995,423頁)。代的主要成員什麽時候退出權位決定於他們之間的權力消長狀況;如果代的核心人物的權力優勢不足夠大,那麽其他成員就拒絕讓出權力;代的核心人物將保持權力直至年齡衰老不能理事時為止,他肯定是代的主要成員中最後一個退出權位的人,對核心人物特殊地位的維護,是代政治的本質要求之一。
一般來說,代的領導核心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與領導集體中的其它成員相比,他的地位顯赫而突出,這表現在他對黨、軍隊、國際與國內重大行政事務行使最終命令權。當然,這種權力並不必然要通過占據最高的正式職位來實現;相反,非正式的控制手法更有利於實現這種權力意圖。因為,這種核心權力從本質上看來就是超職位的,它的存在與現代國家機構的法律安排是不相符合的,占據正式職位反而會制約核心權力的自由行使。從另一角度看,通過使代的其他成員擔任正式職位而核心人物居於幕後,核心人物在行使權力時就比較超脫,在面臨激烈的政治沖突時可以由前台人物承擔風險,從而對核心人物起到保護作用。毛澤東在大多數時期都沒有擔任國家元首,而只是黨的主席;鄧小平甚至從未擔任過黨的最高領袖。
按照韋伯對權力來源的簡單分類,核心人物應當是魅力型的領袖,制度和傳統都不足以給予其充足的權威。這一點在中共的宣傳機構對核心人物的形像宣傳策略中得到了充份的體現。下表列出了解釋關於政治領導人物的公眾輿論的幾種理論在民主選舉政體中,政治家的成功形像主要源於一種評價依據;而在中國政治中,對核心人物的權威來源是覆合性的。
解釋關於政治領袖人物的公眾輿論的幾種理論
理論
對政治領袖的評價所起的關鍵作用
政黨頭面(人物)說
對政黨的認同
民族頭面(人物)說
對民族的感情
意識形態模範說
意識形態、社會階級、政府制度
個人榜樣說
傳統品德、與政績相關的性格特點
表態作用說
領袖所持政策、政績或作風
偉大人物說
領袖的魅力、傳統、政策
資料來源:喬納森.凱利(1996)
每一代的歷史就是核心人物獲得、鞏固和維持權力的過程。核心人物與代的其他成員之間的關系決定了代內(領導集體)的決策機制。領導集體內的成員都有相應的特殊權力。他們的職位不僅來源於核心人物的恩惠;更是因為他們有自己獨立的權力基礎;他們控制著自己的權力範圍,在參加決策會議時,他們極力爭取於己有利的權力安排;如果多數決定產生了不利的結果,他們還能“保留自己的看法”。這就是“集體領導”。另一方面,雖然核心人物不能毫無理由便解除領導集體其他成員的職務,但卻有權按自己的意願召集決策層會議,制定議程、指定參加者、主導進程;“集體領導”層中的權力是如此不平衡,以至於核心人物幾乎不可能受到領導集體內其他成員單個人的直接挑戰(Dittmer, 1994, 第52-53頁)。
每一代都有能夠在馬克思主義語境內得出合法化解釋的獨特的意識形態觀點,這是把它與其他代區分開來的重要標志。一個代是否成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它是否形成了自己的意識形態觀點;代的核心人物最重要的使命,就是要創造出一種不同於前代的意識形態觀點,因為在共產主義背景下,這是對權力進行重新組織的最有力工具。在鄧小平看來,華國鋒說不上是一代,就是因為他本身除了“兩個凡是”外沒有一個獨立的東西(1993,298頁)。第一代所樹立起來的是毛澤東思想;第二代則發展起了鄧小平理論;目前,第三代正在構建其思想觀點,自1997年以來,江澤民即提出了“三講”、“三個代表”、“以法治國”、“以德治國”、“科學技術論”等觀點,並組織了相應的宣傳造勢活動。
意識形態的這種代際發展,深刻寓示了共產主義思想在中國的演變規律。共產黨特別強調要把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則與中國實際相結合,這就為意識形態革新開辟了可能性;但共產主義意識形態作為思想觀念形態的國家體制,其創新必須以強大的有能力進行大規模政治動員的權威為現實基礎,只有代作為權力構造才能提供這種基礎;重大的意識形態轉變都是與代的轉換同步進行的,在同一代內,意識形態是高度穩定的,意識形態爭論往往是政治禁區。
每一代都有區別於前代的“戰略任務”,它代表國家政策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就是說,國家政策的重大發展,也是在代的框架內得到說明;一個代如果沒有特殊的政績貢獻,就很難樹立起可靠的政治影響。廣為傳唱的政治宣傳歌曲“走進新時代”就是這樣總結三代領導集體的政績定位的:“我們唱著東方紅當家作主站起來,我們講著春天的故事改革開放富起來,繼往開來的領路人,帶領我們走進那新時代,......”
2、代概念的歷史源淵
鄧小平提出的代際政治模式 [2],在中共歷史上是有跡可尋的,它與其前有關權力繼承的設想或制度一脈相承,都是最高權力人物幻想控制未來的一種表現,是對權力傳承的一種“計劃制度”。
其一是毛澤東將中央核心領導層劃分為一線和二線的作法。毛澤東早在建國前就已成為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核心,掌握著龐大的權力資源,國家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權力對他來說已不值得重視。再加上其他原因,於是1952年他提出將領導層分為“一線和二線”,前者負責日常工作,以便他本人作為“二線”能夠有時間思考重大問題(Dittmer, 1994, 第61-62頁)。這種模式表達了毛作為核心領導人物對不受制度約束的極權的向往和追求,同時也對以後領導集體的構造產生了深遠影響。顯然,“一線”的最高領導人就成了名正言順的黨內二號人物,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是自然的接班人。這便引發了對“一線”領導權之爭,即高崗、饒漱石事件,毛澤東對此所做的毫不留情的果斷處理表明,他當時還沒有考慮到接班問題上可能的麻煩。到1958年,由於“大躍進”受挫對毛的權威造成了不利影響,從直接的行政決策事務中脫離出來是挽救其聲望的一種可行選擇,於是毛澤東接受了不再擔任國家主席職務的意見(1999,362頁),次年劉少奇被選為國家主席。
然而,到了1966年10月,毛澤東就已很明確地將劃分“一線、二線”與權力繼承問題聯系起來考慮了:“為什麽我們劃分一線和二線?第一個原因是我的健康不太好;第二是蘇聯的教訓,馬林科夫不夠成熟,在斯大林去世前他從未行使過權力。他每次都只是作祝酒詞,他奉承和諂媚。我要在去世之前建立起他們的聲望;我從不認為會事與願違。”(轉引自Dittmer, 1994, 第66頁)但是,這種繼承安排在實踐中很難落實。一方面,在權力傳承中,繼承與反繼承是一對矛盾,代際政治中內在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沖突(體現在意識形態、權力分配等方面),“一、二線劃分”使這種沖突明朗化了,但代際政治本身卻沒有緩釋沖突的機制;另一方面,“一線”人物的地位被明確後,要付出漫長的等待成本,在“一線”人物與“二線”人物年齡差異不足夠大的情況下,等待可能是無意義的,這會加重“一線”人物對“二線”人物的怨恨,甚至釀成“伺機奪權”行為。
因此,從理論上看,不可能存在符合“二線”人物要求的、對其完全忠誠的“一線”人物。毛澤東廢除了劉少奇的繼承人地位後所選擇的林彪、王洪文都很快便失寵;華國鋒的繼承人地位之所以能維持下來,完全是因為他適逢毛的年齡已不允許再做出變動;也就是說,最後的繼承人之所以被確定下來,僅是因為擁有權力者已失去了更換繼承人的自然能力。這樣,有關培養接班人的宏偉計劃就會落空;權力繼承只能在最高權力者死後通過無序的權力競爭獲得解決。不過,即使它在權力繼承方面是失敗的,“一、二線”劃分的作法無疑仍是盡最大程度延長最高領導人權力控制時期的有效措施──它為毛澤東的經驗所證實。鄧小平的代際政治模式就包括這一制度安排。
3、中共的“第三梯隊”政策的形成與中止
“梯隊”政策是中共計劃性政治中有關權力代際傳承問題所提出來的第一個制度化模式。將“梯隊”這一軍事術語借用於幹部隊伍建設,意味著從集體而不是個人的角度理解權力傳承,具有制度化權力轉移的意圖。陳雲指出:“幹部隊伍保持梯隊的結構,可以使黨的事業後繼有人,代代相傳”(1986,303頁)。
從歷史背景而言,幹部梯隊政策,是對“文革”結束後特殊歷史條件的反應。毛澤東去世使最高領導層的權力更替變得不可避免,經過激烈而短暫的派別沖突,曾一度處於弱勢的老幹部重新控制了權力。接下來要考慮的自然便是鞏固權力,其辦法首先是全面清除遍布幹部隊伍各個角落的“四人幫”殘余分子,主要是“三種人”。但由於老幹部陣營的年齡老化十分嚴重,不只在中央層如此,而且省委、地委和中央各部委的主要負責人大多數都在60、70歲以上,縣委的主要負責人多數也在50歲左右(陳雲,1986,262頁),與“四人幫”派系相比,年齡上十分不利,這使最高層的老幹部們對他們去世後“四人幫”派系再度奪權的可能性十分警惕。鄧小平尤其對1975年他主持工作時王洪文“十年後再看”的威脅記憶猶新(1994,192、225頁;1993,37頁)。他多次奉勸老幹部們對“四人幫”的影響不能低估,“一定要趁著我們在的時候挑選好接班人”(1994,192頁);“我們老幹部的責任就是要挑選好接班人”,否則等老幹部去世了“四人幫”思想體系的人還會翻回去(1994,221-225頁)。陳雲則警告說,如果幹部隊伍中的老化和青黃不接問題不解決,共產主義事業在中國就有可能出現曲折(1986,281頁)。總之,為了在與“四人幫”的鬥爭中完全取勝,大批量培養擁護改革政策的年輕幹部和實現新老幹部交替的任務就被提了出來。
最早參加共產主義革命並在1949年後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那些人,在七十年代後期,都已進入暮年期;年老體衰,不能正常工作,鄧小平估計有一半以上的老幹部每天不能在辦公室工作8個小時(1994,221頁);有的帶病工作,有的死在任上,“因積勞成疾而死亡的人數越來越多,開追悼會的消息幾乎每天都有”(陳雲,1986,262頁),這種狀況很難適應大規模經濟建設的需要。他們退出權力舞台的中心,由年齡較他們小的人接替,也是客觀的必然趨勢。
在此條件下,1983年6月,中共中央提出了建設幹部隊伍“第三梯隊”的計劃,要求在一年時間內,在中央各部委和省一級建立1,000人的“第三梯隊”。據此,中國的領導層將由三個“梯隊”構成,“第一梯隊”指在與“四人幫”的鬥爭中結成聯盟、並在“文革”結束後控制權力的黨的老幹部,如葉劍英、鄧小平、陳雲、李先念、鄧穎超等人,各省市的主要領導職務當時也由這一群體占據;“第二梯隊”指較“第一梯隊”的老幹部資歷淺一些、年齡輕一點(但間隔不大),在各自負責的領域內直接管理日常事務的領導人,他們是因第一“梯隊”老幹部的提攜而擁有權力的,如胡耀邦、趙紫陽;“第三梯隊”則是需要培養提拔的50歲上下、特別是40歲上下的幹部,他們有的是各級領導班子中準備接任主要領導職務的年輕幹部,更多的是準備選拔進領導班子的後備幹部。李鵬、田紀雲、胡啟立、王兆國都是作為“第三梯隊”被起用的。一、二、三“梯隊”在政治體系中的功能分別是掌舵、主持工作、後備幹部。按鄧小平的觀點,黨在未來還應該建立第四、第五“梯隊”[3]。
在當時幹部普遍老化的特殊條件下,選拔“第三梯隊”被認為是適用於各級領導班子的一項“基礎建設”,的確起到了增強幹部隊伍活力、保持改革政策連續性、促進思想解放和推動經濟建設的積極作用。但是,“第三梯隊”選拔制度存在許多弊病。比如,過份重視政治標準和領導人的個人印象和直覺,具體選擇程序是由黨組織主要領導人特別是“一把手”直接指定;組織部門封閉操作,缺乏效率和公正性;而且對年輕化、知識化、革命化的強調有很大片面性(Hsi-sheng, 1991, 第四章);相當數量的知識能力低下、但工於心計的人,或缺乏領導能力與興趣的專業人員被調整到了領導職位上,官僚系統甚至社會風氣深受毒化。
為此,中共中央不得不於1986年11月下發了中央組織部制定的“關於領導班子年輕化幾個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調整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職務幾個問題的通知”,對出現的問題進行糾正,特別指出:“領導班子的‘四化’是一個有機的整體,不能脫離革命化、知識化和專業化,孤立地搞年輕化”(中共中央組織部幹部調配局,1995,177頁)。此後,有關“第三梯隊”建設的討論停止了,“第三梯隊”的概念本身也消失了;但是,關於幹部隊伍保持年齡梯隊結構的原則、以及不間斷地采用秘密方法選擇年輕後備幹部的作法,卻保留了下來,並成了幹部隊伍建設的基本制度。
4、代際轉換
一代領導集體形成以後,就有相當的穩定性。這種穩定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核心人物的穩定性,核心人物在年齡衰老以至無法理事之前,都將牢牢控制關鍵性的政治權力;二是意識形態的穩定性,每一代所界定的意識形態在該代的跨度內將保持不變。代際轉換最直接的是指核心人物的變更,即權力繼承,但它無疑會在意識形態及政策取向(即路線)方面產生相應的變動。由於國家領導權的代際轉換意味著巨大的轉折,並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因此它會產生共產黨政權最為致命的危機──領導權的每一次轉變都是一次政權危機,核心人物的存在保證了國家領導職位的更替危機容易解決,但核心人物的更替危機卻不易解決。
核心人物的死亡、變更產生共產黨政權的最大不穩定和走向的不可預期性,鄧小平對此有清楚的認識:“我的份量太重,對國家和黨不利,有一天就會很危險。國際上好多國家都把對華政策放在我是不是病倒了或者死去了上面。......一個國家的命運建立在一兩個人的聲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險的。不出事沒問題,一出事就不可收拾。”(1993,310-311頁)。
代際轉換有兩種類型。從第一代到第二代的過渡是激烈的、以暴力為條件的、政變式的,發生於第一代核心人物死後,背離了其意志,重要的權力派別“四人幫”被消滅,華國鋒最終也沒有能夠成功繼承權力,毛澤東“你辦事、我放心”的遺囑並沒有成為華的護身符;從第二代到第三代的轉換則是開始於核心人物生前以按計劃、平穩的方式進行的,江澤民作為鄧小平選定的接班人在第三代領導集體中占據了主導權,鄧對江的地位的維護發揮著關鍵作用。第一種類型的權力轉移產生重大的政策轉折,而第二種類型則維持了連續性。
從根本上說,兩種代際轉換方式的差異取決於上一代領導人所選擇的接班人是否具有自身強大的權力基礎;上一代領導人對下一代的權力安排越符合當時權力基礎的分布實況,權力的代際轉換就會越平穩。華國鋒是在毛澤東去世前5個月才被選定為接班人的,而且他只是普通的“三八”式幹部,與鄧小平之間簡直就是一場實力過份懸殊的較量,如果毛澤東所選擇的不是華而是鄧,那麽權力繼承很可能就會平穩進行;鄧小平在考慮退出時,已清除了能對江澤民構成嚴重威脅的一切權力堡壘,所以在鄧後時代的權力格局中,江澤民可以較容易地建立個人主導權。因而,上一代晚期的政績(它影響指定的接班人的可信度)、政治局勢(它規定下一代成員之間權力競爭的強度)及對下一代的培養狀況(它影響指定的接班人的競爭能力)等具體因素都影響代際轉換的方式;一般來說,上一代晚期的政績越高,政治勢力越少分裂,對下一代的政治能力和實力進行足夠長期的培養、鍛煉,有利於代際轉換的平穩進行(鮑健,1996)。
鑒於本文提出的共產黨政權傳承中意識形態困境的假設,意識形態也是代際轉換的焦點。因為它是上一代核心人物控制未來的最重要工具,明智的核心人物都明白,人事安排是易變的,穩定的意識形態是他可能留下的最具持久性的遺產;同樣,下一代核心人物必須審慎地對待它,誰爭得了運用中國實際對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的解釋權,誰就擁有了最強大的權力工具。
毛澤東去世後,華國鋒作為毛選定的接班人成了最高領導人,他很快把自己定位於毛澤東那種核心人物的角色,鼓動對他的個人崇拜,借助“文革”中受壓抑的老一輩領導人的支持,他成功清除了直接威脅其權力的“四人幫”。考慮到毛澤東的指定是他權力合法性和基礎唯一重要的來源,他采取了“兩個凡是”的意識形態策略。而鄧小平卻意識到“兩個凡是”是對他的政治生命的根本壓制(鄧小平,1993,9頁),於是利用他的支持者發動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討論,取得了對毛澤東思想遺產的解釋權,削弱了華的意識形態基礎,華在政治話語中被邊緣化了。接著,從十一屆三中全會(1978年12月)到六中全會(1981年6月),鄧進一步擴大對“兩個凡是”派的抨擊並徹底將他們逐出了權力舞台。
按鄧小平本人的解釋,胡耀邦、趙紫陽兩任黨的總書記被撤換,都主要是因為他們在意識形態方面犯了“資產階級自由化”的錯誤(1993,380頁)。江澤民在上台之後,在這方面顯然十分謹慎,他將保持黨和國家的傳統政治性質置於特殊地位,一直持續到鄧小平南巡講話。此後,他主持將鄧小平理論系統化,由於鄧小平理論在黨內高度的合法性,江在意識形態這條最重要的戰線上就消除了挑戰者。可以預見,在未來權力向第四代交接時,江澤民將會在鄧小平理論的基礎上構建屬於他自己的理論導向。
四、代際政治的輔助性制度結構
根據代的性質,一個代形成以後,將持續至年齡衰老不能理事時止,也就是說,在一個代的時間範圍內,不存在向最高權力圈的流動;一個幹部在等級制權力體系內的地位上升到次高權力層就會停頓下來,導致作為最高權力圈人員補充來源的次高權力層人員的年齡同樣老化;因此,在最高權力圈換代時,就無法補充年輕一代的人選,這種因素的累積,會造成整個官僚政治體系的機制性危機。
為了克服和避免這種危機,共產黨政權根據官僚等級制內人員職位自上而下的連帶性特點,設計了幹部隊伍尤其是各級領導班子的年齡結構,它由以下制度構成:
一、領導班子的年齡梯隊配置。它把幹部年齡作為一種計劃性指標,用以調節領導班子的年齡構成;按照這種要求,各級領導班子應該保持年齡構成上的梯隊結構,並對每一年齡段的幹部在不同層級領導班子中占據的百分比做出規定,領導班子層級越低,年輕幹部所占比例就越大。比如,中共中央組織部1992年曾做出規定:50歲以下的幹部,在省區市黨委領導班子中,一般要有3名,政府領導班子中,要有2名(其中至少各有1名45歲左右的幹部);在中央國家機關部委領導班子中,要有1-2名;在地市州黨委、政府領導班子中,要各有2-3名45歲以下的幹部,其中至少各有1名40歲以下的幹部;在縣區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中,都要有2-3名40歲以下的幹部。同時還規定,在各級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即黨政正職)的總體中,要有一批年齡相對輕的幹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幹部調配局,1995,368頁)。
當然,對領導班子年齡搭配的具體要求,是隨幹部隊伍整體年齡結構的狀況而隨時變化的。但是,由於幹部任用的覆雜性,領導班子的年齡構成往往失控。另一方面,在這種梯隊要求下,領導班子中少量的年輕幹部被提拔的可能性遠大於年長的同僚;當他們被提拔到上一層級領導班子中後,又作為該級班子中的年輕幹部成為下一輪被提拔對象;依次類推,在第一次提拔時創下年齡優勢的人,將最終保持這種優勢;在這種年齡起點決定的官僚競爭中,領導班子層級越往上,選拔下一輪提拔對象的範圍就越窄,這使最終被選上高位的人素質難以勝任。
二、以離退休為核心的老幹部制度。為了消除代的核心層即最高權力圈與次高權力層之間的年齡重疊,要求在次高權力層實行到齡離退休制度,以使次高權力層的年齡構成年輕化,與最高權力圈之間形成一定的年齡梯次。也就是說,離退休政策適用於代的核心成員之外的所有幹部。在八十年代初期,勢力強大的老幹部群體之所以接受離退休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存在一個較他們資歷更老的人物──鄧小平。為了使老幹部接受這一政策,黨承諾對他們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中共中央組織部幹部調配局,1995,417-430頁)。在實踐中,離退休政策的實施很不嚴格,受到個人與黨討價還價能力的限制。比離退休更為優越的是“退居二線”制度,即擔任不進領導班子但負有一定職責的顧問和榮譽職位,其典型形式是1982年至1992年期間存在的黨的顧問委員會,目前人大和政協常委會是一種準“退居二線”制度。
三、以選拔年輕幹部為核心的後備幹部制度。後備幹部類似“影子領導班子”,它由各級黨的組織部門采用保密方法選出,登記建檔,跟蹤考察,並通過掛職鍛煉、黨校進修等形式進行特殊培養,在選拔領導班子人選時,一般要從後備幹部中挑選。據中共中央組織部2000年制定的“黨政領導班子後備幹部工作暫行規定”,後備幹部人數一般按領導班子正職1比2、副職1比1來確定;後備幹部名單中,近期可進領導班子的人選,一般不少於同級後備幹部總數的三分之一。類似於一級領導班子,後備幹部整體的年齡結構,也有具體比例要求。省部級後備幹部以45歲至50歲為主體,45歲以下的,部委要有1至2名;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有3至5名;市地級後備幹部以40歲至45歲為主體,40歲以下的要有相當數量;縣級後備幹以35歲至40歲為主體,35歲以下的要有相當數量。後備幹部制度,是過份相信組織考察手段的產物,是意識形態要求的具體體現(中共中央組織部幹部調配局,1995,343-344頁)。
五、代際模式在政治制度方面的涵義
代及代際政治模式是中國政治中的基本制度,不對它們做出恰當解釋,就不可能準確理解中國政治中的權力配置與繼承問題。在中國現代以前,“代”作為不可分割的權力單位與“朝”並稱,一個皇帝構成一“代”,“朝”由多個皇帝構成。因此,“朝”是一級權力單位,而“代”是次級權力單位。這種簡單的權力劃分是與較低的權力分化程度相適應的。中國共產黨的代際政治並沒有超出這種政治文化背景。在中國,誰掌握權力?由於共產黨不是標準意義上的黨,而是與國家同構的權力實體,所以這個問題也就是:中國共產黨的權力由誰掌握?代概念對此做出了一種回答。代作為一種承擔正式功能的制度,對其他制度(政黨制度、議會制度、政府首腦制度等)產生了某種程度的替代;另一方面,代是一種非正式的權力單位。這正是中國政治制度特殊的矛盾本質。中國雖然仿建了西方式的政治制度,但這並沒有改變權力運行的實際狀況;因此,借用西方政治學的政黨、議會等概念根本無法解釋中國政治的實際運行。代作為一個總體性的權力單位,在西方式民主政體中找不到確定的對應物。
因為代的基礎地位,正式制度規則要服從於代內或代際權力分布的具體特點,這導致正式制度結構往往變化無常、缺乏穩定性。比如,國家最高行政權力屬於哪一職位,在憲政秩序中是一個關鍵性的制度規定,不能輕易改變。但在中國它卻是不穩定的。毛澤東時期,它是黨的主席;鄧小平時期,卻是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國家主席職務的取消,在民主制條件下肯定是憲政秩序的一個重大變化;但在中國,其意義遠沒有這樣重要。隨著劉少奇被打倒,國家主席之職也消失了,這只是因為對代的核心毛澤東而言,有無這一職位對於他行使權力毫無意義。再比如,職位關系也是政治制度的重要內容,八十年代初恢覆設置黨的總書記與國家主席後,它們與中央軍委主席職位一直分別由不同人擔任;但1992年至1993年間,這三職卻集於江澤民一人了。就總理和全國人大委員會委員長(議長)的關系而論,在李鵬──喬石時期,總理地位在前;而在朱扁基──李鵬時期,卻又顛倒過來了。所有這些隨意性變化,並不反映政治制度的實質性變化,因為實質性的政治制度是代。
由於代是一個相對穩定、沒有任期限制的權力單位,所以代的更替間隔要比民主制中政黨政府的輪換間隔長得多。從1949年到2001年,美國更換了11任政府,而中國的領導權只更換了兩次。按照亨廷頓提出的以組織領導人換代次數作為衡量組織適應性的標準,代組織的適應性較差,政治的制度化程度也較低,“一個組織越是能不時地克服和平接班的問題,領導層越是能不斷更新,其制度化的程度就越高”(亨廷頓,1988,14頁)。
代際成員構成必然有重疊,每一代的一部份成員肯定是從上一代延續下來的,而且核心人物更有可能從上一代的成員中產生。這樣,代就由新生層和年長資深的元老層構成;新生層一般活躍於權力的前台,他們所從事的工作有不少是日常性的;而元老層主要在關鍵問題上和關鍵時刻發揮關鍵性作用,他們可以自由選擇在什麽時候發揮作用、在什麽時候保持沈默。代的這種重疊構造十分有利於維護元老層的地位作用,因此有時候被稱作“老人政治”,它具有維持政策穩定性的功能,能防止在“老一輩”尤其是核心人物活著的時期內發生超越既存基本制度規範的變化。但這也使代在某種程度上抑制了變化的合理進程,積聚起了更多的矛盾因素,使代際更替表現為政策上的巨大轉折,每一代都有明顯不同的路線政策,代際轉換不可避免地伴隨著政策震蕩。
六、結論:生命周期、代際轉換和共產黨政權的演變
像一切革命後政權一樣,中國共產黨的第一代領導者必須面對生命的有限性與革命事業的持續性之間的矛盾,使革命事業持續的真正困難在於,隨著政權的代際推移和幹部隊伍革命經歷的整體減少,政權對主流意識形態式微的警覺性逐漸變得遲鈍,革命意識形態會愈益衰落。總之,幹部隊伍“年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是解釋政權性質變化的重要結構變量,圍繞革命繼承問題的代際沖突就這樣產生了。本文所討論的較窄意義上的代與代際政治就是這種廣義的代際問題的集中體現,它是代際沖突在國家領導權問題上的具體反映。
為了保證國家領導權不因繼承問題而發生意識形態衰變,在對全體公民尤其是年輕一代進行“灌輸”教育的同時,還需要拒絕民主選舉繼承人的方法,這樣便產生了權力交接的封閉性和非競爭性。加之缺乏制度化的操作規程,這種由最高權力圈中少數人通過協商來選擇接班人的方式,又產生了權力更替的不可預測性;而且往往還使最高權力圈中的沖突和歧議擴大化,甚至導致流血或政變。總之,當為了意識形態的純潔性而拒絕民主選舉方式之後,政權就注定要遭受不正常的權力更替之苦。
共產黨政權的重要變化無一不是通過代際轉換而實現的,那麽,代際轉換所形成的是政權共產主義性質的衰變路徑嗎?這一問題體現在西方資本主義對共產主義國家的“和平演變”戰略(辛燦,1989)中,也體現在毛澤東(1964;逄先知,1990)、鄧小平(1993,第380至381頁)、江澤民(1989)對第三代、第四代發生蛻變的擔憂中。經驗證據說明,第一代革命家的存在是阻止這種蛻變發生的關鍵力量,1989年事件的結果表明,直到那個時候他們──雖然大多數當時已不在權位上──仍完全控制著局勢,但自那以後,他們已逐個逝去。鑒於第三代領導集體的權威來源與第一、二代有本質差異,第三代核心人物能在讓出正式職位之後以非正式渠道控制第四代嗎?這不僅關系到政權的意識形態走向,甚至也關乎代際政治模式能否繼續下去。
耀邦去世前的談話
李銳
前中共中央組織部副部長、原中顧委委員
我所知道的耀邦
1984年在中央組織部時與耀邦的一次長談
耀邦下台前後
1988年1月耀邦約到家中長談
耀邦去世前十天的長談
結束語
1989年4月15日,耀邦去世。我當天就得知噩耗,真如晴天霹靂。因前天鄰居秦川還告知,危險已經過去。第二天下午同秦川到耀邦家中,在靈堂行禮,不禁淚水盈眶,將一首悼詩交德平。歸途中我們還到人大習仲勳住處,了解喪事規格確定經過,有種擔心,怕出亂子。晚上為《新觀察》草小文一篇,題為《活在人心便永生》,此亦為悼詩末句。
就在4月5日我應邀到耀邦家中長談,從下午2:30談到晚上9:30,他精神很好,記憶清楚,毫無倦容。晚餐還特為我做了家鄉菜,吃得很香。他一共談了10個問題,其中涉及許多分歧,在這些分歧中他並沒有什麽錯誤,執行的是改革開放的正確路線,卻被逼得在那個“生活會”上做檢討。他最後談到,“如果中央重新給我做個合適的結論就好,不做也沒有什麽,去見馬克思也是安然的。”
4月19日,中顧委為悼念耀邦開支部會,我最先發言,講了與耀邦的談話,說這大概是他在世的最後一次如此長談;由於他突然去世,他要求重新結論就帶有遺囑的性質,請中顧委將我的這個意見正式轉告中央。我說完後,張光年發言為耀邦鳴不平,霍士廉等讚同我的意見。陳丕顯問我:你們談話時旁邊有人沒有?我說,有一個幹部子弟始終在場,後半截胡德平也參加了。
4月15日寫的那首悼詩,是這樣四句:
天下奇冤一掃清,
神州莫再有冤靈。
此情此景張家界,
活在人心便永生。
詩中第一句是寫耀邦平反一切冤假錯案之舉。第二句語帶雙關:既是耀邦的心願與在位時的作為,又為耀邦訴屈。平反了大量冤案的他,自己竟是一個冤靈!第三句是寫他1988年到湖南張家界時,成千遊人濟濟於道,爭相握手,要求留影;隨後到南寧,只好足不出戶了。第四句不言而喻。
“神州莫再有冤靈”,多年來,這七個字就在我的腦中時常縈回;他同我的長談,他的遺願,我也總想將它公之於世。我覺得這是一份責任──不可推卸的責任。前年是他逝世十周年,我已開始整理談話記錄,由於種種原因沒能完稿。現在特將他同我的三次長談按時序整理出來,並將其間有關交往寫出,希望可以告慰耀邦在天之靈。歲屆耄耋,總有“汩余若將不及”的感覺,及至整理完畢,才像卸下了一副擔子。下文中黑體字是耀邦本人的話,圓括弧內的仿宋體字是筆者按語,楷體是我當年日記的相關內容。
我所知道的耀邦
耀邦從總書記職務下來以前,我同他只有工作上的關系,沒有歷史淵源。在延安中央青委時,聽說過胡耀邦其人,都是稱讚的話。
我們第一次碰面是1958年3月,周總理帶隊查勘三峽壩址時,同在船上,有人在下圍棋,我們都是旁觀者。1959年廬山會議時,不在一個組,《簡報》上似乎沒見到他有什麽發言。1975年5月,我從秦城監獄釋放,仍回到安徽磨子壇水電站過勞動生活。1977年12月24日清晨,我從廣播中聽到中央任命胡耀邦為中央組織部部長的消息後,連夜寫了要求平反的長信,第二天發出。與此同時,我的二姐(李英華,三八式)與女兒李南央,幾次找到耀邦家。於是我得以先到合肥的醫院治病,1979年1月回到北京覆職。這年寫“懷念田家英”一文時,田還沒有平反開追悼會,擔心文章寄《人民日報》難以發表,特先寄給耀邦審閱。他立即批示:沒有什麽不可以發表,還讚許有魯迅文風。
1982年初我65歲,已決定在電力部退下來。這時陳雲決定要我到中央組織部組建青年幹部局,將這個局的作用定得很崇高,成員入選特別嚴格。據說這件事中組部曾拖了一年沒辦,原因在組織部內的地方、經濟、宣教等局都分工管各系統幹部,當然也包括選拔青年幹部,單獨成立這樣一個局,豈不像當年國家計委內有過的“小計委”。我知道這是一件極其艱巨的工作,自己有過當年在中央旋渦中翻滾過的經驗,不願意再卷入,想“安度晚年”。可是陳雲的意見極其堅決,促我上任,還誤會我是“能上不能下”、不願當局長。於是我只好服從了,於該年3月調入中央組織部。中央定的“幹部要四化”(革命化、知識化、年輕化、專業化) 的方針,以及據此選拔接班人即培養後備幹部隊伍(當年稱建立“第三梯隊”),我是衷心擁護、堅決執行的。
中組部青幹局的具體任務是選拔省部級後備幹部( 最後考察了一千來人 )。這個任務的第一仗,就是“十二大”的人事更替。1982年5月成立了“十二大”人事小組。耀邦是組長,副組長是余秋里、程子華,日常實際工作由秋里負責。組員有十多人,我負責辦公室的工作。辦公室人員由中組部辦公廳主任等組成,同各系統和地方聯系,編輯《簡報》供中央參閱。工作地點在玉泉山,“十二大”政治報告起草小組也由耀邦負責( 胡喬木任副職 ),大家都住在玉泉山。耀邦來參加人事小組會議的次數不多。人事小組的任務是準備“十二大”的三個名單: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中央顧問委員會。在玉泉山住了三、四個月,工作當然是繁重覆雜的,也很艱難,有時進新退舊一個人,要作許久調查,反覆研究,花很長時間才能定案。記得我向耀邦作過兩次或三次系統性匯報,他平易近人,交談很是隨便。印象最深的一件事就是一個原“十一大”中央委員的去留問題,是煤炭系統的,在“文革”中欠了帳,當年是頗有點名氣的中青年。我們同耀邦來回爭論了三次,各有各的理由,最後他服從了大家的意見,這個人不保留了。自己當時似乎有一點感覺,從耀邦( 他是總書記 )這方面來看,我大概還是可以信任的吧( 由於“我行我素”,後來我終於遭到“解鈴還是系鈴人”的一幕,這里就不談了,因為文章是寫耀邦。 )在那個人事小組任上,我也被推選並被批準進入中央委員的名單,這是絲毫沒有精神準備的。接著就開“十二大”,其歷史意義大家都清楚。我曾應《詩刊》之命,寫過歌頌和期望的四首七律。
“十二大”有最後一幕,報紙沒有作過報導,也沒有留下一個鏡頭,一張照片。大會就要結束了,傳來耀邦的話:新當選的中青年,要我選出30至40人向政治局作介紹,先印出簡歷。此事可說是駕輕就熟,很快就辦好了。大會閉幕當天在人大會堂的一個廳,記得葉帥、小平、陳雲、先念、鄧大姐、彭真等都到了( 廬山下來以後就沒有見過葉帥,老人還認得我 ),耀邦主持,讓我一一介紹。老人們笑容滿面,很是高興。
“十二大”之後到1984年離職以前,由於工作關系有時列席書記處會議,親眼目睹書記處開會情況,以及總書記如何主持會議並處理一些事務。1958、1959兩年,我也列席過中央的一些大小會議,曾親眼目睹毛澤東執政時的情景,使我感到我們確已進入一個新的時代,一言堂變成群言堂了。( 不過書記處的會,兩位老人是不參加的,新時期我無緣列席常委會。 )總書記在人們面前是平等的一員,他個子矮,有時發言似乎比別人還矮一點。胡喬木總是挨著耀邦坐著,顯出某種監護的樣子,令人不快。
有關人事處理還記得兩件事。一次討論到有關問題時,胡喬木發言,聲色俱厲地說道:周揚、夏衍、巴金是三個自由化頭子。( 聽說王震在中央黨校也罵過“那個姓巴的......。”)當時大家都不搭腔,也就過去了。耀邦能保護好巴金,卻保護不了周揚。第二件事是有關《人民日報》的人事。批判“兩個凡是”時,耀邦還在中央黨校,同《人民日報》合作得很好,報紙真正起了貫徹改革開放路線的喉舌作用。因此也最受胡喬木、鄧力群的攻擊,這是他們指揮範圍內沒能控制住的最後一個重要陣地。大家知道,自胡績偉、王若水被整下去後,報社不聽他們指揮的剩下一個秦川。中宣部擬派王忍之等4人進入報社領導班子,將舊班子“一鍋端”,中組部有的領導打算批準。這時聽說王在二中全會上慷慨激昂地說:各條戰線都已受到嚴重精神污染,似乎資本主義已經全面覆辟了。於是我同陳野蘋( 時任中央組織部長)商量,這個名單都是搞理論的人,恐怕不合適。1983年1月7日在習仲勳處談到此事時,在座的喬石、宋任窮、陳野蘋都不讚成。我還為胡績偉說了話,並說胡喬木不能容人。於是我們回到部里開會,頂住了這個方案。1月12日,中宣部的幹部局長曾來中組部催辦此事;野蘋還告訴我,接到鄧力群的電話,說我反對此事。1月中參加了書記處討論廣西、湖南等省班子的調整問題和“文革”遺留問題時,耀邦談到柳宗元的文章“駁覆仇議”,其中有句“親親相仇,其亂誰救?”他提出要向古人學習。我回家後找到原文,覺得同當前廣西形勢並不相關,於是向耀邦寫了封短信,說明此意。19日書記處會議討論《人民日報》人事問題。會上好幾位同志說到,王忍之在二中全會的發言過“左”,決不能去管報紙;耀邦則談到報紙不能辦成理論刊物;我最後發言說,這個名單不合適,報紙是對著現實情況的,重擔壓著,無日能卸,書生不能辦報;耀邦加了一句:書生要打引號。鄧力群在座,一言未發。這個名單就被否決了。這件有關《人民日報》人事處理的事,可能使耀邦加深了對我這個人的印象。
我的老伴有兩個很熟的幹部子弟夫婦延濱和元元,他們的父母同耀邦夫婦關系密切,元元的母親同耀邦夫人李昭是延安女大同學。在耀邦的追悼會上,我見到他們同家屬站在一起。他們常來我家,於是元元有時就成為我同耀邦之間某種交流的“中介”,既交流必要的信息,也從她的口中多知道一些耀邦的思想觀點和為人處世的和特點。現在還零零碎碎記得一些:
耀邦否定“文革”最徹底,在“真理標準”的討論中最堅定。他認為黨不能再受“左”的危害,對於“左”禍肆虐的記憶可謂刻骨銘心。他重視自由、民主、人道原則,熟悉西方這方面的發展歷史,很願意接受外來的新思想。他對毛澤東的認識是全面的,還在“文革”時便不盲從,心中有數,常說絕對不能迷信任何人,要獨立思考。粉碎“四人幫”後,他有三個建議:停止批鄧、平反冤假錯案、抓生產。“真理標準”討論時,阻力不僅來自華國鋒、汪東興,胡喬木更是堅決反對。平反冤假錯案時,汪東興不交出一、二、三辦專案辦公室的檔案;一些專案的甄別,如61人案,耀邦就只能克服阻力,另起爐竈搞調查。
在中紀委時,他力主黨內生活正常化、民主化,應健康發展,一定要避免過去搞家長制、一人說了算的錯誤,並主持了“黨內政治生活若幹準則”的起草。耀邦是從這個根本方面抓黨的建設的。抓年輕人的選拔,他比誰都積極,緊抓不放。( 在選拔“第三梯隊”的工作中,我有親身體會。有些人不過是口頭講講而已,有些人只重視幹部子弟或過份關心自己的兒女,有些人還硬要“老中青三結合”、“扶上馬走一程”)。當年趙紫陽、紀登奎被上面重視。1964年,耀邦曾推薦過紫陽到團中央接班。他沒有任何拉幫結派思想,很反感“誰是誰的人”這種說法。他常說,“ 我是黨的人”;“毛澤東、朱德、葉劍英、賀龍、譚政.......對我都幫助過;林彪對我也很好,抗戰勝利後,爭取我同去前線。”林彪事件後,他更加深了對山頭、宗派的認識,說“ 這最脫離群眾}。”
他一生好讀書,重視知識,尤重有知識的人。在延安毛澤東曾誇獎他“思想敏銳、口若懸河”。他常講要愛護知識分子,並盡力保護他們當中挨過整的人。“文革”後堅決反對過去整人的那一套,主張真正實行“雙百”方針;不是停在口頭上,而是認真貫徹於一切方面,要見諸行動。
當然他也有缺點、弱點。雖然遇事總經過深思熟慮,但有時過於熱心,講話多了難免有失。他不弄權術,從不設防,有時遭人暗算而不覺。“文革”後他的“ 多換思想少換人”的幹部政策,對有些人的使用也是引起過意見的。
耀邦下台後,聽到他在“生活會”上受到那種攻擊,大家憤憤不平,同時極其關心他的情況。我當即寫了這樣一首七絕送他,表示某種安慰:
文章翻案古而今,
左右逢源仇又親。
黑白紋枰輸後手,
是非公道在人心。
並讓元元帶去一本錢鐘書的《談藝錄》,將末句寫在扉頁上,供他翻翻,怡情養性;同時還將我的《龍膽紫集》和《論三峽工程》送上,請他一閱。後者是1985年出版的,該書序言交《人民日報》後,清樣送到書記處,有人說我的閑話,耀邦沒讓發表。
原來我並不知道耀邦喜好舊詩詞。不久後,元元帶來耀邦寫的三首詩讓我修正:一首七律“再登泰山”,兩首五言古風“贈李銳”、“戲題李銳同志不讚成修三峽水庫論著”。看來他比較了解我這個人了,也知道三峽工程的詳情與要害了。詩中借巫山神女之口,最後兩句委婉道出莫立石壁的切切之情:“乞君莫作斷流想,斷流永使妾哀傷”。三首詩我都做了些格律上的修正,讓元元還去時,順便送了他十來本舊詩詞和有關格律的書。
1984年在中央組織部時與耀邦的一次長談
1984年1月20日,接到中央辦公廳電話,21日下午3點,耀邦約我談話。當時我想可能是要聽聽我對人事方面的意見。結果耀邦同我作了一次推心置腹的長談。自到中組部工作後,我沒間斷過寫日記,所以許多事還可以如實寫出。下面是1月20日和21日兩天的日記中有關記錄:
1月20日。擬明天談話提綱:
一、希望中央生活正常( 回顧當年)。 鄧力群要幹什麽?清除精神污染事。人民日報事。
二、對喬木認識、看法:沒有管過柴米油鹽,沒有單獨挑過擔子。總是一支筆。有時不認帳。不能容人。權威自居。
三、秘書與子弟問題。謹慎小心 、注意傳話。
四、科學技術第一( 專家治國問題)。 科學包括馬克思主義。好大喜功問題( 三峽)。 水利部“一水三核”( 錢正英到美國,爭取美國援助貸款建三峽工程和三個核電站。)
五、“偏離社會主義”的擔心問題。
六、湖南問題。( 省部級機構改革後,湖南遺留的人事問題比較嚴重,還有“文革”遺留的派性問題。)
七、談丁玲事。( 中組部擬為丁玲徹底平反。)
這天的日記中最後有一句話: 大局在支持耀邦,黃老有同感( 當年我常去看望黃克誠)。
1月21日。下午3點到耀邦中南海住室,談到6點,整整3個小時,惜無錄音也。我大體按準備的幾個問題談了自己的意見。下面是耀邦所談:
關於1981年、1982年爭論[1]: 經濟上講得尖銳些,關鍵是速度問題。說不能把住老套套、老框框不放。於是引起陳雲、紫陽誤會。
生產目的討論 [2], 並非批評什麽人。
翻兩番問題。1980年夏在武漢討論經濟,到2000年翻兩番。紫陽、姚依林心中都無數。小平問:怎樣達到兩番?我答年增7.2%,力爭7%,不能少於6%。姚說只能定6%,1981年爭5保4。我發急了,講了難聽的話,並非對誰過意不去。這時互相不能說服。於是每到地方,我就在下面鼓氣。準備十二大報告時,爭論爆發。有人告狀,說我在下面講了要10%,向喬木反映,喬木向小平反映了。於是小平找我去問:1、是否搞高指標?答未超過7%。2、是否說不要搞重點建設?答無此事。3、不要整黨?答要整,是文件怎樣寫的問題,實際上報告中寫了。
二中全會後,在中顧委講:我吃幾碗飯長大的,大家還不知道?( 在特定歷史條件下上來的,這種說法大家服氣。)
胡啟立是小平看中的,問過我兩次,第三次又問,才講定的。此事中央都知道。外面說法很多,說我用團中央幹部。小平保了李雪峰。
小平看喬木,黨的第一支筆,不是政治家。1983年1月,我關於“四化建設和改革問題”講話,內中談到要全面改革。喬木當時在昆明,送給他看了,他說全文很好,略有增刪。結果又向小平告狀,說是刮改革風,等等。喬木認為鄧力群並不會寫文章。( 我談了對此人的看法後,) 對鄧力群現在摸不透。
自己準備1987年下來,喬木、力群等也下。三、五年內要新上幾十人。書記處還要進四十幾歲的,下5個,換5個年輕的上。
要敢於實踐。列寧1920年講的。這是首位問題,要打開新局面。撥亂反正,反“文革”,正到解放初。新局面是開創,無所謂撥亂反正。
自己堅守兩條:毫不謀私,大事請示。各方面尤其地方要敢於創造,現在創造性不足。否則如老的都不在了,會惶惶無主。地方要分權,權不能過於集中。
秦始皇亡在轉業幹部,軍人三十六郡分封,於是在地方鬧事。
宋朝亡在高度集中,一切權力集中到朝廷。“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
現在只有四件事算是有了綱:
一、外事方針、政策算是有了一套。
二、黨內生活、人事,有了《生活準則》。幹部要“四化”,老同志安排好。
三、農業還在發展。責任制到專業分工,又一大發展。里程碑式。
四、統一戰線。台灣、港澳、民族、宗教( 讓鄭必堅寫宗教問題,三個月了,看了歷史文件,有互相矛盾處。)
文化部長四平八穩,無新局面。
計委過穩,大家不滿搞老框框。司局級換一批,交流一下,有的可以到省里去,合適的當副省長亦可。
這次談話,有些是泛談泛論,但也有屬於組織部業務範圍的事。
耀邦下台前後
1985年以後,我雖不在職了,但仍關心風雲變化,耀邦的處境大體上是知道的。每年一次的中央全會上我還發發言,有時還說得比較尖銳。後來在中顧委每周一次的支部會上,發言也不大有顧忌,該講的還是講,胡喬木的問題我就談過。1986年北戴河會議後,關於“十三大”的人事安排也聽到一些傳聞。年尾的中顧委支部會上,就有對耀邦說長道短乃至攻擊的言辭了,如“搞青紅幫”之類( 用共青團和紅衛兵)。1987年1月“生活會”之變( 會上強加給他不少不實之詞並迫使他下台),我並不感到意外。
為便於讀者理解,現就導致耀邦下台的問題作一扼要說明。
改革開放以後,胡喬木仍堅持毛澤東“政治掛帥”的路線,實質上是“以階級鬥爭為綱”,不過不明說罷了。“理論務虛會”喬木並不讚成,反而誇張當時的形勢“像1957年右派進攻”,還說“不要逼華主席反右派”。於是代鄧小平起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講話,大講專政、貶斥民主,使會議虎頭蛇尾,草草收場。1980年8月,政治局剛剛通過鄧小平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講話,批判封建專制思想,強調國家政治、經濟管理和社會生活的民主化。胡喬木就利用當時發生的波蘭事件上書告誡,使這個講話束之高閣。
此後胡喬木不斷以“不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走資本主義道路”、“搞資產階級自由化”等罪名,大整堅持經濟改革尤其是堅持解放思想、政治改革的人。黨校事件
[3]、特區事件[4]、周揚事件、《人民日報》事件等等,接連不斷,矛頭指向耀邦,視其為這些人的總後台。
1986年耀邦主持起草供六中全會討論的“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方針的決議”,避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提法,提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定不移地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即“一個中心、三個堅定不移”;特別強調了精神文明建設的開放性,要學習國外先進的科學文化;突出政治民主化,“民主和自由、平等、博愛的觀念,是人類精神的一次大解放”;總結了“我們社會主義發展中的主要歷史教訓,一是沒有集中力量發展經濟,二是沒有切實建設民主政治”;肯定改革開放以來的“沒有民主就沒有現代化”、“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等,並且規定要“在全體人民中普及法律常識、增強公民意識”,“在法紀面前人人平等,絕不允許有任何超越法律和紀律的特殊人物”,“要遵守憲法的原則,實行學術自由,創作自由,討論自由,批評和反批評的自由”。
胡喬木和鄧力群反對這個文件,他們提出了一個修正稿送給鄧小平與陳雲,堅持“清除精神污染”和“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老調。當時,陳批示讚成修正稿;鄧批示讚成原來的文件草稿,否定了修正稿。隨後在北戴河政治局會議討論時,胡喬木、鄧力群二人極力活動,引起了激烈爭論。耀邦做了妥協,在草案中加了這樣一段話:“搞資產階級自由化,即否定社會主義制度,主張資本主義制度,是根本違反人民利益和歷史潮流、為廣大人民所堅決反對的”,以這樣的話來限制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解釋。但是,這段話遭到陸定一的堅決反對。他在會上三次發言,從歷史角度論述“反自由化”這一提法的荒謬和危害;指出這是當年蘇聯反對我們的“雙百”方針時提出的,後來“文革”時“四人幫”也使用這一提法批判過陸定一、周揚和鄧小平;籠統地提出“反自由化”,不但在原則上同憲法規定的各項人民的自由權利相沖突,而且對繁榮我國的學術文化和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都極為不利。
這場爭論的最後一幕出現在9月28日六中全會的閉幕會上,我親身經歷了這個場面。對“決議”進行表決前,陸定一又站起來發言,堅持他的意見,要求在“決議”中去掉這一段話,引起全場熱烈掌聲,我們中顧委這邊的掌聲最熱烈。萬里發言支持陸定一的意見。余秋里、楊尚昆等發言反對陸定一的意見。胡耀邦采取調和立場,主張暫時仍保留這一段落。接著鄧小平發表了措辭嚴厲的講話,說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他講得最多,而且最堅持;說現在年輕人中有一種自由化思潮,自由化本身是資產階級的;最後說,反對自由化,還要講10年、20年。
耀邦會後布置傳達時說,不要將這個爭論傳達下去,以便集中精力討論“決議”本身。然而,胡喬木、鄧力群卻借此機會來整倒耀邦。王震在中央黨校帶頭發難,印發鄧小平的講話,在全校大會上責難耀邦。王震說:有人故意不傳達,想隱瞞;力群、喬木同志向小平同志作了匯報;小平說,在全會講反自由化要反20年,現在再加50年,反到下世紀。於是,這件事和1986年底發生的學生上街,成為迫使耀邦辭職的一根導火線。
我1987年日記的記錄了以下相關之事:
元旦。於光遠電話:被點名批評,批他的“大公有私”,“擡頭向前看,低頭向錢看”。他擬申訴:怎能同“全盤西化”聯得起來?
2日。有人告知,淩晨兩點,長安大街由西向東,有幾百人遊行,高呼“自由萬歲”,“嚴懲兇手,愛國無罪”。當是昨日天安門事余波。同黎澍、秦川通電話:必須疏導,不能“防民之口,甚於防川”;“民為邦本,本固邦寧”。李普來,同去黎澍家,漫談形勢,不勝感嘆:蘇聯文教科技一直未受大的幹擾,知識分子待遇一直拉開,因此基礎比我們好得多。
3日。項南來,再談假藥事經過。他已見過耀邦,耀邦說,他在福建工作已經全面肯定,並說誰無過失,自己過失還多些,還談到自己日子難過得多。
下午,顧委傳達12月30日小平約胡耀邦、趙紫陽、萬里、胡啟立、李鵬、何東昌六人的談話文件,頗似當年“夏季形勢”:當前學生鬧事乃是近幾年來反對自由化思潮旗幟不鮮明所致,否定“清污”過頭。方勵之、王若望、劉賓雁三人應予開除,過去軟弱。關於王若望,上海有開除和保護兩說,中央也有保護層。波蘭教訓說明專政必要。上天安門,有多少抓多少。鞏固文藝宣傳陣地。整肅要開個名單,但不急於處理。
4日。傳言頗多:紫陽轉總書記,耀邦到顧委等。陳雲說讚成開放,但基建不能過大,要個籠子。計委很難改老一套作風。
5日。上午顧委支部會,調門都高,黃火青幾乎點了耀邦的名,說小平是舵手。有人指責陸定一和於光遠。倒是提出物價問題,關系千家萬戶。下午到醫院,向黃克誠遺體告別。
6日。高揚說:由來已久,幾年矛盾;少開常委會,書記處專斷;專職書記分開開會,不合黨章。囑我不要發表意見。
7日。黎澍電話:他的鄰居自天津回,學生臥軌,要求中有物價問題。下午參加黃克誠追悼會,不見耀邦。
8日。秦川告知,王鶴壽通知錢李仁:方勵之、劉賓雁開除黨籍。錢問是否符合黨章?答符合。
9日。到人大小禮堂,參加“華夏研究院”成立大會,頗為隆重,避免講話。遇胡績偉、於光遠、蘇紹智等。說點了一串名字,王震還點了巴金。
12日。上午參加顧委一支部會,揭批耀邦了。多人發言講具體人事。最激烈者說,要擠小平下台,有野心;要當軍委主席;為資產階級自由化總後台;同中曾根打得火熱;擅自批3,000日本青年訪華,等等。上面定的,似乎要人人表態。
14日。續開支部會。曾志大姐也說了一篇,但最後講了公道話:還得全面看,三中全會以後做了許多好事。大家最後意見是:小平決不能下。黎澍夫婦、李普、秦川來,都有憂慮,要注意國外反映。
15日。得到電話:耀邦停職檢查;檢查好了,可保留政治局委員。
16日。電視新聞,耀邦下台,保留常委。多日來的不安,告一段落。來日方長也。有人談感受,匈牙利改革曾停滯10年。但願我們不步此後塵。廠長制貫徹甚難;企業都有潛力;都知道作為生產力發展,私有制不可避免。
( 1987年1月21日的日記中有“丁卯年初有感”一首七絕,是贈耀邦的。此詩刊於1985年出版的《龍膽紫集》新編本中,題目為:《丁卯歲首贈人》。)
1987年7月3日元元來告我,耀邦明顯瘦了。聽家人說,那些被指責、檢討的東西,其實很多是小平說的。我們當時都奇怪,何必匆匆做這種檢討。
7月19日。元元夫婦來。元元昨天到胡家,同耀邦單獨談話,是出事後第一次同外人談話交心。元元一開始向耀邦講了我們大家對他的關心,談了我們對他的看法:黨有史以來最民主的( 領班人),選中了;要從全局考慮自己的問題。
元元轉述的耀邦談話要點,有以下這些:
下來這幾個月,不看電視,專心閱讀馬恩全集( 《列寧全集》是“文革”時讀的), 作了一些筆記;並將過去幾年自己寫過或講過的,凡形成文件和付印過的記錄,好幾百萬字都看了一遍,就放心了,並沒有什麽錯誤。
關於小平全下,我半下[5], 這是小平同我兩人的私下談話,當時很讚同。總書記的職務辭過幾次。六中全會時向中央寫過報告,一定要建立退休制度}。 ( 此事小平同紫陽也談過,紫陽即表示不讚成小平下。因此有人說耀邦不聰明,耀邦曾因此大生其氣說), 我不能讓人幾十年以後指著脊梁骨罵。
沒想到開“生活會”,竟采取如此手段,要把我搞臭。19號文件是羞辱。( 1987年中央發的19號文件羅列了耀邦“在經濟工作方面的一些嚴重錯誤”、1月2日耀邦給鄧小平的信、1月10日和15日在中央一級黨的生活會上的“我的檢討”、“我的表態”。) 其中許多話並不是我說的,有的是造謠。如請日本3,000人來,是外交部的申請件:到1989年末10,000人,常委都圈閱過,大家同意的,我才批了3,000人。總書記連這點權力都沒有?( 在中顧委的支部會上,我也聽到過就此事對耀邦的攻擊。)
我還是謹慎的。領導人的退休制過去小平、紫陽都講過,我就沒講過。那時考慮根本不可能,因此力主二線制。搞退休,傷老同志的感情。
香港的東西,過去根本不看,免得受幹擾。
今後四個字:安度晚年。是否能“安”?有兩條:一是自己已經71歲多,自然規律不行了。二是希望黨好起來,但是否可能}?( 元元說,耀邦叔叔有極度失望之感。說過去一起鬥爭幾十年、互相信得過的老朋友,如王鶴壽的揭發,當然傷心之至。)
馬克思的一個觀點:一種現象的發生,要尋找根源,發現隱藏在事物後面很深的東西。“文革”當然不好,發生了以後,其結果好:不會再發生了。自己的事件亦作如是觀。
( 粉碎“四人幫”後,關於中國的前途,陳雲曾找耀邦談過三天,談到的一系列問題後來在《人民日報》的社論和評論員的文章中都有過反映。元元說,耀邦叔叔對陳雲一直很尊敬。)
在黨校負責時,提出是按當時的中央文件[6] 講課,還是按馬克思主義講課?
關於“資產階級自由化”問題,六中全會前在北戴河討論時,陸定一就建議在文件中刪掉,萬里讚成。全會討論時,他們兩人仍堅持這個意見。我只說求其穩妥,現在還是保留為好,將來再考慮是否去掉。最後都歸咎於我。後來我被逼得做檢討。
元元說,她幾次聽耀邦講,在原則問題上他是沒有錯誤的。元元感到耀邦的心靈受到很大傷害,於是對他說:對我們來說,不管你是總書記也好,不是總書記也好,我們感到最親切的是你的人格高尚,你無愧於世,對得起歷史;你14歲參加共青團,經過那麽多黨內鬥爭和政治風波,依然保持了一片赤誠。這都是為人最寶貴的東西。耀邦聽後笑了,說: 對的,馬克思也講赤子之心。
1988年1月2日日記載:
晚上延濱、元元夫婦來,告知耀邦最近的一些言談:
小平處打來幾次電話,大概是12月30日去了一次,只是打橋牌,什麽也沒談。鄧家後來又約去,以身體不好,謝絕了。自己也沒想好今後做點什麽( 秦川曾勸他寫回憶錄)。 現在就是參加政治局會議,讀書學習,思考問題,情緒尚好。陳雲說我不懂經濟,其實他們還是過去老一套}。( 自己) 總以善意看人、待人,不知人心之詐,去年初下台時才有所醒悟。關於方勵之、 劉賓雁、王若望三人的問題,是很後悔的,小平問到時,沒有講清楚三人情況,沒有正式進言,只說不理會好了。( 以至後來挽回不了。) 看來耀邦對自己大小遭忌之處尚未深思,也沒有一個得力幫手。延濱聽說,王震向人訴冤,他並沒有想整耀邦。另一位有關的老人表示,沒有想到耀邦事惹得人們意見如此之多,說“我也是被授意的”;於是要兒女們自己奮鬥,不能靠老子。}延濱還告訴我,耀邦很想同我談一次。
1988年1月耀邦約到家中長談
1988年1月10日,元元來電話,耀邦約我星期四下午到他家去。
1988年1月14日下午,延濱來,同我一起到耀邦家。這是我第一次去他家。剛一走進客廳,耀邦張開手對我說: 歡迎你,你是有獨立人格的人,有正義感,犟脾氣}。從下午2點40分談到8點20分。留我吃晚飯,是同家人分開單吃的。我1988年日記的最後幾頁記下了耀邦談話的要點:( 原來記得較亂,是憑記憶記的,下面大體上按內容做了調整)。1
( 1987年1月的“生活會”,) 這是完全意外突然的。原以為辭職書送上去後,事情就結束了。( “生活會”上) 薄一波的開場白是很一般化的,要大家各自談談,相互之間有什麽意見,從耀邦開始。第一個放炮的是余秋里。鄧力群講了五、六個小時。沒有想到要這樣批倒批臭。早知如此,就不寫辭呈了。
( 就是這次“生活會”也是專門布置的。習仲勳事先不知道,一進會場見到這個態勢,就大發脾氣:這樣重要的會為什麽預先不告知?1986年11月開始,中央有一個由薄一波、楊尚昆、宋任窮、姚依林、王震、伍修權、高揚等組成的七人小組,分頭找有關人徵求“十三大”中央人事如何安排,尤其徵求對耀邦的意見。周惠找我談過這個情況。此事耀邦全不知道。) 他們還到各省收集資料,並沒有收獲。只有湖南一位同志講了點過頭話。生平不背後議論人,否則會更不得了。下來後,通看了自己在這七、八年中的全部講話、談話和文章,都是已經印出來的,好幾百萬字。看了三個月,問心無愧。( 這同我們的看法一致,代表了三中全會後的正確路線,都是關系黨和國家的安危、如何健康發展、走什麽道路的問題。因此我們這批同耀邦有交往並熟知其為人的朋友,都談到他不應當辭職,也不應當做這種檢討。)
檢討中自己大包大攬、上綱上線。下來後,尊重新的領導( 沒講服從), 維護黨的團結。我只要求安度晚年}。
( 由於是這樣一種心態,聽說耀邦在會上被迫作了檢查之後,離開會場即失聲痛哭。一個人如果不是因受大委屈而傷心透了,是不會這樣大哭的,尤其是在這種場合。耀邦是紅小鬼出身,經過蘇區肅反、長征、戰爭烽火,十年“文革”,受盡磨難,歷次運動從不整人。三中全會後,以無私無畏、大智大勇的精神,開辟社會主義新階段的新道路。他擔任總書記時就說過}: 我尊重老人,又獨立思考}。( 他盡力在兩位老人之間溝通協調,遇大事必請示,同時還要面對兩個“左王”的明槍暗箭與各種阻撓。終於最後遭到兩方面夾擊,個人事小,全局堪憂。他怎能不放聲大哭!)
(談話時我問到,有意見分歧,為什麽不召開常委會呢?) 常委會很少開。小平說:談不攏,不要開了。我一年去一次陳家。( 感到耀邦有許多難言苦衷,也不便深問下去}。) 小平耳朵軟( 指有時也聽進去兩個“左王”的一些話)。 關於( 全退、半退) 下來事,是我同小平兩個私下談的,交換意見的性質}。( 據說鄧後來問過萬里:為什麽讓我下?萬答:也許是失言。鄧說不是,是要取而代之。由此可見,當年鄧小平對胡耀邦誤會之深。這太令人遺憾!)
大概是1980年,同趙紫陽、姚依林、房維中到武漢,向鄧匯報,談五年計劃的盤子,年增長速度4.5%( 這是當時定的)。 鄧以為這樣翻兩番困難,問定多少才能做到。三人都沒答。我答7.2%。三人臉都很沈,都沒講話。因為陳雲原來擬降到4%。鄧又問,五十年翻兩番,這是什麽速度?只有我能答出2.5%。平時這些數字都注意並且記牢了的。( 曾聽到陳周圍的人說過,陳對耀邦兩條大意見:不懂經濟,用人不當。後來大家對耀邦的責難之一是搞高速度。)
( 國務院) 三十幾個部匯報,是想讓書記處的人熟悉經濟情況。( 我在電力部時參加過這種匯報。耀邦問過,我們的電何時能趕上美國?我說,如果按人均,永遠趕不上。耀邦當時想快的心情可以理解。攻擊他要搞“大躍進”,就太過份了。) 後來覺得趙有意見,就停止了。選為總書記是幾位老人商量的結果。只有葉帥還提出過讓華國鋒再過渡一下,看看再說,後來也同意了。( 在延安時,葉就很了解耀邦。三中全會後,葉對耀邦說:副主席你當一個。耀邦答:那怎麽可以。) 十二大的政治局、書記處名單是由幾老商定的。
( 我到組織部以後,接觸了一些人事,我這個過來人當然敏感到,陳雲與耀邦之間是存在某些矛盾的,知道陳對耀邦有大不滿處}。) 1983年初常委會,陳雲就批評了我( 搞亂經濟) 九條。( 當年耀邦到各地調查研究時,常講小平的“翻兩番”,鄧力群就向陳雲講經濟過熱是耀邦造成的。其實1982年工業增長7.7%,計劃卻是4%。) 小平不以為然,當時就說:到此為止。並疾言厲色地說:中央工作會議不要開}。( 借著陳雲的批評,胡喬木當即建議開省市委書記會議。鄧力群會後即在他管轄的兩個宣傳口幹部會議上傳達了陳雲的批評。一時上下沸沸揚揚,不知道中央出了什麽大事}。) 小平後來就將胡喬木、鄧力群找去質問:你們要幹什麽?( 1987年的“生活會”上,鄧力群在發言中就此事做了點輕描淡寫的檢討。)
在組織部工作任上時,要撤換張平化的中宣部部長,曾經讓我推薦人。推薦過胡喬木( 據家人和我熟悉的人反映,耀邦是一直尊重喬木的)。 小平不同意,說無行政能力,是一支筆。( 鄧早說過胡喬木骨頭軟,固執等,這是傳開了的。) 一星期後,又兩次問到,只好毛遂自薦。當宣傳部長後,先念曾經說過,威信不如組織部長時高。為《人民日報》事,沈住了氣,總會有磕碰的。( 這是胡喬木、鄧力群未能控制住的一個部門,逼得胡績偉辭職後,除掉王若水,後又撤換秦川。不知耀邦是否感覺到,兩個“左王”從中央黨校組織真理標準討論開始,一直搞“清君側”的活動。)
喬木這個人,“一日無君則惶惶然”( 似乎是一句總的評語)。 一天幾個條子,老打電話,不堪其擾。胡啟立剛宣布為常務書記後,就遇到這種情況,訴過苦。小平也不堪其擾。1983年有一天,喬木突然跑來,哭訴著說:你不當總書記,還可以幹別的,我們友誼長存。我當時感到非常詫異,不解其故。喬木反應過來後,又破涕為笑,談別的了。以前喬木對我說過這樣的話:你只有小學文化程度,思想很開闊,以後文章交我改,可以改得更好。紀念毛澤東90誕辰的文章,我憋了一個星期寫出來了( 沒有交喬木改), 喬木自己卻不寫。喬木還說,鄧力群不會寫文章。( 耀邦隨即談到這樣一件事) 書記處會上討論喬木兒子事件
3)[7], 鄧力群第一個發言,讚成法辦。
改革開放,安定團結自是重要,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更重要。有右反右,有左反左( 這是黃克誠當年建議的); 啟立在山西講話,這樣兩邊都提到,這不能解決問題。( 接著耀邦談到三件事) 將一個總書記如此不實事求是處理,置黨規黨法於何地?這樣繼續傷害知識分子( 將不合已意的“眼中釘”,不實事求是,隨意開除黨籍), 如何求得安定團結?學生總是比較激進的,對學生鬧事的看法與處理方針的問題。這三件事實際上是未了的。從歷史責任,應當提出來,必須強調實事求是,這是根本之根本。還應當堅持這個方針: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 這三件事尤其後一件,耀邦是有預見性的,是預言家。)
生平對兩個人有虧心:一是蘇靜,寧都暴動後,長期被懷疑,1942年才入黨。“文革”時8次被逼,要我交待蘇的問題,只說有思想意識毛病。二是項南,1959年後打成機會主義分子。延安搶救運動時,在總政沒打過一個特務。曾做過幾次試驗,找根本不會有問題的幾個人,一審問一逼供,就都承認了。毛主席找去匯報時,講了這個情況和對搶救運動的看法( 當時毛還聽到其他人的反映), 才有一個不殺,大部不抓的九條方針。
在延安時,同陶鑄、王鶴壽關系好,曾被稱做是“桃園三結義”。( 耀邦曾對鶴壽講過一些心里話,在“生活會”上被鶴壽揭發了,非常傷心。)
要重新思考做人的道理。很敬佩張治中。大革命和抗戰勝利後國共兩次分裂時,張兩次向蔣介石上萬言書,很不讚成。1949年以後,他不批蔣介石。大概是“大躍進”時,有次上天安門城樓,在電梯上遇見毛主席,張說:“主席呀,你走得太快了,跟不上。”張治中應當有部電視劇。
對總的形勢很是憂慮。世風日下,人心渙散,物價指數居高不下,經濟最關緊要。黨風不正,有些幹部胡作非為,不講真話,無維系中心,講真話最重要。
下來後,小平多次讓去打橋牌。12月30日去了,也沒有談什麽。
( 談了談自己的一生) 家鄉成了紅區,瀏陽中學讀了半年初中,同楊勇( 表哥) 同班。在湘贛邊區,編兒童報,自刻蠟板。開始殺“AB團”,被懷疑。中央蘇區來人,馮文彬把我( 救了) 帶走了。一次聽到顧作霖( 團中央書記) 同馮文彬談,說我不像反革命。於是要求留在團中央工作。延安時,最初在抗大一大隊當支部書記。一次開會發言,談改進工作,定要深入群眾。受到毛主席讚賞。提拔我當抗大政治部總書記。有人不同意,毛就讓再提一級,當副主任。抗大辦報,自己寫文章。還請毛主席寫,就是那篇著名的“反對自由主義”。1955年前,同毛主席有過七次談話。( 於是談到毛及其他一些人事,從略。)
江西時,任弼時並不讚成肅反,朱德也不讚成。毛多疑,延安寫有十封信,說服弼時( 關於清算“左”傾路線歷史)。 弼時善於獨立思考,不盲從,曾不同意“王明路線”的說法。
有許多重大人事決定都是鄧定的,都誤會到我的頭上。如廖志高調離福建,馬文瑞調離陜西,胡啟立調中央,等等。也有些工作上的事,引起多年結怨。如黃火青,三年困難時,我被派到沈陽去了解情況,只差20億斤糧,硬要30億斤,當時沒有同意。( 黃火青在中顧委會上對耀邦意見很大,講得也多。)
耀邦去世前十天的長談
1989年4月5日下午2點,元元來,同去耀邦家,談到9:30。
交談開始,耀邦先提到喬木訪美前 3) [8]
發表了一篇文章,“中國為什麽會犯20年的左傾錯誤”( 令人不解的是用“中國”而不用“中共”),似乎想改變一下自己的形像,是否真有改變,還得察其言而觀其行。接著我就談訪美之行的經過,談到不僅許多留學生而且美國研究中國的學者,都關心他的情況。關於美國的情況和我的看法,談得較多。如美國歷史沒有什麽傳統又有傳統、移民國家的特點、兩黨輪流執政問題、對個人自由與平等的尊重、社會生活與社會保障情況、資本的社會化、稅收政策、黑人問題等等。在哈佛時曾住在傅格爾(Ezra Vogel, 《日本第一》一書作者)教授家中,與也住此處的劉賓雁有過接觸。劉到過40多所大學演講,想辦一份刊物;我勸他還是與國內取得聯系為好( 這個刊物後來沒辦成)。關於美國民主,也談了自己的看法。還談到參觀許多博物館,也見到馬克思全身銅像,西方將馬看作是一個經濟學派的創始人。
我談完之後,耀邦談了10個問題。我當日的日記記載: 談了10條分歧,關鍵是所謂的“要樹自己”,導火線在“同意全下”、“自己半下”( 兩人對話)。這是我當時的觀感( 事實是否如此,當由歷史評定)。
一、關於華國鋒問題。( 1962年短期下放湖南時,耀邦曾任湘潭地委第一書記,同華國鋒有過一段共事經歷。在黨校也合作過,比較了解其人。當年在黨的高層討論華的問題時,鄧小平認為華是坐直升飛機上來的,是造反派出身。耀邦認為,) 其主要問題在於搞“兩個凡是”與個人崇拜,受了汪東興身邊那個秀才班子的影響;處理不要過急,要寬一點,保留在政治局好,不要搞醜化。而且粉碎“四人幫”,華和汪東興還是起了重要作用的。 (耀邦的看法得到大家的讚同。他講了很長一段話,彭真還特別稱讚:講得好。處理華國鋒的決議,喬木起草,經他修改,措辭較和緩。華下台後,本人也一直沒有說過什麽過頭話。)
二、處理“四人幫”的問題。 大家一致讚成公審。最初有個別人主張江青、張春橋應處死刑並立即執行。葉帥和我、趙紫陽等都反對,徐帥堅決反對,陳雲說,如果我一票反對,也要記錄在案。主張殺頭的最後也同意大家的意見了。
三、清理“三種人”的問題。 從寬還是從嚴,一直爭論到1983年整黨。有些省矛盾很尖銳,如山東、廣西、江西、湖南、內蒙等。處理不好,又會發生內亂。我頂住了過激的一面,堅持冷處理,尤其是一些省的一把手,歷史上有過功績的人,更要慎重,從寬為好。他談到劉建勳、劉子厚、李雪峰、白如冰等人的情況,保與不保,在高層中是有爭論的。有一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開會時,陳雲談到“文革”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發生的,我很是讚同,抓住這一點大做文章。
四、清除“精神污染”問題。 胡喬木、鄧力群一直反對周揚、夏衍與巴金,認為他們三人是“自由化”的頭頭,影響太大。我一直頂住,認為這三個人決不能整。( 大家知道,這兩位“左王”是怎樣利用“異化”問題整周揚與王若水的。鄧後來被這兩位說動了,於是(十二屆)二中全會發難:清除精神污染)。 我曾批評過王兆國不該發言:“你又不知道周揚的歷史情況,發這個言幹什麽。”喬木還擬了個文件,全國發下去,要人人過關做檢查。我於是給喬木打電話:不能這麽搞,並將原件退回。( 這也說明耀邦胸無城府,從無抓人家小辮子的習慣,並不把這樣的文件留在手里。) 當時鄧力群也氣勢洶洶,逼《人民日報 》、新華社都發文章:“向精神污染作鬥爭”。由於我與紫陽聯手抵制,其他書記處成員都不讚成。大家知道,這場類似“文革”的“清污”運動只搞了28天就停下來。趙紫陽在人代會講到,此事中央有責任。但是胡喬木、鄧力群兩人一直對此不滿,耿耿於懷,於是接著搞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我訪問日本時,日本記者故意提問“清污”問題,於是我回答:“日本軍國主義是最大的精神污染”。
他們兩位( 指胡喬木、鄧力群) 總是要在文藝界挑起爭端。如批白樺的問題,《解放軍報》的文章,幸虧喬木也不太讚成,否則我也頂不住。
五、外事問題。 1982年以前,講聯美反蘇,徐帥不讚成。我作過兩次系統發言,外交講了10條,五項原則、獨立自主等。紫陽找我談,說太大膽了,敢印出來。東德昂納克來時,請他傳口信到蘇聯。我們( 指耀邦和紫陽) 兩人各講各的,但精神是一致的。( 我與耀邦還談到東歐、中日關系等。1980年4月,意大利貝林格來訪,當時耀邦談到), 蘇聯出兵阿富汗,是侵略別的民族,五年中陷入泥潭,罪名洗脫不掉。讚成意大利的提法,戰爭不是不可避免的( 這個話講得較早)。 “我是老鼠上秤鉤,自己稱自己。”當年於是傳來上面一句很厲害的話:“你要樹立自己的形像。”
六、1983年1月,耀邦在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共講了28條。 1980年鄧小平的長篇講話“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就講過黨政要分開( 但辦不到)。 這個說法,毛主席批評過:黨政又分又不分。( 耀邦說,) 我的講話中,黨政職能要明確劃分,全黨都要懂經濟。喜歡講四個字:“藏富於民”。這28條,書記處都看過,喬木當時在雲南,改了幾個字寄回,是同意的。小平說:文件很好,沒提不同意見。趙紫陽認為,現在不忙毛里毛躁搞全面改革、搞政治體制改革,向小平反映。喬木後來又說不知道這個文件,沒經過書記處。於是只好向小平談:文件經過書記處的,這樣才沒生氣。於是定個協議:文件暫不發表。( 此事又關系到“你要樹立自己的形像”問題。)
1984年開三中全會,開始沒有題目。後來想到兩個:還是談改革;或者一年工作報告,講7、8個問題。小平認為,改革綱領存在困難,爭取講第一個問題。這就又180度轉過來。同時取得紫陽的支持,列出12條,仔細交代,提綱也向紫陽談了。本來想講點理論問題,2、3、4條合並,理論也不能講得太多。我從來不同意“理順物價”的說法。紫陽提出“物價是改革關鍵”,幾經商量,定稿改為“物價是改革的成敗關鍵”。這個報告大家都讚成,說成是中國版的“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 耀邦一直堅決支持鄧小平1980年講話、搞經濟與政治全面改革的,兩者要同步。問題就出在兩位老人之間在這個根本問題上存在矛盾。同時兩位“左王”實際上抱住老框框、死教條,如雇工7個即是搞資本主義,應主要宣傳共產主義理想等,並不讚成改革開放。他們一有機會就興風作浪,在兩位老人之間鉆空子,謊報軍情,籍以得逞。於是出現“清除精神污染運動”,大批“資產階級自由化”。這段剛剛過去的史事可說並未結束,根深蒂固的“左”害也還時在發作,人們對之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因此對些未了之事,應當徹底弄清實情,總結經驗教訓,以免重蹈覆轍。這就是列席“十五大”時,我為什麽要寫書面發言“關於防‘左’的感想與意見”的原因。)
七、經濟工作中的問題。 給我戴過一頂帽子:提倡高消費。我反對高消費,主張適當刺激消費,促進生產。馬克思談過生產與消費之間的辯證關系,有其同一性。( “真理標準”問題討論後,耀邦曾支持“社會主義生產目的”討論,被胡喬木強行制止) 我一直強調農業、基礎設施、原材料問題;要發展第三產業,引進外資和技術;同時要限制高消費商品進口。有人卻想以進口高檔商品回籠貨幣,1元換8元。頭10年和後10年的問題,頭10年定要有個速度。1980年8月6日武昌談話,鄧談到翻兩番的速度問題,只有我答出7.2%。當時陳雲定的4%,鄧也同意這就翻不了一番。我說我們這些人頂多還搞10年( 耀邦多次談過,自己準備1987年下來), 不能將麻煩留給後代。鄧問過我:“你說了這個話?不能將麻煩留給啟立?”1981年、1982年刮下馬風太冷,他們要負責。1980年底中央工作會議上,利用一個青年翁永曦的8句話( 鄧力群主持的書記處研究室印發的材料): “抑需求,穩物價;舍發展,求安定;緩改革,重調整;大集中,小分散”,作為經濟上的綱領,得到陳的認可。( 這就是要采取緊縮措施,壓制當年“經濟過熱”現象,否則財政赤字無法彌補,要爆發經濟危機。) 我為此發了脾氣,引得陳很不滿。( 1982年全國經濟形勢看好,農業總產值增長11.2%,工業增長7.7%。) 1983年那次會[9] 本來準備換馬的,是鄧保護了我。歷來不讚成大調整物價,不讚成提所謂“理順物價”,沒有充份有說服力的材料,物價必然有上有下。到1986年討論五年計劃報告,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提法,胡喬木、鄧力群都不讚成。( 據我所知,還有如此令人意外之事:1986年耀邦到湖南時,鄧力群竟然來找他,要同他聯手反對趙紫陽,被耀邦嚴辭拒絕。)
八、精神文明建設問題。 開始時不讚成這種提法。此事上上下下都有責任。加強政治思想工作是老提法,是上對下。“清除精神污染”只搞了28天,書記處都不讚成,不能不停下來。( 這個問題他只提了一下,接著講下面最要害的問題。)
九、“資產階級自由化”問題。 在六中全會上陸定一發言,堅持取消“資產階級自由化”提法,於是就鬧大了。( 這個最後導致耀邦下台的最大問題,談話時他只說了這樣一句,就沒有再說下去。可能是他知道我們這些人對此事首尾都很清楚,也有可能是怕觸動自己感情不願多談。
十、政法問題。 主張從理論上弄清楚。就是搞法治,依法治國。不要再象毛老人家一樣,強調專政。依法打擊刑事犯罪。不讚成搞什麽“幾大戰役”,不要搞新的冤假錯案。彭真說過我:“四個堅持”,你時而說,時而不說。留學生反映,再搞“四個堅持”,就回不去了。鄧幾次講,反右派沒錯,只是擴大化了。
(最後,耀邦談到自已的事情): 有苦惱,但不是個人問題,是歷史不公平。( 改革開放以來,主持工作這7、8年中的作為) 應當還歷史的本來面目。希望有個符合事實本來面目的新的結論,沒有,也不能強求,去見馬克思也是安然的。我已無所謂。當然,死了什麽也不知道。( 耀邦還談到), 當時作檢討,是為了照顧大局,為了保護一批幹部。( 也為了保護這個家,這是他同別人談到的。)
( 最後談到), 再出來工作已不可能。老夫耄矣。再工作兩三年,又能做些什麽?老人政治不行。希望有個新的決定,中央有個正式說法。
談話時我曾讓元元簡要記個要點,耀邦如此正式地談自己的“十大分歧”問題時,我也在一個小本子上記了一點。以後根據元元的記錄作了整理,我與元元相互校對過兩次。當然,我不能保證以上所記與耀邦講的完全無誤。其中若有不合耀邦原意之處,自然由筆者負責。
結束語
關於耀邦一生的評價,1989年4月20日,趙紫陽代表中共中央在胡耀邦追悼大會上所作的悼詞,是經過鄧小平和中央負責同志討論過的,還是比較公正的。但由於1987年1月“生活會”上強加給他的那些不實之詞,以及迫使他下台的做法,曾使得黨內外廣大黨員和群眾為之憤憤不平,以致1989年4月他辭世時引發了一場政治風波。對耀邦在改革開放和總書記期間的作為,有一個全面公正符合實際的總結,這不僅是他個人的問題,也是關系到我們黨在國內外公眾中的形像問題。要知道不能正確認識昨天,也就掌握不好今天和明天。
耀邦下台後,在1987年的“十三大”的幾次選舉中,“是非公道自在人心”是言中了的。那次大會選舉中央委員時,耀邦得票1,800多,只比合格選票少幾十票。隨後的一中全會選舉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共173人,而耀邦得了166票,後來知道未投他的7票中還有他自己的一票。
就在這次大會的中央委員選舉中,鄧力群落選了。據說為了照顧他,後來又違反程序、臨時把他放到中顧委候選名單中(這是等額選舉),他得到的還是最低票。緊接著選舉中顧委常委,當時上面又想讓他進常委(甚至選前準備當選常委集體照相的座席時已把他的位置安排在前排),選舉時氣氛很緊張(我是親臨其境的),共有187人投票,結果鄧力群只得到85票,連零頭都不夠,又落選了,而胡喬木只得到135票,是得票最少的兩人之一。選舉完後當選的中顧委常委集體照相,只好臨時撤去鄧力群的座位,胡喬木最後走過來,一臉死色,也無人同他打招呼。早在6、7月間,就聽說王震極力活動讓鄧力群當總書記。後來有人向鄧小平寫信揭發此事,並檢舉鄧力群之種種劣跡。小平批示:撤銷其一切工作。
“十五大”召開時,我是列席代表,曾寫了一個近萬字的書面發言“關於防‘左’的感想與意見”。發言中談到,“應當開始總結這20年來(1978-1998)的經驗教訓”;應當象總結前兩個“歷史決議”一樣,作出我們黨的第三個“歷史決議”;“是自發進行,還是有組織領導;是內部動態參考,還是允許報刊討論?其實許多事境外議論甚多,書刊出得不少。研究歷史,不能設禁區。......設想一下,如果沒有第二個‘歷史決議’,這20年能這樣走過來嗎?何況這20年中並非沒有曲折,沒有艱難,沒有幹擾。”我在發言中還提出了7個不能回避討論的問題,其中第5個就是“1987年胡耀邦辭職問題”。
多年來有關耀邦的書出版甚少。最近港版《懷念耀邦》一、二兩集共52篇文章近60萬字,作者60人都是耀邦在各個時期的戰友、同事和部屬。這些文章都是研究耀邦其人和黨史的資料,我的這篇當然也可列入其中。
中國大陸鄉鎮長選舉方式改革研究
黃衛平 鄒樹彬 張定淮 楊龍芳
深圳大學管理學院當代中國政治研究所課題組
一、目前中國已出現的鄉鎮長選舉方式改革的若幹模式
二、關於目前中國鄉鎮長選舉方式改革的若幹思考
【說明】本文是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政府體制改革研究項目(二期)”子課題的課題報告。
中共“十五大”提出:“擴大基層民主,保證人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會主義民主最廣泛的實踐”。[1] 在1999年3月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九屆二次大會上,政協委員提出了三份提案,均建議“逐步把農民對村民委員會的直接選舉擴大到鄉鎮這一層的主要幹部,......在一些有條件的鄉鎮可試行允許農民直接選舉鄉鎮長”,他們認為,“鄉鎮一級的直接民主選舉可以鞏固村民自治和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成果”。[2] 雖然全國政協委員的這些提案並未得到官方的正式回應,但提案確實反映出了鄉村基層的制度變革需要。
實際上,從1998年迄今,四川、山西、廣東、河南等省的個別鄉鎮已分別嘗試著改革了鄉、鎮政府或黨委、人代會負責人的產生方式。[3] 雖然這些改革局限於技術層面,但在中國基層民主政治發展進程中卻蘊涵著深刻的制度性創新意義,它表明,中國大陸擴大基層民主的政治體制改革完全可以從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和“村民自治”向改革基層政權(縣、區、鄉、鎮)黨政負責人產生方式的政治民主層面發展,這一改革反映出中國政治社會發展的必然方向。而且,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探索完全可能成為中國政治體制改革和基層民主發展的又一新的生長點。農村推廣了村民自治基礎上的村委會選舉以來,這一制度建設本身就具有向直選鄉鎮乃至縣級基層政府負責人的方向逐步推進的趨勢。如果有關方面能及時總結各地的改革經驗,綜合不同試點的經驗和長處,就完全有條件將這一改革進一步推廣。
近年來,由於縣鄉兩級政府的腐敗和橫征暴斂而引發的農民惡性反抗事件時有發生,表明加快農村基層政權的民主化進程已刻不容緩。2000年10月召開的中共十五屆五中全會公報曾明確宣布,要“加強民主政治建設,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4] 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恰恰就是“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的重要途徑,它的目的是建立一種規範化、程序化、公開化的民意表達和政治選擇機制,能使民眾的根本利益通過現代法治的形式得到有序而合法的體現,因此也有利於在基層政權建設中具體貫徹江澤民關於“三個代表”的思想[5],
一、目前中國已出現的鄉鎮長選舉方式改革的若幹模式
根據目前已公開的資料和深圳大學管理學院當代中國政治研究所研究人員的實地調研,在四川、山西、廣東等三省的若幹自發的試點地區已出現了鄉鎮長產生方式改革的五種模式。
1. 四川省遂寧市步雲鄉的鄉長“直選”
1998年12月31日,四川省遂寧市市中區步雲鄉試行了全鄉選民直接選舉鄉長的改革。步雲鄉人大主席團制定並通過了“遂寧市市中區步雲鄉選民直接選舉鄉人民政府鄉長試行辦法”,以使選舉能在公平、公正、公開的條件下進行。依照事先公布的選舉規則,任何30名選民可聯合推薦鄉長候選人1名,全鄉共推薦了候選人15名。然後,由村幹部、村民代表、村民小組幹部、鄉人大主席團成員、鄉黨政機關負責人共162人組成的選區聯席會議對這15名候選人投票預選,提名得票最多的步雲鄉中學教師周興義和某村民委員會主任蔡榮輝為正式鄉長候選人,再加上由執政黨提出的1名候選人鄉黨委副書記譚曉秋,共有3位候選人參加這次鄉長直選。全鄉的11,349名合格選民中有6,236人參加了投票(該鄉有4,000余人長期在外打工)。選後在鄉政府內公開點票,據公布的投票結果,譚曉秋得票3,130,當選為鄉長,得票率為50.19%。
在直選鄉長的“試行辦法”中制定了競選規則,允許候選人的公開競選活動。在選區聯席會議預選前,15位提名候選人每人發表了20分鐘的施政演說並以10分鐘回答與會人員的提問;在正式選舉前,3個最終候選人到10個村及1個居委會共舉行了13場競選演說答辯會,還分別在選委會人員的陪同下到各村進行競選遊說活動,以使選民更充份地了解候選人;選舉委員會保證每個候選人可公平地利用媒體進行競選活動。正式選舉時,為保證公正投票、使選民的意志得到充份的體現,鄉選舉委員會在全鄉11個投票點都設立了秘密投票間;為了便於不識字選民投票,還在投票點置放候選人的照片,以供選民辨別;此外,鄉選舉委員會還在各投票點派有監督員,以保證代劃票人秉公辦事。[6]
步雲鄉的鄉長“直選”從現行的“村官”(村民委員會)直選直接過渡到了鄉長直選,而且選舉規範化,接近真正意義上的選舉政治模式。這一改革的缺陷是與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一致。中國現行的有關選舉法規規定,鄉鎮選民只能直接選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而鄉鎮長則需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所以步雲鄉的鄉長“直選”改革有“違憲”之嫌,不易為現行政治體制框架所接納。正因為如此,雖然步雲鄉全體鄉人大代表1999年1月4日在鄉人大第12屆第1次會議上以舉手方式通過決議,確認步雲鄉選民直接選舉鄉政府鄉長的過程和結果合法有效,這次選舉仍然遭到了批評。《法制日報》發表的署名文章認為,步雲鄉此次鄉長選舉不合法。該文的看法是,當前中國政治中存在的問題並不是選民不能直接選舉各級政府的行政長官,而是很多地方的人民代表選舉未真正貫徹民主原則,流於形式;當務之急是要嚴格依法組織好各級人代會代表的選舉,切實保障廣大選民充份行使民主權利,杜絕各種搞形式、走過場的“民主選舉”,嚴禁各種侵犯甚至剝奪選民民主權利的行為,而不是在直接選舉問題上拋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去另辟“蹊徑”。[7]
筆者以為,這種以“違憲”來否定步雲鄉的鄉長“直選”改革探索的意義是不合理的。因為改革要克服舊體制的弊端,就必須突破其束縛;如果完全拘泥於現行體制的具體法規,中國至今還得奉行“隊為基礎、三級所有”的人民公社體制,當年的農村改革難倒是憲法法規修改的結果嗎?中國二十多年的改革走的就是一條先探索後規範的道路,杜絕了各種有積極意義的探索,也就消滅了進一步改革的可能。另一方面,正由於中國現行體制內的人代會代表選舉存在著人所共知的流於形式的多年積弊,才會出現試圖在最基層政權的行政首長選舉中直接訴諸於選民意志的改革。可以說,鄉鎮長“直選”改革的試驗實際上也就是因多年來人大代表的選舉改革遲遲沒有實質性突破後,中國政治發展中的一種“另辟蹊徑”。真正值得注意的,不是關於步雲鄉“直選”鎮長是否“違憲”的批評所闡發的具體內容,而是這種批評所選擇的形式。在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基本治國方略的新時期,人們在具體選擇改革方案時,必須要有更全面的法治意識與合法的策略考慮。
2. 四川省南部縣“公推公選”副鄉鎮長
四川省南部縣在1998年10月至12月27日的鄉鎮長換屆過程中對全縣79個鄉鎮的178個副鄉鎮長的職位實行“公推公選”。這次對副鄉鎮長候選人選拔方式的改革涵蓋面廣,遍及全縣所有鄉鎮,社會影響廣泛;但改革的層次稍低,副鄉鎮長候選人的選拔方式屬於綜合考核選拔型,而非競選型。在這次“公推公選”中,縣委制訂了“公推公選副鄉鎮長候選人競選辦法”,規定了參選資格、條件和具體操作步驟。在鎮人大正式選舉前,共有1,057人分別通過組織推薦、群眾舉薦和個人自薦的方式,報名參加“公推公選”,經縣委審定有689人符合基本條件而成為初步人選。初步候選人在由縣委、縣政府、縣人大、縣政協負責人組成的評委組面前進行了公開的競爭性答辯和演講,其演講題和答辯題是從組織部門提供的3,000余道答辯題和500余道演講題中抽簽選擇的。此外,每個初步候選人還必須再回答評委和鄉人大代表各3個提問,然後由評委和代表評分;根據得分對每個副鄉鎮長職位產生1名得分最高的優勝者作為正式候選人,再由鄉鎮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從得分較次者中提出另一位正式候選人;最後由鄉鎮人大代表進行差額選舉,當場公布選舉產生的副鄉鎮長。全縣共有175人由此方式而當選為副鄉鎮長,其中原任副鄉鎮長者46人、原為行政機關幹部者51人、原為事業單位幹部者15人、教師12人、事業單位聘用人員36人、市縣聘用幹部7人、企業管理人員4人、村黨支部書記4人。同時,10名上屆政府的副鄉鎮長在此次“公推公選”中落選。[8]
南部縣的這一改革探索是全國首次在一個縣的範圍內改革副鄉鎮長候選人的選拔方式,並在鄉鎮人大的正式選舉副鄉鎮長過程中改而采用差額選舉方式,這種綜合考核選拔方式也與中國現行的幹部選拔制度最為銜接。但也正因為如此,其改革的力度略嫌不足。一方面,“公推公選”還局限為副鄉鎮長級的選拔選舉,而未觸及正鄉鎮長的產生方式;另一方面,這種候選人產生方式仍然局限於完善目前在現實中普遍采用的幹部選拔考核方法,而沒有朝著規範化、程序化的公開政治選舉方向發展。例如,對候選人的資格審查並未按規範的選舉程序進行,而是由縣委抽調36名幹部組成12個考察組,分別到報名者所在的276個單位和61個村進行以德能勤績為主要內容的資格審查和組織考察,這還是屬於目前在大陸普遍推行的“組織部門考察”幹部,其結論的可靠性和公信力完全依賴於考察者的個人素質,主觀隨意性較強。其次,當縣委審查確定了符合基本條件的初步人選後,雖以鄉鎮為單位召開了“公推公選”演講答辯大會,但這是由縣委、縣政府、縣人大和縣政協幹部組成的評委組主持,僅安排部份本鄉鎮的人大代表參加,實際上並無更多的選民直接參與,也沒有更直接的民意表達,更沒有任何競選。答辯內容則類似於公務員考任制的考選,偏重專業化程度較高的業務類問題,而不是檢驗候選人的公信力和民意基礎。
3. 四川省綿陽市鄉鎮人大代表“直接提名和選舉”鄉鎮長
四川省綿陽市1998年底在全市10個縣(市、區)中選擇了11個鄉鎮(含兩個民族鄉)進行鄉鎮人代會代表直接提名選舉鄉鎮長的改革探索。這一改革分為兩個層次,即鄉鎮人大代表和鄉鎮長的“直接提名和選舉”。
《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法》第29條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綿陽市充份運用現行制度法規所提供的改革空間,把以往由執政黨提名鄉鎮人大代表候選人改為主要由選民10人以上聯合提名候選人,讓11個試點鄉鎮的所有人大代表候選人均由選民直接提出,再由選民對鄉鎮人大代表候選人直接進行差額選舉,由此在11個試點鄉鎮選出人大代表545人,其中女性代表150人、高中文化程度的143人、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106人。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21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的候選人。”綿陽市依據《組織法》的這一條款,在11個試點鄉鎮將所有的鄉鎮長候選人都改由本鎮的人大代表聯署提名,共提出候選人23人。在這11個鄉鎮的鄉鎮長選舉中,有3個鄉鎮的人民代表只提出1名候選人,其選舉是等額選舉;其余8個鄉鎮的鄉鎮長選舉都是差額選舉。試點鄉鎮的選舉結果是,7個鄉鎮的鄉鎮長獲連任,其余4個鄉鎮選出了新的鄉鎮長,當選鄉鎮長的平均得票率達80.6%,平均年齡為39.2歲,其中45歲以下的9人,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7人,高中學歷的3人,全部為中共黨員。[9]
執政黨市委在選舉改革中高度重視民主選舉的公正性。除了擬訂試點鄉鎮的鄉鎮長任職資格條件外,還在選舉鄉鎮長前派專人與正式候選人同吃同住,以防止賄選、串選;在選舉過程中並將候選人發表施政演說和答辯列為必須程序,主持選舉的組織部門不定調子、不作提示,統一限制時間,抽簽確定順序,由人大代表自由提問;正式投票選舉時,設立了秘密劃票間,使人大代表可不受幹擾地按自己的意志投票;投票結束後則當場公開唱票,宣布選舉結果並頒發當選證書。
雖然現行的選舉法規允許選舉人聯合提名候選人,但在現實政治運作中,無論是鄉鎮人民代表候選人的提名還是鄉鎮長候選人的提名,主要都是由執政黨單獨推薦人大代表候選人和由執政黨控制的人大主席團提名政府首長候選人。在鄉鎮長候選人的提名過程中,全國各地通常的做法是,在執政黨的組織部門考察幹部的基礎上,聽取一些群眾的意見;然後由同級黨委集體研究決定候選人,推薦給人大主席團去提名;人大主席團再根據黨的推薦向人大提名正式候選人;這樣,執政黨完全壟斷了提名權,而人大代表聯名提出候選人的法定權利則被黨委排除了;實際主持選舉的黨組織的習慣做法是,不能禁止法律上允許的選舉人“聯合提名”,但一旦真有選舉人在黨委組織部門的規劃之外自行提名候選人,則黨委會用政治手段極力動員自行提名者撤回提名,或迫使被提名者放棄參選。雖然個別地方也出現過人大代表聯署的候選人與黨委推薦的候選人“競選”的現象,但卻往往被視為不正常的“政治事件”。[10] 另外,在選舉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的正職負責人時,雖然選舉法規定“候選人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但絕大部份黨組織在實際操作中則都實行等額選舉,使差額選舉的規定落空。
綿陽市的鄉鎮人大代表“直接提名和選舉”鄉鎮長的改革探索完全是在現行制度和法律的框架內實行的,充份利用了現行選舉法和組織法賦予選民和人大代表的提名權利,大大突破了現實政治運作的慣例,放棄了執政黨對選舉人和候選人產生過程的操縱,因而不僅改善了鄉鎮長選舉的民主化程度,而且也朝著加強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方向邁進了一步。當然,由於受制於現行體制的約束,普通選民對鄉鎮長選舉的參與程度還很有限,整個選舉過程的競選色彩較淡,這可以從不允許候選人“拉票”而可見一斑。
4. 山西省臨猗縣卓里鎮對現任鎮級主要負責人的“信任投票”
山西省臨猗縣卓里鎮在鎮主要負責人換屆選舉前,於1999年4月1日至18日組織了一次全體選民對鎮黨委、鎮政府和鎮人大主要負責人的信任投票,以此來改革鎮級主要幹部的產生方式。這次信任投票有三個選項,信任、基本信任、不信任。主持這次改革的臨猗縣委制定了“關於對卓里鎮主要幹部進行民意調查的實施方案”,規範了信任投票的有關程序,並組建了由縣委書記為組長,由縣委、縣政府、縣人大、縣委組織部、縣委辦公室、縣民政局、縣人大辦公室和卓里鎮黨委主要負責人參加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包括組織、資料、宣傳、後勤四個工作小組)。該方案規定: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不過半數者不得成為下屆鎮黨政、人大領導成員的候選人;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不足六成者,由上級黨委責成專人與其談話,給以誡勉,亮“黃牌”警告;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不足七成者,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要進一步了解情況,幫助其改進工作;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超過85%者,縣委給以通報表揚。
在舉行“信任投票”前,先後在鎮和村兩層廣泛地宣傳發動,充份運用廣播、有線電視、標語、黑板報等各種形式的傳播媒體,宣傳《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法》、《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反覆強調此次民意調查的指導思想、目的和意義,全面介紹三位將接受民意調查的幹部的基本情況和近三年的政績,增強選民的法制觀念,動員群眾廣泛參與。然後召開了一次公開的鎮主要負責人述職報告大會,鎮機關全體幹部、鎮直屬單位負責人和代表、各村民委員會幹部、全鎮的中共黨員、各村民小組長、縣鎮兩級人大代表和部份村民代表約500余人參加。會議全過程通過有線電視向全鎮直播,使鎮黨委書記、鎮長、鎮人大主席的述職報告直接向全鎮選民公開。會後還將三位鎮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述職報告的主要內容發到各村民小組供討論評議。
完成上述準備工作後,4月18日在全鎮分設17個民意調查投票點,由村民、幹部、職工對鎮主要負責人進行信任投票,同時進行鎮人大代表的換屆選舉。當天共有9,240名選民參加了信任投票,占卓里鎮登記選民的97.8%。鎮黨委書記孫建國獲信任票8,318張,基本信任票530張;鎮長楊雅女獲信任票8,209張,基本信任票660張;鎮人大主席王振國獲信任票8,147張,基本信任票623張;三人的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之和均超過投票選民的90%。這一民意調查結果在隨後召開的鎮黨代會和鎮人大上向與會代表通報。楊雅女與王振國在卓里鎮第13屆人大1次會議上均以全票當選,連任了鎮長和鎮人大主席。[11]
卓里鎮對鄉鎮負責人的信任投票不只限於政府負責人,而且擴大到了黨委和人大負責人,因此不僅檢驗了鎮政府負責人的公信力,而且檢驗了鎮黨委和人大負責人的民意基礎,這是卓里鎮此一改革的顯著特點。此外,由於卓里鎮對現任鎮級負責人進行“信任投票”時規定,民調不過半數者不能成為新一屆鎮級負責人的換屆選舉候選人,因此在也一定程度上也涉及到彈劾現任負責人的程序,有助於完善鎮級人大對鎮政府組成人員的罷免權。卓里鎮的探索也有尚待完善之處,全體選民的信任投票只有否決不稱職的現任負責人的功能,而沒有推薦新一屆領導班子候選人的功能,新班子候選人的產生方式基本還是傳統體制的做法。
5. 廣東省深圳市大鵬鎮“三輪兩票式”鎮長選舉
1999年初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大鵬鎮進行了一次“三輪兩票”式選舉鎮長的改革探索,已獲得有關方面的積極評價。在這次選舉前,大鵬鎮黨委決定將鎮長候選人初步人選的提名權交給全鎮選民,並提出了推選鎮長的基本辦法和鎮長候選人的基本條件,然後將全鎮按黨政機關、鎮屬企事業單位、行政村、居委會等劃分為17個推選小區。首輪由全鎮所有選民每人一票直接推薦鎮長候選人的初步人選,這有一定的直選性質。全鎮共有選民5,259人,實際參加投票的有5,048人,投票率超過95%,實際收回的有效票為5,039張。共有76人獲得提名,其中獲100票以上提名的有6人,現任鎮長李偉文獲3,323票提名。名列前6位者中有1人年齡已超過50周歲,不符合參選條件,本人自願退出競選,最後由鎮黨委確定並報區黨委同意,將獲100票以上提名、符合參選條件的其余5人確定為鎮長候選人的初步人選。次輪投票由該鎮部份選民在5位候選人初步人選中投票選出1位鎮長候選人。參加投票的人包括全體黨員、幹部以及職工和農村戶的代表(每戶1人),共1,068人;先由5位候選人初步人選發表競選演說,然後當場由全體與會者投票推選出一位得票最高者;實際收回的有效票為1,063張,現任鎮長李偉文以813票高票勝出;再經鎮黨委審議、確認後,正式將其向鎮人大推薦為鎮長的唯一候選人。此輪投票有一定的競選性質,並實際上采用了票決制。然後則由鎮人大再將這名唯一候選人選為新一屆鎮長。[12] 在上述前兩輪投票中,第一輪的公眾性民意票和第二輪的代表性民意票可被合稱為民意推薦票,再加上第三輪的法定性選舉票,故而統稱“三輪兩票制”。[13]
這次選舉過程原則上堅持了程序公開、過程透明的票決制度,並蘊涵了直選和競選的成份;與現行憲法體制和黨管幹部的操作體制基本銜接,能為現行制度框架所接納。由於深圳市的鎮長在幹部管理體制中是按縣處級高配的,而鎮級政府的財政能力也相當強,所以,選民直接提名推薦大鵬鎮的鎮長候選人之初步人選,實際上已觸摸到了直選縣處級行政首長的可能。[14]
但大鵬鎮的探索也存在著不少缺陷。第一,重要的選舉程序和規則設計得很粗糙,尤其是投票結果具決定性意義的第二輪“代表性民意票”的投票者資格確定不規範,嚴重損害了民主選舉必須遵循的“一人一票”和“一票一值”的平等選舉權原則。大鵬鎮的這次選舉中,所有黨員(430余人)、全體幹部(包括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委員約160人)、全體職工(鎮行政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約150人)均被指定為當然的選舉人,而不具備這些身份的鎮民(1500多農戶)則只能每戶選派1個代表參加選舉。這首先表現為鎮民中黨員幹部比非黨員幹部具有選舉方面的政治特權,顯然違背了選民地位平等的根本原則,使“民意票”本應有的代表性和公正性受到損害;其次,由於上述的黨員、幹部、職工、農戶代表這四種身份可能會相互交叉,有的人身兼數種身份,因此,合乎鎮黨委規定的資格之選舉者總人數不易精確確定,由此又在技術上無法確定有效票和缺席票比例,降低了這輪選舉的公信力。[15]
第二,此次選舉試點的意向性地點選擇使此一探索模式不易推廣。大鵬鎮的社會條件比較好,原鎮領導班子成員的素質和威信較高,沒有覆雜的宗教和宗族勢力背景,原鎮長李偉文能在兩輪民意票中都以絕對多數獲勝,這些條件都具特殊性。如果選舉中出現了兩個以上的民意推薦候選人,而兩人又得票相當,鎮黨委最終決定正式候選人時就不免尷尬;特別是如果第一輪和第二輪得票最高者並非同一人,則主持選舉的鎮黨委將按何種程序和規則來決定正式的鎮長候選人,就不得而知了。事實上,筆者在大鵬鎮調研時就發現,當地幹部在如何理解、對待民意推薦票方面,其實還有相當大的分歧。有人認為,如果有兩位以上的候選人都獲得較多的群眾推薦票,票數差距又不大,則鎮黨委可自行從中選擇一位黨組織認為合適的人選做正式候選人,而不必拘泥於此人的群眾推薦票是否最多,如此做完全符合執政黨的民主集中制傳統。也有人認為,既然完全開放地由群眾推薦鎮長候選人,程序規範、得票公開,則鎮黨委最終確定候選人時就必須充份反映民意,毫無疑問要將獲最多民意票者推薦給鎮人大去選舉,否則,群眾就會有被愚弄的感覺。民主集中制決不是先群眾民主後領導集中,而應該是通過民主的程序、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基本原則、產生集中統一的結果。上述分歧反映出在選舉理念上認識的深刻差異。如果不能在理解社會主義民主和共產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等重大問題上有新的理論突破,則大鵬鎮的鎮長選舉方式改革的意義是相當有限的。
第三,大鵬鎮的選舉試點想以提高選舉的民主程度,又不願與現行的政治體制和法規發生沖突,結果是鎮黨委把經兩輪民意投票後挑出來的唯一鎮長候選人推薦給鎮人大投票通過,結果使鎮人大對鎮長的選舉反而成為一種形式上的確認,突顯了人大的“橡皮圖章”性質,實際上削弱了人大的法定權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被視為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國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設的一條重要原則就是必須加強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這個角度來看,大鵬鎮的選舉試點也存在著很大的問題。因此,當大鵬鎮黨委把李偉文作為唯一候選人提交鎮人大選舉前,其上級龍崗區的有關部門曾表示,如果在鎮人大的選舉時有10位以上的人大代表聯名推出別的候選人,那就應當嚴格按選舉法辦事,實行差額選舉;倘若最後的當選者不是李偉文,也應確認此選舉結果,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可是,對大鵬鎮黨委而言,萬一真出現這種45名鎮人大代表否決3,323名選民和813名黨員、幹部、職工、農戶代表的意志的情況,這場選舉改革就弄巧成拙了,因為由黨委操縱產生的鎮人大代表缺乏充份的民意基礎,卻在法律上具有真正的鎮長選舉權,那些民意票雖體現了一定的民主,但卻沒有法律地位。因此,更合理的制度設計似乎還是應改革鎮人民代表的選舉制度,以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質和民意代表性,即改“三輪投票制”為“兩輪投票制”,把第二輪的“代表性民意票”與第三輪的“法定性選舉票”結合起來,通過擴大鎮人大代表的數量,將現行試點的後兩輪投票合二為一。如此將由全鎮所有的合法選民直接推薦鎮長候選人的初步人選,然後由鎮黨委據此向鎮人大推薦民意票最多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正式候選人,實行差額競選,最終選舉產生鎮長。當然,這樣的改革將涉及對現行的人大選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重大修改,還涉及改變黨管幹部的政治制度,絕非易事。
第四,大鵬鎮共有具本地戶籍的選民5,259人,95%的人參加了首輪投票;但是,該鎮還有數萬名長住在此打工、務農的外來人口,他們卻無法行使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被排除在當地的所有選舉之外,成了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居民。當在大鵬鎮長期居住的民眾的大多數不能過問鎮長選舉時,大鵬鎮的此次選舉改革和民意表達的民主化意義就大打折扣了。其實,這種外來人口不能參與選舉的情況在沿海發達地區是相當普遍的。如何在一個經濟自由化程度較高、民眾遷徙頻率較高的地區保障和方便每個公民行使合法政治權利,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進程中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
二、關於目前中國鄉鎮長選舉方式改革的若幹思考
除了上述三個省的五種改革模式外,其他一些省也曾陸續進行過類似的改革嘗試。例如,1999年末河南省新蔡縣的孫召鄉和佛閣寺鎮就曾在學習深圳市大鵬鎮的經驗基礎上,探索過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雖然各地的改革有不同的特色和創新意義,但也存在著某些共同特點、普遍局限和發展障礙。
1. 共同特點
第一,中國農村鄉鎮政權民主建設的發展趨勢,無疑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利益分化、社會矛盾加劇、村民自治的推動以及世界民主化潮流的深刻影響有著直接或間接的關系。不過,這些地方實行選舉改革試點的動力主要不是自發地來自民間的壓力,而是來自較為開明的執政黨地方組織和政府有關部門幹部的建功立業心態。他們受中共“十五大”精神的鼓舞,希望藉此舉取得工作成就。例如,廣東省人大、山西省民政廳的主動推動,以及象中共大鵬鎮委書記紀志龍和遂寧市市中區委書記張錦明等人的積極策劃,都對當地的鄉鎮長選舉改革發生了極其重要的作用。雖然民眾對現行的權力資源配置機制不滿意,但“自下而上”的利益表達機制不暢通,民眾更無法主動爭取政治權力的享有或更多的政治參與權,因此不能通過民間萌發的對民主的主動追求來維護民眾的權益。
目前各地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都是在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的前提下進行的,是對“黨管幹部”原則在新形勢下的詮釋和實踐。所有的試點地區都是由上級黨組織精心挑選的。在所有進行了改革試點的鄉鎮,選舉的實際主持機構都是由地方黨組織直接領導的;選舉改革的宣傳發動工作都是在黨的領導下有組織地開展的;選舉的有關規則和程序也是在黨的領導下通過法定機構和程序制定的。結果,在所有的鄉鎮長選舉試點改革中,都讓黨組織的意志借助選舉的法定程序成為選民的意志。
第二,在試行鄉鎮長選舉方式改革的地方以前往往都積累了相關工作方面的初步經驗。例如,步雲鄉所在的遂寧市市中區1998年6月曾在保石鄉“公推公選”過一位鄉長,以後還以“公推公選”的方式產生過一位鄉黨委書記,先後用類似方式進行過13次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所謂的“公推公選”就是以公開招考方式選拔鄉鎮長,通過公開報考和筆試篩選面試者,再由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鄉村兩級幹部和各村村民小組長以及村民代表共同面試答辯人員,由此產生的優勝者再推薦給鄉鎮人大正式選舉。這種方式雖與規範化的選舉政治還有很大距離,但比傳統的由黨的組織部門在少數人中選拔幹部的機制要民主得多了。再如,卓里鎮從1989年起就是民政部的“村民自治示範點”,在山西省率先實行村民自治,選民的民主法制意識不斷增強,參政議政的能力逐漸提高,曾被民政部評選為全國百顆明星鄉鎮之一。
第三,各地鄉鎮長選舉的改革都突破了現行的“自上而下”式幹部選拔制度,開始接近現代政治的選舉制度。無論是大鵬鎮的競選演說會,還是卓里鎮通過電視實況轉播的公開述職報告大會,都呈現出一定的競選性質;即使是在最缺乏選舉政治內涵的南部縣“公推公選”的試驗中,有關部門的情況報告中也不時出現“競選”字樣;步雲鄉和綿陽市在選舉時都按國際慣例設立了秘密劃票間,由抽簽決定候選人競選演說的出場順序,保證每個候選人能公平地利用媒體,規定競選期間候選人的活動要受選舉的主持部門的監督。這些都反映出,中國的基層選舉制度改革有了規範化意識。
第四,在步雲鄉的直選模式設計中有政治學學者的參與;而在卓里鎮組織民意調查的過程中,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共中央黨校、民政部鄉村幹部培訓中心、《人民日報》、《中國青年》雜志社、《鄉鎮論壇》等學術界和新聞媒體的專家、學者、記者們也提供了許多建設性意見。這表明,中國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試點不只是基層幹部的努力,而且還得到了一些外來的支持和幫助。
2. 普遍性局限
第一,改革試驗的鄉鎮代表性不夠,當地黨組織精心選擇的試點地區都是社會矛盾不尖銳、人口數量相對較少、結構較為簡單、執政黨基層組織在群眾中威信較高的鄉鎮。有的學者考察了大鵬鎮的選舉改革後說,像李偉文這樣的幹部,在當地無論是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還是哪種形式的選舉制,都可能當上鎮長。由於影響選舉結果的各種可變因素幾乎都是在可控條件下發生作用,因此可以說選舉的結果事先已基本上可預知。這些試點都屬於選舉改革的“微型試驗田”或“試管嬰兒”。實行這一改革通常不是為了找到一種手段來解決當地緊迫的社會矛盾,而是在超前地試驗一種可能在不久的將來不得不選擇的解決基層政權政治合法性的途徑。如果執政黨敢於在若幹社會矛盾尖銳或鄉鎮黨政領導班子問題突出的地方,也進行鄉鎮長選舉方式改革的試驗,以尋求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也許將更加豐富此類改革的意義。
第二,盡管試點鄉鎮都試圖與選舉政治的國際慣例接軌,但其現實操作基本上仍屬於傳統的黨組織“選拔”制和現代選舉制之間的過渡狀態。選舉活動中的選擇性和競爭性是現代選舉政治的基本原則,缺少選擇性和競爭性必然會降低民意自由與充份表達的可能性。所謂的選擇性是指選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地對不同的候選人投票,從中選擇自己認為最滿意的人選;所謂的競爭性,是指被提名的候選人在角逐有限的公職的過程中,能在足夠寬松的環境中動用合法資源表達自己的政見,以爭取選民的認同。而從試點鄉鎮的選舉實錄來看,這兩種選舉政治的理念都未得到充份體現。
具體來看,有以下一些表現。首先,對候選人資格條件的規定過於嚴格,在現行法律的框架外又由地方黨組織對候選人的年齡、任職經歷、籍貫、政治面貌等設置了不同的“門檻”,限制了參選者的範圍和選民的選舉空間。其次,由於舊政治體制下形成的習慣的束縛,候選人的提名人數往往偏少,使原本極富創新意義的提名規則落空。例如,在四川省綿陽市人大代表10人聯名直接提名選舉候選人的試點中,11個鄉鎮的數百名人大代表聯名直接提出的候選人總共只有23名,有幾個鄉鎮甚至只提出了1名候選人。再次,雖然各試點鄉鎮都強調“競選”,但實際上並未擺脫考試選拔的窠臼。所謂的“競選”至少要包含兩項基本內容,即有持不盡相同的政見或治道的候選人供選民選擇,不同候選人應能運用合法的資源和方式積極主動地爭取選民的支持。在中國大陸既無政黨競爭(各“民主黨派”都依附於執政黨),有可能的改革突破口就只能是啟動黨內競選程序。但目前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還未實質性地進入這個層面。各地對競選的理解或多或少地都沿襲了現行幹部選拔制中的“考選”模式,誤把對候選人“公信力”的競選理解成對其“技能”、“知識”、“能力”的考核(如由黨委組織部門出面策劃“筆試”、“面試”等),以致於混淆了業務類公務員的“考選”和政務類公務員的競選。此外,試點地區的黨組織在選舉中還明文禁止某些競選的必要方式,如不許拉票、不許候選人自行與選民見面;候選人的參選資料公開程度也不夠;候選人之間缺少針鋒相對的辯論;選民與候選人雙向交流少,僅限於簡單的問答;對競選媒介的使用、競選費用的負擔、分配、使用、監管等,均缺少切實可行的規定。當然,在鄉鎮的地域範圍內,人口不多,基本上是“熟人”社會,這也使原本對競選極有意義的交通、信息、成本、政見、策略等技術性因素無法充份突顯出來。
第三,由於選舉改革試點基本上是“自上而下”安排的,在選舉創意、啟動、組織、督導等諸多環節,執政黨與政府都發揮了主導作用,因此,不能高估這類選舉改革中的民意影響力。由於選舉的組織者把高投票率視為選舉成功的標志,因此上級政府和黨組織在選舉前除了為選舉創造條件外,往往還全力動員選民參加投票;而試點選舉結束後,幾乎所有的總結材料都將高投票率視為選舉成功的標志之一,似乎投票率越高,選舉就越民主、越成功。這種邏輯是不成立的。首先,選舉是公民的一項權利,而不是義務,選民本可以自由選擇參與或放棄選舉。其次,高投票率與選舉的民主性並不存在必然的聯系。世界範圍內的經驗表明,人們本能地更關心經濟利益而不是政治利益,如果沒有意識形態或其他政治力的介入與動員,只要政治問題未嚴重影響到人們的經濟利益,選民對選舉中的政治議題往往興趣有限。公共選擇理論也認為,由於決定選民是否參加選舉的變數很多,從成本收益考慮,更多的選民可能會選擇“保持合理的無知”,因此選舉中出現高投票率並非常態。再次,在一個集權體制中,即使執政黨和政府通過全力動員而實現了選舉的高投票率,這也未必完全是選民意志的真實顯示,而可能部份地是集權體制功能的表征,當局對高投票率的過份“熱心”會制造出“虛幻的民主繁榮”。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對選舉效果的評判要避免被誤導。
第四,選舉程序的設計不夠合理,缺少規範性。選舉程序是選舉活動相關主體行使選舉權所必須遵循的方式、步驟、過程、順序的總和。選舉程序的基本功能是保證選舉在形式上的公正。一般而言,判斷選舉程序是否合理、正當,可有如下十項標準:一,確定性,程序一經設定,非經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輕易更改;二,有序性,程序的每個環節應有時間上的次序和空間上的排列組合秩序,程序一旦啟動,就應“火車那樣從一個站徐徐地開向另一個站,直到抵達終點為止”;三,不可逆性(又稱自縛性),程序的某一環節一旦過去或整個程序終止,就不能再回覆或重新啟動,“經過程序認定的事實關系和法律關系,都被一一貼上封條,成為無可動搖的過去”;四,周期性,即同一程序在相同或相近情境中能反覆適用;五,公開性,應以適當的方式保證各種規則為選民所知悉,程序的運行也應以選民所知悉的方式進行;六,公正性,權利義務的設定、實現及救濟應符合善意準則,平等、公平,程序主持人應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七,競爭性,應有足夠多的候選人適用程序,程序的對峙構造足以使候選人在選民面前充份檢驗其才略及公信力;八,效率性,程序設計應簡潔、便利,過於繁瑣會影響選舉的時效性,甚至於降低程序的權威性;九,法定性,任何程序皆應為法律所明文規定,不成文的慣例、內部的規範性文件不產生程序上的效力;十,可救濟性,程序本身的權威性受到質疑或權利人因程序而遭受侵害,皆應有相應的申訴、覆議、訴訟及賠償制度加以保障。
以這十項標準來衡量,試點鄉鎮選舉的程序還存在很多不合理、不規範的環節。第一,競爭同一職位的候選人所經程序不同。例如,步雲鄉由“政黨”提名的鄉長候選人譚曉秋未經第一輪預選或黨內競選就直接被黨組織指定為正式候選人,違反了“遂寧市市中區步雲鄉選民直接選舉鄉人民政府鄉長試行辦法”中“政黨提名的候選人、選區聯席會議推選的候選人,地位、權利、義務平等”的規定。第二,選民的參與程度不夠。例如,南部縣的演講、答辯大會僅由評委和人大代表參加,排斥普通選民的參與,其結果難以切實反映民意。第三,過份限制答辯中的提問個數及演講、答辯時間,候選人之間的質辯以及選民與候選人的交流不足。第四,在幾個試點鄉鎮都有候選人身為選舉領導機構的成員卻又同時參加競選,是“裁判”兼“運動員”,這種情況破壞了選舉的公正性。第五,參與民意測驗或“信任投票”的投票者的資格確定有時缺乏公正性,如深圳市大鵬鎮規定幹部、黨員、職工人人可以參加,而農民每戶卻只能有一人參加,事實上意味著鎮黨委把1名幹部、黨員或職工的民意等同於一戶農民數口人的民意,構成了政治歧視。第六,未認真實行秘密投票,有的地方未設置秘密劃票間,委托投票、流動投票、代填選票現象大量存在,甚至直接、間接地要求選民“亮票”。第七,在執政黨的候選人擁有壟斷性制度資源的前提下,執政黨提名的候選人與非執政黨候選人之間天然缺乏公平競爭。第八,部份規則過於簡單籠統,在實際操作中無法把握。例如,有關“不許拉票”的規定、人大代表聯署提名候選人是否可以在人大跨組進行等,都缺乏具體規則。以上所列舉的僅僅是眾多不規範程序中的一部份,選舉程序需要進一步完善。
3. 鄉鎮選舉改革的創新意義
首先,這為中國的政治民主化提供了一個新的生長點。鄉鎮長選舉模式的探索,有利於鞏固基層政府的治理基礎,增強基層政權的合法性。基層政府負責人由選民選舉產生,選民對領導人有評判權、甚至罷免權,這使地方政府負責人的合法性越來越多地依賴於本地選民的選票,而這些負責人與上級政府的關系則開始發生深刻的變化。伴隨著地方民主化的發展,基層政府負責人的民意基礎會逐漸強於中層以上的政府負責人,地方政府合法性程度的提高會構成對高層政治民主化進程的某種壓力。鄧小平就講過:“大陸在下個世紀,經過半個世紀以後可以實行普選。”[16] 如果據此制訂時間表,則由下而上地逐步推進、完善普選制基礎上的民主化,就應該盡快開始。
其次,鄉鎮選舉的改革也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個突破口,突顯出現行幹部人事制度的缺點,為從傳統的幹部選拔制度向現代政治選舉制度的轉變提供了一個合理而漸進發展的中間環節。目前鄉鎮長選舉改革試點地區選舉程序設計中存在著許多不合理、不完善之處,就與現行的幹部人事制度有關。鄉鎮選舉的改革將民主選舉的理念首先引入基層政治,在價值取向上肯定了“競爭性選舉”這一民主政治的核心內容,這的確是具有重大意義的,為逐步在操作性程序的層面不斷完善中國的政治選舉制度開辟了廣闊的空間。對目前所存在問題的深入探討和對這些矛盾的逐步解決,正是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重要動力。如果將建立和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視為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對“事務官”管理制度的改革,那麽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則是對“政務官”產生方式的最新探索。
再次,鄉鎮選舉改革試點地區存在的深層次問題為中國的學術界和政界提供了許多必須深入探討的重要課題。例如,基層政府民意基礎的制度化會導向要求執政黨的黨內民主,這是一個需要全面研究的問題;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能否得到鞏固並在廣度和深度上延伸,有賴於建立地方自治的制度基礎,而目前中國缺乏適用於全國的地方自治法律框架,這就提出了深入研究相對的地方自治問題的需要;由於在現實狀態下組織資源和社會動員能力以及傳媒等主要競選資源都被高度壟斷,社會政治生活中不存在相對公平的競選條件,因此需要深入研究如何有步驟、有秩序地逐步開放競選資源的問題;中國各地的經濟、政治、社會發展水平不一,差距很大,推進民主政治的動力也不同,即使是村民委員會選舉的發展程度和效果也很不平衡,而目前鄉鎮長選舉方式的個別改革模式究竟在什麽條件下可望逐步改善、推廣,也有必要深入研究。
4. 鄉鎮選舉改革的障礙
目前中國大陸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之所以能在部份地區逐步展開,主要是由於高層的支持或默許,由各試點地區執政黨組織、地方政府和地方人大積極推動[17],也得到了學術界的高度關注。僅2000年在廣東省深圳市,以大鵬鎮的鎮長選舉方式改革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就舉辦了三次。[18] 可以說,目前大陸的鄉鎮長選舉方式改革基本上是在現行體制內運作的。
但這樣的改革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來自於現行體制的種種阻力。除了現行體制內一部份政治上保守的力量或本能、或自覺地將發展基層民主選舉視為對執政黨領導的壟斷地位的挑戰外,農村基層政權中的部份幹部由於角色與利益沖突對此也較為消極。而更深層次的障礙還是來源於決策者對政治風險的判斷。
一些在體制內積極推動基層民主發展、努力為執政黨尋求和鞏固政治合法性基礎的人士在論述基層民主選舉對中國政治發展的意義時曾指出:“首先,要向全黨,向我們這個系統坦率地談兩個選擇。一個選擇是蘇聯,蘇聯的改革是先從中央做起,中央新思維不斷推進,基層卻沒有動。蘇聯的改革是自上而下,沒有讓人民熟悉民主的程序,接受民主教育,參與民主活動,最後,到國家分裂的時候,人民只知道拿起槍桿子,內戰不斷。另一個選擇是台灣。國民黨從50年代就開始了村的選舉,盡管國民黨一直控制到八十年代才開放,但客觀上國民黨的統治沒有被選舉推翻。”[19]
按照這一說法,一個長期壟斷政治權力的執政黨一旦開放政權,發展民主,給人民自由選擇的政治權利時,會面臨兩種選擇:一種是象蘇聯那樣急促地從政治高層推進民主選舉,其結果是整個社會缺乏推行民主政治的必要準備,迅速導致執政黨更替,國家分裂,社會動蕩,人民為此付出了代價;另一種是象台灣的國民黨那樣,從基層開始逐漸發展民主選舉,使人民逐步適應民主化的要求,培育民主政治賴以生存的文化土壤,其結果是不僅不會丟掉政權,還能鞏固政權。
然而,國民黨在2000年的台灣“總統”大選中的失敗卻給出了另一種估計,即開放黨禁、實行民主政治後,原來長期壟斷政權的政黨可能早晚會面臨下台的命運。這一結論不利於大陸高層決策者推進基層政權民主選舉的決心,大大增強了他們的政治風險意識。這是目前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能否進一步擴大和規範的主要心理障礙。2001年底至2002年初,大陸新一輪的鄉鎮長換屆選舉又將展開,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將面臨新的契機和抉擇。
利益集團、改革路徑與政治合法性危機
皖河
經濟學博士,現為經濟學副教授
一、關於利益集團的理論回顧
二、當今中國社會利益集團的形成、特點及其利益沖突
三、壓力集團主導改革路徑已經初露端倪
四、改革與政治合法性危機
五、當前中國經濟學家應該承擔的角色
一、關於利益集團的理論回顧
政治學首先開始研究制度變遷與政府決策過程中利益集團的作用。十八世紀美國的一些政治學家就注意到美國社會中出現了利益集團,並開始研究這些利益集團在政治和社會中的作用。詹姆斯.麥迪遜被公認為研究利益集團問題的“第一個重要的美國理論家”。他為利益集團下了這樣的定義:“為某種共同的利益的沖動所驅使而聯合起來的一些公民,不管他們占全部公民的多數或少數,而他們的利益是損害公民的權利或社會的永久的和總的利益的。”[1]
從麥迪遜的定義可以看出,如果說存在著一個所謂的社會的公共利益,那麽,利益集團的局部利益是與公共利益相悖的,因而,利益集團的存在對於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群體的權利都是有害的。關於利益集團的害處,另一位政治學家西奧多.洛伊提出了四個方面的主要批評:其一,它擾亂和破壞了人們對民主的組織機構及其制度的期望,並表露出它基本上對民主的不尊重;其二,它使政府變得無能,不能計劃;其三,它以關心管轄權限(由哪些采取行動的人作出決定)來代替關心正義(作“正當的事”),使政府道德敗壞;其四,它用非正式的討價還價來反對正式的程序,削弱了民主的組織機構及其制度。[2] 盡管利益集團的存在從本質上看是壞的,但是,由於利益集團的出現來自經濟人的本性,來自部份人對其共同利益的維護,所以利益集團不可能自動消失,也不應該使用強制的方法將其消滅。於是,麥迪遜提出了利益集團之間“遏制與平衡”的概念。他認為,必需依靠一個利益集團的“野心”與另一些利益集團的“自私傾向”相互對立的辦法來使“利益集團的禍害”受到遏制。[3]
在麥迪遜提出的利益集團之間遏制與平衡概念的基礎上,另一些政治學家認為,多元利益集團的存在本身就是民主的一種形式,是美國民主的一種固有的特徵,所以並不是什麽壞事。他們列舉的理由中有這樣關鍵性的兩條:第一,美國社會中絕大多數人口都歸屬有組織的利益集團,雖然他們個人並不一定直接參與利益集團的決策,但他們可以影響利益集團的決策;第二,公共決策可能並不一定總是代表多數人意願的,但它可能是各利益集團的影響大體均衡的表現,因而會相當近似於整個社會的意願。[4]
通過以上的簡單回顧,可以得出兩個結論:第一,不存在理想的一致的公共利益,利益集團在現實社會政治生活中是客觀存在的;第二,只有當利益集團很活躍,而且各利益集團之間形成了相互制衡的局面時,利益集團參與決策過程本身才是民主的一種方式,否則利益集團的存在有悖於民主。
經濟學研究利益集團問題相對較晚。古典經濟學研究的對象是居民戶與廠商,而且假定條件是完全競爭,即居民戶與廠商是原子式的,獨立作出決策。上世紀三十年代,喬安.羅賓遜第一次比較系統地研究了不完全競爭經濟學,將勾結起來的廠商作為研究對象並建立了相應的模型,但仍是將廠商放在市場交易的背景下進行研究。到了六十年代,經濟學家奧爾森在其專著《集體行動的邏輯》中,較系統地分析了利益集團的形成及其內部運作情況,也涉及到了利益集團影響決策的問題,但沒有將利益集團的分析與宏觀上的制度變遷過程聯系起來。進入七十年代,布坎南等人研究公共選擇時,首次成功地將經濟學用於政府決策研究,但重點研究的是政府官員的行為決定,並且將官員也作為古典經濟學中原子式的個人,而沒有將其作為一個利益集團對待。
進入八十年代中後期,新制度學派在西方經濟學界崛起,才將利益集團作為研究制度演進過程中的一個基本單元。諾斯、戴維斯等人在經濟史研究中專門研究了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奕對經濟制度變遷的影響過程。他們認為,制度演進的方向與一個社會中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奕過程及結果相關。因此諾斯說:“如果說制度是遊戲規則,那麽利益集團是玩家”。[5] 新制度學派還認為,從靜態上看,制度演進的方向是由社會中處於強勢地位的利益集團決定的;而強勢集團之所以能夠決定制度演進的方向,又主要是通過一定的方式獲取國家政權的支持,或通過贖買,或通過強制。諾斯曾舉例說,十六世紀初,當英國的新生資產階級與舊的封建地主階級發生矛盾時,前者用金錢贖買了封建特權,獲得了英國王室的支持,使得資本家投資的積極性空前高漲,資產階級迅速崛起,英國也迅速走上了興盛之路,才有了後來的“日不落帝國”;同時期的西班牙也出現了相似的矛盾,但政府卻支持了代表封建利益的羊毛團(即羊毛出口商和專門養羊的地主組成的利益集團),從而使西班牙這個原來實力比英國強大得多的國家走上資本主義發展道路的過程更艱難,因而其地位也逐漸被英國所取代。[6]
與政治學對利益集團的研究相比較,諾斯等經濟學家對利益集團在制度演進中的作用的研究有很大的不同。政治學研究的利益集團是在制度均衡狀態下的利益集團,假定政府的角色是在利益集團之間尋找平衡,因此盡管某一項決策也許有利於某一利益集團,但在長時期內政府決策還是照顧到所有利益集團的利益的;但諾斯將利益集團作為研究的基本單元對待時,他關注的是制度變遷過程中的利益集團,假定各利益集團的勢力是不平衡的。因此有的學者將諾斯等人所說的利益集團稱為“壓力集團”,壓力集團本身是利益集團的一種;但只有社會中的強勢利益集團才有力量對政府形成壓力,以各種手段獲得政府的支持──最極端的情況是迫使現任統治者下台並扶持自己的利益代理人上台,因此社會中的強勢集團就是該社會中的壓力集團。值得注意的是,壓力集團的出現往往是一個社會中利益集團之間力量失衡的結果與表現。
二、當今中國社會利益集團的形成、特點及其利益沖突
改革開放以前,執政黨及政府是不承認中國存在不同利益集團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傳統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認為,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的利益高度一致,價值觀也是集體主義取向,強調個人利益服從組織利益、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所以代表局部的狹隘利益的利益集團不應該也不容許存在。其二,盡管事實上這種馬克思所謂的“籠罩著迷信和家庭色彩的”“地域性共產主義”國家
[7]不可能真正使全體公民的利益同時得到滿足,個人以及團體的利益仍有待自己去爭取,但由於這種體制雖名為社會主義、實際上卻仍延襲以服從等級制為特徵的傳統型統治,而人民也習慣於等級制的傳統型政治,因此社會中僅存在著“自在的”利益集團,而不存在“自為的”利益集團。換言之,事實上存在著的各利益集團間的利益分配只能由政府按各利益集團的政治等級決定,各利益集團之間則很少直接沖突,所以政府更有理由認為不存在公開活動的利益集團。
鄧小平主導的改革開放始自放權讓利,其實這已經隱含著承認社會中存在著不同的利益主體:即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這一改革的取向從一開始就是市場性質的,後來中國共產黨進一步明確了改革目標就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樣,市場取向的改革就自然而然地培育出了多元的利益主體,並且使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實現更加依賴於自身。在這種背景下,原來在計劃經濟體制中僅表現為“自在的”利益集團日益變成“自為的”利益階層;各利益階層的成員越來越意識到本利益集團的利益共通性,並且越來越以聯合的方式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如雨後春筍般崛起的民間團體與協會就是一個有力的證據。
1988年中共在13屆2中全會工作報告里第一次承認中國社會存在著不同的利益集團:“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內部仍然存在著不同利益集團的矛盾。”[8] 被視為黨內理論權威的鄭必堅與賈春峰還配合此報告發表了長篇文章。這兩位作者把處理不同利益集團的矛盾視為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中心內容:“講國情,其次就要講人們的經濟和社會關系。這里不僅包括所有制結構和分配形式,而且包括在改革中人們利益關系的調整,社會利益群體、利益集團的形成和演變,以及各種社會矛盾的實際狀況和變化。如果能就這類問題,特別是社會利益集團和社會矛盾問題,在一個縣、一個市的範圍,進而在全社會的範圍,作一番深入的調查和分析,這對於精心指導改革、妥善處理社會矛盾、保持和發展安定團結的局面,都是一項基本功。”[9] 但由於傳統意識形態仍居於不可或缺的位置,加之其他因素,尤其是政治風波的影響,改革開放中利益集團問題的日漸突顯反倒成為九十年代執政黨及其控制的媒體的一個欲說還休的話題。
不過,自八十年代後期以來,中國學術界對利益集團的研究不斷深入,其中孫立平、何清漣、李強、楊繼繩等學者的研究卓有成效,並受到知識分子的廣泛重視。綜合各家成果,筆者在此按獲取生活資料的手段對經濟領域的利益集團作如下簡單的劃分,認為中國目前主要存在四類利益集團:權力集團,即政府及公有制經濟中的管理者;資本集團,主要指私人及外商投資者;勞動力集團,主要包括企業職工與農民;知識集團,主要指人文知識分子與專業技術人士。但在中國特定的改革路徑中,目前的利益集團總體上有一個突出的特點,即利益集團之間權力和資源分配的不平均導致各集團之間的實力極度失衡。[10]
在當今的中國,權力集團不僅擁有政治上的權力,還因為市場取向改革的不徹底而擁有相當大的經濟權力,更突出的是,這一集團擁有在各利益集團之間分配政治與經濟資源的權力。新崛起的資本集團與知識集團中的專業技術人士因擁有在現代化過程中最重要的兩種生產要素──資本和技術,加上改革開放以來執政黨和政府將其政治合法性轉而建立在經濟發展上,所以這兩個集團在社會中也占據著強勢位置。實際上,“科教興國”方略的提出、中共“十五大”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制度性質的重新確定、以及將“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份”、“允許和鼓勵資本和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寫進共產黨的黨代會報告,就意味著“資本集團”與專業技術人士的地位得到了極大的提升。隨後的修憲以及最近宣布的允許私營企業主入黨則更進一步地表明,“資本集團”社會政治地位的上升已使它們具備了表達其利益訴求與政治上“議價”的渠道和能力。知識集團中人文知識分子的自由空間雖然仍顯狹小,但由於媒體日益商業化和獨立化,他們開始有機會獲得一定的話語權力。因此可以說,權力集團、資本集團與知識集團在中國得到了較為充份的發展;但與此同時,由企業職工與農民構成的勞動力集團的利益卻在改革過程中相對地受損,加上工會不能有效地發揮保護職工利益的作用,而農民則根本無法組織維權性集體組織,所以勞動力集團地位的下降使得這個集團已經淪為社會的弱勢集團。
經濟改革本身是一個利益重新調整的過程,“轉軌好比分家。這個比喻不能狹義地只理解為公共資產的量化到個人。......實質上計劃經濟就是‘交易權利’高度集中於計劃者的經濟,而市場經濟則是交易權利高度分散的經濟,因而由前者向後者的轉軌,不管形式上有沒有‘分配式私有化’的程序,實際上都意味著交易權利的分配。”[11] 筆者以為,若將此述中所用的術語“交易權利”換成“交易資源”或許更貼切。正因為原來由國家掌控的初始交易資源總是有限的,而改革的過程必然是初始交易資源的再分配過程,各利益集團都想多得一份,因此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沖突就無法避免。而且,隨著漸進式改革的日漸深入,這種利益沖突會越來越激烈。其原因在於:一方面,“由外圍到中心”的漸進式改革的思路決定了最有價值的交易資源的重新配置總是放在改革的後期即所有制改革階段,而各利益集團爭奪的焦點也在於最有價值的交易資源;另一方面,改革越深入,可供重新分配的交易資源也越來越少。在此情勢下,各利益集團勢必會動用各種手段來搶奪最後僅剩不多的卻是最有價值的份額。
三、壓力集團主導改革路徑已經初露端倪
按照新制度學派的基本觀點,制度變遷具有一種路徑依賴的特性,即制度變遷的最終結果往往與制度變遷的初始條件及偶然因素相關,不同的路徑會產生制度變遷的完全不同的結果;也就是說,在改革中起決定作用的是改革路徑,即使明確了“改革方向”也並不能最終決定改革的實際結果,更不能決定新制度的效率;即便有一個願望十分良好的改革方向,但改革路徑仍然可能離開設定的改革方向的良好初衷,甚至背道而馳。改革路徑的形成很大程度上與利益集團之爭相關。正因為中國的各利益集團的整體發展極度不平衡,強勢集團與弱勢集團之間實力懸殊,從而使強勢集團作為壓力集團完全具備了操縱改革方向的可能性;又因為當下中國各利益集團之間對交易資源再分配中最大的、最有價值的份額的爭奪十分激烈,甚至發展到了不擇手段的地步,這時壓力集團對改革路徑的主導就由可能性而理所當然地成為現實性了。
權力集團掌控著交易資源的再分配權力,出於自利的考慮,他們主導的改革無論如何都不會觸動自己這一利益集團的既得利益,所以政治體制改革總是落後於經濟改革。國人曾對政府機構改革寄以厚望,但事後又不免失望。中央政府機構改革的基本舉措是將一部份行政人員分流至事業單位,但事業單位改革卻至今未有實質性進展,因而吃“皇糧”的總人數並未明顯減少;在中央政府機構改革中即使有個別人被調整到其他崗位,也得到了十分豐厚的補償。當3,000多萬農村貧困人口和1,500多萬城市貧困人口生活在日益絕望的境地時,政府公務員卻多次加薪。當住房改革進入實施階段時,建設部宣布,只有政府公務員可以獲得增發的住房補貼,至於對國有企業職工則不會增發,理由是他們的工資中原已包含了住房補貼。事實上,失業下崗的原國有企業職工根本就不再有工資、拿不到一分錢住房補貼,卻還得交納逐年提高的房租;同樣是購買目前居住的國家用公共積累蓋的公宅,政府公務員可以在工資之外領取住房補貼,國有企業職工卻沒有這樣的機會。明知治理亂攤派亂收費、減輕農民負擔是必不可少的舉措,但僅僅因為要照顧到基層幹部的“腰包”,中央政府卻讓農村的費改稅改革中途夭折。所以有學者指出,中國的市場型改革只能在權力集團自定遊戲的鳥籠中進行,如此則改革受到既得利益的阻礙也就不足為奇了。[12]
維護既得利益的還有資本集團。他們雖是改革的受益者,卻不願按“卡爾多標準”[13]
對承擔著改革成本的利益受損者作出任何補償。同時,資本集團成為社會中的較富裕階層後又比較看重對今後改革的預期,即考慮得更長遠;他們估計到,在下一步由增量帶動存量的改革中,可能會輪到自己更多地分擔改革成本,因而那時他們的預期收益未必會超過預期成本,也就是說未必有凈收益,他們由於害怕進一步的改革會觸動他們的既得利益而變得保守起來。
知識集團中的人文知識分子的利益附著在其他社會利益集團的利益之上。在社會各階層利益分化的過程中,知識集團內部相應地出現了分化。但總體上這一利益集團的多數成員都依附社會中的強勢集團,部份人依附於權力集團,為權力集團詮釋與宣傳主張及舉措,確保改革沿著既定的路徑繼續下去;還有一部份人則依附新崛起的資本集團,為其出謀劃策,幫助資本集團謀取更高的社會地位。
壓力集團主導改革路徑的最主要後果是,整個社會腐敗嚴重,同時收入差距極度懸殊。腐敗的根源是因為權力集團不願意輕意放棄交易資源的控制權,並最大限度地“利用”好改革中的交易資源再分配權力進行索租活動;而與此同時,能夠出最高價錢購買交易資源的恰是新崛起的資本集團,所以腐敗其實是這兩個強勢集團之間的交易與合謀。收入極度懸殊則表明,與改革前相比較,交易資源在強勢集團與弱勢集團之間的再分配極度不公平。在改革過程中獲取了更多的交易資源的強勢集團迅速利用這種資源富了起來;而弱勢集團可利用的交易資源相對於強勢集團而言則少之又少,因而收入差距越拉越大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團之一的資本集團雖然人數較少,但政治上的影響力比較強大,有充份的資金和手段組織起來;而普通老百姓因經濟地位的式微而日益被邊緣化,同時因缺乏公共基礎而不易組織起來。所以,在勞動力集團進一步被邊緣化的同時,資本集團有可能進一步得到政府的扶持,與權力集團合流,同時獲得知識集團中主流群體為之做合法性辯護,進而集體操縱改革的方向,這是影響中國今後改革路徑的更大危機。在以往的改革年代中已發生過許多類似的事,最近的兩件事更“耐人尋味”。其一是,去年在執政黨的代表大會上,已有人提出要重新認識馬克思的勞動理論與勞動價值論;另一件事是去年底幾位據稱與“莊家共舞”或本身就是“莊家”的經濟學家竟然公開圍攻主張規範股市交易秩序的另一位經濟學家,而圍攻者中最有影響的一位還同時身兼全國人大常委之職。
四、改革與政治合法性危機
著名社會學家沃勒斯坦指出,任何政治體系的合法性的核心在於,必須給其精英集團及骨幹分子以很高的報酬,同時這種高報酬要能得到普通民眾的認可;而要得到普通民眾的認可,亦即建立政治合法性的基礎,主要又取決於公意和服從;在一個號稱民主的國家,公意指決策要體現多數人的意志;要讓人民要服從政治統治,可以靠法治,即人民認為骨幹分子的高報酬是有法可依的,也可以靠權威,即人民對權威絕對甚至迷信般地服從,法治與權威是相互影響的。[14]
在中國二十年的經濟改革中,強勢集團主導改革路徑造成了嚴重的兩極分化和腐敗,如不能及時糾正,將使中國現政權面臨合法性危機。從公意的角度看,政府的決策若要符合公意就必須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在改革中即決策必須能給社會的大多數成員帶來福利的相對增進,而且這種福利的相對增進是以主觀認知基礎上的效用來衡量的。但在中國進行的有關調查卻表明,自八十年代中期以來,國有企業工人以及廣大中西部地區的農民都認為自己在改革中相對利益受損。盡管有主流經濟學家說,下崗職工的生活比改革前好,所以改革對他們的利益損害不大,但是,下崗職工自己卻不是用這種絕對生活標準來衡量其改革中的利益得失的,下崗職工比較的是他們相對於獲益集團的利益變化。馬克思曾用威廉.魏特林的話說:大家都住茅草房,都沒有什麽說的;但只要有人住進了樓房,即使其他人住進了瓦房,也照樣會引發不滿。學者何清漣曾就中國的社會結構現狀作過一個估計,認為從改革中得到好處的人僅占總人口的16.4%,而社會下等階層和被邊緣化了的階層卻占了人口的83%以上;中國並未在改革中形成真正的中產階層,社會結構的主體部份基本上是貧民。[15] 這種讓大多數人覺得相對福利受損的改革,極大地動搖了政治合法性的公意基礎。
其次,從服從的角度來看,民眾對統治的服從與社會是否公平密切相關。有些主流經濟學家認為[16],毛澤東時代也不是平等的,同樣是有人吃肉有人喝湯,只不過老百姓看不見別人鍋里是肉還是湯,所以有一種幻想中的平等。這種說法無非是想說明,不平等總是存在的,毛澤東時代民眾能順從政府,今後即使有不平等也應該如此。確實,毛時代的老百姓是非常順從的,那首先與對毛的個人崇拜以及對執政黨權威的高度認同有關;其次,那時的不平等表現在明處,即待遇上嚴格的等級制,由於享受高待遇的政治精英都是戰爭中的勝利者,民眾並無多少不平感,因此毛時代可以在社會不平等的條件下維持相當牢固的政治合法性基礎。但現在就完全不一樣了。市場經濟造就的市民社會、科學主義、世俗理性已徹底消除了人民對政治領袖的個人崇拜和對政治精英的盲目順從。更重要的是,社會中大多數人都認為,新一代在改革開放中發了跡的精英靠的並不是其個人技能或真正的努力,而是加入權力資本化過程,他們未承擔改革成本,卻取走了可占用國民財富中的絕大部份。民眾不僅不認同這些精英的行為,反而懷疑他們的財富和地位的正當性。所以,這些精英統治的政治合法性基礎也被極大地削弱了。
有學者認為,在中國現行政治系統的合法性基礎中,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占有不可或缺的位置;但強勢集團主導改革路徑所造成的腐敗與收入懸殊已從根本上動搖了支撐現行政治系統的意識形態。[17] 調查表明,許多老百姓、甚至精英階層中的一部份人都認為,中國已不再實行社會主義;而部份老“左”派則更是直接了當地批判現在的改革已背離了社會主義方向。西方也有學者認為,即使是按照幾百年前柏拉圖所理解的那種社會主義來看,即強者支撐社會、社會扶持弱者,現今的中國也算不上是什麽社會主義;相反,“資本主義創業時期那些規律還殘酷無情地起支配作用,決不下於西方最初的工業化階段的陰暗年代。”[18]
如果不能根本遏制目前的改革路徑所造成的腐敗與兩極分化,中國很可能出現政治合法性危機。權力集團以為,只要維持經濟的某種程度的發展,再嚴密控制傳媒,建立一個虛幻的所謂體現“全體人民利益”的言說,就能渡過這一難關。這是一種誤解,因為經濟發展從來就不能真正成為政治體系合法性的基礎;即便經濟能有所發展,政治也未必穩定,世界當代史上有不少深刻教訓。上一世紀三十年代,中國的經濟發展速度並不慢,上海甚至成為亞洲最發達的城市,但社會不滿還是不斷積蓄,最後讓共產黨的革命取得了成功;伊朗在巴列維國王統治下也曾經歷過15年的經濟高速增長,年平均經濟增長率高達10%,就在經濟繁榮、歌舞升平的時候,卻爆發了1979年的霍梅尼革命,巴列維國王至死也不明白自己為什麽會下台。
如果任由壓力集團操縱中國改革的方向,在深層次的合法性危機狀態下,存在著嚴重的社會動蕩的危險。由於占人口絕大多數的社會中的弱勢集團在改革中除了倍感失望外並無所得,所以他們不再願意支持改革,在強勢集團因維護既得利益而變得越來越保守的情況下,改革在國內已經沒有多少動力了。現在,利益集團之間的貧富懸殊已經接近或即將突破弱勢集團的心理承受底線,而強勢集團在社會結構中只占少數,一旦有什麽突發事件,就極易成為社會動亂的導火線。
五、當前中國經濟學家應該承擔的角色
在中國當前各階層矛盾如此突出、處處充滿不穩定因素的情況下,經濟學家要超脫出對自身短期利益的考量,應當關注社會中弱勢群體的狀態。這不僅是經濟學家有沒有社會良心的問題,也是經濟學者這個群體自身的長期利益所在。只有當中國社會各利益集團之間能形成制衡的局面,從而在這種利益集團相互擎制的基礎上建立民主制度,才能確保中國這個多災多難的國家走出反覆治亂的循環之中,也才能真正保住經濟學者自身的利益。但令人扼腕嘆息的是,當今中國的主流經濟學家們卻在進行相反的努力。一方面,其種種說法表明了他們為改革中的強勢集團“服務”到底的“決心”;另一方面,他們又以一些堂而皇之的“言說”為強勢集團操縱改革路徑的做法提供合法性辯護。
居於主流地位的經濟學家中有三種比較典型的說法。其一是“經濟學家不講道德”[19],意即經濟學家在社會責任或道義方面不采特定立場。其二是,“經濟學家就是為利益集團服務的”[20]。有趣的是,這兩種相互矛盾的說法來自同一位學者;後一個說法是最近提出來的,或許是言者後來意識到了前言之疏漏,經濟學家的確無法擺脫傾向於某些利益集團的立場?第三種說法或許可以被約略概括為“精英主義”。有位主流經濟學家如此寫道:這個世界只有“三個活動領域和三類人”:“一是政府機構及官員,二是科研教育單位及學者,三是企業組織和企業家,......三類人各顯其能,各取其利,是分工和交易的要求,也是最有利和最有效的安排”。[21] 在這幅對現實世界的描繪中,“官員、學者與企業家”之外的普通百姓全然消失了,似乎中國的改革過程就是這三個群體通過互相“分工、交易”謀求對各自“有利”的安排的過程:新的資本階層崛起成為改革中的既得利益集團,同時通過金錢進一步收買掌權者,以鞏固並加強自身的地位;而掌權者通過出讓權力也致富了,成為另一個既得利益集團;“學者”則為兩個集團各自攫取利益的行動提供“改革理論”方面的合理性和合理法辯護;三個集團結盟,“各顯其能,各取其利”,似乎就把整個社會引入了“自由秩序”之境。
上述三種說法中,第二、三種表達的是同一個意思,即發表這種看法的經濟學家自己承認,他們的觀點可能是有目的地為某些利益集團辯護的。不過第三種說法比第二種說法坦率得多,它幾乎明白無誤地說明了,這樣的“學者”群體在為哪些利益集團服務。但這種言說的最大弱點是太一廂情願了,可惜中國的社會從來就不是只由這三個僅占人口5%不到的群體組成的。這三個群體把占社會絕大多數人口的社會群體排除出改革的獲益者行列,而通過三個群體之間“各顯其能、各取其利”地“分工、交易”來操縱中國的改革路徑,其結果恐怕很難是對中國制度建設的“最有利和最有效的安排”;恰恰相反,卻非常可能是歷史上反覆出現的、讓這“三類人”最害怕的那種社會結果。
第一種說法在某些場合可能反映了現實情況,而在另一些場合則明顯是錯誤的。確實,作為專業技術人士的經濟或金融研究者在為其雇主工作時,他只是以個人的知識和技能提供專業服務,盤算的主要是其研究工作的投入與收益之對比,並不摻入多少關於其工作結果的社會價值判斷,至於其雇主的個人政治傾向或價值偏好,則不是專業技術人士所能過問的。但是,如果經濟學者參與政府的政策研究、提供政策咨詢,情況就完全不同了。政策咨詢本身應該是為公共利益服務的,是絕對有道德底線的。這個道德底線就是,研究者應充份考慮到社會中各利益集團的利益需要,而不是有目的地只為社會中某個特定利益集團服務,尤其不能打著為公共利益服務的旗號而販賣為特定利益集團謀利的“政策私貨”,那屬於政策研究中的“走私”行為。當然,經濟學家作為自利者,有些人可能會試圖通過影響政府的政策來間接地謀取個人利益。正因為存在著這種可能性,所以參與政府政策研究的經濟學家就有義務公開其利益立場,讓公眾判斷他們的定位和立場是否明顯地圖利於某個利益集團;換言之,這是一種避免政策研究中的“走私”行為的“自清”行動。連最“自由主義”的美國經濟學大師弗里德曼都說過,經濟學家在經濟學原理問題上其實分歧並不多,他們之間的分歧主要在政策層面,而其原因就在於事涉當事人的利益。
在中國的現實背景下,經濟政策的研究者應當以促進各利益集團之間關系的均衡、化解可能的社會動蕩、把改革引向良性發展的軌道為基本行為準則,這是學者表現其應有的社會良心的方式。否則,如果學者為了個人利益而一味替強勢集團的不正當行為辯護、乃至出謀劃策,假公共利益之名而媚權勢者以圖利、欺弱勢者而悅上,就不僅有虧良心和道德,而且有負其學術職銜之尊。
中國經濟改革過程中最關鍵的變量就是制度變遷,而制度變遷的實際走向取決於利益集團之間的較量,所以研究轉軌時期中國經濟的經濟學就不能簡單套用西方那種假定制度環境穩定不變、排除非經濟變量的經典經濟學理論,而必須盡量借鑒政治學中的政治經濟學和社會學中的經濟社會學理論。中國的一些主流經濟學家們近年來提出了一些“改革理論”,回避現實中尖銳的社會政治矛盾,而模仿西方經濟學的框架用單純經濟概念為強勢集團的政策提供“理論說明”。
例如,中國經濟學界一些關於產權改革的討論認為,為了使產權清晰,以減少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可以在產權重新分配的過程中不擇手段,不顧及社會公正。這種說法實際上起到了為權勢者在“產權明晰”的幌子下變相轉移侵吞國有資產的行為辯護的作用。在這個問題上,西方經濟社會學關於“道德經濟(moral economy)”的討論很有啟發。在關於“道德經濟”的討論中,有的觀點認為,產權並不是簡單的法律上和財務上的規定,它是有道德含義的,如果所有者獲得的產權缺乏社會認可的道義性,或者說根本就被社會多數人認為是對他們的劫掠,那麽這樣的產權是不可能構成對所有者權威的足夠支撐的,並由此而大大增加產權體系運轉中的交易成本。若把這一觀點引用到對中國的改革過程的觀察中,可以發現:在改革的初期,由於產權明晰化所減少的交易成本,大於因產權變遷過程中缺乏道德(公正)而增加的交易成本,改革可以比較順利地推進;而到了現在,隨著社會矛盾的積累,尤其是兩極分化日益突出,在不道德的產權明晰化過程中減少的交易成本,已不足以抵消由此增加的交易成本,所以改革的推進就越來越困難,產權改革也就很難再取得有利於社會經濟發展的效果。
另一個例子是,中國有不少經濟學家常用西方新自由主義經濟學批判福利國家的理論來為企業甩社會福利包袱的做法辯護,理由是中國經濟因為過去有太多的社會保障而缺乏效率,現在為了提高效率就有必要取消諸多社會福利。但實際上,目前中國的改革難以進一步推進的一個重要原因恰恰就是社會保障太少而不是太多。中國本來就未建立起社會保障網絡,隨著國有企業大幅度削砍職工福利,越來越多的城鎮人口遊離在社會安全網之外,更何況八億農民從來就沒有任何社會保障。[22] 這種為了減輕企業和政府短期財務負擔而削弱社會保障的政策,使人口的大多數面對改革而缺乏安全感,進而加劇了潛在的社會沖突的可能性。
再一個例子是一些經濟學者有意掩蓋中國嚴重的收入分配不公的現象,單一片面地強調效率而回避分配問題上的公平,以低估各階層基本利益的沖突程度。例如,一些主流經濟學家直到現在仍堅持認為,中國改革最大的威脅來自於平均主義。[23] 而實際上各種民意調查都表明,目前收入分配上的極度不公正所造成的社會心理失衡可能引發社會沖突、甚至是暴力沖突。在其它實行市場化改革的原社會主義國家里,分配不公的情況都沒有象在中國這樣惡化得如此之快。[24]
世界銀行的研究表明,中國這十幾年改革造成的貧富鴻溝是十分驚人的,社會的整體不平等“是所有有資料國家中惡化最快的”,該國際組織並警告中國政府,在下一步政策措施中必須充份注意到由此可能造成的後果。[25]
筆者以為,經濟學家這個群體中的多數人在改革中承擔什麽樣的角色,是中國的知識精英選擇社會功能的一個縮影。也許,知識精英自身的單獨努力不足以改變目前的改革路徑,但其選擇卻對未來的制度演變路徑具有重要的指標意義。如果知識精英都偏好與權勢者合流謀利,那麽社會動蕩的發生就不足為怪了。
2002年
中國改革的得與失
何清漣
美國芝加哥大學訪問學者
一、對中國改革得失的幾種算法
二、對改革的反思
三、誰享受改革成果?誰付出改革代價?
四、關於“保守派”與“改革派”的政治神話
五、20世紀的中國革命到底解決了什麽問題?
六、政治利益集團、經濟利益集團與一些外商相結合,聯合統治廣大中下層人民
“改革到底為的是什麽?我們在改革中究竟得到了什麽?”
回顧持續了23年的經濟改革後,許多中國人都不由自主地要提出這一問題。盡管在80年代民眾曾因改革而普遍受益,但90年代以來經受種種痛苦的人卻遠多於獲益者。毫無疑問,今後中國需要繼續改革,但“需要什麽樣的改革”卻成了人們日益關心的問題。目前這種缺乏政治民主化、日益向個別利益集團傾斜的“改革”只會使中國陷入深刻的社會危機。
一、對中國改革得失的幾種算法
對中國改革的得與失,從不同的立場出發有不同的算法。
中國政府理所當然是只計算“成就”,其標志就是每年的經濟增長率以及幾個亮麗的“現代化櫥窗”(如上海、北京、廣州、深圳等城市);而與財富的生產同樣重要的財富的分配狀況卻被刻意掩蓋起來。經濟增長現在構成了政府的合法性基礎,也成了不少樂於與中國政府在研究項目上合作的外國學者對中國的發展持樂觀看法的依據。至於中國政府習慣性地對統計數據造假這一特點,卻被這些學者出於種種原因而忽視。於是形成了一種值得注意的“循環”:壟斷了各種信息供給的中國政府是所有研究資料的權威提供者,而一些外國學者根據這些資料所做的研究,不管與中國的現實有多大差距,又被中國政府有選擇地登載在《參考消息》及其它各種介紹國外的中國研究的報導中。中國政府藉此向本國民眾證明:中國經濟建設的成就已為外國學者的學術研究所論證並認可!在表面上民族主義情緒高漲、實則在西方文明面前深深自卑的大部份中國公眾當中,外國學者的“科學論證”還是有相當市場的。而中國政府對這些研究結果的“認可”,則成了這些外國學者進入中國訪問考察、並爭取本國研究經費的“條件”。當然,中國政府與這些外國學者在資料與論證上互相賦予“合理性”的利益關系,對學者們來說畢竟不太光彩,因此被深深掩蓋起來。
當局在修改歷史與控制輿論上向來有豐富的經驗,目前在虛構“改革成果”與社會現狀方面更是不遺余力。中國的媒體善於制造虛假信息,這只要比較中美兩國最重要的報紙《人民日報》與《紐約時報》就不難看出。讀者若只閱讀這兩家報紙的本國新聞,一定會得出如此印象:美國社會問題叢生,而中國則是一個幾乎沒有社會問題的“美好世界”。而這種“謊話重覆1,000遍就成了‘真理’”的“戈培爾定律”所產生的歷史後果已顯現出來:一些國人對“文革”時期的報紙深信不疑,那些連毛後的政府都承認有不少虛假成份的數據,竟然被個別中國學者用來證明“文革”時期的偉大經濟成就。[1] 如果說,“文革”及“文革”前的政府只會愚蠢地使用政治高壓與專政手段強迫人們說謊,那麽這些年來政府的政治智慧已有所“提高”,它不但學會用利益手段控制國內傳媒與學術界,還將這一手段用之於控制國際社會欲與之交往者。
中國的部份經濟學家對90年代以來“改革”造成的嚴重分配不公其實了然於心,但出於利益驅動,他們不是批判這種只照顧極少部份權勢者利益的“改革”,而是竭力為這種“改革”作“學術”辯護。為此他們提出了一種“代價說”:首先,他們構造了一個“世界”,聲稱社會中只存在政府官員、企業家以及為這兩部份人服務的學者,其余的社會階層則被排斥在這個“世界”之外;然後他們創立了所謂的“代價說”,即中國的“改革”必須付出代價,而這“代價”就是要容忍腐敗,用“體制外資源(金錢)來贖買體制內資源(權力)”;這種“權錢交易”被譽為“成本最小、效益最大”的“交易方式”,他們認為,通過這種方式就能促使中國經濟盡快轉軌。前幾年在中國引起極大爭論的“經濟學家要不要講良心、經濟學是否道德中立”這一外國讀者多少會感到荒謬的問題,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堂而皇之地登上中國的學術殿堂,並成為一個煞有介事的學術命題。有幾位著名的中國經濟學家曾公開提出,“經濟學家就是要與利益集團相結合”,有人還公開提出要建立一個按權力地位分配社會財富的等級序列[2]。
另外還有一種算法直到90年代中後期才漸漸浮出水面,那就是根據社會常識計算改革的得與失。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中國經濟改革的實質就是一個全社會的利益再分配過程;他們關心的是,在90年代以來的“改革”中,哪一部份人最終獲得了最大利益?他們又是通過什麽手段獲利?他們的利益是不是建立在其他階層利益受損的基礎上?而大多數老百姓在90年代以來的“改革”所構造的新社會階梯中又居於一種什麽樣的社會位置?“改革”代價由誰支付?又是誰在享受“改革”成果?這種算法代表著中國改革良心的叩問。隨著這種叩問的升級,反思中國的“改革”逐漸成為中國思想界1998年以來的一種潮流。但這種潮流只持續了兩年左右,從2000年開始,便受到政府日益嚴厲的打壓,此後在國內的媒體上已得不到任何表達機會。在中國社會的各階層當中,利益受損集團(如下崗工人與農民)根本就不具備討價還價的“議價能力”;他們表達利益訴求的各種抗議活動,如對苛捐雜稅、地方官員及企業經理的腐敗、司法不公正等等的抗議活動,一直受到各級地方政府的鎮壓。這種體制化的暴力壓迫,正是今日中國底層人民生活狀況難以得到改善、正義難以得到伸張的重要原因。
二、對改革的反思
盡管中國的改革進程錯綜覆雜,其理論也被政府蓄意弄得曖昧不明,如一方面在轟轟烈烈地實行“權貴私有化”,另一方面又時不時地在中央的黨報《人民日報》與黨刊《求是》(前身即著名的《紅旗》雜志)上發表評論員文章表示要反對私有化。這種言行不一常常讓民眾摸不清頭腦,不知道風從哪個方向刮過來。但從已經形成的社會利益分配格局來看,這場改革的主線就是對毛澤東領導的“化私為公”式革命實施逆向變革──即“化公為私”。作為改革主導思想的“放權讓利”就是以“私”為杠桿,推動經濟發展。在作為改革發韌的農村改革中,所謂“一包就靈”其實就是“一私就靈”;解散“人民公社”則是從“一大二公”向私有小農經濟的回歸。這一改革確實將破敗不堪的農村經濟從破產的邊緣挽救了回來,但有一點卻一直被理論界有意忽視,那就是中國的農業生產由於人口壓力與土地稀缺等特殊國情而被迫退回到小農生產狀態,從技術進步的角度來看,這其實對中國的農業現代化有著致命的傷害。城市改革也是發端於鼓勵和開放個體經濟;國有企業的改革從實行獎金、計件工資等“物質刺激”手段起步,而後的自主權下放不過是個把“大公”不斷分解為“小公”的過程,最終通過股份制和“權貴私有化”滿足了政治經濟精英的利益需要。
回顧1949年以後的中國歷史,可以說20世紀後半段的中國經歷了這樣一個過程:中共通過暴力革命消滅了一個有產階級,但並未因此將中國引向繁榮富強;相反,整個社會都充斥著貧窮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政治運動只是使中國陷入了深刻的社會危機。1978年在危機推進下開始的改革,雖然使經濟獲得了較快的發展,但其社會後果卻是中共政權的官員們通過權力巧取豪奪,把自己迅速變成了一個暴富階級。
可以說,中國的“改革”之所以會出現如此後果,完全是由改革方略、改革目標、改革路徑與改革策略本身的局限性造成的。只有對這四者都有了深刻的了解以後,才可能對中國“改革”的搖擺性與不徹底性有比較完整的認識。
1. 改革方略
中國的改革可說是危機推進型改革。盡管當時毛的專制已將中國推入危機的深淵,但習慣於宣稱自己的制度是世界上最優秀制度的中共領導層並無遠見卓識。鄧小平支持改革的動機只是為了化解社會經濟危機,而不是要改革社會制度。這種改革動機與中國歷史上所有的改革類似。100多年前晚清洋務派的改革方略就是“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當時洋務派官僚們認為,西方文明的可取之處只是技術層面的軍事工業,中華帝國的文物典章即社會制度則為西方所望塵莫及。
號稱改革“總設計師”的鄧小平在80年代初其實並未形成清晰的改革方略,可被稱為“改革思路”的只不過是“開放以引進先進技術”。趙紫陽曾經主持研究過政治改革,中共“十三大”報告也提出了一些設想,但隨著趙的失勢,這些設想被完全束之高閣,從此領導人絕口不提。被奉為改革指導思想的“鄧小平理論”,其核心無非是把毛的“公有經濟加極權政治”(即毛宣稱的“馬克思加秦始皇”)中的公有經濟換成了資本主義經濟,而政治形態則仍然是極權政治──不過,中共考慮到以往的意識形態教育與大肆宣傳已把“資本主義”這個詞在中國變得臭不可聞,為了便宜行事,讓公眾在觀念情感上能夠接受,便用“市場經濟”這個詞代替了“資本主義經濟”──這種“市場經濟加極權政治”的新組合,與毛建立的意識形態體系有著無法克服的內在對立。這既是鄧小平時代各種社會矛盾的根源,也為後鄧時代留下了無窮的麻煩。近幾年江澤民等領導人試圖彌縫這一內在矛盾,於2000年提出了“三個代表的理論”[3],在2001年又發表了“讓私營企業主入黨”的“七一講話”[4],無非是要克服這一內在矛盾,為政治利益集團與經濟利益集團的結合提供意識形態依據。
曾讓毛後的幾任中國領導人歆羨不已的“東亞龍”模式是“市場經濟加威權政治”,但其專制程度遠比不上中國的極權政治,因為只有在社會主義國家才存在著集政治、經濟、文化、軍事權力於一身的永久執政的黨政一統結構。中國的“市場經濟加極權政治”並不只是中共領導人的個人偏好,而是共產黨與生俱來的天性所使然。鄧小平從來就沒打算放棄毛建立的專制權力;他天生沒有理論興趣,也不想認真解決經濟改革與毛意識形態之間日益擴大的內在分裂。他只是憑借自己的政治權威選擇了兩個極其短視的方法:一是采納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之說,並用哲學外衣將其包裹起來;二是發出一個他自鳴得意的思想禁制令──“不爭論”,以為如此就可永遠回避這一矛盾。這兩條與他的“貓”、“摸”二說相結合,就構成了“鄧小平理論”。[5] 這個沒有理論的“鄧小平理論”被中國民間謔稱為“一塊石頭兩只貓,三條魚與四只雞”。[6] 鄧小平將“實踐”奉為“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固然避免了經濟行為與意識形態的公開分裂,卻由此而腐蝕了官方意識形態立身的基礎──真誠。他的“不爭論說”又進一步導致了“說一套做一套”的表里不一,極大地敗壞了社會風氣。
為了維持“市場經濟加極權政治”的社會政治結構,當局將西方民主制度以及與此互為表里的民主自由觀念視為洪水猛獸。“六四”後中共痛定思痛,把事件的根源歸罪於西方民主思潮,並由此確定了全力鎮壓民主要求和醜化民主制度的戰略。整個90年代,從小學到大學一以貫之的政治思想教育一直在為這一戰略服務,從小學3年級開始學生就必須背誦“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是在毛澤東主席與周恩來總理領導下進行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蘇聯東歐轉型中的經濟困難和社會危機被政府的宣傳機器成倍地放大,海外民運內部的分裂和醜聞更是讓他們如獲至寶。通過持之以恒的意識形態教育,“民主”在中國早被弄得面目全非;一談起“民主”,不少人就想到“民主集中制”下的“少數服從多數”和“當官要為民作主”,或是把民主政治等同為“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的群眾運動,而這種“文革”式“民主形式”很容易讓民眾產生“民主”與“動亂”相關的聯想,從而讚同當局的口號──為了“生存權”寧可不要“民主”。
80年代中國的許多知識精英追求民主,與當時市場化程度不夠高、利益集團化的趨勢不明顯有關。而90年代以來,隨著中國進一步市場化,經濟學界、法學界等可與市場化相結合的專業精英已逐步與政治、經濟利益集團相結合,大學等事業單位也可憑借壟斷地位輕而易舉地將自己擁有的教育資源轉化為金錢,如出賣博士碩士文憑等。在利益驅動下,不少知識精英也認為這種“市場經濟加極權政治”有其獨特優勢,認同了當局宣傳的“只有經濟發展是硬道理”。
在這種改革方略指導下的中國“改革”,其指向只能是通過發展經濟來鞏固現有的政治權力。這種不觸動社會權力結構的“跛足改革”,決定了中國最開始市場化的不是別的任何資源,而是政治權力;也決定了中國當代社會精英中的大多數只可能以“血緣繼承”的方式從改革前的舊精英轉化而來,或通過權錢交易而產生。這種利益轉移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可以說,“權力市場化”是改變中國財富分配格局的起始點,也是理解中國改革的一把鑰匙。
2. 改革目標
由於領導層的既定方略以及為領導層服務的智囊們的膽識所限,中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只設定了一些階段性目標,如“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建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等等。[7] 每一階段性目標的形成都伴隨著激烈的爭論,這些爭論今天看來當然都讓人覺得不可思議,但當時確實牽涉到一大批政治精英與一小群知識精英的興衰榮辱。由於改革時期社會形勢變化太快,每一具有特定內容的目標都只不過領了兩三年風騷而已;只有90年代中期中共“十四大”確定的所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說法的壽命最長,從1995年以來直到今天仍被當局懸為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而所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涵,其解釋則又莫衷一是,有人認為應以國有企業數目逐漸減少為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標準,還有人以為是以政府審批經濟項目的權力逐漸減少為標志。這當然都是皮相之談。市場經濟的核心是由市場機制配置資源,而在中國凡涉及有關國計民生的資源如土地以及壟斷性資源的配置,迄今為止仍由各級政府大權獨攬。由這一根本特點觀之,只能說中國到現在為止充其量只是建立了一個“模擬市場經濟體制”,並非真正的市場經濟體制。
而在社會財富的分配方面,鄧小平在改革初期曾作過非常動聽的許諾:讓少部份人先富起來,再帶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至於讓哪一部份人通過何種手段先富起來,卻沒有具體的政策解釋。不過23年改革的實踐證明,最終實際上是讓少部份權勢者或與權勢者進行利益交換的人通過大量貪污腐敗活動先富起來了,由此導致了中國社會財富的分配嚴重不公,貧富差距越來越大。
3. 改革路徑
所謂“改革路徑”的選擇,簡言之,就是選擇從政治體制改革還是由經濟體制改革入手推行改革。而這一選擇說到底其實完全是由改革方略所決定的。既然中共只願意在保留原有政治權力格局的基礎上推行改革,其結果必然是放縱權力進入市場,導致各種尋租活動的泛濫。
從表面上來看,似乎是鄧小平家族大張旗鼓地下海經商為尋租活動開了先河。鄧在世時,指責他放縱權力進入市場(即其子女下海經商)的聲音就不絕於耳。一些人認為,鄧的家庭觀念很強,因“文革”時期子女遭受了許多痛苦,出於補償心理,對子女下海經商並不約束。於是上行下效,造成了腐敗之風蔓延。有人據此把鄧的個人選擇視為腐敗盛行的主要原因:“在體制缺陷已經成形之後,體制缺陷是造成腐敗的主要原因。但是,在產生這個缺陷之前,在最初的決策者作出最原始決策的時候,人的因素,決策者的一念之差,卻對將來是否產生體制化腐敗,起著決定性的作用。”[8] 這種說法認為,中國現存體制的缺陷產生於改革時期的初始政策選擇,實在是對共產黨政治體制的本質缺乏了解。
中國走上目前這種改革路徑有其深層制度根源,因為這種改革路徑最容易完成權力和利益的代際傳遞。[9] 中共自掌權以來就不斷鼓吹“接班人”說,其內核就是要承認政治高層的子女們與生俱來就享有繼承父輩壟斷性權力的特權。這一說法體現了位於中國政治制度核心的權力傳承機制。在這一機制中,上一代領導人的政治權力雖然不便象北韓的金日成父子那樣通過“父傳子繼”的方式直接繼承,但其子女除了有優先獲得政治高位的特權之外,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傳繼父輩的權力,而作為贖買政治繼承權的最佳補償物的經濟資源就必然成為首選}。中國政治上層從未有人真正反對過這種權力(利益)繼承方式,而且實際上向來互為同僚的子女親屬大開此方便之門。[10] 既然上層的權力可以如此繼承,中下層幹部自然樂於群起仿效,最終結果必然是腐敗泛濫成災,導致政府高度軟政權化。這種把控制國家機器和壟斷性資源之權力私相授受的權力傳承機制,實際上就是今日中國的腐敗在現行體制下無法清除的制度性根源。
中國目前無法克服腐敗,還因為腐敗已成了維系中共統治生命的重要凝聚力。鄧小平將意識形態空殼化的結果本身就蘊含著內在危機,但這種危機在80年代及90年代上半期有經濟利益作為替代品時還未曾顯山露水。但到了90年代中後期,當局既無法為社會各階層源源不斷地提供利益,又沒有意識形態去整合執政集團成員,那就只能依靠傳統的政治控制手段,即依靠政治高壓(包括日益廣泛地借助安全部門的特務監控)[11]及對社會輿論的高度管制來加強社會控制[12]。
任何政府如只能借助政治高壓來穩定社會,就必須給官員們足夠的利益,以換取他們對專制政府的效忠。而要直接給予龐大的官員隊伍以經濟利益,已頗感困難的中央財政將不堪重負。所以\仿宋體{當局表面上並未直接給其官員們太多利益,官員們的工資並不比普通職工高多少,他們可獲得的大量利益除了附著於職務上的各種“待遇”之外,主要是通過權力來攫取,如貪污受賄,此外還有介於合法、非法之間的“灰色”收入。中國的當代政治還有一大發明,即政府部門利用權力“創收”,如此則集體性腐敗就順理成章地成為政治機器運轉的“潤滑油”。
目前中共高層之所以還在打擊腐敗,並不是真要杜絕腐敗之根源,他們一方面是借遏制腐敗安撫民心,但更主要地是擔心腐敗會導致高度軟政權化。因為在高度軟政權化的狀態下,各級政府部門將無力實施高層制定的各項政策,各級官員牟取利益之舉往往是以損害政府政策與國家法律為前提的,最後的結果必然是國將不國、黨將不黨,與黑社會組織的行為方式無異。而歷史經驗證明,沒有一個高度腐敗、只照顧少數特權階層利益的政權能長久維持下去。
4. 改革策略
改革策略是改革理論的產物。如前所述,中國事實上沒有稱得上理論的改革思想。鄧小平實際上是一個不事設計的“總設計師”,以“貓論”與“摸論”鼓勵國家機會主義盛行。“貓論”與“摸論”是為了對抗當時黨內高層的教條主義者而提出的“理論”。這種“理論”對消解“兩個凡是”之類的教條確實起了重要作用,但後來用作制定各種改革政策的理論指導,實際後果就是導致國家機會主義泛濫。一個政府在有關國家發展的施政方針上過度地不講原則,只是根據當時的短期利益不計後果地作出權宜之擇,會留下相當多的後遺癥。最嚴重的後果之一就是造成政策的搖擺不定、朝令夕改,讓公眾對政府政策產生極大的不信任感。比如廣東等地流傳的一句“致富經驗”就是:“凡是政府讓做的事情,千萬不要去做;凡是政府不讓做的事情,就要趕快去做”。1989年以後的最初一兩年,執政集團要扭轉改革開放的大方向、打擊私營經濟,曾重新強調公有制的主導地位,強行收回大量原先發給私人企業的貸款,其後果是使一批小企業破產,使國有企業失去了一些客戶與供應商,使一批民眾失去了工作機會。但到了1992年鄧小平“南巡”以後,又再次肯定私有經濟的作用。對私有經濟這種拉鋸式的“肯定──否定──再肯定──再否定”過程造成的負面影響極大,私營業主對政府的政策缺乏信任,90年代的資本大量外逃
[13] 就是在這種社會背景下產生的。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政策的搖擺不定導致中央政府必須不斷地制定各種新政策,而在軟政權化狀態下的各級政府官員卻不斷利用一個又一個新政策出台的機會,前赴後繼地推進著中國大面積的貪污腐敗與黑社會化的進程。
不講原則的國家機會主義盛行的又一結果是,鄧時代與後鄧時期的政府已沒有任何政治理念,維系官員上下級關系的早已只是利益關系,唯利是圖的政治投機行為成了做官的唯一準則。官員們可以在會議上表態要廉潔奉公,會後立刻到酒樓花費公款吃喝嫖娼,從事各種貪污腐敗活動。這種國家機會主義行為還體現在對外政策上。在近幾年發生的幾次中美沖突中,政府一方面通過學校組織學生上街遊行,高喊“反對美帝國主義”、“反對霸權主義”,同時命令所有的傳媒精心制造這種“有理有利有節”的“愛國主義精神”,利用這種反美情緒作為與美國政府討價還價的籌碼;另一方面,政府高層又為了各種說不清道不明的理由與美國妥協。在這種以國家機會主義行為主導的對外交往中,幼稚的青年學生一再被愚弄,社會公眾甚至都無權知道一些重大的事涉領土讓渡的國際條約內容。
三、誰享受改革成果?誰付出改革代價?
中國底層社會的不滿早在1992年後就開始了。“六四”事件沒有演化成全局性的動亂,關鍵在於當時的工人還是改革的受益者,農民還在享受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余蔭。中國民眾歷來有如一盤散沙,只要自己的利益還能保住,就對別人的受壓制與受剝奪熟視無睹,少數不良分子甚至還幸災樂禍。
自鄧小平“南巡”後,中國加速推行了股份制改造、“圈地運動”(被稱為城市“土地制度改革”)、國有企業改制等,這些不斷推陳出新的“改革”除了為少數人創造了暴富機會之外,還產生了大量的社會問題,因為現有政策與法制體系根本無法對官員們的貪污腐敗行為形成有效的制度約束。這種狀況必然迅速導致權錢交易泛濫成災,並產生嚴重的社會不公,越來越多的社會成員不得不承擔日益上升的“改革”成本,尤其是憲法規定的“領導階級”──工人以及他們的“同盟者”農民被逐步邊緣化,不少人淪為赤貧者。
中國的改革雖然有一些經濟成就,但90年代以來能夠享受這“成就”的只是占總人口約1%的上層與4%的中上層,還有11%左右的中層由於“搭便車”的關系也享受到了“改革”的成果;而廣大農村人口與城市下層人民而成了承擔“改革”代價的巨大載體。[14]
隨著貧富分化日益嚴重,90年代中期以後,毛澤東終於重新回到人們的心中,成為底層社會成員表達不滿的觀念依據和捍衛自身利益的思想武器。盡管中國從毛的暴政下解脫還只有20多年,但國人似乎得了“集體健忘癥”。毛時代的政治壓力和普遍貧窮,階級鬥爭造成的大量“政治賤民”,為安置城市失業青年而推行的“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滿天飛的“反革命罪”,因說真話而被殘酷殺害的張志新、遇羅克、林昭、黎九蓮、王申酉等優秀青年[15],所有這些殘酷的社會現實已被人們蓄意淡忘;而一些幻象,如政府官員的相對廉潔、城市工人的生存保障、意識形態賦予群眾的“主人翁”地位、對官僚主義“造反有理”的權利等,卻魔幻般地回到人們的記憶中,並被說成是真實的歷史存在。中共為了讓自己的合法性不受傷害而制定的不許討論“文革”的規定,既讓年青一代無法正確認識“文革”,也讓經歷過“文革”的工人農民因今日地位的衰落而刻意忘記歷史真實。若仔細觀察社會現實就會發現,這種對毛的懷念與近兩年政府急於通過各種政策與“理論”迫使社會承認現存利益分配格局完全同步。
從1999年以來,中國的社會結構已經基本成型。政府基本上放棄了對弱勢集團利益的保護,並采取種種傾斜性政策鞏固現存的利益分配格局。
標志一:政府成為股市泡沫的造勢者。1999年5月19日《人民日報》以社論的形式公開鼓勵中國公眾入市炒股,為政府“圈錢”造勢,可視作政府為擺脫財政危機已經到了不擇手段的地步。此後證券市場各種醜聞不斷,不少根本不符合上市資格的國有企業都被各地政府推到證券市場上“圈錢”,中小股民(亦即中共一直掛在嘴上的“人民”)的利益則受到嚴重損害。近幾年最著名的醜聞有,1999年海南公司“瓊民源”事件、2001年的“興業聚酯事件”、“銀廣夏事件”[16];上海證券交易所監察部證券分析員趙綱根據交易所資料完成的兩份報告“基金行為分析”與“基金風格及其評價”,更使國內不少著名基金管理公司的違規操作曝光,由此將中國引入了一場大揭基金黑幕的漩渦。[17]
標志二:政治利益集團加速與經濟利益集團合流的步伐。第一步是1999年通過修改憲法承認私人財產的合法性,其要害在於實質上承認不少通過貪污腐敗手段聚斂的財產具有合法性。第二步是“三個代表”理論的提出,所謂“先進生產力”與“先進文化”的代表顯然已經不是占人口83%的下層人民[18]。第三步則是2001年的“七一”講話,它公開承認事實上早已與政治利益集團合流的經濟利益集團政治上的合法性。
標志三:政府在政策選擇上公開向強勢集團傾斜,放棄下層人民。近兩年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多屬施惠於上層、中上層,而那些幫助窮困民眾度過難關的政策卻一再削砍或推延、放空。比如,在公務員階層生活顯然優於一般民眾的情況下還要不斷給這一階層加薪:1999年下半年公務員薪資提高3成,2001年公務員薪資又在4月和10月分別提高1.5成,3次加薪合計提高薪資7成,今年又再次表態為公務員加薪,短短3年內公務員薪資將實現政府承諾的“翻一番”的目標[19];而去年政府同時卻規定,下崗工人失業半年後即不再予以補助,2000年旨在減輕農民不合理負擔的“費改稅”在少數省剛開頭就無疾而終。又如,政府從1998年開始造勢的“債轉股”,因為對一些經濟利益集團相當有利,雖然有極大的經濟和政治風險,也強行在2000年初出台;只是後來因為這一打通中央財政與中央銀行這兩個錢袋的舉措有導致國家信用崩潰的危險,才不得不草草收兵。
標志四:推行損害下層民眾利益的所謂“教育產業化”政策。其核心就是提高教育收費以滿足教育利益集團的要求,結果高等學校收費以每年平均高達50%的環比增長率快速上升。這項措施與所有發展中國家的義務教育政策完全背道而馳,對社會發展具有長遠的負面影響。在“教育產業化”的名義下,部份學校大幅提高學費、雜費等各種費用。有關方面1998年對全國14所高校的抽樣調查顯示,一個大學生一年的平均總支出為5,929元;近年來這個數字又有明顯增長,其中僅學費一項就達到4,000至5,000元,個別學校每年需交的各種費用加在一起近萬元。有的學校包括中學甚至在“教育產業化”的旗幟下違規招生,違規收費。[20] “教育產業化”政策造成在校大學生中15%以上的學生淪為“貧困生群體”[21],而政府為“貧困生”設立的助學貸款卻是杯水車薪,且貸款擔保門檻太高,令許多“貧困生”望而卻步。截至2001年5月底,全國向四家主要的國有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與農業銀行)申請貸款的學生共有53.4萬人,申請助學金額為33.37億元,但只有17萬名得到了貸款,貸款合同金額為12.62萬[22],分別是申請人和申請額的31.8%和37.8%。許多貧困的農家子弟與城市下崗工人的子女因交不起高昂的學費只得放棄上學機會。
與此同時,中國還出現了一個其他任何發展中國家未曾出現過的現象:在整個國家文盲與半文盲率偏高的情況下,過早出現了“知識型”勞力過剩的現象。從1997年開始,大學畢業生找工作日益艱難,2002屆全國普通高校共有畢業生123萬,比上年的115萬又增加了9.4%,整體就業形勢不容樂觀。在2002年1月4日、5日的深圳招聘會上,出現了10萬大學生競爭1.5萬個職位的局面。[23] 這種“知識型”勞力過剩的狀況已延續了好幾年,導致不少大學畢業生只好繼續考研究生,高校將這種現像戲稱為“就業問題緩期三年執行”。結果,中國的研究生招生規模從1999年開始連年擴大,1999年增長27%、2000年增長35%、2001年又增長35%
[24],2001年的研究生招生數量急劇擴大到1998年的2.31倍。在教育資源如師資、設施等未相應擴大的情況下,高等學校為“創收”而實行的研究生擴招,實際上是為數量而放棄質量的典型短視行為。
中國的大學生只占適齡人口的4%,相當於現代化國家這一比例(一般是10%至15%,平均為12.5%)的三分之一,僅及世界平均水平的22%,居世界第79位。任何國家實行長期反貧困策略最關鍵的一環就是實行義務教育,提高國民受教育水平,逐步減少下層社會成員,改善社會階層結構。中國的這一“教育收費體制改革”事實上是將占人口83%的下層人民[25]的子女排斥在高等教育的門檻之外,使他們無法達到現代化社會要求的技術素質與文化素質。
與此同時,當局為了貫徹“穩定壓倒一切”的方針,又重新撿回了改革前的統治策略:一是加強政治高壓,消滅一切在工人農民中出現的社團活動;二是加強輿論控制,除了嚴格控制主要官辦傳媒這架不斷制造謊言的機器之外,還大力整頓那些“不聽話”的地方傳媒;三是嚴厲打擊對政府持批評態度的獨立知識分子。政治高壓與輿論控制互為表里,已成為1999年以來當局的主要統治方式。
四、關於“保守派”與“改革派”的政治神話
遭受了種種“改革”痛苦的中國目前陷入了兩難處境:在現有的軟政權化狀態下開出更多的改革處方,有如在難以愈合的傷口上繼續撒鹽,90年代以來出台的“改革”措施反覆證明,這些政策最終往往成為貪污腐敗的官員們牟取私利的最佳借口,但停止改革也困難重重;如果不繼續“改革”,只是用“三個代表”與“七一講話”之類的說詞從意識形態上為現存的社會利益格局“正名”並營造合法性,那麽社會將繼續為這種“跛足改革”付出更多的代價。因為不公正的“改革”制造了大批邊緣化階層,而這些邊緣化階層為了要活下去,必然要以種種鋌而走險的形式為這個社會的上中層制造種種不安。所以有識之士早就看清了一點:改革是找死,不改革是等死。
筆者近年來所到之處,尤其是在海外,總遇到不同的人問同一個問題:黨內高層的“改革派”推行改革措施時是否遇到了“保守派”的阻撓?仿佛“保守派”是裝“改革”錯失的“垃圾桶”。筆者以為,從近年情況看,黨內的“保守派”與“改革派”其實只是大家幻想出來的一種對立。可能在某一具體政策上,總書記與總理的看法不完全一致,總理與副總理的看法也有差別;但在面對下層騷亂時采取專制手段維護社會安定,在面對少數有識之士對社會的深刻批評時采用鉗制輿論與人身迫害的手法上,高層其實無所謂“保守”與“改革”之分。
90年代以來的改革史證明:所謂“保守派”代表左的勢力,“改革派”代表前進的方向,其實只是個政治幻覺而已。就維護極權政治這一點而言,所謂的“保守勢力”與“改革勢力”所起的作用完全一致。“保守派”總是以防止中國走上資本主義道路為借口,要求賦予他們更大的權力,以便由他們來堅持“正確的”方向。他們懷念毛時代的專制與思想禁錮,並宣稱這種懷念代表著廣大人民的獨立思考。而“改革派”則總是以發展經濟為由,拒不實行政治體制改革,他們熱衷的只是利用自己掌握的權力瓜分社會資源,而這種瓜分永遠是有利於改革派歸屬於其中的利益集團。大量附屬於他們的學者尤其是部份經濟學家,則總是在論證這種“市場經濟加威權政治”(他們一向避免用極權政治這個詞)的合理性,渲染“中國人的素質低、與民主政治無緣”之類說法。
當局固然可以向本國民眾和世界撒謊,宣稱中國的經濟如何如何在世界上一枝獨秀,但事實是自1989年以來,中國經濟除了1992年鄧小平“南巡”之後由“開發區熱”造成的經濟“虛熱”之外,經濟增長與社會狀況一直不如人意。所有的改革措施在這十余年中都處於“雷聲大、雨點小”的狀態。不管政府控制下的傳媒向世人公布的改革“成就”是如何巨大,也不管中國政府怎樣將“申奧”與“入世”炒作成“中國人民站起來了”的偉大像征,無可否認的是:失業者越來越多,邊緣化階層越來越龐大;無法進入現代化生活的廣大農民與處於破產半破產狀態的農村經濟已經成為中國一個無法擺脫的夢魘;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陰影也日益迫近;無法克服的制度性腐敗與使社會越來越不安的黑社會化現像更使公共生活缺乏安全感;越到後來,為政者越感到自己虛弱不堪。
2001年底雲南省長李嘉廷案發後,當局對貪污腐敗已無法直接面對,只好在內部規定,以後公布貪污腐敗數額不得超過2,000萬元,以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像。與此同時,這一年又整肅了好些媒體,其中最著名的是《南方周末》報與《書屋》雜志[26],還整肅了一些知識分子,逮捕了一些敢說真話的記者[27],加強了對互聯網的管理。這種“鴕鳥政策”和“面子工程”阻礙了問題的根本解決。
可以越來越清楚地看出,這個政府的本質與“人民共和國”這一國體的距離越來越遙遠:“人民”的尊崇地位只是體現在宣傳當中;現實生活里一旦“人民”要為自己受到的壓迫與不公而抗議時,他們就立刻成了危害“國家”安全的“敵人”。無論“改革派”還是“保守派”,都毫不猶豫地利用國家機器對人民實行彈壓。現實表明,與其說所謂的“保守派”與“改革派”之間存在政治理想的差別,還不如說僅僅存在政治口號的差別。“保守”也罷,“改革”也罷,只不過是政治利益集團內部爭奪利益的旗號而已。在利益的占有方式上,二者幾乎沒有什麽差別。尤其是高層人物,無論是被視為“保守派”還是“改革派”的代表人物,從來都不拒斥讓自己的子女及親屬用占有經濟資源的方式來實現變異的權力繼承。而為社會改革付出代價的,始終只是廣大下層人民。
20世紀末中國最引人注意的所謂“自由主義”與“新左派”之爭,其實是一場看起來非常熱鬧,其實混亂不堪的所謂“思想爭論”。由於言論空間的狹窄,而爭論的真正主題被有意掩蓋,許多問題不是越爭論越清楚,而是越爭論越糊塗。
其原因有以下幾點:首先,“新左派”刻意回避對專制政體的必要批判,相反卻對現存專制政體的“母體”──毛體制與“文革”、大躍進讚不絕口。雖然當局不再奉行毛體制及“文革”路線,但目前的專制制度與毛體制在政治上有非常親密的血緣關系,因此盡管“新左派”對毛體制與“文革”的稱頌完全不符合歷史事實,卻為當局所寬容,“新左派”實際上是通過這種變相的“幫閑”而贏得了他們的話語空間。其次,自由主義的光譜非常寬廣,比如自由主義政治學所主張的民主與憲政,其真正指向是現存專制政體,因之也是“六四”以後中共意識形態戰略嚴加禁止並長期醜化的對象,在這方面自由主義學者根本無法取得象“新左派”那麽大的話語空間,在爭論中處於弱勢地位。而不少自由主義經濟學者則認為,經濟學家應該與權勢集團相結合,並主張“腐敗有理”、“腐敗有利”。這些適應權勢集團需要、為目前利益格局張目的所謂“理論”,不但沒有政治上遭受打壓之虞,反而受到一些淺薄的傳媒追捧,加之持這些主張的學者們以西方經濟學在中國的傳人自命,彼此唱和,在90年代形成了蔚為壯觀、儼然占據統治地位的經濟學“主流”。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社會公眾尤其是大學生們產生誤解,以為自由主義學說就是為腐敗張目、為權勢集團服務。
“新左派”們並非不明白中國的自由主義經濟學家與其他學科的自由主義主張之間這種明顯差別,但他們巧妙地把兩者故意混為一談,利用“新左派”與自由主義爭論雙方話語權不對等的機會,把自由主義經濟學家最容易在中國引起非議的“腐敗有理論”作為自由主義學說的“精髓”加以批評,因此似乎搶占了“道義制高點”。這種表面上看似慷慨激昂、實際上非常混亂的爭論,其結果不免流於滑稽。“新左派”們實際上制造了一個虛幻的“場景”,似乎中國產生腐敗完全是因為自由主義學者鼓吹“腐敗有理”,他們進而以批評自由主義經濟學家為名,聲色俱厲地打擊主張民主與憲政的自由主義學者。於是“新左派”們就非常聰明地避開了對專制政體這一制度性因素的批判,實際上為這一政體提供了掩護。自由主義學者的團結精神也遠不如“新左派”陣營,常常是被視為代表人物的人孤軍奮戰,但卻缺乏奧援。在一個沒有真正的言論自由的國度里,“新左派”和自由主義學者爭論雙方常常偏離當下中國需要解決的緊要問題與真正應該批判的批判對像,而就一些抽象的觀點、學說爭論不已,這除了模糊人們的視線之外,充其量表示了中國人文知識分子在社會急劇商品化過程中不甘於被迅速邊緣化的一種缺乏力度的抗爭。
五、20世紀的中國革命到底解決了什麽問題?
現實是歷史的延續。持續了將近四分之一世紀的“改革”給人們的啟示是:僅有經濟改革是遠遠不夠的。人類歷史的發展經驗證明:任何大規模的社會變遷都需要從三個層面展開:政治制度、經濟制度與文化制度(意識形態)。以此標準考察中國就會發現,中國在政治曠野里漂泊了整整一個半世紀以後,只不過還在歷史輪回中苦苦掙紮:一個半世紀的革命與現代化歷程,除了一片混亂的北洋軍閥政府時期,中國總共經歷了3個形式完全不一樣的政府:帝制的清政府、國民黨政府與中國共產黨政府。統治形式雖然有變,但專制本質卻一脈相承。清政府是自然經濟加專制政治,國民黨政府是半資本主義半自然經濟加專制政治,而中共政府改革前是計劃經濟加極權政治,改革後是市場經濟加極權政治。
至於經濟制度的變遷,中國只不過在半個世紀里完成了一個從“化私為公”到“化公為私”的輪回。整個世界從1917年以後的歷史,包括中國20世紀後半葉的歷史只證明了一點:私有財產制度是人類經過千百年自然選擇而形成的經濟制度;凡想改變這一制度的國家與民族,在21世紀還得繼續為當初這一選擇付出代價。中國在1949年以後用暴力消滅了有產階級,而在1978年以後的“改革”進程當中,掌權者們卻利用權力將自己及其家族變成了一個暴富階級。“革命”的全部意義就是用無數的人頭將一部份社會的邊緣者送到了權力中心位置,用“紅色新權貴”代替了舊權貴而已。
而意識形態的控制,從思想自由方面來說,除了80年代有一段短暫的放松之外,很難說現在就比1949年以前的輿論環境寬松。一些經歷過國民黨政府與共產黨政府的文化人的命運就說明這一點:敢於議論風生批評國民政府的新聞記者如浦熙修、彭子岡等,在共產黨領導下卻成了只會寫歌功頌德文章、寫悔過書與認罪書的文史館資料員而茍活著
[28];而巴金、老舍等優秀的文化人在中共建國後再也寫不出任何像話的作品了。中國政府在控制思想方面永遠樂此不疲,雖然21世紀有了網際網路等先進技術,但當局同樣有辦法應付,在全國大量招聘電腦專業人員充當“網絡警察”,對技術上不易控制的網絡媒體繼續施以故智。
20世紀的歷史輪回表明:這種由新專制政體取代舊專制政體的“革命”,無非是讓人閉著眼睛往黑暗里一跳,前途何如,只能聽天由命。在這段歷史中,中國人民有如枯枝敗葉在狂風中翻滾的苦難命運,只再次證明了元代詩人張養浩在他的曲子《山坡羊》中所感嘆的:“望西都,意踟躕,傷心秦漢經行處。宮闕萬間都化了土,興,百姓苦;亡,百姓苦。”
如果將中國當代的“改革”放置在已經延續了一個半世紀的中國現代化歷史進程中來看,也許對中國今後面臨的問題容易理解一些。
筆者曾研究過清代中葉以來的歷史,自從那時人口超過4億以後,中國就形成了人口與資源關系緊張這一特殊的資源秉賦,以後2個半世紀的中國所有危機的核心問題其實都是一個如何養活龐大人口的問題;而所有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的成果,大部份都被用來養活新增人口。[29] 對這一問題的歷史思考雖然不少,卻始終未成為一種全民族的共識。而另一種認識卻通過教科書深深地沈澱於民族意識當中,並時不時地成為一種社會動員的口號,那就是我們所有的不幸都是外來侵略造成的。所有的歷史教科書當中,凡涉及到鴉片戰爭前夕的狀態,都先列舉一連串資本主義萌芽的表現,然後再用一句這樣的“經典名言”加以總結:“如果不是外國帝國主義入侵,中斷了中國社會的自然發展進程,中國社會也會緩慢地、逐漸地進入資本主義發展階段。”這種通過教育強行灌輸了幾十年的虛假知識最後化成一種民族潛意識,在20世紀末2次中美沖突(1999年中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被炸事件、2001中美撞機事件)中,輕而易舉地成為反對美國的精神動員資源。到了2001年美國發生“911”事件後,中國大學生中表現出來的那種幸災樂禍情緒,更說明這種認識“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然而歷史不止一次地告訴人類,只有正確地認識問題才是找到問題的解決之道,中國的這種流行歷史觀將社會的不發展、人民所遭受的種種災難都輕而易舉地算到外國侵略者頭上,但它只有為統治者開脫責任的功能,於解決中國本身的問題卻並沒有什麽幫助。在人口問題的認識上就是如此,馬寅初先生的《新人口論》遭受的命運就是一個最好的注腳。
筆者曾於1998年戊戌變法100周年時寫過一篇文章[30],其中談到“戊戌變法”時期的中國除了面臨西方列強的侵略之外,還有幾個亟待解決的深層次社會問題,社會的過度不平等(包括政治、經濟)、農業內卷化、人口過多、教育水平低下、政府的極端腐敗;只是當時的思想家與政治家們沒有適當的解釋工具,遂將這些問題均概括為“積貧積弱”。比較一下100年來解決前述5大問題的辦法(即反貧困的總體戰略)就會發現,這些問題作為世紀性的難題,歷經100多年的努力卻並未獲得解決,反而以更覆雜尖銳的形式向國人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若清醒地觀察中國問題,就會發現中國社會已出現“拉美病”的五大癥狀:
第一,政府的高度軟政權化。腐敗已經成了當局無法克服的政治之癌,從每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人大會議上所作報告中公布的數據只能得出一個結論:貪污受賄的官員人數越來越多,級別越來越高,數額越來越大。1999年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38,382件,比上年增加9.4%;查辦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幹部2,200人,其中廳局級幹部136人,省部級幹部3人。[31] 2000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45,113件,比上年又增加了17.5%;因職務犯罪被立案偵查的縣處級幹部2,680人,廳局級幹部184人,省部級以上幹部7人。[32] 據一位中國學者接受中國新聞社采訪時表示,目前每5個涉及腐敗的公務員中,只有1人受到懲處。[33]
面對這種局面,當局為自己開出的“藥方”就是拒不承認腐敗的泛濫和制度根源。2000年3月筆者在湖南的《書屋》雜志上發表了“當前中國社會結構演變的總體性分析”一文
[34],尖銳批評了中國現在陷入的制度性腐敗的困境;認為在現行政治體制下進行“事後懲治型反腐敗”無法真正遏制腐敗;並指出整個統治精英集團已集體墮落,貪污腐敗成了政治運轉的“潤滑劑”等。政府對此批評的回應是,下令中國的任何報刊雜志從此不得登載筆者的文章,強迫筆者工作單位找各種理由整肅筆者,並動用國家安全局的特工實行24小時監控。更為荒謬的是,中紀委在2000年12月發表的五中全會公報中竟針對筆者的批評作如此表示:“我們要理直氣壯地肯定我們黨反腐敗的指導思想和方針政策以及取得的明顯成效;理直氣壯地闡明我國現階段出現的腐敗絕不是根本制度性的腐敗;理直氣壯地肯定我們黨和幹部隊伍的主流是好的,我們黨完全有能力解決腐敗問題。”[35]
與此同時,中國政府動用從宣傳機器到安全部的所有專政手段,嚴厲打擊不順從當局管束的批評腐敗者。各地政府更是把有點正義感的記者視為大敵,采用各種手段防堵他們對腐敗現象的揭露,以致於一些地方官員提出了這樣的工作口號,“防火防盜防記者”;在如此嚴厲的管制下,新聞工作者不敢理直氣壯地講自己是人民的喉舌,而只能充當“黨的喉舌”,結果時下在新聞業界內外出現了一首流傳甚廣的順口溜:“輿論監督是條狗,天天蹲在‘長’門口,‘長’叫咬誰就咬誰,叫咬幾口咬幾口”(這里的“長”是指長官)。[36]
第二,農業經濟陷入破產半破產境地
[37],大量無地農民湧入城市,附著在城市邊緣,成為犯罪群體的後備軍。中國每年都有5,000多萬流向沿海大中城市的民工潮
[38],他們當中不少人在大城市找不到工作,結果走上了犯罪道路。比如2000年夏轟動中國的張君兇殺集團一案,其參與者基本上出身於多子女貧困農民家庭,沒受過教育,也未受過任何技能訓練,在城市里根本找不到工作,最後只好挺而走險,以搶劫殺人為業。[39] 《南方周末》就是因為發表了“張君案件反思”與“張君案件再反思”,指出只要產生張君的社會土壤還存在,就會源源不斷地制造出新的“張君”,成為社會毒瘤,因而被當局指為否定了湖南省政府改革20多年來為湖南人民所作的巨大貢獻而遭到整肅。
第三,地下經濟勃興,黑社會組織泛濫成災,並與政府官員合流。從各種調查材料與已破大案來看,這些黑社會組織之所以能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崛起,並在社會上呼風喚雨,最主要的原因是他們早已與當地的政要們──首先是公安部門的官員沆瀣一氣,形成了一種保護人與被保護人的關系。與西方的黑社會組織相比,中國的“黑白合流”還有個特點:西方黑社會組織結納的主要是警察及司法部門,而中國黑社會組織的觸角更深,不少幹部都成了黑社會組織的有力靠山,部份黑社會組織頭目還具有各種官方身份,戴上了“紅帽子”。例如,浙江溫嶺市的張畏除了黑社會老大的身份外,還具有跨省份的8個其他身份:包括湖北省宜都市政協副主席、隨州市青聯委員、浙江某報社名譽社長、隨州市青年企業家協會副會長等4個官方頭銜。牽涉到張畏一案中的67名黨政要員,包括市長、公安局長及黨政幹部42人、司法幹部15人、金融機構幹部10人。張宅門前掛著“溫嶺市公安局重點保護單位”的銅匾,故當地人稱張畏領導的黑社會組織為“紅色黑幫”。[40] 2000年處決的吉林最大的黑社會組織的頭目梁旭東[41]、遼寧黑白兩道聲名顯赫的黑幫頭子劉湧[42]、廣西百色黑幫頭子周壽南[43],情況也與張畏相似。所有這些披露的材料明白無誤地顯示,正是在這些官員的關系網強有力的保護下,這些黑幫才得以在各地發展成為一種呼風喚雨的社會另類權力。
四、貧富差距繼續拉大,極少數人占有社會總財富的絕大部份。“富人一席酒,窮人一年糧”的情況在中國已非常普遍。1999年,中國城鄉居民儲蓄為58,000多億,有人根據城鎮居民收入抽樣調查的資料推算,其中47%的存款屬於3%的富裕人口所有。[44] 此外,反映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數已從改革開放前的0.15上升到2001年的4.58。[45] 由於中國的統計數據歷來有“摻水”問題,所以人們普遍懷疑,真實的基尼系數可能遠大於這一數據。
六、 政治利益集團、經濟利益集團與一些外商相結合,聯合統治廣大中下層人民
此外,中國的生存基礎已被嚴重破壞,生態環境高度劣化。據有關資料介紹,目前中國已成為世界上荒漠化最嚴重的國家之一,荒漠化面積約為360萬平方公里,占國土面積的38%,有的地方民眾已無生存之地。中國林科院研究員蔣有緒尖銳地指出,中國國土的生態環境已不再安全,若不及時治理,人民則有禍於旦夕之虞。[46] 中國農民人均占有土地資源的狀況也非常嚴峻。上一個世紀中國的人口與資源問題是通過打土豪分田地、讓資源平均化得到了暫時緩解;而這個世紀中國面臨的首要問題則是如何為數億沒受過多少教育與技能訓練的農村人口找到“飯碗”,而這一問題的解決將是“天字第一號”的難題。
今後的中國社會必將經歷又一次深刻的社會危機。一個社會如果縱容5%的權勢者利用權力搶錢,最終很可能是95%的受剝奪者運用暴力將被搶去的錢再搶回來,這是一個在中國歷史上不斷重覆上演的“戲劇”。從當局目前為肯定現有社會利益格局所作的“不懈”努力來看,腐敗還將繼續蔓延。在中國加入WTO以後,以權力支撐的國內壟斷資本將會繼續發展,並與國際資本內外融合,共同支撐著中國的政治利益集團,形成一種政治利益集團──經濟利益集團──外國資本三者聯合統治的格局。而隨著社會危機的逐漸加深,政府的主要任務似乎又回到歷史老路上來:運用武裝力量與政治專制手段防止中國一個半世紀以來不斷重覆出現的傳統危機:下層動亂。
中國歷史轉了一個圈後,又進入了一次歷史輪回。
當前中國的現狀及精英的態度與選擇
余世存
中國戰略與管理研究會研究員
原《戰略與管理》雜志執行主編
一、對改革20年及現狀的反思
二、中國精英們的態度和選擇
三、從轉型道路看中國的政治文化
四、問難
筆者不久前受邀赴美國訪問,在丹佛大學就這一話題作了一場演講。本文是根據這次演講的提綱和會場交流的記錄整理而成的,整理中有所補充,它只涉及到筆者思考中的若幹問題和一些判斷,希望能拋磚引玉,與致力於思考當前中國現狀的朋友們更深入地討論。
一、對改革20年及現狀的反思
中國的轉型是對改革前的社會性大幻覺的一次檢驗,但轉型本身又產生了80年代和90年代的兩個新的大幻覺;由幻覺的形成到幻覺的破滅,20年來中國的改革開放始終不脫痛苦和浮躁。
1. 改革前的幻覺及其破滅
1949年後直至改革以前,中國人的第一次大幻覺是曾經相信毛時代給出的生活意義。在那種極權主義的管制下,絕大多數人其實生活在一種自己並不覺得不自由的“好地獄”里,然而人們甚至一度真誠地以為,中國就應該“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那時,除了少數專政對象,社會個體成員之間、幹群之間、工農之間確實互稱“同志”,好像彼此的政治地位是平等的,民眾也真的是國家的“主人翁”;但城鄉之間的那種制度隔閡、幹部和老百姓之間的懸殊地位差別,其實是顯而易見的,不過人們對此卻熟視無睹。終於,長期實行絕對平均主義的收入分配造成了普遍的絕對貧困和社會生活的單一僵化。於是,對人性和欲望的追求開始嘲弄極權帝國並要求改變。畢竟人們不願意永遠生活在貧困中,這是最基本的、不可抗拒的生命權利。正是在這種求變的壓力下,極權體制開始松動,中國不得不開始了求變壓力下的改革開放。但是,轉型本身是對統治者的折辱,也是對被統治的民眾的人性要求、生命意識和生命權利訴求的考驗。從這種意義上講,中國的轉型也是頗為痛苦的。
2. 80年代對改革的幻覺
在轉型開始後的80年代,社會中充滿了理想主義,民眾期待著自由和機會,而經歷了高度極權下重重悲喜劇的統治階層也對國家權力的性質有所反思。在改革開放的初期階段,一切似乎都在試驗、探索當中,“摸著石頭過河”成了常態;由於改革前的全面僵化落後,幾乎要在所有方面沖破極權體制的束縛,因此,人們的思考曾經是比較寬的,從商品經濟、市場經濟、農會、工會、公民社會、中產階級到政治體制改革等都有所涉獵,而比較一致的共識就是要實現中國的現代化。直到1992年鄧小平在南方講話提到,“要快,窮了上千年了,要快幹啊”,這些十分平實的話仍然能感動許多人,因為此話的基調順應了80年代社會上形成的共識。當然,也有一部份人(如老左派)在哀嘆他們失去的“好地獄”,也許還有一些理想主義者希望中國能向真正的馬克思主義回歸,不過,絕大多數民眾所關心的其實是現實的利益,並且對中國的轉型充滿了期待。
以農村聯產承包制為代表的第一階段經濟改革確實給中國帶來了繁榮,改革政策的效果如此明顯,似乎“一改就靈、全民受益”。民眾有了過好日子的盼頭,政府和知識分子也認為中國進入了歷史上不多見的充滿希望的年代,以為這一次可能真的是“撥亂反正”、中國將會邁進真正的好社會了。於是,80年代的中國出現了第二次大幻覺。這一次除了中國人自己以為將要夢想成真外,關心中國的國際社會也多以為,中國不再是由純共產黨意識形態統治的國家,中國變成了開明的、可能向民主化轉型的社會。
然而,無論是在統治集團內部、還是在民眾中,對轉型的目標和手段的認識其實並不一致。更大的問題還在於,決策者甚至對一些重要政策的政治社會結果也不甚了了,“不管是什麽貓,能發出錢來似乎就是好貓”。發獎金使工人受益,增加財政補貼使農民受益,“富裕起來”的實用主義號召一呼百應,用直接可見的經濟利益來滿足民眾的要求,似乎也抓住了全民的心思,好像這就是“改革”的核心所在。也許統治者們一開始並不明白,如此“轉型”的本質,其實不過是用類似於經濟上行賄的手段來換取統治的合法性;它可以使極權統治部份地解體,但卻很難使制度重建走上軌道;其實,這種功利主義策略能否長期有效地維持運作,本身也是有疑問的。雖然全國到處都在講“發展是硬道理”,但“走一步看一步”的借口實際上掩蓋著一個事實:20多年來,中國社會究竟應該如何發展、中國制度轉型的長遠目的到底是什麽,這始終是個當政者回避、民眾糊塗的問題。
如果說,統治集團對發展和轉型目標的態度是刻意模糊化,那麽,他們對如何將幾十年極權體制積累下來的公共財富轉化成自己的資本、資產的魔術和重要性卻了然於胸。早在轉型初期,他們就開始利用手中的權力尋租、撈取實惠,於是,走私、批條子、官倒、辦公司,很快就熱火朝天起來。這就是秦暉先生所說的“大家長掌勺分大鍋飯”。既然“大家長”不允許其權威和權力受到任何挑戰與監督,那麽,在瓜分“大鍋飯”的“改革”過程中,“大家長”自然處於最有利的位置,而“以權搶錢”、把中國的公共資源“分光吃凈”,也必然成為中國式“改革”的特色。
所以,如果檢討一下80年代中國轉型的經驗教訓就會發現,盡管那時全社會曾一度充滿了樂觀向上的氣氛,政府、知識分子和民眾之間好像也能積極合作,但在擁護支持改革的背後,卻明顯地存在著社會性膚淺認識和浮躁情緒。例如,統治集團表現出自私和短視,政府對改革設計往往顯得盲目和無所適從,知識分子對西方體制抱持著理想主義態度、對改革的前景充滿了天真幻想,而剛吃了幾天飽飯的民眾則表現出政府的依賴和感恩、以及對改革前景的種種一相情願。一方面,部份統治集團的精英已經開始“以權搶錢”;另一方面,絕大多數民眾卻依然堅定地相信,“社會主義好”、“社會主義不會餓死人”。在“改革派”知識分子中出現的占主流地位的“改革意識”也相當簡單,即把極權統治下的“改革”理解成讓各級政府、各社會階層皆大歡喜的“放權”,一方面鼓吹中央政府要不斷放權分權,一方面又指望著在“好政府”的引導下市場機制能自發地形成、良好的社會制度會自發地出現,這種“改革意識”完全忽視了轉型時期必須約束和監督政府和官員行為這一根本問題,以為沒有政府體制本身的轉型也能實現正常的市場機制和良好的社會制度。
直到80年代的最後兩年,人們才開始意識到,改革過程並不象是原來所想象的那種烏托邦式的喜慶;相反,在改革過程中出現了種種問題,統治集團的部份精英爭搶公共資源的自私行為日益暴露。當現狀與幻想的矛盾浮現到台面上後,青年學生走上街頭要求懲辦官倒,一些知識分子精英則提出了政治體制改革的要求。但是,知識分子卻無法有效地獲得工人、農民的支持。工人、農民階層一方面享受著已有“改革”的“甜頭”,同時又對知識分子呼籲的進一步改革心存疑慮,因而基本上未聲援知識階層。面對來自知識分子階層的壓力,鄧小平接二連三地懲處了胡耀邦、趙紫陽等改革派領導人,向保守力量讓步,最後出現了悲劇性的“八九事件”。“六四”的槍聲驚破了中國知識分子對極權下“改革”的種種幻想,也打破了國際社會的一些幻想,人們意識到,中國還是一個專制國家。
3. 90年代再次出現對改革的幻覺
與開明專制分享權力的理想主義改革道路失敗後,黨內理想主義者、知識分子與政府和民眾的蜜月期結束了,90年代的中國社會走上了更為世俗化的道路,而80年代尚潛隱不顯的“以權搶錢”等“改革規則”終於公開浮出水面,制約著制度轉型的方向。在小平南方講話後掀起的經濟投機高潮中,轉型與改革的受益者範圍明顯縮小,只有政治權貴和與政治精英相勾結的經濟精英才能從中獲益,而工人則開始下崗,農民收入持續下降;極權下的專制開始暴露其真實面,中國的現代化進程被導向只有利於一小部份權勢集團及其附庸的方向。
但在90年代上半期,人們並未意識到這一點;相反,原始資本積累的奧秘、消費主義時代來臨的神話、“下海”或開辟“第二職業”的時尚,對民眾尤其是知識階層產生了很大的誘惑。在財政、銀行、外資、私營經濟的支撐下,在各類資源資本化的過程里,娛樂、影視、房地產、股市、網絡等領域以及少數都市里相繼出現了畸形繁榮。知識階層的多數為自己能在政治、商業精英的“以權搶錢”遊戲中“分到一碗羹”而沾沾自喜。他們除了繼續熱衷於扮演政策咨詢者的角色之外,還忙於做“儒商”、“傍大款”、擔任公司顧問、充當律師,甚至學會著做出版家、主持人乃至“演講專業戶”等;而青年學生們則忙於“考級(電腦、英文、會計等技能的資格等級)”、掙錢、出國。
不少知識分子以為,這些出於逐利動機的活動會有利於市場的發展、社會空間的擴大、公民社會的形成,會在“八九悲劇”之後引導社會紮紮實實地往好的方向發展。按照這種觀點,似乎只要改革的口號不變,只要經濟還在發展,中國就會自然而然地不斷朝著現代制度邁進;而在這一過程中,不但統治者會贏得政績和社會支持,中國的民主也必然會來臨。馬克思的經濟決定論曾主導過極權的中國,此時它又被中國的一些精英分子拿來為自己的淺見和私利辯護,他們力圖用馬克思那斷言資本主義必然滅亡的經濟決定論來證明,如今在極權下追逐金錢就會導出民主社會。這就是90年代中國出現的又一個大幻覺。
其實,對工農民眾來說,90年代是改革開始以來他們真正遇到挫折的時候。特別是城市居民中的普通職工,他們過去一向以為,在專制體制的等級或差序格局里,自己有一個穩定可靠的位置,會得到政府永遠的關照,所以也具有相當程度的“家國一體”意識,非常認同社會主義體制的溫情主義政策(如“鐵飯碗”、“大鍋飯”、“父職子承”、公家分配住房、公費醫療等)。然而,從90年代中期開始,股份制改造、房改政策等一系列政策開始把普通職工從社會主義體制里拋出去。成千萬工人被迫下崗、失業後,他們才終於發現,在專制體制下自己其實根本就一無所有,那個曾依賴過的社會主義並不真屬於他們;一旦統治精英想甩掉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的沈重包袱,工人們就只能自己來肩負生存的全部嚴酷和未來的不確定性。與此同時,在農村里,土地政策束縛了農民,逼農致富的折騰傷害了農民,而基層幹部為了私欲而亂攤派又坑苦了農民。在上述關於中國的“繁榮與進步”的大幻覺面前,被權勢集團拋棄的工農大眾驚得目瞪口呆。
盡管工農大眾開始從自己的角度懷疑這種幻覺,但中國社會中出現的第三次大幻覺還是有很大的市場,而且在過去幾年中達到了頂點。加入“幻覺制造大合唱”的不僅有長於做戲的政客,還有時刻都在進行“歡樂總動員”的所謂“大眾文娛”(其基調常常與極權時代的“文化大革命就是好、就是好”之類的呼喊十分相似),以及一臉學問的知識階層,此外還有國際社會中對“中國模式”讚不絕口的政治家、商人和經濟專家。他們找出各種現象來說明中國社會似乎正不斷進步:私營經濟成份越來越大;這個意識形態方面仍然嚴密控制的國家在力保穩定的前提下正在推行積極的社會轉型;社會生活從政治化轉向越來越世俗的消費娛樂化,共產黨也從革命黨轉變成為只關注權力和政府功能的執政黨;中國的開放度越來越大,對國際政治經濟體系的參與越來越多,標志性的事件如申奧和入世成功就像考“托福”成功一樣意味著中國的國際地位獲得了國際社會的承認;而“中國威脅論”在西方國家的出現好像也從反面有力地證明了這一幻覺的真實性。此外,俄羅斯及東歐國家轉型中的困境也被恰到好處地用來警告中國的民眾:中國老百姓的生活還算是有福的。
4. 為什麽還是幻覺?
如果把改革前社會對毛時代的認同以及80年代出現的對改革的盲目期待稱為幻覺,大概能為比較多的人接受;但把90年代的改革仍然視為幻覺,就可能會引起很大的爭議了。這恰恰是本文要著重討論的。
以為90年代的改革或制度轉型代表著社會的進步,實際上只是一種一相情願的幻覺。因為90年代中國的轉型並未使國家和社會朝著良性發展的方向演變,也沒有沿著80年代提出的理想主義式改革道路壯大社會的健康力量。相反,在整個90年代,國家和社會良性發展的可能卻一直處於逐漸萎縮中,官場嚴重腐敗,為政者只圖利於執政集團而棄大多數國民之命運於不顧;社會上唯利是圖之風猖獗、道德淪落、是非不明,理想幻滅、政治犬儒主義盛行;為了維持繁榮和穩定的表象,對媒體和互聯網的管制越來越嚴,任何形式的批評都不被允許,對獨立知識分子的打壓達到了1979年以來最嚴重的程度。從這些方面看,整個國家和社會距離國際公認的現代文明越來越遠,甚至可以說,起自80年代的現代文明精神在中國的普及延展已告終結。如果從推行真正的改革的意願和能力的角度去看,不太可能再指望當局實行符合現代文明的政治改革舉措,所以中國的有組織的轉型大體上已經結束,以後至多只是在現行體系中做一些適應性調整而已。如果坦陳直言,許多人會承認,可以預見到的不是一個穩定、可靠而有希望的未來,而是一個充滿了政治經濟風險、社會不滿和社會動蕩的前景。
如此前景的初兆其實早已露頭,只是那些把眼光局限在少數繁華都市的觀察家未予注意罷了。從農村來講,10多年來上億的農民工在城市間流浪而找不到穩定的工作、收入和歸宿,而他們在家鄉的那其余5、6億親友則務農虧本、生活日益窮困,還指望著進城的農民工掙錢回家應付農村鄉鎮官員的攤派和巧取豪奪;鄉土再也不是農民安逸的家園,日益雕落衰敗。從城市的情形來看,內地省份多數中小城市里大部份企業早已瀕臨或已經破產,失業率高達30%以上,而且看不到經濟覆蘇、就業回升的希望;國有企業的破產和事業單位的萎縮使城市居民對政府的依賴和對農民工的排斥大大增強,80、90年代對外來勞動力的開放心態已成過去,北京的“浙江村”、“河南村”、“新疆村”等在城市居民的默許下已被驅散,城市里農民工的子弟學校則遭到多方歧視。當前正熱烈討論的社會保障體系其實只考慮到城市居民的需要,即便如此其資金也無來源,現在領著或將來等著領退休金的數億城市人口的未來生活並無著落,如此就更談不上顧及農民和邊緣弱勢人群的基本生存權利了。
近年來,社會價值的逆向演變也十分明顯。在80年代下半期和90年代上半期,市場經濟、“下海”對人們特別是年輕人曾有相當大的吸引力,走出極權體系的陰影、做一個現代意義上的公民的理想曾經讓許多人心動。但現在這種心態已經完全改變了。由於目前個人創業的空間極窄,政府只關心給官員和教授漲工資、吸引資本家入黨,因此已經營造出一個常人難以規避的利益集團“磁場”。社會上的主流價值觀重新向“官本位”或“精英本位”覆歸,人們對官位、職務、身份、地位越來越看重,也更加“自覺”地接受民眾永遠是“臣民”的觀念。知識精英多不以真正的學術能力或學術成果示人,相反,驕人的是主任、顧問的頭銜、“江湖地位”以及“上級領導的重視”,結果,偽造或剽竊他人學術成果、在學術成果評定中“互惠”、制作逢迎官場需要的文字等,就越來越“普及”了,學界倫理的敗壞前所未有。隨著上述價值觀和政治犬儒主義的盛行,眼下的所謂“新新人類”(20歲上下)把入黨當成了時尚,把“五星紅旗,我為你驕傲,你的名字比我的生命更重要”一類的夢囈唱得深情無限。在這種流行價值觀的背後,是一種原子式個人主義,民眾只在意個人小利,不關心也不願意介入公共事務和公共生活。
一些從經濟學角度看問題的學者總是強調,中國私營經濟的迅速發展會自然帶來現代文明的重建。他們忽略了一個史實,在中國歷朝歷代的士、農、工、商的“四民社會”里,私營經濟本來就是經濟和社會的支柱,那時民間社會也十分繁榮活躍,但是,帝制王朝和民間社會卻不斷走向對立而不是政治和解與合作,社會沖突最後只是造成改朝換代和政治經濟停滯。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今天雖然中國的私營經濟確實有很大發展,但它仍不脫權力經濟的陰影,甚至在規模上也遠沒有恢覆到歷代王朝的水平。在一個極權國家,私營經濟的擴大並不必然意味著市場機制的支配地位,也不代表著民間社會的活躍和獨立。去年以來不斷曝光的股市“基金黑幕”表明,在中國的市場經濟中大量活動的信息是不公開的,即使公開了也未必真實,依據虛假信息去高度讚揚中國的市場經濟會誤導民眾。
從政治角度看,正統的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和極權政治正在轉變為黨派利益集團導向的意識形態和統治模式,國家利益、民眾權利被分解轉化為統治利益集團的掌中物,國有資產和公有制事實上已演化成“黨產”和“黨營經濟”,媒體則被規定為“黨的喉舌”,政府權威、“中央的聲音”等等就這樣與“三個代表”一類的說辭互證合法性,就像“莫非王土”等與“天子”互為因果一樣。於是,上海市一方面因其新建市容而令參加APEC會議的貴賓和外國記者吃驚,另一方面又會把江澤民偶而寫的一首詩譜曲演播並編入小學輔導教材,兩者之“和諧”恰恰反映出中國社會在政治文化層面的實質性進步到底有多大。
一個正常的現代社會系統應由國家、民間社會、個人等多層結構支撐,但當下的中國仍是一個國家高踞其上、個人臣服卑下的傳統政治結構,只是少了帝制下和毛時代的“三呼萬歲”之類的程式而已,而所謂的“民間社會”則只能存在於戲子娛樂領域。在尋求統治的合法性方面提出“德治”、“三個代表”等說法,雖然比只講經濟、避談政治的做法進了一步,但政治統治的合法性是由統治的實質而不是由說詞來界定的,就象歷代王朝的專制本質不會因皇帝自稱是“真命天子”就有所改變一樣。在政治體制方面最關鍵的是共產黨內的組織和任命制度,這些制度不做根本改變,就只會覆制出與原來的體制完全相同的體系,而且還會不斷扭曲學術、大眾傳媒等體制,進一步強化統治集團精英的權力壟斷意識。更多地參與國際事務並不必然會改變本國的政治結構和政治文化的本質。
現在看來,中國的制度轉型過程從來沒有長遠而積極的政治目標,而只是在經濟領域內按照實用主義原則單兵獨進。本來,制度轉型過程需要社會各階層的合作和共識,但自私的統治階層為了不失去壟斷性地位,瓦解了社會成員的任何有組織的努力,寧可讓社會陷入無組織、混亂、無法無天、毫無規則的“叢林”狀態;更為可嘆的是,統治集團有意識地操縱利用了各個被統治階層的自私和短視,結果每當歷史的關鍵時刻出現時,總是某個或某些階層被損害或獻祭犧牲,而其他階層卻袖手旁觀。比如,80年代末,當知識分子和青年學生蓄積著不滿時,得不到其他社會階層的支持;而到了90年代後期,當工人農民對政府、企業主、鄉村基層幹部的不滿日益上升時,知識分子和青年學生中也很少有人去關心下層民眾的利益,他們甚至以為所謂的“原始積累”有血污骯臟是理所當然的。
二、中國精英們的態度和選擇
筆者最近兩年寫過一些文章,如“關於九十年代的漢語思想──應《文化中國》網站學術委員會之請而作”、“八九一代是醜陋的:我的一點意見”等,基本上表達了我對精英們覆雜的心態。在前一篇文章中,出於某種策略的考慮,我基本上是盛讚知識精英們的努力,即他們完成了自由主義在中國的破題這一歷史性任務。80年代中國的時代精神乃是精英們與民眾合作、以人道主義消解極權主義;90年代雖有背叛、分裂,但基本上知識精英中的一部份仍努力在以自由主義消解專制主義;在新的世紀里,我希望邏輯的演進能成為現實,即應繼續推進自由主義對專制下的社會文化生活的消解,並努力用個人主義來消解中國人的“依附型集體主義”。很遺憾,這一邏輯展開的過程卻遇到了強有力的反動,出現了更大規模的精神流亡、更大規模的分裂,尤其是在政治哲學、社會學等人類認識世界的知識工具領域里,後現代思潮和反全球化思潮的影響相當大。於是用魯迅的話來說:理想消失了,熱情消失了,只見得有的高升,有的退隱,有的沈淪。因此在筆者的後一篇文章里,我表達了文人式的感受:我為中國痛惜。在那篇文章里,我批評了“四五”一代人,同時也反省我歸屬的“八九”一代人(即1989年時約20歲上下)。
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代際差異非常明顯。中國文明應對危機和自新的事件、際遇和思路層出不窮,相應地產生了代際疏離和交替:康梁孫黃們跨代;然後是陳胡魯蔡等“五四”一代;再後是顧準、李慎之等“一二九”一代;以後是消失為極權主義螺絲釘的“四九”和“五七”一代;接著是知青或“四五”一代;最後是“八九”一代。目前,在中國起決定性作用的是“四五”一代和“八九”一代,前者正管理著這個國家,而後者則塑造著這個社會。
1. “四五”一代
目前,“四五”一代基本上是在做“善終考”的功夫,即磨洋工、混日子,他們最有朝氣、最具創意的歲月是在早已逝去的70、80年代。現在,他們當中的平民們基本上已經下崗,上有老、下有小,生活較為艱難;因為年輕時“上山下鄉”,沒有受到正常教育,缺乏足夠的知識和技能,很難中年創業、“從頭再來”,因此不易獲得新的謀生、就業機會。
“四五”一代中的精英們除了少數人被邊緣化以外,大部份人都生活得如魚得水。從70年代末到新世紀來臨,他們幾乎抓住了社會轉型中形成的每一個熱點,從“進城熱”、“參軍熱”、“上大學熱”、“出國熱”、“辦公司熱”、“進大學回爐熱”、“進體制提乾熱”,直到“網絡熱”、“股市熱”、“分割社會資源熱”等等,他們利用時代給予的便利,獲得了當代社會中差不多所有方面的物質果實。因此社會學家孫立平等稱這一精英群體為“不落空”階層。
這一代的精英們在國家體制和利益集團里占據著很好的位置。但就創造性而言,他們也已經“下崗”;他們與“五七”一代一樣,接受了現行體制的規範,不再創造性地貢獻思想、資本或社會改造力,而只是按步就班地工作與獲取,基本上是在消費資源而非開發資源。他們當中也有些人意識到中國社會存在著嚴重問題,但即便是最廉正、最有責任心的官員往往最終也為社會中彌漫的惰性所惑,有近憂而無遠圖;用他們的話來說,局勢無非是“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或者“年年難過年年過,而且過得還不錯”。
現在“四五”一代的知識精英中也有一些邊緣化了、但仍有些許責任心的人,這類知識分子寫了大量文章,但其中最好的也不過是為外人研究提供了材料和觀點,更多的則是文字垃圾,是無政見的“持不同政見者”、無建設性策略的“反體制者”。即以中學教育問題的討論為例,按照現代社會的解決辦法,是需要在家長、教育當局、學校、師生中作大量調查分析,才可能實證地影響公共輿論和公共決策,但一些知識分子懶於調研卻動言成論,其觀點往深里說至多不過是個人意見、驚人驚世而已。
2. “八九”一代
現在,“八九”一代人正在搶占地盤、加入體制和統治利益集團的陣營,雖然現在還只是地位較低的“合夥人”。從“網絡熱”、“媒體熱”的興風作浪和對“虛擬經濟”、“知識經濟”的鼓吹,可以看到他們是如何理解生命和社會的。
非常有趣的是,這些趨時趨利的行為卻被解釋為“與時俱進”。他們的倫理是,“愛自己就是愛國家愛社會”,那些原本只不過是為了改善個人處境的行為卻被刻畫成是更本份地為中國作貢獻。他們也和上幾代精英一樣為自己辯解說:中國社會的進步有賴於恒心和漸進;孟子雲,無恒產者無恒心,所以唯有他們的活動才是真正平實的努力。然而,他們卻忘了孟子此言的下半句:無恒產而有恒心者,惟士惟能。在古代中國,有“士”這個階層聯系著上層社會和下層社會;而在當代中國,不但中產階級沒有出現,連聯系上層和下層的理想主義知識精英也正在消失中,像拉美等國家一樣,中國社會上活躍著的是所謂的專家、大資本或專業人士。
3. 當代中國多數知識精英的依附型人格
筆者在上一節開頭曾提到,中國的轉型是對統治者的折辱,也是對普通人的生命權利意識的考驗。通過以上分析描述可以看出,盡管統治者不得不承認他們建立的那個舊體制是沒有生命力的,必須作出讓步、實行改革,但被迫讓步的羞辱似乎並未改變他們的自私、專橫及愚妄,獨裁專制使他們高居權力之位而不能自覺,更不能自被迫改革的羞辱中學得向善或成就自己的人格、功業。同樣,中國轉型的一波三折雖然一再考驗知識分子和民眾對生命權利意識的認知,但經過考驗的社會認知似乎始終只折射出自私和短視,考驗並未喚出良知、使他們站起來做一個有性情有關懷的現代公民。
由於政治權力操縱下的轉型使利益的分布極不均勻,官吏選拔制度的約束造成了精英群之間流動的阻塞,中國在走向現代化的過程中始終無法實現“精英同質化”;相反,不同類型的精英群彼此分隔、各職所司,政治精英操縱政策、制造國家認同,企業精英運營財富,知識精英生產知識、觀念和符號。這種精英政治文化類似於上個世紀的北洋政府時期,或當代為人詬病的拉美、印度型社會。
中國的精英尤其是知識精英尚未獲得“人的自覺”,尚未開智啟蒙進入“人的狀態”,他們基本上仍是依附型人格、“奴隸”品性。從他們對公共事務的關懷即可了解,他們平時以敬業為理由而對專業外的事務視而不見,對身邊、本地的社會性問題袖手旁觀;但又唯恐天下平安無事,偶遇大事尤其是國際性事件就爭先恐後地站出來表態、發言,表現出十足的“文人的政治”或“第三世界的思想夢想”。“911”事件發生後,我們一再看到這類平日很少露面的知識精英跑出來慷慨程詞,並且擠作一團、罵人、“推搡”,仿佛不如此就不能通過“道德正確、政治光榮、思想深刻”的“偉大”出口而獲得“升天成功”的機會。
4. 良知派知識精英的局限性
當然,也有一些失意精英們站在“以權謀錢”遊戲的邊緣發出抱怨。另外,還有一些空懷理想的精英們處在待機狀態或保持著批評姿態,他們代表著所謂“中國的良知”。
但良知派精英們也有相當大的局限性。首先,他們同樣是這個體制的產物,對權力、政府、壟斷型資源往往懷著“要債心理”。其次,當身處得利集團中的精英們多半已認識到,即使是西方的民主社會也存在著大量與理想主義不符的現象時,中國的良知派精英們往往仍對空洞理想的號召力抱有幻覺,自以為還能“舉一言而為天下法”;他們對政府和權力體系多半具有“畢其功於一役”的簡單化解決思路,對民主中國的前景認知仍屬烏托邦式的理想,他們並未給中國的社會進步生產足夠的思想資源。再次,他們總想在言論上占領“制高點”,動陬訴諸公義,而在與權勢集團實際較量時則只願“呵佛罵祖”;同時,他們也遠離民眾,缺乏有效的行動手段,民眾於他們不過是藉以表達自己話語的概念,這些良知派精英常常不屑於獻身紮實的社會改造,不能靜心於民眾、社會的日常空間而有所拓展。
5. 依附型知識精英的政治角色
總體上看,中國的精英是一個龐大的利益群體,由不同年代的人所組成;除了“四五”、“八九”這兩代的精英還掌握一些技術、知識和資本外(但總體上並未具備發明技術、創造知識、積累資本的能力),精英群體的大多數都只是在消耗著中國所剩不多的資源。從最近幾年的財政支出可以看出,政府的政策性支付正明顯地向精英群體傾斜,而且有盡力擴大受益範圍的特點。知識精英們也深喑此“賄買型政治”之奧妙,他們置理想於一旁,著眼於實利,為此而熱衷於幫忙、幫閑。
於是,當中國社會正處在轉型的險惡旅途中,社會結構急劇分化、官腐民窮之時,知識精英們自覺不自覺地扮演了幫兇的角色。從這個意義上看,知識精英們的功能正從80年代的啟蒙角色向中國古代歷史中的傳統位置回歸。知識精英一面在嚴格的等級制社會里坐穩“上等奴隸”的位置,一面幫助統治者把當下中國社會的上下兩層結構穩固化。當“國家”為了維持自己的壟斷利益而剝奪民眾、甚至暴力相向時,知識精英們就出來諄諄教導被剝奪得一無所有的民眾,這是為了“改革”而必須付出的代價,你們應該“犧牲”為“國”。
我非常同情、理解中國的精英,因為自己也曾想求做這樣的“奴隸”;客觀地講,他們在爭取自己的利益方面還是做得很出色的。中國知識精英們的上述選擇其實是制度的產物,這種選擇方式的綿延恰好說明了中國式改革的不成功。
三、從轉型道路看中國的政治文化
近20年來的轉型只是100多年來中國追求現代化道路的一個時段,這100多年里中國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教訓,對文明和自身歷史文化的認識就是一個值得珍視的思想資源。但是,在西方強勢文明的對照下,我們舊有文明中許多有意義的內容變得可疑起來,使我們失去了自信心、歷史感和文明認同。對於先人的“天下為公”思想,對歷代的財稅、土地等政策及商業、文化制度,我們至今未能形成深刻的認識和同情的理解。
從孫中山、蔣介石到毛澤東、鄧小平,他們所推行的多少都與西方現代文明有關,馬克思主義其實也是西方文明的一個分支。中國人過去在西方文明的成就示範下,曾試圖借助三權分立的憲政民主解決中國歷史上傳統的王朝周期律;此後又搬用蘇聯模式和無產階級專政,以建設一個全新的制度;待到這個模式失敗後,又再次希望能借助現代文明的精髓,在中國的土地上通過改革來更新和重建文明;結果現在我們看到的仍然是一種向專制文化的回歸。
中國的改革雖然經歷了從中央集權經濟向多元主體分權的過程,但權力從來就未分解到民間;盡管中央政府有些“軟政權化”,但社會並未因此而分享到權力。要判斷目前中國的現狀究竟如何,其實不需要繞多少彎子,比如說什麽“中國正和平地發展,是一枝獨秀的經濟大國,國力正在上升,會成為世界大國,將為世界進步作出貢獻,會為萬世開太平”等等。\仿宋體{20多年的改革很快就告別了理想主義模式而走進了這樣一個階段:轉型把中國截然分成了上下兩個階層,即統治者階層及其依附群體(這個依附群體是自己求作“奴隸”),以及被迫坐在“奴隸”位置上的被剝奪階層。現在,大多數政策都是統治者邀買其依附群體的手段,而種種宣傳和管制都不過是為了掩蓋“被剝奪階層”的真相},如此而已。
也許正因為如此,中國上下分裂的矛盾,將導致未來對既得利益階層的清算仍如歷史上的王朝周期一樣,充滿血腥和殘酷。也許會令人最哭笑不得的是,中國或許有望借助於西方文明的技術成就和“承諾的政治”而擺脫王朝更叠的周期律,但迎來的卻是“上等人”和“下等人”隔離的僵化社會結構。
中國的轉型過程中令人扼腕之情實屬多多,其中“摸”、“貓”一類的實用主義導致精英們喪失了對現代文明的反思能力也是一個重要方面。隨著“中國特殊論”、“德治”、“三個代表”、民族主義、民粹主義和新左派思潮的此起彼伏,它們已將現代文明的精神劫掠而去,而且以“鬧劇”的形式把鴉片戰爭以來中國的災難統統都栽在西方文明頭上。
可以說,現代文明在中國的積極傳播和影響已不再具有優勢。而在“摸論” 、“貓論”等“理論”的影響下形成的無知卻產生了無畏的糊塗,並成為反全球化思潮的溫床。近年來中國的思想界常常圍著概念的遊戲和遊戲的概念轉,引出了一系列似是而非的討論。例如,不少人熱衷於談論民間社會空間的擴大、大眾文化的繁榮、自由主義對社會的支配力、個人主義現象的普遍化,甚至中國的市場經濟歷史久遠等等。這類討論往好里說,不過是清流知識分子“深入”學習了西方理論後結合中國的情況談些體會而已。
當改革開始的時候,很多人懷抱理想,走進國家的體制里,他們也曾豪情萬丈、公義在胸。然而,他們很快就發現,在這個體制里要做一個正直秉公、為民請命的人,成本太高,高得個人幾乎難以承受。這個體制獨特的重要日常活動之一就是在威權主導下的“窩里鬥”,即通過向權勢者效忠而奪得或爭搶他人占有的資源,這是升遷、“發達”的一條捷徑。由此就形成了人們的依附型人格、合群自大的身份認同,形成了專制的政治統治文化和社會生活方式,形成了等級制下的做人模式。只有在權力和機構的等級階梯上不斷攀附向上,人才能獲得這種政治文化產生的“尊嚴”。例如,一個來自社會底層的人穿上了制服給某個有權力的機構當門衛,他就立刻獲得了建立在權力等級基礎上的“尊嚴”;當你去這個機構時,這樣的門衛往往不是客氣地問你“有什麽事”,而是頤指氣使地喝道:“哪兒去?”他的如此問話當然不是出於敬業,而是源於享受權力的“快感”,是一種中國式政治文化生成的勢利。
中國的知識精英甘於幫閑,其實不過是與這門衛一樣,無法超越這種勢利罷了。不僅如此,只要甘於這種角色,他就會發現自己活得如魚得水了。今天的中國社會往往根據某項職業貪污腐敗的機會和能力來排列該職業的社會等級:只要你報上自己的職業,人們就明白你能掌握多少資源,因而就可以決定自己該與你保持什麽樣的聯誼方式,是對你極為親熱還是對你較為冷淡。精英們若置身於體制內或利益集團內,生活是相當優越的。律師、教師、醫生、記者、公務員、財經官僚等,都有自己領域內的“山水”可以領略。精英們各有自己的勢力範圍,分別掌握著不同類型的社會產品或服務,因此也擁有相應的權力,從動手術的權力到帶“博導”的權力,從管告狀的直到管“有償”新聞的,他們的生活就象拉美國家的上層階級那樣舒適。在中國,即使做一個研究者、文化人之類的看客,其實也是相當輕松的,因為不但生活無憂,而且有那麽多的熱鬧可看。
四、問難
當這種格局形成並鞏固後,真正意義上的改革就事實上結束了。今後任何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改革勢必觸動權勢集團的既得利益,而權力不受挑戰和監督的權勢集團當然不會有任何動力推行利於國而不利於己的改革,至於處於下層社會的民眾則在政治高壓下只能逆來順受。這次中道而止的轉型過程並未完成中國的現代化,而只是完成了中國的拉美化。社會重新回到了上下兩層的結構,占主流地位的文化價值觀已經定形,上層社會的生活水平可以提升到“後後現代”,其中一些人甚至可以神氣地嘲笑發達國家中產階級的生活既辛苦又簡單,不足為羨,而下層民眾則淪落到茍延殘喘的境地,與現代化的果實再也無緣。
我的批評或許比較尖銳,其實,國內很多人想得比我更明白,他們只是不說出來而已。即使有一些精英可能私下同意我的看法,他們也無意改變自己的人生,仍會依照現在的方式生活下去。魯迅有一句名言:老調子已經唱完。其實他到了晚年才稍有覺悟:在中國老調子是永遠可以唱下去的。今天,無論是“八九”一代還是“新新人類”,似乎都不想再唱“新調子”了。我自己屬於“八九”一代人,雖然選擇說出真話,但也得承認,這類的真話常常不太受歡迎。
中國的一些精英和許多外國學者並不滿意中國的現狀,但他們往往把共產黨當作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變量,延續那種從孔、墨時代開始的求於“人主”的辦法,指望仁慈的權威來施“仁政”,其思路本身也包含著某種權謀。因此,他們經常表揚中國政府的作為,好像哄孩子一樣,希望那“孩子”會因此而成為一個“好孩子”。我在美國訪問後最深的感受之一就是,美國大大小小的思想庫或研究機構們多年來幫了中國不少的忙,但所有這些都是幫助中國的上層社會。例如,他們動輒與清華大學、國家計委之類的機構合作,好像那些地方的專家、學者、教授代表了中國的公民社會。他們明明知道,這是在與一個集權體制的機構和代表打交道,但他們仍要求對方具有現代社會的地位、身份、職務,於是,中國體制和利益集團里的“偽身份”就大派用場,這無意中加強了中國的現行體制和利益集團的主流地位和主流價值。我能理解這種勢利,但也實在感到有些無奈。
今後中國會如何演變呢?我的看法是,一種可能是重覆中國歷史上興盛衰亡的老路,這次中道而止的轉型至少大大增加了這一機會。目前中國的上層社會表面上相安無事,但也如歷史上一樣,他們正各自想“拳經”。這些人並無建立在尊重生命基礎上的理想,而只有實用和利益的考慮;只要有機會,他們就會“鬧哄哄來好登場,有槍便是草頭王”。中國未來的另一種可能就是被鎖定在拉美化模式中,在這種社會里人的社會地位是按其貪污腐敗的能力來排列的。目前的跡象顯示,中國似乎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會停留在這條道路上;但中國也與腐敗盛行的那些拉美國家有一點不同,那就是,拉美國家的社會和民眾畢竟還有某種程度的言論和新聞自由,而中國的社會卻只存在利益壟斷,根本沒有言論和新聞自由。還有一條道路,中國人在台灣地區的政治實踐證明,中華文明是可以獲得新生的,雖然台灣的民主政治仍有待成熟。但中國大陸目前並未沿著這一方向努力。
面對今後中國的這種局面該怎麽辦呢?我在國內寫了一些文章,做過一些嘗試或努力,但很艱難。或許,我們可以做的或者有意義的事,不是單純去描述中國的現狀,而是介入中國社會的發展。
中國:經濟增長與政治改革
王思睿
北京當代漢語研究所研究員
一、關於經濟增長與政治改革相互關系的四種假說
二、中國經濟增長的長期動因與政治穩定
三、俄羅斯經濟衰退的啟示與政治腐敗
四、政治改革的社會效益與成
經濟增長是經濟學家的研究對象,而政治改革則通常屬於政治學家的研究範圍。然而,在象中國這樣的轉型中國家里,經濟增長卻不是一個單純的經濟命題,它涉及到與政治改革相關的制度變革;同樣,政治改革也不是一個簡單的政治學課題,它的推動和進展與經濟增長有密切關系。把經濟增長和政治改革這兩個課題放到一起來思考,屬於跨學科研究,謹守學科分際的學者往往不願輕易涉足。於是,在中國問題研究領域里,把這兩個本來密切相關的課題割裂開來孤立分析的方法就盛行起來。可是,那種就經濟談經濟或就政治談政治的研究方式,卻很可能給種種似是而非的無根之說創造條件,也給政客的詭辯留下了空間。筆者試圖在本文中討論中國的經濟增長與政治改革的相互關系。雖自知才疏力薄,恐難深入周全,仍欲一試,旨在拋磚引玉,以引起社會科學界學者們的進一步探討。
一、關於經濟增長與政治改革相互關系的四種假說
首先要說明的是,本文所談的經濟增長是指健康、穩定、具長期潛力的經濟增長,而不是那種靠“吃老本、欠新帳”、浪費資源、破壞生態而維持的、不可持續的經濟增長。對中國而言,經濟增長及經濟發展的目標是實現工業化、信息化和城市化。本文所說的中國政治改革,則是指以建立自由民主制度為導向的民主化改革。達倫多夫(Dahrendorf)認為自由民主制度有四個要件:必須在機會均等的基礎上實現公民的(個人的、政治的、社會的)基本權利;社會沖突應當被認可為積極的、創造性的,解決沖突時應有理性控制;社會利益的多樣性必須通過領導群體(精英)的競爭表現出來;在追求私人利益的同時,作為共同利益的“公眾道德”必須發揮其作用。[1] 進一步概括就是:平等人權、多元利益、競爭性選舉和對民主價值觀的憲法共識。
在討論當代中國的經濟增長與政治改革的相互關系時,有兩個流行的假說。流行假說之一是,只要經濟增長(或經濟發展)到一定的程度,中國的政治改革就自然會被提上議事日程並順利實現。筆者在此對這一假說提出質疑和批評。政治是經濟的上層建築,這個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得到廣泛的認同;否則,馬克思的一些觀點也不會在西方社會科學教科書中占據相當的地位。顯然,在漁獵社會不可能建立國家,農業社會也不會誕生自由民主制度,民主政治是近現代人類社會的制度成果。上述假說的缺陷在於,在現代社會里,適合一個國家推行政治改革的所謂“一定程度”的經濟發展究竟指的是什麽,有沒有確定性含義,能否作國際比較?這個假說顯然無法解釋歷史。遠在清軍開進山海關的時候,英國國會已經把政府的錢袋子攥在自己的手里了,形成了政治上的制衡機制的雛形。那時英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是否就高於明末清初的中國,英國政治制衡機制的出現在多大程度上與經濟發展本身直接相關?上述假說恐怕難以自圓其說。進一步看,今天的中國經濟比16世紀的英國經濟還落後嗎,如果說當時英國的城市化水平尚且可以支撐民主政治,為什麽今天中國如此現代化的大都市里卻連街道辦事處主任都不能直接民選?馬克思和恩格斯曾高度評價那時美國的言論自由,今天北京、上海居民的識字率難道比當時的美國還低,以致於不能開放言論和新聞自由?
大約50年前,劉少奇在制定1954年憲法草案的報告中說過:“由於現在的各種具體條件,我國在選舉中還必須依照法律在一定時期內剝奪封建地主和官僚資本家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還必須規定城市和鄉村選舉代表名額的不同的人口比例,實行多級選舉制,並且在基層選舉中多數是采用舉手表決的方法。我國的選舉制度是要逐步地加以改進的,並在條件具備以後就要實行完全的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制度。”[2] 時間已經過去了近半個世紀,國民經濟也翻了幾番,究竟中國的人均GDP要達到多少美元,中國公民才能有資格直接選舉全國人大代表或國家主席?到底什麽時候中國能具備劉少奇承諾過的直接選舉的“條件”,上述假說其實給不出答案。
持上述觀點者有一種錯誤認識,似乎只要有了經濟增長,有朝一日自由民主制度就會像個成熟的果子落在中國大地上。然而,民主並不是一種裝置或技術專利,可以輕而易舉地“拿來”或“引進”。民主是一種生活方式,是一種制度演化進程。有了漂亮的憲法文本不等於就有了真正的憲政機制,憲政的牢固根基必須紮在人們的心中,形成一種保障基本人權、限制政府行為的憲法共識。憲政民主的政治傳統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也不是經濟增長的天然“副產品”,而是在民主的實踐中逐漸養成的。發達國家建立比較成熟的自由民主制度經過了幾百年的努力,現在還在繼續改進完善;中國具有後發優勢,或許會縮短這一進程,但絕不可能一蹴而就。民主化啟動得越遲,實現得越晚,沒有自尊自由的生活也就拖延得越長。若國人滿足於只有生存而無自由的生活,那麽,即使人均GDP達到3萬美元仍然可以安安穩穩地做奴隸、臣子、順民;如果還有實現“自由人聯合體”的夢想,就必須從現在做起,積極穩妥地逐步走向民主化目標。
另一個流行假說是,只有實行民主化改革,中國的經濟增長勢頭才能夠保持下去。從長時段來看,政治對於經濟具有舉足輕重的反作用,這一論點肯定是可以成立的。在19世紀,中國占世界經濟的比重從三分之一強跌至百分之幾,單純從勞動力和資本的角度分析是找不到令人滿意的答案的。西歐11世紀開始的法律革命、17世紀開始的政治革命(包括英國和法國的不同模式),對19世紀的產業革命具有難以估量的推動作用。而在中國,統治者排拒向法治社會的轉型,這無疑妨礙了市場經濟體制的孕育,嚴重影響到技術創新、海外貿易和現代企業的形成。顯然,政治、行政、財稅體制的落伍,是近代中國經濟停滯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若從短時段(十幾年乃至幾十年)來看,上述假說就不一定能成立了。在西方,19世紀後期至20世紀前期瑞典和德國對政治體制的選擇不同,但它們都比較順利地實現了工業化;如果用自由指標來衡量80年代以前的東亞“四小龍”,則它們之間相距甚大,從最不自由的軍人獨裁統治的韓國到世界上最自由的經濟體香港,但這樣的政治制度差異並未影響它們在經濟上同時崛起與騰飛。所以,政治改革在短時段上並不一定是經濟增長的直接誘因。
有學者指出,泰國就出現過經濟高速發展與政治低度發展並存的奇特局面。1932年至1992年,泰國共發生19次政變,其中有13次成功;同一時期,20位首相相繼組建了48屆內閣,其中24屆內閣屬軍人政府、8屆是軍人為主的政府、16屆為文官政府;共通過了15部憲法,舉行了18次大選。從1932年到現在,泰國有80%的時間處在軍人的統治之下,最近的軍事政變發生在1991年,並導致了大規模的沖突。即使在這樣的情況下,泰國的經濟仍然取得了驕人的成績,並保持著較高的增長速度。從1951年到1961年,國民生產總值年增長率為7.4%;1960年至1970年,泰國的年平均經濟增長率為8.4%;1970年至1982年為7.1%。[3] 世界銀行認為:在過去20多年的經濟發展過程中,“泰國是發展中國家中經濟發展最為成功的國家之一”。該行專家從泰國模式得出的結論是:“如果說經濟發展意味著給大部份人提供了致富的機會,從而很容易獲得人們的擁護,而政治發展則不僅意味著權力模式的重新構建並使得一些人有可能喪失自己擁有的特權,同時也意味著一個民族的政治文化價值的轉變,換言之,政治發展意味著整個民族的整體現代化,也意味著人的觀念的徹底現代化。在這種意義上我們可以這樣認為,真正的政治發展比經濟發展更為艱巨、更為困難,一個民族必須付出比經濟發展更為艱苦的長期的努力,才可能在政治現代化方面取得相應的進展。”[4] 顯而易見,如果以政治改革作為經濟增長的前提條件,無論從邏輯上還是事實上都很難說得通。
上述兩個假說都有決定論色彩,或強調經濟決定政治,或認為政治決定經濟。丹尼爾·貝爾認為,現代社會不是統一的而是分裂的,由三個特殊領域(經濟──技術體系、政治體系與文化體系)組成,它們之間不存在簡單的決定性關系,未必相互一致;三個領域由不同的、甚至相反方向的軸心原則加以調節,各有自己的模式。經濟──技術體系的軸心原則是功能理性,其調節方式是節儉(本質上即講求效率,以最小成本換回最大收益)。政治的軸心原則是合法性,在民主政體中它表現為被統治者授權政府從事管理,這種合法統治的暗含條件是關於平等的思想,即認為所有人在政治上都有發言權。政治的軸心結構是代表選舉制或參與制,由幾個政黨或社會團體反映不同的特殊利益。政治體系的管理方式帶有技術官僚傾向,且將日益明顯,然而政治決策主要還是依靠利益代表的談判協商或法律仲裁,而不是技術官僚的理性判斷。卡西爾意義上的文化指的是象征形式的領域,現代文化的特性就是極其自由地搜撿世界文化倉庫,貪婪吞食任何一種抓到手的藝術形式,這種自由來自它的軸心原則,就是要不斷表現並再造“自我”,以達到自我實現和自我滿足。不同領域間的沖突決定了社會的各種矛盾,它們存在於官僚等級制的社會結構與要求平等參與的政治體系之間,存在於依據角色和專業分工建立的社會結構與迫切希望提高自我和實現個人“完美”的文化之間。[5] 貝爾把現代市場經濟、自由民主政治與多元文化視為現代社會的三大要件。
但是,在前現代的社會或轉型中的社會里,政治與經濟的關系比現代社會更為密切。例如,在政教合一的社會里,政治與(宗教為代表的)文化之間有高度的統一性,而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總體性社會里,政治與經濟之間是密不可分的。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的過程,不可能是一個單純的經濟過程,而必然會表現為政治與經濟的互動。從這種角度來看,再結合中國現在的國情,可以提出以下兩個假說,中國改革以來的社會現實也基本上支持這兩個假說。
假說之三:經濟衰退或經濟危機通常會誘發政治改革或革命。由於人普遍存在惰性,在經濟增長尚屬順利時,往往容易滿足現狀,民眾如此,統治者亦如此。歷史學家發現,絕大多數統治集團主持的改革都是財政危機的結果,而民眾揭竿而起則通常是天災或政府過多征用勞役造成大饑荒、大流亡的結果。回顧20多年來的中國改革史,雖然80年代中國的改革派政治家和知識精英一再呼喚政治改革,但由於城鄉居民的生活提高得較快,政治改革的社會動力明顯不足;到了90年代末,雖然見諸輿論的政改呼籲如鳳毛麟角般罕見,但由於農村糧食主產區農民的收入連年下降,城市下崗工人多達幾千萬,群體性事件層出不窮,革命情緒的潛流正在暗中滋生與蔓延。歷史的悲劇往往總是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演:能夠主導改革的時候不想改革,想要改革的時候又很難再控制住局面了;在經濟增長情況尚好的階段,政治保守主義的鼓吹者往往大行其道,而一旦經濟陷入停滯或爆發危機,他們的觀點對執政者毫無助益,結果只能眼睜睜地看著革命的降臨。因此,在歷史上成功或不成功的政治革命比政治改革更為常見。
假說之四:政治腐敗長期蔓延、愈演愈烈,最終會導致經濟增長的放慢、停滯乃至衰退。對這一假說的論證可以借助經濟分析和階級分析。從社會層面來看,權錢交易、國有資產流失、權貴資本主義和暴富階層的形成,必然導致社會的急劇分化。如果觀察衡量社會公平的指標基尼系數(此系數越高,社會不公越嚴重),目前發達國家的該項指標普遍低於發展中國家,即前者的社會財富與收入的分配比後者更公平。從經濟層面分析,社會的相對均富是大眾消費社會形成的必要條件。幾億中國貧困人口至今與電燈、電話、電視機、電冰箱這些大眾消費品無緣,當然會導致需求萎縮、生產能力過剩;而暴富階層的需求早已跨越了私宅、國產轎車、國內旅遊的階段,他們已成為舶來奢侈品與國外旅遊的常客,因此他們財富的增加對擴大內需並無幫助。由於“搶劫”、“盜竊”來的不義之財不具合法性,暴富階層不敢把它們用於正常的社會投資,而是通過各種方式轉移到國外去“漂白”,因此每年偷逃境外的“黑錢”高達幾百億美元,接近於每年海外對大陸直接投資的總額。從階級分析的層面來看,嚴重的社會不公和不平等會激發強烈的社會不滿,強化階級意識與階級對立,如果沒有一種發泄與轉移社會不滿的機制,最終會導致社會分裂、民眾抗議乃至政治動亂。在這種情況下,經濟增長將會成為階級鬥爭的犧牲品。
經濟增長與政治改革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發展目標,彼此之間並不存在決定性關系,但有一定的關聯和相互影響。欲求政治舉措與經濟政策彼此促進、相得益彰,決非易事;但二者相互幹擾、政治腐化與經濟失策惡性循環,卻是司空見慣的。要使經濟增長與政治改革都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就要詳盡地研究它們的相互關系,按照它們各自的特性與軸心原則把握好改革的節奏。
二、中國經濟增長的長期動因與政治穩定
基於上一節的分析,筆者不認為政治改革是經濟增長的直接誘因,當然更不認可經濟增長是政治專制所賜。中國經濟增長的內在動因,還是要從勞動、資本、技術、市場等經濟因素方面分析;而中國經濟增長的主要障礙,不論是從歷史還是從現狀來看,卻是經濟以外的其他因素。也就是說,政治等非經濟因素是中國經濟增長的必要條件,各種經濟因素則是中國經濟增長的充份條件。
影響中國經濟增長的經濟性因素
影響經濟增長的勞動因素主要指勞動力總量和勞動生產率。在德國、俄羅斯、日本等國,阻止勞動力總量下降的趨勢已成為維持經濟增長的關鍵;而中國的國情卻是勞動力大量過剩,禁錮在農村土地上的勞動投入的邊際產出已經為零,影響中國的經濟增長的主要是勞動生產率。以往中國經濟學家只關注工業、農業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現在則應把注意力轉向社會綜合勞動生產率[6],全社會綜合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比單純的工業或農業勞動生產率的增長更為重要。發達國家的城市化水平在70、80年代已達到頂峰,然後開始了所謂的“逆城市化(郊區化)”進程,它們當然無法再從城市化過程中獲得經濟增長的動力。在韓國等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城市化也已接近於完成,這是近年來東亞經濟初現疲態的重要內因。國內常有人提到,改革開放時代的經濟增長是以毛澤東時代的遺產為基礎的。其實,這種見物不見人的說法忽略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由於1957年至1978年間中國農民的勞動生產率和生活水平長期停滯乃至下降,結果毛澤東時代留給中國的最大遺產是比世界平均水準低一半的城市化水平,這為1978年以後經濟的快速增長預留了較大的空間。
其次考慮資本因素,它也包括總量與生產率兩個方面。80年代以來,中國領導人抓住了“和平與發展”的主題,不再奉行“世界農村包圍世界城市”的革命外交路線,降低了一度占國民生產總值百分之幾的對外援助數額,並一躍成為引入外資和外援最多的發展中國家。現在,境外直接投資的來源正逐步從港澳台資本轉向發達國家的大跨國公司,這標志著中國在對外引資和擴大社會資本總量方面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90年代以來,中國國內資本的性質與品質正在發生意義深遠的變化。眾所周知,國有經濟吸收了三分之二的社會資本增加額,卻只能創造三分之一的新增產值。國有資本比重下降的趨勢將會顯著增加國內資本的生產率,給中國經濟增長注入持久的活力。
在世界經濟發展的現階段,勞動與資本所導致的增長在總的經濟增長率中所占份額已經下降,技術創新(包括社會技術創新即體制創新)已是發達國家最重要的經濟增長要素。技術進步因素在中國經濟增長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技術進步有兩種實現方式:一是自己投資進行研究和開發;二是向其它國家學習、模仿,或花錢購買先進技術以實現本國的技術進步。技術開發研究的特點是成功率很低,一般而言,95%的科研投資未取得任何成果,而在取得成果的技術中也僅有一小部份具有商業價值,因此發明技術的成本通常很高。象美國這樣的發達國家,由於技術創新的成本高,能長期維持3%左右的增長率就已經很難得了。有學者認為,20世紀日本及亞洲經濟發展的奇跡背後,最主要的秘密是靠成本低、時間短的模仿或購買方式實現技術進步。從二次世界大戰後到80年代中期,日本維持了近40年的高速增長,“亞洲四小龍”從50年代末開始也差不多維持了將近40年的快速增長。由於中國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比當年日本與歐美國家之間的差距更大,假如說日本能維持40年的高速增長,那麽中國從1979年算起,至少可以維持50年的快速經濟增長。[7]
中國之所以對引進技術的吸收消化能力不如日本和韓國,一再重覆引進國外同類的成套設備,其根源在於教育的落後導致人員素質的低下。1949年以後,中國教育界受到4次前所未有的沈重打擊,即思想改造運動和院系調整、反右運動和“大躍進”、十年“文革”浩劫、“風波”後的清查清理運動。[8] 50年代初仿照蘇聯教育體系實行的院系調整產生了一種眼界極其狹窄的教育格局,總體上過於偏重理工科教育,而在理工科中又偏重工科,在工科教育中偏重專業課,在專業課中偏重工藝操作。在反右運動中,僅北京大學就揪出“極右派”、“右派”、“中右”、“右傾”分子1,500余名,越是高精尖的系科受沖擊越大,北大全校的右派學生中物理系幾占三分之一。中國知識分子中的精華大半在歷次政治運動中夭折。在“文革”高潮時,各大學更是遭到前所未有的摧殘,一部份被關閉,一部份被趕出城市。改革開放以來,教育部門又成了保守主義的大本營,當90年代前期中國的市場經濟蓬勃發展時,大學中的經濟學課程還在起勁地吹捧計劃經濟、批判市場經濟。
因此,半個世紀以來,中國與發達國家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差距不但沒有縮小,反而擴大了。根據1992年的數據,15─64歲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美國為18.04年,日本為14.87年,而中國只有5.42年。但是,從“後發優勢”的角度來考慮問題,落後的現狀正好為今後一個時期內的加速增長準備了較大的追趕空間。“後發優勢”歸根結底是一個知識問題,發明知識與學習知識的成本不可同日而言;後來者只要知道追趕什麽、怎樣追趕,中途不迷失方向,速度總會比披荊斬棘的開拓者要快。如果從改革教育體制、增加教育投資入手,完全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經濟增長效果。
經歷了幾十年供給嚴重匱乏的年代後,中國人現在開始體會到需求對經濟增長的重要性了。事實上,中國的經濟增長對國外市場的依賴大大超出一般人的想象。在改革開放的20年中,中國的對外貿易增加了十幾倍,到90年代末外貿已占GDP的35%左右,在世界上的大國中名列第一。按美國官方的估計,如包括經香港的轉口,中國大陸對美國的凈出口(貿易順差)不久就會達到1,000億美元,而2000年大陸的GDP才剛剛超過1,0000億美元;大陸對世界其他地區的貿易逆差(如對台貿易逆差100多億美元),完全是靠對美貿易順差來彌補的。由此可見,美國市場對中國的經濟增長、勞動就業和對外貿易是多麽至關重要。
另一方面,國外資源的進口已經是維持中國經濟持續增長所不可或缺的了。中國每年的石油進口很快就會超過1億噸,不出10年進口原油量將超過國產原油。九屆人大三次會議通過“十五”計劃綱要時對提交討論的草案有一條重要的修改,即用“穩定糧食生產能力”取代了草案原來提出的“穩步提高糧食生產能力”,也就是說,寧肯增加糧食進口,也不要用邊際效益遞減的追加農業勞動和資本在有限耕地上提高現有的糧食生產能力,否定了那種鐘情於“戰爭與革命”而鼓吹“糧食安全”的意見。
妨礙中國經濟增長的非經濟因素
回顧一個世紀的歷史,妨礙中國經濟增長的非經濟因素主要有兩個:大規模的戰爭與計劃經濟下的重大決策失誤。1937年以前,中國經濟一直穩步增長,還有過幾次經濟發展的“黃金時期”,如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以及30年代前期。辛亥革命、“二次革命”以及袁世凱死後“軍閥混戰”的規模都比較小,時間相對短,對經濟的摧殘相對較小,那時多數工業企業位於租界和日本占領的東北地區,受戰爭或革命的影響也不大。但是,從1937年至1978年,上述兩個因素先後肆虐,對中國經濟造成了嚴重破壞。8年抗戰切斷了國內的主要交通線,割裂了自然形成的全國與區域市場體系,破壞了多數沿海大中城市的工商業,還造成了3,500萬人員損失。此後的國共內戰在破壞交通和隔斷城鄉經濟交流方面更加徹底,連抗日戰爭期間基本保持完好甚至有較大發展的東北經濟,也受到蘇軍、“國軍”、“共軍”的反覆蹂躪,產量空前下降,如鋼產量就減少了十分之九。
50年代前期中國經濟恢覆與增長的形勢本來相當不錯,但好景不長,以50年代中期毛澤東直接指揮經濟工作為開端,中國經濟的發展一而再、再而三地受到長官意志的幹擾,偏離了現代化的正確航向。“大躍進”導致資源浪費、生態破壞、生產下跌、普遍饑荒,非正常死亡人數超過8年抗戰。在60年代中期確立“國防第一”的方針時,毛澤東改變了原定的“吃穿用、基礎工業、國防”的經濟發展次序。他一再講:“次序反過來是對的。農業投資我看還要減。......投資不要那麽多,要靠大寨精神。”[9] 李先念後來承認,“大躍進……國民收入損失了1,200億元”[10];而貫徹“國防第一”、“四保”方針,建設大小“三線”、“一個省搞一個”小鋼鐵廠、每個省都“建立相對完整的經濟體系”,造成的經濟損失更是超過幾千億元。
這些政策及“文化大革命”的結果是把國民經濟引到了瀕臨崩潰的邊緣,連滿足城鄉人民“吃穿用”等基本生存條件都十分困難。到1978年,中國的許多人均經濟指標,尤其是與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相關的指標,並未超過1957年,甚至未超過1936年的水平。文革後鄧小平和陳雲對中國經濟增長的最大貢獻是,否定了60年代毛澤東提出的“必須立足於戰爭,從準備打仗出發,把加強國防放在第一位”以及周恩來按照毛的意見提出的“保備戰、保援外、保三線、保重點”的經濟工作方針,堅持了適合中國國情的經濟發展戰略:揚長避短,優先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大進大出,放手利用外國的資源、資本、技術和市場。
什麽是真正的政治穩定?
歷史經驗證明,政治穩定確實是經濟增長的必要條件。但什麽才是真正的政治穩定呢?從各國經驗來看,泰國內閣更叠頻繁,卻並未影響經濟增長;法蘭西第四共和國和意大利、日本等國的內閣更叠與政黨輪替更為頻繁,首相總理上台下台好像家常便飯,有時甚至連續解散議會、舉行新大選,但也未影響這些國家創造經濟奇跡。在50、60年代,法、意、日等國的大規模罷工層出不窮,然而恰恰是在這個時期,這些國家的經濟增長達到了歷史最高點。由此可見,政治穩定的關鍵是保持法律和政策的連續性和有效性。真正的政治穩定是指爭取世界持久和平與經濟全球化的平穩發展,使國內經濟建設有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是保持改革開放政策的連續性,避免決策失誤給經濟發展帶來不必要的損失,而不是輿論一律、政治一元化、領袖終身制與指定繼承制。
穩定的政府必須是實行憲政法治的政府。如果存在一部穩定的、具崇高權威、輕易不能更改的、對政府權力加以約束的憲法,而政府事實上又能遵守對它的限制,就可稱此為憲政國家。憲政觀念一旦成為社會普遍公認的價值,有助於形成自動的社會穩定機制,從而減少政治調節過程的能量損耗,保證政府能經常在正常的條件下工作。如果說,憲政是強調政府執政方向的穩定及其與選民意志的一致性,法治則強調政府的行為方式必須遵守一套既定的規範與程序。
如果民眾意願的表達根本不能影響國家領導人的地位,他所得到的信息就往往不是現實生活的真實反映,而只是他個人意志的回聲;此時他會以為自己無所不曉、無所不能,因而好大喜功、朝令夕改,視國計民生為掌上玩物。金日成死後金正日子承父業,史無前例地實現了“社會主義政權世襲制”,但這不但未能改變這個國家經濟的頹勢,相反卻加劇了北朝鮮的經濟崩潰。現在,北朝鮮經濟狀況之差,民生之雕零,在整個亞洲只有20年來戰亂不絕的阿富汗可與之相比。
歷史上的一個屢見不鮮的現象是,國家領導人的終身任職和國家政策的變化無常往往同時出現。甚至還可以觀察到這樣的現象:一個領導人的任期愈長,他的政策壽命愈短;到其晚年時,政策變化之快簡直令人無所適從。[11] 例如,在1958年至1961年的短短3年中,毛澤東推行的農村公共食堂政策一再左右搖擺,一會兒辦、一會兒停、一會兒又辦,結果使大饑饉的死亡人數直線上升。毛澤東晚年之啟用鄧小平和再打倒鄧小平,其變化之莫測更讓人眼花繚亂。
雖然中國現在確實存在著嚴重威脅經濟增長前景的政治不穩定因素,但最高領導人或者領導集團的老面孔與思想僵化並不是政治真正穩定的前提條件。只有穩固的政府合法性基礎、法律政策的連續性、精幹穩定的政府公務員隊伍、以及行政指揮系統的有效與穩定(行政首長對政務官實行組閣制,防止正副職之間相互摩擦與拆台),才能帶來真正的政治穩定。實行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罷工自由、結社自由和競爭性選舉並不會妨礙政治穩定,這些是一個長治久安的政治體系所不可或缺的內在穩定機制。
中國需要什麽樣的國際環境?
亨廷頓指出:當威權政權面臨政府合法性危機時常挑起外部沖突,並試圖通過訴諸民族主義來恢覆合法性。例如,1982年,由於經濟上的失敗,阿根廷軍政權的合法性落到了最低點,於是,加爾鐵里將軍試圖通過入侵福克蘭群島來重新獲得對其政府的支持。他若在軍事上成功了,就可能變成阿根廷歷史上的一個大英雄。然而,他的失敗和英國收覆該島觸發了第二年阿根廷軍政權的垮台。威權政府的領袖試圖用外部戰爭來支撐其日益衰退的合法性的努力,面臨著一個嚴重的內在障礙,即軍人獨裁和個人獨裁政權中的軍隊之職業化程度都很低,而且軍事作戰能力也很差,所以,挑起一場戰爭往往是風險很高的策略。[12]
類似情形在中國也出現過。1969年春,文革中的派系“內戰”造成各地動亂不已,毛澤東急於召開黨的“九大”來收束局勢、恢覆控制。恰在此時珍寶島事件適時爆發,與其說這是事出偶然,還不如說是天隨人願。但隨著蘇聯調兵遣將、大軍壓境,中國開始面臨大規模戰爭甚至是核戰爭的現實威脅。這種嚴重的局面迫使毛澤東不得不犧牲其意識形態上的連貫性,轉而尋求與“美帝國主義”“一條線”的外交戰略,以抵消蘇聯的軍事優勢。
今天,國內學人中有人唯恐天下不亂,重新鼓吹起“戰爭不可避免”論,要求政府奉行與美國及其盟國在政治、外交、軍事上全面對抗的戰略。甚至有人在互聯網上宣稱,中國需要一場新的“太平洋戰爭”。不知他們此番是主張以中國一國之有限力量與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的政治軍事聯盟對抗,還是要和誰搞“一條線”?俄羅斯會和中國結成反美統一戰線嗎?“911”恐怖分子襲擊事件之後美俄的攜手合作足已說明問題了。其實,與國際主流社會的對抗即使未達到動刀弄槍的程度,僅僅是軍備競賽和國際關系緊張就足以危及中國的經濟增長。如果一定要造成這種對抗格局,只會促使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視中國為戰略對手和潛在敵人,它們就會在技術管制、資本流動、市場開放和戰略物資等各個方面遏制中國,掐住中國經濟發展的命脈。這些蠱惑人心的言論實在是對中國政治穩定的幹擾。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國內“新右派”和“新左派”的出現。這里講的“新右派”是指當前“中國特色”的特殊利益集團的政治代表。美國學者奧爾森稱這種特殊利益集團為“分利集團”,認為其存在會降低社會效率和社會總收入,並使政治生活中的分歧加劇。[13] “新右派”的主張之一是反對進一步的市場化改革,因為“雙軌制”的長期存在能為有條件從事“權錢交易”的既得利益者提供“尋租”的機會;他們認為,政治民主化會幹擾和妨礙經濟私有化、動搖既得利益者的政治經濟地位;他們也反對全球化,因為經濟民族主義可為目前居於行業壟斷地位的既得利益者提供繼續壟斷的借口。“新左派”則是社會分化和政治分歧加劇的產物。他們雖與“新右派”處於政治光譜的兩個極端,但同樣也反對進一步的市場化和全球化,只不過是借用了保護社會弱勢集團的名義。他們號召對特殊利益集團展開階級鬥爭,以革命的方式來進行財富再分配,他們也反對引進外資和加入世貿組織(WTO),其中甚至有人主張反帝、反殖、反資的世界革命。這兩個群體在中國的社會生活和思想界中的活躍,對改革開放政策的連續性以及建立“與世界接軌”的市場化法律體系的努力,構成了現實的政治威脅。
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頑固保守既定政治格局,還是激烈呼喚政治革命,都會損害政治穩定和經濟增長;積極穩妥地進行政治體制改革,才是對政治不穩定因素釜底抽薪的唯一正確的途徑。二戰後的歷史證明,民主國家不僅能維持本國長期的政治穩定,而且能避免與其他民主國家發生武力沖突。中國只有全面批準和徹底貫徹聯合國的兩個人權公約,逐步建立憲政民主制度,融入世界民主國家的大家庭,才能切實保障包括經濟安全在內的國家安全。發達國家的經驗證明,自由、人權是公正、平等的基礎;政府只有通過自由選舉才可能取得無可置疑的合法性,才能充當好市場經濟的裁判員,並通過公共財政實行收入的再分配。總之,只有通過政治改革才能贏得長久的政治穩定,從而為中國經濟增長提供可靠的政治保障。
三、俄羅斯經濟衰退的啟示與政治腐敗
政治改革既不是經濟增長的直接誘因,同理,它也不會是經濟衰退的直接原因。反對政治改革的人往往從俄羅斯民主化與經濟衰退同時存在的事例中推出這樣的結論:經濟衰退是“休克療法”所致,而“休克療法”則是政治民主化的產物,因此,民主化改革是經濟衰退的原因。這一論證分為兩個步驟,其中每一個步驟都是可質疑的。
從俄國的轉型過程中到底能學到什麽經驗教訓?
“休克療法”是指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套激進策略,主要包括穩定化(以緊縮反通脹並建立宏觀均衡)、自由化(放開物價)、私有化(明晰產權)。[14] 關於實行民主化必然引致“休克療法”的說法根本就不能成立。首先,不實行民主化的國家同樣可以采取“休克療法”。例如,智利是實行經濟穩定化改革的一個典範,但主持這一改革的卻是皮諾切克軍政府。又如,中國並沒有實行民主化,卻在1988年由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宣布要“價格闖關”;後來也基本上是在集權體制下實現價格自由化的。其次,私有化與民主化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聯系,更不能說,實行民主化就一定要采納“休克療法”。同樣是民主國家,可以選擇不同的經濟政策。例如,歐洲大陸國家多實行社會市場經濟,而美國則堅持自由市場經濟。蘇聯東歐等經濟轉軌國家大多采納了“休克療法”的建議,這只是反映了人們在那個歷史時期的認識,這與民主化的本質無關。如果“休克療法”確實造成了種種不良後果,中國實行民主化時完全可以拒絕“休克療法”,沒有理由非重蹈覆轍不可。把“休克療法”與民主化硬拴在一起,邏輯上是不通的。
至於“休克療法”與經濟衰退的關系,現在還是個有爭議的問題。據金雁、秦暉等的研究,與波蘭、捷克、匈牙利等國相比,俄羅斯的“休克療法”既不堅決也不徹底,但是俄國的經濟衰退卻比前者嚴重得多。因此,究竟俄羅斯經濟困難的原因是實施了“休克療法”,還是“休克療法”不徹底、半途而廢,還不能輕易下結論。此外,還有像白俄羅斯這樣的獨聯體國家,對“休克療法”抱有強烈的抵觸,結果其經濟困境比俄羅斯還嚴重。總之,不管是否采行“休克療法”、實施的力度如何,蘇聯東歐各國全都出現過一段經濟滑坡,就連有西德大力扶助的前東德也不例外。這只能說明,“休克療法”與經濟衰退的相關性並不顯著。
反對政治改革的人也喜歡比較中國和俄羅斯(蘇聯)的改革:前者全神貫注於經濟領域的改革,使得經濟長期增長;後者熱衷於政治領域的改革,導致經濟持續衰退。然後用這種膚淺的比較推出這樣的結果:如果涉足政治改革就會妨礙經濟改革與經濟增長。之所以稱這樣的比較過於膚淺幼稚,首先是因為論者的觀察期過短,僅僅用一個國家的短期經濟現象去推估其長期趨勢,缺乏可靠的依據。近年來中國的經濟增長明顯放慢,今後趨勢如何尚難判斷,而俄國的經濟情況卻開始好轉,這“一起一落”又如何解釋呢?其次,這種比較忽略了中俄兩國經濟增長背景的不可比性。如果是做實驗型研究,恰當的比較方法應當是排除了諸多因素的影響後再尋找某一因素與結果之間是否有比較確定的因果關系。國際比較研究雖不能做實驗,但也應注意觀察對象之間的可比性。例如,中國和越南兩國改革各方面的背景都比較接近,從研究角度來看雙方的改革有相當大的可比性;可是,兩國的改革並無經濟改革與政治改革孰先孰後的區別,所以欲作比較研究就不能沿著這個方向進行。中國與俄羅斯社會在改革前有諸多明顯的差別,這些差別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各自改革的路徑選擇。因此,上述關於中俄兩國優劣及政治改革應否緩行的結論,不過是些泛泛之議,與科學的分析研究風馬牛不相及。
改革前的俄羅斯是個一元社會:城鄉居民都已成為“單位”社會的一員,既受到總體性社會對個人自由的種種約束,又享有“單位人”的社會保障與福利待遇。而中國則至今仍是一個二元社會:小的一元是吃皇糧、享受財政補貼的“單位”社會;大的一元是由農業戶口和一部份非農業戶口構成的非“單位”社會。黨政機關和國營企事業單位職工及其家屬(簡稱“單位人”)是中國特色的中產階層,也是政權的社會基礎。至九十年代中期為止,中國的經濟改革可以說是一種外圍體制改革,或者乾脆說是(“單位”社會)體制外改革。此類改革之所以容易施行,因為它是一種“自費改革”。例如,農村改革只須撤銷一些禁令,給予農民一些選擇的自由,並不需要國家財政拿出錢來;原來的“單位人”如果想到市場經濟中闖蕩,首先要辭去公職,其風險與代價只能由自己承擔。但當經濟改革深入到中國社會的核心──“單位”社會、要求“單位人”大批下崗時,“自費改革”就行不通了,於是改革的航船也就觸到了暗礁。
而改革前的俄羅斯基本上就不存在一個非“單位”社會的廣闊外圍,經濟改革一啟動就不得不觸動“單位人”,就必須進行大規模的利益再分配(如在能源產業的職工與制造產業的職工之間、在職職工與退休人員之間),就要依賴國庫為改革的成本付帳(至於如何把財政負擔分攤給民眾是下一步的問題,暫時回避的方法是對外舉債)。所以,在俄國根本就不存在中國式的“漸進改革”、“增量改革”的空間。而且,如果不進行政治改革、獲得更加牢固的政治合法性,俄國政府連最起碼的價格自由化改革都無法貫徹。60、70年代東歐國家的數次社會動蕩與政權更叠都是源於不成功的價格改革嘗試。
俄羅斯能在經濟持續衰退的情況下依然維持住全民的社會保障,而中國政府卻在經濟快速增長的情況下不得不設法擺脫對僅占人口百分之十幾的“單位人”的社會保障承諾。若認真考慮一下其中的含義,就會明白,中國人無知地嘲笑俄國人的艱苦努力和盲目地自滿自傲是多麽愚蠢了。事實上,中國的經濟改革到了90年代後期便已失去了支撐政權的社會中堅──“單位人”的支持,此後空前嚴峻的政府合法性危機正逐漸浮出水面。擺脫眼下危機的途徑有兩條,或者通過政治改革重塑合法性,或者轉向威權統治,更多地依賴直接暴力而不是政治認同和“社會契約”──即以經濟利益交換政治服從,以“甜頭”堵住“舌頭”。[15]
除了計劃經濟體制內在的種種弊端之外,導致90年代俄羅斯經濟衰退的直接原因還有以下幾點:一,經濟分工與合作體系的破壞;二,經濟結構調整與轉型的滯後;三,分利集團在經濟改革中的消極作用;四,貿易條件的惡化。
前蘇聯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中央計劃經濟,並且把經濟分工與合作的範圍延伸到“經互會”組織的所有國家。在這個跨國計劃經濟體系中,“經互會”各國對某一產品的需要往往是由某國的一家或幾家專業化大型企業生產供應的。這樣的國際分工發揮了跨國計劃經濟體系的最大效率,也有利於改善產品質量,但卻要求各國保持相同的計劃經濟體系並服從核心國家的指揮調度,有較高的計劃和協調能力,並時刻緊密維持著“經互會”國家分工合作體系的完整性。但是這一體系突然崩解了。自蘇聯轉變成獨聯體後,原來的國內貿易變成了外貿,獨聯體成員國之間出現了國際結算、匯率、海關等貿易障礙;而“華約”和“經互會”解散後,東歐國家為了獲得硬通貨而紛紛選擇西歐國家為主要貿易夥伴,申請加入歐盟,參與歐洲經濟一體化,割斷或削弱了與俄羅斯的傳統經濟聯系。在這種情況下,原來的緊密型跨國和全聯盟經濟體系的解體對俄羅斯經濟的打擊是非常慘重的,許多企業突然永久性地失去了大部份銷售對象,而同時卻要在沒有出口的情況下用外匯來購買原料、零配件或急需的專用設備,這當然會導致生產的停頓與產量的下降。據一些經濟學家分析,1991年至1995年間,獨聯體各國的經濟滑坡幅度中約有50%以上是以前的統一經濟空間瓦解的後果。[16] 而中國的經濟改革卻因毛時代的國際孤立而“種禍得福”了。從50年代中期開始,毛澤東就逐漸修改中國的蘇式計劃經濟體系,不再強調“全國一盤棋”,而是要求各地建立相對完整的經濟體系,由此埋下了重覆建設和地方保護主義的禍根,但同時也使中國經濟在轉型期獲得了較大的靈活性與抗沖擊性。
前蘇聯為了與美國爭霸,把國民經濟變成了一個大兵工廠,經濟結構畸形發展。據美國中央情報局估算,蘇聯與國防有關的產品與服務接近GDP的40%,這個比例高出中國幾倍。蘇聯與美國簽訂核裁軍和常規武器裁軍協議後,進而從阿富汗撤軍、實現中蘇和解、解散“華約”,結果蘇軍(俄軍)幾乎完全停止了軍事采購。這樣,大批國營軍工企業不得不由軍品轉產民品,其結構調整不僅非常緩慢,而且相當艱難。因此,俄羅斯還未享到和平帶來的“紅利”,卻先飽嘗了生產過剩、工人失業和企業倒閉的苦痛。
在前蘇聯時期“分利集團”便已形成,有的是行業型(如軍工、能源集團),有的是地區型,還有的是由中央機關幹部與地方領導人組成的龐大的貪污網絡(例如通過操縱棉花的生產、加工、貿易而大獲其利)。於是,在俄國的權貴資本主義化過程中,原來隱蔽著的“分利集團”搖身一變就轉化為公開的寡頭金融工業集團。著名學者麥德維傑夫指出:“無論在政權機關中,還是在俄羅斯的大亨中,目前占大多數的是那些80年代與黨政機關、經濟機關有密切關系的人。”俄羅斯的新聞媒體也直言不諱地說,俄國的暴發戶中,61%的人是靠將國有企業化為私有而致富的,而十分之九的私有企業老板是過去的社會主義企業領導人。在這種情況下,工廠被以很低的價格賣給了廠長,而“銀行家”們的大多數銀行都是靠政府資金建立起來的。在“分利集團”的強烈反對下,蓋達爾政府所推行的“休克療法”僅持續了半年;1992年7月,俄羅斯議會便推翻了政府的緊縮預算,大幅放松銀根,靠大印鈔票來彌補赤字、增加國企補貼,這些飲鴆止渴的措施使得經濟更加困難。本來,價格自由化的目標是實現市場均衡價格,越南的一步到位價格改革就相當成功,有效地遏止了通貨膨脹。但俄羅斯由於“分利集團”勢力強大,能源與原材料產業都控制在壟斷寡頭手中,他們操縱價格的結果使惡性通貨膨脹愈演愈烈。正如奧爾森所指出的,“分利集團”使全社會采用新技術、新制度(即社會技術)延緩以及在生產情況變化時阻礙重新分配資源,從而降低了經濟增長率。[17]
從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世界市場能源價格暴跌,以石油天然氣為主要出口商品的蘇聯(俄羅斯)每年減少幾十億至上百億美元的外匯收入,這對俄羅斯的經濟衰退具有重大影響。當2000年世界石油價格強烈反彈時,俄羅斯的外匯收入激增,財政狀況明顯好轉,出現了10年來的首次大幅度經濟增長。
除了貿易條件的變化是不可控的外部因素外,上述幾個導致俄羅斯經濟衰退的直接原因都與政治腐敗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在這里,對政治腐敗應作廣義的理解,不應限於掌控政治權力者的貪污受賄、玩弄女性等經濟、生活方面的腐化墮落,還要包括思想專制導致意識形態僵化、政治決策功能衰弱導致社會僵化等。前蘇聯實行的是思想控制、輿論一律、壓制言論自由、把不同意見打成刑事犯罪的政治制度,共產主義意識形態成了政權用以維持其壟斷地位的思想化石。官方媒體與教科書上的說教與現實生活完全脫節,系統地培養並持續地強化說假話和兩面派的社會風氣。這一僵化的政治體系完全喪失了思想、政治上的敏銳性,對暗中滋長的民族主義和宗教意識毫無警惕,更沒有能力與之進行實質性對話和思想交鋒。各加盟共和國的共產黨領導人居然會在一夜之間就變成了民族主義的旗手,聯盟分崩離析,民族分離主義、宗教極端主義猛烈反彈,這足以說明僵化的政治控制體系及意識形態是何等的虛假無能,絕不能低估政治腐敗在人心瓦解、國家瓦解、經濟體系瓦解上的關鍵性作用。
從政治腐敗到政府無能
比較政治社會學的理論認為,衡量一個國家機器能力的不是其專制的程度,而是其政府組織的能量、適應力和效力,即其政府組織是否足夠強;從這個角度來看,“硬政府”並不等於“強組織”,一個專制的國家機器並不等於有效的政府組織,因而也未見得在施政上是強韌的;而一個受憲法制約的或“有限的”國家政權,雖然在壓制民眾方面相當“軟”,但卻可能有效地執行自己法定的正常職責和功能,所以並不見得是無所作為的“跛腳”政權。[17]
勃列日涅夫時期的蘇聯國家機器是一個矛盾的實體:既強硬又無能,對持不同政見者非常強硬,在經濟與社會管理的決策方面卻毫無作為,隨波逐流,聽憑“分利集團”的擺布。所以人們把那個時期叫做停滯時期。葉利欽時期的俄羅斯政府也是個相當“軟”的政府。有學者認為,無論休克療法還是保守療法都非萬應靈藥,但也不失為一種選擇,關鍵在於,任何方案都有其行為邏輯,方案的有效性取決於這種邏輯能否貫徹到底;無論采取激進方案還是漸進方案,都比一忽兒激進、一忽兒保守、朝令夕改、沒有章法要好。[18] 然而在俄國,由於“分利集團”的強大影響,行政當局與議會之間長期處於拉鋸戰狀態,如此則任何“療法”都不能貫徹到底,其“療效”不佳也就不奇怪了。
當葉利欽在與議會的鬥爭中占據上風後,實現了“新權威”式的相對穩定的統治。但與此同時,他也從一個“闖將”逐漸變成了守成的政客,其政策與行事的價值取向逐漸為既得利益取向所替代。在這一過程中,“新權威主義”下的轉型經濟為權貴資本主義提供了最好的土壤。正如雅夫林斯基所言:俄國建立的不是自由市場經濟體制,而是“半犯罪特性的寡頭統治,這種體制在原蘇聯時期就已基本形成。在蘇共垮台後,它只不過改換了門庭,就像蛇蛻皮一樣”。俄羅斯學者認為:那些金融工業寡頭選擇的是“官僚國家資本主義”形式,“官員並不非法占有國營企業的資本,而是在國營部門內部非法利用所有這一切”;“金融官僚資本並非私有制,而是由私人管理的國家所有制”,這些資本由於國家的民主程度不夠而被官僚控制並用以謀私。由此可見,形成寡頭的必要條件並非私有化過份了,而是民主化不夠。[19]
在停滯時期的蘇聯和轉型時期的俄羅斯,政治腐敗導致權貴“分利集團”的興起,而權貴“分利集團”的強大又進一步導致政府的無能與腐化,這種惡性循環給予人們深刻的教訓和啟示。由於未形成有規模的反對派組織或運動,蘇聯解體前後的執政者同屬原來的權貴集團,因此,俄羅斯的轉型與波蘭、捷克等東歐國家的轉型表現出明顯不同的特點。
有學者認為,“俄羅斯現象”包括“分封化”與“犯罪化”兩種趨勢。“分封化”主要是指把原來的國有財產通過不那麽明確的非法、但也不怎麽合法的灰色方式,暗暗地轉讓給那些最有權勢的寡頭們,這個轉手過程並非通常理解的私有化或私營化。例如,俄羅斯政府要求由銀行或銀行主持的投資基金來接管龐大的國有企業,但這些銀行家和投資基金的主管們並沒有什麽資產,於是政府特許這些人成立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讓他們通過發行債券股票等方式,象征性地對政府付極少的一點錢,用“空手道”就接管了國有企業的資產。
“分封化”的另一表現是,政府把原材料的開采經營權和出口貿易權讓給一些權勢集團來壟斷,這些人則把用俄國自然資源換來的外匯存在國外占為己有。像這種通過出口轉移出去的國有資產,據比較保守的估計每年在250億美元左右,從1991年到1999年至少已經有近2,000億美元流出境外,而同期俄國吸引來的外國投資總額還不及這個大出血數字的十分之一!與中國的情形相比,俄國外流黑錢的總數比中國少,但占GDP和外貿總額的比例卻比中國高。
對俄國社會的“犯罪化”,觀察家們的評價是:“在這個世界上,大概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像俄國一樣,有組織的犯罪和大型工商業相互滲透重疊到這種程度,以致於經常無法分清楚,犯罪行為到何處止,合法正當的生意從何處始。”俄國的國民經濟整體有40%以上被控制在黑道手里,而在幾個行業(比如銀行界、房地產界和消費品市場)里,黑道更是不容爭議的“龍頭老大”。[20]
中國的腐敗並不比俄國好到哪里去。有的學者把中國現在的腐敗分為四種類型:一是稅收流失型腐敗,二是地下經濟型腐敗,三是公共投資和公共支出型腐敗,四是尋租型腐敗;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消費者福利損失每年在9,875億至12,570億元之間,占全國GDP總量的13.2%至16.8%。[21] 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近來一再強調,中國改革的大關還未過,既得利益者已成為深化改革的阻力;要避免滑入法治不行、公權不彰、腐敗蔓延的權貴資本主義的泥坑;如果延誤國有企業改革的時機,就要犯歷史性錯誤。[22] 如果因為決策無能與政治僵化而使權貴“分利集團”坐大,中國的經濟改革就有可能半途而廢,中國的經濟增長也可能出現類似俄羅斯的那種情況,“俄羅斯現象”很快就會在中國全幕重演。
四、政治改革的社會效益與成本
政治改革是社會經濟正常發展的要件
中國政治改革(也包括經濟改革)的根本目標,是保障基本人權的實現,使每一個人獲得自由和解放(在英語中,解放與自由出於同一詞源)。個人自由既是人們價值標準中的核心組成部份,又是促進其它價值目標(比如經濟發展、社會平等)實現的手段。印度裔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馬替亞·森1999年9月出版的著作《自由:發展的目的和手段》對此有非常精辟的論述。[23]
森把實質自由定義為“個人擁有的按其價值標準去生活的機會或能力”。按照上述定義,實質自由包括廣泛的價值要素。人的有價值的生活的“活動”可歸為吃、穿、住、行、讀書、看電視、說話(自由表達)、社會參與(投票選舉、集體練功、上教堂做禮拜)等等。哪些活動應該列入綜合價值的單子,是一個社會選擇的問題。這種單子的一個實例,是聯合國自1990年以來每年發表“人類發展”的報告。森強調,不能把某種、某些價值標準(事先)排除在外;他還表示,可以給予特定的價值標準以特定的權重。森特別說明,法治自由權利優先於某些其它價值要素(例如收入)。其理由不是基於價值判斷(每個人都可以基於自己的偏好,認為自由或收入更重要),而是在於自由和收入的一種經濟學性質。自由權是一種“公共物品”,建立了普選權,則合格公民共享之,剝奪普選權,則大家共失之。收入則基本上是“私有物品”,一個人的收入增加或被剝奪,其影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局限於個人(及其家庭)。因此,森認為有無普選權的影響大於收入增減的影響,在價值評價系統中,法治自由權應該具有更大的權重。
對於“窮人關心經濟利益,在經濟利益與民主之間,必定選擇經濟利益”的詭辯,森的反駁是:(1)把經濟發展與民主對立起來是錯的,兩種價值可以並存;(2)專制統治從來不允許人民有自由選擇民主的機會;(3)當人民有機會選擇時,他們堅持民主。印度在1970年代中期舉行大選,核心問題是英迪拉·甘地要以實行“緊急狀態”來渡過經濟難關,印度選民(世界上最窮的一批選民)堅決拒絕了剝奪基本自由和人權的“緊急狀態”,即便這樣做有可能提升經濟福利,他們用自己的選票把長期統治印度政壇的國大黨拉下了馬。俄羅斯近年來選舉時,選民在經濟狀況很不景氣的情況下,也拒絕放棄自由民主,回到舊制度。中國1949年前後最流行的歌曲“團結就是力量”也有這樣的歌詞:要“向著自由”的新中國前進,“讓一切不民主的制度死亡”。以自由民主作為社會價值綜合清單中的首要價值,這應當是除極右翼軍國主義、法西斯主義、威權主義者外,當今中國左中右各派價值觀的共同底線,所以甘陽才有“自由左派”和“自由右派”的說法。
森認為,自由的意義還在於它的手段性作用。他具體分析了五種手段性自由:政治自由、經濟機會、社會機會、透明性保證和保護性保障。它們分別或者共同地為人們按自己的意願過有價值的生活做出貢獻。政治自由與發展的關系,充份顯示在森研究饑荒時所發現的一個規律:民主社會不發生饑荒,饑荒只發生在專制統治下,這在50、60年代的印度與中國構成了最鮮明的對照。經濟機會指個人享有的、運用其經濟資源於消費、生產或交換的機會。人們擁有各種經濟資源如勞力、知識、土地、工具,市場機制提供各種經濟資源自由組合的最好機會,因此發展的過程基本上就是以自由市場取代傳統社會(或其它形式)對人、對資源、對經濟活動的束縛、限制、幹預。社會機會指在教育、保健等方面的社會安排,它們影響個人享受更好生活的實質自由。透明性保障指的是人們在社會交往中需要的信用,它取決於交往過程的公開性、對信息發布及信息準確性的保證。保護性保障指為那些遭受天災人禍或其它突發性困難(例如失業)的人,收入在貧困線以下的人,以及年老、殘疾的人,提供支持的社會安全網。
政治改革對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
關於政治自由和民主化改革對於中國經濟增長能夠起到的手段性作用,可從消極防範和積極建構兩個方面理解。
從前一方面來說,民主是避免重大經濟決策失誤的保障。回顧過去的半個世紀,凡是有利於經濟增長的重要決策,幾乎都是中共黨內發揚民主的產物;反之,則是個人獨斷專行的惡果。50年代初,中共最高決策機構書記處內尚有相當程度的民主,“五大書記”各有分工,毛澤東主管革命(戰爭、剿匪、“鎮反”等),劉少奇主管黨建和土改,周恩來主管外交和統戰,陳雲主管財政經濟,重大問題集體決策,因而那時的經濟恢覆工作與“一五計劃”的制定就比較順利。此後,毛澤東分別對劉少奇、周恩來、陳雲、薄一波、鄧子恢、彭德懷等人開展了政治性批判,自己直接插手經濟決策,實行所謂“第一書記掛帥”,結果終於導致慘絕人寰的“大躍進”(實際上是大倒退)。70年代末是中共黨內民主風氣特別高漲的時期,中央工作會議上吵了幾十天架的成果是,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上確定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和改革開放的發展方向。80年代後期鄧小平大權在握,便無視黨內的各種不同意見,強行拍板進行“價格闖關”,碰了釘子才想到要開會研究善後,這是接踵而來的經濟停滯與政治風波的直接原因。
然而,黨內民主只是一種不穩定的過渡狀態,它或者進一步發展為全社會的民主,或者很快倒退到集權專制。1962年的“七千人大會”是毛澤東時代黨內民主的一個高峰,但為什麽未能鞏固黨內民主呢?因為劉少奇等人當時看到,民眾與基層幹部處於尖銳對立的狀態,沒有決心在這種情形下實行人民民主,因而接受了毛澤東的階級鬥爭理論,試圖用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來緩和幹群矛盾,結果是被階級鬥爭理論自身的的邏輯牽著鼻子走,一步步地滑向了“文革”中的個人崇拜與個人獨裁。
從積極建構方面來說,民主化改革是建立健全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配套措施。長時段的歷史已經證明,市場經濟是最有效率的經濟體制,而市場經濟同時又是法治經濟。沒有法治保障(或森所說的“透明性保障”)就建立不起社會信用,沒有社會信用就無法有效運用各種現代市場交易工具。中國的情形不同於哈耶克式“消極自由主義”者所處的社會,既得利益集團不允許法治經濟“自然地演化”出來並“自發地擴展秩序”,不進行政治改革乃至革命,不運用政治力量打破利益壟斷,就不能最終建立法治社會和市場經濟。一個法治不健全的社會永遠是不安全的社會,既不利於對外引資,也無法阻遏國內資本的外逃。如果中國長久地停留在民主國家大家庭之外,將越來越得不到幾千萬海外華僑華人(尤其是第二、第三代)和台港澳同胞的認同,血緣聯系與故國情懷就會逐漸被對超越民族主義的自由民主價值觀的認同取代。這樣,中國經濟增長將會失去非常重要的原動力。
季衛東指出,民主政治在增強效率方面至少有四大優點:其一,經過民主程序的決定與當權者的專斷相比,失誤的可能性較小,即使有失誤也不會一錯到底,比較容易得到糾正;其二,效率的基礎在於公共事務的具體承擔者的積極性和創意,而民主程序為支援個人的主體性參加和自我實現提供了更大的余地;其三,民主程序的開放性使得決策機構變成“智慧的競技場”,使得政府以及政黨必須而且也能夠不斷從民間吸收最優秀的人才和最新穎的建議;其四,作為民主程序重要組成部份的各種監督機制,特別是司法審查制度以及大眾傳媒的大膽揭露和批評,也不斷地刺激政府的進取心,不斷地改善決策的透明度和質量。[24]
“政治改革危險論”辨析
要分析所謂的政治改革的社會成本,就必須了解,人們通常議論中的一些相關說法里,有哪些是真實的,哪些是虛構的?比如,民主化改革會不會必然導致民族分裂、國家瓦解?如果政治改革必須以“亡國”為代價,想必絕大多數中國人都不會接受。這里首先需要說明,前蘇聯的情況與中國不具可比性。蘇聯的主體民族俄羅斯族不及總人口的一半,90年代初,許多俄羅斯人出於甩包袱的心理,積極推動了蘇聯的解體,倒是中亞各加盟共和國的領導人對蘇聯戀戀不舍,但還是無可奈何地接受了3個斯拉夫民族領導人做出的散夥決定,更何況蘇聯憲法中本來就給予了加盟共和國自願退出的權利。而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中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主要的少數民族與漢民族以及中華“多元一體”國家在歷史上有著數百上千年的緊密聯系,漢民族占人口總數的90%以上,絕大多數漢族人也沒有甩包袱的想法。在上一世紀20年代軍閥割據時期,盡管有武力的支持,聯省自治的主張仍然不得人心;1949年國民黨政府與中共劃江而治的打算,同樣也未或民意支持。正如台海局勢緊張時一些人所說的,民主化之後的中國將更不能容忍台灣獨立,那麽又如何能夠得出民主化將導致國家分裂的結論呢?
其次,在民主、人權與族權、自決權之間並不存在不可分割的聯系。19世紀的西方主流思想關注的是個人權利而不是民族權利,不論是穆勒還是馬克思均如此。當時的社會民主主義者也不反對殖民主義,因為他們寄希望於仁慈的殖民統治者能改善原住民的生活品質並幫助他們擺脫愚昧。把民族文化與國家主權聯系起來的是德國浪漫派思想,當時的德國還處於四分五裂的狀態,因此德國人需要一種支持建立德意志民族統一國家的意識形態。在上個世紀俄美兩大國的首腦列寧和威爾遜接受並宣揚這一新思想後,民族自決權才上升到國際法的地位。冷戰結束後民族分離主義的興盛,使得世人重新把關注的重心從族權轉向人權。族權的伸張如果有利於人權的實現,則會在國際上得道多助;反之,對族權的鼓吹就無人喝彩。比如,俄羅斯畢竟已勉強可算作民主國家,不同於米洛舍維奇統治下的塞爾維亞,所以西方國家未支持車臣分離主義者。如果認識到當今世界“人權高於主權”的“民主主權觀”新潮流有利於中國解決國內民族問題,有利於維護民主中國的統一與完整,就不應當盲目地與之對著幹,頑固地堅持已經過時的“民族國家主權觀”。
民主化改革會不會“挑動中國人鬥中國人”,激化階級矛盾和社會沖突,幹擾中國“追趕”西方的現代化進程,或者至少會妨礙外資流入“資本家的新天堂”?目前,貧富差距擴大、兩極分化加劇、社會對立情緒升溫、群體事件層出不窮,這已是明擺著的社會現實,根本不是任何人挑動的結果。恰恰是民主制度可以為緩和階級矛盾提供出氣口、安全網與調解人。如果堅持“專政”的觀念,把社會矛盾強行壓下去,則蓄積愈久,發作愈烈,勢必會爆發一場“文革”式的群眾性政治清算──即毛澤東所謂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的革命”。
國內有一種既冷酷、又不人道的觀點:為了實現“追趕現代化”這一“民族大義”,社會弱勢階層“必須承受犧牲”;而權力的作用就是“保證社會各階層的高低錯落”,“有的階層就是處於底層,在一定階段,有的階層就處在特殊利益上”;“在民族大義面前,理想跡近荒唐,理想中的公正和民主在現實中卻具有十足的破壞性,因為它們代表著社會底層對利益分配的要求,而這種要求與社會品質的提升不同步,方向也不一致”;“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唯一政治秘密就是對社會主義平等原則的合理放棄”。這種在政治上可能導向法西斯主義的觀點把中低階層民眾視為無知無覺的草木、任人宰割的羔羊,是極其危險的。
是不是實行民主、允許工人罷工,“外國資金就不會進來了”?外國資本家當然不會喜歡罷工,但是如果讓他們在“有法治、有罷工”與“無法治、無罷工”兩種社會環境中做出選擇,多數人恐怕還是會偏向前者。歸根結底,外國資本追逐的是廉價勞動力,工人的罷工權利能夠制約超經濟的剝削和壓迫,但不會從根本上改變勞動力的供求曲線以及工人在競爭中的弱勢地位。因而,中國政治改革並不會馬上影響到勞動力嚴重過剩導致勞動力價格低廉這一基本國情。
民主化改革以後,會不會“今天這部份人上街,明天那部份人包圍政府,中國13億人口,一年365天,天天都會有人鬧事,那還有什麽精力搞經濟建設”?在過去的計劃經濟時代,政府既是老百姓的長官兼老板,又是老百姓的管家兼保姆,不論遇到什麽麻煩,不論有什麽不順心的事,老百姓不找“父母官”又去找誰呢?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化,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降至三分之一以下,財政撥款在社會總投資中的份額更是微不足道,政府不再需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經濟建設上了,最近便有人提議“宣布執政黨的‘中心工作’由經濟建設轉變為法治建設”。[25] 仲裁勞資糾紛、調解群體爭議、了解社情民意,這正是新世紀里政府的主要職能。如果不是“天天都會有事”需要政府處理,納稅人為什麽要出錢養活公務員?發達國家幾乎無日沒有人遊行示威,但並不影響政府執行公務。在選舉期間,政府首腦忙於競選;選舉結果出來後,有時連新內閣都無法成立,有些部長長期缺位,但只要有一支穩定的公務員隊伍和不受政局變化影響的民間企業家階層,經濟照樣可以正常運轉並保持穩定增長。相反,長期靠壓制來回避矛盾,才是迫使民眾鬧事的溫床。
毛澤東曾說:一個高級社(現在叫生產隊)一條錯誤,70幾萬個生產隊,70幾萬條錯誤,要登報,一年也登不完。這樣結果如何?國家必垮台。就是帝國主義不來,人民也要起來革命,把我們這些人統統打倒。辦一張專講壞話的報紙,不要說一年,一個星期也會滅亡的。專登壞事,那還不滅亡啊![26]
如果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壟斷信息或依賴政績的基礎上,毛的說法不無道理;如果合法性是建立在憲政民主的基礎上,這種顧慮就成了杞人憂天。美國的報紙、電視幾乎天天報憂不報喜,專門和政府對著幹,可是美國存在了200多年,至今也無垮台的跡象。只要人民能夠通過合法方式改變不稱心的領導人,就不會“起來革命”。民主化改革後,新聞媒體從政府的忠實喉舌變成永不滿足的挑剔者,宣傳貫徹政策的功能明顯削弱,監督制約政府的功能則大大強化,社會成本與社會效益兩相權衡,民眾應該還是能夠承受的。
民主制度中的選舉成本顯然要高於專制下面的假選舉。雖然假選舉也要布置會場、印制選票、誤工費時,每次換屆的總花費不會少於幾十億元,而且也出現了一些賄選的案例,但比競選所花的錢畢竟少得多。然而,在考慮總的制度成本時,如果把專制政體下權力被濫用的代價(包括所謂腐敗、“學費”、國有資產的流失、冤獄賠償、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所受到的無以估計的權益侵害、社會發展的停滯、民族創造力的壓抑等)都計算在內,選舉成本略高一點就實在算不上什麽了。此外還應強調,信息技術已使提高選民參與和降低投票成本成為可能。電子郵件和互聯網的出現必然會大大改善職業政治家與人民之間的溝通。目前,已經有一些國家和地區開始裝設電子投票系統,從而免除了選票印制、計票等程序。[27] 當代的技術創新和體制改革是朝著同一方向並且相互促進的。
在80年代末,有人曾提出“精英與痞子賽跑”的比喻。所謂的精英是指致力於建設市場法治經濟和憲政民主政治的改革家;所謂的痞子,是指在吳敬璉、錢穎一所說的“壞的市場經濟”中如魚得水、遊刃有余,專門利用社會無序和人性弱點來巧取豪奪的政治流氓。現在回過頭來看,由於90年代政治建設的速度趕不上政治腐敗的勢頭,“戴著枷鎖”、“穿著小鞋”的精英被無所顧忌的痞子遠遠甩在了後面。到了21世紀初,國人不得不開始面對“改革與革命賽跑”的形勢。應當說,現在的國際國內環境比1989年前要嚴峻得多,如果不能緊緊扣住“和平與發展”的時代主題,不失時機地進行經濟改革和政治改革,中國的制度性腐敗將會愈演愈烈,政治穩定和經濟增長的局面將會付諸東流,曾經滿足於“中國特色”的經濟成果的民眾會痛苦地經歷10年前嘲笑過的“俄羅斯現象”。
關於國有外貿企業出口困境和人民幣匯率問題的分析
岳健勇
上海中歐國際工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
“出口承包制”降低了資源配置效率
出口退稅政策對出口後勁的制約
國有外貿企業的制度缺陷
如何走出出口困境?
人民幣幣值為何堅挺?
人民幣匯率:升否?降否?
近年來,我國的出口依存度已居世界上的大國之首。我國的出口企業主要分為國有獨資外貿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兩部份。按照中國海關總署的統計分類來劃分,前者主要從事一般出口貿易,後者則主要從事加工貿易。由於90年代以來外商直接投資持續增加,出口中外資企業的加工貿易比重迅速上升,現已占到我國年出口總額的一半以上,在外向型經濟高度發達的深圳特區,加工貿易的比重更高達87%。然而,從出口對國內生產、投資和消費的影響力度來看,一般貿易的產業關聯度遠遠高於加工貿易,所以如果國有外貿企業的一般貿易出口出現疲弱狀況,就必然會延緩經濟增長。以國有外貿公司為經營主體的一般貿易出口自80年代末以來曾經歷過幾次起伏,不過總體上仍保持了較快的增長,出口規模不斷擴大;但是,國有外貿企業的利潤卻未同步增加,其贏利能力持續減弱,利潤空間不斷收窄,企業普遍感到力不從心,特別是近年來,國有外貿企業已從90年代中期以前人人羨慕的行業變成了今日艱難掙紮的“夕陽產業”。
表面上看,國際市場需求的下降是造成我國目前出口困難的直接原因。但是,即使在市場形勢良好的2000年,從事一般貿易出口的國有外貿企業仍然感到困難重重。世界經濟的走勢本身有周期性,國際貿易往往是反映國際經濟狀況的晴雨表。當國際市場發生變化時,外資企業的加工貿易基本上與世界經濟的周期性變化同步;而國有外貿企業的一般貿易出口實績卻未必如此。例如,1996年“三資”企業的出口增長了31.2%,而一般貿易出口反而暴跌,當年全國出口總增長率僅為1.5%。造成這種反常現象的原因是出口退稅的嚴重滯後,使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的國有一般貿易出口企業的資金周轉發生了極大的困難。無論國際市場環境如何變化,在中國特有的體制條件下,國有外貿企業一般均以完成出口創匯目標為首要任務。因此,為了實現出口值的逐年增加,在國際市場價格低迷的情況下往往以出口量的增長來彌補。這樣,雖然出口貨物量的增加對當年國內生產總值(GDP)的增長有所貢獻,但這種出口方式卻是以未來出口增長潛力的下降為代價的。目前我國國有外貿企業的出口後勁明顯不足,正反映出強行維持出口量增長的政策效力已不足以抵銷企業自身增長動力的衰竭。
一般貿易的出口後勁不足源於出口效益的低下,而出口的低效益必然制約上遊生產企業的贏利水平、削弱支持其擴大再生產的研究開發投入和相應的增加就業的能力,在此背景下強行維持出口量增長的政策成本和經濟代價自然不斷攀升,而我國入世後這種政策扶持的作用空間將越來越小。由於一般貿易出口的產業聯動特點,出口後勁的強弱意味著產業實力的大小。解決我國目前一般貿易出口困境的思路,不應就事論事地單純考慮出口政策方面的優惠,而應從出口的規模與效益反向運動的現象出發,深入分析困擾我國一般貿易出口增長乏力的深層原因,著重於解決增長後勁問題。筆者以為,“出口承包制”、國家政策環境和企業制度上的缺陷,是造成我國一般貿易出口困境的主要根源。
“出口承包制”降低了資源配置效率
隨著90年代“承包制”在工業企業的推廣,外貿領域也全面推行了“出口承包制”。其基本出發點和優先目標是追求創匯規模的持續擴大,這成了上級政府考核下級工作績效和衡量國有外貿企業經營者業績的基本標準。實行“承包制”後,計劃指標的剛性和偏重創匯規模的激勵機制造成計劃指標年年調高、自上而下層層加碼;外貿企業的內部管理反而變得粗放起來。不少外貿公司不是依據產品和業務員的專長設立業務部門、合理地確定業務指標和目標責任,而是將部門作為落實承包任務的基本單位,將出口指標細化分解至公司內各部門及業務員個人。由於各部門間缺乏明晰的經營分工,只要能完成出口任務,什麽產品都可以做,各部門大多實行多品種經營,很難避免部門業務的重疊。在承包指標的壓力下,各部門常因資金分配、爭奪客戶(包括互相偷取商業情報)產生摩擦。甚至同一部門內各業務員之間也因開拓新業務的難度和承包任務的壓力而時常發生激烈沖突。某外貿公司5個業務部中2個部都做打火機出口,其賣方及買方(國外客戶)均相同,有一個部竟然有2個業務員各自獨立地做此生意。部門的利益意識在“承包制”下畸形膨脹,損害了公司的整體利益。由於經營產品的雷同化,部門間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相互封鎖消息,並控制各自業務員與其他部門的業務交流,尤其不願意本部門的業務員流動到其他部門,以防泄露本部門的各種“秘密”。結果,業務員一旦與部門主管發生沖突,往往就只能選擇離開公司一途。“承包制”產生的企業內部不當競爭大大降低了公司整體的資源配置效率。
這種情況隨著各地外貿公司的大量增加而更加惡化。隨著經濟外向型程度的不斷提高,1992年外經貿部開始大幅度授予地方企業進出口經營權,依據行政需求和安排逐級設立了外貿公司。為了在短時間內擴大出口規模,新成立的各地外貿公司往往追求產品經營品種的齊全,過去的專業外貿公司也轉向多種不相關產品的綜合化經營,於是迅速形成了企業間產品經營的雷同化趨勢。並進而造成了外貿出口一哄而起、相互間惡性競爭的局面。於是,一方面國內貨源價格居高不下,另一方面出口價格卻一跌再跌,導致出口效益迅速下滑。
實行“承包制”的外貿企業普遍采取了利潤分成式激勵措施。但在實踐中公司對下簽定的承包協議在權利義務上往往不利於承包者,如指標壓得很重,在經營資金的安排以及非業務部門提供後勤支持上卻經常不到位。不少外貿企業不關心公司的長期信用,只圖眼前利益。例如,當經營中出現對外違約、引起外商索賠時,公司往往諉過於業務員個人,而不願以公司名義對外承擔責任,這種飲鴆止渴的做法導致公司對內對外均喪失信譽。公司因此無法對員工、尤其是業務員產生內聚力,業務員則竭力開發並控制業務渠道,以此作為未來跳槽的資本。
“分成激勵法”本身還具有邊際效應遞減的特點,容易刺激業務人員得隴望蜀的心態。加之國企經營者出於種種考慮,在年底分成時又經常不履行諾言,不肯兌現給部門和個人的約定獎勵,使業務部門和業務員個人的積極性大打折扣,由此造成了部門自我獎勵(即變相私設“小金庫”)以及業務人員跳槽和“外貿個體戶”現象。多年來“外貿個體戶”現象越來越突出和普遍,業務員往往利用公司的操作條件發展個人操縱的業務網絡,然後離開公司向其他出口企業“賣單”以謀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業務員利用公司的操作條件開辟出的業務渠道,本應屬於公司的無形資產,業務員在離開公司若幹時間內無權使用這些渠道。這種跳槽和其後的“外貿個體戶化”恰恰是承包制下激勵制度失效的一個必然結果。從另一方面講,“賣單”之所以大行其道,正是因為普遍實行“承包制”的大批國有外貿企業存在著完成創匯任務的壓力,它們往往通過“買單”而獲得完成創匯任務的便捷渠道,於是雙方互有所求,遂成規模。目前,“買單”業務在不少外貿企業每年完成的出口創匯中占有相當的份量,有些企業甚至達到一半以上。
本來,競爭的日趨激烈應當要求企業的經營手段不斷升級,例如更多地運用現代營銷思想,包括公司品牌的塑造。而“承包制”造成的企業內外的惡性競爭卻削弱了外貿企業提高經營手段的經濟基礎,並造成公司業務的部門化和個人化,個人的作用和信用幾乎取代了公司本應發揮的品牌效用。因此,“外貿個體戶化”和“買單”業務的興盛,不斷削弱著外貿企業自身出口的後勁,導致公司的競爭能力萎縮,使外貿企業出口規模的擴張徒具虛表。外貿企業在過去20年中雖然在國際市場開拓方面為實現市場多元化作了很大努力,但出口仍過於集中在少數發達國家市場。發展中國家市場的開拓費時費力,購買力和信用遠不如發達國家,但其需求層次往往形成對中國產品較強的潛在需求。“承包制”對出口創匯的時間要求往往使企業難以從容地開拓新市場,結果過多的的勞動密集型產品湧向歐美市場,不僅大大降低了出口效益,而且還屢屢遭致對方的反傾銷調查,粗放型出口日益受到國際市場穩定性和增長極限的挑戰。
出口退稅政策對出口後勁的制約
出口退稅是將出口企業收購價格中所含的流轉稅(即增值稅)或稱間接稅按規定稅率退返出口企業,這種仿效歐洲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使中國的出口產品具有價格優勢。雖然對出口產品退稅為國際規則所允許,但中國長期依靠出口退稅來維持出口規模其實難以為繼。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出口依存度(出口占GDP的比例)平均不到10%,而提供出口退稅的中央財政的收入占GDP的比重卻高達約30%;而我國的出口依存度已達20%以上,出口增長又遠遠快於GDP的增長,可是中央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僅為7%左右(其中半數收入來自當年發行國債),因此,長期實行出口產品退稅對中央財政構成了與日俱增的沈重壓力。
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確定了對占流轉稅較大比重的增值稅實行中央和地方共享,中央對地方上解的增值稅按約定比例返還地方。若從地方應上解的增值稅中直接扣除出口退稅,會影響地方應享有的返還稅額,因此國稅總局通過預分指標的方式向地方撥付出口退稅專款。這就必然產生出口與退稅的不同步,加之退稅支出須納入國家財政的統籌安排,而一些地方存在著實際徵稅不足和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所以90年代多數年份里國家計劃退稅額及實際退稅額低於出口形成的應退稅款,出現了經常性的退稅滯後問題。
退稅滯後對主要從事一般貿易出口的外貿企業造成了相當大的經營困難。以價格優勢為主要競爭手段的我國出口產品,很大程度上得益於以接近於不含稅的成本價進入國際市場。換言之,我國的一般貿易出口產品在退稅前大多虧損,必須靠退稅才能實現贏利或持平。從對部份企業的調查來看,以退稅率為17%計,每出口1美元即形成約1.35元的應退稅款。由於外貿企業的平均利潤水平較低,自有資金很少,主要依靠銀行貸款獲取流動資金,而應退稅款約占到收購成本的14.5%,退稅滯後就必然形成後續經營中的資金缺口。目前不少外貿企業退稅的周期長達6個月以上,有的地區更長達一年,企業因退稅款滯後,每出口1美元增加的利息負擔為0.04元人民幣。若以3個月為一筆業務的周轉期,則退稅期長達6個月,就意味著企業為此承擔的機會成本為2.7元x平均利潤率。如果一個企業一年出口1,000萬美元,就有2,700萬元的資金因退稅滯後而不能利用。
外貿企業不同於工業企業,自有資本和固定資產較少,經營主要靠銀行提供流動資金。資信好、實力強的企業可從銀行續貸流動資金,以滾動貸款的方式解決退稅缺口和後續業務的資金需求;而資信差、實力弱的企業就只能少接定單,以免退稅缺口隨著出口的增長而擴大、融資困難不斷加劇。商業銀行迫於存款利息支出攀升的壓力和經營理性,現在往往只願對有實力的外貿企業貸款,這就進一步造成了外貿企業間資金周轉難度的“兩極分化”。即便少數大外貿企業融資上相對通暢,退稅缺口的擴大也使這類企業的負債水平急劇增加,資金成本也隨之上升,企業的出口競爭力因此削弱,融資向來不存在問題的外經貿部直屬的專業進出口總公司眼下就處在這樣的困境之中。中小型外貿企業本來貸款就難,某些企業之所以能夠爭取到部份貸款,是因為外商提前預付貨款或有外商開出的信用證作擔保,但外商一旦提出將付款方式改為D/P(付款交單)托收,這些企業就難以為繼,目前這類外貿企業的出口多躑躅不前,甚至有所下降。
外貿企業無論屬於上述哪種情況,其有限的自有資本都被退稅滯後不斷消耗,結果導致資金成本的普遍提高和現金流量狀況的惡化,而利潤微薄、現金流量狀況不佳的企業就很難再有競爭力了。“承包制”下形成的粗放式出口增長大大削弱了外貿企業的贏利能力,出口退稅的滯後則造成全國性的從事一般貿易出口的國有外貿企業的現金流量危機,外貿企業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資金成本方面遭遇到自身力量無法克服的困難,也對企業轉變經營戰略構成了束縛。
國有外貿企業的制度缺陷
國有外貿企業在經營者的選擇與委派、經營戰略、企業管理等多方面,直接或間接地受到上級主管機關或機關化的集團公司的控制和幹預,上級機關委任經營者更多地是基於政治標準、人事上的平衡甚至是個人關系,所委任的經營者往往既非業務專家、也非管理專家。國有外貿企業至今仍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企業,而只是行政機關的附屬物。企業經營如果遭遇到正常的外部風險,本來化解困難的關鍵在於企業戰略的調整和管理制度上的靈活性。而現行的外貿企業制度削弱了企業追求自身利益和應對危機的基本能力,因為經營者的權力來自上級機關,經營者在對企業發展和上級機關的目標責任相權衡的利益博弈中,自然會將前者從屬於後者,甚至其主要關注點本來就不在企業經營本身。上級機關領導層的變動也會造成下屬外貿企業經營者地位及行為的不穩定。經營者的等級觀、自身素質的不足等都限制了經營者考慮和解決問題的思路以及與員工的溝通。即便個別經營者素質較好,但因缺乏企業制度環境的支持,企業發展戰略實施的效率和企業成長的可持續性均大打折扣。“承包”思維的巨大慣性則進一步使經營者著重於短期目標,其主要手段還是層層壓指標、通過年年加碼實現所謂的“發展”。
隨著經濟的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國有外貿企業越來越感受到市場競爭的壓力,企業必須要自負盈虧,由此開始形成了企業相對獨立的利益。就經營理性而言,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的關鍵利益所在,不斷加強企業的贏利能力是實現利潤最大化的根本前提。從這種角度來看,保持良好的現金流量顯然比片面擴大出口和占有市場更重要,如果國際市場蕭條導致經營困難,則企業的經營理性應當是減少出口增量、調整供求結構,以促使價格回升。但上級機關卻在國際市場蕭條時仍強行幹預企業行為、迫使企業增加出口,這實際上是以降價為代價增加需方庫存,勢必加劇未來的銷售困難。即使政府考慮到內外需結構變化、國家間競爭對本國經濟政治利益的影響等多種因素,認為有必要采取促進出口的宏觀決策,但如果政策措施是以企業成本上升、資金流動性惡化為代價,其結果恰恰適得其反,會削弱企業的發展後勁,損害國家和企業的長期經濟利益。
我國外貿企業數目眾多、競爭激烈,制定切實可行的企業戰略、保持組織結構和管理制度的靈活性,對外貿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至關重要。在企業發展中,戰略的制定是具前瞻性、決定企業未來命運的最重要的措施,但若沒有組織結構和管理制度上的強有力支撐,戰略實施的效率必然低下,甚至會在實施過程中發生偏向,使戰略歸於失敗。一個企業如果暫無發展戰略,但有著相對合理的組織結構和較為科學的管理制度,仍可具有相對較高的運行效率和一定的競爭優勢,但其應對危機和實現企業大發展的能力則有限。國有獨資的企業組織形式很難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多數情況下也難以產生穩健的企業發展戰略。目前,不少外貿企業根本就無企業戰略可言,更談不上具體的產品戰略、營銷戰略。“承包制”實行改變了原有的業務流程,以前那種廣泛實行的貨源、儲運、制單結匯由不同部門分別運作的管理方式,被以部門及至個人為基本經營單位獨立進行全過程運作的新模式所取代。這增強了部門及業務員個人對公司的離心傾向;公司的信譽更多地體現在業務員身上,企業經營的穩定性甚至低於計劃經濟時代。由於“承包制”追求的只是出口規模的持續增長,而非以利潤最大化為根本目標,邊際利潤的遞減使得出口增長的動力衰減,堅持強壓指標、年年加碼的做法必然促使業務人員跳槽並帶走有關的業務渠道,即便某些公司有一定的“無形資產”和“品牌”意識,業務員對業務流程的實際控制和與公司權利義務關系的不平等,也使得公司無法遏止業務渠道的流失。業務隊伍的不穩定、人才的流失從根本上動搖了外貿企業大發展的基礎。
國有獨資的外貿企業制度是“承包制”得以長期推行的溫床,它必然造成國有外貿企業對創匯規模的片面追求和相互間的惡性競爭。我國一般貿易出口的商品結構和質量檔次使粗放型的增長日益受到增長極限的挑戰,隨著競爭的日益加劇,出口的平均利潤率早已趨近於零,出口增長的後勁嚴重不足。很多國有外貿企業無法實現業務轉向,為了應付公司的日常固定支出,已談不上對市場和產品的分析、研究,只要能接到單,哪怕只有一分錢利潤也做。這些企業出口的目的僅僅是掙回基本工資和少量獎金。政企不分的國有外貿企業本身就沒有建立商會的條件和動力,外貿企業各自為戰、相互惡性競爭的結果自然是整體利益的最小化,在此條件下出口規模的擴大令出口價格進一步走低,出口的定價主動權完全被外商掌握。因此,我國的一般貿易出口是一種奇怪的“規模不斷擴大的簡單再生產”,這意味著我國一般貿易發展的倒退。
如何走出出口困境?
由於長期以來國內生產能力嚴重過剩,通貨緊縮長達4年,宏觀經濟政策上非常倚重出口的增長,希望以此帶動國內生產企業的發展、緩解就業壓力、增加國民收入。但若不改革和調整外貿企業制度和有關政策,出口的“規模不斷擴大的簡單再生產”問題就無法解決。生產企業因出口的低價制約,同樣也在重覆著簡單再生產,這樣不僅就業難以增加,而且沒有利潤增長作為支撐,沒有從事研究與開發(R&D)的資金實力,無法提高產品的質量檔次及營銷技巧,這反過來又對外貿企業提高競爭手段形成制約。
2001年,已步入衰退的美國經濟在“9.11事件”的打擊下雪上加霜,國內投資及消費者信心加劇下滑,美元對世界主要貨幣的匯價下跌,美國股市的暴跌及其所引發的全球股市的大幅度下挫造成上萬億美元資產的滅失。歐盟經濟(以德國為代表)的持續不景氣以及12月以來日元的大幅度貶值,更令全球經濟覆蘇的前景暗淡,也使加入世貿後的我國經濟增長面臨異常嚴峻的形勢。在2001年10月的秋季廣州出口商品交易會上,我國出口商品成交額下降了9.7%,為20年來所罕見。2000年下半年以來,世界經濟的蕭條導致中國出口的增速不斷放緩。2001年我國出口總額為2,661.6億美元,同比增長6.8%;進口達2,436.1億美元,同比增長8.2%;順差為225.4億美元,增幅比上年下降6.5%。
這種局面已把外貿體制的進一步改革逼到了議事日程上。改革外貿企業制度應以徹底改變企業經營方式、實現企業戰略為轉折,重建貿易秩序,使外貿真正成為“經濟增長的發動機”,這需要一定的經濟基礎和必要的過渡時間;保持良好的現金流量、增強外貿企業的贏利能力則是當務之急。當前實行的出口退稅政策代價高昂,每年出口形成近千億元的應退稅款不僅給中央財政構成巨大壓力,而且退稅撥款的不足、程序的繁瑣使企業經營成本加大,資金周轉發生很大困難,此外處理退稅和防止騙稅本身還帶來巨大的行政開支。
去年以來,大多數出口產品的退稅率已接近增值稅率,各地為維持出口增長不同程度地動用了地方財政予以支持,這足以反映出當前出口的艱難。各方面針對出口退稅帶來的問題已呼籲多年,但認識始終停留在呼籲加快退稅進度的層面。由於國家財政支出壓力較大,特別是近年來經濟增長乏力對政府投資的需求空前加大,加之歷年出口退稅的缺口累積,退稅滯後問題實際上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加入世貿後,出口補貼將被嚴格禁止,而出口退稅率基本上已無上升余地,屆時退稅滯後將給外貿企業帶來更大的困難。
隨著外商直接投資的增加和國內分銷業的開放,國內市場的競爭將逐漸國際化,彼此脫節的生產企業和出口企業根本無法與擁有技術和營銷優勢的跨國公司較量。外貿企業發展壯大的唯一出路就是與上遊的供貨方實現業務整合,通過合資、相互參股等形式實行一體化經營,形成雙方利益上的共生關系,共享生產和市場營銷信息,穩定出口的貨源基礎、降低采購和經營成本,提高贏利能力,進而加強對生產企業的研究與開發和營銷投入,從根本上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這就要求外貿企業深入科學地研究市場和產品,確定公司發展戰略,對經營產品進行準確的定位,制定出相應的營銷策略,徹底拋棄產品和經營方針雷同化的粗放型出口增長模式;同時運用現代企業管理思想,合理配置人力資源,調整管理結構,重塑業務流程(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提高企業整體的運行效率和競爭手段。這樣外貿企業才可能置之死地而後生,與生產企業形成相互支持的合力和整體的競爭優勢,為我國未來的出口和受其帶動的關聯產業的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和強大的後勁。
目前僵化的外貿企業制度已遠不能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匯率和退稅政策的相對剛性不僅無法促使外貿企業產生變革動力,相反還加劇了外貿企業的經營困境。若參照企業出口退稅政策下的換匯成本確定人民幣的貶值幅度,通過匯率調整來替代出口退稅政策,進而取消出口退稅,可以一舉三得。第一,極大地改善外貿企業資金周轉和現金流量狀況,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產品競爭力,更重要的是大大降低未來企業改革的成本。第二,中央財政每年可節支近千億元,大大緩解財政壓力。這筆巨額資金可轉而充實社會保障金、沖銷金融機構壞帳等。第三,一勞永逸地杜絕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活動,同時減少相關的行政開支。以解決退稅滯後問題為突破口、並在此基礎上推進外貿企業制度的改革,可從根本上解決“承包制”下粗放型增長造成的出口後勁衰竭的問題。
人民幣幣值為何堅挺?
盡管目前出口增長乏力、後勁明顯不足,人民幣幣值卻呈上揚趨勢,與美元的黑市價格跌落至1比8.20,出現了多年來罕見的匯率“倒掛”現象。國內多數經濟學家認為,我國龐大的外匯儲備、良好的國際收支狀況和“一支獨秀”的經濟高速增長,因而得以保持人民幣幣值穩定並穩中有升。更有經濟學家指出,鑒於我國經濟的強勁走勢,人民幣匯價應當上升到1美元兌7.5元人民幣的水平。筆者對此無法茍同。一國國際收支和外匯儲備量只是影響匯率的因素之一。日本在長期巨額貿易順差和外匯儲備高居世界第一的情況下仍將日元大幅度貶值,美元在美國對外貿易長期逆差的情況下保持堅挺,均說明拉動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消費、投資和出口──之間存在著覆雜的關系。經濟發展的制度環境和國家的各種政策調節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也影響匯率的形成機制。同時,國際間利率水平的差異和資本大規模的跨國流動,進一步增加了匯率決定的覆雜性。
20世紀90年代初,日本泡沫經濟的破滅引發了長達10年的嚴重經濟衰退。盡管日本國內利率水平早已接近於零,但投資和消費預期極度低落,財政上大量增加開支也未使經濟有明顯起色。無法刺激投資的低利率政策必然導致資本外流,日本政府只能通過日元貶值增加出口,以刺激經濟覆蘇。去年美國的“911”事件前夕,美國制造商協會通過院外活動,竭力促使政府貶值美元,以增強美國企業的出口競爭力。然而美國經濟當局認為,每年湧入美國的3,000多億美元的外資,不僅有利於保持美國經濟增長的勢頭,而且降低了國內企業通過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融資的成本,足以部份抵銷強勢美元所帶來的出口成本劣勢,故維持強勢美元總體上利大於弊。“9.11事件”之後美元走軟表明:內需不振使出口的重要性更為突出,而維持強勢美元已不能帶來資本市場的收益,加之許多國家的貨幣紛紛貶值,美國出口競爭力下降勢必加劇宏觀經濟上的困難。
我國目前人民幣幣值堅挺主要是前些年國際收支上經常帳戶和金融資本帳戶“雙順差”配之以嚴格的外匯管制的結果,這並不能反映當前的出口能力和國家經濟實力的真實狀況。1993年至今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出口增長,外貿年年保持較大的順差,加上外商直接投資持續大量湧入,使外匯儲備迅速上升。同時,自1994年以來對國有企業出口收匯實行了嚴格的結售匯制度,增加國家的外匯儲備以應付不斷增長的進口用匯壓力、增強承受國際經濟風險的能力。這一制度後來又推廣到包括外商企業在內的所有企業。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外匯管制更加嚴厲,大大抑制了民間對外匯的需求。我國資本──金融市場不發達,政府監管手段尚不足以解除對金融資本帳戶的管制,這就決定了人民幣的不可兌換性,我國企業不可能利用從資本市場湧入的外資降低融資成本,以減低人民幣堅挺對出口競爭力的削弱。
事實上,人民幣相對於美元的幣值恰恰不是低估,而是嚴重高估。1994年初至今,美元兌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從1:8.68升至1:8.27,升值約4.7%,而在此期間中國與美國等發達國家通貨膨脹水平的差異導致人民幣與主要發達國家貨幣的綜合實際匯率上升了約30%,這是造成我國出口效益迅速下滑和國際競爭力被削弱的一個重要因素。為抑制人民幣持續升值,中央銀行在國有銀行對新增外資和出口收匯加強結匯的同時,又大量購入外匯、拋售人民幣,從而使外匯儲備的規模超常增長。在結售匯制度下,外匯儲備增長過快必然引起外匯占款量的相應增加,造成基礎貨幣和廣義貨幣(M2)的大量投放。1997年,基礎貨幣增加額中87%源於“外匯占款”的增加;在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以往40年里“外匯占款”項目的比重從未超過5%,而1997年這一比重卻一下躍升至40%,目前外匯占款平均達到15,700多億元。為保證“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的有效性,1995年中央銀行面對進一步上升的外匯占款,被迫采取“對沖”方式,削減或回收對商業銀行的再貸款,以穩定信貸總規模,這就造成企業資金的普遍緊張,而人民幣的相對“稀缺”又構成人民幣進一步升值的潛在壓力。
1997年以前大量的外匯占款造成人民幣供應相對緊張,構成人民幣升值壓力;出於對中國經濟增長的質量、潛力和出口微觀效益的考察,國內外長期以來普遍預期人民幣會貶值,此預期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達到高潮。但這一預期因低估了國家經濟利益在中國必須服從於政治意志的特殊國情而失效。中國政府為塑造“負責任的大國”形像、以及擔心一旦貶值將會不利於國內消費和外商投資信心,不惜付出巨大代價維持人民幣的穩定。這一基於對國際關系的一相情願的決策其實是一種失策(Miscalculation)。隨著國內經濟和社會政治形勢日趨嚴峻,它的“政治正確性”味道越來越濃,日益顯示出自我強加(Self-imposing)特性,結果變得不容質疑和挑戰,結果人民幣的浮動匯率越來越趨向於固定匯率化,中國匯率政策的靈活性正逐步喪失。由於“人民幣不貶值”的政府承諾產生了某種可信度(Credibility),長期對人民幣看貶的匯率預期逐漸向名義匯率回歸,甚至引發了人民幣的升值預期,因此出現了匯率“倒掛”現象。
中國強行穩定人民幣匯率的代價(Pay-off)是:外交上一無所獲,經濟上則自我限制了政策選擇空間,強化了國內經濟的困難。1999年春季廣交會期間,外經貿部的官員即坦承,在人民幣不貶值情況下的出口犧牲了國內企業的效益和發展後勁。外資則因擔心中國可能出現的衰退而躑躅不前。於是中國的經濟增長只能完全指望內需。今年以來,因發達國家需求的萎縮,作為世界主要加工工業基地、地處我國周邊的東亞國家和地區,出口導向的經濟增長受到沈重打擊。它們貨幣的競相貶值進一步加劇了我國出口的困難。我國經濟已告別短缺時代,但重量不重質的粗放式增長造成了嚴重的產品過剩,宏觀經濟又墮入通貨緊縮的困境。支出預期的上升和收入預期的下降使居民的儲蓄意願極其強烈。央行迄今為止7次降息都未能有效地刺激居民的消費熱情。目前,居民儲蓄已高達7萬億元,金融機構存貸差3.6萬億元,大大增加了商業銀行的負債水平和經營壓力。而通貨緊縮使企業間競爭日趨激烈,市場前景不明,利潤水平的普遍下降和商業信用的失效,更削弱了企業進一步投資的動力,也迫使1995年以來經過商業化改革的國有銀行通過“惜貸”來規避壞帳風險。相對於投資需求的低迷,較高的儲蓄率表明我國的貨幣供並不緊張,不存在放松銀根的現實壓力;而且出口增速放緩及貿易順差減少,還有允許國內部份大出口企業以及特定地區的出口企業保留現匯等政策,則會減輕結售匯制和外匯占款所產生的人民幣升值壓力。
人民幣匯率:升否?降否?
作為一個偶然的突發事件,“911”事件對當前人民幣匯率預期的影響,很快將讓位於“入世”大背景下中國經濟增長的內在質量的考量。相對於世界經濟的蕭條,我國經濟迄今仍保持增長,其動力來源於從1998年開始實施至今的積極財政政策。但這一政策的代價和局限性也是有目共睹的:中央財政赤字(2001年近2,600億元)扶搖直上,過去3年里每年的國債發行額都超過4,000億元,2000年底國債余額高達13,000多億元,國債依存度則已遠遠超出了國際警戒線。考慮到充實社會保障金和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國有商業銀行巨額不良貸款尚有巨大的資金缺口,通過大規模發行國債增加政府投資的余地已十分有限。同時,由於缺乏完整配套的體制改革措施以根本扭轉國內的投資和消費預期,國債投資除了引起相關國有部門配套投資的放大外,始終未能有效地激活社會投資。
去年以來,世界經濟增長的疲弱對我國出口構成明顯的壓力。我國的出口依存度高達23%,通貨緊縮狀態下GDP的增長和出口受阻勢必引起庫存的劇增和企業效益的下降,令長期困擾我國工商業的超量庫存積壓更為嚴重。國家經貿委預計,到2002年上半年全國600種主要產品中518種均供過於求,供給適度的產品僅82種,占13.7%。目前我國工商業庫存估計占GDP約40%,是美國庫存水平的兩倍多,這就對價格產生了向下的壓力。2001年1月至9月全國工業品出廠價和零售物價指數同比均下降0.5%,9月的單月降幅更大,通貨緊縮再度擡頭。盡管1月至9月GDP的增長高達7.6%,但主要工業經濟效益增幅繼續回落,企業虧損由降轉升。40個工業行業中有19個虧損額上升,其中紡織業、化學和電子通信業新增虧損占全部行業新增虧損額的62.2%。
擴張性財政政策代價高昂、難以持久,重新擡頭的通貨緊縮則表明內需動力持續衰減;我國的技術開發能力和產業的整體競爭力不足,繼續保持人民幣的堅挺必然加劇出口和國內經濟的困難。在當前內需不振的條件下實行人民幣貶值,大幅度減少庫存,改善國內供求關系,促使價格回升和企業效益的提高;同時輔之以運籌得當的、適度有效的政府投資,增強投資和消費預期,是促使經濟恢覆活力的有效措施。韓國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將韓元貶值83%,出口的平均單價僅下降了25%(因為出口價格反映的是全球產品的供求狀況,降幅有限);但由於匯率政策調整到位,有助於企業效益的提高和經濟覆蘇,韓國經濟得以覆蘇,貿易順差和外匯儲備迅速增長。不久前,韓國宣布已提前償還完畢金融危機期間所欠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300多億美元外債。
人民幣貶值並不會必然引發通貨膨脹,因為“入世”後我國關稅大幅度下調直接導致進口成本的降低。目前不少進口產品以國際市場價格在我國市場銷售,這與人民幣的長期堅挺和緩慢升值有很大關系,我國匯率政策的調整會迫使進口價格(以美元報價)有所下降,國內嚴重的經濟過剩使人民幣貶值後進口成本的有限波動不足以推動通貨膨脹的發生。我國外債余額約1,600億美元,人民幣貶值會一次性增加還債成本2,200億元,每年新增外債的還債成本也會上升,這是貨幣貶值的主要代價。由於企業制度缺陷、短視的發展戰略、競爭秩序混亂、管理體制和出口退稅政策設計不當等,對產業發展有直接拉動作用的一般貿易出口效益每況愈下;出口的平均利潤率早已趨近於零,現出口退稅率也接近上限;去年以來各地不得不動用地方財政補貼出口,入世後這種做法將被嚴格禁止,屆時人民幣堅挺、關稅下降、非關稅壁壘大量撤除,必然會極大刺激進口,使1998年以來逐漸縮小的外貿順差繼續減少。進口激增還會對一些產業(如農業)構成巨大沖擊,其可能的不利後果不僅限於經濟面。所以通過本幣貶值刺激出口、抑制進口將成為唯一選擇。
入世意味著國內外市場迅速趨向統一,即國內市場的競爭將完全國際化。按照我國入世的有關承諾,不再堅持對外商直接投資在諸如“當地化”比重、出口比例、外匯平衡和技術轉讓等方面的要求,我國的新外資法對此已經作了相應的調整。追求全球利潤最大化的西方跨國公司將通過其全球采購系統(Global Procurement System),把最具備價格和質量優勢的生產要素進口到我國進行成品的組裝生產。跨國公司投資的主要動機在於市場控制,而不是幫助東道國擴大出口,這樣就在進口和國內市場競爭方面對我國的國際收支和產業生存構成很大的壓力。國內產業一旦衰敗,必然削弱出口的基礎和後勁;同樣,出口低效、不振,國內產業就沒有加強競爭力的利潤基礎,進一步抑制國內的投資和消費。無論是從擺脫當前的通貨緊縮,還是從應對入世對國內產業的挑戰著眼,盡快加強國內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已迫在眉睫。但為此所必須進行的的體制改革和結構調整等工作無法在短時間內完成,從輕重緩急的角度,大力、有效地開發外需,增加企業效益,提高產業贏利能力則是當務之急,這是進行任何改革和政策調整的基礎所在,故調整人民幣匯率加強出口適當其時。
人民幣貶值並不會動搖外資的信心。美元堅挺促使美國企業紛紛對外投資也從另一面證明:實行本幣貶值的國家投資成本降低,恰恰增加了吸引外資的可能;實行貶值的國家社會政治的穩定及政府調控經濟的能力則決定了能否成功引資。聯合國貿發組織發布的(UNCTAD)《1999年度世界投資報告》在調查中發現,跨國公司對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這類在金融危機中貨幣貶值但政治穩定的國家反倒加強了投資和投資預期。從任何方面講,保持靈活有效的人民幣匯率政策符合國家利益,有利於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哈貝馬斯訪華與人權問題之爭
徐友漁
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研究員
哈貝馬斯因支持北約出兵科索沃而遭中國學人責難
哈貝馬斯在中國大講人權的普遍性
科索沃事件引發的思考:正義如何擴展落實?
法律和權力:關於《安提戈涅》之爭
德國著名學者、左翼思想家於爾根.哈貝馬斯2001年5月中旬到中國訪問,歷時半個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共中央黨校、覆旦大學、華東師範大學作了7場盛況空前的講演,還在一系列座談和聚會中與學術、文化界人士交流。他的這次訪問引發了學人閱讀他著作的熱情,也在思想界形成了對他的思想的極大關注。
哈貝馬斯這次來華,除了在學術講演中宣講他一貫的思想與觀點外,還讓人們明顯地感覺到他對一些話題的意向和關切。他的講演當然離不開哲學這個主題,但他精心挑選的話題卻多半是與現實政治有關的。他知道人權在中國是個敏感的話題,但他卻偏偏到中國來大講人權,大講人權與主權的關系;他還表現出對中國的真心關注,除了關心經濟增長和快速現代化過程引起的社會變化外,也關注中國的自由主義和新左派之爭,還特別對法輪功問題表現出興趣。
哈貝馬斯的訪華在北京的學者中還引起了爭論,其中持續時間較長、波及範圍較廣的一個話題就是人權──主權問題。在這個問題上,中國的自由派和新左派一直持相反的觀點,只是長期以來自由派在這個問題上得不到發言的機會。這次哈貝馬斯訪華期間,許多中國學者與他就此問題當面交換看法,而這一討論又觸發、激化了中國學者之間的爭論,自由主義和新左派這兩種立場、兩大思潮圍繞這個話題再次交鋒,這場爭論通過網絡迅速擴散。
哈貝馬斯因支持北約出兵科索沃而遭中國學人責難
著名的左翼思想家哈貝馬斯本來是中國新左派學人非常尊重的“導師”。但自從哈氏表示支持北約出兵科索沃後,他便遭到了一些中國學人的刻意曲解和醜化。哈氏訪華前夕,《天涯》雜志上有一位作者撰文講述了1999年科索沃戰爭期間他與哈氏當面“過招”的經過。[1] 作者說,他在德國期間應哈氏的盛情邀請,專程去哈氏家中拜訪了他。在此次交談中,他對哈氏1999年科索沃戰爭期間發表的文章“獸性與人性──處於法律與道德臨界點上的戰爭”作了質疑和批評。作者稱,“針對我的問題,哈貝馬斯當時沒有給予正面回答”;“我深知我的問題讓哈貝馬斯感到有些難堪,……哈貝馬斯一再強調他一定會針對我的問題作出一些必要的解釋,讓我耐心等待。……我心里暗暗在想,解釋固然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但問題的關鍵在於:這樣的‘出位之思’的確要不得,但願今後不要再在像哈貝馬斯這樣的思想家身上發生”。此文給人的印象是,哈貝馬斯在作者大義凜然的責問之下顯得理屈詞窮、支吾搪塞,似乎後悔發表了一篇觀點錯誤的文章。以上描述引起了一些讀者的議論和不滿。他們認為,哈貝馬斯是個世界知名的嚴肅的學者,他對自己的觀點應該不會輕率地改變;來自中國的後生小子這麽容易就訓誡了他,令其推諉發窘,事情真是如此嗎?
2001年5月21日晚,一些在京學者在歌德學院北京分院院長魏松家與哈貝馬斯見面,交談十分熱烈。一位學者向哈氏出示了《天涯》上的那篇文章,求證此文內容的真實性。當翻譯把有關段落逐句譯給哈氏聽後,他反應激烈,對文章所說的情況作了斷然、全盤的否定,並就與該文作者見面的情況作了詳細說明。幾位在場的學者感到,那篇文章的內容似乎是不真實的。大家還認為,完全可以不同意哈氏的立場,但若以自己的主觀感覺和無根據的描寫醜化一個思想家,藉此來增強自己觀點的力量、有意無意地擡高自己,則是不可取的。該文作者自稱,他向哈氏提了三個問題。第一,哈氏關於科索沃戰爭的立場與他一貫的理論立場有矛盾。第二,哈氏不該在報刊上表明自己的觀點,而是應該考慮“他的文章可能會導致的輿論導向後果”。第三,哈氏是思想家,不該表現出這麽多的現實政治關懷。其實,對哈貝馬斯的觀點有一定了解的人都知道,第一個問題是無稽之談。而該文作者要求哈氏注意“輿論導向”,無疑是把中宣部官員的作風、口氣不適當地搬用到德國去了。如此質疑究竟是會使哈貝馬斯難堪呢,還是只會表現出作者自己的可笑與可悲?哈貝馬斯關於科索沃戰爭的那篇文章會引起爭論,並不值得大驚小怪;但對哈氏的觀點之後再加以攻擊和醜化,則是另一回事了。
《讀書》雜志的另一篇文章[2]也在批駁哈貝馬斯時,基於曲解而提出了不嚴肅的批評,誤導了讀者。此文作者嚴厲地指控哈貝馬斯“缺乏一種基本道德──誠實”,他說,“一上來,此公就說北約打的不是傳統的戰爭,而是一場‘外科手術般精確的,有計劃地保護平民’的戰爭。也就是說,北約的暴力行動如同執法的警察的暴力一樣,專打壞人,不傷無辜,……無視每天在各種傳媒上俯拾皆是的事實,來為自己的先定目的展開論證,說明作者缺乏一種基本道德──誠實。”但查閱附在此文後面的哈氏原文,卻發現哈氏原來是這樣說的:“現在是戰爭。當然,盟軍的‘空中打擊’不想成為一場傳統的戰爭。空襲‘外科手術般精確’、有計劃地保護平民,確實具有高度的合法意義。……然而,我們作為半參與者──電視每天晚上將科索沃的沖突端給大家看──深知屈身躲避空襲的南斯拉夫民眾所經歷的,不是別的,乃是戰爭。”細讀這段文字,不難明白哈貝馬斯的意思,他引證“外科手術般精確”等語是要說明,盡管北約有辯護之詞,但戰爭畢竟是戰爭,戰爭就是戰爭。哈貝馬斯後面還談到,“隨著炸毀的多瑙河大橋意外墜落的火車”、“非本願以導彈擊毀的非軍事目標──載著阿爾巴尼亞難民的拖拉機,塞爾維亞人的住宅區”,“每個死於逃亡途中的孩子都牽著我們的神經”。
哈貝馬斯是支持西方盟國出兵科索沃的。但作為有良知的知識分子,他一點也不回避戰爭中平民的傷亡。他的思索是凝重的,立論是謹慎的,他的文章給人印象最深的恰恰是他的道德感和誠實。這表現在他正視戰爭的殘酷性方面,也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他雖然支持出兵科索沃,並為其正義性與合理性辯護,但還是明確承認,“當無疑是民主的19國自我授權動武時,他們也只是沖突的一方”。第二,對於這次出兵行動的西方盟主美國,他並不一味偏袒,他說,“美國也同別的民族一樣,首先考慮的是自己的利益,而它的利益與所宣稱的規範目的並不總是一致的”。他指出,美國傳統中有一種“人道主義的自我犧牲精神和帝國主義的強權邏輯的混合形式”。
哈貝馬斯在中國大講人權的普遍性
哈貝馬斯這次訪華講學的主題之一是人權及其與主權的關系。國人長期以來處於壟斷的意識形態之包圍中:“鼓吹人權是為了推行霸權”、“‘人權高於主權’是幹涉內政的借口”。在某些方面,如“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之類的老生常談,中國人不乏對此類宣傳的免疫力;但在濃烈的民族主義情緒影響下,人們往往會分不清人民、國家、政府和執政黨之間的區別,而接受“國家主權是唯一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之類的說教。在這個問題上,官方的宣傳和民族主義思潮、新左派思潮共鳴而交相推進,使得社會認知及民間輿論大有一面倒之勢。對中國學人來說,由這位當代左翼思想家、以其對西方社會和西方文明的批判見長的學者來講為什麽人權十分重要,本來是一次難得的聽取不同意見和作理性深入的思考的機會。但由於種種原因,在與中國學人的交流中他的這個主題遭到了忽視和遮蔽,不少學人或有意回避此話題,或是在這個問題上與哈氏話不投機,哈氏在若幹次交談中均對此明確地表示了極大的遺憾。
哈貝馬斯對個人的自由和權利的價值深信不疑,他毫不猶豫地回答了文化相對主義的質疑和挑戰。其第一次演說的主題就是論證人權具有超越不同文化傳統的普遍性。他提出,自由和人權並不僅是西方文化獨具的價值,在這個最基本的問題上,不能說不同民族、不同文化有不同的價值觀,或對自由、人權的態度可因獨特的文化傳統而有例外。誠然,對自由和人權價值的肯定肇始於西方,但這並不說明它們與其他文化傳統是相互拒斥的。如果當代非西方社會和非西方文化認同人權,這不是向西方價值觀屈服,而是反映出全球化時代里整個人類日益面臨相同的環境和問題。在演說中哈氏還批判了所謂的“亞洲價值”觀,認為中國的儒家傳統對現代化有阻礙作用。他說,亞洲發展中國家的人民面臨的問題,是犧牲個體主義的人權觀和法律制度以維持整體主義的文化傳統,還是考慮傳統的政治、文化形式能否適應經濟現代化的要求。他批評傳統的儒家政治倫理不承認個人權利,而片面強調民眾對政治共同體的義務優先於權利。他說,在一些亞洲國家,壓制和濫用權利的現象屢見不鮮,政府宣稱為了維持穩定可以采取一切措施。他反駁了以下論調: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壓倒一切的優先性,在物質要求得到充份滿足之前可以壓制公民的民主和自由權利。演說結束時,聽眾中有人問哈貝馬斯:“你怎麽看‘人權高於主權’?”這個問題顯然有“來者不善”的意味,提問者對於“主權當然高於人權”的看法溢於言表。哈氏回答,這是個覆雜的問題,“國家主權”是個古典的國際法概念,其中含有“強權永遠不會錯”的意思(哈氏所說的“強權”是指國家權力,而不是中國人現在按照官方宣傳理解的“西方的強權政治”);這種觀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特別是對戰爭罪犯的審訊和判罪後已有改變;現在人權觀念是聯合國憲章的基石。
哈貝馬斯還強調,對自由和權利的肯定是出自對經濟發展、法律保障和社會秩序的理性態度,出自對任何人、任何國家都無可回避的全球化和現代化潮流的反應。這並不是和某種特定的宗教教義有關,也與對人性的特定的形而上學論斷無關。這里涉及到一個更廣泛、重要的問題。在當代的思想論爭中,不少人以文化多元化為理由,試圖否定個人自由與人權的普遍價值;有些根本不願容忍多元化的人卻偏偏在這個問題上喋喋不休地大談多元化,實際上是用極端相對主義和虛無主義來歪曲多元化這個概念。有意思的是,當代兩位最著名的思想家哈貝馬斯和羅爾斯似乎不約而同地都在思考和解決這樣的問題。羅爾斯從他的《正義論》到《政治自由主義》,提出了要使以自由、權利、平等為基本內涵的正義的社會制度安排與完備性學說(comprehensive doctrines,即具有特定的形而上學、宗教、道德內容的學說)脫鉤,人們可以撇開價值方面的分歧,為了理性、和平、公正地共同生活而尋找到“交疊共識”。雖然羅爾斯批評哈貝馬斯的見解仍然是完備性的,而哈貝馬斯認為羅爾斯想完全回避世界觀問題是辦不到的,他們兩人始終有分歧,但哈貝馬斯還是認為,政治哲學觀點可以對文化傳統和價值觀保持中立。他這次來華講演的重要論題之一就是,人權應該是文化間的共識。
哈氏說人權問題與形而上學的人性觀無關,也是這個意思。筆者以為,多元性是人性的豐富性的自然表現,拒絕承認人權和自由屬於多元價值中的一元,是對所有價值的否定。這和下列道理是一樣的:自由不是為所欲為,允許扼殺自由的自由,就毀滅了所有的自由。在現代生活條件下,在理性的反思和追問下,並不是任何文化傳統因素都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不然,法西斯文化或奴隸主思想也可以在多元價值中占有一席之地。
哈貝馬斯哲學的一大特點是承認並捍衛某些人類價值的普遍性,這種普遍性是人們經過平等、理性的對話和協商之後得到的。羅爾斯則強調,具有不同宗教、哲學和道德觀的人群能夠就行為規範和制度原則找到共通之處、達成共識。我以為,他們思想的精髓是確證存在一個最小量,它是標準、規範的基點,是無法否認的原則。各國各民族的人的確有各自的歷史、傳統和現實生活條件,但首先和基本的事實在於,大家都是人,生活在同一個地球上,並且被全球化浪潮越來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說,某個民族的人因為自己的文化和傳統而不配享受自由與人權,或者應該少享受,甚至遙遙無期地推遲享受自由與人權。況且,我們談論和要求的東西是如此的簡單,它不過是基本的人權和自由,如生命權、人身不受侵犯權、思想、言論、出版、結社等自由,實現這些權利其實只不過是要求不要剝奪人天生本應固有的東西,而並不要求創造許多、給予許多。說它們是起碼和基本的,當然意味著僅有它們並不充份,並不是全部,要享受充份的自由和權利,還需要各種經濟社會條件,但為更多的東西創造條件不能成為連最少的、無需條件的東西都不承認的理由。我們當然不必成為哈貝馬斯或羅爾斯的信徒,但這最簡單的道理,卻是可以承認的。
科索沃事件引發的思考:正義如何擴展落實?
最近哈貝馬斯的理論思考的另一個重點,是如何使憲政民主社會的自由和人權原則擴展成為全球性的、處理國與國關系的準則。無獨有偶,羅爾斯的新著《萬民法》也循著相同的思路探索和解決正義如何擴展的問題。在我看來,哈貝馬斯在這個問題上的考慮更急迫、現實一些,走得也更遠。顯然,這是因為發生在自己家門口的科索沃事件,使得理論和實際的考慮無可回避、刻不容緩。科索沃事件的最大爭議是,當一個國家內部發生了極端嚴重的侵犯人權事件,甚至出現了種族清洗時,維護正義、捍衛人權的立場是只表現為道義上的抗議和譴責,還是應付諸行動,突破國家主權的限制,進行幹涉?哈貝馬斯選擇的立場是後者,他提出了一個新概念“法律和平主義”,顯見他不滿足於僅僅重申人權與和平的理念,而是希望這種理念化為實際的法律秩序。他十分關注的是,當一國之內的強權擴張到了不可容忍的地步時,從外部予以幹涉和制止的合法性。對哈貝馬斯及歐洲的左翼知識分子而言,從道義和理論上支持幹涉行動沒有太大的問題;因為,對他們來說人權實在是太重要的原則,而在歐洲及世界史上,主權歷來不是唯一、至上的原則。哈氏在他的文章中還提出了另外幾點理由。一,我們的時代正在走向全球一體化,淩駕於民族國家之上的機構、政體和程序不斷增多,並更具權威性,內政和外交的傳統界限已然消失;二,已經存在反對種族屠殺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安理會已經認定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對危害人類,威脅和平的罪行采取強制措施;三,出兵科索沃只是一種緊急救援措施。
但哈貝馬斯等人仍然是憂心忡忡、充滿疑慮的,他們並不滿足於“正義在我們這一邊,我們的立場是正確的”。武裝幹涉畢竟是極為嚴重的事,要慎之又慎,正義的戰爭仍然會傷害到平民。何況,北約出兵科索沃並未得到聯合國的授權。作為思想家,哈貝馬斯還有更深的考慮:如何把握以人權名義突破主權限制、進行幹預的尺度?僅從原則和理論上考慮,科索沃問題也許還算不得難題,因為在那里對人權的侵犯實在太嚴重,情況又十分急迫。但對科索沃事件的反應能成為先例、上升為普遍原則嗎?顯然,哈氏的“把國際法轉化為世界公民法”、“實現國際關系徹底法律化”的理想,碰到了現在還難以解決的實際困難。在這方面哈氏的態度是開放的、有保留的。他認為:“我們從古典的強權政治世界向世界公民形態過渡時,尚待解決有可能訴諸武力的現實沖突,我們把這一艱難的過渡理解為共同完成的學習過程。事關人類的遠景,尤要謹慎從事。北約的自我授權不應成為慣例。”
哈氏在這里談到了“古典的強權政治”,他在中國社科院講演中回答問題時也言及“古典國際法是為強權政治服務的”,這特別容易引起中國人的誤解。在我們的詞匯里,“強權政治”只是指稱國際政治,是“幹涉內政”和“霸權”的同義詞;但哈氏所指的是一國之內的政治,即當權者對公民的侵犯和鎮壓。有一些國家的人對外部強權極度敏感,對任何幹涉和壓力(包括外國要求改善該國人權狀況)都無法容忍,但同時卻對內部的強權麻木不仁,對國內侵犯人權、違反憲法的行為不聞不問,甚至抱持縱容的態度,兩者恰構成鮮明的對照。如果人們把國家主權和不幹涉原則當成唯一的和至高無上的,當人權原則與之沖突時只能犧牲人權原則,那麽人權原則的作用實際上就等於零。其實,基本上所有國家的憲法都宣稱人民擁有主權,而絕大多數嚴重侵犯人權的國家也都簽署了聯合國的各種人權宣言,這些國際約法對簽字國政府本來是有法律約束力的,這就為國際幹涉和制裁侵犯人權的行為提供了法理依據。
筆者以為,當我們考慮人權與主權的關系時,哈貝馬斯的立場會開闊我們的思考空間。他不是超級大國人權外交的代表,而是歐洲左翼知識分子的代表人物,是批判精神、批判理論的代表人物。從整體上說,歐洲的左派對幹涉科索沃局勢的政策持支持態度。與國人得到的扭曲信息以及據此而形成的錯誤看法相反,哈貝馬斯這樣的知識分子並不是在事後才為此幹預政策辯護,他們實際上讚同並推動了這一幹預;他們並沒有背叛自己的信念,或象某些中國學人以為的那樣,在覆雜的局勢面前偶然失腳,哈貝馬斯這樣的知識分子其實在簡單的道義選擇面前一如既往地堅持著正義。法國著名哲學家、激進知識分子的代表格魯克斯曼說過:“當米洛舍維奇於1991年發動這樣一場戰爭的時候,歐洲政界手足無措,但公眾則極其厭惡。一部份知識界人士則到實地考察,漸漸影響大眾輿論。”德國綠黨領袖、外交部長費舍爾的話也反映出歐洲左翼人士的立場和思維:“為了使奧斯維辛不再重演,盡管我反北約、反美、反戰,但我主張幹預”。
但歐洲左翼人士的這一態度卻使歷來欣賞西方新馬克思主義的某些中國知識界人士大惑不解,以致於對哈貝馬斯表現出不滿和反感。其實,哈貝馬斯並沒有改變他的一貫立場和原則。中國學人對他的不滿,或許是源自他們自己在國內環境下形成的對西方左翼思潮的片面理解和對國際事務真相的不甚了了。無可否認,我們的信息環境是相當可悲的,比如在科索沃事件中,絕大多數國人對米羅舍維奇當局大規模地驅趕和屠殺平民,對代頓協議和朗布伊埃談判破裂等等一無所知,同時相信了應當支持米羅舍維奇當局的種種宣傳,結果許多自以為充滿了正義感、自認思想已十分開放的知識分子和青年學生甚至從來就沒有意識到,他們實際上具有某種程度的無知和偏見。中國的學人還應當反思的是,當看到西方的左翼知識分子批判他們所在的體制、批判市場經濟或世界體系這一行動的表象時,是否理解了這一批判行動背後更厚重的支承,即西方的左翼知識分子對自由和權利的價值的高度認同和追求。平時西方的左翼知識分子並不會時時重申這些價值觀,這只是因為它們早已成為不言而喻的了。中國的一些新左派學人放棄了對自由和人權等價值的認同,只是模仿西方左翼知識分子對資本主義和市場經濟的批判,如此則讚頌文革、大躍進之類的說法就不足為奇了。更可議的是,他們不但看不到自己的不足,反而自以為走到了左翼思潮的前沿;於是,當哈貝馬斯不讚成“主權高於人權”之說時,中國的一些學人甚至出來指責哈貝馬斯等人背叛了批判精神。倒底什麽是左翼思潮的基本立場和批判精神的實質,這在中國思想界仍然是個尚待探討的問題,了解了這一點,才能明白究竟是中國的新左派學人還是哈貝馬斯誤解和背離了左翼思潮的基本立場和批判精神。
法律和權力:關於《安提戈涅》之爭
哈貝馬斯剛離開中國,一場關於《安提戈涅》的討論和爭論就爆發了。此事的起因是我在“哈貝馬斯在中國”一文的結尾有這樣一段話:其實,中國人也並非與人權至上的思想決不相通。記得在1989年的初夏,我的同事和朋友蕭陽頭上還纏著紗布就開始撰寫關於古希臘戲劇《安提戈涅》的文章。安提戈涅為她戰死的哥哥收屍,這觸犯了國法,但她堅信上天神明的律法在她一邊。蕭陽提出一個深刻的思想,難道現存的制度和禁令就是人們行為的最終根據?他認為,並且相信古往今來各國的人們也認為,並非如此。國權的最終來源不是政府自我授權而是人民的主權即人權,主權的合法性與尊嚴首先在於它要保護本國人民的基本權利,它不是一道銅墻鐵壁,使人民與外界隔離,處於孤立無援的慘境,只能被關在國門內任意欺淩和殺戮。現在,哈貝馬斯把話說得更明確:“世界公民團體所有的直接成員也要保護那些受到自己政府欺淩的公民。超越國家主權的法律最重要的後果是讓那些官員對他們在政府和軍隊任職時犯下的罪行承擔個人責任。”
陸建德立即發表了文章,對上述文字作出迅速、強烈的反應。[3] 緊接著,關於《安提戈涅》的文章、劇本、跟貼紛紛上網。這並不是中國的學人突然開始對古希臘的一個悲劇劇本表現出濃烈的興趣,人們談論、爭論的實際上是《安提戈涅》中有關“天理良心”的問題:城邦的律令或統治者的意志是否是人民行為的最終道德根據、最高法律依據?當那些東西和世所公認的天理良心沖突時,當人們服從天理良心而不服從現存的律令時,正義在哪一邊?顯然,這是“人權──主權”之爭的又一延伸。
中國的思想文化傳統中,不論是大傳統還是小傳統、老傳統還是新傳統,都不區分“法治”和“法制”。中國歷來實行“人治”,統治者的意志就是法,他們對百姓有生殺予奪之權。到了當代社會,“人治”披上了法律的外衣,任何律令法規都可以隨時按統治者的需要炮制出來,哪怕是前後矛盾、朝令夕改,於是統治者貫徹其意志時往往也“有法可依”了。中國的現代化所需要的是並不是這種“法制”,而是“法治”,即本著憲政精神制定和實施法律、將統治者的行為也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內;在形成“法治”之前,當權者的意志和律令不一定是判斷人們行為是否合法的最終根據。如果說,“天理良心”是一種通俗的口頭表達,那麽“人權”、“憲政原則”就是現代的原則。
陸建德在文中試圖把理論討論轉移到現實的國際政治問題,以便給爭論的對手定罪,其手法是偷換這次關於《安提戈涅》爭論的主題。我在“哈貝馬斯在中國”一文中提出的問題是:“難道現存的制度和禁令就是人們行為的最終根據?”我以《安提戈涅》為例表明,並非一定如此。根據原劇本的情節,安提戈涅的行為是否合理,僅涉及她替哥哥收屍,而不涉及她是否在政治上支持他的行為。但陸建德撰文時的興趣卻另有所在。他說:“克瑞翁讓波呂涅刻斯暴屍荒野,算是對城邦叛徒的一種懲罰。根據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三款,對美國發動戰爭或投向它的敵人、予敵以協助及方便者即構成叛國罪,在這出悲劇中,波呂涅刻斯是典型的叛國者。”於是,問題便被導向“是否應該同情和支持叛國者”?陸建德在討論古希臘悲劇時突然生拉硬扯地談到與古希臘毫不相幹的當今美國憲法,並特別聯系到美國憲法中的叛國罪,其借古喻今、借劇情隱射論敵的用心,幾乎毫無掩飾。陸文結束時又進一步談到“把天條當地緣政治工具來使用的國家(忒拜城的逆子為它敲邊鼓)”,露骨地暗示,從《安提戈涅》一劇引出關於人權問題的思考,就無異於叛國者,甚至更具體地就是帝國主義人權外交的走狗、賣國賊!
在與我爭論時,陸建德把人類通常認同的所有的人權要求──包括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都一概諷喻為“安提戈涅的天條”,主張這些人權必須受制於宗教感情和有關的社會法律。作者借邊沁之口說:“真實的權利來自真實的法律,含糊籠統的權利宣言只會鼓勵人們為所欲為,目無法紀。”但是,陸建德在竭力回避一個關鍵問題:若現存的法律未能保障、甚至相反還剝奪了人民的權利,我們還應把這樣的法律當成正義的標準、合法性的來源嗎?
讓我們看看當代更有影響的、批判邊沁的法律實證主義的學說吧。德沃金這位當代著名的法哲學家在(Ronald Dworkin)《認真對待權利》中說:“某些哲學家否定這種看法:公民除了法律給予他們的權利之外還享有其他權利。邊沁認為,道德權利的概念是‘一派胡言亂語’。但是那種觀點從來就不是我們正統的政治理論的組成部份”。他還主張:公民對法律的忠誠不等於他要對某個人對於法律解釋的忠誠;他們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行動,其行為不是不正當的;當法律不確定時,即各方都可以作有理由的辯論時,一個遵循自己判斷的公民並不是在從事不正當的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實踐允許並且鼓勵他遵循自己的判斷。德沃金所舉的例證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40年的一項判定中認為,要求學生向國旗敬禮的法律是合乎憲法的,而到了1943年,它推翻了自己的決定,宣布那條法規完全違憲。德沃金說,人們通常認為,出於良知不向國旗敬禮的人有義務遵守第一條法律,在頒布了第二次決定後,他們按自己的意志辦就是合法的了。但他認為,人們在最高法院作出第一個決定後拒絕向國旗敬禮也是正確的。有人也許會說,這些人有義務服從第一個決定,同時爭取廢除它。德沃金則認為,如果事情不涉及良心,這是好辦法,但那些拒絕向國旗敬禮的持不同政見者不能在漫長而不一定有希望的爭取和等待過程中,去做他們的良心禁止做的事情,從而使良心受到不可彌補的傷害。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說,公民不服從具有公開性和非暴力性的特徵,它訴諸於共同體的道德感和正義感,它建立在常識性的正義原則之上。這種行為方式一方面被公認為違反法律,但另一方面又表達了對法律的忠誠,並且是訴諸於民主制的基本政治原則。有些抗議活動是不合法的,而從其指導原則方面來看則並不違反民主憲法的目標,可以把這樣的抗議納入憲政的合法形式。法庭應當考慮公民不服從這種抗議活動的性質,以及構成憲法基礎的政治原則可以(或者似乎可以)證明它們是合法的,並基於這些理由減輕(在某些情況下停止)制裁。
哈貝馬斯的訪華引起了中國知識界對科索沃事件的重新評價和思考,引發了國內思想界關於人權的深入討論。在此期間,人們在網上讀到了不少有深度、有啟發意義的文章,比如“雷蒙”的文章“從科索沃危機看人道主義幹涉的現實正當性”,又如楊支柱的“人與動物的區別何在?──也說安提戈涅的天條”。這些,大概是哈貝馬斯和中國知識界在他來華前沒有料到的。
面對中國的“國難”
余傑
中國知名青年學者
他們為什麽幸災樂禍?
我們如何學習“愛國”?
虛擬空間、匿名與邪惡
真理、非暴力與我們當下的生活
“911”事件發生後,我寫了一篇題為“喪鐘為我們而鳴”的文章,提出了這樣一個觀點──“‘911’恐怖事件不僅是美國的國難,而且更是中國的國難”。文章發表後,我的觀點受到了普遍的攻擊和辱罵。面對這些,我盡量克制自己的憤怒。然而,無論受到怎樣的質疑和責難,我也將堅持這一觀點──這不僅是中國的國難,而且是中國自身邪惡的又一次嚴重的潰瘍。
在中國,打著“愛國”的旗號明確支持恐怖主義、對別國平民遭受的災難幸災樂禍的民眾數量之多,又創造了一個“世界第一”。這是一個身處苦難而又被苦難異化了的民族的必然反應,這是一個身處邪惡而被邪惡所吞沒的民族唯一的發泄。經歷了這次事件,中國的國際形像再次一落千丈,中國的未來也變得更加撲朔迷離。國難已經產生,潰瘍已經產生,我們無法視而不見。那麽,我們該如何面對它們?還有沒有療救的希望?既然“愛離中國有多遠,民主就離中國有多遠”,那麽,如何從頭建構我們自己的充滿愛的現實生活呢?
他們為什麽幸災樂禍?
恐怖事件之後的一個多星期里,大部份的中國民眾表現出了漠不關心和幸災樂禍兩種心態,有些人的這兩種心態還相互交織在一起。密德拉施說:“落到一個人身上的痛苦,沒有不被另一個人從中利用的。”打個比喻:這種心態宛如一個長期以來嫉妒富有鄰居的窮人,他經常虐待自己的老婆,而鄰居卻多管閑事地幹涉他。突然有一天,鄰居的老婆被壞人強奸了,於是,窮人立即興高采烈地吆喝起來:“看,這就是你的下場,看你以後還敢幹涉我的家務事!看你以後還敢在我的面前擺闊氣!”請原諒我使用這樣一個粗俗的比喻。在這個比喻之後,我試圖更深入地探究那些幸災樂禍的中國人心理狀態的成因。
我們的歷史和文化傳統,若用兩個詞語來概括,那就是“專制”與“暴力”。幾千年來,我們從未享受過一天民主,我們也並非“熱愛和平”的民族。我們相互仇恨、相互撕咬、相互扼殺,卻從來不會伸出頭去仰望蒼天以及蒼天上的神,甚至以為這種生存方式就是最文明、最高尚、最自然的存在方式,也不想了解世界上是否還有其他的生存方式。晚近以來,中國的歷史進程風雲突變。然而,戊戌變法、辛亥共和、抗戰勝利……,好幾次走向文明社會的契機都被錯過了。最後,我們選擇了斯大林式的共產主義、中國最頑固的東方專制主義以及流氓無產主義交媾而產生的怪胎──毛澤東主義。這不僅在過去給國人帶來了更多的互鬥和苦難,而且還向多數普通民眾展示出未來的無窮困擾。這種相互鬥爭、仇恨的社會政治環境不可避免地帶來心態的異化。因為自己長久以來生活得太悲慘,當觀察到更為悲慘的事件發生在旁人身上時,便會情不自禁地開懷大笑──一個由美國新聞署邀請訪美的中國記者團就是這樣做的:在聽到災難發生的消息後,他們中有人在公眾場合鼓起掌來。他們確實“情不自禁”,興奮得忘記了自己身在何處。他們太可憐了,可憐得只有通過這種方式才能顯示自己“不那麽可憐”。
“看客”是魯迅注意到的中國人最顯著的國民性之一。這一次,是“有文化的人”表現出了這一特性,不少這樣的人爭先恐後地在網絡上發泄怨恨。對他們來說,“快樂”就是悠然地旁觀別人的遭殃。盡管別人的苦難並未給這些人帶來實際的好處,但這已足以讓他們滿意了。這些人怎麽也理解不了世界上還有其他類型的“幸福”,安德烈·紀德在《希望哺育我們》中說:“世上存在著貧困、絕望、痛苦和恐懼上的不可估量性,致使一位幸福的人想到自己已經擁有了幸福而羞愧。……我的幸福在於增加他人的幸福。為了我成為幸福的,我需要一切人都幸福。”大多數中國人都會嘲笑紀德的“天真”,或者指責他的“虛偽”。這些人拒絕一切他們理解不了的事物。他們會猜測:紀德為什麽會這樣說呢?他一定有什麽不可告人的目的,或者沽名釣譽,或者瞞天過海。他們最善於挖掘那些“幕後”的東西,因為他們自己從小就生長在黑暗里,不知光明為何物。
在這個國度里,生命不是“自主”和“自足”的,生命只有在從屬於某種意識形態、某種黨派、某種族群的時候,才有其意義和價值。正是這種思路導致了我們的鐵石心腸,使我們對身邊消逝的生命熟視無睹──我們都是“文革”的兒子,盡管許多比我更加年輕的人是在“文革”後出生的。克萊瓦赫在《訓誡》中說:“對於鐵石心腸來說,不存在值得記憶的事物,除了牽連到的痛苦外,在當前不存在重要的事物,在它可能守望的或者準備的未來什麽也不存在,除了它陰謀進行的某種報覆行動外。簡言之,把這一切可怕疾病的一切惡行歸之於一個基本點:鐵石心腸是遺失了對上帝的敬畏和人類的氣息。”
當我瀏覽完一個又一個的網站後,我無法掩蓋這樣的一個事實:我們是一群值得悲憫的人──盡管我們自己已然習慣了罪惡,盡管我們自己已然喪失了同情心。叔本華說:“對於一切有生命之物的同情是對品行端正的最牢固和最可靠的保證。誰滿懷這種同情,誰就肯定不會傷害人、損害人、使人痛苦,而是只要他能夠,就寬容地對待任何人、寬恕任何人、幫助任何人,並且他的行動會帶有公正和博愛的印記。”然而,“911”恐怖事件發生後,我們一些的同胞的所作所為,卻與之截然相反。
我們如何學習“愛國”?
僅僅因為表達對恐怖分子的譴責、僅僅因為表達對死難者的同情,我與一些朋友就被戴上了“漢奸”的帽子。讓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難道對恐怖分子表示熱烈支持、對死難者表示幸災樂禍,就是偉大的“愛國”行為?關於“愛國”,長期以來我們陷入了一個可怕的誤區:我們究竟是愛一個抽象的、理念化的國家,還是愛身邊每一個受苦受難的同胞?我們究竟是愛一個壽命短暫的領袖、政黨和政權,還是愛永恒的山水與土地?這本是簡單的常識。然而,在我們這里,這一常識卻未能理所當然地成為“常識”。
那些在網絡上和在現實生活中發表醜惡言論的“愛國者”們,你們口口聲聲地說自己“愛國”,你們為“六四”慘案中被自己的政權殺害的公民們吶喊過嗎?你們為江西芳林小學中因鞭炮爆炸而喪生的孩子們吶喊過嗎?你們為廣西南丹被活埋在礦井下的礦工們吶喊過嗎?在河南鄭州,有一位名叫曹海鑫的農民,就因為替村民說了幾句話,被貪官污吏槍殺了;在廣州火車站,一位抱著布娃娃、充滿憧憬地進城的農村女孩蘇萍被警察關進了收容站,遭到了流氓們的輪奸;在深圳的工廠里,女工因被懷疑偷竊而被迫脫衣接受檢查……頂天立地的“愛國者”們,你們關心過他們的命運嗎?你們有沒有對這些淒慘的同胞施過一點點實際的幫助,哪怕僅僅是表達一下口頭上的支援、同情和悲憫?如果沒有,請收起你們的堂而皇之的“愛國”招牌來吧!說“愛國”這兩個字,你們還不配!
相反,在我的身邊,我的朋友們、那些有良知和勇氣的知識分子們、那些被你們辱罵為“賣國賊”和“漢奸”的人們,卻義無反顧地站了出來──斥責最高領導人的謊言、斥責地方官員的殘暴、斥責整個社會制度的不公正。因為發出獨立的聲音,許多人招致直接或間接的迫害:有的人漂流海外有家不能歸,有的人承受了漫長的牢獄之災,有的人失去了工作和家庭,正常的生活秩序被打破……
我是一個愛國者,但我堅決地反對以支持恐怖主義的方式“熱愛”自己的祖國和民族。我絕不接受那種因為愛國就得像野獸那樣生活、就得放棄人類普遍的道義、放棄天賦人權的理論。對法西斯的統治有著深刻了解的意大利思想家克羅齊說過:“我們想用武器幹什麽?我們應當永遠像野獸那樣生活?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至少要像這些野獸顯示出同樣的節制,因為它們從不在群內鬥爭,只是由於饑餓和其他困厄的驅使才相互戰鬥。相反地,人們為了一件小事而開始爭鬥。他們處於純粹的輕率態度相互進入戰場,不是一個人反對一個人,而是上萬人反對上萬人地進行鬥爭,並且面對堆得高高的屍體和血沃平原的景象而興高采烈。”愛國、愛國,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
我是個愛國者,我更是個人道主義者、世界主義者。9月18日那天,我一邊寫下“喪鐘為我們而鳴”來紀念“911”恐怖事件中的死難者,一邊接連寫了3篇文章痛斥陰魂不散的日本軍國主義和恬不知恥的日本政界人士。我知道,如果不對這些潛在的威脅世界和平的力量保持警惕,所謂的“捍衛國家利益”只能是水中之月、鏡中之花。在我看來,愛國與追求世界和平、反對現存的極權主義(包括本國的專制統治)不僅不矛盾,而且是統一的。叫囂戰爭、炫耀武力易;追求和平、傳播愛心難。我願意選擇後者,正如克萊瓦赫在《論皈依》中所說的那樣:“愛好和平的人像孩子那樣容易使自己陷入狼狽的處境;這樣的人在當今惡劣的和有那麽多使人惱怒事件的世界里不容易獲得幸福。有忍耐性的人是──就像聖經中所說的那樣──‘他們常存忍耐,就必須保全靈魂’。建立和平的人最後不只掌握他的靈魂,而且也還贏得了許多其他人的靈魂。”中國進步和富強的前提必然是一個和平的、人道主義占主流的國際環境。
有的人以為,愛國就必須反對美國(包括美國代表的價值觀念、甚至每個普通的美國人)。當他們把美國定義為“敵人”後,就自然而然地支持一切打擊美國的行為(包括駭人聽聞的恐怖活動)。然而,中國與美國只能成為敵人而不能成為朋友嗎?在全球一體化的今天,離開了美國所創造的偉大的精神和物質文明,中國有沒有可能孤立地發展?我再進一步追問:是不是每個美國人都該死?陳納德和他的飛虎隊員們是不是美國人?當年他們來到大洋彼岸的中國,幫助中國人民反抗日本的侵略。今天,那些為中國抗戰犧牲的飛虎隊員的子孫是否也該被炸死?馬丁·路德·金這位把中國人當作兄弟的偉大的人權鬥士是否也該被炸死?在一次聖誕節演講中,馬丁·路德·金說:“任何人都是某一個人,因為他是上帝的一個孩子。而當我們說:‘你不應當死’,我們實際上是說,人的生活是太幸福了,不允許在世界的戰場上奪取一個人的生命。……雖然在政治上和意識形態上在我們之間存在區別,但是越南人是我們的兄弟,俄國人是我們的兄弟,中國人是我們的兄弟;而有一天我們不得不共同地坐到兄弟友愛的桌子旁來。但是,在耶穌基督那里不存在猶太人或異教徒。在耶穌基督那里不存在男人或女人。在耶穌基督那里不存在共產主義者或資本主義者。在耶穌基督那里不存在任何一種受束縛的人或自由人。在耶穌基督那里我們大家都是一樣的。而如果我們真正地相信人的人格的神聖性,那麽我們將不會剝削任何人,那麽我們將不會用壓迫的鐵蹄踐踏任何人,那麽我們將不會殺害任何人。”馬丁·路德·金是個愛國者,盡管他被某些白人種族主義者看著是賣國者。我願意追隨他的道路。
近一個世紀以來,“愛國”這個詞在中國被高度政治化了,“愛國”成了一切迫害和鎮壓的借口,成了愚民教育最強有力的工具。今天,國難降臨的時候,也該是我們虛心地、誠懇地、徹底地學習如何“愛國”的時候。
虛擬空間、匿名與邪惡
我發現,網絡上的言論比現實生活中的言論還要邪惡。而且,在網絡上發言的大多數都是受過高等教育、掌握最先進的資訊方式的年輕一代。這一現象這尤其讓我感到悲哀。
當我思考網絡上為什麽會聚集這麽多邪惡言論的時候,發現了一個重要的原因:網絡世界是一個虛擬空間,是一個匿名的世界。因為虛擬,就有了遊戲的性質;因為虛擬,就不必追求真實。虛擬是一把最佳的保護傘。同時,因為匿名,不用為自己說的話承擔任何責任;因為匿名,可以肆無忌憚地發泄內心的黑暗;因為匿名,可以選擇所有非文明的、暴虐的方式說話。匿名者是怯懦者,不敢正視自己的內心骯臟;匿名者是自私者,不願考慮言辭對他人的傷害。匿名在網絡上發言的人,正如“文革”時代混在人群中毆打老師的紅衛兵一樣,當事過境遷之後,他們竭力回避自己的罪惡,而試圖把所有的罪責推到“大家”的身上──既然是“大家”幹的,“我”就從容地逃逸了。匿名在網絡上發言的人,正如“六四”時舉起槍口向手無寸鐵的民眾開槍的士兵一樣,他們可以毫無懺悔之心地說:戰友們都開槍了,我也開槍,又不是只有我一個人開槍!更何況軍人以服從為天職──這樣輕松地就卸下了對真理和人道的承擔。
匿名,意味著逃避責任;匿名,意味著“法不責眾”;匿名,意味著放棄人類自身的尊嚴。匿名的行為本身,就說明了匿名者對自己說的話毫不自信,對自己內心深處不可抑制的邪惡充滿著恐懼。正是出於對匿名者的厭惡,我對李敖、李寒秋、李憲源、閻學通諸君還存有最後一絲敬意──雖然他們說的話已經超越了做人的倫理底線,但他們畢竟留下了自己的真實姓名,這說明他們多多少少還願意為自己的觀點承擔責任。
匿名者是一群遠離愛、遠離勇氣的人,是一群沒有良知和良能的人。匿名是網絡文化的一個顯著標志,也是我絕不接受的標志。我不願意參與網上討論正是基於這樣一個原因。我不會與一個匿名者討論任何問題──一個連名字也要隱藏起來的人,你怎麽可能奢求他真誠呢?孔子說:“名不正,言不順。”這句話深刻地揭示了網絡上那些天女散花般的言論的實質──它們十之八九都是語言垃圾。我一直認為,人是有責任感的動物,人區別於其他動物的重要一點就是對自身責任的自知。所以,無論在何時何地,我都一如既往地表示:我對自己說過的每一句話、寫過的每一個字負道德和法律上的全部責任。而匿名者們卻是一群躲藏在網絡的黑暗中的老鼠和蝙蝠。
匿名者們高喊戰爭、歌頌戰爭、宣揚暴力、崇拜暴力,但是當戰爭和暴力真正來臨的時候,我相信,他們全部都是縮頭烏龜──他們連自己言論的責任都不敢承擔,怎麽可能有“保家為國”的膽量呢?匿名者們無法面對馮·鹿特丹在“在所有民族那里受到譴責和鎮壓的和平所作的控訴”一文中的追問:“一個士兵怎麽能夠在這一祈禱中誦讀祈禱文呢?當你要想扼住你兄弟的咽喉時,你沒有感覺的嘴敢於稱他為父親嗎?當上帝的名字由於在你們中間這種暴動而遭受更多的褻瀆時,你的名字會變得神聖嗎?你祈禱通過大量流血建立你的暴力統治,你的帝國就到來了嗎?上帝要和平,而你準備戰爭,你的意志──在天上以及在人間──實現了嗎?你燒掉你兄弟的種籽,並且甚至寧可讓它腐爛而不願從中得到好處,你是每天向上帝祈禱求面包嗎?你現時應當用人的嘴說這種話。我們的罪責寬恕了我們,正如我們寬恕了我們的罪人一樣,你就急急忙忙去殺害兄弟?你請求在誘惑的危險面前得到保護,同時你卻通過你的危險的遊戲把兄弟引入這一危險?你要求從惡行中解放出來,而你考慮的卻是最嚴重的災禍?”
那些一邊匿名,一邊熱衷於戰爭和暴力的家夥,就如同心靈色情而生理殘缺的太監。連一向溫和的馬丁·路德·金也忍不住斥責他們為“廢物”。馬丁·路德·金在一次演講中說:“我的朋友,我們已經太久地走著所謂可以通行的路,但是這條路無情地把我們越來越深地引入迷誤和混亂。歷史充滿了那些專注於仇恨和暴力的廢物。如果我們想要拯救我們的人民和人類的話,那我們就必須選擇另一條路。這並不意味著我們應當放棄完美的正義的鬥爭。我們應當為使我們的民族擺脫種族隔離的桎梏而竭盡全力。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允許放棄我們對愛的責任。因為我們雖然反對種族隔離,但是我們必須愛各種種族的人。”誠如馬丁·路德·金所說,愛是需要責任感、需要勇氣和健全的思考能力的。這些,匿名者們無一具備。
長期以來,網絡上的許多言論一直充滿著暴虐和血腥的氣味。本來,網絡應當給信息不暢通、新聞不自由的中國帶來一股清新空氣,並進而建構一個平等交流、自由討論、求同存異、和而不同的文化平台。然而,以上正面的功能遠未實現,網絡卻日漸凸顯出毛式語言、毛式思維占主導地位的危險情勢來。可見,假如我們不在心靈結構和思維方式上來一次脫胎換骨的變異,即使我們能夠熟練地運用最先進的科技成果,我們依然是一群生活在石器時代的野蠻人。
當我面對網絡上充滿邪惡氣息的言論的時候,我想起了陀思妥耶夫斯基在《一個作家的日記》中寫過的一段話:“‘只有為之流血的事物才是強有力的!’──無賴漢們僅僅忘記了,並不是那些使人流血的人們證明是強有力的,而是那些為之流血的人們證明是強有力的。而這,恰恰是這,是世上血的規則。”
今天,在我看來,網絡是一個黑暗的“狼區”。這里什麽都是虛擬的,只有洶湧的邪惡不是虛擬的。邪惡是如此地真實,當我坐在電腦前面的時候,我分明感覺到了、傾聽到了“惡狼”們那陰險的喘息聲。回避不是最好的辦法──並不因為你回避了,這些鋪天蓋地的邪惡就不存在了。我認為,我們每一個有良知的文化人必須從當下開始努力,致力於把“狼區”改變成“人區”,。讓我們像基爾施說的那樣開始吧:“我們想要把狼區創造成如兄弟般友好,我們的目光點燃了對某些事物的信仰。”
真理、非暴力與我們當下的生活
恐怖事件發生之後,古巴、利比亞、北韓、伊拉克等美國的宿敵先後發電表示對死難者沈痛哀悼。而我們的某些“正義之士”卻一相情願地歡欣鼓舞──因為這次恐怖事件為這些“深受美國壓迫”的民族和國家“討回了正義”。兩相對照,不能不說是一個巨大的諷刺。
在我們幸災樂禍的時候,我們背離了真理。什麽是“真理”?人們各自有各自的理解。在這里,我采用甘地的定義──這次事件,再次顯示出“甘地在中國”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在甘地看來,真理就是非暴力。什麽是真正意義上的非暴力?甘地說:“非暴力是我們人類所遵循的自然法則,正如暴力是野蠻的動物所遵循的自然法則一樣。對於動物這一精神蟄伏於體內,反映出來就是只有體格強壯才能生存這一法則。而人的尊嚴要求其遵循更高的法則,即服從於精神的力量。”他又說:“非暴力不是逆來順受,而是要全身心投入與強權的鬥爭,是以仁愛同情對待敵人。”“暴力只是打著解決問題的幌子播下苦痛仇恨的種子,最終落得兩敗俱傷。非暴力則是用愛來解決所有的難題,最後讓敵對雙方都走向幸福。”
非暴力的力量究竟有多大?它是柔弱的還是強大的?甘地說:“非暴力像活動中的鐳。無論量多小,它一旦介入腫瘤的生長就將無聲、平穩而又永不停息地發揮功效,直至將有病的肌體組織完全轉化為健康的組織。同樣,一點點非暴力也會微妙無聲地發揮效力,並從不知不覺中使整個社會日新月異。”
那麽,非暴力的鬥爭對象是什麽?甘地說:“東西方的暴力往往是東西方文明的差異造成的,其實,非暴力不是要消滅對手而是要把對手變成朋友。非暴力的基本出發點是對一人運用的原則便可用於萬物。人類從本質上是相似的,於己可行則人人可行。”他又說:“真理力量不像暴力那樣將對手排斥在問題的解決之外;相反,它重在改變對手,讓他參與到問題的解決之中並從中獲益,從而使雙方共同升華。真理的力量不是把對手看作一個要攻克的敵人,而是一個攜手探尋消除爭端的至真辦法的夥伴。真理的力量不是試圖消滅對手,而是要將對手爭取到真理的一邊,要他棄暗投明。”“如果一個人不能在人際交往中運用非暴力,那麽他就徹頭徹尾錯了。非暴力如同博愛寬容一樣必須從內部做起。”
非暴力的目的性是什麽?甘地說:“不管怎樣,非暴力是工具,真理是目標。工具必須觸手可及,所以非暴力是我們至高的責任。只要我們注意方法,我們終有一日會達到目標,一旦我們掌握了這一點,最終的勝利勢必屬於我們。無論遇到多大的困難,無論遭受多大的挫折,我們都不會放棄對真理的渴求。”
以上就是甘地一生尋求並用生命來捍衛的真理。這也正是中國人最需要的真理。中國的歷史是“成王敗寇”的歷史,是“槍桿子里出政權”的歷史。幾千年來,暴力在中國上升為一種信仰、一種對成功具有決定意義的因素。幾乎所有的“歷史的勝利者”都是暴力的服從者和實施者。尤其是到了二十世紀,暴力更是披上了“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實踐”的美麗外衣,侵入我們每個人的日常生活。毛澤東是暴力文化的集大成者,他的最可怕之處就在於讓我們懷著激情接受並實施暴力、讓我們所有人都成為被他所催眠的“烏合之眾”──直到今天,他的催眠術依然在對我們發揮著強大的作用。我們的日常生活完全地“暴力化”了。
在半個多世紀以前,魯迅就天才地發現了,中國的歷史和文化其實是“吃人”的歷史和文化。所有的文化典籍和現實生活都可被置換成“吃人”這兩個字。既然都是“吃人者”,對大洋彼岸發生的恐怖事件表示一點幸災樂禍又算得了什麽呢?甘地的“非暴力”精神對中國太陌生了,與中國文化幾乎是格格不入的。但是,要想重建我們當下的生活,重建我們對愛、對真、對善、對美、對人性本身的信心,我們必須吸取甘地給我們留下的這一丁點“鐳”。
我想,通過這一次的“國難”,如果有更多的朋友和同胞能夠意識到改造我們當下的生活狀態的重要性、能夠對真理煥發出追求的熱情、能夠開始認識“非暴力”的價值,那麽,這一次的“國難”就不再是一次“歷史的無用功”;那麽,這一次的“國難”就有可能是我們重生的起點。
從“表態思維”和“表態文化”看知識分子的責任
張遠山
《東方》雜志編委、欄目主持人
“911”事件後的一個多星期是我幾年來上網最多的時間,下載了意見不同甚至截然對立的大量貼子。下線後往往要花好幾小時認真地閱讀和辨析,應該說各方意見都對我極有啟發,但又各有獨斷論的偏執,閱後頗有不能已於言的沖動。周澤雄關於“態度就是一切”的批評切中問題的核心,足以說明當下的大多數言論為何如此膚淺極端,如此一根筋通到底,為何對不同意見如此不寬容──而這種不寬容與恐怖分子的思維方式其實是完全同構的。
事實上部份大學生不理智的歡呼並不令我震驚,多年來他們早已習慣的“表態思維”只能導致如此結果。50年來他們的長輩、父執乃至“精神導師”每天都在如此行事。現在我雖然已很難被震驚,卻並非沒有憤怒,但我又知道僅有憤怒是不夠的,而無節制地表達憤怒或蔑視更是無助於改變或幫助他們──無節制地表達對他們的憤怒和蔑視倒是很可能有利於我的表態或姿態(用周澤雄的說法就是“增加道德積分”),而這又是我不屑為的,因為他們畢竟是我的同胞,他們身上的恥辱標記就是我額頭的紅字。而且我不能以與他們劃清界限來減輕我的恥辱感,我甚至也不能以與恐怖分子具有天然的不必劃清就已涇渭分明的界限來減輕我的恥辱感,因為即便是恐怖主義者,也是我的同類。因為我們首先同是人類,然而才分別是中國人、美國人、猶太人、阿拉伯人。所以悲哀和痛苦每時每刻都擊打著我。我希望自己活著能致力於建設而非破壞,致力於傳播慈悲而非擴散敵意,使這個世界能夠略微改善一些,讓我有勇氣活下去──但決不是茍活,而是高貴地活著,有尊嚴地活著。
50年來中國式的“表態思維”,往往都是要國民為了利益(個人利益、家族利益、民族利益、國家利益)而違背公理與良知。當代中國的政治文化就是一種抽去了深度的“表態”文化,不僅政治是“表態”的政治,連文化乃至一切精神領域的活動都是“表態”壓倒一切。而“表態政治”和“表態文化”確實使當代中國人的思想(如果還稱得上思想的話)僅僅停留在毫無深度的“淺表狀態”。泛政治化的“表態文化”事實上使一切公共生活都成了赤裸裸的利益考量,因為“表態”是不涉及超利益的形而上價值的,“表態”的唯一目的就是表明政治立場,所以,“態度就是一切”的實質其實無非是“立場就是一切”、“利害就是一切”。其實,現代公理與天賦良知其實是不用表態的。正如澤雄所言,如果連“恐怖暴行”是對是錯都要“表態”,等於是對強奸是否合法進行表態:“表態,這要求太低級了,不表態不僅不能說明我對暴徒的仇恨,相反,表態倒讓我渾身不自在,好像僅僅為了向別人證明自己好歹算個人。”
半個世紀以來,在必須人人過關的政治高壓下,要求國人“表態”的大部份事情恰恰是違背最基本的人性和良知的,我們都親身經歷過甚至至今依然在痛苦地經歷著。在中國特色的大一統政治高壓下,這種“表態”往往是難以逃避的,幾同於莊子所謂“無所逃於天地之間”。在避無可避的情況下又不得不希望“過關”,於是我們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違背自己的人性、情感、良知、正直而去“表態”。這種“表態”當然是虛假的表演、無恥的作秀。我輩知識分子因為還有點良知,或許會在“表態”時留有余地,說得盡可能模棱兩可,然後盡快把這件倒黴事忘掉。但下一次“表態”很快就會來臨,我們又不得不再茍且一次。就是在這一次又一次的“不得不”茍且之中,我們的良知早已所剩無幾;即便我們自以為良知還在,自以為一點靈明尚存,自以為沒有動搖和損失分毫,但按這種良知訴諸行動或與泯滅良知的惡政惡法對抗的勇氣畢竟已大大地喪失了。於是我們就知行不一起來,變得身心高度分裂,認知能力和實際行為嚴重對立和矛盾。
我最厭惡的當代中國的公共政治生活就是每周五(文革期間則幾乎天天有)的所謂“政治學習”──無非是“傳達”中央文件、“學習”重要講話、深刻體會“精神”,通過這種強奸良知的“深刻體會”,我們每個人在“有罪假設”下都急於證明自己已經“提高了覺悟”,證明的唯一方法就是不容例外的人人“表態”,而“表態”的內容是沒有選擇的,只有“擁護”才能“過關”。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政治學習逐漸松散,“表態”的壓力逐漸降低,你甚至可能不“表態”就混過關,但我認為,麻木不仁地坐在那里聽“傳達”,就是思想的繳械和人格的慘敗。即便你閉目塞聽,一句也不往心里去,但你乖乖地坐在那里本身,就是甘受奴役的鐵證。即便自己沒有表態,但當你親見親聞那麽多同事、同行、同胞違背良知地爭先恐後“表態”,而你竟然沒有怒目相向、拍案而起、拂袖而去,那麽你的良知即便還沒有喪失,也已經進入了冬眠狀態、休克狀態、假死狀態。而且事後你也沒有嫉惡如仇地與那些醜惡的“表態”行為誓不兩立,沒有道不同不相為謀,而是依然與“表態”者們應酬敷衍,甚至稱兄道弟,那麽你心底連冬眠的良知也已接近空無了。
當代中國人尤其是知識分子的人格、良知、正直、勇氣,就在這一次又一次反人性的政治“表態”中,被蠶食殆盡。我們也許可以這樣自辯:我心里知道是非,我心里還有良知,但是我沒有辦法!我們甚至可以這樣自慰:畢竟我自己沒有直接幹喪盡天良的壞事,我也事實上沒有同流合污;我只是空洞而消極地口頭擁護,而沒有積極地實質性地助紂為虐;我只是沒有勇氣向惡直接宣戰而已。於是我們得以寬恕自己。然而,我們卻實在就是這樣無一例外地成了道德上的懦夫、茍且偷生的犬儒、不得已的奴隸,甚至心甘情願的奴才。我們先秦以前的偉大祖先曾經有過的高度智慧、高度文明和高度尊嚴,經過2,000年的專制、尤其是近50年史無前例的現代極權,就這樣在我們這幾代人身上悲慘地落到了谷底;先秦的龍種,經過2,000年專制的“耕耘”和半個世紀極權的“栽培”,終於收獲了一大群只會狂熱地跳出來丟人現眼的現代“跳蚤”。
中國的專制是一種制度化的“恐怖主義”,比世界其他地方任何個人的、小集團的恐怖主義都更為恐怖。恐怖主義僅僅消滅肉體,但專制制度消滅靈魂。制造“911”事件的恐怖分子固然也可能有自我神聖感,但他們畢竟知道自己是現代公理的挑戰者,是野蠻對文明的犯規者,所以他們的自我神聖是陰暗的──所以他們在殺人的同時不得不自殺,因為他們很清楚自己很難活著躲過正義的懲罰,也很難躲過內心那不可能徹底泯滅的微弱良知的譴責。但2,000年中國專制的制度化以及近50年極權制度的日益現代化、精密化和虛假合法化,使專制制度的惡法似乎變得存之有理了──這當然是專制語境下的強詞奪理,因為它剝奪了國民與它自由辯論的天賦權利──在這種惡法惡規面前,反對或挑戰專制的人反倒成了犯法犯規者。人們既然對近在咫尺的制度化恐怖如此安之若素,那麽他們對遠在天邊如同好萊塢大片的真實恐怖境頭歡呼雀躍,就不會讓我有任何震驚了。在信息嚴重過濾和屏蔽以及無所不在的強力灌輸下,如果他們尚具有健全的良知,反倒更令我意外。所以,如果要說震驚,我震驚的也不是他們竟如此麻木,而是震驚於我們自己──當代中國的人文知識分子──竟然如此罪孽深重。
是的,我們罪孽深重,我們的罪孽就是失職。當我們不理智地或起碼是缺乏反省精神地憤怒於那些愚味的“911”事件歡呼者時,必須意識到,即便自己作為個人比他們高尚,但作為社會群體中互相平等卻角色不同的一分子,我們遠比他們罪孽深重。因為,按照社會角色,他們的無知恰恰證明了我們未能盡職;畢竟他們的角色不是傳播真理而是分享真理的光輝,而我們的分工和不可推卸的天職卻正是傳播真理,啟蒙民眾尤其是青年,用真理之光照亮專制的黑洞。如果中國的民眾和青年在基本良知上出現了嚴重的“精神疾患”,那麽我們首先要檢討的就是自己的失職,而不是指責他們為“天生的賤民”。
世上沒有天生的賤民,正如中華民族從來就不是低賤的劣等民族、而是曾具有長期高度文明的偉大民族。賤民是專制造成的,暴民是暴政造成的。人文思想者的首要天職就是反抗專制和暴政,反抗專制暴政的最主要任務不是以暴易暴、用暴力革命推翻專制制度,而是不遺余力地與專制制度爭奪對民眾尤其是青年的影響力。既然我們對民眾和青年的影響力如此之微,我們為什麽不肯承認自己作為教師的失敗?為什麽不肯承認自己是真理的不稱職的仆人?我們的責任不僅僅是自己領悟自由的真諦,我們更大的責任是實踐和親證這些良知。澤雄兄有一篇近作“自由其及履踐”,談的就是這個重要問題。這次“911”事件在國內引起的反應證明,當代中國的自由知識分子事實上沒有贏得那些大學生的愛戴和信服,難道不應該為“失民心”而深刻反省嗎?
我還清楚地記得,在申報中級職稱的表格上,第一欄就是要求申報者填寫是否擁護“四項基本原則”。那時我突然意識到,為了一點蠅頭小利和茍且偷生,我已無數次在這種“靈魂契約”上摁下手印了。這一張張“靈魂契約”早已把我的靈魂抵押給了“魔鬼”。生命對我僅有一次,自由是生命的本質。不自由,毋寧死。我不能再無限度地違背良知、甘心為奴、繼續墮落下去了!於是我寫下了“我不僅不擁護,而且我堅決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就這樣,我悟道甚遲地在1995年32歲時選擇了不再做“精神奴隸”。
網絡上大部份為“911”事件歡呼的年輕人都還未及而立之年,而且,那似乎甚囂塵上的網上狂熱分子其實只是極少數人。要知道,狂熱分子的工作熱情(在網上則表現為發貼的熱情和濫用語言暴力乃至語言恐怖的肆無忌憚)非常之高,一個狂熱分子上傳的貼子數量可能超過100個具有良知的理智者。所以,我們也不必如臨大敵,不必過於悲觀,更不能用自以為真理在握的另一種語言暴力對他們的語言暴力“以毒攻毒”。仇恨不可能消除仇恨;敵意不可能消除敵意,更不可能導致理解。我不相信那些狂熱的大學生不向往自由,我更不相信他們願意做專制的奴隸;會有越來越多的中國公民尤其是年青人選擇自由,踏上文明之路,這是中華民族覆興的希望。所以,若要我在寬恕他們和原諒自己之中作選擇,我會選擇寬恕他們,而不是原諒自己。我願意懺悔,並為他們祈禱。事實上,我在網絡上也看到了許多令我敬畏的後生,以“可愛的中國”為網名的那位就是如此。他的勇於認錯,使我深感慚愧,更使我感到青年人的可愛,即便時有糊塗。[1]
但是,我們人文思想者、作家、學者中,又有幾人具有這種知錯就改、從善如流的道德勇氣?死不認錯者大有人在,將錯就錯、一錯到底的也不乏其人。盡管中國的人文思想者需要反省和檢討,但20年來我們的工作還是略有成績的,起碼中國的現狀比過去50年的前30年要有所好轉,再加上民眾和青年對自由和真理的天然向往和自發努力,中國人的良知正在緩慢地蘇醒,並持續地向文明的方向推進。所以,我不主張一味地悲嘆悲觀,而是主張悲壯而永不放棄地繼續努力。上帝拯救自救者,決不拯救自棄者。我們永遠不能急躁,急躁於事無補,真理之聲的傳播永遠比邪惡之聲的傳播慢得多,因為真理不帶來直接利益,而邪惡往往訴諸於短期利益。立意為真理獻身的仁人志士,必須永遠意識到任重而道遠,時刻警惕烏托邦狂熱在我們身上的遺毒。天國永遠不會降臨,真理永遠不可能普世實現。同樣,我也決不認為美國民眾尤其是個別美國政客不需要反省和檢討。美國及其盟國不應被冷戰的勝利沖昏了頭腦。強權永遠不代表公理,不受監督、不準批判、不許挑戰的強權永遠具有腐蝕性和毒癮性;即便是暫時最優越最強大的國家及其制度也要接受全人類的道德裁判,相對最不壞的民主制度也可能有缺陷。
向往民主理念的中國人文思想者,不能對具有極大真理性的民主理念的現實摹本──一個具有歷史和現實局限因而決不可能達到至善的民主制──過於迷信甚至將其神聖化,但更不能把民主理念的真理性與個別美國政客基於個人利益、民族利益、國家利益的國際政治決策的現實性混為一談,尤其不能因為堅信民主遠勝於專制就不允許他人包括某些無知的同胞對美國的強權的批判。作為批判性人文思想者不朽榜樣的蘇格拉底就是個偉大的反民主鬥士,他不是因為代表真理才成其偉大,而是因為具有批判強權(而他面對的強權正是民主的多數暴政)的道德勇氣才成其偉大。對於追求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的人文思想者來說,永遠不存在未經批判和檢驗就先驗地絕對正確的真理,也永遠不存在“我已經批判或檢驗過,所以你無權再批判和檢驗”的任何絕對真理;誰具有這樣的思維偏執,誰就不配做蘇格拉度的傳人和同道,誰就不是真正的自由思想者,誰就是一個狂熱分子,不論他的思想在國內語境中多麽“政治正確”(比如支持恐怖分子)或在國際語境中多麽“政治正確”(比如譴責恐怖分子),他都失去了自由思想者的資格,羞辱了自由思想的超越現實利害的無上尊嚴。
【作者說明】拙文初稿“關於表態──致余世存、周澤雄兩位友人的公開信”寫於2001年9月20日,“世紀中國”網站的劉擎先生把它貼在該站的“世紀沙龍”論壇。文章貼出後引來許多攻擊謾罵,可能是此文的看法引起了反感,也可能是我在幾天前由朱學勤起草、27名知識界人士簽名的“關於九一一事件的三點共識”(9月15日在“世紀沙龍”上貼出)一信上簽了名。大部份簽名者此後都未再針對“911”事件發表言論,於是我的這篇文章便成了反感“三點共識”的狂熱跟貼者的攻擊目標。但也有少數網民通過與我私下的電子郵件表達了他們的共鳴,特附錄於後。
一、筆者與網友“枉談”的相關通信:
“枉談”來信:“在凱迪網讀到由蘇三網友轉貼的你的‘關於表態──兼評網
上關於九一一事件的各種意見’帖子。你的這個帖子理智而又深刻,對我觸動很大。我已讀多遍。是的,人應該‘高貴地活著,有尊嚴地活著’。但在暴力的專制統治下,又談何容易?......你的帖子透出對人文工作者的深刻的反思。......我欽佩你的勇氣。......我想請教的是,在目前這種暴力的專制統治下,如何對民眾尤其是青年進行啟蒙,用真理之光照亮專制的黑洞?如何不再做奴隸?中國通過何種途徑和手段來實現民主與自由呢?......非常希望聽到你的見教。”
筆者回信:“你的來信讓我深受鼓舞,令我感到溫暖,並證實自己的信心並非虛幻。但你的問題太大,我幾乎無法回答。因為不可能有一個適合所有向往自由者的答案。自由不是一條現成的既定的通衢大道──而在這個“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盧梭語)的世界里,自由常常是一條艱險的道路。自由意味著允許每個人根據自己的天性,按自己的自主選擇而生活──同時允許別人享有同樣的天賦權利。當然,一個向往自由的人一定願意與另一個向往自由的同類交流關於自由的感悟,並把別人的有益意見作為自己拿主意的參考。但由於你出的題目太大,一方面不可能在這封短信里詳論(更何況我未必是一個高明的闡述者,古今中外有許多偉人都有過了不起的論述,有興趣不妨讀一些),另一方面我已在自己的著作中花過大量筆墨,不必在這里重述。我想你可以在網上搜索到我的許多文字,尤其是拙著《寓言的密碼》、《永遠的風花雪月永遠的附庸風雅》和《通天塔》,有很大的篇幅都涉及我關於自由的思考。這三本書的全部和大部我都已經傳上了網。......或許我們能做更深入的探討──同時歡迎你對我的文字中論述不完備的部份提出補充和批評。”
“枉談”再次來信:“我們的信仰之舟,顛簸於驚濤駭浪之中。我們的自由靈魂,遊蕩於民主的荒漠之中。......你在公開信中的自責反省,讓我仿佛在黑夜的跋涉中,聽到同類的腳步聲。我們越接近真理,就越感覺到黑夜的寒冷。但前方依稀透露著真理的曙光,再崎嶇坎坷,我們也得堅韌向前。如同誇父逐日,致死不渝。......在現在的暴力獨裁統治下,實現民主最有效的途徑和手段是什麽?實現民主所依靠的力量是什麽?如何將民主自由之理論,與社會實踐相結合?一個運動,必須有系統的理論作指導,必須有堅強的組織來領導,必須有堅而不摧的隊伍去戰鬥。這些問題,我還不甚明晰。”
筆者回信:“我在‘關於表態’中說,雖然緩慢,但二十年來中國確實在進步。我覺得不應急躁,因為急躁無補於事。民主不可能是空中樓閣,也不可能靠少數人的覺悟就能提前到來,還是要依靠經濟的進步,社會結構的調整,國民素質的提高。至於你提到‘指導理論’、‘組織’、‘隊伍’,我覺得那是政治家的事,而且不到合適的時間也不會成功。我們人文主義者,要做的就是傳播人文公理。但要使人文公理深入人心,一定不能是枯燥的說教,而必須生動形像。我一直努力這麽做,做得並不好。希望能夠互勉,並得到你的批評指教。”
二、北京某讀書類雜志主編的來信說:看了朋友推薦的“關於表態”一文後,深表同感,並且吃驚於我這個未屆不惑的人對“表態”導致的身心分裂的強烈感受。他認為,我這個年齡段的人成長於“表態文化”全盛期之後,而新時期以來,“表態”文化的社會化程度持續下降並且隱性化,不得不直接表態的人已經大範圍減少,因此許多人已不再直接感受到“表態”的壓力。但他作為一個副局級幹部,依然常常要開各種各樣必須“表態”的內部會議,而這是他生活中最痛苦的事情,每當這種時候他常常借故溜掉。除了這種消極抵抗,他找不到更好的辦法,為此非常苦惱。
農村工業化的路還能走多遠?
──關於蘇南鄉鎮企業發展模式的對話
文貫中, 新望
文貫中 (美國康州三一學院經濟系副教授)
新 望 (江蘇省張家港市市委黨校經濟學副教授)
一、重新認識蘇南鄉鎮企業發展模式的意義
二、蘇南鄉鎮企業告別舊模式:從“一次改制”到“二次改制”
三、蘇南鄉鎮企業改制是否解決了政企不分的弊端?
四、“蘇南模式”已告終結?
五、城市化還是農村工業化?
文貫中(以下簡稱“文”):近20年來蘇南鄉鎮企業的迅猛發展引起了全國乃至世界的注意。一些學者和政府官員很看重這種以地方政府為主導、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鄉鎮企業模式,不但將之封為正統,以區別於私有企業為主的“溫州模式”,並且認為“蘇南模式”證明中國農村的現代化可以通過農村工業化來實現。在其他國家,現代化往往是與工業化、城市化同步進行的。但“蘇南模式”的早期成功似乎表明中國找到了一條獨特的現代化道路,即農村的現代化可以繞過城市化模式,通過農民到鄉鎮企業工作、“離土不離鄉”的農村工業化道路來實現,從而避免大量農民湧進城市造成所謂的“城市病”。“蘇南模式”如真能代表一條行之有效的農村工業化道路,那自然應該大書特書。蘇南鄉鎮企業是否確實走出了這樣一條道路,就是本文所要討論的問題。
一、重新認識蘇南鄉鎮企業發展模式的意義
新望(以下簡稱“新”):我長期在蘇南地區工作,比較熟悉蘇南的情況。蘇南鄉鎮企業的發展先於農村改革,那時被稱為社隊企業的鄉鎮企業其實並非“隊”所有的“集體”企業,因為其制度根基是人民公社制度下的“三級所有、隊(生產隊)為基礎”,實權在公社(即現在的鄉鎮)手里,生產隊沒有所有權,只能在公社的控制下分配企業的部份收益。蘇南鄉鎮企業的發展明顯提高了農民的生活水平,改變了以種植業為主的經濟結構;同時,這類經濟組織及“農民企業家”的出現也使農村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中國長期實行的中央計劃經濟體制和局限於城市的工業化體制正是由鄉鎮企業的崛起才撕開了一個大口子。蘇南鄉鎮企業的成功至少使農民辦工業在廣大農村獲得了合法地位。
文:直至90年代中期鄉鎮企業對農村就業、農民收入的提高確有重大貢獻。但我認為,在經濟學上鄉鎮企業並沒有普遍性意義,甚至代表了一條違反經濟學原理的道路。在典型的市場經濟里,生產要素可以自由流動,工業化必定和城市化同步;企業只有向城市適當集中,才能利用交通、通訊、排污系統以及人才和金融市場等基礎設施,工業化的成本可因城市化的積聚效應而大大降低。但中國制度性的城鄉隔離使農村剩余勞動力無法進城,土地的集體所有制也限制了城市的擴建。這樣農村企業只能被迫散布於廣大鄉村,走了一條高成本的農村工業化獨特道路。這種模式之所以在一段時期內很順暢,與計劃經濟下城市國營企業極端的低效和無能有關,由此造成的短缺經濟為鄉鎮企業提供了很大的市場。鄉鎮企業是在特殊體制下產生的一種特殊的經濟組織,其他國家很難模仿中國的鄉鎮企業道路。現在市場經濟逐漸形成,鄉鎮企業若不改制就越來越難生存。
新:應當承認,蘇南鄉鎮企業在發展過程中自身機制和基層體制環境都存在著先天不足。蘇南鄉鎮企業是在地方政府的直接推動下發展起來的,基層政府既是鄉鎮企業的管理者,又是企業發展的資金提供者和風險承擔者,這種制度最突出的局限性就是政企不分。80年代的分權式改革造就了各級地方政府追逐經濟利益的動機,這種存在於政府官員中的“企業家精神”對發展社區集體經濟、轉變政府職能曾發揮了積極作用;而且當時市場秩序尚不完善,為節約企業的外部交易費用,鄉鎮企業也需要尋求政府的保護。因此從歷史上看,政企不分確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積極意義。但隨著改革的深化,尤其是經歷了90年代中後期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這種局限性日益成為蘇南經濟發展的桎梏。
文:海外學者對鄉鎮企業政企不分的特點有不同評價。一些人一向批評鄉鎮企業政企不分的弊端;但另一些人則強調政企不分的積極意義。
新:鄉鎮企業長期政企不分的後果非常嚴重。第一,由於企業的上繳利潤是地方政府自籌收入的主要來源,支農建農、公共服務、社區福利乃至文化建設所需費用必然向企業索取,政府的政績目標壓在企業身上,導致企業經營目標多元化、政績化,企業內部的權責利的制約受到破壞,從而直接阻礙了企業的發展;第二,由於行政權力過多地介入資源配置,弱化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第三,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後必然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制約,要素流動性低,塊塊封鎖,區域經濟結構雷同,過度競爭;第四,政府對企業的超強幹預、行政權力向市場領域的過度蔓延、社區幹部對集體財產的“灰色私有”,產生了相當嚴重的地方官員家長作風、裙帶風氣、弄虛作假和腐敗現象。
人民公社體制下的初始“集體資產”是通過合作化把農民土地改革後剛得到的土地、耕牛入社而形成的,隨後創辦社隊企業時即以這些資產為基礎。但集體企業運營中名義上的集體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有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況,必然產生“內部人控制”或經營者與社區幹部的合謀,使社區集體所有制的所謂“公有”事實上演變成了社區幹部的“官有制”,而“集體”所有則成為虛擬概念。因此原來的鄉鎮企業普遍存在著裙帶關系,例如,“廠長的妻子任會計、妻妹任出納”等,如此則“集體所有”變成了事實上的“幹部私有”。面對這種現實與意識形態概念的偏差,即使馬克思再世恐怕也無可奈何。
當然還有另外一種情況,一些由私人創辦的企業出於種種考慮把企業“捐”給“集體”,鄉鎮幹部為能辦成更多的事,把一些無關要緊的職位讓給那些願戴集體所有制“紅帽子”的企業主,這些幹部保留了較多事權,但財權比較有限。大量的這類“官商合一”的企業也強化了“集體企業”乃“幹部所有”的觀念。
蘇南各地政府喜歡幹預一切的傾向成了根子很深的歷史傳統。80年代初,由於當時的省委書記的抵制,江蘇的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就比別的地方晚得多,直到1986年前後才真正把地分給農戶。人民公社制度終結後,蘇南鄉、村政府仍然是一級不倫不類的經濟組織,不但控制著鄉鎮企業,還擁有向農民攤派的種種權力,鄉鎮企業改制前的集體經濟始終是“幹部經濟”、“政府經濟”。這造成了蘇南的特殊地情和現狀:政府及依附於它的幹部地位太強,而民眾則太溫順,自我意識、自主意識太弱小。
二、蘇南鄉鎮企業告別舊模式:從“一次改制”到“二次改制”
文:有學者認為,現在蘇南鄉鎮企業改制的緣由不是鄉鎮企業自身出了問題,而是城鄉結構、區域結構、產業結構大調整的結果。
新:蘇南鄉鎮企業的改制始於1998年(起初稱為“轉制”,為避免與國有企業的“轉換經營機制”相混淆,後來稱為“改制”),當時中共“十五大”報告確認了股份合作制的公有性質,這次改制主要是將集體所有制改為股份合作制。[1] 其實,股份合作制發源於溫州,是一種為了讓私營企業獲得合法性而玩的“戴帽子”戲法。90年代中後期溫州的多數企業已由股份合作制轉成股權較集中的有限責任公司。原先蘇南的鄉鎮企業與國有企業一樣強調公有制及其主導地位,並且由基層政府經營,“村辦村有、鎮辦鎮有”,產權、經濟結構等一系列問題一直無法解決;隨著1997年以後全國鄉鎮企業的衰退,蘇南鄉鎮企業不僅面臨效率上的困境,而且債務危機日益嚴重,“蘇南模式”的內在矛盾就再也無法掩蓋了。改制前許多集體企業的帳目都有水份,改制時一旦嚴格評估企業資產就發現,許多企業的凈資產實際上是負數,這幾乎帶有普遍性。
80年代蘇南鄉鎮企業興旺時,當地老百姓蓋了不少“小二樓”,但近年來鄉鎮企業的衰退直接影響到農民的收入,蘇南農村居民多數無力翻修那些式樣單一、灰舊的住宅,現在蘇南鄉村的民宅與高大、亮堂且集中度高的珠江三角洲及浙東農民住宅構成了鮮明的對比。80年代廣東順德的鄉鎮企業與蘇南並無二致,但後來發現企業的壞帳及銀行呆帳十分嚴重,1993年講求實際的順德人通過股份制改革使企業的發展上了台階,走到了蘇南前面。而90年代末期蘇南人選擇改制與順德的改制大不一樣,蘇南選擇改制在很大程度上只不過是為了給基層政府卸包袱。直到改制全面鋪開後,各地政府才把改制面的大小當做衡量政績的一個指標。
文:在這次改制後的短短幾年內,蘇南鄉鎮企業又進行了二次改制?“一次改制”和“二次改制”的主要區別何在?
新:2000年下半年蘇南地區又普遍開始“二次改制”,這有兩個原因:一是股份合作制不適用於公司法,其勞動和資本聯合的形式與市場經濟的資本本位相沖突,與同股同酬、同股同權的原則相沖突,而且股份合作制下是一人一票,形不成決策核心;二是“一次改制”後很多企業的集體股太大,經營者和企業中高層經理人員要求消化、降低集體股比例,而且他們也有了一定積蓄購買企業的股份。“二次改制”的主要形式有5種:“摘帽”,這主要是針對“戴紅帽子”的鄉辦企業;“還原”,主要針對實際由一人出資的假股份合作企業;“轉讓”,將企業內部股轉讓給經營者,達到經營者持大部股分的目的;“退出”,即公有股退出;“出售”,將企業出售給個人或合夥人。“二次改制”後,鄉鎮企業按據企業規模的大小被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或合夥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二次改制”的一個特點是“救活不救死”,很多鄉村企業通過改制用優良資產組建了新的企業形式;而那些經營不善或資不抵債的企業,則或者是甩給基層政府,或者是“金蟬脫殼”,留下一些破廠房、舊設備、老員工,作為應付債權人索債的幌子,這被稱為所謂的“下轉上不轉”;也有些“大而盈利”的企業為了盡快改制而采取了租股結合的辦法,在凈資產中劃出一塊由村鎮集體租給企業,剩下的資產則實行股份化,其中既有集體股、也有個人股,反正能讓經營者持大股即可,有人稱之為“混合改制”。但“下轉上不轉”和“混合改制”可能只是一種過渡形式,該破(破產)當破、轉租為股,乃大勢所趨。
三、蘇南鄉鎮企業改制是否解決了政企不分的弊端?
文:以前人們往往認為蘇南各級政府的管理能力很強。隨著市場經濟的發育,政府若不懂得如何逐步撤出不該管的、具有競爭性的經濟領域,會嚴重妨礙經濟的健康發展特別是市場機制的成熟,這是東亞金融危機的主要教訓之一。這幾年既然蘇南鄉鎮企業實行了改制,那麽政企不分的現象是否有所改善呢?
新:改制後政企不分的狀況有一定程度的改善,但這種改善是有限的。改制實際上是各種利益集團的博弈,既然是在地方政府領導下實行改制,那麽政府及其官員自身的經濟權利和利益就會支配這一過程。20多年來,蘇南社會經濟發展的特點始終是行政強勢力量自上而下的單一整合,這曾經是一種優勢;但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後,就必然要求政府職能的轉換,要精“官”簡政、規範政府行為、適當分離政府的經濟職能、改變政府領導經濟工作的方法,把發展的主動權交給民間,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和決定性的作用。
中小型鄉鎮企業經過民營化改制後自主權大大增加,它們必須獨立地面向市場,在融資、用地、稅收優惠、市場銷售等方面,過去由基層政府承擔的一部份職能已改由企業獨自承擔了。但改制後企業也面臨新的難題,例如,傳統的融資渠道不靈了,中小企業往往因失去政府出面的貸款或集資擔保而發生融資困難。產權改革並不意味著現代企業制度的運行就馬上具備了條件,在各方面還存在一系列覆雜而特殊的問題:如產業結構低級化、如何以城市化帶動工業發展、鄉村企業的本土性與開放化的矛盾、股權的流動和退出機制障礙、小股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農村基層民主及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不落實、改制後企業內出現了由過去的“幹群關系”轉化而來的勞資矛盾、一把手的特殊化和腐敗不易節制、黨政幹部兼任企業負責人從而制約企業家成長等等。這些問題的解決還需要繼續深化改革,尤其是基層行政體制的改革,要改革過去那種“一手高指標、一手烏紗帽”的壓力型基層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忙得首尾不顧、市場力量始終缺席”的狀況。
文:據報導,“二次改制”中有4%左右的鄉鎮企業並未參與?
新:不應小看這個4%的比例,這是就企業總數而言的;若就總資產而言,未改制企業的比重就相當可觀了。蘇南改制過程中有一句話很能引起民眾的共鳴:改制就是要把“一人所有”改為“大家所有”。所謂“一人所有”指的是在過去企業名義上的集體所有制狀態下實際上存在的幹部的“灰色私有”。“灰色私有”使改制中必然出現不規範、不公正等問題,在那些有社區幹部背景的企業中尤其如此。例如,在資產評估及轉讓談判中,為了順利改制存在著集體資產方“讓一讓”的情況;一些企業侵犯了小股東的利益,如資產增值未清算或強行買賣;還有些小企業改制後將集體福利等資產劃歸到經營者的個人名下。可以說,“二次改制”給了大股東和管理者很大的利益和機會,但沒有最大限度地保護小股東和職工的權益,改制中往往是社區幹部的親屬成了“改制新貴”。還有一些村鎮幹部對改制的顧慮重重,對改制回籠的資金更是牢牢抓住不放。
前些年各級政府強調“抓大”,即暫時不改大鄉鎮企業的所有制,通過保持它們的公有性質、由政府派人直接經營而牢牢“抓住”它們。實際上,這些“大而公”的企業現在多數成了“大而空”的爛攤子,而且由於政府官員們插手過深,政企關系十分覆雜。這些企業改起來有相當的難度,想破產也破不了;即使從形式上改了過來,但實際運行時仍然是行政性公司的老套路。我不久前受蘇南某市的委托對這樣的一個企業蹲點剖析,發現企業的情形令人十分痛心。
文:改制後回籠的資金如何使用,“二次改制”後還有“集體資產”嗎?
新:現在蘇南鄉村經營性集體資產大致分成兩塊。一塊是企業改制售賣集體股份後會回籠的資金。財務狀況好的企業會把其中的一部份投入到技術改造或流動資金中,但多數企業只是借改制還債,即改制所得資金先用於償還基層政府以前經管企業所欠債務,這一支出一般占回籠資金的一半以上,錫山市就是如此。各地鎮政府堅持認為,償債後結余的資金不屬於社區居民而屬於政府,往往由鎮政府組建“集體資產運營公司”及村“經濟合作社”來經管這筆資金,鎮黨委書記兼任鎮一級“集體資產運營公司”的經理,社區居民則無法監督這筆集體資金的使用。這是改制後出現的一個怪胎,仍然是嚴重的黨政企不分,鎮政府的幹部怎能代表鄉村居民的利益呢?即便這些集體資產在幹部們的手里增值了,若幹年後是否又會面臨“三次改制”?目前一些基層政府動用這筆錢從事工業園區的前期開發,如“五通一平”等,這算是比較正常的做法;但挪用這部份集體資產給幹部發工資獎金的現象也十分嚴重。另一塊集體資產留在改制後的企業里,稱為“集體股”。根據對改制企業的初步觀察這一塊資產由於以下原因遲早會消失:一種情況是資產質量不高、等待破產清算;另一種情況是所有者入股不控股,經營者虛虧實盈,編一套假報表就能逃避集體股分紅;第三種情況是仍然保持集體控股,這與改制前的情況一樣,存在代理人的道德風險。
我認為應把幹部和企業經營者手里的所謂“集體資產”拿來提供社區居民的養老等社會保障或社區公共品供給。廣東一些城郊鄉鎮企業改制時把集體資產按價值量化分給社區居民,組成社區居民集體所有的公司制企業,年終在按勞分配的基礎上再按資分配。不過那里一些鄉鎮企業的主要經營活動是將廠房租給外資企業,這種企業經營方式比較單純,便於社區居民監督;但蘇南企業的集體資產都投入生產流通等經營活動中,監督上比較困難。
文:既然蘇南的鄉村企業已經改制,那改制後的企業還算“鄉鎮”企業嗎?改制後是否出現了家族經營現象?
新:其實,家族經營是一個世界性現象,華人圈猶甚。據調查,當今世界上家族企業仍是最普遍和最主要的企業組織形式之一,台灣大的民營企業中不少是家族企業。家族企業往往有家族成員組成的核心圈、遠親和朋友組成的外圍層、以及由技術人員和一般雇員組成的普通雇員層,各層之間的關系很像費孝通描述的水波紋擴散狀的“差序格局”。家族式經營的企業格外注意智力投資,重視產權安排,那些科技企業或產品結構較覆雜的企業或松散型集團企業尤其如此。家族式企業的高級形態是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開,所有者家族擁有企業的控股權,但把企業交給職業經理人來經營。中國現在有名的鄉村集體企業幾乎都存在以父子軸心為特點的家族經營。在蘇南,鄉鎮集體企業的家族經營一直處於低調狀態,只是改制後經營層(持大股者)第二代的加入才使這一現象最終公開化,“二次改制”後許多企業家把子女從外地招回任自己企業的主管。據我看,中國的家族企業可能最多再持續兩代人,隨著獨生子女家庭的出現和企業經營要素流動性的增強,鄉村企業的家族現象會自行消失或逐漸弱化。
“鄉鎮企業”這個名稱現在確實已經無法說明絕大部份蘇南鄉村企業的性質,有必要另起名稱。目前廣東人往往把原來的鄉鎮企業稱為中小企業。事實上蘇南的大部份鄉村企業已經成了家族經營或合夥經營的企業,所以,我認為可以把它們統稱為農村企業。但農業部等政府部門仍堅持使用鄉鎮企業這個概念,其理由是這些企業適用於《鄉鎮企業法》。其實,對照蘇南的現實,《鄉鎮企業法》里的許多內容已經不合時宜了。
文:蘇南最近出現外商投資熱,人們將此稱為蘇南的“新亮點”。那麽,這些新亮點是不是避免了政企不分的問題呢?
新:在蘇南無論是在鄉鎮企業改制還是引進外資都面臨著政企關系重新定位、調整的問題,“新亮點”方面的情況也不容樂觀。蘇南各級地方政府直接參與經濟發展的熱情一直未衰減。過去政府壟斷了經濟發展的資源,是鄉鎮企業唯一的出資主體;今天政府轉而把招商引資當作主要工作任務,有的政府負責人還熱衷於兼任開發區的領導,隨意承諾優惠條件,用“拼地價”來引進外資。但在蘇南也有一些大型企業開始創辦工業園區,如江陰的“申達工業園”、三毛的“凱諾科技園”等,企業自主招商引資才是發展的方向。
四、“蘇南模式”已告終結?
文:有些學者為“蘇南模式”辯護,把它描繪成在中國當時的條件下唯一可行的發展模式。但與此同時浙江的溫州則走了另一條道路,“溫州模式”的特點是地方政府比較尊重市場的主導性和民間的自發性。“溫州模式”的出現說明,“蘇南模式”決不是唯一可行的模式,前者強大的生命力更突現出後者的局限性。當然,在當時中國的體制內和認識水平下,“蘇南模式”因符合長期的思維和行為惰性而較易推行。現在好像越來越多的人認為“蘇南模式”已經終結。
新:在蘇南模式的發源地,“蘇南模式”是否已終結是個有爭論的問題。大致有這樣幾種觀點:一是“再創輝煌派”,持這一觀點的主要是一些老同志,他們或是“蘇南模式”的締造者,或是為“蘇南模式”的研究宣傳已窮經皓首浸淫多年;他們認為,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的變化如“買方市場”、“亞洲金融危機”的出現等,使蘇南經濟出現了暫時的波折,只要假以時日,“蘇南模式”會再放光彩。二是“揚棄派”,也稱“條件派”,這種觀點認為,“蘇南模式”的確出了問題,但這個模式不能丟,而應隨時代的發展而發展;彼時有彼時的條件,此時有此時的情況,“蘇南模式”只要丟棄其不利的一面,保留其好的一面,還是有生命力的。三是“終結派”或稱“舍棄派”,這種觀點認為,“蘇南模式”已完成其使命,現在應該退出歷史舞台,尤其是原來倡導過的一些“蘇南模式”的核心理念與市場經濟的要求相抵牾,“蘇南模式”也就沒有再保留的必要了。
現在即便是“蘇南模式”的擁護者們也承認,原先的宣傳有些過頭,理論上過於拔高。事實上有兩種“蘇南模式”:一種是學者們對蘇南經濟社會發展特點和路徑所做的概括總結,如費孝通、萬解秋等人的研究,這種工作今後還有持續下去的必要,至於叫不叫“蘇南模式”是無所謂的;另一種是意識形態化了的“蘇南模式”,主要是標榜“模式”的“性質”特徵,為其加上了許多不堪重負的“紅帽子”,其實就是這些“紅帽子”才把“蘇南模式”引進了死胡同。我認為對後一種“蘇南模式”的反思還遠遠沒有完成。
據我了解,目前國內經濟學界的主流對“蘇南模式”基本持“終結論”,這也是“經濟學家50人論壇”今年在揚州召開的“‘蘇南模式’與‘溫州模式’研討會”上達成的共識;不過好像有一批老經濟學家對“蘇南模式”仍給予極大的關注和支持。江蘇省新一屆領導到任後召開了“發展個私經濟”、“推進城市化”等工作會議,對過去“蘇南模式”的一些做法作了事實上的調整,也默認了關於“蘇南模式”的大討論。
我本人是個“終結派”,生活、工作在蘇南腹地,可以說與“蘇南模式”天天面對面。據我的實地觀察和感觸以及從理性的角度去思考,感到“蘇南模式”的一些內容太過時了,有時簡直讓人惡心。一些天真的政治家或學者總想在“蘇南模式”中找到馬克思主義經典里設想的“社會主義”,哪怕這只是個粗糙的“塑料花瓶”;還有人在中共“十五大”之前蜻蜓點水般跑一趟蘇南,很快就在《人民日報》上發表大塊文章,其良苦用心無非是要以“蘇南模式”來證明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性質及其中國特色。把“蘇南模式”上升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雛形”,我是萬萬不同意的;欲以“蘇南模式”抗衡世界潮流無異於螳臂擋車,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們會越來越深切地體會到這一點。
文:長期被封為正統的“蘇南模式”不得不兩次改制,正好反襯出“溫州模式”對市場經濟的高度適應性。其實根據現代經濟理論早就可以發現“蘇南模式”的種種弊病,經過20來年的實踐這些弊病總算為人們所認識,但蘇南已經吃了虧。現代經濟學理論關於經濟機制的重要結論還是值得我們尊重的。今後中國不能再以意識形態領先、排斥發達國家的經驗總結。實踐畢竟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而生產力能否迅速提高則是檢驗生產關系適當與否的唯一準則。歷史走了一圈,經過近50多年的摸索,國人終於認識到市場經濟對生產力的促進遠遠高於計劃經濟。現實證明,“蘇南模式”只是在特殊體制下才存在的一種模式;隨著這種特殊體制的淡出,蘇南模式也就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了。
其實,若從現代經濟學的原理來看,連“溫州模式”也是一種特例。“溫州模式”雖然比較尊重市場的主導性和民間的自主性,但是談不上對城市積聚效應的有意識利用,若一直處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分布於溫州周邊小鎮里或農村中的大量農村企業本來是不會出現的。幸虧溫州市及其所屬各區和鎮政府早就對鄉村企業網開一面,所以溫州的農村工業比蘇南要相對集中。目前溫州的許多農村企業正加速向當地的城鎮靠攏,有些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甚至向上海等超級大城市靠攏。這說明企業內部的機制是最重要的,企業內部機制對了,它們就能作出正確的選擇。就企業發展而言,內因是第一性的,外因是第二性的。所以,對現代企業理論,特別是對剩余索取權的制度安排與企業活力關系的有關討論,我們一定要尊重,不要在維護公有制的名義下刻意追求中國的“特殊性”、人為地排斥經濟的普遍規律,否則最終還是要吃虧的。
五、城市化還是農村工業化?
文:蘇南的鄉鎮企業改制後面臨的問題自然是農村工業化的道路是否要走下去,若對此缺乏正確認識,在鄉村企業的空間布局上又會犯嚴重錯誤。
新:我同意你的觀點。從一定意義上說,改制解決了原鄉鎮企業的微觀機制,但改制後股份制企業的股份一般不能流動,缺乏退出機制,也談不上對社會資金開放,這就進一步強化了鄉村企業的社區性和本土性。鄉村企業過於分散,其信息、決策、交易成本以及引進人才的成本居高不下,企業自主研發系統的建設也困難重重,更無法利用現代城市公共設施帶來的種種便利。在小城鎮和分散的鄉村工業格局下,蘇南的結構調整始終難有大的作為。沒有城市化帶來的產業積聚效應,我很懷疑農村工業化的路究竟還能走多遠。未來城市經濟將是市場經濟的主導力量,這一趨勢在經濟發達的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都有所顯現。從較為宏觀的層面看,要提高蘇南鄉村企業的整體素質和規模經濟水平,避免不必要的投資浪費,就必須強調鄉村企業的適當集中和城市化。
文:從經濟學觀點看,城市化是一條普遍規律。現代經濟發展的特點是第二、第三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可達90%以上,這兩個產業均主要在城市布局;在城市化水平較高的西歐、北美,區域經濟已由城市經濟所代替,經濟競爭主要表現為城市(城區)間的競爭。
在城市化問題上中國也走了一條彎路。早在1930年代,中國老一輩的經濟學家、社會學家就提出要走農村工業化的道路,當時主要是為了解決大量流民也就是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問題。因其主張與“發展城市工業”和“重振農業”以解決流民的方案有所不同,被稱為“第三條道路”。1949年以後,中國照搬了前蘇聯以國有企業為主體的單一城市工業化道路,同時又實行了嚴格的城鄉隔離制度,事實證明,這條發展之路走得很艱苦。以蘇南為代表的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乃至占到國民經濟的半壁江山,似乎一度從實踐上證明了農村工業化是一條可行的道路。在意識形態上,也有人曾以為農村工業化是“取消城鄉差別、工農差別和腦體差別”的有效途徑。應該說,中國長期來執行了一系列阻礙城市化的政策,而且自稱是找到了一條“獨特”的經濟發展之路。現在看來,這種說法在現代經濟學上是站不住的。缺乏對現代經濟學的深刻把握使中國在經濟建設方面走了許多彎路。近年來農產品和制造業產能相對過剩,從農業和城市工業企業中遊離出越來越多的勞動力;恰在此時,鄉鎮工業的發展本身陷入了瓶頸,這些企業對環境的污染也越來越嚴重,這就使農村工業化的道路更加困難了。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農業和制造業所能容納的勞動力都十分有限。美國只有不到2%的勞動力從事農業,不到16%的勞動力從事制造業,這兩個比例還在逐漸下降;而82%的勞動力是在服務業工作。中國的剩余農村勞動力只有進入城市服務業,才能找到更多的謀生手段。服務業大發展的前提是人口在空間上相對集中,這樣才能使服務業的分工程度大幅提高、平均成本明顯下降。所以,中國能否加速城市化,不僅關系到工業化成本能否大幅降低,而且關系到日益嚴重的失業能否最終緩解這樣的重大問題。
在現代市場經濟下,尤其是進入信息社會和知識經濟社會後,城市在經濟發展中的主導作用越來越明顯,蘇南新的增長點“工業園區經濟”就是一種典型的城市經濟。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的積聚效應還會繼續顯現出來。現在一些中心城市成了農民向往的去處,他們自己承擔到城市尋找工作的各種風險和困難,政府有什麽理由反對他們進入城市呢?目前政府已經將小城市和建制鎮的戶口開放,這是值得歡迎的,但僅僅開放小城鎮的戶口是遠遠不夠的。如果繼續堅持農村工業化,特別是在土地稀缺的江浙一帶推行分散的工業化建設,就會出現許多村鎮重覆建設“開發區”、以致於造成新一輪“村村征地、鎮鎮動土”的怪現象。現在已經到了該重新分析一下城鄉經濟結構現狀、趨勢和未來方向,提出“城市經濟主導戰略”的時候了。
新:政府最近對城鎮化的重要性好像已有新的認識。
文:政府的政策往往慢半拍,而且喜歡標新立異。例如,世界各國都提城市化,英語是urbanization;但中國偏要稱為“城鎮化”,這是個用英語很難翻譯的概念。使用“城鎮化”而不是城市化,其實反映了對城市化認識上的偏差,政府仍然在與市場機制作費力不討好的扭鬥。明明人們願意流向較大的城市,政府卻要他們流向小城鎮;政府想人為地扶植小城鎮的發展,殊不知有些城鎮再扶植也永遠長不大,而有些城市再限制也會越長越大。事實已經證明,這種反市場導向的扭鬥會浪費大量的社會資源,也無助於降低工業化成本和解決就業。政府與其浪費資源圍堵城市化或扶植永遠長不大的小城鎮,還不如將這些資源用於積極幫助人口大量流入的城市發展基礎設施;同時開放這些城市的土地市場,用級差地租調節城市人口的容量。如果真正尊重市場經濟的原則,即使是在上海這樣的城市,人口規模也不可能無限擴張,因為昂貴的地租會使某一收入水平以下的流動人口失去流入上海的動力或失去久留上海的願望。所以我總是呼籲在城市化問題上要堅持市場導向,不要人為地扶植小城鎮、限制大城市。可惜,這個經濟學道理並不是每個人都接受的。
新:看來,雖然人人在談向市場經濟轉軌,但對究竟何謂真正的市場經濟,人們的看法仍十分不一致。基於相似的理由我對蘇南改制後出現的“新亮點”持謹慎態度。關注中國市場化進程的人們應該對蘇南鄉鎮企業的改制有足夠的關注,蘇南改制觸及到了舊體制的靈魂和心臟,也牽扯到農村經濟轉軌、農村社會轉型的方方面面。蘇南的改革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是農村工業化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會出現的,改制後的蘇南經濟很有可能是中國內生型市場經濟的胚胎形式。然而,我也擔心它變成一個市場經濟的怪胎。
企業改制只是體制轉軌的一個組成部份,新的市場經濟還需要其它的制度環境。例如,權力本應由公眾賦予,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自上而下的委任制使權力獲得了一種私有性;蘇南的基層政府歷來直接支配企業,既掌握財力,又具有強勢地位,現在關系到企業重大業務事項的審批權和土地的壟斷權仍在政府手中;基層幹部將權力作為獲利的資本,依靠權力來配置生產要素的現象並未消除,權錢關系始終理不清,以致於權力與收入的對等已成為一種民間流行觀念;改制後的農村企業成了企業家的私人企業,原來意義上的社區居民集體所有形同虛文。我擔心,由於政治體制改革滯後,民眾會錯把許多荒謬的價值觀念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遊戲規則接受下來;這種局面延續下去,中國的市場經濟很有可能陷入拉美化沼澤,成為不良的市場經濟。蘇南改制之後,欲形成一個健康運行的市場經濟,還應及時推動基層行政體制改革。
文:這就觸及了更深層的問題。中國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績,但應該清醒地看到,千萬不可將在過渡階段中所采取的政府幹預措施、保護性經濟政策、特殊體制下產生的企業制度等人為地拔高,甚至硬給它們戴上具普遍性和永久性意義的桂冠。中國加入WTO之後,將有可能面對嶄新的、真正意義上的市場經濟環境,各地區都要逐漸對外開放,這時就更需要對內開放,政府必須全面退出競爭性領域,否則將受到國際社會的抵制。解決你提出的這些問題就更有緊迫性了。在這種背景下,現代經濟學對幫助制訂新經濟政策和尋找新的經濟制度就有了更大、更直接的指導意義。
蘇南的民眾不背“蘇南模式”這個包袱,而是積極地探討新的企業形式和經濟制度,我祝願他們在盡快與世界經濟接軌的努力中仍能一馬當先,利用“新亮點”帶來的機遇以及區位和人文優勢,率先闖出一條全方位開放、以市場為主導的經濟發展道路。尤其希望蘇南的企業家既積極學習現代經濟理論,又密切注視外資企業的各種組織形式和經營管理機制,大膽解剖,虛心學習,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為中國的經濟騰飛作出更大貢獻。
20世紀村政的興衰及村民自治與國家重建
吳理財
安徽省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
一、1949年以前的村政:國家為什麽要進入鄉村及其嘗試
二、中共建國30年的村政改造
三、村民自治:國家與鄉村社會關系的重構
鄉村社會的變遷和發展可由國家的力量從外部來推動(即“規劃性變遷”),也可能是內在因素導致鄉村從傳統型社會向現代型社會轉型(即“內源式轉型”)。20世紀中國鄉村社會的變遷究竟是由哪種作用推動的?要回答這個問題,觀察村政的興衰或許是一把“鑰匙”。在村政這一層面可以比較真切地觀察到國家與鄉村社會時而合作、時而沖突的互動關系,而這兩種力量的交匯決定了我國鄉村不同時期的變遷軌跡。
自清末“新政”以降,歷代政權都試圖將國家權力延伸到鄉村社會,通過建立鄉村政權而將鄉村社會納入政治體系之中。[1] 然而,20世紀前半葉在鄉村社會建立村政的各種嘗試幾乎都歸於失敗。1949年以後,中共對鄉村社會進行了一系列改造,通過人民公社體制將政權直接深入到鄉村社會中,完成了政治的一體化。這雖然摧毀了舊的鄉村體制,但也毀壞了鄉村“權力的文化網絡”,從而失去了其賴以存在的合法性基礎,為其日後的瓦解種下了“禍根”。80年代以來推行的村民自治則是國家重建的一種方式,國家藉此實現了對鄉村社會的有效治理和整合。從村政的“嵌入”、沖突到後來的融合,是一個迂回曲折的社會轉型過程,其間充滿著太多的痛苦和無奈、光榮和夢想。從歷代村政興衰的整個過程來看,政府的一廂情願是村政建設失敗的一個重要原因;國家若要成功地將鄉村社會整合到政治體系中,就必須考慮到鄉村社會的傳統和現狀;而國家政權與鄉村社會性質[2]的對接與融合,是國家對鄉村社會整合成熟的標志。
一、1949年以前的村政:國家為什麽要進入鄉村及其嘗試
1. 傳統的中國鄉村社會
在傳統的中國鄉村社會里上存在著兩種秩序和力量:一種是“官制”秩序或國家的力量,另一種是鄉土秩序或民間力量。前者以皇權為中心,自上而下地形成等級分明的梯形結構(trapezoid-structure);後者則以家族(宗族)為中心[3]聚族而居形成的大大小小的自然村落,每個家族(宗族)和村落是一個天然的“自治體”,這些“自治體”結成為“蜂窩狀結構”(honeycomb-structure)[4]。因此,傳統的鄉村社會是個散漫、平鋪的自然社會,皇權政治並不是人們想象的那樣無遠弗屆、無所不能的,“在人民實際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掛名的,是無為的”[5]。而連接這兩種秩序和力量的是鄉紳階層,但鄉紳往往會偏重鄉村一方,因為他們的利益主要在地方上。為此,歷代統治者都設法拉攏鄉紳(如通過科舉制度將鄉紳吸收到官制系統)、抑制家族或宗族的自主性力量,以免這些力量對皇權政治構成威脅或消解了皇權統治。“當國家與鄉紳階層的關系協調或比較協調時,國家就相對穩定,所謂政通人和是也;反之,當鄉紳階層對國家持批判態度、不合作態度+時,農村社會就開始進入了造國家反的風雨飄搖之中”[6]。這就是中國歷史上獨特的王朝更叠的周期循環現象的根源之一。
吉爾伯特·羅茲曼(Gilert Rozman)認為:18世紀以前中國一些皇權政治的“成功”(即所謂的承平盛世現象──筆者注),未嘗不可以看作是上述兩種力量之間保持了一種平衡;19世紀中國的失敗,在很大程度上乃是由於中國政治結構的固有脆弱性及其後來所遭到的腐蝕,這不僅打破了兩種力量的極不穩定的平衡關系,而且摧殘了原本精密化的“官制”體系,使之成為官僚腐敗孳生的溫床。很顯然,依靠鄉紳階層實現對鄉村社會的統治是不可靠的,兩種秩序和力量之間缺乏中間組織的有效聯結,“在光譜的一端是血親基礎關系,另一端是中央政府,在這二者之間我們看不到有什麽中介組織具有重要的政治輸入功能”[7]。正因為如此,那時的國家不能有效地整合、動員鄉村的社會資源,結果整個社會處於一種停滯狀態之中。
因此,將國家政權直接延伸到鄉村社會、在鄉村社會建立政權的基層組織、將鄉村社會納入統治秩序中,便成為歷代政權在國家建設方面的一種原始沖動──“為了控制目的而把民眾分成小單位的基本思想,連同其變異形式和更細致的形式(最著名的是保甲制)在以後的帝國時代,甚至晚至民國時代仍行之不輟”[8]。但是,由於國家的能力有限,而以家族(宗族)為代表的鄉村社會力量又不斷抵制,傳統中國的歷代政權都未能在鄉村社會真正建立正式的國家行政機構。歷代的鄉里組織,基本上操控在鄉紳階層的手中。[9]
2. 現代化早期的鄉村政權建設
20世紀以來,國家為了致力於現代化建設,越來越重視在基層社會建立政權組織,以便增強對鄉村社會的動員能力,更有效地從鄉村社會榨取(或汲取)資源。中國現代化早期的“國家建設”(state-making)“是在民族主義(nationalism)以及‘現代化’的招牌下進行的。……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種要求‘現代化’的壓力亦來自帝國主義方面。……所有這些因素都匯合起來,要求建立一個‘現代化’的國家政權。”[10] 此後盡管政權急劇更替,但建設鄉村政權的努力、特別是對鄉村社會資源的榨取從未中斷。誠如杜讚奇所言,各種中央和地方政權都企圖將國家權力伸入到社會基層,以為這些新延伸的政權機構是控制鄉村社會的最有效的手段。[11]
晚清和民初政府在鄉村社會進行基層政權建設時幾乎都采取了“鄉村自治”形式,雖然以所謂的“自治”、“民權”為口號,但究其實質仍是“官治”和“紳治”。當時就有人指出:“今日稱地方自治者,不曰自治,曰官治也,吾則曰非惟官治,亦紳治也,紳治、官治,一而二,二而一者也。”[12] 事實上,清末“新政”雖倡行“鄉鎮自治”,卻根本未實際推行,因為茍延殘喘的晚清政府自身的“官制”系統已處於“癱瘓”狀態之中,無暇去推行所謂的“鄉鎮自治”。當初,它之所以倡行“鄉鎮自治”主要還是為了維持其日益飄搖的統治,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清末的地方自治是保守的清政府與同樣保守的地方紳士為互利而互相合作以期在一個正在變化的世界中保持他們的政治權力的企圖”[13]。民國初年雖推行了一段“地方自治”,基本上也是流於形式,所謂“民選”的鄉村領袖依然是鄉紳階層和流氓地痞,同傳統的鄉里領袖並無二致。30年代以後國民政府再次恢覆保甲制,保甲人員大都仍由鄉村豪紳、地主、地痞、流氓充任,這些人成了地方的實際統治者。
不過,與傳統社會不同的是,在20世紀前半期,鄉紳階層已普遍“退化”、墮落,因為科舉制的取消斬斷了他們進入國家官制系統的唯一正當通道;同時,國家在鄉村基層的政權建設中又未及時完成“官僚化”(bureaucratization),未將鄉村精英分子吸收到政治體系中;加之上層政治的動蕩、混亂和腐敗,使鄉紳階層進一步喪失了向上進取的信心,從而促使他們向“贏利型經紀人”(entrepreneurial brokerage)[14]轉變。那時,國家主要倚賴一種“鄉村經紀體制”來征收賦稅並實現對鄉村社會的統治。所謂“經紀體制”就是國家利用非官僚化的機構及人員代行政府的正式職能。但這些寄生於國家與鄉村社會罅隙之間的類似於“中間人”的“國家經紀”(state brokerage),往往借用國家的名義巧取豪奪以中飽私囊,使鄉村社會陷入國家和鄉村經紀人的雙重盤剝之下,加劇了近代中國鄉村社會的破產、衰敗。
這種“經紀體制”一經形成,國家便失去了對這些“國家經紀人”的控制,雖然國家對鄉村社會的統治不得不依賴這些“鄉村經紀人”,但這些“經紀人”又阻礙著國家權力對鄉村社會的延伸。用杜讚奇的話來說,就是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控制能力低於其對鄉村社會的榨取能力,國家政權的現代化在中國只是部份地得到實現。[15]
這便是所謂的“國家政權的內卷化”[16],在政權內卷化的過程中,非正式機構與政權的正式機構同步增加,這往往是國家政權欲更多地榨取鄉村社會的必然後果;然而,盡管正式的政權機構可以依靠非正式機構來推行政策,但卻無法控制它;於是鄉村社會里的非正式機構及其勢力成為一支不可控制的力量,內卷化的政權無法通過政權的官僚組織化或機構合理化等方式消除“贏利型經紀體制”,國家的村政建設因此而被斷送在政權自己的手里。
3. 個別的村政實驗
不過在這一時期,間或也有零星的“村政”或“村治”實驗值得一提。其中最有影響的莫過於閻錫山1917年至1927年統治山西時實行的“村本政治”以及“村治”實驗。閻錫山認為,“吾國行政,向系疏闊不精,散漫無紀,政治無可循之軌道,機關乏完密之組織,偶有政策,亦不能下逮於民間”。[17]
所以他非常重視鄉村政權的建設,並看好“村政”而主張“村本政治”,因為“家國省縣皆人類之團體,家以情系,政性較微,國省縣區,範圍甚廣,獨村為人類第一具有政治性之突然團體,以之為施政本位,既無過泛之病,又不慮其無由措施。”[18]
閻錫山選擇“村”這一層次推行基層政治,無疑是合理、正確的。因為若在村以上層次建立政權組織,很難有效地改變鄉村社會原有的“蜂窩狀結構”,對自然村落的作用不大;而若在村以下的層次建立政權組織,則極易毀壞基層民眾的日常生活(空間),招致諸如家族或宗族等民間勢力的阻撓。
但閻錫山在山西推行的“村政”並非直接建構於自然村之上,而是在自然村的基礎上實行所謂的“編村”,即針對自然村大小不一的狀況,通過統一規劃將自然村重新整合為一個較嚴密的政治共同體,以便政權對鄉村的控制。[19]
在閻錫山治下山西從1917年6月開始編村;1922年3月又著手“改進村政”,增設了村民會議、息訟會、監察會,並成立保衛團,制定村禁約。在閻錫山推行的村政中,村民會議實際上是村政的權力機構,村長和村長副均由它選舉產生,村內一切大事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禁約也由它制定。閻錫山還認為,“村民會議就是人民覺悟的道路”[20];村禁約則是村政的制度化表現,“可以養成人民辦事的能力,作自治之基礎”[21];息訟會是民間自我調解糾紛的組織,人民可免遭打官司之苦;保衛團主要是維持地方治安,監察會則用來監督村政行為。通過“編村”和實行“村政”,閻錫山在一定程度上分化了地方勢力,將鄉村社會納入其政治軌道,實現了對鄉村的直接統治。但隨著閻錫山在山西統治的終結,這種“村本政治”也中途夭折了。這揭櫫了中國政治“人亡政息”的脆弱性和嚴重的人治色彩。大抵上,凡不是真正建立在自下而上的民主基礎上的一切政治,都避免不了“人亡政息”的命運。
在20世紀的20、30年代還出現過“鄉村建設”實驗。一批知識分子針對鄉村社會經濟之破產雕敝,懷著“救濟鄉村”、“覆興農村”的熱情,到農村開展“鄉村建設”活動,其主要代表為梁漱溟、晏陽初、陶行知、李景漢和黃炎培。他們分別在山東鄒平、河北定縣、南京曉莊、昆山徐公橋等地進行“鄉建”實驗。這些“鄉建”實驗主要局限於“平民教育”或“文化建設”,真正涉及鄉村政治建設的是梁漱溟在鄒平實驗縣開展的“村治”實驗。他在鄒平取消了原有的鄉公所和村公所組織,代之以“鄉農學校”;隨後又將“鄉農學校”區分為“鄉學”和“村學”,設立“這些學校意在組織鄉村”,訓練鄉民對團體生活及公共事務的注意力和活動力,培養鄉村人民的新政治習慣,鍛煉其鄉村自治能力。[22] 梁漱溟等人推行“鄉村建設”的目的是試圖在禮樂崩壞的鄉村基礎上“開辟另一個新路線”,返回到傳統的“農本社會”、“倫理本位社會”去,故當時不少人稱之為“向後倒退派”,“鄉村建設”運動最終失敗了。有人認為:“中國數千年來的文化之所以停滯而不能發達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恐怕正是中了這種鄉村制度的遺毒,和受了老子孟子的‘老死不相往來’的理想鄉村的影響。結果是知識固塞,科學不振,工業商業固無從發展,連了所謂為鄉村基礎的農業,也是沿舊蹈常,與所謂原始文化的社會的情況,相去不遠”。[23]
二、中共建國30年的村政改造
在中共的革命時期和建政時期,其村政建設目標是不同的:革命時期村政建設的主旨是發動、組織農民;而建政時期村政建設則主要是為了實現政治一體化。
1. 革命時期:“一切權力歸農會”
中共發動的革命主要依靠的是農民,所以,如何發動農民、“喚醒民眾”、組織農民、進行“人民革命”,是中共革命時期的一項主要任務。但農民本不是革命的天然“同盟軍”,“(他們)好像一袋馬鈴薯是由袋中的一個個馬鈴薯所集成的那樣。……由於各個小農彼此間只存在有地域的聯系,由於他們利益的同一性並不使他們彼此間形成任何的共同關系,形成任何的全國性的聯系,形成任何一種政治組織,所以他們就沒有形成一個階級”[24]。中國傳統鄉村社會里農民注重家族或宗族的連接,自然村落亦是聚族而居形成的,除了家族(宗族)和村莊的利益,根本就沒有所謂的階級利益,也沒有階級意識。正如吉爾伯特·羅茲曼所說:“中國社會注重家族的團結而削弱了階級意識。”[25] 因此,中共依靠農民來革命的關鍵是喚醒農民的階級意識、重新組織農民。其辦法是組織農民“打土豪、分田地”,“打土豪”是為了打擊和消解鄉紳階層的勢力,“分田地”則是通過改變土地所有權來爭取農民的支持,並灌輸階級和革命意識。在20、30年代,中共深入農村發動組織農民時所建立的組織是農民協會(簡稱“農會”),它是集鄉村行政、司法、武裝、政黨、教育諸功能於一體的準政權組織,當時中共主張“一切權力歸農會”。
2. 建國初期:以村政府取代農會
在中共奪取全國政權後的頭幾年里,其鄉村政權的建設始終是其整體制度變化的一個環節,處在不斷變化中。
在中共的建政時期,農會仍是村政的主要組織形式[26],它集行政、司法、武裝、治安等職權於一身,儼然是一級比較完備的“基層政府”。那時農會的主要職能是推動和完成土地改革。土地改革之初,政府派出大批土改工作隊進駐鄉村,在土改中一部份積極分子被吸收為農會幹部和中共黨員,成為鄉村社會的新的領導者,取代了傳統的鄉紳或舊的鄉村“精英”。這些以貧下中農積極分子為骨幹的新的鄉村領導者在政治和組織上與黨和政府保持著緊密聯系,成為國家深入鄉村社會的一支主要力量。盡管那時政權組織只設在區、鄉一級,但這些新崛起的鄉村權力精英卻幫助國家把政治權力延伸到村莊之中,土地改革和建立基層政權是相互配合、相互推進的,土地改革的過程即建政過程。
土地改革結束後,政務院(中央人民政府)於1950年12月頒發了《鄉(行政村)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和《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在革命時期建立的農會的基礎上設立了村政權組織。那時實行的是“小鄉制”,“鄉”與“行政村”基本上屬於同一層級,鄉或行政村是由一個或幾個較大的自然村聯合組建而成的,設鄉或行政村人民代表會議和鄉或行政村人民政府[27]。因此,建國初期的農村基層政權組織為兩級結構:有的在縣以下設立區和行政村政權;有的在縣以下設立區公所,作為縣政權的派出機關,在區公所之下設立鄉政權。1954年以後逐步撤銷了行政村建制,後一種結構形式取代前一種結構形式,而成為普遍的農村基層政權組織形式。此時的村政較為簡單,主要是催交公糧、維持治安、按上級政府指示動員農民從事生產活動、組織農民參加大型工程建設。村政的建立為貫徹國家的意志和政治領導及動員起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建國初期的農會及隨後在農會基礎上建立的村政權基本上還是代表農民利益的,但這種村政並未維持多久。1952年剛試行農業生產合作社組織,1956年又用高級合作社取代之,緊接著於1958年全面改行人民公社制度,在此過程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變為“政社合一”的基層政權組織,逐漸取代了村政府職能。由國家發動、推行的農業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把黨政合一、垂直領導的農村基層組織形式強行“植入”到鄉村社會中。
3. 人民公社:一種失衡的政治經濟結構
人民公社完全是國家機器的一個構件,代表著國家的利益。在這種龐大的利維坦(leviathan)式“機器”中,是不允許農民的個人利益存在的,更遑論人身自由。自從人民公社制度全面建立後,“農民職業終身化,農民身份遺傳化,農民活動區域絕對固定化”[28],農民從此被完全剝奪了遷徙自由、擇業自由和生產自由。
美國學者Victor Nee認為:“在人民公社制度中,最令人驚奇的是在國家和社會之間缺少明晰的組織邊界,盡管公社行政是國家組織的最低一層(從形式上看),但實際的國家邊界無法清楚地劃出,公社經由村社組織──民兵、黨支部、大隊、小隊、農會、婦聯、共青團等各種正式的和非正式的關系聯系起來。這些組織均非村莊內部自發形成,而是由國家嵌入的,以保證對村莊的控制;人民公社的準軍事組織形式依從的是國家權力的邏輯。”[29] 在人民公社的組織結構中,公社本身的機構比較“單薄”,其功能、角色也比較單純──即扮演“國家代理人”或“國家代言人”的角色,起著“上傳下達”的作用;而“生產大隊”[30]和“生產隊”[31]則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他們承擔著從組織農業生產、落實上級下達的計劃任務、交納公糧或農業稅收、決算分配、管理社區集體資產到維持社會治安等幾乎所有的鄉村政治、經濟、社會活動的管理和控制任務。[32]
人民公社的三級管理體系在制度上進一步鞏固了國家對鄉村社會的強力整合與控制,這一時期村莊的組織基本上是由國家“嵌入”的。它徹底消滅了傳統鄉村社會舊的“經紀體制”,此前的各種政權都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在推行公社化的過程中,國家用社會主義的公共生活和集體生產方式取代了農民的傳統生活方式,徹底改變了農村社會和農民的生存方式,農民直接處在國家政權的嚴密控制之中。這種控制表現出很強的政治“全能主義”(totalism)[33]傾向,這一政治全能主義使鄉村的社會生活軍事化、經濟生活行政化、精神生活一統化,政治權力成了無所不能的東西。國家權力史無前例地下伸到社會底層,通過支配每個農民的日常生活而將農民整合到自上而下的集權體系之中,“每一個人和每一個團體都是層層控制、無所不包的體系的一部份”[34]。
人民公社制度同時也摧毀了鄉村社會傳統的“權力的文化網絡”。按照杜讚奇的定義,這一文化網絡包括不斷相互交錯影響作用的等級組織(hierarchical organization)和非正式相互關聯網(networks of informal relations),諸如市場、宗族、宗教和水利控制的等級組織以及諸如庇護人與被庇護者、親戚朋友間的關聯等,他們是傳統鄉村社會中施展權力和權威的基礎。這些組織攀緣依附於各種象征價值(symbolic values),從而賦予文化網絡以一定的權威。[35] 在人民公社制度中是不允許存在市場、宗族、宗教等組織的,市場當作資本主義的東西而嚴加禁止(名為“割資本主義尾巴”),宗族和宗教則被視為封建社會的垃圾而清除(稱為“掃四舊”)。
在這種制度下,國家可以通過生產隊、生產大隊等基層組織從農業中抽取資金(含稅收)和無償調用農村的社會經濟資源,而無需事先經過農民的同意;由於農民不能支配生產工具和生產成果,國家能以隱蔽的形式為實現初步工業化而把從農業中提取的原始積累加到最大限度。有關的研究指出,1952年至1986年間,國家從農業中隱蔽地抽走了5,823.74億元的巨額資金,加上農業為國家繳納的稅收1,044.38億元,合計達6,868.12億元,相當於同期全民所有制非農企業固定資產原值的5分之4。盡管這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國家的工業化和城市的有限發展,但最終卻導致了工業與農業、城市與鄉村發展的不均衡,形成了經濟和社會領域的二元結構。
人民公社這種制度不但完全沒有任何自由民主可言,而且是一種極端失衡的政治結構,它是不可能支撐長久的。國家無法把數千萬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幹部正式納入“吃皇糧”的政府官僚系統,土生土長的村隊幹部的身份仍然是農民,當國家利益和農民利益發生嚴重沖突時,他們往往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偏向自己所屬的利益群體──農民。所以公社體制下的村政並不全然是代表國家利益的,它會在盡可能的條件下維護農民或村社的利益,從公開抵制“共產風”到私下掀起“單幹風”,無不體現了村政的“兩面性”。雖然中共頻繁地開展諸如“三反”、“整黨”、“整社”、“反右”、“社教”、“四清”和“文革”等各類政治運動,以肅清村社幹部隊伍中不能忠實執行政府命令的人,仍然無濟於事。
另一方面,人民公社建立十幾年後,村落社會就開始有了一定的恢覆。張樂天指出:“生產隊(村落)里的農民在由親戚、鄰里、朋友、熟人組成的小集體中發現了自己和家庭的利益,於是在生產隊中產生出一種‘集體生存意識’,……集體生存意識推動生產隊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資源,增加農業的產出;激勵生產隊增加農業勞動投入,以改善生產隊的農業生產條件;使生產隊對於可能增加農業產出的技術持積極態度等等。最後,集體生存意識在某些場合還起到維持基本生產秩序的作用。”[36]
這種作用慢慢地銷蝕著國家在鄉村社會的控制能力,是人民公社體制瓦解的不可輕視的內源性因素。
中國的經濟社會二元結構一旦成型、固化之後其消極功能便日益凸顯出來:不但壓抑了農民的積極性,破壞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而且加劇了城市居民對國家的依附性,限制了城市工業化以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這些結構性矛盾的累積最終引發了一場規模宏大的農村“革命”──以家庭承包制為主要內容的農村改革,這一改革又直接導致人民公社體制的瓦解、崩潰,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不得不重新建構。人民公社制度的失敗似乎從反面說明:任何一項制度在鄉村社會的推行,都必須與鄉村社會的傳統資源相嫁接並融合在一起,如此才能真正地紮根於鄉村社會;若簡單而粗暴地割斷鄉村社會的歷史聯系、無情地打斷鄉村社會自身的發展軌跡,就必然阻礙鄉村社會的正常發展。
三、村民自治:國家與鄉村社會關系的重構
80年代初,農民自發地開始嘗試建立一種全新的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以取代瓦解了的生產大隊組織。[37]
1982年底新修改的憲法在總結各地農村村委會經驗的基礎上及時確認了村委會的法律地位:村委會是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村委會同基層政權的關系由法律規定。村委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委員會等機構,辦理本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憲法的這些規定為農村實行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據。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出“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正式廢除了人民公社體制,村民自治隨之在全國逐步推廣。
1. “村民自治”並非鄉村自治
時下有一種觀點認為:村民自治的推行表示國家政權開始從鄉村社會撤出並退回到鄉鎮一級,鄉鎮成為國家權力的末梢,同時一個以農民為主體的“公民社會”[38]已經或正在形成;村民自治的進一步發展必然會上升為鄉鎮自治,從而自下而上地推動政治體制的民主化轉型,重塑“國家”與鄉村社會的邊界。另一種觀點則懷疑“村民自治到底能夠走多遠”?這種觀點認為,由於受制於“黑金政治”、宗族勢力的操縱,村民自治難有前途。
事實上,目前農村基層存在著兩套交互作用的權力系統,一是政府系統,一是黨組織系統,它們共同分享政治權力(包括行政權力),而且前者必須接受後者的領導。盡管原來公社體制的“三級組織”不覆存在,村委會替代了原來的生產大隊的職能,但黨的鄉村組織並未削弱,其功能反而在實行村民自治後進一步加強了[39] ,它在相當程度上行使著國家政權的職能,國家的意志主要由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和鄉鎮政權貫徹執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的自治組織;同時,該法還賦予村民委員會許多國家的職權,如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等。實際上,村民委員會並不是純粹的自治組織,它具有“準政權”(semi-regime)的性質。所以,村民自治(villager self-government)並不是“村自治”(village autonomy)。
雖然村民自治一開始是村民自發建立的,然而它的普遍推行則依賴於上級政府的推動,是一種由政府主導的行為。因此,村民自治帶有較強的“規劃”色彩,不妨稱之為“規劃性自治”,它本身就體現著國家的意志和利益。通過村民自治10余年的實際績效可以看出,這種制度並未如當初一些人所擔心的那樣會造成農村社會的“失控”,村民選舉也未被所謂的“黑金政治”或宗族勢力所操控(不排除極其個別的),即使過去被農民稱之為“要錢、要命”的農業稅收、計劃生育等棘手工作也照常貫徹執行,並無滯礙。可以說,在村民自治中農民與國家的力量在某種程度上實現了交匯和融合,產生了一種“權力互強”現象。
2. 國家政權在鄉村社會的重建
與其說村民自治是人民公社制度破產後國家從鄉村社會的撤退,毋寧說是人民公社瓦解之後國家政權在鄉村社會的重建(state remaking)。國家建設這一概念是查爾斯·蒂利(Charles Tilly)提出來的,它指的是國家政權的官僚化與合理化(bureaucratization and rationalization)、滲透性、分化以及對下層控制的加強。它與“民族形成”(nation building)、政治一體化不同,民族形成則主要體現在公民對民族國家(nation-state)的認可、參與、承擔義務及忠誠上;而政治一體化則是指政治體系的結合和一致性。
通過村民自治,國家在鄉村建立了政策執行系統,由村民直接選舉出來的村民委員會及其社區領導人在許多方面充當著傳統鄉村社會的保護型經紀(protective brokerage)[40]的角色,一些不受農民歡迎的政策得以貫徹和實施。這些政策主要是糧食的征購、稅費的征繳和計劃生育,它們被一些鄉村幹部稱之為“農村工作的三大難題”,而農民則視之為“要糧、要錢、要命”的“三要”政策。實行村民自治後,國家通過賦予農民一定的自治權,即通過所謂的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以及村務公開,重新贏得了農民對國家政策的服從;農民則把不滿和憤懣轉移到一些“粗暴”的鄉村幹部身上。用一位民政官員的話來表達,村民自治是“把黨和國家政策、要求變為群眾自覺行動的機制”,過去要靠行政命令才能做好的事,現在變成了村民的“自覺行為”,像計劃生育、糧食征購、稅費收繳這些過去難辦的事情,一搞村民自治就好辦了。[41]
同時,鄉鎮政權(以下簡稱為“鄉政”)[42]本身也發生了變異,從“國家代言人”(或代理人)逐步向“國家型經紀”(state brokerage)轉變。1983年以後,農村撤社建鄉時鄉鎮政府普遍建立了鄉鎮一級財政。[43] 由於鄉鎮政府掌握了一定的稅收及財權,它就可以自主地增設一些機構、自聘工作人員或臨時“幫辦”,由這些編外機構和人員代行政府的某些職能(但由於這些機構和人員的編外性質,他們只能依靠收費度日,這就決定了他們後來必然淪落為“贏利型經紀”)。自從鄉鎮財政建立以後,鄉鎮在執行國家政策(特別是稅費等經濟性政策)時,就不能不考慮自身利益,即以自身的財政收入增長為目標,有條件地執行國家的政策。由於“鄉政”是一級國家政權,它在為自身謀利時依賴的是國家權威,因此它具有國家型經紀的某些特徵。
而且,農村改革以後縣鄉政治體制基本上是一種“壓力型體制”,它通過將政府確定的經濟發展任務、指標層層分解下達,從縣到鄉鎮、再下達到村甚至每個農戶;由於這些任務和指標的主要評價考核方式采取“一票否決制”,將每個政府機構和幹部個人的“政績”、榮辱、升遷與之“掛鉤”,在無形中形成了一種自上而下的壓力。這種層層承包式的“經濟──政治”體制,實質上是一種“縣──鄉鎮──村(黨支部)”連坐制。[44] 在這種體制中,上級只關心下級任務和指標的完成結果,卻不管下級采用何種方法、何種途徑──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合法的或不合法的──來完成這些任務和指標,這就從制度上進一步促進了“鄉政”向“國家型經紀”的蛻變。
3. 鄉鎮政府的“國家經紀人”角色如何導致亂攤派?
80年代開始實行的“分竈吃飯”和“層層包幹”式財稅體制進一步滋長了鄉鎮政府的自利性,加劇了“鄉政”向“國家型經紀”角色的轉變。“分竈吃飯”、“層層包幹”即“鄉政”在完成上級給定的稅費“包幹”任務前提下,自己創收,自己養活自己。1994年實行的“分稅制”改革又進一步強化了地方財政,使鄉鎮政府最終完成了向“國家型經紀”角色的轉換。
鄉鎮政府的財政收入由國家預算內收入、預算外資金和自籌收入三部份組成。其中,預算外資金和自籌收入的來源十分靈活,後者的來源主要是鄉鎮企業的上繳利潤和管理費、各種集資和罰沒款等。鄉鎮政府向農民征收的各種費用大多用於“養人”和日益膨脹的機構的日常開支,極少用於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由於對這些資金的來源和使用缺乏應有的制度約束,從而助長了鄉鎮政府的亂收、濫用行為,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創收行為因此披上了“合法”的外衣。鄉鎮政府總是想方設法在中央與地方分成的稅種上少收稅,同時通過收取鄉鎮企業利潤、管理費、集資、攤派、讚助等,將稅源轉化為鄉鎮政府的自籌資金收入。[45]
這種財稅體制勢必導致“一稅輕、二稅重、三稅無底洞”現象的發生。既然在鄉村經濟這塊有限的資源“蛋糕”中,鄉鎮政府總想為其幹部多分一點份額,這樣農民的負擔有增無減就難以避免,這也是農民負擔問題令行不止的主要原因。盡管中央和省級政府三令五申要求減輕農民負擔,但這些政令到了下面要麽“走調”,要麽得不到切實貫徹執行,以致於在一些農村地區最終引發了農民負擔愈減愈重的怪現象。為了增加財政收入,鄉鎮政府對發展鄉鎮企業總是十分熱心。近年來國家逐步取消了對鄉鎮企業的減免稅政策,規範了對鄉鎮企業稅款的征繳,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鄉鎮政府自籌資金的來源,結果反而刺激了鄉鎮政府對農民的集資、攤派行為,使農民負擔問題日形突出。
這種“經紀體制”已經妨礙了鄉村社會的發展,引起了農民的反感、憤懣,也直接損害了國家的權威。有學者認為,通過村民自治這種形式讓農民自己組織起來,讓他們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與鄉村的各種“贏利型經紀”進行合法抗爭,是村民維護自身權益最有力的武器。[46] 但是,黨組織的垂直領導體系和權威在相當程度上限制著這種活動的有效性。顯然,要想徹底清除鄉村幹部的“贏利型經紀”體制,還必須適時進行鄉鎮和縣級政治體制改革。
實現農村法治化的障礙
林棟, 張以俠
林棟(蘇州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張以俠(西安電子科技大學人文學院法學碩士)
從戊戌變法及清末的法制改革以來,法治一直是國人的百年夢想。過去50年中歷經曲折反覆,才逐漸承認了“人治”的嚴重弊端。近年來國內法學界圍繞著這一問題曠日持久的討論總算達成了一些共識:法治乃強國之路,要用“法治”代替“人治”。但要在中國真正實現法治,顯然還要走漫長的道路。隨著最近“三農”問題的日益突顯,國內有關論者多從經濟、技術層面提出意見,卻很少從法治的角度去認識“三農”問題的解決。事實上,要緩解農村目前面臨的一系列矛盾,法治化是一個繞不過去的制度環節;農村的法治也是中國法治的“瓶頸”,如果連在鄉村基層都無法突破這一“瓶頸”,要在中國實現法治就更無從談起了。可以說,沒有農村的法治化就不會有整個中國的法治化。
實現農村法治的諸多障礙中,首要問題之一就是涉農法律法規的不合理狀況長期未能得到清理。在過去幾十年的舊體制下,政府曾頒布了許多有關農村、農業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1],這些法律法規服務於計劃經濟體制,極力維護行政當局的權威,帶有濃重的命令經濟的烙印。在計劃經濟和集權體制下,涉農法律法規的主要功能是實現政府的意圖,注重規定農民對政府必須承擔的義務;但政府與農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完全不對等,農民的利益和權利在這些法律法規中往往被忽視甚至排斥。許多規定只體現政府的強制要求,既違背農民的意願,也違反經濟規律,更談不上體現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許多這樣的法律法規其實早已過時,該進入歷史的“回收站”了。
改革以來雖然農村的經濟社會制度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但涉農立法卻嚴重滯後。立法機構和行政部門很少清理廢除完全不適用的舊法陋規;各級政府在實際工作中則往往以政策代法,而且政策多變,各地基層政府自行其是、任意立規的現象相當普遍。這種狀況使得政府部門得以不受法律約束而任意施為,但對建立鞏固穩定的農村經營制度、產權制度、流通制度、分配制度等極為不利。
目前農村基層政權的腐敗和幹部濫用權力就與這種狀態有密切關系。由於長期以來沒有真正保障農民權利利益的法律制度,而政府的權力卻不受民眾的制約,幹部的地位和特權受到保護,縣鄉村各級幹部對鄉民的應盡義務和責任實際上只是一種幹部系統內的“軟約束”。結果多年來在農村基層政府中已形成了一種政治文化,農村基層政權的工作人員以“國家”的當然代表自居,習慣於對農民強迫命令、任意指揮,有的人甚至象“土皇帝”那樣,想怎麽幹就怎麽幹,言如令旨,依仗權勢,橫行鄉里。這樣,貪污腐敗、強征攤派、欺壓百姓、封堵輿論等等劣跡就必然蔓延開來。
近年來農民負擔過重也與此有關。不少基層政府把維持幹部的各種開銷視為天經地義,不管農民能否承受,一味向農民攤派,甚至把政府應承擔的公共支出轉嫁到農民頭上。安徽省“費改稅”試點中基層政府就罔顧憲法對義務教育的規定,集中財力保障幹部的開支需要,占用已徵稅收中本應用於農村教育的經費,造成農村教育經費“放空”。全國農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義務教育名存實亡、農村教師低薪欠薪等問題,而同時基層政府卻照樣奢華浪費,蓋樓買小車,大吃大喝成風。這就是中央政府多次發文要減輕農民負擔卻收效不彰的根本原因。[2] 由於農民不堪重負、被迫抗拒攤派,有的地方甚至動用公安或司法員警去收取各種非法的“提留”、稅費,加劇了政府與民眾的沖突。
引起農村幹群摩擦的計劃生育也同樣無法可依,執行中弊端叢生。雖然計劃生育被視為國策,建立了龐大的計劃生育管理隊伍,多年來強制推行計劃生育,但至今沒有全國性相關立法(只有一些省市制定了相關的地方性法規)。為了實施計劃生育各地自行創造出了各種“土政策”,其中不乏侵犯農民人身權、住宅權、財產權的做法。鄉村里在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名義下出現的違法犯罪現象屢見不鮮,非法拘禁、拉人、抄家、毀房等劣跡時有披露。
在法理上,權利和義務應該是對應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每一方只有在它與另一方的聯系中才能獲得它自己的規定,此一方只有反映了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對方的對方。”[3] 在集權體制下中國過去單純強調民眾對政府、國家的義務,卻不清楚地闡明政府對民眾的義務以及政府施政過程中民眾所擁有的權利。從經濟市場化和實現法治的角度來看,這種政府部門任意施為、政府與農民之間權利和義務不對等的狀況不應再繼續下去了。
法治是一種現代制度文明,它以法律至上、依法治國為原則,而實行法治則必須從民權和權力形成民主化開始。人民才是權力的最終來源。盧梭曾說過:“主權權力雖然是完全絕對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卻不會超出、也不可能超出公共約定的界限;並且人人都可以處置這種約定所留給自己的財富和自由。”[4] 這里講的“公共約定”可被理解為人民的意志。實行法治的第一步應該是各級幹部的權力賦予過程要依法民主化、公開化;然後在此基礎上實行民眾對掌權者行使權力過程的有效制約;進而建立依法剝奪不當行使權力者手中權力的制度。盧梭一針見血地指出:“既然國家的擴大給予了公共權威的受托者以更多的誘惑和濫用權力的辦法;所以越是政府應該有力量來約束人民,則主權者這方面也就應該越有力量來約束政府。”[5] 建立法治同時還要確立權利本位的法治觀念,充份尊重保障農民的基本人權。法治的基本精神就是尊重人權,“凡是把人不當人對待的所謂法治都不是真正的法治”[6]。
中國立法的非正式性及其政治功能
韓麗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
一、剖析中國立法過程的非正式性
二、非正式性之一:中共的超憲法領導
三、非正式性之二:立法政治的人格化特徵
四、立法過程非正式性的制度根源
在西方的政治傳統中,立法始終是政治劇場中最尖刻、最有份量和挑戰性的角色。而此種意義上的立法對中國社會幾乎完全是異質的東西,近代以來、特別是清末新政以來的立法實踐尤添了諸多混亂。所有企圖模仿西方或另起爐竈的立法努力都無一例外地打上了當時統治者的各種烙印,並屈從於統治勢力的權威之下。1949年之後西方的現代法治理念和制度在大陸遭到拒斥[1],同時依靠政黨的政治影響力和意識形態重建了一個“社會主義立法制度”。在這個制度下,習用的表達是“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也領導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這種把黨說成法律乃至法制體系締造者的話語表明,在中共統治下立法不得不依賴執政黨的扶持、必然主動或被動地服從黨的權威。但在現實中,執政黨對立法的影響並不完全是由法律規定的,而是更大程度上依照長期形成的慣例以及黨的內部規則發生作用。換言之,黨對立法的影響一直處於正式的法律典章之外,因此當代中國的立法機制就具有一種特性──“非正式性”。從實證的角度考察黨與立法機構之間這種“非正式性”關系,有很大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一、剖析中國立法過程的非正式性
伍德羅.威爾遜很早就考察過政府體制和立法過程在實際運作中形成的規則。他不是局限在憲法和《聯邦黨人文集》對美國政治原則的描述,而是具體關注美國的政體如何在實踐中背離了憲法所確立的精致的平衡結構而演變為一個國會至上、乃至“國會常設委員會主席的政府”[2]。威爾遜指出,在檢視任何政府制度時應著力查清那些真正掌握政權的人和基本的權力結構,若僅僅依據權威性的憲法指南來解說政府制度是無法令人滿意的[3]。他開創了以實證方法研究現實政治中政府活動的過程與功能(或決策過程)的先河,這是對傳統政治學強調法定的政治制度和正式的政府結構的一種挑戰。[4] 正是在對行政行為和決策過程的研究中產生了“正式”範疇與“非正式”範疇的區分。前者意指政治組織的法定制度或法定結構,而後者則表示政治組織在實際運作和決策過程中的真實行為者及其所遵循的“遊戲規則”。[5] 對“正式性”的研究主要采取規範分析,而對“非正式性”的考察則偏重經或實證研究。
在當代中國政治的研究中“非正式因素”始終占有一席之地。[6] 盡管對其涵義有不同的理解[7],但一般都承認“非正式性”的確是中國政治的一個重要特色。中國的政治體系距離制度化還很遠,其統治也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的約束,而且由於多數決策是秘密進行的,很難實施公眾監督。[8] 即使改革開放以來出現了某些正式化(formalization)、制度化的做法,但也僅觸及到中下層官僚體制,而上層決策、尤其是最高層的決策仍是高度非正式的。[9]
立法不僅是政治過程的關鍵環節,並且是上層乃至最高層的決策,立法的非正式性對真實政治的折射是頗具典型性的。然而,迄今為止有關中國立法的研究主要關注的是《憲法》、《立法法》等規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等機構,囿於各級《組織法》和各種《議事規則》等成文法確立的正式規則,而忽視了法外的非正式規則對立法過程及法律內容的影響。這種法律──制度層面的規範式研究過於偏重對憲法文本和制度規定的考察,多半是從指導原則和法律文獻的規定性角度解釋和說明中國的立法過程“應當是怎樣的”。這就留下了一大塊空白:立法過程的非正式性實際上究竟有那些表現及特點,它倒底是如何影響立法結果的?通過搜集分析現實政治的經驗材料,可以總結、歸納出中國立法活動的權力結構及其配置,從而解答下列問題:誰是立法的真正參與者?誰在事實上掌握了最終的立法決策權?立法權是如何在這些參與者或行為主體之間分配的?他們又是如何分工和協調的?
在中國的立法過程中,事實上存在著背離憲法性規定的法定權力的移轉,這不僅發生在專門的立法主體內部(如全國人大的立法權向其常委會或常設的專門委員會轉移,或國務院的立法權向下屬部委或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轉移),更可能發生在立法主體與其他政治、社會勢力之間,特別是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與行政機關、執政黨之間立法權的實際分布。因此本文所討論的立法過程是廣義的,不僅包括立法機構(議會或人大)內的作業和程序,而且涵蓋立法機構決策過程中內外諸勢力之間的正式與非正式的相互作用。
立法過程中的非正式性表現為兩種方式:一種立法機構立法活動過程中“內部”的非正式性,如議會對法案的非正式討論或重要的委員會主席對立法決策的影響,這可能影響到立法決策權在立法機關內各不同機構之間的分布,如所謂的“委員會辦公室支配立法會議廳”[10];另一種與之相對應的是“外部”的非正式性,即在立法過程中立法機關與政黨、行政機關、利益集團之間發生的非法定聯系和非正式規則。威爾遜對美國政體的考察表明,外部的非正式性往往會對政治權力的實際分配產生巨大的、甚至遠遠背離憲法“書面原理”的影響。
在中國這個以成文法為主而立法過程又充斥“黨政法一體化”[11] 等非正式因素的國家,外部的非正式性往往具有決定性意義。過去50年里立法體系經歷了2次摧毀和重建:中共革命成功後宣布廢除舊法制,而後立法通過了《共同綱領》;但不久又通過一次次違反憲法、踐踏公民權的政治運動再次摧毀了法制,直到1978年《憲法》通過後才第2次重建立法體系。在中國的立法過程中真正的權力中心是執政黨,而不是《憲法》或《立法法》所確立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如要考察立法過程中的外部非正式性,其要點就是分析中共、國務院與人大三者之間在立法過程中形成的非正式關系。這種關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中共對立法的超憲法的領導地位;領導人的個人因素對實際立法權在執政黨、人大和國務院之間的分布產生影響[12]。
執政黨的直接介入使中國的立法過程大大覆雜化,憲法所規定的以全國人大為最高權威的立法體制被以黨中央為核心的立法格局所取代,並且由於執政黨一貫偏重行政機關,連依據憲法應受全國人大監督的國務院在立法中的地位也超過人大。這種立法權向執政黨的實際轉移是“超憲法”或“非憲法”的。憲法中提到要堅持中共的領導,但這種“領導”在法律層面卻很難立足,它的貫徹與實施只能依靠宣傳、動員和組織等非法律的政治手段。自80年代初彭真主持人大工作以來歷屆人大領導人都強調中共對立法的領導,其實質是什麽,通過何種途徑實現,與立法權的分布及現存立法格局有何關系,本文第二部份討論這些問題。
本文的第三部份主要分析領導人的個人因素對立法過程的影響。在領導人個人因素起決定性作用的政治中,權力主要依附於人際關系,而不是取決於握有權力者在政治結構中的法定地位。[13] 結果真實權力可能與法定權力脫節:有正式職務的人不一定具有充份行使其法定權力的地位;沒有正式職務的人未必沒有實際權力(如退休後的鄧小平名義上只是“全國橋牌協會”的名譽主席,實際上仍處於重大決策的中心)。改革開放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過程中的影響力不斷增長,黨組織逐步放松了對具體立法事項的控制,這一結果很大程度上取決與領導人的個人因素而不是體制化因素。此外,最高領導人或黨內元老個人的“立法觀”也在相當程度上影響立法決策乃至某一項具體法案的內容。
本文的第四部份將分析中國立法中非正式性的成因。筆者認為,80年代以來立法在中共決策體系中地位的上升,意味著執政黨力圖通過立法這一具高度正式化意義的政治行為,使其政策“合法化”(legalization)甚至取得“合法性”(legitimacy);但立法過程中無處不在的非正式性卻損害了這一努力。在中國的法定立法體系(人大及其常委會)缺乏充份自主性的情況下,立法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無法實現的,因為任何與此相關的改革都勢必觸及黨、政、立法三大部門之間的關系,而這決非人大本身可左右。近20年來中國立法所經歷的制度化、法律化改革仍是現存體制內由執政黨領導的施為;這條路究竟能走多遠、走到什麽程度,同樣也取決於執政黨的意圖和選擇。
二、非正式性之一:中共的超憲法領導
黨與全國人大:誰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
中國的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如果按照這一規定來理解,全國人大就是一切政府權力的唯一來源和歸宿,國家主席、國務院、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中央軍委等一切政府機構的權力,都只能由人大派生出來並必須服從於人大的領導與監督;據此可以認為,全國人大除了擁有最高立法權和建立立法制度的權力之外,還可通過立法活動建立其他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制度並制定一切它認為必要的公共政策,同時具有監督上述所有行政部門及其負責人的權力。然而,憲法同時還規定了中共對整個國家的領導地位,並由此生發出領導各級人大和國務院的“默示權力”。在現實政治中當局用文字上的巧妙解釋掩蓋了憲法規定上的這個邏輯矛盾:在法律上人大是最高權力機關,黨必須遵循人大制定的憲法和法律,人大有權追究政黨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14] 而在實際政治體制中人大必須接受黨的領導[15]。
雖然依照憲法的文字表達來看,表面上存在著“雙重”的立法最高權威,但現實中上述關於人大與黨的關系的辯說之前半部份不具實際意義;並不存在任何能有效監督和約束執政黨的法律或政治機制,所謂的執政黨“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之“必須”也無法體現為一種實實在在的憲法性義務。在現實中只有執政黨才是真正的最高權威;從憲法法理的角度看,黨對立法的領導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是“憲法外的”或“超憲法的”。近年來人大領導人在談到黨和人大或立法的關系時總是強調要“自覺地接受黨的領導”。[16] “自覺”一詞一方面體現了人大在現實中的弱勢地位,如果沒有黨的“領導、重視與支持”,人大就很難開展工作;另一方面又顯現出在法理上難以將憲法明確賦予最高權威地位的全國人大必須“自覺地服從”黨的領導之現狀自圓其說的微妙處境。
長期以來中國政治生活中對法律與政策的關系是這樣解釋的:“法律是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定型化的表現,是把實踐證明比較成熟的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17] 由於事實上所有“國家”的政策都是由黨來決定的,不存在非黨決策的政策,所以這種說法實際上揭示了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之間的關系:法律服從於、跟隨於政策,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成為政策的“影子”,黨擁有對立法的最高權威。但“文革”後黨的文件、指示、決定和命令形式上不再是政策的唯一形式,“黨的政策要經過國家的形式而成為國家的政策”[18],即通過立法這種公共決策的最高形式來表現,這就使立法和法律的地位逐漸得到提升。1980年代中期以後黨的“決策”(policy making)與國家的“立法”(law making)之間的界限已經模糊:“立法”成為“政策”的不可或缺的一部份[19];而越來越多的重要法律或法規的內容實際上是在黨和國家的政策形成過程中才得以明確。正因為立法與決策在形式和內容上交織在一起,所以必須進一步研究立法的決策過程。[20]
黨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在立法過程中的權力分布與角色分工
過去十幾年來中國的立法過程已形成一套十分覆雜的程序,它是一個“多階段、多舞台”的過程。每一部法律都要經過大約5個不同的階段:議程確定;部門間審查;最高領導人同意;全國人大辯論與通過;對作為政策的法律之說明、實施或裁斷。這些階段又分別在3個不同的“舞台”──中共中央、國務院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21]上實現。[22] 整個立法過程包括政策建議的提出、從政策到法律草案的擬訂和法律的通過以及一系列相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出台;而在此背景下的法律制定只是立法過程中一個並不重要的部份[23]。重大立法始於黨中央,終於國務院或其下屬部委;多數立法始於國務院或其下屬部委,經過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又由國務院負責提出實施細節;真正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單獨決策的立法為數很少。
以1985年司法部部長鄒瑜在第6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上對“關於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決議(草案)”所做說明為例,可以清楚地描繪出這個政策及其推動的第一個5年全民普法運動的出台經過:首先是提出建議,“幾年來,胡耀邦、鄧小平、彭真等中央領導同志多次講話強調這個問題”;其次是設定議程,“今年初,中共中央書記處批轉了陳丕顯同志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明確提出爭取用5年左右的時間,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識”;然後是各部門協調(鄒瑜的表述是“提高認識”、“統一思想”),“今年6月,根據彭真委員長的倡議,中央宣傳部和司法部聯合召開了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會議”;接著是政策執行,“11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了中央宣傳部和司法部擬定的《關於向全體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5年規劃》並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具體安排,認真組織實施黨中央這一重要號召”;下一步才是國務院正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24] 其實,還有司法部長未曾提及的最後一環,即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務院的議案作出“關於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決議”。
上述過程充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人大在立法中錯綜覆雜的關系和各自的功能。黨的作用貫徹始終:黨的領導人(可能以個人身份、也可能代表黨中央)先提出建議;再以中共中央文件的形式確定決策過程的議程;黨中央的有關部門(在此案中是宣傳部)再參與部門間的協調和政策(《5年規劃》)的擬訂。國務院則在決策提出後負責部門間協調、《規劃》的擬訂、組織實施以及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人大常委會既非決策的提出單位,也非政策的擬定、實施單位,它只是到決策的最後階段才介入,對結果的影響也最小。這幅圖景雖有其特殊之處,但與一般的實際立法過程相去不遠。它表明現實的立法過程與憲法的規定相反:居於立法過程權力中心的並非《憲法》與《立法法》所確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而是中共中央;行政部門──國務院掌握次要的立法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整個立法過程中處於決策圈子的最外緣。
如果說執政黨在立法中位居人大之上尚可被理解為“超憲法”,那麽國務院在立法中的優先地位則幾乎完全是“非憲法”的。國務院立法功能的膨脹不僅源於管理國家的需要,更發端於長期以來執政黨對行政系統的偏重和對立法機構的輕忽,只有行政系統才擁有大批能擬定法律法規、掌握實際情況的工作機構和人員。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中絕大多數仍由國務院提出立法建議、起草立法法案;由國務院提出、批準的行政性法規也遠多於人大通過的法律數量[25];人大通過的法律頒布後往往還需要由國務院或其下屬部委制定一系列實施細則;這些機構出於部門主義的考慮,擬定實施細則時常僭越其職能權限,甚至直接修改乃至違背已頒布法律的規定[26],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即使頒布了一項法律也並不意味著立法過程的結束,該法律的內容很可能在實施和解釋過程中遇到實質性修改[27]。看起來國務院或其下屬部門更象事實上真正的“立法者”。
黨對立法的介入和領導
中共直接介入立法過程並承擔立法功能,大大改變了立法過程中的權力分布格局,使原本就權限劃分不清、關系界定不明的立法系統更為覆雜。由於憲法對立法機構最高權威的規定與現實運作狀況不一致,中共在立法過程中的實際地位是曖昧的,這暴露出中國政治制度的缺陷所在。這里至少有3個問題值得探討:執政黨的領導如何突破“原則性領導”的約束而成為一種實質性權力?這種非正式的實質性權力通過什麽方式或途徑行使?如何維系這一方式或途徑的合法性?
1. 從“原則性領導”轉變為實質性介入
中共“十三大”明確提出,中共的領導是政治領導,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重大決策的領導和向國家政權機關推薦重要幹部。這一規定比憲法當然具體得多了,但仍缺乏可操作性。新近制定的專門規範立法活動的《立法法》也未對黨領導立法的範圍和方式作任何具體規定。其實並不存在正式的規範中共對立法過程主導方式的法規,黨對立法的領導實際上主要是依照非正式慣例。黨中央並沒有專門領導和協調立法的實體機構,中央政法委員會對立法的幹預也在減弱[28]。長期以來黨直接或間接領導立法的唯一根據就是這樣一個“基本原則”:凡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帶有重大原則性質的法律時事先需報黨中央批準;黨中央就法案的指導思想和重大原則問題把關,不具體過問每一條文。[29]
直到1991年中共中央才在“關於加強對國家立法工作領導的若幹意見”的文件中初步確認了這一原則。中共黨史上這第一份確定全國人大與黨中央的程序性關系的文件[30] 比較詳細地規定了中共中央介入立法的範圍和程序:第一,憲法的修改、重大的政治、經濟、行政方面的法律草案,在提請全國人大審議之前,都須經中共中央政治局(或其常委會)與中央全會審議;其他法定機關提出的修憲議案也需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或全國人大中黨的領導小組報送中共中央審定。第二,政治方面的法律起草前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將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呈報中共中央審批[31]。第三,政治方面的法律和重大經濟、行政方面的法律提交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前,由常委會黨組呈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或其常委會審批。第四,中央對法律起草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凡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起草的法律一律由常委會黨組報中央審批;其他部門起草的法律草案需報全國人大審議的,也由常委會黨組統一報中央審批。[32] 除了“主動”介入立法過程外,中共中央還可應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的“請求”對立法過程產生影響。當黨中央的政策在一些重要問題上不太清楚、因而無法指導某一項具體的立法工作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可通過黨組請求黨中央對該政策作澄清、決定或再肯定。[33]
這一文件使黨在立法過程中的地位和職責在黨內規範化甚至“正式化”了;但它仍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也還是與憲法的相關規定不一致。不過,這個文件證明了一個事實,即執政黨確實領導著全國人大這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並主導著立法過程、承擔著立法功能。黨中央可能不管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某一法案投票表決等程序性過程,但它通過控制決策而決定立什麽法、該法應解決什麽問題、如何解決等等。
2. 各級人大的活動中黨組織的內部聯結與溝通方式
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處於聯結黨中央與人大工作的樞紐地位,中共中央對立法過程的控制主要是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這一黨內的、法律上居於非正式地位的機構實現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由委員長(必定是黨員)、黨內副委員長和秘書長(必須是黨員)組成。名義上,領導人大常委會工作的是委員長會議,所有提交代表大會和常委會的議案都要經它決定,它還可以通過發布委員長會議紀要等方式決定常委會的立法程序、發布常委會人事任免辦法等。[34] 但實際上真正居於領導地位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它與委員長會議的唯一差別在於,黨組不包括黨外副委員長。由於委員長會議只在形式上討論通過黨組已決定的事項,所以不能參與黨組會議的黨外副委員長其實並沒有真正參與決策的權力,他們的地位其實還不如名義上是其幕僚的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重大問題的決策必須經由其黨組向黨中央請示;雖然“人大常委會不須向黨中央請示,但作為人大常委會黨組有這個必要。凡是重大問題,必須由黨委研究的,就應當請示。”[35]
黨組制度是中共創立的重要領導制度之一,其目的是在保證黨在各種非黨組織中的具體領導。[36] 中共的現行黨章規定: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成立黨組,由該領導機關中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組成;黨組的成員不是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而是由批準黨組成立的上級黨委指定並服從它的領導。[37]
中共“十三大”時為了實現“黨政分開”曾提出黨章修正案,取消在政府機關、經濟組織和文化組織中設立黨組的規定;但“十四大”黨章不但恢覆了設立黨組的規定,而且增加了黨組“討論和決定本部門的重大問題”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內容。[38]
黨中央直接向全國人大下命令畢竟是“名不正言不順”的,“在人大常委會,黨組不能對人大常委會下命令”,但黨委可以給國家機關的黨員負責人下命令。“例如,要人大或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個法律,黨委可以命令是黨員的人大常委會主任按黨委的要求去實現。至於這個法律能不能通過,那是你這個黨員的能力問題、工作問題、方法問題。……。執行不了,那就說明你這個黨員能力不行,黨委就可以批評你,還可以處份你。”“作為國家機關的首長,可以不接受黨委的命令;作為黨員,不能不接受黨委的命令。”[39] 雖然各級人大常委會在法律上是該行政區內的最高權力機關,但每個人大常委會都由其黨組領導和控制,而各黨組又歸同一行政區的黨委領導;通過這種領導結構,不僅各級人大常委會的黨組、而且各級人大常委會本身都事實上成了同級黨委的下屬機構,同級黨委可直接向人大常委會黨組發布指示、交辦任務並指導、監督其工作,而黨組則必須自覺地服從同級黨組織的領導,積極向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在人大工作中貫徹黨組織的意圖。當然,各級人大常委會黨組名義上只是本級人大常委會的政治核心,並不能直接對人大常委會發號施令;它們通常根據黨中央或同級黨委的意見或主張,向委員長會議(在全國人大層級)或主任會議(在地方層級)提出工作上的建議,經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討論研究後再正式提交人大常委會通過。近年來人大的實際工作情形也證明,黨中央越來越重視各級人大常委會黨組在聯結人大與同級黨委以及在立法過程中的“把關”與“核心”作用。[40]
借助於黨組這一形式就很容易把法律法規與黨的政策文件連通起來。例如,中共中央可以通過“轉發”或“批轉”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的“意見”或“報告”的方式,迅速、直接地把人大有關的立法變成黨內文件;也能夠以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合發文的形式,把黨內的文件變成對人大工作產生約束力的法定規範。1986年12月8日的“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就是把人大的立法直接轉變成黨內文件的一個案例。該“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於當年11月8日提出,“經中央書記處原則同意”後轉發全黨,對1986年的換屆選舉作了非常“系統”的規定,實質上是解釋和修改了當時的《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文件中包含與當時的《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相沖突的內容),因而它事實上是一項“立法”草案。[41] 而在同期(11月15日至12月2日)召開的第6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上則通過了關於修改《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的上述決定。[42] 此後的12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名發布“關於縣、鄉兩級換屆選舉工作一些問題的緊急通知”,要求當年的選舉“必須堅決按照中辦發(1986)36號文件的精神”(即12月8日的“通知”)辦理,如此就從法律和事實上賦予了中辦(1986)36號文件以法定約束力。
從這一事例中可以看出:第一,法律授予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權力在現實中被轉變成了由其黨組來行使的權力。在上面的例子中,“意見”是以黨組本身的名義擬訂和提出的(並無任何文字表明這是黨組向黨中央“報告”人大常委會的“意見”),而且在人大常委會通過相關法律的修改事項之前,關於這一修改的決定已經報送黨中央批準;換言之,無論人大常委會開會時如何討論,其結果只能有一個,就是必須通過人大常委會黨組及其上級黨中央已決定批準的修法事項。第二,由於在地方上法律的實施事實上是由地方黨組織貫徹組織的,所以只有把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修法事項轉變成黨內文件下達才能及時順利地實行。在上例中,人大通過的修法決定6天之後就以黨中央緊急通知的形式轉發全國,以便在最快時間內部署執行。黨中央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聯合發文雖加快了政策執行進度,但也模糊了黨與人大工作的界線。第三,盡管立法過程確實是黨中央主導指揮的,但形式上要保留法定程序的尊嚴,黨的介入不能在形式上留下痕跡。在上例中,人大常委會黨組把“意見”報送黨中央後,黨中央必須等到人大常委會開會通過這一關於修法的決定後再下發黨的文件。
除了黨組制度以外,執政黨還通過控制黨在立法機關中的成員實現自己的意圖,這就是所謂的黨內督導制度(the whip system)。在西方多黨制國家各政黨常在立法機關中采用這種方法,即由黨的督導員聯系議會中的本黨成員,了解他們對某一法案的投票傾向,並說服和督促他們在投票中與黨的決定保持一致。這種制度是一種內部的、非正式的組織手段,其作用力大小與政黨組織的強弱、政黨領導人對該制度的看法與偏好直接相關。從形式上看中共並未在人大建立“黨內督導制度”;但事實上每次人大開會前人大代表中的中共黨員都要照例集中參加“黨員代表會議”或“過組織生活”,由黨組織傳達黨中央的指示或精神,領會黨中央的立法意圖。中共是依照列寧的建黨模式建立的高度集權的政黨,它強調黨員在政治上對上級的絕對服從,視此為黨紀的核心要求。在人大代表中也是如此:“黨員代表……必須遵守黨的紀律,發言、表決都不能違反黨的方針、政策、決議、指示。”“代表……首先是黨員,不能因為當了代表就可以不遵守黨紀。黨當然不能對所有代表發號施令,但作為黨員,不管你是代表也好,政府組成人員也好,都得按黨的方針政策辦事。”[43] 與西方國家議會黨團松懈的控制力相比,中共的這種組織“動員”要有效得多。80年代以來,由於人大代表自主意識的增強,黨組織對各級人大黨員代表的紀律約束比過去有所松動,但這種松動尚未妨礙黨在立法過程中貫徹其意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從未否決過任何一項黨中央授意的法案,也沒有哪一部法律未得到黨中央的事先批準卻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中通過的。
3. “黨任命幹部的制度”──越過憲法控制人大的重要人事任命
黨組畢竟只是一種黨內的、非正式機制,其地位和作用不能(或沒有)體現在任何規範性法律文件中,甚至在黨內它也不是一級黨的正式組織、而只是一種派出機構。[44] 要使黨對立法的領導合法化(哪怕是間接地合法化),還需要輔之以其他途徑,這是通過“黨任命幹部的制度”(Nomenklatura System)[45]實現的。按照這個制度,黨的組織部門對一系列幹部職位行使任免權、為這些職位準備後備幹部或候選人並安排人事變動的程序。[46] 長期以來它一直是中共控制政治、經濟和文化機構的主要手段:黨控制著各部門、各級政府以及重要社會團體的負責人職位的任命,把經過考察的幹部選派到這些崗位上,從而實現黨對這些部門的合法領導;同時,國家機關和政府部門的主要首長也是同級黨委或黨組的成員,這樣上級黨組織的命令和指示就可以通過這些負責人得到執行。黨對重要職位(如人大負責人)任命權的控制有一套程序,即“選拔、推薦、分配、考核和監督”的制度。[47] 在全國人大中直接由黨中央控制的幹部包括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辦公廳秘書長、副秘書長、黨組主任、副主任及黨組成員、人大常委會委員、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等。[48]
“黨任命幹部的制度”表面上只是一種銓敘制度,但它把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權從人大本身轉移到黨中央手中,結果人大對其負責人的選舉這一憲法賦予的重要權力就為黨所控制,事實上構成了對憲法相應條款的改換。
三、非正式性之二:立法政治的人格化特徵
中國的政治一向具有特殊的、高度人格化特性,政治權威的形成主要不是依靠法律或道德準則,而是依賴於對領導偏好、上下級關系等非正式規則的理解與體會之中;[49] 法律制度、道德秩序都不足以約束官員的行為,政治中的非正式關系、規則的人格化相當盛行;非正式因素在每個政治組織中都發揮作用,越往上越重要,直至最高層政治。[50] 毛時代終結後,由於意識形態的重要性和號召力相對下降,中國的領導人開始越來越多地訴諸正式──合法的形式,試圖藉此獲得合法性,因此開始提高人大在立法和決策過程中的地位並加強立法工作;但傳統的對政治領袖個人魅力的依賴仍然存在,政治中的“造神”風氣一直未曾消失,同時由於意識形態銷蝕、理想匱乏、功利主義流行,政治精英之間的個人聯系越來越成為各人地位穩固的基礎。這都造成了中國政治的人格化特徵。
決定人大地位的個人因素
人格化的權力結構是能自給自足的(self-sufficient),鄧小平及其他黨的元老可以在完全沒有正式權力的同時擁有巨大的非正式的實質性權力;同樣地,一個正式組織可能因為任命了一個強有力的領導人而影響力大增,這就表現為非正式因素對政治結構的影響。80年代初以來全國人大在立法過程中影響力的上升很大程度上與歷任委員長的個人傾向有關,也與80年代中期大批黨內的老幹部“退休”到人大系統有關。[51]
彭真在50年代就擔任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長,屬黨內“元老”,他不但有立法經驗,而且有一些人際關系和個人威望,這些都構成了他的人格化權力的政治基礎。他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期間,由於沒有其他黨、政職務或舞台,所以十分重視全國人大這個機構的工作,在這個舞台上盡力發揮他個人的政治影響力,結果提升了全國人大的地位。而鄧小平對人大的立法工作則並不十分重視[52],在他的心目中,“中央就是黨中央、國務院”[53],而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的全國人大基本上不是一個決策機構,而只是個“制定法律”的機關,只有當打擊刑事犯罪、經濟建設或維護穩定需要運用“法律手段”或“法律武器”的時候,鄧才會提起立法。[54] 鄧的這種態度反而為彭真在全國人大發揮更大作用留下了空間。
彭真極力主張提高人大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他提出,黨對立法的領導只能“管方針、政策和原則問題”,而不應涉及到具體問題(“黨管不了那麽多,也不必管那麽多”)[55]。這一觀點後來成為中共中央和人大實際工作中的一條不成文規則,並寫進了1991年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對國家立法工作領導的若幹意見”的文件。彭真還認為,在全國人大與國務院的關系方面,國務院只是全國人大的執行機關。這雖然只是重覆了憲法的有關條款,但彭可能是第一個比較認真地看待這一憲法條款的人大委員長。6屆人大期間他直接主持修改了憲法,確定了新的立法權限劃分體制(承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憲法地位),從而增強了人大參與立法與決策的能力與效率。在他的任內還加強了人大常委會的組織制度和工作機構建設[56],1983年以前全國人大只有一個專門委員會──民族委員會,而1983年後設立了6個專門委員會和其他機構(如研究室、圖書館、出版社等)。這種職業化和專業化傾向以後又進一步加強。[57]
自從中共“廢除領導幹部職務終身制”後,一些黨內老幹部退休到人大,客觀上也使彭真時期的人大常委會成員成為中共歷史上最強大的隊伍之一(或許只有現在的9屆人大可與之相比),它囊括了至少7名前政治局委員、還有幾十名黨的中央部門和國務院、軍隊系統的部長、副部長級幹部。[58] 這些人都擁有著廣泛的人際關系網、大量的組織性資源和一些政策方面的知識。他們雖然離開了過去在黨或政府內的正式職務,卻仍擁有從屬於自身的人格化權力,並把這種權力帶進了人大常委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人大常委會成員的政治地位。由於1982年的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不能再擔任行政、司法、檢察等機關的職務,這些從行政、黨務、軍隊系統退休下來的高級幹部把全國人大常委會當做自己影響政策、發揮“余熱”的舞台。
在這種背景下,人大內部工作機制的制度化、法律化取得了明顯進展,建立了各種《議事規則》和代表聯系制度;同時人大常委會在人大立法的過程中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人大對立法過程的介入越來越主動,對法案的起草和審查程序也越來越嚴格(從“二審制”改成了“三審制”)。與此相對應,黨中央對立法機關的控制則逐步放松;國務院及其各部越權行使人大的立法權力或擅自改變法律的原則或內容的余地也變得越來越小。
受個人因素影響的立法過程
近20年來鄧小平和彭真對立法模式的影響最大,但他們兩人的看法卻有很大差異。1978年鄧曾講過:“現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夠,因此法律條文開始可以粗一點,逐步完善。有的法規地方可以先搞,然後經過總結提高,制定全國通行的法律。……總之,有比沒有好,快搞比慢搞好”。[59] 這次講話成為此後很長一段時間內指導立法工作的方針,他關於“有比沒有好,快搞比慢搞好”的結論,加上後人總結的“多比少好”,就成了所謂的“三好立法方針”。[60] 改革開放初期的許多法律過於原則化,政策痕跡明顯,或者相互沖突,更有甚者,法律剛頒布就發現必需要修改,這不僅破壞了法律的權威性和穩定性,而且造成立法工作上的浪費。而鄧的這次講話往往就被拿來為上述情形開脫。
如果說鄧注重從經濟和法制建設的緊迫性來規定立法原則的話,彭真對立法的態度則穩重得多。彭更關注法律本身的穩定性和權威性,要求通過制定穩定的法律(以實踐證明是正確的政策為基礎)來樹立法律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61] 這種“經驗立法”的原則與鄧的“三好立法方針”同樣指導著6屆人大以來的立法工作。彭的本意可能是想通過強調法律的權威性來樹立人大的權威性(作為判斷黨和國家的政策是否“正確”的“裁斷人”),而事實上“經驗立法”一說卻極大地限制了人大在立法過程中所處的地位。依據這一原則,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成了理所當然的重大立法的決策者(“議程確定者(agenda-setter)”),負責制定政策並起草絕大多數立法法案;而人大在實質上只是個“議程接受者(agenda-taker)”[62],法案提交到人大審議之前早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及其部委反覆討論並多次修改,人大可發揮的余地非常之少。這或許是人大給世人留下“橡皮圖章”印象的原因之一。
“經驗立法”原則與“三好立法方針”強調的重點不同(甚至相反──一個強調法律的穩定性,一個注重法律制定的快捷和適時),但在實踐中卻產生了部份相同的結果,使人大的立法從屬於黨和國家的政策制定。“經驗立法”使人大制定法律的過程變成對政策的確認與“合法化”,法律成了以另一種形式表達的政策,甚至直接就是政策化的法律;“三好立法方針”的出發點是法律應為現行政策服務,即立法應以政策為導向,政策上需要什麽人大就通過什麽法律。[63] 既然政策都是由中共和國務院制定的,立法從屬於政策的格局就造成全國人大在整個立法過程中的從屬地位,它不但無法成為憲法所規定的“最高權力機關”,甚至連在立法方面與黨中央、國務院“三分天下”都作不到、只能屈居於黨和國務院之後。時至今日,人大的負責人雖已很少再提起“經驗立法”和“三好立法方針”,但立法為國家大政方針服務、應該圍繞經濟建設的需求進行、並以經濟立法為主體的觀點卻流傳下來,並被歷任的人大負責人所重覆。[64]
四、立法過程非正式性的制度根源
立法作為一種決策其最重要的特徵正在於它對正式性的倚重。人數眾多的議會之所以能以全社會的名義協調行動,全仰仗一系列按照憲法或憲政慣例所確定的正式、一貫、覆雜的程序和原則。立法會議(不管是國會、議會還是人民代表大會)中的辯論以及制定法律的程序總是依據嚴格的正式程序[65];而作為立法會議行為結果的成文法所具有的“內在正式性”(the inherent formality of statute law)[66]則決定了成文法在等級、內容、執行、解釋以及程序等問題上都與其他形式的政治決策或規範不同。這種正式性本身就是法律的約束力和權威性之由來。即使在行政立法權大大膨脹的今天,行政機關也需要從立法機關那里獲得對其重要的立法措施的正式認可[67];在政治學者看來,這一程序或許只是一種榮譽性質的巧飾,然而它卻是一項政府政策上升為能以全社會的名義發布並要求普遍服從的法律的必經之路[68];只有這樣,該政策或規範才能獲得法律所應當擁有且能夠擁有的合法性[69]和權威性。
80年代以來,歷經了文革中“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動蕩的中共開始加強法制。到了90年代後期,在“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口號的挾裹之中,立法的優先性和重要性被再次提升,而頒布法律的數量和質量已日益成為當權者對某屆人大會議評價的主要標準。然而,盡管立法越來越成為政府所倚重的政策手段,但中共對法律仍然持純粹工具主義的態度。[70] 決策者對立法的重視在很大程度上緣於這樣一種意識:通過合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法律,是現代政治社會謀求統治合法化(legalization)甚至合法性(legitimacy)[71]的最主要途徑;所以,“黨的政策要經過國家的形式而成為國家的政策”,而“國家的形式”主要就是立法。“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的貫徹實施”,“要把改革和發展的重大決策同立法結合起來”等口號表明,在中共的視界里,“依法治國”的真實含義是加速將其一系列政策、方針、路線法律條文化,以便在實踐中通過對法律條文的援引論證其行動的正當性(乃至正確性),從而方便施政、穩固統治。[72] 實際上中共毫不擔心其在現實中違反法律的任何措施都能在事後通過立法程序而得到合法化;20多年的改革實際上就是一個執政黨不斷違反現行的憲法和法律推行其改革政策的過程,法學界關於改革“良性違憲”的討論便反映了這一點。
然而,體現為法律(或以法律的名義實施)的政策、措施之所以能具備合法性和權威性,與立法本身的高度正式性相關。而中國立法過程中正式性的缺失,恰恰損害了作為立法結果的法律之合法性與權威性,只不過是在統治者的統治外披上了一件法律的外衣,在這種背景下的立法只不過使法律條文“合法化”了,但並未給這些法律帶來具有價值意義的“合法性”。[73] 雖然法律經由立法機關通過、並以全體人民的名義頒布,但無處不在的非正式性卻侵蝕了立法本身的神聖與權威。總體說來,中國立法中的非正式性削弱了中共力圖通過立法使自己的統治取得合法性的努力,不過並未阻礙其合法化的進程。在當下中國的社會情境中,特別是自“依法治國”的方略出台以來,符合現行法律和執政黨政策的“合法”性被有意無意地混同於具有價值意義的“合法性”,而由於漢語中“合法”與“合法性”二者之間的親和力[74],這種混同竟然被大多數人接受了。
當然,立法中展現出來的非正式性只是整個政治現狀的冰山一角而已。中國現存的憲法性文件本身對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等立法主體之間的立法權限的劃分就含糊不清,這使三者之間長期無法明確各自的權限範圍,只能借助於慣例、習慣等非正式規則協調關系;加之實際中還必須體現出黨中央對立法的領導,更是加劇了立法的覆雜性與隨意。中國的立法幾乎是先天的“正式性不足”,又加上後天的缺陷。這種情形反映了中共所面臨的兩難境地:一方面,中共必須體現憲法和法律是“人民”制定的,這個國家的統治者是“人民”,是“人民”在當家作主,它不便直接在憲法或法律中對黨的領導做任何實體性規定,以免有“一黨之法”之嫌;另一方面,當代中國的政治制度和框架是中共一手造就的,為了維系黨的領導和控制,它就要幹預國家的立法過程。
中國的問題不在於執政黨能否介入立法過程;而在於無法用法律的形式來制約、規定這種介入和“領導”。盡管“黨的領導”寫進了憲法,但這只是承認了一個既存事實而已;中共領導地位的合法性來源其實不是或主要不是憲法所賦予的,而是歷史的結果(革命鬥爭的勝利)。因此長期以來對執政黨的監督(憲法與法律的監督、民主黨派的監督、民眾的監督以及黨的自我監督等)與其說是強制性的,不如說是勸導性的,其中蘊涵了極大的道德自律的內容。即使是現在一再強調的憲法或法律的監督,也並非針對執政黨的組織,而只是針對黨員個人的。對中國的執政黨來說,根本不存在使之為自己的決策或立法承擔責任的機制;既然它掌握著巨大的權力,那麽就完全可能用各種方式在正式的立法程序之外對立法過程施加影響,這就是立法過程非正式性的制度性根源。此外,立法過程的非正式性還有現實原因。在當代中國,執政黨的組織遍布天下,其科層化程度甚至比政府系統更高,其組織脈絡延伸得更遠,在沒有政府組織的地方也照樣存在著黨的基層組織[75],有時黨組織執行政策的效能甚至優於政府。
在當代中國的立法過程中,非正式性壓縮了立法程序,加快了立法的進度;但也犧牲了政治合理化和法律化的目標[76],損害了法律本應具有的合法性和權威性,甚而對整個政治制度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而且,它使立法從屬於執政黨的政策、工作重心、領導人變動等,缺乏穩定性和權威性。[77] 在中國不僅存在著黨政不分的現象,也存在著“黨法不分”的現象,這是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改革無法回避的問題,正確處理“黨法關系”不但是中國立法改革的當務之急[78],而且直接關系到鄧小平一再提出和強調的“制度化、法律化”目標的實現。
如果把“制度化、法律化”當成中國立法發展的目標,毫無疑問,這也是一個反對“非正式性”的過程──法律化針對執政黨非憲法性的直接介入立法,制度化則針對立法中人格化因素的影響。就前者而言,執政黨對人大和國務院等機構立法活動的領導沒有任何法定規範的約束,也缺乏任何政黨之外力量的牽制,黨在立法中究竟應該扮演什麽角色、承擔什麽功能,都取決於黨本身的意圖和願望,而不受憲法或法律的約束;就後者而言,立法過程中的角色分工並非經由制度而確立,而是隨著黨、政、人大三個機構負責人所擁有的人格化權力和資源的分布而改變,甚至領導者個人就可以直接對立法議程的確立以及方案的內容提出要求(如鄧小平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影響)。
20多年的實踐證明,鄧小平1978年提出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要求遠未達到,迄今為止的有限進展主要是表現在人大和國務院內部的立法程序方面。各種議事規則的出台的確在很大程度上規範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制定程序;代表聯系制度和監督機制的逐步完善和固定,從另一個方面促進了人大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然而對中國的立法而言,最大的問題並不在立法機關的內部規則上,而是存在於執政黨、國務院和人大三者在立法過程中的作用與關系之中。正是在這最關鍵的一點上,無論是制度化還是法律化,都不盡如人意。人大在立法中應有的最高地位仍未得到充份體現,盡管黨中央對立法的控制力在減弱,與黨中央和國務院相比,人大仍處於最弱的那一方。與此同時,人格化的權力結構仍然存在,並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主宰了黨中央、國務院和人大在立法中權力此起彼伏的狀況。中國立法的非正式性的存在與中共的領導有關,要減少這種非正式性、實現立法的制度化和法律化,還得從改革黨、政、人大三者之間的關系入手。
論“思想政治”
申明民
北京大學政治學博士生
一、思想政治、思想產品和意識形態
二、意識形態政治
結語:意識形態政治的危險性及其結局
在社會主義國家思想政治(politics of thinking)是一個廣為人知的詞匯,思想工作、宣傳工作、政治工作以及宣傳思想工作、政治教育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等概念均屬於這一範疇。它指的是通過對群眾在思想、觀點和情緒方面的引導、控制來鞏固共產黨的政治動員體制。列寧在俄國革命中曾明確提出,要積極從事在政治上教育工人階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他還在全黨建立了從中央到基層、遍布各行業的嚴密的政治教育和宣傳鼓動工作體系。在斯大林時期,蘇聯的政治思想工作的概念進一步明確化了。
實際上,政治思想與思想政治這兩個概念在日常使用中是不加區分的。在中國,思想政治工作這個概念是毛澤東在1951年召開的第1次全國宣傳工作會議上提出來的,但他卻更習慣於政治思想工作的說法[1]。“文革”以後按照鄧小平的語言習慣,政治思想工作這一說法才定格化了。
本文將運用新古典經濟學的方法,從分析思想產品與思想市場的特點入手,建立一個能分析“競爭說服”和“壟斷強制”兩種思想政治的框架,藉以說明投資於某種指導性思想的生產可能是一種比具體的利益政治更節約、有效的統治手段。新古典經濟學的理性選擇或公共選擇理論常被用於解釋政治現象,雖然因追求分析對象的可計量性和確定性而將現實的人及其世界過份簡化以適應其分析體系,但新古典主義經濟學方法的運用也大大推進了人們對思想活動社會化過程的理解。[2] 在本文的結尾筆者將嘗試著提出意識形態政治的假說,並認為它是一種有其合理性卻面臨巨大風險的政治形態。
一、思想政治、思想產品和意識形態
1. 思想政治及思想政治工作
顧名思義,思想政治就是指以思想為對象的政治。那麽,思想是否應成為公共政治介入的領域呢?根據契約論的理解,公共政治領域是由公民個體與公共權力代表通過談判、經公民同意出讓自己的個人權利而形成的;公共權力是私人權利的一種轉化了的集體形式,個人權利與公共權力之間的最優邊界存在於個人出讓某權利與自已行使該權利的邊際效用相等的時候。自17世紀以來西方自由民主政治哲學的最大成就之一便是論證了個人思想權利在任何時候都不得轉讓,這是個人出讓其權利的底線。同時,既然抽象的公共權力只是個人出讓其權利形成的一個虛擬物,它不可能擁有個人所沒有轉讓給它的東西,那麽,從嚴格意義上說,規範的公共權力就是一個沒有意志和思想的東西,並不應存在淩駕於個人之上的思想自主物。若從這種角度來看,政治只調節外在的人類行動的某個方面,社會的思想活動不應是政治調節的對象,則思想政治實乃無稽之談。
然而,歷史是由思維著的人的活動所構成的,思想不可能獨立於政治權力的活動之外;相反,思想會成為權力擴張的有用資源。林德布洛姆也從制度主義的角度指出,說服是社會控制的一個無所不在的形式,在所有社會制度內都是一個中心的和基本的要素(1992,15頁)。如果不僅僅在公共權力的層次上談論政治,而是在較為寬泛的意義上將政治視為對人類活動的一種價值性安排,那麽,可以用思想政治來指稱有關思想活動的政治安排。它有兩種基本類型:一種是自由競爭的安排,一種是壟斷控制的安排。用林德布洛姆的話來說,前者是通過相互說服和討論的形式建立控制,是民主政治的基礎(1992,15頁);而後者是大規模的、集中管理的、滲透了政治灌輸的說服方案(1992,72頁)。後者的特徵是,統治集團為了實現其政治目標、以強制手段為後盾,按照其獨特的政治話語對人們的思想意識施加影響乃至控制的活動。這種意義上的思想政治曾廣泛存在於歐洲中世紀的神權統治時期、中國的儒教統治時期;在法西斯主義居支配地位的國家和美國的麥卡錫時代,在資本主義──帝國主義的外交中,它也是常見的。但其最典型的現代形式則是在社會主義國家,這些國家官方意識形態的獨特性和激進特點為其全面發展提供了土壤。共產黨國家的政治以一個新的世界觀作為理論基礎[3],而如果不能對人實行思想改造,這個世界觀就不可能在社會中占據主導地位,對人實行思想改造就必須借助於思想政治工作的強大力量了。
2. 思想產品的生產和強制推銷的收益
思想產品是一套信息──觀念形態,在現實生活中人人都在生產、傳播和消費它。思想產品效用的基礎是:不同的人根據其稟賦方面的比較優勢選擇謀求權力的最優方式,正如善攻伐者選擇暴力強權一樣,思想家通過其思想來建立話語權力。當一個人被評價為有思想時,實際上是說他能有效地影響他人的思想,能在特定範圍內向別人提供思想產品;那些在做個人選擇時接受了別人思想主張的人就是思想產品的需求者。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處於覆雜的思想產品交換網絡中,人人都具有對思想產品進行加工的能力。由於思想產品不是實在之物,無法客觀計量,而且具有易變性和不確定性,所以思想產品的產權即使在名義上也是難以確定的。使用思想產品這一概念就必須先承認它的模糊性。
思想產品可被分為兩個層次:技術性策略和世界觀。兩者的性質和收益方式是截然不同的,前者的收益主要體現在直接的經濟價值,後者的價值則在政治方面。對前者而言,對思想進行考核的難度是確定思想的經濟收益的基本難題(諾斯,1994,186頁),直到專利制度的出現才解決了這個困難,這一設計通過確立排他性產權的有效方法使思想產品的收益分配制度化了。但世界觀的政治價值的獲取卻是一種完全相反的方法,即必須確保其非排他性(即公共性)。本文所討論的思想產品屬於世界觀範疇,是對世界的建構性看法,因而是公共產品;其消費行為即對該思想產品的信服和依循;生產者向他人提供思想產品的報酬是名望(R),它是消費者(相信思想產品的人)人數(n)的增函數。故思想產品生產者的效用函數可表達為:
U=R(n) (公式1)
這也是思想產品的供給函數。其特點是:思想產品的價值要在消費者的消費過程中才能實現,只要有他人的消費行為,生產者就能獲得效用;消費者支付給生產者的是一種特殊報酬──名望,它是非貨幣形式的,這也意味著生產者提供的思想產品是免費的;生產者提供思想產品所獲得的名望的(政治)價值在於,它是合法性支持的來源,因此生產者為了政治權力會充份提供思想產品。
但在某些情況下,思想產品的生產者還可能謀求超額收益。比如,消費者可能出於激情而願意無約束地增加對某思想產品的消費,從而給思想產品的提供者帶來超常的名望或其他收益;又如,為某種統治權力服務的思想產品可以通過這種權力的實施而給思想產品的提供者帶來物質利益,在存在著高度政治強制的社會里,公眾可能被迫消費某些思想產品並向思想產品的供給者付費。此時,思想產品的供給函數(即供給者的效用函數)就變為:
U=R(n)+C(公式2,C表示超額收益,可能為貨幣形式)
超額收益會導致思想產品的過度供給。共產黨體制下由於禁止其他思想產品的生產和供給,購買和消費其他思想產品要受到懲罰(一種成本),從而使正統的官方思想產品的供給獲得額外收益、特別是經濟收入,這些收入又成為當局從事規模巨大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投資來源,支撐著龐大的思想政治工作體系。
一種思想產品的生產具體適用何種供給函數,取決於“思想市場”的結構,這種結構有競爭與壟斷兩種,分別對應於供給函數(1)和(2)。在“競爭型思想市場”中,由於多個思想產品生產者的競爭,他們只有免費提供思想產品才能實現名望的最大化;若要求消費者分擔生產成本,則因思想產品不產生即期利益,其遠期利益又充滿不確定性,就沒有消費者願意購買,結果生產者的收益就會恒為0。而在“壟斷型思想市場”中,強制性力量禁止任何非正統思想的生產,如有h(h
3. 對意識形態的經濟學認知
意識形態是一組具有內在一致性的思想產品。正如格爾茨(1999,234頁)所指出的,社會科學還沒有發展出真正非價值取向的(nonevaluative)意識形態概念。在政治學領域,意識形態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是臭名昭著的政治標簽。帕森斯認為,意識形態的基本標準是對科學的客觀性的偏離;希爾斯認為,它的最核心內容是,政治應由壓倒其他任何考慮的統一、廣泛的信仰所引導(轉引自格爾茨,1999,236-237頁)。非馬克思主義政治學家普遍認為,意識形態是一種世界觀,但卻與一般價值體系、世界觀和宗教信條形成鮮明的對照,其他類型的解釋框架不具備意識形態的排他性和主宰性。因此,意識形態的特徵在於,它不但是一個並非由理性論證支撐的規定性學說,而且也是一個可以破壞理性論證可能性的方法(丹尼斯.卡瓦納,1992)。意識形態承擔著合法化、社會化、簡單化、整合、管理和行為引導等功能。從其具體功能入手分析,就能理解一定的社會集團或階級是如何生產、引導和消費其意識形態的。在社會學領域,意識形態被賦予更廣泛的心理和文化涵義。以前主流經濟學排斥對意識形態的研究,但實際上卻在說明資源配置和歷史變遷等方面有不少困境,比如對“搭便車”問題就缺乏有效的分析工具(諾斯,1994,49-52頁)。有了諾斯的創造性貢獻,意識形態概念才在新制度主義的名目下逐漸進入新古典主流經濟學的視野。
經濟學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意識形態的:
第一,意識形態是一種信息節約工具,它以世界觀的形式出現從而使決策過程簡化(諾斯,1994,53頁)。林毅夫(1991)也認為,意識形態是減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務費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由於人的理性是有界的,在與他人的交往中如果沒有一種評判標準,就會因成本太高而不可能對周圍世界有確定性認識;意識形態提供了一種簡化的知識標準,幫助人類認識周圍世界;共享同一意識形態的人群會對相似事件作出類似的反應,這種共同知識的形成有助於合作,使達成集體一致同意的交易成本大大減少[4],並形成比較確定的行為模式,從而便於建立行為規則(即制度)。
第二,意識形態服務於人類行為的成本──收益鑒別,Randall Bartlett(1989, 167-189頁)把意識形態的內在約束稱為價值權力,它會定義和改變行為人的偏好。比如,一位售貨員由於忙亂給一顧客多找了錢,除該顧客外無人發現這一點,此時這位顧客的理性選擇是把多找的錢帶走還是退還給售貨員?這就取決於顧客的意識形態觀念,如果他信奉不勞無獲、誠實等倫理規範,那麽帶走多找的錢因會帶來效用損失而對他表現為一種成本。用這種分析方法經濟學就得以說明狹隘的以財富最大化為目標的成本──收益計算可能無法解釋的非物質的理性選擇。諾斯(1994,10-12頁,第5章)正是以此為切入點把意識形態引入他的制度變遷理論、解決了團體行動的悖論:一個人選擇去投票而不是按照狹隘的個人主義行事(搭便車),是因為它接受了投票是公民光榮義務的意識形態;任何一個成功的意識形態必須克服搭便車問題,從而促進一些群體不再按有關成本與收益的簡單的、享樂主義的個人計算行事(1994,59頁)。如果社會普遍信奉的某種意識形態決定性地塑造了社會的榮辱觀、義利觀,那麽這種意識形態就能形成對產權的重要保護和產權界定中的重要機制。中國古代的禮治與德治也強調以意識形態維護產權。
第三,意識形態是人力資本,能影響個人生產和消費虔誠這種商品的影子價格。林毅夫(1991)認為:生產虔誠這種商品的能力尤其依賴個人的意識形態資本;個人的意識形態信念強,他的意識形態資本就比較大,配置到虔誠上的時間之邊際效用高,生產虔誠的影子價格就比較低,他會配置較多的時間來消費虔誠。個人對制度或統治者的虔誠總是不足的,制度或統治者必須向個人購買虔誠這種特殊商品,或通過投資於意識形態而改變民眾個人的虔誠。對統治者而言,使公民個人擁有更大的意識形態資本,就能降低他們生產與消費虔誠的影子價格,從而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增加虔誠的產出率。
經濟學把意識形態分為社會倫理意識形態與國家統治意識形態。前者是自利性個人在社會交往中理性選擇的結果,包括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念。然而個人服從社會倫理意識形態的選擇只是一種道德策略,社會倫理意識形態並不以社會福利總量最大化為目標(Sugden,1986,145頁);一定倫理意識形態下個人的選擇與財富最大化沒有必然的聯系,它有可能是個體理性選擇形成的非理性的群體規範。國家統治意識形態從屬於一定的國家體制,其目的是幫助統治者獲取足夠多的權力潛能,建立起以權力潛能的不平等分配為基礎的權力運用格局。這兩類意識形態都能降低產權的內部控制成本。社會倫理意識形態直接賦予個人道德權利:如果社會中的其他人都遵循某觀念,那麽任一成員就有同樣這麽做的義務,每個人也都有要求他人這麽做的道德權利,即獲得所有人都這麽做所帶來的合作收益的權利。作為統治工具的國家統治意識形態賦予個人一種類似於法律權利的虛擬權利,依照這樣的權利關系的行為會成本較低、凈收益相對較高,因此可能使理性的個人把它轉化為真實的個人權利。
這兩類意識形態的穩定性不同。社會倫理意識形態是社會過程的自然產物,它的形成不需要個人或社會集團去投資。明智的統治者總是努力適應這種倫理意識形態而不試圖用激進的方式改變它,因為這樣的意識形態乃是一個社會存在的根本精神支柱以及合作性社會的聚合機制,其某些內容是不可改變的,某些內容的改變只能采取漸進方式,只有個別革命性思想家和社會改革家才總想改變它。國家統治意識形態則是統治者為了使人們相信其制度的合法性所做的一種投資,它是統治者選擇或構建的,具有較大的易變性。
相應地,兩類意識形態參與社會控制的方式也不同。在人們之間缺乏以互惠性為中心的道德約束的狀態中,社會的存在要求對個人施加強制性的規則約束,這便要求國家能有效地保證秩序,個人求得社會秩序的代價是不得不面對一個擁有絕對權力的強制性國家;相反,在人們的行動符合道德秩序的社會中,社會倫理意識形態把道德規範附加、滲透進個人間的競爭秩序中,社會對政府活動的需求就大大減少。(布坎南,1989,110頁) 統治者往往通過國家統治意識形態而把其個人的信念及判斷推廣至社會全體成員,並以壓倒一切個人利益的公益形式出現。但是,統治者是否真能滿足所有社會成員的個人利益卻是模糊的。一個成功的國家統治意識形態能把社會成員區別對待而不致引起反對,只要這種區別對待可用國家與社會更大利益的道理來證明、解釋或加以合法化。公益性意識形態也是代價較低的一種統治者與選民之間的溝通機制(Kalt and Zupan, 1984)。
在意識形態概念史上,馬克思主義對該概念的定型起了決定性作用(Freeden, 1996, 14頁)。馬克思主義的分析邏輯嚴密,對巨大的社會歷史變動也有某些解釋力,但它過份強調意識形態的權力鬥爭功能而忽視了其他功能,而且理論手段過於粗陋,缺乏心理學分析。[5] 而新古典經濟學理論從自利、機會主義等普遍的個體心理與行為特徵出發,試圖在經濟理性的基礎上建立能說明不同類型意識形態共同具有的功能性特點的普適性理論,但不對具體意識形態的內容做規範辨析,雖然遠非完善,但有助於克服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理論的缺陷。
二、意識形態政治
在任何體制里,社會集團、公民個人和公共權力代表之間都必然存在思想交流,統治集團都試圖形成對其思想主張的社會認同以降低統治成本,意識形態就是可用來形成和維持思想壟斷的最節省、全面的工具,國家在提供公共服務時可以搭售其意識形態。由於思想產品的外部性,意識形態很容易在社會上擴散,欲限制觀念表達自由則成本很高。一定的意識形態還能通過改變個人偏好使人口變得同質化,從而弱化社會中尋求變革的利益動機。[6] 意識形態的穩定性源自以下幾個原因:其一,一個集體中多數人接受了某種意識形態後,往往會視接受此意識形態為符合理性的行為;其二,一個人一旦接受了某種意識形態就不會輕易改變;其三,由於它是典型的公共產品,個別人不容易改變它[7]。因此,一種意識形態在社會上初步建立起來後,後續投資的邊際成本是遞減的,換言之,意識形態投資具有規模收益遞增的優點;而意識形態投資給統治者帶來的收益則具有長期性。可見,意識形態是一種可利用的政治統治工具。在一個人口大國,統治者投資於意識形態要比投資於暴力或用利益收買更節省成本。
1. 意識形態政治:以意識形態為政治控制的主要手段
假如一個政權選擇以意識形態作為政治控制的主要工具,意識形態就被體制化為政治權威最重要的支柱,那麽這種政治就可被稱為意識形態政治。意識形態政治要求有一個“壟斷型思想市場”,但並非所有的“壟斷型思想市場”都對應著意識形態政治。一般而言,專制政治都壟斷思想產品的生產,但只有當這成為政治整合的主要工具時才成為意識形態政治。意識形態政治與依賴暴力和恐怖的統治(如軍政府或極權主義政府)不同,也與通過利益交換及與其類似的所謂“討論和一致同意”方式進行統治的現代西方統治類型不同[8]。在意識形態政治下統治者會對持不同思想主張的人通過強行控制以影響其選擇,即通過訓導制度──大規模的、純粹單向度的說服方式(林德布洛姆,75頁)──使民眾接受統治者及其政權。Schurmann說:在訓導制度中,理性有賴於一種意識形態,它教導個人要“正確”認識社會世界和指導個人決定。雖然訓導制度取決於道德和情感對增強理性的作用,新人創造過程的核心因素仍然是他所受的意識形態教育,它是提高他的覺悟、思想、理解力的水平的一個真正的嘗試。(Schurmann, 1966, Pp.47-53)
意識形態政治的標志不是某種具體的意識形態,而是一種意識形態體制,即以政治權力為指向的意識形態宣傳、灌輸體制,它包括制度化的思想工作機構、方法、藝術、形式和載體(活動、傳媒)。本來,作為觀念的意識形態是認知性的和經驗性的,具有對生活實踐變化的靈活適應性。但在意識形態政治中,意識形態被異化為一種體制,意識形態體制破壞了意識形態觀念面向社會的開放性,致使它喪失了對社會變化的應變能力。
從本質上來看,阻礙社會經濟發展的是意識形態體制而不是某種意識形態觀念。關於東亞模式的爭論一直把焦點放在儒家意識形態與資本主義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上。早先的學者從韋伯的命題中演繹出儒家意識形態阻礙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觀點,但1970年代後東亞儒家文化圈國家的經濟奇跡卻提供了反例(余英時,1992),出現了認識上的悖論。其實,這一悖論源自對東亞模式的誤解,阻礙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不是儒家意識形態觀念而是儒家意識形態體制。儒家意識形態既包含有利於資本主義的內容,也包含不利於資本主義的觀點。在日本、韓國和台灣,儒家學說僅僅是一種曾占主導地位的實用性觀點而已,那里從未有過將儒家學說全面政治化的意識形態體制。[9] 而在中國,專制權力的滲透、修改和禁錮實際上已將儒家學說非思想化了,那種儒教意識形態體制的確是20世紀以前窒息資本主義發展的關鍵之一。杜維明(1992)視之為儒家文化負面成份的實際上就是儒家意識形態體制:道德價值的政治化以及由此造成的唯儀式強制性道德權威、重視權威而排斥群體參與、領導階層將聖王理想化以維護王聖的權力和影響。“五四”之後,雖然儒家意識形態受到猛烈沖擊,但思想上大一統的意識形態體制卻並未改變,而且還被共產黨政權全面接收強化了。
就像暴力型政權依賴龐大的警察隊伍一樣,意識形態政治需要龐大的宣傳思想部門,它是國家機器的核心部份,擁有極其發達的思想教化的政治技術。意識形態體制不僅包括專門的宣傳思想部門,還包括所有的社會組織和宣誓效忠政權的“政治積極分子”[10]。意識形態工作是國家機器日常活動中最重要的一部份,其基本方法是思想教育,它為思想控制披上了溫情脈脈的面紗。思想教育的形式可從原初的神諭等到現代的科學形式的發展,通過采用更符合、尊重人類思想活動規律的方法,借助傳媒技術的發展,依托社會組織化程度的提高,使個人如不接受正統思想就會非常孤立、無助、遭受思想折磨。納粹政權的“謊言重覆一千遍就成了真理”、共產黨政權的“灌輸論”,當代中國宣稱的“思想政治工作無處不在”,就是這方面的典型。這樣意識形態就像一條無形的鏈索,把個人變成了專制者卑賤的思想奴隸。正如林德布洛姆所說:依靠對通訊手段的壟斷,依靠用自己的消息來洗刷公民的頭腦,訓導制度奠立了暴政的基石。(1992,84頁)
歷史上有過保守的和激進的意識形態政治。前者是依靠倫理、習俗統治社會,對習俗的維護是政權合法性的最重要來源。習俗屬於非正式的意識形態,許多長期停滯的貧窮社會即可歸因於倫理、習俗的束縛。激進的意識形態政治則以革命思想引導社會,用革命的意識形態重塑個人的世界觀,其典型代表就是社會主義國家建立的意識形態政治。在這些國家,意識形態鬥爭(思想路線鬥爭)是理解權力鬥爭歷史的基本線索之一。
2. 中國的意識形態政治
從儒家思想占據統治地位的漢代到當代社會主義體制,中國政治是一種典型的意識形態政治。意識形態在社會結構中有3個特點:第一,在國家統治中意識形態工具至關重要,成了立國之本,甚至國家被認為是一定意識形態的體現。自古及今沒有一個統治者可以沒有自己的意識形態霸權卻能建立持久的合法性權威,個人化的意識形態觀點往往是專權者實施統治的最重要工具,也是其施展個人政治抱負的最重要領域;歷史上的賢明統治者的典型形像一直是“內聖外王”,“內聖”即統治者通過代表一定的意識形態而得到合法性;當一個政權的締造者所創之意識形態的統治功能削弱至盡時,這個政權也就行將就木了。第二,意識形態的主要內容基本上是為國家統治服務的,無論是早先的儒家思想還是現今的共產主義,都以治國為目的,卻從未包含對抗世俗國家統治的思想成份。第三,儒家思想為主體的意識形態傾向於把社會倫理意識形態與國家統治意識形態結合為一體,前者要求君子以厚德載物,後者則講究德治。共產主義世界觀教育的本質是政治化的道德教育,以“端正”政治態度為德育的目標。
中國政治的意識形態化特性可以用國家規模來解釋。筆者認為,一個政治體系人口規模越大,意識形態政治降低統治成本的優勢就越明顯,因此是可選擇的統治工具。歷代統治者首先選擇的是法家(秦代),講求強制與術治,但在中國這個大國里這種方法效率不高,只能在有限的範圍內使用。到了西漢時出現了獨尊儒術,這並不僅僅意味著統治者選擇了哪種統治思想,更重要的是它標志著意識形態統治的典型結構開始形成。“外尊儒術、內用黃老”的統治術說明,中國漢代以降的統治者歷來都有效地利用了意識形態作為統治工具。自晚清時傳統意識形態受到挑戰後,政權更叠的歷史也表明,一個政權的興衰與其在重建意識形態方面的成就直接相關。
1949年後共產黨在中國建立了最為嚴格的意識形態政治。一個全能的、涵蓋人們生活各個方面的烏托邦式的官方意識形態是共產黨極權主義統治模式的核心要素(Carl Friedrich and Zbigniew Brzezinski, 1965),所以毛澤東一向高度重視思想政治工作。[11] “文革”期間思想政治工作甚至發展到了唯意志論的地步。
進入後毛澤東時代以來,中共遇到的最大挑戰就是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的衰落,但這並未導致共產黨的意識形態政治模式的任何改變。鄧小平通過肯定毛澤東思想而延緩這種衰落,並以鄧小平理論來應對市場經濟的興起,毛澤東與鄧小平的統治地位分別與巧妙定義的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相對應;江澤民目前正在以他的前代所慣用的手段,推行所謂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並將之與毛思想和鄧理論並列。
與此同時,意識形態政治始終是當局堅持不放的工作重心。1981年“中共中央關於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曾指出:思想政治工作是經濟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線。鄧小平也說:改善黨的領導,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黨的第三代領導集體則提出:越是改革開放,越是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12] 2000年召開的“中央思想政治工作會議”又重提“黨的思想政治工作是經濟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線,是團結全黨和全國各族人民實現黨和國家各項任務的中心環節,是我們黨和社會主義國家的重要政治優勢”。這說明,市場化改革只是沖擊了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本身,使官方意識形態不得不有所修正,但並沒有改變中國的意識形態政治統治模式。
共產黨思想政治工作的立足點,除了“生命線”一說外,還有所謂的“陣地”意識,即不是把民眾視為有權利擁有獨立思想的主體,而是把民眾頭腦中的思想當作一塊政治爭奪戰的“陣地”,把一切背離黨的意識形態的人都視為與黨爭奪群眾基礎。例如,中共領導人最近還表示:“思想文化陣地,馬克思主義、無產階級的思想不去占領,各種非馬克思主義、非無產階級的思想甚至反馬克思主義的思想就會去占領。從上到下的一切思想文化陣地,包括理論、新聞、出版、報刊、小說、詩歌、音樂、繪畫、舞蹈、戲劇、電影、電視、廣播、網絡等等,都應成為我們宣傳科學理論、傳播先進文化、塑造美好心靈的陣地,決不能給違反四項基本原則、違反改革開放政策、違反黨的方針政策的錯誤觀點,以及危害人民特別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東西提供傳播渠道。……各級黨委都要增強陣地意識,切實加強對思想文化陣地的領導。每一個思想文化單位的黨組織都要認真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真正做到守土有責。”[13]
為了改善思想政治工作的技巧,當局甚至把它當做一門“科學”來對待[14],養著一大批專門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的人來總結其中的經驗並出版了大量的書著。因此,中共形成了一套空前發達的思想政治控制技術,包括說服、感化、典型示範、精神激勵、後進轉化、環境熏陶等,這些具體方法都在日常化的思想政治工作中制度化了。[15]
然而,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政治正經歷著不可避免的衰落。首先,共產主義意識形態正在分崩離析,同時幾乎不可能產生任何一種新的具有統治功能的可替代主流意識形態。其次,隨著市場化所產生的社會多元化、“單位”對個人控制的弱化,傳統的思想控制機制日益失靈。再次,在互聯網等新型媒體帶來的信息革命中,不同文化、政體的國家之間民眾交流信息、觀念的機會大大增加,媒體的商業化逐漸淡化著新聞傳播的輿論導向效能,民間的邊緣意識形態開始沖擊官方意識形態。所以,意識形態政治作為一種體制類型將難以維繼,勢必要被取代。
結語:意識形態政治的危險性及其結局
作為一種政治類型,意識形態政治是危險的。首先,在自由的“思想市場”上,個人的思想觀念是可以不斷調整的,其集體結果是為社會的漸進變遷提供了思想基礎。而在意識形態政治中,因為個人的思想不是分散產生的,而是由意識形態集中分配而來的,體現為一種整體性的僵化的思想模式,這就阻礙了社會思想產品以個人為主體的即時調整。最後,當社會的思想變遷不得不來臨時,就只能出現意識形態的整體更替,這是造成破壞性社會革命的重要原因。
其次,意識形態政治不承認個體性思想的合法性,通過給每個人分派意識形態觀點來替代個體性思想,個體性思想的公開表露將使個人付出代價。於是,個人的理性選擇便只能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反對官方意識形態觀點,把個體性思想的表達機會降到最低程度,這實際上是保留、拯救個體性思想的一種策略。其結果是形成了虛假的政治氣氛,公開的意識形態市場只是表演性的,它極大地鼓勵了人們的政治虛偽性。一部份人養成了冷漠的典型政治性格,另一些知識分子則開始發展私下的獨立思想,但這些思想並不能形成健康的政治參與。意識形態政治不但制造了扭曲的社會、扭曲的民眾人格,而且不斷銷解著自身。
再次,意識形態政治耗費了大量經濟資源,對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例如,在中國的意識形態政治中,大量經濟資源被用於生產政治產品(比如政治運動)而非經濟產品,而政治運動往往不能增進經濟效率,結果純粹是對經濟資源的一種浪費;政治運動耗用的經濟資源越多,經濟產品的社會有效生產量就越小。另外,由於很多政治產品的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是政治壓力下的一種強制消費,甚至會產生負效用,因而使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嚴重偏離優化狀態。[16]
最後,意識形態政治強化了壟斷性分利集團的地位,從而制約了經濟發展。根據奧爾森(1993)的觀點,分利集團的結構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直接決定著經濟的增長或停滯,一般地講,分利集團越弱,經濟越能發展。意識形態政治恰恰產生截然相反的結果。
總之,意識形態政治體現了秩序與人類社會其它目標之間的深刻矛盾。它的出現原本是為了解決秩序問題,但由此所導致的秩序卻可能產生長期的消極後果,所以它與現代經濟社會的發展是不相容的。如果一個社會在前現代時期是意識形態政治類型的,那麽為了現代政治與經濟的發展就必須先完成從意識形態政治向個人主義自由秩序的轉型。
中國人的民族主義情結
張祖樺
四川師範學院政治法律系客座教授
一、中國近代以來的民族主義
二、中國“新民族主義”的崛起
三、“健康的民族主義”與“病態的民族主義”
幾年前到美國訪問,正值“炸館事件”發生不久,國內掀起了一輪激烈的反美浪潮和“說不”熱,民族主義情緒隨之迅速提升;與中外友人晤談時局,多認為國內正在重新興起的民族主義和民粹主義兩大思潮值得警惕,搞不好將會嚴重阻礙中國的現代化與民主化。2001年的撞機事件使得中美關系更趨緊張,民眾中的民族主義情愫進一步發酵。直到震驚世界的“911”恐怖襲擊事件發生,幾千無辜的生命慘遭毀滅(遇難者來自86個國家),對這一滅絕人性的惡魔行徑,世界輿論同聲譴責,而在中國卻出現了為數眾多的人群為之叫好。在這一冷酷的事實面前,十分有必要追索其背後潛藏的社會心理原因及其與民族主義思潮的關系。本文以探討中國人的民族主義情結為主要線索,兼論“911”事件後部份國人幸災樂禍的社會心理原因。
一、中國近代以來的民族主義
民族主義(nationalism)是近代從西方傳來的一種社會思潮。它最初發韌於17世紀的西歐;也有人認為民族主義起源於18世紀的英國和法國,以後推廣到整個歐洲,並經過美國的獨立戰爭擴展到美洲,到了20世紀,則風靡到全世界每個國家,其主要標志就是民族國家的興起。
中國古代只有家族、宗族和種族的概念,而沒有民族的概念,中華民族這一概念是晚近才出現在社會話語中。長久以來中國處在相對封閉的地理環境中,依靠黃河、長江和其它內陸河流的澆灌,很早就產生了穩定自足的先進農業文明,自然而然地發展出一種“華夏中心主義”的環宇觀念。中國人一直以為,中國及其周邊對中華文明向化之地即全部世界。直到1840年前後,中國還是以“天朝上國、君臨天下”的態度去面對世界、處理中國與世界的關系。19世紀40年代以後,西方列強紛紛入侵中國。腐敗守舊的清王朝在列強的新式戰法和堅船利炮的攻擊下,屢戰屢敗,不斷割地賠款,國家危機日益深化,被動地卷入了近代化的潮流中。正如香港中文大學的金耀基教授所指出的:中國的巨變並非始於自覺,而是在19世紀末葉西方帝國主義堅船利炮的轟擊下開始的。中國現代化是中國在西方兵臨城下、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劣勢下被逼而起的自強運動,這是中國有史以來所遭受的最大屈辱,過去100年是中國屈辱的世紀。天朝之敗於西夷,是一屈辱;一敗再敗,國將不國,則是大屈辱;敗於西夷,而又必須學於西夷,更是屈辱之至。故而,中國百年來之現代化運動,實為雪恥圖強的運動。[1]
中國近代以來的屈辱史與它所擁有的號稱5,000年輝煌燦爛的古代歷史形成了鮮明對照。這在中國人──無論是普通民眾還是社會精英──的心理上造成了嚴重挫傷和沈重壓力,使國人在情感與行為上很容易趨向極端──從妄自尊大到極度自卑、盲目排外。這一點是西方人難以理解的。我在國外訪問時與許多西方學者交換關於中國民族主義的成因,談到這個情結時他們大都感到困惑不解。[2] 但是,理解這一情結對於認識中國近代民族主義的形成以及中國人對西方國家的感情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今之論者,多將辛亥革命作為中國民族主義的發端,而筆者以為,其實還可追溯至此前10余年發生的義和團運動。1899年至1900年間爆發的義和團運動以貧苦農民、傭工、赤貧無產者等社會底層民眾為主體,打著“扶清滅洋”的旗號,在清政府的暗中支持(實為利用)下,到處焚毀洋教堂,破壞鐵道和電線,攻擊外國傳教士和教徒,直至圍攻北京東交民巷的外國使館,處死德國公使。最後,由於清政府與西方列強相勾結,義和團在八國聯軍的武力進剿下被鎮壓下去了。這一發生在百年前的大規模、跨省域的民眾運動將矛頭直指帝國主義的入侵,明顯具有愛國、反帝的性質,對此後的民間民族主義的勃興起了直接的催生作用,對民族心理形成的影響也是長久的。
但正如陳勤等人指出的,義和團運動的負面意義也是不容忽視的:一是其“扶清滅洋”的口號表明它與清朝專制統治者有著十分覆雜的關系;二是其具有狂亂、盲目、非理性的排外主義色彩;三是其指導思想和意識形態中帶有傳統民間文化特別是戲曲文化與降神附體的民間宗教迷信的濃厚色彩,顯得極為原始。[3] 此論提出的前2種現象至今仍像幽靈一樣,在中華大地和互聯網上到處遊蕩,而第3種現象則在民間仍廣有市場。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滿清帝國的腐朽統治,中華民國於1912年1月1日成立,奠定了民族國家的基本政治架構。革命的主要領袖孫中山早在1903年就師法美國前總統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思想,提出了全新的政治主張──三民主義,其要義之一即民族主義。孫氏提出的民族主義的初始含義主要是反滿,以推翻以滿清貴族為首的專制政權,即所謂“驅逐韃虜、覆興中華”。這主要是為了順應當時的革命需要,但明顯存在著大漢族主義和種族主義的傾向。孫中山後來自己也意識到這一點,在辛亥革命後提出了“五族共和”原則以資補救。他說:國家之本,在於人民。合漢、滿、蒙、回、藏諸地為一國,如合漢、滿、蒙、回、藏諸族為一人。是曰民族之統一。[4] 其後於1920年又加以修正:這五族的名詞很不切當,我們國內何止五族呢?應該把我們中國的所有各民族融合成一個中華民族。[5] 孫中山還在1921年提出了民族自決原則,並將其載入“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孫中山的三民主義為中國民族主義的產生提供了理論基礎,但他的民族主義思想存在著一些嚴重失誤,如將血統當作民族形成的首要因素、混淆了國族與民族的區別、晚年力主“大亞洲主義”等。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列強主持“巴黎和會”,中國在外交上遭到失敗,日本取代德國強行獲得在山東的特權,因而爆發了“五四運動”。為解救中華民族的生存危機,“五四運動”提出了徹底反帝反封建的口號,並主張社會、政治和文化革命,從西方引進“德先生”(民主)與“賽先生”(科學),以喚醒民眾、救亡圖強。“五四運動”是中國近現代史上一次最重要的思想啟蒙和思想解放運動,經此一役國人形成了現代民族意識。如果說“五四運動”主要是民族精英的動員,抗日戰爭則是全民族的總動員。面對日本軍國主義的侵略和亡國的危險,中國這個總體上仍屬前現代的落後農業大國眾志成城,“地無分南北,人無分長幼”,動員起全民的力量,集合起規模空前的數百萬軍隊,與裝備精良的日本侵略軍苦戰8年,最後在世界反法西斯聯盟的有力支持下終於取得了百年來反侵略戰爭的第一次全面勝利。抗日戰爭的勝利極大地提高了中華民族的國際地位,增強了中華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民族主義情結從此得以寄托。[6]
以上對近代以來民族主義的產生和形成之簡要的縱向歷史回溯意在說明,民族主義發生於特定社會歷史情境,其特性與功能或與其它民族相似,但也有源於文化積澱的成份,大致可分為消極性與積極功能兩類。
中國民族主義的消極特性之一即妄自尊大。傳統文化以為中國即天下,乃世界之中心,視其它國家為“蠻夷”“化外”,認定它們應對中國“向化”、朝貢,即所謂“中央之國,四方來儀”。這種文化令國人的潛意識中深藏著天朝情結及妄自尊大心態。孫中山曾指出:中國為世界最古之國,承數千年文化,為東方首出之邦。未與歐美通市以前,中國在亞洲之地位,向無與之匹敵者。即間被外族入寇,如元清兩代僭主中國,然亦不能不奉中國之禮法。而其他四鄰之國,或入貢稱藩,或來朝親善,莫不羨慕中國之文化,而以中國為上邦也。中國亦素自尊大,目無他國,習慣成自然,遂成為孤立之性。[7] 魯迅也一針見血地說過:中國人向來有點自大──只可惜沒有個人的自大,都是合群的愛國的自大。這就是文化競爭失敗之後,不能再見振拔改進的原因。[8] 時至今日,仍有國人堅持認為:中華文明至高無上,可以拯救世界、人類;至於西方的科學發明、民主、法制,則中國古已有之;甚或以為21世紀應是中國的世紀等。
其二為“排外情結”。中國傳統中的文化排外主義與文化自大主義是一對孳生兄弟。表現為以正統自居、閉關自守、孤芳自賞,排斥一切外來事物,蔑視國外先進的東西,抗拒世界主流文明。從義和團運動中可以明顯看到摻雜在愛國主義精神中的這種成份的落後性、反動性和破壞性。[9]
其三可曰國民劣根性。歷經2,000多年專制主義的摧殘,國人的性格中頗多不健康成份,尤其是缺乏同情心、理解心及對公共事務的興趣與熱情,過多考慮私人利益。梁啟超說過:我國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10] 他對國人的私德評價也不高,曾制作一“歷代民德升降表”,顯示國人的私德從春秋至20世紀初總體上趨於下降。[11] 孫中山和陳獨秀亦直斥國人為“一盤散沙”。魯迅對國民自私、愚昧、冷漠的劣根性更是痛心疾首並無情揭露。他指出:中國人是十足的毫無血性的欣賞殘酷的動物。殺頭,有之已屬不幸,但更不幸的是殺頭在中國居然可以當成古董似的,可供看客們玩賞、過癮和作樂,而國民卻樂此不疲,在生命的悲哀處看出快樂和滿足,在頭顱和鮮血中得到娛悅和享受。[12] 國民劣根性植根之深,由“911”恐怖大屠殺後許多國人幸災樂禍即可見一斑。
中國民族主義之消極特性實為中國追求現代化與融入世界文明主流的主要障礙。但它也有一些積極功能。其一是可聚合民族、抵禦外侮。民族主義是強化民族自尊心、自強心和自信心的最有力工具,有助於爭取與維護民族獨立,號召國民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民族主義提倡英雄主義和犧牲精神,可在社會中造就一種奮發向上、團結一心的民族情感和民族凝聚力。當國家面臨外敵入侵時,只有民族主義能很快動員起全民族的各種力量與資源,形成統一的民族意志,同仇敵愾、不怕犧牲、共禦外侮,抗日戰爭即為典範。其二是有助於恢覆和保存豐富而悠久的民族文化傳統,豐富社會的價值資源和文化生活。它在這一傳統因受到長期清洗和毀損而幾近消滅之際[13],主張維護本民族歷史、文化、語言甚至物產上的獨特性。其三是鼓勵民族自強。中國文化中素有“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的精神傳統。近代以來,由於長期經受專制政體的暴虐統治與帝國主義的掠奪,中國積貧積弱,國民生活困苦不堪。廣大民眾及各界精英無不渴望民富國強,振興中華遂成為民族精神之核心,而振興之道是實現現代化則日益成為人們的共識。現代化目標不僅涵蓋工業、農業、國防、科技之現代化,亦包括政治、社會、文化與人的全面現代化。在走向全面現代化的進程中,民族主義比任何其它意識形態具有更大的社會動員力,可有效凝聚民心,充份調動各種社會資源。故而我們應對中國的民族主義秉持理性、清醒的態度,克制其消極性,發揚其積極功能,以促進中國的現代化與民主化。
二、中國“新民族主義”的崛起
2年前在一次國外的學術會議上與會學者指出:90年代以後中國大陸崛起的一波民族主義浪潮與“五四運動”為代表的民族主義浪潮之主題並無多少差別,兩者都是追求富強;但與“五四運動”時期的民族主義相比,新一波民族主義面臨不同的制度文化背景,具有不同的意義,故可將90年代後崛起的民族主義稱為“新民族主義”。與“五四運動”時的民族主義相比,“新民族主義”在內政上顯出保守主義特性;前者對當時的政治經濟體制激烈批判,而後者則對現存體制高度認同,但在國際關系上具有相當之進取性,主張改變現存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要在國際事務中發出不同凡響的聲音,在世界政治舞台上爭取更多的權力和權益,建立一個符合中國民族主義情懷和國家利益的國際新秩序。[14]
目前“新民族主義”並非統一的觀念體系,其內容及成份相當蕪雜,官方與民間的認知也有相當差異。官方的民族主義定位為愛國主義,其主張是,人民既然愛國就應擁護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而在民間則表現為呼喚中國要強大、要反對美國和西方國家主宰世界。近年來知識界有部份人認為,民族主義有排外之嫌,宜以愛國主義代之。在諸多民族主義論調中,最激進的是“說不”派,他們在代表作《中國可以說不》一書中大聲疾呼:我們的青年應擁有這種自豪感,我們要準備打仗。小打不如大打,晚打不如早打。[15] 有人甚至提出,在新的極權主義統治這個世界後,李白詩中那“十步殺一人,千里不留行”的俠客精神乃未來人類的唯一拯救。[16] 不難看出,他們的極端主張與本.拉登和塔利班的“聖戰”理念頗有異曲同工之處。
新民族主義崛起的原因很多,除前述歷史淵源外,筆者以為還有以下幾點。第一是官方意識形態的失敗與重建合法性的需要。對執政長達半個多世紀的中共而言,意識形態乃統治合法性之重要基礎。官方意識形態主要由共產主義、社會主義、集體主義、愛國主義(簡稱共社集愛)4部份組成;共產主義為意識形態正確性之依據,社會主義是階段性理論綱領,集體主義是組織控制的依據和倫理基礎,愛國主義則是凝聚人心的口號和旗幟。它曾在1949年之後的一段時期內鞏固並強化了中共的一黨專政,使廣大民眾包括絕大多數知識分子真心以為“只有共產黨才能救中國”。但中共執政的歷史結果及社會的變遷已宣告這種意識形態的失敗。首先,《共產黨宣言》提出的共產主義宗旨是消滅私有制、剝削和資本主義,但以共產主義理念為統治合法性基礎的中共,如今卻正大力發展私有制、縱容剝削、實行“權貴資本主義”,共產主義理念事實上已棄如敝履。其次,社會主義理念之3大基本特徵(“生產資料公有制”、“計劃經濟”、“各盡所能、按勞分配”)[17]在當下的中國已變得面目全非,民營經濟和私有企業異軍突起並在國民經濟中占有相當比重,計劃經濟已為市場經濟所取代,按勞分配則由按要素分配或按資本份配所取代。蘇聯及東歐的轉型也標志著世界社會主義體系的消亡和20世紀全球性社會主義大試驗的失敗。再次,在目前人們價值觀念嬗變與崇尚個人主義的時代,集體主義也不再被大多數人所奉行。由於意識形態的失敗直接導致信仰和信任危機以及政權的合法性危機,執政黨不得不對官方意識形態修修補補,以繼續維系其合法性。而在“共、社、集”都已失效的現實面前,唯有愛國主義──民族主義還具有相當號召力。所以鼓動愛國主義就成為執政黨修補意識形態的最佳選擇。
以意識形態工具從事社會和政治動員往往采取煽情方式,而煽情的有效手法即制造一種“烏托邦”信念,此乃官方民族主義宣傳的重要特點。不管官方民族主義宣傳所構造的“烏托邦”如何虛幻,只要它能有效地吸引民眾並造成信從者的入魔狀態[18],宣傳者就會樂此不疲地煽動下去。美國康乃爾大學安德生教授(Anderson)認為,通常意義上的官方民族主義,是指國家掌權者因害怕地方分離主義可能瓦解民族國家,而以人為制造出來的民族主義作為維系民族國家整合的意識形態。但中國的官方民族主義與此含義不同,它被稱為愛國主義,主要是指在執政黨的威權統治下抵禦外部勢力的挑戰,以捍衛執政黨及其政權的合法性。因此,中共在各種場合反覆強調“愛國必須愛黨”,這突顯出中國式官方民族主義的性質,它完全服務於執政黨重塑合法性的政治策略。
“新民族主義”的崛起還與傳媒被長期壟斷下的輿論誤導有關。執政黨一向視大眾傳媒為意識形態宣傳工具,並通過其黨務宣傳部門高度壟斷、“嚴防死守”,由此導致了“輿論”的高度一律。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幾乎全部掌控在黨的手中,連互聯網也受到嚴密管制。個別媒體稍稍開放一點就受到嚴厲懲戒,2001年以來已有《南方周末》、《書屋》、《南方都市報》、《信息時報》、《北京青年報》、《國際金融報》、《廣州日報》等一批媒體受到整肅。[19] 這種狀況導致被《憲法》稱為“國家主人”的民眾無法享有最基本的知情權。長期的信息操縱與“輿論導向”可以產生一種社會控制力,使人們的思想和情緒發生偏移。“六四”之後的意識形態宣傳目標是,對內“反資產階級自由化”,對外“防止資本主義和平演變”,並把“愛國主義”教育列為“五熱愛”之首。
所謂的“反自由化及和平演變”所針對的主要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六四”後中國的人權狀況持續惡化,而美國一直堅持人權外交政策,中、美兩國在人權問題上的對立極為尖銳,執政黨把美國視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政治和意識形態上的敵人。盡管出於對美國實力的考慮,中共政權在外交上不敢真正與美國翻臉,但在國內的輿論造勢上卻通過壟斷言論的權力極盡“妖魔化”美國之能事。美國在國內外的每一點失誤或問題都被放大為其制度的缺陷,或誇張為美國對外政策的惡果。中國的主流媒體一直向民眾(特別是年輕一代)灌輸對美國的仇恨,甚至不惜歪曲和捏造歷史,聲稱遠在列強瓜分中國的時代美國就是、而且一直是世界上唯一“亡我之心不死”的超級霸權。這樣就利用制造輿論的力量達到了通過正當組織動員達不到的陰暗目的。[20] 許多跡象表明,執政黨長期操縱輿論、控制信息、強制性灌輸洗腦,已在民間造就出自發性的反美民族情緒;民族振興被人為地與強化政權的權威捆在一起,增強國力軍力與反對美國霸權互為表里,中國正加速向狹隘民族主義和國家主義演變。“911”之後部份國民的歇斯底里發作,正是中共多年的怨婦腔調和仇恨教育、支持或默許無賴國家和伊斯蘭“聖戰”等外交政策、特別是反美仇美的意識形態灌輸、控制“輿論導向”和剝奪民眾知情權等做法所導致的必然惡果。[21]
“新民族主義”的崛起也與中國經濟持續增長和國力增強有關。多年來中國經濟維持了較快的增長,2000年GDP躍居世界第七位,外匯儲備僅次於日本居世界第二位,2001年獲準加入了WTO,還贏得了2008年奧運會的舉辦權。這些指標與事件大大刺激了國人及海外華人的民族自豪感,強化了“大中國情結”。在此背景下,一些知識精英提出了“大中國”構想,以“政治中國”(指擁有國家主權的、有領土界定的中國)為中心,以“經濟中國”(指世界各國的華人經濟、商業紐帶所連接的共同體)為基礎,以“文化中國”(指有儒家文化傳統影響的地區)為外圍,視21世紀為“太平洋的世紀”,而在環太平洋國家中則中國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22]
當然,國內也有學者對“新民族主義”的主張和表現持懷疑態度,並直斥為偽民族主義。例如朱智勇即指出:真正的民族主義應該具有價值層面的信仰與絕對的忠誠,而這種意義上的民族主義在中國其實十分稀缺,至少在漢民族中比較少;國人歷來是非常注重私利與講求現實的,從古到今為了某種價值而忠誠信守者一向不多;在於己無害的情況下,人人都可以表達或渲泄一下民族情緒,一旦出現某種風險的時候,許多人會立即逃之夭夭或噤若寒蟬;而當有某種好處如出國留學、國外定居、外企任職時,則趨之若騖、去無反顧。因此,這種所謂的民族主義是很不可靠和多變的,並沒有多少真實的力量,與其說是“新民族主義”,不如說是偽民族主義。[23] 確實,1990年代以來中國的“托派”(指參加英語托福考試)人數呈直線上升之勢,許多在校學生聲討完美國霸權之後立即投入“托福”考試,千方百計地爭取到美國留學[24];申請到美國和其它西方國家定居的人數也在迅速增加。
王力雄在論述“911”事件時也指出:西方國家不應被中國的民族主義表象所迷惑。當前所謂中國的民族主義只是一種足球流氓式的宣泄──為己方球隊加油助威和起哄辱罵對方球隊而已──沒有真值得世界畏懼的威脅。真正的民族主義是一種信仰,是要像“911”死士那樣為之舍生取義的;而經過百年“翻餅”最終墜入全民逐利的中國,早已失去信仰立足的基礎,起哄時可以個個踴躍,上戰場則會找不到人影。一旦中國進入一個信息開放、言論自由的多元社會,不再受一黨專政的政治煽動和洗腦,中國今日展現在世界面前的不可理喻,很快就會發生變化。中國的民族主義問題不是中國人民的問題,而是中國專制權力的問題。要避免未來中國成為世界的“黃禍”,唯有改變中國的專制權力。[25]
三、“健康的民族主義”與“病態的民族主義”
“911”事件發生後,國內的反映並不都是幸災樂禍的,有一批知識界及其他方面的人士公開發表聲明譴責恐怖主義罪行[26]。國內頗有影響的報刊如《財經》、《南風窗》、《南方周末》等都發表了譴責恐怖主義的文章。[27] 例如,《財經》雜志全體同仁呼籲:面對敵視一切文明一切種族一切社會的邪惡,全世界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會、不同的文明,聯合起來![28] 《南風窗》雜志的國際問題觀察員寫道:恐怖主義不僅挑戰某個政府,更挑戰了人類社會的基本價值觀。今天是美國人,明天可能是俄羅斯人、法國人、埃及人、巴西人、中國人。在無辜的的亡靈面前,恐怖分子的主義和真理顯得非常狹隘、蒼白、野蠻。“911”事件使全世界有了一個明確的共同敵人:恐怖主義。[29] 反觀那些“叫好者”,卻鮮有署真名發表意見的,談事實講道理的也不多,絕大多數是匿名在網上亂罵一氣。這種對壘分明的現象或許昭示著國人的分野。雖然不能肯定雙方營壘中的每個人都是民族主義者,但至少他們都自認為是愛國者。分歧在於何謂愛國?愛什麽國?人權與主權孰先孰後?對自由、民主、正義等基本價值取何態度?
盡管世界上出現了象歐盟、東盟、獨聯體等各種形式的國家聯合的趨勢以及成立全球政府的呼聲,但在可預見的將來,國際社會可能仍將以民族國家為基本單位,因此不同國家的民族情感和民族主義仍將各有所托。既然在全球化與中國走向現代化的背景下,獨特的歷史和當下的局勢令國人的民族情感與民族主義不斷提升,就十分有必要厘清兩種不同性質的民族主義,以便能以一種比較恰當的態度去對待世界。筆者以為,可把民族主義區分為“健康的民族主義”和“病態的民族主義”兩種,兩者之間涇渭分明。
在價值標準方面,“健康的民族主義”會主張人權是第一位的價值,人權高於一切;而主張(國家)主權是第一位的價值、主權高於一切的則屬“病態的民族主義”。在理念取向上,“健康的民族主義”會主張中道、寬容、多元;“病態的民族主義”則主張極端、強制、一元。在對外關系上,“健康的民族主義”會主張和平共處,吸收先進思想與事物,反對恐怖主義;“病態的民族主義”則惟我獨尊,排斥外來事物,同情恐怖主義。在內政事務上,“健康的民族主義”主張人民主權,自由優先,重視民生;“病態的民族主義”則主張國家至上,實行專制,服從強權。當然,對現實的分析比這種概念上的區分要覆雜得多,譬如某些傾向極端民族主義的人也宣稱他們擁護民主,其真心如何倒也不難分辯,只須看他對待國內專制統治與政治權力的態度即可了解。
國內有不少人因長期受輿論宣傳的影響,自覺或不自覺地持有某些“病態民族主義”的觀念,這本身並不可怕,大多數人在擁有知情權後會逐步轉變自己的觀念。危險在於某些具有國家主義和法西斯主義傾向的權勢人物或權勢集團,他們為了實現自己的政治目的,可能煽動和利用民族主義、愛國主義,把本國人民和人類社會引向災難,就象二戰時的德、意、日法西斯一樣。希特勒用來欺騙與奴役德國人民、建造第三帝國、對外侵略擴張、並把全世界引向戰爭和災難的主要工具就是民族社會主義。[30] 納粹黨人也曾提出“民族利益高於個人利益”的口號。希特勒還說:個人是短暫的,民眾是永存的;如果自由主義的世界觀在個人的神化之中必定導致民眾的毀滅,在必要時,民族社會主義則不惜犧牲個人來保護民眾。[31] 意大利法西斯頭目墨索里尼也是用國家、愛國的概念來煸動民族沙文主義的。日本法西斯主義則利用天皇權威和忠君愛國思想推行軍國主義,發動侵略戰爭。朱庭光等編寫的《法西斯體制》一書[32]匯集了國內學者的研究成果,深入闡釋了法西斯體制與民族主義、國家主義的關系,從中可以看到米洛舍維奇、拉登、塔利班及世界上其它極權勢力的影像。“病態的民族主義”一旦被政治狂人操縱就會演變成極端性、惡質化的民族主義──法西斯主義,對人類文明造成毀滅性的後果,20世紀的2次世界大戰已再清楚不過地證明了這一點。“911”恐怖事件再一次提醒全世界愛好和平的人民,一定要對“病態的民族主義”與各種形式的極權主義保持高度警惕!
“健康的民族主義”首先是開放、溫和、理性、尊崇個人自決權的民族主義。它對外強調與其它文明的和平共處,並學習和吸收各種有益的成份充實自己;對內它接受多元的價值和文化,主張鞏固自由民主和法治的制度架構,不致演變為盲目的排外主義。在經濟和文化的國際交流與競爭中,任何國家只有勇敢地打開大門,師人之長、棄己之短,擺脫宗法自然經濟和專制政治的束縛,才能真正富強起來,從而捍衛自己的民族尊嚴。對一個尚未實現現代化的國家來說,英勇反抗外國侵略固然是愛國,維護與外國的和平相處關系、開放自己的國家、促進與外國的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本國的社會進步,同樣體現著崇高的愛國主義精神,而且是更為覆雜和艱巨的任務。[33] 中國100多年來落後挨打的一個重要原因正是奉行專制主義的統治者長期實行閉關鎖國政策。文革後的20多年里中國實行了對外開放政策,學習先進國家的現代化經驗,引進各種稀缺資源,結果是一改“一窮二白”的面貌,使社會經濟發生了巨大變化,國家的綜合實力得到很大提升。對外堅持開放、對內堅持改革、努力發展經濟、實行憲政民主,是古老的中華民族煥發新生與走向現代化的必經之路,舍此別外它途。
“健康的民族主義”還是珍視自由與和平的民族主義。它與“病態的民族主義”的價值觀截然不同,會高度珍視自由與和平的崇高價值,如同匈牙利愛國詩人裴多菲詩中所表達的:“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和平與自由是密不可分的,因為任何形式的暴力在破壞和平的同時也在摧毀自由的基礎,若針對無辜平民使用暴力、剝奪他人的自由與生命,更是不可饒恕的罪行。在當今世界上,恐怖主義與極權主義相互勾結、狼狽為奸,已成為自由與和平的主要敵人,對後者構成了致命威脅;一旦恐怖主義和極權主義者掌握了核武器或生化武器之類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大搞“超限戰”,將給人類社會帶來毀滅性的危險。因此,各國“健康的民族主義”應在維護自由與和平的道義基礎上聯合起來,結成強大的國際力量,共同制止恐怖主義與極權主義對自由與和平的危害。
“健康的民族主義”還是自覺匯入世界主流文明的民族主義。世界主流文明已經歷幾百年的發展,汲取了幾千年人類發展的歷史經驗,決不僅是某一些國家和地區人們智慧的結晶,也是整個人類幾千年發展的積累和結晶。在它的發展過程中,曾經遭遇到一系列挑戰,而對於這種挑戰的回應,大多已以經驗、特別是以制度安排的形式積累起來。在中國進一步發展的過程中,如何建立一種能合理配置資源又具有自我發展動力的經濟體制,如何建立一種以法治精神與法律體系為基本框架的社會生活的運行機制,如何建立一種能有效地管理國家並制衡權力、克制腐敗的憲政民主政治,如何在保證社會總體進步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個人自由,如何建立一種使科學和理性的精神能正常發育和存在的人文環境,面對這一系列任務,迄今為止除了國際社會公認的現代文明以外,還沒有另一種文明能提供更成功的系統經驗和制度框架。如果采取狹隘的民族主義立場,排斥世界主流文明,鼓吹意識形態化的“烏托邦”,顯然是沒有前途的。[34]
中國的民族主義如果被導向健康的、開放的、追求自由民主和現代化的道路,那將是中國與世界的幸運。反之,中國的民族主義若被導向病態的、極端的、惡質化的和法西斯主義的方向,則將是中國與世界的災難,這是再清楚不過的事了。
中國人啊!一定要用心去辨識和選擇。
從“大眾民族主義”看新民粹政治和“後現代犬儒主義”
徐賁
美國加州聖瑪利學院教授
“大眾民族主義”是民粹式民族主義
“大眾民族主義”如何鼓吹“體制外”並反對自由主義主張
“大眾民族主義”的“後現代犬儒主義”特點
“大眾民族主義”是近年來中國出現的一種有別於“國家中心論民族主義”的民族主義思潮。它很重視當前中國民族主義的民眾基礎及其作為體制外現成的公民領域和民主政治空間的價值。這一思潮認為,群眾性民主訴求將是“大眾民族主義”特有的民粹政治色彩。“大眾民族主義”把民族自決權與人民主權直接掛鉤,不僅回避當今中國現存的非民主體制的問題,而且對民主訴求要依托民主體制這個基本的政治自由問題抱不屑一顧的犬儒主義態度。
犬儒主義和民粹主義之間本來就存在著歷史上的淵源關系,二者都崇尚“民間”,都有反智主義傾向。大眾犬儒主義本身就是下層群體在無助無奈的境遇中形成的一種政治態度。犬儒主義作為一種個人對待社會的態度,往往由不信任現有的價值和體制演變為拒絕一切公眾價值和體制。不過一般性犬儒主義與當前中國的大眾犬儒主義有一個重要區別,前者往往采取象征姿態為主的非理性表述,而後者則學會了以後現代相對論政治為其理性表述。這種後現代犬儒主義否定現代民主政治有客觀的衡量標準;它站在民族主義的立場上,把“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主”解釋成現代民主制度已在中國實現。後現代犬儒主義與民粹政治相配合,大大消解了對中國民主化改革迫切性的認知,為當今中國在民主問題上說一套做一套的體制性犬儒主義服務,因此是一種值得注意的新的政治話語動態。
“大眾民族主義”是民粹式民族主義
“大眾民族主義”思潮強調民族意識應以人民而非以國家為依歸,要動員民眾參與到民族主義運動中來,所以與傳承自新權威主義、直接支持國家制度合法性的“國家中心民族主義”有明顯區別。後者支持革命的意識形態並要求延續現存的政治制度;而前者則強調,新興的市場經濟和大眾文化已使舊的革命意識形態失去控制力,中國的政治制度需要根本性變化,要生成允許民眾自由參與的“人民政治”的空間。“大眾民族主義”思潮有“新反帝論”和“大眾公民論”兩種不同觀點,兩者在突出民族主義的民粹政治特性這點上是一致的,但在一些具體觀點上則有所區別。
“新反帝論”強調:民族主義是一種重要的人民經驗,可幫助民眾達到民族自我意識的覺悟;90年代中國民族主義興起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民眾對西方普遍有了清醒的認識;在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甚至官方都對西方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的情況下,民間的民族主義意識成為一種難能可貴的中國在國際關系上重建立腳點的政治基礎──“中國的命運必須掌握在中國人自己手里”[1]。這種由反帝民族主義和民粹主義相結合而形成的觀點運用“中國人”這個概念來陳述它的“民主”理念:“‘民族主義者’所追求的是一個正義的、民主的社會”,其特徵是“人人能過上體面的生活”,“能保衛自己”並“胸襟開闊”,最重要的是,這是一個“由中國人組成的社會”。[2] 在這一陳述里“民主”不需要體制架構和相應的政治文化,而只是一些“善良人民”的籠統願望。這種非體制型民主理想正是反帝民族主義新民粹政治的基本特點。
“大眾公民論”同樣也訴諸於非體制型民主、具民粹主義特點,它認為自由主義知識分子是中國民族主義的唯一敵人,而被官方操縱的大眾媒體則不會壓制民眾的自主思維和認知、相反還是孕育和培植獨立的大眾文化的必不可少的條件。“大眾公民論”不僅象“新反帝論”一樣陳述“中國人”的善良的民主願望,而且進一步強調民族主義對形成新的公民社會意識具有重要貢獻,故以“公民民族主義”自命[3]。這種觀點認為:中國經濟結構的轉變導致“正在萌芽的社會空間(與直接的政治空間相對),它伴隨著正在興起的消費社會和更新的大眾民族主義情緒”;這些社會空間已形成“一個關鍵體制外的新領域”,普通民眾可獨立地利用民族主義來塑造自己的“市民社會”,並發展出“平等、民主、個體主義和社群的新觀念”。[4] 此觀點還認為,90年代中國的民族主義和大眾文化“並不是隨著國家的支持或知識分子參與而出現的。它基本上是在日常生活領域並通過大眾文化的中介而形成的。”[5] “大眾公民論”和“新反帝論”一樣只強調公民參與的民粹性,而不關心民主的制度基礎;但它與“新反帝論”不同,在禮讚民眾的同時更強調動員大眾的公共空間,並把這一空間確定為大眾文化。
“大眾公民論”認為,真正對“大眾民族主義”及其大眾文化的公共空間具威脅的是自由主義知識分子,他們的文化取向是“精英主義”和“普遍主義”(即“西方化”),他們關於民族主義的認識是從現代性話語的狹隘立場出發的;正是現代性話語使這些知識分子成為國家壓制人民的共謀:“在文化研究和意識形態批判領域,自由知識分子往往拒絕面對這樣的事實,那就是他們所描述的現代化乃是國家不可或缺的一個部份。在整個後毛澤東時期,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已經和改革的官僚體制的意識形態結盟,並享有同樣經濟、社會和意識形態特權。在西方和中國廣泛被承認的一個情況是,……現存體制的壓制性基本上來自其確保穩定的決定作用,穩定被認為是經濟現代化的必要前提條件。這就剝去了其關心政治對抗的自由主義外衣,因為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完全支持和參與了國家的規劃。”[6] “大眾公民論”的鼓吹者認為,由於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和國家有共謀關系,他們對中國專制秩序的批判就不過是個幌子;他們所主張的政治文化現代性(人的現代化和民主觀念現代化)和官方主張的經濟科技現代性(四個現代化)並無區別;這些知識分子其實不是國家的批評者,而是它的寵兒,“因為(他們的)普遍現代化的話語在技術官僚的國家,已經找到了自己熱情的聽眾。”[7]
“大眾民族主義”如何鼓吹“體制外”並反對自由主義主張
反自由主義的民粹式民族主義所談的“民主”不僅以訴求於“人民”為特徵,而且舉著“體制外”的旗幟。1989年後在國內政治改革被完全擱置的情況下,民粹式民族主義的“民主論”者試圖先將大眾社會與“民主”概念直接掛鉤,再將此二者等同為一,從而繞過政治民主化問題,在不冒犯當局的前提下來談論他們所謂的“體制外民主”。但他們所幻想的“非體制型民主”或“體制外民主”並不是一條現實出路。
大眾社會本身只能存在於特定的社會政治體制中,即便是民粹主義本身的種種理念也脫不開其所處政治體制環境的影響。例如,墨索里尼的民粹理念是將“無產階級”修正為“無產人民”,他的“反資產階級”號召則以“健康”、“無私”、“全心奉獻”的人民為訴求,以“人民”和“無產階級”為合法性來強調社會全體的同質整一,為其法西斯政治服務。正是由於強調這種整一的“人民性”,限制人民群體內部的批評和異見才成為“合理合法”的極權政府行為。[8] 而美國的民粹傳統則全然不同,19世紀美國“人民黨”提出的社會改革章程和20世紀中葉的“民權運動”及“反越戰運動”之所以能對當時的體制發揮正面作用,是因為美國的民主制度允許居於少數的民眾表達意見。[9]
20世紀中國的民粹主義先後有“平民主義”、“庶民主義”、普及“德謨克拉西”(民主)以及“勞工勞農神聖”等種種版本,最後終於發展出具中國特色的革命民粹主義──“無產階級革命理論”。在據此而建立的現行政治體制下,民間組織和公開活動受到嚴格限制,幾乎不可能建立起民間社會獨立的民主以對抗這一體制,這使民粹式民主運動只能成為遙不可及的夢想。民粹式民族主義論者若堅持把這個夢想假設成現實,無異於承認現存非民主體制的合理性並自動放棄改革這一體制的正當民主要求。
90年代中國出現了社會財富分配嚴重不公、政治權力全面腐敗、百姓無力相抗的局面,因此社會公正和政治自由成為90年代一些自由主義知識分子最關心的問題。在政治上他們主張民主憲政,要求建立民主制度來監督和制衡政府的權力,反對以“人民國家”的名義限制任何個人的基本人權;在經濟上他們強調市場經濟是必要的社會競爭機制之一,但並不認為要建立市場機制就得以放棄社會公正為代價;在社會政策上他們堅持公民權利平等;在文化上他們高度重視公民的自由獨立思想。針對目前存在的種種社會不公正、不平等,這些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強調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改革社會的關鍵是從制度上對政府實行改革,唯一途徑就是實行民主化。這種主張所包含的對民眾的關懷和平等意識是非常明顯的[10],但它也反對重演“文革”式的多數人暴政的所謂“大民主”。這一主張本身屬於基於國情而提出的一種本土策略,並非簡單模仿現代民主政治的話語。
針對這樣的民主政治要求,民粹式民族主義論者一方面譴責它體現了“西方話語”的普遍性,一方面又秉承當局的大眾反智主義和革命民粹主義,對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的主張大加韃伐,指其為“精英主義”。他們因敵視自由主義知識分子而實際上失去了在體制改革問題上原本可以合作的思想盟友。
從上述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主張不難看出,民粹式民族主義與自由主義的分歧其實並不在民眾關懷或平等意識這兩點上;真正的分歧在於如何評估當前中國的基本國情。民粹式民族主義對當下國情的評估是:90年代以來,市場經濟和大眾文化已經改變了一黨專治的意識形態和威權政治體制的統治地位,中國已出現“與直接的政治空間相對”的“社會空間”,從而為民眾的民主參與提供了充份的條件。而上述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對國情的基本評估是:市場機制的引入和大眾文化的生成並未改變官方意識形態和現存政治體制的地位;相反,這種意識形態和政治體制的延續產生了轉型中的“中國特色”,即所謂的“市場經濟”雖然改善了社會成員的物質生活水平,但因權錢勾結而導致嚴重的社會不公,官方意識形態雖然不再禁止所謂的“大眾文化”的出現,但在此意識形態和官方的社會控制下,大眾的不滿和反抗仍然不能轉化成公開的社會要求;只有通過對現存體制的變革才能讓對民眾的關懷和平等意識獲得實際的政治和社會意義,否則,目前的“市場經濟”和“大眾文化”不僅不會自動導向民主政治,反而會成為支持現行威權政治的經濟形態和文化氛圍。
“大眾民族主義”的“後現代犬儒主義”特點
自由主義主張在中國建立現代民主政治並樹立現代民主社會的價值觀,民粹式民族主義論者卻以這一主張的“現代性”為由、以“後現代”觀點為依據,將上述自由主義知識分子指為“官方壓制人民”的共謀。且不說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如何一次又一次地成為官方整肅的對象,單就“現代性”本身的多元分歧就不難看出這一指摘多麽荒唐。現代專制和現代民主雖然同屬“現代”,但它們的理念、價值和實踐卻判然有別,對個人生存狀態的影響更是不可同日而語。討論“現代性”的要義本應在於“分辨現代的恐怖(極權主義),現代的挑戰(首先是相對主義),現代的成就(如自由主義)和現代的夢想(尤其是民主)”。[11] 民粹式民族主義在“現代性”、尤其是現代民主自由問題上曲解中國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的立場,原因不僅僅在於它不了解民主自由體制與威權體制的區別或不了解在威權統治強勢下有必要申張自由主義的道理,根本的原因是它在如何面對威權體制這一重大是非問題上采取了“後現代犬儒主義”立場。
犬儒主義(cynicism)的鼻祖是公元前5到4世紀的底約基尼斯(Diogenes)。他一反當時浮誇繁褥的哲學風氣,以明快的冷嘲熱諷批評了現實社會。為了擺脫塵世物質的羈絆,他生活在一個桶里,雅典人因此稱它為“犬”;他白天在街上點著燈尋找誠實的人,對答應圓他一個心願的馬其頓的阿列山大皇帝說:“請你不要擋我的太陽。”
這種古代犬儒主義與“後現代犬儒主義”判然有別:古代犬儒主義是一種反理論和姿態性的批判,而“後現代犬儒主義”則是一種因過度理論化而失去了批判作用的自說自話。斯洛特底克(Peter Sloterdijk)以kynic專指前者,而以cynic專指後者,他稱“後現代犬儒主義”為“經過啟蒙的錯誤意識”。“後現代犬儒主義”雖受益於現代啟蒙,但卻對啟蒙和緣起於啟蒙的普遍公眾理性完全喪失信心,在不斷的懷疑中失去了社會行動能力;它對基本的公眾政治觀念(如民主和人權)的態度是,既然怎麽解釋都有問題,那麽隨便怎麽解釋也就根本沒有區別。[12] “後現代犬儒主義”以簡單潦草的“不相信”來建立其觀點之合理性,不分辨“現代性”的不同形態和表現而對“現代性”作籠統的否定。
犬儒主義貌似對理性的批判,其實與批判理性有根本區別。古德法勃曾指出,犬儒主義的特徵是,在沒有分辨和明確的選擇標準的情況下對問題作全盤否定。[13] “後現代犬儒主義”的無原則否定是用“後現代理論”(尤其是相對論和話語解構)精致包裝的。然而,理論的精致並不能保證判斷的正確。正如波維斯(Timothy Bewes)所說,“後現代犬儒主義”是一種經過“理論超重”、因過度精致化而麻木的犬儒主義。[14] 在缺乏民主傳統和民主共識的社會里,尤其容易出現隨意解釋民主的情況,也尤其容易出現在民主問題上的兩種犬儒主義:一是利用缺乏民主傳統和對民主共識的脆弱,冒民主之名而行“說一套做一套”的政治機會主義;二是在理論的“象牙塔”里回避對真假民主的判斷。阿倫特稱後一種情況為“判斷的困惑”:“判斷的困惑可以發生在那些有精致思想能力者身上,正如正確的判斷可以由那些並不特別擅長於思想的人做出一樣。”[15]
精致思想者的“判斷的困惑”所表現出來的犬儒主義,可以說在“大眾民族主義”的“民主政治”話語中表現得淋漓盡致。這種話語是在抽空了民眾政治活動的基本社會組織條件的情況下讚美所謂的中國“大眾式民主”的。它認為,個人消費欲念使普通人獲得了自由的個體意志,傳媒文化成為民眾集會的公共空間,文化消費代替了遊行示威式的公眾展示,而電視屏幕則自動把觀眾團結為公民社會的公眾;在這個自由的公眾空間中,購買一本“說不”類的暢銷書就等於參與了一次自由的公民討論,經歷一場體育賽事的集體亢奮就等於參與了一次民眾的共同表決。如此則公民權利和義務界定不明的大眾文化消費者便借助“公民原型民族主義”實現了“平等、民主、個體主義和社群的新觀念”。[16]
體制外民族主義的“大眾民主論”只是近來多種“後現代犬儒主義”論述中的一種。它看上去是在挑戰西方式民主,其實對中國的民主化有害無益。用波維斯的話來說,這種民主意念遊戲把政治相對論無限精致化(因而詭辯化),直至“升華到一個高不可攀、與現實政治脫節的程度”。[17] 這種論調還用扭曲史實的方式對中國的極權和威權政治作了一系列正面解讀:“七、八年一次”的“文革”威脅被說成是七、八年一次的“群眾性民主”;官僚制度的“文山會海”被說成是體現了“議事民主”;極權加封建的奉旨崇拜儀式(“忠字舞”)則被說成是群眾“自由參與”的大眾文化活動。[18] 這些張冠李戴、似是而非的“精致”說法有意無意地在幫助中國現行的權力操作,使得已充滿了謊言的公眾政治領域進一步“假面化”。
公眾生活“假面化”已在中國形成了“體制性犬儒主義”,它表現為謊言的合理合法化和普遍理性的喪失。“體制性犬儒主義”由權力(在上者)型犬儒主義和弱者(在下者)型犬儒主義兩部份組成。“權力型犬儒主義”是官方的話語及行為,其特徵是說一套做一套;它的要害不在於“怎麽說”,而在於“為什麽能這麽說”;權力控制了公眾領域,從而得以用強權規定“真理”,同時迫使人們即使不相信它也必須在公開場合做出相信的樣子;它也可以把不民主的體制和權力運作硬說成是民主的。“弱者型犬儒主義”即受制的大眾的反應,表現為對政治的冷漠和對現實改革的失望,並由此轉化為對現實無可奈何的接受。而“後現代犬儒主義”則正以“獨立”知識分子話語的形式成為“體制性犬儒主義”的一個組成部份。“大眾民族主義”禮讚大眾消費文化及其所謂的“民主”作用,協調了權力型和弱者型兩種犬儒主義之間原本有所抵觸的關系,使二者在接受現實秩序這一點上更趨一致。它一面幫助權勢者論證“中國式民主”的合理性,一面勸說被統治者把大眾文化中的消費自由和權利想象成公民所應有的一切自由和權利而心滿意足。這種協調作用或許不能完全把被統治者對政治現實原本無可奈何的接受轉化為心甘情願的接受;但它的後現代犬儒主義特徵正在成為當前中國的體制性犬儒主義的一部份,這已是不爭的事實。
90年代自由主義思想在中國的覆興
李蔚欣
中國大陸政治學者
自由主義興起的機緣
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
人權與主權
對制度的評價與選擇
關於平等與自由
間接民主與直接民主
90年代中期自由主義思想開始在中國覆興,但很快就遭到毫無政改誠意的官方的打壓,但這一思潮卻始終未被壓垮,這在中共的整個統治史上也是個異數。當前中國的思潮大概可包括威權主義、文化保守主義、狹隘民族主義、新老左派和自由主義,前4種思潮的界限並不容易劃清,惟獨自由主義與它們有比較明確的界限,因而遭到了前4種思潮提倡者的圍攻。在對自由主義的圍攻中,打著民間知識分子旗號出現的新左派最為活躍,而且往往還加上了學術包裝,因此一些自由主義知識分子也主要以新左派為論戰對象。
自由派在中國大陸所能利用的陣地很有限。劉軍寧被趕出中國社科院之前曾通過三聯書店出版過幾期《公共論叢》,這是自由主義者的一個短暫的陣地。而在報刊方面則只有2001年6月編輯部大改組前的《南方周末》和《書屋》,還有《天涯》難得的一角。[1] 其他的陣地便只有一些民辦網站了,其中《思想的境界》開辦一年多後便被扼殺,現在以發表自由主義思想為主的個人網站已寥寥無幾。而新左派能夠利用的陣地卻十分龐大,從《讀書》雜志到各級官方刊物,實可謂人多勢眾。盡管自由派處於少數地位,但一些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對中國當前問題的實質作出了深刻而中肯的分析,那些可及時得到外部資訊、真正有主見的知識界人士對這一立場往往比較讚賞。當今的世界政治經濟格局明顯有利於自由民主主義,中國也還將繼續開放,國人對專制主義普遍不滿,這種時代潮流是對自由派不屈不撓的思想抗爭的最大安慰。
自由主義興起的機緣
中國的自由主義曾在20世紀初的“新文化運動”中興盛一時,以胡適為首的自由派所倡導的自由主義盡管從未成為政治思想的主流,但在大陸和台灣的政治演變中也起了一定作用。中共執政之始,毛澤東便以潑婦罵街的方式大批胡適及其自由主義思想,盡管儲安平等前朝尚能容忍的自由主義者在1957年的“陽謀”式“百花齊放”時期提出過自由主義的政治訴求,但這些自由派隨即被一網打盡,此後再也無人敢以自由主義者自居。甚至在1979年有點“非毛化”的“思想解放運動”中,也無人敢以這一西方的現代主流思想為旗幟。直到“六四”鎮壓發生7、8年之後,自由主義才公開亮相、登堂入室。
1995年4月底在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召開的“文化中國:轉型期思潮及流派”研討會上,海外的新左派與自由派先開始交鋒。1997年11月《南方周末》大版刊登了評介剛去世的自由主義學者伯林的文章,這可以被視為當代中國自由主義者亮相的標志。接著在圍繞著顧準、陳寅恪和王小波這3個人物的討論中,自由主義擠出了夾縫,調門由小到大。人們重新評價陳寅恪這位長期受壓制、不能公開表達自己思想的史學家,發覺其文化保守主義的內涵其實是自由主義。中國的自由主義者正是以這種獨特的方式,通過對這3人的評價傳播了自由主義理念。李慎之認為,顧準“放棄的是專制主義,追求的是自由主義……在已經到世紀末的今天,反觀世紀初從辛亥革命特別是五四運動以來中國仁人志士真正追求的主流思想,始終是自由主義,雖然它在一定時期為激進主義所掩蓋。中國的近代史,其實是一部自由主義理想屢遭挫折的歷史。然而,九曲黃河終歸大海,顧準的覺悟已經預示了這一點。”[2] 隨後,劉軍寧1998年為北大百年校慶編輯出版的《北大傳統與近代中國》一書進一步突顯了北大的自由主義傳統。李慎之再次指出:“世界經過工業化以來兩三百年的比較和選擇,中國尤其經過了一百多年來的人類歷史上規模最大的試驗,已經有足夠的理由證明,自由主義是最好的、最具普遍性的價值。發軔於北京大學的自由主義傳統在今天的覆興,一定會把一個自由的中國帶入一個全球化的世界,而且為世界造福爭光。”[3]
1997年國內思想界圍繞著自由主義開始爭論。先是《天涯》雜志發表了汪暉的思想雜記,批評中國的所謂“新啟蒙主義”(即自由主義)忽視世界資本主義的消極影響並排斥直接民主。他認為,“在跨國資本主義時代,‘新啟蒙主義’的批判視野局限於民族國家內部的社會政治事務,特別是國家行為;對內,它沒有及時地把對國家專制的批判轉向在資本主義市場形成過程中國家──社會的覆雜關系的分析,從而不能深入剖析市場條件下國家行為的變化;對外,它未能深刻理解中國的問題已經同時是世界資本主義市場中的問題”;因此,“它在一個短暫的歷史時期內由一種富於激情的批判思想轉化為當代中國資本主義的先聲。”[4]。一年後《天涯》雜志又發表了韓毓海的長文,他公開激烈地批評中國自由主義者的觀點,認為今天中國的知識界撇開許多緊要問題如民主、資本、腐敗、利益分化等,獨獨高揚起“自由主義”的大旗,這種立場的選擇並非偶然;因為今天具有特殊利益者的確要求更多的“自由”,而廣大人群卻要求有發言的場所和表達自己聲音的方式──“民主”[5]。他把當代中國的“自由主義者”說成是站在特殊利益者一邊、要保護的是這個利益群體,而新左派則似乎是在為民請命。
自由主義者在回應中進一步闡述了自己的原則立場。朱學勤指出:“(自由主義)首先是一種學理,然後是一種現實要求。它的哲學觀是經驗主義,與先驗主義相對而立;它的歷史觀是試錯演進理論,與各種形式的歷史決定論相對而立;它的變革觀是漸進主義的擴展演化,與激進主義的人為建構相對而立。它在經濟上要求市場機制,與計劃體制相對而立;它在政治上要求代議制民主和憲政法治,既反對個人或少數人專制,也反對多數人以‘公意’的名義實行群眾專政;在倫理上它要求保障個人價值,認為各種價值化約到最後,個人不能化約,不能被犧牲為任何抽象目的的工具。”[6] 徐友漁認為:“不論從中國和歐美的歷史看,還是從左派思潮的內涵看,左派與自由主義的對立是根本性的,它對自由主義(即它認為的資本主義意識形態)的敵視與攻擊從來都超過對極權主義的批評(想一想左派對斯大林主義的默認或辯護,比較一下自由主義和左派對法西斯的揭露與批判,再看看在今日中國二者對文化大革命和毛澤東晚期極左路線的態度)。在90年代後期的中國,當人們在政治體制改革這個大題目下作文章時,新左派的唯一攻擊目標就是自由主義。當然,和歷史上一樣,自由主義會在回應時認真考慮對方的觀點,修改完善自己的立場。”[7]
自由派剛在官方話語體系的夾縫中爭取了一點言說權,便遭到那些以“民間知識分子”自居、實為官方意識形態辯護士的新左派們的圍攻,可謂“腹背受敵、左沖右突、好不艱難”。雙方的分歧涉及中國政治和社會幾乎所有重要的方面,也涉及基本的哲學觀點。這場爭論主要圍繞著如何看待個人權利與集體主義取向、對共產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體制的評價、全球化和民族主義的對立、市場經濟下的社會公正問題、自由和民主或間接民主與直接民主等問題,下面分別展開說明。
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
中國的自由主義者重新提出了個人主義這一被共產主義意識形態貶入地獄的基本價值觀。他們重申個人自由的優先性,認為構成一個社會的基本單位是個人,無論在發生學還是本體論的意義上,個人都是優先的;盡管社會關系的影響在個人身上清晰可見,但在相同環境中人格與個性的歧異證明了個人主體性和獨特性的存在;從此意義上說,自由首先是個人的,其次才構成集體和國家的自由,但這後一類自由仍然以個人自由為前提;一個社會的大多數個人若得不到基本的自由,則其集體的“自由”便成了一紙空文;反之,一個專制社會看起來在對外交往中十分“自由”,但卻不尊重社會的大部份成員的基本自由和人權,這種所謂的“國家自由”不僅是虛假的,而且是危險的。 自由主義者強調,保護個人財產是保障個人自由的先決條件,所以他們呼籲通過修改憲法和推進法治來保障私有產權的神聖性;此外,對個人自由的最大威脅往往來自政府,因此要通過憲政和法治實現權力機構之間的制衡;一個社會的大部份財產若高度集中於政府之手,那會為專制主義提供堅實的基礎,因而必須通過社會與政府的分離、資本與權力的分離來避免哈耶克所強調的那種全面奴役制的現實威脅。徐友漁在“重提自由主義”一文中指出:“自由主義的核心就是對個人價值和尊嚴的肯定,對個人權利和利益的尊重與保護。對自由主義的深入理解,勢必要與中國新舊傳統中壓抑個性、唯國家和集體的觀念決裂,劃清個人主義和為我主義、自私自利的界限。中國老一代自由主義的代表胡適曾大聲疾呼,倡導一種健全的個人主義,鼓勵人們大膽宣言:世上最強有力的人就是那最孤立的人。他教育青年說:‘把自己鑄成武器,方才可以希望有益於社會。真實的為我,便是最有益的為人。把自己鑄造成了獨立的人格,你們自然會不知足,不滿意於現狀,敢說老實話,敢攻擊社會上的腐敗情形。’”[8]
重提個人主義必然要重新認識和評價胡適這位20世紀中國自由主義的傑出代表。中國年輕的激進文人說胡適在革命與反革命的鬥爭中站在蔣介石反動派一邊,並以此證明自由主義者往往維護現存統治秩序,因而內在地包含著通向專制、獨裁之路。自由主義者在爭辯中指出,比較一下胡適與郭沫若便可發現自由主義者與左派文人之間的根本區別。自由主義是所有思想傾向中與極權主義最為對立的。胡適直到晚年都未放棄個人思想自由的主張,保持了思想上的相對獨立性;他和其他自由主義者並無支持獨裁之意,而是“兩害相權取其輕”,並隨時保留對專制制度的批評權;他一生致力於民主政治的建設,捍衛人權、法治、思想自由等基本原則,為爭取人權、對政府的批評權和民主自由而不懈努力。相反,郭沫若等左派文人則完全放棄了自己的獨立人格和政治立場,拋棄了起碼的批評意識和批評權利,盡管他內心中也許會有某種痛苦,但充當專制主義的積極傳聲筒卻不遺余力。另一位自由主義報人儲安平關於兩種制度下“自由有與無”還是“多與少”的著名評論,更可為此種比較作一經典性說明。
人權與主權
自“六四”事件以來,長期奉為官方意識形態的馬列主義逐漸失去了誘惑力,中共為營造合法性,大力強化“反帝反霸權”的宣傳,同時一反以往打壓傳統文化的立場,大談傳統文化的價值,甚至一再提升尊孔祭孔的規格。新左派則趁機以愛國主義者和民族主義者的面貌,公開抨擊自由派的“賣國行徑”。他們利用科索沃戰爭中美國飛機轟炸中國駐南斯拉夫使館事件掀起了對自由主義者的口誅筆伐,把自由派的暫時低調嘲笑為“集體患了失語癥”。在國外的新左派則利用他們所主持的網站或討論區,對自由主義者竭盡攻擊謾罵之能事。他們依照官方定的調子,把美國的“人道主義幹涉”立場定性為霸權主義和強盜行徑,全然不顧此事的緣由乃在於米洛舍維奇所犯下的屠殺阿族民眾的罪行。[9]
針對90年代中期出現的所謂“說不”熱,自由主義者一再警告要防止左傾排外和盲目反西方的情緒重演。他們主張要分清兩種不同的愛國主義:一種是狹隘、本能、非理性的甚至是封建宗法的愛國主義;另一種是普遍的、反思的、理性的和現代化的愛國主義。他們強調,理性地愛國才是真正的愛國;國人以往吃盲目愛國的苦頭實在是夠多的了,不要讓盲目煽情的口號淹沒了自己的理智,中國不能與流氓國家為伍;在判斷國際國內事務時要有獨立於官方宣傳的判斷,要有一些人類共同認可的客觀標準,否則中國和中國人就難以成為國際社會里值得信賴的成員。針對“炸館”事件,他們提醒人們注意,是科索沃的人權災難在前,北約警告多時無效而轟炸於後;同時並沒有充足的理由證明對中國大使館的轟炸是美國高層決策者有意所為。
自由主義者從來認為,人權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個人權利,族權乃派生於人權,它不等於人權,更不能取代人權;沒有個人的人權,族權也是空的,當國民的人權備受踐踏時,民眾的族權常常被為政者用來維護其專制權力;一個民族的強大和不受外族欺辱當然是好事,但不能借口維護族權而否定和抹殺人權的基本意義和重要性;任何一個侵犯人權的政府都應受到國際社會的譴責和制約,這樣才能形成普遍正義和保障人權的國際環境,所有的政府都不能以族權為擋箭牌,無視公民的生命、生存、自由和財產等權利。
雖然新左派竭力攻擊自由主義者,對米洛舍維奇寄予無限同情,但很快米氏就被本國人民用民主選舉趕下了台,並被聯合國送上了國際法庭,受到了正義的審判,於是新左派們便“集體患了失語癥”。民主自由在南斯拉夫的勝利給中國的自由主義者以鼓舞,至少印證了他們在科索沃問題上的立場是合理正確的、順應了世界進步力量的要求,同時也反襯出新左派的民族主義之狹隘與膚淺。在評價美國的對外政策時,自由派主張就個案具體分析,只要其政策在總體上有利於改善當事國人民的人權和社會進步,就應該支持;而不讚成那種從狹隘民族主義立場出發、為反對而反對的做法,因為那樣可能會站到侵害人權的不義者一邊。對米洛舍維奇的態度即為一例。
與主權問題密切相關,全球化也是自由派與新左派爭論的一個主題。在這個問題上新左派引用西方左翼和激進勢力對全球化的抗議來支持自己的立場。在他們看來,90年代以來中國在經濟領域迅速加入全球化進程,西方左派的批判理論中對資本主義醜惡的描繪已成為中國現實;因此需要揭示“全球化”背後所掩蓋的不平等關系,抵制外來資本主義及跨國公司的入侵,維護民族的權利和利益。
而自由派則堅持認為,跨國公司或許會對民族經濟造成某些不利影響,但全球化決不只是負面的,至少它給中國經濟帶來了一些新的活力,同時還沖擊著抗拒變革的、專制的、封閉落後的舊文化和舊習慣。整個中國的近現代史中充滿了對外國特別是西方文化的誤解和仇恨,雖然這與帝國主義入侵給國人帶來的恥辱有關,但中國文化傳統中也存在著義和團那樣的盲目排外、維持落後的愚昧心態。李慎之指出,19世紀以來因為遭到外國侵略而義憤填膺的中國人的民族主義很容易成為專制主義的支持力量;因為中國人民歷來是講究“夷夏之辨”的,又歷來不重視專制與民主的區別;他們對愛國還是賣國的敏感程度要比對專制還是民主的敏感程度高出萬倍。[10]
自由派強調,在現代世界史中,堅持政治民主、經濟自由的國家,基本上都遵循幾個公認的國際標準,如尊重公民的政治和經濟權利、維護法治、講究信譽、效率優先等,對中國而言這些標準是加入全球化過程中最有價值的方面,有利於打破傳統的裙帶關系、低效率、因循守舊的陋習。所以,接受國際人權公約和法律準則,具有相當積極的意義。即便把全球化理解為資本主義化,也並非什麽大逆不道。今天的資本主義已不再是“洪水猛獸”,它既不同於馬克思所猛烈抨擊的那種舊式資本主義,也不同於兩次大戰時期的形像,而是經過了相當的改良、革新和政治發展才演進到今天的這種具有政治民主、法治化、經濟開放、具有社會福利保障和文化多元開放的體系。全球化不只是跨國公司的大舉擴張,也包括政治、經濟和文化體系的國際化。資本主義固然不是完美的,但它是一個不斷自我改革和更新的開放體系,比一切封閉體系更有生命力。所以,自由派主張以理性的態度處理與外國及外來文化的關系。
對制度的評價與選擇
這場爭論必然涉及中國的共產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體制的性質問題。自由派認為,這場革命脫離了世界文明的主流即自由與民主的方向,而改革開放則是在經濟和文化領域向此主流回歸。他們主張清算極左路線和政策給國人所造成的危害,重新審視從“十月革命”、“五四運動”到“文化大革命”等重大歷史事件,學會吸取歷史的教訓。新左派則批評這是“頑固地堅持冷戰思維”。例如,甘陽宣稱要“拒絕以所有這些(自由主義)為名否定辛亥革命以來的20世紀中國革命史和五四以來的中國現代史”;他反對否定俄國的“十月革命”,理由是這場革命屬於歷史的必然
[11]。他實際上套用了黑格爾式的“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所謂“必然性”邏輯,把凡是已經發生的事物一概解釋為合理、必然的,從而豁免了悲劇制造者的歷史責任;至於民眾為這類歷史過程所付出的犧牲,如大批知識分子、工商業者等所受的數十年殘酷迫害,人民公社政策造成的數千萬農民餓死等慘狀,他卻用“代價說”把眾多歷史罪惡輕巧地遮蓋了起來。顯然,新左派為這些引起國人無限感慨和悲情的重大歷史事件的辯護是蒼白無力的,與人類歷史的進程背道而馳。
整個20世紀下半葉的世界文明史便是清算從納粹、法西斯到前蘇聯東歐共產黨國家和東方專制主義侵犯人權暴行的歷史,自由民主主義在這一歷史進程中取得了重大勝利。中國的自由主義者順應了這一歷史大趨勢,認為冷戰的是非一定要講清楚;事實證明,以前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在歷史上留下了經濟政策、政治導向、人權狀況等一系列惡劣紀錄,而中國當時不幸地站在了錯誤的一方。如果今天還要繼續堅持這一錯誤,拒絕作深刻的歷史反省,那就很難避免重蹈蘇聯東歐的歷史覆轍。若比較現實的資本主義和自封為“社會主義”的那些實踐,無論是在經濟民主還是在政治民主方面,發達的資本主義都占據很大的優勢,即便是那里所謂勞動人民的民主權利和社會福利也比“社會主義”國家好得多。直到今天中國廣大工人農民所享受的政治和經濟權利也不能與西方任何一個資本主義國家的同類人相比:中國的民眾既不能投票選舉總理或主席,也無權成立自己的工會和農會,甚至連練一點氣功或向基層政府表示一點不滿,都會面臨殘酷鎮壓;至於廣大下崗工人和被沈重的稅費負擔壓得喘不過氣的農民,則不但政治上沒有任何權利,連所謂的生存權都難保。海內外的新左派們只會在空洞的理論口號中大談所謂全面民主的、完美無缺的社會主義烏托邦,他們何曾真誠地為這些下層人民的苦難批評過權勢集團及其堅持的制度?
關於平等與自由
幾個世紀以來人類對平等的烏托邦的追求從來就未達到或實現過真正的平等。而現代社會里所有在人人平等的烏托邦口號下建立的制度都不過是官僚掌控一切的全能主義體系,在這些國家里嚴格的等級制和官僚統治把人民置於毫無自由的境地,更談不上與官僚集團之間有什麽平等。中國在“文化大革命”時期曾高喊平等的口號,實際上從“偉大領袖”到各級掌權者從來都享有毫無監督的特權生活,侵吞著有限的社會資源。
今天的新左派故意忽視這些史實,他們舉著“平等”的空洞口號,一面幻想著這種等級制、特權制里的“平等”因素,一面指責自由主義者只鼓吹市場競爭而否定平等和公正、是以自由壓制平等,似乎只有新左派才是社會平等的忠實捍衛者。新左派說,自由主義的主張表明,少數知識分子只關心自己的言論自由,卻不關心勞動群眾的疾苦;新左派們往往把今天中國的社會不公、不平等問題歸結為市場經濟及全球化的惡果,故意回避對權貴集團的制度根基的批判,從而把貪污腐敗、化公為私、國有資產流失和兩極分化加劇等現象曲解為市場機制本身的弊端;他們認為,當今中國的“社會病”是重蹈西方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的“市場病”,現在的任務是加強國家的功能、擴大政府幹預與控制的規模、限制市場的作用,以為如此就能解決中國的社會不公問題。
自由主義者則認為,中國的這些“社會病”並不是市場化的必然結局,這是在權力高度集中、不受制約的政治體制下實行市場化而產生的“怪胎”,這種權力結構和文化傳統即使不借助於市場機制也同樣會滋生腐敗和社會不公。改革開放前的中國並不是什麽公正清廉的“聖地”,那時政治腐敗與社會不公隨處可見;計劃經濟下的所謂“平等”完全是表面的,那是一種普遍貧窮下的假平等,掌權者雖不能利用市場交換和謀取利益,卻可以利用赤裸裸的權力和各種關系謀私,實際上存在著嚴重的社會不平等。因此,自由派強調,解決當前中國“社會病”的辦法不是取消或限制市場,而應是完善市場機制、保護私有財產權、反對政府對經濟的過份幹預;同時,要有真正的言論和新聞自由、結社自由、中共的黨內民主和多黨競爭、完全的司法獨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擁有不受批評和監督的特權等。自由主義者還認為,缺乏經濟上的自由競爭會導致全社會的惰性和缺乏創造性,但僅有經濟上的自由競爭並不能保證實現社會公正,還要有政治自由和競爭。羅爾斯等自由主義者認為,權利保障是政治和法律的行為,羅爾斯把平等的自由當作正義的第一原則,比差別原則更為優先;他還提出了“經濟的差別必須使最不利者有所得益”的補償原則,認為在政治自由下通過公共政策可以實現這一原則。
中國的自由主義者主張發展自由市場的主要立意是,克服傳統的官本位社會和計劃經濟體制所造成的普遍惰性和等級制,以此來促進社會的競爭,通過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實現最大限度的社會創造力和效率提高,同時達到“利己”與“利他”的統一。發展市場經濟的關鍵是保障私有產權,藏富於民,以此來發展市民社會;壯大市民社會是為了制約過去無所不在的全能政府,這樣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權利。市場的發展配之以良好的法治才能從根本上克服腐敗,促進權利和人格平等的實現。只有實現了個人的自由發展才能創造社會自由發展的前提;所以政府不應當再是過去那種無所不在的全能政府,其權力應有所縮減,但這意味著人治的衰落,而不是法治的松弛。政府應逐步退出主要的經濟領域,成為市場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真正充當“守夜人”和“仲裁者”,而不再是“運動員”;同時把主要精力用於發展社會福利和文化教育等公益事業,並且不能再壟斷這些公益領域,否則會導致文化教育的僵化。
間接民主與直接民主
自由主義者強調間接民主的重要性,批評新左派的直接民主空談,但並不就此徹底否認直接民主;他們認為,在目前條件下,先發展間接民主然後逐步擴大直接民主是可靠的選擇。他們指出,新左派所主張的“直接民主觀”是一種可望而不可及的高調“民主”。事實上,盧梭式的人民主權的高調從未實現過,那些打著“人民主權”旗號的革命政權經常成為一種暴政;納粹德國、前蘇聯東歐的極權主義政權的執政者都曾以“人民主權”和“廣泛民主”為口號,但實際上卻建立了一種新的專制。民主不能靠空洞的口號來建立,而必須有制度保障,需要憲政主義的制度約束,才能通過份權、權力制衡和法治來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權利。新左派回避對所有這些被各國的政治實踐反覆證明為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的討論,只是把眼睛盯在高調的“直接民主”或“全民民主”上,常常落入毛澤東式的民粹主義“大民主”陷阱。
在新左派和自由主義者關於平等和自由的論戰中,也有一些人貌似公允和折衷地認為,自由主義者只關心政治自由,而新左派則關心經濟民主。自由派認為,新左派在經濟民主問題上的思考帶有明顯的烏托邦性質,那種在經濟領域實行“人民主權”的主張不僅在當下的中國不可行,就連在西方國家也是可望而不可及的虛幻空想。新左派崔之元經常鼓吹毛時代的所謂“鞍鋼憲法”,以為那體現了“工人參加管理”,其實“鞍鋼憲法”提到的“工人參加管理”不過是紙面文章,從來就未真正出現過,在所有社會主義國家里也並未真正實行過。反倒是非社會主義的國家通過現代管理的變革和股權的社會化,至少讓職員擁有了受到憲法和法律保護的公司股權,也出現了雇員參與管理的制度性試驗,但這並非“人民資本主義”。西方已經實現的“經濟民主”無非是進入市場的自由(即財產權的平等保護)和雇員股份制,根本不可能讓所有人在經濟活動中都具有同等的發言權或決定權。
自由派認為,不能把“經濟民主”簡單地理解為“工人參與管理”。“經濟民主”的實現需要綜合改革,包括所有權的非官僚化(即私有化和社會化)、培養優秀的企業家、給企業充份的自主權、擺脫各種官僚的行政幹預,而工人參加管理僅僅是企業管理的一個環節,其重要性不宜拔得太高。在政治民主上可以實行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權,但也不能讓人人都完全平等地參與決策;而在企業管理上,所有者只能按持股的多少來投票,員工則不可能以一人一票的方式參與企業的決策, 那種企業管理上的完全平權有可能導致平均主義,扼殺能人並妨礙競爭,最終會犧牲企業的效率。當然,通過公共政策和財政手段進行收入再分配,對競爭中的弱者和不幸者有所補償,這也是經濟民主的一層含義。但這並不意味著必須保障弱者擁有與強者同樣的財富和決策權。解決官員腐敗和社會不公主要不能靠經濟領域本身的“大民主”,而要靠政治民主化,即對政府官員和公共政策的民主監督,讓充份反映民意和民眾利益的代議機構制約政府行為。
就政治民主而言,中國的政改不能沒有時間表,不能老是停留在村一級的選舉上。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是民主的不同形式,兩者之間不存在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無論古代希臘的直接民主制有怎樣的缺點,但這畢竟是多數公民參與政治的一種方式,是多數人決定自身命運的一種制度。盡管今天的社會生活發生了重大變化,人們不再是全職的政治人,而有著各自的主要活動領域,但在重大問題(如國家政體和統一、地方或民族自治或獨立、對憲法的重大修改等問題)上的全民公決仍是一種不可避免的選擇。美國總統選舉從原先的間接選舉向實際上的直接選舉演變也為一例,說明公民參與程度的提高仍是一種趨勢。公民的教育程度越高,就越會要求在重大政治問題上直接發表意見。今天自由民主國家政治的發展實際上是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的混合。
幾個突出的自由主義者都處在邊緣化的狀態。[12] 相反,毛左派們卻左右逢源,進可擔任高級行政職務或雜志主編,退可頂著教授博導的頭銜充當學人。但是,中國的自由主義者盡管腹背受壓,卻能驕傲地真正在學理、立場和道義上日益得到國人的認同。自由主義站在文明世界和自由民主的正義力量一邊,可以肯定,在中國的前途是無可限量的。
中國:改革時代的政治發展與政治穩定
康曉光
中國科學院/清華大學國情研究中心研究員
引言
一、中國經濟社會的結構性變化
二、對各社會群體現狀及其相互關系的分析
三、危機的可能性
四、回顧與展望
引言
中國的改革已經走過了四分之一世紀。時至今日,市場體制已基本確立,中國也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可以說,經濟領域的重大改革已經有了答案,剩下的任務僅僅是修補和完善。於是,人們自然而然地把關注的目光集中到政治改革上。在中共召開“十六大”前夕,政治改革的呼聲日益高漲,各種議論再度泛起。
剛剛過去的四分之一世紀有兩個引人注目的特徵。一是中國發生了廣泛而又深刻的巨變;二是共產黨依然牢固地統治著中國。在此過程中,中國政局的穩定性經歷了嚴峻考驗。80年代動蕩頻仍,90年代初期岌岌可危,然而90年代中期以後中國政局卻出現了出人預料的穩定。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民主化的第三波”席卷南歐、拉丁美洲、非洲和東南亞,前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共產黨政權紛紛垮台。以至於弗蘭西斯.福山自負地宣稱:“歷史已經終結”。在這種全球背景下,中國的表現──“穩定中的巨變”或“巨變中的穩定”──不能不說是個“世界奇跡”。這一“奇跡”是如何創造的?它能繼續存在嗎?它又將如何演變?具體說來,人們對中國政治的關注集中於三個大問題:第一,在這四分之一世紀中,中國政治發生了什麽樣的變化?它是如何解決政治危機的,為什麽會采取這樣的方式?第二,中國能否維持政治穩定,或者說,中國會崩潰嗎?第三,未來中國政治的發展方向是怎樣的,中國會走向民主化嗎?
在國內外的媒體、學術期刊、官方研究報告中,關於這些問題的判斷和分析可謂“眾說紛紜”,甚至呈現出兩極對立。關於改革時代的政治變遷,一種觀點認為中國政治沒有發生什麽實質性變化,典型的說法是“中國只有經濟改革,沒有政治改革”。但是,主流觀點認為中國政治還是發生了變化,原來的極權主義體制(totalitarian state)已經演變為權威主義體制(authoritarian state)。關於中國未來的政治穩定,也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判斷。一種觀點認為盡管存在大量的不穩定因素,但中國基本上可以維持穩定的局面;另一種觀點認為中國即將崩潰。“穩定論”是主流,但是聲音不大;“崩潰論”是支流,但是很熱鬧,特別是在海外媒體上。關於中國未來的政治發展,一種觀點是“不變”,即中國將繼續維持目前的列寧主義體制;另一種觀點是“變”,即中國將走向西方式的民主政治。而中國官方則聲稱,要探索不同於西方的政治發展道路。
本文從社會結構和社會群體兩個方面考察政治發展與政治穩定,將嘗試回答這些問題。筆者將穩定理解為一種系統論中的“穩態”,這種狀態來自系統內部各個子系統之間的相互適應;正是經濟、政治、意識形態之間的結構性適應,以及與這種結構相適應的群體聯盟,帶來了制度或政治的穩定。
筆者的基本看法是:改革以來,中國的經濟、政治、意識形態、階級結構和階級聯盟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相應地,集權政治轉變為權威政治,新權威主義取代了毛主義。社會領域也發生了巨變,私域獲得了解放,但是政府仍然牢固地控制著公共領域,繼續壟斷集體行動的手段。在90年代中後期,新的制度或秩序獲得了結構適應性,表現為市場經濟體制、權威政治、新權威主義之間的默契與相互耦合。與此同時,群體結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巨變,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崛起,工農大眾的地位下降。中共及時調整了階級聯盟策略,放棄了原來的盟友,與新興的社會精英結成聯盟,重建了統治的社會基礎。新聯盟的基本策略是,剝奪社會精英的政治權利,但是滿足經濟精英的利益,並與知識精英在意識形態上達成共識。通過這種適應性的整體結構變遷和重構階級聯盟,有效地化解了現代化和轉型過程中的政治危機。這是中國政治發展的成功秘訣。這一切標志著,在90年代中後期,一個相對成熟的權威主義政體已經在中國建立起來,它在結構適應性和群體聯盟策略方面都是比較成功的,並據此贏得了90年代的政治穩定,也為持續的經濟增長創造了條件。
但是,這一體制在贏得穩定的同時,也孕育了巨大的危機。缺乏民主和自由,加上精英勾結,導致愈演愈烈的政治腐敗、嚴重的社會不平等、巨大的經濟和金融風險。這些問題威脅著中國的穩定。由於中共與社會精英結成聯盟,大眾只剩下起而反抗一途,但大眾只能發起分散而局部的反抗,而中共具備鎮壓局部反抗的能力,因此只要不出現全局性的經濟危機,一般不會引發致命的政治不穩定。但是一旦出現持續的經濟衰退和全面的金融危機,勢必引發全面的動亂,則穩定將不覆存在。近期內,中國政治崩潰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存在潛伏的危機,而且這種危機還在發展之中。如果在不久的將來這些問題不能得到及時遏制,崩潰將是不可避免的。
這些問題能否解決是中國未來政治發展的關鍵。在現實條件下政治民主化還行不通,民主化也未必能有效解決政治腐敗、社會不平等和經濟風險等問題。一些東南亞國家和中國改革的經驗顯示,“政治行政化”是一種可行的選擇。未來十年里,政府必須在利益相互沖突的群體之間維持平衡,限制精英的過度掠奪,維護大眾的基本權利;讓大眾組織起來捍衛自己的權利,有意識地建設社會合作主義,把有組織的力量引向維護秩序的軌道;針對中國的現實,在道德重建中要強調“精英的責任和大眾的權利”。“三個代表”既承認精英聯盟、又強調大眾的權利,完全符合現時和未來的需要。因此,未來的首要任務是確立“三個代表”的霸權地位,並根據“三個代表”的精神從事制度建設。如能達成上述目標,那麽中國就可以贏得政治穩定、社會公正和經濟的持續發展。
一、中國經濟社會的結構性變化
1. 結構變化的動力
中國的改革在最初階段主要是對“文革”的反動。“文革”的受害者們希望對毛時代的政治理念和經濟方針作有限的調整。在這一時期,鄧小平的經濟改革可以恰當地看成是毛時代“兩條路線鬥爭”的延續。他決意要用“以劉、鄧為代表的修正主義路線”取代“以毛為代表的革命路線”。當然,來自外部的“示範壓力”也對當時的決策者產生了影響。此時,改革是最高決策者的自覺選擇。
80年代中期以後,改革的動力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首先,示範壓力越來越大。兩大陣營的“和平競賽”使計劃經濟的效率受到質疑,而自由民主理念的傳播也動搖了舊的意識形態。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政府只能借助經濟增長來“做大蛋糕”,以便滿足被統治者的物質福利要求,從而換取他們對現行制度的認可。為了贏得經濟增長,中國政府被迫選擇了市場化改革。其次,當市場化改革推進到一定階段之後,“制度的內在邏輯”開始發揮作用。再次,改革和開放喚醒了國人壓抑已久的欲望,也使他們了解了外部世界,從而激發了他們對進一步改革的要求,這樣改革就為自己創造了支持力量和社會基礎。而在這一階段政府扮演了一個消極被動的角色,被自己的改革所喚醒的力量“推著走”。對於它來說,改革僅僅是“以變圖存”的手段,而不再是發自內心的自覺追求。在外部的示範壓力、制度的內在邏輯和改革派的共同推動下,改革進入了自我維持階段。在經濟領域中,改革不斷深化,從“計劃單軌制”到“計劃/市場雙軌制”再到“市場單軌制”。而且,改革並沒有“適可而止”,沒有停留在經濟領域,而是向政治、社會、文化領域持續擴張。
2. 結構性變化及其結果
政治結構的轉變
與二十年前相比,中國的政治體制發生了深刻變化,極權主義體制已不覆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權威主義體制。在市場環境里,政府無法全面控制經濟活動,也無法壟斷經濟資源,因而也就失去了全面監控公民的個人和家庭事務的經濟基礎。市場也侵蝕著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降低了政府對公眾思想的控制能力。市場還要求自由地參與國際貿易。因此,市場體制取代計劃體制,意味著政府不再全面控制社會的經濟活動,不再全面幹預公眾的個人生活,不再承諾建設一個理想世界,不再實行閉關鎖國政策。這就使毛時代的極權主義體制[1]失去了存在的基礎。但是,由於政府仍然堅定地壟斷政治權力並且嚴厲控制公共領域,因此取代舊體制的不是民主政體,而是權威主義體制。由此可見,從極權主義向權威主義的過渡,不是政府主動追求的結果,而是市場化改革的“自然結果”。
現行的權威主義政體有四個值得注意的特徵。其一,統治集團就是統治階級。隨著大規模社會動員的消失,政治精英壟斷了政治舞台。他們不代表任何其他社會階級,淩駕於一切其他階級之上,為了自己的利益對所有的階級實行“權威主義”統治。其二,嚴厲控制公共領域[2]。如今政府已放棄對個人和家庭事務的控制,也部份地放棄了對經濟領域的控制,換言之,“私域”已從國家的直接控制下解放出來了。但政府並未放松對公共領域的控制,繼續壓制新聞、出版、集會、遊行、示威、結社自由。“八九”之後政府更是毫不留情地鎮壓政治反對活動和獨立的社會組織。與此同時還著手建立了一整套帶有明顯的國家合作主義(corporatism)色彩的管理體制,試圖把社會組織置於國家的嚴密控制之下。[3] 由於政府幾乎控制了一切使集體行動成為可能的資源,無論是普通大眾還是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在政治上都無所作為,其結果是造就了一個“沒有政治的社會”。其三,“發展性政府”,即運用國家權力支持經濟增長。[4] 對內通過壓制獨立工會、降低環境標準、壓低貸款利率等手段降低生產成本、促進經濟增長、提高國際競爭力;對外實行貿易保護主義,利用關稅、配額、進出口壟斷經營、外匯和匯率管制等手段限制進口,同時用財政補貼等手段鼓勵出口。其四,強調“穩定是壓倒一切的大局”,政府有決心和能力維護經濟、政治和社會的穩定。
意識形態的更新
中國的改革始於改造舊意識形態的“思想解放運動”。在一個政府主導一切、意識形態占據神聖地位的社會里,一切真正的改革都必須從改造意識形態開始,而且只有在意識形態改造上取得突破、並且這種突破被政府所接受時,改革才能真正開始。改革始於意識形態突破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眾所周知,鄧小平是毛澤東的政治對手,而舊意識形態的合法性與毛的神聖地位是一致的;因此鄧必須改造舊意識形態,否則他就無法確立自己的統治地位,當然也無法推行自己的政治主張。但這樣一來鄧小平也就破壞了中共賴以生存的精神基礎。但摧毀舊意識形態的主要力量並不是體制內的反叛,而是來自外部的示範壓力,來自“冷戰”的結局。對於當今的執政黨來說,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已經失去了為其提供合法性的功能;為了重建合法性,必須重建意識形態。
新的官方意識形態的基本輪廓在70年代末期就確立了,這就是“鄧小平理論”,其核心思想即“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它集中而準確地表達了權威主義政治的精神本質,即在保持一黨專政的同時,推進市場化改革和對外開放。“八九”是一個轉折點,此後中共從“革命黨”轉變為“執政黨”,變成了奉行“實用主義”的“理性經濟人”。中共的目標僅僅是“執政”或“掌權”;只要能維持或擴大統治集團的既得利益,什麽理論、道路、原則、價值都可以接受;與此同時,黨政官員的價值觀也徹底“庸俗化”了,對他們來說,最有價值的東西就是“錢”與“權”。這一切標志著共產黨已徹底拋棄了舊意識形態。在世紀之交新的官方意識形態又獲得了進一步發展,另一核心要素形成,這就是江澤民提出的“三個代表”。這一要素的出現標志著新的官方意識形態基本成型。
但正如葛蘭西指出的,統治集團的意識形態要成為“有效的”,必須在市民社會中確立自己的霸權地位。但在80年代,霸權並不屬於黨和政府;相反,它屬於堅決反對政治專制的自由派知識分子。這一時期,知識分子在整體上傾向於激進。他們致力於思想解放,揭露專制政治的殘暴,宣揚自由民主思想,其中的激進分子甚至主張“全盤西化”。80年代中期,“新權威主義”嶄露頭角。這一觀點主張,在具有現代化取向的專制政府的領導下實行市場化改革,在此基礎上再進一步實現自由化和民主化。它可被看作是官方意識形態的民間版本。但這一觀點並未被知識分子廣泛接受,且受到自由派的猛烈攻擊。可笑的是,它也未得到中共的青睞。在民間和官方的雙重夾擊下,新權威主義在80年代後期和90年代初期未能獲得發展。總的來看,整個80年代,官方與民間的意識形態處於嚴重的對立狀態,可謂“勢不兩立”。這種對立直至發展為“八九”流血沖突。
在90年代,形勢發生了逆轉。自由主義思想逐漸失去了主導地位,新權威主義再度興起,而且獲得了長足發展,並逐漸成為一種主流社會思潮。90年代的新權威主義是一個內容龐雜的觀點“集合”,除了新權威主義之外,還包括新儒家、國家主義、民族主義、社群主義、合作主義、批判理論、後殖民理論、後現代理論、新馬克思主義等等。盡管新左派理論蔚為大觀,但其理論形態至今仍然十分粗糙,尤其是缺乏理論上的整合。推動這一思潮發展的知識分子隊伍在90年代也迅速壯大。新權威主義的再度興起和新左派的壯大,意味著官方意識形態已經與民間主流思潮合流,統治集團已在市民社會中確立了霸權。
3. 重新獲得結構適應性
至90年代中期中國已發生了實質性變化:經濟上市場體制取代了計劃體制;政治上權威主義體制取代了極權主義體制;在意識形態領域,新權威主義取代了毛澤東思想。與此同時,中國出人意料地進入了一個相對穩定的政治發展時期。是什麽造就了90年代的政治穩定呢?根據帕森斯的結構模型,社會的“結構適應性”決定了它的穩定性。這意味著,要發現90年代政治穩定的原因,就要分析由市場經濟、權威主義政治、新權威主義意識形態組成的社會系統的結構適應性。
要分析社會的結構適應性,首先應份析各子系統的功能或輸出集合。一,市場經濟帶來了持續的經濟增長、就業擴大和稅收增加,也帶來了經濟不平等,這些就是經濟子系統的輸出集合。二,權威主義政府創造了市場體制,維護了社會穩定,同時不斷推進經濟改革。它還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公共政策(如保護主義貿易政策、壓制獨立工會、降低環境標準、壓低貸款利率等)保護國內經濟發展。但這一體制也帶來了嚴重的腐敗、不平等和經濟風險。這些就是政治子系統的輸出集合。三,以新權威主義為核心的理論鼓吹市場機制的效率優勢,宣揚私有制的正當性,論證專制的合理性,強調漸進改革的必要性和穩定的重要性,同時也要求消除腐敗、維護社會公正。這些就是意識形態子系統的輸出集合。
其次要討論各個子系統的要求或輸入集合,以及輸入與其他子系統的輸出的對應關系。一,市場的有效運行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如維護市場秩序特別是私有產權。“轉型國家”的市場還要借助政府實施的改革才能得以完善。“後發展國家”的經濟對政府還有“額外要求”,如貿易保護、壓制社會運動、降低環境標準等,以便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國際競爭力。這些要求權威主義政體基本上都可以滿足。市場要求一個穩定的外部環境。雖然政府維持了政治穩定,但是也制造了潛在的經濟風險,進而威脅到政治和社會的穩定。市場制度離不開合法性的支持,它要求一個能夠證明市場有效性和私有制正當性的意識形態。這些要求新權威主義意識形態基本可以滿足。二,權威主義政治需要經濟增長來滿足被統治者的要求,進而獲得他們的認可。經濟增長為政府緩解各種壓力創造了條件。權威主義政體還需要通過論證專制的合理性來反對自由民主理念,通過宣揚漸進主義來反對激進改革與暴力革命,通過強調穩定符合全社會的利益來維護自己的既得利益。這些要求新權威主義意識形態基本可以滿足。三,新權威主義要確立自己的霸權必須保證自己的預言和承諾得到兌現。它要求經濟持續增長。這一點經濟系統基本可以滿足。它要求政府不斷推進改革,而且改革不會局限於經濟領域。它還要求保證社會穩定。這些要求政治系統基本可以滿足。但新權威主義也要求社會公正(限制腐敗和不平等),這一點政府做不到。這是政治系統與意識形態不相適應的地方。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兩個重要結論:第一,總的來看,經濟、政治、意識形態三個子系統中的任一子系統的要求“基本上”都可以從其他兩個子系統那里得到滿足。這意味著,90年代的中國社會具有較高的結構適應性。這也是中國能在90年代贏得穩定的必要條件之一。第二,結構性沖突仍然存在,其根源就在政治系統之中。由於腐敗、不平等、經濟風險的存在,政治系統未能完全滿足經濟系統和意識形態的要求。經濟風險直接威脅經濟系統的穩定;腐敗和不平等則與意識形態對於政治清明和社會公正的要求相沖突;而腐敗、不平等和經濟風險也是威脅未來政治穩定的最重要因素。可以說,目前的結構狀況既為中國贏得了90年代的政治穩定,也孕育了未來的不穩定因素。
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市場經濟需要民主政治,經濟自由和政治自由是不可分離的。其中有兩層含義:其一,經濟自由必然帶來政治自由;其二,沒有政治民主就不會有健康的市場經濟。但權威主義政體鼓勵市場發展,卻拒絕民主政治,即鼓勵經濟自由、壓制政治自由。因此,權威主義體制存在內在的沖突,缺乏結構適應性,必然是不穩定的。
其實,市場必然需要的是經濟自由,而不是政治自由。籠統地說,經濟自由對應的是所謂的“消極自由”,而政治自由對應的是“積極自由”;前者存在於私人領域,後者存在於公共領域。有學者認為:“私人領域的個人自由,可能完全與政治民主無涉,相反,到是可以與威權主義統治和諧地結合在一起。……民主制度的對立面是威權主義,自由主義的對立面是極權主義。……一個尊重私人自由的威權主義政府,也可以按照法治原則治理國家,卻與真正的民主毫無關系。……僅僅獲得私人領域的消極自由,是無法抵禦威權主義的統治,邁向民主化進程的。”“這難道不是在東亞社會每天正在發生的故事?最典型的莫過於新加坡。新加坡擁有世界上最完美的法治,私人領域的個人自由受到國家保護,政府積極鼓勵個人有發財和發展的機會。然而,一旦涉及到公共政治領域,涉及到公民對政治的參與,雖然形式上也具有西方的民主外殼,具有各種完備的自由選舉程序,但執政黨和政府主宰了政治的整個過程,政治完全是受控的。在這樣的威權主義治理下,新加坡公民享受著世界上一流的安全、舒適、富足和物質發展的空間,在私人領域擁有相當的自由,但公共領域的積極自由普遍被剝奪了,更確切地說,是在‘東亞價值’這種開明威權主義意識形態籠罩下,公民們自覺地放棄了自己的政治權利。”[5]
二、對各社會群體現狀及其相互關系的分析
1. 社會群體結構的演變
筆者根據社會成員的資源占有狀況(種類和數量)劃分社會群體。若按照占有的主要資源的種類,可把社會成員劃分為黨政官員群體、資產者群體、知識群體、工人群體和農民群體。若根據占有資源的多寡,可把社會成員劃分為占有大量資源的“精英”、占有少量資源的“大眾”和幾乎是一無所有的“貧困群體”。當聯合使用這兩種分類標準時,就把社會成員劃分為“政治精英”、“經濟精英”、“知識精英”、“普通大眾”和“貧困群體”。
在毛時代,唯一的精英集團由黨政官員構成,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則構成了主要的大眾群體,而知識分子的政治地位最低。毛時代的中國屬於波蘭尼所定義的“再分配經濟”,其特徵是,生產者與消費者沒有橫向聯系,所有生產者都納入由中央指揮的縱向網絡,產品和盈余自下而上交給中央,中央按照縱向網絡中的權力關系從上而下地對產品和剩余進行再分配。[6] 澤林尼指出,擁有再分配權力是獲得精英階級地位的必要條件,沒有這種權力則意味著被拋棄在精英階級之外。[7] 除了政治權力之外,官方意識形態和各社會群體的政治立場也是影響社會群體在資源分配格局中位置的重要因素。資產階級和地主階級就是按照意識形態的要求被消滅的,而知識分子的政治立場則使他們處於社會低層,至少政治地位是最低的。
改革使中國的社會群體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轉變。在後毛時代,社會精英崛起,精英集團擴大為三個群體,即政治精英、經濟精英、知識精英。大眾內部也發生了分化,知識分子上升到精英階層,一部份人淪入貧困群體,而一般的市民和農民則構成普通大眾群體。
市場化改革使中國由“再分配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而市場經濟重塑了中國的社會群體結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治精英、經濟精英、知識精英、普通大眾、貧困群體各自的相對社會地位都固定化了。因為在市場經濟中人們可以憑借資本獲取資源,而“資本積累的鐵律”則制造出占有大量經濟資源的經濟精英;市場經濟承認知識的價值,而且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知識的價值不斷提升,其結果就是知識精英群體的形成。可以說,市場化改革最深刻的社會和政治後果就是創造了兩個新興的社會精英集團──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所以,在市場體制中一個人要擠進精英隊伍,除了當官之外,還有經商和讀書兩條路。
需要指出的是,經濟改革並未造成精英地位的斷裂,而是保持了精英的連續性。正如邊燕傑和羅根的“權力維續論”所強調的那樣,改革並沒有損害政治精英的機會和地位,“政治權力的維續在再分配和市場兩種體制中都有體現”。[8] 因為改革並未改變共產黨的領導地位,而且“雙軌制”為借助政治權力謀求經濟資源提供了機會,所以黨政官員的收益非但沒有下降,相反還增加了。
從上表可以看出一個極為重要的現象,即社會地位序列的“翻轉”。改革使一度被消滅的資產階級再獲新生,而且進入了精英階層;資本家和高級經理(包括國有企業的經理)的經濟勢力和政治地位大幅度上升。改革也解放了知識分子,他們的政治影響力、經濟狀況、社會地位同樣穩步地上升,由原來的最低層一躍而進入了精英階層。而工人和農民則仍然屬於大眾階層,但其相對社會地位卻大幅度下降,政治地位更是一落千丈,其中的一部份人還淪為“貧困群體”。社會結構的這種“翻天覆地”的變化對政治和社會穩定構成了嚴峻挑戰。為了適應新的社會結構,維持政治穩定,統治者必須學習與新興的社會精英和平共處,必須能平息失落者的不滿與反抗。為此,統治集團必須調整自己的群體聯盟策略和意識形態,以便重建統治的社會基礎與合法性。
2. 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的關系
市場化改革有效地推動了中國的經濟發展,而經濟發展鞏固了共產黨的權力。在市場環境中,經濟發展需要資本家和經理群體的不斷壯大,並且必然會給他們帶來日益膨脹的財富。也就是說,市場化改革和經濟增長是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的共同利益,它給前者帶來權力,給後者帶來財富。這種共同利益的存在為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的聯盟奠定了穩固的基礎。
資產階級最喜愛的東西是“錢”,而不是“民主”。如果專制能比民主帶來更多的利潤,那麽他們將毫不猶豫地選擇專制。中國政府通過不斷推進市場化改革、實施有利於經濟發展的政策、禁止獨立工會、壓制社會輿論、降低環境標準等方法,為資本家創造了最有利的賺錢環境;此外,還通過錢權勾結和裙帶關系等政治腐敗,為他們創造了大量非法獲利的渠道,如侵吞國有資產、偷稅漏稅、走私、騙匯、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9];由於被吸收入黨,安排進入政府、人大和政協,資本家和經理們的“面子”也得到了比較充份的滿足。因此,中國大陸的資本家和經理們心甘情願地接受了現行體制。
Baum和Shevchenko根據地方政治精英與地區經濟增長的關系以及政治精英與當地企業家的關系,提出了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的四種關系模式。在第一種模式(developmental)中,政治精英並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活動,但他們通過創造一個有利於企業經營的制度環境推動地區經濟發展。在第二種模式(entrepreneurial)中,政治精英為了推動本地的經濟發展而像企業家一樣直接參與經濟活動。在第三種模式(clientelist)中,政治精英並不關心地區經濟發展,而僅僅熱衷於錢權交易,即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的關系戶謀取利益,並藉此從企業家那里獲取回報。在第四種模式(predatory)中,政治精英是單純的“掠奪者”,他們既不關心社會利益,也不與企業家交易,而是利用手中的權力直接掠奪經濟精英。[10] 其實,這四種模式同時存在於中國大陸,但還應補充第五種模式,即“官僚資本主義”或“裙帶資本主義”,即政治精英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支持自己的親屬經商,或親自利用自己原來的關系下海經商。這是保持轉型過程中精英連續性的重要機制。上述五種模式比較完整地描述了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的關系。
可以說,在90年代經濟精英已成為權威主義體制的既得利益者,他們根本不可能挑戰這一體制,相反還積極地維護這一體制。實際上,中國的市場經濟支持專制政治,經濟精英是政治精英的“天然盟友”。
3. 政治精英與知識精英的關系
近代以來,中國知識分子始終是政府的敵人,因而一直受到政府的彈壓。改革初期,為了批判傳統意識形態,黨內的“改革派”與“激進知識分子”結成聯盟,但這種聯盟很快就破裂了。活躍於80年代的知識分子深受毛體制的迫害,對舊體制必欲徹底根除而後快。但黨內改革派並不想發動一場徹底的革命,而是要實行有限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制度。這樣知識分子與政府的沖突就是不可避免的。盡管鄧小平擁有巨大的個人權威,但他並不能保證黨內的思想統一。整個80年代,政治精英始終處於分裂狀態,而且改革派與保守派的鬥爭愈演愈烈。政治精英分裂、知識分子在整體上日趨激進、黨內改革派與激進知識分子尋求建立聯盟,這一切使政治精英的內部沖突與政治精英和知識精英的沖突交織在一起,導致了80年代中國政局的持續動蕩,直至發展成為不可調和的流血沖突,造成了震驚世界的“天安門悲劇”。
知識分子似乎是權威政治的“天敵”,這是個全球性現象。但1989年以後中國知識分子與政府的激烈沖突卻出人意料地消失了。如何理解這一匪夷所思的現象?一些表面化的解釋強調政府的“迫害”和“利誘”是國內知識分子放棄反抗的主要原因:其一,天安門事件之後,激進知識分子或流亡海外,或被關進大牢,或下海經商,或遭媒體封殺,激進勢力受到重創;其二,90年代的商業化和專業化大潮分散了知識分子的關注點,一些人忙於掙錢,一些人埋頭做專家,名與利的誘惑使一大批知識分子放棄了政治關懷;其三,政府的“大棒”和“胡蘿卜”政策並用,對政治異議分子嚴厲打擊(如逮捕、驅逐出境、封殺、砸飯碗、降職、降薪等),對合作者則大力獎勵(如吸收入黨、當官、安排進入人大和政協、提職、加薪、分房子等)。這些觀察無疑是正確的,但僅用這些來解釋知識分子的妥協是遠遠不夠的。
“犬儒主義”並不是知識分子接受政治現狀的唯一原因,甚至也不是主要原因,還有比它更覆雜、更深刻的原因。首先,鄧小平“南巡”重新明確了市場化改革的政策取向,這一方面證明了經濟制度自身的邏輯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另一方面支持了新權威主義的假設,即權威主義政府會推動市場化改革。這是知識分子認同政府的首要前提。其次,持續的經濟增長為現行政治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績合法性”。第三,前蘇聯的經驗使知識分子看到了改革前景的多樣性,他們意識到改革不僅可能帶來自由、富裕和民主,還可能帶來混亂、分裂、不平等、黑金政治和流血沖突。第四,一些拉美和東南亞國家民主政治的現實使知識分子看到了民主的有限性,他們意識到中國的民主很可能更像這些“難兄難弟”,而不會是美國或歐洲式的民主,因而比較現實、全面、冷靜地評價市場和民主的功能。第五,知識分子意識到民主化是個長期過程,不能一蹴而就,不能急躁。第六,一些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從“反共”到“反華”的轉變,使中國知識分子對美國的態度也隨之改變。一系列事件,如銀河號事件、美國反對中國申奧、台灣危機、南斯拉夫使館被炸事件、南海撞機事件、最惠國待遇問題等,推動全民性的仇美情緒持續發展,並進一步發展為反感美國式的市場和民主。
在這些因素的綜合作用下,知識分子的態度在整體上發生急劇轉變。一方面,極端思潮“邊緣化”,馬列原教旨主義派和激進自由派喪失了曾經擁有的廣泛的社會基礎;另一方面,“新左派”興起,並逐步成為中國大陸思想界的主流。“新左派”的核心思想並不新,其實就是80年代的“新權威主義”。這一理論主張接受權威政治的現實,並把權威政治看作是從極權政治走向民主政治的必不可少的階段。這種用學術語言表達的“黨的基本路線”把民主變成了“未來的承諾”,從而巧妙地化解了“現實的沖突”。正如葛蘭西所指出的那樣,要想贏得穩固的統治,統治階級必須在市民社會里建立霸權。而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里,各個相互對立的集團之間,只有通過一種共享的意識形態才能實現和解。[11]
由此看來,新權威主義的再度興起具有兩層含義:第一,它標志著中共在市民社會里重新贏得了霸權;第二,它標志著中共與知識分子實現了和解或建立了聯盟,而和解或聯盟的基石就是新權威主義。
4. 精英與大眾的關系
改革前,工人和農民是中共的社會基礎,並且分別是名義上的領導階級及其同盟軍,享有很高的社會和政治地位。改革初期,盡管他們的政治地位有所下降,但生活水平獲得了較大提高。可以說,80年代基本上是一個“雙贏的時代”,精英和大眾的處境都得到較大改善。進入90年代以來,大眾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進一步下降,而物質生活質量卻沒有明顯改善,一部份人還淪入絕對貧困狀態,過著朝不保夕的生活。若要用一句話概括當前大眾的處境,那麽“全面惡化”也許是最恰當的用語。與此同時,精英幾乎攫取了全部的經濟發展成果。聯合起來的精英不僅通過不完善的市場掠奪大眾,還通過政府的“再分配”進行“再掠奪”。可以說,90年代是一個“贏家通吃的時代”,結果中國大陸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迅速擴大,目前以吉尼系數衡量的收入不平等程度大約為0.45,已進入了世界上最不平等的國家的行列。
盡管大眾分散無力,但畢竟不會任人宰割,加之人數眾多,因此僅有掠奪和鎮壓是不夠的,還必須輔之以必要的滿足和勸說。所以,政府一直十分關注大眾的呼聲,並在迫不得已的時候做出一些回應。“群眾路線”是中共處理政府和大眾關系的基本態度和方法,十一屆六中全會以後中共宣稱繼續奉行“群眾路線”。與此同時,為適應新的形勢也不斷開辟新的民意渠道。例如,通過官方媒體、現代社會調查技術、設立市長熱線和市長接待日、引進聽證會制度、行政系統向城市基層社區延伸等,中共新建了一系列了解公眾需要的渠道。這些面向大眾的制度設計,一方面可使各級行政機構廣泛了解大眾的需要,一方面可適當滿足他們的要求,從而化解一些潛在的沖突。此外,為了滿足大眾最基本的要求,90年代中期以來,政府在農村地區實施“八七扶貧計劃”,在城市建立了由再就業中心、失業保險和最低收入保障三者構成的社會安全網,並實施西部大開發。這些行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不平等,維護了大眾的最基本的生存權利。
5. 群體關系模式與政治穩定
在毛時代,中共針對當時的群體結構制定了一套恰當的群體聯盟策略,即聯合工農大眾、打擊知識分子、鎮壓資產階級和地主階級。改革改變了群體結構,產生了社會精英;更為重要的是,中共為了自己的生存,不但需要他們的合作,還需要他們不斷壯大。這意味著,打擊知識精英和經濟精英不符合政府的利益,傳統的聯盟策略已經過時了。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做出了適時的調整,放棄了工農大眾,轉而與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結成統治聯盟。
這種聯盟不是強制的產物,而是滿足和勸說的產物。正是通過滿足社會精英的利益要求和建立共識,政治精英與社會精英建立了統治聯盟。如果說統治者對社會精英的策略是滿足和說服的話,那麽對大眾的策略則是剝奪和鎮壓。精英聯手剝奪大眾是今日中國的基本特徵。其實,滿足強者和剝奪弱者往往是同一硬幣的兩個側面。當然,聰明的精英往往不會做得太過份,因為他們並不希望逼得大眾鋌而走險。所以,一個成熟的群體關系策略,不僅要滿足精英的要求,也要適度關注大眾的呼聲。“三個代表”的提出表明,中共不僅要代表社會精英的利益,也要代表大眾的利益。從目前來看,無論是出於意識形態的連續性,還是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中共都不會徹底依賴任何一個階級;相反,它要成為全民黨,因為只有如此,它才能繼續淩駕於一切階級之上。
由此可見,90年代的中國之所以能贏得政治穩定,一是社會系統重新獲得了結構適應性,二是政治精英與社會精英建立了統治聯盟。前者為穩定奠定了制度基礎,後者為穩定奠定了階級基礎。它們構成了政治穩定的充份必要條件。
三、危機的可能性
1. 危機的根源
“危機”意味著“不穩定”的可能性。在日常用語、大眾傳媒、學術論文和官方文件中,“不穩定”具有多種含義,歸納起來大致有四種:一是指政治領導核心不穩定;二是指關鍵政策不穩定;三是指政府不穩定;四是指政治制度不穩定。盡管這幾種不穩定含義不同,但它們並不是完全獨立的。例如,領導人的變更往往導致政策的改變,政策的巨變往往伴隨著領導人的更替。當政府被推翻時,統治者、他們奉行的政策以及他們維護的制度也許都會被徹底葬送,而且政府不穩定很可能引起全面的不穩定,如經濟崩潰、社會動亂、種族沖突、分裂、內戰乃至國際沖突等。本文討論的是第三種政治不穩定。
到目前為止,共產黨一直牢固地掌握著政權。但這並不意味著不存在危機。在整個改革過程中,威脅穩定的因素不但存在,而且還在不斷發展。穩定與危機並存是貫穿中國改革全過程的一個基本特徵。目前,誘發政治不穩定的因素主要有:專制、腐敗、不平等、貧困、金融風險、國有企業低效率、加入WTO帶來的沖擊、台灣問題。
改革的初始條件(極權主義體制)、改革的特徵(政府主導型改革)、改革的結果(權威主義體制和精英聯盟)共同孕育了這些誘發因素。政府主導型改革使專制問題無法得到解決。“雙軌制”為權錢交易提供了可能性,而政府主導型改革則使這種可能性成為必然。沒有公眾監督,沒有獨立的司法、銀行和中介機構,而官員卻擁有巨大的權力,腐敗怎麽能夠避免。正是這種腐敗孕育了銀行的壞賬、金融風險、國有企業的低效率。錢權勾結、新聞封鎖、禁止獨立的工會和農會,使極少數人可以肆無忌彈地掠奪經濟財富,孕育了持續發展的、日益嚴重的不平等和貧困問題。而不平等、國有企業低效率、金融風險、政府對經濟的過度幹預,則成為制約中國大陸經濟增長的瓶頸。
由此可見,那些給中國帶來政治穩定的條件也孕育了危機;90年代的制度結構和精英聯盟既給中國帶來了政治穩定,也孕育了威脅未來政治穩定的因素。
2. 挑戰穩定的力量
“群體/問題/手段”分析法
筆者將從“群體”、“問題”、“手段”三個維度考察挑戰政治穩定的力量。所謂“群體”是根據資源占有情況對社會成員進行分類的結果。由於政策和制度都是社會在其成員之間分配稀缺資源的工具,因此按照資源占有情況分類,可以直接顯示出各個群體與這個制度的利害關系,進而可以看出它們對制度的態度。所謂“問題”就是一般意義上的“社會問題”。某個社會問題會對某個或某些社會群體的資源占有狀態產生不利影響,對它們的切身利益造成損害。正是由於存在社會問題,才會有社會不滿;正是那些感到不滿的群體,才有意願采取行動減少或避免損失;但僅有意願是不夠的,還必須擁有“手段”,只有那些擁有集體行動手段的群體,才能威脅政治穩定。
把“群體”、“問題”、“手段”與“政治不穩定”聯系起來的邏輯鏈條是:第一,社會分化把國民區分為不同的社會群體;第二,存在廣泛而嚴重的社會問題;第三,受到這些問題危害的群體感到在現行體制下無法解決問題;第四,他們擁有集體行動的手段並采取行動;第五,維護現行制度的力量不能有效地壓制反抗行為,結果政治制度不穩定。簡單地說,政治不穩定之所以會發生,是因為存在對現行制度不滿的群體,他們感到有必要推翻現行制度,而且他們確實有能力和機會采取行動,並且取得了成功。
精英的態度與行動
精英的態度和行為對政治穩定至關重要。如今政治精英對改革的態度在整體上趨於“中庸”,黨內的極右派和極左派都失去了影響力。與此同時,政治權力的再度集中也加強了政治精英的團結。近期內,政治精英分裂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只有台灣問題有可能誘發內部沖突。經濟精英則不會因為政治領域和社會領域中的問題而產生不滿,但是經濟衰退、金融風險、WTO帶來的競爭會損害他們的利益,從而引起他們的不滿。從原則上講,“以天下為己任”的知識分子會因為所有的問題而對政府不滿,但在整體上知識分子也許只會對政治腐敗、經濟停滯、不平等、貧困和台灣問題作出強烈反應。軍事政變大概是政治精英的專利。當然,他們也有能力使用其他的所有手段。經濟精英的主要反抗手段是向海外轉移資產、罷市、組建各種形式的俱樂部。知識精英則可利用大眾傳媒、通訊工具、社會運動、NGO(非政府組織)、俱樂部、海外滲透等手段。
大眾的態度與行動
普通大眾雖然有時也關心國家大事,但日常關心的主要還是與自己的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問題。意識形態、民主、自由這類政治問題對他們來說太遙遠了。他們一般也不會直接對宏觀經濟問題做出反應,除非這些問題使他們的處境嚴重惡化。引起他們強烈不滿的主要是經濟不平等、貧困和腐敗。貧困階層的視野則更加狹窄,他們也許僅僅對貧困問題有所反應。如今,面對自己日益惡化的處境和精英們日趨瘋狂的掠奪和腐敗,面對不斷擴大的不平等,他們已經忍無可忍了。
值得注意的是,大眾的不滿不僅源於地位的絕對下降,也源於地位的相對下降。改革帶來了社會地位序列的“大翻轉”,今日的一些精英正是昔日的“賤民”,而如今的大眾卻是過去的“領導階級”。這種翻天覆地的變化孕育了巨大的政治危機。目前,對政治穩定威脅最大的不是處於最底層的城鄉貧困人群,而是失業或下崗的“國有企業職工”。由於他們的地位同時出現大幅度的絕對下降和相對下降,因此他們的不滿最為強烈。同時,相對而言他們也最具有破壞力。因為,他們通常集中居住在工廠附近,便於組織集體行動,而且大多數居住在大、中城市,與各級政府所在地近在咫尺,可以“就近、就便”發起針對政府的反抗行動。
如果存在制度化的壓力釋放機制,即使存在著社會不滿也不一定會發展為與政府的沖突或犯罪活動。但是今天的中國恰恰沒有這種機制。政府通過壓制獨立的工會和農會,控制媒體和司法機構,禁止集會、遊行和示威,幾乎剝奪了大眾合法地表達和維護自身利益的任何手段。在這種情況下,大眾要麽聽天由命、任人宰割,要麽鋌而走險、揭竿而起。近年來,集體上訪、聚眾沖擊地方政府、破壞公共設施、罷工、遊行、阻斷鐵路、爆炸、仇殺之類的活動越來越多。
由於政府有效地控制了公共領域,在沖突爆發之前大眾無法實行大範圍的動員,只能發起局部性反抗。大眾與精英不同,沒有共同的意識形態,也沒有完整的政治綱領,這限制了他們組織大規模行動的可能性。他們的行動具有很強的隨機性,往往是針對一些非常具體的問題,而且組織化程度低,沒有正規而持久的組織結構。最常見的集體行動方式或是同一單位的人共同行動,或是同一村莊的人共同行動。可以說,就業和居住提供了集體行動的組織基礎。1989年以後各地政府不遺余力地擴充防暴力量,形成了迅速鎮壓局部性反抗的能力。所以,盡管不滿的大眾四處點火,各地的同類沖突此起彼伏,但都被政府分而治之、各個擊破,很難形成燎原之勢。總之,面對強大的權威政權以及與其結成聯盟的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大眾只能發起分散、短命、局部性的反抗。這類反抗雖然此起彼伏,但卻只能給統治者制造麻煩,很難造成全局性的不穩定。
法輪功:邊緣起義[12]
法輪功對中共提出了自建國以來最有力的來自民間的挑戰。李洪志不屬於現代意義的“精英”,法輪功運用的是傳統的資源動員機制和意識形態,其主體成員是底層大眾。由於繼承了傳統的文化資源,滿足了改革開放帶來的社會需求,抓住了全球化、對外開放、信息技術革命提供的機遇,利用了國際反共、反華勢力,這種新興民間宗教獲得了極大的成功。這說明,不可輕視底層大眾與民間精英的力量和傳統資源的價值;不可輕視宗教的力量,古往今來,信仰和殉道精神總是反抗暴力鎮壓的最有效的武器;也不可輕視經濟全球化和社會領域的全球化的影響。跨國NGO屬於超越國界的政治行動主體,其影響力越來越大。互聯網、傳真、電話,這些公共信息工具對集體行動的貢獻不可忽視。在全球化時代,國家面對的是不再是國界線內的社會,而是全球性市民社會。反政府組織可以在全球範圍內動員資源與某個政府對抗。例如,最近在天安門廣場示威的法輪功學員已經由中國人變成了外國人,而李洪志、張洪堡、張香玉、嚴新都在美國避難。中國的歷史和國際經驗顯示,在急劇變革時期,新興宗教的大量產生是普遍現象,也許法輪功僅僅是冰山一角。
精英與大眾的結合點
一般說來,在現代政治中,大眾要想有所作為就必須得到精英的支持。大眾能得到精英的支持嗎?兩者的結合點在哪里?“民主”和“自由”似乎不會成為精英與大眾的結合點。在89年的反抗運動中,知識精英得到了大眾的廣泛支持,但大眾支持的不是知識分子熱衷的“民主”和“自由”,而是“反腐敗”。正是由於學生們及時調整了自己的策略,高舉“反腐敗”的旗幟,才在運動的後期得到了市民的堅決支持。天安門運動期間,“工自聯”的聲明最具有代表性。它要求的是提高工資、控制通貨膨脹、擇業自由、組織工會的權利。
90年代中期以後,大眾幾乎成了改革的反對派。“毛澤東熱”之所以會席卷全國,政府的宣傳固然是個原因,但也不能否認它有深厚的大眾基礎。當然,大眾懷念的也許並不是那個毛澤東時代,他們不過是借這種“懷舊”表達對“不平等”和“腐敗”的不滿,表達對“平等”和“公正”的向往。
值得注意的是,“平等”和“公正”也是中國知識分子和政治精英的基本訴求,具有深厚的歷史、文化和社會基礎,可謂“源遠流長”。近代以降,康有為、孫中山、毛澤東一脈相承,即使是提出“允許一部份人先富起來”的鄧小平,也得把“共同富裕”規定為社會主義的基本特徵。如今大眾對精英的貪婪、腐敗、無恥、無責任感的切齒痛恨,為“平等”、“公正”也許還有“民粹主義”思潮的滋生繁衍創造了最有利的環境。
3. 維護穩定的力量
社會中的保守力量
維護穩定的力量,既存在於政府之中,也存在於社會之中。毫無疑問,經濟精英、知識精英、有一份足以糊口的收入的市民和農民、各類保險的購買者和養老金的領取者等,都是社會中維護穩定的力量。如果人們是理性的,只有當他們預期不穩定給他們帶來的收益將超過損失時,他們才會選擇造反。因此,聰明的政府總是盡力影響人們對不穩定的預期,設法提高人們對損失的預期,同時降低他們對收益的預期。
十幾年來,中共通過大肆宣傳不穩定的負面效應,成功地使全社會對不穩定“談虎色變”,而中國在20世紀的苦難經歷則為這一宣傳提供了注腳。另外,中共的極端專制消滅了一切政治對手,使國內無法產生合格的取代者或繼任者,客觀上造成了自己一旦倒台中國將出現權力真空的局面,而這種局面又強化了中共倒台導致天下大亂的預期。20世紀中國的歷史告訴國人:不穩定的損失往往是明確的,而收益卻是不明確的。誰都知道不穩定危及所有人的利益,包括社會底層,只不過他們的損失相對其他階層較低而已;相反,誰也不知道中共垮台之後的局面,當然也無法預測自己的處境,包括能得到的好處。這一切有效地強化了大眾的保守心態。中共通過“綁架社會”有效地迫使人們接受既成的政治事實。
目前,盡管普通老百姓對收入狀況不滿意,對貪官污吏和不法奸商恨之入骨,但眼下的生活狀態畢竟遠好於毛時代,而且他們非常珍惜已得到的那點微不足道的權利和財富,不想參加一場勝算微乎其微的賭博。所以,只要精英們還讓絕大多數老百姓活下去,在掠奪瓜分之余還給他們留下一口飯吃,他們也許就會接受現實,忍氣吞聲地繼續過日子。這意味著,大眾中絕大多數人還是擁護穩定的。
政府的鎮壓能力
鎮壓能力是政府維護穩定的最重要的能力。這取決於控制公共領域的能力、壟斷和運用暴力的能力、鎮壓的決心和意志、政府內部協同行動的能力、高層團結的能力。90年代里,中共對公共領域的控制越來越嚴,除了堅決地壟斷媒體之外,還盡量把社會運動和各種獨立組織消滅在萌芽狀態,對已經發展起來的則不惜代價堅決鎮壓。目前,“黨指揮槍”的列寧主義原則依然得到有效執行,憑借現代暴力機器,政府具備了鎮壓任何局部反抗的能力。當面臨大規模社會騷亂時,統治者維持權力的意志和決心是極為重要的,權力核心出現意志動搖往往是政權垮台的預兆。“天安門事件”顯示出中共擁有鎮壓的意志和決心。但僅有高層的意志、決心和團結還不夠,還要有各級黨政官僚的密切配合。從鎮壓法輪功的經驗中可以看出,在事關生死存亡的問題上,中共能保持團結一致對外。在危機時期,高層團結至關重要,而這依賴於“核心”的主導地位及其政策的可行性。近期內,只要不出現重大決策錯誤,無人能夠挑戰最高領導的個人權威。只要不出現全局性、持續的社會騷亂,就不會出現政治不穩定。
政府控制不穩定因素的能力
除了鎮壓之外,維護穩定的另一種策略是“釜底抽薪”,即遏制或消除那些誘發不穩定的因素。在近期內,經濟衰退、腐敗、不平等和貧困是威脅政治穩定的主要問題。因此,要想維持穩定,政府必須維持經濟增長、遏制腐敗、控制貧富差距、緩解貧困。改革開放以來,中共顯示了很強的學習能力,在學習曲線上爬得非常快。目前,政府已初步掌握了在市場環境中管理宏觀經濟的能力,其標志是能在維持經濟增長的同時有效控制通貨膨脹和經濟波動。政府似乎也有信心對付加入WTO帶來的沖擊,而且以此為契機開始處理銀行風險和股市泡沫問題。90年代中期以來,政府越來越關注貧困和不平等問題,又不斷提高公務員工資和福利待遇。同時,對腐敗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處理的大案要案數量逐年上升;還通過“三講”抓各級幹部的“黑材料”,造成一種人人自危的氣氛。但人們總是合理地懷疑反腐敗的動機,懷疑靠特務政治能不能有效地遏制腐敗。
4. 穩定性分析
不穩定的條件
90年代中期以後,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建立了比較穩固的聯盟,這帶來兩個重要的後果:第一,精英不會挑戰政府。在權威政治中,精英占總人口的比例雖然很小,但他們的態度和行為對政治穩定的影響卻很大。一般來說,只要各類精英保持團結,政治不穩定就不會發生;甚至只要政治精英保持團結,其他群體的挑戰也很難成功。第二,威脅政治穩定的力量只能來自大眾。在正常情況下,大眾只能制造局部的反抗,而政府具有鎮壓局部反抗的能力。因此只要不出現全局性的、持續的大眾反抗,政治穩定就沒問題。換言之,在近期內,在中國大陸政治不穩定的充份必要條件是出現全面的、持續的大眾反抗,若出現這種情況需要兩個條件:一是局部性反抗或潛在的局部性反抗遍布全國;二是一場深刻的經濟危機觸發全國性的大眾反抗。中國大陸就像一個院子和房子里散布了許多乾柴的大宅院,房子的主人完全知道這種局面的危險性,因此購買了滅火工具、開通了水源、雇傭了消防隊員並精心培訓他們,當院子里一處甚至幾處起火時,主人一聲令下就可及時撲滅。但由於財力、水源、人力有限,滅火能力也是有限的,一旦院子和房子里鋪滿乾柴而且處處起火,或是一處起火但蔓延極快,那麽這個滅火系統就無濟於事了,房子和它的主人就會被大火燒毀。也就是說,這個大宅院毀於大火的充份必要條件是:第一,遍布乾柴;第二,到處點火。
“鋪放乾柴”:問題的深化與蔓延
如果那些激起大眾不滿的問題得不到有效遏制,也就是說,貧困、不平等和腐敗問題繼續發展,那麽大眾的反抗或潛在的反抗將遍布全國,這也就是在全國“鋪放乾柴”的過程。不幸的是,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導致貧困、不平等和腐敗問題持續惡化的原因,一是權威政治剝奪了大眾的政治權利,二是政府內部控制失靈。目前,幾乎所有正常的民意表達手段都被政府剝奪了,雖然貧困、不平等和腐敗問題不斷深化與蔓延,但反抗卻被壓制住了,這反過來又使這些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直至發展到“爆發”階段。缺乏制度化的意見表達機制,缺乏必要的“減壓閥”或“排氣口”,正把中國變成一個火藥桶。嚴重的政府“代理失靈”使那些為解決問題而制定的政策無法有效實施。例如,扶貧、財政、反腐敗等政策收效甚微,而且有時效果還適得其反。其實,中共一直要求黨員“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而且歷來提倡“群眾路線”,要求政策“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不能說這都是欺騙老百姓的政治宣傳。最高統治者何嘗不希望自己的部下都成為“合格的共產黨員”呢?只不過辦不到而已。
導火索:一場深刻的危機
什麽樣的危機能引發政府不穩定?從邏輯上推導答案似乎是不明智的。但那些已經垮台的政府的不幸經驗也許可以提供一些有價值的信息。國際經驗顯示,軍隊政變、獨裁者死亡、對外軍事失敗、大規模民主運動、持續的經濟衰退、嚴重的金融危機、惡性通貨膨脹、激烈的種族或宗教沖突、民族分離活動,往往會成為引發政府不穩定的導火索。對中國來說,近期內發生軍事政變、在外部軍事沖突中敗北、核心人物出現健康問題、激烈的種族和宗教沖突、嚴重的民族分離的可能性都不大,可以視之為“小概率事件”。盡管台灣問題有可能引起美國的軍事幹涉,而這又孕育了在與美國的軍事沖突中失敗的可能性,但這種可能性畢竟不大。由於知識精英日趨保守,大規模的民主運動也不會出現。但發生持續的經濟衰退、嚴重的金融危機和惡性通貨膨脹的可能是存在的,而且這種可能性還比較高,可以說,它們很可能就是引發政府不穩定的導火索。
銀行壞賬、國有企業低效率、國內需求不足、世界經濟疲軟導致的出口和投資疲軟,這一切隨時都會觸發嚴重的金融危機和經濟衰退;而金融危機和經濟衰退將引起全國性的大規模失業、嚴重的貧困、銀行擠兌、惡性通貨膨脹,進而引發遍及全國的大眾反抗。金融危機和經濟衰退之所以會成為不穩定的導火索,是因為它們的影響波及到每一個人,而且短期內幾乎無法扭轉。缺乏大眾的制約、廣泛的錢權交易、黨政系統內部的“代理失靈”、嚴重的不平等和貧困,又使孕育危機的那些問題難以得到及時而有效的緩解和解決。這意味著,在近期內引發不穩定的導火索是存在的,而且可能被點燃。
目前,政治精英牢固地壟斷了公共權力,嚴厲地控制著公共領域,在新權威主義旗幟下與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結成了聯盟;同時大眾處於全面被剝奪的狀態,已經到了忍無可忍的程度,分散的反抗活動此起彼伏。由於中共完全有能力對付局部反抗,因此大眾的日常反抗不會威脅全局的穩定。但如果出現深刻、全面的經濟或社會危機,將觸發全面、持續的動亂,這種形勢如不能得到迅速控制,勢必導致政府的垮台。不公正、特別是腐敗,不平等、特別是貧困,就是“遍布全國的乾柴”,而引發一場燎原大火的“火種”可能是嚴重的經濟衰退、金融危機、海峽沖突、領導人的突然死亡或病危、宗教迫害等。簡而言之,近期內,中國保持“政治穩定”的希望很大,但是“崩潰”的可能性並不是不存在。不穩定之後
不穩定意味著變化和更多的可能性,意味著未來不再是今天的簡單延續。從中國歷史和國際經驗中,可以大致推測各種可能的“不穩定之後”。最理想的局面是出現一個有效的民主政府,給中國大陸帶來自由、民主、富裕和公正。但筆者認為,經過一場災變的中國進入這種狀態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最有可能的是重新出現一個權威政權。在這個新結構中,共產黨不再是統治集團,但精英繼續壟斷政治,大眾仍然被排除在政治之外;政治腐敗、錢權勾結、不平等、貧困等問題依舊,所以不穩定也依舊,唯一變化的是意識形態。若這種政體在多次不穩定之後反覆出現,那就意味著“不穩定”已經成為它持續生存的內在機制;也意味著各種社會問題的制度化、正常化和永久化。另一種可能是,若知識精英背叛政治精英和經濟精英而與大眾成功地建立了聯盟,那麽“不穩定之後”將可能出現一個法西斯政權或改頭換面的列寧主義政權,這個政權會把民族主義、民粹主義和平均主義當作自己的意識形態。在以上三種情況下,中國將繼續保持統一。
如果共產黨轟然倒塌,中國大陸繼續保持統一的可能性極小,四分五裂是非常可能的結局。倘若幸運的話,最好的結局是像前蘇聯那樣比較和平地分裂,但更大的可能是像前南斯拉夫那樣在炮火和鮮血中分裂。任何一個了解中國歷史的人都不會輕率地認為這是危言聳聽。
四、回顧與展望
1. 回顧
回顧是為了認清現狀,明確問題。正是尋求解決問題的答案的努力塑造了未來的政治發展過程。
改革的初始條件會對改革產生直接而持久的影響。在毛時代國家與社會的力量對比格局中,政府居於絕對優勢地位。這種格局在整個改革過程中沒有發生實質性改革,這決定了中國的改革必然是“政府主導型改革”,在這種改革過程中政府擁有很大的“自主性”,它有能力根據自己的切身利益獨立地制定並實施改革方案。既然政府有實力決定是否改革及如何改革,所以改革必然是“漸進式改革”,而不會是“一場革命”。政府的“自主性”決定了取代極權主義體制的只能是權威主義體制,而不可能是民主體制。“漸進式改革”為政府和社會贏得了時間,使統治集團可以從容地探索制度設計方案,調整群體關系策略,建立文化霸權。改革已經深刻地改變了中國。在制度結構方面,經濟、政治、意識形態同時改革,市場經濟、權威政治與新權威主義協同發展,從而使新的制度體系獲得了較高的結構適應性。在群體關系方面,統治集團適應社會群體結構的變化,調整了傳統的群體關系策略,拋棄工農大眾,轉而與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結成統治聯盟。“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和“三個代表”分別勾畫了當今社會的制度結構和群體關系的藍圖。因此,把“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確定為“黨的基本路線”是完全正確的,而把“三個代表”譽為“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決非言過其實。它們共同確定了今日中國的政治框架,為政治穩定奠定了基石。
除了“結構性成就”之外,在90年代中國政府還做出了一系列“日常業績”。在政治方面,成功地完成了最危險的權力過渡,化解了民主化壓力,頂住了來自自由化的挑戰,而且合法性下降的趨勢得到緩解,“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和“三個代表”得到精英的廣泛認同;在經濟方面,維持了較高的經濟增長速度,控制住了通貨膨脹,成功地實現了經濟“軟著陸”,頂住了東南亞金融危機的壓力,同時不斷推進改革開放,加速市場化和貿易自由化;在社會方面,開始著手解決不平等問題;在國際關系方面,打破制裁,重返國際社會,恰當處理了“銀河號”事件、南斯拉夫使館被炸事件、南海撞機事件,台灣海峽危機未過度發展,順利收回香港和澳門,加入WTO,申奧成功。在這個滄海桑田的年代,一個第三世界國家的共產黨政府能提交這樣一份成績單的確是非常不容易的。
但是,許多毛時代遺留的問題始終未得到解決(如專制),許多鄧時代產生的問題還在繼續深化和蔓延(如腐敗、不平等、貧困),新的問題也在不斷湧現(如台灣問題、金融風險、WTO沖擊)。這些問題時刻威脅著中國的政治穩定。可以說,第二代和第三代取得了了不起的成就,但也給繼任者留下了異常艱巨的任務,危機就蘊藏在目前的穩定之中。一方面,政治系統與經濟系統和意識形態的結構性沖突仍然存在,政治腐敗以及隨之而來的經濟風險和社會不平等既威脅經濟的持續發展,又與新權威主義對政治清明和社會公正的要求相沖突。另一方面,缺乏制約的精英聯盟對大眾的過份剝奪加劇了社會的兩極分化,驅使大眾鋌而走險。那些給中國帶來了政治穩定的條件,也孕育了威脅政治穩定的因素。
2. 政治發展模式
可以用“政治行政化”來概括改革時代中國的政治發展模式。金耀基對“政治行政化”有精辟論述。[13] 根據香港的經驗,他指出政治行政化有兩條主要途徑,一是精英吸納,即政府有意識地把社會中的精英或精英集團所代表的政治力量吸收到行政決策結構中,二是決策咨詢,即在政府的決策過程中廣泛咨詢公眾意見。前者使行政體系之外很少再有與之對抗的政治人;而後者使政府能廣泛、經常地接觸社會,對社會的意向有更敏銳的反應。金耀基把這些稱為“政治的行政化”,認為“‘政治行政化’可說是一種積極的‘非政治化’”。
改革時代的中國政府也有意識地把社會精英納入行政體系,主動地制定了有利於精英的政策,越來越多地運用決策咨詢,不斷開辟民意渠道,不但與社會精英結成聯盟,也對大眾的呼聲做出適度回應。通過精英吸納、政策傾斜、決策咨詢,政府主動地滿足了精英的要求,這樣社會精英無需訴諸政治就可以實現自己的要求,也就心甘情願地放棄了政治權利。雖然大眾的利益未得到滿足,但由於他們分散無力,即使心懷不滿也無濟於事。政府就是這樣化解改革開放帶來的政治參與壓力的。作為一個轉型國家,中國的政治行政化還表現為“政府主導型改革”,即自主地實行經濟改革、建設意識形態,並使之與權威主義政體相適應。這一切為中國贏得了持續的經濟增長和政治穩定。
中共對“精英吸納”、“咨詢性政治”、“政治行政化”這些概念或許比較陌生,但對這些概念所蘊含的統治策略卻並不陌生,而且心領神會、運用自如。其實,在中國“行政支配社會”是一以貫之的傳統,從古到今概莫能外。在毛時代中共對工農大眾實行“群眾路線”,對中間派實行“統一戰線”,對敵對分子實行“無產階級專政”。改革改變了社會結構,產生了日益壯大的社會精英,其力量不可忽視,而大眾則收回了政治忠誠、對政府充滿了怨恨,於是政治整合問題出現了,為解決這一問題“政治行政化”應運而生。
在權威主義體制下,除了政府之外再沒有其他“有用的”政治設置,政治行政化也許是唯一可行的政治整合機制。通過滿足精英的需求以換取他們對統治秩序的認可,不失為一種聰明的統治策略或統治藝術。策略要想有效,必須輔之以一整套制度,因此政治行政化絕不僅僅是一種權宜之計,而是一套精心設計的制度安排。香港的經驗顯示,這種“滿足強者、剝奪弱者”的體制具有充份的彈性或適應能力。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通過不斷滿足新興的強者,同時給予弱者必要的關照,它可以不斷延續自己的生命。也就是說,在一定條件下,這種政治模式可以在經濟繁榮、社會自由與政治專制之間維持一種平衡。
其實,政治從來就是精英的特權。“好政府”與“壞政府”的區別不在於選舉權的普及程度,而在於政府能否對公民的需求作出恰當地“回應”並對其“負責”。政治行政化也是政府對民意做出回應的方式,通過在決策機構中吸收社會精英,在決策過程中廣泛咨詢,逐步放松對大眾傳媒和結社的限制,公眾的意願和利益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表達和滿足。為了維護穩定,統治者也必須對大眾的要求做出負責任的回應。實際上,公民的抗議、批評、組織、示威、遊說決策者的權利和自由,也許比多黨制、定期選舉更為重要。
根據亞洲、南美、南歐和非洲國家的政治發展經驗,在未來的10年甚至20年內,中國很可能會繼續維持現有的社會制度結構和社會群體聯盟格局。因為現存的權威主義政權的穩定性較高,近期內沒有任何群體能動搖它的根基;即使現政權崩潰了,新政體也難以脫離現有結構,市場經濟、權威主義政治、精英聯盟以及對大眾的掠奪還會卷土重來。更重要的是,政治民主化不一定能更好地解決中國的問題。這一切意味著,近期內政治民主化是行不通的。
作為現實主義者,筆者認為,必須在權威主義框架內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這個“大判斷”是中國尋找未來政治發展策略的出發點。未來十年政治發展的基本策略應該是繼續推行政治行政化:在群體關系方面,限制精英的掠奪,維護大眾的權利;在制度結構方面,推行社會自由化,建設社會合作主義體制;精英聯盟需要繼續保持,但精英的利益應該受到限制,而大眾的權利必須得到保護,在分配財富“蛋糕”時應向大眾適當傾斜。這種調整勢必會損害精英的利益以及現存的精英聯盟,在切身利益受損的情況下,中下級官僚能否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經濟精英能否繼續支持現行制度,都會成為問題。
一個敵視精英的政府是難以為繼的;一個逼得大眾鋌而走險的政府也同樣難以為繼。未來的政治穩定取決於精英的理性和大眾的耐性;若精英有足夠的理性,把掠奪限制在大眾能容忍的限度內,政治穩定或可維持。這需要政府具有在利益相互沖突的群體之間建立覆雜而微妙的平衡能力。但現實是精英們獲得了太多的利益而承擔的責任又太少,他們不但不去維護這個過多關愛他們的社會,反而在瘋狂地挖它的墻角;大眾承擔了太多的責任和代價而所獲甚微。即便不敢奢望中國成為一個公正的社會,但大眾應該享有最起碼的權利;雖然未必能指望精英們良心發現,但他們至少還具備起碼的智商,為了可持續的掠奪也得有所節制,把兔子都吃光了的狐貍只有死路一條。只有當精英們意識到這一點時,中國才能獲得持續的穩定。而且,精英們不能只有“精明的自私自利”,還必須承擔起社會責任。只有當精英占據了道德的制高點、成為受大眾尊敬的群體時,社會才能穩定。而如今中國的大眾對精英沒有尊敬和信任,只有猜忌、鄙視和仇恨。
對中國來說,不穩定因素的存在並非全是壞事。在一個行政支配社會的國度里,在政府主導型改革中,在精英貪得無厭而又毫無責任感的情況下,沒有來自外部世界的示範壓力、來自內部的大眾反抗以及威脅到政治穩定的迫在眉睫的危機,走向公平的變革是不可想象的,大眾將淪入無底深淵,贏家通吃的局面也根本無法改變。
從制度方面看,結構性沖突的根源在政治系統之中,為此必須改革政治系統。在權威主義框架內,政治民主化行不通,只能從社會自由化方面尋找改革的突破口,關鍵是開放新聞和結社禁區。新聞自由和結社自由可以提高社會監督政府的能力,有助於遏制政治腐敗;也能帶給大眾組織起來的機會,提高他們與政府討價還價的能力,從而遏制日趨嚴重的不平等。由於經濟風險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腐敗和社會不平等的結果,因此控制了腐敗和不平等也就控制了經濟風險;所以,社會自由化有助於解決腐敗、不平等和經濟風險問題。
與西方國家相比,中國的政治腐敗、社會不平等、經濟和金融風險是極為嚴重的。毫無疑問,政治體制是造成這些問題的根源之一。但以為中國實行西方式民主政治就可以解決這些問題也沒有充份根據。國際經驗顯示,像中國這類東方的發展中轉型國家,即使實行了西方式民主制度,也難以獲得西方國家那樣的政治績效,難以有效地解決面臨的一系列問題。許多南美、南亞、非洲國家,按照流行的“民主”標準,都屬於民主國家;但它們的政治腐敗、社會不平等、經濟風險的嚴重程度絲毫不遜於中國,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絕大多數“轉型成功”的東歐國家,政治腐敗、社會不平等、經濟不穩定非但沒有減輕,而且迅速惡化。民主化是否可以有效地解決政治腐敗、社會不平等、經濟風險問題,這一命題並未得到世界範圍內經驗資料的支持。
3. 影響政治發展的基本因素
現代化過程中原有的政治體制將面臨嚴重挑戰,人類的經驗顯示,有兩種截然相反的政治反應模式,一是“政治民主化”,另一是“政治行政化”。有些國家選擇了前者,有些國家則選擇了後者。究竟是什麽力量在影響和決定一個社會的政治發展模式?是經濟,還是政治,還是文化,還是它們的組合共同決定了一個社會的政治發展模式?
現代化理論強調在經濟發展與政治民主化之間存在確定的聯系,這幾乎已成為一種“信念”。李普塞特在他的經典論文中提出,一個國家用以衡量經濟發展程度的指標越高,它的民主化程度也就越高。他認為,工業化、都市化、人口集中和增加以及大眾傳媒的發展,加快了新聞和信息的傳播;教育程度的提高以及中產階級的出現和壯大,也會提高人民的政治意識和參與興趣,因而民主就可能隨之產生。[14] 但在現代化過程中一個國家是選擇政治行政化還是政治民主化道路,(有時)政府的態度、統治策略、貫徹意圖的能力具有決定性影響。對中國而言,國家的影響力也許並不一定是“短期現象”。兩千多年來中國發生了無數巨變,但“行政力量支配社會”這一特性從未改變。專制政治具有巨大的適應能力,不僅可以適應農業經濟,也可以適應工業經濟;不僅可以適應計劃機制,也可以適應市場機制,甚至還可以適應全球化。
文化也有自主性和頑強的生命力,政治學家都明白“政治文化”的深刻蘊含。中國的政治文化似乎與民主無緣。儒家與法家爭論的是“王道”和“霸道”,而不是政府權力的來源。儒家認為,盡管權力不必來自人民,但必須造福人民;政府必須愛護人民,體察民情,“施仁政”,否則就會失去上天的垂青,並被人民推翻;儒家非常重視合法性問題,反覆重申“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多行不義必自斃”。金耀基認為,“儒學從未倡導過一種稱為民主的政府形式,事實上,它並不關心政府的‘形式’本身。對昔日的儒者來說,首要的問題在於應當如何公正地掌管政府。從一個根本的意義上來說,儒學所注重的是治道(或行政)而非政道(或政治)。”[15] 儒家文化圈內東亞各國的政治模式也各不相同。在韓國、大陸、香港、新加坡、日本,行政取代政治似乎是一種普遍現象;日本的另一特點是“一黨獨大”,“有選舉、無輪換”;新加坡也是一黨獨大,而且連自由都要打折扣。在日本和新加坡,執政黨的政治活動與政府的行政活動的區別常常是模糊的。香港沒有政治,但是有自由和法治。另一方面,台灣和韓國卻正在成功地走向民主化,但台灣經驗對大陸政治發展的“暗示意義”是值得懷疑的。在台灣動員和凝聚反專制力量的主要是“民族主義”、而不是“民主主義”。台灣的政治運動本質上是“本省人”反對國民黨這個外來政權的“民族獨立運動”;台灣今日的政治格局與其說是“民主化”的勝利,不如說是“民族主義”的勝利;如果沒有特定的“省籍沖突”,台灣也許根本就不會出現今日的多元政治格局。[16]
到目前為止,除了韓國和作為特例的台灣,在儒家文化圈其他國家還未出現“貨真價實”的西方式民主政治。
政治發展是政治系統喪失穩定再重獲穩定的過程。維護和建立政治穩定的關鍵是適應變化了的內外環境,這並沒有固定的答案,更沒有唯一的答案。政治探索的空間是開放的,任何人雲亦雲的預測和亦步亦趨的選擇都是“保守的”。實際上,在這個“歷史終結”的時代,對學者和政治家而言,最需要的、也是最缺少的就是想象力和想象的勇氣。
當前中國社會中暴力蔓延的根源
唐逸
中國社科院宗教研究所研究員
一、當代中國社會中的暴力現象
二、暴力的性質與根源
三、消解暴力的前提條件
近十年來中國經歷了不少令人矚目和令人瞠目的變化,其中之一便是暴力在社會上的蔓延。雖然找不到完整的統計資料,也不可能就此作抽樣調查,但僅僅根據偶爾出現的報導或對身邊現象的觀察也不難認識到這一點。這是個國人不得不反思和檢討的社會問題。
一、當代中國社會中的暴力現象
1. 執法部門濫用暴力
近年的暴力蔓延似乎首先發生在行使權力(尤其是“治安”權力)的那些部門,如警察、看守所等。“文革”以前這些部門本來沒有酷刑式暴力的傳統,往往更多地是采用精神壓迫的方式,但“文革”這場全民性的暴力運動的發展使人心的暴力化變得十分普遍。80年代以來社會犯罪率的上升、看守所和監獄人滿為患、警察數量的增加和質量的下降,導致警察濫用暴力的事件越來越多。[1] 此類事件多有發生,許多被無端刑訊關押的人都有體會,但媒體上卻鮮有報導。即就偶然獲悉的幾例,也足以令人不歌不飯、抑郁終朝。
執法暴力首先是摧殘血肉之軀的生命,其次還不可彌合地摧殘了被害者的心靈,在其心靈深處以血刃留下累累創傷。更重要的是,它還摧毀了法律和執法過程的程序正義。此外還有一點可能被忽略的,那就是暴力的殘害具有雙向性。施暴者殘害了受害者,也殘害了自己的心靈。一個無端施暴於人、殘害他人的生命本身就是殘傷的,在向人施暴的過程中,嗜血的刺激、暴怒的神經、麻醉的需求、靈魂的癲狂、感官的錯亂,這一切都意味著施暴者越來越失去正常的人性而變的非人化甚至獸性化。一個社會的執法機構如果經常依靠施行暴力來維持“安定”,其結果必然是最終毀滅安定。因為,一個社會中暴力統治的範圍越大,社會上被暴戾壓抑和扭曲的人也就越多,理性秩序的可能空間也就越小,安定的可能性必然隨之減小。任何具有真正的內在穩定性的社會,都主要不是靠暴力來維系的;相反,它的穩定依靠的是國民出於自身利益和理性思考而對秩序的認同和自覺遵守。從這個意義上講,對任何個人無端的暴力殘害,就是對全體社會成員的威脅,因而也是對社會秩序自穩定機制的破壞。
2. 市民間任意使用暴力的行為以及社會對此的容忍沈默
暴力的蔓延還表現在發生於百姓身邊的暴力。[2] 幾年前北京市海澱大學區曾發生過一件駭人聽聞的暴力兇殺事件,光天化日之下《科技日報》的一位記者被一位駕車人無故毆斃,在徒手施暴者的面前,眾多圍觀的男子竟被震懾到癱瘓的程度,無一人出面制止,也無一人出言譴責,大家默默地目睹施暴者殺人後揚長而去。時逢晚餐時間,我端著飯碗看到這則電視新聞,心情極其沈重,再也無心用餐。這起事件說明,在當下中國社會中人們心理深處的正義感和道德勇氣實際上已經被社會暴力摧毀,徒手施暴者竟猖狂到這種程度,這是中國真正的悲哀。令人愕然無言的是,中小學校園中學童之間的惡性暴力事件也越來越多。更離奇的是,最近有報導稱,國內還出現了“賣打專業戶”,30元挨揍一次,供有暴力傾向的人盡情發泄暴力野性,居然生意奇佳,日入千元。[3]
《科技日報》記者被無辜殺害的暴力事件在80年代的北京幾乎是不可能發生的,可是為什麽90年代以來社會大眾對這類喪心病狂的暴力事件竟熟視無睹?為什麽短短幾年內人心就發生了這麽大的突變?最近有報紙報導,當一群小學生看到電影中日本兵把中國人當作活靶用刺刀屠戮時,竟如同觀看喜劇般哄堂大笑起來。報紙的評論稱,這是因為小學生的歷史知識太差之故。這種評論令人愕然。難道一個正常的孩子不了解某一歷史事件就應該對把人類當作活靶以血刃屠戮的行為開懷大笑嗎?錯的不是天真的孩子們,他們所生存的社會環境應為此現象負責。長期以來,中國社會的“穩定”便主要是依恃強勢對弱者的精神暴力實現的,如今精神暴力的泛濫已經演化為肢體暴力的流行,而社會大眾則不得不學著“逆來順受”,這已經成為大家自保圖存的潛意識。發生了這種社會變化後,國人缺乏對生命價值和人的基本權利的共識,也就毫不足怪了。
3. 黑社會暴力行動日益蔓延
更令人驚愕的是,近年來各地出現了許多黑社會集團,它們大量采用暴力手段搶劫,在行動中從不留活口,以訓練有素的冷靜方式殺人如草芥,其冷血程度較之好萊塢電影中的變態殺人狂有過之無不及。有些地方的黑社會集團已與當地公安局乃至市政府的負責人密切勾結,得到後者的保護,如沈陽市的原市長、兩個原市府副秘書長和幾個局長,浙江溫嶺市的原市長和公安局長就是如此。如今甚至在中學生中也出現了成立大規模黑社會組織之事,四川的“新龍會”以及另一地方的“黑色童子軍”即為兩例。
二、暴力的性質與根源
1. 依恃暴力的統治難為久長
暴力與自由處於人類政治行為的兩端。“自由”的核心涵義是“不受外力控制或威脅(而進行自認為合理的抉擇)”。而“暴力”的基本意義則是“以外在強力控制、傷害、乃至消滅生命主體(以達到暴力者的意志需要)”。在中國帝王時代的傳統政治中,民間暴力和統治者暴力始終是社會動蕩的兩個根源,面對歷代王朝的的暴力統治,民間以暴力相抗,而官府則以更大規模的鎮壓殺戮威懾之。雖然統治者有時也實行王道,但暴力鎮壓始終是其維護王權的最後手段。大規模的群眾抗議運動往往有深刻的社會原因,一味鎮壓乃是下策;鎮壓之後不從優撫恤則是下下策;若再禁止民眾議論,欲掩蓋社會真相,封堵民冤,可謂下之又下矣。許多帝王雖不願承認時弊,但礙於形勢,不得不以寬為政。[4] 及至現代,連北洋軍閥政府也學得一點。當時群情激昂的抗議學生欲沖入段祺瑞的執政府,衛兵開槍,有3位同學蒙難。段政府的處理方式是“從優撫恤”,事實上認錯,而不是進一步鎮壓。結果校園中的追悼會肅穆井然,挽聯如潮,報紙上譴責政府的文章紛揚浩瀚,民憤得以宣泄,事態遂很快平覆。
政府的唯一合法性在於民意;若以暴力鎮壓民意,無異於宣告其合法性的破產;欲重建立合法性、獲得民意的認同,難如登天。被壓下去的歷史記憶往往會被扭曲,一旦從潛意識的底層翻上來,經常會帶有狂暴或變態的性質,更難控制。真正的社會安定只有依靠理性恒定的國民認同。還應說明的是,和解不同於平反。平反與鎮壓皆屬同一意識形態話語;而和解的前提是承當罪責,從互相仇恨的社會角色中退身出來。至於施暴者能否痛悔自身罪孽,則取決於對強權意識形態的非人性是否有一種深切的警醒和認識。
2. 近年來中國社會的兩極化和世俗化對社會心理的影響
目前社會底層的人數迅速擴大,除了被限制在農村而又失去土地或異化於土地的農民,以及城市里受到歧視政策和城市社會偏見、又受著種種額外剝削的農民工,還有大量失業工人既得不到社會保障也無機會得到職業培訓或再就業安排。廣大農村人口和城市里普通民眾的購買力極低,銀行里存著的幾萬億儲蓄多半屬於少數富人。這一小部份富人(包括政府官員、私營業主)及依附於政府的事業單位職工加上少量外資企業白領員工,就是今日中國消費市場上的主力,他們的購買加上“公款消費”造成了局域性的“繁榮”景象;其中不少人現在滿足於自己的房子、汽車,或以高檔商品消費者、泡吧者、追星族自豪,甚至有人熱衷於成為“高品味”的“鑒賞家”或“紳士”。正是他們在歡唱中國經濟處於“良性發展”階段的高調,他們中的不少人也是“富國強兵”式的“愛國主義”者或民族主義者。然而,這一小部份社會成員享受著的“繁榮”卻掩蓋了腐敗制度化、社會兩極化、社會誠信蕩然無存、占絕大多數人口的無權者怨憤日增、土地荒漠化、生態污染化、國有資源流失、市場疲弱等基本國情,而圍繞著他們“活躍”的許多媒體也幫著蒙住國人的眼睛,不讓大家對社會危機產生警醒。
這樣的社會兩極化絕不只是影響到人們的收入差距,它還影響著人們的深層心理,使占社會多數的民眾產生對現存“秩序”的嚴重不滿。人們的心靈被殘酷的現實和虛假的宣傳所壓抑,這正是近年來暴力蔓延的基本語境。而鼓勵人們默認社會兩極化的物質主義和功利主義導向的主流價值體系,則從另一個方面不斷消解民眾、特別是知識分子的道德追求和倫理觀念。
從80年代末開始許多大學生們就逐漸放棄以往他們對正義、民主的關注,轉而打牌、酗酒以麻醉自己。起先他們是不得已而這樣做,久而久之此鳳日盛就成為頹廢心態了。過去10多年來,輿論導向不斷把年青的一代引向純感觀層面的消費刺激,同時掙錢也比過去容易得多了(且不論方式是否正當),隨著奢侈品、俱樂部、夜總會、咖啡廳的遍地開花以及“小姐”服務的泛濫,許多人雖然有了風月和清談的自由,卻放棄了對社會進步的關注,而只在乎眼下生活的舒適。自那時以來中國的知識階層也在分化,已形成了所謂的主流、中間與邊緣之分,從權力經濟的辯護者、超支生命的感官主義者、不擇手段的利祿者直至現秩序的批判者,乃至主張回歸“文革”的挑戰者,不一而足。多數人一方面要表示對官方意識形態的認同,另一方面又受到後現代思潮、虛無心態等各種觀念的影響,已習慣於言行不一、不講原則、以實利主義和機會主義為特徵的行為模式。人們對一切時髦的事務趨之若鶩,但實際上又充滿了壓抑和不得不噤口的無奈,沒有真正的信念,甚至有很強烈的末世感,整個社會似乎處在扭曲病態之中,與正常社會中的積極心理和理性行為大相徑庭。在這種社會心理、行為模式的支配下,再加上政策上的推波助瀾,學術、文化、教育界發生了一系列令人憂心的變化。學術界轉向注蟲魚、吟風月,而很少願意把生命投入到真正的創造性思維中去;學術的偽劣化,文化的商業炒作化,教育的利祿化乃至暴利化等,正在成為普遍現象。這一切都加劇了普通民眾對社會現狀的不滿。當社會的上層通過既有的權力而不擇手段地“致富”,極力維護既得利益和已經營造起來的“豪華生活”時,面對社會倫理和精神價值的解體以及社會下層的艱辛和動蕩,這些“精英”表現出一種毫不動心的漠然;而社會底層則每日為最起碼的糊口而苦苦掙紮,其中的強悍者便轉而用破壞和暴力向社會和現存“秩序”實行報覆。
3. 社會兩極化產生的暴力心理和暴力傾向
誘發暴力心理的因素亦有多端。首先是大規模暴力的應用把人們對理性、對話、耐心、妥協的認同逐漸消滅殆盡,在人們的心中印下了極深的不可磨滅的刻痕──在這個社會中,或者向暴力屈服,或者是自己成為暴力施為者。此種誘導有深刻的歷史動因和基礎,幾十年來的階級鬥爭暴力哲學的教育和實踐已經令人習慣於以粗暴方式對待他人,文革雖然已經“過去”,但其心理基礎並未消失;如今只不過是從“人鬥人”和“人整人”轉化為“人宰人”和“人壓人”,從政治的殘酷到經濟上對弱勢者的無情剝奪,從精神的暴力到肉體的暴力,這一切每日都到處在發生著。在這種社會狀態和心理基礎上,一個人極易接受“暴力戰勝”的誘導。80年代中國社會曾經歷過人們心靈的初步“解凍”,10多年過去了,那短暫的人心向善良的回歸又被再度扭曲到“解凍”前的狀態。
其次,近20年來的物質主義教育以及對一切正當的倫理價值神聖性的肆意踐踏,已使人心徹底物質化和功利化,“弱肉強食”成了社會行動的基本準則。90年代以來社會急劇的兩極化,對習慣於平均主義的國民來說本來就是一種難以承受的心理壓力,而當下豪華炫富和蔑視平民的風氣又極大地刺激了許多人。[5] 一方面暴富者不斷以其豪華誘人歆羨,而且為富不仁的作派從權貴一直蔓延到所謂的“中產階級”和撈到不少錢的“知識分子”中。這些人不但沒有基本的教養,而且把社會經濟地位低於他們的人一概貶斥為“競爭中的失利者”,甚至以炫富欺貧為樂事;另一方面暴富手段普遍的不光明乃至卑鄙又令人義憤,而暴富者對權力的壟斷更使無權無勢的平民感到嫉恨。面對這種社會氛圍所產生的無法宣泄的極端抑郁和潛意識里的那種躁動不安,極容易把人們引向用暴力尋求出路,特別是那些強悍的弱勢者更會把暴力看成發泄的唯一出路或搶奪資源的主要手段。如果一個社會具有相對公平的競爭機會,即令存在著貧富差別,當富人對窮人以禮相待並與之融洽時,社會矛盾還不致於極端尖銳;而今日中國的權貴階層所依恃的恰恰是完全不公平的、由他們一手遮天的權力和資源的絕對壟斷,這種極端短視無知的“精英”心態其實正在為他們自己挖掘著“墳墓”,真正激怒社會底層使之暴躁動蕩的,與其說是貧富差別的存在,勿寧說是權貴們對社會中下層民眾的那種極度蔑視和任意欺淩的態度。
從更深的層次來看,社會暴力是否蔓延還取決於社會文明化的程度。柏拉圖將人類的靈魂功能分為理智、情感、意志等不同部份,根據這種區分但丁認為,暴力是意志之罪,人類還沒有進化到謝絕暴力的程度。福柯說法西斯是內在的,似乎是指人類在生理和心理上會有某種潛在的暴力傾向。如果人的行為只受自我意志或情感的支配,則暴力的發生會頻繁得多;如果自我意志不受抑制而膨脹到躁狂發瘋的程度,非發泄而不能後快,就很容易產生暴力行為;但人類的理智和觀念是可以約束潛在的暴力傾向的。在極為嚴重的饑饉狀態下,有的人會食人,有的人則寧可餓死也不食人,這便是理念的制約。
從心理本源的角度去看,社會暴力來自人們彼此感覺和心靈的隔絕以及對社會現狀的恐懼感,這種恐懼的程度與社會或環境提供的安全感適成反比。出於自身安全和社會組織化的需要,人類在長期演化中通過政治、經濟、法律、宗教、習俗、禮儀以及文藝的升華和體育的競技,達致某種消解日常暴力的“文明準則”。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大概與其非抑制暴力行為的能力相一致;但是,社會發展的異化或社會動蕩會降低社會的“文明程度”。所以,一個社會既可能存在抑制、化解誘發暴力行為和動機的社會機制,也可能存在某些激發這類行為和動機的機制。比如“文革”時期通過意識形態宣傳鼓吹對“階級敵人”“施暴有理”,就是造成大規模社會暴力的一個重要原因;而在唐代的貞觀之治時期,有的年份全國僅判處2、3個死刑且終於免刑。
既然個體生命的孤獨隔離以及某種理念的觸動可能引發暴力行為,那麽社會對話、交往與關懷、心靈和理智的陶養便可能化解暴力。這種人類社會必不可少的文明文化與經濟發展是可以相互協同作用、構成良性循環的,因為,任何社會長期穩定的經濟發展必受一定價值理念的引導和制約,必定要有正常完整的社會機制的運作相配合;但是,從某一短暫時期來看,經濟發展本身並不必然帶來文明的進化。目前中國社會出現的混亂即與經濟活動和價值觀念演變的分裂有關。經濟的發展、生活空間的擴展、享受生命快樂和個人抉擇的機會增多,本來是極大的好事;然而,原本注重家庭生活而欠缺終極關懷和社會正義感的中國人,一旦沈淪到不擇手段的“掙大錢”、“高消費”、為富不仁之中,放棄了對正常的社會倫理和價值觀念的尊重,不顧地球家園、文化家園、底層動蕩、社會分崩離析而營造的“歡樂大本營”,又能維持多久?
三、消解暴力的前提條件
1. 對社會成員基本自由權利的普遍尊重是消除暴力的價值前提
首先要建立理性認同的法治權威而非建立在暴力鎮壓基礎上的權威;其次要建立對社會成員普遍平等的自由權利的尊重,自覺尊重他人自由權利的人才能自律,自由作為現代社會的基礎價值乃是消解暴力、建立社會安全感的根基。自由是西方的基本價值觀,這里不準備展開討論其定義和學派之分,需要說明的是,對社會自由至少有兩種對立的理解,其一是將自由設定為消極的不受幹涉或積極的消除幹涉的條件,而另一類則將自由設定為在社會互動中尋求自我抉擇的條件。筆者持後一種自由觀,認為自由是在不斷的社會互動中尋求合理的可能性、在可能性中自我抉擇以及在共識基礎上作體制化的社會抉擇,而對合理可能性的認識是一個演化過程而不是先驗的理論設定過程,故人類的自由是一個漸進的、不可能終極完成的過程而不是一個凝固的“本質”。
國人往往認為,自由是中國傳統文化及現代官方意識形態中最缺乏的觀念。其實,中國的文化傳統與現代極權體制的政治文化有一個根本區別,即在中國傳統文化的多元價值系統中蘊涵著一種民族的基本價值,即價值取向的自由。歷代王朝雖然把變形的儒家教條推崇為官方意識形態,但只是用它作為科舉和行政的標準,以“君臣大倫”鞏固君主專制政體;但官府一般並不幹涉私人的價值取向和信仰,私人選擇什麽價值觀或信仰是完全自由的,在中國的傳統社會中,個人價值取向方面實際上施行著“自由”這個基本價值,只是沒有應用“自由”這個概念來表述而已;正因為國家並不以一種價值或信仰的政教合一式“大祭司”的身份與民間價值或信仰競爭,或以權勢鎮壓民間的價值信仰,所以無論是儒家、釋家還是道家,任何一派的價值觀皆未成為大一統的民族價值,相反,這種種不同的價值觀共處而呈鼎立之勢,由是形成了多元文化。歷史上中國文化傳統中的各家多有關於人的自主性的論證,甚至有權利意義上的“自由”之說。我們從來沒有過“聖戰”或“諸神之戰”,從來沒有以神聖名義進行屠殺或建立“宗教裁判所”的傳統。中國的各種傳統宗教信仰之間不存在仇視或戒備,任何人皆可自由地從事自己的信仰生活,同時尊重他人的信仰,這種價值自由的文化環境在中華民族的形成和發展史上具有巨大的同化力。這正是我們民族文化傳統中最寶貴、最“現代”的東西,是中國社會由傳統通向現代的橋梁。
與此相對照,現代中國社會卻缺乏價值的寬容,以世界觀為口實而行政治歧視之舉至今也未絕跡。盡管法律上並沒有對個人世界觀的檢驗或限定程序,也未說明不遵守官定世界觀就必須受到何種政治歧視或其它懲罰,但在法律之外卻規定了所謂的“政治問題”,權勢者可以任意地按照他們所理解的“政治問題”對民眾區別“內部”或“敵我”而加以處置,在這種處境下民眾所承受的便可能是一種精神暴力。[6] 實施暴力的人總以為,別人在強力(包括意識形態的強力)下會被壓倒而變得臣服,實際上暴力是把臣服者的精神意志毀壞,迫使他們成為沒有個人獨立思維和意志的“精神奴隸”。在奴性的基礎上是不可能建立那種獨立的自由人之間才有的合作與誠信的,奴性扭曲了人的本真自我。在極權體制下社會是由許多層“精神奴隸”組成的,每一層的人對上表現其奴性,而對下則以“主子”自居,耽溺於控制其“奴隸”的滿足;在這種情況下,很多人熱衷於扮演權力的“弄潮兒”,即以衷心事“主”而得到某些權力,再從濫用這些權力中獲得“當主子”的虛榮,並平衡自己“為奴”的自卑心態。這正是社會上暴力傾向蔓延的一個重要原因。
弘揚自由的精神並以此構成社會的基礎價值,乃是消解暴力和實現內在理性秩序的必由之路。人的行為(乃至經濟行為)有一個共同特點,那就是人總是追求自由的,希望在自認為合理的可能性中按照自我意志進行抉擇。自由既不是消極地不受制約,也不是積極地幹預他人,自由市場只是自由人進行經濟活動的方式;要在寬容的社會互動中努力理解合理可能的個人抉擇,並形成共識基礎上的社會抉擇。中華民族原有本土的自由傳統(雖然是專制政體下不完整的、非現代意義的自由傳統),然而從這一文化和語境中仍然可以生發出自由的理念。經濟上的自由選擇只是人的自由權利中的一部份,政治上的不自由配之以經濟上的“市場化”會導致權勢者濫用暴力,民眾的生活會被體制化的暴力或精神暴力壓制而遭到種種破壞;如此則“市場化”和經濟發展不但不能達到社會的普遍繁榮,反而會令越來越多的社會成員失去安全感。
2. 解構暴力產生的語境
過去10多年來中國出現了一種頗受歡迎的思維,即強調只要有了利益導向的市場化進程,社會上出現的各種現象都或多或少地反映了人們的理性選擇,因此社會和政治就能自然地進步了,不必再推行什麽政治改革了。人們甚至以俄國政治改革後經濟蕭條與中國的經濟有所發展相對比,來證明中國堅持政治“微調”或“不調”的正確性。在這種思維背後,作為“顯學”的經濟學及其話語十分活躍,它經常強調“人類的自然趨利會導向理性選擇”,即經濟人為自身利益所采取的行為在一只“看不見的手”之導引下會自然地貢獻於社會的繁榮和發展。
這是西方古典自由主義的一個神話,大抵源於古代和中世紀的自然法思想,這種思想主張,人類會理性地自然抉擇自我的利益。雖然亞當.斯密在倫理學中主張同情是美德的基礎,但他認為在經濟活動中人必然追求利潤,因此根本忽略了利益以外人類行為的其他可能動機。這些學說有一個前提,即人類對“利益”有共識,現代的理論家則提出,通過“博弈”人類最終將發現納稅、誠信等等支持自由市場的國民公德是於己有利的理性選擇。然而,這一“利益共識”的前提是否成立是可以爭論的。例如,有人認為納稅符合其利益,有的人卻認為偷稅能增加個人的利益;有人認為守信會帶來個人利益,有的人則認為背信才能獲得利益;對一個犯癮的吸毒者來說,他可能要求“給我一點海洛因”,但也可能決定徹底戒毒;一個輸了錢的賭徒會把找到一筆賭本看做其眼前最大的利益,但也可能發現戒賭才符合其最大利益;被判死刑的犯人可能要求減刑,但也可能提出“但求速死”。事實上人類對於利益並沒有一種普遍自然的共識,即令是在最成熟的市場社會里,偷稅、造假、欺騙、犯罪等行為也從未絕跡,而這些行為並不都是社會邊緣人或反社會行為所致。
利益是需要具體界定的,不僅有經濟利益、政治利益、民族利益、家庭利益、個人利益等區分[7],而且並不存在一個公眾自然認可的解釋某一利益的最終權威。對利益的解讀因人而異,隨時空和各人的需要而變換,而影響解讀的是行為者的個人認識和價值觀。世界上確實有許多人追求無止境的經濟利益和物質享受,然而也有很多人捐出財產為公益或並不看重經濟利益;有人終其一生竭力斂集財富、鏗吝不舍,有的人則以奢華浪費為榮,還有的人選擇自然儉樸的生活,熱心服務弱勢群體,也有人沈醉於科學或藝術而不在意物質生活之高低,更有人歸依佛門或獻身宗教;30年代時曾有人放棄富裕的生活、漂洋過海到西班牙做一個普通士兵,在最艱苦的戰壕里為反法西斯而戰鬥,直至獻出生命;現代社會中同樣不乏迷戀毒品、制幻劑、賭博、暴力、恐怖主義而至死不悔之徒,這些人未必認為自己之所為皆違反其自身利益。雖然人類的社會活動離不開經濟資源,但他們的追求比單純的“經濟利益需要”覆雜得多,並非所有的人類活動都以經濟收益為目標,甚至有些經濟活動也如此。有的人只根據眼前的感官欲念決定其需要,按照這種不自覺、非理性的抉擇方式或習慣生活的人,時時可能面臨滅頂之災;有的人則根據其價值觀來選擇自己的人生追求,對他們而言,經濟活動本身未必是終極的生命動力,人的生命活動也不能止於經濟活動和資源消耗本身。對後一種人來說,其理性的形成牽涉到社會環境、家庭影響、宗教意識、教育程度等許多覆雜因素。實際上,人並沒有固定不變的利益;對利益的判斷取決於人的認識或價值抉擇,而宗教信仰、民族主義、意識形態、心理狀態(如希望破滅、觀念偏執、尊嚴受挫、義憤填膺之類)或經濟狀態等,都會影響人們對利益的判斷。
經濟學最基本的概念是“利益”,其最基本的假設是“自利假設”。其實經濟學本身對這個概念和假設的詮釋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只有超越經濟學的邊界才能找到理解人類行為動機的認識工具。正因為如此,不能單純用經濟學去代替倫理學、社會學、政治學來認識制度轉型;同樣,經濟改革也根本無法替代政治改革和意識形態變革;不僅如此,如果沒有必要的政治和意識形態變革,市場化本身肯定會被扭曲。目前,在所謂的“市場化”狀態下,少部份人的利益被包裝精美的“經濟學”理論論證成了多數人的“利益”,權貴們巧取豪奪的行為被“證明”成“社會”的“理性選擇”和改革的“必由之路”,持此論的經濟學者往往力主不要幹涉個人獲取暴利畸財的行為。這種思維影響到流行的觀念文化,不僅許多權貴們理直氣壯地操縱資源分配、恃強淩弱、炫富欺貧,而且許多城市中上家庭出身的青年人也以為,權貴們的這種行為就是“市場競爭中強者勝、弱者敗”的結果。事實上,在中國極少數人的(精神)暴力壓制下,大多數社會成員並沒有抉擇的自由;許多人一生下來便處於貧困狀態,他們在成長過程中的不安恐懼很可能轉化為對權貴和社會的不滿和義憤,最後發展到以暴力謀生或覆仇的地步。
我們生活在一個躲不開暴力的世界中。除戰爭而外,社會中的暴力大抵來自兩個方向,一為國家,一為民間。以暴力取得政權而未實行普選還政於民的國家,乃至進一步鎮壓人民請願的國家,本來便是暴力政權。民間暴力涵蓋黑社會犯罪、個人犯罪、突發暴力、恐怖活動之類。國家暴力大抵以意識形態化的國家理念為理由,而民間暴力則多半以社會不公和反抗強權為口實。
化解暴力的有效手段是解構暴力產生的語境,這種語境的構成除體制層面而外還包括意識形態化的經濟理論和種種相應的傳統或流行觀念。要改變那種主張保護權貴利益、把資源“配置”到極少數人手中的觀念。目前這種觀念正逐漸成為占“主流”地位的意識形態,從而為權勢者服務,保護他們及其“既得利益”,同時壓制批評他們的聲音和社會力量。強權所維護的秩序便是由極少數人以特定方式“配置”和揮霍資源的制度,一切抵制這種秩序的力量,包括前瞻性的、通過社會互動和權力程序來扭轉這種制度的努力,皆受到不同程度的(精神)暴力的打壓;而打壓越利害、專橫,被侮辱與被損害的民眾中強悍的非理性的反抗者或破壞者的反抗就越多、越頻繁,這只可能讓鎮壓者與反抗者陷入“以暴易暴”的惡性循環。當然,如果毀壞他人生命以逞私欲的暴力活動和鎮壓是行為人的一種內在的非理性沖動,則恐怕不是在理性層面調整語境就能輕易消解的。
中國經濟是否一枝獨秀?
──中國經濟的畸形發展及隱藏的問題
仲大軍
北京大軍經濟觀察研究中心主任
一、財政舉債拉動經濟並非良兆
二、經濟發展陷入“樣板戲”模式
三、“泡沫經濟”和虛假繁榮
四、收入分配的兩極化及其負面結果
五、“權貴擠壓平民”與“嫌貧愛富”
六、“泡沫經濟”遊戲和上億勞動力閑置並存
七、唯利是圖和騙局充斥的經濟
八、隱患還來自政府的高負債率
九、“奧運會”和“世博會”對中國經濟的影響
十、中國的改革到底應該改什麽?
十一、“商女不知亡國恨”?
由於最近世界經濟的衰退,中國的經濟增長速度得以凸顯,於是讚譽和鼓舞接踵而來,“中國經濟一枝獨秀”成了最常聽到的一句話。中國的經濟確實表現得比某些國家好一些,但也存在著很多問題,特別是有很多因素令人隱隱擔憂。
一、財政舉債拉動經濟並非良兆
自1998年起,中國經濟就進入了政府拉動發展的階段,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來自政府通過發行國債而上馬的工程,這些工程大多是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和新建國有企業。中央財政為此增發數千億元國債,加上配套資金達數萬億,安排項目約為1萬多個。靠著如此巨大的財政資金投入才遏制住了經濟不斷下滑的勢頭,使經濟增長率保持在7%以上。看來這一政策將不得不延續下去,那麽到2004年,建設國債總額可能要發行到1萬億元左右,配套資金累積可能會達到8萬億元。靠發行巨額國債來拉動經濟並不是什麽良兆,企業沒有投資意願,找不到投資機會,只有政府從銀行借錢來從事直接經濟效益不明顯的長線投資,不僅降低了國民經濟的總體投資效率,而且擴大了政府對經濟活動的直接幹預,這既是計劃經濟的一種變相回潮,也意味著企業發展前景不良。
在今年3月的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會議上,有代表對中國的一些經濟學家提出了尖銳的批評,認為一些經濟專家只注意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率,對國民的生活狀況全然不關心,心中沒有民生觀念。但這種聲音相當微弱。
二、經濟發展陷入“樣板戲”模式
更值得深思的是,目前中國經濟的發展正陷入一種“樣板戲”模式。個別大都市(最突出的即北京、上海、深圳、廣州、大連等城市)的建設遠遠超出其他中小城市,大量資金聚集在這幾個大都市,其發展水平已經接近、甚至在有的方面超過了發達國家的城市建設水平,成了“代表”中國經濟發展的“樣板”,也是全國經濟唯一的“亮點”。而與此同時,絕大多數中小城市的企業則正陷入破產、半破產狀態;多數鄉村和邊緣地區也在迅速衰落,占總人口70%的農民只能占有國民所得的16%。中國經濟能靠這幾個大都市“唱樣板戲”來實現“一枝獨秀”嗎?
中國是個需要依靠工業化來維持經濟的發展中國家,而目前工業發展也出現了“樣板戲”現象。國家統計局的資料顯示,2001年中國的工業主要靠5大地區和6大行業支撐著。這5大地區是廣東、江蘇、山東、上海和浙江,其工業增加值占全國的48.5%;6大行業是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電力行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冶金業和紡織業,其銷售額占全部工業銷售額的42%。這組數據表明,多數地區和多數工業行業正逐漸雕零。
2002年3月底筆者到河北省省會石家莊市參加“藥都”論證會,市長臧勝業痛切地說,我們之所以集中力量發展藥業,是因為石家莊市的其他產業都垮掉了。該市以前發展過洗衣機、電冰箱、摩托車等產業,但現在沒有一個能保得住的;石家莊以前還是中國的紡織業重心之一,有10多萬紡織工人,但全市紡織業早就一蹶不振了。至於縣級企業的淘汰就更厲害了。80年代中國興起了一波鄉鎮企業發展熱,現在許多鄉鎮企業也都垮了。在河北省的張家口市,甚至找不出一個景氣的企業,城市財政已十分困難。這在許多中小城市是十分普遍的現象。
隨著資金和人才集中到少數大都市和個別工業行業,廣大內陸省區的經濟發展陷於停滯狀態;同時,多數中小城市居民和廣大農村居民的收入成了“無源之水”,他們的消費能力日益萎縮。正是在這種背景下,中國自1997年以來出現了持續至今的生產過剩和產品積壓。無論政府如何用國債拉動需求,始終無法奏效,物價連年下降,通貨緊縮揮之不去。確實,當“少數富人有錢無處花,多數窮人沒錢花”的局面日益固定化時,內需怎麽可能重新振興呢?這種情況倒是與馬克思的“生產過剩理論”沒什麽區別了。
三、“泡沫經濟”和虛假繁榮
盡管中國的農業和多數工業處於嚴重的不景氣狀態,但卻出現了充滿“泡沫經濟”特徵的股市和房地產業。大量資金從產業部門遊離出來,進入“泡沫經濟”領域,希望通過投機獲取暴利,造成了這兩個行業的虛假繁榮。
由於國內商品市場秩序混亂,利潤微薄,生產能力嚴重過剩,第一、第二產業的資金已被最大限度地抽了出來,向“泡沫經濟”領域轉移。從80年代起,農村流出的資金就一直大於流入的資金。近幾年來,在銀行系統加大金融風險管理的情勢下,資金更加向上集中。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松奇先生認為:“在銀行不良資產比重畸高且中央銀行又將不良資產比重下降作為各商業銀行業績考察指標的情況下,四大銀行都產生了兩種現象:一是存款資金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產生‘虹吸效應’,即自動向上級行大比例集中;二是在貸款資金支出上產生‘擠牙膏效應’,即基層行貸款權被大幅上收,層層授權後,基層放款權越來越小。這兩種效應交互發揮作用後,就產生了一種現象:四大銀行在資產運用上傾向將資金較多地投向安全的債券市場或同業拆借市場。”
王松奇先生未提到的是,銀行資金除了大量投向債券市場或同業拆借市場外,還投入了股票市場,2000年中國股市的暴漲就與大量銀行資金的湧入有關。中國至今沒有真正的商業銀行,當局不想辦法改革現有的國有銀行體制,卻對發展股票市場的投機活動有明顯的偏好。這些年全國各地冒出許多證券交易所,數千萬市民每天擁擠在股票交易廳里“炒股”,整個社會投機風氣盛行。中國的實物經濟才發展到初級工業化階段,而金融證券業的資本市場卻“繁榮”得接近西方國家的程度。從表面上看,金融證券、房地產等第三產業的“虛假繁榮”給政府帶來了可觀的稅收和利潤,但長此以往,金融證券和房地產等行業的投機熱和“虛假繁榮”必然過多地占用第一、第二產業急需的發展資金,嚴重損害第一、第二產業擴大再生產的能力;其結果只能是扭曲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妨害經濟資源的充份利用,造成社會就業的減少和有效需求不足。
2002年3月下旬在北京召開的“中國發展高層論壇專題研討會”上,許多外國專家提出了寶貴意見。世界銀行副行長南卡尼提醒中國:“要把國內發展放在第一位”。經合組織經濟部副部長安德魯.迪安建議,中國要優先考慮三項改革,第一項就是進一步改善資源的利用效率,從而使中國能更好地發揮其生產潛力。經合組織的一份中國問題研究報告指出:中國有4個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必須解決大量失業及資源重新配置問題。這些建議和研究應該被看做是對中國經濟畸形發展的警告,中國目前的這種非人本的、漠視民生的、非均衡的“樣板戲”發展模式,連許多外國人也看得很清楚了。但是,要改變這種發展模式卻非易事,受益於“樣板戲”發展模式的少數都市居民、壟斷行業和個別社會階層都不願意降低已經擡高了的生活水平,在扭曲的市場經濟和政策的主導下,短視、投機心態極重的牟利行為仍在繼續把資源集中到少數發達地區。
四、收入分配的兩極化及其負面結果
中國的經濟增長率逐年下降,連續幾年出現通貨緊縮,主要原因是內需不足。而內需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出現了嚴重的收入差距和貧富差別;相當一部份國民收入被少數富人所擁有,而占人口大多數的民眾收入微薄。
僅從幾個最近已經審理的貪污案件即可看出,中國目前財富的高度集中已達到什麽程度。原沈陽市長慕綏新的貪污額為1,300萬元,副市長馬向東的貪污額高達2,000萬元;原廣西自治區主席成克傑的貪污額為4,000萬元;原港澳國際公司董事長李耀祺在職期間貪污公款1,244萬元、港幣137萬元,還夥同他人貪污公款4,900萬元;原深圳市委副書記王炬貪污了2,000萬元,並利用職權讓其子女貪污5,000多萬元。只是這5個人及其親屬侵吞的社會財富就達2億多元,這相當於10萬個農民一年的收入(按農民人均年收入2000元計)。
在中國目前的國家制度和意識形態現狀下,占人口百分之幾的權勢者以非法或不正當的手段斂集了巨額財富後,往往不敢公開運用,而只能悄悄地藏起來或轉移境外,結果這些財富或者是成為沈澱資本或“死資金”,或者是成了讓外國運用的資本。私營企業主的財產運用也有類似特性。這是導致當前中國內需不足的一個重要原因。這也可以解釋以下兩個宏觀經濟現象:其一,近年來盡管貨幣發行量很大,M2的增長率連年超過GDP與通貨膨脹增長率之和,但社會需求依然乏力;其二,當前銀行存款余額居高不下,存貸差高達3萬億元,民間投資一直處在低增長的狀態。社會財富中相當大的部份在收入分配兩極化的過程中變成了無法形成有效需求的“沈澱資金”,盡管經濟學家仍然把這部份財富計為總需求的一部份,但實際上這數萬億資金是“虛假需求”;而占人口大多數的鄉村民眾和城市中低收入階層,卻苦於收入短拙,消費能力萎縮。由“虛假繁榮”而產生“虛假需求”,是中國經濟無法擺脫蕭條的根本原因。
五、“權貴擠壓平民”與“嫌貧愛富”
隨著收入分配的兩極化成為一種常態,中國的宣傳和政策也越來越偏袒有錢人;
改革開放以前是對有錢人仇恨有加,批判起來不遺余力;現在則走到了另一個極端,對不當致富的人及其行為緘口不言,好像生怕得罪了他們。事實上,今天不少富人的致富往往是建立在對中低階層擠壓的基礎上;許多人的“富起來”不但本身就是非法活動的結果,而且他們積聚財富、隱藏財富的方式不可能帶動社會其他階層經濟狀況的改善;在他們迅速致富的過程中,可以看到占人口大多數的民眾正經歷著相對、甚至絕對的貧困化。[1]
富人對窮人的擠壓還表現在城市建設方面。例如,全國有70多個城市限制摩托車在市內行駛,同時卻鼓勵人們購買私人轎車,結果大眾化的摩托車不能普及,而市內道路因轎車占用的路面面積大變得更加擁擠,塞車導致的汽車廢氣排放越來越嚴重地污染著市內空氣,損害著行人和騎自行車者的健康,也降低了公共汽車的走行速度;又如,為了方便城市中有車的富人,城建部門修建了大量高架橋,交通管理部門則增加了許多道路護欄,這些設施也妨礙著無車人的行走便利。這是典型的保護有車的富人和官員、歧視平民的政策。
今天的中國不僅存在著巨大的城鄉差別,更出現了巨大的貧富差別。市場機制之所以在中國這麽快就產生了貧富兩極化,關鍵在於市場機制結合了中國社會特有的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用一個形像化的公式來表達,即市場機制+特權壟斷+不平等競爭=貧富差別。而宣傳部門則竭力掩飾這種現狀。最近,中國的媒體和網絡上就“誠信”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但許多看法只是就事論事,很少看到社會喪失誠信的深層原因是什麽。
改革走到了今天,社會中有越來越多的人成了“犧牲品”,淪落為徹底無望的邊緣群體。他們面對的不僅是生活中的無盡苦難,更多的還是心理上的失衡。一些人因此鋌而走險,這就是為什麽這些年里中國社會的犯罪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中國公民所享有的發展權利其實是不平等的,權利的大小主要取決於他是否有權或有錢。無權無錢的弱勢群體本來在社會上生存就不容易,政府再制定種種歧視性政策,不是扶弱濟貧、“雪中送炭”,而是嫌貧愛富、對權勢集團“錦上添花”、對弱勢群體強調“‘優’勝‘劣’汰”,結果必然造成“弱者更弱、強者更強”的“馬太效應”,即社會兩極化不斷擴大的嚴重後果。
六、“泡沫經濟”遊戲和上億勞動力閑置並存
由於大量資金聚集到證券業,不斷炒高股票和房地產的價格,從GDP的統計數字上看,經濟似乎在不斷增長,但實物經濟並沒有變化,也未真正形成物質資本或增加實際財富,更沒有就業的增長。這種虛假繁榮和經濟增長的“泡沫”數字卻往往被刻畫成“中國經濟一枝獨秀”的特徵。只要股市或房價下跌,社會財富便急劇縮水,銀行不良債務便大量出現,甚至隨時可能導致銀行的資金鏈條斷裂,引發金融危機。2001年的中國股市已經預演過一次了,當上海證券市場的股票指數跌到1300點時,全國金融界都出現了異常緊張的氣氛。
中國目前有許多領域急需資金,若把在股市上投機炒做的資金運用到實物部門,既可增加就業,也可改善和提高民眾的生活水平。但現在無論是企業還是各級政府似乎都無意於此,而是唯利是圖、麻木不仁,責任心和良心日益淪喪。與此同時,失業和待業現象與日俱增,上億勞動力待在家里、無所事事,而當局對此卻熟視無睹,甚至認為問題不大。前不久筆者在家鄉山東省蓬萊縣的村莊里驚訝地發現,到處是一群群整日打麻將度日的人,其中許多人是青壯勞動力。不僅在農村如此,在許多中小城市也可以看到大批閑置勞動力把時間消磨在麻將桌上。據統計中國的未就業者占勞動力的31%,實際上這是中國人力資源的巨大浪費。中國現在真是無活可幹了嗎?作為一個整體上經濟尚屬落後的發展中國家,全國卻有這麽多的勞動力無處就業;另一方面,股市炒作依舊方興未艾,剛成立的幾家“開放式基金”機構,幾個人或十幾個人就操縱著幾億甚至幾十億元的資金。這種景象無論如何不能說是“經濟一枝獨秀”的可靠基礎。
七、唯利是圖和騙局充斥的經濟
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和進取精神帶來了巨大的活力,使中國經濟得以迅速發展。但近年來中國的社會制度環境正在走向反面,從計劃經濟時期的不講效率變成極度的唯利是圖。在一個“笑貧不笑娼”的經濟制度和社會環境里,人們只看重金錢和財富;利益拜物教和金錢崇拜不僅滲透到國民的意識中,更體現在法律和政策規定上,這是很危險的現象。[2]
企業大量從事仿制和假冒產品的生產,就是當前惟利是圖的經濟倫理泛濫的表現之一。不僅許多小企業和個體業主如此,連大企業也群起仿效。2002年3月中央電視台的“經濟半小時”節目就報導了中國的玻璃行業仿制外國名牌產品的現象,連“福耀玻璃”這樣的大上市公司的老總都在電視鏡頭前承認確有仿冒外國品牌的做法。目前中國生產的全部藥品中97%都是仿制藥品,有自主開發能力的制藥企業所剩無幾。[3]
由於企業行為越來越唯利是圖、商業倫理敗壞,經濟活動中充斥著弄虛做假和商業欺詐。例如,中國的糧食系統就是這方面的一個典型,幾年前虧損數額就已高達2,000多億元;實際上的“窟窿”到底有多大,恐怕已難查清。[4] 銀行系統則是另一個典型。《經濟日報》去年刊登的“中國銀行業存在多少風險”一文披露:當前中國銀行業虛報浮誇、瞞天過海比比皆是,假存款、假帳、假簿、假報表、假利潤、賬外經營,愈演愈烈。一些金融機構為了小團體的利益和個人利益,逃避金融監管和財務監督,采取賬外吸存、賬外放貸、賬外拆借以及私設金庫、在境外注冊融資性公司、境外融資境內用款、將利潤直接轉移到境外等辦法,進行賬外經營活動。[5] 銀行業內部制度如同虛設,服務功能弱化,信譽下降,該行業已成為經濟案件高發行業,內部作案、內外勾結作案、合作詐騙、盜竊庫款等情事接連發生,涉嫌金額動輒幾百萬、幾千萬以致幾億元。銀行幹部利用職權貪污受賄的發案率也居高不下,銀行資金和公眾儲蓄損失慘重。此外,目前中國的“教育儲蓄”實際上是魚目混珠,“實名存款”也有名無實。
2001年中國的股市“兵敗如山倒”,其原因也是“莊家”和上市公司聯手“做局”的騙局暴露。事實上中國的股市就是一個由政府坐莊的大騙局,揭開掩簾一看,滿眼盡是“假冒偽劣”。一旦真相曝光,投資者信心必然受到極大打擊,上市公司的威信也早晚會一敗塗地,如此之股市豈有不暴跌之理。
八、隱患還來自政府的高負債率
中國經濟的畸形發展還表現在國家財政對借債的嚴重依賴上。究竟中國政府的負債率有多高?官方公布的數字與一些研究機構得出的數字相差很大。例如,世界銀行認為中國財政的負債率已經達到100%,而中國官方統計的負債率只有35%。之所以出現這麽大的差別,主要是對政府債務的計算方法不同。從帳面上看,2000年底中國財政的債務余額是1.3萬億元,僅占當年GDP的14.6%,比國際公認的警戒線還差得遠。但中國的現實國情是,國家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的債務實際上都是中央財政的債務,西方經濟界一般也是這樣看的。例如世界銀行駐中國首席經濟學家迪帕克說:“中國政府的債務有時完全可以維持,這為通過財政政策來刺激經濟留下了很大可空間。但另一方面,隱性債務(hidden debts)以及或然債務(contingent liability)大量地存在是一個更大的問題。”
“或然債務”就是隱性債務,它可能出現,也可能不出現。比如,近年被4大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剝離出去的銀行不良資產就屬於“或然債務”,這筆不良資產的數額高達1.4萬億元,其中債轉股4,000億元、呆滯貸款8,000億元、壞帳呆帳貸款近2,000元。即使國有銀行將1.4萬億元不良資產轉移到了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帳上,全國國有銀行系統的不良資產仍占其總資產約25%,至少達2萬億元。如果將轉移到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帳上的1.4萬億銀行不良資產與目前仍計在銀行系統帳上的2萬億不良資產合並計算,僅銀行系統的真實不良資產就達3.5萬億元左右。若加上目前約1.5萬億元的國債余額,國家債務即高達5萬億元。如果再加上國有企業的負債考慮(其總數約為2萬億元),以及全國縣以下鄉鎮政府的負債(估計約為5,000億元),政府總的負債規模大約在8萬億元左右,與目前中國的國民生產總值9萬億元已相當接近。因此,世界銀行認為中國政府的負債率已占國內生產總值的100%是有根據的,這已大大超過了60%的國際警戒線。
當然,中國是公有制國家,國家債務有雄厚的國家資產做後盾,這一特點使中央財政抗風險的能力高於私有制國家。從這個角度去看,中央財政的負債實際上是整個國有資產的負債。目前中國地面以上的國有資產約價值10萬億元,地面以下還有龐大的待開發的潛在國有資產,如此來看,現在中國的國家負債率還未達到危險的程度。但以國家資產來擔保國家債務可能導致兩種結果:其一是國家的稅收和國有企業的贏利要足夠大,以保證如期償還即期債務;其二是當以上收入不足以償債時,就只能出售國有資產了。目前,財政部門實際上已經開始考慮出售國有資產以維持財政收入,“國有股減持”方案就是這類手段之一。
九、“奧運會”和“世博會”對中國經濟的影響
中國在發展過程中需要提高自己在國際上的地位和影響,舉辦“奧運會”就是提升國力威望的好機會。但“奧運會”對中國經濟的影響未必是單純的激勵,相反卻可能是有利有弊的。根據以往各國舉辦世界重大體育賽事的經驗,經辦體育盛會既可以幫助經濟發展,也可能危害經濟發展。“奧運會”可能使一些大商家從中牟利,但由於要把大量稅收用於體育場館建設,民眾的收入將減少。西方國家的一些研究證明:舉辦體育賽事可以向世界展現自己的國家,但不必讓人們以為這種賽事能使百姓富裕起來。
據測算,為了舉辦“奧運會”,在2008年之前北京市總共要投入約1,500億元的建設資金,全國總投入將達到3,000億元。目前中國每年的中央財政教育經費才300億元,辦一次“奧運會”的花銷相當於10年的教育經費。顯然,經辦“奧運會”的這筆巨額經費必然要擠占財政的其他項目的正常支出;財政收入有限,辦了“奧運會”就幹不了別的,建了北京市就無法建設其他省市了。
此外,根據國際經驗,每一次重大體育賽事對舉辦國經濟的實際影響往往都比賽前的估計小得多。其主要原因是,體育賽事只在有限的時段內進行,它對當地經濟的短期刺激只能是短暫的,賽事前和賽事期間固然可能支持當地的經濟繁榮,但賽事結束後當地經濟卻會經歷連續幾年的下滑。美國1994年舉辦“世界杯”足球賽時,原估計將帶來40億美元的經濟收入,但後來的事實卻證明,舉辦賽市的城市當年的經濟增長率比預期的低得多,整個地方經濟實際上損失了40多億美元。日本為了舉辦1998年的長野“冬季奧運會”,先後花費了190億美元來建造高速火車和滑雪跑道等設施;但“奧運會”結束後,長野市卻經歷了一段痛苦的“後奧林匹克衰退”,同時,維修場館設施的高額保養費進一步加劇了長野市經濟的衰退;1999年,長野市的制造業以30%的速度下滑,211家企業宣布破產,創下了“二戰”以來當地經濟衰退的最高記錄。
所以,耗費巨額資金經辦“奧運會”,其經濟上的浪費無疑是巨大的。目前上海市還在申請舉辦2010年的“世界博覽會”,如果獲得了舉辦權,上海市將不得不為此投入2,000億元。如此則“奧運會”和“世博會”兩項短期國際性活動將在今後8年內牽動整個中國圍繞著北京和上海轉,所有可能擠出來的資金都不得不投向北京和上海這兩大都市。這兩個都市與其他城市的差距就拉得更大,全國的總體內需將長期萎縮,城鄉差距將進一步擴大,不均衡發展會表現得更為突出。就全國而言,成功地舉辦這兩個重大國際性活動,未必會帶來多少好處;相反,副作用卻十分明顯,其後果早晚會爆發出來。
十、中國的改革到底應該改什麽?
面對中國出現的通貨緊縮和經濟增長乏力,學者們一致認為出路是進一步改革。但究竟需要采取那些改革措施呢?許多人的注意力都集中在經濟體制改革的繼續深化和經濟結構的調整上,如企業改制、在憲法中加入保護私有財產的條文、調動私有企業和私人資本的積極性等。但筆者以為,僅有這種改革是不夠的,還要開放社會輿論,讓窮人說話,讓代表窮人的聲音說話,特別是給農民以參與和談判的地位,允許代表農民利益的社會組織出現,允許農民協會這類組織出現。只有在思想上走出了“禁區”,政府的政策才會向弱勢集團傾斜,才可能通過財政和稅收杠桿來均衡社會財富,使中國的經濟走出疲軟狀態。
現在國際有一些學者認為,中國經濟之所以停滯不前,主要是因為經濟增長的模式是“貨幣投入驅動”型,而非“生產力提高驅動”型。象克魯格曼這些著名的西方經濟學教授們實際上只是通過統計數字和經濟數學模型來考察中國,對中國的社會問題鮮有了解,說到底只是些書齋經濟學家,中國今天也不乏這樣的人。他們從數字到數字、從GDP到GDP,對中國的社會現實卻全然無知。例如,北京師範大學金融研究中心的一位青年教師在論述中國的GDP時說:“第一產業的比重在16%以下,其他產業多增長半個百分點就足以抵消農業滑坡對經濟增長的影響”。關系到70%人口的農業產值下降幾個百分點對中國經濟的影響決非無足輕重,占全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村居民生活下降是個嚴重後果。
認識中國的經濟問題必須要有對現實經濟活動和社會實況的感性認識,只有深入了解社會,才能把握住當前中國經濟問題的癥結。這個癥結並不在經濟領域之內,而是在經濟領域之外。若單純地就經濟論經濟,是找不到中國的出路的。
十一、“商女不知亡國恨”?
今年3月20日,中國北方的天空黃塵滾滾,這場罕見的沙塵暴是個不祥的徵兆,它是生態惡化的結果和經濟不均衡發展的例證。它表明中國的生態環境也象社會環境一樣,已經發生了嚴重的“兩極分化”,沿海一些富裕地區建設得花團錦簇,而西部一些邊遠地區的生態環境正在日益惡化。種種跡象表明,周期性的沙塵暴以及嚴重乾旱將成為中國北方的一個新現象,最終將影響到全中國以至鄰國。在生態和環境危機已十分嚴重的情況下,許多中上階層的人們仍在極力追求所謂現代化物質享受,這種“商女不知亡國恨”的“發展”早晚要帶來生存災難。更讓人憂心的是,誰來關心中國?如果依照某些擁有權勢的“先富起來”的人的行為,中國的結局將令人心怵:富人與權貴通過“與國際接軌”,正將其財富轉移他國,他們自己則正在或將成為發達國家的一員;而留在這塊國土上的則是被“淘汰”的貧困弱勢群體,民窮財盡。
解決中國目前難題的辦法還是要靠民主政治,讓各個利益集團有維護自己權利的機會,否則政府就容易淪為強勢集團的代表。如果不及早調整當前中國的政治模式和經濟發展模式,聽任中國的經濟沿著目前的道路滑下去,早晚會陷入嚴重的困境。中國社會的肌體正在患病,治病的“藥方”是民主政治和社會保障制度,而不是鞏固目前這種使社會分化加劇的扭曲的市場制度。
從中國院士制度的變遷看國共兩黨的文化理念
謝泳
山西省《黃河》雜志副總編輯
一、1948年中央研究院人文組院士的產生
二、1955年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學部委員的產生
三、“學部”的功能
四、從生物學家胡先蚨的遭遇看政治對自然科學的幹擾
1949年以後中共和知識分子(特別是人文知識分子)的緊張關系始終存在。中共對人文知識分子一向懷有成見,也許是早已意識到人文知識分子很難在思想上與黨協調一致,所以中共執政後從來就未信任過人文知識分子。雖然中共不得不留用了一些國民政府時代的知名知識分子,但對他們的使用卻從來都有所保留。
評價一個時代的政治文化,要看它對於學者個人政治選擇的容忍程度,以及制度性運作的過程本身是否能相對寬容學者個人的政治立場和觀點。國民政府時期的中央研究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科學院都是國家的最高科學(包括人文)研究機構,從這兩個機構的院士(中國科學院稱之為學部委員)產生過程中,可以比較不同時代的學術自由和政治寬容方面的差異。
本文選擇比較1948年的中央研究院人文組院士的選舉過程及結果以及1955年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學部委員的產生過程,因為中研院人文組(以下簡稱“中研院”)與中科院哲學社會科學學部(以下簡稱“學部”)是性質相似的兩個最高層級的學術機構,兩次成員的產生過程時隔不遠,不少中研院當選院士仍是中科院學部委員的最佳人選,在這種背景下比較兩個機構成員的變化,可以發現兩個機構制度和政治文化的顯著差異。
一、1948年中央研究院人文組院士的產生
據後來當選中央研究院院長的吳大猷回憶,1948年的中央研究院士選舉過程是這樣的:“(民國)35年由評議會籌辦院士選舉,先由各大學院校、專門學會、研究機構及學術界有資望人士,分科提名候選人,約400余人,(民國)36年由評議會審定候選人150人。(民國)37年再由評議會選出院士81人。”[1] 這是一次非常慎重的選舉,從人文組當選院士的28人名單[2]可以看出,這次第一屆中央研究院院士的選舉以學術為唯一原則,沒有意識形態色彩,也沒有政治幹預。
這可以從兩個例子看出來。首先,當選名單中並沒有國民黨負責意識形態的主管人員[3]。其次,當時人文組的院士候選人共有55人[4],多數是當時中國第一流的學者,其中在國民政府中做過官的人也不在少數(像蔣廷黻、吳景超、何廉等),在當選率約為50%的情況下,這幾位曾做過官的都未當選;而政治立場接近中共的郭沫若、馬寅初反而能當選[5],中央研究院並未因為郭、馬的政治傾向就把他們排斥在院士選舉之外,也未在院士選舉中“做手腳”去阻撓他們的當選。當時的院士、後來長期任浙江大學校長的竺可楨認為,這次選舉對不同政治傾向的人能兼容並蓄[6]。
同時,這次選舉相當公正,並無營私舞弊之類的事發生。“中研院”院士的選舉主要由胡適、傅斯年和陶孟和負責,而胡適和傅斯年是關鍵人物。但與他們兩人關系好的學者中,未當選者也很多。[7] 查考《胡適日記》,發現日記中曾記載了胡適當時準備推薦提名的中央研究院人文組院士人選名單。[8] 名單上沒有他自己的名字,可見是有回避制度,即推薦人不能自薦。在胡適提名的這些人選中,有2人未當選[9]。胡適推薦了政見不同的郭沫若[10]。董作賓在給胡適的一封信中也明確說過,他願放棄考古學界的院士人選位置,同時提名郭沫若,因為“沫若是院外人,以昭大公”。後來“中研院”的評議會投票果然將郭沫若和馬寅初選為院士。
現在看來,那次的院士選舉雖然不能說完美無缺,但大體上是公正的,為中國現代學術的發展開了一個好頭。夏鼐對是次院士選舉的評論是:“這次中央研究院舉行第1次院士會議,可算是近年來國內文化界的一件大事。中央研究院創辦已達20年,今年才舉行選舉院士;原擬選出80名至100名,聽說選舉時第一次投票僅選出60來名。一連投了5次票,才選足81名,可以說相當的鄭重審慎。不管各方面對於這次院士名單的意見如何(尤其因為提名的辦法不佳,有些可以當選的學者,根本沒有被提名,以致無從選出,令人頗有遺珠之憾),我們如果說‘這一個名單,相當的足以代表今日中國學術界的情況’。這話大致不會有多大的錯誤吧。”[11] 可惜的是,“中研院”院士選舉的良好傳統在大陸卻未能繼承下去。
二、1955年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學部委員的產生
1955年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學部委員的產生方式就完全不同了。
據當時負責學部籌備工作並擔任社會科學領域學術秘書的劉大年回憶:“第一屆學部委員的產生屬於協商性質,是協商產生的。自然科學方面的人選是科學家推薦,但推薦不是選舉。......社會科學方面是在提出名單之前,徵求了各學科主要人物的意見。我當時參加了這些活動,主要在北京地區找有關人士談。北京以外的就沒有去找,是書面徵求意見的。我記得當時找了這樣幾方面的人:哲學方面有楊獻珍、艾思奇、張如心、湯用彤;語言學方面有王力、羅常培、丁聲樹、呂淑湘;歷史學方面有季羨林;經濟學方面有狄超白,等等。當然不止這幾位,還有一些我現在記不清了。在徵求意見時,我們首先把科學院的精神告訴他們。當時提出的人選標準主要有這麽兩條:一條是政治的標準。社會科學的的政治標準主要是擁護社會主義,擁護共產黨。另一條是學術標準,即在本學科中是否有成績。所謂成績就是看他的著作,以及群眾對他學術著作的評價。根據這個要求,來徵求他們認為適合做學部委員的人選來。然後,黨組根據這些意見擬出名單。”[12] 劉大年很明確地指出了1949年以後政治文化和政治運作是如何直接介入學術領域和學部委員的產生的。
1955年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學部委員共有61人[13];在自然科學的學部委員中,凡1949年未離開大陸的原中央研究院院士基本上都成了中國科學院的學部委員,但也有一個例外,即少了生物學家胡先蚨。在1949年赴美、赴台的24名原中央研究院院士中,有10人是人文組的院士,也就是說,原中央研究院人文組的28名院士中多於三分之一的人離開了大陸;或者說,當年離開的中央研究院院士主要是人文組的。
比較一下“中研院”和“學部”的人員組成就會發現,兩者在組建理念上是完全不同的。“中研院”是以美國模式組成的,但成立時並無外國代表到場;而“學部”則是以蘇聯模式組成的,“學部”成立大會上通過的總決議明確說要“進一步學習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的先進科學”[14],“學部”成立大會還特邀蘇聯科學院副院長巴爾金、蘇聯駐華大使尤金和波蘭科學院副院長維爾茨皮斯基出席。“學部”成立的年代是個政治籠罩一切的時代,連科學也未能幸免,其實那時先進的科學並不在蘇聯和其它“人民民主”國家。
“中研院”人文組原有院士28人,其中留學歐美的19人,有博士學位的13人,有碩士學位的3人(其余3人不詳);這些院士中有6人未出國接受西式教育,其中4人是前清科舉出身(進士、舉人、廩生各1人,1人不詳),另外2人是國立大學本科或研究所畢業的。“中研院”人文組的院士構成中,除兼顧各學科的專業水平外,一個明顯的特點是法學家占較大比例,王世傑、王寵惠、周鯁生、錢端升4位院士均為知名法學家。
“學部”成立時學部委員人數增加到61人,是“中研院”人文組院士人數的2倍多,除了人數大增之外,更突出的是強化了人文學科的意識形態色彩。雖然“學部”的人數增加了,但1949年後留在大陸的18位原“中研院”院士中,近一半人未被挑選為學部委員[15],例如原“中研院”院士法學家周鯁生和錢端升以及社會學家陳達均未入選。將“中研院”院士中的法學家和社會學家排除在“學部”委員之外,反映出中共對法學和社會學的基本態度,早在此次“學部”成立之前,1952年實行高等院校院系調整時,教育部就取消了大學里原有的法學和社會學系科。
這種現象正如法國左翼社會學家布爾迪厄所說:“社會科學即便僅僅描述事實與效果,即使僅僅揭示某些機制(例如制造Symbolique暴力的機制),它產生的效果也具有批判性。因此社會學的存在本身便是無法容忍的。任何專制政體從一開始便取締社會學。他們要求的是實用社會學,這種社會學有助於調解矛盾和沖突,有助於使統治合理化。”[16]
1955年“學部”成立之前不久,中國大陸剛發動“批判胡適”的思想運動,過去和胡適關系較近的學者自然就被從“學部”委員的挑選名單中剔除了。最典型的是顧頡剛,他是一位研究古代史的學者,其專業與政治並不緊密,但因為他過去和胡適的關系比較好,再加上在中國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與尹達的個人關系不好,於是顧頡剛就被排斥在“學部”委員之外了。他在日記中記載:“近來批判胡適歷史學、考據學的文字中,常常牽到我和《古史辨》,因此,我在今天會上說個明白。”[17] 由於在大陸人文學界批判胡適的考據學時顧頡剛曾說了幾句公道話,他認為考據學是反封建的,於是“聞者大嘩,對予抨擊”,當時學界的風氣可見一斑。
“學部”成員的主體是來自延安的知識分子,特別是原延安“中央研究院”的人,如陳伯達、胡喬木、周揚、艾思奇、胡繩、範文瀾、尹達、張如心等。這些被毛澤東稱為“秀才”的人當中不少人當時正是負責中共的意識形態和文化部門的主要官員,他們被挑選成為“學部”委員,就使“學部”委員的構成高度意識形態化了。這些人與原來的“中研院”院士本來就是同時代人,之所以在1948年未當選為院士,並非政治態度之故,實乃其學術水平無法望“中研院”院士之項背。雖然這些人被“任命”為“學部”委員,但他們的“學部”委員身分卻未必能提升其學術水平,甚至他們其實也未必從事學術研究,而是以控制學術研究為己任。
三、“學部”的功能
郭沫若在“學部”成立大會的開幕詞中,“學部”的建立“為中國科學院進一步建立院士制度準備了條件”,這話反映出中國科學院榮譽學術地位的產生方式之獨特。中央研究院由蔡元培先生創建於中國民國時期,到1948年選出第一屆院士時已歷20年;從中央研究院的評議會到院士的公正選舉,本來已經在中國完成了建立院士制度的制度準備;而且在40年代後期的戰亂環境中成功地選出了第一屆中央研究院院士,為學術界一致好評,早已開創了中國的院士制度。後來在這方面“一切都從頭做起”,不但拋棄了原有的學術制度和學術界文化,而且開啟了政治對學術界文化的操縱。負責安排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名單並“指導”“協商推薦”過程的,並非任何學術機構,而是中共中央宣傳部。讓負責政治宣傳的機構來安排學術機構、學術榮譽、學術地位的產生和學術機構的管理框架,顯然是為了讓學術為政治服務。這種制度必然把負有政治控制使命的人置於學者之上,同時也徹底剝奪了學術機構的自治式管理。
“學部”與“中研院”截然不同的地位就是個明證。“中研院”是學術的最高權力機關,而“學部”則更象一個管理學者的機關,在“學部”內學者的地位甚至低於行政人員。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竺可楨對此就很不理解,他在日記中說:“學部既有專家,應為最高權力機關,為何組織章程草案第十條院務委員會最高權力機關許多統是行政人員而院務常委會中行政人員的成份更大。”[18]
從前中國科學院黨組書記的張稼夫的回憶中也可看出當時執政黨對“學部”功能的認知。張稼夫提到,選舉“學部”委員時,“自然科學部門並不感到困難,比較難的是社會科學部門。社會科學這個部門定學位沒有個明確的標準,特別是科學院黨內的一些同志,沒有多少社會科學的著作。但他搞的工作是社會科學,他們在實際工作中能夠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能講馬克思主義理論,就是來不及寫多少文章和不會著書立說,其中有一些人也有不少著作,這些人不進學部也不大合理。實事求是的辦吧,後來還是在這些同志中定了一批學部委員。在這個工作中,矛盾最尖銳的是研究隋唐五代史的歷史學家陳寅恪,他是這個學科的權威人士,不選進學部委員會不行,他下邊一班人也會有意見。若選他進學部委員會,他卻又一再申明他不信仰馬克思主義。我們只好請示毛主席,毛主席批示:‘要選上’。這樣,陳寅恪就進了哲學社會科學的學部委員會。”[19]
顯然,陳寅恪能成為“學部”委員,是個特例。若按照當時的制度和意識形態標準來看,陳寅恪是沒有資格當選的,因為他不相信馬列。他的這個“學部”委員身分是“欽定”的。“中研院”院士是選出來的,而“學部”委員是“定”出來的;除了“安排”一些學術界人士擔任“學部”委員以維護“學部”的形像之外,也把當時負責意識形態控制的官員都“安排”進“學部”而成了委員,實現了對“學術”的“領導”。據說當時擔任中宣部長的陸定一雖然從未從事過學術工作,卻也在“學部”委員的預定名單上,因他本人主動放棄才未入列。
應當指出,在50年代中期,黨內高層有人還是對管理控制學術活動持比較謹慎的態度。楊尚昆在他的日記中曾提到過:“對於科學院的領導工作,政治局表示不滿。對學部委員名單,少奇同志指出必須十分慎重,要真是在學術上有地位的人;共產黨員的安排亦必須是有學術貢獻的,不能憑資格和地位,黨派去在科學機關服務的人則不能以學者資格出現,要老老實實為科學服務。共產黨員不能靠黨的資格作院士。”[20] 但1957年的“反右”運動之後情況就截然不同了,到了“文革”期間則發展到極致,知識分子成了“臭老九”,中小學文化程度的軍人成了學術研究機構的“領導”。
即使在由“延安來的知識分子”管理學術機構的時代,學術機構也很難有學術研究上的獨立性。那些“延安來的知識分子”往往比中共高層的某些領導人更左傾,他們在幫助執政黨建立意識形態控制的過程中,因為沒有思想上的獨立性,常常以“寧左勿右”的態度行事,結果必然把政治淩駕於學術之上。而這些人自己最後也逃脫不了悲劇式命運,先後擔任中宣部長的陸定一和周揚都是如此。
四、從生物學家胡先蚨的遭遇看政治對自然科學的幹擾
胡先蚨是中國生物學的創始人、享有世界聲譽的植物學家,1935年42歲時就是中央研究院評議會的委員,他在中國生物學界有很高的威望,可以說是泰鬥級的人物。1949年以後胡先蚨沒有離開大陸,而是留下來繼續生物學研究,那年他55歲,正是科學家的最佳年齡。然而,1955年中國科學院成立時,在自然科學家中,胡先蚨是極少幾個老中央研究院士而未成為學部委員的。不僅如此,他還遭到一系列批判打擊,其原因非常簡單──政治幹預了自然科學的學術研究。
胡先蚨是留學美國的生物學家,多年來養成了堅持對科學研究的獨立判斷、維護學術尊嚴的學者品格;然而,在50年代的政治氣氛中,一切以政治“正確”為首要標準,科學完全成了政治的婢女,胡先蚨因為堅持自己獨立的學術見解,竟然無法為領導人和某些學術界同行所容。
在50年代前半期,中共采取了對蘇聯“一面倒”的政治策略,在政治主宰一切的環境下,這種國際關系方面的策略進一步演變成學術上對蘇聯“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觀點的“一面倒”傾向,批評蘇聯學者的生物學觀點居然被視為有“反蘇”之嫌。
有個曾任蘇聯農科院院長的生物學者李森科提出了一些生物學方面與國際生物學界主流觀點不同的看法,在蘇聯被捧上了天。1955年3月,胡先蚨在《植物分類學簡編》一書中,針對李森科的“小麥變黑麥”論點作了嚴肅的學術批判,指出李森科的學術觀點不符合現代遺傳學的理論,是反達爾文演化學說的非科學理論;胡先蚨還批評李森科是靠政治力量來支持其反科學的理論。他在書中告誡中國的生物學者、尤其是植物分類學者:“必須有深刻的認識,才不至於被引入迷途。”雖然那時蘇聯也有科學家(如蘇卡高夫等)也批判李森科的非科學理論,但在中國科學界胡先蚨是率先公開批判李森科理論的第一人。
中共中央宣傳部長陸定一在1956年4月27日的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討論毛澤東的《論十大關系》時一次發言中提到了胡先蚨,發言時毛澤東、康生等人也有插話,從中可以了解陸定一、毛澤東、康生等當時對胡先蚨的看法。
據《陸定一傳》的記載,當時陸定一說:“從前胡先蚨那個文件我也看了一下,看一看是不是能夠辯護一下,那是很難辯護的。那個時候我們給他加了幾句,就是著重他的政治問題,因為他那個時候罵蘇聯,所以我們就氣了。他講的問題是生物學界很重要的問題,這個人在生物學界很有威望(毛澤東插話:不是什麽人叫我們跟他鬥一鬥嗎?)。後來我們把那個東西和緩了,報紙上沒有提他的名字,是在一個什麽米丘林的紀念會上有幾個人講話講到他,我們掌握了這一點,就是報紙上的一個名字都不講,因此沒有和他撕破臉(毛澤東插話:胡先蚨的那個文章對不對?)他批評李森科的觀點很好,那是屬於學術性質的問題,我們不要去幹涉比較好。(康生插話:我問了一下於光遠,他覺得胡先蚨是有道理的)。胡先蚨是反對李森科的,什麽問題呢?李森科說,從松樹上長出一棵榆樹來,這是辨證法的突變,松樹可以變榆樹(笑聲),這是一種突變論。(毛澤東問:能不能變?康生答:怎麽能變呢?那棵松樹上常常長榆樹,那是榆樹掉下來的種子長出來的。這件事情胡反對是對的。但胡先蚨說李森科可以吃得開是有政治支持著的,其實,斯大林死了以後,蘇共批評了李森科,沒有支持李森科,所以胡先蚨這一點沒有說對。但整個的來講,胡先蚨講得還是對的,他只講錯了一個例子,我們不應該去抓人家的小辮子,就說他是錯誤的)。那倒不一定去向他承認錯誤。(毛澤東插話:那個人是很頑固的,他是中國生物學界的老祖宗,年紀七八十了。他讚成文言文,反對白話文,這個人現在是學部委員嗎?)不是,沒有給(毛澤東插話:恐怕還是要給,他是中國生物學界的老祖宗)。”[21]
毛澤東對胡先蚨其人略之一二,因為胡先蚨在“五四時期”是《學衡》雜志的主要撰稿人,也是主將之一,那時胡先蚨反對過白話文,毛澤東對此還有印象。但毛並不了解胡先蚨的具體情況,毛澤東說胡先蚨“年紀七八十了”,其實那時胡先蚨只有63歲,僅比毛大2歲而已。
中國科學院最初上報的一個238名學部委員名單中本來是有胡先蚨的,但在最後確定的233人名單中,胡先蚨等幾人卻被抹掉了,“他們最終由於政治上的原因而落榜”。[22] 從陸定一的發言中可以看出,毛澤東並不反對把胡先蚨安排為學部委員,但是中宣部的官員、包括陸定一在內卻對胡有很大的成見,最後堅持取消了胡先蚨的學部委員資格。直到1957年“反右”時,陸定一對胡先蚨仍然耿耿於懷,陸曾說過:“胡先蚨是不用戴帽的右派”。[23] 最令人感嘆的是,主宰學術界命運的陸定一明知胡先蚨的生物學觀點並不錯,但卻頑固地堅持打擊胡先蚨的做法,原因只不過是不想“向他承認錯誤”。這些政治人物的一個基本思路是,他們什麽時候都有理,錯了也要堅持到底。
最近有人指出:認為胡先蚨的《植物分類學簡編》“有‘嚴重政治性錯誤’的始作俑者,是北京農業大學6位講師助教於是年夏給出版社的信函,要求停止《簡編》的發行,隨後在高教部的蘇聯專家提出‘嚴重抗議’,說‘這是對蘇聯在政治上的誣蔑’。繼而中科院在紀念米丘林誕生100周年的紀念會上,對胡先蚨的觀點進行了批判。”[24]
最早反對胡先蚨的其實還不是中宣部的官員,而是胡先蚨的學術界同行,即以樂天宇為代表的北京農業大學那些讚成李森科理論的人。這個現象在政治主宰學術的中國其實並不少見,屈從於政治壓力、甚至善於利用政治手段打擊學術界同行,是1949年以後中國學術界政治文化的必然產物。它表明,一旦政治介入學術之後,不少學術界人士的個人品格和行為也就隨之卑污起來。毛澤東說,“不是什麽人叫我們跟他鬥一鬥”,這個“什麽人”,很可能就是樂天宇們。蘇聯專家給中宣部寫信告狀,指責胡先蚨“在政治上誣蔑蘇聯”,也是造成胡先蚨的重要原因。蘇聯專家的這種手法與樂天宇們如出一轍,在蘇聯體制下成長起來的一些蘇聯學者之人品,並不比蘇式體制下中國的樂天宇們好到哪里去。胡先蚨說李森科靠政治支持來維系自己的學術地位,其實基本上沒有錯,這一點後來已有公論。
胡先蚨於1968年去世,終年75歲。在“文革”中他的身心受到極大折磨,他被迫從原來居住的一處約300平米的住宅遷到一間僅有10平方米的鬥室中,平生所藏之圖書、資料和尚未發表的研究成果散失殆盡。一代科學宗師,就在這樣悲涼的生存處境中離開了人世。
當然,對胡先蚨來說,是不是擁有學部委員的名譽稱號,並不是最重要的,一個真正的科學家的學術聲譽並不取決於這種名譽稱號,而是取決於他在科學上的貢獻。中國的這種學術管理體制為什麽會把一個一流的科學家排斥在外,才是值得深思的問題。胡先蚨1955年被從學部委員名單上除名,不是他個人的恥辱,而是這種體制的恥辱。
從“學部”的建立到前幾年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的選出,相隔了將近40年,至今中國仍然沒有建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院士制度。中央研究院本來已經為中國創建了良好的院士選舉制度,這樣的制度遺產卻被“新時代”有意識地拋棄了。院士制度可以說是一個國家科學和文化的最高象征,從中央研究院的院士制度到中國科學院的學部委員制度的轉變,集中地映現出兩個不同時代的政治文化特點和兩種文化在現代化進程中的較量。院士制最終為學部制所取代,也從一個角度體現了20世紀後半期中國知識分子的命運。
Re: 中國研究
“文革”中的暴力與大屠殺
宋永毅
美國迪金森學院
一、北京市1966年夏“紅衛兵”恐怖行動背後的支持者
二、屠殺行動是“無政府狀態”下“造反派”的胡作非為嗎?
三、軍隊在暴力和屠殺行動中的角色
四、領導者的責任
在6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中出現了許多暴力行為,一些地區甚至發生了慘絕人寰的大屠殺。然而,這些暴力與大屠殺卻至今仍被刻意掩蓋著,不僅官方竭力回避相關的史實,許多知識分子往往也不願意面對這些問題,結果有意無意地扭曲了歷史。在“文革”後的官版文獻或“傷痕文學”作品中,人們所看到的只是“四人幫”或個別“紅衛兵”、“造反派”在為非作歹;久而久之,國人的記憶中便只留下了“四人幫”的嘴臉以及模糊的“紅衛兵”或“造反派”形像,抽象的符號式形像便成了暴力和殺戮的唯一罪人,而“文革”時期的領導人、各級政府機關和群眾團體的眾多參與者的直接責任卻被遮掩了起來,錯與非錯、罪與非罪的重要歷史界限也被刻意地弄得模糊不清了。
2001年7月在紐約召開的“紀念‘文革’發生三十五周年”討論會上,一位在美國長大的年約14歲的華裔中學生聽了北京1966年秋天的“紅八月血案”後率直地提問:“當時的北京有沒有政府?是誰允許這些‘老紅衛兵’殺人的?”全場先是震驚、愕然,繼而爆發出一片掌聲:這個從小在法制社會里長大的少年的問題如同一個鐵錨般的巨大問號沈入思想之海,觸及了問題的要害。
一、北京市1966年夏“紅衛兵”恐怖行動背後的支持者
了解一些“文革”歷史的國人往往認為,1966年8月發生在北京市的“紅色恐怖”只是由中共高幹子女組織的第一批“老紅衛兵”的過激行為。這些“老紅衛兵”在校園里以“批鬥”為名殺戮教師;在社會上以“抄家”為名搶掠市民的財產,以“階級鬥爭”為名殘殺所謂的“牛鬼蛇神”;又以“遣返”為名,把近10萬居民強行趕出北京押往農村。僅據官方非常不完整的統計材料,當時至少有33,695戶北京市民被抄家搶掠,有85,196人被驅趕出城。此風很快在全國各大都市蔓延,多達40萬的城市居民被“遣返”到農村或邊遠地區。[1]
然而,後來披露的一些歷史檔案表明,這類的“遣返”行動其實是中共早在1962年就開始安排的大規模政治迫害運動。“文革”前擔任市長的彭真就公開講過,要把北京市的居民成份純凈為“玻璃板、水晶石”,即把所謂“成份不好”的居民全部趕出北京。[2] 1966年5月15日,在發動“文化大革命”的“綱領性”文件“5.16通知”發布前夕,毛澤東發出了“保衛首都”的指示。周恩來和葉劍英立刻上書毛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提出“成立以葉劍英為組長,楊成武、謝富治為付組長,劉志堅、李雪峰、汪東興、周榮鑫、鄭維山、傅崇碧、萬里、蘇謙益參加的首都工作組,負責保衛首都安全工作,直接對中央政治局負責”。[3] 5月16日宣布打倒所謂的“彭、羅、陸、楊反黨集團”後,這個工作組采取了一系列“保衛首都安全”的措施,除了自5月18日起調63軍的189師和65軍的193師進駐北京各要害部門及所有的宣傳機關之外,工作組還有一個長期計劃,即通過公安局大規模遣返驅逐所謂的“成份不好”的居民。[4] 如此便不難理解,為什麽在“紅八月”當中“老紅衛兵”任意對北京市約占居民2%的人抄家、殺戮、遣返,不但未被政府阻止,相反還得到了公安局的大力支持。上述“首都工作組”的副組長、公安部長謝富治當時曾公開要求公安幹警不要去阻攔“那些事”(指“紅衛兵”的亂打亂殺),要為紅衛兵“當參謀”、“提供情報”。[5]
下面通過兩個案例,說明國家機器當時是如何指導或參與“文革”中的暴力與屠殺事件的。
案例之一:在北京市1966年“紅八月”期間大紅羅廠南巷20號發生的一件駭人聽聞的血案中,韓模寧一家五口被與其素不相識的“紅衛兵”殘殺身亡,據國內學者調查,將這些“紅衛兵”引到韓家行兇的是當地派出所的民警羅某。[6] 負責當地治安的片警敢於領人行兇殺人,且血案發生後聽任兇手揚長而去,這肯定不是民警個人的自行決定,他顯然是奉有上級指令的,否則絕不敢如此膽大妄為。那麽羅某背後是誰呢?答案不言自明。
案例之二:1966年8月25日,北京第15女子中學的“紅衛兵”去橄欖市附近廣渠門大街121號的房主李文波(小業主成份)處抄家,這些“颯爽英姿”(實為殺氣騰騰)的女“紅衛兵”們翻箱倒櫃、掀開屋頂,毆打李文波、劉文秀夫婦,逼他們交出根本不存在的“槍枝、黃金”,甚至還不準劉文秀上廁所。李文波在忍無可忍中拿起菜刀抵抗,於是被當場活活打死。[7] 據一位大陸學者的調查,又是當地的片警和居委會把那些女“紅衛兵”引到李文波家中行兇的。[8]
該血案發生後不久,周恩來在接見紅衛兵時的講話中將李文波的抵抗指為“反動資本家對紅衛兵行兇”[9];接著周恩來又下令,由北京市法院於1966年9月12日以“行兇殺人”的罪名將李文波之妻劉文秀判處死刑。其實,就連當時參與行兇的“紅衛兵”都沒有說劉文秀本人有“行兇殺人”行為。此後,周恩來還下令由政府出面組織“紅衛兵聯絡站”大肆抄家,並直接派解放軍保護“紅衛兵”的抄家行動。這樣,“紅衛兵”的暴力和殺戮行為就得到了國家機器的直接指導、支持和保護。得到政府鼓勵與支持的“老紅衛兵”們更加肆無忌憚了,他們竟然把迫害、兇殺案件譽為反抗“階級敵人的報覆”的“欖桿市前灑碧血”事件。接著,“老紅衛兵”們以打擊“階級敵人的報覆”為名,掀起了新一輪更瘋狂的殺人高潮。李文波夫婦被害血案在1981年已經被平反,但無論是當時參與行兇的“紅衛兵”,還是公開動用國家機器為“紅色恐怖”助威的中共主要領導人,都未承擔任何責任。
“紅八月”期間在北京主持殺戮行動以及驅逐近10萬城市居民的臭名昭著的“首都紅衛兵西城糾察隊”,是在周恩來的“親自關懷”下成立的;他們的“通令”是由周恩來的親信周榮鑫(國務院秘書長)、許明(國務院付秘書長)、李夢夫等人修定後公布的。[10] 不難看出,中共上層早已決定了所謂的“凈化北京”的大規模政治迫害計劃,而1966年8月“老紅衛兵”不過是為當局所用,他們充當了打頭陣的法西斯式“沖鋒隊”而已。可是,到了1967年初,“老紅衛兵”也被中共拋棄了,不少人還被宣布為“聯動分子”而入獄。
由於被強行抄家、毆打和驅逐的近10萬居民不斷上訴,1967年3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軍管會公布了“關於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遣送後返京人員的處理辦法”,中共中央1967年101號文件將北京市公安局軍管會的這一文件轉發全國。這一“通告”仍然聲稱,所謂的“堅持反動立場的地、富、反、壞、佑分子(包括摘了帽子後表現不好的)”、“查有證據漏劃的地富反壞份子”、“堅持反動立場的資本家、房產主”和“被殺、被關、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堅持反動立場的家屬”等不得返回北京。由此可見,對北京市居民的抄家驅逐是中共中央的既定決策和預謀,並非“紅衛兵”的一時過激行為。
二、屠殺行動是“無政府狀態”下“造反派”的胡作非為嗎?
對於“文革”中的暴力和屠殺還有一種流行的錯覺:這些大都發生在“造反”運動興起而造成的“無政府狀態”階段,殺人者大都是所謂的“造反派”。但美國斯坦福大學的著名中國問題學者沃爾德(Andrew Walder)教授和他的助手蘇揚博士根據80年代以來中國出版的數千種縣志提供的資料統計,“文革”中死人最多的時期,既不是因“造反派”“批判資產階級反動路線”、中共各級政權癱瘓的1966年底,也不是“造反派武鬥”最盛的1967年,而是各級“革命委員會”(當時各級政權機構的名稱)已經建立、毛澤東恢覆了對國家機器之嚴密控制的1968年。[11]
筆者以為,還可以對這兩位學者的重要發現作一點補充:在全國著名的大屠殺案件中,濫施暴力、血腥殺戮的兇手大多是軍隊官兵、武裝民兵和各級黨團骨幹,這些人無疑是國家機器的代表,而他們的屠殺和暴力行動則可被視為國家機器的行為,即政權對公民的直接殺戮,所謂的“暴民政治”只不過是國家機器行為的一種結果和延伸而已。
以北京市大興縣的屠殺案件為例,此案發生在1966年8月,當時原北京市委主要負責人下台了,新的北京市委剛成立不久,這時並非權力的“真空期”,何況各區、縣委並無人事變更。據現在可查到的檔案材料顯示:這一屠殺行動起源於1966年8月26日大興縣公安局的局務會議,會上傳達了公安部長謝富治不久前在北京市公安局幹部擴大會議上的講話。其講話要點是:(1)公安機關不要出面制止紅衛兵的暴力和殺戮,“我們過去的許多規定都不適用了”;(2)“群眾打死人,我不讚成,但群眾對壞人恨之入骨,我們勸阻不住,就不要勉強”;(3)公安幹警要為“紅衛兵”的抄家暴力“當參謀,提供黑五類的情報,協助抄家。”會後大興縣公安局立即聞風而動,制定了在縣內發動群眾屠殺“黑五類”的計劃。[12] 據調查,大興縣的屠殺行動固然受到北京市區“紅八月”殺戮的影響,而直接的指令則來自縣公安局,組織殺人行動的是公社的主任、黨委副書記,動手殘殺“黑五類”、連孩子都不放過的則大都是民兵。[13]
這種實際上由政權機構策劃的對所謂的“階級敵人”亂打亂殺的現象,1967年至1969年在農村不少地方都出現過,尤其是在各級“革命委員會”成立以後的所謂“清理階級隊伍”等政治運動中。這個無法回避的史實在湖南道縣、邵陽縣、廣西賓陽縣的大屠殺案件中也得到了印證。在道縣的大屠殺中,組織者是縣政府人民武裝部部長(現役軍人)劉世斌、縣委付書記熊炳恩等人,執行者是各區、各公社的人民武裝部部長和民兵。廣西賓陽的大屠殺則由軍代表兼縣革委會主任王建勳直接指揮“公檢法”系統和當地駐軍實施。
需要指出的是,許多參與屠殺的人都是黨員,還有很多“積極分子”因在屠殺中“表現好”而得以入黨,至今仍或多或少地享受著黨員身份所帶來的權力和利益。例如,1968年廣西自治區當局以執行中央的“七·三”、“七·二四”布告為名,對反對派“四·二二”群眾團體實行武裝大剿殺,當時除了有數萬軍人奉命參與行動外,最積極殺人的竟多是共產黨員。“文革”後官方內部出版的《廣西文革大事年表》披露:“據後來不完全統計,在‘文革’中突擊入黨的就有20,000多人是入黨後殺人的,有9,000多人是殺人後入黨的,還有與殺人有牽連的黨員19,000多人”。[14] 單是從這個“不完全統計”就可以看出,廣西有將近48,000名共產黨員是殺人兇手。
另一個值得一提的史實是,在全國著名的大屠殺血案中,被殺者除了所謂的“黑五類”之外,大多是“文革”中的“造反派”。例如,廣西1968年被殺害的11萬冤魂大都是“造反派”;湖南道縣被殺的人部份是“黑五類”及其家屬,其余的多半都是參加了群眾組織“湘江風雷”的“造反派”成員。指出這一點並不是說“文革”中的“造反派”是單純的受害者;相反,“造反派”在1966年“批判資產階級反動路線”中的暴力行為和1967年至1968年的“武鬥”中也有著無可逃避的責任。但是,批鬥所謂的“走資派”時,即便有嚴重的暴力傾向,這畢竟與道縣、賓陽那種以謀殺為明確目標的屠殺行動完全不同。而在“武鬥”期間,雙方都擁有武器,參與者也有參加或退出“武鬥”的機會,這與弱勢群體被強大的國家機器宰割殺戮有極大區別。
“文革”中的“造反派”之所以被黨團骨幹組成的“保守派”殺戮,根本原因在於後者比較容易獲得利用國家機器屠殺別人的機會。大多數“造反派”組織都無法控制中共強大的國家機器(如軍隊、公安機關和武裝民兵);相反,由於“造反派”成員中不少人被視為“出身不好”、“成份覆雜”,他們既可能淪為中共國家機器的專政對象,也可能成為毛澤東主導的政治鬥爭的犧牲品。“文革”時期,毛澤東為了鏟除自己在黨內的反對派而發動民眾“造反”,一旦大功告成,許多“造反派”組織就在1967年的“二月鎮反”中被奉命主掌各級政權的軍隊幹部當作“反革命”而遭到鎮壓。接著,不少“造反派”成員又在1967年底至1968年初“革委會”成立後的“清理階級隊伍”運動中成為清查對象。這也就不難理解,在震驚全國的、有5萬余人被殺的內蒙古清查所謂的“內人黨”血案中(官方統計的被殺人數僅為16,200余人),最早挺身出來反對這一行動的是內蒙古的“造反派”組織,這或許是因為他們有某種難以名狀的惺惺相惜之感。當然,“造反派”若有機會掌握國家機器,也同樣可能制造出類似的血案來。
有一種說法不加分析地把文革時期的社會成員說成是“人人有罪”、“人人有錯”,這是十分荒唐的。“文革”中至少有一個社會群體,可以說是根本無罪,甚至沒有一點錯,卻無端地遭到殘殺,他們就是政治上的弱勢群體──“政治賤民”“黑五類”或“黑七類”。如果按照中共的習慣表達,以總人口的5%來估計其人數,“政治賤民”的總數達3,000至4,000萬人。從1949年以後直到80年代初,這些“政治賤民”一向被視為所謂的“階級敵人”,從來就是中共的國家機器在歷次政治運動中的絞殺對象,在“文革”中則處於更加悲慘的境地。無論是“保守派”群眾團體還是軍隊及其指揮下的武裝民兵,在對“黑五類”大開殺戒時都從不手軟。盡管中共的軍隊、公安、武裝民兵及黨團骨幹(保守派的主要成份)明明知道,“文革”時期的“法律”(如“公安六條)嚴格禁止任何“黑五類”分子參加群眾組織,而這些“政治賤民”也一向小心翼翼地茍且偷生,從不參加“派性鬥爭”,但軍隊、公安、武裝民兵及黨團骨幹仍然不遺余力地殺戮“階級敵人”。這種屠殺行動不僅是為了表現殺人者的政治“優越地位”和“正統性”,也是為了向上級邀功請賞。對“政治賤民”的迫害屠殺是中共長期以來制造“階級鬥爭”以維持“紅色恐怖”政策的延續,在中共建立的“血統論”政治意識影響下,政治迫害者往往把“黑五類”看作是政治對手(如某些“造反派”組織)的“社會基礎”,借屠殺“政治賤民”來鞏固其權力和地位。
三、軍隊在暴力和屠殺行動中的角色
1966年底的“文革”高潮時期,各級黨政機關曾一度處於癱瘓狀態,但很快毛澤東就於1967年1月下令動用軍隊“支左”,讓軍隊接管各級政權以恢覆國家機器的運轉,保證毛對局勢的控制。於是軍隊幹部成了各級“革委會”──新的國家機器──的主要負責人;軍隊還對公安、法院、監獄等重要的國家機器組成部份實行了軍管。為了讓軍隊控制局面,毛還賦予軍隊在“支左”中開槍“鎮壓”的權力。中共的軍隊歷來深受“階級鬥爭”教育的熏陶,服務於黨的政治鬥爭目標,因此,在軍隊官兵看來,由黨團骨幹、武裝民兵組成的群眾團體(多半是“保守派”)自然是他們應當支持的“左派”,而敢於挑戰軍管權力的群眾團體(往往是“造反派”,其成員又有不少人出身於“黑五類”)無疑屬於他們要鎮壓的“反革命”。“文革”中因軍隊開槍鎮壓而發生了一系列血案。
案例之一:1967年2月5日,內蒙古軍區負責人制定了屠殺在軍區大院門口示威的“造反派”的計劃,該軍區軍訓部副部長柳青故意開槍打死了內蒙古師院的學生韓桐,這是“文革”時期軍隊殺害平民的第一槍。幸好當時內蒙古的“造反派”組織非常克制,內蒙古軍區預謀的屠殺才沒有進一步擴大。
案例之二:1967年2月23日,青海省軍區副司令趙永夫在當時的軍委副主席葉劍英的批準下,調動13個連的軍隊向占領西寧《青海日報》社的學生“造反派”開槍開炮,當場打死174人,打傷204人。
案例之三:1967年8月13日到10月17日,湖南道縣人民武裝部的現役軍人組織基層民兵屠殺當地屬於“湘江風雷”組織的“造反派”成員和“黑五類”:“歷時66天,涉及10個區、36個公社、468個大隊、1,590個生產隊、2,778戶,共死亡4,519人,其中被殺4,193人,逼迫自殺326人。……受道縣殺人事件影響,全地區其余10個縣市也在不同程度上殺了人。全地區(含道縣)文革期間非正常死亡9,093人,其中被殺7,696人,逼迫自殺1,397人;另外,致傷致殘2,146人。死亡人員按當時的階級成份劃分:四類分子3,576人,四類分子子女4,057人,貧下中農1,049人(大多數有不同程度的歷史問題),其他成份411人。其中未成年人826人。被殺人中,年紀最大的78歲,最小的才10天。”[15]
案例之四:1968年7月至10月,廣西軍區司令員韋國清等人經中共中央同意,調動數萬軍隊,連同武裝民兵,對廣西的反對派“四·二二”組織發動了大規模的武裝圍剿;同時在農村大殺“黑五類”及其子女,甚至發生“人吃人”的慘劇。僅據今天在官方內部材料上可查的數字,被殺者達11萬之眾。
軍隊還參與了其他類型的屠殺案件。例如,1975年春經中央軍委批準,昆明軍區出動5個師級單位共上萬人的野戰部隊,以鎮壓“民族叛亂”的名義對雲南省蒙自縣沙甸村的回民實行慘絕人寰的屠殺,殺死村民不下千人,還把整個村莊夷為平地。[16] 1967年8月28日,經康生批準,駐寧夏野戰部隊某師以“鎮壓反革命叛亂”為名,開槍開炮,屠殺了青銅峽縣的一派群眾組織“大聯合籌備處”成員101人,打傷132人。
雖然這些案件本身在80年代都徹底平反了,但血案制造者並沒有真正受到法律制裁,而且,為了維護執政黨的威信,對相關案件真相的討論仍然是禁區。
四、領導者的責任
“文革”中發生了這麽多慘絕人寰的屠殺案件,中共的最高領導者、“文革”發起人毛澤東是否知情,他對這些暴力和殺戮行動的態度究竟是什麽?由於“文革”檔案至今仍被嚴密封存,現代史研究者至今無法看到毛本人對這些大屠殺事件的具體批示。而不少中共的官方回憶錄都說:毛一直反對武鬥和暴力。或許,毛並沒有具體地指示那些士兵、武裝民兵去殘殺平民;但毛顯然沒有運用他在“文革”時期的超凡影響力制止這類行動,相反卻對一連串屠殺事件保持沈默,事實上縱容了它們的發生和蔓延。例如,中共中央和北京市委自60年代開始準備把北京市近10萬“黑五類”強行驅趕出北京,毛顯然不可能不知情;至少周恩來1966年建立“首都工作組”的計劃是經毛批示同意的。在北京和全國的“紅八月”恐怖中,毛雖然也講過“要文鬥,不要武鬥”,但同時他也表示:“黨的政策不主張打人。但對打人也要進行階級分析,好人打壞人活該;壞人打好人,好人光榮;好人打好人誤會。”[17] 毛的這一講話當年在施虐一時的“紅衛兵”中曾廣為流傳。既然對“階級敵人”的暴力是他們“活該”,暴力和殺戮如“星星之火”般地在中國“遍地燎原”,自然就毫不奇怪了。
雖然10年“文革”中的許多類似案例仍被官方掩蓋著,僅憑上述案例仍可得出以下結論。首先,“文革”中的許多著名的暴力屠殺案件完全是國家機器的行為,有些甚至是當局的決策。無論是毛澤東、林彪還是周恩來、葉劍英,在領導這一國家機器吞噬無辜公民時是完全一致的;盡管他們的看法會有差異,對某些高級幹部或平民遭到打擊會有不同態度,但在縱容和利用暴力迫害和殘殺“政治賤民”上,他們並沒有分歧。其次,直接指揮和執行這些大屠殺的兇手,多是軍隊、警察、武裝民兵和黨團骨幹,他們中的許多人至今仍因當年“表現積極”而受益。由此可見,把“文革”中暴力殺戮事件的責任一概推給“四人幫”或符號式的所謂“造反派”,既非史實,也嚴重地扭曲了國民的集體記憶。
論社會權利的“貧困”
──中國城市貧困問題的根源與治理路徑
洪朝輝
美國賓州西切斯特大學
一、何謂社會權利的“貧困”?
二、社會權利“貧困”之“中國現象”
三、美國治理貧困的路徑
四、中國治理城市貧困的思路
中國近25年來的改革產生了財富與貧困同步積聚的現象和效應。根據不同的統計和解釋方法,中國城市目前的貧困人口約在1,500萬到3,100萬之間。[1] 盡管經濟增長速度維持在較高的水平上,城市的貧困問題卻越來越嚴重。對此目前中國學界和官方的解釋主要有7種:一是市場競爭;二是收入分配不公;三是保障制度殘缺;四是失業人口劇增;五是貧困人口的文化素質不高[2];六是制度轉型和對外開放的結果[3];七是社會排斥和社會剝奪[4]。
筆者以為,經濟貧困其實是社會權利“貧困”("poverty" of social rights)的折射和表現,經濟貧困的深層原因不僅僅是各種經濟要素不足,更重要的是社會權利的“貧困”,當然還包括與社會權利相關的政治、文化和經濟權利的“貧困”。所以治理與消除經濟貧困的治本之道,是強化社會權利的平等和保障社會權利的公正。美國的經驗表明,城市貧困的發展階段、表現方式和基本原因一般有四種:一是貧困居民缺乏必要的物質條件;二是貧困居民的能力不足;三是貧困居民的權利不足;四是動機不足。[5] 目前,中國治理城市貧困的重點還是局限於解決貧民的物質不足,兼顧貧民的能力不足。筆者以為,從現階段貧困群體產生的根源出發,中國必須關注並解決城市貧民社會權利不足的問題。
本文的重點不是具體分析城市的貧困現象,而是試圖提供一種可供選擇的認識框架和理論解釋。本文將對社會權利“貧困”這一概念作出解釋,界定社會權利“貧困”的內涵、外延、特徵和形式,並結合中國的實際,討論社會權利“貧困”的“中國現象”。本文最後通過考察美國自羅斯福新政以來的治理貧困政策的演變,提出應對中國城市貧困問題的基本思路和方向。
一、何謂社會權利的“貧困”?
首先,權利不應當被視為一個政治概念。許多人權和民權事業之所以遭到巨大的政治阻力,是因為原本非政治性的人權和民權概念被人為地過度政治化了。其實,人的權利應當被還原為中性和人性的範疇;只有這樣,才能心平氣和並價值中立地探討權利問題,也才能對權利的“貧困”提出比較客觀的分析與評價。[6] 同時,和諧、包容、穩定的社會是以權利為基礎的,因為只有在權利平等的框架下,社會成員才能不問貧富而一律成為社會的正式成員。“人權的意思就是人人都能成為社會的正式成員”。[7]
1. 討論貧困問題的三個重要理論
社會權利“貧困”的概念得益於三大與貧困有關的理論。
第一是流行於歐洲社會的“社會剝奪”(social deprivation)和“社會排斥”(social exclusion)理論。一位英國學者在1979年提出了“相對剝奪”(relative deprivation)的概念,認為當個人、家庭和社會集團缺乏必要的資源,不易獲取食物、參加活動、擁有公認的居住和生活條件,並且被排除在一般的居住條件、社會習慣和活動之外時,即為貧困。[8] 與“社會剝奪理論”相聯系,“社會排斥”主要是指一個社會成員被排斥在一般社會大眾所應享受的各種社會經濟待遇之外。[9] 但是,社會排斥只是描述了貧困階層被歧視、被剝奪的過程和現象,而社會權利“貧困”的討論則能涵蓋城市貧民遭到歧視後的結果和原因。就中國的情況看,顯然城市貧困階層的權利不僅僅是被排斥,而且也在某種程度上被剝奪和侵犯。
第二,權利貧困的概念也受到“能力理論”(capabilities)的啟發。“能力理論”的主要貢獻者是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瑪蒂亞.森(Amartya Sen)。他認為,應該改變傳統的以個人收入或資源的占有量為參照來衡量貧富,而應該引入關於能力的參數來測度人們的生活質量。其核心意義是,必須考察個人在實現自我價值功能方面的實際能力,因為能力不足才是導致貧困的根源。[10] 同時,森提出,只有能力才能保證機會的平等;沒有能力,機會的平等是一句空話,也就是說“真正的機會平等必須通過能力的平等”才能實現。[11] 森還認為,能力是一種“自由的概念”(notions of freedom),它代表了一種真正的機會。[12] 森的“能力理論”的一大貢獻是強調解決貧困和失業的根本之道是提高個人的能力,而不是單純發放失業救濟。[13]
應當看到,許多城市貧民其實並不缺乏必要的能力,只是社會沒有賦予他們發揮這些能力的公平機會和公正權利。權利的不足造成了機會的有限,而有限的機會則影響了經濟的收入,並最終導致了貧困。森的“能力理論”只強調主觀的能力,卻忽略了客觀的機會。只有綜合考慮主觀的能力與客觀的機會,才能從根本上減少貧困。而且,如果說個人能力的增強主要依靠個人的主觀努力的話,那麽,機會和權利的提供、增加和保障,則主要是政府和社會的責任。森的“能力理論”可能比較偏重強調能力的被剝奪是貧困的主要原因,而筆者則認為貧困也源於權利和機會的不足。盡管森的“能力理論”創造性地與上述的“社會排斥理論”相結合,從能力的角度提出了社會排斥問題[14],但他的討論卻忽視了從權利角度去觀察社會排斥。窮人不一定是由於個人能力不足而受到社會排斥,更多的情況是由於權利不足和機會缺乏而遭到社會排斥。
第三,社會權利“貧困”的概念也得益於一些經典的公民權利理論的啟發。一種公民權利的理論認為,公民權利的改善是循序漸進的。首先是公民的自由權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和行動自由;其次是公民的政治權利,主要是指政治參與和選舉權利;最後是公民的社會權利,即建立制度化的社會政策,向弱勢團體提供醫療、失業、住房、教育和救濟的保障。[15] 這種公民權利的演進在西歐和美國比較典型,尤其是美國的黑人,他們就是從人身自由、政治民主走向社會福利的。但在許多亞洲的威權政治國家,則往往是政府以提供社會福利為起點,在非政治的意義上幫助貧民改善自身的經濟狀況,旨在以社會福利來“贖買”和交換公民的政治權利。有人也以德國政府在19世紀下半期用福利買穩定、用金錢換專制的例子,證明公民的社會權利有時侯比政治權利和自由權利更能得到貧民階層的擁護。[16] 所以有學者提出,公民權利必須與社會福利政策相結合,只有公民最基本的權利需求得到滿足,公民的政治和自由權利才能落實到實處。[17] 筆者也認為,目前解決中國城市貧困問題的當務之急是市民的社會權利,這些社會權利不僅關系到未來的政治權利能否構築堅實的基礎,而且也是為現有的經濟福利提供切實的保障。社會權利是經濟待遇的根本,也是政治民主的起點。
2. 社會權利“貧困”的具體表現
大致而言,社會權利的“貧困”主要有下列形式和特徵。
首先,社會權利相對不足。與貧困相聯系的社會權利主要涵蓋社會公正和適當的資源分配權、工作權、醫療權、財產權、住房權、晉升權、遷徙權、名譽權、教育權、娛樂權、被瞻養權、以及平等的性別權等12大類。
表面上看,貧困與經濟權利是否平等直接相關;實際上直接影響和改變經濟權利的主要因素卻是社會權利。當一個人的人格遭到歧視、名譽倍受侵害、遷徙沒有自由、晉升受到阻礙時,那麽他的工作權利就自然會受到侵犯;一旦就業無法保障,那麽投資權、收益權等經濟權利也就成了空話;同樣,在人格處處受到歧視的社會環境下,所謂的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參政議政權等政治權利,都只是形同虛設。就象一個英國學者所指出的,貧困“損害人們的自尊、尊嚴和自我認同,堵塞他們參與決策過程、進入各種有關機構的途徑”。例如,印度奧里薩邦長期貧困的原因不是自然資源的缺乏,而是不平等的種姓制度、不可接觸性和其他形式的歧視,當然也包括扭曲的土地分配、土地轉讓、對高利貸者的依賴、公共財產資源的霸占以及種種社會性別問題等。[18] 所以,權利的“貧困”主要是指社會權利的“貧困”。能否享受這種社會權利的一定數量和質量,既是社會權利“貧困”的重要指標,也是影響城市貧困的關鍵因素。
其次,社會權利貧困是指獲取社會權利的機會和渠道不足。權利的存在是一回事,而能否得到獲取這些權利的機會又是一回事。社會權利“貧困”的一大表現是,城市貧民無法或難以享受其他人群所能夠享受的機會,包括得到工作的機會、積聚資金的機會、投資興業的機會。它表明,許多窮人的貧困狀況不是主觀因素造成的,而主要是客觀社會環境所導致的機會不公的結果。正象一位英國國際發展部大臣所指出的:許多窮人“往往由於民族、等級地位、地理位置、性別以及無能力等原因而遭到排斥。特別嚴重的是,在影響到他們命運的決策之處,根本聽不到他們的聲音”。[19]
必須指出,如果弱勢團體只要求政府解決經濟貧困而不是權利“貧困”的話,那麽,政府的行政幹預和濫用權力的空間就很大,各種救濟政策和措施的實施將按照政府官員的主觀意志排列組合,給與不給、給多給少、給你給他、以及何時何地進行“施舍”,都在他們的一念之間,這將使“無力者更加無力”,盡管會使無錢者得到一些錢。所以,參與是一種權利,權利則是一種保險,它是弱勢團體改善自身地位和處境的根本之道。物質救濟只能釋放沒有保障的金錢,而權利救濟則能賦予窮人一種永恒的力量。力量比金錢更具長遠性和根本性的保證。所以,機會的“貧困”是權利的“貧困”的一大組成部份,機會是權利的一大象征,權利是獲得機會的重要保證。
再次,社會權利的“貧困”表明現有的權利沒有穩定和明確的法律保證。一旦人們享有相當數量和質量的權利,以及得到獲取權利的機會之後,並不能保證人們能擺脫權利的“貧困”狀態,還有必要建立和健全一個保護和保障既有權利的社會環境和法律機制。不然現有的權利和機會仍然隨時有可能得而覆失,結果貧弱者再度受困於權利的“貧困”。得到權利的過程和機會需要公平,失去權利的過程和機會,也需要公平和公正,尤其是維護權利的法律,更要能保證人人平等。不應當只保護富人的利益,而讓窮人的權益朝不保夕。
最後,社會權利貧困的另一表現是權利失而覆得的機會很少。權利的得而覆失屬於市場經濟的常態,但權利的失而覆得則更能顯示市場經濟的健康與活力。許多城市貧民並不是生來貧困,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導致他們日益走向貧窮。但是他們的最大悲哀則是一旦貧困就再沒有機會由貧變富,其中的一個根本原因就是社會權利的“貧困”。而富人一旦經營失敗,企業破產,往往能夠東山再起。由此可見,一個社會如果缺乏幫助窮人變富的機制,那麽在爭取權利失而覆得的過程中富人和窮人的機會是不可能平等的。
二、社會權利“貧困”之“中國現象”
運用社會權利“貧困”的概念和分析方法,有助於深入考察和準確理解中國城市目前特有的貧困現象。
據中國政府公布,到2002年7月10日中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貧困居民已經從2001年底的1,170萬人奇跡般地迅速增加到1,930.8萬人,初步實現了在經濟上“應保盡保”的目標。[20] 但是中國城市的社會權利“貧困”的現象卻廣泛存在於下崗、待崗、停產半停產、不定期放假、到期終止勞動合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買斷工齡)、企業破產安置、開除、強制提前退休、提前因病退休、拖欠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等各個方面。[21] 按照社會權利“貧困”的基本標準,中國城市的社會權利“貧困”主要表現在五大方面。
1. 現行的政府法規未能保障平等的公民權利
(1)1997年出台的“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城鎮居民低保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排斥了個體戶、職工遺孀、犯有罪錯的本人及其家屬申請“低保”的權利。許多個體戶和職工遺孀盡管有“生活來源和勞動能力”,但人均收入仍然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他們理應享受“低保”卻被排斥在“低保”制度之外。尤其是許多基層民政幹部拒絕對勞改犯家屬發放救濟,其理由是“顧慮其他民眾會因此有意見”。[22]
(2)政府的現行法規未向城市貧民提供福利分房的優惠。隨著1998年中國取消福利分房之後,對在職職工和下崗職工“一視同仁”,他們都不得不購買商品房。這顯然剝奪了下崗工人要求“不平等”分配住房的權利,因為這種表面上“平等”的政策實際上是對“起點不平等”的貧弱群體權利的損害。長此以往貧困人口的住房條件必然持續惡化,有可能加速城市貧困問題的階層化和區域化[23],其直接後果是可能出現類似於美國一些大城市中心的貧民窟。同樣,目前的救濟政策中不包含醫療福利,盡管下崗工人在獲得失業保險的2年內還可能申請醫療補助,但一旦失業保險期滿,他們就沒有任何制度化的醫療保障了。[24]
(3)目前的養老保險政策也充斥著不平等。國有企業一方面竭力迫使工人提前退休,從40歲到60歲都陸續被納入“退休人員”的行列;另一方面,社會又不承認這些被迫提前退休的工人為“老年”,勞動部門至今拒絕將那些提前退休的工人納入養老保險的範圍,結果那些40歲左右的下崗工人必須熬到60歲以後才能申請養老金。根據目前的養老保險方案,養老金的數額主要是根據受保人過去繳費時間的長短和繳費工資基數的高低;而領取失業保險的下崗工人和提前退休的工人已不再有企業為他們繳納養老保險,這樣必然極大地影響他們未來的養老金金額。尤其是下崗工人到了正常退休年齡後仍無權獲得醫療保險,因為他們的原單位並未象給正常退休人員那樣繳納相當於其退休金數額6%的醫療保險費。下崗工人獲得醫療保險的權利就這樣被無端地剝奪了。[25]
2. 中央政府明文規定的職工權利未能依法兌現
許多城市的執法部門往往片面解釋國務院的“通知”和國務院於1999年1月22日發布的“失業保險條例”,違法侵害職工權利的事例在企業和地方政府部門中屢見不鮮。
一種流行的忽視社會權利的做法是,只要一個家庭中有成員獲得經濟收入(不管穩定與否和收入高低),家庭的其他成員就往往被排除在“低保”制度之外。其實,按照國務院規定,“一個家庭成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低保標準的居民”,均在保障對象之列;而且,有些家庭是祖孫同住,所以應該將所有同住親屬人口合並計算。但有些地方政府竟然規定,對那些有勞動能力的失業者,一律代他們多算200元收入,從而得以減少對這些失業者的社會保障支出。有些城市限於財力甚至實行輪流領救濟的辦法,讓眾多貧民輪流“喝粥”。有些民政幹部還提出,凡年齡在18歲至50歲之間、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者,一律不列入“低保”範圍。[26] 其實,有勞動能力的人不一定就有勞動機會和勞動權利,將勞動能力與勞動機會混為一談,是目前中國各級地方政府執行社會救濟政策的一大誤區。目前,雖有工作能力但因無工作機會而導致貧困的人口占總貧困人口總數的21%[27],而據民政部門2000年的統計,真正屬於“三無”人員的低保對象僅占總低保人口的6%[28]。
又如,盡管北京市政府規定不能同時讓夫妻都下崗,但北京市某工礦區的一份調查顯示,竟然有三分之一的夫妻已經同時下崗失業或其中一人下崗、另一人失業。當失業工人要求企業保障其合法權利時,企業往往以能力不夠為由,“理直氣壯”地拒絕執行政府的規定。北京市政府還有規定,國有企業的再就業服務中心負責給下崗職工介紹兩次工作,如果下崗職工拒絕接受這兩次工作機會,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一項調查顯示,下崗者中很少有人表示企業曾給自己介紹過工作。當下崗工人從報紙和電視上得到某些適用自身利益的法規政策或某些中央領導人講話的信息而向企業討“權利”時,企業的通常回答是:“你讓電視台給你落實政策”,“既然是江澤民說的,讓江澤民給你辦”。有些企業甚至公開封鎖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信息,並且壟斷法規政策的信息渠道,公民最基本的知情權遭到侵犯和剝奪。[29]
3. 弱勢群體缺乏參與制定規則制度的權利
政府法規的制訂者之所以忽視窮人權利,而政府法規的執行者也有法不依,其重要原因是弱勢群體往往在法規制訂過程和執行過程中“缺席”。強調權利平等和社會公正的一大要義是要讓弱勢群體參與修訂制度規則,並促使現有的規則趨於更合理、更公平。[30] 可是目前中國不存在這樣的制度環境。
面對許多不合理的法規,下崗工人往往是敢怒不敢言。例如,各地政府往往不容許下崗工人領取出租車的營業執照,其結果是逼使下崗工人違章經營開“黑車”;而一旦“黑車”被查,輕則罰款2萬元,重則沒收車輛。這表明弱勢團體的合法經營權遭到剝奪。
在工人下崗的過程中,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都未盡到維護工人權益的責任。一些城市貧民說,工會實際上是象“聾子的耳朵”那樣的擺設,不為廠方說話就算是天大的好事了。一些職代會代表為了暫時保住個人職位而聽任廠方任意犧牲下崗失業者的利益,其實不少人到最後自己也仍然難逃下崗失業的命運。[31]
在現行制度下,下崗失業者沒有代表他們的合法民意代表,各級人代會或政協都沒有代表下崗失業者的代表或委員。下崗職工若自行成立組織,往往未經成立即遭取締。由於沒有自己的組織,也沒有聯系政府決策部門的直接管道,所以下崗工人既不能有效地保護自身的權利,更無法參與規則制度的制定。而且有些下崗工人遭到不公平待遇後往往無法得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法院的合法保護,因為如今執法機構存在著相當嚴重的腐敗。由於下崗工人沒錢也沒“關系”,所以他們的訴訟往往以失敗而告終。[32]
由於長期無法參與有關規則制度的制訂,越來越多的城市貧民產生了對社會的認同危機,尤其是對權力資本集團和權力資本經濟充滿對立與敵意。[33] 例如,根據中央政府的規定,失業者可以獲得一次性開業補貼5,000元或10,000元,但他們在開業過程中卻往往敗多成少,主要原因之一是缺少接近權力資本集團的渠道和關系。一項社會調查表明,煤礦工人的子女往往還是工人,他們的配偶也是工人,而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同樣可能是工人。[34] 長此以往,這批“權利貧困”集團將被日益邊緣化,對社會產生認同危機並出現反叛行為。
根據“社會排斥理論”,貧困者的個人權利最容易受到傷害,窮人只有成立自己的團體才能形成集體力量,從而有效地保護自身權益。[35] 而“權力資本集團”的腐敗和尋租則是弱勢群體出現社會認同危機的直接根源,並進而導致弱勢群體對政權合法性產生懷疑。相對而言,農村貧困人口的認同危機對社會穩定的危害並沒有“顯性化”,因為他們的思維相對封閉,自主意識較弱。[36]
但是城市貧民的邊緣化和叛逆化將產生很強的話語擴散能力,並誘發嚴重的認同危機;“權力資本集團”的揮霍浪費、巧取豪奪更容易激發貧困群體的敵視心理和被剝奪的屈辱感,最終所產生的破壞力量將難以估量。[37] 而且,這批貧民大多居住在工廠和政府機構附近,很容易“就近就便”發起針對政府的集體行動。[38]
4. 城市貧民的人格尊嚴受到蔑視
長期以來,中國社會的一個傳統價值觀念是“多勞多得、不勞不得”,不勞而獲者往往得不到社會的尊重;人們認為只有那些“五保戶”和“三無人員”才有資格“吃救濟”,而不太接受年富力強者成為救濟對象的現象。所以不少民政幹部和民眾都顧慮實施“低保”是豢養懶漢。一項調查表明,在重慶、天津、蘭州市,城市貧民與鄰居之間互不串門聊天的比例分別高達45%、40%和38%。一些受訪者說:“鄰居間不來往,借個錢也借不著。難啊!”“有時我帶著女兒出去,人家遠遠地就躲開了”。“有一天我們隔壁家的蜂窩煤少了,他們發現後指桑罵槐地說,窮成這樣,還偷我們家的煤,當時氣得我渾身發抖”。
這種人格上的侮辱,導致貧弱者在社交過程中出現嚴重的心理障礙。在一個以“關系”為核心的華人社會,沒有社區、鄰里的交往,將使他們的許多權益受損,加上社會排斥和自我排斥的雙重壓力,貧困者的人格不僅難以得到他人尊重,還容易被摧毀。[39] 有人將貧弱者改變地位的動機不足和社會對貧弱者的人格歧視所形成的現象歸結為“貧困文化”。[40] 還有學者指出,失業者領取保障金是一種權利,將失業津貼稱為失業救濟是對人格的不尊重。[41]
5. 特定弱勢團體的社會權利嚴重不足
目前大約有6大群體的權利“貧困”現象非常突出:
(1)“非正規就業”人員,即只有工資但無資格參加社會保險或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工人。在中國絕對的勞動力“買方市場”的情況下,許多企業趁機迫使大批在職職工下崗,然後再雇傭大量農民工或願意接受沒有社會保障的市民。[42] 特別要指出的是,這類“非正規就業”人員將日益成為中國企業雇員的主要形式。有學者估計,在未來的10至15年中非正規就業會接近城鎮就業總數的50%[43];如果加上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那麽非正規就業人員將占全部企業雇員的80%以上。[44] 從社會安定的角度著想,政府絕對不應該鼓勵這種非正規就業的發展,因為這種有工作、無保障的就業必將導致另一類城市的貧困,即社會權利的貧困,它將嚴重侵犯在職職工的基本權利。
(2)“土地工”,這些人過去是農民,當地的企業占用了他們的土地後,作為交換條件將他們招為企業職工。本來,這批“土地工”應該有不被“下崗”的“特權”,但在全國性下崗潮當中,失去了土地的“土地工”也往往難逃失業下崗的結局[45],結果他們是既失去了土地,又丟了飯碗。這其實是企業明目張膽的掠奪和欺詐行為。
(3)長期流動人口。根據民政部統計,1999年全國流動人口總數為4,040萬,其中包括相當部份從城鎮到城鎮的流動人口。這批流動人口的權利往往嚴重受損,因為他們不能享有與城市常駐居民同等的工作機會與工資報酬,這種勞務市場的不公正和人為分割,是政府限制勞動力流動的結果。由於社會權利的“貧困”和不足,流動人口的貧困率比城鎮居民高出50%[46],這是社會權利“貧困”直接影響經濟貧困的典型例子。
(4)中老年人。目前中國的用人單位普遍存在嚴重的年齡歧視,導致許多下崗工人接受技術培訓的意願大大降低,因為年齡大、受益期短,學了也是“白學”,尤其是女性退出勞動領域的年齡更早,她們接受培訓的意願和動力就更低。[47] 這樣惡性循環就開始顯現:貧困產生於年齡歧視;因年齡歧視貧困者的培訓成本得不到回報,所以他們不願培訓;而由於不能通過培訓獲得新的技能,就更難找到工作;沒有工作,他們就越加貧窮。一位全國政協委員對這樣的貧困者的生活現狀描述道,“有些地區已經出現少數特困職工以揀拾菜葉、賣血為生的現象;有的無力支付電費,晚上不敢點燈;北方的高寒地區有的職工冬天無錢買煤取暖;有的小病不看,大病熬著”。[48]
(5)傷殘市民。目前政府發放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和社會救濟金,都只按人頭發放,不因病殘而增加。一位接受調查者患有嚴重脈管炎,一側下肢腐爛,已截肢一次,每年的醫療費用高達6萬元,但全家的月收入只有妻子的1,000元和本人即將到期的失業保險金。還有一些人因工傷而導致殘疾,卻不能享有工傷待遇,因為企業為了避免獎金損失,一般將工傷按疾病處理,但保證全額報銷醫療費。這些工傷者本來按照規定是不能被處置為下崗的,但許多單位往往仍然剝奪他們的工作權利,他們失業或下崗後更難找到工作,而且下崗後醫療費用也不能全部報銷。[49] 據研究表明,“幾乎四分之一的貧民家庭由帶著少量孩子的父子構成,14%是老人,5%是傷殘男人”。[50] 在北京市某工礦區,就業最困難的就是年齡在35歲以上、身體患病或殘疾者。[51]
(6)無錢上學的少年兒童。城市貧民的義務教育平等權利普遍受到歧視,如今,不僅上中小學需要繳學費和讚助費,甚至幼兒園、托兒所也不再是義務教育。加上私人補習成風,逼使市民繳納額外的巨額教育費用。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城市貧民子女的教育權利遭到剝奪。中國的戶口制度規定,小孩的戶口隨母而定,城市貧民的妻子若是農村戶口,這樣的家庭會被稱為“半邊戶”,其子女如要在城鎮上學就需要繳納大量的“借讀費”[52],這種陋規使不少“半邊戶”家庭的子女在城市就學的權利被無端地剝奪。另一項調查顯示,在武漢、天津和重慶市,分別有高達27%、22%和20%的貧困家庭表示,他們會因為家里缺錢而讓孩子退學。[53]
必須指出,這些城市弱勢團體的社會權利已經出現了制度化的“貧困”,對他們的歧視和排斥已經得到法律、制度和社會習俗的認可、保護甚至縱容。例如,許多企業現在明確規定,女性必須在45歲退休;多數大學明文禁止一些殘疾學生入學;用人單位甚至堂而皇之地宣稱,本企業只招錄35歲以下、身體健康的男性求職者。[54] 社會歧視各國皆有,但西方文明國家至少不敢公開宣揚歧視,“只能悄悄做、不能公開說”是各西方國家實施歧視的一貫“底線”和基本“規則”。但在中國,不僅敢做,而且敢說,這種制度性歧視不但大行其道,而且毫無遮蔽地公開宣揚,這不能不說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歧視。
三、美國治理貧困的路徑
如何設計治理中國城市貧困問題的對策,或許有必要借鑒美國的歷史經驗與教訓。縱觀從羅斯福新政以來的美國治理貧困政策的演變,有助於思考中國城市反貧困的思路與方向。
美國自1930年代以來的治理貧困政策,大致經歷了從解決物質不足到解決能力不足、權利不足和動機不足這四大階段。
第一階段:自1933年起美國進入治理物質貧困階段
美國作為現代福利國家的起點始於羅斯福政府1935年頒布的“社會保障法(The Social Security Act”。當時開始實行雙軌救濟政策:一是社會保險,即將雇主和雇工的部份所得稅強行用於資助退休基金、失業基金、傷殘基金和醫療福利;二是公共資助,即由財政資助那些無力工作的群體,如未成年人、貧窮老人和殘疾人。[55] 同時,面對當時高達25%以上的失業率,美國在1933年成立了“工作進步總署(The Works Progress Administration)”,它通過以工代賑的方法,由聯邦政府在1933年至1943年期間共出資110億美元,在公共工程領域提供了800萬個工作機會。另外,羅斯福新政還在1938年建立了每小時25美分的最低工資制度,這是對在職職工的美國式“低保”制度,由此刺激了美國工會的急劇發展,工會人數從1935年的370萬猛增到1940年的900萬。[56]
與美國傳統的濟貧法(the poor laws)相比,羅斯福新政的最大貢獻是將反貧困資源由地方向州和聯邦政府轉移,對城市貧困現象不再采用傳統的自由放任政策;而且將救濟對象從所有窮人轉移到貧窮家庭的家長個人,以家庭而不是以個人為單位發放救濟,並將救濟款的來源由傳統的財產稅變為雇主和雇員的所得稅,最後將傳統的實物和現金救濟轉為支票支付。[57] 羅斯福新政的扶貧濟貧成就是無可爭辯的事實,從新政前的1929年到新政後的1940年,美國的社會福利支出從占全國GNP的3.9%(39億美元)猛增到9.2%(88億美元)。[58]
但是羅斯福新政也充滿了不公正和不平等的局限,包括對婦女的歧視[59]、對窮人進入工作領域的歧視[60]、對現有經濟秩序的維護和對既得利益集團的保護等[61]
第二階段:從1961年起美國進入治理能力貧困和不足的階段
到了1960年代,由於快速的經濟成長,美國已經被“分裂”為“兩個國家”,即“富人國”和“窮人國”。[62] 在肯尼迪總統執政期間(1961-1963),美國治理貧困的重點開始移向提高貧民的能力,也就是說聯邦政府治理貧困由資助窮人物質和金錢開始演變為提供服務和技能,即由“輸血”轉向“造血”。這一重大轉變的主要標志是1962年頒布的“公共福利修正案(The Public Welfare Amendments)”,其主要精神涵蓋了四大方面。一是服務,旨在幫助每個貧困家庭提高獨立和自助的能力;二是預防,為無助和無依者提供預防可能再度發生貧困危機的服務;三是激勵,旨在鼓勵救濟和福利的受益者逐漸擺脫政府的資助;四是培訓,提供足夠的培訓機會和選擇,促使貧困者自立、自強。[63]
同時為了配合貧民能力的培養,美國的救濟政策開始從集權走向分權,發動地方政府、尤其是社區的力量提供服務和培訓[64];而且發動私人基金會,如福特基金會就資助著名的“青年動員項目(The Mobilization for Youth)”,這一項目旨在鼓勵當地非專業的年青人成為義務教員,幫助貧困者解決疑難問題,完善貧民對付貧困的技能和知識,借此減少費用昂貴的專業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培訓。[65] 肯尼迪政府分別在1961年和1962年頒布了“地區再發展法(The Area Redevelopment Act)”和“人力發展和培訓法(The Manpower Development and Training Act)”,旨在向貧弱群體提供職業培訓,普及教育,幫助城市貧民在根本上增強抵禦貧困的能力。
第三階段:始於1964年的“治理權利貧困”階段
1960年代以來,以馬丁.路德.金為首的美國黑人興起了卓有成效的民權運動,由此極大地推動了治理貧困的政策走向深化,促使約翰遜總統開始側重解決社會權利“貧困”的問題。約翰遜總統在1964年1月8日發出了著名的口號:“向貧困宣戰(War on Poverty)”![66] 美國政府一方面繼續加大治理貧困的資金投入,從1965年到1969年,聯邦政府用於社會福利的資金從占GNP的11%(771億美元)猛增到占GNP的15.2%(1,450億美元)[67];同時推出許多具有歷史里程碑意義的福利和扶貧項目,包括著名的“醫療福利項目(Medicare和Medicaid)”、“食物券項目(the Food Stamp Act)”,也推出了許多旨在提高貧民能力的培訓項目,包括“工作隊(the Job Corps)”和“刺激工作項目(the Work Incentive Program)”等。但最更重要的是約翰遜總統開始關注權利“貧困”的問題,其中最富有指標意義的反權利“貧困”法案是1964年頒布的“經濟機會法(The Economic Opportunity Act)”,它的宗旨是最大限度地增加窮人參與救濟和福利項目的機會,尤其是那些嚴重受到歧視的美國黑人。[68] 與此相配合,約翰遜總統分別在1964年、1965年和1968年連續頒布了三大著名的“民權法(The Civil Rights Act)”,劃時代地推動了公民權利的平等和普及。
所以如果要將“羅斯福新政”與約翰遜的“偉大社會(the Great Society)”相比較的話,不難發現“羅斯福新政”是“物化”了眾多的窮人,它把治理貧困當作改革整個經濟體制的一部份來進行,關注的核心是“物本”而不是“人本”,所以“新政”往往難以顧及對每個窮人的人格尊重。而約翰遜開始注重貧民的個體權利,尤其是黑人的權利,並富有人情味地將窮人視為不幸的一群,極力推動窮人參與和享受美國經濟安全的夢想。[69] 這種“以人為本”的反貧困政策不僅意義深遠,而且效果顯著。例如,1960年與1973年相比,美國的貧困人口從4,000萬銳減到2,300萬。[70]
第四階段:1970年代以來美國政府開始側重治理動力不足
由於福利支出日益龐大,美國社會逐漸出現了與歐洲社會相似的“福利病”。有學者認為,黑人貧困問題的根源不是金錢、能力和權利不足,而是動力不足;在相當可觀的免費福利面前,窮人失去了尋找工作的動力和意願,加上黑人家庭的解體,直接導致他們的貧困問題日益嚴重。[71] 有人則直接指責窮人的惰性,認為許多身強力壯的年青男性長期依賴救濟和福利,拒絕工作,長此以往這種依賴將導致“西方傳統的終結”。[72]
與共和黨的一貫政策相一致,尼克松和福特總統日益注重利用投資的強化和所得稅的減少,鼓勵富人投資產業,增加就業,實現“投資扶貧”和“就業扶貧”的戰略,而不是消極地用現金扶貧。他們主張減少聯邦政府在扶貧領域的介入,發動各州和地方政府的力量積極扶貧。[73] 1975年,福特總統發起了投資45億美元的刺激經濟方案,其中的25億美元專門幫助各州和地方政府雇傭失業的工人,而且給在職的低工資工人以所得稅獎勵(the earned income tax credit),實際上是一種對在職工人的額外獎金,鼓勵窮人放棄免費救濟,爭取就業,自食其力。在1975年,聯邦政府共發放12.5億美元的所得稅獎勵,到1993年猛增到119.14億美元。但這種治理窮人脫貧動力不足的措施,往往門檻很高,許多單親家庭只能望錢興嘆。[74]
作為民主黨人的卡特總統,似乎仍然繼續共和黨人理念,著力解決市民脫貧動力不足的問題。不過,他的重點是由創造公共工程領域的工作發展到創造公共服務領域的工作,因為長期不曾就業的窮人或懶人更樂意在輕松的服務業工作[75],而不願從事十分辛苦的公共工程。
但真正強有力地解決貧民動力不足的措施,大都是在最保守的里根政府時期(1980-1988年)實施的。里根首先實施了美國歷史上最大幅度的減稅,以刺激投資,增加就業。短短3年竟然減稅2,800億美元,個人所得稅率減少了25%。與此同時,里根又大幅度地減少政府的福利和救濟開支,408,000個有未成年孩子的家庭失去了得到政府資助的資格,299,000個家庭的福利待遇遭到削減,而聯邦和州政府則因此僅1983年一年就節省了11億美元。[76]
里根的“新聯邦主義(The New Federalism)”推動了美國在治理貧困方面的四大改革。一是迫使和鼓勵受救濟的窮人參加工作,即不給福利(welfare)給“工利”(workfare);二是盡可能減少或取消現有的福利項目;三是要求州和地方政府承擔更多的救濟窮人的負擔;[77] 四是將一些與救濟和福利有關的項目盡可能地私有化,包括就業培訓、福利服務和就業投資項目等。[78] 1988年,里根政府通過了一個具有歷史意義的法案──“扶持家庭法(The Family Support Act)”,它要求家中有一個3歲以上小孩的年青父母必須實行強制職業培訓和基本教育,不然其小孩就無法領到政府救濟。但事實上很少有人參與這一培訓和工作項目,因為年青的單身母親必須在家照顧小孩,而且往往缺乏交通工具、身體不佳、陷入家庭危機或者有早年求學期間對教育的負面恐懼等。[79] 其實,里根政府的本意不是終止貧困,而是終止依賴。[80]
隨後的布什和克林頓總統大都繼承了里根終止窮人過度依賴、刺激窮人致富動機的政策。盡管布什與克林頓分屬不同黨派,但兩者都主張清理“福利垃圾(welfare mess)”,尤其是克林頓更樂於強化政府的行政監督功能和機制,迫使一批享受福利的窮人進入工作市場。他們認為:貧困只是一個不好的經濟現象,不難解決;但依賴則是一個不良的文化行為,必須從嚴、從快、從重解決,必須通過行政強制和經濟激勵的雙重努力,提升貧民的個人責任心。[81] 很顯然,動機不足的實質是行為不良、責任感不強,所以主導目前美國政府治理貧困的政策思路是導引貧民的行為、增強貧民的責任,最終改造福利文化,重振美國自由競爭、適者生存的主流價值和傳統精神。
令人震驚和深思的是,歷史的循環開始在1990年代的美國顯現。由於里根政府以來的各屆行政當局的反貧困政策過度保守,導致治理窮人動機不足的政策超過了社會價值和貧困文化所能承受的極限,最終再度制造了大批的貧困人口,貧困現象再度泛濫。[82] 從1969年到1979年期間,美國的貧困率一直控制在10%以下;到里根時代的1984年再度突破10%,達到11.6%,此後就一直高於10%[83];2001年美國的貧困率為11.7%,貧困人口高達3,290萬[84]。在里根政府鼎盛時期的1983年,美國的經濟繁榮與貧困人口出現了正相關關系,兩者皆達到了自1965年以來的歷史新高,導致1983年的貧困人口高達3,500萬[85];各族裔的貧困率在後里根時代全部上揚,在1989年到1990年期間,白人貧困率從8.3%增加到8.8%(2001年更高達9.9%)[86];黑人貧困率從30.7%增加到31.9%,而西語裔的貧困率則從26.2%增加到28.1%
[87]。在1988年到1991年期間,18歲以下的貧困人口新增190萬之多[88];到2001年,兒童貧困率則高達16.3%,遠遠高於總人口貧困率的11.7%。[89]
這樣,美國社會再度出現要求政府以治理物質貧困為主的需求,“羅斯福新政”時期的物質救濟再度成為社會的優先考慮。這種歷史的循環除了留給眾多治理貧困的先行者以挫折感之外,也對美國的反貧困問題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中國治理城市貧困的思路
根據社會權利“貧困”的理論框架,分析社會權利“貧困”的“中國現象”以及美國治理貧困的歷史路徑,可以為思考目前中國的城市貧困對策和走向提供基本思路。
1. 處理好物質、能力、權利和動力四者之間的關系
美國在治理貧困過程中所經歷的四大歷史階段有一定的歷史邏輯性、內在合理性和應用普遍性。盡管各國的國情不同,但貧困的發生和發展具有相當的內在規律。比如說,當赤地千里、餓殍遍野之時,政府的第一優先當然是物質救濟;但當大多數窮人的基本溫飽能夠維持之後,政府的扶貧重點就應該是幫助窮人提高自救能力;但有能力不等於有機會,於是政府就應建立公平、公正的制度,維護和保障窮人的社會權利;但一旦過度福利成為主流,窮人依賴福利和救濟成為一種固定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基因時,政府又應面對窮人改變現狀的動機和動力不足的積弊,促使窮人走向工作市場,矯正不良的懶惰行為。由此可見,四大階段的演變與當時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政治文化環境密切相關。
盡管扶貧的各階段難以跨越,但各階段的時間長度是可以縮短的。研究和考察西方國家貧困問題的一大目的就是幫助中國吸取教訓,少走彎路。中國政府需要綜合考慮和超前思考上述“四大不足”,在考慮以“低保”為核心的物質救濟的同時,通盤設計未來的扶貧措施,努力兼顧能力、權利和動力等問題,防止出現“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扶貧政策,避免貧困人口越來越多的結果,也要防止美國那種扶貧政策回歸歷史原點的教訓。
對於貧困現狀的不同解釋和認識顯然直接影響到治理貧困的對策。如果認定中國目前的城市貧困現象主要是經濟貧困問題,那麽反貧困的主要手段應是以“輸血”為宗旨的物質救濟;如果認定貧困問題產生於窮人的能力不足,那麽政府就應致力於以“造血”為目標的技術培訓和知識灌輸;如果認定貧困的深層原因是社會權利的“貧困”和不足,那麽政府就不得不側重以“保血”為核心的制度建設和結構重組,以保證輸進去的“血”和造出來的“血”是“健康有力”和長期有效的;一旦“福利病”成為社會的癌癥時,那麽政府的扶貧政策就只能以加快“血液循環”為目的,促使身體中的“血”不致病變。
盡管受到現實條件制約,目前中國的反貧困仍應將重點集中在解決物質貧困和能力不足方面。但就象環保一樣,發展中國家不能以自身的經濟水平低下而拒絕保護環境。治理貧困與發展經濟都需要有前瞻性的國際眼光,將扶貧的重點逐漸從生活保障和就業保障,轉向權利保障。畢竟,治理權利“貧困”比治理物質貧困的經濟代價要小得多,而其社會效益卻是長遠和根本性的。
2. 應對“貧求富”、“富求安”的不同需求,努力尋求貧富雙嬴的結果
各國在具體實施反貧困的步驟時往往出現兩難,因為社會政策理論中存在一個著名的悖論:一方面,為了減少社會矛盾,防止窮人造反,必須對現有的經濟資源和社會資源進行再分配;另一方面,所有形式的再分配,不論規模大小,都必然引起沖突或摩擦。[90] 也就是說,如果說維護貧富分化的現狀是等“死”的話,那麽實施二次分配則有可能是找“死”。但為了減少貧困,當局將不得不實施資源的再分配,因為這是避免流血沖突的根本之道。既然再分配是為了幫助弱勢團體,那麽反貧困的政策也只能、而且必須有利於窮人,由此也必然對現有的社會等級格局產生挑戰,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也將受到一些損害。[91]
關於雙嬴的經濟學假設能否在財富的分配和再分配過程中成為可能?貧富兩極能否在社會公正的平台上找到共同的利益?這是個極大的現實挑戰。美國的經驗表明,一般而言,富人決不會輕易或自動讓窮人分享自己的財富,一旦面對風起雲湧的工人罷工、農民運動和黑人暴動,富人才在“敬酒不吃罰酒”之無奈下被迫同意政府征收累進所得稅和70%的高額遺產稅。[92] 中國的富人應當吸取類似的歷史教訓,能夠在窮人的暴力反抗到來之前即與政府合作,主動“放血”,爭取吃“敬酒”,而不要吃“罰酒”。在二次分配中,按照關懷和分享的原則,通過資源的分享換來社會的穩定和投資環境的完善。在這方面,貧富之間需要在窮人求富和富人求安的交接點上找到結合,尤其是富人們需要了解各國的經驗和教訓,不能逼窮人太甚,不能過度聚斂財富;他們應當明白,富人與窮人其實是在同一條船上,人溺己溺,尤其需要意識到富人投資扶貧的最大收益就是降低社會犯罪率,消減社會動蕩,為投資興業提供最根本和最基本的前提。
其實,經濟貧困本身並不可怕,可怕的是窮人追求脫貧的過程和機會總是不平等。“沒有收入通常是因為沒有資產或沒有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渠道”。[93] 社會和政府需要對貧民的脫貧機制提供一個“加速器”,尤其是需要產生一個貧者變富、富者變窮的社會機制,而不是富者越富、貧者越貧的悲劇效應。如果政黨政治的常態是不同政黨都有輪流執政的機會的話,那麽社會經濟的常態也應該是貧富都有可能起起落落,這應該是民主政治與市場經濟的共通之處。很顯然,促使貧者致富,有助於對貧民階層產生一個示範效應,鼓勵他們的奮鬥精神;而出現富者也可能破產、變窮的社會環境,則有助於強化富者的危機意識,而且也能給眾多窮人一個公平競爭的符號啟示。
3. 突出濟貧事業的“人本”原則
為了經濟發展,必須減少貧困;但減少貧困卻不僅僅是為了經濟發展、財富增長。扶貧不能作為盈利性投資來經營,也不能過度強調所謂的“開發性扶貧”。尤其是,衡量扶貧事業的成功與否,不能僅僅以物質投入的數量和金錢注入的金額作為唯一標準。扶貧的出發點是人,聚焦點是人,回歸點還應該是人。而且只有當人成為主體時,人的貧困才會受到抑制,社會才能發展。[94]
必須看到,市場機制不可能自動消除貧困,因為市場機制是非人性的,並不進入公共福利領域。所以在治理貧困的過程中不僅需要物質上的扶貧,更重要的是要有人本關懷和感情投資。任何政府都必須以人民的社會權利和基本福祉為最高原則,按照1976年通過、中國已經正式簽字加入的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的規定,國家有義務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提供可資利用的資源,使公民的權利得以加速實現。一旦確立以人為本的原則,民眾不僅不必懼怕政府,而且應該理直氣壯地要求他們的“公仆”履行其本身義務。“權利使得最為邊緣化、最沒有勢力的人或群體也能借助國家的或國際的法律框架向政府提出權利要求”。[95]
缺乏關懷和關愛的扶貧投入,其社會效益和人文效益只能是事倍功半,因為充滿怨氣和怒氣的貧民哪怕得到再多的救濟和福利,仍然會對政府和社會心懷不滿,那樣的扶貧其實無助於緩和社會動蕩;相反,如果政府的物質投入有限,但扶貧的過程處處充滿人道和人性的關懷,其效果則必然是事半功倍。這就是感情投資重於物質投資的文化功能,尤其是在充滿人文傳統和禮儀的東方社會,更需要強調這種文化價值。所以,鼓勵社會和民間共同扶貧,大力鼓勵私人基金會的成立,發展社會的慈善事業,並容許金融機構共同參與對貧民的小額貸款計劃,是扶貧人本化、人文化的題中之意。
與“人本”原則相聯系,作為貧民賴以生存的載體──家庭,更應該發揮必要的救濟和關懷功能。美國黑人貧困的一大因素是黑人家庭的解體,家庭解體的直接後果就是制造了一大批無家可歸或有家不歸的流浪漢。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國龐大的流浪漢隊伍中,很難發現亞裔流浪漢,這並不是因為亞裔中沒有窮人(亞裔的貧困率在2001年底時為10.2%,比白人的9.9%略高)[96],而是凝聚在亞裔血液中的東方文化基因和傳統家庭觀念發生了作用。[97]
同樣,亞裔中也有人酗酒,但亞裔酗酒從來沒有象美國人或俄國人那樣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因為家庭發揮了巨大的內化、柔化和淡化危機和災難的獨特功能,
促使貧窮和酗酒等現象局限在家庭內。所以,政府有責任將扶貧工程與現代家庭結構和觀念的重建相結合,發揮千百年來儒家文化的優勢,資助和鼓勵家庭成為扶貧、安貧的重要組成部份。
另一個與“人本”宗旨相關的是市民對決策的參與,要促使所有利害相關的人們都有機會參與扶貧事宜。
中國一些地區的村民選舉在責權結合方面的實踐有所啟示。村民自治的實質其實是政府以有限的政治自治權換取經濟責任權。實行村民自治以前,政府要求村民履行的經濟義務往往很難落實,而且村民的抱怨和不滿只能由政府自身去承擔和消化;但實行村民自治以後,政府釋放了政治自治權和民主參與權,作為交換,自治的村民委員會必須如期、如約履行必要的經濟義務和消化村民的不滿。這是一個“用權利換穩定”的典型。[98] 同樣,如果對城市社區和街道實行類似於村民委員會的民主“海選”,那麽就一方面能實現城市貧民的政治參與和社會權利,另一方面又能使他們的不滿和不平在民主化的社區這一平台得以稀釋,並為社會的整體穩定增加一個重要的“減壓器”和“消氣管道”。
4. 正確處理公平的機會和“不公平”的關懷與分享之間的兩難,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反歧視行動(The Affirmative
Action)[99]
美國總統肯尼迪在1961年最早將“Affirmative Action”成為總統的行政命令[100];在1964年,約翰遜總統首次促使“Affirmative Action”構成《民權法》的一部份,成為聯邦法律[101]。這一著名的“反歧視行動”旨在通過聯邦法律的強制,促使和鼓勵聯邦政府部門、受到聯邦政府資助的教育機構、以及與聯邦政府有商業合同的企業,必須滿足一定的招收、雇傭和提升婦女和少數民族的比例,而且規定時限,限期滿足政府的規定;不然的話,違規的大學或企業隨時將失去政府的資助或合同。聯邦政府還設立了“平等工作機會委員會(The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和“聯邦合同政策辦公室(The Office of Federal Contract Compliance)”,作為“反歧視行動”的執行單位。這一劃時代的“反歧視行動”極大地推動了美國社會男女平等和種族平等的進步,尤其是作為弱勢和貧困主體的美國黑人、西語裔、亞裔和婦女,由於參加工作、入學、晉升的機會大大改善,加速了他們脫貧的進程。[102]
“反歧視行動”的基本理念不僅是建立一個人人平等的社會,更重要的是建立關懷和分享的機制。[103] 為了矯枉過正,政府在實踐過程中必須而且只能對那些長年處於弱勢的團體給予更多的關懷;否則,他們永遠無法趕上那批居於優勢地位的既得利益集團。所以許多美國大學對少數族裔的學生降低錄取標準,旨在滿足聯邦政府的要求。
目前中國有必要、也有可能設計並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反歧視法規。中國政府對少數民族的優惠政策由來已久而且卓有成效,但目前最嚴重的歧視發生在貧民、農民、婦女、老人和殘疾人等5大弱勢團體。為了加快中國治理貧困的進程,中國急需借鑒美國的經驗與教訓,推出《反歧視法》,落實公民和貧民的社會權利,在法律、資源、組織和輿論等四方面保障民眾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應該趁中國政府的威權還相對強大之時,通過政府的行政力量,給所有需要政府資助和合同的學校和企業,增加一個不得歧視貧民、農民、婦女、老人、殘疾人和少數民族的附加條件,並要求所有招聘和招生廣告上,都得申明不得因為性別、地位、身體、種族、年齡、地域不同而有所歧視。
政府的行政幹預存在惡性與良性之分,為了維護社會公正、保護公民權利、消除各種歧視的行政幹預,不僅是政府的天然義務和責任,更是大得民心和國際認同的良性幹預。設計與頒行反歧視法規是一個強化政府合法性、維護社會穩定的切入點,它不是對現有利益格局的根本性調整,也不對既得利益集團構成致命威脅;而且反歧視在人類社會和國際主流社會享有天然的政治正確性。反歧視法規並不違背自由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因為政府作為一個對企業或事業機構的“出資”單位,完全有權利對受益人提出滿足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條件,這是供需雙方之間一種基本的交易模式和規範。而且反歧視法規的經濟成本低,社會收益大,它可以成為推動中國政治改革的一個“拳頭產品”,既有助於張揚社會公正、落實社會權利、完善政府形像,又抑制了權力資本、社會不公,為未來利益格局的合理而又人性化地重組提供了歷史性的起點和發展的平台。
當代中國軍隊的政治社會化
維軍
一、當代中國軍隊政治文化的內容與特徵
二、當代中國軍隊政治社會化的途徑
三、軍隊政治社會化過程中與軍外的交流
四、軍隊政治社會化的效果分析──表層彰顯與內在變異
五、影響中國軍隊未來政治社會化的若幹變量
長期以來,對當代中國軍隊政治社會化的研究局限於軍隊思想政治工作這個命題,而且這類討論往往具有工具性、宣傳性、實用性、研究方法單一等諸多特點,缺乏學理上的分析。本文試圖借助政治學、政治社會學、政治文化學等學科的概念,分析當代中國軍隊的政治社會化。
一、當代中國軍隊政治文化的內容與特徵
政治社會化可被視為政治文化的形成、維持和變化過程,在探討中國軍隊的政治社會化之前,有必要簡單概括中國軍隊政治文化的基本內容與特徵。
與其他社會組織相比較,軍隊作為一種暴力壟斷與管理組織,具有鮮明的特徵:組織制度與結構上的權力集中性、嚴格的等級性、高度強制性,價值上的工具性、集體至上性,技術技能上的唯一性等。任何軍隊的這些組織與政治特徵都需要相應的政治文化系統來維系。中國的軍隊也具有上述組織特徵,但它的政治文化與其他國家軍隊的政治文化有著明顯的差別。
首先,中國軍隊是完全政黨化的。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是中共從歷史中推延出的最基本的政治經驗,這是它處理黨與軍隊、政治與軍事關系的根本原則,並通過各種社會化途徑將這一原則變成軍隊政治文化的首要準則。中共歷來強調:“要在全軍牢固樹立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的觀念,保證槍桿子永遠掌握在忠於黨的可靠的人手里,保證我軍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同黨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模範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一切行動聽眾黨中央、中央軍委的決策和指示。”[1] 中國軍隊的所有活動都以這一原則為基本政治價值指南。
其次,中國軍隊內維持著二元對立的政治思維方式。由於軍隊的主要任務是抵禦異國武力入侵,而完成任務的主要形式是高烈度的戰爭,為了在殊死的戰爭對抗中最大限度地凝聚力量以戰勝對手,使軍事組織成員形成了一種非此即彼、敵我分明、你死我活的政治思維方式。
再次,形式上的集體至上與現實的極端個人主義泛濫。軍隊必須具有高度團結的精神和嚴格的紀律,在中國軍隊里這主要靠組織性強制和強調民族、國家、人民、集體的利益高於一切等觀念來維系。但在中國軍隊中對集體利益的過度強調導致了對軍中成員基本利益的忽視,在集體主義政治文化中個人的利己欲望(不管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均得不到正常的表達與滿足,結果個人利益在公共利益中所占份額的大小實際上取決於等級性權力的強制分配。與此同時,軍隊等級科層制下的高度集權的組織方式又為通過非程序性渠道獲取個人利益提供了可能。現在軍隊內部存在著以人際關系為基礎的準派系[2],這成了某些軍隊成員在組織體制內部尋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爭取在體制內資源分配中獲得較大份額的主要手段。於是,集體主義與團體精神往往成為心懷私利的一些個人的集體政治性表演。政治合法性資源便通過這種潛在的形式在軍隊內部發生轉移與異化。
第四 ,絕對的服從與權威意識。軍隊“不僅要保證防禦一個國家的領土,還要將很多時間用於訓導其成員以保證他們對組織的忠誠”。[3] 在軍隊的等級權力體系中,權力的合法性不可能通過理性民主機制獲得,而是通過對不經精細論證的“真理”,如基本政治倫理(“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等)、權力原則等的反覆強調而獲得。軍隊等級組織中的權力角色權威強化了這種政治倫理。
第五,革命英雄主義的表層彰顯。革命英雄主義是一種歷史性政治文化資源,在當代中國軍隊中只能實現淺層次的偶然內化,往往在生死攸關的環境中才可能體現出來。以往中國歷次對外戰爭,如抗美援朝、中越自衛反擊戰都出現大規模的對革命英雄主義的表層彰顯,並將其擴大到軍隊之外的社會中。
二、當代中國軍隊政治社會化的途徑
中國軍隊的政治文化主要通過下述路徑傳遞與維系:
1. 軍中科層制主導下的利益控制
軍事科層制的政治特徵之一是權力等級劃分明顯。沒有等級的劃分,任何一支軍隊都將毫無功能可言。與一般的科層制相比,軍事科層制的等級差異更加明顯。維系這種等級的紀律更加嚴格。軍事組織中的權力、利益分配都是按這種等級金字塔自上而下進行的。軍事科層制的理性(程序化、制度化)主要表現在純技術層面。由於軍隊總體上是人治體制,法治(rule of law)理念與權力監督機制缺失或虛置,所以其非理性(非制度性、不按制度程序辦事)成為中國軍事科層制的主要政治特徵。這種科層制的優點和缺點在軍隊政治文化的形成與傳遞過程中都發揮到了極致。
軍事科層制嚴格的等級權力劃分使軍事組織政令統一,大大提高了軍隊應對戰爭等突發事件的效能。在政治社會化過程中,這表現為主導政治文化的高強度、高頻度、高速度的傳遞,營造維系著團結統一的、具有高度凝聚力的政治文化。與其他非軍事組織相比,軍隊的這種政治文化和政治社會化的特徵尤其明顯。與此同時,近乎專制的權力科層制也大大降低了軍隊政治文化的民主化程度,軍隊政治社會化很大程度上是上層權力意志的體現與結果。軍隊中普遍存在的“亦主亦奴”的政治人格、假借上級權力壓制下級的“太監性格”,都與這種科層制下的絕對權力有關。
軍事科層制還為經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了組織制度保證。作為最高領導層的中央軍委實際實行的是黨內文官控制制度,在政治上往往由黨的最高負責人(總書記)控制。自總部至基層連隊都設有科層化的政治社會化機構(政治工作部門),政治首長與軍事首長共同領導軍隊,這樣來保證用黨的政治文化塑造軍隊的成員,形成特定的服從黨領導的軍隊政治文化。
利益控制是任何一種政治組織政治社會化的基本前提,也是中國軍隊政治社會化的基本手段之一。軍事組織是嚴格按照自上而下的等級程序來授權的。由於軍事組織中的利益是嚴格按等級權力與地位分配的,能否得到上級的授權,事關每個成員的切身利益,所以這種授權關系所體現的官本位、上級本位、服從上級權威、等級特權等意識,就勢必要內化到每一個想在這個組織中得到權力與利益的人心中。這就是說,軍隊的科層制為其成員獲取利益提供了唯一可能的正式渠道:即接受利益與權力的同時,就必須對上級權威與主導政治文化所持的價值觀認可、服從(至少表面上要如此)。對其絕大多數成員來說,為了在軍事科層制中生存發展下去,就不得不接受這種利益及其條件,否則只能出局。
2、軍隊政治文化的主要歷史來源:革命歷史敘事
中國軍隊政治工作的傳統之一是通過革命歌曲、革命英雄或烈士圖像、革命故事、各種革命戰爭紀念館等方式,建構出關於革命歷史的“元敘事”,以達到部份地再現“革命精神”及其政治文化意義的目的。革命歷史敘事的政治社會化作用在於,它具體體現了一套特定的政治道德規範和政治價值觀並使之合法化。
在革命歷史敘事中主導性政治文化掌握著關於中國革命的唯一合法敘述,至於這套敘述是否真實歷史的再現,則不是主導性政治文化考慮的問題。這種革命敘事通過將一個時空體系中的革命故事及蘊含的政治文化轉換到另一個時空體系中,來構造一種現實實踐行為的解釋與組織文化結構間的“契合性”,達到二者互證的效果。它試圖從歷史的角度來宣稱主導性政治文化所維護的政治統治與利益關系是“合法的”。它暗含的內在邏輯就是,“歷史上主導性政治文化及其主體是合法的,所以今天仍然合法”。革命歷史敘事為封閉的軍隊組織中的成員提供了感知過去歷史的捷徑,使隱含在敘述中的政治信仰、政治價值等內化到成員的思想中,還為成員的行為提供了一種組織性的集體意識指向。
革命敘事的建構方式決定著提供什麽樣的政治文化信息,革命敘事的主體憑借其政治權力和資源強勢來操縱關於歷史素材的選擇、敘事話語的建構,同時剝奪了別人的發言權與發言方式,使他們無法積極(正面)地參與政治話語及政治文化的構建。這種敘事結構本身有助於主導性政治文化的形成、再現與維系,同時也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其他異質歷史敘事出現的可能。於是軍隊的成員只能在這一唯一的革命歷史敘事中體會其中的政治文化意蘊,這大大提高了他們在這種革命敘事所造成的“別無選擇”的環境中認同其中的政治文化的可能性。正如丹尼斯.K.姆貝所說:“大多數的組織故事描述了發生在組織歷史中的事件,而且這種敘述有助於通過使某一特定的社會政治結構和和伴隨它的道德態度和價值觀合法化並賦予它們來建立一種組織文化。”[4]
然而,革命敘事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構成軍隊成員行為的體驗,是否適合當代中國軍隊組織結構的嚴整性,要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這可能導致革命敘事的實際功能與政治工作部門假想的功能有所差異。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革命敘事與現代語境的時代差異。在一個利益多元化與個人化的時代,強制性地推行革命敘事中的集體至上、不計代價地犧牲個人利益等觀念顯然不合時宜,其轉化為個人自覺意識的可能性很低;其二,以革命敘事來證明現實的合法性的方法存在著終極合理性問題。革命時期中共以民主、自由、人權等現代政治文化攻擊國民黨的獨裁與專制[5],但自己當政後卻說“百代皆行秦制”,於是革命時承諾的普遍政治法則(民主、自由、人權)與當政後推行的專制政治文化發生了矛盾。[6]
3. 在重覆性的日常生活中完成軍隊的政治社會化
“一種政治文化既是一個政治系統的歷史,又是這個系統中的個體成員生活史的產物,因而它深深植根於公共事件和個人經歷之中。”
[7] 軍隊的日常生活是軍隊政治社會化的間接渠道。[8] 一般說來,“文化只不過是生存的一種習慣”[9],日常生活是養成這種文化習慣的方式,又體現著它所要養成的文化。“日常生活往往憑借重覆性實踐和重覆性思維而運行”[10],它以已有的習慣、經驗、常識等為基本活動指針,同時長期重覆的日常生活又強化、生產著這種習慣經驗和常識。從表面上看,日常生活中的秩序和紀律可能與政治生活相距較遠,但它實際上是軍隊最具政治社會化意義的形式。
軍中通過重覆性的日常生活及其所依重的習慣、經驗、常識轉化為或強化著組織內的主導性政治文化,從而實現其政治社會化功能,這可以從以下各方面觀察到。首先,軍隊中高度強調日常生活中的各種象征性符號,從發型、服飾(軍銜標明嚴格的權力等級,顯示和維系著等級權威,發揮著垂拱而治的作用)、走姿、禮儀到床鋪被褥的整理等都有嚴格而細致的規定,都要求整齊劃一,都具有“去個性化”的特徵。這些都可被視為政治社會化的間接渠道,其象征或隱含著嚴格的組織紀律與權力等級觀念、集體至上、絕對的服從意識,對主導性政治文化的形成擴散有明顯的促進作用。其次,簡單化思維與思維惰性。在日常生活中偏重於生成簡單化思維,使軍隊成員對問題的認知處於感性階段,認為主導性政治文化的邏輯是“想當然”、“理所當然”的。然後,以絕對服從為指歸的高度紀律性,單調而重覆的政治指令在日常生活中高頻率地出現,使軍隊成員根本無時間思考,久而久之就不習慣思考問題了。筆者就曾聽到有的軍隊領導說,按不按時睡覺是一個政治問題。筆者也曾因性格內向、不習慣與人交往,而被指責為驕傲,不準入黨。這種政治價值觀無孔不入的日常生活成為組織的政治文化得以維系持續的最基本方式。這種簡單的思維模式本身就有一定的惰性,很難產生出一種與主導性政治文化相異的政治文化。再次,以服從上級權力指令為指歸的日常養成與依附型的政治文化在意識與思維方式上具有同構性。它有助於軍隊個體成員接受主導性政治文化,也就有助於主導性政治文化在整個組織中維持、強化其政治社會化功能。第四,在日常生活中個體成員處於嚴格的紀律管制之下,個體對群體反抗不是無意義就是導致個體受損。因為組織中同質性政治價值等級體系是由組織給定的,違反者除了受到上級的懲罰外,還被已接受這種政治價值觀的其他成員嘲笑,因而處於沈重的心理壓力之下。久而久之,個體就放棄了抵抗。第五,長期在群體性軍事組織中生活的個體成員,還會產生從眾心理、對群體的認同感、逃避自由尋找安全感和歸屬感。第六,主導性政治文化在組織成員的心中固化後,就通組織成員間的相互影響而傳播擴大。本特霍森和莫奈安認為,在群體成員互動的過程中,他們分享了經驗,並以此為基礎,形成了對未來互動的期望。對正在形成的規範的不同意見可能導致同意規範者修改他們的解釋,或者,他們一度試圖說服群體接受他們的解釋。但一旦規範形成,任何試圖進一步改變控制的行為,都會遭遇制裁。[11]
4. 道德“榜樣”
用先進典型人物作為一般成員的模範與“榜樣”,是軍隊政治社會化常用的手段。從軍隊道德倫理規則的選擇、宣教過程中,可以分析出其中隱含的政治指令及其價值指向。“榜樣”本身就是政治指令對原型進行美化(如放大其優點,遮蔽其缺點)的一個人為的模板。權力意志支配下的“榜樣”與典型一方面是將其與常人之間的道德、人格差別放大,另一方面又企圖強調常人可以模仿“榜樣”,以實現蘊含著主流政治文化價值意圖的“榜樣”為指歸。
這樣的道德“榜樣”常會產生相反的效果。由於道德“榜樣”以近乎完人的形像出現,所以與常人存在著不可接近的距離與勢差。如果道德“榜樣”被認為是真實的,它或許還可能成為被教化者的政治道德觀念與行為的模板,從而達到政治教化的目的;但如果它被認為是虛置的,或道德“榜樣”與被教化者之間的距離與勢差被過度放大,被教化者就會視之為可望而不可及,這反而會使被教化者產生一種自卑的心理壓力,甚至產生對這種德治技術及其蘊含的政治價值取向的整體性質疑。事實上,過去幾十年里屢屢被宣傳的雷鋒就是這樣一個虛幻的道德“榜樣”,在中國軍隊內部對他的宣傳早已顯現出後一種效果。
以“榜樣”德治為中心的軍隊政治社會化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軍內存在的思想政治問題,更不可能達到制造同心同德者的目的;相反卻造就了軍隊成員在精神與道德品性上的奴性、委瑣和虛偽。這種政治理想與道德品性上的空化構成了軍隊政治社會化效果的一部份;而另一方面,軍隊里這種依賴於道德“榜樣”的政治社會化日益失靈,卻又為進一步加強政治社會化、政治教化提供了理由與合法性。
5. 軍隊內部傳媒的作用
當代中國軍隊中的政治媒介的權力源自組織內部特定的政治符號系統所構建的主流政治文化及其依附的制度結構系統。《解放軍報》等政治性、宣傳性報刊與網絡成為中國軍隊政治文化的強有力的護持者。從政治社會化的角度看,這些軍中傳媒的主要作用是在軍隊組織中擴散、傳遞主導性政治文化。但也必須看到,這類報刊中相當一部份是通過強制性方式發行的,有相當一部份軍隊成員不看這些強制性發行的報刊。有些傳媒在報導過程中存在大量有償新聞現象。在金錢的誘惑下,媒介權力成了一些人及部門制造政治道德資本、謀取個人權力的工具。這種軍隊傳媒權力的腐敗會削蝕主導性政治文化的合法性,也意味著附屬其上的傳媒之政治社會化功能的減弱。
6. 維持軍隊的高度封閉性
軍隊政治社會化的整體模式呈現出高度封閉性,營區與組織結構的封閉性為政治社會化提供了體制上的保證與前提。在這種封閉的政治社會化過程中,“組織成員被視為不是具有相對直接需要和明確目標的完全理性的行為者,而是不斷參與對付一個模糊的信息環境過程中去的人們。”[12] 軍隊強調自身與其他社會組織的差異,對其成員灌輸軍人的責任、對黨的絕對忠誠、榮譽、集體主義和愛國主義等意識。在軍隊黨化的前提下,軍隊不過是主導性政治文化的一個“容器”,以黨的政治文化為主塑造軍隊對黨的忠誠。軍隊政治文化基本上呈現出模塊型,具有唯一性,在主導性政治文化看來,異質的政治文化根本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其封閉性還表現在對傳播媒介的控制上。一些基層部隊不允許官兵擁有收音機、手機等,一是防止外國電台把異質政治文化輸入軍內,二是避免大眾文化過度影響軍隊的政治教化,渙散軍心。
三、軍隊政治社會化過程中與軍外的交流
軍隊雖然具有高度封閉性,但它畢竟還是社會政治系統的一個部份,必然與外部社會發生有限的交流。
首先,軍隊與黨政系統之間有政治文化交流。黨為了保持對軍隊的絕對領導,要對軍隊進行政治文化和意識形態灌輸與控制。這種交流主要是一種灌輸與接受的關系。同時,在黨政決策過程中,軍隊在國家安全、國防政策、軍費開支等議題上也有一定的發言權。
其次,軍隊與地方政治文化之間存在著交流。兵役制度的實行使每年都有大批新兵入伍和官兵轉業覆員,軍隊成員與社會其他成員之間的流動是這種交流的主要渠道。軍隊要在較短時間內把來自不同階層、具有不同政治觀念的人員,按照軍隊政治文化標準整合進軍隊組織。從現實情況看,軍隊借助組織與利益控制的力量不難完成這一任務;但它並不能完全消除所有新成員原有的政治文化,而且軍隊的人治體制還可能放大某些消極的政治文化因子,如小農文化、官本位意識等。[13] 此外,帶有政治文化意義的地方傳媒對軍隊政治文化也有影響。一些軍事單位也訂閱帶有較強政治文化色彩的報刊,如《南方周末》、《讀書》、《書屋》等,軍隊內的個體成員也可自由地訂閱這些報刊。由於受到軍隊的嚴格管制,這些報刊中的蘊含的民主觀念與個人權利意識,會對軍內人員產生比常人更強烈的影響。據筆者所知,這幾種刊物在軍內的一些文化水平較高的成員中有較多讀者。
再次,中國軍隊與外國政治文化也有交流。中外軍隊的互訪、中外軍事研究機構互派訪問留學人員,都不可避免地會令中國軍隊的成員受到異國政治文化的影響。但由於被派出人員的政治觀念已基本成形,其出國時間較短且完成任務後還要回到軍隊,所以這種交流對軍隊政治社會化的影響極其微弱。此外,一些軍隊外語學院也聘請外國教師講課。據筆者了解,這些外國教師會自覺不自覺地向中國軍校學員傳播西方的政治價值觀,並對一些學員產生了影響。盡管這種個體間的政治文化交流對中國軍隊政治文化無法造成整體損傷,但主導性政治文化仍對其保持警惕。校方經常對與外籍教師交往過密的學員發出警告,還采取定期(一般是兩年)換聘外籍教師的制度,以限制這種個體間的政治文化交流。
四、軍隊政治社會化的效果分析──表層彰顯與內在變異
通過各種政治社會化的努力,主導性政治文化在軍隊中維持著絕對優勢,其他異質政治文化很難侵入軍隊系統並對之構成威脅。由於對主導性政治文化的接近與否和軍隊成員的物質利益及政治前途緊密相連,這對成員造成了強大的現實約束力。確實,軍隊的政治輿論、組織行動與黨中央、中央軍委保持高度一致。然而,對大多數軍隊成員來說,對主導性政治文化的認同在很大程度上建基於利益的支配,多少有點無奈或屬於無知型默認。這種現象既可被視為政治社會化的成果,也可被理解成政治文化自身危機的一些表現。
1. 在宏觀和中觀層面上主導性政治文化維持著儀式化的支配地位
宏觀上,軍隊內部穩定,且在政治上組織上與黨中央、中央軍委保持高度一致。在主導性政治文化的中間層面,集體主義、團結精神、紀律和服從意識、宏觀責任意識(抵禦外敵)得到強化,成為軍隊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主要特徵,為凝聚軍心、提高軍力、實現其保障國家安全的功能提供了強大的支持。
1998年,中央作出禁止軍隊經商辦企業的決定,這是實現中國軍隊專業化與現代化的重要措施。它雖然對軍隊的利益有較大觸動,但基本上沒有影響到軍隊對黨的忠誠感和軍隊政治體制的穩定。1995年海外曾有人預言:“‘六四’事件後,軍方勢力日益擴大,出現了軍方幹政的可能性,成為鄧後中國最大的隱患之一”。[14] 至少到目前為止,軍方勢力沒有明顯的擴大,軍隊的領導權依然為中共牢固地掌握著,還沒有出現軍人幹政的跡象。
其原因有以下幾點。首先,主導性政治文化構成了軍隊成員政治思考的前提,個人只是消極地存在於組織制造的政治文化之中,由政治文化為個體提供一種適合於他在軍隊等級體系中生存的思考模式:即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雙重角色。在政治社會化過程中,主導性政治文化成了軍隊組織內部的有機部份,對整個軍隊的組織運行產生重要而深刻的影響。權力者將其意志構建到組織內部中,通過權力與資源控制與制造政治論證邏輯、政治(社會)群體化,將之變成全體成員的意志與利益認知,從而得以合法化,形成主導性政治文化所要求的依附型政治文化,裝飾著上級領導權力的政治形像,證明著上級權力的合法性。
其次,主導性政治文化的儀式化彰顯主要得益於軍隊等級中權力精英在行動與組織上的支持。中國政治中政治利益的代理人與委托人是同一主體,政治精英只對自己的利益負責。[15] 軍中各級權力精英對政治文化指令的積極反應主要是為了維持並擴大個人利益(物質享受、官位升遷等),而不是政治信仰的考慮;否則,個人一生的奮鬥所得有可能在傾刻間灰飛煙滅。權力精英並非沒有一點政治大局意識,只是這種意識在他們的觀念中居於次要地位。換言之,權力精英對主導性政治文化的支持是明顯的,但也是表面化的。正是這種表層化支持使主導性政治文化在軍隊中得以儀式化,政治社會化的效果也得到表層的彰顯。流動頻繁的軍隊成員多是低級軍官和士兵,他們對主導性政治文化的服從認同更是個人利益化了的;不過他們對主導性政治文化的認同與支持在其服役期間對軍隊的政治社會化有直接的意義。正如葛蘭西所說,“當由統治精英所提出的世界觀得到從屬群體的積極接受和追求時,統治的過程進行得最有成效”。不過在中國軍隊中,這種成效只體現在宏觀和中觀層面的儀式化過程當中。
2. 軍內主導性政治文化在個體層面上的變異
當主導性政治文化在宏觀和中觀層面得到儀式化彰顯時,這種政治文化在個體微觀層面上其實表現出一系列與宏觀層面儀式化彰顯不一致的特徵。
首先,主導性政治文化中所倡導的高調政治理想、政治信仰、政治道德教化忽視了個人利益,在組織上造成對個性的壓抑,所以基本上並未得到軍隊成員內心中的自發認可,受眾只是在權力控制與利益驅動下表面上表示接受而已。
其次,隨著軍隊成員個人權利意識的不斷提高,而現有的軍隊組織的特殊性和主導性政治文化又使這種意識不具有合法性,軍隊成員若想超越組織規定的限度去追求個人或局部的權利,就只能通過非制度性的方式來實現。於是在主導性政治文化所倡導的政治原則之外,生成了另一套“潛規則”,如通過不正當手段追求個人權力的欲望遠超過所謂的“共產主義理想”和“為人民服務”的軍隊宗旨,官僚主義和裙帶關系盛行等。實際上,在軍隊組織內部這種“潛規則”已經成為主導性政治文化表皮下的一種支配性規則文化,或可稱之為“次政治文化”;但它在軍隊的非正式運行與操作中所起的作用卻可能遠遠超過主導性政治文化,一些成員與團體通過這種“潛規則”在組織體制內謀求到權力和利益。從長遠效果來看,這些“潛規則”的擴張性運行可能架空主導性政治文化並使之失效,正如哈貝馬斯所言,“普遍化的旨趣受制於利己的需要。其結果是一個政治上冷漠的社會,它通過統治而產生虛假的一致意見和合法性”。[16]
再次,在封閉的政治文化體系內,對現有政治文化的認識多停留在感性層次,人們只能消極地逃避這些政治話語,卻不容易重新構思獨立的話語,更不可能產生對之構成結構性威脅的認識。結果越來越多的個體諳悉政治文化中的奧妙而變得更加圓滑,這既擴充了政治文化的表層化,又加深了這種文化的深層變異。
主導性政治文化在表層呈儀式化彰顯而在個人層面上的變異,是政治社會化造成的一種文化變形。[17]
五、影響中國軍隊未來政治社會化的若幹變量
如前所述,當代中國軍隊組織的封閉性只是相對的。隨著時代的變化,軍隊的政治社會化越來越多地受到以下幾種可預見因素之影響。
1. 主導性政治文化面臨內在矛盾與危機
首先,主導性政治文化自身存在著理論上的邏輯矛盾,近十多年來不斷有學者指出這點。它的邏輯框架是“人民權力國家說”──黨代表最大多數人的利益,軍隊是人民的軍隊,置於黨的絕對領導下。政治學者李景鵬早在1988年就對“人民主權說”提出過質疑,他認為“人民主權說”並不是社會主義民主的理論基礎。[18] 最近也有學者指出,中國政治及其政治文化的特色是委托人與代理人合一的精英政治,政治精英並不代表任何階級的利益,他們只對自己的利益負責。[19] 盡管近來中共提出“三個代表”的理論,但如果不從制度建設上予以保障,只停留在政治宣傳或道德教化上,最終只能使大民眾對其真實可信性產生懷疑,從而消蝕主導性政治文化的合法性,其政治社會化效果也會大打折扣。
其次,在軍隊的政治文化中個人利益至今沒有得到充份而合法的認定,這是導致軍隊政治文化表層的儀式化維持與個體層面上變異的主要原因之一。
再次是自由民主的普適性與特殊性解釋之間的矛盾。軍隊政治文化也宣揚民主觀念,但更強調集體至上、服從意識的重要性和軍內民主的特殊性與有限性。一般的軍隊成員在強大的社會化與組織壓力之下,不會質疑這個較為覆雜的理論問題,而只是從淺層和感性上對具體問題提出疑問。但這並不是說,這種淺層、感性層面的質疑就不重要,在特定條件下,它比冷靜的理性思考更具破壞力。
第四是異質政治文化的挑戰。軍隊國家化、非政治化對中國軍隊政治文化最具威脅。盡管近年來“軍隊國家化、非政治化”的主張只是極個別學者的理論,並處於隱匿狀態,但中共依然對之保持高度警惕。
第五,中國軍隊的政治文化可以看作是一種利益維持型政治文化,但近年來軍人社會地位與利益的相對下降可能導致政治文化的合法性危機。這種危機不可能僅靠宣揚“奉獻犧牲”等政治口號來解除。
第六,絕對等級制下的權力腐敗不但成為中國政治之癌,也同樣成為中國軍隊之癌。一方面,由於以人治為主要特徵的軍隊體制缺少監督機制,客觀上造成了對腐敗的寬容與腐敗的泛濫。主導性政治文化企圖用道德教化來遏制絕對等級下的權力腐敗,無異於與虎謀皮。另一方面,等級特權在這里已經合法化並造就了一大批熱衷於追求等級權力並努力維護這一體制的人。但從根本上講,這種等級特權可能消彌體制與主導性政治文化的合法性,反襯出主導性政治文化所倡導的一切其實都是培養卑鄙與無恥,正如一句名詩所刻畫的:“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銘,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
軍隊政治文化的這些內部矛盾與危機得不到解決,軍隊的政治社會化就會顯得越來越軟弱無力。
2. 中國政治文化的變遷對軍隊的影響
從總體上看,當下中國政治文化正在從依附走向獨立,從單維轉向多維,從封閉轉向開放,從情緒化走向法理化,從人治走向法治,一體多元化的政治文化格局開始出現雛形。中國政治文化的這種整體性變遷勢必要影響到軍隊內部政治文化的變遷與調整,這從主導性政治文化對軍隊政治文化的調整中也可看出來。
3. 改善軍隊管理方式帶來的挑戰
近年來,中共在強調對軍隊的絕對領導的同時,也開始重視軍人的權利,特別是他們的經濟與文化權力,提倡依法治軍,提高軍隊專業化的程度(禁止軍隊經商),這些措施能在某種程度上提高軍隊組織對其成員的吸引力,減少軍內腐敗,提高軍隊戰鬥力,為黨政軍體系提供支持與政治合法性。這是在軍隊組織內部實行的一種自上而下的微調,其目標是維護軍隊的穩定,重視軍人的權利僅僅是達到這一目標的手段與工具。
另外,黨對軍隊政治文化也作出了積極調整。這並不意味著黨放松了對軍隊的政治控制;相反,對軍隊政治文化作出的積極調整只是鞏固對軍隊的政治控制的補充,前者服務於後者。這二者之間雖然有相互契合的一面,但也有相互矛盾的一面。例如,在軍隊的人治體制下提倡法治,其實只能是人治下的法治;而軍內民主觀念的增強,也可能不利於作為暴力壟斷組織的軍隊戰鬥力的保持。這可能是所有軍事組織都面臨的兩難困境,美國軍隊也面臨軍內文化與民主社會兩種政治文化傳統的協調問題。[20]
在可預見的將來,中共會繼續目前對軍隊政治文化所作出的微調,同時仍會加強對軍隊的政治控制。軍內法治及民主意識的增長與軍事組織體制的沖突不會通過正常的渠道解決,只能通過現有的人治體制以扭曲的方式得到表達,這既不利於正常的民主法治意識的進一步成長,也不利於軍隊體制的良性運行。
4. 大批大學生入伍的結果
近幾年來,為了提高基層軍官素質,中國軍隊從地方院校大批吸收大學生入伍。與軍內其他成員相比,這些大學生趨向於獨立自主、民主意識較,可能與軍隊的政治文化發生某些沖突。大陸青年作家余傑在大學參加軍訓時就曾質疑:“剪去頭發,就能剪去個性與思想嗎?”從目前來看,這些具有獨立思考能力的大學生不可能長期與強大的軍隊政治文化傳統對峙,結果往往是被權力高度集中的軍隊政治科層制控制、同化,或被迫出局。盡管如此,從長期來看,他們的入伍雖然不可能使軍隊政治文化發生質的變遷,但卻可能在操作層面上起到改良作用。整體上講,這只能看作是主導性政治文化中兩種亞政治文化間的摩擦。
5. 大眾文化對軍隊的影響
以市場化、商品化、追求消費性快感為基本特徵的大眾文化已滲入軍隊內部。它一方面可能會填補因對軍隊政治文化的厭惡感與質疑所造成的空白,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主導性政治文化的合法性危機;另一方面也可能對嚴整的軍隊政治文化造成沖擊,阻滯政治社會化過程,削弱其效果。
走出馬克思主義的“牛頓時代”
──紀念王若水
郭羅基
美國哈佛大學訪問學者
馬克思主義在中國
如何創新馬克思主義?
王若水是中國馬克思主義理論的代表人物之一。在中國,馬克思主義至少有兩種,占據霸權地位的是“官方馬克思主義”。“官方馬克思主義”這個名稱是王若水最先提出的,指的是在政治上居於統治地位的“權力馬克思主義”,是壓制異議的“獨斷馬克思主義”。我認為官方馬克思主義蘊含著一個矛盾:一方面,馬克思主義被尊為官方意識形態,變得“神聖”了;另一方面,馬克思主義一旦成為官方意識形態,就不是原初意義上的馬克思主義了。
那麽,反對“官方馬克思主義”的馬克思主義應該叫做什麽?對應於“官方”的概念是“民間”,能不能叫“民間馬克思主義”?王若水生前曾任《人民日報》副總編,離休以後仍是副部級幹部待遇。周揚、於光遠、胡績偉等人的地位比他更高。他們都是官方人士分化出來的異類,以他們為代表的理論如冠之為“民間馬克思主義”似乎不合適。對我倒是合適的,我早就離開官場,已經當了幾十年民間人士,但我不能代表別人。有一位反對官方馬克思主義的朋友自稱為“正統馬克思主義者”,其理由為“官方馬克思主義”是“旁門左道”。王若水不讚成,因為強調“正統”似有固守19世紀的馬克思主義之嫌。有人認為可以稱為“真馬克思主義”,因為“官方馬克思主義”是假馬克思主義。但是真和假是對理論的判斷,不能用做理論的名稱。何況並沒有人自命為“假馬克思主義”,所以“真馬克思主義”也不算是恰當的名稱。
我曾想過以“非法馬克思主義”為名。俄國有過“合法馬克思主義”,宣揚這種“合法馬克思主義”非但沒有坐牢、殺頭的危險,還有好處可得。中國的“官方馬克思主義”比“合法馬克思主義”更合法,它還可以為社會立法,為政府執法,設置禁區,下達判決,儼然是思想霸權。反對這種“合法馬克思主義”的馬克思主義者,文章不能發表,著作不能出版,已經發表、已經出版的則受批判,作者本人遭迫害,撤銷職務、開除黨籍、失去工作、監視行動、發配外地以至流放國外等等不一而足。遭到“合法馬克思主義”禁絕的馬克思主義還不是“非法馬克思主義”?事實上的確是非法的,但自我標榜為“非法馬克思主義”,弄不好會使人聯想到恐怖主義,還是不叫為好。
也許,根本不需要另外的名稱,馬克思主義就是馬克思主義,只有那種特別的馬克思主義才需要特別的名稱。
馬克思主義在中國
中國的馬克思主義者所做的基本的工作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使馬克思主義向前聯結;另一方面是使馬克思主義向後延伸。
1. 馬克思主義的歷史淵源
雖然馬克思主義是反對資產階級的,但18世紀啟蒙時代形成的資產階級理性卻是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前提。馬克思說,成熟的共產主義直接起源於法國唯物主義[1],即啟蒙學者的學說。恩格斯說得更清楚:現代社會主義就理論形式來說,它起初表現為18世紀法國偉大啟蒙學者所提出的各種原則的進一步的、似乎更為徹底的發展。[2] 這里所說的現代社會主義起初的理論形式,是指19世紀20年代以法國的聖西門、傅立葉和英國的歐文為代表的空想社會主義。從空想社會主義開始,社會上出現了對資本主義的批判運動,批判資本主義的思想武器還是資產階級的“偉大啟蒙學者”提供的。空想社會主義並不反對自由、平等、人權等18世紀提出的資產階級理性的原則;相反,他們要求以原則的進一步發展來醫治資本主義的弊病。空想社會主義又是馬克思主義的直接來源,從文藝覆興到啟蒙運動到空想社會主義再到馬克思主義,這些思想的發展是一脈相承的。
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傳播也有相似的邏輯。“五四運動”的前期是“新文化運動”,後期是馬克思主義傳播運動。“新文化運動”始於1915年陳獨秀的《青年》(後改為《新青年》)雜志的創辦。他在發刊詞中指出:國人欲脫蒙昧時代,當以科學與人權並重。[3] 他特別注重法蘭西的人權學說[4],這就是18世紀法國的啟蒙學說。後來他又說,只有科學與民主才能救治中國的黑暗。[5] 但當時“科學與人權”並未引起廣泛的注意,“科學與民主”卻成了激動人心的口號。大概在中國人看來,民主具有實用性、功利性,更能滿足救國之急需。“科學與民主”這一口號中的“民主”就是資產階級民主。當時的陳獨秀是個資產階級激進民主主義者,隨著“五四運動”的發展,他才從激進民主主義者轉變為共產主義者。陳獨秀、李大釗等先進知識分子的思想經歷,《新青年》雜志的轉變,以及“五四運動”的進程,都證明了中國人是從啟蒙思想走向馬克思主義的。
資產階級理性不但是馬克思主義產生的前提,又是馬克思主義傳播的前提。“五四運動”的參加者、已故的許德珩先生說過,“五四”前期的啟蒙思想“為馬克思主義的傳播起了鋪路搭橋的作用”。至於後來中共將馬克思主義和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對立起來,不斷“批判資產階級”,“興無滅資”,那純屬過河拆橋。
2. 馬克思主義的變形
中共成立後,大體上沿著“五四運動”的方向前進;在反對國民黨一黨專權的時候,以建立聯合政府為綱領,以實行自由、民主為承諾。但是1949年共產黨取得政權後所建立的卻不是聯合政府,而是一黨專權的政府。民主的承諾變成了“反對資產階級民主”,自由的承諾變成了“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再加上批判人性論、反對人道主義,全面否定馬克思主義以前的人類文明的優秀遺產,結果中共的“馬克思主義”變成偏狹、頑固的學說。最終共產黨自身也從革命的政黨變成一個高度腐敗的利益集團。
共產黨為什麽會變,這是另一個需要認真探討的更為深刻的問題。
由於割斷了馬克思主義與前人思想的歷史聯系,馬克思主義嚴重地變形、走樣了。恩格斯寫了一本書,說明馬克思和他的思想與德國古典哲學的關系,書名是《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我在北大的時候朱光潛先生對我說:此書名譯成“終結”不合適,因為該詞的德文是ausgang,其英文對應於兩個詞,end和outcome,有“結尾”、“結果”的意思,也有“出口”、“出路”的意思,恩格斯的書名應當譯成《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出路》。由此我豁然開朗,如此點題才能把握全書的精神;也就是說,德國古典哲學並不是到此為止了,而是在馬克思主義哲學中找到了出路。這是個典型事例。在中共官方馬克思主義者的理解中,非但德國古典哲學,所有的文化傳統到馬克思那里就都“終結”了,於是馬克思主義被理解成是異軍突起。
3. 人的一般性和特殊性
從文藝覆興到啟蒙運動,社會思潮是以人為中心展開的。空想社會主義也是以人為出發點。馬克思主義並沒有遠離這個出發點去另起爐竈,而是指出作為空想社會主義出發點的人,流於虛幻和抽象,應當以現實、具體的人來代替。馬克思、恩格斯在他們表達新世界觀的第一部著作《德意志意識形態》中就是這樣說的:“我們的出發點是從事實際活動的人”。[6] 中國的官方馬克思主義卻認為,馬克思主義只能講階級,不能講人,一講人就是資產階級的理論。
馬克思說,有產階級和無產階級都是人的異化;克服異化就是人的覆歸。《資本論》的一個注解說,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性,才能理解人在各個歷史階段的特殊性。[7] 當然,研究人的一般性要從特殊的人入手;階級性是人在一定歷史階段上的特殊性,時間上、空間上所有的人還有人的一般性,人的一般性就是人性。馬克思主義正是以人的名義來譴責人剝削人、人壓迫人的非正義性。無產階級之所以產生憤慨,是由於它的人類本性和那種否定人類本性的生活狀況發生了矛盾。馬克思在研究“異化的人”之後認為,通過無產階級專政可消滅階級,克服異化,走向“自由人的聯合體”。他說:無產階級專政將“提供合理的環境,使階級鬥爭能夠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經歷它的幾個不同階段”;無產階級專政以“最人道的方式”來進行。此言聽起來真象是毛時代竭力批判的“修正主義”。
4. 人道主義在中國的命運
中國的官方馬克思主義以人的特殊性對抗人的一般性,只承認階級性,不承認人性;而且特別鐘情“階級鬥爭”學說,唯恐階級消失了,共產黨會失去鬥爭對象。酷好鬥爭的毛澤東就一再提倡“階級鬥爭要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只給少數人講不行,要使全國人民都知道”。“以階級鬥爭為綱”其實也不是為了消滅階級,而是以此作為控制社會、打擊政敵的法寶。“階級鬥爭一抓就靈”,這種“階級鬥爭”不是客觀存在的,而是毛澤東“抓”出來的。既然要“繃緊階級鬥爭的弦”,就不能講人道主義。無產階級專政去掉了“最人道的方式”,就會變成暴政;反對人道主義,只落得神道主義和獸道主義。“文化大革命”正是對領袖的神道主義和對人民的獸道主義大行其道。“文化大革命”以後,好像從黑暗的中世紀走出來突然覺醒的西方人一樣,中國人發出對“人”的呼喚。周揚和王若水在馬克思主義和人道主義的聯結方面做了許多有益的工作。
1983年3月,借紀念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的機會,周揚發表了“關於馬克思主義的幾個理論問題的探討”的報告,其中關於人道主義和異化的部份是他和王若水討論後由王若水起草的。60年代周揚在第3次全國文代大會的報告中曾大批人道主義,因而得到毛澤東的表揚。“文化大革命”後他在公開場合就自己的左傾思想多次作自我批評,他和陸定一是共產黨老幹部中幡然悔悟的典型。周揚和王若水在馬克思主義的旗幟下宣揚人道主義,遭到以胡喬木、鄧力群為代表的官方馬克思主義的激烈批判和嚴厲壓制,並由此引發了所謂的“清除精神污染”運動。周揚、胡績偉、王若水、李洪林和我等幾個反對官方馬克思主義的人,被當時任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的鄧力群點名,作為運動的重點人物受到整肅。王若水被撤職後仍然奮筆應戰,反駁官方馬克思主義的批判,為人道主義辯護。他寫的幾篇文章中有兩篇特別重要:“人是馬克思主義的出發點”和“關於馬克思主義的人的哲學”,正確地闡述了馬克思主義的精神。馬克思主義之所以在中國遭到歪曲,就是因為沒有弄清馬克思主義的出發點;同一條馬克思主義原理,從不同的出發點去理解和解釋,結果會完全不同。
5. 馬克思主義為什麽會在中國發生變異?
馬克思主義本來包含也超越了自由主義、民主主義、人道主義,但由於馬克思主義從西歐傳播到俄國,再由俄國傳播到中國,這一過程中發生了很多變異。最後,中共的馬克思主義成了對抗自由主義、民主主義、人道主義的理論。為什麽會發生這種變異?因為馬克思主義產生的歷史條件和中國接受馬克思主義的條件是大不相同的;中國的社會條件低於資產階級理性的歷史水平,中國人總是從傳統思想出發去消化和吸收馬克思主義。
毛澤東有句名言概括得非常形像: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是“秦始皇加馬克思”。他是從秦始皇的專制傳統這一角度去理解馬克思的。當然這是進了中南海坐上“龍廷”的毛澤東的說法,住在井岡山的茅屋里或延安的窯洞里的毛澤東就不會這樣說了,可能會說“陳勝、吳廣加馬克思”了。毛澤東說:“馬克思主義的道理千條萬緒,歸根結底就是一句話,造反有理。”這就是“陳勝、吳廣”的馬克思主義。共產黨人熱衷於馬克思主義中的革命理論,實際上是從陳勝、吳廣的傳統去理解的。實際上革命理論只是馬克思主義中的一小部份。當取得全國政權後,本來需要全面理解馬克思主義,但在現實中“陳勝、吳廣”卻轉化成了“秦始皇”。中國共產黨的事業以1949年為界可劃分為前後兩段,一言以蔽之,無非是“陳勝、吳廣加馬克思”和“秦始皇加馬克思”。“陳勝、吳廣加馬克思”,雖然時代不同,都是被壓迫階級的代表,尚能勉強攜手;“秦始皇加馬克思”則分別是壓迫階級的代表和被壓迫階級的代表,即使不打架也只能貌合神離,實質是“秦始皇”披上了馬克思的外衣。從秦始皇到馬克思,中間抽去了資產階級理性。
我在紀念“五四運動”70周年的“中國的現代化需要新啟蒙”一文中說過:“中國的封建意識形態極其發達。如果不通過資產階級理性這個中間環節,企圖從傳統思想直接跳躍到馬克思主義,是辦不到的。對資產階級意識形態的優秀成果還沒有理解、沒有掌握,就去‘滅資興無’,只能是移馬克思主義之花接封建的意識形態之木。滅‘自由、平等、博愛’,不過是興專制、特權、恐怖而已。”
馬克思、恩格斯批判資產階級是嫌其自由、民主、人權等原則不徹底,要求原則的進一步徹底發展;而中國的官方馬克思主義批判資產階級卻是反對這些原則本身。馬克思主義因為被割斷了與資產階級理性的歷史聯系而與封建傳統嫁接,所以中國的馬克思主義者所做的首要的工作就是使馬克思主義與自由主義、民主主義及人道主義重新聯結。
如何創新馬克思主義?
1. 19世紀以後的馬克思主義必須清理
19世紀以後的馬克思主義是以列寧主義、斯大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等等的名義存在的。這些主義、思想、理論是否真是馬克思主義的延伸?官方馬克思主義總是以列寧、斯大林、毛澤東、鄧小平的觀點來解釋馬克思主義,這正好與界定馬克思主義的原則南轅北轍。因為要界定它們是不是馬克思主義的延伸,就必須以馬克思主義來評論列寧、斯大林、毛澤東、鄧小平的主義、思想、理論。
列寧本是虔誠的馬克思主義者,但他和第二國際的爭論各自使馬克思主義片面化。列寧關於政黨和專政的理論嚴重違背了馬克思主義。第三國際的共產黨都是列寧主義的黨(中國國民黨也是列寧主義的黨),不是馬克思主義的黨。列寧最初說,無產階級專政是直接憑借暴力而不受法律約束的政權;後來又說,無產階級專政不僅僅是暴力;再後來他又改口說,無產階級專政主要的不是暴力。他最後幾年所作的反思被斯大林封鎖,長期不為人所知。斯大林所堅持的是列寧最初的無產階級專政的定義。列寧生前並沒有自稱為列寧主義;相反,“列寧主義”是反對列寧的人對他的思想的貶稱。後來流行的列寧主義是斯大林加工制作的成品,實際上是斯大林主義;而且斯大林把列寧主義與馬克思主義“焊接”在一起,成了“馬克思列寧主義”,這是斯大林的“手藝”。斯大林主義基本上不是馬克思主義。薩特說:“毀滅馬克思主義的是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斯大林。”我在這里作一點補充:再加上一個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毛澤東。
毛澤東思想中關於新民主主義的理論屬於對馬克思主義的貢獻,但卻被他本人拋棄了。何謂新民主主義?概括來說,就是以無產階級為領導發展資本主義,區別於以資產階級為領導發展資本主義的舊民主主義。馬克思主義認為,無產階級要敲響資本主義的喪鐘、埋葬資產階級。毛澤東的理論是,在中國無產階級要發展資本主義、聯合資產階級;在資本主義不發展的地方,必須經過新民主主義歷史階段才能通向社會主義。新民主主義實質上是資產階級民主主義和無產階級社會主義在中國特殊歷史條件下的結盟,這是馬克思主義向落後國家推廣的創見。但是,取得全國政權以後,毛澤東非但沒有實行新民主主義,劉少奇堅持毛的新民主主義理論竟被指責為“右傾”。毛迫不及待地要向社會主義過渡,1953年提出了“過渡時期總路線”,起初還說過渡時期是“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但話音未落,僅僅過了3年就宣布進入“社會主義”了;再過了兩年,毛居然要帶著中國人民“跑步進入共產主義”。現在看來,毛澤東在“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總標題下提出的一套極左的理論完全是違背馬克思主義的。
至於所謂的“鄧小平理論”根本就談不上是理論。鄧小平本人到底讀過幾本馬克思主義著作?他說年輕的時候讀過《共產黨宣言》,但是否讀懂了也很難說。
正是這些以馬克思主義為旗號的形形色色的主義、思想、理論制造了“馬克思主義危機”,但這並非馬克思主義本身的危機。國際上有一種強烈的主張:“回到馬克思!”回到馬克思已經不可能,即使回到馬克思,19世紀原版的馬克思主義也解決不了當代的問題。新時代必須發展出新的理論形態,才能延伸馬克思主義。
2. 馬克思主義面臨新時代的挑戰
19世紀下半葉,馬克思主義在歐洲和美洲廣為傳播,在理論的指導下形成了共產主義運動;共產主義運動擴大到俄國和東方,發展迅速,推動全世界三分之一的人口建立了社會主義國家,20世紀中葉達到高潮。人類歷史上沒有任何一種其他的思想能象馬克思主義這樣廣泛地掌握群眾。但馬克思主義被過份推崇了,似乎一切濟世良方盡在其中。本來,馬克思主義是破除了黑格爾的絕對真理體系而產生的,而後來它卻被人們當作絕對真理的體系。時代前進了,馬克思主義卻僵化了,於是厄運來臨,六十年代以後它走向了低潮。
20世紀下半葉,科技的飛速發展,社會的深層變革,提出了新問題。馬克思主義回答了19世紀的問題,但回答不了20世紀的新問題。特別是社會主義在蘇聯的崩潰、在中國的變質,確實使馬克思主義陷入了困境。從前,非馬克思主義思潮都想方設法與馬克思主義聯姻,虛構出存在主義的馬克思主義、邏輯實證主義的馬克思主義、新托馬斯主義的馬克思主義等等;現在又以批判馬克思主義為時髦,越是不讀馬克思的書、讀了也不懂的人,批判馬克思主義越勇敢。人們往往根據自己的斷定來批判馬克思主義,實際上只是批判自己頭腦中的偏見,批來批去其實與馬克思主義無關。隨便什麽人都可以說幾上句、趕一趕批判馬克思主義的時髦,這正從反面說明了馬克思主義的影響力。
3. 馬克思主義並未被證偽
20世紀社會主義試驗的失敗是否證明了馬克思主義的破產?在自然科學中,按照某種理論設計的實驗若成功了,理論就被證實;如果失敗了,理論就被證偽,但還要檢查實驗的設計是否符合理論所要求的條件;設計不符合理論所要求的條件,既不能證實也不能證偽。實驗不符合理論所要求的條件而導致失敗,只能證明設計的錯誤,不能證明理論的錯誤。社會主義試驗的失敗就是這樣。
馬克思的社會主義是以發達國家為研究對象,要求社會主義建立在經過資本主義的充份發展而達到的先進生產力的基礎之上。20世紀的社會主義試驗都是在資本主義不發展甚至是在前資本主義的落後國家進行的。斯大林說:“由於國內沒有任何現成的社會主義經濟的萌芽,蘇維埃政權必須在所謂空地上創造新的社會主義的經濟形式。”[8] 於是“社會主義”國家紛紛為在“空地上創造社會主義”展開了競賽,一個比一個性急。落後的俄國從取得政權到“建成社會主義”花了19年;中國比俄國還要落後,但只花了7年就進入“社會主義”了;柬埔寨比中國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更為落後,卻在取得政權的第二天就“創造”出社會主義來了。斯大林把在“空地上創造”當作社會主義存在的理由。在我看來,這種憑空“創造”出來的社會主義缺乏根據,正是其不能持久存在的原因。
馬克思認為,社會主義不是、也不可能是在“空地上創造”出來的。他說:社會主義“不是在她自身基礎上已經發展了的,恰恰相反,是剛剛從資本主義社會中產生出來的,因此它……還帶著它脫胎出來的那個社會的痕跡。”[9] 社會主義是“從資本主義社會中產生出來的”,沒有成熟的資本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脫胎的母體。但中國的“理論家們”卻認為,中國(以及運用“中國經驗”的許多落後國家)可以超越資本主義階段。想要超越資本主義一步登天,結果掉了下來還是落在原地重新開始。蘇聯的崩潰、中國的變質證明了不講條件的主觀社會主義的破產。馬克思的理論是,社會主義革命必須從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開始,而且至少幾個先進國家的聯合才能實行社會主義。但俄國人卻提出“社會主義一國勝利論”,以此取代馬克思的理論。“社會主義”雖然在一國首先“勝利”,然後又一國接一國地“勝利”了;然而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非但沒能聯合起來,相反還相互發動戰爭,最終都歸於失敗。社會主義試驗因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理論所要求的條件而失敗,這並不妨礙馬克思主義理論在一定的條件下被證實。
正如馬克思所預言的,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果然出現了社會主義因素,在那里窮人和失業工人享受的“社會主義優越性”遠遠超過社會主義國家的“下崗工人”。西歐和北歐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不但內部的社會主義因素在成長,而且國家之間正在走向聯合。歐洲聯盟的一體化正體現了人類歷史上的巨大進步。當年馬克思作出預言時,誰能相信因邊界糾紛和彼此戰爭不斷而結為世仇的歐洲國家會聯成一體?19世紀的窮光蛋馬克思留下的巨大精神財富將使幾個世紀的人們受用不盡。20世紀在落後國家進行的社會主義試驗結束了,21世紀在發達國家進行的社會主義試驗必將重新開始。
蘇聯和中國的自稱為“馬克思主義者”所做的事情是違反馬克思主義的,而西方的非馬克思主義者、甚至反馬克思主義者所做的事情倒是符合馬克思主義的。這說得通嗎?非但說得通,而且說明了很深刻的道理。物理學所揭示的規律不是只對物理學家有效,不懂物理學、反對物理學的人同樣也受到物理學規律的支配,所以它才成為科學。非馬克思主義者、反馬克思主義者所做的事情符合馬克思主義,恰恰說明馬克思主義確實揭示了任何人不得不服從的社會歷史的某些規律。
4. 發展馬克思主義需要創新
馬克思主義陷入了困境,又沒有被證偽,結論自然是應當發展馬克思主義,走出困境。王若水1996年發表的“我的馬克思主義觀”認為:“馬克思的最有價值的東西在他的哲學里面”。確實,馬克思主義在哲學方面還沒有受到嚴重的挑戰,因為哲學是最高的抽象,能跨越不同的歷史時代。古希臘、羅馬哲學,中國的先秦哲學,至今還閃耀著智慧的光輝。馬克思主義哲學可以作為全部理論延伸的基礎,而馬克思主義中與現實接近的部份則顯然過時了。比如,馬克思主義經濟學中的“勞動價值論”並不能解釋現代的知識經濟;知識經濟創造的價值顯然不是決定於“社會平均必要勞動時間”。因此王若水主張修正馬克思主義。但官方馬克思主義卻認為馬克思主義是不能修正的,修正主義是離經叛道。
王若水自命為“馬克思主義的修正派”。我雖讚成發展馬克思主義,但在如何發展這個問題上我和若水的意見有所不同。1994年我在哥倫比亞大學講授馬克思主義課程時提出,發展馬克思主義需要的不是修正,而是創新;19世紀的馬克思主義不必去修正了,讓它作為一種歷史的形態存在;馬克思主義的發展不是某些原理的變化,不是局部的補充或修正,而是理論的全面創新,應當建構一種新的理論形態。
馬克思主義的創新可以從物理學史得到啟示。牛頓物理學統治了幾個世紀。到了19世紀,人們認為物理學的大廈已經最後完成,此後的工作只是內部裝修了。但是鐳的發現似乎推翻了能量守恒原理;發現電子後,似乎質量守恒原理又被推翻了。牛頓物理學解釋不了新發現的物理現象,於是出現了“物理學危機”,人們以為物理學大廈行將坍塌,會成為“物理學廢墟”。20世紀初,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問世,卻解除了“物理學危機”。相對論包含了牛頓物理學,又超越了牛頓物理學,結果物理學並未成為一堆“廢墟”。相對論突破了牛頓物理學的局限,又為原先被認為無所不能的牛頓物理學規定了邊界,證明牛頓物理學在它適用的範圍內依然是有效的,現在測算日蝕、月蝕仍然還是應用牛頓定律。所謂的“物理學危機”實際上是科學發展史上形而上學思維方法的危機。
現在的“馬克思主義危機”也有類似的情形。就以常為人詬病的“勞動價值論”為例,來說明發展馬克思主義需要的是創新,而不是修正。“勞動價值論”並不是根本上錯了,而是過於簡單,對於覆雜的經濟現象不夠用了;但在有限的範圍內它依然是有效的,超出它的有效邊界就不免發生錯誤;而違反“勞動價值論”也是錯誤。新的價值理論應能說明“勞動價值論”已經說明過的經濟現象,還應當說明“勞動價值論”不能說明的覆雜經濟現象。也就是說,新的價值理論必須包含“勞動價值論”作為它的初級真理而達到高一級的真理。
有人斷定,馬克思的“無產階級絕對貧困化”的理論是絕對錯誤,必須修正。這反映出思維能力的差距,是人們對馬克思所說的相對和絕對出現了理解上的困難。按照馬克思的辯證法,相對和絕對是不能割裂的,絕對存在於相對之中。假如資本家的財富是1萬,工人的財富是100,100:1是相對貧困;當資本家的財富增長到100萬,工人的財富增長到1萬,還是100:1的相對貧困;如果事實上工人的財富不到1萬,而只有9千或8千,那麽從100:1變成100:0.9或0.8,這就是“相對貧困化”中的“絕對貧困化”。這個理論說明,生產發展、社會進步帶來的好處,雖然資本家和工人都有份,但占有的份額不成比例;如果沒有絕對貧困,隨著全部社會財富的增長,水漲船高,工人的相對貧困就可能變成相對富裕。人們理解的“絕對貧困化”是工人的財富從100降到90或80,這是脫離了相對的絕對,也不符合現實。所以錯誤的不是理論本身,而是對理論的解釋。
“貧困化”的理論不需要修正,但它不能適應新的時代。試用量化的概念(不是精確統計)來說明。19世紀的資本主義出現了社會兩極化,幾乎沒有中間階級;20%的人掌握著資本,80%的人陷於貧困。20世紀中葉以後的資本主義卻發生了大變化,資本集中在10%的人手里,另一極是20%的人陷於貧困化,但在兩極之間出現了龐大的中產階級,占了人口的70%。在19世紀顯得很重要的“貧困化理論”,在20世紀就不那麽重要了,因為歷史超出了馬克思理論的有效範圍。適應新時代的新理論只能把“貧困化理論”當作一個有限的局部,全部的馬克思主義也是這樣。
古典的馬克思主義自有它相應的歷史條件,在這種條件下來運用馬克思主義並不會發生馬克思主義的危機。馬克思主義的危機之所以發生就在於歷史條件變化了,而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形態沒有發生變化。克服危機的途徑是創立新的理論形態,滿足新的時代需要。馬克思主義的新理論形態應當包含古典的形態又超越古典的形態。當代西方的新馬克思主義,在某些觀點上有新意,但還不成其為新的理論形態。19世紀的古典馬克思主義相當於物理學中的牛頓時代,當代馬克思主義者的任務是創造相當於相對論的馬克思主義,走出“牛頓時代”。我雖然提出了這樣的見解,但畢竟年紀大了,沒有精力和能力去做,只能寄希望於後來者。
出讓市場換來了技術進步?
──對中國引進外資策略的分析
陳漫(北京大學經濟學碩士)
岳健勇(上海中歐國際工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
一、 外商對華直接投資的策略
二、引進外資過程中的兩個幻覺
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中國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金額僅次於美國,居發展中國家之首。截至2002年9月底,中國已累計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414,796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4,347.80億美元,在華投資的國家和地區已超過180個,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國公司中已有400多家來華投資。[1] 外資的大量流入給中國帶來了可以看得見的利益:首先,增加了國內總產出、出口、稅收和就業;其次,提高了國民和國內企業的市場競爭意識,推動了中國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展。然而,過去20多年的實踐表明:迄今為止,中國通過吸引外商直接投資來推動本國工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成長的策略卻成效不彰,實施“以市場換技術”戰略的結果是中國單方面出讓了市場,而國內產業的成長卻日益減緩。隨著2001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貿易和投資自由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以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為主體的外商投資企業對中國本國工業的競爭優勢將更加突出。
一、 外商對華直接投資的策略
1992年中國政府正式提出了“以市場換技術”的戰略,為此修改了《合資企業法》,允許外方控股並出任董事長。在中美市場準入談判中,中國政府承諾將大幅度降低關稅及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中國市場的巨大吸引力和市場準入條件的放寬,激發了外商投資中國的熱潮,西方跨國公司對華投資速度明顯加快,1992至1997年,中國實際利用外資的金額增長了3倍多。在這一時期,中方堅持在合資企業中的控股地位,力圖學習西方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日資在西方國家的對華投資中比重最大,投資的領域最廣,但日資企業限制技術轉讓的意圖十分明顯;而美資企業由於技術創新能力強,技術轉讓相對積極。外商直接投資的大量進入,對中國經濟繼續保持高速增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見表1)。但是,從1997年10月以來外商直接對華投資開始下滑,一是因為東南亞金融危機影響了世界經濟,二是相對於國內消費結構的變化,中國利用外資的結構面臨較大的調整。由於中國制造業的開放程度已經較高,外資對低技術制造業的投資出現下降趨勢。1999年外商投資占全社會投資的比重從1994至1995年的20%的高水平下降至10%的低點,此後幾年一直如此。
截至1999年,外商直接投資的產業投向是,工業占59.6%,房地產公用事業占24.4%,農林牧漁業僅占1.8%,交通運輸及科研、技術服務業合計僅為2.8%。在對第二產業的投資中,加工工業又占較大比重;這類企業大多是港台的中小資本,在各種優惠政策的刺激下大量使用國內廉價的土地、勞動力、能源和原材料,其中不少企業在珠江三角洲和長江三角洲一帶從事原料藥、化工和塑膠制品的生產,對環境的污染十分嚴重。但這類中小型加工企業主要是出口導向的勞動密集型企業,較少爭奪國內市場。日本和歐美的跨國公司則主要瞄準中國的國內市場,它們大量投資機電、日用化工、輕紡等高利潤的傳統行業,產品銷售額在國內市場上的比重增長迅猛。電子及通訊設備類的外資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已處於絕對優勢地位。
事實證明,1992年中國實施“以市場換技術”的戰略其實並未獲得成功。外商大企業力圖通過大規模投資取得在新興產業和高技術領域的領先地位,並依靠巨額資金和技術投入形成了競爭優勢,對中國本國工業築起了難以克服的“產業進入障礙”。目前,外商直接投資中的外資控股和獨資企業數目迅速上升,獨資和控股經營已成為外商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在一些技術密集型的新興工業領域,外商獨資的比例越來越高,超過1億美元的大型投資項目的數量增加較多。從2001年開始,外資企業加快了向中國轉移制造業的步伐。值得注意的是:跨國公司向中國轉移的制造業大多處於價值鏈的低端,中方參與生產的只是價值鏈中技術含量低、適合大規模組裝的部份,這種移植的制造業完全受制於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發展的基礎十分脆弱,很難孕育出現代化的中國產業。
在中國以合資方式引進的技術中,屬於硬件技術的成套設備的進口占了絕大部份,技術許可和技術咨詢服務等軟件技術引進的合同數量和金額很小,所占比例不超過20%,反映出中國企業普遍存在技術依賴心理,這樣掌握著核心技術的跨國公司就很容易將合資企業改造成它們的最終產品裝配線。由於引資工作多在政府的幹預下進行,政府和企業行為的短期化在引資中就表現為“重表面而輕實質”,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嚴重不足。中國用於消化吸收引進技術的資金只占技術引進資金的三分之一,而日本、韓國的情況正好相反,用於消化吸收的資金三倍於技術引進的資金。對於許多地方政府來說,引進外資的目標日益模糊,甚至引資本身成了目的,從而造成“為開放而開放、為引資而引資”的局面。中國不少企業未能通過合資消化、吸收先進技術,無法逐步形成自主研制開發能力,即便是在員工素質、信息等基礎條件最好的上海也不例外。
外資方采取的一系列技術保護措施與上述國內因素相互作用,在遏制中國產業技術進步的同時,完成了對中國的技術控制。
首先,由於技術是重要的無形資產,跨國公司為保持競爭力,往往將技術通過內部市場轉讓給其占有控股地位的子公司,對轉讓的技術、尤其是核心技術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被轉讓技術的先進性與跨國公司在子公司持有的股權比例往往呈正相關,當跨國公司不具有股權優勢時,經常只轉讓二、三流技術,這樣不僅得以延長其產品生命周期和技術專利期,適應了引資國對適宜性技術的需求,又通過技術壟斷和品牌控制等手段掌握著對企業的實際支配權。
例如在中國的汽車合資企業中,上海大眾、北京切諾基和廣州標致均系中方控股,中方也確曾希望通過合資提高自身的研制開放能力,但在合資企業內部的管理分工上,外方掌握著最關鍵的技術和營銷,而且外方的技術經理拒絕配備中方副手(如上海大眾),中方則分管人事、法律等事項,根本無緣接觸到技術的內核。在這樣的技術控制和管理體制下,合資企業很難避免淪為跨國公司裝配廠的命運。顯然,跨國公司向其全球的子公司轉移技術,是出於加強其全球競爭力的戰略考慮,並無意於向東道國的相同產業“外溢”技術,甚至在轉讓技術的同時,還附以限制再轉讓等合同條款,令東道國實現產業技術進步的願望落空。
其次,外商在華企業的技術開發和轉讓完全服從於母公司的全球戰略,基本上在跨國公司的母公司或其部份重要的區域中心進行,並且處於跨國公司內部嚴格的技術保密制度的控制下。在華的絕大部份跨國公司的子公司並不設立研究與開發部門,個別設立的也是出於子公司所在市場的特殊需要。例如,微軟(中國)有限公司設立技術研發部門的目的,是便利其就近挖掘人才從事中文漢字系統的研究,與中國的其他企業爭奪市場和人才。跨國公司的母公司不但緊緊控制著技術的開發和轉讓,還在合資企業內部竭力弱化中方原有的技術開發部門,將其職能從“研究與開發”(R&D)削弱為“技術支持”(Technical Support),即解決現場技術問題。
研究與開發與技術支持是完全不同的兩個層次,前者從事核心技術的基礎性研究和產品的更新換代,例如汽車的發動機、底盤和外形設計等;而後者主要從事排除生產線的臨時故障,以維持生產的正常運轉。研發職能的弱化使合資企業的中方逐步喪失獨立的設計開發能力,在技術開發上完全依賴於外方。在中德合資的上海大眾汽車公司,中方與德方合作近20年仍未能形成自己獨立的研制開放能力,最終只好尋求新的合作夥伴,與美國通用汽車公司合作生產新型汽車。
第三,在華跨國公司嚴格控制核心技術,能與中方共享的大多是一般操作技術(如設備使用技術)和組織技術(如工藝流程、銷售網絡的組織),合資企業的中方主要從事勞動密集型的最後裝配工作,既掌握不了核心技術,更與技術開發無涉。外商獨資企業不允許中國員工隨意接近核心技術,甚至對中國員工采取了比在其母國更為嚴厲的防範措施,通過管理制度確保跨國公司在價值鏈分配上的絕對優勢。例如,占據中國無線尋呼機60%以上市場、生產基地設在天津的美國摩托羅拉公司,其產品的核心部份(集成電路板)和主要部件來自母公司和其他海外生產基地,中方只負責完成最後的裝配。近幾年,摩托羅拉終於準許天津的一家軍工企業為其生產無線尋呼機上的鏈條,作為摩托羅拉生產供應鏈中微不足道的一員。
第四,在缺乏股權控制的情況下,跨國公司在保持技術優勢的基礎上,從市場預期(由此控制生產規模)、品牌和知識產權,到生產、質量體系的審核認證對企業進行實際控制。與港澳台“兩頭在外”的企業不同,跨國公司投資的基本動機是占領中國市場,而不是幫助中國擴大出口,進入國際市場。而開放初期中國外匯短缺,因此普遍要求產品出口,但外方靠對生產標準的控制和對所供應零部件的高作價,使產品的技術缺口和高成本無法支持出口,上海大眾和北京吉普是最典型的例子。
而且,中方零部件國產化的努力受到生產規模和質量不穩定(包括難以緊隨外方產品的更新對零部件同步更新的技術要求)、以及外方把持對我部份關鍵零部件質量認證的制約,令國產化的成本和難度加大,替代能力被削弱,從而使零部件的國產化始終滯後於合資企業產品更新換代的周期,產品因而也只能主要面向國內市場。跨國公司從零部件供應中足以攫取比正常分紅高得多的收益,同時又控制了投資額,故意使生產規模遠遠達不到合理水平,這既能延滯中方的國產化進程,迫使合資企業遠離國際競爭水平,又能利用中國政府對國內市場的保護,確保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甚至同時與國內多家行業內企業合資,用相同手法占據國內市場,實現寡頭壟斷,最明顯的例子是中國的汽車工業。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汽車工業普遍與外資實現了合資或合作經營,但直至20世紀末,盡管中國汽車總產量已占到世界的第9位,卻幾乎沒有出口能力,1999年出口各類汽車(含汽車底盤)10,095輛,其中轎車僅326輛。國外品牌和核心技術占據了國內轎車生產的絕對份額,轎車生產已出現明顯的寡頭壟斷。
以“市場換技術”的戰略未能促進中國產業結構和工業技術取得顯著進步。盡管在2001年中國的國內生產總值已升至世界第6位,但中國的制造業在規模、勞動生產率、制造業結構(裝備制造在整個制造業中的比重)以及本國產業自主技術創新能力等方面與發達國家仍存在著不小的差距。工業化首先是制造業的現代化,其標志是本國的產業必須具備世界一流的的技術創新和技術輸出能力。雖然十幾年來外國對華直接投資不斷增長,社會總投資(包括外商直接投資的大部份)集中在第二產業,但中國的工業化迄今為止進展緩慢。1990年,中國三大產業在GDP中的比重為27:42:31,到了2001年這一比重調整為15:51:34,其中第三產業微升3個百分點,第二產業的比重雖然拜外資企業之賜有一定增長,但第二產業的主體國有企業的絕大部份卻經受不住外資企業的競爭壓力而陷入經營困境,由此引起了消費市場的相對蕭條和經濟衰退[2]。
以市場控制為目的的外商直接投資對中國本國產業的發展既有帶動和示範的作用,又對國內產業的成長構成抑制。外商直接投資中的西方跨國公司在資金、技術、企業管理和競爭手段上表現出極大優勢。首先,他們專門找行業內的知名企業談合資合作並爭取控股,然後展開一場對合資企業里中方或行業里中資企業的“品牌收購戰”。許多歷經數十年辛苦經營創下的國內著名品牌紛紛被外資企業的品牌所取代,隨後外資品牌通過原國產品牌的信譽和銷售渠道不費吹灰之力就大舉進入中國市場。有些國內企業甚至主動出賣自己的品牌,將全部市場拱手讓與外資。這種結果既有中方在對外合作中經驗不足的問題,例如忽視無形資產,不懂得品牌管理在培養企業競爭優勢方面的重要性,也有民族自卑心理作祟、崇洋媚外的原因。在中國企業尋求合資的過程中,國有資產由於腐敗等諸多原因流失十分嚴重,這更強化了外資對企業的實際控制。在一些大型合資項目中,外方利用中方的資金短缺,通過不斷追加投資取得了控股地位。由於外商投資企業控股趨勢的增強,外資在中國部份行業中的壟斷優勢開始形成,比如,在橡膠、啤酒、洗滌用品、制藥等行業已完全取得了壟斷地位。
二、引進外資過程中的兩個幻覺
中國政府熱衷於大量引進外資是基於兩個幻覺,一是外資效益好,可以增加稅收,二是可以為中國提供大量建設資金,“借雞下蛋”。事實證明這只是兩個幻覺而已。
首先,引進外資對國家稅收的貢獻與其利潤不成比例。在引進外資的過程中,設備和零部件作為外商直接投資中實物投入的一部份被列入東道國的海關統計,外商投資者慣用的手法一是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也就是“高進低出”,向中國輸出高作價的二流設備和後續供應的零部件,在設備投入運行形成生產能力後,以低價將有價格競爭力的出口產品納入其全球營銷網絡,暗中轉移利潤,逃避中國的稅收。據國家稅務總局官員透露,90年代後期,跨國企業平均每年逃稅高達300億元人民幣,相當於去年財政收入的1/30。國家稅務總局反避稅工作處處長蘇曉魯認為,目前國內已批準成立40多萬家外資企業,相當數量的外企通過各種避稅手段轉移利潤,造成帳面上大面積虧損,虧損面達60%以上,年虧損金額逾1,200億元。而國家稅務總局的抽樣調查則顯示,1/3的虧損外企屬於經營不善,而60%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虧損,虛虧實盈。有專家指出,目前外企主要避稅手段是轉移定價,占避稅金額的60%以上[3]。外資企業避稅的另一手段是用內銷產品的高價來彌補外銷的利潤損失。由於中國長期以來給予外商投資企業種種稅收優惠,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實際負擔僅占企業利潤所得的8-9%,不足內資企業的三分之一[4]。許多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率普遍高於中國本國企業,但稅收貢獻卻比後者相對要低得多(見表2)。
廣泛地給予外資企業稅收優惠不僅造成財政收入的流失,而且削弱了政府調控資源配置的能力。根據世界銀行測算,1995年,中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因實行稅收優惠政策而損失的財政收入約占GDP的1.2%,即約合人民幣660億元。假設稅收優惠能使中國因此多吸收10%的外資,則大約每多吸收30億美元,需付出50億美元的代價。[5] 由此產生了兩個後果:一方面,外資毋需使用先進技術即可加強市場競爭力,從而削弱了外資采用先進技術的動力;另一方面,促使內資外逃,變換成“外資”身份再流回國內,以便享受稅收優惠[6]。顯然,外資企業在稅收上長期享有超國民待遇,嚴重不利於國內產業的生存與發展,降低了經濟的整體效率。
另一個幻覺是“引進外資越多越好”,真是這樣嗎?波蘭經濟學家米哈爾·卡萊斯基(Michal Kalecki)曾於1966年用模型[7]對此作過研究。他假定某國每年需100單位的外商直接投資,投資的利潤率為15%,其中10%匯出境外,另5%用作再投資;那麽,6年後總投資必須翻一番,才能平衡利潤匯出不斷增長的外匯支出壓力,維持100單位的凈外商直接投資量。利潤匯出是在歷年外資累積和當年新增外資的基礎上形成的,一般來說,必然保持不斷上升的趨勢。從中國引進外資的實際情況看,今後持續保持每年兩位數的引資增長率不易做到。假定從今年算起,此後每年的引資總額不變,9年之後利潤匯出將超過外資流入,凈投資量將轉為負數;若利潤匯出額超過貿易順差額時,國際收支的經常項目將產生逆差,如果外資流入凈額再低於每年償付外債本金額,外匯儲備將會下降。
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根本目的是促進中國工業的發展壯大,這就要求政府在發展戰略、產業方針和制度保障上相互協調,彼此促進,為本國工業的成長提供強有力的支持。然而,由於急功近利的“發展主義”指導思想的影響,吸引外資的目的和手段本末倒置。在國內儲蓄節節攀升、銀行存貸差不斷擴大,以及對外貿易保持長期順差的情況下,仍竭盡全力引進外資,結果並未達到通過參加國際分工、引進外資獲取國際先進技術,從而增強中國產業國際競爭力的目的。
關於公民社會問題研究的綜述
張祖樺
四川師範學院政治法律系客座教授
一、關於公民社會的基本概念辨析
二、國外的相關討論
三、國內學術界關於公民社會的初步研究成果
20世紀晚期的中國的改革開放促使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發生了巨大變化,在國內學者試圖描述刻劃這些變化的努力中,有一個課題是關於公民社會的研究。這一課題涉及對中國社會變遷的基本認識,因此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通過對相關文獻的回顧,概括地介紹公民社會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以及國內學術界近年來的研究狀況。
一、關於公民社會的基本概念辨析
1. Civil Society vs. “公民社會”、“市民社會”及“民間社會”
公民社會是一個外來詞,直接譯自Civil Society。在漢語世界里原來並沒有與Civil Society正相對應的中文概念,也很難找到與Civil Society的對應事物。[1] 在漢語學術界,Civil Society有三個流行的譯名,即“公民社會”、“市民社會”和“民間社會”。若仔細分析其內容就會發現,這三個譯名份別指明和強調了作為一種特定社會現實的“Civil Society”的不同側面。
據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歷史系林毓生教授的研究,“公民社會”是Civil Society的本意,源自希臘雅典的“城邦政治”。因為雅典公民的社會範圍與城邦政治的範圍重合,公民社會其實是城邦政治的同義反覆。雅典公民不可能在城邦之外發展自己的公民性格,因為離開了對城邦政治的參與,也就意味著自我放逐於社會之外,處於非公民狀態,甚至是非人狀態,故而亞里士多德說:“人天生是政治動物”,“離開城邦者非神即獸”。[2]
“市民社會”則是西方17世紀以來發展出來的概念,它的理論基礎是“社會契約論”。經“社會契約論”的推導,社會與邦國才會出現對位而立的狀態。蘇格蘭啟蒙思想家佛格森意識到市民社會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它能確定社會相對於國家的範圍,在此範圍內個人不僅能確保自由,而且能促進社會財富的積累;另一方面,財富的增加刺激了市民的物欲,而物欲的泛濫又會侵蝕維系傳統政治的公民道德。佛格森的這一認識直接影響到黑格爾“市民社會”概念的確立,也間接影響到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
“民間社會”指的是西方近代民族國家產生後,伴隨著國家與社會逐步分離而出現的個人以私人身份追求其自身利益的“私域”社會,它包括民間組合、民間社團、民營企業、私立學校、獨立媒體、社區自治、教會等等。最初,這個以“私域”出現的社會只是被統治的對象,在政治領域中無關緊要。但是逐漸地,主要是通過私人之間的自由結社,通過對公眾話題的討論和對公共事務的參與,一個超乎個人的“公共領域”得以誕生,並且開始在公共決策上產生影響。既獨立於邦國之外,又能夠進入政治過程,是西方國家中民間社會的主要特徵。
上述幾種譯名包含了Civil Society概念中的若幹基本要素:一個公共權威之外的私人活動空間(市場、家庭、社團等);由私人活動中逐漸產生的公共領域(從早期的咖啡館到後來的政黨和大眾傳媒);一個外在且獨立於國家的社會,一個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社會,等等。這些要素分別和不同程度地反映在前面提到的三個譯名當中。比如,“市民”一詞強調歷史上資產階級市民與Civil Society之間的密切關系,以及Civil Society中“私”的一面。“公民”的概念則突出了Civil Society中公眾所扮演的角色:在法律保護之下自由地交換看法從而形成“公共意見”。最後,“民間”一詞包含了一種與國家並存而且至少不是在國家直接控制之下的社會的觀念。[3]
通過以上對Civil Society概念的辨識,可以從中了解到這一概念本身的多重意蘊,同時也可以看到把這一概念運用於中國語境時的覆雜性。
筆者認為,在中國研究Civil Society可以采用“公民社會”的譯名。這並不是排斥“市民社會”或“民間社會”的譯名(這兩個譯名均有一定意義,是不可以排斥的),而是基於以下這樣幾個理由:第一,中國大多數人口生活在農村,而不是象西方國家大多數人口生活在城市;因此,采用“公民社會”比“市民社會”更具涵蓋性;第二,中國歷史上直到近代一直存在著傳統意義上的民間社會,如行會、幫會、寺院等,這種傳統中國的民間社會是私性很強的社會,具有特定的文化品格,雖能夠獨立於邦國之外,但在平時卻不能進入政治過程,與現代化存有一定隔膜,因此采用“公民社會”比“民間社會”能較好地解決與現代性契合的問題;第三,從政治文化的角度講,發展中國家的現代化特別需要啟蒙、培育與公民社會相契合的公民意識和公民性格,故而采用“公民社會”將會有助於培育公民意識,塑造公民性格。
2. 公民社會的典型特徵
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應具如下要素:(1)個體主義。這一直是公民社會理論的基石。它主張個人是社會生活的主體,公民社會和國家都是為了保護和增進個人的權利和利益而存在的。因此維護與發展人權是公民社會的首要原則。(2)多元主義。它要求個人生活方式的多樣化,社團組織的多樣性,思想的多元化。維系這種多元主義的是提倡寬容和妥協的文化。(3)公開性和開放性。政務活動的公開化和公共領域的開放性是公眾在公共領域進行討論和政治參與的前提條件,因此當代公民社會論者無不堅持公開性和開放性的原則。(4)參與性。強調公民參與社會政治生活和制約國家權力是公民社會的一項重要內容。(5)法治。公民社會強調要從法律上保障公民社會與國家的分離,反對國家隨意幹預公民社會的內部事務,從而保證公民社會成為一個真正自主的領域,把國家的作用嚴格限制在憲法和法制規定的範圍之內。(6)社會自治。公民社會最重要的特徵就是它相對於國家的獨立性和自主權。只有保持這種獨立性和自主權,公民社會的上述結構特徵和文化特性才能得以維持。因此,公民社會主張在社會領域實行廣泛的自治,諸如社區自治、社團自治、學校自治、地方自治等等。
二、國外的相關討論
1. 公民社會的歷史淵源及其現代發展
在西方國家主張“社會存在於國家之外”的理論淵遠流長,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期。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中就包括有這種思想。但是以國家和社會的分離為基礎的近代公民社會概念則是在17至19世紀之間才出現的。近代公民社會理論是歐美資產階級反對專制主義國家、捍衛個人自由和權利的重要武器。
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公民社會概念再度興起,起初它主要被西方的一些左翼學者和東歐的激進學者用來批判現實社會與闡釋理想社會。80年代後,公民社會概念逐漸融入西方知識界的主流話語體系之中,關於公民社會的討論日益增多。1989年蘇東劇變後,對公民社會的研究在西方和蘇東學術界形成空前的熱潮,各個大學紛紛成立公民社會研究團體,公民社會概念也成為眾多學術論著和國際性學術會議頻繁討論的一個熱門話題。
90年代後公民社會理論開始從西方和蘇東學術界擴散到世界其它地區,這些國家的學者和知識分子紛紛用這一概念分析本國的歷史和現實或探尋本國公民社會的建構問題。公民社會理論遂成為一股重要的社會政治思潮。國外公民社會理論主要致力於研究公民社會的結構性特徵及公民社會與國家之間的關系。
2. 公民社會的結構性特徵
概括西方學者的研究成果,公民社會的結構性特徵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私人領域(或稱“私域”)。這種私人領域是指私人自主從事各種經濟、文化、社會活動的領域以及個人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領域,個人在這一領域中,在不損害他人的前提下,應享有充份的自由,其隱私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二,志願者社團。這種志願者社團不是建立在血緣或地緣聯系的基礎上,成員的加入或退出是自願的,並且不以贏利為目的。它是人們基於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願結成的團體,是一種非政府的、非贏利性的社團組織。志願性社團為公民提供了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和手段,提高了他們的參與能力和水平,因此當代公民社會論者多把志願性社團看作是公民社會的核心要素,有人甚至在二者之間劃等號。
第三,公共領域。當代這方面的思想主要得益於德國思想家哈貝馬斯。他認為公共領域介於私人領域和公共權威之間,是一種非官方的範疇。它是各種公眾聚會場所的總稱,公眾在這一領域對公共權威及其政策和其它共同關心的問題作出評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的討論構成這一領域的基本特徵。[4]
第四,社會運動。西方左翼學者一般都把社會運動或“新社會運動”看作是公民社會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結構性要素。他們把反叛社會現實社會和實現理想社會的希望寄托於此。[5]
3. 關於公民社會與國家的關系
在這個問題上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公民社會制衡國家”。現代自由主義認為國家是“必要的邪惡”,國家之所以必要是因為公民社會需要國家調解其內部的利益沖突,保護其安全及完成公民社會無力承擔的公益事業。但是國家具有自我擴張的傾向,若無力制止,國家權力和國家活動範圍將會無限制地擴張下去,從而危及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因此自由主義者主張以公民社會來制衡國家,劃定國家行動的界限,限制國家權力的擴張。當代公民社會論者繼承了自由主義的思想並已形成一個共識,即一個強有力的公民社會乃是民主必不可少的條件。
第二,“公民社會與國家共生共強”。國外有些公民社會論者認為,在民主政體下,公民社會和國家之關系的理想格局是強國家和強社會和諧共處。以研究東歐問題見長的美國學者邁克爾.伯恩哈德認為,民主體制下惟一良好的權力配置就是強國家和強社會共存;在這種格局下,國家有能力有效地工作,公民社會也足夠強大以防止國家權力過渡擴張而侵犯公民權利;雙方中任何一方過於弱小,都會產生嚴重的問題。[6]
第三,“公民社會參與國家”。參與國家事務是公民社會理論的一項重要內容。西方公民社會參與國家的模式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多元主義模式,美國是其代表,社會中的各種利益集團享有平等地參與政治事務的權利;另一類模式是社團主義的模式,以瑞典為代表,國家認可某些大的社團組織的行業或職業利益的代表權並為它們提供制度化的參與渠道,其它利益集團則被排除在政治過程之外。
第四,“公民社會與國家合作互補”。持此論者認為,在提供公共產品和對群體需要作出反應方面,公民社會和國家可相互補充,二者之間可以建立起良好的合作關系。如薩拉蒙等人提出,只有在公民社會、國家以及商業領域之間建立起相互支持、高度合作的關系,世界範圍內的民主和經濟增長才有望實現。[7]
第五,“公民社會對抗國家”。托馬斯.潘恩首次提出這一命題。他認為公民社會和國家是一種此長彼消的關系;公民社會愈完善,對國家的需求就愈小,理想的國家乃是最低限度的國家。潘恩還認為,反抗那些隨意剝奪公民自由和權利的非憲政國家是正當、合法的行為。[8] 拉爾夫.達仁道夫指出:“公民社會也許是惟一有效反對專制和極權統治的源泉。”[9]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五種觀點並不能涵蓋公民社會與國家的關系的所有討論,只是其中一些有代表性的理論概括。
三、國內學術界關於公民社會的初步研究成果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內學術界和知識界對公民社會理論的興趣逐漸升溫。這方面的論文和學術著作愈來愈多。但相較於國外的研究成果來說,國內學術界對公民社會的研究尚屬初步,評述性多,獨立研究少;一般化地論述多,創新性見解少;抽象地、概念化地論證多,實證性研究少。盡管如此,這些研究工作所取得的初步成果畢竟為我們進一步的開掘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以下有選擇地作簡要介紹。
1. 認識改革開放以前的中國
改革開放以後,學術界才終於有可能部份地擺脫毛澤東時代的政治教條和政治束縛,開始重新認識改革前中國社會基本體制的特徵,這是研究轉型期公民社會問題的基礎和起點。簡單來說,從1949年到1979年期間,中國的基本制度特徵可以用“全能主義政治+總體性社會+計劃經濟”來說明。
已故的美國芝加哥大學政治學教授鄒讜曾把毛時代的中國政治制度定義為“全能主義(totalism)”的國家,這個詞是他從極權(totalitarianism)一詞抽取出幾個音節自造出來的。鄒所認識的毛時代的中國制度其實與典型的極權體制並無實質性差別,但他沒有使用極權體制這個通行的政治概念,而是造了一個詞來替代,或許是因為極權主義這種體制(通常以1930至1950年代的蘇聯和1930至1940年代的德國為代表)在國際社會的名聲實在太糟的緣故。
後來,國內社會學界的一些學者接過了鄒的名詞,提出了“總體性社會”這個概念,以此來描述1949年後在中國大陸建立起來的制度。其特點是執政黨以國家的名義對經濟以及各種社會資源實行全面的壟斷,政治、經濟和意識形態三個領域高度重疊,國家政權通過自上而下的統治機構對民間進行無孔不入地控制。國家對絕大部份社會資源進行直接壟斷,這里的“資源”不僅指生產資料,而且包括如城市中的住房等生活資料、日常生活用品的供應以及就業等機會資源。也就是說,國家不僅成為生產資料的壟斷者,而且是生活資料的發放者,權力和威望的配置者。在這種單質構造的國家中,政治結構的橫向分化程度很低,政治中心、經濟中心、意識形態中心高度重疊。意識形態是高度劃一的,政治則是高度意識形態化的,經濟與其它社會生活是高度政治化的。執政黨奉行階級鬥爭和無產階級專政理論,通過不間斷的政治運動和政治鬥爭整合人們的思想與行為,久而久之,人們的從思維方式到行為方式、生活方式乃至語言、穿著都高度一體化、單一化了。[10]
20世紀50年代中期開始的“一化三改造”運動[11]基本上消滅了私營經濟和私有產權制度,摧毀了民間社會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實際上把民間社會從根子上鏟除掉了,使得過去的“國家──民間社會──民眾”的三層結構變為“國家──民眾”的二層結構。國家直接面對民眾,政府直接依靠國家機器統治民眾,中間沒有一個作為緩沖層的民間社會;社會秩序完全依賴於國家控制的力度,社會自治和自組織能力很差,中間組織的作用極其微弱,控制系統很不完善;全部社會生活呈現政治化、行政化趨向,社會的各個子系統缺乏獨立運作的條件;由於缺乏自下而上的溝通渠道,民眾的意見表達缺少必要的組織形式,因而與政策層級有很大的距離,容易導致疏離和對立。
建國以後中國實行的計劃經濟實質上是一種統制經濟,仿照蘇聯模式而建,並與全能主義政治和總體性社會相配合。其主要特點是國家對經濟生活進行直接幹預,對經濟資源施行高度壟斷,對全社會生產、流通、分配與消費實行嚴密的指令性計劃。在這種經濟體制下,企業被政府統制的很死,基本上沒有生產經營的自主權,企業完全成為政府的派生物和附屬物。因此,使得民營企業和民間經濟幾乎消失殆盡。這種體制的弊端除了效率低下、大起大落、物資匱乏等問題外,還集中表現為:其一,理想的計劃經濟所需要集中和處理的信息量,大大超越了人們掌握和處理信息的能力,它力圖控制不可控制的東西,結果是造成經濟畸型發展與結構嚴重失衡;其二,計劃體制使得由中國民眾長期犧牲、奉獻而形成的幾十年的高積累率並沒有能夠充份轉化成現實的生產力,為了達到一定的發展水平,所付出的代價十分高昂。[12]
改革開放以前的中國是“單位制度”的國家。所謂的“單位制度”是指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為了管理公有體制內人員而設立的組織形式。由於覆雜而深遠的歷史原因,中國的“單位制度”具有政治、經濟與社會的三位一體功能。從組織學角度看,單位是國家管理公有體制內人員的組織形式,它的組織元素以公職人員(擁有公職、享受社會主義福利承諾、包括幹部與工人)為主體,按照一定的宏觀結構,形成國家權力均衡機制的基本細胞。從經濟學角度看,單位一直是控制國家經濟命脈、保障和容納文化與物質生產力的重要實體。從社會學角度來看,單位是標志城鄉區別的社會集團,是城市生活的核心,它決定了人們的職業、身份、消費能力、價值觀念、人生經歷、行為方式乃至社會地位的高低。此外,單位還是中國通往權力之路的入場券。[13] 改革開放以前中國城市中的就業者基本上都隸屬於某一個工作單位,換言之,當時城市中的人群是生活在“單位”之中。如果把人民公社也作為單位來考察的話,那麽可以說當時的國民都生活在“單位”之中,盡管公社與一般意義的“單位”有很多不同。國家通過單位制度管制國民生活的各個方面,從而使得國民應該享有的各項自由與權利受到很大限制,因而嚴重地束縛了個人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發揮。
2. 轉型期的變化
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市場經濟與民營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結構的轉型,中國的經濟社會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單一的國有制發展成為公有制占優勢的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的局面;新產生的個體勞動者群體和私營企業主群體以及合資、外資經濟呈現出快速擴張的趨勢。從原有體制中間和邊緣產生了一些新社會群體。
其一是個體勞動者群體,即民間所謂的“個體戶”。這一群體指的是占有少量生產資料、主要依靠自己(或家庭)勞動,獨立從事生產經營的勞動者階層。其組成主要有待業青年(當時的下鄉返城知青與中學畢業後不能就業的青年)、社會閑散人員、退休職工和部份農民等,此外還有一些“兩勞”釋放人員。這一群體自1978年以來發展迅速,到1987年底,僅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城鄉個體戶就達1,373萬戶,從業人員2,158萬人,擁有資金236億。如果把合夥經營和無照經營者加上,全國個體經濟從業人數達到3,000萬人以上,約占全社會勞動者的5.7%。其二是私營企業主群體。據一些研究者推算,全國城鄉有私營企業40萬家以上,個別私人企業已成為擁有幾百萬甚至上千萬資產的現代化工廠。[14] 其三是新中產階層。一些新興職業如經紀人、律師、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券商以及股東、非散戶股民等相繼出現;另有一些雖非新興職業,如演員、記者、醫生、金融機構職員等,但整體收入與財產均有較大增加。以他們為主體,構成了一個新生的中產階層。他們的經濟收入是一般企業職工的幾倍、幾十倍,擁有高於人口平均數的金融資產與實物資產。
筆者認為,所有這些變化的一個最重要的結果是,過去幾十年形成的“國家──民眾”二層結構開始分化為“國家──民間社會(公民社會)──民眾”三層結構。
3. 關於中國公民社會成長的樂觀估計
中國社會科學研究所的鄧正來於1992年至1997年間專門就中國的公民社會(他使用的是“市民社會”的譯法)問題發表了一系列學術文章。[15] 他在文中指出,中國現代化兩難癥結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於國家與社會二者之間沒有形成適宜於現代化發展的良性結構;確切地說,在於社會一直沒有形成獨立的、自治的結構性領域。因此,在現代化基本問題的認定上,必須用“國家與社會的二元觀”替代“權威本位(轉型)觀”。
他提出,中國的市民社會應是指社會成員按照契約性規則,以自願為前提和以自治為基礎進行經濟活動、社會活動的私域以及進行議政參政活動的非官方公域。中國的市民社會是由獨立自主的個人、群體、社團和利益集團構成的,其間不包括履行政府職能、具有“國家政治人”身份的公職人員、執政黨組織、軍人和警察,也不包括自給自足、完全依附於土地的純粹農民。在中國的市民社會中,企業家階層與知識分子是中堅力量。因為企業家是營建、發展和完善市場經濟的主要力量;而知識分子在教育、啟蒙、文化建設、研究、理論指導等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們是推進和指導市民社會健康發展的知識源泉和動力源泉。中國的市民社會所追求的目的是要促進和實現國家與社會的結構性變革,進而實現經濟市場化和政治民主化。根據中國社會發展的歷史及現狀,鄧正來主張市民社會與國家關系的“良性互動說”。他認為,市民社會與國家之間建立起積極的良性互動關系決定著中國現代化的前途。
民辦的“世界與中國研究所”在李凡的主持下,經過幾年(1994年至1998年)的準備和努力,於1998年在海外發表了題為《靜悄悄的革命──中國當代市民社會》的著作。[16] 書中分析了中國市民社會的背景、中國社會中的個人自由的“空間”、基層社會組織──單位制的變化、中國新社會階層的出現、中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變化中的中國國家與社會關系和市民社會的前景等問題。李凡在書中指出,正像在中國20年的改革開放中出現了市場經濟一樣,在社會領域里也出現了市民社會這樣的重大變化。這一重大的歷史性變化是和市場經濟變革相聯系的,但是又有區別。這兩大變革構成了中國20年改革開放的最主要內容之一。對於市場經濟人們了解得很多,但對於市民社會人們了解得就很少。因此十分有必要開展這方面的研究。李凡特別指出,中國走向現代的市民社會的進程僅僅是開始,但在4個層面上開始出現了一個現代社會的特徵:即社會成員有相當大的自由、國家開始與社會分離、社會自己管理自己、並與國家處於一種互動的關系中。中國的市民社會仍處在剛剛發展的階段,其內部結構也是很不成熟的,但它的前景是樂觀的。
李凡認為,強大的個人自由的要求將是中國市民社會發展的最基本的因素。這種因素一旦被激活,將很難再被束縛起來。實際上中國市民社會的內在沖動已經被激活,在這樣的動力下,市民社會的發展是無法阻擋的。中國市民社會的發展為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這兩大發展奠定了社會基礎。因此作者認為,在這樣的前景下,個人的自由、社會基層組織自治的發展、更為廣泛的有力量的社會階層的發展和已經活躍的社會組織所產生的社會自治、自主、自我管理、與國家的分離、民主的需求已經在中國進行一場靜悄悄的革命。該書的可貴之處在於,它著重於用實證研究的方法,盡可能地貼近中國的實際,對一系列的現實問題進行了梳理,提出了自己的獨到見解。
清華大學歷史系的秦暉在“從大共同體本位到公民社會”[17]一文中提出:“傳統中國鄉村社會既不是被租佃制度嚴重分裂的兩極社會,也不是和諧而自治的內聚性小共同體,而是大共同體本位的‘偽個人主義’社會。與其他文明的傳統社會相比,傳統中國的小共同體更弱,但這非因個性發達、而是因大共同體亢進所致。它與法家或‘儒表法里’的傳統相連,形成一系列‘偽現代化’現象。小共同體本位的西方傳統社會在現代化起步時曾經過‘公民與王權的聯盟’之階段,而中國的現代化則可能要以‘公民與小共同體的聯盟’為中介。”作者認為,改革時代的中國除了公民意識在成長(尤其在城市中)外,最顯著的變化是小共同體(如鄉鎮企業、村民自治)在經濟、政治與文化各層面的突顯(尤其在農村)。這種小共同體的興起遭到來自各方面的的議論和批評,但是從“公民與小共同體聯盟”、促進大共同體解構、建立公民社會與公民國家(民主政體)的角度看,這種小共同體的興起與西方歷史上的民族國家的興起一樣是有正面意義的。
4. 另一種判斷:中國出現了“公民社會”嗎?
近年來,國內學術界也有一些學者提出,要對中國的公民社會研究進行反思或檢討,以及對正在興起的中國公民社會提出置疑。
例如,清華大學思想文化研究所的方朝暉於1999年發表了“對90年代市民社會研究的一個反思”[18],對國內關於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研究提出了不同見解。方朝暉在文中強調指出,90年代國內關於市民社會的研究中最重要的誤區就是忽視了中西“市民社會”和現實社會政治結構之間的同質/異質關系,“想在西方現代化道路中找到對中國來說可以模仿的東西”。西方市民社會的發生背景和中國的文化歷史傳統相差甚遠,如果說當代中國已經有或者正在形成所謂的“市民社會”的話,那麽這個“市民社會”與西方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市民社會實在很少相似之處。
方朝暉進一步指出,西方市民社會的歷史對我們的啟發意義並不在於一個“以中產階級為主體的私人利益體系”(即黑格爾所理解的“市民社會”)的誕生,而在於西方市民社會思想所包含的一種“社會至上”的理念對於中國未來的現代化來說有著直接的指導意義。他認為,在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後發現代化國家,市民社會的發展至少應經歷三個過程:一是國家幹預;二是社會自治;三是政府重新尋找自己的合法性基礎。後發國家政治民主化過程的完整實現只有在社會機體得到了健全發育、社會空間的理性化過程在相當大程度上得到了完成的情況下才有充份的基礎。
原中國文化研究所副所長梁治平則試圖從一種解釋的立場重新檢討Civil Society與中國的“民間”、“民間社會”。他指出,中國的學者、官員和民眾,作為歷史的參與者和社會行動者,有他們自己的關於“社會”以及國家和社會關系的理解和觀念,而這種理解和觀念並不能簡單地由Civil Society一類概念加以說明,更不能被它所取代。由於這種對行動者觀念世界的忽略,把一個具有西方起源的概念“強加”於一種異質的社會現實的情形便益發突出了。因此,有必要把中國的Civil Society之出現或重現置於一個有著悠久傳統的本土背景之下,同時從歷史傳承和社會變遷兩個方面來對這一問題加以解析。[19]
梁治平在他的論文中以豐富的中國歷史和文化知識對“民”、“民間”、“民間社會”進行了正本清源式地考察,並且厘清了民間社會與市民社會、公民社會的區分。他在論文最後總結道:由於中國社會仍處於快速變化的轉型時期,現在要預測中國未來的社會形態以及國家與社會關系為時尚早。不過有一點似乎是清楚的,那就是,無論變化如何迅疾和劇烈,人們總是無法割斷歷史與現在和未來之間的聯系。我們業已目睹了八十年代以來“民間”的重現以及國家──社會關系方面的某些變化,我們現在能夠說的是,這個既是現實的也是觀念的“民間”仍具生命力,它不僅將繼續存在下去,而且將成為未來社會發展無法避開的歷史前提。因此,未來的可以想見的社會將建立在這個“民間”的基礎之上而同時超越它。而要了解和推進這一社會進程,我們必須首先了解這個社會的歷史,理解社會行動者的內在世界。
上海大學的朱學勤教授在一篇文章中引用林毓生的話說:中國大陸90年代當下的現實狀況是,“逃避政治權威”的個人的“私的領域”(private sphere)現在當然比以前擴大了,但“公共領域卻並不因個人在‘私的領域’的活動空間的擴大而能建立起來。所以,現在大陸上的‘擬似或半吊子的市民社會’很難演變成為公民社會,也很難導致法治的建立或促進具有‘公共領域’的‘現代的民間社會’的發展。當然更談不上經由‘公共領域’的發展使‘現代的民間社會’進入政治過程。‘擬似或半吊子的市民社會’是貪污、腐化、走後門,幾乎一切事務皆須依靠私人或擬似的私人關系,以及幫會、地方勢力等‘私’的社會組織的發展溫床。”[20] 朱學勤在此後的文章中也重申過類似的觀點。[21] 這是迄今為止在公開發表的文獻中見到的對中國的市民社會問題研究最尖銳也最具代表性的的批評意見之一。
筆者認為,對中國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理論與現狀存在各種不同意見是十分正常的,這恰恰體現出中國現在所處的歷史時期的多元化特徵。通過各種見解的學術闡釋、論辯和切磋,必將會促使這一領域的研究工作向縱深發展。
市場排斥權力還是權力主導市場?
──關於市場轉型過程中權力轉移的討論
邱建新
南京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生
權力讓位於市場?
農村改革:從農民得利到幹部得利
“權力資本化”的制度背景
權力和“市場”如何互利?
市場轉型過程中原來支配著集權體制的行政權力是否會讓位給市場機制,這既是一個可以從理論上討論的問題,也是一個值得深入觀察的實證課題。國際社會學界圍繞這個問題曾經有過很熱烈的討論。
權力讓位於市場?
1989年10月《美國社會學評論》雜志發表了美國社會學家倪志偉(Victor Nee)的題為“市場轉型理論:國家社會主義從再分配向市場的過渡”的論文[1],作者在文中提出了他構建的“市場轉型理論”。一位著名的社會學家波蘭尼(Michael Polanyi)早年把“國家社會主義”[2]體制定義成“再分配經濟”,因為社會主義集權體制的一個基本特點就是政府把大部份資源掌握在自己手里,通過再分配來控制整個社會的經濟活動。倪志偉把波蘭尼和匈牙利裔美國社會學家澤林尼(Ivan Szelenyi)有關再分配經濟的論述運用到分析“國家社會主義”的市場轉型過程之中,提出了市場權力、市場動力、市場刺激等命題,並據此構思了他的“市場轉型理論”。倪在“市場轉型理論”中把原來支配著集權體制的行政權力稱為“再分配者”,而把依托市場體制運作的企業或個人稱為“直接生產者”,然後提出了3個與權力有關的假設:
假設1:由“再分配經濟”向市場機制的轉型會導致社會經濟資源和利益配置過程的改變,相對於再分配者而言,直接生產者將收益較多。
假設2:國家社會主義制度轉型時,市場交換取代再分配機制越是徹底,政治資本相對於市場資本就越貶值。
假設3:經歷了由官僚協調向市場協調過渡的社會主義經濟成份中,“再分配者”涉足私有企業經營時並無任何優勢。
倪志偉的這項研究的實證材料來自於他1985年用隨機抽樣的方法在福建省近郊縣30個自然村中選取的725戶樣本的訪談。經過統計檢驗,倪的上述假設為其抽樣調查所得數據證實。據此,倪作出了一系列關於中國轉型過程的機制轉變的推論。
他認為,中國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將根本改變行政權力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的支配性地位;隨著從“再分配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權力、刺激、機會會有利於“直接生產者”,而對“再分配”權力的擁有者不利;向市場協調的轉變越徹底,經濟交換就越不可能根植於幹部網絡之中,而市場中的“直接生產者”們(尤其是私營企業主)通過市場的自由運作可獲得當權者們原來掌握的權力資源。
倪的這些觀點發表後在美國社會學界引起了熱烈的討論,其他一些社會學家或運用實證方法或從權力與社會網絡、政治市場、地方主義等角度表示了不同看法。後來倪志偉又運用他在1989年至1990年秋冬季進行的中國農村25個省138個村7,950個家庭的抽樣調查資料,進一步分析了這些問題,1996年他在《美國社會學學刊》發表了“一個市場社會的崛起:中國社會分層機制的變化”一文。在這篇論文中,他雖然對原來的觀點作了局部修正,但仍堅持其基本看法,強調隨著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幹部的權力相對於生產者和企業主而言將逐步削弱。
然而,自從倪在中國的兩次抽樣調查之後,過去10多年來中國經濟社會的實際發展表明,盡管市場化轉型不斷取得進展,但是行政權利似乎並未讓位給市場;一方面直接生產者和經營者確實獲得了較大的自主權,但另一面原掌握再分配資源的權力擁有者依然支配著經濟活動,後者的權利仍然有效,並由此產生了普遍的“權力資本化”現象。
到底中國的經濟轉型過程的主要特徵是“市場排斥權力”還是“權力主導市場”?國人的直觀感覺可能更接近於後者,可是為什麽倪志偉的兩次抽樣調查資料卻支持“市場排斥權力”的判斷?
農村改革:從農民得利到幹部得利
研究中國從“再分配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如果僅從農村抽取樣本,根據改革中農村人民公社組織解體階段不同群體的收入差異,來推論整個轉型過程農村權力體系重新組合的趨勢,甚或以農村一個階段的收入分配特徵來判斷城市“單位”體制下不同群體相對經濟社會地位的變化,可能是值得商榷的。
如果要把波蘭尼、澤林尼所講的“再分配經濟”概念應用到改革前的中國,可能最適合其定義的經濟系統是城市經濟,而不是農村經濟。中國以“單位制”為特徵的城市經濟系統是“再分配”體系的最主要基礎。“單位”作為一種封閉的、多功能的經濟社會組織,滿足其成員的公共福利和社會需要;甚至改革已經走完了第一個十年時,“單位”的成員仍然享受著從物品到服務的範圍極廣且頗具潛力的種種特權。正是“單位”這種無所不包的功能導致了組織與其成員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
但是筆者認為,中國的農村其實不具有完全意義上的“再分配體制”的特徵。由於中國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是通過一系列制度作保障並制度化了的,所以象中國這樣長久而明顯地存在著城鄉差別的情況,可以說是世界上絕無僅有的。在這種制度下,中國農民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或者說政策性歧視,其中戶籍制度是造成城鄉二元結構格局的核心制度。在它的嚴格控制下,處處體現出農民地位的不平等。特別是在昔日的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民無法享有城市居民由政府提供的就業機會,農村中也沒有城市里通過“單位”給與職工的各種優惠待遇,如工資、住房、免費醫療、退休金、副食補貼等等。政府通過農村社會基層組織(人民公社系統)嚴格控制農民的經濟社會活動,集體經營、共同勞動、統一分配,農民只能分得其勞動所得的一部份,勉強維持生存。與城市里的幹部相比,農村的生產隊幹部除了安排農業生產和結算工份外,既沒有多少特權,也沒有什麽福利,辭職不幹也許是他們僅有的權力。
中國的改革是農村改革先行,改革之初農村的發展快於城市,農村最先享受到改革的成果,所以那時農民的收入顯著增加,是自1978年到現在的20多年中最輝煌的時期。而那時領政府薪水的鄉鎮幹部基本上還處在“再分配”體制的控制下。因此,就收入上升的幅度而言,80年代前半期農民收入高於鄉鎮幹部是不足為怪的。
盡管如此,筆者以為,農民收入的上升並不一定意味著農民獲得了更大的權力,正如幹部收入的暫時相對下降並不完全表示其權力的式微一樣。馬克斯.韋伯把權力和財富、聲望作為研究社會分層的指標,他認為在社會分層上收入和財富並不能取代權力。格爾哈斯.倫斯基指出:“新的經濟機會的開放,尤其是貿易和商業在短期內會增加流向商人階級的向上流動率,在一個長時期內增加流向執政階級的流動率,因為商人經常用財富去換取社會地位。”[3]
農村里農民和鄉村幹部收入的相對變化並不意味著幹部權力的弱化。在市場化的轉型過程中,農村社區越富饒,剩余產品就越多,於是權力在分配過程中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同時,市場越繁榮,經濟越是多元化,通過權力獲取資源的機會、渠道也越多樣化。例如,據筆者所知,在80年代的江蘇,尤其是在蘇南,農村幹部在鄉鎮企業招工招聘、農民義務工安排等方面有較大的權力;90年代隨著進一步改革開放,他們又在土地轉讓買賣上獲得了新的更大的權力。這表明,農村幹部權力的獲得其實與新的市場機遇的生成仍然是密切相關的。
“權力資本化”的制度背景
權力在社會學中被認為是社會地位的重要指示器。韋伯認為,“權力意味著在一種社會關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對也能貫徹自己意志的任何機會,不管這種機會是建立在什麽基礎之上。”[4] 無論是吉拉斯在50年代提出的“精英階級”還是澤林尼70年代提出的“再分配精英”的概念,都是指社會主義國家中從事國家和經濟部門管理工作的官僚,其制度基礎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及其再分配過程。這些人不僅控制著生產活動,而且還掌握著分配公共財產的權力。邊燕傑、盧漢龍則認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精英兼具政黨國家“再分配”功能代理人和控制功能代理人的角色。邊燕傑提出,應從組織和個人兩個層面分析研究中國“單位制”中的權力,組織層面的觀察指標是單位的所有制性質(國有、非國有)以及單位的行政級別,個人層面的觀察指標是黨員身份和是否從事擁有再分配權力的職業。
根據上述有關權力的界定,可以把權力理解為在占有、分配單位內各種機會和資源的過程中,“再分配者”能順利地貫徹自己意志的能力。由此可見,幹部的身份與權力並不完全等同。那些雖然具有幹部身份的普通辦事員、公務員、職員等,由於並不掌握“再分配”資源的權力,因而只是充當著“被分配者”的角色,並不具有實質性權力。
然而,在倪志偉的研究中,所有不同級別的縣、箱、村幹部都被視同對待,歸類為“幹部身份”和“有幹部的家庭”進行訪談[5],這就把擁有實權的幹部與具幹部身份的一般職員的收入混為一類,無法分解開來分析。倪志偉的研究成果發表後,白威廉和麥宜生運用倪的1988年中國家庭收入課題資料重新做了分組研究,他們把具有再分配權力的官員──鄉村最高領導從一般行政職員中剝離出來,結果就得出了與倪完全相反的答案:其一,行政幹部可使其家庭成員在勞動力市場中處於有利地位,幹部家庭的成員較容易得到當地的最佳職業;其二,在所有地區幹部的行政職位都獲得了正回報,而幹部家庭的凈回報則比農戶平均高達40%,而且在市場化程度更高的地區官員收入的絕對量並未下降;其三,比較地方領導和一般非農勞動力之間的收入,地方領導仍處於領先地位。看來,由於對權力的定義不夠精確,倪的研究所用的權力指標未能真正反映權力的確切含義,因而嚴重地影響了其研究結論的有效度。
在中國的改革中行政權力的“含金量”之所以並未下降,甚至還越來越高,與中國的制度轉型路徑有直接關系。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是一種局性部改革,目前所建立的也不是真正的市場經濟。雖然指令性計劃被廢除了,銀行貸款代替了政府撥款,絕大部份商品的價格放開了,但這些經濟改革都是在沒有政治體制改革的狀況下推行的,因此這種市場化改革並未觸及現行政治體制保護下的權勢者的利益和權力。
中國社會政治的最大特徵是高度集權的專制主義不僅空前發達而且長期存在。這種政治模式及其社會經濟和文化的基礎對於國家與社會之間新型關系的重新建構是一種嚴重的障礙。但是,這種特點卻常常被經濟學家所忽視,他們傾向於假設中國轉型中的經濟體制就是典型的市場經濟。在對待經濟與社會關系的問題上,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一般持有兩種對立的立場:“零嵌入性”立場和“強嵌入性型”立場。美國社會學家格蘭諾維特(Mark Granovetter)還提出了“弱嵌入性”概念──既承認經濟嵌入社會關系之中,也承認經濟過程的自主性。中國社會的市場轉型並非純粹靠市場“無形的手”的推動,在很大程度上還靠政府強大的“有形的手”。建立在這兩種力量的巧妙結合基礎上的中國社會變革可以說是世界現代化過程中的一個特例。魏昂德“政府即廠商”的觀點,就是指政府作為“裁判”和“球員”的雙重角色參與市場改革的過程。[6]
倪的研究試圖超越“國家中心分析方法(State-centered Approach)”的極權主義模式,而側重研究社會中經濟行為人的動力和行動。他將市場轉型視為一個線性進化的過程,只用單一的經濟學範式研究市場轉型與權力問題,沒有將其嵌入社會傳統和政治制度變革之中,這種單一的分析難以揭示覆雜的社會問題。市場制度並不處在真空之中,它需要只有政府才能提供的法律和規章制度體系;而政府官員在這個過程中為了個人利益而幹預市場活動,必然會把血緣、親緣、宗族、地緣等因素帶進市場交換過程中,這就勢必造成市場中“特殊主義”的嚴重存在,這種現象用經濟學的術語來表達就是不公平競爭。它一方面給了權力擁有者們任意運作的時間和空間;另一方面又阻礙了市場轉型過程中正常的新型契約關系的建立。正如羅納.塔斯(Akos Rona-Tas)所指出的,在市場化的過程中,具有再分配權力的人經歷了將權力轉化成社會網絡資本,然後再由社會網絡資本變型為私有財產的過程。[7]
權力和“市場”如何互利?
如果制度轉型完全由市場機制主導,那麽舊體制的權勢者就可能在轉型過程中失去權力和地位。倪志偉的看法與此接近:“如果社會中許多經濟行為人的收入的增長速度高於政治行為人,那麽幹部精英的優勢削弱同樣不容置疑。”[8] 這種看法把轉型過程中私營企業主和權力擁有者之間的關系視為一種“零和博奕”,即一方所得必為另一方所失。然而,在原來的政治權力不肯退出決策領域,而新生的市場經濟活動又處處受制於政府機構的控制時,“市場”和權力這兩方就可能意識到,與對方合作可能更有利於自己獲利,結果雙方之間的關系就既非純粹意義上的對抗,也非完全意義上的合作,而是“對抗性合作”或稱“合作性博奕”,即參與者從自己利益出發選擇行動,其結果對雙方都有利。
白威廉、麥宜生的“政治與市場:雙重轉型”一文曾透徹地分析了中國市場化進程中隱藏著的政治邏輯。他們把中國在80年代中期自上而下放松中央政府的控制視為一種非正式的討價還價機制得以發揮作用的結果。白、麥把中國的“政治市場”歸為三種類型:一是工人和管理者之間、管理者與國家科層組織之間的正式與非正式的討價還價。這樣市場便會成為一種妥協性的類型,它既依賴於某種潛在的經濟能動性,又依賴於更具參與性的政治體制中的討價還價。第二種是基於國家官僚和國有企業之間需要繼續保持聯系而形成的。由於國家官僚控制原材料和銷售渠道、可以為國有企業提供庇護,因此與官僚們保持緊密的網絡關系對企業有利,這種對雙方都有利的關系具有相當的持久力。第三種是地方政治。市場機制的擴大不是使地方保護主義消失,而是使其由傳統形態轉變為現代形態,即地方精英在國家和地區充當了溝通紐帶和中介人的角色。這樣,地方政治活動家所廣泛擁有的具有經濟價值的對外社會聯系使其成為具有相對持久力的廣義交換模式中的一個組成部份,從而使與之交往的企業容易處於地方政府網絡的保護之中。[9] 由於政府中那些具有控制權力的人能夠決定並制約社會中為爭奪報酬的競爭規則,因此權力可以對這種競爭的後果產生深遠的影響,最終制定出來的法律往往也是保護精英階層利益的。
邊燕傑、羅根在依據在天津搜集的資料,通過模型分析,就找到了支持“權利維續論”的事實:如原體制內的利益源泉、黨員身份仍然有效,單位制由其行政級別所顯示的制度化權力會繼續延續。另一方面,他們也找到了支持市場轉型理論的證據:例如,論資排輩原則的削弱,教育對收入的影響越來越重要,具有高度市場關聯性的工作同樣享較好收益等等。
把權力和市場作簡單的二元對立分析,似乎並不能揭示市場轉型過程里中國經濟社會的特徵。隨著90年代後期對腐敗的批判日益尖銳,以為在行政權力的主導下推行市場化能建立真正的市場機制,被證明只是一個幻想。
為什麽中國至今水旱災害無窮?
──簡評50年來的中國水利工作
陳 實
原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高級工程師
一、興建“水害”工程是誰推動的?
二、水利工作的指導思想:忽視河流整治、熱衷於大型水利工程
三、水利工作決策一再失誤的制度原因
1949年以來,中國的水利事業經營了半個多世紀,至今仍水旱災害交替、禍患無窮,原因是50年來的水利工作失誤太多。這些失誤反映在許多方面,例如,治理淮河半途而廢、推行了錯誤的“三主”治水方針、在河道整治方面忽視“以泄為主”的防洪工程、工程建設上以群眾運動代替專家決策、廢棄科研規劃設計並大砍水利規劃設計及科研機構、盲目上馬一批愚蠢的工程、排斥不同意見和用人不當等等。歸根結底,這些失誤是專制政體所造成的。
一、興建“水害”工程是誰推動的?
1949年以後中國新政府的水利工作始於“治淮工程”,起初頗有進展,但好景不長,自從毛澤東和中共發動“大躍進”之後,水利工作就走上了歧途。
1950年,淮河災情十分嚴重,為了治理淮河水患,中央成立了“治淮委員會”。當時確定的治淮方針是:上遊修建水庫,蓄洪興利;中遊利用湖泊窪地攔洪、滯洪,並加高加固河堤;下遊除加高加固河堤外,還疏浚河道、開挖入海水道,以增大泄洪能力。這個方針基本上是正確的。按照這個方針,自1951年到1958年,在淮河上遊先後修建了佛子嶺、梅山、響洪甸、磨子灘、兩河口、南灣等一大批大中型水庫,攔蓄上遊洪水;中遊則利用一批湖泊窪地滯洪,並修建了潤河集分水閘、城東湖閘、瓦埠湖閘、王家壩閘等工程;在下遊既疏浚了淮河幹流、加高加固河堤,又開挖了蘇北灌溉總渠,做為淮河的入海水道。在此期間,治淮水利工程的進展快速順利。例如,庫容達21億立方米的梅山水庫僅用2年工期即告竣工,該水庫高達88米的連拱壩(屬當時世界上最高的連拱壩),一年就澆築到頂。如果按照這個速度繼續其他治淮工程,根治淮河水患指日可待。
但令人非常惋惜的是,中共很快就把經濟建設引導到荒謬的道路上去,水利工作自然也不會例外。1958年,毛澤東發動了“大躍進”,提倡“大搞群眾運動”。水利部負責人立即聞風而動,緊緊跟隨。為了表現其對毛澤東的“大搞群眾運動”口號的擁護,該部負責人放棄了依靠專家和正規水利工程設計的正常做法,改行“群眾運動”式的水利工程建設方針。一方面,水利部負責人於1958年突然決定解散“治淮委員會”,該機構的技術人員被分散其他地區,治淮工作因此半途而廢。另一方面,水利部負責人與各地的基層幹部彼此配合,每年冬春都動員全國各地的數千萬農民“大辦水利工程”,五花八門的水利工程項目在全國“遍地開花”。這些工程基本上沒有合格的專業人員參與規劃設計,而是聽任根本不具有水利工程知識的農村基層幹部“瞎指揮”,既不了解當地的水文、地形、地質條件,也不考慮工程是否需要、能否完成,更不作方案比較、效益計算,多半由鄉村基層幹部“拍腦袋”任意決定,只要有工程上馬,看起來熱鬧就好。這種“群眾運動”式的水利工程建設方針完全忽視了水利工程嚴格的技術性要求和防止水旱災害的科學論證和規劃。不但勞民傷財,而且遺患累累。
在這場“群眾運動”式的水利工程建設“高潮”中,由於全國各地處處建水庫,不可能每處工程都事先進行正規的庫址勘察和工程設計,於是水利部負責人就想出了一個“以蓄為主、以小型為主、以社辦為主”的所謂“三主方針”,以此說法為其推動的水利工程建設上的“群眾運動”“正名”。這個方針極為荒唐,它盲目地主張“以蓄為主”,提出要“一塊地對一塊天”,把天上的雨水全部就地蓄起來,完全忽略了全國各地截然不同的具體情況,違背了水利工程必須“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則。這種“一刀切”式的水利工程方針雖然簡單易懂,適合在“群眾運動”中當作口號來推廣,卻在很多地區造成了嚴重後果。“三主方針”要求水利工程“以小型和社辦為主”,實際的結果就是放棄水利工程必要的規劃設計,聽任各地完全不懂水利技術的農村基層幹部胡亂安排水利工程項目、隨意組織工程施工。
按照這個“三主方針”修建的許多小型水利工程往往是勞民傷財,甚至造出“水害”來。華北三省的“引黃灌區工程”就是一個這樣的典型例子。該工程動員了黃河下遊幾百萬農民挖渠“引黃河水”灌溉農地,但由於當地幹部不懂水利工程的基本常識,這個龐大的工程只有引水灌溉的功能,而沒有排水功能,結果工程建成後地下水位迅速上升,華北平原3省幾千萬畝農田因而鹽鹼化,糧食大面積減產,農民們痛罵當地的幹部。但這個嚴重後果已經造成,從此再也無法扭轉了。“大躍進”時期在淮北地區推行所謂的“河網化”則是另一個案例,當時以“綜合開發灌溉、航運與防洪”為口號,盲目提出了淮北平原的“河網化”,結果反而加重了淮北平原的洪澇災害。
“三主方針”的推行還導致全國出現了許多“病、險”水庫,有些水庫一蓄水就垮,有的剛竣工尚未蓄水就垮壩崩堤。在“大躍進”之後的60年代和70年代里,每年都有很多這類的“病、險”水庫垮塌。例如,僅1973年就垮掉了500多座,1974年又垮了300多座。1974年5月,鑒於這類的“水害”工程為禍甚大,當時的國務院副總理李先念曾特別警告水利部及各省:“如果哪里再發生水庫垮壩,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就應查明原因,嚴格處理。如果領導不負責任,就應處罰。”由於這類的“群眾運動”式水利工程本身“病、險”太多,即使當地幹部再小心看護,也難避免垮塌的結局。
果然,就在李先念警告過後的第二年(1975年),河南省的板橋等兩座大型水庫就垮了,庫水如排山倒海般奔騰而下,淹沒了河南數縣,沖毀許多村鎮,淹死數萬人,且沖斷了京廣鐵路。事實上,李先念關於“再發生水庫垮壩”就“處理”、“處罰”相關幹部的說法,不過是一句虛話,盡管已經發生了那麽多的水庫垮塌、甚至淹死數萬人的悲劇,“大躍進”時期熱衷於“大搞群眾運動”、推動修建了大批“水害”工程的水利部負責人並未受到任何懲誡。
二、水利工作的指導思想:忽視河流整治、熱衷於大型水利工程
中國水利部自50年代後期以來的歷任負責人有一種政策偏向,即忽視河流整治,卻熱衷於興建一個又一個的大型、超大型水利工程。大型水利工程既是水利部向中央索要巨額投資的“本錢”,也是水利部負責人展現其個人政績的“紀念碑”。後來水利部與電力部合並後,興建大型水電站就成了它的“中心任務”,而河流整治這類水利部門的基礎性工作卻被扔在一旁。
多年來,水利部負責人慣於用大型工程來“釣魚”:先低報預算,騙取批準,同時搶先動工,造成既成事實;工程開工後就以此為“質押”,不斷增加開支,最後工程的決算往往是預算編列數的幾倍;一個工程未了,馬上籌備下一個工程,為專職的水利施工隊伍安排新“飯碗”,不少大型工程就是為了滿足這些施工隊伍“吃飯”的需要而“上馬”的。靠著接二連三地興建大型水電站工程,水利部財源滾滾,不僅水利系統“吃”工程自肥,而且各級官員從中為個人或本單位謀得了大量“好處”。不久前國家審計局專項審計水利部的資金使用時,發現了大筆以興建水利工程為名要來的財政撥款被水利部部機關挪用來蓋“樓堂館所”。這還只是偶爾的一次審計發現了水利部“不小心”未能遮掩住的劣跡。
正因為水利部能挾“水利”之名義要來巨額經費,所以水利部的各項工程向來十分浪費。例如,四川的漁子溪電站工地混亂不堪,器材(大如電動機,小到鋼筋、水泥)大量被盜,連工地的汽車被扔在成都市區都無人過問。這個中型電站施工周期長達十余年,工程完了後施工隊伍從四川搬遷到東北,竟整整花了8年時間。又如,為了在四川建設白龍江堆石壩工程,專門進口了幾百輛20噸自卸卡車,結果車不適用,加上使用、養護不善,這幾百輛昂貴的大型自卸卡車沒有幾年就都報廢了,於是水利部又另行進口了一批14噸自卸卡車。一個工程先後兩次重覆進口自卸卡車,糟蹋了大量外匯。
盡管水利部負責人不斷要求修建新的大型水電站,但對這類工程的研究和規劃設計卻非常馬虎。在“文革”時期,這些負責人甚至把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和分布全國各地的8個規劃設計院悉數解散,將科研和水利規劃設計人員都“下放”到水利工地上從事體力勞動;然後倡導水利工程建設事先不經周密的規劃設計,而是實行所謂的“三邊”(邊勘測、邊設計、邊施工)方法。用“三邊”方法建設水利工程,其實質就是盲目動工、隨意施工、既浪費又無法保證工程質量。正是在這樣的領導下,水利部組織施工了一批“愚蠢工程”,有的是得不償失,有的是後果堪憂。
50年代,水利部負責人低估了黃河的泥沙淤積問題,不顧泥沙專家黃萬里教授等人的堅決反對,決定建設“三門峽水電站”。工程建成後才發現三門峽水庫里淤積嚴重,將庫尾和一些入庫河道的支流河床擡高,危及到上遊西安等城市和兩岸農田的安全;而且,淤積會減少庫容,將影響到防洪與發電效益。這樣,水電站建成後不久就不得不停止蓄水,先後花了20多年將該電站的設施一再改造(如增設大壩的排沙底孔等)。經過多年改造之後,這個當初設計為裝機百余萬千瓦的大型電站被縮小成只能發20余萬千瓦的中型電站。三門峽電站工程可以說是個典型的失敗工程。
70年代,水利部又要求在長江中遊修建“葛洲壩水電站”。這一決定既違背了河流開發的一般程序,也未經認真的設計規劃,是個典型的”三邊”工程。水利部開工前唯一的施工依據就是幾頁“工程說明書”,這個龐大的耗資幾十億元的工程匆忙“上馬”時居然既沒有規劃設計文件,也沒有比較方案和計算經濟效益。果然,工程開工不久就出現了嚴重的質量事故,不得不中途停工,重新設計。由於決策草率,這個工程的工期被拖延長達十幾年之久,而且工程投資的決算超過原來預算的4倍多。從技術方面看問題也非常多,這個修建在長江上的徑流電站裝機容量為271.5萬千瓦,而保證出力僅為76.8萬千瓦;水電站因受到長江航運的限制不能擔任電網調峰的任務,長江汛期的水能也難以利用;船閘閘門常因沖沙而發生事故,長江舵運因此經常停航。從經濟效益來看,這是個得不償失的水電站工程,其單位千瓦投資比長江不少支流上的水電站貴幾倍;由於“葛洲壩水電站”的龐大投資占當時水電總投資的很大比例,又擠占了其他水電站的正常建設,所以在戰略上這也是一個嚴重失誤。
“葛洲壩水電站”還未完工,水利部負責人又開始不擇手段地為上馬“三峽工程”而斡旋。到了90年代,“三峽工程”這座特大型水電站終於如其願全面開工,預計工期長達17年,為此工程要來的巨額資金自然又夠水利部花用很多年了。了解內情的專家都知道,“三峽水庫”不可能在防洪方面起實質性作用,因為汛期到來時水庫為了排除淤積就必須泄洪排沙,因而不能蓄洪;它擠掉了原擬興建的其他許多水電站工程,而“三峽電站”一旦建成,不但電價過高,而且沒有足夠的用電客戶;此外,“三峽水庫”嚴重破壞了周邊的地質與生態環境,將導致庫區上遊嚴重的泥沙淤積,不但長江航運大受影響,而且重慶港可能淤成死港。然而,水利部負責人為了給自己樹碑立傳,卻打擊壓制對“三峽工程”的批評意見,操縱輿論,一意孤行,強行把工程推上馬。這個工程究竟會帶來什麽樣的嚴重後果,讀者可以拭目以待。
過去50年來,經水利部投入各種水利工程的財政投資加上民工勞務至少有幾千億了,可是全國大小水患不止、旱災頻繁,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水利部負責人長期以來偏重於修庫建壩,卻輕忽河流整治和堤防維護。水利工作的核心應該是防止水患的發生,而通過河流整治(包括加高加固堤防、疏浚河道、排除行洪障礙、築“丁字壩”順壩保護險段等)以加大行洪能力,是防洪的主要辦法,此乃大禹治水以來的寶貴祖訓。或許是因為河流整治不象修庫建壩那樣能顯示出看得見的“功勞”,也許是水患少了、水利部就爭取不到更多的資金,水利部的負責人一直不願意推動河流整治,甚至還故意挪用防洪資金,拖延已經規劃了的防洪工程。
例如,長江防洪歷來依靠沿江堤防和湖泊窪地,為此國務院早就主持制定了“長江中下遊10年防洪部署”,所需工程經費只要48億元,本應從1981年起開工、1990年完成。但水利部負責人卻執意一拖再拖,遲遲不動手,甚至挪用防洪經費為水利系統的職工購買住房,直至1995年這個“規劃”所要求的維護工程仍未完成。1998年長江的洪水之所以會造成那麽嚴重的洪災,與水利部故意延怠“長江中下遊10年防洪部署”有直接關系。由於水利部把經費集中投入““葛洲壩”等水電站建設,致使長江沿岸堤防嚴重失修或維護工程塞責草率,導致洪水來臨時到處出現險情,堤岸多處決口,水患肆虐。
又如,1991年淮河和太湖流域水災嚴重,受災人口占流域的60至70%,水災造成的損失達幾百億元。實際上,此次災害期間淮河的洪峰流量尚不及1954年大,能夠攔洪、蓄洪的水庫也比1954年多(1954年淮河上遊的梅山、響洪甸、磨子灘等水庫尚未建成),可是1991年水災期間淮河的水位卻比1954年高,災害程度也比1954年嚴重。其主要原因就是淮河河道多年未經整治,幹流久未疏浚,行洪障礙未清除,入海、入江水道不暢通,行洪能力減小。
由於水利部忽視河流整治,一旦洪水為患,一次水災的直接損失就遠遠超過幾十年的河流整治費用。例如,1995年、1996年全國洪災的直接經濟損失就達1,300多億元,而“長江中下遊10年防洪部署”總共只需要48億元經費。以較小的投入避免嚴重的災害損失,水利部的負責人不可能不懂這個極為簡單的道理。那麽,明知其理而故意“不作為”,其原因就值得深思了。這里是否有“養患自重”之類的盤算呢?一旦水患發生,各級政府不得不動員一切資源和人力去防汛搶險,震動地方乃至全國,事後水利部負責人以防止水患為由要求更多經費來修水電站,不就容易得多了嗎?倘非如此,為什麽水利部的負責人從來不肯公開解釋一下他們多年來一再延誤河流防治的原因呢?
三、水利工作決策一再失誤的制度原因
過去50年來,中國的水利工作中連連失誤,中國大地至今水旱災害交替、禍患無窮,水利部歷任負責人多年來的決策失誤及重大行政責任是十分明顯的。然而,這些負責人對水旱災害頻仍不但安之若素,拒不接納不同意見,而且步步高升,如此一來,自然談不上汲取教訓了。
下面就水利部歷任部長、副部長的特點試舉幾例:
第一個例子是中國水利系統的元老級人物錢正英。她自50年代參與水利部的領導工作以來,其地位在中國的水利系統中喧赫一時。她雖然大學未畢業,知識有限,卻在黨內以“專家”自居,在黨外則以“老革命”自傲,根本不願聽取真正的專家的意見。她的專斷跋扈、工作方法上偏好“群眾運動”式的水利“運動”等特點,與許多黨務官僚如出一轍。
上文提到的水利部的許多常識性決策錯誤,錢正英並非一無所知,很多問題早就有專家向她提出過,但她就是拒不采納。“文革”後期有人寫信給錢正英,指出水利部負責人決定解散規劃設計院和科研院是錯誤的,錢正英不聽。早在70、80年代就有專家指出,治河防洪之本是加強河道整治、加大河道泄水能力,防洪比搶險重要,防洪有效就無險可搶了,搶險花費要遠遠多於防洪費用;但是水利部負責人對此真知灼見卻置若罔聞,一面到處設立防汛指揮部,一面挪用河道整治經費、拖延河道整治,始終不建立負責河道整治的專責機構。
第二個例子是一位力不勝任、累死在任上的副部長。這位大學畢業生離開校門後只在研究機構里工作過幾年,知識面很窄,也沒有什麽明顯成績,後來有幸調到水利部部機關工作。由於此人善於領會“領導意圖”,又能寫會道,頗得部長欣賞,幾年內就由科員升為處長,又再度升遷為司長,然後一躍而成為水利部總工程師。但他實際上很難勝任總工程師這個位置,由於他的知識面太窄,又沒有水利規劃、工程設計、施工等方面的經驗,更未參與過任何大型水利或水電工程的管理,所以應付工作時簡直苦不堪言。為了勉強對付水利部總工程師這個職務的繁重覆雜的工作,他只好下班後努力學習,補充基礎知識。據其妻子說,為了應付工作,他晚上回家後總是看書看得很晚,連中學物理課本都不得不借來看。這位如此辛勞、且深得部長青睞的的總工程師後來又被提拔為水利部副部長,這就更加重了他承受的壓力。於是,升官之幸就變成了不幸,他當上副部長才40天,就活活累死了。
第三個例子是一位被超遷提拔為部長的人物。他原是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水利研究所的所長,在5年的所長任期內,既未做任何專題研究,也未指導研究生,更沒有任何業績。可是他善於“走上層路線”,能說會道,又因為他的堂兄是“諾貝爾物理學獎”得主,原水利部負責人就把他從處級越級提升為部級,最後當上了部長。就是這位部長,熱衷於騙取“三峽工程”上馬,同時又故意拖延“長江中下遊10年防洪工程部署”的實施。在他任內長江中下遊連年遭到洪水災害,直接經濟損失上千億元,淮河、太湖流域也相繼發生洪災,直接經濟損失數百億元。應該說,對這些嚴重損失此人是有直接責任的。
第四個例子是上述第三例的繼任者。他的前任延誤了長江中下遊的河道防洪部署,造成了極為嚴重的後果,然而這位新任水利部長依舊步前任之轍。他被選擇來擔任水利部長也很奇怪,他畢業於北京農機學院,對水利工作是個外行。當然,他在嘩眾取寵方面還是相當內行的。在他的前任任內,本應在1990年完成的“長江中下遊10年防洪工程部署”就被延誤了,這一部署被推遲到1995年完成;但是,這位新任部長對長江防洪工作還是掉以輕心,直到1998年這一“部署”仍未完成,終於釀成了1998年震動全國的長江洪災的嚴重後果。後來,由於審計部門發現這位部長竟把防洪經費挪用去購置住宅,案情公布後激起了社會公憤,這位水利部長才被正式罷官。
上述現象其實是共產黨專政體制下必然出現的弊病。
從中共建政以來,毛澤東的“改天換地”與“向大自然開戰”的觀點一直是政府處理人與自然關系的主導思想,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中國的生態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上述水利工程的負面影響只是對生態環境破壞的一個方面。共產黨維持的是獨裁統治,從不允許“大權旁落”,其組織路線就自然是極端宗派主義的,即所謂的“任人唯親”。共產黨任用和提拔幹部,雖然公開講要“任人唯賢”,但那只是一句空話,實際上的任用標準是優先任用“三種人”。這就是“用親人”(指子女、親屬)、“重親信”(即唯命是從、能無條件貫徹上級意圖的吹牛拍馬者)、“唯黨員”(自“反右”運動後科長以上級幹部基本上都是中共黨員)。水利部歷任負責人選擇和任用幹部,正是沿這條路線走的,偏重於選用忠於上級、善於領會和貫徹其意圖、會吹會拍、“報喜不報憂”的幹部。於是,那些善於政治投機、媚上壓下的幹部總是被一再提拔重用,而對現行政策的批評卻被百般壓制。由那樣的庸才主持業務,其後果可想而知。
同時,共產黨既然實行“一黨專政”,就必然會建立從上而下的高度集權的制度,在各層各級都是“第一把手”說了算,這就形成了黨內所謂的“一言堂”,在“毛時代”所有幹部都聽命於“最高指示”,到了現在則曰“與中央保持一致”。這種集權體制不僅不許下級有自己的意見和主張,而且會把提出不同意見的人視為“反黨”,加以政治打擊。“一言堂”不僅嚴格禁止任何主政者排斥的政治言論,連在技術問題上也限制正常的討論。
此外,共產黨還主張“一切服從政治需要”。因此,在水利工作上往往不講科學、不顧實際、急功近利、片面極端。許多大型、超大型工程的上馬,其實並不是著眼於經濟上的緊迫需要,而只是為了迎合高層領導人的偏好,甚至是為了“落實”最高領導人的幾句“語錄”。例如,為了毛澤東講過“黃河清”,水利部50年代就不顧專家的反對而盲目建設“三門峽水庫”,結果投資浪費了、水庫基本廢了,黃河也更加渾了;又如,由於毛澤東曾經寫過一句“高峽出平湖”,多少年來一直有不少幹部以此為理由,主張修建三峽水庫,最後終於開工了。
之所以大型水利工程在中國會成為“政治需要”、“政治工程”,是因為高層領導人把這種工程看成是給其個人及共產黨“樹碑”的政治性活動;而下級官員拼命迎合上級的這種需要,則是為了個人的升遷。無論是高層領導人,還是水利部的技術官僚,誰的眼中都沒有民眾的利益。只要“政治”上“正確”了,水利部的負責人無論制定了什麽樣的錯誤決策、造成了什麽樣的嚴重後果,都極少承擔政治責任。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中國的水利工作為什麽失誤會如此之多,而且這類失誤具有普遍性、重覆性,往往一再發生、難以避免。要根本改進中國的水利工作,只有實行民主體制才能減少此類失誤。
從“三峽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變化看科學如何淪為政治的婢女
王維洛
中國旅德學者、德國多特蒙德大學工程博士
一、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制度的建立
二、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得出了領導不喜歡的結論
三、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過程與結果
四、三峽工程是如何完成核準程序的?
三峽工程第一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結論是該工程弊大於利,因而不為中國政府當局所喜,於是以評價過程中的一個程序瑕疵為借口否決了整個報告。第二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不是在另行調查的基礎上重新撰寫,而是片面地選擇性利用原有的調查資料,在短短的6個月中就完成了分析、報告書寫、上報審批的全部過程,結論卻成了利大於弊。饒有意味的是中國政府對待法律程序的態度:在第二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還未上報審批的情況下,國務院就批準了三峽工程,這完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所規定的審批程序,比第一個報告的程序瑕疵嚴重得多,但所有的人似乎都刻意“忘記”了這個法律程序錯誤。
一、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制度的建立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指關於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和審批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內容和程序等方面的規定。美國在1969年制定了環境政策法,是全世界第一個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用法律形式規定下來的國家。此後,瑞典、澳大利亞、法國、日本、加拿大、英國、德國、新西蘭等國也相續建立了法定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如今無論是工業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均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納入法律的軌道。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是預測和評估擬興建的工程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可能造成影響,提出防治或減少環境損失的方案,為工程的決策提供環境科學依據[1]。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一般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
1. 中國環境保護法律的逐步建立
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制度開始於1979年。這一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簡稱《環保法(試行)》),其中第6條規定: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選址、設計、建設和生產,都必須充份注意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必須提出對環境影響的報告書,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後才能進行設計。
《環保法(試行)》中的這一規定標志著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制度的開端。以後在1982年5月,由國家計委、國家建委、國家經委和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聯合頒布了關於“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1984年國務院國發(1984)135號文件“關於加強鄉鎮企業、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指出,所有新建、改建、擴建或轉產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都必須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1988年,國家環保局發布了“關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問題的若幹意見”,對“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的一些問題作出解釋。1989年國家環保局修改和重新發表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這樣,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制度正式確立。[2] 1989年《環境保護法》(簡稱《環保法》)正式頒布,1990年國家環保局在《環保法》的基礎上又發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可視為一種完善與補充。
2. 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寫和審批程序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寫和審批程序,在中國稱為管理程序,分為5個階段[3]:環境影響評價的確立和委托,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的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的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批。按照這個管理程序,一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要經過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兩次審批,一次是審批大綱,一次是審批報告。這是中國的特色,其他國家都是一次審批,只要審批送交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什麽建設項目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保法》中的建設項目的定義為:建設項目是指一切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包括涉外項目(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建設項目的總稱)。根據這個定義,所有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經環保部門批準後,建設項目才能批準上馬。
從沒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到在各行各業全方位對所有的建設項目都要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是從一個極端走到另一個極端,也是專業主管部門爭權的結果。在絕大多數國家,只要求對生態環境有大影響的建設項目作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這里的所謂“大影響”,主要是指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而對那些對生態環境負面影響不大的建設項目,則不需要作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對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更不必作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盡管中國的《環保法》規定,所有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但在實際運作中則是根據1986年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辦理,首先由建設單位到相應的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匯報建設項目的概況,徵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意見。如縣級以上的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認為此項工程為非污染型工程,對環境的影響很小,可以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建設單位可直接上報計劃部門,申請批準此項工程。如果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認為該工程對環境的影響大,可能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就必須作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單位必須委托評價單位制作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上報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只有在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批準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之後,計劃部門才能批準此項工程。如果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認為工程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和污染嚴重,而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措施又不能有效地減輕或部份抵消工程對生態環境的污染破壞,則不批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計劃部門也不能審批、更不得批準這項工程。建設單位只有對工程內容進行修改,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或是增加更有效的保護措施,重新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重新上報審批。
中國學術界對環境影響評價的範圍到底應該多大討論頗多[4],是“一切項目”還是“一切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或“一切對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項目”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爭論很大。其實,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可分為兩大部份,一是評價部份,二是措施部份,評價是提出防治措施的手段,只有通過防治措施的實施,才能達到減少環境損害的目的。在《環保法(試行)》第6條中只提到要作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而沒有具體提到防治措施;而在《環保法》第13條中特別提到,必須對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這是一個完善和進步。根據第13條的原意,只有那些對環境有污染有影響的工程,即對環境有較大負面影響的工程,需要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並規定防治措施,減少對環境的損害。
必須特別指出,從時間程序上來說,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批準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在前,而決策部門(如計劃部門)最終批準工程上馬在後。這個程序保證了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在工程決策過程中的技術地位,也保證了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在決策過程中的法律地位。如果決策部門批準工程上馬在前,而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批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在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制度也就失去了其意義,因為不管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是否批準這個報告,工程上馬都已經是“生米煮成熟飯”了。明確這一點,對於理解在三峽工程上中共政府的違法行為至關重要。
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全面地預測和描述工程對生態環境會產生什麽樣的破壞和影響,並對這些破壞和影響作出評估,比如這些破壞和影響是可逆轉的還是不可逆轉,是永久的、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區域性的還是地方性的,並對影響程度定量評價。在定性和定量評價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防止和減少環境損失的措施。只有評價,而沒有切實可行的措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也就沒有意義了。
二、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得出了領導不喜歡的結論
1. 三峽工程決策程序倒置:先決定上馬、再評價項目對環境的影響}
1958年中共中央批準興建三峽工程,後因經濟政策失誤,計劃擱淺。70年代後期,又重新提出興建三峽工程,1984年國務院原則批準三峽工程上馬。1986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提出要進行三峽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到1992年,國務院、中共中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批準了三峽工程。從70年代後期到1992年這一個過程,正好和上面所敘述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立是平行的。因此,三峽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書寫和審批,就成為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立和完善的重頭戲。
根據《環保法(試行)》和其他行政管理條例,首先要由三峽工程建設單位(水利部),向國務院環保局匯報建設項目的概況,徵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意見,由國家環保局視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決定三峽工程是否需要制作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如果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影響很小,或者是利大於弊,或者三峽工程是個保護生態環境的工程,那麽三峽工程就沒有必要制作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當時,絕大部份人(包括許多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環境保護機關的行政管理人員、一些政治家)的共識是,建設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特別是負面影響是嚴重的,三峽工程必須提出相應的對策,來減少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以保護生態環境。所以,三峽工程必須制作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上報批準。1982年,長江水利委員會提出的三峽工程正常蓄水位150米方案中,就有一章是三峽工程對環境的影響,承認三峽工程對環境的影響有利有弊,弊遠大於利。
1984年,國務院原則批準了三峽工程上馬,受國家計委和國家科委的委托,中國科學院組織了“三峽工程生態環境科研項目”領導小組,負責編寫“長江三峽工程對生態與環境及對策的研究”。這個項目也被列為國家科委“‘七五’攻關項目”(編號75-16-6)。這正是一個法律程序倒置的實例,國務院批準三峽工程上馬在前,而委托編寫長江三峽工程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評價報告在後,失去了工程環境影響報告制度作為環境保護重要手段的意義,同時也違反了《環保法(試行)》。
2. 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中的結論:弊大於利
就在中國科學院的這個研究課題進行之時,1986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對三峽工程進行可行性論證。可行性論證由水利部負責,分14個課題組進行,其中一個課題就是“生態和環境”,這個課題是中國科學院“三峽工程生態環境科研項目”的延續,其人員也是原班人馬的擴充。
“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生態環境組”負責人是中科院學部委員馬世駿和侯學煜,馬世駿任組長,侯學煜為顧問。侯學煜(1912─1991)是植物生態學家、地理植物學家,中國科學院生物學部委員。他是中國植物生態學的主要創始人之一,負責創建了中國第一個植物生態學研究室,最早發現中國不同土壤的指示性植物,並開創了中國植被圖工作。他注重農林業與氣候的關系,對中國農業生產發展和維護生態平衡發揮了重要作用。馬世駿(1915─1991)是昆蟲學家,中國科學院生物學部委員[5],對昆蟲種群生態學及生態地理學有深入的研究,為我國生態學特別是昆蟲生態學的理論研究作出貢獻。70年代提出經濟生態學原則,80年代又提出生態工程理論。
從1986年開始到1988年,生態環境組初步完成了研究報告。1988年11月下旬,三峽工程論證領導小組召開第9次擴大會議,由生態環境組匯報他們的工作結果。組長馬世駿發言時說明,中科院對三峽工程生態環境影響研究報告的結論是有利有弊,弊大於利。侯學煜認為,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和資源的影響深遠,工程是否上馬應該慎重。[6] 雖然馬世駿和侯學煜都認為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弊大於利,但馬世駿認為,采取人為措施可以減少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而侯學煜則認為,三峽工程是個超大型的水庫大壩工程,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在目前的科學技術水平下還認識不足,有許多問題還根本沒有認識到,提出的防止措施是否能起作用也未經過實驗證實,是否有效值得懷疑。[7] 馬世駿的觀點代表了參加論證的大部份專家的意見,最終的生態環境組專業報告也是以這個結論上報的。馬世駿和其他參加人員在專業報告上簽了字。報告的主要結論是:“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有利有弊,弊大於利,但是一些弊病是可以采取工程措施,加以限制或減輕。”侯學煜不同意結論中的後半句,他把名利置之度外,拒絕在專業報告上簽字,單獨向三峽工程論證領導小組提交了自己的意見書。此後侯學煜接受了記者朱劍虹的采訪,闡述了對三峽工程的意見。他強調指出:“從對生態環境和資源的影響來看,三峽工程不是早上或晚上的問題,壩高多少的問題,而是根本要不要上的問題”。[8]
3. 可行性論證領導小組技術負責人潘家錚的態度
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報告(共14個分報告,包括生態環境組的分報告)本應於1989年5月完成,後因天安門事件推遲到當年8月份完成。參加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的有412名各學科的專家,其中403位在各自參加編寫的分報告上簽了字,只有侯學煜等9位專家沒有在報告上簽字。從1989年到1991年期間,長江水利委員會在生態環境組分報告的基礎上,按照環保部門規定的格式,編寫了“三峽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結論仍然是,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有利有弊,弊大於利,但是一些弊病是可以采取工程措施加以限制或減輕。
不過,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中生態環境組學者專家們得出的上述結論令論證領導小組的負責人大傷腦筋。該領導小組的副組長、技術總負責是潘家錚(原新安江水庫技術負責人,現任中國工程院副院長,兩院院士),負責生態環境組的兩位學部委員侯學煜和馬世駿給他出了個大難題。侯學煜堅決反對三峽工程;馬世駿雖然比侯學煜“靈活”一些,但仍然堅持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弊大於利的結論,要讓馬世駿更改這個結論顯然也不可能。潘家錚雖然對生態環境論證組的結論非常不滿,但他無法將這個官定的立場強加給侯學煜和馬世駿主持的生態環境論證組,他也無法與侯學煜、馬世駿等人通過平等的科學爭論改變侯、馬等學科帶頭人的觀點。
於是這位技術總負責獨辟蹊徑,寫了一篇小說“三峽夢”來表明他的立場。[9]。潘家錚在小說中寫道,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有利有弊,他認為利遠勝於弊。針對生態環境組報告中的論證內容,潘家錚在小說中諷刺了“在三峽撒泡尿會污染上海以及大洋彼岸美國之說”。這談的是三峽大壩工程對長江河口和鄰近海域的影響以及對河口泥沙和侵蝕堆積過程的影響,但真相絕非潘所說的只是“撒泡尿的影響”而已。《中國百科年鑒1988》發表的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1985─1986年的研究成果表明,長江河口是海水與淡水的交匯區,生態環境覆雜多樣,興建三峽工程將改變長江徑流原來的季節分配,因而對河口和鄰近海域的生態環境產生影響。例如,三峽水庫若保持180米水位,就可能使長江口和舟山漁場的漁業資源量下降8-10%;10月份流量減少,對冬季帶魚捕捉有利,但對資源保護不利;三峽建庫後,輸送到河口的細顆粒泥沙會減少,將引起長江三角洲的海岸遭侵蝕,險工地段增多,對上海的堤防十分不利;海水倒灌的問題將加重,影響範圍會從鎮江上溯到南京。
其實,潘家錚本來並沒有必要為生態環境組的這個“弊大於利”的結論大動肝火。在決策過程中,一個工程是否應該上馬,是工程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以及政治需要綜合評價的結果。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其中至關重要的一方面,但絕不是全部。一個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否弊大於利,並不一定說明這個工程就不能上馬。中國的《環保法》也沒有規定,一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結論是弊大於利,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就不能批準這個工程。可以說,絕大多數技術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都是弊大於利。學者專家的本職是實事求是地評價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確定影響的形式、範圍、強度和時間,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和破壞。
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目的並不是讓學者專家們為迎合政府意圖而費盡心機。可是在中國的制度環境里,有些專家卻甘願讓科學充當政治的婢女。1990年7月6日,潘家錚在國務院召開的三峽工程論證匯報會上,將三峽工程論證生態環境組的弊大於利的結論改為“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廣泛而深遠的”。他又說:“我們認為,除水庫淹沒以外,影響生態環境的基本因素是建壩引起河流水文、水力情勢的變化。.....三峽水庫對河流天然徑流量的調節有限,水庫各月平均下泄流量只在枯水季節比天然情況有變化,而且均在天然流量的變化範圍之內。.....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影響,不致成為工程決策的制約因素。”[10]
三、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過程與結果
1. 總報告篡改了分報告的結論
1990年8月,國務院重新組成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國務委員兼國家計委主任鄒家華為主任,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長王丙乾、國務委員兼國家科委主任宋健、國務委員陳俊生任副主任,21個部委局的主要負責人(包括水利部長楊振懷)任委員。審查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水利部,楊振懷任主任,水利部副部長張春園任常務副主任,能源部副部長陸佑楣任副主任。而具體負責審查可行性論證報告工作的楊振懷、張春園和陸佑楣,實際上就是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領導小組的正副組長,他們在“審查”過程中的責任是代表政府批準他們自己組織編寫的論證報告。由此可見,這個所謂的“審查”過程從一開始就是個自編自演、糊弄輿論和法律的把戲。
1990年12月11日,鄒家華主持召開了審查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會議確定了審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審查“長江三峽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審查意見上報國務院。會議決定采用“分專題、分階段”的方式進行審查。第一階段先分10個專題,組織10個專家組分別預審,每個專家組提出專題預審意見;第二階段由審查委員會集中審查,提出意見。生態與環境組審查負責人為曲格平(國家環境保護局局長)、高德占(林業部部長)和周光召。周光召是物理學家,並不懂生態環境,讓他參與生態與環境組可行性報告的審查,是因為周光召時任中國科學院院長,是生態與環境可行性論證組組長馬世駿和顧問侯學煜的頂頭上司;此外,承擔三峽工程對環境的影響科研攻關項目的中國科學院環境科學委員會副主任郭方、中國科學院三峽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馮子道等人,也都反對三峽工程上馬。顯然,如何壓制生態與環境可行性論證組對三峽工程的批評,是這個審查組的重要任務。
雖然三峽工程的“反對派”不少,但歷史卻給了“上馬派”一個難得的機會。“六四”事件之後,力反三峽工程上馬的《光明日報》名記者戴晴入獄[11],她主編的《長江啊長江》一書被禁,這就使三峽工程上馬與否的爭論從一場有關環保的科學爭論變成了一個“重大政治問題”,牽連了許多三峽工程的“反對派”(包括侯學煜教授),使他們在政治高壓下無法再公開發表對工程的批評意見。
1991年8月3日,三峽工程論證審查進入集中審查階段,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召開了第3次會議,審查並通過了三峽工程論證報告。雖然當時三峽水利樞紐環境影響分報告的結論仍然是三峽工程對環境影響有弊有利且弊大於利,但是三峽工程論證總報告中關於三峽工程對環境影響的結論卻被改成了利大於弊。這個論證總報告強調了大壩對生態環境的“有利”影響:水庫可以減輕長江洪水對中遊人口稠密、經濟發達的平原湖區生態與環境的嚴重破壞,以及洪災對人們心理造成的威脅;對中下遊血吸蟲防治有利;水力發電可以減少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可改善庫區氣候,有利於發展柑橘;能減少洞庭湖的淤積,有利於調節長江徑流量等等。雖然論證總報告中關於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影響的結論與生態環境組的結論截然相反,但在當時的政治氣候下,生態環境組的成員沒有人敢表示異議。他們認為,他們只對生態環境組的報告以及相應的結論負責,他們只在這個分報告上簽字;他們對總報告以及總報告中關於三峽工程對環境影響是利大於弊的結論不負責任,也沒有在總報告上簽字。需要說明的是,生態環境組的兩位負責人相繼亡故(馬世駿於1991年死於至今尚未查明案情的車禍,侯學煜也於同一年不幸病亡),也大大減弱了該組專家的聲音。
2. 對生態環境可行性論證組“不利”結論的“善後”
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通過和批準了可行性論證總報告後,國務委員宋健於1992年8月31日下午召開會議,研究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善後”問題。雖然在政治壓力下通過的總報告中關於三峽工程對環境影響的結論是利大於弊,但生態環境組的專業報告以及長江水利委員會在該報告基礎上編寫的三峽工程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結論卻仍然是有弊有利、弊大於利,總報告與分報告之間顯而易見的矛盾仍然會貽笑後人,因此必須找出一個妥善的解決辦法。這時,長江水利委員會主任魏廷錚獻上一條“妙計”。魏廷錚說,長江水利委員會根據生態環境組的報告所編寫的“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環境影響報告書”,雖然其評價大綱經過論證領導小組審議通過,但是尚未報國家環保局審批,可以說在程序上是不完備的,可以借此程序性漏洞否定長江水利委員會的環境評價報告。
於是這次“善後”會議聲稱,雖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生態與環境問題作了大量的工作,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組織的生態與環境預審專家組和審查委員會已審定了可行性研究階段的評價成果,但考慮到三峽工程的生態與環境評價具有極大的國際國內影響,應該按有關法規和程序補編“環境評價報告書”並進行“正式審查”。這次會議最後以“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大綱未報國家環保局審批的程序瑕疵為借口,否定了“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環境影響報告書”,同時也就抹除了弊大於利的結論。在這個環節上,政府所表現出來的是對法律程序“高度的尊重”,與它在其他環節上的做法對比,大約只有借用中國古代兵家用語“(法律)運用之妙,存乎(領導)一心”來形容了。
四、三峽工程是如何完成核準程序的?
1. 憑空“編”出“利大於弊”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1992年8月31日的這次會議還對編制第二個三峽環境評價報告書作了一些具體規定[12],盡管這個報告當時還未開始編寫,會議卻預先規定國家環保局必須在1992年2月5日前通過這個報告。從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規定的時間表來看,從1991年9月到1991年底4個月內必須完成如下程序:組織領導和專家班子,編寫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大綱,送交國家環保局批準;重新調查研究,重新分析評價,提出新的防治措施,撰寫新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先上報主管的水利部審查,然後再上報國家環保局並審查批準。這樣,第二個“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寫就以“只爭朝夕”的速度開動起來。
1991年10月,國家環保局批準了長江水利委員會送交的環境評價大綱。從10月起,長江水利委員會在根本沒有進行新的調查研究和分析評價的基礎上,著手修改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結論,並按照1992年8月31日會議的精神,在內容側重點和文字表述上多下“內功”。1992年1月21日至24日,水利部在北京召開了(第二個)“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環境影響報告書”預審會議,預審專家委員會由55位專家組成,參加會議的還有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有關省市的代表88人。
長江水利委員會並沒有為編寫第二個環境影響報告書重新組織基礎數據的調查,而是使用與原來報告同樣的數據;它也沒有組織新的分析研究,更沒有新的發現或突破,第二個報告只是在內容側重和表述方法上與第一個報告有所不同,居然就提出了與第一個報告截然相反的結論。第二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結論是,三峽工程對環境影響有利有弊,利大於弊。第二個報告大談特談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有利影響,除了前面提到的之外,還添加了一些新設想的“有利因素”:三峽工程可提高中下遊、特別是荊江河段的防洪能力,是長江中下遊綜合防洪體系中的關鍵性工程;三峽工程建成後,裝機1,768萬千瓦,年發電量840億度,可替代火電廠燃煤4千至5千萬噸,大量減少廢氣、廢水、廢渣對環境的污染;三峽工程有利於改善川江航運,擴大庫區養殖水面和改善長江中下遊枯水期的水質;三峽工程可調節庫容達165億立方米,能增加長江枯水期流量,可為沿江工農業供水和南水北調提供有利的水資源條件,有利於改善生態與環境等。有趣的是,第二個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許多觀點,如防洪效益、發電效益、減輕洞庭湖的泥沙淤積等,在潘家錚的小說中都出現過。
第二個環境影響報告書根本沒有提出切實可行的減少工程對生態環境不利影響的措施,而只是開列了一些尚待研究的課題:針對庫尾泥沙淤積和三峽工程對重慶市環境的不利影響,建議組織綜合研究、提出專題報告;針對水生生物和珍稀、瀕危物種的保護,建議研究、提出規劃報告;就三峽工程使庫區一些自然疫源性疾病蔓延或加劇的可能性,建議加強調查研究、提出防治對策;在三峽工程對長江中遊平原湖區的土壤沼澤化和潛育化問題上,建議進一步研究;關於三峽工程泄水對長江中下遊河道的影響,建議進一步研究;還有三峽工程對長江河口地區的影響,也建議繼續進行觀測和研究(可見不是象潘家錚所說那樣只是“撒泡尿的影響”雲雲)。
不過,第二個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上述建議倒是說明了一個問題,專家們對三峽工程的生態環境影響等許多最重大的問題,既無觀察研究,也談不上清晰的認識,更無法作出評價。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這個報告書以專家們的信譽和權威的口氣貿然宣稱:“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影響是利大於弊”。
美國科學家列奧帕特說過,中國建設三峽工程是在作一個不知道結果的實驗,此話切中要害。試設想,十幾年或幾十年後,專家們通過對上述課題的長期研究,特別是通過對三峽工程運行結果的考察,很可能會發現庫尾泥沙淤積嚴重、重慶港口淤積、重慶部份城區淹沒、水生生物和珍稀瀕危物種消失、疾病蔓延、血吸蟲病區擴展、平原湖區的土壤沼澤化和潛育化加重、下遊河道的變化無常而影響航道和港口、海水倒灌上延並影響長江三角洲的水源供應、河口地區侵蝕變化影響長江航道和上海堤防等等嚴重後果,那時一切都無可挽回了,中國怎麽可能退回到修建三峽工程之前的環境生態系統中去呢?
2. 對人代會的不實報告
1992年2月1日,水利部將第二個環境影響報告書送交國務院環境保護局審批。2月17日,國務院環保局批準了三峽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為在3月份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批三峽工程的議案開了綠燈。
1992年3月16日,李鵬向人代會提請審議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議案和議案附件說明。附件說明中提到: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引起國內外人士的廣泛關心,提出了很多加強生態與環境研究的意見和建議,國務院對此十分重視,工程論證和審查中都列為重點課題;在三峽工程論證期間,成立了長江三峽工程生態與環境專家組,由生態、環境、環境水利等55位國內著名專家組成,經過兩年的論證,提出了“長江三峽工程生態與環境影響及其對策的論證報告”;1991年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審查並肯定了這一環境影響報告的評價成果,同時要求根據中國的環保法規補編三峽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據此,中科院環境評價部和長江水資源保護科研所聯合編制了“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水利部主持預審,進行修改,最後由國家環保局主持終審通過;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有利有弊,主要有利影響在長江中下遊,主要不利影響在庫區。國務院的這個附件說明只字不提三峽工程論證審查過程中先後有兩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而兩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結論又截然相反,以及1991年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是如何以程序瑕疵否定了第一個報告書的。
國務院的附件也不敢說明,到文件公布日為止,所有在可行性論證生態與環境分報告上簽了字和沒有簽字的專家都一致認為,長江三峽工程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是弊大於利。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引起了國內外人士的廣泛關心,負責撰寫第二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專家們實際上根本無法回答許多重要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於1992年4月3日批準了國務院提出的三峽工程議案。李鵬在三峽工程被批準之後,特別從總理基金中提出大筆款項獎勵在三峽工程論證中作出“卓越貢獻”的科技人員,包括為推翻可行性論證中生態與環境組的結論以及長江水利委員會的第一個環境影響報告出過大力的潘家錚和魏廷錚等人。魏廷錚後來還被“選拔”成全國人大代表。
3. 三峽工程決策中的嚴重法律程序錯誤
按照中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核準三峽工程的正常程序應該是:國家環保局審查批準“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後,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才能審查三峽工程可行性報告;獲得通過後再上報國務院,經國務會議審查批準,然後再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但事實正好相反,政府把整個程序完全顛倒過來了:首先是1992年1月17日由李鵬主持國務院第97次常務會議審議並批準了三峽工程;此後,水利部到1月21日才開始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而國家環保局則是在一個月之後的2月17日才批準這個報告。也就是說,在國務院批準三峽工程時,“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尚未經過專業主管部門預審,也未得到國家環保局的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3條的規定,國務院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審查也不得批準三峽工程。但是,在中國卻從未有人提及這一真正的法律程序錯誤。也許在政府領導人的心目中,法律只是用來管束子民的,政府的行為則不必受其約束。
4. 世紀大魔幻:三峽工程成了環保工程?
三峽工程被批準之後,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總經理陸佑楣就提出一個觀點:“三峽工程從本質上來講是一項生態工程”。其副手王家柱則進一步宣稱:“從本質上來講,三峽工程是一項偉大的生態工程。”在任何場合他們都只強調第二個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關於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有利影響部份,卻閉口不談不利影響部份。
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到底如何,可觀察長江三峽河段近年來的水質變化。中國河流水質評價分5類:一類水質最好,為生活飲用水標準;二類為地表水標準;三類為漁業用水標準;四類為農業灌溉用水標準;五類水質即最高排放濃度的工業廢水。第二次三峽環境影響報告書說,1990年長江主要江段水質為二類。但根據國家環保局發布的《中國環境狀況公報》,1992年對8,831公里的長江幹支流的觀察顯示,水質符合一、二類標準的占58%,符合三類標準的占22%,符合四、五類標準的占20%。1993年10月,長江三峽水環境監測中心發布通報:“經9月份取樣監測與評價結果,長江奉節、巫山、巴東、秭歸、三鬥坪、南津關、宜昌等江段的水質為地面水環境質量三類標準。宜昌市城區左岸的水質為四類標準。長江三峽工程施工區有的支流水質較差,超過五類標準。”[13] 這表明,三峽工程施工以來,長江三峽段特別是施工區的水質明顯地迅速惡化,後果十分嚴重。
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關系到中華民族未來的生存環境與子孫後代的福祉,但是當科學成為婢女時,科學論證竟然被玩弄於股掌之上,任意篡改,從三峽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最初的“弊大於利”之結論一變而為“利大於弊”,最後竟然被說成是“有利無弊的生態工程”,這充份表明科學淪為政治的婢女所產生的惡劣後果。這種情況在中國20世紀後半期的歷史中曾反覆出現,這不單是科學的悲哀,也是中華民族的悲哀。
中國統一問題:“一國兩制”與“中華邦聯”
丘宏達
美國馬里蘭大學教授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
“中華邦聯”
“一國兩制”與“中華邦聯”
中國統一問題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
鄧小平先生在1984年6月22日及23日,分別接見香港工商界訪京團和知名人士鐘士元等的談話中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說法。他說:
“我們的政策是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具體說,就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大陸10億人口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台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我們已經講了很多次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了這個政策。有人擔心這個政策會不會變,我說不會變。核心的問題是這個政策對不對,如果是對的,就變不了。如果政策不對,就可能變。中國現在實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的政策,有誰改得了?如果改了,中國80%的人的生活就要下降,我們就會喪失這80%的人的心。因此決定的因素是政策對不對。我們的路走對了,人民讚成,就變不了。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構想是我們從中國自己的情況出發考慮的,而現在已成為國際上注意的問題了。中國有香港、台灣問題,解決這一問題的出路何在呢?是社會主義吞掉台灣,還是台灣宣傳的‘三民主義’吞掉大陸?誰也不好吞掉誰。如果不能和平解決,只有用武力收回,這對各方都是不利的……。”[1]
其後,江澤民先生在1995年1月30日發表“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一文,其中對“一國兩制”有更具體的說明:
“我們堅持用和平的方式,通過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同時我們不能承諾根本不使用武力,如果承諾了這一點,只能使和平統一成為不可能,只能導致最終用武力解決問題。統一以後實行‘一國兩制’。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台灣保持原有制度,‘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統一後,台灣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台灣同外國的民間關系不變,包括外國在台灣的投資及民間交往不變。台灣作為特別行政區有高度的自治權,擁有立法權和司法權(包括終審權),可以有自己的軍隊,黨、政、軍系統都由自己管理,中央政府不派軍隊、行政人員駐台,而且在中央政府里還要給台灣留出名額。”[2]
從中共的立場來看,這麽好的條件為何台灣還不接受?其原因可分析如下:
第一,中共講的統一是中央對地方,中共是中央,中華民國是地方,雙方不是平等的關系。台灣的地位是根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的時候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所以中共可以修改甚至廢除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對這種毫無具體保障的制度,台灣沒有人能夠同意。
第二,中共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但實際上有嗎?1989年6月4日天安門的屠殺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而下令屠殺的人及相關人士都沒有人受到處罰。其他憲法中所賦予的公民權利,也多形同具文,沒有實質上的效力。這種情形吸引不了台灣的人民。
“中華邦聯”
兩岸要和平統一,走向一個中國,目前來看,只有朝邦聯制的方向走才能打開現存政治僵局,邦聯為一因應兩岸發展狀況可行之政策。因為邦聯是由兩個對等的政治實體來成立,且由條約規定聯合在一起,享有國際上的保障,唯有這種方式才有可能為台灣人民所接受。因為台灣繼承中華民國的法統地位,在台灣努力50多年,擁有政治、經濟上的建設成就與民主經驗,不會考慮放棄既有的主權地位,去成為中國的一省或類似美國的一州,不管是否實行“兩制”。
邦聯的架構是由兩個以上的國家基於條約組成的國家聯合。邦聯設有某些共同機構處理某些共同關切事項,但對分子國的人民沒有直接管轄權,各分子國仍然是完整的國際法人,而邦聯本身只是一個不完整的國際法人。歷史上有三個著名的邦聯,就是1778年到1787年的美利堅邦聯,1815年到1848的瑞士邦聯以及1815年到1866年的德意志邦聯,不過這三個邦聯後來都發展成聯邦。
在國際法上,邦聯制度可由《奧本國際法》第9版中詳細的定義,一窺其精神全貌。其說明如下:
邦聯是若幹具完全主權的國家,為著維持它們對內和對外的獨立的目的,根據一個條約而聯合成為一個具有自己的機關的聯合體,而這些機關被賦有對各成員國的而不是對各該國的公民的一定權力。這種邦聯和政合國一樣,本身不是一個國家,它只是國家之間的國際聯合,是一個國際性的社會,因為各成員國仍然各自是完全主權國家,和獨立的國際人格者。但是邦聯為著某些目的可以被視為一個國際人格者,因為它代表著完全主權的成員國的覆合權力。邦聯的主要的有時是唯一的機關,是由外交使節代表各成員國的一個機關,它擁有的權力是一種國際權力,對各成員國的完全主權並沒有任何影響。這種權力基本上不外是:如果某一成員國拒絕遵從邦聯條約的要求,各成員國代表機關有權對該成員國使用各種方式的強迫。[3]
請注意,其中一段著重指出,“邦聯為著某些目的可以被視為一個國際人格者,因為它代表著完全主權的成員國的覆合(統一權力)”。
嚴格來講,邦聯是一個過渡性的、階段性的制度,是一個過程而非終極形式。從世界上各國實踐層次來看,曾實行過邦聯制度的美國、瑞士及德國最後都變成聯邦制,三國統一的例子均可說明經過邦聯的階段、再成為一個真正統一的國家的過程。中國統一可以參酌上述例子,協商成立一個共同的中央機關,處理共同關心的問題,經過一段時間相處後,再由民意決定統一的形式。
“一國兩制”與“中華邦聯”
“一國兩制”的提出是考慮到政治現實的問題,為解決香港、台灣不同政治情形所提出的,其兩制的真正意涵並不明確,甚且模糊,然就是因其模糊性,而具有彈性。以本人研究兩岸關系多年來看“一國兩制”,一國是目標與原則,“兩制”是作法,目標與原則是不能變的,但實現目標的作法可以有變化與彈性。而“中華邦聯”的提出與倡導,亦是一兼顧兩岸政治與現實,尊重雙方立場的方案。誠如極力提倡邦聯制為中國統一模式的《中國時報》創辦人余紀忠先生指出,邦聯構架符合大陸方面對“一個中國”原則的堅持,也確認台灣擁有主權、尊嚴、民主與安全的具體需求,可使兩岸中國人在理性合與良性競爭的情況下,實現有利於中華民族發展的共同目標。[4]
在美國方面,現任喬治華盛頓大學教授的沈大偉(David Shambough,前《中國季刊(The China Quarterly)》主編)就主張以邦聯制統一台海兩岸,並向布什總統建言推動兩岸對邦聯制的對話,以期穩定亞太局勢。[5] 此外本人在參加美國洛克菲勒基金會的一項討論會中,前老布什總統的國家安全顧問史考克羅(B. Scrowcraft)在一場沒有書面講稿的演講中,也說中國的統一只有采邦聯制可行。
邦聯主張,從提出者的涵意說明來看,都是以“一個中國”為基礎,以國家統一為目標,強調的是“一中”及“統一”,中共方面實應認真考慮與研究。國民黨主席連戰先生提出,邦聯為國民黨兩岸關系政策的走向,並努力希望成為國民黨黨綱之一,他提出的邦聯主張是:
“依循國統綱領,超越統獨之爭,在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九二’共識基礎上,追求兩岸和平穩定關系,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建構台海和平區,邁向階段性的邦聯。”[6]
這段文字亦明白指出,國民黨並未將邦聯視為解決兩岸關系的最終形式,只是在“一個中國”原則下達成統一的階段性目標。
中華邦聯與中共的“一國兩制”之間的主要差異是,邦聯強調兩岸對等,而“一國兩制”認為中共是中央政府,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地方政府,一切權力源自中央。所以後者不可能為大多數台灣人民接受,也不可能為民意立法機關通過。只有邦聯符合《國家統一綱領》中所說:“中國的統一,在謀求國家的富強與民族的長遠發展,也是海內外中國人的共同願望。海峽兩岸應在理性、和平、對等、互惠的前提下,經過適當的坦誠交流、合作、協商,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共識,共同重建一個統一的中國。基此認識,特制訂本綱領,務期海內外全體中國人同心協力,共圖貫徹。”
大陸海協會會長汪道涵先生對“一個中國”曾做如下表示:
“一個中國既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是‘中華民國’,而是兩岸共同締造的新中國。未來的‘一個中國’,當然是經過整合,實現和平統一、兩岸共同締造的新中國。但這絕不等於說,現在的中國就是‘主權分割,治權分享’的‘兩個中國’。中國是一個整體,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與領土絕不允許分割。”[7]
這段談話指出,未來的“一個中國”是要經過“整合”,而這個整合恰是中華邦聯倡導的過程。若中共的“兩制”亦能做彈性的“整合”“階段”來解釋,事實上“兩制”與“邦聯”在強調“一個中國”與統一的精神上是一致的。
中國統一問題
在中國統一問題上,台灣方面早在20年前對此問題就提出過前瞻性與務實性的談話與做法。行政院前院長孫先生1982年6月10日在第11屆中美大陸問題研討會上,發表了一篇對中國問題與中國統一的談話,其中說到:
“中國的統一是一個嚴肅的課題,我國希望台灣海峽兩岸的中國人要仔細地想一想,究竟要什麽樣體制的中國才會為中國帶來繁榮、自由與幸福呢?我們認為中國的統一應該以全體中國人民的自由意願為基礎。我們希望中共不要只在一些枝枝節節的問題上兜圈子、耍花招,也不要做些姿態來迷惑國際人士;而應盡速放棄‘四個堅持’,加緊努力改變生活方式。只要在大陸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與自由中國的差距不斷縮小,中國和平統一的條件就自然會漸趨成熟,到那個時候,統一的障礙自然就會減少。”[8]
這就是有名的“兩岸差距論”,也是國民黨執政時期對大陸政策的基石。只要兩岸差距不斷縮小,統一就有望了。至今這理論仍是兩岸關系的不變準則。
中國大陸近20年來,采取改革開放政策,從事各項現代化建設,尤其積極發展經濟建設,使得中國大陸的經濟體制發生許多變化,人民生活水準逐漸提高,兩岸人民生活差距正在一步一步縮小中。市場經濟的走向與私有經濟的開放,使得中共的意識形態亦必須面對這些必要的改革而步步轉變與松綁。
最大的變化是江澤民先生在2001年7月1日中共建黨80周年時,提出的“三個代表論”,正式宣布要以“三個代表”作為中共的新理論立場。“三個代表”的講話,肯定私有經濟並允許企業家、資本家(私營企業)加入共產黨成為黨員,是一項重大的黨意識形態變化。江澤民的“三個代表”講話中指出:“中國共產黨始終要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就是黨的理論、路線、綱領、方針、政策和各項工作,符合生產力發展的規律;體現發展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要求;堅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歸宿。”[9] 他強調中國共產黨要貫徹“三個代表”,要求中共“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科學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充份發揚黨內民主,堅決維護黨的集中統一並保持不斷增強黨的活力。”[10] 這表示江認識到私營企業對中國未來的發展有一定影響,同時也反映目前存在的現實,向現代化的資本社會又邁進一步。根據估計目前中共有113,000黨員從事私營企業,而私營企業占其國民生產毛額達20%,因之中共“有必要接受其他社會階層的優秀分子”。[11] 事實上,也是因改革開放後私營企業蓬勃發展,產生新的階級和特殊利益團體,將這些人吸收入黨不僅增強黨的活力與控制力,也使中國共產黨能容納所有社會中的精英,慢慢轉型成一般政黨,而此轉變勢必影響其政經體制更加朝向西方體制發展。
在2002年2月出版的《共黨問題研究》中有一篇文章探討“三個代表”的理論背景與影響,作者田麗虹指出:“在中共意識形態上,‘三個代表’重新定義了中國共產黨,使中共由一個階級政黨,轉變為‘代表先進生產力,先進文化,廣大人民利益’的政黨,打破了中共的階級屬性;此後中共‘代表工人階級’的‘無產階級先鋒隊’的屬性將大為降低,而成為一個包容所有精英群體的‘全民政黨’或‘執政黨’。”[12]
在江任中國共產黨總書記前,中共黨中央文件曾表明禁止企業家入黨。江澤民“三個代表”宣示著中共意識形態的大變化。若是中共真能變成“全民政黨”,則兩岸的距離更會拉近。台灣的朝野各黨對江此項宣示都表示歡迎,也認為私營企業家入黨對中共的未來決策亦有重大影響。雙方政黨的制度拉近,對和平統一絕對是具正面意義。
2003年
中國的批判學術為何缺位?
張博樹
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哲學博士
一、為什麽20世紀中國沒有產生自己的批判學術?
二、真正的批判學術建立在對象合法性危機的前設性條件中
三、中國制度現代化反思與中國專制主義批判
四、建構制度現代化與中國專制主義批判的概念系統
如果我們把批判學術定義為以現代社會批判為目標,以哲學、社會學、歷史學、法學、經濟學或以上學科之綜合為學術支撐的理論體系,並且滿足反省性、科學性、原創性和實踐性這樣四個本質特徵,那麽可以說,在過去的100多年里中國還沒有產生符合上述標準的批判學術。
一、為什麽20世紀中國沒有產生自己的批判學術?
批判學術應該具備以下四個特徵:
反省性:批判思維之第一要義在於對現存社會及其自我標示系統、自我闡釋系統的理性懷疑,對構成上述系統之知識的、存在的、“歷史的”各種前提的理性反思。因此,反省性批判思維首先是對人們習以為常,或當權者有意為之、刻意雕琢的意識形態,以及此類意識形態呈示或掩飾的社會存在本身的前提批判。
科學性:科學性通常指理論把握對象達到的客觀性與系統性。筆者在此特別強調科學的批判思維必須具有獨立的、非依附性的品格。因為社會科學理論的客觀性、系統性之獲得是以研究者心靈的自由、研究主體自由意識的充份展開為前提與基礎,雖然該自由對研究結果本身的科學性只是必要條件,而非充份條件。
原創性:批判思維的原創性指研究者並非簡單地模仿、照搬、甚至挪用外來思想資源,而是立足於對本土社會結構、歷史、各行動者集團的關系之深刻把握,創造性地、構建性地發展出獨屬於自己的批判話語系統,形成既能包容人類文明、又著力於本土社會批判與文化省思的強有力的解釋框架和知識體系。
實踐性:批判地反思歷史的目的在於批判地重構歷史,對這一點,從馬克思(Karl Marx)到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再到薩特(Jean-Paul Sartre)等各式各樣的批判主義者都不曾諱言。二戰期間的卡爾.波普爾(K.R. Popper)雖安處遠離戰火的新西蘭,仍以《開放社會及其敵人》(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的寫作、出版“為戰爭盡了一份力”。可見,以思想表達行動、影響行動乃至推進行動,實為思想者之天職,用霍克海默的話說就是批判理論“不僅僅是人類當下事業中顯示其價值的一種研究假說,更是創造出一個滿足人類需求和力量的世界之歷史性努力的根本成份。”[1]
按照這四條標準來衡量,中國迄今尚無自己的批判學術,乃是一個無須多議的事實。然而,對思想者而言20世紀的中國又是一個充滿刺激、誘惑的國度。在這100年中,這個古老民族經歷的變革、痛苦,面臨“犧牲已到最後關頭”的掙紮,1949年如噴薄欲出的紅日般給人以希望的新生,以及烏托邦工程破產後重構現代制度體系的反覆,把歷史進程的覆雜多變和歷史邏輯內在的狡黠演繹得淋漓至盡。這樣一個巨大而豐富的從前現代專制主義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變革場域,為思想者生產“思想”提供了不可多得又不可窮盡的原始素材。
一個擁有5,000年漫長歷史的前現代社會在我們剛剛經歷的100年中開始了向現代社會的艱難邁進,這確實是一個不可否認的巨大進步。然而,世界在這100年中也發生了滄海桑田般的變化。橫向比較,中國的變化也許並不象國人自己感覺的那樣明顯。因為“進步”畢竟只是中國百年滄桑的一個令人感到“光明”的方面,一個執政者喜歡張揚(用今天時髦的語言,即喜歡“做秀”)的方面。歷史還有當政者不願意提及、甚或千方百計加以掩蓋的另一面,那就是我們在過去100年、尤其是過去50年中遭到的挫折和失敗。
中國人在20世紀最大的失敗是什麽呢?筆者以為,這個百年記錄中最大的失敗乃是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失敗。民主化是政治制度現代化的核心,民主政治建設的失敗從根本上反映了中國制度現代化進程的扭曲。
誠然,從1912年開始中國就已經進入了“民國”時代;1919年“五四運動”的口號之一就是呼籲“民主”;孫中山的憲政構想也曾激起一代人對中國民主未來可預期性的渴望。但北洋政府和把孫中山尊為“國父”的國民政府卻未能在大陸兌現民國莊嚴的民主承諾。列強幹涉,外敵侵入,連年不斷的內戰,使民族陷入空前的浩劫;救亡形勢之急迫亦在客觀上強化極權體制的同時,使民主進程的內在要求退居次要地位。這些當然都是民國時代中國民主政治遭遇挫折的現實原因。正因為此,人們有理由期望新的執政者──中國共產黨在1949年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新的歷史起點上,在相對和平的國際環境和得到民眾支持的合法性基礎上,有效而實際地推進民主化進程。
然而,這個期望又一次落空了。在政治建構方面,“新政協”所呈現的“多黨協商、合作建國”的格局不過是中共一黨壟斷權力的對外掩飾工具;1957年“反右運動”時,毛澤東的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徹底葬送了本來已很微弱的中國公共領域。當然,最足以表現歷史之詭秘的,還是毛澤東建立在激進、空想基礎上的烏托邦社會改造工程:這個以960萬平方公里國土為空間、動員近10億人口的巨大規模建構的“共產主義”實驗場,以其悲壯的結局給全世界留下了一份難以釋讀的遺產。中共自命為“中國無產階級的先鋒隊”,是中國人民最根本利益的“代表者”,而且──我個人至今仍然相信──至少就它的第一代創業者言,這的確是共產黨人曾經擁有的崇高信仰;但建立在此種信仰基礎上的自我定位並未阻止中共執政後迅速蛻變為堅持一黨獨裁的現代專制主義者。正是在中共身上,完成了中國專制主義從前現代皇權專制向現代一黨專制的最終轉變。與共產黨相比,國民黨的一黨專制不過是這個轉變過程中的過渡或插曲而已。應該說,這是20世紀中國現代化進程中最為刻骨銘心的一段敘事;從這個角度看,毛以後的鄧時代和鄧以後的“江時代”都無非是中國現代專制主義的延續和發展,盡管其表現形式和結構特徵已經有了很大的變化。
那麽,在如此強烈的對象刺激、如此豐富的研究素材面前,為什麽沒有激發出堪與對象本身的深刻性、覆雜性相媲美的中國現代批判學術呢?有一個答案似乎是明擺著的:中國現代專制主義本身造成了反思行動者及其產物──中國現代批判學術──的缺位。專制主義從來都是與思想自由水火不容的。以“黨治”為特徵的現代專制主義可以制造激情,也可以制造平庸,但就是不允許思想。一方面,當權者利用手中的傳媒工具向公眾灌輸其“一貫正確”的形像,有意抹掉自己歷史上的污點,冀圖靠淡忘歷史記憶、甚至篡改歷史的辦法來消滅歷史。這一點近年來表現得尤其明顯。2001年7月在北京中國革命博物館舉辦的“中國共產黨建黨80周年光輝歷程展覽”中,不但看不到1989年“六四事件”的真實歷史(或者,哪怕是從“黨的立場”出發對事件的簡單描述),甚至看不到對“文化大革命”、60年代初大饑荒、1957年“反右派”等由於“黨的錯誤”造成的巨大歷史災難的最一般、最簡略的敘述。歷史被完全裝點成了另外一副模樣。另一方面,又對有可能產生異見或叛逆主張的社會階層(特別是知識階層)實施思想監控。手段之一是實行作品出版(上演、播出......)的事前送審制和事後追懲制,迫使作者、編者以及出版者自覺承擔起“審查官”的角色;手段之二是收買和“招安”:只要按照“黨”的要求“弘揚主旋律”,則課題經費、職稱、房子、出國等等好處就會滾滾而來。畢竟凡夫俗子還是大多數,在一“硬”一“軟”兩種手段的夾持下,又有幾個“不識時務”者能不就範?
由此看來,專制主義淫威下知識階層的“陽痿癥”似乎不可避免了?也不盡然。批判客體的性質本身扼殺了批判主體出現的可能,固然是專制主義語境下大部份經驗事實呈示的真理;然表達乃人類之天性,生動地表達苦難更是處於苦難中的人類心靈的崇高要求。否則,我們就難以解釋為什麽在前蘇聯勞改營里度過了11年光陰的亞力山大.索爾仁尼琴費盡千辛萬苦,結合本人的親身體驗和227名有同樣經歷之難友的口述、回憶和書信,寫成了那部不朽的《古拉格群島》。中國沒有產生自己的《古拉格群島》,但中國並非沒有同樣膽略與情懷的勇士。在文化大革命之初的1967年,《中學文革報》第1期登載了署名“北京家庭出身問題研究小組”的文章“出身論”,其作者是遇羅克,該文批判了當時盛行的“血統論”。遇羅克因此文而被以“現行反革命”罪判處死刑。11年後的1978年,北京“西單民主墻”上貼出了魏京生的文章“第五個現代化”,明確提出政治民主化才是中國的希望。後果盡人皆知:魏為此坐了十幾年牢房,也因此成為中國最著名的民主鬥士之一。
類似“出身論”、“第五個現代化”等中國當代史上的重要文獻固然是作者內心情感、勇氣與人格力量的真實表達,但這些作品達到的理性膂b知水平卻不能不受到當時歷史條件的局限。作品所張揚的批判主旨是非常明確的;但批判所內具的歷史力量、深度則有賴於客體(批判對象)和主體(批判者本身)是否達到了歷史所能容限的成熟度。
這樣,我們的討論又深入了一層:造成當代中國反思行動者及其批判性學術成果缺位的原因,除了現代專制主義的制度性限制以外,行動者作為反思主體與他(或她)所面對的對象本身的歷史成熟程度、矛盾展開程度,以及由此決定的知識(批判認識活動)和存在(專制主義現實)之間的內在張力性質,乃是理解缺位現象之更深層的哲學──歷史根據。
法國哲學家讓─保羅.薩特在其晚期批判斯大林主義的專著《辯證理性批判》中曾表達了這樣的觀點:為什麽今天我們能夠從事辯證理性的批判?因為先前已經有了黑格爾(F.
Hegel)和馬克思的辯證法,爾後又有斯大林主義的唯心主義及徹底僵化了認識論的方法與實踐。正因為如此,只有在今天這個後斯大林主義時期,批判經驗才能夠作為思想重整的唯理論表現而發生。[2] 筆者在這里想強調兩點:首先,批判客體自身的總體化(這里借用了薩特的術語,後文將給出這個詞在本文中的特定含義)是反思行動者作為批判主體形成思想的前提。顯然,如果沒有毛澤東的烏托邦社會改造工程在中共黨──政──軍一體的集權政治構架和落後的城鄉二元結構及大眾動員水平場域內的發生,人們就不可能理解現代專制主義何以會成為浪漫的社會改造工程的制度化形式;同樣,如果沒有鄧小平時代和後鄧時代經濟開放與政治壟斷並行的威權主義統治下激烈的社會矛盾,人們也不會理解一黨專制之現代專制主義的邏輯終局是什麽。其次,對已經充份展示其內在矛盾與張力的批判客體之把握,又要求批判主體的認識、認知、洞察與感受能力達到與其自身使命相當的水平,而該能力獲得的前提則是社會開放達到一定程度,使得外來學術的翻譯介紹(作為必要的可參考的思想資源)和本土信息的獲取(作為批判主體的認知──體驗平台)成為可能。無論對批判客體或批判主體歷史意義上的生成而言,這個歷史性條件都是必須的,不可逾越的。
二、真正的批判學術建立在對象合法性危機的前設性條件中
按照現代政治科學的定義,“合法性”通常指被統治者對統治者權利的承認[3]。這個界定有兩個要點:一是“權利”──統治者獲得對被統治者實施統治的“權利”而不是“權力”;權力往往意味著暴力,而權利在這里只表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自願達成的一種關系。二是“承認”,正是由於被統治者對統治者的認可,才使統治者獲得統治“權利”,盡管事實上他可能並非沒有“權力”去統治。嚴格地說,現代合法性所涉及的並非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關系,而是在民主政治中委托人(公民)與受托管理者之間的關系。如果對這種關系以及由此產生的權利(受托管理者代行公共職權之權利)的認可發生了危機,那自然意味著上述關系本身已經發生了危機。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
另一方面,“合法性”還可以從既定社會體系之制度潛能的角度予以定義。這個定義更強調社會體系本身作為客觀實存的制度性質,包括制度表達與制度實踐間的張力。當一個社會體系的制度潛能還有挖掘的可能,體系內含的矛盾遠未充份展開、或僅僅稍露苗頭而不足以構成威脅時,該體系的合法性尚可維持(從判斷主體角度說就是該體系的合法性尚能得到臣民或公民的認可);而當社會體系的制度潛能日益枯竭、制度表達與制度現實之間存在的鴻溝日益加深、體系內含的“對抗性”矛盾充份暴露、體系已很難用傳統的整合方式彌補巨大的社會裂痕時,合法性危機的到來就成為不可避免。從批判理論的角度來看,筆者把上述批判客體(社會體系)之內在矛盾的充份暴露、展開與成熟,理解為對象合法性危機的前設性條件。換言之,一個社會之制度潛能的枯竭化(原有制度框架無力調節日益尖銳的社會結構性沖突,而原有制度表達即意識形態已經墮落為扭曲、粉飾制度罪惡的工具),乃是該體系合法性危機的前設性條件。正是這種前設性條件標示著合法性危機已經來臨,社會已陷入空前的結構性矛盾而不能自拔,公民對現存體制的認可已成疑問或全面動搖,當權者或改弦更張、接受社會的裁決,或頑固不化、走上更危險的道路──一句話,標示著歷史鑒於上述一切已經處於發展或倒退的十字路口──的前設性條件,孕育並將產生真正的批判學術。
就現代中國而言,這樣的合法性危機是否已經發生,又是何時發生的呢?筆者把1989年春夏之交蔓延全國的民主運動及其標志性結果──“六四慘案”──理解為當代中國社會合法性危機爆發的明確表征。屈指算來,這個當時曾令全世界為之震驚的“六四事件”已經過去了13年,然往事歷歷,仿佛像剛剛發生一般。經歷過這一事件的人都認同一點:這是20世紀臨近結束時,中國當代史最為驚心動魄的一幕。70年前,也是在同一地點,曾爆發過反帝愛國的“五四運動”,但其背景是民族救亡,是為了對外討回一個古老民族的尊嚴;70年後的“六四慘案”卻是在既無外患、又無內亂,和平的國際、國內環境中發生的。一個身處承平年代、且自稱“代表人民”的政府怎麽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向“自己的”人民開槍呢?一個已執政40年的政黨怎麽會淪落到在內政、外交並無直接威脅、抗議者又是用和平方式表達自己政治觀點的情況下,卻要靠暴力平息公民的聲音呢?
漢娜·阿倫特(Hannah Arendt)有過這樣的名言:“無論如何,權威排除對強制的使用;一旦武力被運用,權威本身便失敗了。”針對平民使用暴力,既是一個政權遭遇到自身合法性危機的最明白無誤的標志(因為它說明執政者已不再得到公民的認可),也是一個政權自身合法性喪失的確鑿證明(因為靠暴力支撐的只能是強權,而非建立在委托人──受托管理者平等關系基礎上的權利)。然而,更深刻的問題是:執政者是怎麽走到這一步的?從歷史的邏輯看,“六四”悲劇的釀成是前此社會矛盾積聚演化的結果,亦是中共一黨專制的現代專制主義與成長中的中國民主化之內在要求發生碰撞的結果。
在毛澤東時代這樣的沖突並不明顯,因為那時的極權主義政治體制作為烏托邦社會改造工程的制度形式一方面窒息了嚴格意義上的民主化沖動,另一方面也阻礙了權力本身向更加罪惡的深淵異化的可能。這種可能是誰開啟的呢?鄧小平。鄧時代以繼續維護共產黨壟斷權力為前提的有限的經濟改革迅速被市場化本身之內在邏輯所突破;一黨專制之現代專制主義的威權主義階段在市場化以及隨之而來的民主化要求面前,把毛式極權主義階段隱而不顯的矛盾充份凸顯了出來,這些矛盾不但是認知意義上的(就象“六四事件”處理中暴露的鄧小平等中共元老僵化的政治思維邏輯所表明的那樣)[4],更是社會結構與利益分化意義上的(權貴私有化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可以說,當改革進入第2個10年的1989年,中國民主化進程中專制主義總體化各個層面上的矛盾都已基本展開,按照以上給出的合法性危機之前設性條件的定義,這樣的條件確實在一個個地成熟。就此而言,“六四事件”實乃成長中的民主化要求與總體化矛盾已充份顯露出來的中國現代專制主義之間必然發生沖突的悲劇性結果。
現在,讓我們考慮批判主體一方。是的,我們親身經歷了整個過程;我們不象西方記者、遊客、漢學家那樣,只是從外部觀察中國(盡管此類觀察大多充滿了善意),而是作為參與者,用自己的心、自己的行動從內部介入到歷史進程中。同時,作為參與者的我們,又不再是情緒激昂但頭腦簡單的盲動者,而是具備了更多理性思考的品格和特徵。這種理性特徵的獲得,既受惠於對象(批判客體)本身在其它總體化矛盾展開過程中已經以相對成熟的形式呈示給我們(作為批判主體)的素材之深刻性與豐富性,又受惠於開放時代(與毛澤東的封閉年代相比)更加廣闊的視野、多方面的信息來源和多元化的外來思想、學術資源。對於上述兩方面“資源”的合理汲取與吸收,使我們這一代思想者開始具備既生活於專制主義時代、又有幸超越這個時代的識見與“視域”。簡言之,批判主體不是“書齋型”不問世事的形而上沈思者,更不是甘為五鬥米折腰的知識庸人;批判主體之最鮮明的特徵乃是反思中的行動者和行動中的反思者的統一。我們正是用這種方式介入歷史,為歷史之更光明──或至少減輕其黑暗──的可能盡一份力。真正的批判學術的建立,嚴格的、誠實的、符合現代學術標準又無愧於時代本身之深刻性與豐富性的批判學術的建立,應該是這種努力的結晶。
無庸諱言,就思想者個體而言,在專制主義時代(一個不允許思想的時代)從事思想,本是一件既危險又奢侈的事情。法蘭克福學派的第一代思想者可能會有類似的體會,尤其是在他們遭受納粹迫害、無家可歸的時候。歐洲批判理論今天的傳人(包括J. Habermas這樣的大師在內)事實上已不再知曉現代思想控制究竟意味著什麽(至少他們不可能真正體驗這種東西)。就中國目前情況而言,威權主義“胡蘿卜加大棒”式“威脅”與“招安”並舉之策,往往使意志薄弱者在風險面前望而卻步。這自然是可以理解的社會現實。然“奢侈”又從何談起?須知“六四”後的後鄧時代在社會──文化生活領域中的最大特點就是制造平庸。開放年代利用各種手段暴富的有錢人和官僚“新貴”們在歌舞升平中消費平庸;日常的謀生需要又迫使絕大多數普通百姓(工薪階層、下崗者、農民、進城打工者)“沈淪”於無盡無休的生存奮鬥中,體驗著平庸。在如此背景下,有條件從事思想難道不是一種奢侈?──該條件既指批判客體本身的成熟(我已經談過,這樣的事情並不是每一代人都能遇到的),也指批判主體有能力(知識、勇氣方面的積累)、有可能(包括時間的保障和基本生存之最低意義上的滿足)來從事這樣的工作。我們難道還不應該為此而慶幸?
同時,思想者個體又不是孤立無助的。內中蘊含著民主化目標的中國公共領域在威權主義政治語境中的覆興,雖然極其艱難,雖然往往要采取迂回曲折的形式,但畢竟正在成長。那些秉承社會良知,為公正吶喊、為弱者撐腰的新聞、司法、教育、學界的仁人志士,都是批判學術的同道。批判學術創造者的獨特之處只在於:他是以毫無隱晦的直白方式展示思想自身的力量,並以此直面專制主義的醜惡。因此,批判思想者比他(或她)在公共領域內的同道們來得更徹底、更直接、更符合自己的歷史品格。歷史已經賦予批判者這樣的力量和智慧,只要他(或她)有足夠的勇氣去展示他們。
時間倒推200年。在1794年5月的耶拿大學,哲學家費希特(V.G. Fichte)發表了“論學者的使命”的著名講演。費希特宣稱:“我們的一切研究都必須以達到人類的最高目標,即達到人類的改善為歸宿。”學者的使命即在於“注視人類一般的實際發展過程,並經常促進這種過程”。鑒於科學在社會生活中的主導地位,“學者的進步決定著人類發展的一切其他領域的進步;他應該永遠走在其他領域的前頭,以便為他們開辟道路,研究這條道路,引導他們沿著這條道路前進”。[5] 這樣的“大話”在如今一平如水的歐洲似乎很少聽到了,學者們往往更多“專業”而較少亢奮。但我們這些今天的東方人卻更能理解費希特,知道當年費希特面對的乃是西歐強有力的君主專制主義,所以才需要大聲疾呼學者的使命。更明確地說,我們理解費希特是因為我們今天也面對類似的專制主義語境。就此而言,中國當今的批判思想者與當年的費希特心靈相通。
三、中國制度現代化反思與中國專制主義批判
中國現代專制主義在世界範圍內也是一個十分獨特的現象,雖然西方學界已經對一般意義上的現代極權主義作過不少研究,但其結論對我們的幫助並不太大。比如,在西方很有影響的關於現代極權主義的定義由下面6個方面構成:(1)極權主義意識形態;(2)由獨裁者領導的單一執政黨;(3)實施政治恐怖的秘密警察;(4)壟斷大眾的交流;(5)壟斷政治組織以及(6)對經濟的壟斷性國家控制。在西方學者眼中,典型的極權主義制度通常指希特勒統治下的德國、斯大林統治下的蘇聯和毛澤東統治下的中國。[6]
這個定義基本是描述性的,並未從發生學意義上對極權主義加以解釋;而且嚴格說來,作為描述性定義,如果把希特勒治下的德國、斯大林治下的蘇聯和毛澤東治下的中國相提並論,也會造成許多概念和事實上的混淆。在德國,極權主義是和瘋狂的種族主義與對外侵略相聯系的,它固然對世界造成極大傷害,但卻是一段相對短暫的歷史。斯大林主義則以大清洗和秘密警察的恐怖作用而臭名昭著,同時又在自命優越的“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基礎上發展出一整套極權社會制度。中國與上述兩者都不同,尤其與希特勒德國的不同更明顯:無論從文化傳統還是從中國在現代世界中的位置講,中國都不存在種族主義和對外擴張之可能。中國與蘇聯確曾同屬馬克思列寧主義意識形態統領下的國度,但斯大林與毛澤東的極權主義表現方式仍有諸多差異。比如,毛澤東並不十分看重秘密警察,而更相信“群眾動員”、“群眾運動”在實現社會監控方面的作用。
甚至這樣的比較也過於表面化了:中國毛澤東時代的專制主義固然符合上述極權主義定義中的大部份標準(6條中至少占5條),但形成這種制度的原因卻極其覆雜,既有歷史的(中國古代皇權專制在現代改頭換面的延續),也有現實的(落後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巨大的由農民構成主體的人口規模,軍隊在專制政權中的突出作用,20世紀中國啟蒙運動遭遇的挫折,建立在一系列可以理解的誤讀基礎上的對烏托邦“共產主義”社會的追求,以及所有這些因素間的相互作用等等)。尤其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這種極權型專制主義的形成竟是在毛澤東一代中共領導者自認為代表“人民的利益”,甚至在推進“人民民主”的過程中發生的;理想與實踐之間的巨大反差以極其尖銳的形式表明,歷史是以怎樣冷峻而無情的邏輯摧毀了一切浪漫的想象。
可以說,一方面,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共極權型專制主義,特別是該體制與它立於其上的道義基礎和宣稱要達到的原初目標之間的巨大沖突,乃是當今世界獨一無二的現象。毛澤東繼承了從秦始皇到蔣介石的中國專制主義遺產的全部精髓,但這種繼承恰恰是在中國共產黨人決心“走出封建歷史怪圈”的過然b中完成的。另一方面,毛澤東的極權主義專制體制又在後來的歷史進程中演變為威權主義專制體制。烏托邦激情不見了,一個權力和金錢相結合的社會代替了原先那個崇尚信仰的社會,一黨制獨裁仍然沒有變。在市場經濟覆蘇的背景下,威權主義作為新的獨裁體制之表現形式與成長中的公共領域的鬥爭呈現出更加覆雜的特點,遠非經典極權主義的定義所能概括。比如,上述6條定義中的某些方面已經弱化(最明顯的為第6條“對經濟生活的國家控制”);有些則更加強化(如第5條“壟斷政治組織”)。至於“壟斷大眾交流”一條則呈覆雜、多面之特點:在傳媒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威權主義政體若想實施新聞與思想的有效控制,就必須比極權主義時代的極權更加極權,但采取的形式、技巧則可能較過去隱蔽而老練。在信息高速公路已經把全球連成一體的互聯網時代試圖完成對13億人口的嚴密思想監控,難道不是一個舉世獨有的奇觀?!
列舉上述這些,無非想說明一點:中國現代專制主義是一個比通常的想象更為覆雜、歷史縱深感更強、更深刻的批判學術概念。中共一黨獨裁之專制主義體制(包括毛澤東的極權主義階段及此後的威權主義階段)乃中國現代專制主義的成熟形態;在它之前,還有北洋政府和國民黨專制政權的兩個歷史時段。然而無論國民黨還是共產黨,其專制體制的形成、運作和可預期結果都不可能從專制體制自身來解釋,它們乃發生於一個更大的歷史存在或歷史進程之中。要想理解中國的現代專制主義,就必須理解構成其前提並與之發生劇烈碰撞的這個歷史進程本身。該歷史進程指什麽?──這就是我所理解的建立在哲學人類學基礎上、構成世界現代化大趨勢之組成部份的中國制度現代化歷程。
筆者認為,與官方界定的器物意義上的現代化不同,制度現代化乃指從傳統農業文明向現代工業文明轉變過程中一系列新的政治、經濟、社會整合以及個性建構對原有制度規範的取代。筆者曾將這一概念表述為“人類在協調群體實踐行為過程中形成的結構方式與組織原則,這些方式規則制約甚至支配著人們公共與私人生活的性質與形式,制約甚至支配著各類資源的獲得方式與使用效率,從而──在最終意義上──制約甚至支配著人類與外在自然之間以及人類自身內部依據不同定義而形成的各種群體之間關系的性質。制度現代化,就是這些結構方式與組織規則的現代化。”[7]從宏觀看,制度現代化由三大結構性板塊組成:經濟結構、政治結構和社會整合結構。所謂前現代農業文明向現代工業文明的轉變,從上述結構角度看,就是君主專制政治向現代民主政治的轉變,傳統自然經濟向現代商品經濟的轉變和建立在血緣家族或貴族莊園基礎上的農業社會整合向現代公民社會的轉變;而所謂制度現代化其實就是上述三個轉變過程的統一。
不難發現,當我們把反思的視域定位於這樣一個更具歷史縱深意義和全方位特徵的研究領域時,以現代專制主義為對象的批判學術將獲得前所未有的、足以容納課題本身之覆雜性、深刻性的伸展平台。制度現代化一般原則的普遍性與實施主體(現代世界中以主權劃分的民族國家)之各各不同的初始條件、實施進程中遭遇的不同情境、以及實施者對此做出的不同反應等等特殊因素之間,可能會產生巨大的張力、無窮無盡的偶然性和各類非線性的因果關系。
中國不就是這樣麽?作為文明古國和現代化的後來者,有多少矛盾、苦惱、問題、悖論在過去這個世紀中攪得幾代人心神不安?民族主義、自由主義、激進與保守、救亡與啟蒙......,這些問題自然都與現代專制主義有關系,或是其在實踐──行動層面的展開,或是其在文化傳統層面的展開,或是其在國際語境層面的展開。但真要撥開重重迷霧,從根本上把握對象的全貌和內在機理,就必須把問題還原到20世紀中國制度現代化進程及其扭曲這個大語境中才有可能。換言之,中國現代專制主義的可理解性乃建立在社會轉型過程之無數行動者(包括孫中山、蔣介石、毛澤東這樣的重要歷史人物,也包括作為普通大眾)和既定政治、經濟、社會“結構”間不斷的互動過程及其結果中,建立在20世紀中國制度現代化進程的初始條件、限制因素、對這些因素的突破和突破所引發的新的反覆及其鬥爭中。“傳統”與“革新”、知識與存在、歷史與現實、“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之種種對立及對立的消解,也只有在這個大語境及其造就的總體化情境中才能獲得圓滿的解釋。
簡言之,制度現代化雖包括市場化、民主化、公民社會的構建等諸多方面,但核心則是政治民主化。相對於現代專制制度而言,民主化過程即是對專制體制的解構過程;反過來說,現代專制主義的形成本身又是民主化發生扭曲的結果。在這個意義上,對制度清b代化進程的反思和對現代專制主義的批判,乃是說的同一件事情。或者也可以這樣表述:中國制度現代化反思的核心即是對現代化之扭曲──現代專制主義的反思。另一方面,制度現代化又是一個涵蓋面更廣的範疇,“結構”概念幾乎可以延伸到社會的各個層面、各個角落。
這又意味著,我們對現代專制主義的體察、把握與理解,不僅可以通過那些足以“影響”歷史的重大事件,通過決策層非程序化、非制度化的明爭暗鬥(這種明爭暗鬥幾乎充斥整個20世紀的中國史),通過當權者人為制造的規模宏大、場面壯觀的“紅旗飄舞、歌聲嘹亮”之群眾遊行隊伍等外在現象來獲得,同樣可以通過無數更加煩瑣、更加隱秘、更令人熟視無睹或視而不見的社會生活場景、生活細節來獲得,正是它們,往往在更深層次、更深意義上反映呈示了社會結構的本質、特徵與變化。我們可以從蔣介石時代“新生活運動”的失敗中、從共產黨掌權後延續幾十年的“單位”制度中、從“解放後”農民與基層幹部(書記、村長、鄉長)時而親密時而緊張的關系中、從“黨指揮槍”原則中派生出來的軍隊的日常訓練和“洗腦”中、從大中小學學生“愛國主義”的“德育”課本和老師們的教案中、從威權主義時代商業化大眾化電視節目的編排中、從人流湧動燈紅酒綠的歌舞廳咖啡廳中、從私營企業老板的政治性劇場行為中、從大大小小各類官吏的灰色收入中、從官方對腐敗案件報導的“尺度”中……等等,等等,去體味現代專制主義是什麽,它的活的源泉、動力和更為寬廣、深厚的社會基礎。我們的目的則是通過所有這一切去挖掘真實的歷史,發現歷史背後的意義,從而洞察中國制度現代化進程及其扭曲──中國現代專制主義──的歷史可理解性。
中國現代專制主義在“六四”以後由於官方對抗世界民主化大勢的意識形態話語而得到加強。這樣的話語由兩部份構成:對外,鑒於蘇東劇變後“共產主義”專制政權在世界上日益孤立的現實,為了證明中國堅持“社會主義”的正當性,中共當權者在所有國際場合都強調“每個國家和她的人民都有權選擇自己的社會制度和發展道路”,似乎誰批評中共和中國的現存制度,誰就是踐踏“中國人民選擇自己的社會制度和發展道路”的權利。對內,當權者則開動所有宣傳機器,宣稱官方欽定的“馬克思主義”版本乃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行動指南”;同時把“三權分立”、“新聞自由”等解釋成只是“資產階級民主”,而“資產階級民主”是“西方”的產物,如今又成了“西方霸權主義”對我們進行“滲透顛覆”的“工具”。另一方面,無論對外還是對內,民族主義都成了專制主義邏輯的重要利用物,成為專制主義執政者手中最方便的武器:“祖國”是神聖的,而黨則是國家利益的最高體現。總之,源於專制主義自我保護的需要,國際交往中的“多元論”與國內政治控制的“一元論”可以並行不悖;而“中”、“西”之間的對立,則被蒙上了濃厚的意識形態與民族主義的混合色彩。
這套邏輯到底錯在哪里呢?首先,它故意把具有社會進化普遍性的東西模糊化:無論各國選擇的“發展道路”如何不同,它們都將是體現社會進化之一般邏輯的制度現代化歷程的特殊表現形式。其次,“民主”並無“階級”之分,正如“市場經濟”並無“主義”之分一樣(中國倡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乃威權主義時代編造的最大的政治童話,不論它包含什麽樣的現實政治意圖)。第三,人類普遍價值與“國家利益”的矛盾在現今人類文明進化水平上,確實是一個尚待解決的難題,但以“黨”作為“國家利益”的天然代表,則是赤裸裸的專制邏輯,該邏輯只能使尚未解決的人類難題更難解決。以上還只是從社會進化之一般邏輯公設的角度對中共專制主義話語的抽象分析──也就是說,只是從學理意義上指出專制主義話語的悖謬之處,尚未從專制主義話語與其產生語境間的相互關系中挖掘隱藏其後的“潛台詞”或解釋學含義。
四、建構制度現代化與中國專制主義批判的概念系統
然而,到此為止,我們還只是提出了任務,而沒有界定完成任務的途徑或方法。我們尚不清楚:應當如何挖掘“真正的歷史”?如何去發現“歷史的意義”?當我們使用“真實”、“歷史”或“歷史的意義”這類詞匯的時候,要表達的究竟是什麽意思?什麽東西能證明我們作為批判主體對批判對象“感受”或“洞察”的客觀有效性?什麽東西能證明個人的一己工作可以經由經驗的特殊性上升為歷史運動之內在“規律”的普遍性?顯然,我們需要這樣的工具或方法去達到上述目標。而所謂“工具”、“方法”者,不可能是別的什麽,只能是批判學術自身所建構的概念系統。
批判理論最核心的內容是它的反思性特徵。反思性意味著批判性研究所依仗的思維構造將同時把關於對象的分析和對這種思考本身的思考納入其中,概念的建構過程同時也是概念建構的反思過程。作為中國人,我們於此面臨的特殊困境乃在於:我們似乎是在一片平地上從頭開始自己的工作,盡管它的目標明確,素材也已準備停當。我們不曾有過這樣的批判而非歌頌的學術傳統,所以中國批判理論的構建缺乏歐洲學術的歷史連續性基礎。另一方面,我們在啟動批判性研究的構建工程之前,又必須先做一些清障工作,即把先在於我們、且已經成為我們思維方式之習慣性框架、基礎的那些東西剔除出去,或至少要有明確的剔除意識;就此而言,我們又非真的從一片平地開始,因為那里還有很多尚須清理的垃圾。
下面筆者用更直白的語言繼續上面的討論:在建構中國的批判理論概念系統之前,首先需要解構(或對之有明確解構意識)的東西是什麽呢?就是中國型正統意識形態曾經教給我們的一切。是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對我們這一代人來說,具有無可回避的意識形態的“先在性”特徵。從出生起,我們就被置於這個意識形態編織的思維網絡的包圍之中,它已經成為人們思維方式乃至日常思維存在的一部份,不管我們對此是否擁有足夠的自覺;毋寧說,它對我們的影響往往是在不自覺狀態下發生的,這種情況對於一個連續經歷了“信仰狂熱”和“信仰危機”的民族及其知識群體來說,似乎有些不可思議。人們往往內心里指責被明確寫進憲法的“堅持......”之憲政暴力所內具的思想暴力本質,卻沒有對思想暴力的內容本身做嚴格意義的梳理。換言之,作為反思行動者的我們,對正統意識形態的接受很少經過自身的反思性批判檢驗,盡管我們已明明白白地知道“此在”的現實生活與這些僵死教條的距離已經有多麽遙遠。所有這一切都把“前提批判”這一批判學術的根本要求再一次凸顯出來。
例如,很多中國人已經從實際生活、特別是蔓延全國的腐敗中感悟到政治建構中權力制衡的重要,威權主義時代相對開放的新聞媒體又使人們了解了西方政治運作中立法、行政、司法獨立的實際效果,所以喜歡思考的國人對官方主張的“抵制西方多黨制和三權鼎立等政治模式的影響”之類意識形態多不以為然,或至少心存疑慮。但人們很少追究此類主張的“邏輯根據”是什麽?前不久由官方創作班子出版的《論民主》一書在這方面提供了一些說法:為什麽“對黨和國家權力的監督不能照搬資產階級民主中那種多黨競選和三權分立的模式,而是通過改革黨和國家的領導制度、建立監督機制的途徑和形式來實現對黨和國家權力的監督”,是因為工人階級政黨“不可能與其它黨派輪流執政”[8];“工人階級政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民主的核心,是區別於資產階級民主的特徵。”[9] 然而,“工人階級”又是什麽?或者更寬泛地講,“階級”本身又是什麽?因何而斷言當初的一群向舊制度造反的知識分子組成的政黨就必定代表“工人階級”,而且保證沒有它自己的“特殊利益”,尤其在掌握政權以後?官方意識形態每天都在宣傳人民當家作主,什麽是“人民”?什麽叫“人民主權”?盧梭曾倡導過“契約論”意義上的“人民主權”,卻被後來的貢斯當(B. Constant)斥為有可能轉變為“駭人聽聞的暴政”[10];那麽,自命比“資產階級民主”更高明的“無產階級民主”或“人民民主”又會如何?這些關於“階級”、“人民”、“民主”的意識形態闡釋何以會同千百萬現實的中國民眾的實際存在有如此巨大的差異乃至沖突?
可以說,現實生活本身早已宣布了“人民民主”之意識形態童話的死亡;但要從學理上反駁《論民主》之類的專制主義邏輯,就必須解構“階級”、“人民”等構成專制主義論證的邏輯元概念,考察它們何以從第一代馬克思主義思想者嚴肅的理論,從早期共產主義行動者不無崇高的信仰,逐漸墮落為現代專制主義自我粉飾的工具。顯然,這種解構本身是十分嚴肅的學術工作,它既是批判話語構造的前提,又是批判理論的一個組成部份。
所謂“解構正統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曾經教給我們的一切”並不意味著對與馬克思這位19世紀的歷史人物有關、或曾被歸屬於“馬克思主義”名下的各種思想、觀點的全盤否定。卡爾.馬克思本來是位傑出的學者,是嚴格意義上的批判理論的真正先驅。他的思想遺產至今仍是批判學術重要的精神資源。但馬克思主義又確實與20世紀的專制主義(包括斯大林的極權主義和毛澤東的烏托邦“社會主義”)有重要歷史聯系,這既與馬克思理論中的缺點有關,也與馬克思主義在蘇俄、中國等不同文化歷史和政治傳統之國度中遭遇的誤讀、異化、意識形態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全部後果有關。
從經典馬克思主義到列寧主義到斯大林主義再到毛澤東主義,是個非常覆雜的故事,這里不可能充份展開。筆者在這里想說的是:以“教師爺”身份與20世紀“共產主義”專制體制發生聯系,對馬克思來講或許是一種歷史的不幸;而還這位批判理論先驅以“清白”、且用以表示我們對所有真誠的思想者之敬意的最佳方法,乃是以同樣真誠的方式把他們也納入“前提批判”的視野之中,解構在歷史進程中強加給他們的種種污穢,同時也清理分析其思想遺產中業已死亡的以及仍舊有生命力的內容。一句話,我們應當拒絕歷史理解中的非歷史方法,拒絕對歷史做出非此即彼的簡單化解釋。
在構建中國專制主義批判的概念系統時還應當注意一個問題:如何對待近現代西方學術資源,如何理解西學對中國問題研究的意義。從廣義的社會進化和哲學人類學基點看,16世紀以來的歐美學術發展本身即世界現代化進程之產物;如果這個進化過程從本質上說是普遍的,那麽它在思想層面的結晶物自然也擁有普遍性的品格,而不管它是由哪國人用何種語言“生產”的。中國與“西方”同屬於世界現代化進程這個整體,就此意義而言,雙方是休戚與共、互為映照的,社會進化之哲學人類學意義上的邏輯普遍性超越了發展過程所擁有的一切具體差異:這正是近現代西方學術對中國現代化研究同樣擁有意義的根本理由。然而,另一方面,由中國制度現代化進程及其扭曲所呈示的總體化特徵又是極其獨特、甚至獨一無二的,它同樣超越了西學作為歐美語境之產物的經驗範圍。就此而言,西學對中國問題的研究意義又是有限的;無原則的機械套用可能產生有害、甚至災難性的後果。
就歷史發展進程的表象而言,由於歐美是現代化的先行者,中國是現代化的後來者,這使得現代化對中國人來說成為一個“外部刺激”與“內部回應”不斷互動的痛苦過程。面對文化保守勢力的頑固抵抗和專制主義的制度封鎖,中國先進的思想者向西方尋求“真理”成為十分自然的事情。20世紀20年代的羅素(B. Russell)、杜威(J. Dewey)來華講學曾引起轟動;80年後的2001年,哈貝馬斯來到中國,又成為中國學界之盛事,竟至中國社會科學院的學術報告廳內座無虛席,連過道里都站滿了前來聽講的人。
在過去的100年當中,尤其是自1978年以來,中國經歷過數次潮起潮落的“西學翻譯熱”,這是威權主義時代中國學界一個非常引人注目的現象。西學翻譯的產品──姑且稱之為“引語”(從外“引進”之意)或“譯語”──在現實中國有著十分獨特的社會功能:它既是文化傳播的手段,更是中國學人借以抒懷、借以表意的工具。當威權主義當政者拒斥民主化在實質意義上的展開、一黨專制的“主旋律”越演越烈之時,書店里就出現了大量的西方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最新譯本,這不就是個最好的證明麽?威權主義時代知識分子的抗爭藝術和由此衍生出來的知識社會學是個重要的研究課題;但就“引語”或“譯語”本身講,筆者以為,它們是遠遠不夠的,還不能成為構建中國批判理論的真正骨架。西學中關於一般意義上的人文科學方法論的闡釋和有助於揭示現代進程之內在邏輯本質的科學論述將成為中國思想者構築自己的批判學術的重要思想資源;而西學中更貼近中國研究的部份(如西學中的漢學,特別是“漢學”中的現、當代“中國學”)對我們尤其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但任何西方學術都不能代替中國思想者自己的創造,道理很簡單──除了中國人自己,沒有別的什麽人能同時充當“反思中的行動者和行動中的反思者”的雙重角色。
用“隱語”表意是當代中國非常重要的文化現象。“隱語”乃是從非官方的批判立場出發,以本土政治社會問題為中心,但又采取非直面專制主義邏輯本身的方式來闡述自己的學術觀點。最典型的“隱語”話語運作見於近年中國學術界的“自由主義”與“新左派”之間的爭論。無論“自由主義”者也好,“新左派”也好,他們的著眼點乃在於迅速變化而又危機四伏的中國社會現實;他們的討論以犀利的語言和論辯邏輯(自然,這當中大量使用了“引語”)凸顯了“自由”、“民主”、“公正”在當下中國的匱乏現實,盡管強調的角度各不相同。從揭露而不是姑息種種社會醜惡、並試圖從獨立學術角度對之進行理論概括的意義上講,“自由主義”和“新左派”的出現都是威權主義背景下中國公共領域的進步。但筆者的讚美只能到此為止。
由於我的這些同代學者沒有能把分析觸角直面中國專制主義的邏輯本身,對現象的揭露就無法深入到本質層面。比如,有人提出“中國由於是在公共資產基礎上通過產權改革進入市場經濟的,因此除了要建立市場競爭的秩序外,更重要的是面臨產權初始配置的問題”;鑒於在中國這樣的國家產權交易並非由“所有者”(公眾)直接進行(所謂“賣方缺位”),必須通過“公共資產”的“看守者”代理交易,因此“在這樣的改革中,人們就不能僅僅要求政府是個少管閑事的政府,而且還要求政府與公眾之間建立一種嚴格的委托代理交易機制。第一,做這種交易,政府要取得公眾的授權。第二,政府要接受公眾的監督。只有在這兩個條件下進行的產權改革才是公正的改革,否則就容易淪為看守者的監守自盜。這種公眾選擇代理、監督交易的機制實際上就是政治民主制。”[11]
這個思路我完全同意,但僅僅指出這些是不夠的。如果說“監守自盜”及由此產生的“公平、”“正義”問題已經發生(而不僅僅是“容易淪為”),而且它們正是中國威權主義專制體制語境下從計劃經濟年代扭曲的公有制向權貴私有制轉化的必然過程的外在呈示,那麽,要建立真正的“委托代理機制”,推進政治民主化的發展,就必須首先完成對專制主義總體化的解構;而解構的操作行動之前提乃是解構的理論行動,必須從學理上搞清楚:是什麽原因造成了威權主義時代當政者“監守自盜”又欺世盜名的局面?需要對專制主義本身做什麽樣的解構才能滿足民主化和社會公正的要求?做出這樣的解構又需要怎樣的條件?
再比如,被廣泛認為是“新左派”的一篇代表性文章斷言:1989年後,由於兩個世界變成了一個世界,一個全球化的資本主義世界,故“中國對社會主義的堅持並未妨礙下述結論:中國社會的各種行為,包括經濟、政治和文化行為甚至政府行為,都深刻地受制於資本和市場的活動。”[12] 其實,中國既未真的堅持“社會主義”(未加反思地使用此類概念是這篇文章的一大缺陷),也很難用規範的市場概念解釋之。當然,我理解作者真正想說的是中國已經被融入一個國際資本化的社會中,“因此對中國問題的診斷必須同時也是對日益全球化的資本主義及其問題的診斷”。[13]
雖然此類陳述抽象地講並非全無道理,至少它道出了理解中國問題之國際語境的一部份,但由於它的致命缺陷而使陳述本來具有的真理成份也暗淡無光。這個致命的缺陷就是:作者有意回避國內專制主義仍是中國一切問題的總根源這個事實,當然也就要回避對專制主義總體化現實與國際資本作為新的總體化建構或解構因素闖入中國“問題”所引起的覆雜的互動關系之深層分析。用作者自己的話講:“90年代以來,有關政治民主的討論明顯減少,這顯然是因為這一話題仍然充滿了禁忌”。[14]
這個“禁忌”也禁錮著作者本人和幾乎所有參與論爭的“新左派”或“自由主義”派學者。這是可以理解的:他們既想盡可能地表述自己的觀點,又希望這些觀點能在國內公開發表出來,這樣,“隱語”的使用就成為唯一可以走通的路徑。至於“隱語”隱到什麽程度(或者反過來說,批判語言可以暴露到什麽程度)則要視官方的控制程度和社會演變進程中的種種機緣而定。如此,“隱語”之不可能構建中國批判理論已經十分清楚了,它對專制主義邏輯本身的回避和“避免正面對抗”的基本策略[15],從根本上宣告了批判者建立自身邏輯系統的不可能性。“隱語”話語作為威權主義時代中國學人反抗專制的特殊方式,雖然有深刻的知識社會學意義,但從本質上說,它只能是對專制主義現實及其邏輯的有限反應;而從知識與存在、反思與行動、批判者與大眾之內在聯系的更具實質意義的互動關系看,“隱語”話語總體上尚未超出知識分子“群體自言自語”的窘境。
時至今日,人們(至少是知識階層)已經不再相信、甚至不再認真對待正統意識形態的陳舊說教。各種私人聚會場合公開表露的懷疑、不滿、牢騷、怨恨,大量玩世不恭而又頗具政治諷刺意味的笑話、歌謠、打油詩等等,足以表明專制主義在人們的心靈深處正在經歷一個痛快淋漓的解構過程。但在正式場合,在所有要做給當權者看的場合,人們還必須裝出一副道貌岸然的樣子,重覆那些統治者已經“教導”過無數次、但民眾仍被要求繼續重覆下去的“標準語言”。這里的關鍵是:人們已經知道自己所講的大多不是真心話,而是謊言。此乃威權社會比極權社會進步之處。但明知在扯謊而為之,則又是威權主義新的社會痼疾。它造成了一個完全面具化、假面化的“偽公共領域”;它使每一個“正式”場合交往的行動者成為表里不一的“偽主體”。這個“偽主體”的“偽交往行動”在把他人異化為“他者”的同時,自己也變成了“他者”,既是他人的“他者”,也是自己的“他者”。威權主義政治生活的壟斷與日益商業化、金錢化的經濟生活的並存,給上述“偽公共領域”的泛濫蒙上了更加濃厚的玩世不恭的色彩,而且促成更為嚴格意義上的“政治性劇場行為”的大範圍發生。
“政治性劇場行為”是一個根據中國社會現實抽象出來的政治社會學概念。筆者在一篇相關的研究文章中曾把這個概念界定如下:首先,不同於外國學者已經研究過的、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劇場行為”,“政治性劇場行為”是一種不得不進行的政治“表演”,是“表演者”迫於某種政治壓力、出於某種政治需要或政治目的而進行的自我呈示;因此它遠不像日常生活中的“劇場行為”那樣適意、“自由”。其次,從本質上說,“政治性劇場行為”的“觀眾”乃是一種高於“表演者”、使“表演者”感到恐懼的政治存在,它可能是個實體,也可能是無形的,但卻永遠使“表演者”感知到它的壓力。再次,正因為“表演者”的被動性、受壓抑性,“政治性劇場行為”不再是主體內心世界的真實表達;毋寧說,這種“表達”完全成了掩飾、遮蔽主體內在自我的一種手段,其目的就是為了把“觀眾”引向一個虛假的主體。最後,不同於日常生活中的“劇場行為”的瞬間性特點,“政治性劇場行為”在長期壓抑的威權主義社會氛圍中將使“表演者”的心靈產生扭曲,使“欺人”內化為“自欺”,完成社會壓抑條件下心理防衛機制的建構,以抵禦道德良知的譴責。在某些場合“政治性劇場行為”甚至進一步異化為行為者茍且鉆營、“尋租”“設租”、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學者的“政治性劇場行為”、實業者(商人或私營企業老板)的“政治性劇場行為”以及黨和政府官員的“政治性劇場行為”,是分析“政治性劇場行為”現象的三種不同例證。
就此而言,威權主義時代專制主義在人們心靈中的解構又還僅僅是開始,遠沒有完成。時至今日,一黨專權的專制主義者仍在通過各種渠道、借助一切宣傳手段營造一個簡單化的、虛偽的世界;而在一個人口眾多、國民素質相對低下的國家里,系統傳播的謊言成為非反思性的大眾日常意識的一部份,仍然被中國的現實證明是可能的。“非反思性”在這里意味著意識並不清楚自身內容與產生它的語境之間的關系,而以專制主義為對象的解釋學要做的恰恰是析分、梳理、重建這種關系的產生過程,揭示威權主義之專制主義“偽公共生活”的面具特徵及其形成機制。筆者相信,這項工作的進行本身就是在為解構現存體制,建立自由、健康、正常、非壓抑的公民交往創造條件。
重新認識中國經濟:增長的動力與結果
程曉農
本刊主編
一、為什麽現有理論似乎解釋不了中國經濟的矛盾現象?
二、從“繁榮”到“縮長”:中國經濟增長之謎
三、8%的經濟增長率在中國意味著什麽?
四、經濟增長的驅動機制
五、經濟增長方式對經濟結構變化的影響
自從90年代上半期中國經濟經歷了高速增長之後,政府采取的反通貨膨脹措施達到了“軟著陸”的目的,但1997年以來中國的經濟狀況越來越撲朔迷離。一方面,中國的經濟增長率一直保持了7-8%的速度,遠遠大於西方國家經濟繁榮時期的增長率,這似乎表明中國的經濟情況十分良好。因此各國商界和中國經濟界的多數人把這一現象看成是中國經濟“一枝獨秀”。但另一方面,中國的市場價格連續幾年全面下跌,失業率大幅度上升,這些宏觀經濟指標又明顯標志著中國經濟似乎正處於蕭條狀態。因此也有一些人對中國經濟是否真有那麽好表示懷疑。更令人困惑的是,無論是宏觀經濟學還是比較經濟制度理論,都無法解釋目前中國經濟這種似乎充滿了矛盾的狀態。到底中國的經濟是持續繁榮還是面臨蕭條,這好像成了一個不易破解的謎。
筆者試圖通過對中國經濟矛盾現象的分析,提出一種認識中國經濟增長動力和特點的認識框架,這或許有助於理解中國經濟增長之謎,也便於認識阻礙中國經濟發展的瓶頸和障礙。
一、為什麽現有理論似乎解釋不了中國經濟的矛盾現象?
比較經濟制度理論能解釋計劃體制下的盲目高增長,但對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過程往往抱持偏於樂觀和過於簡單化的判斷。這種理論認為,計劃經濟體制導致價格、利率等經濟信號的扭曲,同時在中央計劃當局的指揮下企業無法產生正確的激勵,所以雖然能形成一段時期里的高增長,但這樣的增長缺乏效率,造成經濟結構畸形化,其長期經濟表現必然是失敗的。(Szelenyi, Beckett and King, 1994) 但對中國這樣一個經歷了25年漸進型經濟轉軌的國家來說,比較經濟制度理論並未提供現成的分析框架來認識漫長的轉型過程中經濟增長的機制和動力。一些經濟學家往往簡單化地認為,只要中央計劃當局的計劃管理解體了,價格信號能反映市場供求了,企業有了追求利潤的動機,轉軌中的經濟體制就自然歸同於市場體制,那麽社會主義國家轉軌時期的經濟增長與市場經濟國家的增長就沒有根本差別了。
筆者認為,這種簡單化的判斷恰恰是誤判中國經濟狀況的原因之一。在中國經濟的轉型過程中,經濟增長的動力和特點與市場經濟國家事實上存在著重大區別。任何經濟制度都必然建立在某種政治制度之上,經濟制度的變遷理所當然會受到政治制度的影響,這在中國尤其明顯。經濟研究本來應當把政治制度和政治環境納入經濟制度分析之內,而不能將其排除在外。在所有轉型中國家里,中國和越南是唯一堅持在政治集權體制下實行市場化轉型的,而且試圖以市場化轉型來鞏固政治集權體制。因此中國的經濟增長在很大程度上被政治化了(下文將進一步展開分析),由此出發才可能有效地解釋中國經濟目前的矛盾現象。
運用宏觀經濟學理論來分析中國經濟增長的專家一般會傾向於認同中國經濟制度已經市場化了的判斷,因為現有的宏觀經濟學體系是以市場經濟為制度背景的,離開了這個制度背景,宏觀經濟學的許多概念和假設就都不能成立。但是如果把中國轉型期經濟體制假定為典型的市場經濟,宏觀經濟學家就很難解釋目前中國經濟的基本特徵。宏觀經濟學一向把持續性大幅度的價格下跌及失業率上升判定為經濟蕭條,認為在這種狀態下不會出現持續的快速經濟增長;反過來,如果經濟確實持續快速增長,則不應該出現價格的持續下跌和失業率不斷攀升。然而,面對中國目前的經濟實況,似乎宏觀經濟學無法提供能夠自圓其說的分析。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局面,有兩種可能的邏輯假設:其一,中國的經濟市場化產生了一種全新的宏觀經濟模式,其規律是現有的宏觀經濟理論所無法把握的,只有修改宏觀經濟理論才能解釋中國的經濟特點;其二,經濟市場化過程並未把中國的經濟體系改造成真正的市場經濟,所以用宏觀經濟理論去解釋中國的經濟特點本來就會遇到難以說明之處。即使是對中國的經濟市場化過程高度讚揚的學者,恐怕也不敢輕易接受第一個假設。但如果接受第二個假設,目前還未看到有說服力的具體分析。其實,不僅國際學術界有這樣的困惑,中國的經濟學者中願意深入分析問題的人也同樣說不出所以然。於是,中國的宏觀經濟狀況就成了一個“外行看不懂,內行說不清”的謎。
二、從“繁榮”到“縮長”:中國經濟增長之謎
90年代上半期,中國確實經歷過經濟繁榮,筆者曾在繁榮尚未消退之際分析過其中原因,認為這樣的短暫繁榮隱含著走向長期性蕭條的可能。[1] 90年代後半期中國經濟發展的軌跡似乎表明,80年代和90年代上半期的那種經濟繁榮確實消逝了。早在幾年前,中國的一些經濟專家和學者就用“宏觀好,微觀不好”表達了自己對經濟狀況的困惑。在這個流行的說法中,所謂“宏觀好”是指經濟增長率持續保持在7-8%的水平上,如果把這個數字等同於發達國家的增長率,中國這樣的經濟增長率當然是相當高的。而所謂的“微觀不好”,是指市場需求不足,物價持續走低,多數企業開工不足或產品嚴重積壓,失業規模不斷擴大。[2] 很明顯,“宏觀好,微觀不好”是個充滿了矛盾的表述,既然在微觀層面看到的多是經濟困難,那麽作為微觀之總和的宏觀經濟怎麽反而會令人鼓舞呢?
其實,僅從宏觀經濟的層面來看,“宏觀好”的判斷也同樣是非參半。在經濟景氣分析中,需求變化和原材料價格指數是先行經濟指標,企業根據價格和需求的變化調整生產,而消費者價格是滯後指標。如果先行指標和滯後指標都數年連續下跌,經濟是不可能持續高增長的。但是在中國情況卻不同:需求萎縮了,絕大多數行業的訂單都嚴重不足,產品處於供過於求的狀態,原材料價格不斷下跌[3],這些先行經濟指標的數據呈下降態勢;同時,作為同步指標的就業率[4]和作為滯後指標的消費者價格也持續下跌[5];唯獨經濟增長率卻始終保持在7-8%的水平。從這些指標的動態來看,好像中國的經濟增長率與先行和滯後指標都脫鉤了,真成了“一枝獨秀”的指標。增長率的變化甚至與先行和滯後指標背道而馳:先行指標生產者價格連年下降,增長率卻毫不為其所動;增長率穩居8%,但滯後指標消費者價格卻持續跌落。
不久前,終於有中國的經濟學者把埋在心中的困惑說了出來。2002年下半年在北京的一個研討會上有一位學者提出,中國目前的經濟運行特徵可以用“縮長”來概括,就是說在經濟增長的同時伴卻隨著通貨緊縮和失業率上升,這是中國所獨具的現象。中國國家計委宏觀經濟研究院的王建指出:“其人語驚四座,在座的不乏國內經濟學界的‘大腕’,卻誰也說不出中國為何會出現‘縮長’。……之所以會‘語驚四座’,是因為這的確是一個我國目前經濟運行中的大問題。……已經持續了幾年而表現出一種趨勢,則說明必然有重大的經濟因素導致這種趨勢,並且不會馬上消失。……不論是世界200年的工業化歷史,還是二戰以來的歷史,還是近10年以來的世界歷史,都沒有出現過中國目前這種增長、通漲與就業關系的奇怪組合,這就難怪中國的這些著名學者誰也對此說不出個子醜寅卯來。……破解中國‘縮長’現象之謎具有極為重大的理論與現實意義。一直以來,實現充份就業都是政府宏觀經濟政策的主要目標,而過去一向認為,只要經濟增長速度達到一定高度,就可以使就業率達到一個滿意的水平,經驗說明,經濟增長率只有在7%以上,才能使當年新增加的勞動人口大致上進入就業領域,這也是近些年來政府不敢把經濟增長率安排在7%以下的主要考慮之一。但在出現‘縮長’現象後,政府的宏觀經濟政策就必須有所修正了,因為即便增長速度在7%以上而且還在上升,失業問題仍然在惡化。”[6]
毫無疑問,承認“縮長”現象的存在是重新認識中國宏觀經濟狀況的一個起點,中國經濟學者關於這一現象的初步討論反映了一種認知上的深化。在此之前,中國的官方說法一直把過去幾年來經濟中的困難解釋成亞洲金融危機之後世界性經濟收縮的結果,而中國的許多經濟學者也傾向於這種說法。事實上,90年代中國的反通貨膨脹政策始於1995年,早在亞洲金融危機出現之前,中國的經濟增長率就開始回落了。亞洲金融危機對中國經濟當然有一些影響,但並沒有那麽大。
中國物價數年來持續下降與加入經濟全球化也沒有多少關系。美國和日本最近若幹年來因為大量進口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制造的低成本消費品,物價相當穩定,某些類別消費品的價格甚至有所下降。中國是此類商品的主要生產國而非主要進口國,此類出口的作用是拉動了國內需求而不是增加國內供給,能抑制物價進一步下滑,卻不是物價持續下降的原因。事實上,物價連年下降基本上是國內需求不振的結果。然而,為什麽一個需求不振的經濟卻能保持8%的增長率?目前中國經濟學界還只是有人提出要正視“縮長”現象,但如何解釋它還需要對中國經濟增長的機制和特徵有更深入的分析。
三、8%的經濟增長率在中國意味著什麽?
上述引文中提到了一個在中國宏觀經濟研究圈里多年來形成的共識:只有當經濟增長率高於7%時,失業率才不至於上升。也就是說,對中國的經濟政策制定者而言,7%是維持中國經濟社會基本正常的增長的“下限”。需要說明的是,這個“下限”遠遠高於市場經濟國家,這是長期實行計劃經濟所留下的制度“遺產”。正因為如此,把目前中國的經濟增長率直接與市場經濟國家的增長率相對比,是缺乏充份依據的。換言之,在西方國家,經濟增長8%意味著經濟高度繁榮;而在中國,8%的經濟增長率可能只是免於經濟嚴重蕭條的底線。
在宏觀經濟分析中有一個概念,當經濟增長達到充份就業狀態時,社會上仍會有一定數量的勞動力處於未就業狀態,這時的失業率可被稱為自然失業率。美國從1955年到1990年自然失業率一直在5%到6%之間波動;中國90年代以前的城市自然失業率更低。在現實中,實際失業率必然會圍繞著自然失業率上下波動。如果實際失業率高於自然失業率,經濟就處於就業不足狀態。套用上面所說的增長的“下限”概念,當實際失業率相當於自然失業率時的經濟增長率,對宏觀經濟政策制定者來說就是保持一個國家經濟社會基本正常的增長“下限”。
在美國,當經濟增長率達到3%時,實際失業率大體上相當於自然失業率。描述這一現象的經驗觀察結果被稱為“奧昆定律(Okun's Law)”[7]。可以說,對美國而言,維持社會經濟基本正常的增長臨界點是3%;而對中國來說,類似的“定律”是,在80年代只要經濟增長率低於7%,就會企業全面虧損、失業率上升。1986年的經濟就是如此,當年工業增長了8%,但企業利潤卻大幅度下降,呈現負增長態勢。當時筆者撰文指出,由於過度擴張行業和低素質產品生產企業對需求膨脹的依賴越來越深,保證企業利潤正增長所必需的生產臨界增長率已經擡高到8%以上,所以盡管該年工業增長率達到8%,企業仍然難以生存。[8]
90年代以來中國的這一規律性現象並無改觀。中國近幾年的經濟增長率一直保持在8%上下,正是在這樣的增長狀態下失業率高居不下。目前,中國的失業率已“進入建國以來的第五次高峰。雖然統計的城鎮登記失業率只有3-4%,但實際的失業率在8-9%。失業人員中,包括700萬左右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1,000多萬下崗失業人員,120-150萬城鎮農民工失業人員,70萬待業的大學和專科畢業生。”[9] 顯然,在中國增長的“下限”遠高於美國;換言之,中國經濟增長7%大體上相當於美國經濟增長3%,這是中國經濟的一個重要特點。
由於中國經濟增長的“下限”偏高,所以中國的經濟增長率其實是不能與市場經濟國家的增長率直接對比的。這一點過去十多年來似乎被一些經濟學者淡忘了,他們常常以中國保持了8%的經濟增長率為由,誤以為中國處於增長的“下限”狀態時就相當於西方國家經濟增長8%時的繁榮狀態。正是因為這一誤解,導致許多中國經濟的觀察家陷入了“宏觀好,微觀不好”的困惑。其實,中國經濟增長7-8%只不過是處在增長的“下限”狀態,這時的宏觀經濟談不上“好”,宏觀經濟與微觀經濟的“不好”事實上是一致的,並沒有矛盾。換言之,“微觀不好”的真實狀況證明所謂的“宏觀好”不過是誤判而已
所謂中國經濟增長的“下限”偏高,是基於80年代對中國經濟基本特徵的觀察得出的結論。整個90年代中國一直在推行市場化,經濟轉型是否改變了這一特點呢?這是需要實證分析來檢驗的。由於中國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失業率差不多是個“常數”,從1996年到2000年基本不變,一直固定在3%的水平上[10],既不隨經濟波動而變化,也遠低於真實失業率,因此這個數字不具備統計分析意義,要考慮換一個角度,從工業平均利潤率的變化來看中國經濟增長的“下限”。
市場經濟中企業的生產單純地以利潤為動力,對需求和價格的變化非常靈敏,財務上完全獨立,必須承擔所有的債務償還,沒有利潤就不會投資,也不會長期保持過剩的生產能力和員工,更不能拖欠銀行貸款拒絕償還。但中國的情況不同,市場化轉型並沒有根除預算“軟約束”(Kornai 1992),國有企業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投資饑渴癥”,盲目投資之後拒絕償還銀行債務和生產能力過剩是常見現象。在改革初期中國的企業界、政府和經濟學者都承認這種現象的普遍性。隨著經濟市場化的推進,無論是中國的企業界、政府,還是經濟學者,都偏重於強調企業機制的積極變化,而不太願意面對社會主義體制的余留影響。
事實上,經濟市場化雖然使中國的企業對市場比過去靈敏得多了,但長期以來形成的過剩產能使企業的損益平衡點大大超出正常水平。這種微觀層面的現象反映到宏觀層面就是多數行業的生產能力長期過剩,成為一種常態。結果,經濟增長或企業產出的增長低於7-8%時,如果不大規模裁員,工業部門就可能出現總體性虧損。在這一背景下,中國的宏觀經濟均衡狀態一直是扭曲的,也就是說,能讓大部份企業處於收支平衡點、實際失業率接近自然失業率的經濟增長水平不象正常的市場經濟國家那樣是2-3%的低增長,而是7-8%甚至更高。
分析中國工業部門平均的損益平衡點,必須要考慮到不同行業的盈利環境。如果按照企業的盈利環境來看,中國的工業行業大致可被分為兩類,一類是生存在競爭程度相對比較高的行業中的國有、集體、私營、外商企業,另一類是壟斷行業,這些行業主要由國有企業組成。具有壟斷地位的企業盈利通常與原料壟斷以及各級政府在市場銷售環節的定價政策或保護性關稅政策有關,例如,轎車工業依靠高關稅保護而形成了超額利潤,石油工業和石油化工工業則受到原料壟斷以及壟斷性定價政策的保護。這些行業的利潤率通常高於其他行業,而影響其利潤變動的往往是與市場需求變化關系不大的政策因素。此外,國際市場價格(如石油價格)變化對這些壟斷性行業利潤的沖擊也可能很大。只有競爭程度較高的行業的損益平衡點與國內市場的供求變化有比較密切的關系,會靈敏地隨產出增長率的升降而變動。
筆者分析中國工業部門中競爭性行業[11]的平均利潤率後(結果見表1),
表1:中國工業部門中競爭性行業平均利潤率的變化(%)
年份
GDP
增長率
工業增長率
競爭性行業利潤率
1992
14.1
21.2
6.0
1994
12.6
18.9
1.8
1995
9.0
14.0
1.6
1996
9.8
12.5
1.1
1997
8.6
11.3
1.4
1998
7.8
8.9
1.2
1999
7.2
8.5
2.3
2000
8.3
9.9
3.4
數據說明: GDP和工業(增加值)增長率直接取自中國統計年鑒。競爭性行業利潤率的計算公式是:利潤率=利潤總額÷銷售收入;
1998年以前的數據取自中國統計年鑒的“全部獨立核算工業企業主要指標”表(含國有、集體及私營企業),1998年以後的數據取自中國統計年鑒的“全部國有及規模以上非國有工業企業主要指標”表。
發現工業企業的平均利潤率果然非常低。只有在1992年這樣的經濟超常增長年份,工業增長率達到20%以上,企業的利潤率才接近正常的市場經濟國家通常的水平。1994、1995年工業增長率分別為18.9%和14%,利潤率卻不到2%。1996年、1997年,國民經濟(GDP)增長率尚維持在9%左右,工業增長率下滑到11%至12%,這時企業的利潤率就朝1%的極低水平逼近;在這樣的財務狀況下,虧損企業占了一大半,如果這種局面延續數年,銀行系統將被急劇上升的壞賬拖垮。從1998年開始,政府為了避免國有銀行系統爆發金融危機,實施了鼓勵企業裁員破產的政策,結果全國範圍內出現了大規模的裁員及企業破產浪潮,失業率立即躍升;當社會付出了如此沈重的代價之後,企業的利潤率也不過回升了1到2個百分點。
以上的經驗觀察說明,當中國的經濟增長率維持在8%左右時,如果不大規模裁員,中國的大部份競爭性行業就接近無利潤狀態;如果放手裁員,則企業的利潤率可以略有回升,但失業率就此高居不下,由此導致社會總需求相對萎縮,經濟瀕臨蕭條狀態。因此,若把8%這個經驗數值看作是中國經濟的蕭條臨界點,在這個點以下的增長可被視為“無利潤的增長”(Unprofitable Growth)。
當人們對比中國的經濟增長率和西方國家的經濟增長率時,如果單純比較算術數值的大小,8%的經濟增長率當然比3%或4%高;但上述分析表明,如果深入分析中國經濟的特點並了解其獨特的蕭條臨界點之後,恐怕就很難認為增長率達8%的中國經濟比增長率只有2-3%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好多少,更不能得出中國處於高速增長階段的判斷。根據價格、就業、平均利潤率等宏觀經濟指標綜合判斷,中國8%的增長率只相當於西方國家2%到3%的增長率,因此在宏觀經濟意義上屬於低增長狀態;當中國經濟從90年代上半期的兩位數增長率滑到近幾年的7%到8%的增長率並停留在這一水平時,意味著中國經濟告別了前些年的短暫繁榮而徘徊在蕭條的邊緣。這在宏觀經濟學的習慣話語範圍內似乎有些不可理解,其原因不是宏觀經濟學理論有什麽缺陷,而是中國的經濟系統尚未調整到正常的市場經濟狀態,因此不能簡單化地沿用宏觀經濟學教科書當中以西方國家經濟現實為基礎的經驗判斷。如此理解中國的宏觀經濟,那麽8%的增長率也就沒有什麽神秘可言了。
四、經濟增長的驅動機制
如果把8%的增長率視為中國經濟的蕭條臨界點,那麽就應當承認,在這種蕭條狀態下的經濟增長(當然毫無疑問存在著數據“水份”)與市場經濟國家的正常經濟增長並不相同,因為它的生成不一定單純依靠自然形成的市場需求。與正常的市場經濟相比,中國的這個超高的臨界增長率可以說是一種“強制型增長(Forced Growth)”。所謂的“強制”是指這種增長有著非經濟的驅動力和保障條件,其實現機制仍然有典型的社會主義國家特徵。
計劃經濟體制下也存在“強制型增長”,但那時的執行機制不同。在計劃經濟時代,“強制型增長”通過經濟計劃指標的下達、執行、考核來實現。那時執行計劃指標主要還是經濟行為,各級官員的升遷更多地與政治上的“正確性”掛鉤,而較少與超額完成經濟計劃指標的百分比掛鉤。在中國的漸進型經濟轉型過程中,對經濟活動的全面計劃管理取消了,表面上企業不再接受政府的直接經濟指令、可以有經濟活動上的自主權了,但由於國家機器的一黨壟斷、垂直控制(Party-State)特徵並未改變,政府和執政黨通過對各級行政職務和主要經濟組織負責人的政治任命和維護龐大的黨政幹部體系仍然保有幹預和操縱經濟活動的充份能力,與改革前不同的是,“強制型增長”的實現機制更新了。
在轉型過程當中,政府對經濟增長目標的幹預動機當然包含理性的經濟社會需要:如創造條件讓多數企業生存下去、維持現有的就業規模、支撐全社會的心理預期[12],此外也有避免因經濟萎縮而導致稅收減少、提升國家形像以便吸引更多外資等考量。但中央政府對“強制型增長”的推動同時還源於政治需要。執政黨把保持7-8%左右的經濟增長率作為政治承諾,以體現其執政能力從而維持合法性。80年代初期提出的“工農業總產值翻兩番”就是這樣的一個政治承諾
[13]。把未來20年的經濟增長率確定為其主要奮鬥目標的執政黨在世界上幾乎是絕無僅有的。由此可見,中國經濟目前仍然處在與一般市場經濟國家不同的政治環境中。在民主國家,經濟增長不良只會導致內閣變動或執政黨更替,但一般不會影響到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因為民主制度不需要靠經濟增長率來為其制度的合法性正名。而中國這樣的政治集權體制則不同,由於經濟改革嚴重動搖了正統意識形態的正確性,並連帶著削弱了原來奠定在意識形態基礎上的政治合法性,因此,回避政治改革的單純市場化策略不可避免地把政治合法性的基礎經濟化了。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經濟增長率的高低在相當大程度上成了執政黨的能力與合法性的檢驗尺度。所謂的“發展是硬道理”就是對這種特殊的經濟-政治關系的通俗性概括。而在“發展”不易隨時測度的情況下,“發展是硬道理”就很自然地演變為“增長是硬道理”。這個“硬道理”與“穩定壓倒一切”,就構成了轉型過程中維持政權的兩個主要手段和基本方針。
由於經濟增長成了“硬道理”,對中央的決策者而言,經濟增長率的升降就不再單純是供求關系變化的自然結果,而是包含著豐富的政治意義。經濟增長率如果持續攀高,自然可以被解釋成現行制度的成功;倘若經濟增長率連年徘徊在蕭條臨界點上下,那麽幹預乃至操縱經濟增長目標就不僅僅是經濟政策上的需要,而且也是政治需要。這就是為什麽歷屆執政黨的代表大會以及每年人代會上政府的工作報告都把預定經濟增長目標的實現作為中心話語。在一個集權國家,經濟增長率一旦重要到這樣的地步,它就幾乎不可能“實現不了”。政治集權體制還從另一個方面把經濟增長目標政治化了。在幹部垂直控制和任命制度下,黨的各級組織部門不懂經濟,卻負責全面考核選拔幹部,於是經濟增長率就被拿來作為組織部門衡量各級行政主管經濟管理能力的簡單易行的指標,而一個地區覆雜的經濟發展問題就因此被簡化為增長率高低的問題。這種制度內生的扭曲型管理控制方式產生了所謂的對幹部的“(增長)指標考核制”,為了升遷,各級幹部自然會想盡一切辦法來“推動”本地區的經濟增長率。
與此同時,一黨壟斷權力的制度又事實上維持著對各級幹部的(以往)“過失免責制”,多數幹部在以往任職的崗位上如果施政失措而當時未被發現,一般情況下調任升遷或退休後是不予追究的。正是“指標考核制”和“過失免責制”相結合,從制度上為各級地方政府官員推動“強制型增長”提供了源源不絕的動力。既然“過失免責”,那麽只要在任內能實現本地經濟增長的目標,采用什麽手段就在所不惜了;如果不能實現真實的增長,那麽下令讓管區的統計局“制造”增長也是“情理中事”。一切都服從於一點:“升官是硬道理”。至於短期內不擇手段地追求增長是否會造成對當地經濟不利的中長期後果,就不在大多數官員的考慮範圍內了。媒體曾經報導過的河南盧氏縣原縣委書記杜保乾如何在這個貧困縣不惜巨資“制造”“形像工程”的惡劣行徑[14],其實只是諸多此類施政中偶然被披露的典型而已。
對許多地方政府官員來說,當地的供求關系能支撐多高的經濟增長率其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上級確定的經濟增長目標是多高,鄰省鄰縣上報的增長率是多少,無論如何地方官員也不願意看見本地上報的經濟增長率低於上級確定目標或鄰省鄰縣的上報數。對各級地方政府來說,經濟增長率在政治上是如此重要,它關系到當地主要負責人的仕途宦運,因此,本地的經濟增長率常常是由主要負責人的個人政治需要決定的,有時要盡量報高,有時又要有所保留以為來年預留“增長的條件”。最近國家計委政策法規司司長曹玉書指出:“從各地和中央往年的統計來看,地方確定的平均增長率往往要比中央高出兩個百分點左右。就是說中央如果定7%,地方可能會定到9%左右。所以如果中央要定8%,地方就會定10%。這主要是有些地方政府不甘落後,也有個別是為了表明政績,所以大家都不願意把指標降下來。”[15] 中國之所以會出現湖北省天門市委書記張二江這類統計數據的造假高手[16],實是制度使然。
顯然,在“強制型增長”機制下經濟增長率不單純是各級決策者單純的理性經濟選擇,而是充滿了政治考量和盤算。從某種意義上甚至可以說,如今“經濟增長就是最大的政治”,增長率成了各級政府的“硬性”施政目標。在這種被政治動機操縱的“經濟增長”中,投資回報、經濟效益、經濟發展優先順序等決策依據常常會讓位於各級官員謀求升遷的個人需要。
這樣的增長驅動機制是通過各級政府和國有企業、銀行共同實施的,它依托的是社會主義國家典型的信貸──財政──國有企業的一體化運轉系統。這個系統唯黨政主管之命是從,讓信貸、財政性投資等經濟活動服從於政治需要;同時它還承擔著決策失誤的最終經濟責任,以便解脫決策失誤者的個人幹系。財政、銀行系統無條件地為驅動經濟的短期增長服務,承擔了巨大的金融風險。這個金融風險目前是政府用國家信用擔保的,只要政府仍能運轉,金融風險就暫時隱藏著。但正因為政府肩負著巨大的潛在金融風險,它就格外倚重“強制型增長”,經濟增長率成了檢驗國家能力和維系國家信用的指標。如此則在“強制型增長”和維系國家信用之間形成了內生型正反饋:國家信用的維系依靠“強制型增長”,而“強制型增長”機制又靠國家信用支撐。
不過,90年代前半期各級政府推動增長的方法與90年代後半期的方法有所區別。前一階段的手法是直接推動為主,各級政府沿用社會主義國家傳統的手段,鼓勵甚至命令銀行向企業提供貸款,擴大庫存積壓[17]、盲目立項、重覆建設,當時的“開發區熱”就是一個典型。種種投資失誤雖然促成了短期內當地的經濟增長率,但最後都以得不償失、貸款變成銀行的壞賬而收場。早在90年代初,中國四大國有銀行信貸資產質量低下就已初露端倪,壞賬占貸款的20%以上,連同逾期(包括展期)呆滯貸款總共占貸款總額的70%左右,1991年末這四大銀行的壞帳超過其自有資本,已資不抵債。[18] 當然,由於它們不是財務上完全獨立的商業銀行,可以靠國家信用支撐,所以並未破產。到了90年代中期,由於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不但不償還貸款,甚至連貸款利息也不支付,1994和1995年中國的銀行業出現了全行業虧損。[19]
後一階段各級政府推動經濟增長的手法改變成以間接推動為主。中央政府吸收了亞洲金融危機的教訓,為了避免國有銀行系統的壞賬進一步積累、誘發金融危機,從1997年開始控制銀行對企業的生產性和投資性貸款。過去銀行對企業的那種幾乎是無條件的貸款供給減少了,於是各類庫存逐漸下降,“商品庫存占GDP的比重由1996年的10.6%減少為2001年的4.3%”[20],由此導致經濟增長率下滑。為了維持增長率目標,政府改而依靠財政撥款配之以銀行貸款,大量投資土木工程項目,以營造需求,間接地推動經濟增長。最近幾年中,除了興建大批基礎設施工程之外,還大力推動房地產項目,2001年8%的經濟增長率中有四分之一是靠房地產施工實現的[21]。但是,房地產業的盲目發展又產生了新的“泡沫部門”,孕育著新的投資浪費和銀行壞賬。此外,通過出口退稅來維持出口規模也是一種重要手段。[22]
這種間接推動增長的方法與市場經濟國家政府的經濟政策有相似之處,都是為了刺激需求;但兩者也有一個重要的區別,那就是市場經濟國家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只是著眼於具體的計劃或項目,而中國近幾年的積極財政政策卻以達到鎖定的8%經濟增長率為目標,財政性投資的必要數量往往是根據實現預設經濟增長目標而倒算出來的。用國家計委的“行話”來說,就是“先定盤子,再定項目”。
無論是用直接還是間接的手段來推動經濟增長,這種驅動機制都有一個重要特點,即追求速效,而忽視增長的長期效果,不願意努力解決對短期內的增長無效或有負效果、但能夠提升長期增長潛力的關鍵性問題。其結果是,雖然短期內的經濟增長目標兌現了,但為了達到這一目標,很可能會采取竭澤而漁之類的措施,或者過多過早地耗盡了可供未來使用的資源(例如財政過量發行國債),或者造成大量的資源浪費以及無效使用,或者硬性制造出某些不真實的“需求熱點”(如“假日經濟”、“教育產業化”)[23]。這樣的經濟增長路徑往往不一定真對經濟發展有利,甚至可能損害未來的經濟發展潛力。
五、經濟增長方式對經濟結構變化的影響
近幾年來,不少學者開始關注中國日趨嚴重的社會兩極化現象(何清漣2000,孫立平 2002)。一般而言,對社會兩極化的研究側重於社會公正和社會穩定;實際上,社會兩極化趨勢也同樣威脅著經濟增長,一個嚴重兩極化的社會不可能支撐經濟的繁榮。孫立平最近的研究指出,中國經濟增長的成果和社會狀況的改善之間已經出現了斷裂,經濟的增長在很大程度上不再導致社會生活狀況的普遍改善(孫立平2002)。這一觀察提出了一個有意思的問題:如果中國目前的經濟增長不能普遍改善社會生活的狀況,那麽這樣的經濟增長究竟是怎麽回事,包含了什麽內容?
在中國經濟界的習慣性話語體系中有一種沿用了20多年的方法,即通過觀察經濟增長的所有制結構變化來判斷經濟體系的進步。不少學者經常強調,國民經濟中非國有部門的比重已大大超過國有部門的比重。似乎只要非國有部門取代國有部門成為經濟增長的主力,中國的經濟發展就自然而然地走上了暢通無阻的大道。直到90年代上半期,正統意識形態以及護持這一體系的利益集團對改革的阻撓仍然存在,所以強調非國有部門重要性的這種表達還是有相當意義的。但隨著國有部門的萎縮和正統意識形態的式微,仍然籠統地用一個非國有經濟比重來判斷經濟結構是否改善,恐怕就過於簡單化了。畢竟,所有制方面的變化本身說明不了產業結構是否進步了。
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其經濟現代化不可能繞過工業化階段,在中國高科技產業的出現實際上也無法代替工業化的功能,當農村人口仍然占總人口70%以上時尤其如此。自1997年以來中國農村的經濟形勢每況愈下,農民務農已入不敷出[24],從1997年到2000年農民收入增長幅度連續4年下降[25],2000年農民家庭人均實際純收入下降0.2%[26]。這說明農業已不可能再帶動經濟增長了。中國的一些學者針對農村經濟嚴重蕭條的局面提出要加快城市化建設的步伐,以盡快轉移更多的富余農村勞動力到非農產業。但他們很少提及,在發展中國家城市化建設的前提是城市工業和以此為依托的第三產業的順利發展。沒有工業化方面的長足進展,第三產業的生長空間是有限的,農民進了城也難以維生。隨著中國產品在發達國家的市場上越來越普及,最近兩年來西方國家出現了一種看法,認為中國制造的產品在世界市場上的份額擴大說明中國的工業化進展迅速,甚至有人開始談論中國將成為世界的“制造業中心”。過去10年來中國在工業化方面的發展究竟如何呢?
觀察一個國家工業化的進展可以看工業在國內生產總值(GDP)中比重的變化。從這個角度來看,自從70年代末中國開始經濟改革後,工業在GDP中的比重經歷了“馬鞍型”變化,即先降後升。由於改革前第三產業受到遏制,改革的第一個10年中第三產業有恢覆性發展,它在GDP中的比重相對上升,而工業的比重則相對下降,一直到90年代末工業的比重才回升到80年代初的水平。[27]所以在中國的特殊國情下用這個指標觀察工業化的進展並不適當。
另一個觀察工業化進展的指標是制造業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這個指標的含義比工業增加值的比重更確切,它反映的工業化程度不受原材料工業規模大小的影響。一些原材料能源出口型國家的工業比重可能很高,但真正反映其工業化程度的制造業比重卻可能很低。在經濟全球化趨勢下,跨國公司在各國所設工廠並不一定融入各國自身的工業體系,為了解由本國企業構成的工業化進展,應該區分制造業當中的外資和本國企業。90年代以來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的結果之一就是外資企業在中國的迅速發展,這就尤其有必要區份外資參與下的工業化與本國工業企業自身的發展。中國本國工業企業的產出主要來自財務上獨立核算、達到基本生產規模的正規企業,其余部份則來自非正規的工業生產組織。後者是指經營上不獨立,附屬於商業機構、學校、機關的小型工業生產車間(如學校附設的小型校辦車間或隸屬於街道居委會的加工組),還包括鄉村里的作坊型小型簡單工業,它們通常技術設備和工藝都很簡單,雇員很少,生產規模非常小。中國的工業統計制度對正規和非正規的工業生產活動有嚴格的區分[28],顯然,這兩類工業生產活動對工業化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下文將前一類工業稱為“正規制造業”,而將後一類工業稱為“非正規制造業”。按照以上分類,筆者分析了中國90年代各年工業增加值的結構,結果發現了令人十分驚訝的結論(見表2)。
表2:90年代中國工業增加值的組成及工業化程度(%)
年份
外商港台
企業比重
A
采掘及原材料工業比重
B
本國正規
制造業比重
C
非正規
制造業比重
D
工業化程度
E
1992
5.5
26.9
42.1
25.5
18.4
1994
8.5
26.6
40.8
24.1
20.4
1996
9.8
21.5
30.7
38.0
17.4
1998
12.2
20.1
25.9
41.8
16.2
2000
15.4
22.3
26.5
35.8
18.5
數據來源:
本表所使用的工業增加值取自“中國統計年鑒”上國民生產總值構成表。1998年以前外商港台企業和本國采掘及原材料工業的增加值取自各年“中國統計年鑒”上的“全部獨立核算工業企業主要指標”表,1998年以後取自“全部國有及規模以上非國有工業企業主要指標”表。
計算說明:
本國正規制造業增加值=全部獨立核算工業企業或全部國有及規模以上非國有工業企業增加值-外商港台企業增加值-本國采掘及原材料工業增加值。非正規制造業增加值=工業增加值-本國正規制造業增加值-外商港台企業增加值-本國采掘及原材料工業增加值。A、B、C、D各欄百分比分別由外商港台企業增加值、本國采掘及原材料工業增加值、本國正規制造業增加值和非正規制造業增加值除以工業增加值而得,這四欄的百分比相加為100%。E欄數據由本國正規制造業增加值與外商港台企業增加值之和除以國內生產總值(GDP)而得。
從表2可以看出,90年代中國的工業結構經歷了巨大的變化:首先,外資企業比重明顯上升;其次,非正規制造業的比重迅速提高,但此類小型簡單的工業生產活動不能運用多少現代工業技術,也體現不了現代工業的發展;再次,本國正規制造業的比重大幅度下降,從42.1%跌落到26.5%,這說明本國的正規制造業處於明顯的相對萎縮之中,顯然,城市國有和集體企業大批破產、近年來鄉鎮工業企業大批停產倒閉[29]對正規制造業的發展構成了嚴重威脅;最後,如果以本國正規制造業和外資企業工業增加值之和來度量工業化程度(見表2的E欄),可以發現整個90年代里從規模上看中國的工業化實際上處於停滯不前的狀態。
從以上的表面觀察深入一步,還可以發現一系列問題,其中比較突出的是兩個“替代效應”。首先,大規模引進外資並未有效改善本國正規制造業的素質,實際上只是發生了外資替代本國正規制造業的結果。1992年本國正規制造業與外資企業增加值的比例是9比1;而到了2000年本國正規制造業與外資企業增加值的比例變成了6比4。考慮到外資和本國正規制造業合計在工業的比重從1992年的47.6%下降到2000年的41.9%,這說明引進外資並未有效地促進本國正規制造業的升級和壯大。這與後發工業化國家的發展模式明顯不同,此類國家成功的工業發展模式都表現為本國制造業素質和規模隨著引進外資以及與外資合作而迅速擴大,最終出現了外資工業與本國制造業相互扶持共同繁榮的局面,其工業化程度也因此而迅速提高。但在中國發生的這種“外資替代效應”卻導致工業化的步伐徘徊不前。
有研究指出:在中國“由於引資工作多在政府的幹預下進行,政府和企業行為的短期化在引資中就表現為‘重表面而輕實質’,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嚴重不足。中國用於消化吸收引進技術的資金只占技術引進資金的三分之一,而日本和韓國的情況正好相反,用於消化吸收的資金三倍於技術引進的資金。對於許多地方政府來說,引進外資的目標日益模糊,甚至引資本身成了目的,從而造成‘為開放而開放,為引資而引資’的局面。中國不少企業未能通過合資消化吸收先進技術,無法逐步形成自主研制開發能力,即便是在員工素質和信息等基礎條件較好的上海也不例外。”[30]
這種“外資替代效應”還意味著中國經濟正在形成對外資的依賴。由於本國正規制造業的萎縮趨勢非常明顯,如果引進外資的速度放慢,中國將出現工業化程度下降的“去工業化(deindustrialization)”態勢,這對一個失業壓力極其沈重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是相當危險的。
第二個“替代效應”是指工業增長中出現了本國的正規制造業被技術簡單、規模很小的非正規工業生產活動所替代的“弱質替代強質”現象。任何處於工業化進程中的發展中國家非正規工業生產活動都會呈現蓬勃活躍的局面,但正常情況下這些非正規工業生產活動主要是正規制造業的補充和配角,它不可能獨立支撐經濟現代化。而中國的情形卻是“主角”被“配角”替代了,原本應該是“主角”的正規制造業變成了工業增長的“配角”。以經濟增長率較高的1996年和1997年為例,1996年本國的正規制造業和非正規工業的增加值比上年增加了3,798億元,其中本國正規制造業的貢獻占四成,非正規工業的貢獻占六成;1997年本國的正規制造業和非正規工業的增加值比上年增加了2,010億元,其中本國正規制造業的貢獻只占四分之一,非正規工業卻占四分之三。
面對這樣一個幾乎令人難以置信的事實,人們很可能會產生一個聯想:非正規工業的增加值或許靠不住。筆者也有一些懷疑。中國國家統計局對正規工業的統計比較完整,分行業數據多年連貫,其中有“水份”是比較容易發現的;而統計局對非正規工業增加值的統計則十分粗糙,既無細類劃分,也無任何其他數據參照,如果其中含有“水份”就不易識別了。若那些追求“政績”的官員們要誇大本地的工業增長率,最容易做的就是虛增非正規工業的增加值。所以國家統計局也並不敢相信各省市統計局報給它的工業產值數字,而是要將省市的上報數調低。[31]從這個角度去看,美國的中國經濟問題專家羅斯基(Thomas Rowski)懷疑1998年到2000年中國的經濟增長率偏高,不無道理。他認為,中國經濟過去幾年的真實增長率應該比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字再調低2個百分點左右。[32] 羅斯基發現中國能源消耗的下降與工業的增長完全不對應;但他或許未注意到,虛報的增長數字可能就隱藏在非正規工業的產值中,例如,國家統計局公布的1996年GDP增長中將近四分之一就是來自這些非正規工業組織的產值。正因為如此,中國國家統計局從1998年起修改了工業統計口徑,試圖有針對性地把地方政府虛報的“水份擠幹”。[33] 這一努力縮小了正規制造業和非正規工業的增加值數字,但從表2可以看出,統計口徑的調整並不影響本文提到的結論,本國工業部門內的“弱質替代強質”效應依然非常明顯。
美國經濟學者薩克斯和胡認為,中國改革初期的經濟成長與工業化過程加快有關。(Sachs and Woo, 1994) 但這一判斷可能不適用於90年代,因為90年代工業增長中弱質輔助型生產“喧賓奪主”的替代效應說明發生了反常現象。如果非正規工業的活躍與正規制造業的迅速發展同步,這是良性而正常的;如果正規制造業處於相對萎縮中,而工業增長的“主角”由附加值很低而技術工藝簡單的非正規工業來代替,這種反常的狀態說明本國制造業的整體素質弱化了。因此,很難說90年代中國政府對本國工業企業的政策是成功的。
以上述的兩個替代效應為代表的經濟增長方式無疑對需求結構以及經濟的增長潛力有重大影響。它表明,90年代的工業增長方式對勞動力的需求與以往大不相同了。首先,正規制造業的相對萎縮意味著對制造業各部門熟練技工,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的需求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趨於下降,而這些人過去恰恰是城市中等收入階層的主體,因此城市居民中與工業部門有關的相當大部份人的就業和收入狀況明顯惡化而無法改善。其次,外資企業的大部份所從事的是技術簡單、勞動密集型的出口導向型生產。[34] 另一些從事高技術產品生產的企業雖然進口的產品零部件之技術含量高,但在中國的加工裝配工藝的技術含量卻並不高。因此外資企業需要的勞動力大部份是低工資的非熟練工,並不需要大量雇用被本國正規制造業解雇的熟練技工,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這樣工業生產上的“外資替代效應”就不會產生就業機會上的類似效果。根據最新的報導,已經在廣東經營了若幹年的不少勞動密集型外資企業還打算西遷,以便利用內地省份非熟練工更低的工資水平來降低成本。[35] 這種趨勢說明,勞動密集型外資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特徵決定了其雇用員工的工資將長期停留在最低水平上,其西遷行動將逐漸消減沿海地區現有的經濟發展水平。再次,盡管從事非正規工業生產活動的勞動者人數可能比90年代初增加了,但以非熟練工,低工資工人為主。當工業增長的很大部份來源於這種簡單型工業生產活動時,對熟練技工和技術人員的需求是很小的。最後,對服務業的需求也低檔化了,服務於現代工業的那些第三產業部門不易擴張,大批湧進服務業的勞動力只能擠在商業和餐飲、社會服務等低工資行業,但“這些領域的產值比重並沒有上升,甚至有所減少。……在這些產業內部,人均收入水平是趨於下降的”,而“金融、房地產、通信、教育等領域就業人口的增長並不顯著,有的部門甚至有所減少”。[36]
由於經濟增長與勞動力需求的增長不對應,所以中國城市里出現了持續性失業高峰。2001年中國的城鎮就業職工人數比上年下降3.6%[37];2002年城鎮就業勞動力人數又進一步下降[38];城市職工中“整體上不在崗的人數超過2000萬”[39]。在失業高峰狀態下,還存在著結構性的不利因素,即已有的就業崗位中低工資職位的比重明顯上升,而對熟練的技術工人以及工業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的需求相對萎縮,因此在高等教育入學率很低的中國,近年來大學畢業生卻常常只能就職於秘書等技能簡單的白領職位,從1999年開始甚至出現了大學畢業生總體上供過於求的狀況[40]。由於工業化的相對停滯,消費需求的相對萎縮是產業結構和就業結構變化的必然結果,因此將不會是暫時現象。
簡短的結論
根據價格、就業、平均利潤率等宏觀經濟指標綜合判斷,中國8%的增長率相當於西方國家2%到3%的增長率,此時的中國經濟實際上是徘徊在蕭條的邊緣。中國政府雖然盡力將經濟增長率維持在接近工業損益平衡點的臨界狀態,可是倚重土木工程投資來支撐的增長對整體經濟的推動力是偏倚而虛軟的。這樣的投資主要產生的是對原材料能源的需求,而對制造業的刺激相對微弱,無法帶動工業化。更重要的是,這樣的投資結構不但不能改善產業結構的現狀,反而強化了目前的結構性弊病,在增加城市就業和提高多數人收入等方面幾乎無能為力。
在中國,盡管大規模的土木工程建設改善了城市的外觀,在外資的推動下沿海若幹大都市和郊區也形成了局部“繁榮”,占人口百分之幾的精英階層開始享受接近發達國家的生活消費水平,但工業化徘徊不前同時伴隨著“弱質化”,再加上農村雕敞,農業的微弱增長不能使農民增加收入,於是中國就出現了經濟增長率“堅守”7-8%這條“底線”,而失業率居高不下,就業者的平均工資呈下降態勢,消費需求持續萎縮,價格年年走低的經濟格局。這就是孫立平所說的經濟增長與大多數社會成員的生活狀況脫節現象的真正原因。
在工業化進程停滯並呈現“弱質化”特徵的狀態下,中國的現代化實際上步履蹣跚,少數都市中出現的現代化生活也缺乏穩固的基礎。這樣的經濟結構無法滿足多數社會成員今後向上流動的需要,精英圈將越來越封閉和排他。如此格局或許可以支撐現存的精英階層的富裕生活,但卻難以提升大多數社會成員的經濟社會地位。一個日益兩極分化的社會之再生產過程在中國不僅有其政治氛圍,而且在產業結構方面也已基本成型。中國的經濟改革路徑解決了精英階層的經濟需要,但卻未能解決產業發展問題,也因此無法改善大多數國民今後的生活狀態。經濟增長如果不能有效地改善經濟結構,它將越來越成為一種“符號”。要深刻認識中國的經濟狀況,就有必要透過增長率的“符號”意義,發現決定大多數國民的經濟社會地位之趨勢性規律。
國家非正義行為與平反、道歉
徐賁
美國加州聖瑪利學院教授
一、國家罪過和政治補償
二、道歉和政治責任
三、道德政治和社會進步
道歉通常是一種個人與個人之間表示愧疚的行為,但是自90年代以來,它越來越成為不少國家糾正歷史性國家非正義行為並爭取與受害者實現社會和解的方式。不少國際領袖都曾代表他們的國家道過歉:1995年7月,雅克.希拉克為法國人在德國占領法國期間迫害猶太人的行為道歉;1993年,俄國總統葉利欽正式為蘇聯1968年入侵捷克斯洛伐克道歉;1993年4月、1996年8月及1997年9月,南非總統德.克拉克數次為過去的種族隔離政策道歉;挪威國王1997年10月為挪威對閃族少數族裔的壓迫道歉;英國首相托尼.布萊爾於1997年5月為英國政府對土豆饑荒餓死無數愛爾蘭人表示歉意;在澳大利亞,是否應當為“遭盜竊的一代”土著居民道歉,更是成為公眾討論的焦點。
這些道歉都涉及國家在歷史中的非正義行為──巴坎(E. Barkan)將此稱之為“國家之罪”。在這些對國家歷史中的非正義行為的反思和道歉中,巴坎看到了一種新的“國際道德”和“新全球化”趨向。[1] 加害者對受害者所作的正式道歉已經成為一種對未來具有道德意義、能夠起社會和解作用的政治承諾,而現在與未來的社會發展正是以反思歷史和糾正歷史錯誤為前提的。遺憾的是,中國在過去的半個世紀里雖然是一個“國家之罪”頻發的國家,億萬中國人為此飽受折磨,但政府為“國家之罪”道歉卻並未在中國出現。中國政府在有選擇的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強調所謂的“向前看”,而實際上這恰恰成了忘卻過去的借口。在中國,歷史中一次又一次的國家非正義行為,如“反胡風”、“反右”、“大躍進”與1959年開始的所謂“三年自然災害”、階級鬥爭、“文革”、“六四”等等,這些歷史的黑暗面不僅未得到應有的反思,反而被當政者刻意從人們的記憶中抹去。上述那些為歷史罪行道歉的政府與過去犯有罪行的政府未必有權力繼承關系,既然它們都能為過去的政府承擔責任,那麽中國一代一代由欽定接班方式產生的政府豈不更應為前幾屆政府的作為承擔責任?
政府為國家歷史上的非正義行為道歉,涉及到一系列政府責任和社會道義問題,澳大利亞社會關於“被盜竊一代”的爭論集中體現了這些問題。了解這一爭論對於中國思考對受害群體政治補償(賠償、平反和道歉)、達成社會群體和解(共創未來社會),都具有啟迪意義。
一、國家罪過和政治補償
從18世紀80年代到19世紀60年代,澳大利亞政府曾強迫土著居民的一些孩子脫離他們的父母,把這些孩子安置到兒童扶養機構或白人家中。伊斯代爾(James Isdell)是當年負責此項事務的官員之一,他於1906年這樣解釋政府的動機,“混血兒在智力上高於土著,國家有義務讓他們以後能過上比他們的母親好的生活”,政府(重新安置他們)是為了讓他們順利地融入主流(即白人)社會。[2] 據估計,當時被強制重新安置的兒童多達10萬人,但確切數字現在已無從查核,因為當時的政府“出於對兒童利益的考慮”,銷毀了許多關於兒童生身父母的文件。1997年4月,為調查此事而設立的“澳大利亞人權和平等權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發表了一份題為“帶他們回家”的報告。這篇報告立刻引起澳大利亞社會對於“遭盜竊的一代”之人倫悲劇的極大關注。[3]
該“委員會”將當年政府的“土著居民兒童重新安置計劃”稱為企圖消滅土著居民的“種族滅絕”行為。它強烈批評政府關於此計劃原出於好意的說辭。“委員會”認為,既然澳大利亞已於1949年簽署了聯合國反對種族滅絕的公約,政府就有責任為受害者個人、家庭和社群作出賠償,並對他們作出鄭重道歉。“委員會”提議設立“全國道歉日”,在這一天可舉行各種公眾活動和儀式,包括讓一些有責任的組織(警察、城鎮地方政府、教會等等)表示懺悔。澳大利亞政府拒絕了這個提議,以總理霍華德為首的當局的立場是,政府會采取補助措施,糾正以往對土著居民的錯誤,但不能為此作出官方道歉。
1998年8月,澳大利亞總理霍華德在議會提出對土著居民的“和解動議案”──媒體將此稱為“遺憾但不道歉”的講話。[4] 霍華德並不是一個對土著居民的不幸無動於衷的人,他以個人的名義表示過道歉:“我個人深深地為我的澳大利亞同胞感到抱歉。他們因我們的前輩對土著居民的行為而承受了非正義的痛苦,……許多人至今還因這些行為而受到傷害和痛苦,我為此說對不起。”[5] 但是,作為政府首腦,霍華德拒絕以政府的名義道歉。在旁觀者看來,霍華德不同意道歉的最主要原因是“怕政府就此無以應付土著居民的(經濟)賠償要求。”[6] 然而,霍華德在公開說明立場時所用的首先不是經濟理由,而是道義理由。霍華德為政府不道歉的辯護理由主要有兩條:第一條是“當時的政策雙方都覺得可以接受,只是在後來人們才覺得不對”;第二條是“要後人為前人所作所為負責,這是不公平的”。[7] 前一條是要求人們正確對待因善良動機犯下的錯誤;後一條則是提醒人們,不要無端地將全體澳大利亞人圈入集體罪過。
霍華德特別強調了集體罪過的危害和非正義性。他指出:澳大利亞人不想糾纏在恥辱和罪過之中;澳大利亞人知道過去發生過錯誤,發生過非正義的事情,造成了傷害;但對於絕大多數新一代的澳大利亞人來說,這事與他們和他們的父母並無個人牽連;強迫他們負有個人責任並為此蒙羞,是一種非正義的無端懲罰行為。[8] 霍華德的支持者認為,政府表示遺憾、同時又采取實際的補償措施,這已經是對過去在土著居民問題上的錯誤作了糾正,有了交待。從納稅人的角度考慮,他們更是不願意為過去政府的行為擔負經濟責任。他們反對政府道歉,因為道歉的後果就是經濟賠償;不僅如此,還會進一步引起土地繼承權問題。他們同意霍華德的說法:一個國家一旦走上了這條道路,就會沒完沒了。“為(過去政府的)壞政策作經濟賠償會就此打開洪水閘門,使得任何後來被發現不智的政策都引來索賠要求。”[9]
然而,政府不願就此道歉在澳大利亞卻引發了強烈的批評。批評者指出,致力於社會和解的公共政治,其補償不僅應當包括物質性的賠償和恢覆名譽(平反),還應該包括現任政府對以往政府錯誤的正式道歉。他們強調,沒有道歉的平反和賠償起不到政治悔過的作用,因此也就難以收到社會和解的效果。“帶他們回家”呼籲道歉的理由是:“受害人的人權遭到粗暴侵犯,補償和安慰他們的第一步是澄清真相並向他們道歉。”[10] 批評者認為,道歉不僅是誰對誰說“對不起”,更是“澄清真理”、弄清歷史是非。“帶他們回家”明確提出,除了補救、平反和金錢賠償之外,還必須有政府的道歉。土著居民和托里斯海峽島民委員會主席蓋吉爾.德傑庫拉(G. Djerrkura)強調:(道歉是)“絕對必要的。聯邦(政府道歉)並無損失,意義卻極重大,因此它應該道歉”。[11]
在是否應對土著居民道歉的爭論中,“不道歉”和“要道歉”的雙方所使用的其實是不同性質的理由。帕奧爾(M. Power)指出,霍華德和他的大多數支持者使用的是一種“個體”性理由,即“各人為各人的行為負責,不應代人受過”。而要求道歉者則使用了一種“群體”性理由,即道歉並不只有利於受歉者,它同樣有利於道歉者和整體社會。[12] 後者認為:道歉並不只是受歉者金錢索賠的第一步,而是弄清歷史真相、達成社會和解的第一步;道歉並不單單是“便宜”了受歉者,道歉讓全社會一起有了群體凈化的機會。
社會有義務幫助土著居民,這不只是出於同情,也不只是出於單純的補償願望。社會承擔這一義務乃是為了表示感謝土著居民對當今社會和解所作的特殊貢獻。土著居民追溯往事是為全社會釋放記憶。福婁(J. Frow)指出,釋放記憶有“敘述凈化”的作用;然而,並非一切記憶都有精神療效,猶太人大屠殺的一些幸存者就因回憶往事而經歷二度痛苦[13]。其實,在中國,反“右”受害者、“文革”幸存者、“六四”受害者家屬的回憶,何嘗不是如此?因此,賠償不只是為了補償受害者過去的痛苦,也是為了賠償他們在回憶過程中遭受的痛苦。受害者的回憶是為了幫助整個群體反思,並不只是為了他們自己。比茲萊(K. Beazley)曾指出,回憶對於幸存者是痛苦的,社會在受害者回憶問題上應當既力求澄清真相,又避免傷害當事人;社會不應當以避免二度傷害為理由來埋葬集體記憶,而是應當以各種方式來幫助受害者,其中包括避免法庭訴訟的盤根問底,不追問令當事人痛苦的細節,以及設立“咨詢、和解和協議”程序。[14]
澄清往事和為以往過失道歉,不僅有利於廣大社會和受害人,而且也有利於道歉者。道歉往往能為道歉者樹立真誠、誠實和勇於改過的新形像,也能補救他們與有關者因過失而造成的形像損害。伯諾特(W.L. Benoit)稱道歉是一種“恢覆形像的話語”,道歉使過失者能“在被指責和懷疑做了錯事之後得以恢覆顏面、形像或名譽”。[15] 關於道歉的公眾政治意義,舒蘭克(B.R. Schlenker)說得很明白:公開道歉並不只是一種發生於道歉人和受歉人之間的行為,道歉是過失者在公眾舞台上以行為在展示“他是誰”,台下的看者(公眾)看得一清二楚。一個政府錯事做多了,傷害的人多了,“所影響的就不只是它與直接受害者的關系,而是它在整個社會公眾前的形像”。[16]
二、道歉和政治責任
從修覆形像或挽回面子來陳述道歉的必要性,是訴諸於過失者的自身利益意識,不是訴諸他的道德良心。對於許多犯有罪錯的高位當權者來說,自身利益的確往往比道德良心更重要;即便認錯有助於修覆形像,當權者也並不將道歉看成是一種符合自身利益的行為。當權者往往覺得,道歉不僅不能挽回面子,甚至道歉本身就是一件很丟面子的事。如果誰勸當權者道歉,即使是從其本身利益出發,他也會覺得這是存心讓他丟面子,破壞他的威信,損害他的利益。基於當權者對自身利益有自己的看法,公眾要求當權者道歉,若僅僅訴諸當權者的自身利益是遠遠不夠的,一般很難獲得正面結果。
對需要修覆形像的當權者來說,道歉並非是唯一的選擇。伯諾特曾指出,修覆形像的策略或方法有5種,它們分別是“抵賴、諉過、大事化小、知恥和改過”。[17] 我們不妨把它們的次序稍作調整,於是便有以下這5種策略:第一,抵賴,即“我或我們沒有錯”;第二,大事化小,即“我或我們有些失誤,但並沒有全錯”;第三,諉過,即“我們錯了,但不是我的錯”;第四,羞愧,即“雖不是我的錯,但我也有責任”;第五,改過,即“錯了,由我重新開始”。
在這5種對待過失的態度中,澳大利亞總理霍華德拒絕政府道歉所采取的是第3種策略。由於“帶他們回家”對當事人的痛苦往事作了詳盡生動的報導,政府若要采用上述的第一種策略──“抵賴”──是行不通的。新聞、言論越自由,各種信息流傳得越廣,政府也就越難強迫人民將官方報導當作“唯一真理”接受,“抵賴”也就愈難成為有效的修覆形像的手段。只有在專制制度中,“抵賴”才可能成為一種當局修補自我形像的手段。同樣,也只有在專制制度中,才最容易發生對過去錯誤的“大事化小”。“大事化小”的目的在於“降低錯事可見的危害性,以減輕被指控者的責任。”[18] 當事者可以強行規定錯誤的性質和出現錯誤的原因。“帶他們回家”將澳大利亞政府對待土著居民兒童的措施稱為“違反人權”,甚至用了“種族滅絕”這一與希特勒納粹政權對待猶太人的政策相同的詞匯。在人權意識甚強、民主制度又比較健全的澳大利亞,這一批評形成了公眾的共識,政府已經無法將這件事“大事化小”。
修覆形像的第3個策略是“諉過”。“諉過”就是推卸責任,“被指控者不否認做了錯事,但聲稱自己不負有責任,因為錯事乃是他人之過,不明情況,料想不到的意外,或者好心辦錯事”。[19] 霍華德在此事上使用了“諉過”的手段。他拒絕道歉的理由是,“前人所為,不應由後人承擔罪過”和“當時無明顯不妥,錯誤為後人所見”。采用“諉過”策略時,雖然堅持不道歉,但這畢竟與“抵賴”和“大事化小”不同。“諉過”者畢竟還有是非之分,而“抵賴”者或“大事化小”者則沒有這種起碼的是非意識。霍華德曾鄭重地以個人名義作出了道歉,至少公開表明他本人對這事的是非份辨和批評態度。相比之下,這種個人的道歉在專制制度中幾乎是不可能出現的。因為在專制制度下,個人和組織保持高度一致,從而使得個人思考和判斷成為多余,因此也就不可能有任何基於個人判斷的是非意識。
第4和第5種修覆形像的策略,“慚愧”和“改過”,可以放在一起考慮,因為“慚愧”和“改過”互為聯系,前者是後者的準備和前提,後者是前者的結果和實踐。政府為國家之過正式向社會道歉,就是一種表示“慚愧”、力圖“改過”的實際行為。道歉“對受害者既可以減低其受傷害程度,又可降低施害者形像損害,實為一種雙贏的行為”。[20]
盡管如此,人們對於“過失”的性質還會有不同的認識。什麽才是需要改正的“過失”?對這個問題有兩種不同的回答,一種把它理解為“罪過”(guilt),另一種是把它理解為“過錯”(wrong)。第一種回答是個人良知型的,第二種回答則是公民責任型的。
在對二次世界大戰中德國人的過錯分析中,雅士伯和阿倫特就曾分別持這兩種不同的過失觀。雅士伯和阿倫特都認為,要糾正納粹德國過去的錯誤,僅僅補償受害者是遠遠不夠的;德國公民們有責任弄明白過去錯誤的實質。他們都認為,對於國家的非正義行為,公民們負有共同的責任,這種共同責任應當是不含罪責(罪責由刑法追究和懲罰)的政治責任。但是他們對這種政治責任的稱謂並不相同,雅士伯稱之為“政治罪過”,阿倫特稱之為“政治責任”。雅士伯認為,拭去“罪過”(也就是懺悔),是改變過去錯誤的有效政治行為。阿倫特則認為,改變過去錯誤的關鍵在於建立新的公共行為方式和規範。[21]
德國二戰時期的國家過錯與象澳大利亞或南非那樣的國家過錯又有所不同。在德國,由於對其它民族群體侵害(對猶太人)和對它國侵略,整個德國社會都屬於“罪過群體”,清算過去、人人思過的內容也有較大的共同性。但澳大利亞的白人侵犯土著居民卻是政治共同體內部某群體對其它群體的侵犯和壓迫。這種“罪過群體”和受害群體交錯共處的情況與中國因歷次運動所造成的加害人與受害人交錯共處的情況頗有相似之處。在中國,歷次運動的受害人大多數在事後得到不同程度的“平反”,但政府從來沒有對他們作過正式道歉,反而通過各種暗示讓他們對現政府感恩戴德。這些政治運動的國家非正義行為性質也還遠遠沒有引起全社會的充份重視。在這些運動中唯一曾一度引發全社會反思呼聲的是“文化大革命”。而即使是針對“文革”,反思的籲求也一直是偏重個人良知和道德懺悔,而非公民責任和重建公眾社會。當然,選擇個人道德反思與反思國家行為的難易程度大不一樣,反思國家以往的非正義行為必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國家權力性質、公民權利和人權、政治結構利益組合等一系列敏感問題,必然直接受到現有政治條件的限制。
三、道德政治和社會進步
從中國的情況特別可以看清楚“個人良知型”和“公民責任型”的知過改過在另一個問題上的分歧:什麽是改過的目的。對於“個人良知型”的知過改過來說,罪過可以通過個人的良心反思得到清滌,思過的目的是恢覆良知。對“公民責任型”的知過改過來說,有過失的公共行為必須通過另一種公共行為來糾正,思過是為了對公共行為獲得與以往不同的認知,建立公共行為的新原則和新規範。“個人良知型”知過改過的社會目的是“愈合社會創傷”[22],而懺悔和良心發現則是“恢覆遭破壞的道德秩序”的唯一途徑。[23] 在中國這樣一個長期內部份裂的社會中,事實上不可能通過罪過感和懺悔來實現社會康覆。這種社會康覆論所假設的前提是一個在遭破壞前確實存在過的、和諧一體的“我們”。但是,只要想一想“文化大革命”前“你死我活”的階級鬥爭、“反右”之前殺人如麻的“鎮壓反革命”,或者1949年革命勝利之前殺人盈野的國共仇殺,就不難發現“康覆論”所呼喚的“我們”在中國實屬子虛烏有。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清楚地看到“公民責任型”社會思過的現實意義。大多數中國人並不會認為一個始終處於“專政”、“鬥爭”和“政治運動”狀態下的社會有什麽值得覆元的美好人際關系。“公民責任型”社會思過不是要追回某種遭到損害、被拋棄的、想象性的完美道德秩序;它的目的是要創建一種新的、至今尚未能建立的秩序。借用阿倫特的話來說,它會毫不猶豫地“催促誕生那還從未有過的新事物”。[24] 作為新事物的共同體,它當然不是某些民族主義者所想象的那種和諧一體的“中國人”,而是一個由全體公民自由、平等參與所形成的新型的政治共同體。作為新事物的公共政治當然不是通過“槍桿子里出政權”這種暴力原則建立並維護的威權政治,而應當是一種以國家正義為合法性基礎的道德政治。
道歉是道德政治的一部份,因為它要求糾正國家權力的歷史性不公正。道德是一切政治不可忽缺的部份,甚至連拒絕道歉也不得不運用道德的理由,這在澳大利亞的例子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即使政府拒絕道歉有著甚為合理的現實政治理由(如國家難以承受的巨額賠款或土地繼承權等問題),但它與反對派的公開辯論卻始終聚焦於道德層面。在是否道歉這一問題上,政府和反對派雙方都力圖向公眾闡釋自己的道德立場。澳大利亞政府不能說“我不道歉是因為我不願賠款”或者“我不道歉是因為我無力負擔賠款”,這就象再不民主的政府也不便公開說“我堅持不民主的制度是因為我討厭民主”,而必須說“社會主義的民主與資產階級民主完全不一樣,只有社會主義民主才是真民主”。
有道德的公共政治要求政府對國家過去的非正義行為能直截了當、不加拖延地道歉。在公共政治中,這種性質的道歉首先是一種政府的公開承諾,目的在於保證未來不再重犯類似的過錯。政府可以為修補顏面、擺脫難堪而道歉,也可以因對過去真誠地感到羞恥而道歉。即使是出於實用目的的道歉,也具有相當程度的道德意義。關於這一點,巴坎在討論國家補償時曾有很好的說明:“補償與過去政治行為的不同在於,補償雙方自願談判和協商,既不恃強淩弱,也不由第三者裁定。盡管(弱者)申訴非正義並非什麽新鮮事,但補償制度卻是新的。它的關鍵在於政府心甘情願地承認過去政策的非正義性和歧視性,心甘情願地以道德而非強權政治來與受害者協商補償和賠償的辦法”。補償具有重要的道德政治意義,它標志著政治行為正在逐漸“形成一種新的國際標準,在作傳統的現實政治(強權政治)考量時,同樣也作倫理考量。”[25]
道德型政治的道路注定不會平坦。作為一種政治協商的新方式,補償至今還是“注重於經濟損失,很少直接關切受害人所喪失的政治自由、個人自由、文化身份或人權等問題。可以說,這種補償的道德性是有限的,而且也很不公平。”中國的情況正是如此,歷史受害者被強迫接受這樣的現實,那就是,“非金錢性的損失遭到忽視,而經濟補償被等同為道德政治,等同為對歷史非正義的全部糾正”。[26] 盡管這種情況在中國還會延續下去,但正如澳大利亞“被盜竊的一代”事件向我們顯示的那樣,人們批評國家在歷史中的非正義行為正在成為一種趨勢。糾正歷史遺留的非正義、不公正問題,這本身就包含了對歷史的重新認識。南非和澳大利亞等許多國家的“道歉政治”讓我們看到,國際政治正朝著更民主、更人道的方向發展。這對中國形成現代道德型政治應該有所啟迪和助益。
在中國,重新審視國家歷史性的非正義行為將是未來道德型政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在這種審視中,歷史將不再是不容重新解釋的既成事實,不再是只可封存埋葬的“過去”,更不再是由勝利者用強權書寫的謊言。隨著社會進步,人們將會看到,歷史完全可以用正義的名義重新認識。越來越豐富的國際經驗會告訴中國人:歷史已經或正在被重新認識,歷史恩怨也可以用協商的形式解決。正是由於歷史上國家非正義行為的不斷糾正,歷史才正在越來越成為那些國家人民道德思考的一個重要領域,越來越成為他們新政治生活的有機組成部份。不同於中國政府意識形態版本的新歷史、新政治,只有經過上述國家的類似經驗才可能誕生。
從改革到革命,從革命到改革
──一個動蕩曲折的探尋中國現代性的世紀
張倫
法國高等社會科學院博士
一、改革與革命
二、尋找中國的現代性
三、全球化時代一個尚未完成構建的民族
1952年南美玻利維亞發生了一場影響深遠的革命。2002年10月,值此革命半世紀之際,在這經歷了獨裁、戰爭、各種社會運動以及民主化等曲折而激動人心的事件後,在這切.格瓦拉流血犧牲、薩克斯初次兜售、試驗他的“震蕩療法”的充滿傳奇的國度,為紀念這場革命舉辦了一個以“二十世紀革命之回顧:民族國家在全球化時代的角色”為題的大型國際研討會。剛剛在民選中當選的玻利維亞總統和原總統以及多位政府部長,一些著名學者以及眾多來自各國的學者參加了這次會議。筆者有幸受邀在大會上作主題發言,此文即為此而作。原稿系法文,將由會議組織者譯成西班牙文出版。應《當代中國研究》編輯部之邀,筆者將這篇發言譯成中文在此發表。原稿中一些法語社會科學術語的傳統用法若采直譯,可能會令中文讀者感到不解。這讓筆者深切地感受到不同文化的差異以及人文社會科學術語辭義翻譯中所存在的巨大障礙。由此又聯想到不同文化和理解上的困難。這在在顯示出此次會議所觸及的一些問題在我們這個時代無所不在。因為多數與會者對中國現代史缺乏了解,文中不得不作扼要的背景介紹。但有些論述並不僅就中國革命和改革經驗而言,也涉及筆者對革命與改革作為不同社會、政治變遷方式的一些一般性看法,包括對其它國家的革命與改革的某些觀察與思考。
過去的一個多世紀對中國來說是一個極其覆雜的世紀。各種重大的事件相繼發生,將歷史區隔成不同的階段。但從一長時段的歷史角度來看,我們可以用兩個關鍵的詞匯“改革”與“革命”來把握和理解。這百多年的歷史構成了一個交替著改革與革命的巨大歷史循環。在這循環中,中國不斷地繼續著其目標:探尋和構築其現代性。
一、改革與革命
從改革到革命
眾所周知,中國是在19世紀中葉那著名的鴉片戰爭的背景下進入其現代性階段的。因眾多原因:與久遠的輝煌歷史相聯的驕傲,一個過時陳舊的政治結構,保守的精神狀態等等,那個時代的中國對外部世界缺乏敏感,反應遲鈍。它大部份的精英將西方的入侵視為一種舊式階段性的邊陲蠻族侵擾的新插曲。他們只是在中國深受西方的重創、在不斷的戰爭失敗後才逐漸調整了這種認識,認真對待起這新的威脅。從19世紀60、70年代起,部份精英投入到一場試圖擺脫積弱、重振中國的運動中去。但這場運動卻以1895年中日戰爭里中國的失敗而告終。此次失敗極具戲劇性和象征性:多少世紀以來日本曾是中華文明虔敬的學生,但在明治維新後很短的時間里它卻以自己取得的現代化成果打敗了它先前的先生。對中國的精英來講,這一震撼自然是巨大的,刺激了他們至那時尚顯膚淺和不迫切的政治改革意識,誘發了一場由一個沒有實際權力的年輕皇帝啟動、並由幾位年輕士人領導的改革。遺憾的是它只持續了百日,在保守派的反擊下“早產”失敗,幾位士人為此失去生命,其余的人則被迫流亡。象歷史上通常發生的那樣,保守派雖然扼殺了改革,但在變革的壓力下卻於20世紀初拾檢起某些改革的措施。但這一切似乎都為時已晚,那被瘁然中斷的改革已孕育催生了新的埋葬王朝的力量和運動。1911年的革命終結了清朝這最後的皇朝。一個延續了2,200多年的皇權制度崩解了。
但歷史的進程與那些革命者們的預想恰恰相反,這場革命並未給中國帶來民主,也沒有給它帶來夢寐以求的富裕強盛。從這場革命中誕生的共和政治只徒具一種表面形式;舊的國家秩序的崩解將中國拖入了一種失序狀態。一段時間內,無政府狀態統馭了中國,由那些具有野心的軍閥們燃起的內戰峰火連綿不斷,燒遍了中國。這種狀況反過來助長了外國尤其是日本對中國的入侵。作為一種悖論,上述情境恰恰成為中國共產主義者發展的一個歷史機會。由共產國際造就、領導並在經濟上扶持起來的中國共產黨人於1921年建黨,並與國民黨在20年代建立了聯盟以對付軍閥勢力。這聯盟因共產黨人試圖控制局勢、而國民黨則實施旨在消除共產黨人在中國的影響之政策而於1927年破裂。當共產黨人被驅逐出城市後,依靠一部份鄉村人口的支持,開始在鄉村展開遊擊戰爭。他們創立了一系列活動基地,並將這些基地轉換成一種“微型國家”,試圖“從農村包圍城市”,這後來被稱為革命的“中國道路”,成為共產黨人鬥爭的主要策略。雖然他們取得了某些最初的勝利,但國民黨政府的一系列軍事圍剿還是最終將他們逐出其基地,他們逃離到更邊遠荒蕪的地區,這就是那著名的“長征”。
當日本人在30年代加速對中國的侵略時,中國的共產主義者們正處於絕境中。他們國家所遭遇的侵略卻給了他們一個重新調整行動方向和保持影響力的機會,以及一個進行自我政治辨護的新話語。從那時起,中國的共產主義者將自己定位於民族的捍衛者並極力主張一個與國民黨聯合的對抗外敵的新的民族同盟。在日本侵略中國的過程中,共產黨人得以儲積了後來與國民黨較量並取得最後勝利的實力。當1945年抗日戰爭結束、內戰爆發時,中共已擁有一支50萬士兵的軍隊和200萬民兵,管理著8,000萬人口,而在1937年抗日戰爭開始時它只有幾萬士兵,僅僅管轄100萬人口。
然而我們卻不能將共產黨人在1946年到1949年內戰中的勝利簡單地歸結為其軍事上的強大,因為國民黨政府的軍事力量要比共產黨強大的多。共產黨人的勝利具有多重原因。以民主和自由的名義,中共贏得了知識分子和城市階層的支持;以平分土地的名義,大批農民被動員起來,構成了共產黨軍隊的主體。當然,俄國的幫助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不應被視為決定性的,因為在內戰中美國對國民黨政府的資助也是巨大的,但卻未挽救其最後的失敗。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標志著以軍事形式進行的革命的終結,但並不意味著以政治和社會形式表現的革命之結束。在隨後的30年中,為了實現中國的現代化並造就一個“人間天堂”,共產政體不停地以各種政治、經濟、社會運動動員大眾;實踐所謂“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理論”的“文化大革命”則成為這種激進政治的頂峰。1966年到1976年間,上億人遭致不同的迫害並導致成千上萬人的非正常死亡,國民經濟頻臨崩潰。如此眾多的因素導致人們對革命的厭棄,社會開始試圖擺脫國家對其令人窒息的控制,從而追求其獨立的活動空間。
從革命到改革
1976年毛的去世給一個時代劃上了句號。中共改革派借助民眾的不滿成功地將激進的毛派逐出政壇,並從70年代末開始將中國導上改革的道路。四分之一世紀過去了,中國仍然在以一種令人目眩的速度演變著。改革和開放給中國人帶來了歷史上前所未有的富裕和自由空間,這古老的大陸好像充滿了活力和希望。然而,所有那些正面的成果都不是自然成就的,中國的未來也並不必然是燦爛輝煌的。事實上,20多年來,這場改革總是伴隨著尖銳的意識形態和政治上的沖突。圍繞著改革的方向一直存在著兩種基本的路線:一種是現代化導向的權威主義改革路線,另一種則是強調自由和民主之必要性的改革路線。當局和各種知識分子之間、保守派和改革派之間,就此不斷地組合分裂,不停地較量。盡管這些沖突較量常常以自由派的失敗而告終,但事實上它們總是在結果上促使改革向自由化的方向邁進。1989年的民主運動就是如此,當運動被鎮壓後,當然也因世界在90年代發生的巨變,官方再次重新啟動經濟改革以挽救其脆弱的統治合法性。從此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中國的現代化進程邁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
二、尋找中國的現代性
基本課題
對歷史的解釋總是構成歷史的一部份。怎樣詮釋20世紀中國的歷史?這是個在中國知識分子和外國漢學家中都引起廣泛爭論的重要話題。筆者認為,過去一個半世紀的中國歷史是一個中國人試圖回應西方的挑戰並尋求建設一種中國現代性文明的過程。因內部和外部的原因,這個過程一方面發生過許多斷裂,另一方面也具有一種連續性。現代化的每一階段都留下一些或多或少的正面成果,但也準備和孕育了超越其自身的要素。因具體的歷史情境,某些目標在某些時期顯得具有優先性和急迫性,但有一些最重要的課題則貫穿了整個過程。一代又一代,中國的精英和民眾追求著民族的獨立和富裕強盛,他們也夢想著一種能給他們帶來自由和幸福的新的政治形式。
為了避免落進一種歷史決定論的陷井,我在這里想強調的是:上面簡短描述的現代中國歷史所表現的具體形式並不是不可避免和必然的。象在歷史上發生的許多類似情形一樣,改革並不必然帶來革命,而革命也並不一定導向改革。常常是缺少改革或更準確地講是缺少必要深度和協調的改革而導致革命。當然,行動者的魯莽,缺少政治智慧和能力,也可能是造成改革或革命的合法性喪失的原因。如果一個改革不能進行到底而半途而廢的話,它通常會為一場革命的到來準備條件;而如果一場革命不能在革命後有效地轉換成某種形式的改革的話,它也常常將迅速地喪失掉自己的合法性。歷史的機會往往稍縱即逝,只有那些大政治家能知曉把握這樣的機緣。現代中國的歷史就是一個例證。
對現代中國來講,核心的課題就是如何建構中國的現代性。在政治上建設一個現代的國家一直是首要的任務。國家與社會應該有怎樣的一種新關系?怎樣用有限的資源實現經濟現代化,同時維持一種社會公正的需要?在一種過時的文化保守主義和摧毀傳統、全盤西化的文化態度之間,什麽才是建設一個現代民族認同的合理方向?一種妥協的方式是否可能?這些問題都深深地困擾著現代中國的精英和整個20世紀中國的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
國家問題
直到19世紀中國的國家形式仍然是一種傳統的形式,其中政治、文化和社會相伴、混合而運行。士人紳士在不同的社會領域、在國家和社會之間扮演著一種中介角色。當入朝從政、履行官方職務時,他們是國家的公務人員;退休還家後他們便成為社會士紳。國家相當大程度上依靠這些士人運轉國家機器並保持與社會的聯系。雖然帝國政體中的許多制度是高度分化的,在某些方面可以與現代國家類比,但文化和政治卻未象在具有凱撒與上帝分離傳統的西方那樣分化。中國的文明是個非宗教性的文明,在前現代階段比許多文明更具理性色彩;但它卻未達到現代文明的理性狀態,因為它從未從根本上跨出決定性的步伐,而恰恰是這種階段將現代性文明與其它所有前現代文明區別開來:這就是主體性與客體性、工具性的分離。在中國,皇帝既是政治也是文化價值系統上的最高主宰,他是天子並依據天的意志履行其任期和職務;人民視其為“父”,但有權在其變得腐敗邪惡、喪失其合法性時“弒父”,將其推翻。
隨著現代性被導入中國,這種“宇宙──文化──政治”(cosmo-politique-culturel)一體的秩序結構漸漸地解體。1911年的革命摘掉了皇帝頭上的皇冠,摧毀了皇權制度,成為這秩序解體過程中的一個決定性階段。遠在這之前,從19世紀中葉起,在那些對外界的變化具有敏感的士人中間,一些人就開始對新的中國文明形式的思考。最初提出的系統性觀點是所謂的“中體西用”的思想,也就是說將中國的文化作為主體性的,而將西方現代文明只是作為工具性的要素來看待。這種哲學統馭了整個19世紀後半期中國的現代化實踐,成為那個想建設一個現代中國文明但卻不想動搖中國文化基礎的時代之主導思想。
但是第一次中日戰爭的失敗使其喪失了合法性,卻賦予孫中山的革命設想以合法性。孫氏的有關中國現代性的新計劃建諸在其三民主義思想基礎上,這種思想是“民族主義、民主主義和一種得益於亨利.喬治(Henry George)遠大於得益於馬克思的社會主義”。[1] 其民族主義主張是要達到民族獨立,社會主義(民生主義)主張主要是想把土地重新分配給農民,民主主義主張則意圖擴大民眾的政治參與。1911年的革命以此為目標,但事實上這三重目標幾乎都沒有達成。如上所述,國家政權的崩解鼓勵了日本對中國的入侵,導致了一系列軍閥之間的戰爭。還有,正象毛澤東自己分析的那樣,它也造就了一個有助於“中國革命的道路”成功的情境。事實上,共產黨人所從事的遊擊戰只不過是另一種“軍閥戰爭”;與軍閥們不同的是,這些遊擊戰具有一種道德意義和有關政治和社會的藍圖設想。這可以解釋相對於軍閥們共產主義者所具有的力量所在,而前者則單純是為攫取權力而戰。缺少一個能有效組織國防和動員社會進行現代化建設的國家政權,這幾乎成為現代中國的一個致命弱點。
獨立的政治與社會力量的缺失則是另一同樣嚴重的弱點。30、40年代的對日戰爭耗盡了新建國家的資源並進而毀壞了其合法性;國民黨政府在戰前為國家和現代化建設所付出並已結出果實的努力,因抗日戰爭而最終被大大地打了折扣。給予農民土地的承諾未能兌現,因戰爭而被強化的專制傾向讓知識分子更加失望......所有這些因素為共產黨人在中國奪取權力開辟了道路。於是共產黨人通過動員農民作為其主要力量,完成了對國家的統一並構建了一個現代國家政權。
從深化和擴展了1911年第一場革命的許多革命性舉措並繼承其革命激情的角度來講,這場共產主義革命可被視為其繼續;但同時它也可以被看作是對第一場革命的反動,是一種舊政體的覆辟,因為無論從性質還是某些形式上,這新政體在許多方面都讓人回想起過去的專制王權。但這里覆辟(restauration)還有另一種含義:共產革命在中國重建了被先前革命摧毀的國家秩序。為了更好地說明這兩場革命的關系和特性,我這里借用謝達.斯高茨坡(Theda Skocpol)在其有關法國革命、俄國革命和中國革命的比較著作中有關政治革命和社會革命的區別。她認為,“政治革命”是那種改變了國家結構但沒有改變社會結構的革命,它並不必然伴隨階級間的沖突;相反,“社會革命則是國家和階級結構的進化,來源於或伴隨著底層階級的暴動”。[2] 可以說,中國1911年的革命是一場政治革命,而共產黨人的革命則是一場社會革命。前者只搗毀了舊的政治秩序卻沒有觸動社會秩序,是共產革命以一種整體的方式(maniere totale)從政治、社會、經濟與文化的各個層面改變了中國。
但我們也難以想象一脫胎於如此之整體性革命(revolution totale)和追求實現一“整體目標”(objective totale)的政體不會演變成一整體性(極權)政體(regime totalitaire)。這里就不再陳述那些因“偉大舵手”的烏托邦試驗而造成的災難和死亡。筆者只想指出,毛主義現代性計劃的失敗凸顯了一種新的中國現代性建設計劃的必要,因此就有了中國隨後的改革。當然,其他一些條件也有助於這場改革的啟動:中共黨內存在的政治改革力量,中國遇到了幾乎是百年來前所未有的相對和平的國際環境,民眾的不滿,政治秩序框架相對的穩定等;另外兩個因素,行動者的活力和創造力與政治的相對穩定,決定性地給改革的成功創造了條件。
正象讓毛在革命中成功的因素並不一定保證其在建設上的成功一樣,讓鄧小平乃至江澤民在前一段改革中獲取成果的因素並不能必然保證這改革的最後勝利。急劇增長的社會不平等,難以令人置信的腐敗,在保護弱勢階層利益和進行政治更叠方面制度的闕如等,都威脅著改革的成功。直到現在中國基本上是靠專制的手段維系著政治穩定,於是在達成某些正面功能的同時也不斷生成一系列可怕而令人憂慮的負面後果;1989年的民主運動就是因這些原因而產生,在未來我們也無法排除出現一個新的抗議運動的可能。為中國人民的利益著想同時也考慮到統治集團的利益,一個漸進和和平的政治改革是給中國帶來富裕、自由和持久和平的最佳途徑,它也將是避免讓中國經歷一場新的革命的唯一方式。
三、全球化時代一個尚未完成構建的民族
在革命中誕生的現代中國民族主義
所有這些革命與改革都深深地與一個現代中國的民族形成過程相關聯,並曾將民族意識作為其意識形態的一種重要源泉;反過來,這些革命與改革也強化了這種民族意識。事實上,前現代的中國並不是個現代意義上的民族,而是一種文化,一個帝國。然而,它卻在許多方面比同時代的許多國家更類似於一種現代民族。兩千多年來,中國具有一種統一的官方通用語言,一個集中的權力和一個行政管理官僚系統,它有效地管理著一個多少來講算是明晰確定的疆域。在漫長的歷史中,從漢代起,一個很強的“民族”身份認同就逐漸形成。漢代從西歷前200年到西歷後200年歷時400載,是中國統一後第一個長期存續的王朝。它給予今日大部份中國人“漢人”這個從人類學、民俗學意義上講的稱謂,以別於“回”(中國的穆斯林)、“蒙古”、“壯”、“藏”、“維吾爾”等等這些今日同屬於“中國人”的少數族群。
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中國人自我認定為世界的或者說至少是文明世界的中心並有一種象近代法國人那樣的去啟蒙教化周邊野蠻人群的使命。他們一直具有一種普世主義意識。“作為中國人只是意味著分享中國文化並按其行事”。[3] 對中國文明來講,現代西方意義上的、特別是生物意義上的種族主義是不具意義的。一個少數族群,如果它有道義,也能夠執行天意統治多數族群。
但這些從現代以來發生了變化。中國與外部世界,帝國內部各個族群間的關系都已被深深地改變。中國進入了一個困苦的邁向現代性的過程。一種文化和政治的民族主義取代了先前的普世主義。在這民族主義的形成過程中,最初一個重要的階段就是1911年革命的時期。在這個時期孕育誕生的現代民族主義先是以一種反滿排滿的形式出現的。滿族,這中國東北地區的少數族群,在17世紀中葉成功地征服了整個中國和統治了中國兩個半世紀後,逐漸失去了活力;滿族統治的“天意”合法性因其官僚們的腐敗無能和中國在對抗外國侵略者的戰爭中的持續敗北而大規模地喪失。以往被壓抑的反滿情緒在19世紀末葉重新浮現,它甚至成為那個時代進行革命動員的最主要的意識形態。這種民族主義在1911年革命後又重新回到它反抗帝國主義的形式,並在30年代抗日戰爭期間達到其高峰。中國的共產主義革命相當大程度上得益於這種民族主義情感,並將自己定位於一種民族革命的繼續。這也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解釋後來中共與蘇聯的分裂。
新情境下的民族主義再生
即使是在毛式普世主義最興盛的時期,從這個政權的話語和政策中也能聽到民族主義的回響。例如,在中共與蘇聯為爭奪所謂的“世界革命中心”這表面上為一種普世運動的領導權的鬥爭中,實際上也交雜著中共的民族主義情緒。毛式烏托邦普世主義失敗後,象在世界上許多地區一樣,民族主義的再生幾乎是不可避免的。這種再生首先有其意識形態上的理由:鎮壓了1989年民主運動後,官方不斷地利用民族主義這張牌,鞏固其弱化了的合法性。但另一方面,一些國際形勢的變化也刺激了這種民族主義的再生,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美國與中國的關系。如果不考慮90年代以來美國的因素,中國現在這場民族主義浪潮是不可能被充份了解的,就象為了理解30年代的民族主義,日本是最重要的因素。
這場在中國興起的民族主義浪潮也與加速的全球化這一重要現象有關。事實上,中國的民族主義一直是與這世界上的“全球化”過程並行演變的。只是與其說全球化是今日的現象,不如說是發端於19世紀之全球化今日達到了一個新的階段、具有了新的形式,而不再采用過去那種直接的帝國主義擴張的形式。象在地球上許多區域一樣,對民族認同的強調成為一種與最近這些年外部世界在中國的影響的擴增並行發展的一種重要趨勢,這種民族主義浪潮也是其中的組成部份。然而,與那種自我中心的民族主義觀點相對立,存在著這樣一種看法,它在肯定強化中國的民族認同的同時要求世界上各個不同民族的平等和中國國內各族群間一種更民主的關系。中國知識分子之間的相關爭論正在繼續。對那些讚同後一種觀點的人來講,一個民族國家的建立現在應該朝向一種民主化的方向;它將使多數和少數族群的成員都有作為公民的同等權利來維護其利益和參與公共事務,國家要保證公民的權利;這個民主化也應該努力去創造有利條件,來解決象台灣和西藏這樣歷史遺留下來的現實問題;同時,這些現實問題從另一面也顯示出試圖以歐洲模式來進行中國的民族建設的困境,而一個世紀以來中國人基本上都是以這種歐洲模式為範本來從事這種民族國家建設的。今日的中國人注定要去探尋新的形式以解決這些問題,為他們自己的也為這個世界的和平、自由與富裕。
安東尼.史密思(Anthony D. Smith)在其對民族主義的分析中很有道理地提及:雖然是現代性造就了現代民族主義,但其常常是具有前現代的族群緣源的;全球化並不象有些新自由主義者和後現代主義者宣稱的那樣以商業交換的形式將民族主義消解;然而象有些原教旨主義者宣揚的那種民族主義是來源於一恒久的欲望,天生具有合法性的說法也是荒謬的。[4] 就這些角度看,中國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證。
在這個全球化時代,有些人從一種馬克思主義的立場出發,另外一些人從自由主義的立場出發,都宣稱要取消民族國家作為政治和地域的組織形式。筆者的看法恰恰相反,我認為,一種對民族國家的強化是必要的,對那些現代性的發生屬於外生型的國家、發展中國家來講,尤其如此,因為這是唯一能夠強化民族成員間協作(solidarite nationale)的途徑。越是離家遙遠,人們越是需要故土的存在。一個民族如果沒有一個堅強的認同依據,它將有因漫無際涯地漂泊而沈沒在全球化汪洋的驚濤駭浪中的危險。但如果這認同(identite)不被經常置於一種不斷吐故納新過程的檢驗和刺激中,它便有陳腐潰爛的危險。把握好兩者間的平衡是一件困難的事情,但只有那些很好地做到了這一點的民族才有希望在未來的世界上生存。一個最重要的可能有助於達成這種平衡的途徑,就是建設一個有效的國家(法文的Etat或英文的state)並實現其民主化。這兩個任務可能在一些情況下是矛盾的,但在另一些情況下卻可能是互補的。在這個要求行動者依據不同的目標和情境不斷作出選擇的困難過程中,政治家們或一般意義上的精英們有著巨大的責任。一個很強的民族意識有助於強化精英和普通民眾的這種責任意識,它也有助於在一個民族的成員間形成作為改革必要條件的某種共識。只有民主與不斷更新傳統的工作,才能保證對認同的強調不致於朝排外民族主義的方向偏離。在我們這個外部世界對各民族內部的政治決定影響越來越大的時代,上述這些都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需要說明的是,這些外部世界對某一民族內部的影響並不總是與該民族內部成員的利益一致的。我認為,如果在強調、肯定民族認同的同時,總是伴隨著一種向外部世界開放的意願,伴隨著與世界上其它民族的民主對話,這種肯定與強調就應該是一件對這民族本身也對世界來講都值得歡迎的事情。一個許多中國人常提及的說法“越是民族的也越是世界的”應該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明日的世界,至少是我們希望的世界,應該是一個多元、多色彩、更加人道的世界。正是文化上的豐富性、認同上的多樣性,才構成了人類生活的偉大迷人之處。
結語
過去的一個世紀對中國來講是一個革命與改革的動蕩不已的世紀,然而主流的趨勢是革命。最近四分之一世紀的改革是所有先前階段現代化的繼續,但也是一個與這種革命趨勢相割裂的階段。中國人在繼續探尋著現代性建設的道路,這其中,一個現代民族的建設仍是有待探索完成的工作。在此全球化時代,強化認同是使一個集體能夠更好地回應這全球化提出的挑戰的最重要條件之一。
但為使這種認同上的強調不導致政治上分裂和民族內部以及國際上的沖突,一個伴隨著民主化過程的對國家的強化將是必要的。還有,不同民族之間的彼此尊重和在有關全球事務的決策上的民主化,也同樣是世界和平甚至是這星球明日能否存在的最重要的條件。所有這些工作都召喚著新的行動者的想象力、責任意識和辛勤努力。21世紀的行動者應該學會從20世紀的革命經驗中汲取教益。我們有足夠的理由來批判作為政治與社會變遷的激進方式的革命之偏激過度的錯失;但為了明天有一個更公正的世界,我們也必須要承繼革命的一部份遺產並對所有那些為正義犧牲了生命、傾注了鮮血的人抱一份深深的敬意。
論中國社會階層的劃分及分析
──《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研究報告》讀後
吳理財
安徽省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
一、如何認識社會階層?
二、改革時期社會結構的變與不變
2002年1月出版的《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研究報告》(陸學藝主編,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以職業分類為基礎,以組織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的占有狀況為標準,將當代中國社會劃分為10個社會階層,即國家與社會管理者階層、經理人員階層、私營企業主階層、專業技術人員階層、辦事人員階層、個體工商戶階層、商業服務業員工階層、產業工人階層、農業勞動者階層和城鄉無業失業半失業者階層。不可否認,這種劃分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它比較全面地勾畫或描述了當代中國社會分化的具體圖像,揭示了當前中國社會市場化改革中的某些不平等性,而“職業”則是這種不平等性的一個主要標簽。
但是,按照社會學的概念和規範來看,上述的10種分類與其說是“階層”分類,還不如說更接近“職業分類”,而“職業”本身並不能直接代表社會階層。有些職業之所以被一些人視為低賤或高貴的,根本地還是所在社會的制度或者文化使然;社會越是發展,職業愈趨於平等。也就是說,在社會不平等的背後有一種更為內在的東西起著作用。因此,與其說職業是一種“新的社會階層分化機制”,毋寧說是社會分工的一種結果;而且,這種結果與其說是“階層的”,毋寧說是“水平的”。因為從概念本身而言,“階層”是用來描述、分析一個社會的縱向結構,而不是它的橫向結構。社會學所說的社會分層(social stratification),指的是依據一定具有社會意義的屬性,一個社會的成員被區分為高低有序的不同等級、層次的過程與現象。社會分層,體現著社會不平等,而階層(或階級)則是社會分層研究的基本範疇,一般是指社會垂直分化產生的各個社會地位層次以及分處在這些地位層次上的人群。這是社會學界一致公認的看法,盡管人們對階層一詞的定義至今仍然不盡相同。
一、如何認識社會階層?
在西方社會學文獻中,“階層”往往與“階級”一詞混用;而“class”則在國內社會學界既翻譯為“階級”又翻譯為“階層”。嚴格而言,二者還是有些微區別的:“階級與‘層次’的區別就在於有沒有階級意識。一個‘層次’是指僅僅按照客觀特徵(收入水平、年齡、威望等)而確定的一個社會階層,屬於這個階層的人並沒有意識到他們之間的一致性,也沒有意識到自己與屬於其他階層的人有何區別”。“沒有階級意識的階級是不存在的”。在本文中,不妨從比較廣泛的意義上使用“階級”,即階級或階層都是指社會的一種層序結構,它們由於分配或占有的社會資源的不同而表現為事實上的一種不平等狀態。社會的不平等,是超越於意識形態的。換言之,不僅在資本主義社會存在社會的不平等,在社會主義社會同樣存在著一定的不平等。由此,一些西方社會學家、政治學家甚或經濟學家,往往批評馬克思的“階級”概念過於狹隘(眾所周知,馬克思主要是從經濟地位特別是對生產資料的占有關系上劃分階級的),認為“階級的概念獨立於一切意識形態之外”。馬克思的階級理論有其內在的嚴密性、系統性,他對自己身處的那個時代之資本主義社會的精辟分析,特別是對資本主義社會的不平等本質的深刻揭露,是其他階級/階層理論無法達到和替代的。
與馬克思不同的是,馬克斯·韋伯則試圖建構一種普適性階層理論,以此來分析各種社會形態的不平等現象。他認為,社會的分層結構是一個多層面的統一體,除了經濟地位之外,至少還有兩種同樣重要的因素導致了社會的不平等,這兩個因素就是權力和“聲譽”,因此,他主張從經濟、權力和聲譽三個角度綜合考察一個具體社會的不平等。馬克斯·韋伯的三位一體分層模式和馬克思的階級理論,是當代西方社會學眾多階層/階級理論的兩大源流。在他們之後的一些階層/階級理論,幾乎都是對二者的進一步修正、發展和完善。
在早些時候,國內學者也曾對中國半個世紀以來社會的階級、階層劃分進行過討論。從當時討論的觀點來看,大致有以下五種劃分方法:(1)兩個階級一個階層,即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以及工人階級內部存在著一個知識分子階層;(2)兩個階級三個階層,即在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內部或之間存在著知識分子、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者三個階層;(3)三個階級兩個階層,即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和知識分子階層、管理者階層;(4)四個階級,即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個體勞動者階級和正在形成中的私人企業家階級;(5)四個階層,即幹部階層(或管理階層)、工農階層、企業家階層(包括獨立經營的國營企業經理、農民企業家、私營業主和合資經營者)、知識分子階層(或專業技術人員階層)。前四種分類,基本上因循了前蘇聯的理論模式,即以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為主幹,增加一兩個其它的階層或階級,然而這些劃分除了政治上(或政治動員、政治教育)的意義以外,對中國的現實社會並無多大解釋力,尤其無助於對社會不平等的分析。僅就這一點而論,第五種劃分方法,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我國社會階層的一些實際變化,對中國社會的結構變遷具有一定的解釋力。
然而,第五種階層分類的依據是什麽?這四個階層之間又是一種什麽樣的結構關系?即它們之間的層序結構如何?似乎誰也不敢說“幹部階層”抑或其它的階層處於社會的支配地位。
表面上看,將中國社會劃分為工人和農民兩大階級,是延續了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一貫劃分方法:他們將資本主義社會基本上劃分為資產階級、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既然中國的社會主義改造消滅了資產階級,剩下的便只有工人和農民兩個階級了。同時,這樣也能夠解釋在社會主義中國不存在剝削與被剝削現象,因為剝削階級──資產階級隨著社會主義改造已經消亡。然而,兩大階級的劃分方法卻無法解釋中國社會事實上的某些不平等現象以及社會的等級結構。中國社會事實上的某些不平等現象,國人都能在現實生活中或多或少地經驗和體會過。
如果深入分析就會發現,無論是“農民階級”或是“工人階級”這一概念本身仍然存在著某種內在的沖突:從生產資料看,中國的農民並不“占有”土地這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農村的土地是一種“集體占有制”形式。農村改革後農民雖然取得了土地的經營權,但土地仍然歸鄉村集體所有。如果嚴格地從對土地的占有關系看,農民階級似乎是處於與“集體”相對的經濟地位上,事實上農民的勞動剩余部份或全部地被那個所謂的“集體”所無償占有。
同樣地,國有企業的工人似乎也處於一種與“集體”相類似的東西(國人習慣性地有時將它稱為“國家”,有時則稱為“全民”)的相對地位上。盡管法律上的“集體”或“國家”等詞匯是代表某一部份人或全部人的,但在實際上它們卻是某一極少數人的代名詞,因為真正占有(掌握)集體或國家(或全民)的生產資料的總是一小撮人──這一部份人原本是集體或國家的“代理人”,事實上他們卻實際地占有(壟斷)和支配著社會資源(包括生產資料),並因此而獲取私利。對這樣一部份人,應該怎樣去稱呼他們?畢竟“集體”和“國家”是一種公共性質的東西,顯然,我們不能以此來稱呼他們!不妨稱之為“權勢階層”,因為他們一般都掌握著一定的權力或者具有一定的勢力,正是因為他們有“權勢”,所以他們能夠實際地占有、支配和壟斷主要的社會資源(包括生產資料)。
在漢語中,“勢”既指一個(群)人擁有一定的經濟地位(如財富、資本)、政治權力,又指其具有某種社會的背景(通俗地講就是有靠山)、身份、文化知識或聲望;而且,經濟地位、政治權力、社會背景、文化知識和聲望之間還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尤其是前二者之間更容易相互利用、轉化或者直接耦合在一起,結成一種“利益集團”。手中有權的人,可以運用權力“尋租”;而有財富或資本的人,則發揮財富或資本的作用躋身政治。這種現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或稱之為“窳敗”,或稱之為“黑金政治”。簡言之,“勢”既可以是組織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的一種,又可以是它們的“統合”。
因此,可以依據權勢的分布狀況將社會劃分為3個階層,即權勢階層(或有勢階層)、弱勢階層(或無勢階層)以及介於二者之間的“中間階層”。上層社會基本上由權勢階層組成,而下層社會(underclass)則是弱勢階層的代名詞。無論是上層或是下層社會,往往都是保守的。前者之所以保守,是為了維護他們的既得利益和地位;後者之所以保守,是因為他們害怕受到外界的侵擾。誠如埃里克·霍弗所言,下層社會民眾的保守思想同特權階級的保守思想一樣根深蒂固,二者都是保持社會秩序不變的重要因素。基於這些特有的保守思想、觀念,下層社會往往容易形成自己獨特的文化──貧困文化(culture of poverty);而居於社會上層的權勢階層則容易形成所謂的“精英話語(或意識形態)”。這種精英話語(或意識形態),一般來說,都是那個社會的主流思想,並通過教育體系、各種傳媒和正式的宣傳機器,將之廣泛地灌輸、滲透於普通民眾的社會心理乃至每一個人的社會化過程之中,企圖使每個人都相信有權有勢者居於社會上層,無權弱勢者處於社會底層是一種十分自然且合理的社會結構或秩序。
二、改革時期社會結構的變與不變
在一定時期內一個社會的階層(或階級)結構通常是穩定的。將一個社會劃分為3個階層(即權勢階層、中間階層和弱勢階層)便於分析社會變遷對社會結構的影響和作用,即原有的社會結構是否發生變化,哪些階層在社會轉型中獲益,哪些階層因此利益受損,以及社會發展的真正阻力何在,等等。以中國社會為例,改革前後的社會結構到底有什麽樣的變化,為什麽經濟改革易於推行而政治改革措施卻難以實施?在經濟改革中,為什麽農民的利益屢遭侵犯,產業工人的地位日落千丈?腐敗現象卻屢禁不止?這些問題一直都在困擾著人們。
為認清這些問題的真相和本質,可以先參考個別學者極富啟迪意義的研究。他們研究的視閾有些局限在一個村莊之中,有些則限定在特定的範圍之內。這些小範圍的研究,我認為是有助於了解大社會的。有學者通過對天津市郊外一個村莊的調查,認為中國的村莊政治結構在改革前後並無多大的變化,控制村莊政治生活、居於村莊社會上層的仍然是原來的村隊幹部,唯一的變化是他們操控村莊的手段、方式,過去的村隊幹部依賴的是自上而下的授權(即政治權威),如今則通過掌握村莊的集體企業(即原來的社隊企業),運用經濟手段(即經濟資源),將普通村民重新整合到“村企業”之中,村幹部同時兼任這個企業的“老板”。改革前後的村莊結構實質上並沒有什麽變化,只是人們的身份名詞發生了變化,過去的村隊幹部成了今日的企業老板,過去的“社員”成了企業的職工。
還有一些學者(如秦暉、陳志柔、徐斯儉等)研究鄉鎮企業改制時同樣發現:企業改制以後,企業的所有權還是集中在同一批鄉村幹部和與之相關的企業經營者(他們就是我們稱之為“鄉村權勢階層”的那些人)手中,只是所有權從“集體”所有轉換為個人所有而已。其實,這一時期國企的產權改革何嘗不是如此呢。有學者說:我國目前的產權改革所走的在某種意義上即是由“權力市場化”為起點的“掌勺者私占大飯鍋”的“權貴私有化”或者說“內部私有化”的路子。
此外,有學者注意到資源重新積聚背景下的底層社會的形成。他認為:在改革之初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最早在改革中受益;然而進入90年代後由於資源配置機制的變化,社會中的一些人迅速暴富起來,而原來在改革初期得到一些利益的邊緣和弱勢群體日益成為改革代價的承擔者。這種資源重新積聚的一個直接後果是形成了一個具有相當規模的底層社會,主要由貧困的農民、農民工和城市的下崗工人等弱勢群體構成。如果僅從邊緣和弱勢群體單方面來看,似乎是“資源的重新積聚”導致了邊緣和弱勢群體的利益受損;但如果從社會的整體結構來看,在改革前後的每一階段都是權勢階層獲益最大,無論是“計劃性”的資源積聚機制還是“市場化”資源積聚機制,其結果幾乎都是一樣的──將社會的大部份財富、資本逐漸集中在權勢階層的手中。正如這位知名學者在另一篇文章中所指出的,十幾年改革過程中出現(更準確地講是“顯現”──引者注)了一個掌握文化資本、政治資本與經濟資本的總體性資本精英集團。所謂的改革實際上是政治資本、經濟資本和文化資本的一種“圈內轉換”過程。尤其是政治資本與經濟資本的“共謀”與“共享”,嚴重地侵害了中間階層和下層民眾的利益。
從上面的討論中基本上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改革前後的中國社會結構並沒有什麽太大的變化,各種改革幾乎都是有利於社會的權勢階層,同時,一些不利於這個階層的改革舉措始終難以推展開來。這亦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政治方面的民主改革為什麽會如此舉步維艱,進展緩慢!因為民主改革本身可能直接“侵害”當權者和得勢者的利益。正如前面所論及的,居於社會上層的權勢階層是既有秩序的主要維護者,他們的保守是與其既得利益緊密相連的。“所有的官僚階層、領導階層、比較富裕或有地位的階層、特權集團和尖子人物都企圖讓後代子承父業。要想不讓他們得逞,就必須建立一些制度機制來阻止他們這樣做。但是,這些機制也難以實施,因為執行者通常正是這些機制所要限制的對象”。如果說有些變化,那就是權勢階層和弱勢階層的邊界愈來愈明晰。
很顯然,欲在中國社會“建構一個合理的現代化社會階層結構”,還有相當的一段路要走。在《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研究報告》中,研究者在對當代中國社會進行“階層”劃分和分析以後,最終將培育和建構現代化社會結構的希望放在“創新社會制度、社會政策體系”上,這似乎是一個美麗、浪漫的願望。
中蘇農業集體化成敗得失的比較
高王淩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蘇聯農業集體化的經驗教訓
蘇聯農業集體化模式對中國的影響
中共建國後在農村強力推行社會主義改造並實行人民公社化,隨後造成了大饑荒,導致數千萬農民非正常死亡。這種制度實踐是中共自己的創新,還是模仿蘇聯的農業集體化模式的結果?中共推行農業集體化時對20年前蘇聯農業集體化的慘痛教訓一無所知嗎?從歷史研究的角度,中蘇兩國農業集體化的成敗得失應該如何評價呢?這些就是本文要探討的問題。
蘇聯農業集體化的經驗教訓
蘇聯十月革命後曾經歷了一個短暫的“戰時共產主義”時期,政府對工業實施監督,實施勞動義務制以及糧食貿易壟斷和余糧收集制,在農村組織“公社”及其他集體農莊。1921年後又開始實行“新經濟政策”,以醫治戰爭帶來的創傷;以糧食稅取代余糧收集制,同時著手恢覆工農業生產。當時有些反對意見認為,這是從戰時共產主義倒退了一步。為此,列寧不久後就聲言“退卻”已經結束,並提出口號要“準備向私人經濟的資本實行進攻”。這表明新經濟政策只是一種暫時過渡,一旦時機成熟,就會發動社會主義的“正面進攻”,把“新經濟政策的俄羅斯變成社會主義的俄羅斯”。於是在1929年左右就開始國家的工業化和農業的全盤集體化。[1]
蘇聯處理農業經濟體制的做法對中共建國後的農村政策選擇確實具有巨大的示範作用。下面從幾個方面來介紹蘇聯的農業集體化道路,並適當地與中國的情況作某些比較,以分析蘇聯農業集體化的經驗教訓對中國的影響。
蘇聯“十月革命”過了11年之後,經濟仍然走不出“恢覆時期”,工業剛超過一次大戰前的水平,農業則還低於戰前水平,社會中充滿了各種矛盾,黨內派系鬥爭激烈。當時蘇聯的農業總產量雖比布爾什維克建立政權之初有所提高,但商品率即“上市量”卻有所減少,農產品在出口中的比重從戰前的73.7%下降到1928年的46%;在國家進口機械和各種原料主要依賴農產品出口的情況下,工業建設的目標嚴重受阻;在農產品出口減少的同時,城市和工業中心地區糧食供應不足的現象日趨嚴重,這使“五年計劃”的主要支柱有垮台的危險。[2] 斯大林於1928年決定加速農業集體化,其實是力圖從這種經濟困境中解脫出來的手段。但當農業集體化完成後,蘇聯卻把當初的這種真實意圖遮掩起來,而聲稱這是社會主義建設的必然做法。後來中共完全接受了這一觀點。
俄共(布爾什維克)是個城市“無產階級”的政黨,十月革命走的是一條先占領城市再占領鄉村的道路,俄共向來對農民不信任。在1917年的革命中,沒收了地主及皇室、教會的土地重新分配,並在1918年夏的第二次土地重分中又沒收了舊式富農的多余土地,相當於完成了“土地改革”。雖然布爾什維克出於政治考慮,為了爭取農民在內戰中對自己的支持而承認農民的土地私有權,但在“新經濟政策”時期列寧即指出,農村在革命後會更加小資產階級化,這種農民“在地主和資本家被擊潰並被放逐以後,是能夠向無產階級的政治上的專政挑戰的唯一殘存的獨立階級”。以下兩段話則更為著名:“小生產是經常地、每日每時地、自發地和大批地產生著資本主義和資產階級的。”(列寧)“能不能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把蘇維埃政權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建立在兩個不同的基礎上,就是說,建立在最巨大最統一的社會主義工業基礎上和最分散最落後的農民小商品經濟基礎上呢?不,不能。”(斯大林)[3] 顯然,對蘇共而言,農村集體化不僅僅是為了“工業化”,而且也是為了打擊個體農民、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治需要。中共與俄共本來有很大不同,與鄉間的農民有密切聯系,是以“農村包圍城市”取得政權的,若效法俄共推行農業集體化,勢必嚴重傷害黨在農村的社會基礎。
在農業集體化運動之前,蘇聯曾出現過3種試驗型集體農莊,即“公社”、“共耕社”和“勞動組合”(很像是中國的“人民公社”、“互助組”和“合作社”)。早先,蘇共鼓勵建立的形式是“公社”(一切歸社員公有,連夥食也由公社供給),而農民卻寧肯選擇另一種形式“共耕社”(家畜以至土地、耕畜等都不需集體化)[4];由於“公社”要依靠政府補貼、“共耕社”也不利於農產品的抽取,所以蘇共後來改為支持“勞動組合”,這種形式遂成為集體農莊的主要形式(當然是配合著某種特定的收購和分配制度)[5];但農業集體化運動之前的數年內它的發展始終處於停滯狀態,至1928年參加集體農莊的農戶只占農戶總數的1.7%。
蘇聯自1929年開始強行推動農業集體化運動,這一運動遭到了農民強烈的反抗,大批生產資料被毀,例如,在統計數據相對可靠一些的家畜數量方面,集體化過程中三分之二的馬匹、五分之四的牛、六分之五的豬和八成五的羊都失蹤了。因此,蘇共采取了極其殘酷的強制、甚至武力手段來剝奪所有富裕的和不願集體化的農民,在這一運動中有數百萬農民被處死或驅趕出家園、其財產則被沒收[6];運動也造成農業生產的急劇下降,農業產量在30年代初期降低了30%以上,農村因此出現了嚴重的饑荒,僅在1932年至1933年期間就有數百萬農民被活活餓死。[7] 蘇聯的農業集體化不僅是自上而下強加給農民的,而且實際上是依靠近於“國內戰爭”的手段和“大饑荒”才把農民“征服”了的。雖然農村集體化的目標最後是實現了,但農業產量卻多年下降,直到1938年才略微超過1928年的水平(仍未恢覆到戰前水平)。[8]
集體農莊唯一的“成就”就是在農產品的征集或所謂“收購”上達到了預期目標。與集體化運動同時發展形成的收購制度規定,集體農莊首先要滿足國家的交售任務(當然是低價的),並規定農業的種植計劃;在這些方面農莊本身沒有自決權,農民所有的人力和財產實際上都被國家征用了。其結果是,在農產品總產量下降的情況下,其“上市量”卻增加了4倍以上[9] 有學者指出:“假如集體農莊可以保留它們的全部收入用來報酬成員的勞動,是否可能適當地組織集體農莊的勞動隊伍還有疑問。當國家拿走這種收入中最大的一部份時,失敗是必然的。”[10] 可惜的是,這樣的集體化竟然成了中國的榜樣。
需要指出的是,蘇聯和中國的經濟傳統也就是集體化的背景和所針對的問題是完全不同的。傳統的中國是個典型的小農經濟社會,生產效率很高。而俄國近代史上實行的卻是一種村社制度,土地定期重分,三圃輪休,使用效率低下;再加上地廣人稀,基本上還停留在粗放耕作的自然經濟階段。十月革命以前俄國農村雖然出現了脫離村社而獨立生產的傾向,但這種傾向直到1906年斯托雷平改革時期才得到政府的鼓勵和法律的承認。十月革命勝利後直到集體化之前,個體農戶仍僅占極少數(例如俄羅斯統計中有95%的土地仍為村社所有)。如果把俄國和傳統的中國同稱為“封建制度”,顯然會造成極大的誤解;同樣地,也很難把這種小農稱之為“資本主義”,因為這在俄國雖是晚近的現象,在中國已有了二三千年的歷史。如果把這稱為同類的歷史現象,那麽它的發生在中國就要比俄國早得多。顯然,俄國的傳統和中國的傳統是完全不一樣的,蘇聯的集體化所要解決的問題也與中國大不相同,它提出有效的組織、機械化的耕作,是有所指的,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內核。從某種角度來看,在俄國特殊的背景下產生的解決俄國農業特定問題的模式,又怎麽可以不加分析地照搬到中國呢?可惜,僵硬的意識形態把對所有這些客觀問題的思考都剿滅了,中國為此深受其害。
蘇聯農業集體化模式對中國的影響
中共的農村政策負責人並非對蘇聯集體化運動的經驗教訓茫然無知,他們雖未認識到集體農莊根本就是一個失敗的制度試驗,但至少了解這一過程的“近期”後果。[11] 有些負責幹部當時之所以對蘇聯的這一模式仍采取肯定的態度,是認為蘇聯能戰勝法西斯德國靠的就是集體農莊,否則就做不到這點。[12]
由於蘇聯集體化運動中存在著這樣嚴重的教訓,中共中央暨農村工作部在農業集體化的初始階段比較謹慎。毛澤東在“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中的態度則是矛盾的:“有些同志,又在蘇聯共產黨的歷史上找到了根據,拿來批評我國目前的農業合作化工作中的所謂急躁冒進。《蘇聯共產黨(布)歷史簡明教程》不是告訴了我們,他們的許多地方黨組織,曾經在合作化的速度問題上,在一個時期內,犯過急躁冒進的錯誤嗎?我們難道不應當注意這一項國際經驗嗎?......我認為我們應當注意蘇聯的這一項經驗,……但是我們不應當容許我們的一些同志利用蘇聯的這項經驗來為他們的爬行思想作掩護。”他又舉出三條理由為中國的農業集體化運動辯護:第一,準備以18年的時間基本上完成這個計劃;第二,采取逐步前進的方法,如從互助組到初級社,再到高級社,一切均按自願和互利原則;第三,每年規定控制數字,並有停頓、間歇和整頓。[13] 但是,毛澤東的上述3條保證其實都是空話,實際上一條也未照做;相反,他推動的中國農業集體化比蘇聯更快。蘇聯的農業集體化從1921年到1937年總共用了17年時間,而中共卻只用了6年。
其實,真正的問題並不在於集體化安排得慢一點還是快一點,而在於黨內各級幹部在政治教條教育下早已盲目地對集體經濟的成功抱有一種堅信不疑的態度了,再加上急功近利的心態,怎麽可能不“急躁冒進”呢?薄一波曾談到過,從建國開始,中共對小農經濟就有根深蒂固的不信任,而對農業集體化寄予了特殊期望;土改後大家都有一個認識,靠小農經濟滿足日益增長的糧食需要是不行的;1952年蘇共召開第十九次代表大會,馬林科夫在報告中宣布,蘇聯以前認為是最尖銳、最嚴重的糧食問題依靠農業集體化,“順利地解決了,徹底而永遠地解決了”[14],這在中共高級幹部中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1953年全國財經會議的糧食組開會,大家深感糧食問題嚴重,把解決中國糧食問題的出路寄托在走蘇聯集體化的道路上。這年10月中央政治局開會討論糧食問題,毛澤東曾引用馬林科夫說的蘇聯依靠農業集體化解決糧食問題的成果鼓舞到會的人。10月15日,他在同中央農村工作部負責人談話時更明確指出:“個體所有制的生產關系與大量供應是完全沖突的。......從解決這種供求矛盾出發,就要解決所有制與生產力的矛盾問題。......改為集體所有制”。他在1955年的“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中更明確地說:“蘇聯所走過的這一條道路,正是我們的榜樣”。[15]
中共建國後的經濟情況在相當程度上與蘇聯當年的情形頗為相似,這也促成了中國仿效蘇聯的農業集體化模式。1953年第一次宣布“一五”計劃,規定糧食生產年平均增長5.3%,但當年實際糧產量僅增長1.8%,棉花產量則下降9%;1954年糧食增長僅1.6%,棉花再次減產9%。當時中央把增產的希望寄托在合作化上,但合作化後的1956和1957年糧食的增產幅度仍然遠遠低於一再降低的計劃指標。這嚴重地影響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占工業產值一半以上的輕工業所需的原材料大受影響,而輕工業發展受限制又間接影響到政府財政收入增長幅度的下降,進而引起工業投資的削減;農業增長速度下降也影響農產品出口,減少了國家賺取外匯的主要來源;農業發展緩慢還引起了糧食商品率的下降和1953年的食品供應危機,結果政府開始仿效蘇聯實行“統購統銷”。[16]
當然,中國走上蘇聯的強制農業集體化模式的過程也不是沒有曲折。斯大林逝世後蘇聯某些政策的改變,如加強農業、圍繞重工業為主的發展方針的爭論等,曾使中共覺察到斯大林和蘇聯經驗也存在著一些問題,發現了蘇聯的某些經驗並不適合於中國國情。[17] 1956年初,毛澤東在“論十大關系”的講話中提到:“最近蘇聯方面暴露了他們在建設社會主義過程中的一些缺點和錯誤,他們走過的彎路,你還想走?我們就是鑒於他們的經驗教訓,少走了一些彎路,現在當然更要引以為戒。”[18] 可惜的是,這一反思並未能充份展開,就被“大躍進”的決定所打斷了。因為毛澤東其實骨子里仍然十分熱衷於中國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三大改造”和“中國農村的社會主義高潮”。當時劉少奇傳達說:“毛主席說,‘我們要利用目前國際休戰時間,利用這個國際和平時期,再加上我們的努力,加快我們的發展,提早完成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否則,將來一旦打起來,我們的困難就會更大。因此,一切工作都要反對保守主義;八大的準備工作,‘中心思想是要講反對右傾思想,反對保守主義’。毛主席說,‘我們可以有幾條路前進,幾條路比較一下,要選一條比較合理、正確的路線’。按常規走路,時間拉得長,成績不大,這是保守路線。現在各方面的工作都落後於形勢的發展,我們有不少同志正在走著這條保守的路線。......客觀事物的發展是不平衡的,平衡不斷被沖破是好事。不要按平衡辦事,按平衡辦事的單位就有問題。”
在毛澤東的心目中,吸取蘇聯模式教訓的方法有兩個。一是做一定的調整並相應降低發展速度,即他所謂的“按常規走路”,但他嫌這樣“成績不大”;同時也顧慮這種“常規”的增長將會伴隨著“官僚主義”的蔓延和“革命意志”的消退,這些都是不能接受的。於是他就轉而考慮那種他以為能迅速趕超蘇聯、比蘇聯模式更激進的方法,那種符合他一貫風格的雄心勃勃的方法,即以非同尋常的建設速度和手段去沖破經濟發展上的僵局。由此便產生了1956年初的“冒進”和1958年的“大躍進”。但是,“大躍進”徹底失敗了,其結果使中國的社會主義“既不同於蘇聯模式而又沒有擺脫蘇聯模式”。[19]
蘇聯模式對中國的影響是極大的,而且,它有如“騎虎難下”,一旦騎上去就很難下來。所謂的蘇聯計劃體制,本來就是一個詰聱難行的東西。它要求將整個經濟置於集中的指揮之下,按照某種計劃或意旨統一調撥資源,只能實行所謂的“產品經濟”;因而也只能抹滅“傳統”,一切重頭開始建構。這種制度在蘇聯已是不倫不類,傳播到中國這樣的國家,就更是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許多問題。
蘇聯決定開始強制農業集體化的直接導因是1928年至1929年的“谷物收購危機”,從某種角度來說,它可與中國1953年的糧食緊張相比。表面上看,這都是一些“偶然”的“意外”事件和因素,但卻造成了具有極大“必然性”的重要後果,這是中國和蘇聯非常相象的一點。它構成一個很有趣也很迷惑人的問題:為什麽總有這樣一些“偶然”因素出現,使事物導向“社會主義改造”和“蘇聯模式”的道路?事實上,蘇聯的此類危機已出現過不止一次,如十月革命勝利不久後的糧食危機、1923年的銷售危機,到1928年則已是第3次了。[20] 所以它的出現,決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
通過對蘇聯和中國農業集體化歷史的對比研究,可以更清楚地看出,在力圖或意欲取消市場機制、而改由一切經濟活動歸政府控制的情況下,經濟萎縮或經濟困難的出現是不可避免的,這不一定取決於工業化速度的高低;可是,在社會主義國家,每當提高經濟的計劃化或公有化程度造成經濟困難時,計劃經濟的制度架構和意識形態教條就象“誘餌”一樣,誘使政策滑向進一步的“統制經濟”,似乎舍此別無他途。中國五十年代初期經濟政策的走向也存在著這樣的傾向。一旦實行蘇聯式的大規模工業化建設,農產品的供給和價格也就會成為突出問題;“統購統銷”本不是中共預期要建立的制度,當初也並不想學習蘇聯的“余糧收集制”或糧食“收購制”;“統購統銷”的實施在當時完全是一個意外和應急手段,但一旦實行了這一制度,就自然引出了相應的需要加快農業集體化的後果。官修史書往往傾向於把建國後30年中農村政策的失誤縮減到“大躍進”一個側面,從而回避一個更具根本性的問題:從互助組、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從“統購統銷”到“戶口和糧食配給”,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高潮”,難道不是一個完整的、環環相扣的烏托邦方案嗎?改革是對這一烏托邦的徹底否定,其意義遠遠超出對經濟體制的認知;從農業集體化道路的失敗當中所要總結的,也不應該只是農村政策而已。
風雨故土
──四川成都華陽縣上遊人民公社“大躍進”運動紀實
左穎嶷
南京大學中文系研究生
一、農業生產“放衛星”
二、“土法上馬”、“大煉鋼鐵”
三、“大躍進”的災難性後果
我的家鄉華陽[1]位於四川省成都平原中心,這里空氣溫暖濕潤,土壤肥沃,風景秀美,氣候宜人,由都江堰流出的府河如玉帶環繞,與陶淵明筆下所繪“土地平曠,屋舍儼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屬。阡陌交通,雞犬相聞”的桃花源頗有幾分相似。就是在家鄉人們已無心耕作、紛紛外出經商打工、田中雜草與莊稼並生的今天,倚仗著潤澤清芬的土地,收成照樣可喜,仍舊可稱“魚米之鄉”。這樣天賜的錦繡寶地,怎麽也會在“大躍進”時期餓死過人呢?通過走訪當地一些居民,查閱當時的相關文獻,筆者試圖客觀地還原出部份歷史真相來。
1957年9月中共召開的八屆三中全會拉開了“大躍進”[2]
運動的序幕,“大躍進”的目標是“超英趕美”。1957年底,農業率先啟動;接下來是發展以“大煉鋼鐵”為中心的工業;1958年10月後又開始了所謂的“文化大躍進”。整個運動持續了三年。大勢所趨,華陽縣上遊人民公社的幹部群眾當時都熱火朝天地投身於運動中。
據當時的華陽縣24個鄉聯合制定的“1958年到1960年發展簡要規劃”(這24個鄉的總支書記和副書記均署名):1958年要建立養雞場,養雞200只;栽桑十萬株,每畝平均324株,養蠶1,000張,產繭12萬斤;養蜂量1960年要達到200箱;要建立千株果園一處;設養魚場一所,養魚10,000尾;開設糧食付產加工廠、碾米廠、磚瓦廠、農具修配廠、肥料制造廠、飼料加工廠、纖維制造廠、制硝廠等8大工廠;新建37處水力發電站以及沼氣發電站一個;農民住宅3年分別集中,興修兩個居民點;除七害、講衛生,1958年實現基本七無;實現無文盲化,1958年8月全社無文盲,要建農業中學一所;建立交通網,新建幹道、機耕道;3年實現全社十萬桑、十萬樹,不留一寸荒土,一片樹蔭成線,行路不再打雨傘,乘涼不再進屋;兩年實現托兒、幼兒組、所、班5個,產院1個,生育、晚婚有計劃。[3] 這看起來似乎是個全面的規劃,它所勾勒的美好藍圖就是放到今天也絲毫不嫌過時。如果當時的各級政府能實實在在地逐步實施,其前景還是令人鼓舞的。可惜,這份為“大躍進”制定的規劃卻為“大躍進”運動本身所摧毀。
筆者在調查中發現,上遊公社以農業的“大躍進”最為轟轟烈烈,其次是“大煉鋼鐵”,下面就農業與工業兩方面的“大躍進”分別闡述。
一、農業生產“放衛星”
1957年冬天伊始,華陽縣根據地委的指示精神,認為以生產隊為單位的調工形式已不合時宜,在學習毛主席指示和信陽專區辦人民公社的先進經驗後,決定試點摸索,從而將中興、協和、合林三鄉合並為“上遊人民公社”(下文簡稱上遊公社)。[4] “上遊”一名緣於“鼓足幹勁、力爭上遊、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這一當時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口號。“大躍進”中,華陽唯一合數鄉為一社的只有上遊公社。上遊公社地大人多,又系華陽縣委機關駐在地,因此在華陽各鄉中位居“龍頭”之重。1958年8月30日,華陽縣“關於建立人民公社規劃意見的請示報告”正式遞交地委,上遊公社於1958年9月正式組成。當時全社共有9,265戶,44,080人;土地63,042畝,平均每個標準勞力有耕地4畝;此外還有牛1,505頭,豬21,647只。[5]
新成立的上遊公社面臨諸多任務。當時該公社的工作匯報稱:建立人民公社之初,社黨委面臨著的一個重大問題,就是關於公社生產發展的方針問題。發展工業與發展農業,有了矛盾,這矛盾,特別表現在勞動力問題上。在這樣的情況下,公社的生產,應當以工業為主呢,或是應以農業為主?公社黨委根據國家對於農村人民公社的要求和省、地、縣委的指示,堅決貫徹了“以農業生產為主,實行工農業同時並舉的方針”。全社在工農業生產方面的力量擺布上,約為四分之一比四分之三。[6]
由此可見,在建社之初上遊公社是把農業生產放在首位的,當時國家鼓動的業運動主要是兩項:農田水利建設和積肥運動。因華陽縣有府河、江淹河兩條水流平緩、清澈甘甜、流量終年穩定豐富的大河,田地灌溉不成問題,因此上遊公社將農業工作的中心放在積肥上,衡量農業生產成就的指標則是糧食產量,尤其是水稻產量。如前所述,華陽縣的土地天生就是黑油油的肥土,上遊公社位於府河畔,更是天然良田萬頃,根本無需積肥。但是由於公社領導人主觀上太想取得驚人的好收成,於是就決定做一系列急於求成的事:讓農民不分晝夜地在田間勞動,為了晚上打火把照明,茂盛的樹林、竹林幾乎全被砍光;當地農民居住原本份散,三三兩兩用竹竿、茅草搭成的農舍掩映在叢叢翠竹中,但“大躍進”期間把許多農宅拆來燒掉,拆下來的谷草麥稭用於熏土積肥。[7]
現在雙流縣華陽鎮河池村4社[8]的呂海雲是當地的一位老農,今年71歲(當年28歲)。他回憶當時的情況時談到:1958年我剛當兵回來,那時成立了上遊人民公社。我是公社管治安的。成立公社後,就有了夥食團,集體吃夥食。然後就搞大躍進。土要深耕,產量才高。白天搞,晚上幹,打起火把壘土、耕地。當時拆了很多房子。我在的那個隊,就是我和趙子和的房子最先遭拆的。記得當時上遊公社的社長是劉祖武,他把我和趙子和喊去,跟我們說:“把你們的草房拆了,以後你們就先住墩墩房子(樓房)。”我和趙子和想,住墩墩房當然好,我們就答應了。房子拆了後,社上喊(讓)我家住到左文華家的堂屋頭(里),趙子和他們住到袁家喂牛的房子頭(里)。跟我們一起拆房子的還有左文芳,我們三家人加起來,有十多間房子。後來全村一百多家人的房子都拆了,大家擠到一起住。還拆了一個廟子辦學校。叫河祠寺小學。房子頂上的草,拿來熏土了,竹竿拿來打火把,木桿就拿給夥食團住了。後來沒得房子拆了,夥食團煮飯就砍樹子來燒。有些一、二十年的樹子都拿來砍了,好可惜哦。當時樹子基本上都砍光了。
“大躍進”開始時,幹部們“志向”遠大,老百姓老實聽話,大家都熱情高漲。但當時的行動卻是欲一步登天,而逆自然之道,無異於拔苗助長。檢驗深耕積肥的收效是糧食產量,剛開始的數據和計劃可能還有幾分根據,到後來就浮誇成風了。
在華陽縣“1958年幾種主要農作物增產情況表”[9]中,有關上遊公社情況是這樣的:
年份
糧食總產(千斤)
中稻單產(斤)
紅苕單產(斤)
早稻單產(斤)
1957年
40,685
576
524
567.8
1958年
91,823
1,462
1,300
1,159
增長率
125
154
48
104
依表上所列,三鄉合並後的上遊公社1957年、1958年的糧食總產量大致是其他23個鄉的3倍,其中糧食總產增長率一項名列榜首,其它的幾項增長率在全縣亦是名列前茅。據當時的上遊公社對縣委的匯報:1958年,全社主要作物中稻的平均產量為1,462斤。最高的一塊田4.4畝,畝產達6,900斤,最低的產田,畝產僅有600斤。……在全社菜麥田25,082畝中,劃分為衛星田、豐產片與一般田三種。在衛星田中,再分為大衛星與小衛星兩類。實播結果,小麥14,082畝內,畝產10,000斤的大衛星田1,349畝,占9.5%;畝產5,000斤的小衛星田2,619畝,占18.5%;畝產3,000斤的豐產田6,706畝,占47.4%;畝產1,000斤的一般田3,408畝,占24.6%。油菜11,000畝,畝產5,000斤的大衛星田899畝,占8.22%;畝產3,000斤的小衛星田1,703畝,占15.5%;畝產1,000斤的豐產田6,660畝,占60.5%;畝產600斤的一般田1,738畝,占15.8%。[10]
農民呂海雲也談道:當時的浮誇風,嚴重得很。只打了500多斤要說600多斤。600多斤報上去還不過關,結果我們就報1,000多斤。還記得最兇的一回是在公社大禮堂開大會,生產隊的隊長、隊委、保管員都來了。本來是說生產,結果開成了鬥爭大會。有一個保管在分組討論時說:“我是保管,我曉得,每畝只打了500多斤,哪兒有1,000多嘛!”馬上就把他帶到大會上去鬥。協和鄉的趙鄉長,幫著說了幾句話,也被弄上去鬥。
左學富(現雙流縣政府國土局職員,協和鄉人,當年14歲)對當時情況的回憶是:那時候,我還在上初中。記得為了放衛星,等到收成時,就把幾個田的莊稼統統插到一畝田頭(里),密密麻麻,連青蛙都鉆不過去。然後就喊我們這些學生去數,挨個挨個數一個穗子上有好多顆麥子,一株小麥平均結好多個穗子,再算田頭(里)總共有好多小麥,最後一算畝產上萬斤了。
二、“土法上馬”、“大煉鋼鐵”
在農業“大躍進”的同時,“大煉鋼鐵”的運動也如火如荼地開展起來。先是發動農民獻廢鐵。據當時的縣委材料記載:“人民公社化後,各地都籌辦了集體食堂,因此,對於過去用的舊鍋、鏟、火鉗,應動員出賣,每戶在月底前最低必須完成18斤。”[11] “截至十月底止,全縣共建爐1,248個,其中煨鋼爐791個,炒鋼爐791個,共出鋼290,339斤。”[12] 縣委還特別表揚“上遊人民公社苦戰一晝夜,建成一百座土爐”。
據當時的材料,華陽縣政府在全縣推廣的土法煉鋼方法有3種:
(1)“躍進鋼”煉法:由華陽縣先鋒機械廠試驗成功,自稱其煉出的鋼比土鋼質量好,故取名為“躍進鋼”。爐子用炒毛鐵爐,主要工藝流程是:先點火烘爐,爐烘乾後,將生鐵打成小塊熔化,熔化出的鐵水收漿後用鉗子夾出來打成鐵沱,然後鐵沱入紅爐上鍛煉,就是成材鋼。
(2)坩鍋煉鋼法和三節爐煉鋼法(即用三節爐代替坩鍋煉鋼),但當時在農村里無法實行。(這里不再介紹)
(3)土法煨鋼:煨鋼罐用鐵皮筒,每爐可煨出50斤-500斤鋼。需100斤左右的焦煤。用豬骨或牛骨5斤,打成小塊;焦煤末5斤;鋸末8斤;將三種混合均勻作為配制原料。然後一層鐵一層配制原料這樣層層壘入煨鋼罐,將罐填滿後放入煉鋼爐中,並把焦煤塞滿爐子四周,使焦煤燃燒,約煨8-12小時,即可成功。
當時農村里都用第一和第三兩種土法煉鋼,其中又以“煨鋼法”最為流行。從登記表上看,當時指導煉鋼的技術人員年齡在20至30歲之間,原多為泥瓦匠,文化程度一般為初小,僅有極個別人上過初中。
華陽全縣除上遊公社外另有23個鄉,根據當年華陽縣“各鄉煉鋼完成情況日報表”[13]的數據,1958年10月15日全縣有土法煉鋼爐763個(其中上遊公社76個),出動煉鋼人數1,996人(其中上遊公社200人),全縣當日鋼鐵產量7,362斤(其中上遊公社1,284斤);10月17日全縣土法煉鋼爐增加到792個(其中上遊公社減少到68個),出動煉鋼人數2,155人(其中上遊公社523人),全縣當日鋼鐵產量8,602斤(其中上遊公社1,089斤);10月19日全縣土法煉鋼爐進一步增加到845個(其中上遊公社恢覆到79個),出動煉鋼人數2,170人(其中上遊公社270人),全縣當日鋼鐵產量達13,909斤(其中上遊公社1,266斤);10月20日全縣土法煉鋼爐再增加到847個(其中上遊公社減少到71個),出動煉鋼人數2,234人(其中上遊公社286人),全縣當日鋼鐵產量11,945斤(其中上遊公社2,533斤);10月21日全縣土法煉鋼爐達到960個(其中上遊公社達111個),出動煉鋼人數3,239人(其中上遊公社1,104人),全縣當日鋼鐵產量達24,010斤(其中上遊公社1,445斤)。
這些數據並不是可靠的,至少有幾處可疑:10月17日和21日上遊公社參加煉鋼的人數陡增,而產量卻並未有較大增幅,且其它鄉社參加煉鋼的人都相對穩定;20日上遊公社的煉鋼爐比19日少了,參加煉鋼的人數與昨日差不多,日產量卻達到2,533斤,比昨天翻了一番,第二天產量又下降到19日的水平。由此估計,當時的統計數字“水份”是非常大的。如果作一個大致的比較,上遊公社的各項數據約占華陽縣總數的九分之一,這說明在華陽縣“大煉鋼鐵”的過程中上遊公社處在中遊、平均的位置上。
此外,那時為了加速鋼鐵生產,華陽縣委還決定將勞動力調到灌縣(現成都都江堰市)的煉鐵廠。縣委於1958年9月18日下達緊急通知,要求全縣共抽調勞動力11,300人,其中上遊公社1,350人;兩天後的9月20日縣委又發出新的緊急通知,要求全縣出動25,200人,其中上遊公社出3,000人。執行結果是,全縣共有9,851人去了灌縣煉鐵廠,其中上遊公社去了1,125人。[14] 現在河池5社的左文鬥(當年21歲)是被抽調者之一,他口述的當時情況如下:1958年抽我去灌縣虹口大煉鋼鐵。每個社的勞動力都被抽走了10-20%,一個公社有100多個土爐子,全部都是泥巴糊起來的。華陽縣去了上萬人,漫山遍野都是人,住的是連間鋪,因為人多,所以全部都是睡地鋪。當時煉鋼鐵用的鼓風機都是用手搖的,在土爐子頭(里)放一層焦碳一層礦石,這樣一層一層的放,因為溫度上不去,所以搞了一年多也沒有出鐵水。抽我去煉鋼,我很高興,因為抽去煉鋼是當工人。
三、“大躍進”的災難性後果
從1959年底到1960年初,人民公社的種種問題已經有所暴露,但官方的態度還是“堅持公社好、堅決反右傾”。1959年10月華陽縣委全體(擴大)會議的總結報告[15]還在批判各種“右傾”傾向:如“解散公共食堂”,推行“包工到戶、包產到組”,“退給社員自留地和毛豬”等;並認為“大家一致答覆是肯定的,人民公社好得很;1958年和1959年工農業生產的大躍進是空前的,是史無前例的;……出現了一躍再躍的新局面。”
1960年3月7日,四川省李大章省長到華陽縣上遊公社同興管理區檢查工作,認為存在著嚴重問題。華陽縣上報給地委並省委的報告[16]承認:“這個管區病人不斷增加,現有病人達72人之多,絕大部份是腳腫病(編者注:因長期饑餓而引起水腫病,當時在中國大陸非常普遍)。據工作幹部反映,死人數量也達到驚人的程度,1959年以來共死153人,其中屬於正常死亡的僅29人,其余均為因饑餓而非正常死亡。死牛、死豬現象也十分嚴重。”報告並稱:“經過五天工作,群眾最迫切的吃飯問題已經得到解決,情緒也已安定下來”。但該報告仍將餓死人等嚴重問題的原因歸結為右傾傾向,認為“上遊公社以前任黨委書記劉祖武為首進行了一系列的右傾倒退活動”,認為解決問題的核心是“反右傾鬥爭”。
3月31日,上遊公社的會龍管理區又發生了食堂食物中毒事件,再次驚動了省委。公社給省委的報告稱:“該食堂當天早上吃飯人數為225人,均程度不同地發生中毒現象。經搶救查明:嚴重中毒的23人,中度重毒的121人,……在搶救過程中死亡3人,均為5歲以下的小孩”。中毒原因是,“31日早飯吃的厚皮菜稀飯,厚皮菜是30日早上摘的,淘洗後切碎,放在一個背兜里,31號早上下鍋,下鍋發現厚皮菜發熱,煮好的稀飯發酸,是屬於亞硝酸鹽中毒。”[17]
一年以後,上級政府派來的檢查組在報告中承認了實行人民公社制度和推行“大躍進”的負面效應。但該報告把餓死人的主要原因歸結為:一,計劃用糧、節約用糧很差;二,蔬菜下種不多,管理不善,吃菜甚少;三,吃用代食品不夠平衡和經常;四,部份食堂生活不夠正常,停夥食堂較為普遍。[18]
呂海雲當時在公社管治安,對夥食團的歷史記得比較清楚:沒搞夥食團以前,我們都吃得飽飯,有時還有肉吃,搞了夥食團,飯都吃不飽,更不要說吃肉了,連活的豬都見不到。夥食團到了1960年的下半年就垮了,好多人得了腳腫病。當時想,住的房子樓上樓下,不煮飯,一打鐘就吃飯,好安逸,結果整(弄)了一年多就垮了。得的得水腫病,餓的餓死。我負責治安,還有高旺民協助我,我那個時候搞都搞不贏(忙不過來)。經常一到晚上就有夥食團被盜,覺都睡不成,整(弄)得我心頭很惱火。後來我就不在公社幹了,回家當農民。
左學富也回憶道:大躍進後期,每個人都吃不飽飯,食堂頭(里)煮的稀飯清湯寡水,連米都見不到,肉就更不要想了,當時的主食就是野菜和谷糠。我們成天都餓得心慌,課也上不進去,有機會就跑到田頭(里)去偷點麥穗,或者是到河頭(里)去抓螃蟹,當然魚是不可能有的,然後找個地方偷偷烤來吃。我記得到後來餓死了好多人,一家一家的得浮腫病(編者注:即水腫病的另一種說法),死的好多都是年輕的男的,都是壯勞力。我的大哥、大嫂也都生了浮腫病,後來嫂嫂就死了。
令筆者心生疑竇的是,縱然“大躍進”運動嚴重打亂了上遊公社的生態系統,破壞了很多自然資源,浪費了極大的人力物力,盡管對土地不遺余力地深耕積肥,即使不能使糧食產量翻番,但總不會適得其反地讓農田嚴重減產吧?就算當時農民的勞動積極性大大降低,但莊稼還是在耕種,1958年以前一向豐裕富足的天府之國怎麽會突然餓死那麽多人呢?中共四川雙流縣委黨史研究室編寫的一本材料的解釋是:“自1959年以來,兩縣(雙流縣和華陽縣)同全國各地一樣,先後遭受了旱災、洪災、冰雹等重大自然災害”。[19] 但是,《中國水旱災害》一書中1959年至1961年全國各省市乾燥度距離平均值圖以及金輝利用氣象專家編制的1895年至1979年“全國各地歷年旱澇等級資料表”都證實,在1959年到1961年間,全國並沒有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屬於正常年景。[20]
那麽華陽縣當時究竟有沒有災情呢?對此左學富的回答是:當時所謂的1960、1961、1962三年自然災害,我們那兒倒是沒得啥子(什麽)感覺,根本就沒得天災。那個時候說是蘇聯和我們絕交了,要整(害)我們,所以到收割的時候,谷子剛打下來,都還是濕的,就全部運起走了,說的是支援國家。後來吃不到飯,大家做活就越來越沒得勁,糧食產量也就越來越低了。那個時候人都很老實,對這樣做也沒得啥子(什麽)怨言,都很聽幹部的話,糧食是公社的,國家又有困難。只是餓慌了,要弄點兒小偷小摸,膽子大點兒的,就去偷夥食團。
這樣純樸善良的人民,真是讓人無話可說。
盡管“大躍進”失敗了,餓死了許多人,然而,人民公社制度仍然存續下來,對農民的折騰也還在繼續。直到改革開始後,人民公社才解體。
深圳市大鵬鎮與四川省步雲鄉
兩次鄉鎮長選舉改革命運之比較
鄒樹彬 黃衛平 劉建光
深圳大學管理學院當代中國政治研究所課題組
一、兩地鄉鎮長選舉改革的歷程及不同命運
二、影響兩地改革不同走向的因素比較
三、鄉鎮長選舉改革的動力與阻力
1998年底至1999年初的全國鄉鎮長換屆選舉中,深圳市大鵬鎮與四川省遂寧市步雲鄉的鄉鎮長選舉改革備受外界關注。主持前者的深圳市政府事後多次強調,要完善和推廣這種選舉方式,為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提供經驗。而步雲鄉鄉長直選改革雖然更具創新性,卻因涉嫌違憲而被孤懸於體制之外,幾近夭折。然而具有戲劇性變化的是,在2001年底至2002年初的鄉鎮長換屆選舉中,大鵬鎮的選舉改革在一片褒揚聲中悄無聲息地退回到改革前的初始狀態,而步雲鄉卻在總結第一次選舉改革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進行了第二次類似直選的選舉改革,為農村鄉鎮長直接選舉提供了具有啟發意義的藍本。究其原因,是由於步雲鄉的初始制度選擇較好地回應了基層的民主訴求,在制度變遷中維護了民眾利益,強化了制度變革的民意基礎,使改革的動力得以制約改革的阻力,保證了制度變遷的延續性;而大鵬鎮的初始變革試驗實際上只是“改革秀”,並未真正體現民眾的利益要求,結果這種試驗因缺乏推進的動力而壽終正寢。
一、兩地鄉鎮長選舉改革的歷程及不同命運
大鵬鎮“兩推一選”鎮長選舉改革
1999年1月至4月,深圳市政府經過長期醞釀,在派出工作隊赴現場指導的情況下,安排大鵬鎮進行了“兩推一選”式鎮長選舉。第一輪是該鎮全體選民無記名推薦候選人,共有76人獲得提名,其中5人被確認為鎮長候選人的初步人選;第二輪是該鎮的全體黨員、幹部、職工和農戶代表在第一輪投票的基礎上測評候選人,在任鎮長李偉文以813票高票勝出;第三輪為法定的鎮人大代表正式選舉鎮長,李偉文作為唯一的正式候選人由鎮黨委推薦給鎮人大,以45票全票當選為新一屆政府鎮長。
廣東省政府和深圳市政府充份肯定了大鵬鎮的這一選舉改革,在廣為散發的宣傳材料上宣布:“大鵬改革是繼1981年實行基層人大直選以來中國基層政治體制改革的又一新突破,在一定意義上預示著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新方向”。按照這一說法,大鵬鎮的鎮長選舉改革似乎應該能夠繼續推進。然而,在2002年初的鄉鎮長換屆選舉中,“兩推一選”方式被擱置一邊,由上級組織部決定唯一候選人,然後在鎮人大履行選舉程序的正統選舉方式卻重新登場,3年前推行過的鎮長選舉改革悄無聲息地終結了,與當初的轟動效應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步雲鄉的“鄉長直選”試驗
1998年12月,步雲鄉進行了直選鄉長的首次改革。全鄉選民共推薦出初步候選人15名,經選區聯席會議預選,得票最多的步雲鄉中學教師周興義和10村村委會主任蔡榮輝兩人成為正式候選人,再加上由地方政府提名的候選人鄉黨委副書記譚曉秋,共3位候選人進入最後的鄉長直選。3位候選人到全鄉10個村和1個居委會舉行了13場競選演說答辯會。最後經全體選民投票,譚曉秋以50%的得票率當選為步雲鄉第12屆鎮長,鄉人代會以鼓掌方式“確認”了這一結果,步雲鄉也因此被媒體譽為中國“直選第一鄉”。
與大鵬鎮的“兩推一選”改革相比,步雲鄉的直選試驗則毀譽參半。直選後不久就有人批評此次選舉是違法行為,該文作者認為,當務之急是要嚴格依法組織好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而不是在直接選舉問題上拋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去另辟“蹊徑”。[1] 面對這種批評,也有學者認為,發生在窮鄉僻壤的步雲鄉鄉長直選為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提出了一個嶄新的思路,它有可能推動更高層次的直接選舉,從而將真正的民主選舉制度引入中國;20年前安徽小崗村農民偷偷簽訂承包合同是農村改革的象征,而20年後步雲鄉的鄉長直選將會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標志。[2] 這後一種看法得到了一些學者的呼應,一時間似乎“鄉長直選”真成了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起點。然而在現實中,步雲鄉的鄉長直選卻備受官方的批評。據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就此表過態,認為有的地方提出直選鄉鎮長試點的要求,個別地方出現了選民直接投票選舉鄉鎮長的情況,這與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不符,並強調在2001年的鄉級人大換屆選舉中各地鄉鎮長的選舉要嚴格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3]
2001年12月步雲鄉長任期已滿,面臨新的一輪鄉長選舉。是繼續采用1998年的辦法,還是回到正統的選舉制度去?經過認真思索和廣泛徵求意見,步雲鄉的改革者做出了抉擇:堅持鄉長直選。不過,這一次選舉的設計和組織者在策略上把直選納入了“黨委提名、間接等額選舉”的現行法規的框架,即“由全體選民直選舉鄉長候選人,交由黨委提名,最後由人代會進行等額選舉”。其創新是在選舉中引入了電視競選。在12月15日的初選中,10名預備候選人在165人組成的直選聯席會議上,依次演說了自己的施政綱領,長達5小時的現場直播由鄉有線電視和有線廣播同步進行,1萬多鄉民收看或收聽了這一過程。經過投票,上屆鄉長譚曉秋和鄉政府國土員譚志彬當選為初步候選人。此後這2位初步候選人到步雲鄉12個村作了施政演說。2001年12月31日,經過全體選民投票,譚曉秋以52.91%的得票率勝出。在隨後的鄉人代會上,譚曉秋以高票當選為步雲鄉第13屆鄉長,獲得連任。
大鵬鎮與步雲鄉的鄉鎮長選舉改革是1998年以來中國鄉鎮政權建設的重要組成部份,都是在中共加強基層政治建設的背景下發生的,但兩地的選舉改革卻呈現出不同的走向,其中蘊涵著覆雜的變數。
二、影響兩地改革不同走向的因素比較
鄉鎮長選舉改革之所以能在步雲鄉這一落後的鄉村“先行一步”且能堅持下來,但在經濟相對發達的大鵬鎮卻曇花一現,可以從經濟發展水平、選民素質、幹部來源、地方領導人的能動作用及去向、改革氛圍等因素中尋找可能的解釋。
經濟發展水平
現在已有越來越多的學者認識到,鄉村經濟發展水平與民主參與程度之間並沒有必然的聯系,不能簡單地說二者之間是一種正相關關系(即經濟越發展,民主意識就越強,參與程度就越高),實際上這兩者的關系受一系列相當覆雜的變數影響,比如村民的收入來源、村集體經濟的強弱以及村組織對村集體經濟的掌控能力等。選舉的動力主要源於民眾對自己利益的關切度,而這又取決於利益的分配方式和自身利益的受損程度。[4] 筆者認為,經濟發展水平對選舉的影響主要體現在選舉與選民利益的關聯程度以及選舉對選民利益增進的程度,此外,經濟發展水平也是選舉組織者選擇改革試點的重要考慮因素。
由此來看,大鵬與步雲兩地選舉與選民利益的關聯程度明顯不同。大鵬鎮長選舉改革與村民利益的關聯度並不高,村民並不是從關心切身利益的角度參與選舉的。由於該鎮土地在城市化過程中多被征用,集體經濟發達,村民收入主要來自村集體經濟的分紅,與鎮政府的利益關系較為間接,而且稅費基本上由集體代交,村民沒有受索取的感覺,與幹部正面對抗的情況比較少。大鵬鎮的選舉改革並非來自村民的壓力,而是自上而下地推動、由上級政府“刻意布置”的一種“虛幻的民主”,甚至可以說是一場政府執導的“政治秀”,在制度設計上也存在諸多缺陷。[5] 鎮長選舉改革後的3年里,選民也並未從這場“改革”中感受到收益的增進。如此的“改革秀”自然很難持續下去。
而步雲鄉作為內地一個非常典型的農業鄉,產業結構單一,幾乎沒有集體經濟,農民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務農和外出打工,村和鄉政府的收入來源主要農民交的公糧和其他稅費,每一分錢都要從農民的口袋里掏,這樣農民和鄉政府的利益往往是“直接對立”的。在選舉改革前,步雲鄉民為此上訪的頻率相當高。鄉民們保護自己利益的需要在政治上表現為強烈的民主訴求,鄉政府則成為訴求對象。步雲鄉長選舉制度改革的設計中,有諸多創新較好地回應了這種民主需求,如群眾提名的廣泛性、競選機制的引入、選票的合理設計、秘密投票的有效實施等。選舉改革與選民利益的高度契合,為步雲的制度變遷步入良性循環提供了紮實的初始制度條件。
筆者在四川省綿陽地區農村調研時了解到:當地貧困村的幹群矛盾比較尖銳,村民對幹部的公費吃喝深惡痛絕。有一次村幹部到飯館招待下村收稅的鄉幹部,幾個村民得知後蹲在飯館外面監視。幹部吃完飯後這幾個村民就進去覆印帳單,寄給了縣紀檢部門。這也許是一種最原始的社會監督,經濟資源的匱乏使得鄉民更加注意監督對現有資源的使用和分配,這不能不說是發展民主的動力。
步雲鄉長直選後,當地的經濟狀況和公共設施有了一定改善,鄉政的治理有了顯著進步,農民負擔減輕了,尤其是幹群關系得到了緩解,在遂寧市過去3年中該鄉成了唯一沒有群眾上訪的鄉鎮,甚至也沒有反映幹部劣行的匿名信。“民選鄉長”譚曉秋感到有明顯的壓力:我是人民選出來的鄉長,我的每一句競選承諾都是“債務”。不兌現承諾,就是欺騙群眾。[6] 每年大年三十,他都會在電視上借向全鄉父老拜年的機會,對選民匯報一年的工作,並就鄉的經濟和財務算賬報盤。對中國的農民來說,這是從未有過的經歷。[7]
目前地方政府選擇鄉鎮長選舉改革試點,基本上都矚目於經濟相對不發達的鄉鎮。大鵬鎮的經濟發展水平固然較步雲鄉高,但在深圳市則屬於各項經濟指標都排在後面的鎮。鄉鎮長選舉改革的上級組織者對此項改革的心態往往很矛盾:一方面,通過選舉改革來增加政績,當然比通過發展經濟要容易一些;但另一方面,他們又怕選舉改革會削弱自己的權力,尤其是下級幹部的任命權。由於經濟相對發達地區可供上級政府部門支配的資源比較多,所以上級政府一般不肯放松任命這些地區幹部的權力,在這些地區推行鄉鎮長選舉改革的阻力也因此要大得多。而選擇經濟不發達地區做試點,則因這些地區可供上級政府部門支配的資源不多,選舉改革對上級各部門的收益影響不大,又能立竿見影地改善幹群關系,自然就成了試點的首選。筆者訪問四川省委組織部時,該部官員也談到,在遂寧、巴中、廣安這些經濟不發達地區推行鄉鎮長選舉改革較為容易,而在富庶的成都地區則很難推行。這正好證明了上述觀察是正確的。
選民文化程度
選民的文化程度是選舉活動必須考慮的因素,但文化程度高的民眾就一定有較強的政治參與意識嗎?李普塞特認為,教育水平與投票率並不存在線性的正相關關系,而是通過功效感和義務感這些態度變數與投票率發生關系。文化教育程度高,參與投票的概率可能比較大;但也可能因為不願付出時間和精力去投票,對政治制度和政策的疏遠更強。在選舉活動中,通過群體壓力、種姓忠誠的群體呼籲、收買等因素,可以大量動員文化程度較低者參與投票,但對文化程度較高者這種影響比較弱。[8] 北京大學“人民代表大會與議會研究中心”2001年的系列調查也表明:受教育程度高、民主政治知識較多的人,邏輯上可能會有較強的民主渴求和更積極的投票行為,但在實際中卻未必會積極參與投票。[9]
大鵬鎮與步雲鄉的情況基本上證實了上述假設。大鵬鎮居民的文化程度和開放意識確實普遍高於步雲鄉民,但這並未轉化為高漲的民主參與熱情;大鵬鎮經濟發達,居民增加收入的門路和機會較多,開會、投票會耽誤這方面的投入,往往被視為得不償失,更何況選舉結果對選民來說無關痛癢,因此,當地選民對選舉的功效感和義務感比較弱。此外,他們長期受到改革開放氣氛的熏陶,能接觸到各種信息,處事比較理性,在選舉活動中也不容易被動員和掌控,上級的政策意圖往往不易落實。
而步雲鄉則不同。雖然鄉民在文化程度和開放意識方面不如大鵬鎮民,但民主選舉過程本身會產生學習和示範效應,經過多次的村民小組和村委會選舉,鄉民已具備了基本的民主觀念和民主實踐經驗,也掌握了民主政治最基本的遊戲規則。對於閑暇時間充份、文化娛樂生活比較單調的鄉民來說,選舉猶如一場社戲,無論是參與還是旁觀,都有一種新鮮感,而這樣的機會是不多的。一個不可忽視的事實是,由於外出務工人員不斷增加,鄉村里的基層精英多長期在外,老弱婦孺成了選民中的主體。這種選民結構及其文化程度可能會影響投票時的認知[10],但這並不意味著選民缺乏選舉能力,認知上的缺陷是可以在技術層面解決的。在步雲鄉的第一次直選中,選舉主持機構創造性地為不識字的選民統一設置了代填票處,還在秘密劃票間張貼了候選人照片,選票上3名候選人的排名采用了各三分之一輪流交叉的排名方法,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在第二次直選時又作了進一步改善,選票首次印上了候選人照片,若選民不識字或不會寫字,可在候選人名下打勾或叉,也可按手印,據稱在中國這也是首創。這些方法的創造表明,只要有實行民主政治制度的決心,文化水平低與不識字都不是不可克服的障礙。
候選人與選民的地緣關系
在目前的鄉村基層選舉中,由於缺乏競選機制,候選人無法向選民充份展示自己的特點或暢談施政綱領,選民在短時間內根本無法深入了解候選人,於是宗族、面子、人情等非理性因素在選擇候選人時就可能占相當大的比重,這使得基層選舉帶有濃厚的地域色彩,候選人若不是本地人,當選的可能性要小得多。但這種情況對鄉長直選的影響小於對村委會選舉的影響。因為鄉鎮的範圍大、人口多,同一鄉鎮的居民未必相識,所以選民之間源於熟悉的面子觀點隱退,異質行為增多,容易為競選策劃和競選技巧所左右,這是熟人社會、半熟人社會與公眾社會選舉的區別。[11]
大鵬鎮人口約4萬人,其中含大量外來務工人員,但他們被排除在選舉之外,有資格投票的原住民只有6,000人左右。當地的幹部流動也比較頻繁,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幹部來自外省。外來幹部雖然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選民的“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排外心理相當重,許多人僅憑口音來選擇候選人,所以外來幹部要當選是相當困難的。當選鎮長李偉文就是早在1972年就擔任過生產隊長的本地人。也正因為如此,那些來自外地而不會講當地方言的幹部群體2001年對鎮長的選舉改革采取了抵制態度。
步雲鄉的幹部構成比較單一,基本上都是本地或在附近鄉鎮長大的人。譚曉秋的籍貫是步雲附近的市中區,到步雲鄉工作之前一直在相鄰的白馬鎮工作、生活。即便如此,1998年直選時部份鄉民出於對鄉幹部的不滿,仍然揚言要選一個本地人當鄉長,不讓譚曉秋這個外鄉人來管步雲。競選辯論時,與譚競選的步雲鄉十村村委會主任蔡榮輝打起了“本地牌”,他不斷強調:“我是步雲的人,從小喝的是步雲的水,吃的是步雲種出的米,願意為父老鄉親出力。”譚曉秋則反駁道:“我們外鄉人就沒有為步雲作貢獻了?你這是利用鄉民感情拉選票!”顯然,“本地人”和“外地人”之差對選舉結果還是有相當大影響的。在選舉前期,蔡榮輝的本地人身份為他贏得了不少選票;但隨著競選的深入,一些選民開始看好譚曉秋,認為譚有多年鄉政府的工作經驗,有許多關系,雖是外地人,但具有帶動村民發展步雲經濟的能力,而本地缺乏這樣的人。步雲鄉民在選舉中對外地人的戒心,最終還是讓位於發展經濟的需要。
地方領導人的能動作用及去向
中國許多地方的發展狀態與領導者有著非常直接的關系,他們的主觀能動性是推動制度創新的重要力量;而他們的命運(提拔、調離、降黜或撤職)則往往會決定某項制度變革的成敗興衰。[12] 地方領導者推動制度創新的動機是相當覆雜的,包括政治義務感、外界壓力、性格、膽識、創新意識等,希望通過地方的制度創新而拔得頭籌、建功立業的心態也是個關鍵因素,各地紛紛宣傳自己是“直選第一鄉”、“首位民選鎮長”等就是佐證。中央政府有時會以明確表態、默許抑或某種曖昧的方式鼓勵地方政府進行制度創新,以便為全國性改革積累經驗、尋求突破口,這些舉止為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提供了動力。例如,原遂寧市中區委書記張錦明就是一位有膽有識、極富創新意識的地方領導人,她主持設計和指揮了步雲鄉長的首次直選;她調任遂寧市副市長後,盡管已不再分管鄉長換屆選舉,但還是力排眾議再度指導了步雲鄉新一任鄉長的直選。筆者在遂寧市調研時,市中區區委組織部長、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等不少幹部都表示,沒有張副市長的大力支持,步雲的鄉長直選不可能有第二次。
大鵬鎮的情況與步雲不同。1999年“兩推一選”的改革與時任龍崗區委組織部長的邱秋華和鎮委書紀志龍有密切關系,但選舉後不久邱被調往它處。2002年換屆選舉前夕,紀志龍和當選鎮長李偉文也被同時調走,龍崗區委和大鵬鎮委明確表示:根據上面文件精神,1999年的選舉試驗將不再繼續。表面上看這似乎只是與上級保持一致,但以官場習例而言,繼任者一般不願繼續前任的事業,以免替別人往臉上貼金,而更願意另起爐竈突出自己的特點和政績,這樣既可避免落個“缺乏開拓意識”的考語,又可規避不必要的風險。
改革氛圍
遂寧市張錦明副市長曾談到,在農村改革探索上,四川有著很好的傳統,尤其在鄉鎮幹部的公推公選方面,四川走在全國的前列。而在該市各級官員中,也的確存在著一批理想主義者。他們頂著各種壓力,虔誠地守護著步雲這塊“試驗田”,試圖在既有的體制框架內探尋一條變革路徑。[13] 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鄉級選舉的意見對鄉鎮長選舉改革試點地區顯然是一種壓力,然而就在這樣的政治氣氛下,步雲鄉改革的操作者對中央文件的精神作了較為大膽樂觀的理解:文件只是說不允許再進行與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不符的鄉鎮長直選,並沒有說不可以進行符合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鄉鎮長候選人直選。為與文件精神相融通,步雲鄉第二次直選不再直接沖擊現行法律,以降低選舉試驗的風險。步雲試驗的新做法是把直選鄉長改成直選鄉長候選人,甚至將提法說成是選民公開推選鄉長候選人,這種名義上的更改為選舉改革保留了操作空間。步雲改革的操作者經過幾次風波已積累了較為成熟的政治技巧,這是步雲鄉直選走向良性循環極為關鍵的因素。而大鵬鎮恰恰在這方面存在著嚴重不足,而這種不足又與深圳市相當一部份幹部安於現狀、不思進取的心態密切相關。深圳特區誕生之初確實曾以敢闖、敢試、敢為天下先為定位,這種精神造就了深圳今日的富庶。然而,現在這種精神已成為昨日黃花,做“花架子”已成了官場習氣,在這種情況下,大鵬鎮無聲無息地終止原試驗的做法也就不足為怪了。
三、鄉鎮長選舉改革的動力與阻力
觀察大鵬鎮與步雲鄉鄉鎮長選舉改革發展的不同軌跡,不難發現在制度變遷過程中,各利益主體之間相互博弈的不同態勢。
中共“十五大”提出了“擴大基層民主”與“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鄉鎮長選舉改革的推動者因此把自己的改革試驗解釋成“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的重要途徑。自1998年起,鄉鎮長選舉改革能在為數不少的地區試點,與決策層的默許有關。但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鄉級選舉的反對態度,令幾乎形成勢頭的鄉鎮長選舉改革在不少試點地區就此偃旗息鼓。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也存在著博弈關系,雙方都在尋找有利於自身的改革方式,既通過各種手段制約對方,同時也推動對方進行自己需要的改革,鄉鎮長選舉正是這種改革策略的一個範例。實際上,每個案例的操作過程都體現了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某種合作,盡管這種合作的形式非常隱晦。[14] 2001年12月31日步雲鄉長的第二次直選中,譚曉秋當選為候選人後,鄉人大並未立即投票認可,據說是上級領導中有不同意見,有人要求“回到常規的公選軌道中來”。直選的組織者們向上力爭,直言如果直選結果中途被否定,對步雲鄉選民可能難以交待。據稱,直到《四川日報》上刊出了《遂寧日報》記者所攝的一張選舉現場照片,僵局才被打破。報導被認為獲得了某種程度的認可,於是直選才告最後完成。[15] 顯然,基層官員在上級明確表態之前,對改革風險無法做出明確判斷時,一般是不敢貿然推進改革的,他們惟恐烏紗帽不保。尤其是面對矛頭針對自己的權力和利益的改革,更是不能也不願為天下先,普遍存在著“不推不動”、互相觀望和等待的心態。
日益嚴重的“三農問題”使農民與鄉村政府之間的對抗傾向越來越明顯。在普通民眾看來,中央政策“這本經”是好的,只不過是被地方政府“念歪”了。為化解來自民間的這種壓力,地方政府必須有所作為。然而在貧困地區靠發展經濟短期內無法創造顯著政績,而通過發展基層民主則能立竿見影地緩解幹群關系。在這種心理支配下,貧困地區發展基層民主比經濟發達地區更有積極性。由於現行的權力資源配置不平衡、“自下而上”的利益表達機制不暢通,僅靠民間萌發的對民主的主動追求來維護民眾的權益難度很大,在制度創新上基層地方政府扮演了積極的角色,成了鄉鎮長選舉改革的最重要推動力。[16] 2001年11月鄉鎮換屆選舉在即,在歷經了無數的風波曲折之後,步雲鄉是沿著直選的路往前走,還是回到原點?最後在地方幹部當中這樣的觀點占了上風:如果完全拋棄直選的成果,不僅於改革探索是巨大損失,步雲的選民也不會答應;最佳方案是對上屆的成果修正完善,繼續探索。[17] 這說明,民眾的壓力成了地方政府繼續改革選舉制度的決定性力量。
在以上三重博弈關系中,當選鄉鎮長的處境相當微妙,最大的難題是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與原有體制對接磨合。首先面對的是應該向誰負責?作為民選鄉鎮長,道理上應該是對選民負責;現實中,選民和上級兩頭都得罪不起,“上面”和“下面”都能決定其官帽。而“上面”的要求和“下面”的利益卻常常發生沖突;對“下面”負責,有時就無法對“上面”交代。2002年7月,全區近40個鄉鎮評選夏糧征收進度,步雲鄉的名次只是居中。鄉黨委書記劉仕國說:“我們不能拖後腿,但也不想爭先進。否則老百姓要罵娘。”3年來譚曉秋明白了:學會平衡──對“上”和對“下”的平衡──可能是最重要的一件事。他發現自己與中國其他4萬多個鄉長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別人只需要對上面負責,政績好不好、能不能升遷只需要看上級滿不滿意。但我首先得讓老百姓滿意。”[18] 此外,如何與同事處理好關系也是件很頭疼的事情。步雲鄉有的幹部認為,譚曉秋的承諾是說大話,給大家套枷鎖;也有人故意不正常工作,甚至直接向上級反映情況。譚曉秋認為,第二次直選沒有第一次得票多,很多幹部沒有投他的票是個很重要的原因。
鄉鎮長選舉方式改革對解決目前中國鄉村日益惡化的社會治理提供了一種思路,但若要達到改革設計者所希望達到的目標,則還需要更多的試點、摸索更多的經驗,為日後更大範圍的推廣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而其中的關鍵是要在制度變遷中建立報酬遞增機制和自我強化機制。從大鵬鎮與步雲鄉鄉鎮長選舉改革的經驗來看,要做到這一點有賴於以下幾項改革:第一,以黨內民主推動人民民主;第二,試點的選擇要和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第三,在憲法體制內進行政治體制的程序性改革,以減少有關方面的阻力;第四,制度協同。
從“團堡事件”剖析農民社會反抗頻發的根源
鄭欣
南京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研究生
一、“團堡事件”梗概
二、農民社會反抗事件頻發的社會根源
三、農民反抗現象的理論解釋
中國農村歷史上的民間糾紛大多為村民之間的矛盾,即便引發群體性摩擦也基本上是由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矛盾、宗族相爭、地界糾葛等激化而成。但是,近年來隨著農民收入減少、農民負擔加重、鄉村債務膨脹、集體經濟虧空、鄉村經濟的發展難以為繼,因各種利益驅動引發的社會矛盾日益增多,而由農民負擔、基層民主、幹群關系、利益沖突及權屬糾紛等引發的社會反抗呈上升趨勢,對社會生活產生了極大影響。現在的群體性農民反抗事件多發生在村民與基層幹部或村民與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之間,村民采取集體行動對抗基層黨委和政府的事件時有發生。筆者選擇了湖北省利川市團堡鎮2001年元宵節發生的村民對抗鎮政府事件作為研究對象,從這一事件發生前後的調查及相關分析出發,剖析當前中國農民社會反抗事件頻發的社會背景。
一、“團堡事件”梗概
據報導,此次事件源起於2000年10月湖北省利川市團堡鎮柴家灣村農民拒交年稅。帶頭抗稅的是該村前民辦教師董明永,他帶領農民多次攔阻政府派出的徵稅人員。利川市委、市政府不斷派人施壓,與村民們多次發生沖突。2001年2月7日(農歷正月十五元宵節)淩晨,利川市公安局突然派警察到柴家灣村拘捕了董明永等人,由此引發了該村300多名村民圍攻鎮政府機關。
董明永等人屬於近年來在中國各地陸續出現的地方型“農民領袖”之一。各地農民在這些本地“農民領袖”的號召、組織、帶領下,集體上訪,甚至對抗警察、包圍基層黨政機關。根據一些研究者的調查,這些被農民視為“好漢”、“領袖”的農民利益代言人一般在30歲至45歲之間,受過初中以上教育,大都當過兵、教過書或在外打過工,較一般村民見識廣;他們家庭比較富裕,在當地居中上水平,但不是黨員和村幹部。[1] 這類人大都對中央政府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和相關法律有一定了解,也熟悉地方政府任意加重加重農民負擔的惡劣行為。由於他們能清楚地認識並有條理地表達村民的利益,也敢於批評基層黨政幹部,自然而然地在村民中具有威信,能影響當地的社區輿論。村民們平時在許多方面希望借助他們的“見識”,並自願接受他們的影響和指導;一旦村民們了解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就希望這些人能代表他們向地方政府申訴,以減輕農民承擔的不合理負擔。如果發生沖突性事件,村民們會奉這些人士為當然的組織領導者,會聽從跟隨這些“領袖”們與基層黨政部門對抗。“團堡事件”就是中國每年眾多的農民反抗事件中的一起。
董明永等人被警察半夜捕走之後,憤怒的柴家灣村民於2月7日當日上午10點左右乘車湧入利川市團堡鎮政府大樓。磚塊石塊雨點般地朝幹部和警察砸去,辦公樓的玻璃窗被砸得稀爛,鎮政府院內不少幹部頭上、身上被石塊砸中。市公安局警察梁志曄欲進鎮政府救助被困警察,被村民用石頭當頭劈下,打昏在地,“打死他們(指幹部),打死他們”的口號聲此起彼伏。此時,318國道的交通已被堵塞中斷。市交警大隊警察李向東駕駛一輛桑塔納警車至團堡街十字路口時被攔截住,他剛要出車門疏通道路,突然一石塊飛來將車的擋風玻璃打得粉碎,他本人旋即被一夥村民拉出一陣暴打,被打至昏迷後才丟至路邊。接著有8、9個村民將車掀翻,並擡起向下砸,然後將車推至橋邊再掀入團堡河中。中午12時半,一輛白色富康車從利川駛向恩施,在團堡國稅分局門前被攔住,村民將車掀翻並將車內乘客一陣暴打,其中一女乘客逃跑時跌進路邊溝里後被一頓惡打,血流滿面。
中午12時40分左右,停放在鎮政府門前的宣傳車被村民點燃,半小時後油箱爆炸,車燃燒了2個多小時。下午2時許,一夥村民砸爛電影院大門,搬著階沿上堆放的空心磚,跑上電影院3樓平台,向鎮政府大院內的幹部們猛砸。空心磚砸完了,一個年青人又翻上旁邊的瓦屋,取下瓦片向下砸。部份人沖進放映室,將放映機和拷貝從樓上拋下,拉出的拷貝片從樓上一直飄到地下。下午4時多,5名交警大隊的警察經過此地,一夥村民用木棒、石塊、鋼筋以及拳腳攻擊這5名交警,兩名女警察被打得不能行走,一名男警察頭上被打得血流如注。下午5時,州政府派出200多警察趕赴事發現場,拘捕了一名帶頭者與10多位村民後,示威農民被迫散開。整個事件持續8小時左右,使上海至拉薩的318國道被堵,數輛車被砸。
二、農民社會反抗事件頻發的社會根源
對這次事件的調查揭示,農民的不合理負擔過重是引發農民反抗的主要原因。近年來最讓農民不滿的問題莫過於不合理負擔過重,在經濟落後地區尤其如此。農民們本來就收入偏低,而當地政府為了自身開支的需要又增加各種額外提留、攤派、集資和其它收費,令農民們極為反感。雖然過去十幾年來,每年中央政府都下達一些要求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但從來不考慮如何消除農民不合理負擔的根源──鄉村基層政府規模過大、開支過多,早已超出了正常稅收所能負擔的界限。因此,上述中央文件最後都成了“紙上文章”,“減輕農民負擔”成了年年講、年年無法落實的空洞口號。而基層政府部門深知中央政府對基層亂攤派的姑息態度,所以不但敢於截留中央有關減少攤派的文件,甚至公然違反中央政府的要求,向農民征收稅費時搞“暗箱”操作,自立項目、加大標準亂收費,結果導致農民建不起房、結不起婚、讀不起書。村民們因利益一再受到基層幹部們的侵害,積聚的怨氣越來越大,對鄉鎮幹部們從不滿到不信任、不合作,直至對鄉級政府產生嚴重的抵觸情緒。
本來,在鄉政府和村民之間,還有一層由村民選舉的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平時,村幹部要執行鄉、縣政府的指令,幫助征收稅費攤派;一旦發生農民的群體性反抗事件,村幹部大都采取回避態度。一些村幹部認為:“鄉里鄉親,低頭不見擡頭見,沒有必要為幫政府收款和村民作對,如果結了冤,再也別想在村里過日子。”由於減輕農民負擔也關系到村幹部的利益,少數村幹部對那些因主張減少攤派而受到打擊的村民表示同情,甚至還暗中支持村民的反抗行為。
與村民直接處於利益對立和對抗關系的是鄉政府,每當出現農民的社會反抗行動時,鄉鎮政府往往首當其沖。面對農民的反抗,鄉鎮政府也往往傾向於強力壓制。縣政府對此類沖突的態度一般比鄉鎮政府克制一些。當沖突事件發生後,縣政府往往對參加行動的村民采取“安撫”與“打壓”並用的手段;而對鄉鎮政府則多有批評,要求鄉鎮政府克制;只要沖突尚未引起更高一級政府的注意,縣政府大都采取大事化小的辦法,盡量避免引起上級政府的關注。
從“團堡事件”來看,農民的反抗有以下兩個主要原因。首先,鄉鎮政府以攤派為生。中央和省、縣政府鼓勵鄉鎮政府擴大編制,但是並不給財政撥款,鄉鎮政府的財政只能靠自收自支。近年來,農村基層政權機構臃腫,招聘人員和編制外臨時人員越來越多,行政經費入不敷出。由於縣、鄉政府的財政收入主要來源是農村的稅賦、攤派,因此,當縣、鄉政府處於經費嚴重短缺的巨大壓力之下時,加重農民負擔和向農民亂攤派就成為基層政府的必然選擇。特別是在那些沒有鄉鎮企業或其它收入來源的鄉鎮,鄉鎮政府不加重攤派就沒錢養活鄉政府的眾多幹部。這一點決定了農村基層政府與農民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利益沖突。而縣、鄉級政府控制著警察等武裝力量,面對分散而又數量眾多的農民,顯然處於絕對的強勢地位,所以代表國家政權的鄉鎮幹部往往憑借手中的強權對農民實行惡性剝奪。這些幹部均由上級政府任命,農民們既不能選舉鄉幹部,也不能過問鄉政府的開支,卻必須按照鄉政府的需要繳納各種攤派。所以,從深層角度來看,在農村與農民發生利益沖突的不僅有作為國家代表的基層黨政部門以及鄉鎮幹部,還有作為整體意義的國家。
其次,鄉鎮基層幹部的嚴重腐敗行為令基層政權的合法性受到懷疑。自從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農村基層政府不能再像人民公社時代那樣指揮一切、號令全境了,而鄉鎮政府的多數幹部又不甘心居於為民服務的地位。由於政府壟斷一切權力,作為政府人格化代表的各級官員也居於享有特權的位置,於是他們利用手中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收受賄賂、敲詐勒索、大吃大喝、假公濟私等腐敗行為泛濫。與此同時,鄉鎮幹部們對民眾急需解決的問題總是充耳不聞,無端推諉,采取應付、拖延、逃避等辦法。這類腐敗和瀆職行為必然侵害農民的利益,結果基層政權的合法性也因此受到村民們的普遍懷疑。這是目前農村社會反抗事件頻發之另一個根本原因。“團堡事件”產生的根源在當今中國農村很有代表性。
三、農民反抗現象的理論解釋
在“二戰”以後興起的新社會史研究中,農村社會反抗是一個引人注目的課題。英國新社會史學的帶頭人霍布斯鮑姆可以說是對農村社會反抗進行系統研究的開拓者。他獨辟蹊徑,從研究19至20世紀發生的社會反抗形式入手,於1959年發表了極具影響力的《原始反叛者》。上一世紀60年代以來,歷史學家們對農村反抗或農村抗議活動的興趣與日俱增。社會學、人類學、政治學也相繼傾注注意力於農村反抗研究,因研究農民反抗問題而聲名鵲起的兩位學者便是社會學家巴林頓·摩爾和人類學家埃里克·沃爾夫,其代表作分別為《專制與民主的社會根源》和《二十世紀的農民戰爭》。埃里克·沃爾夫認為,農民之所以廣泛卷入20世紀重大的反抗運動,是3個共同因素使然,即人口危機、生態危機和權力權威的危機。在世界範圍內農民所處的環境一般均不利於這一群體的生存,他們起來反抗是為了伸冤。由於它們所反抗的不平等現象是社會秩序混亂的具體表現,因而這種反抗很容易轉化為改變整個社會體制的群眾運動或暴力革命。他認為,農民的角色頗具悲劇性:他們極力想改變難以忍受的現實,但迎來的卻是一個毫無把握的未來。[2]
從60年代末到80年代後期,又有一大批關於農民反抗的著作問世。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塞繆爾·P·亨廷頓、J·米格代爾、詹姆斯·C·斯科特、帕珀金及米歇爾·泰勒等學者的研究。
亨廷頓(S. Huntington)在《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一書中指出,農民時常被看作是極為傳統的保守勢力,而事實上農民的這種極為保守的形像與作為革命力量的形像是共存的。西方以及非西方社會的每次重大革命在相當大程度上都是農民革命。在法國、俄國和中國這三個國家,農民都自發地起來推翻舊的農村政治和社會結構,奪取土地,在鄉村建立新的政治和社會體制;沒有農民的這種運動,這三個國家的革命便不可能稱之為革命。[3] 關鍵的問題是:究竟是什麽把農民變成了革命者?如果造成農民反叛的條件可以通過改革得到改善而不是使之惡化,那麽就存在著某種和平的社會變革的可能性,不一定非發生暴力動亂不可。傳統社會內的農民無疑是一種衡久的保守勢力,他們禁錮在現狀之中。現代化給農民帶來的沖擊首先便是使農民的勞動和福利條件惡化。隨著時間的推移,城市的啟蒙就傳到了鄉下。農民不僅開始意識到自己正在受苦,認識到他們在物質條件上的艱難困苦比其他社會群體糟糕得多,還認識到能夠想辦法來改變自己的苦境。沒有什麽比這種意識更具革命性了。[4]
亨廷頓的學生、美籍猶太裔政治學家米格代爾(Joel S. Migdal)的研究則更為深入。他的博士論文經修改後於1974年以《農民、政治與革命──第三世界政治與社會變革的壓力》為題出版。他批判了揭示變革的文化接觸理論,認為農民之所以參與政治或要求變革完全是出於對經濟的考慮。米格代爾認為,農民最初在政治上組織起來並不是出於遠大目標,而主要是由於日常的社會關系發生了變化以及這些變化所帶來的社會問題,他們渴望盡快找到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農民們只有當實實在在地感到他們的願望能夠得到滿足時才聯合起來,而這些願望是由於他們身處的腐敗、壟斷及不完善的社會所引起的。農民聯合起來的最初目的不是為了某種特殊的意識形態,他們甚至也不奢望在新的政治中心的決策過程中扮演有影響的角色;相反,他們只是渴望某種讓步,以幫助他們處理社會和經濟問題。農民政治活動的起始點是對外界的信任:農民不相信來日方長的許諾,只承認立竿見影的好處。[5] 農民的政治參與遠沒有超出適應外界制度所需要的層次,他們的政治行為只是為了實現個人的物質或社會利益,至多不超過實現地方集體利益這一層次。[6]
詹姆斯·C·斯科特(James Scott)於1976年出版了《農民的道義經濟學:東南亞的反叛與生存》,進一步推進了這一學科的研究。斯科特從東南亞農民的反叛與起義問題入手,探究了市場資本主義的興起對傳統農業社會的沖擊。在他看來,貧困本身不是農民反叛的原因;只有當農民的生存道德和社會公正感受到侵犯時,他們才會奮起反抗。這種反抗植根於他們具體的生活遭遇,與生存策略和生存權的維護密切相關。因此,如果不去仔細考察各種地方性的傳統和文化特質,不去探尋那些看似瑣碎的農民日常行為的豐富涵義,人們對農民問題的認識遍會誤入歧途,就可能將農民隱秘的抵抗與積極的合作混為一談,從而做出錯誤的政治、經濟決策,誘發社會動亂。[7] 在斯科特看來,農民的道義經濟學實際上是指農民的一種特殊的生存倫理:生存而不是發展或利益最大化,組成了農民的生存邏輯;或者說,在嚴酷而強大的生存壓力面前,農民實在無暇顧及發展或利益最大化。
“生存倫理”不僅是農民的行動邏輯,而且也是他們對統治者作出政治和道德評價的原則。對負擔的輕重或對“剝削”的認定,農民的檢驗標準通常不是許多經濟學家所認定的“被拿走了多少”,而是在繳納地租以後自己還“剩下多少”,是否足以維持家庭的生存。而且在農民看來,作為統治者的社會精英有義務和責任保障子民(農民)的生存,為此,“剩下”的部份至少應能使他們維持基本的生存,否則就是違背其生存倫理的“剝削”行為。農民所確定的這種標準反映了“一切以生存為中心”的價值取向。在這種價值取向的主導下,豐收年景里即便地租再重,只要農民還能生存,他們就不會反對;而一旦遇上歉收年份,當收成僅能或不足以維持生存時,哪怕是繳納一筐糧食,也會迅速將農民推至生存線之下,從而使他們陷入“滅頂之災”。一旦征收數量嚴重違背農民的“生存倫理”而使他們的生存無以為繼,農民就會不顧一切地揭竿而起,從而導致“農民革命”的爆發。這種倍受政治學和社會學關注的“農民革命”,其目的並不是推翻政權,而是通過這種鬥爭方式讓統治者關注他們的生存困境,並能采取措施保障其生存安全。[8]
而帕珀金(Samuel Popkin)於1979年發表的《理性的農民》一書則采用了一種與“道義經濟學”很不一樣的理論解釋:理性選擇。這一方法與“道義經濟學”在解釋農民運動問題上的主要區別在於:“道義經濟學”著重解釋革命的起源,“理性選擇”強調運動過程中農民以及其他個人所面臨的何去何從的選擇問題;“道義經濟學”在方法論上的出發點是村民所遵循的道德原則、行為規範,以及鄉村中各種正式或非正式的傳統制度的功能性,“理性選擇”的出發點則是在各種機會許可和各種條件制約下個人利害權衡和行為選擇的覆雜性;“道義經濟學”從維護共同利益的角度解釋集體行為,並認為共同利益是促成集體行為的充份和必要條件,“理性選擇”則從個人利益的角度解釋集體行為,並把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集體行為的關系作為必須被解釋的重要問題。簡言之,對革命集體利益的認同本身並不一定促使農民積極參加革命運動,動員農民參加革命不能依靠空洞的口號,而有賴於每個農民對利害的權衡。[9]
然而,如何把關於理性行為的策略分析和關於結構和制度性的分析有機地結合起來,是運用理性選擇方法解釋農民運動的難題之一,泰勒的研究彌補了這一缺陷。[10] 他力圖把個人選擇和制度性、結構性因素結合起來分析。在分析農民起義和農民暴動所面臨的“集體行動”中的“搭便車”問題時,泰勒雖然堅持理性選擇論的基本出發點,但非常巧妙地把鄉村社區生活的結構性和制度性因素考慮進去。其基本解釋如下:農民之間的起義和暴動時的行為關系並不能作為一種孤立的、一次性的行為關系;恰恰相反,他們是鄉村社區內世世代代連續關系中的一環。所以他們所面臨的選擇問題必須作為“重覆性博弈”問題來分析;而農民在鄉村社區內所進行的“重覆性博弈”一定會受到鄉村社區本身的一些特點的影響。在泰勒看來,在一個相對封閉、人們世代交往、相互之間“擡頭不見低頭見”的鄉村社區內,農民之間形成了一種“有來有往”的社會行為規範。這種社會行為規範是幫助農民克服“搭便車”困境的有利因素:它可以在無形之中協調農民們之間的行為。既然大家在暴動或起義之後還要互相見面、互相交往,那麽,有事時最好大家都積極參加;任何投機取巧的“搭便車”行為都會使當事人在村子里受到孤立,再也沒法擡頭做人。這樣,“搭便車”的困境就得以克服。
上述理論研究對於中國學者認識和理解當代中國農民群體反抗現象有借鑒作用。不管現代化的圖景在少數大城市里表現得如何燦爛輝煌,中國畢竟是一個農民占總人口70%的國度。忽視這個龐大群體的利益並使他們處於受剝奪狀態,受懲罰的將是整個社會。
一段不應該被忘記的歷史
──從一份被遺落的文檔看中國的政治文化
謝泳
山西省作家協會《黃河》雜志社
一、“胡風事件”的文化背景:三類知識分子的沖突
二、墨寫的文件與血寫的歷史
最近有人發現了一份對研究“胡風事件”具有重要意義的文件──“中央宣傳部關於胡風及胡風集團骨幹分子的著作和翻譯書籍的處理辦法的通知”。此件在以往關於胡風及“胡風集團”案件的研究中未見引述;在建國以來的幾本重要文獻選集[1]中未收集此文;“胡風集團”案件的當事人也從未提到過這樣一份文件。這份文件是1998年夏天從山西太原市南宮舊貨市場發現的,筆者使用的是覆印件。[2] 這份文件的重要性在於,它是20世紀50年代以中共中央名義明確宣布查封作家書刊的例證。中共對控制思想言論有相當嚴密的制度,往往因人廢言。不管作品(包括翻譯作品)的思想內容如何,只要作者在政治上被認為是“異端”,其所有作品就會被查禁。從該文件的附錄“應停售和停版的胡風及胡風集團骨幹分子的書籍目錄”中可以看出,連恩格斯和高爾基的著作,因為譯者是“胡風分子”,所以也不得再版和出售,並不得在圖書館公開借閱。這份文件的存在,說明50年代的“文字獄”並非個人所為,而是制度化暴力的產物。
一、“胡風事件”的文化背景:三類知識分子的沖突
“胡風事件”是影響了20世紀中國文化的一個歷史事件,解讀這一事件中所包含的思想文化信息仍然有其重要意義。“胡風事件”的發生,最重要的原因當然是因為毛澤東對這一事件表現出特殊的興趣,但在這一事件的背後實際上是中國幾類知識分子之間的思想沖突。如果沒有這個思想沖突的大背景,那些偶然的突發性因素絕不可能發生那麽大的作用。
中國自由主義知識分子這一群體作為一種政治勢力,早在40年代就選擇了與中共合作的道路。1949年社會鼎革之際,這個群體的大部份成員選擇留在大陸,其中的代表性人物在民主黨派中獲得了相應的位置。但此後基本上沒有自己的思想空間與政治活動自由。對於這些民主黨派在中共政權下的作用,毛澤東1957年1月在省委書記會議上的講話中曾概括得非常清楚:“這關系到國際問題。出這一點錢買了這麽一個階級(包括它的知識分子、民主黨派共約800萬人),他們是知識比較高的階級,要把他們的政治資本剝乾凈,辦法一是出錢贖買,二是出位置安排。共產黨加左派占三分之二,三分之一非舉手不可,不舉手就沒有飯吃。”[3] 在1952年的“思想改造運動”和隨後發生的“清算胡適思想運動”中,這個群體中的成員已經完全喪失了40年代和國民黨抗爭時的勇氣與可能。中國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的命脈之所以沒有被斬盡殺絕,只是因為他們的領袖人物如胡適、傅斯年和蔣夢麟等人,沒有選擇留在大陸,其思想由殷海光繼承下來
中國幾類知識分子的形成有其歷史緣由。在抗戰前發生的“一二·九”學生運動中,從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群體中分化出一批青年學生和少數教授,此處將其稱為“一二·九知識分子”。這個群體的主體到延安後成為“延安知識分子”的一部份;另一部份人留在國統區,與早年的左聯成員聚集在一起,此處稱之為“左翼知識分子”。[4]
1949年以後,這幾類知識分子在新政權中的角色並不相同。以西南聯大為主體的自由主義知識分子早已退居邊緣。所以他們在“胡風事件”里基本不在事件的中心,只是一般地表表態,寫寫官樣文章。當時有資格進入權力中心的是“延安知識分子”、“一二·九知識分子”和“左翼知識分子”。而在這三類知識分子中,“延安知識分子”是主流,“一二·九知識分子”和“左翼知識分子”相對又處於邊緣,真正的“左翼知識分子”本來應該有進入權力中心的可能,但由於文化派系的原因卻未能進入。中共黨內後來普遍存在“白區”幹部和延安(包括根據地)幹部之間的矛盾,也有思想文化背景的沖突。
“胡風事件”從文化背景上可以被解讀為“延安知識分子”和“左翼知識分子”之間的沖突,周揚代表延安,胡風代表左翼知識分子。“胡風分子”的主體是胡風辦《七月》和《希望》雜志的作者群,一般都受過大學教育,是那種有才華、同時也有個性的熱血青年知識分子。他們最終沒有被打垮,與他們的意志相對其它知識分子而言比較堅定有關。“胡風分子”重返文壇後再度表現出創作實力,這與他們的文化素養份不開。
胡風一生的命運是由“延安知識分子”掌握的,他的平反幾經周折,也是由“延安知識分子”的整體思想傾向所決定,胡風的文藝思想只是在“延安知識分子”眼里才成為異端。早在1943年,領導中共南方局的周恩來就對喬冠華、陳家康、楊剛等人的文藝思想提出過批評,認為他們的思想與延安不統一。這些人是“一二·九”中的左派,但他們的“左”並不同於延安的“左”。胡風雖然與他們的思想不完全相同,但可以共存。在“胡風事件”中,胡風早年的重慶朋友雖然出於自保對胡非常冷漠,但並未有意加害於他。置胡風於死地的是“延安知識分子”。1948年香港《大眾文藝叢刊》集中發表了邵荃麟、喬冠華、胡繩和林默涵批判胡風的文章,可以看作是“胡風事件”的真正開始。後來這些作者在“胡風事件”中都程度不同地發揮了作用。在“胡風事件”中負責具體事務的主要是中宣部和中國作家協會,而這兩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都是“延安知識分子”,當時胡繩和林默涵都在中宣部。
1943年中共中央發現國統區有對“延安文藝座談會”精神的懷疑情緒,就派延安眼中的得力幹將(如劉白羽、何其芳和林默涵)去做思想工作。後來批判胡風的時候,他們都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胡風事件的起源與林默涵與何其芳直接相關,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他們的文章刺激了胡風。在《文藝報》1953年第2號和第3號上,先後發表了中共中央宣傳部文藝處處長林默涵的“胡風的反馬克思主義的文藝思潮”,以及北京大學文學研究所副所長何其芳的“現實主義的路,還是反現實主義的路?”這兩篇文章都是作者根據他們在中宣部召開的“胡風文藝思想討論會”上的發言整理而成,文章有“奉命”的因素(據林默涵回憶,寫這兩篇文章有周恩來的意思),但文章的作者沒有對胡風保持起碼的人格尊重。林默涵在文章中最早提出了“以這種錯誤的文藝思想為中心,在胡風周圍曾結成了一個文藝上的小集團。”雖然林默涵也同時提到“不是說他們有什麽嚴密的組織,不,這只是一種思想傾向上的結合。”但熟悉中共歷史的人應該懂得,這種“小集團”的說法最為中共所警惕,因為這意味著有可能出現有組織的政治力量。毛澤東後來就是在這個說法的基礎上把胡風和他的朋友稱為“胡風反黨集團”的,由此就引發了全國展開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運動。
這次運動不同於此前發生過的鎮反運動,因為鎮反運動指向相對明確,而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運動,是一個在運動指向上含糊的政治運動,所以整得人人自危。因為按中共的邏輯推論,人人都有可能是反革命分子,後來的事實就是中共政治邏輯推演的結果。這次運動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從中央到地方普遍成立所謂的“五人小組”,他們的權力不但超越地方的一般黨組織,而且超越公檢法組織,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錯案。由“五人小組”發展到了後來的“專案組”,這成了中共政治鬥爭的一種主要運作方式。
胡風1954年7月通過習仲勳向中共中央提交了“關於幾年來文藝實踐情況的報告”,這期間並沒有發生什麽事。同年10月,對《紅樓夢》研究的批判發生後,在《文藝報》召開的會議上,胡風的發言才引起讀者的注意。1955年1月12日,毛澤東在中國作協關於公開印發胡風給中央報告的部份上作了批示。毛澤東說:“劉、周、鄧即閱,退定一同志,照辦。”“作了一點文字上的增改”。[5] 毛澤東增寫的內容主要是:“應在文藝界和《文藝報》讀者群眾中公開討論,然後根據討論結果作出結論。”因為有了毛的這個批示,周揚在1月15日就他和胡風談話的情況給中宣部長陸定一(並轉毛澤東)一份報告,同時附上胡風5月13日寫的“我的聲明”。該報告說,昨晚胡風來談話,承認錯誤,說他是以小資產階級觀點來代替無產階級觀點,思想方法片面,並有個人英雄主義,以至發展到與黨所領導的文藝事業相對抗,並說希望不要公開發表他1954年7月給中共中央的報告,如要發表,也希望作些修改,並在卷首附上他的一篇聲明。但毛澤東卻不同意,他在報告上批示:“劉、周、小平閱,退周揚同志:1、這樣的聲明不能登載;2、應對胡風的資產階級唯心論,反黨反人民的文藝思想,進行徹底的批判,不要讓他逃到‘小資產階級觀點’里躲藏起來。”[6] 胡風的聲明本來已經承認了錯誤,但毛澤東不原諒。
在“胡風事件”中有一個現象可以說明“延安知識分子”的思想傾向,他們在政治鬥爭中從來沒有對處於弱勢的對手有一點同情,周揚對待胡風的態度與當年他在延安對王實味的態度如出一轍。從周揚給中宣部長陸定一和毛澤東的信[7]中可以看出周對胡風的態度,他特別說明:“我們覺得發表這個說明,是於我們不利的。”實際上毛澤東後來認同了周揚的建議。
1955年1月20日,中宣部給中央送了一份報告“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開展批判胡風思想的報告”[8] 1月26日,中共中央批覆了這個報告,這個報告把胡風推到了絕境。[9] 5月13日《人民日報》發表了關於“胡風反革命集團的第一批材料”。15日,毛澤東又在周揚的信上作了批示。隨後中央就“胡風問題”連續開會,可見重視程度之高。[10] 據《楊尚昆日記》的記載:5月13日:“今天《人民日報》公布了胡風的自我批判並附有舒蕪的《關於胡風反黨集團的一些材料》編者按:號召胡風集團的一切分子站出來向黨交待,交出與胡風往來的密信,交出來比隱藏或銷毀更好些!我以極大的興趣讀了舒蕪的東西(胡的文章簡直無法看!)。胡風集團是一個長期仇恨黨的反革命集團,應該是無疑的了!”5月19日:“下午饒案五人小組繼續開會,聽取徐子榮的匯報,因陳毅同志會梅農,故未開會。同時聽了一些有關胡風集團的材料。……胡風案,是一個反黨反人民的專案,已決定捕起來。其爪牙甚眾,不僅在文化界有,在其它方面也有,甚至有混入黨內來的,中央宣傳部就有3人,其中1人可稱核心分子,胡風的30萬言書,是6個人寫的,據說有4個是共產黨員。繼高饒問題之後,潘楊案件之後,又算找到了一個活生生的例子,說明階級鬥爭如何的尖銳化!要記著主席說的話:提高警惕,肅清一切特務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個好人!兩個專案的事,都會有發展的,應隨時注意。”7月4日:“今日本擬約劉華峰同志等匯報反胡風的工作,因他們正與各單位匯報,故未能按原定的想法去做。”[11]
從各種材料看,“胡風事件”發生時在權力中心幾乎無人同情胡風,因為當時負責“胡風事件”的部門領導都是胡風的對立面,中宣部的周揚、林默涵、胡繩和中國作協的邵荃麟、劉白羽、何其芳等人,都是早年批判過胡風文藝思想的人。而胡風早年在重慶的朋友喬冠華、陳家康、章漢夫等人,都在周恩來身邊工作過,以“一二九·知識分子”為多,他們與“延安知識分子”相比,多少保留了一些自由知識分子的氣質。延安知識分子一旦進入權力中心後極少有人表現出對弱者的同情,承擔的都是助紂為虐的工作,“寧左勿右”是他們的工作特點。
在中共成長壯大的過程中,“寧左勿右”已成為一種文化,深刻地沈澱在廣大幹部和知識分子心中。當他們處在權力中心的時候,都對別人的痛苦麻木不仁;但自己一旦被權力拋棄,面臨的結局往往比他們當年鬥爭過的弱者更為悲慘。中宣部在文革中的遭遇是這一政治文化的最好注腳。羅瑞卿、陸定一(特別是他妻子嚴慰冰的遭遇)、周揚、喬冠華、章漢夫、邵荃麟等人都有這樣的經歷。由於中共政治文化里沒有對政治鬥爭中的弱者之同情,因而使所有參預鬥爭者無人能成為永遠的勝利者。
在權力中心的政治鬥爭中,知識分子並非絕對沒有保留良知的可能,可惜中國的知識分子普遍缺少這樣的勇氣與良知。在“胡風事件”中只有兩個這樣的例子,一是普通知識分子的代表呂瑩,一是高層決策者的代表胡喬木。胡喬木曾說:“那時的頂點是胡風事件。胡風事件寫的人較多,書出了不少。這些事說起來比較麻煩。抓胡風,我是不讚成的。毛主席寫的那些按語,有些是不符合事實的。胡風說,三年局面可以改變,毛主席認為是指蔣介石反攻大陸。實際上,胡風是說文藝界的局面。”[12] 胡喬木的這個說法是有佐證的:“陸定一說過,胡風案件要定‘反革命’性質時,毛澤東找了他和周揚、胡喬木商談。毛澤東指出胡風是反革命,要把他抓起來。周揚和他都讚成,只有胡喬木不同意。最後還是按照毛澤東的意見辦,定了胡風為‘反革命’。”[13] 當年參預審查“胡風案件”的王康也證實了胡喬木的說法:“胡喬木還說,他對毛主席的決定提出不同意見後,擔心自己的政治生命可能就要完了。”[14] 王康當時對胡風案稍有不同意見,立刻受到羅瑞卿的呵斥:“王康!你這個意見是個壞意見!”[15]
當時不僅在權力中心的人對胡風缺少起碼的同情,就是一般的知識分子對胡風的遭遇也沒有保持一點人道同情,他們沒有意識到,胡風的命運其實就是他們將來的命運。且看以下數位知識分子的態度:胡風事件發生後,郭小川直接參預了審查“胡風案件”。1955年5月至11月他參加了揭發“胡風反革命集團的第二、第三批材料”的整理工作。在“胡風事件”中,他寫了大量的文章和詩,如“某機關有這樣一個青年”、“從胡風反革命事件中吸取階級鬥爭的教訓”、“縱火、殺人與從理論上作‘挖心戰’”、“論朋友”、“這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某作家的一段真實經歷”等,積極參加了“反胡風反革命集團”的鬥爭。[16] 從郭小川的日記中還可以發現許多知識分子的態度,他們對胡風的遭遇基本是麻木的。另一個左翼知識分子宋雲彬(1957年成為左派)對胡風事件的態度也與郭小川差不多。[17]
二、墨寫的文件與血寫的歷史
本文開始提到的中宣部文件的第一句話是:“關於胡風及胡風集團骨幹分子的著作和翻譯的書籍,經請示中央暫作如下處理,望即執行”。從這句話的語氣可以推斷,中宣部之所以要下發這個文件,是因為有人打報告請示如何處理胡風及胡風集團骨幹分子的著作。分析當時的情況,較早向中央提出如何處理胡風及“胡風集團”骨幹分子的著作和翻譯書籍的,可能是上海市委宣傳部,因為當時胡風和他的朋友們主要集中在上海。
黎之在他的回憶錄中曾談到,當時上海作協分會主席團專門成立了批判胡風的核心領導小組,巴金、夏衍、羅蓀、吳強、葉以群、王若望、靳以等都報了專題批判計劃,這些批判計劃後來都發表在1955年6月號的上海《文藝月報》上。這期雜志基本是一期批判胡風及胡風分子的專號。它的出版日期是6月15日,其編者稱:“當我們全部稿件即將付印時,收到了10日的《人民日報》公布胡風反革命集團的第三批材料。為了補上幾篇和臨時抽去了幾篇,因此與預告的目錄略有出入。”[18] 顯然,當時上海文藝界對胡風及“胡風集團”的批判是非常主動積極的。這期《文藝月報》還發了一篇社論“提高警惕,撲滅胡風反革命集團”,從文風上看似出自當時上海市委宣傳部文藝處負責人吳強之手。[19]
如果說胡風的對手主要在北京,而“胡風骨幹分子”卻是在上海受到了最沈重的打擊。據當時供中共高層閱讀的《內部參考》一篇文章“上海文藝界討論和批判胡風資產階級唯心主義文藝思想的情況”中說:上海文藝界從3月份開始,開始討論和批判胡風資產階級唯心主義文藝思想。經過1個多月的討論,文藝界人士大都對胡風的基本錯誤,已有了一些初步認識。[20] 從時間上說,上海文藝界對胡風及“胡風集團”骨幹分子的集中批判,比北京還要早。
浙江的黃源回憶說:“在上海最初反胡風時,胡風的30萬言還未出來。胡風提出30萬言後,上海的胡風派就躍躍欲動。上海市的胡風派是以新文藝出版社為中心陣地,社長是劉雪葦,王元化出是新文藝出版社的。上海文藝方面的出版社公私合營後,集中起來成立了新文藝出版社,歸市委宣傳部主管。當時,夏衍也看到這個動態。他為了對付胡風派的活動,把我推出去。我也覺得他們的思想不對頭。後來,周揚發表了一個談話,還有文件,這樣就把當時上海的胡風派壓下去了。其中有個觀點是說胡風在文藝方面是搞虛無主義,反對戲曲改革的。後來全國各地對胡風進行思想批判,浙江也開展了批判。《人民日報》還發表了3批材料。中央當時有個小組,周揚是小組成員之一。中央打電話給省委,省委不知道‘胡風分子’是怎麽回事,公安局參加了搜查,但也不知道‘胡風分子’是怎麽回事。後來公安廳來處理這件事情時,王芳指定了一個副廳長負責。處理這件事比較慎重,當時中央給胡風派扣了反革命帽子,而當時我們並未真正當反革命來搞。”[21]
中國50年代發生過許多政治運動,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高層與下面互動的結果,而下面提供的意見常常比高層還要“左”。在“胡風事件”中也是如此,正因為下面有這樣的要求,所以中宣部才請示中央作出這樣的決定。這是又一個中國知識分子從來未曾懺悔過的問題,大家都認為自己是制度的受害者,卻從來不肯承認自己當年是如何參與害人的。
從中宣部“關於胡風及胡風集團骨幹分子的著作和翻譯書籍的處理辦法的通知”開列的查封名單可以看出,這些作品絕大多數是歌頌新中國和抗美援朝的,譯作也都是馬列著作和革命文學,還有梅志的兒童文學。一個負責文藝的官員其實不難發現其內容之價值。現在看來,中央當時發出這個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下面批判胡風的需要。(詳見本文附件)中宣部列出的查封名單是:胡風、劉雪葦、阿壟、綠原、魯藜、蘆甸、路翎、冀坊、梅志、羅洛、方典、張禹、耿庸、牛漢、化鐵、賈植芳、滿濤、呂瑩、徐放。主要是胡風在上海的朋友,這個名單及後面所附的著作及出版單位也以“新文藝出版社”最有代表性。開列這個名單的人看來非常熟悉文學出版界的情況,從每本著作都詳列出版單位來推斷,極有可能這些書籍都在開列禁書書單的人手邊。
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這個名單中沒有列入舒蕪的作品。如果以當時的政治邏輯和書的內容論,最可能被查禁的恰恰就是舒蕪的作品。他是胡風早年的朋友當中少數幾個引起中共不滿的作家之一,周揚的“我們必須戰鬥”一文中最先批判的就是舒蕪,其次是阿壟和路翎,但舒蕪的作品偏偏不在被禁之列。其實,這個名單完全是因人而列的,開列這個名單的人其實並不了解那些作品寫了些什麽。由於舒蕪在“胡風事件”中扮演了中共需要的角色,所以他的作品和他本人暫時得到了豁免。名單中也沒有列入彭柏山、何滿子、聶紺弩和曾卓等人的作品,因為文件是1955年7月30日下發的,這些人在同年的5月中旬都被公安局搜查(聶紺弩稍晚,在7月初)。看來這個查禁名單並不一定是經過認真研究後開列的,很可能只是認同了下面提供的名單。
這份薄薄的文件承載了一段不應該被忘記的沈重歷史。中國的知識分子不應該忘記自己所屬的這個群體在那個年代的所作所為。這種行為既是中共政治文化的產物,也是本身人格缺陷的產物。
九死不悔漫漫路
──讚李慎之先生“反專制、爭自由、爭民主”的精神
蘇紹智
原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列所所長、美國普林斯頓中國學社主席
李慎之先生不幸於2003年4月22日病逝北京。中國失去了一位卓越的思想家和反專制、爭自由、爭民主的鬥士,海內外有良知良識的人士無不為之痛惜哀悼。
慎之和我80年代初同在中國社會科學院,他工作的美國研究所和我工作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研究所同在社科院大樓的13層,兩家的住處也相距不遠,是以我們相識相知,往還密切,對學術思想、社會思潮、國家大事和世界形勢,無所不談。我十分欽佩他學貫中西,博通今古,知識淵博,思想敏銳,知人論世多真知灼見,遠非庸常如我者所能企及。但我對慎之的思想有比較全面系統的認識,還是經過1999年夏的竟日暢談之後。那年慎之應美國凱特林基金會之邀訪美講學,在他期滿回國之前偕夫人張貽女士來新澤西州鄉間我的寓所小住,我們得以盡情傾談,相知益深。別後數日,他寄來一便箋:“普林斯頓兩日,得傾積愫,快何如之。歸途忽念1962年吳宓赴廣州見陳寅恪,陳贈詩有‘暮年一晤非容易,應作生離死別看’,又不禁愴然,只有彼此珍重而已。”我當即回信安慰他,相勉後會有期。此後雖時通魚雁,終因他既未再出訪海外,我又長期被迫流浮萬里,不能歸去,以至天涯一晤,無緣再見。如今天人永隔,能不痛哉!
為自由民主而革命的“進步青年”
李慎之1923年8月15日出生於江蘇無錫。他從小接受儒家教育,使他後來在哲學上接受王陽明的“致良知”思想。他又在初中時就接觸馬列主義,及長,進而服膺馬列主義。青年時期他就讀於燕京大學經濟系,1945年7月畢業,受過完整的西式現代化的教育,因而他也深受西方自由民主思想的影響。但是在當時的形勢下,他欽佩讚賞的是馬列主義,並因之成為參加學生運動、組識學生運動的“進步青年”,繼而又奔赴延安參加革命,並加入共產黨。
30、40年代的“進步青年”,很多都是把儒家的以仁義為中心的道德倫理、西方的自由民主觀念和馬列倡導的共產主義革命理想混合在一起,以為它們可以兼容並包,甚至可以互相融合。慎之曾經回憶說:“幼誦孔孟之言,長窺馬列之書”;“我長期以來分辨得清楚孔孟與馬列的社會理想,卻分辨不清兩者的道德理想。在我參加革命以後,在民主革命時期,我自己的道德標準還能與共產黨的標準水乳交融,我對劉少奇同志的《論共產黨員修養》就是這樣看的。”他還回憶說:“可能是中國百年來的處境是內憂外患交相煎迫,人民處於水深火熱之中的緣故,馬列主義的思潮──共產主義的思潮在中國傳播得特別迅速,特別有效”;“經過20多年的‘新啟蒙’,整個中國的左翼已經完全賓服於共產主義的思想體系了”。與此同時,這一代進步青年也完全相信毛澤東所要求並承諾的自由、民主、人權是與他們所賓服的共產主義思想體系融合無間的,甚至他們心目中的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理想社會就是自由民主制度的社會。
直到經歷上、認識上都閱盡滄桑而垂垂老矣,李慎之才徹悟道:“{60年後回頭看,我們這些‘進步青年’其實什麽都不懂,既不懂什麽叫民主,也不懂什麽叫共產主義。”“我們這些‘進步青年’糊塗的地方就在於居然認為美式的民主與蘇式的革命是可以互相包容而並行不悖的。”這兩者是可以互相包容而並行不悖的嗎?他用中國一代進步青年都走上大折騰道路的一輩子閱歷指出:非也!“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社會主義才能與自由主義互動,今天西歐北歐的社會民主主義就是這樣。建立在專政基礎上的社會主義,亦即共產主義是沒有可能與自由主義互動的。”
講“大民主”,被欽定為右派
慎之參加革命工作,開頭是擔任重慶、上海《新華日報》的編輯 ,到延安後任新華通訊社國際部的編輯。1952年到1957年他任新華社國際部副主任,當時他的一項重要工作是主持從國外的各種報刊中編譯供領導層參閱的《參考資料》。這些資料每天有13-14萬字,他規定每天要出3本,各於早中晚幾點鐘必須送到中南海領導人的辦公桌上。當時他意氣風發地稱之為“一日三參”!他夜以繼日地勤奮工作,效率極高,對國際動態研究得甚為深刻。
1956年因蘇共“二十大”赫魯曉夫秘密報告的沖擊震動而引發波匈事件之後,毛澤東專門派秘書林克到新華社向當時接觸這一情況最多的人徵求意見。當時了解情況最多的當推國際部主任王飛和副主任李慎之,而林克原先也在新華社國際部工作,曾是王、李的部下。當時王李二人都認為,蘇聯東歐出問題的根本原因是沒有在革命勝利後建立起一個民主的制度。王飛比較謹慎,慎之性格爽朗,直言無忌,講話最多。慎之提出還政於民、開放新聞自由、實行“大民主”。“大民主”指人民對國家的大政方針應有討論的權利與自由,是相對於一般幹部常在機關里向上級要房子、要提級的“小民主”而言的。慎之當時認為,“小民主”太多,“大民主”太少。“大民主”、“小民主”兩個名詞都是慎之與林克談話時的“臨時發明”。
毛澤東聽了林克的匯報後說:“大民主就是要上大街,是對敵人的,我們不能搞大民主,只能搞小民主,搞小小民主。”後來林克再向毛解釋說,慎之不是這個意思。毛說:“他們主張的議會民主、新聞自由,實際上與上大街沒有什麽不同。”
在毛澤東把自由民主等同於上大街的謬論下,李慎之被毛欽定為“極右”,過了22年的屈辱生活,直到1979年才得“改正”。有朋友戲稱他被劃為右派是“慎之不慎”。幸而慎之生性曠達,“入另冊”20余年而無礙於其敏銳的思維與深刻的洞察力。“改正”後他仍擔任不少重要的工作,豪放狂狷如故。1987年我因言獲罪,被撤銷黨內一切職務時,慎之對我說:“你們現在主張的民主、自由、人權等各項意見,我當時都說過。”
80年代他在擔任中國社會科學院領導期間,宣稱自己有“三不主義”:一不寫文章,二不作報告,三不做學問。他看不起社科院有些領導人盡力為自己爭取學銜。他從來沒有教授、研究員的頭銜,卻一直鞭辟入理地研究學問,聯系實際,提出的意見切中要害。例如,從1982年中共“十二大”以來,他一貫主張不要對國際形勢作全面系統的理論分析,應該從中國的民族利益出發研究中國的外交政策,而外交政策的重點地位也應當從單純講意識形態與政治轉到政治與經濟並重。中共“十二大”政治報告中關於外交政策那一段的起草人就是李慎之。此後中共中央歷次文件涉及國際問題的都沒有脫出這個格局。可見慎之見解的高明。
“學術第一”的辦院思想
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對“以階級鬥爭為綱”的極左思潮進行批判的大形勢下,李慎之擔任社科院領導工作之初,即公開提倡辦社科院應以“學術第一”代替“政治第一”,應以“兼容並包”代替“無產階級思想對資產階級思想的全面專政”。他於1985年在社科院的黨組會議上正式提出,社科院承“文革”10年學術雕敝之後,首先應當“培元氣”、“養太和”,從而倡導“學術獨立”、“學術自由”、“學術尊嚴”。他說這不是門面話而確實是他內心的強烈響往,因為他從小就是在這種觀念下成長起來的,而他自己就是在“學術自由”下學到馬列主義的。
他從80年代初調任社科院美國研究所所長時起,就在內心深處以蔡元培作為自己的楷模。他公開說過:“在我心目中,科學院的第一個原型就是蔡元培的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的第一個原型就是梁啟超的清華國學研究所”。他任副院長後領導“國際片”8個研究所,他一貫強調各個研究所的獨立性,對其管轄下的各所明確采取不幹涉主義;他確信,院只應該是一個管理單位,所才是真正的科研單位,而科學研究是不應該受行政幹涉的。
他讚賞30年代清華大學國學研究所的章程里明文規定研究人員應當不慕榮利,“專以著述為畢生目的”,因而他在參加社科院領導的第一次黨組會議上明確提出範文瀾的名言:“只有坐得住冷板凳,才能上吃得上冷豬肉”。他經常慨嘆看不到有產生王國維、陳寅恪那樣的人才的可能性而對辦院的前途越來越感到艱難。這話他是經常說的,也多次同我探討為什麽今天的中國出不了王國維、陳寅恪那樣的人才,認為這是一個很值得研究的問題。
正因為他堅持“學術第一”的辦院思想並為中國出不了頂尖的學術人才而憂心忡忡,所以他特別反對社科院搞什麽“創收”、“承包”、“開放型”之類的所謂“改革”。他認為,學術單位就是吃皇糧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辦研究機構盡管各有不同的方法,但坐冷板凳、奮力讀書、認真寫文章、不參與政治,總是最基本的幾條,用不著大改,大改只能改糟;所謂“創收”、“承包”之說,都是外行趕時髦。幸虧社科院刮過多次改革風而幾乎沒有什麽大改動,倘照上述說法去“改”,只能毀了社科院。他還反對與國外的學術交流過多過濫,他認為,如果不是一個學有根底而又有向學之忱的學者,作學術交流並不能有所收獲,交流一濫反而造成想遊逛多於想求知,再也坐不住冷板凳,結果只能是學風大壞。
我是很讚成他的看法的。他自己認為這種內心深處的悲觀是出於憂國憂民的情懷。但是在商業大潮的“新”的沖擊和黨的一元化領導的“舊”的堅持下,他的看法未免被譏為“保守”,至少是“迂”;而一到“運動”來臨,就難免不受到“不分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的批判了。
“不能在剌刀下做官”
1989年的民主運動對李慎之是一個極大的震動。他認為當時學生提出擁護憲法、推進民主、反對腐敗等口號切中時弊,無可非議,因此他反對鎮壓,態度鮮明地支持學生的要求,希望當局糾正錯誤。
1989年5月1日,慎之和我都參加了“民主同盟”主席費孝通在“民盟”總部召開的知識分子座談會。慎之在會上發言,讚揚學生運動,認為“民氣可用”,“歷來學生運動都出人才”,“政府要善於在運動中發現人才”。他還認為,中央領導同志應當親自出來和學生對話,而不應當由袁木和何東昌出面與學生對話來搪塞了事。他對袁何二人與學生的對話評價極低,認為除了刺激學生和群眾以外,別無積極意義;他特別認為,何東昌身為教委副主任卻與學生作對,應當撤他的職以順人心而息事端。他還以自己青年時代搞學生運動時國民黨頭子都能出來見學生作類比,認為中央領導同志沒有理由不出來。他認為,共產黨是依靠群眾起家的,無論如何不能站在群眾的對立面。他要求政府不要鎮壓學生運動,如果動用武力,後果不堪設想,是要對歷史負責的。當時我完全同意他的看法,我相信當時在座人士也多有同感。當然,他的言論會有人舉報,成為“六四”鎮壓後他的罪狀之一。
5月18日清晨5點鐘,慎之忽然打電話給我,要我立即去院部找他。我當即前往,他告訴我:17日晚他已打電話給社科院常務副院長丁偉志,建議丁徵求院長胡繩意見,考慮由社科院的學者發一份呼籲書。因為當時我和大多數民主改革派的知識分子比較熟悉,慎之要我聯絡一下,參與簽名。當丁偉志在電話中征得胡繩同意後,慎之即組織起草了“社會科學界知名人士致中共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緊急呼籲書”。呼籲書的主要內容是:一、對學生要求民主法制、反對腐敗、推進改革的愛國熱情給以公正評價;二、黨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立即和學生及社會各界人士直接對話,認真聽取意見,勇敢承擔責任,進行坦誠的自我批評;三、希望政府立即采取切實措施,創造條件,促使學生停止絕食。呼籲書文稿經胡繩審定後,由胡繩領銜簽名,共征集到194人簽署,社會科學界的知名之士多有參加,《人民日報》和《光明日報》分別刊登了主要內容和全文,中央電視台編發了簡短消息。這份呼籲書確實代表了人民的要求,影響甚大。
5月19日下午,慎之已聽到可能要戒嚴的消息,情緒抵觸;在接到參加當晚召開的宣布戒嚴的“首都黨政軍幹部大會”的通知後,他借故沒有到會。戒嚴後,慎之義憤填膺,公開宣稱:“不能在刺刀下做官”。這句話在“清查”中被揭發出來時,慎之坦然認帳,毫不辯解,充份表現了一個知識分子威武不能屈的棱棱風骨;而斯言斯行在當時的文教學術界廣為流傳,於血腥恐怖的彌漫之中給人以“天地有正氣”的支持和希望。這句話已成為歷史性的名言,必將載入史冊。
因為以上這些正義的表現,慎之在“六四”鎮壓以後被批判,並於1990年6月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份。他也辭去社科院副院長的職務,以實踐“不能在刺刀下做官”的諾言。
大徹大悟,堅持獨立之思想
慎之曾說過,他在1989年“民運”時是“一個封建士大夫呼天搶地也要建議黨不要犯錯誤的心態”。“六四”鎮壓事件促使他大徹大悟,從此他嚴格解剖中共的本質,也嚴格解剖自己。他一變過去的“三不主義”,深刻地研究學問,研究現實社會,思如泉湧,不斷創新,為反專制、爭自由、爭民主而奮筆疾書,在沈寂的90年代的中國寫出大量有創見、有份量、有針對性的文章,影響深遠。
慎之的文章始於研究陳寅恪和顧準,以喚回知識分子應有的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智慧與良心。他盛讚陳寅恪在1929年所作的王國維紀念碑銘中首先提出的“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今天已成為中國知識分子共同追求的學術精神與價值取向,也一定會成為現代化以後的全中國人民的人生理想。陳寅恪於50年代初期曾聲明:“我認為研究學術最重要的是具有自由的意志和獨立的精神。......獨立精神和自由意志是必須爭的,且須以生死力爭。”慎之盛讚陳寅恪終身未曾違背這一宗旨,認為陳氏正是依據此宗旨研究歷史,才取得重大的成果,也才能預見到中國的學術“必將受西方沾溉,非蛻故變新不足以應無窮之世變”。他特別注意到陳氏曾提出“一個文化系統崩潰的後果必然出現的社會失序現象”之論,認為此論對於今天的中國仍具有現實意義。
顧淮也正是依照“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原則研究學問,實事求是地而不是教條主義地對待客觀實際。顧準勇敢地質疑辯證法,注意到狄慈根把辯證法看作“革命的無產階級神學”。顧準還認為,對所謂普遍的客觀規律的絕對肯定會導致極其危險的後果,並質疑所謂的“社會發展史的普遍規律”。顧準的未完成著作中充滿著前人未發之論,顧氏是50年代提出要重視價值規律的第一人。他在常人所難以忍受的專制主義的迫害下,堅持研究學問,鮮明地提出:“今天當人們以烈士的名義,把革命的理想主義轉變成保守的、反動的專制主義的時候,我要為反對這種專制主義而奮鬥到底!”
李慎之就是在被極權統治鎮壓得鴉雀無聲的90年代的中國,繼承並發揚陳寅恪和顧準的宗旨,公開地高舉“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旗幟的第一人。
呼籲以自由主義取代專制主義
慎之繼而呼籲回到“五四”,重新啟蒙。他明確指出,當今中國的統治者以“最最最革命”的形式來實現中國歷史上也是人類歷史上最強、最烈、最黑暗、最野蠻的專制主義;救治專制主義的唯一出路是啟蒙;“五四”的精神就是啟蒙,啟蒙就是以近300年來作為人類歷史主流正脈的自由主義取代專制主義。他經過深刻的分析研究之後提出獨創之論:自從秦始皇統一中國以來的2,200年間,中國文化傳統的核心就是專制主義,而由專制主義又必然衍生出蒙昧主義。
他把自由主義看作人類歷史的主流正脈,在20世紀末的中國高舉自由主義的大旗。他無意做中國當代自由主義思潮的領軍人,而自由主義派的學者多尊崇之如此。他根據“應以自由主義取代專制主義”的價值取向重新研究中國思想史,首次在共產黨統治下的中國提出胡適的重要歷史地位。他在1999年夏曾多次對我說 “胡適高於魯迅”。翌年他終於撰專文分析了同時期的胡適與魯迅,並揭示胡適高於魯迅的結論。在魯迅被毛澤東欽封為聖人而胡適被批倒批臭的中國,李慎之從引導中國走什麽道路的高度公開撰文尊胡抑魯,實在是中國思想界驚世駭俗的第一人。
慎之認為,毛澤東一再強調“中國革命實質上是農民革命”,那麽中共的革命就不能不“實質上”打上歷史上農民革命的印記,重覆歷史上農民革命的特點,那就是在革命初起時提出平等、均富等口號,但革命勝利後,農民革命領袖就要打江山者坐天下,做皇帝,實行皇權專制主義。毛澤東對農民革命幾乎沒有停止過提示,導之為中國歷史發展的主流正脈。慎之實際上是從中國革命的性質找出了中共實行專制主義的根源。
他在2000年6月10日給我的一封短信上說:“近作一文‘論中國的專制主義’,我近來越來越覺得50年前實未曾有革命,而只是一個皇朝更叠,而且是最壞的一次更叠。晚年為文尚且一再申述此義。唯類似的文章越來越難發表,則以專制主義猶在統治也。”在2000年6月24日給我的信上他又說:“我們這一生中的不幸在於革了一次命,還要再革第二次命。”
慎之的覺悟是沈痛的,認識是獨到的。他的最後的生命都燃燒在革第二次命即反對專制主義之中了。
剖析毛澤東和中共為何不兌現自由、民主、人權的承諾
40年代,毛澤東和中國共產黨發表過許多談話和黨報的社論與評論,反對國民黨一黨專政和蔣介石個人獨裁,動員人民要求民主、自由、人權與憲政,並莊嚴承諾要建立一個民主自由的新中國。這些言論反映了當時廣大人民的要求,起了發動群眾反對國民黨統治和擁護共產黨的作用。然而半個世紀過去,取得政權的中共自己走上了一黨專政的獨裁老路,對人民的專制統治特別是對政治體制改革呼聲的箝制遠甚於當年的國民黨。當年由共產黨鼓勵人民要求於國民黨政權的,正是今天人民群眾要求於共產黨政權,而被共產黨視為異端邪說、洪水猛獸,必欲控制扼殺的東西。今天的中國人民普遍地產生一個問題:中共取得政權後為什麽對自己的承諾背信棄義 ,不予兌現呢?
李慎之從理論和實際出發,更從親身經歷出發,深刻地研究了這一問題,答案發人深省。他指出:30、40年代的中國左派知識分子,心目中有兩重價值。第一重價值是民族主義,要打倒日本帝國主義,實現民族獨立;第二重更高的價值是經由社會主義革命到達共產主義。自由民主的價值是包括在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的價值里面的,並無獨立的民主價值。在當時,革命的價值壓倒了民族主義的價值,壓倒了民主的價值。還由於對主義的崇拜,發展到對黨的崇拜,對馬恩列斯毛的個人崇拜。當然,這一切都可以歸因於19世紀到20世紀的一個世界性大思潮──傾心於蘇聯的革命和馬克思主義。
慎之指出,不錯,毛澤東確曾發表過不少讚揚民主,要求民主的“歷史的先聲”,但是不論毛澤東如何讚揚民主,要求民主,他沒有一次不是同時強調共產黨領導,強調馬克思主義的核心價值──無產階級專政。許多難以理解的情況可以從對“民主”和“革命”的價值理解不同來解釋:民主的價值歸根到底是個人的價值,民主主義者以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為出發點,若以民主為最高價值,那麽當然要問為什麽言論、出版、遷徙、結社(包括組黨)的自由沒有兌現?而以革命為最高價值,當然要發動一次又一次的運動以求達到純而又純的共產主義在中國實現。至於過去所承諾的“自由”、“民主”之類,不過是為達到目的所講究一下的策略而已,即為了照顧一下覺悟不高的人們,把各種自由權利當作最低綱領招徠一下而已;如果革命進行得順利,那就應該向更高的目標前進,根本沒有什麽諾言兌現不兌現的問題。慎之認為西諺所雲Ends justify means足以解釋一切!面對這樣的“革命”的價值取向,你還能要求兌現什麽承諾?
“風雨蒼黃五十年”
談慎之的著作,不能不首推他在1999年10月所寫的“風雨蒼黃五十年”。該文從譴責靡費上千億元金錢追求踵事增華的“五十年慶典”和媒體鋪天蓋地的歌功頌德出發,揭露並批判以江澤民為代表的中共頌導層掩蓋錯誤,偽造歷史,50年間的民族大災難、大恥辱通通不見了,禁止人民了解歷史真相,使全民失去記憶,使全民失去理性思考的能力。他以中心如焚的憂國憂民之情歷數中共3代領導人對國家和人民犯下的罪過,特別指責江澤民對建國無尺寸之功卻大搞新的個人崇拜。然而他還是諄諄提醒江澤民,要看清什麽是世界潮流──全球化、市場經濟、民主政治、改善人權才是世界歷史潮流,順之者昌,逆之者亡,在全世界現代化浪潮的沖擊下,中國要開放報禁黨禁是必然的,不可阻擋的,。他指出,中國進一步改革的條件不但已經成熟,而且已經爛熟了,主動地實現有領導的民主化對中國最有利,然而政治改革卻依然停滯不前。他明確提出:希望江澤民能主動領導民主化的改革,作 “聖之時者也”;然而他也同時悲嘆:他這個風燭殘年的老人在世紀末對歷史的一點卑微的企求,可能最後還是會歸於空幻的夢想。
此文一出,民間反應十分熱烈,海內外網上傳播,不脛而走;當權者卻畏之如虎。社科院曾多次派人向他查問,他泰然處之,在2000年5月28日給我的信上說,他是“縱艮大化中,不憂亦不懼”。
“最後還是會歸於空幻的夢想”被不幸言中。從此慎之對以江澤民為首的中共領導層越來越不寄予希望,對專制制度和毛澤東及其思想的批評越來越具有深度。1999年他在美和我相晤時,曾經戲說“我現在比你更激進”。1999年秋寫了“風雨蒼黃五十年”後,他更加“激進”了。他研究毛澤東著作,認為毛的很多文章都是為了取悅群眾於一時,實屬權謀,最後食言而肥。這正好與王若水在《新發現的毛澤東》一書中所闡發的“毛往往為了政治鬥爭的需要,犧牲理論的一貫性和嚴密性,否定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毛澤東並非由於他在這些理論上的失誤而導致他行為上的失誤,相反他的哲學觀點的改變,為他的錯誤行為作辯護”的獨創性見解相互生發,相得益彰。
這里說幾句不知是應被稱作題外還是題內的話:慎之對若水真是惺惺相惜!今春3月下旬慎之曾在電話中告訴我,他正在仔細閱讀若水的遺著《新發現的毛澤東》,準備寫一篇書評,希望4月底能把稿子寫好帶給我看;他稱讚王若水是當代中國第一個思想家。據悉,慎之4月中旬住醫院前,還手不釋卷地研讀若水的著作,書上折著頁,做著記號,可能書評的腹稿已經有了。可惜我永遠得不到這篇肯定十分精彩的文章了。慎之繼若水哲人其萎,短短一年間中國思想界折損兩巨擘,令人不勝悲慟,有天道寧論之嘆!
憲政民主和公民教育
盡管李慎之獨到的指出,中共因最高價值在革命,在無產階級專政,而置原先信誓旦旦的自由、民主、人權的承諾於不屑一顧。但他以一生正反兩面實踐與認識,總結出中國還是必須走現在憲政民主之路,這是中國唯一的出路。
慎之主張實行憲政民主,又認為實行憲政民主的先決條件必須有健全的公民意識。他說:“缺乏公民意識是中國與先進國家最大的差距。中國的現在化100年來成就不大,第一個原因就在於中國始終沒有能培養出夠格的現代化公民。”他曾多次跟我說,希望編一部給中學生閱讀的公民課本;還說,人若有下一輩子,他希望下輩子當一輩子的公民教員。他這個願望見諸自己的文字,也同許多朋友談過。如今不少悼念他的文章都提及此論,還有文章說他已著手組織人編寫公民課本了。足見慎之對加強中國公民教育是情深意切,大有緊迫感,已經起而行,投身實踐,非徒托空言而已。後來者應該接過薪傳火炬,繼續努力啊!
慎之在致力於呼籲憲政民主和公民教育的同時,還從事於中國文化傳統與專制主義的研究、中國文化與全球化的研究,等等,病體衰年,孜孜不輟。他在2000年5月28日給我的信中說:“此生縱再活10年,也不過反專制、爭民主六字而已}。”又在同年6月10日給我的信中說:“我則一息尚存,終當為反專制、爭自由而努力耳。”真是字字擲地有金石聲,令人肅然起敬。
上述的種種研究,其成果都凝聚在今年4月底由香港明報出版社出版的《風雨倉黃五十年──李慎之文選》一書中。這是迄今為止唯一的一本李慎之先生的專著。提起這本書,我與之有一定的因緣,當中還有一些曲折。如今慎之遽歸道山,不能自己露布了,我應該說一說,以存史實,也讓世人知道他的艱難處境。如前所述,慎之曾給自己規定過“三不主義”,盛年不寫文章。晚年著述雖豐,卻又不結集成書。從他因“風雨蒼黃五十年”一文蜚聲海內外而其後的文章一概被極權政權封殺,不得在國內出版時起,我開始設想要把他的文章收集起來,替他在海外出版一本文集。這個打算經過一年多的郵電商量,蒙他同意,文章也慢慢收集齊全;但他一直不願意自己署名出版,要我用筆名作為“編者”“編”一本他的文集,以免有關方面找他麻煩。他並稱這是一個“野本子”,至於“正本子”留待日後由他自己來編。我們一直是按這個“方針”工作著,我也用筆名寫了“編者前言”。在先後聯系台港出版社的過程中,我曾幾度寫信向幫忙的朋友解釋此事:“我與慎之誼屬知己,卻不得不爾,可慨也夫!”“我們兩個老知識分子的區區不得已心情,請鑒察之”。一直到今年2月初訂定出版合同前夕,需要慎之親自簽署一份給我的授權書時,我終於奉勸他還是自己署名出版為好,可以省卻涉及出版法上的周折,也可免去許多“別扭”現象。他倒爽快地答應了。這才刪去“編者”和“編者前言”,改署“李慎之著”,一路順暢出版。讀者捧讀此書,當不會再有“別扭”之感了。這一曲折過程,反映出中國知識分子處境的艱難和心情的壓抑。它只會發生在扼殺人民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專制統治之下,在民主制度下成長的人們是難以理解的。然而我輩感受深切,不知這種折磨何時得以不再在中國發生。
李慎之先生的一生,走在中國現代歷史最跌宕起伏,迂回曲折的道路上。他曾經說:“中國人在過去半個世紀的狂飆中象枯枝敗葉似的翻滾飛揚,其原因也不妨以對民主和革命的價值理解不同來解釋”;他又說:“我是一個自己對革命作出了承諾的人,又是對民主略知皮毛,而對某些人作出過承諾的人,因此在這翻滾飛揚之中,特別暈頭轉向,而且痛苦疑惑也特別強烈。”這真是熔形像思維與邏輯思維於一爐的精辟之言,把他自己的一生和多少中國知識分子的一生都描述盡了。他實在是一以貫之地為反專制、爭自由、爭民主奮鬥了一生的。而他正當盛年時和他的國家所一起遭受的升沈曲折,並非肇因於他的違背初衷,實乃如他曾經說過的,“是我騙人了嗎?”“誰又騙了我呢?”他最終悟出:“其原因也不妨以對‘民主’和‘革命’的價值理解不同來解釋。”
所幸慎之先生在受盡暈頭轉向的痛苦疑惑之後,到了耄耋之年,卻特別清醒地,堅毅地公開宣告:我自以為總算找到了答案,中國還是要以民主為最高價值,中國人民是要確實得到了民主,自會找到合意的道路;即使走錯了,碰了釘子,也只有通過民主重新找該走的道路;我相信這是世界各國人民遲早都要走的必由之路。
還有什麽比這更義無反顧了的呢?沒有了!
路漫漫兮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亦余心之所善兮,雖九死其猶未悔。李慎之先生為反專制、爭自由、爭民主的一生,當得起這千古名句!
SARS疫情凸顯中央集權制下中央與地方的沖突
王 怡
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今年春天中國爆發了“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癥”(編者注:“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癥”是“世界衛生組織(WHO)”為此病確定的正式命名,其英文全稱是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縮寫是SARS(中文譯音為“薩斯”,下文用此名);官方稱之為“非典型性肺炎”,這實際上是另一種早就存在、有完整治療方法的疾病)。“薩斯”疫情的迅速發展顯示,對此急性傳染病的防治一度演變為一個突發的公共管理危機。國內圍繞著政府在危機管理中的作為已有不少論述,內容涵蓋從保障信息公開到發揮公共財政作用等議題。
在傳統的中央集權式的公共行政思路下,“政府”作為與民間相對應的公共行政機構,往往被簡化為一個整體性概念,凡談及“政府”就自然地把它等同於“中央政府”。這次“薩斯”疫情爆發時,許多論者沿用了上述舊的思維模式,或者把政府假想為一個巨人,似乎它仍然象30年前“黨─國”一體的體制之全盛時期那樣,可以如臂使指、從心所欲地支配每一個權力末梢;有的人即便承認中央與地方之間可能存在著沖突,但仍然寄望於運動式的宣傳和組織紀律約束,以為通過“萬眾一心、和衷共濟”的意識形態鼓動,加上對地方官員在人事與政治責任上的嚴厲措施,就可以達成一種臨時性的、高度融和的危機處理模式。與此同時,疫情危機所具有的某種緊迫性和社會恐慌心理,也極容易使人傾向於呼籲和要求一個集中的權力中心來力挽狂瀾。在傳統的專制社會,這一心理往往指向對一個強權人物的渴望。在建立了中央集權和全權主義意識形態的政體下,這一心理在技術上便往往指向對“中央政府”的膜拜。一些人文學者在呼籲面對危機時的團結和超越性的社群意識時,也不去區分作為民情的“一律”與作為危機處理的集權模式的“一律”[1],而簡單地加以混淆,由前者導向後者。
而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學衛生政策與管理研究中心的部份學者在一項研究報告中則建議:“公開宣布所有疑似病例、確診病例的費用完全由中央財政承擔。這樣從根本上杜絕患者、醫院和地方政府由於經濟上的顧慮和困難而產生的延誤,確保最快切斷每一例可能的傳染源”。[2]
在部份國內學者、作家參與簽名的數封公開信中,也提出了中央政府財政全數負擔醫治費用的類似要求。[3]
我們應當充份看到,在一個幅員遼闊的單一制共和國內,不能忽略政府結構的覆雜性和各級地方政府在責權上的分立,因此不同地方在突發危機中可能會凸現出巨大的分殊利益。
在經濟改革之前,中央政府在高度集權的財政制度和政治制度下幾乎壟斷了對一切公共財源的支配權,也壟斷著對地方政府人事和財政徹底的控制權,並且在計劃體制和單位體制下以財政的方式承擔著幾乎一切國家職工的生老病死,國家的權力中樞在意識形態基礎上維持著對多元利益沖突的整合力。假如這場傳染病發生在那個年代,要求中央政府承擔全國各地所有的防治費用是順理成章的。然而,自從20世紀80年代的“財政包幹”體制改革以及全面向地方“放權讓利”的經濟改革以來,一個財政上單一制的中央集權的政府體制事實上已經不覆存在,這就使危機處理的財政支付手段發生了根本變化。在一次公共管理危機中,盡管民眾可以不理會縱向和橫向的利益沖突及行政權力內部整合的難度,而直接要求唯一的和最高的責任承擔者和公共資源的壟斷者站出來承擔包括醫療費用在內的一切費用,但公共政策分析卻不能如此簡單化地看問題。本文的討論就是從公共政策的角度來分析“薩斯”疫情下中央與地方關系對疾病防止的影響。
一、財政分權與地方利益
海外學者對中國經濟改革中實行的“財政包幹”體制通常持正面評價,認為這一改革產生了一種中國式的財政聯邦制格局,大大削弱了中央政府的非政治性權力並有力地促進了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4]
1994年開始實行的分稅制進一步確立了這種財政格局:地方政府雖然沒有類似聯邦制下的徵稅權,但卻正式擁有14種地方稅收的支配權;地方政府龐大的預算外資金更是由其自由支配,而毋需與中央財政分成;按照1994年的《預算法》,地方政府雖然沒有類似於聯邦制下的發債權,但地方財政預算卻正式脫離了中央政府的控制,地方財政的預算案不再由中央政府批準而改由地方人大批準;省級政府對省級以下各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也完全由各省自行決定。[5]
這種財稅體制改革導致了以下結果:
首先,地方與中央在財政收入上分開,必然帶來政府支出義務的重新劃分。地方既然相對獨立地享有對地方賦稅的支配力,也就應該成為相對獨立的責任主體,為該地區的民眾承擔相當一部份政府職能和政治責任。然而,地方與中央在財政收入上的分權雖十分清晰,但在財政支付上的責權劃分卻存在著相當程度的模糊性。這種情形極不正常。美國經濟學家Roy
Bahl曾經指出,這是發展中國家財政分權改革中一個常見的本末倒置現象:理論上應當是按照事權來決定財權,中央政府首先必須確定地方的支出責任,然後再達成對稅收收入的合理分配;但因為“支出責任的劃分更多地涉及到政治方面的問題”,這可能使行政性的財政分權向著政治性的地方自治轉變,比如要求中央權力和政黨力量放棄對地方大員的人事控制權。[6]
這恰恰是目前中國政治體制中最不願意被改變的敏感部份。因此中國的財政體制改革也就一直停留在這樣一種狀態:財政收入分開了,但財政支出和相應的政府分權卻責權不明。[7]
平時這一模糊性因為慣例的存在而不太明顯,一旦發生“薩斯”疫情這類突發事件,因責權不明而導致的行政低效和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政矛盾就必然暴露出來,並隨著疫情的擴大和財政負擔的加劇而尖銳化。
其次,隨著地區間經濟發展的極度不平衡,地方財政的貧富懸殊也日漸明顯。盡管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對地區間財力能起到適度的調節作用,然而,中央財政的職能本身並不應該、也不可能保障富裕地區與貧困地區得到同一水平的公共服務。在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出現明顯差異的情形下,各地方政府對本地區社會財富的剩余索取權必將和對本地區利益負責的財政責任發生緊密的聯系。在一個非集權化的經濟和財政體制下,地方的分殊利益開始凸現出來。這種趨勢就像夫妻共有財產制的演變過程一樣:在夫妻雙方收入比較平衡的時期可以相安無事;但在雙方收入高度懸殊的時期就必然向著個人分別財產制演變。那種在傳統集權體制下要求地方從全局考慮、並在意識形態約束下犧牲地方利益而不做任何補償的做法,日益受到地方政府越來越大的抗拒。明顯的兩個例子是90年代末期國務院決定將中央部委系統的社會保障負擔移交地方,以及1998年長江洪水之後強迫長江上遊省份退耕還林,都遭到了地方明顯的抵抗和非制度化的討價還價。
地方獨立財政的確立和分殊利益盡管在事實上得到中央政府適度的默認[8],但這一地方利益在政治上的正當性卻並未得到任何法律的承認和價值觀念的支撐。地方政府往往也缺乏有效的手段和制度渠道去公開表達和申張這種分殊利益。地方政府對某種地區利益的維護一旦不符合中央政府眼中的“整體利益”,就會被斥為“地方保護主義”;而地方政府因為缺乏有效的制度博弈手段,也的確會尋求一些具有傷害性的、不正當的地方保護主義措施。同時,中央權力還可以很方便地通過政黨系統和意識形態的政治霸權,在政治上對地區分殊利益的正當性進行不容置喙的否定。而在民眾的價值預設中,也往往傾向於認為,“中央政府”代表著最廣大的全國範圍內一般人群的利益,並因此認定這種整體利益立場是唯一正當的,是必然高於任何一個地區人群的利益主張的。
在經濟方面,中國其實已經進入地方利益日益成熟、地方財政日益獨立的後中央集權時代。地方政府若將地方利益的最大化作為公共行政的目標,必然先考慮本地區利益、而後考慮其他地區的利益,這樣就會形成一個個分散化的公共行政的中心;同時,通過地區利益之間的制度博弈,在一些全國性的公共政策決策上形成和確保公共政策的合理性。這樣一種嶄新的、多中心非集權且本質上屬於聯邦主義的制度模式,無論在現實中還是在價值觀念上,似乎與中國的政治現實都顯得相當遙遠。造成這種價值觀念與現實之間的落差的原因,是長期的意識形態統治仍然有效地支撐和強化著大一統的中央集權觀念,以及政治體制改革的嚴重滯後。目前,中央政府壓制地區分殊利益之間的沖突,完全是借助於意識形態的政治威權和傳統的人事制度。中央權力通過牢牢控制著地方大員們的政治前途,來迫使地方大員犧牲和背棄正當化的地方利益而服從中央意志。在地方民意機構和社會輿論均缺乏有效施壓途徑的情形下,這是一種以意識形態為體、以人事權為用的威權政治,加上任官回避制度淡化了地方官員與地方利益之間的血肉聯系和道義責任。[9]
這次“薩斯”突發事件和公共行政危機的出現,有可能使地區利益的主張在危機狀態下獲得某種正當性,從而使地區之間以及地區與中央行政目標之間的沖突凸現出來,並最終促使制度變遷過程提前發生。
二、”薩斯”病和”薩斯”疫區的“外部性”問題
在討論公共行政的方向和模式時,哈丁提出的“公有地悲劇”和奧爾森對於“集體行動邏輯”的分析,是兩個很著名的模型。這兩個理論都可在“科斯定理”下用“外部性(externality)”這一概念加以解釋。公有地因為產權的開放使得任何人的放牧都是無成本的,這種“成本外溢的外部性”刺激牧人的放牧行為,從而造成無節制的放牧。奧爾森分析的集體行動的邏輯表明,如果一個人不會被排除在一種集體物品所產生的收益之外,那他就不會積極參與集體物品的供給。這種“收益外溢的外部性”造成“搭便車”行為。科斯認為,只有通過產權界定才能最大程度地消除外部性。一般來說,只要產權界定清晰,就能消除“外部性”,不會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下因“外部性”而造成的無效率狀態。
但有些事情必然存在“外部性”,不可能都通過私有產權的界定來消除,如維護生態環境。這類東西可被稱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學術界通常認為,由於“公共物品”存在不可消除的“外部性”,不可能通過對私有產權的界定來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所以這類物品應該由政府來提供。
但問題在於,當“政府”不是一個整體性的單一概念時,各種“公共物品”到底該由地方政府還是中央政府來提供呢?在集權制國家的財政分權改革中或在聯邦制國家,“外部性”也是一個判斷中央(聯邦)與地方政府財政責任劃分的一個重要概念。通常認為,收益或成本外溢程度較高的事業,應由中央財政負擔,如軍事、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等,漢密爾頓曾經在聯邦主義的思路下論述過為什麽軍事(共同防務)必須由聯邦來提供的理由[10];而“外部性”程度較低的事業則由地方財政負擔,如醫療衛生事業,其受益範圍因有較強的地區性,大多數國家都由地方政府負擔。
在地方擁有獨立財力的情形下,應盡可能由地方政府去負擔那些“外部性”並未強到必須由中央權力介入的政府職能,這樣做可以使政府的管理和稅收更貼近大眾,“處於最基層的公眾就能夠自由選擇他們所需要的政府類型,並積極參與社會管理”[11],從而使“公共物品”的提供更符合地區的偏好,促使地方政府提供比中央政府更好的行政服務,並更容易受到監督。
對中央財政負擔所產生的“外部性”有一個形像的比喻:一個國家宛如一個面積廣大的花圃,中央政府如同花圃中心的噴泉,不管如何均勻地轉動,受益最大的始終是噴泉周圍的那一塊地(首都);越是離權力中樞遠的地方,受益將越少,同時也養成了接近權力中樞的周圍地區對於中央財政的依附性;加上行政系統內部還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透明,中央財政的職能越大,地方對於中央財政的敲詐就越厲害。
要求政府負擔“薩斯”病人一切醫療費用的觀點認為:“薩斯”具有較強的傳染性,因此是一種“外部性”極強的疾病,它的危險和代價並不是僅由感染者承擔,而是由與感染者生活在一起的人群集體承擔;由於感染者並無過錯,因此害怕感染的人群應該向感染者“購買”這種不被感染的權利,即由政府花錢把感染者隔離起來並加以治療。張五常否定了這種觀點,他認為患病不構成一種可以配置的權利,不能拿來與煙囪的污染相類比;因為患病者和周圍人群都可能為此病付出生命的代價,沒有人會在權利界定清晰的情形下願意患病,權利的界定對“外部性”的消除沒有意義,因此“向感染者購買不被感染的權利”的說法不能成立。[12]
筆者認為,“薩斯”的確具有“外部性”,但不能以科斯定理來推論;正確的說法應該是,政府為了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向感染者“購買”他(她)與生俱有的一種權利,即人身自由。盡管《傳染病防治法》沒有規定對傳染病人的強制隔離應予補償,但對無過錯的感染者的人身限制的確構成了政府給予被限制者的補償責任。
然而,強制治療不同於強制隔離,後者侵犯了病人的人身自由所以應予補償,但前者卻維護了病人的生命權;就算病人不願治療,這也屬於民法上的無因管理行為,應由受益者即本人承擔治療費用;盡管社會公眾也通過病人的康覆間接獲益,但這至多只構成政府在病人無力承擔醫療費用時的補助義務,並不能因此豁免感染者的自我支付義務;因此,屬於政府職能範圍的只能是因強制隔離帶來的補償責任,以及基於一般社會福利原則而對無承受能力的患者之經濟補助義務。
要求政府負擔所有“薩斯”病人的全部治療費用,其出發點雖好,但卻不恰當地誇大了政府在社會中的角色。希望利用政府來解決一切問題、擔負一切責任,其實就是希望政府享有無限的權力;這種對政府財政支付職能的任意擴大,其實就是對政府財政收入權限相應的擴大。這種要求對政府的財政能力和行政效率給予不恰當的迷信,完全忽略了在解決醫療負擔方面其實存在著政府財政以外的諸多途徑,如個人的自我負擔和家庭融資、保險業的商業化分擔、社會保險基金的運作乃至慈善捐贈[13]、 商業捐贈等等。
即便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對患者的醫療費用負有財政責任,那麽這費用到底應該由地方政府負擔還是中央政府負擔?如前所述,中央與地方在現行財政模式下並未明確界定財政支付的責權範圍,《傳染病防治法》也沒有針對傳染病防治的財政責任作具體規定。
4月20日衛生部副部長高強的新聞發布會披露了“薩斯”疫情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真實情形,於是各地正式進入突發性公共衛生危機防治和處理階段。然而,各級政府在財政責任上的反應不一,所確定的責任範圍也大相徑庭,出現了較大的分歧。衛生部發言人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傳染病防治法》並未規定政府應當支付傳染病的治療費用,政府只能對無力承擔者進行補助。財政部4月23日公布成立20億元“非典防治基金”,除用於醫療設備和條件的改善以及提供醫療人員的補貼外,其用途之一也僅僅是“對無力承擔醫療費用的病人進行醫療救助”。[14]
直到5月1日,4部委聯合發出了“關於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繳納救治費用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規定對醫療費用采取各級財政統籌和對無力承擔者提供救助的模式,各省對醫療費用上采取的財政措施大多屬於這種輔助性救助。疫情最重的北京市則主動對本市所有“薩斯”病人采取了非個人承擔的行政措施,要求患者所在單位、同級財政和各類社保基金合力為病人支付醫療費用。[15]
在其他省市,只有疫情並不嚴重的湖北省宣布全部由政府提供免費治療。該省在中央撥款之外再拿出2,000萬元建立了“非典”防治基金,宣布治療“非典”病人(包括疑似“非典”病人)一律免費,由各級政府“統籌解決”。[16]
有人提出,要求中央財政負擔醫療費用的理由之一是時間緊迫,“中央政府可以在最短時間內作出可信的承諾,而地方比較遲緩”[17],這是迷信中央政府行政效率和利益立場的典型表現。名義上代表全國整體利益的中央政府是否就比北京市或湖北省更關心當地的疫情?“中央財政負擔說”和一切推崇中央集權體制的理論,其實都是建立在一個對此作肯定答覆的假設之上。事實上,中央財政迄今也未作出學者們建議的財政承諾,僅僅只有北京市和湖北省政府作出了力度最大的承諾,這是因為地方分殊利益造成了制度選擇上的不同偏好。
“薩斯”的傳染性意味著病人與非病人之間的“外部性”關系,但這里還存在著疫區和非疫區之間的“外部性”差異。由於目前“薩斯”病的爆發和傳播就全國而言仍然是區域性的,絕大部份病人集中在北京和廣東兩地,傳染性(即“外部性”)必然隨著地域距離的擴大而減低;也就是說,“薩斯”病人對北京市民所具有的危險性,和對於非疫區或疫情極度輕微的地區而言,其程度有天壤之別,因此疫區與非疫區對政府財政負擔甚至中央財政負擔的迫切要求也大相徑庭。事實上,許多省份只需要嚴格控制外來人員,甚至為了本地利益對外地尤其是來自疫區的人員采取擴大化甚至一刀切的強制隔離措施,就可以基本上免除危險。這些省份對類似行政措施的迫切要求會大大高於要求中央財政分擔負擔的需求。因此,中央財政若負擔防治費用,這基本上是一個讓極少數疫情嚴重的省市受益的公共政策;而這幾個省市(尤其是北京和廣東)恰恰是全國地方財政力量最雄厚的地區之一。在此背景下不積極訴諸地方政府財政,相反卻呼籲中央財政,實際上是提出了一項極不公平也並無效率的公共政策,是被中央財政和中央集權的傳統所誤導的思維迷誤。
出於對自身利益和安全的關注,北京市政府也願意用地方財政負擔醫療費用的需求。所以,尋求疫區政府的財政承諾,比尋求中央財政的承諾更有效也更及時,事實也證明了這一點。這涉及到“外部性”的另一個問題,即外溢的收益可能是一種非排他性的收益,且這種外溢並不會影響相關人預期的既得利益,也不會對相關人的行為選擇構成“外部性”的影響。比如,女士們不會因為使用香水會被他人聞到香味、從而減少香水的消費或選擇“搭便車”的方式去聞別人的香水。“薩斯”的防治也一樣,北京市不會因為防治工作會間接對其他省份有利而因此減少防治費用的投入,因為“薩斯”疫情對北京本土即時安全的威脅數十倍高於其他省份,防治工作所帶來的收益是如此巨大而必不可少,其他省份會不會因此獲益根本不會構成對北京市財政負擔決策的消極影響。
對於只有極少數甚至沒有“薩斯”病人的省份而言,地方財政應付防治開支是綽綽有余的,並不需要中央財政出面負擔一切治療費用。而在疫情嚴重的地區,地方政府自行負擔治療費用的利益驅動也遠遠高於中央政府。就疫區和非疫區之間而言,對“薩斯”的防治工作並不存在嚴重的“外部性”問題以致於非中央財政出面承擔一切治療費用不可。同時還要區分一點,“防”與“治”是兩個方面;“防”對非疫區具有相對較高的“外部性”,而“治”幾乎沒有針對非疫區的“外部性”,所以中央財政把撥款的重點放在“防”上而不是放在對醫療費用的全部負擔上,這是較為合理的財政政策。相比之下,真正具有較高“外部性”而需要中央政府出面的,不是治療費用問題,而是地區間的隔離措施。
三、隔離:“外部性”與行政目標的差異
地區間的各種隔離和預防措施具有極高的“外部性”。為保障周圍地區的安全,疫情嚴重的地區最應該采取與外界隔離的措施。然而,這次恰恰是疫情最嚴重的地區完全缺乏采取對外隔離措施的利益驅動,因為這是一項收益完全外溢的行為;北京市如果宣布封鎖,禁止市民外出,隔離的成本和政治、經濟等各方面的損失都將由北京市獨力承擔,但巨大的收益則由非疫區人群共享。因此,除非疫情不太嚴重的大多數省份願意一起為北京市提供補償,或者直接呼籲中央政府出面宣布封鎖北京市的對外交通,從而解決這個因“外部性”帶來的地區間利益沖突,否則北京市政府不可能主動采取對己不利的隔離措施。迄今為止,盡管所有的省份都希望北京市能把自己封鎖起來,住在北京的學者們卻只願意提出由中央財政負擔醫療費用的要求,並無人建議北京市采取對外隔離措施。[18]
出現這種現象可能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即北京是首都,中央政府與北京市政府存在著極大程度的利益重疊。北京市因為利益上的“外部性”問題自然不願支付被隔離的代價;中央政府出於與北京市相重疊的利益,以及某種涉及全局的政治利益和意識形態的考慮,也絕不願意隔離北京。而這些考慮對大多數省份來說則毫不重要。因此,中央政府和北京市政府在隔離問題上與其他省市政府之間出現了行政目標上的明顯差異。盡管“萬眾一心”的防治“薩斯”工作如火如荼,我們卻看到了行政管理和危機處理方面非常無效率的一幕:不是由極少數疫情重災區主動隔離和限制人員外出,而是由全國各省市去嚴防死守、監控、隔離、甄別和制止來自疫區的人員。這種情形就和科斯所講的工廠煙囪的例子十分相似:不是大家湊錢給煙囪買一個凈化器,而是大家人手一個凈化器。從經濟效率看,開放疫區人員的外流而在全國各地隔離來自疫區的可能的病毒攜帶者,讓全國各地的地方財政多花了幾十倍的錢。
衛生部在4月8日頒布通知:“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癥)列入法定管理傳染病”。中國的《傳染病防治法》明確將傳染病分為甲、乙、丙三類,並規定衛生部可以決定後兩類的新增傳染病病種,國務院可以決定新增甲類傳染病(目前只有鼠疫和霍亂兩種)病種。但衛生部的這一通知只字不提“薩斯”傳染病究竟屬於哪一級傳染病,只在涉及控制措施時說,“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24條第1款執行”,而這一條款的內容是,“對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離治療”。從衛生部的權限看,“薩斯”的定級是乙類傳染病;但事實上“薩斯”的傳染性遠遠超過艾滋病和肺炭疽,達到了甲類傳染病標準。
該《防治法》原有規定:經省一級政府決定,可對甲類傳染病封鎖疫區;經市一級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並可依法采取各種強制措施。但這次對“薩斯”疫情極端嚴重的地區如北京市,政府一直未正式宣布其為疫區。盡管很多省份都曾對某些地段采取了事實上的封鎖措施,對“薩斯”病人和疑似病人之外的人群采取了強制性隔離,但因為國務院並未明確將“薩斯”列為甲類傳染病,因此目前一切封鎖措施和針對疑似病人及普通人群的強制隔離措施其實均屬非法。
目前絕大多數省份均頒布了防治條例或政府通告,大多數省份都對來自疫情嚴重省市的人進行強制性身體檢查、健康情況登記,或對與病人有過較深接觸的人實施強制性觀察或隔離,少數省份甚至對來自嚴重疫情地區的人一刀切地強制隔離。長春市在5月2號發布的公告中采取的隔離措施最嚴格,隔離範圍也擴大到極點:一切由外埠返長的市民及與其有過接觸的人員,必須在家中強制隔離14天,一切4月18日之後抵長的外埠人員,必須在指定賓館強制隔離14天。[19]
這些極端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疫區和非疫區之間、地方和中央政府之間各自在行政目標和分殊利益上的沖突,使一些地區在恐慌中不得不以極端手段以求自保。出現這種狀況,一方面是因為危機的急迫性,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感到,中央政府在“外部性”最強、最需要超越地區利益統一行使行政職能的時候,卻出自自身利益和全局政治利益的考量而不願宣布首都為疫區,不願采取封鎖和交通隔離等可能具有政治後果的措施來阻止疫情擴大到其它地區。在危機狀態下,地方的各種大膽舉措在中央集權體制下臨時性地獲得了一種被容忍的“政治正當性”,中央對這些舉措也只好網開一面,視而不見。於是從疫情爆發以來,各地的一些措施在公共利益的名義下構成了對一般人群人身自由的大規模侵犯。假設疫情仍然無法控制,這種趨勢必將加深,而地區之間的利益矛盾也將加深,一些地區或許會采取更極端的措施。
在這一時刻,直接代表和維護各省平等利益的國會(全國人大)的缺席,給危機狀態中的地方利益沖突打上了一個死結。全國人大的非常設機制使得國會無法在突發危機中通過立法對政府的公共行政選擇構成制約,並充當地方利益沖突的調停人和裁判者。一年僅一次的國會全會制度使立法和覆決機構在突發事件中完全不能發揮作用,而地方利益也缺乏一個可以申張利益、提出要求的談判桌。這種國會缺席的困境在1989年的政治沖突中已經暴露過一次。在這種狀態下,一場突發的危機無論如何深刻、利益矛盾如何激化,公眾卻只能寄望於中央政府和政黨中樞象一個最高大法官,如同古代傳說中的包公或者聖經中的彌賽亞那樣,對危機處理作出恰如其分、較為公正中允的決定。
結語
重大突發性事件的處理一般都需要各級政府的協調合作,但因責權模糊很容易在各級政府之間造就巨大的“外部性”,從而影響政府系統的效率。對一個制度轉軌中的後中央集權國家來說,政府間責權不明與地區間利益分殊,都將在危機處理中集中凸現。在目前這種體制下,全國性的突發事件很容易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職能劃分構成挑戰。這次“薩斯”事件表明:突發危機使特定地方利益陷入險地,由此激發地方政府暫時擺脫傳統官僚體制的慣性制約,敢於表達和維護自己的利益;而這種表達和維護在特定條件下不容易被中央集權體制在政治上輕易否定,有助於推動地方政府和地方首腦對本地利益的認同,最終呈現出一種不過份依賴中央集權體制的多中心的治道模式,為今後聯邦主義的制度思路打下基礎。
中國改革時期腐敗類型的轉變
申明民
北京大學政治學系博士生
如果將腐敗的基本模式描述為特定不合法條件下的權錢交易,那麽按照腐敗對政治關系的影響來區分,就可以看到現實中存在著政治性質截然相反的兩種腐敗類型:“權力主導型”的權錢交易和“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易。前者與權力壟斷的集權體制相一致;而後者則是競爭性政治制度的條件和結果。當前中國的腐敗模式正在從前者向後者過渡,這種轉變反映出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性質之變遷,也折射出中國政治制度的基礎正經歷著一場革命性的轉型。
本文對腐敗問題的討論,不準備從常見的批評官員品行和政策漏洞之類的膚淺議論層次入手,而是試圖揭示腐敗作為一種統治關系的性質,進而剖析中國改革時期的腐敗模式“從權力主導型”向“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易轉變的特點,並探討這種轉變的深層動因。
一、統治關系與權錢交換
分析腐敗問題首先必須確定它賴以存在的國家框架。作為分析性概念的國家,既是一種政治構造,又是一個經濟體系。所謂的政治國家,是指國家作為純粹的政治組織,為滿足其成員的政治抱負(追求個人影響力或曰集體認同)提供一個公共平台,因此可以說它是一個認同體系。[1]
另一方面,經濟國家則是一個交換體系,它本身就是自發性的社會交換關系的產物,新制度主義的國家理論是這種國家觀的典型。腐敗乃公共權力的濫用或國家功能的異變。本文對腐敗及其所反映的統治關系之分析,建立在假設國家具有經濟理性的基礎之上。
按照經濟理性的契約主義觀點,國家是一個擁有強制性權力的保護性組織,它提供公共服務給其成員(公民),而公民則需要為此而付出,這樣在國家與公民之間就形成了一種交換關系。公民對國家的付出當然以貨幣為最主要的支付手段(即納稅),但也不限於貨幣,公民對國家還有其他的付出,如付出“忠誠”。國家對公民的保護是以稅收為基礎的,稅收保證了國家與公民社會的交換在整體上是等價的,但是國家必須通過稅收制度內含的再分配手段調節不同受保護者的個人稅負。提供保護性服務是一個國家從事再分配活動的唯一正當理由。國家作為一個制度場所,構建了權力與金錢這兩種最基本的有價物相互影響和交換的框架。作為一種統治關系的國家,不僅為權力與金錢的交換留有余地,而且其本身就建立在這種交換基礎之上。權力與金錢在統治關系中相互依賴,各具有用性。一方面,國家是一個權威結構,林德布洛姆認為,在爭奪權威的鬥爭中,金錢比之於暴力更為重要,因為金錢是一個更間接的影響控制的手段,它能雇用支持者,是利益集團等權威的後援組織的支柱,權威的競爭對手有時甚至還能直接買通對手(中譯本1992:181頁)。另一方面,金錢力量總是試圖控制國家權力,因為國家權力能夠對金錢的收益性產生最關鍵的影響,國家不但是最有購買力的消費者,而且它還是影響普通交易的收益──成本計算的規則的制定者。
從權力為金錢勢力服務的角度看,國家作為公共權力應當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為社會提供基本、必需的安全保障和權利制度框架,這是國家權力存在的自然基礎,是對國家最低的道義要求,不能滿足這一條件的國家是沒有合法性的。公民納稅和國家提供基本公共服務,這是公民(金錢)與統治者(權力)之間交易合同的基本規定。其次,國家為公民提供必需的公共服務之後,可能還提供其他追加服務,如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以達到良治或優政,或直接組織生產以提高社會整體的財富水平。再次,國家也可能為特殊利益群體服務,甚至謀取統治集團自身的特殊利益,對這一點,或許沒有哪個國家的政府情願承認,但事實又確實如此。由於權力實體必然是壟斷性的,所以它能在交易中產生租金;又由於統治者(經營權力的“資本家”)在與公民(類似於工人)的合約中擁有剩余索取權,所以它有權利支配租金,使之服務於其特殊利益。
權錢交換在確定統治關系方面的作用十分明顯。從政治體制的合意性角度來看,國家權力需要來自市民社會的制約,而這種制約正是通過金錢與權力的交換實現的。根據定義,權力僅為國家所專有,國家權力的本質特點是其壟斷性和強制性;以此為基礎,國家有能力承擔向社會提供產權和其他制度的功能,這也導致國家活動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在被不適當地發揮時就可能使國家具有對社會的掠奪性;而社會維護自身利益的方式之可能選擇之一是革命,另一種可能選擇是利用其控制的金錢勢力來迫使國家自我約束;如果社會拒絕交納國家所需要的稅金,國家便面臨財政危機,或許因此作出以權力換取稅金的理性政治妥協,這便是諾斯(中譯本1989,1994)從新制度主義經濟學角度所解釋的西方民主制度的興起道路。社會肯定沒有強制性權力,但卻可能擁有經濟力量。一個社會選擇哪種方式制約國家的掠奪性,取決於它擁有多大的經濟資源。一般而言,一個富裕的社會傾向於選擇以金錢購買權力的方式,因為這樣做的機會成本較小;相反,越是貧窮的社會,越易選擇革命,而革命後的政權,在國家比社會占有更多資源的比較優勢未改變的情況下,會步前政權的覆轍,仍然不可能建立一個穩定而民主的政治體制。
歷史上貨幣的產生本身就代表了一種權威結構,它與來自“天意”和“神授”的權威相沖突;隨著貨幣經濟關系的擴展,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的特性不可避免地滲入了政權關系之中,由此所引起的國家權力性質的變化正是文明進步的表現。因為,在貨幣與國家權力的交換過程中,錢和權是同樣的等價交換物,錢和權的持有者之間的關系通過交換活動形成雙向的平等交換關系而不是單向的權威──服從關系。所以,貨幣與金錢的交易蘊含著某種政治平等意識。(徐勇,1994)
隨著貨幣經濟的不斷擴展,貨幣與權力的交換不但逐步成為國家權力的主要調節機制,而且其形式也不斷覆雜化。在貨幣經濟的最高發展階段(即現代市場經濟),建立了以極其覆雜的權錢交換為支持而又同時受其限制的民主制度。
總之,權力與金錢之間交換關系的實質是統治關系,一定的統治關系就是某種制度化了的權錢交換模式,這種意義上的權錢交換具有不可替代的歷史合理性。因此,並非所有類型的權錢交換都屬於腐敗;只有那種在特定制度狀態下不合法、沒有合理性依據的權錢交換,即異變的統治關系,才是腐敗。
為說明這點,有必要進一步澄清統治關系的結構。一個國家的統治關系由兩個合約框架構成,即統治者──公民(選民)合約和統治者──官僚合約。作為統治關系所必須的正當的權錢交換只發生在統治者與公民之間,其合理性不適用於統治者──官僚以及官僚──公民之間。因為統治者與公民彼此是平等的獨立主體,它們之間形成的是平等的交易關系;而統治者與官僚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官僚不能違背統治者的利益或意志而與公民進行權錢交易,官僚更不具備與統治者進行權錢交易的獨立地位。基於此,歷史上的政體在正常時期都堅決禁止官僚賄賂上級,而且把官僚與公民之間私自的權錢交換視為非法。另外,統治者──公民之間的權錢交換有兩個層次。第一層是基於正常的社會所必須的公共利益的交易,它與最弱意義上的國家相符合,在這個層次上的權錢交換不屬於腐敗。第二個層次是基於優勢集團特殊利益的交易,一個國家建立後,統治集團作為自利的經濟人就傾向於脫離其公共利益代理人的角色而發展其特殊利益,這往往會成為國家擴張的誘因,所以,超越了最弱意義的國家難免成為腐敗的滋生地。
二、權錢交換的兩種類型以及腐敗的定義
由於社會經濟結構及基於其上的政治體制的差異,權錢交換有兩種不同的類型,即“權力主導型”和“金錢主導型”。在這兩種類型中,權、錢地位的不同,權錢交易性質的不同,反映了統治關系的性質不同。
在政治──行政權力壓抑市場的社會政治背景下,社會經濟資源主要根據政治權力大小進行配置(比如君主分封制),或由行政權力按中央指令性計劃配置(比如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或由特殊利益集團所操縱的政府控制(比如憲政制度不完善的“民主”體制)。這樣的權力具有經濟上的資源壟斷性質,會產生壟斷租金;權力的行使很容易轉化為貨幣收益。但在這種制度里,如果統治能力尚屬正常,則用金錢購買權力是被禁止的;只有當統治能力嚴重衰竭時,才會出現用金錢購買權力的現象,這種情況就是所謂的“權力主導型”權錢交換模式。
在市場機制力量比較強大的社會中,統治秩序是由“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換來確定的;國家領導者通過投票產生,政治──行政權力的基礎是眾多具有行動獨立性的利益集團和個人,他們的納稅意願能有效地約束國家意志,金錢(按照一定的憲法規定)能合法地購買政治權力(當然金錢支出與所轉化的政治權力在量上並不必然呈正比關系)。市場機制下可能出現財富的不平衡分布,擁有經濟優勢甚至是市場壟斷地位的金融集團有機會將金錢轉化為額外的政治影響力,從而在不同程度上操縱國家權力為集團私利服務,這樣可能形成財閥統治。但是,由於金錢受市場作用主宰,沒有強制力,因而容易被分散和重新聚合,財閥集團時刻面對著來自社會各方面的挑戰,從而為政治的民主化留下了潛在的空間。作為長期以來社會多方重覆博弈的結果,擁有較大財富的金錢勢力主導國家權力使之服務於其特殊利益的能力會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強制性國家權力幹預市場的範圍則被控制在盡可能低的水平上;國家權力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傾向越來越強,用金錢購買政治影響力的舉動逐漸成為純粹政治性權力遊戲,對公共部門日常管理的程序、決策和社會經濟利益的再分配影響越來越小。這便是憲政和民主制度的增強與完善。套用林德布洛姆(中譯本1992:216頁)的說法,追求金錢的權力比追求公共利益的權力更容易受到準確控制,如果大眾能夠系統地改變權力滿足金錢胃口的機會的話。這就是為什麽盧梭的公意理論成為現代專制的根源,而多頭民主制卻是建立在曾為人們深為恐懼的金錢統治之上的原因。
我們也可以把上述的兩種權錢交換類型視為不同的政治市場結構的產物,政治市場為權錢交換提供場所和制度支持。如果把政治市場當作包括秩序在內的公共產品(可轉化為政治影響力)的買賣市場,那麽“權力主導型”的權錢交換與賣方壟斷的市場結構相適應,而“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換與競爭性的市場結構相適應。在“權力主導型”的權錢交換市場中,只有唯一的專制統治者擁有提供政治服務、發揮政治影響力的權利,政治市場是嚴格的賣方壟斷(獨裁);與此相反,在“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換市場中,政治選舉市場更接近真正的市場機制,多個政治力量可以競爭性地提供政治服務,金錢力量可以競爭性地購買政治影響力,為使這種競爭能有序地進行,一種約束力強的、得到共同認可的制度規則就會被建立起來,這就是憲政民主體制。
更進一步看,國家與社會的力量對比決定了金錢和權力究竟何者為主導。自主性的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存在,是防止國家權力擴張的天然屏障,因而是民主制度的一個必要條件。雖然“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換並不必然導致民主,但民主只可能產生於“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換;“權力主導型”的權錢交換不可能產生民主。現代資本主義民主制度是典型的“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換模式,用金錢購買政治影響力的作法獲得了合法化的形式。其一是金錢通過選舉轉化成政治力量,影響候選人、政黨、政策制定程序和政府政策。以美國為例,競選費用歷來很高,而且隨著政黨的衰落、競選的個人化(候選人依靠自己的競選班子和組織從事競選)、競選新技術的采用,競選費用還在急劇增加(李道揆,1999:247頁)。一個政治人物能否當選,與他的籌款能力直接相關;而在他當選之後制定政策時,必須考慮給有關的捐款者以相應的回報,甚至直接委以重任。其二,金錢是各種特殊利益群體作為壓力集團影響政治過程的必不可少的資源。尤其是自1970年代以後,美國許多利益集團特別是大公司都建立了各自的政治行動委員會(PAC),作為給其政治代表籌款和捐款的機構,“這些PACs使用金錢來購買政治影響力和試圖影響國會及總統的做法,變得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突出”(西奧多.懷特,轉引自李道揆,1999:262頁)。
然而,對於民主的統治來說,比用金錢購買政治影響力的原則更重要的是對該原則施加的嚴格的制度性限制。隨著資本主義國家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制度性限制也越來越多。美國於1971年制定的《聯邦選舉競選法》(此後幾經修改),規定了個人、團體、政黨給各候選人每次和每年捐款的限額。比如,個人、團體每次給一個候選人的捐款分別不得超過1,000和5,000美元;接受聯邦政府補助的候選人使用本人及其家族的資金不得超過5萬美元。這樣,過去常出現的一個富有的捐款人直接向一個候選人捐款數萬乃至上百萬美元的情況就不可能出現了。《競選法》還規定,一個政治行動委員會至少應擁有50個捐款人,並至少向5名候選人提供捐款(李道揆,253頁)。這些規定並不是要改變金錢支配政治權力的基本關系模式,而是通過立法調節促使這種關系模式分散化和民主化,削弱少數富有的寡頭在政治市場上的壟斷和操縱能力,使政治市場上的購買者分散化,擴大競選活動的社會支持面。
腐敗是指權力與金錢之間不合法的交易,可以分成不合法的“金錢主導型”權錢交易和不合法的“權力主導型”權錢交易。既然權錢交易的模式反映特定統治關系的性質,那麽,腐敗的形式自然也能反映出特定統治關系的性質。無論是“權力主導型”還是“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易,在制度所規定的合法範圍內,都會有助於建立穩定的政治秩序;而法律控制之外的權錢交易的泛濫即腐敗,則必然會侵蝕政權的社會基礎,損害政治制度的功能。比如,在承襲現代民主制法律構建的地方,國家實際上都建立在“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易關系之上,但實際結果卻大相徑庭:有的國家(如二戰後拉美和非洲的“民主”國家)陷入了經濟停滯、政治獨裁或動蕩的局面,只有相對少數的國家產生了良好的法治秩序。理想型的民主制度不僅要求在憲法的政治層面確立市場貨幣力量的積極地位,還要求“金錢主導”的權錢交易能被嚴格地制度化。
三、“國家社會主義”體制中的權力腐敗
“國家社會主義”(State
Socialism,即傳統的未改革的集權社會主義制度)是典型的“權力主導型”權錢交換體制,權錢交換只限定性地發生在統治關系最基礎的層面,即統治者與公民之間以國家服務換取稅收的交換。不過,它並不是簡單地以稅收換取國家服務。統治者建立了一種全能型的像一個大工廠一樣的“國家”,“國家”是所有公民的雇主,它在扣除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後,直接占有全體公民的生產成果;作為交換,它提供給所有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服務。其實,這是將公民與國家之間的基本交換內部化了,工廠式的政權內部交換取代了準市場的交換形式。假設以公民稅收與國家服務之間明確而公開的準市場交換方式進行的是一種自願、等價的交換,交換並沒有改變雙方的對等地位,那麽在這種特殊的被內部化的權錢交換形式中,交換雙方是不平等的,國家具有掠奪性的潛能,它在為公民全體提供本該提供的服務的同時,還強制性搭售執政集團的特殊意識形態。可見,這是一種絕對的“權力主導型”權錢交換。
純粹的“國家社會主義”模式存續的條件是政治資源和政治機會的雙重壟斷,國家盡其所能壟斷所有經濟資源,並且不允許社會性力量與執政集團競爭合法性,凡有損執政集團對權力獨占性的任何活動都被禁止。這樣的制度安排意味著社會性力量既不具備政治活動的經濟基礎,也沒有自主性政治參與和表達的機會,這就從根本上禁絕了社會性力量以金錢換取國家權力的嘗試。
與那種金錢可以合法化、制度化、有條件地購買政治影響力的政體不同,“國家社會主義”制度中以金錢購買政治影響力或行政權力的任何行為都屬於腐敗。在這種制度的前期階段,執政集團能對社會性力量實施有效的控制,官僚被體制外力量“腐蝕”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在這種結構狀態下,腐敗主要因官僚權力缺乏結構性制約或者說等級制內單一的行政監督的不完善性所致,所以是體制性的“自我腐敗”。其形式有挪用或盜竊國家財物、瀆職、貪污、浪費、弄虛作假等;其特徵是“以權力謀取金錢”,物質和金錢利益的獲得不是由市場而是權力和社會地位決定的。1978年以前中國的反腐敗運動以官僚主義及各種形式的“以權謀私”為打擊重點,這些行為都屬於此類腐敗。
在改革前的“國家社會主義”模式里,官員享有特權是這種體制的“自我腐敗”行為的核心。1956年至1978年期間,與政治、經濟和社會管理體制的高度集權相匹配,共產黨建立起了龐大的官僚體制。革命官員轉化成了享有“合法化的腐敗”特權的“封建貴族”(呂曉波,2000:243頁),這些特權包括內部醫療及其他福利、保健、休養、好的住房、商品和服務的內部份配等等,尤其是在“文革”的中、後期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我們可以把特權制度的普遍化當作革命的等級制的蛻化形態。呂曉波(2000)指出,官員特權是革命後政權組織內卷化(Organizational
Involution)發展的結果,表明政權對自己的權力精英的制度化控制能力越來越弱。在全面的官僚控制的再分配型經濟中,“官員”是一個範圍很廣的集團,官員特權制度必然引起“走後門”和“關系”的非正式的制度化。“走後門”和“關系”是研究中國共產主義政治的一個重要視角(Guo,2001)。雖然從“文革”中、後期直至改革初期,政權擺出種種姿態反對這種“危害社會風氣的不正之風”,但這樣的做法多少有點“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諷刺意味,因為在權力高層,這種行為模式實際上隨著官員特權的制度化早已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待遇”了。
“走後門”和“關系”是再分配型權力網絡的產物。由於物品和服務廣泛的短缺,擁有短缺物品控制權的官員為某些人“開後門”所獲得的好處是互惠性的“關系”。假設某甲有物品丙的分配權,某乙有物品丁的分配權,則甲給乙“開後門”就可以建立與乙的“關系”,從而獲得乙所控制的物品丁。當“關系”如此重要以致於它在社會生活中無處不在時,它就可能部份地取代貨幣而成為具備交易、儲藏、支付等基本價值職能的一般等價物。“在沒有市場或現有市場極為不完全競爭的地方,廣義上的‘關系’不得不用來起替代作用”(繆爾達爾,1991:206)。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中,貨幣只是“消極”的“一般等價物”,消費者單憑貨幣是不能完全滿足其消費需要的;而對滿足消費需要來說不可或缺的是“關系”,一個人掌握的“關系”越多,其消費能力就越強,社會地位就越高。由此可見,在計劃經濟中貨幣不是唯一的交換媒介,在交換中“關系”往往比貨幣更重要,但是“關系”的交換主要發生在掌握各種機會和權力的人之間,而官場中的官僚擁有最多“關系”。
四、改革初期腐敗的新特點
“國家社會主義”體制的改革就是國家運用其權力創造市場的過程。這個過程沿著兩條線路推進:其一是將過去以“黑市”形式存在的第二經濟合法化;其二是再分配權力從某些領域撤出,讓市場的力量發揮作用。在市場化過程的初期,國家壟斷雖有所減弱,但仍控制著大部份政治經濟資源,官員們也繼續掌握著大量的再分配權力;私營經濟的發展往往取決於它與權力掌握者的關系如何,與政府部門做生意、從制度的“雙軌”特性中賺取部份壟斷租金,是私營業者的最佳經營策略,國家權力是否對他們提供庇護和施舍能很大程度上決定其贏利的多少。比如,在整個1980年代,曾普遍推行經營承包制,這一政策賦予官員們代表國家與承包者討價還價的權力,在一定程度上說,實際上是官員來決定誰將獲得承包合同。又如,對私有企業來說,只有官員才能決定,誰可以得到稀缺的供給和政治保護(比如“紅帽子”)。正如Oi(1994)所評論的,“官員是造就國王的人”,在官員與私人經濟力量的相互依存關系形成過程中,財富越來越成為權力的一個因素,但影響力很不充份,私人經濟對於再分配權力的依附性決定了市場經濟內生的社會性金錢勢力在國家權力面前還缺乏獨立性。
在這樣的社會經濟環境里,官員們的腐敗方式與改革前相比有了一系列變化。首先是官員們的在職消費需求被激發起來,公費消費的規模不斷擴大,“大吃大喝”上了一個新檔次,超標準接待、濫發福利、公款請客送禮、用公款超標準購買轎車、公費旅遊等日益普遍。其次,行政權力仍然掌握著巨大的獲利機會,黨政機關和黨政官員經商辦企業、套購緊缺物資、倒買倒賣(即“官倒”)迅速蔓延,到1980年代中、後期已達到十分嚴重的程度。再次,隨著市場機制的成長和私營業者的活躍,他們開始通過賄賂官員獲得有利的經營條件和贏利機會,出現了市場環境中交易類型的腐敗。中國改革初期腐敗的新特點表明,這一階段的腐敗基本上仍然屬於“權力主導型”。
五、從“權力主導型”腐敗向“金錢主導型”腐敗的轉變
市場化所產生的深刻社會政治變革早晚會導致對多數資源的控制權從國家向社會的轉移,最終必然使官員的權力“點金術”逐漸褪色。於是,官員權力幹預經濟活動的方式由直接掌握資源轉向對資源的運用施加某種限制,官員的權力只有與私人的金錢勢力相結合,才可能參與利益的分配。與此同時,出現了代表金錢勢力的新興社會集團,它對國家權力的控制和支配能力也逐漸擴大。在這一過程中,腐敗模式中金錢支配權力的特點也越來越明顯。
中國的市場化是一種“以權力創造市場”的機制,官員們既是市場化的推動者,也以私人身份參與市場化的經濟活動。在西方學者對尋租的經典分析中,尋租者是不占據公共職位的私人經濟力量,官僚們不在此範圍內。然而,中國改革時期的黨政官員集團不僅以公職身份設租,而且還以私人身份作為尋租的主體,這導致租在官僚體系內部流轉,十分便於官員集團積聚資本。實際上,官員集團也的確是中國的“自發私有化”的主要收益者。
大約從90年代初期開始,官員們的個人追求已從單純的權力積累(官職晉升)轉向資本積累,官員們腐敗的目標則從對消費資料的侵占發展到對生產資料、生產要素的侵占,其特徵由享樂型轉向資本積累型。如果腐敗是以個人消費為主要目的,貪污受賄往往發生在離退休前夕(即“59歲現象”)。其原因是,官員在職期間的個人奢侈型消費基本上不成問題,而要保證這種消費的水平在退休後不下降,就必須在退休前多貪污一些。如果腐敗是以積累私人資本為目標,則官員的年齡越輕,其積聚資本的動機越強。近年來中國被查處的違紀違法官員呈低齡化趨勢,恰好證明了以積累資本為目的的腐敗現象在增加。據河南省的統計,2000年該省受黨、政紀律處份的人員中,68.5%的年齡在45歲以下。[2]
黨政官員積累起個人資本後,就不僅僅是國家權力的代理人,而且是私人金錢勢力的代表。在他們的行為目標中,通過權力交換金錢和以金錢支配權力重疊交叉,既可通過掌握的公共權力增值私人資本(其典型形式是領導官員通過親屬、情人或朋友關系開辦私人企業,在其權力的庇護下經營),也可憑借其個人直接間接擁有的私人資本以“內部人”的身份支配公共權力。占據公共職位的領導官員行為目標的異化,嚴重破壞了公共權力的運行規則,比如權力非公開地參與土地批租、建築承包、娛樂洗浴等特定暴利行業並獲取巨額收益已成定則。
與此同時,90年代以來官員們經濟犯罪的主要類型也發生變化,受賄取代貪污成為經濟犯罪的最主要形式,因此1997年修改的《刑法》新增加了“行賄”罪。貪污是官員作為內部人對國有資產的一種偷盜。受賄卻表明,執行國家權力的公務人員處於被金錢勢力支配的地位,後者通過行賄實現了對官員的控制,從而使這些官員所掌握的權力為其所用。比如在湛江和廈門走私案中,在走私者的重金收買下,當地海關、邊防、海警、打私辦等執法監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及關鍵崗位上的工作人員與走私分子結成了“貓鼠聯盟”:海關不把關,邊防不設防,打私辦成了“走私辦”,邊防、海警為走私武裝護航,賴昌星甚至能控制當地處科級官員的任用。這種“貓鼠博弈”既然能形成雙方之間地位的均衡,那就可以判斷,均衡的實現主要是因為老鼠成功地控制了貓。
尋租是市場化條件下的主要腐敗形式。在官商結合的分利行為中(比如官商結合經商),私有企業主、國有企業經理等占有壟斷收益即“租金”的絕大部份,而官員只分得一小部份租金(類似於後者獲得前者支付的“傭金”)。所以,在官商結合型的腐敗中,權力即“官”方處於受雇傭地位,金錢勢力即“商”處於支配地位,雙方對腐敗收益的占有是不平等的。這部份地是因為官員用以交換收益的權力資本並非其個人資產,而且他對權力的控制也受時間限制(“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加上他的“以權謀私”行為還面臨政治上的風險,這些因素都限制了他與金錢勢力討價還價的能力。社會輿論將這種不平等的官商聯姻稱作“領導官員傍大款”──即官員通過與私營業主發展密切的私人聯系,將權錢交易關系穩定化並降低被暴露的危險。一個“傍”字形像地表明了官員與大款之間的從屬關系。比如,前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接收私營業主周雪華100余萬元後,為周辦事到了不遺余力的程度,為了讓周的客運停車場升格為客運停車站,胡竟然向省市兩級交通部門的6位負責人一一打電話,並屈尊宴請上述人員。[3]
在一個非法的權錢交換已非正式地制度化的條件下,為了使交換持續下去,雙方都必須樹立信用。官員為了能源源不斷地獲得金錢賄賂,就必須為“大款”們辦實事;否則拿了錢不辦事,賄賂就會減少。於是掌握公共權力的官員就成可不法金錢勢力的代言人。
六、“金錢主導型”腐敗如何影響中國的政治發展
從世界歷史來看,權錢交換既可以塑造現代民主政治(由此所產生的民主制的弊病如其優點一樣明顯,並已被民主理論家無數次地指出),也可能成為國家系統性腐敗的根源。關鍵在於是否選擇一種妥當的制度,中國當前正由於回避政治制度創新而沿著後一結果滑下去。
90年代以來,中國政治生活中金錢與權力的關系已經發生了實質性演變,金錢勢力已在現實中廣泛存在的權錢交換關系里占據主導地位。在改革時期這種特殊的“金錢主導型”腐敗中,金錢勢力既有充足的資源以腐蝕、收買國家權力的代理人,又有著購買政治影響力的強烈動機。由於政治體制改革滯後,權錢交換全都在完全不透明的“政治黑市”上無序地進行,完全不受社會的監督,這是中國現階段腐敗程度日益加深的特殊制度原因。目前執政黨采取的打擊腐敗的措施,如加強對官員的宣導教育、改善監督措施及更多地查處違法違紀官員,都未觸及制度層面,收效有限,因而出現了“腐敗愈反愈烈”的局面。
“金錢主導型”腐敗的蔓延已經開始影響中國的政治發展。其表現之一是金錢成為官僚競爭最重要的資源。集權型官僚政治體制的政治競爭(即“官場鬥爭”)向來是封閉的,制度化程度低。改革前官僚競爭的決定性因素主要是政治出身、家庭和派系關系背景等,官員權力的有效性來自其職位所控制的政治與經濟資源。改革以來,官員權力的經濟基礎發生了變化,來自官員職位的資源並不足以充當其權力基礎,只有那些在經濟上“會經營”的官員才是實際上有權的,這就是官員權力的“企業家基礎”(Oi,1994)。伴隨著這種實質性的變化,出現了官僚競爭的新形式;而金錢則成為決定官僚競爭勝負的最主要的非專業因素。在“關系”仍起關鍵作用的情況下,跑關系、拉關系、“跑官要官”的成功與否,取決於一個官員所擁有的金錢,仕途由金錢鋪就不再是誇張之辭。通過向掌握任免權的主要領導和組織部門的官員行賄而達到升官目的,已成為官僚體系內部的普遍作法,有的地方不同級別職位的“價格”甚至已自發形成。一些官員積聚起足夠多的金錢資本後甚至用金錢支配官僚體系外的力量來打擊官場上的競爭對手。比如,近年來屢屢發生的領導官員“謀官雇兇殺人”案件,就是官員為了清除其升官道路上的障礙,花重金雇傭兇犯殺害其他官員。
腐敗對政治的影響還表現為,隨著私人資本的膨脹,一些私營業主產生了購買公共政治權力的欲望。這種欲望近年來已得到相當程度的合法化實現,不少私營業主獲得了相當高的政治地位和權力(申明民,2001b),農村也出現了“富而為官”的現象(劉長發,2001;王永明、陳國強,2002)。然而,以金錢購買政治權力更多地是通過非法途徑實現的。例如,在人大和政協代表或村民委員會選舉時,用賄選手段試圖當選的案例越來越多了。這種以金錢購買政治權力的不合法行為表明,在既存制度中民主政治的約束力不能合法地成長。
以金錢為媒介的權力與黑社會勢力的交易(“權黑交易”)是腐敗影響政治的又一個特點。在中國日益嚴峻的黑社會犯罪中幾乎到處能看到“權黑交易”的影子。“權黑交易”的實質是,某些國家權力部門通過出讓公共管理權給黑社會組織,從黑社會組織的收入中分得部份利益,以滿足官員的個人需要。黑社會組織要獲得發展,關鍵是能在公安等部門有強硬關系,獲得後者的照顧及合法庇護,而要得到公安等部門的合作就需提供金錢。所以“以錢鋪路”是黑社會組織的基本發展策略,它們能用金錢使公安等部門在一定意義上癱瘓,甚至為其所用。比如,以皮毛市場聞名的河北蠡縣,前幾年黑勢力壟斷了皮毛收購和運輸,強制收取保護費,並犯下殺人、爆炸等惡性案件140余起,但該縣公安局只查證落實了18起,且犯罪分子無一人受到刑事處份,原因就在於公安等部門參與了黑勢力壟斷市場收益的分紅。
腐敗類型從“權力主導型”的權錢交換向“金錢主導型”轉變,說明現存政治制度正面臨嚴峻考驗。由於政權未能及時地對權錢交換類型的變化做出制度化反應,“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換正以腐敗的形式改變著國家的政治性質。雖然普通百姓能感知到腐敗程度迅速加深,但人們對此卻日益冷漠;腐敗在很大程度上被公眾默認,甚至被社會習慣化了。面對嚴重腐敗的這種“失語”狀態,正反映了當前中國社會在解決重大問題方面的政治無能。腐敗的擴散塑造著權力精英,形成了依靠腐敗維持的官僚既得利益集團。腐敗與反腐敗的較量,實質上是維護公眾利益與少數人既得利益的較量。如果這種特殊性質的腐敗長期得不到壓制,這種與特權集團相互維持的“金錢主導型”權錢交換關系最終將被制度化,那時即便有了民主的外衣,制度的實質也必將是特權壟斷政治。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政治中的自由派與保守派
──兩極沖突及其歷史後果
蕭功秦
上海師範大學歷史系教授
自20世紀80年代初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內部就存在著兩種相互對峙的政治勢力。一種是自由派政治勢力,包括自由派知識分子、青年學生與黨內民主派,他們以民主、自由與人的權利相號召,要求進一步加快市場化經濟改革,並通過擴大政治參與和政治改革來實現民主政治。另一種是原教旨的正統派勢力,這些保守的左派[1]之主體是正統意識形態官僚,他們堅持共產黨的正統意識形態,主張對社會生活實行比較嚴格的控制,甚至主張恢覆“文革”以前的計劃體制。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以知識分子為主體的自由派構成了解構舊秩序的力量,勢必激起保守的正統派與之對峙,後者則構成推動政治倒退的力量。這兩種政治勢力之間存在著持續的緊張與沖突,這樣的對峙與沖突是社會主義極權(Totalitarian)國家進入變革轉型階段必然會經歷的政治現象。這兩種力量均力求通過影響以鄧小平為首的政治威權中心來取得對政治的主導權。它們沖突的消長過程構成了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政治史的主線。20世紀80年代初的“反精神污染”、80年代中期的“反自由化”和1989年的“六四”事件,可被視為這兩種政治勢力沖突走向白熱化的的三個階段。
邏輯上這樣的兩極沖突有4種可能的結果。其一是前蘇聯改革的模式,即自由派通過動員民間力量,擴大政治參與,進入政治中心並主導政治進程,保守派在政治上被邊緣化,作為執政中心的中間派在這一過程中也被迫邊緣化,極權體制土崩瓦解。其二是保守派取得勝利,清除了自由派,基本恢覆改革前的舊體制。這種結果在共產黨國家的現實政治中還未出現過。其三是保守派與自由派這兩種政治勢力達到某種平衡狀態,在這一基礎上逐漸發展為多元社會中的不同黨派。然而,由於自由派與保守派在價值觀念與意識形態上水火不相容,這種前景出現的機率相當低。在中國可以觀察到的是第四種可能性:知識分子為主體的自由派與正統意識形態官僚為主體的保守派均在政治上被邊緣化,而具有威權主義特點的技術官僚取得了主導政治的地位。為什麽中國政治會經歷這樣一個過程?本文試圖作一簡略的分析。
改革以來的自由派與保守派:各自的政治理念與資源
本文使用的“80年代中國的自由派”是個比較寬泛的概念,包括所有致力於批判中國舊體制與專權政治,力主擺脫極權體制對人的約束,強調思想解放、個人自由與民主制衡的人。其中既有最激進的西化派知識分子與學生,也有相對溫和的、要求加快體制內民主化的社會主義憲政派,以及要求推進開明的一黨政治的黨內民主派,他們共同構成了保守派的對立面。中國的自由派不同於西方所說的自由主義者,把前者稱之為“思想解放派”可能更確切。他們對改革開放的鼓動支持了鄧小平在現行共產黨官僚體制下推行的改革開放政策,因而獲得了有限的活動空間。他們所倡導的啟蒙與改革話語在民間輿論中占有優勢,因為深受文革災難體驗的民眾向往較為自由寬松的政治生活,對極權體制有強烈的不滿,這就使自由派知識分子具有潛在的社會動員與號召力。自由派在80年代的大學生中有相當堅實的社會基礎,還得到了國際社會民主思潮的支持。所以,每當自由派受到保守派的壓力時(例如1983年的“反精神污染”以及1987年的“反自由化”),前者在民間的聲望不降反升。
由於長期受極權體制的壓抑,中國的自由派在心態上有一種亢奮性;又由於深受中外經濟差距與文化差距的刺激,他們往往又具有強烈的危機意識[2]以及由於中西經濟文化強烈反差引發的焦慮感。同時,由於長期受共產黨“鬥爭哲學”式政治文化的潛在影響,他們常常采用
“正邪兩分法”的政治思維。在政治沖突中,這些心理與觀念層面的政治文化因素很容易誘發“剛憤”型政治激進主義,並進而發展為群體性政治抗議運動。在政治相對平和的時期,自由派陣營中的黨內民主派與溫和的憲政派能發揮實質性的推動變革的作用;然而,當改革引起的社會問題日益突顯而出現政治危機時,最激進的西化自由派以其強烈批判舊秩序的自由民主意識形態話語而占據自由派陣營的“制高點”,且與保守派形成鮮明的對立,他們因而往往在民間取得輿論優勢,比溫和的自由派具有更大的社會動員能量,甚至具有影響社會抗爭運動的能力。
保守派的政治立場受兩方面因素的影響。首先,他們懷念20世紀50年代的政治秩序,雖然對“文革”也持不滿、乃至某種批判反思的態度,但由於他們習慣於效忠共產黨的意識形態,所以往往從馬列主義教條出發,把“改革開放”視為對共產黨基本教義與原則的背離。當他們運用共產黨正統意識形態的價值理念來審視改革中出現的腐敗、失範以及各種改革綜合癥現象時,就會產生對改革開放的不滿與抵制。其次,他們是現存共產黨官僚體制的既得利益代表者,改革開放導致整個社會全面的大規模的利益重新分配,為了維護原先舊體制下的當權集團的既得利益,他們也自然而然地傾向於堅持左的保守立場。
中國黨內保守派掌握著對官方意識形態的解釋權與裁判權。由於這一意識形態仍然是現政權的政治合法性要素,所以保守派官僚對正統意識形態的維護具有現實政治功能。因此,每當自由派的活動被認為構成對黨的合法性與現存秩序的挑戰時,保守派對自由派的批判攻勢就會獲得以鄧小平為首的政治中心的首肯。保守派長期以來積累了豐富的政治資源與政治經驗,深諳高層政治運作的遊戲規則,與元老派有密切的私人關系。[3]
保守派反對自由派時往往先利用意識形態話語霸權對自由派的言行作負面解釋,然後以“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受威脅”、要“維持黨的政權與意識形態的純潔性”等理由打動元老派,進而通過元老派對鄧小平施加影響,達到壓制自由派的目的。雖然保守派在黨內的聲望很差[4],但他們一旦獲得元老派或鄧小平的支持,就具有巨大的政治能量,從而在與自由派的較量中獲得進攻優勢。
兩極政治勢力與政治中心的互動關系
從1978年到1989年,以鄧小平為首的政治中心,以知識分子與學生為主體的自由派,以及以意識形態官僚為主體的保守派這三者之間,存在著覆雜的周期性的互動關系。
以鄧小平為首的政治中心實際上一直把保守派當作壓制自由派的力量來運用,只要存在著自由派,保守派在政治上保護政權的功能就始終是不可或缺的。雖然鄧小平未必完全讚同保守派的政治傾向,認為保守派的主要人物胡喬木政治上過於書生氣、過於固執[5],也不讓此人擔任中共中央宣傳部長,認為此人無行政能力[6],但一直容忍保守派的言論與活動,為他們保留黨內政治空間,以制衡自由派政治勢力。共產黨元老和保守派對1956年的“匈牙利事件”印象極深,對波蘭團結工會與自由知識分子結合挑戰共產黨政權的前車之鑒特別敏感。在鄧小平為首的政治中心看來,自由派在政治上具有社會動員能力,在意識形態上又具有“異己性”,其挑戰可能削弱共產黨的統治合法性,甚至有可能影響到他個人的權力地位。因此,當鄧小平認為自由派的言行超越了自己的容忍限度,就會與保守派結成暫時的同盟,打擊自由派。80年代的“反精神污染”以及“反資產階級自由化”運動都是如此。
但是保守派與鄧小平之間的政治結合是暫時性的,並不牢固。因為保守派否定改革開放的僵硬的教條主義立場與以鄧小平為首的政治中心的路線是矛盾的,倘若保守派在政治上得勢,就會阻止改革開放。因此,保守派的覆舊言行往往會幫助自由派與黨內開明的領導人擺脫受指責的困境。這時,自由派作為制衡保守派的政治力量又再次受到重視與肯定,整個社會的政治氣氛再次寬松化,自由派中較為激進的一些人則會由於鄧小平與自由派中的溫和派的暫時結盟而減輕了政治壓力。1987年趙紫陽擔任總書記後這種情況就特別明顯。
然而,80年代中國的自由派有不同的群體,其中的激進派、尤其是學生中的激進派,往往會不斷地把他們要求加快民主化的主張推進到政治中心允許的邊界以外,更何況自由派本身所堅持的理念也存在著內在的激進化的邏輯,加上自由派在國際社會所受到的支持以及對民間的潛在政治動員力,均會引起鄧小平的疑慮與擔憂。在這種情況下,政治中心會再次啟用保守派作為平衡力量。於是,新的反自由派運動又會周而覆始地展開。
顯然,在以鄧小平為首的“政治中心”之外,存在著兩種對立的政治勢力,他們各自具有可以運用的政治資源。自由派主要通過動員社會輿論的方式來對政治中心施加壓力;保守派則主要通過其掌控的宣傳部門向下發送指令文件,通過在體制內與高層元老派的私下接觸,並進而對鄧小平施加影響,來影響政治走向。自由派的民間動員力與激進化傾向,是以鄧小平為首的政治中心的隱憂;而保守派的致命弱點是,其教條化的意識形態思維定勢支配著他們把民眾積極的政治參與視為“政治上的邪惡力量對黨的挑戰”,這就會強化自由派與民間的反感,從而更加激進地反對保守派。兩者之間在社會上的沖突如同拉鋸般地持續下去。
80年代的中國政治存在著這樣的互動模式:“政治中心”在某一階段與保守派結盟,以共同抗衡自由派,而在下一階段則會與自由派結合,或允許自由派有一定的活動空間,以平衡保守派的力量。處於兩極的兩股勢力各自的價值觀念與政治目標均與“政治中心”維持著某些結合點,“政治中心”需要自由派支持改革開放,也需要保守派捍衛意識形態及以此為基礎的政治合法性;因此“政治中心”既無法完全排除自由派勢力,也無法排除保守派勢力。這樣,轉型時代的中國就存在著三者之間的覆雜的互動關系。
激進自由派與保守派雙方雖然在政治上勢不兩立,彼此視如寇仇,雙方沒有任何妥協的余地與空間。前者認為後者是“專制主義的頑固阻力”,後者視前者是“反社會主義份子”。然而,他們又恰恰是一對相互依存的雙生兄弟,彼此都以對方的存在作為自己存在的理由與前提。正因為存在著自由派對一黨政治的解構性力量,所以保守派才可能對鄧小平強調自己的維護政權的功能;另一方面,正因為保守派是對改革趨勢的反動勢力,才使得自由派可以向鄧小平為首的政治中心證明,自己對改革開放具有不可或缺的貢獻。有趣的是,自由派與保守派的對峙往往都不自覺地幫助了自己勢不兩立的政敵。這是當代中國政治史上一個最耐人尋思的現象。[7]
中國當代的“派群政治”及其不穩定結構
從政治互動模式來分析,80年代中國政治的圖譜並不是簡單地只有左、中、右三種政治勢力,實際上當時的政治結構是一個以鄧小平為中心的、向保守和激進兩個端點漸次延伸的多種“派群”共存的遞進結構。大體上,可以根據對舊體制的親和與疏離的程度作為排序依據,把對中國政治具有實質性影響的80年代的政治精英群體納入到以下線型多元模式中來加以分析。這樣就可以看到如下從激進自由派到保守派的政治光譜。
激進自由派 立憲溫和派 黨內民主派 次中心
鄧小平中心 元老派 保守派
←(激進程度)───────────(權威中心)─(保守程度)→
如上圖所示,最右端是保守度最高、與舊體制與正統意識形態最具親和性的意識形態官僚。其左側是相對務實但仍然強烈維護黨的一元控制系統的元老派[8],如陳雲、彭真、王震等人。再其次是以鄧小平為核心的政治中心。在“鄧小平中心”的左側,最接近鄧小平的是以胡耀邦、趙紫陽先後擔任中共總書記的“政治次中心”。作為黨內開明派的“次中心”被鄧小平委以實際操作的重任,但並不具備最終決定權。“次中心”的左側,依次是黨內民主派(如朱厚澤、胡啟立、萬里等人),再就是主張在體制內加快民主化建設的知識分子立憲派(如戴晴、李洪林、溫元凱等人),在這一光譜的最激進的一端,就是知識分子與學生中的西化自由主義激進派。
在這個政治光譜的兩個極端與鄧小平的政治中心之間,則有著若幹緩沖型政治勢力層。通常這些緩沖層在實際政治生活中的影響力遠比兩個端點的勢力要大得多。在20世紀80年代未以前的相當一個時期內,左右兩側的兩極勢力並不強大,遠沒有後來發生“八九事件”時那樣具有影響力。在自由激進派與“鄧小平中心”之間,存在著“體制內憲政民主派”、“黨內民主派”以及以胡耀邦、趙紫陽為首的“次中心”,他們充當著聯結並緩沖、協調“鄧小平中心”與自由派知識分子之間關系的作用。這些緩沖層曾是80年代中國政治中的實際操作者。而在“政治中心”與保守派之間,則存在著元老派作為中間緩沖層。元老派的主流傾向接近於保守派,其中也有部份人較為同情自由派,他們在不同時期起到了聯結、緩沖並協調不同政治勢力的作用。當然,這些被稱為政治派別的群體彼此之間並沒有涇渭分明的界線,也沒有明確的組織形式。或許可以把這些並不具有正式組織的、由利益與觀念相近而結合到一起的人們,稱為中國政治中的“派群”,這是中國當代政治中的特殊現象。[9]
根據這一政治光譜可以大體上推斷,中國政治的互動過程可能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前景。其一是政治中心將位於兩側的緩沖層團結在自己周圍,形成以自己為中間的“橄欖”形結構,壓抑左右兩極,迫使兩極之間形成平衡,從而維持其政治上的主導地位。這恰恰是80年代前半期中國政治發展的特點。其二是激進派與保守派形成日益激烈的拉鋸狀態,各自主導部份意識形態話語權力。保守派高揚捍衛社會主義的“反自由化”的革命意識形態旗幟並吸引體制內的一大批既得利益者;而激進派則高揚“反專制政治”的旗幟並吸引對政治中心不滿的社會大眾。處於這兩端之間的各政治派群則不得不根據自己的利益與觀念各自向兩極靠攏。一旦出現這種“兩極化”政治格局,力求在兩端之間維持平衡的中間派將兩面受敵,如同被放在火上烤,最後必然逐漸失去政治影響力並被迫邊緣化;政治發展一旦進入了這種“兩極化”狀態,很容易出現危機,而政治危機就必然面臨“革命造反”或“鐵腕鎮壓”的結局。從80年代中期開始到1989年春夏之交,中國政治的實際走向就是逐漸在保守與激進的兩極張力互動過程中形成了中間各層趨向兩極的“啞鈴型”結構危機。於是,激進者越來越激進,保守者越來越保守,“六四”事件就是這一兩極互動過程激化的體現。
1989年:兩極勢力如何進入拉鋸戰的白熱化階段
這兩極政治勢力為什麽會在互動過程中不斷地走向沖突激化,並最終導致悲劇性結局?當然,激進派基於政治浪漫主義的民主理念與亢奮,保守派僵化封閉的心態,都是沖突無法抑制的重要原因,但“次中心”的地位和作用更值得分析。處於“次中心”地位的總書記雖然是鄧小平的關鍵助手,但只是作為個人而不是一個群體的代表被選來擔任政治操作的要職,總書記其實並不具有對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他們通常是因改革實績而受到信任,在任現職以前未必有自己堅實的個人政治資源。位於“次中心”的領導人作為改革開放的前台操作者,自然要起用黨內有思想解放傾向的人任關鍵職務,這是黨內民主派得到重用的原因。而黨內民主派在觀念上又與知識分子溫和立憲派、自由派之間具有親和性,會與後者內外呼應,以推進改革開放。所以,改革措施的不斷推進必然會使西化自由派在相對寬松的政治環境中獲得活動空間。
從80年代中期開始,知識分子自由派與學生青年中對改革進展太慢產生了越來越強的不滿情緒。他們中不少人充滿因中外經濟反差強烈而出現的焦慮感與激進浪漫的民主訴求。在經濟改革面臨重大困境,社會上人心日益不滿的情況下,他們要求進一步加速政治民主化的呼聲,最後引發了學生走向街頭,以爭取社會的支持。而自由派自發的具有動員社會大眾參與的街頭政治活動,則被保守派視為對共產黨權力地位的嚴重挑戰,進而引起了“鄧小平政治中心”的不滿。
1989年的危機過程中,中國政治實際上呈現的就是政治兩極化趨勢。一方面,激進自由派、溫和自由派、黨內民主派在觀念與態度上日益接近;另一方面,“政治中心”、元老派、保守派也不斷接近。處於兩極的強硬派在本派群陣營內為了取得“英勇鬥士”的“道義”優勢而反對任何妥協;在雙方劍拔弩張、勢不兩立的情況下,兩派中的強硬派都訴諸於本派安全這一“務實”的理由,強調不可退卻的“強硬”對於派群生存安全的必要性。在雙方陣營中,強硬派必然在沖突白熱化階段占上風,而溫和派則勢必邊緣化。一方陣營的極端強硬動作反過來又引起另一方強硬派最激烈的反彈,出現了“鷹派與鷹派互動”的惡性循環。“天安門事件”正是這樣不幸地陷入了“兩極化”危機[10],最後只能是在勢不兩立的兩極之間攤牌。
這時處於最不利地位的恰恰是夾在中間的“次中心層”。一方面,他們作為開明的改革派,不願意對自由派表現得過於強硬。因為這會影響到他們在民間的形像與威信,也不利於他們與自由派知識分子之間的政治結盟。另一方面,如果他們不能表現得足夠強硬,就會面臨“在自由化的敵對勢力面前喪失立場”的指控,失去鄧小平與元老派的信任。這樣,“次中心”就會被孤立起來,他們既不願也無力控制自由派的自主活動,又無法抗衡由鄧小平、元老派與保守派結合起來的占絕對優勢的政治力量,何況他們自己也缺乏任何可以依托的政治資源,其結果往往是悲劇性的。隨著“鄧小平政治中心”與“次中心”之間出現裂痕,“次中心”系統就四面楚歌、多面受敵,最後成為犧牲品。那時,保守派認定“次中心”的代表人物“喪失立場”,“鄧小平的中心”會認定他軟弱無能,激進自由派則完全無視他的存在。胡耀邦、趙紫陽就是在這種兩面受敵的困境中先後被迫下台的。[11]
“次中心”的邊緣化反過來也會對“鄧小平的政治中心”產生沖擊波。1989年春夏之交學生們在天安門廣場絕食後,趙紫陽的出局使鄧小平失去了與激進派之間的緩沖屏障,不得不直接面對激進派的挑戰與壓力。結果他再次與元老派、保守派結盟,選擇了強硬鎮壓的悲劇性結果。
90年代的政治格局與自由派、保守派的邊緣化
1989年危機事件正是中國80年代以來的政治兩極互動過程發展到頂點的產物。此後,中國的政治格局出現了三方面的變化。首先是自由派作為整肅對象在政治舞台上被清除出局。雖然其思潮作為一股政治潛流仍普遍存在於中國知識分子中,但他們在政治舞台上已失去了活動條件,在政治上被徹底邊緣化。其次,保守派成為1989年以後政治上最活躍的勢力,他們趁勢取得了官方意識形態的主導權,並與元老派相結合而擴大了政治影響力,開始具備“準中心化”的政治地位,使中國面臨著向舊體制覆歸的現實可能。再次,以江澤民為首的技術專家型政治人物取代原總書記趙紫陽進入“次中心”位置。[12]
90年代初,當自由派與黨內民主派被邊緣化以後,趁勢而起的保守派在部份元老派的支持下,借助“反自由化”而獲得的意識形態話語霸權,在政治上極為活躍,力圖成為主導中國政治的力量。為此,他們以“反和平演變論”與“兩種改革論”來作為政治覆舊的意識形態戰略。“反和平演變論”主張“孤立合理論”。它強調,外部世界的“邪惡”勢力要“演變”中國,所以中國處於受害者地位;作為受害者的自衛反應就是把自己與由“邪惡”勢力主導的外部世界隔絕開來;因此,對外封閉與自我孤立便被說成是中國人自衛與生存所必需的手段。這一觀點還激活了“敵我兩分法”的思維定勢,並把它延伸到經濟領域;美國與西方具有先進工業文明的現代化國家因而被定義為“亡我之心不死的帝國主義”。這一意識形態宣傳本身與鄧小平主張的經濟對外開放政策是完全對立的。保守派的另一個意識形態理論戰略是“兩種改革論”,它把改革區分為“資本主義改革”與“社會主義改革”兩類性質根本對立的政治範疇;而它主張的所謂“社會主義改革”其實不過是在“社會主義”架構內“自我完善”,因此,1978年以來經濟改革中幾乎所有從西方學來的新事物都被歸入“資本主義改革”的範疇而遭到排斥。這實際上就否定了鄧小平的經濟改革路線。在保守派在意識形態領域奪取優勢的同時,技術官僚型政治人物的政治地位還不鞏固,他們出於政治生存的需要,往往與具有意識形態優勢、又有元老派為後盾的保守派保持密切的關系。
在保守派崛起的情況下,鄧小平意識到這股勢力膨脹的危險性。他的“南巡講話”是保守派在政治上失勢的起點。“南巡講話”的基本精神是,在保持政治格局不變的同時,經濟上要繼續對外大幅度開放,要通過經濟發展的實效來保障共產黨政權的合法性。他並且提出了“反左優先論”,從而削弱了保守派在“六四”以後已經獲得的政治優勢。鄧小平還特別提出,在“姓社姓資”的問題上不要爭論。此“不爭論”說並不是針對自由派的,因為自由派早已被剝奪了爭論的權利,它實際上是要剝奪在意識形態領域占據優勢地位的保守派的話語霸權。
鄧小平的“南巡講話”只是保守派被邊緣化的開端。直到90年代中期以前,黨內保守派仍然具有相當的政治潛能。他們運用與元老派的關系,利用他們掌握的若幹報刊,繼續發表反對改革開放的觀點,試圖繼續影響高層政治。保守派的真正失勢是在90年代中期,那時不少革命元老相繼謝世,或由於年齡原因而退出政治舞台。結果,長期以來影響中國政治生活的左派保守勢力從此失去了他們的政治依托。另一方面,經濟市場化導致觀念世俗化潮流,年輕的一代對主義和信仰逐漸失去了興趣,這樣以信仰為精神支柱的保守派在青年人中也失去了支持者與繼承者。可以認為,90年代以來,左派之後繼無人更甚於自由派。隨著鄧小平時代的結束,保守派已不再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的一個值得重視的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左派勢力消退的最重要原因就是自由派勢力的消退。90年代里,知識分子激進自由派在政治上被全面邊緣化了。與此同時,隨著經濟發展,由國家供養的知識分子的生活條件大大改善了。知識分子在現行的市場經濟與政治控制相結合的格局下,成為比其他階層獲得較多利益的階層,大多數知識分子的政治態度溫和化了。許多對政治壓抑不滿的知識分子則選擇了出國留學作為解脫辦法,自由派知識分子的分流也減輕了對當局的挑戰的壓力。自由派被邊緣化之後,保守派失去了對手,因而也失去了用武之地。“南巡講話”以後的經濟發展造成了新興中間階層的崛起,它主要由各級政府中的技術官僚、民營企業家、高等院校教授、律師、下海經商的知識分子、外資企業中的白領階層以及體制內得益的傳媒工作者等人士構成。他們作為現存體制的既得利益獲取者,反對激進的自由主義,擔心政治改革會危及他們的利益;當然,他們也不可能支持保守派的意識形態,因為保守派主張恢覆的“社會主義”也會剝奪他們已經取得的利益。因此,他們認同技術官僚的威權統治,希望在現存威權秩序下繼續謀取利益。可以說,他們是中國目前的威權體制真正的社會基礎。
“脫兩極化”對中國政治前景的影響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政治,經歷了從兩極互動、到兩極沖突的白熱化,再轉變為左右政治勢力先後被邊緣化的“脫兩極化”過程。在80年代中前期,是中間派在左右兩極之間進行平衡。而在八十年代後期,“政治中心”與保守派組成了暫時性的“中右聯盟”,壓制住自由派。1989年以後,鄧小平通過扶持技術官僚來加強中間派的力量,他的“南巡講話”進一步使原先的“中右聯盟”之“盟友”保守派邊緣化了。此後,技術官僚的政治威權統治得到了城市的新興中間層的支持,出現了中間派威權政治。這一發展過程並非任何政治家的有意的理性設計,而是各種政治力量相互作用的最終結果。
90年代以來的“脫兩極化”過程意味著以意識形態為基礎的政治上的兩極勢力之消退,這削弱了大規模政治參與活動的社會動員基礎。當政者繼承了社會主義國家強大的專政機器,經濟發展又極大地充實了政府手中的可運用資源,再加上不存在來自政治光譜兩極的壓力,當政者可以比較隨心所欲地收緊對社會的控制,把“不穩定因素消滅於萌芽狀態”,而不會遇到強烈的反彈,社會成員普遍表現出政治泠淡心態。在這種威權政治環境里,意識形態和社會性政治參與對決策者的影響大大降低了,即使決策出現失誤,決策者面對的壓力也比80年代小得多。由於體制外挑戰者的消失,也由於威權體制下缺乏對管理者的有效監督,彌散性腐敗日益加劇。中國的未來最可能出現的困境,是中央政權對彌散性腐敗缺乏強烈的危機感,失去存在著兩極化政治壓力時的那種敏感,其結果是出現彌漫性的腐敗化與分利集團化以及部份地方政權的“蘇丹化”。[13]
“脫兩極化”過程使得中國社會變成了一個充滿世俗物欲、缺乏理想精神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里,政治矛盾主要不是在意識形態的兩極之間展開,而是在以利益爭奪為目的的各利益群體之間展開。所以官方多次強調,“要防止地方和地方之間、地方和中央部委之間、中央部委之間,從本位出發,甚至帶有個人強烈情緒,互相指責、攻擊的問題”,提出“要防止開黨代表大會以後,思想、步調會更分散、更不協調的情況。”
從90年代開始,傳統的意識形態動員政治已經淡出,政治體制轉變成具市場經濟的現代化導向的新威權主義政治。與拉丁美洲和東亞的威權主義政權相比,中國當前的新威權主義體制具有社會主義國家的特徵。它承繼了極權式國家的各種政治手段,比其他第三世界國家的威權統治具有更強的社會控制力。黨通過其各級組織對社區、傳媒和國家機器的嚴密控制,成了穩定新威權主義政治統治的工具。新威權主義的執政者不會從價值理性出發推行政治民主化,但他們在沒有“政治風險”的情況下或許會從功利角度實行一些新措施。例如,當現行體制中某些舊的部份逐漸失效時,他們可能會考慮選擇民主制度的一些方法來取而代之。但他們會非常小心地避免采用任何可能危及其執政地位的新措施,不會讓新的措施對現行體制產生劇烈的排異作用。在這種狀態下,政治方面的制度創新是相當有限的,不可能滿足人們對民主政治的訴求。在中國,民主還需要人們積極爭取;民主政治還遠在地平線上,但並不是空中樓閣,中國的航船總是在漸漸接近它。
應當如何監督權力?
閭小波
南京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自1949年中共在大陸建立政權後,逐步確立了以黨權居主導、黨國同構的政治架構。在這個過程中中共一直以“民主”的名義,如“放手發動群眾”、“人民當家作主”、“人民是歷史的主人”等口號,擴張並鞏固黨權。自1980年8月19日鄧小平發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講話,明確提出“著手解決黨政分開,以黨代政的問題”後,黨政權限之分際一度成為大陸學界、政界研討的熱點。在趙紫陽任總書記時,“黨政分開”在制度層面曾取得一些實質性的進展。但是,“六四”事件以後,在“加強黨的領導”的口號下,出現了權力重新向黨委集中的趨向。90年代後期,吏治惡化,腐敗現象蔓延。面對這種局面,執政黨承認:“在一些地方、部門和領導幹部中,教條主義、本本主義滋長,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盛行,弄虛作假、虛報浮誇嚴重,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問題突出,以權謀私、貪圖享樂現象蔓延。”“執政黨的黨風,關系黨的形像,關系人心向背,關系黨和國家的生死存亡。”[1]
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如何把遏制腐敗的努力制度化就成了一個無法回避的議題。一方面,社會上關於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之呼聲日漸強烈,強化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功能的訴求也逐漸在各級人大制度的運作中得到不同程度的顯現。例如,近年來各級人大會上對政府官員的質詢案、人事任免案中的否決票、對“一府兩院”工作報告的不信任、甚至否決其報告等情勢時有所聞。另一方面,也出現了一些在執政黨主導下以“民主”的形式實行監督的嘗試,2001年下半年南京市展開的“萬人評議機關”的做法就是一例。
南京市“萬人評議機關”活動始末
在中國,“評議機關作風”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在各級黨政機關其實長期存在。然而,此類評議通常都流於形式,並不能有效地遏制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現象,因此不可能達到真正轉變機關工作作風的目的。以1998年11月在全國範圍內啟動的“三講”(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教育為例,雖說其聲勢空前,但收效甚微。最具諷刺意味的是,江西省副省長胡長青在省部級領導幹部開展“三講”活動中以“良好”的評語過關,並在全省到處作關於如何開展“三講”的報告。但時隔不久,胡長青就因巨額貪污案被查獲,最後這個“三講模範”被處以死刑。“評議幹部作風”之類的活動究竟有何功效,從民間流傳的順口溜可見一斑:“大貪作報告,小貪寫紀要”。
然而,南京市此次“萬人評議機關”的做法卻有所不同,評議的結果是市政府的兩個局長丟了“烏紗帽”,吸引了輿論的注意。這次活動之所以取得了這樣的效果,有一些背景性因素。首先,南京市民多年來對該市的經濟和市政建設多有不滿,認為歷史上經濟基礎不錯的南京市現在的經濟規模不僅落後於廣州、杭州,而且也遠遠落後於省內的蘇州和無錫市。2001年10月,江蘇省委副書記李源潮兼任南京市委書記,市民將希望的目光投向了新一屆市委領導。其次,新市委班子剛上任,南京官場就發生了一件在全國影響極為惡劣的事件,令新領導班子顏面盡失。[2]
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南京市委新任書記李源潮顯示出較強的個人決心,希望借重這次“萬人評議機關”的活動樹立新的形像。
這次“機關評議”活動由南京市委市級機關工委辦公室按照市委的部署具體操辦。先由市委出面發動“動員”
工作,接著由市級機關工委發放被評議對象、“對市級機關作風建設的總體評價”和“對市級機關部門單位作風評議”表8,348份,同時還在《南京日報》和《金陵晚報》上以及政府網站上公布,供上網評議。根據評議結果,市委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免去了評議中排序為末位的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局長和市容管理局局局長的職務。此次活動在南京市民中得到了好評,並成為其他城市效法的模式[3]。
民意與監督
南京市的這次“萬人評議機關”活動,采用的是人們熟悉的“廣泛發動群眾、走群眾路線”的套路。這一模式一直是中共的三大法寶之一,被譽為黨的優良傳統。在建國後的歷次政治運動中,“走群眾路線”與其說是動員群眾參與政治、發揮群眾的自主性,還不如說是黨利用這一口號貫徹黨的既定目標,使黨(或黨委中書記個人)的意志得以實現。例如,毛澤東發動的“文革”以及“文革”期間對部份人的整肅,就是如此。此次南京市的“機關評議”采用了“向人民學習,為人民辦事,請人民評判,讓人民滿意”的新口號,並且組織媒體跟蹤報導,使評議活動比以往機關內部封閉式的“走過場”做法(如1998年開始的“三講”)有較高的透明度,顯示了尊重民意的作用,短期內也有明顯的積極效果,但民意的表達及其對權力的監督作用的實現並未依循憲法賦予的渠道及程序。這次評議活動的實質仍然屬於以“民主”的名義擴張黨權。如果說毛澤東時代沿用的是“大民主”(大規模的群眾運動),那麽這次評議活動則是一種非程序性的“民主”,距離民主制度之真諦距離尚遠。
在西方民主國家,各種民意測驗的確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對政府、政策、政黨或政治家的支持率,民眾的遊行示威等也是民意表達的方式之一,但民意最終必須通過各種合法的投票選舉才能上升為權力意志,進而具有法律效應,所以民意的表達不應該也不能替代或越過民主政治的程序。
毫無疑問,在中國改變民意表達缺乏渠道並且不能上升為權力意志的現狀,實現對權力的有效監督,是完全必要的。問題在於,應當如何看待民意、民意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監督權的歸屬問題。中國的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應當是“委托”人民代表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去選舉政府、審判、檢察機關(即“一府兩院”)的負責人,並對這些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只有當民意的上達及上升為權力意志通過這樣的法定程序,才能顯示出憲法的神聖性和作為中國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地位與作用。
南京市委在討論“萬人評議機關”問題時,市“人大、政協的主要領導,市政府的領導一起參加常委擴大會,所有與會同志形成一個共識,要在考察的基礎上末位淘汰”,這種做法的確顯示了執政黨的領導地位及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似乎也傳遞了市委要將民意反映不佳的官員“奪印”的合法性。但是,整頓吏治、懲治腐敗的關鍵在於強化法治,杜絕人治;黨的意志、黨的領導、黨管幹部等都應通過法律和制度體現出來。單純按照市委(通常是市委常委會)的決定,由市人大根據“萬人評議機關”的結果去“摘牌子”,如此,作為民意的法定代表機構的人民代表大會之監督權如何才能體現出來?
加強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功能
根治吏治腐敗還是應當依循“依法治國”的原則,從加強制度建設入手,切實加強憲法賦予的民意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權,同時進一步完善人代會制度,如代表選舉制度、議事制度等。監督權雖不具有專屬性或排他性,但其他方式的監督(包括民眾評議、輿論監督等)都不應當成為分割由法定的監督主體行使監督權的“權力容器”,不可主次不分,更不可本末倒置。再則,不同序列的機關、部門均有相應的機關來行使監督權,除各級人代會之外,還有各級黨代會、各級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等,它們是對同級黨委或政府實行監督的法定主體。在目前法定的監督主體監督不力的情況下,切實可行的辦法是加強法定的監督主體的監督權,而非人為地削弱和模糊法定監督主體的作用。
1999年3月15日,第9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的第5條中增加了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管現實生活中發生了多少有法不依、執法不力的現象,但“依法治國”這一口號既已提出,就不能長期落空。雖然在一些地方,黨委仍然以“民主”的名義擴張黨權,但在另一些地方也有一些民意機關在“依法治國”口號下試圖把人大的功能由“軟”變“硬”,著力推進程序民主。當然,也有不少人大代表一仍其舊,只是在開會時“鼓鼓掌、舉舉手”,在分組討論時“發發牢騷、罵罵腐敗”。近年來,人民代表大會的功能在一些地區出現了走強的現象,這與其說是有了新的制度安排,還不如說是社會的壓力所致。
目前,在黨與人大的關系上,主導的政治話語仍然是“加強黨對人大的領導,充份發揮人大的作用”。黨的既有權力與人大的法定權力之間的博弈還會繼續下去,所以,在中國既出現了人大權力增強的現象,也出現了黨權擴張的現象。
為了使人大的監督權更具有可操作性,2002年年初安徽省人大根據《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該條例規定: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果受到重大的申訴、控告和檢舉,人大常務委員會可以組成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處理;所謂的“特定問題”包括違憲、違法或人大決議決定的重大事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違法、瀆職、失職事件,有重大影響的冤案、假案和錯案以及公民和法人的重大控告、申訴案件等。該條例有5個特點:其一、監督對象民主化。每年初由人民代表共同圈選被要求評議的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公開評議結果。其二、全面規範免職、撤職程序。在免職案或撤職案調查期間,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被提出免職或撤職人員是否暫停執行職務。其三、調查報告如未被通過,常委會可要求報告機關補做或重做報告,如仍未被通過,常委會可對任命的報告機關正職負責人依法決定暫停執行職務或免職。其四、對常委會應監督的事項沒有監督的,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應責成其履行監督職責。其五、對監督方式作了開放式規定。[4]
在全國範圍的《監督法》尚未出台時,安徽省人大通過的《監督條例》無疑具有積極的示範作用和指導意義,也是循著“依法治國”和加強制度建設所作的有益探索。
建立民主政治制度必將是21世紀中國政治發展的唯一選擇,如何一步一步地邁向民主政治,擇定切實而有效的舉措,將事關未來大陸政治的走向。民主既然是一種程序,監督也應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而當下以“民主”名義擴張黨權的做法與人大制度的增強是相抵觸的,而且可能會使“人大”監督條例流於形式。
全球化和對文化相對主義的批評
馬慶鈺
中國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當前,全球化正迅速改變著人類的生活,深刻影響著國際社會經濟政治格局的調整。而經濟利益的差異、民族文化情結和政治實用主義也積聚起抵抗全球化的力量,文化相對主義即為其中之一,後者並非為反全球化而生,卻為反全球化而用。文化相對主義在探討文化問題時有三個破綻,一是走入了整體主義認識多層次文化的歧路,二是回避了文化的目的性,三是陷入了封閉僵滯的文化分析框架。這三個破綻決定了其反全球化的立場經不住推敲。
一、全球化的四個維度
在當今人類社會發展的諸因素中,大概沒有哪一種所起的作用能與全球化相提並論。從上一世紀70年代開始,“全球化”正以前所未有的規模和速度改變著人類的生活,重塑著人類的文化。“全球化”(globalization)一詞系美國學者布拉溫.戴維斯在其1944年出版的《全球民主:科學人文主義及其應用哲學導論》一書中首先使用。在此後的半個多世紀里,“全球化”作為極富魅力和挑戰性的概念,日益頻繁地成為世界各國最熱門的話題之一。
人類社會的演進經歷了由較小群體形成較大群體、由信息封閉走向信息共享、由相互隔膜走向相互依存、由觀念差異走向觀念融合這樣一個時間與空間概念不斷重新界定的過程。自500多年前的地理大發現以來,17世紀的商業革命,18世紀的蒸汽機發明和由此帶來的以機械化為標志的工業革命以及交通運輸革命,19世紀的電磁學的廣泛應用和由此導致的以電氣化為標志的產業革命,二戰以後以計算機技術、原子能技術和空間技術為標志的科技革命,以及20世紀90年代初蘇聯解體和“冷戰”時代的結束,都成為加速全球化進程的重要關節點。
筆者以為,全球化至少包含全球範圍的市場化、信息化、組織化和價值重組這樣四個維度。
全球範圍的市場化
其主要特徵之一是生產的全球化。現在,作為其中主角的跨國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TNC)的所有投資量占各國國內生產總值的21%,這說明全球性生產系統的擴張和全球經濟的相互依賴。其主要特徵之二是貿易的全球化,從1985年到1995年,世界貿易總額占各國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從29.8%上升為35%。其主要特徵之三是資本流動的全球化,1980年全球資本市場交易的資本存量是5萬億美元,2000年已達到80多萬億美元,這種大規模資本的流動說明了經濟全球化的生機與活力。
全球範圍的信息化
它得益於電子計算機技術、大規模集成電路技術、微電子技術、光電子技術、光纖技術、激光技術、網絡技術以及現代通訊技術的迅速發展。互聯網呈現出爆炸性的發展規模。“電話自從發明以來,化了75年才累積了5千萬用戶。達到這個數目,收音機用了35年,電視與移動電話則各用了13年與12年。但是互聯網卻只用了4年時間。”[1]
到本世紀初,網上用戶已增長到5億人。互聯網改變了人類生活的時間和空間概念,導致人們思維和交往方式的巨大改變。“地球村”正日益成為一個現實,人類越來越容易共享政治、經濟、文化、生活、體育、科技、商貿等種種信息。
全球範圍的組織化
二戰後的50多年間,盡管由於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種種差異使國際合作阻隔重重,但圍繞著處理國際爭端和地區危機、促進全球經濟發展與穩定、保護地球環境與可持續發展、推動基礎研究和新知識的產生、提高國際援助的有效性、反國際犯罪等超越國境的種種問題,成立了越來越多的國際組織,進行著越來越廣泛的國際合作。這些國際組織在超越國界的國際性與地區性事務中發揮著任何一國都無法獨立承擔的重要作用。國際組織功能的迅速擴大說明了人類社會的依存程度、緊密程度、交往程度的日漸增長。
全球範圍的價值重組
社會性與學習性是人類的兩個重要本質,從農業社會到工業社會再到知識經濟社會,所有民族國家和地區似乎無一例外地沿循著先鋒派留下的足跡蹣跚前行。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說,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建立了“普遍交往”的聯系,進而“地域性的個人為世界歷史性的、經驗上普遍的個人所代替”。普遍交往把區域性、民族性的歷史帶入全球交流中,經過對比、淘汰過濾後或成為文物的展覽,或成為仿照的典範。普遍交往的動力或杠桿是價值觀念,是凝結在人類行為中的物質價值、組織形態價值和文化價值。正是這類東西,成為全球化的向導和人類交往的航標。不同民族不同群體的行為都體現不同的價值且反映出不同的生活意義。在人類不具備國際交往的手段和條件之前,相互隔離的不同群體組織的行為模式和生活樣態具有絕對性和唯一性,趨於封閉、保守、惰性;一旦人類創造出國際交往的手段和條件,人類社會就走進一個挑選價值、挑選生活、效法模仿、揚長棄短的時代,各族群原先固持的文化模式和生活樣態或者在開放變革中保持活力,或者在保守僵化中走向滅亡。
二、文化相對主義的原脈
文化相對主義(cultural
relativism)的最初產生與全球化未必有直接瓜葛;但在人類社會的演進中兩者卻注定會成為不期而遇、針鋒相對的兩極。在全球化風潮席卷各國的今天,文化相對主義的潛在而固執的影響仍然無處不在。
文化相對主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紀之初。那時被稱為美國人類學之父的弗朗茲.博厄斯(Franz
Boas)等人類學家率先挑戰社會達爾文主義和馬克思主義進化理論,他們的觀點被歸納為“歷史特殊論”。博厄斯認為,19世紀要發現文化進化規律的企圖和把文化發展的階段模式化的企圖都是建立在不充份的經驗、證據之上的;每一種文化都有自己長期形成的獨特歷史;文化形態並無高低之辨,“蒙昧時代”、“野蠻時代”和“文明時代”這些術語只是反映出某些人的“種族中心論”觀點,這些人以為他們的生活方式比其他人更正確。[2]
在博厄斯之後,赫斯科維茨和露絲、米德等文化人類學家從文化和個性發展的角度闡發了文化相對主義觀點。露絲在《文化模式》一書中指出,各種文化同樣都是有效的,現代文化和原始文化都是同樣的實現人類潛力的方法,不能認為現代文化比原始文化更為先進高級,不同的文化並無優劣高低之分。她還認為,行為的是非標準也是相對的,被一種文化當作異常或病態的行為在另一特定文化體系內卻具有特定價值。希臘人把同性戀視為理想人;刻於異性裝扮(berdache)者在新墨西哥州的祖尼文化中有重要的社會地位;對溫哥華島的誇庫特耳人來說,征服競爭對手、獲得殊榮的重要手段莫過於徹底的毀壞行為;對加州印第安人的薩斯塔部落來講,迷狂與癲癇不是疾病,而是獲取權力與地位的重要途徑。哈奇(Elvin
Hatch)1983年出版的《文化與道德──人類學中的價值相對性》一書的主要觀點是否認不同的文化之間存在著一個絕對的價值標準。他也認為,任何文化體系如其功能可行,便是成功的文化。大多數持文化相對主義立場的學者認為,文化普遍主義(cultural
universalism)的斷言是建立在狹隘、傲慢態度上的。他們擔心,這將有可能導致對其他文化價值的忽視和曲解。[2]
在中國也長期存在著關於文化發展與變革的論爭,主要集中在“體”與“用”的關系上。這種用二元論看問題的方式實際上暗含著文化相對主義的認識觀。雖然國人在忙於做社會變革這篇大文章時,並未顧及到反省自己的文化認識方法,但種種表現已經做了很明確的注解。從上一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有中國學者比較明確地提出了接近西方文化相對主義的觀點。國內的文化討論熱中出現過文化能否“通約”的爭論。法國人類學家列維.布留爾在其名著《原始思維》中說,各種不同的文化實際上是不可通約的。[3]
在數學上“不可通約”是指若幹個數字沒有共同的量度,在此借喻文化上並不存在一種共同的評判語言或價值標準,因為不同文化要解決的問題在相當程度上是不同的。例如,遊牧民族住帳蓬,農業民族住房屋,彼此並無優劣可比,因為這兩者的環境和它們要解決的問題是不同的。這種觀點認為,不應把一種文化當作評價另一種文化的價值參照;如果這樣做,實際已設定了一種文化比另一種文化好的先定認識框架,並抹殺了不同文化之間的根本區別以及根源於此的各種文化的獨立性。在文化“不可通約”的觀點里可以看出文化相對主義的影子。在中國自鴉片戰爭後一個半世紀的文化變遷中,相繼出現的“中體西用”說、“西學中源”說、“東方文化”說、“中國立體文化說”、“河東河西”說等一系列看法,多少都有意無意地內涵著文化相對主義的傾向。
三、文化相對主義的破綻
筆者認為,文化相對主義有三個破綻。
破綻一:偏重“小文化”而忽略“大文化”的“示範效應”
文化相對主義對多層次文化形態采用了簡單單一的整體主義認識方法,在強調“小文化”的差異時故意忽略了“大文化”的國際認同。
文化實際上是一個民族的生活樣態,無疑是林林總總、包羅萬象的。在婚俗禮節、衣食住行、風土人情等層次,的確存在著因區域而異的民族偏好。比如,居住在地中海的人會認為章魚是一種美味,可別的地區的人卻未必認同;用動物煎炸馬鈴薯會使西歐人作嘔,而在一些北歐國家卻習以為常;中國的一些南方人視蛇肉為佳肴,可許多北方人卻怯於染箸;西方人吃飯慣用刀叉,而中國人卻習用筷子。在婚俗方面,當中國人早已認同一夫一妻制時,在伊斯蘭教國家卻仍例循一夫多妻的規則。印度婦女往往以式樣不同的鼻飾來象征自己的財富和地位,這在中國卻不被認同。從這些方面來看,世界真是異彩紛呈,奇妙至極。不同民族、不同區域從自己的實際環境出發,創造了形形色色的生活方式和習慣。若就這類問題展開文化價值的討論,筆者以為實在是沒有多少意義的。
菲利普.巴格比(Philip
Bagby)曾經用“亞文化”和“超文化”[4]來定義文化的層級。前者是指適應於小的共同體、階層、年齡組、職業群的習慣或規則,後者則指涵蓋範圍廣及一個以上共同體和民族區域,甚至包括了整個人類世界的行為規則。前者又可被稱為“小文化”“狹義文化”和“低形態文化”,後者則可被稱為“大文化”、“廣義文化”、“高形態文化”等等。據此來看,衣、食、往、行、風土人情乃“小文化”或“亞文化”之屬,是處於那種低形態的文化層次。與這種“小文化”或“亞文化”相比而存在的“大文化”或“超文化”是什麽指那些人類共同關心的問題,如環境保護、戰爭與和平、國際化的市場機制、災害防範、反毒品犯罪、生命與健康、打擊國際恐怖主義等。在世界發展的進程中人類共同關心和處理的這些主題,與衣、食、往、行、風土人情之類的文化有著很大的差別。政治與倫理也屬於“大文化”的範域,盡管由於制度不同和功能目的不同,人類社會中存在著政治與倫理觀念的差異,但從總體上看,相當多的倫理價值實際上日益得到不同區域、民族和社會制度下人們的共同關注和認同。
亨廷頓在描述上世紀70年代開始出現的第三次民主化浪潮時所使用的“示範性”和“滾雪球效應”這兩個概念,比較客觀地勾勒了全球化在政治現代化中所表現的魔力。若幹國家相似的進程產生著連鎖反應,它們交叉呼應,相互影響,從而創造出一種國際性的氣氛和時代精神。對於民主條件成熟的國家來說,這種氣氛減少了民主化進程的阻力;對於民主條件尚不夠成熟的國家而言,外部影響往往是啟動民主化進程的最初動力。
交通和通訊技術的發展、國際交往的擴大和深化,已經使當代世界日益聯結為一個整體。特別是覆蓋全球的通訊衛星和國際互聯網絡的發展,創造了一個不分國界的“電子空間”,使世界真正變成了一個“地球村”。這使率先民主化的國家對其它國家產生更強烈更直接更迅捷的沖擊。民主化的“示範效應”在地理上相近和文化上相似的國家可能產生最強烈的反響。例如,葡萄牙對南歐的影響,葡萄牙、西班牙對其前殖民地拉美地區的影響就是如此;在拉美各國,民主化的“示範效應”表現為一個接一個的軍人政府還政於民。在亞洲,1986年2月菲律賓總統馬克斯的垮台,引起了亞洲其它國家威權主義政府領導人的焦慮,也點燃了這些國家政治反對派的希望。菲律賓威權領導者的下台特別對韓國產生了直接的積極影響。在非洲,民主化的“示範效應”也使一個接一個的國家實行了政治多元化和多黨制。
“滾雪球效應”在東歐最具戲劇性。當波蘭於1989年8月將鐵板一塊的斯大林模式沖開第一道缺口後,極權主義的堤壩開始迅速坍塌,9月在匈牙利,10月在東德,11月在捷克和保加利亞,12月在羅馬尼亞,東歐各國的民主化接踵而至;甚至在阿爾巴尼亞那樣缺乏民主化準備的國家,民主化浪峰所至,極權主義政權也迅即土崩瓦解。“滾雪球效應”還表現為加速度現象,先行者艱難曲折的歷程在後繼效法者那里會以壓縮的形式和以較順利的方式重演,因為雪球一旦滾起來,其本身的慣性就開始起作用了。波蘭的民主化過程花了10年時間,匈牙利是10個月,東德是10周,捷克是10天,羅馬尼亞則是10個小時。[5]
從以上事實看,可以說,在政治文化層面,伴隨著人類理性的覺醒,日益凸顯出一個可以通約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文化價值尺度。在這個大文化的範疇內若有人堅持相對主義的看法,從某種意義上說,那便是意識形態需要了。在文化價值的判定上,把某種意識形態觀念作為判斷尺度,這是一種常見的政治現象,但卻是值得懷疑的方法。任何一種意識形態立場都與特殊利益連在一起,以它來評價文化、特別是政治文化整體的價值,顯然有著邏輯上的疏漏,何況意識形態觀念本身在價值上是弱於懷疑態度的。
破綻二:文化相對主義回避關於文化目的性的思考
談文化,絕不僅是為了哲學思考本身,而是為了生活,是為了人類的福祉。它關系到全世界人的切身利益的根本性問題。那種無關痛癢的白描和“存在即是合理”的觀念,以及任何一種受意識形態支配的評價立場,其實都不合乎文化目的論。
筆者認為,在討論文化價值時,要真正負起思想者的責任,不是去關注文化的你、我、他,而是先將文化現象當作解剖分析的對象,轉化為中性的思維中的一個問題,然後才能進行價值討論。之所以要討論價值,是因為人們需要做出行動上的選擇,這個選擇的責任是實在的,故制約著這種選擇的價值思考便是嚴肅的。如果不是去糊弄自己今後的生活,我們就得從文化目的論,即某種文化類型是否有利於人類的發展這樣的角度來進行思考和價值判定。而這正是文化相對主義文化觀中所欠缺的東西。
人類活動的歷史就是人類文化史,它同時又不折不扣地是人類追求有意義的完美的生活的歷史。人不斷否定和告別過去,就意味著文化創造和比以前“好”的生活之不斷產生。從總體上說,人,一步一步往前走卻又刻意去尋求痛苦和困頓,這是不可思議的。由此便有理由依照文化目的對不同文化的存在加以比較和判斷,且不必有所顧忌地提出好、壞、優、劣的評價。因為我們要以此為根據選擇和調整自己今後的行動方向。溫哥華島上誇庫特耳人的食人風俗、美拉尼西亞民族中多布人視背信棄義冷酷仇恨為美德的風俗、加州印第安人中薩斯塔部落以迷狂和癲癇獲取權位的習俗等,都是可以被理解的;電影《森林之王》中約翰.克里斯朵夫所過的那種類猩人的生活際遇是可以同情的[6];歐洲中世紀的宗教法庭也是可以從時代那里找到存在借口的。但從文化目的論的角度來看,它們都不是值得仿照、學習和張揚弘大的理想文化模式。因為當代的人類已經具備了很強的理性能力去認識文化、評價文化。很明顯,那種活法不再適於今日之人類,對此,即使是文化相對主義論者也不會否認。
畢竟,文化考古是一回事,實際生活是另一回事。當今天的人們吟詠著“敕勒川,陰山下,天似穹廬,籠蓋四野,天蒼蒼,野茫茫,風吹草地見牛羊”的詩句,從中體味著草原風光之美時,是否真願意離開“叢生著現代病”的都市生活而從此寄身於草原文化中去換一種活法?恐怕未必。在20世紀90年代的美國,與文化相對主義很有些瓜葛的“多元文化論”者可以把發展中國家的傳統習俗作為異國情調欣賞,或作為新奇的古董來把玩,卻並不關心那里的人們在政治現實與經濟景況中的種種不便。表面上看去,這似乎是一種文化上的大度和寬容,是對傳統的種族主義、殖民主義觀的叛逆。可是,在這種對它國文化傳統的“大度和寬容”的背後,卻暴露出一些新形式的文化殖民主義心態。一位美國經濟學家曾抱怨,西方文明在不斷瓦解印度農村的純樸生活方式。他舉例說,印度人的傳統觀念認為,月經期的婦女不潔,所以經期婦女不能進廚房、不能去工作場所;這位美國教授認為,印度的這種傳統觀念表現了印度文化中家庭與社會的和諧一致,但這種傳統的和諧正受到西方文明的威脅。另一位法國人類學家則批評英國人把預防天花的牛痘疫苗引入印度,使印度人原來在得天花時去拜神的古老習俗已經絕跡,認為這表明英國殖民者全然不尊重發展中國家的文化和傳統價值觀念。[7]
然而可以想見的是,如果這些“關心”和“愛護”印度純樸傳統文化的學者自己生有疾患,他們大概無論如何也不會把自己只托付給印度的神祗;只要有條件,他們會去尋求一流的治療條件。設若有人因中國婦女的“三寸金蓮”之“迷人”而阻止婦女放腳,這究竟是體現了他對中國舊文化的“關懷體貼”呢,還是反映出他對異國情調的把玩欣賞,恐怕不難判斷。由此又想到,“五四”之後也曾有一些外國學者對中國人追求民主、自由頗不以為然,認為那是放棄中國固有的傳統文化。如此之“關懷”恐怕國人只有敬謝不敏了。
文化確有質量之別。如果說,那些生活於原始、落後環境的人們,因理性之美的冬眠而對其狀況心滿意足、不知道考問文化的質量,此舉尚可理解,那麽當代的學者如再忽略這個問題,似乎就不可以原諒了。當一種專制文化和一種民主文化擺在面前時,回避價值判斷的文化相對主義除了讓人感到書卷氣之外,可能還會讓人懷疑到它的動機。外在於一個文化體系的人們可以采取任何一種超然的文化姿態而不關心該體系社會成員切身利益的增減,然而對於這個文化體系內的人們來說情況就大不一樣。文化觀念姿態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著人們今後行動的選擇和調整,關聯著生活質量。文化相對主義可能很動聽,但對我們的文化包括政治文化的發展來說,卻不實用。
破綻三:文化相對主義抱持封閉僵滯的文化分析框架
筆者以為,文化相對主義把自己局限在一個封閉靜止的哲學思維框架內,這自然會受到生生不息、流變無窮的人類歷史演變的挑戰。封閉是空間上的,靜止是時間上的,這兩點都與文化的發展屬性相抵牾。只有當一個社會處在以下狀態,即不同地域的民族彼此永遠隔絕而且時間之矢永凝不動,文化相對主義聽起來才有一些道理。
在1487年開始的地理大發現之前,各種不同文化之間的隔漠之深大概比現在地球人與外星人(如果有的話)之間的無知程度少不了多少。這一個個單獨存在的民族或部落把自己的生存環境當作全部的世界,把自己的認知當作唯一的認知,把自己的習慣當作最佳的習慣。正是空間上的封閉和隔絕造成了令文化相對主義論者驚嘆欣慰的“多元文化”事實。可是,這種情況已漸成過去。蒸汽時代和電子時代相繼沖破了區域與民族間的地理阻隔,促進了“世界文化”的生長和發育。在封閉的“籬笆墻”逐漸被清除之後不同文化模式便日益“墨浸霧蒸”:人不再是以往意義上孤立的人,民族不再是以往意義上單個的民族,他們現在可以看到和聽到別人生活的樣式;在理性之真善美日益覺醒之後,人們有了比較意識和質量意識,有了對好的生活和不好的生活的評估能力,於是就懷著對幸福的渴望與追求,匯入到世界文化的潮流中去。如果說,他們原來作為單個的文化細胞僅是自身制造單調、微弱的營養而易於衰亡的話,那麽在世界文化的大潮中,由於能吸收多維、豐富的文化營養素而使其生命力不斷增強。在“小文化”或“亞文化”層次上,他們也許還保留一些習俗,但在“大文化”、“超文化”的層次上,他們將會越來越認同世界文化的原則和規範,比如市場化的經濟文化和民主化的政治文化。
文化相對主義否認不同文化之間會有普遍性和共同性,實際上也就否定了人類的不同文化之間互相交流和溝通的可能,這恰恰與人類文化史不符。正如有的人類學家指出的:“文化並不像萊布尼茲(Gottfried
W.
Leibniz)那種完全封閉的單子那樣一個挨一個排列在一起。……事實上,文化的定義本身就是不同力量的各種文化之間互相關聯的結果。”[8]
“如果相對主義是對的,就不可能有什麽多元文化主義,相對主義不僅不可能有助於多元文化,反而會根本消除可能產生多元文化的條件。”[9]
的確,文化何時曾經齊一過呢?世界文化不僅在過去和今天看來一直呈現光怪陸離的多樣姿態,就是將來在表象上也永不會單一化。這也許正是文化相對主義立論的基礎。但表象畢竟是外在的,依據這種表象去分析文化很有些類似於“病理切片觀察”的方法。若將這種在病理診斷中極有意義的方法用於文化研究,勢必產生很大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在這個“橫截面”上所顯示的文化特色分布極容易將人們引入歧途,使其在判斷上產生重大誤差。一些學者往往專注於特色,即“差別”的存在,而忽略了“病理切片”所處理的是一個靜態“標本”這一關鍵事實,此便是結論偏誤之根源。如果文化研究堅持動態分析的方法,我們或許就不會被一些考古學家的“筐子”里搜羅來的奇形怪狀的“文化標本”所迷惑。
在文化研究中,只有沿循著人類文化史多取一些“樣本”,分別在原始社會、古代社會、封建中世紀、近代社會、當代社會,各按早、中、晚期“取樣”分析,獲得縱向比較的結果,這樣才能看出文化發展的脈絡。在注意到不同文化之間存在著差別的同時,動態比較會幫助研究者發現,無論是在文化的低層面還是在倫理價值的高層面,不同文化都日益表現出互相浸洇融合的趨勢。當差別現狀與融合趨勢共存時,誰更具本質性,答案自然是後者。由於先定的環境和條件不同,任何力量都不能在一天之內消除地域、國家、民族之間的文化差別。即便是人們逐漸消除了文化價值認識的歧異,他們朝向幸福目標的努力也會因程度或先後之別而呈現出參差不齊的情狀。但與文化融合趨勢相比,這只是表面的和量的差別,它並不能證明文化相對主義觀點。
文化相對主義觀點借以分析問題的,是片面、靜止、孤立的哲學方法,這種方法只能證明一個“橫切面”的狀態分布,而不能看清文化的演變過程。相對而言,動態分析更易於把握文化的本質。運用這種注重變化、注重聯系的方法,人們更能看清文化過程及其趨勢。而人類文化史的動態分析表明,這個文化趨勢不是日漸分離排斥,而是越來越走向相互間的吸引和融合。這就是文化相對主義未能把握的文化發展之本質。
文化相對主義原本夾雜著一些西方學者對種族主義、文化殖民主義的厭惡和對落後國家文化的理解與尊重。可是這種理論卻最終演化為一種反全球化的文化哲學,甚至成為個別落後國家中一些人阻撓現代化和抵禦全球化浪潮的理論工具,或成為一些發展中國家抱古持舊、自我欣賞、抵制學習、狹隘保守的理論依據。一旦文化相對主義觀點在一個社會占了上風,那里的人們對自身文化價值的自我反觀與批評就會減少,而民族主義文化情結與自娛自足心態卻日益擴大;同樣地,建立在理性基礎上對域外文化的理解與科學態度會減少,而不分良莠加以排斥以至於敵視的情緒就會蔓延。在中國,直擎著文化相對主義旗號的人並不多,但在理論和現實生活中韻味相類的觀點與行為選擇卻並不鮮見,而在價值層面尤其是在政治價值層面這種觀點的影響就更為明顯了,以致於已經成為中國政治現代化的一個障礙。
關於村民自治及村民自治研究的述評
沈延生
一、村民自治從冷到熱的歷史回顧
在1980年代的中國,村民自治是一個並不引人注目的話題。
如果從1982年憲法第111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算起,村民自治制度已經存在20年了。但在1987年11月24日人大常委會通過《村委會組織法(試行)》前,這一制度處在鄒讜所謂的“冷漠地帶”。
[1]
從人民公社的生產大隊到村民委員會,不過是改了一個名稱,其人事和運作機制都未發生什麽實質性的變化,許多村民甚至仍然習慣性地把村委會稱為“大隊”。
由於《村委會組織法(試行)》肯定了村委會的民主選舉,於是民政部的一些青年官員自作主張地將“競選”引入其中。《村委會組織法(試行)》於1988年6月1日開始在全國實行,一年後就發生了“六四”事件。那時有一些人認為,村民自治是資產階級自由化的產物,不能再搞下去了。在這個“關鍵”時刻,由於彭真的“堅持”以及薄一波的“支持”,村民自治制度才得以保存下來。1990年8月在山東省萊西市召開了全國村級建設組織座談會,主管的政治局委員宋平拍板:對《村委會組織法》不要再爭論下去了,應該去實行。於是民政部於1990年9月發出了《關於在全國農村開展村民自治示範活動的通知》,計劃用10年時間在全國逐漸鋪開。[2]
進入1990年代,村民自治的潛在價值被發現了,從而有幸跳出“冷宮”,一躍成為各級領導人的寵兒。對於中國的高層來說,突顯村民自治是為了“舉旗幟”、“樹樣板”。“六四”之後,“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曾表示:“十三大政治報告是經過黨的代表大會通過的,一個字都不能動。”[3]
官員們既要高舉鄧小平理論的旗幟,又不方便再強調“黨政分開”和“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等“十三大”確定的政治改革主題,於是政治風險較小的村民自治便成為“繼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首選。此外,官員們還“發現西方對選舉和看起來像中國農村民主的興趣是中國國際形像的一種資產”。[4]
於是村民自治就被用來作為一個政治改革的樣板,以此證明中國對國際社會的民主化承諾,並駁斥西方對中國沒有人權的攻擊。曾任中央書記處書記、統戰部長的閻明覆說過:“梨樹縣的事跡(村委會‘海選’)已經得到了國際上的廣泛認可……它對我們回擊西方詆毀中國人權狀況的問題提供了有力的證據。”[5]
有學者指出:“對中國選舉改革的調查證明,民政部及地方官員在向農村輸入半競爭性的選舉上,起了關鍵性的作用。”[6]
對主管村民自治的民政部門來說,1980年代少數青年改革者的冒險試驗到了1990年代居然為該部門開啟了“金庫”,可以從中挖掘出部門威望、經費和國外考察機會等。在社會保障的管理職能從民政部轉劃給勞動部之後,村民自治事務對民政部門的重要性就更加顯著了。1988年,國務院批準把民政部基層政權建設處提升為司級。到1996年,全國民政部門共有1萬多人從事與村民自治有關的工作。[7]
美國的福特基金會提供了促進村民自治的首筆讚助,隨後,亞洲基金會、共和黨國際研究所、卡特中心、聯合國發展署和歐盟都加入到這一資助行列中,向民政部官員提供了不少經濟和技術支持。民政部的有關人員則利用這些資源召開了一系列國際會議,出版了許多關於村民自治的書籍,並為自己以及與民政部合作的地方官員提供了出國訪問(主要是去美國)的機會。[8]
與官員們的功利主義相比較,學者們通常表現出較多理想主義的色彩。雖然也有一些學者談到村民自治在解決農村實際問題方面的作用和功效,但更多的人在期待它能成為“中國政治改革的突破口”和“中國民主建設的微觀社會基礎”,至少也要成為“民主政治文化的培訓基地”。
二、村民自治的實際績效
柯丹青(Daniel
Kelliher)認為,中國所有關於村民自治的數據和文章都表明村民自治帶來了新氣象:高額完成了糧食征購任務,早婚現象大大減少了,拖欠錢糧的、超生的也減少了,而增加的是稅收和節育婦女的人數。1994年的一份研究報告指出,村民自治使國家得到了幾乎它想從福建農村得到的任何東西:在被調查的1,200個村委會中,99%的村完成了糧食收購定額;92%實現節育達標;82%完成了稅收任務。村民自治的支持者認為,這些創紀錄的高數字雄辯地表明,村民自治是解決政策執行難的靈丹妙藥。[9]
其實,了解中國農村的研究者都知道,在集權體制政治文化的慣性作用下,農村基層幹部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能拿出上級領導所需要的任何數字,而且善於把這些“政績”與任何一項政策掛上鉤,他們當然不會、也不可能證明這些“政績”是否確與某一政策具有相關性。
Jude
Howell的看法是:“從支持者們收集的所有論點來看,他們將村民自治看作一種手段,目標是實現經濟發展、政權合法化和社會秩序,而不是民主過程或民主制度本身的優點。正如民政部官員在同我們討論時所說的:‘我們的目標不是民主選舉本身,而在於幫助農民致富’。從這里可以推斷出,民主是促進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10]
一些西方學者就村委會選舉與經濟發展的關系進行過相當嚴謹的研究。美國杜克大學政治系的牛銘實教授根據1998年在中國5省8縣(市)2,142個村收集的調查資料,驗證了歐博文、蘇珊.羅倫斯、高亭亭、史天健、戴慕珍等人提出的各種假設,結果得出的結論是:一個村的經濟狀況與這個村是否采用差額選舉沒有明顯的關系。[11]
張鳴尖銳地評論道:好像故意跟樂觀的人們過不去似的,從農村傳來的消息並不那麽樂觀,與當年大包幹時中央一紙政策就讓農村熱氣騰騰大變模樣的局面相比,即使少數村民選舉搞得比較好的地方,面貌也說不上發生了多大的變化。村民們對於上面賞下來的“民主”,顯然沒有當年發給的土地承包權那麽大的興趣。在那些境況很差的農村,對於上面來的幹部和前來做“田野考察”的學者,村民們最想跟他們說的只是發生在周圍的不平事,甚至遞上一份份狀子,哀求這些在農民眼中吃公家飯的人代為轉達;而那些經濟狀況好一點的地方,幾乎所有的男性青壯年和一部份女青年都出去打工了,相當多的人常年不在家,選舉只好在那些似乎最缺乏政治能力的老弱婦孺中間進行。農民之所以對村民選舉興趣不大(至少在相當部份的農村如此),主要是因為依選舉改造的村制,對於解決農民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用處並不太大。[12]
李鵬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頒布時援引了一段常識:“中國民主首先從基層開始,是因為對於一個普通農民而言,與其利益直接相關的不是省長或縣長、甚至不是鄉長,而是村委會主任。”但是,村委會主任在現實中的主要職能並不是執行村民會議的決議,而是貫徹鄉鎮以上政府的行政指令。徐勇指出:自1990年中期以來,村民自治面臨的政府任務愈來愈重。特別是當收取稅費成為政府發展經濟和維持公共管理的主要任務時,農民負擔不斷增加,村民自治的行政“緊約束”運行特點愈益突出。非常有意思的是,當村民自治外部面臨的行政壓力愈來愈大之時,村民自治內部卻按照法律規定的自身邏輯發展生長,這就是“四個民主”規則及其相應程序的確立。“面對強大的行政機器,分散的村民力量尚不足於抵制來自於村外的的行政攤派。如在以‘海選’聞名於世的吉林省梨樹縣,面對政府攤派的本地香煙的任務,農民卻無能為力。在內蒙古一些地區,向幹部要求村務公開和索要稅票的農民卻被幹部銬上手銬。這些事例說明,村民自治要得到順利發展,必須具備必要的外部環境,主要是由國家權力系統構成的行政環境。”[13]
現在看得越來越清楚,1990年代後期既是村民自治搞得最紅火的時候,也是中國農村困境開始顯露的時候。也就是說,小社區的自治機制根本影響不了大環境的不民主決策對農民切身利益的侵害;而城市化、城鎮化、農民外出打工、人才外流的大趨勢,又從另一個方面對村民自治制度造成沖擊。
柯丹青指出:由於村幹部外流進入私營經濟領域或進入經濟集中地區,這一級機構在人事上和組織上不斷遭到削弱。支持農村選舉的人認為,要恢覆農村基層組織的活力,首先必須更換村幹部。這些支持者說,許多有頭腦、有見識的村民不願當村幹部,都去抓經濟、賺錢去了,剩下來填補村級組織的人,是那些一心想得幾個活錢而頭腦又不夠靈活的人。河南省委黨校的一份研究報告印證了這一點:“有點才能的人,沒一個想當村幹部,尤其不想當村支書。”[14] 舒伯特(Gunter
Schubert)指出:“在那些外出打工者眾的村莊,村民的政治參與和選舉的競爭性呈下降趨勢。理由很顯然:村莊的綜合經濟能力越是依賴於外部經濟,村民的政治參與程度也就越低。”[15]
顯然,在村莊本身面臨青壯年外流、土地荒蕪、居住區萎縮、行政建制合並、幾億農民將要永遠脫離鄉村進入城鎮時,村民自治最多也不過是扮演一個殿後的角色,根本不要設想它會一錘定音,在解決“三農”問題上起到開創性的作用。
三、從政治改革系統思維的角度看村民自治
中共11屆3中全會以來,國內理論界和政界人士對於政治改革的觀念可以說是“與時俱進”,跨越了3個階段。1978年至1985年是第一階段,政治改革的主題詞是廢除終身制、幹部“四化”、權力下放、直接民主、社會自治;1986年至1991年是第二階段,政治改革的主要任務是黨政分開、政企分開、精簡機構建立“小政府”、建立公務員制度、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1992年以後是第三階段,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市場化與民主化的相互促進,建立與市場經濟、社會公正相配套的憲政民主制度和法治國家。
按照以上劃分,村民自治可以說是第一階段政治改革觀念遺留下來的一塊活“化石”。在1970年代末和1980年代初,南斯拉夫的社會自治理論對中國產生過非常大的影響,這從當時領導人的講話和文件中不難看出。1978年10月11日,鄧小平在中國工會九大致詞中談到,今後企業的車間主任、工段長、班組長要由本車間、工段和班組的工人選舉產生,企業的重大問題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1981年6月27日中共11屆6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指出:“在基層政權和基層社會生活中逐步實現人民的直接民主,特別要著重努力發展各城鄉企業中勞動群眾對於企業事務的民主管理。”根據這些講話與決議的精神,各地紛紛進行了工人選舉車間主任、科員選舉科長、農民選舉村委會主任的試驗。此後,當建立在計劃經濟基礎上的社會基層自治與政企分開、黨政分開等第二階段的政治改革思路無法吻合時,工人選舉車間主任、科員選舉科長等舉措就被拋棄了,而村民自治卻由於種種原因僥幸保存了下來。
1. 政企分開與村民自治
1949年以後,中國形成了全能主義的總體性社會或者說單位社會。單位把政治、經濟和社會職能集於一身,成為有效控制每一個人的社會細胞組織。改革開放以來,城市中的單位逐漸把政治和社會功能剝離出去,使企業和政府分開、經濟組織和社區組織分開。然而,村民自治組織卻迄今依舊是農村中的單位,只是各個地方有不同程度的差異。從實際的演變來看,大多數村都是村合作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兩塊牌子、一班人馬,交叉任職。這導致兩方面的結果:在集體經濟薄弱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有名無實,其功能完全由村民委員會承擔,重新回覆到“政經不分、以政代企”的狀態;另一方面,在一些經濟發達地方的農村,大部份甚至全體村民都在村辦公司和企業就業,村辦公司和企業代行了村民委員會的職責,後者實際上成了前者的一個科室機構。
秦暉指出:“在東南諸省市場經濟發達的富裕農村,這些年來許多地方村政的演變不是表現為‘民選村官’,而是表現為村企合一、企業‘吃掉’村級組織、‘村子公司化、支書老板化’,‘莊主經濟’演變為‘莊主政治’。而企業的‘一長制’則演變為社區的‘一主制’。如果不考慮大共同體本位體制的解構問題,這樣的演進就幾乎是一種‘反動’的現代領主制。而像‘禹作敏現象’這類‘莊主制’之弊也在知識界引起了廣泛批評。”[16]
政經合一、政企合一、社區所有的村民自治制度,一方面使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不能將自己的所有者權益轉手變現,阻礙了他們離開農村進入城鎮;另一方面又使在村辦企業長期打工的外地人不能在居住地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等項公民權利。這種單位制度的孑遺,與市場化和民主化的改革總體目標完全是南轅北轍。筆者在“村政的興衰與重建”一文中提出,應明確劃分村政與村社,將村民委員會改稱村社委員會,與村公所各司其職,已經得到一些學者的響應。村民自治理論的主要辯護人徐勇教授最近提出:“鄉鎮可根據需要選聘村幹事,由鄉鎮支付報酬,從事鄉鎮委托的工作。由此將一部份地方選聘‘村官’合法化”。[17]
這可以被認為是對本來意義上的村民自治的一種重大修正。
2. 黨政分開與村民自治
1989年以後,情況出現了變化。在某些黨內文件和領導人講話中一度強調企業黨組織的核心作用,繼而將堅持和完善廠長負責制與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相提並論。[18]
雖然出現了企業領導體制的“二心”之爭,但最終沒有動搖黨政分開的初衷。農村的情況則與之不同。於1990年代末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仍然規定,村黨支部“領導”村民委員會。[19]這意味著,在現行村民自治的架構中同時存在兩個村級公共事務管理組織,即通常所說的“兩套班子”、“兩塊牌子”。在村務大事的處理上究竟由誰說了算?如果村民選舉產生的村委會擁有決定權,那麽,如何體現村黨支部的領導核心地位?如果村黨支部擁有決定權,那麽村民們自然會問,“如此興師動眾地進行村委會選舉,選出的只不過是‘二把手’,又有什麽意義呢?”
為了解決上述矛盾,各地采取了一些變通辦法。山西河曲縣的“兩票制”便是其中一例。所謂“兩票制”的主要內容是:在選舉村黨支部和支部書記時,先由村民投信任票,村民民意測驗通過後,再由黨員投選舉票。[20]
山東威海市和廣東順德市的做法是“兩委合一”,即村委會主任、黨支部書記兩個職務一人兼,黨支部成員與村委會委員交叉任職。“‘兩委合一’意味著黨支部直接行使管理職能,減少了黨支部和村委會兩者分立情況下的摩擦,提高了黨支部的管理效力。也減少了鄉村幹部的職數,有利於減輕農民負擔。”[21]
然而,“兩票制”讓非黨員幹預黨內事務,在理論上是極端荒謬的,在組織程序上也違背了中共的章程;“兩委合一”則是明顯退回到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老路上去。必須指出,用混淆黨務與政務、黨組織與政權組織(或準政權組織)、黨員與非黨員的不同權利義務的辦法來替代清晰明確的黨政分開、各司其職,這種權宜之計絕對是沒有前途的。
既然城市中的中共基層黨組織可以起“保證監督作用”,通過在企事業單位內部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來實現政治領導;那麽為什麽在農村中就要另辟蹊徑,與政治改革的大方向背道而馳,規定村黨支部必須起“領導核心作用”呢?問題恰恰出在村民自治組織結構的總體設計上不合理。
3. 民主決策與村民自治
按照賀雪峰的說法,之所以選擇村民自治,而不選擇教授自治、市民自治,恰恰是因為因為“農村地域分散和農民本身的弱組織性,農村基層民主很少有可能形成為針對國家的利益要求”[22],那麽,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是否存在村莊層面的民主決策呢?於建嶸表示懷疑:“村民自治作為國家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實行的一種農村政治安排,是在中國自上而下的權威體制內生成的這種‘自治制度’,對廣大村民來說,其選擇空間是十分有限的。特別是有關村級織織的性質、結構和職權這些方面都不是村民自主選擇的結果,而只能是在國家法律權威下形成的制度性安排。”[23]
顯然,他對於村民自治是否屬於真正的自治團體表示懷疑。黨國英介紹了權威學者的發現:“加爾布雷斯近幾年強調人人參加投票的意義,並認為只有人人參加投票,才有可能產生真正的民主。他發現越是下層社會的百姓,參加投票的越少”。[24]
以上都是從“自治主體”的角度來解釋村莊民主流於形式的原因。其實,更重要的原因是貧困地區根本沒有什麽自治事務需要“自治主體”來民主決策。
彭真在主持通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時就提出了警告,認為在實行村民自治過程中有二大危險,其中之一就是政府“給村民委員會頭上壓的任務太多,‘上面千條線,底下一根針’,這樣就會把它壓垮。”這一警告不幸而言中。“自1980年代農村改革以來,村民委員會所承載的行政任務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計劃生產,二是計劃生育,三是稅費收取(即通常所說的‘要糧、要錢、要命’)。”[25]
顯然,這三項任務都不是村莊的自治事務。徐勇特別強調了推行計劃生育國策以及越來越繁重的稅費收取任務和達標升級活動(僅國務院授權農業部於1993年5月宣布取消的農村達標升級活動便達42項之多)對村民自治的沖擊。許多鄉村調查(如曹錦清的《黃河邊的中國──一個學者對鄉村社會的觀察與思考》,上海文藝出版社2000年版)表明,貧困地區的村民委員會根本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自治事務所需的財力。
經濟發達地區的村莊倒是擁有自治財力,但是高亭亭、史天健和戴慕珍三位學者都認為,富村不利於推動村民自治,主要原因是富村的幹部能利用他們所控制的資源對村民威脅利誘;另外,富村一般都能完成國家交代的徵糧收款的任務,因此鄉鎮幹部也不積極推動差額選舉來替換現有的村幹部。戴慕珍指出:“有些村有村辦企業和較多的村經濟收入,在這些村競爭選舉就會少些”。[26]
史天健說:“對那些較富裕的省份,人們會說,經濟繁榮自身就會不斷提出民主管理和自治的要求。但是,當地有勢力的老板阻止了競選的進程。經濟抓得好的村主任一般都能夠保證再次當選,這就產生了‘老板政治’。地方老板出現在中國的富裕農村里。他們成功地在當地蓋起了廠房,繁榮了當地經濟,興辦了社會事業,如幼兒園、住房建設等,這些都有助於他們再次當選。”[27]
在那些村企合一的村莊,村民的企業職工身份完全遮蓋了他們的社區成員身份,他們的經濟福利和社會保障來自村辦企業利潤而不是社區公共財政。經驗證明,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集體企業職工比較傾向於企業內部民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集體企業職工卻吝於行使這種權利,特別是在企業領導人掌握經營技術訣竅、業務聯系渠道、上層政治保護和金融貸款門路的情況下。中國各省的一些“樣板村”,不少已經實行了領導者的“一言堂”和子承父業的“世襲制”,全然沒有民主決策和民主治理的氣息。例如:“江蘇華西集團的吳仁寶與吳協東,紅豆集團的周耀庭與周海江,萬向集團的魯冠球與魯偉鼎,橫店集團的徐文榮與徐永安,河南劉莊的史來賀與史世錦,江蘇永鋼集團的吳棟材與吳耀芳,都是老子董事長,兒子總經理。另外,蘇南鄉鎮企業中,雙良,8個董事,4個是弟兄,一個是女婿;江陰申達集團,1999年收購了江蘇中達集團,買殼上市,其董事長和總經理由兄弟二人擔任,下屬的核心廠廠長是大哥;陽光、雙良也都差不多。”[28]
4. 民主訓練與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的支持者都十分強調它在民主訓練方面的作用。賀雪峰說:“在中國數千年的封建專制傳統下,村民群眾若能夠將自治事務通過民主的辦法管理好了,難道不可以訓練占中國人口70%的農民的民主能力,提高他們的民主素質,使他們逐步為將來的國家民主作些準備嗎?如果占70%的農民沒有在基層的訓練,筆者實在無法想象國家層面的民主如何可以開展,國家憲政何以立基。”[29]
對現代史有些了解的人也許不會忘記,在抗戰期間,中共領導的抗日根據地曾大規模地推行過村民選舉,那時叫“大選”(跟美國人選總統一樣),幾乎每年都搞;每次選舉都要經過廣泛深入的組織動員,劇團演戲,宣傳隊上街,工作隊深入農家炕頭;為了適應比現在文化素質更低的農民,根據地創造出“豆選法”、“畫圈法”、“畫點法”、“燒洞法”、“紅綠票法”、“投紙團法”、“背箱子”和“乍胳臂”等五花八門的投票方式。顯然,當年根據地的共產黨人搞選舉並不是裝樣子,否則用不著費如此大的心思,年年投入非常大的人財物力。抗戰8年,根據地選舉至少進行了6、7年,學習的時間應該說不算少了,但全國解放後,人們並未發現老根據地的人要比其他地區的農民更富有民主意識或更懂民主程序。[30]
由此可見,有沒有民主訓練,對真正的民主實踐並沒有什麽影響。真想推行民主選舉,沒經過訓練照樣可以實行;不想實行民主選舉,搞幾十年的“形式民主”的訓練也未必能增進民眾的民主意識。
其實,民主並不需要高深的學問或者崇高的品道,只需要人們對自身利益的體認與追求。薩托利說過:“民主不僅僅是一種政治形式,它首先意味著尋求更多的社會保障與經濟福利”。[31]
蔡定劍的調查表明:受教育程度高低並不是選民選舉積極性高低的決定性因素。現實中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參選態度與受教育程度的比例關系會發生扭曲,甚至成反比。受教育程度高的人如果認為選舉的對象是重要、有作用的,選舉程序公正民主,可能會比一般人更積極參與選舉;相反,他們會更為消極,甚至抵制選舉。蔡定劍說:“我認為,決定人們參與選舉的主要動因是:第一,選舉的機構是有作用的。第二,選舉程序民主公正,人們對選舉達到預期公正的結果有信心。第三,也是關鍵的一點,選舉行為與選舉者有利害關系。選舉沒有利益動機,再高素質的人也不會為純粹的政治概念去投票。利益動機是選民選舉的決定因素。如果一種選舉制度缺少上述三種因素,那麽這種選舉就完全失去對選民的吸引力,變成了一種負擔,要靠行政強制或靠經濟利誘才會去投票。”[32] 
據張靜對吉林省梨樹縣的調查,即使在這樣一個曾經以創造“海選”方式聞名中外的地方,相當部份村民也缺乏對選舉的投入和興趣。該縣村民對競選演講的參與率不高(但私下的串聯不少),對競選者的公開提問相當有限(但私下的議論卻非常多),一些村的棄權票很高(達到
200
張以上),代家人投票的情況也相當普遍,不少村幹部還有動員、命令和對付上級檢查的行為。村民自治選舉處處受其他制度常規的束縛,因而無法取得公意的信任,長期以來只能被冷漠的態度所包圍,用村民的話講就是“誰上去都一樣,都是撈一把,選不選有甚麽意思?”或“不如就讓那些已經被養肥的坐在位子上,另選一個‘架子豬’上去,又要拼命刮削我們。”[33]
社區選舉的投票率低於全國性選舉的投票率,在發達國家是相當普遍的現象。對於中國當代農村社會來說,國家層次的民主決策比社區層次的民主決策更關系到普通選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中國農民能夠通過選舉投票來影響國家對農村的稅費政策,他們一定會比選舉村委會更加踴躍地參與。
5. 自治與自由及民主政治
自治等於民主政治嗎?黨國英指出:雖然把村民自治與民主政治等同起來,已見諸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但大量的歷史文獻證明,“自治”狀態下的社會不一定奉行民主政治的原則。布羅代爾指出:“人們往往認為城市的自治從一開始便受到民主運動的支持,這種看法未免過於簡單,因為城市政權很早就已為幾個強大的家族所控制。這種政權無疑由選舉產生,但這只是掩人耳目而已。幾個沆瀣一氣的大家族不斷支配著馬賽、里昂及幾乎所有的大城市的命運。巴黎的選舉程式確實是一部編寫得很好的電影腳本,知道底細的人事後無不為之捧腹大笑。特權階層在選舉中穩操勝券,他們的地位始終十分牢靠。”富人比窮人在意自治,因為社區的秩序和安全對富人更重要,富人對秩序和安全舍得投資,而窮人沒有投資能力,采取搭富人“便車”的辦法“坐享其成”更符合理性原則。通常,借助社會經濟結構轉變而獲利最大的集團,也是政治對話中力量最強的集團,並且也往往是對自治、民主的政治需求最強烈的集團。從歷史的經驗看,這樣的集團是一個社會的中產階級,而不是普通農民階層。中國鄉村社會新崛起的富人階層對自治、民主有著強烈的需求,一是因為他們所擁有的資源和能力使他們有可能過問政治,二是他們所從事的市場活動需要穩定的政治規則來降低不確定性,以保證投資獲利的穩定預期。[34]
相對於自治而言,農村中的窮人更需要自由,包括種植自由、售糧自由、處置土地權益的自由、就業自由、遷徙自由、結社自由等等。近年來常常聽到“逼民致富”這個詞,它的涵義就是鄉村幹部侵犯農民的種植自由,強迫農民種植某些指定種類的農作物。農民沒有售糧自由,不僅使他們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常常會損害到人格尊嚴,同時養肥了享有壟斷權的國有糧食部門中的少數人。處置土地權益的自由、就業自由、遷徙自由,對於上億外出打工者的重要性,顯然要超過決定誰當村長的自治選舉權。
白沙洲指出:雖然中國的農民人數龐大,但在對農村進行摧毀式社會改造的過程中已吸納和消滅了所有黨外的組織化力量,結果9億農民變成了社會影響力最弱的群體。在今日農村中,除了少數地方的血親聯系能對鄉村選舉發生極其有限的影響外,唯一的組織化力量就是中共的黨政基層組織,而參與村民自治的農民卻都是高度“原子化”的個人。如果說競爭性的選舉是真實的民主選舉的要件之一的話,那麽,選民中發達的功能性團體的出現,則是競爭性選舉真正發揮功能的必要前提。只有當中國的農民切實享有結社自由,不再是“原子化”分布,而是結合在成千上萬個自下而上的現代功能性團體組織(如農會、商會)里時,中國農村的民主才有真正的載體。[35]
筆者在“村政的興衰與重建”一文中指出:“不論是從字面上看還是從實質上看,群眾自治都與群眾專政有著一脈相傳的聯系。‘文革’中的群眾專政,就是允許革命委員會對‘牛鬼蛇神’以及一切不馴服的人法外施法,實行‘暴風雨般’的‘全面專政’。群眾自治同樣意味著對法外施法的一種授權。”劉金海批評說,用“群眾自治”取代村民自治,而且還將它同“群眾專政”聯系起來,這顯然是“偷梁換柱”。[36]
王思睿曾說:“也有一些同道者對農村基層的‘群眾自治’讚不絕口,殊不知它的真實運行機制是‘群眾專政’的延續,它的理想模式也不過是英美政治民主化、行政專業化之前19世紀地方自治低級版本的拙劣翻版。”賀雪峰等人指責這是一種“挖苦”。[37]
其實,把“群眾自治”同“群眾專政”聯系起來,意在說明,不能只從理論上的村民自治中去發掘民主的因素,也要注意揭示在現實的村民自治中暗藏著的壓制自由的因素。“群眾專政”的遺傳並不是一種挖苦的言辭,而是一種客觀存在。何家棟說:村民自治試點已經有10年歷史了,外國人看了也叫好;但是,許多群眾自治組織通過“鄉規民約”,教育──罰款──學習班(變相拘留)──強制執行等手段,又辦成了對群眾專政的大學校。[38]
李昌平、吳思揭示了在村民自治的外衣掩蓋下,非法剝奪公民自由的“學習班”、“小黑屋”、“灰牢”等存在的普遍性。[39]
於建嶸通過解讀“全國村民自治模範縣”湖南省T縣的“村民自治示範村”S村的《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很精辟地說明了村民自治如何以“自治”的名義壓制自由。第一,國家主義的權威導向在推動村民自治的同時,又制約了村民自由選擇的空間,並為基層政府特別是鄉鎮政府及村級組織提供了侵犯村民合法權利的機會。《章程》第18條規定:“村民應該種好、管理好所承包的責任田及其它生產經營項目,必須接受鄉、鎮、村的生產經營計劃指導和農業技術指導,增加投入,並充份發揮其作用,提高效率和經濟效益。”顯然,這樣的規定實際上剝奪了村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在此章程中,罰款是最主要的制裁手段,在總共60條中有關罰款的條款就有24條,不少標準不明、程序簡單的處罰規定都是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違背的。此外,該章程還在多處規定得以對村民采取“強制措施”,卻未具體說明究竟什麽是“強制收繳”、“強制執行”。據該村村委會負責人解釋,“強制措施”就是村幹部可以對村民采取搬東西、拆毀住房、拔掉田里的莊稼等手段。第二,形式上的民主並沒有改變傳統的集權式村治習慣,村民自治實際上變成了“管制村民”。章程的主要精神不是保障村民的權利並限制公共機關的權力,反而成為村民通過所謂的“民主形式”對自身權利的限制,以保障公共機關行使權力的管制權威。它在“強化一種觀念,即村民成員的資格並非是無條件的,必須以對集體的歸屬為前提,即以分享規定中的共同價值為條件”。而這種集體歸屬如果不以村民個人權利的保障為前提,其政治後果就必然走向專制主義。第三,目前村民自治存在的問題,不只是操作層面上的問題,它是一種制度性缺陷,而更深層次的原因則是中國社會普遍缺乏契約精神。村民自治本應是國家對村民的一種民主承諾,問題是這種承諾在實踐中缺乏必要的契約支持。村民自治章程只是村民之間的契約,從目前鄉村社會的政治狀況來看,其實更需要建立的是村民與鄉村政府之間的契約。[40]
四、村民自治與國家政權建設和政治發展的關系
一個國家的政治現代化不僅僅是指政治民主化,而是整個政治系統的現代化。政治現代化的標準通常包括政治參與的擴大(民主化)、政治制度化(法治化)、政治滲透能力的加強(國家一體化)等。國家權力深入社會基層、正式制度取代非正式制度以及國家法律進入鄉村社會,乃是國家政權建設過程中的不同側面。
“持國家和鄉村社會力量‘互強’”觀點的研究者認為,村民自治是國家在應付基層政治組織衰敗、地方代理者權力失控、幹群關系緊張以及由此而引致的國家在農村地區統治能力與合法性雙重危機時唯一可供選擇的政治機制。[41]
這種說法是武斷的、不符合歷史事實的,現行的村民自治制度從來也不是“唯一可供選擇的政治機制”。如果用正規化、法治化、效率化、效能化的標準來衡量村民自治,不難發現在村民自治的最初設計中原本就帶有根本性的缺陷。
1.
村民委員會究竟是政權組織還是群眾性自治組織?
在現行憲法體制中只有民族區域自治和特別行政區自治,還沒有一般的地方自治概念。因此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均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這樣一來就產生了法律上的模糊不清和混淆:村民自治的性質到底是什麽?它的主體是誰?誰具有法人資格?
如果村民自治屬於地方自治的系列,那麽一切都很清晰。在國外,各個層次的地方自治體(例如日本的都、道、府、縣和市、町、村)都具有法人資格,而且是有別於一般私法人的公法人。但在中國,問題就覆雜了。按照法人形態法定原則,什麽樣的組織可以成為法人、屬於什麽類型的法人,應當由法律規定。中國的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並沒有對此作出規定,但不少地方的村民自治章程都規定,“村民委員會具有法人資格”。這種規定在法理上是非常荒謬的。自治的主體既不是村民個人,也不是村民委員會,而是所謂的“村”(在現實中並不一定是自然村,在有的地方其實是人民公社時代“生產大隊”的行政管理範圍內所有社區的集合)。《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企業是法人,企業的經理只是法人代表;同理,村民委員會是法人代表,所代表的法人實體則是“村”。村民委員會管理的“是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而不是村民委員會的財產;承擔民事行為後果的是全體村民,而不是村民委員會成員。很顯然,村民自治的主體應該是全體村民,自治組織的權力機關是村民會議,自治組織的執行機關是村民委員會。不能把自治體與它的對外代表混淆起來,或者把自治組織的一部份──執行機關認作自治組織的全體。[42]
徐勇認為:中國農村村民自治是農村基層人民群眾自治,自治的主體是農村村民,自治的地域範圍是村,自治的內容為本村的公共事務與公益事業(即村務),自治的目的是實現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他指出:“自治組織本身不是政權機關”,“不可將村民自治與帶有地方自治性的‘村自治’相提並論”,“村民自治與村自治雖一字之差,含義卻迥然不同”。[43]
然而,為什麽一定要與地方自治劃清界限呢?
按照孫中山的經典說法,地方自治就是“將地方上的事情,讓本地方人民自己去治”。[44]
“人民”、“本地方”、“地方上的事情”、“自己去治”,不就是徐勇所說的四條嗎?為什麽要否認村民委員會是政權機關?徐勇不是也承認“在實際生活中,村民委員會既要處理政務,又要處理村務,扮演著雙重角色。”“在強大的行政壓力下,村民委員會不可避免趨於行政化”。所謂的“自治組織根據有關法令行使自治權,辦理公共事務,主要手段是非強制性的。作為政權機關的地方自治組織,擁有國家政權,一般都具有強制性的管理手段。”[45]
這只是在概念上強作分辨,上述《S村村民自治章程》中,又有幾條不需要“強制措施”、“強制收繳”、“強制執行”?
2. 為什麽不願意按自然村設立村民委員會?
1987年頒布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第7條第2款規定:“村民委員會一般設在自然村;幾個自然村可以聯合設立村民委員會。”但是,1998年通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卻刪去了按自然村設立村民委員會的原規定,只是說:“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
法律條文的這一改動並非偶然。村民委員會最初在廣西誕生時,便是以自然村(原生產隊)為單位。後來一些省把村委會建在了行政村(原生產大隊)這一層。趙紫陽在1986年11月的一次視察中說,村委會不能總是代替生產大隊,因為許多生產大隊,特別是在華南地區,往往是由十幾個自然村組成的。他提出,可以在自然村──不論其大小,也不論其先前是否是大隊或生產隊──建立村委會。趙紫陽這樣提的意圖是,讓小而偏遠的農村村民有更多的自治權。因為,在一個以大村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村委會中,小自然村很難贏得席位。[46]
因此1987年制定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中才會有相應的規定。
這個思路與筆者的“村政、社有”基本一致,即把村民委員會(村社委員會)建在自然村,主要負責土地的產權與管理;在行政村一級則建立村公所,負責其他的政務。然而,實行農村家庭承包責任制時,原來的生產隊行政組織和生產大隊行政組織在土地發包權上普遍發生沖突和爭奪,而後者取得了壓倒性的勝利。這樣,在原來的生產大隊行政組織發揮支配性影響的狀態下,絕大多數省最後都根據人民公社時代農村幹部的意願,選擇按行政村(即原來的生產大隊)組建村委會,只有廣東(含海南)、廣西和雲南的村委會建在自然村。在民政部門的壓力下,這幾個省直到1990年代後期才陸續改變村制,把村委會改建在行政村。
毫無疑問,若按自然村設立村委會,過去的生產大隊一級幹部的地位就完全被消除了,這批執政黨幾十年來培養起來的農村骨幹將無所歸依而被自然淘汰。而按人民公社體制下的生產大隊維持行政村建制,並依行政村建制設立村委會,原來的農村大隊幹部就得到了繼續掌權的機會。
3. 村委會幹部應當公務員化還是胥吏化?
村民自治為大隊幹部們保留了掌權的空間後,政府卻不肯承認村民委員會是政權組織。這主要是為了回避和拖延解決現實中的兩大難題:首先,村委會幹部和過去的生產大隊幹部一樣,雖然要為政府承擔棘手的行政職能,但政府卻不願把他們列入國家公職人員序列,不從國家財政發工資,只是要求村委會從行政村範圍征集資金,為他們發經濟補貼。其次,絕大多數村委會是政社合一的生產大隊的繼承者,經營職能和行政職能並未分開,在經濟活躍的地方,村委會幹部並不甘心從事單純的行政職能,而是希望通過掌管村級經濟實體而獲得更大的實權,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村辦企業吞並村委會、以企代政的現象。所以,村委會無法成為道地的行政組織,村委會幹部的社會地位則頗似歷史上的胥吏。
中國古代歷史中有一個長期的傳統,即國家的行政系統盡可能少用正式的官員,同時卻隨意、大量地使用職役人員承擔行政功能。在明清兩代,一個縣只有朝廷命官數員,而師爺、長隨、書吏、衙役、鄉書、鄉地等非正式人員則多達數百乃至數千人。這些胥吏操縱行政,其行為卻不受正式的行政管理系統約束。吏治腐敗與這種制度有相當關系。這種現象從民國時代開始有了重大改變,進入20世紀以後,縣級、區級和鄉鎮級政府工作人員逐步實現了“全脫產”和“正規化”。1980年代中期取消人民公社制度之後,本來正是實行行政村幹部公務員化的恰當時機,但是村民自治制度卻恢覆了村官胥吏化的老路,不僅延誤了村級治理官僚化(韋伯意義上的)、正規化這一非常重要的行政發展,而且培植了日後基層幹部橫行鄉里、對農民亂征暴斂的制度溫床。
胥吏式的村民自治幹部機制常常也無法保證村政管理正常運作的需要。王中人等提供了一個案例:浙江省某鎮有人口2.4萬,其中僅登記在冊的在外打工經商做老板的就有6,000多人(包括部份家屬孩子),很多村子就剩下了6種人:“老、弱、病、殘、婦、幼”。村委會幹部只能從這些人中產生,導致幹部普遍老齡化,素質不高。在個人趨利化的當下,由於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國家不對村幹部的勞動付出合理的經濟補償,許多村幹部認為自己是無償“奉獻”而耽誤了個人“發財致富”,是一件“不劃算的事”。與此同時,有些農民競選村委會幹部只是為了“尊嚴面子”,並不是為了帶領村民“集體致富”,因此“選上不管、管也不嚴”的現象時有發生。[47]
面對這種現實,為了加強對村政管理的監督,當局往往又去強化另外兩個可以利用的權力系統,即中共的村黨支部與上級政府派出的駐村包村幹部和下鄉掛職幹部。在這3種並行的權力管道之間沒有、也不可能有明確的職責劃分,而且三管齊下的結果是進一步增加了非制度化、非正規化的運作,結果,錢沒少花,人沒少用,行政效率還比不上人民公社時期。
筆者認為,與其在國家經紀模式的基礎上修修補補,床上疊床,多管齊下,還不如讓政府行政組織一竿子插到底,如此則既簡潔又有效。把村長或村長助理納入公務員系列,所有的地方公務員一律從村長或村長助理這樣的公務員初階起步,可以是今後的一個發展方向。大陸如實行村公所體制,與其像台灣村幹事、村長專職化分成兩步走,不如乾脆一步到位。[48]
4. 村級自治尚存幾分?
一個自治團體首先應當是一個有效能的組織,要擁有足夠的人力、財力、物力來承擔自治功能,為社區提供高品質的公共服務。由於需要由社區自治體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越來越多、質量要求越來越高,不斷擴大社區自治體的規模是一個世界性趨勢。所以,當討論應當實行村級自治還是鄉級自治時,要考慮到這個大趨勢。
1987年通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法律上確認鄉(鎮)村之間不再是行政上下級的“領導關系”,而是“指導關系”。1998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更加地明確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然而,農村的現實情況卻是鄉鎮政府對村的“領導”和幹預日益強化。
吳渺對湖南省H鎮進行個案調查後指出:在H鎮,已經形成了鎮政府每月召開一次村主要幹部會議和各主管幹部會議的制度,如計生幹部會議、治保主任會議,在特殊情況下隨時都可以召開會議。這些會議的主要內容是鎮政府向村里布置任務,並讓村幹部匯報前段時間布置的工作,由鎮政府檢查評比總結。村幹部忙於完成鎮政府布置的任務,以至於從職能和運作上看,很難發現村莊公共權力組織(更別說村委會)的群眾自治性。雖然村委會換屆選舉時規定必須實行“海選”,但鎮政府事實上仍在影響甚至控制著村委會幹部的任選和去留,尤其在行政村“黨政”主要幹部(村支部書記和村主任)的任用上,鎮政府的影響就更大。在H鎮,通常的作法是,鎮黨委召開會議研究之後,派一個黨組成員(一般是黨政包村幹部)到村里召開黨支部和村委會議,然後就指定人員填補村幹部的空缺。“村財鄉管”或“村賬鄉管”也是鄉鎮控制村莊的一個主要手段。[49]
河北、山西等省還進而推行了“雙代管”(由鄉鎮政府經濟管理部門統一代管村級財務,既代管資金又代管賬目)和會計代理制(村會計由縣里統一考試錄用,在鄉里統一辦公,一個會計管3至5個村的賬)。[50]
村民自治之所以成為形式化的表面文章,不僅因為在村的範圍內缺乏自治人才和自治財力,更重要的是缺乏自治事項。當前村委會的主要任務是完成上級政府委派事項,個別的村辦事業諸如小學,在“義務教育達標評比”活動中也陸續被解散或合並到鄉鎮辦的學校了。筆者認為,應當實行鄉鎮自治而不是村級自治,其詳細理由將另文闡述。[51]
五、村民自治:中國特色現代化的“制度創新”?
中國人總是十分熱衷於“制度創新”,而且喜歡把這樣的“創新”與“中國特色的現代化道路”掛鉤。在這方面,國人上當吃虧的記錄已經夠多的了。在“跑步進入共產主義”的年代,人民公社被說成是“創造”;在“文革”拖垮了經濟,城市的中學畢業生無處謀生時,“知識青年上山下鄉”被說成是“嶄新的道路”;80年代里,不被允許進城的農民在村里辦小企業,因其“離土不離鄉”而被說成是“制度創新”,這些鄉鎮企業的存在後來又在“發展小城鎮”的旗幟下再度被說成是“制度創新”……凡此種種,結果無不淪為制度泡沫和理論泡沫。現在又輪到村民自治被說成是“制度創新”了。
還有論者說,中國村民自治的實踐“發展”了馬克思主義的民主觀。張中南等人認為:“在整個初級階段必然存在兩種形態的民主因素:一種是以國家形態出現的階級民主,即統治階級通過國家政權的形式和職能管理以經濟生活為中心的全部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公共事務,資本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民主都是屬於國家形態的民主;另一種是以非國家形態出現的民主,即全體社會成員通過群眾自治或社會自治的方式管理全部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公共事務,……不斷地發展和擴大非國家形態的民主自治因素,使國家的職能逐漸社會化,從而日益接近並最終達到共產主義民主的目標,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民主建設的方向和主流。”[52]
張永桃、徐勇等人也都認為,村民自治這種非政權組織的、群眾自治的、個人財產與集體財產互動交換的“社區民主”(或“微觀民主”、“草根民主”),就是現階段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社區民主的發展,可以為民主政治建設拓寬基礎,提供社會支柱,壯大民主力量,推進國家民主化進程。”[53]
秦暉不讚成上述觀點,他指出,村民自治與促進國家民主不是一回事。歷史表明“熟人共同體”的組織方式完全可能與國家政治制度的特徵截然不同,並不存在“社區民主”發展為國家民主的邏輯聯系。沙皇俄國的“村社民主”與沙皇專制並存,波蘭傳統社會的基層農奴制社區與貴族民主性質的“自由選王制”國體並存,都是長達幾百年的穩定傳統。[54]
李昌平指出:“步雲直選鄉長的意義遠非直選村長和分田單幹所能比的,因為鄉長是一級政府。政府的官員是否直選是專制與民主的分水嶺,政府從此有了自我糾錯機制。”“但村長不是政府官員,在中國幾千年的文明史中,直選自治組織的領導人的歷史很悠久,族長、戶長就是選出來的。”“農村選舉的遊戲規則很成熟,很值得選舉村長借鑒。如:選戶長一定是選有德有望的人,選出來的人幾乎是大家公認的,有廣泛的民意基礎,選戶長的程序是很科學的,更是民主的。我們現在選村長,德的標準不高,有時民意基礎也不厚,所以,選村長的民主水平還沒有達到民間的自民主水平。”[55]
也就是說,村民自治在實質上只是傳統的延續和改頭換面,而不是真正的制度創新。
如果鄉村的村民自治確實意味著中國現代化道路的“創新”,是否也要把它引入城市改革呢?當前,城市中的單位制度正在迅速瓦解,大批外來打工者正從鄉村湧入城市,城市治理制度改革的緊迫性和重要性遠遠超過農村。但是,城市改革的目標不應該是建立和完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是實現市政自治和街道辦事處範圍的大社區自治(城坊自治)。在中國,為什麽在城市里不難推行的市民自治長期按兵不動,而讓“村民自治”獨領風騷?最合理的解釋是,真正的地方自治和社區自治還沒有浮出水面,所謂的“村民自治”只是徒有其名。吳國光和史瓦茲教授強調,大陸村民自治得以推行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政治制度的隔離性”;中共政府給予農民選舉的機會,是因為農民不會對中共政權造成什麽傷害,這種有限的民主化不能與台灣的地方自治相提並論。[56]
發達國家經過幾百年的實驗,在市場化、民主化、城市化方面已經摸索到許多成功的經驗。若有人放著成熟的經驗不學,偏偏一味醉心於左道旁門的所謂“制度創新”,其中之緣故恐怕不外乎行逢迎之舉或囿於小團體的特殊利益。
中國的現代化肯定會有自己的獨特之處,但不會是因為某些虛擬的“特殊價值觀”和“文化”,而是因為實實在在的具體國情。中國是一個大國,在行政區劃的層級設計上就不能照搬別國,而這關系到究竟是選擇鄉鎮自治還是村鎮自治。中國人口世界第一,因此也不能象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那樣只培育一個中心城市(如泰國的曼谷、韓國的漢城),而必須有10來個全國性的經濟中心城市和幾百個地區性的經濟中心城市,這就要求加快實行地方自治。中國的農民現在還占人口的大多數,人均耕地又少得可憐,要實現社會公正,就不能象發達國家那樣靠政府財政對農民轉移支付,而只有大規模地轉移人口和勞動力資源,才可能減少城鄉差別,這就要求鄉村治理結構和農地制度都要與之配套。
余論:繼承與揚棄
中國的鄉村選舉,大概是國內學者與國際社會投注精力最多、已成文的研究論文也最多的一個大事件。綜合現有的研究來看,有幾點值得注意:
首先,“現行鄉村政治基本框架”、“已經展開的實踐”和“理論可能性”三者不是一回事,不能綁在一起討論。否定村民自治理論不等於否定村民自治實踐,也不等於否定這一實踐所形成的現行制度框架。實踐本身永遠蘊含著一種歷史合理性,波普認為,歷史是在不斷的試錯與糾錯中前進的。
其次,既然要在這一課題方面提出“政策設計”、“對策設計”,就必須具有現實感,以“現行鄉村政治框架”為考量的出發點。筆者一貫主張在政策和制度保持基本穩定的前提下“漸進的改造”。徐勇提出把農村基層政府由鄉(鎮)收縮至縣(市)[57];溫鐵軍主張鎮只管建成區,不轄村,村鎮並列自治[58];黨國英建議取消村級管理層次,縮小鄉鎮規模,建立大農村社區[59];筆者則比較偏於保守,不主張觸動鄉鎮和村的政府架構、行政層級與區劃,而只改革它們的治理方式。筆者也讚成保留村民委員會,但是要真正實行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秦暉主張村民委員會一律設在自然村[60];筆者則主張村民委員會(或改稱村社委員會)可以設在自然村,也可以設在行政村,視現行土地承包制的發包方在哪一級而定,尊重現實,不強求一致。
第三,筆者批評村民自治理論,並非“站在國家主義立場上”,而是站在憲政民主主義的立場上。憲政民主主義最強調契約精神,憲法就是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契約。契約必須講誠信,政府如果不能在社會誠信方面作出表率,而是說一套做一套,就不可能實行憲政民主。研究表明,村民自治理論與現行村政運行機制有著難以彌合的矛盾,如鄉鎮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指導”與“領導”,“非政權組織”與壓力型“緊約束”下“村民委員會不可避免趨於行政化”,“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與“事實上的‘準幹部’身份”以及日益增加的公務員身份等等。這種理論與實踐、言論與行為相互抵觸的狀況長期延續下去,只會敗壞社會誠信,侵蝕憲政民主的可能空間。
第四,“鄉村治理行政化還是民主化”,不是一個必須二者取一、非此即彼的問題。在發達國家,並不存在政府之外的“群眾性自治組織”,行政系統是一竿子插到底的;同時,基層政權都實行地方自治和自治選舉。也就是說,鄉村行政化與民主化可以並行不悖,政務類公務員與行政類公務員可以和衷共濟。真正有意義的爭議不是“行政化還是民主化”,而是集二者於一身的社區自治行政是放在村級、鄉鎮級還是縣級。
筆者認為,人們對於過去的實踐即歷史總是要繼承下來的,沒有人能夠拽著自己的頭發離開地面。錯誤的或過時的理論可以揚棄,但也要體念在特定背景下理論提出者的良苦用心。村民自治理論倡導者對於國家民主化、社區自治、社區民主理念的弘揚和眾多實踐者對於民主選舉的程序性實驗,是值得未來史家大書特書的。
最後,筆者要表明對村民自治理論倡導者的希望:不要太癡迷於創造“與西方國家不同的經驗範式,並對由西方國家經驗中產生的西方民主理論構成挑戰”,應當盡快拋棄“群眾性自治”的理論怪胎,在與國際社會接軌的基礎上展開對中國特色地方自治和社區自治的探索。
當前中國農村青年思想狀況分析
蘇士紅、張 翔、王磊
鄭州大學教育學院研究生
目前中國(大陸)總人口中居住在鄉村的人口占64%左右,而鄉村總人口中年齡在15至34歲的青年人就占36%[1],約3億人。這樣一群人數龐大且充滿生命活力的青年人的處境和思維方式,在相當大程度上決定了整個農村的精神風貌和未來發展趨向,也影響著整個民族的前途和命運。但是,目前無論是媒體上還是學術研究圈都很少談到這個群體的狀況,而人數僅占農村青年總數約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的城市青年卻吸引了大多數關於青年問題討論的眼光。這種忽視數億農村青年的情形無疑值得警惕。本文試圖根據已掌握的材料對農村青年的思想狀況作初步的剖析,希望能引起更多的討論。
一、農村青年經濟地位的總體狀況
目前,中國的城市經濟已經是工業化時代、後工業化時代和信息時代雜然並陳,而生活在廣大農村的農民群體無論過去還是現在卻一直被這些現代生活所排擠。他們在父輩留傳下來的小塊土地上,用一代又一代人的血淚和汗水延續著艱難成長的生命,延續著充滿苦難和悲愴的炎黃命脈。因為貧困,農村青年總體上受教育程度嚴重不足,只能依靠悟性和本能從父輩的言傳身教里獲得一些生存技能。大多數農村青年很早就被迫接過父輩無力繼續承擔的生活重擔,靠透支生命和體力以換得延續全家生命的口糧。與城市青年相比,農村青年的青春非常短暫,早衰是他們的普遍特點。
從1978年起中國開始改革開放,城市的現代化的速度加快,人們的思想觀念也隨之發生變化,加之農村戶籍管制的放松,不少農村青年成了在農村──城市之間來回流動的“候鳥式”打工者。改革開放初期,進城務工的農村男子以進工廠做臨時工為主;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近10年間他們主要在建築業就業。建築業的勞動強度大,生活水準差,勞動報酬低,往往還要受包工頭的多方克扣;一年如能外出勞動200天以上,拿回2千至3千元就算比較幸運的了,如果黑心的工頭卷款而逃,則可能分文不得。
農村女子由於觀念的原因,初時較少外出打工;但近年來農村女青年幾乎傾村而出,到南方的民營、合資企業打工,因為那些企業較少招收男工,而女工就業相對容易。北上的女性大多年齡偏大,主要從事家政、保姆等工作。在城市的街頭小店、早市和農貿市場中,改革初期有許多農村人找到了就業機會。但隨著近年來城市下崗工人的增加,為拓寬下崗工人的就業渠道,各地政府采取硬性規定、強行驅逐等方式排擠農村人,現在這類行業已越來越多地雇傭下崗職工。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近年來由於經濟壓力以及黑惡勢力的逼迫,在色情行業中就業的農村女性人數激增。盡管這類從業女性所得收入較多,但所從事的活動對她們自身的傷害也最大,一般而言,她們很難再回到正常的生活軌道上去。
可以說,千千萬萬的農民分布在全中國數百個大中城市的角落里,哪里風險大、工作臟累差,哪里就有農民工。農民工們在城市里過著“二等公民”的生活,許多人棲息在工棚或貧民窟里,無權使用政府用國有資產興辦的福利設施,子女不能進入公立學校或幼兒園,幹的是城市居民嫌棄的苦活、重活、臟活和危險工種。不少廠礦或工地沒有必要的安全保護設施,傷亡事故經常發生,動輒死傷上百農民工的特大事故的發生並不少見。受害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經常被拖欠血汗工資或被克扣工錢,從事個體經營還要負擔名目繁多的苛捐雜稅。
凡此種種表明,對只能在城市里暫時就業的農村青年來說,要從根本上改變自己命運的機會幾乎是微乎其微,進城打工至多也只是暫時減緩生活的苦痛而已。可以說,農民與城市居民的身份固定化,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收入差距的政策性擴大,是中國當代社會發展中的一個大問題。根據《中國統計年鑒》的資料,2000年農村居民的收入構成如下:戶均總收入2,254元,其中家庭經營農業收入為1,091元,工資性收入701元,第二、三產業收入338元,轉移性財產收入124元。由此可見,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仍是農業經營收入。90年代以來農民的收入增長緩慢,1990年至1996年各年的收入增長幅度分別為1.8%、2%、5.9%、3.2%、5%、9%、4.6%,2000年全國農民的平均收入僅增長1.9%。[2]
顯然,農民收入的增長幅度多年來一直遠遠低於國民經濟的增長,這表明城鄉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大。2000年城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6,280元,是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8倍,這種收入差距甚至比改革開放初期還大;何況城市居民還有其他種種非貨幣性福利,而農民的純收入並不能全用於生活,還得用於生產性投資。這種收入差距持續擴大的累積效應必然造成全社會範圍內的對立和沖突。
二、兩種不同類別的調查所反映的情況
下面兩份紀錄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農村青年目前的精神狀態。
1. 一份典型的個人訪談記錄
為了解農村青年的生活狀況和思想精神狀態,筆者根據事先擬好的問題對不同地方的55位農村青年進行了面對面的個別訪談,並對其回答作了歸類分析。
下面是一位農村青年對這些問題的回答。被訪談人周某某,男,豫東某村人,25歲,身高1.65米,初中文化,父輩世代務農,家境屬農村水平的中等。身材偏瘦,面皮略黑。他的個人狀況、家境在農村青年中具有典型性。
問:你結婚沒有?
答:結婚已5年。
問:生活得怎樣?
答:日子勉強過得去。
問:住得怎麽樣?
答:磚混結構,正房三間,偏房兩間,下學(指綴學)後打工三年掙來的。
問:有幾個孩子?
答:兩個,大的四歲,小的兩歲。
問:家中耕種幾畝地?
答:5畝。
問:種地能收入多少?
答:3,000元左右,上繳各種稅金和村委會提留1,000元左右,再除去各種投資500元左右,所余不過1,500元,只能混個肚兒圓。
問:家中有大件農機具嗎?
答:有一輛二手的機動三輪車。農忙時可以裝運糧食,往地里送肥料,可以省去許多力氣。
問:有幾年打工歷史?
答:8年。
問:出外都是幹什麽工作?
答:什麽活都幹,碰上啥幹啥,都是體力活。
問:一年出去多少天?
答:除去夏收、秋收及春節時間約100天外,其余時間都在外面奔波。
問:能掙多少錢?
答:滿打滿算,最好的時候也不超過3,000元。
問:身體怎麽樣?
答:前幾年還可以,最近老覺著身上到處都疼。
問:你經常看書、聽廣播嗎?
答:自打踏出校門的那一天起就沒有摸過書本,廣播也懶得去聽,沒意思。
問:那你空閑時幹什麽?
答:看電視、打牌、聊天。
問:你覺得生活很無聊嗎?
答:無聊極了,活著真沒意思。
問:你沒有人生追求嗎?譬如說將來幹點大事。
答:笑話。我能做什麽?大事都有你們幹來著!
問:你想到過要對這個民族、國家負點責任嗎?
答:小時候曾經有過,但我是個農民,我能做什麽?
問:你知道馬克思主義、共產主義嗎?
答:當然知道,是教共產黨如何為人民服務的!
問:你交過異性朋友嗎?
答:笑話俺了,想都沒想過。再說了,哪有時間、精力和金錢做那事呀。
問:你對現狀滿意嗎?
答:說不來,滿意怎樣,不滿意又能怎樣?
問:你最大的願望是什麽?
答:多掙點錢,讓家里人吃飽穿暖,過好一點的日子。
或許以上談話不能反映出農村青年生活的全部,但是仍然可以管窺其生存狀態。他們的生活就是這樣日覆一日、年覆一年、一代一代地傳下去,人有生死,不變的是生活。
2. 農村青年心理健康狀況調查與分析
為了解農民的心理健康狀況,筆者選擇了北京市幾個民工較為集中的大型建築工地、民營電子企業等處的青年民工進行了SCL-90[3](心理衛生自評量表)心理健康問卷調查。被調查人數132人,其中男性70人,女性62人,原籍河南的民工52人,原籍安徽、湖南、四川、山西、湖北、貴州等省各15人,年齡均在16歲至35歲之間;他們當中,小學文化程度占70%,初中程度占23%,高中程度占6%,其它文化程度(包括中專、大專)占1%。在調查中,有因文盲不能獨自完成問卷者,由測試者對其宣讀問卷,然後由被測試者做出判斷。
在調查中發現,農村青年的心理健康水平明顯低於國內城市成人的平均水平[4],受調查者中不少人身體虛弱,健康欠佳,精神萎靡不振,心理承受能力明顯低於城里人,潛在和顯性的精神病人明顯多於城市的同齡人。農村青年心理健康問題的直接表現是情緒的焦慮、性格的暴躁和不潔行為的經常化,這種狀態嚴重影響到農村青年的家庭生活和社會交往。
三、農村青年的受教育狀況
要了解農村青年的精神狀態,必須先了解農村人口總體的文化素質。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農村每10萬人口中大專及以上教育水平的人口有492人(城鎮則是8,899人),高中和中專起點的5,316人,初中水平的有33,266人,小學及以下水平的有42,756人。[5]
農村人口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是因為大部份農村家庭無力支付教育費用。兒童中能完全接受小學教育的比例較高,但能夠進入初中繼續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學生比例卻驟降至40%左右。有人測算,就教育水平而言,目前農村青年的平均文化水平還不到小學5年級。就今天人類浩博的文化知識而言,5年小學教育所能提供的文化知識極其有限,這樣的文化水平實際上處於準文盲狀態。
中國政府標榜的“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實際上並未實現,農村中兒童失學現象日益加劇,因此也在連續不斷地產生出新生代的文盲。中國農村中文盲人口現今仍高達6,665萬人,占農村總人口的8.25%。[6]
過去幾十年來,中國的文盲率有所下降,但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老年文盲人口的自然減員。但是,目前這一下降趨勢正在被激增的失學兒童所抵消。在可以預見的將來,中國的文盲率將出現上升趨勢。還必須指出,中國的掃盲標準門坎極低,達到低水平的識字程度即不算文盲,因此不少非文盲其實書寫閱讀水平極低。
盡管目前中國的城鄉收入差別很大,但低收入的農民並不能在教育費用負擔方面得到任何優惠;相反,政府把有限的教育投資集中投入城市,使得城鄉的基礎教育設施和師資狀況呈天淵之別。結果,10億農村人口中有幸進入大學的青年人數遠遠少於兩億都市人口中的在校或畢業大學生,最後能夠進入社會上層的農家子弟更如九牛一毛,倘偶有一人,必然成為其家鄉農民數代人的驕傲和楷模。
現在農村中的文盲現象正因鄉村社會文化建設的荒廢和文化氛圍荒漠化而加劇,城市中常見的公共文化設施如圖書館、劇院、書店等在農村都付諸闕如,一切被城里人視為必要的精神享受對農村人來說都是奢望。近20年來在中國的城市化加速的進程中,農村的文化荒漠化現象卻在加劇。這樣的數億文盲、半文盲被隔離於現代文明之外,遠離智慧、創造、理性、正義和文明,他們對制度和秩序等外在壓力抱有恐懼心態,也因為害怕和不解而產生出盲目的仇恨並轉化為破壞現代文明的內在沖動。
四、農村青年精神狀態和思想狀況分析
農村青年的現狀令人憂慮,他們的未來也很不樂觀。沈悶、壓抑、令他們絕望也讓其他社會成員失望的社會氛圍,蒼白的精神生活以及窘迫的經濟現狀,折磨著大多數農村青年的身心,甚至壓迫得他們發狂。因此,關注他們,研究他們的現實狀況,給他們一點愛心,盡力幫助他們掙脫貧困的泥潭與半蒙昧狀態的精神枷鎖,對於消弭社會鴻溝,消除社會沖突有著極其現實的政治意義。
1. 信仰
談到信仰問題,農村青年們都似懂非懂。當被問到是信神和宗教還是信仰在上小學時老師模糊提到的馬克思主義(或共產主義)時,他們會說:好像神靈更可靠一些。神靈(或鬼神)是中國土生土長的蒙昧崇拜,不論他們是痛苦憂慮還是高興快樂的時候,都會自然而然地想到有神或上天在冥冥中幫助他或者拋棄他,因此這種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在農村青年那相對簡單的頭腦里占據了絕對支配的地位,並轉化為支配他們行動的自覺或不自覺的力量。但由於這種土著的神靈傳說沒被系統化和理論化,因此在外來宗教的沖擊下,已有越來越多的人接受了西方基督教的教義,成為虔誠的基督教徒。
在文化水平相對較低的農村人群中,最容易產生對宗教信仰的狂熱情感。在農村許多地方,基督教已成氣候;每到周末,鄉間小路上男男女女的教徒們心中充滿虔誠地到簡陋的教堂甚至是某教友家里作禱告,其中不乏青年甚至是青少年。他們作禱告時的那種虔誠的神聖的忘我的表情讓人震驚。他們認為,馬克思主義是共產黨幹部和在校學生們的事情,他們對共產黨灌輸的意識形態大道理並不理解,也不感興趣,最重要的是這些意識形態說教解脫不了他們艱苦勞作之後的肉體痛苦和精神枯寂;也許只有上帝那真誠的召喚才讓他們苦瘠的靈魂有所觸動,感動得他們淚流滿面。如果真要考較中國農村基督教徒們對教義的理解,就會發現那一定是經過中國鄉土化、多少有點變異了的基督教。
2. 理想
中共至今還通過系統的學校教育影響著青年的思想與行為,但大多數農村青年既沒有機會接受共產黨的說教,更沒有心思和空閑去做這些根本不能給他們帶來什麽實際收益的鏡花水月般的事。終年累月在酷暑下、在嚴寒中、在農田里、在灰塵中與貧困作鬥爭的農村青年,還能奢談什麽理想目標呢?
當然,他們對未來的生活也有一點想法,那就是他們為自己設定的的生活目標:男青年能找個媳婦,女青年能嫁個好人家,沒災沒病,子孫滿堂。至於“小康生活”、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和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和信念,大概只在輟學之前從教科書上讀過,老師娓娓動聽的描繪也確實使他們那童稚無邪的心靈激動和向往過,但一旦離開學校,所有這些就變得非常遙遠了。
自從肩膀上有了生活的重擔,面對已經越來越象黑社會的鄉村胥吏,他們什麽時候開心過?什麽時候全身心放松過?有自然災害要抵抗,有“皇糧”要交,有“義務工”要出,有“政策和指示精神”要領會……,孩子的學費、老人生老病死的各種費用、多如牛毛的各種稅費,早就讓農村人不堪負荷,農村青年們與年齡不相稱的愁眉和未老先衰的軀體昭示了這樣一個簡單而又明確的事實:農民日子不好過,農村青年沒奔頭。
當城市青年用理想、人生、價值、信仰等高貴詞藻詮釋生命意義、注解生命樂章的時候,有誰想到:在城市表演得不亦樂乎的社會舞台旁邊匍匐著一大群冷眼旁觀的生靈──占中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村人口。
3. 善惡觀念
中國儒家文化本有一套完整的善惡觀念,這套觀念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特有內蘊,並維系著中華民族的精神命脈。但這種狀況到上個世紀下半葉卻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那麽,當代青年尤其是農村青年的這種出自家族熏陶和社會自發引導的善惡觀念及自身道德水準又如何呢?筆者帶著這個問題走訪了河南、陜西和安徽的一些典型農村中的青年男女,調閱了100多個基層派出所存放的農村青年違法亂紀的案卷記錄,並結合自身在其中生活了多年的親身體會和切身體驗,發現在農村善惡是非觀念已經發生了可怕的混淆,在大腦中本來就幾乎一片空白的農村青年的認知當中,傳統美德(仁、義、禮、智、信)已經基本上消失殆盡。
過去文學作品中常常加以稱道的農民中率直、樸實、樂於助人等品性,如今已不覆存在;而一切醜陋的品性如嫉妒、猜忌、自私自利、謊言、流言、自大、自卑、狂妄、陰險、惡毒中傷等卻如癌腫般膨脹起來。鄉村社會里到處都是惡人當道,以大欺小、恃強淩弱的“叢林法則”在“發揚光大”。男人出賣靈魂、女人出賣肉體的骯臟交易隨處可見,一家有難、鄰人觀看的可怕圖景令人扼腕。
在豫東某縣公安局2001年度統計的603例違法案件中,危害性較大的刑事案件就占了80%,包括搶劫、綁架、侮辱婦女、故意殺人等性質惡劣、民憤極大的嚴重刑事案件,涉案農民576人,其中90%以上是青年或青少年。他們的作案動機相當簡單,或者是光天化日之下對他人財物的非法強占,或者是出於一時心血來潮而對他人身心進行毫無道理的殘忍戕害,並且往往以交往範圍內的弱者為發泄對象,這本身就顯現出罪犯靈魂的卑劣和怯懦的本性。今天的中國農村到處都呈現這樣一幅圖景:一片死寂的農村暗夜里,遊蕩著三五成群、隨時醞釀著罪惡並將之付諸實施的“罪惡天使”,這些人毀滅了別人,制造了慘劇,同時也是悲劇主角之一。
當社會在譴責那些罪犯時,是不是也應該反思一下,究竟是什麽原因造成了這種後果?當廣大農村青年因飽受貧窮煎熬而萌生罪惡念頭時,整個社會對他們表示了些微關注沒有?中國城市里的精英階層又以自己的所作所為向社會展示著什麽樣的行為模本?在整個社會道德空前墮落的今天,農村青年所表現的常常是對暴力的崇尚、對低俗的趨奉、對醜惡的不辨、對人道與善良的踐踏和對人間慘象的麻木不仁。
最讓筆者感到悲哀的是,當中國面臨“薩斯”病毒侵襲的時候,民眾本應團結一致、互相幫助、相互勉勵、共度難關,可是竟然發生了令人悲哀和痛惜的事:北京附近的農民竟然把公路挖斷,想以此阻斷來自疫區的車輛人員可能攜帶的病毒;全國各地也發生了數起農民自發組織起來搗毀對疑似病人隔離觀察和救護的病房,害怕禍及己身。出於對自身生命的保護而采取的正當行動是應當提倡的,但對如此做法筆者實在不敢恭維。
在中國的工業化、現代化進程中,農民、農村和農業曾經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也承受了巨大的犧牲;但是,當城市的建設和發展越來越超前時,城鄉差距、工農差距日見其增,毫無疑問,靠農村的奶水養大的城市經濟現在應該開始反哺農村,再也沒有任何理由拖延逃避了。上述分析表明,如果政府繼續忽視甚至有意冷落農村的話,其結果將不僅是農業的落後和整個社會發展的失調,還將造就龐大的反社會力量。20世紀20年代中國的一些有識之士發起過旨在提高民眾素質的“鄉村建設運動”,他們所提出的一些觀點和主張至今仍然極具參考價值。
制憲儀式背後的曲衷
──從《共同綱領》到《1954年憲法》
蕭北聲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1954年中國共產黨政府制定第一部憲法的過程,除了國內黨史話語內的某些敘述性論述外,一向不被學界關注。人們或許認為,這一過程過於儀式化而缺少實質性內容;也許還有人以為,憲法的制定以及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遠不及一個黨的會議對新中國的歷史進程的影響大,因而對研究1954年制憲過程興趣索然。其實,盡管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給人的印象是“橡皮圖章”,《1954年憲法》也沒有給中國人留下多少印象,它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之作用就更是有限,但50年前的這次制憲過程對中國政治的演進卻產生了相當重要的影響。正是經過這次制憲,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精英協商的政治體系從此退出歷史舞台,中共政府在建立全能主義政治的道路上邁出了關鍵的一步。
制憲的過程與問題的提出
與極富傳奇色彩的中共革命相比,中共政府第一部憲法的出台似乎顯得有些平淡。其過程大體上如下:1952年10月,劉少奇率中共代表團訪蘇前夕,在給斯大林的信中提到了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訂憲法的問題。隨後在劉少奇與斯大林的會面時,斯大林提出,“為了駁斥國際上敵對勢力對新中國的攻擊和便於中國更好地開展建設事業”,中國應該盡快地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訂憲法。[1]
出自中共權威機構之手的《劉少奇年譜》也透露,1952年10月20日,劉少奇在出訪蘇聯前夕曾給斯大林寫信,談到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訂憲法的問題,而且劉到了蘇聯以後,於10月26、29、30日先後3次打電報將兩次同斯大林會談的情況向毛澤東和中共中央做了匯報。[2]
在此之前,中共原來是打算在完全建成社會主義之後再著手制憲的,但是斯大林既然這麽說了,於是中共中央接受了斯大林的“建議”。隨即是一連串快節奏的“落實”動作,先是在第一時間內由中共中央做出了盡快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憲的決定,並由主持政協的周恩來在隨後召開的政協會議上公布中共中央的決定,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討論。接著,在1953年1月召開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作出決議,決定當年召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並在此基礎上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憲法。會議成立了兩個委員會:以毛澤東為首的憲法起草委員會和以周恩來為首的選舉法起草委員會。隨後,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里,選舉法就被制訂出來並獲得通過。
在接下來的時間里,制憲進程出現了一個暫時的停頓,直到1953年的下半年才又重新啟動,不過這次卻進入了“快車道”。在劉少奇的親自主持下,從1953年的下半年到1954年夏天,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全國範圍的異常繁難的人口普查、選民登記和基層選舉全部完成。相對而言,憲法的起草工作起步則要晚些,1953年底毛澤東率一幹秀才組成的起草小組到杭州,算是啟動工作,1954年1月才真正開始動手。憲法的起草雖然起步遲,但進度卻驚人地快。按毛澤東的計劃,1月9日開始起草工作,1月31日就完成初稿,中間經過幾次覆議之後,到5月1日就可以將憲法草案向全國公布了。[3]
實際進度差不多也是如此,只是憲法草案的大討論被分成了兩步,3月底先由中共和民主黨派的地方組織討論,6月上旬才交由全國人民討論。據說在3個月的人民憲法大討論中,有將近1億5千萬人參加,到了這個地步,制憲過程已經有幾分像一場頗有聲勢的群眾運動。在這場討論過後,1954年9月15日,新中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如期召開,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產生了名義上的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一直主持選舉工作的劉少奇當選為第一屆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長。至此,新中國的首次制憲過程全部完成。
縱觀整個制憲過程,其實存在著明顯的疑問。其一,倉促制憲是出於斯大林的建議,但斯大林催促中國制憲的真實理由究竟為何?“為了駁斥國際上敵對勢力對新中國的攻擊和便於中國更好地開展建設事業?”蘇聯及東歐國家都有憲法,但西方國家依然不認為這些國家的當局具有民選的合法性;至於制憲有助於開展建設事業,此說則更加牽強,憲法既不關經濟政策的走向,也不會改變黨領導經濟建設的結構,事實上中國的各項建設事業也並未因制憲而出現重大轉機。其二,既然其時制憲並非中共之所願,為什麽斯大林一提議中共就馬上聞風而動?其三,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憲的真實意圖到底是什麽?難道是為了讓國家走向法制化嗎?如果確實如此,為什麽制憲以後中國並未著手制訂與憲法配套的法律,以致於到70年代末中國能夠應用的正式法律實際上只有一部《婚姻法》?
顯然,要想解開這些謎團,中蘇之間關於制憲的意見交流是重要的線索。
斯大林的制憲建議之謎
新中國籌建之初,成立了“新政協”,制訂了作為多黨合作制基礎的《共同綱領》。在許多“民主人士”中,在那些對共產黨和社會主義還不了解的人們當中,《共同綱領》有如一顆定心丸,實際上起到了某種類似憲法的作用。而“新政協”作為一種多黨派政治協商的平台,更是受到民主人士的歡迎。所以,相當一部份與共產黨合作的民主人士對制憲和建立欲取代“政協”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可能有多少熱情和興趣。中共雖然甫建國就將新中國的政體確定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並聲明“政協”只是一種過渡,但當時中共並沒有馬上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制憲的意願。1952年10月20日,劉少奇就制憲問題給斯大林的“請示”信中明確表示:“因為人民政協在全國有很好的(威)信,各民主黨派也願意召開人民政協,而不積極要求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選舉的準備工作也還有些不夠,因此,我們考慮在明年春夏之間召開人民政協的第二次全體會議,而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推到三年以後去召開。”[4]
顯然,中共考慮到民主人士的情緒,對采用一種新的體制取代當時看來行之有效的“政治協商”體制,從心理到制度上的準備都不足,所以才有如此打算。
至於推遲制憲,其原因除了《共同綱領》比較合中共之意外,更多地是顧及到某種將來可能出現的法理邏輯上的出格。在給斯大林的同一封信中劉少奇說:中共認為,“在目前過渡時期即以共同綱領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可以過得去的。如果在目前要制訂憲法,其絕大部份特別是對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的關系也還是要重覆共同綱領,現在基本上不會有什麽改變,不過把條文的形式及共同綱領的名稱加以改變而已。因此,我們考慮在目前過渡時期是否可以暫時不制訂憲法,而以共同綱領代替憲法,共同綱領則可以在歷次政協全體會議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加以修改補充,待中國目前的階級關系有了基本的改變以後,即中國在基本上進入社會主義以後,再來制訂憲法,而那時我們在基本上就可以制訂一個社會主義的憲法。”[5]
也就是說,新中國的成熟的國家形態應該是社會主義國家,而按照蘇聯模式,社會主義國家是不應該存在“資產階級”的;若立即制憲,就不得不將中國既存的承認資本家、富農的存在與保護私有財產的現實,以憲法的形式確定下來(在過渡時期也只能如此),這似乎對中國向社會主義前進的過程會有某些法理上的麻煩。劉少奇在另一封給毛澤東的信中比較明確地說出了這個意思:“如果我們在今後兩三年內制訂憲法,勢必重覆共同綱領,承認資本家的財產及剝削雇傭勞動為合法。但是再過七八年以後,我們又要把資本家的企業國有化,再制訂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似乎是有些不好。”[6]
建國之始,新中國選擇的確實是一種有別於蘇聯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精英協商的政治體制。這種體制不僅有“政協”這種議政平台,而且還有各類精英直接參政的各級政府,吸引了很大一部份具有管理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人才集聚到共產黨周圍,非常有效地為共產黨治理一個龐大的國家提供了知識甚至政策性建議,符合當時中共治國的需要。勿庸諱言,中共是一個以農民為主體的黨,缺乏統治經驗,也缺乏各種專業人才,在面對國家治理和建設事業難局的初創時刻,團結精英共同治國的謀略至關重要。雖然在制憲之前的中國政府其實並不算是真正意義上的聯合政府,但政府中民主人士的比例確實相當高:全國政協5個副主席中有4人是民主人士;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6人中民主人士占3人;中央人民政府委員56人中民主人士達28人;政務院副總理4人里民主人士占2人;在各部部長中民主人士居然占了20位,達三分之二,連最高法院院長也是民主人士沈鈞儒。中央政府如此,地方各級政府也存在類似情況。
應該說,在制憲之前,這種“政治協商”體制還確實不是“共產黨請客吃飯”,民主人士的確程度不同地參與了國家管理,這種參與不僅有技術層面的,也有政策層面的。雖然隨著共產黨人的治理經驗逐漸增加,最初表現的“謙虛謹慎”在逐漸減退,共產黨與民主人士合作中的摩擦也日漸其多,而“鎮反”、“三反”、“五反”和“知識分子改造”諸運動也給多黨派合作蒙上了某種讓民主人士擔心的曖昧色彩,但至少在1952年10月中共中央向斯大林請示制憲問題時,中共與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之間還基本上處於“蜜月期”。不僅多數民主人士極力配合,盡量向共產黨靠攏,即使在令他們頗為難堪的各種“運動”和“改造”中也保持了這種讓共產黨頗為放心的姿態;就連共產黨自己對這種合作的局面也算基本滿意。這里不僅有雙方情感的融洽,更有現實的相互需要。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也許才是劉少奇反覆向斯大林強調中國不急於制憲的真正原由。
既然如此,中共為何最終又聽從了斯大林的建議,提前召開人大制憲呢?從劉少奇與斯大林會談後寫給毛澤東和中共中央的信中可以看出,斯大林對中共提出了三點意見。第一、建議中共通過選舉和制憲解決自身合法性的問題:“如果你們不制訂憲法,不進行選舉,敵人可以用兩種說法向工農群眾進行宣傳反對你們:一是說你們的政府不是人民選舉的;二是說你們國家沒有憲法。因政協不是人民經選舉產生的,人家就可以說你們的政權是建立在刺刀上的,是自封的。此外,共同綱領也不是人民選舉的代表大會通過的,而是由一黨提出、其他黨派同意的東西,人家也可以說你們國家沒有法律。”第二、所謂泄密問題。斯大林認為中國現在是各黨派的聯合政府,而“其他黨派的人很多是和英美有關系的”,所以,“我感到你們有些重要機密情況外國人都知道”。第三、通過選舉實現向一黨政府轉換的問題。“如果人民選舉的結果,當選者共產黨員占大多數,你們就可以組織一黨的政府。其他黨派在選舉中落選了,但你們在組織政府時可給其他黨派以恩惠,這樣對你們更好。”[7]
這三點之中,第一點雖然聽起來堂堂正正,似乎很有道理,但實際上只是一種說詞。雖然蘇共比中共多少熟悉一點“程序民主”,但實際上他們也從未認真看待這種民選程序的合法性,因為按照列寧主義理論,相信“暴力革命”的共產黨人根本不在乎自己的政權是否要依賴於選舉。斯大林當政的幾十年間,無論是在儀式性的選舉,還是在“黨內民主”方面,做得都相當差,他也從不理會西方國家對蘇維埃政權合法性的批評。斯大林此時卻偏偏對中共大講“合法性”之必要,除了顯示蘇共在見識和理論上較中共更具優勢之外,恐怕更多的只是以此作為一種說服中共的借口。實際上剛剛奪得政權的中共根本就不擔心自己的“合法性”,革命的勝利已經給中國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帶來了朝氣蓬勃的新氣象,在新中國建國的那些年里中共的威望達到了頂峰,那時即使完全采用西方式的民主選舉方式產生議會和政府,也必然是共產黨獲得壓倒性優勢。但是中共對斯大林關於合法性的說詞即使不以為然,但也不好辯駁。
所謂的“泄密”問題,從當時冷戰狀態下兩大陣營對峙的情景看,這種擔憂似乎有些道理。1970年代法國社會黨和法共聯合競選時,美國政府也有過類似的憂慮。不過,對當時的中國來說,這種擔憂卻沒有必要。與中共合作的民主人士中,盡管許多人確實與英美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但他們對國家甚至對共產黨的忠誠都是無可置疑的,何況當時民主人士也並不知道國家的核心機密。斯大林說,你們“有些重要的機密情況外國人都知道”,其根據是所謂“你們政府代表團這次來蘇聯,英美就知道要談旅順口問題”。[8]
實際上這只是西方媒體的合理推測,並不能證明是中國方面泄密。但這一點對中共的確有相當大的壓力,因為劉少奇在訪蘇前剛處理過時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員的張東蓀泄露國家機密案。雖然在今天看來,當時的所謂泄密案充其量不過是張東蓀在無意中與一位美籍華人談及政府預算,根本就難以稱得上是什麽“泄露國家機密”,但在那個時代人們的確會將張的行為視為帶有叛國性質的泄密。[9]
機密的泄露,不僅關系到國家的安危,而且關系到整個社會主義陣營的安危,作為“世界革命領袖”的斯大林提出這樣問題,中共顯然是必須認真對待的。
但真正打動了毛澤東、讓中共痛快地改弦更張倉促制憲的,還是斯大林所談的最後一點,這的確是最具誘惑力的一個建議。這個建議妙就妙在通過看似最合理合法的選舉,將還稍微有點“民主協商”味道的聯合政府改換成一黨政府;而變成一黨政府之後再“給其他黨派以恩惠”。如此既可將民主人士從權力結構中基本排除,把他們變成了完全意義上的“點綴”,卻又令他們必須對共產黨感恩戴德。這樣的巧妙安排出於蘇共操縱建立二戰後東歐各國共產黨政府的經驗。斯大林為中國設計的這種體制轉換,多少有點搔到了中共的癢處。對中共而言,建國初期之所以建構有點類似於聯合政府的精英協商體制,雖不能說全屬權宜之計,但決非長久屬意的制度安排;然而,如何從聯合政府轉向一黨政權,則尚待籌謀,一時無計。如今既有斯大林的耳提面命,中共自然樂從,於是便按照斯大林提出的時間表著手籌備“選舉”和制憲。
斯大林之所以急於讓中國盡快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訂憲法,其真實意圖當然不是著眼於賦予中國政府合法性,即便是所謂的泄密問題其實也只是某種施加壓力的手段,他真正想要的其實就是中國的政府體制實現蘇聯化,即向一黨政府轉換。雖然自朝鮮戰爭爆發,中國陷入與美國直接交戰的境地後,新中國已經被緊緊地綁在了蘇聯的戰車上,可以說自從遵義會議以來中共領導人從未象1950年代初那樣對蘇聯柔順聽話,但中共過去畢竟有過那麽多的“不臣”記錄,所以斯大林並未真正放心。最令斯大林擔心的自然還是中國人的民族主義情緒。盡管在“中蘇友好”的蜜月期間,針對蘇聯的民族主義情緒在中國已經被完全壓制下去,但在中國的非黨知識分子中仍然存在著產生民族主義的溫床。在中共建國前後,反對“一邊倒”的聲音多來自民主人士,對此斯大林自然心中有數。在斯大林眼里,中國的充斥著民主人士的“聯合政府”若長期存在下去(至少按中共原定的時間表來說已經太長了),不能說不是一種有可能導致中國向民族主義方向發展的隱患。欲最大可能地消除各種隱患,徹底斷掉中國走南斯拉夫道路的可能性,才是斯大林在中共明顯表示不情願的情況下堅持要中國制憲的真正原因。
在制憲問題上,盡管中蘇雙方各有盤算,但最後還是走到一起來了。
制憲儀式和體制轉換
在應允制憲後的半年多時間里,中共的動作幅度並不大。一方面,對體制的這一轉換還缺乏思想和制度安排的準備;另一方面,這種大幅度的轉換操作也存在一些實際困難。[10]
然而,隨著各項政治運動的開展,火爆的階級鬥爭形式開始讓一部份民主人士和他們所代表的階層尷尬不安。隨著這些運動對社會的觸動日深,在“抗美援朝”、“鎮反”、“統購統銷”等問題上,部份民主人士與中共的意見分歧開始凸顯。在這些民主人士看來,他們表達不同意見不過是盡謀國之忠,但有些卻明顯碰上了中共的敏感神經。如果說在斯大林制憲建議之前中共還能有某種“雅量”的話,現在則越發顯得不耐煩了。在1953年9月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7次會議上梁漱溟就農民問題與毛澤東的爭論,看來似乎只是關注農民的現狀,實際上卻意味著對政府的工業化政策之質疑。也許只是巧合,也許有某種邏輯的聯系,從“梁漱溟事件”之後,中共明顯加快了制憲的步伐。
制憲工作兵分兩路,一路由劉少奇領導,其工作是選舉及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另一路則由毛澤東親自掛帥,主持憲法的起草工作。兩路工作有一個共同特點,即進展快速。
省一級的選舉於1953年夏開始啟動,到1954年春天就已基本完成。為了加快進度,基層選舉在黨和政府組織提名候選人之後,選民以舉手表決的方式選出代表[11],這顯然比當年根據地時期“丟豆子”的選舉方式還要退步。[12]
召開人民代表大會的準備似乎也不足,作為“國家議會”的第一次會議,由與會代表(“議員”)提交的可供討論的議案只有39項,其中有一個是要求提前根治長江水患的(以當時的國力顯然不可能),一個要求宣傳憲法,還有兩個幾乎完全相同的提案都建議用草漿和棉絮代替木漿造紙(實際上中國民間一直存在用草漿和棉絮造紙的作坊),另有一位石增榮代表提的議案最為冬烘,題目是“眼科醫生要加倍努力,作好衛生工作,提高生產效率”。[13]
憲法草案的起草也相當草率。從清末開始,中國的高等教育向以法科最為發達。如果說50年代初期理工科人才還相當稀缺,那麽在新中國制憲的時候法學人才可是人才濟濟。然而,其中著名者如倪征才、羅隆基、史良、韓德培、張奚若等一流的法學家都沒資格參與憲法的起草,連有過制憲經驗的沈鈞儒和韓幽桐也被置之一邊,只有周鯁生和錢端升兩個人以“顧問”的身份參與;憲法起草工作主要由陳伯達、田家英和胡喬木這3位根本沒有任何法學背景的中共黨內“秀才”來做,由毛澤東再加3個秀才就組成了憲法起草小組。據逄先知回憶,憲法草案基本上是田家英和胡喬木的手筆,田還為此臨時讀了很多法學書籍。[14]
頒布憲法即使僅僅是為了擺樣子,起草時所需要的也並不是起草者的文采,而是法理的縝密和邏輯的嚴整。可是這次憲法起草放著現成的法學家不用,偏要讓其實對文學比較擅長的“秀才”來草擬憲法,顯然是因為憲法草案內容的關鍵並不在於法理的嚴密完整,而是要保障憲法草案政治上的正確性,實現了這一點就可以了。
與憲法的起草相配套,還有一個聲勢浩大的對憲法草案初稿的全民大討論。先是有8,000多人參加草案的初稿討論,討論中一共收集到5,900多條意見。但是這些意見被分為“不正確”、“不適當”和“采用”三類,其中大部份被剔除了。按照毛澤東的說法,即使上述意見中有不少“不正確”和“不適當”的,但憲法草案初稿的“基本條文”、“基本原則”還是為大家讚成的。[15]
從各種討論關於修改憲法草案的意見匯總來看,多數意見基本上只涉及條目的調整和文辭上的改動,比如將草案初稿第8條的“富農的剝削制度”改為“富農經濟”,第10條的“民族資本家”改為“資本家”,第11條的“國家保護公民的勞動收入”改為“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第78條的“全體公民”被刪去“全體”二字,第82條的“通訊秘密”改成“通信秘密”等等。這類修改有些是適當的,比如將“富農的剝削制度”變成“富農經濟”、“勞動收入”改成“合法收入”,以及增加“遷徙自由”字樣等等;但也有改得不好的,比如將“通訊秘密”錯改為“通信秘密”。[16]
修改後的初稿接著又交付全民討論。從當時《人民日報》的報導看,從工人、農民到資本家,從讀書的到教書的,從和尚、喇嘛到神甫、修女,社會各階層幾乎都參加了討論;報紙上的報導顯示,幾乎所有發表意見的人都是根據自身的境遇對憲法草案與自己相關的部份表示讚美。憲法草案最後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定時又刪去了草案中的第81條(定稿為第89條)關於“任何公民非經法院決定或者檢察院的批準,不受逮捕”一款中“在緊急情況下的臨時拘留,至遲要在3日內得到法院或者檢察長的批準,否則被拘留的人應當得到釋放”之內容。[17]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起草和修改,雖然據說也參考過歐美的憲法,包括中華民國開國以來的幾種憲法,但基本框架還是模仿蘇聯憲法的,連條文的撰寫也有照搬的痕跡。例如,上面提到的把公民的“通訊秘密”錯改為“通信秘密”,結果憲法第90條變成了公民的“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之所以如此,其理由僅僅是因為1936年的蘇聯憲法第128條就是這樣寫的,所以即便不妥也必須按照蘇聯的條文照搬。[18]
這整個制憲過程,從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起草憲法到最後的開會儀式,實際上更象是按照標準程序的一次排演,其作為制憲儀式的意義顯然遠大於對憲法內涵的追索,選舉與憲法內容上的價值顯然遠遜於儀式本身。
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代會完成了政治體制的轉換。雖然依然保留政協,但它已由此前的代行“國會”變成了咨議機構[19],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則由憲法規定為議行合一的最高權力機關。實際上它與政協一樣,政治儀式的作用要更大一些,也可以使民主人士的安置有了更大的空間。與此同時,原來民主人士占主要成份的政務委員會取消了,原來擁有大量民主人士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也取消了(這個委員會曾擔負討論國家政策和重大行政舉措的職責,所以非同小可);取而代之的是最高國務會議,參加者有嚴格的限制,由國家主席、副主席、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組成,也就是說,民主人士基本上被從最高國務會議中排除出去了;原來的政務院變成了國務院,權力有所擴張,不過副總理中卻連一個民主人士也沒有了,政府各部長中民主人士也大幅度減少(在36個部委的正職負責人中僅占12席),這些尚保有部長位置的民主人士在此後的幾年內逐漸地退了下來。此前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討論的政務都移到了最高國務會議,原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開會時政協委員得列席參加,大家七嘴八舌發言討論的情形從此再也不可能重現了。從這個意義上說,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新中國政治演進和制度變遷中起了非常關鍵的轉折作用,通過制憲儀式,中國完成了體制的轉換,確認了轉換的合法性。
民主人士憂慮和希冀交雜的心態
對於召開人大和制憲,民主人士並非沒有顧慮。1953年《人民日報》的“元旦社論”曾號召人民把“真正滿意”和“認為必要”的人選出來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此引起了某些民主人士的憂慮。結果,毛澤東在“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幾點說明”中就民主黨派是否“有份”一事特意作了解釋:“我想,他們中間的多數,甚至是大多數、絕大多數,可能是會被人民選舉的。但是,你要我寫保票我不能寫,因為那是人民的事,人民選舉你是可能的。當然我們應該有適當的安排。所以,對於這一條,用不著擔心。”他還“希望到會的各位在各民主黨派里邊做些解釋工作”。[20]
確實,第一屆人大開過之後,民主人士的“擔心”是沒有了,就象預先安排的那樣,對幾乎所有的知名民主人士都有所安置,那些從前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政務院高位上的民主人士又被列名在“最高權力機構”人大常委會中。但是,執政體制轉換之後,整體的政治架構變成了共產黨的“請客吃飯”。
當一些民主人士對制憲表示憂慮之時,更多的民主人士還是對制憲寄予希望,以為從此中國就可以擺脫以往那種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狀況,會走上法制化的軌道。
羅隆基在這次人大會上的發言就反映了他和其他一些民主人士當時的心態:“這些年來,中國人民殷切地盼望國家早早制定一個憲法,並根據憲法制定一切法律。建國初期,我們打倒了封建的《六法全書》。在時間上和經驗上我們趕不及制定新的法律。我們曾經用政府的政策做政法人員的工作方針。有些下級幹部因為對政策體會得不夠清楚,所以在貫徹政策的時候,就不免有了些偏差。這是事實。幾年來中央人民政府曾經先後制定過一些主要的法律,不過在宣傳法律上,在解釋法律上,在執行法律上,有過些缺點,犯過些錯誤,這是事實。個別的上層負責人,不但不倡導守法精神,反以超越法律的特殊地位自居,這也是事實。這些年來,沒有滿足人民願望,完全發揚法治精神,這種缺點,我們應該承認的。
國家越是進步,法治的精神就越應該提高。我們對這樣的一個觀念,過去還重視得不夠,對這樣的工作,還努力得不夠。所以幾年來社會上就發生了一種輕視政法工作的觀念。在舊社會里,政法工作人員太多;在新社會里,政法工作人員太少。國家對舊的政法人員,沒有完全做好思想改造工作;對新的政法幹部,沒有完全做好業務訓練工作。少數舊的政法人員,閑置失業;新的政法幹部,供不應求。從前想做官的人太多;現在願做官的人太少。一般青年學生入學選科的時候,分配到理工方面,就眉飛色舞;分配到政法方面,就垂頭喪氣。青年們認定:到工廠是前程遠大;進機關,進政法機關就是末路窮途。這個觀念,毫無問題,是錯誤的。國家沒有好的政法人員,沒有好的政法工作,國家就不可能有好的憲政,不可能有真的法治。國家現在要通過憲法,實行憲政,這種現象就必須及時加以糾正。”[21]
然而“人大”成立後並未象羅隆基所期待的那樣“根據憲法制定一切法律”,立法機關建立了,立法工作卻基本上停頓下來,在此後很長的一段時間內中國連起碼的刑法都沒有,可據以作法律裁量的只有一部《婚姻法》。[22]
以政策代替法律依然是中國社會的常規現象,司法人員仍舊是未經訓練,且多由初中以下學歷的人擔任。至於憲法上規定的“保護公民通信秘密”之類公民權利則純屬紙上文章,制憲次年就有胡風因私人通信被舉報而進了監獄。羅隆基或許不明白,此次制憲的實質只是政治體制與權力結構的轉換;即便他明白這一點,可能也無法說出來。在制憲前後,中國整肅知識分子的措施已從“思想改造(洗澡)”、“批判胡適”、“批判俞平伯”發展到批判黨內的異端分子胡風等人,而與此同時進行的“三反”、“五反”運動則更使不少中下層非黨知識分子處於險惡的政治風浪之中,也牽累到某些已經進入政協和政府的上層人士。正是這一個接一個的運動和“改造”,有力地“推動”了民主人士接受這種體制的轉換。
制憲期間還發生了一個政治插曲──“高饒事件”,此後劉少奇和周恩來的地位明顯提高,毛、劉、周構成了中國直到“文革”前的最頂層權力核心,對中國政治的演進發揮了巨大的影響。
首任美國駐華聯絡處主任看中國的媒體政策
徐玨
覆旦大學國際關系及公共事務學院研究生
從1950年到1973年5月,中國大陸與美國沒有外交關系。美國前總統尼克松訪華之後,中國大陸與美國開始在對方首都設立聯絡處。戴維.布魯斯是美國駐華聯絡處的首任主任,他在中國工作了1年又4個月[1],是一位德高望眾的外交家。他親歷了文革後期中美關系的建立和發展,對當時中國的內政與外交也有直接的觀察。
與美國前總統尼克松訪華對中美關系的開拓性意義相比,美國首任駐華聯絡處主任的工作業績並不那麽明顯和引人注目。這主要是因為以下原因:第一,中美雙方從互設聯絡處到建立正式的外交關系先後歷經數年,在此雙方外交關系的過渡時期內,各自都采取了謹慎而低調的態度。第二,在此期間,兩國的內政都發生了重大事件。在美國,尼克松因爆炸性的“水門事件”而下台。在中國,毛澤東的“文革”政策面臨失敗,但在他的支持下,左派勢力仍試圖打擊令毛澤東不滿的周恩來。兩國政局的動蕩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各自的外交政策,使雙方的聯絡處只能保持低姿態運作。
學術界直到近期才開始研究布魯斯,動力主要來自尼爾森·蘭克福德(Nelson
Lankford)出版的布魯斯傳記。[2]
布魯斯生前一共留下了72卷日記,其中最後兩卷涉及到他的在華經歷,為讀者提供了第一手的研究資料。[3] 香港大學的普里西拉.羅伯茨(Priscilla
Roberts)博士對其日記作了細致全面的文本研究。這兩卷日記主要反映了布魯斯對中國外交官員、外交體制和大眾傳媒的看法及評論,較少涉及美國國家利益等敏感問題,故而在交付出版時僅有少部份被刪除。[4]
布魯斯當年駐北京時期的副手約翰.霍爾德里奇以及美國記者蘇茲伯格(C.
L.
Sulzberger)也出版了一些有關布魯斯的研究成果。這些材料都為本文的寫作提供了重要幫助。本文將集中介紹布魯斯對當時的中國媒體的看法,同時結合國內外的研究資料對布魯斯駐華期間中國媒體的特點及中國政府對國外媒體的態度作歷史性考察。
“文革”後期中國外交與媒體的特點
從布魯斯的日記中可以看到,70年代初的中國媒體具有一致性、覆雜性和滯後性的特點。在布魯斯的日記里,70年代初的中國媒體是中國外交的風向儀:中國政府對第三世界推崇備至的熱情和對“水門事件”冷眼旁觀的態度,非常明顯地體現在媒體的報導中。不過在內政方面情況又顯得十分覆雜:作為批判與論戰的工具,那時中國的媒體不斷地刊載前後似乎矛盾的觀點,這讓布魯斯感到十分困惑與憂慮。此外,當時中國政府對一些重要的國內事件保密,因而中國媒體的相關報導顯得相對滯後。[5]
布魯斯到任初期,中國媒體對美國新設的駐華聯絡處的關注相當有限。《人民日報》只在1973年5月15日第四版的右下角刊登了一則一句話新聞,題為“美國駐中國聯絡處主任布魯斯到京”。全文是:新華社1973年5月14日訊,美利堅合眾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聯絡處主任戴維.布魯斯乘飛機到達北京。[6]
如此低調的新聞處理體現了中國政府的政治意圖:由於美國駐中國的聯絡處並不是正式意義上的外交機構,因此不宜做大量的宣傳報導;而且在中美建立正式的外交關系之前,中國政府將始終采取謹慎的態度。
中國政府的這一態度在中國媒體對“水門事件”的零星報導中得到了很好的體現。在“水門事件”發生初期,布魯斯十分關心中國政府對該事件的態度以及它對中美關系的影響,然而當他翻閱了大量的中國報紙後才發現:“受到控制的新聞媒體並沒有報導這件事”。[7]
布魯斯在日記里記錄了一些外界對中國媒體不熱心“水門事件”的猜測:“來訪的美國、香港的記者們有許多的推測。很明顯,北京對這一事件背後的道德並不在意,只是擔心尼克松總統和亨利.基辛格繼續執行對華政策的能力會因此而受到削弱。他們(中國)害怕與美國政府的密談內容會公諸於眾。在中國,醜聞是可以被視而不見的,但是機密決不允許泄漏。”[8]
顯然,布魯斯將中國政府對“水門事件”的不在意與中國媒體的不熱心統一起來,他的判斷是,由於中國政府對“水門事件”背後的道德問題不以為然,而且不願意涉及與尼克松總統的密談,所以對“水門事件”采取了淡化處理的態度,中國媒體對此精神加以全面貫徹。
關於中國領導層對“水門事件”的態度,美國記者蘇茲伯格(C.
L.
Sulzberger)在他的回憶錄中做了一個很好的補充。1973年10月26日,周恩來接見了他,在交談中他問周恩來,“水門事件”是否對中美關系產生過任何影響。周恩來說沒有,並補充道:“我們在討論這件事的時候從來不用‘醜聞’這個詞。因為這完全是你們的內政,我們也從來沒有出版過任何有關此事的刊物。此事沒有影響到大局”。[9]
正是在這樣一種基調下,當時除了新華社編譯的《參考消息》提到過“水門事件”並援引了美方的評論之外,中國的媒體對“水門事件”絲毫沒有興趣,也不被允許關注或報導此事。[10]
相比之下,第三世界國家卻成了當時中國媒體青睞備至、重點宣傳的寵兒。布魯斯駐華期間,中國的各大報紙經常用整版篇幅報導第三世界國家領導人的來訪活動,以顯示中國政府對這些國家的重視與友好,這也從一個側面體現了媒體報導完全遵循中國外交的政治需要。在接待規格上,布魯斯覺得中國對第三世界國家的訪華團相當重視,各大報紙頻頻刊登有關報導。布魯斯在日記中寫道:“周恩來親自去機場接馬里來的客人,與他們會談,還召開了一個盛大的宴會。接著他們被毛主席接見,中國的一些報紙刊登了毛主席歡迎他們的話。”[11]
布魯斯認為,中國對第三世界的熱情符合中國的戰略規劃,即“用較少的代價換得眾多第三世界的效忠”。[12]
蘇茲伯格也在自己的日記中記錄了布魯斯的有關看法:“(布魯斯)說中國領導人覺得調整到一種相對於兩個超級大國而言更加正統的姿態是可取的。中國反對一個或兩個超級大國的資本主義。這樣調整的結果就是北京視第三世界為同屬。從任何意義上來看,這都不是出於軍事的考慮。事實上,中國更希望看到美蘇的對抗延續下去。”[13]
因此,在布魯斯看來,中國媒體對不同國家給予的關注取決於中國政府的政治定位,而中國媒體則具有與中央保持一致的特點。
在中國媒體呈現一致性的同時,布魯斯還發現,1973年、1974年的中國媒體由於國內特殊的政治環境而顯示出覆雜性,頻頻見諸於報端的批判與論戰讓他疑慮重重。
布魯斯剛到中國不久,就發現中國的報刊對美國所進行的宣傳仍然是負面的,這一態度與當時逐漸緩和的中美關系似乎格格不入。他從中國的主要報紙上發現,中國媒體仍然將美國視為潛在的敵手和正在衰退的帝國主義,其報導也還是常常關注於美國的能源危機、勞動人民晚年生活無保障、經濟衰退、物價猛漲、工人實際收入下降、罷工等等,很少出現對美國的正面積極的報導。[14]
在布魯斯看來,中國媒體對歐美等資本主義國家不斷貶斥,不僅不符合中國外交的需要和中美建交的長遠利益,而且與中國力圖在70年代打開外交局面的外交政策相背離。因此,中國媒體的立場與中國政府對美國和解的政策之間的矛盾,讓布魯斯頗為擔心。
不久之後布魯斯發現中國的媒體開始批判“無標題音樂”。這次事件之後,布魯斯認識到中國媒體的立場與中央的外交政策之間似乎存在著矛盾,媒體本身甚至在“無標題音樂”事件中也表現出忽正忽反的態度。他認為,這一切的根源都在於“中國是一個充滿矛盾的國度”。[15]
1973年9月16日,美國費城交響樂團在北京有一場公開演出。根據布魯斯的副手霍爾德里奇的回憶:“樂團從收到的節目單上獲悉,它要接受一項特殊要求,演出貝多芬的‘第六交響曲’。可是該樂團原定要演奏的所有樂曲都是在啟程離開美國前同中方商定好的,貝多芬的‘第六交響曲’並不包括在內。當尤金.奧迪曼對中方在節目單中添加‘第六交響曲’提出反對意見並對中方說樂團未帶有關的樂譜時,他被告知貝多芬的這個交響曲的演出是‘必不可少的’,有關樂譜將從上海空運來”。[16]
演出十分成功,中國媒體的反應十分積極。但是,費城交響樂團回國數月後,一場批判“無標題音樂”的運動就席卷了中國大地。
當時,布魯斯對西方音樂在中國遭遇的高漲熱情和繼之而來的大肆批判十分不解,他在日記中寫道:“中國共產黨正在大力地攻擊西方音樂,尤其是舒伯特和貝多芬的作品,這是因為它們的‘資產階級性質’。當我們回想起去年被邀請來華的費城交響樂團和江青(毛夫人)特別要求他們演奏的貝多芬《第六交響曲》,現在的批判似乎有些出人意料。”[17]
布魯斯花了幾天時間觀察這場有些唐突的批判。幾天後他做了如下評述:“最近的事件反映了文化革命的懼外態度。受控制的新聞界和幹部們將所有的音樂都說成是有階級內容的,而那些主張通過單純的藝術價值來評判某個作品的人們則被說成是試圖模糊音樂的資產階級性質和自身的反動本質。在批判中他們經常會引用到一句毛主席的話‘古為今用,洋為中用’以示警告,但是這種引用多少有點曖昧。在這樣一個充滿矛盾的國度里,可能此類辯論並不如一些人想得那樣嚴重。對澳大利亞交響樂團和費城交響樂團的熱情無疑是真實的,加拿大人也有理由相信他們的溫哥華交響樂團預定的訪華行程仍然會受到歡迎。”[18]
布魯斯認為,中國媒體對無標題音樂的批判只是形式上的,論戰不會淹沒人們對音樂的熱愛;而此類批判發生在中國也是合乎情理的,因為他判斷中國是一個充滿矛盾的國家。
事實上,當時中國媒體繼續對美國進行負面宣傳以及組織對“無標題音樂”的批判,都根源於當時政府內部覆雜矛盾的政治立場。控制著媒體的極左勢力在外交上持保守立場,批判“無標題音樂”的事件就是江青等人發動的,批判的最終矛頭是周恩來。事件的起因是,10月份周恩來等中央領導同意對外文委關於邀請外國的兩名音樂家來華演出的報告。江青等人則歪曲報告的原意,聲稱這份報告宣揚了“無標題音樂、無社會內容”,並通過召開座談會和組織批判文章掀起了批判之風。[19]
當時,由於信息不通暢、中國國內政治局勢覆雜等客觀條件的限制[20],更由於對中國專制政治下的意識形態文化的隔膜,初來乍到的布魯斯和美國駐華聯絡處的“中國通”們對這場批判背後的真相幾乎是無法了解的。[21]
布魯斯以自己獨特的視角觀察了中國媒體及其所處的覆雜環境,使今天的讀者能對當時中國的情形有所了解。
布魯斯還認為,由於70年代初中國政府對一些重要的國內事件全面保密,中國媒體在有關的報導上具有一定的滯後性。例如,1973年6月27日,中國成功地進行了一次氫彈試驗,但是有關消息直到成功爆炸後的第3天才在《人民日報》上公開。其實,布魯斯在6月28日的日記中就表露出疑惑,不過他和其他駐北京的外國外交官們一樣,只能依據當時所有飛機航班被取消的現象進行猜測。[22]
又如,中國媒體對1973年8月24日至8月28日的中國共產黨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消息遲遲不報,對會議的前期準備工作更是只字不提。善於觀察的布魯斯在8月初的日記中就提到:“黨的大會提前召開的可能性跡象增加了。更多的原定於8月份來訪的外國訪客日程被突然延期。我們的一些工作人員晚間騎車時在人民大會堂附近發現許多大型的汽車聚集在一起,而這些汽車通常是留給重要的官員們使用的。”[23]
《人民日報》直到大會閉幕的兩天後(即8月30日)才在頭版刊登了大會的“公報”。
“文革”後期中國政府對外國媒體的態度
布魯斯的日記不僅展示了70年代初中國媒體的特點,而且還通過另外一些記敘從側面揭示出中國政府在70年代初對外國記者的態度。
在布魯斯的日記中有這樣一份發給美國國務院的電報,主要是布魯斯對當時美國希望派記者報導聯絡處情況、而中國拒絕發給他們入境簽證的問題發表的個人評論。布魯斯分析中國拒絕發給美國記者簽證是基於如下理由:中方並不歡迎美國對此事的報導,聯絡處的館舍剛剛建好一部份,不值得舉行什麽儀式進行慶賀;別國的外交官已經就中國對美國的善待發出了零星的批評,所以中國政府不願意對布魯斯等人的到來給予特別的宣傳等等。[24]
在給華盛頓的建議中,布魯斯特別提到,美國不應該對新發展的中美關系過於樂觀,“(中國人)是懼外的、同質的和民族主義的,他們對任何舉動都十分敏感,以至於他們可能錯誤地將這些舉動誤解為外來幹涉的前奏”。[25]
所以他並不認為美國打算在北京建立一個永久性的新聞部門的時機已經成熟,在此之前美國媒體應該向中國駐美國聯絡處的人員仔細磋商。[26]
這份電報反映出布魯斯對時局的判斷,他覺得中國政府對外國媒體持謹慎態度,中方希望由那些臣服於中國政府的外國媒體對他們的制度進行中國政府所需要的宣傳與報導。
這一期望很明確地反映在女記者克萊爾.霍林沃思(Clare
Hollingworth)的一次經歷中,布魯斯將其記錄在他的日記里。霍林沃思與布魯斯一起吃飯時提到:中國的情報官員曾要求她不要在毛澤東80歲生日時發表任何文章,但她早已答應過別人要寫一篇相關的文章,而且文章已完成並發到倫敦去了,她本人不願意再撤回。當她將這些告訴那兩個她並不認識的情報官員時,她覺察出他們非常固執,而且言語間還流露出對外國記者報導中國國內事件的批評。談話中,那些官員也提到了美國記者蘇茲伯格,並且說他們知道蘇茲伯格是霍林沃思的朋友,蘇茲伯格有關中國的文章純粹是“胡扯”,令人“目瞪口呆”。[27]
布魯斯也聽到過中方對蘇茲伯格的類似評論,但他本人覺得蘇茲伯格的報導比起其他渠道的新聞消息更為客觀。他深深感到,中國期望得到的是那些受到控制的宣傳者們的宣傳,否則外國媒體對中國的報導將被視作對中國內政的幹涉。
布魯斯從一個美國外交官的視角對中國的媒體政策的觀察,為中國現代史的研究者提供了獨特的珍貴材料。從治史的角度看,第一手資料的珍貴性永遠無法被回憶錄等取代。現在回過頭來看那段時期,中國應該如何對待外國媒體以及怎樣讓本國的媒體開展積極的報導,布魯斯的立場和分析讓我們深思。
知識分子,權力和民主
──後毛時代以來的民主話語和實踐
張倫
法國高等社會科學院社會學博士
皇帝死了,人民萬歲
作為批判武器的民主
作為改革目標的民主
作為中國現代性政治基礎的民主
“從來就沒有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
皇帝死了,中國人注定了要探尋民主之路。
中國傳統的文明秩序在現代文明的撞擊下,同時也因其內在的自我演變邏輯而崩解。現代中國知識分子正是誕生在這崩解中。中國的精英們一直不斷努力去創建一種“新”的文明秩序,共產主義嘗試就是其中的一種方式。這種嘗試失敗後,在中國當下發生的後共產主義轉型,實際上也是肇始於一個半世紀前古老文明的現代化轉型,今天中國的變革過程是這兩種轉型的相互交織。[1]在這雙重轉型當中,一些課題隨時日而變化,另外一些始終存續,雖然形式或許改變了,但本質卻始終未變。百余年來,民主一直是中國精英們思考的一個核心問題。在舊的政治基礎被侵蝕和崩解後,新的基礎是什麽?這問題既困擾著中國知識分子,也導引他們作不懈的努力。這問題之所以是根本性的,不僅因為它關系到中國現代文明的構建,關系到人民的福祉,也因為它涉及他們自身的命運:在這全新的世界里找到一個具有尊嚴的位子並與權力和民眾各自構築一種建設性的和體面的關系。
皇帝死了,人民萬歲
今天中國知識分子要討論的政治問題,其實與100多年前士人的議論有頗多相似之處。遠在明末清初,中國就有一些士人[2]發表了批評專制王權的論述,冀望通過教育來改造民眾的習俗和觀念,繞開政治上的迫害來開辟未來的道路。[3]這些思想在19世紀末被正處在向知識分子蛻變中的士人所繼承和發展。後來在俄國民粹主義思想的影響下,通過教育和啟蒙來動員民眾、改造國家,成為20世紀中國的一種不斷擴展的潮流,梁漱溟的鄉村教育運動、“五四運動”和共產主義運動就是其中的波瀾。
辛亥革命後舊的皇朝政治秩序和意識形態崩解了,怎樣在皇帝名銜消亡所遺下的“空位”(vide)基礎上重新組織政治生活呢?當時的知識精英提出了多種新的權力合法性原則,如君主立憲制(monachie
constitutionnelle)、開明專制(despotisme eclaire)、憲政民主(democratie
constitutionnelle)、民粹式民主(democratie populaire, democratie populiste)等。這後3種話語支配約束著另外一些關於政治結構如有關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討論,成為影響20世紀中國最大的3種政治話語。筆者以為,中共建政之前中國的政治實踐主要是不同形式的開明專制,而憲政民主只是一種表面形式。但這種表面形式畢竟代表著現代政治在中國的出現。從此人民主權(souvrainte
populaire)被認為是唯一合法的權力基礎,甚至那些開明專制的鼓吹者也不能否認,他們常常用應付危機或實現真正的民主尚待過渡等理由,來說明開明專制的必要。這種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具專制色彩的政治實踐造成了制度原則與操作性的制度架構之間的脫節和矛盾,構成了近代中國政治中持續的緊張和沖突。
基本上,知識分子在論證民主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時會采取兩種方法。一種是工具主義的方法,它將民主視為可動員民眾、激活民族活力進而達成“中國富強”的工具。這種觀點幾乎存在於各種政治話語中,在推動民主觀念的傳播上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民主理念的意義也被工具主義的詮釋弱化了,特別是在國家面臨危機時面對開明專制論說的挑戰而缺乏力量。另一種是價值導向的方法,它用民主本身所代表的價值來論述民主,認為民主的人道價值本身即可自我證明它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在過去幾十年來中國思想界持續不斷的有關“民主是目的還是手段”的辯論中,可以聽到這兩種方法的回聲。
在第二種論證方法里,還可以進一步區分出兩種流派。一種是西化派,認為中國傳統中缺乏民主的思想與制度形態,所以必須向西方借鑒學習民主。另一種是所謂的挖掘傳統派,認為傳統中國的思想和制度中包含了民主要素,或認為中國傳統的思想和制度與現代的民主思想和制度有許多類似之處。事實上,傳統中國政治思想中的某些要素如民本思想等,對民主思想在中國的傳播有積極的作用,但中國傳統的思想和制度的另一些要素也確實對實現民主化具有負面影響。無庸諱言,傳統的惰性正是20世紀上半葉中國民主失敗的原因之一。分析導致這失敗的所有原因不是本文的目的,但公民社會的脆弱、嚴重的民族和社會危機等肯定都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導致了這失敗。
中國的現代史證明,在上述諸話語中,最後是人民民主(或稱民粹民主)的話語在中國占據了主導,它自譽為開明專制和憲政民主這兩種論說的綜合,比憲政民主和開明專制更民主。從其實踐來看,它在解決民族危機和早期工業化方面似乎顯得比憲政民主和開明專制更有效,然而也更專制,中國的民眾因此在公民權上付出了沈重的代價。權力合法性上的民主原則與政治實踐上的專斷及寡頭政治之間的摩擦所帶來的緊張和不穩定,一直是20世紀中國許多災難的根源,這種緊張和不穩定恰恰在號稱要實現真正的人民民主的“文革”中達到了頂峰。關於這種人民民主形式在中國和其他國家所帶來的相同問題以及有關的理論討論,在這里無法展開,但我們盡可從一種經驗意義上來認定:這種人民民主從來就沒有給予人民真正的民主和自由,它在事實上只是一種殘酷的現代專制。
知識分子從來就不單純是政治話語的作者,他們也常常投入到政治行動中去,成為推動實現各種藍圖計劃的行動者。就民主話題來說,知識分子是真正的中國現代民主歷史的創造者。在某種意義上講,正是在追求民主的過程中,歷經痛苦磨難的傳統士人才蛻變成現代知識分子。然而,當他們歡呼舊文明秩序的崩解和自己的精神解放時,他們也同時面臨著政治、社會和文化生活上的“飄泊”。80年代中國大陸有一位活躍的年輕知識分子遠志明,他在“八九事件”後流亡法國,有感於自己和其他流亡者的心情與狀況,他說了一句生動的話,“得到了天空,失去了大地”。從更大範圍來講,這句話也可用來描述整個20世紀中國知識分子的情境。這種漂泊的心情和狀態有其現代性方面的更深刻的原因,在發展中國里具有普遍性,但對中國知識分子來說,這種情境的程度和範圍卻因其所處的大的文明轉型而更加深刻和廣泛。
在整個20世紀里,中國的知識分子都不斷地在探尋其集體和個人的身份認同,試圖構建一種與權力的新型關系,並找到新的參與公共事務的途徑。投身媒體、從事教育、直接的政治參與和社會活動等,就是這些知識分子主要的活動形式。但由於沒有一個有力的現代公民社會的支持,且缺少一種在權力和知識分子之間穩定的制度聯系,這些知識分子又具有身份認同上的曖昧模糊──從行為到思想,相對於中國社會,他們好像是一種“陌生人”(etrangers),從大量的文學、傳記的描述中可以讀到這種困頓的圖景──這強化了他們的焦慮和無力感,也正是這種軟弱為開明專制論在知識分子(甚至包括一些真誠的民主主義者)中提供了溫床,同時又刺激著某些邊緣化的知識分子投身到冒險歷程中去,靠動員大眾來解決民族危機和個人認同危機。在俄國的影響下,這些邊緣化知識分子熱衷於民粹民主的話語,而這種話語最終幫助一個沒有皇帝頭銜的“皇帝”登上了權位,奠基了一個極權政體。
中國本來存在一個狹義的現代意義上的民主傳統,雖然它尚未帶給我們一個滿意的結果,但它的存在及其持續性影響始終是中國現代政治生活的組成部份。過去20多年來,中國的一些知識分子堅持為民主而奮鬥,扮演了這一傳統的繼承者角色。90年代中國的自由派知識分子所從事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嘗試著重構一個多世紀以來中國的這一自由民主傳統,這成了他們推動中國民主化進步的策略和行動的組成部份。本文下面的論述,將考察知識分子在推動中國民主化的努力中各階段的奮鬥目標和方法上的斷裂、連續性和進展。
作為批判武器的民主
1976年,沒有皇帝頭銜的“皇帝”毛澤東死了,中國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長久以來,社會被極權的國家體制所窒息,知識分子也被工具化,當時中國的精神資源比物資資源更匱乏,只有馬恩列斯毛的著作才被視為合法的讀物,連孫中山這位被官方一直認定是國父和偉大的愛國者的著作也舉國難覓。恰恰是在這種背景下,中國出現了一系列鼓吹民主的主張。“文革”給中國的民眾帶來了巨大的災難和痛苦,毛的去世給中國一個清算過去的歷史機會,民眾急迫地希望獲得比較寬松的政治空間。這種期待恰好為高層的政治鬥爭需要所用。
當時,“文革”的受益者毛派政治力量與因“文革”失去權力的政治力量之間的鬥爭正熾。對掌權的毛派來說,允許某些關於民主的話語,可以與毛時代的政治適當區隔,以贏得民心、鞏固權力;但同時他們十分警惕地將這些話語限定在毛的思想框架之內,並努力要國人相信,“文革”的災難僅僅是肇因於那些“壞人”違背了毛的良好意願,實際上是想用最現代左派的話語重述一遍“好皇帝壞大臣”的傳統故事。而對那些正試圖重新奪回權力的元老派來講,提升一種關於民主的話語可以銷蝕毛派勢力的政治合法性。於是,他們在中共黨內組成了一股改革力量,利用所掌握的機構和部門(如一些媒體、地方和軍隊的權力機構),以人民的名義鼓吹民主,同時批判毛主義意識形態。民眾因而將改變中國的希望寄托在他們身上。他們在這一階段對民主的讚許態度,不應被視為僅僅是政治權謀,實際上也與反思其個人及家屬在“文革”期間的痛苦遭遇有關。至少對其中某些人來講,只要不傷及他們的利益,一定範圍內的公民權利和民主政治實踐是值得歡迎的。這種政治氣候造成了民主話語在那一段時間的傳播,這些話語往往在形式上覆述與詮釋中共政治話語中有關民主的內容。
那時,知識分子在政治和文化舞台上的回歸,從一開始就與有關民主的話語之回歸相關。對文革的批判成為他們的第一個戰役。知識分子與黨內的改革力量結盟,將批判的矛頭對準毛派人士。那些改革派政治人物為知識分子提供了直接間接的政治支持,知識分子則利用他們的文章演講,營造出一種渴望變革的有利於改革派的社會輿論。在體制內政治改革派、知識分子以及體制外的年輕民主運動活動分子之間,建立起一個以人民、民族和民主的名義的聯盟。那些民主運動活動分子缺乏制度性手段和社會聲望,所以他們主要的活動場域是在街道上和校園中,影響社會的工具主要是集會和自辦刊物。他們通過社會壓力間接影響了政治和意識形態的變化。由於這樣的壓力有利於改革派,因而受到改革派的公開鼓勵。於是,民主的話語和主張民主的活動在一段時期里得到了自中共建政以來從未有過的空間。不過,意識形態和文化領域的主角還是改革派知識分子。
關於民主的話語在那一階段主要表現為對“文革”的批判聲浪的一個組成部份:正因為沒有民主,權力不受任何約束,公民權利才受到空前的損害,國家民族才付出慘重的代價;民主被認為是防止中國再次出現這種瘋狂的保證。隨著對“文革”的批判之深入,民主思想越來越深入人心,贏得了更多的合法性。一些話題,如“領袖與個人”、“破除個人迷信”、“廢除終身制”、“權力的監督”等,從不同側面清算“文革”,要求領袖必須服從人民、服務人民而不是相反。同時,這些討論呼喚制度建設,主張消除專制,將權力置於監督之下,建立選擇和更替領袖的正常機制。
在這些“後文革”年代,對民主的提倡常常伴隨著對科學、理性的召喚,知識分子以此來批判“文革”所代表的反智主義和現代蒙味主義。呼喚民主和科學的高潮同時也試圖覆興“五四運動”的“民主與科學”的傳統,強調中國仍然需要啟蒙運動以去除“封建”遺產──這個馬克思主義術語在那個時期的話語中被用來指涉那些不尊重公民權利、個人自由闕如、領導人專斷獨裁等現象。所有這些批判和討論一直持續到80年代中期達到其高峰。
必須指出的是,在這後毛時代的初期,體制的合法性尚未從整體上遭到置疑,對那些改革派知識分子和許多民運活動分子來講,他們所要建設的“民主”還常常被冠以“社會主義”的界定語。一方面,這個“社會主義民主”的定義來自政治上的限制:在一個時期和一個體制內,當社會主義還是唯一的合法標準的時候,采用這樣一個定義是十分自然的。它使民主的話語能夠具有一種意識形態上的合法性,並與以往官方用語也保有某些連貫性。但另一方面,從一些使用這一定義的作者之思想脈絡來看,這一民主定義也揭示出那時期知識分子民主思想上的某些局限:他們關於現代民主的認識仍然極大地被馬克思主義和東歐修正馬克思主義思想所局限。改革派知識分子是如此,那些西單民主墻的民運活動分子也是如此。後者的認識往往來自他們“文革”期間的生活經歷和觀察,這樣的體驗使他們對體制的批評尖銳而深入,也顯得比改革派知識分子更激進、更自由化。但對這兩類人而言,有關民主的思想論述整體上仍顯粗糙、簡單、空疏,幾乎沒有什麽具體的制度層面的討論。
這一時期有關民主的論述的一個重要發展是,與“民主”常常相連帶出現的詞匯“法制”或“法治”的再現──中國知識分子的大多數到後來才明白這兩個詞的實質區別,但當時則多半將兩者等同混用。事實上,即使是在“文革”期間,民主一詞也並未完全從政治詞匯中消失,它常常被稱作“人民民主”;但“法制”一詞則幾乎在一段時間里完全消失了。這恰恰從一個側面揭示出這個“人民民主”的反民主的浪漫主義的特徵。
在後毛時期廣大民眾、知識分子、幹部談及民主時,他們多半不是在政治參與的意義上運用這個詞匯,而往往是從自由(liberal)的意義上來談論民主,要求尊重公民權利、建設法制國家和對權力加以約束。中共建政之後的政治動蕩尤其是“文革”的體驗尚未遙遠,民眾盼望著穩定和規範,期待一種合理化的政治以服務於他們的利益,也期待著能有一種貢斯當含義的“現代自由”或伯林意義上的“消極自由”。這是一個巨大的歷史轉折:革命的激情開始沈寂;從前被國家嚴密控制並不斷驅動刺激的社會厭倦了政治,開始尋找自己的自主。正是借助這種潮流,中國知識分子過去20多年來為民主事業的奮鬥才具有了某些社會基礎。不過,在後毛時代的初期,也正是由於這種普遍的對政治的厭倦和疲乏心理,一些民運活動分子的前衛話語與大眾的感覺之間存在著相當大的差距,而改革派知識分子的話語則似乎更受歡迎。
與法制話語的回歸相連,自由主義思想開始重新部份地贏得合法性。那時在改革派知識分子和青年民運活動分子的話語中,“人權”、“言論自由”等概念重新出現了。雖然民運活動分子們運用這些概念時遠比改革派知識分子來得大膽,但因後者具有在官方報刊上發表相關看法的便利,而且他們在這方面的言論常常被視為具有準官方色彩,所以後者在擴散人權觀念方面所起的作用不應被忽略。或許是因為馬克思主義的教育背景和政治地位的敏感,許多改革派知識分子更多地談論公民權而較少談論“人權”這被歸為資產階級的理論概念。
“共和國”尤其是“憲法”概念在知識分子和政治話語中的再現,是另一件值得提及的重要變化。盡管中國的官方自認為這個國家是一個真正的共和國,差不多每10年就修改一次憲法,但憲法在現實政治生活中幾乎是形同虛設,在中國憲法完全被政治所左右而不是由憲法左右政治。在對“文革”的批判過程中,對民主、法制和人權的召喚使憲法問題被重新提出。中國的憲法並未排除有關公民權利的條款如言論與結社自由等,但過去幾十年的現實一再證明,中國的民眾從未享有這些公民權利,甚至連國家主席劉少奇這位名義上的憲法守護者,竟然也被悲慘地虐待而死而得不到絲毫法律保護。
由於中共的政治合法性在“文革”中受到極大損傷,一些改革派政治人物在“文革”後意識到向憲法尋求某些合法性資源的必要,因此提出要尊重憲法。知識分子和青年民運活動分子則通過一系列活動,試圖把憲法提升到公共生活最高權威的地位。這些活動往往以憲法規定的權利的名義,他們舉辦集會、創辦刊物、討論公共問題甚至組織遊行抗議──最著名的就是一些前衛藝術家為捍衛他們主辦一個露天展覽的權利而在1979年國慶節舉行了護憲遊行。這可能是中共建政以來公民自發組織的第一次有關憲法的遊行。
中國雖然仍然戴著“社會主義”這樣的標簽,但自由憲政民主思想重新回到了時代的話語中,“人民民主”進入了歷史性的衰退過程。
作為改革目標的民主
從70年代末開始,鄧小平成為中國新的最高領導者,但他卻只是一個沒有皇帝名銜的“半皇帝”。從位居最高直到去世,他都得不停地與其它政治勢力妥協以推行其政策。毛分子退出政治舞台後,從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在改革和保守勢力之間圍繞著改革的方向展開了新的鬥爭。反毛派改革陣營在“西單民主墻”活動被鎮壓後分裂瓦解。隨後在80年代中後期,隨著知識分子與權力的分離,改革派陣營也歸於解體,雖然這一期間雙方存在過一些良好的合作。對改革派知識分子來講,改革意味著更多的個體自由和政治上的日益開放,也就是說,民主應該是改革的目的;而對當權者來講,民主只是一個手段,或者是一個空洞的不必認真對待的遠景。這兩種觀念的沖突導致知識分子與權力在這段時期的分離。
如果說改革派知識分子更多地采用傳統的顧問方式或以筆問政,“西單民主墻”活動則揭示了一些新的體制外的活動方式和方向。毛的極權政體將社會置於嚴格的控制之下,高層的一舉一動決定著社會的動向。作為一種極權體制政治文化的余波,後毛時期的民主運動仍然習慣性地將視線過多地放在權力高層。以政治分析的眼光來看,這場運動是高層沖突的社會反射。但隨著改革的發展和社會的覆蘇,一些年輕的民主派知識分子開始投身於擴大公共空間的活動,從而通過不與權力直接發生沖突的迂回途徑來推動中國的民主。他們從80年代中期起,成了民主運動的獨立和主要的行動者。他們利用國家退出所遺留下的空間,也抓住經濟改革中日漸增多的機會,積累起相當的資源,開辟出新的活動空間。雖然他們尚未完全脫離制度的約束,但這種新的行動形式還是有助於民主運動的生長,也為改變知識分子與權力的關系創出了新路,一些知識分子的行動從此有了在權力直接控制之外的基地。此類活動當時主要有3種形式,及組建獨立的編委會出版叢書,創辦獨立的民間研究所,組織討論各種問題的正式、非正式沙龍。這些行動的目的不再是通過現行制度框架內的政策建議或建言來影響決策,其影響力延伸到社會當中,從80年代的學生運動尤其是1989年的“天安門運動”中可以看到這些活動的政治結果。即便是“八九鎮壓”之後,知識分子的這種追求獨立活動空間的趨勢也仍然繼續發展,一直延續到今天。
在現存制度外建立新的活動空間,利用既定制度推動具有真正的民主內容的變革,這是80年代知識分子推動民主的制度建設的兩個主要策略。或許可以說,1980年的大學生競選運動是後一種策略的典型表現。該年6月,在批判“文革”、擴大民主的氛圍影響下,全國人大通過了一個關於區縣人民代表選舉的法律,確定了”直接選舉”和“差額選舉”兩個原則,從1980年開始試行。於是,在全國的一些重要城市如北京、上海、長沙等地,出現了中共建政以來首次進行自由選舉的嘗試。眾所周知,在中國,連國家層級的人民代表也一向只是些政治木偶,更何況區縣級人民代表呢,後者對中國政治決策所起的作用無疑是微乎其微的。既然如此,當時為什麽還有人要積極參與這場選舉呢?用這場選舉最熱烈的參與者大學生們的話來講,“最重要的是參與”。他們清醒地意識到這種選舉的局限性,他們所試圖做的是盡可能地把這場選舉變成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民主選舉;與此同時,也借競選人民代表的機會發表政治意見,所以當時曾引起極大反響的選舉話題(如胡平的“論言論自由”,王軍濤的“評價毛澤東”等)其實與區縣級人民代表的選舉並無多少關系。雖然官方加以阻攔、處處摯肘,但還是有一些學生競選人象陳子明等成功地當選。直到今日,這兩種從外部和內部催化民主的嘗試仍然是許多人的基本策略。
如果說在70年代末,民主對許多人來講還是社會主義的組成部份和完善手段,那麽到了80年代,許多知識分子已經放棄了“社會主義民主”這個定義。他們逐漸意識到,民主與中國實行的社會主義模式之間是不相容的。雖然仍有一些人因客觀環境的限制還在使用這一術語,但這已越來越成為一種話語策略而愈來愈少實質內容了。這種對民主概念的認知變化體現了中國的進步和知識分子對政治現代性認識的深化。越來越多的人相信,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是現代政治的目的和基礎,市場能有效地組織經濟生活,是民主政治的經濟基礎。伴隨著對馬克思主義的政治思想及其整個思想體系的批判,烏托邦的民主概念漸漸讓位於一種現實主義和自由主義的民主概念。
官方意識形態也在知識分子的回溯批判過程中逐漸喪失其神聖性:有人以早期毛澤東的思想批判其晚期思想,也有人以斯大林、列寧的名義批判毛澤東,還有人以馬克思、恩格斯的名義批判列寧、斯大林,當然更多的是以自由主義的名義批判馬克思主義。[4]在這個演變過程中,一些歐洲的新馬克思主義思想起到了中介作用。西方思想尤其是自由主義思想的再引入和對中國自由民主傳統的再發現,如對胡適個人及思想的再發現,不僅影響了知識分子群體的觀念,而且影響了整個中國社會思潮的演變。這種對民主的認識之更新,可以用嚴家其“八九運動”期間在天安門廣場上講的一句話來概括:“沒有什麽社會主義民主,民主就是民主,民主是普遍性的,到處都應該遵守一樣的原則”。[5]
為了推動民主化,知識分子在80年代里曾積極鼓吹政治改革。改革派知識分子和年輕的民主派知識分子在這點上並無分歧,但前者更多地寄望於領導者,而後者卻更關心新的社會力量之生成。那時,改革派領導人也曾多次把政治改革列為改革的目標之一,但其定義卻經常在行政改革和民主化之間搖擺,官方的政改話語主要還是由冠之以政治改革的行政改革思路所主導。知識分子鼓吹過“黨政分開”和“依法治國”這兩個口號,中共把它們吸納為政治改革的理念,這兩個口號體現了當時知識分子和黨內某些改革派所希望達到的政治改革之最初目標。當時雖然試行了一些相關措施,如中共基層組織改行屬地原則,但受現實政治結構的限制和保守勢力的阻撓,也因某些具體的歷史因素,這些措施也都先後夭折,政治改革始終未能真正展開。政治改革的拖延增加了知識分子對中共實行政改的能力和真實意願的懷疑,他們的立場因而變得激進起來。失望和挫折感在一些被邀參與制定政治改革方案的知識分子當中更為強烈,這些與官方合作的知識分子轉而與民主派知識分子結盟,在80年代末最終與官方決裂。
知識分子之所以讚同並參與政治改革,有多重原因,其中之一是他們對中國前景的估計。許多人包括民主派知識分子都認為,在中國實現民主化的捷徑之一就是爭取實現已在憲法中規定的政治權利,取消憲法中一些明顯與憲法本應有的精神相對立的內容,並增加新的規定,如尊重個人產權等;通過中共內部的分化並建立接近民主體制的政治運作規則,或許可以把中共轉變成一個現代意義上的政黨,而並不一定要立刻實行多黨制。當然,實現這種改革設想並不容易,但邏輯上是可能的。如果能形成有能力對中共施加壓力的社會力量,並采用明智的策略與黨內的改革勢力合作,利用其內部的鬥爭,這種情形是可能出現的。為了達到這種目的,形成一種有利於政治改革的社會輿論就十分必要。一些知識分子因此鼓勵在人民代表中開始浮現的自主趨勢,並致力於創造一種有利於形成民主制度的政治文化的社會文化氛圍。
眾所周知,中國傳統的政治制度與傳統文化是密不可分的。整個20世紀,自由派知識分子都在不停地批判這種傳統文化。政治批判有時是以文化批判的形式出現,文化批判也常常具有政治含義,80年代里出現了新一波的文化批判。一方面,直接的政治批判不被允許,知識分子常常需要用一種迂回曲折的方式,通過文化批判去傳達一些政治批判的信息;另一方面,改革前30余年的極權體制形成的政治文化在很多方面與傳統的專制政治文化相似,相當多的知識分子認為,如果缺少一種文化更新,政治改革就不可能推進。在這文化批判的潮流中,自由派文化知識分子走向前台成為新的政治行動者。他們在自由主義思想和文化專業活動上與改革派知識分子以及民主派知識分子有所區別,但與後兩者有著密切聯系及合作默契。自由派文化知識分子召喚新的啟蒙運動和“人的現代化”,以去除陳腐的迷信、保守、權威崇拜等文化習性,代之以寬容、理性、尊重個人權利、尊重法律、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現代公民意識。從中可以發現梁啟超及“五四”知識分子吶喊的回聲。[6]1989年“天安門運動”的一代就是成長於這樣一種氛圍中。
象“五四運動”一樣,“八九運動”既是前一階段知識分子影響的果實,也帶有啟蒙者本身缺失的痕跡。例如,“八九運動”行動者身上所表現出的認識上的簡單化傾向、急躁的心緒、缺少妥協精神和現實主義的態度等,不僅在學生中可見,也表現在他們的導師一輩身上。盡管如此,那場運動所具有的代表著中國未來方向的意義和光芒是無論如何也遮掩不掉的。它是80年代幾乎每年一次的學運之集大成。整個80年代的學運中不斷重覆的主題就是自由與民主,這在“八九運動”中得到了最強烈和詳盡的表達。它標志著知識分子群體與官方的一次決裂,也意味著正在覆興的社會為爭得它的獨立而發起的一次沖鋒。雖然政府似乎經受住了這次巨大的沖擊並繼續控制著社會,絕大多數知識分子也仍然被國家制度的框架所約束,但在“八九運動”的血泊中,許多知識分子終於完成了漫長的思想解放過程,社會也開始從國家的羈絆下掙脫出來,正是在這樣的基礎之上,發生了90年代中國的一系列演變。
在知識分子問題研究中,常見的分析框架是觀察“知識分子、權力和民眾”這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本文著重分析“知識分子與權力”之間的關系。一些外國觀察家常常從“波蘭經驗”出發比較“八九運動”,指出中國知識分子與工人缺乏合作是個關鍵問題。這大概需要另外撰文來討論。筆者在這里只想指出一點:“八九運動”中知識分子在動員工人上所表現的猶疑,除了有策略上的考慮之外,還有更深層的一些原因,這需要從中共建政後知識分子與工人階級關系的演變特別是改革開放後的雙方關系來認識;而分析為何工人階級整體上對這場運動抱持謹慎的立場,也要考慮到80年代以來工人群體的政治、經濟、心理狀況的演變。
十分明顯,“八九運動”本身也是不斷積累的危機性因素誘發的結果,如權力運作架構的內在沖突,在其位者無權、有權者不在其位,(鄧)權力繼承的危機,中央與地方、各部門和各地區之間以及社會管理上的行政管理混亂,政治參與管道被現行制度堵塞,都市各階層的改革熱情不斷升高,但參與熱情卻無法得到滿足等等,都為“八九運動”的爆發創造了條件。
正當危機情勢開始露頭時,出現了鼓吹靠強勢領袖將中國導引出危機狀態、渡過轉型期的開明專制論──“新權威主義”。此論主張通過一個現代化導向的“新權威”來鏟除一切障礙,促成中國的現代化。該論調的出現自然引起了民主化讚同者的反彈,引發了一場知識分子之間的論戰。“新權威主義”的反對者除從道德層面責難外,也從政治學的角度加以反駁。他們提出了質疑,例如,怎樣才能保證一個設想中的“新權威”不最終演變成一個舊式權威?事實上,這種權威主義話語從一個側面再次暴露了現代中國的那個致命弱點:一個堅強有力的公民社會的闕如。1989年的槍聲結束了一個時代,也中斷了這爭論,但同時也開啟了一個沒有“新權威主義”名稱的新權威主義時代。這個現實政治中的新權威主義並未象一些“新權威主義”論者所設想的那樣既促進經濟發展又不斷為自由開辟道路;相反,這個新權威之“新”只不過是拋棄了舊的意識形態教條,用威權主義服務於經濟發展,但在不惜一切手段維護威權統治方面則與舊的威權並無實質區別,它更未在歸還公民的自由權利方面作出制度性努力,而在將民主作為改革目標這一點上,明顯地比80年代大大倒退。
作為中國現代性政治基礎的民主
理解90年代中國歷史的關鍵是將其置於後“六四”的背景下來理解,就象整個80年代政治發展的背景是“文革”一樣。在知識分子與權力的關系方面,90年代發生了兩個重要變化:其一是公開的異議反對運動的出現;其二是知識分子群體對權力的態度和立場分裂了。另外,在有關民主的認識上也出現了重要變化:首先,作為一種民主化策略和社會重建方案,出現了有關“公民社會”的論述;其次是自由主義和將自己定位為制度層面新的政治基序設計的憲政主義的公開登場;最後是自由派和新左派論戰中有關“直接與間接”民主的論爭。隨著社會的分化而加速的各種領域的活躍,加大了各種話語的生產及其社會、政治效果間的差異。這使得知識分子能夠從不同角度來豐富和加深他們對現代性的認識。
經歷了與權力的決裂和“八九運動”的失敗,一些知識分子開始思考如何促使中國進一步演進的道路。一些知識分子汲取了前一階段的教訓和東歐前共產國家轉變的經驗,尤其是台灣民主轉型的經驗,提出了建設“公民社會”的話語。當然,這個話語的出現也與當時國際人文社會科學界有關公民社會的討論以及一些西方漢學家運用這一概念分析80年代以來中國的社會歷史有很大關系。
這個話語的出現實際上代表著一個新的轉折:一些知識分子開始將視野從向“上”看變為向“下”看,他們探尋中國希望的目光轉向了社會。這一轉折令人想起後“五四”時代國共聯盟失敗後一些激進知識分子的轉折:走向社會,從下而上地改造中國。但與那次轉折不同,這一次中國的知識分子並未走進鄉村、發動農民,而是把未來中國的希望留置在現代都市當中[7],並且保持著理性、漸進和改革的色彩。他們十分關注城市中產階層的生長發育,權力的高層不再是他們視覺聚焦的唯一所在;但它在表現出鮮明的精英色彩的同時,也從一開始就暴露出自己的弱點──缺乏對占中國人口絕大多數的鄉村社會的關注和探討。它不再象那20、30年代激進知識分子那樣鼓吹革命,而是提倡一種建立在經濟發展和社會力量不斷增長基礎上的社會與國家間的制度性妥協。在他們看來,公民社會的建設可能提供一種方式來解決困擾20世紀中國現代化的悖論:國家政權的必要改革可能帶來混亂,國家秩序的重建又常常導致新的專制威權的建立。這些知識分子建議構造一種新型的社會與國家之間的建設性互動關系,他們希望在去除主導中國半個世紀的國家極權主義的同時又能維系一個穩定的國家秩序。
90年代還出現了一種新的“國家主義”話語。一些前東歐共產國家在轉型過程中出現的某些問題喚醒了中國人有關20、30年代動亂的某些記憶。一些極大地享受到改革開放帶來的好處的社會階層,尤其是那些與權力關系密切的階層,擔心日漸增長的社會緊張會掙裂中國,使中國和它們失去現有的地位、勢力和機會,因此充當了新的“國家主義”話語的社會政治基礎。這種話語在技術官僚中最具市場,也常常與90年代以來影響日盛的民族主義話語相連。這種民族主義話語的產生有其覆雜的原因,其中不容忽視的因素包括“六四”後官方為強化其動搖了的合法性而實施的種種訴諸民族主義情緒的宣傳,以及近10年來外國特別是美國方面有時過份的壓力。從更深層次看,在與世界的聯系日漸加深的今日,民族認同的問題再一次深刻而又急迫地呈現在中國人面前;而在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中國人因過去百多年歷史形成的未能排解的羞恥感,現在以一種自傲的方式反向地表現出來。此外,自90年代以來一些在西方尤其是美國流行的後現代話語被引入中國,在少數知識分子中形成了一種與80年代的指向相反的批判西方的態度。所有這些都助長了民族主義情緒的蔓延和強化,為一種懷疑民主化必要性的保守主義態度的產生準備了土壤,也為官方鞏固其合法性提供了新的思想資源。
在80年代,知識分子有很高的政治熱情,雖然與政府合作,但對其態度卻是批判性的;而現在卻可以在相當多的知識分子中發現一種“去政治化(depolitisation)”現象──拋棄政治關懷而專心於個人的研究和教學事務。這既可被視為一種社會演進的正常現象,也與“六四”後的政治情境有關。由於政府再度確立了國家的現代化導向,一些知識分子與官方重新建立起某種聯盟,或者直接加入技術官僚群體,或者充當官方的顧問,“六四”所造成的鴻溝因而得到某種填補。這種新型的合作已不再具有意識形態基礎,它通常是寄名於國家利益之下,也被表述為這些合作者為個人利益而作的理性選擇。[8]此外,經濟的發展、都市階層生活的改善、大眾文化引導下流行的享樂氛圍,尤其是作為話語生產者的知識分子的某些非制度性的自由空間的擴大,以及因政府的利益傾斜政策而享受到物質待遇的提升,還有官方對批判話語的鎮壓等,這一切都在知識分子群體中營造出犬儒主義的心態,導致知識分子批判聲音的弱化。
但是,批判的聲音並未消失,經濟改革的進展和腐敗大規模的蔓延,為堅持認同政治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的知識分子不斷提供著理由。90年代在民主思想的開拓方面最大的進展就是自由主義和憲政主義的再現。自由主義思想不再以馬克思主義中的某些陳述做掩飾而公開宣布其存在的合理性。“憲法”一辭在政治生活中出現的頻率和各種相關的討論也日漸增加。一些知識分子重新探討中共建政前中國的民主實踐的歷史經驗,尤其是辛亥革命建立的“第一共和”初期的經驗和教訓,以便為下一步中國的憲政建設提供借鑒。
歷史仿佛回到了上個世紀初。如果比較當下正在覆蘇的憲政主義和民國初期的憲政主義,可以觀察到今日的憲政主義對個體權利和自由的申張以及對程序性的重視都超過以往。這反射出過去一個世紀的歷史和中國當下的現狀以及外部世界的影響。而且,今日的憲政主義也較以往更注重可操作性的制度性思考,力圖從現存的制度中去尋找可資利用的有利於實現憲政的制度資源。
90年代思想界的一個重大變化是傳統左派的衰落和一種被冠以“新左派”之名的思想流派的出現。在80年代,知識分子立足中國的情境並反思30多年社會主義實踐的教訓,通常對中國的社會主義模式持批判態度,同時召喚西方式的現代性。但在90年代,部份知識分子調整了他們的認知角度,吸收了一些國外對資本主義現代性的批判,重新尋找社會主義及其在中國實踐的價值。這一流派的出現加劇了知識分子群體對中國現代性建設的認知的深層分歧。一些曾在19世紀和20世紀之交困擾中國知識分子的重大課題又重新以各種方式浮現出來。
所謂的“自由派和新左派之爭”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現的,構成了過去數年來思想界內部的交鋒。除了一些無謂的個人意氣之爭外,雙方在思想上確有多重差別。但在有關政治問題的認識上,他們卻具有一共同的卻常被雙方忽略的立場:人民主權(la
souverainte populaire)應該成為中國政治現代性的基礎。但是,雙方對待直接民主或代議制民主的態度卻很不相同。新左派認為代議制民主排斥了公民真正參與政治事務的權利而成為精英攫取權力的工具;有些新左派人士提倡直接民主,認為這是減少社會不平等和消除腐敗的最好途徑,但在制度層面上卻鮮少提出可操作的具體步驟。而自由派則指出這種直接民主的浪漫及烏托邦性質,並以法國大革命等歷史經驗為例,強調要注意其危險性。自由派認為,代議制憲政民主是現在唯一具有可操作性、能保證公民權利和政治參與的制度;中國的首要任務不是發明創建一種什麽前衛的“政治現代性”,而是認真從中國的現代史總結出教訓,並向他人學習那些行之有效的能保護個人權利並監督權力的制度方式;中國不需要一種浪漫的政治制度,它需要一種能允許公民選擇領導人、參與公共事務和保護自己利益的具體的制度架構。
在80年代的中國,知識分子更多地提到“民主”一詞,而90年代他們更多地提及“自由”,這個變化折射出過去20年來一些重要的思想和社會演變。
“從來就沒有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
1989年“天安門運動”期間,抗議的學生們唱著“國際歌”這首舊的共產主義歌曲走向廣場:“從來就沒有什麽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創造人類的幸福,全靠我們自己”。然而,這些歌詞在他們心中其實已具有新的含義,它們不再是無產階級向資產階級的宣戰辭,而成了改革開放時代成長起來的新一代人主體性(subjectivite)的宣示。這是深受現代個人主義價值影響的一代,他們渴望一個更加自由的世界並準備為之奮鬥。那時一些知識分子發表的“五.一七”宣言也以激烈的言辭指出,中國自第一個共和國建立起已過去了70年,然而卻“依然存在一個皇帝”。當時鄧小平只不過是個“沒有皇帝頭銜的半個皇帝”。自從他死後,江澤民被鄧和其他元老在“八九事件”的政治危機中推上總書記位置,成為所謂的“第三代領導核心”。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江缺乏權威,地位虛弱,甚至要靠一些非正常的政治權謀去削弱政治對手的抵制。盡管其顧問們費盡了心思為他勾畫了一個“無可爭議”的“偉大元首”的形像,但江從來也沒有獲得一個新“皇帝”的合法性和權威,這從民眾編撰的那些五花八門的、成為日常生活點綴的有關江的笑話里即可見一斑。
雖然中國所謂“第三代領導人”合法性上的脆弱,與他們的個人能力、氣質、經歷有關,但最根本的原因還是其統治缺乏政治和意識形態上的合法性基礎。從圍繞新的權力更叠所傳遞出的信息來看,20多年過去了,後文革初期知識分子所議及的課題──“廢除領袖的終身制”、“權力的監督”、“怎樣避免中國因領導人的更叠而再次陷入文革式的混亂”等,仍然具有現實意義。
當前,中國社會顯現出越來越多的自主性,社會內部因急劇分化而出現的緊張和沖突也要求更新制度以協調融合各社會階層之間的關系,而較“天安門一代”更年輕的改革開放後出生的一代人,具有更強的個人主義價值取向,傾向於要求一種新的個人、社會和國家的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構築一個新的穩定而有建設性的關系,怎樣在舊的意識形態崩解後重建政治的合法性,這實際上是中國人包括中共領導人在內所共同面對的一個越來越急迫的任務。從江澤民的“三個代表”理論和“七一”講話中,可以看出中共試圖擴大其統治基礎的努力。在潘岳的政改方案以及其他一些中共官員的講話中,也可以看到中共黨內某些人在更新中共的政治合法性並將其現代化方面做出嘗試的企圖。中共也在一定的範圍內試圖采取一些措施以革新現有的行政制度規範,以使其適應新的社會和經濟要求。但是,如果沒有民眾中公民意識的發展和依托,民主制度是不可能出現並有效運作的;反之,只有民主制度的落實才能更好地推動公民意識的生根、成熟,民主制度也才能更加堅固,才能更好地運行。就此而言,90年代中國在民主意識方面最令人鼓舞的進步就是公民意識的發展,公民控告政府官員和政府機構濫用權力的行政訴訟案的增多證明了這點;而自由派知識分子不斷地推動新的旨在推廣公民意識的啟蒙,顯然具有重要作用。
挑戰無可回避,但中國更需要能夠回應這種挑戰、推動歷史變化的新的行動者。對當下中國社會和政治上的各種已存和潛在的行動者的描述,需要從社會學角度另作分析。因本文論題所限,筆者無法在這里論述各個階層對民主的態度,也不可能分析各階層對各種民主嘗試如鄉村選舉的反應,這方面已有許多出色的研究,當然也需要更多有志者、有心人去進行探討。在行動者問題上有兩點是可以肯定的:其一,雖然當下知識分子中的一些人面對諸多問題有一種無力感,但知識分子將繼續在這後共產主義和現代化的雙重轉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其二,經過“文革”的一代和經歷了“天安門運動”的一代,將成為這轉型中最重要的行動者。從他們的經歷和接受的價值觀來看,這兩代人從整體上還是傾向民主的。在今日中國所出現的有關民主化的一些令人感到鼓舞的現象中,都可以看到這兩代人的影子。民主運動中的主要行動者也屬於這兩代人。
皇帝死了,革命的炮聲漸漸遠去,“奇理斯瑪”式權威也逐漸消失。中國注定要嘗試著實現民主,但這並不意味這個過程平和容易,也無法肯定最後會得到令人相對滿意的結果,歷史的進程常常會超出人們的想象。但是,因皇帝軀體和名銜的死亡而留下的巨大的“空位”(vide)卻成了中國民主化的一個前提條件。依法國著名的政治哲學家克勞德.勒夫奧(Claude
Lefort)有關民主的定義:民主並不是意味著用人民去代替國王占據王位,而是意味著從此不再有王位;圍繞著這“空位”,人們必須去組織他們自由的政治生活。[9]
中國民主化的困難並不象有些人所說的那樣是來自文化傳統。這困難來自多種覆雜的因素,而傳統文化可能只是其中之一。傳統是一個在不斷創造更新過程中的東西。今天,誰還能否認佛教是中華文明最重要的組成部份之一?而當初它的引進卻也引起過文化保守人士激烈的反彈。台灣和南韓的民主化之啟動時刻與歐洲這塊民主誕生地的幾個國家(如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民主化階段幾乎是同一時間。在台灣實現了民主的嘗試後,雖然它尚有許多不足,何人還能僅以文化的標準來判斷中國民主化的可能性?比較恰當的問題應該是,何種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的條件最有利於民主化的啟動與成功?還有,從相反方向思考,在何種條件下民主可能會倒退、消亡?
中國民主化的最大困難可能來自筆者提出的“雙重轉型”內在的某些悖論。歐洲的政治史和其它一些例子顯示,一國國民可以享有某種自由而不一定擁有民主;但就中國及其它極權國家而言,民眾是不可能沒有民主而享有真正意義上的自由的,也不可能沒有自由卻獲得民主,其原因蓋存於極權體制的本質之中。以民主來創造和保護自由,以自由來規定和提升民主,是這種“雙重轉型”中的民主化必不可少的一體性辯證過程。現時在中國出現的許多個人自由的空間因不具備真正的制度保障,所以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由。從這個角度看,中國的自由派和“新左派”爭論中的有些問題是偽問題。中國的知識分子應該在爭取和捍衛公民權利這面旗幟下團結起來。那些不從事社會運動和民眾權益保護運動的所謂的“左派”絕對算不上是左派;在中國情境下,那些不關心社會大眾的權益的“自由派”也絕對不是真正的自由派。
為實現一個國家的現代化,一個有效率的國家權力是必不可少的;但為使這權力接受民主的監督和控制,就需要各種社會力量的成長壯大和活躍。中國要處理的課題是覆雜、多重面向和相互交織的,沖突也同時存在於所有領域。但不管如何繁難,有幾個重要的政治課題始終貫穿著近20年來中國的政治史:“中國現代文明中的權力的合法性基礎是什麽?”“領導人的制度性選擇、權力的監控和公民權利的享有和保護將怎樣進行?”“怎樣在這轉型中維護必要的社會公正?”,這些問題尚待回答。
事實清楚地表明:中國面臨全面的制度更新與再造。許多社會癥候都顯示著這樣一種前景:如果當政者持續拒絕就上述問題給出真誠的回答,一個新的民粹主義的、或多或少以傳統形式出現的、旨在實現社會正義的激烈行動將可能再次爆發。中國的命運掌握在中國的領導階層手中,也掌握在中國的公民手中。
“從來就沒有什麽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創造人類的幸福,全靠我們自己。”
【作者說明】本文草於2002年1月,乃應Pierre-Etinne Will(魏丕信)教授之邀於2002年1月30日在法蘭西學院(College
de France)組織的“傳統與民主”系列講座上就中國知識分子與民主思想近20多年來的演革所作的演講。法文原稿刊登在“歐洲社會學學刊”(Archives)第XLIV卷(2003)上。該刊編輯部允許筆者將其自行譯成中文登刊,特此致謝。原文有50多個注,主要是為缺少相關背景知識的外國讀者所加。為節省篇幅起見,譯成中文時做了大幅刪減。另外,在將此文譯成中文時筆者也做了某些改動。特此說明。
文化大革命:神權政治下的國家罪錯
單正平
海南大學教授
一、“文革”是誰d之罪?
二、從“反右”說起
三、“文革”的犯罪類型
四、“文革”時期真是無政府狀態嗎?
五、神權國家的人民和領袖
六、誰是“文革”受害者?
七、沒有結束的結束語
一、“文革”是誰之罪?
近幾年來,因為余傑指責余秋雨不懺悔,懺悔又成了一個話題。比較有代表性的是於堅和徐友漁兩篇針鋒相對的文章。[1]於堅認為,懺悔不懺悔完全是個人的自由,強迫別人懺悔就是對自由和個人尊嚴的踐踏;而且要求懺悔的旗號不過是“文革”被以反對它的名義“克隆”罷了。於堅並不完全否定懺悔,但認為懺悔僅僅是個人的事,“如果誰覺得需要,請從他自己──悄悄地開始,就像真正的懺悔者那樣,在密室里”。
筆者比較認同於堅的觀點,但認為於堅回避了一個重要問題:對“文革”這場歷史浩劫要不要追究,如何追究?要不要再認識,如何認識?如果把“文革”的問題簡化為一個個人的懺悔問題,那我們對“文革”的態度和行動大概就只能有兩種可能:或者置諸腦後,永遠忘卻,或者一個人躲進密室懺悔一次或幾次拉倒。這顯然是一種對歷史的輕佻。
徐友漁的看法,筆者以為有必要引征並略加評論,然後再談談我自己的看法。
徐友漁在上述文章中說:“文革”中發生了那麽多蠢行、醜行、惡行,甚至罪行與獸行,而事後受到法律追究和懲處的只是屈指可數的那麽幾個人。因此事情是再清楚不過了:那成千上萬的“文革”中做過壞事、傷害過別人(當然程度責任不等)的人,難道不應該反躬自省,難道不應該有所表示,做一些懺悔?……我認為懺悔是絕對必要的,至少對於那些傷害過他人,並非只犯了小過小錯的人是如此。據我所知,“文革”中不少受過巨大傷害的人,雖然知道不可能一一追究刑事責任,但對這世道究竟有沒有公理、人們有沒有良心還是極其看重的……如果沒有成千上萬的人站出來懺悔和承擔責任,“文革”這場悲劇對於中華民族而言同時也是一場鬧劇,一出滑稽戲。
徐友漁的思路是,“文革”中犯罪很多,但罪犯受懲處的很少,因此那些沒有受懲罰的前罪犯就應該懺悔。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值得深入討論。我想問的是,罪犯為什麽沒有受到懲處?
簡單推想其原因,不外以下幾種:一是參與犯罪的人太多,法不責眾,“文革”後政府沒有力量對所有犯罪行為立案調查、取證直至審判定罪;二是“文革”中的很多行為若嚴格按法律標準衡量,還不能算真正的刑事犯罪,比如一群“紅衛兵”揪鬥了幾次“走資派”,或煽了某人兩個耳光,事後主要的或直接責任人無法確定,受害者也未提出指控,因而幾乎不可能依法追究;三是因為嚴格而嚴厲地追究“文革”中一些重大犯罪行為會導致政治上和其他方面非常嚴重的後果,因此最好不了了之。劉少奇等國家領導人慘死於“文革”當中,“文革”過去20多年了,並沒有追究責任人,只是泛泛地把責任推給了林彪、“四人幫”。對國家主席的刑事犯罪尚且如此,一般人在“文革”中死於非命,自然更無須追究致死責任者。至於“蹲牛棚”、下“幹校”、蒙受侮辱、損失財產等,就更算不上什麽了,國家根本就沒打算對這些人的委屈表示什麽歉意或采取補償措施。“文革”結束後民眾聽到的是“向前看,不要揪住歷史的尾巴不放”這類說詞。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就是受害者本人,迄今為止也很少(甚至根本就沒有,至少筆者未聽說過)有人從法律意義上對“文革”時期的迫害者提起控訴。有文化會書寫的,用筆墨不斷地舔著自己的傷口;沒文化不能寫作的人,就永遠地沈默下去了,直到把一肚子冤屈憤怒帶進墳墓。
這一切說明了什麽問題?我們為什麽“應該”淡忘“文革”,容忍那時的犯罪行為?如果真要追究“文革”中的罪錯,為什麽要放過真正的主要犯罪者,而要求輕微犯罪者、追隨者、受蒙蔽者懺悔?進一步看,即便應該懺悔的人都懺悔過了,他們就都變成道德上的君子了,是否中國以後就確保不再發生類似悲劇了?在“文革”中施行犯罪的絕大多數人當時並不認為自己在犯罪,並沒有任何良心上的不安歉疚,他們對“走資派”、“黑五類”的仇恨,簡直和抗日戰爭中中國士兵對日本鬼子的仇恨沒有什麽區別。就算他們現在懺悔了,但這樣的懺悔就一定能保證他們或者他們的後代永遠保持冷靜理智的態度,而不再重蹈“文革”的覆轍:出於“崇高”的革命信仰而作出的種種“美德善行”,事後看來完全是錯的。近兩年中國不就有道德高調主義者在煽動對有錢人的仇恨,在鼓吹革命的合理和正當,在緬懷格瓦拉的業績和精神嗎?!這些話語其實不就是在重覆50、60年代和“文革”時期的種種論調嗎?
筆者認為,懺悔並不是什麽壞事。人之所以要懺悔,是因為有罪。但首先得弄清楚這罪是怎麽犯的,誰是主謀,誰是協從,誰是追隨者,然後再來談懺悔。“文革”中寫過一篇批判“走資派”大字報的人,固然也可能應該懺悔,但他的懺悔與發動打倒“走資派”運動的人之懺悔畢竟是不同的。如果對主謀者不予追究,卻老是要“打倒走資派”的吹鼓手或旁邊的看客懺悔,是否有點本末倒置?
二、從“反右”說起
改革前的30年中,中國發生了許多殘酷迫害人的政治運動,“反右”也好,“文革”也好,都不是個人或局部行為,而是在政府、政黨及其領袖領導下開展的全社會的運動,因此從總體上說,這些政治運動中的犯罪行為都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個人犯罪,而是集體犯罪、國家犯罪。至少可以這樣說,運動中的個人犯罪總是與上述的集體犯罪密切聯系在一起的。為了把問題說得更清楚,先從“反右”運動談起。
“反右”運動中,是上級下達指標,由基層單位挑選“右派”,然後作輕重不同的各種形式的處理懲罰。一些有獨立思考能力,平日對領袖、社會、單位領導曾提過批評意見的人自然在劫難逃,但不少人成為“右派”其實是各單位領導借機公報私仇的結果,甚至許多沒有什麽“右派”言論的人,也因其單位領導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打“右派”指標而被湊數定成“右派”的。最荒唐的是,還有人因批評政府的“反右”行動規模不夠大、劃的“右派”太少而被打成“右派”。這些被定為“右派”的人,短則幾年,長則幾十年間,基本人權受到極大侵害。
應該怎樣認識“反右”運動的犯罪主體呢?把所有的政治責任統統推給各級基層幹部,這公平嗎?當時基層領導之所以為所欲為、因小隙而構大獄,是因為他們得到了授權,至少得到了上級的讚同默許,所以,不管他們在“反右”運動中是否濫施淫威,其行為都未受到上級的任何制約,相反這些幹部還因“表現積極”而得到“政治覺悟高、階級立場鮮明”等褒揚。當時一些單位本來沒找到“右派”,於是就受到上級逼迫,被迫挑選職工來充當“右派”,以完成上級給各單位下達的“右派”指標。
“反右”運動實際上是一次由國家實施的犯罪,由國家有組織地誣陷公民、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權,直至非法拘禁、濫用刑律懲罰等等。追究“反右”運動政治責任就必然涉及國家罪錯問題。對國家罪錯的清理,關乎能否正確認識歷史以及對受害者的利益補償,更關乎中國是否能建立民主法制。在中國的法典中,什麽時候有了對國家罪錯的明確定義和懲處這類犯罪的明確條文,並且付諸實施,中國的民主法制才算有了根本保障。
然而,在中國的政治話語中,從來就沒有所謂的國家罪錯這一概念,更沒有任何國家領導人對國家罪錯承擔責任。所謂對“右派”的平反,也不過是重新安排工作、補發工資、政治上恢覆名譽而已。“右派”們精神和肉體上承受的巨大磨難摧殘,家庭子女由此遭受的痛苦,卻根本未得到任何補償。更重要的是,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人或組織為此次政治運動承擔責任,“反右”運動的設計者毛澤東的歷史地位還是那樣煊赫,照樣“光榮偉大正確”。從責任主體來說,當時的國家主要領導人無疑應當承擔這一歷史責任。更進一步看,這些國家領導人的意旨通過國家機器得到了全面貫徹執行,顯然“反右”運動不是國家領導人的單純個人行為,而是國家行為。如果“反右”還需要認識、需要清理的話,決不是如一些冬烘先生所說的那樣,是“從中看到了人性的種種表現,因而有助於後代加深對歷史對人性的認識”,如此說法,完全是自欺欺人。筆者以為,對“反右”的認識,其實只需要做一件事,那就是對國家罪錯的裁判,一旦國家罪錯被裁定成立,就應由政府對一切受害者作出合理的賠償。這才是最好的懺悔。如此方能吸取這些慘痛的政治教訓,避免類似的情形再次發生。
三、“文革”的犯罪類型
“文革”和“反右”有所不同。從表面上看,正如徐友漁所說的,把“文革”時期的大量犯罪之責任推到幾個人身上是不妥的。
徐友漁在前述文章中指出:“文革”是一場極其覆雜和特殊的政治運動,其間波譎雲詭,潮流反覆多變。除了“中央文革小組”中一小撮核心人物之外,幾乎沒有貫穿始終的“左派”。“昨日座上賓,今日階下囚”;今天用你打他,明天又用他打你;這個階段一批人是天之驕子、革命闖將,下個階段就成了“革命的絆腳石”,“右傾覆辟的急先鋒”。因此,“文革”的積極參與者幾乎無例外地具有兩重性,一段時間屬於被整的人群,另一段時間側身於整人的隊伍。}他認為,“文革”“有行為的受害者,卻找不到行為者”。正因為如此,才需要所有有犯罪嫌疑的人進行懺悔。
筆者認為,“文革”的罪行確實不能推到一個人或“一小撮”人身上,但同樣也不能反過來推到普通參與者身上,更不能讓“文革”的發起領導者與一般參與者在責任歸屬上“平分秋色”!“文革”的發生當然有犯罪主體,這個主體既不是個別人或一小撮人,也不是成千上萬的人,而是國家本身。也許有人會反駁說,國家不是抽象的東西,它也是由具體的人領導管理的,是這些人或其中某些人犯了罪,而不是國家本身犯罪。但筆者認為,任何領導人若離開了國家機器的力量,他僅憑自身的個人行為是不可能犯下象“文革”這種滔天大罪。“文革”罪錯中問題的關鍵在於,是國家力量被濫用了,還是國家自身有其特殊利益,因此迫使一些人為維護這種利益而自覺不自覺地犯罪?
“文革”同“反右”一樣,同樣是國家犯罪。從犯罪現象看,具有政治色彩的不同類型和程度的犯罪都與國家有關,而非一般的自然人的刑事犯罪。“文革”最嚴重的犯罪之一,是對任何違背領袖意旨和意識形態教旨的人予以剝奪生命的懲處。林昭、遇羅克、張志新、王申酉是誰殺死的?是政府。他們被關在政府的監獄里,受政府的審判,受盡種種非人的折磨侮辱,被政府的行刑隊槍殺,政府還要收取槍斃他們的子彈費!可是政府除了宣布原先的判決是錯誤的,迄今為止從未為這些罪行承擔政治責任。而且這些人的命運在官方的正史中根本沒有任何記載,這些特大惡性冤案,應該由誰懺悔?與這些犧牲者相類似的還有大量思想犯,他們中的許多人或許最終免於一死,但多年的牢獄生涯事實上已經剝奪了他們生命價值的主要部份。這些人和“右派”一樣,僅僅只是獲得平反。對他們實施犯罪的國家,同樣沒有承擔任何責任。面對這些幸存者,該誰懺悔?或者更應該問的是,這樣的罪行,又豈是一個懺悔所能了結的!
“文革”中第二類犯罪是在一些地方對所謂“地富反壞右”家庭的集體屠殺,比如北京大興縣、湖南道縣的屠殺案。這一類暴行或許沒有政府高層的直接授權,是“紅衛兵”和“貧下中農”的自發“革命行動”。地富反壞右這“五類分子”長期以來一直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專政對象,他們的行動受管制,要無償為基層政權服勞役,每有政治運動則必受鬥爭批判……他們的人身權利早已蕩然無存。可以說,大興縣、道縣式的集體屠殺乃是政府長期以來強調階級鬥爭、對“地富反壞右”實行無產階級暴力專政的合乎邏輯的結果;殺人者執行的是多年來多次下達卻沒有確定執行時間的命令,是沒有具體程序規定的命令,是類似於“便宜行事”、“相機處理”之類不是命令的命令。這樣的命令表面上與死刑判決書相去甚遠,但有一點是清楚的:“地富反壞右”就是“階級敵人”,是“威脅危害”無產階級專政的最主要的勢力,對他們如何處置,“革命群眾”根據自己的覺悟去決定,國家不會制裁鎮壓“地富反壞右”的“革命群眾”。1966年8月下旬,公安部長謝富治就曾經煽動說:過去規定的東西,不管是國家的,還是公安機關的,不要受約束。群眾打死人,我不讚成,但群眾對壞人恨之入骨,我們勸阻不住,就不要勉強。民警要站在紅衛兵一邊,跟他們取得聯系,和他們建立感情,供給他們情報,把五類分子的情況介紹給他們。大興縣慘案就是在這樣的鼓勵下發生的。據記載,從8月27日到9月1日,大興縣被殺害的“四類分子”及其家屬共325人,其中最大的80歲,最小的才出生38天,有22戶人家被殺絕。[2]
“文革”中第三類犯罪是在全國普遍施行的“造反”──沖擊政府機關、搶奪武器、臨時奪取政府權力等等。這種犯罪的指向是黨政機關,表面上看黨政機構似乎是受害者,但“造反有理”的號召是毛澤東發出的,是他以黨和國家領袖之尊動員“紅衛兵”在他的領導下造政府的反,換言之,是毛澤東給“造反”賦予了合法性。在中國這個黨政合一的國家,毛澤東身為黨的主席、軍委主席,在各級政府對他的決策執行不力時,為了改組政府,以合法身份采取了非法的措施和行動,比如讓“中央文革領導小組”取代國務院行使部份國家的日常管理權力,這不是他的私人性質的行動。筆者認為,“紅衛兵”和工人的“造反”是受到執政黨最高領袖的誘導、鼓勵、讚許、默認的行為,而在上海這種關鍵性城市發生的奪權行動則實際上是在“中央文革”的操縱之下進行的。當時,各級政府被毛澤東及其高層助手當做“奪權”的對象,並不意味著這場“奪權造反”是平民反抗國家機器;事實上,在“奪權”高潮時期,毛澤東掌握著國家機器的最高權力,指揮著“造反派”為他“奪取”省以下各級國家機器的控制權。因此,奪省以下黨政機關的權實際上仍然是國家行為的表現。
“文革”中的第四類犯罪是抄家或“打砸搶”,當時稱為“破四舊立四新”。這一類的犯罪往往被認為是自發的,似乎與政府沒什麽瓜葛。其實,從1963年開始,黨的宣傳機器就開始為“階級鬥爭”、“興無滅資”、批判“封資修”做輿論準備了,因此“文革”發動後出現的種種暴行,與黨和政府多年的指示號召有直接關系;或者說,抄家劫舍是舉著黨的“興無滅資”、“破四舊立四新”、“反修防修”的旗幟進行的,是“奉旨”行事,決非一般意義的個體或群體犯罪,否則就很難理解為何國家機器對此類惡性保持沈默。在“文革”初期的抄家狂潮中,財產、圖書、文物等不是被焚毀,就是繳公,只有很少部份在混亂中被人私藏據為己有。“奉旨”抄家的“紅衛兵”們當然不認為自己是在犯罪,更不會為此懺悔。當時,受害者們也並不認為這種行為是個人犯罪,他們往往去向公安機關求助尋求保護。公安機關當然不限制此類“革命行動”,更不會依法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不受侵害;相反,不少暴行就是在警察的幫助下進行的。[3]
當時,領袖的號召、官方意識形態的鼓勵、公安部門的助紂為虐,都使得“紅衛兵”們篤信自己的行為具有合法性與正義性,認為自己的作為不但有利於中國的前途命運,而且關乎世界人民的前途命運。今天嘲笑這種瘋狂的理想主義當然是很容易的,但我們一定要看到,在那場黨和國家最高領袖倡導鼓勵的全民革命運動中,所有的這類犯罪都蒙上了一層神聖、純潔、偉大的色彩,而與個人利益無關(不排除少數人乘機發財),這也是很多當事人現在不懺悔的原因之一。這類犯罪的實施者大多是當年的“紅衛兵”,他們當然應該懺悔,但他們的懺悔並不能替代對國家對歷史罪錯的承認;而且,這類國家罪錯如果不能由政府領導人出面表示懺悔,根本就不能引起全民族的思考。
“文革”中還有一類很普遍的現象,就是不同“造反派”之間的派別鬥爭,這種派別之爭後來發展成“武鬥”,為此死了不少人,造成了很大的經濟和財產損失,因此也應被視為特殊歷史條件下的一種犯罪。筆者至今還沒有看到對武鬥的中肯分析。這場奇怪的全國各地的局部混戰,從表面上看是“造反派”要爭正統,或者說是要在偉大領袖毛澤東面前爭寵;但實際上則是為了在基層政權短期癱瘓期間爭奪各地的地方控制權力,是“造反派”從“走資派”手中奪得權力後重新分配權力的鬥爭。這樣的鬥爭當然不是什麽義戰,也有悖於領袖的意志,所以“武鬥”中的一些犯罪分子後來受到了懲處。“武鬥”中對立的雙方因為無所謂正確錯誤,彼此間也就不存在所謂的懺悔問題。現在,“武鬥”參與者如果要“懺悔”,很可能只是對自己當時的幼稚蒙昧、輕易被人利用而感到後悔,那與真正的懺悔相去甚遠。當時很多死於武鬥的人至死還以為自己是在為革命“英勇獻身”。如同前幾種犯罪一樣,“武鬥”之所以發生,還是黨和國家的最高領袖毛澤東及“中央文革領導小組”煽動的結果,“文攻武衛”這一口號就出自於江青之口。可以說,這種非正義的爭奪權力的混戰,其最終責任人仍是發動造反的領袖毛澤東和“中央文革小組”。
以上幾種犯罪行為都與國家機器或黨政領導有直接或間接關系,尤其是後三種,傷害人之多,亙古未有;但直到現在也很少有人因“文革”期間的這些犯罪行為受到懲罰,也很少有人真正為此懺悔。其根本原因就在於,這類犯罪的施行者固然是“紅衛兵”或“造反派”等“革命群眾”,但此類行為總體上是受國家最高領導人指導的,服從於最高領導人通過國家機器的策劃、動員和部署。所以,這類犯罪真正的主要責任人是國家而非個人,“國家罪錯”主要表現為對那些犯罪行為的指使、煽動、鼓勵和縱容;即使行為者沒有接受國家的直接具體的行動指令,但國家通過意識形態宣傳和全面廣泛的政治動員,實際上或者直接鼓動或者默許(包括對大面積普遍性的犯罪行為免予追究處理)了這些行為。
四、“文革”時期真是無政府狀態嗎?
“文革”研究普遍將上述犯罪行為集中爆發的時期看作是無政府主義的典型表現,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歪曲了中國當時國家機器和權力機構的真實運作方式。有一種說法認為,“文革”期間的犯罪,很多是在無政府狀態下的個體或群體犯罪,沒有人給犯罪者下達具體明確的指令要他們如此去做,他們是自主的、主動的犯罪,因此尤其需要懺悔。問題是,“文革”期間國家機器是否被徹底砸爛而失效?如果國家機器的運轉基本正常,那麽,對“文革”的罪行,國家就不能免責。其實,在整個“文革”期間,中國並未處於無政府狀態,當局的統治依然有效,只不過統治管理機構更換了名稱而已。“文革”期間政府是否有效地行使著管理權,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看得很清楚。
從1966年開始到1976年的10余年間,中國的各級政府中,真正失效或癱瘓的只是一些相對次要的部門和機構,而且這種失效和癱瘓只發生在1966年到1967年這一段時間。中央政府關鍵部門的運作基本保持正常,象外交、宣傳、軍事、財政金融、海關、鐵路、航空、重要工業設施等,一直處在政府和黨的強力控制下。在這些部門雖然也有“造反派”的奪權活動,但始終沒有從根本上影響其正常運作。以劉少奇被宣布為“叛徒、內奸、工賊”為標志,“文革”中的權力鬥爭暫告一段落,政府運作隨即基本恢覆正常。因此,從“文革”的整個歷史看,根本就未出現過徹底的無政府狀態。
中國是黨政合一的國家,黨對政府行領導之責,而領袖與黨的關系又完全是一個人說了算的絕對獨裁。因此“朕即國家”實在是“文革”時期中國最準確的寫照。“朕既國家”式的獨裁統治在“文革”期內一直非常有效,“文革”高潮時期部份政府職能部門的短時間癱瘓,並不等於國家行政能力的真空。實際上,政府或準政府的權力機構一直存在,比如“文革領導小組”、“軍宣隊”、“工宣隊”、“抓革命促生產指揮部”以及各種各樣的指揮部、“軍管會”,後來則是各級“革命委員會”。而這些機構里的執掌權力者,除了一部份是“造反派”外,其他的人或者是軍隊幹部,或者是原政府機關中剔除掉“死不改悔的走資派”之後剩下的官員,貨真價實的“老走資派”被“結合”進“革命委員會”的也為數不少。整個社會並沒有因政府機構的短期癱瘓而失控,只不過控制方式有所變換。當時的社會控制實際上主要有3種形式:隨時發布的領袖的最高指示,這可被稱為“崇拜力控制”;“紅衛兵”和一般群眾自發的服從和追隨,這是“意識形態控制”的結果;如果有人的言語和行動越出了這兩種控制,則還有“群眾專政”以及軍隊和公安的“武力控制”。
在黨國一體的統治方式下,中國的各級政府僅僅是黨的權力意志的執行機構而已,所有實際權力集中在中共中央,而中共中央主席則是集所有權力於一身的真正的最高領袖。正因為如此,名義上的國家元首劉少奇可以被隨意罷免、拘禁、迫害至死,而國人當時並未覺得是“翻了天”;在民眾心目中,他只不過是執行最高領袖旨意的一個“臣子”而已。同樣,各級政府癱瘓了,但黨委還在,因此民眾並不覺得國家機器垮台了。當時毛澤東號召揪出各級“走資派”,但從來沒有說過要取締政府,“中央文革領導小組”也從來沒有宣布過全國人大、國務院、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為非法或失效的國家權力機關。這些機構無論多麽橡皮圖章化或者徹底癱瘓,在法律意義上卻一直存在。類似槍斃遇羅克這樣的案子,仍然要通過法院而不是“中央文革小組”來審判定罪──哪怕是形式上的。雖然各級地方政府被“革命委員會”所取代,但“革命委員會”所行使的權力和先前的政府其實並沒有實質區別,只不過是政府機關名稱的一種改換罷了。當時一切具有法律作用的文件,對外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義發布,對內在中共“九大”以前主要是以中共中央或“中央文革領導小組”、中央軍委的名義發布。迄今為止,中國政府從來不認為“文革”期間“中央文革領導小組”或各級“革命委員會”的文件是非法的。
用今天的眼光審視“文革”的這段歷史,那時的中國確實有過“動亂”,但這種“動亂”是最高領袖通過國家機器有目的地組織實現的,用毛澤東的話來說,就是“天下大亂,達到天下大治”。從“文革”前黨政機構運作模式的眼光去看,毛澤東發動的這次運動當然是一場“動亂”;但從“文革”時期有效統治的角度去看,這場“動亂”並未動搖中共的統治,也未改變中國的國家機器之基本特點,它在“動亂”中仍然是一個具有高度全面的社會控制力、國家權力無限的全能國家。既然極權體制的特徵未變,當然不能假定在極權體制的控制下會出現無政府狀態。
五、神權國家的人民和領袖
“文革”期間的“動亂”其實是“亂中有序”,要理解這一點,就必須考慮到中國當時是個神權國家的特殊國情。
在社會主義中國,“人民”形式上是一個高於國家和政府的政治概念,似乎具有無限的權威。所有重要的組織機構的名稱都冠有“人民”二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人民政府、人民公社、人民銀行、人民幣、人民保險、人民鐵道、人民郵政、人民日報、人民醫院、人民解放軍、人民公安、,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消閑和娛樂場所也往往如此,諸如人民公園、人民電影院、人民藝術劇院等等,舉國皆然。在這些詞語里,“人民”與後面的名詞是主屬關系,它們似乎想表現一種觀念,即所有這些機構場所都是屬於人民的。換言之,人民“高於”任何實體,而且是後者的“主人”。按照官方意識形態的說明,最有權勢的似乎是“人民”,其他一切都是“為人民服務”的。
然而,也有一個例外,那就是“人民領袖”。在中國,人民總是屬從於領袖的,領袖高於人民,人民必須接受受領袖的領導。官方的宣傳一向強調,是領袖的偉大歷史功績給人民帶來了現在的“主人”地位,所以人民也必須把所有的權利和信任都托付給領袖。至於政府及其官員則只是執行領袖和領袖宣稱的“人民”意旨的馴服工具。毛澤東之所以要發動“文化大革命”,就是因為他認為政府這一工具不聽他的話了。
在一個領袖至上的國家和社會里,10億中國人民被訓導為隨時信從崇拜領袖,服從領袖的任何號令。這種特殊的政治文化可以演變成一種特殊的政治統治模式:領袖直接下達“最高指示”,全體人民遵照執行。隨著對領袖的崇拜在“文革”時期達到頂點,中國也走上了這種政治運轉模式的軌道,以致於當領袖宣布“造反有理”時,人民立即踴躍地參加向政府機關“奪權”的行動。民眾的“造反”不但不是對領袖的挑戰,相反卻屬於唯領袖之命是聽、無限效忠領袖的表現。這種政治運轉模式的動員效率遠遠高於原先的官僚機構運轉模式。那時,廣播電台天天在播送鼓動“領袖崇拜”的歌曲和口號,如“毛主席和人民心連心”,“擡頭望見北鬥星,心中想念毛澤東”,“毛主席揮手我前進”,是“緊跟毛主席的偉大戰略部署,把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進行到底!”
這樣一種“人民”和領袖的兩極化結構,構成了那個時代一個非常特殊的神權國家形態:作為“國家主人”的人民把最高領袖當做無所不在、無所不能的“神”來崇拜;領袖的只言片語被看做是解決一切困難的“精神原子彈”;要把效忠領袖、執行其號令乃至為其犧牲,視為無上的榮耀;個人的人生價值、理想、情操,一切都交給領袖來支配;甚至領袖的健康成了每個老百姓的“最大幸福”,人人每天要“敬祝”他“萬壽無疆”。這個“神權”的存在通過一系列儀式化的程序得到強化。在這種把領袖高度“神化”的政治社會環境里,任何對領袖神聖性的猶豫或疑問都被視為最嚴重的罪惡。
“文革”之所以能發動,就是因為神權政治的形成,因為毛澤東可以憑借其“神化”的地位直接號令到全國城鄉的每一個角落,而他的任何言辭都被“神化”成必須無條件執行的“聖旨”。神權政治為被“神化”了的最高領袖創造了個人專制獨裁的政治文化環境和社會基礎。毛澤東被捧上“神壇”之時,正是他對官僚化政府機器和國家行政主管劉少奇日益不滿之際。毛澤東在50年代末發動的“大躍進”導致全國幾千萬農民因饑餓而死亡,劉少奇出面收拾“爛攤子”,而毛則被迫蟄居。劉少奇領導下的政府改變了極度困難的經濟局面,然而這卻加深了毛對劉的不滿。為了將劉少奇從政治舞台上排除,毛利用了民眾對官僚機器的不滿,以“造反有理”這種最具煽動性的口號動員人民“造反”,以便把中國的政治納入以神權政治為基礎的新的秩序中。所謂“文革”中的“亂中有序”,就是指神權政治為“造反、奪權”過程以及此後的秩序重建提供了保障。
在“文革”中,人民是領袖用來砸爛官僚機器的工具。一旦實現了這一目的,人民就被“解甲歸田”了,工人回車間上班,農民回家種田,而“造反”、“革命”的先鋒主力“紅衛兵”則被打發到鄉村或農場。於是,領袖和人民的“蜜月”開始走向尾聲。在1969年中共“九大”召開前後,知識青年開始大規模“上山下鄉”。這些青年學生在現實的艱苦生活環境中體會到了人民真正的社會地位,對領袖的崇拜和“革命”幻覺逐漸消解了。隨著領袖頭上光環的逐漸退蝕,表面上仍高居“神壇”的領袖開始成為真正的孤家寡人,神權政治高峰時期的社會動員力瓦解了,這也意味著“文革”時短期的神權政治走到了盡頭。
在那樣一個神權政治時代,當年的“紅衛兵”們固然應該懺悔他們那時在革命信仰支配下的行動,但這種懺悔並不是主要的。更應該懺悔的,是制造當年的錯誤信仰、領袖崇拜和革命迷信的始作俑者。
六、誰是“文革”受害者?
在“神權國家”里,“文革”高潮期的受害者是什麽人?筆者以為,首先是神權國家的對立面──世俗國家機器、社會文化精英和各種思想文化機構及其成果(比如高等學校和文學藝術作品)。但也應看到,這個對立面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它們是獨裁專制得以存在和維系的主要力量,並因此而處於與人民對立的位置;另一方面,它們和人民一樣,又都是“朕”可以隨心所欲支配的被統治者。這種兩面性使得政府機構和知識界這個既得利益集團在“文革”開始階段處於非常尷尬的境地,人民對他們不滿意,領袖也討厭他們。人民的不滿意根本上乃是既得利益集團與人民利益的根本沖突;而領袖的不滿意則是因為這個集團不能充份實現自己的意圖。
在“文革”中國家的管理者和社會既得利益集團成了受害者。當領袖鼓動並帶領人民向這個既得利益集團(“走資派”)鬥爭時,這場革命就和現代史上的其他革命一樣,成了窮人對“富人”、下層對上層的革命。這類“文革”受害者中有相當多的人早就背棄了參加革命時所作的“為人民服務”的誓言,被“打倒”之前就是腐化墮落的官僚,享受著各種特權;另一方面,其中相當一部份人是以往各次政治運動的“勝利者”,往往通過陷害、污蔑、批判、攻擊無辜者,來獲取或保持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所以,面對“文革”中“紅衛兵”的攻擊批判,這個既得利益集團當中真正問心無愧的人其實並不多。
文革”的受害者還包括傳統意義上的“階級敵人”,他們可以說是“被株連”的受害者。毛澤東一開始就把革命的目標定為“黨內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地富反壞右”這些所謂的“階級敵人”。但運動發展的結果,卻是這些“階級敵人”反而成了最大的受害者。這些人從1949年以後已受了多年的壓迫打擊,本來就處在社會的最底層,“文革”再一次殘酷地迫害他們。如果要懺悔,“紅衛兵”首先應該對自己欺淩殘害這些人的罪行懺悔,因為這些人既沒有作惡的現行記錄,也沒有反抗的可能,更沒有任何財產資源名譽聲望可以剝奪。他們只有意識形態強加給的歷史罪名而沒有具體的犯罪事實,更沒有任何現實的價值負載。他們的罪是不可救贖的政治“原罪”。事實上,只有他們,才遭受了和“二戰”時期歐洲猶太人幾乎相同的苦難和命運。但恰好在對“文革”罪行進行追索時,這類人的聲音以及為這類人代言的聲音幾乎聽不到。
七、沒有結束的結束語
從余傑等人對文化大革命的認識中,我已經感到“文革”被遺忘、被嚴重誤讀到了什麽程度。即使很多“過來人”,他們對30多年前自己的親身經驗也開始“記憶篩選”,有遺忘,也有杜撰,有強化,更有消解。一場應予徹底否定的浩劫,在中小學政治教科書中卻被定義成一句簡單的話:在毛澤東主席與周恩來總理領導下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更有人受歐美新左派思想的影響,在“文革”中發現了最具有後現代革命意義的“制度創新”的萌芽。真正的“文革”在哪里?
“文革”無論多覆雜,都離不開這樣一個基本事實:那就是國家政治體制的基本性質和它在“文革”中所起的作用,這才是“文革”紛繁雜亂現象中最重要的、決定性的因素。離開這一點去否定或肯定“文革”,都必然是隔靴搔癢,不得要領。
對“文革”從人本主義立場進行的反思,其實早在1980年代初期就已經完成了。這個反思,其實就是現在所說的1980年代新啟蒙思想運動的核心內容。代表性的事件就是對人道主義和異化問題的討論和批判,是王若水、高爾泰等人的著述。在那時,文學界的劉再覆就提出過“全民懺悔”這樣很文學化的號召。事實上,“文革”結束後,一般人早已在自己心中對“文革”有過反反覆覆的思考,有過相當長時間的懺悔,這在傷痕文學中有大量的表現,而這些作品所引起的巨大反響和共鳴,其實正好說明它們成了無數有罪錯者懺悔的媒介,只不過很少有人用非文學的方式直接說出來罷了。
在當代中國,個人的拯救和解放不可能脫離國家的現實政治制度及其運作來考慮。換言之,國家制度如何變遷,實際上是中國人的思想精神能否自由解放的關鍵。如果時至今天還停留在道德層面上考慮個人懺悔和靈魂得救,並把它與民族覆興、國家富強等大命題聯系在一起,那只能說明中國人的觀念還停留在80年代初的水平。對文化大革命的反思固然要有文化、歷史、人性的種種視角,但這一切都是次要的,最重要的還是要回到中國的政治結構和國家制度這個關鍵問題上來。這個問題不解決,反思“文革”就成了很多人信口開河譫言妄語的一個由頭。在中國,對“文革”這樣的國家罪錯進行反思,由現任國家領導人對所有的歷史罪錯道歉並給予受害者補償,停止灌輸虛構的“文革”歷史,讓後來者認識“文革”等歷史真相,也許才是最好的懺悔形式。林默涵等人對“反胡風”、“反右”時代的過錯拒不認錯,其原因就是他們認為自己只是按上級指示、按黨性原則、按自己的信仰行事的。出謀劃策制訂“陽謀”的領袖安然無恙,仍然被供奉在“神位”,又怎能讓追隨者真心誠意地懺悔認罪?
每當說到“文革”反思,筆者總會想起前聯邦德國總理勃蘭特1972年訪問波蘭奧斯維辛集中營時向猶太死難者紀念碑下跪的事。作為一個與納粹沒有瓜葛的德國人,他沒有必要下跪,因為他沒有直接的犯罪行為因此也不必承擔責任。如果他是因自己屬於雅利安種族的一員而對自己種族的歷史罪錯有愧疚,那這種愧疚根本不足以讓他下跪;他也是一個有現代人性尊嚴意識的人,這種尊嚴意味著對別人尊重的同時也期待別人對自己的尊重。勃蘭特作為個人,他的懺悔──如果他有的話──留在心里足矣。事實上,猶太人也從來沒有要求過所有德國人懺悔,這樣的要求是過份的。德意志民族中也還有很多象辛德勒這樣的人。猶太民族追究的只是那些確有血債罪惡的人,而這樣的人並不局限於德國,其他民族中也有迫害猶太人的罪犯,比如蘇聯、法國、意大利。但勃蘭特畢竟跪下了。他這一跪,感動了整個世界,為他贏得了歷史的榮譽。然而勃蘭特不是作為個人,他是作為德國總理下跪的。他代表的是德國這個國家。雖然聯邦德國不是納粹德國,戰後聯邦德國政府中很多政治家本身就是納粹罪行的受害者,是反納粹的戰士,但既然德國的國體沒有改變,納粹的覆滅只意味著一屆政府的垮台,那麽,聯邦德國政府和政府中那些反納粹的政治家,仍然要為希特勒政權的罪行承擔責任。他們沒有任何推脫責任的可能,他們也沒有這個意識。勃蘭特就是在這個意義上下跪的。
反觀中國,面對“文革”這樣的民族浩劫,卻出現了一種逃避責任的普遍態度。於是,似乎所有人都成了“文革”的受害者,甚至政府本身也是受害者。既然都是受害者,而主角已然死去,現任的領導們為了黨的形像,在新撰寫的黨的80年光輝成就與歷程中就輕佻地抹去了這一段歷史。這樣,在中國便只能要求個人懺悔,而不能要求政府對以國家為犯罪主體實施的歷史罪錯認真懺悔,這才是中國的最大悲哀。
毛澤東的知識分子政策
王來棣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
令人毛骨悚然的毛羅對話
把知識分子看作反革命或半反革命的“中國社會各階級的分析”
毛澤東為何敵視知識分子?
制造“王實味冤案”和“搶救運動”
借題發揮的“武訓傳”批判
讓知識分子“脫胎換骨”的“思想改造運動”
制造“胡風反革命集團”冤案
把中華民族導向災難的“反右運動”
毀滅文化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
從延安時代開始到“文革”時期,毛澤東發動過一系列打擊知識分子的政治運動。究竟應當如何理解毛澤東對知識分子的真正看法以及毛時代的知識分子政策?本文通過份析毛澤東在他著名的“中國社會各階級的分析”一文原稿中的觀點以及中共歷史上各次打擊知識分子的政治運動,試圖說明毛澤東的知識分子政策的特點。
令人毛骨悚然的毛羅對話
2002年12月,黃宗英發表了“我親聆毛澤東與羅稷南對話”一文,讀後令人毛骨悚然。1957年7月7日,即“反右”運動開始後一個月,正當毛澤東“引蛇出洞”策略成功之時,毛在上海接見30多位文教工商界人士,翻譯家羅稷南位列其中。會上羅稷南向毛提出一個大膽的問題:要是魯迅今天還活著,他會怎麽樣?毛澤東回答:“魯迅嘛──要麽被關在牢里繼續寫他的,要麽一句話也不說。”[1]當時羅稷南“驚出一身冷汗,不敢再作聲”。黃宗英也感到毛那“不發脾氣的脾氣,真仿佛巨雷就在眼前炸裂”,“嚇得手心冒汗”。眾所周知,魯迅是毛澤東最讚賞的知識分子,曾被譽為“文化新軍的最偉大和最英勇的旗手”、“中國文化革命的主將”。而到了1957年,毛澤東卻認為,若魯迅還健在,他也只能沈默地茍活著,倘若魯迅要繼續發表文章,就要把他“關在牢里”。為毛盛讚的魯迅尚且被視若寇仇,他人豈有別途可覓?
2001年魯迅之子周海嬰首先在《魯迅與我七十年》一書中披露了毛澤東與羅稷南的這段對話,但卻招來一些知名文人的質疑和批駁。他們認為,毛澤東不可能說出這樣的話,是周海嬰本人“思想有問題”。正當周海嬰陷入圍攻之際,黃宗英以現場見證人的身份發表了上述文章,並提供了當時刊載著新華社報導和會場全景照片的報紙,可謂證據鑿鑿。黃文不但為周海嬰解了圍,而且證實了中國現代史上一個非常重要的史實,毛澤東對知識分子抱著極強烈的敵視心態。
魯迅生前替共產黨說過不少好話,也幫助過共產黨。他的風格是“沒有絲毫的奴顏和媚骨”,這種風格曾經為共產黨所鼓勵,以與國民黨鬥爭。然而,共產黨執政後,魯迅若繼續保持這種風格,自然就成了對毛澤東和共產黨的威脅。毛澤東對付這類知識分子的辦法就是他1949年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所說的,對敵人要實行專政,“只許他們規規矩矩,不許他們亂說亂動”。其實,毛澤東敵視知識分子並非從此時開始,早在1925年,他在“中國社會各階級的分析”一文中就強烈表達了這種心態。
把知識分子看作反革命或半反革命的“中國社會各階級的分析”
凡是經歷過“文革”的中國人,無不熟悉毛澤東的“中國社會各階級的分析”(以下簡稱為“階級分析”)一文。1951年出版《毛澤東選集》時,毛澤東親自把這篇文章定為開卷篇。此文發表於國共合作時期,當時毛澤東任國民黨中央候補執行委員,由於得到汪精衛的賞識,被推薦擔任國民黨中央宣傳部代理部長。[2]“階級分析”一文原載1925年12月出版的《革命》半月刊,《中國農民》1926年2月號和《中國青年》1926年3月號也先後轉載了這篇文章[3],隨後又在廣州和汕頭出版了單行本。當時這幾個雜志刊登的“階級分析”原文之文字略有不同,但主要內容和所有觀點都相同。但是,1951年毛澤東將此文收入《毛選》時,卻把將近原文一半的篇幅盡數刪去,他所刪去的是敵視知識分子的觀點。原文把接受過高等教育的知識分子看作“極端的反革命派”和“半反革命”,這些文字在《毛選》版中再也看不到了。與此相關,原文有一張說明各階級“對於革命的態度”的表格,也全部刪去。因此,“階級分析”一文的《毛選》版與原文相較,已面目全非了。當時此文影響極大,致使1926年部份北伐軍提出了“打倒知識階級”的口號,引起知識界的不滿和恐慌,紛紛著文質疑批駁。[4]
“階級分析”原文是研究毛澤東特別是他的知識分子觀的重要資料,可惜至今未見有任何介紹和評論文字。筆者以為,有必要把“階級分析”1925年版的原文與此文的《毛選》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加以比較,以便讀者了解,毛澤東究竟是如何看待知識分子的。收入《毛選》的“階級分析”修改稿源自1926年《中國青年》3月號的原文,本文也以《中國青年》所載之原文(以下簡稱“原文”)為據說明如下。
“原文”把中國社會各階級劃分為五大類:大資產階級、中產階級、小資產階級、半無產階級和無產階級。“大資產階級”是指買辦階級、大地主、官僚、軍閥和反動派知識階級,而以“反動派知識階級”為重點。“原文”指出:“反動派知識階級──上列四種人附屬物,如買辦性質的銀行工商業高等員司,軍閥政府之高等事務員,政客,一部份東西洋留學生,一部份大學校專門學校教授、學生,大律師等都是這一類。這一個階級與民族革命之目的完全不相容,始終站在帝國主義一邊,乃極端的反革命派。”而在“修改稿”中,毛將“大資產階級”改稱為“地主階級和買辦階級”,並刪去了上述“反動派知識階級……”一段話。在“修改稿”的文章結尾部份,毛用“一部份反動知識界”取代了原來的“反動派知識階級”,涵蓋範圍縮小了,但並未交代“反動知識界”究竟指的是哪些人。
毛澤東在“原文”中把以下社會群體稱為“中產階級”:“高等知識分子──華商銀行工商業之從業員,大部份東西洋留學生,大部份大學校專門學校教授學生,小律師等都是這一類。。”他進一步把這類知識分子區分為右翼和左翼:小地主家庭出身的留學生和大學生是“中產階級的右翼”,因為他們“染受了許多資本主義國的洋氣”,而且與教會、買辦階級有聯系;“中產階級的左翼,即與帝國主義完全無緣者。”在“原文”所列的表格里,關於中產階級“對於革命的態度”一欄中說:“右翼鄰於反革命,左翼有時可參加革命,然易與敵人妥協,全體看來是半反革命。”毛在“原文”的結束語中還說:“那搖動不定的中產階級,其右翼應該把他當做我們的敵人──即現時非敵人也去敵人不遠;其左翼可以把他當做我們的朋友──但不是真正的朋友,我們要時常提防他,不要讓他亂了我們的陣線!”毛指出,全國四萬萬人中,“大資產階級”一百萬人,“中產階級”四百萬人。“我們真正的敵人有多少?有一百萬。那可友可敵的中間派有多少?有四百萬。讓這四百萬算做敵人,他們也不過有一個五百萬人的團體,依然抵不住三萬萬九千五百萬人。”可見,毛是把“中產階級”當作敵人的。但他在“修改稿”中卻把所有關於“高等知識分子”的種種分析評論全部刪去。
“原文”對“小資產階級”給出了這樣的定義:“如自耕農,小商,手工業主,小知識階級──小員司,小事務員,中學學生及中小學教員,小律師等,都屬於這一類。”毛澤東又按這些人的家庭富裕程度把他們分為左中右三部份。“富裕部份──右翼,平時近似中產階級之半反革命,戰時可附和革命;自足部份──中央,平時中立,戰時參加(革命);不足部份──左翼,歡迎(革命)。”“修改稿”對這部份內容基本上未改動,只是取消了原文的表格,為小資產階級右翼摘除了“半反革命”的帽子。當談到“半無產階級”和“無產階級”時,“原文”未涉及知識分子,修改稿於此節亦無大改動。
“原文”把工業無產階級與小資產階級、半無產階級都說成“是我們的朋友”;而“修改稿”則改為“工業無產階級是我們革命的領導力量。一切半無產階級、小資產階級是我們最接近的朋友。”按照馬克思主義標準來看,毛澤東寫作“階級分析”時有一個重大政治錯誤:他雖然認為工業無產階級是革命的“主力軍”,但把它與小資產階級、半無產階級平列,同稱為“我們的朋友”,此觀點與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工業無產階級是領導階級──相悖。在此文發表前11個月的1925年1月,中共第4次全國代表大會曾特別為無產階級在民主革命中的領導權問題作出了決議,毛澤東在此文中表述的觀點也違反了中共的決議。
毛澤東視知識分子為“極端的反革命派”或“半反革命派”,非自建國後的“反右”始,而是由來以久。“修改稿”雖然將這些可怕的文字刪除了,刪除的原因卻非悔悟,而是出於掩蓋和欺騙之需要。雖然刪去了這些話,毛澤東敵視知識分子的心態其實從未改變。
毛澤東為何敵視知識分子?
毛澤東如此仇恨知識分子,究其原因,或許可歸結為青年時代不順心的經歷和無產階級專政外衣掩蓋下的帝王思想。
毛澤東從師範學校畢業以後從未上過大學,為謀生曾一度到北京大學就任圖書館助理員,月薪僅8元(那時北大教授的月薪為200至300元)。這段工作經歷讓毛感到自尊心深受傷害。直到1936年毛還告訴美國記者埃德加.斯諾:“我的職位低微,大家都不理我。我的工作中有一項是登記來圖書館讀報的人的姓名,可是對他們大多數人來說,我這個人是不存在的。”[5]自視甚高的毛澤東,一直將這段地位卑微的就業過程視為畢生的奇恥大辱,久而久之,這種屈辱感轉化成了對成功的知識分子之嫉妒心理和仇恨情緒,埋藏在他的心靈深處。
毛澤東青少年時狂妄自大,有強烈的造反情緒,太平天國天王洪秀全一直是他仰慕的人物。“五四”後毛接受了與中國傳統專制主義一拍即合的無產階級專政理論,主張政治上高度集權、思想統一、行動一致。而接受過科學訓練和民主精神熏陶的知識分子,崇尚獨立思考,不願人雲亦雲和盲從,他們繼承“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的士大夫傳統,關心國家命運,追求民主自由,反對專制獨裁,對國家大事好發議論,對政府領導人的行為評頭品足,不願做馴服的臣民,而要求做有尊嚴的獨立的公民。當毛澤東尚隱身於草莽之中時,他或許願與這些知識分子議論國事,但思想上卻既不尊重、也不認同接受了西方民主理念的知識分子的精神傳統;一旦有機會逞雄,毛的帝王思想就會顯露出來,要淩駕於知識分子之上,成為他們的人身和精神主宰。
自從1942年毛澤東通過“延安整風運動”確立了其在黨內的絕對領導地位以後,他的“王氣霸道”就逐漸肆無忌憚地表露於外。1945年毛發表了“沁園春.詠雪”,公然自比“秦皇、漢武”;“反右運動”大獲全勝後的1958年,他更是得意忘形地自稱“馬克思加秦始皇”,並自誇比秦始皇“坑儒”多一百倍!毛澤東精於權術,詭計多端,其整治知識分子的手法比秦始皇“坑儒”和清朝雍正皇帝大興曾靜、呂留良文字獄的“出奇料理”策略[6]更加“出奇”。他把秦始皇的“殺儒”改變成全國規模的群眾運動,讓群眾來檢舉、揭發、批判、鬥爭,造成人人自危的態勢。
這種大規模打擊知識分子的運動始於1942年,奪取全國政權後不久又發動了一系列這類運動,如1951年批判電影“武訓傳”、1951年至1952年的知識分子“思想改造”運動、1953年批判俞平伯的《紅樓夢研究》、1954年批判胡適思想、1955年制造“胡風反革命集團”冤案和“肅反”運動、1957年的反右派運動,緊接著又有“拔白旗”運動,直到1966年開始的所謂“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這些運動都是逐步毀滅知識和文化的民族大災難,而其肇始者毛澤東鄙視知識、敵視知識分子的心態也隨著這些運動的“升級”而近於瘋狂。
制造“王實味冤案”和“搶救運動”
1931年日本侵占東北三省的“九一八事變”後,中共於1935年根據共產國際的指示,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主張,為此改善了對知識分子的態度,以得到主張抗日的知識分子的支持,這一策略相當有效。特別是“一二九運動”後,追求進步的中小知識分子越來越向往共產黨。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後,大批知識青年投奔延安。毛澤東對此是喜憂參半,存有戒心。1942年,毛澤東為樹立自己的領導權威而發動了一場“整風”運動。這次“整風”始於1942年2月,一些初到延安的知識分子不知就里,遂積極響應中共的號召,天真地向黨組織和各級領導人提意見,不料卻犯了禁忌,被當作“異端”慘遭鎮壓。“王實味冤案”和繼之而來的“搶救運動”就是這樣發生的。現代史學者一向把這兩件事的責任全部歸罪於康生,最近的文章仍沿用官方的這一說法[7]。事實上,康生只是從犯,主謀是毛澤東,這兩個事件是毛澤東仇視知識分子心態的大暴露。
王實味是中共黨員,1937年到延安後在中央研究院任特別研究員。1942年3月,他在《解放日報》副刊上發表雜文“野百合花”,批評延安的中共幹部生活待遇上“衣分三色,食分五等”的“等級制度”,並在墻報《矢與的》上鼓動群眾向“大人物”提意見。王實味對中共領導人的批評令毛澤東非常震怒。當時主管中央研究院的中宣部副部長李維漢提到,毛澤東深夜去看了《矢與的》,當即指出“思想鬥爭有了目標了”。[8]中央研究院的“整風運動”隨之轉為對王實味的批判鬥爭,思想批判很快又升級為政治鬥爭,最後把“反革命托派奸細分子”和“組織五人反黨集團”等罪名強加給王實味,將其逮捕。[9]
逮捕王實味後,毛又把矛頭指向所有知識分子集中的單位。他說:“醫大、中研院、民族學院、延大、科學院、魯藝、西北局、邊區政府,都有可能暗藏壞人”[10]毛還下達如下指示:整風運動不僅要弄清無產階級與非無產階級(半條心)問題,還要弄清革命與反革命(兩條心)問題。要注意反特務鬥爭。[11]1943年4月,中共中央根據毛澤東的意見發布了“關於繼續開展整風運動的決定”。該文件指出:抗戰以來,日本和國民黨雙方都派遣大批內奸分子打入黨的各級機關,要求在整頓黨的作風的同時,在全黨開展一次組織審查,以肅清黨內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同年7月,康生作題為“搶救失足者”動員報告,號召“政治失足者”坦白交代,鼓勵群眾揭發檢舉。於是從延安到各抗日根據地全面掀起“搶救運動”高潮,知識分子成為“搶救”的重點。
在“搶救運動”中,通過批鬥會、誘供逼供、關禁閉、施酷刑等手段,“挖出”了大量“特務”。1943年8月8日,毛澤東“在中央黨校第二部開學典禮大會上講話”中說:中央黨校挖出特務250人(全校只有2,500人),他估計還不止此數。他還認為,行政學院里“除了一個人以外,教員、職員全部是特務”,“學生中很多是特務,恐怕是過半數”。[12]據披露,軍委三局電訊學校200多人中,挖出170個“特務”;西北公學500多人,只有20人沒有被“搶救”。[13]許多坦白自己是“特務”的外來幹部是中共地下組織介紹來的,這些地下組織也因此被打成“特務組織”,甘、陜、川、豫、浙、鄂等省的中共地下黨組織都曾被認為是“打著紅旗反紅旗”的“紅旗黨”。[14]
當時中共甚至把“一二.九運動”也視為國民黨“紅旗政策”的產物。時任中共中央青委負責人的蔣南翔在1945年3月給劉少奇和中共中央的“關於‘搶救運動’的意見書”中談到:聽說不少地方把參加“一二.九運動”作為審幹的尺度;隴東領導“搶救運動”的幹部公開說:“國民黨於1935年起就在全國實行黨化教育,所有那時以後來到邊區的知識分子,無例外地都有問題。”因此隴東的外來知識分子,就有百分之九十九點幾是被“搶(救)”了(全隴東只有兩個外來新知識分子未被“搶救”)。直“搶(救)”得所有外來知識分子叫苦連天,怨聲載道(這是我親歷的見聞)!”“搶救運動”中“90%以上的打擊是落在自己同志的身上”。蔣建議中央以後不再用群眾鬥爭的方式“普遍肅反”。[15]
據李銳回憶,搶救運動中“延安80%的知識分子上台‘坦白’,被‘搶救’成特務,結果這些人中,一個特務也沒有”。[16]象李銳、於光遠這些上過大學的中共黨員,當時都曾被當作特務關押了一年多。
1943年底,中共中央鑒於絕大多數知識分子都被打成“特務”、各機構無法正常工作,乃決定對“搶救運動”中被定為“特務”的人逐個甄別,結果大部份人被平反。但是,為了掩蓋“搶救運動”的嚴重錯誤,王實味不但未得到平反,相反卻於1947年被處決,以王實味為首的“五人反黨集團”也不予平反。
據親歷延安“搶救運動”的溫濟澤、韋君宜等人回憶,“搶救運動”制造的冤假錯案甄別後,毛澤東為挽回影響,曾多次在群眾集會上賠禮道歉,為搶救運動的錯誤承擔責任。[17]但這僅僅是口頭道歉而已,毛始終不承認所謂的以王實味為首的“五人反黨集團”是他刻意制造的大冤案,更談不上認真總結這次運動的慘痛教訓了。當時,蔣南翔的“意見書”送到中央後,毛不但將其“留中不發”,而且對蔣南翔組織批判。此情直到20世紀80年代才從蔣南翔的遺稿中獲悉。[18]直到1962年,毛還毫無根據地信口胡言:王實味“是個暗藏的國民黨探子”,只是認為當時把他“殺了不好”,應該“讓他勞動去”。[19]毛死了6年後,中共才為所謂“王實味五人反黨集團”平反。1991年,在溫濟澤等人的推動下,蒙冤將近50年的王實味才獲昭雪。
借題發揮的“武訓傳”批判
中共奪取政權前夕,1949年3月,毛澤東在中共七屆二中全會報告中宣稱,今後國內的“基本矛盾”是“工人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歷來被視為資產階級附屬物的知識分子,自然成為主要打擊對象。但解決知識分子問題遠比消滅地主資本家覆雜,何況經濟建設和文化教育都需要知識分子,因此中共中央提出的針對知識分子的工作方針是“團結、教育、改造”,其著重點顯然是“教育、改造”,也就是采用延安“整風”、“搶救”運動的做法,用群眾性批判運動來“改造”知識分子。毛澤東於1951年5月發動的批判電影“武訓傳”,揭開了“改造”知識分子運動的序幕。
“武訓傳”描寫清末貧苦農民武訓行乞興學的故事。黃宗英的丈夫趙丹演武訓,黃宗英也在片中演一位女教師。影片於1951年初放映後,報刊上發表不少讚揚的文章,但也有人認為,武訓用磕頭討錢的方式興學“不足為訓”。1951年5月20日,毛澤東以《人民日報》社論的名義發表了批判文章“應當重視電影‘武訓傳’的討論”,把評價歷史人物的學術爭論變成了一場政治批判運動,認為“‘武訓傳’所提出的問題帶有根本的性質”,因為它“根本不去觸動封建經濟基礎及其上層建築的一根毫毛,反而狂熱地宣傳封建文化”,承認或者容忍對武訓的歌頌,“就是承認或者容忍誣蔑農民革命鬥爭,誣蔑中國歷史,誣蔑中國民族的反動宣傳”,是向“反動思想投降”,是“資產階級的反動思想侵入了戰鬥的共產黨”。該社論開列了一個很長的名單,批評43篇讚揚武訓和“武訓傳”的文章及48名作者,毛澤東的惱怒躍然紙上。隨後他又派江青等人到武訓的家鄉“調查”,寫成長篇“武訓歷史調查記”,經毛澤東修改後在7月23日至28日的《人民日報》上連續刊載。該“調查記”斷言,武訓是“勞動人民的叛徒”,指責“武訓傳”是“利用武訓這具僵屍欺騙中國人民”的“反動宣傳”。
毛澤東為何借“武訓傳”大做文章、搞政治運動呢?1957年1月他“在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上的講話”中回答了這個問題:“電影‘武訓傳’你們看了沒有?那里頭有一支筆,幾丈長,象征‘文化人’,那一掃可厲害啦。他們現在要出來,大概是要掃我們了。是不是想覆辟?”[20]顯然,在毛的心目中,“文化人”就是覆辟勢力,應被列為“打倒在地”的對象。按照毛澤東的命令,黨員、團員、宣傳部門、文藝界、教育界、史學界、報刊編輯、記者全都卷入了這場批判“武訓傳”的運動。被上述社論點名的48人以及該影片的編導和主要演員都被迫按照毛的觀點檢討並接受批判,全國各地報刊發表的批判和檢討文章達數百篇。從此不但該影片遭禁演,各地為紀念武訓而辦的“武訓學校”也一律更改校名,相關的紀念石碑、塑像、畫像、紀念亭統統被拆除。著名教育家陶行知雖已去世多年,但因他生前推崇過武訓,於是也遭到無情批判,而且殃及其弟子。
讓知識分子“脫胎換骨”的“思想改造運動”
“武訓傳”批判硝煙未散,1951年10月23日毛澤東在全國政協一屆三次會議上提出:“思想改造,首先是各種知識分子思想改造,是我國在各方面徹底實現民主改革和逐步實行工業化的重要條件之一。”[21]緊接著,《人民日報》以通欄標題發表了“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開展思想改造運動”長文。11月30日,中共中央又發出內部文件“關於在學校中進行思想改造和組織清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在所有大中小學校的教職員和高中以上的學生中開展“思想改造工作”,並以此為基礎,在這些人當中組織“忠誠老實交清歷史”的運動,清理其中的“反革命分子”,從思想上、政治上和組織上清除學校中的“反動遺跡”,使全國學校完全被黨掌控。12月23日和24日,毛還兩次指示中共各中央局,要求在各地學校開展大規模的“思想改造工作”。[22]
“思想改造運動”迅速從教育界擴展到整個知識界。時值朝鮮戰爭,政府要求肅清“親美、恐美、崇美”思想,樹立“仇視、蔑視、鄙視美帝國主義”思想。曾經在歐美留過學和在國民黨統治下工作過的知識分子都成為整肅重點。在巨大的政治壓力下,所有從所謂“舊社會”過來的知識分子,都得坦白交代自己的歷史,盡力挖掘自己內心的所謂“反動思想”,不顧事實地醜化自己。
官方還鼓勵一些知名知識分子充當“領頭羊”,在報上率先發表文章咒罵自己。例如,梁思成發表了“我為誰服務了二十余年”,羅常培寫了“我究竟站在什麽立場為誰服務”,還有遊國恩的“我在解放前走的是怎樣一條道路”和光未然的“正視自己的錯誤”等等。但知識分子們的檢討往往不為各單位黨委組織的群眾性學習會所接受。有些黨團員和積極分子象鬥地主一樣對他們“揭露”批判,知識分子稍有辯解便遭到辱罵,他們為了“過關”,不得不顛倒是非地加倍醜化自己。比如著名橋梁專家茅以升在20世紀30年代因主持建造杭州錢塘江大橋聞名於世,此時卻被迫檢討說:“我於1920年初返國,自此為反動統治階級服務,……對於反動統治下的所謂建設,但求能參加促成,而不惜阿附其權勢”。他甚至給自己戴上“剝削者”的帽子,說“這種剝削手段,最集中地表現在錢塘江橋工程上,那都是勞動人民的血汗,我因此而得名。”[23]著名物理學家周培源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曾在美國參加過軍事科學研究,此時被迫檢討說:從事這一研究“是我一生歷史上最可恥的一頁”,“我要控訴我自己,控訴我這個喪失人民立場,甘心為美國劊子手作幫兇的所謂科學工作者……”。[24]
經過所謂“脫胎換骨”的“改造”,大多數知識分子表示“與舊社會割斷聯系”,效忠共產黨,其人格遭到嚴重侮辱。知識分子應有的個人尊嚴、獨立精神和自由思想全被冠上“反動”標簽。不久後毛澤東宣布中國實行向蘇聯“一邊倒”的政治方針,迫使知識分子奉蘇聯為師,在官方意識形態的嚴密控制下,根本不可能有學術研究所必需的自由探索和實事求是精神,在中國的學術園地里,從此只見曲阿附世之文,而上乘的精神產品則完全絕跡。
制造“胡風反革命集團”冤案
作為知識分子“思想改造運動”的組成部份,文藝界於1951年11月開始“整風”,胡風的文藝思想成了“整風”的靶子。胡風曾被中共認作是“黨外進步作家”,早在20世紀30年代就與魯迅合作同國民黨文化“圍剿”作過鬥爭。因他的文藝觀點與毛澤東1942年“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相左,被視為“異己”,叠遭同仁的批判。胡風為了批駁對方,說明自已的文藝思想完全符合馬克思、恩格斯、毛澤東的觀點,在一些朋友幫助下,寫成長達30萬字的“關於解放以來的文藝實踐情況的報告”,於1954年7月送呈中共中央。這封30萬言書對毛澤東的“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表面上尊重,骨子里卻大相徑庭,引起了毛澤東的極大憤怒。1955年春,胡風與朋友之間來往的信件被其中一個“朋友”告密,落入毛澤東之手。信中有對毛不敬的語言和對文藝界現狀不滿的牢騷,毛澤東如獲至寶,立即命令《人民日報》於1955年5至6月分3批發表這些信件,並加上標題“關於胡風反革命集團的材料”,親自寫了“序言”和“按語”,毫無根據地捏造罪名,誣指“胡風分子是以偽裝出現的反革命分子”,“是以帝國主義國民黨的特務、反動軍官、共產黨的叛徒為骨幹組成的反革命派別”,“是以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恢覆帝國主義國民黨的統治為任務的。”[25]
根據毛澤東的旨意,胡風夫婦於1955年5月17日被捕,其他“胡風分子”也陸續鋃鐺入獄,他們的被捕未經過任何法律程序。凡是與“胡風分子”有過來往、在胡風主編的刊物上發表過文章的,都成了“反革命嫌疑犯”,無一例外地受到群眾的揭發批判,或停職審查,或被剝奪人身自由而“隔離審查”。1980年司法部門關於“胡風一案覆查報告”稱:在全國清查“胡風反革命集團”的過程中,共涉及2,100人,逮捕92人,正式定為“胡風反革命集團”分子的78人,其中劃為骨幹分子的23人。而據知情者稱,“真實數字遠不止此數”。[26]
胡風和他的朋友們或判刑,或勞動教養,歷盡摧殘。直到毛澤東死後,中共中央才開始覆查此案。1980年司法部門的覆查結論是:“胡風不是反革命分子,也不存在一個以胡風為首的反革命集團。胡風反革命集團一案應屬錯案錯判。”[27]胡風和他的朋友們入獄25年後才得以無罪釋放。但是,為了維護毛澤東的面子(實則是黨的面子),“平反通知書”中對胡風的政治歷史、文藝思想和文藝活動仍有不少捏造之詞,爾後又過了8年,胡風一案才從政治上到文藝思想上得到徹底平反。此時已是胡風蒙冤33年之後,而胡風業已辭世3年之久。
“反胡風運動”後,毛澤東又在全國範圍開展了“肅清反革命運動”(簡稱“肅反”)。許多在“思想改造運動”中“交代”或被“揭發”出“有某些歷史問題”的知識分子,又成為“肅反”對象,造成了不少冤案。
比起“武訓傳”批判與“思想改造運動”,“反胡風運動”的懲罰手段升級了。在前兩次運動中,雖然對知識分子態度粗暴,亂扣“反動”帽子,畢竟還是在思想批判的範圍之內,批判對象沒有受到任何處份;而“反胡風運動”則將持不同文藝觀點的知識分子統統打成“反革命”,送進監獄。從此,毛澤東整肅知識分子進入一個新階段,動輒扣以“反黨反社會主義反革命”的帽子,對知識分子的“無產階級專政”成為國家機器的主要職能。
把中華民族導向災難的“反右運動”
1956年是中國知識分子難得的平靜而舒暢的一年。1月,中共中央召開了“知識分子問題”會議,周恩來在報告中指出,經過“思想改造”後的知識分子已經是“工人階級的一部份”,是國家建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為改變科學落後的狀況,會後又號召“向科學進軍”。2月,赫魯曉夫在蘇共第20次代表大會上的秘密報告中揭露了斯大林的暴政和個人崇拜,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意識形態基礎因此而被撼動。為挽救極權統治的危局,毛澤東提出了緩和政治矛盾的“十大關系”和博得知識分子歡心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中共中央宣傳部長陸定一進而公開鼓吹有“獨立思考的自由”和“宣傳唯心論的自由”。於是有人歡呼,中國迎來了“知識分子的春天”!
可是這不過是毛澤東設計的一個圈套,一年後毛把這些舉措統統稱為“引蛇出洞”的“陽謀”。1957年1月,他向全國各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交了底:“蘇共二十大的台風一刮,中國也有那麽一些螞蟻出洞。”“在一些教授中,也有各種怪議論,不要共產黨呀,共產黨領導不了他呀,社會主義不好呀,如此等等。他們有這麽一些思想,過去沒有講,百家爭鳴,讓他們講,這些話就出來了。”“他們不搞什麽大民主,不到處貼標語,還不曉得他們想幹什麽。他們一搞大民主,尾巴就被抓住了。”同時,他還泄露了所謂“雙百”方針的天機:“毒草、非馬克思主義和反馬克思主義的東西,只能處在被統治地位。”[28]他的所謂“百家爭鳴”,不過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爭鳴”,而“百花齊放”不過是只讓他喜歡的“香花”“齊放”,至於他不喜歡的那就必然被視為“毒草”而鏟除之,歸根結底,在毛的思維中,被統治的知識分子只能作馴服的奴隸!
為了使他設計的圈套具有誘人的光彩,一個月後,毛澤東發表了長篇講話“如何處理人民內部矛盾”[29],用“人民內部”的美名來麻痹人心。3月12日,他又發表了“宣傳工作會議上的講話”,聲稱“雙百方針”“也是我們進行一切工作的好方法”,號召“一切立志改革的志士仁人”以“舍得一身剮、敢把皇帝拉下馬”的精神向共產黨提批評意見。為鼓吹“鳴放”,毛澤東從3月6日到20日這15天內,在京、滬等地對各級幹部至少講了9次話,他批評老幹部中有90%對“雙百”方針有抵觸。4月下旬,“整風鳴放”開始了,中共號召黨外人士消除一切顧慮、毫無保留地發表自己的意見,要求黨內外之間“拆墻”、“填溝”、“通氣”。4月30日,毛澤東甚至對各民主黨派負責人說:大學里如果對黨委制有意見,可以考慮取消;教授治校,恐怕有道理。可是,39天後,凡是表達過同樣意見的人,無一不被打成“右派”。
經過連續幾年的思想批判運動後,知識分子其實已噤若寒蟬,不敢也不願對共產黨提意見。只因毛澤東反覆動員,各單位領導人奉命“熱忱”相邀,繼承了“以天下為己任”傳統的中國知識分子終於為毛澤東的“誠意”所動,紛紛在鳴放座談會上開懷暢言,使1957年5月出現了中國歷史上空前熱鬧的“鳴放”局面。5月10日,在中共中央統戰部召開的座談會上,羅隆基說,文教機關中青年黨員不應該也不能夠領導老年的舊的高級知識分子,他指出:“無產階級小知識分子同小資產階級的大知識分子是個矛盾。”[30]這句話深深刺痛了只不過是小知識分子出身的毛澤東。他聽了統戰部長李維漢的匯報後,覺得一年來不斷謀劃張設的大羅網可以收網了。
5月15日,毛澤東寫了一篇供黨內幹部閱讀的文章“事情正在起變化”,把4個月前向高級幹部交的底告訴一般黨內幹部。他將鳴放中“欣賞資產階級自由主義”、“讚成民主”的人統統稱為“右派”。毛寫道:“最近這個時期,在民主黨派中和在高等學校中,右派表現得最堅決最猖狂。”“我們還要讓他們猖狂一個時期,讓他們走到頂點。他們越猖狂,對於我們越有利益。”這是他慣用的“誘敵深入、聚而殲之”的策略。[31]在毛澤東的親手策劃和中共總書記鄧小平賣力執行下,6月8日開始“收網”,全國開展了所謂的“反右派鬥爭”。所有在“大鳴大放”中敢於直言的知識分子統統被打成“反黨反社會主義的資產階級右派分子”。從此,在“專政對象”中,除了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壞份子之外,又加上了“右派分子”。
全國被打成“右派”的共55萬人,占當時全國知識分子總數的11%。他們全部被迫“勞動改造”,一部份還被關進監獄。此外,在反右運動中,小學教師和農村區鄉幹部中也有不少被打成“右派”,估計人數達50萬;但不久後中共中央決定,不在小學教師和農村幹部中劃“右派”,於是他們就改戴“壞份子”或“地主”這類“帽子”,境遇比“右派分子”還要慘。“反右運動”後期,在“右派”之外又劃了一大批屬於“內部控制使用”的“中右分子”,其人數估計在50萬以上。總之,經過“反右”運動,中國知識分子中有30%左右成為專政對象和“異己分子”。這是中國歷史上的一次民族大災難。
“反右運動”所造成的災難性後果,不僅打擊了所有敢於獨立思考並直言的知識分子,而且毒化了整個社會,完全顛倒了是非標準。1958年,毛澤東為他自己精心策劃的“陽謀”取得了“輝煌戰果”而得意忘形,公然自比秦始皇,說自己是“馬克思加秦始皇”,誇耀自己坑的儒比秦始皇多100倍。他還說,“對資產階級還是少一些良心好”。毛澤東一向否定普遍的人性,1942年5月他就說過:“沒有什麽超階級的人性”;知識分子所鼓吹的人性,“實質上不過是資產階級的個人主義”。[32]如今,他連良心也否定了,在他身上只剩下一個比秦始皇還要暴戾的暴君之品性。在視良心如敝屣的騙子和暴君的威懾下,造謠、告密成為時尚,出賣靈魂的咬人、整人者官運亨通,中國從此進入一個史所未見的恐懼與謊言相交織的時代。
鎮壓了數以百萬計的知識分子後,毛澤東的權力欲大大膨脹。1958年春,在“反右運動”尚處於收尾階段時,他就迫不及待地發動了以征服自然、“向地球開戰”為目標的所謂“大躍進”運動。“大躍進”從全民打麻雀和全民大煉生鐵開始,全國到處高喊“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的“豪言壯語”,到處出現畝產“幾萬斤”、“十幾萬斤”糧食的“衛星田”。毛澤東再一次為他的“勝利”所陶醉,提出今後農田只需要留下三分之一種糧食,以解決“糧食多了怎麽辦”的問題,甚至還提出“三年實現共產主義”的美夢。結果則適得其反,全民大煉生鐵使全國的森林遭到毀滅性砍伐,結果卻是廢鐵渣堆積如山;農業“放衛星”的謊言造成餓殍遍野,從1959年到1961年,全國餓死4,000萬人,出現了人類歷史上絕無僅有的一場大災難。這正是毛澤東用欺騙與鎮壓兩種手法實施統治的必然惡果,但喪失了人性和良心的毛澤東卻毫無自疚自責之心,他為了逃避責任而宣布“退居二線”,讓劉少奇出面主持黨和政府的日常事務。這場由毛一手造成的大災難最後被中共歸咎為“自然災害”。事實上,這3年中國的氣候基本正常,並無大旱大澇。
毀滅文化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
1962年1月,被毛封為“接班人”的劉少奇在7,000人幹部大會上說了半句實話,認為這場災難是“三分天災、七分人禍”。於是毛澤東就認定劉少奇是他“身邊的赫魯曉夫”,罪當誅滅。但精於計謀的毛當時卻不露聲色。8個月後,他提出“社會主義時期存在資本主義覆辟的危險”,強調階級鬥爭要“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隨後又發動了“清政治、清經濟、清組織、清思想”的“四清運動”,重點是整“黨內那些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矛頭實指劉少奇。
經過數年精心策劃,毛澤東於1966年5月發動了“文革”。在關於“文革”的第一個文件“五.一六通知”中,他避而不談“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問題,只說要徹底揭露批判“反動學術權威”和“學術界、教育界、新聞界、文藝界、出版界的資產階級反動思想”。結果,知識分子再次成為毛澤東的打擊迫害對象,也成了毛誅滅劉少奇的殉葬品。直到8月8日,關於“文革”的第二個文件“中共中央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才點明,“運動的重點,是整黨內那些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但文件同時又再次提出,要批判“反動學術權威”和“哲學、歷史學、政治經濟學、教育學、文藝作品、文藝理論、自然科學理論戰線上的各種反動觀點”。一年後毛把這種意識形態批判概括為:“無產階級必須在上層建築其中包括各個文化領域中對資產階級實行全面的專政”。[33]
為了對所有知識文化領域實行絕對專制的“全面專政”,毛澤東鼓動年幼無知的中學生起來“造反”,開展所謂的“破四舊”運動,意圖把所有“舊思想、舊文化、舊風俗、舊習慣”統統消滅。於是書籍被燒,文物被毀,知識分子受盡羞辱,以至遭毒打、殺戮。從這時開始,知識分子作為一個階層終於被中共明確列入專政對象的清單,稱作“臭老九”(列在知識分子前面的其他8類專政對象是:叛徒、特務、走資派和地、富、反、壞、右)。“文革”時期是毛澤東一生敵視知識分子情緒的一次最徹底、最瘋狂的發泄。正是在這一階段,知識在中國成了罪惡,“知識越多越反動”則成為時髦的口號。
毛澤東為誅滅劉少奇而發動的文化大革命不僅毀滅了知識和文化,而且通過鎮壓和欺騙手法制造出一場尊毛為神的現代造神運動。在這場充滿了政治愚昧的造神運動中,毛澤東被說成是“人民心中的紅太陽”,毛的話“句句是真理”、“一句頂一萬句”;全國人人都必須向他“表忠心”,向他“早請示、晚匯報”;人人都必須胸佩毛主席像章,手捧紅寶書《毛主席語錄》,每天要在公眾場合集體跳“忠字舞”。這場荒唐的裝神弄鬼的滑稽劇不僅愚弄了長期愚民政策造就的群氓,也讓毛澤東深為陶醉。他臨死前還得意地把“文革”和1949年以前的革命並列為他一生所做的兩件大事。毛死後一個月,這場歷時10年又4個月的古今中外史無前例的浩劫也壽終正寢了。不過,毛澤東的陰魂依然未散,謊言和鬼話依然大有市場,毛澤東思想依然被奉為指導思想,中國也仍然沒有走出毛澤東的知識分子政策的陰影。
中國出版業面臨的挑戰
洪浚浩
美國布法羅紐約州立大學傳播系副教授
肖啟明
北京師範大學出版與文化專業博士研究生
中國出版業近20年來的發展
在龐大的數量背後
盜版:中國出版業的一個巨大黑洞
挑戰已經來到,機會依然遙遠
冷戰式思維模式對出版業的影響
出版業的發展是一個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反映,它既是一種重要的文化形式,也是現代社會的一個重要經濟產業。中國加入WTO之後,出版業的現狀和前景究竟如何?本文在對比西方國家出版業的情況和國際出版集團的發展動向的基礎上,試圖分析中國現行的出版管理體制對出版業發展的影響,尤其是冷戰思維模式對中國出版業的束縛。
中國出版業近20年來的發展
亞洲占世界人口的60%和全球國民生產總值的一半。自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亞洲國家開始成為國際出版業中一支日益重要的力量。而在亞洲國家里,中國的出版業又以其迅速發展而嶄露頭角。
2001年,中國的出版社已達562家,其中中央級出版社218家,地方出版社344家。值得注意的是,過去幾十年來由中央級出版社占主導地位的出版業格局發生了根本性轉變,現在出版業已經形成了中央級出版社與地方出版社並行發展的局面。與此同時,書刊出版的總量迅速增長。1977年,中國共出版圖書12,886種、期刊628種、報紙180種;而到了2001年,中國共出版圖書154,526種、期刊8,889種、報紙2,111種,分別是1977年的12倍、14倍和12倍。中國出版業的快速發展,主要得益於高科技在出版業中的廣泛應用。[1]
80年代以來,中國改革了以高度集權為特徵的舊的出版發行體制,形成了以新華書店為主體的多種經濟成份、多種流通渠道、多種購銷形式的圖書發行體制。這種新的發行體制激活了圖書市場,出版物的銷售量也得以擴大。2001年,中國共有圖書發行網點74,235處,其中國有書店2,806處,國有售書點10,665處,其他類型售書點共為60,764處;其中非國有圖書銷售點占全國圖書發行網點的一大半,改變了以往舊發行體制僵化的傳統。現在圖書批發市場遍布各地,各種書市異常活躍,改善了傳統的書刊產銷關系,加快了圖書的流轉,促進圖書出版業的繁榮。2001年,中國圖書的總銷售量達到156億冊[2]。
1978年以前,中國的圖書出口基本上限於政治宣傳品,所以海外的中文圖書銷售商基本只出售港台版的圖書。1978年以後中國逐漸恢覆了圖書的對外出口。目前,中國的經營圖書進出口業務的機構已達30多家,其中最主要的是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它每年從香港、台灣、澳門地區和世界各國進口圖書約10萬種、報刊約3萬種、文獻3萬多種、錄音錄像制品3,000多種。2001年,中國進口的圖書、報紙、期刊累計達43萬種次、近1,700萬冊(份),價值7,000萬美元;出口的書刊約近65萬種次、600萬冊(份)、近1,800萬美元。[3]近20年來中國引進的境外出版物版權數量逐年增加,1999年已高達5,000種,約占中國每年新書出版量的10%,這一比例在全球範圍內居較高位置。[4]
在龐大的數量背後
目前,中國每年出書的品種數量已成為世界第一。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統計,全世界每年出版80多萬種圖書,其中美國每年出版圖書10萬種,英國9.5萬種,德國8萬種,日本6萬種,法國3萬種,意大利和西班牙各為2.5萬種,而中國則高達15萬種以上,遠遠高於所有的西方出版大國。[5]中國也是世界上的一個雜志出版大國。根據1998年的統計數據(FIPP,2003),美國每年出版雜志14,707種,英國8,887種,中國8,187種,德國5,502種,荷蘭4,731種,日本4,249種,中國出版的雜志數量已經接近居世界第二位的英國,遠比居世界第四、五、六位的德國、荷蘭、日本為多。[6]
但龐大的數量並不意味著龐大的收益。雖然中國出版的圖書種數居世界第一,是美國的一倍半,但圖書的總銷售額卻並不高。2001年,中國的圖書銷售總額是920億元人民幣(即110億美元),僅相當於美國圖書年銷售額的一半不到。中國圖書的平均發行量並不低,但受到國內購買力的限制,定價遠低於國外,因此圖書的總銷售額無法與美國相比。比較目前世界上各語種的圖書銷售額,英語圖書遙遙領先,其中美國為世界第一,英國次之。美國和英國出版的英語圖書不僅在本國銷售,也大量出口或發行國際版。美、英的一些主要出版社在圖書與雜志出版業務上都發行國際版,並在上百個國家設有辦公室。中國出版的圖書只能以國內市場為主要銷售對象,出口的書刊雖然定價接近國際市場的價格,但中文圖書主要以人數有限的海外華人為讀者,這也限制了中國圖書的銷售量和銷售額。
中國出版業的另一個問題是出版質量相對落後,嚴重影響了出版業的收入。盡管中國新聞出版總署早在10年前就提出,“中國出版業要從規模數量的發展轉變為以質量效益為特徵的發展”,可是直到現在,這種轉變還只是個空洞的口號。2001年中國共出版新圖書9萬種,重版、重印圖書6萬多種[7]。可以說,中國出版圖書種類之所以居於世界第一,是因為重版、重印的圖書數量非常大。
2001年,中國出版的圖書中課本占16%,達24,000多種,其中初版7,500種,重版、重印16,000多種。該年全國圖書的總銷售量為156億冊,其中將近一半,約84億冊,是課本類圖書;如果把各類中小學教材與學習輔導類書籍合並統計,則這些教學類用書竟占了圖書銷售總量的三分之二。2001年課本類圖書的銷售額為381億元,占全國圖書銷售總額的41%。[8]可以說,中國的出版業事實上主要是依靠中小學教材的出版來支撐的。
中國出版業的圖書種類構成的排序與西方國家恰恰相反。以美國為例,圖書中最大的種類是普通讀物,第二位是各類專業書籍,再次才是中小學教材和高等教育書籍。[9]而在中國,中小學教學用書竟然占了圖書總量的一大半,而普通讀物和專業書籍的出版銷售卻十分有限。近5年來,隨著高等院校的增加和招生規模的擴大,與高等教育相關的書籍之銷售才開始增長,如數學、化工類書籍增長25.9%,自然科學類書籍增長25%,語言工具書增長21%。[10]但是,其他普通讀物的出版銷售仍然相當落後。以2001年為例,文學、藝術類圖書的銷售數量為4.5億冊、49億元,占總銷售數量的2.9%、總銷售額的5.4%;少兒讀物的銷售量僅為5.8億冊、34億多元,占總銷售數量和總銷售額的3.7%;哲學、社會科學類圖書的銷售量僅為5億多冊、銷售額僅為63億元,只占總銷售數量的3.6%、總銷售額的6.9%。[11]上述數字表明,中國圖書的出版銷售結構很不合理,盡管圖書種類多、銷售數量大,但主要是服務於學校教育和自修學習的需要,而能夠吸引一般讀者的圖書其實並不算多。
中國出版業的經營單一化也是一個結構性弱點。西方國家的出版社,尤其是大的出版集團,很少僅靠出書盈利;除了出書外,它們的另一部份收入來自“出賣”書的“內容”,如出售書的電影、電視版權,推銷書籍的國際版權,經銷與書的內容相關的產品,如T恤衫、廣告畫、咖啡杯以及賀卡等。許多西方的出版社坦承,如果沒有這些方面的收入,它們將無法維持經營。比如,《侏儒紀公園》(JurassicPark)一書的電影版權費就高達250萬美金。在這種多元化經營機制下,越有多種市場價值潛力的書稿,越容易受到出版社的重視。而中國的現行體制對出版界的束縛則使得這種多元化機制難以形成。
盜版:中國出版業的一個巨大黑洞
中國還存在著一個嚴重制約中國出版業真正走向市場化、國際化的問題,那就是遍及全國各地且根深蒂固的盜版行為。盜版行為在亞洲國家里相當普遍,這種現象嚴重阻礙了不少國際資本的投資意向。中國的盜版行為在亞洲國家中最為突出,成了世界各國指責的焦點。
中國早就有版權法。大清帝國朝廷在1910年就通過了中國的第一部版權法,但未及實施,清室即傾覆。在隨後的幾十年軍閥混戰期間,盡管有不同形式的版權法規,但混亂的社會局勢使版權法名存實亡。中共奪取政權後曾一度制定新的版權規定,但由於“文化大革命”而中斷。“版權”長期以來被視為是“資產階級”文化,這一觀念直到70年代末中國實行改革開放後才逐漸改變。80年代初,不少國家對中國不實行版權法規表示不滿,直到有的國家要求對中國采取貿易制裁手段,版權法問題才被重新提到議事日程上來。1991年中國通過了版權法,並於1992年加入了國際版權法協定。但此後從個人到單位以至政府機關,有意無意違反版權法的情形仍然在在皆是。[12]
不過,自1991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後,中國政府倒一直在版權“立法”方面不斷作出努力:1992年,中國成為《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國;1993年中國又成為《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覆制其錄音制品公約》成員國;1997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和218條,對盜版和銷售盜版圖書的違法行為應負的刑事責任也做了明確規定;2001年10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以因應互聯網迅速發展的形勢下以及加入世貿組織後著作權保護方面面臨的新問題。可以說,在立法方面,中國的著作權保護措施已接近世界發達國家的水平,與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沒有太大的差距。但從執法的角度來看,中國在著作權保護方面做得太差,大量存在的盜版盜印現象不但嚴重影響中國出版界在世界上的形像,嚴重損害權利人的利益,而且阻礙了出版業的正常發展,特別是遏止了國內出版企業與境外出版集團的合作。
中國的盜版現象嚴重有其深刻的體制根源。中國至今未能形成全國統一的出版、發行市場體系,條塊分割、出版信息不靈、物流不暢,使得盜版行為不易被察覺。同時,圖書發行業的一“大”多“小”結構也不利於行業內部形成市場規則和具有約束力的行業規範。中國的圖書發行體制改革之前,新華書店是圖書發行的唯一渠道,因幾十年的計劃經濟和國家授權的壟斷經營,造成了新華書店冗員嚴重,機構臃腫,經營意識薄弱,效率低下。發行體制改革後,新華書店在圖書發行市場上的份額迅速被民營書店蠶食,民營書店固然經營靈活,但不少集體、個體書店經營者鉆法律的空子,使出版發行市場弊端叢生,盜版現象就是主要弊端之一。另外,由於國有企業改革的失敗以及印刷業的重新整合,相當多的工廠關閉,一大批印刷工人失業,一些生活無著的工人被迫鋌而走險,開辦地下印刷廠,為盜版圖書的出版提供了技術支持。還有,地方政府對盜版行為的保護也是盜版活動猖獗的重要原因。一些執法人員為了一己私利,常常和盜版者相互勾結,里應外合,幫助盜版者逃避法律的制裁。
中國政府1994年就發布了有關知識產權問題的白皮書,同年國務院具體制定了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法規,每個省、市、自治區也都設立了版權監督機構。但盜版現象卻依然猖獗。從1991至2000年,各級法院審理的版權案件每年增長40%,且大多案件常不了了之,導致盜版現象有增無減。最為覆雜的是,許多盜版行為的後台是政府部門、執法機關或官方組織。
中國雖然於1992年加入了《伯爾尼協定》,但國際盜版現象在中國仍然有增無減,而且成為一種系統性運作的行業作業。據英國一個考察團的觀察,中國盜版印行國外學術刊物已成為一個“無窮無盡”的現象,在中國的許多大學圖書館里都可以看到“成百上千”非法翻印的外國學術刊物,反映出一種“運行良好的有組織的盜版行為”。[13]根據國際版權協會的統計,早在90年代中期,中國的盜版行為每年給美國造成的經濟損失已達18.4億美元,這一數字僅指電影、音樂、一般計算機軟件、書籍出版和商標等方面的盜版活動,還不包括商業軟件的盜版行為。盡管中國在美國表示要實行貿易制裁後采取了一些改進措施,但實際情況並無好轉。據《紐約時報》報導,美國的一部新電影在本國剛上映兩天,盜版音像制品就已出現在中國的街頭;不少盜版產品將作品的名稱改頭換面,當西方公司針對盜版產品提起訴訟時,那些有官方背景的中國盜版業者甚至強詞奪理地否認他們制作發行的音像制品與原作有任何關系。[14]
90年代中期,中國國家版權委員會承認,它每年收繳並銷毀將近200萬本盜版書和300萬張光碟。但西方國家懷疑,真實的盜版數字遠遠不止這些。更嚴重的是,近年來情況繼續惡化,只是形式更加隱蔽,手法更為多樣,因而真實的盜版數量和價值更加驚人。[15]一些美國公司對中國盜版行為的普遍和猖獗感到憤怒,他們派人到中國市場秘密調查,收集證據,準備采取法律行動。[16]中美第一個通過法庭審理的盜版案件是迪士尼公司指控中國不計其數地盜印迪士尼作品,特別是它著名的卡通人物形像。此後,安徽科技出版社及四家書店因盜版出版發行PrenticeHall和HarcourtBrace公司的書籍而向這兩家國際知名出版社作出賠償,賠償不但包括版稅,而且包括這兩家美國公司的調查費用及法律訴訟費用。這些訴訟行動表明,外國公司對中國出版業內猖獗的盜版行為不再眼開眼閉和束手無策了。[17]據估計,90年代中期,中國的盜版總值每年已達20億美元,美國為此曾表示,如果中國不切實解決盜版問題,美國會采取經濟制裁措施。[18]
挑戰已經來到,機會依然遙遠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WTO)後,其面臨的國際環境有所改變。
WTO有三個基本功能。其一是確定全球市場運作的規則,監督各成員國對這些規則的執行情況;其二是協調成員國之間有關開放市場、減少貿易障礙的談判;其三是仲裁成員國之間的貿易糾紛。這些功能的積極影響是,通過推動經濟全球化為成員國的民眾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同時也用國與國之間的經濟和文化交流代替了強權的征服,使人類從國家對抗的時代進入一個多元共存的時代。多元共存時代最大的好處是,人們可以通過文化交流來表達自己的要求和願望,在體現民族特色的同時,與外部世界充份溝通,加強相互了解。而文化交流的這些功能,很大一部份是要由出版活動來承擔的。
但WTO本身是一把雙刃劍,它既帶來機會,也帶來挑戰。加入WTO之後,中國可以獲得主要貿易對象國授予的永久性貿易最惠國待遇,可以更方便地進入其他國家的市場,有機會擴大出口並在國外投資。當然,這些優惠還只是法律性規定,中國是否真有實力進入他國市場,主要取決於自己的經濟實力。與此同時,中國加入WTO後也必須承擔一系列責任,其中包括對WTO成員國開放產品和投資市場,降低關稅,減少或取消進口限額,逐步開放服務性產業,修改與WTO規定相抵觸的各種政策和法規。為此,中國已同意在最近幾年里允許外國公司在中國建立合資出版公司,經營書籍與雜志的出版與發行。[19]
自90年代以來,世界出版業日益被少數幾個跨國傳媒集團所控制,它們的經營範圍包括電視制作及播出、電影、報紙、雜志、圖書、音樂制作出版,有些還生產媒體硬件。如果按產品營銷額排隊,這些跨國傳媒集團的排名依次為“美國在線-時代華納”、“迪士尼”、“索尼”、“貝塔斯曼”、“維阿康姆”以及“新聞集團”。國際出版界對中國的出版市場持相當樂觀的態度,它們認為,中國的3個最有利潤潛力的市場分別是煙草、酒類及出版業。從1994年至2001年,中國人購買大中小學教材的支出增長了400%,其中用於購買大學教材的支出則增長了4,000%。[20]它們認為,中國出版業現時還受控於政府,離真正的商業性、市場化運作距離尚遠,但一旦新體制確立,前景不可估量。[21]一些外國出版公司已在中國的出版市場捷足先登,並已“掘到了第一桶金”。總部在美國波士頓的國際資訊集團(InternationalDataGroup)每年在中國出版雜志的盈利已超過1億美元,占該集團每年全球利潤20億美元的5%。該集團在全球85個國家發行雜志,1980年成為與中國合資的第一家境外出版集團,中國現在已經成為該集團在世界上的第二大市場(僅次於德國)。[22]90年代末,該公司出版的雜志在中國已擁有1,800萬讀者,超過了《人民日報》的讀者數量。[23]
中國加入WTO後,世界著名的傳媒集團和出版公司紛紛進軍中國的出版市場。美、英、法、德、荷蘭、日本等出版大國的大型出版公司,如美國的“藍登書屋”、“培生公司”、“湯姆森集團”、德國的“貝塔斯曼集團”、“法國出版商協會”、日本的“講談社”等,都通過合作出版開拓中國的出版市場。它們在中國設立了辦事處,除了與中國的出版社合作出版之外,還開展了向內地市場銷售原版材料等業務,並努力以成立合資公司等各種形式分享印刷、發行、甚至編輯環節的利潤。[24]德國貝塔斯曼集團與中國的合資出版項目已在2002年談判完成,合資公司已經開張。[25]世界最有影響的新聞雜志之一NEWSWEEK2003年決定與香港Vertex集團的SinoWorldCNW出版公司合作,出版旨在瞄準中國大陸市場的《新聞周刊》中文版。[26]著名的TIME從2003年初開始,通過PersonalDigitalAssistant(PDA)Devices向以中國為主的亞洲讀者提供免費的雜志內容。[27]此外,中國蓬勃成長的印刷業務需求也吸引了許多日本、韓國、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國的印刷公司。美國還在上海設立了美中印刷出版技術訓練中心,以此為據點向中國的印刷市場進軍。[28]
但是,中國政府由於政治方面的原因,仍然對WTO在意識形態和文化交流方面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抱有高度戒心,不但對西方國家文化產業、文化產品和文化理念進入中國持懷疑態度,還擔心西方敵對勢力會利用這一機會來強化他們“西方化”中國和“分化”中國的企圖。因此,中國政府要求中國的相關行業要有效地“防止”和“抵制”這種“文化侵略”,阻止“腐朽的”、“日益沒落的”西方的思維、價值觀和生活方式對中國社會產生影響,以鞏固“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和文化陣線”。
然而,中國出版業面臨的挑戰已經到來,盡管由於政府的保護措施,這些“挑戰”尚未立即產生嚴重的影響,但可以預見的是,在未來數年內,一大批外國出版物和資本將湧入中國市場,中國的出版社與產品將因此面臨激烈的競爭,甚至面臨生存還是淘汰的考驗。龐大的中國市場將對世界構成巨大的吸引力,但中國政府施加於新聞和出版業的種種限制則必然會限制中國出版業的發展。
冷戰式思維模式對出版業的影響
為因應加入WTO之後的挑戰,中國的出版業已采取了一些措施,如組建出版集團、發展以連鎖經營為主的多種銷售方式、吸收國外資金、運用新技術、改變出版觀念和形式、出版業的對外發展從零星出口提升到擴大版權貿易、以期刊為未來發展的新增長點、強調品牌競爭、培養新型人才等,這些措施有些已經開始產生影響,有些還只是紙上談兵。
其實真正限制中國出版業發展的因素是政府的冷戰式思維模式,而這一點卻少有人敢於觸及深談。中國現行的出版管理體制是在中國的一黨專政體制和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的直接影響下形成的。這種管理體制的特點是執政黨和政府對意識形態的絕對控制,它充份體現出典型的冷戰式思維模式。直到今天,中國出版業的根本目的仍然不是為民眾提供一個自由表達思想的手段,它也不是單純讓出版商謀取盈利的經濟產業,政府和執政黨仍然把它當作一個向民眾提供“教育、娛樂和傳遞信息”的意識形態工具,要求它發揮“黨的喉舌”之作用。
80年代後期,中國政府雖然已把出版社的定位從“宣傳部門”改為“事業單位、企業式管理”,較之過去略有進步,但作為“事業單位”的出版機構仍然要參照政府部門建制,接受主管部門的控制與監督,其主要人事任命仍然由執政黨控制,部份經費則仍然依賴財政撥款;而所謂的“企業式管理”,其實僅僅意味著出版社要按照企業的運作方式來經營和管理,要參與市場競爭,根據市場需求來決定出版物的品種數量,要象企業那樣交稅。[29]事實上,現在每個出版社的出書範圍仍要遵守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的具體規定,新書出版之前要先將選題上報出版社的主管部門和出版社所在地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若涉及新聞出版總署認為是重要的選題,還要直接上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顯然,把“喉舌管理”和“市場化運作”硬性捆綁在一起的做法是現行出版管理體制產生的制度“怪胎”,而出版業者被“綁著手腳踢下了海”,其掙紮自然倍加艱難。
由於政府始終抱持過去50年當中形成的冷戰式思維,至今為止,私人辦出版社在中國仍是遙不可及的事。官方對西方文化的滲透仍抱有相當大的戒心,政府高層及一些“智庫”人物仍然以“抵禦西方的文化霸權”為名,通過各種手段來抵制西方文化、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尤其是西方的民主政治理念。正因為如此,境外傳媒與出版集團直接進入中國還是被嚴格禁止或限制的。中國政府一再聲明,中國加入WTO只表明中國將保證兌現在開放市場提供機會方面的承諾,至於具體有關產品進口的種類與數量仍要根據中國國內的情況而定,尤其是在一些限制性行業,開放市場的承諾並不等於放棄審查、批準和監督,有關這些行業的進口仍然必須服從中國現行的法律、規章與制度。在文化產業方面,外國文化產品的進口仍然要看是否能先符合中國的政治標準。比如,中國通知一些西方的主要出版社,中國不會同意西方作者的中文版作品擁有世界性版權;如果他們要注冊世界性的中文版權,必須向在北京的中國版權管理協會申請。[30]
在境外出版集團負責人的眼里,中國的傳媒與出版領域現在是同時被作為一個宣傳部門和一項產業經濟而緊緊地控制在官僚部門手中。想進入中國傳媒與出版市場的大型跨國集團都必須采用“有創造性”的方式,其中最有效的恐怕是各種各樣的“合資”或“合作”形式,特別是與某個政府部門或有政府背景的組織“合作”。[31]“新聞公司”(NEWSCORP.)進入中國市場的一個重要步驟,就是與《人民日報》社共同成立了一個名叫“BeijingPDNXinrenInfor-mationTechnologyCO.LTD”的合資公司,雖然公司的名字聽起來模糊不清,但其業務內容包括網絡服務及出版業。[32]但總體來說,中國政府仍然會盡力阻止跨國集團進入中國的出版市場,除非某些官方或準官方機構在與跨國集團的合作中獲得想得到的好處。[33]
鑒於上述原因,到目前為止,中國對不少跨國出版集團來說還只是個潛在的市場而已。在美國最大的15個出版物出口國中,中國並未躋身其中。[34]盡管中國已經加入WTO,但中國依然是一個非常難進入的市場,種種政治與文化的障礙都妨礙著外國出版商的努力。[35]
從信仰到研究者的轉變
──我的馬克思主義觀
樊百華
南京郵電學院
學習馬克思的風格
什麽是馬克思主義?
如何發展馬克思主義?
成為馬克思主義者?
20年前剛進入大學時,馬克思、馬克思主義、馬克思主義者,曾經是我向往與熱愛的話題。我就讀的哲學系以成批地訓練出“高層次馬克思主義理論工作者”為培養目標。用了4年本科加上3年研究生的寶貴時間學習馬克思主義之後,我一直在思索一個問題,我究竟是離馬克思的距離更近,還是更遠了呢?這當然不僅指知識意義上產生的懷疑;教學中的“灌輸”也壓抑了我們的精神,即真正的馬克思主義精神。馬克思在“論猶太人問題”一文中主張:“對現存的一切進行無情的批判!”這種馬克思主義的精神也存在於人文主義、啟蒙思潮的精神中,後者正是中國知識界常談起的“五四”精神、蔡元培的“老北大”精神、魯迅和其他自由知識分子的精神。可是在當代中國,恰好是“對現存的一切進行無條件的辯護”,而對所有真正的社會批判精神倒是必欲除之而後快,與馬克思主義的精神已相去甚遠。
學習馬克思的風格
在大學期間,我有機會對馬克思作不斷深入的了解,然而卻越來越覺得,要學這馬克思實在是難於上青天。
馬克思讀大學時本是奉父囑學法律的,但他卻十分散漫甚至不無頹廢,後來他醉心於哲學。他讀大學主要是自學,用我們的話說叫做“不守紀律、不遵校規、不敬老師”。馬克思上學的時候就加入了社會上的活躍知識團體,批評社會,指點江山,很有點“自由化”的作派。馬克思畢業後,為了不受當局的政治約束,放棄了當大學講師的體面職業,身為一個哲學博士,卻進了一家小報社拿起了一支小記者的筆。他的文字一開始就極富政論的火爆風格,矛頭直指普魯士王朝,惹得當局大為惱火。
從求學問道、擇業做事,到思考實踐、介入社會,乃至私生活,隨著後來我對馬克思的了解越來越多,越來越深入,我便只有徒嘆奈何──如此馬克思豈是我輩能輕易學得的!一如魯迅我也學不了一樣,這學不了並非指他們那為我所不能及的天才與智慧,而是指他們的為人,指他們畢生都在追求做一個真人、自由人,一個率性天真純正的人,老實說,僅這一點我就無法仿效,因為說了真話是有可能成為專政對象的。
象所有真正偉大的思想家一樣,馬克思首先是一個革命者、叛逆者,他做學問僅僅是因為要做一個“人”、要改造社會。馬克思的思想發展過程是先有真再有善,先有堅持正義的社會立場,先有共產主義的理想目標,再有對資本主義的逐步實證化的批判,進而有對人類社會全貌的考察。正是在這一點上,人們看到了青年馬克思、中年馬克思和晚年馬克思的某種統一。
思想、道義之不同於知識學問,在於前者有人類關懷,而後者則主要是職業性需要。1917年以來“馬克思主義”的職業化是“跳蚤們”的一段黃金歲月。在前蘇聯與中國這兩個社會主義國家,有大關懷者則因尤重當前的黑暗,往往成為“過渡人物”轉瞬即逝,其生命反倒比不上職業者有歷史長度;加上有大關懷者常常有被人為撲滅的危險,因而不可能象知識學問那樣有職業的“名山”收獲。於是,“東方”“馬克思主義”學者們時常引為得意的,不是馬克思式的社會關懷,而是以研究馬克思主義為職業所帶來的種種便利。筆者以為,要研究、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欲求無愧於馬克思,還是先要在人格上學習馬克思的風格,成為真正意義上的馬克思主義者。
什麽是馬克思主義?
說馬克思主義是人道主義、人本主義、道德主義、理想主義,大概是“正統”的“馬克思主義”體系所不能接受的。按照這個體系的規定,“馬克思主義”包括以下幾個基本方面:其一,歷史唯物論,即認為生產勞動是社會存續、發展的基礎,經濟關系是全部社會生活的基礎和決定力量;其二,社會辯證法,主要講社會是進步的,並且呈現出內在的順序和特定的階段,亦即行內周知的“三段論”、“五段論”等等;其三,資本主義的經濟規律是剩余價值規律;其四,資本主義的社會矛盾運動和無產階級的革命鬥爭,必然導致共產主義。
筆者以為,其實,馬克思主義就是馬克思本人的思想,亦即馬克思的思維創造或創見。馬克思主義只能以馬克思本人為唯一主體,以馬克思的著作(包括合作性的著作)為唯一載體。馬克思主義並不是無所不在、無往不至的精靈。任何思想都只能是現實的人的思想,都只能以特定的人為基礎,並外顯於個性化了的語言符號系統。人們的思想通過語言文字等中介,而發生或一致或相異或發展或歪曲的關系。不可因為一致或發展,而把兩個人的思想說成是一個人的思想,何況兩個人的思想總不能完全相同呢!例如,在中國有過“秦始皇+馬克思主義”,那樣的“馬克思主義”已經被1949年以後的歷史證明與真正的馬克思主義相去甚遠。因此,那種把恩格斯、列寧、斯大林、毛澤東……等許多“馬克思主義者”的思想都一概並入“馬克思主義”,實在有悖於常理。
從思想史的角度看,這種習慣的錯誤乃在於混淆了受主體限定與不受主體限定的兩類範疇(後者如人道主義、唯物主義等等)。馬克思主義是受主體限定的,它不是一本永遠記不完、理不清的帳。按照中國式的“堅持與發展”方式,極易導致魚龍混雜、張冠李戴。從科學道德的意義講,這種習慣又是對他人(尤其是後人)勞動的不尊重。
如果說科學史永遠只看到第一,那思想史也應該如此(盡管要難辦得多)。這樣,就需要進一步把馬克思思想限於馬克思的創見。只要是馬克思的創見,則不管是成體系的還是不成體系的,正確的還是錯誤的,自相一致的還是自相矛盾的,都應該視為馬克思思想。否則,假如把其中的錯誤部份排除在外,就無異於把馬克思主義宗教化。那種把凡是正確的都冠以“馬克思主義”,或者以為凡冠以“馬克思主義”(例如“馬克思主義的××學”)就可以高枕無憂的習慣,不但是非批判、非理性的,而且也是一種政治生活中尋求人身依附的轉形。這實質上只是為了以“堅持”的名義,控制乃至吞沒“發展”,是排斥發展馬克思主義的假堅持。
無庸諱言,嚴格的研究表明,馬克思所使用的一些基本的也是重要的範疇,無一不存在著澄清審定的困難。例如,物質是什麽、社會存在是什麽、實踐是什麽、經濟基礎是什麽……等等,至少在所謂的學術文獻中,都莫衷一是。這可以由新時期的全部“人大報刊覆印資料”佐證。當看到大學生們為了考試而認真背著教材和聽課筆記中關於“只有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之一、二、三、四要點時,我就想到,其實誰都還沒有說清“什麽是實踐”呢,於是心里便湧起一股悲哀與恥辱感!
限於種種原因(例如人類對原始社會史研究的起步較晚),馬克思對原始社會、東方社會以及其他地區歷史的研究,遠沒有他對晚近社會的歷史研究得那麽翔實充份,這必然形成對他提出的一個經典公式即“社會發展五階段說”普適性的限制;而恩格斯晚年的遺憾,第一次從正面向人們表明了一個事實,即從歷史的唯物主義到歷史的辯證法,其間尚有需要艱難跋涉的千山萬水。所以,後來者既應看到唯物史觀理論本身豐富的哲學內容,但又要超出哲學範圍看到馬克思唯物史觀的價值意義和社會指向,否則,就有可能在認識馬克思主義這一問題上,過份受制於學究氣的拖累。
馬克思主義決不是人們用以撈取政治資本的這個“學”那個“學”的堆積。要把握馬克思主義靈魂的統一性,非得從真的領域躍升到善的境界。其實,馬克思本人從來就沒有找到“放之四海而皆準、驗諸萬世而不易”的“真理”之(唯理主義的)奢望,其思想的生長過程和逐步深入拓展的大思路,決不是先發現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絕對真理。如果僅僅囿於知識主義的狹隘眼界,那就只能不顧馬克思與馬克思在不同時期的對立,權術實用主義地分割馬克思了。例如只取“階級鬥爭”四個字",不顧及巴黎公社的原則,便是“東方馬克思主義”的惡劣典型。
如何發展馬克思主義?
我念大學的時候,有一個話題很熱,即“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在蘇聯可能也有這樣的話題。當然,在許多國家根本就沒有如此之話題,不是因為那里不許談論、學習馬克思主義,事實上在那些社會中的馬克思主義研究和信仰比蘇聯這樣的國家並不遜色。但說到發展馬克思主義,在蘇聯和中國,由誰來發展(或許應讀作“標榜”)、誰有資格發展,可不是個理論或學派問題,而是權力地位的副產品;對於無權者來說,除了跟著喊“堅持”、“發展”之外,其實是沒有資格參與“發展”馬克思主義的。
“將馬克思主義的普遍真理與中國革命的具體實踐相結合”,作為一個意識形態的政治命題,開始於延安“整風運動”。盡管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的無產階級專政及此後的社會主義實踐沒有絲毫的實事求是可言,但並不妨礙人們不斷標榜自己是“實事求是派”。其實,將馬克思主義的根本內容說成是“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乃是一種東方式的權力話語,是為“真理”的壟斷權服務的意識形態排他伎倆。然而,掌權者們又經常在變,由他們“堅持和發展”著的“馬克思主義”也就不得不隨著人事變更而經常改變。於是,什麽是社會主義、什麽是公有制、共產主義……等等,也就成為報刊雜志上經常爭吵不休的話題,而一旦掌權者陷入理論困境時,“不爭論”就成了禁止民間“堅持與發展馬克思主義”的法寶。至於用“生產力標準”來為撥極“左”之亂、確定發展經濟為中心任務,有其現實的工具性意義,但這一提法本身卻是對馬克思主義的實用主義歪曲和簡單化。而且後來的事實表明,這一庸俗的提法對人的社會關懷、政治上的種種需要(平等、自由、公正等等),有著強大的意識形態壓制性,以此為實質的諸般“標準”,總體上也是物欲、物役的,是無視人的全面需要的“單向度”經濟主義命題,甚至有意無意地為腐敗提供了意識形態資源。
馬克思生前與身後都有他未知或未料及的許多重要情況,隨著人類社會發展,人類社會的實踐必然地會提出越來越多的、需要再認識的課題。因此馬克思本人的思想在人類思想庫中所占的比重,也必然會越來越小。即使是在馬克思曾取得傑出成就的社會歷史哲學和政治經濟學這兩個學科中,情形也只會如此。同時,堅持馬克思主義也只會越來越多地表現在理論的社會立場上,和一些較為一般的人類道義性的課題上。現代化理論總結了人類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自由、民主與法治。可是,號稱將馬克思主義付諸實踐的共產國際之共產主義革命運動只是將其統治下的社會帶得離自由、民主和法治更遠了,在這方面“馬克思主義”的行動只是讓人失望。專政可以挾主義之名而行,但專政本身是一種政治暴力,在這里,需要譴責、遏制和根除的是暴力政治,而不是也不可能是思想或主義。在中國,極“左”專制害死了數千萬人,但嚴格講,此乃專政之害,而非什麽思想、主義之害。專制權力可以、能夠和必須譴責、遏制和根除,但不論什麽思想、主義,都可以成為任何人的精神趣味。這是馬克思本人未宣示於世,而人權理念宣諸於世的真理與善法。至於“馬克思主義”還能不能夠、應不應該繼續作為中國人民的指導思想,本文不擬討論,在筆者看來,這個問題實際上已經解決。
成為馬克思主義者?
其實,任何人都不可能是某一思想的化身,即便是馬克思本人,也不可能是馬克思主義化了的。馬克思主義者是一個人格範疇、主體範疇,當然不可能是什麽主義的化身,至多只能是主義的實踐者。長期以來,聲明、宣布或標定誰誰是“馬克思主義者”,無論自以為或他以為,本身都是一件涉及其存在合法性的事,至少在中共意識形態話語中被認為是一件體面的事。曾幾何時,半官不民的意識形態工作者,無不以“馬克思主義者”自榜。到了90年代的中國,這種情形,尤其是個人性的自榜、自勵,是不多見了,但也還能聽到。
僅僅從學術立場來看,中國的學者中確實有馬克思主義學者;但是,研究馬克思主義的學者或者馬克思主義的學問家,不等於就是社會角色意義上的馬克思主義者。但在中國更多的還是“馬克思主義者”。中國並未有過馬克思所說的資本主義制度,中國的“馬克思主義者”在改革開放之前其實並不了解資本主義到底是什麽樣,他們的批判資本主義,只能是從經典著作到官方文件的注釋、講讀,而這本身就不是或不可能是馬克思主義式的批判!他們只是跟資本主義的影子堅強作戰,用的是楸住資本主義的昨天不放的辦法,雖然外面的資本主義並不是如此那般的黑暗。所以,中國的許多“馬克思主義者”只能算是“馬克思主義”的學習者、研究者、解說者,甚至是連馬克思主義的邊都摸不到的“思想政治工作者”,他們所講的實則反馬克思主義至極。至於東方的革命實踐家們,或許由歷史文化和社會環境所決定,他們從根本上講就不可能在思想、理論上成為馬克思主義者,1949年以前是這樣,1949年以後就更不待說了。
馬克思主義者既然是人格的、主體性的範疇,就不可能限於認識層面、學問層面。馬克思雖然氣憤地諷刺說,連他本人都不是馬克思主義者,但實事求是地觀之,馬克思的人格和實際作為確實值得一切後來的知識分子引為楷模。筆者以為,作為社會角色的馬克思主義者,至少應當投身於申張社會正義的行動。那些連皇權專制殘余都曖昧順從的學者們,與馬克思主義者是無緣的。當然,在那舉著馬克思的“旗號”卻長期反民主自由、人治化的社會中,要做一個真正的馬克思主義者是極其危險的。在“鐮刀斧頭”的專政下,有多少人拿起了馬克思對前資本主義的批判“武器”呢?有多少人達到了馬克思對前資本主義的批判高度、力度呢?更多的人只能思考如何“活著”,而不再是活著為了思考。
如果限於我們身處的環境,或可發現一些準馬克思主義者,他們在思想上涉獵過馬克思主義,行為上不懈地堅持正義,如林昭、彭德懷、遇羅克、張志新等。當然,還應當有一類是後馬克思主義者,這樣的人對馬克思主義不但學理上既有所否定又有所認同,而且基於當代人類社會的問題,理論地批判當代發達社會(一如法蘭克福學派),毫無疑問,也同時是反對專制殘余的堅強戰士。可惜,這樣的人物,我們在中國還未曾有緣幸會。
其實,真正的知識分子,優秀、傑出的知識分子,不管他們是不是馬克思主義者,在權欲張狂、專制籠罩的社會中,面對污染不堪的地球,都不但是反權力主義的,而且是反物質主義、金錢主義、生產力主義的,有的甚至還是超越“經濟自由主義”的。但是,他們都會堅決支持和捍衛憲政民主、自由人權。人類要超越當代資本主義的狹隘界面,但經典的馬克思主義已經很不適應這種超越的需要,現時代精神在今後的發展旅程中也將永遠不可能再以某人的姓氏命名,它將是一只更偉大的“看不見的手”──一只看不見的新人道精神之手。
在現時的中國,不顧民眾利益而只求權力的奢糜者,大有人在。極“左”殘余勢力只是其中之一部,偏偏它最熱衷於自我標榜為“馬克思主義”,雖然多少已有些羞羞答答了。希望在告別權力主義的同時,又不進入被金錢支配、被物欲吞沒的困境,這可能嗎?人們已很少有時間、精力來想這樣的問題了,有多少知識分子能夠從容地走到一起,深遠地為社會作有外在行動價值(可作制度安排的自由主義,解決的是基本的終極關懷)和內在超越價值(例如非儀式性的宗教、倫理,只能通過身體力行的人格示範來解決的非基本終極關懷)的努力呢?筆者以為,中國時下的任務已經不是探討什麽是真正的馬克思主義,而是去除專制,建立憲政民主,其最大的意義便是讓思想自由地走向生活。
1952年中國高等院校的院系調整
──“以蘇聯為師”的後果
陳輝
南京師範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講師
一、中國共產黨建政初期對高等院校的接管
二、按照“蘇聯模式”實施院系調整
三、院系調整及“蘇聯模式”的長期後果
1952年6月至9月[1],中國政府大規模調整了高等學校的院系設置,把民國時代的現代高等院校系統改造成了服務於集權體制的“蘇聯模式”高等教育體系。這些措施雖然能緩解當時的技術人才短缺,但也對20世紀後半期中國的高等教育和社會進步產生了不利影響,使中國的現代高等教育發展過程走了很長的彎路。目前,中國雖然正試圖通過增設院系與合並院校來重新改造這種“蘇聯式”高等教育系統,但並未反思50年前高校院系調整政策的深刻教訓。本文試圖分析1952年院系調整的緣起、過程與後果,以為當前高等教育改革之鏡鑒。
一、中國共產黨建政初期對高等院校的接管
早在中共建政之前的“解放戰爭”時期,隨著新解放區的不斷開辟,1948年7月3日中共中央發出了“關於爭取和改造知識分子及新區學校教育的指示”。該文件提出:“對於原有學校要維持其存在,逐步地加以必要的與可能的改良”,“所謂要維持其存在,就是每到一處,要保護學校及各種文化設備,不要損壞”,“所謂逐步地加以必要的與可能的改良,就是在開始時只做可以做到的事,例如取消反動的政治課程、公民讀本及國民黨的訓導制度。其余則一概仍舊。教員中只去掉極少數分子,其余一概爭取繼續工作”。[2]
解放軍占領大中城市後,立即由軍事管制委員會(簡稱“軍管會”)接管當地的高等院校。1948年12月15日,解放軍進入北平市海澱地區,次年1月10日中共北平市“軍管會”派出“軍代表”正式接管了清華大學。“軍代表”先召開學校負責人及教員、學生、工警代表會,宣布接管方針和政策,征詢他們的意見,接著召開師生員工全體大會,宣布正式接管。接管後,學校的業務和員工的生活即由“軍代表”管理,“軍管會”提供師生員工的生活維持費和維持校務的必要經費;同時也變更了部份課程設置,廢除了“國民黨黨義”、“六法全書”等課程,增添了馬列主義課程。1949年6月1日,華北人民政府公布了“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了“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的職權,從此北平市所有被接管的高等學校都移交給“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管理。[3]上海解放前夕,中共的接管人員集中於江蘇省丹陽地區,為準備接管高等學校,專門成立了“高等教育處”,專司調查高校情況並制定方案。接管人員進城後先號召覆校上課,同時召開各種座談會,宣傳中共的方針政策。他們於1949年6月15日接管交通大學,6月24日接管覆旦大學,6月25日接管同濟大學,至6月底完成了交接工作。從7月到12月接管人員在各高校組織了校務委員會,絕大多數學校添設了政治課,還把發給學生的“臨時救濟金”改名為“人民助學金”。1950年3月11日華東軍政委員會教育部正式成立,從此上海高校均移歸該部管理。[4]全國各地高校的接管程序與滬京兩地基本相同。
二、按照“蘇聯模式”實施院系調整
1949年10月以後,中央政府頒布的《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化教育為新民主主義的,即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文化教育”。[5]按中央政府的解釋,當時的大學課程在相當程度上還不算是“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也不能適應國家建設對專業人才的迫切需要,政府“應有計劃有步驟地改革舊的教育制度、教育內容和教學法”[6]。
同年12月,中央政府召開了“第一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根據毛澤東的建議,確定了“以老解放區新教育經驗為基礎,吸收舊教育有用經驗”的高校改造方針,並且認為,由於老解放區高等幹部教育是農村環境與戰爭環境的產物,因此“特別要借助蘇聯教育建設的先進經驗”[7],“應該特別著重於政治教育和技術教育”[8]。當時,中國政府缺少辦學經驗,非常倚重蘇聯專家的幫助,在1950年代中國的高等院校共聘請了861名蘇聯教育專家,直接參與中國高等教育的改造和建設,而中國派往蘇聯的留學生和進修教師亦高達9,106人。
在蘇聯專家的幫助下,政府在1950年樹立了兩個按照蘇聯經驗實行“教學改革”的“樣板”:其一是文科的中國人民大學,另一個是理工科的哈爾濱工業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仿效蘇聯工業大學的模式管理。政府為中國人民大學確定的辦學方針是,“教學與實際聯系,蘇聯經驗與與中國情況結合”,並且在該校投入重金,為全國高校培養馬列主義政治理論課的師資,同時大批培訓“調幹生”,1950年中國人民大學一所學校的經費就占教育部全部預算的20%[9]。
1950年6月1日,教育部部長馬敘倫在第一次全國高等教育會議上首次明確提出:“我們要在統一的方針下,按照必要和可能,初步調整全國公私立高等學校或其某些院系,以便更好地配合國家建設的需要”[10]。同年6月,毛澤東在中共七屆三中全會上提出:“有步驟地謹慎地進行舊有學校教育事業和舊有社會文化事業的改革工作”,“在這個問題上,拖延時間不願改革的思想是不對的”。[11]此後,中央政府教育部針對各地、各校有關合並、調整院校的請示報告,逐步提出了院系調整的一些具體原則,如“各系科之分設,主要應視其設備及師資等項條件是否足夠而定”,“今後開設新學系,必須日趨專門化”,“學校中原有系組向專門化方面發展,是符合建設需要的”。[12]
中共建國之初就已在小範圍內零星組織高等院校的院系調整。1949年底,北京大學和南開大學的教育系並入北京師範大學教育系;北京大學、清華大學、華北大學三校的農學院合並成立了北京農業大學。1950年下半年,南京大學法學院的邊政系被取消,該校社會學系並入政治系;安徽大學的土木工程系和藝術系並入南京大學;覆旦大學的生物系海洋組並入山東大學;南京大學醫學院改屬華東軍政委員會衛生部領導,後改稱“第五軍醫大學”。
在“以蘇聯為師”和“向蘇聯一邊倒”政策的影響下,1951年中國政府提出,要系統地移植蘇聯的教育模式,按照蘇聯的高等教育集權管理、高等教育國有體制和高度分工的專門教育體系來建構中國的高教制度。從此,中國政府開始對高等學校實行集中統一的計劃管理,將各校的招生人數、專業設置、人事任命、學籍管理以及課程設置等全部納入政府的計劃管理範圍。各高等院校試行政治輔導員制度,由專人擔任各級政治輔導員,主持大學生的政治學習及思想改造工作。與此同時,政府還逐步取消教會大學,並改造和限制私立大學。華東教育部以上海的私立大夏大學、私立光華大學為基礎,籌建了公立的華東師範大學。1951年底全國20所教會大學全部改組完畢,其中11所被收歸國有、改為公立大學(即輔仁大學、燕京大學、津沽大學、協和醫學院、銘賢學院、金陵大學、金陵女子文理學院、福建協和大學、華南女子文理學院、華中大學、文華圖書館學專科學校、華西協和大學),其他9所則維持私立,由中國人自辦,政府予以補助(即東吳大學、齊魯大學、聖約翰大學、之江大學、滬江大學、震旦大學、震旦女子文理學院、嶺南大學、求精商學院)。
1951年11月,中央政府教育部召開了全國工學院院長會議,擬訂了全國工學院院系調整方案,而後教育部和中央政府重工業部、燃料工業部及其他有關部門多次磋商,最後擬訂了“關於全國工學院調整方案”[13],由政務院批準。該調整方案以華北、華東、中南地區的工學院為重點。在北京市,清華大學改為多科性工業高等學校,北京大學工學院、燕京大學工科各系並入清華大學;保留北京大學為綜合性大學,撤銷燕京大學,清華大學文、理、法三個學院及燕京大學的文、理、法各系並入北京大學。在天津市,南開大學工學院、津沽大學工學院、河北工學院合並到天津大學。此外,浙江大學改為多科性工業高等院校,之江大學的土木、機械兩系並入浙大,浙江大學文學院並入之江大學;以南京大學工學院、金陵大學電機工程系、化學工程系及杭州的之江大學建築系合並組成獨立的南京工學院;又將南京大學、浙江大學兩個航空工程系並入上海交通大學,成立航空工程學院;武漢大學水利系、南昌大學水利系和廣西大學土木系水利組則合並成立武漢大學水科學院;武漢大學礦冶工程系、湖南大學礦冶系、廣西大學礦冶系、南昌大學采礦系則合並為設在長沙的新建學校中南礦冶學院,在該校專設采煤系和鋼鐵冶煉系;中山大學工學院、華南聯合大學工學院、嶺南大學工程方面的系科及廣東工業專科學校也合並為新成立的華南工學院;西南工業專科學校航空工程專科則並入北京工業學院(即原華北大學工學院)。
隨著中國工業化建設的推進,亟需“大量的合格的各種專門人才,尤其是工業建設的專門人才”[14]。上述“工學院調整方案”旨在集中相同學科的師資於一地,但工科院校的數量所增有限,至1952年初,全國206所高校中工科院校僅為36所,約占17%,工科學生在大學在校生中的比重也大致是這個水平[15],而且工科院校的水平不高,規模小,不能培養配套齊全的工程技術專業人才。
1952年教育部按照中共中央“以培養工業建設人才和師資為重點,發展專門學校,整頓和加強綜合性大學”[16]的方針,提出了“及時培養供應各種建設事業(首先是工業)所必需的高、中級幹部和技術人才”的任務,為此決定增加高等學校95所,其中高等工學院50所,師範學院25所[17]。教育部擬定發布了“關於全國高等學校1952年的調整設置方案”,仿照蘇聯高校模式,以華北、華東和東北三區為重點實施全國高校院系調整。這次調整的特點是:除保留少數文理科綜合性大學外,按行業歸口建立單科性高校;大力發展獨立建制的工科院校,相繼新設鋼鐵、地質、航空、礦業、水利等專門學院和專業。
1952年6月,京津地區開始了又一輪高校院系調整,華東、西南、東北等地隨即跟進。至1952年底,全國已有四分之三的院校實施了院系調整,形成了20世紀後半葉中國高等教育系統的基本格局。當時,教育部規定,以綜合性大學培養科學研究人才及師資,全國各大行政區最少有1所,但最多不超過4所;“少辦或不辦多科性的工學院,多辦專業性的工學院”;每個大行政區必須開辦1至3所師範學院,以培養高中師資,各省可辦師範專科學校,培養初中師資,師範學院設系應嚴格按照中學教育所需。[18]
根據這次的調整方案,僅保留北京大學、南開大學、覆旦大學、南京大學、山東大學、東北人民大學、中山大學、武漢大學等校為文理綜合性大學;清華大學、南京工學院、重慶大學、交通大學、同濟大學、浙江大學等校則被定位為多科性高等工業院校。同時新設立以下院校:由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天津大學、唐山鐵道學院的地質系科組合成立北京地質學院;由北京工業學院、唐山鐵道學院、山西大學工學院、西北工學院等校冶金系科及北京工業學院采礦、鋼鐵機械、天津大學采礦系金屬組合並成立北京鋼鐵學院;由北京工業學院航空系、清華大學航空學院、四川大學航空系合並成立北京航空學院;由北京農業大學、河北農學院、平原農學院森林系合並成立北京林學院;由北京農業大學機械系、北京機耕學校及農業專科學校合並成立北京農業機械化學院;由原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燕京大學、輔仁大學的經濟系財經部份與中央財政學院各系科合並成立中央財經學院;由原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燕京大學的政治、法律系與輔仁大學社會系合並成立北京政法學院;由原津沽大學師範學院、天津市教師學院合並成立天津師範學院;由原覆旦大學、南京大學、安徽大學、震旦大學、上海學院、東吳法學院的法律系與覆旦大學、南京大學、滬江大學、聖約翰大學的政治系合並成立華東政法學院;由原聖約翰大學醫學院、震旦大學醫學院等校合並成立上海第二醫學院;由原齊魯大學藥學系、東吳大學藥學專修科合並成立華東藥學院;由原交通大學、大同大學、震旦大學、東吳大學、江南大學的化工系合並成立華東化工學院;由原交通大學、同濟大學、南京大學、浙江大學的水利系及華東水利專科學校合並成立華東水利學院;由原南京大學、交通大學、浙江大學的航空系合並成立華東航空工業學院;由原華東師範大學、南京大學、金陵大學三校體育系科合並成立華東體育學院;由齊魯大學經濟系與山東會計專科學校合並成立山東財經學院;由江南大學農藝系與南通學院農科等校合並成立蘇北農學院;由武漢大學、湖南大學、廣西大學的礦冶系合並成立中南礦冶學院;由原重慶大學、貴州大學、川北大學的土木系合並成立重慶土木建築工程學院;由原重慶大學、四川大學、川北大學的化工系等系科合並組成四川化工工業學院;由東北人民大學財政信貸、會計統計兩系與東北財政專門學校、東北銀行專門學校、東北計劃統計學院合並成立東北財經學院;由原東北地質專科學校、東北工學院地質系與山東大學地礦系合並成立東北地質學院;由東北農學院森林系與黑龍江省農業專科學校森林科合並成立東北林學院;由原覆旦大學農學院移設沈陽農學院,並將東北水利專修科並入;由河北農學院、平原農學院兩校畜牧獸醫系合並成立內蒙古畜牧獸醫學院。
經過1952年的院系調整,工科、農林、師範、醫藥院校的數量從此前的108所大幅度增加到149所,而綜合性院校則明顯減少,由調整前的51所減為21所[19];與1949年以前工科、農林、師範、醫藥院校的在校生歷史最高年份人數相比,1952年這4個科類的學生人數從7.04萬人上升到13.84萬人,幾乎翻了一番,但政法類在校生卻從37,682人下降到3,830人[20]。
此次院系調整除了合並重組高校系科,還根據計劃經濟和工業建設的需要設置新專業,“新的專業的面則常比西方大學生主修的專業窄”[21];同時把民國時期大學內部的“校─→院─→系─→組”結構改變為蘇聯模式的“校─→系─→教研室(組)”。此外,私立大學和原教會大學全部改為公立,撤銷了輔仁大學、金陵大學、齊魯大學、聖約翰大學、之江大學、滬江大學、震旦大學、嶺南大學、華南聯合大學等校的校名,其系科並入當地其他院校(如輔仁大學並入北京師範大學,金陵大學文理學院各系並入南京大學相關系科)。
三、院系調整及“蘇聯模式”的長期後果
1952年的院系調整固然解決了中國高等教育中工科過於薄弱的痼疾,但其缺失不容輕忽。當時,中國政府對世界高等教育的發展規律及實況缺乏了解,將蘇聯的教育經驗作泛政治化理解,甚至與“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混同起來,進而全面否定歐美國家以及民國時期高等教育的理念與有益的學術傳統,摒棄了本科的通識教育(Generaleducation),辦學主體也從過去的多元化改變成一元化。這種“蘇聯模式”的教育體制有以下明顯缺失:
第一,用技能訓練替代現代教育模式。1952年的院系調整確立了高度一統化的教育模式,抹煞了學校之間以及學生個體之間的差異;而分科過細的專門教育體系又使高校的專業變得相當狹窄,學生的知識結構單一,影響了學科之間的滲透、交融與發展,也阻斷了培養大師級人才的可能性。現代教育與技能訓練的最大不同就在於,現代教育不僅傳授知識,更孕育著一種源源不斷的人文資源。學生如果單有狹隘的專業知識和興趣,也許可以被訓練成“工匠”,但絕對出不了大師。人文主義熏陶與科學技術教育,和而不同;兩者對於培養學生健全的人格品質與邏輯和抽象思維皆功不可沒。1949年以後中國雖然培養出不少技術專家,但幾乎未產生在世界科技與社會科學領域內堪稱頂尖級的人才。這與1952年院系調整造成“高等教育長期文理、理工分家,人文教育與科學教育相割裂,給培養的學生帶來了思維方式的缺陷和知識面的偏頗”[22]是高度關聯的。即便是在那21所號稱綜合性大學的北京大學、南京大學等學校里,其實也僅僅剩下了文、理科,其他系科已被撤銷。解放初期的南京大學有文、理、工、農、醫、師範等7類42個系科,院系調整後僅保留了文、理方面的13個系[23],這有限的系科又各自按照文、理科傳統的學科分類組成系科和專業,不僅文理科之間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綜合,就連文科各系科之間以及理科各專業之間也缺乏相互的滲透和交融。因此,院系調整後形成的所謂“綜合大學(文理學科型)─多科型工科大學─單科型專門學校”的高校設置模式,因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基礎科學與應用科學的相互脫節和分離,影響了學科的更新發展與人才培養的質量;同時,還妨礙了以後高等學校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開發研究之結合。[24]
第二,偏重工科,忽視理科,嚴重削弱政法、財經等人文社會學科。1947年中國高等院校中政法系科的在校生占大學在校學生總數的24%,到了1952年這一比例下降到2%,而到1962年則僅占0.46%。以政治學(PoliticalScience)為例,清朝末期京師大學堂開辦不久,其所設的8個科目中就有“政治學科”,辛亥革命後相繼建立的各高等院校也大都建立了政治學系;1948年全國約200所大學中有近50所大學設立了政治學系,以培養政治學人才,這些系的課程設置中不僅有政治學理論、比較政治、國際政治、中國政治等政治學課程,也有行政學和操作性比較強的行政管理。那時中國的政治學與行政管理的教學與研究曾取得相當成績,湧現出一批著名學者,出版了不少有價值的政治學與行政管理著作。1949年後中國面臨的問題是如何建設一個穩定的、高效能的、真正由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政治體制,按理說政治學逢此良機本應大有用武之地,然而1952年中國政府卻模仿蘇聯模式,在院系調整過程中取消了大學中的政治學系科,也不允許政治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存在。在政治學被取消、法學日漸式微之後,就發生了“文化大革命”這樣的大悲劇,這不能不令人深思。[25]至今中國仍然只將法律當作統治者手中的工具,憲政理念尚處於萌芽狀態、遠未進入治國理念,也與這次院系調整後政法教育的闕失有直接關系。
第三,“蘇聯模式”的高等教育體制導致中國整整幾代人缺乏人文精神的熏陶,這給現今國人道德精神的劣變埋下了根子。當時中國政府只從經濟建設的短期需要出發,滋生了急功近利的教育理念,著重培養大批工科專業技術人員,而與實用技能訓練無關的重要系科則被連根拔掉,由此造成了人文精神(Humanism)的流失。學生在一種高度威權主義的教育體制和教育哲學的引導下被作為工具加以訓練。例如,清華大學原是一所有著濃厚人文底蘊和文理工結合的一流綜合性大學,上個世紀初在人文與科學方面曾經璀璨一時,群英薈萃,一大批光輝不朽的名字如梁啟超、陳寅恪、趙元任、朱自清、胡適、王國維、顧毓秀、聞一多、金岳霖、張奚若、梁思成、馮友蘭、潘光旦、曹禺、錢鐘書、熊慶來、華羅庚等,為中國的學術研究和東西方文化的交融做出了輝煌貢獻。但1950年代初政府只考慮到國家建設對培養工業人才的迫切需要,取消了清華大學的人文社會學科和理科,大大影響了清華大學此後的發展。工科的發展與理科的發展是緊密相聯的,沒有理科知識作為知識基礎,工科不可能單科獨進。北大的情況亦覆如此。由於1952年院系調整造成的內傷,中國的清華與北大如今只能成為出國留學生的搖籃。更重要的是,這種教育體制下成長起來的幾代人都缺乏人文精神。中國的有識之士曾經呼籲關注這種闕失對中國社會發展的消極影響,但“蘇聯模式”高等教育體制的不良影響還將延續相當長一段時期。
當前中國“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的體制原因
張謀貴
安徽省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
一、高等院校盲目擴張與“知識型勞動力過剩”
二、“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現象的再生產機制
三、教育資源的扭曲配置
中國近年來“知識型勞動力過剩”和“教育過度”現象初步顯露,而“人才高消費”現象則日益普遍,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教育資源的配置脫離了社會經濟需求,基礎教育投資嚴重不足,而高等院校卻盲目地大規模擴大招生。
一、高等院校盲目擴張與“知識型勞動力過剩”
近年來,中國的高等院校畢業生有相當一部份人找不到工作。據政府公布的統計數據,2001年畢業的本科生一次就業率不到80%,專科生就業率不到30%,中專畢業生一般很難找到工作;2003年畢業的本科生一次就業率只有50%,206萬大學畢業生中只有103萬在畢業時找到了工作。同時,就業市場上大材小用、“人才高消費”現象卻日益普遍。所謂的“人才高消費”是指企業雇用教育程度或技能水平較高的人來擔任本來只需較低教育程度或技能的工作。當大量知識型勞動力過剩時,高質量勞動力和低質量勞動力之間的工資差距迅速縮小,企業可以用低工資雇傭高素質的勞動力從事簡單型職務。
在這種情況下,很多大學生轉而追求更高的學歷,“考研熱”持續升溫,報考研究生的人數連年創新高。2003年,政府為了緩解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壓力、遲延畢業生就業的時間,決定研究生的招生規模再擴大30%。“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的結果是社會上出現了一種表面上看似乎是矛盾的現象:一方面,大學畢業生只能低就低層次、低工資的職位,中專生、專科生普遍受到冷落;另一方面,盡管高等院校的學費不斷大幅度上漲,許多家庭仍然節衣縮食來支持子女上大學,子女們若不能獲得大學以上的學歷,幾乎就很難有就業機會。
產生此現象的直接原因是高等教育規模擴張過快。1998年普通高校招生人數是108.4萬,1999年躍增到160萬人,2000年再上升到220萬,而2003年的計劃招生數達355萬人,這樣的擴張速度在世界上也是罕見的。若再加上專科院校的學生人數,高等教育的規模就更大了。衡量一個國家的高等教育是否過度發展,不能單純以大學生占總人口的比重來判斷,還必須觀察高等教育的擴大是否脫離了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中國是一個尚未實現工業化的發展中國家,70%的人口生活在落後的農村,雖然有沿海地區若幹現代化的大都市和城鄉一體化區域,但就全國而言,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技術進步還是相當緩慢的,內地的許多中小城市經濟雕敞,失業率非常高。全國各地高等院校畢業生的大部份都不得不到沿海地區的少數大都市去謀職,而城市里知識型勞動力的就業機會又十分有限,結果處於失業狀態的大量高校畢業生只能滯留在沿海城市或回到故鄉,引致“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現象,並為企業的“人才高消費”創造了條件。
事實上,在中國對大學生的需求規模遠遠低於大學畢業生的實際數量。據測算,中國的國民生產總值每增長3%,對高校畢業生的需求大約增長2%,依此推算,中國高校畢業生數量的年增長率不宜超過6%。而過去5年來,由於城市高中畢業生就業困難,政府實行了鼓勵高等院校快速擴大招生的政策,結果導致大學畢業生以每年27%的速度遞增,知識型勞動力供給的增長率是需求增長率的4倍多,這自然會導致許多大學生“畢業即失業”的結局。而且,許多國家的大學實行“寬進嚴出”的制度,學生的畢業率低一些;而中國的高等教育在這一點上卻正好相反,實行的是“嚴進寬出”的制度,結果學生的畢業率接近100%,這種制度又相對增加了知識型勞動力的供給。現在中國每年高等院校的畢業生人數已躍居世界前茅,但在“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的局面下,這種“教育過度”現象恐怕不只是令人可喜的成就了,它也令人擔憂,如果“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的局面長期難以改變,不僅高等院校的發展將受制於此,還可能引起一系列社會問題。
二、“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現象的再生產機制
中國的“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現象不是一個暫時的短期現象。事實上,許多發展中國家都面臨這個問題,受教育程度越高,失業的可能性越大。例如,在印度,80年代末期時,文盲的失業率為2%,而具有中學文化程度的勞動力的失業率卻高達9%;在孟加拉國,擁有碩士學位的人中40%的人處於失業狀態;在泰國,70年代和80年代初大學畢業生的失業率高達20%到35%。
為什麽發展中國家會在文盲半文盲率偏高的情況下出現“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現象呢?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著二元社會經濟結構,城市的勞動力市場一般被分割為正規部門(又稱現代部門)和非正規部門(傳統部門)。所謂的正規部門是指那些工資報酬和福利待遇比較高、工作比較穩定的大公司和政府部門,在發展中國家正規部門的就業機會通常是非常有限的;非正規部門是指工作沒有保障、報酬低且不穩定的一些個體小企業和臨時性工作機會,那些文化程度較低的勞動者(往往是農村來的遷移者),為了掙錢養家糊口,無法計較工作報酬,往往只能在非正規部門尋找低薪而辛苦的工作。而受過良好教育的勞動者一般不願意考慮在非正規部門就業,尤其是家庭經濟狀況較好的人,由於沒有生存壓力,有可能花費較長時間在正規部門里尋找就業機會。隨著發展中國家教育的迅速發展,從高等院校畢業的知識型勞動力越來越多,而處於失業狀態的大學畢業生也隨之上升,結果必然出現“知識型勞力過剩”現象。
在發展中國家,“知識型勞力過剩”既是教育深化的結果,同時也刺激教育的過度擴張。在教育部門發展的初期,社會上的失業者主要是文化程度較低的人,父母為了避免子女成年後面臨失業的風險,往往傾向於讓子女接受更多的教育;一旦中等文化程度的勞動力也難以找到工作,家長就會支持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家長和學生的理性選擇在宏觀上卻產生了一個非理性的結局:大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率越低,願意在大學本科教育上大量投資的人反而越多,這又刺激了大學的持續膨脹,導致大學畢業生的就業率進一步下降。這種結局一方面意味著“知識型勞力過剩”現象在發展中國家會長期存在,另一方面又表明大學教育的過度擴張造成了對勞動力的“過度教育”。
教育的過度發展與“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的互動必然造成教育資源的配置不當和投資效率低下。一方面,受過相當教育的知識型勞動者處在閑置和半閑置狀態中,這是人力資源的嚴重浪費;另一方面,教育的過度發展又虛耗了產業發展所必須的物質資源。一個國家的人力資本投資應與其國情相適應,並非在任何條件下都是教育投資越多越好。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是否出現“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現象,也是檢驗一個發展中國家現代化進展程度的標志,無論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率達到什麽水平,少數都市的發達程度有多高,只要存在著“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現象,就說明這個國家的現代化過程可能陷入了瓶頸。
三、教育資源的扭曲配置
自1998年開始,中國高校的招生規模持續擴張,根據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的規定,到2010年全國高等教育的入學率要達到15%左右,這意味著今後高等教育將由“精英教育”向“大眾教育”轉變。高等教育發展的加快能滿足民眾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有助於提高國民素質,但高等教育擴張過快也產生了一系列問題。
首先,對高等教育部門的投資過度,而對基礎教育的投資嚴重不足。根據世界各國初級、中等、高等教育這三級投資結構的一般規律和發展態勢,在經濟和教育發展的最初階段,三級教育投資的分配結構應呈“金字塔”形,即初級教育的投資比例最大,其次為中等教育投資,而高等教育的投資比例最低。隨著經濟現代化程度的提高,教育投資分配結構也逐漸向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傾斜。世界上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在800到2,000美元的國家平均的教育投資配置狀況是:初級教育占41%,中等教育占29%,高等教育則占18%。而在人均國民生產總值5,000美元以上的國家,初級教育占29%,中等教育占38%,高等教育占17%。中國目前教育投資的配置狀況則是:初級教育的投資比重1982年是38%,1997年卻下降到31%;與此同時,高等教育投資的比重卻維持在22%的水平上。[1]顯然,中國的小學教育經費比重遠低於發展中國家,而高等教育經費的比重不但高於發展中國家,而且也高於發達國家。
中國這幾年對高等教育的投資大幅度增加,高等院校大規模擴張。1977年,全國只有404所高等院校,1994年擴張到2,252所,平均每年新增100多所,目前已經達到3,000多所。而在高等教育過度擴張的同時,基礎教育的投資卻嚴重不足,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基礎教育條件差,學校辦學經費少,校舍與教室中有許多是危房,貧困地區還有一部份學齡兒童由於經濟困難時時面臨輟學的可能;即便是在如此差的條件下,農村學校的辦學經費還是強行向農民攤派而得。
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越低,初等教育的投資收益率越高。但中國的教育投資配置卻正好背道而馳,一方面將有限的教育資源過多地投向收效低的高等教育,其結果是令耗費大量教育資源的大學畢業生供過於求,形成“知識型勞力過剩”,造成教育投資的嚴重浪費;另一方面,可能創造高經濟收益率的基礎教育卻得不到應有的投資,因此農村經濟的成長失去了足夠的人力資源支撐。中國是一個中低收入水平的發展中國家,農村還有大量的文盲,農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非常低,特別需要發展基礎教育。對中國來說,合理的選擇應當是加強基礎教育投入,並適當減少對高等教育的投資。
其次,高等教育發展過快導致高等教育系統內部的結構失衡。自從政府確定了把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眾教育”轉變的方針後,各地都在加快發展高等教育,有些地方甚至不顧自身條件,盲目刮起一股高校“升格風”,不管其是否具備辦學能力,把一大批師範專科學校“升格”為綜合型或專科型大學,而中專則大量“升格”為大專,而且不顧師資條件,什麽專業“熱”就開設什麽專業,由此產生了許多弊端。例如,入學率的大幅度提高意味著生源質量下降,因學生驟增而減少必要的實習與試驗,加之圖書儀器等教育設施相對短缺,高等院校的平均教學質量下降;學科結構不均衡,一些“熱門”專業供過於求,有的“冷門”專業供不應求。
再次,教育部門的發展目標盲目追求高層次,偏離了社會需求。本科生比例過大,擠占了專科生的就業市場;而專科生所學則過於理論化,不能勝任高級技工的工作。結果,本科畢業生的工資水平下跌到1千元左右,接近普通的藍領熟練工的工資;而企業急需高級技工,卻用高薪也不易覓得。[2]一方面許多專科生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就業市場上又需要大量的高級技工,這種奇特的人才供需現象讓人扼腕。
分配正義和群體認同:社會正義在中國
徐賁
美國加州聖瑪利學院教授
從上個世紀90年代前期開始,隨著中國經濟體制的改變和在這一過程中權金勾結、貧富懸殊和制度性腐敗的日益加劇,社會正義越來越成為思想界的關注點,其中討論的一個重點便是分配正義。在討論中,人們對一些普遍性的正義原則,如“結果的公平”、“機會的平等”和“資源的公平”、“滿足需要的公平”、“憑能力致富的公平”等等,表現出很大的興趣,也產生了各種爭論。[1] 這一討論大大豐富了人們對分配正義所涉及的一些基本問題的了解。在對正義問題極為陌生的中國,這方面的積極意義是不容輕視的。
但是,上述討論基本上是建立在局限性頗為明顯的“兩極”“三元”分析模式之上,這里的“兩極”是指理想“正義”與現實“非正義”的對立,“三元”是指“個人”、“政府”和“金錢”,其中個人是競爭者和接受分配者,政府是再分配者,而金錢則是再分配物品。兩極化的正義與非正義之對立往往低估了介於這兩者之間的“常識正義”,即實際存在於群體中的正義觀。而在社會群體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卻恰恰是“常識正義”,而不一定是理想正義。“理想正義”和“常識正義”都是否定性的,換言之,這兩種觀念提倡正義都是為了消除非正義,但它們對什麽是非正義的認同往往卻並不相同。例如,高等教育中所謂通過公平考試而“量才錄取”,常識將它視為正義,因為它否定了憑金錢、階級、家庭關系入學的非正義;但是,“理想正義”則仍可能視其為缺乏正義,因為中等教育給所有考生提供的受教育機會並不相等,所以高考競爭的起點就實際上是不平等的。“常識正義”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在現實社會中正義與非正義的沖突往往是在“常識正義”和非正義間展開,而不是在“理想正義”與非正義間進行。
“三元”模式把分配問題幾乎完全限制於金錢和物質,因而忽略了分配正義的一些其它內容,如“賞罰”、“榮譽”、“天賦”和“才幹”、“需要”等等。同時,“三元”模式的出發點往往是一些普遍經濟原則,很難具體對待當今中國面臨的一些嚴重社會問題(如濫用公職權力、司法非正義、新聞受鉗制、人際關系淡漠和缺乏同情心、普通民眾的醫療和教育負擔、民工在城市遭受的社會歧視和不公正待遇等)。若將這類問題統統歸結或還原為經濟問題,不利於我們認識分配正義對社會群體多方面的影響。對分配正義的討論不只是關心如何在現存的社會各群體之間對非正義的分配作再分配,而是要通過對群體共同生活方式、理念和價值的批判來形成具有多方面分配正義的新群體環境。從這一角度去認識,就有必要比較深入全面地了解華爾澤的社群主義多元正義觀。筆者將先介紹這一理論,然後在此基礎上討論中國目前的分配正義問題。
一、現代群體生活的社會區分和諸多領域
現代化社會的重要標志之一就是生活領域越來越分明的區分。韋伯的現代社會理論指出:“領域的區分不僅是現代社會的主要特徵,而且也是現代道德發生劇烈變化的主要原因。”[2] 在宗教、經濟、政治、科學和文藝等領域各自區分的背景下,它們各自發展出相對獨立的價值觀,如信仰、利潤、權力、客觀知識、美和創新等等。華爾澤的多元正義論所依據的現代社會領域區分和韋伯的現代化理論是一致的。可是,華爾澤所強調的不是社會發展的自動趨向,而是自由主義政治意識形態在這一歷史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他觀察到的領域區別也比一般的現代化理論之觀察更為具體、更為多樣。
華爾澤認為,自由主義對現代社會的貢獻不在於造就原子型的“個人”,而在於它提供了“繪制(現代)社會和政治世界的地圖”的工具。華爾澤強調,前自由主義時代的社會是一個有機的整體,盡管它也展現出不同的方面,如宗教、政治、經濟、家庭等等,但這些都交織為渾然一體的世界。因此,“教會和國家,教會國家和大學,公民社會和政治團體,王朝和政府,公職和財產,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家庭和店鋪等等,它們都見怪不怪地合二為一,不可分離。”[3]
自由主義者屬於提倡和實行“區分的藝術”的人,他們在原先渾然不分的社會中劃分出不同領域之間的界限,逐漸繪制出我們至今仍在沿用的“社會政治地圖”。這張地圖上最重要的區分體現在教會和國家之間,這一區分造就了一個“宗教領域(公共和私人禮拜、聚會和良心),在這個領域前政客和官僚必須止步。”[4] 在宗教領域中,信徒享有不受外力強迫的自由。一個人的靈魂得救或不得救,或者根本不在乎是否得救,都是他自己的事。這就是信仰和良心的自由。
同樣,教會國家(或者國家教會)和大學的區分造就了學術自由,教授在教育領域中就象信徒在宗教領域中那樣擁有他自己的自由。在中世紀,大學和教會(或教會國家)渾為一體,大學里的學生和教授是特權群體,享有僧侶的身份,不受世俗懲戒的約束。正因為大學和教會(或教會國家)沒有區分,中世紀的學者們也就不能享受異端思想的自由。進入現代社會後,大學成為知識領域的一部份,學生和教授失去了僧侶的特殊身份,但卻獲得了知識領域中的絕對自由(至少在理論上可以這麽說)。無論是在私底下還是在公開場合,學生和教授都可以自由地批評或質疑社會。
公民社會和政治團體的區分則造就了經濟競爭、自由企業以及商品、勞動力和資本市場等領域。以商品市場為例,“商品的買者和賣者都有自由討價還價,以任何價格買賣任何物品。國家官員不得加以幹涉”。在這個領域中,“不存在什麽正義的價格,至少沒有誰可以去強制規定什麽是正義價格。同樣,誰也不能禁止奢侈浪費或高利剝削,誰也不能強行規定物品必須品質優良或使用安全,誰也不能制定最低工資規定等等。”[5] 只要賣家不弄虛作假,不脅迫或引誘買家成交,以任何價格出售任何劣等商品皆不違反自由買賣原則。“消費者協會”也不得規定商品的合理價格或必須達到怎樣的質量,它只能為買家提供信息,幫助買家自己作出買或不買的決定。顧客一切都得自己當心、自己負責,這里體現的是“自由必有風險”的原則。
同樣,家庭和國家的區分廢止了王朝政府。政治權力不再是世代相襲的特權。以前,只有皇帝的兒子才能當皇帝;今天,在現代民主國家,具有被選舉資格的任何人都可以競選總統或總理。由於政治社會地位與祖傳的身份、地位和財產之間有了界限,於是就產生了“公職”這個領域。在這個領域里,從事公職活動的人們可以競爭各類職位,也有發展個人專長的自由。個人的命運從傳統的“龍生龍、鳳生鳳、老鼠的兒子會打洞”,變成了一條可以選擇、可以爭取的成功之路。對民眾來說,國事和家事的區分還造成了個人和家庭領域的自由(它往往被過份狹隘地只當作是性自由)。個人領域頗為寬廣,只要不強奸、不放火、不殺人,一個人有自由在家里會見任何朋友,讀任何書,以任何方式談政治、罵總統或者教育子女等等。沒有這種自由,人們就是呆在家里,也會膽戰心驚,生怕隨時被人告發(就象“文化大革命”時那樣)。
“區分的藝術”不僅造就了自由,而且也造就了平等。宗教自由消除了政治和神職官員的強制性權力,這既形成了由世俗信眾主導的自由教會,也使人人能平等地為自己的靈魂負責。學術領域中任何人都必須以理服人,不得以暴力強制他人。學術自由造就了“學問”、“知識”或“真理”面前的人人平等。公職服務領域的自由同時確立了應以才德和能力,而非部屬、門庭、裙帶關系加入競爭的平等原則。私人或家庭生活的自由使得國家不得幹涉任何人的私生活,而不只是權貴者的私生活,這就是人人私生活的平等。
由於現代社會生活領域的區分,自由和平等方能在每個領域中同步發展。因此,華爾澤強調:“事實上,自由和平等是一個意思,我們可以說,(經過區分的)現代社會既享有自由也享有平等,但條件必須是任何領域中的優勢不能轉化為另一個領域中的優勢,”也就是說,“要講區分就得堅守區分,政治權力不得左右教會,宗教不能牽制國家,以此類推。”[6] 每個現代社會中都會有許多自然形成的不同領域,但這些領域間卻並不總是保持嚴格的區分。如果自然的不同就等於人為的區分,那也就無須實行“區分的藝術”了。區分是一種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傳統,但維持和確保領域間的區分卻是國家在管理社會時應盡的一項職責。
不同的社會會有不同領域間的區分。在不同的社會中,那些試圖破壞領域區分,讓某些領域對其它領域形成控制的主要力量也會有所不同。每個社會本身的發展歷史和傳統也會形成具有特點的領域區分和領域間影響或跨越。但這不應當影響堅守領域區分,堅持領域獨立的基本原則。否則,當一些人在一個領域中的優勢能夠順利轉移成為另一個領域中的優勢時,就必然會形成華爾澤所說的“宰制”(domination),“宰制”必然使得原本應當獨立的領域正義遭到破壞。
從群體價值觀、而非抽象正義原則來看,社會中並不存在某種統一的、行諸任何領域都有效的正義原則。每個具體的領域都有它自己約定俗成的正義,這就是華爾澤所說的“多元正義”。華爾澤認為,每個領域中都有某種主要的交換、授與或分配的物品,確定什麽是某領域中的這種“特殊物品”,也就是確立對這物品的分配原則,即分配正義。例如,如果我們把“健康”視為醫療保健領域中的特殊物品,那麽它的分配原則就是“需要”(健康是每個人的基本需要),得了病需要治療,有錢沒錢都得治。這就是領域分配物品包含分配原則的意思。如果金錢和商品的自由交換原則進入了醫療保健領域,把醫療當作“商品”,有錢的治病,沒錢的等死,或者有錢的小病大治,沒錢的大病小治,那麽有錢人在金錢商品領域中的優勢就順利地轉化為醫療保健領域中的優勢,這就形成了一個領域對另一個領域的“宰制”,破壞了另一個領域中應有的分配正義。
華爾澤提出多元正義觀時采用的是一種很現實的正義觀。他看到現有社會中、各領域中都存在著許多現實的不平等。他認為,如果各領域能保持獨立,不受其它領域的“宰制”,那麽這些現實的不平等就至少不會加劇;而且,由於每個人都同時生活在不同領域之中,他在一些領域中的劣勢至少可能由他在另一些領域中的優勢所抵消,最後形成一種“不平等的平等”局面。華爾澤稱之為“覆合平等”。
二、多元正義和覆合平等
幾乎所有的正義概念都是與某種“平等”的概念聯系在一起的。大多數從普遍理想原則出發的正義觀都包含著某種單一的平等概念。與此不同的是,華爾澤從多元正義觀出發,提出了“覆合平等”的概念。單一平等觀認為,如果一個社會能在某個關鍵點上平等地對待所有的人,就能實現一個平等的社會,這個關鍵點可以是財產、收入、機會、權利、資源、能力、福利等等。盡管不同的正義論者在“平等什麽”的問題上有激烈的爭議,但他們在設定某種平等理想的單一尺度上卻是一致的。
當然,持單一平等觀者往往並不試圖將平等直接運用於每個具體議題。正如米勒觀察到的,主張單一平等者在提出某種平等理想後,往往會同意為“有益的競爭……犧牲一些平等。”[7] 例如,在羅爾斯那里,“機會平等原則”就是與“區別原則”並列的。區別原則(盡量有利於所有人的盡量小的差別)和它的社會運用(如平權,即盡量為最弱勢的群體提供最大的機會優勢)就是接受某種程度的不平等。
覆合平等觀則認為,“平等”不是一種可以預先設立的總體理想。平等只能是一種“不平等的平等”,即許多領域中實際存在的不平等相互抵消、平衡後達到的“覆合平等”。現有的許多分配領域內部都不平等,因為不同的人在這些領域中並不享有同等量的領域物品。因此,“平等不是指某種物品的平均分配,而是指一系列社會關系形成的總體性質。”[8] 一個人官場失意或做不成生意,可以改做學問,即使一個人在許多領域中都處於劣勢,他至少在公民權利、安全、福利等領域中仍然與他人平等。華爾澤認為,各領域越獨立,它們相互的關系就越能產生平等的公民身份,這種平等永遠是一個社會實踐的“副產品”[9],不是一種說有就有、或者想要有就能有的東西。實現覆合平等的根本條件是國家機器獨立於特定政治勢力和保障人們政治自由的公民憲政。
盡管華爾澤認為自由主義推動了現代社會領域的區分,但他卻並不是一個傳統意義上的自由主義者。在許多具體問題上,他都表現出明顯的社會民主主義的特點,尤其是他堅持國家在現代社會中必須發揮作用,必須盡力維持不同領域間的區分,以保證它們的獨立和正義。華爾澤的這種主張與自由主義者要求盡量限制國家的作用是不同的。華爾澤認為,不同的社會有自己形成特定社會領域的傳統和歷史,領域的多寡和彼此間的區分也可能各不相同。他在《正義的領域》一書中,僅就美國的情況討論了“安全和福利”、“金錢和商品”、“公職”、“苦累職業”、“閑暇”、“教育”、“親屬和愛”、“神的恩典”、“(社會)承認”和“政治權力”等領域,涉及美國人關心的一些社會問題,如醫療保健、平權法、兵役制度、社會商業化等等。在美國特定的社會環境中,華爾澤特別關心金錢和商品對其它領域的“宰制”,但他也十分重視政治權力的“宰制”力量。
政治權力對社會正義造成破壞,問題是不是出在政治權力(即國家政府)本身呢?對這個問題,華爾澤和自由主義者的回答是完全不同的。自由主義把政治權力本身視為一種對自由個體的威脅力量,認為權力即腐敗,絕對的權力即絕對的腐敗。自由主義要求國家對社會的幹涉越少越好。華爾澤不同意這種看法。他承認,自由主義為保護個人不受國家權力的侵犯作出過歷史的貢獻。但是他指出,在正義問題上,需要保護的不是個人,而是獨立自主的社會領域,這包括政治權力領域本身:“\楷體{很清楚,政治權力自身就需要保護,以免遭國外和國內勢力的篡奪。一旦權力被一些家族、僧侶、官僚、富豪篡奪並把持,國家(權力)就不再自由。”自由的國家必定是不受家族、宗教派別、單一政黨或少數技術官僚精英控制的國家,“在覆合社會中,自由的國家與其它的領域是分離的。自由的宗教掌握在信眾手里,自由的大學掌握在學者手中,自由的公司掌握在工人和管理人員手中,同樣道理,自由的國家必須掌握在全體公民手中。”[10]
華爾澤強調的是諸多社會領域的相對獨立,而不是絕對隔離。由於人們同時生活在不同的領域中,不同的領域必然經由他們相互影響。國家權力是對其它領域影響最大、也最特殊的一個。國家的職責是保持和維護其它領域的獨立,“盡管每個領域的成員都應盡力保護自己,但當他們受到威脅時,他們最終還是得要求國家的保護”。國家保護的重要性甚至表現在,即使在人們受到國家權力本身的威脅時,他們也得要求國家的保護。這時他們只能向政府的另一些部門申訴,或者以公民共同的聲音來抗議政府。[11] 即使在公開向政府部門申訴無效的情況下,一個公民的公開陳情,它本身仍然是一種向其他公民申求正義的行為。[12] 在中國屢見不鮮的各種民眾的“上訪”正是這樣一種行為。
自由主義者習慣於把自由市場當作對抗政治專制、自動形成民主社會的力量。華爾澤對此告誡道:“政治專制被廢除以後,財富本身便會成為專制的形式,對此我們必須看清楚才行。”[13] 華爾澤指出,限制政府權力是領域區分的偉大成就,但是,正是這一成就卻可能為金錢統治打開大門。金錢可以影響和控制政府官員,操縱各級政策和決策,讓有錢人肆意剝削、壓迫和淩辱無力保護自己的弱勢階層。華爾澤稱此為金錢財富的“三重高壓統治”。[14] 華爾澤強調,只要存在這三重統治,就不可能存在有效的自由市場。自由市場不是讓金錢財富為所欲為,“它需要有一個積極的結構。自由交換並不能維持它本身。它需要由制度、規則、規範和習慣行為來維持。”[15] 自由市場領域中的正義所面臨的威脅,不僅來自政治權力的“宰制”,還來自自由主義者所鼓吹的絕對私有制。華爾澤指出,“無限制的財富威脅到一切領域體制和公民社會的所有實踐”,包括學術、教育、就業、公職等等。私人財富對社會的高壓統治“沒有國家權力那麽公開,但卻更為害深重。”[16]
華爾澤對絕對私有制和個人財富無限膨脹的批評,體現了一種經濟民主的思想。它包括兩個方面,即市場生產的集體化和福利國家分配。所謂的市場生產集體化是社會主義的理想,它要求通過生產集體化而在普通公民中重新分配市場權力。福利國家則是共和的理想,它要求在政治群體中培養積極的、相互關心的公民特性。華爾澤所主張的生產集體化,不是我們所熟悉的工廠的國家所有制以及計劃經濟,而是工人和管理人員通過共同“擁有”企業(如參股或參與管理)而做到“當家作主”。這種包括“感覺”和“現實”的當家作主不是憑空設想,而是華爾澤自己親身經歷過的。
華爾澤在美國的一個鋼鐵工業城市中長大。在那里,工廠主和經理人曾一度操縱市政府;市長、官員、市議會與工廠主們沆瀣一氣,聽任工廠主和經理們在廠里作威作福,隨意欺壓工人。19世紀30年代,羅斯福總統的“新政”推行政經分離,市長和一些官員因受賄罪入獄。工廠成立了強有力的工會和工人申冤委員會,於是工廠的管理得以部份地民主化。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對社會關系的‘感覺’發生了徹底的變化。現實也的確發生了變化。工人們現在成了公民,他們的孩子在學校里(與富人的孩子)也比較平等了。……他們在日常生活中也遠不需要象以前那麽畏縮懼怕了。這並不完全是因為工人收入有所增加的緣故。工人通過(工會的)集體鬥爭縮小了工廠里的收入差別。盡管工人和管理人員的收入和累積財富仍很不平等,……但金錢已確實不象以前那樣能收買一切。”單憑這一點,實際收入的不平等對工人日常生活的壓迫就已經受到了限制。[17]
市場生產的集體化不但有利於市場權力的再分配,它還有助於“建設一個更加牢固、更加認真投入的政治群體”。這也是社會分配與群體建設的聯系之所在。政治群體建設和認同,“它本身並不就是分配正義問題”,但它要求現實社會群體中的人們自問,如果我們還算一個群體,那麽我們應當為彼此做些什麽?[18] 分配正義直接影響到群體存在的正當性和凝聚力。當一些人不能維持溫飽,而另一些人卻肆意揮霍的時候,當有權者可以隨意壓迫、淩辱無權者,或者甚至將他們置於死地的時候,我們這個群體將是一種怎樣性質的群體?群體的優勢者還能以什麽資格自稱代表弱勢者?群體的弱勢者又有什麽義務必須自視為這群體不可分離的一部份呢?
三、經濟民主、政治民主和公民平等
經濟不民主和政治不民主是聯系在一起的,分配非正義和社會非正義也是密不可分的。一個社會如果讓一些人的基本溫飽、居住、醫療和教育需要得不到滿足,那麽它所造成的便是一種雙重危機。一個有病卻無錢得到醫療的窮人,他面臨的處境“不僅是生命的危險,而且也是毫無尊嚴。”[19] 對這個窮人來說,他遭受的還是一種雙重剝奪,他被剝奪了他的群體所共同承認的需要,他也被剝奪了保持群體成員尊嚴的起碼條件。他事實上已經被排除在那個構築在起碼的共認需要和相互責任的“我們”之外。公民不只是一種形式身份,公民身份的體現並不只是一張必須隨時攜帶備審的身份證,而是以一些最低限度自尊為條件的平等身份。
實現經濟民主不能單單依靠經濟本身的力量。私有制市場本身就是一種不平等結構,它的交換方式使得窮困的參與者被迫依賴於富有的參與者。它會造成3種形式的經濟強迫:腐蝕政府官員,操縱政策和壓迫勞工。強調國家權力保持獨立(首先是不受金錢利益的控制),強調國家保護社會領域的獨立(首先是杜絕經濟宰制的操控),這些都是同步實現經濟民主和政治民主的關鍵。政治民主不只是自由主義政治所強調的政府分權制衡、公平選舉程序和法治,而更是公民的有效參與。這是公民共和的理想。華爾澤特別強調通過經濟民主來加強政治公民的共和品質。在華爾澤那里,經濟民主是一種必要的手段,而不是最終目的;經濟民主不是實行“大鍋飯”和絕對平均主義,而是讓所有與企業生產有關的人員都能積極主動地參與產品的市場定向、合理管理、提高生產力、保障工人的福利等等。這和國家主義的“命令經濟”、“長官意志”和不容工人實際參與是完全不同的。
在日常生產中的積極參與是一種培養公民參與的基本經驗。只有具有參與意識和參與經驗的公民才是共和理想的公民,才是能夠掌握國家權力並限制市場不平等趨向的公民。在這種情況下,經濟民主和政治民主是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改變私有制的社會主義可以讓盡量多的人有盡量多的參與機會。與此同時,激勵公民政治的共和則可以使公民的廣泛參與能增進他們的實際社會福利。由此來看,社會主義理想在中國的失敗,根由不在它的集體生產理想,而在於它的實踐既缺乏政治民主,也缺乏經濟民主。目前在中國實行的所謂“市場經濟”同樣存在著壓制政治民主和經濟民主的問題,同樣不符合堅持要求全體公民有效參與的公民共和理想。
堅持公民共和理想決不只等於以自由市場經濟代替社會主義。公民共和的民主觀與純自由主義的民主觀是不同的。公民共和比自由主義更強調民主對於提高群體素質的關鍵作用。華爾澤曾從不同的共和角度來強調民主的重要。在《激進的原則》一書中,他提出,為實現自由所作的道德努力必須有一個適當的行動環境,那就是民主的群體。[20] 在《哲學和民主》一文中,他援引了盧梭的觀點:人民“受法管理,只有當自由的人設立了法,法才能約束自由的人。”[21] 在《正義的領域》中,他更是進一步從政治領域的自身性質來闡述民主的意義:政治領域的交換“物品”是權力,而民主辯論則是包含於這一交換物品之中的分配原則,民主討論是政治領域的分配正義。華爾澤說:“我們一旦把(財產)所有制、專門學識和宗教知識安置在它們各自的領域之中,確保了它們的獨立,那麽在政治領域中便只剩下了民主。……民主是……分配權力的政治方式。每一種民主之外的理由都應遭擯棄。只有公民間的辯論才算數。……[民主的政治]不得使用武力,不得濫用職權,不得用金錢收買,只能以討論的方式來對問題發表意見。”[22] 華爾澤指出,政治領域的關鍵問題是“誰應當擁有和行使國家權力”,對這個問題只可能有兩種答案,“一是權力應當由那些最懂得運用權力者擁有;二是權力應當由那些最直接受權力影響者所擁有,或至少應由他們所控制。”[23] 前一種是各種王命神授、優等種族、先進政黨和聖賢精英政治的回答,而後一種則是公民政治的回答。
無論是討論民主還是討論分配正義,華爾澤所著眼的都是群體成員而非抽象的集體。這種民主的群體觀不同於專制下的集體主義。他提出的問題不是個人必須為集體作什麽犧牲(所謂“盡義務”),而是同一群體的成員應當為彼此做些什麽,才能使這個群體成為一個值得認同的、好的群體。這樣的價值群體有別於功利主義或者自由意志論下的個人原子聚合體,也有別於民族主義的自然群合。
分配正義與群體認同的關系尤其集中地體現在基本的“安全和福利”領域中。華爾澤強調,分配正義最重要的一條就是“(由群體)向(群體成員)提供安全和福利”[24],包括“對病患者、年邁者、體弱者、貧困者、失業者等等的照顧。”[25] 因此,群體必須為保護弱勢群體提供“安全網”。安全網指的是,“社會福利對其最弱勢成員有首要義務,只有當這些人的生活有了保障以後,才談得上別的。……關鍵在於,構建安全網是為了保障每一個人都一定能滿足那些由我們這個集體共同確定為文化價值的需要。如果我們要象公民同伴一樣相互扶持,就不能不相互照應這些需要。”[26]
社會正義應當滿足群體成員的哪些需要?滿足到什麽程度?如何評估不同需要間的主次先後?例如,如何在醫療和教育這兩種不同的需要之間作出選擇和平衡?個人自由功利主義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是,讓每個人按他自己對需要的理解去處理就行。家長式福利論的回答是,應當由經濟、醫療、教育等專家來設置某種標準,以確定醫療和教育的最低需要是什麽,然後按此實行。自由意志論會說,我們誰也沒有義務去滿足別人的需要。華爾澤則認為,我們不可能預先知道什麽是需要滿足的需要,需要滿足的需要應當是群體成員集體認可的需要。華爾澤也不認為有任何現成的方法可以用來決定人們的基本生命需要應滿足到什麽程度。群體只有通過民主的政治程序才能達到對基本需要和滿足程度的集體共識。至於一個群體通過民主程序會達到怎樣的共識,那又取決於一個社會的基本價值觀,“任何詳細規定個人權利或資格的哲學努力都會對民主決策形成嚴重限制”[27]。因此,民主程序的意義不僅在於決定公正政策,而且在於形成大家能認同的生活方式,包括象“需要”(及它的反面“奢侈”)這樣的基本觀念。
每個群體在現有的基本需要共識範圍內都必須對每個成員滿足某些需要作出承諾並確有措施。做不到這一點,這個群體社會就稱不上真正的民主。在民主社會中,群體的成員應當為彼此作些什麽呢?華爾澤的回答是:“民主國家的目的……難道不是一視同仁地(同等地)維持所有公民的生命和最低程度的福利嗎?”[28] 這是一切“好社會”的起碼要求,不管它以什麽意識形態為名號,“每一個政治群體都必須顧及其成員的需要”[29],分配正義必須承認和維護的根本原則就是一切成員都相互平等。抽掉了平等,“成員”便成為一種沒有意義的身份,成員既無須再認同群體,群體也無權再強求成員的忠誠。
在民主社會中,群體成員的平等從根本上說體現為憲法權利的公民平等。由於憲法建立在一切人平等權利的高度上,它必須盡量避免直接支持那些在經濟和政治現實中顯然有差別的情況,如私有財產占有,優待某政黨、階級、種族、性別的權力或財產分配等等。在這一點上,美國憲法是相當有特點的。它在強調一切人平等的政治和公民權利的同時,特別排除了保護私人財產權利這一條。美國的憲法精神源自美國的《獨立宣言》。美國的《獨立宣言》極能體現社會契約的精神。它直截了當地宣稱:“政府建立在人民之中,政府的正當權力來自被治理者的同意。”它進一步說明:“當一個政府不能盡責時,人們不僅有權利,而且有責任來改變和更換政府。”《獨立宣言》也包含了對自然權利最強烈的陳述,它將“人人生而平等”強調為“不言而喻的權利”。在提到自然法則和自然權利時,《宣言》聽起來象是洛克的語言,但它卻並沒有刻意提出洛克視為首要的私人財產權利。《宣言》是在經過激烈的爭辯後才用人人都享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來代替私人財產權利的。在美國憲法的權利修正案中同樣沒有關於私人財產權利的條款,私人財產的權利只是其它權利(如住宅不受騷擾)的一部份。在美國這個自由市場最發達的國家,私人財產是由公民所擁有的其它權利所保障的。正因為美國《獨立宣言》和憲法強調的是比占有私人財產更為普遍的公民權利,華爾澤所主張的帶有社會主義色采的經濟民主才有可能成為一種對美國憲法精神的解釋。
四、 社會正義在中國
華爾澤的多元正義觀對討論今天中國的社會正義具有策略、方法和公民政治方面的多重意義。從策略上說,它可以讓我們運用當今中國民族國家群體內部已經存在的正義價值資源來批評有關的社會問題,並將這種批評逐漸與世界其它群體的社會批評聯系起來,最終形成一些關於普遍正義的原則。分配正義已經成為當今中國的一個突出問題,因為它特別存在於一個物質不算匱乏,但又不充份豐富的社會。[30] 從方法上說,多元正義理論與從某種單一、抽象原則出發的正義理論幾乎正好相反。它強調現有社會不同領域的劃分,強調每個獨立領域中的特殊分配物品及其內含的分配原則。例如,醫療保健領域中的特別物品是健康,其分配原則是“需要”,金錢和商品領域中的特別物品是金錢和物質,其分配原則是“自由交換”等等。這樣討論分配正義,有利於直接切入具體的中國社會問題,因為中國的許多社會問題其實都首先是在某些特定領域中的問題,確定問題所在的領域往往也就是研究問題的性質。從公民政治的角度來說,在每一個具體的領域中,最初起作用的身份也許是某一物品的生產者或接受者,但最終起作用的身份必須是公民。這是因為,諸多正義原則間的調節力量是公民政治。政府維持不同領域間的區分,這種作用也是公民政治的結果。盡管各個領域中的常識正義容許存在某種不平等,但是其生活跨越諸多領域的公民卻必須享有最終的“不平等的平等”,這也就是公民的無條件的平等。
現有的多元正義理論是在民主國家環境中提出的,在民主環境中,“政治被當作獨立的行為”,而不是某一利益集團專制統治的工具。即便如此,華爾澤還是特別提出,他並不認為“多元正義理論就與其它類型的國家無關”。[31] 在中國的現實環境中,談多元正義並不是要把美國的“領域物品”和“分配原則”直接搬用到中國社會中來,盡管現代化和全球化的普遍進程確實使得許多領域(如司法、教育、醫療保健、社會福利、金錢和商品等等)具有很大的跨民族國家性。多元正義論為我們提供了一些觀察和分析社會正義問題的方法,使我們可以避免從籠統印象去評價中國的社會正義現況。它能幫助我們去具體地確定每一個領域的社會正義狀態,以便得出與當前時弊和問題有關的結論或者糾正方法。這一分析方式的關鍵就是堅持現代社會領域的區分,反對強勢領域(權力和金錢)對其它領域的“宰制”。在當今中國社會中,一些具體的社會問題,如學校的學店化、醫療服務的商品化、公職權力的腐敗、商界的金權勾結、社會等級的官本位制、權貴勢力幹擾司法和欺壓平民等等,都是一些領域“宰制”另一些領域的結果。對這些社會問題我們可以用自己群體已經達成的價值共識去追問:“以我們自己的分配標準來看,我們有正義嗎?”
政治權力對其它領域的“宰制”仍然是中國社會正義的最大威脅。政治權力進入經濟、司法、教育、文學藝術等等領域,成為這些領域中的宰制力量,加劇了這些領域中乃至整個社會的非正義或覆合非正義。當前許多城市中的暴力逼遷就是一個例子。普通百姓的“居住”本應屬於“安全和福利”領域,中國社會也把最低程度的“衣食住行”看成是一種起碼的生存條件。既然如此,衣食住行的“住”應以“需要”為其分配原則,把人逼得流離失所是共認的“不義”(非正義)之舉。在一般情況下,房產開發商要取得某個人的住屋,正當商業行為必須奉行自由交換的原則(這是商業領域的分配正義),必須是買賣雙方都心甘情願的交易,若在賣方失去起碼居住條件時,買方更有義務予以安置。在正當交易的情況下,國家權力應當保持中立,並且有責任不讓房地產商在與散戶不對等的經濟力量關系中以強淩弱地對待普通百姓。這是政府對公民利益應有的保護。但是,現在中國的情況往往正好相反。政府權力進入了商業領域,不僅讓一些有權者大獲其利(讓一些人把政治權力領域中的優勢順利轉化為金錢領域中的優勢),而且使得房產商可以隨意逼遷百姓(讓另一些人把金錢領域中的優勢變成對基本福利領域中的“宰制”)。“權金勾結”使得開發商甚至不必在乎商界自己原本奉行的“自由買賣”原則,而是手握政府的“紅頭文件”,動用國家的法院和警察“現場辦公”,強制性地對民房速判速拆。這種強暴行為包含著對包括政治權力本身在內的多個社會領域分配原則的破壞,成為具體領域的非正義和社會整體的覆合非正義。
社會非正義和社會缺乏道德並不是一回事。當今中國存在的一個普遍傾向就是把社會非正義簡單地當作社會道德淪喪和敗壞,並以提高人民道德素質或提倡“某某精神”來作為診治社會非正義的藥方。這是不對的。道德基本上是一種個人責任,而正義所關系到的則是社會秩序。正義所涉及的不是個人道德,甚至不是集體道德,而是社會體制、政治制度和政府組織的正當性。要實現或維持具體領域中的正義,道德只具有最低程度的約束作用。例如,“舍己為人”是一種美德,但在“自由交換”的商業領域或“公平競爭”的高教領域中,我們並不要求人們成為《鏡花緣》中爭相讓利的“真君子”。正義只要求這些領域的參與者按其一般的公正分配原則辦事就行。
道德追究“個人責任”,而正義則不盡然。例如,司法領域的正義非常強調個人責任,一個人犯了刑法,就得自己擔負起刑罰責任,不能牽連其家人,也不能以犯法的外在原因(缺乏教育、交友不慎、生活環境等等)來開脫。社會福利領域的正義則可以完全不顧個人責任,一個人失了業,即便是因為經常曠工或懶惰的緣故,該領的失業救濟還是少不了他一份。醫療保健又似乎處於上述兩領域之間,一個病人進了醫院,無論他是歐鬥致傷還是救人負傷,醫生都得對他盡救死扶傷的責任。但是,吸煙和不吸煙者投保醫療險時卻會有費用上的差別,這一差別的存在涉及了保險業領域正義。在討論社會問題時,將正義與道德加以區分,是為了把注意力放在具體領域的制度規則上。
正義觀比道德觀更能切中許多社會問題的要害。例如,人們對於政治權力的“宰制”(如任何性質的單位和企業都有“黨委”或“黨支部”書記)早已習以為常,而只是當政治權力進入金錢商業領域時才變得特別敏感起來,並將之批評為“腐敗”。這種情況說明,中國社會即使在痛恨“腐敗”時,也未必就對腐敗的性質和它在中國的滋生環境有徹底的認識。批判腐敗但不涉及政治權力對所有其它領域的“宰制”(這里面當然還有一個在公共領域中批評受到政治的限制而言路不開的原因),這本身就是一個社會正義問題。如果不從社會領域的區分和獨立,包括政治權力領域本身的獨立著眼,單純道德論的社會批評是不會有成效的。
不同的社會領域雖能加以區分,但它們之間存在著多重聯系。某些領域中的正義得到貫徹,必定會有利於克服和糾正其它領域中的非正義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盡可能堅持某些允許堅持的領域正義便具有特別的意義。例如,“文革”以後教育領域中的高考或“考研”實行不論出身、公平考試、量才錄用的規則,就是一個例子。由於知識的重要性得到認可,這至少是對公職領域中受職、提升等機會的公正分配的一種正面影響(如幹部專業化、知識化),當然這種影響究竟達到什麽程度,究竟有多少實質意義則是另外一個問題。可惜的是,在當今中國,象教育這樣本該盡量堅持獨立的領域,它的直接參與者(首先是教授和學生)卻並不都很珍視他們自己領域中的正義原則。教育界的許多腐敗現象,從謀利性辦學、向權貴發“真的假文憑”到教授的公然抄襲和為權勢捧場,並不能完全歸咎於外力的“宰制”。教育界迎合權金“宰制”,必然影響著其它領域(新聞、傳媒、公職、司法、企業管理等等)參與者維持他們自己領域獨立和分配正義的意願和能力。反過來看也是一樣。領域性非正義之間的相互多重影響是中國當今整體社會非正義的一個重要因素。
單單提倡中國本土共識的領域正義當然是不夠的,但這卻是必要的第一步。中國社會生活許多領域中的公共行為往往連現有的本土正義標準都達不到。象“教育產業化”、“醫療產業化”這樣把本不應納入金錢交易的特殊物品(知識和健康)商品化的做法,就可以用本土已有的正義觀加以抵制。但僅僅抵制教育產業化還是不夠的,對於教育正義的進一步探討還可以聯系國外已有的關於教育的各種社會或文化批評,如杜威和布迪厄等人對公平考試不公平,客觀“能力”不客觀,學生“才能”受到社會限制等問題的討論。這種聯系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僅僅滿足於本土共識,那麽社會正義便很可能落入文化相對論和價值相對論之中。事實上,中國社會許多領域中今天的正義共識都是在與其它社會同類領域的參照中發展起來的。這是中國現代化的進程,也是中國社會正義要對全球正義有所貢獻的一個條件。
中國社會正義的改善和在其它任何社會群體中一樣,必須依賴公民政治的改善。這是因為,改變非正義總得先讓公民能自由、公開地批評現實社會中的非正義。在中國,由於大量的社會非正義由政治權力對其它領域的“宰制”所造成,公民批評政治權力的權利也就越加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多元正義論強調國家權力領域本身需要從家族、宗教、黨派利益的“宰制”下獨立出來,強調獨立的國家權力維護其它領域獨立的職能,並把一切公民的平等參與作為社會覆合平等(不平等中的平等)的最終體現,這些都對中國有特別的現實意義。
強調國家權力的獨立是為了避免專制極權。倡導社會多元也是為了保護社會不受專制極權的侵害。多元正義和社會多元是相輔相成的,“倡導多元社會的根本原因是因為人類的好是多種多樣的,……不是因為人類的理性無法在不同的生活方式中作出判斷。”[32] 多元正義在不同領域間的“好”之間不設置主次重輕的等級,但多元正義並不放棄“好”和“不好”之間的區別。多元正義不僅反對不同形式的社會非正義,它也反對所有形式的社會非正義。社會正義是社會成員對於自己群體環境所作出的理性判斷。所謂理性,就是自由而公開地講道理,“顧名思義,正義就是證明正當性,也就是人們所說的理性。正義就是提供正當的理性說明或者用道理來證明正當性。”[33] 中國社會要有正義,正需要從創造和保證這個基本的理性條件著手才行。
中國改革25年:誰分享其利?
李朝暉
在中國的經濟改革過程中,社會的迅速兩極分化已是不爭的事實。因此不同階層、不同處境的人對這一改革會有完全不同的認識和感受,並且其認識感受會隨著相對經濟社會地位的變化而不斷改變。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現了一個不容忽視並讓人憂心的現象,那就是對經濟改革的抱怨近年來越來越多,於是一些學者開始談論改革缺乏動力的問題。
公眾對經濟改革的態度──包括其前景預期、對改革的支持度,是一個不能不重視的問題。民眾對改革的信心和支持,來自個人對改革所帶來的預期利益的認知,用經濟學的術語表示,即改革帶給他的預期收益和他為改革可能付出的預期成本之比較。從動態角度來看,改革如果是一個持續多年的過程,則民眾對預期利益的認識會受到以往改革實踐的影響。也就是說,如果以前的改革實踐給個人帶來的利益損失不斷增加或利益的增加持續下降,他將因此而修正原有的對改革的預期。因此,民眾對改革的信心和支持的消長,首先並且主要取決於各社會群體在改革進程中的利益得失狀況。那麽,究竟中國25年來的經濟改革給不同的社會群體帶來了什麽樣的利益得失呢?這就是本文要討論的主題。
一、漸進改革的負面後果:出現了改革的“食利階層”
中國的經濟改革進程始終在兩個方向上同步進行並互為交織,這兩個方向就是在舊體制的邊緣部位生長出局部新體制的“增量改革”方式和行政部門的“放權讓利”。這一雙重性產生了3個直接結果:
首先,由於行政部門的“放權讓利”只是縱向的權力配置的調整,但權力行使的方式卻並未改變,因此行政部門的力量必然介入“增量改革”。這就意味著,幾乎不存在完全脫離原有行政資源配置方式的改革“增量”,無論是鄉鎮企業、外資企業、民營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或聯產承包責任制下擁有自主經營權的農戶,其經濟行為都受到依舊發揮作用同時繼承著原有特性的行政部門的制約。
其次,雖然“增量改革”推動了作為舊體制基礎的國有部門的所謂“存量改革”,但後者始終在行政部門的控制下,結果並未建立起以價格信號為行為導向、以利潤和資本增值為目標的現代企業制度。國有企業改革的延後導致價格改革不得不先行,結果形成了以“資源資本化”為方式的改革選擇,於是“存量”中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的一部份因為體制約束和轉型過程中的腐敗而日漸衰落,另一部份則依靠行政力量形成了行業壟斷。
再次,行政部門的自我轉型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逐漸取消了價格管制和計劃調配等,但它從未退出對經濟活動的介入,而且在繼續介入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偏重於“自我利益化”。各級地方政府的“自我利益化”導致了地方保護主義、重覆建設和企業改革滯緩;具有管理職能的各級行政部門則通過“三亂(亂收稅、亂收費、亂攤派)”等手法實現其自我利益。更糟糕的是,由於行政部門對轉型期經濟活動的長期深入的介入,行政部門的“自我利益化”不僅表現為不當追求部門利益的行為日益制度化,還表現為行政部門幹部的“尋租”和腐敗日益普遍。在80年代,“尋租”活動主要表現在生產資料等產品的計劃內外差價上,而到了90年代則表現為土地、資金和資產的價格差異上。
“增量式改革”確實擴大了經濟活動的總規模,但改革滯後的行政部門對經濟活動的介入,卻使得改革“增量”的分配朝著有利於各級行政部門的方向傾斜。尤為關鍵的是,由於“存量”改革的延後,自我利益化後的行政部門及其成員得以參與和操縱對“存量”的分配和占有。在這樣的格局下,行政部門、精於官商勾結的企業界和部份依附於他們的經濟學者獲得了最大利益,成了這種改革道路造就的“食利階層”。之所以稱他們為改革的“食利階層”,是因為他們利用自己的地位優勢把轉型中的制度變成了永久性、排他性地施惠於自己這個群體的結構,使他們得以“寄生”在這個永遠不能完成轉型的制度上安享榮華富貴。因此他們必然讚美這種改革模式,並且反對任何可能動搖其壟斷地位的政治經濟變革。而其他各社會群體對改革的態度則在改革的不同階段有所變化。
二、經濟改革25年:從“黃金時期”到進退維谷
從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到現在,中國的經濟改革已走過了25年,在這一漫長過程中,不同時期各社會群體的利益得失不同。筆者以為,可以把這25年大致劃分為3個階段,這3個階段的遞進軌跡表明,中國的改革從經歷“黃金時期”到進入進退維谷的狀態,是不可避免的。
1. 1978年到1984年:所有社會群體都能得益的“黃金時期”
這個階段開始於中共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直到1984、1985年間“價格雙軌制”的出現。在這一階段,經濟改革的特徵是“存量”基本不變情況下的“增量改革”。可以粗略地將這一階段分為3個步驟。首先,經濟改革率先發生在計劃經濟體制邊緣的農村,隨後是城市里處於邊緣地位的人群開始了個體商業活動,中央政府則通過農產品收購價的提高[1]和部份放開市場(主要在小區域經濟的範圍內),促進了“改革增量”的產生。其次,這一“增量”的產生,加上中央政府降低積累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城市職工的工資[2],推動了“存量”經濟在體制不變情況下的活躍。比如,軍民兩用產品開始出現,企業把計劃外產品按市場價銷售,隨之而來的則是企業開始發放獎金、增加福利。最後,隨著“增量”部份和“存量”部份的收益的持續增長,人們對改革的信心增強了,這就為進一步改革注入了新的動力,改革也得以由“增量”領域進入“存量”領域、由農村進入城市。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成功,使得國有企業經營方式的改革也選擇了承包模式,這一改革不改變所有權,但能在一定程度上比過去有效地利用“存量”資源,從而進一步增加了經濟改革的收益。
這一階段的3個步驟就是曾經為一些經濟學家津津樂道的所謂“帕累托最優”的改革。在這一階段中,在舊體制下不能從計劃經濟的資源配置方式中獲益的部份人群,開始從市場經濟的資源配置方式中獲益,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獲益者是農民。在舊體制下,農民是高積累的承擔者,卻難以從高積累中獲得多少好處。改革後,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讓農民獲得了自主經營權,由此獲得了比以往更多的經濟收入;鄉鎮企業的出現和外出打工的機會,使農民獲得了在農業和非農產業間選擇的機會,也相應增加了其收入。可以說,農民是那個階段里改革的最大受益者,遊離在體制之外的城市第一代個體工商戶的情況與農民類似。
改革的第一階段同樣也讓體制內成員獲益。在並未失去受舊體制保護的既得利益的前提下,由於“改革增量”的出現擴大了總需求,這些需求在短時期內只能由體制內企業加以滿足,從而為“存量”企業提供了一個新的“增量”,這又轉化為企業員工工資和獎金福利的提高。因此,從改革開始直到“價格雙軌制”出現,經濟改革幾乎為所有社會群體帶來了收益。
但是,這一幾乎為所有人帶來利益增進的“黃金時期”的出現,依賴於以下幾個特定因素的支撐:其一是中央政府對積累消費比例的調整,這種調整本身就是計劃經濟的一種行為,工資獎金福利的提高在短期內可以超過生產的增長,但卻不可能長期這樣持續下去。其二,由於改革前農業生產的極度低效率以及城市商品和服務的極度匱乏,這些領域經濟活動的突然放開釋放了巨大的初始能量,很容易取得驚人的增長率,但這樣的初始能量難以持久,會迅速衰減。其三,在改革前“高積累”政策的支持下,中國已初步建立了一個工業體系,能在相當時期內支撐經濟的發展,這就為中央政府暫時性地降低積累、同時增加消費在國民收入中的比例創造了條件,這也就是所謂的“吃老本”。因此,當這些因素的作用在短短的幾年內很快弱化時,這一改革的“黃金時期”也就走到了其終結之時,中國不得不面臨進一步的改革。
2. “雞生蛋還是蛋生雞”:漸進改革中的兩難選擇
改革的第一階段形成了計劃體制與市場調節並存的體制格局。“存量”部份還處在計劃體制中,“增量”部份(處在發育時期的多種經濟成份和“存量”中壓縮計劃調節範圍後給市場調節讓出的那一部份)則采用市場經濟的資源配置方式。顯然,下一步的改革目標必然是指向“存量”資源的配置方式。從邏輯上看,第二階段的改革既牽涉到企業改革,也涉及行政部門的職能轉變,用一個通俗的表達就是要“政企分開”;同時,第二階段的改革還必然面臨如何處理價格改革與企業改革的關系這一兩難選擇。要推行企業改革,就面臨“存量”資產在計劃價格體系下無法按市場價格體系“作價”的難題,按照這一思路似乎應該價格改革優先;但價格改革若先行於企業改革,則面臨企業機制未轉換的情況下企業行為不端正、往往把企業的新增收入大量用於增加員工工資和福利的情況,這必然會導致總需求膨脹和物價上漲,以及經濟結構失衡和價格體系扭曲等後果,以致於單純的價格改革無法達成目標。
當然,究竟應該價格改革優先還是企業改革優先,不僅取決於經濟考量,還受到意識形態的制約。企業改革除了包含“政企分開”的內容之外(“企業經營承包責任制”就是“政企分開”的形式之一),還意味著要改革企業的內部機制。“企業經營承包責任制”雖然實現了經營權和所有權的相對分離,但由於作為承包人的廠長經理只對資產的當期產出感興趣,而對資產的增值不感興趣,很容易出現所謂的“短期行為”。因此,建立能使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機制就成了企業改革的當然內容,而這又要求將計劃體制下屬於抽象的“國家”的資產量化轉移到資產擁有者手中。這一轉移在技術上的困難是資產“作價”沒有市場價格體系作參考系的難題,而在意識形態上的困難則是可能被指責為否定公有制。
國有資產向資產所有者的轉移不外有3種方式:一種是“證券私有化”,即按照國有資產總量頒發“資產券”,將“資產券”依據工作年齡等因素比較公正地分給全體公民,由公民個人持“資產券”認購企業的資產並成為企業的所有者;一種是“內部人所有”,將企業資產依據各種標準分配給本企業員工;第三種是市場出售方式,將企業上市出售,所得收入分配給企業員工、員工集體以及政府。盡管這3種方式都可以讓政府和員工集體保留部份資產所有權,但這3種方式在當時的中國都不可能實現。第一種屬於激進的私有化方案,面臨不能逾越的政治障礙;第二種則因各企業的資產多寡貴賤不一,實行起來會造成嚴重的不公平,所以也無法推行;要實行第三種方式,其前提是有足夠多的體制外資金來購買龐大的國有資產,這在中國也是不可能的。
在漸進經濟改革模式下,政治上基本沒有任何改革,因此經濟改革必然受制於意識形態。但歷史的吊詭卻在於,意識形態障礙事實上把企業改革和價格改革孰先孰後的兩難選擇簡單化了:由於企業改革因意識形態障礙太多而無法推行,剩下的選擇就只能是價格改革先行了。於是,繞開企業改革而選擇價格改革作為改革第二階段的突破口,就成了當時政治環境下的最可能選擇。因為價格改革既能為解決“作價”問題鋪平道路,又能暫時避開意識形態爭議。
3. 1988年:從“價格闖關”到“治理整頓”
在80年代中期,所謂的價格改革其實並不是以價格市場化為真正目標的,這又與漸進改革模式下的意識形態束縛有關。當時中國政府提出的經濟改革目標是“建立自覺運用價值規律的計劃體制,發展商品經濟體制”,這種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陳述表明,當局對是否要建立真正的市場經濟仍處在搖擺不定的狀態。同時,經濟管理部門也習慣性地擔心,如果完全實行價格市場化,就會出現經濟混亂。另外,這些部門還想管住基礎產品價格,只允許部份消費品的價格自由化。那時,由於基礎產業遠遠不能滿足日益膨脹的加工工業的需要,原材料和能源的輪番漲價導致制造業產品的價格急劇攀升,於是用控制基礎產品價格的辦法控制通貨膨脹的想法自然就占了上風。
正因為如此,當時政府內部和參與政策研究的經濟學家之間,圍繞著價格改革的具體方式究竟應該“以調為主”還是“以放為主”爭執不下。所謂的“以調為主”實際上是計劃體制下價格管理模式的延續,強調不能讓價格自由化,而只能由政府的價格管理部門測算“合理價格”後一次性調整到位。如果是這樣做實際上就不再有什麽價格改革了,因為無論價格管理部門如何調整價格體系,價格體系的計劃管理方式並未發生任何變化。所謂的“以放為主”則強調要放手讓價格自由化,對保守的政府管理部門來說,這簡直是無法接受的。於是有人提出了一種折中的選擇,即所謂的通過“調放結合”形成“價格雙軌制”。這里充份體現了中國式漸進改革模式的特點,那就是回避理性的分析和合理選擇,而是隨時在變革和守舊中達成妥協。由於妥協往往體現了政治需要,所以對妥協型制度的不良經濟社會後果往往是在所不計的。
隨著“價格雙軌制”的推開,其弊端開始顯露。首先,在計劃體制下的國有企業(也就是經濟的微觀基礎)並未經過所有制改革,“價格雙軌制”給這些企業帶來的直接經濟收益並不會被轉化為資本積累,而是被用於提高獎金福利,直接推動總需求的擴張和通貨膨脹[3]。其次,“價格雙軌制”為投機者通過價格差異牟利的活動提供了機會,國有部門的內部人與體制外投機者的相互勾結、不當套利行為越來越普遍;一些行業和企業也利用“價格雙軌制”的機會,借用自身的地位和資源獲取利益。再次,“雙軌制”的運行加上實行“放權讓利”措施,使財政收入不再能與經濟增長同步增加,赤字財政開始出現。
所有這些問題都給中央政府帶來了新的課題。自從1986、1987年間的“經濟軟著陸”之後,經濟再度過熱,而根本的難關仍然指向價格改革和企業改革的二難選擇。正當主持經濟改革政策的趙紫陽為此左右為難之際,1988年6月鄧小平自己決定要實行“價格闖關”。他連續幾天在接見外國來賓[4]時反覆宣布,中國政府已經決定“價格闖關”,“長痛不如短痛”。在當時通貨膨脹壓力越來越大的情況下,鄧小平關於“價格闖關”的決定進一步強化了民眾的通貨膨脹預期,結果造成了全國性的商品搶購風潮,對銀行系統產生了巨大的沖擊,於是“價格闖關”戛然而止,國務院將經濟工作的重點改為“治理整頓”。這一結局令中央政府、特別是主持改革的趙紫陽的形像大受損傷。在通貨膨脹中利益受到損害的民眾對“價格雙軌制”下大發橫財的“官倒”更為痛恨,並由此產生了“改革造成社會不公”的印象。這與1989年的政治動蕩有一定的相關性,但這種相關性不應該被過份誇大。[5]
“價格闖關”的失敗預示著價格改革之路在中國已經接近其盡頭,企業改革尤其是所有制改革實際上成了改革的不可回避的選擇。但是,所有制改革必然對當時仍然占據主流的意識形態形成沖擊,所有制改革的實際推行也勢必給整個社會形態帶來根本的轉變。因此,所有制改革的前提就不能不與一定的政治改革相配套。正是所有制改革的必然性及其對政治改革的期待,在1988年至1989年間成為部份體制內官員、知識分子和學生的共識,這是1989政治動蕩的根本動因。然而,這種政治意志的表達遭到了堅持傳統意識形態的力量之反對,並最終在發展過程中演變為尖銳的政治沖突,針對少數“官倒”的社會抗議運動最終成了一場動被暴力鎮壓的政治悲劇。
4. 社會分化的初期徵兆
在1980年代中後期的價格改革階段中,對整個社會成員的福利得失影響最大的是宏觀經濟政策。相當多數人群手中持有的貨幣量持續增加,但總需求的不斷擴張也帶來了通貨膨脹,又降低了貨幣的實際購買力。在農村,農民作為改革第一階段得益最大的階層,盡管繼續保持著發展的勢頭,但與城市人口相比較,農民的收入開始相對下滑。並且,由於通貨膨脹的因素,農民的實際購買力也呈現相對下降的趨勢。可以欣慰的是,鄉鎮企業開始崛起,農民的就地非農轉化進展迅速,此外,部份農民開始外出打工。因此,在農村人口整體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開始下降的同時,從事非農產業的部份農村人口的收益有所增長。
與此同時,城市人口的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斷上升,但城市居民內部的收入分化開始顯著出現。一方面,城市中的工商業經營者群體迅速崛起;另一方面,“價格雙軌制”的運行給了許多人通過差價賺錢的機會,並從中獲得巨額收入。此外,由於“價格雙軌制”的推行和總需求的持續擴大,體制內企業獲得了相當多的利益,很大一部份體制內人員(包括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的收入福利大幅度增加。相比之下,城市里獎金福利很少的工資收入者和退休人員的實際收入增長緩慢,其中約15%至20%的人的實際生活水平開始下降。[6]
因此,整個價格改革階段是一個經濟發展與社會分化同時進行的階段。一方面,經濟總量在持續增加,總需求持續擴大;另一方面,“存量”經濟的內部改革並未適時出現,企業改革和行政改革一再推遲,社會分化日益明顯。在農村,從事傳統農業的農民收益增長的勢頭受阻,但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村人口的收益仍在增長;在城市里,新興的工商業階層進一步成長,部份人因“價格雙軌制”而獲益,但大多數城市人口在物質利益有所增長的同時開始喪失計劃體制下的安全感。更為重要的是,由於價格改革先於企業改革,體制內企業在大幅度增加員工的獎金福利的同時並未進行相應的資本積累,“短期行為”盛行,同時,企業內部也增加了相當多的冗員,加之行政部門對經濟仍保持控制,適應市場競爭的企業機制未能及時建立,這些弊病在進入改革的第三階段後開始逐漸發作出來。
5. 1992年至1993年的經濟浪潮:“資源資本化”
以1992年鄧小平南巡為標志,中國的經濟改革進入了第三個階段。這一階段的推動力首先來自於政治家的政治意志,但也是中國的漸進式改革邏輯的自然延伸。盡管在這一階段企業改革理應成為改革的主要內容,但在現實中,改革的實際內容卻主要不是體現為企業改革,而是表現為所謂的“資源資本化”過程。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都把國有企業視為其權力的基礎和收入的來源,因此,首要的考慮總是鞏固、加強並管住國有企業,而不願意放松對國有企業的控制。由政治家的意志所推動的這一輪改革,不太可能讓各級政府放松或放棄對企業的控制,因此也就不會有真正的產權改革。其次,中國改革的模式是“由點到面”、由沿海而內地,沿海部份地區的經濟成就刺激了內地的地方政府,“放權讓利”又使得各級地方政府既有了實現自身利益的動機,也有了相應的手段──對土地、銀行貸款的控制、地方財力、政策自主權等。在此情況下,向沿海學習並以各種方式“招商引資”的模式壓倒了企業改革的要求。再次,在此前的改革進程中,“放權讓利”等措施使城鄉居民手中握有相當數量的貨幣,其主要形式是銀行存款。由於大多數儲蓄者既沒有其他金融產品可供選擇,也極度欠缺金融知識,對銀行系統濫發貸款的後果不甚了了,這就為少數官商勾結者套取銀行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提供了方便。第四,價格改革中政府官員及其親屬的內外勾結以實現利益交換的行為為部份人帶來了大量收益,這一結果具有某種示範效應,讓金融、土地等部門的政府官員們看到了“榜樣”。最後,經歷了因1989年的政治動蕩而出現的2年多經濟蕭條和政治壓抑之後,大部份民眾普遍期待進一步改革,這就降低了社會對“資源資本化”行為的抵制程度。
就這樣,政治家的政治意志、各級政府的擴張沖動、部份人實現自我利益的企圖以及相當部份社會大眾對進一步改革的期待,形成了巨大的合力,共同推進了1992年、1993年間的經濟浪潮。在此期間,開發區建設、房地產熱和股票熱開啟了土地和資產的資本化過程。其實質是:一方面將原有體制下尚未貨幣化的公有資源推向市場;另一方面則是利用改革前兩個階段積累起來的貨幣資產,並伴隨新增的大量貨幣供應,形成泡沫型需求,其效果猶如賭場籌碼的增發。短期內由於流通貨幣的驟然增加,經濟呈現出突然的繁榮。其結果是,地方政府通過向銀行負債、集資等方式擴張了本地經濟的規模;部份國有企業通過增發股票獲得了大量資金,並將資金轉化為新一輪的投資和消費;房地產熱則發生在部份地區,通過對銀行負債的方式而將資產轉移到了部份人手中。
混亂盲目的投資令經濟過熱,1992、1993、1994年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高達14%、13.5%和12.6%。持續的需求膨脹一方面誘導著進一步的盲目投資,在大多數行業造成了巨大的生產能力過剩風險,另一方面又導致通貨膨脹。政府不得不在1993年實行“宏觀調控”,收縮投資。但一旦強行縮小貨幣供應,經濟又驟然進入相對下降的局面。
這一階段除了造成通貨膨脹和宏觀調控的一輪循環之外,還伴隨著財富的大量轉移。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通貨膨脹給中下收入階層帶來的直接影響之外,這一階段的財富轉移的負面作用尚未立即表現出來:首先,由於“資源資本化”過程的買方主要通過負債形式獲得銀行貸款,這造成了銀行系統的大量不良債務,給金融體制改革帶來了極大困難,並增加了金融系統的風險,但其短期效果卻只是轉化為流通貨幣的增加,而不是可感知的國民財富損失。其次,公有土地增值本來是經濟的整體發展的成果,這一收入理應為全社會成員所共有,在體制的轉型期這一增值收入最好是轉化為社會保障基金和各項公共開支,政府要充填社會保障基金“窟窿”,唯一的來源就是經濟發展過程中國有土地的增值收入。但中國的現實卻是土地等公有資源被低價出售,土地增值收入大量流失,結果導致社會保障基金缺乏,但這在當時卻並未引起人們的注意。因此,這里提到的財富轉移當時具有相當的隱蔽性。
6. 經濟發展“新特點”:依賴“積極的財政政策”
伴隨著“資源資本化”過程,企業改革延後的弊病在改革的第三階段顯現出來,國有企業開始日漸衰落。這有3個主要原因:首先是上面提及的企業“短期行為”的後遺癥,幾乎所有國有企業都曾經在80年代總需求擴張階段有過其利潤增長的“輝煌”時期,但這些企業卻未將所獲利潤用於資本積累,而是轉化為消費,並積累起大量的冗員,削弱了企業的競爭力。其次,國有企業改革滯後於價格改革的結果是,國有企業未能形成適應市場價格信號的內部機制,這給了新興的鄉鎮企業、民營企業和三資企業很大的競爭優勢。再次,因為未實行企業改革,企業的“內部人控制”現象普遍存在,腐敗、轉移、偷拿等行為層出不窮。結果,隨著國有企業的日漸衰落,大批國有企業職工被迫下崗、失業、放長假或提前退休,他們成為這一時期的利益受損者。
由於體制內企業直接受到行政部門的管轄,其投資行為不能避免“長官意志”的幹擾,並不得不負擔起因為政府部門“自我利益化”而日益增加的“三亂”壓力,這些都加劇了體制內企業的危機。企業改革滯後的弊端在改革的這一階段還有其更深的影響。首先,企業改革滯後使得國有企業累積了大量的銀行不良債務,使得銀行普遍抱持惜貸心理,少數能夠上市的國有企業從股票市場上獲得資金後的新一輪投資也很不順利,這一並壓抑了整個經濟的發展動力。其次,與企業改革滯後一體兩面的是各級地方政府對經濟事務的高度介入,地方政府在這一階段初期的經濟擴張行為受到重挫,加上各行業普遍產能過剩,導致各級政府將地方財力投向公共建設而不是產業升級。再次,由於經濟發展缺乏動力,以實行“宏觀調控”和“分稅制”為標志,尤其是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後,中央政府通過增加稅收和舉債等方式,成為公共建設的主要角色,並以“抓大放小”為方向,使資源向壟斷性企業傾斜。
從理論上講,運用積極財政政策,必然是用相對不具有效率的公共開支擠占原本可用於競爭性產業的資金。這一結論的隱含前提之一是存在著可以投資的產業,而這正是中國經濟所缺少的。市場經濟的推動力是尋找利潤的企業家精神,如前所述,盡管以漸進為特徵的中國經濟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培育了為數不少的企業家,但由於發展時間短和難以獲得金融支持而規模較小,他們難以擔當起產業投資的重任。而國有企業則因為企業改革的滯延而投資乏力。盡管在以“資源資本化”為特徵的第三階段改革中,資產更多地被集中到了“暴富階層”手中,但他們更擅長在體制漏洞中而不是在市場中尋找利潤,因此對正常的產業發展也興趣缺缺。所以,盡管中國社會在1997年底已經基本實現了按照價格信號配置資源的基本條件,但卻缺乏足夠的市場資源配置手段,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可能會出現類似蘇聯東歐等國在激進轉型之後的情形,即程度較輕但比較長期的經濟蕭條和投資萎縮。在筆者看來,這正是積極財政政策出台的主要原因。
中國無法象轉型後的蘇聯東歐那樣,在長期經濟蕭條和投資萎縮中逐步培養新的投資主體,其原因在於中國目前特有的社會和政治條件之限制。由於經濟改革先於政治改革,造成了中國社會的利益沖突日益累積,但中國卻未相應建立起解決社會沖突的正式渠道,而仍然只是依靠中央政府的各種宏觀政策進行利益調整;恰恰在此時,中央政府的利益調整手段又隨著“放權讓利”等而日漸弱化。在此背景下,所謂的“發展是硬道理”的意義就在於,由於中國不可能承受長期經濟蕭條所引發的社會和政治問題,所以只能依靠適當的經濟發展速度來緩解利益沖突的程度。1998年之後的積極財政政策可以從這一角度來認識。
在改革之前和改革過程中,中國的財政與銀行之間始終存在著密切的關系。長期以來,中央政府機構實行機構改革的基本辦法就是將一部份行政人員“分流”至事業單位,但事業單位改革卻至今未有實質性進展,因而“吃皇糧”的總人數從未減少。這使財政開支中相當大的部份不得不用於養“吃皇糧”的人,也就是所謂的“吃飯財政”。同時,隨著國有企業的日漸衰落,銀行和財政被迫將相當多的資源投注到國有企業當中。由此,財政、銀行和國有企業之間形成了一個牢固的“三角”關系,並形成了企業對銀行、銀行對財政的倒逼機制。為了避免呆帳、壞帳的表面化,銀行被迫通過“轉貸”等方式繼續向企業輸血(這其中相當部份又以補發工資等形式回流到銀行存款之中,這是近年來銀行存貸差漸次擴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此就進一步提高了銀行的呆壞帳比率,導致銀行為了保持流動性而一方面大量吸收儲蓄,一方面“惜貸”,並由此壓抑了投資規模。銀行投資規模的縮小也使得國內需求不振,財政的稅收基礎縮小,迫使財政向有限的稅基吸取過多稅收,這又進一步壓抑了投資。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中央政府無法容忍經濟衰退,只能選擇“積極的財政政策”,盡管誰都清楚,“積極的財政政策”是壓抑對民間投資為代價的。而加入WTO、進一步設法吸引外資,也可以被看作是中央政府在“積極財政政策”之外尋求增量的舉措。
7. 中國的經濟改革已經進退維谷
中國的經濟改革歷經25年,跨過了3個階段,到目前為止所取得的成果僅僅是一個有市場價格信號的經濟體系,行政部門仍然在資源配置上發揮著重要作用。90年代後期以來,行政部門對經濟的介入主要是通過所謂的“積極財政政策”,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將大量財政資源用於公用工程建設,除了產生大量的腐敗行為之外,也因稅費過高等原因壓抑了民間投資。民間投資不旺的另一個根本原因在於,“資源資本化”過程中的“存量”資產流失,落到了不具備企業家能力的人手中。
在現存的本國企業中,許多企業處於奄奄一息的狀態。如果讓應該破產的國有企業都破產倒閉,必然會導致銀行的壞帳公開化,並需要大量增發貨幣以充實銀行的資本金,同時還必須建立社會保障體制和救助體系,以安排大批失業的國有企業職工並救濟城市的低收入階層,而這同樣需要有巨大的財政支出。顯然,在國有企業大量破產的時候,財政收入不可能有大幅增長並滿足社會保障體制和社會救濟的支出。換言之,城市失業率的上升和貧困家庭的迅速增加是不可避免的。對這個問題的擔心正是1990年代末中央政府放慢國有企業破產下崗進度的主要原因。
當前中國的經濟改革和宏觀經濟政策所面臨的選擇其實已經不多了。一些經濟學家認為,可以指望非國有經濟的大幅度增長,這樣最終會使國有經濟不再重要,可以等到那時再實施國有企業的全面破產。但正如上文所指出的,由於銀行資源被大量用於維持低效的國有企業並因此被迫執行“積極的財政政策”,非國有經濟很難有顯著增長。很可能,在非國有經濟緩慢成長的過程中,城市失業率很快就會越過維持社會安全的臨界點。
另一種思路則認為:政府應該在推進國有企業破產的同時建立有效的社會保障體制,並輔以積極的貨幣政策。這同樣是一種空談。上文已經指出,政府目前事實上根本沒有財力建立有效的社會保障體制,將來更不會有這樣的財力。要為建立有效的社會保障體制投入必要的儲備金,唯一的機會就是將土地增值收入善加利用以及盡早變現存量資產,但現在來談這一點已經為時過晚了。過去10年來的“資源資本化”過程已經使得土地增值收入和存量資產大量流失。正是在這一點上,可以看到“資源資本化”過程和推遲企業改革對中國的經濟社會所造成的最深遠的危害之所在。
因此,當前中國的經濟改革事實上已經進退維谷。通俗地講,就是“存量”和“增量”“兩張皮”合成“一張皮”的問題無法解決:如果兩者長期“合”不起來,國有企業就會繼續低效地占用大量金融資源並扭曲整個經濟的運行;而兩者如果要“合”起來,則必然面臨一次相當規模的通貨膨脹並伴隨大量的財政支出。可以說,由於通貨膨脹可能引發社會和政治問題,所以中央政府不得不繼續維持“兩張皮”並實施“積極財政政策”,但這樣做的結果只是推遲了問題的解決而不是試圖解決問題。
如果說中國第一階段的經濟改革是邊緣地帶的“增量”改革,第二階段的改革主要是價格尤其是生產資料價格改革的話,改革的第三階段主要涉及經濟體系中最為核心的資源部份,也就是土地、資產的資本化過程,表現為房地產熱、股票熱以及伴生的金融活躍,加上外資的大量進入。在改革的第三階段中,盡管經濟仍在發展之中,經濟總量的增長不可否認,但城鄉居民的利益直接受到宏觀經濟政策的影響;同時,只有少部份人獲得了“資源資本化”的實際利益,由此導致社會分化的進一步擴大。由於經濟增長主要來自非國有企業的發展和壟斷性國有企業的擴張,所以增長的直接獲利者主要是三部份人:壟斷性企業的從業人員,發展中的民營經濟從業人員,農民工、為外資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外資密集地和民營經濟發達地的民眾。與之相比,部份國有企業職工、非專業技術人員的城市職工、退休者等社會群體,則在這一過程中因為通貨膨脹而成為相對的利益受損者。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只涉及經濟生活的直接結果,在改革的第三階段中,行政部門的“自我利益化”在收益分配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它對社會不公的影響更大。
三、行政部門自“我利益化”的原因和後果
中國的經濟改革一開始就是由行政部門為主體推動的,其形式就是“放權讓利”。“放權讓利”固然對改革的啟動發揮過有益的作用,但在行政部門改革滯延的情況下,結果卻表現為行政部門的“自我利益化”。
1. 各級政府部門插手經濟活動的積習不改
“放權讓利”首先表現為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讓渡權和利。從1980年的“財政包幹”到1994年“分稅制”的確立,各級地方政府逐漸取得了投資、管理和經營的自主權力。但是,“放權讓利”所預期的“政企分開”目標卻並未實現;相反,各級地方政府深深地介入了所管轄企業的投資、管理和經營行為當中。如果審視改革過程中行政部門的角色變化,可以發現,行政部門非但沒有按照預期的“政企分開”去做,反而是繼續緊密地與所管轄企業結合在一起。這一現象既是解讀何以企業改革始終難以推行的關鍵點,更是解讀改革的第三階段“資源資本化”得以迅速蔓延的關鍵點。
今天中國經濟結構和經濟運行中的種種弊端都與這個問題有關:地方政府對政績的追求是企業盲目擴張和重覆投資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對於穩定的追求,則長期以來一直是實施國有企業破產制度的最大阻力之一(另外一個阻力是銀行系統積累的呆壞帳比例過大);地方政府對所管轄企業的介入,不但阻礙了企業改革,而且也是企業冗員增多和腐敗行為增生的溫床;各級政府對經濟事務的介入,又是地方主義興起的根源。
2. 行政部門的“自我利益化”:“以權謀利”
行政部門的“自我利益化”不僅體現在以機關或部門的名義從社會上或企業那里奪取利益,而且表現為行政部門內幹部的個體行為。由於行政部門對經濟的高度介入,擁有各種權力的部門和幹部個人,可以很容易地通過處置資源的權力換取個人利益。在價格改革階段,這種方式表現為“批條子”換好處。可以說,那一時期是各級政府部門的幹部們學習腐敗的“實習期”,許多人就是在那個階段認識到並掌握了利用制度轉型實現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手法。而“價格雙軌制”階段參與“官倒”的官、商多數並未受到任何處罰,也在客觀上產生了示範和鼓勵的效果。因此,利用制度轉型以尋找自我利益的實現機會,就成了權勢集團成員的共同期待。
在90年代上半期,他們不僅將目光投向尚存在計劃內外價格差異的部份生產資料──這是1992、1993年間鋼材、能源等漲價風的直接驅動力,並且逐漸轉向通過土地、金融資產和國有企業資產“以權謀利”。在“開發區熱”、“房地產熱”、“股票熱”和隨後的大規模公用事業建設中,很多擁有行政審批權和利益分配權的行政部門成員和帶有行政部門色彩的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都通過各種方式力圖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掌握土地和資產配置權力的各級行政部門則通過尋租、腐敗等方式,將原來名義上屬於公產的這些資源以相對較低的價格出讓,從而分享了“資源資本化”的利益。
這事實上與俄國東歐一些國家的所謂“自發私有化”過程基本相似。很快,一部份幹部通過“自我利益化”迅速“致富”的財富效應就在整個行政部門產生了反響,然後演變成各政府機構競相利用執行公務的機會“以權謀利”。不僅各級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對經濟事務的直接介入背後增添了政府機關本身的“謀利”企圖,在掌握資源審批權力的部門及其幹部那里,這種動機就表現得更加公開露骨,甚至把審批權“明碼標價”。
現在各級政府中除了“推廣普通話辦公室”這樣的“冷門”機構缺少“自我利益化”的機會之外,幾乎所有的各類政府機構都“開發”出了“適合”本部門情況的“以權謀利”方法,並且已經將這些方法“制度化”了。承擔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各行政部門,往往以經費不足為由,設立了各種名目的強制性收費規定,以滿足本機關的集體利益和機關成員們的個人利益。當然,不同的行政部門有不同的手法。從社會的角度來看,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的“自我利益化”往往就表現為“三亂(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而過去承擔行業管理的行政部門則輕而易舉地通過行業壟斷地位謀取超額利潤,以滿足其自我利益。
3. 行政部門“自我利益化”的不良後果
行政部門的“自我利益化”由此成為左右90年代改革進程中各社會群體利益得失的最主要因素之一。行政部門的“自我利益化”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財富的社會分配,把很大一部份利益從民間和企業轉移到政府機關人員的手中。這在90年代顯得尤其突出。
對個人的“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本身就是用行政性強制力量從民間把錢斂集到政府機關人員的口袋里,利益的轉移表現得最為直接,利益得失雙方“黑白分明”。如果是對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企業必然要轉嫁這一負擔,其結果不是減少利潤導致投資不旺,就是被迫提高產品價格,前者導致就業減少,後者則減少了產品的需求,這是當前內需不振的根源之一。當利益轉移以行業壟斷的形式出現時,由於這些行業的產品和服務沒有替代物,消費者只能接受壟斷行業的盤剝,被迫減少可用於其他方面的支出,這同樣會導致產品需求的萎縮。由此可見,行政部門的“自我利益化”與當前經濟運行中的核心困難之一──內需不足──存在著很強的相關性,它提升了少數人的收益和消費,卻損害著大多數消費者的利益。
在價格改革階段,社會各群體的利益得失主要還局限在改革的增量部份,此外有少數人依靠計劃內外差價獲得其利益;而到了1990年代,行政部門“自我利益化”的發展,已經將社會各群體的利益得失建立在“存量”資產的爭奪之上。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存量”資產名義上屬於全體國民所有,這部份財富的形成既包括通過“剪刀差”等方式從農村吸取的積累,也包括城市職工幾十年當中被迫“低消費、高積累”所作出的貢獻,政府為此給城市職工提供了全面的福利保障作為補償。現在,隨著行政部門在“自我利益化”過程中普遍地懾取“存量”資產,政府賴以維持社會保障體系的資源大量流失,同時,政府再也無力為農村提供義務教育和基本的社會保障。盡管“存量”資產的流失為造就城市里的“中產階層”作了貢獻,在一定程度上支撐了經濟的虛假繁榮,但這是以犧牲相當多民眾的未來為代價的。城市人口社會保障基金的虛懸,農村基礎教育和基本社會保障建設之闕如,將必然讓中國的社會經濟穩定付出沈重代價。
結論
綜觀中國經濟改革的25年,可以明顯地看出,改革的獲益者在人口絕對數上呈下降趨勢,盡管大多數人的生活狀況比改革前好,但這並不足以支撐這些群體對改革的信心。
伴隨改革進程的延續而利益相對或絕對受損害的階層如下:
農民:他們從80年代中期開始就逐漸退出了改革的絕對獲利者行列,近年來,行政部門對他們的剝奪日甚一日,幾乎把農民變成了被絕對剝奪的階層。鄉鎮政府這一級政權是否有必要維持下去,已經引起了討論。
部份城市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隨著大批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在競爭中失敗,原本在單位制中享有全面福利待遇的全民企業職工和部份福利待遇的集體企業職工,如今成了收入極其微薄且幾乎沒有福利和社會保障的群體。
部份離退休人員:在單位制下,工作單位是現職和退休員工福利和社會保障的載體,但隨著許多企業的衰落,其退休員工的基本福利和社會保障面臨威脅。不僅如此,他們的安全感也被剝奪了。
在改革中利益相對增進或絕對增進的階層可按其利益獲得方式分為三類:
因為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獲利的社會群體:包括農民工、專業技術人員、主要依靠市場的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等;
因為行政利益“自我化”而獲利的群體:包括行政部門人員以及由行政部門轉化而來的事業單位人員、壟斷性企業員工;
因為計劃價格和市場價格的差價和“資源資本化”而獲利的人:這些人可被稱為“暴富階層”。
顯然,利益受損群體(盧周來先生將其稱為“勞動力集團”)對目前的改革模式的信心和支持趨於下降,是不奇怪的,而獲益群體的炫耀性消費又進一步增加了受損群體的相對剝奪感。對利益受損群體而言,他們期待的改革應該包含對利益分配的重新調整,除了糾正行政部門“自我利益化”所帶來的直接利益轉移之外,還必須建立起碼的社會保障體制和社會救濟機制。
在獲益群體中,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滿足於改革停滯不前的狀態。現在,對日益“自我利益化”的行政部門實施改革顯然已經成了中國下一步改革的主要任務。獲益群體中的第一類人自然讚成這樣的改革:重申小政府的構想,控制行政部門的收支,改革行業壟斷等。因此他們希望改革由經濟層面進一步推進到政治層面。但是,對於因行政權力而獲利的體制內成員和體制外暴富階層而言,他們卻不希望出現這樣的改革,而是希望維持經濟政治制度的現狀,拒絕進一步的改革,以延續其獲利方式。
由此看來,只有因行政權力而獲利的體制內成員和體制外暴富階層,才支持當前不觸及行政權力的改革思路;而其他社會群體都希望在改革中增加新的內容。顯然,希望維持制度現狀的只是總人口中的很小一部份,而絕大多數民眾都希望深化經濟政治改革。利益受損階層需要比較公正地實行利益分配的機制,希望約束行政部門“自我利益化”的傾向,並要求暴富階層承擔更大的社會義務;對因市場經濟發展而獲利的群體來說,他們要求改革增添新的保障公民權利的內容,以免遭到行政部門“自我利益化”的過度擴張之侵害。
可以說,當前社會上對改革的信心下降和支持不足,是因為現有的改革不能滿足他們的需要,他們希望為改革賦予新的內容,也就是要對行政權力本身進行改革。
鄉鎮的自治和限政:四川省步雲鄉長直選之後
王怡
九鼎公共事務研究所研究員、《憲政論衡》網站主持人
四川省遂寧市步雲鄉長直選之後,關注鄉鎮自治和基層民主的人士對此有不少討論。筆者最近先後3次去遂寧市和步雲鄉采訪調研,了解該鄉鄉長直選的背景、過程以及後續發展。根據筆者在這幾次采訪調研中的觀察,本文就農村政治體制改革和鄉鎮自治問題提出一些看法,希望引起進一步的討論。
一、“組織上”安排的人事制度改革試驗
“步雲模式”的鄉長直選實質上是一場以人事制度改革為目標的試驗。它並不象新加坡的一家媒體所言,出於農民自下而上要求民主的呼聲,是所謂的“他們窮怕了,所以直選鄉長”[1]。實際上,這個鄉的鄉長直選是遂寧市市中區部份有魄力的領導拍板選定步雲鄉進行的一場大膽試驗,而當選鄉長譚曉秋正是上級領導慧眼看中的人選。
我在步雲鄉調查時遇到一位場鎮居民,他一針見血地指出,選舉最大的意義“就是為鄉上的主要幹部創造了一個公開競爭的平台”。鄉政府的黨政幹部誰都想得到鄉長之位,在現行的組織人事制度下,通常是各拜各的碼頭,各有各的門路,權力鬥爭是幕後的和秘密的。這種爭奪權力過程的不公開和不公正既引起民眾的不滿,也給整個組織人事制度和上級政府帶來一種責任壓力。這位步雲鄉民認為,直接選舉的主要結果就是“卸下了上頭的負擔”,這一看法非常透徹。劃分人事制度與選舉的邊界,實際上類似於司法制度中將罪錯判斷交給陪審團,從而卸下法官對實體負責的角色負擔。鄉長直選不僅改變了權力的合法性來源,也轉移了權力授予的政治責任。既然鄉長是老百姓選出來的,“現在他幹得不好就是老百姓自己背時”,這位眼光獨到的步雲鄉民說,“群眾只不過是道具”。
如果將步雲鄉兩次鄉長選舉的候選人報名情況作一比較,就能看出這位步雲鄉民的觀察確有獨到之處。1998年第一次選舉鄉長時有15人報名參選,大體上是政治、文化、經濟三類社會精英鼎立的局面。這15人中,政治精英共7人(鄉幹部5人、村幹部2人),文化精英4人(均為本鄉的中小學教師),經濟精英4人(都是步雲鄉的私營企業家,其中私營業主張明從深圳專程回鄉報名參選,曾受到諸多媒體的關注)[2]。
從表面上看,這次選舉中參選的本地社區領袖已囊括一時之選,似乎“直選”確實源自步雲鄉民間社會多元力量的相對成熟而產生的自下而上的呼聲。年僅26歲的中學女教師劉鳳斌是那次選舉中唯一的一位女性參選者,也是年齡最小的。2003年2月我采訪了她,此時她已擔任中學的教導主任。她回顧了那次選舉前“組織上”動員她報名的情況,當時她向“組織上”表示,作為中共黨員她一定會以參選的實際行動來支持領導的工作,當然她也表示,“這對我也是一個很好的鍛煉機會”。在確定兩名正式鄉長候選人的預選中,劉鳳斌僅以一票之差落敗,而另一位中學老師周興義則以最高票當選為鄉長候選人之一,然後陪同譚曉秋走完了競選的全過程。選後周興義被任命為步雲中學校長。
2001年底步雲鄉第一任“直選”鄉長譚曉秋任期屆滿,當地又舉行了第二次鄉長直選。但在這一次選舉中,本鄉的文化精英和經濟精英全部缺席。為了造成競選的格局,經過“組織上”動員,鄉人大主席焦運豐“帶頭”報名參選,最後一共有12名鄉村黨員幹部報名參選,但所謂的“民間多元力量”在這次選舉中卻消失得無影無蹤。
步雲鄉第二次鄉長選舉的正式候選人之一、鄉政府國土員譚志斌在選舉中以微弱的票數敗給譚曉秋。譚志斌接受我的采訪時表示,當時接受組織“動員”而決定報名參選時,他確實很猶豫,但選舉結果卻有些出乎他的意料。他說,如果選舉時再努力一點或者譚曉秋不是現任鄉長,自己是完全可以獲勝的。但他特別強調,應當限制現任鄉長參選,否則選舉就不可能公正。在談到直選有利於幹部內部的公開競爭時,他對下級站出來和上級競爭的“負面”作用也深有感受。譚志斌非常沮喪地說,“我和曉秋以前是關系最鐵的幾個人”,但選舉之後彼此之間的關系變得異常疏遠。
在第二次選舉中,鄉黨委副書記何銀生也報名參選,在預選中得票很少,輸給了鄉政府的辦事員譚志斌,這令何銀生感到無地自容。何告訴我,選舉結果一出來他扭頭就離開了步雲鄉,整整一周覺得沒臉回來見人。采訪時我問他,如果非執政黨提名的候選人或普通民眾當選,“會不會影響和削弱黨的領導?”何銀生的回答是:“老百姓投票表示他們信任這個人。用這個人才能加強黨的領導,用老百姓不信任的人才會削弱黨的威信”。作為一個敗選者,他的這一看法似乎與官話不盡相同。
應該說,盡管步雲鄉長的兩次選舉都未出現令“組織上”意外的結果,但鄉幹部群體內部的選舉競爭和競爭結果的不可測程度還是比較明顯的。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組織動員”不應被簡單地理解為對選舉和報名的操控,被“動員”參選的主要意義是讓參選者獲得一種免除選後政治風險的允諾,也是參選者對上級組織競選有幾分誠意的試探。尤其是對鄉政府的幹部而言,若未被“組織上”動員而主動報名參選,至少是一種冒失的和政治上幼稚的舉動。
步雲鄉的鄉長“直選”作為以人事制度改革為訴求的試驗是相當成功的,它為一個“政治寡頭”式的候選人集團提供了公開爭取職位的平台,也為普通幹部提供了在人事制度之外獲得“破格提拔”的新式機會。國土員譚志斌就是個成功的例子,他在競選失敗後隨即被增補為副鄉長。選舉前那一場候選人之間破天荒的面對面競選活動也的確有助於緩和幹群之間的矛盾。
但是,如果企盼在中國出現以鄉村自治為訴求的選舉改革,那麽這樣的改革其實還遙遙無期。和中國農村的絕大多數鄉村社區一樣,步雲鄉社區的自組織力量和各種意義上的社區領袖還很缺乏,在這樣的背景下,鄉長直選並非本土多元化力量壯大之後與組織人事體系討價還價的博弈結果,而是上級組織人事系統在改革的壓力下的一種充滿政治抱負的主動選擇。
由於步雲鄉的鄉長直選突破了現有的選舉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政治改革試驗明確表態不予支持。於是,2002年初步雲鄉第二次鄉長選舉時,地方政府對下任鄉長的“直選”采取了變通辦法,即先直接選舉“鄉長候選人”,然後上報市委組織部批準,再由鄉人大投票選舉。這一過程的前兩個環節完成後,地方政府一再等待觀望,推遲最後一個環節的鄉人大投票,直到《四川日報》發表了百歲老人蔡王氏參加鄉長選舉的照片,當地政府視此為省委和輿論的公開表態,才敢放手完成直選鄉長改選的最後程序。
盡管鄉長直選引起了學術界的極大關注,但這一改革試驗在現實政治系統中卻始終“妾身未明”。遂寧市領導層和譚曉秋一直處在觀望狀態,保持低調,他們不知道,“中國第一直選鄉”這張牌能不能大張旗鼓地打出來。今年春節前,一位當年參與直選領導工作的區委副書記謝絕了我的采訪,他非常慎重地說,“選舉是違法的,沒有什麽好談”。在我最後一次去步雲鄉調查時,新上任的鄉黨委書記李翎從遂寧市委帶回一個明確的指示:保持低調,未經上報組織部批準同意,鄉政府不得擅自接受任何媒體和研究機構關於鄉長直選的采訪調查。
二、選舉改革與組織人事體制之間的制度沖突
迄今為止關於步雲鄉鄉長直選的討論往往關心的是民主選舉之意義,卻很少涉及事關這類選舉能否推開的一個重要議題,即要不要用個別職位的民主選舉來替代對公務員的人事管理。在整個幹部人事制度基本不變的情況下,單靠個別公務員職位的民主選舉,能夠從根本上改善農村行政管理體系嗎?再換一個角度看,能用直接選舉去替代公務員的人事管理制度嗎?
在中國的農村行政管理體系和幹部人事制度里,鄉長只是公務員系列中的一個科級幹部。從人事制度的角度來看,能否選擇適任的人選來擔任鄉長,直接選舉並非唯一的辦法;如果幹部人事制度能良性運作,同樣也可以做到這點。而基層民主化建設的根本目標其實也不僅僅是改善公務員的選拔機制,而是還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於民眾,置行政於公民的監督之下。我們在當下中國農村所看到的是一種相當矛盾的局面:一方面,由於現有的幹部人事制度往往不能選拔出民眾比較滿意的、真正對民眾負責的鄉鎮長,所以要通過鄉鎮長的直接選舉來改善這種狀況;另一方面,鄉鎮長直選了,但其他幹部的任命考核調遷卻不得不仍然依賴公務員管理體制,於是在同一個公務員系統內,出現了權力來源和地位截然不同的兩類人,即民選的公務員和由上級管理的公務員,兩者變成了“油水關系”。民選鄉長的實際身份因此十分模糊,他究竟是一位經選民投票產生的鄉村社區領袖呢,還是黨政組織人事系統中一名完全受上級約束的科級幹部?這個問題在步雲鄉民選鄉長的案例中顯得尤為突出。
過去幾年中,號稱“中國第一直選鄉長”的步雲鄉民選鄉長譚曉秋歷經兩次鄉長直選而獲連任,但他個人在這場農村政治改革試驗中也承受了極大的重荷。這里所說的沈重負荷並不單純是一些媒體所宣揚的直選職位的“民意壓力”。當然,非直選的鄉鎮長只需要對任命選拔他們的上級黨委負責,而民選的鄉鎮長在直接選舉過程中卻不得不對選民作出面對面的承諾,因此當選後就要向民眾負責,這是“民主”選舉給民選官員帶來的政治壓力和責任。[3] 但是,這種意在鼓勵農村民主化進程的善意說法多少誇大了鄉長直選的實際效果。從步雲鄉的情況來看,這種誇大掩蓋了鄉長直選後鄉村發展所面臨的甚至更大的困境,忽略了進一步實行制度性配套改革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同時,這種看法對於民主和“政治文明”概念及前景的理解也流於表層和理想化。
步雲鄉是遂寧市的一個最邊遠荒僻的鄉,以前不通車,不通電視,手機亦無信號。近幾年來,鄉政府所在的場鎮規模幾乎擴大了一倍,有了5公里的柏油公路、集中化的農貿市場、閉路電視系統等等,當地的變化幾可用“翻天覆地”來形容。但這種變化真是因為“直接民主”產生的民意壓力所致嗎?鄉鎮的“直接民主”真具有一種點石為金的效果?
確實,譚曉秋是一位極其能幹的基層官員。當我采訪步雲鄉那些在兩次鄉長選舉中落敗的侯選人時,這些譚曉秋競選時的對手雖然對他頗多微詞,但也坦然承認譚的能力。我在步雲鄉的8個村隨機挑選了近百名村民作訪談,其中不乏因個人際遇而對鄉政府充滿敵意和不信任的,但在譚曉秋很能幹、會辦實事這一點上,他們也會悻悻地予以承認。可是,“中國第一直選鄉長”恰好是一位精明能幹、眾口稱讚的幹部,這並非一種必然,而是步雲鄉長直選試驗的一種幸運。
這些年來,作為單槍匹馬的直選改革之產物的譚曉秋,夾在組織人事制度、夾在整個鄉鎮政治制度當中不上不下,處境十分不易。2002年冬至筆者第一次去步雲鄉,在遂寧火車站與譚曉秋碰面,當時他正為《華西都市報》一篇“正面弘揚”他的新聞報導而焦頭爛額[4],因為這篇報導引起了當地領導層的不滿和批評。如果把這種不滿解釋成與他個人成為當地政壇出盡風頭的人物有關,也許是不太公允的。當地領導層對他的批評主要還是出於對“鄉長直選”這農村民主改革試驗在政治上尚未得到官方高層正式認可的顧慮。
譚曉秋本人則是更多地擔憂著個人的仕途。1998年他作為首位民選鄉長而當選後,他的身份在選舉體制與人事管理體制、民意和黨意之間被定格。選舉的直接民意基礎雖然在表面上支持了他,阻擋了幹部人事管理制度對他的支配力,但由於並不存在競選上一級政府職位的可能性,他在現行幹部體制內調動升遷的管道也被堵住了,對他的個人仕途而言這等於是一種“冷凍”。尤其是第二次選舉的變通做法在形式上更將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組織人事制度這三種方式都結合起來,這使身為鄉長的譚曉秋在任何一個方向上似乎都失去了升遷的可能。過去4年來,他的同事中升官的升官,調任的調任,甚至當年在他手下競選落敗的村幹部現今的職位都已在他之上了。“像我這樣呆在一個地方這麽久不動的鄉長”,譚曉秋頗有怨氣地對我說,“整個遂寧恐怕只有我一個”。在目前推行幹部年輕化的情勢下,他最大的擔心是等直選鄉長的任期屆滿時,他將因年齡偏大而失去在政府機關內繼續發展的余地。今年春天剛從遂寧市委組織部調任步雲鄉黨委書記的李翎,是一位生於70年代的年輕幹部。他告訴我,僅僅在去年,市委組織部就辦理了100多名鄉鎮科一級幹部的人事變動,但為什麽多年來不挪動譚鄉長,“因為他是全鄉老百姓直選出來的”。
在民主政治下,“政務官”要對選民負責,他們個人地位的提升則主要通過競選更高層次的“政務官”職位;而非選舉職位的公務員作為“事務官”則要服從科層體制的管理,他們個人地位的提升是由公務員的人事管理系統決定的。在中國,鄉政府是政府體制的最低一級,也是選舉制度與人事制度相互銜接和相互界定的最低一級;直選鄉鎮長的政治改革在最低一級開放了基層負責人的直接選舉,雖然可以從現有的幹部人事管理體系之外選擇鄉鎮長,但當選的鄉鎮長卻不能自外於幹部人事制度而謀求仕途發展,他們既不算納入現行幹部人事系統正常升遷的事務官,也不是受法律制度保障的“政務官”。由於中國這種鄉長直選試驗與整個黨政幹部組織人事制度存在著內在的沖突,結果就造成了一種頗為怪誕的結局:在直接選舉中獲得民意支持而勝選的鄉鎮長,不論他的工作業績如何出色,如何受選民擁護,都失去了在黨政幹部組織體系內晉升的可能;如果他希望提升個人的地位,唯一的機會不是爭取繼續當選,而是敗選,然後以失敗者的身分回到幹部人事系統中,重新成為一名有望升遷的科級官僚。因此,除非他希望永遠呆在同一個鄉鎮做一位“鄉村領袖”,否則決定他未來仕途前程的仍然是只需向上級負責的黨政組織原則,而不是什麽選民的意願。
鄉鎮長選舉制度與幹部人事管理制度的另一重沖突,是選舉的本土化原則和人事制度的異地為官原則之間的矛盾。步雲鄉的鄉長直選試驗是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決定的,是上級領導改變人才選拔方式的一種創新,而不是出於對鄉鎮自治這個本土性價值目標的追求。因此,上級黨委並未考慮按照本土化自治的原則從本鄉選擇鄉長候選人,而是將譚曉秋調到步雲鄉來參加選舉,組織上的調任是他在當地獲得被選舉權的前提。譚的家和妻兒都在附近的白馬鎮,步雲鄉的其他主要幹部絕大多數也都不是本鄉人,鄉政府的黨政負責人都是孤身一人易地為官,在任所只有一間鄉政府內的簡陋寢室。他們當然不願意在步雲鄉的現職上工作一輩子,而是希望今後能離開步雲鄉另謀高就。
本土化原則和異地為官原則不僅體現了民主選舉與人事行政兩種制度的差異,更凸現出鄉鎮自治和行政控制兩種價值目標之間的鴻溝。首先,如果大批鄉鎮幹部都是易地為官,那麽自下而上的直選試驗將無法為他們開辟新的仕途,民意的約束力也將因此被嚴重削弱。其次,只有當鄉鎮自治而非行政控制成為鄉鎮政治制度的目標訴求時,選舉制度的本土化要求才能戰勝易地為官的人事管理原則;只有當大批鄉鎮長來自於本土並甘心居留在本土時,直選的民意約束才能發揮到正常的期望值,而選舉制度才能擺脫人事組織系統的束縛,發揮出塑造鄉鎮自治、扶持鄉村領袖的真正的民主價值。再次,如果人事組織系統不放棄對候選人的支配和操控,真正意義上的選舉就無法進行;然而,一旦人事組織系統真的放棄了對人選的控制力,也就等於徹底放棄了易地為官的人事原則和現行政治體制的行政控制目標,從而在幹部人事方面走向徹底的鄉村自治。顯然,在更深入的憲政體制改革展開之前,這將越過中共可接受的農村政治改革的底線。
上述的制度性沖突表明,目前中國處於試驗階段的鄉鎮長直選,其制度建設的實際價值是相對有限的,但它卻使政治改革與現行體制的種種潛在摩擦逐步暴露出來,在推動農村甚至城市民主化進程方面,其象征性的開創價值以及民主啟蒙和涵養農村民主渴求的形式價值或許更大。
三、直選與代議:基層民主化的兩種前瞻方向
中國選舉制度的改革始於農村村委會的“海選”,其基本特徵就是在新的選舉制度中重新界定人事組織系統和黨管幹部原則的邊界,克服人事組織制度及其背後的政黨意志對選舉過程及結果的控制,在民主化過程中為當選者的權力合法性注入新的來源,也為重構憲政關系積累經驗和社會基礎。但這里有一個重要問題並未解決,那就是,如果組織人事制度能夠放棄對代表人選和鄉鎮長候選人人選的操控,直接選舉是不是就一定比間接選舉更好更完美呢?近年來,各地政府、學術界和媒體紛紛聚焦在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上,卻忽視了對間接選舉改革個案的關注。例如,四川省綿陽市從1998年開始推行了由鄉鎮人大代表“直接提名和選舉鄉鎮長”的改革,但鄉人大間接選舉的改革卻被“直選鄉長”這樣的選舉改革所具有的沖擊力和表演性所掩蓋。
直接民主曾被認為只適用於小規模社區。中國農村鄉鎮的平均人口一般是在數萬人,近年來山東等地合並鄉鎮後往往達到十數萬人。四川省遂寧市步雲鄉除去常年在外打工者,實際常住人口僅約12,000人。該鄉人口規模較小正是當初市中區政府選定這里進行鄉長直選試點的重要原因。
在古雅典時代,直接選舉行政領袖是與直接民主的理想相匹配的。這一理想尤其是在盧梭式人民主權至上的理論下被一定程度上神化了。貢斯當曾批評過具有古典共和主義色彩的直接民主理想。他區分了古代人的自由和現代人的自由,認為古代的自由主要存在於公共領域,人們視公共政治生活為最高的善,而現代自由則主要集中在個人生活中。換言之,現代公民只是一個“業余的公民”;而簡單的直接民主觀卻停留於古代的自由觀,對於人們流連在廣場和會議廳當中的景觀充滿了浪漫的想象。[5]
這種對直接民主的浪漫想象在中國近現代民主思想史上也有濃重的痕跡。百年來中國追求政治民主的艱難曲折,令人們對推動民主政治進程的心情格外迫切。由於“民主”逐漸成為一個集人類社會最近幾百年政治價值之大成的一個概念,這種大而化之的共識使一些論者往往分不清民主與自由、民主與憲政之間的差別,也忽視了現代政治制度建設的主要目的是在它們之間尋求平衡。
直接選舉在現代社會的覆興是與代議制和覆合共和制的出現密切相關的。起初,在以英國為代表的代議制下,直接民主的人民主權被具體化為間接民主的議會主權,政府首腦由議會間接選舉產生。這與中國的選舉法目前關於鄉鎮長由鄉人大選舉產生的規定類似。後來,美國的聯邦主義者提出覆合的共和制理論後,直接選舉才和直接民主的理想相分離,而被重新確立為在一個大規模社會里選舉行政首腦的方式。這一從間接選舉到直接選舉方式的轉變,是與橫向的政府職能的分立制衡以及縱向的聯邦分權原則密切相關的。從西方的歷史經驗來看,首先是權力的分立制衡打破了某種“議行合一”的體制[6],而後才有直接選舉成為可能。換言之,是權力制衡為主,直接選舉為輔。當權力不再集中於一個人或單一系統的時候,直接選舉行政首腦才是安全的;或者說,當權力分散在不同系統並相互制衡時,讓行政首腦擁有直接的民意基礎、從而確保行政系統的獨立地位,才是有必要的。如此才能在民主與憲政(在論述鄉一級政權時或稱為限政)的價值訴求之間取得平衡。
在當前的中國,如果必須通過選舉制度的改革來打破組織人事制度全面控制鄉鎮政府幹部的舊模式,那麽很明顯地存在著兩種思路。一種思路是具有直接民主色彩的直接選舉,即在步雲鄉所嘗試的直選鄉長,這需要執政黨的組織人事系統放棄對這一職位的控制,從而改變鄉長的權力合法性來源。而另一種思路是間接民主式的鄉級“民意”代表的選舉方式的改革,這同樣需要執政黨放棄對鄉人大代表的人事控制,以便村民們能象選舉村委會主任一樣選出他們鄰人中的鄉人大代表,然後由鄉人大不受任何幹擾地選出鄉長和其他職位的管理者。
我認為,“海選鄉人大代表”或“鄉人大直接提名和選舉鄉鎮長”這樣的制度性試驗,其改革力度要大於“直選鄉長”的改革,當然,其實施難度也大於後者。對上級黨政部門來說,在一場放開的選舉中,“直選鄉長”更有可能做到收放自如;而讓鄉人大代表自行提名、選舉鄉長,卻很可能放開之後就不易再控制選舉結果了。因為,“組織上”通過各種方法去影響甚至控制鄉長人選,其可操作性遠遠高於控制多位鄉人大代表人選之舉;欲控制後者,其成本不僅相當高,而且收效會比較差。因為在一個村的範圍內選什麽樣的人去代表自己,村民在這件事上具有足夠的信息和信心,只要免於強制,他們受政府意願導向的影響將是微乎其微的。正因為鄉人大代表不那麽容易控制,所以,在步雲鄉的兩次鄉長選舉中,盡管已有的鄉人大代表本來也是貫徹了黨組織的意圖選出來的,而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的鄉長名義上還要經過鄉人大代表投票最終確認,但在預選中組建正式候選人的“選舉團”時,鄉人大代表們卻被有意擱置一旁,同時又另行組織了一個主要由鄉村兩級黨政幹部為主(在163人中占133人,其余村民代表中也有少量黨員)的“選區聯席會議”,來選舉正式候選人。
“直選鄉長”的試驗之所以受到異乎尋常的關注,其中的一個重要背景是,在鄉級政權中,由於權力缺乏分立制衡而且在職能上高度集中,因此鄉長的地位和重要性就被放大了,而什麽樣的人當了鄉鎮長就顯得至關重要。鄉長的直選不但不能建立鄉級政權中的權力制衡,反而通過民意基礎的支撐強化了民選鄉鎮長的權力。譚曉秋能在步雲鄉的權力架構中處於中心地位,他和鄉黨委書記的關系與中國絕大多數鄉鎮黨政“一把手”之間的相互地位有明顯的差別,就是一個例子。當然,譚因此而擁有足夠的權力與人事空間,也是他4年來執政成功的一個關鍵。如果期望依靠3年一次的鄉長直接選舉就能對鄉長的權力構成充份的制約,那可能是過於天真的想法。“直選鄉長”僅僅改變了鄉鎮長的產生方式,對整個鄉鎮政治結構和權力體制並不構成直接沖擊。如果缺乏權力分立制衡的制度安排,缺乏信息透明和行政公開,那麽選民在投票結束之後,就可能從“公民”退回到鄉村集體組織的雇工地位。
然而,“鄉人大代表直接提名和選舉鄉鎮長”這種試驗,卻不僅改變了鄉鎮長的產生方式,更重要的是凸顯和激活了鄉人大在鄉鎮權力體制中的地位和獨立角色;一個逐漸握有人事大權的鄉人大,當然比投票之後一哄而散的鄉民更有動力和能力來制衡、監督鄉鎮長乃至鄉黨委。這樣的改革就為進一步的制度博弈、全面的農村政治體制改革和憲政與民主價值訴求的平衡埋下了伏筆。如果說,“直選鄉長”的偉大試驗在整個權力體制中有些象單刀突進,那麽,落到實處的間接選舉改革就好比是牽一發而動全局之舉。
但是,在一種簡單甚至錯誤的認為直接選舉比間接選舉更高級、更優越徹底的認識支配下,類似四川省綿陽縣的間接選舉制度改革的大膽嘗試卻一直未獲得媒體和研究者的充份注意。許多人在看到幹部任命“完全由上級組織部門決定”的模式之根本弊端後,沒有認真思考如何改革目前基本上是被操縱的“間接選舉”制度,而把對改革的期待完全投射到“由公民直接選舉”的直接民主方式上。這種所謂“一步到位”的看法[7]忽視了代議制度在整個憲政民主制度建設中的根基作用,也忽略了代議制度的獨立有效運作是實行行政首腦直選的一個同時性要件。
其實,近年來盡管未改革各級人大代表的產生機制和人大的運作模式,但在“間接選舉”中已經出現越來越多的令上級黨組織吃驚的“意外結果”。就在步雲鄉2002年1月15日的副鄉長選舉中,執政黨提名時任紀委書記的幹部為副鄉長候選人,結果他卻意外落選,多數鄉人大代表把選票投給了作為“差額候選人”的普通幹部周建軍。又如去年岳陽市人大選舉中出現的風波,以及最近深圳市南山區人大代表選舉中一批獨立候選人的集中湧現,都是例證。中共“十六大”之後,省委書記開始普遍兼任省人大主任,以“加強”對人大的“領導”。這些都在在表明,間接選舉制度的變化可能激發出超越我們想象的制度變革動力,它對權力結構的沖擊也比單一領導職位的直選試驗更大。
間接選舉不但體現了對民意的精英化過濾,同時因為代議機構的相對龐大和選舉的高度分散和底層化,也增加了“組織意圖”的貫徹難度。正因為如此,四川省遂寧市才在實行鄉長直選試驗的同時,在步雲鄉和其他一些地方加強了對直接選舉人大代表過程的控制力度。2003年初,在步雲鄉進行了遂寧市市中區人大代表直接選舉,雖然選舉公告上明確注明候選人姓名是“按姓氏筆畫排列”,但為了貫徹“組織上”的人事意圖,有關部門故意把姓氏筆畫最多的執政黨候選人譚曉秋和鄉人大主席焦運豐排在侯選人名單中的第二和第三位,排在第一位的是一位姓李的組織部幹部,而姓氏筆劃最少的唯一一位差額無黨派女候選人卻被排列在名單的末尾。一位對此不滿的幹部悄悄向我指出了公告上的這個“陽謀”,認為這樣的選舉是在“愚民”。
直接選舉與代議制民主是基層民主改革的兩種前進方向,分別標志著行政權和立法權的改革。從西方歷史看,直接的民主選舉往往可能成為推動代議制度和“三權分立”以及言論與思想自由的契機。但從步雲鄉的經驗看,在極度缺乏代議制基礎和基本權力分離機制的基層政權層次,率先實施行政首腦的直選改革,其古典意義上的直接民主色彩較濃,現代意義上的憲政建設的意義和價值則較弱。顯然,如果不注意分析直選本身在目前體制下單刀突進之後的困境,以及直選之外的更重要的制度變革方向,我們對農村政治改革的呼籲就將是殘缺的。
四、如何限制鄉政府的權力:選舉與制衡
從目前鄉鎮政府的運作和農民的生存現狀看,限制鄉政府的權力應該是農村政治體制改革的首要目標。自從20多年前農民不完全地承包土地以來,他們越來越覺得需要得到一塊法律上和公民權利上的“自留地”。通過在步雲鄉的采訪和問卷調查,我發現多數村民最關注的是土地財產權、農民負擔及稅收、計劃生育和殯葬政策等問題,而是否直選鄉長對他們來說則並不那麽重要,只有當其他問題無法解決時,群眾才認為直選鄉長是件好事。“選總比不選好”,這幾乎是我在步雲鄉各個村里最常聽見的一句回答。鄉政府所在場鎮的居民對直選的認同度高一些,他們認為村里的“農民”(場鎮的居民基本上不自認是農民)之所以說直選不重要是因為“民主意識太差”。事實上,村民們最關注的那些問題幾乎沒有一個是實行鄉長直選就可以解決的。可以說,現在農民最需要的不單純是鄉長、村委會主任的民主選舉,而是憲政(也可以說是限政),也就是在鄉政府的權力和自己的財產及自由之間劃定一個有限政府的邊界。
西方現代的憲政傳統從英國大憲章時代和歐陸中世紀的教會法中孕育而出,在數百年的過程中限制權力的各種制度創新並沒有和以普選權為標志的民主制度相結合,而是主要通過權力的分散和相互制衡,通過獨立的司法和法治傳統以及維護言論、思想和結社自由來實現的。民主制度在近代的西方興起,正是建立在這個古典憲政主義的制度背景下。其主要價值是因此改變和重塑了統治的合法性來源,其次要價值才是從公民投票的人心向背和不可預測這方面構成了另一重對權力的制衡。但對這一重制衡不能盲目樂觀,因為選舉行政首腦並無助於劃定一個有限政府的權力範圍。密爾曾經批評過近代以來過於看重通過民主去約束權力而忽略法治、權力分立和思想自由這些傳統限政手段的傾向。他說,“‘自我治理’、‘人民自己對自己的權力’之類的說法,並沒有表達我們所處的真實的狀態。因而,當掌握權力的人定期地由人民選舉產生的時候,限制政府對個人的權力的重要性絲毫也沒有減弱”。哈耶克認為密爾的看法還不夠徹底。他在《法、立法和自由》中寫道:“有一種可悲的幻想,以為只要我們采用了民主程序,我們就沒必要對政府權力施加別的限制了。這還讓我們進一步相信,民主選舉產生的立法機構構成的‘對政府的約束’完全可以替代傳統的限權措施。”[8]
鄉鎮長直選是一種狹義的民主化嘗試,並且是在鄉政府的權力幾乎不受限制而且高度地集中混合在一個系統當中的制度背景下實施的,因此鄉鎮長直選的最主要價值體現在權力合法性來源的轉變,通過這種轉變為進一步的執政黨“黨內民主”的同步展開以及黨政之間政治架構的憲政化、法治化積累壓力和經驗。而直接選舉在限制鄉長、鄉政府的權力這一方面的作用則既次要也有限,對這一點的誇大將使民主的價值訴求不恰當地超越在憲政的目標之上,忽略了更加重要和艱難的制度改革,並使憲政民主的政治改革追求在價值目標上失衡。
在步雲鄉,譚曉秋是很能幹的,他為步雲鄉作了很多實事,但也因為辦這些事情而在短短的4年內讓這個人口不多之窮鄉僻壤拖欠了高達4百萬元的鄉級債務。從這筆債務的數量也可以看出,鄉政府的財政權力以及它對鄉村社會資源的攫取能力是如何之大。由於鄉政府披露的信息不足,又缺乏公共輿論對鄉政府的有效監督,我所遇到的步雲鄉村民幾乎沒有人相信譚曉秋和其他鄉政府黨政幹部未從各種工程中得到回扣或“好處”,例如他們對譚將工程承包給他的外侄就耿耿於懷。有一個村民說:“天下的官哪有不吃錢的,吃的少,又把事情做了,就是好官了”。我在采訪時還聽到一個家在步雲鄉的退休工人發表了一番出人意料的高論:“一定要選譚曉秋當鄉長,否則這麽多債務誰來負責?他們都是外地人,把鄉上搞垮了,個個都想走人。劉仕國(原鄉黨委書記)就調走了,他要是也走了,我們去找哪個呢......農村債務問題總要解決,等中央政策出來,才能放他走。到時候有些人該怎麽辦(懲治)就怎麽辦(懲治)”。
談到維護村民的合法利益並制衡鄉政府和鄉長的權力,這似乎是鄉人大本來就應該發揮的功能。倘若鄉人大能夠獨立有效地運作,它對行政權力的約束無疑比鄉長直選更有效。然而,在中國的鄉級政權中,中共黨委、人大和政府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分工合作關系,彼此的職能是相互串連的。在這種架構下,鄉人大的監督功能實際上只是個擺設。這從步雲鄉政府公告欄中貼出的鄉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分工情況即可看出。這一公告宣布,步雲鄉人大主席焦運豐的正式職能是“協助黨委書記工作,分管黨務、財稅、計生和村鎮建設”,而鄉黨委副書記何銀生的任務則是“分管政法和農業大田生產”。這種鄉人大主席兼管黨務、黨委副書記分管行政業務的情形,在中國農村各地是極為普遍的。
在這樣一種權能混合的黨政體制下,可以說,中國各地農村的鄉級政權事實上更象一個“公司”,黨委書記是“董事長”,鄉長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人大主席、副鄉長則扮演著“副總經理”的角色。步雲鄉政府的“公司”性質並未因鄉長直選而改變,唯一發生的變化是民選鄉長成了事實上的“董事長”,而黨委書記則降為“副董事長”。步雲鄉人大主席焦運豐在回答香港媒體采訪時曾說過一段意味深長的話。[9] 他就此對我作過比較具體的說明,“步雲的民主還只是形式上的民主,離形式和實質統一的民主還很遠”,而這個遙遠的距離就在於“還要進行全方位的綜合配套改革”。焦運豐認為:“光選一個鄉長,不選其他幹部是不夠的,上面的一些政策機制都不變,鄉長很難發揮作用。而且沒有民間組織的發育,也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公平競爭。”顯然,鄉長職位的直接選舉不但很難構成對政府權力的約束,相反卻因為鄉長具有直接民意基礎,他的個人威權上升,在鄉黨政領導班子內部受到的約束減少了,結果強化了鄉長對其他合法性來源較差的職位的人事控制權。這正是步雲鄉人大主席焦運豐主張要讓鄉政府的更多職位交付民選的重要原因。
要言之,法治和憲政是限制政府權力的主要手段。法律通過普適性的規範勘定和約束一個有限政府的行動範圍,憲政通過對個人自由的確立和權力的分立制衡而防止對任何一種權力的濫用。至於民主選舉本身對於權力的制約則是輔助性的。尤其是,在缺乏有效的權力制衡和法治保障的情形下,如果通過直接選舉把選擇行政首腦的決定權交給行政區劃內的全體公民,這種辦法所形成的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將因為直接民意的難以捉摸和易於控制以及直接民意基礎在一個集權系統中為民選行政首腦增添的威權資源所抵消。因此,根本性的變革應指向權力分立制衡的制度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推行可以促成鄉人大獨立行使監督制衡權力的人大代表選舉、間接選舉和整個鄉村代議制度的重構,以及中共鄉黨委內部的選舉改革。
五、鄉鎮自治和社區領袖
中國社會里傳統的鄉鎮自治是一種士紳自治,有學者將現代的鄉村自治稱為“村鎮共和”[10]。從共和的觀念看,目前的鄉鎮政權基本上是一個外來政權,公共權力被掌握在一批由組織人事系統控制的外地幹部手中。與此同時,鄉村社會則因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和凝固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模式又維系著高度本土化的特徵。對管理高度本土化的社區之官員實行易地為官的原則,意味著鄉村在政治制度中的客體化;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集體所有制又造成了村民作為“雇農”在本土社會的客體化。於是,鄉鎮政府的主要職能就成為作為外來者和“殖民者”攫取鄉村的財物並維持鄉村的秩序。只要這種中央集權體制下的外來政權模式不改變,外來幹部通過直選獲得合法性這一選舉試驗的價值就是不完整的。
“步雲模式”的鄉長直選迄今為止其實並不以鄉鎮自治為價值訴求。在步雲鄉,鄉鎮的自治程度並未隨著鄉長直選而有所增強。在缺乏法治力量和權力制衡的制度背景下,鄉鎮自治力量的生長一直被一個異己的擁有無限權力的機制所壓制。比如,少數私營企業家本來是有望成為舉足輕重的社區領袖人物的。然而,在一個缺乏權力分立的大一統政府之下,土地等一切重要財產又都被掌握在鄉村幹部手中,使私營企業家必須依靠與政府的良好關系而非高漲的參政欲望來贏得安全保障。正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所有制性質,造成了鄉村企業家與城市里的企業家群體在政治訴求上的根本差異。在步雲鄉的兩次鄉長選舉中,當地私營企業家基本上表現得比普通群眾更加低調。
步雲鄉的鄉長直選試驗也並未將村鎮的自組織力量引入公共領域。盡管宗族勢力以及宗族長老的影響力已經式微,但步雲鄉的社區事實上仍然存在著實力相當龐大的自組織力量,那就是各種宗教組織。這是我在步雲鄉各村調研時最驚訝的一個發現。
步雲鄉有一座約150年歷史的天主堂,遍布各村的受洗教徒達800余人。該鄉第七村的“竹林天主堂”在天主教教區中是一個轄區較大的“堂口”,統歸四川南充教區的王神甫負責。被當地人稱為“金堂”的天主教“堂口”有幾位本土的領袖人物。此外,分布在10個村落的13座寺廟或宗教場所,如大佛巖、紅廟子等,各擁有信眾數百上千。這13座寺廟各有會首1人,大多通過選舉方式產生,但會首沒有任期限制。各寺廟每年有數萬到十數萬的財產收支,均來自信眾的捐輸(當地稱為“化公角”),開支賬目均貼出紅榜予以公告。這些寺廟的財務狀況似乎比鄉、村兩級的官管財政還要好一些。去年稅費改革之前,各村向鄉政府上交的提留款收不上來,多由村幹部以個人名義告貸借款,再用借來的款項上交,結果形成了沈重的村債。官辦活動的號召力也遠不如宗教組織的號召力。在步雲鄉,幹部召集任何村民會議都必須給參加者2元至5元的補貼,否則沒有人來,連投票選舉鄉長也是如此,這也是百歲老人蔡王氏出現在鄉長直選現場的重要原因。結果,官方除了舉辦選舉之外,已很少召集集會。相比之下,13座寺廟的公共財政情況是一個鮮明的對照。
顯然,步雲鄉事實上存在著一個與政權體制並行的公共領域,甚至也存在著一個自發的和更加真實的選舉制度。2001年農歷5月15日,在步雲鄉舉行第二次鄉長直選前,薛家寨舉行了一次民辦選舉,有信眾近百人自願前來參加,通過自由提名、舉手表決的“海選”方式,選出了張志容為會首,另選出各種會務人員共22名。位於第十村的紅廟子會首蔡老先生帶我去一一拜訪了大佛巖等各主要寺廟的會首。他們在村民中都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威望,幾乎所有場鎮以外的村民都是各廟的信眾或天主教徒,甚至個別村委會主要幹部也是信眾。這13座寺廟各自的會首與全鄉的10位村委會主任構成了一明一暗兩套公共領域的社區領袖。這些宗教組織也有自己的會計、出納、保管等職員。我在薛家寨(傳說是薛仁貴的宗廟)看到了宗教組織的會計所使用的帳簿,那正是上個世紀60年代人民公社體制下生產大隊使用的那種帳簿。
在步雲鄉這樣的鄉村,由於輿論傳媒空間和各類非經濟組織的空缺,於是圍繞著寺廟、教堂的宗教信眾團體就成為最重要的社區自治組織,並依托它們形成了公共空間。但是,淩駕在鄉村社區自發組織力量之上的鄉政府,出於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目標,把主動整合和遏制民間自組織力量在文化尤其在意識形態上的影響力當作自己的重要職能。民間的社區性結社自由,尤其是鄉村社會中與宗教信仰相關的結社,普遍受到“外來政權”的抑制和打壓。而非社區自治取向的鄉長直選不會也不可能改變這一控制模式。
步雲鄉的13座寺廟中,有8、9座都未能獲得宗教活動場所資格,屬於“非法組織”。遂寧市市中區區政府嚴格控制著頒發此類許可證的數量,鄉政府也有意識地試圖將它們排除在體制化的公共領域之外。有一位鄉幹部向我講述了他曾帶人砸廟的事,但據他說,近年來幹部們私下里都對這些“非法宗教場所”比較寬容,他們會允許鄉民們把菩薩用布包起來,等上級派來的檢查組走了之後再把布拿掉。
2003年春節,步雲鄉舉行了一次1949年以來民間自辦的首次大型廟會,這次廟會鄉政府一分錢未拿,由各寺廟的會首們一手操辦,所有費用均由各寺廟自籌。鄉政府將此次廟會稱為“遊園活動”。鄉文化幹部吳治國將13家寺廟中有執照的會首召集起來,規定遊園的主題是“慶祝和貫徹十六大精神”,並要求各寺廟將彩旗上的宗教標語和符號去掉,理由是在外地工作的幹部回家過年時可能看到,影響不好。這次新春廟會於農歷臘月27日舉行,當晚步雲場鎮燈火通明,鼓樂隊和龍燈表演規模空前,數千村民趕來觀看。村民們說:“幾十年沒有見過步雲有這麽熱鬧了”。
這次大廟會是步雲鄉民間自組織力量的一次展示,而低成本地組織這樣的盛會則是現在的政府體制無力、也無法承擔的。這次盛會是官方組織與民間自治力量的一次合作,但也可以說是前者對後者的一種敲詐。鄉政府長年來攫取了鄉村社會絕大多數的可轉移財力,但卻不能滿足民間舉辦廟會的財力需要,而必須依靠羽翼初生的民間自治團體的財力和組織資源去舉辦這樣的盛會。從另一個角度看,這次民間自辦盛會的成功也說明,在步雲鄉這樣的鄉村,社區的基層自治已具備從村級自治向上擴大到鄉級自治的初步條件,而鄉長的直選改革對本土社會的最大價值可能就在於為步雲鄉未來的鄉鎮自治或“村鎮共和”開始積累可貴的經驗和條件,並逐步為本土性社區領袖的成長提供平台。
結語
步雲鄉鄉長直選本身並不能算是一種成功的和完整的制度改革,更不能把它看成解決經濟落後地區諸多問題的“大力丸”,以為舉辦一次鄉長直選就能讓農村地區脫貧致富。在中國,把憲政民主的制度追求視為強國富民的手段,這是從清末以來一直存在的一個急功近利的觀念誤區。步雲鄉鄉長直選本身的成功之處在於,它拉開了鄉村制度變遷的帷幕,為中國今後的鄉村政治改革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對農民來說,他們最需要的是一個能確認和保障他們權利和財產的制度,即一個權力受到有效制約的政府和一個足夠大的民間自治空間。
在實現權力分立和有效制衡的憲政與法治的目標之下,直選行政首腦的確是民主價值的傑出體現和實現政治權力平衡之必需,因此也必將是中國政治改革的目標。但在目前的鄉鎮選舉制度改革中,有兩種價值目標比單純的鄉鎮長直選更亟需,應當優先考慮,或者說鄉鎮長直選試驗應當圍繞和配合這兩個目標來展開。首先,基層政府從控制鄉村社會變為服務鄉村社會,政府機構及其活動退出以控制為目標的活動領域,實現鄉村自治,重建本土社會的公共生活或“村鎮共和”。這一退出可以通過合並鄉鎮來逐步實行,而鄉長直選的經驗則可以轉化為自治組織(如鄉公所)的社區領袖選舉。我曾與譚曉秋鄉長談到國內學術界關於撤鄉並鎮、鄉政權退出農村、建立鄉級自治組織的討論和可能的政策動向,他對此非常關注。其次,要通過法治手段和以憲政為訴求的更廣泛的政治體制改革,實現對數鄉合並之後的鎮一級政權權力的有效制衡。在選舉制度改革上,應當更加重視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和政府負責人的間接選舉,以及整個代議制度的改造,同時通過“黨內民主”改革的啟動與政府改革相互呼應。
如果上述改革不能配套推行,筆者以為,鄉鎮長的直接選舉就不宜大規模推廣;但可以逐步嘗試擴大被選舉職位的範圍,將副職或個別特殊職位一次性納入選舉活動,形成行政權內部有限的政治分權和制衡。總之,離開了自治和限政這兩個憲政民主改革中本質性的訴求,鄉鎮長直接選舉之類的民主理想就會在價值序列和程度上被不適當地誇大,其單兵突進難免會陷入制度困境,充滿了不確定性和未知風險。
從步雲鄉開始鄉長直選試驗至今已過去了4年多,面對未來制度變動的種種可能性,步雲鄉、譚曉秋本人和遂寧市領導層,都在等待著對這一試驗的政治意義上的裁判,更等待著重要的政治改革的啟動。
反政治的自由主義
──從胡適的憲政思想反省憲政主義在中國的失敗
吳國光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學與行政管理系教授
本文的主旨在於反省民國時代自由主義在憲政問題上的態度和主張。從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繼而建立中華民國,到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撤出中國大陸,這30多年的時間里,一方面,政治風雲激蕩變幻,內外戰爭連綿不斷,民國本身的法統甚至因為袁世凱稱帝而一度中斷;但是,另一方面,建立憲政民主政治制度的努力卻也不絕如縷,持續浮現。[1] 可以說,中國近代史上雖然沒有成功的憲政,但是卻有著涵蓋從社會民主主義到保守主義廣闊思想光譜的豐富多樣的憲政觀念。特別是一般認為與憲政思想和憲政政治密切相關的自由主義,在這期間不僅展現了對於思想界推動憲政之努力的引領腳色,而且確實提出了明確的憲政主張並多方試圖將之貫徹到政治實踐之中。也就是說,無論中國具有怎樣特殊的國情,在這方面與在其他國度一樣,從概念到實踐,自由主義都是憲政的主要推動者。自由主義的憲政主張無疑具有特殊的價值:這不僅因為憲政主義與自由主義具有深刻的、不可分割的理論關聯,也因為自由主義者在民國憲政建設的努力之中自始至終做出了不懈的、重大的努力。
那麽,究竟中國的自由主義在這一時代提出了什麽樣的憲政主張?這些主張之思想特點為何?在當時之時代背景下這樣的憲政主張為何不能成功地主導政治實踐,從而在中國達成哪怕比較初級的憲政主義政治?今天從自由主義思想發展的角度反省,著眼於憲政主義在中國的命運,從中又可得到什麽樣的教訓和啟發?就概念層面而言,本文將試圖回答這些問題。不過,就方法的和歷史的層面而言,本文並不準備泛泛地討論上述問題,也不打算涵蓋這30多年中多種多樣的自由主義有關憲政的論說和努力,而是僅僅選取胡適這樣一位對中國自由主義有象征意義並在民國憲政建設過程中做出持續努力的代表人物,試圖就其對憲政問題的態度和主張在這一期間的發展和變化,作歷史的和政治的反省。
在民國年代的自由主義憲政思潮與運動之中,胡適無疑是領袖群倫的代表人物。在理論方面,今人多同意:胡適是“中國自由主義最具詮釋力的發言人”[2];“胡適對憲政問題的體悟和探尋比其他人都深刻,提供的憲政價值和容量比其他人更多更完整”[3]。而就實踐層面看,雖然胡適一再強調知識的作用,也不時慨嘆書生的無用,但他卻並非坐而論道的純粹書齋型學者,胡適是當年憲政運動的風雲人物,在社會政治實踐中致力於落實自己的自由主義憲政理念。本文將胡適的主張作為當時自由主義憲政思想的代表而作分析和批評,從中發現,中國自由主義的憲政思想具有某種可以稱之為“反政治”的特點,而這種特點不僅表明了中國的自由主義對真正的自由主義原則之理解具有極大的誤區,從而無法在思想上貫徹自由原則;也顯示了中國的自由主義政治上的致命弱點,從而幫助解釋為什麽自由主義在中國不能成功地推動憲政政治的建立。
本文分三個部份。首先將分析胡適所主張的“造因”工程中的政治觀念,發掘他對於人性和政治的看法,看看中國當時的自由主義是怎樣停留在“非政治”的空想層面;然後,作者探討胡適的“好人政府”主張與上述觀念的聯系,以及這一主張如何違背了自由主義憲政思想的基本原則而走入政治“道德化”的歧途;本文的第三節將胡適的憲政觀念與經典的自由主義憲政思想相比較,指出前者的缺陷,即缺少對於普遍化的個體利益的重視,從而使胡適所強調的“理性”成為蒼白的概念,也使胡適的憲政主張忽略現實政治力量的互動。文章的結語進一步從胡適憲政主張的特點反省中國自由主義憲政觀的缺陷以及民國年代憲政實踐失敗的原因。
一、人性與政治:烏托邦自由主義與憲政空想
胡適自美國留學歸國之後,即有所謂“20年不談政治,20年不幹政治”的名言。[4] 這當然不能簡單地解釋為胡適對政治不感興趣或排斥政治,其實,胡適自認是“一個注意政治的人”,並在留美求學期間就已經形成了“關心政治是知識分子的責任”的觀念。[5] 所謂的“不談政治”,事實上正是那時胡適的政治觀的一種表現。這種政治觀的根本特點就是強調政治的“思想文化基礎”,並進一步認為中國固有的文明必需得到“系統的嚴肅批判和改造”。[6] 用胡適本人的話來說,就是“要想在思想文藝上替中國政治建築一個革新的基礎”。[7] 所以,胡適投入了他稱之為“中國的文藝覆興”的“新文化運動”;並且,與參與“新文化運動”的所有知識分子一樣,胡適也強調所謂的“改造國民性”[8],強調“樹人”,強調“教育”[9]。胡適寫道,要救國,“不如打定主意,從根本下手,為祖國造不能亡之因”;而“今日造因之道,首在樹人;樹人之道,端賴教育”。[10] 胡適看到:“在名義上的共和下,八年痛苦的失敗漸漸地使年輕的中國認識到,民主是不能僅僅通過政治的變革來給與保證的。”[11] 在(直到晚年的)胡適看來:“民主是一種生活方式,是一種習慣性的行為。”[12] 他所要努力的,用胡適本人的用語來說,就是在中國實行所謂的“造因”工程,以此為未來民主憲政的實現而打下國民基礎。
當然,除了這種積極的態度,“不幹政治”之說也反映出他對當時政治狀態的消極反抗。用一位研究者的話來講,對當時的胡適來說,“參與政治意味著要從事武夫們正在幹的那些骯臟的勾當,從政治上解決問題意味著要通過與流氓惡棍打交道而尋求妥協。”[13] 胡適本人也一再強調自己的“一番愚忱”,想把“新文化運動”“維持成一個純粹的文化運動和文學改良運動”,幾十年後猶自嘆息來自政治的“不幸幹擾”。[14] 無疑,對胡適來說,政治確實是不潔的,常常是有礙於他那改造中國國民性的偉大工程的──至少在現實的情況下是如此。
很清楚,這種心態明顯具有某種“精英心態”或“救世主心態”,與自由主義、憲政政治的基本原則是格格不入的。[15] 為什麽說它是“精英心態”呢?因為對這樣的知識分子說來,一般民眾是愚昧落後的,需要由前者對後者實行“改造”和“教育”;而政治人物更是骯臟不堪的,根本不可與其為伍。似乎唯有他們這樣的“知識精英”才能全盤改造中國──事實上,這與共產主義或者其他什麽主義的“中國改造論”,並沒有什麽本質上的區別。如果說有區別,那也僅僅在於:共產主義是要改造中國人民成為“無產階級新人”;而胡適這樣的自由主義者實行國民改造的目標則有所不同,是要讓民眾“理性化”。對一個自由主義者來說,問題是:為什麽應該是胡適(或者共產黨)來規定這種改造的目標、標準和過程呢?為什麽中國人不可以按照他們每個人的心願來成為他們每個人自己呢?很明顯,這後一種概念,才是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根本概念,即每個人有他自己的利益與偏好,而這種利益與偏好正是此人之為此人的基本規定,容不得其他任何人──無論是政治權力還是其他什麽力量──來“改造”他(或她),除非他(或她)自己要“改造”自己。所謂“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這恰恰是胡適不斷強調的一個思想,對胡適的這種“個人主義”思想筆者後面會加以討論──本來就是這樣的含義。但是,胡適本人,卻由於他的強烈的精英主義傾向,在討論社會政治問題時根本就忘記了一般平民大眾的個人主義。
當然,自由主義也好,憲政主義也好,並不否認人性具有黑暗的一面。這里的重要問題在於,它們並不試圖通過什麽“思想文化建設”來改造這種黑暗的人性,而是強調:第一,政治本身必須建立在對於這種人性的現實理解之上;第二,通過政治制度本身,可以制約人性的黑暗一面。事實上,這里的第二點,可以看作是憲政主義的哲學本質。[16] 與這種現實主義的人性觀念和政治觀念相比,以胡適為代表的中國的自由主義者,象其他大多數當時中國的各種不同的主義的鼓吹者一樣,本質上還是烏托邦主義者,或者至少沾染了某種烏托邦主義的色彩。他們固然看到了人性中黑暗的一面,但他們對此的態度卻只有兩種:一是試圖改造之,這是當他們面對政治權力上的弱者的時候,是他們自以為高高在上的時候;另一種態度則是逃避,這是當他們面對政治上的權勢者的時候,是他們感覺自己無力的時候。當實行前一種態度時,他們“不談政治”,因為他們認為自己在建設更加偉大而基本的“政治的思想文化基礎”;而當實行後一種態度時,他們“不幹政治”,因為他們覺得政治黑暗骯臟,而自己卻冰清玉潔,豈能和那些“流氓惡棍”打交道?
其實,即使單單在人性黑暗和政治“骯臟”這個層面上,如果認為胡適的相關論述表明,以他為代表的中國的自由主義者對政治家的品質有著現實而深刻的認識,那似乎還是低估了他們的天真和幼稚。實際上,當胡適後來介入政治問題、直接討論憲政時,他始終樂觀地認為,憲政並不是一件太難的事情,因為憲政所要做的不過是落實兩個基本的原則,即“政治必須依據法律,和政府對人民負責”。[17] 既然中國民眾那麽愚昧、中國政治那麽骯臟,為什麽這兩個原則實行起來卻又並不困難呢?胡適並沒有給出系統的解釋。他的一個明白表達的理由是:這樣的原則太“基本”,幾乎不能算是什麽崇高的政治理想。胡適多次明確指出:“民主憲政只是一種幼稚的政治制度”[18],“民主憲政不是什麽高不可及的理想目標”[19]。這當然也是“精英心態”和“烏托邦主義”的一種表現,總把平實的東西看作是沒有難度的東西,覺得那沒有什麽大了不起。而政治恰恰是平實的東西。即使在已經碰壁之後,胡適似乎也從來沒有問一句:這麽“幼稚”、“基本”、“不太難”的事情,為什麽在中國就是做不到呢?
當然,他的答案可能很現成:因為民眾太愚昧,因為政治人物太骯臟。於是,這里出現了一個自相矛盾:既然如此,有什麽根據說這樣的政治並不是一件太難的事情呢?如果一般民眾尚且那樣需要教育,為什麽從事政治活動的人就那麽容易接受法律的制約呢?唯一的解釋就是:作為原則,它很簡單,而這是胡適所著眼的層面;而要把這原則變成現實,對不起,那時的自由主義者沒有興趣討論這個“骯臟”的現實。這樣,胡適在面對社會現實的態度與方法問題上陷入了他那著名的“多談點問題,少談點主義”之主張的對立面:他所討論的憲政,僅僅是一種概念(主義),而不是著眼於如何解決中國實行憲政這一基本問題。因此,積多年之努力,憲政在中國依然是空想,也就並不奇怪了。在看到中國的研究者們讚許地稱道胡適是一個“理想的自由主義者”時[20],筆者要說,有“理想”而卻不知道如何實現,也不去探索如何實現,那倒不如說是“空想”。因此,胡適其實是一個空想的自由主義者。
胡適的這種“非政治”的思考方向,還為中國後來無數知識分子留下了一個“雞生蛋,蛋生雞”的巨大怪圈,那就是國民素質與憲政建設之間的關系。[21] 有學者認為,胡適之所以強調憲政政治很容易,是要苦口婆心地讓人們明白:即使中國人素質低,也不是不可以實行憲政;而今天的知識分子則反過來批評胡適,強調國民的文化和政治素質是實行民主政治的一個重要條件。[22] 其實,今天的這種批評已經包含在胡適(和“新文化運動”)的總體思路之中,並未跳出20世紀中國所面臨的上述基本怪圈。事實上,胡適有時要比這些批評者高明,能注意到事情的另一面。他懂得:“人心是不容易改變的,公德也不是一朝一夕造成的。故救濟之道不在乎妄想人心大變,道德日高,乃在乎制定種種防弊的制度”;而“制度的訓練可以養成無私無弊的新習慣”。[23] 這為怪圈找到了一線走出去的希望。既然如此,那就應該進一步探討:這樣的制度如何才能形成?讀者在本文中已經看到並將會繼續看到,無力回答這樣的問題,恰恰是胡適和中國的自由主義思想根本缺陷之所在。
二、“好人政府”和“專家政治”:憲政政治與開明專制之間
說中國的自由主義者們,至少是胡適,完全沒有提出實施憲政的思路,也許不盡公平。胡適在“新文化運動”開張後不久,很快就放棄了他的“20年不談政治”的說法,以1920年8月1日與蔣夢麟等7人共同發表“爭自由的宣言”為標志,在次年成立了一個研究政治、討論社會問題的團體“努力會”,接著創辦了《努力周報》,把“謀中國政治的改善與社會的進步”作為宗旨,“代表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站到議政、幹預政治的前台”。[24] 在此前後,胡適為中國政治開出了他的一個藥方,就是所謂的“好政府主義”。
“好政府主義”無疑表現了胡適政治思想的重要發展。首先,他開始強調政治的極端重要性,指出“政治不良,什麽事都不能做”[25];其次,他提出了“工具主義的政府觀”;第三,也可能是最重要的,在包括胡適在內等16人領銜簽名的“我們的政治主張”中,明確提出了“憲政”和“公開”的政府,強調“要有正當的機關可以監督防止一切營私舞弊的不法官吏”,並“充份容納人的自由”,該“主張”也對當時現實的政治問題,包括南北問題、裁兵、國會、憲法、財政、用人、選舉等都提出了一些意見。[26]
不過,胡適並沒有完全改變筆者在上一節分析過的那種基本政治觀。他還是認為:“現在國中最大的病根,並不是軍閥與惡官僚,乃是懶惰的心理,淺薄的思想,靠天吃飯的迷信,隔岸觀火的態度。這些東西是我們的真仇敵!他們是政治的祖宗父母。我們現在因為他們的小孫子──惡政治──太壞了,忍不住先打擊他。”[27] 由此可見,那種精英主義的態度依然十分鮮明,那種文化主導的思路完全沒有改變。其實,就在提出政治改革的具體主張時,這種態度和思路也扮演著關鍵作用。對胡適來說,要實行“好政府”,需要“人人都覺悟”;而“政治改革的唯一下手功夫──我們深信,今日政治改革的第一步在於好人需要有奮鬥的精神”[28]。這里,對“好人”或“賢能”的依賴,明顯具有精英主義色彩,只是從純粹的文化精英主義擴展到了較大的精英範圍;而什麽“覺悟”、“精神”、“奮鬥”,則仍然囿於人類主觀認知的範疇來談論政治。至於把“好政府”作為“現在改革中國政治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並感覺這是什麽“平心降格”的目標,更不脫本文上節所批評的烏托邦色彩,即仍然懸有一個宏偉的目標,而把目前這個事實上已經非常困難、根本還沒有找到道路來實現的標的,看成一個實踐上輕而易舉、理念上折衷妥協的東西。
以這樣的思路貫徹始終,於是,“不談政治”時,胡適是試圖在思想上改造那些愚昧的民眾,以奠定“政治的基礎”;幹預政治時,胡適則希望讓那些所謂“政治領袖”有所“覺悟”,甚至“無為”,甚至還能把權力讓給“好人”來建構一個“好政府”。比如說,談到建設,胡適強調:“必須先要政治領袖們徹底覺悟建設是專門學術的事,不是他們隨便發一個電報命令十來個省份限幾個月完成的。他們必須明白他們自己是不配談建設的,他們也應該更清楚地認識到,他們現在所從事的建設並不是真正的和永久的建設,而僅是那種使政治劊子手們中飽私囊的營私舞弊。他們明白了自己不配建設,然後能安分無為,做一點與民休息的仁政;等到國民少蘇國力少覆的時候,等到專門人調查研究有結果的時候,方才可以有為。”[29] 他對“專門研究”的強調,讓筆者感覺到,在胡適眼里,國家的治理(也就是政治)與其說是權力關系的建構,不如更象是一個公司的運作,甚至於象一個“努力”尋求自身有所作為的個體(這是胡適常常倡導人們要做的,而其實更多地只是一個知識青年的個體──這一點在後面另行討論),必須具備了覺悟,有了一番專門的調查研究,有了“學術”的根基,於是一切可以“上軌道”。他在倡導“好人政府”的同時,也提倡所謂“有計劃的政治”,大意不過如此。
反過來,胡適對於政治領袖的讚賞,往往也不過著眼於是否讀書。1919年五月,胡適第一次會見了孫中山。他後來回憶這次見面的情景時,強調孫中山是真讀書的,並發揮說:“中山先生所以能至死保留他的領袖資格,正因為他終身不忘讀書,到老不廢修養。其余那許多革命偉人,享有盛名之後便丟了書本子,學識的修養就停止了,領袖的資格也就放棄了。”於是,他主張,青年學生要想幹預政治,應該注重學識的修養。[30]
顯然,胡適雖然明確打出了“憲政”的旗幟,但他所倡導的“好人政府”和“賢能政治”其實根本就喪失了憲政政治本來的含義──即人民參政而對政治權力實行制約的含義。“好人政府”和“賢能政治”的內涵充其量不過類似於所謂的“開明專制”:領導人有理性,有知識,有專長,有道德,能“防止”不法官吏,也能“容納”個體自由。這與胡適在另外一些地方體認到的“政治必須依據法律,政府對人民負責”的“幼稚”的憲政原則,又差了很多。按理來說,如果政府完全是由“好人”組成的,那麽憲政根本就沒有什麽必要,因為憲政的基本功能在於限制政府的權力──人們為什麽要去千方百計地限制“好人”的權力呢?而自由主義的一個基本政治觀念就是並不相信什麽“好人”不“好人”,而是首先把國家權力(也包括其他權力)看作“惡魔”,首先擔憂那些手中掌握了巨大權力尤其是國家權力的人會濫用他們的權力,不論他們的道德修行如何。在鼓吹“好人政府”和“賢能政治”時,胡適顯然忘記了(或者不懂得)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第一課,反而改采道德哲學,也就是以非政治或反政治的態度來推動所謂的“憲政”政治。這種“努力”把希望寄托在政治領袖(無論新舊,在位或未來的)之向善願望上,真的是如同胡適自己在別處所說的,“與虎謀皮”,恐怕是永遠不可能成功的。
三、利益的缺位與公私的等同:虛弱的個人主義
如果不是依賴人們(無論一般民眾還是政治人物)的認識的提高即“覺悟”來推動憲政政治,那麽,對自由主義來說,什麽東西才有可能催生憲政呢?胡適對這個問題及其答案,似乎並不是完全沒有體認。在胡適擔任駐美大使期間為賓夕法尼亞大學建校200周年出版的《政治學與社會學研究》一書所撰寫的文章中,他不僅選取了“作為政治概念的工具主義”為主題,把憲政政治看作“政治制度的工具主義觀點的最佳表明”,而且大段引述杜威的被胡稱之為“關於力的工具主義”的有關闡述,強調這些論述“突出了常被大多數自由主義者和激進分子所忽視的政治制度的一個方面,即制度運作必需的能動力量或力”。[31] 不過,似乎不可以高估這種認識的深度,因為他在簡單地提到所謂的“力”之後,隨即就回到了前面所討論的那樣一些他的基本觀念上去了。如果延續“力”的思路,進一步的問題是:有沒有什麽方法,來迫使“政治”接受“以法律為依據”的原則、來強制“政府對人民負責”呢?也許,“迫使”和“強制”這樣的詞匯,對於溫文爾雅的胡適來說,對於“理想主義”的中國知識分子來說,尤其是對於主張“自由”的中國自由主義知識分子來說,未免過於暴力了。可是,暴力卻恰恰是政治的本質,至少是政治組成的本源力所在。那些討論“國家”應當如何如何的人們,如果不懂得“國家”的這種暴力屬性[32],他們的討論怎麽能不是如胡適自況:“我們談政治的人,到此地步,真可謂止了壁了。”[33]
這當然不是說,自由主義主張武裝鬥爭來改造國家(雖然自由主義也不排除這種選擇);自由主義的政治哲學對“力”的認知,有它更為深刻的層面,那就是對個體自我利益的強調,特別是強調這種個體利益的普遍化。[34] 利益的力量是最為普遍的政治力,而利益與利益的相互制約,是自由主義最重要的根本政治原則。可是,在胡適這里,我們完全看不到對於一般人或每個人的個體利益的承認;相反,在不承認(至少是不強調、不突出)普遍的個體利益的前提下,胡適雖然倡導個人主義,但其個人主義的內涵卻很薄弱。從根本上看,胡適所理解的個人主義,是建築在對於“個人”這一概念實際上的“精英化”或“知識青年化”理解上面的。胡適批評1919年的民國選舉時強調:“我們中華民國的青年應該知道這種政治腐敗黑暗別無他種救濟的方法,只有一條方法,需要全國青年出來竭力幹涉各地的選舉,需要全國青年出來作各地選舉的監督。”[35]
這樣的個人主義,在政治上產生兩種看似不同實際上相互聯系的傾向。一種傾向是囿於單純個人層面的“自由”和成就。我們不妨稱之為“私性的”個人主義,有些類似“消極自由”的概念所涵蓋的內容。[36] 胡適強調一種所謂“健全的個人主義”,其中包含兩個重要思想:第一是充份發展個人的才能,第二是要造成自由獨立的人格。[37] 在個人自由與國家自由的根本關系上,可以說胡適是正確的。他說:“現在有人對你們說:犧牲你們個人的自由,去求國家的自由! 我對你們說:爭你們個人的自由,便是為國家爭自由!爭你們自己的人格,便是為國家爭人格,自由平等的國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的起來的!”[38] 但是,這里有一個可能的傾向,就是直接將個人與國家相等同──筆者隨後會討論這一點。從胡適非常欣賞所謂的“易卜生主義”來看,他對個人主義的理解經常是走向這個極端的。胡適除了專門撰寫長文介紹“易卜生主義”以外[39],並不時引用易卜生的話。比如,他說:“救國事業須要有各色各樣的人才;真正的救國的預備在於把自己造成一個遊泳的人才。易卜生說得好:‘真正的個人主義在於把你自己這塊材料鑄造成東西’。易卜生又說:‘有時候我覺得這個世界就好像大海上翻了船,最要緊的是救出我自己’。”[40] 這種單純的“唯我主義”,與主流自由主義的個人主義,有很大的距離;而出現這一距離的根本,就在於政治:自由主義從來不認為個人可以孤立於社會政治而存在,因此它所強調的“自由”不僅僅是脫離了別人所尋求的“私性的”自由,而它所主張的個人主義之“個人”不是某種可以假設生活在社會政治狀態之外的個人。
胡適的“健全的個人主義”的第一點,其實僅僅是一種精英主義的個人奮鬥哲學。在中國的自由主義思想源流中,本來就存在這樣一種把個人主義理解為“個人為真,團體為幻”[41]的極端傾向;個人主義的政治哲學向個人奮鬥的人生哲學的演變,進一步凸現了中國自由主義的“反政治”特點。而其第二點,則開啟後輩中國自由主義者中普遍把獨立人格理解為“不做官”[42]、“為學術而學術,多儒者,少官僚”[43]的傾向。在這種傾向中,知識者強調自己的“超然”與“公正”,結果是脫離了政治活動和政治活動中經常出現的黨派活動;一談到“獨立性”,他們就以為是要置身於政治權力之外。狄百瑞所總結的宋明以來的那種追求內在自由的傳統[44],在20世紀竟然並沒有重大變化,反而有強化的趨勢。這就不能不損害對於外在的和普遍的自由的建構。傳統士大夫秉承孔孟正統思想,抱持“自尊”、“自得”、“自任”等理念,致力於在“內在人格”層面建構所謂“獨立”、“自由”的做法,在胡適這里找到了回應:“情願不自由,也就自由了。”[45] 這也就混淆了所謂“自由”知識分子與自由主義者之間的重大區別,使得自由主義有喪失其本來的政治意義之虞,當然也就可能導致自由主義與憲政主義事實上脫鉤了。
這種單純“私性的”個人主義的另一種傾向,本文已經涉及到,就是一旦討論公共問題(也就是政治問題)的時候,很容易犯一種把“個人”私性領域的邏輯直接擴大到“團體”乃至“國家”領域的錯誤。換言之,這種自由主義或個人主義往往將個人與國家、內與外、私與公相混淆、相等同。個人奮鬥可以救個人,於是也可以救國家;每個人奮發有為,就等於政治問題解決了。胡適倡導所謂“有計劃的政治”,根本出發點似乎正在於此。早在留學時期胡適就感慨:“吾國幾十年的政府,全無主意,全無方針,全無政策,大似船在海洋中,無有羅盤,不知方向,但能隨風飄博。這種漂泊(drift),最是大患。一人犯之,終身無成;一國犯之,終歸滅亡。”[46] 反過來,每個人都有主意、有方針、有羅盤,似乎就等於國家的問題解決了。在這個意義上,“消極自由”被錯誤地等同於“積極自由”。而這種結論,在實踐中,往往導向政治上的取消主義,其實際的政治後果恰恰是容忍專制權力的肆虐。
胡適的這種思想路徑有其前因後果。清初的黃宗羲、顧炎武都提出了“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47]的思想。直到今天,這種以“公”為“私”之集合的概念仍然被很多中國學者認為是具有自由主義含義的。[48] “私性”領域和政治領域的區分,作為自由主義的本來理論基石之一,在這里完全消失了。
四、結論
憲政的建立,必定通過某種政治操作。上述考察表明,以胡適為代表的中國自由主義的憲政觀念在本質上卻具有“反政治”的特點,從而導致在理念上扭曲憲政主義和自由主義的基本觀念,在實踐中則無力找到根據憲政原則改造現實政治的力量和道路。歸納起來,這些“反政治”的特點主要表現為:第一,對於人性和政治的理解沾染濃厚的烏托邦色彩,認為憲政政治也好,更加高級的某種什麽政治也好,都要建立在對於人性的改造上面,而不是從對於人性的現實理解出發來觀察和分析政治。其次則是嚴重的精英主義,尤其是文化精英主義,從而完全忽略一般民眾對於政治改造或建構憲政政治的作用;而這種文化精英主義一旦擴展到政治領域,則不免向憲政政治的對立面比如“賢能政治”甚至“開明專制”轉化,因為它的目光是聚焦在政治領袖方面,而不是對於政治領袖的制約。第三,也是最為關鍵的,是其文化中心主義的思路,強調的是道德、覺悟、知識和素養,忽略了政治的關鍵因素:利益和力量。這種“反政治”的特點,恰恰是與以個體利益的普遍化為基本出發點的自由主義的憲政主義思路相抵觸的。
當然,胡適的思想不一定代表中國自由主義對於憲政觀念最為深刻的理解。但誠如某些學者所指出的,胡適的自由主義具有“重行動而不重純粹理論”的學術特色;“相對於嚴覆和梁啟超在鼓吹自由主義基本概念上所作的努力,胡適在實現自由人格方面的興趣顯然遠超過輸入學理,對他來說,自由主義之所以可貴,並不在於它是一種完美的形上學架構,而在於它是一種普通的、人人可以享受到的生活習慣。”[49] 換句話說,胡適在自由主義者中是一個比較具有實踐色彩的人物,他對於實際的政治也確實傾注了很大的注意力。即使如此,他的自由主義憲政思想尚且如此明顯地具有“反政治”特點,則中國自由主義在政治上的貧弱可見是多麽嚴重。胡適思想無疑是中國自由主義對於憲政政治的最有影響力的理解。這種影響力,既表現在當時,也表現在後世[50];既體現在思想文化領域,也滲透到政治領域。因此,胡適憲政思想的任何特點,都嚴重地影響著後世自由主義的憲政理念和憲政努力。
更加具有諷刺意義的是,在胡適誤讀自由主義之後半個多世紀,人們還在不斷誤讀胡適。比如說,有中國學者認為,“胡適對美國的經驗確有深入的了解和把握,然而,也正是這一點決定了胡適的自由主義無法與中國的實際──時代背景和人文傳統──相鍥合。他對憲政民主及其價值確有深刻的理解,對憲政民主所需要條件也有真實的把握,然而,他對中國社會所出現的各種問題卻不能做出恰當的反應。”由此得出的結論是,自由主義不能“拯救”中國。[51] 其實,本文的分析表明,胡適對於憲政民主並不具備“深刻的理解”和“真實的把握”。
那種認為自由主義不能解決中國憲政問題的結論是不能成立的。不錯,自由主義在20世紀上半葉的中國未能導向憲政政治的成功。但這既不表明自由主義的無能,也不證實憲政政治的無用,而只是表明了:“反政治”的自由主義不能完成作為政治操作的憲政政治之建立這一政治任務。在承認自由主義是憲政思想和憲政運動的主要推動力的同時,我們反而尤其不能忽略中國自由主義在憲政主義上的重大誤區,應當反省其失敗的教訓和意義。在這方面,本文僅僅是一個膚淺的嘗試,更多的努力尚有待來者。
表達的自由與憲法的保障
──從昝愛宗網絡言論自由訴訟案說起
余傑
青年記者昝愛宗因為在網上參與關於“嚴打”問題的討論,並發表了題為“嚴打,新的恐怖主義”的短文,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區分局罰款5千元人民幣。當事人不服此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杭州市下城區法院和市中級法院先後受理此案,昝愛宗在一、二審中均敗訴。
此案雖已終結,但它在學術界、傳媒界、法學界以及普通網友和公眾中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為此,2002年8月24日,《工人日報》專門召開了一次研討會,邀請法學、新聞學、行政學等領域的學者討論此案。與會學者均認為:“此案為我國大眾傳播學領域的司法保障制度的進步以及在相關學術領域提供具有典型本土特徵的、極具歷史性價值的讀本。”[1]
在我看來,一方面,這是一個小得不能再小的案件──從處罰程度的輕微、法庭卷宗的簡約、審理過程的單純這些角度來看,它確實算不得什麽“大案”、“要案”;然而,另一方面,它又是一個大得不能再大的案件──因為其背後隱藏著一系列覆雜而現實的命題:公民的表達自由以及與此相關的新聞自由如何獲得法律的保障?新聞界如何履行輿論監督的職能?政府所屬的各權力機關如何應對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傳媒的批評?在中國的新聞法尚未出台的現實處境下,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能否被公民援引為捍衛自身言論自由權利的司法資源?
我相信,無論是在虛擬空間里,還是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關心昝愛宗的命運也就是關心我們自己的命運,我們保衛昝愛宗的權利也就是保衛我們自己的權利。當昝愛宗因為行使公民的言論自由和發表自由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時候,我們每個人都能切身地感受到:一把利劍已然高懸在我們頭頂上;當昝愛宗的兩次行政訴訟都遭到失敗的時候,我們每個人都會失望地發現:原來憲法與我們日常生活的距離竟然是那樣的遙遠,憲法並沒有切實地為我們基本的公民權利提供保障。
因此,昝愛宗所面對的尷尬,絕不僅僅是“他”一個人的尷尬,而是“我們”每個人已經、正在或即將面對的尷尬。即使出於最“自私”的理由,我們也有必要對這一案件進行深入的思考、分析和討論。
一、案件背景
昝愛宗是檢察日報社《方圓》雜志駐浙江辦事處的首席代表、特約記者,曾經在北京新聞界工作多年,發表了多篇頗有影響力的新聞報導,還編著過多部研究中國文化與傳媒問題的著作。其中,最有名的一本是《第四種權力──從輿論監督到新聞法治》,該書曾在各界引起廣泛爭論,後來被禁止繼續加印和發行。近年來,昝愛宗以“電子情”為筆名,在各大網站發表了為數眾多的雜文隨筆作品,對許多社會熱點問題提出了獨到的思考和尖銳的批評。
2001年10月1日晚8點,昝愛宗參加了《檢察日報》“正義網”之“法律寫作社區”上以“嚴打”為主題的網上討論。該討論活動由《方圓》雜志主編趙志剛(網名“冷眼觀潮”)策劃、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劉仁文主持,是一個開放式的公共論壇。針對劉仁文所發表的分析文章,昝愛宗提交了一篇題為“嚴打,新的恐怖主義”的帖子。這個帖子是一篇主題和結構都相對完整的短文,全文共711字。昝愛宗還將這篇文章貼到了“億龍網”之“西祠胡同”和“浙江傳媒論壇”等網站上。
在這篇文章里,昝愛宗就“嚴打”實施者的矛盾心理、“嚴打”的局限性及過多倚重“嚴打”所帶來的弊端等問題作了初步分析。他認為,“嚴打”這一政策並非十全十美,它時常出現偏差:既然有“嚴打”,那麽會不會有“松打”呢?再者,“嚴打”所采用的法律與平時非“嚴打”時期采用的法律應該是相同的,那麽“嚴打”時期提出的“從嚴從重”難道是說法律也有“嚴”與“不嚴”、“重”與“不重”之分嗎?顯然,這與“依法治國”的理念不符。昝愛宗在這篇文章中寫道:“有警察公然對媒體記者聲稱,刑訊逼供,沒有幾個不招供的”、“對某些犯罪嫌疑人來說,趕上嚴打,有可能罪加一等;如果這個犯罪嫌疑人幸運,趕上寬松的政策就可能免於刑事處份。”[2] 總體而言,這篇短文除了題目比較有“火藥味”(這是網絡寫作的一大特點,網絡寫作者深知必須以醒目的題目來提高“點擊率”)之外,其內容基本上是有理有據、講道理擺事實的。其言論尺度與時下報刊上公開發表的一些批評性文章相比,並無明顯的“過線”之處。
2001年10月17日,3名自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區公安分局警察”的有關人員到昝愛宗的辦公室,對昝愛宗在網上發表此文的事實作了筆錄。10月18日,杭州市下城區公安分局科技科警察要求昝愛宗交納5千元“暫扣款”。19日,昝愛宗將這筆款項送交下城區公安分局。11月30日,下城區公安分局認定昝愛宗在網上發表的“嚴打,新的恐怖主義”一文違反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5條第5款之規定,屬於“利用國際互聯網制作、覆制、傳播、捏造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信息”,因此發出“下公(治)行決字(2001)第850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昝愛宗處以行政警告及5千元處罰,並開具罰款收據。
昝愛宗對下城公安分局的處罰決定書不服,於2001年12月2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向杭州市公安局遞交“行政覆議申請書”。在“申請書”中昝愛宗堅持認為:對“嚴打”的個人看法應該屬於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的範疇,是神聖的公民權利,即使文章有一定的錯誤、片面或表達上的不妥當,也不應該被認定為“捏造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1983年、1996年、2001年中國在短時期內實行的“嚴打”政策存在著一定的利弊,社會上也確實存在著一些因“嚴打”而暴露出來尖銳問題。法律界人士、新聞從業人員有權對“嚴打”所存在的問題作科學的探討、評論乃至專題研究,這些做法並不違反《憲法》,如《憲法》第35條之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41條之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第47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2002年1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作出“杭公覆(2001)149號”覆議決定書,維持下城區公安分局的處罰決定。昝愛宗無奈之下於2002年2月6日向杭州市下城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下城區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下城區法院接受了這一行政訴訟,但一審判決是支持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昝愛宗對一審判決不服,遂向杭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2002年7月31日杭州市中院下達“(2002)杭行終字第74號”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訴訟費210元,由上訴人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至此,昝愛宗捍衛網絡言論自由的行政訴訟案終於劃上一個發人深省的句號。雖然昝愛宗本人表示還將通過種種方式繼續申訴(比如致信全國人大及人大代表等),但從司法程序來講,本案已經終結。
從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到法院的兩次判決結果,一方面我們看到了中國公民言論自由度的有限拓展、公安部門執法的逐步文明化以及司法機關審理程序的透明度──畢竟昝愛宗沒有因為發表批評意見而身陷牢獄,畢竟這一案件被法院受理並經過了兩次審理,畢竟在敗訴之後當事人依然有在網絡上發表不同意見的自由;但另一方面我們卻又遺憾地發現,在行政與司法機構之間具有某種天然的“默契”。更值得深思的是,當單個的公民因行使言論自由權利而面對巨大壓力時,居然沒有任何道義和法律的資源可以引用──這一案例再次凸現了今日中國讓人憂慮的現實:一個公民真要真正行使自己的表達自由,將面臨何等嚴峻的結果。
二、我們為什麽需要言論自由?
在網絡上對昝愛宗行政訴訟案的有關討論中,有一種比較引人注目的觀點,即認為昝愛宗的受罰和敗訴乃是他本人咎由自取,進而認為權力部門必須對公民的言論進行嚴厲的管制。這種觀點與官方“穩定壓倒一切”的宣傳口徑不謀而合,它完全忽視了公民的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和發表自由以及媒體的新聞自由的意義。持這種觀點的網友不在少數。
這種觀點的泛濫讓我不得不反思這樣一系列的問題:公民的表達自由為什麽是公民政治權利的重要組成部份?在現代民主社會中,個人自由為什麽必須是最核心的、絕對不能被放棄的價值?一個社會的穩定與發展與公民的自由之間究竟是什麽樣的關系?
公民的言論自由是公民政治權利得以實現的先決條件。對公民言論自由的保障,是民主憲法和現代新聞法的支點之一。現代西方有關表達自由的理論認為,在民主制度下,提供政治方面的信息極為重要。人民需要根據正確的信息參與政治、做出判斷;如果不能獲得政府的有關信息、不能自由地討論政治,人們就無法正確地選擇自己的政府。同時,一個社會或國家形成某種決策,也不能離開人民的意見與交流。根據這個理論,許多西方新聞法理論均把保障政治言論的自由當作新聞法的核心。[3]
在西方國家的憲法體系中,對公民的表達自由作了最明確、最堅定的表述的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美國新聞法專家艾莫生在“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一般論”中探討了美國人為什麽如此重視《第一修正案》,因為它所保障的公民的表達自由有以下4個重要的屬性和作用:
第一,公民的表達自由是保障個人自我實現的方法。表達自由是人格發展不可缺少的,即所謂人的本質屬性。表達的自由構成了基本的人權,剝奪人的表達自由,就是對人權的侵犯。正如艾莫生所雲:“表達是思想發展、知識探求與自我認識不可缺少的部份。壓抑信念與意見的表現,就是對人的尊嚴的侮辱,對人的本性的否定。”
第二,表達的自由是人類達到真理的手段。西方文化的基督教淵源使得西方人充份認識到,人是有限的動物,人的判斷是脆弱的。任何一個人都難以作出完美的判斷,因此必須由他人補充、修正、提煉或加以拒絕。為了追求真理,每個人必須傾聽關於該問題的各種意見,尤其應該傾聽反面意見。即使新的意見完全是錯誤的,它的提出與討論也非常重要,因為它可以加深人們對業已接受的思想的理解。
第三,表達的自由是保障社會成員參加國家決策的方法。民主在一個組織化的社會中的根本原則應該是:社會中的任何個人均擁有形成自己信念、並將其自由地傳達給他人的權利。在此基礎上,公民才能有效地、積極地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
第四,表達的自由是維持社會穩定與變化均衡的手段。自由的社會是一個更為堅強的、更為緊密結合的社會,這種堅強和穩定不依賴於暴力和壓制,而來自於每一個社會成員能充份發揮自己的天賦與才能。穩定不是“壓倒一切”的目標,而是自由社會所必然結出的果實。只有建立在自由之上的穩定才是可靠的、恒久的。[4]
以上四個方面的重要性中,第一條顯然是公民表達自由本身的“自足性”,換言之它是“天賦人權”的重要部份。在人類基本的道德倫理範疇之內,它是不容質疑的,它是人的尊嚴和人的高貴性的不言自明的呈現。而後面3條則是由第一條所引申出來的“工具價值”。如果說第一條是“根”,那麽後面三條就是“枝葉”。
在美國當代傑出的法學家羅納德·德沃金那里,公民的表達自由也是其思考的中心問題。德沃金認為,法的第一屬性是“自由”,法律不是書本上冷冰冰的文字;相反,它蘊含了一個社會共同體內部豐富的“道德信息”。法應當是有道德的法和自由的法。德沃金討論了許多與《第一修正案》有關的著名案例,經過細致的分析之後指出,憲法律師們和憲法學者們對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條款已經設想了許多合法依據,然而這些合法依據中的大多數可歸類於兩個主要類別中的一個。“第一個大類是從工具主義的角度來認識言論自由的重要性,也就是說,不是因為人們具有本質的道德權利來訴說心聲而需要言論自由,而是因為允許言論自由會施惠於我們大家。例如,言論自由有助於保護人民自我統治的權利,或者是因為更常識性的理由,如果政府對批評意見的力量采取溫和態度,那麽這個政府就比較可能免於淪入腐敗。言論自由從長遠角度看對我們利多弊少。”[5] 這一大類直接對應著以上艾莫生理論中的第二、三、四條。
接下來,德沃金著重闡述的是第二種觀點,這也是他本人更傾向和讚同的觀點,即言論自由是有價值的。這不只是因為言論自由帶來的後果,而且還因為它是一個正義的政治社會基本的和“構組上”的特徵。在這樣的政治社會中,政府將它的成年公民看成是富有責任心的道德主體。這一要求具有兩個層次:“第一,具有道德責任心的人們強調按照他們自由的意志對生活中或政治中的善惡作出判斷,或者對公正或信仰的真偽作出判斷。當政府頒布命令,聲明它不能放任它的公民聽從危險而大逆不道的蠱惑之言時,那麽政府是在侮辱公民,並否認他們的道德責任。我們只有堅持──沒有一個人──不管是政府還是大多數人──有權利認為我們不適合聆聽和考慮某一觀點從而取消我們的觀點,從而維護我們作為獨立個人的尊嚴。”[6] 在這里,德沃金申明了這樣的一個堅定信念:人權高於政府的權力;政府不得以類似於“國家利益”、“民族大義”等虛幻而龐大的理念來誘惑或者強迫公民放棄自己的自由、權利乃至生命。這正是諸多“美國價值”中的核心價值和“多元價值”。20世紀以來,這種價值正逐漸發展成為一種普世的價值。
最全面地闡述了言論自由原則的是美國哲學家和教育家亞歷山大·米克爾約翰。他所寫的《表達自由的法律限度》在言論自由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西方學術界將其與米爾頓的《論出版自由》和洛克的《論宗教寬容》相提並論。米克爾約翰認為,言論自由是絕對的,對它不能有任何限制。他指出:“我們可以在公共討論中自由地批評憲法,一如我們可以自由地為它辯護一樣。它給予我們信仰和擁護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與我們的某些同胞擁護資本主義一樣的自由。它表明,聯邦調查局、外僑活動調查委員會、司法部及其移民事務局、總統忠誠令的所有鎮壓活動不僅在理論上是錯誤的,而且在實踐上是有害的。它告訴我們,諸如希特勒的《我的奮鬥》、列寧的《國家與革命》、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產黨宣言》等書籍可以在美國自由地印刷,自由地發售,自由地傳播,自由地閱讀,自由地討論,自由地相信,自由地質疑。這一規定的目的並不是要滿足哪些特定的人的‘表達生活意義和價值’的需要。我們也不是要保護印刷者、傳播者甚至作者的經濟利益。它的目的是,美國公民只有充份、無畏地面對針對他們制度的一切辯護和一切批評,才適合實行自治。公共討論的自由是不可限制的,這是自治政府的基石。立於這樣的基石之上,我們不應當在明顯且即刻的──甚至是極嚴重的──危險面前畏縮倒退。”[7]
米克爾約翰分析說,《第一修正案》保障的是公民藉此進行“統治”的思想和交流活動的自由,它所關注的並不是一種私人權利,而是一種公共權力,一種統治責任。這是米克爾約翰對《第一修正案》的積極闡發,它既保障公民的言論、出版、和平集會和請願等活動,也絕對保障公民的投票權。同時,在人類的交流活動中,還有許多思想和表達形式有助於增益投票者的知識、智慧和對於人類價值的關懷,有助於增進他們做出明智、客觀判斷的能力。這些活動的自由是不可限制的。米克爾約翰具體列舉了這樣的四類自由:
第一,教育旨在培養公民的心靈和意志,以使他們獲得智慧、獨立性,進而獲得作為一個自治公民的尊嚴。因此,教育自由是建設一個自由社會的基本要求。
第二,哲學和科學有助於增進公民對自身和世界的理解,每一個公民都必須不受限制地接觸哲學和科學的成果。
第三,文學和藝術必須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障,因為它們有助於培養公民對於人類價值的深刻、豐富的認識和關懷,而公共幸福正是源於這些價值。
第四,對於公共問題作公共的討論以及有關這些問題的信息和意見的傳播活動,必須享有不受政治代理人的限制的自由。盡管在表面上是政治代理人統治著我們,而在更深的意義上是我們在統治著他們。在我們的統治之上,他們沒有任何的權力;而在他們的統治之上,我們享有主權性質的權力。[8]
米克爾約翰反覆強調,“《第一修正案》是不打折扣的”,絕對不存在某種高於“公民主權”之上的“國家主權”;政治代理人應當是“被統治者”,他們的權力必須時時刻刻受到監督、懷疑和限制。在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上,美國人通常的思路是──“總統是靠不住的”。我們可以發現,諸如《國家的敵人》、《西點謎案》、《蒸發密令》、《一號標靶》之類的好萊塢電影,往往向觀眾傳達這樣的思想:美國人對總統、軍隊、中央情報局、聯邦調查局等“強力部門”充滿著警惕和懷疑。在這些影片中,強力部門的首腦一般都是有獨裁傾向、好戰嗜血的負面人物,他們出於狂熱的“愛國心”而企圖傷害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這種思路與我們的文化傳統和社會現實格格不入、背道而馳,這也正是中美文化的最大差異之一。我們一直都把這類人物當作“祖國的英雄”來看待,我們很難想象,我們自己的電影和文學作品會將自己國家的總統、國防部長、情報局長、國家安全顧問等重要人物都塑造成一群內心邪惡、危及個人權益的“壞人”,而將個人“微不足道”的自由和權利看得“重於泰山”。
個人的自由和權利不能僅僅存在於內心,而必須在生活中實踐。既然個人有權利作獨立的思考、判斷、言說和寫作,那麽如何使之進入到“實踐”層面呢?這就需要發表和傳播,需要有傳媒的參與和介入。道德不僅存在於內心及個人生活中,它更存在於公眾生活領域。如果一個社會的道德僅僅存在於人們的內心,那麽這種道德是極其脆弱和虛偽的;只有實踐於人們的日常生活領域的道德,才是一個社會真正的道德。正如德沃金所論述的那樣:“對於許多人來說,道德責任感還有另一種更為積極的方面:這種責任不僅是為了建立個人本身的信念,而且是將這些信念傳達於他人,這是出於對他們的尊敬和關懷,出於一種不可抗拒的願望來揭明真理,實現正義並保障利益。當政府認為某些人的信念表明他們是無價值的參與者並以此為理由取消他們行使這種責任的資格時,政府便是阻撓並剝奪人們的道德人格的這種積極方面。只要政府對一個人施行政治支配權並有求他在政治上的馴服──它可能並不剝奪他的道德責任的兩個屬性中的任何一種(不管他所想倚重或宣揚的觀點多麽可恨),而只不過是剝奪他的平等投票權──如果真是這樣,那政府就喪失了它對這個人合法力量的主張所具有的根本依據。政府禁止某些社會傾向或趣味的公開表達,這於政府公然地進行政治言論審查所犯的錯誤相比,兩者的錯誤一樣大;公民致力於形成道德或美學氛圍,與參與政治具有同樣的權利。”[9]
在這里,政府必須“無所作為”;一旦政府企圖“有所作為”,那麽公民權利的末日便到來了。一個成熟的民主政府,一般不會輕易地去做這樣的蠢事──尼克松本來有可能成為美國歷史上的偉大總統之一,就是因為這一“常識性”的失誤,而成為千夫所指的、唯一被彈劾下台的總統。這也正是當時享有絕對權力的毛澤東所無法理解的現象。毛澤東在接見尼克松的女兒女婿時說:“這不過是小事一樁而已。”但在美國人看來,對公民安裝竊聽器、侵害公民的自由乃是天大的大事。
公民需要積極行使權利來申張自己的道德觀念,而在公民進行這種“權利實踐”的時候,政府需要做的事情就是“無為”,它最明智的作法無過於“不幹涉”。當然,民權高張則政府權力收縮,兩者並非沒有沖突。尤其是面對那些批評政府的表達和意見時,政府更應當有傾聽的雅量和耐心,即便這種表達和意見毫無道理。美國學者霍姆斯一針見血地指出:“《第一修正案》甚至保護我們所憎惡的言論。”僅僅保護“我們喜歡的言論”的法律顯然是有嚴重缺陷的法律,是統治者欺騙被統治者的法律。對此,德沃金有如下一番解釋:“這對言論自由的結構組成依據所強調的理由至關重要:因為我們是一個致力於個人道德責任的自由社會,任何一種以檢查內容為由的審查制度皆於我們這樣的努力背道而馳。”[10]
用以上理論來衡量,毫無疑問,昝愛宗的表達自由不應當受到任何侵犯和制約。昝愛宗不僅沒有任何的“惡意”,而且是在積極地履行自己的公民權利;而公安部門的一系列作法則明顯地是“過線”和“犯規”的,他們粗暴地介入了不該介入的領域。那麽,我們不妨換一個角度來觀察,即從公安部門的角度來設身處地思考:昝愛宗的這些表達是否真的如公安機關所說,是“捏造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進而會給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帶來某種危害呢?我認為,公安部門的這種“欲加之罪”是不成立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因是,主流話語系統中諸如“穩定”、“發展”、“生存權”之類的概念,其實往往都似是而非,應當加以梳理並澄清其中的模糊不確之處。例如,是不是為了經濟的發展就可以犧牲公民的各種自由和權利?而一切政府行為只要能促進“經濟發展”就可以無視其侵犯公民自由和權利的一面?公民是否為了維持“生存權”就必須得放棄政治權利?“發展”的最終目的是什麽?用壓制的辦法真的能達到長久的“穩定”嗎?在今日中國“欲說還休”的語境中,這些問題全都懸而未決。
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印度裔經濟學家阿馬蒂亞·森在新作《以自由看待發展》中為我們指出了嶄新的“發展觀”。被譽為“經濟學的良心”的森提出並論證了一種以實現和擴展人的自由為中心的自由經濟學。他指出,發展的首要目標是實現人的自由,通過發展來擴展人的自由,運用個人自由來促進發展,而言論自由則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部份。森強調說:“所有人都享有個人自由對一個良好社會是重要的。這個論斷可以看作是包含了兩個不同的組成部份,即:(1)個人自由的價值:個人自由是重要的,在良好的社會中應該確保每一個‘算數’的人都享有它;(2)自由平等享有:每一個人都‘算數’,向一個人提供的自由必須向所有人提供。”[11]
森的觀點對中國的現實具有相當的針對性與刺激性。筆者以為,對那些漠視公民自由的人來說,它是一味很好的“解毒劑”。森的理論在中國激起了許多有良知的知識分子的回音,比如劉曉波就在“以森的發展觀看中國改革”一文中寫道:“自由的可貴,只在於自由本身的自足價值以及所有人的平等分享,不必乞求於其他理由(如效率)來支持其價值排序上的優先性。相反,自由本身還構成社會效率的必要條件,在現代世界,一個無自由的社會不可能是高效率的社會。無自由的社會,即便會有短期高效率,也決不會持之久遠,因為奴役制度下權利分配的嚴重不公和對自由的剝奪及壓制,必然造成巨大的人權災難、社會激勵的不足、創造力的萎縮和資源配置的不合理,最終導致低效乃至制度破產。可以說,對自由本身的自足價值(森稱之為‘建構性價值’)的強調,是森提出的全新發展觀的核心。即便自由對促進發展也有工具性價值,但是‘必須把人類自由作為發展的至高目的的自身固有的重要性,與各種形式的自由促進人類自由上的工具性實效性區別開來’。”[12]
在我看來,今天中國需要的不是為強盜辯護的禦用經濟學,而是森的灌注了道義和良知的經濟學。經濟的發展不能與人權的進步脫鉤,那種以剝奪和限制大部份公民的自由和人權為代價獲得的所謂“經濟騰飛”,不過是曇花一現的肥皂泡而已。我們必須意識到這樣的危險:如果今天我們的言論自由能夠被輕而易舉地奪去,那麽明天我們的私人財產也能夠被堂而皇之地收取。權利是不可分割的。
因此,在這一背景下,我認為,種種對昝愛宗的批評和指責都站不住腳。當我們從更高的層面來體認發展與自由的關系時,我們相信,昝愛宗的言論以及他對自己的言論自由的捍衛,對於中國的“發展”來說,有百益而無一害。
三、憲法司法化是表達自由的真正保障
從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民間就不斷有呼喚新聞法出台的聲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曾經醞釀起草《新聞法》。然而,20多年的時間過去了,一部新聞法卻依然“千呼萬喚不出來”。其實,新聞法規在中國並非新鮮事物,從滿清王朝到北洋政府一直到國民黨政權,即便是最專制、最腐敗、最孱弱的政權,都曾經通過並頒布過各種形式的關於新聞方面的法律和法規。然而,在今天的中國大陸,新聞法卻一直處於某種尷尬的缺席狀態。在整體滯後的司法體系中,新聞方面的法律更是“滯後中的滯後”。
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嚴峻問題是:在《新聞法》沒有誕生之前,是不是每個新聞工作者乃至每個普通公民的言論表達權利都不受保護呢?是不是我們每個人都只好處於一種可怕的“裸露”狀態呢?我個人認為,我們不能采取“守株待兔”的方式苦苦等待《新聞法》的誕生,我們在通過各方面的努力催促其誕生的同時,還應當大力推動憲法(尤其是憲法中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方面的條款)的“司法化”。這不失為一條“自我保護”的切實可行之路。這一思路同樣適用於昝愛宗案件。
一個擁有憲法的國家不一定就是一個憲政國家,這是一個常識。而要確保憲法作為“根本大法”的崇高地位,僅僅靠紙上的宣傳和官員的講話是毫無用處的。正如學者王怡所指出的那樣,我們必須追問的是:“憲法如何實施,如何保障?如何從紙面落下,和光同塵?以及如何對違憲的行為予以界定和糾正?”[13] 如果憲法是“不可執行”的,那麽憲法的價值何在呢?
在昝愛宗行政訴訟案中,昝愛宗在訴狀中引用了憲法的有關條文,試圖用這些條文來“打動”公安機關和法院辦案人員,希望至少能引起他們某種程度的“警醒”──他們的行為已經“違憲”了。在一個真正的憲政國家里,“違憲”是一個相當嚴重的錯誤,比違反普通法律更加嚴重。但是,法庭對昝愛宗所引用的這些憲法條文幾乎視而不見,對公安部門的“違憲”狀態也熟視無睹;相反,法庭對一個部門所制定的法規的重視卻遠遠甚於對憲法的重視──“小法”顛覆了“大法”。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在討論會上不無遺憾地指出:“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對表達自由的認識是由一個基層公安機關運用公安部發布的一個文件作了一個認定,並受到了基層司法機關的認同。這是不是對‘表達自由’的必要的、有效的、應該的限制?我個人認為是值得商榷的。憲法所賦予的權利,除非憲法同意或者人民同意才可以剝奪和限制。因此,對於《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能不能限制在網上的表達自由,以及能不能對網絡上的言論進行處罰,我本身是有不同看法的。”[14] 馬懷德說得比較委婉,其實這是一個略懂法律常識的公民都可以判斷的問題:《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根本不應該、也不可以限制公民在網上的表達自由。
在中國,地方法規、部門法規乃至“紅頭文件”本身就存在著若幹違憲的情況;而在行政執法和司法審理的過程中,更是肆無忌憚地隨意違憲。在法院的判決書中,公民的言論自由成了一個可以隨便捏拿的“變形金剛”。這一點,在昝愛宗一案中體現得非常充份。法律學者蕭瀚分析說:“對言論自由的邊界的確定並不是像昝案的終審判決書那樣或者像下城區公安分局那樣毫無論證地給出一個淩空蹈虛的結論,而是必須就個案中的言論所涉及的具體情境分析後才能得出的結論。例如在昝案中,我們無法從終審判決書和處罰決定中看到他們對昝文中關於被指控的言論怎樣‘擾亂社會秩序’的任何分析性內容,因為所謂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具體的,例如:作者有沒有惡意?言論是在什麽樣的時間發出?在什麽樣的地點發出?言論者本身的社會地位如何?言論者以往言論的影響力如何?言論是向哪個群體發出?言論傳播範圍以及言論被承載的媒體是什麽?這些環境與言論本身的關聯是什麽?等等。而判決書對這一系列昝文言論涉及的上述具體環境與言論本身之間的關系沒有作出任何分析,因此判決書空談所謂言論的限度如何令人服氣?”[15] 顯然,這里的每一個問題都是公安人員和法官們所無法回答的。在他們“有罪推定”的固有思維中,無法剝離出這樣一個又一個的問題來,他們僅僅是武斷地認定──你在說壞話,所以你必須受到懲罰。
判決書在讓人不服氣的同時,也讓憲法受到了極大的侮辱和嘲弄。而當憲法受到嘲弄的時候,“憲政國家”自然也就成了“空中樓閣”。如果憲法不能與公民的日常生活發生切實的聯系、不能在公民個人受到無限擴張的政府權力侵害時出來充當“最高仲裁者”,那麽公民又如何對憲法懷有敬意呢?憲法就這樣被架空了。對此,馬懷德尖銳地指出了中國公民在實踐言論自由權利時所面臨的西西弗式的困境:“現在,公安機關在維護社會秩序時往往把很多情況都放到‘擾亂社會秩序’這個筐子里。本案中,因為作者在網上發表了一個言論,被認定為‘擾亂社會秩序’。但究竟什麽樣的行為構成了‘擾亂社會秩序’?我們必須認真對待,不是某個基層公安幹警或者執法機關能隨意解釋,也不是一個基層法院能夠隨意認定的。”一個空洞的“擾亂社會秩序”居然可以成為侵害公民言論自由的殺手鐧,那麽,所謂的“社會秩序”的享有者是誰呢?是那些“老虎屁股摸不得”的特權階層,還是普通的老百姓?最後,馬懷德強調指出:“表達自由是一種憲法權利,對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的限制和剝奪,應該通過什麽方式、運用什麽標準、由誰來作出這樣的認定,是本案的關鍵”。[16] 當年,毛澤東拿著《憲法》來聲張他的“言論權”,劉少奇也拿著《憲法》來捍衛他的“生存權”,那是個沒有法治的時代,他們雖然貴為國家元首,但他們的所作所為使得中國的《憲法》淪為笑柄。然而,到了今天,任何一個國家公檢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仍然可以粗暴地剝奪普通公民的言論自由的權利,這說明中國的憲法依然沒有任何的權威和保障。
要讓憲法恢覆權威地位,除了在制度建構上設置憲法法院、憲法保護法之外,憲法的司法化也是一個重要的方面。關於憲法的司法化問題,我們可以對比美國歷史上兩個相似的案例。其一是1919年的吉特洛一案。吉特洛是一個共產黨員,在他寫作的《左派宣言》中有號召人們起來革命的詞句,因而違反了紐約州的“無政府主義罪法”,被判有罪。此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在審判時最高法院法官布蘭代斯和霍姆斯表示反對。霍姆斯宣稱,“言論自由的唯一意義”是指每一個信仰的鼓吹者和提倡者,即便他是“無產階級專政”的鼓吹者,都有權在廣大的“思想的市場上”(一個對消費者社會來說相當貼切的比喻)說服公眾接受他們的主張。而布蘭代斯則認為,《憲法》的《第一修正案》也適用於對各州的限制。他寫道:“我不相信《第14條憲法修正案》保障的自由僅僅只有獲取和享受財產的自由。”雖然吉特洛被判有罪,但最高法院的多數也同時認為,《第14條憲法修正案》對州也同樣有約束,限制其對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作不合理的限制。這條意見十分重要,“它表明權利法案開始從過去那種並不總是有效的原則陳述轉換為一種對公民自由的有重要意義的保護。”[17]
另一個案例是惠特尼一案。惠特尼是加州一個著名的社會主義者和積極的女權主義活動家,她因參加“共產主義勞動黨”的一次集會而被判罪。法官布蘭代斯雖然從程序的角度對惠特尼被判有罪表示同意,但他同時寫作了一份十分有力的為言論自由辯護的意見。他認為言論自由是一個民主政體中積極的公民活動的核心內容:“那些為我們贏得獨立的人相信......思想和言論的自由,對於政治真理的發現和傳播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對自由的最大的威脅是毫無生氣、惰性十足的人民。”最高法院判決一個月之後,加州州長將惠特尼特赦,稱“言論自由是每個美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毫不畏懼的惠特尼不久又被帶回法院,這次是她違反了加州不準公開展示紅旗的法律。這一次惠特尼取得了更大的勝利。1931年,最高法院推翻了加州的這條法律,認為其與《第十四條修正案》保障的自由有沖突。這樣,一種從司法上對公民自由的保護開始降生了。[18]
由上面兩個案例可以看出,美國公民的表達自由和憲法保障也是通過了長期艱難的鬥爭才得以實現的。今天昝愛宗在中國的遭遇就類似於昔日吉特洛、惠特尼在美國的遭遇。在今天的中國,普通公民所依靠的根基還是憲法。我要呼籲建立嚴格的違憲審查制度和獨立的憲法法院。如果沒有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法院,像昝愛宗這樣的案件還會層出不窮地發生。如果有了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法院,昝愛宗的司法援助就開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口子──在所謂的“終審判決”之後,他還可以走向憲法法院,而憲法法院擁有推翻此前所有判決的至高無上的權威。同時,我也呼籲在若幹具體的案例中使用、激活憲法,使之由“一潭死水”變成“源頭活水”。
我相信,昝愛宗的遭遇終將成為歷史,昝愛宗本人也將被歷史所記住。這一案件公開審判的意義大過昝愛宗的獲勝──這絕非“自我安慰”。同時,我們不能回避法庭敗訴給昝愛宗所帶來的傷害、以及給我們所有公民帶來的“威懾”和“恐嚇”──在這一案件尚未成為歷史、依舊還是活生生的現實的今天,我們必須直面一種相當危險的處境:一個公民說了一點受憲法保護的真話,卻受到某些法律法規的嚴厲懲罰。如果一個公民行使表達的自由和權利卻最終遭受懲罰的現象成為我們社會的“正常”情況,那麽我們就只能生活在一個“萬馬齊喑”的、“沈默的大多數”的社會之中。
當然,我們也不必如此悲觀──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憲法作為司法判決的依據,由此引發了關於“憲法司法化”的討論。昝愛宗案件與此案之間形成了一對有趣的“參照系”,而昝愛宗在訴狀中對憲法條文的自覺引用,是否也是受其啟發呢?我更加欣慰地知道,在我們的社會中,有無數像昝愛宗這樣的青年在默默地努力著,並承擔著不菲的代價;我還更加欣慰地知道,在我們的社會中,還有更多的人在支持和幫助著昝愛宗們,他們是已經有了充當“自由的後援力量”的自覺。因此,我們不妨像法律學者王怡那樣對中國的未來抱一種樂觀主義的預測:“以司法激活憲法實施,確保憲法得到全社會‘一體遵行’,確保憲法成為審視一切其他法律尤其是政府立法的‘合法性’的武器,已成為至高無上的憲法在現實社會中‘道成肉身’的現實途徑。如果說,通過立法途徑和代議制度的憲法實施是憲法實施的‘第一戰場’,那麽在現實條件下,通過司法途徑推動憲法實施就將是一個新開辟的‘第二戰場’。這一‘戰場’更加技術化,更加具有操作性,將‘社會主義民主’從一個政治概念悄然演化為一個法律概念,使民主的發展得到法治的保障。”[19]
果如是,若幹年之後,當我們的後代在法律課本中學習昝愛宗行政訴訟案件的時候,他們至少會對先輩們的努力懷有溫暖的敬意吧?
【作者後記】本文是為2002年12月中國人民大學與中國青年政治學院聯合舉辦的“第二屆新世紀新聞輿論監督學術討論會”所提交的學術論文。2003年11月6日以此為提綱在中國政法大學演講。
中國農村鄉鎮的黨政負責人選舉制度創新及改革設想
吳理財
安徽省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
20世紀90年代末期以來,中國農村各地愈演愈烈的農民負擔問題和幹群沖突等現象,折射出農村基層治理危機(Crisis in Rural Governance)正日益加劇,而村民自治的廣泛實行又為擴大農村基層的政治參與創造了初步條件,在這樣的背景下,一些地區率先實行了鄉鎮長選舉改革的探索。
支持這類改革的人士往往抱有這樣一個共識:中國農村基層已經發生的一系列經濟變革、社會變遷和政治轉型必然要求農村基層政治體制實行相應的改革,而這一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就是鄉鎮長民主選舉制度的改革;它一方面順應了農村經濟市場化和村民自治的基層社會管理結構之需要,體現了農村基層民主發展方面的一個進步,另一方面也是因應日漸加深的農村基層治理危機的一種選擇,以便重建國家在農村社會的合法性基礎和統治權威。政府高層領導人意識到這種改革是治理當前鄉村危機的途徑,雖然沒有明確地支持這一改革,但也沒有正式地表示反對。
實行鄉鎮長民主選舉這一改革措施,自然意味著要維持目前農村行政管理的基本架構,即保留鄉鎮政府,而不是取消鄉鎮這一層級的政府組織或把鄉鎮政府改為縣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即實行所謂的“鄉派”)。倘若要取消鄉鎮政府,就沒有必要再考慮鄉鎮長的民主選舉;如果改行“鄉派”制度,也不存在鄉鎮長選舉問題,因為派出機構的負責人在法理上理應由上級機關指定或任命。
在保留鄉鎮政府(以下簡稱“鄉政”)基本現狀的前提下,“鄉政”的轉型式改革有兩種路徑可以選擇。一種是一些學者所主張的,類似於村民自治那樣的社區性“鄉鎮自治”;另一種是筆者所主張的“鄉政自治”,即實行鄉鎮政府負責人直選、重新配置“鄉政”權力,建立和擴大“鄉政”與鄉村社會新型的多元的民主合作機制,擴展鄉村人民民主參與鄉鎮政治的管道,使民眾有充份的政治權利參與到“鄉政”的選舉、決策、監督、治理等諸多層面和各種事務當中,使國家與鄉村民間社會在鄉鎮社區治理中達成全面、積極和有效的合作。
“鄉政自治”很容易與“鄉鎮自治”混淆,兩者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卻是兩個絕然不同的概念。“鄉政自治”是一種基於憲政理念的基層地方自治形式,是在“鄉政”維持國家政權組織的基本前提下,增強“鄉政”的自主性,徹底改變它依附於縣政的狀況,使之真正成為鄉鎮社區有效治理的主體單位。而“鄉鎮自治”則是取消“鄉政”的國家(政權)屬性,將它變成完全的社會自治單位(或社區自治組織)。前者是一種制度內的增量民主改革;後者則是一種制度外的改革方式。前者重在國家與社會的相融和合作;後者則是對國家主義(準確地說是全能國家主義)的一種抵制,主張社會自治力量的擴張。因此,就前者而言,國家與社會可以實現雙贏或互強;而就後者而言,國家與社會之間只能是一種“你進我退、彼強此弱”的“零和式博弈”格局。[1]
本文關於農村鄉鎮的黨政負責人選舉制度改革的探討,以上述共識和前提為基礎。筆者先簡要評述目前已出現的幾種鄉鎮選舉制度創新,試圖從中梳理出一些思路,然後提出自己關於農村鄉鎮的黨政負責人選舉制度乃至整個鄉鎮政治體制改革方面的淺見。在本文中我將重點論述這樣一個觀點:鄉鎮一級黨政負責人選舉制度的改革不能僅僅局限於選舉方法本身甚至個別的技術環節,單從選舉方法本身而論,直率地說很難辨別各種選舉方法孰優孰劣;鄉鎮一級黨政負責人選舉制度的創新必須考慮農村基層政治的現實,並與鄉鎮政府權力結構的優化及鄉鎮政治體制改革相結合。
一、對幾種鄉鎮政府選舉制度創新的簡要述評
自1998年以來,中國各地陸續出現了鄉鎮長或鄉鎮黨委書記選舉方式的改革試驗。據不完全統計,這樣的選舉有以下一些案例:四川省遂寧市市中區保石鎮(1998年5至6月)、蓮花鄉及東禪和橫山鎮(1998年9至11月)、步雲鄉(1998年12月),四川省南部縣大橋鎮(1998年5月)以及另外79個鄉鎮(1998年10月至12月),四川省眉山市青神縣南城鄉(1998年12月),四川省綿陽市10個縣(市、區)的11個鄉鎮(1998年11月至1999年2月),深圳市龍崗區大鵬鎮(1999年1至4月),山西省臨猗縣卓里鎮(1999年4至5月),河南省新蔡縣孫召鄉和佛閣寺鎮(1999年12月),廣西自治區恭城瑤族自治縣恭城鎮(2001年3至4月),湖北省京山縣楊集鎮(2002年8至9月)。這些選舉被冠以“公選”、直選、“兩票制”、“三輪兩票制”和“海推”等名稱[2],這樣的改革試驗在鄉鎮政府負責人選舉制度創新方面的探索,為下一步鄉鎮政府選舉制度的改革積累了重要經驗。
中國現有的法律規定,鄉(鎮)長、副鄉(鎮)長、鄉(鎮)人大主席和副主席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其候選人由鄉(鎮)人大主席團和鄉(鎮)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合提名。其中,正職候選人數一般應比當選人數多1人,實行差額選舉;如果被提名的候選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副職候選人數應比當選人數多1至3人;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規定的差額數,由人大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實行預選,根據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再行選舉。[3]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被提名的鄉鎮政府和鄉鎮人大負責人候選人,通常是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考察、遴選後推薦給鄉鎮人大主席團的,鄉鎮人大主席團基本上不能自主地提出候選人,至於由鄉鎮人大代表直接提名候選人的情形則更為鮮見;一旦出現了由鄉鎮人大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與黨組織推薦(或提名)的候選人之間的競爭性選舉,這往往會被上級黨政部門視為不正常現象。實際主持鄉鎮政府負責人選舉的是黨組織,它“在實踐中的基本態度是,允許‘聯合提名’,同時把主要精力放在動員被提名者和參與提名者撤回提名”[4]。
至於鄉鎮黨委成員的產生方式,雖然黨章和《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都明確規定,應當由鄉鎮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5],但事實上鄉鎮黨委成員幾乎都是由上級黨組織“指選”或任命的。鄉鎮黨委換屆選舉時,上級黨組織一般都要事先考察新一屆鄉鎮黨委的組成人員,並提交縣級黨委常委會討論確定其人選,然後交由鄉鎮黨員(代表)大會通過。而且,鄉鎮黨委書記、副書記和委員並不是在鄉鎮黨員(代表)大會上直接選舉產生的,而是在新一屆鄉鎮黨委會議上通過“組織分工”形式產生。換言之,鄉鎮黨委的成員在鄉鎮黨員(代表)大會上的得票率之多少,與他在黨委內的職位並無對應關系,許多鄉鎮黨委書記的得票率比黨委其他成員低得多,卻按照上級黨委授意的“組織分工”安排,成了黨委負責人。
四川省綿陽市的選舉試驗改變了過去鄉鎮政府負責人候選名單由上級黨組織推薦的習慣做法,而是采取由鄉鎮人大代表直接提名鄉鎮長候選人的辦法。從改變黨組織一手包辦選舉過程及結果的角度來看,這一改革有進步意義;但從法律制度的角度來看,實行鄉鎮人大代表直接提名制其實只不過是讓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名至實歸而已,並無多大創新之處。
筆者在這里只評述“公選”、“兩票制”、“三輪兩票制”、“海推”和直選等選舉方式上的創新。
“公選” 其基本程序大致分為3個階段,首先是參選者公開報名和資格審查;其次是在一定範圍內(通常是由縣(區)、鄉和村幹部、黨員和群眾代表組成)通過考評、演講答辯等形式篩選候選人;然後舉行鄉鎮人代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鄉鎮負責人。其創新之處主要是在候選人提名過程中擴大了群眾參與,增加了民意基礎。這種選舉方式屬於比較開明的“公開選拔”,既維護了黨管幹部的體制,又注意到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要求,還堅持了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也體現了民主集中制和依法辦事的原則。\字號(3){[6]
“公選”與西方意義上的民主選舉是兩種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在“公選”(以及“兩票制”、“三輪兩票制”、“海推”等選舉方式)中,一方面充份體現了執政黨的“群眾路線”傳統,另一方面又貫徹了中國傳統的“選賢任能”的吏治理念(在這一點上它符合中國古漢語中“選舉”的意思)。這二者的結合,使“公選”更加具有中國政治文化的特質。但是,“群眾路線”本身並不能自動地成為建立西方式自由民主的基礎,因為西方民主的基礎建立在承認公民身份和公民權利的基礎之上,而“群眾”這一概念之含義恰恰與公民的概念相反。“群眾”概念的出發點在於把個人看成從屬於社會的各個部份,“群眾”只擁有具體的社會經濟利益,卻沒有公民權利,他們只能在政治領導下采取政治行動;所以,“群眾”和“群眾路線”的概念重視民眾在有領導的政治行動中積極參與並履行義務,但並不讓民眾主動地要求或實現自身的各種政治權利。[7] 顯而易見,在“公選”這種選舉方式中,“群眾”的參與是被動的而且被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內,選舉自始至終仍然被控制在黨組織預定的軌道中,黨組織還是選舉規則的制定者,可以通過規則的制定把不符合其意願的選民從參選過程中排除出去,正式候選人仍然要經過黨組織較為嚴格的審查、考評,並最終由黨組織確定。
“兩票制”、“三輪兩票制”和“海推” 從山西臨猗縣卓里鎮的改革實踐來看,“兩票制”是一種介乎於舊的選舉方式與“公選”之間的一種選舉形式,相對於“公選”而言,實行“兩票制”的情況下民眾的參與似乎更加被動,因為候選人的提名權並不在選民手中,民眾的作用僅在於對黨組織推薦或提名的人選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而已(這個程序被稱為“民意調查投票”或“群眾測評”)。盡管民眾在“兩票制”選舉方式中的主動性十分有限,但他們的意見卻是黨組織確定候選人的重要參考。例如,在卓里鎮的“兩票制”改革中,“民意調查票”中有3個選項,即信任、基本信任和不信任。當地制定的選舉辦法規定: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不過半數者,不得成為下屆鄉鎮黨委、政府、人大負責人的候選人;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不足6成者,由上級黨委責成專人與其談話,給以誡勉,亮“黃牌”警告;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不足7成者,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要進一步了解情況,幫助其改進工作;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超過85%者,縣委給以通報表揚。
深圳大鵬鎮的“三輪兩票制”顯然借鑒了“兩票制”的一些做法,但它又更接近“公選”,可以說,它是“兩票制”和“公選”相結合的一種選舉方式。與“公選”相比,它在產生初步候選人和正式候選人這兩個環節上采取了“票決制”。“三輪兩票制”的設計是:初步候選人由全鎮選民投票產生;正式候選人則在全鎮黨員、幹部、職工和農村戶代表共同參加的會議上,在初步候選人發表“競選演說”之後投票產生;最後,將此次會議上得票最高者作為唯一的正式候選人,提交鎮人代會投票選舉。由於它前後有3次投票過程,故稱之為“三輪兩票制”。表面上看來,這種選舉方式同時具有“兩票制”票決的優點和“公選”制公開、競爭和擇優的優點,但如果真正從民意或公民權利這個角度來考量,第二輪投票似乎是一種畫蛇添足的做法;而且,一旦第二輪的票決結果與首輪的得票情況有出入,那又該如何去解決公民投票(即公民權)與代表投票(代表制)之間、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之間的分歧或沖突呢?!因此,取消第二輪投票從整個程序上來看似乎更合理、民主而簡便可行。
“海推”實際上是針對“三輪兩票制”上述缺點,而將“三輪兩票制”加以合理改造、完善,並借鑒其它各種直接民主選舉形式的一種新的選舉方式。從湖北省京山縣楊集鎮的試驗來看,所謂“海推”就是由選民通過投票直接提名鄉鎮黨委、政府負責人之候選人,再分別交由鄉鎮黨員(代表)大會和人代會選舉。但“海推”畢竟不是直選,因為“海選”僅局限於提名候選人階段,最終還必須經過黨員(代表)或人大代表投票選舉才產生鄉鎮黨委、政府的主要負責人。
總而言之,無論是“兩票制”還是“公選”、“三輪兩票制”或是“海推”,這些選舉改革都在擴大民眾的政治參與、增加選舉的民意基礎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並在不同程度、不同層次上引入了競爭機制。但這些探索基本上(有意識地)都局限在現行的鄉鎮選舉制度框架內,只是在候選人的產生方式或提名環節上有所創新,而最終的正式選舉仍然是一種間接選舉方式。
直選 中國農村最著名的鄉鎮長直選是1998年底四川省遂寧市步雲鄉的鄉長選舉。[8] 步雲鄉的這次鄉長選舉大致經過了5個程序:第一,參選者公開報名;第二,通過預選產生鄉長正式候選人;第三,候選人展開競選活動;第四,選民直接投票選舉鄉長;第五,舉行鄉人民代表大會確認選舉結果,當選鄉長宣誓就職、發表施政演說,同時由當選鄉長向鄉人大主席團提出副鄉長人選,由鄉人代會投票選舉。
步雲鄉這次鄉長選舉整個程序的設計都貫穿了直接選舉的理念,盡管在個別環節上也試圖與現行的某些法律規定相銜接,體現了設計者的良苦用心和改革者的智慧。即便如此,它還是遭到了比較嚴厲的批評。例如,《法制日報》在步雲鄉直選後不久即發表了一篇署名文章──“民主不允許超越法律”,指責步雲鄉此次直選“違憲”。這篇文章認為,當前中國政治中存在的問題並不是選民不能直接選舉各級政府的行政首長,而是很多地方人民代表的選舉未真正貫徹民主原則,流於形式;其作者認為,當務之急是要嚴格依法組織好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切實保障廣大選民能充份行使民主權利,杜絕各種搞形式、走過場的“民主選舉”,嚴禁各種侵犯甚至剝奪選民民主權利的行為,而不是在直接選舉方面拋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去另辟“蹊徑”。[9]
筆者以為,表面上看來,步雲鄉的直選違反了憲法和有關法律的某些條文,但它卻符合中國憲法的根本精神。憲法總綱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步雲鄉的鄉長直選正是落實憲法根本精神之舉。其實,每一項改革都是革故鼎新之舉,必然會破除一些不合理的陳舊條規或體制。試問,從堅持集體經濟改成實行家庭承包,從人民公社制度變為重建鄉鎮政府,從計劃經濟到市場化改革以及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哪一項改革不是打破“禁區”才取得進展的?如果恪守原有的法律法規,改革如何興起?
在中國推行鄉鎮長直接選舉是農村基層民主發展的必然邏輯,實行鄉鎮長直選的條件已日漸成熟。這也是鄉村社會政治轉型、改善基層政府治理的內在要求,它既符合鄉村人民經濟和政治上的權益,更符合國家的利益。從消極意義而言,它是國家緩解日益加深的農村基層政府合法性危機的一項重要舉措;從積極意涵上來說,它又是國家重建農村基層法理性權威的有效途徑,能將基層政府從傳統的控制型管理主動地轉變為民主合作式治理。[10] 事實上,一些地區的改革實踐已無可爭辯地證明了這點。
二、顛倒的程序:公民權與代表權的吊詭(Paradox)
正如前文所述,無論是“兩票制”、“公選”或是“三輪兩票制”、“海推”,都是建諸於“群眾”和“群眾路線”這類理念之上,其共同之處在於擴大了“群眾”的政治參與、增加了選舉的民意基礎,但最終起決定作用的還是黨組織精心挑選的“代表”的投票。即使是在“海推”這種將提名權完全交給選民(“群眾”)的選舉方式中,公民的(提名)投票最終還是服從於“代表”的投票,也就是說,即使獲得全體選民投票最多者也可能不被“代表”認同。因而在實際的選舉中就經常出現這樣的現象,即選民提名得票第1名的候選人往往在正式的“代表”投票選舉中落選,然而選民對這種現象似乎都沒有表示異議,已經安之若素了。
當然,從“群眾”和“群眾路線”概念出發或者從間接民主的邏輯這一視角來看,這種現象的確是正常的。以“三輪兩票制”為例,最初是全體選民投票提名初步候選人,這些初步候選人再經過縮小範圍的鄉村精英和“群眾”代表(或“基本群眾”)的篩選,最後則是由全體選民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來最後抉擇。從全體選民→鄉村精英及“群眾”代表→人大代表,似乎是經過一個上粗下細的漏鬥數度過濾,這個過程也是一種較為傳統的“公舉”路線,符合中國傳統的政治文化邏輯。但如果從公民和公民權利的概念出發或者從直接民主的邏輯來分析,這樣的選舉方式卻令人匪夷所思。然而,這二者之間的根本性分野卻被許多人忽略了。假如我們從後者的視角檢視上述的某些選舉方式的創新,就會看到一副被顛倒的圖象:通過各種範圍的民意測評、考試乃至選民投票產生的人選,最終則要經過選民選舉(或推舉)產生的有限數目的“代表”(或“精英”)來取代選民(而不是由選民自己直接)決定由誰當選。
無論是社會主義民主還是資本主義民主,都必須首先建諸於公民和公民權利這類概念之上,如果沒有人民權利至上的觀念,就談不上什麽民主了。對這一點似乎應該是沒有什麽分歧的。根據這一基本理念,在鄉鎮政府負責人選舉制度創新上,理應將被顛倒的程序再顛倒回來;換言之,鄉鎮政府負責人的候選人選應該先在鄉鎮人代會或鄉鎮黨員(代表)大會上產生,然後再提交全體選民投票正式選舉。這樣做不但符合現代民主的邏輯,也節約選舉成本。當然,在這個總體程序下應該允許各種不同的選舉方式存在,通過實踐來檢驗孰優孰劣。
1998年步雲鄉的直選基本上是合乎這個邏輯的。今後可以在步雲鄉經驗的基礎上,把在聯席會議上預選和最終產生候選人這一非正式機制制度化,即將候選人的預選環節交給鄉鎮人代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這樣做可以首先縮小參選者範圍,並極大地節省選舉前期的動員、組織、提名等成本,將整個選舉的重頭戲放在競選環節即爭取選民的選票上,而不再本末倒置。只有這樣,才能使選民體認到民主選舉的真正價值,讓他們在選舉中得到真切的民主訓練。依照這一選舉程序,大致可以提出4個實施階段,即參選者報名、舉行人代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預選並確定正式候選人、競選、選民投票選舉。
在2001年底的換屆選舉中,步雲鄉為了避免違憲的指責,將直選鄉長改為直選鄉長候選人(事實上卻是一種“海推”)。表面上看來這似乎堅持了“直選精神”,實質上則是從“公民選舉”向“群眾推舉”的倒退,根本上有違上述公民和公民權的基本理念。也許有人會認為,鄉鎮長由鄉鎮人代會選舉改為由鄉鎮人代會提名,會不利於提升鄉鎮人大的權威。其實,以往的習慣性做法把選舉視為基層人大的一個主要職能,這表面上看似乎是提高了基層人大的地位,實質上卻使之淪為一種表決儀式。相反地,在鄉鎮長直選中,將預選和候選人的確定權依法歸還給鄉鎮人大,不但不會降低鄉鎮人大的地位和權威,實質上還有利於鄉鎮人大的建設。鄉鎮人大的主要權能應該體現在“議”上,而不是在有其名無其實的所謂“選舉”上。所謂的“議”就是“議論”鄉鎮社區內重大事項並做出“決議”;同時“評議”鄉鎮政府的行政施為,發揮民主監督的作用。簡言之,加強鄉鎮人大的建設主要應是增加鄉鎮人大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作用,將決策權真正交給鄉鎮人大,將監督權切實落實到位。
基於以上認識,筆者認為,應該合理精簡鄉鎮人大的代表人數,有利於他們經常性地舉行會議;鄉鎮人大應該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不但鄉鎮政府人員不得兼任鄉鎮人大代表,而且鄉鎮人大主席亦不可由鄉鎮黨委書記兼任──鄉鎮黨委書記兼任鄉鎮人大主席表面上似乎提升了鄉鎮人大地位,實則不利於鄉鎮人大獨立地行使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職能;為了主動調適村民自治背景下的鄉鎮與村的關系,民選的村委會主任應該成為鄉鎮人大的當然代表,從而將鄉─村關系納入良性互動的制度化軌道。
三、聯合競選制:一個初步設想
上述各種鄉鎮長選舉制度的創新始終沒有解決鄉鎮黨委書記和鄉鎮長之間因為權力來源不同而發生的不可避免的沖突。正如張錦明所指出的,步雲鄉由選民直選鄉長後,鄉政府的權力來源發生了變化,與鄉鎮黨委的權力來源不再一致,二者之間就難免會發生利益沖突和矛盾,於是,“對黨負責和對人民負責的高度的一致性”這個建國幾十年來在實踐中一直都未解決好的重大課題,作為一個活生生的現實不可避免地擺在民選鄉長譚曉秋的面前。[11] 讓譚曉秋獨自應付這樣的挑戰,未免太嚴酷了。實際上,即使鄉鎮黨委書記和鄉鎮長分別通過“海推”(或兩票制、兩推一選)和直選產生,也仍然無法避免二者之間的沖突和矛盾。50多年來,全國許多鄉鎮的黨委書記和鄉鎮長往往是“面和心不和”,由此衍生出許多問題,制約了“鄉政”運行的實際效率。
那麽,是否可以通過選舉制度的改革創新來解決這一問題呢?筆者認為,這是完全可行的。在這里,我大膽地提出“聯合競選制”(或稱之為“聯選制”)的改革設想。[12] 所謂的“聯合競選制”,簡單地說,就是鄉鎮黨委書記候選人和鄉鎮長候選人聯合起來競選。具體程序為:(1)參選者報名;(2)分別舉行鄉鎮黨員(代表)大會和鄉鎮人代會預選,按照一定的差額確定黨委書記、鄉鎮長候選人;(3)鄉鎮黨委書記候選人與鄉鎮長候選人相互自由“聯合”,組成不同的“競選班子”;(4)以“競選班子”而不是單個候選人展開競選活動;(5)選民投票選舉“班子”。
至於鄉鎮黨委、政府的副職,可以與正職一樣,通過鄉鎮黨員(代表)大會和鄉鎮人代會預選、提名產生候選人,然後由正職候選人在這些副職候選人中挑選自己看中的人選,組成“競選班子”相互角逐;也可以在正職候選人組合“競選班子”時,由鄉鎮黨委書記候選人與自己聯合競選的鄉鎮長候選人共同協商提名副職候選人;還可以由當選的鄉鎮黨委書記和鄉鎮長共同協商提名副職候選人,分別交由鄉鎮黨員(代表)大會和人代會差額選舉產生。
很顯然,“聯合競選制”不但可以協調鄉鎮黨委書記和鄉鎮長之間的關系,而且有利於鄉鎮黨委和鄉鎮政府的團結合作,加強整個鄉鎮黨政班子的凝聚力;同時,這樣做還可以實現鄉鎮負責人的直選,特別是鄉鎮黨委書記的直選,更為重要的是,這種直選在一開始就是一種可控的行為,因為鄉鎮負責職務的候選人是經過鄉鎮黨員(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精心挑選的。另外,鄉鎮黨委書記和鄉鎮長“聯合競選”,還可以省去鄉鎮黨委與鄉鎮人大分別選舉所需要的許多環節,大大節約鄉鎮負責人的選舉成本,讓鄉鎮負責人將主要精力真正投到鄉鎮治理中去,而不致於被各種形式的選舉攪得人心惶惶,無法安心工作。
總之,鄉鎮負責人選舉制度的創新必須統籌考慮,最好能與“鄉政”的權力結構優化、提高“鄉政”運行效率等結合起來,不宜單就選舉方式本身論良劣。
當前農民醫療保障的現狀分析
宋斌文、熊宇紅、張強
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
改革前,中國農民的醫療保障主要依靠合作醫療體系。改革後人民公社解體了,農村集體經濟迅速萎縮,籌集合作醫療的基金越來越難。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對農村合作醫療體系采取放任自流的作法,很快合作醫療覆蓋面就由1980年的69%驟降到1983年的20%以下,到1986年只剩下5%,全國農村大多數村莊的合作醫療都解體、停辦了,村衛生室(合作醫療站)變成了鄉村醫生的私人診所。農民失去醫療保障後,由於醫藥費用支出的增長大大快於農民收入的增長,生病後普遍處於缺醫少藥的狀態。從1990年到1999年,農民平均純收入增長2.2倍,而每人次平均門診費用和住院費用分別由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長了6.2倍和5.1倍。[1] “小病撐,大病抗,重病等著見閻王”,“救護車一響,家里一頭豬白養”,是農民對當前農村健康醫療狀況的描述。農村中因病致(返)貧的農民占貧困戶的30%至40%,有的地方甚至高達60%以上。即使在經濟發達的蘇州地區,仍有20%以上的農民看不起病。[2]
90年代,一些地方出現了不同模式的合作醫療體系試點,主要有“福利型”、“風險型”和“福利風險型”3種。雖然1997年1月中央提出“力爭到2000年在農村多數地區建立起各種形式的合作醫療制度”,但全國只有18%的行政村實行了合作醫療,只覆蓋了全國農村人口的10%[3],90%的農民仍要自費看病。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原來由衛生部主管的農村醫療衛生事項移交給了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而後者無法獨自解決相關的財政投入和農民減負等一系列政策性問題,導致農村醫療保障工作實際上處於“兩不管的真空地帶”。
目前,占全國人口15%的城市居民享受著三分之二的醫療衛生資源,而占85%的農村人口卻僅獲得不足三分之一的醫療衛生保障服務。2001年,全國71萬個行政村設有70萬個村衛生室,鄉村醫生和衛生員129萬人,比1997年下降了不少,農村預防保健機構、鄉鎮衛生院數量和床位數也減少了。[4] 由於醫療設備陳舊老化,鄉村醫護人員長期得不到培訓,人員流失嚴重,防疫保健工作削弱了,絕跡多年的傳染病、地方病又死灰覆燃。“世界衛生組織”的《2000年世界衛生報告》顯示,在191個國家中,中國在衛生費用負擔公平性方面排在倒數第4位,在衛生系統的總體績效評估方面列第144位。
農村醫療保障的嚴峻局面與政策導向有很大關系。首先,農業是中國的弱勢產業,對經濟的貢獻率不斷下降,農民又是最大的弱勢群體,各級地方政府在上級政府用GDP、財政收入等指標考核幹部政績、決定升遷的情況下,自然不會把有限的財政資源用於合作醫療。其次,近20年來對農村醫療衛生體系的政策基本上遵循著市場化取向,把本應由政府承擔的農村公共衛生事務也推向市場,如把村衛生室讓個體戶承包、把鄉鎮衛生院賣掉。再次,現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調整了中央與地方的收支關系,中央財政對農村衛生事業的投入減少了,同時讓縣鄉兩級財政承擔占總人口70%的農村醫療衛生事業的負擔。眾所周知,中西部地區經濟薄弱,縣級財政大多是“吃飯財政”,鄉級財政大多是“吃不上飯財政”,連農村“五保戶”的基本生活都難以保證,哪有錢來重建合作醫療。第四,國家在合作醫療宏觀政策上相互矛盾。一方面, 1997年中央充份肯定合作醫療的作用,各地開始恢覆和重建合作醫療;但另一方面,農業部等相關部門又把向農民收取合作醫療費視為“不合理負擔”,1999年和2000年農業部等5部委先後2次聯合發文,規定“不得強制推行”合作醫療。第五,對合作醫療有種種誤解。部份政府官員、基層幹部乃至一部份農民認為合作醫療是“文革”的產物,恢覆它是平均主義、“吃大鍋飯”;一些幹部認為合作醫療對經濟增長作用不大,不想多管;部份鄉村基層幹部認為政府在合作醫療方面的政策不穩定,推行合作醫療是吃力不討好,不僅資金難籌措,而且易引起農民的不滿;還有不少農民從以前的合作醫療運作的教訓出發,害怕自己付了錢但未生病會吃虧,或者怕“幹部吃好藥,自己吃便宜藥”,對合作醫療不信任。第六,農村合作醫療體系長期以來是通過行政命令等手段強制推行的,沒有法律規範,主觀隨意性大,容易形成“一緊二松三垮台”的局面。最後,農民普遍認為鄉村醫護人員素質低,沒有醫治大病的技術與設備,即使參加了合作醫療也於事無補。另外,具有保險性質的合作醫療因“逆向選擇”而舉步維艱,農村青壯年勞動力不願參保,而年老體弱者卻爭先恐後地參保,這使得合作醫療更難維持。
當然,籌措合作醫療基金的困難是這項制度不易持續的關鍵。衛生醫療事業本是公共產品,政府對其必要的投入是理所當然的。然而,近些年中央政府對合作醫療沒有明確的籌資政策,各級財政對合作醫療也吝於撥款。從1991年到2000年,中央政府撥出的合作醫療經費只是象征性地每年500萬元,各級地方政府的配套資金也是每年500萬元,全國農民分攤下來平均每人每年約1分錢。[5] 由於財政對合作醫療的投入微乎其微,基金籌集只好由集體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負擔,而目前中西部省分各縣、鄉財政基本上是“吃飯財政”,村集體經濟薄弱,集體資金對合作醫療的補助極其有限,結果合作醫療實際上主要依靠個人集資。這種模式基本上是以鄉、村為單位,覆蓋人群窄,實際上是用農民自己的錢給自己減免小傷小病費用,卻不能分擔他們因大病所引起的沈重經濟負擔。這樣的合作醫療體系不僅達不到應有的互助共濟、分擔風險的目標,而且增加了管理成本,最終只會削弱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積極性。
今年在中國部份地區出現的SARS疫情,是政府長期重經濟增長、輕社會發展所帶來的惡果,疫情的蔓延凸顯出公共衛生體系的薄弱。中國70%的人口住在農村,那里交通不便、通訊設備落後、衛生保健體系薄弱、疾病防治能力差、醫護人員素質低,所以農村面臨著比城市更艱巨的抗“非典”任務。嚴酷的現實表明,應當加快集醫療、保健、康覆、預防等綜合性服務在內的農村合作醫療體系的重建步伐;過去為解決農民“缺醫少藥”而建立的合作醫療模式,應當轉變為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醫療保障模式。
為此,首先需要政府改變發展觀,既要重視經濟增長,又要強調包括醫療保健在內的涉及民眾福祉的社會發展。其次要明確政府在農村醫療衛生事業中的職責,市場機制絕對不能引入醫療衛生領域,同時,中國的衛生資源的投入重點應當是廣大農村。目前,社會保障部門對農村醫療衛生事業的管理顯然力不從心。考慮到農村醫療衛生事業長期由衛生部門主管,該部門積累了大量的經驗,今後這項事務仍應由衛生部門主管。同時,應當加快農村合作醫療法制化建設的步伐。各級財政支持是保證合作醫療制度正常運轉的關鍵;離開了財政的支持,農村的3級醫療預防保健網和農村衛生隊伍建設就無從談起,農村合作醫療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為此,需要適當調整現行的財政體制,以保證中西部地區縣、鄉兩級財政能有必要的資金投入合作醫療體系。可以考慮通過調整農業稅使用方向和發行彩票等方式,為農村合作醫療籌集資金。還要協調好與合作醫療相關的部門如財政、計委、農委、民政、扶貧辦的關系,例如,可以把從事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改變以往從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的方式。同時,要明確向農民收取合作醫療費的合法性。
在農村重新恢覆與發展合作醫療的初期階段,應“隱性強制”地推行這項制度,而不能采取類似於“自願投保”的原則,以減少“逆向選擇”的發生,可以考慮以家庭為單位參加合作醫療。東、中、西部農村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差異很大,尚不具備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健康保障模式的經濟基礎。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宜建立多層次、廣覆蓋的醫療保障模式;在欠發達的地區,宜以“大病統籌”合作醫療為主;在貧困地區,許多農民無力為合作醫療籌資,要依靠財政的支持。從中期發展來看,可以將以鄉、村為基礎的合作醫療體系向縣、市範圍的聯辦過渡,以提高合作醫療統籌的層次和範圍。只有盡可能多地擴大合作醫療體系的覆蓋面,才能降低合作醫療體系的管理成本,增強合作醫療的籌資能力和補償水平,提高農民抗大病風險的能力,從而吸引更多農民加入合作醫療體系。此外,還應當合理配置農村的醫療衛生資源,打破過去按行政區劃設置衛生醫療網點的做法,並將縣、鄉醫院、衛生防疫站、婦幼保健站、計劃生育指導站以及傳染病、地方病防治機構有效整合起來,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沈痛的“使命”
──回顧“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
任國慶
35年前,1968年12月22日,中央人民廣播電台預告,今晚將廣播“毛主席最新指示”。成千上萬的中國人虔誠地守候在收音機旁,等待著聆聽“毛主席的聲音”。這次廣播播出了《人民日報》將於次日發表的一篇報導及其編者按。這篇報導介紹了甘肅省會寧縣城關鎮部份居民到農村安家落戶一事,其標題是“我們也有兩只手,不在城里吃閑飯”[1]。《人民日報》為這篇報導所加的編者按語引述了毛澤東10多天前的指示:“知識青年到農村去,接收貧下中農的再教育很有必要。要說服城里的幹部和其他人,把自己的初中、高中、大學畢業的子女送到鄉下去,來一個動員。各地農村的同志應當歡迎他們去。”這就是“文革”時期毛澤東著名的“12.11指示”。毛的這一指示改變了整整一代城市青年和數千萬城市家庭的命運。
據《人民日報》報導,從“12.11指示”發布當晚到次日,全國各大城市、中小城鎮以及廣大農村的革命群眾和人民解放軍指戰員,一片歡騰,紛紛集會遊行,最熱烈地歡呼毛主席最新指示的發表。當時就有人寫出熱情洋溢的詩歌:“北京傳來大喜訊,最新指示照人心。知識青年齊響應,滿懷豪情下農村。接受工農再教育,戰天鬥地破私心。緊跟統帥毛主席,廣闊天地煉忠心。”[2]
事實上,當時許多城市青年是被政府強制離家、遷往農村的。在許多城市里,居民委員會和中學相互配合,逼迫行將畢業的中學生吊銷城市戶口,遷往指定的農村居住並從此以農業勞動為生。政府指定“知識青年”勞動居住的地方,通常是邊疆地區或經濟落後、條件較差的縣。這一做法很快就成了既定政策,全國開始了歷史上前所未有的從城市到鄉村的人口大遷移,這就是著名的“上山下鄉”運動。它幾乎涉及到全國城市里的家家戶戶,在農村則關聯到村村寨寨。10年中全國的下鄉人數多達數千萬,其規模亙古未有,其影響至今難以消彌。“文革”末期,“上山下鄉”運動無聲無息地結束了。這場對數千萬城市居民家庭的生活前途影響深遠的社會性運動,就這樣倉促而起,悄然而止。
如今,35年過去了,中國已經走出了那個狂躁的“文革”年代,絕大多數下鄉知識青年也離開了當年生活過的鄉村。對現在20、30歲的人來說,“上山下鄉”似乎成了一個遙遠模糊的名詞。究竟為什麽毛澤東和中央政府當年要發動這場“上山下鄉運動”,不僅如今的青年一代一無所知,甚至當年參與“上山下鄉運動”的“知識青年”也未必能說清楚。更有趣的是,如果查閱當時的各種正式文件和報紙,也同樣找不到任何一種令人信服的解釋。甚至在1968年12月22日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播出的報導和編者按中,主要的說法也是自相矛盾的。那篇報導用“我們也有兩只手,不在城里吃閑飯”作標題,很明顯是把無業城鎮勞動力到農村安家落戶視為解決失業的辦法;然而毛澤東的最新指示卻在強調“接收貧下中農的再教育”之必要性,按照毛澤東的說法,似乎城市居民下鄉落戶是對他們實施思想教育的政治需要,與解決失業並關多少關系。
這場延續10年、令數千萬“知識青年”及其家庭付出重大代價的“上山下鄉運動”究竟出於何種目的?直至今天,對毛澤東和中共中央發起這次運動的原因之解釋仍然莫衷一是,歸結起來主要有三種,一種是毛澤東提出的“再教育”說,另一種是“兔死狗烹”說,第三種是“經濟困難”說。當此“上山下鄉運動”35周年之際,筆者試就“上山下鄉運動”背後的動因作初步分析,謹以此文獻給參加過“上山下鄉”的“知識青年”朋友們。
為了政治上對城市青年實行“再教育”?
毛澤東雖然提出了“接收貧下中農的再教育”一說,但卻從未明確解釋過,為什麽這樣做“很有必要”?被毛澤東稱為“知識青年”的城鎮初中、高中學生們比貧下中農的平均文化程度高,毛澤東所說的“再教育”顯然不是文化知識層面的,而是政治思想層面的。
在“上山下鄉運動”的高潮中,人們經常引用毛澤東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中的一段話:“我是個學生出身的人,在學校養成了一種學習習慣,在一大群肩不能挑、手不能提的學生面前做一點勞動的事,比如自己挑行李吧,也覺得不像樣子。那時,覺得世界上乾凈的人只有知識分子,工人農民總是比較臟的。知識分子的衣服,別人的我可以穿,以為是乾凈的;工人農民的衣服,我就不願意穿,以為是臟的。革命了,同工人農民和革命軍的戰士在一起了,我逐漸熟悉他們,他們也逐漸熟悉了我。只有在這時,我才根本地改變了資產階級學校所教給我的那種資產階級的和小資產階級的感情。這時,拿未曾改造過的知識分子和工人農民比較,就覺得知識分子不乾凈了,最乾凈的還是工人農民,盡管他們手是黑的,腳上有牛屎,還是比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知識分子都乾凈。這就叫感情起了變化,由一個階級變到另一個階級。”
當時的輿論工具為鼓吹“上山下鄉”而引用這段話,其實十分牽強。“知識青年”學會體力勞動,本身並不太難,這也為“上山下鄉運動”中數千萬“知識青年”的行動所證明;但為什麽從事體力勞動就會在政治上變得“高尚”起來,毛澤東並沒講出道理來。在延安時代,出身農民、身為農民領袖的毛澤東不喜歡城市里來的知識分子,這有許多記述。當時,毛澤東可以用知識分子來自國民黨統治區作理由,認定他們的思想覆雜。但到了60年代末期,共產黨在大陸都統治了近20年,“上山下鄉運動”的對象其實都是在中共教育下成長起來的一代青年,為什麽毛澤東對共產黨多年的教育成果仍然毫無信心,而要這些城市青年學生到農村去,接受並未受多少黨化教育熏陶的貧下中農的“再教育”?其實,恐怕沒有人比出身農民的毛澤東更明白,貧下中農比青年學生的思想“先進”多少,前者的靈魂比後者又“純潔”多少。眾所周知,毛澤東事實上在政治方面並不信任農民,他曾經指出,“嚴重的問題是教育農民”[3]。
現在來仔細體味“接收貧下中農的再教育”這句話,會覺得毛澤東當時說“很有必要”時,好像並沒有什麽具充份說服力的道理,這句話似乎更象是一種頗為勉強的說詞,或是一種借口。那時中央的“秀才”們千方百計地為毛澤東的說法圓場,提出了一些口號,如知識青年“同工農打成一片”、“縮小三大差別”、“改造世界觀”是“反修防修的百年大計”等。但毛澤東本人自始至終從來沒講解過,究竟“接收貧下中農的再教育”之“必要性”何在。也因為如此,後來在諸多討論知青問題的論述中,很少有人會認真看待毛澤東的“12.11指示”。當時毛澤東作如此說,是否有些言不由衷,或者另有隱情呢?
“兔死狗烹”說:“上山下鄉運動”是場陰謀?
在一些“文革”中一度十分活躍的“紅衛兵”當中,這種看法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代表作之一是賀文的“毛主席為什麽送我們下鄉”。[4] 這篇文章寫道:“為什麽老頭子送我們下鄉?十分簡單:‘臥榻之上,豈容他人酣睡?’黨內頭號走資派劉少奇已經被打倒。曾經借過力的學生組織沒有用了。大學生的人數少,先抓幾個壞頭頭,日後再整‘五一六’,便可以了結。這幾千萬中學生該如何處理呢?下鄉!把他們送到廣闊天地里去,聽憑他們自生自滅,於是經過‘戰火鍛煉’出來的紅衛兵組織便消解於無形之中也。”
最近,有關毛澤東召見北京高等院校“5大學生領袖”的談話記錄在網上披露[5],據說,當年毛澤東曾坐等徹夜。於是有網友評論,毛澤東當時已感到學生是心腹大患,這成為他發動“上山下鄉”運動的重要原因之一。
這類說法只是一種猜測,沒有什麽旁證材料。事實上,當時全國各地的“紅衛兵”人數雖多,但組織松散,且派別紛雜。毛澤東深諳權術,並不難控制這些“紅衛兵”。更何況在當時全社會的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狂熱中,毛澤東對“紅衛兵”有絕對的號召力。毛澤東1968年7月28日淩晨召見“5大學生領袖”時,為他們調解派系沖突,並批評了學生們的“武鬥”活動,召見後“5大領袖”回到學校隨即放下武器、拆除工事。[6] 顯然,毛澤東對高等院校的“5大學生領袖”有極高的威懾力和控制力。如果以此次接見為依據,說“紅衛兵”成了毛澤東的心腹大患,為此毛發動了“上山下鄉運動”這場牽涉全國千家萬戶的規模宏大的社會運動,恐怕缺乏依據。事實上,大學“紅衛兵”中真正參加“上山下鄉運動”、到農村安家落戶的,只是少數人。
“上山下鄉運動”的主要對象是中學畢業生,而中學的“紅衛兵”當時最不可能威脅毛澤東的統治地位。中學“紅衛兵”們組織松散、沒有綱領,又年青幼稚,是沒有統一行動能力的“烏合之眾”。中學生充其量會因無所事事而結成流氓團夥,幹擾社會治安,他們的行動破壞社會安定或許有余,要挑戰當局則遠非可能。其實,當時全國各大城市里“武鬥”鬧得最兇的並不是學生,而是工人。但毛澤東並未把參加“武鬥”的工人送到農村定居以示懲罰。顯然,“兔死狗烹”之說沒有很強的說服力。
“上山下鄉運動”是為了解決就業問題?
許多“上山下鄉運動”和“知青問題”的研究者支持“上山下鄉運動”的“經濟根源說”,這一假說也為官方文件所證實。最具代表性的文件是1981年10月“國務院知識青年領導小組辦公室”起草的“25年來知青工作的回顧與總結”。[7] 這個文件至今似乎仍然代表著政府對這場運動的基本看法。這個文件就“上山下鄉運動”的原因提出了兩點說明:其一,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是50年代根據中國人口多、底子薄、就業難的國情提出來的,是黨解決就業問題的一次大試驗。它不是“文化大革命”的產物;其二,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本來是一個就業問題,但在“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中,被當成政治運動去搞,指導思想偏了,工作上有嚴重失誤,造成勞民傷財,人民不滿,也損壞了上山下鄉的聲譽。
為了減輕當時政府對“上山下鄉運動”嚴重不良後果的責任,這個文件聲稱“上山下鄉”不是“文化大革命”的產物,這一說法不足為信。在“文化大革命”之前,雖然有城市居民去鄉村或邊疆落戶,但那只是少數人的行動,並未成為全國性的強制性政策。實際上,“上山下鄉”作為“運動”,就是文化大革命的產物。
不過,這個文件說了一些實話,認為“上山下鄉運動”想解決的“本來是一個就業問題”,但在“文化大革命”中由於“指導思想偏了 ,工作上有嚴重失誤,造成勞民傷財,人民不滿”。此後,官方對“上山下鄉運動”的評價從來沒有越過這一界限。在民間,持這種觀點的人也非常普遍。例如,有人指出,“知青問題從根本上講是就業的問題。在特殊的歷史時期,當經濟問題無法用經濟的,市場的手段來解決的時候,就演變成了一場不堪回首的政治運動。”[8]
毛澤東發表“12.11指示”時,“文化大革命”已歷時兩年半,在此期間,大、中、小學全部奉命停課“鬧革命”。其後果是:全國各大學積壓了3屆畢業生等待就業;全國城鄉的高中里有3屆高中畢業生等待就業或升入大學,但因經濟停滯、大學停止招生而無法安排;於是全國各地正在等待升入高中的3屆初中畢業生也就沒有出路;這又進一步造成了小學畢業生無法正常升入初中,小學校舍過度擁擠,連帶著使學齡兒童無法正常入學。顯然,毛澤東發動的這場“文化大革命”把整個教育系統拖入了嚴重的混亂局面。當時正是1949年後和平年代里第一個人口增長高峰時出生的青年人大批進入就業期,其人數之大前所未有。恰恰在這一時刻,“文革”使得城市工業的發展基本停頓,社會上自然就不會有新的就業機會。於是,在勞動力的供給和需求之間形成了一個“死鎖”,被這個“死鎖”卡住的就是毛澤東所說的初中、高中、大學的畢業生。
雪上加霜的是,1959年至1961年的3年全國性大饑荒之後出現的人口出生高峰正在60年代末轉化成學齡兒童入學高峰,迫切需要整個教育系統迅速消化積壓了3年的畢業生,以便騰出師資校舍,接納新生。這就如同上下水道之間的關系:上水道來水不斷,而下水道又嚴重堵塞,這勢必造成大水泛濫。於是,在“接收貧下中農再教育”的名義下,政府通過“上山下鄉運動”,把幾百萬積壓了3年的中學畢業生象“清淤”一樣地從教育系統中輸送到全國農村去,從而得以恢覆中小學教育系統中學生的正常入學和畢業,又回避了無法解決的城鎮就業安排問題。
當然,在“清淤”過程中,“毛主席的紅衛兵”們就只能是“文革”和黨的犧牲品了。從當時中國的國情看,“文革”對整個國家經濟社會的破壞如此嚴重,這幾百萬“知識青年”的命運似乎就注定如此了。問題還不止於此,完成了這3屆畢業生的“清淤”之後,中小學系統雖然恢覆了運轉,但經濟卻毫無起色,城鎮里仍然沒有多少就業機會,於是大批中學畢業生還是只能“上山下鄉”。“上山下鄉”就是這樣從應急手段變成常規制度的。
但是,政府始終回避的一個事實是,“上山下鄉”其實只是緩解了政府所面對的無法安排城市中學畢業生就業的壓力。而無論對“插隊落戶”的“知識青年”來說,還是對接受下鄉“知青”的農民來說,這個就業問題根本沒有解決,它只是從政府手中轉嫁給了農民。因為,在經濟落後地區務農的“插隊知青”不一定能養活自己,往往還要靠城市里的父母接濟。如果政府把強迫“知青”到農村里茍活稱為“解決就業問題”,只會挑起“知青”的怒火。對接收“知青”的農村生產隊來說,“知青”的到來一般不會增加當地的農業產出,所以下鄉的“知青”其實是來“分”農民的“飯”吃。正因為如此,當時許多生產隊拒絕接收“知青”,即便接收了也只肯接收寥寥數人,還要求政府另給補貼。由此可見,“上山下鄉運動”中安排城市“知青”到農村“插隊落戶”,其實質是政府強迫農民養活城市經濟無法雇傭的失業城市青年,這絕不是就業問題的解決,而是把政府責任和財政負擔轉嫁給農民,是變相地對農民強征“知青稅”。
“上山下鄉運動”功過辯
“經濟根源”說似乎觸到了這次運動的實質,它指出,政府發動“上山下鄉運動”其實是因為在“就業問題”上面臨無法解決的壓力。從這個角度來看,毛澤東關於“知識青年”“接收貧下中農的再教育”“很有必要”的說法,其實只不過是在“革命”的旗號下對青年的又一次愚弄而已。許多“知識青年”下鄉之初,並未充份領會到這一點,但後來就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毛澤東那些說法的欺騙性,進而對毛澤東時代的政治體制產生了懷疑。“文革”之後出現的“反思”、啟蒙、改革浪潮,與“知青”一代的政治覺醒有密切關系。毛澤東完全沒想到,他號召發動的“上山下鄉運動”確實“再教育”了一代人,但這一“教育”的結果與他期待的正好相反,不是培養了“反修防修的無產階級革命事業接班人”,而是造就了“非毛化”(用毛澤東的話語來說,也就是實行“修正主義”)的支持者,其中還包括一大批在80年代活躍於思想、學術、文化、政治各領域的“毛澤東思想”掘墓人。
現在,對“文革”10年中的“上山下鄉運動”,人們大都持否定態度。有人認為,這是一場民族災難,整整毀掉了一代人,造成了社會混亂,知識斷代,科研後繼乏人,“算總帳,當然是得不償失。整整延誤了一代人,其災難性後果無論怎樣估計都不過份”。[9] 也有人認為,毛澤東“是這個悲劇性運動的總導演。知青上山下鄉政策的出台,並不是代表中國共產黨集體的一項成熟的政策,而是較多地反映出毛澤東的個人意志及其觀念。從這個意義上講,知青上山下鄉運動是毛澤東的晚年失誤之一”。[10] 還有人認為:“對知青運動的評價,其中某些有血有肉的覆雜層面,當然可以各人有各人的異樣感受,但這是一場荒謬的、應予以否定的運動,這點難道還有什麽疑問嗎?......知青上山下鄉如果有很多可取之處,它就不可能受到1,600萬知識青年和廣大老百姓的頑強抵制。10年風雨,知青的抗爭從來就未曾停止過。”[11]
“上山下鄉”的“知青”當中,大部份是到農村“插隊落戶”,但還有一部份雖然也是務農,過的卻是“生產建設兵團”的集體生活,他們的狀況與“插隊知青”有很大不同。“上山下鄉運動”前期,全國各地組建了許多“生產建設兵團”,有一大批“知青”到這些“生產建設兵團”參加“屯墾”。“屯墾”之制古已有之,往往是讓駐軍就地墾荒種田以減少軍費開支。“生產建設兵團”雖有“屯墾”的功能,但卻非正規軍隊,它同時兼具安排城市失業青年就業和備戰的目的。如果從單純安排就業的角度看,供養“生產建設兵團”成員的成本高於在城市企業里雇傭學徒工,那時一個學徒工的月工資約20元,而“兵團戰士”每月的夥食費及津貼費比20元多得多,另外還有被服、房建等開支。由於成立“生產建設兵團”的軍事目的遠重於“疏通就業渠道”,所以當時政府為組建和維持“生產建設兵團”花費了大量資源。
1968年底,中蘇關系已從“政治對立走向軍事對立”。毛澤東向全國發出了“全民皆兵”,“招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備戰備荒為人民”,“深挖洞、廣積糧”等一系列關於備戰的指示。城市里開始修建防空洞,沿海地區不少軍工企業紛紛西遷。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各地組建了以“知青”為主要成員的大量“生產建設兵團”。從1969年初到1970年,原有的“黑龍江生產建設兵團”大規模擴大建制,同時新成立了內蒙古、蘭州、廣州、江蘇、安徽、福建、雲南、浙江、山東、湖北共10個“生產建設兵團”以及西藏、江西、廣西的3個農墾師,加上50年代組建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國共有12個“生產建設兵團”及3個農墾師。
這里以“內蒙古生產建設兵團”為例,簡單介紹“生產建設兵團”的編制。“內蒙古生產建設兵團”共有6個師39個團,1972年全“兵團”的現役軍人、退伍軍人和“知識青年”達17萬人。[12] 該“兵團”各師沿中蒙、中蘇邊境駐紮,直接受北京軍區指揮,連長、指導員、副連長、副指導員以上幹部均為現役軍人。平時以“屯墾”務農為主要任務,但每個連均設有“武裝排”,“武裝排”每人配備步槍、手榴彈,排長配備沖鋒槍,每個排還配備了機關槍。[13] 然而,這些來自城市的“知青”其實並未受過正規的野戰訓練,武器簡陋且配備不足,在軍事上其象征意義遠大於實際作用。
當時,“黑龍江生產建設兵團”的結構與“內蒙古生產建設兵團”相似,但前者所轄的師、團更多,主要駐紮在東北中蘇邊境附近的北大荒地區。這兩個“生產建設兵團”沿中蘇邊境線的配置,是為了一旦發生軍事沖突能暫時延阻蘇軍的進攻。用當時的語言來說,這幾十萬“知青”是國防前線的一道“血肉長城”。確實,從這些“兵團戰士”的軍事訓練基礎和作戰能力來看,他們就是一道“血肉”築成的戰線,在戰爭狀況下這些師、團的“作戰”主要靠的是“兵團戰士”的“革命豪情”和“一腔熱血”。幸好,中蘇之間沒有爆發大規模戰爭,這是“兵團戰士”們的幸運。
“上山下鄉運動”的那段歷史是那樣痛苦,那樣不堪回首,那樣“值得否定”。但是,今天來回顧這場運動,是否可以問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沒有“上山下鄉”這樣慘重的代價,是否會有改革開放的今天?毫無疑問,“上山下鄉”的這一代人是“被愚弄”的一代。在中國特定的歷史場景中,“上山下鄉”似乎是這一代人無可逃避的沈重“使命”。這一代人承擔了這個“使命”,為共和國走出荒誕歲月、渡過難關付出了沈痛的代價,人們不應該忘記這一點。
“知識青年上山下鄉”研究綜述
邱新睦
美國加州理工學院圖書館館員
中國的“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1]始於20世紀50年代,在“文革”中形成高潮,又在70年代末猝然結束。對“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和“知識青年”群體的歷史評價,一直是社會各界、特別是當年的“知青”密切關注的事。
到現在為止,國內外已經積累了相當數量的有關“知青”的研究成果,但很少有關於這些文獻的總體介紹。本文擬就20多年來“知青”研究方面的情況作一概略綜述。文中的論述、資料的選擇和篇章數字的統計都集中在“知識青年”和“老三屆”等專題上,但不包括“紅衛兵”運動。本文的重點放在“知青”研究的理論研討方面,對以“知青”為主題的文學作品僅略略涉及。筆者所查詢的資料限於中文和英文,所以本文只介紹中國大陸、港台地區和美國的“知青”研究,其中又以中國大陸的研究為主。
筆者認為,“知識青年”研究從1970年代算起至今,可以大體上被劃分為4個時期:1970年代中期到1985年為萌芽期,1986年至1994年為初潮期,1995年至1999年為高潮期,2000年以來為後高潮期。這種劃分是基於對研究活動及成果發布情況的統計分析。每一時期的研究活動都有不同的特點,出現了各具代表性的著作文章和重要作者、研究者。
一、1970年代─1985年:萌芽期
此一時期的特點是,對“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的回顧和反思開始緩慢展開,但國內在真正意義上的研究仍處於冰凍狀態。
在中國大陸,此一時期的“知青”研究是一片空白。對“知青運動”的回顧和反思只能以“傷痕文學”和“朦朧詩”為代表,其中“傷痕文學”到80年代後期則衍變為“後知青小說”[2]。從廣義上講,這方面的文學活動可被視為後來展開的“知青研究”的前奏,因為當時人們還不能或不敢從政治社會分析的角度碰觸這個主題,而用文學手法則可以間接地表達社會對“知青”的關注,並為這方面的研究作思想上的準備。
在台灣以及香港地區,這方面的文章從60年代中期以來就連續在報刊上出現。雖然大部份是以新聞報導或動態情報為基本內容,但能及時地反映現實情況,今天看來仍不失其資料價值,其中也有一些篇章不乏學術性。比如,1977年台灣文化大學大陸問題研究所出版的《中共青年下放理論與實踐的研究》和1979年在台灣發表的《中共紅衛兵一代思想認識的發展》,即屬此類。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此一時期在外國卻墻外開花般地出現了“知青研究熱”。在美國和德國,一些學者陸續發表了有關“知青”研究的數十篇論文和至少3部專著。劉小萌後來於1994年曾著有專文介紹這方面的情況,他介紹了7位外國“知青”問題研究學者,其中有6位的著作屬於這一時期。專著中最重要的一部是美國學者托馬斯·伯恩斯坦早年(1977年)出版的《上山下鄉》(英文),這本書直到16年後的1993年才有中文譯本在國內出版。
劉小萌的上述文章對托馬斯·伯恩斯坦的這本書中作了相當具體的介紹。筆者認為仍有必要在此作兩點補充說明。
首先,顧洪章[3]等人在概述此書觀點時引用了中譯本的說法,稱伯恩斯坦認為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是“一項社會實驗”。這是一個依中文譯本而得來的誤解。據筆者核對,英文原著中並沒有提到“社會實驗”的觀點,只是作者夫人蘇道銳(Dorothy Solinger)為1993年中文版寫的“序言”中如是說,而中譯本的譯者在“譯者的話”里強調了這一說法。如果遍覽原著全文以及作者的其它相關文章,不會發現有“社會實驗”之類的提法。可以說,作者一直都是把中國的“知青上山下鄉”作為一個經過官方認真組織實施的重大舉措來研究,而從未把這一政策實踐看成“實驗”。
其次,雖然中文譯者對該書內容部份的翻譯基本上忠於原著的表述,但對一些主要章節的小標題卻作了不當改動。比如,第1章的英文標題只有一個詞“Introduction”,為“綜述”或“概論”、“介紹”之意,而中文版卻譯成“綜述──一場中國式的社會大試驗”,譯者自行加上了“社會大試驗”這一副標題,但無論是該章內容還是全書各章,其實都沒有這一含義。再如,第1章第2節的英文標題若直譯應為“教育和改變青年人價值觀與期望值的難題”,但中文譯者卻把這一標題改為“‘再教育’──防止‘和平演變’的戰略工程”。還有,第4章第1節原文標題為“城市青年與鄉村社區”,結果被中譯本譯者換成了一句毛澤東語錄──“各地農村的同志應當歡迎他們去”;同一章第2節的原文標題是“補救的措施”,亦被換成了毛澤東對李慶霖上書的一段批示──“全國此類事甚多,容當統籌解決”。如此看來,中文本譯者是有意選用了一些包括“最高指示”在內的中國社會流行用語作標題,雖然增加了可讀性,但卻與作者的原意差距過大,非常容易誤導讀者。
伯恩斯坦這部著作的中文譯者對此書的評價是:“以不帶任何政治偏見的客觀態度,對上山下鄉運動的起源、目的、政策、過程、結果以及這場運動所體現的政治色彩、社會沖突和價值觀念作了精細的分析和精辟的議論。通覽全書,我們不能不為一位西方學者對中國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性的準確把握而折服”(見中文版第1頁)。劉小萌對此書的評價是:“這本書是迄今為止國外研究中國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問題的最全面、最詳細、影響也較大的著作”。[4] 筆者完全同意這樣的評價。
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還應該更明確地指出相當重要的一點,即這部著作不僅是“知青”研究的奠基之作,而且以其基本觀點和研究方法影響甚至指導了所有後來的“知青”研究者。到目前為止,有關“知青”的研究雖然已經取得了相當大的成果,但基本上是在伯恩斯坦的觀點框架里的發揮和擴展,還沒有哪本書能超出這部著作的範圍和水平。
比如,伯恩斯坦早在1977年就明確指出了“知青上山下鄉”的經濟原因,即“教育的發展與社會的經濟現實協調一致”的危機,並簡明扼要、畫龍點睛般地闡明了“知青上山下鄉”的發展脈絡,“首先是大躍進之前在小範圍內實施,60年代初繼續展開,1968年文化大革命後急劇展開”,他曾沿著這個脈絡作了詳盡的闡述。在研究方法上,伯恩斯坦不僅從各方面收集了大量數據,而且對種種數據作了極為認真的處理。他直接了當地提出:“對待采訪材料應持謹慎態度,不能簡單地認為這些被采訪者就能代表其他更多的人,更不能代表一個整體的全國的下鄉知青。”他甚至注意到:“當報紙和被采訪者提到同樣的事實時,其內涵也有不同”,因而作者對於從面談口述中得到的數據總是千方百計地與新聞媒介和包括官方文件、出版物在內的各種資料反覆驗證。書中這樣的論述不勝枚舉,令人今天讀起來仍覺震撼和感佩。
二、1986─1994年:初潮期
在這一時期,伴隨著“文革”研究的展開,“知青”研究開始引起了學術界的注意,出現了第一批研究文章。在此期間,以“老三屆熱”為代表的“知青文化”現象持續升溫,並有大量的以回憶錄為主的文著出現,為後來廣泛深入的“知青”研究創造了良好氣氛,並積累了非常豐富的資料。
這一時期可被分為兩個階段。
在第一階段的1986年初,崔武年和閻淮發表了題為“談談‘老三屆’”的文章,這是國內出現的“知青”及“老三屆”研究領域的第一篇專題論文。作者運用大量的事實和數據,論述和分析了“知青”、“老三屆”一代人的教育基礎、特殊經歷和現實狀況,認為“老三屆”是“自覺對社會負起責任”,“經過磨難、經過反思的一層人”,並且呼籲“研究老三屆是當代人的一種責任”。這篇文章雖然帶有官方色彩,但是有理有據,平實可信,有很強的說服力。不久之後,史鏡等人發表了“赴內蒙古上山下鄉知識青年的歷史與現狀調查”,提出“認真回顧這場運動的歷史過程,分析評價其利弊及經驗教訓,對於今後制定正確的支邊政策,是十分必要的”。上述兩篇文章表明,學者們已經開始從不同的角度對“知青”、“老三屆”問題展開研究。同年晚些時候,高臯、嚴家其出版了《文化大革命十年史》,其中有專節論述“知青上山下鄉”,雖然只有短短的一千多字,卻是第一次公開否定毛澤東的“接受再教育”的說法。這二篇文章和一本書可被視為國內“知青”研究的開端。
1987年,張化發表了題為“試論‘文化大革命’中的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一文。[5] 這篇文章在整個“知青”研究史上相當重要,它與上面提到的“談談‘老三屆’”一文的不同之處在於,張化提出了如何分析評價“知青上山下鄉運動”這一重大命題。張化認為,“文革”前的“知青上山下鄉”是勞動就業的措施之一,而這種措施在“文革”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卻演變成了史無前例的政治運動的組成部份,這是應予指出並否定的。此文立論清晰,分析明快,對後來的“知青”研究產生了很大影響。
不過,此後的幾年里,“知青”研究仍然處於沈悶狀態。在這一階段出版了幾部相關的文學作品,其中有兩部紀實性文學作品值得一提。一部是肖覆興、肖覆華編寫的《啊,老三屆》,這是最早出現的“知青”紀實報告文學集;另一部是白描的《蒼涼青春》,這雖是一部紀實文學作品,但其序言和結語部份卻帶有濃厚的理論探討的色彩。
第二階段從1989年開始,“老三屆熱”的興起給“知青”研究帶來了難得的推動力和轉機。方奕、陳小雅、仲維光、金大陸等人的文章從不同角度對這一文化現象及其對“知青”研究所產生的作用分別作了評介。持續若幹年的“老三屆知青文化熱”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從圖片書畫展覽、文藝晚會、影視、歌曲,到舊地重訪、經濟考察、項目開發,豐富多彩,而其中與“知青”研究直接相關的自然是大批書籍的出版。
據筆者統計,從1989年到1994年,共出版了30多部以“知青”為主題的書,其中“老知青”撰寫的回憶錄匯編和紀實性文學作品占相當大的比重。這些書當中不少是由四川省的幾家出版社出版的。四川人民出版社於1989年率先推出了《知青沈浮錄》,後來又於1993年出版了《紅土熱血》。同時,成都出版社連續出版了《蹉跎與崛起》、《光榮與夢想》(1992)和《熱血冷淚》(1993)。四川文藝出版社則出版了《知青檔案》(1992)和《命運列車》(1994)。全國各地的其他出版社也紛紛推出各自的新書,如《北大荒風雲錄》、《中國知青部落》(1990)、《草原啟示錄》(1991)、《回首黃土地》(1992)、《悲愴青春》、《中國知青夢》、《中國知青在海外》、《中國知青悲歡錄》(1993)、《漠南情》、《理想與現實》、《苦難與風流》(1994)等。
這些“知青”回憶錄匯編和紀實性文學作品雖然並不是真正的研究成果,但卻為“知青”問題的研究提供了豐富的資料。正如著名作家、評論家李輝在其對《苦難與風流》的書評中所說的那樣:“作者大多既不是作家,也不是學者,也不是官員,他們普普通通,那麽平實那麽自然地敘述自己”,使這些作品“真正具有了歷史的參照作用,對於了解老三屆一代人,提供了可信的範本”。
在“老三屆知青文化熱”的烘托之下,“知青”研究出現了上升的態勢,有10多篇學術文章發表,其中不乏佳作,例如杜鴻林、黃金平、柳建輝、王東成等人的文章,以及上文提到的劉小萌對西方學者有關著作、觀點的介紹。不過總體說來,這方面研究的選題範圍還不夠廣,研究還遠不夠深入。這一時期其它方面的“知青”研究活動,包括1989年法國學者潘鳴嘯發表了“‘改造一代人’戰略的興亡”一文,以及1993年伯恩斯坦教授的《上山下鄉》中譯本在國內出版。1993年,加拿大華人學者梁麗芳出版了《從紅衛兵到作家──覺醒一代的聲音》,該書是在對26個中國年青作家(其中多數當過“知青”)的采訪基礎上寫成的學術著作。第二年此書在美國出版了英文版。
三、1995─1999年:高潮期
以“文革”和“知青下鄉”30周年為重要契機,在這一時期“知青”研究出現了高潮,呈全面展開之勢,並取得了豐碩成果,具體表現為大量研究文章的發表和若幹部專著的問世。通過對這一時期相關文獻的閱讀和分析,可以看到一條線索,在1994到1998年期間,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青運史研究所(以下簡稱“青運所”)舉辦的3次討論會對“知青”研究活動中起到了推動和促進以及適時總結、再推動的作用。
下面先簡單介紹一下這3次討論會。
1994年底,“青運所”在北京召開了“知青研究的現狀和未來”專題座談會。參加這次座談會的都是熱心“知青”研究的學者,一直在從事這方面的研究,包括張化、定宜莊、劉小萌、史衛民、柳建輝、王東成等人。這次座談會分析了相對於社會上的“知青熱”而“知青”研究滯後的現狀,明確提出了“知青”研究是“一個有待深入研究的課題”。到會的學者們還具體指出了這方面研究存在的問題,對下一步的研究提出了有價值的建議。[6] 與會者不僅在會後進一步擴大相關課題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他們提出的分析和建議對後來的“知青”研究也有明顯的促進作用,其標志是此後幾年內這一領域的研討文章和專著的大量湧現。
1996年10月,“青運所”又舉辦了“知青與社會轉型”研討會。[7] 這次研討會匯聚了近60位學者和“老知青”,其宗旨是“追尋時代主旋律,推進知青研究的進一步深化”。這次研討會明確提出:“知青問題研究是當代中國史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需要認真地從社會學、政治學和歷史學,以及其他相關學科出發進行綜合研究。”與會學者們一方面強調了“對文革中的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需要做冷靜的分析,給它一個正確的定位”,另一方面也指出“對知青問題的研究不能僅僅停留在對這場運動的評價上,而要為社會進步和發展服務”。有的與會者還提出,要對過去發表的“回顧”類文獻加以“理論的提煉”,對“紅衛兵”和“知識青年”進行“分層研究”。這些看法和意見對其後的“知青”研究的確起到了有益的指導作用。
1998年下半年,“青運所”與《中國青年研究》雜志社共同主辦了“知識青年上山下鄉30周年”筆會,總結以《中國知青史》出版為標志的“知青”研究成果,同時適時地提出“知青”研究要繼續深化。也有學者在會上提出“多學科、多角度”、“拓寬研究的領域,調換研究的視角”。[8]
在這一時期出版的“知青”研究專著達30部之多[9],它們與以前出版的書相比有了明顯的不同,即脫離了單純回憶錄的框架,呈現出更多的研究特點,其質量明顯提高。這些書中比較有代表性的可列舉如下:
首先是定宜莊的《中國知青史:初瀾(1953-1968年》和劉小萌的《中國知青史:大潮 (1966-1980年)》(1998)。這兩位學者都是親身經歷過“上山下鄉”的“老知青”,他們對“知青上山下鄉”的整個歷史過程作了詳細的論述和理論探索,資料豐富而翔實,被稱為是至今為止“在此專題研究方面的集大成者”。
筆者認為,這兩部著作的可貴之處在於,不僅梳理歸納了浩繁的史料數據,並且挖掘出前人忽略掉但深具學術意義的重要史實。比如,《初瀾》中論述了在周恩來的主持下,國務院於1963年前後制定的15年至18年的“全國知青上山下鄉規劃”的具體過程和基本內容,從而揭示了一個鮮為人知的歷史事實──中國經歷過“大躍進”的失敗之後,即使不發生“文化大革命”,城市經濟也無法容納新增勞動力,所以2千萬城市青年早晚得“上山下鄉”的命運實際上在“大躍進”之後就已是“既定”了的。別的學者在此前的文章中也提到過這一點,但此書的介紹最為具體翔實。再比如,《大潮》中介紹了以張木生為代表的“知青”在“上山下鄉”過程中對社會、理論問題的探索,展現了一批“知識青年”以其貧弱的知識積累和社會底層的真切體驗,進行著頑強的獨立思考,他們的思想活動構成了特殊歷史條件下中國思想史不應忽視的一個方面。
這兩部著作的另一個特點是提出了一些新的學術觀點。例如,定宜莊深入探討了“文革”前17年的教育對包括“紅衛兵”、“知識青年”在內的整個“老三屆”的深刻影響,並以此為線索透徹地分析了“老三屆”人的思想行為特徵。該作者指出:“不斷反思17年教育的經驗教訓,希望從中探索可資發揚或引以為戒的一切,這是一個至今仍有現實意義的,但卻未引起教育界、學術界充份注意,更未曾認真加以清理和總結的問題。”[10]
劉小萌、定宜莊等人早先還主編出版了《中國知青事典》(1995)。這部《事典》綜合了辭書和史實大事記的特點,還加入了對若幹重要人物和事件的研究成果和觀點,並且包含了編者的分析評論,增強了學術性,堪稱“知青”研究的“辭海”。
其次,顧洪章主編的《中國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始末》和《中國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大事記》(1997)也有相當的代表性。他們與《中國知青史》相比具有不同的特色。首先,《始末》和《大事記》這兩部書的編委都是原“國務院知青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曾長期從事過“知青”工作,比較熟悉上層決策過程,占有較多的歷史資料,又有政府有關部門的協助,因此這兩部書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在內容的跨度方面,劉小萌的《中國知青史:大潮》止於1980年,而這兩部書則包括了1980年後的相關情況,如“研究解決大返城後的就業問題”以及“如何從國家的角度吸取教訓、為今後的經濟發展提供經驗”。[11] 《始末》還披露了1981年“國務院知青領導小組”辦公室起草的一份“25年來知青工作的回顧與總結”的基本內容,極具史料價值。[12] 該書還列舉了1990年以後出版的官方出版物中對“知青上山下鄉”評價的有關資料,以及對“知青上山下鄉”的經濟原因、政治原因和歷史貢獻的分析論述,足資參考。[13]
1998年還出版了一套《中國知青總紀實》,全書有7編,共分3卷(24開本),是一部長達2,700多頁的資料匯編。該書不僅按時間順序和內容主題記錄了“知青上山下鄉”的歷史過程和重要人物、事件,還列出了不同時期的社會流行口號、影劇、小說、詩歌、歌曲等,以為背景資料。然而,該書的編輯方法是大量抄襲──其主體內容的大部份都是轉載自其它相關書刊(包括《中國知青史》、《中國知青事典》以及“知青”書信、詩抄和“知青”回憶錄),但既不注明出處,也不注明原作的作(編)者,非常容易誤導讀者,也給引用資料造成很大不便。
另一部值得一提的著作是金大陸的《世運與命運》(1998),這是中國國內首次針對“老三屆”狀況所作的系統而動態的調查分析報告。這部著作延續了作者1994年出版《苦難與風流》時對“知青”研究的深層思考,力求從一代人“生命歷程”的角度,作立足現實的實證調查和實證調查基礎上的思考與分析。作者采用了現代統計方法,問卷與訪談相結合,就“老三屆”人的基本狀況、經濟生活、政治態度、人生態度、業余生活以及與青年人的關系等問題收集了大量數據,作了深入的分析,是很有份量的研究成果。這部著作不僅回答了許多人們關心的問題,而且留下了一系列人們可以進一步思考的課題。
這一時期出版的“知青”回憶錄匯編比以往更注意內容的廣泛性、多樣性。例如,劉中陸主編的《青春方程式》收集了50名北京女知青的自述;姜昆等人主編的《中國知青回憶錄》(共3卷)收入了260多篇京滬等地老知青的回憶錄,長達1,700多頁,120多萬字;由史衛民主編的《知青書信選編》和《知青日記選編》,收集了1968年至1979年間“知識青年”寫的100余封信件和400多篇日記,從不同的層面真實地再現了當年“上山下鄉知識青年”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情況,為有關的研究提供了第一手資料。
同時,一些回憶錄匯編也更多地凝聚了編者的深思熟慮,向理論研討方面靠近。例如,由王江主編的《劫後輝煌》匯入了28位“老知青”名人的訪談口述實錄,通過他們的人生軌跡和心路歷程,反映“知青”一代對歷史和社會的深刻反思,並以不回避敏感話題的風格,體現出編者的見解。再比如,由金永華主編的《東方十日談》匯編了100篇來自全國各地“老三屆”人回顧人生經歷的真實故事。在此書前言中編者鮮明地提出:“老三屆人的坎坷經歷是‘文革史’的一個組成部份。老三屆人的苦難是我們民族的苦難;老三屆人的堅忍不拔的意志,是我們民族精神的一部份。”這部書“可以讓人從中聽到沈重的歷史回聲,給人留下一些歷史畫面,為後人研究那段歷史留下一些參照”。
還有其它不少作品也沿著與之相似的思路,從不同角度體現了關懷現實、思考未來的目的。例如,1997年出版的《又說老三屆》,以對談的方式集中討論和分析了社會上出現的“知青熱”現象,以冷靜理性的態度,以知青的典型代表“老三屆”為對象,從心理學、教育學、思維科學、社會學和哲學等不同角度,作了深入分析。書中的對話雙方分屬“老三屆”和80年代成長起來的年輕人,該書內容展現了思想沖突、相互理解以及兩代人的共同反思。再如,1998年出版的《激情年代》以青年攝影家黑明采訪拍攝“老知青”為線索,通過他的所見、所聞、所訪、所思,展現了一代“知青”30年來磨煉與奮爭的不尋常經歷。尤其是當鏡頭對準了社會現實,揭示出“老知青”中相當多的人現今艱苦辛酸的生活處境時,令人觸目驚心,因此也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在這一時期還有兩部系列作品出版。其一是由丁曉禾編著的《老三屆朝歌》三部曲,另一部是章德寧、岳建一主編的《中國知青情戀報告》三部曲。前者以章回敘事的體裁,記述了“老三屆”從“文革”中的“串連”、“造反”到“上山下鄉”直至“回城”後的漫長難忘的經歷。後者以“知青”情戀為切入口,進入最深邃、最豐富、最覆雜也最是布滿風雨雷電的“知青”精神世界,以透視“知青”之心靈、社會之變革。作者稱之為“以青春為碑林,為歷史作證”,並且表示要繼續徵稿,堅持編選下去,再出續集[14]。
此外,這一時期問世的書著還有:曹淳亮主編的《知青故事》,孔慧雲主編的《知青生活回憶 》,王大聞主編的《客樹回望成故鄉》,信群主編的《歲月留痕》、《無悔年華》,胡發雲等主編的《滄桑人生》,木齋的《恍若隔世》,沈殿忠的《思想沈浮錄》,王鳴劍的《上山下鄉:一場決定3000萬中國人命運的運動之謎》,王曾如、李向東的《上山下鄉:中國1968》,肖覆興的《絕唱:老三屆》,和曉劍、郭小東的《老三屆:與共和國同行》等。
這一時期的“知青”研究論文達80多篇,具有論題廣泛,研討深入,生動活潑的特點,成果頗豐。從內容上看,既有對“上山下鄉運動”的進一步反思,又有分專題的研討,如論述當年家庭出身對“知青”的多方面影響,“上山下鄉”對“知青”婚姻、生活的影響,以及論述“知青”一代的職業流動與中國社會變遷的互動關系。有幾篇綜述或概述性的文章對“知青上山下鄉運動”的發展歷程、動因和評價以及這方面研討的主要觀點作了歸納介紹,極具參考價值。同時,也有文章質疑或否定“老三屆”人這個概念以及所謂的“青春無悔”這樣的口號。在研究方法上,王江探討了“知青”研究中的方法論問題,還著重指出,必須重視和加強定量分析。他並且運用定量分析的方法推導出這樣的結論,“即使沒有上山下鄉,老三屆的大多數人也不可能都上大學”。
在這一時期,有一些論文提出了新觀點,顯示出“知青”研究的不斷深入。現將其中的主要新觀點介紹如下:
首先,朱學勤提出了“六八年人”──“思想史上的失蹤者”這樣一個命題,揭示了“知青”中的一些人在當年艱難困苦的條件下,終日“勞其筋骨”的同時仍能“苦其心志”,如饑似渴地讀書思考,在體察社會現實的過程中執著地進行精神上的探索和追求。學者宋永毅評價朱學勤的這一論述時認為,這是“對一代人的先行者們作了極為精彩的概括,他們連續的積累開啟了新思想和新文化的先河”。
其次,王江在“中國知青的昨天、今天和明天”一文中,提出了“上山下鄉是耽誤人才還是造就人才”的新見解,並且獨樹一幟地提出了“知青上山下鄉運動”史應是“反上山下鄉史”的命題。
再次,陳意新的論文“從下放到下崗”直陳“知青”一代在當今改革年代的艱難遭遇,對“知青”中的許多人40多歲就被迫下崗、不但不能從改革中受益、反而成為被“改革卸下的包袱”這一社會現狀,作了鞭辟入里的論析。該作者大聲疾呼:“知青一代應該得到補償”,要“呼喚中國建立公正、規範、一貫的補償制度”,“因為這是政府責任和社會正義所在”。
最後,倪樂雄的文章“知青──東方的十字軍”將“知青上山下鄉運動”與中世紀西歐的“十字軍”運動作比較,從世界史的視野中觀察並歸納出這樣的結論,“上山下鄉”“是一次在心理上以失敗告終的精神的艱苦遠征”,並認為這才是“上山下鄉的本質”。
此外,在這一時期外國學者的研究活動也很引人注目。如同本文開頭時提到的,外國學者對“知青”課題的研究起步比較早,從70年代中期就開始了,並且早就取得了明顯的成果。在這里,因資料所限,筆者無法對此作非常全面的論述,只能在已收集到的資料範圍內作一個簡要的介紹。除了劉小萌文章[15]中介紹的7位之外,還有一些學者如戈登·懷特(D. Gordon White)、白霖(Lynn T. White III)、托瑪斯·勾德(Thomas B. Gold)等人,在70、80年代曾發表過論文,從不同的方面對“知青上山下鄉運動”以及相關問題作了探討。其中,托瑪斯·勾德曾於1979年至1980年間在上海覆旦大學留學,親眼目睹了上海“知青”“返城”風潮中的許多事件,接觸了許多此次風潮的參與者,收集到大量第一手資料。他據此寫出並發表了具有相當深度的關於上海“知青”大返城的研究報告。[16]他現任教於美國加州大學伯克萊分校,仍然從事這方面的研究。德國學者娜拉·索斯密卡特(Nora Sausmikat)可以說是海外的“知青”研究學者中的新秀。她從1996年以來已連續發表了3篇中國“知青”研究方面的論文,她研究的課題主要集中在女“知青”的經歷和現狀方面,同時也涉及對“知青上山下鄉運動”整體的評析。她對“知青”歷史背景的把握相當準確,理論上的分析頗有獨到之處,有些觀點非常新穎。
四、期刊在“知青”研究中的突出作用
如前所述,期刊在“知青”研究的成果發表上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主辦的《中國青年研究》(以下簡稱《中青研》)刊登得最多。此刊自1989年創辦以來,一直將“知識青年”、“老三屆”等內容列為重要專題,並逐年加大刊發研究“知青”、“老三屆”問題的文章之比重。據筆者統計,在1995年至1999年期間,《中青研》共發表了55篇相關文章,占同期國內各刊物發表的“知青”研究文章總數(83篇)的三分之二。
《中青研》不僅在發表相關研討文章的數量上獨占鰲頭,而且在發表文章的內容和形式上都有其獨特之處。除了上文具體介紹過的“三個討論會”的有關紀要和消息都是在《中青研》上發表之外,該刊編輯們(他們實際上也是知青研究方面的專家)還精心組織了不同專題的討論,有的是不同觀點針鋒相對的“論戰”。比如,從1995年以來該刊先後組織了關於“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歷史分期問題的研討,又主持了“我看老三屆”筆會以公開發表不同意見的爭論,還通過安排“追尋六八年人”筆談,對朱學勤提出的“六八年人”展開討論,從而揭示出“知識青年”中先覺者的早期社會實踐和理論探索,也召集了關於京津滬知青“回城子女”問題的座談。筆者認為,這些專題討論和相關文章、觀點的發布,對當時以及今後的“知青”研究已經發生了並將繼續產生深遠的影響。
與此同時,中國的《青年研究》、《當代青年研究》和《讀書》等期刊,也發表了多篇有關“知青”問題的研討文章。而在中國大陸之外,香港的《明報月刊》、《二十一世紀》、《爭鳴》,以及美國的《北京之春》和日本的《中國研究》等中文期刊,也在“知青”研究方面發表了不少文章,其中屢見佳作。
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中國各級官辦社會科學學術機構用公費主辦發行的期刊卻對“知青”研究惜墨如金,即使在社會上的“老三屆熱”持續不斷以及“文革30周年”、“知青30周年”等重要紀念紛至沓來的情勢之下,這些官辦社科學術期刊對“知青”研究仍然保持著令人吃驚的一律的冷漠。至於各地各級共產黨相關機構(如黨史研究部門)的刊物,除了發表過一些關於“紅衛兵”的研究文章之外,對於“知青”研究也是一片諱莫如深的貧乏,只發表過寥寥幾篇文章。[17] 比之多年前動員“知青上山下鄉”時的宣傳鼓動,真有天壤之別。這里也不得不提及中國各高等院校的學報(社科版)。筆者仔細查找了近10年的上百種學報期刊,只查到3、4篇涉及“知青文學”的文章,因而為之感嘆,卻也並不驚訝。比照於官方出版物之虛空,對“象牙塔”中人更是無法苛責了。
五、2000年以來:後高潮期
高潮期之後,“知青”研究活動如同“老三屆文化熱”一樣,逐漸降溫,進入了“低潮”。不過,“知青”出身的學者、作家們,特別是眾多的“老知青”們並不甘沈寂。這一時期的“知青”研究活動呈現出新的特點。
首先是互聯網異軍突起,成為“知青”研究的新園地。一方面,一些學術性網站開始陸續轉載“知青”研究方面的新論文,比如,《思想的境界》[18]曾轉載上述陳意新、倪樂雄等人的文章,使這些文章借助互聯網快速便捷的獨特優勢,得到極為廣泛的傳播,擴大了影響。“中國新聞電腦網絡”中的“文革博物館”(http://www.cnd.org/CR/halls.html)也設立了“上山下鄉”專欄。這一類的網站一般都有專題、專欄或鏈接功能,儲存了相當多的不同學科的文章,給使用者的閱讀和資料查詢創造了極為便利的條件。另一方面,“老知青”及網友創辦的“知青”網站也持續不斷地對“知青”研究的相關話題展開討論。其中比較具代表性的是設於國內、由全國各地及國外“知青”志願組成並義務承擔運作的《華夏知青》網站(網址為http://www.hxzq.net)。這個網站中設有各具特色的專欄,匯集了網上“知青”研討中幾乎所有的重要文章。在《華夏知青》網站主頁上,設有“知青網站匯總”和“知青論壇匯總”等窗口,鏈接了80多個“知青”個人和團體的網站或論壇,展現了“知青”網上思想言論大交流的初具規模,包含了不同觀點兼收並蓄的豐富內容。《華夏知青》網站還設有“華夏知青論壇”(http://www.zqsc.org/huaxia/wwwboard/),吸引了遍布各地的“老知青”。網友們不僅直接發表文章,交流不同觀點,還經常轉貼其它網站的文章,並且圍繞一些話題展開熱烈的討論。
比如,2000年下半年圍繞劉雙的文章“醜陋的老三屆”所展開的討論就是一例。劉雙在其文章中整體全面地否定“老三屆”(作者自稱為“低調評價”)。在此之前的研討和評論文章大都認為,“文革”中的“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帶有明顯的“運動”特徵,應予否定,而對以“老三屆”為主體的“知識青年”群體則是基本肯定的。這篇文章在網上的轉載發表引發了如何從整體上評價“老三屆”的論爭。論爭雙方的文章在論壇上發表後都收入了“眾評老三屆”專欄。對劉雙文章持反駁觀點的居多,其中包括秋楓的“忍辱負重命運多艱的老三屆不容否定”、袁相南的“剖析‘醜陋的老三屆’”、峰淩的“強者不畏人言”、方進玉的“批判文革,需要尖銳也需要理性”和嵇立群的“文化人該有什麽樣的心靈品格”等。2003年5月至12月,《華夏知青網》開展了“紀念知識青年上山下鄉35周年”征文活動,得到各地老知青熱烈回應,共收集了60多篇文章,編成了“華知征文選”專版。
其次是海外“知青”學人對“知青”研究的關注和參與。眾所周知,中國大陸出國工作、學習、創業的人群中,有相當多的“老知青”。發軔於中國國內的“老三屆熱”如同沖擊波,開啟了海外“老知青”們的“知青情懷”,使得在國內已經降溫的“知青熱”卻在海外再起波瀾。美國加州舊金山、洛杉磯兩地區和美國德州休斯敦地區的海外“知青”學人們先後於1997年和1998年成立了“知青協會”,澳大利亞悉尼地區也於2000年成立了“知青聯誼會”。他們逐步把更多的注意力轉移到對“知青”歷史的回顧和對“知青”問題的研究上來。
舊金山的“美國中國知青聯誼會”與美國最大的中文報紙《世界日報》在1998年聯合舉辦了“中國知青洋插隊”征文活動,並從中精選出30篇編成了《尋夢北美:洋插隊交響曲》一書,於1999年出版。“休斯敦知青聯誼會”於2001年編輯出版了《三色土:旅美老知青的故事》,收集回憶錄和研討文章50多篇,回顧和探討了“土插隊”和“洋插隊”的特殊經歷。在洛杉磯,當地中文報紙《中國日報》於1998年舉辦了“文革知青上山下鄉30周年回顧”有獎征文活動。據報導共收到稿件近300篇,約110萬字,經過3輪評審,選出了37篇獲獎發表,其中王新華的論文“一點苦難,一點光榮”獲特獎。位於洛杉磯的“南加州中國知青協會”設立了網站(網址為http://www.zqsc.org/),積極參與政治經濟、社會生活各方面的探討。“南加州中國知青協會”編發的會刊已連續出版5年(從2002年起定名為《知青》雜志),匯集反映了海外和中國國內“知青”研究和“知青文化”活動的成果和動態。可以預期,海外“知青”學人群體憑籍互聯網與國內“知青”及這方面的學者緊密聯系,各自發揮優勢,將為今後的“知青”研究開辟更為廣闊的天地。
再次,“知青”學者們肩負知識分子的社會責任,在“知青”研究、“知青文化”等領域默默求索,繼續取得成果。工人出版社資深編輯、“老知青”岳建一歷經多年的努力,推動策劃了《中國知青民間備忘文本》系列,先後於2001年和2002年出版了2批共11部作品。其中的10部屬於紀實文學作品,不在本文論述範圍之內,但岳建一的努力和貢獻遠遠超出了文學作品出版的範疇,體現了“知青”學者們強烈的社會責任感,以及他們對共和國歷史的深刻反思和對民間記憶歷史資訊的搶救與還原。這個系列的第三批約10部作品,原計劃在2003年出版發行,卻因官方的強行限制而擱淺。
在《中國知青民間備忘文本》系列已經出版的第二批(2002年)5部作品中,唯一的非文學作品是楊健的《中國知青文學史》,這是有關“知青文學”的第一部專史。“知青史”專家定宜莊認為,專史寫作更難於通史,正因為如此,這本書是“知青”研究發展到新階段的一個標志。楊健在書中運用豐富的原始資料,窮本溯源,精剖細析,探究知青文學的衍生、發展、樣態和流變,體現出獨特的思辯特點和冷靜的批判意識。
2001年12月8日至14日,由福建省閩西“廈門知青聯誼會”和“廈門知青人生紀實編委會”主辦的“老三屆知青文化周”在廈門市舉行。來自福建各地的大批“老知青”及全國其它地區的20多位各界“知青”名人參加了盛會。這是國內自90年代末“知青文化熱”退潮之後迄今唯一的一次大型“知青”文化活動,一枝獨秀,引人注目。“文化周”期間,由“廈門知青人生紀實編委會”主編、著名作家謝春池主持,舉辦了“中國知青文化論壇”,有18名各界“知青”學者、“知青”作家、“知青”名人演講,論壇充滿激情和理性的研討充份體現了這次“文化周”的內涵[19]
著名“知青”學者劉小萌近幾年來不但繼續發表“知青”研究的文章,而且於2003年12月出版了知青史新著《中國知青口述史》[20]。該書包括對數十位“老知青”的訪談,其中既有當年的“知青”典型,又有“知青”中的民間領袖,還有默默無聞的普通“知青”。劉小萌認為:在做“知青”口述史的過程中,對“知青”問題的覆雜性和長期性又有了新的認識;口述與文獻互相補充,兩者彼此印證,相得益彰,能最大限度接近歷史的真實;在目前文獻檔案資料還相當有限的情況下,口述方法給“知青”研究開拓了新領域、擴大了新視野、補充了新資料,它使少數人把持的史學從象牙之塔中走出來,接近民眾、接近現實,更能把握時代的脈搏。
此一時期的“知青”文化活動中,還有著名的“知青”作家鄧賢於2003年9月出版紀實文學新著《中國知青終結》,知青女作家潘婧以“白洋澱詩群”為背景的小說《抒情年代》在2003年獲得文學獎。
海外“知青”學者也發表了新成果。美國俄亥俄州邁阿密大學歷史系副教授潘以紅2003年春天在美國出版了英文專著Tempered in the Revolutionary Furnace: China's Youth in the Rustication Movement(《錘煉在革命熔爐中──上山下鄉運動中的中國青年》)。這本書是繼美國哥倫比亞大學伯恩斯坦教授1977年出版的專著《上山下鄉》之後的又一部英文的中國“知青”史研究專著,是“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結束以來的第一部“知青”史英文專著。作者在書中不僅對“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的歷史有具體詳實的研究,對多年來國內和海外“知青”研究情況及成果有概括而明晰的介紹,還穿插揉合了作者本人的“知青”經歷和切身感受,使得此書增加了可讀性,更加適合廣大的英文讀者。
還有,在美國加州聖地亞哥州立大學任教的曹左雅2003年5月在美國出版了她的英文著作Out of the Crucible: Literary Works about the Rusticated Youth(《出自苦難:關於知青的文學作品》)。該書是第一本比較全面系統地介紹和分析“知青文學”的英文著作。此前關於“知青文學”的英文著作僅有一本加拿大學者梁麗芳寫的采訪“知青作家”的訪談錄(《從紅衛兵到作家》)。曹左雅的這部書介紹了“知青文學”的起源、發展以及國內對“知青文學”的研究,並重點討論了50多部描寫當年“知青”生活的文學作品,旨在探討文學作品所反映的“知青”經歷的意義,特別是人文方面的意義。
此前,任教於美國懷俄明大學社會學系的姜雅容(音)與人合作於2000年出版了英文著作Mao's Children in the New China: Voices from the Red Guard Generation(《毛的孩子們在新的中國:發自紅衛兵一代的聲音》)。該書通過對27個人的訪談實錄,探討20年來中國社會的巨大變遷及對他們個人生活經歷的深刻影響。在這些訪談人當中,有12位談到他們的“上山下鄉”經歷。
六、“知青”研究不足之簡議
綜上所述,“知青”研究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筆者認為,這一領域的研究之不足及其原因也是顯而易見的。由於“知青”研究涉及“文革”“禁區”,官方用“不予立項、不予撥款”的政策加以限制,此方針迄今未見改變。
在1994年底“青運所”召開的“知青研究的現狀和未來”座談會上學者們就曾提到這樣的問題:缺少資金,查找資料困難(本文作者注:請注意,不是沒有資料,而是“查找困難”,“有些單位根本不予接待”),往往處於“戰戰驚驚”的狀態。可以說,這種局面到現在也一直沒有改善。由於中國目前眾所周知的社會文化環境,特別是最有價值的檔案資料即使經過學者們的千呼萬喚仍因種種原因沒有公開,以及對出版、互聯網的種種限制,“知青”研究只能停滯在有限的範圍和深度上。
幾年前,國內學者們曾在一個座談會上提出從國史角度研究包括“知青上山下鄉”在內的“文革”史的建議[21],但至今尚未見到實際的行動或成果,顯然這建議又被迫擱置了。在一個有關“文革”研究的討論會上,學者們指出了這一研究“海外熱,國內冷;通俗熱,研究冷;地攤熱,學術冷”的狀況\字號(4){[22]。看來在“知青”研究方面也同樣如此,前幾年在中國雖曾有過“高潮”出現,不過以“知青上山下鄉”這一課題之重大、覆雜、牽動廣泛、影響深遠,迄今為止的研究顯然是遠遠不夠的。金大陸在其主編的《苦難與風流》的後記中曾對“老三屆”課題研究做過這樣的表述:“通過這個切口,可進入到文革前的17年教育,文革中的動亂和文革後的改革開放,並可將它們串聯起來”,可謂真知灼見。
所幸的是,許多學者和包括“知青”群體在內的社會各界有識之士已經意識到這一課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他們是絕不會任其湮滅和被遺忘的。如同王江所說:“總結歷史,10年後做也許更好,但那時恐怕只是為後人了。為後人,也為自身,為了剩下的時光不再蹉跎”[23] 史衛民講得更為深刻:我們一定要做,不能回避,要改變當代人不能寫當代史的不好傳統,作當代的司馬遷;“等我們這一代不在了,下一代人再去寫,無論從觀點、材料,都不如我們一代人寫的深刻”;我們要“有急迫感,要留下一部經得起推敲的好歷史,確實應在中國當代史中有知青史的一席之地”。[24]
我們期待著“知青”研究的全面深入。
【作者說明】筆者原為沈陽市1968屆知識青年。借本文發表的機會誠摯地向以下各位表示感謝:在筆者構思此文、收集資料之初,原哈佛大學哈佛燕京圖書館館長吳文津博士提出了非常寶貴的建議和線索,並親自查找、提供了幾篇重要的參考文獻;他還在百忙之中,撥冗閱讀了本文初稿,並提出了很有價值的修改意見。美國賓州迪金森學院圖書館館員、“文革”研究學者宋永毅先生,他的著作《文革文獻書目:1966--1996》是筆者此項研究的重要依據和起點;他本人也為筆者的研究提供了新的重要建議。美國匹茨堡大學東亞圖書館館員、原黑龍江“知青”陸金福先生,多方查找並協助筆者擴大資料來源,找到了多篇重要文章,為本文的修改定稿提供了重要資料。還特別要感謝網上知青朋友“浩譜”,他無私相助,提供了大量的資料和信息,對本文的形成功不可沒。此外,“老知青”、“琥珀”、“正桐”、“山西老插”、“建華”、“雨虹”等人,為多方收集資料,付出了很多辛苦,在此道謝。本文實際上是眾位學者、海內外眾多知青鼎力協作、共同努力的結晶。我願將此文獻給所有的知青朋友們!
2004年
現代中國的自由主義
單正平
海南師範學院教授
一、現代中國的自由主義
二、毛澤東批判的“自由主義”
三、重建個人、政黨與國家的關系
四、李慎之思想的意義與局限
政治思想意義上的自由主義,是現代社會所特有的概念。它涉及的是這樣一個問題:個人與國家的關系應當如何才最為合理。也可以說,所謂自由主義,就是關於公民在現代國家享有何種權利與義務的學說。從個人一面看,自由意味著公民在一個特定國家里應當擺脫(liberity)某些狀況,免除(freedom)某些狀況,和接受某些約束限制(restrain and limit)。從國家一面看,自由主義的國家理論之最基本含義是,國家如何保證公民個人的自由,如何以法律形式限制那些妨礙他人(也就是社會公眾)自由的行為。由以上兩方面可以看出,個人自由能否獲得,能否得到保證(不傷及他人同時不被他人傷害),與國家直接相關。因此,合乎邏輯的結論就是,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其實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或者說,國家學說就是個人主義的另一面;個人與國家的關系是自由主義學說的核心問題。沒有現代國家學說的自由主義,不是真正的自由主義;沒有明確個人權利主張的國家學說,不是真正現代意義上的政治學說或國家學說。
“公民社會”論者把公民社會、國家和個人作為3個單元來考慮,似乎公民社會可以是一個獨立存在的實體,而且以公民社會作為對抗國家暴力專制、保護個人的現實力量。在他們看來,公民社會總是具有正面的積極的善的價值。這樣的公民社會在歐洲也許存在。但是,建立在行業工會基礎之上、與政府在長期博奕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公民社會的文化、規則、律條,在中國是沒有的,有也是負面的居多(比如青洪幫)。當國家體制和國家機器還很成問題時,談論公民社會其實是虛妄的。在古典皇權體制下,中國有市民社會;而到了現代,即辛亥革命以後,原先的市民社會或被摧毀,或質變為徹底的惡勢力,真正的公民社會在1949年後徹底絕跡了。在筆者看來,如今中國的問題,只能是先有良性的國家制度和正常運作,才能有公民社會的發育成長。因此,在中國,自由問題迄今為止只能以個人與國家的關系為主軸來考慮。
一、現代中國的自由主義
現代中國的自由主義思想,在其誕生的同時,就是一個政治思想上的自由主義與哲學思想上的自由主義逐漸剝離、分道揚鑣的歷史過程。從劉逢祿、莊存與到龔自珍、魏源等經世學派,以儒家學說為主幹的傳統中國思想,就有道術兩分的趨勢。“道”的一路,始終沒有脫離經學的經院傳統(漢學、宋學之爭,古文、今文之爭),他們依經立論,對現實政治發言。到晚清時,由於接受了西方現代思想的影響,而形成了以康有為和章太炎為代表的兩大哲學自由主義派別。“術”的一路,從王愷運的帝王學開端,中間經過楊度從帝王學轉而認同現代政治學說(君主立憲)的過渡,到梁啟超接受西方政治學說,提出相對完整的政治自由主義理論。下面對這兩者區別略做分析。
1. 自由之道──哲學自由主義的兩大流派
哲學自由主義兩個派別的各自發展脈絡可以大體剖分如下:以公羊學為思想基點的康有為,經過短暫的政治鬥爭,很快回到哲學自由主義本身,形成了以《大同書》為代表的積極進取的整體主義自由觀,即人真正的自由有賴於人類社會的整體解放,西方烏托邦思想的影響在這里隱約可尋,但其基本思想武器仍是公羊學的“三統三世說”。康有為最後的著作是《諸天講》,他從人類的自由一直延伸到了對整個宇宙的思考。這充分說明了他的思想是哲學的,而非政治的,他始終沒有提出從小康世到大同世的具體路徑是什麽。這樣一個基本思路,後來貫穿在從馮友蘭直到李澤厚這樣一個思想譜系中。在這個譜系中,個人的自由和人類的自由是同一問題,只不過側重點和思想理路各有具體差異。馮友蘭的思想對中國社會基本沒有發生影響,可以忽略不計(專門的哲學探討是另外的問題)。李澤厚的實踐美學則影響巨大,其根本特點可以用傳統的詞語來形容,那就是“遊於道而依於藝”,即“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只不過他用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主義的階段論取代了“三世說”。他的所謂的人類社會發展規律,其實就是古人所說的天、道或天道的合體。而他的“藝”就是來自黑格爾和馬克思的實踐第一的辯證法。
章太炎經過同盟會時代短暫的民族(種族)主義狂熱,也回到了以老莊(魏晉玄學)和佛學為依據的自由主義思想,他的思想中間經過王國維、魯迅、熊十力等人的發展,先後接受了歐洲進化論和生命哲學的深刻影響,形成了消極以至絕望的自由觀,即特別強調個人徹底解放的重要性和這種解放幾乎不可能實現所帶來的絕望之感。這一思想脈絡在1949年後被廉價的樂觀主義轟毀而近乎滅絕,到1980年在高爾泰的自由主義美學理論中再次顯現。高爾泰的命題──美是自由的象征,提出的是人的絕對自由如何可能的命題。但他的潛藏的回答顯然是明確的:既然美已經無可挽回地被歷史毀滅,那麽人的自由就只能落實為審美層面的一種精神苦鬥。高爾泰和王國維、魯迅一樣,用自己的悲劇性結局證明了這種奮鬥的失敗。
上述線索並非本文要討論的主要問題。哲學家、思想家們也談政治層面的自由,但他們講的自由,往往脫離現代政治學的基本前提,其議論往往不切實際甚至荒謬。比如康有為就曾有論自由的高論:“中國人生長於自由而忘自由,猶其生長於空氣而不知空氣為何物耳。世之浮慕共和自由平等者,必稱法國。......所求自由者,非放肆亂行也:求人身自由,則免為奴役耳;免不法之刑罰、拘囚、搜檢耳;求營業之自由,免除一切禁限耳;求所有權之自由,不能隨意沒取耳;求聚會言論信教之自由,今煌煌著於憲法者是矣。求平等者,非絕無階級也:求去其奴佃而得為官吏,預公議、民刑裁判、納稅,皆同等而已。試問中國何如?......自秦、漢已廢封建,人人平等,皆可起布衣而為卿相;雖有封爵,只同虛銜;雖有章服,只等徽章。刑訊到案,則親王宰相與民同罪。租稅至薄,乃至取民十分之一,貴賤同之。鄉民納稅訴訟外,與長吏無關。除一二儀飾黃紅龍鳳之屬稍示等威,其余一切皆聽民之自由,凡人身自由,營業自由,所有權自由,集會、言論、出版、信教自由,吾皆行之久也矣。法國大革命所得自由平等之權利,凡二千余條;何一非吾國人民所固有,且最先有乎?但有之已數千年,而忘之不知誇耳。今吾國欲再求自由,除非遇店飲酒,遇庫支銀,侵犯人而行劫掠,必更無自由矣。......今吾國欲再求平等,則將放肆亂行,絕無階級。......嗟乎,綱紀盡破,禮教皆微,何以為治!故中國人早得自由之福已二千余年。而今之妄人不察本末,以歐人一日之強,乃欲並其毒病醫方而並欲效法而服之。”
“康聖人”回避了最重要的問題:君主無限權力與個人自由的關系。文字獄、不能攻擊皇上、名義輕稅與實際重稅......一言以蔽之,名義、形式上之自由與實際有無自由的問題,康聖人都回避了。此人之強詞奪理,可見一斑。至於象後來的馮友蘭、李澤厚諸家,他們也許有哲學思想上的貢獻,但對於自由主義問題,則並無建樹。
2. 自由之“術”──政治自由主義的基本線索
現代中國的政治自由主義,濫觴於嚴覆的譯作《群已權界論》,而相對成型於梁啟超的政治理論,中間經過胡適、張東蓀等人的發展,到羅隆基等人趨於成熟。假如尋其本土淵源,則可以追溯到黃宗羲對君主專制的猛烈批判(《明夷待訪錄》)。但要梳理清楚其內在聯系,需要很多筆墨。為了簡明,我認為還是從晚清講起比較清楚。
梁啟超和胡適、羅隆基的貢獻大體上是這樣3個階段:梁啟超從歷史發展的必然性和全球化的趨勢論證了自由主義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胡適在此基礎上接著論證,認為自由主義在中國的實現要依靠一個“好人政府”,而政府的辦事人員要有理性的思維、專業的知識和技能,當然也更要有為民眾辦事的獻身精神;羅隆基又在胡適的基礎上更推進一步,他引進拉斯基的政治學說,把政府的任務首先確定為按照法律、規章辦事,按照程序辦事,只要按章程辦事,政治自然走上正軌,個人的自由因此得以實現。自由主義的政治理論,最終就落實到了對政府行政程序的設計、執行和監督上。拉斯基政治學說的最基本的觀點是:最終對政府進行裁判的並不是各個政府的思想主張,而是它們行政程序的性質。至此,中國自由主義的3個階段即告完成。下面對梁和胡的思想略作概括。
梁啟超是中國自由主義的真正開山。他的主要貢獻是充分闡明了現代國家與個人的關系這個自由主義基本命題在中國語境中的具體含義。簡言之,晚清知識分子的思想邏輯大體是:拯救中國必先建設中國(這是洋務運動的主張),而建設中國必要改變中國國體(這是維新派戊戌變法的主張),改變國體的根本動力在於國民的覺悟(這是辛亥革命和五四新文化運動的主張),這樣救亡和啟蒙就統一起來了。建設新國家的根本目的也是為了每個國民的利益。理論上,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互為前提,這里的微妙之處在於:多數人認為:思想意義上的啟蒙從邏輯上優先於救國的政治實踐,這正是魯迅等人所堅持的啟蒙立場。胡適也不例外。1917年夏天,胡適回到了上海,他堅信思想與文化的更新必須先於政治的改革,在滿意的政治解決實現之前,新的社會價值必須要取代舊的。由於歸國伊始受到的感情震動和失望,胡適下了這樣的決心:20年不談政治,因為他相信20年後會替中國政治建築一個革新的基礎。[1]
但在實踐中,在梁啟超的時代,建設新國家乃是當務之急,沒有國家庇護的個人利益只能是空話,除非你成為買辦或賣國賊或國際主義者,而這些角色都意味著對中國國家利益的傷害,而對國家利益的傷害就是對少數人以外的其他多數國民利益的傷害。因此,在梁啟超看來,國家利益至上、國家利益優先,絕對具有事實上的合法性和邏輯上的合理性。這也是梁啟超成為一個國家主義者的根本原因。在這個意義上說,現代中國第一個自由主義思想系統就是梁啟超的國家主義,第一個自由主義政黨就是“政聞社”和在此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國家黨”。
“五四”新文化時代的文化自由主義是對梁啟超思想的發展,但秉持梁啟超基本思想理路的胡適在這一文化自由主義思潮中終成為弱勢支流。而強勢主流則分別發展為兩個極端形態,一是無政府主義,一是共產主義。這兩者本質上是一回事:無政府主義是共產主義的最終目標,共產主義是無政府主義的戰略表述。本來,梁啟超認為建設新國家是為了每個人的利益,而每個人的覺悟解放是建設新國家的前提和保證。但極端主義者把個人解放既作為終極目標又當作現實要求,同時把國家作為個人解放的對立面而加以否定;只不過無政府主義是用個人至上、絕對自由來否定國家,共產主義則用以解放全人類為目標的現實的共產主義國際主義運動來否定國家。它們的共同點就是要否定現實的國家。對此胡適是不同意的。他始終堅持要在現有國家體制的框架內來解決具體的問題。1922年,在“我的歧路”一文中,胡適回顧幾年前的情況說:“那時正值安福部極盛的時代,上海的分贓和會尚未散夥,然而國內的‘新分子’閉口不談具體的政治問題,卻高談什麽無政府主義與馬克思主義。我看不過去了,忍不住了,──因為我是一個實驗主義的信徒──於是發憤要想談政治。”[2]
胡適與陳獨秀對談政治的根本分歧是,陳要談的“不是普通政治問題,更不是行政問題,乃是關系國家民族根本存亡的政治根本問題”。[3] 而胡適正相反,他認為談論根本問題是沒有意義的,他針對的都是普通的具體的問題,即文職官員改革、官僚政治的改造、憲法的修改等。他認為,在任何情況下,20世紀的重要政治問題“不是如何限制政府的權限的問題,乃是如何運用這個重要工具來謀最大多數的福利的問題了”。1923年,他第一次把這稱為“政治工具主義”理論。[4]
在胡適這樣的自由主義者看來,沒有國家保護、沒有法律約束的個人自由是不存在的;如果存在這種自由,那一定是對他人自由構成某種傷害的自由(比如土匪的自由,軍閥割據的自由)。中國共產黨人堅持的國際主義立場,說到底其實是在捍衛蘇聯的國家利益而破壞中國的民族利益。蘇聯的所謂大公無私的國際主義只不過是攫取更多蘇聯的國家利益之招牌。30年代的中國共產黨人和進步知識分子對蘇聯的國際主義還有迷信和幻想,因而可以理解。但到今天,蘇聯對中國的意圖、蘇聯在40年代的吞並擴張真相已經大白於天下,它所鼓吹的那種虛妄的國際主義自然應該被否定。從這個意義上說,上世紀前30年中國的共產主義和無政府主義都是以國家存在為前提、為依托的自由主義的敵人。
“五四”以後,激進思想退潮,民族主義和國家主義崛起,在思想上大體回到了梁啟超原先的的思路。張君勱等國家主義者重新明確地把國家的徹底獨立和自由設定為個人自由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和必要條件。但在相對溫和的自由主義者胡適看來,在認同國家利益的同時,強調個人自由的重要性也是非常必要的。胡適認為,民國已經確立,外患不足亡國,而致力於國內統一的國民黨政權是歷史形成的準專制政體,它在保證個人基本自由的同時,以國家統一大業為借口,開始對個人自由構成威脅。因此,強調捍衛個人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如同強調政府依法行政一樣,都應該是“好人政府”必須持有的基本理念。但在理論上,張君勱和胡適並沒有根本分歧,他們的分歧只是策略性的。所以胡適明確支持國民黨剿滅共產黨的軍事割據,但卻主張新聞言論自由,堅決反對對任何思想包括共產主義思想的禁錮。張東蓀曾闡發自由主義關於思想自由的觀點說:任何思想只要不付諸行動即不含毒素。
盡管如此,我們還是要把以胡適為代表的知識分子看作自由主義的左翼,而把國家黨張君勱、國民黨戴季陶為代表的國家主義者看作自由主義的右翼。區別就在於兩者對異端思想的態度。自由主義的右翼過於強調國家的重要性,最終就必然走向了法西斯獨裁。而到這一步,就已經不是自由主義了。法西斯不能容忍鬧割據的軍閥,不能容忍搞革命的共產黨,同樣也不能容忍主張個人自由與國家利益平衡一致的自由主義者胡適。因為他對政府的批評危及領袖的權威,進而危及國家利益(後來的共產黨在1957年對待批評者也是這個邏輯)。胡適在30年代初猛烈批判國民黨的獨裁統治危及個人起碼的自由權利,幾乎被國民黨逮捕,外界甚至一度傳他已經被國民黨殺害。當法西斯獨裁形成以後,羅隆基的依法行政就只能成為美好的願望。到這個時候,現代中國的自由主義就走到了盡頭,抗戰以後自由主義的表現,已經不具有重要意義了。
二、毛澤東批判的“自由主義”
學界普遍認為毛澤東深受康有為的影響,康有為的“大同說”就是人民公社這一空前的社會實驗所依據的藍本。但毛澤東還有受莊子──章太炎──魯迅一路哲學自由主義影響的一面,如他在晚期詩歌中抒發的“鯤鵬展翅,翻動扶搖羊角”式的自由不羈精神就是顯例。毛更有受西方現代生命哲學,尤其是超人哲學影響的一面。毛澤東在長沙讀書時上倫理學課所做的批注,非常明顯地顯示了他的超人思想:所謂最高道德,乃是從心所欲,無所顧忌地行事。這樣的倫理觀,既是莊子式的,又是尼采式的。從自由主義政治學說的角度來看,毛澤東的最大錯誤,就是試圖把哲學上的絕對自由理念,運用到一個大國的社會實踐中。他為了一己之自由,拿國家如兒戲,視民眾為玩偶,成就了一人之自由,而禍害全國民眾之慘烈,世所罕見。當年康有為在萬木草堂撰《大同書》,梁啟超等初讀大樂,欲廣為宣傳,有為禁之曰:“今方為據亂之世,只能言小康,不能言大同;言則陷天下於洪水猛獸。”毛澤東非但亟言共產主義,而且急於在朝夕之間實現之,所謂“一萬年太久,只爭朝夕”,結果真如康有為所言,陷天下於洪水猛獸者凡30年,且遺禍無窮。“文化大革命”和他所締造的紅衛兵就是這洪水猛獸的最後表演。
特別需要提出的是,中國現代這種哲學自由主義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對政治律法的極度厭惡。魯迅厭惡一切政治,包括連優秀的政治黑幕小說,都在他的小說史著作中被過分貶低。毛澤東則以國家領袖之尊而公然聲稱“和尚打傘、無法無天”,號召愚昧狂熱的青年砸爛國家機器。以民粹主義的姿態而追求極端的個人自由,並因此而否定現存國家,哪怕是自己所首創、自己所曾經認同的。毛澤東只有在這一點上才和魯迅是相通的。
1949年後的集權統治使政治自由主義成為歷史。毛澤東在“反對自由主義”一文中對自由主義的界定從根本上改寫了自由主義,使自由主義在中國的語境中不再是一種政治理論訴求,而變成了對集權構成一定威脅的“組織紀律”問題,變成了一種與個人品質密切相關的不道德的行為方式問題。僅僅從字面上來說,自由主義在1949年以後的大陸語言中並沒有完全消失,只不過其意義已與西方社會的自由主義全然不同。通過毛澤東在“反對自由主義”一文中對“自由主義”的定義和批判,“自由主義”在中國的政治文化中變得臭不可聞。
在這篇文章中,毛澤東認定“自由主義”有11種表現方式:無原則地保持一團和氣;不負責任的背後批評,沒有集體生活原則,只有自由放任;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明哲保身,但求無過;命令不服從,個人意見第一,只要組織照顧,不要組織紀律;鬧意氣,泄私憤,圖報覆;對不正確甚至反動言論泰然處之,行若無事;不關心幫助群眾,把一個共產黨員混同於一個普通老百姓;對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不予理睬;辦事不認真,無計劃方向,得過且過;居功擺資格,工作隨便,學習松懈;知錯不改,自己對自己采取自由主義。
顯然,毛澤東所概括的“自由主義”與政治理論和思想立場意義上的自由主義是完全不同的。在毛澤東看來,“自由主義”不過是一種與中國軍事共產主義組織紀律要求不符合的思想和工作作風問題。“自由主義”被他歸結為危害集體利益的“腐蝕劑”,它“使團結渙散,關系松懈,工作消極,意見分歧,政策不能貫徹到底,黨的組織和黨所領導的群眾發生隔離,這是一種嚴重的惡劣傾向”,“是和馬克思主義根本沖突的。它是消極的東西,客觀上起著援助敵人的作用,因此敵人是歡迎我們內部保存自由主義的”。[5]
毛澤東如果只是個普通人,他對“自由主義”的上述論述,因其在世界思想史上毫無學術價值,根本不會有任何人將其當作一種學理上的“理論論述”。但他是一個擁有無上權威的政治領袖,且以焚書坑儒的秦始皇自居,因此他對自由主義的解釋最後都化成了其子民的思想。毛從理論上消解了自由主義,徹底偷換了自由主義的原則,以言論出版自由為依托的思想自由從此在中國消亡。
60年來,在無思想自由的條件下,毛澤東的“自由主義論”深刻地影響了中國大陸人對自由主義的理解,使幾代具有強烈集體主義精神和道德自律要求的中國人對“自由主義”的反感內化成了一種本能性的排斥。當我們今天談論自由主義時,不能不考慮毛的論述仍然以某種近乎無意識的方式在起作用。很多人從語感上、從思想本能上就對自由主義有仇恨或者抵觸,這要歸功於毛澤東的影響。
在過去60年當中,“自由主義”是進行黨內鬥爭的一頂不大不小的帽子,是一種非原則性的錯誤。但是,“自由主義”的錯誤完全可以轉化成嚴重的原則性錯誤,正如所謂的人民內部矛盾可以轉化為敵我矛盾,這種轉化的裁判者就是毛澤東或任何一級當權者。這樣一種思想方法同樣也在影響著今天批判自由主義的人。他們很容易把一種知識分子本人獨立的思想意見引申為對資本主義體制或“醜惡乃至反動現象”的辯護,是在為資本主義體制效勞。
三、重建個人、政黨與國家的關系
毛澤東對自由主義本義的徹底否定和改寫在理論上也導致了嚴重後果:國家與個人這一現代社會的基本關系,被置換成了政黨(集團)與個人的關系,而個人在這一關系中變成了單向度的服從者和犧牲品,個人沒有自己的任何利益;國家則被定義為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暴力工具,實際上成了黨用來控制、鎮壓每個人的暴力工具。此等現實迄今沒有根本改變。既然國家不與個人利益相關,而只為階級集團利益服務,那麽個人對國家也就沒有了任何責任與義務,他只需要服從黨的獨裁統治就行了。於是我們看到,本來意義上的個人與國家的關系,在現代中國卻變成了所謂的黨群關系。黨是一個利益群體,與這個利益群體對應存在的自然也不是個人而是非黨的“群眾”。個人的合法性在這一關系里並不存在。而“群眾”只不過是黨的對應物,是黨自己認為的統治基礎。為“人民”服務而不是為個人、為國民服務,說到底只能是為黨的利益服務,為黨自己服務。在這一關系里,個人與國家是同時消失的。中國人沒有足夠的國民意識,是因為沒有這一意識得以產生的個人和保護個人的國家。伊拉克迅速崩潰後的現實,也證明了獨裁統治下的民眾在獨裁垮台後會是一個怎樣的狀況,他們不可能是負責任的國民,而只能淪落為肆虐的暴民和受虐的“賤民”。
共產黨奪取政權後自封為人民利益的代表,即便它確實代表了,那也只能是一種道義上的正義性而非法理上的合法性。人民並沒有經過合法程序認可共產黨統治的合法性。沒有這個程序,由共產黨自己組成的政府就不是合法政府。這個政府在國際關系中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是因為中國人民不可能另外派出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這就像強奸犯可以繼續通過暴力脅迫手段跟被強奸者構成合法婚姻,只要被強奸者不提出控告,社會對這個婚姻關系是認可的。國際社會之所以承認中國政府,是因為被強奸的中國全體公民沒有提出控告的權利和條件。
從真正的自由主義立場看,中共集權專制在損害個人利益的同時也嚴重損害著國家的利益。因此,維護個人利益就是維護國家利益;同樣,維護國家利益也就是維護個人利益。這兩者是同一的。但由於國家機器在中共掌握中,而且中共經常是以國家的名義施行統治(比如從2002年開始中共的省委書記兼任人大主任),因此人們很容易因為反對中共獨裁而連帶地要反對國家本身。我認為很多所謂半吊子的“自由主義者”都陷入這樣一個誤區。在他們那里,個人自由與國家利益是對立的,後者只是對前者的限制和妨害,而沒有對前者的保護和支持。於是個人自由優先的信條超越了歷史規定性,變成了一種信仰。很顯然,這樣的信仰無法為現實的自由主義的政治戰略和策略提供有效支持。我們不能因為現代中國的一黨獨裁對個人的無情鎮壓和殘酷剝奪,就連同國家本身也徹底否定。真正的自由主義需要的是在國家保護下的自由。這樣,中國的自由主義就需要面對這樣的問題:反對集權專制就意味著反對中共的獨裁,但卻不能反對現存國家。這是一個根本性的矛盾。理想的解決方案當然是保持現有國家機器而讓中共主動放棄獨裁。但這可能嗎?作為一個巨大的利益集團,迄今我看不到中共主動放棄其統治地位的任何跡象;即使有開明政治家有此設想,也會受到黨內保守勢力的堅決抵制。那麽結論必然就是:只要中共的統治存在一日,中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自由。
既然中共不願也不可能主動退出歷史舞台,那麽自由主義的實現,是通過和平的漸進的改良來實現,還是通過暴力的手段來實現?從現實政治力量看,中國社會目前沒有任何力量足以推翻中共統治,中共的統治還是相當有效的。退一步說,就算中國社會有此力量,但從傳統自由主義的一貫宗旨看,也是反對用暴力手段來推翻政權的。其理由是,在中國這樣的社會中,暴力革命的結果很可能還是以暴易暴。與其以此暴易彼暴,不如通過緩慢的漸進的改良,讓暴政消亡於無形。而這個目標的實現大約不外兩種途徑,一個是西方自由民主思想在中國社會的逐漸滲透、普及,導致美國主張的“和平演變”的結果。另一個是在西方思想和全社會諸種因素的壓力下,中共內部逐漸變化分裂,形成對獨裁的制衡力量,這種力量和民間力量的結合最終導致民主政治的出現。
如果這個設想大致不差,那麽自由主義應該考量的也只能是這樣一個問題:在承認中共統治的現實合理性(而非歷史合法性)的前提下,來研究政黨、個人與國家這三者的關系,並不斷提出對策(批評和建議以及適當的社會鼓動)。中國不是民主國家是顯而易見的事實。但能不能效仿虛君共和,來個虛黨共和?能不能效仿君主立憲制,來個政黨立憲制?也就是說,限制黨的權力,劃分清楚黨和國家的界限,建設真正的憲法政治,乃是目前的要務。事實上,很多政治改革的方案,多年來一直有人在研究,比如以地方區域自治為根本訴求的聯邦制或邦聯制的構想,中共組織退出國家機器(立法、司法、行政系統),軍隊國家化,學校和一般社會組織(企業、社團)不受中共的控制等等,中共只作為一個獨立的政黨存在、憑借多數優勢控制政府。其中有些設想也曾經嘗試或付諸實施(比如趙紫陽時代曾一度強調“黨要管黨”,其真實含義是黨只管黨,黨應當退出行政系統),但迄今為止沒有明顯進展。
於是我們看到,現實的自由主義的努力,就成了少數知識分子向中共的呼籲,成了黨內一些天良未泯者覺悟後從黨內發動的變革運動。李慎之先生就是這樣一個人。這些呼籲和變革的追求目標,在現階段就是促成出現一個獨立於中共政權的具有相當經濟實力的中產階級階層,這樣一個階層既是自由思想的庇護所,又是制衡中共的現實力量。而要促成中產階級的出現,在現有政治法律條件下,則應以保護私有財產為最根本訴求,如果這個目標達到了,則言論、出版、結社乃至結黨自由的實現,應當是順理成章的,雖然具體的進程不可預期。
四、李慎之思想的意義與局限
李慎之先生首先是一個中共的叛逆者。他對集權黨治的否定批判,從中共內部來說,無疑具有重大意義。但他的思想,從社會來看,意義有限。他對自由主義的“破題”,只不過是把不能直接見諸報端的自由主義的訴求公開發表了出來。他的勇氣和識見,遠遠超過了他的同代同志。這是他的價值所在。
瀏覽李先生與何家棟先生的合集《中國的道路》,我認為他的思想其實很簡單,那就是中國的變革路向應當以西方(或幹脆說美國)為樣板,美國的道路就是中國應當走的道路。他支持全球化也是因為全球化是消解中國現存統治的有效的手段。從這種立場出發,他考量中國傳統文化,分析現代中國學術,比較中國與西方的差異和差距,權衡全球化與民族主義的關系,所得出的結論,大體上不出“五四”時代激進知識分子的通行看法。只不過那時的人們有兩個理想參照系──資本主義的歐美和社會主義的蘇聯,而現在則只有美國。
但美國夢如何能在中國實現?這可是個大問題。我沒有看出李先生的具體方案是什麽。但問題也就在這里。全球化不過是新世紀里另一種面目的世界主義。就象原先的國際主義是為蘇聯服務一樣,現在的全球化是為以八國集團為主體的發達世界服務的,雖然從經濟上、政治上對中國未必沒有好處,甚至對解構中國專制體制只有好處而沒有壞處。世界主義在20世紀一直是強勢國家維護、攫取其國家利益的冠冕理由。蘇聯時代就是以國際主義為招牌的國家主義,美國現在則是以民主自由為招牌的國家主義。
問題的關鍵是,在全球化時代,作為國際公民的個人,其基本利益由誰來保護,如何得到保護?我們知道,為聯合國工作的人員,他們的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能得到聯合國的保護,但也僅限於此,他們的政治權利未必能得到國際社會的保護。比如經常有聯合國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被所在國家驅逐。退而言之,就算個人利益能脫離國家得到基本保障,這個保障實現的機制是什麽?美國人現在能象他們捍衛每個美國人的權利一樣,去捍衛每個伊拉克人的公民權利麽?他們如何捍衛每個阿富汗人的公民權利?以至將來如何捍衛每個朝鮮人甚至中國人的公民權利?這才是關鍵所在。假如美國人做不到這一點,全球化對中國人來說,未必就能得到政治上的自由主義的福祉。這個幸福要靠我們通過改變或者重建合理合法的國家機器來達成,要靠我們自己在國內而不是在國際上去爭取。
從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相互制約和互為前提這一點來看,既然國家利益是一個不可中斷的歷史過程,那麽對現存國家體制就無法完全否定,因為國家的形式畢竟存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自由主義者才不主張實行打爛整個國家機器的革命。與其說這是因為自由主義具有寬容的天性,還不如說自由主義更具有務實的現實主義態度。也是在這個意義上,李先生對當局的建言之舉,就要兩分來看。一方面,他希望這個政權能由自我變革而達到自我否定,最終進入現代民主體制。他反對對社會動大手術或暴力革命,這是一切改良主義者都喜歡的態度,是自由主義從其誕生起就堅持的一種態度。另一方面,他又反對民族主義而主張全球化,這等於是一種意識形態化的極端主張──他只看到了民族主義非理性的一面,看到了它容易導致權威主義,以虛幻的民族利益作為其合法性的基礎而對個人自由構成威脅;但他似乎沒有注意到,在自由主義旗幟下的全球化,它只能使少數精英享受全球化的利益而使多數民眾陷於更悲慘的境地,同時又使國家利益徹底喪失從而使多數底層民眾失去來自國家的可能的支援和庇護。國家的弱化,只能導致民眾利益更大的損失。國際主義的慈善從來不能使一個國家的人民尤其是貧困的下層人民免於災難。小國人民猶且不能人人獲得國際社會的人道援助(很多援助都被那些國家的政客吞掉了),中國這樣的大國,這樣一個被善於貪污腐敗的公職人員和社會精英集團所控制的大國,人民就更不可能得到國際社會的幫助了。在這個意義上,李先生對全球化的期待有過於天真的嫌疑。
和上世紀中葉相比,當代中國幾乎沒有自由主義的生存空間。在胡適時代,不同政治勢力的存在是自由主義存在的政治空間;自由的經濟體制是自由主義存在的經濟基礎;而多種思想潮流的同時並存,乃是自由主義得以存在的思想空間和資源所在。而在當代中國,自由經濟剛開始萌芽,還不足以給自由主義思想的充分發育提供足夠的經濟支援;沒有獨立的媒體,沒有私立的不受思想鉗制的高等教育體制,就無法給自由主義提供足夠的論壇;沒有組織政黨和社團的自由,也就無法給自由主義提供發展的政治空間。這種社會環境決定了當代中國的自由主義只能是局限於少數思想精英圈子里的理論探討,而不是現實的思想運動和政治運動。李先生的自由主義,其積極意義就只能局限於對中共的批判和浮泛的未來展望。如果說他的思想沒有建設性,那是因為自由主義思想不需要建設什麽,自由主義的思想是成熟的、簡單的。正因為如此,停留在思想層面的自由主義就極其蒼白,對自由主義的學理探討就成了具有諷刺意味的智力遊戲。自由主義思想必須和現實的政治力量結合才有意義。
言論自由和新聞出版自由何時能實現,這取決於現實社會中不同地區不同階層利益差異的出現,取決於人們為捍衛這些利益而進行的具體的政治社會鬥爭,取決於中國全球化的程度,取決於中共統治集團從內部分化為不同利益共同體的程度。自由主義的真精神就是從這些鬥爭演變中發展起來的,而不是思想論辯的結果。因此,在我看來,現在的自由主義者與其談論抽象的自由,不如推動解決具體的社會不公正,捍衛每個公民的權利,特別是那些受到威脅損害者的權利。這就是自由主義的宗旨。僅僅從個體出發,檢查個人自由在這個國家未能兌現的種種缺憾,並不能帶來真正的自由。
李慎之先生的意義,在於一個共產黨人的自我否定。他的象征意義正在於迎合了人們這樣一種期待:期待共產黨的自我否定。但實踐證明這種期待是一廂情願,如果沒有現實的經濟政治壓力,自由主義的思想本身不會危及現政權,也不會自動普及到民眾當中,無論你用多少力氣。李先生對全球化的無條件肯定和對民族主義的否定,固然有策略的考慮,但從根本上看,則是片面的。他在一定程度上把自由主義極化了,而極化了的自由主義其實和專制主義是同樣的理路。
現在具有價值的自由主義言說,在我看來,其實就是一些具體的政治改革建議和政策建議。這就回到了胡適所說的,多研究問題,少談些主義。但歷史的吊詭在於:問題的解決,可以消解主義的統治;而問題的談論,非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可能強化集權統治。這個教訓在現代中國已經很多了。
反思當前中國“民本主義”的擴張
閭小波
南京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大行其道的“民本主義”
“民本主義”與“君本主義”和諧乎?緊張乎?
當代中國“民本主義”的兩個相關面向
民主之“道”與民主之“器”──國體抑或程序?
“民本主義”在中國有著久遠的歷史。《尚書》中的“民為邦本,本固邦寧”,是為先賢學理上的經典概括;鄭燮(鄭板橋)的“衙齋臥聽蕭蕭竹,疑是民間疾苦聲”,是士大夫民本情懷的代表佳句;“當官不為民作主,不如回家賣紅薯”,則是民眾對仁政廉吏的渴求。凡此種種,表明中國“民本主義”的思想基礎與社會基礎均十分豐厚。
大行其道的“民本主義”
自清末以來,“民本主義”受到西方民主主義的沖刷,“民本”的話語體系逐步為“民主”的話語體系所取代。在中共歷史上,共產黨人似乎從未明確拒斥過“民本主義”。毛澤東時代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鄧小平發出的“一切以人民利益作為每一個共產黨員的最高準繩”、江澤民提出的共產黨“始終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胡錦濤倡導的“執政為民”、“立黨為公”等記錄了“民本主義”傳承的歷史,尤其是去年以來,在闡述和宣傳“三個代表”的過程中,“民本主義”明顯呈現出擴張之勢,這一現象值得反思。
盡管共產黨人從未拒斥“民本主義”,但在不同的時期言說的頻率不盡相同。中共領袖在延安時期很少講民本,建國以後多講無產階級專政或人民民主專政。自“三個代表”理論提出以來,政界、學界在宣傳這一理論時,放言民本成為官場時尚,尤其是政治領袖吟誦古詩表達親民重民之情之後,各級官員紛紛“效顰”,吟誦古詩表達親民愛民重民成了官場流行景觀。
媒體上公開報導的官員“就職演說”,幾乎全是官員們的親民秀:
2002年3月28日,山東省長張高麗宣布自己從此要“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一定要保持與老百姓的血肉聯系,當一把雨傘,為老百姓擋風遮雨;做一頭老黃牛,為老百姓耕地種田;當一塊石頭,為老百姓修橋鋪路。
2002年4月7日,杭州市人大主任王國平就職時發表的演說與張高麗頗為相似:其中為老百姓“當一把雨傘,當一頭黃牛,當一塊石頭”之說,顯然是模擬張高麗的演講。
2003年4月3日,海口市新任市長陳成發表就職演說時,吟誦乾隆年間清官鄭板橋的“無題”詩中之名句“衙齋臥聽蕭蕭竹,疑是民間疾苦聲”,表示將“勤政廉政,一心為民”。
一些口號如“群眾利益我發展、群眾需要我上前、群眾滿意我滿意”,更是讓人想起了“文化大革命”時期的快板詩。
“理論界”的解說也不甘人後。2002年10月石家莊陸軍指揮學院政治部幹部汪孔周發表了“‘三個代表’七字歌”,除了引述鄭板橋“衙齋臥聽”詩,還編了幾句“休戚與共魚水情,黨與人民心相通”,受到官方輿論的好評。
不難發現,近年來在“三個代表”的政治宣傳中,“民本主義”漸成思潮,與民本相關的話語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那麽,“民本主義”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與皇權主義或“君本”主義有何關聯?與當今民主主義的大潮是否濤聲相應?
“民本主義”與“君本主義”和諧乎?緊張乎?
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民本主義”的思想資源可謂汗牛充棟,蔚為大觀。“民之有口,尤土之有山川也,財用於是乎出;尤其原隰之與衍沃也,衣食於是乎生。口之宣言也,善敗於是乎興,行善而備敗,其所以阜財用、衣食也。”[1] “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2]
對於“民本主義”,自古以來言者多,行者少。但歷朝歷代總會樹立一些旗幟型人物,如遠古的子產、中世的範仲淹、明朝的海瑞等。
“子產不毀鄉校”的故事一直為後世傳為美談。範仲淹更是北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也是古代實踐民本思想的典範,他在“岳陽樓記”里的名句“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更是千古傳誦。這些民本思想的踐行者既為維系本朝之平安立下了汗馬功勞,更被後人奉為清官廉吏。在他們身上,“民本主義”與君本主義與其說是沖突不如說是和諧統一,對子產,太史公司馬遷有權威的結論:子產“為人仁愛,事君忠厚”。[3]
但“民本主義”與君本主義也存在內在的緊張關系,這主要表現在鼎革之際。在歷代王朝的末期,試圖取而代之者總是打著“民本主義”的旗號,“順乎天而應乎民”,發動湯武式的“革命”,以“為民除害”、“替天行道”相號召。如隋之代陳發布聲討,說陳朝君主“民神怨憤,災異薦發,天時人事,昭然可知。”[4] 唐之代隋則聲稱:“罄南山之竹,書罪無窮,決東海之波,流惡難盡”。[5]
一旦大功告成,新的君主便照舊“奉天承運”。隨著新王朝統治秩序的鞏固,君本主義與“民本主義”間的緊張關系遂得到化解。其實,“民本主義”與君本主義的緊張關系,也只表現為對暴君個人的否定,從不表現為對君本主義及皇權制度的否定。究其故,“民本主義”與君本主義的內在關系是和諧的。
“民本主義”與民主主義和諧乎?緊張乎?
民本與民主的關系,學界見仁見智,紛爭由來已久。
在“西學東漸”時代,“西學中源論”者異口同聲地將中國古代的“民本主義”比附為西方的民權思想。孫中山也未脫此窠臼,他晚年在宣講民權主義時說:“兩千多年前的孔子、孟子便主張民權。......堯舜的政治,名義上雖然是用君權,實際上是行民權。”[6]
當下民本主義的樂道者視“民本主義”與民主主義有內在的關聯性。李鐵映主編的《論民主》一書就把民本思想稱為“中國古代思想中的民主性因素”。荊州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副主任許錫珠提出,民本思想對人大制度建設具有借鑒作用,認為“人民當家作主”是全新意義上、更高層次上的“以民為本”。[7]
學術界對此則一直存在歧見。梁漱溟在《中國文化要義》、金耀基在《中國的傳統社會》中對比中國的民本主義與西方的民主主義時,均認為兩者有部分相通之處:《呂氏春秋·貴公》中的“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天下人之天下”,是肯定了“民有”(of
the people);《禮記·大學》中的“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肯定了“民享”(for the
people)。但中國缺少了“民治”(by the people)的觀念。
2000年8月在山東青島召開的“儒家傳統與人權、民主思想國際學術討論會”上,清華大學的李存山教授認為,儒家民本思想的核心是尊君和重民。民本與君主專制相聯系,主要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其一,人民的利益是國家和社會的價值主體;君主的權力只有得到人民的擁護才能鞏固。前者屬於價值判斷,後者屬於事實判斷。所以,從政治體制上說,民本與民主是相對立的;從價值觀上說,民本思想中蘊涵著從君主制向民主制發展的種子。而台灣學者尹天根則認為,在以民本為基礎結構的儒學中沒有民主。如果有,也只是勉強在孟子那里找到根據。因為民主本身是國民主權,而民本是以君主主權為前提的概念。[8]
筆者認為,“民本主義”與現代民主主義是在兩個相互對立的制度安排下產生和形成的,君主專制與民主政體、人治與法治分別是各自的價值歸屬。
“民本主義”之“民”,固然與“重民”、“愛民”、“利民”、“恤民”、“保民”、“惠民”、“濟民”、“親民”、“裕民”等相聯,與“賤民”、“殘民”、“害民”、“虐民”等相悖,但卻與“用民”、“使民”、“畜民”、“馭民”、“牧民”、“弱民”、“愚民”等相關。秦相李斯的老師荀子被後人視為富有惠民、愛民的民本思想。荀子在《王制篇》中說:“選賢良,舉篤敬,興孝弟,收孤寡,補貧窮。如是,則庶人安政矣。庶人安政,然後君子安位。傳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則載舟,水則覆舟。’此之謂也。”此處荀子是站在君的立場上,他主張“惠民”的目的是為了“馭民”,求的是“君子安位”。清季譚嗣同在評荀子時也許偏激或失之籠統,但道出了所謂“仁政”、“民本”的本質:“二千年來之政,秦政也,皆大盜也;二千來之學,荀學也,皆鄉願也。惟大盜利用鄉願;惟鄉願工媚大盜。二者交相資,而罔不托之於孔。”[9]
而民主主義之“民”,同樣與“重民”、“愛民”、“利民”、“恤民”等關聯,但其核心與“使民”、“畜民”、“馭民”、“牧民”、“弱民”等無疑是水火不相容的。因為“民本主義”構建的一個綱常有序、人有等差的人倫社會,其施政以人治為原則,終極關懷是“君子安位”;而民主主義構建的則是一個天賦人權、人人平等的法理社會,其施政以法治為原則,終極關懷是自由與平等。在“民本主義”社會里,“主”只能由皇帝來作、官來作,故而中國傳統社會之民呼“官”曰“父母官”;在民主主義社會,“主”由民作,或由民意代表作,故而西方民主國家之民呼“官”曰“公仆”。
傳統中國的“以民為本”不僅是為了一朝的長治久安,而且還為王朝的更叠提供所謂的合法性,呈現出的是暴民政治,即湯武革命,結出的是君主專制之果。在民主主義社會,民意、民主始終是政權合法性的唯一來源,呈現出的是有序的民主參與及政黨競爭,結出的是民主政治之果。在“民本主義”占主流的社會,獨裁、一言堂、家長制、為所欲為等不可避免,隨之而來的必然是以權謀私、貪贓枉法、欺壓百姓、官官相護等現象。在民主主義占主流的社會,獨裁、一言堂等不可能大行其道,因此,以權謀私、貪贓枉法、欺壓百姓、官官相護等現象雖不能說完全杜絕,但很難蔓延成風。
其實,被後人奉為民本思想之巨擘的孟子,早已將民本與君本的關系演繹得十分清晰。“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君子勞心,小人勞力”;“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治於人者食人,治人者食於人,天下之通義也”。[10]
當代中國“民本主義”的兩個相關面向
在當代中國這樣一個特定的時間和空間中,“民本主義”的相關面向既不同於傳統社會,也有別於孫中山時代。只有剖析當代中國“民本主義”的相關面向,才能更進一步認識到“民本主義”將會給中國帶來什麽。
當下中國“民本主義”的政治訴求至少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改進和完善共產黨的執政方式與執政理念、克服官僚主義、廉政勤政;二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政治文明與依法治國等。如果說前者是“革故”,那麽後者就是“鼎新”。“民本主義”與這兩個面向之間到底存在什麽關系?會收到預期的正效應嗎?
自江澤民提出“三個代表”以來,有關中國共產黨執政方式與理念的討論頗多,“執政為民”,“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成為當下時髦的話語。在有些人看來,中共弘揚古代的民本思想,為宣傳這一主旨找到了強有力的論據。問題是,“民本主義”能否切實有助於轉變執政方式?中國古代統治者津津樂道的“民本主義”並未導致吏治的清廉和統治秩序的長治久安;而近年來借“民本主義”來宣傳“執政為民”同樣未收吏治好轉之效,權錢交易、高官落馬、貪官攜巨資外逃等現象未見收斂,相反愈演愈烈。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些人出現在媒體或公眾面前時,竟然毫無例外地都將“勤政為民”掛在嘴邊,每個人念起鄭板橋的詩來也抑揚頓挫,充滿感情。
林語堂在《中國人·社會生活與政治生活》中發現這樣一個現象:“像張宗昌將軍這樣一些試圖恢覆孔教並提高別人道德水準的人通常都娶了5至15個老婆,他們在勾引年輕女子方面也很有些手腕。”今天中國的官吏在這方面比他們的前輩毫不遜色。在此僅舉兩例:湖北天門的“五毒書記”(指吹牛、賣(官)、嫖、賭、貪“五毒俱全”)張二江有“荊楚一帥才”之稱,在任期間,大會小會上他都強調要做一名清官,並大力推薦一本題為《清官策》的書,要求丹江口市大小幹部人人必讀。1998年底張二江調到天門市任市委書記後,仍然不遺余力地表演“清官秀”,直到落馬為止。[11]
中央電視台1994年夏拍攝“東方之子──成克傑”,片中成克傑面對鏡頭悲天憫人,憂國憂民,聲淚俱下地說:“看到災區人民受苦受難,我真不好受呀!這些人也是爹媽生的,也是有血有肉啊,我也是爹媽生的,也是有血有肉。他們好苦呀!”[12]
從張二江到成克傑等人的表演來看,他們一個個如古代恤民愛民之廉吏的轉世。然而,表演歸表演,說上幾句廉政愛民的話,並不影響這些人攫取人民血汗,大肆貪污腐敗。他們只不過是以“民本主義”相標榜,而行官本主義之實。由此可見,鬥轉星移,但以“民本主義”之方治腐敗之癥歷來難以收效。
靠“民本主義”來“革”現實政治之“故”,收效無多;那麽,宣傳“民本主義”能否收到“鼎新”之效呢?中共“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此後也不斷高揚“依法治國”的旗幟,倡導“發展民主”,但民本主義之高揚卻讓人困惑,因為民主強調的是人民參政,而“民本主義”之要義是“仁政”,與人治有著十分緊密的親緣關系,對法治有本能的排他性。即便是歷史上那少數清官廉吏也只不過在替民作主,遑論數量無窮的假廉吏了。“民本主義”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與現行憲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完全相左。
民主之“道”與民主之“器”──國體抑或程序?
“道器”或“體用”之辨是中國傳統的哲學思維。近代中國人面對西方思潮的沖擊,將中西文化的演繹成“中道西器”。李鴻章在光緒二年(1876年)致友人信中的一段話即體現此種思維模式:“中國所尚者道為重,而西方所精者器為多。......欲求禦外之術,唯有力圖自治,修明前聖制度,勿使有名無實;而於外人所長,亦勿設藩籬以自隘。斯乃道器兼備,不難合四海為一家。”[13]
“道器兼備”是一種理想目標,中國自近代以來在融入世界的過程中,早期的改革家不僅習其器,並兼及其道。但頑固派卻尚己之“道”而貶“夷”之“器”,形而上的“道”始終被視為中國的長處、優勢,而形而下的“器”則不足取。今天,此種思維定式與價值判斷並無大的改變。當我們回到民主這一領域時,同樣隱然呈現出這一“道”長“器”短、揚“道”抑“器”的特征。
當我們講到中國的國體即“人民民主專政”、“無產階級專政”時,強調的是“人民當家作主”、“主權在民”、“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群眾路線”、“黨和政府的工作要讓人民來評判”等,這通常被視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比西方資產階級民主更充分、更優越,好似民主之“道”。當下宣傳“民本主義”正是在民主之“道”上找到了傳統與現代的交合點。但回到程序民主及制度安排時,如講到分權制衡、競選制(差額選舉、直選等)、多黨制、依法治黨等時,則被視為民主之“器”,並將其打上意識形態的烙印──資產階級民主,斥之為“虛偽”,稱其為“資產階級統治壓迫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一種手段”,竟而或加以排斥。兩相比較,總認為資本主義的民主事實上是“極少數剝削者的民主”,“社會主義民主才是多數人的民主”;“資本主義民主是虛偽的民主”,“社會主義民主是真實的民主”。在民主問題上,重“道”輕“器”,甚至衛“道”拒“器”,正是當下主流意識形態對待民主的基本態度。
其實,當下主流意識形態中的民主正是以“民本主義”來誤讀民主的精義,與西方學術界講的“實質民主”和“程序民主”並不相同。民主(democracy)一詞最初源於古希臘語demos和kratia,前者意指“人民”,後者指“統治”,合在一起構成“民主”,意即“人民的統治”、“主權在民”。在歷史發展的進程中,“人民”的外延與時而張,到了近代即涵蓋全體國民。統治的概念隨著政治體規模的擴大,一整套間接的民主方式發展起來,並且隨著社會的前進而變得越來越覆雜。現在當人們一提到民主政治,就會想到代表制、議會制、普選制、參與制、投票制,對於西方國家的公民來說,還會想到多黨制和“三權分立”等等。當代政治學家們把爭論的重點從“人民”和“統治”本身逐漸轉向“人民”與“統治”這兩者的關系。一些人強調“人民”對於民主的意義,另一些人則強調“統治”對於民主的意義。學界通常把強調“人民”的理論稱為“實質民主論”(substantive
democracy theory),而把強調“統治”的理論稱為“程序民主論”(procedural democracy theory)。[14]
“實質民主”論者認為,民主是一種政治狀態,在這種政治狀態中個人的權利得到了最充分的保證。他們倡導代議民主或憲政民主。對於他們來說,民主政治的核心問題是憲政問題,憲政民主是實現個人權利的根本途徑。“程序民主”論者則強調參與民主。對於他們來說,民主政治的核心問題是人民的參與過程,人民的參與過程是實現民主的根本途徑。無論是“實質民主”還是“程序民主”,“主權在民”是他們共同的追求。在西方,民主並無中國式的“道”“器”之分。
“民本主義”與“人民民主專政”之間或許能找到契合點,但與“實質民主”和“程序民主”均無法溝通。倘若沒有程序的民主,所謂的“實質民主”要麽導致暴民政治(如“文革”時期)或官本主義,要麽使“民主”淪為“皇帝的新衣”。
合法性的基礎:道德抑或權利?
曾德雄
中山大學哲學系
傳統政治理念:政治權力代表“道德至善”
永不認錯的政治機制之哲學基礎:德治
中國社會轉型的本質訴求:從“以德主治”轉向“以法主治”
個人權利是民主法治的基礎
傳統政治理念:政治權力代表“道德至善”
在去年中國抗擊SARS這場“沒有硝煙的戰鬥”中,很多醫務工作者表現出崇高的道德情操和職業尊嚴,令人欽佩。同時我們也常聽到這樣的言語:“我是共產黨員,我先上。”“我是共產黨員,我不上,誰上呢?”等等。這樣的言辭中國人都很熟悉,過去50年來任何政治化了的場景中總是不乏其聲,而中共的宣傳機器也往往特別著力地對之大肆渲染。當然,我絲毫不懷疑醫務工作者通過這樣的言辭來表明自己道德價值取向的純粹性,只不過他們的道德價值取向本身必須借助於特殊的政治文化語言來表達而已。但是,通過半個世紀的灌輸、浸潤而形成的這一套話語系統,卻折射出當代中國政治文化的許多近乎荒謬的蘊涵。上述言辭標示著一個被肯定了的結論:共產黨員的道德水平比一般的人(群眾)要高,他們因此肩負著更大的社會責任。這個結論也完全符合“共產黨員是無產階級先鋒隊”的政黨定義。對之進行事實的考量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它透視出來的是中國歷史悠久的、現在看來也是根深蒂固的政治傳統。
中國歷朝歷代的掌權者盡管都是“馬上得天下”,通過暴力奪取權力,但是,其權力的合法性卻是“道德至善”,即任何掌權者都代表了“道德至善”。當群雄蜂起的時候,他們差不多個個都打著“替天行道”或類似的口號,但是,只有最終的勝利者才能夠被證明是“道德至善”的真正代表,否則,他的勝利就得不到合理的解釋。《尚書·蔡仲之命》中“皇天無親,惟德是輔”,強調的就是這一意思,後世儒學對此又多有闡發,使之成為中國固有的傳統政治理念。
如果說中國政治的意識形態實際上是權力合法性的言說系統的話,那麽其內容無一例外地是對權力代表“道德至善”的不同解說。這樣的解說必須因應不斷變化的環境和形勢,使權力獲得充分的合法性論證。清代的雍正皇帝面臨“華夷之辯”對滿清入主中原之合法性的質疑時曾經寫道:“《書》曰:‘皇天無親,惟德是輔。’蓋德足以君天下,則天錫佑之,以為天下君,未聞不以德為感孚,而第擇其為何地之人而輔之之理。又曰:‘撫我則後,虐我則仇。’此民心向背之至情,未聞億兆之歸心,有不論德而但擇地之理。又曰:‘順天者昌,逆天者亡。’惟有德者乃能順天,天之所與,又豈因何地之人而有所區別乎?”[1]
中國素有“成者王侯敗者寇”的說法,對這一說法,人們往往主要賦予其江湖色彩。其實,此說也是中國傳統政治理念在民間文化中的反映。在中國傳統的政治話語中,“王”更多的是一個具道德意涵的概念,常常與聖人聯系在一起,所謂“非聖莫之能王”,而“道大德全”的聖人當然就是“道德至善”的代表了,只有最後的成功者才是真正的聖人。雍正皇帝就是以此理念來應對華夷之辯的。
中國社會在19世紀末20世紀上半葉經過劇烈震蕩以後,以“道德至善”為權力合法性來源並表現為“以德主治”的傳統政治理念,依然頑強地延續下來了。中共號稱“偉大、光榮、正確”,其實只不過是將中國傳統聖人的“其德業光輝之周於上下四方,心思運量之通於四海萬世”[2]這一話語,用現代漢語重新表述了一遍而已。如果說,從前的“道德至善”指向的是儒學倡導的忠、孝、仁、義、禮、智、信等道德價值,那麽,現在的“道德至善”所指則在以國家、民族、人民、群眾、集體等為關鍵詞的所謂“新型道德”。但是,以“道德至善”作為其權力合法性來源的政治觀念則並未發生什麽變化,而“以德主治”這樣與極權息息相關的政治理念甚至在20世紀90年代還一度被中共領導人公然提倡。
永不認錯的政治機制之哲學基礎:德治
旅美學者徐賁指出,國家本應當為其“非正義”行為道歉。他寫道:“道歉通常是一種個人與個人之間表示愧疚的行為,但是自90年代以來,它越來越成為不少國家糾正歷史性國家非正義行為並爭取與受害者實現社會和解的方式”;“遺憾的是,中國在過去的半個世紀里雖然是一個‘國家之罪’頻發的國家,億萬中國人為此飽受折磨,但政府為‘國家之罪’道歉卻並未在中國出現。”[3]
道歉意味著承認自己的錯誤,這是與以“道德至善”作為權力合法性的政治理念相沖突的,所以道歉在中國這樣的政體下是完全不可能的。古代的為政者總是“合理”地宣稱“人主無過舉”,到了現代采用的策略則是肆意地隱瞞和欺騙,宣稱永遠是“形勢一片大好”,即便是面對一些彰顯的事實,依然可以“壞事變好事”。比如,當為政者不得不反省“文革”的嚴重錯誤時,卻得出了如此荒謬絕倫的結論:只有中共這樣的執政黨才可以自我糾正錯誤,這充分表明了共產黨的光明磊落雲雲,至於為什麽會犯“文革”的嚴重錯誤卻一字不提。1998年的長江洪災,中共不去檢討自己長期以來的政策失誤造成的巨大生態災難,反而說只有在黨的領導下才能夠戰勝這樣百年不遇的洪水。唯有如此的“壞事變好事”,而不是其他(如真相、道歉之類),才符合“道德至善”的權力意識形態之要求。這種“戲劇”在SARS疫情過後又再上演一遍,而在疫情之初許多官員照例是要隱瞞和欺騙的,正如有的網民所說,他們的行為“雖然對民眾的生命極端不負責任,但對黨是忠誠的”。事實上也的確如此,如果不是疫情大規模向別國擴散從而引起了國際社會對SARS的關注,國人是看不到迫於國際輿論而實施的“疫情一日一報”的,雖然那“一日一報”的疫情未必全無隱瞞。
以“道德至善”作為權力合法性的政治理念,把掌權者塑造為代表最高道德標準的形象,以此證明他或他們的權力具有道德上的合法性,因而不受挑戰。如果我們考諸中國社會的傳統政治理念,就會發現,它高度強調“道德等級”,一個人道德之高低與其接近權力體制的程度成正比,他越是接近權力體制,就被認為具有越高的道德水準,反之亦然。居於權力體制最核心的皇帝,則當然地被當作代表“道德至善”的聖人。既然“道德至善”與權力具有如此的同一性,那麽,掌握權力的人就不會承認其權力體制的缺陷乃至過錯;無論這個體制造成什麽樣的災難,掌權者的“道德地位”是不容懷疑的,為此就只好隱瞞和欺騙罪錯,或者把災難歸咎為“臣”(用現代話語來說就是“各級幹部”)之過。
這種“道德等級”不僅僅具有虛幻的精神意義,它除了給掌權者帶來道德上的巨大優越感之外,也為永久性地劃分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界限提供了依據。為政者不管用什麽手段獲得了權力,一旦踏入都城、登上大位,就可以運用這種強調“道德至善”的政治理念來論證其權力合法性。中國傳統的政治理念強調,一個人的政治社會地位取決於他的道德水平,即“德必稱其位”、“譎(決)德以序位”、“大德必受命”等等之謂。如此“道德至善”的人君自然會“無負於天下蒼生”,那麽他“君臨天下”也就成了天經地義之事,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之“名分”也就由此而定。在中國的現代話語里,“蒼生”換成了“人民”,但這套理念依然在運作。
“道德等級”之觀念不僅關系到“君”、“臣”、“民”之分,還規定了統治的格局和秩序。孟子雲:“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朱熹則說:“君子無小人則饑,小人無君子則亂。”[4]
後世的韓愈進一步申說道:“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民者,出粟米麻絲,作器皿,通貨財,以事其上者也。君不出令,則失其所以為君;臣不行君之令而致之民,民不出粟米麻絲,作器皿,通貨財,以事其上,則誅。”[5]
按照這套觀念,民之所以“治於人”,乃因其“德”處於低下等級。進一步看,道德等級低下的人,其社會功能是供奉道德等級高的人;而道德等級高的人則肩負對道德等級低的人的教化責任。
其實,中國歷朝歷代的草莽英雄揭竿而起,往往是基於利益追求而不是單純的道德沖動,但他們卻無一例外地打著崇高的道義的旗號,這使中國的歷史總是呈現出殘忍、欺騙、狡詐、暴行與崇高的道義口號相交織糾纏的覆雜而又吊詭的局面。最不道德的人往往得以攫取“道德至善”的名譽,並以此獲得最大的現實利益。這種歷史的反覆重演,無疑與中國獨特的以“道德至善”作為權力合法性來源的政治理念,以及“以德主治”的政治架構,還有與之相伴生的“道德等級”之存在相關。在中國長期被認作是“天下”的時候,中國人淪肌浹髓地接受了這種理念和“道德等級”的事實,安於由此導致的周期性的民不聊生、顛沛流離,並在此一過程中養成了任不寐所說的“災民理性”。[6]
中國社會轉型的本質訴求:從“以德主治”轉向“以法主治”
中國正處在轉型期,這一轉型的實質既不是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也不是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而是從以道德作為政治核心要素的“以德主治”的傳統禮治社會向以權利為政治核心要素的“以法主治”的現代法治社會轉型。
中國傳統文化中從未有過權利這一概念,其進入中國端賴鴉片戰爭後的西學東漸,並且極大地影響了其後的中國政治歷程。不論是清末的新政,還是民國政府,都可以看出“權利”在其中掙紮求活的努力。但是,20世紀前半期一方面是因為內外交困的國際局勢,更重要的因為中國傳統極權勢力的巨大慣性,“權利”始終難以成為中國政治的主導性話語,並於1949年以後徹底從中國政治話語的辭典中消失殆盡。它的重新出現,要等到1978年的改革開放。但由於對這一詞匯的生疏,在80年代前半期,中國知識階層中不少人甚至分不清“權力”與“權利”之間的差別。到了今天,混用這兩個概念的文字依然不時出現。
改革開放使追求富裕得到正當性認定,而富裕正與權利中最重要的財產權相涉,因此,改革開放是在事實上認可了權利的存在。但直到1998年自由主義被人們重新提起,“權利”一詞才再次以其本來面目出現在部份中國人的觀念中,此時距其初次進入中國已過百年矣。盡管我們現在對權利的認識還遠不及梁啟超時代的水平,但它重新進入國人的觀念,畢竟反映了中國社會的進步。
所謂的權利,實指生命的權利,其意義是正當性,它至少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每個人擁有並完全自主地支配自己的生命,也就是說,只有“我”自己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其他任何人,不論以何種名義和理由,都不能成為“我”的生命的主人,不能幹涉甚至支配“我”的生命。其二,任何基於滿足生命需求的行為,都具有本質上的正當性。
擁有並支配自己生命的權利,也是美國內戰前夕南方黑人奴隸的政治訴求,後來一再地出現在女權主義的口號中。盡管中國現在的情形有些不同,但這樣的訴求卻完全對國人適用。我們並不擁有自己的生命,更不能自主地支配它。如果說類似“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社會習俗更多地局限在家庭範圍之內的話,那麽,專制極權政體則是制度化、組織化地消解、剝除、侵奪人的權利,不論是從理念還是組織架構、行為方式,均與人的生命權利針鋒相對。事實上,在中國傳統的社會組織結構中,“父父、子子”與“君君、臣臣”也的確具有密切的邏輯同構關系。當這種傳統得到延續,就會出現十分相同的情形。從前在革命隊伍內部,由所謂的“組織上”來安排婚姻的情形比比皆是,在革命的名義下個人完全失去了反抗和拒絕的可能性。至於滿足人的生命需求的種種行為,則在“道德”的約束下失去其全部的正當性,對美和舒適幸福生活的追求等等,全部被從“道德”上否定,背上“小資產階級情調”的罵名,許多人甚至因此陷入悲慘的遭遇。
思想言論自由這一與人作為人的生命本質密切相關的表征,更是被剝奪得幹幹凈凈。徐賁先生所說的“反胡風”、“反右”、“大躍進”、“三年自然災害”、階級鬥爭、“文革”、“六四”等等“國家非正義行為”,其實都是因為個人生命權利不僅得不到保障反而由國家進行制度化、組織化地侵犯、剝奪的結果。只要當下還是以“道德”而不是以權利作為政治理念的核心要素,這種對個人權利的侵犯和剝奪就不會停止──從本質上說,在這樣的體制下,任何時候對個人權利的侵犯和剝奪,都是符合這種體制的要求的。
以道德和以權利作為政治理念的核心要素,必定呈現完全相反的政治形態。道德內在地具有普遍性訴求的特色,否則的話,就難以說是至善的,道德的存在本身也就失去了其邏輯依據。中國從前的“天下”觀念,使道德的普遍性訴求獲得現實的可能性,因此皇帝們孜孜以求的是“人心之無外”,使所有人生活在一個共同的標準和準則之下,只有如此才可以滿足道德至善的權力合法性要求。
約翰·密爾認為,中國社會幾千年停滯的原因,就在於“使一族人民成為大家都一樣、叫大家都用同一格言同一規律來管制自己的思想和行為”,他並且將這種“使一切人都成為一樣”的做法叫作“中國理想”。[7]
密爾更多地是從社會發展的比較功利的角度來看待中國社會的這種“強求一律”,他並未意識到這種“強求一律”既是中國極權專制政治理念的邏輯結果,也是其維護統治地位的內在需求。中共繼承了這種傳統政治理念,道德普遍性訴求一仍舊貫地保留下來,不僅人們的衣食住行、穿衣戴帽等一切生活行為方式要求一律,在思想方面更強調萬眾一心,不可稍有偏離,否則即被目為異端、“反動”要“打倒”。甚至當“天下”已經不再、“諸國同時並域”已經是一個萬難否認的事實時,這種強調“一統之勢”的“天下”觀念仍然如此強烈地存在、延續著,“將紅旗插遍全世界”這一口號就是“天下”觀念在毛時代的延續。
個人權利是民主法治的基礎
與道德內在地具有普遍性訴求相反,權利的重要特質是個體性,其產生和存在都表現為個體性,而個體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差異性。可以說,只要是沒有受到幹涉的自然權利,就一定表現為個體差異性。正如密爾所說:“人類中在快樂的來源上,在痛苦的感受性上,以及在不同的物質的和道德的動作對於他們的作用上有如此多般的不同,所以人類除非在其生活方式方面也相應地有如此多般的歧異,他們就既不能獲得其公平的一份愉快,也不能在精神方面、道德方面和審美方面成長到他們本性能夠達到的體量。”[8]
任何為著“一律”而對個體差異性的消解,都是對民眾基本權利的幹涉、肢解、侵犯。從這里可以看出,道德的普遍性訴求與權利的個體差異性具有終極的、形而上的沖突,因此,凡是以道德為其核心要素的極權政治體制,無不最大限度地消解、侵奪個人的權利。這一點,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與生命權利共生的是生命尊嚴,它也至少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所有的權利在內容上都是一樣的,在性質上都是同等的,因此,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王孫貴族”並不比平民百姓高貴。同樣,任何人都不能以道德或其他任何理由認定,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具有高人一等的性質因而要得到無條件的優先滿足或享受某些道義的名聲。其二,因為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因此,任何人不可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權利。從這樣的角度看,那些提出“我是共產黨員、我先上”的醫護人員盡管表現出可敬的勇氣,但不能因此說他們就比那些沒有要“先上”的人高出一籌,也不能說那些人在人格上比他們低。
生命權利和尊嚴使每個人都成為獨立的個體,他們要組織成社會,惟有通過契約的形式。西人說:“人各自由,以他人自由為界。”契約既是因為、也是為著明確各人權利的邊界而設,其目的是使一個人的權利得到限制。權利之所以要得到限制,不是基於任何道德的理由,如我們所熟悉的國家、民族、集體之類的理念,而是基於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不能侵犯到他人的權利這樣一條基本的原則。除了這條原則,再沒有任何別的理由可以限制一個人去行使他的權利了。除非自願,任何人不能強迫他人為了一個自身以外的目的去犧牲自己的財產、生命或任何他認為有價值的東西,如果有人拒絕這樣的強迫,也具有完全的正當性,不必遭受此種行為的不良後果,如道德歧視等。
所有契約的完善形式是法律,法律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基於公眾的同意而制訂的契約,其目的只有一個:保護每個公民的生命權利和生命尊嚴不受到侵犯。法律體現的是公眾的意志,它具有最高的權威,任何人或組織不可以淩駕於它之上。只有法律成為最高的權威,一個社會才可以說是法治社會、民主社會。如果法律不具有最高權威,只是某個組織的意願,不管這個組織是如何宣稱它代表了最廣大民眾的意志,也不管它如何宣稱自己的先進性和科學性,民主法治都只是虛有其表。
政府的權力來源於民眾的賦予,民眾通過投票賦予政府權力,政府也因此獲得其權力的唯一合法性。因此,政府的施政必須經過民眾的同意,否則即為非法。這才是政治文明的唯一表現。如果以此為標準,那麽,中國目前的政治水平遠遠稱不上文明。即以人事而論,中國各地的領導人,都近乎“空降”而來,民眾不要說是否同意,先前甚至對他可能聞所未聞;就是這麽一個聞所未聞的人,憑空地就成了幾千萬數億人的“父母官”,而且因其當了這個官而天然地唯一地在道義上“代表”了“人民”的利益。這真是一件荒謬絕倫的事,尤其是在全球日益一體化的背景下,更凸顯其不可思議。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歸根到底還是筆者在前面所說的,是道德而不是權利扮演了政治理念的核心要素。
一位著名的新華社老記者曾說:“一黨專制的問題解決不了,中國其他的問題都解決不了。”如果依然以道德作為政治理念的核心要素,那麽,一黨專制就在邏輯上不可避免。道德具有趨於至善的內在本性,否則就不成其為道德;而至善在政治上的結果必定是“獨尊”,否則的話也會陷入邏輯上的困境,這是所有“以德主治”的意識形態面臨的共同局面,而“獨尊”也是“以德主治”導致的必然結果。因此,如果要解決中國當前的問題,就必須要解決一黨專制的問題;如果要解決一黨專制的問題,就必須要將道德從中國的政治理念中驅逐出去,而代之以權利。
縣政中國”──從分權到民主化的改革
吳國光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學與行政管理系教授
一、行政分權的困境與地方民主的引入
二、“縣政民主”的設想與根據
三、從“縣政民主”到“縣(憲)政中國”
通過權力下放(decentralization)和市場化,中國已經在經濟轉型的軌道上走過了四分之一世紀,大體維持了經濟的持續增長。相比之下,中國政治發展的道路並不明朗。現行的政治權力結構固然有其支撐經濟發展的功能,但是,毫無疑問,它所產生的負面效果也極其巨大和嚴重。如何建構既能保障現有的經濟發展動力、又能消除嚴重的負面後果的政治權力架構,越來越成為中國走向現代化過程中不可回避的問題──它甚至可能是中國現代化的一個中心問題。
晚近一波的世界範圍政治民主化(democratization)[1]已走過了高潮。在中國今日的語境中,民主似乎正日益成為一個負面色彩多於正面價值的理念,而民主之外的任何一種政治制度卻並未因此而獲得新的生命力或正當性。非民主政治在今日世界的延續,往往不僅要從民主世界借用物質力量來維持自己的生命力(中國的改革開放就證明了這點),而且還要從自由、民主的思想體系中借用精神的元素來維持自己的正當性(例如,那些在國內壓制自由的政權總是借助“自主”、“多樣”等價值在國際社會中為自己辯護)。這只能說明,政治的自由化與民主化,不管是否遇到阻力,仍然是人類政治生活的主流追求。問題在於,在這樣一個處於經濟轉軌時期、面臨巨大的人口和資源壓力、文化傳統中相對缺少民主自由因素、而現行政治權力又高度集中的國度里,如何實現民主化,並且不因民主化而犧牲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國際地位等其它多種利益。
本文的主旨在於探討中國政治發展如何從經濟改革中的行政分權逐步走向政治權力的民主化,文中提出的思路是“縣政中國”。“縣”是中國最具傳統的行政區劃之一,也是目前中國權力架構下極為重要的一級政治層級與行政區劃。2001年底,中國共有2,861個縣級行政區劃單位,其中包括1,489個縣、393個縣級市、116個自治縣、49個旗和3個自治旗,此外還有2個縣級特區、1個縣級林區和縣級以上城市中的808個市轄區。[2] 若扣除其中的市轄區、特區和林區,縣級行政單位的數量約為2千多個。在目前的5級行政架構下[3],這2千多個縣級單位(以下統稱“縣”)雖然屬於層級較低的第四級,但各自的規模並不小。在東部人口密集的省區,大縣往往有100來萬人口,全國約有172個縣的人口甚至超過100萬;在西部人口相對稀疏的地區,每個縣的人口比較少(最少的僅有萬余人,多分布在西藏),但轄區卻往往面積廣大,動輒上萬平方公里,有些達到10多萬、20多萬平方公里。世界上大約三分之二的國家的面積還不如中國最大的縣大。這樣的人口和地域規模說明:縣政的建設,本身就可以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正是著眼於這樣的現實存在,本文提出:大體上以目前的縣級行政區劃為基本單位[4],重組中國的權力架構和政府體系,率先在縣一級實行民主政治制度,進而建設全國憲政。這就是所謂的“縣(憲)政中國”一說的基本涵義。
本文將分三個部份論述“縣政中國”的民主化思路。首先,從中國20多年來經濟改革的基本路徑出發,考察中央向地方分權這一改革戰略的成效和成本,特別是分權在產生巨大經濟收益的同時所造成的一系列的政治困境。然後轉向這樣一個問題:如何通過制度變革來解決這些政治困境。無疑,這種制度變革,在能夠解決前述政治困境的同時,還應該能夠滿足其它一些經濟、社會要求;而能夠同時滿足多種要求的制度變革,在筆者看來,首推地方民主,特別是縣政民主。但是,筆者將不會單單停留在地方民主的層面,而是同時考量中國這樣一個大國的國家建設(state-building)和總體上的民主化。
一、行政分權的困境與地方民主的引入
中國的經濟改革的實質就是在行政分權的框架下引入市場機制。這是20多年來保持高速經濟增長、實現經濟繁榮穩定的制度基礎。在此基礎之上,通過對外開放開始與國際經濟接軌,又通過權力下放即行政分權而推行經濟自由化和市場化。這些特征是理解中國改革的政治經濟學之特點與要義的切入點。這種改革路徑也產生了嚴重的問題,在經濟領域表現為地方保護主義的出現、國內市場的分割、對外經濟聯系中的地區間惡性競爭、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均衡等。更為嚴重的問題出現在政治領域。首先是官員腐敗現象的嚴重惡化。這固然不是單由權力下放造成的,但地方政府自主性的提高削弱了集權制度下中央的控制力,但又無法發展出別的監督和控制方式,所以必然會導致腐敗的蔓延和加劇。近年來,這種腐敗已超越了官員個人以權謀私的層面(並不是說這個層面的腐敗有所減輕,相反,它已經到了極其嚴重的程度),開始出現了地方權力整體上向所謂“黑幫化”演變的趨勢,從而至少在地方層級正在把所謂的“發展型國家”(the
developmental state)或“地方國家合作主義”(local state corporatism)[5]逐步改變為“掠奪型國家”(the predatory
state),直接造成了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緊張和沖突。與此相聯系的是法律體系在地方執行中的剛度進一步弱化,使本來就不具備法治特色的統治(governance)體系越發千瘡百孔。由此進一步產生了對國家整合(integration)可能發生危機的普遍擔憂。多年前就有官員痛斥所謂的“諸侯經濟”,隨後則有學者驚呼中國中央政府能力的下降[6],近來更有學者借用民主化轉型研究中的有關概念,強調中國政治發展中已經出現了所謂“蘇丹化”(sultanism)現象,並認為這是中國政治的巨大隱憂。[7]
如何解決這種困境成為近10年來關於中國政治發展和改革的理論與政策辯論的焦點之一。有人主張新的中央集權,以強化國家宏觀調控職能[8];有人則主張將中央與地方分權的架構進一步制度化,在保護地方自主性的基礎上加強中央的某些職能[9]。這種辯論還延伸到政治民主化變革路徑的討論中,其中制度化分權的思路強調地方民主,而另一種看法則主張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直接選舉以塑造“直插基層”的國家權力。[10]
本文體現了“制度化分權”思路的延伸,並將其中的“地方民主”主張進一步深化。[11]
筆者所說的“地方民主”中的“地方”,不是泛指中央層級之下的所有層級,而是單指“縣”這一級。這樣可以把民主政治的發展與當今中國所面臨的亟待解決的多方面問題聯系起來,而不單單是考量民主參與和對政府權力的制約──雖然這是最重要的考量之一。筆者在討論中將把“地方民主”制度化,與國家建設相聯系,主張“實縣虛省”甚至最終“廢省”,將縣級自治直接連接到全國憲政,從而勾勒出一種獨特的中國民主國家權力構架。在這種構架下,地方民主也就是“縣政民主”,將成為整個民主制度運作的核心。
二、“縣政民主”的設想與根據
為什麽“地方民主”應該選擇在縣級實行,怎麽實行?後半個問題的答案相對比較簡單:實行縣長直接選舉,選舉當然必須是“公正的、自由的、周期性的”,候選人可以自由競爭選票[12];確立縣長作為本縣最高行政官員的職權,任何黨派(首先是中共)對縣政的幹涉只能通過選舉和其它民主程序(比如通過在縣議會內的黨派運作)進行[13];相應地開放媒體,開放黨禁;實行司法獨立。具體的步驟和方法值得進一步討論,可以先在縣級實行司法獨立,使縣級司法機關脫離其與本縣中共組織和縣長的權力從屬關系;同時也使各縣境內的大眾傳播媒體脫離這種權力從屬關系,走向獨立與自由。繼而可以試辦縣長和縣議會直接選舉,並重組選舉之後的黨政權力關系,將現有的政黨活動改造為議會“內造”政黨的活動。在這種選舉過程中必然出現政團乃至政黨競爭,這等於開放黨禁。在初期階段,可以將這種司法獨立、出版自由和政黨競爭都限制在一縣境內,經過一兩屆選舉後逐漸放開地域限制。
顯然,就全國政局而言,一縣之政治影響其實很小,不必擔心失控或出現混亂。鄉鎮選舉(即使實行)規模太小,不能真正改變國家政治生活的性質;而地或省級選舉則規模太大,除去其它因素不說(後面會討論這些因素),單就技術層面而言也困難較大。中國的大省有將近1億人,中等的省則往往有4千萬至5千萬人,相當於世界上大國的人口規模。即使先縮小省的規模、再變革政治,將中國劃分為60個省,每個省也有2千多萬人口,規模仍然很大。[14]
美國開國建立民主制度時,全國僅有400萬人口,而參與民主實踐的人數更少,要從中減去70萬奴隸,繼而減去占剩余人口一半多的兒童(當時的人口結構比目前年輕很多),再減去余數中的一半即女性人口,何況還有財富等方面的限制。[15]
那時美國實際參加民主政治實踐的人口,恐怕僅有50至60萬──也就是今天中國一個縣的規模。當今世界上人口超過2千萬的國家總共不到50個,其中僅有一半是民主國家。換言之,即使在劃小了的省區內實行省級民主,中國民主化的單純技術困難也仍然很大。因此,這可以成為選擇在縣級(而不是一般流行的觀點主張的那樣在省級)組織民主政治生活的第一個理由。
第二個理由更為實質性,那就是要著眼於解決中國政治當前所面臨的主要問題。“縣”在中國目前(和歷史上)是行政區劃的關鍵一環:低於縣的層級(即目前的鄉鎮一級)並不具備全面的治理功能;而高於縣的層級(包括地市一級和省一級)則距離民眾較遠,幅員更為廣大,雖則其治理功能基本上是縣一級的放大。在多種意義上,“縣”都是中國權力架構的基本單位。正因為如此,目前中國政治所面臨的困境在縣一級也特別突出。僅以官員腐敗現象來說,根據中國官方的最新統計,在過去的5年間,盡管現政權試圖強化懲治腐敗,並宣稱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是,不僅總體上官員的腐敗有增無減,而且縣處級官員的腐敗上升幅度十分驚人,增幅達到65%。[16]
自1997年7月到2002年5月,在中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涉嫌職務犯罪的10,518人當中,縣處級幹部所占的比例高達93.51%。[17]
這充份說明,通過制度改造的方式在縣級建立可能抑制腐敗的政治權力架構,也就是通過民主政治及其配套措施(比如司法獨立和輿論自由等)來抑制在縣這一級發生的政治腐敗,已成為當務之急。
事實上,在承認更高級別的官員的腐敗往往具有嚴重惡果的同時,也應當看到,縣級官員的腐敗對民眾的切身福祉有更為直接的負面影響,也比較容易為民眾所了解,從而更為直接地對政府的合法性產生負面影響。哪怕僅僅從消除這兩點負面效果出發來考慮,發展“縣政民主”也應該成為中國政治制度建設的首要任務。反過來,同樣由於這兩個理由,發展“縣政民主”,也就是讓公民在縣一級直接參與政治,也會具有較好的條件和效果。首先,由於“縣政”直接影響本縣公民福祉,則公民參與政治的渠道一旦打通,普通公民的參與動力會比較強大。其次,就公民對政治生活、政治領導人的了解而言,也就是與民主政治的質量密切相關的公民信息占有能力而言[18],縣政民主的條件不僅比地區、省或全國的政治生活條件要好得多,也比更低的鄉鎮政治生活條件要好得多。一般來說,公民要掌握較高行政層級的政治信息比較困難,但在較低的層級而又超越了個體直接接觸的範圍內,在信息流通中扮演關鍵角色的媒體,可能由於沒有足夠數量的受眾而無法生存;而沒有現代媒體的介入,民主政治下所需要的多元信息渠道就很難出現。換言之,在目前中國的條件下,“縣政民主”不僅是必需的、可行的,而且也最可能具備民主政治應該具備的品質。在這個層面上,“縣政民主”就已經超越了對於所謂程序民主的建立所具有的基礎意義,進一步關乎民主本身的品質──這可以看作是第三個理由。
如果國家層級的民主尚未付諸實踐,則地方民主可能強化地方認同,從而構成對國家認同的挑戰,進而成為分離主義的溫床。前蘇聯當年的政治變化過程是個典型的例子。事實上,在當前的中國,除了民族問題外,並不存在任何因地方認同強化而引起的國家認同危機。但這不等於說在地方民主發展的情況下不可能出現這種危機。一方面,鄉鎮一級的民主政治遠遠不足以將公民政治生活的基本面向民主化,更與全國民主化距離過遠;另一方面,一旦實行省級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除了其因為地域廣大和人口眾多所可能引起的技術困難之外,還會引發某種國家認同的危機。全國政權如果一段時間內還不是由全體公民直接選舉產生,而省級政權已經民主化了的話,則這個時間差就會表現為具有堅實民意基礎的省級政權和缺少政治合法性的中央政權之間的鴻溝,從而很容易導致省級挑戰中央的合法性危機,也可以表現為地方挑戰“國家”的認同和整合危機。如果實行“縣政民主”,則這種危機就會大大減輕,因為“縣”的規模制約了縣級民主政權無法挑戰中國這樣一個巨大國家的全國政權──即便前者是民主的而後者是非民主的。或者說,即使出現挑戰,那也只可能是公民對中央政權非民主性質的政治合法性的質疑,從而可能促使“縣政民主”迅速向“民主中國”過渡;而不會是訴諸於地方分離乃至獨立的國家整合危機。因此,“縣政民主”最可能消解那種對中國民主化會導致“國家解體”的恐懼──不管這種恐懼是想象的還是真實的。這就是地方民主應該落實到縣級的第四個理由。
三、從“縣政民主”到“縣(憲)政中國”
通過民主化而奠定了堅實合法性的“縣政”會具備足夠的自主性來削弱、挑戰甚至擺脫目前省、地級政權的領導。這正是筆者希望出現的一種效應,即通過“縣政民主”而實現“虛省實縣”,最終達成中央與縣兩級政府架構的全國政權體系。省級建制一旦弱化、虛化乃至取消,會產生一系列正面效果:那種以省際分割市場為特點的所謂“地方保護主義”將失去政治和經濟基礎──縣級行政區雖然也具有相當規模的地方經濟,但顯然不足以支撐地方保護主義[19];建基於地方(而不是民族)的分裂的威脅大大減少乃至消失,甚至建基於民族的分裂主義的威脅也可以得到某種程度的制約和緩解。
由此來看,在“縣政中國”的思路中,“縣政民主”並不單單是全國民主化過程中的一個發展步驟,更是全國民主化制度框架中的一個主要環節。這就是說,“縣政民主”並不單單是走向“民主中國”的基層準備或政治練習(就像台灣在民主化之前所實行的縣級選舉那樣),而應該是未來“民主中國”的政治制度的一個軸心。在這種制度下,公民在本縣通過直接參與而實行的民主自治,是全國民主的首要內容;而“縣政”之上就是全國層級的政治活動,其民主參與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根據這種設想,經過小幅度的行政區劃調整之後[20],全國大約保持1千個縣,每縣在實行“縣政民主”的同時產生1名全國議會的議員參與全國政治;中央政府與縣級政府實行制度化分權,中央掌握外交、國防等權力,而縣級政府則在社會發展和管理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如此則中央與縣之間沒有中間層的政府機構,縣級以下全部實行公民自治,不必設政府機關。
這種地方分權模式與聯邦制(federalism)不同,屬於單一制國家(the
unitary
state)中的中央地方分權。換言之,“縣政中國”是與“聯邦中國”不同的政治變革思路。而“縣政中國”相較於“聯邦中國”的優越性首先在於:“縣政中國”完全沒有國家分裂的危險性,其國家整合能力大大高於聯邦制。盡管中國的一個縣和世界上的一個小型國家規模相似,在縣政中國的設想中還可以進一步擴大縣的規模,但是,很明顯,在幅員廣大的中國,每一個這等規模的縣都不存在挑戰全國政權的能力。如果全國的縣級建制多達1千個,多個縣彼此之間采取聯合行動挑戰中央的難度也大大增加,因為即使10個、20個、甚至50個縣采取聯合行動,在全國格局中也依然是極小的少數(試想若有3個省采取這類聯合行動的情況,那就大大不同了)。這樣,那種危言聳聽的所謂“軍閥混戰”的局面就更不可能出現。
中國社會對於“縣政中國”的心理接受程度應該遠遠高於“聯邦中國”。歷史上,中國的縣官就是所謂“父母官”,等於說1個縣就是1個大家庭。“縣政中國”的設計與這種文化心理相吻合,具有遠較“聯邦中國”更為深厚的文化和心理基礎。況且,“聯邦中國”實行起來變革幅度甚大,因此難度與風險增大;而“縣政中國”應該比較容易實行。
“聯邦中國”的構想並不內在地具有民主化的內容,而“縣政中國”的設想是建立在“地域民主”的基礎上的。換言之,不實行民主化,也可以實行“聯邦中國”;而沒有“縣政民主”,就不可能實現“縣政中國”──這就把“地方分權”與民主化有機結合到一起,並使之相互促進。
本文簡略地探討了在中國依據現有的經濟變革中所廣泛實踐的地方分權而進一步推動政治民主化的一種途徑,提出了通過“縣政民主”,在保持全局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前提下解決中國當前政治困境的設想,並進一步討論了“縣政民主”一旦付諸實踐所必然發生的“實縣虛省”政治效應,構想了未來中國“廢省”以形成全國和縣兩級民主政治在制度化分權基礎上運作的大體框架。這當然僅僅是初步的討論,很多相關問題尚未涉及或展開。比如,“縣政中國”與經濟運作的相互契合問題,廢省之後相鄰的多個縣之間的合作與協調,改革以來實行的“市管縣”體制的利弊及其改造問題,“縣政”體制下大城市的政治和行政問題等等,都需要深入探討。但是,哪怕是本文這種初步的討論,也是一種具有制度創新意義的變革思路。筆者一直認為,在中國已經實行了多年的經濟改革和應該實行的政治改革之間,其實是存在具有所謂“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21]基礎的穩妥的民主化道路的。那種認為政治變革一定產生混亂、而民主化會造成中國動蕩乃至分裂的擔憂,其實只是一種杞人之思。
20年來中國法官違法犯罪問題的分析
喻中
山東大學法學博士
一、最高人民法院歷年工作報告顯示的數據
二、法官(法院幹警)違法犯罪的基本特點
三、法官違法犯罪與制度環境的關系
筆者通過對歷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發現,20多年來,中國法官的違法犯罪現象基本上呈上升趨勢。本文擬說明這一分析的數據來源和分析結果,並試圖分析這種現象的社會根源。
美國學者德沃金說:“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帝國的王侯……。”[1]
這種說法是對法官在司法領域中重要地位的一種張揚,當然也有其“法官中心主義”的英美文化背景,與當代中國的歷史傳統與法律現實並不完全吻合。但這類說法提醒了我們,司法和法治是如何依重法官的施為。事實上,無論是西方各國還是當代中國,盡管大多數“紙面上的法律”都來自國家立法機構,但真正與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關的“活的法律”,卻體現在法官的宣告中。在現實生活中,人們更多地把法官而不是立法者看作是法律的更為具體的代表。因為,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最終還要通過法官的運用,才能向社會公眾傳遞出法律條文字里行間所包含的真實信息。法官對法律的宣告活動以及法官的其他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就代表了法律的具體的、真實的內容。因而,分析法官如何履行職責、如何施為,是觀察中國的司法與法治狀態的一個窗口。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0年代以來,司法腐敗問題受到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與批評。那麽,司法究竟有多腐敗?能不能用具體的數字來說明?本文通過對法官違法犯罪現象的實證研究,用法官違法犯罪的統計數據,揭示出司法腐敗尤其是法官違法犯罪的一個側面,以及其中的一些規律性現象,同時也對法官違法犯罪現象的原因作初步的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歷年工作報告顯示的數據
筆者所搜集的有關中國法官違法犯罪的數據,全部來自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歷年來向全國人大所作的“工作報告”。這些“工作報告”的全文均刊登在《人民日報》以及其他重要媒體上。[2]
筆者發現,從1986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每年一次的“工作報告”中均提供前一年法院系統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犯罪現象的統計數據。本文就是以這些數據為分析對象的,但對這些數據要略加說明。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負責人依照憲法每隔5年要換屆,在屆滿之年的“工作報告”中,卸任的負責人總要總結“5年來”的工作,因此換屆之年(如1988年、1998年、2003年)的“工作報告”常常只提供過去5年的合計數據,而不提供上一年的相關數據。比如,1988年“工作報告”提供的數據是:過去5年來(即從1983年至1987年)共有2,171名法院工作人員受到黨紀政紀及刑事處分,其中受刑事處分的有230人。同樣,1998年“工作報告”說:過去5年里(即從1993至1997年),法院工作人員受刑事處分的有376人。用5年累計數減去以前4年的年度數字,可以得出1997年受刑事處分的人數(145人)。此外,有時“工作報告”不提供絕對數,而只提供相對數,造成了統計分析的困難。例如,2003年發表的“工作報告”說:“5年來,全國法院違法違紀人數逐年減少,已從1998年的千分之6.7下降到2002年的千分之2。”但是,由於未公開全國法院幹警的確切人數,用這兩個比例數就無法推算所需數據。
其次,數據的範疇和口徑前後不一,增加了統計對比的難度。在20多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中,只有部份年份的數據區分了審判人員與法院其它工作人員違法犯罪的情況(詳見表二),其它年份的工作報告只籠統公布了“法院幹警”的違法犯罪數據,而未明確區分法官與法院其它工作人員。“幹警”中的“幹”(即“幹部”),大體上包括審判人員和法院的行政管理人員,也可能包括法警中的警官,甚至“以工代幹”的法院“幹部”。這種多年沿襲下來的範疇其實含義混亂。例如,區分了審判人員與法院的行政管理人員並不等於就區分了法律專業人員與非法律專業人員,也不代表法律上的“內行”與“外行”之別,在很多情況下彼此是相互交錯的。法院的有些行政管理人員其實受過正規的法律教育,而相當多的審判人員(包括一些審判員、庭長、院長、副院長等)卻壓根兒未受過任何法律專業訓練。[3]
因此,嚴格地說,本文所分析的“法官”違法犯罪數據,其實並不完全準確地代表了違法犯罪的法官人數。不過,筆者以“法官”代稱最高法院“工作報告”所稱之“法院幹警”,並非毫無理由。首先,“法官”是“法院幹警”中的主體部份。其次,在法院內部,法官與其它行政人員的工作有時會交叉,例如,有些行政管理人員、書記員在“嚴打”期間甚至平時也參與辦案,而大多數政工幹部或行政人員作為同級人大任命的審判員甚至審判委員會成員,事實上也在行使法官的職能。再次,在公眾看來,法院里的法官與其它行政管理人員並無明顯的區別。盡管如此,筆者下文中的分析還是根據不同的語境,盡量在法官與法院幹警之間地作出適當的區分。
筆者從不同的角度考察了法官或法院幹警違法犯罪的情況。“表一”列舉了近20年來“法院幹警”被追究刑事責任與被黨紀政紀處分的情況。“表二”專門列舉了法官(即審判人員)違法違紀、犯罪的情況。“表三”列舉了法院開除或清退法院幹警的情況。“表四”列舉了法院領導違法違紀與犯罪的情況。“表五”列舉了法官違法犯罪在法院內部的縱向分布。
表一:法院幹警違法違紀犯罪數量統計表
(單位:人)
年份
黨紀政紀處分人數
刑事責任追究人數
合計
1985
346
34
380
1988
333
18
351
1989
659
31
690
1990
887
25
912
1991
20
29
49
1992
138
157
295
1993
797
53
850
1994
1,047
47
1,094
1995
890
72
962
1996
992
59
1,051
1997
145
1998
2,291
221
2,512
1999
1,377
73
1,450
2000
1,292
46
1,338
2001
995
85
1,080
2002
2‰
說明:1、相關數據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歷年工作報告。
2、工作報告中沒能提及的數字為空缺部分。
表二:法官(審判人員)違法違紀犯罪情況統計表
(單位:人)
年份
追究刑事責任的
審判人員以及在
幹警中的比例
受黨紀政紀處分
的審判人員以及
在幹警中的比例
違法違紀及犯罪
的審判人員以及
在幹警中的比例
1988
6
33.3%
164
42.8%
170
42.4%
1989
11
35.5%
1990
7
28.0%
326
36.8%
333
36.5%
1991
15
51.7%
1992
44
28.0%
32
23.2%
76
25.8%
1993
35
66.0%
1994
34
72.3%
1995
61
84.7%
1996
50
84.7%
說明:基本數據來自相關年份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表三:法院開除或清退幹警情況統計表
(單位:人)
開除
清退不合格人員
清退編外人員
1991年
20
1992年
138
1993年
4,221
2,609
說明:基本數據來自相關年份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表四:法院院長副院長違法違紀情況統計表
(單位:人)
年
份
受黨紀政紀處分人數
被追究刑事責任人數
1998
28 (1+7+20)
3 ( 1 + 0 + 2 )
2000
34 (5 + ? + ? )
2001
? ( 3 + ? + ? )
說明:1、基本數據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2、括號內的三個數字分別表示高級法院、中級法院、
基層法院的院長
副院長人數,不詳之處以“?”代替。
表五:法院幹警違法違紀縱向分布情況統計表
審判任務
審判人員
違法違紀
基層法院所占比例
80%
80%
80%
說明:1、基本數據來自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工作報告。
2、只有審判人員違法違紀的比例,沒有單獨的犯罪比例信息。
“違法違紀”中是否包括了“犯罪”,存疑。
二、法官(法院幹警)違法犯罪的基本特點
通過以上數據可以看出,近20年來,法官、法院幹警違法犯罪的現象呈上升趨勢。具體地說,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首先,法院幹警違法犯罪的絕對數基本上呈上升趨勢。通過“表一”可以發現,1980年代後半期,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法院幹警數年均為28人。到了1990年代以後,年平均數迅速攀升至82人,幾乎是1980年代的3倍。再加上被黨紀政紀處份的幹警人數,這種上升趨勢更為明顯。
其次,法官(審判人員)違法犯罪的絕對數以及在法院幹警違法犯罪總人數中的比例都呈上升趨勢。“表二”顯示:法官(審判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數從1988年的6人上升到1996年的50人。1980年代後期,法官(審判人員)犯罪人數占法院幹警犯罪人數的三分之一左右;而到了1990年代,法官(審判人員)犯罪人數上升到幹警犯罪人數的三分之二甚至更高。1995年是《法官法》頒布並生效的年份,本年度及次年法官犯罪在法院幹警犯罪總數中所占比例達到了有史以來的最高點(84.7%)。這組數據表明,《法官法》的制定和頒布在遏制法官違法犯罪方面的意義不宜高估。
再次,法官中的領導幹部(院長與副院長)違法犯罪的數量與級別呈上升趨勢。盡管相關數據不夠具體、細致、完整,但通過“表四”仍可以看出,到了1990年代後期,受黨紀政紀處分的法院院長(副院長)人數仍有增多的趨勢。特別是受處分的省級法院院長、副院長,1998年為1人,2000年達5人,2001人也有3人之多。
第四,法官(審判人員)違法犯罪現象在各級法院分布基本均勻。“表五”中的數據說明,基層法院的審判人員占國家各級法院全體審判人員的80%,承擔的審判任務為80%,違法違紀的數量也占80%。也就是說,從發案率來看,各級法院大致相當。中級以上法院的法官與基層法院的法官相比,在違法犯罪的概率上,基本上沒有差別。
最後,1990年代以後,法院開始有意識地清理“不合格”的幹警,力度明顯增強。“表三”的數據說明,1990年代初期的清理還是小規模的,針對的是個別幹警。但到了1998年,被清退的不合格人員與編外人員猛增到6,630人。這一年,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幹警的數量達221人,受黨紀政紀處份的達2,291人,也是近20年來之最。盡管用了如此“猛藥”,但在接下來的3年(1999年-2001年)里,法院幹警違法違紀與犯罪的數量仍達到較高的水平,年均分別達1,221人(違法違紀)與68人(犯罪),也就是說,法官、法院幹警違法犯罪問題並未得到遏制。
三、法官違法犯罪與制度環境的關系
在法治國家,法官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守護者,模範守法無疑是一個基本的要求。[4]
為什麽在中國,法官或法院幹警的違法犯罪卻越來越嚴重呢?是缺少相關的法律、規章與制度嗎?恐怕不是。早在改革開放初期的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就提出了“8個不準”,對法院幹警的違法違紀犯罪行為作了具體而嚴格的規定。針對其它犯罪主體的相關法律法規(比如刑法)也同樣適用於法官或法院幹警。此外,現行法律體系中還有眾多專門針對司法人員違法犯罪的特別規定(比如《法官法》第30條)。可以說,近20來年,立法機關與最高司法機關針對法官或法院幹警的違法或不當行為已經作出了疊床架屋的禁止性規定,各種制度也不可謂不細密,甚至連“拒吃請”、“拒說情”、“拒受賄”多少次都有詳細的統計報告制度。[5]
如此細密的法網,卻並未使法官或法院幹警的違法犯罪現象得到根本的遏制,其背後的原因恐怕就不是“法制不健全”幾個字可以概括得了的。
法官的違法犯罪現象與當代中國的制度環境顯然有很大的關聯。在數量眾多的有關法官違法或司法腐敗的當代論著中,論者總是習慣於從法官或法院的角度找原因。其實,法官的違法犯罪現象以及推而廣之的司法腐敗問題,也是當代中國法官所置身於其中的制度系統的產物。從司法實踐中看,當某個訴訟案件一經起訴到法院,特別是到了承辦法官手上之後,總會有人通過各種渠道直接或間接地向法官“打招呼”,至於“打招呼”的目的,無非是影響司法過程,從而獲得對自己有利的判決結果。
在這些“打招呼”的各種角色中,既有普通公眾,更多的則是一些公共權力或其他權力的掌握者。普通公眾向法官或法院“打招呼”,主要憑借的是所謂的“人情關系”,比如同學、同鄉、戰友等熟人關系,這種類型的
“打招呼”,確實可能導致法官違法裁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更多的試圖影響司法甚至操縱司法的“招呼”,則來自於各種各樣的實權人物,有的還是以“組織上”的名義出面。在某些案件中,他們甚至可以直接要求法官或法院按照他們的願意作出判決。
如果這些實權人物或實權機構,對於法官本人的升遷、法院的人事任免或經費撥付,擁有某種決定性的支配權的話,那麽,對來自這些機構或個人的幹預,法官或法院除了屈從之外,不大可能還有別的選擇。而且,在現有的制度系統中,對法官或法院享有支配能力的機構與個人,既有制度上明文規定的主體(比如人大),也有制度上沒有明文規定的主體(比如財政局),它們都可能對法官或法院構成實實在在的支配能力。顯然,在這種情景下出現的司法不公或法官違法裁判,未必是法官本人的意願,也不是法官能夠自主決定的,當然更不能稱為嚴格意義上的司法腐敗,其實質是其他機構的腐敗在司法領域中的延伸。[6] 它呈現出法官違法裁判的表象,但在這種表象的背後,則是其他機構的權力濫用。
最後,法官的違法犯罪現象也與制度系統對法官的角色定位有關。從應然的意義上看,法官的唯一使命是嚴格地服從法律,公正地依法裁決,或者說,法律應當是法官的“唯一上司”。然而,在既有的制度系統中,法官常常要為各種“中心工作”服務,要為不斷變換的目標“保駕護航”。例如,在強調“階級鬥爭”的時代,法官、法院、法律都成了“階級鬥爭”的手段,法官的角色期待是為“階級鬥爭”這個目標服務。而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年代,法官的角色又被重新定位為經濟建設的“保駕者”與“護航者”。除此之外,各種臨時性的任務,都可能使法官成為一個全新角色的承擔者。換言之,法官不但要服從法律,同時也必須服從其他多種目標。當法律的期待與其他目標的期待相互沖突的情況下,常常會使法官做出與法律不一致的行為選擇,由此導致另一種形態的違法裁判或司法不公。
論中國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
洪朝輝
美國賓州西切斯特大學
一、中國農民土地產權貧困的制度因素
二、農民土地使用權利的貧困
三、農民土地處分權利的貧困
四、農民土地收益權利的貧困
五、農民土地產權貧困與農民的生活貧困
六、農民土地財產權力貧困的治理方向與選擇
權利貧困(poverty of
rights)是中國農村貧困現象的主要原因,而農民權利的貧困主要表現為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本文分析了農村土地產權的三大特征,即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置和多元,國家壟斷的土地處分權的膨脹和隨意性,以及農戶實質享有的土地財產權的被剝奪,這三點構成了農民土地財產權利貧困的制度因素。筆者進而將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貧困分為土地的使用權利、處分權利和收益權利的貧困等3類,逐項加以分析,從而討論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缺失與農民貧困化的因果聯系,認為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直接導致了農民的失地、失業、貧困、無家可歸、苛捐雜稅以及失去社會保障。筆者借鑒美國的歷史經驗與教訓,在本文中提出了解決中國農民土地財產權利貧困的3大方向和選擇。
從美國的歷史經驗來看,民眾的貧困一般可以分為物質貧困、能力貧困、權利貧困和動機貧困四大類。[1]
物質貧困是指狹義的貧困,其主要特征是溫飽得不到保障;能力貧困是由於文化、教育、技能的不足而導致謀生、求職能力的缺乏,並由此出現經濟貧困,屬於“想工作,但沒有能力工作”所造成的貧困;權利貧困是指制度層面對部份人群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限制和歧視所導致的生活貧困,屬於“想工作、能工作,但沒有權利和機會工作”所導致的貧困;動機貧困的主要表現是依賴福利、懶於工作,屬於“有工作、能工作,但不願工作”所導致的一種貧困。目前,中國的農民既有物質貧困的一面,也有能力貧困的問題,至於動機貧困則尚未成為突出問題。[2] 但是,容易被人忽視的一大貧困現象則是農民的權利貧困,它正在成為中國農民貧困的一大根本原因。
長期以來中國農民的權利貧困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參與權利的貧困,農民的選舉權利僅及城市居民的四分之一,政府安排各級人民代表名額時,農村社區人民代表的人數僅及居民人數相當的城鎮社區人民代表人數的四分之一,換言之,4個農民的選票只相當於1個城鎮居民的選票[3],這種情況還不如美國黑奴所享有的五分之三的代表權和選舉權(60%)[4]。二是遷徙權利的貧困,戶口制度成為農民自由遷徙的“緊箍咒”。三是社會保險權利的貧困,農民不得享受社會保險,在中國長期以來就是一種“常識”。四是教育權利的貧困,農民的子女不得與城市居民的子女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權利。五是醫療保險權利的貧困,農民不能加入國家的醫療保險體系。六是抗爭權利的貧困,農民的上訪、示威受到現行法律和政策的嚴格限制。七是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這些都可以歸納為公民權利的貧困,農民不能與城市居民一樣享有公民的起碼權利,此乃最具中國特色的歧視。限於篇幅,本文將側重討論中國農民目前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
原湖北省監利縣棋盤鄉黨委書記李昌平2002年1月出版了《我向總理說實話》一書,他揭露了農村社會的真相,強調“現在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筆者認為,這一現象的根源其實就是農民的權利貧困,而權利貧困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是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不斷遭到來自政府、農村自治組織和其他勢力的“合法”剝奪和非法侵犯。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土地處分權和土地收益權。土地使用權是指按照土地的性能和用途利用土地的權利;土地處分權主要是指處置土地財產、改變土地用途的權利,它是法律賦予土地使用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權利;而土地收益權是指在土地上取得某種經濟利益的權利,土地使用人可以通過在土地上生產或土地租賃及土地轉讓取得經濟收入和孳息。[5]
土地使用權是土地財產權的基礎,土地處分權是土地財產權的象征,而土地收益權則是土地財產權的實質。所謂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就是“農民使用土地、處分土地和獲取土地收益的權利被排斥或剝奪,因而缺乏獲取土地使用權、處置土地財產、決定土地用途和享受土地轉讓收益的應有權利”。
一、中國農民土地產權貧困的制度因素
過去半個世紀以來,中國農民的土地產權經歷了3次歷史變遷。1950年代初,土地改革使農民有了土地所有權,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但好景不長,1950年代中期推行初級社、高級社和人民公社,又逐步剝奪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完成了由私返公的土地集體化[6]。直到1980年代初,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才對土地產權作了一次不徹底的變動,於是農戶重新獲得了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但仍然沒有完整的所有權[7]。1990年代以來,由於政府大規模的征地、各利益集團無止境的圈地,導致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日益喪失,廣大農民再度淪為無地無業的赤貧者[8]。目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利和經營權利正面臨著來自三大方面的威脅,即政府征地、利益集團圈地和所在鄉村幹部賣地。
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的制度原因首先在於農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虛置,導致其農村土地法人地位的模糊和土地產權主體的多元,農村集體不能有效保護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在法律上,中國的《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和《農業法》都規定了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其基本要旨是農村土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9]。而農村集體所有的涵義包括3方面,即村農民集體所有[10]、鄉鎮農民集體所有[11]、以及村內兩個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農民集體所有[12]。但在現實中,“農村集體”或“農民集體”是一個看不見、摸不著的“抽象的、沒有法律人格意義的集合群體”[13],它不同於農民集體組織,也不是法人或自然人,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於是,在具體執法中,有關部門就把“農民集體”與農民集體組織混為一談,比較流行的做法是賦予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這一非經濟組織以法人地位,讓它掌握實際的土地所有權,控制所有“農民集體”的意志,而“農民集體”中的每一個農民卻失去了直接的參與權與決策權。這樣的制度環境為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腐敗、專權提供了條件;一個村的土地權利“含金量”越高,土地的所謂“集體所有權”就越有可能轉化為村幹部的個人支配權。[14]
其實,村民委員會並非集體經濟組織,它僅僅是一個社區自治團體,並不具備作為產權主體的法人資格。[15] 因此,有學者提出,應該剝奪村民委員會的經濟權力,還村委會作為一個村民自治組織的本來面目。[16]
除了村民委員會以外,其他一些集體經濟組織如鄉鎮企業等也要求行使土地所有權,它們可以不經農民集體的同意,擅自分割和瓜分農村土地,由此既導致農戶利益受損,也鼓勵和促使鄉鎮政府或村委會對鄉鎮企業進行行政幹預[17];而這種幹預對農民集體而言往往是“前門拒狼(鄉鎮企業)、後門進虎(鄉村政府)”,因為無論是鄉鎮企業、還是鄉鎮政府,都可能是農民土地權益的侵犯者。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多元和模糊,必然導致責、權、利的邊界不清,影響長期投資土地的動力,鼓勵各級政府隨意低價征用農村土地,影響農民對土地收益和風險的不穩定預期,並最終推動多元主體對農民巧取豪奪。[18]
這種不正常的制度架構導致農村的土地產權出現了兩個荒誕現象。其一,作為“農民集體”組成要素的農民個體事實上不能履行土地所有權。盡管農民無時無刻不想爭取和保護自己的土地權利,但在政府眼里,這些現實存在的“個體”是完全可以忽略的,政府只承認那看不見、摸不著的“農民集體”。因此,被那個抽象的“農民集體”取代了的農民個體及其群體就始終無法成為土地所有權的法律主體。其二,由於法律上規定的土地所有者是一個虛幻的“農民集體”,它自然不可能具備法律人格,更不可能具體行使對土地的有效監督和管理,這樣就事實上造成了司法意義上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置。[19]
針對這種荒誕的現象,有人提出,應該在法律上將“農民集體所有”解釋成“農民共同所有”;然而,“農民共同所有”的實質就是私人所有,這與憲法堅持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性質是對立的。[20]
顯然,如果不改變現有憲法的所有制規定,法律上土地產權規定的故意模糊、法規執行的隨意性和行政部門的專斷,就是必然的結果;而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被侵犯,並且由於農民土地權利的貧困日益導致農民物質生活上的貧困,也就難以避免。除了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多元、虛置和模糊以外,無限膨脹的國家權力和隨意無常的政策法規,也影響了村民自治組織代表農民、保護土地的能力,導致村民與國家機構在土地權利博弈的遊戲中往往處於必敗的地位。[21]
表面上,中國的憲法規定“農民集體”享有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但憲法的修正案、《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對這種虛擬的所有權作了致命的限制,導致“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成為一種擺設。這些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買賣和轉讓土地[22],也不能出租和抵押土地[23],但國家可以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24]。除了國法之外,一些由政府、政黨和行政機關所制定的“土法”和政策法規對“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還有種種幹預和限制,不僅無所不包,而且隨意性極大,具有超越法律的效力。[25]
這樣,在各類法律和法規的重重限制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產權徒有其名,並無其實。首先,名義上的“土地所有人”其實沒有土地的處分權,不得自由買賣、租賃、轉讓和抵押土地,而實際上控制著農村土地最終處分權的是政府,只有經過政府征用之後,“農民集體”才能轉讓所屬土地;其次,土地所有者並沒有土地的收益權,因為政府征用土地時發放的補貼只是一種政府單方面規定數額、用行政強制手段迫使農民接受的一次性“補償”,由於“農民集體”根本無法對屬於自己的土地自主和自由地定價,政府計算“補償”時往往會低估土地真正的市場價值,農民卻不能拒絕接受這種按十分不公平的價格計算的“補償”;再次,在政府與農民就土地權益所作的博弈中,政府永遠處於超越法律的絕對優勢地位,具有“天然”的自行賦予的強制力和決定權,農民無法與行政權力的控制者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土地是否征用、土地征用的用途和征用價格,只能而且必須服從政府的意志。
由於“農村集體”的土地產權法律上的模糊和虛置,導致農民難以利用現有的法律與法規抵制各利益集團利用“國家”的名義對農民土地所有權的侵犯,結果“農民集體”所擁有的土地所有權出現了有限、虛擬和無力自保的特徵;而政府或一些濫用“國家”名義的既得利益集團,卻成了農村土地的終極所有者、最高仲裁者和絕對控制者。[26]
影響農民土地經營權利的另一基本因素是農民所擁有的實質性的土地產權不被尊重和承認,影響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的有效運用,導致農民經營土地權利的貧困。目前在理解農民的土地權利問題上,存在一個流行的誤區,以為由於農民個人沒有土地的所有權,所以他們就沒有土地的財產權。
其實,所有權不等於財產權,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權、使用權、流轉權和收益權事實上已經構成了實質性的土地財產權。[27]
2003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允許“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28]
也就是說,農民依法享有對土地的支配權和處分權。由此可見,目前農民所合法擁有的土地承包權是一種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的結合,應該被界定為一種特殊的和實質的土地產權。[29]
既然“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是虛置的,那麽農戶的土地使用權就應當具有相對的實質性和獨立性。土地使用權應該作為獨立的財產權,可以創造財富、收獲地租、索取剩余。隨著現代產權理論的發展,財產權越來越傾向於被定義為控制權[30];誰擁有控制權,誰就擁有實質的產權。既然農戶所合法地擁有土地使用權、承包權和流轉權,這些法定權利實際上已經取代了“農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使土地所有權高度弱化,並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了實質性的分割。[31]
但是,在征地和非法圈地的狂潮中,農戶的土地產權遭到了無情的剝奪與侵犯,農民們不僅難以保障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占有權,更無法維護自己應有的對土地的處分權和收益權。而且,由於現行法律對“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也未作明確規定,更不能有效地保障農民的土地權利免遭侵犯,結果依附於土地所有權的農戶土地使用權和承包權,自然也就處於朝不保夕的危險境地。同時,在現實中,一方面農民日益將土地的使用權視為實際的所有權,視地如命,誓死保衛;但另一方面,面對政府的征地和外力的“侵犯”,農民往往只能消極性地抵制,“表達他們對社區之外占有土地的不承認,造成保護合法產權的高額成本,並因此使土地貶值”[32],最終的受害者其實還是農民本身。
由於“農民集體”事實上無法履行土地所有者的法人職能,農戶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又得不到保護,加上政府和各利益集團對農村土地的不合理、不公平的征用,導致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和經營土地權利不斷受到排斥和剝奪,農民的貧困也因此成為必然。[33]
二、農民土地使用權利的貧困
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是農民土地產權的基礎和核心。沒有土地的使用權和承包權,農民的土地產權就成為空話,農民的土地處分權和收益權也就無從談起。顯然,農民使用土地權利的有無、多少和長短,直接影響農民的經濟收入與物質利益。盡管在理論和法律上,中國的農戶好像合法地擁有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但在現實中,農民承包土地的權利處處受到侵犯和歧視。[34]
首先,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利經常被剝奪和歧視。目前,農村婦女不僅在土地承包的數量上與男性農民不同,而且在土地承包期內,若婦女出嫁,她們的承包地往往被沒收。[35]
“中國婦聯”婦女研究所的研究表明,承包責任田、土地入股分紅、征用土地補償、宅基地分配這4大權益是農民立身存命的根本,但農村婦女卻往往難以享受,其應有權利還常常遭到侵害。尤其是適齡未嫁女、有女無兒戶、外村娶來的媳婦和“農嫁非”的出嫁女,這4種婦女群體是農村土地承包和承包調整中權益最容易遭到剝奪的一群。“中國經濟改革研究院”課題組在問卷調查中發現,有7.2%的受訪婦女目前沒有土地,其最主要的原因分別是“出嫁後失地”(占45%),“國家征用後失地”(占17%),從未分配過土地(占31%)。進一步的分析發現,在出嫁女、離異婦女、喪偶婦女這3類婦女群體中,每個群體的土地權益依這一排序由前向後遞減。[36]
其次,對承包土地的變動實行行政強制手段,土地的發包和調整程序不公正、不透明。例如,對外出務工農民的承包地往往非法剝奪,抵頂欠款。同時,隨意改變農民的承包土地現狀,往往行政性地任意規定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經常在村委會負責人變更時隨意解除、改變土地承包合同。另外,當第一輪耕地承包合同期滿後,地方當局拒不落實第二輪承包的政策(將土地承包期延長到30年),並拒不發放土地承包權證書,導致農民的承包地長期處於“非法”狀態。一些地方還對農民的承包地實行雙重強制,一方面強行收回農民的承包地,強迫實行“土地流轉”,強制租賃農戶的承包地,或迫使承包方放棄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另一方面又強力阻止農民依法轉讓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在這方面人為設置重重的行政障礙,不許農民的土地脫手。[37]
再次,地方各級政府對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利往往保護不力,導致農民的冤屈無處伸張。[38]
一些地方行政、司法機關和村級自治組織對侵犯農民土地使用權和承包權的現象,故意擱置不處理,實行“五不”政策(一是基層法院不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訴訟;二是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機關不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請求;三是鄉(鎮)政府不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四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農民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來信來訪;五是村級組織不執行仲裁、司法結論,或名義上執行,實際上拖延不辦)。[39]
最後,目前流行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理念是農民將所承包的土地在相關企業中入股,長期分紅。例如,自1996年起,四川省三聖鄉紅砂村采用土地入股方式,參與花卉公司的花卉種植;到2003年8月,紅砂村將所有的1,100畝土地以出租形式入股,農民的好處包括各大花卉公司每年支付村民每畝1,500元的租金、村民將獲得由土地承包權入股的保底分紅、出租土地的農民還可以在花卉公司工作。[40]
但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後,農民不再直接擁有土地財產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變為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中的股份。這樣,建立在股份收益上的保障和過去建立在土地實物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障,有了很大差別。後者的保障相當於物權的保障,而前者的股份收益保障僅僅是一種債權保障,其保障程度取決於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收益水平和股份分紅,很不穩定。一旦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效益不佳,股份分紅很低,而農民又難以收回自己的土地,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必然受到侵害。即使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效益很好,在“集體股”一股獨大的情況下,企業內部很容易形成少數村幹部“內部人”控制的局面,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也同樣會受到侵害。[41]
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是農民生存和發展的根本,口糧田是農民的保命田,更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社會保險,而責任田則是農民改善生活的基本手段。一旦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遭到剝奪或使用權受到侵害,農民的貧困就難以避免。
三、農民土地處分權利的貧困
農民是否享有對土地財產的處置權利和對土地用途的決定權利,是農民土地產權的象征,也是土地使用權的一大標志。但現行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常常嚴重侵犯農民對土地的處分權。
首先,農民缺乏自主決定土地用途的權利。現行的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同時法律“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42] 另外,依照《土地承包法》第17條的規定,農民有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43]
這樣,農民的土地就只能用於農業,哪怕是無利可圖、增產不增收、賠本經營;而且各級政府部門都有權幹涉農民自主安排的生產經營項目,或強迫農民購買政府部門指定的農用生產物資,乃至規定農民必須按政府部門指定的渠道銷售農產品。[44]
限制農民改變土地用途的此類規定已經成為農民貧困化的一大原因,因為目前中國農村的耕地收益呈邊際遞減狀態,無論農民投入多少人力物力,在現有土地上的耕作收益仍然無法滿足農民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若強行規定農民只能將土地用於農業經營,無異於強迫農民維持貧困的生活。權利的貧困影響了機會的貧困,而機會的貧困直接導致財產的貧困。
其次,農戶轉讓土地的權利也受到法律限制,制約了農民轉營其他行業或遷居進城的機會。在東南沿海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地區,農村居民另有謀生途徑,往往沒有足夠的精力從事農業生產,但還是要承擔由土地帶來的稅費,因此土地已成為負擔。[45]
盡管《土地承包法》允許土地流轉,但目前農村土地所有權虛擬的問題並未解決,而且土地的最終處分權仍然為政府及其代理機構所控制。所以,農民的承包地能否自由和公平地流轉,顯然面臨相當多的障礙。[46]
《土地承包法》雖然規定“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但同時又規定,“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47]
這樣的制度限制要求農民進城時必須無償地放棄承包地,這樣就使進城農民以往在土地上的投資無法通過土地買賣收回,也令尚未進城的農民失去在土地上投資的興趣。更重要的是,這一限制實際上是對進城農民土地流轉權利實行不公平的剝奪,結果是他們一旦進城就成為名符其實的無產者,甚至可能淪為城市貧民。[48] 這樣的規定事實上阻礙了農村居民進城謀生。
再次,越演越烈的政府征地也嚴重剝奪了農民處分土地的自主權,成為造成農民貧困的一大根源。1990年代以來,中國的“圈地運動”造成數千萬農民失地失業,平均每年流失的耕地數量為1,000萬畝以上,人為征、占耕地數量為500萬畝,按人均2畝耕地計算,13年間失地農民數量至少達6,500萬人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提供的數據表明,1987年至2001年,中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3,394.6萬畝,其中70%以上是征地,這就意味著至少有2,276萬畝耕地由原來的農民“集體所有”變成了政府所有。按照《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間,占用耕地將超過5,450萬畝,這意味著失地農民的隊伍還將急劇擴大。[49]
這種運用國家權力對農民及其“集體”土地產權的征用,充滿了不公正、不公平和不合理。現行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而且“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50]
這樣,“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就隨時可以被政府以“征用”為理由而變成“國家所有”,然後政府再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建設單位[51],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處分權實際上掌握在政府手中。雖然各國都有政府征用土地的制度和實踐,但中國這種“征用”卻與各國的正常情況不同。在中國,“征用”農民的土地常常是借助政府的行政權力對農民強制性剝奪,而且“征用”的目的也未必是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目的,而可能是政府部門與房地產開發商勾結強占民地圖謀暴利。
例如,山東省升華玻璃廠需要建廠土地,當地政府於2003年2月強行征用山東省新泰市谷里鎮北谷里村一百余戶村民的口糧田。農民的這些承包地原來都有長達30年的承包合同“保障”,但當地一位土地管理部門的官員認為,雖然依照法律和規章制度,征地需要經過每個村民的同意並簽訂協議,但只要政府認為必要,哪怕只有村委會幹部的認可,國土管理部門也照樣可以發放征地文件和證書。在新泰市的這個強制征地案中,當地派出所竟然還出動了6輛警車,將不同意征地的農民拘留了十幾天。於是,盡管征地手續尚未辦妥,升華玻璃廠就在這塊搶占的土地上舉辦動工的奠基儀式了。
由於不少地方政府官員急於取得政績以謀求升遷,所以往往在資金和土地尚未準備妥當、項目可行性研究也未完成的情況下,就強行推動一些工程項目的開工,於是就出現了對農民的土地“先用後征”的違法用地情形,甚至到了工程剪彩時征用土地的手續還未完成,就連一些國家重點工程也是如此。[52]
第四,農民的土地產權日益成為私營企業“圈地”的犧牲品。目前將農民的土地納入私人的公司化經營已經成為一種趨勢。不少村委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往往越俎代庖,搞“捆綁式”的土地流轉,不讓農戶與有關的公司或企業直接談判,侵犯了農民的自由意志與參與權利,這樣在農村土地市場發育的過程中土地的真正所有者農民卻不具備市場主體地位和自主決策權利。
在農民與公司的談判過程中,任何徹底放棄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的合同都會傷害農民的根本利益。有專家指出:如果能夠通過“公司+農戶+基地”的方式組織生產經營和配置土地,就應該盡量不實行土地租賃或土地轉讓;如果適宜與農民簽定產品合約的,就應當盡量不簽定土地要素合約;如果適宜短期土地租賃的,就盡量不簽定長期土地租約。[53]
但在許多情況下,公司與農民談判時並不遵行這3條原則,經常損害農民的權益。中國農業部副部長齊景發也認為,正在興起的“公司+農戶+基地”的發展模式,將使這些“基地”上的農民從此演變為“基地”的依附,其產品的供銷渠道完全由這些公司控制,農民將失去選擇權和自主權,僅僅成為“基地”的生產工具。[54]
在推進農業的公司化、企業化、產業化經營中,一些公司、企業進入農業的真正目的並不是經營、開發農業,而是為了圈占並長期支配農民的土地。這些公司、企業與鄉、村幹部合謀聯手,以“促進土地規模經營、發展農業產業化”為借口,由集體經濟組織出面,將農民成千上萬畝的土地強制收回或租回後,再長期承包或租賃給這樣的公司、企業,從而達到長期控制農民土地的目的。農民試圖收回自己的這些承包地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他們的就業和生活可能失去保障。[55]
另外,公司化的農業經營可能會構成對家庭經營的不公平競爭,將打擊相對落後地區的農戶經營者,使其難以生存而日益走向貧困化。[56]
第五,農民的土地處分權還不斷遭到基層農村政府和村委會組織的侵犯。由於農民在土地流轉和處置過程中的發言權和參與權被剝奪,結果基層政府和村委會組織在這方面的權力膨脹,“黑箱作業”大行其道。[57]
據中國農業部副部長齊景發介紹,至2000年年底,中國已有98%的村民組實行了第二輪土地承包,確認土地承包期為30年的占92%;然而,此後3年中,全國農村已有5%以上的土地被轉包、出租或出讓,在東部省份更達到10%以上,這種大規模的土地流轉多以強制流轉和超期流轉的方式進行,為農村幹部的腐敗提供了溫床。[58]
這方面的一個惡劣的案例是,湖南省臨澧縣陳二鄉政府強行收回了農民的1萬畝承包地,廉價租賃給湖南洞庭白楊林紙有限公司種植楊樹,交換條件是這家公司支付的土地租金交給鄉政府支配。該公司和陳二鄉政府簽訂的合同明顯不利於農民。按照鄉政府簽訂的這個合約,陳二鄉必須為企業提供相對集中連片、而且適宜三倍體毛白楊生長的土地1萬畝,租賃時間為20年,土地租賃價格僅為每畝128元,土地經營權證交企業持有。為了“落實”合同,陳二鄉政府采取了強制手法,先讓各村報了一份“土地租賃簽約委托書”,從而命令各村“全權委托鄉人民政府與湖南洞庭白楊林紙有限公司統一簽訂租賃合同”;接著各村委會又對農戶承包地作了大調整,每人僅留7至9分口糧田,其余土地一律交給村委會,並要求農戶在統一印制的“土地流轉申請書”上簽字、按手印。鄉政府從該公司取得了這一萬畝土地的租金後,根本不給土地的合法主人──農民,而是用抵銷農民“欠”鄉政府和村委會稅費的名義,把這筆地租留給鄉政府開支了。[59] 顯然,農民一旦失去了土地的處分權和自主權,必然在生活上淪為貧困群體。
四、農民土地收益權利的貧困
農民的土地收益權是農民土地財產權的實質,如果農民不能有效地擁有土地收益權利,對他們來說土地就只是一種沒有價值的擺設。由於土地是有值物品,所以土地使用人和承包人可以而且應當通過處置土地和轉讓土地使用權而獲得土地收益。[60] 但在現實中,農民的土地收益權無法得到保障,土地流轉的真正價值不能得到切實體現與補償。
首先,作為土地所有者的農民無法參與征地費用補償的決策過程,補償多少、何時補償、補償多久,完全由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確定。例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61],但在現實中,多數村委會往往不經過任何民主程序就將土地轉讓,並機動地長期用於對外發包,甚至故意泄露土地招標、承包標底的秘密,取悅於征地單位,從而讓村委會的經辦人獲取不當利益。[62]
其次,農民失去了被征用土地補償決策的參與權利,其經濟利益必然受損,在這種情況下,征地的補償標準普遍偏低。《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63]
而在浙江省湖州地區的白雀鄉,當地農民每畝得到的征地補償還不足2萬元,僅相當於白雀鄉2001年農民人均收入的4.2倍,比國家規定的少了一半。必須指出的是,農民失去的是永久的土地所有權,而土地征用者在二級市場上把低價征來的土地再拍賣給房地產開發商,一畝有70年使用權的土地地價就高達幾十萬元,這是一種超過容忍極限的對農民的殘酷剝奪。[64]
第三,征地單位和農村集體肆意克扣農民的土地轉讓收益。目前,在土地轉讓過程中一般是對村民集體和農戶這兩方面實行補償,許多征地補償費經過村委會截留後,實際到達被征地農民手中的已經很少。這種借助國家權力對農民的土地財產進行不對等補償的國家征用,直接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例如,湖北省襄荊高速公路荊州段給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是每畝500元,僅為法定最低標準4,800元的10.4%。浙江省上虞市2000年土地出讓收入為2.19億元,可付給農民的征地補償費僅為可憐的591萬元,只占總數的2.7%。而且,征地補償費還經常被層層克扣,湖北省襄荊高速公路征地補償費下撥後,被省襄荊公路指揮部克扣837萬元、被荊門市指揮部克扣1,502萬元、被荊門市東寶區克扣190萬元、有關鄉鎮共克扣1,192萬元,這筆補償費到農民手中之前已被截掉了45%。[65]
第四,有關部門還極力壓低地價,推行“廉地引商”政策,慷農民的血汗利益之慨,以“改善”所謂的投資環境。目前,不管是體現公共利益的國家重點工程,還是以營利為目的房地產開發,一概都是由政府以較低的價格強制性征用農村的土地,土地的這種低價流轉往往以低於正常水平的價格出租或發包,而農民得到的征地補償費遠小於政府收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樣做是不等價、不平等的土地產權交換,嚴重剝奪了農民的財產權利。同時,許多地區不惜犧牲農民利益,壓低地價,以地引商,普遍以“優惠政策競賽”來招商引資,他們只講“為老板鋪路”,不講“為農民服務”,寧可得罪農民也不願得罪投資商。[66]
而且,由於土地征用成本低,部份地方出現土地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等現象,不僅浪費了大量土地,而且損害了農民的根本利益。[67]
中國國土資源部提供的數據表明,2002年上半年群眾反映的征地糾紛、違法占地等問題占信訪接待部門受理總量的73%,其中40%的上訪人訴說的是征地糾紛問題,在這之中又有87%反映的是征地補償安置問題。國家信訪局2003年受理土地征用的初次來信來訪案件高達4,116件,大部份也是集中在失地失業問題上,其中沿海地區的浙、蘇、閩、魯、粵5省占了41%。這意味著城市化和工業化速度愈快,失地農民問題就愈突出。安徽、江蘇等省土地問題專家和基層群眾普遍認為,“貨幣化安置”的通行做法不能使農民“失地有業”,農民也無法用這麽低的補償去創業。[68]
第五,不僅征地的決策不公開、征地的補償不公平,而且征地的補償標準不統一。中國農民長期信奉的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因此對同一地區不同補償標準的現象尤其敏感。目前,一些村民委員會往往對同一區塊或同一項目內不同用途的征地實行不同的補償標準,旨在取悅相關的政府部門和企業,換取更多的特殊優惠,其結果是農民為此付出相當大的經濟代價。例如,1998年,在浙江省湖州市湖織公路建設的沿線鄉鎮,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從0.45萬元/畝到0.60萬元/畝不等,而在同一區塊內的高速公路征地,則執行了1.35萬元/畝的征地標準;更有甚者,浙江省湖州市區的一個鎮以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為名,用土地置換戶口的辦法把934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鎮政府所有,而農戶竟然未得分文的土地補償費。這樣,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的隨意性和不一致性,導致農民持續不斷的集體上訪,嚴重激化了社會矛盾,影響了社會穩定。[69]
農民土地的價值在於能源源不斷地生產出農作物及其它物品。如果一畝農地生產作物的預期產出價值是每年1千元的話,那麽,這塊農地的實際價值至少相當於今後幾十年內預期產出價值的總和。征用具有長期使用權的農民的土地,不僅意味著取消農民當年的農產品預期收益,也剝奪了農民在這塊土地上今後幾十年的預期收益。[70] 土地乃農民的資產,剝奪農民的土地收益權利,就是剝奪農民的資產,而資產被剝奪就必然導致農民生活的貧困。
五、農民土地產權貧困與農民的生活貧困
事實證明,哪里有侵權,哪里就有貧困,權利貧困與生活貧困密切相關。上述的農民土地使用權、土地處分權和土地收益權的貧困,直接導致農民的生活貧困,加劇了農民的貧困化。[71]
民以食為天,食以土為本。農民的失地首先直接導致失業,因為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生產資料,被政府征用就意味著農民失去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意味著收入來源渠道的減少、甚至斷流。據浙江省湖州市城市規劃區內42個行政村的調查,2001年底集體耕地比1992年初減少41%,人均減少0.41畝。同期因土地被征用而需要安排就業的農村勞動力有1.12萬人,但通過政府協助安置的勞動力僅為806人,只占7.2%;除了失去土地後自謀職業者外,這42個行政村仍然有0.59萬人處於失業和半失業狀態,占53.1%。
土地被征用的農民因知識水平、文化素質、專業技能等方面的差異,無法與城市勞動力競爭較好的職位,在勞動力市場上必然處於劣勢地位,所以,失地、失業農民的收入水平與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不斷拉大。[72]
例如,在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潘墩村1千多農民當中,有700多人因征地而失去耕地。該村的失地農民有的去外村承包土地,有的騎摩托車非法拉客,有的則到處上訪。該市馬尾區儒江村村民倪仕炎說:承包地全被征掉了,我們現在是農民不像農民、市民不像市民,出門是寬闊的馬路、擡眼是工業廠房,雖有路可走,但無地生存。
各級政府之所以熱衷於征地,是為了“低征高出”、“以地生財”。[73]
例如,上海市開發浦東地區時,每征一畝糧田向當地農民補償2.3萬元,每征一畝菜地補償2.8萬元,然後平均每畝地再投入6至7萬元完成“七通一平”工程,土地征用及開發成本每畝不過10萬元,但政府將開發後的土地出讓給房地產開發商或工業企業時的售價卻是每畝20至30萬元,每畝獲利高達10至20萬元,是農民獲得補償費的許多倍。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陳錫文估算,計劃經濟時代的工農業“剪刀差”讓農民付出了6,000至8,000億元的損失,而改革開放以來通過低價征用農民的土地,最少使農民蒙受了2萬億元的損失。[74]
在江蘇省徐州市銅山縣,潘塘鎮兩山口村的農民1997年以前人均有1.3畝土地,1998年當地政府興建“食品城”開發建設項目,大量征用該村土地,現在村民人均只有0.4分地。當地一位農民於剛永久失去了3畝多土地的使用權,得到的補償費僅為1.5萬元,現在全家居住的地點雖然在行政區劃上改屬潘塘鎮街道辦事處管轄,但是他們還是農民身分,而且沒有了土地,只能靠打工生活。[75]
失地、失業必然導致農民收入急劇下降。在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前新宅村,過去全村人均1畝多地,當地為興建飛機場而征地後,每人剩下不足2分地。村幹部征地前保證每畝補償6,500元,但占了地後就變卦了。雖然補償費前後追加了20多次,但每畝補償額仍然不足3千元。而且,地一占,農民就被“一腳踢”了,全村無一人被安置就業。一位66歲的農民張桂生只好到城郊蹬三輪車拉貨,一天只能掙3、4元錢,他住在低矮潮濕的小屋中,屋里只有一袋面粉和一碟黴味撲鼻的腌鹹菜。安徽省阜南縣三塔鎮擴建、辦廠占去了大量良田,塔北村農民余立軍的5畝承包地被占掉2畝多,被鎮政府用於建設保鮮庫供3家企業之用。征地後起初由工廠每畝補貼余立軍300公斤糧食,按集市價格抵交他該納的稅費。但後來這個工廠垮了,7年多來失地補貼成了泡影,但他的2畝多承包地仍被企業的住宅區占用,他四處奔走卻投訴無門。[76]
失地、失業、苛捐雜稅不僅導致農民的收入減少,而且逼使他們離鄉背井、流入城市,成為城市貧民的主力。農民失去土地財產權利的直接後果是失去土地,而失去土地意味著無家可歸,許多當年有地有業的農民現在不得不加入城鄉的貧民階層。[77]
以四川省自貢市為例,1993年該市開始建設“高新技術開發區”,當初計劃征用土地10平方公里。10年來自貢“高新區”已經征用了約5平方公里的土地,其中緊鄰自貢城區的紅旗鄉有上千戶農民因此離開了生養了幾代人的土地。紅旗鄉處在城鄉結合部,原來這里的農民較為富足。以白果村八組為例,全村280人擁有土地303畝,主要種植糧食和蔬菜,再加上一些副業,農民的人均年收入達到2千元。自從1995年他們的土地被征用以來,農民領取的每人8千元安置費早已用完,現在只能自謀生路。例如,黃永農和村里的幾個農民只能靠在高檔住宅“藍鷹花園”的建設工地附近揀垃圾度日,每天最多掙5至6元錢。1995年征地前黃永農有1畝地,種植水稻和蔬菜,衣食無憂,再加上養豬養雞,每年能有2千元純收入。土地被占用後他每個月只能領到80元左右的生活費,這個數額比自貢市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143元還低得多。[78]
而且,從1997年開始,該村失去土地的村民又不得不失去世代居住的住房。幾百戶農民與“高新技術開發區”簽訂了房屋拆遷協議,暫時搬進了周轉房,但周轉房陰暗潮濕,屋頂漏雨,道路泥濘。失去土地的紅旗鄉農民曾經把今後富裕的希望寄托在“高新區”新開辦的工廠身上,期盼能早日進廠打工掙錢。可是,土地被征用5年多了,在這個所謂的“高新技術開發區”並未出現農民們期盼已久的工廠,反而是蓋上了成片成片的商品房。[79]
過去十幾年來,各地政府推動的“萬畝果園基地”、“中國蔬菜之鄉”、“某某開發區”等現象非常普遍,這都是以農民被迫低價出讓土地使用權為條件的。同時,農村基層政府政出多門,對農民不合理的集資、攤派、提留名目繁多,也構成了對農民權利的侵犯和對農民收入的掠奪。
除了失地、失業、稅費、貧困、無房以外,農民也沒有任何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這樣,失地、失業農民的生活就更加困難。[80]
眾所周知,中國的農村長期以來就從未建立過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們即使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地失業,而政府通過低價征地獲得了大量收入,但仍然未把失地失業的農民納入城市居民社會保障的範圍。現在,一些地方尚在局部試驗的農民養老、醫療、失業等基本社會保障體系的覆蓋率很低,而且這些試驗往往采取“農民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支持”的做法,農民們基本上不認同。一項統計表明,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只占總人口的11.5%。於是,大批失地失業的農民正持續不斷地加入底層貧民的行列,成為城市化進程中一個新的社會弱勢群體。[81]
無形的權利很容易被忽視,但權利貧困必然導致有形的生活貧困。遺憾的是,許多學者只從表面上探討“三農”的危機,將“農民太苦、農村太窮”的原因歸結為攤派太多、稅費太重、官員太腐敗、農民太無能等表面現象,從如此角度來觀察“三農”問題,提出的解決辦法只能是治標不治本、事倍而功半。
六、農民土地財產權力貧困的治理方向與選擇
鑒於農民貧困的根本原因是權利貧困,鑒於“富也權利、窮也權利”的現實,可以認為,解決農民貧困的根本之道應該而且必須是賦予農民權利、維護農民的權利、發展農民的權利。為了解決目前農民在土地財產方面的權利不足,筆者提出三個治理方向與選擇。
第一,土地征用規範化。國家征地是任何一個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但是象中國目前如此模糊的法律、隨意的執法和不公的補償,古今中外確實罕見。鑒於征地問題已經成為侵犯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重要“元兇”,所以,建立國際公認的土地征用規範乃是中國的當務之急。美國的土地征用經驗值得中國借鑒。筆者以為,中國需要在制度上和技術上作出一些必要的安排。首先,中國的憲法需要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作出明確規定。美國很注重在憲法層面上保護公民的財產。如美國憲法的第五修正案規定:“沒有正當的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沒有公平的補償(just
compensation),不得征用私有財產供公共使用”。[82]
盡管中國農民的承包地在法律上不屬於“私有財產”,但如前所述,農民承包地所具有的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已經構成了特殊的土地財產權,應該如同私有財產一樣得到憲法的保護。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建立“正當的程序”以及如何界定“公平的補償”。
根據美國的經驗,有關政府征用土地的正當法律程序應該涵蓋下列原則和步驟,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其一是正當性。必須依照嚴格的法律程序,依法評估國家征地的正當性。在美國,政府無償征地的範圍十分嚴格,只限制在土地區劃(Zoning)、建築與健康法規(Building
and Health Code)、轉移要求(Set-back
Requirement)、土地分割(Abatement)、污染(Pollution)以及出租管制(Rental Control)等。[83]
根據中國國情,政府征地必須嚴格區分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國家的強制性征地權主要應是公益性的,包括水利、交通、國防、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公檢法設施等,而商業開發和企業行為不能借助國家的行政權力強行征地,而是必須通過向國家、向農民購買租賃等市場方式取得,其價格也應由市場決定。[84]
尤其是應該防止“權錢勾結”,阻止那種借政府的行政資源和司法強制以公益性目的為名低價征用農業用地,然後再把征用來的土地高價出售於商業用途的做法。[85]
二是公開性。政府必須以公告的形式書面陳述需要征地的具體理由,並需要提出反證,說明如果不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征地將產生什麽負面後果。同時,政府機構必須舉行公開的聽證會,農民可以在聽證會上質疑政府的征地理由,並有權要求政府放棄征地行為。[86]
三是互利性。政府機構對所征的農民土地要作財產評估,並向農民提交評估報告、提出補償價格,而農民則有權討價還價(counter-offer)。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政府可將案件送交法院處理。獨立於政府的法庭可以要求雙方聘請獨立的資產評估師(Appraisal),提出評估報告,並由法庭作出調解。如果雙方仍然不能達成一致,法庭負責組成民事陪審團,確定合理的補償價格。判決生效後,政府必須在30天內支付補償金,並同時取得被征收的土地財產。[87]
除了正當的法律程序以外,土地征用的公平補償(just
compensation)問題也是保障農民權益的一大主題。結合美國經驗,中國土地的公平補償主要應該體現在三大方面。其一是主體的公平。盡管中國農民承包地的所有權主體是多元的,包括農民集體(村委會和村民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如鄉鎮企業)及農戶本身,但征地補償對象必須以農戶為主,對農戶實行全額、對等的補償辦法,因為農戶才是土地的實質使用者、經營者和受益者。必須防止農村基層幹部對征地補償費用的層層截留、克扣和盤剝。[88] 同時,還要考慮農民失去土地後的就業保障和社會保障,用土地換社保[89],對農民的補償可采用按年分期補償的辦法,為農民建立長期受益的社會保險機制[90],並由此改革現有的土地征用補償費一次性貨幣發放的辦法,應該在農村按年齡段分類建立社會保障體系。[91]
其二是客體的公平。征地的補償不能僅限於土地本身,還應包括土地之上的一切附加物,如莊稼、建築和水井等;還需要包括與土地有關的無形資產(goodwill),如特定土地的形像和聲譽等。[92]
鑒於失地農民無屋可住的悲慘情景,征地部門需要實施留地安置政策,按一定比例向土地被征用的村核撥建設留用地,為失地無屋農民建造商住樓,提供農民就地創業的機會。[93] 其三是估價的公平。其基本準則是法律要求補償的價格應當以公平的市場價值為依據。[94] 在美國和西方其它國家,這主要依靠獨立的資產評估師提出評估報告。[95]
所以,制定中國財產評估師的考核規則、推動財產評估師的產生機制、培育財產評估師的人才環境,已經成為國家征用土地能否公正、公平和公開的重要條件。
第二,土地市場化。土地征用的規範化可以為土地的市場化提供制度化環境,而推動和實施土地的市場化則是落實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一大保障。[96]
中國的《土地承包法》允許農戶自由流轉土地的使用權和承包權,為土地市場化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安排;但是,土地流轉只是土地市場化的萌芽,離成熟的土地市場化要求仍然存在相當距離。大致而言,土地市場化至少需要滿足下列三大要素。
一是土地用途自由選擇。既然農民在法律上享有土地的使用、處分和收益等權利,就應當充分尊重農民對土地經營用途的自由選擇,包括種什麽、種不種、種多少、種多久。沒有農民對土地用途的自由選擇,土地市場化只能是“空中樓閣”。同時,由於農民處於天然的弱勢,國家不能阻礙農民運用上述權利,而且應當運用適當的法律手段積極保護農民行使自主的權利。當外力侵犯農民自由選擇土地用途的權利時,國家要通過法律法規加以制止和懲處。[97]
二是土地自由交易。土地自由交易的前提是土地市場的自由開放,目前中國的土地交易基本上沒有西方社會那種正規的市場條件,“一級市場”由國家控制,“二級市場”不許農民進入,農民在土地交易中始終處在被排斥和被剝奪的地位。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是否出現“陳勝、吳廣起義”的關鍵因素。若政府長期、持續地低價強制購買農民的土地,農村的穩定就無法保證。[98]
推動土地市場的開放和土地交易的自由,有助於減少政府、企業、村民自治組織的中間盤剝,提升農民在土地市場中的主體地位,又能發展一支專業的地產經紀人隊伍,可嚴格地按照土地市場的專業規範推動農地的自由流轉。
三是土地自由抵押。土地作為一種商品自由交易的前提是農民擁有抵押土地的權利。所以,目前中國必須賦予農民土地的物權,允許農民用土地抵押,促使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變成一種準商品。[99]
問題是目前農民需要貸款時能抵押的只是土地的承包權而不是所有權,而銀行允許土地承包權的抵押是一種很大的金融風險,這種承包權在現實中的不穩定更增加了銀行的抵押風險。因此,將農民的土地承包權演進為所有權是推動土地抵押的必要保證。
四是土地自由兼並。土地市場化必然導致土地的兼並,而農村土地只能通過市場化的兼並才能達到優化組合和規模經營。目前,城市中的企業兼並比比皆是,並由此必然導致企業所在的土地的大量兼並,為什麽城市可以兼並,企業可以兼並,而農村土地就不可以兼並呢?目前農村的兼並僅限於土地的承包權,其弊端在於,承包權只有30年,而投資的收益是不受承包年限約束的,30年後的資產增值誰來受益,又如何計算?於是,土地私有化又是一個難以回避的議題。[100]
第三,土地產權多元化。政府征地的規範化、土地經營的市場化有助於推動土地產權的多元化,為中國出現一個充滿活力和選擇的農村土地結構創造條件。土地產權的多元化是維護農民權益的重要因素,因為土地產權的多元化意味著農民選擇權利的自由化,既包括選擇參與,更包括選擇“退出”。[101]
土地產權多元化主要涵蓋三個創新土地制度、保障農民權利的因素。首先,它對現行的土地承包制度構成挑戰。過去20多年來土地承包制阻礙了農民更多的選擇權利和自由,因為它模糊了土地所有者的主體地位,30年的期限限制了土地投資的長期性與穩定性,小塊土地的分割特點影響了土地的規模經營,而且承包合同導致農民稅費義務的剛性化。這種“一刀切”的一元化土地使用體制窒息了土地制度的生機,影響了農民積極性的充分發揮,無法提供財產安全和激勵機制,抑制了農民財產積累的沖動。所以,急需設計與實施一種與農村多元化經濟相適應的多元化土地產權制度。[102]
人們需要建立一種基本的觀念:不管一個制度安排和政策設計是多麽完美、有創意、又得人心,只要它是一種強制的一元化制度,就不是一種有生命力的制度。一種好的制度設計必須容許民眾具有選擇的權利和退出的權利。
其次,土地產權多元化能夠促進新土地制度的實踐。一旦土地承包制的一元選擇能夠打破,將有助於推動各種新土地制度的創新與實踐。例如,土地租賃制能提供農民租賃收成的新選擇,取代土地承包制所規定的剛性義務,有助於土地經營能力較強的農民選擇分成經營和租賃經營的方式,而不是“一刀切”地實行勞動計酬的經營方式。這不僅能夠照顧弱者、激勵強者,更是體現農民土地經營權利的一大象征。[103]
另外,土地股份合作制也能促進土地產權的多元化選擇。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以股份制為名、以按股分享土地資本收益為實的財產制度,農民以交出土地使用權為代價,獲得按照人口分配的企業收益的成員權,由此能夠體現土地農轉非的增殖收益和社會保障的股權。但是,它的主要弊病是企業的收益分配權與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的交換並未通過公開的市場交易,所以多數農民所擁有的股權只是“虛股”,不能轉讓、繼承、抵押,屬於殘缺產權,它與1953年至1955年推行的“以土地入股、按土地分紅”的初級社類同,但又與初級社的“入股自願、退股自由”的原則相違背,因為土地股份合作制實行的是人去股消,沒有退出權。但是,有缺陷的多元實踐畢竟比僵化的一元統制要好。[104]
再次,土地多元化提倡價值中立的制度選擇,不論制度形式的“好”與“壞”,只講制度效能的高與低。土地產權多元化意味著農民有權選擇任何一種制度形式,包括土地的人民公社制、集體所有制、家庭承包制、租賃合同制、永佃制、股份合作制、甚至私有制。在多元化的制度環境下,土地私有化或土地公社化的兩極制度都應該成為一種選項,但不應該是唯一的選項,國家不僅應該允許一些地區保留集體勞動的工資計酬制,也應該允許個別地區試驗土地私有制。允許“左中右”不同體制的存在、提供農民切合自身需要和條件的土地制度,才是土地產權多元化的題中應有之意。
例如,基於中國各地區土地狀況、經濟發展和人文環境的多樣性和覆雜性,土地的產權形式也必須具有相應的靈活性和變動性。在發達的東部地區,農民種地的經濟成本高、比較利潤低,但農民流轉土地的市場價格高、離開土地從事非農產業的機會多,這樣,土地的租賃制、股份制和私有制就有助於農民完成土地和身份的雙重轉型,而且由此產生的土地抵押和兼並也有助於加速東部農村的城市化和工業化。[105]
但在中西部地區,土地貧瘠、農民困苦,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唯一資源,貿然推動土地私有化將導致兩極迅速分化;而且,由於西部土地的價值較低,願意兼並西部土地、投資西部土地的企業和個人相對較少,所以,維持西部土地的家庭承包體制、維護西部農戶的合作傳統,不失為目前適宜中西部農村土地產權的較好模式。[106]
總之,征地規範化、土地市場化和產權多元化是三大相互關聯的土地制度安排,因為只有規範了農民土地征用的程序、保證了土地交易的公平,才能推動土地交易的市場化、促進土地租賃、抵押和兼並的健康發展;同時,只有在土地征用規範化、土地經營市場化的制度環境下,理性而充滿活力的土地產權多元化才有可能。尤其是,規範化、市場化和多元化的土地制度能夠切實維護和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因為規範的征地能夠保證農民土地轉讓的公平、公正與公開,自由的土地市場能夠有助於農民在市場機制下自主選擇土地的占有方式、使用途徑、處分方法和收益多寡;同時,產權的多元化能防止一元化的強制,有利於不同地區、不同時期、不同能力的農民自主選擇土地的產權形式。這樣,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保障最終有助於在根本上減緩和根除農民的貧困,有利於中國農村運用權利的杠桿,提升農民的生活水平、社會地位和政治參與。
勞動力跨省流動對區際經濟發展的影響
孫自鐸
安徽省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一、為什麽產業發展的區域梯度轉移受阻?
二、勞動力跨省流動對輸入地和輸出地人均GDP的影響
三、勞動力流動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其他影響
過去十多年來,中國區域經濟發展方面的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是,沿海地帶若幹地區的經濟發展對內地省份經濟的拉動作用比較弱,導致沿海和內地、經濟發達與經濟落後地區之間發展方面的差距不但未能縮小,相反卻越來越大。這種現象似乎與經濟發展的梯度轉移理論所假設的結果不同。為什麽在中國產業發展的區域梯度轉移受阻?本文通過分析勞動力跨省流動對區際經濟發展的影響,試圖提出對這一問題的解釋。
一、為什麽產業發展的區域梯度轉移受阻?
梯度轉移是區域經濟發展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學說。這個理論既是對區域發展規律的總結概括,又可以指導政府協調區域發展、平衡區際發展差異。
上世紀30年代,一些學者通過總結英國的區域經濟發展現象而形成了梯度轉移理論。這一理論的政策主張是,由發達地區先行發展起來,而後向不發達地區轉出資本、技術和制成品,以帶動遠離發達地方的區域經濟發展,進而縮小經濟發展中的區際差異和矛盾[1]。但是,這一學說並不能全面準確地反映各國區域發展的實際狀況,各國也無法單純依靠這種政策去消除經濟發展中的區際差距。有鑒於此,上世紀80年代,這一學說在中國剛剛傳播之時,既引起了人們的關注,也受到一些人的反對。
從理論上分析,在經濟欠發達時期,技術在生產中的作用並不十分突出,加之受到信息傳播手段落後、交通運輸的限制及其在成本費用中的過大比例,梯度轉移是完全可能存在的。而一旦這些約束條件被解除或變得十分微弱時,梯度轉移、特別是技術的空間逐步推移的現象,就不會那麽明顯了,甚至可能根本不存在。於是,有人提出了“反梯度理論”、“並存論”、“主導論”等觀點。主張“反梯度理論”的人以現階段信息產業的發達、交通通訊的便暢和低廉、以及技術在生產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的時代特征為依據,想為中西部地區經濟加快發展、走跨越式發展戰略尋求理論支撐。
從國內外的實踐來看,在經濟發展中梯度轉移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積極意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生產要素充分自主地流動,往往總是先流向能帶來更多效益的經濟發達地區;而一個地區先行崛起後,也必然能吸引周邊大量資源進入。但當經濟發展起來後,由於要素價格上升,生產成本加大,一些產品在當地生產已不經濟,需要向那些生產要素相對便宜的周邊地區轉移,由此區域經濟發展就形成一種梯度逐步推進擴散之態勢。
20年前,香港、澳門的加工業向附近的珠江三角洲地區轉移,帶動了深圳、珠海及其附近地區經濟的迅速崛起,就是這種現象或規律的最好例證。據“香港經濟研究中心”廖柏偉等人的研究,由於深圳的工資是香港的八分之一,因此在深圳生產的產品中工資成本一般僅占產品總值的百分之幾,而在香港則高達30%至40%。所以,香港制造業向珠江三角洲地區大量搬遷[2],形成梯度轉移。經過20年的發展,如今珠江三角洲已成為世界制造業的重要加工區之一。例如,東莞作為家用電腦零配件的生產地,其產品狀況直接影響到世界小計算機市場的價格。因此可見,正是這種梯度轉移的結果,使得如今的珠江三角洲地區與亞洲“四小龍”之間的差距大大縮小了。通過梯度轉移消除經濟發展中的區際差別,比通過政府的轉移支付或地區傾斜政策來平衡區際矛盾,更符合市場經濟的一般原則。
但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區域經濟發展既未出現明顯的梯度轉移,也未發生一些人所期待的反梯度發展現象。例如,當年依靠“三來一補”起家的珠江三角洲已初步完成了產業和產品結構的升級,成為世界家電產品的生產基地之一;以上海為中心的長江三角洲地區成了跨國大公司投資的一個集中點;以滿足國內消費需求為主的溫州地區也成為世界小商品的一個供給地。這些地方的地價、勞動力成本均大幅度上升,然而這些經濟較發達地區的企業和產品卻並沒有向外地大規模轉移之跡象,其加工業在國內外仍然具有很強的競爭力。其重要原因是由於經濟較落後地區大量廉價勞動力的湧入。這些外來勞動力一方面為經濟較發達地區的原始積累提供了源泉,另一方面使這些地區可以長期保持著加工業的低成本優勢。而這種現象所產生的不利後果是全國範圍內的區際發展差別擴大,矛盾日益突出。據安徽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的研究資料,中部地區人均GDP水平與東部地區的相對差距,由1978年的33%擴大為1998年的45%,增加了12個百分點之多,絕對差額由246.4元增加到4,270元。顯然,這種現象的延續必然使多數省份的經濟發展面臨日益增多的困難,進而影響到全國宏觀經濟的正常發展。
二、勞動力跨省流動對輸入地和輸出地人均GDP的影響[3]
由於現行的統計體系不能提供必要的數據,要精確地計算出跨省勞動力對輸入地的貢獻以及對輸出地經濟的直接、間接影響以及可能的機會損失[4],進而判斷由於大規模勞動力異地間的流動對地區間經濟發展的影響,技術上是十分困難的。正因為如此,迄今為止,學術界和實際工作部門往往只對這一課題作某一側面或某一地區的典型研究。然而,如果僅僅只有這樣的研究,仍然無法從總體上得出比較可靠的結論。筆者試圖做一次嘗試性的分析。
要計算勞動力跨省流動對輸入地和輸出地人均GDP的影響,關鍵是要有兩方面的基本數據:其一是跨省勞動力流動的數量,包括勞動力輸出地和輸入地兩方面的資料;其二是輸入地外來勞動力對GDP所作出的貢獻以及輸出地的機會損失。
關於第一點,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提供了比較可信的權威性數據。關於第二點的情況比較覆雜,微觀層面的典型調查資料不能直接應用,只能作為印證觀點結論的一種補充說明。在這里筆者采用了以下計算方法:
1.
從統計年鑒中找出勞動力主要輸入地的第二、三產業就業者數字,統一按7%(京滬以10%)的比例,剔除其中的行政教育等行業部門不直接參與GDP創造勞動者的人數;然後加上外來勞動力(因跨省勞動力主要是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算出當地實際參與GDP創造的所有第二、第三產業的就業者;再把它與該地第二、第三產業創造的GDP(統計資料可以計算獲得)總量相除,即得出該地平均每個勞動力實際創造的GDP。以輸入地第二、第三產業實際勞動力人均創
造的GDP與外來勞動力數相乘即可得出外來勞動力對當地GDP之所以作出的貢獻總量,即表1中的第9項。繼而把這個數字從該地當年總的GDP中減去,得出由本地勞動力創造的所有的GDP,即表1中的第10項,把這項與當地總人口相除,即可得出經校正後的該地的人均GDP,即表1中的第13項。
表1:
勞動力輸入省市相關經濟情況(2000年)
單位:億、萬、元、個、% 當年價
序
號
項目
計算
方法
京
滬
蘇
浙
閩
粵
1
GDP總值
2478.8
4551.2
8582.7
6036.3
3920
9662.2
2
其中:二、三產業
2388.8
4468.4
7551.5
5372.3
3282
8662.1
3
人均GDP
22460
34547
11454
13461
11601
12885
4
第二、三產業勞動力
546.92
739.1
2007.7
1706.3
883.76
3108.8
5
減去10%或7%後的二、三產業勞動力
[4]×0.93(0.9)
491.76
665.2
1866.6
1586.9
821.9
2891.2
6
流入的勞動力
246.04
313.9
254.52
369.52
216.34
1505.9
7
流入勞動力按1:1贍養系數計算的人口
[6]×2
492.08
627.8
509.04
739.04
432.68
3011.9
8
流入勞動力占當地二、三產業勞動力
[6]÷[4]
50
47.2
13.63
23.29
26.32
52.09
9
外來勞動者對GDP的貢獻
[2]÷([5]+[6])
×6
796.43
1432.5
906.09
1014.7
683.87
2966.6
10
減去外來勞動力貢獻後的當地GDP(包括第一產業)
[1]-[9]
1682.3
3118.7
7676.6
5021.7
3236.1
6695.6
11
當地人口
1278
1321.6
7327.2
4501.2
3471
7706.8
12
加上外來勞動及其贍養人口後的總人口
1770.0
1949.5
7836.2
5240.3
3903.6
10718
13
減去外來勞動力創造的GDP後的人均GDP
[10]÷[11]
13164
2359
10477
11156
9323
8688
14
按外來勞動力及其人均贍養人口計算到當地人口後的人均GDP
[1]÷[12]
14004
23346
10953
11519
10042
9015
15
二、三產業勞均GDP包括外來工
[2]÷([5]+[6])
32377
45636
35601
27459
31618
19699
說明:[1]除計算以外的資料來源《中國經濟年鑒》2001年。其中的人均GDP直接選自年鑒上,
與表上的相關數(也是來自年鑒上)計算略有差別。
[2]
第五欄中,京、滬以10%計,其它省以7%計。
[3]
流入勞動力按第五次人口普查資料。
表2:勞動力輸出省相關經濟情況 (2000年)
單位:億、萬、元、個、% 當年價
序號
項
目
計算
方法
皖
贛
豫
鄂
湘
川
1
GDP總值
3038.2
2003.1
5137.7
4276.3
3691.9
4010.3
2
其中二、三產業
2306.1
1517.9
39761
3614.0
2906.9
3064.7
3
人均GDP
4867
4851
5444
7188
5639
4784
4
二、三產業勞動力
1431
1100
2008
1759.8
1456.6
1792.4
5
減去7%後二、三產業勞動力
[4]×0.93
1330.8
1023
1867.7
1636.6
1354.6
1669.9
6
流出的勞動力
432.68
36905
305.42
279.97
432.68
695.7
7
按流出勞動力贍養系數計算的人口
[6]×2
865.36
738.1
610.84
559.94
865.36
1391.4
8
外出勞動力對GDP的貢獻
[6]×2萬
865.36
738.1
610.84
559.64
865.36
1391.4
9
加上外出勞動力貢獻後當地GDP
[1]+[8]
3903.6
2741.2
5748.5
4836.3
4557.2
5401.6
10
當地人口
6278
4148.5
9488
5960
6562
8407.5
11
減去輸出勞動力及其贍養系數後的總人口
[10]-[7]
5412.6
3410.4
8877.2
5400.4
5696.6
7016.1
12
加上外出勞動力創造的GDP後的人均GDP
[9]÷[10]
6218
6608
6059
8115
6945
6425
13
按減去外出勞動力及贍養人口計算的當地人均GDP
[1]÷[11]
5613
5843
5788
7919
6481
6242
資料來源同表1。
表3: 勞動力輸入輸出省1980年時的相關經濟指標情況及其比較
單位:億元、元、%
京
滬
蘇
浙
閩
粵
皖
贛
豫
鄂
湘
川
GDP
139.1
311.9
321.9
178.5
85.9
245.7
138.2
111.2
229.2
199.4
191.7
308.9
人均
1290
2738
544
468
343
473
285
342
317
428
365
315
人均水平皖相當於
18
10.4
52.4
60.9
83.1
60.31
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歷史統計資料資料匯編(1949-1989)》,中國統計出版社1990年版。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有一些外來勞動力無法進入勞動力輸入地那些具有較高勞動生產率的企業和就業崗位,按平均數計算出來的GDP似乎有擴大外來勞動貢獻之嫌,但從典型調查資料看,外來勞動力的文化程度比同企業的當地職工一般要高[5],且是計件工資,其生產率要高於當地普通職工。此外,外來勞動力多是從事勞動生產率較高的第二產業,而本文是把第二、三產業放在一起計算的。還有,在統計上外來勞動力多是常年打工者,而實際上還有相當一批短期打工者,因此常年打工者的統計數會低於打工者實際數。例如,據上海有關方面的資料,2001年上海的外來勞動力有387.1萬人[6],而2000年的人口普查僅統計出313.91萬人;北京市多家媒體報導,外來農民工超過了300萬,甚至有說500萬的[7],而本文分析時僅使用246萬這個數字。又如,江蘇省常熟縣經登記的外來打工者是8萬,實際數超過10萬人。[8]
考慮到這幾個方面的因素,按當地第二、三產業勞動力和外來勞動力加總計算勞均創造的GDP是適當的,至少不會擴大外來勞動力對GDP實際作出的貢獻。
2.
關於勞動力輸出地GDP的機會損失。為了分析的需要,這里把外流勞動力在外省所創造的GDP看作是輸出地所造成的機會損失。要獲得這方面數據的難點是計算跨省外出勞動力單個人所創造的GDP數量,輸出的勞動力總量固然可以從第五次人口普查得到,但從現有統計資料和典型調查中卻無法獲得單人創造的GDP數額這一數據。筆者的計算辦法是,考慮到輸出的勞動力在各省市勞動生產率的差別,人均創造的GDP也不同,而且輸出省對各省市輸出的勞動力的具體數字不詳(現有人口普查資料只含每個省(市、區)合計的勞動力輸出和輸入總數)。因此,只能按各省輸出勞動力在外省市平均創造的GDP作為統一的計量標準。具體辦法是,根據幾個主要的勞動力輸入省市第二、三產業的GDP總量,除以當地第二、三產業從業者與外來勞動力之和,得出該省市第二、三產業實際從業者人均創造的GDP,即表1中的第15項。幾個主要勞動力輸入地的情況是:上海市最高,為45,636元;廣東省最低,為19,699元。若平均以2萬元計,按此標準
與各省輸出的勞動力數相乘,即求得各勞動力輸出省在外地所創造的GDP總量,即該省由外出勞動力所導致的機會損失,即表2中的第8項。然後與本省當年的GDP總量相加再除以本省人口數,就得出經校正後的輸出勞動力省的GDP總量和人均GDP,即表2中的第9項和第12項。詳見表2。
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選擇的都是勞動力輸出輸入的主要省市。四川、安徽、湖南、江西、河南及湖北六省輸出的勞動力約占全國的60%左右,而廣東、浙江、上海、江蘇、北京和福建流入的勞動力約占全國總量的近70%。
經過調整後的勞動力輸入地和輸出地的GDP總量和人均GDP,內陸省與沿海省市的差距大大縮小了,有時甚至比改革初期的差距還要小。例如,1980年安徽省人均GDP分別相當於京、滬、蘇、浙、閩、粵的18%、10.4%、52.4%、60.9%、83.1%和60.3%(詳見表3)。2000年剔除勞動力流動因素後計算的人均GDP,安徽相當於上述6省市的47.2%、26.4%、59.4%、55.7%、66.7%和71.2%(詳見表4),只與浙、閩相比相對擴大了5.2和16.4個百分點,而與其他4個省市相比,差距均有所縮小。
為了進一步證實本文的觀點和計算方法的可信性,筆者又以另外一種方法計算得出大體相當的結果。其計算方法是:假設不僅允許勞動力在省際間流動,而且允許流動的勞動者及其家屬同時遷入輸入地,那麽按1個轉移勞動者贍養1個家屬計,並做相關統計數字調整。對輸入地來說,按照輸入的勞動者及其家屬計入當地總人口,以此人口數除該地的GDP得出經校正後的人均GDP(表1第14項)。另一方面,對勞動力輸出省,將輸出勞動者及其家屬人數,從當地總人口中減去後的人口數去除該地GDP,得出經校正後的人均GDP(表2的第13項)。這種方法計算出來的人均GDP與前一種方法計算出的人均GDP相比,對勞動力輸入地的6省市來說幾乎沒有什麽差別(詳見表1中第13、14項);對勞動力輸出省略有差別,但差別最多的江西省也不到800元(詳見表2中第12、13項)。
據中山大學“城市與區域研究中心”李玲承擔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廣東省2000年按總人口(包括外來人口)和按戶藉人口計算的人均GDP分別為10,998元和12,720元。[9] 前者比本文計算的結果較高,原因是她僅僅計算了外來勞動力,未考慮可以帶來的家屬;若剔除這個因素,計算的結果大體相當。
根據上面的實證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第一,沿海地區的發展得益於外來勞動力作出的貢獻(這里還未計算外來人才對輸入地經濟發展的效應)。但這些外來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並未得到與當地人同樣的福利待遇,僅僅獲得微薄工資。正是這種原因阻礙了區際間的梯度轉移,擴大了區際間的發展差距。
第二,勞動力的區際間流動是資本布局的結果。省際間並非不可以利用勞動力轉移來消除或縮小原有差距,但如果僅有勞動力的異地打工,而沒有人口的永久性遷移,區際差異必然呈現擴大之勢。
第三,勞動力外出打工,對輸出地農民增收的作用巨大,甚至成為這些地區農民增收的主要來源。四川、安徽等省外出務工的農民掙得的現金收入總量,已接近甚至超過這些省的財政收入。但同樣不能否定的事實是,僅靠勞務輸出不僅不能縮小地區間的發展差距,同樣也不能縮小省區間居民收入上的差距。例如,2000年安徽農民的人均純收入為1,934元,僅分別相當於東部6省市的41.3%、34.6%、53.8%、45.5%、59.9%和52.9%。
三、勞動力流動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其他影響
勞動力跨省流動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影響並不僅僅局限在社會財富不合理分配所造成的社會不公,還表現在如下幾方面的隱性不公。這些因素常常被忽視,但它們對形成區際間差異的作用非常大,有必要在這里進一步說明。
第一是外出勞動力的教育、培訓費用支出。外出務工經商者多接受過一定的教育和培訓,是欠發達地區的農村中素質較高的人口。由於中國實行的義務教育費用主要由地方承擔,教育費用要占縣、鄉財政支出的60%至70%,這些受過教育的外出打工者創造的財富全部歸輸入省市,勞動力輸出地則只有承擔教育、培訓的義務而沒有獲得投入回報的可能。這是一筆不菲的開支。例如,安徽出省打工者達432萬人,每人教育費支出以1,500元計就是60億元之多。此外,還有計劃生育、衛生醫療等公益事業方面的投入。勞動力輸入地沒有先期投入,只是摘取“果實”,無需承擔這些勞動力社會事業方面的建設投入責任。
第二是這種外出打工方式縮小了輸出地的市場,甚至縮小了整個國家的消費需求。對於輸出地來說,幾百萬的勞動力在外地消費,需求市場被外省所擁有,而其家屬由於主要成員常年不在家也降低了家庭消費需求。對輸入地來說,外來勞動力不僅為當地增加了消費需求,也提供了就業崗位。以每10個外來工帶動當地1個人就業計,一個輸入幾百萬勞動力的省,僅此就可增加幾十萬個就業崗位。此外,由於外出打工的農民消費傾向偏低,也使全國消費需求被壓抑了。
本文並不想否定勞動力的跨省流動,只是想指出這樣一個事實:這種只有勞動者就業的異地流動、沒有相應的人口遷移的模式,產生了一種“馬太效應”,造成了區域經濟發展的進一步失衡。它既破壞了梯度轉移規律的作用,使得沿海地區向內陸的梯度轉移不覆存在,又進一步擴大了區際間的差距,使中國經濟發展中的區際矛盾日益突出。它不僅影響了內地經濟的正常發展,也影響到宏觀消費需求。所以,這種勞動力跨省流動模式的積極作用正在走向其反面,已成為經濟發展的約束力,應當充分重視這個問題。
從長遠來看,必須改革關於勞動力流動的制度,徹底改變目前勞動力輸入地的“經濟吸納、社會拒絕”的地方政策,促使“民工”變成“居民”。對勞動力輸出地來說,人口遷移出去,既可以減少勞動力,使當地有限的資本與生產者充分結合,又可減輕為輸出勞動者承擔社會事業建設方面的負擔,使有限的財力為本地建設服務。
近期內,則應當采取一些措施,減少對外來勞動力和勞動力輸出地區的不公平對待,例如,為外來勞動力提供保險,逐步享受當地居民的一些福利、實現國民待遇,向勞動力輸出地轉移利潤稅收、以平衡輸入地和輸出地之間經濟利益的失調。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讓打工者及其家屬遷入,還是向輸出地區轉移財富、以支持這些地區的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的發展,都是對輸入地利益的分享,可能會引起該地生產成本上升。但筆者認為,對此不必過分擔心,因為成本上升到一定程度後,沿海地區可以通過梯度轉移將一些企業和產品的生產轉移擴散到內地去,以尋求更低廉的生產要素,從而促使地區間差距縮小。
國內流動農民研究的理論視角
王毅傑
河海大學移民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王微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生
視角一:社會分層與流動
視角二:沖突與失範
視角三:人的現代化與農村現代化
視角四:社會網絡
視角五:國家與社會的關系
自從中國農村改革以來,農民有了土地耕作經營的相對自主權以及對自身勞動力的支配權,城市里的戶口、糧油配給、公費醫療、就業管制等制度相繼軟化,各種商品和服務可以通過市場獲得,兼之城市建設和社會服務需求的增長,形成了農民自由流動的空間。農民流動呈明顯的階段性變化:1984年以前,農民非農化的主要途徑是進入鄉鎮企業,即“離土不離鄉”;而1984年以後農民除就地非農轉移外,開始離開本鄉,到外地農村或城市尋求就業機會,特征是“離土又離鄉”。學術界對流動農民的研究與農民流動的特征以及政府政策的變化有直接關系。隨著政府部門管理流動農民的政策經歷了從限制到容忍再到整合的轉變,學術界的相關研究也從該不該限制農民流入城市,轉變到對農民進入城市後生活狀況的描述,進而探討農民作為一個新的結構性要素對社會結構的可能影響。研究的目的也從單純的對策性研究轉向結合有關理論的探討。本文綜合了國內學者對這一課題的研究,概括出這些研究所采用的五種主要的理論視角。
視角一:社會分層與流動
改革以來,中國的社會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但仍處於從國家社會主義向市場社會主義過渡的階段。隨著計劃經濟體制的逐漸消解,原來依賴於硬性制度安排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也發生了很大改變。一方面是原有的以戶口為標志的城鄉兩大身份群體內部產生了劇烈分化;另一方面是新社會群體的生成,導致一種新的、以職業身份為標志的身份系列的出現。流動農民就是其中一個數量眾多、引人注目的重要社會群體。
在使用西方社會流動與社會分層理論對這一群體進行分析時,學者們注意到,與西方的個體社會流動和社會地位獲得途徑不同,在中國目前的制度背景下,流動農民這一群體具有明顯的群體特征,因而多數研究者將流動農民作為一個整體來考察。
戶籍制度妨礙了中國農民的身份轉換。改革前推行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形成了與之配套的“統購統銷政策”、人民公社體制、戶口管理體制這“三駕馬車”,共同阻礙了農民的流動(蔡彩,2000:15)。改革後這些障礙只是部份消除了,“城鄉分治、一國兩策”的二元社會結構仍舊持續存在,原有的戶籍身份體系仍然生效。這種身份限制使得農民難以真正溶入城鎮社會結構中,只能成為從農民到工人的“過渡人”或村民和市民之間的“邊緣人”。流動以及職業轉變並未徹底改變他們的農民身份。雖然經濟地位有所提高,但其社會地位卻並沒有明顯變化。這種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的不一致,正是“三駕馬車”制度遺產的慣性。他們的地位雖高於仍在農村務農的農民,但在城鎮等級分層體系中仍處於最下層。
在社會流動方面,他們的流動不僅是通常意義上的勞動力流動,更是一種社會流動,它包含著社會地位的變化。由於農民是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中獲利最少的階層,對他們來說,社會流動的結果往往是得多於失,這從鄉村流動人口的家庭與非流動人口的家庭之收入對比,以及鄉村居民收入來源結構的變化中可以得到證明。同時,已有的研究表明,這一群體的初次職業流動後地位下降的只是極少數,但因流動是在城鄉二元分割的勞動力市場背景下進行的,政府制定的流動規則制約著農民的流動機會和流動類型。比如,與城鎮居民相比,流動農民前次職業的業績不能積累、社會地位上升途徑單一、各次工作機會獲得的相關性很弱,因此再次職業流動後地位上升的較少,這樣使流動農民群體中的精英分子產生失範行為(袁亞愚,1994:116;李強,1999、2000)。
作為一個特殊群體的流動農民進入城市後,與當地社會處於“功能互賴性整合為主,制度性整合薄弱,認同性整合畸形”的狀態(王春光,1995:231)。他們在城鎮社會結構中處於隔離狀態,形成“分割化社會”或“二元社會”。在社會總的分層體系中,他們與城市工人同屬中國社會的中下層,但流動農民對原來完全封閉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又造成了一定突破,形成某種意義上的“雙二元結構”。更有學者認為,流動農民作為“一個過渡的邊緣群體,他們的出現在城鄉之間和工農之間創造了一個廣闊的中間過渡地帶,不是加劇了而是緩解了城鎮之間的對立和差異,並正以其特有的邊緣群體身份創造一個新的結構層次,並通過這個新的結構層次的擴大和推延來實現社會相對平穩的重組”(李培林,1996)。
除了上述將流動農民視為一個整體的宏觀分析外,還有對這一群體流動和分層的微觀研究。“農村勞動力流動的組織化特征”課題組(1997)認為,流動者中已形成兩個基本群體(雇傭就業者、自營就業者)和兩個特殊群體(管理者、遊民)。也有學者利用深圳致麗玩具廠一場火災之後遺留的信件分析了“打工妹”群體內部的關系(譚深,1998)。研究者早也注意到這一群體是個“內部差異性很大的異質性群體”,或者說群體內部已經出現較大分化。單從流動農民開始進入城市時所攜帶的資源來看,有的只是攜帶勞動力這一單一資源,有的則擁有多方面綜合資源,而攜帶的資源不同則決定著他們以什麽樣的身份進入城市社會,前者往往成為打工族的一員或服務行業中的自我雇傭者,而後者則更可能成為經營型就業者(王漢生等,1997)。北京的“浙江村”村民就是攜帶資金、技術、勞動力等綜合資源的“產業──社區型”方式進入的,他們在城市聚居一處從事相同及配套產業,形成了"開放下的聚合”社區(王春光,1995;項飈,2000)。唐燦等(2000)分析了北京以廢品回收為主業的流動農民聚居區“河南村”的同一職業內部的分化情況。
視角二:沖突與失範
由於“在城市居民和官員的眼中,流動農民是外來者、無根的非市民、流浪者,像漫無目的、漂泊不定、不祥的洪水一樣,持續地、不合適地、無控制地湧進城市”,成為中國城市中的“另類”,許多學者注意到他們在城市中造成沖突與失範的可能性。
在城鎮社會分層系統中,具有本地城鎮戶口的就業者與流動人口就業者之間由於職業結構、上升流動機會分布的嚴重不平衡,原本制度安排的分界線實際上存在一條具有社會經濟意義的階層鴻溝,該界限接近於完全的封閉,雙方幾乎不交換成員,這種不交換成員的流動方式決定了兩類等級群體之間關系的性質。城鎮人口對流動人口采取明顯的排它策略,來自流動人口的競爭壓力越強,這種排它性也將越強烈。受排斥的流動人口群體則具有較強的內固性特征,他們在其群體內部發展各種緊密的社會關系網絡甚至亞社會組織,同時也傾向於發展一種共同的生活方式和群居社區。這種性質的關系易於誘發社會沖突,但兩大群體間的集體對抗至今尚未出現。
學者們注意到對流動農民的職業歧視及社會歧視可能造成他們和流入地居民的沖突(李強,1995;袁亞愚,1997;姚洋,2001),而這一社會歧視的根源在於他們是地位差別較大、強弱懸殊的社會群體。政府對流動農民就業領域的諸多限制,是其他社會罕見的。流動農民在獲取工作和職業流動上的不公平待遇,與他們取得的工資的不公平待遇相互關聯,其中就業崗位方面的歧視最為普遍。隨著勞動力市場的開放,流動農民所具有的低成本優勢,將對城市居民就業產生競爭與替代效應。這一問題隨著城市失業問題的顯現,更引起了各地政府對流動農民的進一步限制,但這些限制很難達到預期效果。對城市中新生部門企業的分析發現,不論政府以歧視性就業為特點的反失業政策手段如何嚴厲,由於它違背新生部門企業成本最小化原則,所以這些企業會千方百計地規避這種政策的約束,因而這類政策約束充其量只在國有部門內部有效,而且這一有效性也是以犧牲國有企業創造就業能力、降低城市居民在開放性勞動力市場中的競爭能力為代價的(蔡彩,1998;楊雲彥等,2000)。
流動農民融入城市社會的主要障礙不在於流動農民本人,而在於外部環境的制約,其中首推城鄉分離的戶籍管理制度和村籍制度,以及城市社區的排斥制度,學術界對此已基本形成共識。即使外部制約環境(如戶口制度)有所調整,也難以改變如下現象:出於自身合法性考慮,城市政府必須考慮所屬轄區居民的意見表達,而對作為非轄區居民的流動農民的要求暫時置之不理(如合法權益保障、享受義務教育及政治參與等權利),這樣就出現了種種就業限制等保證城市下崗失業者優先就業的保守主義政策;而城市普通居民到目前為止也沒有放棄其自身的優越感,這一優越感來自於改革前的再分配經濟體制保障的種種特權。這些都造成了他們對流動農民的社會歧視,也限制著流動農民通過建立社會網絡而融入城市社會,並進一步形成對農民的擠壓,迫使農民只得依賴原有社會關系維持自身生存與生活。
正如許多研究表明的那樣,流動農民的社會交往圈局限在親緣、地緣關系中。社會經濟地位的低下導致他們與城市人接觸交往的困難,而這種困難又直接妨礙著他們與城市文明同化、交融。同時,流動農民在城市中接觸的是一種與他們以前社會化完全不同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範,他們不可避免地會感到迷茫和無所適從。這種情況可以用迪爾凱姆的“失範”來描述,表現為個人在社會行為過程中適應的困難,喪失方向和安全感,無所適從。失範在社會層面上就集中體現為犯罪。但這種失範會因社會關系網絡的作用而降低(柯蘭君等,2001)。
從流動農民個人看,在經濟上的成功雖然有助於同化,但同時也降低了對融入的渴望程度與努力程度(李靜,1996)。從流動農民初次流出的不同年代來看,在90年代,初次流動者更偏重於認可農民的社會性身份,而對農民的制度性身份的認可在減弱,出現了對自己農民身份認可的模糊化、不確定現象,從而導致年輕的流動人口遊離出鄉村社會體系和城市社會體系之外(王春光,2001),由此可能出現對城市的認同危機。
視角三:人的現代化與農村現代化
除了對流動農民這一群體的結構性特征進行描述和分析外,社會心理學取向的學者注意到流動農民個人和群體在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等方面的轉變,這一轉變是他們以“城里人”為參照群體不斷調整自己行為方式的過程,是個體尤其是女性獨立意識的覺醒的過程,是傳統性的減弱和現代性的生長,或者說是一個獲得現代性的過程或二次社會化的過程。簡言之,是流動農民群體與城市文明或城市社會不斷整合的過程。
1949年以後,中國政府通過戶口、人民公社等制度將農民緊緊束縛在鄉村,此後的歷次政治運動雖然以極端的階級意識取代傳統的血緣關系,但也未能改變農民身上的所謂“傳統性”。農民只有走出土地向非農產業發展,才能擺脫鄉土關系的束縛,與基於現代產業的現代文明接觸,逐步拋棄原有的價值觀和生活方式。英格爾斯在闡述“人的現代化”這一過程時,注意到工廠、學校等現代社會制度安排對傳統人向現代人轉變的作用。但對中國的流動農民來說,對城市生活的體驗才會促使其生活方式與價值觀轉變。周曉虹(1998)認為,無論是流動經歷還是城市體驗,都是一個普通農民完成其從傳統向現代轉變這一完整過程的兩個不可或缺的方面;單純的流動經歷無疑能夠提高離土農民的個人責任感、自我依賴、風險意識、靈活性和適應性,但卻難以使他們養成現代工業或城市文明所需要的秩序感、計劃性、時間感和科層制原則。流動農民周期性地往返於鄉村與城市,可以將自己獲得的體驗傳播到鄉村社會,但由於大多數流動農民並未將城市作為永久停留之地,其獲得或保持完整現代性的可能性也就值得懷疑。
除了對流動農民“現代性獲得”的視角外,更有許多學者從“現代化理論”與“依附理論”的爭論出發,討論農民流動本身對流出地經濟發展的影響,而這一論題出現的一個背景是布朗的《誰養活中國》及相關言論。
農民流動後會使鄉村的耕地資源緊張的局面略有所改觀,減弱了黃宗智所說的鄉村長期存在的農業“內卷化”趨勢。同時,流動農民基於個人與家庭之間的契約或策略給鄉村家庭的匯款,雖然部份用於“儀式性的炫耀性消費”,但從整體上來看,它對鄉村農業的發展起著補充、補償甚至是替代作用。這一作用也因地域而異:對富裕或發達地區的農業和非農業活動來說只是一種補充;對中等收入地區的農業和非農業活動則是一種補償;而對貧窮和偏遠地區來說它則成了農業的替代(黃平,1998)。從不同地區流出的農民的匯款數額、動機及對其家庭收入作用的研究可以證明這一點(李強,2001)。而利用有關的抽樣調查數據,對農民流動的收入分配效應的實證分析表明,農民流動不但可以直接、間接地提高外出打工者的家庭收入水平,而且就全國而言還會抑制鄉村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對緩解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發揮積極作用(李實,1999)。但就鄉村居民內部而言,農民流動將會增加有流出農民的家庭與沒有流出農民家庭間收入的差距(李強,2001),造成鄉村社區內部的某種緊張。
有一些學者擔心,農村青壯年流出會使鄉村女性化、老年化,從而出現“鄉村衰落”現象。90年代中後期出現了流動農民回流鄉村的現象,經調查發現,回流者多是在城市就業失敗或處於不利地位、或鄉村家庭需要勞動力的農民,或者是因生命周期階段的原因回鄉(李強,2003)。他們對鄉村商品化經濟活動本身的推動作用是有限的,或者說流動農民回流對鄉村經濟發展的作用和意義,並不象以前的研究者所預想的那樣大和來臨得那麽早(白南生等,2002)。
視角四:社會網絡
前述3種研究視角可以說都是地位結構觀,它假定流動農民都具有某些共同或特殊屬性,然後再根據這些屬性將他們歸於其中某一類別,而其所屬的類別決定著對其自身行動的解釋。這些視角側重從社會結構的層級關系出發,通過地位、身份、角色等概念來確定流動農民在社會結構中的位置,並以此推斷流動農民在這一社會制度安排下受到的限制。
與此不同的是,社會網視角是一種網絡地位觀。簡單地說,社會網是指主體間社會關系或社會互動構成的一個相對穩定的體系,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群體、組織,乃至國家,這一主體建構的體系向主體施加著種種影響。主體建構的社會網絡特點、這些特點對其行為的影響,就是社會網絡研究的對象。主體(個人)社會位置的確定,是依據其所在生活中的具體關系如親屬、老鄉、同事中的資源攝取能力,而不取決於其所屬社會結構中層級的資源配置;同時,日常社會互動中的主體間關系是一種社會結構化的過程,而這一主體間關系展現的結構化過程是對主體社會行為發生影響的過程。
國內學術界對中國日常社會生活中“關系”的重要、近年來格蘭諾維特與邊燕傑等對“強弱關系”的研究均相當注意,對林南的“社會資源理論”有所介紹,也涉獵對農民流動過程、地位獲得及維持中“關系”的運用。很多研究注意到,在就業信息、求職、生活依賴等整個過程中,流動者對血緣、地緣等原有社會關系的依賴,從就業信息的傳遞到結伴而行,從第一份工作的獲得到在城市的互相幫助,都能找到交織在每個流動農民身上的血緣、地緣網絡,在缺乏社會公開信息供給和組織服務的情況下,或者說市場與組織的低效或無效的情況下,社會網的存在無疑降低了他們的流動風險和成本。或者說,社會網絡作為一種與“現代性”原則格格不入的傳統社會關系,成為權力、市場之外的一種資源配置方式。但在隨後的再次職業社會流動過程中,原有社會網絡成員所發揮的作用就發生了變化,流動農民不得不尋求新的業緣關系網絡、就業市場信息等途徑(袁亞愚,1994;“農村勞動力流動的組織化特征”課題組,1997;李強,1999)。
包工頭等職業介紹人等市場因素的出現(陳阿江,1997),使流動農民有了可依賴的一種非情感性資源。這樣,為提高自身的經濟或社會地位,流動農民的社會關系網開始由情感型向理性型轉變(王春光,2000;項飈,2000)。或者說,他們除了保持與原有社會網絡成員的聯系之外,也開始與城市官員以及城市居民建立起工具型聯系。彭慶恩(1996)分析了建築業包工頭的地位獲得中“關系資本”的重要性,以及他們為了維持和擴展經濟地位,是如何通過禮物、紅包、回扣和提成4種物質媒介,依靠利益和人情的聯合運作來進行關系再生產。“河南村”內部分化時“關系資本”在其中也起了一定作用(唐燦等,2000)。劉林平(2001)的研究表明,平江人到深圳發展所依靠的並不是具有較充分的人力資本,他們也沒有充分的金融資本,而是充分地利用了社會資本。
以前對社會網絡的分析沒有注意到它的動態、不斷生產與再生產的一面,因而從過去與現在這兩個時點出發,將社會網絡成員之間的關系分為強強、弱弱、強弱、弱強、弱弱、強強6種,這6種關系在流動農民的職業活動中各有其作用。流動農民在使用這些工具性關系維護自身權益或謀取向上流動機會的同時,其行動實際也消解著城市社會中制度的惰性。
可以說,社會網絡研究在國內才剛剛起步。對流動農民的社會網絡之經驗研究,多沿著社會網絡理論中質的研究路徑展開,而沿著量的研究路徑之嘗試則不多見。就筆者所知,後者僅見於李漢林、渠敬東、曹子瑋利用1999年在北京、上海、廣州獲得的600個流動農民的資料所作的分析(柯蘭君、李漢林主編的論文集,2001)。李漢林指出,流動農民按照差序格局和工具理性的結構形成的社會關系網絡屬於非區域性的“虛擬社區”,它以非制度化信任為基礎,關系強度是這一社區組織與構造的重要方式,這一方式影響著個體的生活滿意度、價值觀念和行為取向。渠敬東和曹子瑋指出,流動農民的社會網絡仍是圍繞著血緣、地緣和業緣等同質關系構成,其中信任是這一網絡的基礎和樞紐。流動農民進入和融入城市生活得經過生存和發展兩個階段,在後一階段,流動農民除了利用同質性的強關系外,也必須充份利用具有異質成份和制度因素的弱關系,工具理性開始逐漸占據主導地位。
參照荷蘭的範德普爾(Ven der
Poel)的“社會支持網提名法”,筆者於2002年7月到9月對南京市410名流動農民的社會支持網作了調查,分析了作為地位結構的流動農民個體特征、作為網絡結構的社會支持網規模、關系構成和網絡結構對他們社會認同的影響。筆者發現,流動農民是在社會網絡中給自己定位並做出行動選擇的,他們對城市社會的認同不是完全由個體人口特征、社會經濟地位來決定,其所處的各種交織在一起的社會關系在其中起著不能忽視的作用,尤其是社會支持網中與個體有密切聯系的網絡成員數量、網絡中關系強度、來自生活在城市社會的網絡成員的支持,尤為重要。
就社會網絡理論而言,與地位結構觀相比,網絡結構觀對社會行動的解釋更有效力,但二者的綜合才是分析的正確方向。
視角五:國家與社會的關系
孫立平等(1994)指出:“改革前重國家、輕社會的模式已經改變,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開始形成;社會結構由總體性社會向分化性社會轉變;社會整合由行政性整合向契約性整合轉變;國家與組織(單位)的關系由總體生存模式向獨立生存模式轉變。”90年代以來,“市民社會理論”研究逐漸興起,國內學術界也開始運用這一範式分析流動農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在這一理論視角中,市民社會出現的標志是私人生活領域的出現、個人自由空間的擴大,所以一些學者把中國農民流動現象視為市民社會萌芽特征。
從某種意義上說,大規模農民流動出現的一個原因就是國家從鄉村社會生活中的部份退縮。當他們流入城市後,多依賴血緣、地緣關系,而非城市社會關系及正式組織來處理各種事務或糾紛。他們對城市社會關系和組織的使用也是為達到工具性目的,日常生活中盡量“逃避”與城市正式組織發生聯系,或者通過與政府官員建立聯系以“變通”現有制度獲得有利於自己的利益,形成新的市民社會或“非國家空間”(謝慶生,1997;項飈,2000)。但這種“變通”並未用於與國家的討價還價。至於流動者的未來,多寄托於國家制度慣性的消除或者流動農民與國家之間的長期博弈。
在廣州的朝村研究中發現,流動農民有一定的組織,群體中有“話事人”(即糾紛調解人),亦有人擔任其他角色,如醫生、承租人等,更有人負責一些覆雜的工作,如組織包車回鄉等(謝慶生,1997)。在“浙江村”中也出現類似角色分化,但都並未形成一定的體系。在流動農民群體內部,雖然可能有生產經營型、生活友誼型和秘密社會型3類非正式組織形態(“農村勞動力流動的組織化特征”課題組,1997),並且形成了機會供給、危機處理和群體形像整合這3種類型的權威(袁岳,1997),但他們仍屬於很松散的共同體,雖有明確的共同利益,但缺乏利益表達的途徑與意願,這樣的組織形態和群體內權威所起的作用自然極為有限。
可以認為,在這一理論視角下,研究者主要考察的是利益集團或精英人物的作用,而這些精英分子以經濟精英為主,在目前情形下,他們不會形成與國家的直接對抗。同時,流動農民的分散性、群體內部乃至同一職業內部的分化、地緣突出性與階級觀念的淡漠,都使他們難以具有利益集團的性質。
許多研究者並不把抽象的國家和流動農民看作一個整體,他們注意到制度在各級政府、各管理部門實際運行過程中的彈性。政府對農民流入城市的政策逐漸放松,不再采取行政控制手段,卻通過一些經濟杠桿或“商品化”政策限制、阻礙他們在城市中生活、工作。而這些政策或制度安排往往受到行動者行動的侵蝕。農民流動的主體並不是政府引導和組織的,對具體流動活動起實質作用的政策及制度也並非由國家的中央權力決策層直接制訂和設立。在日常社會實踐中,農民流動的行為和政府職能部門及基層組織的行為,都體現了一種自組織的性質。從政策執行者的角度來看,這是一種制度變通,即“在制度運作中,執行者在未得到制度決定者的正式準許、未通過改變制度的正式程序的情況下,自行做出改變原制度中的某些部份的決策,從而推行一套經過改變的制度安排這樣一種行為或運作方式”(“制度與結構變遷研究”課題組,1997)。
從流動農民的角度看,個體會采取一系列策略性行動,分享體制內資源,而體制內行動者(包括集體和個人)也可能出讓體制內的資源以謀求利益,形成某種“跨體制的利益結盟”。另一方面,體制內外的雙方也可能“既不叫喊也不商量,對現行制度既不尋求連名帶實的改變,也不期望暗渡陳倉、偷梁換柱,
而是采取默然的態度”,“盡量不與國家發生正面關系,通過一些具體政策的架空來保證自己的利益”,而此時的國家也抱著“出了事再解決”的態度(項飈,2000)。
查爾斯·泰勒曾指出“市民社會”一詞包含有多種含義:“就最低限度的含義來說,只要存在不受制於國家權力支配的自由社團,市民社會便存在了;在較為嚴格的含義來說,只有當整個社會能夠通過那些不受國家支配的社團來建構自身並協調其行動時,市民社會才存在;作為對第二種含義的替代或補充,當這些社團能夠相當有效地決定或影響國家政策的方向時,我們便可稱之為市民社會。”(鄧正來等,1999:6-7)
按此來理解,目前流動農民並未形成一種集團,更未協調自身行動,自然也談不上影響國家政策的方向了,他們的自組織活動至多只能算是獨立於國家權力之外、能暫時逃避控制的非國家空間。
基於上述事實,“市民社會”更多地應是一個“分析思維模式”而不是“社會實體建構模式”,不能將理論模式作為研究出發點,在現實中尋找一些符合既有理論模式之前提的事實來做依據,或對經驗材料做片面性的解讀或評判。
此外,已有研究多對“國家”優先考慮,而很少關注日常底層的“社會實踐”,較少注意到抽象國家的具體形式和流動者內部的分化,只簡單地套用西方社會發展出的理論,實為缺憾。
除以上提到的五個理論研究視角外,也有學者從性別的角度對女性流動者進行了探討。總的來說,從缺乏理論支持的對策性研究或單純描述性研究到結合社會學理論進行探討,是流動農民研究領域的重要飛躍。研究者借助西方社會學理論,對流動農民的考察都帶有一定的理論系統性,特別注意到了流動農民的實際情況與原有理論前提或推論的不同點,但也多停留於此,並未對原有理論作重新思考,因此有必要尋找可能的新的理論生長點。
文化傳統視角下的“三農”問題及其憲政解決途徑
綦彥臣
所謂“三農”問題,按官方和主流媒體(含學術刊物)的說法,就是農業、農村、農民問題,這些問題成了影響國家和經濟社會向現代化發展的阻滯因素,因而也成了政府和學術界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其實,“三農”問題早已存在,並非時下因學術討論熱烈之故而產生。當一個“問題”為社會各界所注目,也就意味著這個“問題”已成為決定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的重大因素。
“三農”與“國企”之類的問題明顯不同,還在於它以往多年並不被理論(學術)界真正重視。“國企”問題出現不久,就有學術機構拿出戰略報告,上呈最高決策機構,進而編輯成書。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領銜的《國有企業戰略性重組》即為一例。而關於“三農”問題的研究則多是些零零星星的文章與文集。目前,國內最有學術品位和現實針對性的有關“三農”的著作仍是文集,雖然它們被冠以“經濟前沿學術劄記”之名號,但出版者亦不得不輔以“農業、農村、農民集”之標稱。丁力注意“三農”問題,主要是從國際競爭角度來講的[1],而就整個文集來說,幾無主線可言。秦暉則力稱進行歷史反思與現實選擇[2],但作為一個歷史學家,他並未從文化傳統方面進行深刻反思。既便是農村問題的著名權威杜潤生先生,其近期出版的著作也不過是文集而已,且沒有解決“問題”的良方,更未涉及文化傳統的反思。
何以中國的學術界之於“三農”問題表現如此?其原因當然錯綜覆雜,而其中的一個根本原因就是,學者們的士大夫式思維使他們的觀察往往局限於儒學的“君子在國、小人在野”的定勢。用現代話語來說:農民(“三農”問題的核心)是“弱智”群體,是阻礙國家實現現代化的因素,應當被安排和規劃,應當有“上智”給他們指明出路,等等。更有甚者,還有人試圖通過對“三農”問題的一些表述建立自己的話語霸權,比如匆匆到一趟外國的農業地區(邦)做蜻蜓點水式的考察,就稱毛主義的農村模式有可行性,雲雲。
如何才能使“三農”不再成為“問題”,反而給經濟社會的深刻變革帶來有效的參照?依個人的學術與實踐的雙重經驗來判斷,從文化傳統的角度去反思,進而找出憲政之路,不失為最理想途徑。
在中國的文化傳統中,農民被視為小人是自儒學興盛兩千多年來“天不變道亦不變”式的版本。20世紀70年代後半期恢覆的高考制度(類似於古代科舉),是絕大多數農民子弟身份蛻變的最主要途徑,至今依然如此。盡管目前每年有100余萬大學生無法就業,許多農民子弟還是願以大學生的身份“漂浮”於城市。從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整個求學投資的產出率如此之低,在中國這個發展中國家顯然是不正常的。農民子弟大學畢業後即便失業也不肯還鄉,其社會層面的理性需要是不願恢覆到“小人”、“在野”的傳統歷史定位當中去,哪怕飄蕩在城市里作另一意義上的“在野”也好。不能否認,確有負責任的學者主張從現代公民政治的角度確立農民的身份,但總體上來看,農民被視為儒學意義上的“小人”之文化傳統並未發生絲毫變化。
“三農”作為問題出現之初,有人就以“民工潮”、“流民”這樣的字眼來指稱離開土地的農民的身份。這種“君子於國(城內),小人在野(農村)”的歷史遺傳,非常之頑強。進入21世紀了,仍然屢屢發生農民在城市被權力部門非法扣押並罰款(了事)的現象,而孫志剛案件只不過是被社會關注到的一個惡劣典型。凡此種種說明,關於農民身份的認同存在著一個傳統的前提:“在國”與“在野”之區分。一些城市知識分子關於如何控制、管理、規劃來自農村的流動人口的說法,本身就是對農民的一種歧視。它把農民視為現代化的障礙,是需要被“規劃、控制”的部份。最典型的“說話”之一是《讀書》2003年10月號上的一篇文章。該文作者認為,孫志剛之所以被打死,可能因為他更像農民(流民)。這位作者寫道:“在現今中國大城市的犯罪記錄中,50%以上是流動人口,而在廣州這個比率上升為80%,這是孫志剛案件在廣州發生的背景。”[3]
且不論其數據是否準確可靠,僅就作者的用語和視角而論,不討論農民在城市里遭受的種種歧視,而單純用流動人口數量之多少來暗示農民進城的負面作用,既非嚴謹的學術討論,也很不道德。無論進城的農民在城市里犯罪的原因(特別是重大案件,如綁架、傷害致死案)是否與他們直接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有因果關系,都不應當回避城市體制及其居民對農民的種種歧視,更不用說普遍發生的建築工地包工頭及建築公司惡意扣減或延付農民工的工資等現象了。事實上,對農民的歧視來源於城市居民那種高農民一等的優越心態,以及在思想深處把農民工當作“賤民”的觀念,這就是傳統文化的現代折射。
筆者曾在農村金融系統中工作過16年,根據我的體驗,農民不僅富有理性,而且還是遵守誠信原則的較優群體。即以20世紀80年代我參加過的所謂“依法收貸”活動為例加以說明。對農民“依法收貸”的要求是迫使農民承擔集體(社隊)時期的舊貸款,即將信用社與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隊集體的貸款契約轉化成農戶(戶主)契約(稱為“落實到戶”)。在這個過程中,國家銀行代表了司法機關(這本身就是違法行政),強制裁決讓農民承擔某個數量的生產隊貸款,而且往往是當即執行,不給農民任何辯護權(也未設置此程序)。盡管如此,農民為了面子,比如別在大喇叭上喊戶主的名字,往往自願承擔這種無效契約的責任。從法理上講,人民公社作為一種經濟組織(當然也是政治組織),已經破產,破產清算已於“分隊”時完成,作為集體土地的承包者沒有承擔債務的必要。況且,廢除人民公社(即“分隊”)是一種政治措施,沒必要再回溯經濟責任。其實,“分隊”也是對“合作化”以來無償公有化私有土地的一種補償,或者說是一種隱性的國家道歉行為,怎能同時追溯與那些資產相連的債務呢?即便如此,農民們還是替政府承擔了本不該由他們承擔的債務。這種欺壓農民的現象在過去幾十年來的農村工作中其實是屢見不鮮的。
當知識分子在討論如何“安排”農民的出路時,他們經常忽略了一個農民的基本權利問題,即農民有權利要求與城市居民一樣的生存權利,這種“從肚皮(吃飽)到臉皮(尊嚴)”的要求,在憲政缺位的體制中常常被“理所當然地”排除在話題之外。即以土地權利的界定為例,有學者認為,土地已成了農民的社會保障,所以土地不能作為生產資料交給市場來處理”。雖然這種設想確實考慮到農民的利益,但它把一種幾十年來一以貫之的制度歧視當作天經地義的背景因素,那就是,政府只為城市居民提供社會保障,農民作為“次等人口”,不能象城市居民那樣獲得同等的社會保障,而只能靠現有的承包地來養老防災,至於承包地能否保障農民的生活水平達到城市居民的“最低保障線”,就忽略不計了。何況,目前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其實只是“準私有”[4],農民並未獲得絕對的產權,因此在承包地受到專橫的權力的侵害時,往往無法有效地維護自己最基本的權益。“合作化運動”以來的土地制度是中國自秦代以來土地制度的大倒退,而改革開放初期對土地制度的安排只是一項權宜性的逆向調整。只有在憲政的保障下,農民才能擁有各項保障人格尊嚴的基本權利,其中也包括土地權利。迄今為止的所有政策都以有意消解農民自組織的積極性為目標,一度熱門過的村民選舉現在看來並為產生農民利益的真正保護者,相反卻形成了新形式的政府代理人。
依筆者之見,憲政的稀缺與文化傳統的壓抑,才是中國“三農”成為“問題”的根本原因。當政府的全能性神話無法實現,而農民的利益又被直接統治農村的鄉鎮權力構成的利益集團無情吞噬時,農村社會的整體心態又回歸到歷史的某一個極值狀態。因此,胡溫“新政”以來所力倡的減輕農民負擔才大受農民歡迎。但是,“新政”是否有能力走出“黃宗羲定律”[5]則有待觀察。
盡管中國的“三農”問題所處的制度環境屬於憲政稀缺類型,但是通過政策安排或制度轉型還是能實現對農民的利益保護的。在現代化進程中,政策安排與制度轉型只能依靠前現代方法與機會型的現代憲政之路。所謂“前現代”,就是寄托於“小崗故事”的再現,借助政治權能來推開與因應農民的願望;所謂“機會型”的憲政之路,則取決於知識精英是否願為建立一個真正自由繁榮的社會而努力。
筆者認為,下面的一系列內容或許可被視為制度轉型方案中的一些選擇:
第一,通過立法程序消除憲法第8條關於土地產權的規定,確立土地私有化制度。從而實現農村土地從“準私有”到絕對產權的轉變。
第二,在有關土地私有化的憲法修正案中,可以明確規定,私有化土地按比例可證券化流通,但必須限定用於狹義農業的最低額度。證券化流通能夠使農民資產向城市轉移,即置換性轉移。
第三,徹底使黨、政機構退出鄉鎮。在村民委員會全面海選的基礎上,成立鄉鎮完全自治機構。
第四,為使政治博弈具有可行性,鄉鎮黨派機構不宜設委員會,而只設特派員辦公室,以統一管理鄉村黨員;應取消村黨支部的設置,在實質上不允許黨權大於政權,即讓村民委員會成為唯一行使農民委托權的機構。在憲法層面上,要明確規定,在一鄉村區域不擁有土地權的人,不得出任鄉村公職,但鼓勵現有鄉鎮公職人員中父母在農村者回本村(鄉)繼承土地權並參與公職競選。
第五,鄉鎮政府的組成由村長聯合會推舉或特別聘任,即將鄉鎮治理模式由政治化轉向公司化。在整個轉型過程中,成立以戶籍在當地農村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的監督委員會,作為過渡機構。為防止歷史上“良紳淡出、劣紳進入”的現象重演,鄉村應建立“清議會”,由資深人員(如原籍為農村、退休後常住鄉村的教師職員)評價為政者的能力,並形成一種輿論機制。在公共政策層面上,鼓勵農村出身的知識分子回村(鄉)參加與治理,並使之擁有農村地權。
第六,恢覆農村基金會制,但使之不與任何國家機關建立行政隸屬關系。
第七,在憲法修正案中明確規定農村社會中間組織建立的法律依據。
中國是一個農村人口占絕大多數的國家,農民的利益不容忽視,這也是一個最基本的社會正義問題。
安徽省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情況的調查與分析
程宏志
安徽省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
近年來,農村承包地的拋荒、閑置和流轉已成為一個日益引起關注的問題。這主要是由於土地的第二輪承包所導致的。本文以同時進行農村土地流轉試點(安徽省蕪湖縣)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安徽省為案例,可以為研究其他地區農村的類似問題提供一個觀察窗口。據筆者在安徽省的調查,至2002年上半年,全省農村土地流轉面積已經超過280萬畝(不包括“四荒”地的招標、拍賣流轉),占全省耕地面積的4.5%以上[1]。流轉的主要形式有這樣5種:
第一,代耕。這是指暫時無力或不願經營承包地的農戶,經自行協商臨時把承包地交由別人(大多是親友)代耕代種,原承包合同關系不變,時間、條件一般由雙方口頭約定(在許多地方,轉包者都要求代耕方負擔稅費)。這種形式因為簡單明了、手續簡便,成為當前農村土地流轉中最為普遍的一種形式。據統計,安徽省以此種方式流轉的土地約120萬畝,占全省土地流轉總面積的42%。[2]
第二,換耕。指單個或部份承包戶主動或在村委會指導下與本村其他承包戶自願調整地塊,使承包地連片集中的行為。據初步調查,安徽全省約20萬畝,其中,六安市4.2萬畝,巢湖市1.4萬畝。個別地方換耕的面積甚至占到土地流轉總面積的20%至30%。[3]
互換本身是一種流轉形式,又對其他形式的流轉起推動作用,且有利於土地的連片集中和規模經營。最近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也肯定這種土地流轉方式。[4]
第三,轉包、轉讓。早在1996年底,安徽省政府農村經濟辦公室就制定了“安徽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方法(試行)”,承認轉包、轉讓、出租、入股等4種形式。[5]
其中轉包、轉讓這兩種流轉形式操作比較規範,以此種方式流轉土地的主體一方是農戶或村委會,農戶和集體的權利能得到尊重和保障。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安徽省的有關規定,以轉包、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應簽訂書面合同,但筆者在調查中發現,不少地方土地的轉包、轉讓簽約率不高,以後引起糾紛可能比較難處理。
第四,出租、反租倒包。出租是指農民或集體組織將土地的使用權有償讓與他人的行為。反租倒包是指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先從農戶或集體組織那里租賃土地,然後轉租並從中謀利的行為。這本來是兩種不同的形式,但在實踐中往往把兩者混為一談。筆者在調查中了解到,以此種方式流轉的土地,大多數是在鄉鎮政府的推動或直接幹預下進行的,有不少地方成立了以鄉鎮長為主任的“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直接參與土地流轉工作,有的還以各種名義參與租賃費的分配或獲得“倒包”中的差價。
第五,公司+農戶。指大的涉農企業或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主體,在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的支持下,與農戶直接簽訂合同,租賃大量連片土地從事農業開發,出租土地的農民可以在企業上班。這實際上也是第三種流轉方式中的一個特例,農民在獲得租金收入的同時,還可實現不離鄉就業。這種現象大多發生在農業產業化程度較高、龍頭企業實力較強的地方。
盡管中央政府三令五申,要求農村土地流轉必須堅持依法、自願、有償、規範進行,但在利益的驅使下,許多基層組織越俎代庖,操縱控制土地流轉活動,有的地方甚至動用警力,威逼農民就範。在一些地方,土地糾紛已取代農民負擔問題成為農村社會群體抗爭事件的主要原因。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逼民流轉。按現行法規,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土地發包方是村民委員會,一些基層幹部就以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運用行政權力硬性強迫農民參加土地流轉。例如,2003年6月,蘇州市光福鎮黃渠村村民正準備栽秧,村委會突然通告大家不要幹了,因為稻田已被鎮里租給了“太湖國家旅遊度假區”,每畝地年租金為560元(含代交農業稅60元),租期為25年。在村民的反對下,租金有所提高,但村民仍不答應。鎮政府為了達到目的,2003年12月初派人到村小學,聲稱如果家長不在租地合同上簽字,將不許其小孩到校上學。過了幾天,鎮村兩級又出動100多人、6輛警車,帶著電棍、手銬等,強行把煤渣填在稻田里。為此,村民不斷到省市集體上訪。[6]
其次是基層政府及官員與民爭利。許多村民反映,我們並不反對土地流轉,只是土地流轉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利益,但不管土地拿去幹什麽,補償費給多少,幹部和政府都不和我們商量,而且補償金的一大半都到了一些單位和個人手里,實在讓人無法接受。在筆者調查過的某市,1999年以前鄉村兩級對流出土地的農戶每畝僅補貼20至30元;2000年以後,從鄉村行政組織手中發包土地的售價已高達350元至500元,但給農民的補償仍按原標準執行;2001年,該市範圍內村集體通過流轉土地獲得的發包收入中只有30%左右實際補償到農戶手中,有不少農民甚至未得到一分錢的補償。
再次是不規範操作。中央文件明確指出:“不提倡工商企業長時期大面積租賃和經營農戶承包地”。[7]
但是一些工商企業動輒圈地數千畝、數萬畝,一租就是50年、70年,遠遠超過農民土地承包期30年的期限。一旦企業垮掉,許多失地農民就沒有了生活來源。
最後是圈占土地而不開發。許多基層政府為了追求政績,在招商引資毫無結果的情況下,自己先把地圍起來,搞“空架子”工程,致使大量土地長期拋荒,勞民傷財,農民對此反映強烈。
以家庭承包制為核心的農村改革雖然推動了農業的發展,但也遇到了一些新問題、新矛盾。其一是農戶小規模經營與現代農業集約化生產的矛盾;其二是土地承包30年不變造成部份農戶對自己承包地偏頗的認知模式和狹隘的占有觀念與土地規模經營的矛盾;其三是“小而全”的家庭經營結構與專業化生產的矛盾;其四是耕地資源稀缺與土地閑置浪費的矛盾;其五是平均分包土地的福利保障特性與按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的效率性的矛盾。強調加快土地流轉的探索,應不斷適應形勢的發展,改革和完善農村各項制度,推進土地流轉工作的規範、深入進行,為下一步農村全面小康建設奠定堅實的基礎。
突破僵化的斯大林哲學體系的艱難歷程
──紀念馮定逝世20周年*
郭羅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957年1月,馮定來到北京大學,始而被尊為“紅色教授”,後來又成了“修正主義者”。這是那個時代的戲劇人生。馮定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寫作生涯,1952年因一篇文章而聞名全國。
“三反”、“五反”運動在“打退資產階級的猖狂進攻”時,共產黨內有一股急於消滅資產階級的情緒。這種情緒由理論家表達了出來。中共中央宣傳部主辦的《學習》雜志1952年第1、2、3期連續發表了艾思奇、於光遠、楊耳(許立群)、吳江等人的文章,認為資產階級不再具有兩面性,只有一面性了,那就是反動性。毛澤東發現了問題,指出《學習》雜志“犯了性質非常嚴重的錯誤”。那時倒沒有整文章的作者,而是追究領導的責任。中共中央宣傳部部長陸定一作了檢討,並被降為副部長,由習仲勳任部長。
同一時期,馮定在上海的《解放日報》上發表了一篇2萬多字的長文,題目也很長,叫做“學習毛澤東思想來掌握資產階級的性格並和資產階級的思想進行鬥爭──讀《毛澤東選集》的一個體會”。他認為,資產階級仍然具有兩面性,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兩面性,不讚成立即消滅資產階級的主張。這篇文章被毛澤東看中,肯定馮的觀點“基本正確”,修改了“有些缺點”,命《學習》雜志和《人民日報》先後轉載,題目改為“關於掌握中國資產階級的性格並和中國資產階級的錯誤思想進行鬥爭的問題”。毛澤東是寫文章的行家里手,經他一改,增色不少。在一批理論家犯錯誤的時候,馮定被認為是站在正確方面。
馮定時任中共華東局宣傳部副部長。華東局撤銷後,1952年6月到北京任馬列學院一分院副院長。馬列學院一分院是為外國共產黨培養幹部的機構。後來發現,脫離了本國的實際學習馬列主義,就象當年蘇聯為中國共產黨所培養的幹部那樣,大多成了教條主義者。1956年,撤銷馬列學院一分院,並將二分院改為中共中央高級黨校,馮定調到北大。毛澤東說:“就當一個教授,不要當領導。”他主張,馮友蘭可以講他的唯心主義,讓馮定講唯物主義,兩家唱對台戲。誰知對台戲沒唱起來,“文化大革命”中二馮都被打成“反動學術權威”,同唱一台戲。
按共產黨的慣例,不當領導幹部就不能體現人的價值,於是馮定最終還是擔任了北大黨委副書記。馮定在北大是級別最高的人(行政6級,黨委書記兼校長陸平才8級),拿的錢比一級教授還多。因為他的資格很老,早在1925年底就參加了共產黨。1927年蔣介石屠殺共產黨人的“四.一二”事件後去了蘇聯,1930年回到上海,在地下工作期間曾脫黨。後又找到黨組織,去了蘇北解放區,投入新四軍。因為他脫黨的這一段歷史不清楚,“文化大革命”中成了大麻煩。
北大黨委分工讓馮定負責政治思想工作,具體落實下來,只是每年向全校學生做一、兩次大報告。他的寧波官話很難懂,更成問題的是他沒有練出做報告的架勢。到北大做報告的那些帶兵的、搞群眾運動出身的老幹部,個個都是語言大師。象何長工,他是沒有多少文化的大老粗,講話卻很生動。陳毅、胡耀邦等人更不用說了,他們一登台就特別吸引人,在報告的過程中總是笑得人前俯後仰。他們做報告有一定的腔調,和平時講話不一樣。每句話的後半句必提高聲調,特別是最後幾個字幾乎是咬牙切齒地迸出來的,因此在大庭廣眾之中人人都聽得很清楚。這大概是戰爭年代練出來的本事,那時沒有擴音器,必須講究做報告的技巧。馮定平時談話也很風趣,但做報告象坐在那里談家常,絮絮叨叨,每句話的最後幾個字往往含糊其詞,前一句話沒聽清,後一句話就接不上了。有一次,李普(政治理論教研室副主任)別出心裁,當馮定作報告時,在大飯廳的台上樹立一塊大黑板,讓我將關鍵詞作板書。雖然我寫的字大如鬥,坐在5排以後的人就看不清了,效果絲毫未見改善。那時對學生管得嚴,聽不懂也得坐在那里從頭聽到尾,會場上嗡嗡聲不斷,但不能走人。如果是現在,恐怕人都跑光了。
馮定作為哲學系的教授,開過“馬克思主義哲學”課程。一開始有很多人慕名前來旁聽,兩次以後,聽課者就越來越少。他講課也象做報告那樣,學生不得要領。但學生考試就犯難了,只好由助教來幫助教授“歸納”要點。
馮定在北大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哲學課程,沒有留下多少值得人們追憶的東西。他做的最有意義的一件事是提出改革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體系的倡議。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紀念馮定百年誕辰研究文集,語多溢美之詞,但對於馮定所做的最有意義的事恰恰估計不足。[1]
(一)
上世紀50年代,中國人迷信蘇聯,以為只有社會主義陣營的“老大哥”才有資格出版正宗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當時在中國流行的是從俄文翻譯過來的亞歷山大羅夫的《辯證唯物主義》和康士坦丁諾夫的《歷史唯物主義》。這兩本書,所據者均是斯大林哲學體系。
1938年,蘇聯出版的《聯共(布)黨史簡明教程》第4章第2節“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2],由斯大林親自撰寫,問世以後被奉為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經典。《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問世以前,蘇聯30年代的哲學界是比較活躍的,還沒有確立思想壟斷。當時蘇聯“紅色教授學院”的教授、《在馬克思主義旗幟下》的主編德波林(1881--1963年)以及在他周圍的一批哲學家,執蘇聯哲學界之牛耳。斯大林發動德波林的兩個學生米丁與尤金帶頭造反,批判老師。哲學批判最後演變為政治圍剿,德波林被打成“反革命分子”,德波林學派被打成“匪幫”。批倒批臭了德波林,斯大林就以自己的著作占領了哲學陣地。
《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注意從理論中引出實踐意義,在普及哲學方面起過良好的作用,也有一些便於應用的警句,如“一切以條件、地點和時間為轉移。”但在哲學理論方面是膚淺的,而且包含著嚴重的錯誤。
斯大林的著作一出,哲學教科書形成了固定的框架: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分成兩大塊;先講辯證法,後講唯物主義;辯證法被概括為4個基本特徵;唯物主義則是3個基本特徵;歷史唯物主義又是4個要點。
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之所以被分成兩個板塊,原因就在於斯大林對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關系作了錯誤的說明。他說:“歷史唯物主義就是把辯證唯物主義的原理推廣去研究社會生活,把辯證唯物主義的原理應用於社會生活現象,應用於研究社會,應用於研究社會歷史。”照此說來,在時間上,是先有辯證唯物主義,經過“推廣”,才有歷史唯物主義。[3] 在理論上,辯證唯物主義只適用於自然界,歷史唯物主義才適用於社會生活,而歷史唯物主義不過是辯證唯物主義的“應用”。
斯大林的這種說明不符合馬克思主義哲學產生的真實過程和理論的邏輯聯系。馬克思以前的唯物主義僅止於解釋自然,在社會歷史面前就停步了。馬克思借助辯證法,把唯物主義進一步貫徹到社會歷史領域。社會歷史領域的唯物主義就是歷史唯物主義。唯物主義從自然到社會,是唯物主義的徹底發揮,也是唯物主義和辯證法的結合;徹底的唯物主義就是辯證唯物主義。所以,在時間上,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是同時產生的。在理論上,歷史唯物主義非但不是辯證唯物主義的“應用”,而是其中的“核心問題”。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特別指出,對唯物主義歷史觀(歷史唯物主義是同義語)的論述,是他“所主張的觀點的一個核心問題的表述”。[4]
在體系上,歷史唯物主義作為辯證唯物主義的歷史觀,是內在於辯證唯物主義的一個層次,不是與辯證唯物主義並列的板塊。歷史唯物主義在馬克思主義所造成的哲學變革中具有決定意義,但不是在體系中占有最高層次。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名稱是“辯證唯物主義”(Dialetic
Materialism),“唯物辯證法”(Materialist Dialectics)為同義語,不是“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
斯大林不僅割裂了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在論述辯證唯物主義時又割裂了辯證法和唯物主義。他認為,辯證法只是研究自然界的“方法”,“這種方法把自然界看作是永恒地運動著、變化著的現象,把自然界的發展看作是自然界中各種矛盾發展的結果,看作是自然界中對立力量互相影響的結果。”是人把自然界“看作”如此,還是自然界本來就如此?人把自然界“看作”如此的“方法”又是從哪里來的?斯大林還認為,唯物主義只是“對自然界現象的解釋”的“理論”。難道唯物主義就只能解釋自然而不能應用?如果唯物主義能夠應用,難道就不是方法?辯證唯物主義是唯物主義和辯證法的統一,也是世界觀和方法論的統一。斯大林割裂了唯物主義和辯證法,同時又割裂了世界觀和方法論,似乎唯物主義是世界觀而不是方法論,辯證法是方法論而不是世界觀。
在斯大林的哲學體系中,是沒有認識論的,他只是在唯物主義的第三個基本特徵中講到認識問題。哲學面向三個領域:客觀世界的領域,主觀世界的領域,主客觀相互作用的領域。主客觀相互作用的領域就是認識論研究的範圍。因為斯大林不研究主客觀相互作用的認識論,實踐的觀點在他的哲學體系中不具應有的地位,他也不能理解作為研究客觀世界和主觀世界的結果的世界觀和方法論何以是統一的。
斯大林的哲學,不僅在體系上層次混亂、互相割裂,在觀點上也有許多錯誤。他把量變質變和事物的內在矛盾與聯系和發展並列,說成辯證法的4個“特徵”,從而取消了辯證法的基本規律。他根本不提“否定之否定”,而後蘇聯哲學界把“否定之否定”說成是黑格爾主義。斯大林把“否定之否定”規律發生作用所出現的前進運動、上升運動,從簡單到覆雜、從低級到高級的發展,塞入量變質變。顯然,量變質變並非都是前進運動、上升運動。水的分子運動從量變到質變,成了冰或汽,冰或汽又可以變成水,有什麽前進、上升?斯大林論述矛盾時,只講“對立面的鬥爭”,不講對立面的統一。片面地強調“鬥爭”,這是他在實踐中犯錯誤的理論根源。
斯大林說:“唯心主義否認認識世界及其規律的可能性”。“否認認識世界及其規律的可能性”的哲學派別是不可知論。他將唯心主義與不可知論混為一談,既違反了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原則,又不符合哲學史的事實。恩格斯指出,哲學的基本問題是思維和存在的關系問題。這一基本問題有兩個方面:第一方面是思維和存在的本原性問題,依據這一方面的不同回答,區分為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另一方面是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問題,否定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的哲學派別才是不可知論。恩格斯說,在近代哲學家中,休謨和康德就屬於這一類。“對駁斥這一觀點具有決定性的東西,已經由黑格爾說過了,凡是從唯心主義觀點出發所能說的,他都說了”。[5]
因為黑格爾是堅持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的。唯心主義並不能被等同於不可知論,實際上唯心主義者還曾駁斥過不可知論者。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問題,斯大林根本沒有提到。也象辯證法的“否定之否定”一樣,這些哲學上深刻的命題,都是他的思維能力所無法理解的。
恩格斯認為,馬克思一生中兩個偉大發現的第一個就是唯物主義歷史觀。斯大林不能理解唯物主義歷史觀何以成為馬克思的偉大發現。他認為,社會歷史領域的唯物主義原則是從自然界的唯物主義原則推導出來的:“既然自然界、存在、物質世界是第一性的,......那麽由此應該得出結論:社會的物質生活、社會的存在,也是第一性的”。物質第一性的唯物主義原則在馬克思以前已經講了幾千年,但沒有人“由此應該得出結論”推導出社會存在第一性。而且,斯大林根本沒有把握馬克思的“社會存在”這一概念,他也象描述自然存在物那樣去說明社會存在。雖然他引證了馬克思的話:“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而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他沒有注意到社會存在的主體是“人們”。他把“社會存在”等同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而“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包括地理環境、人口和生產方式。他說:“社會存在怎樣,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怎樣,社會思想、理論、政治觀點和政治設施也就怎樣。”難道地理環境怎樣,人口怎樣,“社會思想、理論、政治觀點和政治設施也就怎樣”?雖然他又說,地理環境、人口不是決定社會制度的主要力量,那麽作為非主要力量的決定作用何在?
斯大林還認為,在蘇聯這樣的社會主義社會,“生產關系完全適合生產力性質”,因此“道義上和政治上的一致是蘇聯社會發展的動力”。他在理論上取消矛盾,卻在實踐上制造矛盾。按照他的觀點,既然人與人的關系是“一致”的,若有不一致,一定是“帝國主義的顛覆陰謀”。於是無矛盾論成了為肅反的必要性作辯護的工具。
斯大林是擁有無上權力的政治領袖,又是蹩腳的哲學家;可怕的是他以無上權力的政治來推行蹩腳的哲學。1938年以後,蘇聯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只是注釋斯大林的《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體系僵化,觀點錯誤,貽害無窮。
(二)
上世紀50年代,中國人民大學負有培養馬列主義教員的任務,教的就是斯大林哲學,講授者都是蘇聯專家,中國人只能當助手。蘇聯專家講授的是標準答案,回答問題時少一點不行,多一點也不行。1957年“大鳴大放”期間,學術界批評人民大學是“教條主義的馬蜂窩”。哪知批評不得,批評者都被打成“右派分子”。奇怪的是,從人民大學飛出來的眾多“教條主義的馬蜂”,許多最後竟成了“右派分子”。蘇聯的教條主義老師思想太僵化了,反而促成中國學生從反面進行思考。人民大學培養的馬列主義教員大多在各大學的馬列主義教研室工作。“反右”運動中,大學的馬列主義教研室都是重點打擊的對象。此後,從毛澤東時代到鄧小平時代,歷次運動直至“反自由化”、“清除精神污染”等等,總是首先將矛頭指向黨內的馬克思主義知識分子。這種歷程表明,中國共產黨與馬克思主義漸行漸遠。到了江澤民時代,共產黨員成了資本家,資本家可以加入共產黨,中國共產黨終於徹底背叛了馬克思主義。
“反右運動”之後,有些大學的馬列主義教研室全軍覆沒,北京大學的馬列主義教研室也潰不成軍。沒有人給學生上政治課了。1958年,北大黨委從中文、歷史、哲學、法律等系抽調了一批調幹生(50年代從黨政軍機關調到大學學習的年輕幹部),加上幾個老教員,約50人,以黨委書記陸平為主任,李普(原新華社北京分社社長)為副主任,組成一個龐大的政治理論教研室,負責全校的政治理論課。當時我是歷史系3年級學生,一下子成了政治理論教員,分配我去講哲學。我自己還沒有學過哲學,領導人以不允許討價還價的口吻說,“邊幹邊學”。1958年入學的東語系唐家璇他們那一屆是我的第一代學生。一年以後,政治理論教研室解散,所有的教員被分配到哲學、經濟、政治3個系,並由這3個系分別負責全校的政治課。誰知教馬列主義是個危險的行當,我也步前人之後塵,在80年代成為“自由化分子”,而“自由化分子”不過是“右派分子”的別名。
我到哲學系後,與馮定有了進一步的交往。
1959年10月,中共中央理論小組(組長是康生)下達一個任務,說我們中國要有自己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並要求北京的高級黨校(即如今的中央黨校)、北京大學、人民大學和上海(以覆旦大學為主)、湖北(以武漢大學為主)、吉林(以吉林大學為主)各編一本。編書的指導方針是理論聯系實際,突出毛澤東思想對馬列主義的發展。同時編寫6本,自然含有競賽的意思。
北大哲學系極為重視,黨總支書記王慶淑負責組織工作。編寫組聚集了30多人,馮定任主編。在編寫組的第一次討論會上,馮定作主要發言,那時叫做“拋綱”。他既不讚成按照斯大林哲學體系將馬克思主義哲學分成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兩大塊,也不同意斯大林所說的辯證唯物主義只適用於自然界。這個意思表達在他後來撰寫的“緒論”中:“辯證唯物的世界觀,是既能說明自然現象,又能說明歷史現象的;而且是必須既去用於自然現象,又去用於歷史現象的”。“我們想把歷史現象的說明,貫穿在全部的哲學中,特別是在辯證法的規律和範疇中,所以不將哲學分為辯證唯物論和歷史唯物論兩部份了。”雖然對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關系未有恰當的解釋,不再分成兩大塊是明確的。
馮定很重視思維和存在的關系問題,因為這是全部哲學的基本問題,也是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基本問題。他主張應當強調哲學的基本問題的意義,哲學史是圍繞哲學的基本問題發展的,作為哲學史發展成果的馬克思主義哲學也應由此出發,展開體系;從對哲學的基本問題的回答,闡述唯物論和辯證法的統一、世界觀和方法論的統一;然後以唯物論和辯證法的統一來說明自然觀、歷史觀、認識論,作為自然、社會、思維的一般規律就是辯證法的基本規律和範疇;最後,描述哲學發展的線索,確立馬克思主義哲學在哲學史上的地位。
馮定的發言,引起熱烈的討論。北大哲學系的教師中,只有個別人出自“教條主義的馬蜂窩”,絕大部份沒有受過蘇聯專家的熏陶,而且一些人對照馬克思、恩格斯的哲學著作,早已對斯大林哲學體系發生了懷疑,但不敢說。不久前多少人因批評蘇聯專家的教條主義而被打成“右派分子”,記憶猶新,更不用說批評教條主義的祖師爺斯大林了。但既然馮定說了,大家也就沒有顧忌了,一致同意打破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板塊結構,定名為《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列出如下9章: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哲學的基本問題
第三章 唯物論和辯證法
第四章 辯證唯物自然觀
第五章 辯證唯物歷史觀
第六章 辯證唯物認識論
第七章 唯物辯證法的基本規律
第八章 唯物辯證法的範疇
第九章 哲學思想的發展
馮定的設想以及北大哲學系根據他的設想擬定的教科書大綱,是突破斯大林哲學體系的先聲。馮定負責撰寫第一章,其余8章各成立一個編寫小組,3到8人不等。我被分在“唯物辯證法的範疇”這一小組。每個小組擬出章以下的節和節以下的段兩層標題,提交大組討論。討論中,各小組總是極力為自己的提綱辯護,盡量擴充“地盤”。尤其是第五章“辯證唯物歷史觀”,他們把當時的歷史唯物主義教科書的全部內容都塞入這一章。在蘇聯和中國,取消了社會學,認為歷史唯物主義就是馬克思主義社會學。這樣一來,一方面放棄了對具體的社會問題的研究,另一方面,又將歷史唯物主義變成了包羅萬象的體系。按照馮定的設想,辯證唯物歷史觀只是說明對社會歷史的根本看法,而對全部的社會歷史現象的說明應份散在眾多的章節中,特別是在辯證法的規律和範疇中。這個編寫小組的成員思想不通,拒絕批評,頑固堅持自己的意見。結果定下如下8節:
第一節 生產方式是社會發展的決定力量
第二節 社會基本矛盾
第三節 階級鬥爭和國家
第四節 革命和戰爭
第五節 無產階級專政
第六節 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
第七節 兩種社會意識形態的鬥爭
第八節 主觀能動作用──群眾、階級、政黨、領袖
節以下的標題更顯得龐雜,如“樹立階級鬥爭觀念,掌握階級分析方法”,“中國革命是世界無產階級革命的一部份”,“人民公社是我國實現兩個過渡的最好組織形式”,“黨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是客觀規律和主觀能動性的高度統一”,等等。
1958年以後的集體編書都是“人海戰術”。北大中文系居然發生了低年級的學生編寫高年級的教科書的現象。當時我和其他一些年輕教師都是哲學新手,其實是沒有資格編寫哲學教科書的,編出來的書質量如何可想而知。但集體編書的好處是效率很高。北大哲學系這部70多萬字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兩個多月就編成了。如果有一位強有力的主編,明確意圖,統一提綱,修改書稿,集體編書的缺陷可以在相當程度上得到彌補。然而,馮定這位主編是“甩手掌櫃”,他只負責寫第一章,其他都不管,討論各章節的提綱他沒有參加,教科書的初稿他也沒有看過。因此,這部書稿的問題多多。
從全書9章的標題來看具有連貫的理論線索,但全書的文字沒有體現出來。每章都是各自為政,力求全面,內容重覆。第二章“哲學的基本問題”、第三章“唯物論和辯證法”、第四章“辯證唯物自然觀”都大講物質第一性、意識第二性,論述物質第一性時又大講物質、運動、時空、規律。如果哪位教師按本教科書來講授,一定無法進行下去。特別是第五章辯證唯物歷史觀,占了全書的三分之一,大家稱之為中間凸出的“大肚子”,全書成了畸形結構。各章的體例不一,文風參差,總之,充其量只是論文集,不象一部完整的書稿。
尤其紮眼的是,書中到處都充斥著“毛澤東同志發展了馬克思列寧主義哲學”這類句子,而且反覆使用了“全面的”、“深刻的”、“光輝的”、“創造性的”等等字眼。毛澤東的膚淺與謬誤也成了“發展”。例如,說“毛澤東同志發展了否定之否定原理”,就在於用“肯定否定規律”代替了“否定之否定規律”。[6]
“否定之否定”揭示了發展的周期是3個階段,著重強調第三階段的特徵;而“肯定否定”只是表明兩個階段,恰恰閹割了“否定之否定”。為了“聯系實際”,書中還提到了當時發生的大事小事和各種標語口號,如多快好省、力爭上遊、人民公社、大躍進、公共食堂、大煉鋼鐵、土洋並舉、大中小並舉、兩條腿走路、農業八字憲法、樹立對立面、批判右傾機會主義、東風壓倒西風、帝國主義和一切反對派都是紙老虎等等。我對這種做法曾提出異議。我說:教科書不是時事手冊,不能把當前發生的事情都寫進去。現在看來很新鮮,以後年年得修改。而且舉例不能代替論證,聯系實際僅限於舉例也是一種庸俗化。
教科書初稿完成後,全體教員投入“反右傾機會主義運動”,這是廬山會議的反彭德懷運動的繼續。我在編書過程中發表的不同意見被指責為“抵制毛澤東思想”,於是我被當作“右傾機會主義”受到批判。在“三年困難時期”,中共為了籠絡人心,於1962年1月召開了有7千人參加的“中央工作擴大會議”,讓大家“出氣”。毛澤東在訓別人的同時自己也作了幾句象征性的“檢討”。接著又搞了一個“甄別平反”運動,為1959年“反右傾機會主義運動”中受到錯誤批判的人們甄別平反。我也被甄別平反了。哲學系副主任馮瑞芳宣讀的平反決定中說:“郭羅基同志的意見非但不是右傾機會主義,而且是完全正確的。”因為事實已經證明,正如我所預料的那樣,1959年編的教科書到了第二年就顯得過時了。
(三)
1960年2月,根據中共中央理論小組的指示,6本哲學教科書編寫組的代表聚集到高級黨校討論。北大去的人最多,有10人;高級黨校除了艾思奇外,只有3人,最少;其他4本書的代表是6到8人不等;還有中央政治研究室的關鋒,哲學研究所的吳傳啟、林聿時、邢賁思、林景耀、陳筠泉,《人民日報》的王若水等,共50多人。我和王若水一見如故,在後來的40多年中,經歷相似,成為莫逆之交。
陳伯達和康生到會講話。陳伯達講話有濃重的福建口音,“文化大革命”中他的演講要由王力來翻譯。這次講話,沒有翻譯,大部份聽不懂,但主要之點,由於他反覆強調,一再解釋,不僅聽懂了,而且印象深刻。他講的主要之點是:反對現代修正主義,一箭雙雕;既要反對南斯拉夫的鐵托修正主義,又要反對蘇聯的赫魯曉夫修正主義;反對赫魯曉夫修正主義暫不點名。經過他的講解,人們方才明白黨中央的“戰略部署”。
1958年5月5日,《人民日報》為紀念馬克思誕辰140周年,在頭版頭條發表了一篇題為“反對現代修正主義”的社論。當時人們以為只是針對《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綱領》(草案),實際上這是反對赫魯曉夫修正主義的伏筆。陳伯達講話後,“一箭雙雕”成了具有特殊含義的流行術語。從北京的理論界開始遍及全國,在課堂講授和發表文章中總是明批南斯拉夫,暗指赫魯曉夫,引證南斯拉夫的文字,針對赫魯曉夫的觀點。這是1963年公開的中蘇論戰前的輿論準備。康生的講話除了附和陳伯達外,記得他最後說:“陸定一,陸定一!”其時陸定一早已恢覆了中宣部部長的職務,聽者費了好一會神才弄清康生的意思不是呼叫其名,而是說“陸(6)本教科書定於一”,編出一本中國的具有代表性的著作來。
高級黨校並沒有編出書來,而是以1956年出版的艾思奇的《辯證唯物主義綱要》充數。人民大學和上海、湖北、吉林都是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書名,分上下兩冊。北大的書名和體系是獨樹一幟的,但書稿並沒有裝訂成冊發到大家手里。北大的代表自己都認為書稿太粗糙,拿不出手。白天參加討論,晚上關起門來修改書稿,由北大印刷廠按章印成單篇分發。
中央理論小組委托艾思奇(時任高級黨校副校長)主持討論。討論沒有一定的章法,只是就幾本教科書中的不同說法提出問題,而且根本不注重哲學體系的研究,似乎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板塊結構毋庸置疑。北大的書稿常常受到批評,特別是第一章《緒論》,被認為“是費爾巴哈的舊唯物主義,不是馬克思的辯證唯物主義”。另一本受到較多批評的是湖北的書稿,其中有關認識論的章節被認為是“機械反映論,不是能動反映論”。它的作者是另一位著名哲學家武漢大學校長李達。
主持人艾思奇的思想傾向是比較“左”的。幸而他在“文化大革命”前去世了,否則很可能是“中央文革”的成員。討論會上,關鋒、吳傳啟、林聿時非常活躍。他們3人是合作的夥伴,常常以“撒仁興”(“三人行必有吾師焉”)為筆名發表文章,多方裁決學案,一時稱霸文壇。關鋒之成為“中央文革”的成員,決非偶然。關鋒在會上發難,吳傳啟在一旁助威,林聿時在會下串聯,對北大書稿的第一章形成圍攻之勢。
李達沒有參加討論會。馮定是列入討論會名單的,但他不來。馮定以通俗哲學家自許。大學教科書不能用通俗著作的筆法來寫。他的這一作品,俗則俗矣,通則不大通。“緒論”一章確實粗糙,概念不規範,論證不嚴密,文字不通順,總之不象哲學教科書。但無論如何與費爾巴哈卻沾不上邊。費爾巴哈唯物主義是形而上學的,馮定強調唯物主義和辯證法的結合;費爾巴哈退居鄉村,擁抱自然,馮定強調研究社會,深入實際;費爾巴哈頌揚人類之愛,馮定強調階級鬥爭。現在看來,馮定的思想也未能免左傾之俗,但因在中國社會高歌向左進行曲的年代中因為“左”得不夠,所以就被認為是“費爾巴哈”。
當時在高級黨校一連幾次會議批評“費爾巴哈”,實際上馮定只不過是敘述中將一般哲學和馬克思主義哲學在概念上混淆不清。北大哲學系總支書記王慶淑在會上發言,暗示“緒論”這一章是馮定同志寫的。她的意圖是不致使會上的批評對北大的年輕教師有壓力。其實,她不說誰都知道,因為馮定的文風與眾不同。在後來北大的黨內鬥爭中,王慶淑被指責為“推卸責任,打擊老幹部馮定”,這又引出另一個曲折的故事。當時國內還沒有流行“修正主義”的帽子,給馮定戴上“修正主義”的帽子是4年以後的事。
其他幾本教科書的體系,都是以斯大林的板塊結構為基礎,參照毛澤東在延安講課的《辯證唯物論提綱》,將《矛盾論》嵌入辯證法,將《實踐論》嵌入認識論,將“兩類矛盾”嵌入歷史唯物論,將“否定之否定規律”改作“肯定否定規律”,原來的斯大林哲學體系修正為斯大林-毛澤東哲學體系。由於北大的書稿受到批評,在體系方面的創新似乎就不值一提了,沖破僵化的斯大林哲學體系的初次嘗試以失敗告終。這種探索被扼殺,直到80年代才又覆活。由馮定所倡議的、北大哲學系教師努力實踐的哲學教科書的體系改革,超前了20多年,當然是注定不能成功。
高級黨校的哲學教科書討論了3個多月。雖然時間拖得很長,大家倒也並不希望它快快結束。因為“困難時期”已經開始,北大的食堂沒有肉吃了,而高級黨校的夥食油水還很足。與會者這才知道,中央機關和老百姓吃的是不一樣的。
討論會結束之後,並沒有“陸定一”。外地來的都回去了,北京大學和人民大學參加高級黨校討論會的成員又移師北京市委黨校,繼續討論。中共北京市委意欲組織北京市的力量編寫一部哲學教科書,1960年秋天留下少數教師編寫(我沒有參加)。1961年8月,編成一部《辯證唯物主義》(上、下兩冊),大體上還是斯大林-毛澤東哲學體系,但比1959年編的5本書具有更明顯的“左”的色彩,強調“哲學從來就是為政治服務的”,激烈反對帝國主義、反對現代修正主義和批判國內的右傾機會主義。這本書開宗明義第一章就是“馬克思主義哲學是無產階級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武器”,充斥政治語言,沒有哲學味道。這部書僅是內部發行的“討論稿”,並沒有正式出版,而且其《歷史唯物主義》部份也未繼續編寫,因為編寫組的大部份成員又投入全國通用哲學教科書的編寫去了。1963年,出版了艾思奇主編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還是斯大林-毛澤東哲學體系。這就是上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中國編寫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的最後成果。
1958年,蘇聯出了新版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完全拋棄了斯大林體系。中國卻接過斯大林的傳統,將蘇聯的變革稱作“修正主義”。中蘇論戰中,毛澤東和赫魯曉夫的對立,實質上是蘇聯自身的斯大林和赫魯曉夫的對立的再現。蘇聯發展的不同階段的時間差,轉換為60年代中蘇兩國的空間差。中國反對“赫魯曉夫修正主義”的怒吼,不過是在蘇聯已經結束的斯大林時代在中國的回聲。
(四)
1963年,教育部計劃編寫一套中學政治課教材,從初中到高中共6本。高中的3本是:高一的《科學社會主義常識》,高二的《政治經濟學常識》,高三的《辯證唯物主義常識》。教育部聘請馮定為《辯證唯物主義常識》的主編。馮定要求北大哲學系為他配備兩名助手,哲學系指派我和孫伯參與《辯證唯物主義常識》的編寫,另外還有人民教育出版社的編輯李冠英和一位中專教師齊魯(負責試講),我們5人組成了編寫組。這6本教材編寫組的成員(半數是從外地調來的)都集中在教育部招待所。馮定還是住在自己的家里。他又象上次哲學系編寫教科書那樣,寫了“緒論”之後就什麽都不管了。主編會議,他不來參加。教育部也發現,他的文風是不適宜寫中學教材的。於是教育部又任命我為組長(其他的編寫組主編與組長是同一人),要求將“緒論”重寫。
馮定的優點是不抓權柄,沒有架子,缺點是不抓工作,肩膀不硬。他是一個悠閑自在的人。也許正因為這樣,他有充裕的時間和超脫的心情來作自由的思考。編寫中學教材不需要構造嚴密的體系,也不涉及艱深的理論。但這一時期在閑談和討論中馮定發表的一些見解給我留下深刻的印象。馮定說:“物質是能動的,意識的能動性來自物質。”中國人講哲學只說意識是能動的,講到1958年就成了“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馮定的說法正是糾正了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原則在中國的走樣。
“大躍進”留下了多少疑問、多少困惑、多少遺憾!彭德懷為了反對得不償失的“大躍進”,在廬山會議的正面戰場上的較量失敗了,但理論家們還是在哲學戰線上迂回前進,其中最頑強的戰士是楊獻珍。他認為,“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是將思維和存在等同,他通過批判哲學上的“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命題來反思“大躍進”。但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並非他想象的那樣簡單,他歪用哲學命題是為了貫徹政治意圖。人們從哲學上批評楊獻珍否認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的錯誤,結果楊在政治上的反思也變得站不住腳了。
楊獻珍犯了與毛澤東同樣的錯誤,以實用主義的手法強扭哲學為政治服務。馮定提出的哲學命題卻足以有力地糾正“大躍進”的主觀唯心主義思維方法。物質是自己運動的。如果物質沒有能動性,何以能自己運動?物質的自己運動產生了意識,有了意識仍然離不開物質。物質的能動性在社會歷史領域的體現,就是人的物質活動即實踐的能動性。論說物質(不是物體)的能動性,並不否認意識的能動性,而是強調發揮意識的能動性必須具有物質根據。“大躍進”的邏輯是人的“膽”決定地的“產”。這就是不要任何物質根據的“膽”大妄為。“大躍進”的失敗是對主觀唯心主義的嚴厲懲罰。
批評楊獻珍否認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還算是學術討論,但後來批判楊獻珍的“合二而一”就變成政治討伐了。在中蘇論戰中,毛澤東的主張是將共產主義運動“一分為二”,大部份的共產黨也要“一分為二”,分出“革命共產黨”或“共產黨(馬列)”。楊獻珍的“合二而一”被說成是為修正主義服務的“階級調和論”。批判楊獻珍的同時,哲學家們也面臨著站隊。《紅旗》雜志找到馮定,約他寫文章批判“合二而一”,而且出示一份名單,一邊是沒有資格寫文章的,另一邊是有資格寫文章的,馮定屬於後者。但馮定不識擡舉,婉言推辭,拒不批判。事後他對我們說:“有什麽好批判的?‘一分為二’和‘合二而一’不是一回事嗎?老是講分,一分為二,二分為四,四分為八,這樣分下去還了得?”
馮定在蘇聯學習時曾受王明路線的打擊,故後來對毛澤東佩服得五體投地。但這時對於所謂“高舉毛澤東思想”,他是有看法的。60年代的中國乒乓球隊打遍天下無敵手,每次打贏了都歸之於“毛澤東思想的偉大勝利”。馮定說,“打輸了怎麽辦?是不是毛澤東思想的失敗”?他說這是陸定一講的,但顯然他本人也是讚同的。“文化大革命”中,揭發陸定一的“反毛澤東思想的罪狀”,果然有這一條。
馮定的夫人袁方說,馮定之所以被打成“修正主義者”是康生搞的鬼,因為他們在莫斯科的時候就有宿怨。很可能,這一時期馮定的言論經康生“上達天聽”,觸犯了逆鱗。雖然作為批判“修正主義”靶子的是馮定公開發表的著作,但決定他命運的也許是這些沒有公開發表的言論。
那時教育部招待所在石駙馬大街,離我們不遠的民族文化宮也住著一幫人,那是寫作“九評”的材料組,關鋒為頭,其中有兩位是我們北大哲學系的同事──張恩慈和高寶鈞,關鋒的助手閻長貴又是李冠英的同學,所以我們兩組成員常在晚飯後串門。我們以讚賞的口氣談到馮定的一些言論,閻長貴又傳到關鋒的耳朵里。不料關鋒大不以為然,他說:“物質怎麽是能動的?讓馮定同志寫出文章來發表”。我一聽,覺得苗頭不對,大有“引蛇出洞”之意,沒有轉告馮定。
我又想起1960年高級黨校教科書討論會上關鋒帶頭圍攻馮定的情景,為馮定擔心。我找了兩條馬克思語錄,對閻長貴說,馮定的講法是有經典的根據的。馬克思在《神聖家族》中說:“唯物主義在它的第一個創始人培根那里,還在樸素的形式下包含著全面發展的萌芽。物質帶著詩意的感性光輝對人的全身心發出微笑。”[7]
馬克思的生花妙筆形容物質能向人的全身心發出微笑,還不是能動的?馬克思還說,在霍布斯那里物質失去了“感性光輝”,唯物主義就變得敵視人了。如果你說《神聖家族》是早期著作,不算,好吧,還有馬克思的《關於費爾巴哈的提綱》,恩格斯說它是“包含著天才世界觀的萌芽的第一個文件”,這個文件的第一條就指出費爾巴哈的唯物主義不了解能動的方面,“結果竟是這樣,和唯物主義相反,唯心主義卻發展了能動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發展了”。[8]
什麽叫“抽象地發展了”?那就是離開了物質、離開了人的物質活動即實踐,強調意識的能動性。在那個沒有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的年代,引證語錄是一種自我保護的手段。
我要閻長貴去告訴關鋒。關鋒的作風與他的山東老鄉康生很相象,陰陽怪氣,莫測高深。這時關鋒的頂頭上司正是康生。關鋒向康生匯報了什麽,不得而知,但有一個間接證據可以說明問題。到了1979年,北京舉行“紀念五四運動60周年學術討論會”,反思學術討論變成政治批判的教訓時曾以“合二而一”問題為例。有人在會上揭發,中宣部的“黑材料”中說,北大哲學系青年教師郭羅基、孫伯讚成“合二而一”,背後是馮定。這顯然是指編寫中學教材那個時期的事,而且肯定是通過民族文化宮那條線上去的。
1964年8月24日,毛澤東和周培源、於光遠談論日本物理學家阪田昌一的關於量子力學理論的哲學意義。他忽然對周培源說:“你們那里的馮定,我看就是修正主義者,他寫的書里講的是赫魯曉夫那一套。”周培源大吃一驚。不久,《紅旗》雜志發表讀者來信,揭露《共產主義人生觀》一書中的“修正主義”觀點,引發對馮定的公開批判。所謂“修正主義”觀點,即“和平共處”、“反對個人崇拜”等等,1956年“赫魯曉夫那一套”首倡時,中共中央是讚同的;後來轉了180度,變為反對,於是留在別人著作中的時代烙印就成了“修正主義”。
北大的黨內鬥爭圍繞“馮定問題”產生了很多糾紛。哲學系反黨委的一派站在維護馮定的立場上,批評總支書記王慶淑“打擊老幹部馮定”。周培源向黨委書記陸平通報了毛澤東的談話,陸平為可以將哲學系反黨委的一派置於“為修正主義者辯護”的境地而欣喜,他一方面封鎖消息,一方面由黨委宣傳部秘密組織人馬寫批判文章。哪知哲學系也從其他渠道得知即將公開批判馮定的信息,顧不得原來為馮定辯護的立場,立即決定批判馮定的代表作《平凡的真理》,指定了6個人(孫蓬一、張世英、陳啟偉、夏劍豸、柯木火和我),組成批判組,以孫蓬一為頭。由於我和馮定的關系比較密切,還特別關照我:“這是對你的考驗”,限時限刻,必須交出批判文章。此前,6個人對《平凡的真理》或是未看過或是沒有看完。由於看過書再討論已來不及了,就先確定批判什麽,再分頭看書寫作。當時的分工是,批唯心論、實用主義真理論(張世英),批矛盾調和論(陳啟偉),批唯心史觀(郭羅基),孫蓬一寫前言後語,“戴帽定性”。全文由孫蓬一統稿,署名“陸鋒”,題目是“評馮定同志的《平凡的真理》”。搶在北大黨委的前面交給《紅旗》雜志發表。《紅旗》雜志的主編陳伯達將題目改為“主觀唯心主義的大雜燴”。
《新建設》(相當於現在的《中國社會科學》)雜志又約我寫一篇“評馮定同志關於社會歷史的理論”的文章。我的文章沒有政治帽子,發表時被編者修改,加上一句:“暴露了他以資產階級思想篡改共產主義世界觀的反動企圖”,對此我非常惱火,認為這是強加於人。但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中,我即使聲明更正,人家也不會理睬。我歷來認為,思想問題、世界觀問題只能區分正確與錯誤,不能判定革命與反動。我到馮定家,出示文章,指著那句話說:“這不是我的意思,我對‘反動企圖’四個字尤其反感。”他說:“別人都這樣寫,你不寫就不行嘛。”我心里真不好受,一再表示歉意。他反而開導我:“多寫這一句並不能增加我的罪名,你不寫或反對寫,倒成了你的罪名。”
6本中學教材於1964年7月完成。8月,中宣部召開全國政治理論工作會議。當時的風向是反對修正主義,這次會議卻是頂風反對教條主義。陸定一和周揚在會上的講話對毛澤東有所不敬。這兩個人“文化大革命”一開始就被打倒並非無因,禍根早在這時就種下了。由於會上批評教育部在政治理論課中搞教條主義,6本中學教材就束之高閣了。批判馮定時,他的沒有出版的《人生漫談》也未能幸免,但《辯證唯物主義常識》不在橫掃之列,因為其中實際上已沒有馮定寫作的文字。
“文化大革命”中的“大批判”從1964年就開始了。先是批判楊獻珍、孫冶方、馮定,後又批判翦伯讚的“讓步政策”,批判吳晗的《海瑞罷官》,批判“三家村”。其他的批判我都回避了,孫冶方是我的老鄉,翦伯讚是我的老師,我還可以沈默,唯有批判馮定逃不了。被強迫參與,內心是很痛苦的。但我對馮定的言行沒有揭發一個字,參與揭發的倒是他的研究生。
(五)
“文化大革命”之後,中國經歷了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思想解放運動,才拋棄了斯大林-毛澤東哲學體系。
以前通用的哲學教科書──艾思奇主編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無法再教,也沒人願學了。80年代又一次掀起編寫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的熱潮。這一次是學術界自發的行動,沒有官方的授意。那時我已被鄧小平從北京發配到南京,在南京大學哲學系任教。孫伯已先於我調到南大哲學系。我們兩人介紹了1959年馮定關於改革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體系的思考,接續中斷了20多年的事業。南大哲學系辯證唯物主義教研室的討論綿延幾個月,還為研究生和助教進修班開設了專題課程。對馬克思主義哲學體系的探討成為激活教學、促進研究的重要手段。
當年我們曾認為馮定的設想已非常嚴密,而這時經過討論,卻發現漏洞很多。馮定強調世界觀和方法論的統一。但在他的體系中,並沒有世界觀,只有自然觀和歷史觀。方法論只有名稱,在體系中沒有相應的部分。在自然觀、歷史觀、認識論之後闡述作為自然、社會、思維的一般規律的唯物辯證法,這是以認識規律代替思維規律,而且自然規律、社會規律、思維規律不是同一層次的。總之,馮定的體系所包括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應有的部份是不完全的,體現馬克思主義哲學層次的結構是不完善的。
人們常常引述恩格斯的話,“辯證法不過是關於自然、人類社會和思維的運動和發展的普遍規律的科學”[9],並且將這句話視為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定義,認為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研究對象就是自然、社會和思維的一般規律。馮定設想的體系也是以此為據的。但這樣的理解其實並不正確。人們只是引證了詞句而沒有深究思想的軌跡。恩格斯的那段話帶有唯物辯證法所脫胎出來的黑格爾辯證法的印跡。他是在《反杜林論》中講到“否定之否定”引出來的結論。黑格爾按照“否定之否定”構造的體系是從思維到自然再到社會。恩格斯加以唯物主義的顛倒,就成為從自然、社會到思維。後來恩格斯改變了提法。在《自然辯證法》中,他首先指出,辯證法的規律是從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歷史中抽象出來的,這兩個方面抽象出來的規律又和思維形成最一般的規律。他在《費爾巴哈論》中達到一個全新的提法:“辯證法就歸結為關於外部世界和人類思維運動的一般規律的科學。”[10] 這就是說,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研究對象應該被表述為“外部世界和人類思維運動的一般規律”。
表述馬克思主義哲學的體系,首先應當弄清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對象。弄清對象是起點,表述體系是結果。將馬克思主義哲學所研究的對象系統地敘述出來,就是合理的理論結構。弄清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對象,又離不開全部哲學的對象。所有的哲學都有共同的研究對象,離開了這種共同的對象就不成其為哲學。哲學都是從總體上研究世界,研究世界的一般。至於世界的一般是什麽?回答就不同了。唯物主義哲學力圖按照世界的本來面目來說明世界的一般,唯心主義哲學則是從主觀的意志或先驗的理念出發來說明世界的一般。歷史上,無論是唯物主義或唯心主義,都是將世界的一般歸結為某種本體,認為不同的事物內部有共同的本體,多變的現象背後有不變的本體,本體既是始初的又是終極的。本體是“宇宙之磚”,一旦抓住本體,就可以一勞永逸地識破萬物的奧秘、窮盡世界的底蘊。區別只在於,唯物主義認為本體是物質實體,唯心主義認為本體是精神實體。它們都是企圖發現世界的絕對存在物的本體論哲學。馬克思主義哲學拋棄了對世界的本體的幻想和追求,而是從現象揭示內在的規律,從眾多的規律中研究世界的一般規律,這就是辯證規律。世界的一般規律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但人們對它的探求所得到的看法是逐漸加深的。於是,關於存在的哲學從本體論轉變為世界觀。“西方馬克思主義”的早期代表人物盧卡奇著有《社會存在本體論》,雖然意在分析人的異化,畢竟本體論方法已是過時的哲學。
辯證規律的系統是逐級抽象區分為層次的。人的世界是從自然到社會。社會產生於自然,又不同於自然。自然界的特殊規律是自然科學的對象,自然界的一般規律則是哲學的對象。社會界的特殊規律是社會科學的對象,社會界的一般規律也是哲學的對象。從自然的一般規律和社會的一般規律中再度抽象,就是外部世界的一般規律。
人的頭腦可以反映外部世界的一般規律;外部世界的一般規律出現在人的頭腦中,又轉化為思維的一般規律。頭腦自身不能產生任何規律,頭腦中的辯證規律都是來自外部世界。僅僅反映自然的一般規律或社會的一般規律還不成其為思維的一般規律,必須是在自然和社會抽象為客觀世界的層次上,外部的一般規律才能轉化為頭腦內部的思維的一般規律。人只有以與外部世界一致的辯證規律來思維,才能正確認識世界和變革世界。這就是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外部世界的辯證規律和思維的辯證規律是兩個系列的規律,但又是一致的,即本質上同一而表現形態和作用方式不同。
客觀世界的一般規律何以能出現在人的頭腦中?必須經過認識。認識是客觀世界和主觀世界之間的領域,是從客觀到主觀、從主觀到客觀互相過渡的橋梁。認識過程的一般規律是主客觀相互作用的辯證規律。認識的一般規律必須符合客觀世界的一般規律;通過認識過程,客觀世界的一般規律才能轉化為思維的一般規律,而思維的一般規律也才能反作用於客觀世界。因此,客觀世界的辯證規律和思維的辯證規律的一致,內在地蘊涵著主客觀相互作用的辯證規律,即認識的辯證規律。客觀世界的一般規律、主客觀相互作用的一般規律、思維的一般規律的進一步抽象即最高抽象是一切運動的一般規律。
總起來說,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對象是外部世界的辯證規律、認識的辯證規律、思維的辯證規律以及三者一致的辯證規律;也可以用一句話來表示:馬克思主義哲學所研究的是物質運動、認識運動、思維運動的一般規律。系統地敘述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對象,就得到一個體系的層次結構:
第一層次
自然的辯證規律(自然辯證法)的理論形態是馬克思主義哲學自然觀。
社會的辯證規律(歷史辯證法)的理論形態是馬克思主義哲學歷史觀。
第二層次
從自然的辯證規律和社會的辯證規律中抽象出來的客觀世界的辯證規律(客觀辯證法)的理論形態是馬克思主義哲學世界觀。
認識的辯證規律(主客觀辯證法)的理論形態是馬克思主義哲學認識論。
思維的辯證規律(主觀辯證法)的理論形態是辯證邏輯學,即馬克思主義哲學方法論。
第三層次
物質運動、認識運動、思維運動的一般規律(一般辯證法)的理論形態是馬克思主義哲學一般,體現了世界觀、認識論、方法論的統一。
總起來說,馬克思主義哲學體系的層次結構是表述從特殊辯證法到一般辯證法的逐級上升。
以上所研究的是馬克思主義哲學應有的體系,編寫教科書則只能從現有的研究水平出發。例如,作為從自然辯證法和歷史辯證法中抽象出來的客觀辯證法,與一般辯證法如何分別說明,現有的研究還沒有提供實際的可能。敘述的次序和研究的次序也可以有所不同,作為研究結果的一般辯證法,在教科書體系中不妨作為入門的向導。我們設想的教科書體系是:
馬克思主義哲學
馬克思主義哲學概論(一般辯證法)(世界觀、認識論、方法論三者統一)
馬克思主義哲學自然觀(自然辯證法)
馬克思主義哲學歷史觀(歷史辯證法,最後說明從自然到社會統一的客觀辯證法)(世界觀)
馬克思主義哲學認識論(主客觀辯證法)
馬克思主義哲學邏輯學(主觀辯證法)(方法論)
這樣的教科書體系可以簡稱為“一總四分”,在當時的學術界不失為一種有影響的見解。南大哲學系擬將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編成5個分冊,分別確定主編,組織力量編寫。由我主編的《馬克思主義哲學認識論》完成了,但書稿擱在南大出版社不得出版,原因是鄧小平說過“不許郭羅基發表文章”。1989年“六四”以後,北京公布了一個不許出書的名單,先是方勵之等11人,後又擴大到18人,其中沒有郭羅基。於是南大出版社社長自作主張,乘機推出,我的這本書總算出版了。其他幾本連初稿都未完成。雖然認識論的編寫充分考慮到討論體系時強調的理論線索,並為體系提供了一個圖式[11],但畢竟其他部分仍屬虛置,因此這樣的教科書體系的優劣也就無從評價。
南大哲學系繼承馮定的思考編寫教科書,又流產了。80年代其他大學還是出版了多種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
(六)
恩格斯提出馬克思主義哲學是外部世界的一般規律和人類思維的一般規律兩者之統一。列寧進一步提出辯證法、認識論、邏輯學三者的統一[12]。這些是理解馬克思主義哲學體系的重要原則。
恩格斯在他的時代里所說的外部世界和人類思維運動的一般規律,內在地包含著認識運動的一般規律。馬克思說明他的辯證法與黑格爾的辯證法根本不同,就是這樣講的:“觀念的東西不外是移入人的頭腦並在人的頭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而已。”[13]
外部世界的物質辯證法成為人的頭腦中的觀念辯證法,必須經過“移入”和“改造”。這種“移入”和“改造”的過程就是認識過程。馬克思離開黑格爾走向費爾巴哈,又告別費爾巴哈走向辯證唯物主義,關鍵在於發現了實踐在認識過程中的意義。《關於費爾巴哈的提綱》表明,馬克思所實現的哲學變革是從認識論領域突破的。但馬克思、恩格斯所特別注意的不是認識論,而是歷史觀,他們的任務是創立一種包括社會歷史在內的徹底的唯物主義世界觀。他們並沒有在認識論上多停留,而是借助於認識論的變革去探討歷史觀。他們在哲學上取得的最大成果是唯物主義歷史觀。
20世紀初,認識論成為時代的熱點。作為當時自然科學的帶頭學科的物理學發生了一場“革命”,人們的認識突破了原子的界限,從宏觀領域深入到微觀領域。微觀的認識現象與宏觀的認識現象具有不同的特點。宏觀是主體對客體可以直接觀測、又能夠實行變革的領域,而微觀是主體對客體能夠實行變革、但不可以直接觀測的領域。人們的認識從來是始於感覺經驗,進入微觀領域卻是一個不能直接感覺的世界。某些物理學家企圖以認識微觀世界時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推翻以往認識宏觀世界時被反覆驗證了的唯物主義原理。這就是所謂“物理學唯心主義”。
列寧在《唯物主義和經驗批判主義》一書中批判了“物理學唯心主義”,但他只是反其道而行之,還是以認識宏觀世界的唯物主義原理去解釋對微觀世界的認識。他的解釋是牽強附會的,他的批判是簡單粗暴的。列寧的這本書以及後人對這本書的頌揚,阻礙了認識論的研究。另一方面,列寧從馬克思主義哲學中努力挖掘認識論的意義,倒是有價值的。他將恩格斯的“兩統一”發展為“三統一”。他認為,馬克思的《資本論》充份體現了辯證法、認識論、邏輯學的統一。《資本論》既是資本主義自身矛盾運動的辯證法,又是認識資本主義矛盾運動的認識論,還是解決資本主義矛盾的方法論(邏輯學)。恩格斯的“兩統一”是世界觀、方法論的統一。列寧的“三統一”是世界觀、認識論、方法論的統一。雖然世界觀、方法論的統一蘊涵著認識論,畢竟沒有作為一個完整的命題提出。列寧把實際上已經解決了的問題轉變為一個自覺的命題,可以說向前推進了馬克思主義哲學。20世紀以來,認識論是全部哲學也是馬克思主義哲學的中心問題,但不是唯一問題。
毛澤東則走向了極端。他說:“什麽叫哲學?哲學就是認識論。”[14]
此說有沒有論證?沒有。他的話是“最高指示”,於是一幫哲學家跟著鼓吹,“哲學就是認識論”的說法在中國相當流行。認識論是哲學,但不能說“哲學就是認識論”。毛澤東的說法既不符合一般哲學,也不符合馬克思主義哲學。
哲學一開始就是研究世界的本體論。到了16世紀培根的時代,才從本體論中分化出相對獨立的認識論。黑格爾創立了哲學的邏輯學。馬克思以前,哲學上關於存在的學說、關於認識的學說、關於思維的學說,是自成體系、互相割裂的。馬克思主義哲學實現了本體論(世界觀)、認識論、邏輯學(方法論)的統一。哲學史發展的規律是從渾然一體走向分化,又在分化的基礎上走向統一。從毛澤東自己的說法中也不能得出“哲學就是認識論”的結論。他說,認識過程的第一階段是從客觀物質到主觀精神,認識過程的第二階段是從主觀精神到客觀物質,認識過程就是在物質和精神之間的變換過程。[15]
其實,研究認識過程,同時必須分別研究客觀物質和主觀精神,否則不可能研究兩者之間的變換。研究客觀物質得到世界觀,研究主觀精神得到邏輯學,邏輯學所發揮的作用就是方法論。所以,認識論不能脫離世界觀和方法論。
80年代出版的教科書,自然而然地拋棄了斯大林-毛澤東體系,替代的體系是多種多樣的。於是研究進一步深入了。
哲學教科書的體系與馬克思主義哲學固有的體系是什麽關系?毛澤東曾提出“把哲學體系改造一下”,但這是一個含糊不清的口號。究竟是改造馬克思主義哲學固有的體系,還是改造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的體系?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固有體系是原理之間的內在聯系。如果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的內在聯系發生變革,就不是馬克思主義哲學了。斯大林哲學體系和流行的哲學教科書體系之所以不能令人滿意,正是因為它們不符合馬克思主義哲學固有的體系。有人指出:“哲學教科書的體系是對馬克思主義哲學固有的科學體系的表述。哲學教科書可以有不同的寫法,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科學體系卻不是可以任意規定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是以具有客觀意義的科學體系而存在的。不同的教學體系表述的是同一科學體系,表述有正誤優劣之分,但決不是說馬克思主義哲學可以有不同的體系。”[16]
那麽,馬克思主義哲學固有的體系是不是一成不變的?“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存在是一個歷史過程,因此它是生長中的體系。馬克思主義哲學有沒有體系?有;是否已經最終完成?沒有。”[17]
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原理是發展的,作為原理的內在聯系的體系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應當隨著科學的發展和社會的前進,從具體到抽象、從特殊辯證法到一般辯證法,不斷完善自己的體系。
本來是應編寫教科書之所需研究體系,由研究教科書的體系而引向研究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固有體系。不但教科書可以有不同的寫法,世界上不同地區、不同世紀的馬克思主義哲學也有不同的講法。馬克思主義產生於19世紀的西歐,20世紀以來遠離它的故鄉,從西方到東方、從發達國家到落後國家廣為傳播。馬克思主義與不同民族的歷史條件相結合,一方面為本民族所消化、吸收,另一方面本民族的傳統思想也融入了馬克思主義。馬克思主義隨著時代前進的同時,也發生了偏離和失真。從哲學方面來說,既要承認傳播過程中出現的多樣性,又要清理各種各樣的混亂。研究馬克思主義哲學固有的體系,它的更深刻的意義在於以體系為坐標進行自校正,以保持理論的一致性和一貫性。
從上世紀50年代末到80年代,中國經歷了一段荒唐歲月。那時流行背誦語錄,追求“立竿見影”,任何理論體系都被拋之九霄雲外。在那萬馬齊喑的年代,對哲學體系雖然不能公開研究與自由交流,但也無法禁止人們的獨立思考。一旦打開思想的閘門,各種見解奔流而出,80年代關於馬克思主義哲學體系的研究,曾經輝煌一時,中國哲學界花費20多年光陰對馬克思主義的切磋並沒有白費工夫。
(馮定生於1902年,卒於1983年。2002年,我動筆撰寫紀念馮定百年誕辰的文章,因某些必要的材料留存南京,乃中途輟筆。2003年,我托人將材料帶到美國,遂完成此作,文章題目就變成紀念馮定逝世20周年了。)
(2003年9月於哈佛大學)
“文革”中的“揪軍內一小撮”問題辨析
何蜀
“揪軍內一小撮”溯源
“權威”說法質疑:林彪、江青要“揪軍內一小撮”?
到底是誰提出了“揪軍內一小撮”?
“揪軍內一小撮”波及全國各地
1967年“7.20”事件之後:“揪軍內一小撮”的宣傳高潮
毛澤東為什麽突然停止“揪軍內一小撮”?
20世紀60年代後半期,毛澤東發動了“文化大革命”。由於中國共產黨的領袖毛澤東對這場全國性的災難負有直接責任,因此目前中國的官方歷史書籍或準官方述著對其中許多重要事件的表述常常語多遮掩,甚至扭曲事實,以盡量維護毛澤東的歷史形象。“文革”中以“揪軍內一小撮”為口號而打擊軍隊高級將領的事件,就是一個至今仍然撲朔迷離的案例。官方版本的介紹是,1967年這一事件發生時,毛澤東被蒙蔽而不知道真相,後來毛發現了就及時制止了這一行動。筆者通過對這一事件來龍去脈的分析,發現毛澤東其實就是這一行動的始作俑者,毛後來制止進一步“揪軍內一小撮”的行動,是因為擔心軍隊的控制權會落到林彪手中。顯然,就象“文革”中的其他行動一樣,毛澤東利用“革命”口號所發動的一系列政治鬥爭,無非是要打擊他不喜歡的高級官員,以保持其個人對黨政軍最高權力的絕對控制。毛澤東的個人政治欲望把國家拖入了災難的深淵,給中國的發展留下了濃重的陰影,其政治、經濟、社會後果至今仍未消散。
“揪軍內一小撮”溯源
“文革”時期“揪軍內一小撮”這一口號的完整說法是“揪出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但國內關於“文革”的記述往往把其中“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的字句省略掉,如此則整個口號的含義就大為不同。口號原文中矛頭指向“走資派”的主要含義被模糊掉,聽起來似乎這個口號只是把矛頭指向軍隊。不過,為簡便和通俗起見,本文仍使用“揪軍內一小撮”這個簡略說法。“揪軍內一小撮”的背景是,當1967年“文革”發展到“全面奪權”和全面內戰的白熱化階段時,在群眾造反組織中出現了一種“揪出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思潮和行動。後來,這種思潮受到“文革”發動者和領導者毛澤東及“無產階級司令部”的嚴厲申斥。凡參與過“揪軍內一小撮”活動或有過類似言行的人,大多遭到清算,不少人被打成了“現行反革命”、“五·一六分子”。
其實,“揪軍內一小撮”說法的源頭,出自毛澤東親自主持制訂並親筆修訂的、1966年5月16日下達的“文化大革命綱領性文件”──《中共中央“五·一六通知”》。這個《通知》明確提出:“混進黨里、政府里、軍隊里和各種文化界的資產階級代表人物,是一批反革命的修正主義分子……”;“必須同時批判這些混進黨里、政府里、軍隊里和文化領域的各界里的資產階級代表人物,清洗這些人……。”該文件還提到:“軍隊里也有資產階級代表人物(筆者注:那時還未使用“一小撮”這個限制詞),必須批判和清洗”。
1966年8月中共八屆十一中全會一致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明確規定:“這次運動的重點,是整黨內那些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毛澤東歷來強調“黨指揮槍”,中國人民解放軍是完全置於中國共產黨絕對領導之下的軍隊。既然“文革”的重點是要整“黨內走資派”,那麽在軍隊任職的“黨內走資派”也就必然面臨同一命運。因此,“揪軍內一小撮”實際上就是“揪黨內一小撮”這一政治目標的必然結果和組成部份。
“文革”開始後毛澤東和“無產階級司令部”一方面反覆強調要“牢牢掌握鬥爭大方向”,即把鬥爭矛頭對準“黨內走資派”,始終不忘“揪黨內一小撮”。但是,當“揪黨內一小撮”自然地延伸到“揪軍內一小撮”時,1967年8月,毛澤東和聽命於他的“無產階級司令部”卻嚴厲申斥、批判了“揪軍內一小撮”的言論和行動。當時批判“揪軍內一小撮”的一個理由是,軍隊不能亂。粗聽起來,似乎有一些道理。但是仔細分析一下,就會發現其中的矛盾:共產黨領導的軍隊不能亂,然而領導軍隊的共產黨卻可以大亂特亂──這算什麽邏輯?
“權威”說法質疑:林彪、江青要“揪軍內一小撮”?
到底是誰在什麽時候公開提出和宣傳“揪軍內一小撮”?
“文革”時期,為這一口號付出代價的不止一個人、一個政治“集團”。當“王力、關鋒、戚本禹”被揪出來後,官方曾說是這幾個“小爬蟲”提出了“揪軍內一小撮”的口號。但當林彪外逃墜機死亡的“九·一三”事件發生後,官方改說是林彪炮制了這個口號。以後,當“四人幫”倒台時,又說是他們夥同林彪炮制了這個口號。不論罪名歸於誰,似乎都與毛澤東無關,而且似乎毛澤東在這個問題上永遠“英明正確”,而且全靠他“明察秋毫,力挽狂瀾”,才剎住了“揪軍內一小撮”的歪風。
“文革”結束以來公開出版的有關“文革”史的著述中,談到“揪軍內一小撮”時,基本上都繼續重覆沿用了“文革”中一變再變的流行說法。即使是在否定了“兩個凡是”之後,有關論著對這個問題依然沿襲舊說,而且含混不清。
在《中國共產黨歷史大辭典》中,關於“揪軍內一小撮”的辭條是這樣說的:“《五·一六通知》中,曾錯誤地抨擊了所謂‘混進’‘軍隊里’的‘資產階級代表人物’。1967年1月,林彪親筆批示‘完全同意’關鋒、王力等四人提出的‘徹底揭穿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的口號。同年7月末,《紅旗》雜志第12期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鼓噪:‘要把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揭露出來,從政治上和思想上把他們鬥倒、鬥臭’,‘徹底乾凈地掃進垃圾堆里去。’於是,一些造反派就到各地‘揪軍內一小撮’,沖擊軍事機關,揪鬥軍隊領導幹部,鬧得烏煙瘴氣。毛澤東發現後,批評‘揪軍內一小撮’的錯誤提法,才剎住這股歪風。”[1]
席宣、金春明的《“文化大革命”簡史》中說:1967年“7.20”事件後,“早在1967年1月就由江青等人擬定並經林彪批示‘完全同意’但又一直不敢公開的‘堅決打倒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的口號,也利用‘7.20’事件的時機,在報刊上公開宣傳,以致全國掀起沖擊軍事機關的浪潮。”[2]
這兩例應該算是較為權威的說法。從上述說法中只能推導出以下結論:
第一,林彪支持“揪軍內一小撮”,因為1967年1月林彪在提出這一口號的中央文件上批示“完全同意”。但以上兩個說法對誰是口號的具體提出者卻各執一詞,一說是由“關鋒、王力等4人提出”,一說是“由江青等人擬定”,而且上述兩本書對這個口號具體文字內容的表述也不同。
第二,雖然有人(可能是林彪,也可能是江青或別的人)在1967年1月就提出了“揪軍內一小撮”,但“一直不敢公開”。至於他(她)或他們為何“不敢公開”,上述的“權威”著述就語焉不詳了。
第三,他(她)或他們正式公開宣傳這個口號的時間大約是在1967年7月底,通過《紅旗》雜志12期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提出的。此後,才“於是”、“以致”有了全國的“揪軍內一小撮”浪潮……
歷史真是這樣的嗎?
到底是誰提出了“揪軍內一小撮”?
按照上述說法,“揪軍內一小撮”這個口號似乎是“關鋒、王力等4人”或“江青等人”提出的。其實,這兩種表述在事實的認定上出入頗大,前一說法不含江青,後一說法也未必包含關鋒、王力。由此可見,在當事人這個基本環節上,上述兩本“權威”著述的說法是漏洞百出的。
更有趣的是,被稱為當事人的王力後來完全否認了他參與其事的說法:“人們又說,1967年1月王力夥同關鋒按照林彪、江青的旨意擬定解放軍報的宣傳要點,提出徹底揭穿黨內軍內一小撮。這個宣傳要點還拍成照片,鉛印的名字有王力、關鋒、唐平鑄、胡癡,簽名的只有胡癡一個人。這件事王力不知道。為什麽要加上王力的名字?我也不知道。這時王力剛被任命為中央宣傳組組長,唐平鑄、胡癡是成員,關鋒是總政副主任、軍委‘文革’小組副組長,林彪委托關鋒管《解放軍報》。王力知道,過去不管誰領導中央宣傳部工作從來不管《解放軍報》。這個宣傳要點王力連看都沒有看過。關鋒提到過這件事的過程,說這個要點是根據軍委常委擴大會議的決定寫的,但沒有說要加王力的名字。我認為這個問題即使是胡癡簽了名,也不應追究責任。而且這問題還應該進一步研究。因為《五·一六通知》上就有:‘批判混進黨里、政府里、軍隊里和文化領域各界里的資產階級代表人物’,‘混進黨里、政府里、軍隊里和各種文化界的資產階級代表人物,是一批反革命的修正主義分子,’等等。《五·一六通知》的這一段話,是毛主席加的。這不是說得更厲害嗎?怎麽能責怪後來的這個宣傳要點呢?怎麽能把責任推到四個人身上呢?”[3]
王力的這個說法值得重視。這一說法首次提到,“徹底揭穿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的口號,是根據當時《解放軍報》的“宣傳要點”提出來的,與時任軍委“文革”小組副組長的關鋒確實有關,但關鋒也不是自行其是,他說這個“宣傳要點”是根據一次軍委常委擴大會議的決定寫的。當時軍委常委包括幾位老帥在內,軍委常委會議一般由軍委秘書長葉劍英主持,而林彪平常一般是不出席這樣的會議的。如果葉劍英主持的軍委常委擴大會議確實作出了“徹底揭穿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的決定,那顯然就不能說成是“關鋒、王力等四人”或“江青等人”的責任。況且,在那個“宣傳要點”上簽名的胡癡和沒有簽名的唐平鑄,很快就被揪出、打倒了,也屬於被揪的“軍內一小撮”,他們既非“王、關、戚”同黨,又非江青集團中人,能把他們籠統說成是“江青等人”嗎?顯然不能。其實,只要把上述“宣傳要點”和存檔的那次軍委常委擴大會議紀錄對比一下,就真相大白了。這個簡單的對比查證工作至今未被批準,其中自有原因。
根據“文革”時期那一階段的有關史實來推論,毛澤東確實有“揪軍內一小撮”的意圖,而且作了切實的部署。最早公開提出“揪軍內一小撮”的是1967年1月14日的《解放軍報》社論,社論的標題是“一定要把我軍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搞徹底”。這篇社論號召:“要把軍隊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搞徹底,還必須繼續放手發動群眾,還要經過激烈的鬥爭,沖破重重阻力。”......“這種阻力,主要是來自混進軍內的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來自極少數堅持資產階級反動路線的頑固分子。”......“在我們軍隊里,確實有那麽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和極少數堅持資產階級反動路線的頑固分子,他們當面是人,背後是鬼,兩面三刀,欺上瞞下,玩弄資產階級政客的卑劣手法,抗拒以毛主席為代表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就在這篇社論發表的前一天,1967年1月13日,毛澤東與江青之女肖力(李訥)為首的造反派在《解放軍報》報社宣布造反、奪權,報社負責人胡癡隨即被“打倒”。這篇公開提出“揪軍內一小撮”的社論是造反奪權之前就寫好的,還是奪權之後才趕寫的,現在不得而知。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對這篇煽動在軍隊內部奪權造反的《解放軍報》社論,毛澤東不可能一無所知。
從下列文件還可以進一步看出,“揪軍內一小撮”完全不是瞞著毛澤東的陰謀活動,而是貫徹毛澤東意圖的安排,並從一開始就處於毛澤東的掌握中。
1967年1月26日,毛澤東對全軍“文革”小組1月25日編印的《軍隊文化大革命運動情況要報》第5號刊登的“關於奪權的若幹情況和問題”作了如下批示:“林彪同志:此件反映群眾提出,究竟哪些機關可以奪權,哪些不能奪權;奪了權的人們對待不同意見的群眾應取什麽態度(應爭取多數,不能排斥)。請加以研究。”隨後,中央軍委於1967年2月16日作出了“關於軍隊奪權範圍的規定”[4]。中央軍委這個文件的第一條列舉了軍隊奪權範圍限於哪些單位後說:“在這些單位中,哪些要奪權,哪些不需要奪權,要看黨委領導存在問題的性質。如果領導權確實掌握在黨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手里的,要堅決奪回。”[5]
中央軍委的文件必須經軍委主席毛澤東閱後才能簽發,這個文件鼓動“堅決奪回”軍隊單位“黨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的權力,可以被視為在毛澤東指示下宣布“揪軍內一小撮”的明文規定。
1月30日,毛澤東將國務院副總理譚震林關於國務院農口幾個單位情況的報告批給林彪、周恩來:“此件值得一閱。黨、政、軍、民、學、工廠、農村、商業內部,都混入了少數反革命分子、右派分子、變質分子。此次運動中這些人大部都自己跳了出來,是大好事。應由革命群眾認真查明,徹底批倒,然後分別輕重,酌情處理。請你們注意這個問題。譚震林的意見是正確的。此件請周印發較多的同志看,引起警惕。”[6]
毛澤東的這個批示毫不含糊地提到“軍隊內部”與其他各界一樣無例外地“混入了少數反革命分子……”,這說明毛澤東確實認為存在著“軍內一小撮”,應該把他們揪出來“徹底批倒”。
2月7日,毛澤東對西藏軍區黨委關於請示中央盡快對西藏軍區領導人張國華等表明看法的報告批示:“林彪、恩來、葉、聶、徐各同志:請你們研究一下,張國華、周仁山、王其梅等究竟是好人、壞人,一二日內擬電告我,發出表態,是為至盼!”[7]
毛澤東批示中點名的王其梅時任西藏軍區副政委。在這個批示中毛澤東要林彪、周恩來、葉劍英、聶榮臻、徐向前等判斷西藏軍區領導人張國華等人“究竟是好人、壞人”,結論倘為後者,那自然就屬於“軍內一小撮”了。後來王其梅就是被當做“軍內一小撮”迫害致死的。
2月9日,中央軍委秘書長葉劍英把“中央軍委關於軍以上領導機關文化大革命的幾項規定”的文稿送林彪審閱。報告稱:“遵照主席在上次常委會上的指示,起草關於軍以上領導機關文化大革命的幾項規定。今天上午召集32人參加的會議,進行討論和修改。特呈上請審查批示。”林彪10日將此文件轉報毛澤東。毛的批示是:“照辦。如昨夜會議上有修改,照修改稿辦。”軍委於2月11日將此文件下發。[8]
該文件的第2條規定:“由軍委決定已經展開四大的單位,除因必要暫停進行的以外,要繼續充分發動群眾,緊緊依靠真正的而不是假的無產階級革命派,爭取團結大多數,徹底批判資產階級反動路線,把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揪出來。”[9] 可見,“揪軍內一小撮”實乃“黨中央、毛主席”領導下的中央軍委的“戰略部署”。
“揪軍內一小撮”波及全國各地
從上述中央文件可以很明顯地看出,“揪軍內一小撮”的口號及類似提法是從1967年1月起就得到毛澤東的肯定,並在一系列文件、社論中反覆提出過。在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達到頂峰的“文革”高潮階段,時刻“緊跟毛主席”的全國各地的造反派,立即把“黨中央、毛主席”的這一“偉大戰略部署”“落實到行動上”,從1967年初開始,引發了全國性的“揪軍內一小撮”的浪潮。[10]
1967年1月3日,軍事院校“造反派”在北京召開10萬人大會,“炮轟”葉劍英、陳毅等人,並計劃在5日召開“批判葉、陳大會”。同日,北京航空學院“紅旗戰鬥隊”“炮轟”聶榮臻。首都街頭大量出現“炮轟”幾位老帥的標語、傳單。周恩來當晚與總參、總政負責人和中央“文革”、全軍“文革”的全體成員接見了40多所軍事院校的學生,說服這些學生放棄了5日的“批葉、陳大會”。
1月23日,解放軍第二軍醫大學“紅色造反縱隊”、“紅色工人造反縱隊”主辦的《紅色造反報》第5期發表了一組批判總政治部副主任劉志堅、總後勤部部長邱會作的文章。
1月26日,福州地區紅衛兵“紅革會”及“首都三司”赴福州人員等,連續沖擊“福州部隊學習毛主席著作積極分子代表大會”,還沖擊福州軍區,揪鬥軍隊幹部。
1月29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紅衛兵“呼三司”幾千人包圍了內蒙古軍區大院的南大門,靜坐示威,要求拒絕支持“呼三司”的軍區副政委劉昌作檢討,提出“劉昌不投降就叫他滅亡”。後來發生了軍隊槍殺示威學生的事件。
1月31日,西安召開批鬥空軍副司令員成鈞的“西安地區空軍院校、文藝工作全體紅色造反者鬥爭三反分子成鈞大會”。
2月4日,青海大學紅衛兵貼出大字報“炮轟青海軍區機關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大字報表示:“不把其中的小賀龍、小羅瑞卿揪出來示眾,我們死不瞑目!”
2月8日,廣州中山大學“紅旗公社”等學生組織,抗議廣州軍區逮捕軍區機關“千鈞棒”等軍內造反派,於淩晨起到軍區靜坐示威,沖擊軍區。
2月11日,四川大學“八二六戰鬥團”與“成都工人革命造反兵團”等圍攻成都軍區,要求軍區釋放被捕的軍內造反派及兵團人員。《八·二六炮聲報》發行了“批判成都軍區專號”,發表了“成都軍區頑固推行劉鄧路線大事記之一、之二”,號召“砸爛成都軍區黑司令部”。
2月13日,廣州中山大學“紅旗”造反組織、珠江電影制片廠“東方紅”造反組織、軍體院等1,000多人在省中級黨校舉行“聲討廣州軍區鎮壓革命學生誓師大會”。
2月14日,昆明軍區軍醫學校、外語學校、步兵學校、文工團等軍隊單位造反派與其他群眾沖擊軍區機關。
2月17日,四川大學“八·二六”組織與“成都工人革命造反兵團”等以“解放大西南革命造反聯合總部”的名義,在成都人民南路廣場召開了“砸爛以韋傑、甘渭漢為首的成都軍區黑司令部誓師大會”。
4月4日與4月12日,北航“紅旗”兩度發表“打倒徐向前,炮轟葉劍英、陳毅的嚴正聲明”。
4月20日,解放軍第二軍醫大學“紅色造反縱隊”、“紅色工人造反縱隊”主辦的《紅色造反報》第14期發表了“炮轟葉劍英,叫他靠邊站”的文章。
5月23日,廣西大學“革聯”、醫學院“闖”等造反派組織及一些中學紅衛兵連續兩晚沖入廣西軍區院內張貼“打倒韋國清”、“與拿槍的劉鄧路線決一死戰”等標語。
6月5日,廣州中南林學院“紅色造反者”組織發出“敦促黃永勝向毛主席革命路線投降書”,此後發表於6月14日的《紅色暴動報》第9期。
6月7日至13日,“新北大公社福州聯絡站”參加了當地學生反對福州軍區的絕食行動。
6月12日,浙江“省聯總”一派在“打倒劉鄧大會”上公開喊出打倒浙江省軍區第二政委龍潛的口號。6月15日浙江省“堅決擊退資本主義反革命覆辟逆流聯絡站”主辦的《反逆流報》發表了“龍潛35大罪狀”一文。
6月15日,“首都紅代會赴邕(廣西南寧)調查組”發表了“就南寧一中六一三事件告全市革命人民書”,號召全廣西造反派行動起來,“宣判黨政軍內一小撮走資派的絞刑”。
6月26日,43個軍隊院校和軍隊文藝團體造反派組成的“誓將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進行到底聯絡處”在北京工人體育館召開了鬥爭羅瑞卿大會,劉志堅、蘇振華等陪鬥。
7月1日,“首都紅代會北京地質學院東方紅公社(赴渝人員)”發表了“關於砸爛重慶黑警司的嚴正聲明”。
7月15日至17日,成都軍區機關造反派連續召開批鬥甘渭漢(成都軍區第四政委)、韋傑(成都軍區副司令員)大會。……
在“沸騰”的1967年上半年,此類例子不勝枚舉。黨中央、毛主席號召“揪軍內一小撮”的結果是,各地造反派組織紛紛向軍隊單位發起了沖擊。
1967年“7.20”事件之後:“揪軍內一小撮”的宣傳高潮
軍隊一向是“無產階級專政”的“柱石”,本身也是“專政機器”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在“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軍隊的領導人從來就沒有經歷過被群眾沖擊威脅的場面。因此,一些地方的軍隊領導人對沖擊軍隊單位的當地造反派組織毫不猶豫地采取了鎮壓措施。然而,這些鎮壓措施卻被毛澤東視為“軍內一小撮走資派”對抗“文革”,毛澤東決定打擊這些鎮壓“造反派”的軍隊幹部,這就導致1967年夏天“揪軍內一小撮”的聲勢被推向了高潮。
1967年2月青海“造反派”沖擊省軍區後,青海省軍區副司令員趙永夫下令開槍鎮壓,令“造反派”傷亡慘重。血案發生後,3月24日,經毛澤東批準下發了“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關於青海問題的決定”。該中央文件稱,青海省軍區副司令員趙永夫“玩弄陰謀手段,推翻了司令員、軍區黨委書記劉賢權同志的領導,篡奪了軍權”,“趙永夫篡奪了軍權之後,勾結205部隊副主任張曉川,對西寧八·一八等革命群眾組織進行殘酷的武裝鎮壓……”,最後宣布“趙永夫隔離受審”。[11]
5月7日,經毛澤東批準下發的“中共中央關於處理四川問題的決定”點名批判了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書記、成都軍區第一政委李井泉和四川省委書記廖志高,該中央文件同時將成都軍區司令員黃新廷、第二政委郭林祥定性為“黨內最大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的頑固追隨者”,從而點名打倒。[12]
7月20日,湖北省武漢市發生了著名的“7.20”事件。當時,武漢地區支持湖北省委和武漢市委的群眾組織“百萬雄師”被中央的“無產階級司令部”認定為“保守組織”,認為支持“百萬雄師”的武漢軍區“犯了方向路線錯誤”。那時隱居在武漢的毛澤東以及從北京專程到武漢的周恩來,均要求武漢軍區負責人陳再道、鐘漢華改變同情支持“百萬雄師”的態度。當代表中央的公安部長謝富治和“中央文革”的王力到武漢對武漢軍區幹部施加壓力時,這種態度激怒了“百萬雄師”的上百萬群眾,該組織舉行了一系列抗議示威活動,甚至與謝富治、王力發生了肢體沖突。[13]
這一事件被“無產階級司令部”定性為“反革命事件”,在全國報刊上進行了空前規模的聲討宣傳。原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一書記王任重和武漢軍區司令員陳再道被認定為這個事件的“策劃者”和“黑後台”,而遭到猛烈批判。據王力回憶,7月22日,康生向毛澤東請示報告後傳達了毛澤東的指示:同意在報刊上不點王任重、陳再道的名,用“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派”的提法。“7.20事件以後處理武漢問題的方針,主要是那個‘黨內軍內一小撮’的提法,以及主席在上海的指示,由汪東興通知了康生,也通知了總理(周恩來),康生向關鋒傳達,進行了布置,總理也向戚本禹傳達布置……。”[14]
另據楊成武回憶,7月24日,他飛到上海向毛澤東匯報時:“毛澤東還說,他同意北京采取的措施。也就是說,他同意他不在北京期間,林彪、江青和中央”文革”在‘7.20’事件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15]
7月25日,毛澤東就“中央關於武漢7.20事件給武漢軍區黨委的覆電”一事批示:“林、周、文革小組及中央各同志:代擬覆電如下,請討論酌定。”毛代擬的覆電中稱:“7月24日20時10分來電並所附武漢部隊公告全文已經收到。中央進行了討論,認為(一)你們現在所采取的立場和政策是正確的。公告可以發表。……”[16]
毛澤東認為“立場和政策是正確的”並批準發表的武漢部隊《公告》中,將“7.20”事件稱為“明目張膽地反對我們的偉大領袖毛主席、反對毛主席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反對黨中央、反對中央軍委、反對中央文革小組的叛變行動”,並稱這個事件“是在部隊內和‘百萬雄師’內極少數別有用心的人的煽動下進行的。而王任重和陳再道則是上述事件的罪魁禍首。”該《公告》宣稱:“陳再道罪責難逃,我們堅決同陳再道劃清界限,堅決把他打倒。”[17] 毛澤東還審定了“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給武漢市革命群眾和廣大指戰員的一封信”。[18] 這封信聲稱:“你們英勇地打敗了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的極端狂妄的進攻。”[19] 這里明確使用了打擊“軍內一小撮”的提法。
按照毛澤東確定的有關“7.20”事件的宣傳方針,當時報刊上連篇累牘的社論、文章都使用了“黨內、軍內一小撮”的提法。1967年7月26日的《人民日報》社論“搬起石頭打自己的腳”一文提出:“我們一定能夠把混進黨里、政府里、軍隊里的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統統揪出來”。同日,《人民日報》的另一篇社論“北京支持你們”中說:“這次大會,大長了無產階級革命派的志氣,大滅了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的威風”。同日《解放軍報》社論“人民解放軍堅決支持你們”中說:“對於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我們要把他揪出來,鬥倒鬥垮鬥臭,讓他永世不得翻身!”
7月27日,《解放軍報》社論“乘勝前進──祝武漢地區無產階級革命派奪取更大的新勝利”中號召:“堅決打擊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不獲全勝,決不罷休!”
7月28日的《人民日報》社論“向武漢的廣大革命群眾致敬!”中稱武漢地區的無產階級革命派“反擊了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的猖狂進攻”。同日,《解放軍報》社論“革命的新生力量所向無敵──再祝武漢地區無產階級革命派奪取更大的新勝利”中說:武漢地區的無產階級革命派“決心掀起一個向中國的赫魯曉夫,向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進行大批判的新高潮”。同日《解放軍報》的另一篇社論“受蒙蔽無罪,反戈一擊有功”中說:“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是破壞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罪魁禍首。”
7月29日的《人民日報》社論“沿著毛主席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乘勝前進”中說:武漢部隊領導機關“決心跟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劃清界限,堅決把他們打倒。”同日的《解放軍報》社論“堅決同武漢地區無產階級革命派戰鬥在一起”說:“破壞武漢地區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罪魁禍首,是中國的赫魯曉夫及其在那里的代理人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
7月30日,《人民日報》社論“武漢無產階級革命派大團結萬歲!”中說:“中國的赫魯曉夫和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是遠沒有凍僵的毒蛇。”同日《人民日報》的另一篇社論“老鼠過街,人人喊打!”中說:“被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控制操縱的‘百萬雄師’,正在土崩瓦解。”
7月31日,《解放軍報》社論“新的考驗”向“犯了路線錯誤的幹部”發出號召:“從實際行動上和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劃清界限,徹底揭露和批判他們的滔天罪行”。
在《人民日報》、《解放軍報》發表了上述一系列社論之後,7月30日新華社播發了將於8月1日出版的《紅旗》雜志1967年第12期的社論,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全文廣播,7月31日全國各大報均在頭版刊登。《紅旗》第12期有兩篇社論。一篇題為“向人民的主要敵人猛烈開火”,文章稱“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是黨內最大的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在武漢地區的代理人”。同期的另一篇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紀念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四十周年”說:“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我們要把黨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揭露出來,從政治上和思想上把他們鬥倒、鬥臭。同樣,也要把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揭露出來,從政治上和思想上把他們鬥倒、鬥臭。這些家夥,還在垂死掙紮。不久以前,武漢地區黨內和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就勾結起來對無產階級革命派進行鎮壓。事實證明,我們必須進一步地開展革命的大批判,把黨內和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徹底乾凈地掃進垃圾堆里去。只有這樣,才能防止資本主義覆辟。”
毛澤東為什麽突然停止“揪軍內一小撮”?
由以上史實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國共產黨歷史大辭典》關於“揪軍內一小撮”的辭條為了得出既定的結論,扭曲了真相。實際上,“揪軍內一小撮”並非只得到了林彪的支持,毛澤東有關鼓勵、支持“揪軍內一小撮”的批示和他批準發出的有關文件,不是遠比林彪那個“完全同意”的4字批示多得多嗎?當然,說毛澤東對此事毫不知情也是錯誤的,毛澤東自始至終都是“揪軍內一小撮”的指揮者。至於說林彪對這一口號作了批示後“一直不敢公開”,更是無稽之談。該辭條為了掩蓋1967年上半年“黨中央、毛主席”關於“揪軍內一小撮”的“部署”和“指示”,顛倒了時間順序,把上半年全國各地出現的“揪軍內一小撮”的活動說成是7月末《紅旗》雜志第12期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發表之後才發生的,這樣的描述與歷史真相顯然相差太遠了。顯然,如果承認“揪軍內一小撮”已經在1967年上半年持續鬧騰了半年多,毛澤東和“無產階級司令部”就無法擺脫幹系了──沸沸揚揚了半年多而沒有被“發現”,豈不是太說不過去了嗎?於是,就把“揪軍內一小撮”的責任歸罪於《紅旗》雜志第12期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
既然“揪軍內一小撮”是毛澤東的部署,那為什麽在1967年7月底、8月初中央的黨報、軍報、黨刊把“揪軍內一小撮”的口號推向一個新高潮之後,毛澤東突然又要求停止鼓吹“揪軍內一小撮”呢?據王力回憶,1967年8月12日,毛澤東有了新的指示,說“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派”的提法不策略。從此以後全國各級宣傳機器才不再使用“揪軍內一小撮”的提法。[20]
而毛澤東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念頭,據說與《紅旗》雜志第12期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有關,他在這篇社論的提法中發現了問題。
《中國共產黨歷史大辭典》上述辭條的說法是,毛澤東在這篇社論上“發現”了“揪軍內一小撮”的提法,為此嚴厲申斥。此說非常可疑。“揪軍內一小撮”的提法並非首次出現在《紅旗》雜志的這篇社論里,此前半年多的時間里,毛澤東親自修改審批的黨中央、中央軍委文件里多次用過此類提法。而且,在《紅旗》雜志這篇社論刊出的同時,黨中央機關報和軍報都多次用社論的形式提出過相同的“揪軍內一小撮”的提法,而《人民日報》的社論發表前都會將大樣送毛澤東審定,顯然,毛澤東當時讚成在報紙上鼓吹“揪軍內一小撮”的口號。
1967年的第12期《紅旗》雜志刊登了兩篇社論,都提到了“揪軍內一小撮”,但毛澤東只對其中一篇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不滿。那麽,毛澤東在這篇社論的文字當中究竟發現了什麽“問題”呢?筆者對比了這兩篇社論的內容,有一個發現:雖然兩篇都有“軍內一小撮”的提法,但“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這篇社論中有一個提法是題為“向人民的主要敵人猛烈開火”的另一篇社論中沒有的,那就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是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親手締造的,是林彪同志直接指揮的偉大軍隊”。“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這篇社論除了回顧解放軍40年來“在毛澤東建軍思想指引下成長壯大的歷程”,和毛澤東與“黨內最大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即劉少奇)及其“在軍隊中的代理人”彭德懷、羅瑞卿的鬥爭歷程之外,還用了相當多的篇幅頌揚林彪,大段大段地頌揚林彪對建立人民軍隊作出的貢獻。這篇社論說,林彪“系統地闡明了和創造性地發揮了毛主席的軍事思想”;“林彪同志提出的保持我軍無產階級性質的一系列重大措施,使我軍的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解放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軍事工作,經林彪同志提出‘四個第一’、‘三八作風’之後,比較過去有了一個很大的發展,更具體化又更理論化了”。
據軍隊系統的“文革”研究專家王年一後來在書中披露:“毛澤東嚴厲批評了這篇社論,指出要‘還我長城’。”[21]
毛澤東的不滿究竟是什麽?他批評的是《紅旗》雜志那篇社論中“揪軍內一小撮”的提法,還是該社論對林彪的頌揚?他的“還我長城”之語,針對的是誰?是奉命“揪軍內一小撮”的王力、關鋒、戚本禹,還是被這篇社論稱為“直接指揮”軍隊的林彪?到底毛澤東關於這篇社論的批示有那些具體內容,迄今為止國內的有關論述都諱莫如深。在《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中,“文革”時期許多無關緊要的批示都公開發表出來了,但卻沒有1967年8月間毛澤東對這篇社論的批示。在“文革”中批判王力時,紅衛兵的大字報和傳單、小報上倒是有所披露,但其說不一,有的說是批示的內容是“還我長城”,有的說是“打倒王力,還我長城”,還有的說是“打倒王力,打倒,打倒”……真有“打倒王力”的批示嗎?1967年9月7日毛澤東在戚本禹寫於9月4日的檢討信上批示說:“犯些錯誤有益,可以引起深思,改正錯誤。便時,請你告之關、王二同志。”[22] 此批示仍稱王力為“同志”,可見“打倒”之說難以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時任解放軍總參謀長的楊成武的一篇回憶錄可以為這一段歷史作注。楊成武回憶說,在他陪同毛澤東視察大江南北(即“7.20”事件前後)期間,“有一次毛澤東講起長征,並問我知道不知道有個‘會理會議’。我說知道,但會議內容不太清楚。他就講了‘遵義會議’後不久,林彪曾寫信給中央,要求他和三人軍事小組下台,由彭德懷出任軍事總指揮。所以才召開了‘會理會議’,批判了林彪,保證了黨內、軍內的穩定,並進一步肯定了北上的方針。”此外,毛澤東還對當時流行的祝頌語“敬祝林副主席身體健康、永遠健康”表示強烈不滿。“在上海虹橋賓館,有一天,毛澤東非常煩躁地說:‘什麽永遠健康,難道還有不死的人嗎?’”毛澤東還要楊成武回去報告周恩來,不要宣傳個人,否則將來要吃大虧,要犯錯誤。“當時這些話,也僅僅是傳到周恩來那里。由於林彪當時所處的地位,處理這樣的問題,對於周恩來也是很棘手的。”[23]
毛澤東是在“7.20”事件後從武漢轉移到上海住進虹橋賓館的。他“非常煩躁地”說上面那段話的時間,基本上可以斷定為《紅旗》雜志第12期社論發表(7月30日廣播,31日見報)之時。從楊成武的回憶可知,這時官方媒體和社會上對林彪的頌揚已經使毛澤東十分反感,因此他要求報告周恩來“不要宣傳個人”(注意:當然不是說不要宣傳毛本人,而是不要宣傳林彪,不要再說祝林彪“永遠健康”之類)。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紅旗》雜志1967年第12期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紀念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四十周年”對林彪的頌揚,很可能觸犯了對軍權高度敏感的毛澤東,他才作出了“還我長城”的批示。毛澤東擔心的是,自己對軍隊的領導權被架空了,軍隊的“直接指揮”權會落到林彪手中──幾年後毛澤東就明確說過:“締造者不能指揮,能行嗎?”在毛澤東的這一批示的原文及真實背景尚未公布之前,筆者只能認為:“還我長城”的深意是“還我軍權”;這里的“我”其實並不象某些“權威”著述解釋的那樣,是毛代表人民提出要求,而只是指毛個人的要求。毛澤東突然要求停止使用“揪軍內一小撮”的提法,大概與他擔心林彪借“揪軍內一小撮”的機會鞏固軍權有關。
只要正視歷史,直面現實,就不難發現,無論是宣傳“揪軍內一小撮”,還是批判“揪軍內一小撮”,都是毛澤東的“偉大戰略部署”。在1967年7月底之前就已經持續鬧騰了半年多的“揪軍內一小撮”,毛澤東不是不知道、未“發現”,而是了解得清清楚楚,並且給予了明確的鼓勵和支持。
看看從彭德懷到羅瑞卿等軍隊領導人的命運,看看“文化大革命”的真實的而不是經過剪裁的歷史,就不難發現,毛澤東借口有人“揪軍內一小撮”而批判打擊別人,其實他才真正是“揪軍內一小撮”的始作俑者。在整個“文革”時期,他在軍內前前後後揪了若幹個“一小撮”。凡讓他不滿意的人,都難逃被揪之劫。
威權統治下的中國現狀與前景
何清漣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訪問學者
一、對中國未來的預測為何充滿矛盾?
二、社會生存基礎的破壞
三、中國的政治統治為何能夠維持“穩定”?
四、為什麽中國政府不再有政治改革的動力?
結語
在世界民主化進程當中,中國顯得相當特殊:沒有一個民族經歷了百余年現代化進程、有過幾部“憲法”卻依舊未能建立“憲政民主”;也沒有一個國家的知識分子有過這樣特殊的經歷,每隔二、三十年就又要回到啟蒙階段來談憲政民主的ABC,永遠長不大似地重覆前人已經談得很透徹的思想。
目前,中國又回到了百余年前的歷史原點,重新討論一個百余年中被反覆討論的問題──“中國向何處去”,亦即中國要專制(即所謂“德治”、“仁政”的直率表述)還是要民主?認為中國只能實行威權統治的論者認為,中國人的素質是產生專制統治的天然土壤;而認為中國應該實行民主政治的論者則認為,只要堅持在中國這塊貧瘠的土壤上播撒民主種子,就能夠收獲民主憲政之果實。這種變化也反映在國際社會有關中國問題的討論上。80年代中國研究圈討論中國問題時,是討論“怎樣才能促進中國的民主”,而現在的主題卻發生了微妙的變化,變成“威權統治為什麽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發展?”
這種爭論的源起,其實全在於論者對中國現狀的觀察分析產生的嚴重分歧。本文著重分析兩方面問題:一是威權統治下的中國出現了哪些可能導致中國走向危機的因素,這些因素又是如何從根本上腐蝕中國社會,並將中國逐步推向全面危機;二是中國政府之所以能夠維持其統治與表面政治穩定,究竟得益於哪些社會因素。必須指出的是:本文中述及的政治“穩定”,僅指近5至10年內中國共產黨政府統治地位的穩定,並不包括社會生活層面的穩定。事實上政府為了維持短期政治“穩定”支付的代價是為中國社會埋下深層的長期不穩定因素。
一、對中國未來的預測為何充滿矛盾?
近六、七年來,有關中國現狀的討論中出現了兩種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由於經濟改革的巨大成功,中國將逐漸成為經濟大國,日益繁榮富強;在世界經濟不振的今天,只有中國經濟一枝獨秀。今年4月底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宣布中國經濟降溫,華爾街的“中國概念股”急挫,“繁榮論”者雖然暫時保持沈默,但其基本論點並未變化。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由於貪污腐敗盛行,貧富差距日大,社會底層反抗此起彼伏,中國共產黨的統治難以為繼,在未來的不久(有人預言是5到10年),中國將陷入崩潰狀態。
對於同一個觀察對象,竟然得出如此相反的兩種看法,問題當然不是出在觀察對象本身。這種歧見正好反映了觀察者、研究者本身視角與立場的混亂。
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相當覆雜。首先當然是因為中國目前是世界上少數幾個管制新聞、鉗制輿論的國家之一,所有信息都由政府壟斷供給。如果觀察者只能根據不完全信息甚至扭曲的虛假信息進行“盲人摸象”式的觀察,或者憑借在中國政府嚴格控制下的所謂“調查”[1]做研究,得出的結論必然有極大局限性,甚至可能正好與事實相反。“繁榮論”的問題在於:論者有意屏蔽了近年來中共政府越來越嚴格的新聞控制這一事實,因為“繁榮論”的全部立論基礎正好是這些經過政府嚴格過濾與篩選的信息。必須指出的是,中國政府近年來的宣傳策略比毛時代那種指鹿為馬的手段要高明得多。在謊話中混雜著部分真相的宣傳手法,確實比完全的謊話更能迷惑人。
許多國外的中國問題觀察家堅持“繁榮論”觀點的主要理由有幾點:一是中國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顯示中國經濟一派繁榮;二是他們到過中國的一些大城市(大多是走馬看花式地看看),從城市建設、居民消費等角度看,中國的情況令人鼓舞;三是他們直接獲得了一些材料,比如通過與中國官方的接觸而從官方那里了解到一些情況,或者曾在中國做過一些社會調查。但是他們明顯忽視了幾點:首先,中國的國家統計局公布統計數據時必須服從政策宣傳目的,因此在中國媒體上看到的統計數據本身已經過嚴格的過濾,一些重要數據還是不真實的[2](例如中國官方公布的失業率就不是真實的),所以識別中國官方統計數據的可靠性本身就是一個相當艱深的課題;其次,他們所到之處只是政府規定允許去的地方(有法律規定哪些城市對外國人開放,哪些城市不能讓外國人去[3]);再次,他們如果要做正規的抽樣式社會調查,那麽這種調查其實只能在中國政府“有關方面”派員參與監督下完成,采樣數據必須先經“有關方面”審核過濾才能提供給來自國外的調查者(此規定也適用於回國為博士論文收集數據的中國留學生)[4],而這一點是許多國外學者不願意承認的,因為這關系到他們研究的“學術價值”。概言之,他們看到的“中國”是中國政府需要向外界展示的“中國”,他們聽到的信息是中國政府希望世界聽到的聲音。外界人士想不到的是,就連加入WTO這種看起來並不那麽政治化的事件,在中國還會由中宣部與中央辦公廳聯合下文,在多達數十條的規定中明確指明,有關WTO的問題只能按照規定的口徑談。
這種“信息不完全”導致人們對中國的認識片面化。當陷入“信息不完全”帶來的困惑時,人們又可能會以“中國太龐大,太神秘,太特殊”來解釋,卻很少想到這完全是中國政府采用政治高壓手段控制媒體的後果。法國的INSEAD商學院國際政治經濟學教授、中國經濟問題專家喬納森·斯托利在華盛頓的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演講時道出了中國研究的艱辛:“中國太大,有關中國的信息五花八門,來源也多有矛盾,各種不同的問題可以寫出大量的博士論文來。但這些論文的結論都無法獲得證明。寫論文容易,但要準確反映中國的現實,實在是很難的事情。”目前在基辛格事務所從事中國和亞洲事務咨詢工作的美國前駐中國大使芮效儉則更不客氣地指出,專家們對中國未來進行預測的記錄之糟糕,是人們想象不到的[5]。
其次則緣於當代中國研究(指P. R. China Studies)本身牽扯了太多的利益關系。中國國內的研究除了政治因素對學術的制約之外,當然也有利益考量,一篇“經濟學家為企業代言的是是非非”[6],多少道出了近幾年中國經濟政策建議背後的底蘊。即使是中國學者比較喜歡引證的外國學者或者權威研究機構的看法,背後的利益考量也清晰可見。由於中國被各國商界視為最後一個有無限潛力的巨大市場,吸引著無數的跨國公司。不少研究項目的經費來自於一些利益集團的讚助,而這些利益集團本身對研究選題的興趣在某種程度上牽引著研究者的研究方向。這方面最明顯的例子是一些利益集團對中國履行WTO承諾評價的變化,當年力挺中國入世、並在政治上支持中國政府的美國商界曾對中國政府履行WTO承諾給予極高的評價,但從2003年下半年開始,由於他們在中國投資獲利的機會越來越渺茫,於是歸因於中國政府不肯履行當初入世時所作的承諾以及外匯管制政策,開始指責他們曾經大力支持的中國政府[7]。事實上,外國資本在中國所遇到的問題,其實大多並非中國政府刻意不履行WTO承諾引起的,而主要是中國制度環境的產物。
第三,中國政府近年來耗費巨大人力財力的海外“統戰”工作相當成功。應該說,今天中國政府的外交經驗早已遠非毛澤東時代那種孤陋寡聞、自以為是的狀態可比,最擅長的策略莫過於擴大“統一戰線”。在海外定居的大陸留學生本來就是自己人(更何況還有各種手段牽制),陸續成為“海外統戰”對象的不僅有學界商界的華裔成功人士,還有因為反對“台獨”而拋開了與中共之間長期政治歧見的老國民黨人及其後裔(在台灣被稱之為“外省人”),更有相當部分歐美學者與研究者。前兩部分人數量日益增多,極大地改變了海外華人的政治生態[8]。與其它國家的僑民相比,海外華人對母國的政治熱情可算是獨一無二。台灣當年的民主化就大大得力於台灣居美僑民的有力推動,因為作家江南在美國被台灣當局暗殺一事極大地刺激了他們,讓他們認識到台灣國民黨一黨專制政治的醜惡,於是大力支持台灣的民主化運動。但自90年代以來,有大陸背景的華人所起的政治作用既不同於當年台灣華僑,也與“六四”時期不同,他們往往對中國政府的任何作為都亦步亦趨,善惡不分。中國政府的一切輿論宣傳在這里都可以找到最積極的回應,其姿態之高,甚至大陸的同類人物也難與之相比。對中國政府持批評態度的少數學者,因無法取得去中國的簽證而離觀察對象日漸遙遠,也無法與中國本土的大學及研究機構合作,各種研究經費自然與他們無緣,因之漸漸處於邊緣化狀態。而海外華文媒體更是得到了中國政府各種不同形式的經濟資助,逐漸成了新華社消息與人民日報消息的積極轉載者[9]。如果說在中國國內批評中國政府只是一件有政治風險的事情,那麽在海外還有道德風險,“不愛國”只是其中份量最輕的一頂帽子。
筆者與海外學者交流時,非常驚訝地發現中國研究圈中許多人對中國的判斷與中國人的生活常識相去甚遠,對未來的預測更是迥然不同。在一片樂觀的預測中,往往只有常駐北京的部分外國記者寫的消息觸到了中國的真實層面,但他們所寫的報導因為是對一些具體事實的報導以及基於此之上的延伸分析,容易被視作個案,或者說人們願意相信這些負面報導只是個案,不能從總體上說明問題。常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如果某位論者陳述中國存在的嚴重問題時,往往被問到一點,“既然中國有這麽多問題,為什麽中國還沒有崩潰?你能預測中國什麽時候崩潰嗎?”其實,提出這樣的問題除了存心刁難之外,並無多少實際意義。不少國家的歷史證明,一個國家可能存在相當多不可解決的問題,如官員高度腐敗,貧富差距懸殊,統治者非常殘暴,人民的生活也相當痛苦,但只要政權有足夠的資源贏得精英集團的支持,並依靠這些精英們實行鐵腕統治,這個國家未必就會立即陷入分崩離析的瓦解狀態之中。遠如古時的羅馬帝國,就曾在不死不活的狀態中延續了將近三百年的統治,但不能因此就認為那時羅馬帝國的社會狀況良好,羅馬人民生活幸福。近則如伊拉克,如果不是薩達姆的“貓鼠遊戲”讓美國忍無可忍終至開戰,相信薩達姆的殘暴統治還能維持相當長一段時期。
筆者認為,“繁榮論”建立在對事實的錯誤理解上,而“崩潰論”則是按照西方社會的民情來理解中國,以為一個缺乏民意支持的政府壽命必將不久。事實上,中國的經濟既不象“繁榮論”者認定的那樣繁榮,在未來10年到15年內也未必陷入“崩潰論”者設想的那種分崩離析狀態。中國具備的那些導引中國可能崩潰的因素還在逐步發酵,當局的一切措施從短期來說雖然延緩了這種發酵過程,但從長期來看,卻使中國的民主化進程更加艱難曲折。
二、社會生存基礎的破壞
本文不再著重分析以前筆者在論著中反覆分析的一些問題,比如腐敗、貧富差距、基層政權黑社會化以及大量資本外逃等等,因為有這些問題的社會往往也能長期生存。從根本上來說,一個社會賴以生存的4個基本要素包括:一是作為社會生存基座的生態環境,這個底座堅實與否,從長期來看,決定了一個國家與民族的生存狀態;二是調節社會成員之間關系的道德倫理,這是社會整合必不可少的文化親和力,相對政治整合能力而言,道德倫理是軟性的,但也更具有張力,在日常生活中對社會成員的行為起規範作用;三是社會成員最起碼的生存底線,衡量的具體指標是以就業為標志的生存權;四是維持社會正常運轉的政治整合力量,這是從法律與制度層面對社會成員施加的一種強力約束。除了第四點與制度有關,可以在短期內改變調整之外,前三者是長期的生存要素,且不能通過政權更替在幾十年內有根本改觀。
(一)生存基座──生態環境的破壞
人類活動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主要取決於人口數量、消費增長和技術能力(指消耗單位資源所產生的環境損失)的相互作用。中國的人口數量為世界最大,近25年城市人口的人均消費增長也相當快,而利用資源的技術能力卻相當低下。從共產黨建政以來,中國的環境生態就處於一種被過度掠奪的狀態(如大躍進時期的亂砍亂伐,“要高山低頭,要河水讓路”的改造大自然),改革以來尤甚。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曲格平不止一次談到,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對資源、能源的高消耗上,這種傳統的發展模式造成了自然生態惡化,環境污染觸目驚心[10]。威脅人類的所有污染種類,如水污染、大氣污染、城市固體廢物污染、化學污染正在迅速侵蝕著中國的肌體,對中國的未來構成了致命的威脅。化肥的大量使用導致土地地力遞減,沙化、鹽堿化、板結等各種土地質量惡化的情況都已經大面積出現,沙漠化面積現在已占整個國土面積的38%,對人均耕地本就緊張的中國來說,這無疑是雪上加霜。同時,對礦物資源的掠奪式開采導致一種極其矛盾的現象出現:資源綜合利用率降至最低,資源消耗量卻達到極高,單位國民生產總值的礦物消耗量為發達國家的2至4倍,投入的原料僅有三分之一轉化為產品。中國7,000多個礦山中現在有一半因掠奪性開采已經陷入停產、半停產狀態。聯合國公布的不適宜人類居住的20個城市中,有16個在中國[11]。
環境生態破壞對中國社會的惡劣影響,現在可能已經基本達成社會共識,至少在知識圈內與受過教育的人群當中是如此,這比前幾年還有學者大力介紹西方“先污染後治理”的“先進經驗”時有進步。值得一提的是腐敗加劇了對資源的掠奪性使用與生態環境的全面惡化。可以說,目前許多中國官員決策的出發點已經不是國家與人民的長遠利益,而是算計自己在每一項決策當中所獲得的個人收益。在這種算計下,中國的生態資源不可避免地處於被極度掠奪的狀態當中,生態環境迅速惡化。其中最著名的例子就是中國政府在20世紀末以生態系統為賭注的超級豪賭──“三峽工程”。
近20年來,中國的公共工程成了一架產生賄賂的機器。三峽工程這個將來在歷史上要備受指責的工程,其出台與一些依靠水利工程吃飯的利益集團長年累月的遊說活動有關[12]。三峽工程的興建也為大量貪官污吏提供了尋租機會,如搬遷中用於安置移民的土地,許多根本沒有真正用於移民搬遷及小城鎮建設,而是被一些部門、地方政府搭移民搬遷的“快車”,違法占地炒賣,謀取私利。如四川省忠縣石寶鎮政府將征用的土地以高價轉讓給建設單位和個人,1997年收轉讓費每畝達9萬元以上,2000年每畝高達20萬元以上,從中獲得巨額利潤。而喪失土地、失去生活來源的農民卻得不到依法律規定應有的補償[13]。中國當局表示,已經有97名參與長江三峽工程的政府官員因從工程中謀取私人利益被判貪污罪,其中一名官員被判死刑。審計官員則表示,重新安置因三峽工程而被迫遷居者的款項中,有5,200萬美元莫名其妙地失蹤了。四川省重慶市雲陽縣高陽鎮4位農民何克昌、溫定春、姜青山、冉從新因向政府部門反映地方官員大肆貪污移民款的問題而被逮捕,被控以“聚眾擾亂社會序罪”和“泄露國家機密罪”,並在獄中受到殘酷折磨[14]。因三峽工程造成的嚴重污染雖然在中國國內是絕對禁止討論的話題,但已經廣為國際社會所知,如對氣候、水文條件等的影響[15],還有各種地質災害接連不斷地發生。三峽工程開工8年來已滑坡3,465次,崩塌變形高達1,190多次[16]。如果說三峽工程對環境的改變是間接緩慢的,其長期後果目前還難以評估,那麽工程直接造成的污染則時見報端。
列舉中國環境污染的結果,還可以開出一個長長的清單。假如按照綠色GDP計算中國為經濟發展付出的生態環境代價,可以說中國這23年的發展是負值。這一評估其實也為官方研究機構的測算所證實: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每年由生態和環境破壞帶來的損失占GDP的比重達到8%以上[17]。按照常識,官方的這一估計只會低估,實際情況遠比官方承認的更嚴重。根據這一官方估計,每年中國的經濟增長(增長率大約在8%左右)基本上被生態環境破壞的損失所抵消,中國的經濟“繁榮”其實屬於以生態環境惡化為代價的破壞型增長。1949年以前中國發生動亂後重建社會時,尚有完好的生態系統做為重建社會的依托。而經過近幾十年的掠奪式“發展”之後,中國的生態系統已經相當脆弱,無法支撐起十幾億人的生存與發展。
(二)社會整合力量──道德秩序的破壞
從道德倫理方面來看,當下的中國正處於空前的“禮崩樂壞”的狀態。政府官員的高度腐敗與整體性道德敗壞,超過了世界上所有的發展中國家。要言之,中國政治精英在這20多年當中經歷了從有信仰到無信仰,從無信仰到耍無賴,最後走向黑社會化的一個過程。且不談社會良知以及其他較高層次的道德觀念,連處於較低層次的一些道德倫理準則,如維持社會成員之間關系的信用(信任)都不覆存在。這里只分析與中國政府賴以立黨立國的經濟建設息息相關的經濟信用問題。
中國的信用嚴重失常關系到政府、行業協會、信用中介機構與信用消費者等4個層次。政府在這方面起了相當惡劣的示範作用,因為它本身就是一個虛假信息的制造者與提供者,統計數據造假與“為維護黨與政府形像”而制造假新聞均舉世聞名。這一傳統可以追溯到共產黨建政早期著名的“大躍進”期間,那時的產量造假達到非常荒唐的程度。這在鄧小平時代前期(20世紀80年代)有所收斂,但到了上一世紀90年代,僅憑幾個經濟發展指標就決定幹部任用待遇的做法,鼓勵大量政府官員造假,虛誇之風重熾,於是中國政府又回到了習慣性的數據造假這一軌道上來。“村騙鄉,鄉騙縣,一級一級往上騙”,“官出數字,數字出官”,就是中國公眾對這種政治文化的形像概括。
官方曾公布了一些懲處數據造假的消息:1997年下半年,國家統計局、監察部、國務院法制局聯合開展了全國統計執法大檢查,共查出統計違法行為6萬多起,其中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占56.7%。國家統計局政策法規司司長葉長林特別指出,這6萬多起是情節比較輕的,故稱“統計違法行為”,此外全國還立案查處了1.5萬起情節比較嚴重的統計違法案件。2001年全國統計系統又查處統計違法行為6.2萬多起[18]。
這種造假之風成了中共政治文化的精粹,在公開場合說假話已經成為官員人格的一部分。大多數政府官員都是具有兩面人格的人物,他們最擅長的“為官之道”就是能輕松自如地隨時轉換兩幅不同的面孔:在公共生活中,官員們習慣用官腔官調講各種連自己都不相信的謊話,成克傑、陳希同之類有關“廉政”的說教曾被編成語錄集錦發行,但這絲毫不意味著他們將按照自己的公開說法施政與生活;實際生活中,這些官員貪污受賄、嫖妓養“二奶”,魚肉百姓,胡作非為。官場的迅速腐化墮落必然引致整個社會的墮落,中國成了一個犯罪率最高的國家。許多地方的基層政權行為更是已經徹底流氓化,與黑社會沒有本質區別。
由行政法規限定角色的行業協會從誕生之日起,就兼具政府代理人與民間組織代表這樣的雙重身份,隨時輕松自如地轉換角色,在不同的場合代表不同的利益主體是其生存條件:在政府面前,他們代表企業;而在企業面前,他們又儼然是政府的代理人。
在缺乏誠信的社會環境中成長起來的信用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等,既缺乏信用觀念,又缺乏外在的信用壓力,違規做假賬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一些客戶為了達到他們的目的,迫使會計師事務所造假,如果會計師不協助客戶造假,就有可能失去業務。近幾年發生的股市欺詐案中,每一起中都可以看見會計師為虎作倀,協同企業造假。
合同履約率可被用來測度經濟生活中的社會誠信程度。據“2003年中國信用論壇”公布的信息,中國每年訂立的合同約40億份,而履約率只有50%,經濟合同失效的現象非常嚴重,同時在訂立的合同中違法合同竟高達占6%;全國每年由於合同履行中缺乏誠信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5,855億元(作者注:相當與GDP的5%);由於企業間不講信用,互相拖欠貨物構成連環債鏈的資金總額達3,000到4,000億元,占全國流動資金的20%[19]。
在一個失去了道德秩序的社會里,人與人的關系空間緊張,善惡是非更被嚴重顛倒,維系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僅僅剩下利益,而利益的獲得與維持也充滿了爾虞我詐。缺乏誠信的社會已經沒有健康發展的可能。
(三)空前的就業壓力
中國的就業問題現在已經進入了漫長的“寒冬”時期,實際失業率遠遠高於政府公布的城鎮登記失業率4.3%[20],據筆者的分析計算,2000年中國的城鄉總失業率至少為20.2%[21],失業的3大社會群體為原城市國有企業工人、農民與大學畢業生,幾乎囊括了中國幾個最大的社會群體。在今後的20至30年內,就業市場過度競爭將會成為一種中國人不得不忍受的社會常態。
近幾年開始出現的“知識型勞動力過剩”足以反映當前中國就業之艱難。從2001年到現在的幾屆高校畢業生就業狀況每況愈下:2001年,畢業生115萬人,本科生就業率為80%,專科生為40%[22];2002年畢業生145萬人,就業率降為53%[23];2003年共畢業212萬人,未能就業者達106萬人,就業率僅為50%(據說這還是高報的)[24];2004年畢業生達280萬人,就業狀況非常艱難。由於2003年高校畢業生就業率過低,中國政府今年禁止國內媒體再發布有關高校畢業生就業率的全國性數據,只是由教育部和勞動部宣布:一定要在今年9月1日以前保證高校畢業生一次就業率達到70%[25]。按照中國的官場政治文化,既然大學畢業生就業率成了有既定目標的“政治任務”,那麽各有關部門和各地政府就一定會“全力完成”,否則烏紗帽難保。相信到了7月底,中國官方媒體披露的大學畢業生一次就業率一定會“達到或接近”70%這一目標。至於其真實數字則成了“國家機密”,不對國人公開,當然更不讓國外知道。
但許多信息表明今年就業形勢比去年更艱難。據報導,已經有大學生出於百般無奈在職業招聘會上舉起了“無薪就業”的招牌,表示願意義務為企業工作、不領分文,以換取未來可能的聘用,但此舉並未讓他們贏得工作機會[26]。在北京、上海、深圳、廣州等都市里,與到處可見的民工這類“農村剩余勞動力”“相映成趣”的竟是“碩士賤如狗,博士滿街走”。這迫使不少大學畢業生只好繼續考研究生,社會將這種現象戲稱為“就業問題緩期三年執行”。結果,中國的研究生招生規模連年擴大,1999年增長27%,2000年增長35%,2001年增長35%,招生數量急劇擴大到1998年的2.31倍。2003年全國有79.9萬人報考碩士研究生。
知識型勞力過剩的結果是導致過度競爭。這種過度競爭的壓力終於以非常荒誕的結果顯現出來了:2003年廣州《新快報》曾報導一則消息,大學生們竟然接到這樣的招聘試題:“當工作需要你出賣肉體時,你會怎麽辦?”這則報導的作者憤概地評述:“不知道這家公司究竟是出於什麽目的出這道試題,不過清楚的是,這家單位大概經常需要員工出賣自己的肉體或者靈魂,或者,在商業社會中,出賣肉體是經常的交易,大家都是動物,都有動物的需要,然後以動物的方式來交易。”然而更耐人尋味的是學生們對這道試題的回答,竟然大都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這種不肯定的曖昧回答[27]。部分地區女大學生應聘時遇到嚴重的性騷擾,招聘方更是直接了當地表明,需要她們做的不僅僅只是白天的工作,而是晚間陪伴[28]。這類例子並非個別,受過高等教育的女性在職場上的地位竟然只體現為能在各種性交易中增加附加值,充分反映出社會生存質量的墮落。
最容易做的事情當然是指責這些“新生代”大學生們缺乏人格尊嚴。但是這早已經不是道德範疇的問題,而是人力市場過度競爭的結果。中國的大學生們經過至少16年的寒窗苦讀,好不容易熬到大學畢業甚至研究生畢業,等待他們的卻還是無業可就的命運,面臨的幾乎是無窮無盡的過度競爭。這種競爭已經到了讓人崩潰的程度。2002年12月,覆旦大學一位博士生心臟病猝發死亡,而死亡原因竟是“貧困,過度競爭引起的焦慮,就業壓力。”一些女大學生因為求職艱難,已經“自覺”地利用色相為自己在求職中“加分”。而這些“社會精英”就算是找到一份職業以後,等待他們的也將是壓力過大的工作環境,人稱“中國白領的工作強度已經超過了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中國的寫字樓是全世界最累的寫字樓”,“為了抓住每一個賺錢的機會,人們普遍願意犧牲休假、犧牲睡眠、犧牲與家人在一起的時間,而忘我的工作”。尤其是年輕的白領,他們甚至不願意錯過任何一次老板的表揚,哪怕只是口頭表揚。他們對自己的感覺竟是“站在財富與時尚的風口浪尖上,只能往上混,混到半空中,既沒有機場也沒有降落傘,不知道怎麽平安著陸”[29]。據北京心理危機研究與幹預中心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共同完成的一份報告,中國平均每年每10萬人中就有23人自殺,自殺已成為15歲到34歲年齡段的人的第一大死因,其中不少自殺者竟是萬千中國大學生們渴慕的“成功白領”[30]。
知識型勞力過剩的出現,迫使中國人面對“就業的嚴冬”這一殘酷現實。這與80年代開始日趨龐大的過剩農村勞動力以及90年代陸續出現的城市下崗失業大軍不一樣,這兩個群體被認為是素質偏低、不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要求而被現代化列車甩落的群體。而目前在中國文盲半文盲率偏高的社會背景下過早出現了知識型勞動過剩,卻反映出中國社會最深刻的社會危機:人口與資源的關系高度緊張,持續多年的表面經濟“繁榮”並不能緩解這一根本矛盾,連受教育程度最高的勞動力也無法獲得進入職場的入場券。
這樣的場景曾經在20世紀30到40年代的中國出現過。那時中國的高等教育非常落後,受過高等教育乃至中等教育都算“稀缺物品”,但當時中國基本上還是不發達的傳統農業社會,缺乏吸納人才的現代部門,“畢業即失業”的現象非常普遍。不少女大學畢業生被迫給官僚軍官做妾,大量沒有出路的青年則選擇了革命、投奔延安。當然,革命勝利以後當年投奔革命的人不會把自己參加革命的原因歸結為生活出路無著,只會說自己向往進步。如今,中國實行了25年的改革開放,這種“畢業即失業”的現象卻再次出現,它表明中國的現代經濟部門的發展遠未達到能夠正常吸納知識型勞力的狀態。
面對這樣一個事實,有必要重新估計中國經濟發展的真實水平和現代產業部門就業容納量不足的真正原因。2003年,有學者在論文中介紹了一個新的發現──中國的制造業自90年代以來進入了相對萎縮階段,大批原有的制造業被來料加工型企業替代;與現代化發展的正常道路相反,中國這個擁有數億剩余農村勞動力、迫切需要通過工業化來擴大非農就業機會的國家,卻正經歷著“去工業化”這樣一個令人難以置信的發展階段[31]。這一發現為目前的就業難、特別是大學生就業難提供了解釋:正規制造業的萎縮意味著技術工人、企業管理、工程師職位大批消失了,這就是為什麽現在中國一流工科大學的畢業生也很難找到可以發揮其才能的工程師職位,而只能充當秘書、推銷員;與此同時,以來料加工為主的勞動密集型企業所需要的往往只是年青、只要求最低工資、不必提供福利、不必長期雇傭的農民工,因此,中國就業勞動力的總數雖然沒有明顯下降,但對知識型勞動力的需求卻在相對萎縮。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這種“知識型勞力過剩”不僅僅只是勞動力市場結構調整問題,它還意味著一個非常嚴酷的事實:社會精英向上流動的渠道發生梗阻,這將引起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問題。可以預見的一個必然結果是,在高等教育部門短暫的盲目擴張之後,隨之而來的將是高等院校的調整收縮。中國政府今年規定,就業率過低的學校必須減少招生,就是高等院校調整的信號[32]。當許多家庭節衣縮食、負債累累供養出來的大學生、碩士、博士都難以就業時,人們將不得不減少在高等教育上的“投資”;而無力為子女投資高等教育,又使子女更加難以就業。另一個必然結果則是,幾百萬長期失業的大學畢業生在中國人的忍耐底線上勉強“活著”,當他們和眾多國民感到連“活著”都困難時,大量受過教育卻沒有生活出路的人士將可能重覆上個世紀小知識分子們走過的“革命之路”,統治集團“穩定壓倒一切”的治國方略必然會受到持續不斷的挑戰。
(四)農村的雕敝、農民遊民化與農民工的悲慘生存處境
不少中國人與中國政府一樣,很以北京、上海看起來比紐約更現代化而自豪。但有一句話很能說明中美經濟實力的差距:要想了解美國的富裕,應該去看美國的鄉村;要想了解中國的貧窮,也應該去中國的鄉村。世界各國現代化的成就無一不是以農業的現代化與農村人口的城市化為主要標志。但中國歷經20多年的經濟改革和發展,不僅未縮小城鄉差距,反而從總體上擴大了城鄉差距。本文不討論農民的權利以及農村基層政權黑社會化這些問題,僅僅只討論生存底線問題,即農民的生存狀態,亦即中國政府一向矜誇的人權指標“生存權”。
1. 農村經濟的雕敝
中國的土地承載不了天文數字般龐大的人口,這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即以官方承認的數字論,中國人口占全世界人口總數的22%,而中國的耕地卻只占世界總耕地面積的7%,預計下世紀中葉人均耕地會降到1.2畝,達到嚴重超負荷承載的極限(由於目前農用耕地迅速減少,人均耕地減少趨勢會加速)。與其他農業國邁向工業國的現代化進程相比,中國存在著一個相當獨特的現象,在農村耕地總量減少、人均耕地面積下降的同時,農戶總數卻在增長,這一現象正好與戶均耕地面積加大的國際趨勢完全相反。1978年,中國農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54畝,戶均耕地面積8.59畝;到了2003年末,人均耕地面積降為1.43畝[33],戶均耕地面積銳減為5.44畝,下降了37%。失去土地的農民總數已逾6,000萬人[34]。戶均耕地面積驚人的下降導致的直接結果就是農戶經營規模不斷縮小,經營農業的家庭收入相對減少,農村剩余勞動力迅速增加。因此,1997年以來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增長速度不僅很低,而且呈現出逐年下降的趨勢,與城市的差距不斷拉大:1997年,農民人均純收入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1:2.56;到了2003年,這一比例已擴大為1:3.24[35]。2003年北京召開全國人代會期間,中國政府也正式承認農民收入還在下降。如果說1949年以前的中國自耕農尚能保持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狀態,目前中國的小農經濟連自給自足都做不到了,許多農民必須要靠非農業收入才能交納各種多如牛毛的稅費。
2. 失地農民增多,農民遊民化
發展鄉鎮企業、讓農民“離土不離鄉”,曾經被譽為中國式發展道路的一個特點。其實,鄉鎮企業的發展早就陷入“瓶頸”狀態。1996年以後鄉鎮企業的發展迅速減緩,1997、1998年鄉鎮企業的就業人數以每年500萬人的速度下降,到2001年鄉鎮企業的實際就業人數還未恢覆到1996年的水平[36]。與此同時,自90年代後期開始,中國出現了所謂的第三輪“新圈地運動”,這輪圈地以城市居民的原有住房和農民的用地為目標。在這一輪“圈地運動”中,地方政府官員已經赤裸裸地將公共權力用作私人瓜分資源的資本,與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經濟精英及農村基層幹部合作,利用黑社會組織使用暴力手段逼迫被拆遷者與耕地被占用者就範,失地農民因此劇增。據測算,自從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通過低價征用農民的土地,使農民蒙受了2萬多億元的損失,而這些資金本來完全可以用來為農村居民建立社會保障體系[37]。目前,中國農村剩余勞動力已經達到2億多,但由於城市里失業率普遍居高不下,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通道也逐漸梗塞。從1996年開始,許多城市開始從嚴控制農村勞動力的流入。在可以預見的將來,中國要消化天文數字般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至少2億人)已經是一件不可能之事。
現在中國農村女性為了生存而被迫賣淫的事例已經相當普遍。《南方周末》曾登載過一篇“被雞頭改變的村莊”,講述了湖南省漵浦縣低莊鎮25個村莊逾千名農村女童和女青年賣淫脫貧的悲慘故事[38]。在廣西柳州的農村已經形成了以農村婦女為主體的賣淫“集市”[39]。社會強迫農村女性犧牲的不僅僅是她們的肉體,還有伴隨她們一起墮落的中國人的生活質量。
3.農民工悲慘的生存狀態
既然依靠土地無法生存(稅負甚至超過了農田的收益),農民只能象洪水般四處漫溢,但許多農民工即使在城市里找到一份工做,其生存狀態也往往非常悲慘。他們多在私營企業及“三資”(港、台、南韓投資)企業這類勞動密集型企業工作,這些企業具有勞動強度大、超時工作多、工資低、勞動保護設施差等特點,勞動爭議及勞動事故多發。一般來說,農民工容易受到下列幾種侵犯:
(1)勞動強度過大,勞動時間過長。廣東的三資企業三分之二以上都要求工人超時工作,有時甚至發生工人過勞死現象。筆者1998年12月就曾參與處理過一起民工過勞死事件,年僅25歲的江西農民工徐章水在深圳四海制衣廠打工,被老板強迫連續工作48小時而活活累死。河南省也有三分之二的私營企業強迫工人超時工作,有的農民工每天的工作時間竟達14小時以上[40]。中國政府規定的每周勞動小時是40小時,但據一項專門針對非公有企業(含三資企業與私營企業)女工的調查,每周工作44至48小時的女工占41.1%,一周工作在49至56小時占22.9%,每周工作57小時以上的占10.2%,其中最長者竟達84小時[41]。
(2)各類工傷事故頻繁。以“三資”企業集中、現代文明程度較高的深圳為例,該市每天平均發生工傷事故30至50起,這還只是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企業之員工所發生的事故,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以及“私下了結”的還未計算在內[42]。僅在1998年,深圳市的外來農民工就傷殘11,415人,工傷死亡80余人[43]。深圳是中國對外展示現代化成就的“櫥窗”,該地尚且如此,其它地方農民工的待遇就更糟了。尤其是在私人承包的各類礦山,死亡等工傷事故經常發生。1990年全國礦山死亡10,435人,1991年9,777人,1992年9,683人[44];1995年礦山事故死亡10,572人,1996年9,974人[45]。僅1997年3月4日至4月11日,山西省白河縣在外做工的農民在3次煤礦事故中就死亡98人。據該縣政府統計,自1994年以來,當地每年外出打工的農民高達2萬人,而每年因事故死亡的達80人以上,重傷致殘20人左右[46]。安徽省私營企業僅1998年一年就發生各類火災1,032起,死32人,燒傷96人[47]。2001年廣西的南丹煤礦事故發生後人們才知道,每年該礦公布的死亡人數遠少於真實死亡數字:2000年因事故死亡259人,只報了57人;2001年1至7月因事故死亡264人,只報了94人[48]。
這類瞞報工傷事故中死亡人數的事在中國非常普遍。2001年12月30日江西省萬載縣一個爆竹廠發生大爆炸,此事發生後18天,中國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局舉行了有關生產安全的新聞發布會。會上一些記者就一些地方政府抗拒輿論監督並毆打新聞記者一事提問,該局主持會議的一位副局長竟然如此回答:“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導,原則上要求不炒作、不渲染,應該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對事故的現場報導、傷亡人數、處理情況應該遵循統一調度[49]。”據新華社2003年2月24日消息,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局的統計數字透露:2002年一共發生各類事故107萬起,接近14萬人死亡,其中工礦企業發生的事故多達14,000起,大約15,000人死亡;發生了26萬起火災,死亡2,400人。這就是在政府“統一調度”下公布的工傷統計數字:平均每8起事故死亡1人,每100起火災平均只有1人死亡,其虛假性顯而易見。
(3)工作環境不安全,職業病高發。鄉鎮企業、私營企業以及一些港台資企業的工作環境差,沒有勞動保護設施,急性職業中毒事件時有發生。至1997年底,中國累計有53萬塵肺病人,其中12萬人死亡,每年平均死亡約6,000人[50]。據2000年衛生部發布的統計報告,當年各類職業病共發生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其中塵肺病占77.7%,慢性職業中毒占10.2%,急性職業中毒占6.7%[51]。其中最典型的是急性苯中毒事件,據披露,制鞋業是福建省的主要行業,制鞋業普遍使用含苯的塗料,因此福建也是苯中毒大省,至1999年該省已有200多人死於苯中毒[52]。
(4)拖欠、克扣工資現象嚴重。這在私營、港資、台資企業中時有發生,1998年中國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報酬爭議案高達31,396件[53]。另一項調查表明,在中外合資企業中因勞動報酬而引起的勞資沖突占各種沖突的75.8%[54]。老板拖欠工人工資然後潛逃的事情也經常見諸報端[55]。2001年2月9日,浙江義烏市蘇溪鎮徐豐餅幹廠工人徐冬根向廠方索要被拖欠的工資,竟然被暴打身亡[56]。1999年1月至2月,哈爾濱《新晚報》記者金焱與她的同事一起為3,000多名打工者討回欠薪400多萬元,被傳為一時美談[57]。
(5)人身虐待時有發生。例如,1998年廣東省東莞市清溪鎮展翊廠(台資廠)接連發生40多位農民工發生斷指工傷事故,該廠工人經常被工頭毆打[58];2000年1月上海市南匯區四川籍女工劉文英因要辭工,惹怒老板夫婦而被砍斷兩根手指[59];深圳市大白豚桑拿中心經常對員工脫衣搜身,一位叫阿珍的按摩技師自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這段時期竟被強制脫衣搜身39次[60];鄭州市溝趙鄉玉林磚廠老板對待工人象對待牲口一樣,工人每天被迫從清晨4點工作到晚上8點共16小時,吃的是發餿變質的黴米飯,人均居住空間不足1平方米,動輒就得挨監工與打手的毆打,有的工人被打斷胳膊,得不到醫治而殘廢,工人連辭工的自由都沒有,每天被嚴加看守[61]。
上述企業的老板之所以有恃無恐,是因為得到了當地政府官員的支持與保護。不少調查材料指出,事故頻發的小煤窯之所以能大量存在,與地方政府將其視為小金庫有關。例如,湖南省永新縣郊鄉的鄉幹部每天輪流到該鄉的小煤礦“值班”,其實就是收“規費”(每天1,200元)[62]。還有的小煤礦就是國營大礦的負責人開辦,再承包或賣給其他小礦主,用以謀利。這些人構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所以每當小煤礦發生事故後,當地政府與國營大礦負責人總是隱瞞包庇[63]。
中國近20年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之一是出口貿易,而中國產品之所以能夠在國際市場低價競爭,就是因為私營和港台資企業能將工人的工資福利壓到最低水平,並把工人的工作時間和勞動強度加到最大。這種做法雖然違反中國的相關法律卻受到地方政府的保護,這正是農民工悲慘狀態的根源。面對這樣的事實,恐怕誰也無法否認,中國農民工的生存狀態比當年恩格斯的名作《英國工人階級狀況》所描述的還要悲慘。但最不幸的還不是這些能夠找到工作的農民工,而是那些成為遊民的進城農民,中國的官方用語稱他們為“三無人員”(無正式職業、無固定住所、無合法證件)。近年來中國各地政府針對進城農民實行不人道的強制收容制度。2003年春天,廣州大學生孫志剛在收容所受虐致死,這一制度受到社會輿論的嚴厲譴責而被暫時廢止。不過這並不意味著遊民在中國城市的生存條件獲得根本性改善。受到社會如此不公正不人道對待的農民,其心中蘊積的反社會情緒一旦爆發,必然會造成對社會極大的傷害。不可能設想幾億城市人口能夠在雕敝的農村和貧困的9億多農民的包圍下,長期安享現代化的成果。權貴資本主義與仇恨富人的民粹主義,從來就是發展中國家政治病的一對“雙胞胎姐妹”。
持“中國經濟繁榮”論的研究者們大多都將中國農村和農民問題從研究對象中排除,以偏概全地將少數幾個“現代化櫥窗”都市再加上一些省會城市為例來支持“繁榮論”,似乎那幾個櫥窗城市和經濟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就可以代表整個中國。然而,大多數中國人並不生活在那幾個都市和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對占總人口70%的農民與大多數經濟欠發達的小城鎮的居民來說,北京、上海、深圳、廣州人的生活只是他們遙不可及的一個夢。
三、中國的政治統治為何能夠維持“穩定”?
貪污腐敗肆虐、盜賊蜂起、貧富差距迅速擴大、失業者遍布全國城鄉、黑社會
化趨勢加快等等,確實已構成中國社會嚴重的危機。維持社會穩定的4大要素中的3大
因素,即生態環境、民眾的必要生存條件以及社會的道德整合能力,不但無法支撐
社會的穩定,相反卻成了危機的直接來源。那麽中國共產黨的政治統治為何還能夠
維持下去,且在外國觀察家們看來還穩如磐石呢?其原因就在於中國政府越來越借
助於政治整合力量,采取了一系列政治暴力措施,強化了政治高壓,將任何有組織
的力量消滅於萌芽狀態。正是這些與現代政治文明嚴重相悖的手段,使得中共政府
的統治能夠繼續維持下去。
(一)政治高壓重新成為整合手段
中國社會之所以沒有陷入一盤散沙的崩潰局面,是因為近年來中國政府在維護內部秩序時所做的唯一事情,就是要“將一切不安定因素消滅於萌芽狀態”。中共政府努力造成這樣的現實:沒有任何有組織的力量能取代中國共產黨統治中國,中共垮台必然導致中國的崩潰。由此推論出的邏輯結果就是:為了中國不陷於崩潰,就得容忍共產黨通過“改革”達成的利益分配並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市場經濟+極權政治”。近年來,中國政府大大加強了各種社會控制手段:
首先,借助政治暴力加秘密警察,將一切有可能形成的組織力量消滅在萌芽狀態,從而使中國民眾處於一盤散沙的狀態,無法形成有組織的對抗力量,對工人農民的有組織的活動尤其如此。近年來,由於國營企業管理層的貪污腐敗,國有企業破產停產現象日多,大量工人下崗失業、拖欠應發工資、工作條件日益惡劣等引發的勞工糾紛和抗議示威活動不斷出現。中國當局動用武力鎮壓參加抗議示威活動的工人,並以種種罪名逮捕和監禁工人代表。遼陽市工人運動的代表姚福信和肖雲良被當局以“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判處7年和4年徒刑。不少新興的“農民領袖”也面臨如此命運,當地政府往往先通過“胡蘿卜加大棒”把抗議的農民遣散,然後就以各種罪名逮捕領導農民進行抗議活動的“農民領袖”。
任何形式的社會反抗只要不是有組織的力量,對於擁有一切專政手段且有豐富專政經驗的中共政府而言,都無法構成重大威脅。近幾年來,“危害國家安全罪”、“泄露國家機密罪”與“陰謀顛覆政府罪”成了使用頻率相當高的政治罪名,其功能等同於毛時代的“反革命罪”,成了國家對個人栽贓陷害的合法形式。“大赦國際”2003年初頒布的報告指出,中國政府鎮壓包括法輪功組織在內的宗教團體和一些少數民族團體,有100多萬中國人未經過合法起訴被收押和遣送。2001年底的統計數字顯示,大約有31萬人在未經法庭審理的情況下被關進勞改營、接受“再教育”。據最高法院公布的數字,2002年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而判刑的就有3,402人[64]。
其次,利用利益控制與特務手段控制官員隊伍。官員們現在為政府效力,唯一的動機是為了利益。在當今的中國,當官是最好的人生出路,“一人得道、全家升天”仍是中國社會的實際狀況。由於用所謂“共產主義理想”及“為人民服務”等虛幻的意識形態口號已經無法駕馭這樣一群唯利是圖的官員,中國當局開始借助一些極不光彩的手段,如利用抓貪污腐敗等把柄控制官員。這種反貪污腐敗的主要目的已經不是遏制腐敗,而是為了讓官員俯首聽命、執行政府指令時不以個人良知為向背。就在2004年6月,中國政府甚至推出所謂“一二三反腐工程”(全稱為“新世紀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對策研究”)[65],而這個反腐工程的要點無非是讓官員退贓,交錢買“官位保險”。在條文中,政府承諾不管官員貪污了多少,只要交上“買路錢”,一律既往不究。從其實質來講,這個“一二三工程”是中國政府對銀子都進了貪官污吏的私囊嚴重不滿,於是就利用手中操有生殺予奪大權,讓貪官們拿出貪污所得來分贓,整個行動有如中國民諺所言,“竊賊手里強盜打劫”,其本意並不在於制止貪污腐敗,而在於分贓。這條措施實際上等於宣告,中國政府承認貪污腐敗合法化。
中國的官員們並非不清楚中國現在危機四伏的困局,也並非人人都從心底里認同目前這種“黑金政治”。但他們也很清楚地知道,在這架按慣性運作的巨大國家機器面前,自己不過是其中的一個零件而已;若不按照官場慣性運作,就只有被淘汰出局。河南省政府對待愛滋病患者的態度就十分典型,當地政府藉口“疫情信息會成為境外反華勢力詆毀我國形像的口實”,迫害上訪的愛滋病人,當上訪者問警察為何要逮捕他們時,警察竟然說出了這種話:“想知道你(指上訪者)犯啥法啦,一腳踢死你,你就知道咋回事兒了!”甚至坦言:“我們是政府喂的狗,讓咬誰就咬誰,全聽當官的[66]。”文化層次稍高一點的官員則往往聲稱,自己所做的一切“只是職業需要,我們心里還是知道誰是誰非”。這些話讓人不能不感到一種無以名狀的悲哀,因為這正好說明了中國人的價值觀分裂已經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文化大革命”當中,部分紅衛兵象狼崽子那樣打人殺人,是因為他們認為自己真在捍衛“神聖的無產階級革命”,做的一切在道義上都是對的;而現在,所有發布整人命令、負責監視匯報的人,在從事“職業需要”的一切工作時,心里也許知道所做所為未必正當,被整、被監視的人也未必真做了什麽十惡不赦的事情,但為了自己的利益需要,他們不僅參與整人或監視匯報,而且還非常投入,以便為自己的升遷或獎金墊上幾塊鋪路的石頭。
不能設想這樣的政府能夠將中國引領到“現代文明國家”的行列中去。這一點其實只要看看中國政府對之表示友好的“國際夥伴”都是些什麽國家,就非常清楚中國在國際上的地位。
如果要對中國目前的政治狀況作一總結,可以概括為幾個特點:
1. 公共權力私人化:中國的權勢階層已經將公共權力一概視作為私人謀取利益的的資本,每年被查辦以及被悄悄放過的大量貪污腐敗案件就是公共權力私人化的最佳注腳。
2. 暴力“合法”化:擁有“合法傷害他人能力”[67]的政府機構工作人員使用權力誣陷平民,漸成司空見慣之象。最典型的例子有兩個,一是2003年海南省一個縣公安局副局長勾結他人誣告私人企業主蔡寶銀,強行奪走蔡的1.8億元巨額資產[68]。如果說這個案件只涉及少數幾個官員,那麽2003年的鄭恩寵案件則是國家誣陷的一個典型。上海的“紅頂商人”周正毅勾結地方政府官員強行拆遷居民住宅,為受害居民辯護的律師鄭恩寵被當局以“泄漏國家機密罪”逮捕,並於2003年10月判刑3年。鄭案表明,中國的各級政府越來越隨心所欲地使用政治暴力與誣陷手段對付一切他們不喜歡的人士。由利益集團操縱法律任意誣陷他們不喜歡的任何人,是非常典型的公共權力私人化與暴力合法化現象。
3. 政府行為黑社會化:近幾年在各地頻頻發生的城市拆遷事件與農民反抗事件中,那些掠奪民財的經濟精英背後都有地方政府或明或暗的撐腰。如果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地方政府的行為越來越接近黑社會組織的行為,唯一的區別在於黑社會的暴力是非法的,而地方政府使用暴力則是合法的,這種“合法的黑社會”比之於非法的黑社會,其暴力肆虐之處,更讓公眾無所逃遁。
近幾年來,西方學者使用“失敗國家”這一概念來分析一些拉丁美洲國家的情形[69]。上述幾個特征正是這些“失敗國家”的共同特點,中國目前與那些“失敗國家”的一個主要差別是中國還未出現從“軍隊政黨化”到“軍隊私人化”這一轉化過程。
(二)意識形態戰略
於中國政府而言,上述政治高壓措施只是“治表”,最重要的還在於意識形態教育,這種教育的目的在於讓國民從內心深處認同現行政治體制。在實行新的意識形態戰略與加強公共領域控制方面,江澤民執政時期比鄧小平時代要嚴厲得多,所采用的軟硬兼施策略比毛時代單純的政治高壓更容易成功且不露痕跡,因此也更不容易引起國際社會的反感。這種以醜化西方民主政治為核心內容的意識形態戰略與公共領域的控制相輔相成,其主要策略如下:
1.通過學校教育向青年一代灌輸中共的政治思想
這種意識形態教育的中心內容是醜化西方民主政治與自由、人權等價值觀念。“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反華勢力亡我之心不死,他們害怕中國強大,一心想搞垮中國,人權等口號是美國等國際反華勢力借用的一張牌”這類用語,中國青少年一代耳熟能詳。這類宣傳是中國青少年通過學校教育獲得國際知識的主要渠道,最後讓中國的青少年一代形成了一種非常奇特的“美國情結”:在科學技術上以美國為師,在國際關系與社會制度上以美國為敵,在生活水準上追仿美國。這種情緒又轉化成當前流行的民族主義情緒,美國則經常成為中國民族主義者渲瀉不滿的對象。一些人在中國社會里積蓄了種種不滿,但無法針對當局發泄,轉而把美國當作“靶子”,認為美國是造成中國種種困難不幸的“萬惡之源”。他們抨擊美國時所運用的恰恰就是官方灌輸的醜化西方的扭曲政治觀念。
在對近現代中國歷史的認識方面,只看共產黨教科書的青少年的認識更是混亂。許多青少年根本不知道“大躍進”餓死幾千萬人的悲劇,也不了解“反右”、“文化大革命”、“六四”為何事,只知道“沒有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在如此教育浸染下,中國社會對毛澤東的認識、對毛澤東領導建立的這一專制政體的認識都陷入一種奇怪的混亂狀態中。90年代進入成年期的一代青年人中竟有不少人視毛澤東為理想的政治領袖、以“文化大革命”為理想社會的模本,動輒就在網上貼出“文化大革命多好啊”,“要是毛主席他老人家還在,社會公正就不成為問題”等。羅馬政治家西塞羅有句名言:一個不知道自己出生前發生了什麽事情的人,等於沒有長大。受過這種意識形態教育的青年,往往對西方民主思想具有免疫力,從未出國的青年人自不待言,即使目前身居國外的青年留學生中也可以找到不少這種人。不少學成回國的留美學者展現出這樣一種“邊緣人”心態:在美國受過的教育與經歷是其得以傲視國人的文化資本,而批評美國又是其在國內立足的政治資本。
意識形態控制其實就是一種依靠政治暴力推行的文化暴力。這種意識形態戰略還產生了一個奇妙的政治後果:無論是中共政府的支持者還是反對者,在述說自己的觀點時使用的竟然是同一套話語(這套話語受毛澤東與魯迅兩人影響甚深)。在這一時期內進入中國學習漢語的外國人,所使用的中文話語往往也是這一套。在此講述這點絕非多余,因為話語的功能不僅僅只是思想的外殼,它本身包含很強的價值選擇與價值判斷。可以斷言,在中國今後的政治生活與社會生活中,人們還將看到這套意識形態話語的強大作用。
2.全面加強對媒體的控制
中國政府壟斷了幾乎所有媒體,並“與時俱進”地完善了毛時代對媒體的制度化管理,基本手法是用“卡住從業者的胃”這種手段,迫使新聞從業人員“自覺”認同和扮演“黨的喉舌”這一角色,也使有良知的知識精英沒有任何輿論陣地可以依托。與現代文明國家不同的是:新聞媒體與中國政府之間的關系一直由共產黨制定遊戲規則,掌握“發牌權”,新聞媒體處於受嚴格控制狀態。表面上中國的新聞媒體與公民享有各種自由,例如中國的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47條更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但事實上中國公民從來就未真正享受到憲法上規定的種種權利。因為中國現存的所有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都與憲法相悖,嚴格限制中國公民享受憲法所賦予的上述自由。僅在新聞行業,這樣的條文規章以立法形式出現的就多達60多種,而中宣部隨時根據形勢需要頒布的各種禁載規定就更不計其數。憲法的規定只是政治擺設,意在向世界表明:中共領導下的中國也有政治文明。
據總部設在紐約的“保護記者協會”公布,中國是世界上囚禁記者最多的國家。截至2001年10月31日,中國共囚禁了118位記者,幾乎占全世界被關押記者總數的三分之一[70]。在中國政府眼中,邏輯竟是如此奇怪地被顛倒:制造社會不安定的人,不是貪官污吏及麻煩制造者本身,而是批評並指出這種問題根源的人。2004年的《南方都市報》記者“受賄案”,可以被看作是動用國家誣陷手段進行政治迫害的又一個最新例證[71]。
與此同時,中國政府加強了對互聯網的監控管理。自從1994年中國首次與全球互聯網聯通以來,中國當局不斷試圖控制中國的互聯網連接。初期的互聯網保安策略是嚴格限制國際性網絡連接。至今國際社會與中國的5個主要網絡之連接,仍經由代理服務器通過官方的國際“網關”,過濾和監察網絡電信是這一控制的焦點。國際社會將中國的網絡過濾系統稱為“世界上最巨大的防火墻”。從1999年開始,中國政府不斷加大資金投入,網羅了不少計算機專業的大學畢業生擔任網絡警察,希望控制住互聯網這匹奔騰的“野馬”。2001年中國政府開始實施《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72],以法律的名義控制網絡。目前,中國正在建設一項龐大的“金盾工程”,2003年9月該工程部分啟動。據參與這個工程的外國專家稱,這一工程一旦完成,中國政府將擁有一個有能力“看見”、“聽到”和“思想”的全國性監控系統[73],能夠實施對公民無所不至的行為監控,喬治·奧威爾在《1984》一書里描寫的情況將在中國成為現實 。
3.對知識分子采取“收買”與“打壓”並行的策略
“六四”民運之後,中國的知識精英們面臨重新定位的困惑。自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政府采用收買政策,用各種學術榮銜與物質利益作誘餌,將絕大多數知識精英納入了體制內。對於那類對現實持批評態度的自由主義知識精英,則采取各種嚴厲的打壓措施,如規定各類媒體與出版社不準發表與出版這些人的文章及作品,讓這些人所在的工作單位以各種非政治理由將他們開除或解聘,使其陷入生活困境。對於社會影響極大的自由主義知識精英,則派國安局特務跟蹤監控、搜查住所、進行人身迫害,想方設法迫使他們離開中國。
這種軟硬兼施的策略極其有效地消彌了知識精英的批判意識,大多數知識精英根據本身的資源占有狀態調整了治學方向,對政治與社會問題采取了犬儒主義的茍且態度。從90年代後期以來,中國政府與知識分子的關系前所未有地和諧,而且形成了一種“良性互動”。這一“良性互動”的最大“成果”之一就是中國知識精英的主流已經默認威權政治的合法性。部分鋒頭頗健的精英甚至公開提出:“中國國情所限,只能實行威權統治”;“一個現實的出發點是,自由民主主義的合法性論說已經破產,而且施行於中國是否具有有效性無法預測”;中國應該實行一種“父愛主義”的“現代仁政理論”[74],這種“仁政”當然還是以“賢人治國”的“人治”為特點。此論一出,頗受海外中文媒體追捧,似乎中國舍此無他出路,中國對民主政治的百余年探索全屬枉費心思之舉。
就是在這種時代背景下,與現實處於隔離狀態的錢鐘書才成為政府與學界共同追捧的“學界泰鬥”與“一代文化名人”;錢先生那些與現實完全不同構的知識,才會被吹捧為這個時代的“最高文化成就”與“學術里程碑”──沒有思想自由的極權專制造就與鼓勵了這種完全與現實隔絕的文化,也為這種文化產品造就了無數的欣賞者與追慕者。除了部分有智囊情結的知識精英忙於思考各種“對策”與上“條陳”之外,大多數知識精英越來越滿足於在現存的利益格局中分享既得利益。少部分利用在80年代與90年代尚有生存余地的民間話語積累了社會聲望的知識精英也因利害考量,漸漸以遠離社會的所謂“純學術”自居,與政府之間形成了一種精巧的互動關系,目前正安享著政府賜予的各種榮銜,埋頭做著“善終考”的功夫。
知識精英的墮落程度是衡量一個社會墮落程度的最重要尺度。90年代後期開始,中國知識界與思想界的侏儒化以及他們提倡的“合作主義”精神,對維護政治統治的穩定起了相當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國的知識分子正在迅速分裂,那些處於社會邊緣、無法進入知識圈中心位置的失業大學生們與這批知識精英的關系,有如當年毛澤東這類小知識分子與胡適、蔡元培等人的關系;這兩批人對政府的態度也有如當年這兩類知識分子的態度:待在既得利益分享圈之外的青年知識分子批評政府、呼喚革命,而躋身於既得利益階層的知識精英們則要與政府合作並力圖保持現狀。
(三)精英集團聯盟的政治功能
90年代初,中國政府表面上堅持自己代表工人階級的利益,而官員們卻忙於和經濟精英們建立非常密切的私人利益關系。到了90年代後期,中國社會總財富的85%已經成為少數政治、經濟精英們的囊中之物,中國政府因此調整了自己的階級合作戰略。江澤民提出的“三個代表”理論為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合作拓展了廣闊的解釋空間,“讓資本家入黨”只不過是讓經濟精英進入體制有了一條合法的政治通道。中國的知識精英在80年代最大的幻想是:中產階級一旦成熟以後,就會要求政治上的民主權利。這一幻想至90年代後期完全破滅了。中共政府的政治策略是將經濟精英與聽話服從的知識精英納入體制內共享利益,但絕對堵死可能導致民主化的通路,也不讓經濟精英與知識精英分享政治權力。
對於來自於底層的社會反抗,中國政府則越來越依賴於明顯的暴力鎮壓,甚至不屑於再做表面上的安撫工作。2003年曾發生數起因抗議無望而自焚的事件,其中幾個自焚未遂者如周永華不僅未得到安撫,反而被投入監獄。到2004年4月,北京市政府竟然出台一部名為“關於維護群眾上訪現場秩序的工作意見”的法規,明確規定“對采取自殺、自焚、自殘等極端行為的,公安機關及時制止和救治,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法追究責任”[75]。這部法規表明,中國政府已經用法規的形式將敉平社會沖突的重點從對底層的安撫轉為政治高壓,公眾甚至連自殺抗議的權利都被強制取消。這種懲治自殺者的方式除了中國“文革”時期對自殺者的政治裁定,如“自絕於黨,自絕於人民”與之相類之外,在近代文明世界再也找不到第二例。可以說,對付地方性的小規模群體性反抗,已經成為中國各級地方政府的日常作業,這方面他們已經積累了非常豐富的經驗。在精英集團聯盟日益加強的情況下,不掌握任何資源的社會底層動亂雖然有如烽煙四起,卻因消息被封鎖而只能局限在某一地區,無法形成跨地區的反抗,因此往往被有效地鎮壓下去,根本無法構成對極權統治整體性的威脅。
(四)外資的大量進入與國際社會中政治壓力的微弱
將前蘇聯的國際關系與中國今日的國際關系相比,就會發現今天的中國相當幸運。前蘇聯與歐美國家一直處於冷戰狀態,兩大陣營之間並無多少經濟交往,因此也就沒有形成牽絲攀葛的各種利益關系。而今天的中國不同,對外開放使得中國與世界各國形成了多層次的經濟交往。到2003年12月底為止,中國累計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465,277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5,041.71億美元,外商直接投資和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經濟中已經占據重要地位[76]。在華投資的國家和地區已超過180個,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國公司中已有400多家去中國投資[77]。目前,中國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金額僅次於美國,居發展中國家之首。
預期中的巨大商務利益,使西方民主國家不再象冷戰時期那樣重視它們與中國之間在意識形態與政治制度方面的巨大分歧,各國政府的外交政策事實上都受到本國商界的掣肘。在國際資本眼中,中國是一個巨大的投資市場,中國那13億人口的購買力不可忽視,至於中國的政治形態與人權狀況則完全可以忽略不計。即使當他們弄明白中國有購買能力的人口其實最多只有3億左右,但對於人口總數基本上都低於3億的發達國家的財團與商人們來說,這就夠了。正因為如此,當日本在1989年率先與中國恢覆經濟關系以後,法國、德國相繼放棄了對中國人權狀態的批評,重新交往,這種交往背後當然是經濟利益與巨額的商業合同。一些號稱“中國通”的外國學者給本國政府的公開建議是:“要想與中國保持經濟交往,千萬不能批評中國政府”。在法國與德國,對中國的態度已經成為“政治問題”[78]。國際社會這種實利主義的外交政策使得中國政府在香港中學的教科書中可以如此總結自己處理“六四”事件的“睿智”:“1989年6月,中國國內爆發了‘六四事件’,中國在國際上一度受到孤立。當時中國采取冷靜觀察、沈著應付的政策,不因受外國孤立而采取敵對態度,以靜候與外國關系改善的時機到來。1996年,大部分國家與中國關系恢覆正常,中國在國際上再擔當重要的角色[79]。”
這種壓力減輕是逐漸的過程。香港回歸並逐漸納入中國政府的政治控制之下,使香港不再享有1997年以前的自由。而台灣近年來由於中共政府“以商制官”的策略大獲成功,隨著台商進入大陸投資者日多,台灣的政治形勢已經大為改觀,長達70多年的宿敵國民黨由於失去了執政地位,不少老國民黨人出於對“台獨”的深惡痛絕,已經成為中國政府的座上賓與統戰對象,台灣人最中意的上海已經出現了多個台灣人聚居小區。即使在SARS為台灣帶來一片恐慌的2003年1月至4月,台商在大陸的投資都比2002年同期增長74%[80]。如果沒有什麽特別不利於中國大陸的事情發生,可以預見,香港、台灣這兩個歷來被中國政府視為“反華勢力顛覆中國政府的基地”已經不再具有1989年以前那種作用。
用中國政府的話來闡述,目前的“國際形勢大大有利於我國”。聯合國的人權委員會曾經是美國讓中國政府因人權問題備受難堪的場所,但中國政府的外交“智慧”確實在90年代獲得了大幅度的提高。這個委員會的53個成員國席位中,不少是由古巴、中國、北朝鮮、蘇丹、越南、剛果、津巴布韋等國際社會公認的人權狀況很差的國家占據,這就給了中國很大的外交活動空間。除了利用這些國家在人權狀況上“同病相憐”這點情結之外,中國政府還成功地運用了“國際援助”等金錢外交手段。一直以捍衛人權為使命的美國,終因在這個委員會中有太多的敵人而於2001年落選,此後雖然在這個委員會中重新獲得席位,但再也未能恢覆它在這個委員會中原有的影響與支配力。2003年的日內瓦聯合國人權會議上,美國沒有提出對中國人權的議案,雖然被解釋成“伊拉克戰爭時期美國外交的犧牲品”,但事實上卻是美國對華外交政策轉變的一個風向標。也就是在這一年,中國獲得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頒發的人權獎。雖然這個獎項被國際人權團體視為人權史上的極大恥辱,是對人權本身的羞辱,但中國政府卻為此沾沾自喜。
自從中國加入WTO以後,中國不再需要每年由美國國會投票表決給予中國“最惠國待遇”,美國手中已經不再握有“人權外交”的籌碼。對於中國政府而言,美國淡化“人權外交”,算是達到了中共多年來孜孜以求的目標。但對中國國內的民主化進程而言,這卻未必是什麽好事。近幾年中國政府不斷加緊控制傳媒,加強對反對聲音的鎮壓,國家安全部對社會生活的滲透越來越廣泛並公開化,實際上就是美國在人權問題上逐漸軟化立場的結果,因為中國政府不需要再擔心來自美國的幹預。
源源不斷湧入的外資大大抵消了資本外逃對國家外匯儲備構成的壓力,為中國政府贏得了相當充裕的時間,可以比較從容地應付銀行系統巨額壞帳帶來的嚴重問題。
中國與各國建立的經濟合作夥伴關系也對中國問題研究圈有影響:冷戰時期歐美各國的蘇聯問題專家對他們的研究對象蘇聯很少有友好態度,而現在的中國問題研究專家則對中國充滿了好感與友善。近幾年來,中國政府與國際社會共同創造了兩個前景燦爛的神話:一是中國加入WTO以後會促使中國政治的民主化,二是高科技的進步會帶來資訊的自由傳播,有助於打破中國的新聞封鎖。前一個神話只能說是持此論者一廂情願的美好希望,因為WTO不過是國際社會的經濟遊戲規則,不可能期望通過它來改變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目前因為西方投資者在中國的預期利益未能實現,這個神話正在西方社會逐漸退色。第二個神話則被中國政府無情地擊碎了,如前所述,中國政府投資幾億美元的金盾工程(Golden Shield)正在為中國政府用科技手段加強社會控制貢獻力量。但這些不斷破滅的幻想在短期內並未降低國際社會對中國的美好期望,中國的任何小小的一項政策出台,都可能被解釋出讓人感到前景光明的無限新意。比如2002年末深圳特區推出的行政改革,曾被不少中國問題專家熱情洋溢地解釋成“政治體制改革與三權分立”的試驗;此外諸如中共“十六大”召開以前的“新聞體制改革”神話,“十六大”以後的“胡溫新政”神話,以及“SARS危機將會促使中國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的預測等等,都是這種友善態度的結晶。
國際社會現在對中國政府真是充滿了友好和熱切期望,這是前蘇聯當局從未遇到過的好運。這種好感已經使得一些中國問題專家不再注意一些完全不應該被忽視的信息:比如中國政府從SARS事件上總結的教訓,絕對不是開放輿論、增加透明度,而是更加緊密地對傳媒加緊控制;政府為了從紙面上徹底消滅SARS,臨時制定了一條政策性法規文件,將傳播SARS信息的人視為傳播謠言、擾亂人心,以法律的名義進行嚴懲;至於中國不斷發生的記者與網絡異議人士被捕的消息,更是被一些學者看作個案和個別政府部門的過當行為。
盡管國際社會里仍然有很多組織和人士非常關心中國的人權狀況和政治自由,但他們畢竟不能左右各國商界和政府的政策。筆者以為,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前途只能依靠本國人民的共同努力,外因最多只能起錦上添花的作用,絕非雪中送炭。當年蘇聯若不是要建立一個以自己為領袖、能與西方對峙的龐大紅色帝國,絕不會拿出那麽多的物力人力來“支援”世界革命與中共。
上述所有舉措均有利於中共統治的“穩定”。但中國政府並未利用這一時機實行民主化改革,而是熱衷於用營造經濟繁榮幻象吸引更多的外資,與此同時采取各種為淵驅魚的方式激化著各種社會危機,加劇各種社會矛盾。
四、為什麽中國政府不再有政治改革的動力?
從90年代以來,中國對經濟體制的改革進入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修補狀態,完全放棄了80年代曾一度提上日程的政治體制改革。“改革”一詞本來包含有價值取向的制度性變革在內,但中國政府現在卻把各種政策規定的改變都掛上“改革”這塊招牌,甚至許多違反社會公正、傷害多數民眾利益、只有利於少數利益集團的政策變動也一律戴上“改革”的桂冠,比如義務教育被“改革”成“教育產業化”,公費醫療體制被“改革”成“醫療商業化”,這類假“改革”之名、行敲剝民眾之實的例子舉不勝舉。可以說,“改革”這個曾經讓中國人充滿希望的概念已經被嚴重異化,所有能使中國的政治制度發生進步變革的改革反而陷入停滯狀態。究其原因,這與兩個重要因素有關,一是民眾的“聖君賢相”幻覺,二是開放以來形成“政治退出機制”導致精英集團行為短期化。
(一)中國人的“聖君情結”與“清官夢”
中共統治之所以能維持穩定,與民眾對中共政府及社會主義制度還存在極大幻想有關。在許多民眾心里始終存在著一個理想中的中國共產黨與一個對人民極其負責的黨中央,這是多年來中共通過反覆教育宣傳在民眾頭腦中定格的形像。許多民眾把目前中國存在眾多嚴重問題的原因簡單化地歸結為:中央的“經”是好的,只是被下面這些“歪嘴和尚”念歪了。例如,河南省上蔡縣有大批因賣血而感染愛滋病的農民,盡管當地政府官員把他們視為“鬼魅”,百般打壓,但他們還在期待著“唯一的青天──中央”來解救他們。那些愛滋病患者說:“實際上中央的政策都是好的,一到下邊就搞壞了”,“他們(指上蔡縣官員-作者注)所作所為不符合共產黨邏輯,共產黨一貫做事光明磊落”,“他們就象國民黨(事實上說這些話的人並未在國民黨統治下生活過──作者注)”,“現在唯一的青天就是中央,可是我們又見不到。一到下面就變樣了[81]。”
中國思想界對民眾的這種認識持兩種評價,部分人認為這是民眾的策略考慮,以便通過這種表述來爭取中央同情,藉此保護自己。另一部分人則認為:民眾一直懷有“聖君情結”與“清官夢”,以為中央政府是清正廉明的,願將中國引領到光明之途,只是由於貪官污吏處處掣肘,那些具有理想主義精神願意為人民辦實事的“清官”無法施展才能,結果導致目前這種局面的出現。
筆者以為,這種“現代聖君賢相”的幻覺其實是中國傳統的“反貪官不反皇帝”的農民文化的現代版,在中國有極深厚的民間基礎。中共長期以來意識形態教育的結果,不但未改造這種文化,毛澤東時代還通過“造神”運動把這一觀念推到了極致,只不過“聖君”從封建時代的皇帝變成了毛澤東、鄧小平等領導人罷了。幾年前朱镕基就任總理時,就是被視為“賢相” 而被賦予了太多的理想色彩,因而不得不承載了太多的民意和過於厚重的期望。這固然因朱個人特殊的性格一度極富魅力,但歸根結底還是民眾的“聖君賢相”夢想在起作用。
從21世紀初開始,中國民眾再次寄希望於一點:共產黨高層權力的代際更替能讓所謂的“黨內健康力量”上台,從而維持中國的發展和社會穩定。中共“十六大”之後,一如當年對朱镕基的熱切期望一樣,人們多少有點一廂情願地盼望著新一屆領導人有能力有決心抑惡揚善、除奸舉賢,把中國帶入一個文明興旺的新時代。多數國人所期盼的“新時代”不是“新”在政治制度上──在中共意識形態的長期灌輸下,中國人大多對民主政治其實並不了解,不少人還抱有西方民主制度是虛偽的這一觀念──而是“新”在能夠安居樂業:城市居民希望世界物質文明潮流別將自己拉下太遠,農民則盼望政府能讓自己維持溫飽。
其實,這種植根於“聖君賢相”夢想的期盼忽視了現代政治的一個基本特點:專制政權初創時期的領袖往往是鐵腕強人,其個人的超常規權力經常超越制度的常規性權力,於是國家興衰、民眾安危往往取決於強人領袖的個人意志;而這種政權進入成熟期、且結束了強人政治後,制度的力量就遠遠大於領袖個人的力量,領導者的個人意願往往只能服從制度的常規性權力。正因如此,毛澤東可以超越制度行使超常規的個人權力,並且率性而行,用他自己的話說,就是“和尚打傘,無法(發)無天”,但他的繼任者鄧小平就不得不部分服從制度的慣性;此後的領導人一代比一代弱,因此也越來越為現存制度的慣性所支配。領導者對現存制度所賦予的合法地位依賴越大,自主行事的空間就越小。
“聖君賢相”式幻想不僅存在於工農民眾當中,也普遍存在於知識分子當中。然而,這種幻想卻一次又一次被嚴酷的事實無情地擊得粉碎。山西省記者高勤榮因寫“內參”揭露運城地區當局弄虛作假、大搞假“滲灌工程”,次年即被該地政府以“受賄罪、介紹賣淫罪、詐騙罪”誣陷而判刑12年[82]。江西省府政策研究室《農村發展論叢》雜志社副社長桂曉琦將中央政府歷年來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匯編成冊出版,幫助農民了解有關的政策法規和他們的權利,結果該書卻被江西省政府宣布為“反動書籍”,強行全部收繳,桂曉琦為逃避省公安廳的追捕被迫流落外鄉[83]。高勤榮是想藉“內參”向中央反映情況,桂曉琦則是想借“中央文件”這柄“尚方寶劍”幫助農民,但他們信賴的“中央”卻並未采取任何行動支持或保護他們,而是聽任地方政府踐踏蹂躪這些有良知的知識分子。
2003年SARS爆發初期,中國政府按慣例封鎖疫情消息,從而導致疫情迅速蔓延。在國際輿論壓力下,政府不得不將衛生部長張文康解職,讓他充當政府撒謊的替罪羊。但許多中國人寧可相信隱瞞疫情只是張文康的個人行為,而不願意承認這只是張按照體制運行慣例所作的反應。其實中國政府早有保密法規明文規定:“重大疫情屬於國家機密,不得隨意披露”,況且控制新聞以“維持社會安定團結”更是政府的例行公事。在中國,民眾對事涉自己生命安全的重要信息沒有知情權,而政府通過一整套等級森嚴的“內部文件”制度讓各級官員按級別獲取“內部”信息。最近,中國一些鼓吹“現代仁政”的學者又在勸說民眾相信統治者的道德力量,繼續重覆這一“聖君賢相”的夢想。
筆者不否認自己在90年代寫《現代化的陷阱》一書時多少也存在一些幻想:希望統治者能夠為本階級的長期利益著想,將狼與羊的關系維持在一個能夠讓羊群維持再生產的臨界點上,因為雙方畢竟生活在一個共同的世界里。但當筆者閱讀了大量有關拉丁美洲國家“改革史”的研究文獻之後,終於得出一個結論:專制(或極權)國家的任何改革,毫無例外都是該國權勢階層與精英群體重新瓜分資源的過程;改革的口號再漂亮,改革方案再如何宣稱是為了民眾利益著想,也絲毫改變不了這一事實。而在精英群體中居於弱勢地位的知識精英,為了在利益瓜分中得到一小塊,整體上也必然走上與政治經濟精英合流的道路。
更重要的是,“聖君賢相”幻想之現代版的存在,也與當代中國的冷酷現實有密切關系。在考慮當代中國問題時,還需要考慮兩個至關重要的因素:
第一,在用現代武器作後盾的體制化暴力壓迫下,反抗者既不具備有組織的反抗能力,而新聞管制也使得民眾沒有爭取社會同情的可能性。在傳統社會中,官民對峙所憑藉的裝備雖有優劣之分,但畢竟同屬於“冷兵器”時代的產品。而在如今,民眾充其量擁有熱兵器時代的早期裝備,而官方卻擁有核武器時代的先進裝備,以及信息時代的一切先進通訊、交通工具,力量的不對稱是盲人也能看見的事實。與此同時,官方還擁有發布一切信息的權力,鎮壓民眾的反抗可以被任意解釋成政府“打黑”“反黑”,或者是“平定陰謀顛覆政府的暴亂”。在這種用現代武器作後盾的體制化暴力壓迫下,反抗者既無反抗能力,也沒有爭取社會同情的可能性。
中國民眾與官府的關系,吳思在他的《潛規則》與《血酬定律》[84]這兩本書中都有極為精當的分析,那些“元規則”與“潛規則”至今還在支配中國社會,並未成為歷史,“出售英雄”的戲劇也正在各地的反抗事件中不斷重演,只不過出場的人物與時代有所變化而已。
第二,民眾既然無法對抗體制化暴力,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就只能使用個人暴力報覆社會,而這種個人暴力的使用方向是盲目的,其施加對象往往是社會上的弱者,並非有能力保護自己及家庭的政治精英。前幾年轟動一時的張君犯罪團夥,雖然聲稱自己是報覆社會不公,但其受害者卻沒有任何人曾經施害於這個團夥的任何成員。近年來中國刑事犯罪案件高發的主要原因,追根溯源,就是政府的體制化暴力催化了個人報覆性暴力。
(二)另類“政治退出機制”與精英集團行為短期化
生活在一個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社會沖突日益增多、生態環境明顯惡化、道德秩序崩壞的社會里,窮人感到絕望,富人感到擔憂,幾乎沒有多少人有安全感與幸福感。於是今天的中國人變成了世界上最愛離開母國到他國“尋找幸福”的族群。這種對外開放帶來的移居國外的機會,無異於給中國的貪官污吏提供了一種另類的“政治退出機制”。這個“退出”,不是指他們在本國政治舞台上退出權力中心,而是指他們在憑借權力資本積累了可觀的財富後,退出這個被他們折騰得千孔百瘡的中國。因為有這一“政治退出機制”的存在,中國的政治精英成了世界上最沒有政治責任感的統治集團。
中國的官僚階層通過“內部文件”制度能掌握大量學者和民眾不知道的社會經濟真相,他們的危機感其實比中國的知識精英們要強烈得多。自90年代以來,中國的“資本外逃”(Capital Flight)現象日趨嚴重,不少高官早已將在大陸通過各種途徑搜刮來的財富存入外國銀行,其家屬已經在國外舒適地定居下來,中國在他們的心目中只不過是個繼續撈錢的方便場所而已。近年來歐洲一些國家和澳大利亞等、新西蘭、加拿大等將吸收中國留學生作為發展本國經濟的一大舉措,就是因為中國有著龐大的出國留學需求。據統計,中國每年因留學而發生的資金外流高達40多億美元,其中不乏讓子女借讀書之機出國“打前站”者。如果說“鈔票”也是一種選票,那麽中國精英對子女與家庭的未來安排,已經表明他們對中國的未來“投”了什麽樣的“票”。
這一“政治退出機制”對中國當代政治的影響,幾乎可以用近年來在海外定居的中國大陸人的數量與資本外逃數額作為衡量指標。被中國政府與民族主義者詈罵有加的美國則成為中國精英們到國外定居的首選,它那富饒的東部和西海岸,恰如一片巨大的海灘,近百年來中國每一次政治大潮退潮,總會在這片海灘上留下幾片貝殼。如今,遷居這些地方的中國新富們如同過江之鯽,匯成了一股人潮。在洛杉磯,中國新富的“二奶”們定居的豪華居住區,構成了一個美國歷史上從未有過的特色居民區──“二奶村”。中國精英集團成員普遍安排家庭成員出國定居,形成了世界上獨一無二的“中國特色”,遍觀世界,沒有任何國家的精英集團有這樣的大規模定居外國的集體行為。
由於這種另類“退出機制”的存在,中國的政治、經濟兩大精英集團的成員不必再與本國人民共同承受必將到來的各種社會危機,共享嚴重污染的生態環境。對統治集團來說,剩下唯一可做的事情,就是盡量維持眼前的政治社會穩定,將目前政治體制所賦予的權力資本的作用發揮到最大,保證自己最大限度地攫取財富,積累“退出”所必須的本錢。因此,精英集團成員的行為明顯的短期化。
兩百多年前,法國國王路易十四說過一句臭名昭著的話:“我死以後,哪怕洪水滔天”。而今天中國貪官污吏的共同心態則是:“我離貽d中國以後,哪怕洪水滔天。”中國既然不再被貪官污吏及其家庭成員視為家園,他們自然也不必再為過分壓榨而產生後顧之憂,中國歷史上有關統治者與人民的傳統“舟水理論”(水可載舟,亦可覆舟)也就不再起任何道德約束作用。因此,可能給眼前的利益攫取帶來風險、並使統治集團失去原有地位的政治體制改革自然被統治集團無限期擱置。
結語
本文第二部分所談的問題正嚴重影響著中國人的生存狀態與生存方式,而第三、第四部分分析的所有因素都有利於中國政府在短期內維持政治統治的穩定。
本文的分析還表明,希望中共內部的權力更替能改變中國現在的危局,只是一種一廂情願的想法。那些認為中國政府完全有能力長期控制局面的分析家們,其分析建立在這樣的邏輯之上:中國政府是一支高效團結的“消防隊”,它花費巨大的投入所建立的“消防設施”,如輿論控制、政治高壓、由防暴警察與國家安全部構成的“安全系統”等,能有效地維持中國社會的穩定。
但筆者的看法卻沒有那樣樂觀,盡管中國共產黨通過種種以“改革”名義出台的措施與對國家機器的修補,再加上高科技的使用,把中國社會變成一個無法“革命”的社會,從而使共產黨的一黨專政能夠在今後10到15年的時間里勉強維持下去,但這樣一個距離現代民主政治越來越遠,既不能保證人民的生存權,且被本國精英棄如弊履的國家,稱得上是在“健康發展”嗎?中國的實況並不是“地面上鋪滿了幹柴”,而是地下在奔突著隨時可能竄出地面燃燒的“地火”,任何最先進的“消防設施”對“地火”的防禦作用是有限的,中國共產黨政府終會有撐不住的一天。而由於中共“黨國一體“的長期統治,執政黨撐不下去之時,也就是中國社會陷於解體之日。與以往歷史上大動亂不一樣的是,由於人口的空前膨脹,生態環境的高度破壞,以及社會道德的整體崩潰等制約因素,經歷過共產黨統治的中國要進行重建,將比以往任何時代的重建都困難得多。
中國究竟應該維持目前的專制政治還是應該走向現代民主政治?答案是現成的:維持目前這種體制,就是維持少數精英集團對人民大眾的掠奪。那麽剩下的問題是:中國民主化的前景又將如何?君不見,在拉丁美洲一些號稱“民主化”的國家中,人民不是依舊生活於水深火熱當中?
可以預見,中國的民主化將會是一個漫長曲折且危機四伏的過程。根據中國百余年來引進西方文明那種種“淮桔成枳”的經驗,以及目前中國已具備“失敗國家”的基本特征這一現實狀況,筆者只能說,民主化將使中國在威權體制之外多了一種選擇的可能,但並非包醫百病的靈藥。中國是否需要政治體制改革,區別在於是由誰來計算機會成本。對於一部分統治精英來說,他們需要時間伺機“退出”中國;而對於另一部分還希望(或因種種原因不得不)留在中國政治舞台上的統治精英來說,他們需要知道自己是否具備了操縱“民主”的能力,如果基本具備這一能力,“改革”也許可能開始;對於公眾來說,則有一個由我們這一代來支付改革成本,還是由下一代支付改革成本的問題。
兩百多年前美國發生了偉大的獨立戰爭,其導火線是“波士頓傾茶事件”。該事件發生後,美國社會發生了激烈的討論:與英國的戰爭是否可以避免?得出的結論是,現在固然可以不開戰,但這場戰爭遲早還是會發生;既然戰爭不可避免,與其讓子孫後代為獨立付出血與火的代價,還是讓我們這一代人承擔責任吧。於是美國人民在其開國元勳的領導下,書寫了人類歷史上偉大的一筆。
中國人是不是也應該拿出美國人民當年的勇氣?我們已經有了一個百年立憲的悲劇,不應該再有一個150年還建立不了現代民主政治的悲劇。曾經有過輝煌文明歷史的中國人,應該有能力做出明智的選擇。
(初稿於2002年12月;二稿於2003年7月,作為《中國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之前言發表(香港博大出版社2003年10月出版);完稿於2004年5月)
政治改革:“中國模式”的難題
楊光
一、經濟改革的成功來自於經濟自由的擴展
二、中國改革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源於政治改革的遲滯
三、政治改革在中國是如何進入“休眠”狀態的?
四、中國的難題:政改突破口在哪里?
關於中國的改革,如果從不同的視角、用不同的觀點來觀照其進程、分析其成敗得失,可能會得出差別很大的結論。以前蘇聯東歐為參照,可以把中國的改革看作是社會主義制度內部的自我完善和修覆;以西方政經制度為參照,可以把中國的改革看作是向世界主流體制的“轉型”和“接軌”;以中國傳統社會為參照,可以把中國的改革看作是洋務運動、清末新政和反清革命之後現代化進程的繼續;如果僅僅從1949年以後的中國式社會主義傳統為參照,則可以更簡單地把中國的改革歸結為向文革之前17年體制的部分回歸和在那個基礎上的發展。
25年過去,中國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最突出的變化被歸結為一系列的“經濟建設成就”。在充分肯定中國的經濟改革成就之余,也必須看到,有一些因為不均衡、不公正的改革而帶來的變化,其實是大多數中國人不願意看到或者不樂於承受的,比如農民的相對貧困和農村的絕對破敗、官僚系統的劣質化和貪污腐敗的普遍化、道德誠信和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教育醫療社保等重大社會目標的退步、地區間差距的加速擴大等等。這些負面效應並非改革的推動者們“有意造成”的,但是他們也應該對因為缺乏預見、解決無方而造成的負面後果的擴大和惡化負責,他們的後繼者則有相當的政治義務去解決這些“改革後遺癥”。令人不安的還不僅僅是改革的某些經濟和社會的負面後果。對執政黨和政府的權力合法性及其行為能力、行為方式的最強烈質疑,不是發生在60、70年代的經濟衰退過程中,恰恰發生在經濟高速增長的改革時期。社會分化、階層對立的格局正在形成,權錢結合的強勢群體搶占了權力和財富的高地,弱勢群眾則受到權力和財富的歧視和排擠,從而,強者愈強、弱者愈弱,民眾、權勢集團和當局失去了當初對整體改革的廣泛共識,結果是一部分人強烈擁護的改革,另一部分人可能無動於衷,還有一部分人難免會激烈反對。這種社會的緊張最終必然會危及到政權根基和社會穩定。
當然,從經濟增長或狹義的社會發展的意義上講,中國的改革無疑是成功的,其成功堪與中國近代史上最有影響力的政治社會變革相比擬,甚至也讓1949年的“革命勝利”及其後大規模社會主義改造的成就黯然失色。但是,在成功的背後,又有著讓民眾和當局各自都不願意接受的諸多負面後果。簡單而籠統地評價中國改革的功過成敗,不如找出它成功的地方和失敗的地方來得重要,不如找出成功的線索和失敗的癥結來得重要。因此,我們必須探尋中國改革的實質意義。
一、經濟改革的成功來自於經濟自由的擴展
要完整地分析和敘述中國改革的內容、方式、手段和實質後果,並從中得出對後人有啟示意義的經驗和教訓,是一項困難的工作。不過,有一項結論卻可以輕易得出,那就是:無論是“包產到戶”、“放權讓利”、“承包租賃”、“股份化改制”還是“大力發展民營經濟”,都是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國家權力對微觀經濟主體和微觀經濟活動的控制,亦即使從地方政府、企業主體最終到每個人的經濟自由權利得到不同程度的擴展。把被國家權力劫持和綁架了的權利釋放出國家統制經濟的牢籠,這就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實質意義。
中國在改革開放之前的狀況,用鄧小平的話來講,對外是“封閉”的、對內是“僵化”的(所以需要對外開放、對內搞活)。其特點是政治上高度中央集權、經濟上高度國家壟斷,黨的主席不僅擁有淩駕於社會和國家之上的一切權力,而且還是所有正確思想的唯一源泉;國家以全民或集體的名義實際控制了全部的經濟資源和經濟組織,國家占有所有人的全部社會勞動,按政治分類和階級身份來分配全部勞動成果;任何個人、任何組織除了依附於國家權力以外就無法生存,除了做“組織”上安排的工作不可能再有任何可做之事,除了過社會主義大家庭的生活不可能有任何真正屬於個人的生活,甚至於一個被黨否定了的中國人將不再有做人的權利和資格。當然,控制了一個人的生存,也就控制了他的一切。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農民的自發改革行為,其推廣則演變成為一次高度成功的農村改革,它使家庭取代生產隊成為農業的基本作業單位,農業產出大幅度提高,農民的吃飯問題基本得到解決。任何政治學或經濟學的理論解釋都不能忽略農民從國家權力那里取得了人身自由這一事實的重大意義。農村改革最首要的不是農民與土地之間權屬關系的變化,也不是農民對其勞動成果的收益分配權的變化,而首先在於國家權力離農民遠了,集體對農戶的幹涉少了,家庭成為基本上自治的生產、生活組織,國家對農民的生產活動和私人領域的生活不再發生強制效力(計劃生育例外),農民真正享有了戶口管制之下的小圈子里面的人身自由,對於自己的人身和勞動具有了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在農村,正是自由帶來了活力。可以預期的是,如果在新的生產生活方式的基礎上對鄉村政治進行重建,充分的自治和更多的自由將給農村和農民帶來更大的活力。然而,解體了的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組織並沒有被真正解散,隨即草草改制為與過去的“人民公社、三級所有”的體制平行的鄉(鎮)、行政村和村民小組。這一農村機構改革的敗筆,終於將“包產到戶”的成果從農戶收歸基層政府,並漸漸地消蝕盡凈。鄉鎮企業是在市場意識比較強烈和國家經濟統制比較薄弱的地帶自然、自發地興起的,並沒有國家政策的導向作用。相反,當許多地方政府把發展鄉鎮企業作為政策目標之後,鄉鎮企業在政府的扶持、規範之下反而開始走下坡路。考察鄉鎮企業的興衰,也足以讓人深思。
應該看到,農村改革給予農民的自由是非常基本、非常有限的,僅僅是自然人的人身自由而已,農民仍然不是這個國家的平等公民,戶口制度和由國家主導的根深蒂固的歧視政策給他們的自由設立了一道身份屏障。在農村人口不可能大幅減少而農業的平均產出不可能大幅提高的前提下,在農民負擔愈減愈重、農業收益愈來愈少的情況下,縣、鄉、村三級組織面臨的改革課題,不是對農民如何加強領導、加強管理甚或加強服務的問題,而是如何裁撤機構、減少幹擾、與民休息的問題。
與農村的情況相類似,改革以前城市居民長期以來一直被禁錮在“單位”中:必須而且只能為單位工作,從單位獲取生活來源,甚至只能從單位獲取信息和“正確的思想”。單位可以滲透進城市居民的幾乎全部的公共和私人生活領域。比農民幸運的是,城市居民能夠從單位獲得一定程度的生活保障,這種保障與單位的效益無關而只與單位的行政級別有關,單位依其行政級別的高低向其不同行政級別的成員提供不同強度、不同範圍的福利保障。“單位”相當於城市的“人民公社”,所有的單位,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企業事業單位,無論是國營還是集體所有,都是一種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三位一體的國家權力部門,即使是生產單位,其衙門性質也要高過其企業性質。城市里改革開放最早的的弄潮兒是個體戶、私營企業家,他們中許多人是“待業青年”、“兩勞分子”和其他被開除公職的人。他們是“單位”的棄兒,也因此成為有限開放的小市場里面的自由人。城市的改革從兩個不同的方向推進,一邊是私有經濟從無到有、從小到大,一邊是公有經濟“靜悄悄地私有化”。殊途而同歸,都是從國家經濟權力的包圍圈中向外面突圍,哪個地方的包圍圈比較松懈,哪個地方的城市經濟改革就比較到位。
讓農民和市民擺脫對公社和單位的人身依附,讓民企和洋企擺脫政府的束縛,這正是經濟改革的實質涵義。絕對國家權力的松動使農戶和民企有了生存空間,這是國家對改革最大、最實質的貢獻。與國企延續多年的窘境相對應,民營企業、三資企業的發展十分迅猛,盡管眾多的市場領域仍然不允許私人資本和外國資本進入,國家在市場準入、行業準入、稅賦標準、政府補貼等方面為不同投資主體的企業設定了不平等的權利義務,國有企業明顯占有先天優勢卻績不如人,其原因只在於國企仍然在強大的國家權力的陰影籠罩之下,國家權力對國企利益上的保護抵消不了對其創造力的束縛。
所以,中國的改革如果說取得了成就,實質在於作為個人、家庭和企業的“經濟人”有了最基本的經濟自由。讓更多的人、更多的企業擁有平等的自由,把“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變為保障所有人都有同等的自由選擇機會,仍然是中國經濟改革進一步深化的必由之路。經濟改革如此,政治改革亦覆如此,政治改革的主要手段和實質後果,同樣也應該是讓作為公民(和公民團體)的“政治人”獲得充分的公民權利和政治參與的實質自由。
二、中國改革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源於政治改革的遲滯
在蘇聯東歐發生巨變並陷入暫時性困境之後,出現了一輪對中國改革模式的“成功經驗”自戀自誇、自吹自擂、孤芳自賞、自我表揚的熱潮。比較典型的經驗總結大概有兩項,其一是所謂“漸進改革優於激進改革”,其二是所謂“經濟體制改革先於政治體制改革”,這兩項“經驗”被當作中國之所以保持社會基本穩定、獲得經濟高速成長,而前蘇聯和東歐之所以社會劇烈動蕩、經濟急劇下滑的主要原因。將這兩項所謂“改革經驗”貫徹到中國的改革實踐中,便助長了“能不改的絕對不改、能慢改的絕不快改、能小改的絕不大改”的保守心態,尤其是對於政治體制改革的態度,往往強調必須以市場體制成熟、物質條件具備、國民素質提高、社會高度穩定作為真正啟動政治改革的前提條件。於是,政治體制改革陷入一個怪圈循環:只有在市場經濟成熟、國民素質提高、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上才能有條不紊地展開政治改革的進程,回避或消解政治改革給執政地位帶來的風險;而如果沒有適當的政治體制改革和制度的轉型,上述市場經濟成熟、國民素質提高、社會和諧穩定的預設前提又根本不可能實現。那麽,這無異於說,對於既得利益階層而言,只有政治體制根本不改革,才是最穩定、最安全、最正確的選擇。
然而,所謂“漸進”與“激進”,其實並沒有明確的分界,所謂“政治體制”與宏觀的國家經濟制度,也具有緊密的內在關系。那麽,“漸進必然優於激進”、“經改必須先於政改”的說法,乃是似是而非的有害之論。比如,將東歐公開化、法治化的私有化過程稱為“激進改革”,而將中國偷梁換柱、偷天換日的靜悄悄的私有化稱為“漸進改革”,將前蘇聯國家公開化的民族矛盾、政治分歧歸罪於政治變革,反而將政治高壓掩蓋起來的社會沖突視之為“穩定”,這樣的描述無異於障眼法和自欺欺人的騙術。
將中國政治改革的拖延和遲滯當作“成功經驗”,是錯誤的和荒謬的。當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度過暫時性的政經危機,重新獲得穩定、安全和發展之後,我們再來反觀中國的改革歷史,直面中國目前面臨的各種嚴重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難題,兩相比較,我們不難看到,正是政治改革的遲緩造成了中國現行體制內外強大的張力,使現行體制的合法性受到嚴峻的考驗,並且加劇了社會分化、利益沖突、階層對立的形勢,許多重大的矛盾和突出的問題不僅長期得不到解決,而且還在繼續惡化。
當前中國面臨的重大矛盾和突出問題,歸結起來,都或多或少與政治改革不到位有直接、間接的關系。一方面,傳統體制下的平均主義“優越性”已不覆存在,但舊模式的固有毛病還遠未根絕;另一方面,我們離成熟的市場體制還相距甚遠,但原始、野蠻、權錢勾結的“壞的市場經濟”卻為禍日深。列舉一些對當前中國造成最多困擾的老、大、難問題,從中可以看到它們的共同特性:這些問題的嚴重程度與解決的難度,與民主化不足,與不能提供公平、平等的制度環境有著莫大的關系。中國的腐敗人數之多、腐敗行為之廣、腐敗程度之深、腐敗規模之巨,幾乎是全世界最嚴重的。這一深入中國政經制度之骨髓的痼疾,遠不是常規的反腐倡廉措施如黨紀政紀、撤職槍斃所能解決,更遠遠不能用“美國也有腐敗”和“取得階段性成果”來自慰了事。
其實,無需任何高深的分析,中國所有最嚴重、最緊迫的問題,所有久拖不決無法破解的難題,全都指向同一個地方:都多多少少可以歸因於政治體制改革的遲滯。25年來,凡是中國解決得比較快比較好的問題,幾乎都是不涉及現行政治體制變革的問題;凡是必須通過改變現行政治體制才能夠獲得解決的問題,最終都因為政治改革的缺席而成為老大難問題。中國已經無可回避、無從選擇,再不真心實意地解決政治制度的根本缺陷,市場“開放”仍可擴大規模,但“改革”就確實難以為繼。
經過20多年的經濟增長,執政當局對於處理經濟事務的信心比較大,更養成了以經濟手段應對其它一切事務的習慣。不錯,20多年的經濟成長堪稱“中國奇跡”,撇開水分和泡沫不說,中國經濟仍然有諸多可圈可點之處。但是,經濟的高速發展並沒有解決也不可能解決中國面對的主要問題。以為這樣的發展可以用來解決社會公平問題、民主建設問題、人權和法治問題,以為發展出來的“中產階級”必然在政治舞台上閃亮登場,以為經濟改革必然會為政治改革創造條件並自動導引出政治改革,以為因賺錢而提高了的“國民素質”和改變了的“國情”就能適應將來的新型政治體制,大約不過是癡人說夢罷了。在制度的改造面前,經濟發展這個“硬道理”還“硬”得起來嗎?
三、政治改革在中國是如何進入“休眠”狀態的?
1978年以來,政治改革一直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實際上,中國20多年的改革歷程,從起點看,政治改革曾經是先於經濟改革和引發經濟改革的,可惜這個邏輯順序已經被有意識地遺忘了。首先有了對“文革”體制的批判、有了對毛澤東和“文革”的重新評價、有了對“冤假錯案”的逐步平反、有了“真理標準”大討論、有了對左傾勢力的組織清理,才使得“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高層政治以及中央與地方權力運作的規則發生了在當時看來是非常大的改變。華國鋒體制是後毛體制的延續,而鄧、胡體制則對華國鋒體制實施了相當程度的改革,其後才有了經濟改革的正式啟動。指出這一點,是為了再次批駁那種必須先經濟改革然後才能慢慢政治改革的觀點,也否定那種蘇聯東歐先政改後經改所以“失敗”、而中國只經改不政改反而“成功”的幼稚論調。如果沒有鄧小平、胡耀邦對毛、華體制加以政治改造在先,斷不會有任何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改革在後。1976至1979年的政治變局,不也是一次有點激進意味的政治改革嗎?但是這種政治改革在引導出經濟改革後就從此止步不前了。
此後,在中國改革開放的整個過程中,政治改革一直處於一個理論和實踐的灰色地帶:誰也不明確地反對政治改革,但改哪里、如何改、何時改、改到什麽地步、改向什麽目標,則從未明確過。中國的經濟改革有一個大致的標準,就是所謂的“貓論”:生產上去了,產品豐富了,收入多了,利潤大了,即使有意無意地闖了舊體制和意識形態的禁區,也是好的,至多也無大過。而在政治改革方面,卻至今也沒有一個類似“貓論”那樣的可操作的判別標準,所以情形也就大不相同,凡是熱心政治改革的人總遭人疑忌,凡是主張政治改革的領導人總不免以“犯錯誤”而結束自己的政治生涯。
鄧小平在1986年9月會見日本政治家竹入義勝時回憶說:“我們提出改革時,就包括政治體制改革。”但他又說:“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容現在還在討論。”鄧的話表明,一方面,政治制度必須改,這是改革之初早就確定了的;但另一方面,政治改革的目標、改革的內容、改革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始終模糊不清。鄧小平提出了“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為政治改革劃定了邊界約束條件。他不是告訴別人哪些地方能改,而是警告人們哪些地方絕對不能改。
80年代是中共斟酌醞釀、反覆權衡政治體制改革的時期,黨內外都對政治改革的開展抱有強烈的期望。1980年底,鄧小平提出“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主要內容是克服官僚主義、反對家長制,實行權力分散和集體領導,廢除領導職務終身制,實行黨內民主,並且提出了黨政分開、黨不代政的改革思維。1982年,胡耀邦提出“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這一被他稱為“極其重要的原則”。同年通過的新憲法中設立了國家的中央軍事委員會,這甚至暗示了軍隊國家化的制度改革方向。到了80年代中期,“領導制度改革”的提法演變為“政治體制改革”,“對話”、“透明度”、“公開性”這些詞語也漸漸被搬上了台面。然而,1989年的政治風波徹底改變了中國的政治生態,原來擬議中的許多政改設想都進入了“休眠”狀態。
上世紀初的清末新政原本是要建立君主立憲體制,但結果卻是從所謂“改官制”入手以拖延立憲,最後招來革命而終。歷史驚人的相似,20世紀後期開始的政治改革,真正大刀闊斧有動作的,也還是圍繞官制的所謂“機構改革”,各級黨、政府、軍隊、國家機關都搞了若幹次有聲有色的機構調整,增減一些官銜,更換一批名稱,合並一批機構,至少每屆政府都慣性地進行一次以減員增效為目標的“國務院機構改革”,雷大雨小,最終還是以機構擴張、人員膨脹而結束。除此之外,20多年來真實的政治改革成果實在寥寥,連“廢除領導職務終身制”和差額選舉這樣簡單的事情也還沒有真正做到。
四、中國的難題:政改突破口在哪里?
政治改革是權利與權力的較量,而中國政改的困境是只能“以權力改革權力”。權勢階層作為一個整體,是中國唯一可以迅速有效地動員起來的有組織力量,政治改革如果得不到他們的支持,便只能走向革命或動亂。但他們同時又是政改的最大延宕力量,名為“公仆”實為主人的權勢人物和黨政權力部門既在履行著政權的職能,同時也在經營和維護其個人與團體的獨特利益。他們是一股強大的力量,現行制度使他們成為掌控最多公共權力、支配最多社會資源、占有最多社會財富、享受最多社會保障的既得利益群體。由於他們的獨特地位,使他們有能力挫敗任何損害他們利益的政治改革。例如,高級官員的差額選舉從程序上、操作上極易實行,之所以不能推行的原因無非是霸著權位的官員不敢面對選票的考驗,而他們卻掌握著足以阻撓選舉改革的權力和資源。不能指望上述人士成為政治改革的推動力量,除非有足夠大的民間壓力和國際壓力,除非迫不得已。這是中國政治改革必須面對的難題。
許多年來,熱心政改的人們一直在尋找所謂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口。關於“政改”突破口的議題有兩方面的含義:其一,是試圖從理論上探索出一個政治改革的邏輯上的起點;其二,是試圖從制度的堡壘上找到一個易攻難守的薄弱之處。前者是理論派,著力於制定出政治改革的邏輯步驟。他們找尋突破口的方法是沙盤推演式的:要想到達制高點A,就必須先攻占陣地B,要想攻占B,必須先實現目標C、擁有條件D、配備裝備E等等,這種推演的結論大致是悲觀的。後者是實踐派,著眼於既要政改,又不要讓被改的人太難受,他們找突破口的方法是偷襲式的或“捏軟柿子”式的。即選擇一個改革阻力最小、改革呼聲最大、改革受益者最多、改革受損人的反抗能力最小、改革成功率最高的地方入手。二者的共同點是,相信突破口是存在的,有這麽一項初始的改革作起點,就可以將制度的堡壘一舉爆破,讓政改的進程不可逆轉。
曾經有人相信,由村民委員會選舉到居民委員會選舉的“基層民主”方式就是這樣的一個突破口,理由是這項改革的阻力很小。以村主任的官帽之小、油水之薄,權勢集團是可以把這點利益犧牲出去的。但村長充其量是村里的“二把手”,上面還有黨支書罩著,村外邊有鄉鎮政府盯著;民選的村委會與上級的鄉鎮政府和同級的黨支部並沒有分權制衡的制度設計,而是百分之百地被上級的鄉鎮政府和同級的黨支部領導著。如此選舉出來的村委會,哪怕選舉過程再民主,又如何能實現村民自治的政治目標?
政務公開、新聞自由也曾經被認為是政改的突破口。20多年來知識界爭取思想自由、創作自由、學術自由、新聞自由的呼聲不斷,對公權機關增加公開性、透明度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對於知情權和言論權的要求,是幾代知識分子和民眾普遍的心聲。思想權、言論權是行使其他一切政治權利的必要基礎,以開放言論權為突破口的政治改革設想是符合實踐邏輯的。然而,因為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對舊體制下的貪官污吏、惡法亂令具有直接的殺傷力,所以,開放言論的要求必然受到各方面最強大的阻力,在可預見的將來,“政治正確”的緊箍咒仍將牢牢地套在媒體的頭上,這個突破將異常艱難。
也有人認為,修改憲法、改革人大是最恰當的政改突破口。憲法“至高無上”,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以憲法和人大為突破口的政治改革思路,自然與中國改革的憲政方向相合。但是,這種改革思路必須以中國的現行憲法和人民代表大會真正“名實相符”為前提,如果憲法並非至高無上,人大並未掌握最高權力,那麽,僅僅是憲法的文字修改和人大的形式變革,也是意義有限的。一個矛盾含混的憲法文本、一個違憲不究的憲法體制、一個大權旁落的權力機關,本不足以對之寄托政治改革的宏大願望。
還有人認為黨內民主是政治改革最現實可行的突破口。理由是:在現行體制下,所有的組織、所有的機構,全都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解釋執行機構,所以,如果讓中共黨內的6,600萬公民“先民主起來”,也便等於人大、政府、政協和全社會都有了小規模的民主。但是,黨內民主不僅與黨的“民主集中制”固有傳統相左,也必將徹底改變中共有史以來形成的組織規則,黨內民主的難度與中國社會的民主化難題的難度相比,或者相等,或者更大。
為了減輕權勢集團對政治改革的擔憂,減少政改實踐的困難,有人設計了“政改試點”方案。中國的經濟改革曾經走過這樣一條路,即從某個省市縣開始一項改革的試點,或從某個具體的經濟主體類型開始一項改革試驗,根據試點的成效再決定下一步的改革走向,比如經濟特區。那麽,可否以“政治特區”的方式實現以點到面的政改突破?可否以地方試點的辦法開辟政治改革的前進之路?一般而言,純粹的地方政治改革試點是意義不大的,除非首先給予那個“政治特區”以真正充分的自治權,不然,如果這個試點地區處於上級黨政權力的層層包圍之中,這樣的試點也就沒有什麽意義,除了做秀,自然也絕無成功的可能性。
在簡要分析了上述各種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思路之後,看到了政改突破之困難,我們難免悲觀。其實也不盡然,只要是真正的政治改革項目,無論從哪里開始、走什麽路線,全都有可能成為政治改革的突破口,全都有可能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所以,真改和假改的選擇,比從哪里改起的選擇要更加重要。而所謂真改,在於是不是真正認同平等、自由、人權、法治的價值觀,是否認同憲政民主的制度方向。以這個標準來看,筆者認為:真正的政改必然是全面的政改,黨的政治功能、黨政軍之間的關系,是必須加以徹底改革的。只有從大處著眼,才能從小處著手。真正的政治體制改革必須首先針對真正的大權力,必須將真正的大權和實權交給人民去選擇、監督,而不是在沒有實權、只有小權的地方兜圈子。這是判斷中國是否有實質性政治體制改革的標準。
在今日之中國,恐怕沒有多少人真正相信,政治體制永遠無需改革。政治體制變革或早或晚會成為中國無可回避的結果,而其突破點大約就在“逃避政改”的“中國模式”難以為繼之時。
市場轉型、精英政治化與地方政治秩序
謝岳
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比較政治系副教授
一、社會抗爭:經濟發展抑或政治發展的外在性結果
二、精英政治化:精英崛起的模式
三、精英政治化與社會抗爭的關聯性
結語
在西方政治學的經典文獻中,中產階級是民主政治發展不可替代的進步力量,西歐及北美的發展史似乎能夠驗證這一點。但是,當我們據此來觀察當代中國社會時卻發現了一個獨特的現象:誕生於威權體制內的經濟精英不但沒有成為中國民主化的推動力量,相反,隨著他們財富的增長,這些精英中許多人卻演變成為反民主的勢力。一方面,在地方政治發展中,許多經濟經英阻礙了公民社會的成長;另一方面,由於經濟精英和地方政治精英的結構和利益的重疊,他們的聚合也阻隔了中央對地方的正常管理。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地方政治秩序的不斷惡化與地方精英行為的上述特征不無關系。地方經濟精英的政治化和反民主傾向,是當代中國政治在市場轉型的大背景下面臨的大問題。
一、社會抗爭:經濟發展抑或政治發展的外在性結果
社會抗爭一般指社會抵抗國家的集體行動,也可以稱作集體維權行動,行動指向是國家。20世紀90年代,中國社會開始面臨日益突出的地方政治秩序問題,特別是農民集體性社會抗爭事件不斷湧現,他們采取集體上訪、法律訴訟、圍攻黨政機關等形式,向當局施加壓力。David Zweig通過分析中國的《民主與法制》雜志刊登的個案發現,從1988年至1997年,《民主與法制》共報導了30起抗爭事件,其中1993年至1997年共26起,1991年2起,1990年和1989年各1起。該作者認為以下幾種原因導致了鄉村社會抗爭事件的發生:土地征用、亂收費、行政或經濟問題、幹部濫用權力等。(David Zweig,2000年)
中國學術界一些人對社會抗爭這樣的社會發展外在性(externality)現象提出了一種簡單化的說明,認為這是經濟市場化的必然結果,只要發展市場經濟,就必然存在社會分配不公,如果社會分配極端的不平等,其結果是必然導致社會沖突。依照這種觀點,上述社會沖突的根源似乎就是市場體制。這種說法其實似是而非,因為計劃經濟體制也同樣會導致社會抗爭。事實上,當經濟市場化過程被納入威權模式時,政治力量更有可能成為導致社會抗爭這種激烈的“外在性”的主要因素。正如亨廷頓所言,“政府是產生問題的根源”(亨廷頓,1976年)。既然政治因素可能是引發(至少是鄉村)社會抗爭的基本原因,單純用市場體制的經濟外在性(不妨稱作“市場中軸”)來解釋當代中國的社會抗爭,就不如用“經濟發展中的政治外在性”(“政治中軸”)更有說服力。否則,把社會抗爭的原因簡單化地歸究為經濟市場化,可能會誤導我們解決社會抗爭的努力。
事實上,發生在中國的各種社會沖突事件遠遠超越了市場導因的範疇。2000年,E.J. Perry和Mark Selden主編了一本論文集,書名為《中國社會:變化、沖突與抗爭》,共收錄了11篇文章,每篇文章都論及中國社會沖突的某個方面,例如,計劃生育政策導致的沖突、環境保護者的抗議活動、宗教問題等等。編者避開了中國社會研究的傳統路徑(即“市場中軸”),從而得以擴大觀察中國現象的視野。由此可見,把“政治中軸”納入分析框架也許能更合乎邏輯地說明中國社會變遷乃至抗爭的原因。
筆者之所以主張從“政治外在性”(政治中軸)角度來理解當代中國社會抗爭的起因,有以下幾個具體原因:
其一,中國的經濟發展模式有明顯的國家主義特征,這種模式被學術界稱作“東亞模式”。其基本特點是國家(政府或政黨)既制定經濟發展的戰略又參與具體的經濟事務,既是遊戲參與者又是遊戲規則制定者。在這種模式下,現代化所依托的是兩種體制:一是政府體制,另一種是市場體制,前者是主導性的,後者從屬於前者。中國與其他東亞模式國家不同的是,市場機制不是原生並自然存在的,經歷了20多年計劃經濟之後,市場因素是政府為了經濟發展而引入的,市場框架是在強大的政府能力的基礎上構建起來的。在這種威權模式下,國家(政府和政黨)的影子隨處可見。在“政府即廠商”一文中,魏昂德認為,中國政府是經濟市場的必要一員,因為地方政府已經從事經營,以廠商的角色參加市場活動(Walder,1995年)。因此,社會抗爭與其說是市場的外在性結果,還不如說是政治的外在性結果。
其二,政治合法性基礎──發展主義。從1949年到1978年,政權統治的基礎主要是通過意識形態的灌輸,來獲得民眾的政治認同。但是,“大躍進”、“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連續的政治運動將中國帶入政治危機之中,1978年可被看作是革命的終結、後革命時代的開始。在後革命時代,政治領袖不得不逐漸轉變合法性來源,1992年之後,“發展是硬道理”替代了“政治掛帥”。發展主義既是政治統治的價值理性,同時也是政府治理的工具理性,經濟發展幾乎成為考量政府績效的唯一指標。而當發展主義過度地追求經濟增長時,國家必然擴張自身幹預社會的能力和範圍。當國家積極介入社會發展過程時,其附帶性結果就是政府和國家力量也隨之增長。這樣,國家既有可能成為社會發展的促進力量,但同時也有可能成為制造社會抗爭的源泉。
其三,市場分權的代價──地方主義。當代中國的經濟改革整體上講就是中央與地方的分權過程,是圍繞著如何在市場條件下將資源分配制度化。在這個過程中,中央其實面臨著一個兩難問題:為了市場經濟的需要,中央必須放權;而放權之後,中央又不得不考慮如何控制地方勢力的崛起。1994年,中央政府推行分稅制,在財稅方面基本上解決了中央財政財力不足的問題,但是,國家能力不僅僅是一個財政能力問題,在中央財政的財力逐年增長的同時,地方主義的勢力也越來越僭越中央的控制力,典型的例子就是地方無視中央的規定非法汲取資源。當市場化和分權加強地方機構的自主權時,由改革引發的地方授權必然削弱中央對資源的壟斷地位(Richard Baum and Alexei Schevchenko,1999年)。用Vivienne Shue的話來說,中央“變瘦”,地方“變胖”(Vivienne Shue,1988年)。地方社會抗爭的不斷加劇,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權機構自我膨脹的結果。自我膨脹的動力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發展主義的地方化,中央對地方政府績效評估主要依據的是各級地方政府經濟發展的量化指標,發展主義不僅是中央政府的基本政策策方略,它同樣也是地方政府的決策依據;二是地方政府機構的自利傾向,利益機構化和部門化是地方政治發展的一個突出特點,也是地方政府機構運轉的動力機制。地方主義以及地方社會抗爭的關聯性顯然是一個政治外在性現象,從經濟的外在性角度可能很難解釋。
如果撇開經濟外在性而傾向於政治外在性的分析框架時,精英政治學或許是理解當代中國政治的有效工具之一。在市場轉型的大背景之下,社會精英的作用對地方政治發展來說至關重要,90年代以來,中國社會抗爭的上升趨勢可以從社會精英的成長模式中找到部分答案。
二、精英政治化:精英崛起的模式
當代中國社會精英的發展大致在1949年和1978年經歷了兩次斷裂。1949年之前,知識精英、經濟精英與文化精英[1]的發展呈平行演進態勢,盡管始於晚清的民族國家建設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文化精英的影響力,但總體上精英的力量並未受到根本打擊。1949年之後,由於革命將階級鬥爭觀念引入了政治生活,社會精英的地位和命運必須取決於政治力量的安排。社會主義改造首先完成了對紳士階級(梅斯納,1986年)和舊經濟精英的革命,知識精英則因現代化建設的需要而暫時地獲得了生存空間。但知識精英的整體衰落在革命與建設的矛盾邏輯下是不可避免的,“紅”與“專”相比,後者無疑要服從前者的需要。
1978年以來,市場導向的經濟改革帶來了社會資源的急劇流動,與革命後進行的社會改造一樣,其流動的範圍是全面的、資源分割的強度是前所未有的;所不同的是,革命造成的資源流動方向是由社會流向國家,而1978年以後的改革造成的資源流動方向則相反,因此而產生的社會大變革是任何人都無法否認的事實。當代中國精英的崛起在90年代得到了合法的發展空間,他們幾乎是在一夜之間陡然出現在中國的社會生活中。“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首先在意識形態上寬松了精英成長的社會文化環境,緊接著,1994年市場經濟獲得了合法地位,它為精英的成長提供了制度環境。盡管官方文件和學術話語較少使用“精英”一詞,但是,擁有大量經濟財富、享有較高社會地位和具有較高文化水平的群體和亞群體的存在,表明精英社會正逐漸成型。
在社會結構方面,隨著財富聚集和占有的迅速分化,社會分層現象演變得十分劇烈,社會結構越來越趨向於兩極化。從社會學角度來看,社會結構的兩極化必然導致社會的不平等和社會秩序的失控,而壯大中產階級的數量、擴大中產階層的比重,則是改變兩極化社會結構的重要途徑。筆者以為,社會結構的兩極化還不足以解釋中國社會發展的深層次問題,尤其是社會抗爭問題。事實上,當代中國社會發展過程出現的各種失範現象並非完全由社會兩極化結構所引起,而是由於社會結構中精英角色喪失其社會和政治功能所致,單純從社會兩極化狀態並不能直接推導出社會抗爭加劇這個結果。
當代中國社會精英的成長模式可被稱為“精英政治化”,這種成長模式是精英功能喪失的主要原因。一般而言,精英政治化有兩個取向:精英接近政治和政治吸納精英。精英接近政治和政治吸納是所有國家政治現代化的目標。熊彼特等認為,沒有精英參與的政治談不上民主政治,民主的本質就是精英政治,因此,精英主動接近政治體系是民主化的前提。另一方面,傳統國家政治現代化的一項重要目標就是能夠建立起吸納精英特別是地方精英的制度(亨廷頓,1968年)。但是,精英政治化在當代中國發生了畸變,它形成的是一種政治精英和社會精英相互依賴而不是相互制約的權力關系,精英博弈的目標是如何將公共權力私有化。
當代中國社會精英的成長模式離不開中國獨特的制度環境。在經濟領域,國家一直努力試圖在計劃體制上嫁接市場機制,但是,由於制度變遷中的“路徑依賴”,市場體制的建立總是擺脫不了傳統制度的制約和影響,從而形成了兩種制度共生的轉型形態。中國轉型形態的制度既有市場的特征又有計劃的特征,同時它又不是原生的計劃和市場。這種制度形態決定了精英獲得財富的方式是一種不完全意義上的市場行為,也是一種不完全意義上的計劃分配。在精英成長的現實環境中,他們大多選擇利用再分配權力獲得財富,因此,當代中國社會精英的成長模式是一種“政治依附型積累”,經濟行為與政治權力的依附連帶十分緊密(瑪麗亞·喬納蒂,1997年)。
在政治權力仍然支配著社會資源獲取的情況下,地方經濟精英的成長無法割斷與政治之間的關聯性,這種關聯性的存在是以資本與權力的互惠關系為前提的。對經濟精英而言,權力可以加速資本的擴長;而對地方官員來說,通過出讓權力而獲得利益上的回報則是為官致富的捷徑。大量研究結果表明,當代中國市場轉型的特質即權力介入,由於市場化轉型是作為一項國家政策開始實行的,政策不僅影響到什麽人能從制度變遷中獲利,而且可以決定誰獲利最多(Andrew Walder,1996年)。90年代,隨著國家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經濟支配權,幹部與經濟精英的互惠關系變得越來越緊密。
在當代中國,地方社會中資本和權力的互惠關系主要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種是所謂的“穿紅衣”、“戴紅帽”,國家正式將政治榮譽甚至職位授予經濟精英,將他們納入到政治體系中來。在河北清河縣,私營企業老板連續3年累計納稅超過100萬元,就可以得到一個副科級幹部職務,該縣目前至少有近10位私營企業主到清河縣法院、勞動局等部門擔任領導職務;而吉林省江源縣1993年就出台政策,凡年利稅50萬元或扭虧50萬元的私營企業主,可直接錄用為副科級公務員,近10年來,先後有25個私營企業主被提拔為副鎮長。據《了望新聞周刊》報導,這兩地被破格選拔的私營企業老板當上公務員後,多數並未放棄其企業的經營權或仍在企業兼職,即同時擁有“官”和“商”兩頂帽子[2]。如此則因商而官,官助商興。
另一種方式是裙帶主義的關系網絡,經濟精英在諸如準入證(經營權)、稅收、項目獲得等方面依靠地方政府中的私人關系,而官員們則通過這些經濟精英為自己謀利(Richard Baum and Alexei Schevchenko,1999年)。1993年全國私營企業調查數據顯示,在私營企業主來往最密切的朋友中幹部占三分之二,在私營企業主來往最密切的親戚中幹部占二分之一;而私營企業的規模越大,企業主交往最密切的朋友和親戚中幹部的比重也越大(李路路,1995年)。
顯然,經濟精英這樣融入政治的過程實際上是形成了一種經濟精英對政治的依附關系,進而產生了政治精英和經濟精英之間權力與資本的置換模式,兩者間的互惠關系從而進入穩定狀態。在這種模式里,經濟精英資本積累的速度往往依賴於他們與幹部的互惠關系的深度,而不取決於經營者真正的經濟競爭力。因此,經濟精英的成長缺乏自我生存的社會空間,國家制度倡導的精英吸納之結果是市民社會和公共空間力量弱小並且日益邊緣化,這既影響了社會的發展也制約了政治變革,還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政治發展的方向,導致政治與社會沖突的加劇。
三、精英政治化與社會抗爭的關聯性
在當代中國的地方社會,建基於傳統社會的文化整合功能早已讓位於政治和經濟的統治,文化精英在鄉村社會的重要性顯得越來越微不足道[3]。而地位日益凸顯的新興經濟精英當中,只有少數人(比如高幹子弟)能直接與高層政治權力建立依附關系,大多數經濟精英必須與地方權力相結合,從而在二者之間建立依附型政治關系。因此分析地方經濟精英與地方政府權力之間的關系在中國具有普遍意義。現實情況表明,當前中國地方經濟精英的政治化趨勢越來越使得經濟精英與大眾之間的博弈趨於零和關系。下列三點理由可以解釋其中原因。
1.經濟精英的政治化趨勢慫恿與保護地方政治精英的逐利行為
經濟精英的政治化過程建立的是一種經濟精英與政治精英之間的互惠關系,這種關系中的雙方地位並不是對等的,而是前者依附於後者。當經濟精英寄生於政治精英群時,前者的發展自然取決於後者所釋放的空間,而前者主導社會發展和政治發展的能力也同樣受限於後者所允許的範圍。因此,地方經濟精英在利益的驅使下通常會支持地方政治精英的逐利行為,從而擴大了政治精英汲取社會資源的能力。從邏輯上講,這增加了社會抗爭形成的可能性。
權力市場(即權力資本化)就像商品市場一樣,既要有賣者也要有買者,而決定買賣雙方交易成功的前提就是利益。當地方經濟精英在政治化過程中獲得接近權力的機會之後,權力的賣方市場就出現了,而作為買主的經濟精英為了達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會不斷提高接近權力的價格,而作為權力市場的賣方在商品(公共權力)出售受到較少制約的情況下,則不斷通過出售權力獲取利潤。盡管權力的資本化過程不能完全等同於市場活動,但是政治精英在權力行使缺乏有效制約機制的情況下,他們也同樣會追求權力資本的最大化。因此,經濟精英的政治化客觀上為權力與資本的互換創造了條件,並進一步加劇了政治精英的逐利行為,使得精英與大眾的資源博弈趨向零和關系。
2.經濟精英和政治精英在利益上的重疊與共生決定了經濟精英必然參與剝奪地方資源的過程
地方經濟精英與政治精英為了建立起牢固的利益獲取機制,彼此之間形成了利益上的重疊與共生關系,這種精英的聚合是一種單向的逐利行為。盡管西方近代史上經濟精英接近政治同樣也是受利益的驅使,但這與中國的現狀有根本區別,中國的地方經濟精英接近政治僅僅是為了眼前獲得經濟利益而行動,而西方資產階級接近政治是希望通過類似的行動使其經濟行為成為合法的自由權利。概言之,在中國,經濟精英接近政治是試圖實現資本與權力的交換;而在西方,經濟精英這一行為是努力實現資本與權利的互換。因此,中國地方經濟精英的政治化過程所關心的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如何通過接近權力獲得更多的社會資源。
由於地方經濟精英的資本積累相當部分是通過與權力的交換實現的,所以他們與地方政治精英一起成為與大眾爭奪社會資源的競爭者。也就是說,大眾失去的利益一部分被地方政治精英所剝奪,另一部分則被地方經濟精英剝奪了。20世紀90年代以來,大量社會抗爭事件發生的背後都能夠找到若幹主導事件發生的社會力量(經濟精英)。在城市,最典型的社會抗爭事件類型通常是圍繞房屋拆遷所發生的補償不充分問題,不少地方政府拆遷安置居民時實行低價補償,然後將所或土地出讓給開發商,開發商則又以更高的價格進入市場。這種情況在城市里普遍存在,是精英聚合的一個典型案例[4]。從經濟精英利益生成的機制來看,他們的確是參與了剝奪大眾利益的過程,從而加劇了利益分割的緊張關系,導致地方政治秩序不斷惡化,社會抗爭事件急劇上升。
3.稀缺的資源總量導致大眾與精英的博弈越來越接近零和狀態
20世紀80年代國際學術界在分析中國地方精英時曾作過區域化研究[5],試圖發現中國地方精英的不同發展模式,這些研究與本文討論的主題相關。一般而言,經濟發達程度與社會抗爭的強度和頻率是成反比的,也就是說,經濟越發達,大眾與精英之間的對抗程度越低;相反,經濟發展落後,這種博弈的對抗強度則明顯增強。下面以鄉村社會為例說明這種博弈關系。
鄉村社會工業化的程度普遍較很低,產業結構單一,農業是其主產業,因此,農業資源就成了精英獵取的主要目標物。由於鄉村社會的經濟欠發達,社會分化程度相對較低,社會各階層對資源的依賴單一。正因為各階層都依賴於有限的單一資源,再加上民眾沒有能力制約政治精英占據和支配資源的行為,所以鄉村政治精英與民眾之間很容易因爭奪資源(特別是土地)而關系緊張。相關的調查研究表明,農民雖然承包了土地,但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土地交易權,他們只是被動意義上的土地交易者,不具有定價權和談判地位,只能獲得土地交易獲益的很少一部分;相反,政府在鄉村的代理人卻往往是土地交易的最大受益者,他們以土地公有為名,通過控制土地發包權來操作土地交易,假“集體”之名截留土地交易收益裝入私囊。2003年,山東省齊河縣將2,800畝即將收成的麥田強行改作商業用地,地方政府和官員從中牟取巨額利潤,而農民獲得的經濟補償卻相當有限[6]。在資源交易過程中,地方政治精英獲利的多少並不一定構成地方社會抗爭最重要的誘發因素,關鍵問題是,他們基本上是依靠掠奪鄉村大眾所擁有的資源而獲益,這種零和的博弈模式必然導致社會沖突。
在資源稀缺的鄉村社會,經濟精英與政治精英角色功能重疊的程度非常高,由於資源稀缺,經濟精英大多選擇政治化作為獲取利益的途徑,如果不依附政治權力,經濟精英的成長往往十分困難。
結語
對於任何政治制度而言,政治秩序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無論這種秩序是全國性的還是地方性的。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保持良好的地方政治秩序對一個超大國家來說更是至關重要。地方政治秩序的維持和建立有多種制度方式,比如地方行政權限的擴張等,但是,中國社會的發展方向──市場與民主又從根本上要求削弱國家權力的影響範圍和程度,通俗點說,“小政府、大社會”,讓國民擁有一個自主和獨立的公共空間,才是中國政治發展的方向。
如果國家將它全面延伸到社會各個層面和角落的權力逐漸收縮,有什麽力量能夠替代公共權力的權威性,從而繼續維持良好的地方政治秩序和社會秩序?筆者認為,就地方政治秩序重建而言,經濟精英與文化精英的健康發展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資源。一方面,這個群體能動員和整合民間力量,保證政治共同體的完整性;另一方面,能制約公共權力的非法和不當使用,緩解政治與社會個體之間的沖突。不僅如此,獨立的地方經濟精英群體的存在,還能夠成為遏制地方主義發展的重要因素。要言之,國家在推動市場轉型的時期,應當考慮如何保護地方經濟精英的正常成長,不僅將經濟精英視為經濟發展的主要依靠力量,而且應當將他們視為政治發展的重要依靠力量,還原他們的民主功能。
“中國特殊論”與中國發展的路徑
洪朝輝
美國賓州西切斯特大學
一、“中國特殊論”VS“中國威脅論”、“中國崩潰論”和“中國奇跡論”
二、中國發展的特殊路徑
三、“中國特殊論”的思維框架
中國的改革已經走完了四分之一世紀,這是中國5000年文明史上經濟發展最快、社會激蕩最強、文化震撼最烈的時期。中國正經歷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傳統文化向現代文化的轉型與蟬變。但是,如何解釋和理解中國這20多年的急劇發展,似乎成了國際社會中國研究領域的“哥德巴赫猜想”,各種看法紛呈於世,有的完全相反。
一、“中國特殊論”VS“中國威脅論”、“中國崩潰論”和“中國奇跡論”
面對25年來中國社會經濟和政治文化的發展,眾多海內外研究中國問題的學者與專家貢獻了難以計數的學術成果,試圖對中國近年的發展歷程作實證分析和理論解釋。大致而言,他們的主要觀點可以用“中國威脅論”(The China Threat)、“中國崩潰論”(The China Collapse)和“中國奇跡論”(The China Miracle)予以歸納。
“中國威脅論”的主要觀點是,中國在經濟上的迅速崛起必然導致軍事力量的強化與政治野心的膨脹。自近代以來,任何一個強國的崛起,包括18世紀崛起的大英帝國、19世紀末崛起的德意志帝國、20世紀上半期崛起的大日本帝國、以及二戰以後崛起的美國等,都不可能是和平地崛起。而堅持絕對和平的國家就難以真正的崛起,所以“中國和平崛起”論[1]只是一個天方夜譚。尤其是,中國的現有政治體制不是西方普遍認同的民主制度,加上台灣海峽兩岸發生戰爭的可能性始終存在,中國的未來走向必然是不確定、不透明、不可預測的,因而必定具有致命的威脅[2]。
“中國崩潰論”則源於對前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瓦解的認識,認為中國這一僅存的社會主義大國必然不能自外於世界潮流,而中國的現有政治體制一旦瓦解,必然導致整個國民經濟的崩潰,新疆、西藏、蒙古與台灣可能獨立,“黃禍”會向周邊國家蔓延。同時,中國現存的金融危機、社會兩極分化危機、官場腐敗危機、失業危機、“三農”危機、人口危機、資源危機、環境危機等8支利劍,既是中國崩潰的導火線,也是中國政治危機一旦爆發後的8根最後的“稻草”,可能壓死中國這頭“牛”[3]。
“中國奇跡論”則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解釋,它根據中國過去25年來經濟增長率平均每年高達8%以上的事實,認為中國的經濟發展是可持續的。持此觀點者甚至樂觀地預測,這種不受國際政治經濟風暴幹擾的超常發展,可以持續到2020年,並由此進一步推論出:中國的政局將是穩定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是正確的,漸進式而不是“休克”式的經濟發展模式是成功的。總之,在中國,政府與市場都是有效的[4]。
有意思的是,上述3論的價值觀念、政治立場截然不同,但對中國發展的解釋卻都有情緒化和極端化的特點。例如,“中國奇跡論”對中國的讚美過於樂觀;“中國威脅論”從反面高估了中國的破壞力量;而“中國崩潰論”則對中國的未來表現了過度悲觀。研究當代中國亟需中性和理性的新理論、新方法和新模型。對此,筆者以為“中國特殊論”(The China Uniqueness)也許是一種新的選擇。不過,筆者並不完全讚同康曉光對“中國特殊論”的解釋,因為他將“中國特殊論”的表現歸納為兩點,一是“成功的變化”,如大規模的制度變遷以及持續高速的經濟增長和社會指標的大幅度提升等;二是“成功的保守”,如共產黨繼續執政、政局越來越穩定[5]。這樣,康曉光的“中國特殊論”又帶上了強烈的價值判斷,成了“中國奇跡論”的翻版。
筆者以為,“中國特殊論”應該沒有鮮明的情緒性判斷,它不以現有的經典理論為依據,不以各國的歷史與現狀為參照,完全以中國25年來的發展與現實狀況作為實證分析的基點,價值中立地分析中國的客觀現實。特別需要說明的是:“特殊”不代表一種價值判斷,它既不代表“光榮、偉大和正確”,也不代表恥辱、反動和落後。“特殊”只是對客觀現實的一種描述,“特殊”首先是真實的,同時也是奇怪和反常的,它是一種奇怪的真實和反常的真實。它對學者提出了挑戰,也留下了困惑,它同時還為學者們提供了解釋奇特、認識反常的機會,為質疑、修正經典理論,甚至創造新的理論與模型提供了難得的現實樣本。
二、中國發展的特殊路徑
過去10年來,筆者認真觀察了中國在社會、經濟、文化和政治發展方面的特殊性,發現了一系列既不符合現有理論、也不符合各國現實的特殊存在,由此既留下了許多困惑,也激發了更深層的思考。
中國社會的發展至少有3大獨特的現象值得思考。其一,在過去25年中逐漸形成的權力資本經濟(The Power-Capital Economy),既不屬於社會主義的計劃經濟,也難歸類為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因為它的本質是壟斷和排他的。它是一種建基於中國特殊的政治制度、文化傳統和社會結構的政治權力與經濟資本雜交的混合經濟。這種特殊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雜交體不僅在西方的經典教科書上完全缺席,而且在西方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社會經濟轉型過程中、在前蘇聯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政治經濟變遷路徑上,都沒有平行的案例可作借鑒。權力資本經濟的直接產物自然是權力資本集團,其最顯著的特征是“以權謀錢”、“以錢換權”,由此導致中國的腐敗呈現體制化、糜爛化的趨勢[6]。但問題的關鍵是,西方的理論公認“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而絕對的腐敗為民怨沸騰、社會動蕩、經濟雕敝創造了有利條件。但在中國,東方文化孕育下的腐敗伴隨著經濟的發展[7]。
其二,作為權力資本經濟的衍生物之一,中國業已形成了一個獨特的新富豪集團,可稱之為新私有資本集團[8]。這一新集團的存在向現有的西方理論和實踐提出了挑戰。西方流行的經典理論認為,“經濟發展和私有化是政治民主的前提[9]”,而且“個人財富很可能強化自由觀念,推動政治民主[10]”。另外,私有財產所有者和中產階級為了保護他們的私有財產,必然需要在決策層和立法機構尋找自己利益的代言人,分享部分政府的權力。因此,他們自然反對中央集權,支持政治民主[11]。但中國的新私有資本集團卻是權力和政府的天然盟友,是維護共產黨政權、反對政治民主的主力,他們基本上沒有西方資本家和中產階級所固有的追求自由獨立、渴望監督權力的特性,而是渴望加入中國共產黨,極力成為權力的附庸,而不是權力的制衡[12]。
其三,作為新私有資本集團跳躍式膨脹的一個副產品,城市貧民和農村貧民的總數也急劇增長。盡管絕對貧困階層的存在是發展中國家的常見現象,但具有中國特色的權利貧困卻是中國特殊論所必須關注的一大主題[13]。中國目前存在著極為嚴重的貧富分化,顯示貧富不均的基尼系數已接近0.50,但仍然不見“陳勝吳廣”式的農民起義和改朝換代的革命[14]。占中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和城市貧民,只能忍受和接受少數人強加給他們的各種不平等、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權利歧視和社會排斥;權力擁有者不僅實行制度性歧視,而且廣告式地宣揚歧視。這就是中國式的權利貧困及其對權利貧困的社會反應[15]。
在經濟領域至少也有3大困惑需要學者的理論解釋。其一,國有企業的改革不僅是一個國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必修課”,也是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所共同面臨的難題。中國這方面的特色在於,在傳統文化和中共文化所固有的專制、面子和平均主義基因的影響下,國有企業和鄉鎮企業的改制過程中充滿了中國傳統文化和中共文化的雙重混合,最後孕育出一個不倫不類的“怪胎”,成為一個與西方經典股份制背道而馳的獨特現象。例如,它們的改制方向不是資本主義的股份制,也不是社會民主主義的員工所有制,而是奇特的股份合作制;西方股份制的產權是明晰而充滿剛性的,而中國改制後的企業所有權則模糊但富有彈性,存在大量的政府股、權力股和集體股等充滿“中國特色”的內容;西方的人事制度和決策制度是由董事會投票決定,而中國的企業則由經理個人專斷裁定;西方主張資本控制勞動,強調一股一票,而中國則不得不考慮勞動控制資本,往往習慣於一人一票;西方強調資本合作,認資不認人,而中國則注重人際合作、人和,導致企業規模難以擴大;企業管理的透明度是西方股份制的基礎,中國的企業則最忌諱公開、透明;西方習慣於依照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管理企業,中國則更願意通過人治來解決爭端[16]。與這樣的企業文化相對應,國有企業的債務管理也深深地打上了中國特色的印記,企業可以只借不還,債多不愁,盡管銀行的呆賬總額早已超越國際公認的警戒線,“狼來了”(銀行系統可能瀕臨破產的擔憂)已經在中國金融界喊了近20年,但中國的幾大國有銀行在政府的關愛與幫助下,如常青樹般依舊巍然不倒[17]。這樣的企業制度是否具備國際競爭力,會不會長期維持下去?
其二,安排剩余勞動力就業是多數發展中國家所共同面臨的難題,工業化和城市化則是農業社會走向現代化的主要道路。中國在毛澤東時代按照蘇聯模式實行了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為此不僅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積聚工業投資,而且把民眾的生活水平長期維持在非常低的狀態,結果雖然建成了一批工業企業,但無法解決城鄉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於是就通過城鄉區隔的戶籍制度等行政性強制手段,把農村剩余勞動力滯留在農村。“文革”時期,甚至采用了古今中外從未見過的辦法,把城市的剩余勞動力遷移下鄉(如幹部下放、知青下鄉)。這樣的發展模式導致工業化與城市化的逆向發展,也就是說,工業化有所進展,城市化卻停滯不前。鄧小平時代將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潘多拉”盒子打開了,先是允許農民離土不離鄉、在鄉村從事非農產業,後來又允許農民進城在特許行業務工,但是,城鄉區隔的戶籍制度依然存在,進城的農民工還是沒有自由就業的可能。90年代中國的城市化建設出現了兩個新現象,一方面大中城市紛紛投入巨額資金進行城市現代化建設,城市面貌迅速改觀,另一方面又在城鄉兩元體制之間發展小城鎮以吸納農村剩余勞力[18]。但是,對占城市人口相當比例的進城農民工來說,他們只是都市現代化的建設者,卻往往被排斥在現代化都市的公共服務系統之外,城市原有居民視他們為異己,舊體制下形成的城鄉區隔如今被搬到都市里來了。雖然都市的現代化不為從鄉村移居城市的新增人口服務,卻成為城市原有人口享受的特權,但為什麽中國的城市化進程仍然迅速推進?
其三,對農村的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度的變革是中國農村改革的基礎,目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兩田制”既非革命前中國傳統的土地制度,也非西方通行的土地私有制,它在不觸動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對土地的使用權和承包權做了一些不徹底的變動。從西方經典的理論和實踐來看,這是一次不倫不類的土地改革。農民沒有所有權,就不可能有理性而又長期的投資土地行為和保護土地行為。中國農村從1978年到1990年代中期的發展表明,這些不合西方規範的土地改革還是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的[19]。這種土地制度能夠長期有效地支撐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嗎?
25年來中國的發展表明,中國走了一條有悖於世界主流和國際潮流的道路。例如,全球化已成為一個世界性潮流,但中國的發展則是一個自外於世界潮流的個案。世界各國的發展進程顯示,全球化必須是“全面”發展的全球化,除了經濟全球化之外,必須而且只能在政治制度、國際行為、法律制度、新聞體制、文化信息等方面與世界主流接軌,不然的話,只能是片面的和有限的全球化,永遠無法達到“先知先覺”的境界,只能處於“不知不覺”、“半知半覺”或“後知後覺”的渾噩狀態。而中國則堅持政治體制不變,同時參與經濟全球化,通過這種模式還是維持了經濟的發展[20]。
又如,中國的村民選舉也對學術界公認、也被各國實踐證明了的常識提出了挑戰。經典的政治學理論認為,選民的文化水平和經濟收入與民主選舉的質量正相關,也就是說,文盲加赤貧的農民不可能完成一次有效的民主選舉[21]。但中國的農村過去10多年來普遍實行了村民直接選舉村委會的基層選舉制度,雖然這些選舉是在基層黨組織的控制之下進行的,在許多地區實際上流於形式,但在一些地區還是相當成功的。它表明人類在溫飽尚未滿足的條件下,是完全可以追求民主、享受人權的。有一種觀點認為,民主不利於穩定[22]。而中國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實踐卻證明,即使是未完成初等教育的農村居民,照樣懂得如何遵守民主規則、服從民選領袖、履行應盡的選民義務[23]。他們完全可以在沒有民主意識、缺少民主知識和民主教育的狀況下,實行嚴格規範的民主選舉[24]。
上述尚未得到解答的問題為中國現狀的研究提供了可以深入挖掘的線索。
三、“中國特殊論”的思維框架
中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發展過程中所出現的具典型性、特殊性和“怪異性”的事例,可以被歸類為“中國現象”(China Phenomenon)。這些有悖於國際常見規律的現象究竟是只會在轉型過程里暫時存在,還是具有長期的生命力?若是前者,或許人們還需要等待中國未來的發展實況來證明經典理論的正確,等待中國最後進入世界潮流的大家庭;若是後者,這些“中國現象”就意味著可能出現了一個自外於世界潮流和國際規範“異數”或“異類”,它的出現既可以被用來對經典理論證偽,也可能構成對現有理論的挑戰。
筆者以為,學者的使命是及時準確地解釋事實並由此創造新的理論,而不是用事實去遷就現成的理論,或篤守傳統的理論而消極地等待現實的變化以驗證既定理論的假設。傳統和經典的理論之所以難以解釋上述“中國現象”,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它們大都具有一個線性的思維邏輯和框架,將各種社會、經濟和政治的演變理解為一種線性狀態,假定中國的未來指向一定是多元社會、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只是其發展軌跡也許是波浪式前進、螺旋式上升,而且斷定現存的各種“中國現象”只是從落後走向先進、傳統邁向現代一條直線上的中介點,所以這些不合常規、違反常理的“中國現象”必然是暫時的和過渡的,最終的結局必然與西方的常態殊途同歸。這種以線性思維為主體的西方理論與基督教的價值觀念相一致,習慣運用鮮明的價值判斷,將所有人、事、物理解為一條直線上的左右兩極,不是地獄就是天堂,不是魔鬼就是天使,黑白分明,非此即彼。因此許多西方的中國觀察家習慣地將中國的領導人分為保守派和改革派,但這種兩分法很難將普遍存在的權力資本集團和腐敗分子準確歸類。例如,象前沈陽市長慕綏新等,一方面他們推行經濟改革,也取得了一些政績,以此歸類無疑應屬改革派,但另一方面他們又以其腐敗貪污行徑如蛀蟲般地侵蝕著中國的改革,若據此判斷似乎又應被界定為“破壞改革派”。在政治光譜上如何定位腐敗集團和權力資本集團,就對傳統的線性思維提出了一大挑戰。
筆者之所以提出“中國特殊論”,旨在更準確地解釋過去25年中國發展所衍生的“中國現象”,主要方法是用三角思維來代替線性思維,試圖將中國發展進程中的人、事、物理解為三角的互動和三角的結構,而不是線性的兩極。其實,上述“中國現象”都是對兩極化認識的挑戰,諸如既不同於計劃經濟又不同於市場經濟的權力資本經濟,有別於改革派和保守派的“腐敗派”,不同於西方中產階級和寄生官僚資本的新私有資本集團,區別於物質貧困、能力貧困和動機貧困的權利貧困,區別於城市化與鄉村化的鄉鎮化以及區別於鄉村企業與城市企業的鄉鎮企業,不同於人民公社制與土地私有制的家庭責任承包制,有別於全面拒絕全球化或拒絕全面全球化的有限的經濟全球化,不同於無知愚民和赤貧農民的“文盲”選民等等,似乎都可以被鈉入三角思維的認識框架。
所謂的“三角思維”是指在經典的兩極式認識之外承認存在著第三種選擇或可能性,三者之間(比如計劃經濟、市場經濟和權力資本經濟之間)存在一定聯系,但又是互相獨立的,三者可能各自都會發生演變,但三者的長期存在將是常態。以計劃經濟、市場經濟和權力資本經濟這三種形態為例,權力資本經濟的未來歸宿不一定是市場經濟,也不一定是計劃經濟,它可能是一種獨立的經濟形態,甚至是具有中國特色的長期持續的經濟形態。這種“三角思維”也是中國辯證法所揭示的一分為三哲學的表現[25]。在“三角思維”的認識框架內,事物的演變不必遵循由此至彼的線性軌跡,未必有既定的發展方向。例如,西方式市場經濟並不一定必然是中國經濟未來發展的模式,中國經濟也不一定要與西方的流行範式接軌,兩者更不一定是殊途同歸;權力資本經濟也許就是中國獨特的文化基因、政治體制和社會結構所孵化出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它的特色和貢獻在於制造了一只獨特的“方形的輪子”。“方形的輪子”(權力資本經濟和權力資本集團)不一定是壞輪子,而“圓形的輪子”(西方市場經濟)也不一定是適合中國“羊腸小道”的有效輪子。“三角思維”有助於提倡價值中立(value-free judgment)的觀念[26],並深化認識中國發展過程中的特殊性。
美國學者為了合理解釋美國在20世紀迅速崛起的事實,曾提出“美國例外論”(American Exceptionism),認為美國獨特的地理位置(兩大洋保護、兩個弱國環繞)、幾乎不存在封建專制包袱、擁有取之不盡的西部土地、用之不竭的外國移民和黑奴、多元自由的宗教信仰、成功的美國革命和一部舉世無雙的美國憲法,這些因素都為美國走出一條不同於歐洲常態的發展道路創造了先天條件[27]。一旦美國式的發展道路獲得了成功,所有不符合美國國情的傳統理論都受到了質疑和挑戰,並由此更新並創造了大量的新理論來解釋與理解美國的奇跡。這就是成功的魅力,更是理論之樹得以常青的動力。當然,筆者所提的“中國特殊論”與“美國例外論”有所不同,因為“美國例外論”也存在明顯的價值判斷,而且將它視為一種模範和模式,成為一條“美國式道路”,要求其它國家仿效。而筆者提出的“中國特殊論”強調的是一種客觀事實和自主選擇,這種模式不應強加於他國。
特殊的中國發展道路呼喚著“中國特殊論”的誕生,而“中國特殊論”的探討或許有助於改寫和豐富現有的理論體系,使對“不入流”和非主流的“中國現象”的觀察分析成為世界文明的一個組成部分。
專制體制中的常規權力與超常規權力的博弈
崔效輝
南京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研究生
一、1768年妖術大恐慌事件中乾隆皇帝與地方督撫的博弈
二、毛澤東用超常規權力支配的“大躍進”運動
三、常規權力與超常規權力的博弈
在現代民主政治中,最高領導人的權力來自於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其“自由裁量權”十分有限,加上政治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和社會監督,領導人“法外用權”的可能性很小。而在專制體制或不成熟的民主政治中,最高領導者卻可以超越體制對其權力的限制而“法外用權”,這就構成了本文要討論的超常規權力。最高領導者的超常規權力與官僚階層依托現存體制所掌握的常規權力之間的博弈是專制政治的普遍現象。在這種博弈中,如果超常規權力具有壓倒性優勢,它可能在短期內把自己連同這種專制體制一起埋葬,如波爾布特之“紅色高棉”;另一種可能是,經過一段時間的博弈之後,隨著雙方力量的此消彼長,常規權力漸漸把超常規權力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內,官僚階層在學會自我保護並成長為社會的一種異己力量的同時,也可以借助專制體制來約束超常規權力對社會的過分侵害,如蘇聯的“後斯大林時期”和中國的“後毛澤東時期”。本文選取1768年叫魂妖術恐慌與“大躍進”運動這兩起時間上相隔將近兩百年、發生在兩種制度下的事件作比較,是因為這兩起事件中都發生了常規權力與超常規權力的博弈,而結果卻大相徑庭。這一比較有助於認識專制體制下這種博弈的特點和規律。
一、1768年妖術大恐慌事件中乾隆皇帝與地方督撫的博弈
“1768年,中國悲劇性近代的前夜[1]”,這是美國漢學家孔飛力在《叫魂──1768年中國妖術大恐慌》開篇的第一句話。1768年,中國正處“康乾盛世”,但就在這一年,一種被稱為“叫魂”的妖術幽靈般地在華夏大地上盤桓。據稱,術士們通過作法於受害者的名字、毛發或衣物,便可使他發病,甚至死去,並偷取他的靈魂精氣,使之為己服務[2]。這次妖術恐慌的特殊之處在於其影響之大前所未有,波及東部的十余省。在科學尚未昌明的近代以前,這種“割人發辮、奪人魂魄”的謠言在民間流行並不值得大驚小怪,最早接觸此案的杭州地方官也不認為此案性質嚴重,僅按常例處置。但乾隆皇帝通過密報得知在東部各省有“叫魂”事件發生後,卻認為“叫魂”案件是嚴重的政治事件,理由是辮子乃漢人臣服的象征,割人辮梢是為了謀反。“辮子”問題就這樣觸動了異族統治這一脆弱的神經。“毫無疑問,在整個叫魂案中,首席原告自始至終就是皇帝本人[3]。”
當時,乾隆嚴飭屬下,甚至用強化督撫們與皇帝的個人關系這種非常規手段來督促他們清剿“叫魂”嫌犯。在專制體制內,“謀反”是最嚴厲的政治指控,而放縱“謀反”也幾與“謀反”同罪,這種“政治罪將官僚生涯中的整潔有序的後院置於專制權力的嚴厲狂暴之下[4]”。在乾隆的壓力下,各省督撫大員大力圍剿,結果“驗證”了乾隆的判斷:各地都有“叫魂”嫌疑犯。那時如果各級官員不斷嚴刑逼供,嫌疑犯必然象滾雪球一樣越抓越多。然而,“叫魂”一案並沒有發展到這種不可收拾的地步。其原因有二,一是處於中樞地位、具有咨詢顧問兼決策功能的軍機處在此案中處於超然地位,不象地方督撫那樣有辦案壓力,軍機處審問各地送京嫌犯時發現其中有破綻,就提醒乾隆最終停止在全國的清剿活動;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各地督撫大員雖然處在皇帝的高壓下,但對把“叫魂”與謀反聯系起來的作法仍然將信將疑。“有幾種不同的抵制情況存在。毫無疑問,其中有一些抵制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有一些是由於官僚程序顢頇阻止了對緊急事件的及時因應;再有一些可能是某些官員因不可知論而產生的輕視,使他們不把叫魂案件當作一回事;還有一些可能是害怕清剿會危及自己的仕途;最後,則可能有一些耿直的官員拒絕根據誣告之詞迫害無辜民眾[5]。”起初,一些地方官試圖通過控制信息而達到息事寧人的目的。例如,江西巡撫吳紹詩面對乾隆的督促忙而不動,只向皇帝報告正在江西各地嚴密布控,不會使任何嫌犯漏網,實際上卻什麽也不做。隨著乾隆督促辦案的壓力越來越大,地方官們不能再塞責敷衍了,於是不少地方官員改而把皇帝的緊急、非常規要求導入日常的作業程序。南京布政使就曾一本正經地建議整頓保甲制度來清查嫌疑人,兩江總督高晉則建議對全國的僧人重新登記[6]。如此一來,緝拿嫌犯的緊急公務又變成了日常公事,官員們運用這場官場慣例可謂得心應手。
皇帝也深知官僚們這套例行公事的行事方式,但清王朝到了乾隆時期,“官僚體制已是盤根錯節,征服者已不可逆轉地進一步漢化,以至於君主對官僚的常規控制已經捉襟見肘[7]。”乾隆登基以後,為強化對官僚制度的控制,已整頓了財政體系,建立了對邊疆的行政控制,強化了彈劾制度,並加強了通訊體系的機密性,但這些努力並無多少成效,到“叫魂”案發生時,即使是“政治罪”這種皇帝的拿手利器也日漸鈍銼,皇權的超常規使用也明顯地力不從心了。
因此,“叫魂”事件最終的直接受害者並不多,除了死於刑訊和獄中的幾個無辜者之外,還有數百名嫌疑犯受到牽連,幾位高層官員因此案受到“紀律”處分,而社會大眾和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並未受到太大影響。作為首席原告的乾隆皇帝盡管是受命於天的“真命天子”,對超常規權力的使用有著天然的地位,但在這次事件中,乾隆皇帝明知官僚們在推諉塞責,卻也只能睜只眼閉只眼,看著官僚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按照當時的官僚程序按部就班地進行,皇帝本人並不敢使用超常規權力,動天子之怒,將整個國家拖入動蕩之中。
如果把1768年“叫魂”事件中政治迫害所造成的後果與20世紀後半期中國社會一系列政治運動所造成的危害相比,可以發現,前者的危害實在是微不足道。
二、毛澤東用超常規權力支配的“大躍進”運動
在中國現代史上,毛澤東是一位“不是皇帝的皇帝”。1942年延安“整風運動”以後,他在中國共產黨內就開始擁有無可爭辯的領袖地位,這種地位因戰爭的需要而不斷鞏固,在建國以後的和平時期被繼續強化,進而被尊為“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締造者”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締造者”,最後則成了神壇上至高無上的“神”。雖然名義上中國共產黨實行的是“集體領導”,但毛澤東並不是這個“領導集體”中與其他領導成員地位平等的一員,黨中央其實是被置於毛澤東的支配之下。“黨中央、毛主席”這一稱謂的實際內涵是“毛主席領導下的黨中央”,毛澤東可以隨時“法外用權”,打破常規權力對自己的制約。從1950年開始的歷次政治運動,如對電影“武訓傳”的批判,對《紅樓夢》研究的幹預以及對胡風的整肅,無不體現著毛澤東的個人意願及超常規權力的使用。後來毛澤東越來越醉心於對超常規權力的使用,在“反右”運動、1959年“廬山會議”中批判彭德懷以及在“文革”初期打倒劉少奇等事件中,毛個人對超常規權力的運用達到了收發隨心,為所欲為,且毫無阻滯的地步,而“集體領導”的常規權力在毛的眼中形同兒戲
毛澤東長於軍事指揮,卻不善於經濟建設,建國後主動將管理國民經濟建設的任務交給了劉少奇與周恩來。但喜好弄權的毛實在不甘寂寞,經常以自己的“浪漫情懷”指揮經濟建設。在20世紀50年代初的“土改”中,中共領導層對“農村社會主義改造”的手段和時機的看法不同,當以鄧子恢(中央農村工作部部長)為首的中央農村工作部不能滿足毛澤東關於“加快農村合作化步伐”的要求時,毛立即嚴厲批評了鄧子恢及其領導的部門是“小腳女人”(1962年毛幹脆撤消了這個部門,並加上“十年里沒做成任何好事”的考語)。毛批判了“右傾保守思想”以後,穩健派面臨的壓力不斷增強,中國農村的“社會主義高潮”果然如毛所預料的那樣如期而至。但國民經濟建設中的比例失調和盲目冒進,使得負責經濟工作的周恩來在不得不在1956年提出要“反冒進[8]”,卻沒想到此舉無異於摸了毛澤東的“龍鱗”。當劉少奇把自己修改後的《人民日報》社論“要反對保守主義,也要反對急躁冒進”清樣送給毛澤東審閱時,毛在稿件上批上“不看了”3字,以示不滿[9]。此後在1957年9至10月間召開的中共“八屆三中全會”上,毛澤東公開、嚴厲地批評了“反冒進”,緊接著發動了“大躍進”運動。此後在1958年1月的“南寧會議”、3月的“成都會議”和5月的“八大二次會議”上,毛澤東多次嚴厲批評“反冒進”,周恩來、陳雲等主張“反冒進”的領導人不得不多次檢討,以平息毛澤東的怒氣與不滿。
各地的不斷“躍進”使毛澤東認為,在中國建設“人間天堂”的時機已經成熟,毛的秘書陳伯達秉承毛的旨意在1958年7月1日出版的《紅旗》雜志上發表了“全新的社會,全新的人”一文,主張把包括工、農、商、學、兵在內的“人民公社”作為中國農村的基層社會組織[10]。隨著《紅旗》雜志和《人民日報》不斷的推波助瀾,各地辦“大社”的熱情不斷高漲,加上毛澤東在1958年4月到8月間在各地視察時對“人民公社”的讚賞,“人民公社”大潮終於洶湧澎湃,在短時間內席卷全國,期間伴隨著“生產軍事化”、“生活集體化”、“吃飯不要錢”、“跑步進入共產主義”等諸多荒唐鬧劇。國民經濟隨即陷入崩潰狀態,在1959年至1961年間發生了餓殍遍野(編者注:據國內有關專家多人考證,餓死的農村人口多達3,000余萬)的歷史大悲劇。
實際上,清醒者大有人在,如國防部長彭德懷、外交部副部長張聞天、解放軍總參謀長黃克誠、湖南省委第一書記周小舟等部分務實官員,就曾經在“廬山會議”上試圖用合法手段(使用常規權力)把“大躍進”的悲劇控制在有限範圍內,可是毛輕而易舉地粉碎了他們非議“大躍進”和“人民公社”的企圖。毛澤東給這次會議定的基調是,成績與錯誤是“一個指頭與九個指頭”的關系,會議要解決的就是“一個指頭”的問題,任何超越這一限定的企圖都不被容忍。盡管彭德懷寫給毛看的“萬言書”基本上沒有超出“成績是主要的、缺點是次要的”這一毛本人對“大躍進”和“人民公社”的評價模式,但卻因觸犯了毛的逆鱗,一次善意的諫諍最後變成了“彭德懷反黨集團”問題[11]。所有對“大躍進”提過意見的人都被斥為“犯了修正主義”錯誤。
“大躍進”帶來的災禍實屬亙古罕見,各地的餓殍並不因毛澤東將彭德懷等人打成“反黨集團”而減少。最後,毛澤東不得不再次退出他不擅長的經濟建設指揮位置,重新讓劉少奇、周恩來等黨內務實派負責。1962年的“七千人大會”是黨內務實派試圖在體制框架內阻止毛澤東狂熱情緒進一步升級的一次努力。陳雲、譚震林、周恩來等人在進行自我批評的同時,力爭在體制和具體經濟工作中糾正“人民公社化”運動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劉少奇更是在會上對餓殍遍野的起因作了“三分天災、七分人禍”的評說[12],這樣的話突破了毛澤東的心理底線。格於形勢,毛澤東在大會期間被迫默認了劉少奇的報告,但卻心存不滿,並很快在1962年7月24到8月25日的中央“北戴河會議”上以大講“階級鬥爭”的方法,扭轉了自己的被動局面。從此以後,中共高層已無人敢嘗試限制毛澤東的權力。
毛澤東、劉少奇之爭多是工作方法之爭,即使有原則方面的分歧也無不以劉的讓步來了結[13],這也是自1942年起中共高層人士的共同作法。盡管如此,毛仍然不滿意,對有自己想法的或不能“緊跟”的高層人士總是必欲去之而後快。1966年毛澤東終於發動了“文化大革命”,為自己搭建了一個“無法無天”、肆意用權的政治舞台。毛運用他的超常規權力,以貼“大字報”的方式,借紅衛兵之手,打倒了黨內的第二號人物劉少奇,並借機進行了黨內大清洗。
三、常規權力與超常規權力的博弈
本文之所以將“大躍進”運動和“叫魂”一案進行比較,是因為“大躍進”運動可以被看作是由毛澤東塑造的一個“事件”,“叫魂”一案可以被視為由乾隆皇帝制造的一個“事件”。以上兩次事件都涉及常規權力與超常規權力的搏弈,但由於搏弈雙方的實力完全不一樣,其結果也天差地別。為什麽皇帝不敢輕易做的事情,而“不是皇帝”的毛澤東卻能做到?其原因是政治結構的差異。
在孔飛力看來,1768年妖術恐慌的社會危害之所以比較小,是因為清王朝已立國百余年,官僚體制早已成熟,官僚階層有一套對付專制皇權的方法,其自我保護機制非常強大,皇權難以超越專制體制所限定的常規使用範圍,其超常規使用越來越力不從心了。“不論是好事還是壞事,它(專制王朝的官僚制度)的特性卻可以阻擋任何一種狂熱。沒有這樣一個應急的錨碇,中國就會在風暴中急劇偏航[14]。”乾隆雖然對官僚階層的拖沓作風和低效率不滿,甚至想借“叫魂”一案進行整肅,但受到了官僚階層借用常規權力的集體抵制,結果是無所作為。在專制體制內,皇帝的專制權力和官僚的常規權力之間的關系是互相排斥、此消彼長的,其中一種權力的增長、膨脹即意味著另一種權力的萎縮、削弱。
馬克斯·韋伯以來的社會分析一直傾向於認為,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專制君主屈從於官僚[15]。黃仁宇的研究也證實了這一點:明朝的萬歷皇帝想立非嫡長子朱常洵為太子,受到官僚階層的一致反對,萬歷除了消極怠工之外,並無任何可行的手段來對付官僚階層[16]。官僚們堅持成例的原因在於,廢長立幼的作法可能會帶來極為殘酷的宮廷鬥爭,官僚們可能被迫卷入其中並深受其害。當年朱元璋死後,朱棣和朱允文叔侄之間爭奪皇位的“靖難之役”以及後來勝利者所做的大清洗極其殘酷,官僚階層對此記憶猶新。皇帝的權力尚且受限,官僚隊伍內的任何人想以“改革”為借口對官僚的常規權力進行限制,就更難以作為,王安石的改革與張居正的改革之夭折都與此有關。
而在毛澤東當政的28年間,中國確立了不同於帝制的新專制制度,毛澤東成了沒有皇帝名義的“皇帝”。毛澤東憑借他在“開國”中的特殊功勳與地位,沿襲延安舊制,越來越多地使用超常規權力,並憑借這種權力不斷制造“反右運動”、“大躍進”、“文化大革命”等驚天動地牽連甚廣的重大事件。與乾隆不同的是,毛澤東常常把由他制造的“事件”說成是“群眾的創造”,對“大躍進”、“人民公社”運動尤其如此。結果常規權力的運作往往被超常規的權力所打破,官僚們不僅對限制超常規權力力不從心,甚至連自己與家庭的安全都無法保護,更談不上限制超常規權力對社會的侵害了。
清代官僚們借助於專制體制的庇護最終迫使乾隆放棄了對“叫魂”嫌犯的清剿,證明了“叫魂”一案不值得認真計較。而在“大躍進”、“人民公社”運動中,毛澤東的超常規權力具有將官僚們碎為齏粉的壓倒性優勢,這使“大躍進”、“人民公社”運動帶來的危害遠遠大於“叫魂”案。細究起來,造成毛澤東可以無法無天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一個崇尚暴力革命的新政權剛成立,昔日的革命者、今日的掌權者中的許多人並不清楚在新的政治科層組織中,哪些權力屬於自己這級科層組織,那些權力屬於上級科層組織。由於當時官僚隊伍中的大部分人均是戰爭的參與者,習慣於下級服從上級的規則,但對什麽是常規權力則知之甚少甚或全然不知。因此他們自然而然地就援引戰爭時期的舊例──下級服從上級。用常規權力制約非常規權力,那是中國的官僚們到1978年以後才漸漸覺悟的。
其次,既然是一個革命的政權,就必然崇尚顛覆性即“革命”的作法。尤其是在毛澤東這位自命為“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神化了的革命領袖眼中,一切權力分工、職能分化的要求以及按程序規則辦事的作法,都有點束手束腳,可能成為革命的對象。尤其是當社會鼎革之際,那些前政權實行的舊規範被當作革命的對象而打破,新的規範還未能建立,權力的運作正處於社會學上所言的“失範”狀態,更為毛澤東塑造各種“事件”大開了方便之門。
再次,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社會主義陣營勢力日大,“社會主義必勝”的信念令人沖昏頭腦。這種集體性的狂熱在東歐和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在中國尤其嚴重。集體性狂熱導致集體性無意識,其後果之一就是對領袖的無限崇拜,主動讓渡權力給領袖,並使其權力處於不受制約的狀態。官僚隊伍中少數人的理性思考無法阻止整個隊伍的集體性狂熱,也就是說,並非只是毛澤東一人頭腦發熱,狂熱的情緒是上下互動、相互傳染的。
第四,在毛澤東統治時期,“政治罪”成了一把毛用來誅殺除毛本人之外的任何中國人的利劍,這與“叫魂”案發生時的情況很不一樣。在乾隆時期,皇帝一般不會對督撫級別的官員提出政治罪的指控,“那種由睚眥必報的領導人和狂熱激動的民眾勾結起來對付共同敵人的狂暴結合(這正是現代政治運動的表征)還是一件要到遙遠的未來才會發生的事情,18世紀的官僚們還沒有受到這樣致命的夾擊。雖然他們中的個別人可能會被盛怒的君主挑出來加以懲罰,但作為一個整體,他們的地位仍然是相當穩固的[17]。”但毛澤東時期的中國,官僚隊伍中的每一個人、甚至每一個平民百姓都會隨時面臨政治罪(即“反革命罪”)的指控,而且這把“利劍”始終握在毛澤東手里。觀諸中共黨史,就會看到毛澤東在不同時期曾把各種各樣的政治罪名──“右傾保守”、“小資產階級狂熱”、“修正主義”、“資產階級代理人”、“走資派”、“叛徒”、“內奸”等隨心所欲地安在不同的人身上。任何人只要身負這種被毛澤東信手拈來的政治罪名,輕則遭到各種批評、鬥爭、批判、處分,重則家破人亡。每一種政治罪名的犧牲者都不是一個人,而是一群人或一類人。
對於政治罪與社會形態之間的關系,孔飛力有過一段比較精彩的描述,他說:在一個“受困擾的社會”里──一個已被人口過度增長、人均資源比例惡化、社會道德墮落所困擾的社會,“政治罪”是一件仍在大街上的上了膛的武器,人人都可以用它來給自己不喜歡的人制造麻煩,“在這個權力對普通民眾向來稀缺的社會里,以‘叫魂’罪名來惡意中傷他人成了普通人一種突然可得的權力[18]。”毛澤東時期的中國仍然是一個“受困擾的社會”,“新體制面臨著根深蒂固的、幾乎難以根治的問題:國力虛弱、離心離德、技術落後和民眾貧困。幾個世紀以來,這些問題一直困擾著中國的統治者,也不可能輕易地被新的統治者所解決[19]。”政治罪指控的範圍空前的擴大,各級官僚面臨政治罪指控的概率大大增加,低級官僚雖然不至於面臨毛澤東的直接指控,但可能會被自己的上級、同僚、下級甚至民眾指控。為了自身的安全,必須隨時揣摩上級意圖並不停地根據需要變換立場,在必要時拿起武器自衛──對別人也用政治罪指控。這就是羅森伯格所言的“出於恐懼而屈從於權威的醜惡性格[20]。”當然,這不單純是官僚們個人品質的問題,更是制度使然。
最後,從延安“整風運動”之後,中共黨內就人人自危,無人敢隨便說話。尤其是毛澤東進入晚年以後,其言行不一、出爾反爾、動輒讓人家破人亡的殘酷行徑,已到了令人望而生畏的程度[21]。中共高層並沒有象乾隆時期的“軍機處”那樣一個咨詢、智囊兼備顧問和決策的機構,因此無法限制最高專制者對超常規權力的使用。毛澤東正是借助於這種權力,完成了中國自清末以來一直未完成的“國家政權的現代化建設[22]”,使國家權力直達社會的最下層。按理說,在中國這樣一個落後的國家里進行這樣的垂直管理,可能會因為信息不靈、中間環節太多而使權力的邊際效益遞減,但以黨代政的權力運作模式在當時克服了權力邊際效益遞減的困難,使最高級別的權力可以在一夜之間到達社會的最下層;也就是說,超常規權力的行使對象不僅是全體官僚結構,還包括社會的各個方面,這會造成社會上人人自危的恐怖氣氛,使超常規權力的效應無限放大。
歷史給了毛澤東創造性的機緣,毛澤東也的確創造了歷史,但這種歷史並不是他曾經莊嚴許諾過或者是人民所期望的。從其肆意用權的角度來說,毛澤東堪稱前無古人,用他自己的話形容,那就是“秦皇漢武,略輸文采;唐宗宋祖,稍遜風騷”。從同時代來說,在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也只有斯大林的暴虐與恣肆可以與其相提並論。毛澤東想創造一個全新的社會,他“以舉世敬畏的權威、無比雄渾的氣魄、浪漫主義的氣質,發動了接二連三的政治運動,鬥爭鋒芒所向,黨內黨外,城市農村,工廠商店,機關學校,各行各業,無不觸及,造成一時所向披靡的形勢[23]。”但這一切只帶來社會表層的震蕩,他和他留下的這個體制正在進行著新的歷史輪回:在專制體制內,官僚們最終可以借助於體制的庇護,用常規權力限制最高領導人濫用超常規權力。不僅如此,就像歷史上任何一個專制體制一樣,官僚專制體制在制約上級的超常規權力的同時,自身也在無限膨脹,並成為社會的一種異己力量,像一種慢性癌癥不斷侵蝕著社會的機體。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初創時期,中共官僚體制之所以無法制約毛澤東對超常規權力的運用,一方面是因為毛澤東個人的權威,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官僚體制本身的不成熟。在毛去世以後,經歷了一輪苦海沈浮的中共官僚階層得出教訓:如果不對最高領導人的權力進行有效限制,官僚階層自身的安全都無法保障。所以在後毛澤東時代,中國的官僚體制增強了自身的保護功能,如弱化了意識形態之爭,以集體領導代替了個人專制(即在少數最高當權者間實行“黨內民主”),對政治鬥爭中的失敗者不再褫奪生命、株連家族成員。鐵腕人物鄧小平雖然也有使用超常規權力的記錄,如先後罷黜兩任黨內職務高於自己的中共總書記胡耀邦、趙紫陽,於1992年用發表“南巡講話”的方式幹預常規權力的運作,但無論是幹預的聲勢及其對社會的傷害程度,都已不能和毛澤東相提並論。而江澤民、朱镕基主政期間,面對日益強大的官僚體制,倒是他們覺得無可奈何了。比如朱镕基屢次驚呼“三農”問題的嚴重性,將其稱之為“最擔心的問題[24]”,中央政府也三令五申要“減輕農民負擔”,但“三農”問題還是在其執政期間進一步惡化,一直到今天仍然看不到解決的希望。
最高專制者個人對超常規權力的使用對社會的危害屢見於歷史與現實生活中。要打破歷史的輪回,看來不能重走老路。改變權力的委托方式,用“同意的權力”代替“強制的權力”,亦即用民主代替專制,是值得一試的方法,畢竟,這是被經驗證明可行的方法,而不是一種人為的設計。
德國土地使用權和中國土地使用權之比較
──中國城市拆遷過程中賠償問題分析
王維洛
中國旅德學者、德國多特蒙德大學工學博士
一、德國的土地使用權
二、中國的土地使用權
三、德國土地使用權和中國土地使用權之比較
四、征地拆遷過程中應該如何賠償?
結論
2003年以來,中國因征用土地、拆遷房屋而出現了一系列被涉及者自殺、自焚、示威等事件。特別是於2003年8月發生的南京市被拆遷戶翁彪自焚身亡的悲劇,令人震驚。相關事件的矛盾焦點之一是征地拆遷者和被征地拆遷戶之間對補償費數額有極大爭議。究竟土地房屋的價格和拆遷賠償費怎樣計算才比較合理?中國的政府部門和企業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的計價賠償方法有何不妥之處?西方國家在這方面通常又是怎麽做的?本文從德國土地使用權和中國土地使用權的比較入手,比較分析兩國土地使用權的相似之處和不同之處,然後用實例來解釋中國和德國在計算拆遷賠償費方面的差別是什麽。
一、德國的土地使用權
德國《民法大典》第94條規定,土地上的房屋建築是土地的組成部分,房屋建築從屬於土地,為土地所有權的擁有者所有。德國所有的土地(包括已建土地和非建土地,如農田、林地、綠地等)都實行土地登記,即地籍登記。地籍登記簿中的土地所有者是唯一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土地所有者。德國的土地所有權絕大部分歸私人(自然人、法人)所有,也有一部分歸公眾所有(如國家、州、市鎮所有)。德國的“土地使用權條例”第1款規定: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買賣、可以繼承的、在土地的地上或地下擁有建築物的權力。通過德國“公寓式住房所有權法”,土地使用權也可以運用到公寓式住房,成為公寓式住房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者(Eigentuemer)和土地使用權者(Erbbaurechtshaber)到公證處簽訂土地使用權合同,然後在地方法院的地籍登記所登記。地籍登記所向土地使用權者發放地籍簿,並在土地所有者的地籍簿中權役和限制的第一項上注明已經出讓了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由合同來確定,居住用地一般為99年,工業用地一般為70年。通常,土地使用權者每年向土地所有者交付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金,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金的數額也登記入地籍簿中。土地使用期結束後,土地使用權回歸土地所有者,作為組成部分的建築物也隨土地使用權回歸土地所有者所有,但土地所有者要向土地使用權者支付建築物的賠償費。土地使用權可一次或多次延長。在大多合同中都約定,土地使用權者有優先購買土地的權力。在德國,土地使用權擁有者也有自己的地籍簿,地籍簿中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建築物或住房的所有權。
德國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價值的。“德國土地價值評估條例”(WertV)和“土地價值評估大綱”(WertR)對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評估有具體規定,內容比較覆雜。簡單地說,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土地部分,一是建築物部分。土地部分的價值來自於土地使用期限內一般地租和具體土地使用金之間的差價。地租和具體土地使用金的差價越大,土地使用剩余年限越長,土地使用權中土地部分的價值就越高。在土地所有者未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價值完全土地所有者所有;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之後,土地價值就被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歸土地所有者,另一部分歸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在德國,土地使用權擁有者的土地部分的價值接近土地價值總額50%的情況頗為普遍,原因是地租和具體土地使用金的差價大,土地使用年限長。這樣,土地使用權的全部價值即由部分土地價值和百分之百的建築物價值組成。
二、中國的土地使用權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所有權的形式只有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兩種,私人(自然人和法人)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權,而其他生產資料則分屬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同時,“土地管理法”第7條規定:“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的義務。”這就產生了私人土地使用權,依照法律公民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權。
接著而來的問題就是,公民個人享有什麽樣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權還是無償的土地使用權?中國在改革初期開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費。1980年12月國務院批轉的“全國城市規劃工作會議紀要”指出:“征收城鎮土地使用費,是城鎮建設和維護的一個固定資金來源。在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對占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應該按照當年實際占地面積交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的標準在測算土地級差收益的基礎上進行,並且根據土地等級的變化,每隔若幹年作一次調整。對於不同的土地使用單位,收費標準應有所不同。”城鎮土地使用費實質上就是一種土地稅。這一文件提到了“土地級差收益”和“土地等級”,承認了土地是有價值的、土地價值的高低由土地的級差收益和土地等級決定。
1987年全國各地開始實行向城鎮國有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使用費的制度。土地使用費屬於地方稅的一個變種,征收的土地使用費用於地方城鎮建設和維護。由於土地所有權的擁有者和最大管理者中央政府卻並未從地方征收的土地使用費中得利,所以一年後中央政府決定將土地使用費改為土地使用稅,從1988年11月1日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從此城鎮土地使用稅由為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成。土地使用稅的收入大大改善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財政狀況。嘗到甜頭之後,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發布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根據這個條例,城鎮國有土地權可以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因此有了價值;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一次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轉讓”的實質就是買賣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讓”是第一次出賣,由國家將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賣給私人(編者注:中國將國家出賣土地給自然人、法人的行為稱為“一級市場”);“轉讓”則是私人間土地使用權的買賣(編者注:自然人、法人間的土地買賣稱為“二級市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轉讓金的高低就是出賣土地使用權的價格。2003年中國城市地價最高的杭州市曾以每畝1億元人民幣的價格出賣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德國土地使用權和中國土地使用權之比較
德國土地使用權和中國土地使用權有不少相同之處,但在許多方面,如建立土地使用權的目的、土地使用期限的長短、土地使用期限的延長、延長的優先權、土地使用權回歸時的賠償等,也有不少差異。這里只探討兩個差別,一是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差別,一是土地使用權價值的差別。
我們假設,在一塊面積為667平方米的土地上建有一座兩層樓的住宅,共有12套住房,總建築面積為840平方米,總居住面積為672平方米;這12套住房連同土地使用權在80年代後期和90年代初通過私有化出賣給住戶,其中第6號住房有居住面積56平方米,為總居住面積的十二分之一,相應的建築面積份額為70平方米。下面分析一下第6號住房連同土地使用權在中國和德國登記有何不同。
中國的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是分開登記的。第6號住房的所有者將該住房的房產所有權登記後,可領到房產登記證。房產登記證記錄有第6號住房的地址、位置、居住面積56平方米或建築面積70平方米、住房的性質、房產所有者的名字等等。同時,第6號住房的所有者還要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在土地使用權證上記錄有地區名稱、地段和地塊號碼、位置、土地面積667平方米、住房居住面積56平方米或建築面積7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擁有者的姓名等等。
德國的土地使用權象土地所有權一樣,使用權擁有者有自己的地籍簿,房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在一本地籍簿內,其內容如下:833/10000的土地使用權,某城市某地區011地段1820號地塊,面積667平方米,林蔭大街第8號,位於2單元2樓左側的第6號公寓(附劃分圖)的特別所有權。
中國和德國土地使用權登記最大的不同不在於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登記證是否合一(德國只有一本地籍簿,既記錄土地使用權又記錄住房的產權,運作和管理比較方便;而中國分別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登記證,運作和管理比較麻煩),而是在於中國的土地使用權證上記錄了土地面積667平方米和住房居住面積56平方米或建築面積70平方米,而在德國地籍簿上記錄的是土地面積667平方米和833/10000的土地使用權,但並未直接注明住房居住面積或建築面積。德國地籍簿上記錄的833/10000的土地使用權來自第6號公寓的70平方米建築面積是總建築面積840平方米的1/12(或按居住面積56平方米是總居住面積672平方米的1/12計算),住房居住面積或建築面積是通過建築劃分圖上注明的第6號住房來保證。中德兩國之間土地使用權登記方面的這個看來只是技術層面的微小區別,將對第6號住房及其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產生很大的影響,特別是在征地和房屋拆遷的情況下,下面要著重討論。
在中國,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後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城鎮政府受土地所有者國家的委托,通過公開拍賣,出賣土地使用權,居住用地的使用期限為70年。在實際操作中,出價“最高”的開發商獲得土地使用權。開發商可能繼續轉讓土地使用權,也可能直接投資建設,最後將建成的住房連同割小的土地使用權出賣給顧客。在前面提到的2003年國有土地使用權每畝價格高達1億元人民幣的杭州市,該市2003年的住房價格高達8千元/平方米,而面向西湖的住房價格超過1萬元/平方米。在這8千元/平方米的價格中,既包括了每平方米中的建築價值,也包括了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上所包含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根據傳統的地租理論,土地的價值v等於地租r除以利息,即v=r/i,地租r等於土地價值v乘以利息r=v×i;土地使用權x的價值等於利息乘以折現因素:
x=r×(1-1/(1+i)∧n)/i=v×i×(1-1/(1+i)∧n)/I (其中n為使用年限)
當使用年限n為70年、利息i為4%時,土地使用權x的價值就等於0.94×v;也就是說,當使用年限n為70年、利息為4%時,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相當於土地所有權價值的94%。換言之,當土地使用權以1億元/畝的價格出讓時,土地所有權的價值約為1.07億元/畝。
在德國,土地使用權擁有者通常每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使用金,而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金。但是德國法律也允許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金,在土地所有者同意的情況下,法律同樣允許土地使用者根本不支付土地使用金。
在中國,房地產開發商可以通過下列途徑獲得土地使用權:向城鎮政府購買(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開發商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向城鎮政府取得征地拆遷許可,支付被涉及者拆遷賠償。在法律形式上,這屬於被拆遷者向開發商轉讓土地使用權。
四、征地拆遷過程中應該如何賠償?
在中國之所以會如此大規模地發生被拆遷戶的抗爭,是因為在拆遷過程中政府官員與房地產開發商通過權錢交易合謀侵奪拆遷戶的利益。究竟被拆遷戶損失了多少,下面通過一個具體案例來加以解釋。
假如上面提到的第6號住房連同其他11戶住戶以及其他建築中的幾百戶居民在2003年被通知要征地拆遷。拆遷之後,在這667平方米的土地上將新建18層的住宅樓,總建築面積將達7,200平方米,總居住面積為5,180平方米,共50套住房,平均每戶建築面積為144平方米,居住面積約104平方米。如果開發商向城鎮政府購買相同區位和質量的土地,假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價格為22,490元人民幣/平方米,即1,500萬元人民幣/畝。
如果這個征地拆遷發生在中國,開發商會向第6號住房的主人提供以下兩個選擇:其一是給錢,開發商以當地一手房8千元/平方米的價格作為賠償標準,支付70平方米56萬元人民幣的征地拆遷賠償費;其二是給房,開發商在房屋建成後,在原區位提供7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新建房作為征地拆遷的賠償,住戶在拆遷建設期間需自己另找住房。如果住戶要求一個更大面積的住房,則必須按8千元/平方米的價格向開發商購買超過70平方米以上的面積。中國的許多住戶會傾向於第二個方案,這也是中國征地拆遷賠償中常被使用的“以新換舊”方案。
如果這個征地拆遷發生在德國,開發商要支付的拆遷賠償費就不是56萬元人民幣了,而是151萬元人民幣。其具體計算如下:土地部分,667平方米 X 833/10000 X 22,490元/平方米=125萬元(其中833/10000是地籍簿中登記的比例);建築部份,假定價格為5,920元/平方米建築面積、使用年限為100年、剩余使用年限為50年、折舊為38%,折余價格為5,920元 X(100%-38%)=約3,670元/平方米建築面積,每套單元的折余價值是3,670/平方米建築面積 X 70平方米=25.7萬元。這樣,土地加建築的總價值是125萬元+25.7萬元=150.7萬元=約151萬元。顯然,在同樣條件下,德國的開發商必須對被拆遷戶支付151萬元征地拆遷賠償費,比中國開發商支付的數額多95萬元;換言之,中國的房地產開發商支付的征地拆遷賠償費只是應該支付數額的37%。在這種情況下,若開發商再強行拆遷,被涉及者做出強烈的反抗,其實是意料之中的事。
在中國,第6號住房的主人在征地拆遷之前,在667平方米的土地上有7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如果他接受“以新換舊”的征地拆遷賠償方案,他仍然有7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他的權利似乎沒有受到侵害。征地拆遷之前,這7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是70/840,即833/10000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理想化地折算為833/10000X667平方米=55.56平方米的土地面積上的土地使用權。在征地拆遷和新建之後,土地上的建築面積從原來的840平方米上升到7,200平方米,他所擁有的7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只是70平方米/7,200平方米,即97/10000的土地使用權,可折算為97/10000X667平方米=6.5平方米的土地面積上的土地使用權。通過征地拆遷和新建,第6號住房主人的土地使用權從833/10000減少到97/10000,減少了736/10000,即失去了土地使用權中的絕大部分。從理想化的土地面積來看,則從55.56平方米減少到6.5平方米。其價值的減少是顯而易見的。
從另一方面來看,在建築部分,中國的開發商以新換舊,最好的情況是不考慮原住房的折舊(但90年代後期多數地方是考慮折舊的),多支付的價格是新造價的38%(約16萬元),這給第6號住房主人一定的經濟好處。但需要指出的是,中國的開發商在建築部分給予住戶的好處,遠不足以彌補住戶在土地使用權方面的損失,因此第6號住房主人並沒有得到合理的征地拆遷賠償。中國的房地產開發商就是這樣明目張膽地侵害被拆遷戶的利益,幾乎可以說,中國的每一家被拆遷戶都被房地產開發商重重地盤剝了一次。因此,中國的許多被拆遷戶拒絕搬遷,甚至投入維權活動,因為他們蒙受的損失實在是太大了。
目前在中國還存在著其他損害房產所有者和土地使用權擁有者的現象,比如,在一塊土地的兩座住房建築之間又加建一座住房建築,在一個居住小區原來規劃的綠地上又建造房子等。雖然這並未涉及到征地拆遷的問題,但是由於一塊土地上建築面積總量的增加使原來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各自所占份額減少,土地使用權擁有者的經濟利益就事實上受到了侵害。
結論
目前在中國征地拆遷賠償中普遍實行的“以新換舊”的方法是否侵害了被拆遷者的利益,要看開發商在建築部分給予的“以新換舊”的好處是否能抵銷被拆遷者在土地部分的損失。由於征地拆遷後新建住宅的總面積大於原有住宅的總面積,若按原住戶被拆建築的面積計算賠償或“以新換舊”,所有原住戶的土地使用權比例都減少了,而房地產開發商則白白侵占了原住戶的部分土地使用權。
用以下公式可以計算原住戶在土地使用權價值方面的損失:
令m為該住房的建築面積,s(0)為征地拆遷之前該土地上的建築面積之總和,q(0)=m/s(0)為征地拆遷之前該住房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比例;由於是“以新換舊”,該住戶擁有的建築面積m保持不變,s(n)為征地拆遷之後該土地上的建築面積之總和,q(n)=m/s(n)為征地拆遷之後該住房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比例;
那麽,q(0)-q(n)=m/s(0)-m/s(n)為征地前後的土地使用權比例的損失,損失的價值為(m/s(0)-m/s(n))×v×l(其中v為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單位為元/平方米;l為土地的面積,單位為平方米。本文例中m=70平方米,s(0)=840平方米,s(n)=7,200平方米,v=22,490元/平方米,l=667平方米):
(m/s(0)-m/s(n))×v×l=(70/840-70/7,200)×22,490×667=約110萬元。
建築部分的增益主要來自開發商用新造價來支付已經使用若幹年後的建築物。其增加的價值為m×y×d,其中:m為建築面積,單位為平方米;y為建築物的新造價,單位為元/平方米;d為折舊率,
由於目前中國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高昂,住宅價格中的50%以上為土地使用權價格(而在德國一般為10-20%),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中國的房地產開發商在建築部分給予的“以新換舊”的好處難以抵銷被拆遷者在土地部分的損失。例如,本文中引例中的土地部分的損失為110萬元,建築部分的增益為15萬元,實際損失為95萬元。
中國的土地使用權登記中,只登記該住房的建築面積或居住面積,而不登記土地使用權的相對比例,這種作法不足以保護私人財產。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第6號住房的所有者接受“以新換舊”的方案,其土地使用權登記中7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表面上沒有發生變化,似乎其私有財產未受到拆遷的影響。而按照德國地籍簿的登記辦法來衡量中國這種“以新換舊”方案對舊房所有者產權的影響,就可以明顯地看出,拆遷之前為883/10000的土地使用權,拆遷之後就變成為97/10000的土地使用權,其份額的減小就反映出來了。
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與土地使用權登記中的土地使用權的比例成正比。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越大,所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也越大;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越小,所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也越小。隨著一塊土地上總建築面積的增加,原住戶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的比例不斷減少,其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也不斷減少。為完善中國的土地使用權制度,應當在土地使用權登記中增加土地使用權比例一項,而且規定,一塊土地上所有土地使用權比例之和為100%。在未征得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同意之前,不得更改土地使用權登記中的土地使用權比例,以此保護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和住房所有權者的私人財產不受損害。不過如此一來,那些官商勾結的房地產開發商就無利可圖了,在他們背後撐腰的貪官污吏也沒有油水可撈了。可以想見,在土地使用權登記中增加土地使用權比例這一小小的規章補充修改,雖然技術上毫無困難,卻必定會遇到重重阻力,耗時長久而難以完成。
毛澤東逼出來的“九·一三林彪出逃事件”
王年一、何蜀、陳昭
一、“九大”政治報告風波:“九屆二中全會”高層沖突之前奏
二、“九屆二中全會”上的所謂“八月逆流”
三、毛澤東的“心病”:林彪地位上升
四、林彪是如何被逼上絕路的?
毛澤東為了獲得軍隊的支持以推行“文化大革命”,曾把原軍委副主席、國防部長林彪樹為黨的第二號人物,並在1969年春天召開的中共“九大”上正式確定林彪為毛澤東的接班人。那時在全國各地每天例行的“政治祈禱”(“早請示晚匯報”儀式)中,大家都要“頌禱”這樣兩句話:“敬祝毛主席萬壽無疆,敬祝林副主席永遠健康。”然而,兩年之後,中共中央突然宣布,1971年9月13日,林彪“倉惶出逃,墜機在蒙古”,這就是當時震驚中外的“九·一三林彪出逃事件”。官方對此的解釋是林彪“叛黨叛國”。然而,這位居於“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接班人”林彪為什麽要叛黨叛國、闔家出逃呢?
1996年10月31日,王年一在當代中國研究所召開的學術討論會上的發言“對林彪集團的再認識”曾提出:“‘九·一三’事件是給逼出來的,甚至可以說是毛制造出來的。”原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室務委員、周恩來生平研究小組組長高文謙在蜚聲中外的大作《晚年周恩來》中也用了這個“逼”字,該書第6章的一個小標題就是“把林彪逼上絕路”[1]。本文要探討的是,毛澤東為什麽、又是如何把自己欽定的“接班人”林彪逼上絕路?
中共“九大”通過的新《黨章》“史無前例”地確認了林彪的“接班人”地位(“文革”前劉少奇也曾被指定為“接班人”,卻未能享此殊遇),周恩來在大會上作了重點發言,肯定了林彪在中國革命史上不可替代的“毛主席的親密戰友”之地位。表面上看,這次大會似乎標志著林彪的“革命生涯”正通向光輝的頂點,其實,頂點的前方就是深淵,在“與人奮鬥其樂無窮”的毛澤東的視野中,此刻林彪已成為毛澤東的“鬥爭目標”。面對步入晚年的毛澤東,林彪滑入政治深淵的速度比當年的劉少奇更快。1970年,中共召開了“九屆二中全會”,會後林彪的遭際幾可用林黛玉在《葬花詞》中的一句話來形容:“風刀霜劍嚴相逼”。一年之後就發生了“九·一三林彪出逃事件”。
一、“九大”政治報告風波:“九屆二中全會”高層沖突之前奏
1971年夏毛澤東南巡時,多次對省市負責人談到1970年在廬山召開的“九屆二中全會”上所謂的“兩個司令部的鬥爭”,其中的一方是毛自稱的“無產階級司令部”,另一方就是後來所說的“林彪、陳伯達反黨集團”。林彪向來是毛的堅定支持者,又是毛欽定的“接班人”,而陳伯達自“文革”開始以來一直是“中央文革”組長,是毛的“文革派”主將,為什麽毛認為這兩個“無產階級司令部”的主要人物聯合起來反對自己的“無產階級司令部”呢?
當時的官方文件宣稱,林彪、陳伯達“一夥”的主要“罪行”是,在1969年籌備召開“九大”期間,林彪“夥同”陳伯達起草了一份令毛不滿的政治報告。對此,1973年8月,周恩來代表中共中央在“在中國共產黨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中的解釋是:“林彪夥同陳伯達起草了一個政治報告。他們反對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認為‘九大’以後的主要任務是發展生產……。”但是,究竟這份導致“無產階級司令部”重大分裂的由“林彪夥同陳伯達起草”的政治報告有哪些內容,卻從未公布過。盡管官方文件不斷強調這是林彪、陳伯達的“重要罪行”,但對這一報告草稿的真實內容卻始終高度保密,不僅在毛澤東親自領導、“四人幫”把持媒體全力掀起的“批林整風”和“批林批孔”運動中未公布這一報告草稿,甚至在“四人幫”倒台後對“林彪反革命集團”的繼續批判中也不公布。這是一個反常現象。1971年林彪死亡後,為了批判林彪,毛澤東甚至硬著頭皮批準下發了尖刻批判、侮辱他的“‘571工程’紀要”,何以陳伯達起草的“九大”報告就一定不能公布?按常理來推斷,一份為“九大”起草的政治報告草稿不可能比“‘571工程’紀要”更尖銳。還有一種可能,那就是這份報告提到的今後“主要任務是發展生產”比毛澤東主張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更得人心,若公布這一觀點的具體內容會對毛澤東非常不利。
其實,即便林彪和陳伯達都“認為九大以後的主要任務是發展生產”,也不能說這種看法與毛澤東的公開說法有根本沖突。1967年8月16日,毛澤東與兩位阿爾巴尼亞專家談話時就說過:“我們這次運動打算搞三年,第一年發動,第二年基本上取得勝利,第三年掃尾[2],”此後他又多次作過類似表示。比如,在1968年10月的“中共八屆十二中全會”上毛澤東就說過:“現在不是都講要把文化大革命進行到底嗎?究竟什麽叫到底呀?我們估計大概要三年,到明年夏季就差不多了[3]。”如果毛澤東真的這麽想,那麽1969年春天召開“九大”時政治報告當然就應該著重講經濟建設了。然而,毛澤東關於“三年結束‘文革’”的說法倘若並非其真意,只是“虛晃一槍”,那麽,提出“九大以後的主要任務是發展生產”的說法當然會令毛澤東不快。不過,在當年全國上下對毛澤東無限崇拜的政治環境里,恐怕沒有人會從這個角度去理解,而無條件接受毛澤東與林、陳之間的分歧是“兩條路線鬥爭”的宣傳倒是很自然的。
需要分辨的另一個問題是,林彪是否確實“夥同陳伯達起草”了這個報告,林彪在陳伯達起草這個報告時到底起了多大作用?上文提到的1973年周恩來的報告並未拿出確鑿證據。最近,高文謙在《晚年周恩來》中披露:“陳伯達在領受起草九大政治報告的任務後,撇開張春橋、姚文元二人,一個人天天往毛家灣跑,同林彪商量怎樣寫[4]。”當年陳伯達的秘書王文耀、王保春則回憶說:“由於是林彪在黨的九大會議上作報告,所以林彪就約陳伯達、張春橋、姚文元去他那里(毛家灣)談了一下,以表示林委托他們三個代勞,報告內容由陳考慮,林彪就不多過問了。”“陳伯達回辦公室後,很快擬了一個提綱,題目是‘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強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鬥’,下列了幾個小標題,陳帶著這個提綱,又去和林彪商量過後,回來改成總題目下面十個小題目……”陳伯達還對兩位秘書說,不管“上海那兩個”(指張、姚),“他們和我想的不一樣”,他要自己寫,並講了他對起草“九大”報告的主題設想:“運動不能再搞了,現在主要的任務應該是抓生產了,就是說,經過了一場政治上的大革命,必然要掀起生產上的大躍進[5]。”
以上兩種說法略有出入,一個說陳伯達“天天往毛家灣跑”,一個則只說陳伯達擬好提綱去和林彪商量過後又回來修改。不過,從這些文字看,林彪應是支持和讚同陳伯達起草的報告的。雖然說“林彪就不多過問了”,陳伯達畢竟還是“又去和林彪商量過後”才回來修改的。
在林彪辦公室(簡稱“林辦”)秘書張雲生的回憶中,卻又有另外的說法。林彪在準備“九大”報告時告訴秘書:“我向來不習慣念別人寫的現成稿子,而只願意自己順口講。因此,我想搞個平行作業,既準備一個正式發表用的稿子,又準備一個講話用的條子。”林彪還說明:“我這次做口頭講話,還是用十二中全會講話的那六個題目[6]。”林彪所說的“十二中全會講話的那6個題目”是:“文化大革命”的意義;“文化大革命”的勝利;“文化大革命”中的兩條路線鬥爭;毛主席對馬列主義的發展;中國革命在世界上的作用;今後怎麽辦[7]。若從這6個題目看,林彪對“九大”報告的設想與陳伯達起草的“九大”報告的主題就大不一樣了。兩人的想法既然不同,又如何“夥同”起草呢?後來,陳伯達起草的報告被“中央文革”否決了,毛澤東決定改由康生牽頭,張春橋、姚文元執筆重新起草。陳伯達還不甘心,又托葉群勸林彪好好看看他起草的報告稿。葉群向“林辦”秘書們吩咐:在向林彪講陳伯達起草的報告稿時,不能講得太細,以防林彪腦子一熱,又對陳伯達的東西發生興趣[8]。這表明,林彪對陳伯達起草的報告寫了些什麽其實並不清楚。
顯然,根據目前已經公開的材料,無法確定林彪對陳伯達起草的“九大”報告究竟起了多大作用和抱有何種態度。但有一點卻是可以肯定的,即林彪對張春橋、姚文元起草的“九大”報告十分反感。據張雲生回憶:林彪對張、姚起草的報告“根本不感興趣”,“始終不感興趣,一眼沒看”,只注意毛澤東的批示和修改[9]。3月底,周恩來把經中央文革碰頭會討論通過的政治報告初稿批送林彪審定,林彪一字未看,就在稿子上批了“呈主席審批”,急得周恩來無可奈何[10]。林彪在“九大”會議上宣讀張、姚起草的政治報告之前,並未看過報告的內容。汪東興說:“由於林彪對‘九大’的政治報告改用張春橋、姚文元起草的稿子不滿,在‘九大’上,他只是照著稿子念了一遍,敷衍了事[11]。”林彪甚至還對葉群說:“多念錯一點才好[12]。”林彪對得到毛澤東肯定的張、姚起草的報告的厭惡之情,可見一斑。
綜上所述,在起草“九大”政治報告這件事上,無論是林彪還是陳伯達,並沒有什麽“反黨”主張或“反黨罪行”。他們只不過是未能像張春橋那樣善於理解毛澤東深藏心中的真實想法,又對深受毛澤東寵信的張春橋有所不滿而已,結果林彪與陳伯達竟因此獲罪。
二、“九屆二中全會”上的所謂“八月逆流”
毛澤東在1971年夏的南巡講話中曾挑明了他要打擊林彪的真正原因:“他們名為反張春橋實際上反我”,“這次廬山會議,是兩個司令部的鬥爭[13]。”在未公開的《姚文元日記》中,姚文元提到,毛澤東稱“九屆二中全會”上發生了“八月逆流”。“八月逆流”到底“逆”了什麽?至今未見任何相關資料公布於眾,而這個欽定名稱也從來沒有見諸史書。
現在來看,所謂的“八月逆流”不過是出席中央全會的代表在小組討論中發表自己的看法罷了。這些意見主要是兩方面:一是拼命頌毛表忠,二是不點名攻擊張春橋(認為他貶低毛澤東思想,不忠)。令毛澤東動怒的原因是第二點,即他所說的“他們名為反張春橋實際上反我”。
林彪在“九屆二中全會”的開幕式上講了話,會議的主持者是毛澤東。據高文謙披露,在林彪講話前,毛澤東問林彪準備講什麽,林彪說,聽吳法憲講,在討論憲法修改草案時發生了爭論,張春橋不讚成寫上國家機構要以毛澤東思想為指針,還說赫魯曉夫天才地創造發展了馬列主義,我想講講這個問題。毛澤東聽了說:這不是張的意見,是江青的意見,是江青在背後搗的鬼。你可以講,但不要點張的名字[14]。林彪的講話只是一段又一段地講述毛澤東的豐功偉績,好像是官樣文章,只有了解此前在8月13日中央憲法修改小組討論會上的爭吵內幕的人,才會敏感到有些話是針對張春橋的。但林彪按照毛澤東的要求,在講話中確實沒有點張春橋的名字,而且只字未提是否設“國家主席”的問題。總的看來,林彪的講話顯得低調。倒是汪東興在小組會上的發言調門高,強調要設“國家主席”,認為黨內還有“反對毛主席”的“野心家”、“壞蛋”。陳伯達、陳毅在小組會上的發言情緒也較為激烈(後來周恩來在大會上點了“二陳合流”,給陳毅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壓力[15])。
在毛澤東的眼里,林彪和與會絕大多數代表都把矛頭對準張春橋,這就是有陰謀。其實,“九屆二中全會”上出現“反張春橋”的形勢應有以下一些原因:
首先,在1970年8月13日中央憲法修改小組討論會上,張春橋與吳法憲發生了爭吵。張春橋以憲法序言中已有類似內容為由,提議在“國家機構”一章中刪掉“毛澤東思想是全國一切工作的指導方針”一句,後來又大講毛澤東在一次接見外賓時講過“赫魯曉夫天才地、創造性地發展了馬列主義,這是個諷刺”一類的話[16]。在“九大”前後,對毛澤東的“三忠於”狂熱達到了高潮,在這樣的氣氛中,張春橋的這些言論顯然屬於大逆不道,於是出席“九屆二中全會”的高級幹部們或是認為抓到了張春橋的“小辮子”,或是認為應當趁機表明自己忠於毛澤東的堅定立場。
其次,張春橋一貫支持造反、奪權,而第九屆中央委員中的眾多軍隊將領和老幹部幾乎無不身受“造反”、“奪權”之苦之害。張春橋支持上海第二軍醫大學“紅縱”,“紅縱”險些要了總後勤部長邱會作的命;廣州軍區的“造反派”“炮轟”廣州軍區司令員黃永勝,使黃在廣州呆不下去;南京軍區司令員許世友也曾被“造反派”逼得躲到大別山里;福州軍區司令員韓先楚被一次次的“炮轟”、圍攻整得焦頭爛額;外交部長陳毅在“九大”期間也曾遭到以張春橋為後台的上海小組的批判圍攻……這些人早就對張春橋有一肚子的怨氣。
再次,按當時的觀點看,張春橋歷史上有“叛徒”嫌疑,上海因此發生過“炮打張春橋”事件,“九屆二中全會”的與會代表們自然都知道。
最後,林彪及許多軍隊將領、老幹部對江青的狐假虎威、頤指氣使早已忍無可忍(林彪曾於1967年初“批判蕭華”事件後的一天,因情緒失控而大罵過江青一次[17];還有一次他還揚言要找槍,要“斃了她”[18]!1967年1月軍隊將領“大鬧京西賓館”時,黃永勝在發言中公開說:“希望中央文革多聽毛主席的話,特別是江青同志要多聽毛主席的話[19])!”,但他們因為“投鼠忌器”而不敢直接反對江青。張春橋是江青的心腹高參,是“中央文革小組”中最富有政治經驗、最老謀深算的角色,打擊張春橋,就等於是給江青一擊。
總之,出於各自不同的原因,“九屆二中全會”上各地區組都一致聲討“陰謀家”,形成了群情激憤的氣氛,在毛澤東看來“大有炸平廬山、停止地球轉動之勢”。後來康生曾如此概括當時的形勢:這次會議是“吳法憲造謠,汪東興點火,陳伯達起哄,陳毅跳出來”[20]。
依照中共黨章,中央全會是全黨的最高權力機構,一切意見均可在會上公開表達,一切大事均應由全會討論決定,但事實上毛澤東早就把黨改造成了他個人的“一言堂”。當毛澤東在“九屆二中全會”期間看出絕大多數中央委員對他那套“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路線“很不理解”甚至強烈不滿,發現繼續推行他的“文革”路線的黨內阻力非常大,這樣的形勢不利於他的“戰略部署”時,立刻大動“天子之怒”。他重施故伎,利用個人崇拜氣氛為他造就的絕對權威,公布了一份大字報“我的一點意見”,同時揪出陳伯達以“殺雞嚇猴”。在當時毛的個人權威被推至顛峰狀態的情況下,這個“我的一點意見”幾乎等同於一言九鼎的“聖旨”,眾多中央委員和候補中央委員們只有高呼“萬歲”、“堅決照辦”,誰還敢再說半個“不”字?
在後來公布的毛澤東的“我的一點意見”中,毛抓住“九屆二中全會”上黨內高層議論是否要設國家主席一事發難。中央文件甚至聲稱,林彪以“設國家主席”為名要“搶班奪權”,而這又被解釋成林彪最後“倉惶出逃”的原因之一。所謂的“設國家主席”問題,有如下幾個要點:
首先,當時毛澤東反對設國家主席,卻講不出任何正當理由;他只是因為不想擔任國家主席一職,就反對設立國家主席這一職位。毛澤東抱持“朕即國家”的觀念,完全把國家主席這一國家主權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當成虛設的可有可無的職位,任憑自己的興趣決定取舍。而且,“九屆二中全會”初期,毛澤東其實並未因中央委員中絕大多數人堅持“設國家主席”而動怒[21],他後來抓住“設國家主席”一事發難是另有權謀上的考慮。
其次,當時黨內高層除了毛澤東本人外,都認為國家主席一職只能由毛澤東擔任。“設國家主席”一議既非林彪首倡,也非林彪獨撐。“九屆二中全會”前夕,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討論此事時,只有毛澤東主張不設國家主席,而主張設國家主席的卻有4票(周恩來、康生、陳伯達、林彪)。絕大多數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也都讚成設國家主席。硬把“設國家主席”一議說成是林彪個人的陰謀,並無根據。在“九屆二中全會”上公開提出如果毛澤東不當國家主席就由林彪當國家主席的,只有一人,即江青集團的“顧問”康生。但毛澤東卻從未因此而批評康生。
再次,指稱林彪讚成設國家主席就是想當國家主席,要“搶班奪權”,更無道理。周恩來也讚成此議,而且具備擔任這一職位的黨內資歷,為什麽對他卻不提出相同的指責?說林彪想當國家主席,其實毫無根據,而證明林彪不願當國家主席、甚至不願當“接班人”的根據卻有不少。
林彪死亡後,中央文件說林彪把“設國家主席”作為反革命政變的綱領,完全是無稽之談。在這個問題上,暴露出來的只是毛澤東的一塊心病。
三、毛澤東的“心病”:林彪地位上升
高文謙在《晚年周恩來》中指出:“毛澤東並沒有真想把權交給林彪,選擇林彪作為接班人,不過是為了打倒劉少奇的權宜之計。九大後,林彪在政治上羽翼豐滿,尾大不掉,成為毛的一塊心病[22]。”
林彪的“接班人”本來就是毛一手安排並強迫林彪接受的。“文革”中讓軍隊“支左”、介入地方政治鬥爭,並由軍隊幹部主持各地、各單位工作,使“一元化領導”的各級革命委員會幾乎全由軍人所把持,這也是毛澤東的獨創。之所以在“九大”前出現林彪地位迅速上升的局面,完全是毛澤東自己一手造成的。據《晚年周恩來》一書介紹:“林彪……非但基本上掌握了軍隊的局面,軍委辦事組幾乎是他清一色的人馬;而且由於當時各省、市和中央各部委的第一把手多半是奉命支左的軍隊幹部而在政治上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儼然成為左右政局的一大勢力[23]。”《劍橋中華人民共和國史》“文化大革命”部分也有相同的看法和分析。
盡管林彪地位的迅速上升是毛澤東自己造成的,可是一旦毛覺得林彪似乎有“羽翼豐滿、尾大不掉”之勢,他又感到揣揣不安。習慣於大權獨攬的毛澤東最擔心的就是“大權旁落”。當年,劉少奇是他親自選定的“接班人”,他甚至親自推薦並動員全黨擁護劉擔任國家主席;可是,一旦他認為劉少奇對他的最高權力構成了威脅,自己的“大權旁落”了,“接班人”在他眼中就變成了“睡在身邊的赫魯曉夫”,便要被拉下馬來而且不得好死。“九大”召開前,劉少奇的“資產階級司令部”才剛剛被“摧毀”,毛澤東又一次為“大權旁落”擔憂起來。他一貫信奉“槍桿子里面出政權”,林彪這個“接班人”是軍人出身,“九大”會場上滿眼都是軍人,蘇聯當時也抨擊中國是“軍事官僚專政”。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毛澤東口頭上稱“九大”是“團結的大會、勝利的大會”,心中想的卻是如何對付“羽翼豐滿、尾大不掉”的新任“接班人”林彪。毛後來在南巡中就說:“現在我要抓軍隊的事。有人說軍隊是我締造的,但不能指揮[24]。”其實誰也沒有那樣說過,“有人說”只是毛的一個借口而已,而且軍權從來就被他抓得牢牢的。但他一旦起了疑心,就“疑心生暗鬼”了。
毛澤東在“九屆二中全會”後南巡時,反覆談到林彪等人在“九屆二中全會”上的“綱領就是‘天才’和要當主席”[25]。林彪死後公開傳達的中央文件中,這個“要當主席”卻被改換成了“設國家主席”,可能因為實在找不到林彪“要當主席”的證據,只好拿“設國家主席”一事代替。毛澤東真正不能容忍的,並不是“設國家主席”而是他疑心有人“要當主席”。對於自比秦始皇的毛澤東來說,臥榻之側,豈容他人酣睡?毛懷疑誰動了“要當主席”的念頭,誰就是“另立中心、另拉山頭、另設司令部”,誰就成為毛的打擊對象。
其實,毛澤東指責林彪要“篡黨奪權”,只不過是毛個人的疑心而已。林彪長期受著疾病的折磨,連“飲食男女,人之大欲”都沒有了,實際上很少過問他分管的事務。據“林辦”秘書張雲生回憶:“我在林彪身邊工作了4年多,因為要‘講文件’,差不多天天都能見他一面,所以可以說,我對‘文革’中的林彪並不缺乏了解。然而我親眼看到的林彪,在‘文革’動亂中要麽是遇事不表態,要麽講些‘絕’話,要麽就是對他份內之責‘大撒手’。”以軍委辦事組為例:“林彪受毛澤東委托主持軍委日常工作,實際上,他參加主持‘日常’軍委工作的記錄屈指可數。特別是‘文化大革命’開始以後,他把軍委的‘日常’工作委托給了軍委秘書長葉劍英。葉帥‘靠邊站’後,軍內上層一時群龍無首,虧得有個以楊成武、吳法憲為正副組長的‘軍委辦事組’照應‘日常’軍務,林彪則對他們的活動很少過問。‘軍委辦事組’改組後,黃永勝取代了楊成武。這個以林彪的‘老部下’組成的清一色‘辦事’班子,叫人一看就感到有‘搞山頭’之嫌。但那是毛主席欽定的,林又是毛可以信賴的‘接班人’,因此這個‘清一色’倒可成為抵擋一切‘覆辟’夢想的一道屏障。林彪在名義上是‘副統帥’,實際上卻是靠‘抓兩頭’:上頭靠毛主席掌舵,下頭靠有個可以辦事的工作班子擋擋軍內日常事務。”“軍委辦事組自1967年夏成立,到1968年3月改組,再到‘九大’後正式成形,直到1970年10月我調離‘林辦’,我沒見到一次林彪接見軍委辦事組的全體成員,沒有聽到他對軍委辦事組的全面工作給予一次像樣的指示。我甚至認為,不管是楊成武或黃永勝領銜的軍委辦事組,他們在什麽地方‘辦事’又怎樣‘辦事’,林彪從不過問。”“從1967年到1970年,林彪在住地毛家灣的會客廳只召見軍委辦事組的黃、吳、李、邱四員大將一次,談的僅僅是怕蘇聯趁我國慶對北京實施突然襲擊的事,而且只有20多分鐘。”“黃永勝任軍委辦事組組長和總參謀長前後,林彪只見他兩次。”“吳法憲可算林彪的親信,但自從軍委辦事組改組後,林彪在住地從未單獨接見過他。”“……林彪與李作鵬並無‘私交’。我在‘林辦’任職四年,只是在1966年9月海軍內部出現紛爭,林彪偏向了‘高舉’、‘突出’、‘有幹勁’的李(作鵬)、王(宏坤)、張(秀川),因而在大會堂接見過一次李作鵬夫婦。從那以後,林彪與李作鵬再無單獨接觸。”“邱會作在‘文革’期間從沒得到單獨面見林彪的機會。”“又有人說,林彪控制‘軍委辦事組’,是通過他的老婆葉群……依我看,這話只說對了一半。葉群做壞事,林彪確實有責任。但葉群打著林彪的招牌,在外邊胡作非為,林彪並不全部知情。他從葉群嘴里聽到一些,又是經葉群用花言巧語偽裝了的。‘林辦’的工作人員直接受葉群控制,眼見處於病態的林彪受葉群擺布,但無能為力。”“事實上,葉群雖為‘軍委辦事組’成員,但她幾乎從不參加‘軍委辦事組’的會議。‘軍委辦事組’的工作出了成績有她一份,出了是非她不承擔任何責任。‘軍委辦事組’天天忙於處理的‘三支兩軍’工作、部隊戰備訓練以及人事調整等問題,葉群從不參與正式討論研究[26]。”
林彪在1968年10月26日召開的“八屆十二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所作報告中也承認:“……整個兩年多的工作,主要是毛主席領導的,具體執行主要是中央文革,特別起作用的是江青同志、總理、伯達同志、康生同志以及中央文革其他同志。而我呢,老實講,就是沒有做多少事。我也並不是故意偷懶,就是身體不好,不能夠做多少事情。所以實際情況了解的不多,工作也做得不多[27]。”即便如此,毛澤東仍然懷疑林彪要“篡黨奪權”,如此則林彪在劫難逃了。
四、林彪是如何被逼上絕路的?
毛澤東是個權謀大師,在送林彪坐上“接班人”高位之時,就已經決定盡快把林彪從“接班人”的位置上拉下馬來。熟讀古籍的毛很善於運用古代帝王的欲擒故縱手法:在他準備對林彪“開刀”之前,卻當面向林彪許諾,聲稱自己準備兩年後交班給林彪[28]。這樣的把戲毛澤東以前也多次玩過。1965年毛澤東部署批判歷史劇《海瑞罷官》,這場批判將置彭德懷於死地,在姚文元的“評新編歷史劇‘海瑞罷官’”公開發表之前,毛澤東居然還當面寬慰彭德懷,甚至說出“也許真理在你那邊”這樣的話[29]。“文化大革命”初期,毛澤東制訂的打倒劉少奇的“戰略部署”已全面展開,“炮打司令部”的號召傳遍全國,可是1966年9月14日毛澤東還在劉少奇的檢討書上批示:“少奇同志:基本上寫得很好,很嚴肅。特別後半段更好。”10月25日毛又在中央工作會議上說:“誰人要打倒你們呀?我是不要打倒你們的[30]。”林彪對毛澤東的故伎重施自然有數,但林彪既不象彭德懷那樣據理力爭,也不象劉少奇那樣認真檢討,而是采取他獨具特色的對策:一頂二拖。於是,毛澤東為了達到打倒林彪的目的,只得想方設法“引蛇出洞”、“轟蛇出洞”,展開了一系列“把林彪逼上絕路”的部署。
(一)控制中央組織、宣傳大權
1970年11月6日,經毛澤東批準,中共中央下發了《關於成立中央組織宣傳組的決定》。它指出:“為了黨在目前進行的組織宣傳工作,實施統一管理,中央決定在中央政治局領導下,設立中央組織宣傳組。中央組織宣傳組設組長一人,由康生擔任。設組員若幹人,由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紀登奎、李德生同志擔任。中央組織宣傳組管轄中央組織部、中央黨校、人民日報、紅旗雜志、新華總社、中央廣播事業局、光明日報、中央編譯局的工作,以及中央劃歸該組管轄單位的工作[31]。”無疑,這個決定是毛澤東個人作出的,也只有他才能作出。目的就是為了把大權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同時削弱和鉗制林彪。什麽“在中央政治局領導下”,其實就像“中央文革小組”一樣,還是在毛澤東一人的領導和控制之下。
這個“中央組織宣傳組”名義上的組長是康生,但康生其實自“九屆二中全會”後就稱病不起,不再工作。該組組員李德生此時身兼中央軍委委員、軍委辦事組成員、總政治部主任、安徽省革命委員會主任等重要職務,此後不久(1971年初)又擔任中共安徽省委第一書記,兼任北京軍區司令員、軍區黨委第一書記(李的這種職務安排也是毛澤東的一大“創造”),因此他在“中央組織宣傳組”純屬掛名。實際上中央組織和宣傳大權落入江青、張春橋、姚文元手中。中共中央明令把中央的組織宣傳大權交給幾個人,這是中共黨史上“史無前例”、絕無僅有的一件大事。“九大”後沒有“中央文革小組”了,新成立的這個“中央組織宣傳組”實際上就是“中央文革小組”的“借屍還魂”,而且權力更大了。江青等人憑借這一大權,做了許多壞事。
(二)“大批判開路”
1970年11月16日,中共中央下發了“關於傳達陳伯達反黨問題的通知”,掀起了全國性的“批陳整風”運動,主要批判“階級鬥爭熄滅論”、“唯生產力論”、“唯心主義先驗論”。批“階級鬥爭熄滅論”是告訴國人,劉少奇“司令部”倒台之後階級鬥爭依然存在,新的“資產階級司令部”又出現了;批“唯生產力論”是針對陳伯達的“九大”政治報告草稿,以打消人們以為“九大”後會結束“文化大革命”進入經濟建設階段的念頭;批“唯心主義先驗論”則是批判曾得到“八屆十一中全會”確認的“天才論”。
毛澤東在黃永勝等人的檢討上批注了一段批判陳伯達的話:“陳伯達早期就是一個國民黨反共分子,混入黨內以後,又在1931年被捕叛變,成了特務,一貫跟隨王明、劉少奇反共,他的根本問題在此[32]。”毛澤東過去長期任用陳伯達作自己的政治秘書,並讓陳擔任為“文化大革命”立下汗馬功勞的“中央文革小組”組長。倘若陳伯達確實早就是一個“國民黨反共分子”,毛澤東卻一直重用他,豈不是故意幫助敵人在最高決策層埋藏“定時炸彈”?事實上,毛為陳伯達加的這些“罪名”,恐怕毛自己也不見得相信,他只不過是為了整垮政敵而不擇手段地給昔日的親信陳伯達羅列“罪名”而已。
這一系列批判表面上針對的是陳伯達,實際上都是針對林彪的。這是毛慣用的“大批判開路”策略。在打倒前一個“接班人”劉少奇之前,毛澤東就在全國開展了對“三家村”、對前北京市委和中宣部、文化部的“大批判”運動。這次的“批陳整風”運動實質上就是為打擊林彪而制造輿論。在1971年4月15日至29日召開的中央“批陳整風匯報會議”上,對陳伯達“反黨罪行”的批判終於擴大成了對“中央軍委辦事組”黃永勝、吳法憲、葉群、李作鵬、邱會作5人“政治上的方向、路線錯誤”和“組織上的宗派主義錯誤”的批判。這5人都是林彪倚重的軍方主要領導人,此時“批陳整風”運動真正的矛頭所向就十分明顯了。
1970年12月18日,毛澤東會見美國記者埃德加·斯諾,在談話中批判了林彪頌揚毛的“四個偉大”的說法,也就等於不點名地批判了林彪。經毛澤東批準,“毛主席會見斯諾的談話”以“中共中央文件(中發[1970]39號)”的形式下發全黨。毛藉此向全黨暗示,自己對林彪的態度變了(該文件特別注明:已經毛主席審閱)。“文革”初期毛澤東心安理得地接受“四個偉大”的頌揚,唯恐“個人迷信”之風不烈,如今又改口說“四個偉大”討嫌,實在是翻手為雲、覆手為雨,是黑是白全由他說了算。
1971年2月18日,周恩來將外交部編印的《外事活動簡報》“古巴駐華臨時代辦加西亞訪問外地的幾點反映”送毛澤東閱。該簡報的第(四)條提到,加西亞在井岡山參觀時對講解員閉口不談南昌起義和朱德率部上井岡山這兩段史實提出意見,認為這樣講外國人不容易理解。毛澤東批示:“第(四)條說得對,應對南昌起義和兩軍會合作正確解說[33]。”就在一年多以前的“九大”上,周恩來在大會重點發言中公開宣稱:“林彪同志是南昌起義失敗後率領一部分起義部隊走上井岡山,接受毛主席領導的一位光榮代表[34]。”當時周恩來的這個發言貶低朱德、吹捧林彪,明顯歪曲史實,嚇得林彪趕緊打斷周恩來的話:我林彪沒什麽,一切都是毛主席,我如果跟著賀龍、朱德早就完了,沒有今天。為了表示自己對毛的誠惶誠恐,林彪還當場哭了起來[35]。“九大”上周恩來發表歪曲史實、吹捧林彪的講話,當時毛澤東的態度是對周恩來的講話報以熱烈鼓掌。到了1971年春,毛認為打倒林彪的時機快來了,於是又一反過去的態度,假惺惺地要求調整“文革”以來貶低朱德的官方說法,“作正確解說”。
(三)削弱林彪的軍事指揮權
為了打擊林彪,毛澤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削弱林彪的軍事指揮權。毛後來自鳴得意地說:“廬山會議以後,我采取了三項辦法:一個是甩石頭,一個是摻沙子,一個是挖墻角。批了陳伯達搞的那個騙了不少人的材料,批發了三十八軍的報告和濟南軍區反驕破滿的報告,還有軍委開了那麽長的座談會,根本不批陳,我在一個文件上加了批語。我的辦法,就是拿到這些石頭,加上批語,讓大家討論,這是甩石頭。土太板結了就不透氣,摻一點沙子就透氣了。軍委辦事組摻的人還不夠,還要增加一些人。這是摻沙子。改組北京軍區,這叫挖墻角[36]。”
所謂的“甩石頭”是要打擊林彪等人的威信,把他們“搞臭”;“摻沙子”一事表明,毛澤東完全不信任軍委辦事組,說“土太板結了”,就如同當年說北京市委“針插不進水潑不進”一樣;“挖墻角”(又作“挖墻腳”)則更是無中生地有把北京軍區看成了林彪的“墻角”和“林陳反黨集團經營多年的那個山頭主義的窩子”[37]。毛澤東最擔心的是首都北京發生政變,因此對北京軍區最不放心,要設法“換馬”。當時北京軍區的第一政委是李雪峰,北京軍區司令員是鄭維山。由於毛對此二人有所猜忌,就故意把由李雪峰、鄭維山主持的“九屆二中全會”華北組會議的簡報欽定為“反革命的”,然後以此為借口改組北京軍區,使李雪峰、鄭維山二人遭受長期迫害。
(四)“敲山震虎”,逼林彪認罪
毛除了用了這“三板斧”之外,還通過對黃永勝、吳法憲、葉群、李作鵬、邱會作等人檢討的批示,“敲山震虎”,刺激林彪,逼林彪認罪。“九屆二中全會”後,黃、吳、葉、李、邱都被迫寫了書面檢討,毛澤東在這些檢討上作了批示並將批示下發黨內,其中一些語句廣為人知。例如,毛對吳法憲檢討的批示是:“由幾個人發難,企圖欺騙200多個中央委員,有黨以來,沒有見過,”“中央委員會有嚴重的鬥爭[38]。”毛對葉群檢討的批示是:“愛吹不愛批,愛聽小道消息,經不起風浪,”“九大勝利,當上了中央委員,不得了了,要上天了,把九大路線拋到九霄雲外,反九大的陳伯達路線在一些同志中占了上風了[39]。”再如對劉子厚(時任河北省革委會主任、中共河北省委第一書記,“文化大革命”前的河北省省長)所作檢查的批示是:“上了陳伯達的賊船,年深日久,雖有廬山半年的時間,經過各種批判會議,到3月19日才講出幾句真話,真是上賊船容易下賊船難。人一輸了理(就是走錯了路線),就怕揭,廬山上那種猖狂進攻的勇氣,不知跑到哪里去了[40]。”此批示前邊還有意味深長的一句話:“此件留待軍委辦事組各同志一閱[41]。”
從這些批示中可以看出,毛用的是諷刺挖苦、“上綱上線”、“揪住不放”等手法,對黃、吳、葉、李、邱等人的態度甚至比“文革”初期對劉少奇、鄧小平的態度還要嚴厲,堪稱“史無前例”。而與此同時,毛澤東對在“九屆二中全會”上發表了與黃、吳、葉、李、邱相同觀點的汪東興檢討的態度卻迥然不同,毛信任依賴汪東興,對汪的言行就“輕輕放下”了。
林彪個性強,自尊心重,對毛澤東又很了解,他很清楚毛澤東的指責無非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對這種莫名其妙的罪名,他即便主動承認也未必有好下場。當年的國防部長彭德懷、國家主席劉少奇不都是勉強承認了毛澤東強加的“罪名”並且一再檢討,最後仍然死於非命嗎?不過,據林彪的秘書李文普回憶,“九屆二中全會”以後林彪曾讓新調來的秘書王煥禮代寫過檢查[42],內容不詳,毛澤東是否就此作過批示也不得而知。這個檢查顯然是毛、林二人都沒有當真的。1971年2月20日,中央軍委辦事組向毛澤東報送學習討論其關於批陳整風“重點在批陳”指示的情況報告,毛澤東作了措辭嚴厲的批示,並且破天荒地將此件只批給“周、康閱後,退軍委”[43],而不是象以往那樣照例批給林彪。這顯然也是在刺激林彪,逼林彪認罪。
(五)拒絕與林彪見面、不給轉圜的余地
整人時拒絕與被整者面談,不聽申訴,不聽解釋,強調“只有低頭認罪才是你的唯一出路”,這是毛澤東的一貫手段。“文革”前毛澤東整總參謀長羅瑞卿時,羅瑞卿以為其中有誤會,想與毛澤東、林彪見面,把事情說清楚,被周恩來堅決阻止[44]。羅瑞卿有口難辯,在“墻倒眾人推”的形勢下被逼得含恨跳樓,自殺未遂。毛澤東對林彪還是用的這一套,然而毛是不會承認這一點的。相反,毛在“九·一三”事件發生後說:“對林還是要保……他們不找我,我去找他們。”這分明是撒謊。
據李文普回憶:“九屆二中全會”以後,林彪曾要求面見毛澤東,談一談,但毛澤東長時間不作答覆。林彪個性很強,從不服軟,兩人之間的關系發生了急劇的變化。林彪此後不願住在北京,經常住在蘇州、北戴河[45]。另據官偉勳轉述一位“林辦”秘書的回憶:林彪找毛澤東很多次,“就是見不上。後來沒辦法才找江青,他最討厭江青,但又沒辦法,因為想通過江青去見毛主席,”就在這時江青讓林彪去照相,“林為了見毛主席趕緊去,走得急,臉都沒刮,到了釣魚台,現借江青秘書的刮臉刀刮了刮,照片拍了,但還是沒見上毛主席[46]。”
(六)南巡“打招呼”、宣布“逐林令”
毛澤東習慣於以“打招呼”來強行統一思想。所謂的“打招呼”就是非正式地頒布“最高指示”,全黨與全軍幹部只許恭聽,不“允許發表不同意見”,更不“允許發表反對意見”,對毛的意見誰想不通,必須趕緊“轉彎子”。毛澤東這一次為了打倒林彪,事先不開中央會議,不發中央文件,幹脆拋開中央領導集體,憑著他個人的“絕對權威”,於1971年夏南巡“打招呼”。
此次南巡後共28天,在途中毛約見各地軍政大員,講話13次。講話中充滿了給林彪“上綱上線”、“定性定罪”的話:“有人看到我年紀老了,快要上天了,他們急於想當主席,要分裂黨,急於奪權”;“這次廬山會議,是兩個司令部的鬥爭”;“我看他們的地下活動、突然襲擊是有組織、有計劃、有綱領的。綱領就是‘天才’和要當主席,就是推翻二中全會的議程和九大路線”;“林彪那個講話,沒有同我商量,也沒有給我看”;“犯了大的原則的錯誤,犯了路線方向錯誤,改也難”;“廬山這件事,還沒有完,還不徹底,還沒有總結[47]。”
毛澤東在南巡講話中一再誣指林彪等人在廬山會議上搞“反革命政變”的綱領之一是“要當主席”[48]。然而,因為說林彪“要當主席”毫無事實依據,太“莫須有”了,所以“九·一三”事件之後,當毛澤東審定並批準中央公布的此前他的南巡講話時,又自行把當時講話中對林彪“要當主席”的指控改成了林彪欲“設國家主席”。毛澤東的蠻橫無理、任意誣陷、信口捏造,由此可見一斑。
這次南巡講話是毛澤東欲打倒林彪的宣言書、挑戰書、逐客令(逐林令)。當時的海軍政委李作鵬聽到毛的南巡講話後,把它概括為3點:廬山的問題沒有完;上綱比以前更高;矛頭指向首長(林彪)。他的概括一點也沒有錯,林彪當然可以看得更清楚。毛澤東不在中央高層內部講,不對林彪當面講,黨中央的主席背著黨中央的副主席,背著中央,到下面去煽風點火,動員打倒他自己欽定的“接班人”、黨中央唯一的副主席。但毛同時又假惺惺地聲稱:“現在不要作結論,結論要由中央作”;“不要公開的去講這次廬山會議,因為中央還沒有作結論。……不要像我對你們說的這一套[49]。”如此作為的毛澤東居然還道貌岸然地提出了“三要三不要”(“要團結,不要分裂;要搞馬克思主義,不要搞修正主義;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陰謀詭計”)。究竟是誰在分裂黨內高層,誰在搞陰謀詭計,難道不是一目了然的嗎?
毛澤東把林彪逼到這一步,林彪已沒有任何轉圜的余地。彼時彼地,林彪還能怎麽辦?低頭認“罪”顯然是行不通的,彭德懷、劉少奇不是都低頭認“罪”了嗎?但他們的下場如何?何況此時的林彪不是1959年的彭德懷(那時的彭德懷比他年輕、身體也好),也不是1966年的劉少奇(劉少奇比他理論修養更高、政治鬥爭經驗更豐富),林彪身患重病,經不起“認罪”後必不可少的長期折磨,於是他不想“認罪”,只想“認命”,“反正活不多久了,死也死在這里。一是坐牢,二是從容就義[50]。”但葉群、林立果又不願意認命,於是就有了林彪被逼出逃的“九·一三”事件。
對“九·一三”事件的真相,已有一些文章指出了官方解釋中的很多破綻,為此提出了一系列疑問。1971年9月13日淩晨,當毛澤東、周恩來獲悉林彪夫婦準備乘坐256號專機離開北戴河之後,究竟做了些什麽事,至今仍然撲朔迷離。高文謙在《晚年周恩來》一書中提供了一個新疑點:林彪“在出逃途中還曾一度萌生了打退堂鼓的念頭”[51];在林豆豆告發之後,中央可以阻止林彪的出走而未“全力阻止林彪從北戴河出走”,可以阻攔256號專機起飛而“沒有人出來攔阻”……[52]。也許,逼林彪這樣出走本來就是毛的“戰略部署”。
林彪的出逃宣告了毛澤東所謂“團結、勝利的九大路線”的破產,宣告了“文化大革命”的破產,也是對毛澤東及其荒謬絕倫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說法的致命一擊。林彪的出逃與慘死異國他鄉,粉碎了毛澤東多年來精心編織的“以毛主席為首、林副主席為副的無產階級司令部”、“團結、勝利的九大路線”等神話,在億萬炎黃子孫的心中引發了一場空前的“大地震”,喚起了許多人的覺醒。可以說,256號專機墜機在蒙古溫都爾汗的爆炸聲,敲響了“文化大革命”和“毛主席革命路線”的喪鐘。
論毛澤東現象的文化心理和歷史成因
李劼
中國旅美學者
一、從陳獨秀到毛澤東:中國共產黨的領袖選擇
二、從“五四黨”到“山黨”:中共的文化心理嬗變
三、毛澤東的文化轉向:從曾國藩到洪秀全
四、承繼“五四”的光環和暴力革命的正義化
縱觀中國二十世紀的歷史,有許多謎語般的歷史課題有待於專家學者們沒完沒了地琢磨和猜謎。其中一個比較有趣的謎語也許是,為什麽是毛澤東而不是周恩來最終成為帝王般的領袖?且不說周恩來與毛澤東的資歷相當,即便是手腕、心機、個人魅力等等許多成為領袖的個人條件,都不下於毛澤東。尤其是在人緣和人脈上、在早年所據的領導地位上,周恩來還遠遠地優先於毛澤東,但周恩來最後卻俯首貼耳地臣服在毛澤東的“帝王”寶座之下。
周恩來事實上也曾經當過中共的領袖。當他帶著共產國際首腦季米特洛夫的親筆介紹信回國之後,馬上平步青雲,年紀輕輕便擔任了黃埔軍校的教導主任。在蔣介石“清黨分共”之後,周恩來更是一躍而成為當年中共最為核心的領袖人物。他在上海和南昌先後二度指揮城市暴動,卻屢戰屢敗,最後在遵義會議上心甘情願地讓賢,開始了他長達幾十年的向毛澤東俯首稱臣的政治生涯。可以說,周恩來的稱臣,對於毛澤東的逐步“稱王”、“稱帝”乃是關鍵性的歷史轉折。熟悉中共黨史的人都知道,當時的周恩來在黨內軍內握有過半實力,他的轉向對於確立毛澤東的領袖地位至關重要。人們盡可以對周毛之間的最高權力轉讓作出各種各樣的解釋,比如當時周恩來為情勢所迫,或者是毛澤東在私下里做了許多小動作的結果,如此等等。但筆者以為,周恩來之所以心甘情願地接受和忍受了那樣的定位,可以用其內心深處的集體無意識來解釋。從這個角度既可以解讀毛澤東和周恩來關系的秘密所在,也可以解讀整個中國共產黨和相應的這段中國歷史的許多關鍵問題。
一、從陳獨秀到毛澤東:中國共產黨的領袖選擇
雖然中共以馬列主義為意識形態外衣,但在其集體無意識里,真正左右毛澤東、周恩來乃至整個黨的其實恰恰是他們所反對和批判的中國傳統文化和因襲心理。在中共的集體無意識里,馬克思的學說與洪秀全當年的拜上帝教其實並沒有多大的異同,都不過是用來打江山的一種符號性的說法罷了。而毛澤東的最大成功就是用現代白話漢語將馬列主義學說神不知鬼不覺地轉換成了一套現代“三國”和“水滸”話語。毛澤東正是用他的這套話語先征服了他的黨,然後率領著這個黨征服了被《三國演義》和《水滸傳》熏陶得渾渾噩噩的中國民眾。
以馬列主義為教義的中國共產黨其實並不脫胎於馬列主義,而是興起於“五四”新文化運動。馬克思的學說經由蘇聯傳入中國,當列寧把馬克思主義變成列寧主義時,馬克思早年那種自由主義精神已經被列寧的政黨和專政理論完全揮發掉了,因此蘇聯人教給中國人的與其說是馬克思主義,不如說是列寧主義。而且,被蘇聯人最早教會列寧主義教旨的中國人還不是中共黨人,而是那個江湖幫會出身的造反者孫中山。孫中山對列寧主義的服膺體現在他後來對三民主義作出的聯俄聯共扶助工農的解釋里,也落實在他遵循蘇聯方式的一統天下的種種努力上。孫中山在逆境中到處求助,最後找到了蘇聯人,此後他全然唯蘇聯顧問是從,從建黨到建軍校,一切都照搬蘇聯模式。孫中山的國民黨和後來毛澤東的共產黨因此在許多地方頗為相似。因此毛澤東稱孫中山為革命的先行者。
中共起步時以陳獨秀為領袖,那時的黨不僅與後來毛澤東的黨不同,而且與孫中山那種江湖幫會式的革命黨也並非同類。陳獨秀的共產黨乃是“五四”新文化運動的歷史結果。以《新青年》為陣地、以北大為背景的陳獨秀乃是整個新文化運動的靈魂人物,他締造的早期中共脫胎於一場劃時代的文化啟蒙運動,與共產主義的教義並無多大關系,而是中國文化歷史自身發展的一個邏輯結果。正因為如此,陳獨秀並不全然認同蘇聯人的種種主張,尤其不認同列寧主義的革命方式。在陳獨秀背後站立著的歷史身影既不是馬克思也不是列寧更不是斯大林,而是從漢末黨錮到明末東林黨人,再到戊戍變法諸君,再到清末明初的革命志士,最後到包括早期中共黨人在內的中國知識分子精英。不管陳獨秀在倡言白話文時如何激進偏激,但他對草莽氣十足的暴力革命卻始終持保留態度。他是個既獨立不羈但內心深處又只認書生文化傳統而不喜流氓文化的中國知識分子。這樣的知識分子激進起來頗有當年陳蕃李膺式的大刀闊斧,但溫和起來卻在骨子里依然還是個中國式的紳士,很容易認同伯恩斯坦那樣的理論主張,傾向於把共產黨建設成為一個議會黨,以合法的議會方式,而不是以暴力革命方式,作為黨的宗旨。陳獨秀的這種文化立場與蘇聯顧問尤其共產國際的首腦們顯然相當不協調。蘇聯人需要的是像孫中山那樣沒有自己的文化立場、但有著切實的利益需求的江湖合作者,而不是像陳獨秀這類文化領袖出身的政治夥伴。換言之,蘇聯人只要求中共跟著他們的指揮棒轉,並不需要中國的共產主義者有自己的頭腦和思想。但陳獨秀恰好是一個有自己的頭腦、自己的思想之領袖人物,而且其思想與蘇共的列寧主義原則尤其是斯大林的專制人格又那麽的不相容,因此他被蘇聯人想方設法地排擠和清洗乃是勢在必然。
陳獨秀的出局使中共完全被共產國際所控制,幾乎是共產國際叫做什麽,他們就乖乖地做什麽。比如叫他們搞城市暴動,哪怕條件不成熟,他們也得照辦。而這期間最忠實的執行者,就是周恩來。周恩來雖然從沒身居總書記的要職,但他是當時中共實際上的核心人物。中共的黨史編造者們把後來歷次的所謂路線錯誤歸咎於瞿秋白、李立三諸君,殊不知,其真正的執行者卻是周恩來。與陳獨秀相比,周恩來除了執行來自蘇聯來自共產國際的指令,沒有任何自己的思考和主張。可以說,在從陳獨秀到毛澤東的領袖轉換過程中,中共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是個沒有靈魂、沒有頭腦的政黨。無數的革命青年為此拋頭顱灑熱血,說是死得其所,但也實在是死得太稀里糊塗了一些。這其中的辛酸,周恩來應該最為清楚。假如沒有後來的種種轉折,沒有後來毛澤東的入主,中共被蘇聯人和共產國際葬送掉,是完全可能的。蔣介石的屠殺非但沒有削弱中共,反而使之獲得了道義上的優勢,使他們為之奮鬥的那個夢想經由血的祭奠而顯得更加真實動人,更加有魅力。可是蘇聯人和共產國際出於自身利益需要的瞎指揮,卻把中共一步一步地送入了有類於當年太平天國造反領袖石達開那樣的絕境。
一次次的失敗,無數同志的鮮血,使周恩來即便意識不到中共急需一個靈魂人物,也已經發現一味地跟著別人指揮棒瞎轉的危險性了。雖然毅然拋棄共產國際特使轉而確立毛澤東的領導地位,乃是幾位當時的中共核心人物在激烈的爭吵之後作出的決定,但周恩來的轉向起了相當重要的作用。周恩來的最後投向毛澤東使中共完成了從陳獨秀到毛澤東的歷史性轉折,使中共也使後來的中國之歷史行程基本定局。那時的毛澤東早已不是當年向陳獨秀高喊“陳君萬歲”的熱血青年,在毛澤東身後站著的歷史身影已經不是歷代士林精英,而是秦皇漢武、唐宗宋祖,是朱元璋、李自成、洪秀全。
毛澤東後來的成功當然有許多歷史原因。1964年7月10日,毛澤東接見日本社會黨人士佐佐木更三、黑田壽男等人時說:“我曾經跟日本朋友談過。他們說,很對不起,日本皇軍侵略了中國。我說,不!沒有你們皇軍侵略大半個中國,......中國共產黨就奪不了政權!”毛這次講了實話,正是日本法西斯的入侵使毛澤東及其潰不成軍的紅軍絕地逢生,為中共的存活創造了絕妙的轉機。然而,毛澤東的成功無疑與他的個人特質和中國的歷史文化背景也有著密切關系。就個人的秉賦和才能而言,毛澤東的雄才大略在中共黨內是無出其右的。此前不少中共的領袖(包括周恩來在內)不知道自己究竟在做什麽,而毛澤東卻不同,他始終保持著一種宏觀視野和戰略眼光。在那個中共最沒有頭腦的年代里,恰好唯獨毛澤東的頭腦最為清楚。從他當時寫下的一系列文章中,人們不難發現他的這種過人之處。盡管毛澤東對形勢的估計也並不是完全準確的,但重要的是,他對形勢從來沒有失去過自己的分析和判斷。這就好比一個優秀的棋手,不能保證其每一著都十全十美,但至少他從來不曾喪失過對全局的了然於胸。毛的這種能力不僅在中共黨內無與倫比,更是為當年諸如孫中山之類的江湖革命家難以望其項背。
毛澤東的成功還在於他的話語能力。毛的白話文章,就連白話文的創始人胡適讀了都佩服不已,認定白話文寫作,數毛澤東首屈一指。假如毛僅僅具有宏觀把握的能力而沒有生動形像的話語表達,本事再大,也難以被人所認識、被黨內群雄所接受。但他的文章寫得實在太生動太形像了,真正可謂為中國民眾喜聞樂見;而且那種強詞奪理的本事和功夫,也是令人嘆為觀止。其文章所言,即便不是真理,也很有真理的氣勢,很有真理的那種煞有介事模樣。江湖幫會出身的孫中山從來不敢公開承認自己的草莽背景,更不敢把江湖原則寫成冠冕堂皇的文章。但毛澤東卻毫不諱言地公開聲稱:“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這是革命的首要問題”。幫會原則經由毛澤東一說,變成了革命的首要問題。
然而,毛澤東的這種宏觀能力和話語能力,還不是毛澤東走上歷史舞台的最為根本的深層原因,而只是其表層的政治文化原因。毛澤東的崛起,更為重要的人文原因在於命運意義上的、經由精英人物的選擇、從而在整個民族文化心理的深層結構上所獲得的一致認同。由於歷史的表層結構總是將其深層原因掩埋得嚴嚴實實,從而使人們往往把目光停留在種種偶然性上,忽視了國民文化心理下意識的歷史認同。如果說政治文化原因是意識層面上的歷史選擇,那麽文化心理原因則是民族集體無意識層面上的歷史效應。像毛澤東這樣的對歷史文化在空間和時間上都有著一定的覆蓋效應的歷史人物,其出現不管具有多少偶然性,背後總也有其所屬的民族在集體無意識上的不知不覺的認同悄悄地起了作用的。
毛澤東的走上神壇,最根本的原因在於中國民眾包括中共大小領袖們在內的內心認同。這種認同與其說是理性的選擇,不如說更是下意識的頂禮膜拜。就像當年中共建黨時黨內一致推舉象征著“五四”新文化運動的陳獨秀為總書記一樣,後來在遵義會議上,中共領袖們都不知不覺地把希望寄托在了毛澤東身上,而絕對不可能再把陳獨秀那樣的書生找來做領袖。當初推舉陳獨秀是因為大家一致認為他們需要一個文化領袖;而此刻選擇毛澤東乃是他們下意識里強烈地意識到,只有毛澤東才能擔當中共這個業已落草為寇的“井岡山黨”的山大王。此時此刻,中共的政治文化舞台,經由從北京大學的《新青年》搬到黃埔軍校、再從黃埔軍校擴展到農村里的農民運動和城市里的工人罷工、最後經由一場場的暴動,已經在崇山峻嶺里找到了歸宿,落草為生。與此相應,他們心目中的英雄人物,也從漢末黨錮的陳蕃李膺或者明末的東林黨人、戊戍變法的七君子、清末民初的徐錫麟、秋瑾,甚至從毛澤東早年傾心的曾國藩之輩,變成了陳勝吳廣式的草莽,以及這類草莽一旦成事馬上就翻臉演變成帝王的朱元璋、洪秀全。很難說這究竟是中共的歷史悲劇,還是其必然的邏輯結果,但歷史確實這麽發生,這麽被譜寫了。
由於大家一直說著現代白話文的馬列主義,誰也沒有意識到這一個歷史選擇背後的文化心理因素,誰也沒有意識到,毛澤東與其說是馬克思的信徒,不如說是秦始皇加朱元璋、或者《三國演義》加《水滸傳》的現代漢語版。但在下意識里,大家全都心照不宣,尤其是一些草莽氣十足的紅軍將領,更是把這樣的選擇看作是天經地義。說到底,中共黨內尤其是紅軍將領當中,有幾個人認真讀過馬克思的著作?有誰在內心深處真把馬克思的學說當回事?就像當年跟著洪秀全起義的太平天國將士,沒有人深究過天父天國是怎麽回事。從井岡山走向延安的中共及其紅軍,根本沒有功夫細想毛澤東跟馬克思之間的關系。要緊的是,毛澤東說的話,通俗明了,生動形像,沒人聽不懂。相比之下,馬克思說的剩余價值之類,與穿著草鞋在戰火中出生入死的弟兄們距離實在是太遠了。即便是當年的工人運動領袖們跑到礦上去啟蒙或者說煽動造反,也得從“工人”的漢字結構上著手,說什麽“工人”兩字加起來,就變成了一個“天”字雲雲。那些工運領袖再笨也不會去跟工人們講說馬克思的《資本論》。
從“五四”白話文運動中習得話語方式的毛澤東,最後征服他的同志們時,已悄悄地把白話文變成了毛式帝王話語。這種帝王話語以行雲流水、詭異多變的現代白話,把梁山好漢的談吐詮釋成了馬克思主義原理。諸如打家劫舍,叫做“打土豪、分田地”;打到京城去奪了皇帝老兒的鳥位,叫做“建立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由此也可以看出“五四”新文化運動的歷史局限,它僅僅在民眾並且主要是在知識分子的意識層面上作了一次啟蒙,卻並未深入到民眾的集體無意識里。相比於《三國演義》、《水滸傳》之類對中國民眾的影響,“五四”新文化運動在中國民眾的文化心理上只是劃了一道淺淺的印痕。
為什麽是毛澤東而不是周恩來成了帝王般的領袖?因為毛來自整個民族的集體無意識(雖然是其創傷而不是其始源),而周由於文化視野上的短淺和話語能力上的貧乏,最後只能扮演類似於諸葛亮在劉阿鬥面前扮演過的臣子角色。儒雅的周恩來比起天馬行空的毛澤東顯得很沒有文化。這與其說是周不懂文化,不如說周沒能像毛那樣深諳“五四”白話文和“五四”新文化運動的歷史文化要義。從來不以孔子儒教為然的毛澤東,堂而皇之地挾《水滸傳》之風,懷《三國演義》之技,以一手詭譎多變、翻雲覆雨的白話文,奪得了馬列主義的話語權力,從而成功地填補了在“孔家店”被打倒之後的中國文化歷史的空白。他那幾句興頭上的狂詩,“俱往矣,數風流人物,還看今朝”,並非空話,也不妄言。
二、從“五四黨”到“山黨”:中共的文化心理嬗變
應該說,毛澤東並不是從一開始就設想好自己的歷史角色、意識到自己的歷史使命的。毛早年是個非常理想主義的熱血青年,“五四”新文化的領袖們也許誰也不曾想到過,在他們那個時代最具文化歷史洞察力的人物竟然是一個長沙師範學校的畢業生。那些領袖人物可能不太明白文化的定義並不在書本里,而是在個體生命對於文化的領悟和對於歷史的洞悉。要說家世學歷之類的個人文化背景,胡適顯然遠高於陳獨秀。但要說個人之於文化和歷史的生命體驗、由此引發的激情、號召力等等,胡適比之於陳獨秀相差甚遠。假如白話文運動僅止於胡適四平八穩的“文學改良芻議”,而沒有陳獨秀的“文學革命論”,那麽這場語言上的變革就很可能局限在一小圈知識分子當中,難以成為轟轟烈烈地普及天下並且影響極為深遠的新文化運動。由個體生命體現出來的這種文化張力、文化能量,通常是歷史最富創造力的源泉。這樣的創造力賦予了早期中共空前的活力。盡管按照個體生命的文化能量來標畫的話,成為其文化座標歷史標志的只有二個人物,一是陳獨秀,一是毛澤東;但這二個人物的文化歷史能量,無論在時間還是空間上,都具有一般文化人所無以企及的覆蓋力。同時,也正是這二個人物,標志了中共的兩個完全不同的歷史階段,兩種完全不同的文化質地。
以馬列主義為教義的中共在其文化的具體建構上,經歷了兩次歷史性的文化心理構建。一次是以陳獨秀為標記的“五四”式塑造,一次是以毛澤東為主導的“占山為王”;先是以陳獨秀為領袖的“五四”黨,然後是以毛澤東為領袖的井岡山黨,或曰“山黨”。從“五四”發軔的早期中共對於共產主義學說顯然是相當陌生的。毛澤東後來在描述中國人尋找真理時說,“十月革命一聲炮響,給中國人送來了馬克思列寧主義”,那實在是又誇張,又膚淺。由暴力革命送來的主義只是一種激發因素,或者說一種導致革命狂熱的心理激素。真正在精神上推動早期中共黨人那麽奮不顧身、赴湯蹈火的,不是主義,而是流淌在中國知識分子血液里的中國文化最為始源的人文傳統。
這種人文傳統不見經傳,不見諸二十四史,更不可能在各種演義中讀到,而是蟄伏在《山海經》那樣的神話故事里。無論是誇父精神,是刑天氣概,還是精衛風采,或是女媧氣度,每一個人物,每一個故事,都展現出了中華民族最為本真的精神氣質。經史演義,全都是意識層面上的寫作,意識層面上的話語,唯有不知作者為何人的神話故事,才是整個民族集體無意識的生動顯示。從經史演義中至多只能讀出歷史,並且還是為勝利者所寫;唯有在《山海經》那樣的神話里,人們才能讀出整個民族的靈魂。就像經典的文學作品那樣,神話乃是民族之夢,並且比任何文學作品還要本真。由於神話的這種集體無意識性質,任何意識形態,任何權力話語和話語權力,都無法覆蓋之。當孔子配合當年建立了集權專制體制的周公,建立起了周-孔歷史話語和話語權力之後,其專制話語最無法覆蓋的就是諸如《山海經》那樣的神話故事及其人文傳統。不管儒家教義如何侵占人們的意識,甚至侵蝕或傷害到人們的無意識領域,制造出一種被斯賓格勒稱為偽型文化的歷史假像,它也不可能替代整個民族的集體無意識。正因如此,從集體無意識里爆發出來的文化能量,一次又一次地在中國歷史上蔚為大觀。漢末黨錮也罷,東林黨人也罷,戊戍諸君子也罷,清末民初革命志士也罷,早期共產黨人也罷,不管他們宣稱自己信奉的是什麽,骨子里所承繼的恰好就是《山海經》神話里的那種文化血統。在他們身上,人們總能看到誇父、刑天那樣的影子。在他們身上,人們一而再、再而三地體味到了中國文化的元氣,那種最為自由、最為陽剛、最富激情、最具生命創造力的始源精神。這是中國文化為何經久而不衰的根本原因。正是由於這樣的始源精神,而絕對不是因為孔孟之道及其儒家教義,中國文化才得以在漫漫的專制長夜里頑強地生存下來。相比於中國文化的這種始源性和本真性,孔儒不過是整個民族文化歷史上的一段插曲。
明白了“五四”文化運動和早期中國共產黨人在精神所承繼的這種文化血脈,就可以發現,以前的學術研究過多地集中在了意識層面上的探討,把大量的思考投入到分辨各種主義的異同上,卻忽略了在民族文化心理的集體無意識層面上所做的歷史文化分析,從而導致有關“五四”、有關中共等歷史話題難以在文化層面上展開。由於共同的文化血統,當年“五四”諸領袖人物之間在主義上的分歧,並不影響他們在擺脫因襲的孔儒傳統上的共識,也未影響他們對自由的共同渴望和齊心協力的追求。由意識和理性所制作的主義通常是面具,成為或者漂亮或者時髦的外衣,而從集體無意識中萌生出來的生命能量和文化精神則是一個民族的歷史文化的底蘊和血脈,才是文化創造和歷史生成的真正原動力。當然,這種意識層面上的主義和無意識層面上的內在精神,經常會形成同構性的反差,或者不同構的相似。陳獨秀和胡適信奉的是不同的主義,但他們在“五四”新文化運動中所扮演的角色卻具有同樣的文化指向。毛澤東和陳獨秀說起來所信奉的是同一個主義,但他們的文化底蘊卻大相徑庭。
毛澤東入主中共之後,把陳獨秀締造的“五四”式共產黨逐步改造成了梁山好漢黨、井岡山的毛式“山黨”。從表面上看,“山黨”信奉的主義和話語方式與“五四黨”並沒什麽不同,但在骨子里,在其文化心理層面上、在其集體無意識層面上,兩者已經迥然相異。毛式“山黨”的文化心理基礎,既不是來自陳獨秀那樣的中國士大夫精英傳統,更不是出自於《山海經》那樣的文化始源精神,而是來自於由《三國演義》和《水滸傳》之類演義小說所顯示出來的集體無意識創傷。這類小說大都在話本的基礎上形成,有著相當的聽眾和讀者。或者說,這類小說本身就是來自聽眾的心理需要。
從這類小說形成的年代、亦即宋、元、明三個朝代來看,不要說《山海經》那樣的神話早已成了遙遠而模糊的記憶,就連漢末黨錮精英的氣概、魏晉時代諸如嵇康那樣的風骨、《世說新語》里的人文風貌、盛唐邊塞詩中的豪邁激情,都已成為如煙的往事。一方面是北方遊牧民族一次比一次野蠻的入侵、征服和占領,一方面是越來越沈溺於日常世俗生活和兒女纏綿之情的風氣,二者形成十分古怪但又極其強烈的對照。從皇宮到村野,從廟堂到江湖,漢唐時期的陽剛之氣,已被宋明年代的陰柔之情所替代。男子漢大丈夫不是應該去當兵,而是理當去戀愛。“大江東去、浪淘盡千古風流人物”成了歷史的回聲,“楊柳岸、曉風殘月”才是從皇帝到書生共同追求的時尚。這種英雄氣息的衰退,一方面造成了世風以言情為主,顯得更具人性和人情味,一方面也導致越來越不願打仗的人們越來越傾向於鼓勵他人做英雄,鼓勵他人抵禦強敵,簡而言之,鼓勵他人去愛國去打仗[1]。愛國話語和愛國行為日漸分離,愛國最後成了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激情表演。這種啦啦隊式的愛國主義心理和愛國主義文學,又反過來使人變得越來越膽怯,越來越陰暗。再加上針對世俗風氣應運而生的宋明理學在話語權力和意識形態上的越來越專制和專橫,對人們造成沈重的心理壓抑,致使整個集體無意識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創傷。這種創傷通過一遍又一遍的說書和聽書,雙向交流,互相反饋,變成了一部又一部的演義小說,如岳飛故事、楊家將故事、封神榜故事、尤其是三國故事和水滸故事等。這些故事近乎病態的不斷講說和反覆聆聽,相當於長年累月的精神手淫和心理放縱,致使人們的精神越來越萎瑣,心理越來越病態。而這些演義小說一旦成形之後,又反過來一遍又一遍地塑造著整個民族尤其是二、三流的中國城鄉知識分子。《山海經》里女媧補天和精衛填海那樣的優美,在《三國演義》中全然被陰暗的心機和陰狠的權謀所取代。《山海經》傳統里的那種君子有所不為、君子有所必為、君子知其不可為而為之那樣的英雄氣度,全然被君子無所不為、無毒不丈夫之類的陰狠所取代。《三國演義》按照這樣的權力崇拜和無毒不丈夫的原則,塑造了曹操式的亂世奸雄。與歷史上的曹操全然不同的演義型“曹操”,集野心家陰謀家於一身,為了權力無所不用其極。過去《山海經》里的那種強健和強壯,到了《水滸傳》里變成了強橫和強暴。整個民族在精神和文化上的淪落和整個民族的集體無意識創傷互為因果,彼此惡性循環。
演義小說所張揚的痞子文化的核心乃是權力崇拜。這種權力崇拜以欲望為動因,以江山和美人為爭奪的目標,以為達到目的不擇手段為特征。與以住所有的草莽造反不同,毛澤東的造反借用了西方的共產主義理論,盜用了“五四”白話文的歷史成果,十分成功地整合出了一整套從演義小說里總結出來的流氓話語和痞子文化。演義小說里流露的陰暗心理以及建立在這種心理基礎上的流氓哲學和痞子文化,幾乎全都經由毛澤東的白話文演變成了以鬥爭哲學為核心的毛語文化。毛澤東將彌漫在演義小說里的那種建立在嫉妒之上的仇恨、因那種仇恨而產生的暴力以及包括覆仇、殺戮、搶劫等等在內的所有暴行,上升為他的階級鬥爭理論,公然聲稱“階級鬥爭,一些階級勝利了,一些階級被消滅了,這就是歷史”。
他把權力崇拜上升為其爭奪江山的三大法寶之一,即以“黨的領導”為名的領袖專制。所謂“黨的領導”是一個非常含糊的概念,既可解釋為由黨來領導,又可解釋為由黨的領袖來領導。真正隱藏在黨這個空泛的概念背後的,乃是權力高於一切的集權專制,是權力話語高於一切的權力崇拜。
毛澤東的另一個法寶“武裝鬥爭”,可以說源自演義小說的暴力崇拜,換成毛式話語就是“槍桿子里面出政權”。《山海經》里的英雄是不畏強暴,而演義小說里的英雄卻是爭相成為強暴。到了毛澤東的話語里,除了強調暴力奪取政權之外,還在奪取政權之後把對弱者的欺負和淩辱變成了“以階級鬥爭為綱”以及“階級鬥爭一抓就靈”之類的施暴有理的強權邏輯。毛澤東以此在空前強化國家機器的專政職能的同時,把人與人之間的互相殘殺美化成“群眾鬥爭的大風大浪”,並且逼著全體中國人見識和領教空前殘暴的階級鬥爭“大風雨大世面”。
演義小說里還有一個拉幫結派的團夥原則,在毛的話語詞典里就是“統一戰線”。毛的這個法寶既總結了江湖幫會的種種組合原則又集中國歷史上陰謀家和縱橫家之大成。這種團夥原則的要義在於,除了對團夥利益負責之外,其余的怎麽做都是合乎義氣、合乎道德的,在權力鬥爭和江山爭奪過程當中,人與人之間除了互相利用,沒有其他關系可言。
毛澤東所繼承的所謂中國文化“傳統”,既不是法家,當然也不是儒家,而是自宋、明演義小說里的那套流氓哲學和痞子文化。在毛澤東的心目中,要麽征服,要麽被人征服,沒有調和或者妥協之類的中間道路,因為妥協通常是在雙方平等基礎上、經由和談達成的。毛澤東的詞典里沒有平等二字,即便是和談,也是暴力解決的另一種手段,叫做以革命的兩手對付反革命的兩手。毛澤東的狡黠在於,他其實知道中國民眾喜歡聽的是《水滸傳》的“造反有理”,但他故意將此說成是馬克思主義的道理,從而借助馬克思的亡靈唬一唬他的“山黨”和他所治下的中國民眾。當西方的共產主義者號稱憑著“國際歌”可以找到自己人的時候,在中國歷史和中國土地上人們憑著《水滸傳》和《三國演義》找到了自己的領袖。宋、明之際形成的那些演義小說幾乎成了中國式的《聖經》,幾乎所有的中國人都心照不宣地信奉這類演義所宣揚的種種權謀和種種為人,這也算是中國人之間不言而喻的一種默契。就是憑著這樣的默契,毛澤東入主中國共產黨;也是憑著這樣的默契,毛澤東被其同志們逐步捧上神壇。在那首“東方紅、太陽升”頌歌背後潛伏著的無非是那種找到真命天子的共識。
毛澤東繼承和發揚的這種流氓文化與陳獨秀所秉承的書生文化是截然不同的兩種文化傳統。“五四新文化”運動批判傳統文化時,一律斥之為封建主義,卻沒有注意到那其中書生和流氓的區別。“五四”的文化領袖們沒有發現,孔儒文化作為一種歷史資源固然已近末日,但傳統文化中還有一種比孔儒文化更加可怕的流氓文化。這種流氓文化雖然有其產生的種種歷史淵源,種種所謂的“歷史合理性”,但對中國的歷史發展卻有著比孔儒文化更加負面的破壞性效應。假如說,孔儒文化乃是頭腦層面意識層面的文化建構的話,那麽演義小說中的流氓文化全然是身體、感官、欲望層面的心理渲泄。就個人和歷史的互相作用而言,很難說究竟是毛澤東利用了這種文化,還是毛澤東本人也是這種文化的犧牲品。
當然,從歷史的整合作用和群體的心理認同效應來說,要把中共從陳獨秀的“五四黨”整合為毛式的“山黨”,沒有毛澤東的同志們乃至許多大大小小的知識分子和中國民眾的配合和齊心協力,毛個人的話語能力再強也無濟於事。因此,毛澤東的崛起也可說是中國文化歷史的淪落本身所導致的必然歷史結果。毛澤東看上去天馬行空,為所欲為,實際上卻是處處在投民眾所好。毛澤東的長處就在於,他十分清楚什麽才是他的黨內同志和中國民眾的喜聞樂見。
三、毛澤東的文化轉向:從曾國藩到洪秀全
毛澤東早年向往的那種曾國藩式的文化英雄和經世楷模,與他後來做成的洪秀全式的草班帝王,正好截然相反。毛個人在文化選擇上的轉向相當富有戲劇性,其中既有他個人的心理成因,也有整個文化嬗變當中的歷史成因。
早年的毛澤東曾尊奉曾國藩為其精神導師,他曾經筆工筆正地抄寫曾氏日記。後來又向往過北京的“五四”新文化運動,在文章里向陳獨秀大聲高呼“陳君萬歲!”毛澤東也曾熱情洋溢地在《湘江評論》上指點江山,揮斥方遒,以天下為己任。他大聲疾呼中國走聯邦制(當時叫做聯省自治)道路,並且將湖南獨立的重要性及其聯省自治的必要性說得十分清楚。
他的專制習性和流氓人格的形成與其父的暴虐和他在北大受到的冷落有關。數千年的專制文化和專制話語使中國人的家庭教育相當愚昧極為黑暗。毛澤東給斯諾所講的他幼時與父親的故事,在許多中國家庭里重覆了不知多少年多少代。周公和孔子先後定下的那種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級制度和觀念使中國人習慣於在人與人之間作出高下左右的區分,而不懂得彼此平等相待和平等相處。左右本當是平等的概念,但在中國人的心目中也要分出先後、或者高下。做父親的不懂得跟兒子平等對話,同樣,京城里的大學者不懂得尊重外省來的師範生,就算表示了一些禮貌,也要被稱作“禮賢下士”。禮是禮了,上下高低可一點不含糊。中國傳統式的父親往往習慣於以暴虐的方式把暴虐的心理和暴虐的基因強行播種到下一代的下意識里,國人很少能避免他們的父輩給他們造成的心理創傷,毛澤東也同樣如此。他從暴虐的父親身上繼承了暴虐的專制習性,又從京城大學者的勢利和傲慢上(至少在毛澤東的心目中),飽嘗了中國知識分子之間那種等級岐視的滋味。毛在北大所遭受的冷落,不管對方是如何的不經意,卻直接導致了他後來在文化選擇上的轉向。而且,那種歧視作為一種下意識的心理創傷所造成的反彈,在他坐定江山之後又以極其暴虐的方式回敬給中國知識分子。“五四”前後,因為與楊開慧的婚姻,毛澤東前往岳父也是其老師楊昌濟在北京的寓所住過一段時間。這段時間,在毛澤東可謂刻骨銘心。僅以他後來在延安接見梁漱溟時回憶當初為造訪他岳父的梁漱溟開門的細節來看,就可見他的回憶里包含著多少難以言說的感慨。更不用說,他拜見許多“五四”風雲人物尤其是胡適那樣的大人物時所受到的種種不經意的冷落,在他內心深處留下了多麽強烈的烙印。
胡適的民主意識和他的精英地位是分不開的,他的民主乃是精英之間的民主。他偶爾會在半文半白的詩歌里同情一下人力車夫,但他絕對不能忍受一個砍柴出身的小和尚成為禪宗六祖。他為此不惜下功夫考據禪宗的真偽,以此維護他所倡言的科學的尊嚴。他的“多研究點問題,少談些主義”聽上去十分保守,實際上倒是不折不扣的實用理性立場。胡適的精彩包括他強烈的西方民主意識,通常來自他的這種立場。以胡適這樣的文化內涵和個人資質,要他聽懂講一口湘潭土腔的長沙師範畢業生毛澤東究竟在說什麽,實在是勉為其難。然而,胡適等“五四”新文化精英們對湖南青年毛澤東的冷落,倒的確使當時最具歷史洞察力、最富歷史創造性的一個天才人物放棄了與文化人為伍的努力,放棄了以曾國藩為師的人生定向,轉向他小時候就已經爛熟於心的“水滸”人物及其水泊梁山。
毛澤東後來回家鄉看到了農民運動,才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和方向,寫出了那篇個人宣言式的“湖南農民運動考查報告”。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篇將農民的暴力行為作了詩意十足的美化和歌頌的宣言,與其說是向陳獨秀式的革命領袖的進言,不如說是向胡適那樣的紳士和知識分子的挑戰。毛寫道:“很短的時間內,將有幾萬萬農民從中國中部、南部和北部各省起來,其勢如暴風驟雨,迅猛異常,無論什麽大的力量都將壓抑不住。他們將沖決一切束縛他們的羅網,朝著解放的路上迅跑。一切帝國主義、軍閥、貪官污吏、土豪劣紳,都將被他們葬入墳墓。[2]”這兩個“一切”里面當然也包括胡適那樣以高等華人自居的知識權威。此時此刻的毛澤東,在意識層面上說的是馬列主義的現代白話漢語,在下意識層面上卻不知不覺地站到了被當年曾國藩深惡痛絕的洪秀全們的立場上,雖然毛作出這樣的文化轉向時並不知道將來能否成功,但他本能地作了這樣的選擇。
雖然毛澤東從曾國藩立場轉向洪秀全立場是輕而易舉且順理成章的,但要讓整個歷史環境從當年曾國藩平定洪秀全暴亂之後的改良格局,重新轉化為適合於洪秀全式的人物江湖作亂的以暴易暴環境,卻不是當時的毛澤東力所能及的。假如當年沒有北伐戰爭背景下的湖南農民運動,整個中國政治和文化或許依然會朝著從曾國藩到“五四”新文化運動的歷史軌跡發展,北大那樣的文化重鎮則依然是整個社會精英的心理重心。在那樣的文化政治格局里,毛澤東那樣的人物,即便在北大沒能獲得嶄露頭角的機會,在其他地方也可能一圓其扮演文化英雄的夢想。因為滿清王朝垮台之後,被現在的官定教科書稱為“軍閥割據”的年代其實恰好是中國歷史上專制政治和專制文化最為松懈的時期。滿清王朝的終結,盡管並不意味著中國社會再度返回專制時代的可能性就此消失,更不意味著中國人的專制情結被蕩然滌除,但畢竟給中國社會和中國人提供了一個構建民主聯邦政治體制和政治文化的歷史機會。而袁世凱稱帝的喜劇性,也正是在於人們普遍意識到了這麽一個歷史機會,不容任何人開倒車。就此而言,“五四”新文化運動不僅預示了這個機會的歷史可能性,並且從語言、文化和心理意識上為將來的民主聯邦政治作了準備。然而,這個機會被孫中山聯合蘇聯人給葬送了,因為孫中山難舍君臨天下的情結。這樣的歷史轉折是那個“先行者”孫中山在蘇聯顧問的幫助下給後來的毛澤東提供的。
孫中山是將整個中國歷史從曾國藩、李鴻章們好不容易開創的改良時代推回到經由造反完成王朝更叠的那種黑暗的歷史輪回中的始作俑者。與孫中山同時代的人們也並非毫無覺察其帝王情結。宋教仁在國會里從事民主政治的艱巨努力時,孫中山甩手而去;當宋教仁被袁世凱暗殺後,孫中山非但未接過宋教仁所高舉的民主旗幟推進民主政治,反而強令黨員們按手印向他表示效忠,準備發動“二次革命”,那時黃興、陳炯明、李烈鈞等領袖們就非常反感,並且當場抵制。當孫中山在廣州堅持要稱非常大總統、並且執意要發動那場統一戰爭時,堅持“聯省自治”立場的章太炎拂袖而去,與他斷然分道揚鑣[3]。在袁世凱稱帝喜劇落幕之後,廣東追隨過孫中山的開明革命領袖陳炯明也苦口婆心地勸過孫中山,在廣東搞聯省自治既符合廣東本地的經濟文化需要,也符合全國上下聯省自治的歷史潮流,孫中山非但聽不進去,彼此決裂之後,他還一翻臉把陳炯明打成了反革命[4]。有關孫中山的文化人格和政治人品,袁偉時先生在一篇文章中曾引用宋教仁、陶成章、章太炎等與孫共事過的6位革命領袖和親密朋友對孫的評說,然後總結道:“以上六人無不認為,孫文作為政治家,在品德上有不少重大缺陷。同時,他們的評論雖有差異,但有幾個顯著的共同點:1、胸懷不寬,缺少容人之量;2、輕率,說話、辦事欠深思熟慮;3、權欲、領袖欲很強;4、民主素養不足,不時顯露專制、不擇手段的習性。[5]”
中國政治領袖的帝王情結,可能是中國歷史一而再、再而三地陷入循環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中國晚近歷史上,除了曾國藩之外,幾乎所有政治領袖都懷有這樣的帝王情結。即便是康有為,也大有一種做不成帝王也要做一把帝師的勁頭,或者說,得不到權力,也得抓一把話語權力。當年曾國藩平定洪秀全作亂之後,不少人紛紛勸他北上一舉推翻滿清王朝做皇帝。但曾國藩最後不僅拒絕北上,而且解散湘軍。這樣的舉動為中國從戰亂暴亂的歷史黑暗轉向和平改良時代、從鐵板一塊的中央集權轉向相對獨立運作的、既松散卻活躍的地方分權,然後為推動此後整個中國社會經由歷史上的東南自保、轉入聯省自治的歷史進程,打下了堅實的社會文化基礎。與孫中山和毛澤東不同,曾國藩看重的是如何治理一個國家,而不是如何到手一個江山。不管孫中山表面上如何作出軍政憲政之類的許諾,但他骨子里既不喜歡民主制,也不喜歡聯邦制。他在最沒有條件最不應該發動統一戰爭的歷史環境里,硬是依仗著蘇聯的支持,建立軍校,招兵買馬,由此將整個社會精英的心理重心從北大那樣的文化重鎮轉移到了突然崛起於南方的黃埔軍校,以致就連郭沫若那樣的文人都穿起了軍裝。
從北大到黃埔軍校、從文化啟蒙到統一戰爭,歷史就這樣被轉向了:從當年曾國藩所開創的政治文化局面,轉回到洪秀全方式再加列寧主義暴動的北上作亂。王國維在這場戰爭開始後斷然自盡,因為他從這場戰爭里預見了即將來臨的歷史災難:“先共和、後共產”。
在紛紜覆雜的中國晚近文化歷史格局里,其主要的歷史線索在於三個不同的文化群落,或者說三種不同的人文景觀。一者是從《紅樓夢》到王國維再到陳寅恪的人文精神標高;一者是從曾國藩到變法維新、到清末民初的革命志士、再到“五四”文化領袖及其早期共產黨人的前赴後繼、或者精勵圖治或者赴湯蹈火;再有一者便是從洪秀全到孫中山、最後到毛澤東的江湖草莽們為江山美人競折腰的歷史循環。這三種文化都有各自的象征人物和歷史標記。不僅那線精神性的文化氣脈隱隱可見,即便是從曾國藩到“五四”的那一代代事功性的文化精英,其一步一步努力的歷史軌跡也是清晰可辨的:先是技術上的引進、經濟上的振興(曾國藩、李鴻章們的努力),然後上升到政治上的訴求、不管希望立憲還是要求民主(百日維新或者宋教仁那樣的議會民主),最後再上升到由語言的更新而導引出的文化變革(“五四”新文化運動)。這與其說是一步步的歷史進程,不如說是一層層的邏輯開展。遺憾的是,所有這一切,通通被孫中山醞釀和發動的那場以謀求孫氏大一統的北伐戰爭給打斷了。
歷史繞了一個大圈子之後又回到了曾國藩出師前的那個洪秀全腳下,只是此刻的洪秀全分別先由孫中山出演,後來又換作了由毛澤東扮演。毛澤東不是不知道湖南農民運動與他早年師從的曾國藩乃是截然相反的政治取向,也並非不明白以暴易暴是與曾國藩的修齊治平原則格格不入的經世之道,他不會不了解在曾國藩和洪秀全之間有一個根本區別,一個是書生,一個是流氓。但毛澤東斷然放棄了書生意氣,卻選擇了流氓生涯。他不再“指點江山、激揚文字”,而是準備要以“為江山競折腰”的方式來主宰一下中國歷史的沈浮了。這也許是他下意識里的精神創傷起了作用,也許是他覺得除此之外別無選擇,除非他甘願默默無聞地度過此生。不管怎麽說,他作出了那樣的選擇,從湖南農民運動走向所謂的秋收暴動,最後走向井岡山落草。歷史的轉折有時就在於某個歷史人物的人生選擇上。
四、承繼“五四”的光環和暴力革命的正義化
假如沒有蔣介石發動的那場“四·一二”屠殺,“五四”新文化的歷史資源沒有經由那樣一次血的奠祭,那麽毛澤東再有語言能力也很難把他的的暴力話語和帝王話語與“五四”做出順理成章的聯接。蔣介石屠殺了許多因為受了“五四”新文化影響而信奉共產主義加入中共的青年男女之後,暴力革命才上升到有可能成為一種新的歷史話語的歷史地位上。即便是憑著傳統而古老的覆仇心理,就足以使所謂的“武裝鬥爭”成為中國共產黨人的共識,足以使堅持非暴力立場的陳獨秀不得不退出歷史舞台。
當毛澤東從書生走向流氓的時候,蔣介石卻十分有趣地試圖從流氓變成書生。蔣在孫中山身後坐上國民黨的委員長寶座、假借孫中山號令天下的時候,他悄悄地引以為楷模和精神導師的並不是孫中山,而是曾國藩。雖然蔣介石的文化根基並不比孫中山好到哪里去,他卻對精英文化有一種莫名的羨慕和向往。就此而言,他確實背叛了孫中山。孫中山去世之後,他不僅向章太炎示好,而且對一度被捕後來又被釋放的陳獨秀也懷有相當的敬意。他所示好的這兩個人物,一個是傳統的學界泰鬥,一個是新文化的首席領袖;一個與孫中山有過合作,一個從來不願跟孫中山合作;但他們有個共同的特征,即在骨子里誰都不認同孫中山。蔣介石改以曾國藩為師,這個文化取向也是他後來反蘇清共的一個重要原因。
蔣介石以上海“四·一二”血案為標記的分黨清共與曾國藩的平定太平天國有一個根本的區別:當年曾國藩是基於士大夫的文化立場討伐洪秀全的草莽暴動,而蔣介石卻是借助幫會勢力在撲滅蘇聯十月革命式城市暴動的同時屠殺了眾多深受“五四”新文化運動影響而追隨共產黨的熱血青年。在這個歷史事變當中,蔣介石除了顯示出他身上那種青紅幫式的霸氣和寧波生意人的精明(相當於毛澤東喜歡說的虎氣和猴氣)之外,沒有絲毫曾國藩式的文化心胸和文化氣度。一心想學習曾國藩的蔣介石,一旦面臨大事,卻本能地效法了孫中山。那些年輕的共產黨人有一萬個不是,也不該遭到如此屠戮,更何況他們在精神上和歷史意識上大都是“五四”新文化運動的歷史產物。本來孫中山基於其江湖出身和幫會意識對於“五四”已經天然隔膜天然無知了,而蔣介石的這場大屠殺更是把國民黨在政治上和文化上與“五四”永遠隔離了開來。
“五四”作為一種全新的文化資源,充滿歷史創造的活力。從某種意義上甚至可以說,誰占有了“五四”的文化資源,誰就將成為逐鹿中原的贏家。在1940年代的那場內戰中,為什麽是毛澤東取得勝利了而不是蔣介石獲得成功,一個歷史文化上的原因就在於,毛澤東以他生動形像的白話文寫作占有了“五四”資源。孫中山的北伐,僅僅給毛澤東創造了走向暴力革命的歷史條件,蔣介石的大屠殺才給毛澤東的暴力革命進一步帶來了歷史的合理性。蔣介石大屠殺的愚昧在於,本來手中就沒有多少文化資源,結果還要以血洗陳獨秀的“五四”式中共來清算由孫中山勾結蘇聯暴動專家所犯下的歷史罪孽。由於沒有文化頭腦,蔣介石不懂得面對蘇聯列寧主義式暴動時,應該區分暴力犯罪和理想主義盲從。就算沒有文化頭腦,假如蔣介石懂一點毛澤東的統戰謀略,他也不致於瘋狂到“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個”那般地步。本著上海青紅幫脾氣外加寧波生意人的小精明從事政治畢竟太狹隘,蔣介石既不懂得在斬斷蘇聯人的魔爪、剔除列寧主義的同時爭取“五四”文化資源,也不懂分化瓦解當時內部四分五裂的中國共產黨人;甚至連玩弄一下“爭取大多數、孤立極少數”之類的政治手腕,他也不會。
蔣介石到手了北伐成果,卻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將文化資源拱手相送給了中共,而且是從陳獨秀的手里轉送到後來的毛澤東手里。蘇聯人僅僅是剝奪了陳獨秀在中共黨內的領導權,而蔣介石的屠殺卻在把歷史合理性奉送給毛澤東那樣的暴力革命者的同時,將陳獨秀那樣的文化領袖最終逼出了政治舞台和歷史舞台。蔣介石的屠刀不知不覺地將“五四”新文化的光環從陳獨秀那里挑落到毛澤東頭上,致使“五四”話語最後完全變成了毛澤東話語。其時,“五四”新文化經由血的奠祭,已經變得如同基督一般神聖;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這樣的神聖後來竟然又錯位成了毛澤東神話產生的歷史前提。
毛澤東十分蔑視蔣介石這樣的對手。不管自己身處如何艱難的境地,毛始終充滿必勝的信心,把勝利看作是“一輪噴薄而出的紅日,一個躁動於母腹之中的嬰兒”。因為同樣信奉暴力解決一切,信奉“槍桿子里面出政權”,這在蔣介石是不成章法的,而在毛澤東卻是自成體系的。也即是說,蔣介石的暴力沒有相應的暴力話語,而毛澤東的暴力卻有他一整套暴力革命的話語作文化支撐。
毛澤東十分罕見地將馬列主義的現代漢語版與中國演義小說中的暴民意識天然渾成為一套革命話語。其中不僅有“從農村包圍城市”的基本方針,而且還有如何取勝的“三大法寶”,再加上一套套如何改造和控制人們思想的精神奴役術,連同漂亮宏偉的理想主義包裝,從解放一個村莊,到解放一個城市,再到解放一個國家,最後還有解放全人類。其氣派,其精致,簡直是美侖美奐。最野蠻的行為、最黑暗的心理、最無恥的方式、最牛皮的吹噓,十分奇妙地組合到一起,構成了一座宏偉精致而又簡單明了的話語迷宮。不但中國人被哄得暈頭轉向,就連西方人也都被唬得兩眼昏花,不說五體投地,至少覺得神秘莫測。這確實是中國歷史上的一個奇跡,但絕對不是中國人的驕傲。因為毛澤東憑借其話語構建能力所玩弄的那套帝王術,說穿了也是很簡單的。比如,他擅長於對著文化人耍流氓,然後反過來又對著赳赳武夫扮演文化人。當知識分子要求自由民主的時候,毛澤東用“不開飯”、或者趕到工廠農村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就輕而易舉地擺平了;而他一轉身面對四肢發達頭腦簡單的綠林武夫,又會語重心長地教導他們去閱讀一下《紅樓夢》,還煞有介事地一再問道:看過幾遍了?兩遍?不夠,至少五遍。如此等等。讀過《三國演義》的人應該都知道這種手法的。
事實上,毛澤東的成功還有一個重要的歷史原因,當他在完成他的現代暴力話語的時候,整個中國知識界和文化界還沒能來得及完成系統的現代改良話語,沒有完成一整套具有操作性的、切實可行的現代民主聯邦政治話語;而從《紅樓夢》到王國維再到陳寅恪的現代人文精神話語,又由於暴虐的歷史和歷史的暴虐而被長期懸置,致使蠻橫粗鄙的“毛澤東話語”恢恢乎遊刃有余。
被孫中山的北伐戰爭所中斷的“五四”文化啟蒙,後來是一直到了1980年代才又被重新繼起,然而還不足10年,又被一場血案所中斷。中國歷史的悲哀,總是在於剛剛走上政治改良或者文化建設的軌道,旋即就被一場暴力推回到黑暗的歷史循環里。有人說,“五四”之所以難以為繼,乃是救亡壓倒啟蒙所致。殊不知,以北大為標記的“五四”啟蒙,早在日本侵略者入侵之前,就已經被以黃埔軍校為標記的列寧主義暴動給粗暴地打斷了。無論是孫中山還是蘇聯人和共產國際,都不以“五四”啟蒙為然。而“五四”新文化運動本身,也有著非常致命的歷史局限性。“五四”啟蒙運動既沒有建立起現代精神話語,也沒有找到現代改良話語,更沒有意識到宋明之際的演義小說里的集體無意識創傷所造成的整個民族文化心理扭曲,比當時日薄西山的孔儒文化還要黑暗。以科學和民主為旗幟的“五四”新文化領袖們,只知道“孔家店”需要推翻,卻不知道《三國演義》和《水滸傳》里的文化心理積習比孔學儒教更加反科學反民主。也許唯有魯迅意識到了這樣的心理扭曲,提出了國民性批判,但他並沒有將此繼續上升為一種明確的建設性的文化意識。
當然,“五四”新文化運動最令人遺憾的,在於沒有從文學改良的文化話語上升到政治社會改良的歷史話語。歷史在被做出來之前,往往需要首先被說出來。尤其是從專制大一統轉向民主聯邦制的歷史進程,是絕對不可能閃爍其詞地“摸著石子過河”的。
曾國藩留下的最大歷史遺憾,在於沒有建立起與他的事功相應的文化理論和政治話語[6]。研習宋明理學出身的曾國藩無法將宋明理學作為他的社會改革話語的資源,因為這種資源確實已經在精神上作古了。曾國藩雖然留下了許多書信和奏折,但他寫不出系統的改革話語。甚至他的撲滅洪秀全暴亂,都無法形成完整的“討匪”理論。比起後來毛澤東那麽的能說會道,曾國藩實在是太敏於行而訥於言了。這樣的歷史遺憾引出的另一個遺憾,乃是等到後來的康有為試圖建立一套改革話語的時候,又十分錯誤地回到孔儒話語里,試圖從儒教倫理當中求得“大同世界”的烏托邦理想。康有為的烏托邦是虛幻的,但其野心卻是實在的。戊戍變法的流產很大程度上與被康有為野心的誤導有關。一場重大的劃時代的歷史改革,是絕對不能訴諸大話和空話的。
歷史好不容易走到了“五四”新文化運動,曾國藩當年沒能建立的社會改革話語好不容易等到了構建的時機,卻又被蘇聯的十月革命所影響。蘇聯的十月革命不僅影響到“五四”話語的精神氣質和文化指向,而且通過孫中山直接扭轉了中國社會的歷史進程。蘇聯的暴力革命在中國大地上激發的不是中國人先祖那種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歷史創造精神,而是彌漫在演義小說當中的暴力崇拜、暴動快感和暴民意識。
現代改良話語,包括政治上的民主聯邦話語,在中國至今依然一片空白,依然停留在對西方文化和西方政治的探討中,而沒有成為中國人的現代漢語,尤其是簡體字版的現代漢語。這除了孫中山的胡鬧和毛澤東的崛起等等歷史原因之外,“五四”新文化運動的領袖也有不可推脫的責任。比如胡適對禪宗的無知,對《紅樓夢》的一知半解;陳獨秀在倡導其“文學革命”主張時的三個“推倒”,不分青紅皂白地全盤否定傳統的“貴族文學、廟堂文學、山林文學”,其極端猶如後來蔣介石不分青紅皂白地屠殺所有的共產黨人一樣。胡適、陳獨秀等人在“五四”啟蒙當中表現出來的那種思維方式,有時也是相當“水滸”的,就像李逵那樣,“排頭砍去”。胡適的精彩是在他面對蔣介石沒有文化的專制時,始終堅持著自己崇尚民主政治和自由思想的文化立場。而陳獨秀的出類拔萃則在於,當他經歷過了蘇聯列寧主義暴動的殘酷現實,經歷過了中共的黨內鬥爭、或者說同志同夥之間的爭權奪利和互相殘殺之後,幡然醒悟。陳獨秀在其晚年不僅拒絕去延安,而且不屈不撓地批判斯大林的專制和反省共產主義革命的暴力原則。假如拂去種種人為的重重叠叠的歷史塵埃和話語塵埃,人們可以發現,在毛澤東放棄“五四”的文化立場轉向草莽式的現代暴力話語和現代帝王話語的時候,陳獨秀恰好回到了他當年的“五四”文化立場,並且對蘇聯的列寧主義和斯大林專制進行了痛定思痛式的批判。陳獨秀頂著“陳托取消派”的政治帽子,將他的“五四”文化立場堅持到了生命的最後一刻。
陳獨秀一生最為精彩的是,他早年不認孫中山,後來不認蔣介石,最後又不認毛澤東。他早年拒絕認同孫中山的大總統野心和大一統戰爭,在陳炯明跟孫中山鬧翻之後,十分認真地邀請陳炯明參加共產黨,領導華南地區的革命[7]。他後來身系牢獄,蔣介石幾度向他表示友好,他都冷冷地拒絕。表面的理由是蔣介石殺了他的兩個兒子,以及彼此信仰不同,但骨子里乃是一個文化領袖對青紅幫出身的政治梟雄的蔑視以及“道不同、不相與謀”的不予認同。陳獨秀後來出獄後,曾有人為他和延安之間頻頻傳話,但陳獨秀拒絕去延安,更拒絕以毛澤東要求的那種寫檢討的方式去重新入夥。人們盡可以為陳獨秀對這三個人的不認同找出種種理由,但其原因歸根結底乃是在於,陳獨秀不管早年如何激進,但他在文化取向上卻與曾國藩們相近,與洪秀全們天然相克。
當然,歷史的荒唐又在於,不管毛澤東如何給中共灌輸他的現代暴力話語和現代帝王話語,但“五四”新文化運動的光環,卻又被他牢牢地套在他的“山黨”頭上,從而使“五四”新文化運動作為一種深厚的歷史資源,始終為他所占有。這是毛澤東及其中國共產黨最後到手江山的一個決定性的文化歷史原因。
脫胎於“五四”運動的中共,無論走到哪里,都把“五四”的象征性帶到哪里。當年許多熱血青年的投奔延安,與其說是投奔毛澤東,投奔共產黨,不如說是投奔他們心目中神明般的“五四”文化。可以說,當時熱血青年們的投奔延安,其中沒有幾個人是讀了毛澤東寫的文章,大多是讀了“五四”現代白話文學作品,諸如魯迅、郭沫若的,乃至於巴金、老舍的。至於有些青年諸如王實味等,後來對延安的失望,也正是在於他們發現延安跟“五四”的科學民主理念竟然根本不是一回事。事實上,不要說當時,就是後來的人們,也很難分清楚在陳獨秀“五四”黨和毛澤東“山黨”之間,究竟有著多麽實質性的不同。
但從另一方面說,不管毛澤東如何將中國共產黨改造成一個草莽黨、江湖幫會黨,但依然還有許多中共黨人難以忘懷“五四”精神。不僅在延安時期出現了王實味等人對延安“山黨”作風的質疑和批評,而且在毛澤東坐定了江山、對知識分子一輪又一輪的發難之後,依然有堅持“五四”立場的共產黨人對毛澤東話語表示存疑,比如顧準等人。到了1980年代,對“五四”精神的緬懷不僅推動了整個知識界重新回到啟蒙時代,而且在中共黨內形成了一個堅定的黨內民主派,或曰,黨內改革派。黨內的民主派人士雖然沒有太多的話語資源,但他們用很有限的詞匯所表達出來的卻是歷經滄桑的生命體驗和歷史經驗。那樣的體驗和經驗,是許多80年代的中國留學生,哪怕達到了學貫中西的飽學程度,都無以望其項背的。中國80年代的許多留學生,其文化立場的飄忽不定,其為人處世的圓滑取巧,其見利忘義的市儈人格,在中國的留學生史上乃是史無前例的。這可能也是後毛澤東時代的一種歷史效應吧。在文化空前淪落的歷史背景之下,黨內民主派對毛澤東的權力話語和話語權力的反省和批判,以及他們為推進政治改革而堅持立場的勇氣和不妥協精神,顯得尤其可貴,尤其令人肅然起敬。“五四”啟蒙運動不管結果如何悲劇,但絕對沒有過時,只是在話語方式和精神內涵上需要重新構建罷了。
在毛澤東的專制之下,不被毛澤東的話語所覆蓋比不被毛澤東的專制所壓倒更加不容易。抵抗毛澤東專制的不在少數,就連彭德懷那樣的將軍都曾拍案而起過。但很少有人不為毛澤東的話語所動,作為例外的,也許就數陳寅恪那樣的文化守靈人。從陳寅恪的家世背景和家學淵源上說,其承繼的是曾國藩的文化傳統。這不僅是意指其祖父陳寶箴當年乃是與曾國藩、李鴻章、張之洞同代的改革家,而且陳寅恪本人早先的文化志向也並不是王國維式的精神守護,而是當年隋唐學人王通那種講學式的“河汾之志”。他希望自己能像王通那樣培育出一批能夠擔當天下大任的精英人物。然而,王國維的自沈使他突然醒悟,他的位置不在於教導人們如何修齊治平,而在於擔當起中國歷史上文化最為黑暗、黑暗到幾近寂滅的時代的精神守護重任。這是研究陳寅恪最為關鍵的解讀之處。許多陳寅恪研究者們,津津樂道於他如何通曉中國歷史,甚至熱衷於了解他掌握了多少種語言,茫然無知於陳寅恪的這種文化傳承意義上的歷史擔當。
當整個中國歷史從曾國藩時代轉回到洪秀全腳下的時候,其他人也許稀里糊塗,但這樣的變化瞞不過王國維那樣的先知學者,也騙不過陳寅恪那樣的歷史學家。這兩位中國現代人文精神的直接承繼者於歷史進程洞如觀火。如果說,王國維說出“先共和、後共產”時還僅僅是一種預感,那麽陳寅恪寫作《柳如是別傳》則完全是有的放矢了。相比於同時代的歷史小說《李自成》,陳寅恪以《柳如是別傳》無論是對那張歷史賭桌上的大贏家還是大輸家,全都表示了空前的輕蔑。行事為人十分低調、平日里沈默寡言的陳寅恪,通常要麽不說話,一說就會讓專制者感到難堪。讀完他的《柳如是別傳》,再遲鈍的人也應該明白,他當年為何選擇廣東定居,既不願去北京高就,也不願去台灣依附國民黨[8]。晚年雙目幾近失明的陳寅恪,卻有著最具洞察力的歷史眼光和最不為專制話語所動的人文觀照力量。並非是所有的人文學者,都能具備這樣的人格力量的。
反觀歷史,毛澤東已經成了往事,但毛澤東現象並沒有結束,毛澤東的陰影依然籠罩著中國大地,成為中國民眾的一個心理情結。這不是毛澤東太偉大,而是這個民族太卑微。這個民族總在遺忘和欺騙中過活,用謊言取代真相,用演義取代歷史。他們喜歡被拯救,總是期待被拯救。過度扭曲的民族文化心理使得這個民族的靈魂始終得不到應有的自省和凈化,始終得不到應有的診治和拯救。一個民族的真正覆興,並不在於造了多少條高速公路,蓋了多少幢摩天大樓,而在於其變態的心理是否得到了醫治,其扭曲的靈魂是否得到了拯救。要使中國的將來有所希望,就得反省歷史,恢覆歷史的真面目。要使中國的將來有所希望,中國人必須懺悔,尤其是所有曾經為毛澤東專制作倀的人們;至於所有被毛澤東專制扭曲了的人性,也應該有所反省;唯其如此,民族的心靈才能得以診治,從而使整個民族的靈魂最終走出由毛澤東專制和毛澤東話語構成的毛澤東現象的歷史陰影。
中國的極端民族主義思潮分析
張超
一、從被壓迫民族的排外情緒到極端民族主義
二、民族主義的分野與當代中國極端民族主義的發展
三、極端民族主義的民粹主義特點和暴力傾向
作為一個有著長期半殖民地經歷的小農國家,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嚴重滯後,長期處於國際社會的邊緣地位。外國勢力的長期壓迫、現代化進程的挫折情緒、抗拒全球化的封閉心態和某些勢力的鼓惑與煽動,培育了極端民族主義思潮的肥沃土壤。全球化時代下極端民族主義思潮在當代中國的長期存在和惡劣影響,最終可能嚴重威脅到中國的現代化進程。
一、從被壓迫民族的排外情緒到極端民族主義
中國長期以來自認為地大物博、歷史悠久、文化燦爛,是四大文明古國之一。歷史上國人夜郎自大,自以為“華夏”乃世界之中心,漢民族甚至將周邊的其他民族蔑稱為“蠻”和“夷”。沿襲這一觀念,當西方國家的商人和傳教士到中國來時,國人也自然而然地以“夷”稱之。中國的歷代王朝都不遺余力地強調“中華中心論”,常常按照不平等的等級觀念居高臨下地對待其他國家,朝貢制度即為一例。從此種意義上說,當代的極端民族主義思潮文化上部分地源於古代儒家等級文化。中國歷史上的“文化優越論”嚴重束縛了國人的眼光和思維,正如費正清所指出的:“根本缺點是思想和體制方面的,也就是說對外國的現實一貫無知,並且存心不去考慮現實。[1]”夜郎自大和盲目排拒其他文化不可能導致國家強盛,何況人類歷史上也沒有哪個國家是永遠的強國。
近代中國從虎門銷煙起,歷經中日甲午戰爭、八國聯軍侵華戰爭和抗日戰爭等戰爭和旅順、南京等大屠殺,早已失去了往昔的東亞之尊。近代中國的歷史乃是一部民族的屈辱史和抗爭史。現代化進程的挫折感,長達百年的民族失落感,是奉行基督教救贖理想主義的西方人所不能感同身受的;而“滿耳是大眾的嗟傷,一年年國土的淪喪”,這種“四萬萬同胞齊下淚,天涯何處是神州”的怨恨之情,深深地內化為當代中國的政治文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建立在這樣的半殖民地廢墟上的,這個廢墟的制造者之一就是日本軍國主義。清代中葉以前,國人眼中的日本不過是個學著中國走路的東夷小國。到了近代,中日甲午戰爭、八國聯軍侵華戰爭等制造了當代中國的分裂割據局面。中共領導的革命很自然地把反帝反封建當作政治旗幟。但是,為了得到蘇聯的扶助,這場革命對繼承了沙皇俄國對外策略的蘇聯卻另眼相看。其實,沙皇俄國是侵占中國土地最多的國家,蘇聯對現代中國內戰的幹預也從未間斷。在蘇聯的策劃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剛建立就卷入了朝鮮戰爭,其結局是不勝不敗。朝鮮戰爭沒有使中國變得獨立,相反卻加重了中國對蘇聯的依賴。30年以後再度打開國門,才發現中國的落後程度有多大。這是20世紀後半葉國人經歷的又一種挫折。
隨著“文化大革命”和“林彪事件”之後“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理論”的破產,“文革”結束了,國人重新認識到過去30年中他們信奉的政治經濟制度其實近乎於破產。從20世紀70年代末起,自由主義思潮在改革開放後填補了馬克思主義信仰危機留下的一些真空,自由主義成了相當一部分人的政治信仰。但自由主義思潮在20世紀80、90年代之交因政治原因走向了低谷。
自由主義思潮遇到打壓後,正統意識形態並未能收覆“失地”,在這一思想空間里,新左派思潮、極端民族主義思潮等蠢蠢欲動,其中極端民族主義發展最快。中國的市場化過程恰巧遇到了經濟全球化浪潮,過去20多年中國對外開放的深度和廣度是史無前例的,對外摩擦也隨之增多,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傳統的理性的民族主義畸變成了可怕的排外的極端民族主義。20世紀90年代中期的幾部書《中國可以說不》、《中國還是可以說不》是當時極端民族主義發展的一個高峰。當時有外國記者向外交部提問,這幾部明顯違背中國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書是否代表官方立場,外交部發言人沈國放先生在回答時只能說,這些書的問世至少說明中國還有言論出版自由。1999年美國空軍轟炸中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地下室事件更是引發了中國極端民族主義的一個高潮。
現代化的進程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全球化的過程。雖然中華文化也可參與到這個歷史進程中,但作為一種前現代性的文化,它在全球化進程中必然要面對這樣的問題:如何對待象西方文化這樣的外來文化,如何理性地區分西方文明與西方霸權。這些問題在一個理性主義者眼中是很簡單的,但對一個現代化進程不斷遭遇到挫折的小農國家的普通國民來說,卻需要有非同尋常的鑒別力才能弄清楚。就本質意義而言,這需要一個啟蒙的過程。從滿清之季風起雲湧的義和團運動到共和國草建後的長達10年的“文化大革命”來看,國人還是習慣於以夜郎自大和閉關鎖國抗拒全球化的方法來維持民族的自尊心。理性精神的缺失表明啟蒙事業遠未完成。21世紀初的中國,自由主義和極端民族主義在賽跑。
二、民族主義的分野與當代中國極端民族主義的發展
民族主義不是一套完善的意識形態,作為思考世界的一種方法,它強調民族在解釋歷史發展和分析當代政治中的重要性,並宣稱“民族特征”是人類劃分的主導性因素,它在本質上要求每個民族組成一個主權國家[2]。人類歷史上有各種形式的民族主義:從其基本理念來劃分,有自由主義的民族主義(也可稱為立憲民族主義),也有極權主義的民族主義(即極權民族主義);從民族主義對社會變革的主張來看,有溫和主義的自由主義,也有極端主義的民族主義。本文所要重點分析的是後者,即極端民族主義和它的惡性發展極權民族主義。
極端民族主義乃源自對世界主義(世界大同主義)的厭惡。“民族主義情緒在這里是指在政治上特別強調用犧牲其他國家的利益和不顧其他價值觀念,如戒絕殺戮,遵守國際法以及通過雙邊或多邊條約維持國際合作,以此尋求本民族的利益。這種特別的民族主義同一般意義上的民族主義的關系就如同自私自利與個人主義的關系。自私自利的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時不會顧及別人的利益,而個人主義的信念是,只有在尋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尊重別人自由地追求他們的利益才是合理的。[3]”良性民族主義和極端民族主義形式上有相象之處,它們都以愛國的名義影響民眾,民眾往往很難識別極端民族主義的真正政治面目。
在中國,極端民族主義真正在全國發生影響,成為一種社會思潮,始自世紀之交,是伴隨著互聯網的普及而活躍起來的。由於新的信息技術的交互性特征及其低廉快捷的性能,鼓勵了民眾積極地參與社會生活,也為民眾的社會參與提供了技術手段。正是互聯網使民眾得以通過網絡很方便地找到自己思想上的同道,極端民族主義的支持者們就是這樣聚合起來的。這些志同道合者散處各地,雖然理論修養參差不齊,政治經驗各異,但很容易通過互聯網溝通聯絡、討論時事、發起動議、進行遊說。“9.18”愛國者同盟網等5個網站即在北京市東城區成功地組織百萬同胞簽名參加抗議日本的活動,此項遊行示威活動差一點就成行了。
日本是在20世紀犯下嚴重戰爭罪行而又拒絕認錯的唯一國家,至今其右翼政治勢力仍然拒絕承認當年發動侵略戰爭的罪惡,不僅不為其當年的戰爭罪行懺悔,相反還通過教科書、歷史展覽等種種形式試圖掩蓋乃至歪曲國家犯罪的歷史。戰後日本利用了被侵略國家的寬容,躲過了嚴厲的制裁,卻保留了當年侵略者對被侵略國家的傲慢和掩藏在禮貌表面之下的蔑視。盡管日本在侵華戰爭中殺害了數千萬中國人,給中國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但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本著以德報怨的精神放棄了戰爭賠償要求。可是,日本朝野似乎對此並不領情。許多日本人甚至拒絕承認日本的侵華戰爭之罪惡及其失敗,認為日本只不過是敗給了強大的美國,但並未敗給中國。而在日本的靖國神社里,那些在歷次侵略戰爭中喪命的將士仍然被當作為國捐軀的英雄來紀念。總體來講,日本是一個怯於面對自己國家歷史罪惡的民族,在其民族自尊的背後其實掩藏著道德上的懦弱。
中國民間對日本的不滿由來已久,2003年發生的一些事件讓極端民族主義有了更大的發揮空間。2003年6月,有民間組織發起登上釣魚島;8月,網上萬人簽名反對京滬高速鐵路使用日本技術;9月,又發生了日本遊客集體赴珠海嫖娼的事件。緊接著,2003年10月29日,西北大學爆發了反日抗議活動,這後來又演變成西安街頭的示威遊行。這次反日風潮的起因,據說是4個日本師生在該校外語學院的日本文化藝術節上的下流表演。這本是一個學校內部秩序的管理問題,至多也不過是日本師生不當行為在中國引起的一起治安事件。然而在反日、仇日情緒的刻意渲染下,對日本師生的不滿急劇演變成了帶有打、砸、搶性質的學潮,驚動了兩國政府的高層,成為一起外交突發事件[4]。
在西北大學事件中,可以看到一些非常荒誕的現象,與1998年印度尼西亞的反華仇華暴行一樣,日商投資企業被砸,無辜的日本留學生被毆打,留學生樓和西北大學遭受了巨大的損失,以至於後期的示威行動演變成了西北大學師生和防暴警察集體保衛西北大學的行動。“西北大學黨委用了這樣一個字眼,就是如果沒有及時制止的話,它會成為西北大學的空前浩劫。[5]”這種暴民運動實質上是“義和團”精神的現代翻版,是“紅衛兵行動”在21世紀的再現。
在現代科技和特定政治文化的支持下,不僅中國的普通公民和民間小團體得以在BBS論壇等地方找到了議論外交事務的機會,而且極端民族主義的鼓吹者們也利用網絡的虛擬空間和匿名發言方式煽動激進行為和觀念。一些極端民族主義者毫無顧忌地在網站上發表和轉載反日、仇日的言論和文章,乃至於號召抵制日貨、強攻釣魚島,有人甚至主張進行一場東京大屠殺,把日本婦女都強奸了,把日本男人都殺了。這樣的言論在平面和音像媒體上是無法想象的。由於互聯網成了宣泄民族主義情緒的場所,有論者將這種社會現象稱為“網絡民族主義”[6]。
香港“鳳凰衛視”著名時事評論員呂寧思在2003年11月4日的時事開講欄目中說:“相當長一段時間,我們強烈的感覺到一種現象,就是中日關系在民間很難冷靜討論。主張理性處理中日關系的言論,往往被民粹主義的熱情所淹沒,甚至為此常常出現人身攻擊和謾罵,這些都是一個文化優秀的國家公民所應有的道德水平嗎?中國最厲害一個詞就是‘漢奸’,而這個‘漢奸’直接就和中日關系相聯系的。事實上,我們包括鳳凰衛視的幾位評論員,不管是在討論任何問題上,只要談論到對日的關系,都有人被罵‘漢奸’的。但是,今天我們一定要把這個事情講清楚。我覺得在中日關系上這是一個很長遠的問題,如果現在不把大家的理性的東西都調動出來,將來對中國並沒有好處。[7]”
中國政府並未像對待其它持不同政見者一樣打擊壓制這些言論。原因之一是政府的政治合法性部分建立在反帝反封建的理念上,抨擊美國或日本符合正統意識形態的觀念。而另一原因是,中國國內的問題成堆,積重難返,需要轉移民眾的注意力,於是在與國內政治不太密切相關的對外關系上讓民間有一個發泄聲討的對象,就符合官方的利益了。因此在互聯網上凡是出現批評國內政治的觀點或涉及到敏感話題的貼子,很快就會被網站管理員依照政府的要求刪掉;但如果網民們在互聯網論壇上鼓吹反人類的種族滅絕行為,例如讚揚在美國制造“911”事件的恐怖主義行為,卻不會受到來自官方的任何壓力或指責。
三、極端民族主義的民粹主義特點和暴力傾向
在現代社會里,政治家們哪怕是那些從骨子里鄙視大眾的最極端的精英主義者,都喜歡強調“人民”、打著“人民”的旗幟行事,因為以“人民”的名義似乎就占據了道德優越感和政治制高點。通過強調熱愛國家(以及隱在這個抽象的概念之後的政治家)、熱愛民族,政治家往往可以動員大批民眾。在各種高舉“人民”旗號的意識形態當中,極端民族主義最常用的是民粹主義,而民粹主義又與極權主義的意識形態有著血緣關系,至少在俄國和中國是如此。作為多數暴政的理論基礎,民粹主義極端強調平民群眾的價值和理想,把平民化和大眾化作為政治運動和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最終理由;它排斥代議制民主政治制度,蔑視程序正義原則,是一種對憲政秩序及其性質的根本誤解。在民粹主義者眼中,與其說人民是偉大的,還不如說人民被當作群氓來利用。民粹主義和極權主義都主張,任何個人的存在都要服從集體或群體,為了“人民”的利益和民族的利益,隨時可以而且應該犧牲個體的利益。民粹主義強調大眾對社會政治事務的直接參與,鼓吹街頭運動,卻排斥程序民主和法治,因此它無法導致政治進步。當民粹主義的群眾運動與極端民族主義結合在一起時,很可能引導社會走向動亂。
在中國,民眾用自發的遊行示威來表達和直接參與對外關系的處理,表面上看是外交事務參與的大眾化,但實際上這是一種並不正常的局面。因為,民眾們在政治參與的基本層面──國內政治的參與方面──事實上被剝奪了憲法賦予的權利,公安部門原則上不會批準學生自發組織的任何形式的示威遊行,只有舉著民族主義旗號反對外國的示威遊行才偶然有機會上街成行。在涉外示威遊行活動中,很可能有人會趁機渲泄情緒、做出過當行動,而這樣的情緒渲泄本身可能包含著很覆雜的動機,包括不滿意缺乏基本政治權利等因素。
在民主社會,只要法律許可而公民承諾並不危害社會或其它人的利益且願意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公民就能享受憲法賦予的自由和權利;而在中國,憲法賦予的自由和權利在多數情況下是不經批準就不能得到的,何況行政批準程序本身的目的就是阻止憲法的實施。中國的民粹主義式極端民族主義正是在這樣的環境下,以民族的名義,捍衛著這個剝奪自由的系統。也正因為如此,極端民族主義的鼓動才被容許。可是,由於被極端民族主義情緒影響的示威遊行活動中,人們情緒的渲泄可能指向當局不願意觸及的話題,所以這類示威遊行活動也經常被勸止。
啟蒙大師孟德斯鳩有一句名言:“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這是唯一的一句在中國教科書中被反覆強調的有關自由的經典語錄,但恰恰是這段唯一被認可的經典,人們往往只理解了後半句。中國所缺少的是孟德斯鳩前半句話所言,而民粹主義所煽動的一些極端行動則恰恰符合孟德斯鳩的後半句話。
真正的政治現代化只有通過政治民主化才能實現,以反對外國為旗號的極端民族主義街頭運動並不代表政治現代化的進步,相反,它很可能被極權主義所利用,當年納粹黨煽動的排猶運動就是如此。在國內的BBS論壇上常常有這樣的帖子,句首是“是中國人就看”、“是中國人就不要刪除”。西北大學學生的遊行宣傳單上也寫著“是中國人就不要撕;如若撕之人人得而誅之”。這是一種十分危險的現象:似乎只要舉起了極端民族主義的旗號,站在這個旗號之下的人就自動擁有了無限的權威,可以判別或剝奪中國公民的公民資格。在中國最大的商業網站新浪網上,每逢重大事件,如伊拉克戰爭或討論巴以沖突的合法性問題,這些話題本來關系到人權主權孰高孰低的政治哲學命題,但辯論的結果總是呈現這樣一個簡單的結果,那些支持西方國家的網友被謾罵成“漢奸”、“賣國賊”。
誰賦予極端民族主義的捍衛者們這種天然的權威和權利?他們有什麽資格剝奪他人保留和發表其觀點的權利?人類歷史上總有一些人想舉著各種旗號為自己封一個天然的無限權威,中國的極端民族主義無非在重覆這種舉動而已。極端民族主義自以為把握了唯一的道義標準和利益尺度,因此覺得自己使用的話語工具和訴求是唯一正確而高尚的,動輒無視其它價值觀念的存在,動輒以文革式的語言宣布“人人得而誅之”,視公民權利和人性的尊嚴為草芥。
針對這種現象,著名政治學者托克維爾說過:“無限權威是一個壞而危險的東西。在我看來,不管任何人,都無力行使無限權威。……當我看到任何一個權威被授以決定一切的權利和能力時,不管人們把這個權威稱作人民還是國王,或者稱作民主政府還是貴族政府,或者這個權威是在君主國行使還是在共和國行使,我都要說:這是給暴政播下了種子,而且我將設法離開那里,到別的法制下生活。[8]”
極端民族主義者忘記了一個非常簡單的事實,任何一個政治共同體權威的形成都不是自封的,而是來自於基於成員個體同意的共同體的道義基礎。所謂的國家主權並不是政府意志的代名詞,國家主權不過是人民主權在國際關系方面的延伸,最終服務於社會的個體。我們所生活的世界是一個價值多元的世界,沒有任何一種價值觀有權利把自己的看法強加於人或迫使他人放棄自己的價值觀。民主制度本身之所以在絕大多數國家受到歡迎,就是因為它允許各種價值觀自由地討論,不會排斥異己。
極端民族主義不僅僅直接抵制民主制度,而且也固執己見、排斥其他觀點、拒絕各種觀點之間自由充分的交流,從而就拒絕了以民主的方式與持其他觀點的人平等共處,這也意味著拒絕了維護公民自由和人性尊嚴的制度安排。如果極端民族主義沿著它的思路發展下去,它勢必還要千方百計控制社會的方方面面和壓制市民社會的私人領域空間,一旦走到這一步,極端民族主義就變成極權主義了。從希特勒到日本軍國主義者,歷史上持極端民族主義的權力發展到了極權主義不都是這樣表現的?
極端民族主義還忘記了人類生活的本來意義,人類社會最終是靠愛來穩固的,而不是靠恨和敵意來維持的。非此即彼、非敵即我的簡單思維常常讓我們忽視一些本原的東西。在國際關系領域,極端民族主義這個自封的無限權威以犧牲洛克、傑斐遜、密爾們所珍視的自由和人性的尊嚴為代價,去追求一種虛幻的“帝國”的榮耀和自豪感。人類歷史上有過好幾個極端民族主義的統治者,這些暴虐的領袖任意拿國家和社會這個有機體作活體實驗,最後以統治者的敗亡和國家民族的巨大苦難而告終。
中國今天的極端民族主義還沒有獲得權力,它只是服務於現有的意識形態,同時在為自己尋找、擴大話語空間。在它的眼中,全球化似乎就是西化,就是帝國主義化;而為了它要捍衛的“民族”和“國家”,寧可構建一個封閉而落後、了無生氣的社會;它拒絕審慎漸進的改革開放,追求的是一個以對“國家”(事實上是對統治者)的忠誠為標準的封閉的等級秩序。依照這幅圖景,極端民族主義如果能主宰一切,它所成就的也不過是拿破侖式的帝王基業。
在國際關系方面,極端民族主義者所主張的是不理性的沖突和對抗,而不是談判、對話和合作;它甚至樂於看到中國與其他國家的矛盾激化到無法收拾的地步,因為這樣或許正好證明它存在的“價值”。極端民族主義者雖然不是一個階層,但卻可能因其觀念主張而形成一個利益集團,希圖通過爭取話語權力而獲得社會政治地位。一旦他們成功了,理性的真正愛國的民族主義者將為自己曾經對極端民族主義的寬容和同情而感到後悔。
這種充斥著民粹主義暴力傾向的極端民族主義在青年人當中頗有市場,除了意識形態教育的影響外,還因為它是一種廉價的精神麻醉劑,它可以讓沒有自由和基本人權的人們暫時忘卻自己的卑微和痛苦,在宣揚極端民族主義口號的過程中發掘體驗到虛幻的“偉大”和“英勇”,盡管尋找這種體驗其實常常就是向專制妥協的結果。他們更不願意思考這樣的問題:當他們痛斥憲政民主國家時,他們事實上所捍衛的究竟是自己身邊的自由還是專制?
現今中國的執政集團雖然大力推行經濟發展,但政治改革卻被置於腦後。事實上,把民眾對其執政的認同建立在經濟績效之上是相當危險的。一旦經濟發展因腐敗和其他種種制度內生的原因而遭到挫折,國內矛盾迅速激化,同時極端民族主義的發展又形成一種無法控制的社會運動,政府會不會幹脆充當起極端民族主義運動的引路人?如果權威主義的國家體制和極端民族主義的政治思潮結合起來將形成什麽樣的畸形產物,是否就是法西斯主義?極端民族主義會不會拿解決台灣問題作為動員社會的口號?假如極端民族主義的興起與中國每5年、10年周期的領導人更替交織在一起,會不會有領導人鋌而走險尋求極端民族主義的政治支持?這些風險都是可能存在的,國人不得不未雨綢繆,冷靜思考。
民間遊說與立法之互動
張耀傑
中國藝術研究院研究員
一、《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執法困境
二、民間關於適當削減對軟件版權保護的呼籲
三、俞梅蓀等人的民間遊說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四、立法如何體現民意?
法律法規是由國家機器強制執行的,一旦頒布實施,全社會必須遵守。在這種情況下,立法的民間遊說就顯得尤為重要。從2002年1月1日實施新頒《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起,至2002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作出《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的司法解釋》止,包括俞梅蓀[1]在內的10多位青年學者以自己的不懈努力,為中國社會開創了民間遊說與司法解釋良性互動的成功範例。
一、《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執法困境
近年來,隨著國外電腦軟件的大量引進和中國信息產業的迅速發展,如何依法保護電腦軟件的著作權,一直是國內外各界人士關注的一個焦點。由於正版軟件的壟斷價格太高,普通用戶大都難以承受,許多非商業單位和個人不得不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這在中國已經成為計算機軟件消費的常見現象。不過,中國過去頒布的《著作權法》並未把使用盜版軟件規定為侵權行為。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考慮到軟件的特性及著作權人的利益,以用戶是否直接用於商業營利作為侵權標準。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則有這樣的說法:“促進對知識產權的充分、有效保護……承認發展中國家在其域內的法律及條例的實施,享有最高的靈活性。”這樣的文字可以被理解為,TRIPS協議既主張保護知識產權,又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國情。該協議把計算機程序作為文字作品來保護,對使用侵權文字作品的讀者或用戶沒有規定法律責任,人們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合理使用。
2002年1月1日中國開始實施修改後重新頒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這個新條例把舊條例中“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非商業性目的的需要,對軟件進行少量的覆制,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的規定,改寫成為新條例第17條的如下條款:“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經過這樣的修改,可以覆制軟件而不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的人或機構的範圍大大縮小了,國內所有非軟件專業開發用戶未經版權所有者授權的覆制軟件行為都成為非法行為,會受到處罰。
依照新頒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若購買一套正版軟件而該軟件只授權安裝1台電腦,那麽將這一軟件安裝到第2台電腦上,就構成了未經許可的非法侵權,“可以並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例如,一個windows 98正版軟件在中國售價1,980元,如未經授權許可使用,可處以100元至9,900元罰款;一張Office 97售價9,760元,罰款可達48,800元。顯然,中國只有極少數人或機構用得起正版軟件。例如,北京一所重點高校圖書館里的500台電腦都未安裝正版軟件,這些電腦本身的價值每台僅為500元左右,它們安裝的軟件若均為正版,則每台電腦用於購買正版軟件的資金將高達萬元,是硬件成本的幾百倍。如果依照新條例第24條,對該圖書館最高可施以2,000萬元的罰款。據管理人員告知:“正版化所需數百萬元資金已經申請,因教育經費緊張,不知道何時才能落實。社會上嚴打盜版軟件的風聲日益趨緊,不知道哪一天執法人員就會從天而降。”
新頒《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實施後,全國各地的工商行政、新聞出版、公安司法等部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與微軟公司等國外軟件商聯手合作,接連采取聲勢浩大的打擊盜版軟件專項行動,查處並銷毀各種軟件光盤數千萬張,被查到使用未經授權軟件的企業,動輒被重罰幾十萬元至上千萬元。2002年3月,廣東一家企業向俞梅蓀反映,該企業被國外軟件商和當地工商局聯手查出3張盜版PRO/E軟件,是企業員工在盜版市場買來的個人用品,並未用於生產經營。這家企業被強令以40萬元的代價購買外商提供的正版軟件,其中還搭售有不相幹的其它軟件,比正版軟件的市場價格價高出10多倍。據外商說,這其中包括查假打假的費用。2001年12月15日,北京大學等高校的一批志願者冒著零下10度的嚴寒走上街頭,勸誡路人反對盜版,保護正版,過往行人均不予理睬。
就在全面“嚴打”時期,俞梅蓀多次到京、滬兩地商業鬧市暗訪,發現盜版軟件市場仍然一片繁榮,各種軟件產品應有盡有,價格從每張10元到5元不等,且包退包換。盜版商販對付執法人員的辦法也層出不窮,反偵查和反打擊的能力逐漸提高。面對全民使用未經授權軟件的汪洋大海,新條例的執行陷入了十分尷尬的兩難境地。新頒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既超越了現實國力,也超越了WTO標準,人為地強化了已經處於壟斷地位的國際軟件商的強勢地位,削弱了中國軟件產業的發展空間。
二、民間關於適當削減對軟件版權保護的呼籲
中國早就有民間人士呼籲,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要顧及中國的國情和消費者的承受能力,反對中國的相關法律保護軟件業者的壟斷暴利。例如,1999年6月,青年學者方興東、王俊秀曾出版過《起來──挑戰微軟“霸權”》一書。許多民間人士支持按照WTO的標準保護軟件著作權,但反對假借“入世”為名,超越WTO的要求實行過度保護。可是他們的意見未被政府部門和主流學界所接受。
2001年12月12日,中國正式加入WTO。當晚,各地IT業及經濟、法律界的20多位青年學者自發來到北京,共同探討即將出台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存在問題。12月23日,王先林、王佩、王俊秀、方興東、劉韌、李學淩、吳伯凡、汪丁丁、胡泳、俞梅蓀、段永朝、姜奇平、高雲、崔之元等14名中青年學者聯名簽署了一份“合理保護軟件知識產權呼籲書”。其全文如下:
加入WTO,是我國政府的一項重大決策,必將加快改革開放的步伐。最近我們注意到,在有關軟件著作權保護立法的爭論中,出現了一種忽視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現實、超越我國經濟社會科技文化發展水平、超越WTO標準、盲目提高軟件著作權保護水平的傾向。這不利於科技知識的擴散和傳播,不利於民眾共享科技進步帶來的利益,不利於未來知識社會的發展。
對於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我們主張“均衡論”:在知識產品的所有權方面,應當在專有權和共享權之間保持均衡;在軟件開發商的權利義務方面,應當在其經濟利益和社會責任之間保持均衡;在各利益主體方面,應當在生產商知識主權和消費者知識主權之間保持均衡;在促進軟件產業發展方面,應當在少數軟件企業利益和軟件產業整體利益之間保持均衡;在執法效果方面,應當在保護技術創新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之間保持均衡;在立法基點方面,應當在促進國內發達地區和發展中地區的平衡協調發展、適應不同地區的不同要求上保持均衡;在中外知識產權保護博弈方面,應當在某些國家超越WTO標準的保護水平要求和中國發展現狀所要求的保護水平之間保持均衡。
我們讚成保護軟件知識產權,但反對只顧及權利人利益、不顧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更反對保護壟斷暴利;我們讚同使用正版軟件,但反對以反盜版為名強行推銷“暴利正版”;我們支持對社會進行知識產權觀念的普及和提升,但反對以保護自己的壟斷利潤為目的而誇大事實、誤導輿論;我們支持在中國按照WTO標準保護軟件知識產權,但反對借WTO之名過度保護特定利益集團的壟斷地位和高額利潤;我們支持對制造銷售盜版的打擊,但反對超WTO標準、不顧社會發展現實過度損害消費者利益;我們尊重知識產權,但我們同時呼籲合理保護知識產權;我們支持建立健全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但我們同時呼籲盡快制定我國的反壟斷、反暴利法律法規。
我們認為,確立我國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水平,既要符合WTO規則,又不能脫離我國實際,更不能采用“超世界水平”的保護標準;既要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又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具體國情。應當從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安全,維護和發展社會制度的戰略高度來看待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問題。應當清醒地認識知識產權領域國際鬥爭的實質,即發達國家企圖憑借其經濟優勢和強權,壟斷知識產權並不斷擴大其經濟利益,使發展中國家永遠處於弱勢地位。
在此,我們鄭重呼籲:在軟件著作權保護方面,摒棄對法律法規的“超世界水平”解釋,停止起草和制定“超世界水平”的條款;盡快制定反壟斷和消費者隱私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切實保障用戶使用質量可靠、價格合理、無安全隱患的軟件產品,堅決制止憑借技術壟斷地位並以危害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的手段謀取暴利的行為;由有關政府部門會同人大代表、消費者代表對某些軟件廠商的產品是否存在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合理定價、安全隱患等問題舉行聽證會;敦促少數廠商停止以推銷自己的保護標準、鞏固其壟斷地位為目的的不正當的活動;希望國內軟件業界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軟件業的贏利和服務模式,形成一支健康的民族產業力量。}
這份呼籲書當日在新浪網貼出,次日在《21世紀經濟報導》發表。發表後網民踴躍參與,好評如潮,前輩法學家張思之、郭道暉也公開出面表示支持。
三、俞梅蓀等人的民間遊說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2002年1月底,上述“呼籲書”以及相關網絡文章經壽步等人編輯,以《我呼籲──中國首次立法論戰》(以下簡稱《我呼籲》)為名出版。參與編寫的11位學者把全部稿費用於購買此書,由該書主要撰稿人俞梅蓀出面,贈送給國務院領導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全國人大的幾位副委員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法律、財經、內務、司法等專門委員會委員,以及全國政協的幾位副主席及全國政協常委,還送給有關研究機構的專家學者。在2002年3月召開的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有18位主席團成員、6位常務主席、3位正副秘書長都收到了此書。從贈書開始,俞梅蓀等人為推動修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進行了一系列遊說活動。
2002年2月8日,在北京的軟件保護條例討論會上,與會的法官、律師、立法官員一致讚同《我呼籲》一書中的觀點和看法,認為保護軟件知識產權的新條例確實失之過嚴,應設法予以補救。
在全國人大和政協九屆五次會議期間,張學東等31位人大代表和倪光南等17位政協委員分別提交了要求修改新頒《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議案和提案。他們明確提出了可供選擇的幾個方案:1.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修改著作權法,在該法規定軟件保護辦法,並廢止新條例;2.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尤其是廣大消費者意見,再次修改新條例,除去其中保護過高的規定;3.由最高人民法院對軟件保護的具體問題發布司法解釋,擱置新條例中保護過高的規定。
民間的有關呼籲經過遊說後推動了“兩會”議案和提案的提交,進入了立法程序。但是,政府有關部門反對這一修改意見。國家版權局官員明確表示:“對使用盜版軟件的用戶追究法律責任,並不是對版權的過度保護。就算WTO沒有要求,也應該追究用戶的法律責任。[2]”民間呼籲和官方立場之間的分歧越來越公開化。
為了應對民間日益強烈的呼聲,2002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其中第21條規定:“計算機軟件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範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依據著作權法第47條第1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第1項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解釋把追究電腦用戶未經許可使用軟件的侵權民事責任之範圍限制在商業使用的領域內,大大縮小了打擊面;消費者和社會法人在教育、科研、公務等非商業活動中若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就不必擔心會被軟件公司告上法庭了。這次針對《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司法修正,體現了民間遊說與司法解釋之間的良性互動。盡管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政府有關執法部門的打擊行為沒有約束力,但是如果被處罰的軟件用戶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法官依照該司法解釋可以不追究非商業使用者的民事責任。這就使軟件保護在立法上開始趨於合理。然而,由於司法解釋的效力僅限於法院的審判,政府有關部門仍然可以依照新條例嚴厲打擊非商業使用軟件的用戶。另一方面,司法解釋的專業性很強,只有專業司法人員才能真正掌握。有些律師甚至當面向俞梅蓀表示:該司法解釋涉及法院和政府之間的微妙關系,同時也為執業律師提供了一個發財門路,不宜在普通消費者中間廣而告之。但俞梅蓀認為:司法解釋是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對法官如何適用法律法規所作的公開解釋,是對立法的補充和完善;如果該司法解釋只能意會而不能言傳,很有可能會成為法官、政府官員、律師之間暗箱操作的營利工具,不僅失卻了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巨大意義,還容易進一步催化權錢交易的腐敗現象。
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美國,法院可以撤消國會或政府通過的法律法規。而在當下的中國,對於不適當的行政法規,司法機構只能在審判中不予支持,卻無權撤消。為避免新頒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與司法解釋之間的矛盾現象,避免執法官員與法官之間的扯皮、沖突乃至於暗中勾結,《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著作權法》中的相關條款亟待修改。俞梅蓀認為,應當修改上述法律法規,參照這一司法解釋,把對未經授權使用軟件的懲罰限定在商業使用範圍內,即使打擊商業使用者,也宜降低打擊的力度和處罰數額,要制止微軟的壟斷暴利價格,平抑正版軟件的市場價格,從源頭根除盜版軟件泛濫的成因。但這些建議迄今為止並沒有被有關部門接受采納。
四、立法如何體現民意?
立法和司法,事關現代社會全方位的權利分配和資源配置,與所有公民的個體權益息息相關。然而,千百年來的中國統治者一直奉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極權專制思維,絕對不允許普通民眾直接參與立法和司法活動,從而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專制傳統。
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中國逐漸加強了立法工作,社會生活的不少方面已經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但立法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也日益突出。比如,有些法律法規片面保護個別利益集團和壟斷行業的利益,有的政策性法規違反既有法律,子法先於母法等等。不少政府部門依然習慣於權大於法的人治傳統,看重領導人的講話而不尊重法規規章,或用本部門的規章文件代替行政法規。更大的問題是,立法過程始終是行政部門、人大機關的內部“作業”,很少征求民意,即便民間有意願就擬議中的立法活動發表意見,也找不到正常公開的管道來表達。
2000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了《立法法》。該法第5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第6條規定:“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第58條規定:“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2000年6月,《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立法法的通知》進一步規定:“起草法律、法規、規章,要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從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關鍵是要把維護最大多數人民的最大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要堅持走群眾路線,廣泛聽取意見,特別要重視基層群眾、基本群眾的意見。要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要從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最大的實際出發。”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12條規定:“起草行政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可以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第20條規定:“深入基層實地調查研究,聽取基層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第22條規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但是,這些原則性的說法如何在制度上落實,尚待探討。
從新頒《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制定和頒布過程來看,存在著明顯的缺失。在修改這個條例時,有關部門對民間的強烈呼籲充耳不聞,一意孤行,這種做法完全背離了《立法法》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關於立法過程要聽取、重視民眾意見的原則。
立法是對人們的權利和義務的認可、分配與再分配,旨在規範人們的行為和建立社會秩序,使各種利益集團的要求得以兼容、協調、均衡。立法產生於公理,公理來自於民意。法治要體現社會的公平、公正和效率,體現合情合理的社會關系,體現多數公民的意志。立法也應當以社會公正為目標,要維護民眾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利益,促進社會進步。這才是法治和民主的真諦所在。從這樣的角度考慮,立法過程必須防止片面保護個別部門或某些利益群體的特殊利益的傾向,也不應片面遷就外商的過度要求。而要做到這一點,如何讓民間人士影響和參與立法的活動制度化,是尋找突破口的關鍵。只有當立法能充分有效地體現民意,才可能減少行政部門或立法機關“關門作業”所造成的失誤和偏差。
應該說,俞梅蓀等人圍繞《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而展開的民間遊說與司法解釋的良性互動,可以算是中國民間力量為探索法治建設的道路走出的一個新起點和開端,中國的憲政民主還有待更多有識之士群策群力地共同爭取。
論胡風與毛澤東在文藝思想上的主要分歧
梁知
一、關於文藝與政治的關系
二、關於農民與知識分子問題
三、關於文藝的民族形式與世界文藝問題
四、關於藝術源泉與創作過程問題
胡風是1949年以後第一個因堅持自己的文藝思想而飽嘗文字獄之苦的著名文藝理論家。1950年代中期他上書毛澤東和中共領導層,表達自己對文藝方面問題的觀點,結果被打成“胡風反黨集團”之“元兇”,投入監獄關押長達近四分之一世紀,一大批知識分子被牽連在內而長期遭受迫害。文藝理論家胡風的文藝思想與毛澤東的文藝思想存在著一些差異,而無意“改悔”的胡風恰好遇到毛澤東需要發起對知識分子的整肅運動,以便建立一個“只能有一個聲音,讓一個人思想[1]”的社會。胡風的文藝思想與毛澤東的文藝思想究竟存在著哪些分歧呢?這是本文欲回答的問題。
一、關於文藝與政治的關系
在文藝與政治的相互關系這個問題上,作為政治家的毛澤東歷來都旗幟鮮明地強調文藝的政治功利性和工具性,他很少考慮和顧及文藝自身的特質和發展規律,更毫不隱瞞地否定文藝自身的獨立性。毛澤東早在1940年代初期發表的、1949年以後近30年中被奉為文藝界“聖經”的《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以下簡稱《講話》)曾明確指出:“在現在世界上,一切文化或文學藝術都是屬於一定的階級,屬於一定的政治路線的。為藝術的藝術,超階級的藝術,和政治並行或互相獨立的藝術,實際上是不存在的。[2]”毛還借列寧的話進一步指出:“無產階級的文學藝術是無產階級整個革命事業的一部分,如同列寧所說,是整個革命機器中的‘齒輪和螺絲釘’。[3]”毛澤東強調:“黨的文藝工作,在黨的整個革命工作中的位置,是確定了的,擺好了的;是服從黨在一定革命時期內所規定的革命任務的。[4]”顯然,毛澤東所確認的不僅僅是文藝的政治屬性問題,而且還非常重視文藝的政治功利性,即把文藝當作政治鬥爭的“工具”來使用。從這一需要出發,毛澤東在《講話》中鮮明地提出,“文藝批評”要服務於看管文藝,防止文藝蛻變成資產階級的政治工具[5]。他強調:“任何階級社會中的任何階級,總是以政治標準放在第一位,以藝術標準放在第二位的。[6]”毛澤東實際上是要求作家、藝術家們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在此前提下注意提高自己的藝術水平,從而使其“藝術品”達到“有力量”,成為政治的“好工具”。在毛澤東看來,文藝離開了政治鬥爭和黨派需要,就成為了多余。
而作為文藝理論家的胡風不僅始終反對將文藝降低為政治的附庸,而且在自己的論著中也從來不同意“政治標準第一”的文藝批評原則,胡風始終強調的是“社會學與美學原則相統一[7]”的批評方法。他認為:“文學與政治的聯結(矛盾與統一)問題,實質上就是創作與生活,或者說創作實踐與生活實踐的聯結問題。[8]”在胡風心目中,“創作”離開了“生活”便會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生活”離開了“創作”便會永遠只是一口處在“原生態”的或者遍身盡是青苔舊痕的古井。依胡風的理解,文學與政治彼此完全不存在誰主誰從、誰尊誰卑、誰高誰低的問題;而且,文藝與政治“合為一體”的唯一條件和標準就是文藝真實地反映社會和歷史,文藝應當“在革命的思想照明下面反映出歷史現實底內容和發展趨向,由這來為政治開路,推動政治前進。[9]”他不讚同文藝成為“權變的政治戰術的應付”。
胡風在關於文藝與政治的關系這一問題上,雖然也明顯地有其鮮明、狹隘的階級(黨派)情感、階級(黨派)立場和階級(黨派)觀點,但他希望文藝不要異化成黨派政治鬥爭一時一事之利的吹鼓手,也不要異化為政治領袖包裝自己的遮羞布和剪除“異類”的刀槍。正是出於對脆弱不堪而又橫遭強暴的文藝的本能呵護,胡風對那種“一切都簡簡單單地依仗政治”,完全忽視“文藝底專門特點”,完全忽視“文藝實踐是一種勞動,這種勞動有它的基本條件和特殊規律[10]”的錯誤乃至荒唐做法,總是毫不留情的批判和抵制,直至付出沈痛的代價!
二、關於農民與知識分子問題
作為政治家,毛澤東終生都十分重視農民和農民運動。早在20年代他就旗幟鮮明地提出:“沒有貧農,便沒有革命。若否認他們,便是否認革命。若打擊他們,便是打擊革命。[11]”他為當時的農民運動拍手叫好:“無數萬成群的奴隸──農民,在那里打翻他們的吃人的仇敵。農民的舉動,完全是對的,他們的舉動好得很![12]”到了30、40年代,毛澤東更是強調:“抗日的一切,生活的一切,實質上都是農民所給。[13]”“中國的革命實質上是農民革命,現在的抗日,實質上是農民的抗日。新民主主義的政治,實質上就是授權給農民。新三民主義,真三民主義,實質上就是農民革命主義。[14]”
毛澤東之所以重視農民,其根本原因就在於,沒有農民的支持,“便沒有革命”。當然,毛澤東依靠農民所完成的“民主革命”其實與民主關系不大,倒是離專制很近。一方面,毛澤東看到了農民由於遭受壓迫和剝削,有著天然的求翻身求解放的願望,他們在破壞舊秩序的政治鬥爭中能起主力軍的作用;另一方面,毛又回避或故意掩蓋農民身上早已滲進肌骨的狹隘、麻木、愚昧、安命等封建毒素,他們事實上也是封建主義的“傳承體”,對中國的進步有著無法估量的阻礙、抵耗、甚至危害的作用,因為這些毒素本身就是農民政權的專制獨裁制度賴以存在和生長的土壤,是建立民主政治的大敵。所以,毛澤東始終只強調應動員、組織、信任和依靠農民,卻幾乎不談對農民封建思想意識的教育、批判和改造。這與他終生都十分嚴厲地強調對知識分子的教育和改造的情形恰好形成鮮明對比!毛澤東始終只要求文藝應無條件地歌頌農民,為農民服務,卻幾乎不提文藝對農民更應具有且必須具有的啟蒙和教育作用,而且他明確反對“嘲笑和攻擊”“人民”,明確反對“暴露人民[15]”。毛只強調文藝形式必須服從農民的欣賞水平和習慣,根本不考慮這種讓文盲和半文盲占主體的農民“喜聞樂見”的文藝,會有什麽樣的消極演變。
毛澤東出生於農民,終其一生,其生活習慣、品味、潛意識等都未從傳統農民的層次里脫胎出來,當他以農民的眼光去看待知識分子時,必然會看不慣,甚至懷有一種本能的反感和不可名狀的嫉妒。他操縱愚昧可騙的農民感到得心應手,而對不那麽容易擺布的知識分子自然就談不上喜歡,更多的可能是討厭和防範。雖然毛澤東十分清楚,“中國的革命運動,都是從覺悟了的學生青年、知識青年們開始發起的[16],”知識分子“在現階段的中國革命常常起著先鋒的和橋梁的作用[17],”“沒有知識分子的參加,革命的勝利是不可能的[18]”,但他始終看不慣並毫不掩飾地鄙薄知識分子。延安時代的毛是力圖把知識分子工農兵“化”,以工農兵為模式重鑄知識分子的思想、感情和靈魂;1949年以後,毛所發動和領導的“歷次運動總是首先整知識分子[19],”“從黨內到黨外,從老一代到新一代,各行各業,無日得寧[20]”。
胡風雖然對農民非人般的生活和命運給予深切的同情,但他也清楚地意識到農民所遭受的封建毒害,因而胡風認為,“農民底覺醒,如果不接受民主主義底領導,就不會走上民族解放的大路,自己解放的大路;因為,農民意識本身,是看不清楚歷史也看不清楚自己的。[21]”他主張,新民主主義文藝應該是幫助人民“‘從亞細亞的落後’(‘今天的狀態’)脫出,接近而且獲得現代的思維生活[22]”。他反對文藝對農民只是一味地歌頌甚至美化、卻閉口不談農民的缺陷、農民的封建意識和落後意識。他曾毫不客氣地指出:“如果封建主義沒有活在人民身上,那怎樣成其為封建主義呢?用快刀切豆腐的辦法,以為封建主義和人民是光光凈凈地各在一邊,那決不是咱們這個地球上的事情。[23]”也因此,胡風始終堅決反對文藝只顧宣傳、動員和組織農民參加“抗戰”,卻完全忽視農民“精神奴役的創傷”,完全忽視對農民的封建思想意識的教育和改造的做法。在胡風看來,反帝是民族解放的必由之路,但它並不能代替也不能保證反封建的勝利;換言之,反帝能夠保證民族的解放,但決不能保證民族的進步,只有反封建本身才能保證民族的進步。可是,胡風在抗戰時期的真知灼見到了1955年都成為他“反人民”、“反黨”、“反革命”的根據!胡風對知識分子的看法也與毛澤東大相徑庭。他認為應注意“知識分子底遊離性,即所謂知識分子底二重人格[24]”的問題,但強調“知識分子也是人民[25]”。
三、關於文藝的民族形式與世界文藝問題
在對文藝的民族形式和世界文藝問題的看法上,胡風與毛澤東的分歧也十分突出。在毛澤東看來,既然文藝只能是政治鬥爭的工具,那麽,作為無產階級政治鬥爭工具的無產階級文藝就必須、也只能無條件地為無產階級的政治鬥爭服務了;而“中國的革命實質上是農民革命”,所以作為政治工具的文藝實際上也就是為農民的革命服務,為農民服務;既然文藝形式必須符合農民的欣賞水平和習慣,而農民的欣賞水平和習慣主要是傳統、簡單、落後的民族形式,那麽無產階級文藝當然就只能重視、提倡、推廣並發展“民族形式”。換言之,毛澤東是主張唯民族形式獨尊的。當然,毛澤東之所以對民族形式情有獨鐘,也與他受中國舊籍浸潤既深且重、對中國古典極其偏愛甚至嗜好有密切關系。據毛澤東研究專家李銳說,在毛澤東居室,他每次去都是“滿墻古籍,半榻舊書[26]”。這個經常諄諄告誡全黨要“認真看書學習,弄通馬克思主義”的“中國最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其常置案頭的並非馬恩典籍,也不是列寧的著作,而是被他整整咀嚼了7遍的《資治通鑒》[27]!在毛的著作里,除了“集體智慧的結晶”《實踐論》和《矛盾論》這兩篇外,幾乎再也找不到馬恩著作的直接引文[28]。毛所擅長的無非是“引用古典,介紹古書,使人莫測高深,甘作俘虜”[29]。
從未脫出舊式農民層次的毛澤東對現代文藝和外國文藝既無了解,也沒有欣賞能力,而且他還編了一套意識形態方面排斥現代和外國文藝的說詞。他的說法是,既然文藝是政治的附庸、工具,那麽作為帝國主義和資產階級的外國文藝及其表現形態當然也就是帝國主義和資產階級的附庸和工具,而帝國主義和資產階級又是中國的革命對象,那麽對外國文藝當然就只能堅決否定、抵制和排斥了。有趣的是,毛澤東的“反帝”不僅指反抗帝國主義的侵略和壓迫,而且包括對西方社會的任何文明成果一概否定、排斥與拒絕;而毛澤東的“反封建” 卻只要破壞和取代舊的政治秩序,他不但不願意批判和清除封建主義的文化、觀念、文藝形式和統治智慧,而且視《資治通鑒》如珍似寶。也正是因為如此,毛澤東終生只喜歡、只看重、也只倡導“新鮮活潑的、為中國老百姓所喜聞樂見的中國作風和中國氣派[30]”,其代表形式就是從陜北流行到全國的“大秧歌”。
作為文藝理論家的胡風認為,對於民眾的欣賞水平與欣賞習慣不能一味迎合,打破窠臼,豐富並提高民眾欣賞的文藝形式以培養和提高他們的欣賞力,是文藝本身發展的要求。胡風還強調指出:“文藝,只要是文藝,不能對於大眾底落後意識毫無進攻作用,通體都象甜蜜蜜的花生糖一樣,連白癡都是高興接受的。[31]”他一針見血地從文藝所應具的社會功能的角度對文藝提出了基本要求,而且不無嘲諷地嚴肅批評了那種在文藝界乃至政界占絕對大多數的人們在文藝形式問題上只顧一味迎合民眾的欣賞習慣,卻完全忽視文藝的啟蒙、教化和改造作用的突出問題。胡風還認為,不能把本民族傳統的舊形式(民間形式)視作現實或現代意義上的“民族形式”,甚至不遺余力地予以“提倡”,因為傳統的文藝形式本身沾染了大量的封建毒素,是非棄舊圖新不可的。他常常提醒並告誡作家們:“不能陶醉於‘優良的傳統’而忘記了我們文化底嚴重的落後,不能陶醉於‘繼承’和‘發揚’而忘記了文藝底生命要隨著歷史要求或歷史發展而擺脫應該擺脫的舊的東西,達到應該達到的新的東西;在今天,沒有革新是就等於放棄了文藝的。[32]”
胡風還認為,發展並創造文藝的民族形式,必須學習國際革命文藝的經驗;只有這樣才能夠把“國際的東西變成民族的東西”,把“民族的東西變成國際的東西[33]”。他還主張,發展並創造民族形式,必須發揚五四新文藝傳統。在“論民族形式問題”一文中,胡風曾這樣激情澎湃地評價五四新文藝:五四新文藝“正是市民社會突起了以後的、累積了幾百年的、世界進步文藝傳統底一個新拓的支流。那不是籠統的‘西歐文藝’,而是:在民主要求底觀點上,和封建傳統反抗的各種傾向的現實主義(以及浪漫主義)文藝;在民族解放(即民族戰爭──引者注)底觀點上,爭求獨立解放的弱小民族文藝;在肯定勞動人民底觀點上,想掙脫工錢奴隸底命運的、自然生長的新興文藝。[34]”
四、關於藝術源泉與創作過程問題
關於藝術源泉問題,毛澤東在“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曾有這樣一段在十年“文革”中讓文藝工作者人人奉為“至寶”、閉上眼睛就能“頌詠”的“教導”:“人民生活中本來存在著文學藝術原料的礦藏,這是自然形態的東西,是粗糙的東西,但也是最生動、最豐富、最基本的東西;在這點上說,它們使一切文學藝術相形見絀,它們是一切文學藝術的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唯一的源泉。[35]”顯然,在毛澤東看來,“人民生活”是一切文學藝術的唯一源泉,文學藝術與其創造者作家、藝術家的創作勞動只不過是“流”──從“源”生出的產物而已。而胡風卻認為,作家藝術家的創作活動絕不是簡單地“挖掘”“ 人民生活”這個“源泉”,沒有他們創造性的傑出貢獻,無處不在的“人民生活”這個單一的“源泉”里不可能產生豐富多彩的作品來。
由於胡風與毛澤東對藝術源泉看法的分歧,他們對創作過程的看法也自然不同。毛澤東重視作家藝術家對生活的深入,卻忽視作家藝術家的創作勞動及其過程。毛澤東認為,一切作家藝術家只有到“工農兵群眾中去”,到其“火熱的鬥爭中去”,“才有可能”進行創作。顯然,在毛看來,只有在中共領導下的工農兵的活動才算是“生活”,而其它任何階級、階層、黨派和社會群體的活動都不能算是“生活”。但是,並沒有哪一位作家藝術家生活於世外桃源或真空中,他們誰不是每日在社會生活中接觸各種各樣的事物,體驗著社會的脈搏?他們就日常的接觸感受創作有什麽不可以的呢?何況,“深入生活”只不過是為文藝創作提供了一些條件而已,它本身並不能代替創作,缺乏創作能力的人,終日“深入生活”也無法產生受歡迎的作品。毛澤東誇大了作家藝術家“深入生活”的決定性意義,同時又貶低了作家藝術家在創作過程中所付出的艱辛努力,以為作家藝術家的創作活動不過是一個對原始材料“觀察、體驗、研究、分析”,然後“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加工”過程。毛澤東之所以這樣做,無非是促使作家、藝術家為政治服務,在這個層次上的“文藝”自然就只需要把“工農兵”的思想、情感、立場、秉性、甚至一舉一動表現出來就可以了。
當然,作家藝術家要把握生活就離不開對生活的“觀察、體驗、分析、研究”,但僅僅憑單向的、冷冰冰的、帶有更多的程序化色彩的“觀察、體驗、分析、研究”,並不能真實地、真正地把握生活。因為社會生活並不象物理實驗室里的實驗用材料,而作為生活主體的人更是有血肉、有思想、有情感、有個性、富變化的。作家藝術家們的創作過程決不可能象開采“礦藏”那樣地機械,或象化驗微量元素那樣地標準化,創作過程必然會受到社會生活的觸動、影響、感染,不應該成為不帶血肉情感的冷冰冰的“物理研究”式的“觀察、體驗、分析、研究”。
胡風比較強調作家藝術家的主觀努力在文學藝術形成過程中的特殊作用,胡風雖然也說“作家要深入人民……作家要與人民結合[36]”,但他並未象延安時代許多文化人那樣隨波逐流甚至亦步亦趨地跟著毛澤東把深入工農兵生活擡到至尊至上的位置。
此外,在人物與題材,人性、人道主義與階級性等方面,胡風的觀點也與毛澤東存在著較大分歧。比如在人物塑造上,毛澤東從來主張應刻畫在“毛澤東思想和黨的陽光普照下”茁壯成長的、既高大又完美、且光彩照人的工農兵形像,以歌頌偉大的領袖、偉大的黨的英明領導和讚美“無比優越的社會主義制度”,從而保證工農兵“世世代代銘記著您的恩情”,“永遠緊跟毛主席,永遠緊跟共產黨”,“誓死捍衛毛主席,誓死捍衛共產黨”。而胡風則認為,作家藝術家在塑造人物形像時必須注意揭示人物“精神奴役的創傷”,以對國民進行啟蒙教化,對國民的劣根性起到醫治作用,從而促進民族和社會的進步。
筆者希望以上分析能幫助讀者深入地理解胡風的學術觀點和人格,進而對胡風受政治迫害的真正根源作更深層次的思考。
當代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生成
徐友漁
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研究員
一、改革開放以來公共知識分子的生成及其所處環境的演變
二、9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任務和話題的轉變
三、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體制性局限和個人缺陷
四、“公共知識分子乃無能之輩?”──兼評一種謬論
今日中國社會生活的重要特點之一,是有一批公共知識分子盡其所能地就社會基本問題發表意見,對隨時發生的重大事件表態,他們的觀點和態度對輿論的形成與走向,以及對公共生活的氣氛產生影響,有時甚至對政府政策的形成發揮作用。雖然人們對誰是這種公共知識分子的代表,誰又是名列前茅的有影響的公共知識分子有不同看法,但這批人的存在與作用則是得到公認的。
2003年被稱為“公民維權年”,公共知識分子的言論作用在這一年表現得最為明顯。在孫大午、孫志剛、劉湧、黃靜、李思怡案件發生後,在“乙肝歧視”事件、《南方都市報》負責人被捕事件之後,在許多大城市準備出台法規禁止乞丐在市內繁華地段乞討的時候,公共知識分子的立場與表態帶動了輿論,極大地影響了輿論的方向、深度與廣度,效果不等地使各類案件、事件的解決轉向法制的方向。
在新聞性媒體中,一些有責任心和上進心的報刊因為盡可能地刊登具有批判精神和知名度的公共知識分子的言論而受到歡迎,並獲得商業上的成功。當局往往對這些報刊采用制裁和打壓措施,除了撤換主編外,還列出禁止發表文章的作者名單。而報刊是否刊登這些人揭露真相、大膽批評的言論,則決定了它們能否繼續受到讀者的歡迎,也影響到它們的銷量,《南方周末》就是一個明顯的事例,它也是中國輿論環境的一個“晴雨表”。
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標準、作用、影響力、局限性等等問題,已逐漸成為人們關注和討論的議題。2004年夏季,《南方人物周刊》發布了“影響中國公共知識分子五十人”名單,這個不怎麽值得稱道的舉動引發了一場十分不值得稱道的爭論,相當程度上暴露了中國知識分子的缺陷。這一事件也提示我們,要認真思考和研究中國公共知識分子問題。雖然今天公共言論被鉗制的程度為近10年來之最甚,但從長遠看,市民社會的穩步成型,言論空間的逐漸擴展,輿論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大,畢竟是大勢所趨。知識分子只有不斷地對自身進行反思和批判,才能更好地批判社會,促進社會轉型的良性發展。
一、改革開放以來公共知識分子的生成及其所處環境的演變
社會總會存在種種問題,經常會有重大事件發生,因此就需要有責任心、有見識的公共知識分子表明立場和觀點。只要有最起碼的生存條件,公共知識分子也會盡可能地發言。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中國的孔子,古希臘的蘇格拉底都是典範。但是,並不是每個時代和社會都具備允許公共知識分子生存的條件。自1949年之後在中國有30年之久公共知識分子存活的條件被基本上剝奪了。寥若晨星的志士仁人冒死犯難,勉力發表自己的觀點,其命運要麽是成為殉道者,如撰寫“出身論”的遇羅克,要麽被批鬥和關押,如發表“關於社會主義的民主與法制”的“李一哲”。他們利用“文化大革命”中“大字報”流行的稍縱即逝的機會,使自己的觀點得以為人所知和廣為傳播。而在其他年代里,即使有人不怕死,也沒有機會使思想在公共空間得到表達。
大致上可以說,公共知識分子的出現需要以下3個條件:一、社會存在重大的公共性問題,這個條件幾乎在任何時代和時間都能滿足,不論是在動蕩還是承平年代,不論在社會急劇轉型期還是平穩發展期;二、有或大或小的言論空間,這是最根本的,對中國當代知識分子而言,他們只要有最低限度的可能就會發言;三、程度不等的獨立經濟地位,同樣,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生存要求也是很低的,有人只要餓不死就要說話,當然,當較多的人能夠不太困難地解決謀生問題時,公共的言說便呈蔚為大觀之勢。
很難精確界定最近這次公共知識分子群體出現的時間,事情在一開始總是不清楚、不完整,表現為雛形。也許可以說,最早的公共知識分子言說出現於上世紀70年代末。當時體制內的理論家(一開始主要是黨的意識形態專家)在“解放思想”的旗號下,以“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為主題替改革開放路線論證吶喊,一些黨內理論家的觀點──比如王若水剖析異化、提倡人道主義,李洪林反對現代迷信,郭羅基追究殺害張志新的“誰之罪?”──實際上已經超越了官方意識形態範圍而具有更一般和深遠的意義。同時,一批尚未取得知識分子身份(但無論就思想和學識而言都大大強於多數知識分子)的年輕人以西單“民主墻”為陣地,就社會生活的幾乎所有重大問題發言,矛頭指向專制主義。他們既談現實,也談歷史;既探討政治、社會、經濟等問題,也發表詩歌、小說、劇本、美術作品。“文革”的結束遺留了大量問題和疑問,黨內主流力量向“凡是派”奪權需要暫時借助體制內開明派和民間力量,這使得公共言論一時有一個廣闊空間,表現得極其豐富和有吸引力,成為當代思想史上永遠值得追憶的美景良辰。
80年代中期形成的“文化熱”為公共知識分子提供了寬廣的活動舞台,人們對思想、學術、文化的向往和尊崇,對社會問題的關注,熱情背後的幼稚以及幼稚背後的熱情,孕育了一些公共知識分子嶄露頭角的最佳氣候與沃土,有時,只要在《讀書》上連續發表幾篇文章,甚至發表一篇文章,就會被當成某一思潮的代表、某一主張的“旗手”。在我看來,這一時期的公共知識分子還不很典型,過於偏向思想、學術,關注點過於偏向形而上方面,更多地是談論“主義”而不是“問題”。因為這時的公共知識分子主要由人文學者兼任,他們的專長是哲學、文學、倫理學等高深抽象的學科(文化熱的特征是美學熱),研究討論的往往是中國文化、西方文化、人道主義、主體性等宏大、根本、終極性問題,人們還不善於對即時出現的政策性、公共性問題發表意見;這時的公共媒體也不象後來那樣發達,傳播知識和意見的主要載體仍然是書籍(當時最時興的是按學科分類出版的叢書);當時社會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分化還不明顯,未引起人們的注意,多數民眾還沒形成利益意識,參與討論的發言者只是分為改革派和保守派兩個營壘,沒有人說自己代表新興的中產階級,或代表弱勢群體說話。
80年代末發生的事件導致一個短暫的公共知識分子活動的冬眠期,但對於繼續關注社會的人而言,這也是一個難得的休整和積蓄期。從90年代中期開始,以《東方》、《現代與傳統》、《方法》等雜志為代表,公共言論空間重新出現並迅速擴展;公共知識分子的聲音越來越響亮,越來越頻繁,他們的面貌也越來越清晰,特征越來越明顯,關心和討論的問題越來越具有現實性;同時,不同的人在社會、政治、文化各方面選擇了不同的立場和定位,形成了觀點傾向不同的派別,並且自認為(或被認為)代表了不同的社會階層或群體。
90年代出現的公共知識分子不但更關注現實問題,而且在社會生活中更強韌,更有生命力,因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出現給他們提供了比以前大得多的生存和活動空間。90年代以來,新聞媒體越來越發達,對評論和其他體裁的文章需求大大增加,因此出現了與以往不同的局面,寫作者不必為自己的稿件費力尋找發表的園地,公共知識分子的稿件常常變得供不應求。與此同時,圖書發行的“第二渠道”比正規渠道有效率,不但一大批民營書商幹勁十足、有聲有色地出版了許多深受歡迎的書籍,而且不少知識分子參與其中,積極介入有關社會問題和公共事務的書刊之策劃發行,如丁東、傅國湧等,一些人通過編輯、寫作、顧問等活動解決了生存問題,過著決非“君子固窮”的生活。此外還出現了一批完全靠寫作為生的獨立作家,例如王力雄、劉曉波、余傑。體制內的知識分子也大大受惠於市場經濟,不僅額外收入可能高於正常的工資,而且由於有經濟上自立的現實條件或前景,他們對失去工作的擔憂懼怕大大減小了,不必象從前那樣以“高保險系數的言論自律”方式寫作。很多情況下,在公共言論空間里積極發言已不是太冒風險的事,對有些人來說,哪怕是出於名利雙收的動機,也願意成為公共知識分子。
網絡的出現大大增加了公共知識分子的用武之地。在很多情況下,發表言論的激勵不是稿費,而是讓人知道自己的觀點,使自己的思想得以傳播並產生影響。網絡的言論限制比紙質印刷品的審查限制小,禁忌少得多,時效高得多,被轉載傳播的可能性大得多,得到反饋、進行交流討論也容易得多。而且網絡特別有利於對即時性事件作出反應,迅速形成聲勢,在劉湧案、黃靜案中這一點表現得十分明顯。從90年代後期起,不少年青學者通過網絡寫作進入公共領域,然後得到紙質出版物的青睞,例如王怡、楊支柱,他們不但在網上寫作,還自建網站,從事“憲政論衡”,談論“問題與主義”[1]。
海外書刊的出版發行也是中國公共知識分子可以利用的一種重要資源。它們不但提供了發表的場地,而且由於主編者的眼光、水平和統籌組稿能力,往往還能站在探討中國社會、思想、文化問題的前沿,對於國內的言路有引導和示範作用。90年代初在香港發行的《二十一世紀》,目前越來越引人矚目。在美國出版發行的《當代中國研究》就是這種有影響的刊物。此外,象香港的《開放》雜志,也為談論敏感的政治問題和發表大膽的批評意見提供了空間。
二、9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任務和話題的轉變
縱觀自80年代以來至今公共話題的主要內容和公共知識分子的基本專業身份之特點,可以發現一個從人文科學為主向社會科學為主的轉變。這一轉變的基本原因與90年代的社會形勢有關。如果說80年代中國思想界的主要任務是盡快從“文化大革命”和毛澤東的“專政理論”、“繼續革命學說”的陰影中走出來,要確立人性和人道的合法性,那麽在90年代,主要任務則是要面對轉型時期產生的種種社會矛盾和問題,這些問題不具有形而上學的抽象性和安身立命的終極性,但具體而現實,與人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中國社會尚處在轉型過程之中,市場經濟與權力經濟並存,必要的法律、制度體系還未建立,社會嚴重失序、百弊叢生,對這些問題的分析判斷和討論不能只憑借人們對價值立場的認定和感性經驗,還需要堅實的社會科學理論工具。
正因為如此,80年代的公共知識分子中許多人是文、史、哲等人文學科的學者;而90年代以來的公共知識分子則以經濟學、社會學、法學、政治學等社會科學的學者為主。8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的話題常常涉及對海德格爾、薩特、弗洛伊德或早期馬克思的哲學思想的探索;而90年代他們的話題轉換為關於制度安排的討論──諸如市場經濟的優越性、憲政民主的可行性、社會公正的理想與現實,甚至更為具體的公共政策問題,比如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資產流失問題。可以說,8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的中心理念是人性的覆歸和堅守,他們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對剛過去的歷史進行批判;而9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的中心理念則是對正義原則的堅持,其功能轉變為對現實的批判。80年代他們討論的問題是為什麽要改革;90年代他們爭論的問題是要什麽樣的改革。
90年代里公共知識分子所面臨的任務和話題的轉變,也要求他們的知識和能力結構不同於80年代。8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中的風雲人物往往具有開風氣之先的氣質和呼風喚雨的本領,有些人還善於在話題上“跑馬占地”,善於把某些具體問題掛在某種主義、某類型文明的名下。90年代的重要公共知識分子常常是這樣的人,他們能夠以學理為支撐作深入的分析,以闡明一個個具體的問題。80年代的公共知識分子大多是從自己的學術專長出發,把自己認定的價值投射於社會,比如宏揚傳統文化的價值、基督教的價值、西方人文主義的價值、科學理性的價值,乃至整個西方文明(“藍色文明”)的價值,等等。而90年代的公共知識分子卻不能從學科專業知識出發引出話題,他們必須從問題出發,不能由內向外,而是必須從對現實的剖析出發組織自己的思考和言說,因此他們必須既有學科專長,又有對其他領域的興趣和知識,具備綜合思考能力。
顯然,一個只在本專業某分支領域內鉆研的學者常常無法自然地形成9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所需要的知識結構和能力,所以不少知識分子為了適應新的形勢,或者說為了實現自己的社會關懷並保持對公共事務的發言資格,或多或少地調整了自己的知識結構,甚至改變了治學方向。例如,在80年代以引入西方人文學術著稱的《文化:中國與世界》叢書編委會中,若幹重要成員後來表現出從人文學科到社會科學,從學術文化到公共性關懷的轉向。該編委會主編甘陽、編委徐友漁原來的興趣和專業都是現代西方哲學(兩人分別研究歐洲大陸哲學和英美語言哲學),他們在90年代都轉向了西方政治哲學;該叢書副主編劉小楓則從宗教學轉向政治哲學;另一位副主編王焱的興趣和研究也從馬克斯·韋伯的思想轉向政治學。這些人的轉向都體現了從抽象、形而上層面轉到接近現實這一特點。李澤厚在2004年夏季回答陳明問時談到了這一現象,並說:“政治哲學是當今的第一哲學,在中國會走紅相當長一段時間。”這一評論表現了李澤厚對於思想界動態和時政的敏銳觀察。或許可以作一個不太恰當的聯想,當年馬克思也曾經歷過從純粹的哲學轉向經濟學研究的過程。當然,與馬克思從純粹的哲學轉到經濟學相比,上述幾人的轉變幅度並不算大,而且,這種轉變能否成功尚待檢驗(其實馬克思的轉變雖然為其追隨者津津樂道,嚴格說來並不成功)。畢竟,治學方向的轉向並非易事,關鍵是要真正關注現實,不但用腦,而且用心;倘若只是為了“走紅”,是不會有大出息的。
社會環境的變化不但要求公共知識分子知識結構的調整,而且要求他們的問題意識的改變。如果說在80年代,基本問題是要不要改革,是以批判的態度、還是死命維護的態度對待毛澤東的遺產,那麽在90年代“鹹與維新”的情況下,基本問題變成了要什麽樣的改革以及如何看待社會不正義的根源。在8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的批評對象只有一個,那就是以斯大林模式、以毛澤東的“全面專政”理論的面貌出現的現代專制主義。但到了90年代,在原來的批判對象並未消失的情況下,又出現了另一種惡,即金錢力量的肆掠。究竟是植根於舊體制的權力扭曲了經濟市場化從而造成了社會不正義,還是外商投資和國際競爭產生了中國國內的社會不正義?在當下的中國,是舊體制的權力及其運作模式退出了現存的制度架構並為單純的市場經濟取而代之,還是舊惡實體未變,只不過多了一重顯相?更重要的是,舊制與新體之間有沒有本原和派生的關系?
在8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往往借助西方的理論框架來觀察、研究、分析、評判中國的現實。大致可以說,那時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總體面貌呈現出一元特征:價值認定、批判主要對象、思想借鑒資源、追求目標都是一個或一類。他們所借用的基本上是西方的主流話語,即中國在鴉片戰爭以後,尤其是五四新文化運動以來一直被尊奉為先進思想的話語,即肯定科學、民主、理性、自由、現代化的話語。到了9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發現西方的理論和思潮其實是多元的,其中有一種反抗主流的話語在當代西方社會也頗有影響,它消解上述價值,指責主流話語為霸權,這似乎與中國人多年來被欺壓、被邊緣化所產生的心理相投契。於是中國的知識分子隊伍產生了分化和對立,總體上看呈現出二元特征,即繼續強調民主、理性、自由、現代化的話語對應於模仿西方新左派思潮的話語。
跨過新的千年之後,中國公共知識分子主流的多元化趨勢愈加明顯,民族主義與文化保守主義的話語不但登台亮相,而且咄咄逼人,各種牌號的權威主義(從蕭功秦的“以自由主義為目的,以權威主義為現實步驟”的主張,到康曉光的以“合作主義”為表、以維護一黨專制為里的理論)竭力占據話語空間,人們面臨新的選擇。筆者認為,中國的公共知識分子如果不能適應社會現實和思想格局多元化的趨勢,將顯得僵化,會被社會的快速變化發展拋在後面。但如果在紛繁覆雜的多元現象面前失去對現實的把握和歷史方向感,看不到各種變化中不變的東西──專制政治和相應的政治文化仍然頑強地存在,則可能從根本上忘掉公共知識分子的使命:批判和改造社會。
三、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體制性局限和個人缺陷
雖然我們可以說,中國已經出現了一批公共知識分子,他們的言論在當代公共生活中產生了影響,但嚴格說來,這個說法不是在真正、完整的意義上,而只是在大致、相對的意義上才能成立。公共知識分子的存在以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為前提,在沒有這些自由的今天,知識分子的言論要麽是自我設限的,要麽是必須冒受到懲罰的風險,在最好或最常見的情況下,言論檢查機關和公共知識分子發言之間的關系是一場貓鼠遊戲。事實上,現在的言論空間中有太多的禁區和“雷區”,因而在公開發表的言論中,不痛不癢的、顧左右而言他的評論占多數。那些稍有實質意義的觀點得以成為公共言論,全靠言者的言說技巧和讀者的解讀技巧。事實上,中國人在長期沒有言論自由的情況下已經形成了一套特殊的表達和領會方式,只有具有一定閱歷的人才明白那些含混其辭的說法、那些缺乏主語的句子、那些故意張冠李戴的稱呼是什麽意思。
所以,我們在談論當今中國的公共知識分子時必須知道邊界,保持警醒,不能煞有介事、一本正經、忘乎所以地談論公共知識分子的作用,仿佛是在談論羅素在英國、薩特或雷蒙·阿隆在法國、賽義德或喬姆斯基在美國的作用,畢竟這些西方的公共知識分子是在正常社會中活動,而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處境則完全不同。
2004年《南方人物周刊》提出公共知識分子50人名單一事就很說明問題,許多人指出,這個名單意義不大,因為它不敢把最有資格、最有影響的人列入名單,盡管此刊物的做法已經算是很出格的,名單公布後立即受到言論檢查機關的嚴重警告。還有人認為,《南方人物周刊》的這一做法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它肯定了一大批敢於發言並因此而處境困難的人士,而且喚起讀者思索中國的公共言論問題;另一方面,它在某種意義上認可了現狀,和當局一樣,把最敢言的人士排除出去,似乎中國並不存在這些人,似乎他們的言論不屬於獨立知識分子關於中國公共事務的言論,似乎他們談論的那些最重要、最尖銳的問題不存在。
需要指出的是,從另一個角度看,公共知識分子不充分、不盡意的言論在現階段往往具有特殊意義。一種物品,越是被控制和壟斷,就越成為人們所向往的稀缺物品,越容易受到重視。人們常常說,在中國有話可說但說不出來,而在海外有言論自由但講話沒有人聽,這只是部分的真相;在中國並不是完全發不出聲音,海外的言論也並非全無作用。在中國,人們對於被壓抑的聲音,對隨時可能被扼殺的聲音,總是報以極大的熱情和特殊的注意力。
除了體制造成的極大限制外,中國的公共知識分子自身也存在不少問題,使得他們的公共言說常常是畸形的、不成熟的。當然,知識分子並非天然就能夠並善於承擔公共任務,當下他們的缺陷顯然與不利的社會條件有關,結果他們長期不能自由發揮,得不到鍛煉提高。不難看出,今天中國知識分子公共言論的水平遠不如胡適那一代人,這既與學養有關,更與條件和缺乏磨練有關。
不管是因為言論自由受到限制還是傳統文化的深刻影響,中國知識分子的批判精神總顯得不夠。盡管可以把公共知識分子的言論分為兩類,一類以促進社會正常良性運行為目的,一類以批判為手段,目的是匡正時弊,但總起來說,公共知識分子的基本素質中缺少批判精神,就無法正常發揮其社會功能。一針見血的銳氣和大聲疾呼的氣勢在我們的公共言論中是十分稀缺的。許多人已經形成了面面俱到、四平八穩的言路和站在當局立場上考慮問題的習慣,所謂“顧全大局”一直是中國知識分子的優良傳統和優秀品質。
更不幸的是,在關注社會的知識分子中,有太多的人有“諫士情節”,他們雖然了解社會現狀、有知識、能提出有見地的看法,但寧願以上書的方式讓當局知道和欣賞自己的看法,寧願把自己的見識轉化為體制內的進身之階,而不願變成公眾的共識。他們之所以發表公共言論往往是因為缺少進言的渠道,或者多次進言而不得賞識,在無功而返之余以文章作一種無奈的表示。因此,他們的言論盡管可能包含真知灼見,但往往言不由衷、曲里拐彎、留有余地。
中國知識分子的另一通病和致命缺點是缺乏現實感,理論與實際脫節。很容易發現,一些較為知名的公共知識分子始終只善於、也只樂於在自己的言論中顯示、炫耀西學知識。在他們看來,西方的學理,越是新穎時髦,越是不那麽廣為人知,就越有價值。有極少數人甚至發展到裝神弄鬼的地步,鼓吹最寶貴的真理只能靠私傳秘授,靠領悟文本的字里行間的言外之意。他們是聰明人,除了善於提出一些貌似深刻、半真半假的問題借機顯示自己的高明與博學之外,也善於在關於中國現實的公共討論中發表驚人之言。但與其說他們對於中國的現實有真正的研究和切實的體悟,還不如說他們善於抓住話題發揮,讓公共舞台的燈光聚集到自己身上,對中國現實問題的觸及只不過是他們表演的由頭或道具,他們真正關注的是對言說機會和效果的考慮,除了想當精神導師或言論領袖而必須了解動向與潮流,他們其實對中國的現實既沒有興趣也沒有熱情。
談到現實感和批判精神,也有人耍另一種滑頭,他們的批判是舍近求遠,避實就虛。他們批判遠在天邊的世界頭號霸主美國,知道不論言辭多麽激烈也不會危及自己;他們批判有“能指”而無“所指”的中國新興的資本主義或資產階級,因為反正沒有任何人、任何集團會對號入座充當靶子。在這方面,台灣公共知識分子的傑出代表殷海光的言行很有啟發意義。殷海光一生與共產主義為敵,與中共為敵,他顯然懂得儲安平講過的道理:自由對國民黨而言是多少的問題,對共產黨則是有無的問題。殷海光年輕時大力批評中共,到了台灣後義無返顧地批評國民黨,遭受打擊迫害也不退讓。他並沒有改變反共立場,但既然具體實施專制、剝奪人民自由的是國民黨,只是一味反共對於爭取台灣的民主自由有什麽意義呢?又怎麽能與官方文人劃清界限呢?世界上醜惡的東西很多,值得批判的事物很多,如果對眼前的醜惡采取鴕鳥政策,對身處其中的壓制習以為常,對公眾的切身利益不聞不問,專去攻打那些虛無縹緲的靶子,批評不會打擊報覆的對象,那公共知識分子的道義何在,勇氣何在?
中國知識分子還有一個突出的毛病,就是常常把個人遭遇、個人心理情節帶到對於公共問題的討論中,不能把主觀意識和客觀現實、個人情結和對公共事務的立場區別開來。在80年代成名的公共知識分子中,很有幾個人原來是以倡導學習西方先進文化著稱的(甚至有人被視為“全盤西化”的代表),但他們在美國的經歷相當不利,不足為外人道,於是產生挫折感,不願正視現實。其實,他們遇到的問題有些屬於自身的不足,比如英語不好;而有些則本來是自然的、正常的,比如在中國暴得大名,充當學界領袖,到了美國顯然不會有此等待遇,不會出現振臂一呼應者雲集的盛況。於是他們非理性地把怨恨情緒轉化為學術觀點和公共立場上的反美、反資本主義。固然,反美和反資本主義本來也是一種立場,但這種基於個人際遇的反應是不負責任、誤導人的,而且常常使人費解,因為他們一方面提出激烈的反美言辭,另一方面又處處以美國某教授的某本書為圭臬。
不能厘清行使個人權利和公共權力的界限,在公共事務中不能嚴格遵守規則,把對於公共事務的討論視為對個人的攻擊,動不動就追問動機,以“妨礙學術文化討論,有損學術文化事業”的帽子送人,這是個別尚不習慣公共事務又掌握了一定公共權力的知識分子的作為。就此筆者在另文“知識分子與公權”(載《當代中國研究》2004年第3期)中有所闡述,這里不再重覆。
四、“公共知識分子乃無能之輩?”──兼評一種謬論
對當代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生成問題的探討中,朱蘇力的觀點相當獨特,令筆者難以理解。朱蘇力提出,很容易在當代中國造就一批公共知識分子的因素是:民眾對名人的強烈好奇心,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沒有學術傳統和專業化程度不夠,討論社會問題容易產生轟動效應,許多學者專業研究和競爭能力下降,等等。不知出於什麽目的,他特別指出,有一部分公共知識分子來自非學術部門,不是學者而被公眾當成了學者。“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何清漣。她並不在任何一個學術部門任職,沒有正規系統的學術訓練,盡管她曾經上過研究生班,她的《現代化的陷阱》很難說是一部經濟學著作,同時也很難說是一部社會學著作或政治學著作,盡管其中涉及到這些學科的問題……她也被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是學者[2]。”朱蘇力在這篇長文中反覆地並且用好多例子說明,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有不少人專業不行,研究搞不下去,只有去當不太需要專業能力的、成名容易的公共知識分子。
固然,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專業學術水平有高有低,從事純學術研究者亦然;確實有人感到對公共事務作泛泛而論比踏踏實實做學問容易,這是自然、正常的現象,用不著說大家也明白。倘若要認真討論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生成的原因,朱蘇力的上述說法如果不是淺薄,就是別有用心。公共知識分子的活躍是社會進步的需要和表現,公共知識分子的社會功能並不妨礙或排斥從事純學術研究的學者的社會功能,兩者之間本無高下之分,民國以來如此,中外皆然。若以純學者自居而貶低公共知識分子,恰恰表明其心胸之窄,似非現代知識分子之所為。更何況,在當今中國的環境里,這樣的貶低總難免讓人感到象表現乖巧和勢利。
談到何清漣的《現代化的陷阱》,筆者認為,此書之所以產生很大影響,深受廣大讀者喜愛,並受到許多著名學者的好評,原因有三:一、此書尖銳地揭露和批判了中國轉軌時期社會不公正的現實,道出了人們的心聲;二、作者有長期研究的積累,在第一手調查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各種材料,所研究的問題多屬經濟社會領域內的前沿課題;三、作者的經濟學素養和學理性分析令讀者認為書中的論證和結論是可信的。朱蘇力不知出於什麽動機,認為《現代化的陷阱》沒有學術性,甚至將其貶稱為“記者性文字”[3]。他不該忘記,《現代化的陷阱》是2000年“長江《讀書》獎”的獲獎著作,他本人作為評委的“長江《讀書》獎”的宗旨就是要“鼓勵學術積累與創新”,“特別是倡導與表彰在學術與思想領域中具有原創性與想象力的書籍與文章”[4]。或許,他談論公共知識分子時另藏心機,就顧不得“此一時,彼一時”的矛盾了。
朱蘇力說何清漣“沒有正規系統的學術訓練”,不知根據何在,動機為何?據筆者了解,何清漣獲大學本科歷史學學士後又考入覆旦大學經濟系攻讀研究生學位,1988年獲該校經濟學碩士學位。她曾在暨南大學任教,後來還受聘擔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朱蘇力為了貶低他人,居然把覆旦大學80年代的研究生教育歸類為“沒有正規系統的學術訓練”,這似乎不是有素養的學者之為。朱並無經濟學學位,又據何而斷80年代覆旦大學經濟系碩士教育的學術水準呢?
朱蘇力指責“《現代化的陷阱》很難說是一部經濟學著作,同時也很難說是一部社會學著作或政治學著作,盡管其中涉及到這些學科的問題”。他似乎不了解,現代社會科學的一個發展趨勢就是跨學科研究的活躍,駕馭多個學科領域的研究常常比在單一學科領域內鉆研更難;一部跨學科的研究性著作會引起多個學科研究者從不同角度產生的興趣,但恐怕沒有人會象朱蘇力這樣因其跨學科而否定該書的學術價值。跨學科研究絕非缺陷;單一學科的研究並不必然超越跨學科研究的水準,這應該屬於現代社會科學領域里已成為常識的概念。早在上個世紀70年代,國際學術界就很少有人抱持只有內容單一、學科分類邊界清晰的著作才算學術著作之陋見。朱蘇力注意到了《現代化的陷阱》的跨學科特點,但竟然以此為理由而貶低該書的學術價值,實屬大謬不然。何況該書所涉及的問題在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領域里也都是熱點課題,分別從這些學科領域的研究出發來評價,也無法否認該書的引導性價值。若是按照朱蘇力的邏輯作判斷,那麽印度裔英國學者阿馬蒂亞·森的《以自由看待發展》一書,也不是一部純粹的經濟學或社會學、政治學著作,是否因此它就不算學術著作呢?甚或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馬蒂亞·森教授因此就不能算是學者?其實,朱蘇力真正想否定的無非是《現代化的陷阱》一書的觀點和價值。因此,爭辯的焦點在於,它究竟是不是一本有社會意義的、有影響的、受人歡迎的著作,是否面對中國社會轉型期的嚴峻形勢和嚴重問題提出了警世醒人的見解。對這一點,中國的讀者早就得出了結論。至於個別學者試圖打著學術的旗號否定讀者中絕大多數人的判斷,如果不是另有目的,就只能被理解為中國有些學者個人素養方面的缺陷。
朱蘇力在他那篇“公共知識分子的社會建構”中還說了許多不恰當的話。比如他把中國當代公共知識分子首先劃分為留過洋和未留過洋的,在留過洋的人中又劃分為獲得博士學位者和只作過訪問研究的;繼而又把知識分子區分為有行政職務和沒有行政職務的。如此劃分倒象是組織部門選擇提拔幹部的手法,無論如何與真正的學者之識差得太遠。官位高低以及有無外國的博士學位與公共知識分子的社會角色沒有任何必然關系,學位和官位既非後者之必要條件,也非充分條件。按照朱蘇力的方法排隊分類,他處在洋博士和有行政職務這兩條“精華人物”交叉線上,或許他希望讀者相信,他才屬於極少數精華中的精華,這就是朱蘇力關於公共知識分子社會建構的分析。
中國目前正處於一個特殊的發展時期,中國知識分子也面臨著特別的、困難的選擇。一方面,轉型期的現實非常需要敢於直言的公共知識分子;另一方面,“穩定壓倒一切”和所謂“輿論導向”的要求處處鉗制言論。說還是不說、說什麽、怎麽說,對每一個知識分子都是選擇,都是問題。從上世紀70年代末到現在,有多少知識分子在公共舞台上亮相,無情的風霜雨雪使上一代人花木雕零;更多的人則因未堅持到底而成為曇花一現的人物、來去匆匆的過客。歷史經驗表明,知識分子的公共性不在於話語權的大小,也不在於聲音分貝的高低,而在於批判精神。不能設想,公共知識分子可以在現行體制內左右逢源、如魚得水;更不能設想,公共知識分子可以與極權專制相安無事。今日中國的問題既覆雜又簡單,所謂覆雜是指目前的社會轉型前無先例,所謂簡單則是價值與是非涇渭分明。幾十年之後回頭來看,評價我們的尺度很可能不是個人知識的多寡與深淺,而是良知與道德勇氣。
承諾、信任和制度秩序
當今中國的信任匱缺和轉化
徐賁
美國加州聖瑪利學院教授
一、承諾和自由如初的人
二、生活在信任匱缺的世界里:“強作天真”、“犬儒處世”和“盲目信仰”
三、重建社會信任的基礎:民主信心
四、信任必須具有實質的民主價值:從人本自由到社會信任
五、信任的制度和個人責任
承諾和信任是公民國家中民主憲政和法治的基礎。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自己決定他們願意服從誰、信任誰,服從什麽樣的法律制度、信任什麽樣的制度,這就是公共政治合法性。沒有公共權力和人民主權之間的自由承諾和信任關系,便沒有公民國家的合法性。無論是從公共道德還是從權力合法性的角度來看,都可以說信任是公民社會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公民社會中,聯系社會群體成員的不只是公眾新聞、公共事件、共同遵守的法規程序以及共同認可的公共權威,還有公民之間的相互信任和集體認同。
盧梭曾這樣問道,人們怎麽才能生活在一個有秩序的群體中,但仍然“自由如初”?他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社會契約”[1]。契約就是承諾和由此建立的人與制度以及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關系。人與人之間相互承諾並信守諾言,就可以在不侵犯個人自由的情況下建立起集體秩序。在盧梭那里,承諾體現的是自由的精神,因為人在強迫的和不自由的條件下所作出的“承諾”是算不得真承諾的。承諾是在可以承諾也可以不承諾的情況下由個人的自由意志所作的選擇。守諾體現的也是自由的精神。我因守諾而言出必行,我做某事是因為我自己對此有承諾,不是別人逼我做的。當然,在契約關系之外,還可以存在某種保證契約得到履行的強迫或懲罰制度,如法律。但是,一旦契約必須依靠外在制度的力量來實行,契約的自由性質也就發生了質變,契約就此不再是承諾,而變成了約束。
盧梭所說的這種人本自然的承諾和信任所形成的契約關系與規範意義上的“公民社會”非常契合。席爾斯(Edward Shils)指出,公民社會的要義(他稱作為“公民社會集體意識的根本”)[2]是人際關系的“文明性”(civility),也就是人與人之間互相承認每個人與生俱來的人的尊嚴和每個人在政治群體中的平等成員身份。公民社會不只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群合形式,它更是一種個人和集體的互動機制。個人和集體都不是先驗的概念,而是在個人和集體的互動機制中形成和改變的。自由而有尊嚴的人們在為自己設計相互關系和集體制度的時候,首先碰到的問題必然就是盧梭所說的那種形而上意義的承諾和信任。說到底,公民團結(solidarity)是一種相互認同的承諾和信任關系。這是一切公共道德的基礎。只有我尊重你,把你看成同我一樣重要,一樣有尊嚴,我才會全心全意地善待你。善待別人就是道德行為。
一、承諾和自由如初的人
信任和社會生活關系的根本意義在於,人的社會交往有不可避免的不確定性,信任為應對不確定性提供了“經久”、“穩定”而且得到“普遍認可”的制度和個人心理結構[3]。吉登斯說:“信任縮短了因時間和空間造成的距離,排除了人的生存焦慮。若不加以控制,這些焦慮會不斷對人的感情和行為造成傷害[4]。”只有在社會成員間存在穩定的相互信任關系的情況下,他們才可能一起構建一種長遠的共同秩序,而不只是得過且過地湊合在一起。盡管一切社會群體都需要有信任機制,但具體是何種信任機制卻會因不同社會而異,“社會的不同組織形式帶來不同的信任形式”[5]。信任形式隨社會形式而變化,最明顯的便是從前現代社會信任向現代社會信任的轉化,研究人際層面和制度層面信任機制的變化也因此成為現代性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同樣,信任機制的變化也應當成為研究中國信任問題、尤其是“文革”以後社會信任轉化的一個重要方面。從信任機制因社會變遷而變化的角度來看,中國目前的信任匱乏可以被看成是信任處在一種正在轉化、有待充分形成的時期,因而特別需要積極加以引導。
信任從前現代形式轉化為現代形式,它的意義主要應當從它和現代民主社會的關系來理解。現代民主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社會發展的普遍方向,相應的信任機制也應受到普遍的重視。賽列格曼指出,以自由、理性為特征的信任對於現代社會特別重要。這兩者相輔相成,密不可分。首先,“現代社會重視共識,講究辦事實效,解決問題,技術專長和協調沖突。這些和意識形態的敵我對立是不同的。現代社會的特征是建立在許多信任關系網絡上的,……如公民與公民、家庭、自願性組織、宗教聯系、公民社團等等。”其次,“現代社會的‘合法性’建立在一種對權威和政府的最基本人際性(interpersonal)層次的信任之上。”也就是說,社會中人信任政府,那是因為他覺得代表政府的具體個人(領導或負責人)值得信任。只有具體當政者獲得大多數個人的信任,政府權力才有合法性。再者,現代社會對個人的培養和人格訓練,“無論是通過教育體制,還是大眾傳媒,都以不斷提倡(信任)價值為本”。學校從小教育學生要誠實守諾,大眾傳媒對這種行為作正面報導,社會各領域的制度規則排斥和懲戒不可信任者等等,形成了整個社會中“講究信任的‘意識形態’文化”[6]。
現代社會的信任是公民群體必不可缺的公共美德。由現代社會信任構成的“基本信任網絡”維系的是公民社會,不是以往的種族、地方、宗教或者傳統群體。現代社會信任體現了公民社會的兩個基本原則,一是人人生而具有的個人尊嚴,二是人人在政治群體中享有平等成員身份[7]。只有具備了這兩個原則,承諾和信任才能自由。勒米斯指出,由自由的承諾和信任所構成的秩序就是民主秩序。他寫道:“民主秩序和其它秩序的區別就在於,那個維系民主秩序的力量,它不是國家暴力,不是意識形態教條,不是對上帝的敬畏,不是官僚制度管理,也不是什麽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基本’原則。在民主狀態下,一國人民形成秩序,不是因為不得不如此,而是因為相互信任,自然如此。人類之所以能以信任結成社會秩序,是因為人有承諾的能力。阿倫特說,人類要是不想以勉強自己或壓制別人來實行統治,就必須相互承諾。[8]”
在民主的公民社會中,信任的對象是人,不是一種理論、一種原則、一個政黨或者一個主義。信任和“相信”一個事實、一種理論或原則是不同的。信任涉及的是自由的人。一個人信任另一個人,“它的前提是對方是自由的”[9]。與我結成信任關系的那個人,他可以做我想要他做的事,也可以不做,我信任他是在預估他本來不可預估的自由決定。他的自由全在於他未來行為的不可預估性。我或許可以憑我手中的政治或經濟權力強迫他為我在未來做某件事,把他未來的行為從不可預估變為確定無疑;但是我也就此不再需要對他有什麽信任。我既然事先就知道他會怎麽做,還要信任做什麽?因此勒米斯說:“我可以指望你在可以背棄我的時候而不背棄我,這才叫信任。[10]”
對信任的民主理念是,在社會中作承諾的、成為信任對象的,都是普通凡人,而不是聖人。公民社會是以不存在聖人為前提的社會生活秩序。勒米斯指出,聖人的行為是由神聖的原則事先早已決定了的。聖人的行為沒有不可預測性。對一個聖人,我們不能在自由的意義上說,我們信任他。而且,“聖人能否在一般的意義上作承諾,也很難說”[11]。
在生活中,我們已經見過太多的“革命聖人”,他們的一言一行都小心謹慎地從一些神聖的基本原則出發。問題是,這些基本原則變了又變、改了又改,所以他們到頭來並沒有當成真聖人。至於那些並非聖人而裝聖人的,他們更是社會群體的禍害;他們不僅背棄了無數個人的信任,背棄了公共信任,而且還從根本上摧毀了人們對任何信任的信心。今天中國社會普遍存在的信任缺失就是他們不斷背棄和蹂躪公共信任的結果。
承諾和信任必須在時間的流程中才能形成秩序。我承諾明天做某事,第二天我做了,就這事而論,我的行為對我的群體秩序有了小小的貢獻。承諾和守諾的反面就是隨心所欲。履行諾言指的是,你在承諾一件事之後,不管這件事是否還合你的心願,你都得去做。譬如你叫一個人給你提意見,允諾他不管說什麽都不懲罰他;結果他照你的話做了,你聽著不樂意,把他打個半死。你沒有守諾,你打他,是因為他不能還手。如果你守了諾,守諾是否會表示你軟弱呢?照你現在這樣隨心所欲,是否表示你強大呢?守諾是有力量,是懂得力量的真價值。只有你克制自己的力量強過你可以動用的強權的時候,你才不會隨意使用那強權。
承諾和信任不光涉及利益,還涉及榮譽,守諾是一件光榮的、有榮譽的事。不守諾的人就此失去榮譽,變得再不可信任。如果你是一個位高權重的公共人物,那麽,你的毀諾行為損害的不只是你個人的聲譽和形像,而且是公共政治的聲譽。在中國,人們把政治看成是一種骯臟的事業,這和政治人物普遍的霸道無信是分不開的。破壞公共政治也就是破壞社會群體的一般秩序。所謂秩序,也就是不允許任何人(不管他握有多大的權力)憑一時心意要幹什麽就幹什麽。民主秩序(即民主制度)的承諾和信任關系必須由普通公民自己來維持。勒米斯說,人們如果能夠不屈從於懲罰性的上帝、國家、領袖和政黨,自己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那就是做到了盧梭所說的“自由如初”[12]。
二、生活在信任匱缺的世界里:“強作天真”、“犬儒處世”和“盲目信仰”
民主是建立在普通人自由的承諾和信任上的生活秩序。在今天的任何國家里,這都只是一個理想,不是現實。事實上,今天的生活經驗告訴我們,對一般人、尤其是對不相識的人,不能太信任。我們都知道,信用紀錄比較好的人一般來說比較值得信任,但也並非總是如此。所以,我們除了不信任沒信用的人,即使對有信用的人,也只是有條件地信任。我們的確生活在一個信任很成問題的世界里。那些我們最需要信任的人往往是最不可信任的。我們很需要信任為我們服務的“公仆”,但是不會說假話、不會耍手腕是當不了“公仆”的。我們很需要信任為我們提供就業機會的“企業家”,但是,心不狠、手不辣是當不成企業家的。即便如此,我們還是很想信任慈愛如父的政治領袖、熱心公益的商界人物、為人民服務的“警察叔叔”、如精神導師般的清流教授。這是為什麽呢?因為我們不能生活在一個完全沒有信任的世界里。這也是因為我們並沒有努力地去設想,在我們所習慣的信任形式之外,是否還可能有別的更好的信任形式。
在信任頗成問題的社會中,人們往往有3種習慣性的應對方法:“強作天真”、“犬儒處世”和“盲目信仰”。“強作天真”是閉眼不見現實,硬把政治人物想象為愛民如子,把做生意說成是公平競爭,把行使警力當作秉公執法,把老師當作思想園丁,把醫生護士看作白衣天使,等等。“強作天真”的反面就是徹底絕望,它看到的不僅是信任的危機,而且是信任的徹底崩潰。
“犬儒處世”既不同於“強作天真”,也不同於徹底絕望。犬儒主義者憤世嫉俗,這雖然和徹底絕望一樣有出於對現實的真實理解,但犬儒主義者並不坐以待斃。他嘻笑怒罵地加入他並不喜歡的遊戲,有時還玩得格外認真。他有一種“難得糊塗”的幽默感,“犬儒主義是一種覆合心態,我們譴責社會之惡,卻又用譴責來名正言順地加入這種社會之惡”[13]。犬儒主義者看不起他所譴責的人,也看不起他自己。他了解自己,痛恨自己加入於其中的腐敗,“他覺得腐敗的制度毫無意義,但卻並不做任何事情去改變它”[14]。腐敗的社會之所以能順暢運行,那是因為它能使絕大部分的社會中人變成犬儒主義者,並由他們來協助維持和再生社會的腐敗。
第三種應付社會信任危機的方法是“盲目信仰”。保持信仰原本是一種宗教性的應對方式,但卻早已轉化為種種世俗形式。在《舊約》中,上帝的人化形像來自他所作的承諾。上帝和亞伯拉罕之間有“盟約”,上帝命令亞伯拉罕殺死自己的兒子艾撒克,以此證明他對上帝盟誓的忠誠和信任;亞伯拉罕照上帝的旨意行事,因為他堅信上帝叫他所做的一切都一定是正確的。勒米斯稱亞伯拉罕的信仰是一種“失敗的信仰”:“如果(亞伯拉罕)真有一個為人父的信仰,那麽他完全應當有信心,相信上帝不會因他不殺自己的兒子而懲罰他。如果說他與上帝有盟約,那麽他與自己的兒子同樣有盟約(在任何情況下都會保護自己的兒子)。以常理的信仰來看,亞伯拉罕應當遵守自己與兒子的盟約,有責任永遠保護自己的兒子。[15]”亞伯拉罕背棄了他作為艾撒克之父的承諾;艾撒克在自己的父親舉刀的那一刻,對任何人已不再可能有信任。整個人類的後代也從此生活在“亞伯拉罕的詛咒”之中,“我們從此生活在重軛之下,不斷地向國家、向黨、向真理、向其它崇高事業犧牲我們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同志”[16]。那些曾經不斷在中國公眾生活舞台上展現的政治祭祀儀式(劃清界線、檢舉揭發、面對面批判鬥爭、背靠背打小報告),造成了億萬蒙受信任創傷的“艾撒克”,他們和他們的後代從此生活在世俗化“失敗的信仰”陰影之下。
在中國,那些深深意識到信任已不再可能的人們中,有人還繼續固守著信仰。對他們來說,黨以往對他們的失信和背棄都是對他們現今信仰的“考驗”。不管他們以往蒙受什麽樣的不公和冤屈,他們始終“相信黨、相信人民、相信歷史會還他們一個公道。”抽象的黨、政府、人民、歷史,成了天威莫測的上帝的世俗化身。費爾巴哈說過:“宗教是人的思想之夢。[17]”人賦於上帝的最好品質其實是人自己的品質:“你相信愛是一種神性,因為你自己愛;你相信上帝智慧而仁慈,因為你自己智慧、仁慈。……盡管上帝是按人的形像塑造的,但上帝卻和人不一樣,上帝完善而人不完善。[18]”那個永遠可以信任的上帝,它是人按自己的願望塑造出來的,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充滿了背叛和出賣,充滿了冤屈和不公,人們才需要創造一個永遠可以信任的、永遠公正偉大的天神上帝。永遠值得信任的黨、政府、人民等等,也是這樣塑造出來的。這些信仰的宗教或世俗偶像可以幫助人在無望中仍然懷著希望存活下來,但它的代價是人的自我矮化和只能把希望放到遙遠無期的未來。
三、重建社會信任的基礎:民主信心
生活在不能信任的社會里是一件困難而痛苦的事。能不能在“強作天真”、“犬儒處世”和“盲目信仰”這3種習慣方式之外設想一種更積極、對群體更有建設意義的信任呢?勒米斯的回答是肯定的。他建議,我們不妨從保持對普通人的信心做起,因為“信心是克服絕望和擺脫犬儒主義的唯一力量”[19]。這種信心和信仰天威難測的宗教或世俗上帝是不同的,它要求我們拒絕充當殺子敬神的亞伯拉罕,要求我們把實實在在的人當作信任的根本對象和唯一對象。勒米斯稱這是“常識民主”的開始[20]。
對實實在在的普通人保持信心,這是最難的,但卻是一種每個人都能理解、能體會的信心。即使在“文革”時期人性最黑暗的時候,在人人相互出賣、殺子敬“神”成為一種政治美德的年代里,絕大多數人也還是能在他們最親密的親友中找到幾個可以信任的普通人。即使在周圍再無一人可以信任的時候,每個人還可以信任他自己,信任死亡可以把他帶出殘酷的人間災難。他還可以象《聖經》中約伯的妻子在上帝的威嚴面前說,“詛咒上帝,然後去死”。他也可以象加繆所說的,以“帶著仇恨去死”來作為對極權統治的最後自由反抗。那些從“文革”苦難中存活下來的人們,他們是為家人、為自己支撐下來的,不是要為了日後向什麽領袖、政黨、歷史等等證明自己的清白,“常識民主會為這些大空話感到汗顏”[21]。
在難以信任普通人的時候,保持對他們的信心,這是一種“民主信心”,它在杜威的民主理論里有集中的體現。在杜威那里,民主化的社會應具備3個基本特征。第一,民主社會注重的是“個人”而非“個人主義”。個人理念強調人的個別性,強調個別經驗的價值和個別生存的尊嚴,但反對把人當作孤立的原子。人的個別性首先體現為他對集體的個別貢獻。第二,民主社會共同擁有的基本理念以自由與平等為最重要。自由不是沒有約束的我行我素,自由指的是一種在行動中個人和群體的同步自我實現。平等不是人人相同或千人一面,平等指的是承認每個人的個別性。人人平等是因為任何人都不能由他者所代替。第三,民主生活方式形成於社會不同群體的相互滲透和共同利益。民主社會是“諸共同體的共同體”。民主是一種面向未來,而非局限於眼前的“生活方式”,“因為民主只能以經驗的終結為其終結,民主的任務是不斷地創造越來越自由,越來越人性的經驗,那就是人人得以分享,人人都能貢獻的經驗”[22]。
在杜威那里,民主不只是一種社會組織方式、政治程序或者政權合法性依據。民主的要義也不限於保障社會的穩定和有效發展。這些因素固然重要,但還沒有直接關懷“人的問題”。在杜威那里,民主是一種關於人的信念或信仰,一種經過深思熟慮的信仰。信奉民主也就是相信只要具備了適當的社會條件,所有的人都會具有理性判斷、思考和行動的能力。和一切大信仰者一樣,民主信仰者是在人還不是這麽完美時相信人能夠完美,在人還並不都具備某種能力時相信人能具備這種能力[23]。
民主信心也可以概括為一種包含在信任中的對人的認識。“信任的唯一適當對象就是人,因為只有人才有時候不值得信任;……信任是為應付人的不確定性才有的,因為人是自由的。信任不能把不確定變得確定。信任不是(買保險),信任只是一種判斷和一種選擇。”包含在民主信心中的信任是非常現實主義的。“民主信心不是不加分辨地去信任每一個人,它不是一種感傷的愚蠢想法,它對人性的軟弱、愚昧和醜惡有清醒的認識。知曉人性的軟弱、愚昧和醜惡,仍然對人抱有信心,信心這才有份量。”民主信心是因為看到人有時不值得信任而“決意”去信任人,“沒有人可以十足地證明人和自由就是這樣,但也沒有人可以十足地證明人和自由就不是這樣”[24]。在沒有十足證明的情況下,相信能這樣,這就是信心。如果凡事都需要有了十足的證明才相信,那人類還要信心做什麽?在當今中國信任普遍性匱乏的情況下,相信普通的人有能力、有可能重新建立一個信任的群體,必須基於這樣一種民主信心。
四、信任必須具有實質的民主價值:從人本自由到社會信任
強調承諾和信任以自由為本,是從人存在的自由而說的,也就是把自由作為人之所以為人的特性。自由的人以自己的承諾來約束自己,體現了人的最本質的自由。尼采寫道:“出現了一種有權利作承諾的動物--自然將人造化如此,豈不是給它自己提出一個似是而非的難題?[25]”這個自由不是人們平時所說的社會或政治自由,也不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實際體驗的自由,這是不奇怪的。在當今中國的現實社會中,實際上不自由,或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本應是自由者的人占絕大多數。正因為如此,才見出自由問題的重大。對當今中國現實中的許多承諾和信任,我們可以采取兩種態度。一種是現實主義態度,那就是,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觀察和思考的任務只是分類和描述。這是一般社會學分析的角度。還有一種是批判的態度,那就是,已經存在的未必都合理,合理不合理得有評判標準,這個評判標準最終必須來自對“什麽是人”問題的回答。分析性的觀察和批判性評價應當而且也可以結合在一起。
在當今中國,人們往往首先是從“功用”來考慮信任,由此而重視信任的第二性的“倫理”意義。至於信任對人存在的自由意義,則往往被忽視了[26]。信任的功用和倫理意義是很明顯的。我們幾乎所有的活動都與某種信任有關。孩子一出世就依賴父母的養育,從健康成長到教育和成人發展,都離不開父母。父母則必須依賴其他人的幫助,如老師、醫生、提供生活必須品和服務的各行各業人士以及政府。信任不只是依賴他人的服務,而且更是相信他人出於善意的服務。若他人的善意不可靠,則稍有不慎,就會付出高昂的代價。不負他人信任於是成為一種公共道德。信任的重要加深了我們對社會制度和體制的依賴。有人認為,象合同、條約或監督這樣的外在手段可以代替或者至少部分代替信任,成為社會合作的紐帶,因此必須強調“法治”。還有的人認為,法治手段的基礎其實正是信任。人們做生意簽合同,出發點是對現有的法律或其它體制條件能保證合同的執行有信心。合同可以由法規管理,但法規最終得由人管理。盡管我們可以將人放置在監督制度之中,但我們最終還是得信任那些運作監督制度的人能公正無私,不損害我們的利益。我們不可能依靠一級級的“客觀公正”的程序或規章。一級級的程序和規章最終還需要落實到許多個人身上[27]。
從社會學的角度,我們確實可以對中國當今的信任作一些“客觀”的分析描述,也可以由此見出許多“道德危機”的現象。但是,僅僅將信任作為一個道德問題提出來,那是很不夠的。這是因為信任並不能自動成為一種社會美德。“文革”時9億人無條件地信任一個人,把中國變成一個好社會了嗎?信任必須具有實質的民主價值,才能成為民主社會的社會美德。這是我們重視自由承諾和信任,強調它和公民社會建設關系的根本出發點。
我們可以用自由承諾和信任為價值規範原則,從現有的對信任的社會學分析中找出不少對民主公民社會建設有用的東西來。不妨舉幾個例子。
從人際關系角度看,社會學把信任分為“縱向”和“橫向”兩種關系。第一種關系往往包含某種等級區別,如國家和社會、君臣、主奴、雇主和雇員、父(母)子(女)等等。我們所熟悉的“忠”、“孝”觀念便是代表。第二種關系則可以是強調個人與個人、公民與公民、同學、同行、同事之間的平等關系。自由的承諾和信任讓我們看到,後一種信任關系是中國公民社會建設所特別需要加強和發展的。
從信任的理性或感情取向看,信任可以分為思考型和習慣型兩種。有論者將這兩種信任的區別分別表述為“理性”(rational)和“社會性”(social)的區別。一個人在決定是否與他人合作、是否信任他人時,必須預估他人是否會回報他的合作。這種理性的信任是出於利益自我保護的需要,一種“在決定是否行動前作出的風險考量”[28]。思考型信任還往往會考慮到信任對象是否有信用,這就需要對他以往的行為或其它有關情況有所了解,所以“信息”對它頗為重要。思考型信任是工具性的,信任有需要達到的目的並為這個目的服務。但是並非所有的信任都可以用個人利益意識或考量來解釋,許多信任是習慣或社會訓練的結果。例如家庭成員、父母和子女之間的信任,社會傳統觀念所形成的信任(真命天子、救世領袖、父母官、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等等),和由意識形態灌輸所造就的信任(“天大地大不如黨的恩情大,爹親娘親不如毛主席親,河深海深不如階級友愛深,千好萬好不如社會主義好”)。
對於中國公民社會的信任建設來說,自由的承諾和信任與思考型信任關系相對比較密切,但並不會必然與習慣型信任相抵觸。與自由理性所抵觸的是那些逼迫的承諾和被利用或玩弄的習慣型信任。思考型信任所構成的並不是一種純功利性的、急功近利的相互利用關系。信任是一種長久而穩定的秩序。當今中國社會中存在著許多“沒有人情味”的現象,如做生意“宰熟”,人與人之間一起爭端就打官司、動不動就弄成冤家仇敵,同事、朋友甚至親戚間為一點利益翻臉不認人等等,都標志著在中國傳統的信任基礎正在瓦解,而新的信任基礎則尚未能建立。一個社會的普遍人際關系越短暫,越急功近利,就越不可能結成一種長遠性的互利認同關系。而公民社會則恰恰是後面這一種性質的關系。
從信任的發展階段來看,信任可以分成阻遏型、知識型和認同型三種。第一種是基於利益考量的信任。平時並無交往或很少交往的人在一起做一件事,以“契約”或“合同”來增強或表示彼此的信任。這是一種以懲戒為基礎的信任,信任可維持的程度與懲處背信的打擊決心和能力成正比。在這種關系中,人們往往不是不想違約(破壞信任關系),而是不敢違約。第二種是基於知識的信任。它所依靠的不是懲戒違約的威懾,而是對有關人員的了解。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或機構、組織等等)有了長期的了解,或者有長期合作交往,覺得能預見他未來的行為,便會對他有信任。在這種信任關系中,長期交往、行為一貫和鮮有劣跡是關鍵。第三種是基於認同關系的信任。在這種關系中,人與人之間往往有一種一體性聯系,你的利益就是我的利益,你的要求就是我的要求,彼此可以有效地代表對方。這種信任不僅見於夫妻、兄弟和父母子女這樣的天然一體關系中,而且也見於一些以自然關系為象征的社會群體和組織關系中(如拜把子兄弟、幫會、甚至某些形式的現代政黨)[29]。
這里的“契約”和“合同”關系不同於盧梭所說的“社會契約”,區別正在於前者缺乏後者的自由意識。當今中國社會中絕大多數的契約和合同關系依靠的是外在法規力量的維持,這種維持力量帶有強制性。把民主社會秩序看成是一種“社會契約”,強調的正是自覺而非外力的約束。強大的外力,如嚴刑酷律、官僚制度甚至國家暴力,固然能設立和維持某種社會秩序,但這樣的制度並不能解決社會信任的根本問題。現今中國一面不斷“加強法治”,一面恰恰出現了普遍的信任匱缺,正說明這個問題。信任與單純的遵守契約條文不是一回事。在人與人的關系中,信任往往正是契約或合同形式之外的那些合乎情理的東西。同樣道理,以信任為基礎的社會契約,它用以維系人際關系的也是那些被稱為“常理”的東西,其中只有很小的一部分會被寫進法令或規章中去。甚至可以說,法令規章越森嚴周密,越說明一個社會的信任機制出了毛病。
當今中國的信任機制的轉化和發展可以同時以上述3種信任形式進行。新的社會信任應當同樣重視以懲戒、知識和認同為基礎的幾種信任方式,但需要更積極地促進知識型信任和基於對公民社會認同的信任。公民身份本來應該優先於其它任何群體的成員身份(性別、職業、黨派、種族、宗教等等)。公民間信任的基礎是公民政治價值及公民的普遍權利和義務。以目前中國的情況來看,由於政治權力對信息的控制和許多信息程序的黑箱操作,知識型信任的轉化面臨相當大的阻力;而形成公民認同信任的阻力則來自狹隘的民族主義。因此,中國公民社會建設的主要任務是將民族主義轉化為憲法愛國主義。憲法愛國主義特別明顯地體現為信任和民主秩序的關系。就目前情況而言,中國的許多認同型信任都與公民社會建設無關,例如黨員對黨的絕對忠誠、民粹主義、地方主義、哥們義氣、幫派團夥、黑社會關系等等。這些認同關系有的強調絕對服從,有的依賴利益勾結,它們和強調自由、平等、理性、個人尊嚴的公民認同是格格不入的。
五、信任的制度和個人責任
郝奇曼說過,信任是一種特別的資源,人世間唯有這種資源越利用越豐富[30]。因為人們相互之間信任的機會越多,維持信任關系的時間越久,也就越加相互信任。長久的、具有穩定性的信任機制往往體現為社會不同層次的制度,它們可被分為宏觀、中層和微觀的三個層次。強調信任的制度性決不是要取消個人在信任中的作用;恰恰相反,強調制度和重視個人作用是一致的,因為正如泰勒和克萊默所理解的那樣,制度三層次中的微觀層次實際上已經涉及了個人因何信任或不信任的心理原因[31]。現今中國社會中的一些個人信任或不信任的特征應當與整體社會政治的大制度以及多種具體社會中層領域制度的現狀聯系起來考慮。宏觀和中間層次制度的信任機制都涉及民主社會秩序以及它的承諾和信任問題。
在宏觀層次上,社會的整體制度對社會其它層次的信任形式和特征具有重大影響。國家制度本身就是一種覆合的承諾和信任關系。在民主憲政的國家里,人民將權力托付給政府,政府以承諾維護所有公民的權利、增進他們的福祉、保護他們的民族國家利益等來取得他們的信任。一旦人民認為政府因政績或其它問題沒有能充份遵守承諾,他們就可以停止對它的信任。至少從理論上說,公民和他們的公仆之間是一種平等的橫向關系。但是,在專制權力的國家制度里,國家和社會、政府和人民之間則是一種縱向的等級關系。君主或者其它形式的專制權力以國家的名義包管人民的一切需要和福利,這是一種父權式的承諾,條件是人民無條件地奉獻絕對的信任和忠誠。在自上而下的等級結構中,每一個占位者都只對他的頂頭上司負責。他向上司承諾忠誠,只要得到上司的“信任”,他便能保住位置。上司的信任比他在這個位置上的實際能力更重要。在這種承諾和信任的關系中,“背信”指的不是不盡職守,而是“背叛”上級。更為嚴重的是,背叛上級也就是背叛整個權力集團,這種背叛行為會使當事人受到最嚴厲的組織懲罰,那就是被當作“叛徒”。組織懲處“叛徒”殘酷無情的程度勝過“敵人”,這種對“背信”的報覆方式是嚴密權力等級和個人效忠關系所特有的[32]。
宏觀權力結構通過一級級的中層制度和體制向社會中延伸。宏觀和中層制度間有聯系,但也有區別。中層制度和體制除了受最高權力的集中控制(如通過一級級的黨委和黨支部)之外,還受到具體社會活動領域、行業、職業等專業規則的影響,所以中層制度往往表現出獨立性。專業領域或行業中的信任往往不只是建立在權力上下級關系上,而是有它們自己的信任標準。密希拉曾分析過這樣4種行業信任標準:能力、公開、關愛和可靠[33]。以一個校長、系主任或一個公司經理為例,他首先必須有能力,有真學歷、好閱歷、研究專長、辦事經驗等等;他還必須誠實、按規章辦事、不循私舞弊等等;他應當關心體貼下屬,大家辦事,不只為自己升官發財而專走上層路線;他更需要有好的人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誠信可靠。中層制度的這些信任標準可以保證每個機構內部最大程度的真誠交流和有效合作。
宏觀的和中層的制度是否值得信任,取決於其信任建基於何種權威形式;而這又會影響微觀層次上的信任,也就是個人的心理層次上的信任。在個人層次上,“(信任的)心理分析關心的是人們為什麽信任,他們的信任度因何下降或加強”[34]。社會中人們的信任程度降低、出現信任匱缺現象,一般與兩個原因有關。其一是社會大環境中的制度可信性大幅度下降,受影響的中層制度可以遍及所有行業、職業或社會活動領域,如經濟、商貿、教育、醫療等等。其二是社會腐敗嚴重,腐敗現象不斷曝光,大家見怪不怪,從而對信任抱普遍的懷疑或犬儒態度[35]。這兩點正是造成當前中國社會普遍信任匱缺的原因。中國日常生活中許多微觀層次上的失信現象,如假冒偽劣、坑蒙拐騙、弄虛做假、利欲熏心、瀆職違法,其實都與某種中層制度腐敗有關。
在中層制度腐敗中,對社會上個人信任度心理摧殘作用最大的是那些本應與主持社會正義最有關的領域,如司法、新聞、教育等。在這些制度中,信任問題最後還會落實到個人,因此而見出個人責任的重要。強調制度落實到個人就是強調制度由個人所構成、所運作。再好的制度也不能保證自動良性運作。這就形成了制度和個人不能偏一的特點。在職業或行業制度中,程序越公開,標準越明確,人們對它的信任度也就越高。以高等教育制度為例,“大學從一開始就是一種學生和教師的社團,或者說,一種‘學問的行會’(guilds of learning),比起與大學有聯系的教會來,大學的起源和從業人員都更民主”[36]。現代職業都是從先前的職業行會發展而來的,因此在相當程度上保留了行會所特有的個人與行業集體互動的關系。例如,入行必須接受行業訓練,加入專門職業必須有專業資格。入行還必須由行內有地位者的引薦和一般在行人的認可。所以,在申請教授的時候,要有名人的推薦信和經過以教授為主體的招聘程序。所有這些入行手續是為了在最大程度上篩除“不值得信任”的候選人。入行是個人對行業的承諾,承諾遵守它的規則,維護它的尊嚴。接受入行規則是行業對個人的承諾,承諾他在行內的權利和應得的關照。行業與社會成員的承諾和信任關系也是在這個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有在行者個人對行業的承諾,才有行業對社會的承諾;有行業對在行者的信任,才有社會對行業的信任。
現代職業的制度比傳統行會更具民主性質。正如拉森所說:“形似行會的現代職業,與它們的古代前身相比,其特點是有職業宗旨和標準。從歷史和職業邏輯來看,講究職業標準都具有民主意義。職業標準化降低了(古代行業的)不確定性和保密性,讓更多的人可以了解技術或認知技能。因此,那些先前因行業保密而被排斥在職業特權之外的人們尤其歡迎職業標準化。[37]”現今中國的許多現代職業不但沒有用它們應有的民主意義去正面影響社會,反而變成了一種利益特權,與政治和經濟特權沆瀣一氣,成為社會非正義的另一種來源。這些職業和行業的信任機制出了毛病,除了職業制度本身的原因(如從業人員入行的程序和標準、有關業務水平、個人操守和職業道德的行內監督等等)之外,有制度而不遵守或者鉆制度的空子、以制度之名破壞制度,更是一個問題。在目前單純突出經濟利誘和人與人之間赤裸裸的利益交換的大環境下,這個問題日益嚴重,它是不可能單靠完善制度來解決的。
司法、新聞、教育、醫療等職業制度的腐敗,給中國本已舉步維艱的公民社會建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這些職業群體是黑格爾所說的那種處在家庭和國家之間的公民社會的主要組成部分,它們本應是體現現代社會“集體良心”(塗爾幹語)的主要場所。塗爾幹把職業或行業集團看成是能夠在原子個體和權力國家之間進行道德中介的主要社會群合形式,這些現代“行會”的制度對於將個人凝聚為相互信任、相互認同的道德群合是極為關鍵的,這些由“(共同)利益、思想和感情形成的群體,它們可以對其成員有道德影響”[38]。在今天的中國,連職業群體都普遍腐敗,中國的公民社會建設豈能不更加困難?
信任本身並不能自動成為社會之善。信任有時反倒可能被用作為一種權力控制和欺騙的手段,如君王的“用人不疑”和“黨相信你”。恢覆失去的信任,如“文革”中9億人對一個人的那種無條件信任,未必是一件好事。信任匱缺向人們提出的問題不是要不要信任,而是要什麽樣的信任。只有弄清楚信任應有的價值內涵,才有可能把信任引往美德和社會之善的方向。在今天的中國,影響人們社會和日常生活的普遍信任匱缺不僅涉及多層次的公共權威,而且更涉及一般的活動和人際關系,如購物、服務、提供或接受幫助、熟人來往、鄰里相處、單位人事關系等等。信任匱缺不僅是一種“缺乏”,而且更是一種對人的生存心理的侵蝕。科恩指出,拒絕信任對人有異化作用。不信任令人焦慮、恐懼、疑神疑鬼、驚慌不安、憤世嫉俗、冷漠絕望、與世隔絕。在人際交往中,不信任使人總是從壞的動機揣摩別人的行為,戴著陰謀論的眼鏡看世界,覺得到處充滿敵意、暗藏殺機、遍布陷阱[39]。這樣的不信任反倒為任何淩駕於制度秩序之上的權力運作提供了當然的合理性。
無論是在宏觀層,還是在中層,再好的制度秩序也只是一種形式上的契約和合同,不同於盧梭所說的那種以人的自由為本的“社會契約”。實際上契約只有體現了自由契約的實質價值(即個人獨立而自由的理性思考和道德判斷),才具有正義性。那些帶有強迫性、欺騙性和控制目的的制度秩序是沒有正義價值的。堅持人在制度中的個人責任,不以制度之名隨心所欲,從實質價值上來幫助制度實現它的承諾,這些都是每個制度中的個人所能夠、也應當發揮的積極作用。起到了這些作用,制度中的個人就能幫助一般人增強對制度的信任。信任制度不只是指可以預測制度可能怎麽對待我們,而且更是指相信它會善待我們。如果我們預測一個制度會壓迫我們、排斥我們,那麽這種預測是不能稱作為“信任”的。只有當我們相信一個制度是正義的,體現人對人的善良意願,我們才會真正信任它。
評中國大學的高收費政策
李富秉
一、大學高收費政策的是與非:從輿論看民意
二、從國際對比看各國家庭的高等教育支出
三、從國際對比看中國當局對教育的投入水平
四、“教育產業化”:政府向民眾轉嫁財政負擔?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先後出台了許多改革措施和政策,其中最值得認真檢討的就是高等院校的高額收費政策。筆者從國際對比的角度,對這一政策作了初步剖析,認為這個政策存在著一系列問題。它事實上是假“改革”為名,把政府本應承擔的相當大部分的高等教育投入轉嫁給民眾,構成了學生及其家庭的嚴重負擔;這樣的所謂“改革”徒然加重社會負擔,卻絲毫未改變高等院校資金的使用效率;政府讓大學生的家庭代替它支付了高等教育投資,卻並未降低各級官員奢糜消費的開支,實際上是間接地讓學生家庭部分地填補了政府官員們腐敗浪費的資金來源,這樣的政策嚴重違反了社會公正的原則。
一、大學高收費政策的是與非:從輿論看民意
自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的大學開始實行高收費政策以後,“高等教育產業化”變成了一個“堅定不移”的“改革”措施。大學的收費標準越來越高,而貧困家庭學生棄學、乃至學生和家長自殺的現象也越來越多。大學高收費政策奪走學生和家長生命的案例,與權貴階層一擲千金的奢華,構成了極其鮮明的對照。然而,政府對這樣的嚴重社會問題似乎始終漠然忽視。與此同時,民間和輿論對這一政策的批評則接連不斷。筆者將10年來搜集的一小部分對大學高收費政策的批評文章列舉如下:
早在1994年,《改革時報》就發表過一篇長文──“大學上得起嗎?”[1],該文作者指出,由於各地的大學陸續開始提高收費標準,“大學的門檻越來越高了”。他以湖北、南京兩地先後有大學女生因無力交納學費而服毒自殺的慘劇為例,向社會各界發出了令人心顫的警告。
半年以後,《亞太經濟時報》發表了劉勇的文章,該文的標題是,“窮人家的孩子還能讀得起大學嗎?”。劉勇引述了一位老經濟學家的話:“把教育當成商品是社會的悲哀[2]。”
1996年,一位作者有感於河南省當年有167名高校新生因為無力支付學費而不得不放棄深造的機會,在一篇文章中憂心忡忡地發問:“河南一地如此,全國又有多少優秀青年中斷了成材之路?[3]”
1999年,一些作者撰文批評了“教育產業化”政策,認為這個似是而非的“改革”口號其實存在著一系列問題[4]。
2000年初,《工人日報》發表了題為“教育界高收費陰影籠罩”的文章。文章抨擊了假“改革”為名的教育界高收費政策:“辦大學已經成為高收費的一塊特區。”該文作者認為,中國高校的收費相對於老百姓的收入來說,實在是太高了[5]。
針對有些經濟學家鼓吹通過“教育產業化”來“擴大內需”,國家統計局主辦的雜志2000年連續刊登文章予以駁斥。一位作者指出:“用教育消費來擴大內需的做法,無異於緣木求魚。[6]”另一位作者列舉了以下事實:1997年高校學費提高後,當年即有11%的學生因為交不起學費而輟學。他進一步指出:“高昂的學費必將把絕大多數工農子女淘汰出局,這顯然有違公平競爭的原則。[7]”
2000年春,《北京日報》也刊登了題為“窮人的孩子上大學難”的文章[8]。同時,《中國青年》雜志也接連發表文章,批評高等院校的高收費政策。在“窮孩子邁不進大學校門”這篇長文中,作者提到,福建省武平縣的朱麗芳、朱武星雙胞胎姐弟同時以優異的成績分別考上了廈門大學和廈門醫學院,可是他們的家庭無力交納每年至少1.5萬元的學費,於是姐弟兩人只好望大學的校門而興嘆[9]。另一位作者則觀點鮮明地指出:“看來我們對教育的重視仍然停留在口頭上,國家對教育的投入不足而讓老百姓承擔沈重的教育負擔,不僅有失社會公平的原則,更是一種短視行為。[10]”
吉林省的一位作者針對“高校高收費”政策直言不諱地提出了批評:作為社會主義大國,它最大的優勢就在於能最大限度地集中全國的財力、物力,用來辦大事;試看衛星上天、核彈試爆、“亞運”盛會、港澳回歸......,只要最高當局一聲令下,必然全國回應,攻無不克、堅無不摧,多麽難辦的事情也可以迎刃而解;那麽集中一點財力加大對教育的投入,反而辦不到,豈不是咄咄怪事?他的結論是,政府之所以沒有大幅度提高對高等教育的投入,其根本原因“是不為,而非不能也”[11]。
在輿論的壓力和社會表達出不滿後,政府近年曾經出台了一套助學貸款辦法。這一政策屬於“政府請客,銀行買單”,由於銀行的經營正逐步商業化,金融機構對助學貸款這種高成本、高風險的業務興趣索然。因此,對許多家庭貧困的大學生來說,這一規定不過是“空中樓閣”和難以充饑的“畫餅”,因為他們根本無法按照銀行的要求找到助學貸款的擔保人。2002年,覆旦大學新生丁煒的父親因為籌不到兒子的學費而跳樓身亡。這位老農民用自己的生命向中國高校的收費政策表達了強烈的抗議,深受民眾歡迎的《南方周末》就此作了報導[12]。同樣的悲劇也發生在陜西省,該省2003年高考考生景艷梅以優異成績被東北師範大學錄取,可是她的父親卻因為無力負擔高額的學費而自殺[13]。
早在2000年就有作者敏銳地注意到這樣的問題:“大學門檻如此之高,把一大批貧苦的勞動者子女拒之門外,有幸邁進高校大門深造的青年一代的成分結構將會發生什麽變化,難道不值得我們深思嗎?[14]”近年來的報導證實,高等院校的學生結構確實發生了不應有的變化:大學實行高收費政策以前,大學生中來自農村的學生占50%到60%左右,由於出身於農村的學生相對來說比較勤奮,所以在名牌大學中這個比例更高;但大學實行高收費政策後,大學生中來自農村的學生比例急劇下降到20%到30%,大學生的主體變成了城鎮學生;多年來中國的農村人口一直高達70%左右,但現在大學生中農村學生比重卻大幅度下滑[15]。這種現象在名牌大學里更明顯,1999年,農村學生在清華大學和北京大學學生總數中的比重僅分別占19%和16.3%[16]。
“高校高收費”政策在中國被冠以“改革”的頭銜。作為一項“改革”措施,受到如此廣泛而激烈的批評,並不多見。輿論和民意對這一政策諸多抨擊,表明這一“改革”措施很不得人心。盡管如此,當局似乎充耳不聞,直到今天,仍然沒有改變這一政策的跡象。
二、從國際對比看各國家庭的高等教育支出
主張高校實行高收費政策最冠冕堂皇的理由是,應該和國際接軌,據說世界各國都實行高校收費的辦法。果真如此嗎?
歐洲不少國家都實行大學免費或低收費制度:德國對本國和外籍大學生一律實行免費就讀;北歐各國也實行大學免費入學制度;法國對大學生只收少量注冊費;英國1998年以前一直對大學生免收學費,從1998年起開始試行收費辦法;不少東歐國家也實行免費或低收費制度。只有美國和日本的大學實行適當收費的辦法。在美國,公立大學對家居本州的大學生每年最多收5千到6千美元的學費及雜費。美國和日本的私立大學的收費標準比較高,日本私立大學每年的學費約為5千到6千美元,美國的私立大學每年的學費約為2萬到3萬美元。
美、日兩國都是發達國家,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是中國的幾十倍。從美國公立大學的收費標準來看,每年幾千美元的學費及雜費大約相當於美國家庭平均收入的八分之一,戶均收入達到全國平均線水平的家庭基本上可以承受子女上公立大學的費用。而對家庭收入較低、本人成績優秀的學生,美國的公立和私立大學還提供各種獎學金和政府貼息的學生貸款,以減輕學生的經濟負擔。
有學者指出:“在人均GDP低的國家,學費所占的比例不應該太高。[17]”印度與中國同為發展中國家,以印度著名的尼赫魯大學為例,該校學生每學期只要交108盧比的學費和260盧比的住宿費(兩項合計相當於人民幣70元左右)。中國的大學基本上都是公立的,但政府制定高校收費政策時卻把眼光瞄準了美國和日本的私立大學的收費標準。在過去幾年物價基本穩定、甚至有所下降的情況下,中國推行“教育產業化”政策的結果是大學生平均每年的學費負擔從2千元猛漲到6千、7千甚至上萬元。中國城市居民2002年的戶均收入只有2萬多元,這樣的高校收費標準將學雜費負擔提升到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的將近一半;換言之,在一個收入處於全國平均水平的城市家庭,有一個大學生上學,全家必定入不敷出,只能動用往年儲蓄來支撐。這樣的公立大學收費標準在世界上恐怕也是數一數二的。若考慮到中國人口的70%仍然是農民,而2002年全國農民家庭的戶均收入不過萬元左右,這樣的收費標準已經變成對農村家庭的嚴重剝奪。
北京市是中國城市家庭戶均收入最高的城市之一,據2003年的一項調查,北京市的居民家庭中有33%認為負擔一名大學生非常困難,37%的家庭認為只能勉強支撐一個子女上大學,只有30%的家庭表示承受目前的高等教育負擔沒有困難[18]。全國除了深圳、上海、廣州等少數幾個城市外,絕大多數城鎮居民家庭的平均收入都達不到北京市的平均收入水平。連北京市的多數居民家庭都無力承擔目前的高等教育收費負擔,其他地區、尤其是廣大農村地區的情況當然就更艱難了。正因為如此,實行“高校高收費”政策之後,許多優秀青年、特別是農村地區的優秀青年就不得不輟學在家。2000年僅安徽一省的農村就有1萬8千個家庭無力支持子女上大學,考取了卻上不起大學的“特困生”約有3千人[19]。
三、從國際對比看中國當局對教育的投入水平
教育事業是公共產品,而提供公共產品是每個國家的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這項任務完成得如何,是衡量考核一個政府是否稱職的主要標準之一。測度一個國家教育現代化水平的指標有多項,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就是“公共教育經費占GDP的比重”。“世界銀行”的年度報告顯示,1998年世界各國“公共教育經費占GDP的比重”平均為4.8%,低收入國家這一比重為4%,中等收入國家為4.9%,高收入國家為5.7%(美國為7%);而中國的這一比重比世界上低收入國家的平均水平還要低,自改革開放以來,除了1991年這一比重勉強達到3%之外,其他年份都低於3%,在世界上人口超過百萬的120個國家里屬於倒數第16名。在中國的周邊國家,日本的這一比重是4.7%,新加坡是3.5%,韓國是4.5%,俄羅斯是4.4%,馬來西亞是5.3%,泰國是3.8%,蒙古是5.2%,印度是3.8%,越南是3.5%,中國的教育投入比所有的周邊國家都低。
1993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聯合發布了“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當局信誓旦旦地承諾:到2000年要實現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民生產總值4%的目標。可是,這個文件公布以後,政府並未認真對待,只是把它當做一紙空文。可笑的是,2001年底,教育部長陳至立在“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興高采烈地宣布教育“改革與發展”的7大成績時,頭一條就是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上升到3.19%[20]。她顯然忘了,這個比重比“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規定必須於2000年達到的目標低得多,因此不但不能算是政府的“成績”,相反卻應該算是政府的過錯或失職。
盡管中國一直屬於政府的教育投入排列於世界上倒數幾名的國家,但中國的各級政府官員卻從來沒有一點自責的表示。為了給教育投入不足尋找藉口,官員們往往用“國情”來解釋,意即中國的人口多,國力差,對教育的投資長期嚴重不足情有可原。其實,同樣是發展中國家的人口大國印度,其教育投入從來就比中國高。中國常有一些人自以為中國的發展成就遠遠超過印度,那麽,為什麽在教育現代化方面,印度做得到的,中國卻總是做不到呢?究竟是中國的國力支撐不了教育事業,還是中國的“國情”迫使教育事業為腐敗讓步呢?確實,如果只看各大城市馬路上川流不息的汽車(不少是進口的豪華車),再看豪華賓館和酒樓里觥籌交錯、燈紅酒綠的“繁榮”景象,誰會相信中國是一個缺乏資金維持教育事業的發展中國家呢?
著名科學家盧嘉錫曾經質問道:“讓人難以理解的是,街上跑的是進口豪華車,為什麽不能把這些錢用到科研、教育上去呢?[21]”香港科技大學副校長孔憲鐸先生也說過:“假入能夠省下各級政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請客花掉的上千億元錢,教育經費就可以加倍了。[22]”這些學者大概是忽略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優越性”。中國在“公仆”們的奢靡消費方面堪稱是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家,正因為如此,中國的教育事業就因“國情”的限制而始終缺少必要的資金。
四、“教育產業化”:政府向民眾轉嫁財政負擔?
中國教育事業所面臨的問題不僅僅是政府對教育的投入長期不足,更糟糕的是,通過以“改革”為名推行的“教育產業化”政策,政府正在把原來由政府承擔的教育投入逐漸轉嫁給民眾。據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的“2001年全國教育經費執行情況執行公告”的數據顯示,國家財政為每名大學生所負擔的經費,2000年是7,309.58元,而2001年這一數字卻下降到6,816.23元,國家財政減少的這筆支出實際上是轉嫁給了大學生的家長。
那麽現在中國的大學經費當中,究竟政府和學生家庭各承擔多少呢?目前大學生平均每年要交6千元左右的學費,上述“執行公告”的數據表明,政府負擔的數額比學生交納的數額略高一點,也就是說,學生家庭負擔的大學經費大約占40%左右,而政府負擔的只占60%。
據“世界銀行”對全世界33個主要國家的統計,家庭所交納的學費占公立高等學校經費的比例平均是13%到15%,有20個國家為10%左右,有10個國家在20%左右,韓國的這一比例最高,達40%[23]。在加拿大,大學辦學經費的70%來自聯邦和省政府,只有20%來自學生家庭交納的學費;在印度,教育經費的78%到92%依靠政府的投入,其余部分主要來自社會捐贈,而學生及家長負擔的數額只占很小的比例[24]。
顯然,與世界各主要國家相比,中國政府在高等教育費用的投入方面是最低的,而學生及其家長的負擔比例卻是最高的。這“一高一低”表明,中國政府把投資教育的責任轉嫁到民眾頭上。中國教育部門的官員為了替“高校高收費”政策辯護,提出了一個說法:要讓學生和家長承擔教育成本的20%到25%。先不考慮這個比例的合理性,以上分析說明,事實上現在學生和家長承擔的教育成本幾乎是這個比例的1.6倍到2倍。如果政府真正落實1993年提出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承諾的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民生產總值4%的目標,也就是說,從目前的3%左右提升一個百分點,按照中國現在的國民生產總值水平計算,提升這1個百分點意味著增加1千多億教育經費,若其中的三分之一用於高等教育,那也有300多億。以目前每年大專院校在校學生1千來萬、每人每年6千元學費計算,每年總共收取學費約600億左右;假入政府能歸還這筆在教育事業上的“欠債”,那麽大學學費就可以減半,中國也可以減免貧困家庭學生的全部學費,消除大學生的輟學現象了。
當然,在目前高等教育體制未作任何改革的情況下,高等院校的經費開支也存在著嚴重的浪費。首先是中國的大學機構臃腫、冗員泛濫、官多兵少。西方國家的大學通常人員精練,效率很高。比如,在瑞士的“日內瓦高等國際關系研究生院”總共只有15名行政人員,包括院長、副院長在內[25]。而中國高等院校的情況正好相反,有人戲言,“校級領導一走廊,處級領導一禮堂,科級領導一操場”,《中國青年》雜志就以“中國高校官滿為患”為題發表文章揭露過這一現象[26]。其次,中國的大學里師生比過低,在“經濟合作組織”成員國,大學的師生比平均是1比16.7,可是在中國,把本科生、研究生、留學生、進修生乃至函授生都算上,大學的師生比也不過是1比10。如此低下的辦學效率自然會導致學校現有資源和經費的浪費虛擲。再次,高校中也同樣充滿了腐敗,學校官員購買豪華的進口車、以出國考查為名的公費旅遊、公費吃喝等開支,都耗費了大筆的辦學經費。學生及其家長被迫支出的沈重的學費負擔,很大一部分就是用來滿足這樣的“經費需要”的。
1998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召開了首屆“世界教育大會”。會議一致通過的文件嚴肅地指出:“不能直接或間接的減少高等教育的公共經費,也不能將大部分沈重負擔轉嫁給家庭。這只會加重接受高等教育機會的不平等。[27]”參加這次會議的中國政府代表團讚成並通過了這個文件,也就是說,中國政府有貫徹落實該文件內容的責任和義務。雖然在中國“科教興國”的口號一直喊得很響,但從首屆“世界教育大會”通過上述文件以來,6年過去了,我們看到的現實卻是,中國正在發生該文件這段話里所講的兩個“不能”,一方面用於高等教育的公共經費正在減少,另一方面高等教育費用的沈重負擔正被轉嫁給學生家庭。不說與西方國家相比,哪怕只與印度等實行民主政治的發展中國家相比,究竟哪一個國家的政府是對教育真正負責的,而哪個國家的政府只是口頭上說得好聽,卻不付諸實際行動,難道不是一目了然的嗎?
中華民族從來就有尊師重教的優良傳統,到了21世紀初,高等教育事業卻在“改革”的名義下變成了從民眾口袋里掏錢的“商業”。每年召開“全國人代會”和“全國政協會議”時,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們慷慨陳詞,呼籲當局增加對教育事業的投入、兌現以往提出的要“重視教育”的承諾。他們的發言存檔、見報了,但是似乎一切還是照舊,高等教育產業化的“步伐”依然“堅定”,政府對大學生不堪負擔的窘境、乃至大學生及家長的自殺,繼續無動於衷下去。
“高校高收費”政策最大的傷害面是在農村。在實行這一政策以前,農民子弟雖然不能自由地在城鎮落戶定居、享受城市居民與生具來的受教育權利,但他們還可以通過勤奮苦讀、考取大學而擺脫貧困的生活環境,給自己和他們的家庭親友帶來希望。到城里上大學,從來是努力求學的農村子弟生活中的一個美好願望,也是他們奮鬥向上的一個主要通道。改革以來,中國的城市越來越現代化,但上千萬的農家子弟怎麽也沒料想到,這場改革竟然被引導到一個傷害農家子弟、斷絕他們前途的方向上去。“教育產業化”政策的實施,實際上是從制度上阻斷了家境貧寒的農家子弟求學向上的管道;不管這些農家子弟如何用功勤奮,在這個“改革”了的商業化高等教育體制里,他們很可能從此求學無門了。如此不公道的制度,幾千年來還是第一次在中國出現。這樣的制度與“西化”毫無關系,因為在西方國家高等教育的門從來都對低收入家庭的學子敞開著;這種制度甚至也與馬克思主義的理念背道而馳,因為它完全排斥正義和社會公正。推行這樣的政策是否體現了社會的進步?有思考能力的人都不難得出答案。
2005年
解析中國的社會福利政策模式
劉繼同
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衛生政策與管理系副教授
一、社會福利及其價值基礎──有關社會福利理論與社會政策討論的核心議題
二、公民權理論與福利國家的價值基礎
三、“單位─福利國家”的價值基礎
四、形式公民權利與制度性不公平
五、社會結構轉型與重構公民身份
福利政策模式及其價值基礎是社會政策研究的經典主題。本文從公民權理論的角度,將中國的福利政策模式概括為“單位─福利國家”模式,筆者認為,“單位─福利國家”模式的價值基礎是形式公民權。本文運用公民權和社會排擠的概念,分析“單位─福利國家”模式及其形式公民權價值基礎的基本成因、主要表現形式和負面社會影響,從而指出中國社會福利政策模式的轉型方向,以及這種轉型與重構公民權身份的相互關系。
一、社會福利及其價值基礎──有關社會福利理論與社會政策討論的核心議題
社會福利與其價值基礎的關系是歐美福利理論與社會政策爭論的核心議題。長期以來,人們主要關注福利制度的資源基礎、政策設計、組織結構與政策影響,但關於福利制度、政策模式及其文化價值基礎的探討卻不多。
這種狀況在“福利國家”日趨成熟和社會政策爭論日趨“政治化”的背景下發生了根本轉變。隨著1970年代“福利國家財政危機”的出現和新右派上台執政,意識形態、價值理念和社會認知議題受到各界前所未有的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這些議題也成為福利理論、政策爭論的中心,成為政治學、社會學理論和知識社會學探討的主題。
1971年英國著名學者平克的《社會理論與社會政策》一書首次從歷史角度分析了意識形態和規範理論對社會政策的影響[1]。1972年,英國的權威性社會政策雜志設置了“社會政策中的價值”專欄,揭開了社會價值與社會福利關系的大辯論之序幕。英國的社會政策大師馬歇爾率先發表了“福利─資本主義的價值問題”。他認為,資本主義社會的性質已發生根本性轉變,現在的資本主義社會實際上變成了“民主─福利─資本主義”,民主、福利已經成為資本主義體制的價值基礎[2]。同年,兩位英國著名學者發表了“社會價值、社會階級與社會政策”一文,從社會價值、階級沖突與社會秩序的角度,明確地提出了階級利益沖突和統治階級價值觀念在福利政策形成中所扮演的舉足輕重角色的觀點[3]。
這些文章和討論標志著對歐美國家影響深遠的“福利的意識形態大戰突然爆發”。權力、權威與合法性的價值基礎及其工具性角色,意識形態、價值沖突與社會福利研究的關系等熱點議題,成了社會政策、政治學、經濟學、心理學和知識社會學探討的理論主題。意識形態和社會價值觀成了最時髦的概念。
社會價值與社會福利的相互關系這一議題的核心地位是由多種原因決定的,因為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政策意義與理論意義。社會福利與社會政策研究涉及諸多本質上充滿爭議的基本概念,如需要、權利、社區、民主、自由、平等和公正等[4]。這些概念既構成福利政策的價值基礎,又決定政策目標、資源分配原則、服務對象和組織體系等關鍵性制度安排和政策模式。所以,意識形態和社會價值研究已成為理解福利制度特征的思想基礎,也是分析福利政策模式的最佳視角。更為重要的是,社會福利制度、理論與政策演變的脈絡,也就是意識形態和社會價值變遷的過程。
二、公民權理論與福利國家的價值基礎
歐美福利國家的價值基礎多種多樣,公民權理論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份。1950年英國宣布世界首個“福利國家”的誕生,其政府開始為所有公民提供由“搖籃到墓地”的普及性服務,範圍覆蓋義務教育、國民健康服務、收入維持、住房和社會救助等領域[5]。目前所有的發達國家都是某種類型的福利國家,政府將其收入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用於公共服務。
福利國家的價值基礎豐富多彩,思想淵源深厚。自由放任的個人主義,譴責被犧牲者的人口過剩論,溫和改良的費邊社會主義,主張階級鬥爭的馬克思主義,倡導充分就業的凱恩斯主義思潮等,均曾深刻地影響過福利制度及其政策模式。著名學者米什拉將福利的涵義演變總結為5種基本類型:首先是19世紀時作為社會改革的福利;其次是作為公民權的福利,核心思想是從公民權利和社會公民權利角度看待福利;第三,趨同或技術決定理論,主要觀點是強調工業化在福利制度形成中扮演的核心角色;第四,功能主義福利觀,核心理論假設是從整體社會觀和社會制度功能的角度分析福利;最後是馬克思主義福利觀,基本主張是從階級沖突角度解釋福利制度發展。[6]
綜觀歐美福利國家的演變軌跡,“貝弗里奇報告”和馬歇爾的公民權理論是最重要的價值基礎。如果說前者奠定了福利國家的制度框架,那麽馬歇爾的公民權理論則是福利國家制度最主要的價值基礎。公民權理論為觀察社會結構與社會政策之間的關系,描述福利制度的特征,分析福利制度的價值基礎,解釋民族國家的社會發展等,提供了描述性和普遍性的核心概念框架。它既可以幫助人們從理論上來認識國家福利的發展,又可以為構建社會變遷和福利制度、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之間的關系提供理論基礎。
1950年,英國著名的社會政策大師馬歇爾在劍橋大學發表了“公民權與社會階級”的經典演講。他從公民權的發展歷程及其對社會不平等影響的角度,首次系統地闡述了公民權的體系、結構、功能和歷史演變軌跡。他認為,公民權利主要由民事、政治和社會權利組成;民事權利泛指個人的經濟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政治權利主要指政治投票權,包括選舉和被選舉權;社會權利主要是指經濟保障、享受社會發展成果和維持社會認可的文明生活方式等福利權利;民事權利以法律制度為基礎,政治權利以政治制度為基礎,社會權利以福利制度為基礎;民事權利主要發展於18世紀,政治權利主要發展於19世紀,社會權利主要發展於20世紀[7]。
馬歇爾認為,公民權利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多種角色,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首先,公民權是確定人們的身份和社會地位的標準。人們通常依據公民權確定自己在社會關系與社會結構中的位置。缺乏完全的公民權,抑或沒有乃至喪失公民權,這樣的人就處於社會底層,是遭受剝削壓迫和受到排擠的邊緣群體。其次,公民權反映了社會發展和制度安排的特征。公民權範圍是由上而下擴大的。如歷史上政治權利先由貴族擴大到中產階級,然後再擴大到工人階級,最後擴大到婦女。公民權可以成為國家和社會群體之間社會封閉和社會排擠的重要工具[8]。再次,公民身份與公共服務、社會服務消費密切相關,與人們的生活狀況與生活質量息息相關。公民權是使用福利服務的重要資格標準,社會排擠常典型地反映在社會服務供應中[9]。最後,公民權狀況可以說明民主與自由、個人與國家、參與和革命、市場經濟與民主政治、市民社會與民族國家等重大的、關鍵性的社會議題[10]。簡言之,公民權理論是觀察社會結構、分析社會政策模式與社會排擠的策略性概念工具。
三、“單位─福利國家”的價值基礎
對中國的社會福利政策模式有多種理解,其理論框架和分析角度截然不同。
1970年代以前,歐美學者主要是從社會主義國家和“工作能力─業績”角度,來分析中國的社會福利政策。這種分析角度主要側重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和國家社會主義制度的詳細描述[11]。英國社會政策的鼻祖蒂特馬斯歸納了剩余性、“工作能力─業績”和制度再分配這3種模式。他認為,社會主義國家的福利制度基本上屬於“工作能力─業績”模式[12]。
1980年代中期,對國家社會主義的研究中出現了“新傳統主義”的概念,其研究者企圖用這種概念解釋經濟改革過程中的國家與社會、工作與福利之間的關系[13],這種分析角度關注反映中國社會結構與組織特征的工作單位。
1995年,王思斌指出,中國是政府主導下的非專業化福利政策模式[14]。這種觀點主要是從社工專業發展的角度概括福利政策模式。
1996年有兩位香港學者認為,在經濟改革過程中,中國的福利政策模式正趨同於東亞的福利模式,即儒家文化色彩濃厚的福利模式[15]。這種觀點主要關注傳統文化在福利發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及發揮的作用。香港學者黃黎若蓮主要從民政福利工作的角度,將中國的福利政策歸類為剩余模式,認為國家在福利發展中扮演的是最後出場者的角色[16]。
毫無疑問,中外學者對中國的福利政策模式和福利制度基本特征的認識在不斷深化,他們的分析框架日益多樣化,理論上關注的焦點也隨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但是,在這個領域內從事研究的學者們普遍地不太關注福利制度的價值基礎。
筆者認為,中國的社會福利制度特征與政策模式是“單位─福利國家”。如果從國家提供的普及性服務的角度來看,中國的福利制度並非福利國家;但是,若從國家幹預社會生活和政府提供“從搖籃到墓地”服務的角度看,中國又似乎是個典型的福利國家。
所謂“單位─福利國家”是指福利安排、運作機制、服務提供主要以工作單位為基礎的政策模式。工作單位既是國家福利運作的前提,又是影響國家福利制度的最重要變量。工作單位的性質類型、行政級別、擁有資源、組織規模千差萬別,單位之間的差別決定了員工的福利待遇與生活狀況。工作單位是國家結構的具體化,社會結構與制度特征主要通過工作單位的結構和功能反映出來[17]。
長期以來,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為其工作人員提供全方位的福利,服務範圍由“搖籃到墓地”,導致就業者對工作單位的全面依賴。改革開放以來,工作單位型福利制度並沒有根本性變化。在風險意識、不確定因素和利益沖突增多的處境下,工作單位制度甚至有所加強[18]。這意味著“單位─福利國家”的分析框架仍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理論意義和政策意義。
“單位─福利國家”價值基礎由5部份組成。首先是“父權主義”保護情結。國家承擔著一種無限責任,國家與社會的邊界模糊不清。這意味著國家與國民的關系是不平等和非契約性的,公民缺乏獨立與自主性。其次是“國家社會主義”的價值取向。這意味著社會福利與政治權力的關系不明顯,福利主體是國家福利,市場、家庭、社區和非政府組織的福利無足輕重。第三,集體主義文化和功利性家庭主義。這意味著個人的身份、地位只有在社會關系網絡中才有社會意義,個人不是獨立的主體。個人的需要與福利狀況要依賴社會需要與集體福利狀況。第四,片面強調個人對社會的責任和義務。公民權利理論的精髓是權利與義務應高度統一。但中國的福利文化單純強調個人的責任和義務,極少涉及權利。這意味著中國人缺乏理直氣壯地要求政府提供服務的意識,只有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求助於人。第五,社會互助與社區互助。
“單位─福利國家”價值基礎的關鍵問題是缺乏實質的公民權。社會公民權理論的精髓是:所有公民均有依據個人和社會需要從國家獲得免費服務的權利。以基本需要為基礎,普及性原則、去商品化服務和國家承擔福利責任,是公民權理論的核心。中國的《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基本權利和義務[19]。但是,從總體上來看,中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基本上停留在形式公民權的層次,人們普遍缺乏實質公民權。更重要的是,長期以來,福利政策基本上處於次要和附屬的地位,福利的發展總是讓位於經濟增長,福利政策是典型的“婢女模式”[20]。這就無形中抑制和削弱了公民權意識的健康發展。
四、形式公民權利與制度性不公平
形式公民權是指表面上公民權利與義務完美無缺,實際上公民權利與責任缺乏實質社會意義,公民權停留在形式層次上。
首先,這種狀況典型地反映在政治生活領域中,國家與公民的政治契約關系薄弱。公民對國家權力的結構與運作機制了解不多。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權力高度融合,權力制衡機制較弱。政治與行政高度整合,行政吸納政治的現象十分普遍。公民的政治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較低。
其次,市場經濟缺乏歷史傳統和適宜的社會環境,市民社會和民間力量薄弱。公民的自由流動和向上流動機會面臨諸多制度障礙。生產與消費相互脫節的現象嚴重,生產常無法及時有效地回應公民的需要。經濟權利體系與權利關系結構處於低級的靜態簡單狀態,公有制經濟既導致以生產為基礎權利的失敗,又導致交換權利的失敗,引發了貧困和剝奪問題[21]。
第三,二元社會結構、二元福利結構是形式公民權在社會領域最典型的反映。中國的社會特征是二元社會結構,少數市民是“城市貴族”,多數農民是“二等公民”。國家實行“城鄉分治、一國兩策”的制度,出身和戶籍成為確定公民身份地位的主要標準[22]。二元社會結構主要反映在二元福利結構中。二元福利結構主要由不合理的戶籍、糧食供給、副食品與燃料供給、住宅、生產資料供給、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保險、勞動保護、人才、兵役、婚姻和生育制度等14種制度構成[23]。
第四,中國的現存社會價值基本上是集體主義取向的文化價值觀,個體主義思想長期受到批判而被壓抑,公民權利意識與觀念薄弱。中國社會仍然維持著倫理本位的社會特征[24]。更為重要的是,中國社會長期缺乏政治文化和公民文化的觀念,公民的政治參與文化、市場交換活動與哲學思辨活動普遍比較薄弱。
簡言之,形式公民權在中國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諸領域均表現得十分典型。形式公民權與“單位─福利國家”的政策模式之成因錯綜覆雜,它產生的社會排擠效應十分明顯。
中國社會缺乏公民權生存發展的歷史文化傳統,家族制度和倫理道德束縛人們的手腳,追求個體價值與獨立自主意識的公民難以產生。一家一戶和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無需所有權與交換權利。與此同時,權威強大和至高無上的國家壓抑和妨礙了社會的健康發展,民間社會力量薄弱,“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框架失去了應有的社會意義[25]。而且中國社會的轉型速度緩慢,形成了“超穩定態”結構,普通民眾在權力結構中處於不利的劣勢地位,沒有平等公民權。家族主義、集體主義文化、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和狹義民族主義教育,強調國家與社會至高無上地位,常常忽視和壓制個人需要,導致“單位人”取代“社會人”,“組織人”取代“契約人”,“城鄉居民”取代“國家公民”的狀況,制約了公共福利的發展與公民權思想的擴散。在中國,歷史傳統和政治社會環境因素相互影響,政治、經濟與社會、文化因素相互交織,制度力量與結構力量相互強化。
需要強調的是,形式公民權的負面影響深遠。它導致政治、經濟、社會層面的排擠效應和文化歧視,令社會四分五裂,產生了制度性不公平現象,致使社會團結與社會整合方面難題重重。
形式公民權的負面影響首先表現在公民政治文化與民主政治發展緩慢,政治排擠嚴重。例如,億萬農民缺乏利益代表和政治代言人。其次,形式公民權在經濟上也有嚴重的負面影響,公民缺乏私法和民事權利。例如,農民工在市場競爭中處於次要勞動市場和邊緣經濟地位[26]。再次,形式公民權在社會層面的負面影響是導致社會的四分五裂,二元社會結構與“單位福利”制度盛行,社會結構分化程度低,社會不平等現象日趨嚴重,形成了“國家強盛、市場力量與民間組織弱小”的不平衡狀態[27]。例如,億萬農民無權享受城市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只能靠社區互助與家庭保障來滿足其基本生活的需要。最後,形式公民權在文化上的負面影響是,意識形態在社會生活中扮演過份重要的角色,個體主義和個人價值觀薄弱,集體主義文化盛行一時,傳統的社會價值觀念主宰政策模式、公民的行為規範和社會選擇。
五、社會結構轉型與重構公民身份
本文從福利制度及其價值基礎的角度,分析了“單位─福利國家”的政策模式及其社會排擠的負面影響,目的是重新認識中國的福利制度與政策模式,為福利制度創新與重構價值基礎提供理論解釋和政策建議。
目前,市場經濟發展、生活方式轉變、價值觀念更新、社會轉型與現代化進程,處處凸顯出形式公民權基礎上的福利制度之落後性。形式公民權必然引發結構緊張、利益沖突和價值碰撞。要考慮政治體制改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轉型與價值觀念更新等戰略議題,為發展民主政治、完善市場競爭、建立現代社會和價值觀念而努力,將形式公民權改為實質公民權是一個突破口與切入點。
當前,中國社會環境的變化既為解決公民權問題營造了氣氛,提供了多方面的條件,又為形式公民權轉為實質公民權和重構公民身份提供了動力與推力。在全球化時代,民族國家和公民身份的時間、社會、政治和行為邊界日趨模糊不清,也迫使我們反思公民權制度與理論,以建構與國際化相應的公民權,從而謀求全球發展[28]。
從中國歷史變遷的脈絡來考察,傳統農業社會的歷史積澱,中央集權政治體制、計劃經濟體制、工作單位為基礎的社會組織體系、準軍事化的社會控制模式與社會主義意識形態,都是“單位─福利國家”與形式公民權的制度基礎。“單位─福利國家”模式的價值基礎是形式公民權和國家權威,而非實質公民權和個人權利。形式公民權具有一系列負面效應,會不可避免地造成政治、經濟、社會排擠與文化沖突。其最大的負面影響是形成結構不平等與制度不公平,把社會中的多數人排擠到全面邊緣化的狀態,這種狀況將成為影響社會穩定與發展的制度根源。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發生了一系列重大變化,政府工作重點由以階級鬥爭為綱轉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社會資源配置方式由國家統一調配轉向部份的市場交換,社會資源占有關系由集中轉向分散,社會功能結構由高度綜合轉向高度分化,社會階級結構由封閉轉向開放,社會文化由大一統轉為多樣化,對外關系由封閉到與世界接軌[29]。
這樣的結構變遷雖然未涵蓋公民權觀念的重構,卻為形成新的公民權制度提供了動力。只有重構公民權觀念和相應的公民權制度,中國才可能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完善市場經濟,促進社會和文化的可持續發展,構築協調的國家與社會、城市與鄉村等重大關系,從根本上確保社會穩定。
權利至上:當代中國建構現代民主社會的基點
應克覆
江蘇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一、確立與國家權力相獨立的個人權利是近代民主的最大成就
二、民主蛻變為暴政:以多數人的名義
三、“美好”的社會為什麽會鋪滿罪惡?
四、當代中國亟待張揚自由之權利
【注釋】
國家與公民的關系是中國政治現代化亟待解決的一個基本政治關系。本文從政治思想史關於公民個人權利的理論出發,討論保障公民自由權利對建構現代民主社會的意義,分析現代專制主義如何把國家淩駕於社會之上,進而提出應當怎樣認識公民的基本權利及其與國家權力的關系。
一、確立與國家權力相獨立的個人權利是近代民主的最大成就
“公民”這一概念是舶來品,中國本土只有“臣民”、“子民”的概念。這兩個概念反映出截然不同的政治關系與政治意識。公民是民主政體下的主體或主宰;臣民與子民則是專制政治下的被統治者、被奴役者。近代中國雖然引進了公民這個概念,並將它寫入憲法,但在現實中並未確立公民意識,更未保障公民權利。
在西方,公民在國家中主體地位的確立也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經過文藝覆興、宗教改革和啟蒙運動,人權的概念逐漸滋長並終於在人們的心目中變得不可動搖,為以後新興資產階級共和國提供了理論基石。但公民的地位在以後的某些時期(如法國大革命的雅各賓派專政時期)仍受到過挫折。從思想根源上尋索,近代以來實際上存在著對公民權利理解不同的兩種民主理論,這兩種民主理論在近代以來的西方民主史上都產生過重大影響,成為不同人們的信仰與追求,相應地也產生了不同的歷史及其結果。
洛克的民主理論是以公民的權利為基礎的。洛克認為,公民的個人權利最基本的內容就是生命、自由、財產的權利(這3項權利以後分別被載入美國的“獨立宣言”、法國的“人權宣言”等重要歷史文獻)。洛克強調,人們建立政府的過程中只是把管理社會的公共權力讓渡給了政府;而每個人的個人權利是絕對地屬於個人的,任何情況下不可轉讓,不可剝奪。政府的職責只是保障每個人的權利,所以政府的權力是從屬、派生於公民權利的。政府起源於人們的委托,它的合法性必須基於被統治者的同意;它的使命是為了保障公民的權利,其自身不應當再有什麽目的;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它不能超越公共權力的範圍侵入到公民的權利領域,否則就違背了人們建立政府的目的。
洛克的國家學說堪稱近代民主理論的經典,它包含了天賦人權論、契約論、人民主權論、政府權力有限論等豐富思想,成為美國、西歐和許多民主國家立憲的依據。所謂立憲民主主要是為了防止政府超越其權限,以憲法的形式規範政府權力的範圍及其產生與運轉,同時讓公民的生命、自由、財產等基本權利得到憲法的保障。從洛克與他的後繼者的思想中可以發現,近代民主理論的歷史性成就在於嚴格地界定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界限,並且視後者為前者的基礎,前者為後者的派生物。這不僅與專制主義相悖,與古代雅典、羅馬的民主也大異其趣。
在洛克稍後,盧梭因其名著《社會契約論》[1]而影響日盛,不遜洛克。盧梭長期享有“徹底民主主義”的譽稱,但他與洛克的理論有一個基本的區別,盧梭未對國家的權力與公民的權利作嚴格的界分。盧梭把國家(主權者)理想化了,認為國家是公意的代表,它不但代表公共利益,也代表每個人的利益,每個人因此都必須服從國家。他還認為,主權者不可能損害他的全體成員,也不可能損害任何個別的人,因此主權權力就無需對臣民提供任何保證。盧梭一方面賦予國家這個主權者以無限的權力,另一方面要求公民個人必須絕對地服從國家,如果有人拒不服從,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這種民主理論的後果就是在民主的旗幟下實行專制。
最早對盧梭的理論提出批評的是另一位法國思想家貢斯當。經過近一個半世紀後,其間人類經歷了法西斯極權主義的浩劫,貢斯當的意見才得到廣泛的回響。貢斯當曾一針見血地指出,盧梭的人民主權理論“經常被用來作為自由的頌辭,但是,這些頌辭卻是對所有類型的專制政治最可怕的支持[2]”。貢斯當指出,盧梭理論中代表公意的主權者是個“抽象存在”;那種以全體的名義行使的權力必定是由單獨的個人或極少數人所支配;那種絕對的、無限的權力不管落到什麽人手里,不管是君主,還是自稱是人民的代表,結果“你將發現它同樣都是罪惡[3]”。貢斯當認為,人類生活的一部份內容必然是屬於個人的和獨立的,它有權置身於任何社會權能的控制之外,“主權只是一個有限的和相對的存在[4]”,這些獨立於社會政治權力之外的個人權利就是“個人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享有財產及免受一切專橫權力侵害的保障”。“任何侵犯這些權利的權力都會成為非法權力”,不論這種權力是來自神權、征服,還是人民的同意。他的結論是,“人民主權並非不受限制,相反,它應被約束在正義和個人權利所限定的範圍之內。即使全體人民的意志也不可能把非正義變成正義[5]”。這些言辭既精辟,又透徹,把盧梭主權說的缺陷剖析得淋漓盡致。
自由民主主義者無不強調個人的權利。譬如,當代自由主義代表柏林對專制的概念作了如下的界說,他認為,“人類生活的某些部份必須獨立,不受社會控制。若是侵犯了那個保留區,則都將構成專制[6]”。他強調,在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應有“絕對的屏障”或“疆界”,一個社會、階級、或群體的自由程度如何,便取決於這些屏障的力量如何[7]。當然,公民在捍衛個人權利的同時還應當有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貢斯當將此稱為政治自由。他說:“個人自由是真正的現代自由。政治自由是個人自由的保障,因而也是不可或缺的”;若沒有個人自由,“剝奪他們的政治自由也就是輕而易舉的了”[8]。柏林指出:“一方面,制度必須尊重公民的個人權利,保障他們的獨立,避免幹擾他們的工作;另一方面,制度又必須尊重公民影響公共事務的神聖權利,號召公民以投票的方式參與行使權力,賦予他們表達意見的權利,並由此實行控制與監督[9]。”當政府官員或議會議員“背棄了對他們的信任時將其免職,當他們濫用權力時剝奪其權力[10]”。
二、民主蛻變為暴政:以多數人的名義
貢斯當的思想後來為托克維爾、密爾所繼承,但當時法國社會所接受的是盧梭的人民主權論思想。法國大革命時期所出現的雅各賓專政就是這種理論的一次實驗。法國大革命時期,只要經過國民公會多數決議就可以把任何人送交革命法庭,而法庭只是執行公會的決議。一旦當權者不如其意,他們就會動員民眾走進國民公會,幹擾議會的正常活動,甚至越過國民公會,直接召喚民眾集會,取得人民支持,脅迫國民公會,或者號召人民起義,用武力迫使國民公會就範。在這種不受約束的人民主權的威脅之下,大批人遭之逮捕,他們失去了正當的司法保護而被送上了斷頭台。只要與當政者(或多數者)持有不同意見,就是人民的敵人(甚至反對盧梭也成了反對人民的標準),隨時可能慘遭屠殺。在雅各賓專政期間,凡是持與羅伯斯庇爾不同政見者,均被視為人民的敵人,經國民公會多數表決通過而被處死。結果大批無辜者慘遭殺害,而政權的民意基礎則愈益薄弱。雅各賓分子被自己的政敵用他們對待政敵的辦法消除掉了。騷亂的極權民主的結果是走向其反面,為拿破侖的軍事獨裁創造了條件。
托克維爾將這種以多數人名義行使的無限權力稱之為“多數人的暴政”。它是針對法國大革命教訓所提出的一個概念,其意是,即使擁有多數也不能享有“無限的權力”。他指出:“無限權威是一個壞而危險的東西。在我看來,不管任何人,都無力行使無限權威。”“當我看到任何一個權威被授以決定一切的權利和能力時,不管人們把這個權威稱作人民還是國王,或者稱作民主政府還是貴族政府,或者這個權威是在君主國行使還是在共和國行使,我都要說:這是給暴政播下了種子。”[11]
托克維爾就此成為將民主與自由相區別的思想家。他認為民主與自由可能發生沖突;民主制度的最大危險在於它所擁有的絕對權威可能扼殺個人自由;如果將多數的暴政與君主制下的暴政加以比較,那麽前者無論在廣度與深度方面都是後者所無法企及的。國王的暴政充其量只能是一種政治的暴政,而不可能是社會的暴政。因為國王的權力至多是政治權力,他對不同意見者的最大懲罰不過是將其投入監獄;他可以肆無忌憚地蹂躪其身體,卻無法控制其思想。民主所產生的多數暴政則既擁有政治權力,又擁有社會的乃至道德的權力。任何人如果與多數意見相左,他首先得反省自身,而決不能對多數的意見提出疑問;當他因此而被指控為有罪的時候,他除了認罪之外沒有任何申辯的權利,如果申辯,只能說明他的頑固。
民主蛻變為暴政,借民主之名行暴政之實,以人民的名義迫害人民等等,是法國大革命期間上演的一幕人間悲劇。托克維爾以其深邃的眼光注意到,一種民主制度,如果在缺乏對該制度進行制約的社會中建立起來,如果在沒有公民自由權利的傳統的國家中建立起來,那麽必定是前所未有的集權與專制。他說:“假如將來有一個類似美國這樣的民主共和制度在某一個國家建立起來,而這個國家原先有過一個獨夫統治的政權,並根據習慣法和成文法實行過行政集權,那麽,我敢說在這個新建的共和國里,其專橫之令人難忍將超過歐洲的任何君主國家。要到亞洲,才會找到能與這種專橫倫比的某些事實。[12]”
智者之箴言,值得今天的中國人深思。
三、“美好”的社會為什麽會鋪滿罪惡?
20世紀初,首先在俄國,誕生了新型的社會主義國家,一時間為進步人類所向往。以後,一批國家先後加入了這個行列。到世紀中葉,形成了強大的社會主義陣營,大有社會主義制度取代資本主義制度之勢。但好景不長,社會主義很快就衰落下去。無論在物質上還是在精神上,它都未給人們帶來曾經許諾過的美好的東西。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蘇聯和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共產黨在民主化浪潮中竟象多米諾骨牌那樣於頃刻間倒塌。中共雖然未從絕對權力的寶座上跌落下來,但也不斷地遇上嚴峻的挑戰。社會主義的衰落和改道換制已是一種普遍現象。社會主義作為一種制度,匆匆而來,又匆匆而去,是值得研究的重大課題。從國家學說,從國家與公民的關系這一視角來考察,最基本的一條就是,這種制度輕視和剝奪了公民的權利。公民的權利無保障,即使在古代的專制國家也是難以持久的,何況人類已進入現代社會。
在國家與公民的關系上,社會主義國家確立了與西方民主國家相反的理論。西方的理論認為,個人之權利是天賦的,國家之權力因公民委托而來;國家的目的只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因此它的權力應當是有限的;如果它侵犯公民的權利,就是個非法的政府,人民就有權罷黜、免去其受民眾委托而得到的權力;不是法律賦予公民各項權利,而是公民的天賦權利才產生了憲法和法律;不是統治者造就了法律,而是法律造就了統治者;統治者只能遵循法律而不能左右法律;只有公民守法,政府官員更加守法,這才是法治國家。總之,法律的基本宗旨在於保障公民權和防範政府的特權。
而社會主義國家的情形正好相反。它把國家確定為神聖的,要求公民對國家無條件地服從;如果與國家有不同的意見,那就是罪惡,隨之而來的便是無可逃循的懲罰;社會主義國家要求公民對國家無保留的奉獻,除了生命、財產,還有人的良心,一旦國家需要(不管這種需要是否正當),人們就應當站出來讓國家挑選;社會崇尚國家意志、國家利益、國家榮譽、國家統一,而對個人的權益,即使是最低限度的正當權益,如果被認為與國家利益相矛盾,你就得放棄它。在社會主義國家,法律不是公民權利的靠山,而是國家權力的奴婢,權力駕於法律之上,而不是置於法律之下;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統治者既是法律的制定者,也往往是法律的破壞者;公民的權利與義務雖載入憲法,但在實踐中往往無端地遭到排斥。老百姓(中國長期不習慣使用公民的概念,往往以“老百姓”稱謂代之)必須守法,政府官員則可以不守法,有的甚至在公眾面前明目張膽地違法。國家權力就是建立在無視、甚至無端侵犯公民權利的基礎之上的。一個社會建立在這樣的政治關系之下,其政權必定是專制、暴虐的,盡管它標榜為“人民當家作主”,聲稱“代表人民利益”,但人民其實是國家的奴隸。這樣的國家其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往往遇到重重困難,掌握權力之人則必定是腐敗的。
現實表明,無論是在斯大林還是在毛澤東的統治時期,公民的權利都無端地遭到侵犯、剝奪。對中國來說,專制主義在20世下半葉曾一度登峰造極,正如毛澤東所言,“我們超過秦始皇”。20世紀社會主義國家所推行的其實是現代專制主義,它借用了盧梭的理論之後,又制作了耀眼炫目的馬列主義外套,創造了一套“以革命的名義”的辭語體系,把專制妝扮得神聖無比。人們除了恐懼、除了匍匐在它的面前之外,不可能再發出自己的聲音了。
在這樣的專制下,“人民當家作主”只是個“抽象的存在”,“無產階級專政”的權力被解釋成必須通過這個階級的先鋒隊──共產黨來掌握。據說,黨是無產階級利益的忠實代表,它沒有自身的利益;黨還掌握馬克思主義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因而高瞻遠矚,通曉社會發展規律,能領導人民從勝利走向勝利。這些說教就是共產黨一黨專制權力和權威合法性的依據,現在看來是神話,但因為它比起“奉天承運”、“繼天立極”等老舊套話更具新意,整整哄騙了幾代人。對於擁有國家政權的共產黨,領袖的個人意志還可以左右國家和民族的命運。不論蘇共和中共,誰當上了第一書記,“誰就是最高權威,誰就可以以個人意志左右政治局和中央委員會,以至全黨[13]”。領袖在登上最高權力階梯的同時,也就成了馬列主義的“權威”;只有他才能最正確地闡釋馬克思主義,並根據新情況發展馬克思主義。領袖就是靠“主義的壟斷權”整合全黨、統帥全國的。無論是斯大林還是毛澤東,都要神化自己,推動個人崇拜。在這種權力體制下,領袖享有無限的權力,不可避免地,領袖也擁有犯錯和犯罪的權力。荒唐的禍國殃民的“文革”能延誤10年之久,沒有任何力量可以與之抗衡,直到毛澤東壽終正寢才可告結束,僅僅是其中一個較為突出的事例罷了。
四、當代中國亟待張揚自由之權利
80年代以來,人權或公民權的意識悄悄地孕育於人們之心靈,乃至成為一種思潮與運動。到90年代末,人權的觀念才開始為中共領導人所接受(標志是簽署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不過,中國的執政黨利用一切機會申明自己特有的人權標準,認為對於中國這樣發展中的大國來說,首要的是人的生存權,有此就應該滿足了。而筆者認為,這種解釋大有可駁辯之處。
首先,為洛克所提出而被世界各國所認同的關於公民的3項基本權利,即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是一個整體,3者互為條件,不能將其肢解為“首先”要什麽,“然後”是什麽。如果說,生命權、財產權是生存權的範疇,那麽,一個無自由權利的人怎能捍衛他的生命和財產呢!?當政府對公民施以暴政,而公民根本沒有防禦政府暴行的手段,包括沒有批評、控告政府的自由權利,他怎能維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呢?當有人揭發(實際上是誣諂)你是特務、叛徒、反革命(這在運動的年代是家常便飯),或指控你顛覆政府時,如果你連申辯的權利也沒有,你還能安享正常人的生存權嗎?這種情況在過去的年代或在今天的現實生活中實在是太多太多了!
公民的生存狀況固然受到國家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的制約,因此公民在這方面所享受權利的改善有待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只能逐步達到。但公民自然權利的實現則不存在這些條件的限制,它不需要政府做什麽,而是只要政府不做什麽就可以立即實現。實現言論自由的權利,只要不封鎖消息,不封殺言路,不建立審查制度,不查封報刊,不開列禁書,不制裁異端,不抓思想犯,不以言入罪,不興文字獄,……這一切都不做,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的權利就自然而然地實現了。其他如結社自由、信仰自由,人身安全、財產保障等也是如此。何況,要改善公民的生存狀況,也往往需要從保障公民權利做起。例如,人民公社時期,農民長期不得溫飽。實行家庭承包制後農民迅速脫貧,生存狀況很快改變。因為公社制度束縛了農民手腳,承包制則使農民獲得了勞動的自由、創業的自由、支配勞動成果的自由、離開土地的自由。
其次,如果人權只是一個生存權,這等於把人貶為動物一類了。人與動物之區別,並且人之所以高貴,就在於人有自由思想,“人類的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覺的活動”,這是馬克思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所說的一句話。失去自由,就不再成其為人,這歷來為進步思想家所申揚。歷史之父希羅多德在《歷史》中如此寫道:“作為奴隸,當你從未體驗過自由的時候,你是不知其甘甜的。如果你嘗過自由的話,你就會勸我們不僅僅是用投槍,而且要用斧頭為自由而戰”。但丁在《君道論》中則說:“上帝賜給人類最大的恩惠就是所有人的自由原則,而自由的第一原則就是意志的自由。”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則如是說:“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帕斯卡說是更簡明:“人的全部尊嚴就在於思想。”社會進步來自自由;智慧與創造來自自由;一切美好的東西皆為自由。
扼殺自由是專制主義的本性。極端專制主義者甚至不僅禁止言論自由,而且不允許有不說話的自由,即保持沈默的自由。如同貢斯當所說,它“強迫人們說話,它監視人們思想中最隱秘的部份,它強迫人們違背自己的良知而說謊,它剝奪了人們擁有一個最後的避難所的權利[14]”。也就是當代捷克思想家哈維爾所說的,它完全剝奪了“無權者的權力”。在那種社會里,生活的邏輯是:“我思想,所以我存在;我說話,我一定滅亡。”因此,要活命,就得會說謊。社會中生產得最多的是“道德上的病人”。人們對口不應心就習以為常了。從那種災難年月掙紮過來的韋君宜說:“參加革命之後,竟使我時時面臨是否還要做一個正直的人的選擇。”“我悲痛失望,同時下決心不這樣幹,情願同罪,斷不賣友。。”[15]
在講假話成為一種時尚的年代,社會“完全不重視忠城,忠誠信仰只會換來亂批亂鬥和無窮盡的精神虐待[16]”。我們都應當好好想想,沒有精神自由,對我們的民族意味著什麽?!
發軔於近代民主的現代民主國家均視國家權力(公權或國權)為公民所授,無論在空間和時間上,還是在法律和道德上,均應受到限止,濫用者即受制止;並且視公民權(私權或民權)不可侵犯與剝奪,在公權與私權之間建立了一道法律與輿論的疆界(或曰屏障)。政黨、社會團體(它們都是利益集團)可參與公權,但不得鯨吞與壟斷公權,因而是位於公權之下的社會權力。政黨領袖(黨魁)為政黨之代表,受制於黨派,不是駕於黨派之上的家長。因此,現代民主國家對於公民、國家、黨派與領袖4種政治要素的位置排序是:公民為其首,它是各種政治權力之源,國家為其次,黨派為其三,領袖次之。乃此,民權高於國權。國權者對外即為主權也,民權或人權高於主權。在現代專制主義國家,上述4種政治要素位置排序則正好相反。領袖為其首,政黨為其次,國家再次,公民為其末了!如此則主權、國權當然高於人權、民權了。改變這種專制主義的政治關系是國家和社會進步的前提。
構築國家與社會的良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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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幾種類型
二、國家吞並社會:改革開放前國家與社會的關系
三、改革開放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
四、提高社會自主能力,建設民主制度
1949年後中國的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演變成“強國家─弱社會”模式。改革開放使這一模式在經濟領域有了重大改變,但國家並未積極推動社會自主能力的提高,國家與社會之間缺乏充分有效的聯結組織來表達社會的利益、減緩國家對個人的直接壓力,現有的許多社會團體不過是行政性組織的變種。今後中國社會的自主能力需要不斷提高,應當落實公民的“結社權利”和“出版權利”,建設民主制度,構築國家─社會的良性互動關系。
一、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幾種類型
社會是以共同的物質資料的生產為基礎而相互聯系的人類共同體,富有能動性和創造性的個人是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而社會的基本職能則是為個人的生活、交往和生產活動提供必要的空間、自由及機會。國家是人類迄今為止創造的最重要的政治組織單位,它由政府、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構成,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討論是西方政治學的一個重要話題,但在中國的思想史中,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並不是關注的焦點。與西方的國家與社會逐漸分離甚至二元對立的模式不同,1950年代以來中國的模式是:國家政治權力滲透和擴張到社會的一切領域,既沒有明確的政治國家或公共權力觀念,也不存在獨立的私人活動領域和社會經濟生活,社會長期處於國家的籠罩中。在這種情況下,絕大多數中國人主要是按照義務和依附而非權利和責任來理解社會的存在。正如葛蘭西指出的:“在東方,國家就是一切;市民社會是一批尚未成熟的混亂的群眾。[1]”自20世紀50、60年代起,不同民族國家從農業社會轉型為工業社會的發展道路引起了社會科學界一股研究“現代化”的思潮。現代化是一場特殊意義的變革,它既是一種意識形態,又是一種社會關系結構。現代化的意識形態提出了一種讚揚個人自由和權利的學說,涉及到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重構。根據西方比較政治學的歸納,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大約有這樣幾種類型[2]。
第一種是“強國家─弱社會”類型。這種模式又被稱為科層式集權主義,其特點是國家權力高度集中且廣泛滲透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取消或大大降低了其他組織力量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主改革之前亞洲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如韓國、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台灣等,大體可歸入這種模式。
第二種是“弱國家─強社會”類型,國家的行政能力較低,科層官僚機器常常是以個人關系為基礎,專業知識不夠,缺少財政資源,而社會的力量卻與國家機器同樣強或比國家更強,類似於種族、部落的傳統力量占據著支配地位。獨立之初的一些拉丁美洲等國家大體可歸為這種類型。由於國家的行政能力差,無法指導經濟增長,執政者關心的是如何維持統治精英的權力。
第三種是“強國家─強社會”類型,國家的行政能力很強,但社會群體的自主力量也很強。這種模式又分為兩類:一種是墨西哥、印度、埃及等國家,國家在經濟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各群體具有一定的組織化程度;另一種是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國家制定和執行政策的能力較強,社會力量的組織化程度也相當高,能以強有力的地位與國家在制度框架之內對話。
第四種是“弱國家─弱社會”類型,人們常用“一盤散沙”來形容該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國家缺少發達的官僚系統,甚至也缺少為現代民族國家所必需的社會基礎。而且,由於階級發育的程度較低,以及部族政治的作用,強有力的社會力量也難以形成。一些非洲國家大體可以歸於這種模式。
一般來說,歷史上率先啟動現代化進程的國家(歐美國家),其現代化的推進方式是自下而上的,現代化的主要推動力來自民間而不是來自政府的計劃和強制,因此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往往以社會為中心。而後發展國家(第三世界國家)的現代化是在發達國家的示範效應下起步的,它們沒有時間等待社會內部力量的自發成熟,只能依靠政府充當現代化進程的推進器,使得現代化進程往往是自上而下地進行,因此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往往以國家為中心,社會力量處於國家行政力量的全面控制之下,社會缺乏對國家的有效的制度化制約。
近年來,隨著一些依靠國家力量發展社會經濟而失敗的事例的出現,理論界有人提出了一些新提法,如自下而上的發展、基層的發展、以人為中心的發展等,對發展動力的尋求方向從國家轉向民眾。亞洲一些國家的經驗表明,分配上的不平等與缺少民眾的參與,是造成社會活力下降和經濟效率低的重要原因。隨著民眾的自我意識增強,人們對社會自主力量給予越來越多的注意[3]。
二、國家吞並社會:改革開放前國家與社會的關系
歷史學家早就指出,中國的國家有一種“早熟”的傾向,它表現為政治機器先於社會而完善並強大起來,秦並吞六國標志著這種制度“早熟”的開始。秦統一中國後建立了一系列以維護中央集權為目的的制度,如郡縣制、統一度量衡、修建官道、統一法律、設置常備軍、以及始自“焚書坑儒”的意識形態控制。在這種“官僚制帝國”的制度框架中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是不平衡的:社會沒有發展起自己的獨立領域,缺乏自組織能力;鄉村是自然經濟,而城市是主要依靠國家消費的中心。這樣,中國傳統式發達的中央集權的統治機器所面對的是單一化、整體化的農業社會和分裂、軟弱的市場[4]。
1949年之後,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中國發生了不同於數千年歷史的根本性變化,開始了“國家改造社會”的運動,致使國家權力比先前任何歷史時期都更具滲透性和覆蓋性。通過土地改革、“社會主義工商業改造”、“人民公社化”等措施,打破了建立在血緣、地緣基礎上的社區共同體,在實行國有化、建立計劃經濟體制的同時,逐步把農村的經濟組織政治化,政治權力擴充至以前從未被國家觸及到的村莊之中,從而把廣大農村社會納入到國家管理的框架之中。
對於2千年來未有重大變化的中國農村來說,從合作化到“人民公社”無疑是一場徹底的政治重建工程。首先,合作化削弱了家庭的生產功能,一種新型的超家族權威取代了傳統的負責村社公共事務的自發組織,以動員村民從事集體行動。其次,“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將國家的政治權力進一步延伸到對農民家庭的嚴密控制。這樣,農村在生產、生活上長期的自然狀態被有計劃的管理控制所取代。對糧食的“統購統銷”進一步限制了市場和貨幣的使用範圍,使國家可以通過價格“剪刀差”把資源從農村轉移到工業化和城市化建設中。
在城市的經濟組織政治化過程中,形成了一種被稱為“單位制”的非常獨特的組織系統[5]。“單位”本身具有國家的派出機構或代理機構的含義。國家通過“單位”這一基本組織將城市社會的成員整合起來,“單位”的每個成員對組織的依附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對國家的依附。與此同時,在戰爭年代形成的“支部建在連上”的政黨控制軍隊的組織原則,在“單位制”內演變為黨對每個“單位”一切活動的“一元化領導”。
這樣,整個社會的組織系統演變成了執行以黨的意志體現出來的國家意志的工具。經過對社會的“拯救、領導、限制、改造、規劃”,國家變得無所不在,無往不勝,而社會則成為一個虛擬、抽象的符號,從此中國的國家與社會兩者的關系呈現為極端的“強國家─弱社會”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國家力量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無限膨脹,國家在很大程度上吞並了社會,實際上相對自主的社會已不再存在。從50年代到70年代,無論是農村對城市工業化提供支持的“剪刀差”,還是將城市日常生活需求壓到最低限度以盡可能地提高積累率的“勒緊褲帶”,都說明了國家在制定自己的政策目標時幾乎不會遇到來自社會的強有力的抗拒和反彈。在這種國家制度框架中,政治、經濟和社會三個系統高度重疊,以便國家直接壟斷大部份社會資源。這里講的資源不僅指生產資料,也包括城市中的住房等生活資料、日常生活用品的供應以及就業等機會資源。換言之,國家不僅成為生產資料的壟斷者,而且也是生活資料的發放者,權力和威望的配置者。
“強國家─弱社會”模式便於樹立中央政府的權威,保障了早期的以擴大規模為基本內容的外延型工業化的需求。但在該模式下整個社會生活幾乎完全依靠國家機器的驅動,社會的思維能力和創新活力被窒息,全部社會生活呈政治化、行政化趨向,用政治動員遏制社會分工,用計劃替代市場,所以它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經濟增長與社會公平、專家決策與大眾民主、生產效率與消費多樣化等現代性矛盾。在管理日趨龐大覆雜的現代經濟時,如果沒有社會和市場的支持,國家雖然可以取得階段性成果,但無法保證國家與社會、市場的可持續良性互動;而且,一旦國家機器的驅動力度減弱,本身就缺乏自主性的社會和結構僵硬的經濟就會陷入混亂,產生一種由政治、經濟和社會共振引起的社會總體性危機。到“文革”結束時,這種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模式走到了盡頭。
三、改革開放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
1978年開始的改革開放使中國社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其中最為引人矚目的是,政治領域的力量在減弱,經濟和社會領域的力量在逐漸成長。以上世紀70年代末農村改革為起始,國家對農村無處不在的控制逐步減弱,以此交換農產量的穩步增長、低成本的社會控制和農民的政治支持;農民則以保證對國家的上繳和承擔經營責任,換得土地的長期使用權和流轉權、承包上繳之余產出的私產權,以及非農資源的部份或全部所有權。在改變了的國家與農村社會的關系的背景下,無論是農民承包經營的地權制度,還是工商界要求保護私有財產的修憲提案,都意味著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重要轉變。
在經濟領域,農村改革的推進不但賦予了農民比較完整的農業經營權,還賦予了農民興辦企業的權利,他們也可以進入城市去打工掙錢。農民從事經濟活動不再是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命令或指示,而是為了給自己賺更多的錢;支配他們的動機、決策、行動和收益的不再是政府,而是獨立於政府的市場。城市的企業改革雖然沒有讓國有企業獲得真正的獨立,但卻在一定程度上推行了“政企分開”,削弱了政府對企業的控制力,使國有企業獲得了越來越多的經營自主權,市場對國有企業的支配作用也越來越大。與此同時,“三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的發展造就了經濟領域中新的參與者。市場的力量在絕對和相對的意義上都在持續地增強,從而深刻地改變了中國經濟領域的權力格局。
在社會領域,改革開放使中國人的個人權利有所擴大,人們可以選擇居住地,可以遷往他鄉甚至出國,可以自由擇業。社會階層的多元化改變了改革前的階級結構。雖然社會的力量在不斷壯大,但是國家並沒有積極推動社會自主能力的提高,而是依然承擔著許多原本應屬於社會的功能,並且國家與社會之間缺乏充分有效的聯結組織來表達社會群體的利益,減緩國家對個人的直接壓力,現存的許多社會組織只不過是行政性組織的變種。
公民是否能自由結社,公共傳媒是否能自主活動,是判斷社會領域是否具有自主能力的最敏感的指標。民間社團旨在為成員自主的交流提供有力的支持和良好的環境,以代表、綜合、表達、捍衛社會群體的利益,關注共同的或長期的社會問題,為公民提供參與社會發展的渠道,在政府和社會公眾之間架設橋梁。目前,由於受到黨政機構的嚴格控制,中國的社團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或自治性,缺乏起碼的代表性,因而也得不到成員的支持和擁護。由於缺乏代表性和合法性,民間社團也就沒有資格與政府進行討價還價,基本上不具備參政能力,在社會生活中不能發揮它應有的作用,使得一些在市場經濟基礎上形成的新的沖突和矛盾缺乏應有的解決機制。比如,在城市里,由於沒有代表農民工利益的社會團體,因而明顯缺乏協調農民工與國家或企業關系的組織手段。在傳媒和言論環境方面,言論自由度的提高主要表現在口頭的小道消息傳播、飯桌上的政治笑話、互聯網上某種程度的表達、學術性批評的相對發展等,然而總體上政府還是嚴格地控制著公共傳媒,規定了必須“報道什麽”和“不準報道什麽”。
四、提高社會自主能力,建設民主制度
對今天的中國來說,“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可以簡約為國家如何推動社會自主能力的提高、全面構築國家─社會的良性互動關系。一個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社會,其公民的組織性較高,公民之間的互惠關系、自我管理發展較快,有公民維護自身利益的基層組織,通過各種形式的利益集團、民間志願組織以及自由的新聞界等,公民可以有效地反對某些人、機構或組織濫用權力。正如C·泰勒所言:“透過自由結社,整個社會能夠自我建構和自我協調”,它甚至“能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或者影響國家政策的形成”[6]。托克維爾則認為,民主政治建立在介於個人與國家之間的獨立組織和社會集團的存在的基礎之上,社團是抵抗專制的唯一堡壘,“在民主國家,關於結社的科學才是一切科學之母”[7]。
按照哈貝馬斯的說法,社會領域屬“公共領域”[8]。公共領域是公民舉行集體活動的領域,而社團是公民舉行集體活動的最重要的組織形式,所以公共領域自主活動的權利是反映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重要指標。由於公共領域至今仍然被控制在政府手中,公民的出版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還沒有得到制度化的保障,因而公民無法形成與政府討價還價或是制約政府的能力。因此,目前推動社會自主能力的提高,應當從落實公民的“結社權利”和“出版權利”著手。這是一個事關建設國家民主制度的問題,它將隨著經濟體制的轉型被社會公眾越來越多地關注。社會自主性與國家控制之間的平衡,實際上是一個不斷交涉、討價還價的結果。
自上世紀80年代末,由於民主制度建設的停滯,國家面臨著權力合法性的危機,在提出“發展是硬道理”後,經濟領域成績顯著,“權力過大、權威不足”的合法性危機才得以緩解。1949年以後中國政府通過兩大管道贏得合法性:一是宣稱代表和表達“人民的意願”;二是宣稱了解和掌握了所謂人類發展的普遍真理。今天,在正統的意識形態話語崩塌後,國家權力唯一的合法性只剩下矜誇經濟增長一途。但是,不管在哪個時代、哪個國家,經濟的增長都有自己的極限,一旦經濟增長放慢甚至出現經濟危機,那麽這根最後的救命稻草就靠不上了。“在民主國家,經濟增長不良只會導致內閣變動或執政黨更替,但一般不會影響到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因為民主制度不需要靠經濟增長率來為其制度的合法性正名。而中國......由於經濟改革嚴重動搖了......奠定在意識形態基礎上的政治合法性,因此,回避政治改革的單純市場化策略不可避免地把政治合法性的基礎經濟化了。[9]”
韋伯曾非常睿智地指出:“一個長期積弱的落後民族在經濟上突然崛起,必然隱含一個致命的內在危險,即它將加速暴露落後民族特有的‘政治不成熟’。這種經濟快速發展與政治難以成熟之間的強烈反差不但最終將使民族振興的願望付諸流水,甚至會造成災難性的結局,即民族本身的解體。[10]”此言被德國日後的發展所證實:韋伯死後德國的“魏瑪共和”今日幾乎成為“政治不成熟”的同義詞,其結果就是希特勒的上台以致戰敗後兩德分裂。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始終面臨著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之再調整,否則就難以容納和推進現代化,而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如何改造傳統國家的權威形態,使其在新的基礎上重新獲致合法性並轉換成具有現代化導向的政治制度。無疑,民主制度建設是國家獲致權力合法性的根本途徑。雖然物質利益的最大化在社會發展的某個階段,尤其是物質匱乏階段會成為國家權力合法性的臨時支柱,但當社會生活進入正常軌道,特別是在物質生活得到基本滿足之後,人們更關心的是諸如政治參與、政治公開化、政府的廉潔與效率、政府決策的民主化等公共生活。過去一個世紀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即是明證。
當前中國的制度與世界主流文明和經濟發展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目前還存在著“效率壓倒民主”、“民主條件不具備”等淺薄認識和短視行為。如果聽任其發展並擴散,將對中國的現代化建設產生巨大的破壞力。一種可能的結果是,伴隨著國家在與社會、市場三者的博弈過程中仍然握著相當程度的主動權,整個國家成為一種新型的官僚化國家,社會活力被扼殺,制度創新成空談,民族精神萎靡不振。另一種可能是,由於沒有正常的政治表達和參與渠道,制度運行難以達成共識,社會內部矛盾沖突加劇,強勢階層壟斷了政治權力,弱勢階層則尋求激進的手段,政治生活無法進入穩定有序狀態,整個中國步入所謂的“高風險社會”。
在傳統上,集中控制一直是治理中國這個龐大帝國的基本手段,但民主無疑是更有效地建設現代國家的可能性選擇,因為它是人類目前發現的最好的糾錯機制和利益協調機制。在上世紀40年代奪取政權時,中共的領袖們清晰地認識到這一點,把民主視為跳出人亡政息的歷史“周期率”的出路:“我們已經找到新路,我們能夠跳出周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11]”此後經過幾十年的經濟發展,支持民主的經濟條件正在增加、強化。有利於民主的經濟條件不會自然而然地產生民主,民主需要造就。中國的現代化建設已經從一個非常規化時期進入到一個常規化時期,改革開放中屢次被推遲的那些最敏感、最棘手的問題,必然會浮出水面。被動應付不如主動改革,政治民主化是中國遲早都需要面對的問題。
司法裁決的庭外幹預
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參與司法過程之分析
喻中
重慶行政學院法學部
一、背景案件:“大牛故意傷害案”之始末
二、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是如何參與司法過程的?
三、從一個案件看中國的司法狀況
四、“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角色中蘊含的理論意義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司法過程是由法官主持、在其他訴訟主體的參與下解決當事人之間爭議的過程。然而,在法定的當事人與參與人之外,實際的司法過程中其實還存在一些幕後的參與人。本文將從訴訟社會學[1]的角度考察這類幕後參與人中的一個特殊類型:法官的親屬。筆者因偶然機會接觸到一件刑事案件,在這一案件里,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充當了案件當事人向該法官行賄的媒介,使當事人獲得輕判。可以說,這個案件的裁決其實在法庭之外、在法官的家里就已經決定了,而參與決定的一個重要人物就是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筆者對這個案件的了解,並未通過審判庭、法院檔案、訪談法官等正式渠道,而是通過案件發生地一群村民之口,也從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之家人那里獲得了不少有關此案前因後果及幕後交易的詳細信息。由於筆者不是從法律的角度,而是從村民的視角了解這個案件,並且注意到村民們敘述這個案件的特殊立場,從而看到了司法過程的另一面,這一面幾乎從未被法律教科書和法律條文觸及到。筆者反覆思考這個案件時發現,它是中國訴訟社會學研究的一個相當典型的案例
,值得討論。
目前中國的戶籍管理依然有農村戶口與非農村戶口的劃分,雖然有所松動,但城鎮與鄉村之間體制上的二元分隔依然未變。各級法院均設在城鎮,縣級法院雖然在一些鄉鎮設立了派出法庭,但無論是在人事、財政上,還是在法庭工作人員的心理歸屬上,設在鄉鎮的派出法庭及其法官都屬於城里的基層法院,而不屬於鄉村社區。近幾年,隨著“撤區並鄉建鎮”政策的推行,派出法庭的數量有日漸收縮之勢。法院既然設在城里,法官也就是城里的法官,雖然他們可能被派駐到鄉鎮工作,甚至去偏遠的鄉村調查案件、收集證據。相當數量的城里法官都生長於鄉村,通過參軍、高考等方式進入軍隊或高校,轉業或畢業後被安置或分配進了城里的法院,成了城里的法官,但他們在鄉下依然有親屬,因此不可能脫離其在鄉村社區中的關系網絡。
如果城里法官在鄉村中有關系網絡,在他們主持的司法過程中,他或她的鄉下父親或其他親屬可能扮演什麽樣的角色?這種角色對城里法官作出的司法判決可能產生什麽樣的影響?如何從社會學的立場來解釋這種角色及其產生的影響?這些問題既有助於理解司法過程中法律規範之外的社會因素,也有助於解釋轉型時期某些特殊的社會關系,對這些問題的提煉和探討實際上也是對中國社會現實的察看與總結。因此,筆者將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作為司法過程中的一個特殊的幕後參與者,采用現實主義的眼光,通過法律社會學的考查,探究產生這種角色的社會根源,其承擔的社會功能以及學理上可能蘊含的啟示意義。
一、背景案件:“大牛故意傷害案”之始末
在地處長江上遊三峽庫區的A縣[2]天龍鄉太平村,村民文才辦了一家規模不小的磚廠,他為人強悍,善於籌劃,又有一幫忠心耿耿的“弟兄”們齊心相助,磚廠十分興旺。他手下的“弟兄”中有一個叫大牛。在太平村里,甚至在鄰村,以文才為核心的這個小群體具有較強的支配力。文才需要“弟兄”們的支持和幫扶,“弟兄”們也要靠文才這棵“大樹”,由此文才和“弟兄”們結成了一個相對緊密的利益共同體,“弟兄”們為“文才大哥”盡心盡力,文才也有義務為“弟兄”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提供庇護。
大牛負責磚廠的燃煤供應,經常到山里的一家煤廠買煤,認識了煤廠附近的一個姑娘,兩人就好上了。但這個姑娘還有另外的男人,於是就上演了一場兩個男人爭奪一個女人的古老遊戲。一天深夜大牛正好在姑娘屋里睡覺,其“情敵”突然率人敲門而入,將大牛從被窩中揪出來暴打了一頓,還強迫大牛當場寫下字據,保證絕不再“沾”這個姑娘。大牛氣急敗壞地跑回太平村,要“文才大哥”替他報仇。在他的“弟兄”們看來,是“大牛被人打了,大牛的女人被人搶了”。這不僅讓大牛既羞愧又憤怒,也讓文才及其“弟兄”們丟了臉面。第二天文才就組織了一夥人,開了一輛卡車,找到對方就打開了。文才“起兵”攻打對方,一是為大牛覆仇,二是為了凝聚人心、增進內部團結,三是為了彰顯實力,進一步提高自己在太平村地區的支配力。在鬥毆過程中,大牛依仗人多勢眾,出手過重,把“情敵”打成了重傷,且造成其左手殘疾。在混戰中,文才見勢不好,趕緊將傷者送進縣醫院,好歹保住了他的命。但事情不可能就此了結。文才希望私了,賠點錢就算了。受害方也同意私了,但向文才索賠50萬,文才無法接受這種苛刻的條件。於是受害方就向公安機關告發,大牛很快被公安局刑警隊抓走。一宗刑事案件由此成立,並很快起訴到法院。
雖然致人重傷與殘廢確系大牛所為,但這場鬥毆實際上是文才組織的。大牛把一切責任都攬到自己身上,而文才則實際上是“漏網之魚”。在一定程度上,大牛是在替文才受過,因此文才有道義上的責任全力“解救”大牛。如果“解救”成功,“弟兄”們會認為,“他連縣法院都可以擺平”,太平村及周邊地區村民也會對他多存幾分敬畏。這對他經營磚廠或做其他生意,乃至於在鄉村社區爭奪資源,將產生積極的影響。所以文才決定“把大牛弄出來”。
文才雖然在鄉村社區中能遊刃有余地協調各種關系,但在與政府機構打交道時就力不從心了。當大牛的案子還在公安部門的偵查階段時,文才就找過公安局。他本想請人吃飯,再送些錢,但無人引薦,公安局的人根本就不理他。文才曾去關押大牛的看守所探望過,想出錢請看守所直接把人放了,當然未能成功。案件轉到檢察院後,檢察院的一個工作人員給他推薦過律師。文才按照推薦人提供的姓名和地址接洽了一家律師事務所,一個律師把他帶到茶樓里向他索要5萬元活動經費,該律師承諾,他將用這筆經費去打通檢察院和法院,讓大牛獲得最輕的處理結果,放人是不可能的,但少判幾年完全可以做到。文才認為,這5萬元只能買一個彈性的承諾,甚至可能什麽也買不到,而且律師是否把這筆錢如實地用於打點法官和檢察官,他也無法監督,於是文才委婉地拒絕了這個律師的要求。
最後,該案被轉到了縣法院。文才只好登門求助於太平村的農民萬開國。萬開國的長子萬松濤1980年代畢業於一所政法學院,時任當地縣法院刑事審判庭的副庭長。萬開國並非文才首選的求助對象,因為他們同住一村,文才只要在萬開國面前低了一次頭,今後就不大容易在當地無所顧忌地頤指氣使了。但開庭審判迫在眉睫。無計可施的文才只好求萬開國出面向當庭長的兒子說說情,給大牛一個寬大處理,只要能“把人放出來”,別的都無所謂。萬開國答應試試看。文才雖然想過直接去找萬松濤,但萬松濤小時候就外出求學,與文才形同陌路,如果萬松濤象公安局、檢察院的人那樣公事公辦,或者說些空洞的客套話,下面的事就不好細談了。對文才來說,與其花5萬元通過律師去打點法官,還不如通過法官的父親去打點法官,這是最便捷、最有效的途徑。
後來,法庭的一審判決是,判處大牛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也就是說,只要判決一生效,大牛就可以“出來”了。在這個案例中,萬開國的角色,就是一個典型的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下文將分析,“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作為一種類型化的特殊角色,是如何在幕後參與司法過程的。
二、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是如何參與司法過程的?
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積極參與此案的司法裁決有如下動機。首先是經濟上的利誘。萬開國夫婦年過六旬,沒有任何收入,也無多少積蓄,平時靠兩個上過大學、在外工作的兒子交贍養費維生,手頭拮據。如今有人願意送上數萬元巨款,放棄這種“發橫財”的機會實在很不甘心。老人反覆琢磨之後,決定把這筆錢收下來,無論如何也要爭取讓萬松濤辦好這件受托之事。即使把5萬元給萬松濤一半,余下的也夠老兩口養老了,至少可暫時免去兩個兒子的贍養費。同時,對萬開國來說,村里的“大富翁”文才以晚輩的身份、懇求的姿態、謙恭的口吻求上門來,頗令萬開國有一點揚眉吐氣的體驗。答應文才的懇求,不僅能收他的錢,還可以隱約地以其恩人的身份自居。何況,在鄉人眼中,幫助文才把大牛“救出來”,既給了大牛一條出路,而且對誰都沒有損害,似乎也是件善行。萬開國自然希望藉此在鄉村社區中彰顯自己的地位,獲得更大的尊敬。
萬開國要求法官兒子萬松濤通過判決此案把大牛放了,對萬松濤來說這不是輕而易舉的事。一方面,刑事案件的裁定要經過合議庭討論,萬松濤個人作不了主;另一方面,若故意判得過輕,檢察院會提出抗訴,引發上級法院的二審程序,弄得不好可能追究自己的“錯案”責任。盡管有這些困難,萬松濤經過反覆權衡後還是決定尊重父親的要求,憑著十幾年的辦案生涯和關系網絡,在判決時以緩刑的方式把大牛放了。
他之所以在裁決這個案件時會尊重鄉下父親的意見,有以下原因:首先,說情者是自己的父親,而且父親是提出了一個強烈“要求”,在注重倫常關系的中國社會里,法官們一般會給予起碼的尊重。父親為了替文才遊說,進城住進萬松濤家里,只要兒子不明確答應“辦事”,父親就一直不走。其間,父親對當法官的大兒子歷數了種種收取文才賄賂的“必要性”:小兒子收入不高,每月交贍養費比較困難;自己年齡大了,經常看病是一筆不小的開銷,而且醫藥費也一年比一年看漲;你們兄弟倆給的錢越來越不夠花了,即使你萬松濤想多給一點,你媳婦也不高興,會引起夫妻不和,何況你的收入也不高;你的的女兒將到市里讀高中,要交2萬元的高價(中學稱之為“讚助費”)。萬開國還對法官兒子表示,父母從前靠編鬥笠掙點錢,把你養這麽大,又供你讀書,你就幫父親一次吧,這其實也是在幫你自己;在太平村,能出得起大價錢的也只有文才,咱們就做這一次,得個實惠;你可能要擔風險,但這個風險是值得的,以後咱就不做這種事了,等等。盡管萬開國說的那一套不符合法律,但從中國的鄉土社會習俗來看,卻既合情也合理。
其次,萬松濤也覺得為這5萬元冒一點風險是值得的。他作為副庭長,每月的正當收入不到2千元,入不敷出。3年前為了當上這個副庭長,萬松濤已經花了數萬元“活動費”,幾乎把工作十多年來的積蓄花得一幹二凈。這是“遊戲規則”,競爭這個位置的人都在送錢,你如果不以送錢的方式“聯絡感情”,一般來說是上不去的。何況,院長們也需要下屬們送的錢與上司聯絡感情,否則他們自己也無法升遷,甚至連現有的位置都保不住。送了錢、當上副庭長後並不能一勞永逸,因為法院黨組可以隨時把這個職務撤掉。萬松濤所在法院的院長兼黨組書記在一次法院幹警大會上就說過:一個庭長副庭長算什麽,二指寬的一個紙條就可以把你免了。要想保住這個職務,特別是還想再“進步”的話,就得把“聯絡感情”“作為一項長期的任務來抓”。春節、上司的生日、上司的生病日、上司子女的婚慶日等,都是“聯絡感情”的機會,此外還要隨時向領導“表達敬意”。所有這些活動都需要花錢,只靠正當收入根本無法支付。如果收下文才送來的5萬元,自己留一半,起碼可以對付兩三年的“活動費”花銷。萬松濤理解,“水至清則無魚”,如果不遵守官場上的潛規則,自己在法院中將永遠處於比較邊緣的地位。如果還有一線希望,誰願意始終作一個邊緣人呢?
再次,萬松濤自己不跟文才見面,由父親牽線收錢,這就把風險降到了最低限度。在任何情況下父親都不會出賣自己。萬一露出了破綻,父親可以一口咬定,錢是他收的,與兒子無關;兒子聽了父親的“說情”,這確實不對,有徇情枉法的嫌疑,但不存在受賄問題。
最後,在可行性方面,萬松濤也仔細考慮過。給大牛判個緩刑,頂多也只是量刑上偏輕而已,這可以通過“技術處理”來實現[3]。此外在策略上還可以想些辦法。比如,刑庭的正庭長到省法官學院學習去了,庭里的工作暫由萬松濤負責,大牛這個案子可以由自己來承辦,他與大牛沒有任何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關系,因此無需回避。而合議庭的3個人中另2人比較可靠,通過自己提出的判決方案是不成問題的。這個案件沒有出人命,也不牽涉到縣里的重要人物,屬於一般的傷害案,不會引起分管院長和審判委員會過多的關注;縣檢察院公訴科科長是中學同學,與他溝通一下就不會提出抗訴了,因為該科長本人也有事要萬松濤配合。因此,萬松濤覺得,可以滿足文才的要求,這筆交易可以做。
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以下簡稱“父親”)參與司法過程具有下面這樣一些特點。首先,“父親”並未在法律規定的任何訴訟環節中公開露面。他既不是律師,也不是被告人的近親屬,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參與人。但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與他的活動密不可分,他是這個案件的一個重要參與人,他的參與是在司法過程的幕後。其次,“父親”對司法過程的參與不具有法律上、體制上的正當依據,這完全是無視或輕視法律的非法參與活動。這個特殊的司法過程幕後參與人並沒有維護大牛的合法權利的動機,他也不懂司法過程和法律條文,甚至根本不關心這類技術性問題,他對兒子法官萬松濤提出的唯一要求是,滿足文才提出的條件,咱父子倆把他那5萬元收下來。再次,法官的鄉下父親這一身份使他在司法過程中承擔了與法官的“城里父親”不同的功能。如果法官有個“城里父親”,這個法官就會在城里保有種種關系網絡,城里的訴訟當事人會直接與他聯絡,不必求助其父;對一個出身城市的法官,鄉村的訴訟當事人一般沒有機會建立起相互利用的交易關系,城里的老人一般也少有萬開國這種鄉村老人所特有的一些願望(比如在鄉村社區中尋求聲望)。因此可以說,“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這種司法過程的幕後參與者具有相當的特殊性,但在中國這個農村人口為主的國度里又有一定的普遍性。
以“大牛故意傷害案”為例,可以發現,“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參與司法過程時承擔了以下功能。首先,“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的幕後參與為司法過程中村民與城里法官之間的錢權交易創造了條件。在城鄉二元分治的體制下,鄉村村民與法官(包括檢察官、警官)群體之間不容易形成彼此信任的利益交易關系。在“大牛傷害案”的偵查、起訟階段,文才試圖影響公安人員、檢察人員,均未能成功地達成交易。在檢察院有關人員的指引下,文才也曾打算求助於律師,但終因不放心而放棄了。這些交易之所以失敗,從一個側面來看,可以解釋成公安人員、檢察人員是清廉的;但從另一個側面來看,則是由於文才與公安、檢察、律師之間缺乏形成交易所必須的信任。在文才與公安、檢察人員之間,是後者無法信任前者;在文才與律師之間,則是前者不信任後者。信任關系不可能在一天內實現,需要花費較大的成本:交往時間、交往費用等等。如果缺少這種信任關系,交易雙方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而在當代中國,正是因為誠信的缺失,正常交易的成本變得越來越高。面對“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文才本能地感到,把5萬元交給萬開國令人放心──即使不要收條;而如果把這筆錢交給律師去疏通法官,即使拿到了收條也還是不放心。文才以萬開國為中介,放心地實現了對司法權力的收買;法官萬松濤同樣以萬開國為中介,成功地實現了聚斂財富的目標。在文才面前,萬開國是司法權力掌握者的代言人;在萬松濤面前,萬開國又是金錢掌握者文才的代言人。由於萬開國以特殊的幕後身份對司法過程的參與,權力成為更容易被購買的權力,金錢對權力的購買也變得更加方便、可靠。
其次,通過“鄉下父親”這個屏障,“城里的法官”可以把受賄的風險有效地降到最低點,又把收益升到最高值。過去20年來最高法院每年例行的工作報告中,基本上都有法官違紀、違法或犯罪的統計數據[4]。一般說來,法官受賄的風險主要有:判決(或執行)結果沒有達到行賄者的願望,行賄者主動告發;受賄者或行賄者因其他原因東窗事發,“扯出蘿卜帶出泥”;在受賄過程中留下了“線索”,被人舉報;分贓不均,相互內訌等等。但如果法官的“鄉下父親”參與其中,這些風險將大大降低。一方面,“鄉下父親”對於“城里法官”來說,實際上承擔了一種類似於“風險消解器”的功能;另一方面,通過“鄉下父親”這個幕後的參與者,法官的收益可以升到最高點,免除了其他中介人(如律師)的分潤和交易成本(如餐桌、酒吧里的費用),也避免了中介人侵吞部份賄賂款項的可能。
再次,通過“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對司法過程的參與,“強國家──弱社會”的固有模式在相似案例中被改變了。設在城里的法院是國家機器的一個重要部份,在集權體制下國家機器通常被看作是強有力的,而鄉村社會則屬於相對處於弱勢的一方。然而,通過“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在司法過程中的幕後參與活動,司法權力不再聽命於國家和法律的意志,而是暫時服從於鄉村社會財富所有者的要求,因此鄉村社會成功地實現了對國家的暫時性征服。
三、從一個案件看中國的司法狀況
筆者因對該案的興趣而對相關人物作了比較多的考察。通過對法官萬松濤工作和生活環境的分析,還可以從社會學意義上對當代中國的司法狀況作一些解讀。
首先涉及到的是普通法官的生存狀況與生存環境。在西方國家,當上法官、穿上法袍也許就是法律職業生涯中的成功標志。但在當代中國,特別是在基層法院,一個普通法官的理想絕非僅僅是作一個純粹的法律專家,而是要沿著“普通法官──庭長──院長”的路線不斷上升。因為,在法院這個特定的單位內部,一個普通的法官只是這個“單位”的職員甚至“打工者”。筆者曾在一家檢察機關工作過4年,在同一幢辦公樓里還有一家法院,在同事和朋友們的口中,法院院長、檢察長都被稱為“老板”,言下之意,大家都只是這個單位的雇員。一次出差公幹,由一位副檢察長領隊,在一輛警用中巴車上我們也稱他為“老板”,至少是“分管老板”,不料這位副檢察長趕緊聲明:“我不是老板,我跟你們一樣,都是給老板打工的。”法官、檢察官們對院長、檢察長的這種稱呼是耐人尋味的,它實際上可以映照出普通法官們普遍缺乏一種職業上的自尊心。
日本法社會學家棚賴孝雄的一項研究發現,對司法施加影響的3個渠道之一是行賄,即以經濟利益為誘餌促使法官作出對行賄一方有利的判決,但受賄行為會遇到兩方面的阻力,即外部嚴厲制裁的可能和內在職業道德的約束[5]。“只要我們的法官覺得自己只是社會中卑微的一群,他們中的許多人又不具備知識上的優勢,那麽司法權力的行使便很可能變成非正當交易。不僅如此,在一個品類不一而又管束不嚴的群體中,良莠雜處的結果,良者將越來越少,而惡草卻將愈發繁茂;‘種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客觀效果上仿佛經濟學上的‘格雷欣定律’,良幣為劣幣所驅逐。品行端正的法官反而無從發揮作用,被視為無能之輩。他們或者隨波逐流,加入非正當交易者的行列,或者被迫離開這個群體。[6]”既不願離開這個群體,又想改變這種卑微的處境,普通法官的唯一道路就是尋求職務上的升遷。“官大一級壓死人”,用在法院內部也是非常貼切的。普通法官的身份在原告和被告面前尚可底氣充足,但在“單位”內部卻屬於相對邊緣的群體(更邊緣的群體還有書記員、打字員等),只能算作“兵”,真正的“官”是院長、副院長們。“官”與“兵”之間的關系,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命令與服從關系。此外,除了個別資深者,普通法官不可能進入審判委員會,對一些重要的審判業務問題沒有發言的機會,工資福利、住房面積也都要排在後面,這種種都是“官”、“兵”差距的體現。在法官們業務能力大致相當的情況下,誰能脫穎而出,關鍵取決於院長對你的了解程度、認可程度、接受程度。而要獲得院長的接受和認可,就需要采取各種方式“聯絡感情”[7]。為個人斂財或滿足個人貪欲並非法官們受賄的唯一原因;法官們受賄獲得的部份財富實際上是轉交給了那些能控制他們命運的人。
其次是法院內部法官之間的競爭機制。法律專業知識很重要,推行專業化甚至專家型的法官也是發展的方向。然而,在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的審判業務中,專家與非專家的界限並不那麽明顯。正如美國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8]”一個從未接受過正規法律教育背景的人,只要在審判業務的崗位上工作多年之後,一般來說會比那些初出茅廬的法學學士甚至碩士、博士們更善於處理審判業務。事實上,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每天面對的都是一些普通的常規性案件,要把相關的法律條文與特定的案件事實結合起來形成一份判決書,這種能力大家都有,其中或許有高下之分,但差別並不象學者們臆想的那麽大。因此,盡管萬松濤多年前畢業於一所頗有聲譽的政法院校,但這種象征性資本在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並不被人看重。相反,更重要的資本在於法院的決策層(特別是一把手)是否接受你。也就是說,法院內部法官之間的競爭主要表現為在法院決策層面前爭奪被接受的程度。這就導致了普通法官們思考問題的一個出發點,那就是讓決策層滿意,而不一定是讓“法律”滿意。在這樣的競爭機制下,按照“鄉下父親”的要求判決案件,可能不會讓“法律”滿意,但通過這樣的方式獲得的財富卻可以用來取悅上司,讓上司滿意。
其三是影響法官判決的因素。依照法律的規定,法院應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按照理想的狀況,法律是法官們唯一的上級,法官們應當依照法律作出判決。但通過“大牛故意傷害案”可以發現,雖然法官的判決確實是依照法律作出的,但如何理解或解釋法律卻取決於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按照法律的規定,大牛一般不可能被判處緩刑,但經過萬松濤的解釋和運作,法律依照法官的意志而發生了變形。不是法官在服從法律,而是法律在服從法官。而影響法官作出這種解釋和處理的,恰恰是法律之外的因素。這種因素是多種多樣的。法官個人的性別、性格、生活經歷、受教育的背景,都可能影響法官的選擇。對此,美國現實主義法學的代表人物弗蘭克作出了細致的揭示。他說:“如果法官的個性是司法中的中樞因素,那麽法律就可能要依碰巧審理某一具體案件的法官的個性而定。[9]”顯然,弗蘭克看重的是法官個性對司法過程的影響。至於法官的上司、法院的上級機構對審判過程的幹預,則是中國司法的基本背景[10]。如果說上級對司法過程的幕後幹預往往能引起人們的注意的話,那麽“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對司法過程的影響,還較少得到討論。
最後再討論法官受賄為何屢禁不止。在“大牛故意傷害案”中出現了法官受賄的現象,但判決結果並未徹底背離法律,至少是在法律的框架內作出的。面對大牛這個特定的被告人,法律可以板起面孔,判他10年甚至更長的有期徒刑,但也可以很客氣地說:“判3緩4,你回去吧”。對法律的不同面孔起著決定作用的就是運作法律的法官。換言之,法律主要是一種軀殼,法官則是這種軀殼的靈魂。造成法律軀殼和法律靈魂相分離的根本原因在於,普遍性的法律需要通過解釋才能與個別性的案件事實相結合。在解釋法律的巨大空間里,法官可以朝著不同的方向行走。但其中的每一個方向都具有合法性。正是合法判決的多樣性(既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於本案中的大牛),才使得文才願意花錢購買對大牛有利的那種合法判決。司法腐敗或司法過程中的錢權交易就大量發生在這個領域中。為什麽公眾的感覺是法官受賄帶有普遍性,但真正因受賄而被查處的法官卻微乎其微呢?原因就在這里:受賄法官作出的有利於行賄者的判決依然是合法的。
四、“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角色中蘊含的理論意義
“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可以代表一種類型化的身份,這樣的“鄉下親屬”有一個特點,即屬於鄉村社區的一員,與其他鄉村社區成員之間形成了中國鄉村社會中特有的“鄉親”關系。“鄉親們”共享一套價值觀、知識體系、文化符號,他們以特有的成本低廉的方式進行交往。同時,這種角色還有另一個特點,那就是在城里(基層法院或其他層級的法院)的法官群體中有一個法官是他的親屬。盡管這個“城里的法官”早已走出了鄉村社區,不再是鄉村社區中的一員,但他或她依然與居住在鄉村社區里的“鄉下親屬”之間存在著血濃於水的關系。正是“城里法官”與“鄉下父親”之間的這種關系,賦予“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這一角色不同尋常的理論意義。它至少可以給我們提供以下視角。
首先,它提醒我們注意,訴訟法中規定的司法過程不同於真實社會中實際運行的司法過程;訴訟法學研究的司法過程與訴訟社會學視野中的司法過程之間,也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從法律規則的角度看訴訟程序或司法過程,只有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被告人以及書記員、鑒定人等,根本就沒有法官的“鄉下父親”這種不相幹角色的位置。但在訴訟社會學的視野中,萬開國代表的這種角色對司法過程的影響是巨大的。在訴訟法學中,我們只能看到這樣一個過程: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立案偵查,並經批準逮捕了大牛;檢察院將大牛起訴到法院;法院經過初審,並經合議庭合議、分管院長簽字,對大牛作出了“判3緩4”的判決結果。但在訴訟社會學的視野中我們卻可以看到這樣一系列圖景:文才與包括大牛在內的“弟兄們”之間的利益共同體關系;文才與受害人之間試圖通過“私了”來解決糾紛的努力;文才試圖與公安、檢察人員達成一場交易但未成功;某個與檢察院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律師希望與文才達成一筆交易也未成功;多方受挫的文才最後鎖定了萬開國;萬開國進城勸說當法官的兒子;萬松濤決定由他自己來擔任“大牛傷害案”的承辦法官;萬松濤對合議庭成員的精心選擇;萬松濤與檢察院公訴部門負責人之間的私下協調;還有萬松濤與父親之間、萬松濤與妻子之間、萬松濤的妻子與公婆之間、萬松濤與上司、下屬之間錯綜覆雜的關系。“大牛故意傷害案”的判決結果就是所有這些人的活動、所有這些社會關系綜合作用的產物。也就是說,透過萬開國這個角色,我們可以看到一個更真實也更生動的司法過程。但這個過程不屬於訴訟法學,而是屬於訴訟社會學領域。不進入這個領域,就不可能真正地理解當代中國的司法過程。
其次,在依照主流的法治話語來譴責法官受賄的同時,更應當試著理解為什麽法官受賄是一個屢禁不止的社會現象。無論在哪個國家、哪個時代、哪種社會制度下,法官受賄都將受到法律和社會輿論的譴責。但僅僅通過譴責、鞭撻甚至詛咒,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現象。法律社會學研究的一個任務就是深入剖析這種現象,分析它為什麽廣泛存在?它實現了什麽樣的特殊功能(或滿足了什麽樣的特殊需要)?從萬開國這個幕後參與人的角度看司法過程,可以發現,法官受賄並不能簡單地以“貪婪成性”之類的道德話語來解釋,它是各種社會關系的產物。法官萬松濤生活於其間的社會環境、體制環境對他的行為方式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比如,通過受賄,他滿足了父親的願望(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被視為回報了父親的養育之恩),同時他瞻仰父親的經濟負擔也相應減輕了;他自己有了一筆額外的收入,起碼在短期內,在與上司、同事的交往中可以更大方一些,做得更“漂亮”一些,上司和同事對他的“接受度”或“支持率”將有所提升。但法官受賄的根本原因還不只是直接收益,它與現行的法院體制有關,甚至與整個政治體制有關。因為,在機關內部,所有利益的分配都由地位的高低、官位的大小、權力的多少(三者其實是一回事)直接決定,而這些決定因素基本上都是通過上級機構來授予。因此,獲得上司的“接受”以及同事的“支持”,就是一個人在仕途上獲得成功的最重要的環節。相反,對法律的忠誠倒是一個相對次要的因素,因為它沒有什麽回報,或回報甚少。
最後,在萬開國、文才所代表的鄉村社區的法律觀念中,訴訟法教科書里無限推崇的國家法律並未占據神聖的地位,相反,法律卻聽命於金錢和權力的擺布。一些主流理論著述認為,村民們不知法、不懂法,因此需要堅持不懈地向他們“普法”,要“送法下鄉”。通過本文描述的司法過程的這些幕後參與者,讀者卻可以看到,與其說他們不懂法,還不如說他們對法律持有一種不同於主流話語的看法。在他們看來,法律是官府操縱的,而官府又是可以買通的,換言之,法律也是可以買通的。在法律的背後,就是金錢與官府權力之間的交易。在“買通官府”的過程中,萬開國、文才幾乎都沒有想到法律的尊嚴或權威,他們眼里只有掌握權力的執法機構。這樣的法律和司法觀念,在《水滸傳》、《紅樓夢》這些反映中國傳統社會的百科全書式的文獻中反覆出現過。這樣的觀念雖然不符合“法治國家的要求”,但卻是我們必須面對的一種社會事實。
其實,現實主義法學的先驅霍姆斯法官早就提醒人們:應當從“壞人”的角度來看待法律,他們所關心的只是法院將對他們如何處理,因此,“法律就是對法院事實上將作什麽的預測[11]”。萬開國、文才等人,正是霍姆斯所說的“壞人”,他們只關心法院將會作什麽,至於法律是什麽,他們才不在乎呢。從這個意義上看,萬開國這個司法過程的特殊的幕後參與者的角色,正好為現實主義法學的核心理論提供了一個中國版本的注釋和經驗。
“黑社會組織”的性質界定與辨析
邱格屏
華東政法學院副教授
一、什麽是黑社會?──“歐美型”和“亞洲型”定義
二、中國關於黑社會的概念──什麽是“黑社會性質組織”?
三、應當如何理解中國的黑社會組織?
中國是否存在黑社會犯罪?這個問題在法學界引起了很多爭論。中國1997年開始實施的新《刑法》中並沒有關於“黑社會犯罪”的罪名,但依照第294條的規定有“組織、領導和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因此,有的學者認為中國目前只存在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而不存在黑社會犯罪;有的學者則根據目前中國有組織犯罪升級的事實指出,真正的黑社會犯罪已經在中國出現[1]。
筆者在本文中分析國外的黑社會定義、中國關於黑社會和“黑社會性質組織”兩個詞的使用過程,以及中國有關法律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詞的界定,就“中國是否存在黑社會犯罪”這一命題作出判斷,並說明其依據。
一、什麽是黑社會?──“歐美型”和“亞洲型”定義
盡管黑社會犯罪已經作為一個世界性問題備受國際社會的關注,但到目前為止,國際組織並未給黑社會以確切定義,絕大多數的國際組織都視黑社會犯罪為有組織犯罪的一種[2]。然而,不少國家為打擊黑社會犯罪的需要,先後規範了對“黑社會”的定義。由於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背景不同,黑社會的表現形式也各不一樣,因此各國對黑社會的定義也不盡相同。下面筆者將分“歐美型”和“亞洲型”兩大類來討論。此分類並非完全為了便於論述,更主要的是這兩種類型的定義正好代表兩種定義取向。
1.黑社會的“歐美型”定義
眾所周知,寄生於歐美國家的黑手黨是目前世界上存在時間最長、影響面最廣、組織最嚴密、結構最完整的黑社會組織。因此,歐美國家的犯罪學家們在“什麽是黑社會”這個問題上也最早提出他們的看法。迄今為止,黑手黨組織比較活躍的國家,如美國、意大利、德國等,不是在法律法規中對“黑社會”的含義作了規定,就是由犯罪學家對其加以界定。
黑手黨的發源地意大利是世界上少有的幾個在法律中明確了黑社會概念的國家。在意大利並不存在“黑社會”一詞,由於當地黑手黨勢力的猖獗,從政府機關到民間組織,從國家元首到普通市民都對其印象深刻,因此“黑手黨”很自然地成為“黑社會”的代名詞,在法律規定中也不例外。意大利刑法典中對黑手黨的定義事實上就是對意大利境內黑社會的定義。意大利刑法典第416a條規定:黑手黨類型的非法結社,是指參與者意圖使自己或者他人獲得非法利潤或利益,利用該結社的脅迫力量,以實施犯罪行為,致使他人屈從或保持緘默,以直接地或間接地控制所有權讓與、授權、公共契約與服務等經濟活動,或意圖在選舉期間妨害或限制他人投案自首之自由,以為他人或自己爭取選票者[3]。
20世紀初,意大利黑手黨開始向往遙遠的自由國度──美國。於是,有黑手黨“百科全書”之稱的黑手黨要員唐·維托開始鼓勵他的手下到美國尋找新的樂土,從此,黑手黨的發展史翻開了新的一頁。1923年,意大利的獨裁者墨索里尼上台執政,意大利本土的黑手黨首次遇到勁敵,在無法與國家元首抗衡的情況下,黑手黨慶幸他們“偉大的”唐·維托早已在大洋彼岸為他們準備好了新的地盤。如果說意大利黑手黨世紀初年的美國行只是一種娛樂的話,這一次,黑手黨可是把美國當成了最後的歸宿。二戰後,黑手黨第三次實施並很快完成了他們西遷美國的計劃。20世紀50年代,在紐約曼哈頓地區以及芝加哥,黑手黨已經成為當地最大的黑社會組織,並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著某些行業,對當地經濟造成了很大影響。因此美國的犯罪學家開始注重對黑手黨的研究。1965年的牡蠣灣會議上,專家們指出:黑社會是衍生不斷的犯罪通謀,不擇手段地(包括正當的與不正當的、合法的與非法的)從社會中攫取超額利潤的產物;它在恐嚇和腐敗中得以生存;它在千方百計地規避法律的方面達到某種高水平;它在組織中實行集權制;其生存方式是,頭面人物們為了規避被刑法和起訴所引起的危險,對那些從事骯臟工作的屬下執行嚴格的紀律。
除黑手黨活動最為猖獗的意大利和美國外,法國和德國也有學者對黑社會作了深入研究。法國的著名犯罪學家安德魯·博薩就曾給黑社會下過一個定義。他認為,黑社會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生活在合法團體外圍,有自己的章程、組織、等級和嚴厲的紀律,利用一切手段實現他們的目的,即最大利潤。他還提出,要判斷一個組織是不是黑社會,必須看它是否符合以下四個要素:即持久性、組織性、嚴格的等級分工和秘密性。與博薩一樣,德國著名犯罪學家凱澤也對歐美的黑手黨及其類似組織的特點作了如下概括:多人組成旨在盈利的穩定的利益共同體;一方面對成員有嚴格的紀律要求,另一方面以寬松的行為方式籠絡犯罪分子;犯罪行為的有計劃和分工合作;在合法經營的同時,也從事適合當時居民需要的非法經營,靈活的犯罪技術和選擇犯罪方法上的多樣性,剝削威脅、勒索、暴力、強制保護、恐怖主義制止賄賂,而在實施賄賂時,暴力退居次要地位,多采用各種形式的精神上的壓力;國際性和靈活性。
從意大利刑法典及美、法、德等國犯罪學家對黑社會的定義來看,他們不同的表述中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都強調黑社會組織的經濟行為和盈利目的。歐美型黑社會定義的特色是與西方國家黑社會組織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的活動特點分不開的。二戰以後,特別是1950年代後,歐美國家的經濟發展呈現前所未有的景氣,一些傳統勞動密集型產業不是被淘汰,就是向海外尋找低成本市場,歐美國家內部逐漸形成了以高技術為基礎的高利潤產業。黑社會組織如果依然從事街區暴力犯罪,自然易被淘汰;於是他們一改過去那種流氓形像,不再從事低級的、以暴力手段為主的上遊犯罪,轉而以詐騙、走私、販毒、投資合法企業以及賄賂、腐蝕政府官員等手段獲取高額利潤。與此同時,黑社會的組織結構也日益嚴密完備。
雖然意、美、法、德等國的黑社會定義都強調黑社會的經濟行為和利潤原則,但法國、德國的犯罪學家對黑社會的定義卻帶有更多的理性和理論色彩,而美、意兩國的黑社會定義事實上完全是根據黑手黨的具體活動給出的。筆者認為,這是因為在法國和德國,黑手黨的活動遠不如在美、意兩國那麽猖獗。
2.黑社會的“亞洲型”定義
在亞洲,最引人注目的黑社會組織要數日本的“山口組”、台灣的“竹聯幫”和香港、東南亞的“三合會”。因此,在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或學術著作中都能找到關於黑社會的定義。
在日本,黑社會組織的稱呼被“暴力團”所代替。日本警視廳組織令第10條第3款規定:暴力團就是“經常從事暴力的非法活動的某些集團和危險組織”。1992年3月,日本實施《暴力團對策法》,其中的第2條第2號也對“暴力團”作了明確規定:暴力團就是“指有可能助長團體的成員集團性、常習性地進行暴力型不法行為的團體[4]”。
在香港則如同在意大利一樣,“黑社會”一詞已為具體犯罪組織所專有,“三合會”則成為對黑社會組織的通稱。“三合會”之所以享有如此“殊榮”,是因為在這塊土地上存在了200多年的這個組織不僅結構嚴密、犯罪目的明確,而且犯罪手段也具有代表性。鑒於此,香港在《社團條例》中對“三合會”及其相關團體作了詳細而具體的界定。依據《社團條例》,“三合會”是指任何使用“三合會”儀式,采用、使用“三合會”頭銜或者名稱的社團。任何人如屬“三合會”成員,或以“三合會”成員的身份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成員,或參加“三合會”的集會,或向“三合會”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保管、控制或被發現管有屬於“三合會”社會或“三合會”社會社團任何分支機構的簿冊、帳目、字據、成員名單、印旗、旗幟或徽章者即屬“三合會”犯罪[5]。
澳門對黑社會的定義最正規,也只有澳門為打擊黑社會制定了專門的法規──《黑社會管制法》。該法規定,“非法組織的組成具有穩定性,以犯罪為目的的經由協議或其他任何事實,即如從事下列所指的一項或多項(販毒、非法禁錮、誘良為娼及經營娼妓活動,對人或財務借口保護或以暴力或恐怖而取得財物利益,非法貸出財物,教唆或協助非法出入境,經營非法幸運博彩或互相博彩和使用、佩帶及保有違禁武器等活動)而顯示其存在著,即為黑社會[6]”。
無論是日本對“暴力團”的定義,還是香港對“三合會”組織的敘述,抑或是澳門對“黑社會”的規定,盡管判斷標準不一,表述各異,但都出自於法律文獻,代表政府和司法部門的觀點。但在東南亞一些國家里,對黑社會的解釋是非常隨意的,外延也極其寬泛。如菲律賓政府規定:黑社會是在一定地區為達到一定目的,運用犯罪、犯罪技術及賄賂手段,進行壟斷或企圖確立近乎壟斷狀態的、有二人以上成員的犯罪團夥。在印度尼西亞,黑社會是指“在一定時期有一個共同目標,進行非法冒險性犯罪的團夥。”在亞洲,對黑社會的解釋比較寬泛的還有馬來西亞政府。馬來西亞政府認為,無論正式與非正式形成的組織,只要是意欲違抗國家法律所規定的社會秩序的團夥,都是黑社會。相對而言,菲律賓對黑社會的定義至少在活動目的、活動手段、活動性質、成員人數等方面加以規範,而依據印度尼西亞和馬來西亞政府對黑社會的定義,簡直可以把所有犯罪團夥都納入黑社會組織的行列。
東南亞國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對黑社會作出的界定,有利於這些國家對黑社會犯罪的有效打擊。盡管自19世紀以來東南亞各國的黑社會就是令政府十分頭疼的事,但近年來黑社會犯罪卻大大收斂。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尼、越南等地的黑社會因為當地的嚴厲打擊而無法生存,紛紛轉移出境,把目光投向了美國、中國大陸及部份歐洲國家。
歐美國家偏重於注意黑社會組織的經濟活動和利潤目的,而亞洲地區關於黑社會的定義則側重於黑社會組織的犯罪手段和組織內部控制機制。亞洲地區的黑社會組織盡管已出現智能化、國際化等特點,但暴力仍然是其主要犯罪手段。雖然“歐美型”黑社會定義與“亞洲型”黑社會定義相去甚遠,但都有一個共同點,即“黑社會”的定義完全是根據本國黑社會犯罪的實際情況確定的。
二、中國關於黑社會的概念──什麽是“黑社會性質組織”?
目前中國廣泛使用的關於黑社會的概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外文里並沒有這個概念或對應的詞。這個概念出現在漢語里也是1980年代中後期的事,此前對某些有組織犯罪的高級形態之稱呼一直使用“黑社會”一詞。因此,在此有必要先交代一下“黑社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用詞上的過渡。
自1949年至1979年的30年間,由於中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國家對社會實行高度集中的統一管理,經濟關系簡單,社會結構單一,黑社會難以找到生存的土壤,“黑社會”一詞也漸漸從人們的記憶中消失了。因此中國1979年的刑法中就根本沒有與黑社會犯罪有關的規定。
“黑社會”一詞重新出現在中國是在20世紀80年代初。1981年深圳市的公安部門發現有香港的“14K”、“新義安”等黑社會組織的成員在該市活動,為了打擊這股新型零星的犯罪勢力,深圳市於1982年9月頒布了“關於取締黑社會組織的通告”。這是自20世紀50年代初打擊和取締反動會道門之後,“黑社會”一詞首次出現在一個地方政府的文件中。1983年,中央為“嚴打”而發的動員文件(1983年31號文件)中提到,流氓團夥分子“是新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新的社會渣滓、黑社會分子”。於是“黑社會”一詞開始用到全國範圍了。然而,此後不久政府有關部門談及黑社會犯罪問題時卻不再直截了當地使用“黑社會”一詞,而是將“黑社會”、“黑社會性質組織”、“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夥”等概念混合使用。可是絕大多數人對究竟怎麽區分黑社會和“黑社會性質組織”,仍然無從判斷,而中國是否存在黑社會的爭論也日趨激烈。
1989年8月,深圳市政府發布了“關於取締黑社會和帶黑社會性質幫派組織的通告”。這個通告的標題明確表明,深圳市政府認為,當地既存在著黑社會,也存在帶黑社會性質的幫派組織,但該“通告”並未明確界定兩者的區別。1990年廣東省制定了“關於處理黑社會性質組織或帶黑社會性質的違法犯罪團夥的若幹意見”。該文件指出:“黑社會組織是指境外黑社會在境內組建的分支組織,或者境外黑社會控制,按其旨意發展,進行犯罪活動的重大犯罪團夥”,而“凡有幫名、幫主、入夥履行一定的手段或儀式,活動有相對固定的場所、區域和行業,施行一種或多種違法犯罪活動,為帶黑社會性質違法團夥”。盡管這兩個定義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卻屬於中國的政府部門頒布的法規中首次明確區分黑社會組織和帶黑社會性質違法團夥這兩個概念。
進入90年代後,黑社會一詞很少出現在政府文件或官員講話中,取而代之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或“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夥”。唯一的例外是,原公安部部長陶駟駒在1991年1月召開的全國第18次公安會議上把犯罪團夥、黑社會組織、流氓惡勢力並列提出,肯定了中國已有黑社會的存在[7]。1996年3月全國人代會通過的關於國民經濟“九五”計劃的文件中首次使用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夥”這個概念,從此在學術界和司法部門也開始用這個詞匯。
1997年3月,新的《刑法》將“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夥”進一步規範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並在第294條中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的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不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學習綱要》(以下簡稱《學習綱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進一步作了說明,指出它有3個特征:其一,一般是人數眾多,成員固定,內部成員之間具有嚴格的身份等級與隸屬關系,並有嚴密的幫規或者會約,在其首領的領導下形成一個較為嚴密的組織系統;其二,這種犯罪組織在其組織者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有預謀、有計劃、有分工地從事犯罪活動;其三,以暴力、威脅等其他手段為後盾。如果將中國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理解與國際上比較普遍接受的黑社會的5大特點[8]對比,就會發現兩者其實相當接近,《學習綱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解釋,除了在主要目的和壟斷性這一點上與國際上通常認知的“黑社會”稍有區別外,其他各方面均基本相同。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2號)(以下簡稱“解釋”),並於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根據這一“解釋”,刑法第294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徵:其一,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其二,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其三,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其四,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範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解釋”補充了被《學習綱要》所忽略的、對判定一個犯罪組織是否為黑社會的重要條件──經濟目的和經濟實力,而且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反社會性、壟斷性作了更詳盡的規定。
《學習綱要》和“解釋”界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完全符合“黑社會組織”的5大要素。筆者認為,新《刑法》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實上就是“黑社會組織”的法律術語或者“學名”罷了,其內容實質與黑社會組織並無區別。
三、應當如何理解中國的黑社會組織?
本文第一節的論述已經表明:因為世界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背景不一樣,不同國家的黑社會組織雖然有相同的追逐經濟利益的目的、具有職業犯罪組織的本質,但他們的犯罪活動、犯罪手段、組織形式等卻大不一樣。因此,即使同樣是黑手黨犯罪猖獗的意大利和美國,對黑社會的定義也大相徑庭;同樣是“三合會”橫行的香港地區和東南亞各國,對黑社會的看法也相去甚遠。筆者認為,對“黑社會”這個定義其實沒有必要規定一個全世界統一的標準,而應由各國根據國情給予不同的理解。就中國來說,若套用意大利的黑社會定義,顯然還未出現黑手黨一類的組織。但若把中國現有的犯罪組織與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尼西亞、日本等國的法律法規或專家學者對黑社會的界定來對比,就不難發現,中國的犯罪組織已經發展成比黑社會還“黑”的犯罪組織了。現在國內許多專家、學者之所以否認中國存在黑社會組織,其主要根據是中國未出現象黑手黨那樣的組織,但筆者認為這種理解並無道理。
從某種程度上說,中國的專家、學者在使用“黑社會”這一概念時,已經比多數國家要求嚴格,因為西方國家根本就不存在“黑社會”這個詞。中文里的“黑社會”一詞是英文underworld
society(地下社會)或secret society(秘密社會)的漢譯,但這個詞的中文表達本身帶有價值判斷色彩,與西方的underworld
society、secret society是不完全相同的兩個概念;中文的“黑社會”如果要直譯為英文,因為在中文表達上帶價值色彩,就無法翻譯成比較中性的underworld
society或secret society。
中國的“黑社會”否定論者在討論中國是否存在黑社會時,不是從探討underworld
society、secret society本身的含義入手,去尋找underworld society、secret
society的本意,而是習慣性地以西方國家現有的典型黑社會組織為參照系,甚至拿在西方社會存在了數百年的黑手黨與中國現有的犯罪組織類比,因而認為中國目前還不存在象黑手黨這樣的在政治、經濟方面具有相當勢力,對社會造成了嚴重影響的黑社會組織,所以中國也就不存在黑社會。
退一步來說,即便堅持以黑手黨作為中國是否存在黑社會組織的參照系,中國目前的部份黑社會組織與西方國家早期的黑手黨也不相上下了。黑手黨是從中世紀西西里島上莊園主的私人護衛發展而來,但那時的莊園護衛隊不過是替莊園主看家護院,監工收租,盡管他們也幹一些欺壓普通百姓的勾當,充其量不過是莊園主的打手而已。“黑手黨(Mafia)”一詞出現於19世紀初,是“偷盜(Muzzini
Autorizza Furti)、放火(Incenti)、放毒(Avvellenamenti)”三個詞的縮寫[9]。19世紀初期黑手黨的全部活動,比起中國現階段那些從事走私販毒、綁架勒索、殺人放火、欺行霸市,甚至掌握一方權力,辦起了無數大公司,擁有數億資產的黑社會組織來說,黑手黨出現時的組織結構、犯罪活動、社會危害等等簡直是“小巫見大巫”了。
“黑社會”否定論者往往強調,中國的黑社會組織的成員人數比較少,因此不能被界定為黑社會。其實,世界各國對“黑社會”
的定義很少對其成員的數量作具體規定。如果把所有的黑社會都想象成擁有數十萬之眾,那麽香港的“三合會”、台灣的“竹聯幫”也都算不上黑社會組織了。根據香港警方1994年關於“香港三合會情況”的報告,當時香港約有57個“三合會”組織,總人數20萬左右,但比較活躍的成員只占7-10%[10]。也就是說,當時參與“三合會”活動的總人數不過1萬4千到2萬人,每個組織平均不到400人。台灣的“竹聯幫”1955年成立時,其頭目是流氓分子趙寧,成員只有50多人,而且不少是中學生,其主要活動地點僅限於台北市的古亭區、水源地、台北縣的中和及永和等,活動範圍遠不及中國大陸現在的一些黑社會組織。20世紀60、70年代“竹聯幫”曾一度迅速發展,但在1984年的“一清專案”後“竹聯幫”相當長一段時間都一蹶不振。台灣“警政署”刑事局肅檢科1996年的調查資料顯示,“竹聯幫”當年的總人數不過6百人。號稱台灣第二大黑社會的“四海幫”在1953年成立時只有44個成員,均為台灣大學學生,其幫規簡單得出奇:“有難同當,有福同享,打平台北市。”其經濟來源則除了收少量保護費之外就是伸手向家長要,主要活動也只是打架鬥毆、聚眾鬧事。不過,當時在台灣政府和民眾眼里,甚至在今天的大陸學者看來,“四海幫”仍然屬於黑社會。
顯然,機械地套用他國的黑社會定義,從而否定中國的犯罪組織不屬於黑社會,是不適當的。只有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給黑社會下一個確切的定義,才是對社會負責的態度。新《刑法》是1997年的產物,當時中國的法學界普遍認為,中國沒有典型的黑社會組織形態。因而立法部門在制定刑法時,對當時出現的以暴力、威脅或其它不正常手段有組織、有計劃實施暴力犯罪,稱霸一方,為非作惡,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僅將其罪名定義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但到了2000年底,司法部門就發現當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規定顯然已不能有效地打擊新型的犯罪組織,因此才有針對更高級犯罪組織的“解釋”出台。正如前文所說,“解釋”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規定恰恰說明,其實“黑社會性質組織”與“黑社會組織”並無根本性區別。
本來,對一類犯罪組織究竟如何稱呼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須掌握它的實質內涵,然後對它采取嚴厲打擊措施。如果只是一味地強調中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距“黑社會組織”還有一段距離,結果只能使許多地方幹部和民眾麻痹大意,減弱打擊黑社會組織的力度,最終導致一種大面積“黑化”的局面。只有根據中國的實際犯罪狀況,面對現實,制定出及時準確的打擊黑社會的措施,才能最有效地防止黑社會的蔓延。
“延安整風”與個人崇拜
何方
原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所長
一、如何理解個人崇拜?
二、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起於何時?
三、個人崇拜是如何營造起來的?
四、“毛澤東思想”的提出:個人崇拜的重要標志
五、“毛澤東思想” 到底是什麽?
個人崇拜問題在中國已談論了50年,在中年以上的人群中幾乎早已到了無人不曉的地步,現在還來談它似乎有點多余。其實不然。對這個問題的理解從來就有分歧,認識並沒統一。中國在這個問題上吃了很大的虧,遭受到無法彌補的損失,但並未吸取教訓,以致於到現在造神造假運動還盛行不衰,因此仍有必要將個人崇拜問題提出來加以討論。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實際上始於“延安整風”時期。筆者經歷過“延安整風”的全過程,本文的討論既是對相關問題研究的結果,也結合了當年對“整風”運動觀察的體會。
一、如何理解個人崇拜?
中國1999年版的《辭海》對個人崇拜的定義是:“神化個別人物並加以盲目崇拜的現象。”應該說,這一定義並沒有錯,只是定義後面的釋文不盡完善。比如釋文說,“一切剝削階級都利用它作為愚弄和欺騙人民群眾的工具[1]”,這一說法違反史實,因為“被剝削階級”也經常利用個人崇拜,農民起義領袖就是如此。如果以過去和現有的社會主義國家為無產階級專政,以美英法等西方國家為資產階級專政,那麽近一個世紀的歷史反而表明,無產階級專政國家吃個人崇拜的虧要大得多。在某種意義上甚至可以說,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垮台和另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落後,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個人崇拜造成的惡果。這既包括所有這些國家對列寧特別是斯大林的個人崇拜,也包括各國內部的專制獨裁及個人崇拜。所以我們這里談的崇拜,更多地屬於國家體制問題,有很強的政治性。這也是個人崇拜在中共黨史研究中被實際上列為禁區的原因。
個人崇拜是個外來語,有時也被譯成個人迷信。這里所說的崇拜(cult),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崇拜祖先、崇拜名人等含義,而是指對崇拜對象的神化、迷信和政治倫理上的狂熱追隨、組織活動上的盲目服從,此外還有巫術治病、會道門、邪教等含義[2]。但在中文里,似乎個人崇拜一詞負面的含義弱一些,而個人迷信一詞的負面含義則嚴重得多,為政者往往依據政治上的需要而選用不同的詞。例如在討論和起草《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時,為了維護毛澤東的歷史地位和領袖形象,胡喬木就特別提出,“決議稿中把個人迷信改為個人崇拜,後者是馬克思的原話,八大也是這樣用的,不宜用個人迷信代替,因含義不同。[3]”至於究竟個人迷信和個人崇拜的含義有什麽不同,他沒有說。其實,胡喬木聲稱“馬克思的原話”是“個人迷信”而不是“個人崇拜”,不過是一種故意曲解。馬克思並不懂漢語,如果最早將馬克思使用的這一德文或英文詞翻譯成中文的譯者選用了“個人迷信”這個中文詞匯,那麽“個人迷信”不就成了馬克思的“原話”了嗎?雖然現代漢語里出現了“個人迷信”和“個人崇拜”這兩個平行的可以互換的詞組,為政者有時出於政治需要在不同的場合時而用這個,時而用那個,但這兩個中文詞在英、德、俄等外文里對應的是同一個詞,從中文譯成外文時,中文的“個人迷信”與“個人崇拜”只能譯成外文中的同一個名詞。
據我所知,在中國個人崇拜(或譯為“個人迷信”)的提法盛行於上一世紀的50年代,是由蘇聯傳到中國的。1951年至1955年我在中國駐蘇聯大使館任研究室主任,對當時的情況稍知道一些。1953年斯大林逝世後不久,蘇聯報刊就開始從理論上談個人在歷史上的作用並提到個人崇拜問題,同年7月起開始公開批判和反對黨的宣傳中的個人崇拜。當時中國駐蘇使館研究室在張聞天大使的指導下,及時注意到這一動向,隨即由蕭揚執筆寫了一篇“蘇聯宣傳工作中的幾個問題”,被中宣部摘登於翌年的《宣教動態》第3、4期上。此後研究室又連續就蘇聯輿論大反個人崇拜的動向給國內寫了“情況反映”和研究報告,有幾份還由張聞天以政治局委員的身份署名報送黨中央。這就在國內引起了重大反響。毛澤東於1954年4月28日就“蘇聯宣傳中對斯大林提法的改變”一文作了批示[4],劉少奇將此文以中央文件或中辦文件的形式發給縣團級以上幹部閱讀。從此,中國的報刊也開始談論起個人崇拜的問題了。
應當說明的是,我們一開始就將俄文中的這個詞譯作個人崇拜。1956年鄧小平在黨的“八大”作“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時,用的也是個人崇拜這個中文詞[5]。然而,當中共中央開始就蘇聯的非斯大林化發表意見時卻改用了“個人迷信”這個中文詞。1956年蘇共“二十大”上赫魯曉夫批判斯大林的秘密報告公開後,中共中央先後發表了“論無產階級專政的歷史經驗”和“再論無產階級專政的歷史經驗”兩篇文章(其中後者系胡喬木起草[6]),文中涉及對斯大林的評價時用的就是“個人迷信”這一表述,此後直到1963年9月中共中央發表“二評蘇共中央的公開信關於斯大林問題”時,仍然是用這個詞。中國官方對斯大林和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使用不同的詞,對斯大林用“個人迷信”,對毛澤東則改用“個人崇拜”,雖然顯得親疏不同,實際上兩者的含義並無區別。這也說明,中國在批判斯大林的個人崇拜時,繼續保留著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情結。
毛澤東在1958年的“成都會議”上提出,個人崇拜有正確和錯誤之分的“說法”,並把崇拜和尊敬、信仰、服從等混淆在一起[7],他公開聲稱:“我是主張個人崇拜的。[8]”毛澤東為個人崇拜辯護,其實就是為了維護對他本人的崇拜。這一提法是完全錯誤的,其錯誤之處已為此後直到“文革”時期的宣傳和實踐所證明。然而,在當時的中國,毛澤東一言既出,個人崇拜就先在黨的領導層後在全國輿論界大行其道。就在“成都會議”上,個人崇拜的積極制造者之一陳伯達聽了毛的插話後立即說,“個人崇拜如果按這個定義,全部是正確的。[9]”而作為“封疆大吏”的柯慶施和陶鑄等在發言中竟提出這樣的口號,“相信毛主席要相信到迷信的程度,服從毛主席要服從到盲從的程度”。胡喬木後來回憶,“這是成都會議上正式提的口號,當時就沒人敢反對,提出者後來還提升為政治局委員”;那時李銳對這一提法不以為然,去向毛澤東反映,但毛卻用“他們是有所指的”之托詞搪塞了過去[10]。正是在這個口號(迷信和盲從)所體現的政治環境里,毛澤東掀起了“大躍進”和“反右傾”運動,使人類歷史上和平時期餓死數千萬人這樣的空前災難降臨到中國人民頭上。這種慘劇也證明了“個人崇拜是正確的”這一“說法”的荒謬。
現在,雖然個人崇拜的造神運動還頗盛行,但敢於說個人崇拜完全正確的人卻已經沒有勇氣公開站出來了。然而,個人崇拜的研究在中國仍屬禁區,所以國內這方面的材料不多,有些談及這個問題的著述,也大多說不清楚。例如涉及這一問題的書有《走向神壇的毛澤東》、《走下神壇的毛澤東》[11],但它們並未回答毛澤東究竟是何時“走向”、“走下”“神壇”的,更未解釋怎樣才算“走向”或者“走下”......新近故去的黨史專家馮建輝寫了《走出個人崇拜》一書(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他認為在建國初期沒有形成個人崇拜,而是到60年代以後才“愈演愈烈”。後來牧惠在《隨筆》雜志上發表了“如何‘走出’?”一文,不同意這一說法,但承認這是國內“頭一本探討這類問題的書”[12]。這既說明國內這方面研究的薄弱,也說明至今還未明確什麽是個人崇拜的特征和標志。
國外有關個人崇拜的研究很活躍。最近墨西哥的一家刊物發表了一篇題為“領袖的真實與神話”的文章,作者自稱“研究了學術與實踐中存在的有關領袖的350種理論……澄清了社會生活中有關領袖的一些最普遍的神話”[13],他們認為,領袖神話往往把領袖說成是天生的天才人物,有常人沒有的超凡本領和魅力,可控制和操作一切等等。這種現象其實在中國也不例外。但是,外國的相關研究,即便是分析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可能也未必完全合乎中國的實際。因為國際共運和中國當代的個人崇拜,固然與人類歷史上普遍存在過或至今還存在的個人崇拜有許多共同點,但又有它們自己的特征,這與它信奉或宣布信奉馬、恩、列、斯的理論是分不開的。對這些理論不太了解、又缺少檔案可查且無實踐體會的人,是不大容易研究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以及其中的某些奧妙的。這也是一些研究者(包括中國人在內)總是說不清毛澤東的個人崇拜之起源和發展過程的一個重要原因。
我個人雖然很早就開始作一點理論方面的工作,但多屬一知半解,而且對黨史又遠非內行,所以下面試圖歸納的幾條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之標志或突出特點,只能是管窺蠡測之見,拋磚引玉而已。在我看來,這些特征或標志主要有或必須具備如下幾條:
一是對領袖的神化、迷信、盲從和狂熱追隨。為此,被崇拜者本人和他的崇拜者及其控制下的輿論工具,就要把崇拜對象宣傳得一貫正確、無比英明和偉大,還要為他隱惡揚善、偽造歷史、貪人之功、諉他之過、拔高“偉人”、矮化別人等等。
二是被崇拜對象擁有絕對的權威和權力。實際上所謂的個人崇拜就是對個人權力的崇拜。權力是個人崇拜的主要基礎,小權可造成小崇拜,大權能造成大的崇拜,沒權則鬧不成,象漢朝的劉盆子和偽滿的溥儀就只能充當傀儡。共產黨里的被崇拜對象必須擁有最高的黨、政、軍權,特別是人事權,對一切人(主要是幹部)可以任免獎懲以至生殺予奪。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做到《禮記》上說的“百眾以畏,萬民以服”,使臣民把信服和畏懼結合成思維和行為的習慣定式。否則,縱有天大的本領也難以成為被崇拜的對象。
三是實行一元化領導和人治。個人崇拜不僅絕對排斥民主政治,也使“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流於形式,甚至成為口頭上的虛詞。因為個人崇拜歸根結底是個體制問題,它在政治方面實際上是封建皇權專制主義:朕即黨、朕即國家。作為黨國領袖,他可以獨斷專行,讓整個社會生活跟著他的意志轉;他的想法和行為不講法度,無規矩可循,使其他領導人及各級幹部以揣摸他的意圖為第一要務,民眾則無論是出於自願還是隨大流,都只能盲目跟著走。
四是推行普遍的蒙昧主義,輕視知識文化、禁止言論自由、取消幹部民眾的知情權。建立個人崇拜只能利用、加深以致於制造群眾的愚昧,因而不重視發展教育,不普及科學,輕視知識分子,提倡少讀書以致於不讀書,遍設禁區,在各個方面特別是對領導人的活動嚴格保密。很明顯,如果民眾的文化素質提高了,民主意識增強了,又能了解領導人的活動和國家大事,個人崇拜就很難建立起來了。試想,在上個世紀60年代初餓殍遍野的困難時期,若民眾知道領導者一方面大造豪華別墅等奢侈情況,一方面又弄虛作假,宣傳領導者如何與群眾同甘共苦,民眾會有何感想?如果民眾洞悉領導者的政治活動以及家庭和生活情況,他們會心悅誠服嗎?
五是允許和鼓勵各種迷信言行和違背馬克思主義的口號、宣傳和儀式。例如喊“萬歲”、“萬壽無疆”、“人民大救星”等口號;誇大個人在歷史中的作用,宣傳沒有“大救星”的拯救,“中國人民現在還在黑暗中徘徊”雲雲;或者學了領袖的觀點甚至只是語錄,人們立刻就能創造出奇跡、實現各種發明創造等;此外還推行宗教式的活動,如廣修廟宇(名曰“紀念館”之類)、對“革命聖地”的“朝拜”“瞻仰”等,更不用說“早請示、晚匯報”及其他弄神弄鬼的事了。
六是還必須有一系列制度的配套和結合,包括黨領導一切的一黨專政制,領導職務的終身制或變相終身制,各級幹部的委任制或變相委任制、“傳宗接代”制和指定“接班人”制,嚴格的等級制和法定、非法定的特權制等等。
關於個人崇拜的特征,還可舉出一些。上面所列幾點也不一定準確,甚至還相互重疊,但這都不妨礙我們對個人崇拜的定性和研究。
二、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起於何時?
毛澤東曾經推行個人崇拜,而個人崇拜是錯誤的和有害的,這在中共中央做出《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後,已是鐵板上釘釘,沒人能否認的了。然而,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究竟起於何時,其為害程度有多大,在這些關鍵問題上卻仍然存在著重大爭論,實質上這兩個問題是一回事,把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時期說得短一些,無非是要淡化它的為害程度。所以也可以說,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到底延續了多久,是問題的關鍵。正是在這一點上,國內有著各種不同的說法,政治上最具“權威性”的當屬中央決議上的說法了,正式的黨史教科書自然不會越雷池一步。
關於個人崇拜開始的時間,中央決議上的提法雖不十分明確,但意思是指1956年以後。它在講到“文革”前10年的黨史時說,“這個時期,毛澤東同志……的個人專斷作風逐步損害黨的民主集中制,個人崇拜現象逐步發展[14]”。按照這層意思來理解,既然在“這個時期”(50年代上半期)個人崇拜才剛剛開始“逐步發展”,可見以前是沒有個人崇拜的。於是,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始(並且是逐漸地開始)於1956或1957年的說法,就在黨史界占據主流地位了。全部官方的黨史教科書和多數民間的黨史著述都持此說,其中不少還斷然否定此前存在過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不僅如此,有些書籍和文章甚至還大講建國初期毛澤東的謙虛謹慎和民主作風[15],其根據無非是毛澤東的個別言論以及毛曾一度允許其他領導人提不同意見。還有些人把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定在上一世紀60年代,有的甚至說只是產生於“文革”時期,而且完全是林彪、“四人幫”所為。
強調建國初期毛澤東十分謙虛謹慎的人常舉一個例子,就是毛澤東50年代曾“力排眾議,堅持不提‘毛澤東思想’[16]”。“堅持不提毛澤東思想”,確系毛澤東當時的“想法”,但他並未“力排”實際上不曾存在的“眾議”。至於毛澤東那時為何有如此“想法”,中共黨史權威胡喬木有非常明確的解釋:“為什麽八大沒有提毛澤東思想?也是因為蘇聯的關系。蘇聯始終拒絕承認毛澤東思想,在蘇聯報刊上絕口不提毛澤東思想。凡是中共文件上提了的,他們刊用時都給刪掉。這成了一個禁區。[17]”當時,不只是蘇聯對中共的“毛澤東思想”這個提法采取如此態度,整個國際共運陣營都是追隨蘇聯的;何況,國際共運陣營內已經發生過批判南斯拉夫總統鐵托、將南斯拉夫排除在國際共運之外的先例,毛澤東對此不能不有所顧忌,所以才產生了不使用“毛澤東思想”的念頭。他在1950年8月19日寫給政治局的信中提出,將《歷史決議》作為附錄編入《毛選》第二卷時就正式建議作若幹修改,“政治局委員都圈閱同意”。這些“修改”中有兩項重要內容:一是凡有“毛澤東思想”的用語一律刪去;二是“加重了斯大林對中國革命正確指示的份量,原來一些地方沒有提斯大林名字的,都添上了‘斯大林同志’,有幾處還增加了他的引語。[18]”
毛澤東建國後是否確實“謙虛謹慎”、“率先垂範”[19}呢?要了解這一點,應根據以他個人意志決定(政治局多數成員改變態度表示支持)的重大歷史事件來判斷。這樣的事例包括支持朝鮮戰爭、放棄《共同綱領》、實行“窮過渡”(從尚未建立起新民主主義制度的貧窮落後狀態迅速向社會主義過渡),這些事例基本上都否定了所謂毛澤東建國後“謙虛謹慎”的說法。再從下面的兩個小例子來看,毛曾“謙虛謹慎”的說法也不攻自破。其一是在中共中央1950年頒布的“五一”勞動節口號中,毛澤東自己加上了“毛主席萬歲”一條[20](正式發布時定為“偉大的中國人民領袖毛澤東同志萬歲”[21])。其二是在1953年9月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擴大會上,民主人士梁漱溟批評中共革命勝利後“忘掉”了農村、不重視提高農民地位和改善農民生活,毛澤東以黨和國家主席之尊多次用近乎破口大罵的方式批判梁漱溟,並正式表示,“我聲明,確是‘拒諫’”[22]。事實上,正是靠農民運動起家、在同梁漱溟的論戰中自稱“代表農民”的毛澤東,用“統購統銷”特別是“戶口制”的辦法,把農民釘死在土地上,變成不能進城的“二等國民”,制造了城鄉隔離的制度壁壘,人為地阻礙了現代文明重要條件之一的城市化進程和馬克思主義追求的消滅工農差別和城鄉差別等社會目標。這一切所造成的惡果十分明顯。從30年後梁漱溟帶有自責性的話──“有我的頂撞在先,才有毛主席的批判在後”──看來,在1953年梁漱溟與毛澤東的當面爭論一事上,梁漱溟的“雅量”顯然比毛澤東高得多。單就這兩件事而言,能說毛澤東建國初期是“謙虛謹慎、率先垂範”嗎?
那麽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究竟起於何時呢?尋根溯源,查證找據,還只能定在“延安整風”時期。若以上面提到的有關個人崇拜的種種特征來衡量,“延安整風”不但是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之正式開始,而且為中共的個人崇拜體制奠定了牢固基礎。
中共建黨後,在長達20年的時間里曾保持了不突出領導者個人的政治傳統。1938年10月中共“六屆六中全會”後,毛澤東事實上的領袖地位已經確定,但並不鞏固,也未公開,在延安講演或見報時,毛與其他書記處成員一樣,一律被稱為黨的領袖之一。所以一直在中央政治研究室工作的鄧力群1942年聽陳雲報告時說毛澤東是我們黨的領袖時,還覺得“特別新鮮,因為在此之前鄧力群沒有聽到過這樣單獨地提領袖毛澤東[23]”。
然而,從1940年起,情況就逐漸發生了變化,中共以往的不突出領導者個人的傳統被打破了;而“延安整風”之後,中共就把這個傳統徹底拋棄了。1940年在延安成立了“澤東青年幹部學校”,陳雲擔任校長,該校規定了“澤東日”,從此開始了對毛澤東個人的宣傳,而且不斷升溫。最早是王明1940年5月3日在“澤東青年幹校”開學典禮上作了吹捧毛澤東的講演,題為“學習毛澤東”。此稿經毛看過後刊登在《新中華報》上,文中除稱毛為“中國革命的偉大政治家和戰略家”外,還第一次給毛加上了“偉大的理論家”的頭銜[24]。此後,在延安地區宣傳和歌頌毛澤東的文章和新聞就日漸增多,在這方面比較活躍的是張如心。他在1941年3月的“論布爾什維克的教育家”一文中提出了“毛澤東同志的思想”,說毛的言論和著作是“馬列主義理論與中國革命實踐結合典型的結晶體”。一個月後他又發表了“在毛澤東同志的旗幟下前進”一文[25],此後張如心就被調任毛澤東的個人秘書。1942年2月18日和19日延安的《解放日報》又連載了張如心的“學習和掌握毛澤東的理論和策略”,進一步談到“毛澤東的理論是中國的馬克思列寧主義”,還提出了“毛澤東主義”這個名詞。同年7月1日,遠在晉察冀的鄧拓也著文論及“毛澤東主義”。
總之,自從1940年中共黨內打破了不突出領導者個人的傳統後,對毛澤東及其“思想”的宣傳就日益普遍。在這些宣傳中,以後人們常用的“領袖”、“導師”、“舵手”等稱呼和“一貫正確”以及其他誇功掩過的阿諛之詞不斷出現,使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蔚然成風。中共發動“延安整風”的主要目的就是確立毛澤東的領袖地位和“毛澤東思想”的理論權威,因此這場政治運動不可避免地在中國皇權主義傳統和國際影響下制造出個人崇拜。可以說,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在中國這樣的國家里出現有很大的必然性。
三、個人崇拜是如何營造起來的?
1.“延安整風”政治上的準備
“延安整風”之初,延安的政治氣氛就出現了一系列的不正常現象。
首先,按照中共的建黨原則和黨章來看,“延安整風”其實是不合法的,因為“整風運動”之發動起於毛澤東個人作的“改造我們的學習”的報告,而這一報告似乎事先並未經過中央領導集體討論。像“整風”這樣涉及全黨、影響全部工作、歷時3至4年的大事,理應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黨章規定每年一次)討論決定,起碼也應經中央全會通過;何況當時大多數六屆中央委員和“七大”代表都集中在延安,若舉行黨代會或中央全會批準“整風”運動之實施,可謂易如反掌,然而當時的黨中央似乎“忘”了有此必要。至於政治局和書記處,不管它們是否有權過問,與“整風”相關的一些重大問題顯然未經過它們討論(例如,毛的報告“改造我們的學習”就沒說是代表政治局或書記處,而是“我主張”);有些事即使經過了政治局或書記處,也只是走個形式,僅用其名義而已(實際上“整風”後政治局和書記處均陷於癱瘓狀態,於是指定了個如同“文革小組”式的“總學委”來負責“整風”事務)。所以《胡喬木回憶毛澤東》一書上一再說,“毛主席認為”(而不是黨中央“認為”),進行“整風”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能的雲雲[26]。顯然,整個“整風運動”的部署、變化,如學文件、寫筆記、查歷史、搞“搶救”等,無一不跟著毛澤東的思路走。可以說,“整風運動”和“搶救運動”都是毛澤東親自發動和具體領導的,它完全體現了毛澤東的個人意志,為毛的獨斷專行、以人劃線和個人說了算奠定了基礎。
其次,原先籌備中的中共“七大”的會期一拖再拖,以致各地選出的代表滯留延安長達3到5年,而拖延“七大”的目的只是為了讓這些代表參加“整風”和“搶救”(整人或挨整)。這種做法不但違背黨章黨規,違背“共產國際”關於“迅速召開七大”和“不應花很長時間爭論過去10年內戰的問題”之指示[27],也違背政治局和書記處的有關決定和“六屆六中全會”關於召開“七大”的決議。當時中共中央的解釋是:“為了確保七大開得成功,毛主席認為有必要……統一全黨的認識。[28]”也就是說,中共“七大”何時開、如何開、誰能參加,不決定於中央全會或大會籌委會,而是毛個人說了算,他認為要什麽時候開就只能什麽時候開;若代表們的“認識”未“統一”到毛澤東滿意的程度,“七大”就不能開“成功”。
再次,黨內高層出現了一系列違背黨規和黨紀的不正常組織設置和人事安排。例如設立了架空政治局和書記處的“總學委會”,並在其下設立垂直系統,於是由延安派向各地的“欽差大臣滿天飛”。例如,彭真當時連候補中央委員的資格都不具備,卻被任命為全黨高幹“整風”重點單位中央黨校的主管,他還取代政治局委員陳雲而成了中組部長,甚至負責“七大”代表的資格審查和某些人事安排,並列席政治局、書記處等所有中央會議。原先在中央無任何地位的高崗,則突然成了西北局書記,與彭真一樣成為“總學委”成員和“中央反內奸鬥爭委員會”委員,經常列席各種中央會議,人稱“西北王”。
2.“延安整風”運動的目的:推行新的蒙昧主義和培養崇拜領袖的馴服工具
“延安整風”並非“思想解放運動”,實際上它是在推行新的蒙昧主義,培養一種個人崇拜與盲目服從的精神。由於馬克思、恩格斯都反對盲目服從,主張獨立思考,提倡批判精神,所以當時延安的《整風文獻》根本不收入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論述,“整風”學習中從不強調學習馬、恩著作,而是以斯大林的《聯共黨史》為中心學習材料。延安“馬列學院”的馬列主義教研室在1940年前後就改變了講授內容,不再以馬克思主義為主,而是以講《聯共黨史》為主,馬、恩著作只不過作為參考資料而已。延安的學校也大多從1940年起把馬列主義課程改為《聯共黨史》課程了。馬克思曾經對他的女兒說過,他最喜愛的座右銘是“懷疑一切”[29]。而“延安整風”學習所強調的卻是鐵的紀律和絕對服從,尤其是反對“自由主義”和查禁小廣播。毛澤東說,“馬、恩、列、斯的理論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理論”,“《聯共黨史》是一百年來全世界共產主義運動的最高的綜合和總結,是理論和實際結合的典型,在全世界還只有這一個完全的典型”[30]等,這種把經典理論視為只能信守不能懷疑的看法,顯然和馬克思主義的批判精神完全背道而馳。
王若水生前在一篇題為“整風壓倒啟蒙:五四精神和‘黨文化’的碰撞”的文章中提到:“整風運動在起初,可以說是一種啟蒙運動,因為它所反對的是以王明等為代表的共產國際的教條主義。[31]”這種看法其實是並不合乎實際情況的以訛傳訛。王若水以及其他許多人類似的看法,顯然是受長期以來黨史編纂學關於“延安整風”是清算王明路線、反對斯大林和“共產國際”的教條主義這一後來才有但並不正確的說法的影響。
事實上,“延安整風”期間,毛澤東和當時的中共中央一再申明自己忠於“共產國際”並執行“共產國際”的指示,他們的態度是真誠的,並非虛應故事。“延安整風”開始後,在重大問題上,中共中央一直是及時向“共產國際”請示匯報的。在抗日戰爭期間“共產國際”的指示大多或基本上都是正確的,特別是在糾正毛澤東某些“左”的錯誤和冒險傾向,如制止國共關系破裂、緩和“整風”鬥爭、剎住“搶救”運動等問題上,“共產國際”都起了積極作用。“延安整風”的學習材料《整風文獻》中,除了中共自己的材料外,主要部份就是斯大林的理論(以《聯共黨史》為代表),還有“共產國際”負責人季米特洛夫的文章。眾所周知,“共產國際”實際上代表著蘇共和斯大林的意志,中共既然在“延安整風”中組織大規模的學習斯大林和“共產國際”的文章,當然不可能以“反對斯大林的教條主義”為目的。
至於說“延安整風”是為了反對以王明為代表的教條主義,大約也是解放後的黨史編纂學才提出來的。參加過“延安整風”的人,包括我自己在內,不但在延安,就是在這次“整風”後的解放戰爭時期,也沒聽說過有個所謂的“王明路線”。在“延安整風”過程中,根本就沒有“王明路線”這個概念;直到“延安整風”之後的1943年底,中共中央才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在極小範圍內提過王明、博古的“宗派機會主義錯誤路線”[32],但這一說法並未傳達給延安的絕大多數黨員幹部。至於所謂的10年內戰中的“王明路線”和“王明為代表的教條主義”這樣的提法,是50年代編輯《毛選》時修改《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之後才逐漸定型的。
“延安整風”遠離“五四”運動對科學與民主的追求,繼承和發展了紅軍時期輕視書本知識和歧視知識分子的傳統,在黨內只要集中和紀律,反對馬克思主義堅持的思想自由。按照中共領導層當時的看法,知識多了,思想就會變得覆雜,不如工農幹部那樣思想簡單,容易領導和指揮。這也是後來幹脆說“書讀得愈多愈蠢”、“知識愈多愈反動”的根子。
從“延安整風”學習的文件內容和當時的實際作法以及事後的發展來看,這次“整風”其實就是要把延安以及黨內的一切黨員幹部培養成崇拜領袖的馴服工具。恰如李維漢所說:“整風的主要收獲是教育了兩代人,兩層幹部[33](指紅軍到達陜北前的老幹部和此後參加革命的新幹部)。”事實也確實如此。經過“延安整風”,中共黨內的個人崇拜體制無論是在思想上還是組織上都穩固地建立起來了。新老幹部中,不說全部,起碼絕大多數人都變成了崇拜毛澤東和“聽毛主席的話”的馴服工具。這從一件小事中就可看得出來:“延安整風”前我們在生活會上批評某人有自高自大的毛病時,往往說他以“老子天下第五自居”,意思是馬、恩、列、斯下來就數他了;但“延安整風”後就改成了“老子天下第六”,即斯大林下面還有個毛澤東。
3.“延安整風”的結果:樹立毛澤東的絕對權威、授予毛澤東獨斷專行的權力
“延安整風”後,黨內建立了毛澤東的絕對權威。原先的政治局候補委員劉少奇因為在“整風”運動中幫助樹立毛澤東的絕對權威,“整風”後在1943年3月的中央機構調整中一躍而成為僅次於毛澤東的黨內第二把手。《胡喬木回憶毛澤東》一書說:“毛主席的關懷,不僅說明對少奇同志的深厚情誼,更說明對少奇同志寄予厚望,要委以重任。[34]”換言之,中央高層的人事安排其實成了毛澤東個人說了算。當時,毛澤東的秘書胡喬木就是奉毛澤東之命取代政治局候補委員凱豐去主管中宣部工作的;而政治局委員、原中央組織部長陳雲卻只能在並非中央委員的賀龍底下任個西北財經辦事處副主任;政治局委員張聞天和王稼祥則於1944年分別被安排擔任各管幾個人的“政治材料室”主任和“國際問題研究室”主任[35]。張聞天倒還全身心投入地幹了一年多,寫出了若幹研究報告。王稼祥也許因身體不好或思想不通,據說一直未到任。同為政治局委員的周恩來、彭德懷,回到延安參加“整風”,主要是清算他們的歷史舊賬,讓他們檢查,這兩人從未在“整風”中擔任任何重要職務。諸如此類的人事安排,無論如何不能說是完全正常的。
還有一個更能說明問題的例子,就是中共“七大”候選人的提名和選舉。在醞釀候選人名單時著名將領陳賡提出:薄一波是從監獄辦“自新”手續出來的,當黨員可以,當候補中委不合適,建議從候選人名單中去掉。他的意見反映給毛澤東。毛說:“為什麽不可以當正式中委?提候補中委就不妥。”毛的這個意見被傳達給參加“七大”的各地代表團,結果薄一波反而改為正式中委候選人並順利當選[36]。
以上事例說明,從“延安整風”開始,黨內路線、政策的正確與否只能以對毛澤東的態度劃線排隊,緊跟毛的就是正確的,與毛意見不同就算犯了錯誤。“延安整風”剛結束時,包括劉少奇等書記處成員在內,凡有不同意見,倒還允許提出來,但如果毛不同意,即使多數人有不同意見,也只好放棄。但建國以後的一切重大事件特別是1959年的廬山會議表明,整個中央委員會都變成了毛的馴服工具。毛澤東的權威實際上超過了中國歷史上所有的封建皇帝。
“延安整風”除了在組織上作出“一元化”的決定外,還做出授予毛澤東有獨斷專行特權的安排。1943年3月,根據劉少奇的建議,黨中央在關於調整中央領導機構的決定中規定,作為主席的毛澤東有最後決定之權。雖然說大政方針由政治局討論,這里所說的“最後決定權”只涉及日常工作,實際上此後大事不都是毛澤東乾綱獨斷嗎?劉少奇這一旨在制造個人崇拜的建議不但違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而且也直接違反不久前的“六屆六中全會”的決定\字號(3){37],為黨的領袖在黨內的獨斷專行披上了組織制度上合法的外衣,從而使全黨服從於一人,正式開創了個人崇拜的黨內領導體制。在這一體制下,無論是中央委員會還是政治局和書記處,成員之間已不再平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和紀律也自然失效。如果在某一問題上多數政治局委員和毛澤東有不同意見,總是多數人放棄自己的意見,跟著毛澤東走。這就是為什麽後來當毛澤東對大家有所不滿時,就帶著黨章和憲法來參加會,說是要維護他的發言權,把大家訓了一頓,竟沒有一個人敢於頂撞;而當劉少奇在“文革”時也拿著憲法、聲稱他是國家主席,以此對抗“造反派”的批鬥,卻絲毫未起作用,他終於作了個人崇拜體制下的殉道者。陳雲曾經設問:“假如中央常委的人,除毛主席外都是彭德懷(筆者注:意為敢於提不同意見),那麽局面會不會有所不同?”他認為,即便如此仍然是毛占據絕對控制地位。他解釋說:“反‘冒進’不是一次實踐嗎?中央同志全都參加了,毛來了個反‘反冒進’,結果搞得鴉雀無聲了。[38]”
4.“延安整風”後建立起嚴格的輿論控制和保密制度
個人崇拜所要求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嚴格的輿論控制和保密制度。不但領袖和領導集團的活動以至日常生活都處於神秘狀態,而且有關黨國大事、國內外形勢的報導和評論都要層層把關,社會新聞則實際上被取消。例如,1942年4月10日延安的《解放日報》第二版曾刊登一條“黨校一學生失戀自殺”的消息,因此受到了毛澤東的批評[39]。其實,作為黨中央機關報的《解放日報》,剛在延安創辦時還保留了普通媒體的一些特點,人們從中不但可以知道不少信息,而且還可看到一些不同意見的爭鳴,國際消息也比較多。我就是每天風雨無阻地到報社門口看報上有關蘇德戰爭進展的報導的。可是“延安整風”後情況大變。毛澤東在報上看到王實味的“野百合花”一文後拍案大怒,“厲聲問道:‘這是王實味掛帥,還是馬克思掛帥?’他當即打電話,要求報社深刻檢查。[40]”於是決定讓《解放日報》改版,從此報紙成了名副其實的黨的喉舌和宣傳工具,主要功能不再是為大眾提供各方面信息的傳媒。那時報上連篇累牘的刊登關於“整風”的報導,還有對王實味等人以及小資產階級思想的批判,再就是一些文人和知識分子的檢討。再往後就是“肅反”與“搶救”運動的報道充斥報端。例如,在官方黨史學一再重覆毛澤東下令停止“搶救”運動[41]後的一個多月,1943年9月21、22日的《解放日報》還連續刊登了“延安縣開展防奸運動”,“綏師失足青年紛紛悔過,控訴國民黨特務機關萬惡罪行”的報導。當時並沒聽說毛澤東看了諸如此類的消息後發脾氣或拍桌子,反倒是綏德地委組織的宣講團被邀請到延安給一些機關學校作報告。我就在延安的中央大禮堂聽過綏德師範、米脂中學來的一些小孩們的“坦白、控訴”,並且看到台上坐著中央首長。
“整風”後,除《解放日報》外,延安地區的其他報刊基本上都停刊了,連各單位“整風”開始時出的墻報也都消失了。因為先前黨中央發出的“言者無罪,聞者足戒”的號召,實際上很快就被收回,變成了“以言定罪”,隨意發言起碼是屬於挨批的“自由主義”或“小廣播”。在這種情況下,當然談不上黨和政府接受輿論監督,相反卻是由黨中央直接掌管和監督輿論導向,並組織人馬審查一切新聞報道。按當時的規定,報紙的通訊員由黨委設置,有關各地的消息報道原則上也必須經當地黨委同意[42]。在加緊控制報紙(當時無廣播,一切新聞均靠報紙)的同時,延安唯一的出版社“解放社”不僅不再印行各種期刊和一般書籍,而且連馬、恩、列、斯的著作也停止出版,只印有關“整風”學習的文件和材料。在此還需要說明的是,“整風”開始不久,特別是開展“審幹肅反”(“搶救”運動)後,前幾年很活躍的各種學習和學術活動及其組織形式如討論會、上大課、研究會等即完全停止了。從此,延安的生動活潑時期宣告結束,馬克思、恩格斯一再堅持強調的言論和出版自由被“輿論一律”所替代。
輿論控制必須輔之以嚴格的保密制度,這也是現代個人崇拜賴以建立的一個重要條件。因為在個人崇拜的後面必然隱藏著許多見不得人的東西,這些信息一旦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個人崇拜也就坍塌了。斯大林當年在蘇聯被崇拜得勝過神仙,他死的時候莫斯科簡直是哭聲震天,為向他的遺體告別而擁擠到踩死不少人的地步。但經過蘇共“二十大”揭露他不下於歷史上任何獨裁者的專制暴虐、殺人如麻的真相後,人們對他的崇拜急轉直下,等到赫魯曉夫把斯大林的屍體搬出列寧墓埋葬別處時,在人民當中竟未引起任何波動。同樣,如果中共的許多檔案未被銷毀,能公諸於世,恐怕中共黨史就只能重寫了。
以“延安整風”而論,一開始就弄得很神秘。上層“整風”當時就是在嚴格保密中進行的。1941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制定的“關於高級學習組組織條例”就明確規定:“確能遵守組織紀律,未經允許,不得將學習中涉及黨內秘密的爭論或結論向外宣布”,否則就不能編入學習組[43]。所以象我這樣的從頭到尾都參加了延安“普遍整風”的中下級一般幹部,不但在當時、就是到了現在也不大了解上層“整風”的情況,即使作專門研究,有些問題也還是弄不清楚,更不用說當時未參加過“整風”的人和後世的人們了。大家對“延安整風”的了解只能參照黨史教科書上所言。甚至有些過來人,包括“審幹”、“肅反”中被長期關押和受刑的人,也都誤信“搶救”運動是所謂“康生發動和執行的,毛澤東發現後及時作了糾正”。
可見,現代的個人崇拜,特別是過去和現在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個人崇拜,必須對許多問題嚴格保密、設置禁區。“延安整風”中叫得最響的是”實事求是”,但那時卻對中央蘇區的反“AB團”和“富田事變”,對長征結束後西路軍的被殲等歷史真相,或者避而不談或者偽造歷史。這種口頭大講“實事求是”、實踐中並不實事求是的傳統,倒是一直繼承了下來。不但在“延安整風”中就搞一些並不實事求是(如“無限上綱”)的批判和鬥爭(特別是開展“搶救”運動),而且建國後哪些重大舉措又是實事求是的?又有多少不是在瞞天過海?例如至今仍說造成慘絕人寰的“三年困難”的原因有自然災害、蘇聯撕毀合同等,就是不提餓死了多少人和人吃人的現象。還有,為什麽不敢設“文革博物館”,無非是因為它有礙個人崇拜。
5.“延安整風”:通過神化毛澤東而形成個人崇拜
“延安整風”中形成個人崇拜的另一個標志就是開始了對毛澤東的神化,進行各種違背馬克思主義原則和屬於封建蒙昧主義的歡呼歌頌,如喊萬歲、唱《東方紅》之類,而且還不斷升溫,變成一種雖無明文規定但卻必須遵守和履行的儀式,最後達到宗教狂熱的程度。
在封建專制時代,“萬歲”是皇帝的專稱,任何人都不能亂喊。到了近代,特別是推翻封建王朝以後,“萬歲”也可用於對被擁護的黨派與事業的歡呼,如“共產黨萬歲”、“革命勝利萬歲”等。但在中國的共產主義運動中對個人用“萬歲”的,我只知道毛澤東早年崇拜陳獨秀時寫過“我祝陳君萬歲[44]”,也有人對崇拜或諂媚對象用過“萬歲”(如康生對王明),但均屬個別現象,並未普遍化。“整風”前,我在延安的5、6年里並未聽過開會時對某個領導人喊萬歲。只是1943年“整風”結束後,“毛主席萬歲”的口號才迅速傳遍延安。據李雪峰回憶,彭真說是他第一個喊的[45]。從彭真當時的地位和後來職務的升遷看,這是完全可能的。那時彭真主持的中央黨校集中了延安地區六分之一的幹部,包括大批高幹和文化人,彭真振臂一呼“萬歲”,各機關學校自然群起仿效。從此,在中共領導的地方,“萬歲”一詞就只能屬於毛澤東一人了,情形與稱呼封建社會的皇帝一樣。
根據我個人的經歷和見聞,解放戰爭時期,朱德在一些地區也被“萬歲”了一陣,但很快就糾正了。在個別地方還有地方領導人也偶然被喊了“萬歲”,一旦發現,就被視為“事故”,當事人會受到批評和處分(調離)。當然,也有人不讚成喊“毛主席萬歲”,認為這是封建主義。我知道彭德懷、張聞天等人建國後仍然堅持這一意見,這或許是毛澤東特別痛恨他們的原因之一。到了後來,在中國不但絕對不能反對喊“毛主席萬歲”,連不喊或喊得少了也是罪過。“文革”初期,我去農墾部看王震和陳漫遠打大字報戰,王震揭批陳漫遠的罪過之一就是陳開會很少甚至不喊“毛主席萬歲”,而王震則是經常喊這一口號。
與“喊萬歲”同時興起的,是對毛澤東的各種“封號”。現在人們多以為關於毛澤東的“四個偉大”是林彪在“文革”中提出的,而毛澤東則斥之為“討嫌”。其實,在“延安整風”後期,中共黨內奉給毛澤東的“偉大”稱號比“文革”時期還要多。那時在延安,除了最普通的“偉大領袖”外,還有“偉大的革命舵手[46]”,“不但是中國有史以來最偉大的革命家和政治家,而且是中國有史以來最偉大的理論家和科學家[47]”,“中國人民有了自己自古以來未曾有過的最偉大的領袖[48]”,以及“毛澤東三個字不僅成為中國人民的旗幟,而且成為東方各民族爭取解放的旗幟[49]”等等。在延安時期,毛澤東對所有這些極端過火和明顯具有個人崇拜色彩的頌揚和稱謂,不但沒表示過任何“討嫌”,而且還完全接受。這些“封號”其實都是經過他一再審閱和定稿的,從來沒聽說過他對此有什麽不同的意見或自謙的表示。由此也可明白,“文革”中毛澤東對斯諾說喊“四個偉大”“討嫌”,並不象官方黨史學所渲染的那樣,是毛澤東謙虛地不讚成這樣的稱呼,而是毛要消除喊“四個偉大”的林彪的影響。
《東方紅》大約也是“延安整風”期間由農民唱出來的,被發現後經文人修詞定譜才很快傳播開來。農民對領袖有神化和感恩的思想並不奇怪,因為“他們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別人來代表他們。他們的代表要同時是他們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們之上的權威……並從上面賜給他們雨露和陽光。[50]”問題在於,如此明顯地違背馬克思主義原則的歌詞,不但未被制止,反而由黨組織廣為傳播,直到定為一些會議和廣播必須有的開始曲。我在國外工作時常遇到出國文工團,他們的節目安排往往以《東方紅》開場,最後以《國際歌》終場,先唱毛澤東是紅太陽、“他是人民大救星”,後來又唱,“從來就沒有什麽救世主,全靠我們自己”。這種自相矛盾實在滑稽。然而,這樣的歌曲從“延安整風”起在中華大地上卻盛行了幾十年,竟無人敢質疑,更沒有人敢更動分毫。例如,1954年4、5月間,解放軍總政治部文化部長陳沂率文工團訪問蘇聯,節目單開頭是《斯大林頌》和《東方紅》。由於蘇聯當時已公開反對斯大林的個人崇拜,因此蘇方提出不能再唱《斯大林頌》。於是我們駐蘇大使館工作人員便向張聞天大使反映,既然總政文工團不再唱《斯大林頌》,最好也不唱《東方紅》,否則就有點不夠禮貌,顯得在和蘇聯鬧別扭。張聞天大使完全同意這一意見,並向陳沂提出不唱《東方紅》的建議,然而陳沂卻堅持要唱,聲稱演出節目單是經周總理審定的。結果張聞天大使只好直接請示國內,最後得到中宣部和總政的聯名覆電(據說請示過中央):同意使館意見。由此可見,文工團出國演出時唱不唱《東方紅》,不但一位中國唯一出任大使的政治局委員說了不算,而且連外交部也無權決定,可見問題之大。
到了50年代後期,對毛澤東的神化和宗教儀式變得越來越多。有一件事我的印象很深,1958年毛澤東視察河北省徐水縣農村時摸過一株棉花,結果這株棉花就被系上紅綢飄帶,成為來徐水參觀的人必須先看的景觀。中國仿佛回到了現代野蠻和迷信的時代。
6. 個人崇拜在中共“七大”上的表現
中共“七大”是以“團結的大會、勝利的大會”載入史冊的。所謂“團結”,是指“七大”期間黨內已沒有不同意見的爭論,全體代表都“團結”在領袖毛澤東的周圍和“毛澤東思想”的旗幟下;所謂“勝利”,則是指毛澤東的理論和政策已“戰勝”過去的一切不同意見,樹立起絕對的權威,從此將保證中國革命取得最後勝利。這種提法(適用於後來黨的每次大會)本身就有問題,而且隱含著明顯的個人崇拜之意。這從大會安排、特別是代表們的發言中可以看得非常清楚。
經過3年多的“整風”和開了近1年的“六屆七中全會”之後,黨內高層的思想認識已完全統一,所有政治問題都已得到解決,在這種情況下才召開了“七大”。大會由毛澤東直接領導和具體操持,會議的任務只是在組織上和黨章里把毛澤東的領袖地位和毛澤東思想作為全黨的指導思想確定下來。因此,會議的發言內容(都是事先寫好並經過審定的)主要就是對毛澤東的歌頌,此外則是許多人的檢討[51]。這些歌頌和檢討大部分有極大的誇張和作假,不少說法已超出尊敬愛戴的範圍,明顯地是宣揚個人崇拜以至於帶有奉承討好之意。而毛澤東對這些卻欣然接受,讓大家把一切好事都掛在他的帳上。
例如,張聞天在“七大”的發言中許多地方說的都是過頭話,如“我從未想到中國革命有什麽殘酷性、覆雜性、長期性”,這完全不合乎他以往的言論和實踐。張聞天提到毛澤東時說:“他與人民的結合是如此之密切,因而分不出究竟他是人民,還是人民是他![52]”這種說法無論在理論上還是現實上都是根本講不通的。在這次大會上,任弼時提出,毛澤東是“東方各民族爭取解放的旗幟”,這完全是中共自封的說法。事實上,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中國之外從來就沒有哪個東方民族承認過這一點。又如,周恩來的發言說,“最主要的,我們還是依靠了我黨領袖毛澤東同志的英明領導。……他領導了我們經過中國革命3個歷史時期……。[53]”此話完全違背了史實,因為在周恩來講的這3個時期里,多數時間毛澤東並不是黨的最高領導人;就在“延安整風”之前,周恩來本人就未接受毛的領導,為此周後來反覆檢討過。朱德也在會上說:“我黨和中國人民在一起,得到毛澤東同志這個偉大舵手的指揮,終究越過了各種艱難險阻而前進了。”“24年的歷史證明了……我黨領袖毛澤東同志的指導是完全正確的。[54]”這都是明顯的誇大之詞。難道毛澤東領導打“AB團”、指揮西路軍、發動群眾性的“肅反”“搶救”運動也是“完全正確的”?彭德懷在“七大”發言中也用了不少個人崇拜的語言。他說:“從黨的全部歷史證明,毛澤東同志是中國革命的偉大舵手,是中國人民的領袖。……毛澤東就是中國人民解放的旗幟。[55]”
除了會上這些頌揚崇拜的言詞外,“七大”前後還刮起了一陣向毛澤東敬獻錦旗之風,這些錦旗把中央大禮堂掛得密密麻麻。據說,會後兩個月,國民參政會代表黃炎培、章伯鈞、傅斯年等訪問延安。毛澤東陪他們參觀“七大”會場時,傅斯年看見這些錦旗,脫口說了句“堂哉皇哉!”使毛當場感到有點不好意思。
現在看來,“七大”實在是一次檢討的大會、頌揚的大會、推行個人崇拜的大會和為後來開類似會議立下範式的大會。會上既沒有也不允許發表不同意見或爭論,各種報告和所有發言都是早準備好並經過統一審查的,會前就已發到與會者手中,開會時只是台上念、台下看(“七大”時倒還有毛澤東的口頭報告和一些臨時發言,後來這種情況就很少甚至沒有了)。大概連毛澤東也覺得這種會議有點形式主義走過場,所以過了11年才召開中共“八大”。至於中共的“九大”和“十大”的召開,看來只是為了樹立林彪和去除林彪,並沒有其他什麽實質意義,但也被稱為“團結的大會,勝利的大會”。由此看來,“七大”在黨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是被無限誇大了,其消極影響至今未得到認真對待,自然也不會引起重視了。
“七大”的這種範式是否有意搬用蘇聯的作法,不得而知,但“延安整風”中以《聯共黨史》為學習的中心材料,受蘇聯的影響則是無疑的。為了對照,這里對以“勝利者代表大會”載入史冊的聯共(布)“十七大”[56]作一簡介。聯共“第十七大”於1934年1月舉行。這也是一個歌頌的大會,許多人檢討的大會,大搞個人崇拜的大會和斯大林走向權力頂峰的大會。它之所以被稱為“勝利者代表大會”,主要是因為斯大林已戰勝了所有的黨內反對派,完全定於一尊,而且這時蘇聯也宣布實現了社會主義工業化和農業集體化,取得了一些建設上的成就。這次大會的基調是慶祝勝利,大力歌頌斯大林,再就是讓一些反對派頭面人物作檢討。
這次會上對斯大林的讚詞和“封號”就傾盆而來,什麽“偉大的”、“英明的”、“天才的”、“鋼鐵般的”,不一而足。這些讚譽不僅來自斯大林的擁護者,也來自他以前的反對者。前者如日丹諾夫和赫魯曉夫,他們首先稱斯大林為“天才的領袖”;基洛夫說,總書記是“解放我國和全世界勞動者的最偉大的戰略家”。一批參加大會的國際共運的領導人,如多洛雷斯·伊巴露麗、庫恩·貝拉、威廉·克諾林等,也都宣稱斯大林現在不僅是布爾什維克的領袖,而且是“全世界無產階級的領袖”等等。至於被安排在大會發言的一些原反對派的頭面人物,則拼命檢討自己並歌頌斯大林。例如布哈林說:“斯大林出色地運用馬克思列寧的辯論法,徹底批評了首先是我……提出來右傾思想的一系列理論前提,他做得完全正確。……團結在黨的智慧和意志的體現者、黨的領導人、黨的理論和實踐的領袖斯大林同志周圍,是每個黨員的義務。”而李可夫則說:“他(指斯大林)一開始就十分突出地表現出他是一位領袖和我們的勝利的組織者。”托姆斯基說:“我應該對黨說,正因為斯大林是列寧最堅定、最傑出的學生,正因為他的警覺性最高,目光最遠大,最堅持不渝地引導黨沿著正確的列寧的道路前進,正因為他用沈重有力的手敲打我們,正因為他與反對派的鬥爭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得到千錘百煉,正因為這一切,斯大林受到攻擊。”季諾維也夫率先把斯大林與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排在一起。加米涅夫提出了“斯大林時代”這一提法,最後還高呼“我們的領袖和指揮員斯大林同志萬歲!”[57]
這些發言與我們“七大”上的一些發言多麽相似。
還有一點值得一提,聯共(布)“十七大”通過的新黨章與舊黨章的一個重要區別是,增加了一個說明黨的定義、作用和地位的“導言”
。我黨“七大”通過的黨章與過去黨章顯著不同的,也是前面加了一個很長的“總綱”。這種雷同大概也不是偶然的。
蘇、中兩黨這兩次會雖然都是個人崇拜的開始,但各自的為害和發展還是有所區別。聯共“十七大”之後的3、4年內,1,916名參加這次“勝利者代表大會”的代表中就有1,108人被捕被殺,而這些代表選出的139名中央委員里有98名被逮捕或處決。中共雖然在建國後有過幾次清洗,但直到“文革”時期才大量拘捕和“監護”中央委員,致使“八屆十二中全會”能出席的委員已不足半數。
四、“毛澤東思想”的提出:個人崇拜的重要標志
1.“毛澤東思想”是全黨“緊跟毛主席”的產物
在我所能看到的材料中,最早提出“毛澤東思想”這個概念的是張如心的上述文章,雖然他用的是“毛澤東同志的思想”,但含義和“毛澤東思想”並無兩樣。1943年“七一”前後中共掀起了宣傳毛澤東的高潮,劉少奇在7月6日發表的文章中使用了“毛澤東同志的思想”[59]這個提法;兩天後又發表了由毛澤東布置並審閱的王稼祥的文章,把這個提法改成了“毛澤東思想”[60]。此後,雖無統一規定,但全黨已普遍用起了“毛澤東思想”,直到1945年的中共“七大”把它作為全黨的指導思想正式寫進黨章。劉少奇在“七大”上所作的“修改黨章的報告”中對“毛澤東思想”作了許多說明,下了不少定義,但此後在長時間里知道“毛澤東思想”具體內容的人其實並不多見。
“延安整風”和中共“七大”後,全黨確實做到了統一認識、統一行動。根據我的所見所聞和親身體會,這倒不一定是由於各級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都掌握了“毛澤東思想”,主要的還是由於明確和牢固地確立了毛澤東的領袖地位,各地幹部都“緊跟毛主席”,接受毛澤東的指示,按毛澤東的方針政策辦,即使有政策上的不同意見,也會自動或被動地放棄而服從毛澤東。這為解放戰爭和中共建國後的歷史所一再證明。
例如,建國後劉少奇提出了“確立新民主主義社會秩序”,結果3個月內遭到毛澤東3次點名和不點名的批評[61],於是劉少奇就完全放棄原來的設想,轉而堅決擁護毛澤東提出的“過渡時期總路線”。其實,劉少奇起初的想法並不見得錯,後來同意他的觀點的人反倒越來越多,楊尚昆就是其中一個。楊尚昆曾公開說:“劉少奇關於新民主主義的思想,我看有一定的道理,值得好好研究。社會主義改造沒到兩年就完成了,太快了。[62]”從此事可以看出,恐怕不是劉少奇違背了他自己不久前在“七大”上全面概括和闡述的“毛澤東思想”,而是他沒能跟上毛澤東想法的變化,但他受到毛的批評後就立即放棄自己的原有意見,完全跟著毛澤東的新想法走。這類例子真可謂不勝枚舉。
後來中共把提出“毛澤東思想”這一做法解釋成“統一全黨思想的需要”。例如,胡喬木就說過:“為什麽要提毛澤東思想,有這個需要。如果中國共產黨不提毛澤東思想,很難在全黨形成思想上的統一。”可是他又說:“提毛澤東思想這就是對著蘇共的。共產國際雖然解散了,但是共產國際的影子、它對中國共產黨的影響始終沒有斷。為什麽八大沒有提毛澤東思想,也是因為蘇聯的關系。蘇聯始終拒絕承認毛澤東思想,在蘇聯報刊上絕口不提毛澤東思想。凡是中共文件上提了的,他們刊用時都給刪掉。這成了一個禁區。[64]”這些說法看上去似乎自相矛盾,用不用毛澤東思想這個提法,究竟是中國革命和建設的需要,還是另有別的目的?從胡喬木後面的話可以看出,中共用毛澤東思想這個提法,確實“是對著蘇共的”,也就是說,要用這一提法來挑戰蘇共以及“共產國際”的地位;而中共的“八大”之所以最後並未使用這個提法,無非是由於蘇聯“拒絕承認”。既然如此,那就表明,提還是不提“毛澤東思想”,在中國國內其實關系並不大,對中國而言也並不是非這樣提不可,如果蘇聯反對,那麽中國也可以不用“毛澤東思想”這個提法。由此可見,胡喬木關於“如果中國共產黨不提毛澤東思想,很難在全黨形成思想上的統一[64]”的說法,並未反映黨在這個問題上的真實意圖,同時也與史實不符。
事實上,1935年中共“瓦窯堡會議”後,特別是1938年“擴大的六中全會”以後,全黨思想已經統一在“抗日民族統一戰線”這一戰略方針之下,中共中央“長江局”取消後已沒有大的分歧,此後直到1945年,無論是中共黨員還是軍隊的人數都成十倍地增長,顯然,是否采用“毛澤東思想”這個提法並非中共發展壯大的前提。
2.國際共運陣營不接受中共關於“毛澤東思想”的提法
對活人冠以“主義”或“思想”之名,在100多年的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還不曾有過,是中共開了這個先例,提出了“毛澤東思想”。馬克思在世時堅決反對使用“馬克思主義”這一名稱。對那些濫用“馬克思主義”的人,他曾經說過,“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馬克思主義者。[65]”正象威廉·李卜克內西所說:“他討厭聲望,追求聲望的行徑更使他憤怒。”“群眾的讚美和聲望,在馬克思看來,是一個走上邪路的證據。”[66]
馬克思在回答一位德國黨員的問題時也曾明確表示:“我始終反對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對各國所發來的頌揚,我覺得煩惱,絕不回答,縱有回答,也許只是斥責。[67]”同樣,列寧在世時也未自稱“列寧主義”,他把馬克思主義和俄國革命實際的結合稱為“布爾什維主義”。毛澤東就說過:“列寧主義也是列寧死後別人提的。[68]”斯大林是國際共運中大搞個人崇拜的帶頭人,但他並不讓人提“斯大林主義”或“斯大林思想”,而是以列寧的學生自居。他說過:“至於我,我不過是列寧的學生,我一生的目的就是要做到不愧為列寧的學生。[69]”朝鮮的金日成倒是竭力想留點思想遺產和聲望的,但也沒有提出“金日成主義”或思想,而是發明了一個“主體思想”。其他如羅馬尼亞的齊奧塞斯庫和阿爾巴尼亞的霍查等這些大搞個人崇拜的人,都沒有把自己的名字同主義或思想連在一起。除中國外,現在大概只有越南提“胡志明思想”,但那是在胡志明逝世之後。根據胡志明的為人,在世時他是不會允許人們有此稱謂的。所以,“延安整風”中提出了“毛澤東思想”,這顯然是背離國際共運傳統、又超越國際共運陣營各國接受水平的空前之舉,結果遭到國際共運的普遍抵制是很自然的。
由於中共提出“毛澤東思想”之後,根本得不到蘇聯及其影響下的國際共運的承認,毛澤東很快察覺到這一點,只得建議少提以至不提“毛澤東思想”。1948年起毛澤東就一再提出,將“毛澤東思想”改為“馬列主義”[70]或“馬克思主義的普遍真理與中國革命的具體實踐的統一”[71]。1950年8月19日毛澤東更進一步提出,從《歷史決議》中一律刪去“毛澤東思想”的提法。1954年12月5日,中宣部還正式下達了“關於毛澤東思想應如何解釋的通知”,明確提出,“毛澤東同志曾指示今後不要再用‘毛澤東思想’這個提法,以免引起重大誤解”。所以在1955年黨的“八大”會議及其通過的文件中,再也沒有提“毛澤東思想是中國黨的指導思想”。有人說這是由於毛澤東的謙虛[72],上文已澄清了真相。其實,“延安整風”和籌備“七大”時在這個問題上毛澤東一點也不謙虛,為什麽1945年以後他卻突然謙虛起來了?“謙虛”一說顯然難以自圓其說。
3.“毛澤東思想”的歷史命運
“毛澤東思想”的歷史命運大體上經過了4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從“延安整風”中提出“毛澤東思想”到“七大”後的那幾年,這一時期在黨內雖然“毛澤東思想”喊得很響,但中共對“毛澤東思想”既未作系統的研究,也未對其內容作充分的闡述。所以那時人們除了知道毛澤東的部份講話、文章和詞句(如“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之外,能夠了解“毛澤東思想”的人其實不多,連“毛澤東思想”的權威陳伯達也不過如此。第二個階段是中共建國前後的10來年,在這一時期中共決定不提“毛澤東思想”,“毛澤東思想”從政治話語中消失了,這對國事並沒有什麽影響。第三個階段是1958年中共“八大二次會議”以後,特別是中蘇關系破裂後,中共重新舉起了“毛澤東思想”這面“旗幟”,而且比以前喊得更響,還把“毛澤東思想”說成是馬克思主義的頂峰、第三個里程碑,似乎是否承認“毛澤東思想”成了辨別國際共運各黨各派是否“變修”的標志。然而,正是在這一時期,中國人民遭受了一個又一個的大災難。第四個階段是1981年中共通過“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之後的時期,在這一階段中共對“毛澤東思想”的內容作了比較明確的闡述,但與此同時“毛澤東思想”也事實上被架空了,鄧小平的主張和指示(後來被概括為“鄧小平理論”)成了全黨工作真正的指導方針,而了解“毛澤東思想”內容的人卻越來越少了。
本文對第一、第二個階段已經作了說明,下面對第三、第四個階段再簡要解釋一下。斯大林逝世後,毛澤東對蘇共及其新領導人赫魯曉夫觀察了一段時間,又打了一些交道,就不再把蘇聯放在眼里,覺得可以在國際共運陣營里與蘇共和赫魯曉夫一爭高下。為此,毛澤東不但想讓中國超越蘇聯,比蘇聯先進入“共產主義社會”,還想在“世界革命”和反帝活動中起帶頭作用,成為國際共運的領袖。於是中共的許多中央和地方領導人聞風而動,在1958年的“成都會議”和“八大二次會議”上掀起了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從此過去幾年中消失了的“毛澤東思想”重新問世,並且被越捧越高。到了1969年,中共“九大”不僅在“黨章”的總綱中將“毛澤東思想”規定為黨的指導思想,而且還給“毛澤東思想”下了一個新的定義,認為它不僅僅是“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與中國革命的實踐之統一”,是中共的“指導思想的理論基礎”,而且是“帝國主義走向全面崩潰、社會主義走向全世界勝利的時代的馬克思列寧主義”[73],是整個國際共運的指導思想。
眾所周知,正是在重提“毛澤東思想”並把它越捧越高的年代里,中國發生了一連串嚴重事件,如“大躍進”、“反右傾”、3年大饑荒和“文化大革命”。由此自然就產生了這樣一些問題:究竟應該如何理解“毛澤東思想”?“毛澤東思想”在建國後倒底起了什麽樣的作用?在上述嚴重事件已經發生的情況下,應該怎樣看待“毛澤東思想”?
毛澤東死後,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及此後的“撥亂反正”中,執政黨把毛澤東確立的“以階級鬥爭為綱”的指導思想改變為集中力量從事經濟建設的總路線。當時中央的幾位主要領導人認為,要趁自己在世時抓緊評價一些重要的歷史問題,特別是要確定毛澤東和“毛澤東思想”的歷史地位。其目的十分明顯:即便是在“毛澤東思想”被擡到登峰造極的地步時,黨也從未明確界定過“毛澤東思想”的內容;經過了“文革”,在黨不得不承認毛澤東犯有嚴重錯誤的情況下,是否應該把毛在“文革”時期發表的種種言論仍然列入“毛澤東思想”的範圍,就更不清楚了。所以1981年中共“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的主要起草者之一鄧力群說過:“六屆七中全會通過的《歷史決議》,對毛澤東思想的闡述不完備。……沒有專門講毛澤東思想的全部內容。這一次,要樹立毛澤東思想的地位,就要把毛澤東思想的主要內容,特別是今後還要貫徹執行的,用概括的語言寫出來。[74]”
然而,1981年的這個決議是否就寫清楚了,恐怕也很難說。其實,當時就有許多人主張不再提“毛澤東思想”,因為毛澤東的許多嚴重錯誤在“毛澤東思想”中是無論如何也無法剔除的。事實上,由於徹底否定“文化大革命”和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及市場經濟,在主要的政策問題上“鄧小平理論”已經代替了“毛澤東思想”,之所以還是堅持強調“毛澤東思想”的指導意義,更多的是為了照顧與毛澤東同代的領導人的威信並維持黨的意識形態法統。
五、“毛澤東思想” 到底是什麽?
1.“毛澤東思想”是如何被剪裁的?
毛澤東在主張不用“毛澤東思想”的年代里曾有如下批示:“凡有‘毛澤東思想’字樣的地方均改為‘毛澤東同志著作’字樣。[75]”可見毛澤東本人認為,“毛澤東思想”只能出自他本人的著作,並不包含別人的言論觀點。斯大林也說過:“敘述列寧主義就是敘述列寧在他的著作中所加進馬克思主義總寶庫的、因而自然和列寧的名字分不開的那些特別的和新的貢獻。[76]”如此看來,以個人命名的主義或思想只能屬於他本人,而不應分屬許多人,否則歷史上和現實中的一大堆主義、思想以至責任就都分不清了。1981年中共中央把“毛澤東思想”確定為“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結晶”,因為“我黨許多卓越領導人對它的形成和發展都做出了重要貢獻[77]”。可是,一些研究“毛澤東思想”的外國人倒是從未把毛本人和他的思想區分開。
究竟“毛澤東思想”是否能與毛澤東本人區別開來?毫無疑問這是不行的。“毛澤東思想”當然只能是毛澤東本人的理論和觀點。把“毛澤東思想”說成是集體貢獻和集體創作,在理論上是說不通的,因為這個“集體”的外延根本就無法確定。例如,在延安時期當地的民主人士李鼎銘提出了“精兵簡政”的主張,毛澤東在講話中引用了這一觀點,此後“精兵簡政”就成了“毛澤東思想”的一個部份,那麽是否可以因此把民主人士李鼎銘也納入“創作”過“毛澤東思想”的那個“集體”?又如,作為“毛澤東思想”中重要觀點的“中國革命要分兩步走”,主要是陳獨秀在黨的“二大”上明確提出的,而“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則是王明首先提出的,那麽是否要承認前中共領導人陳獨秀和王明因首倡這些重要觀點而參與了“毛澤東思想”的創建?如此考證下去,古今中外許多人都對“毛澤東思想”有過貢獻,比如,作為“毛澤東思想”精髓的“實事求是”一詞就出自《漢書》,並非毛澤東首創,這樣來認識“毛澤東思想” 豈不亂了套?
把“毛澤東思想”說成是“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結晶”,必然涉及到一個問題,那就是黨是否準備與毛澤東“禍福同當”,承認毛澤東的錯誤和罪責黨的領導集體人人有份?為了避免這一尷尬,中共又發明了中國特有的對“毛澤東思想”的界定方法,即把“毛澤東思想同毛澤東同志晚年所犯錯誤區別開來”。界定一個人的思想體系,能不能只保留正確的部份而將錯誤的部份去掉?顯然,這樣做既不合理,也違背科學。倘若如此,世界上的各種主義和思想大都可以被“界定”得完美無缺了。例如,若把黑格爾哲學中的唯心論成份去掉,把費爾巴哈哲學中的機械唯物論因素去掉,這樣的“黑格爾思想”和“費爾巴哈思想”自然比較完美,但那也不成其為黑格爾和費爾巴哈了。
其實,這種手法也是毛澤東本人所反對的。他晚年說過,“我一生幹了兩件事”,一是打敗了蔣介石和日本,另一件就是發動“文化大革命”;“這兩件事沒有完,這筆‘遺產’得交給下一代”[78]。胡繩把毛澤東說的“第二件事”詮釋成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探索[79],這種說法想維護毛澤東的威望,卻違背了毛本人的意思。體現毛澤東講的“第二件事”的相關理論觀點,就是“以階級鬥爭為綱”和“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如果把這些“晚年錯誤”全盤否定掉,那麽“毛澤東思想”也就去掉了一半;如果尊重毛澤東本人的意願,把這些“晚年錯誤”視為“毛澤東思想”的組成部份,那麽說“毛澤東思想”是“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結晶”,就成了一個諷刺。
中共的前意識形態主管胡喬木也意識過這個矛盾。他的說法是:“毛澤東思想在世界上有兩種形象:一種是長期的中國革命,一直到1957年……另外一種,主要是從60年代以後或者晚一點……我們現在繼承第一種形象,朝著這個方向努力,雖然有困難,但是可以克服的。[80]”其實,這種說法仍然是漏洞百出的。例如,在井崗山時期毛澤東推行了以打擊“AB團”為名的“左”傾肅反路線(其作法比斯大林實行的大迫害還早好幾年),在“延安整風”時期又再次推行過“肅反”擴大化,這些錯誤並非毛澤東“晚年”所犯。如果嚴肅認真地評價毛澤東一生的思想觀點,那麽就必須承認,毛澤東的思想觀點中不僅晚期有嚴重錯誤,早期和中期也同樣存在很多錯誤。
然而,目前在中國,為了維護“毛澤東思想”的正確性和完整性,居然把它剪裁得與毛澤東成了兩張皮;按照這種官方詮釋,毛澤東晚年因犯嚴重錯誤而背離了“毛澤東思想”,反而是黨內其他人在堅持“毛澤東思想”或通過批評毛澤東的“晚年錯誤”而維護了“毛澤東思想”。這里講的“晚年錯誤”在中國通常是指“文化大革命”,其實在“文革”以前毛澤東還有很多嚴重的錯誤,如“大躍進”、“反右傾”等,這些60年代以前的錯誤算不算是“毛澤東思想”的一部份呢?如果不算,那麽是不是要把它們歸結為毛澤東和整個中央委員會、全國黨組織一起違背了“毛澤東思想”呢?顯然,上述詮釋只能把“毛澤東思想”越解釋越混亂,更談不上科學性。
2.胡喬木是如何詮釋“毛澤東思想”的?
胡喬木被認為是“毛澤東思想”的權威解釋者,他也認為自己是中國黨的理論權威。他在起草1981年的“關於建國以來的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期間對“毛澤東思想”作過多次闡述。一方面,胡喬木指出,“不能把毛澤東思想說成是全面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是馬克思主義發展的一個新時代”,“不要講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81]。他認為,
在“文革”時期,“毛澤東那個時候的思想可以說是不正常的,完全是一種沖動,根本沒有,說不上是一種理性的思維,邏輯的思維。”除“文革”外,“當然,毛主席的思想里面也還有一些其他不完全正確的方面。”如“有把馬克思主義愈來愈簡單化的一種傾向”[82]等。由此可見,胡喬木認為“毛澤東思想”不能與馬克思主義並列,更不能把“毛澤東思想”說成是“全面發展了馬克思主義”;同時他也認為,“毛澤東思想”並“不完全正確”,甚至還有極其錯誤的一面。但另一方面,胡喬木又表示,“我們還是不要把洗小孩的水和小孩一塊倒掉”,“要把毛主席晚年這些思想上行動上的錯誤同毛澤東思想加以區別”。
胡喬木把毛澤東在思想和行動上的錯誤從“毛澤東思想”中剔除後(胡的說法是,“他的錯誤是違犯了毛澤東思想的科學體系”),從“完全正確和純潔的毛澤東思想”中歸納出3項“基本原則”或“根本精神”,即“實事求是”、“群眾路線”、和“獨立自主”[83]。他的這一看法後來在“歷史決議”中表述為“毛澤東思想的活的靈魂”“有三個基本方面”。胡喬木的這一歸納值得進一步探討。
首先,“實事求是”本來就是馬克思主義的應有之義,並不是毛澤東加進馬克思主義總寶庫中只屬於他的特別的新貢獻。馬克思主義的根本特征是理論聯系實際、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不是教條而是行動的指南。把“實事求是”說成是“毛澤東思想”的基本原則,在理論上很難講得通。而從毛澤東的活動實踐來看,無論是“民主革命”時期的打“AB團”、葬送西路軍、“延安整風”中的“搶救運動”等,還是建國後的“一大二公”、“反右派”、“反右傾”、“大躍進”、大饑荒、“以階級鬥爭為綱”,一直到“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繼續革命的理論”乃至“文化大革命”,恐怕無論如何都不能說是“實事求是”的。因此,不管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上,說“實事求是”是“毛澤東思想”的基本原則和貢獻,都是不適當的。
其次,關於“群眾路線”,我曾在文章[84]中提到過,這不過是一種工作方法,並不是一種理論上的貢獻。何況,這種工作方法的指導思想是黨的幹部淩駕於群眾之上。它一方面說,領導幹部(做)的一切都是為了你們(群眾),所有方針政策都是把你們的意見集中起來,經我們制定成政策,再由你們去執行;另一方面又強調,你們應做的一切都是我們要你們幹的。這樣的工作方法不但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群眾自己解放自己”的思想,也違背“群眾當家作主”的民主精神;而且領導幹部推行的政策究竟是否體現了絕大多數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也無具體衡量標準。所以,在“群眾路線”的名義下實行的政策未必就真的是為了群眾和依靠群眾的。例如,“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都充分動員了群眾,其實際結果卻是帶給群眾巨大的苦難。象這樣的運動到底是集中了廣大群眾的要求還是出於領導人純粹主觀空想下的決策,恐怕不必深究就能得出明確的結論。
第三,關於“獨立自主”,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外交政策都是如此,這無論如何也不能算是“毛澤東思想”的獨創。事實上中共建國前夕毛澤東發表的《論人民民主專政》就把對蘇聯的“一邊倒”列為國策,建國後並未在外交上走“獨立自主”的道路,在內政方面則從理論到實踐都是“走俄國人的路”,一切照搬蘇聯模式,斯大林在世時中共所有的重大問題都要向他請示匯報。例如,“統一戰線”被稱為中共的“三大法寶”之一,其實建國後若不是斯大林提出不同意見,也許中共會仿照蘇聯和南斯拉夫的做法把所有民主黨派都給解散[85]。照搬蘇聯模式,這是毛澤東直到晚年還承認的,多年的這種實踐至今還留下不少陰影。與“獨立自主”的說法相關連,“歷史決議”還加上了“自力更生”一詞。其實,毛澤東在中共建國後一直強調的“自力更生”不過是閉關鎖國的代名詞,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是錯誤的。從理論上講,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產黨宣言》中就提出經濟生活的國際化和各國革命需要聯合行動[86]。何況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化進入了新的階段,任何國家不對外開放就必然落後。而毛澤東所強調的卻是“關起門來,自力更生地建設社會主義”[87];他還多次講過,不與美國政府發展關系,不急於和西方國家建交,美國封鎖的時間愈久對我們愈有利等等。這種想法實際上就是閉關自守,導致中共建國後30年里中國遠遠落後於世界上原來與自己發展水平相當的國家。後來鄧小平承認:“總結歷史經驗,中國長期處於停滯和落後狀態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閉關自守。經驗證明,關起門來搞建設是不能成功的,中國的發展離不開世界。”[88]
由此可見,所謂“毛澤東思想”中三大原則之一的“獨立自主,自力更生”恰恰是一個消極面。
3.
對個人關於“毛澤東思想”認識的一點修正
我個人對“毛澤東思想”沒有研究,但因為它一直是黨的指導思想,所以過去很長時期還是服膺的。隨著“大躍進”的失敗,我對“毛澤東思想”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中的指導作用逐漸產生了一些懷疑。經過“文革”後的“撥亂反正”,我對“毛澤東思想”逐漸形成了一個看法,並在“鄧小平理論的時代背景和歷史地位”[89]一文中作了如下表述:“毛澤東思想就是戰爭與革命時代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是關於新民主主義的理論和政策,特別是關於農村包圍城市、武裝奪取政權的理論和政策。”這段話里的第一句當初的意思是想說明“毛澤東思想”的時代背景,即它只適用於戰爭與革命的時代而不適用於和平與發展的時代,現在看來,這句話中關於“毛澤東思想”與馬克思主義的關系的表述是不準確的。在這點上倒是胡喬木講得對,他認為,對毛澤東思想下定義,既“不要講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更“不能把毛澤東思想說成是全面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是馬克思主義發展的一個新時代(按即新階段)”。這大概是由於胡喬木深知毛澤東對馬克思主義不但不精通(連馬克思的基本著作都沒讀過),而且還有些誤解(如對“過渡時期”、“資產階級法權”等問題);特別是毛澤東對馬克思主義的理解有簡單化的偏向(例如,毛澤東在延安講過,對馬克思主義,“只取了它四個字:‘階級鬥爭’”;“馬克思主義千頭萬緒,歸根結底,就是一句話:造反有理”;他也常說,馬克思主義的哲學就是“鬥爭哲學”)。
胡喬木雖然提出了“不要講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但就象他在許多問題上往往自相矛盾一樣,他又提出了“毛澤東思想是馬克思主義普遍原理同中國革命的具體實踐相結合的產物”[90]這一說法。人們實在看不出這兩種說法究竟有什麽原則性差別。或許,說“毛澤東思想”是斯大林的理論同中國的實際之結合,可能更確切一些。有一些人過分強調“毛澤東思想”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不但在同胡喬木唱反調,而且也屬於不符合實際的拔高[91]。這是在研究“毛澤東思想”上的繼續倒退,是自覺或不自覺地受個人崇拜影響的表現。
綜上所述,筆者現在以為,似乎可以這樣來定義“毛澤東思想”:“毛澤東思想”是關於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理論和政策,特別是關於農村包圍城市和武裝奪取政權的理論和政策。這個定義的第一句話把“毛澤東思想”與歷史上的農民起義和其他殖民地半殖民地民族革命的理論和政策區別開來了,也說明它的指導作用主要在於革命而不涵蓋建設;第二句話顯示出農民為革命的基本力量之特點,使“毛澤東思想”不同於完全依靠無產階級的馬克思主義,也和走城市暴動道路的列寧主義不盡相同。
20世紀中國政治運動的特征與規律
蔡振翔
一、“脫胎換骨”模式的基本特征
二、知識分子在中國的“脫胎換骨”
三、民主黨派與“脫胎換骨”
四、“脫胎換骨”模式的頂峰和終結
縱觀20世紀中國的政治史,最富有特色的就是從1942年“延安整風”開始的一個接一個的轟轟烈烈、大大小小的政治運動,而1966年開始的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則無疑是其中的高潮,也是這一系列政治運動的終結。這種政治運動的最主要目的在於實現思想控制,筆者以為,借用道家的修煉用語“脫胎換骨”來形容這種政治運動的目的,頗為貼切。
這種政治運動模式早在30年代初便已出現。當時中共在自己的控制區內進行大規模的肅反活動,特別是在江西,在毛澤東的直接指揮與親自操縱下,發生了所謂的“肅清AB團”事件,結果釀成令人震驚的“富田事變”。這次活動明顯地體現出蘇聯肅反運動“以肉體消滅為主”的基本特征。從1942年的“延安整風”開始,中共才產生了以“脫胎換骨”為目標的具中共特色的政治運動模式,它擺脫了蘇聯的影響,體現出毛澤東的個人風格。1949年以後中國的歷次政治運動,特別是“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可以說都是這種模式的體現。正因為如此,若研究中共的政治運動模式,“延安整風”比其他政治運動具有更大的典型意義和分析價值,盡管“文化大革命”引人矚目的程度遠遠超過“延安整風”。
一、“脫胎換骨”模式的基本特征
1. 控制生存方式
控制生存方式是通過“脫胎換骨”式政治運動實現思想控制的前提條件。
1935年10月,中共中央率紅軍長征到達陜北之後,經過數年的經營,到了40年代初期,在延安成功地建成了一個高度組織化的社會,通過對延安地區所有公民的工作、社會活動以及日常生活的全面管理,控制了所有公民包括衣食住行在內的一切。當時的延安,市區居民約為7千人,大部份居住在城南,還有3萬多人則是中共中央和邊區各機關、學校的幹部,他們散居在市區及郊區[1]。延安社會的一切方面都被納入了嚴密的管理,所有人口被充分動員和組織起來。普通居民由黨政機構和群眾團體控制;幹部作為“公家人”,則隸屬於各自的工作機構及機構所代表的“組織”,未經“組織上”的批準,個人無法自行前往任何其他地方,個人一旦離開了“組織”就無法生存。
1949年以後,中共迅速地把延安的社會管理模式逐步推向全國。從1953年實行糧食“統購統銷”開始,到消滅私營工商業,再到1958年實現戶口登記條例,民眾的口糧、就業、居住等基本生存方式都被國家納入了嚴密的控制。隨著戶口管理制度與工作單位檔案管理制度的一體化,人們失去了自由遷徙、自由擇業的權利,被戶口制度限定在其居住地域活動,而個人又因單位里的檔案要記錄其社會行為而受到嚴格約束。在這樣一種既嚴密又封閉的管理體系之中,知識分子和文化人必然會失去相對自由漂遊的特征。盡管他們當中的絕大多數仍然在科技、文教、衛生等領域謀生,但這些部門里的每個機構實際上都機關化、行政化了[2]。所有知識分子和文化人的身份也由此而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實際上變成了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國家幹部”。可以毫不誇張地說,1949年以後中國執政者對整個社會的控制程度達到了有史以來的最高水平。以這種生存方式控制為依托,推行以“脫胎換骨”為特征的思想控制就“運用自如”了。
2. 思想清洗
“延安整風”運動的最初階段是思想清洗,以政治學習和思想總結為主要形式,其對象主要是黨內的高級幹部,兼及廣大的文化人。
經過長時期的精心準備,1941年5月19日,毛澤東在延安幹部會議上做了“改造我們的學習”的報告。從9月10日至10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擴大會議,討論了黨的歷史,特別是“蘇維埃”時期所謂的“路線問題”。在此前後,毛澤東還借鑒斯大林主持編撰《聯共(布)黨史簡明教程》的經驗,主持編輯了《六大以來──黨內秘密文件》、《六大以前──黨的歷史材料》以及《兩條路線》等三部黨史文獻,在編輯過程中精心搜集、選擇、整理甚至剪輯有關的黨史資料,其主要觀點是,只有毛澤東本人始終代表黨的正確路線。這些材料就成了黨內高層政治學習和思想總結的主要教材。
1942年2月1日,毛澤東在延安中央黨校做了“整頓學風黨風文風”的報告。8日,毛澤東又在延安幹部會議上做了“反對黨八股”的報告,正式在全黨發動了著名的“延安整風”運動。其任務主要是組織學習中共中央宣傳部編的《整風文獻》,強調所有的黨員幹部都必須理論聯系實際,做到學用統一和自覺的檢查反省。每個黨員幹部都被要求對自己的思想和歷史作深刻的反省,在撰寫思想自傳的基礎上,對個人的思想言行作全面系統的總結,特別是要端正立場和分析動機,不能再有什麽個人的獨立思想與自主意識。同時讓每個人都詳詳細細地交代個人的歷史,以便黨組織發現“階級異己分子”,也有助於黨組織掌握幹部的一切隱私。此外,各個單位也要全面地檢查工作,做出總結。
1944年5月21日至194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擴大的“六屆七中全會”通過了《關於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該決議按照毛澤東擬定的黨史體系,總結了建黨以來特別是1931年初到1934年底這一時期的經驗教訓,徹底清算了以王明為首的所謂“教條宗派”和以周恩來為首的所謂“經驗宗派”,奠定了毛澤東在全黨無可爭辯的最高領袖地位,確立了“毛澤東思想”為全黨的指導思想。此後直到毛去世,誰都無法動搖他集政治和道德為一體的絕對權威,別人最多只能是稍有一點陽奉陰違而已。
在思想清洗過程中,常見的一種方法就是尋找靶子、用“大批判”制造並維持恐怖氣氛,為此就可能運用“引蛇出洞”的策略。批判鬥爭的具體方法則通常是從否定被批判者的言論或文章入手,然後聯系其現實“表現“,再追查”歷史問題”,最後定罪。一人被批判,大家奉命群起而攻之。
“延安整風”開始後,中央黨校、中央研究院等文化人比較集中的單位成了“整風”的試點單位。“整風”動員之後先是鼓勵“大民主”。本來,在延安地區思想文化活動一向受到嚴密控制,報刊中幾乎不可能出現共產黨人自我批判或反思的內容,也看不到象樣的批評意見;然而,在“整風”初期對輿論的控制卻出現了一些松動的跡象。例如,在中央研究院貼出了名為《矢與的》的墻報,因其暢所欲言,故而影響很大,觀看者絡繹不絕。同時延安的報刊雜志還發表了一些雜文或隨感,如1942年3月《解放日報》先後刊登了丁玲的“三八節有感”、王實味的“野百合花”、蕭軍的“論同志之‘愛’與‘耐’”、艾青的“了解作家,尊重作家”、羅烽的“還是雜文時代”等溫和的批評文章。其中,中央研究院中國文藝研究室研究員王實味的“野百合花”一文,善意地批評了官僚主義和高幹特權,贏得了不少文化人和青年人的讚賞。毛澤東讀了“野百合花”之後猛拍桌上的報紙,厲聲問道:“這是王實味掛帥,還是馬克思掛帥?”他當即打電話要《解放日報》社做深刻檢查[3]。4月初的一個晚上毛又讓警衛打著馬燈和火把看了《矢與的》,然後明確表示,思想鬥爭有了目標。
於是,經過精心組織,從6月1日到11日,連續召開了10次對王實味的鬥爭大會。在鬥爭大會上,發言者用斷章取義、故意曲解、移花接木、無限上綱、辱罵攻擊等種種手法,對王實味的作品逐字逐句地分析批判,許多這樣的發言都由《解放日報》發表。通過對王實味的批判,力圖迫使當時在延安的文化人“檢查動機、端正立場”。黨的喉舌一再強調,大多數文化人的出身和立場都是資產階級的,所以他們理應產生沈重的原罪感,他們只有徹底丟掉長期以來形成的自尊、優越甚至傲慢,口服心服地努力改造世界觀,才有出路。因此,在當時的“大批判”當中,“野百合花”的錯誤首先是批評的立場問題,其次是具體的意見,再次才是寫作的技術”[4]。而丁玲、艾青等人為了擺脫自身的被動處境,在自我作賤的同時,也對王實味“反戈一擊”,揭發謾罵。
“延安整風”之後,這樣的思想清洗運動一再重演,而每一次都會出現大量的互相揭發的大批判文章。揭發批判者與被揭發批判者往往是彼此熟悉的朋友、同事、師長,甚至父兄、配偶。揭發批判者常常把某些事實加以精心改編或有意誇大歪曲,再根據當時政治形勢的要求任意發揮、“上綱上線”。
這類挑動群眾鬥群眾、挑動文化人鬥文化人的手法所產生的後果極為嚴重,對文化人心靈與道德的巨大傷害幾乎是無法估量的。而且令人省思的是,批判者批判了別人後,自己的命運往往也難以預料,有的人的確藉此升遷,而更多的人則歷盡艱辛,甚至成為下次政治運動的批判對象。
20世紀50年代上半期,先有1951年5月對電影《武訓傳》的批判,1954年10月批判了關於《紅樓夢》研究的觀點,1955年5月又對“胡風反革命集團”組織批判,這一系列以思想清洗為根本目標的政治運動在從未經歷過“延安整風”的廣大知識分子及文化人當中造成了很大的震動,而執政者所需要的恰恰就是這種效果。其實,《武訓傳》的編導孫瑜、《紅樓夢研究》的作者俞平伯,《關於解放以來的文藝實踐情況的報告》之作者胡風,只是不幸被選中的批判、鬥爭對象。不選他們,也會選別人承擔這種角色。
3. 組織清洗
“延安整風”另一個主要手段是組織清洗。思想清洗主要體現在“整風”的前期,而組織清洗則主要體現在“整風”的後期,不過這兩者之間互有聯系,環環相扣。
在黨內高層,拉一派打一派是組織清洗的基本手段。“延安整風”時毛澤東的基本策略是依靠劉少奇,重用康生,打倒王明,搞臭周恩來。整肅的重中之重並不是王明為首的所謂“教條宗派”,而是周恩來為首的所謂“經驗宗派”;但對王明等人是要徹底打倒,而對周恩來則是搞臭之後再重用。因為王明等人是純粹的書生,在黨內軍內都毫無根基,憑借的只是他們所掌握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知識,所以毛澤東從理論上貶低他們所掌握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經典著作,聲稱這些理論沒有什麽實際用處,就十分輕松地而且是徹底地整垮了他們。中共黨內特別是軍隊內部,文盲半文盲占絕大多數,對馬克思主義的理論一無所知;即使是黨內高級幹部,認真閱讀過幾本馬克思列寧著作的人也不多。因此,毛澤東反對教條主義的一個結果,就是使得一個宣稱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為指導思想的政黨本來就不多的馬克思主義色彩變得更加淡薄。
通過“延安整風”而形成的政治權力的基本格局,一直維持到“文化大革命”的前夕,但不時出現局部性變化。1949年中共建國後,中央的5人領導核心中,任弼時於1950年病逝,朱德則長期以來就基本上是個擺設,真正起作用的只有3個人,其中毛澤東總攬全局,劉少奇掌管黨務,周恩來主持政務。由於周恩來掌握的實際權力多,毛澤東很快就把高崗等人調到北京分了周恩來的權力。毛澤東還唆使高崗四處活動,高崗先後拉攏了彭德懷、林彪、饒漱石等人。但高崗的活動也在黨內掀起了軒然大波,毛澤東權衡利弊之後拋棄了高崗。然後毛澤東就一直刻意培養毛派人物鄧小平與林彪,對這兩人委以重任,以制衡劉少奇和周恩來。林彪身體不好,養病的時候多,而鄧小平則精力充沛地活躍在第一線。50年代後期,在“反冒進”的問題上,周恩來受到毛的嚴厲批判,毛澤東甚至考慮過用柯慶施取而代之。那時毛澤東還確定由中央書記處領導國務院,使得黨內排名在鄧小平之前的周恩來實際上必須向鄧小平請示匯報工作。
在黨內中下層,“延安整風”時組織清洗的主要形式是審查幹部歷史,在大規模審查幹部歷史和開展“搶救運動”的過程中,情治系統忙於肅清“黨內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對黨員幹部大搞逼供信、鬥爭、審問、關押,出現了“大揭發、大檢舉、大坦白”的浪潮,結果揪出了數不清的“叛徒、特務”,甚至還查出荒唐可笑的“路線特務”、“策略特務”。
“延安整風”之後的歷次政治運動中,後來的一些政治運動比以前的政治運動更加粗暴、更加蠻橫,而毛澤東也把上述政治權術運用得爐火純青。進入20世紀60年代後,知識分子和民主黨派僅存的一點點制約作用完全消失了;而共產黨內特別是高層的矛盾沖突則日益加劇,因此,“文化大革命”的鬥爭重點不再是知識分子和民主黨派人士,而是所謂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文革”中毛澤東的基本策略仍然是拉攏懷柔,分化瓦解[5],主要是依靠林彪,重用江青和康生,拉攏周恩來,打倒劉少奇,搞臭鄧小平,其中打倒劉少奇是毛發動“文革“的最主要目標。然而,由於取代劉少奇的林彪個性較強,而且又掌握軍權,因而他與毛澤東的”蜜月”只維持了短暫的時期,毛澤東又依靠周恩來解決了“林彪事件”。可是,由於周恩來企圖否定“文革”中的一些做法,毛澤東又於1973年發起了“批林批孔運動”,依靠江青,重用鄧小平,打擊周恩來。此後毛又發起了“批鄧、反擊右傾翻案風運動”,也達到了毛澤東的預定目的。
應當特別指出的是,“脫胎換骨”模式的形成與發展,大大得益於中國之歷史悠久、根基深厚的東方專制主義土壤。在承繼歐洲文化的俄羅斯,特別是具有自由民主精神與公民社會傳統的東歐各國,情況就有所區別。毛澤東確實博覽群書,但他不僅沒有什麽西方思想文化方面的修養,甚至也沒有多少馬克思主義理論的修養。從他的藏書和讀書記錄來看,他酷愛的只是中國古籍,尤其是歷代帝王統治術方面的經典。由此可見,毛澤東的確是一個典型的中國山大王式的政治人物,而這恰恰是他在中國這塊土地上獲得巨大成功的原因。
二、知識分子在中國的“脫胎換骨”
“脫胎換骨”的一個主要對象就是文化人。本文在使用“文化人”與“知識分子”兩個詞時有嚴格的區別。所謂的知識分子,按照西方社會的標準定義是指具有獨立精神與自由思想的腦力勞動者,他們對自己所處的社會現實采取批判態度。至於所謂的文化人,則與知識分子的概念不同,它只是泛指具有一定文化程度並從事腦力勞動的人。經過中國歷次政治運動的“鍛煉”,知識分子“脫胎換骨”後便成為文化人,而未做到“脫胎換骨”的則仍屬於知識分子。
1. 建國後對知識分子和文化人的思想改造
中共建國之後不久就展開了思想改造運動,所針對的主要對象就是體制外的知識分子和文化人,目的是把他們統統地改造成體制內的文化人。1955年,在科研、工程技術、教育、衛生、文藝等5個領域里共有384萬受過良好教育的專業人士和知識分子,其中高級知識分子10萬人,教授、副教授共有7499人[6]。
1951年6月1日,思想非常親共的經濟學家馬寅初擔任了北京大學校長。當時中共黨組織在高等院校里尚未完全運作起來,校長多少還保留著一點權力。馬寅初認為北大有自由散漫的缺點,為此在暑期發動職員學習了40余天。以後他又想在全校教職員中發動一次有計劃有系統的學習運動。9月7日,馬寅初寫信給周恩來,表示北大有新思想的校領導們響應周總理“改造思想”的號召,發起了北大教員的政治學習運動,並邀請毛澤東、劉少奇、周恩來、朱德等10人為政治學習的教師。9月11日,毛澤東對馬寅初的信批示表示:“這種學習很好。[7]”席卷全國的針對體制外文化人的思想改造運動,就這樣巧妙地發動起來了。雖然不知道在馬寅初的後面是否有“大導演”在授意和指揮,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馬寅初的確是摸透了毛澤東的心思並且有意識地加以迎合。
在思想改造運動前後的一段時期內,特別是在1951年思想改造運動展開之後,占居中國知識分子當中絕大多數的體制外文化人和知識分子幾乎都撰寫了以批判和反省為主的自傳、感想、匯報、交代、檢討、揭發等各類材料。這類檢討性文字,通常是先批判自己在1949年以前的經歷,接著談論1949年以後本人思想的轉變,最後表示思想改造的決心。為了取得聽眾、讀者特別是審閱者的信任,這些文字有一個共同點,往往表現出自我污辱、自我貶低,有時甚至達到離譜的地步。其中的一些知名人物寫的這類文字往往會在報刊上發表。因此,當時的報刊上發表了數以千計的自我檢查,起了制造聲勢和樹立樣板的作用。在這些文字當中,有陸志偉的“燕京大學受到的美帝國主義的文化侵略”,梁思成的“我為誰服務了二十余年”,陳垣的“自我檢討”,金岳霖的“批判我的唯心論的資產階級教學思想”等等。這些文章都對作者過去的經歷、立場、思想,特別是學術成就與教學活動,幾乎采取了全盤否定的態度,特別是批判了自己親美崇美的思想。至於普通人物寫的這類文字,有的送交組織並存入本人檔案,有的甚至要在工作單位里宣讀甚至張貼。
毫無疑問,思想轉變是20世紀50年代廣大知識分子和文化人的普遍選擇。對他們的選擇和轉變,當然必須予以充分的理解。在當時的生存環境壓力和巨大的政治高壓下,知識分子和文化人根本沒有沈默的權利,他們不得不接受學習、批判和改造,最後都必須作出思想轉變的表現,不轉變是不行的。思想的轉變究竟是真心誠意的,還是被逼無奈,或是充滿了痛苦恐懼,那就因人而異了。至於思想究竟轉變到什麽程度,在此過程中說什麽樣的話,做什麽樣的事,特別是講不講那些能夠不說的話,做不做那些能夠不做的事,其中的分寸之把握,或許與每個人自己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有相當大的關系。也就是說,個人多多少少還是要承擔一點責任的。
2. 體制內文化人的處境
1949年以後,中共體制內的文化人憑借政治優勢在思想文化界占據了壟斷地位,也成為中共在歷次政治運動中最基本的依靠力量。他們又可被分成3類。
第一類是起家於中共延安時代的文化官僚。他們基本上都是在延安時期因毛澤東的信任而得到提拔,雖然僅任職秘書等地位不高的職務,但是卻進入了中共中央文教宣傳工作的決策圈。其中一些人協助毛澤東起草、編輯和修改了許多重要文件,為從王明、博古、張聞天等留蘇理論家手中奪取意識形態的解釋權,為毛澤東思想體系的最後形成做出了貢獻。他們的人數並不多,不過數十人而已,但權力很大,1949年以後實際上掌握著中國學術界、文化界以及新聞界的領導權。其中最主要的有《論毛澤東思想》的作者陳伯達、《中國共產黨的三十年》的作者胡喬木、《馬克思主義與文藝》的編者周揚等。
第二類是延安時代的文化人。他們大都是在抗日戰爭時期投奔偏僻的延安,經過了“延安整風”的“千錘百煉”,形成了一套獨特的思想模式與研究方法。盡管在20世紀30、40年代的中國學術界,他們大多處於二、三流甚至不入流的地位,但1949年之後他們的地位一下子就超出了那些原先第一流的體制外學者,這些體制內文化人從此得以影響甚至決定中國大陸文學藝術的創作道路乃至文史哲研究的體系、思路和方法,而他們的新舊著述也成了學術論著的樣板模式。與幾十個出身延安的文化官僚不同,幾萬個“延安文化人”畢竟還可被視為文化人。他們當中的頭面人物有《中國通史簡編》的作者範文瀾、《大眾哲學》的作者艾思奇、《政治經濟學教程緒論》的作者王學文、《太陽照在桑幹河上》的作者丁玲等,這些人後來成了各自領域內所謂馬克思主義方法的主要奠基人。
第三類是“重慶左翼文化人”。他們在抗日戰爭時期一直生活工作在國民黨統治下相對繁華的城市中(以重慶居多,但並不局限於重慶),思想左傾,長期致力於宣傳馬克思主義或抨擊國民黨統治,與中共有著種種聯系,甚至就是中共黨員或曾一度入黨,例如郭沫若、李達、翦伯讚、馬寅初、吳晗等。“重慶左翼文化人”當時的一些重要言論實際上也是代表著他們的黨在說話。
“延安文化人”與“重慶左翼文化人”畢竟還有一些不同。其一,前者具有延安“革命經歷”,特別是經過“延安整風”,這是一項了不起的政治資本,因而更能得到當局的信任和重用。“延安文化人”經過“延安整風”的“脫胎換骨”後在政治上算是過了關的,不需要再作自我批判,因此有資格在50年代出面“幫助”體制外知識分子和文化人完成“脫胎換骨”。例如,1951年12月範文瀾在中國科學院研究人員學習會上做了著名的講話“科學工作者應怎樣展開新我對舊我的鬥爭”,教導科學工作者們應如何改造思想,他的講話成為當時思想改造運動的一份指導性材料。也正因為如此,屬於“延安文化人”的範文瀾在50、60年代中國史學界的實際控制力與理論影響力要遠遠超過表面上十分風光的“重慶左翼文化人”郭沫若。其二,“延安文化人”畢竟是在“延安整風”的嚴酷環境里“經過考驗”成長起來的,知道那種政治環境的險惡可怕,所以為人處事多少有點謹小慎微。而“重慶左翼文化人”則是在國民黨統治區相對寬容得多的環境里健康成長起來的,還保持著幾分開放社會中特有的天真和率直,1949年以後他們也想以指導者和教育者的面目出現,喜歡橫沖直撞,卻完全不了解政治運動發展下去的必然結果,那就是自己也將成為革命鬥爭的對象。
50年代以來,隨著政治運動日益頻繁,規模越來越大,整肅越來越嚴,體制內文化人的政治處境也變得越來越困難。歷次政治運動中都有體制內文化人中箭落馬,到了“文革”時期,則絕大多數的體制內文化人,與過去受到他們批判的體制外知識分子一樣,統統都被關進了牛棚,整得死去活來。由於異己知識分子在歷次政治運動中每次都挨整,早就成了“死老虎”,因而對體制內文化人之整肅反而更加嚴厲。
三、民主黨派與“脫胎換骨”
1949年以後在中國大陸合法存在的8個“民主黨派”之中,只有“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簡稱“民革”)與“中國民主同盟”(簡稱“民盟”)較有規模和份量。“民革”源起於國民黨的分裂,20世紀40年代末,國民黨統治即將瓦解之時,國民黨內部份化出來的一部份左派人士於1948年1月臨時拼湊成立了一個組織,1949年11月又將“民革”、“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以及國民黨其他左派人士合並成為“民革”。
政黨歷史較長、組織系統比較完整的當屬“民盟”。隨著“民盟”內部組織結構的變化,左派的“救國會”系統與偏左的“第三黨”系統完全控制了“民盟”。在羅隆基身邊則聚集了一小批具有留學英美背景或接受英美自由思想的知識分子,形成了一個小集團,對史良、章伯鈞聯手的當權派起了一定的制約作用。在民盟的“一屆四中全會”上,羅隆基等人與史良、章伯鈞等當權派系的矛盾曾公開化,彼此的爭論十分激烈。而中共中央則出面引導“民盟”批評了羅隆基的所謂“親美路線”。民盟的主席先是張瀾,後是沈鈞儒,但他們年事已高,只掛名不管事。管事的是幾個副主席,其中馬敘倫是“中國民主促進會”主席,“民盟”的事務他幾乎插不上手;高崇民為人小心謹慎,對盟務管得較少;章伯鈞雖然還擔任“農工民主黨”主席,但與“民盟”的關系比馬敘倫密切得多,影響也大得多。1957年“反右”運動以前,真正想在“民盟”內部擔負起領導責任並試圖有限度地發揮民主黨派作用和影響的,就是章伯鈞、羅隆基、史良等3人。但他們從未幻想過讓“民盟”扮演民主國家的反對黨、在野黨或參政黨角色,而只是希望在共產黨的領導下讓“民盟”在社會政治生活中長期存在下去,並且不要變成只是擺著好看的“政治花瓶”。可即便是這種小小的政治願望,在當時也沒有任何實現的可能性。其實,在“民盟”內部真正當家作主的並不是章伯鈞、羅隆基、史良,而是1933年就已加入中共的民盟秘書長胡愈之。
毛澤東對民主黨派始終不信任,甚至懷有敵意。早在尚未取得政權的1947年,毛就打算拋棄一直共同患難的民主黨派了。1947年11月30日,毛澤東致電斯大林表示,中國革命勝利以後,中共之外的所有政黨都應當退出政治舞台。可是斯大林並不讚成這種極端的做法,為此他在1948年4月20日的覆電中表示了反對意見[8]。到了1957年,毛澤東終於找到機會來落實早先的設想了。
“反右”運動的主要目的與重點之一,就是要設下圈套收拾“民主黨派”人士,特別是“民盟”。因此,毛澤東按照“延安整風”運動的老模式,先是“引蛇出洞”,由中共中央統戰部邀集“民主黨派”人士出席座談會,鼓勵他們“大鳴大放”,結果章伯鈞的“政治設計院”、羅隆基的“平反委員會”、儲安平的“黨天下”等言論就成了“鬥爭靶子”。其實,在這些座談會召開前的1957年5月15日,毛澤東就寫出了“事情正在起變化”一文,悄悄地發給黨內的高級幹部閱讀,做好了“反擊”“右派”的準備。
6月1日,中共中央有關部門有計劃地把廖仲愷夫人、“民革”中央副主席何香凝推到前台,通過她的嘴首次提出了“右派”一詞,並且提出了批評和教育“右派”的問題。6月8日,中共中央在黨內發出了“關於組織力量準備反擊右派分子進攻的指示”,精心地布置了“反右派”的步驟和策略。同日,《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為“這是為什麽”的社論,以盧郁文收到所謂匿名信一事作為幌子,巧妙地借題發揮,正式開展了“反右派”運動。1957年7月1日,《人民日報》又發表了毛澤東撰寫的社論“《文匯報》的資產階級方向應當批判”,完全不顧章伯鈞與羅隆基之間長期不和、政見各異、矛盾極深的事實,聲稱“風浪就是章羅同盟造起來的”,使得“反右派”運動迅速走向高潮。章伯鈞與羅隆基就這樣被“樹立”成全國“右派分子”的老祖宗、總頭目。至於出自“救國會”系統的與中共淵源深厚的史良則被保護了起來。
當時“民盟”內部出現了不少“反右派”積極分子,在幕後指揮的是胡愈之,在前台揭批最起勁的兩員大將,一個是反戈一擊的史良,另一個就是咄咄逼人的左派頭面人物吳晗。吳晗十分積極地“控訴章伯鈞、羅隆基反黨反社會主義的罪惡活動”。他未曾料到,8年以後姚文元原封不動地把吳晗在“反右”時用過的粗暴蠻橫的語言照搬到“評新編歷史劇‘海瑞罷官’”一文中,當年的“反右”積極分子吳晗成了毛澤東為發動“文革”所借用的“鬥爭靶子”。
由此又引出了一個1949年以後值得注意的現象,那就是,越是優秀的知識分子或者文化人,倒黴的時間也越早;而遲至“文革”才倒黴的文化人,有相當一部份都是以往政治運動的幹將。在歷次政治運動中,被批判鬥爭的對象幾乎無一例外地不得不寫出公開的檢討書或認罪書,承認自己通過深刻的反省已提高了認識,決心與過去徹底決裂雲雲。有的人徹底認罪,表示自己愧恨交集,請求寬恕;有的人機警地避重就輕;有的人甚至勇敢地適當辯解;還有的人則盡量把責任往別人身上推。“反右派”運動自不例外。這次運動開始後,僅在全國人大全體會議上做檢討的就有章伯鈞、羅隆基、章乃器、儲安平等22位著名的“大右派”。今天來看,當年被打成“右派”的55萬多人中,有一些人幾經猶豫之後利用“大鳴大放”的時機勇敢地說出了藏在心中已久的一些真心話,為此而付出了極其高昂的代價;還有很多人在“大鳴大放”時其實一聲沒吭,此外,有一些被打成“右派”的甚至是“響當當”的“左派”人物。
“反右派”運動給“民盟”帶來了空前的大災難。這次政治運動後,在“民盟”中央以及地方各級組織中真正起過作用的負責人大多數都被劃成了“右派分子”。特別是“民盟”中央及地方的89位主要負責人都被定成“章羅同盟”的“骨幹分子”。“反右”運動後所謂“章羅同盟”的消失,實際上也意味著“民盟”主要骨幹的消失,甚至也可以被視為真正的民主黨派的消失。從此以後,民主黨派在政治上極其有限的十分可憐的一點制約與監督作用不覆存在,民主黨派因此而名存實亡了。民主黨派的名存實亡,又意味著社會上再也沒有對共產黨的牽制力量,這就為毛澤東隨心所欲地發動“大躍進”鋪平了道路。
四、“脫胎換骨”模式的頂峰和終結
1958年中共“八大二次會議”之後,毛澤東親自發動和領導了“大躍進”運動,其災難性後果是造成了整個人類歷史上罕見的大饑荒。根據有關學者的研究,“大躍進”之後中國普遍出現糧食嚴重短缺,因饑餓而身體浮腫的現象在全國蔓延,1961年初全國性的大饑荒達到了頂點,持續3年之久的這場大饑荒導致幾千萬農民的非正常死亡。如果不是執政當局嚴密控制社會的一套政治系統與政治手段仍然在有效地運作著,以致於民眾根本無法掌握到可靠的信息,在那個史無前例的危機時期,中國社會很可能會土崩瓦解。
正是在這種四面楚歌的情況下,再也幹不下去的毛澤東於1959年4月極不光彩地退居“二線”,由劉少奇出任國家主席,在第一線主持工作,替毛澤東收拾爛攤子。而“廬山會議”上“彭德懷事件”的出現,標志著“毛澤東神話”己在中共高層領導中破滅。這一切迫使極端崇尚權力的毛澤東不得不花費了幾年的時間,掀起了又一場空前的政治運動──“文化大革命”。
1966年5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通知”,標志著“文化大革命”的正式開始。當時主持中央工作的劉少奇為了控制局勢、進而穩住自己的陣腳,向全國的大中學校派出了大量的“文化革命工作組”。與1947年主持“老區”土改、1964年主持“四清”一樣,劉少奇實行了一套極左政策。派出的“工作組”制造了一系列冤假錯案,僅僅在6月下旬的20余天時間里,北京市24所高等院校里就有上萬名學生被打成“右派”,有數千名教師被打成“反革命”。民眾和青年學生反“工作組”的情緒日益高漲。而劉少奇也因此落入了毛澤東事先設下的圈套。
1966年8月5
日,毛澤東寫出了令人震驚的“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張大字報”,極為明顯地把鬥爭矛頭指向劉少奇,號召和鼓動民眾繞過嚴密地統治著中國社會的各級中共黨組織,起來沖擊所謂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這種通過鼓動下層“造反”來清理黨內高層的做法,是對“脫胎換骨”模式的一次大發展,同時也是對政治高壓傳統的一次大突破。
8月8日,中共“八屆十一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這次中國歷史上規模最大的政治運動承襲了“脫胎換骨”模式的基本特征,但也形成了一些新的特點,那就是讓“群眾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的新方法。“脫胎換骨模式”一向都是自上而下的,矛頭一般指向黨外文化人,即使涉及黨內也僅限於少數人,不會針對整個黨的各級組織,何況所有的政治運動都是由各級黨組織領導人掌握的。但“文革”的主要目標恰恰就是各級黨組織的領導人,特別是其中的高級幹部,因此它成為一次由毛澤東及其助手直接指揮的自下而上的針對中央及地方各級幹部的政治運動。於是“紅衛兵”運動和群眾性組織風起雲湧,遍及全國。除了解放軍野戰部隊之外,全國各級地方黨委陷於癱瘓或基本癱瘓,基層黨組織停止了活動。以“全面奪權”、“全面內戰”為主要表現形式,中國社會出現了自1949年以來從未有過的無序和混亂。
這使得高幹和他們的家庭感到自己的地位岌岌可危,他們自然不甘心束手就擒。因此,“文革”初期就出現了由部份中共高幹子女們所鼓吹的“血統論”,試圖轉移“打倒走資派”的“文革”目標。從7月至9月,在北京以及其他地方出現了一個“紅色恐怖”時期,
主要由高幹子弟組成北京各中學的“紅衛兵”在打人、抄家的過程中把暴力推向最高潮,他們私設刑堂,濫殺無辜,大批所謂的“黑五類分子”被毒打,甚至被殺害。
1966年10月,政局出現了變化。陳伯達在1O月16日的中共中央工作會議上做了“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的兩條路線”的講話,把“血統論”列為“資產階級反動路線”的表現形式之一,希望以此推動對所謂“資產階級反動路線”的進一步批判。群眾性的“造反”運動因此而蓬勃興起,17年以來高壓政治下對社會的嚴密控制部份地松動了。雖然任何人都不能反對毛澤東、林彪,也不能反對毛的妻子兼打手江青,更不能與毛的所謂“革命路線”唱反調,但當時民眾在一些方面卻獲得了1949年以來最大的活動空間。一些思想最為敏銳的學生開始質疑無產階級專政。象“出身論”的作者遇羅克這樣一批人獲得了難得的言論機會[9]。執政當局很快便感到問題的嚴重性,從1967年4月開始就限制民眾自發性的“造反”活動,結束了“文革”中約持續了半年的言論較為開放的階段。
“文革”實際上包含著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其一是毛澤東精心策劃實施的、利用民眾打倒政治對手劉少奇的骯臟內幕,這不但是中國特色的政治運動發展到頂峰的標志,而且也是這種政治運動徹底破產的標志。“文革”讓中國特色的政治運動反人道反人性的野蠻暴行發展到極端,也把中國的專制主義傳統推向極端,給整個社會帶來了巨大的災難。這樣一個悲慘的結果讓民眾大徹大悟,看清楚了事情的本來面目。其二則是一些民眾利用毛澤東暫時借助於群眾運動,有意識或無意識地表達了一些政治上的要求,使得民主運動後來成為“文革”的副產品[10]。特別是對
1949年以來建立的政治體制感到失望與不滿的人們,在付出極為高昂代價的基礎上,趁機做了一些自由民主的啟蒙工作,引導民眾開展對中國前途和命運的真正思考。當然,經過17年共產主義的教育,當時中國民眾的人格已完全扭曲了,普遍缺乏真誠、善良、道德、責任,所以一些“造反”行動的確相當野蠻、偏執和狂熱,毫無人性。但也應該承認,民眾在“造反”時期對所謂“走資派”的迫害遠不及“文革”前官員對民眾的迫害,也遠不及1969年以後當局對一些“走資派”的迫害[11]。
1971年“林彪事件”後,中國民眾逐漸覺醒,通過反思“文革”為走向改革開放奠定了牢固的社會基礎,進而推動中國在1978年走上了改革開放的艱難道路。“脫胎換骨”模式無論是在體制上還是信仰上,都喪失了合理性與合法性。然而,人們必須提高警惕,因為這種模式仍然可能隨時出現,或者在改頭換面之後出現。
人民幣匯率的均衡值和中國匯率機制的改革
張 欣
美國托列多大學經濟學教授、亞洲研究所所長
一、人民幣到底低估了多少?
二、人民幣升值之利弊
三、人民幣升值的可選方案
自2002年以來,中國和美國以及其他發達國家的經濟摩擦似乎都聚焦在人民幣的匯率上。人民幣匯率問題經常成為《華爾街日報》的頭版新聞。西方7國財長會議也不時呼籲人民幣升值,以恢覆正常的國際經濟秩序。隨著美國對中國貿易的赤字迅速擴大,美國上下對中國負面的輿論日趨一致。2005年美國參眾兩院分別通過提案:如果人民幣不升值,將對中國出口征收27.5%的附加稅或其他懲罰措施。
按照筆者的計算,人民幣幣值確實被低估。幣值的這種扭曲固然在美國政壇上產生困擾,其實給中國經濟造成的損失更為嚴重。人民幣升值對中國其實是利大於弊,2005年年初本是調整匯率的好時機。但是中國政府對人民幣匯率的調整一拖再拖,結果不但在政治上越來越被動,而且使過熱的國內經濟遲遲不能“退燒”,通貨膨脹加劇,為今後經濟的健康發展留下了隱患。即便在本文發表之際中國金融當局對人民幣匯率實行溫和的調整,也已經錯過了最適當的時機。中國當局應該盡快采取調整匯率的行動。在眾多的匯率調整方案中,沒有十全十美的。不過,按照本文的分析,當前相對最佳的選擇是一次性調整後再“盯住”美元。
在本文中,筆者將先估算人民幣匯率的均衡值,論證為什麽人民幣幣值低估了,然後分析人民幣匯率調整的利弊,特別是人民幣匯率扭曲對中國經濟造成的困境和損失,最後討論可供選擇的人民幣升值方案。
一、人民幣到底低估了多少?
要回答人民幣是否需要升值的問題,首先要了解人民幣究竟是否低估了,低估了多少。國外對人民幣幣值有很多說法,戈登斯坦(Goldstein)和拉迪(Lardy)
認為人民幣低估了15%到25%,不過他們並未發表具體計算方法,所提供的也只是粗略的估計。筆者在本文中通過測算人民幣匯率與其均衡值偏離的程度來判斷其匯率是否低估。
一種貨幣匯率的均衡值,在短期內,是由外匯市場上對其貨幣的供求所決定的。由於市場上貨幣供求的不規則波動以及大量的投機行為,僅根據短期的匯率波動並不能判斷該貨幣是否低估或高估。一種貨幣的匯率是否被低估,更重要的是看該貨幣的長期均衡值,它體現了匯率的長期趨勢,長期均衡值由購買力平價決定。購買力平價假設不同的貨幣由匯率換算後的購買力應該一致。假如人民幣兌美元的比價是8:1,
那麽,8元人民幣在中國購買的東西應該相等於1美元在美國購買的東西;否則貿易商就可以利用差價在兩國間高賣低買套利,最後由於供求壓力迫使匯率調整回到均衡值。
購買力平價理論對可貿易產品來講很有說服力。但是對非貿易產品(如服務等)就不太適用。發展中國家勞動力低廉,從而使其服務產品及其它非貿易產品的價格低廉。這些非貿易商品並不參與國際貿易,從而不受購買力平價的制約。比如,在中國理發需要理發師半個小時的勞動,在美國也一樣,由於中國的勞動力便宜,在中國的理發服務價格就便宜得多,但美國的消費者卻不可能為了理個發飛到中國去。因此,如果衡量所有消費品包括非貿易商品加權得出的價格指數,低收入國家消費的總體價格相對要便宜。換言之,低收入國家的貨幣幣值按購買力平價的均衡值算是低估的。這就是有名的“巴拉撒─薩繆爾森(Balassa-Samuelson)效應”假設。要正確地估算人民幣的幣值,應當在剔除“巴拉撒─薩繆爾森效應”的基礎上計算。這可以用線性或非線性的回歸方程計算。弗朗格(Frankel
2004)的計算結果是人民幣在2000年低估44.8%,這個數字似乎偏大。張欣和邵琴(Chang
and Shao, 2004)采用國際大樣本並對異方差性(heteroskedasticity)加以控制,計算得出的結果是,人民幣在2003年低估22.5%(見表一)。這與戈登斯坦(Goldstein)和拉迪(Lardy)的估計一致。
表一:人民幣幣值與匯率扭曲
中國人均國民產值
人民幣幣值
回歸分析
年份
(2001不變價格)
高估(+)或低估(-)
P-值
1975
656
66.7%
0.036
1976
595
64.8%
0.040
1977
632
65.5%
0.039
1978
703
51.3%
0.084
1979
754
50.8%
0.086
1980
825
44.9%
0.114
1981
825
40.2%
0.140
1982
842
36.8%
0.162
1983
874
38.5%
0.151
1984
1011
33.8%
0.183
1985
1158
33.3%
0.187
1986
1293
19.7%
0.299
1987
1509
-8.9%
0.406
1988
1705
-13.6%
0.359
1989
1656
-4.4%
0.453
1990
1644
-5.0%
0.447
1991
1757
-11.2%
0.384
1992
2001
-19.7%
0.302
1993
2245
-35.2%
0.177
1994
2484
-24.3%
0.263
1995
2788
-12.6%
0.372
1996
2987
-7.4%
0.424
1997
3145
-6.1%
0.437
1998
3308
-8.9%
0.409
1999
3522
-14.3%
0.357
2000
3829
-18.4%
0.319
2001
4020
-20.1%
0.304
2002
4309
-23.2%
0.278
2003
4618
-22.5%
0.286
數據來源:世界銀行的“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
從表一可以看出:1986年以前,人民幣幣值是高估的;1986年到1994年實行匯率“雙軌制”,按照世界銀行對人民幣的加權匯率計算,人民幣的加權平均匯率實際上是低估的;1994年以後人民幣匯率並軌,人民幣幣值呈溫和低估;隨著中國經濟的加速發展,“巴拉撒─薩繆爾森效應”減弱,同時中國在1997年到2002年之間又經歷了通貨緊縮,致使人民幣幣值進一步低估;到2003年,人民幣幣值低估22.5%;從中國經濟的增長和通貨膨脹相對溫和的狀況來看,2004年人民幣低估的程度應該不會低於2003年。
以上實證模型也表明,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和人均國民產值的迅速增長,匯率均衡值會發生兩個變化。其一,由於勞動力成本逐漸上升,服務及非貿易價格上漲,“巴拉撒─薩繆爾森效應”減弱,匯率會逐漸趨近購買力平價比率。其二,隨著經濟的發展,一個國家的匯率允許偏離誤差也越來越小;也就是說,P值會迅速減小。這樣人民幣匯率的相對低估程度就會更嚴重,也更難頂住升值的壓力。除非中國的通貨膨脹失去控制,否則人民幣的升值是遲早的事。從長期看,人民幣升值是一個趨勢,無法避免,中國只有采取積極措施去接受這個挑戰。
人民幣幣值雖然確實低估了,但和其他低收入國家的貨幣相比,低估的程度並不算太嚴重。筆者用上述模型對其它低收入國家的貨幣作回歸分析,結果見表二。
從表二可以看出,比人民幣低估程度還要大的例子並非罕見。印度的盧比匯率低估的程度就比人民幣大。這就是為什麽在表一的測算中人民幣雖然被低估22.5%,但表現其離差統計信心程度的P值是0.286,這表明人民幣的低估狀況在世界上並非罕見。然而,人民幣幣值低估對世界經濟的影響卻遠遠大於其他發展中國家。因為中國在國際貿易總量中的比重比其他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要大得多。2004年中國已經是超過日本的世界第三大貿易國,在世界貿易中所占的比重達6%。因此人民幣匯率低估對世界經濟的沖擊要比其他低收入國家要大得多。
由於中國對各國的出口持續快速地增長,特別是對歐美貿易的順差急劇膨脹。以美國為例,中國和日本是它最大的貿易逆差國,2005年前兩個月美國對中國的貿易逆差達到300億美元,是同期美日貿易逆差的一倍。如此迅速膨脹的貿易逆差,使美國及其他國家的輿論對人民幣匯率低估的抱怨越來越大。
表二: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貨幣幣值低估程度
人均國民產值
貨幣高估(+)
回歸統計
國家
2001年
和低估(-)程度
P-值
吉爾吉斯
2750
-133.2%
0.000
白俄羅斯
7620
-91.9%
0.014
柬埔寨
1860
-70.3%
0.032
剛果民主共和國
680
-69.6%
0.031
印度
2840
-60.9%
0.057
烏克蘭
4350
-56.3%
0.077
南非
11290
-54.1%
0.118
越南
2070
-28.6%
0.225
保加利亞
6890
-22.6%
0.293
中國
4020
-20.1%
0.304
孟加拉
1610
-15.7%
0.339
菲律賓
3840
-14.1%
0.359
印尼
2940
-11.3%
0.384
泰國
6400
-0.9%
0.491
俄國
7100
-0.4%
0.496
匈牙利Hungary
12340
9.4%
0.421
韓國Korea, Rep.
15090
27.7%
0.293
科威特
18700
38.9%
0.253
沙特阿拉伯
13330
40.1%
0.203
讚比亞
780
46.0%
0.109
委內瑞拉
5670
67.9%
0.047
剛果共和國
970
72.8%
0.026
二、人民幣升值之利弊
經濟理論可以證明,一個貨幣背離它的均衡值,其中一定包含著效率損失和機會成本。隨著這幾年國內外經濟形勢的發展,現行的人民幣匯率及其機制對中國經濟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大。如果中國當局繼續對調整匯率遲疑不決,非要等到難以承受之際再改變匯率,那就會在政治和經濟上都陷入被動。
人民幣升值對中國究竟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前兩年可能還有些人看不清,但現在的事實已經使結論相當清晰了:
首先,人民幣升值可以改善交換條件(terms of trade)。在人民幣低估的情況下,本來7元人民幣就能換到1美元的商品,現在卻要用8元,等於每出口1美元就倒貼1元人民幣。這在金融資產的交易上表現得最明顯。人民幣升值可以降低進口成本,大大節省用在進口石油、木材、鐵礦石上的支出。這有助於壓制中國面臨的通貨膨脹。
其次,人民幣升值可以減輕通貨膨脹壓力,有效地冷卻過熱的宏觀經濟。由於人民幣匯率低估,國際上大量熱錢流入中國,僅2005年第一季度即達5百億美元。目前中國外匯儲備已達6千5百億美元,其增長的勢頭依然未減。中國金融當局不得不增發人民幣來購買這些美元,結果貨幣發行量居高不下,處於失控狀態。過量發行貨幣中的大部份熱錢轉向房地產業,先造成房地產泡沫,然後再拉動鋼鐵、煤炭、水泥、電力等房地產的上遊行業產品的短缺和價格上漲。這是目前經濟過熱、房地產泡沫擴大的根源。雖然金融當局一年多來采取了一系列緊縮貸款的措施,但由於未觸動造成貨幣發行失控的根本原因,所以無法解決宏觀經濟過熱的問題。
再次,由於人民幣匯率低估,使中國外債的付息償還成本增加。人民幣升值可以降低外債的償還成本。
此外,人民幣升值也有利於產業升級和促進中國經濟結構的改革,有利於產業向中西部貧困地區轉移,有利於服務業與非貿易產業的發展。
中國政府之所以對人民幣匯率的調整遲疑不定,主要有兩個原因。其一,擔心人民幣升值可能對中國經濟帶來負面影響。其二,對人民幣匯率機制的改革究竟應當采取何種方案猶豫不決。
中國政府對人民幣升值的最大擔憂是,這可能引起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的下降,導致失業增加,令目前已經十分嚴峻的城市就業狀況雪上加霜。但是,在目前由於人民幣幣值低估所造成的巨大經濟困難下,這種擔憂已經沒有多少道理了。
首先,人民幣如果升值的話,它只會影響中國的加工貿易出口產品的國內附加值,這一部份還不到出口產品價格的30%。在這種情況下,若人民幣升值10%,中國的出口產品價格上漲只有3%。中國制造業的工資很低,平均小時工資只有1美元,而美國是16.15美元[1],所以人民幣升值造成的出口產品價格上升幅度有限,也不會影響與美國本國同類產品的競爭。此外,由於中國的勞動生產率、基礎設施和配套供應遠遠領先於其他勞動力成本低廉的國家(如孟加拉國),所以,人民幣升值也不至於對中國出口產品的競爭力有很大影響。
其次,中國的出口產品主要輸向美國及其他發達國家,這些產品多為必需品和低價商品,其需求彈性很低,即便人民幣適度升值,這些國家對中國出口商品的需求也不會有多大變化。
此外還有一個最直接的反駁理由,那就是人民幣幣值低估所造成的損失已經大大超過了升值可能增加失業而帶來的機會成本。利差損失是人民幣幣值低估造成的損失中比較突出的一項。中國目前的外匯儲備達6千多億美元,若放任熱錢流入,估計到2005年底可達8千億美元,其中美元資產為5千到7千億美元。2003年以前,美國金融資產的利息較低,假設利差為1%,每年中國在這方面承受的金融損失就至少是50億美元或415億元人民幣。如果人民幣升值的話,中國就不再承擔這筆機會成本損失。若用這筆錢支付失業者的失業保障,按中國目前登記的6百萬失業人口計算,每人每年可得7千元,足可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從2003年6月開始美國的利率上升,到2005年4月美國政府的10年期債券利率從3.13%升到4.27%,已高於中國政府的債券利率,雖然原先倒掛的利差消失,但美國政府債券利率上升後,這些債券的市場價格相應下跌。由於中國的美元外匯儲備過多,中國國家銀行因其持有的美國政府債券市價下跌而蒙受了相當大的損失。從2003年6月到2005年4月中國的外匯儲備增加了3千億美元,如果粗略地把利率和外匯儲備按線性變化計算,並假設外匯儲備中其他債券的利率變化和上述10年期債券類似,那麽在短短的兩年不到的時間里,中國政府又損失了120億美元[2]。這是外匯儲備過大造成的包袱。若人民幣及時升值即可避免這些損失。
三、人民幣升值的可選方案
人民幣如果升值的話,應該采取何種方案呢?有人主張人民幣實行浮動匯率;有人主張人民幣匯率擴大浮動區間;有人主張實行人民幣匯率“盯住”“一籃子”外幣(可以公布或不公布該“籃子”的內容)的調節匯率制;也有人主張匯率一次性調整到位後再“盯住”美元。
就第一種意見而言,過去高盛亞洲董事總經理胡祖六主張讓人民幣匯率完全浮動。不過,中國目前脆弱的金融銀行體系完全不能承受由此而造成的匯率動蕩,現在已經基本上聽不到主張實行人民幣匯率完全浮動的這類意見了。
就第二種意見而言,假如人民幣匯率擴大浮動區間,也會出現一系列問題。如果人民幣的浮動區間不夠大,馬上會引來許多熱錢來炒人民幣,結果人民幣馬上漲停,那麽下一步中國應該如何應付?若進一步擴大匯率的浮動區間,將引起更多的買進預期,引誘更多的熱錢來炒人民幣,又造成下一輪的漲停,對人民幣帶來更大的壓力。在這種情況下,人民幣升值的壓力並不會由於浮動區間的擴大而減少,反而可能變得更大,使局面更被動。而如果人民幣匯率的浮動區間放得足夠大,這就和完全浮動體系沒什麽兩樣了。
上面提到的第三種意見是一個修補方案,即采取浮動匯率制,“盯住”(但不公布)“一籃子貨幣”,不過允許中心匯率在某些情況下升值或貶值。德意志銀行亞洲首席經濟師馬駿即作如此主張。可是這個方案和調節匯率制或“骯臟浮動(dirty
floating)”沒有什麽本質上的不同。如果中國宣布實行這樣的方案,而市場了解並預期在大量的壓力下人民幣會升值,立刻就會有大量熱錢湧入中國,逼人民幣升值,最後造成的結果必然是人民幣一再升值。
因此,筆者認為,當前對中國經濟來說比較好的選擇是人民幣匯率一次性調整後再“盯住”美元,不過不排除“再調整--再盯住”的可能。這里有4個細節必須注意:
第一,中國當局應當突然在某一天對人民幣匯率宣布一次性調整,並且宣布調整後在一定的階段里匯率就不再動了,下次調整要等到某個不確定的將來。這樣做的目的是不讓市場投機者預測匯率的未來動向,從而降低事先和事後炒作人民幣的預期。
第二,為了配合穩定新的匯率水平,要控制貨幣發行,目前不宜開放資本項目的自由流通。
第三,一次性調整匯率後人民幣的匯率還是應該“盯住”美元,這是目前的最佳選擇。中國的外匯順差主要來自美國,2004年中國對美國直接間接的貿易順差達1千6百億美元,是中國全球貿易順差的5倍。由於中國的出口貿易高度依賴美國市場,人民幣匯率對美元的相對穩定有利於中國的對美出口。更重要的是,當前國際貿易和金融交易基本上還是用美元結算,如果“盯住”其它貨幣或“一籃子貨幣”指數,會使人民幣對美元浮動,結果交易結算變得覆雜,將大大增加國際交易成本。對中國大多數出口商來說,要放棄固定於美元的結算辦法而改換其他的結算方法,還有一個費時費錢費力的轉換過程,並且必然增加他們買期保值以及其他的交易成本,不利於中國的對外貿易和其他經濟活動。不過,隨著美國財政赤字失控,美元走勢看跌,美元作為國際儲備和通用交易單位的地位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會大大削弱。所以中國也應該準備在再下一輪調整匯率時考慮放棄美元而“盯住”“一籃子”主要貨幣。
第四,選擇一次性調整匯率需要高超的技巧。按照筆者的計算,人民幣幣值低估了22.5%,升值的幅度應該小於這個數值,留有余地。因為任何估計數都會有誤差,誰也無法精確地知道什麽幅度是真正的“一次到位”。筆者的計算結果中代表方差的P值達0.286,就說明誤差可能不小。此外還必須給可能發生的近期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留有余地。再有,為了減少人民幣升值短期內帶來的沖擊,每次調整匯率時幅度不能太大,一般來說,調整5%到7%是可以接受的選擇。
或許有人會批評這個一次性調整匯率的方案,認為調整的幅度不到位,就不能排除“再調整─再盯住”的可能,這仍然會造成國際投機熱錢的湧入。必須承認,筆者主張的這個方案不可能完全杜絕外匯投機,但這個方案表明,政府至少在近期內將守住調整後的匯率,因此可以將外匯投機減少到最小程度,與浮動匯率和調節匯率等主張相比,效果要好得多。由於人民幣匯率體制在名義上一直不是固定匯率,而是“有管理的調整”匯率,所以實行一次性調整匯率的方案時,政府不需要特別公布對現行匯率體制的變更。
還可能有人會批評說,如果人民幣再次“盯住”美元,中國就沒有獨立的貨幣政策。其實,只要中國繼續控制資本項目的自由流通,這種擔憂也是多余的。經濟學理論認為,在穩定的匯率、獨立的貨幣政策和資本項目自由流通這三項宏觀經濟政策目標中,通常只能取其二。就中國的情形而言,在這三項目標中如果不得不舍棄一項,那麽最可能舍棄的就是資本項目自由流通。從1994年以來,人民幣對美元的名義匯率事實上是固定的,但中國的貨幣政策並沒有跟著美國走,主要原因就是中國的資本項目沒有開放。
任何貨幣匯率的固定(或“盯住”)都是相對的。匯率如果經常浮動變化會使交易兌換成本增加,不利於貿易、投資和其他對外經濟活動,對經濟發展會有很大的阻礙作用。這就是為什麽歐盟成員國放棄了它們各自獨立的貨幣政策而采用統一的歐元。2004年中國的進出口貿易總額已占國民生產總值的70%,匯率若不穩定將對中國的外貿造成巨大的額外交易成本。但是匯率被長期低估也會造成巨大的損失。解決這個難題的最佳方案是:調整─盯住─再調整─再盯住。這是一個最簡便易行的方案,也是相對最佳的方案。
人民幣匯率向均衡值調整,是一件早就該做的事。本來2005年1月是調整的最佳時刻,因為那時恰逢美國的節日之後、中國的春節之前,新年伊始,便於匯率調整後的過渡。可惜中國當局並未抓住這個時機。
有一種說法認為,中國政府之所以在匯率調整問題上猶豫不決,是因為當時有不少國際外匯炒家預期今年1月份人民幣會升值,為此把大筆熱錢投入中國,但中國政府不能讓他們從中漁利。確實,中國政府和金融當局在不同的場合說過類似的話[3]。倘若這個猜測果真是中國政府拖延調整人民幣匯率的理由的話,那中國政府就犯了一個類似小孩子賭氣的大錯誤。因為拖延了人民幣匯率的調整,固然令國際外匯炒家的投機失敗,但因此給中國的宏觀經濟帶來的損失則更大。這是一個實際的理性的利益權衡問題。
經濟學里有一個簡單的道理,就是價格不能背離均衡水平太久。扭曲的價格意味著巨大的機會成本和效率損失。市場遲早會迫使價格回歸均衡水平,在這一點上市場的力量最後終會勝過政府行政幹預的力量。只要人民幣幣值低估了,外匯炒家就可能前赴後繼,於是國際熱錢源源不斷地通過各種渠道流入中國,最後中國政府在被動狀態下還是不得不調整匯率。最近中國加速的通貨膨脹和宏觀經濟過熱的現象遲遲不得緩解,就起因於政府遲遲不調整人民幣匯率。既然人民幣幣值不能通過匯率調整恢覆其均衡水平,那麽市場的力量就會通過通貨膨脹來實現這一目標,然而通貨膨脹對中國經濟造成的損失遠比調整匯率要大。盡管人民幣匯率的調整應該是一個事先不公布的突然行動,但是益早不宜遲。人民幣匯率的調整和匯率制度的改革延誤已久,給中國經濟帶來的損失已足夠大了。
高校公共政治課教學:困境與變革
耿國階
東北大學文法學院
一、公共政治課教學的現狀
二、時代呼喚公共價值教育
三、困境的成因:意識形態教育過度和公共價值教育匱乏
四、變革與選擇
當前高等學校的公共政治課教學顯然進入了一個左右為難、處境尷尬的困境,無論是從教師隊伍的狀況、學生學習的狀況、學習效果以及社會普遍的態度,都能夠看出這一點[1]。筆者從事公共政治課教學多年,對高校的公共政治課教學有比較深的認識和體驗,撰寫此文時又參考了眾多有關高校公共政治課教學的調查和分析報告所提供的數據和材料。本文試圖對造成這種困境的原因、現狀、變革的目標以及途徑做一個簡略的分析。
在中國特殊的語境下討論這一問題往往難以徹底擺脫兩個弊端:其一,無論老師還是學生都有意無意地學會了在不同的場合交替使用兩種不同的語言,再合理的有關公共政治課教學的調查過程也難以擺脫這個問題帶來的困擾。其二,主持此類調查者一般為校方,調查統計表在形成和公布為正式文件或調查報告的過程中,鑒於各方面的因素,往往經歷了一個自覺的過濾機制和過濾環節,這樣本來就未能完全反映真實情況的調查材料又進一步流失了一些比較真實的信息,更加失真變形。筆者以為,雖然教學者本人的觀察認識以及關於高校公共政治課教學的調查報告不無局限,但只要在分析這些素材時保持自覺的反省,還是基本上可以為筆者的立論提供客觀事實依據的。
一、公共政治課教學的現狀
中國的公共政治課教育始自建國,脫胎於1949年以前對黨員的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教育。中共是一個高度重視理論武裝的黨,在建政前主要是對黨員和接近黨的一部份群眾實施馬克思主義教育,以提高他們的理論水平,堅定他們的信仰。建政以後為了鞏固和徹底貫徹黨的思想領導,開始在全國推行馬克思主義教育,對象是“黨和人民群眾”,內容和基本教育方法沒有變化,但對象擴大了。如果說建政以前的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教育主要是一種自願的認同,那麽建政以後的普及就不能不說帶有很大的強制性了。
普通高校的公共政治課教學是貫徹黨的思想領導、普及馬克思主義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作為教學體系的組成部份,自建國至今,除了“文革”期間高校停招而基本放棄之外[2],公共政治課教學一直存在並且發揮著重要的歷史作用。
改革開放前,普通高校的公共政治課包括“形勢與任務”、“中共黨史”、“哲學”、“政治經濟學”4門課。改革開放以來,依據形勢需要,修改了教學大綱,突出了愛國主義、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及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1985年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改革學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論課教學的通知”,提出改革高校政治課的設置並規定了改革方向。1995年10月,國家教委印發了“關於高等學校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和四項品德課教學改革的若幹意見”(以下將“理論課”和“品德課”簡稱為“兩課”),強調“兩課”教學要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中心內容。1997年6月,國家教委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兩課’課程設置的若幹意見(實施意見稿)”中明確提出,“兩課”新的課程設置方案要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中心內容。1998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研究同意了普通高等學校“兩課”新的課程設置方案,即分3個層次設置8門課:第一層次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包括“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和“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兩門課,強調馬克思主義基本立場、原理、觀點、方法的教育;第二層次是馬克思主義和中國實際相結合的課程設置,包括“毛澤東思想概論”和“鄧小平理論概論”兩門課,實際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內容;第三層次是運用馬克思主義(包括“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認識客觀世界和改造主觀世界的內容,包括“當代世界經濟政治與國際關系”、“思想道德修養”、“形勢與政策”、“法律基礎”4門課。隨後,1998年“中共中央宣傳部、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兩課’課程設置的規定及其實施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將該課程設置方案明確化,並且規定:“‘兩課’課程設置必須著眼於引導和幫助學生掌握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確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共同理想,為他們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不動搖,打下堅實的思想理論基礎。要以鄧小平理論為中心內容,比較系統的進行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3]”。雖然2000年以來中央強調進行“三個代表”的教育,但該課程設置方案沿用至今。從公共政治課教育的演變上可以看出兩個特點:一是一以貫之的強調馬克思主義教育,二是具體內容和側重點變化還是比較大的。
然而,公共政治教育理論上的說服力卻呈現下降和嚴重衰退的趨勢[4],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世界範圍內科學社會主義的低潮,黨本身嚴重的腐敗現象和理論上的貧乏、僵化,社會由半封閉狀態向開放狀態的深刻轉變,社會結構本身的轉型等。公共政治教育課理論說服力的下降意味著它對黨的領導合法性的論證能力的衰退。黨的領導的合法性一向奠基於以下幾點:一、領導中國人民獨立、統一、解放的豐功偉績;二、領導中國人民發展現代化的功績;三、基於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歷史地位;四、現階段的中國無論在理論上、組織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沒有能取代中共領導中國穩定和發展的政治性組織。上述第三點本身必須以民眾對馬克思主義心悅誠服的接受為前提[5]。現在黨的領導的合法性越來越多的來自於第二點和第四點。執政黨在理論上說服力的衰退和執政合法性來源的變化,意味著當局要“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就必須重建和改造黨的思想理論,否則有一天它對黨的合法性的貢獻或許淪落為“負數”。
二、時代呼喚公共價值教育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就進入了一個艱難的發展和轉軌過程,迄今雖然成績斐然,但未來的道路依然漫長而艱難。社會的轉型是整體性的,而社會價值的轉型是其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份。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說到底,是社會的物質結構決定社會的精神價值結構,社會價值教育也只有在更好地適應社會結構的變遷之後才能夠引導社會轉型。
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和社會分化同步,經濟改革和社會開放同步。現階段中國的社會結構至少有以下幾方面與社會價值教育緊密關聯。
首先,經過多年的發展和分化,社會階層構成趨於多元化。原來的“兩個階級一個階層”(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和知識分子階層)的社會結構發生了顯著的分化,一些新的社會階層逐漸形成。各階層之間的社會、經濟、生活方式和利益認同的差異日益明晰化,以職業為基礎的新的社會階層分化機制逐漸取代過去的以政治身份、戶口身份和行政身份為依據的分化機制。中國社會科學院“當代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研究”課題組通過大量詳實的調查資料,按職業分類為基礎,以組織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的占有狀況為標準,勾畫了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結構的基本形態,它由10個社會階層和5種社會經濟地位等級組成。這10個社會階層是:國家與社會管理者階層、經理人員階層、私營企業主階層、專業技術人員階層、辦事人員階層、個體工商戶階層、商業服務員工階層、產業工人階層、農業勞動者階層和城鄉無業失業半失業者階層。它們可以分為5大社會經濟等級:社會上層(包括高層領導幹部、大企業經理人員、高級專業人員及大私營企業主)、中上層(包括中低層領導幹部、大企業中層管理人員、中小企業經理人員、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及中等企業主)、中中層(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小企業主、辦事人員、個體工商戶、中高級技工、農業經營大戶)、中下層(個體勞動者、一般商業服務人員、工人、農民)、底層(包括生活處於貧困狀態並缺乏就業保障的工人、農民和無業、失業、半失業者)[6]。由此可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社會階層構成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並明顯呈現出多元化的特征。
與社會階層分化同步的是整體社會管理正逐步實現由“身份到契約”的巨大轉變。“身份乃是一種固定的狀態,個人在這種狀態中位置並非處於他的意志,而且他也不能通過自己的努力而否棄這種狀態。他是這樣一種社會秩序的象征,在這種秩序中,群體──而非個人──是社會生活的基本單位。每個個人都受家庭網絡和群體關系的束縛。隨著文明的進步,這種狀態逐漸讓位於一種基於契約之上的社會制度,這種制度的特征是個人自由,因為‘權利、義務和責任都源於自願的行為,而且是行使人之意旨的結果’[7]。”這種轉變意味著民眾的觀念和精神發展也正在經歷著重大的演變,它是推動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治發展的根本動力。
社會的穩定和整合需要共同的價值基礎,伴隨著以上兩方面的發展,單純的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價值觀本身越來越難以承擔社會穩定和整合價值基礎的重任。時代正在呼喚能夠為新的社會整合模式奠定堅實的價值基礎的社會公共價值教育。
三、困境的成因:意識形態教育過度和公共價值教育匱乏
大學里公共政治課教學早就面臨學生不歡迎、教師無興趣的尷尬局面。這里引用的一份調查報告所反映的情況其實頗具代表性:“除少數學生(主要是考研生)認真聽課以外,其他的學生,不管教師的知識多麽淵博,理論多麽精辟,不管教師在台上講的如何深入淺出,如何口幹舌燥,台下卻是我睡我的覺,你做你的作業題,他看他的小說雜志;有的是擺個樣子,充個人數,等到老師點名一過,瞅個空隙,溜之大吉;有的即便是堅持到上課結束,也是‘這邊耳朵進,那邊耳朵出’,並沒有真正聽進一點東西;更有甚者,只要是上‘兩課’,幹脆不來。抽樣調查了320名學生,願意認真聽的只有62人,僅占19.4%,而不願意聽的達113人,占35.3%;對政治理論課反感的39人,占12.2%,不反感的51人,占16.9%,不關心的55人,占17.2%;另外,42.5%的學生認為‘談政治沒有意思’,24.5%的學生認為‘政治課枯燥無味’,11%的學生認為‘談政治危險’,8%的學生認為‘學習政治沒有用處’。以上這種情況不僅在我院,在全國其他高等院校也普遍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8]”
造成今天公共政治課教學困境的原因很多,包括教師隊伍、教學內容、教學方式的缺陷以及大學生本身的變化。
在公共政治課教師隊伍方面,首先面臨的問題是,由於社會地位等原因,高水平的教師不願意混跡於“兩課”教師隊伍,在任的“兩課”教師往往也自感低人一等。其次,在職的公共政治課教師普遍存在一種職業上的“倦怠”[9]。教育部社政司委托孫蚌珠教授主持的“普通高校‘兩課’青年教師(45歲以下)隊伍狀況研究”課題調研表明,高校“兩課”青年教師其“自我感覺的職業社會評價比較低”,“對職業的社會感覺並不好”,“有7.9%的人在尋找機會,想早日離開”。對“您是否坦然地告訴別人自己是‘兩課’教師”這一問題,11.2%的人回答不能,26.4%的人視情況而定;與學校同行中與專業課老師的受尊重程度相比,1.7%的“兩課”教師人覺得更受尊重,14.4%的“兩課”教師覺得一樣,83.9%的“兩課”教師覺得被輕視;在學生對自己與對專業課老師的尊重程度上,3.6%的人覺得更受尊重,30.7%的人覺得一樣,65.5%的人覺得被輕視;在社會對自己與對專業課老師的尊重程度上,1.3%的人認為更受尊重,8.9%的人認為一樣,89.2%的人認為有些被輕視。丁俊萍教授在湖北地區高校的調研也發現“兩課”教師中普遍存在這樣的感受,即認為“‘兩課’教師的前景和發展條件不怎麽樣,申請課題、項目困難,教學任務太多,責任又大,既無經濟效益又被人們瞧不起。[10]
在教學內容方面,教材千篇一律,內容片面強調馬克思主義理論的邏輯性、系統性和完整性,對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中的眾多新問題,缺乏深入和令人信服的分析。典型的例如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很有邏輯性和系統性,但內容陳舊、僵化、難於理解,很難吸引學生,更難以說服學生,實際上假如不是實行強制的本科必修和考研需要的話,恐怕沒有人去學習它,除非由於專業興趣。湖北的調查也證明了這一點:“調查表明,目前幾乎所有高校的“‘兩課’都采用了教育部推薦或本省統編的教材。這些教材編寫陣容整齊,編寫體例合乎規範,體現了教育部社政司頒布的‘兩課’各門課程的教學基本要求,並有各自的特點,對學生來說比較實用。但是,90%的學生認為現行教材可讀性不強,都是說教,不想讀。10%的學生認為教材編寫水平一般。[11]”
在教學方法上,“兩課”教師由於受政治紀律和本身水平的局限,大多在課堂上照本宣科,不敢多講,也不願多講[12],基本上還是采取傳統的“灌輸”教學,即“老師寫,學生記,上課記筆記,考試背筆記,考完全忘記”。
作為“兩課”受眾的大學生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現階段的公共政治課教學中,大學生普遍存在嚴重的逆反心理。這首先是由於“兩課”教育的內容和社會實際嚴重脫節以及教學的僵化所致。當代大學生的主體並非沒有激情,也並不是對政治、社會漠不關心,而是因為教育機制的扭曲產生了逆反心理。假如說在過去比較封閉的社會里這種教育還可以取得很好的效果的話,那麽在今天比較開放的社會里,大學生獲取信息的渠道已經多元化了,假如教師不能夠提供更有說服力的高質量信息,學生有意無意地把課堂教學內容和從其他管道獲得的信息一對比,就容易產生對“兩課”教學的逆反心理。其次是大學生的生理、心理因素決定的,他們正處於“人生的第二次斷乳期”,出現心理煩躁郁悶、認識片面膚淺、行為乖張極端等現象是很正常的,在這種背景下,即便倫理、道德、政治的說教完全正確,他們也不容易聽進去,何況當下的這種教育內容和方法呢?再次是大學生的就業和學習壓力很大,要集中精力突破外語、計算機、專業課,結果一向被視為“副課”的公共政治課被拋到一邊,也就完全可以理解了。
從以上討論可以看出,實際上今天公共政治課教學的困境主要是供求不對路造成的,也就是意識形態教育過度和公共價值教育的不足造成的。
四、變革與選擇
要走出目前公共政治課教育的困境就必須有所變革,這是一個共識和前提。從這個前提出發,才能分析如何變革才切合“穩定、改革、發展”的需要。本文的分析從變革的程度和變革的節奏兩個維度出發。
在公共政治課問題上,若維持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教育的實質不變,除了小的修修補補和策略性的調整之外,基本教學內容沒有根本性的變化,那就只能走強化教學和學習機制的路。應該說,通過強化教學和學習機制等技術性措施,至少就目前而言,公共政治課教育還是有潛力可以挖掘的,這種做法一定程度上還是能緩解危機的。這些措施包括:選擇和建立高素質的公共政治課教師隊伍;根本性的改革教學方式,加大課時,縮減班級,強化多媒體教學和互動教學等;實質內容不變,編選更有說服力的教材和輔助材料等。但這種短期的技術性手段只會取得形式上的效果,表面上暫時緩解公共政治課教育的困境,它不能根本性地解決問題、擺脫困境,只是把問題推延到以後。在現階段的形勢下,這種思路實際意義不大,而且後遺癥嚴重,無異於飲鴆止渴。
如果能夠退一步,那就海闊天空了。所謂“退一步”是指在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教育的內容和要求上有所放寬,同時強化公共價值教育。這種思路只要采取恰當的實施措施,短期內既能有效地解決公共政治課教育的困境問題,也不會在思想上引起大的波動,進而引發政治秩序危機;更重要的是,它不僅僅立足於解決當前問題,更立足於社會整合模式的轉型,能為長遠的民主、法治建設奠定堅實的公共價值基礎。
有效的變革要輔之以正確的變革節奏。對變革節奏的選擇標準應當是既能解決問題,還要有利於社會穩定,至少不會給社會穩定造成大的、甚至是難以控制的危害。激進的變革節奏看似痛快淋漓,快刀斬亂麻地一次性解決,但容易激化矛盾,而且有限的理性也未必能夠保證一次性解決方案的科學性。何況,即使決策者能克服主觀上的意識障礙,大多數身在局中的利益相關者一時也難以接受,進而可能導致心理和行為的失衡,這又可能同時伴生思想動蕩和社會不穩定。所以這是風險程度比較高的一種節奏選擇。而漸進的變革節奏正好可以避免上述問題,能較好地處理“穩定、改革和發展”的關系。但它也有可能的弊端,那就是變革的根本意義被當作一種策略(而不是目標)消溶於過程之中,沈溺於枝節性的改變,本末倒置,流於短視、敷衍,最終只剩下了漸進的過程本身,而目標卻消失了。這種漸進式枝節型變革從短期效果來看未必差,但會越走越難,終至難以維持。
如果考慮到要立足長遠地根本性解決公共政治課教育的困境,就應當力求適應並促進社會整合模式轉軌的需要,逐漸淡化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教育,強化公共價值教育,根本解決意識形態教育過度和公共價值教育匱乏的問題。這對緩解目前的公共政治課教育困境並沒有直接而明顯的助益,但能夠為長遠的憲政建設提供有力的公共價值支撐。
沿著這一思路,可有以下一系列選擇:
1. 實行漸進的根本性變革:內容上逐漸由意識形態教育為主轉向公共價值教育為主;變革過程保持合法性與合理性的適當平衡,先采取短期的技術的解決方案,暫時緩解困境,然後轉換為長期的價值的解決方案,為中國的憲政發展提供公共價值支撐。
2.
教學方式:變直接的、赤裸裸的意識形態教育為間接的、隱蔽的意識形態教育,即融思想教育於知識學習,融意識形態教育於公共價值教育;強調歷史、國情、國策教育和現代公共價值教育;以教育效果為核心的多元化教學方式並用。
3.
大幅度改革課程設置:分選修課和必修課,允許並嚴格限制免修;必修課當中,“毛澤東思想概論”可改為“中國近現代史通論”,“鄧小平理論概論”可改為“當代中國發展概論(國情與國策教育)”,“馬克思主義哲學”改為“哲學常識與邏輯(包含辯證邏輯和形式邏輯)訓練”,“世界政治經濟和國際關系”改為“當代世界發展概論”,新設置“憲法與憲法精神”,“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改為“世界近現代史通論”;選修課當中,“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改為“經濟學常識”、“政治學常識”、“社會學常識”,設立“法律常識”、“家政”、“戀愛”、“婚姻與家庭”、“心理健康”、“就業指導”、“形勢與政策”等課程。
4.
教師隊伍建設:對這些公共課的教師實行單獨的激勵機制和業績考核辦法,保證師資隊伍的穩定和水平,真正調動在職師資的積極性。
俗語雲: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價值教育必然會有滯後效應,我們對此應該有長遠眼光,不要因循茍且。困境是對潛在問題的一種宣示,是對我們洞察能力和膽量魄力的一種挑戰,也是我們迎頭而上、大膽進取的契機和機遇。態度比認識更為重要,態度決定選擇。時不我待,與其茍且於現在,不如立足於未來。
從高中政治教材編寫看“黨化教育”
張博樹
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
一、“高中思想政治課程標準”前後兩個文本之比較分析
二、從教材編寫過程看知識分子的心態
高中“政治教育”歷來是中共黨化教育的重鎮。2004年3月2日教育部頒布了“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課程標準(實驗)”。根據這個標準,從2004年秋季起新設計的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課將與高中其他學科在部份省(市、區)進行實驗。高中其他15門學科的課程標準已於2003年由教育部頒發,政治課的課程標準是頒布最晚的一個。
出於偶然,筆者於2004年2至5月受邀參與了由一家教育出版社組織的高中政治課新教材的編寫工作,從中了解到高中政治課“課程標準”修訂的情形。據我所知,這個“課程標準”從起草到最後定稿,前後共有13稿之多;先前的“征求意見稿”呈現出開放的姿態並體現在若幹課程的設計中,但最後的定稿與“征求意見稿”相比,黨化教育的成份大大增加了。比較這些不同文本,將有助於了解威權主義條件下中共黨化教育面臨的困境和實施過程的某些新特點。此外,參與教材編寫使我有幸結識了一批同行,並在第一現場觀察他們(當然也包括我自己)的種種心態。如實記錄這種心態,從威權主義知識社會學的材料積累和學科建構角度看,也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情。
一、“高中思想政治課程標準”前後兩個文本之比較分析
筆者比較的“高中思想政治課程標準”(以下簡稱“課標”)先後兩個不同文本,一個是2003年12月的“征求意見稿”,據教育部基礎教育司的一位官員證實,這是第八或第九稿,另一個是2004年3月正式公布的定稿。這兩個文本都有“前言”、“課程目標”、“內容標準”和“實施建議”4部份。“前言”說明“課程性質”、“課程的基本理念”和“課程設計思路”。
關於“課程性質”,“征求意見稿”說:“本課程是一門對普通高中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課程。思想政治課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常識為主要內容;引導學生在課堂學習和社會實踐的過程中,領悟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和方法,提高參與現代經濟、政治、文化生活的能力,弘揚民族精神,擴展國際視野,樹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共同理想,初步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為他們的終身發展,奠定思想政治素質的基礎。”而“定稿”說:“高中思想政治課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觀點教育,以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常識為基本內容,引導學生緊密結合與自己息息相關的經濟、政治、文化生活,經歷探究學習和社會實踐的過程,領悟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觀點和方法,切實提高參與現代社會生活的能力,逐步樹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共同理想,初步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為終身發展奠定思想政治素質基礎。”從後者的黨化教育的老套子中可以發現,前者中“擴展國際視野”一語在“定稿”時被刪除了,刪除這句話的意義將在下文討論。
關於“課程的基本理念”,“征求意見稿”的表述如下:“1、堅持馬克思主義基本常識教育與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相統一;2、注重思想政治方向教育與鼓勵學生自主成長相結合;3、構建以生活為基礎、以學科知識為支撐的課程模塊;4、強調課程實施的實踐性和開放性。”“定稿”的文字如下:“1、堅持馬克思主義基本觀點教育與把握時代特征相統一;2、加強思想政治方向的引導與注重學生成長的特點相結合;3、構建以生活為基礎、以學科知識為支撐的課程模塊;4、強調課程實施的實踐性和開放性;5、建立促進發展的課程評價機制。”這里值得關注的是,“征求意見稿”中第一點“堅持馬克思主義基本常識教育與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相統一”在“定稿”中變成了“堅持馬克思主義基本觀點教育與把握時代特征相統一”;而第二點“注重思想政治方向教育與鼓勵學生自主成長相結合”,在“定稿”中變成了“加強思想政治方向的引導與注重學生成長的特點相結合”。在中國的威權主義條件下,語言運用(特別是正式文件中的語言運用)早已成了一門“藝術”。“征求意見稿”中第一點把“堅持”與“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相提並論,這里的“適應”可以被解讀為對“堅持”的靜悄悄的修正;而“定稿”的提法把“堅持”和“把握時代特征”“相統一}”,“把握”往往就變成了對“堅持”的變相辯護。“定稿”對第二點修改的要害則是刪去了“鼓勵學生自主成長”這個令人振奮的提法,代之以一個老掉牙的陳舊命題。
下面著重討論一下“課程設計思路”,這個部份在“征求意見稿”中本來蘊含了極有價值的改革空間,卻被定稿“槍斃”了其中的最輝煌者。
與以往高中政治課的安排不同的是,新推出的“課程設計”采取模塊建構,全部課程分為4個必修模塊、6個選修模塊,學科範圍明顯擴大(原來的高中政治課只有必修課,沒有選修課);模塊內容相對獨立,模塊之間不存在前後承接的邏輯順序(據教育部基教司的有關官員介紹,這種模塊安排意味著新教材強調學生的生活邏輯,而不再強調學科體系和學科的知識邏輯,以與大學教育相區別);教學課時也比過去有所壓縮,每個模塊36學時,2學分,這樣必修課的總學時減至144,低於舊的高中“課標”政治課的156總學時。
在“征求意見稿”中,必修課各科的名稱是,“思想政治1(經濟生活)”、“思想政治2(政治生活)”、“思想政治3(文化生活)”、“思想政治4(生活與哲學)”;選修課各科的名稱是,“走近經濟學”、“西方國家形式與國際組織專題”、“思維與創新”、“生活與法”、“現代社會與倫理”、“從《共產黨宣言》到‘三個代表’”。其中必修課的4個模塊可以不必探究,因為不管如何強調“生活邏輯”,這些課程里一黨專制的主旋律是含糊不得的。令人感興趣的是6個選修模塊的設計。這6門課中,除了最後一門代表了典型的黨文化外(據說這門課是為中學生里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們設計的),其余5門課為真正的知識傳授和人文教養的培養提供了寶貴的空間。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走近經濟學”和“西方國家形式與國際組織專題”兩門課。“征求意見稿”中“走近經濟學”的教學內容設計如下:
“1.
第一次科技革命時期的經濟學(簡述斯密的生平及學術經歷,闡釋他提出“看不見的手”和“國家守夜人”作用的思想;了解李嘉圖成長為經濟學家的經歷,概述其有關國際貿易中的比較成本理論;簡述馬克思寫作《資本論》的主要過程,認識其闡明“剩余價值”理論的意義;講述恩格斯與馬克思的革命生涯和友誼,理解《資本論》的問世是他們共同心血的結晶)。2.
第二次科技革命時期的經濟學(簡述馬歇爾的經濟學說標志著傳統經濟學的終結;列舉資本主義由自由競爭向壟斷過渡的史料,印證列寧關於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經濟思想;講述“羅斯福新政”在經濟活動方面的成功事例;解釋“凱恩斯革命”的涵義,知道凱恩斯經濟學說標志著現代經濟學的開始)。3.
第三次科技革命興起(分析西方經濟學家為什麽提出“馬克思的降世”,揭示他們重新學習和研究馬克思的原因;評議弗里德曼與凱恩斯經濟學的交鋒,說明他的學術觀點對發展中國家經濟的影響;解釋加爾布雷斯為什麽享有“暢銷書作者”的聲譽;概述阿明及其他發展中國家經濟學家的理論觀點,了解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在發展中國家的應用與發展)。4.
風行於當今時代的經濟學(評述薩繆爾遜的《經濟學》風靡世界半個世紀之久的原因;結合諾思的學術經歷,概述他研究的兩個“基本經濟學原理”;評析盧卡斯對經濟學的看法;了解斯蒂格里茨的學術和實踐經歷,概述他的主要觀點在經濟學原理上的革命意義)。”
“征求意見稿”中“西方國家形式與國際組織專題”的教學內容設計如下:
“1.
形式迥異的國家和日益增多的國際組織(比較民主共和制、君主專制和君主立憲制的區別,說明政體與國體是形式與內容的關系,明確政體是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比較單一制與聯邦制的區別,理解國家形式既包括政權組織形式,又包括國家結構形式;列舉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組織迅猛發展的資料,歸納國際組織的不同類型,說明國際組織在國際社會中日益重要的作用)。2
英國:“君主立憲制”與“議會之母”(簡述英國議會被稱為“議會之母”的緣由,描繪英王在國家生活中的表現,明確英國是君主立憲制的國家;描述英國區域政權的組織狀況,說明英國是特殊的單一制國家;分析英國政黨競選的實例,歸納英國內閣的構成及主要職權,說明英國責任內閣的作用;3.
美國:“聯邦制”與“三權分立”;簡述美國總統的職權,解釋美國被認為“開創了總統制先河”的緣由;解析美國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關系,歸納美國聯邦制的特點;簡述美國國會的構成和職權,解析美國政府、議會、法院三者之間的關系,明確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的典型國家;講述“驢象之爭”的典故,結合實例,概括美國兩黨制的特點和問題)。4.
法國:獨特的“半總統制”(解析法國總統的職權及其與內閣的關系,比較法國總統制與美國總統制的異同;簡述法國議會的構成、職權,說明其與英國議會的區別,探討法國議會的作用;了解法國黨派的現狀,分析法國多黨制的作用與問題)。5.
聯合國與世界貿易組織:最具普遍性的國際組織(歸納聯合國會員國的資料,評述聯合國主要機構的職權和作用,表明聯合國是當前最具普遍性的國際組織;引述聯合國憲章對聯合國宗旨和原則的規定,列舉聯合國的活動資料,說明聯合國在世界多極化趨勢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解析世界貿易組織被稱為“經濟聯合國”的緣由,說明世貿組織在經濟全球化趨勢中的角色和作用)。6.
歐洲聯盟:顯現世界多極化趨勢的重要角色(歸納文化、歷史和地域等因素,理解歐盟形成和發展的條件;概述歐元、歐洲議會的誕生,以及歐洲聯盟有關機構的設置,解析歐洲聯盟的性質,探討其在世界多極化進程中的角色和作用)。”
凡了解高中階段中共黨化教育以往歷史和教學內容的人,看了這兩個新課程的設計都會有為之一振的感覺。1949年以來,在中國大陸,不要說中學生,就是大學生也被長期剝奪了正面、系統了解西方政治制度和經濟主張的機會,社會處於極度封閉的狀態。事實上,這種封閉和信息、知識封鎖,正是毛澤東與農業烏托邦幻想相結合的極權主義政治得以肆虐一時的重要條件。改革開放後,人們有了各種信息渠道了解外面的世界,但在正式的學校教育中,國際社會的主流文明及其建構原則卻一直未能納入中國的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中公共教育部份(在中國,這個部份被稱之為“政治課”,其實,它的更準確的名稱應該是“公民教育課”)的教學視野,這顯然是威權主義意識形態控制的結果之一。
可以說,把“走近經濟學”和“西方國家形式與國際組織專題”納入高中“政治課”教學系列是一個重大突破,盡管它們仍然是“選修課”,在課程的具體設計和教學內容安排上仍存有某些明顯的意識形態痕跡(如“走近經濟學”中關於列寧的“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經濟思想”、關於“馬克思的降世”和“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在發展中國家的應用與發展”等內容),但新“課標”所要傳達的意向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要使中國基礎教育中的公共“政治”教育(公民教育)具有開放的國際視野,讓千百萬中學生系統地了解國際社會主流文明的建構原則。從啟蒙角度看,這是中國實現民主化和制度現代化的最重要的先決條件。其他幾門課的“課標”也程度不同地體現了同樣精神。
然而,後來公布的“定稿”對這兩門課的設計卻發生了重大變化。“走近經濟學”中關於現當代西方經濟學的介紹,除保留凱恩斯部份外,被全部刪除,卻用大量篇幅增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探索”的內容,課程名稱亦被改為並不貼切的“經濟學常識”;而“西方國家形式與國際組織專題”也壓縮了原“征求意見稿”的課程內容,加上了“民主集中制: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組織和活動原則”一章,課程名稱則被改為“國家和國際組織常識”。為何如此修改呢?教育部基教司的一位官員曾這樣解釋:部分專家認為“走近經濟學”的內容太多,學生沒有時間學,與大學有關教學亦有重覆之處,現在的講法容易形成“夾生飯”。其實,這個說法亦是亦否。作為選修課,學生和教師本來就有選擇的自由,“多”與“少”並非沒有取舍的空間;只要合理確定知識介紹的層次遞進關系和方法原則,“夾生飯”問題完全可以避免。經濟學模塊作如是改變,顯然還有未能明說的原因。至於變“西方國家形式與國際組織專題”為“國家和國際組織常識”,內容上也作出重大調整的緣由,教育部的官員說的很直白、很幹脆:“西方國家形式”刪掉一部份,就是怕學生西方的東西學多了,會認為中國的制度不好;原來的“征求意見稿”體現國家意志不明確,經過部長辦公會討論,認為必須體現、加強教育的意識形態功能,所以有了現在的更改。如此就不難理解何以在“定稿”的政治課“課程性質”中要刪掉“擴展國際視野”一語了!
“定稿”的“經濟學常識”與“國家和國際組織常識”兩門課不但在內容編排上,而且在敘述語言上,都有很微妙的變化。為了方便讀者比較,也把“定稿”的這兩個部份附列於下。“定稿”中“經濟學常識”的教學內容安排是:
“1.古典經濟學巨匠的理論遺產(簡述斯密所處時代市場經濟發展的特點,闡釋
“看不見的手”的作用;簡述李嘉圖有關國際貿易中“比較成本”的理論觀點)。2.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創立(簡述馬克思寫作《資本論》的主要過程,了解馬克思創立政治經濟學的重大貢獻;理解馬克思創立勞動價值論和“剩余價值”理論的重大意義)。3.走進現代市場經濟(運用“羅斯福新政”在經濟活動方面的重要實例,解釋“凱恩斯革命”的涵義;了解西方國家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主要模式)。4.社會主義與市場關系的初期探討(了解列寧提出的“新經濟政策”,闡釋列寧對社會主義與市場關系的有關論述;聯系中國社會主義建設初期的實踐,理解毛澤東《論十大關系》的主要觀點)。5.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探索(闡釋鄧小平關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的重要創新及其意義;了解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歷程;理解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意義)。”
“定稿”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常識”課程教學內容的安排是:
“1.各具特點的國家形式和國際組織(比較專制政體與民主政體的區別,說明政體與國體是形式與內容的關系,理解國家管理形式的多樣性;比較單一制與聯邦制的區別,理解國家形式既包括政權組織形式,又包括國家結構形式;引述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組織迅猛發展的資料,說明國際組織在國際社會中扮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2.
“君主立憲制”和“民主共和制”──以英國和法國為例(簡述英國議會被稱為“議會之母”的緣由,了解英王在國家生活中的角色,明確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性質;簡述法國總統、內閣、議會的產生及其職權,比較法國民主共和制與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異同)。3.
“兩黨制”“聯邦制”“三權分立”──以美國為例(評述“驢象之爭”的典故,結合實例,揭示美國兩黨制的實質;了解美國聯邦制的特點;簡述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的典型國家,分析“三權分立”制的實質)。4.
“民主集中制”: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組織和活動原則(歸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理解我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分析我國國家權力機關和人民的關系、國家權力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中央和地方的關系,闡述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和活動原則;比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西方議會民主制度的特點,說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好制度)。5.日益重要的國際組織──以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和歐洲聯盟為例(列舉聯合國的主要機構及其活動,闡釋聯合國憲章所倡導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評析聯合國在國際社會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闡述中國在聯合國的地位和作用;解析世界貿易組織被稱為“經濟聯合國”的緣由,舉例說明世界貿易組織在經濟全球化趨勢中的角色和作用;概述歐洲聯盟的誕生和發展,解析歐洲聯盟在世界多極化進程中的角色和作用)。”
在“定稿”中,西方政治制度和國家組織的“性質”、“實質”一類又成了高中課堂上必須向學生灌輸的東西,同時要讓學生相信“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好制度”,以體現中共一黨專制的“國家意志”。
現在再來看“課標”的兩個文本對政治課“課程目標”的不同界定,這里明顯體現了專制意識形態力量對改革意向的否定。“征求意見稿”對“課程目標”中的“總目標”的定義是:“本課程以加強高中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為主要任務。幫助學生學習相關的哲學社會科學知識,經歷實踐探索的過程,提高參與現代社會生活的能力;使學生能夠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和方法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具有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初步形成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而“定稿”
的定義是:“知道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國共產黨的指導思想,“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發展的最新成果;了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常識;學習運用馬克思主義基本觀點和方法觀察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具備在現代社會生活中應有的自主、自立、自強的能力和態度;具有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情感;初步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顯然,在“定稿”中把黨文化作為“總目標”的根本,與“征求意見稿”中淡化這類意識形態訴求形成明顯反差。
“課標”把政治課的“分類目標”區分為“知識”、“能力”和“情感、態度與價值觀”3個部份。在“分類目標”的“知識”部份,“征求意見稿”的內容是:“了解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常識;了解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常識;了解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常識;學會運用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理解現代社會的公民道德和民主生活的基本要求和規範;把握現代社會生活方式、行為方式和思維方式的主要特征。”而“定稿”的內容是:“知道中國共產黨始終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理解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意義;了解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理解當代中國的公民道德建設和法制建設的基本要求;獲得正確選擇人生發展道路的相關知識。”兩個文本比較的結果同樣是突出了黨文化,對“征求意見稿“中後兩條的修改,尤其是刪掉“現代社會”這個詞特別顯得意味深長。
在“分類目標”的“情感、態度與價值觀”部份,“征求意見稿”與“定稿”的內容反差比較明顯。“征求意見稿”的內容是:“理解生命的內在價值,懂得生命的寶貴,珍惜生命和個人榮譽,維護人格尊嚴;熱愛生活,親近知識,親近他人,親近自然,培養高尚、豐富的生活情趣;對一切未知世界具有好奇心,尊重科學,培養科學態度和創新精神;在勤奮學習、認真做事中磨礪意志,調控情緒,增強自我接納水平,形成正確的自我認同;始終憧憬未來,對個人發展抱有信心,對未來職業選擇抱有恰當心態;關注現代社會的變化,自覺遵循和維護社會秩序,積極思考、主動表達,在社會參與的過程中培養健全的公民意識;對祖國和人類社會進步抱有樂觀態度,在尊重和理解各民族文化價值的同時,增強民族自信心和自尊感。”而“定稿”的內容是:“熱愛中國共產黨,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關心祖國命運,增強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弘揚中華民族精神,樹立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覆興而奮鬥的志向;關注社會發展,積極參加社會實踐,誠實守信,增強社會責任感和民主法制觀念,培養公民意識;熱愛集體,奉獻社會,關心他人,樂於助人,倡導團結友善的精神;樂於學習,尊重科學,追求真理,具有科學態度和創新精神;熱愛生活,積極參加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動,保持昂揚向上的精神狀態,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標;熱愛和平,尊重世界各民族的優秀文化,關注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培養世界眼光。”“征求意見稿”的描述是現代自由主義和人文主義精神的體現,是“課標”文本中最為閃光的部份之一;而“定稿”則大多是了無新意的意識形態詞句,筆者並不是說其中的內容都不對,而是說在專制主義語境中這些表述有其特定的意識形態涵義。“定稿”對“征求意見稿”內容的顛覆說明了一個極其可怕的現實,那就是專制主義力量仍然在阻止新的、符合現代社會發展和民主時代要求的人格精神的構建。
二、從教材編寫過程看知識分子的心態
筆者近年來一直在從事中國現代專制主義的研究,所以把這次參與“政治課”新教材的編寫看作是一次現場觀察威權主義條件下中國教育領域的眾生相、體驗有良知的中國知識分子如何與中共黨化教育的傳統勢力博弈的好機會。就個人而言,生平第一次參加高中“政治課”教材的編寫,還有兩個重要動機,一是希望為中學生作點什麽(我承接的是“走近經濟學”部份內容的編撰),再一個就是用編撰收入來支持自己的學術研究。我所接觸到的編寫隊伍同仁、出版社負責人和編輯的一個共同心態就是,“如何在既定約束條件下,盡可能把事情做得好一些”。“既定約束條件”是我們出版編寫群體公開使用的語句,大家對其所指都心照不宣。同仁們很清楚地意識到,“約束最強的課程,也是貫徹公民教育理念最困難的課程”,這里當然首先指必修課中的“政治生活”和選修課中的“從《共產黨宣言》到‘三個代表’”(後者在“定稿”中被更名為“科學社會主義常識”,且被調整為選修課的第一模塊),這類課程向來是黨化教育最集中的體現者。其他課程也程度不同地存在同一問題,沒有哪一門課可以完全擺脫官方教條和意識形態的約束。在這個意義上,目前的教材改編工作顯然具有過渡性,不可能徹底;但我們希望盡可能做得好一些,讓這套教材有更多的東西保存下去,經得住歷史的檢驗。這是大部份同仁具有的共識。
在中國,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使用教材的“審定權”,一向由官方壟斷。教育部有一個“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專司各類中小學教材的審定。教材的組織編寫和出版則長期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一家壟斷。這次新“課標”的推出伴隨著一個重要的“改革”,就是允許有條件、有財力的出版社參與新教材的編寫,最終由教育部審定的教材也不再局限於一套。雖然這些教材依據的是同一個“課標”,但在教材的呈現形式上卻會有很大的不同,這就為教材的編寫者和出版者提供了一個參與競爭、大顯身手的機會。就“政治課”教材的編寫而言,這次有全國10余家出版社參與。然而,據知情人告知,最後的結果是,2004年夏教育部審定高中政治課教材時只通過了一家出版社的送審稿,包括我所參與的那家出版社在內的其余10多家出版社全部名落孫山,經濟上賠了本;更為離奇的是,被通過的只是必修課的4門教材,6門選修課教材的審定不知什麽原因被擱置。新教材將於2004年9月起在4個省進行實驗,2007年全部推開。
我參加的教材編寫由外地一家出版社組織,編寫組成員由北京和外地兩部分人組成,大多是高等院校的教師,僅我一人來自科研機構,年齡最大的55歲,最小的約30歲,年輕人基本上都有博士學位,中年以上大多有教授、副教授職稱。出版社表示,之所以請大學教師來編寫中學教材,是希望該教材能推陳出新,自成一體,不再照搬過去教材的思路。出版社特別強調,新教材要注重學生能力的培養,尤其是社會探究能力的培養,形式不必統一,以為學生創造主動的學習空間為標準。在教材的呈現形式上,出版社和編寫組成員也動了不少腦筋,比如,采用主、副文搭配結構,主文要“科學、嚴謹”,副文要“生動、活潑”,課後練習的設計要有深度空間,案例要注意經典性和貼切性,等等。
但整個編寫工作遇到了諸多障礙。首先,有些屬於“約束底線”的東西是無法突破的。比如,各門課(尤其是必修課)中都有一些體現“三個代表”之類黨的意識形態的必須講授的東西,或是有形無形中受其約束的東西。無論你想怎麽淡化它,這種意識形態暴力事實上仍然存在。它對教材編寫的約束是無處不在的,無論是教材正文的闡釋,還是課後練習的設計,都是如此。
比如,在“走近經濟學”第3課我曾經設計了這樣一個課後練習:“中央電視台2004年初報導:截止到2003年底,全國各用工單位累計拖欠民工工資1,000億(全國民工約9,400萬)。溫家寶總理甚至親自出面為民工討要工錢。組織一次社會調查(比如,到學校附近的建築工地,了解民工的勞動和收入情況),看看馬克思的剩余價值理論對我們理解現實生活有什麽幫助。”這個練習的本意是提倡學生把課堂學到的知識和現實生活結合起來,學會用批判的眼光觀察周圍的社會。但是,用剩余價值理論直接比照“社會主義”中國的現實,不僅無此先例,而且肯定無法通過審查。因為這道習題包含著一個潛台詞:馬克思的剩余價值理論指出,19世紀的西方資本家至少要付給工人相當於勞動力價值的工資,但在中國的現實生活中卻有數以千萬計的勞工拿不到他們辛辛苦苦掙來的血汗錢!這是一個千真萬確的事實,我引證的材料出處也有足夠的權威性,但這個課後練習幾乎沒有希望通過第一道“關卡”──這套教材自己的編輯班子的審查。果然,初稿“送審”後,一位受托參與審稿的中學政治課教師就提出了這樣的意見:此類練習內容“與國家意志相悖”。顯然,人們很清楚,在號稱以馬克思主義立黨、立國的國度,是不允許把馬克思主義的槍口對準自己的!
寫作者、審查者、出版者自己充當自己作品的“檢察官”,這是中共自建立一黨專制的極權主義政權來中國文人的常態。威權主義並沒有改變這個現實,只是使它變得更為精巧。在這些場合,我們不但可以領略到仍然實實在在存在且發揮作用的專制主義的制度性鉗制力量,而且可以體驗到由於這種強制所產生的心靈奴役。事實上,正是這兩個方面構成了“約束底線”的客觀和主觀基礎。
編寫工作遇到的第二個障礙是教材審查體制的官本位特征往往強化了其意識形態功能,並使教材改革的努力付之東流。據知情人講,“六四”後每次高校公共政治課內容的重大修改都要經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的討論、批準。這次高中政治課新“課標”的“定稿”取代本來蘊含著極大改革空間的“征求意見稿”,是教育部部長辦公會的決定。據教育部基教司的有關官員講(這位官員應我們這套書的主編之邀向編寫組成員介紹課標更動情況,其言基本屬實):部長辦公會強調,高中政治課絕不是一門單純的知識課,而是承擔著明確的意識形態教育功能,對學生進行社會主義基本教育,政治方向、政治立場不能與中央精神出現任何不一致的地方,這也是“課標”最終稿有較大改動的理由;原來的“課標”體現黨的意識形態要求比較隱晦,出發點是想緩和學生的逆反情緒,部長辦公會討論時認為,這種作法有些“猶抱琵琶半遮面”,於是“定稿”在意識形態表述上更加鮮明,用表態的方式說明課程的性質;學術中無定論的、或與中央精神相違背的,肯定不能進教材;教材審查的3條標準(是否“超綱”“漏綱”、是否適合於教學、知識點布局是否合理),首重第一條;部里特別強調,政治課對一些基本的政治觀點就是要灌輸,這是“政治模塊”各門課程的重要特點。有人問:“課標起草專家組是否換了人,由另外一組專家重新起草的政治課課標?”回答是:“並沒有換人,還是原來那批專家寫的,他們必須按照部里的意見進行修改。”
在一黨專制的運作體制中,有一個很奇特、又似乎很正常的現象,那就是執行者往往既是專制旨意的消極服從者,又是使專制旨意得以貫徹的積極使動者。“消極服從”意味著執行者內心對其執行使命的不完全認同;“積極使動”則是就其效果而言,不管“課標”起草組的專家們是否情願,“定稿”畢竟是他們修改出來的。其實教育部的官員也同樣如是。給我們“傳達”教育部“精神”的那位官員一方面大談“課標”修改的必要,另一方面又流露出“加上的東西不得不進去”,似乎頗有些無可奈何,他甚至談到“作教材,怎麽不讓人家抓住辮子,是個技巧”,其內心所指,也已經十分清楚了。
這種在權力面前雙重心理、雙重人格的存在是當今中國威權主義社會的一個典型現象。在毛澤東的極權主義時代,專制主義與烏托邦的聯姻使大多數人對“革命理想”的認同比較真誠;未來的、真正的民主社會也不會有這種現象,因為人們已沒有必要屈從強權的壓力。在我們生活的這個時代,“消極服從”可以發展為一種反抗的藝術,“積極使動”也可能墮落為專制體制的自覺幫兇,這就看每個人的“道行”了。
“定稿”出台後,我們這個編寫班子成員的反應“非常強烈”,大部份北京同仁都認為這件事情再做下去已經沒有多大的意義。大家曾認真討論了“何去何從”,但最後的意見仍歸結為繼續與出版社合作,把這套書編完。畢竟,中途“撂挑子”意味著違背與出版社的合約,不但會傷害與出版社建立的良好的信任關系,也會給所有人帶來經濟上的損失。“經濟”和“收入”問題是教材編撰工作的第三個障礙,在當今威權主義條件下從事此類教材的編寫勢必使編寫者經歷利益驅動和學術良知之間的內在緊張。
中國有數以千萬計的中學生,一旦某家出版社的教材樣稿被教育部看中、批準,將意味著出版社會財源滾滾。因此各“競標”出版社都使出渾身解數聘請有名望、高水平的主編,組織高水準的教材編寫隊伍,最主要的當然是付給高報酬。以我們編寫組為例,各課程模塊的分主編只要拿出合格的樣稿就可獲得數萬元報酬;若樣稿通過了教育部的審定被定為正式教材,報酬還要翻幾翻。大概編寫外語或數理化之類教材的老師們不會有什麽額外的精神壓力,唯獨“政治課”教材不同,在一黨專制的威權主義社會條件下,“政治課”的許多內容並非科學,而是當權者的意識形態,是為論證當權者的權力合法性服務的。參與此類教材編寫的人心里都很清楚。然而,既想掙錢,又想堅持學術的純潔和公正,堅持對得起自己的社會良心,在編寫“政治課”教材的實踐中是很難協調一致的。遇到兩者發生沖突、或有可能發生沖突時,往往是後者要讓位於前者。威權主義借助金錢的力量使知識界就範,早已是普遍現象。在大學、科研機構里,只要承擔了“主旋律”的“課題”,就有大筆經費,不少知識分子的墮落由此起步。不管是政治課教材編寫中出現的利益與良知的沖突,還是權力利用利益誘餌對知識界的圍獵,都說明了同一個道理,那就是金錢在當今的威權主義社會里發揮著重要的、既通過經濟領域本身又逾出純經濟領域以外的政治功能。
中共黨化教育的解構與中國公民社會的成長、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化將是一個互動的、互為條件的過程。“解構”的真正前提是中共黨化教育“底線”的突破,而這又有賴於民主化實質意義上的進展。當然,中國民主化事業的推進必須建立在最廣大的中國公民素質提高的基礎上,而這只有通過教育才能達到。在這個艱難而曲折的行進過程中,知識分子將會有所作為,他們的靈魂也將不斷受到滌蕩而漸次升華。
中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宋斌文
浙江財經學院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提出:“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逐步做實個人帳戶。將城鎮從業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健全省級養老保險調劑基金,完善市級統籌基礎上,逐步實行省級統籌,條件具備時實行基本養老金的基礎部分全國統籌。......采取多種方式包括依法劃轉部分國有資產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強化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擴大征繳覆蓋面,規範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1]”這實際上確立了中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終極目標是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模式。對此,筆者有不同看法。
世界各國的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制度各不相同,從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看,不外乎“現收現付制”、“半基金制”和“完全基金制”這幾種。
“現收現付制”(pay-as-you-go)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采取的模式,中國曾長期使用該模式。按照這種模式,政府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者,它通過“社會統籌”方式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按社會共濟的原則在社會成員之間再分配。其優點是:制度易建、給付及時,無需經過長期基金積累過程;無通貨膨脹之憂;再分配功能強;能節約管理費支出。它也有一系列缺點。首先是不能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挑戰,隨著人口老齡化的迅猛而至,人口結構失衡,繳納社會保障稅的工作人口與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口之比迅速縮小,“現收現付制”因沒有充足的預先積累的大筆基金,無法兌付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養老金,故其弊端日益顯現。其次,“現收現付制”會給財政造成巨大的壓力。再次,“現收現付制”可能引發社會中納稅人和養老金領取者之間的代際矛盾。最後,它不利於家庭儲蓄率提高和資本形成。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采取“基金制”或“半基金制”(即“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基金制”能有效地消除養老保險過程中的道德風險、逆選擇。該模式既可以采取政府集中管理方式,亦可以采取私營競爭管理方式。它實質上是社會成員以自己年輕時的儲蓄積累支付自己退休後養老金的制度,是一個人的生命周期內的收入再分配,是對退休前後儲蓄和消費行為的一種跨越時間的安排。其優點如下:運行機制簡便易行,易被接受理解;預先籌集養老基金,可以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挑戰;繳費與待遇掛鉤,易形成激勵機制;增加社會儲蓄,促進資本市場和經濟發展;可減少提前退休現象;避免因前任政府的盲目許諾而給後任造成被動。這種模式也有一些缺點。首先,由於這種保險基金要經歷較長期限才能兌現,容易受通貨膨脹等因素影響,貶值風險大。其次,基金運營存在一定的風險。再次,它偏重於效率,互濟性較差。最後,在發生基金管理業惡性競爭的情況下可能提升管理成本。由於上個世紀80年代智利推行“完全基金積累制”取得較大的成功,目前拉美和東歐部分國家紛紛仿效。
“半基金制”則是“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的混合,試圖將“現收現付制”中的社會互濟功能與“基金制”的激勵機制相融合,克服兩者的缺陷,實現社會公平與效率的最佳結合。從邏輯上講,“半基金制”是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最佳選擇。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由“現收現付制”向“半基金制”轉軌的過程中需要解決轉制成本問題;此外,由於難以確定“現收現付制”與“完全基金制”的恰當比例,很可能因操作不當而成為兩者缺陷的結合。目前全世界只有中國等6個國家采取此模式。
從中國現在推行的“統帳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效果來看,其可持續性頗值得懷疑。其中的首要原因是轉制成本這個棘手的難題無從解決,導致這一模式剛開始運轉就面臨破產的危機。
中國的城鎮養老保險由“現收現付制”向“統帳結合”的“部分基金制”轉軌,是在舊制度基礎上建立新制度,因此既要設法支付新制度實施前已退休“老人”和新制度實施前已就業者(“中人”)的歷史債務問題(即舊社會保障體系遺留下來的巨額隱性債務),以兌現原有社會保障體系對退休者養老待遇的承諾,又要為新制度的正常運行積累基金,因此對資金的需求是相當驚人的。
1995年勞動部社會保險研究所對上述隱性債務測算的結果是,若如數支付舊福利制度的養老待遇承諾,需要28,753億元資金。2000年國務院體改辦有關專家以不同的假設條件為前提作了測算,得出10種不同的債務規模:比如,若今後繳費率為16%(企業和個人各繳8%),養老保險基金積累額的長期平均投資回報率為4%,則政府的養老保險累積債務高達10.8萬億元;若繳費率為16%不變,但養老保險基金積累額的長期平均投資回報率達到8%,這筆債務可降低到3.7萬億元;若養老保險基金積累額的長期平均投資回報率保持8%的理想水平,同時繳費率提高到24%(企業繳16%,個人繳8%),在部分就業者提前退休的情況下,政府債務可下降到1.8萬億元;但是,如果繳費率只能維持在16%的水平,養老保險基金積累額的長期平均投資回報率低於4%,而企業又不得不安排大量職工提前退休,那麽政府的養老保險累積債務會高達12萬億元。[2]
事實上,截止2003年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資產總額僅為2千多億元,欲以此化解上述歷史債務可謂杯水車薪。新制度為了延續舊福利制度的養老待遇承諾,不得不對“老人”和“中人”的養老待遇作出明確規定,但卻未安排充分的資金來源用以給付,於是只能用新制度所設計的“個人帳戶”的資金來承擔政府償還歷史債務的責任。這不但令新的養老保險體系無法積累必要的基金,把“個人帳戶”變成了“空帳”,而且造成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缺口逐年擴大。
1998年全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當年收支缺口為100多億;1999年當年的收支缺口為200多億;2000年這一缺口達到300多億,該年底全國各地養老保險基金的歷年滾存余額僅剩947億元,不夠半年的開支,有24個省當年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連經濟實力雄厚的上海市也於2002年出現了養老保險基金的赤字。2003年全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當年收支缺口進一步上升到410億。
在養老保險基金資金缺口不斷擴大的情況下,為了保證養老金支付不致中斷,各地政府普遍挪用了就業者“個人帳戶”里的養老保險金儲蓄,導致就業人口的養老保險儲蓄帳戶呈“空帳”狀態。近年來,全國各地的“空帳”數額迅速攀升,1997年達到140多億,1998年上升到450億左右,1999年躍升到1千億,2000年翻了一番成為近2千億,2003年底又猛增到4千7百億左右。在這種情況下,目前“個人帳戶”里的養老保險金儲蓄其實是徒具虛名,“統帳結合”模式事實上已回到了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前的舊式“現收現付制”。
盡管政府挪用了就業者“個人帳戶”里的養老保險金儲蓄,仍然無法應付養老金開支,因此不得不從當年財政支出中撥款填補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缺口。1998年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為20多億元,1999年這一補貼數額猛增到100多億元,2000年再倍增為300多億元[3。今後政府事實上承擔了填補養老保險基金資金缺口的無限責任。更危險的是,將來財政每年到底要補多少才夠,誰也不清楚,而地方政府又往往指望中央財政承擔填補這一“無底洞”的責任,對中央財政造成了巨大的潛在壓力。
當前,中國尚處於人口老齡化的初期,城鎮養老保險基金的危機已經顯露。隨著20世紀50年代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口群普遍進入退休年齡,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勢必難以為繼。何況,今後進城務工的農民將越來越多,據估算未來10年將超過2.5億,這樣農村目前的隱性失業問題將轉化為城鎮的顯性失業問題,而農村的傳統家庭式養老開支就會相應地演變為社會養老開支。目前進城農民工的收入普遍低於城市居民,將他們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是必然的趨勢。這將進一步擴大城鎮養老保險系統的危機。
現在為城鎮國有企業職工設計的以高基數、高費率、高待遇、高補貼(“四高”)為特征的養老保險制度,明顯地具有對長期實行低工資的國有企業職工補償的性質,也是保證養老保險體制順利轉型的需要,其制度設計本身具有明顯的過渡性質。如果將這種具有補償和過渡性質的制度擴大到包括失地農民、進城農民、非國有企業職工等群體,顯然不盡合理,也會讓財政承擔過大的責任與壓力。事實上,目前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已經陷入難以自拔的窘境,如果再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則包袱會更重,基金缺口會更大,未來的債務負擔也會更沈重。
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另一個問題是,擴大養老保險金征繳覆蓋面的工作進展緩慢。1993年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職工人數是7,335.7萬,1998年是8,475.8萬,年平均增長3.1%;同期全國領取養老金的人數從2,780萬上升到3,594萬,年平均增長5.9%,供款人數的增長明顯低於領取養老金人數的增長[4]。為了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當年的收支缺口,很多地方政府提高了企業的繳付比率,結果在征繳範圍內的企業和職工的負擔日益加重。
按照目前的規定,社會養老保險應覆蓋全體城鎮就業者,事實上現在的主要覆蓋範圍仍然是國有企業和大集體企業。由於有大量的提前退休和下崗員工,國有企業職工和大集體企業職工總人數趨於下降,而非國有企業又不信任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所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數成長緩慢。非國有企業對這一體制缺乏信任是有原因的:“統帳結合”養老模式把“個人帳戶”“吃”成了“空帳”,它們普遍擔心自己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被挪用來償還政府的歷史債務,因此紛紛拒交、少交或逃交。
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現收現付制”向“統帳結合”的“半基金制”轉型,是在政府完全主導下的強制型制度變遷。在這個改革中,政府回避了它理應承擔的轉制成本的責任,以各種政策法規等形式將轉制成本轉移給企業和職工,特別是將經濟效益好的投保企業和投保人的保費用於彌補轉制成本缺口,使得這部分投保企業和投保人的權益被剝奪。例如,設立“個人帳戶”的本來目的是投資和儲蓄,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備職工未來養老之需用,但政府為了使自己的支出成本最小化,破壞了自己制定的“遊戲規則”,將本應用於投資或儲蓄的“個人帳戶”積累的基金用於填補社會統籌的不足和轉制成本,使得“個人帳戶”“空帳”的數額越來越大。這侵害了投保者的產權,投保者的權益再三被侵蝕,使得“個人帳戶”產權“虛擬化”。
現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的負面影響日益突出,不僅形成了企業依賴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依賴中央政府的惰性機制,而且挫傷了工作較好、積累較多的地區和企業的積極性;同時,現任政府只注重維持近期社會保險基金的開支,卻把不堪重負的財政包袱甩給了以後的政府。有鑒於此,中國需要加快改革現行城鎮養老保險制度,以應對迅猛而來的人口老齡化的挑戰。
當代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的體制原因
劉鑫
南開大學法政學院政治學系研究生
一、中國農村需要社會保障
二、建立社會保障的政治原因和政府責任
三、中國農民的意見表達與其社保缺失
當前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社會保障是正常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仍有許多人將社會保障看作國家賜予的“福利”,而不是現代社會公民的“天賦權利”。而對中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則有更多的質疑和排斥。一些人認為,國家根本沒有財力建立全社會的社會保障,現在談論農村的社會保障只是超越中國目前發展階段的空想。更多的人則認為,農民擁有的土地和農村世代相傳的家庭養老傳統使農民現階段不必享受社會保障這個“奢侈品”。筆者認為,農村社會保障的缺失既是城鄉社會經濟發展明顯缺乏社會公正的表現,也阻礙了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並造成了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後果。以往的討論大多從經濟發展水平、文化風俗等方面解釋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的原因,本文將從政治學角度探討社會保障的實質,在厘清社會保障的政府責任的基礎上,分析社會保障作為一種公共政策的政治性,並揭示這種政策不平衡背後的政治原因。
一、中國農村需要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social security)是指“政府和社會為了保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對勞動者和社會成員因年老、傷殘、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就業機會,或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臨生活困難時,通過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物質幫助和社會服務,以確保其基本生活和醫療需要[1]”。“從國際經驗看,世界162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中70個國家和地區包含農村,其保障對象為全部農村人口或農民。實際上只要具備了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每個國家和地區均可以建立與之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2]”
中國政府在農村地區推行過兩項社會保障措施,即合作醫療和社會養老保險。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首創於“文革”時期,改革開放後歷經起落,現在收效甚微,“即使在重建農村合作醫療的高潮期(1997-1998年前後),合作醫療制度的人口覆蓋率在高收入地區僅達22.2%,而在中等和欠發達地區甚至僅為1%-3%[3]”。2003年國務院又提出了“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選擇了浙江、湖北、雲南和吉林4個省為試點地區,以積累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經驗。這項政策是在“SARS”暴露了農村公共衛生體系和三級衛生服務網絡存在諸多問題的背景下出台的,其實施將要經受嚴峻的考驗,最後效果如何還需長期觀察。至於養老保險問題,1992年全國範圍內曾嘗試推廣過《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但該方案於1998年底暫停實施。
由於長期不重視農村社會保障,城鄉社會保障資源的分配嚴重失衡,農村社保幾近空白。“從全國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的情況來看,占總人口80%的農民,只享有社會保障支出10%左右,而占總人口的20%的城市居民,卻占到社會保障費用的90%。從人均社會保障費用來看,城市居民是農民的20倍以上。[4]”
以公共衛生為例,“1998年全國衛生總費用3,776億元,政府投入587億元,其中84%投入城市地區,而投入農村地區的費用僅占16%[5]”。而在同期,“衛生部1998年調查數據顯示,有87.44%的農民成為沒有任何社會醫療保障的自費醫療群體。同一調查還表明,凡因健康狀況的主要指標兩周患病率和每千人患病天數均有明顯提高,農村居民在這兩個指標上分別比1993年提高了8.9%和136天,表明農民的健康狀況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惡化”[6]。這表明,在農村地區就醫需求不斷增長的同時,政府在財政投入上卻未承擔應有的責任。在當前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的形勢下,尤其是伴隨著近年來醫療費用的高速增長,這種供需缺口將不斷增大。如果將這個問題放在城鄉收入差距不斷加大的大背景下來考慮,中國的衛生政策顯得更加不公平。
建設覆蓋全國農村的新型合作醫療體制究竟需要多少財政支持?政府是否真的無力支撐呢?“據研究,全國有3千萬左右的貧困人口,有6千萬農民處在溫飽線上。因此假定各級政府需要對6千萬農民做轉移支付,以人均50元的較高標準計,全國財政轉移支付的總量是30億元。以我國2萬億財政收入的盤子來看,增加對貧困農村地區醫療衛生經費30億元的財政投入只占0.15個百分點;向對於許多上千億元的重大基建項目來說,也只是一個項目的幾個百分點。所以這里不是有沒有錢的問題,而是財政預算能不能對貧困農村地區的醫療衛生給予更高的優先權的問題。[7]”
再以農村社會養老問題為例,中國的財政能力是否能承受覆蓋全社會的養老保險體系呢?盧海元等對較早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德國、法國等13個歐盟國家作專題比較研究後發現[8],在類似目前中國或更低的經濟發展階段時,這13個國家都已成功地建立起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他得出的結論是:在中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算太早,因為丹麥、瑞典、葡萄牙、西班牙及希臘等5個歐盟國家在類似中國90年代初或更低的經濟發展階段時便已開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在農業占相同甚至更高比例、而且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更低時,便也開始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且,與中國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甚至稍微落後的印度,為避免出現“因老返貧”現象,也為65歲以上老年農民每月提供5美元的養老金。經濟相對落後的越南也以實行“米保障”這種特殊方式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此可見,從經濟發展水平來衡量,中國其實已經達到了在農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那種“為時過早”的觀點是不適當的。
一些人認為農村的土地和家庭足以起到保障功能,這更值得商榷。眾所周知,在市場化和加入世貿後的大環境下,中國的農業早已成為薄利行業,在許多地區甚至是負利,許多農民不得不拋荒。在這種條件下,農業對於絕大多數農民來說僅夠糊口而已,他們收入的大部份來自非農產業。若把這種“糊口”看作是保障,那麽城鎮的下崗失業工人做點零工似乎也不至於“餓斃”,則城市里也無建立社會保障的必要了。至於農村家庭的保障功能,許多學者為此項風俗傳統津津樂道,認為以此為基礎外加社區互助則農村可以無憂了。其實,這種傳統不同樣也在城市家庭里存在嗎,那為什麽不能讓城市家庭承擔養老的功能呢?事實上,隨著計劃生育效果的逐漸顯現,農村的家庭結構越來越難以擔負起眾多老人的養老重任。如果為了支持農村家庭養老而鼓勵“多子多福”的話,那麽作為基本國策的計劃生育就只能付之東流了。看來,這種所謂的土地和家庭保障不僅將農民保障置於“勉強糊口”的水準,而且也是講不通的。
中國農村不僅需要社會保障,而且從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政府財力的角度來看,中國也已經具備了實施農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條件。這種社會保障的實施將為擴大內需,實現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的增長創造良好的條件,從而緩解當前國內需求不足的局面。在政治層面上,農村社會保障的切實推行可在穩定農村社會秩序的同時,為政府創造更大的統治合法性。
二、建立社會保障的政治原因和政府責任
農村社會保障既為農民所需要,又有利於國計民生,並且在經濟上也可能支撐,那為什麽它的建立卻舉步維艱,成效甚微呢?我們必須從社會保障的實質入手,分析社會保障作為一項公共政策在政治學意義上的邏輯。
“社會保障制度和政策是社會財富和資源的再次分配。在現代社會,財富和資源的分配始終受到政治和市場雙重力量的支配。如果說社會財富和資源的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場力量決定的話,那麽社會財富和資源的再次分配就主要取決於政治體系的運作了。[9]”“社會保障制度並不必然和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它與政府的政策取向以及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及文化因素密切相關。[10]”這種從政治學角度把社會保障看作是一項牽涉社會力量博弈的公共政策的觀點,有助於理解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的體制原因。
社會保障的建設水平從來也不是簡單地與一國的經濟實力直接對應的,“考察社會結構的狀況(這里包括政權集中的程度,社會力量的分布、社會各階層之間的流通交往情況、工人階級的規模及其組織的性質、軍隊在社會中的地位等等)是考察社會保障的成因的一條捷徑[11]。德國之所以最早實行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並不是因為當時的德國經濟是世界上最發達的,而是因為德國的工人階級由於受馬克思主義的影響較多,在左翼政黨的領導下比較成熟和強大,所以在當時的政治鬥爭中顯示出自己的力量。在此背景下,19世紀末的德國政府面臨在實質上統一全國的強大阻力,迫切需要取得工人階級的支持和社會穩定,這樣德國才成為近代史上第一個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正如當年首倡社會保障制度的德國鐵血首相俾斯麥所說:“一個期待養老金的人是最守本份的,也是最容易被統治的。[12]”19世紀末,隨著工人運動的高漲和社會民主主義思潮的興起,英國保守黨的代表人巴爾福也直言不諱地說:“在我看來,社會立法不僅不同於社會主義的立法,而且是它的對立物和最有效的解毒藥。[13]”
歐美國家普遍開始建立社會保障的年代,恰恰不是經濟繁榮時期,而是在大蕭條時期。為了維護政治穩定,防止革命局面的出現,當時的資本主義國家紛紛立法實行社會保障。當然,這些措施也在客觀上為擴大消費需求,緩和當時的資本主義危機起到了有利的作用。二戰以後,伴隨著資本主義經濟黃金時代的到來,同時也是為了對抗蓬勃興起的社會主義陣營,保持資本主義秩序的穩定,現代社會保障更在各個方面得到了完善和發展。“戰後西歐普遍實現了政治普選制,這使得社會各個階層的人士有機會和場所發表自己的見解,爭取自己的權益。這種爭取權益的鬥爭又往往是有組織的,通過政黨的活動來實現的,西歐現代的社會保障的發展是和西歐各社會黨的政治活動與政治鬥爭分不開的。[14]”
在政治學的意義上,社會保障並不是經濟高度發達的一種天然的副產品,而是建立在一定社會基礎上,隨著社會政治形勢的起落和近代社會主義運動的高漲,資本主義國家為了維護其社會穩定,爭取人民對其統治秩序的支持而不得不做出的一種妥協,是民眾艱苦鬥爭的產物。在現代社會,由於社會保障政策的長期穩固和現代福利國家思想的深入人心,建立全社會範圍內的社會保障已經成為國家義不容辭的責任。社會保障已不再是國家的一種“恩賜”,而成為現代國家所有公民生而就有的“權利”。
三、中國農民的意見表達與其社保缺失
“毫無疑問,制度建設,尤其是社會保險這樣的核心制度建設,是超出農民自身能力的。建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既是彌補市場失靈的重要措施,也是政府必須承擔的重要責任。只有政府承擔起應有的責任,解決‘三農問題’才有制度保證,農村才有逐步進入健康發展的軌道,農村才由經濟發展的阻力變成動力。[15]”可是在現代中國,盡管農民對於社會保障有著實質上的需求,並且政府在經濟上也完全有這樣的實力,但政府在其最需要發揮作用的地方卻沒有承擔起應有的責任,這同樣需要從中國政治的現狀和政府過程的角度去理解。
“政府決策過程實際上就是把社會上各種利益和要求輸入政府系統之中,並轉化為政策輸出。然而,社會的各種利益要求形形色色,決策中樞面臨的問題紛繁覆雜,只有少數利益要求能得到決策者的重視並進入到政府的議事過程之中。這種社會公共問題被提上政府決策的議事日程的過程即為政策議程的建立。[16]”一般來說,“決策問題進入決策議程需要以下因素的促進作用:一是問題本身的明朗化程度。二是問題所帶來的社會壓力,在西方國家成為壓力集團的力量,在我們國家主要是代表人民群眾的各團體和部門的建議,如人民代表提出的議案、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等。三是一些突發事件和社會危機的產生,如自然災害、地區沖突、民族問題、人為的重大事件等引起了社會和政府的極大關注,從而使這些問題盡快進入政府決策議程[17]”。
忽視農村的社會保障建設,是因為在農村這個問題不如城市里更緊迫,因此不具有進入政策議程的資格麽?“國際上的一些機構認為,中國目前的不安全主要表現在:在城市,存在空前的失業,犯罪率不斷上升──城市潛伏動蕩危機,工人請願、示威、遊行和騷亂;在農村,主要表現為農民示威和請願。他們認為,經濟發展速度放慢和大規模的下崗引發了中國社會發展的緊張,主要表現在工人和農民的示威遊行。這些示威是更大的社會動蕩的征兆。[18]”顯然,影響中國社會穩定的因素既包括下崗工人的安置,也包括農民的生計問題。但為什麽同樣重大的問題卻在事實上造成了社會保障政策在城鄉的兩極分化,政府投入在農村的嚴重不足呢?這同樣需要從中國工人與農民的意見表達差異的角度去考察。
“由於一系列主客觀原因的作用,建國後曾一度建有的農會早已不覆存在,目前農民沒有自己的特有組織,也沒有正式的利益群體為農民的‘代言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一直得不到重視而被長期擱置,同廣大農民沒有自己的組織和‘代言人’作為堅強的後盾,恐怕不無關系。[19]”雖然農民在各種層次不時有抗議行為,但由於他們大多數時候的鬥爭對象指向縣鄉政府,“他們普遍認為,市以上的政府還是可以信賴和依靠的,是農民的‘親人’和‘恩人’”,而“將縣及縣以下的基層政府和組織視為自己利益的直接侵犯者,是‘仇人’或‘敵人’”[20]。這樣,他們意見表達就難以直接進入中央決策最高層,而地方政府又習慣於報喜不報憂,傾向於將農村狀況描繪成一片欣欣向榮,於是農民的不滿在信息傳輸的過程中往往就被層層抹煞了。同時,由於農民的這種意見表達極其分散,在時間和空間上都難以集中,放在廣闊的中國事務紛繁的大背景下,就難以形成有效的政治壓力,從而形成公共政策。
由於中國的農民傳統上就很少享受過社會保障,而政府又往往將社會保障宣傳為城市人的專利,農民還沒有在意識上樹立社會保障是他們作為公民所理應享有的權利的觀念。據於建嶸在湖南某縣的調查,“前兩年H縣減負上訪代表的主要‘話題’有:農業稅、特產稅、牲豬稅、基金會、鄉統籌、村民委員會選舉、村務公開等問題。去年因稅費改革,又出現了計稅田畝數量、每畝產量、糧食價格等問題;目前減負上訪代表又將並不直接歸屬鄉鎮政府管轄的學校亂收費等‘問題’列為抗爭的目標。他們還計劃將電費、水費等問題作為抗爭的問題[21]”。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農民意見表達的內容主要是要求落實中央政策,只要地方政府能按照既有的規定不增加額外的不公平的負擔即可。長期以來,中國農民承受了太多的不公平和重壓,他們所要求的僅僅是不要讓他們太喘不過氣來而已,至於是否老了還能有養老金、看病還可以有國家資助,他們恐怕連想都沒有想過。
在生活水平和人均收入都比農村高的城市里建立社會保障系統,與城市工人的意見表達能力有關。城市職工自1949年以來習慣於享受政府提供的較高的福利,當20世紀90年代企業開始“減負”、許多工人被迫下崗失業時,工人們就理所當然地要求政府給他們補償。另一方面,工人們由於在生產過程中所結成的緊密聯系,更容易以群體的形式表達意見;而他們也占有地理上的優勢,能在政府機關附近或重要的交通、工礦設施附近“用腳投票”。雖然工人們也缺乏正式的意見表達組織和機制,但他們的非正式意見表達卻能更強烈地向決策中樞輸入,進入政府的決策議程。換言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以國有企業改革為中心推進的,伴隨著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和市場機制的增強而擴展的。企業改革的需要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動力[22]。
以往籠罩在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問題上有許多似是而非的認識,筆者認為,家庭和土地的保障遠非現代社會保障的內涵,所起到的是最低等級的“溫飽型”保障,過份強調這一作用本身就意味著對農民的一種歧視。在當前農業利潤極低和農民增收緩慢的情況下,又面臨入世後農業市場化程度的深化,農民需要現代型社會保障,政府在財力上也完全可以支撐,現在推行農村社會保障決不是“洋躍進”。農村社會保障的建立對計劃生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擴大內需等諸多方面皆大有好處。最重要的是,在現代社會,社會保障已經成為公民的一項權利,作為一國公民理應享有。
從對社會保障發展史的考察中可以看出,社會保障雖然以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為基礎,但它主要是工人階級在長期歷史過程中通過鬥爭得來的。作為一項公共政策,在一定階段正是政治因素對其發生作用的程度和範圍產生了最為直接和深刻的制約。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也與農民的政治行為有關,相對於城市工人,農民表達利益的力度很弱,而且也未將社會保障列入自己的表達內容,這也影響到政府決策時未將農村社會保障很慎重地納入決策議程,從而在政策輸出上表現為城鄉社會保障的嚴重失衡。
從湖南農民的“病困”看農村醫療衛生政策
陳潭
湖南師範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一、農民的“病困”與農村醫療衛生制度的短缺
二、重建農村醫療衛生制度的政策構想
結語
在城市話語廣為盛行且居於霸權地位的今天,中國的“三農問題”與農民的話語權利往往處於這樣的一種尷尬境地,即文本上受到重視而在現實中卻被邊緣化。一方面可以看到政府表達了政策話語上的重視,諸如“減負增收”、“農產品價格補貼”等;另一方面相當程度的政策歧視,諸如“戶籍堅冰”、“就業樊籬”等仍然存在。轉型時期的農村、農業、農民,面對偏執效率的城市工業化進程和扭曲的收入分配格局,以及高度分散且剩余微薄的傳統小農經濟,在市場經濟的語境中表現為“集體失語”──農村經濟雕敝、農業難以發展、農民群體邊緣化。無怪乎底層中的“高層者”李昌平以其“琴心劍膽”發出了“農村真窮!農民真苦!農業真危險![1]”的悲涼吶喊。當城市中的居民較為普遍地享受著醫療衛生、就業輔助、交通通訊、教育優待等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和福利時,以土地為生存手段和生活保障的農民處於無助狀態。他們在忍受著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同時也不得不承受著公共服務分配不公的痛苦。
對於處於“市場失靈+政府失靈”雙重困境下的“三農”問題[2],諸多學者以“他者眼光”審視著這個難解的“世紀課題”。他們從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多個角度為“三農”問題的求解出謀劃策,也表現出研究社會底層的學術自覺和人文關懷。然而,近年來關於農民生老病死之類的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特別是有關農村醫療衛生政策的研究,既少又淺。或許是“農村經濟不上去一切免談”的思維慣性導致了學者們漠視這一課題,也可能是面對眾多底層的蕓蕓眾生而政府的公共支出難以招架這一現實,他們有無力感。發展農村經濟固然是解決農村醫療衛生問題的根本措施和邏輯前提,然而,當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老弱病殘時,為經濟發展所必須的健康勞動力又從何而來呢?筆者認為,公共資源的合理配置與公共服務的公平供給是推動社會全面發展的制度平台,也是解決“三農問題”和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的機制引擎。美國著名健康經濟學家V.R.福克斯(Victor
R. Fuchs)在《誰將生存?健康、經濟學和社會選擇》中說過:“在設計對貧困者的援助方案時,醫生總是倡議提供更多醫療服務,教育者倡議提供更多教育,建築業倡議提供更多住房……但是,貧困者最想要的是什麽呢?……它迫切需要得到某些領域的政策分析家的關注。[3]”
本文以湖南省農村醫療衛生狀況的若幹調查為例,探討農民的“病困”現象和農村醫療衛生制度的缺失,並提出了改善這些缺失的一些建議。
一、農民的“病困”與農村醫療衛生制度的短缺
一個人未必一輩子永遠面對貧困,但不可能從無病痛。貧困者由於收入低和公共服務的不濟,不能平等地享有醫療權和醫療技術的支持時,往往身體狀況較差,處於“病困”的可能性要大得多。人們普遍認為,“貧困”(貧窮)表明一個人的收入(或財富)很少,不足以維持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與此相對應,可以把“病困”界定為一個醫療保健概念,即一個人的身體狀況(或健康狀況)很差而長期無法改善。當一個人長期處於“貧困”和“病困”狀態時,可以想象他的生活會處於何種窘境?在中國廣大農村就有許許多多既貧且病的農民。當我們思考農民貧困原因的時候,應當考慮到“因病致貧”的因素;當分析農民病困根源的時候,首先要考慮到“無錢治病”這一原因。
筆者為了解農民的“病困”狀況,在湖南省常寧市、安化縣、南縣、雙牌縣等欠發達農村地區作了一些調查,常寧市和雙牌縣地處湘南山區,南縣和安化縣屬洞庭湖周邊地區。下面將調查結果略加介紹。
1. 農民家庭的營養狀況
筆者先將一次訪談的內容記錄如下,它反映了普通農家的一般狀況。
采訪時間:2002年2月1日上午;采訪地點:常寧市C村;采訪對象:李秋花,女,45歲,小學文化程度。
問:你家有幾個孩子?
答:兩個男孩,大的上高二,小的上初一。老陳(指其丈夫)在東莞打工。
問:兩個小孩上學,家中經濟接濟過得來嗎?
答:唉!提起這件事,真想自殺。老大本來考取了縣城重點高中,但沒錢,只能在鎮上上高中,一期學費也要1,200多塊,小的上初中,一期也要800多。老陳只是農閑在外打工,一年下來不過2,000至3,000塊。農忙要回家做農活,我身體不太好,經常犯病,也沒錢吃藥,不管它呢!
問:小孩在鎮上上學吃“公餐”(用錢買飯菜吃)嗎?
答:哪里吃得起呀?每周帶一壺鹹菜,帶點米到學校食堂蒸飯。一壺鹹菜吃五六天,這里離鎮上遠,不可能天天回家炒菜(帶去)。
問:鹹菜都有些什麽?
答:蘿卜條、酸蘿卜、酸豆角,有時打一個雞蛋放里面。
問:為什麽不帶點雞蛋、肉去呢?
答:兩個小孩都爭著讀書,如果是一男一女,就讓男孩去讀。女孩讀了小學,認得自己的名字,會數錢就行了。現在兩個都是男孩,不讀誰都不願意,學費又漲,哪有這麽多錢呀?雞蛋賣了給他們掙學費,誰都舍不得吃,更不要講拿錢買肉了。一頭豬,年頭到尾掙不了幾個錢,買豬仔成本要一百多塊,還是小點的,有時還要花錢買飼料。老陳打工的錢還不夠交學費、買化肥、農藥哩!
問:你得了什麽病啊?
答:不曉得。反正經常頭痛眼花,腰也痛,一個月沒舒服過幾天。是不是結紮時沒有休息好?結紮回來不久,就下地忙活了。老陳患有支氣管炎,讓它去吧,反正快五十了。唉!像我們這種人反正也沒什麽了,人總是要死的。
訪談結束後,我注意到李秋花的中餐是米飯加酸豆角和白菜。沒有營養的食物,導致她變得過份蒼老,面無血色。快到年關了,希望她們全家能吃上幾頓好的。臨走時,她告訴我,她把希望全都寄托在兩個兒子身上。筆者有過與李秋花兒子類似的經歷,青少年時代也是每星期只能從家里帶一罐鹹菜到學校佐餐,天熱時周一帶去的鹹菜到周四就黴變發白了,即便如此自己也只能吃下去。
農民家庭營養不良的現象絕非個別,即便是稍有積蓄,父母除了要供子女讀書,還要準備建房、娶媳,只能把自己的營養或者病痛之類拋諸腦後。在許多農村中小學,學生的身高和體質遠遠落後於城市學生,更談不上課間營養餐和良好的課後學習環境。
衛生部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支持下,西安交大醫學院一個課題組跑遍了中國西部9省的100多個貧困縣,調查對象達1萬4千多人。調查結果表明,在這些地區,許多兒童營養攝入不足,突出表現為生長遲緩、體重低於平均水準,處於這種不良健康狀態的兒童占被調查人數的23%,貧血患病率為23.3%,遠遠高於發達國家[4]。據世界銀行統計,發展中國家因營養不良造成的疾病、勞動能力部份或全部喪失帶來的經濟損失約占GDP的3%到5%,按此估算,中國每年的經濟損失約合2,610億到4,350億元。營養不良造成的疾病和亞健康狀態給人類自身帶來的痛苦,給家庭、社會和民族發展帶來的損失更是難以用數字計算和表達。中國承受著營養不良和營養結構失衡兩類營養問題帶來的雙重負擔,而且就營養不良人群的絕對數來說,中國也是世界上此類人群最多的幾個國家之一[5]。
2.農村的煙民狀況
本調查采用不完全統計抽樣法。我們選取了常寧C村、安化D村、南縣H村、雙牌L村作煙民調查,調查對象選取18歲以上的男性村民,調查內容包括煙民數量、吸煙種類、煙齡和月消費額等,具體調查結果見下表:
調查點農村男性煙民情況初步統計
地點
調查人數
煙民數量
平均年齡
平均消費額(元)
煙民占所調查人數比例
C村
226
205
21
5.63
90.7%
D村
175
153
24
4.81
87.4%
H村
347
257
18
8.23
74%
L村
87
62
27
2.76
71.2%
合計
835
677
22.5
5.35
83.6%
調查結果顯示,在18歲以上的男性村民中吸煙率達到83%,也就是說男性村民“基本”吸煙。同時我們在問詢當中也發現不少女煙民。被調查的男性煙民中煙齡最長者為54年(調查時為76歲),煙齡最短者3年(調查時19歲)。C村和L村村民抽自產“旱煙”(土煙),有時到集鎮上花3到5元錢買一堆劣質煙葉回家抽,平時來客買幾包一塊錢左右的湘蓮、湘南、芝城牌香煙。D村和H村不自產煙葉,一般到集市買煙葉,4到8元錢就可買一堆抽個把月,有時逢喜事抽芙蓉牌、司城牌香煙,價錢為1元多。村民所抽之煙一般焦油含量重、煙味烈、質量低劣,對身體危害極大,上了年紀的煙民一般都有不同程度的支氣管炎或其它疾病。
筆者認為,農村煙民吸煙數量如此之多,與傳統習俗、自產煙葉和“過密化”[6]勞動有關。農村相當多的人認為,“不抽煙沒有男人味”,而突顯男人個性和氣概似乎是一種文化傳統。逢年過節時遞煙更是一種“禮節”。自產煙葉則讓抽煙可以“自給自足”,成本很低。“過密化”勞動是指從事超強負荷、易導致疲勞的工作,一些人因此通過吸煙來解除疲勞。美國哈佛大學的兩名經濟學教授對4千8百名美國男性工人(其中約三分之一為煙民)調查後發現,煙民比較樂於接受高強度、高風險工作,但工傷率較高為5.8%,而非煙民的工傷率只有3.2%,吸煙上癮大大影響工作效能和生產力,引起致命疾病的比率高達18%至36%[7]。
3.農村環境衛生狀況
本調查采用實地觀察法。觀察選取的對象為常寧市C村、安化縣D村、南縣H村、雙牌縣L村。考察項目包括住房、廁所、畜圈、飲水等。
(1)C村地處湘南丘陵多山地段,1968年和1989年因修建和加高B鎮勝利水庫,房屋經過兩次搬遷,最後一次搬遷到現居處,井水被淹,十余年來人畜共用池塘飲用水。1999年經多方籌資再加上縣衛生局撥少額專款,才將3里外的山泉引入村中,目前水質良好。C村村民居室一般用曬乾的稻草墊鋪,易生跳蚤;廁所離廚房不遠,距離不超過3米,蒼蠅蚊蟲較多;豬一般圈養在廁所的另一半,雞、鴨、鵝之類家禽則圈養於廳堂,往往腥味臭味撲鼻難聞;房屋雖經常打掃,然唾沫、禽糞隨處可見。
(2)D村位於湘西北丘陵地帶,居民飲用水靠吊桶抽取地下水,井水清澈。在所調查的M家居室角落里置有一尿桶,往往5、6天不刷洗;廁所離廚房、居室較近;豬圈養在一偏房內,家禽又占有另一間房,禽糞雖每天打掃,但房中亦有異味。村中的公共場所祠堂無人打掃,久積塵土。
(3)H村地處“魚米之鄉”的洞庭湖區,此村盛產棉花,居室采用棉被墊鋪,一般較衛生,經濟狀況也比其他地方好。但由於人多地狹,房屋只能建在河坎或湖壩,廁所與居室緊挨,一俟夏天蚊蠅較多;雖地處湖區多水,然可供飲用的清澈水源較少,一般水質渾濁;家禽圈養於住房中。
(4)L村位於湘南山區,村民飲用山泉,水質好。住房系上下結構,上層住人,下層飼養牛、豬及家禽,異味由下往上竄,且蚊蠅較多。這種結構的房屋存在較大火患。該村交通不便,到鄉鎮趕集(當地人稱“趕墟”)需要穿山越嶺。
經過調查發現,農村飲用水方面已比過去有很大改觀,居住環境(包括已建許多新房)也有不少改善。然而,農家廁所和圈養動物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導致蚊蠅滋生、老鼠繁衍,極易傳染疾病。有些農民家庭包括碗櫃在內的許多生活用具不經常清洗,甚至一年難得洗一次;有的家庭里衣物、食品亂置,既不整潔,也不衛生;有的住屋內蜘蛛網懸置多處,呈多日未清除狀;多數地方的“公用地”往往垃圾較多而無人清理,形成“集體行動的困境”[8]。農民的衛生習慣有待改善,農村衛生狀況令人憂慮。不良的衛生習慣和糟糕的衛生環境是影響農民健康的重要因素。
4.鄉鎮醫療機構狀況
本調查采用實地觀察法和問詢調查法。因時間所限,筆者初步考察了兩個地方的鄉鎮醫院(或衛生院),一個是湘北的H衛生院,一個是湘南的B鎮醫院。
(1)鄉鎮醫院(衛生院)設備簡陋,國家投入過少。2000年H鄉衛生院由縣衛生局撥付的款項為220萬元,B鎮醫院由市衛生局撥給的僅為180萬元,此款項僅能添置一些醫療用品。實際上,款額較大的醫療設備無法購置,只能添置常用的一些醫療用品。即便有較好的醫療設備,其利用程度也不高。隨著醫療衛生費用的上漲,醫療服務的需求明顯受到抑制,鄉鎮醫院的效益呈下滑趨勢,B鎮醫院曾有相當長一段時間連工資都發不出。
(2)鄉鎮醫院醫護人員職業素質比較低下。在H鄉衛生院的25名醫護人員中,僅有3人為大專畢業生,還有2人通過參加自學考試而獲取大專學歷,16人為衛校畢業(9人畢業於縣衛校,7人畢業於市衛校),其余4人為村赤腳醫生(70年代末80年代初抽調至鄉衛生院)。B鎮情況也極其類似,該鎮衛生院的32名醫護人員中,僅有5人為大專畢業生,還有23人為中專學歷,其他4人未受過醫科教育。鄉鎮醫院中,許多人削尖腦袋找關系“走後門”,想方設法調往縣城,而大學畢業生又不願意來鄉鎮醫院工作,於是出現了巨大的人才“真空”。
(3)醫院醫務人員的平均工作負荷低,一年中的主要工作恐怕就是計劃生育。在B鎮,產婦基本上不到衛生院的婦產科生產,一般由村中的“接生婆”
接生(在C村“接生婆”的接生費以前是5元,現在是50元,“接生婆”的方法落後,既不安全,也不衛生)。國家要求衛生院免費承擔防疫工作,但醫務人員不太願意接受,政府規定的卡介苗、麻疹疫苗、白百破疫苗及糖丸[9]的防疫工作不能全面而又及時地完成,至於今年新增加的乙肝疫苗接種免疫還未啟動。H鄉地處湖區,血吸蟲病的防治工作卻越來越弱。
在考察過程中,個別醫護人員還講述了使用過期藥品的事實:鄉鎮醫院以20到30%的折扣價購買城市醫院即將到期的過剩藥品,當作“好藥”以原價提供給將要“消費”的農民,盡管此時藥品已過期失效。
此外,由於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差、職業態度欠佳、醫德方面存在某些問題,醫療糾紛事件不斷增多,在H鄉發生了4起,在B鎮發生6起。最為嚴重的一次是因手術原因導致患者死亡,結果死者家屬糾集鄉鄰沖擊醫院,那段時間醫務人員惶惶不可終日。
類似現象在全國其它農村也存在,如湖北陽新縣出現了防疫針感染乙肝事件,湖南、重慶發生了病人為報覆而謀害醫生的事件,以及濫用抗生素的現象[10]等。鄉鎮醫療機構的諸多不良狀況使得農民看病的門檻增高、成本增加,而治療效果卻不佳,造成了農民“看病難”、“病難看”的現象。
5.農民醫療狀況
在筆者調查的農村中流傳著“三怕”,即“一怕天,二怕病,三怕官”。“怕天”是因為旱澇是農業生產的最大天敵;“怕官”是因為農民負擔過重,鄉村幹部挨戶登門收取上繳提留等各種費用,往往令農民防不勝防,據一村幹部反映,一年最多時向農民索取13項規費;“怕病”是因為疾病是身體健康的可怖兇手,甚至可能奪命,當為“三怕”中最怕的對象。
我從農民的口述中了解到若幹事實,這里選取3個典型事例:
(1)42歲農民李社成因建房從屋頂摔下致殘,僅靠從親戚朋友那兒借錢“小打小敲”療傷,原先所建房屋已賣,所得錢款也湊不齊昂貴的醫藥費,只能“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抱著“等死”的心態面對人生。妻子整日面容憔悴,以淚洗面,兩個上學的兒女無力上學只能輟學在家。
(2)家住離鄉鎮20公里的土旯坳村民梁鳳英淩晨1點突發急病,因村中赤腳醫生已舉家遷往縣城,不得已丈夫跑到4里地外敲了半天司機的門,租了一台手扶拖拉機送妻子就醫。淩晨3點梁鳳英在趕往鄉鎮衛生院的崎嶇山路中口吐白沫死於顛簸的拖拉機車鬥里。家中留下一個10歲的女兒、年邁的公婆和相守相依多年的丈夫,一句叮囑都沒有就直赴黃泉而去。
(3)農民王二喜與妻周春妹於1993年結婚,1995年育子王金貴,次年夫婦倆響應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周春妹主動申請結紮並領取了獨生子女證。但2001年3月兒子王金貴犯病,因村中行醫不到3年的個體醫生王衛國(據說在縣衛生局有後台辦理了行醫資格證,僅參加過短期醫療培訓)指示超量服用過期藥物,6歲的王金貴突然夭折。痛不欲生的夫婦倆糾集鄉鄰親朋多次沖擊王衛國家,王衛國目前已經伏法。
從上述3例可以看出,農民的病與貧、農村交通工具的落後、庸醫誤診以及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缺陷,導致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看不起病”、“看不了病”、“看不好病”。結果許多農民只能在“上天保佑、神靈恩賜”、“靠天吃飯、靠運保身”的心態下相信“巫醫”和“神算”,封建迷信愈演愈烈。常寧縣就有相當數量的農民為治愈疾病、祈求平安到鄰近的耒陽市三元寺、衡山南岳大廟和祝融寺燒香拜佛,祈求安身立命,科學的預防和治療似乎離他們愈來愈遠了。
目前,中國城鄉間醫療資源分布不公的現象隨著貧富分化進一步惡化,政府的衛生經費投入明顯的不公平。1998年全國衛生總費用為3,776億元,但占全國70%的農村人口所使用的還不到其中的25%。其中政府的衛生經費投入表現出嚴重的城市偏向。1998年政府的衛生經費投入共587億元,其中投入農村地區的是92.5億元,僅占16%[11]。在世界衛生組織對191個國家的醫療制度指標評價中,中國在醫療費用負擔的公平性方面名列倒數第四[12]。同時,醫療保險制度的成本效益較差。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的衛生總費用占GDP的4%左右,只覆蓋了20%的人口,而英國卻用相當於GDP的5.8%的衛生總費用實現了全民免費醫療。
在農村醫療衛生方面,中國存在明顯的制度缺位或制度供給不足:政府對農村基層公共衛生支出的投資很少或者不到位;農民得不到醫療衛生等有關健康的知識傳播方面的服務,疾病的預防與免疫缺乏支持體系;鄉村個體醫生的業務管理和教育培訓機制不健全;藥價高、質量低、超期限等基層醫藥管理漏洞普遍存在,衛生行政部門缺乏對藥品生產、銷售、定價的管理與監督;合作醫療基金統籌與不同形式的商業醫療保險等農村醫療衛生保障體制尚未建立。
二、重建農村醫療衛生制度的政策構想
農民病了誰來管?由於農村至今仍是高度分散且剩余太少的傳統小農經濟,廣大欠發達地區農民處於貧困且病困的無助狀態,也由於醫療服務供給的特殊性,因此需要適當的政府幹預來確保醫療衛生服務資源的充分供給和利用的社會公平性。政府的主要職能“不是辦醫院,而是保護消費者”,因為“在實際操作中,通過對服務進行再分配(例如,醫療服務)比通過對收入再分配更容易達到增進公平的目的”[13]。農村地區的醫療保健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類似於許多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問題,即如何解決醫療服務資源不足,建立有效的初級醫療衛生網絡,向廣大居民提供最基本的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14]。具體來說,農村醫療衛生制度的建構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第一,開展農村健康知識普及教育。良好的健康知識普及教育能起到事先預防的作用,也幫助農民了解如何有效地利用醫療服務,比如傳染病的控制、疾病的預防、適當的飲食與營養保障、不良的健康習慣與行為(如吸煙等)的克服、良好的環境衛生保持等。健康教育可以通過黑板報、宣傳手冊、廣播電視、公益廣告、人員宣講等形式,也可以通過正規的學校教育去普及。目前教育系統的“素質教育”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步入了誤區,在“出人才”的壓力下,許多學校不懈地追求升學率,“素質教育”停留於表面化、形式化階段,對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無實質性的推動。健康教育應該是學校教育的主要方面,也是素質教育的主要內容。因此,應該在農村中小學教育中加強這方面的課程建設,小學階段宜開設《健康常識》,初中階段宜開設《生理衛生》,高中階段宜開設《心理衛生》,從而通過教育幫助農村居民形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培育健康的生理和心理,具備健康衛生的常識和一般生命護理知識。
第二,推行免費的預防性服務。目前各級醫院竟相從事能增加收入的治療性服務,忽視了沒有收入的預防性服務,基層醫療機構的預防服務功能日益萎縮。這種“重利輕義”的服務傾向,加上缺乏規範化的公眾監督和管理,導致群眾的滿意度極低。防疫是“純福利事業”,“全國醫療改革會議”已明確規定這一塊的經費由政府全包。防疫分為“計劃內免疫”和“計劃外免疫”兩種,“計劃外免疫”是根據當地流行病特點所進行的免疫,包括注射乙腦、流腦疫苗等;而“計劃內”的卡介苗、麻疹疫苗、白百破疫苗、乙腦疫苗及糖丸的注射或分發都是免費的,相應的裝備(針頭、針管、消毒鍋等)也是免費配備的。必須完成政府規定的7歲以下兒童的基礎免疫,而且費用全免。因此,在增加國家免疫資金的同時,要取消一些衛生防疫部門的各種變相收費項目,禁止各級衛生部門提取折扣或把醫務人員的工資攤到接種對象身上。應當要求防疫人員經常深入農村調查疫情和宣傳衛生知識。衛生行政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強化社會監督。此外,要加強對諸如結核病、乙肝、性病等傳染病的預防和治療,必要時政府應該向傳染病專門治療機構(如結核病醫院、性病診所)發放專項補貼。據統計,目前中國的肺結核患者達6百萬,每年死於肺結核病的人數為25萬,是世界上第二大肺結核患者國,這不能不引起我們對肺結核等傳染病預防和治療的重視。
第三,實行大病或重病保險。在美國曾就如何實施國民健康保險計劃有過很大的爭論,涉及到如何籌集資金、如何實施、如何利用融資體制推行醫療機構和服務體系的改革等。相當多的健康經濟學家,包括哈佛大學教授馬丁·費爾德斯坦在內,都認為對大災和重病進行醫療保險是合適的選擇。其“根本原因在於保險降低了醫療服務的實際價格,從而促使消費者購買比由他們自己承擔全部費時更多的服務”,但承擔範圍只限於“大災”或“重病”。費爾德斯坦指出,承保範圍越大,全社會“過度消耗”的醫療服務所造成的“福利損失”也就越大,因為醫療服務的過度消耗會減少其他商品和服務的消費,而後者的邊際效用遠勝於前者[15]。目前,中國一些農村地區已經開始大病醫療保險試點[16]。筆者認為,推行農民大病醫療保險要考慮幾個問題:一是設置最低起投線,但要求實行普遍性的、強制性的推行,阻止任何個人的“搭便車”行為;二是根據地區和個體經濟發展水平與收入的差異以及不同人的服務需求設置若幹險種和賠付上限;三是在設定起保線與限定額的同時確定大病的類型與範圍。
第四,籌建慈善基金並啟動非盈利部門。非盈利部門(Nonprofit
Sector)發端於美國,是美國社會中那些既非政府也非商業性的機構與組織的總稱,它也是被稱為第三套系統、獨立系統、慈善事業、志願者系統或社會系統等。其他國家把這種機構稱為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在美國非盈利體系依據稅收主要分為4類:慈善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行業協會和基金會。其中基金會又可分為私人基金、企業基金、運作基金與社區基金4類。美國的非盈利體系每年接受捐贈超過6,700億美元,高於巴西、俄羅斯、澳大利亞等國的國內生產總值。不少美國人認為,假如沒有政府,他們照樣活得好,但如果沒有非盈利機構,美國就完了。他們把非盈利體系和憲法看成是支撐美國的兩個車輪。非盈利體系的角色是多重的,如推動和平、綠色環保、自然災害救助、公益事業等,但它們的主要功能首先是保護弱勢群體,非盈利機構每年花在窮人身上的資金高達十幾億。在美國歷史上,最值得非盈利體系自豪的貢獻是消除了曾肆虐美國大陸的黃熱病,研究出了小兒麻痹癥疫苗,構建了幾乎無所不包的、全國性的911電話求救系統。
非盈利體系要求管理人員誠實正直、有社會責任感,嚴格按所屬機構的宗旨和程序行事。為了防止欺詐和貪污,非盈利體系建立了一套有6個層次的、自我約束的監督機制[17],其中監督人制度是指美國國家慈善信息局、慈善顧問服務機構和美國慈善協會等機構,雖然它們本身也是非盈利機構,但只擔任監督人的角色。中國應該借鑒美國非盈利體系的經驗和做法,應該由社會而不是政府籌集公共基金,為農村醫療衛生事業建設增開融資渠道。避免象“希望工程”那樣出現管理失責和監督虛設的問題,能真正做到善款善用,保證讓善款“裝在玻璃做的口袋里”,實現善款運行全過程公開,以便全社會共同監督。
第五,建立農村急救反應系統。廣大農村地區由於經濟落後,公共設施建設一直停滯不前,公路、交通用車、通訊等設施較為缺乏。因此,國家應該適當考慮撥付專款給一些欠發達地區的鄉鎮醫療機構,用於購買救護用車,並建立農村的“流動120體系”。救護用車農忙時奔赴田間地頭,以防止農民勞動時發生急病,解決農民就地看病的問題。從湖南省來看,不少農村欠發達地區的一些村基本上有幾台程控電話,通訊線路已架設到相當多的地方,但郵電部門應安裝公用IC電話,這也是通訊服務的社會公平性的要求。只有村旁路邊有了公用電話,“急救120系統”才有用武之地。
作為社會公益事業的組成部份,急救工作,尤其是院外急救,應該體現政府行為。各級政府要從滿足民眾和社會需要出發,將急救醫療納入衛生事業發展的整體規劃,重點支持。急救醫療機構作為事業單位,其經費應由政府財政保證,滿足其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以解除急救人員的後顧之憂。意大利都靈市急救中心主任Visett.E教授認為,建立起正確有效的急救反應系統是一個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無論是在發展中國家,還是在發達國家,都不應回避建立社會組織來保障公民生命安全的體系,一視同仁地為公民提供預防和醫療服務。急救醫療體系應遵循的原則是,有益健康、有益自主、有益正確利用此體系[18]。據了解,在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在急救方面已普遍立法。美國、日本的急救醫學起步遲於西歐,但發展較快,尤其是20世紀70年代後,他們的急救醫療體系已比較完善,並制定了“急救醫療法”。美國於1973年頒布“急診療法”,並宣布“911”為專門的急救電話。中國的當務之急是盡快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急救醫療法》,為急救醫學事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19]。農村急救醫療系統的建立以及急救醫療立法能為廣大農民解除“看不了病”的困難。
第六,鼓勵不同所有制形式的醫療機構參與農村醫療衛生事業建設。“健康經濟學給出三個‘產出’指標:醫療技術、公眾健康水平和醫療享有權。此外,我們在考慮其中任何一個指標時,都必須從稀缺資源配置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出發”[20]。在中國由於公共醫療服務機構以壟斷形式運作,往往漠視病人的要求和需要,只能提供低質量與低效率的服務。不同所有制形式醫療機構的參與能克服這種局面,增強競爭與活力,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態度,也有利於降低醫療服務收費價格,使目前醫療服務需求被抑制而醫療服務能力相對過剩的局面得以改觀,從而促進醫療資源配置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現在醫療服務的供給方缺少內在的成本制約機制和激勵機制,醫療費用上漲的趨勢尚未得有效遏制。據衛生部門統計,2000年縣及縣以上綜合醫院次均門診費用為79元,次均住院費用為2,891元,分別比1999年的不足70元和大約2,600元上升了10%以上。同時藥費占醫療費用的比重仍然居高不下,2000年藥費平均占門診費的62.1%,占住院費的49.2%,大大高於發達國家5%到20%以及發展中國家15%到40%的平均水平[21]。在20世紀60到70年代,美國政府曾試圖管理醫療服務並壓低醫生和醫院的收費,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效果並不太好,於是開始推行醫療社會化。“實行醫療社會化的論據主要有兩個:一,大多數美國人負擔不起醫藥費;二,醫療社會化將在某種程度上降低醫藥費用。[22]”“醫療社會化”除了鼓勵國民健康保險的措施之外,還有一個重要措施就是放松對私人醫院和私人療養所的管理規制。當然,對目前的中國而言,大規模地放松規制既無好處也不現實,只能選擇一條合理路徑──允許不同所有制醫療機構的有限介入。
第七,加強對鄉村醫生的業務管理和基層醫藥管理。政府要加強鄉村醫生的定期培訓和定期考核制度,提高鄉村醫生的診斷技術和用藥技術,改善他們的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鄉村醫生是原先“赤腳醫生”衣缽的延續,但其業務範圍已不再局限於簡單的傷口包紮、吃藥打針之類事務。今天的鄉村醫生應該是“全能型”醫生,能對醫藥知識有比較全面的初步了解,但現狀是鄉村醫生的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普遍很低,不能很好地解決農民就地看病、有效用藥和簡單醫療的問題,因此強化鄉村醫生的業務管理很有必要。同時,醫藥管理部門也要加強基層醫藥管理,強化對藥品生產、銷售、定價的管理與監督。在城市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實行“3.15”舉報監督的今天,相當多的粗制濫造、偽劣低質商品大量湧向農村,使農民花錢受罪、苦不堪言,藥品市場也不例外。因此,醫藥管理除了要控制藥價外,還要打擊銷售質量低劣、過期失效藥品的經銷單位和個人,真正使患病農民安全用藥、保護身體。
結語
在當前的社會轉型過程中,重新采用過去的“赤腳醫生”與“合作醫療制度”顯然是不可能的。但政府在建構新的醫療衛生制度時可以從“赤腳醫生”制度當中借鑒一些經驗:如增加政府對農村基層公共衛生的支出;在基層通過加強農民疾病預防和免疫、健康衛生教育等低成本的途徑降低疾病的發生率,從而降低整個農村的醫藥費用;擴大合作醫療基金統籌面,加強基金管理;針對農民最難以承受的藥品價格和意見最大的藥品質量問題,政府應加強對藥品生產、銷售、定價的監督等。
制度供給不足和公平理念缺失,是目前中國農村健康事業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政府部門的政策規劃不能一切都圍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效率目標,而應該從具體的事務管理當中超脫出來,致力於全社會的資源分配和公共服務建設。健康政策的制定應該反映公眾意願和公共利益,體現公正、公平和安全的理念。同時,健康政策的構建要考慮到許多相關因素,諸如健康與經濟、健康與教育、健康與營養、健康與預防、健康與環境、健康與醫療、健康與保險、健康與管理等。要考慮到這些因素對健康的促進作用、對貧困者的重要意義,以及提供服務的最佳途徑。“在尋找這些問題的答案時,我們既不能盲目樂觀,把現實拋諸腦後,也不能消極悲觀,無視建立一個更高效、公平的社會的可能性。[23]”
中國農村養老的現狀與對策
──浙江省金華市九龍村調查
賴靜萍
南京大學政治與行政管理學系研究生
一、九龍村及其養老方式的嬗變
二、九龍村現行養老方式存在的隱患
三、當前農村養老保險的制度安排及其缺失
四、對中國農村未來養老的幾點思考
養老、愛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老人,特別是農村的老人,辛勤勞作一生後本應與滿堂子孫共享天倫之樂,安度晚年。然而,現實中很多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並未得到充分保障。隨著中國經濟發展和各項改革的深入,以及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出現,農村養老問題成為本世紀中國的一項戰略難題。本文以浙江省金華市九龍村為個案,對該村經濟發展狀況及與之相適應的養老方式做了較細致的制度性分析,並據此提出對農村養老問題的一些對策。
一、九龍村及其養老方式的嬗變
九龍村位於浙江省金華市雙龍風景區西面約1公里處,全村共有627人,其中老人154人,占總人口的24.6%[1]。九龍村三面環山,且都是富含石灰巖的礦山,憑借這一資源優勢,九龍人開發了西山,並通過村里60多輛私人載貨汽車[2]將石灰石運往各地。據第二村委會的幹部說,上世紀90年代,礦山每年可產出並出售140萬到150萬噸石灰石。除礦石開采出售所獲收益外,水泥廠的利潤也是村集體資金的一個重要來源。1979年村里集資創辦了水泥廠,其規模從年產1萬噸擴大到年產10到11萬噸,獲得比較可觀的收益。礦山和水泥廠的經營權曾幾經變化。水泥廠在1992年以招標投保方式承包出去,按合同規定,村集體可獲水泥廠當年利潤的60%。2000年,水泥廠以1,430萬元人民幣徹底被私人收購,由村辦企業變為私營企業。而礦山的開采也於1998年被私人承包,每年上交集體約100萬元。2002年浙江尖峰集團在礦山開采權競標中獲勝,由其承包5年,每年向村里繳納390萬元左右的承包費。
在經濟較發達的農村地區,村委會有可能為老人提供一定的資助,如果有條件設立敬老院,還可吸納一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孤寡老人;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村委會沒有資助能力,家庭養老仍是最主要的養老方式。
在1979年九龍村創辦水泥廠以前,與其他許多農村地區一樣,老人主要依靠自身及子女供養保障老年生活,而水泥廠的創辦改變了這種局面,該村養老方式的嬗變與村里的經濟發展情況是對應的。由於該村村辦企業比較發達,村集體的經濟實力較強,從1980年開始,村集體規定戶籍在九龍村的55歲以上女性和60歲以上男性每月可分別領到8元和10元的養老金。之後養老金逐年增加,到2000年7月增長到女性140元、男性150元。雖然2000年水泥廠轉為私有,2002年礦山也承包出去,但依靠水泥廠所有權轉讓金和礦山承包費,養老金仍有增加,到2004年1月達到女性180元、男性190元。從2003年開始的5年內,村集體從礦山承包費中拿出一部份,每年給每位有九龍村戶籍的村民發3千元,這無疑使老年人的年收入又增加不少。
村集體不僅給老人以物質上的支持,還給他們以精神上的慰藉。從1995年開始,村里規定,在“退休”[3]後的3年中可參加村集體一年一度組織的旅遊,旅遊費用一律由集體承擔。村里還專門新造了一套房子作為老年活動中心,並添置了電視機、象棋、圍棋、撲克、熱水壺等用品,使老人們有了一個家庭以外的精神寄托場所。年底村里還給老人發一些年貨,如瓜子、食油、各種水果等。
除了集體給老人一些資助外,家庭養老仍相當重要。但據筆者調查,家庭養老因年齡不同而有所區別。一般地,70歲以下且身體健康的老人主要還是依靠自己的勞動,而70歲以上的以及傷病纏身或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對子女的依賴性較強。九龍村的勞動力除一部份長期在外工作,剩下的或在廠礦工作,或從事運輸,村里的土地閑置。於是一些退休老人在健康狀況允許的情況下到地里種些青菜、蘿卜、玉米、番薯等農作物,另一些則去企業里幹一些強度較小的活。絕大多數老人都有或多或少的積蓄,即使子女沒給他們生活費,也照樣能生活下去,而且手頭還算寬裕。因此,在筆者調查的幾位老人中,70歲以下的老人基本上不要子女給他們的生活費,反而經常給孫子孫女一些零花錢。另外,老人與其子女之間經常是一種互惠關系,子女提供物質和生活上的幫助,老人則幫助子女照顧孩子和料理家務。在九龍村,子女基本上都能履行贍養義務,對父母不管不顧、不盡孝道的情況很少。
二、九龍村現行養老方式存在的隱患
從以上調查情況看,九龍村老人的生活狀況即使說不上富足,至少也稱得上“小康”。老人的生活條件能否繼續保持下去並進一步提高呢?今後老人是否還能享受到這一代老人的待遇呢?提出這樣的問題並非杞人憂天,九龍村這種養老方式確實存在隱患。
先從集體補助來說,過去村集體之所以能給老人發一定數量的養老金,主要是因為有水泥廠和礦山上交的收入作靠山。自從水泥廠轉為私有,礦山開采也被承包後,村集體的經濟來源少了,經濟實力已開始下降。與此同時,養老金發放人數卻日益增加。目前在水泥廠和礦山工作的職工很大一部份已有40到50歲,也就是說再過10年左右他們也將成為老人,需要從村集體領取養老金。目前九龍村老人已占總人口的24.6%,其中60歲以上的人口占18.5%,按照國際標準九龍村已屬“老年型地區”[4]。現代人的壽命普遍延長,可想而知,10年以後老人所占比重只增不減,那時老人與養老金之間“僧多粥少”的局面勢必愈演愈烈。
再從家庭養老來看,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商品經濟的發展以及經濟結構、產業結構、勞動力結構與人口結構的變化,這種養老方式也遇到了越來越嚴重的困難和挑戰。
首先,子女轉向非農就業,其收入受市場變化影響可能波動,老年人的供養來源可能不穩定。改革以來九龍村村民逐步脫離土地的束縛,青壯年勞動力大量進入商品生產的各個領域,由過去單一的“種田人”角色向從事各行各業生產經營的多角色過渡。據第二村委會統計,目前全村的勞動力30%在水泥廠或礦山工作,20%從事貨物運輸,30%長期在外投資辦廠或從事技術工作,另有20%是婦女的一部份,她們或從事一些小經營,或在家當家庭主婦,幾乎沒有人專門從事農業生產。村里種植用地只有老人們在侍弄,種些家常菜,糧食則是從糧店里買。這種狀況改變了以往老年人供養以實物支付(主要是糧食等)為主的傳統方式,子女對老年人的供養主要表現為貨幣支出。這樣老年人的經濟供養來源對市場的依賴性加大,老年人供養狀況直接受子女貨幣收入的影響,缺乏穩定性並隱藏著風險。
其次,隨著城市和沿海地區經濟的發展以及中國西部地區的開發,九龍村大約有30%的居民長期在外工作,其中有一大部份集中在西部地區投資辦廠或從事技術工作。這些人長年在外務工經商,勢必影響對老人的供養。
再次,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和生育觀念的改變,只有一個孩子的家庭在九龍村越來越多。伴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四、二、一”結構的家族模式開始形成。若仍然按照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瞻養老人,那麽一對年輕夫婦將要贍養4位老人並撫養1到2個子女,這無疑加重了年輕一代的經濟負擔和精神壓力,不但養老待遇難以提高,而且影響家庭的和睦穩定甚至農村經濟和社會的正常發展。
最後,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網絡等現代傳播媒體的普及,使九龍村民的價值觀念發生了變化,越來越多的中年人和青年人希望農村也能夠實行社會化養老,以減輕家庭養老的重負,並且自己也在為今後的養老早作打算。同時老年人的獨立意識也在增強,村里許多老年人都盡量避免依附年輕人來養老。
三、當前農村養老保險的制度安排及其缺失
村集體養老和家庭養老方式都受到如此嚴峻的挑戰,那麽,當白發浪潮席卷農村時,養老問題該如何解決呢?也許有人會回答:政府不是在上世紀90年代初推出了一項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嗎?的確,1992年民政部公布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在全國正式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該方案采取儲蓄積累的方式,為農民建立個人帳戶,以個人交費為主,集體交費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將個人和集體繳納的保險費記入個人名下,到了退休年齡後根據個人帳戶的積累額計算發放養老金。這項制度對解決某些地區因人口老齡化給家庭養老帶來的沖擊以及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有積極效果。
首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個人帳戶積累模式,具有很高的透明度。每人自己有獨立的帳戶,個人積累基金全部進入個人帳戶,與他人不發生任何轉移關系。資金在戶口遷移等情況下可以退保或轉保,這有利於保證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自主性,也有利於該制度運行的靈活性。
第二,實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引導農民合理消費,杜絕鋪張浪費,有效轉移農村閑散資金。改革開放以來,農民收入逐漸提高,有些地方的農民有了余款後就建墳、修廟、婚喪嫁娶大操大辦。通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將這些不合理消費轉移到社會保險上來,為農民養老未雨綢繆。
第三,推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為農民提供了一種現代的收入保障手段,為渡過即將到來的人口老齡高峰做好準備。據專家預測,本世紀30至40年代是中國人口老齡化的高峰時期,原因是上世紀60年代中期人口生育高峰時出生的人相繼達到60歲及以上年齡。在當前人口老齡化程度還不算太高的時候,中青年人應當積累一些資金,當他們進入老年時就可以減輕其下一代撫養老人的壓力,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
第四,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改變農村社會代際交換的形式,從而影響人們的家庭觀念和生育意願。傳統農村家庭養老方式是“反哺式”,即晚輩成年後撫養父輩,這種“反哺式”養老方式使得農民刻意追求子女數量,家庭關系也很緊密,與這種養老方式相對應的是低下的生產力水平。引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後,農民對子女的依賴性下降,對子女數量的追求欲望也就減弱了,從而更有利於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
基於此,國家開始在農村地區大力推行養老保險制度。九龍村所在的羅店鎮政府於1993年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最初實行的是以一個行政村為單位進行的集體保險。1998年開始正式實行民政部公布的個人帳戶積累模式的養老保險制度。羅店鎮政府為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的指標,要求其下轄各行政村積極宣傳這一制度,鼓勵村民投保,並分配了一定任務指標,由各村的會計、出納代辦,收取保費。
九龍村村委會積極落實了這一任務。這一方面是為了完成鎮政府下達的指標,另一方面也因為認識到這是今後養老方式的一種方向。村民在自己年輕有勞動能力的時候投一份養老報險,實際上爭得了養老的自主權。在喪失勞動能力時,如果子女能履行贍養義務,養老保險會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寬裕;當家庭保障不充分時,養老保險可以提供另一經濟補償;當家庭保障功能失效時,養老保障可以提供生活所必須的費用,使村民老有所依而安度晚年。1998年九龍村委制定了“九龍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若幹規定”(下稱“規定”),其主要內容是,50歲以下戶籍關系在九龍村的全體村民都可參加養老保險,集體按參保村民的年齡檔次進行相應補貼,18到25歲的村民每人每年投保金額150元,年齡每增加5歲,投保額提高50元,村集體按個人投保數補貼相同數額。
1998年是“規定”實行的第一年,鎮政府督促有力,村民的好奇心和新鮮感都比較強,加上村集體經濟實力比較雄厚,能按照“規定”作足額補貼,所以當年收取養老保險金30多萬元。但從第二年開始情況便急轉而下,1999年到2002年每年收取的養老保險費只有3萬元左右。2003年由於金華市忙於區劃調整等事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被擱置,自2004年到目前為止亦未著手恢覆這項工作。
九龍村養老保險發展緩慢,甚至出現萎縮是不爭的事實,而這在全國範圍內相當普遍。對於這種局面的出現,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和制度實踐過程中存在的諸多缺失有關。
首先,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實踐中“保富不保貧”,降低了養老保險覆蓋率。中國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最終目的本來是解決未來農民家庭養老困難問題,但由於采取農民自願加入的原則,即鼓勵具備投保條件的農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所以實際情況是,目前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大多是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參加養老保險的人也幾乎都是農村的富裕居民,而未來養老將會面臨困難的不發達地區和貧困農村居民卻無力投保,這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個死結。
第二,農村養老保險采取的是完全積累型模式,解決的是“未來老年人”的收入保障問題,對當前的以及即將步入老年的人無能為力。中國目前的完全積累型農村養老保險建立在個人帳戶的基礎上先積累後受益,且積累時間越早獲益越多,短期積累幾乎沒有意義。據估計,若從解決養老問題的實際功能來看,農村養老保險至少要等到20年以後才能產生作用,而近20年內卻無法解決養老問題,這自然限制了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
第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水平低,管理體制混亂。在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踐中,由於缺乏專業人才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機構設置不健全,在管理上出現了很多漏洞。比如,大多數地方的養老保險基金由當地民政部門獨立管理,征繳、管理和使用三權集於一身,缺乏有效監督,而地方民政部門又受當地政府管理,所以民政部門或政府擠占、挪用甚至貪污、揮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使農民的養老錢失去保障。
第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遠未規範化,立法工作更是嚴重滯後,缺乏具有較強針對性的法規。在基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中,大部分地方是靠突擊的辦法來收繳保險費,未做到制度化與規範化。許多地方建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上級領導指示下一哄而上的結果。一些地方政府規定,凡要求縣改市、鄉改鎮,要申請扶貧款或參加“雙擁”評比的鄉村,都必須完成社會養老保險的任務。於是基層部門在並無立法的情況下采取行政手段強力推行養老保險,對不參加者給予各種處罰。還有些地方強調村幹部、黨團員起帶頭作用,並要求每人發動一定戶數的農民投保,按戶計酬。這樣發展起來的養老保險一旦風頭過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員不重視,自然而然會中途夭折,從而出現大起大落的局面。
第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水平低。由於許多農民對養老保險不了解,存在疑慮心理,怕政策變,怕不兌現,怕不合算,因此農民自己投保的保額一般都比較低,這樣農民老年時得到的保險金十分有限,有些甚至少到無法滿足農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比如九龍村2004年有4位村民領取了養老保險金,分別為140元、119元、876.7元、203.1元[5],平均每個月只有11.67元、9.92
元、73.06元、16.93元,對維持基本生活來說這簡直是杯水車薪。另外,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只允許存入銀行,部份進入國債市場或交財政預算外轉戶存儲,沒有專門的資金運作機構,運作空間和手段有限,收益率很難得到有效保證,抵禦通貨膨脹的能力弱,這又進一步增加了農民參保的疑慮。
第六,集體經濟薄弱也制約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按照《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規定,農村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經濟予以適當補助,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但中國許多地方的農村集體經濟力量並不強,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支持力不從心,並且在許多地區集體經濟補助農村養老保險的對象主要是鄉村幹部,這就造成了鄉村幹部自己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高,而普通農民的積極性降低。在目前主要靠政府行為來推廣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情況下,農民缺乏擴大養老保險的熱情,無疑影響這一事業的發展。
四、對中國農村未來養老的幾點思考
通過對九龍村養老現狀及其存在隱患的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是家庭養老還是集體補助養老都很難維系,而社會養老保險由於還不成熟、不完善,也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養老問題,因此建立一種“家庭養老、集體補助和社會養老保險相結合”的養老保障模式可能是未來農村養老的一條可選擇途徑。
由於中國現階段的經濟實力尚不足以完全由國家或集體來承擔老年農民的養老保障,因此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必須穩定傳統的家庭保障機制。《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以法律形式把家庭保障機制固定下來,使子女必須履行贍養老年人的義務,為年邁的老人撐起一把“保護傘”。鄉(鎮)、村有關組織應對贍養老人的子女及家庭給予一定的補貼,同時給予精神鼓勵;對不盡贍養義務或歧視、虐待甚至遺棄老人的子女則進行批評、教育,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責任;被子女遺棄的老人應送福利院供養,所需養老費用由鄉(鎮)有關部門通過合法程序采取強制性措施向其子女征收。
村集體經濟力量的強弱對當地老人生活保障具有重大影響。集體經濟發展好,實力較強,就可以給老人一定的養老補助,從而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減輕家庭負擔。
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農村的大問題,它既不同於國外的養老保險模式、也不同於中國城市職工的社會養老模式,它應是基於中國國情自行摸索出的一條保障之路。首先應當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通過立法形式建立與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次要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補貼制度,有能力補助的鄉村應盡可能采取按人頭補助的辦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窮者愈窮、富者愈富”,使補貼制度更公平。第三是要堅持因地制宜與自願原則,可適當延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投保年齡,鼓勵低齡老人強化自我保障意識,進一步加強國家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政策上的傾斜,使農民能得到更多的實惠等。第四是國家應承擔起農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相關管理部門,輔以高利率,免征個人所得稅等政策。只有讓農民從這項制度中真正得到好處,才能保證其健康持續地發展。
此外,促進慈善事業的覆興,對其加強規範與管理,將對中國農村養老起到一定的補充保障作用。目前中國慈善公益事業發展相對比較滯後,成立於1994年的中華慈善總會的團體會員到現在只有137家,而美國1998年豁免稅收的慈善公益機構有120萬個。中國絕大多數慈善公益機構是“官辦”的,並不能真正發揮作用,它們動員資源的能力也比較差。1998年美國豁免稅收的慈善公益機構掌握的資金總額為6214億美元,相當於美國國民生產總值的9%,而中國的同一指標不到0.1%[6]。但中國民眾的慈善意識在不斷增強,參與慈善活動的熱情提高,中國政府對慈善事業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力度也逐步增強。1997年,中國首次規定對提供慈善捐助的企事業單位給予減稅待遇,1999年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將該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2003年9月有關部門規定: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向慈善機構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7]。這些法律和政策將為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開辟道路,為中國農村養老提供資金等各種支持。
從暴力革命到“絲絨革命”:革命的歷史和趨勢
陳彥
旅法學者
一、暴力在近代革命和共產主義革命中的不同作用
二、東歐的後共產主義革命:走向民主、告別暴力
三、革命的歷史軌跡
現代人的生活常被屏蔽在一些意識形態概念中而不能自拔。“革命”顯然是與當今中國人的政治生活聯系最為緊密的意識形態概念之一。從法國革命到俄國“十月革命”,從辛亥革命到1949年的共產主義革命,再到“文化大革命”,革命曾經是中國政治生活的坐標和指南。在共產主義的教科書里,革命是推動歷史前進的動力,是解放人類的手段,是創建新社會的必由之途。自從英國革命、美國革命尤其是法國革命開啟了近代一波比一波強烈的革命潮流以來,革命又與暴力結下了難分難解之緣,以致於中國的革命信徒毛澤東說:“革命不是請客吃飯,不是做文章,不是繪畫繡花,不能那樣雅致,那樣從容不迫,文質彬彬,那樣溫良恭儉讓。革命是暴動,是一個階級推翻另一個階級的暴烈行動。[1]”在毛澤東看來,革命與暴力不僅難解難分,而且,革命業已成為暴力的同義語。
今天,關於革命與反革命的論述汗牛充棟。然而,受意識形態概念的限制,從學者到政治家,無論是革命的擁護者還是反對者,多數都或多或少地將革命與暴力聯系起來。這一現象不僅見於當今仍然為革命所困擾而要“告別革命”的中國思想界,也常見於歐美政治學者的筆下。1989年,法國隆重紀念了法國革命二百周年。直到現在,法國有關革命的討論似乎仍然難以跳出意識形態的糾纏。因此,法國當代著名政治史學者傅瑞(Furet)於70年代末專門撰文疾呼:“法國革命已經結束。[2]”
然而,革命就真的等同於暴力嗎?如果兩者之間有區別,暴力與革命到底是一種什麽樣的關系?從近代以來世界範圍內所發生的歷次革命中,難道真能抽象出“革命就是暴力”或者“革命必定伴隨暴力”的結論嗎?退一步講,即使革命確實與暴力有某種親緣關系,在歷次革命中,暴力的性質、方式、強度、規模、殺傷力乃至持續性都可以籠統論之嗎?本文無意系統地比較歷次革命的異同,這顯然不是一篇論文可以回答的問題。筆者擬從回顧近代革命傳承的歷史入手,分梳革命的類型,嘗試分析暴力與革命之間的並非如此簡單明了的關系。
一、暴力在近代革命和共產主義革命中的不同作用
革命一詞來自於西文“Revolution”,西文中天體運行一周為革命。此詞近代以來被漸漸從天文學領域移植到政治社會領域,近些年來更是被日益頻繁地用於經濟、科技、文化甚至生活行為等領域。無論革命一詞用於何種領域,一般來說它具有突變和斷裂的意義,這是它最本質的含義。在人類活動或觀念中的諸種革命里,只有政治、社會制度的革命才與暴力相關連。
歷史學界一般公認,近代歐洲最早的可以稱得上是革命的事件是1649年處決英王查理一世為標志的英國革命以及此後1688年的“光榮革命”。但是,從現代性的角度來看,英國革命並不典型,甚至可以說是“半吊子”革命,因為英國革命雖然推動了社會制度的變革,卻沒有解決公民平權問題。革命後的英國雖然進入一種虛君共和時代,但在相當程度上是一種貴族民主。相對於英國革命,美國革命顯然更為激進。美國革命既爭得了自由,又獲得了平等。從現代價值系統看,美國革命最重要的遺產不是美國從英屬殖民地獨立這一重大歷史事件本身,而是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這一宣言奠基了人權、平等的現代價值觀。法國19世紀的天才思想家托克維爾於1831年到美國考察革命之後,思想發生了變化,他留下了不朽的《論美國的民主》一書,它至今仍然是研究美國革命及民主的必讀書。托克維爾之所以到美國而不是英國考察革命,就是因為他敏銳地看到了美國革命對平等的貢獻。在他看來,平等(包括地位的平等、權利的平等)才是現代性展開的歷史動力。
然而,在當時沐浴於啟蒙光照之下並正在醞釀更為激進的革命的法蘭西看來,美國革命仍然不無遺撼。美國革命雖然集現代性價值於一身,但美國卻是一個沒有貴族傳統的新大陸,與其說美國人由於革命而爭得了平等,還不如說平等乃是新大陸發動革命的基礎條件。換言之,美國革命爭來的是自由,而平等則在革命之前即已存在。在法國革命者看來,美國革命成功地完成了英國革命沒有完成的歷史使命,但美國革命卻不能為世界提供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革命模式,不能展現在一個傳統文明國家里如何才能同時獲得自由與平等。正是因為明確地意識到創建自由與平等的雙重任務,法國革命才表現出更為激進的特點。
英國革命之所以成功是由於英國的獨特傳統,美國革命則可以依靠新大陸的平等的先天條件,那麽法國怎麽辦?法國既無英國那樣的傳統可以依賴,又無平等的社會基礎。法國革命必須創造,必須重構社會秩序。而要做到這一切,革命唯一可以依托的只有啟蒙思想倡導的理性。啟蒙哲學家所倡導的理性(Raison)是“大寫”的理性,是一種在啟蒙哲學家看來具有終結力量的理性,是一種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世理性。正是由於這種普世理成為法國革命的靈魂,法國革命才成為普世性的革命模式。法國革命的普世性特點是法國革命的力量所在,是其深遠的歷史感召力的秘密所在。全世界有志於改變現狀的仁人志士,無論是在東方還是西方,無論是面對頑固的專制政權還是面對殘暴的軍事統治,都可以從法國革命中看到光明,看到希望。
法國革命既是普世的也是激進的,二者相輔相成。同舊制度的決裂必須是激進的,否則無法獲得普世性;為了彰顯革命的普世性,必須采用激進的手段。普世的目的與激進的手段於是成為革命的兩面,使得革命本身孕育著借助暴力手段、滑向暴力歧路的內在危險。1789年7月14日法國民眾武力攻占巴士底監獄,1793年將法國國王路易十六送上斷頭台,無疑是法國革命留給後世集體記憶中兩幅最為鮮明的暴力圖像。從這個角度,可以說法國革命也為後世開啟了以暴力尋求社會制度轉型之門。
法國革命奠基於普世理性,也訴諸於近代社會世人改變現狀的渴望,而這一渴望又源於工業社會降生所帶來的社會結構的巨大變化。正因為如此,法國革命之後,以暴力手段改朝換代的思路迅速傳播於世界。1917年的俄國革命,中國1911年的辛亥革命和1949年的共產主義革命,都充滿了血腥與暴力。革命在向世界範圍內推廣的同時,與暴力結下了不解之緣,進而被認為與暴力存在著一種共生關系。這一共生關系不僅表現為改朝換代、乾坤突轉時的劇烈震動,也表現為革命對社會造成的巨大傷痛的持久性。有不少論者指出,法國革命以暴力手段推翻了法國君權神授的舊政權,也為法蘭西留下了長久難以愈合的傷痕[3]。從1789年到拿破侖稱帝,中經幾次君主制覆辟,再到1848年革命,最後在1880年左右進入“第三共和”,經過整整100年才最後擺脫內戰、暴力的陰影。俄國先有被稱為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1905年革命,然後有1917年列寧領導的布爾什維克“十月革命”。“十月革命”之後,蘇聯先後經過了“蘇維埃國內戰爭”(1917-1920)、“大清洗”、衛國戰爭等,一直難以逃脫暴力的魔咒。
中國的情況也十分典型。從1911年辛亥革命到1949年的共產主義革命,如果再加上“文化大革命”,革命確實與暴力如影隨形。80年代之後,當中國人歡呼改革而不再追求革命時,不幸又發生了1989年的血腥慘案。上世紀末年,經過改革洗禮的中國思想界在力圖沖破意識形態桎梏的同時,重新回顧20世紀,一方面驚醒於革命暴力的破壞性,一方面又看不到中華民族擺脫暴力的樂觀前景,於是有人出來大聲疾呼,“告別革命”。1995年中國知識界兩位代表人物李澤厚與劉再覆在香港出版了“告別革命”一書,此後海內外有關是否“告別革命”的討論就一直未停。劉再覆在此書前言中寫到:“我們所說的革命,是指以群眾暴力等急劇方式推翻現有制度和現有權威的激烈行動。”“我們決心告別革命,既告別來自‘左’的革命,也告別來自‘右’的革命。[4]”經過如此詮釋的“革命”一詞,不僅與暴力密不可分,甚至同暴力劃上了等號。革命不僅被抽去了具體內容(無論是“右”的還是“左”的),也失去了其豐富的歷史內涵。不過,我們也應該承認,從中國的歷史看,中國人受革命暴力之害既深且巨,喊出“告別革命”並非不可理解。從近代資產階級革命到20世紀的共產主義革命,革命與暴力不僅表現出某種連體嬰兒式的共生關系,而且還有不斷強化的趨勢。
不過,到了20世紀末年,情況發生了變化。如果我們將視野擴展到整個世界,不難發現,革命不僅沒有因為中國知識界之“告別”呼籲而停止,相反卻加快了腳步。革命的歷史仍在繼續,亨廷頓所指的“第三波民主浪潮”,尤其是80年代後期以來東歐的大變局,大多是在革命的旗幟下完成的。
回顧以上歷史,我們至少可以指出,革命作為世界近代以來一個重大歷史現象的幾大特征:
第一,從17世紀中葉英國革命開啟近代革命的先河以來,革命已經經歷了長達3個半世紀的歷史。這一時間上的延續顯示了革命的內在生命力及其歷史的合理性,這並非人為的主觀因素可以隨意拒斥。
第二,從歐美革命到蘇俄革命再到中國革命,革命均與暴力緊密相連,但暴力的性質和指向是有著重大區別的。英國革命、美國革命、法國革命雖然都使用了暴力手段,但其間的區別也是很大的。從今天的認識高度,指出其暴力的共性固然重要,但找出其中的差別更具現實意義。因為正是在具體的差別中才體現了上述革命的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價值指向。法國革命曾對社會造成了持久性傷痛,但並非所有的革命都如此。相對於法國革命,英國革命與美國革命並沒有造成社會的持續震蕩。法國革命之後的傷口雖然長期難以愈合,但將其完全算在法國革命的賬上也有失公允。法國革命之後面臨整個歐洲地緣政治大格局的重組和歐洲民族國家的興起。法國在革命100年之後才建立“第三共和國”,與革命的激進程度固然有著因果關系,但在很大程度上也與歐洲各國的軍事幹預有關。從地緣政治的角度看,處於歐洲邊緣的英倫三島和遠在新大陸的美國的戰略地位和政治震撼,都無法與法蘭西相比,將法國的長期動蕩放到整個歐洲框架內才可以得到較為全面的解釋。
第三,與“十月革命”開啟的共產主義革命模式相比,歐美共產主義之前的革命伴隨著的暴力均是在革命推翻舊體制的相對短暫的斷裂期間。美國革命其實就是美國獨立戰爭的8年時間,法國革命從1789年攻占巴士底監獄到1799年拿破侖政變實際上已經結束,其後戰爭不斷的原因或者是由於拿破侖的軍事擴張,這與革命並沒有必然聯系,或者是因為政權難以建立和鞏固。換言之,在共產主義革命之前,即使是在激進的法國革命時期,暴力也僅僅是作為奪取政權的手段來使用的。
共產主義革命則十分不同。共產主義革命不僅在推翻舊體制、奪取政權時使用暴力,更為突出的是,在政權建立之後暴力也是維持政權的主要手段。暴力不僅發生於共產主義的奪權時期,而且與共產主義制度存在的歷史相始終。30年代斯大林專治下的“大清洗”是在蘇俄政權鞏固之後發生的。“大清洗”的發生不是因為戰爭,暴力的對象不是企圖推翻蘇聯政權的軍事力量,而是蘇聯內部的異己或者潛在的異己份子。中國1957年的“反右”及其後來的“文化大革命”自然也屬於這類暴力運動。事實上,這種暴力的性質已發生變化,不再是為了革命而訴諸於暴力手段,而是利用革命的名義實行暴力強制。這樣的暴力是失去了暴力的對立面的暴力,因而演化成為一種單向的鎮壓與恐怖手段。法國政治學者古爾多瓦在《共產主義黑皮書》的“序言”中表示:共產主義將暴力變成了制度。誠然,任何政權都需要一定的暴力,作為國家鎮制機器的暴力(司法、警察、監獄等)來維持,但暴力必須納入憲政的框架之下。按照古爾多瓦引述的數字,全世界共產主義各國從1914到1991年間共有近1億人受害致死,這一駭人聽聞的數字包括蘇聯200萬、中國650萬、越南100萬、北朝鮮200萬、柬埔寨200萬、東歐100萬、拉美15萬、非洲170萬、阿富汗150萬。[5] 必須強調的是,上述所有這些死難者,都不是奪取政權期間革命的殉難者,而是政權建立之後葬身於制度屠刀之下的無辜生命。這一事實告訴人們,作為手段的暴力和作為制度的暴力的殺傷力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如果說共產主義革命與共產主義革命之前的革命二者均使用暴力手段來奪取政權的話,以暴力作為基本制度來維持政權則是共產主義革命的特點。
二、東歐的後共產主義革命:走向民主、告別暴力
根據以上論述,我們可以按照革命的性質和暴力在革命中的位置將革命劃分為近代革命、共產主義革命與後共產主義革命3種不同的革命類型來分析。暴力在近代革命與共產主義革命中的最大區別是手段與制度的區別,而二者之中暴力的殺傷力、持久性和暴力的對象也極不相同。那麽,後共產主義革命,即共產主義革命之後的革命,與上述兩種革命又有何不同呢?
當中國的學者呼喊“告別革命”時,如果我們將眼光更多地集中到中歐和東歐,就不難發現,革命一詞不僅未隨著法國革命的遠去和俄國革命的結束而被棄置,而是隨著東歐社會的變化,使用得越來越頻繁。從1988年到1992年不到4年的時間里,民主制度在東歐如風卷殘雲、摧枯拉朽,一時間,東西冷戰結束,專制寡頭垮台,共產主義陣營消亡,市場經濟登台,自由、人權成為歷史的主調。2000年10月,以民族主義旗幟抗拒這一潮流達11年之久的南斯拉夫強人米羅舍維奇也不得不接受南斯拉夫人民通過票箱作出的選擇,這一事件被媒體稱作“塞爾維亞民主革命”。2003年11月,格魯吉亞反對派將掌握權力11年之久的謝瓦爾德納澤轟下政壇,也被稱作革命,即所謂的“玫瑰革命”。2004年底,烏克蘭總統大選通過3輪投票,將反對派領袖尤先科推上總統職位,成功地推動了烏克蘭遲滯13年之久的政黨輪替,被媒體稱為“橙色革命”。從斷裂與突變的意義上詮釋革命,將東歐這一歷史巨變稱為“革命”顯然是當之無愧的。
總體上看,東歐的後共產主義革命有兩個突出的特征。
第一是革命的民主訴求。無論是現在已經加入歐盟的東歐各國,還是轉型較為遲滯的獨聯體各國,革命的任務都是要結束共產主義專制。1989年之後,經革命推動的所有這些國家演變的方向無一例外均是走向民主。這一特點使我們看到東歐發生的後共產主義革命具有向17、18世紀歐美革命回歸的價值指向。這種革命需要推翻舊制度,建立新制度,需要政權的更換,但並不尋求政權的專有。這種革命不需要經過長時期的武裝鬥爭,不需要“槍桿子里面出政權”,不依靠強大的軍隊,甚至也不需要嚴密的政黨。這種革命可能有自己的靈魂人物,但這也不是革命的必要條件。革命的必要條件是舊政權的極度腐敗,是社會公眾的人心所向,是個體獨立意識的覺醒,是民主參與的訴求,是統治者內部的分裂,是世界潮流的推動。
這種革命的民主指向不僅存在於革命發生前期和當時的民主訴求,也充分體現於革命之後東歐各國的政治實踐。東歐以鏟除共產主義專制為訴求的革命發生之後,不僅共產黨繼續存在,並未被作為階級敵人而鎮壓,而且各國共產黨都毫無例外地享有合法的地位,在議會里擁有經民選得到的席位。
保加利亞的轉型十分典型地說明,共產黨在失去一黨專政之後仍然在政治舞台上起著積極的作用。自1989年11月共產黨總書記日夫科夫辭去領導職務,保加利亞共產制度解體。第二年6月改名為社會黨的前共產黨在立法大選中獲得議會多數。1991年10月再次大選,社會黨下台。但3年之後,1994年12月社會黨再次在大選中取得勝利,獲得議會204名議員總席位中的125個議席。與此同時,在波蘭(1993年)、匈牙利(1994年)等國,或多或少改頭換面的共產黨也都通過選舉又重新回到執政前台,完成了共產黨從一黨專權的政黨到多元輪替的政黨之重大轉變,從此共產黨與其他政黨一樣,合法地民主地執政,合法地民主地下台。在原蘇聯集團的核心地帶,獨聯體國家的民主革命似乎有分兩步走的趨勢。伴隨著蘇聯的解體,白俄羅斯、烏克蘭等國相繼宣布獨立並進行了民主選舉,但政權仍長期由共產黨或前共產黨獨占。直到最近,格魯吉亞與烏克蘭分別發生了“玫瑰革命”(2003)和“橙色革命”(2005)的“二次革命”,這兩個國家才完成了政黨輪替。其它國家什麽時候走這條路,如今還沒有具體的回答,但是,包括俄國在內,這些國家後共產主義革命的民主大趨勢也是不容否認的。
第二是革命的非暴力特征。當時東歐各國的後共產主義革命大潮雖勢不可擋,但革命的方式和持續的時間不盡相同。從時間上看,有一種說法是,東歐國家的民主轉型,波蘭用了10年,匈牙利用了10個月,東德用了10個星期,捷克用了10天,羅馬尼亞則只用了10個小時。從方式上看,波蘭團結工會與政府談判時,預留給共產黨65%的議席;捷克民眾再演1968年的“布拉格之春”,以上街抗議的形式將捷共領袖胡薩克逼退;羅馬尼亞人民面臨的是一個更為貪戀權勢的暴君,於是只得尋找帶有血腥的出路。但總體上說,東歐巨變包括蘇聯的崩潰,都是在一種相對理性和非暴力的氣氛中完成的。即使由於齊奧塞斯庫的冥頑不化,導致羅馬尼亞的轉型染上了暴力色彩,但齊奧塞斯庫被推翻3天後即被處決,羅馬尼亞很快就翻過了血腥的一頁。將“革命”一詞用於後共產主義變革,並為人們廣泛接受的大概應該歸功於捷克的所謂“絲絨革命”,這一“革命”最為典型。革命前的捷克存在著一個高水平的組織有序的政治異議群體,有一個舉世公認的傑出革命領袖哈維爾。革命之後,捷克共產黨一敗塗地,以哈維爾為首的“公民論壇”在1個月後的大選中取得壓倒性勝利,哈維爾本人也被革命推上了權力頂端。“革命”這一在歷史上只能與暴力為伍的概念,終於和“絲絨”掛上了鉤。
三、革命的歷史軌跡
基於上述對革命類型的分梳,我們現在可以更進一步地提出問題:為什麽是後共產主義革命而不是近代革命和共產主義革命具有這種非暴力的特征?要回答這一問題,顯然需要從這3種革命的不同的時代、不同的性質、不同的目的和不同的手段入手進行分析。
以法國革命為標志的近代革命或曰前共產主義革命面臨著時代的大轉折,那是工業社會代替農業社會的時代,是市場經濟取代自然經濟的時代,是民主自律取代君權神授的時代,是個體、自由、平等等現代價值凸顯的時代。這一時期的社會轉型既是人類有史以來空前激烈的,又是人類本身並無任何前朝經驗可以依賴的。這一時期的革命不僅是激進的,甚至也帶有一定的盲目性。以追求自由、平等、人權為目的的近代革命之意義及其開啟的人類現代社會得以奠基的現代性價值,是隨著時代的推延才日益彰顯和深化的。從這一大的歷史背景下理解近代革命,革命借助了暴力或者暴力玷污了革命乃是當時歷史條件下無法避免的。我們今天當然應該摒棄革命中的暴力傾向,但是也不應該苛求前人,將革命與暴力同等對待,將嬰兒與臟水一同倒掉。
從性質上講,共產主義革命是一種追尋單一的革命,而近代革命和後共產主義革命相似,都是一種確立多元的革命。後共產主義革命在這里表現出與前共產主義革命的同質性,而顯示出與共產主義革命的明顯區別:後共產主義革命的目的不是奪取政權,而是尋求政黨輪替;不是消滅敵對階級而是保護一切人的人權;不是企求盡善盡美的烏托邦而是實現普遍的憲政自由。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將後共產主義革命稱作民主革命,而共產主義革命則是一種一黨專政的革命。一黨專政的革命之基礎建立於對抗,建立於排他,建立於你死我活的鬥爭哲學,建立於惟我獨尊的意識形態,一句話,建立於無所不包、無所不在、無所不能的極權主義體系。這種意識形態構想,這種極權主義追求本身就是暴力的,因為它以消滅一切異己為自身存在的前提。這種體系同時又孕育著暴力,因為它在創建和生存過程中不僅隨時都在“發現”異己進而鏟除之,而且也不斷地制造異己,從而為自己的排他性存在提供了理由。
在人類社會中,這種排他的機制幾乎毫無例外地存在於一神教的宗教之中。但是宗教只是人類社會生活的一個領域,如果一神教有總攬整個社會生活之志,那麽這種宗教就具有神權極權主義的特點。中世紀的基督教曾經有這樣的志向,現今某些政教合一的伊斯蘭教國家也有這樣的志向,伊朗1979年發生的所謂“伊斯蘭革命“就是一個典型。中世紀基督教的極權之志而今已經成功地受到制約,歐美社會不僅通過憲法將宗教限制在嚴格的私域之中,而且也不允許任何宗教壟斷信仰領域;而伊斯蘭教會政教合一的國體模式則日益顯示出其對社會邁向現代的巨大阻礙作用。
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系統是一種世俗神權機制,該系統以世俗之身,獨占世俗社會的一切位置,也以世俗的名義強占宗教的位置。在這種極權主義的機制下,革命的目的既然是建立不容任何人分享的獨家天下,革命的手段因而也必然是強制與暴力。鉗制言論、扼殺自由、強奸民意、消滅異己、鎮壓反對派等等暴力手段於是成為制度。暴力醞釀暴力,暴力服務於暴力,暴力上升為制度,政權蛻變為暴力本身,這乃是這種排他的極權主義革命邏輯的自然歸宿。後共產主義革命以自由為宗旨,以制度化的分享權力為目標,不尋求一家獨霸的權力格局,因而在20世紀末年,當共產主義失去理想與正義的光環之後,非暴力的社會制度的轉型成為可能,同時也為東歐及其他地區的革命實踐所證明。
比較這3種革命,我們還可以發現,共產主義革命雖然從時間上直接承繼近代革命,但並沒有提出任何新的價值準則。共產主義革命利用法國革命片面強調平等的歷史缺憾,以平等,尤其是經濟平等的名義,將近代革命中作為手段的暴力推到極端,放棄了近代革命的民主指向,閹割了自由和人權價值。從世界革命傳承史的整體觀之,後共產主義革命是經過共產主義革命洗劫之後向近代革命回歸的革命。從價值系統上講,只有後共產主義革命才是近代革命的繼承者,而共產主義革命乃是對近代革命的背叛。不過,後共產主義革命並不是近代革命的簡單重覆,後共產主義革命非暴力的特點是在對革命與暴力進行了雙重篩選之後向近代革命的回歸。後共產主義革命既洗刷了共產主義革命極權主義的內容,又拋棄了暴力的形式。
這里,我們還必須涉及到暴力現象本身的問題。暴力作為人類生存行為方式之一種,當然不僅僅與革命相連。歷史上的暴力(這里主要指大規模、有組織的暴力行為),從戰爭、侵略到起義、鎮壓、覆仇等等,充斥人類社會生活。暴力更多時候是源於權力、領土、利益、信仰之爭。暴力可以是反抗暴力的手段,可以是鎮壓弱小的手段,也可以是屠殺異族的手段。革命可以源於暴力,如反抗暴政;暴力也可以源於革命,源於意識形態鼓動,如共產主義革命;暴力更可以源於暴力,如戰爭、鎮壓。東歐後共產主義革命中表現出的非暴力傾向不僅僅與革命的民主性質有關,而且也與20世紀的歷史環境有關。歷史學家霍斯鮑姆將20世紀從第一次世界大戰到蘇聯崩潰的歷史稱為“極端世紀”[6],正是指這一時期人類的暴力行為登峰造極。1914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戰孕育了兩場大規模的殺人革命:列寧的赤色革命與希特勒的褐色革命。這兩場“噬子”革命將人類的瘋狂推到了極致,因而也預示著理性的可能回歸。
從東歐後共產主義革命的歷史演化的角度看,絕大多數國家之所以避免了暴力,還有一個重要的歷史鋪墊。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先後歸順社會主義陣營的東歐國家中,均存在著強烈的改革訴求,一些國家也出現過強度不同的民主與自由指向的政治改革。最為突出的是1956年的波蘭“十月事變”、同年的匈牙利起義和1968年捷克的“布拉格之春”。當時蘇聯對上述3次和平轉型嘗試的鎮壓,一方面延緩了東歐革命發生的時間,另一方面也為30年後蘇聯及整個東歐共產主義國家集團的和平革命留下了歷史的殷鑒。東歐後共產主義革命和平轉型成功的路徑並不相同:匈牙利、捷克都有相對強大的民主傳統和政治異議力量;波蘭得益於相對發達的民間社會,如團結工會、天主教會等等。但各國最基本的共同點不是別的,正是都必須面對共產主義暴力這一龐大的歷史遺產。共產主義相信歷史發展的必然性和階段性,經歷過共產主義革命之後的社會很難再迷戀暴力了。
後共產主義革命的非暴力取向既是一種歷史的進步,也是經過暴力蹂躪之後的人類對暴力的普遍厭倦。實際上,環顧歐洲,不僅後共產主義革命具有這種非暴力特點,法西斯主義洗劫過的葡萄牙與西班牙都於79年代選擇了和平革命。葡萄牙於1974年發生所謂的“石竹革命”,推翻了葡萄牙版的薩拉爾法西斯獨裁政權;1975年西班牙法西斯主義獨裁者佛朗哥去世,國王卡洛斯主導民主革命,轉型順利成功。亞洲的印度尼西亞1998年到1999年的激進轉型也應該屬於這一革命類型。在同一時期,被希特勒“褐色革命”暴力直接蹂躪的西歐,在法國與德國的首倡下,開始了奠基於民主法制之上的、以建構和平為宗旨的歐洲政治統一運動。由西歐人開啟的這一前無古人的和平工程,既是為放棄自己的暴力的過去所作出的強有力的回答,無疑也向整個歐洲的民主進程播發出巨大的道德感召力和政治向心力。
當然,我們並不能夠對21世紀的國際環境盲目樂觀。放眼今天的世界,不幸的是暴力依然緊緊糾纏住人類向前的步伐,如以“911”慘案和伊拉克戰爭為標志的恐怖主義與反恐怖主義的暴力較量。不過,伊斯蘭極端分子所追求的既非現代人類的價值理念,甚至也非社會制度的變革,因而與革命扯不上關系。倒是美國發動的旨在為伊拉克建立民主政體的戰爭帶有一種革命的性質,德國思想家哈貝瑪斯就把美國在伊拉克的軍事行動稱為“新保守主義革命”[7]。不過這是一種外來力量強加的革命,對暴力手段的依靠遠勝於我們上述所談的後共產主義革命。
以上討論對後共產主義革命的民主與非暴力特點從經驗層面作了概括,也從理論層面對這一特點和為什麽會產生這一特點作了分析,但必須指出的是,無論是後共產主義革命的性質(民主指向),還是其賴以發生的時代條件都不是今後類似的革命不會發生暴力的充分條件。也就是說,雖然後共產主義革命在性質、手段、歷史條件等各方面都朝著非暴力的方向發展,但暴力因素並未完全排除。蘇東的經驗證明,後共產主義革命既可能是民主的也可能是非暴力的,但並不能保證在其他地區這種革命就一定是非暴力的。
只要是革命,就是斷裂,斷裂就意味著為暴力預留了門戶。將非暴力的可能化為現實還要依賴於各個革命發生地的具體情況。羅馬尼亞的例子不僅表明在東歐後共產主義革命中仍然飄蕩著暴力的影子,尤其是顯示了來自革命對象一方的暴力傾向不易有效地遏制。也就是說,專制統治者一方的暴力慣性決定了後共產主義革命還拖著一條暴力的尾巴。從這個角度,我們可以邏輯地提出革命發展前景的問題:在今天仍然沒有走出共產主義制度的朝鮮、越南、古巴尤其是中國,會否發生後共產主義革命呢?這種革命會以什麽方式發生?會否如羅馬尼亞一樣帶有血腥的色彩呢?這些問題當然還要等待歷史的回答,也超出了本文所論述的範圍,但肯定是值得每一個關心中國及世界前途的人思考的問題。
當前中國的政治衰變
楊光
一、中國:“巨變中之不變”
二、“鄧小平模式”下中國改革的“安全白線”
三、“六四”之後中國的政治衰變
四、政治衰變意味著什麽?
怎樣認識當前的中國、怎樣判斷未來的中國,在所有的“中國問題”中,這可能是最重要、也最難解的問題。所有的中國人──有產或無產、精英或平民、黨內或黨外、在朝或在野、身居國內或身處海外,對這個問題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看法。說“繁榮興旺、太平盛世”者有之,說“積弊叢生、崩潰在即”者亦有之,說“大國覆興、強權崛起”者有之,說“內憂外患、國將不國”者亦有之。
主流的觀點認為中國的經濟發展是“成功”的,但也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懷疑這種高資源消耗、高能源消耗、高投資拉動、高環境污染、高金融壞帳、高外貿順差、高外匯儲備和低勞動力成本、低福利、低就業、低效率、低附加值的GDP增長的實質意義,甚至更進一步地提出質疑,這究竟是“誰的發展、誰在發展、為誰發展”?
這些大相徑庭、尖銳對立的觀點似乎都言之鑿鑿,有理有據。中國官方通常按照是否為中國的現狀唱讚歌,將論者劃分為“愛國”人士或“海內外反華勢力”,這種政治標簽也鼓勵和激化了“中國觀”的兩極化。世界各國中,恐怕只有關於當代中國的“中國觀”呈現出如此大的分歧。各種“中國觀”之間巨大的差異至少表明了一點,那就是中國現狀的高度覆雜性和中國前景的高度不確定性。
有關“中國觀”的討論中,經濟社會問題的研究已經不少,但對當前中國政治特征的分析卻並不充分。有一種比較普遍的看法,認為過去20多年來中國在政治上是穩定的,在這個總的判斷下,一些政治問題研究者關注的重點是為什麽能如此穩定以及將來如何保持穩定。但筆者認為,盡管當局無意對政治制度作實質性修正,所有的政策都被嚴格地限制在“穩定壓倒一切”的“安全白線”之內,但中國的現實政治還是發生了一系列變化;然而,這些政治變化並非當局政策的成果,恰恰相反,它們大都是政治體制失控的“意外”結果,是當局希望竭力避免的。筆者借用核物理學的一個概念,用“衰變”來描述這種政治變化,這個詞本身並無貶義。本文試圖通過分析當代中國的政治衰變,為判斷今後中國演變的可能前景提供一種視角。
一、中國:“巨變中之不變”
如果跳出觀感型表述,從歷史和世界的角度去思考,對中國現狀和前景的判斷會引出一系列根本性問題:當前的中國是處在千載難逢的全新世代,還是正陷入又一輪朝代更替的古老循環?是信心十足地向新制度“轉型”,還是在無可奈何地守著舊體制僵持?中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秩序是在有條不紊地重整更新,還是不可救藥地陷入混亂?
更進一步看,在當今世界上,中國是令人艷羨的和平發展楷模,還是令人憂懼的對世界主流文明的威脅?是世界和平與進步的強大引擎,還是專制獨裁暴政的最後堡壘?中國正在為人類社會的進步送去福音,還是在給並不安寧的世界制造隱患?在可預見的未來,中國將會發生什麽樣的變化、有什麽樣的前景:“崛起”或“崩潰”?“永不變色”或“紅旗落地”?“社會動亂”或“和平演變”?“全面小康”或兩極分化?是“西化”、“全球化”,還是“蘇東化”,抑或“拉美化”或“巴爾幹化”[1]?21世紀的地球村將滿懷欣喜地期待一個健康成長的中國,還是將手足無措地應付一個破落潰敗的中國?顯然,在結局顯現之前,欲就這些問題達成一個關於“中國觀”的普遍共識是困難的,對中國現狀與未來的任何肯定或否定的結論都不可避免地會招致一大片反對的聲音。
其實,過去一個半世紀以來,在中國發生的“洋務自強”、“維新變法”、“晚清新政”、“辛亥革命”、“新文化運動”、“北伐統一”、“抗日救亡”、“新中國成立”、“超英趕美”、“文化革命”……,諸如此類,無一不是大變局。然而,在一幕接一幕的“大革命”、“大變局”之後,中國的政治社會體系只是發生了形態上的變化,其主要的“遺傳基因”仍然保留了下來。國人每每誇張地震驚於“興衰存亡”、“生死關頭”、“前途命運”,每每做作地歡呼著“天翻地覆”、“史無前例”、“豐功偉績”,似乎立刻就要脫胎換骨、傲視世界了,可當那些“偉大變革”的塵埃落定之際,他們卻屢屢發現自己又被“巨變中之不變”愚弄了。沒有變的那些東西似乎永遠要比已經變了的那些東西更應該改變,這是近代中國每一次革命、每一次變局之後的共同遺憾。無疑,這讓我們對今日中國的改革和變化保持警惕。
要廓清“中國觀”的迷霧,理順中國變化的脈絡,或許有必要回顧1840年以來中國從傳統帝制到“變態帝制”的轉變。
從鴉片戰爭起,恢覆和重建國家的統一和尊嚴一直是中國政治的主軸。圍繞這個軸心,集結了眾多的精英勢力和民眾力量(包括互不相容和相互為敵的各種力量),推動了長達一個半世紀的改良、變法、動亂和革命。與英、美、法、俄在革命前後的情形不同,近代中國最強烈的革命激情和最鮮明的政治理性,並不體現為建立一個自由、民主和公正的新制度的訴求(雖然這一訴求一直伴隨著中國的近代史進程,但它從來不是任何“改革”與“革命”的主要動因),而是執著於挽救一個中央集權的舊國家免於分裂、破碎和衰弱的願望。在幾代中國人的精神天平上,一個中央集權國家的份量遠遠大於數億民眾自由權利的份量,這個國家在世界上的虛榮也遠遠重於它的子民在自己國家里的自由。在這個總體背景下,1911年以民主共和為制度取向的辛亥革命最終走向了它的對立面,帝制在它被顛覆的那一刻又以變態的方式覆活了。
1949年,“一盤散沙、四分五裂”的“舊中國”重新聚集為一個集權政治的共同體。其實,亡清以後的多年內戰,若撇開那些西化的 “主義”、“黨”、“領袖” 之類的詞藻,與劉邦項羽、朱元璋陳友諒張士誠、李自成張獻忠們的遊戲規則並無二致。當“革命”終於陶冶出新一代的“真命天子”之後,又一輪的“改朝換代”也就落下了帷幕,新的執政黨因為“打天下、坐天下”的傳統理由在中國獲得了政治統治的合法性與正當性。與以往不同的是,這一“豐功偉績” 的真實意蘊──“彼可取而代之”──被遮掩了起來,同時它被普遍地理解為來自西方的馬克思列寧主義在中國的成功,甚至被解釋為近代中國“根本任務”的“完成”和“中國革命的偉大勝利”。作為“自然界、人類社會和人類思維的一般規律”的“科學體系”,馬克思列寧主義被用來“雄辯地”證明,毛澤東是全中國唯一“一貫正確”的政治領袖──超出這一使命的馬克思主義的理論觀點在中國是不受歡迎的,而完成了這一使命之後馬克思主義在中國也就無所適從了。
民眾對新政權與毛的服從,相當程度上來自中國悠久的天命帝制和改朝換代傳統、中國古老的平均主義大同社會理想、新的意識形態、毛澤東及其政治精英們精心編造的“一貫正確”與“雄才大略”神話等因素。於是,在人們的精神世界中,毛成了真理的化身,在世俗觀念里,毛就是“天子”;被肢解了的馬克思列寧主義與被虛飾了的中國傳統帝制結合在一起了,毛澤東本人稱之謂“馬克思加秦始皇”,其實,以“斯大林加朱元璋”來比喻毛式體制則更為貼切。而許多文化知識精英認同毛及其同事們作為國家最高統治者的資格和權威,並不是因為後者建立了一個取代大清帝制和國民黨“黨國”體制的真正的人民共和國,更不是因為他們在中國建立了憲政民主制度,而是因為他們在恢覆這個專制大國“仰賴萬歲”的政治文化傳統的同時,形成了中央集權體制的凝聚力。
按照馬克斯·韋伯的分類,似乎可以認為,中國的變態帝制具有卡理斯瑪型統治與傳統型統治相結合的變形特征[2]。但是,社會主義變態帝制的統治結構不具有持久性和穩定性。它在兩個方面面臨嚴重的困局:一是毛澤東的卡理斯瑪品質(或譯作“超凡魅力”)不可能由個人繼承,亦很難向“黨”的後繼統治群體轉移,所以在“接班人”問題上這種制度存在著內生的難處[3];二是社會主義制度無法以其實效證明它優於自由民主制度,這又影響到卡理斯瑪型領袖的權威,於是急躁冒進的政策反而導致更大的失敗,到了毛澤東的晚年,其政治經濟政策已全面破產,無法延續,因此在黨內外出現了對政策、制度乃至領袖的“信仰危機”。事實上,從毛澤東的晚年起,變態帝制就不得不應對“接班人危機”和“信仰危機”的雙重困局。毛澤東死後,雖然他的畫像依然居高臨下地掛在天安門城樓的正中,中國的政治經濟體系卻受到了“改革開放”的巨大沖擊,這是毛未曾預料到的、也絕對不願意看到的“巨變”。
二、“鄧小平模式”下中國改革的“安全白線”
1989年“六四”之後,當鄧小平將他與毛的關系描述為“第一代”與“第二代”(即“一世”與“二世”)的“帝制”繼承關系時,他刻意掩飾了毛澤東死後“變態帝制”權力秩序重新組合的真實原因。鄧小平其實並不是毛澤東指定的繼承人,作為一個曾幾度被罷黜的政治人物,鄧的上台是“接班人危機”的產物,他的覆出意味著毛建立的制度某種程度上的“權力鏈條斷裂”。這一斷裂既意味著政策層面的斷裂,也是治理模式的斷裂,當鄧擊敗毛的正式繼承人華國鋒而執掌最高權力時,其意義不啻於毛氏“變態帝制”之顛覆。這注定了鄧小平時代必然會帶有一些“非毛化”特征,因此,一定程度上的改變是無法避免的。既然權力不是來源於繼承,那麽,統治的合法性基礎就必須以“改革”的方式來重建。從此,中國迎來了經濟改革的時代。
鄧小平時代以經濟改革聞名,但變化的源頭卻是從“真理標準問題討論”、“解放思想”和大規模的“撥亂反正”、“平反冤假錯案”開始的,循著一條“思想路線(意識形態改革)──政治路線(統治合法性重建)──組織路線(權力鬥爭與重組)──經濟路線(經濟體制改革)”的“改革路線圖”前進。那種認為中國特色的“改革模式”與“成功經驗”是“只經改不政改”的觀點其實是不符合事實的。
鄧時代與毛時代相比,的確有很多差別,比如,政治高壓有所減弱,經濟自由有所放大,人民生活有所提高,對外部世界有所開放,但鄧時代仍然是毛時代的局部延續。讓鄧小平登上權位的主要力量是在“文革”時期從政治舞台上跌落的中共元老們,所以鄧小平及其執政團隊幾乎無法悖逆代表特權利益的黨內元老們。在鄧時代的初期,變革大體上是一個良性的過程,表現出理性化、自由化、民主化、法治化的特征,以至於不少知識分子曾普遍預期,中國的改革有可能平緩、自然、有序地過渡到一個穩定的自由民主新時代。然而,這種預期被證明只是一個夢想。一些知識精英曾經想從胡耀邦、趙紫陽等開明領導人身上找尋中國突破舊體制的希望,這種希望終於在1989年化為泡影。
盡管中國的經濟體制發生了重大改變,但中共領導集團對於意識形態、政治領域的“改革”乃是著意於修補和維持,它並不以放棄思想控制和政治壟斷、建立新型政治制度為目標,而是試圖維持老一套的但略微有別於毛時代的思想控制和政治壟斷的體制。因此,政治意識形態系統與經濟社會系統的分裂,構成了鄧小平時代最為突出、最為重要的“中國特色”。換言之,鄧小平對毛氏“變態帝制”的顛覆,並未給中國帶來政體的“光榮革命”,卻造就了政治體制的“光武中興”。
對中共領導集團而言,國家富強確實是改革開放政策的目標函數,但這有一個嚴格的約束條件,那就是永葆權力,要使特權利益階層的地位和權力不受任何實質性的挑戰和制約。將開放的市場經濟與封閉的專制政治組合在一起,這大概是“鄧小平理論”的精髓所在。鄧以為只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既“改革開放”,又反擊“資產階級自由化”,那麽,一黨專制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也就可以長久地生長在(本質上屬於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制度之上,如此則經濟改革不會威脅到“變態帝制”的生存。1989年“六四”的槍聲就是當局表達這一選擇的暴力手段,中國的變化從此被嚴格地限制在“穩定壓倒一切”的“安全白線”之內。
“六四”是改革時代的分水嶺。“六四”前後“改革思維”的不同之處在於:首先,此前的改革以“創新”(如政治上淘汰毛式教條、經濟上改革計劃經濟模式)為己任,此後則以“鞏固”、“完善”和“深化”現行體制為目的,強調“穩定壓倒一切”;其次,此前的改革大多是借助“群眾”和地方政府的改革沖動“順勢而為”,此後則對民間的自發改革力量深感不安、極力排拒;再次,此前的“改革”多以港澳台、“四小龍”、美日歐的“成功經驗”為借鑒,對外界保持謙遜和開放的心態,此後則以前蘇聯和東歐的“失敗教訓”為警鐘,呈現自負、保守、戒備和與人為敵的特征。大體上可以說,“六四”之後變化仍在繼續,但實質性的、突破性的“改革”已經終止,鄧小平的“南巡講話”僅僅是松動了一度踩得過死的“剎車”,維持了前期經濟改革的慣性,但並未開啟新的制度變革之門。
三、“六四”之後中國的政治衰變
“六四”之後,盡管當局無意對政治制度作實質性修正,但中國的現實政治格局還是發生了變化,其後果正在逐漸顯現,在不久的將來,這些變化將會產生更加劇烈的社會後果。不過,中國的這些政治變化大都是政治體制失控的“意外”結果。在大多數情形下,政治格局的任何真正變化都會讓當局產生不適應癥、不安全感,甚至引起過度的警覺、戒懼和恐慌。所有已經發生的真正意義上的政治變化,都是當局極力避免卻又無力挽回的,是其不得不強吞下去的苦果。中國的政治變化仿如原子核的“衰變”(不穩定的大原子核越變越小、凝聚力越來越弱),日益衰弱的舊體制、舊傳統、舊教條、舊權威無法維持原狀,元氣漸失,外強中幹。
“六四”之後中國的政治生態所發生的一系列靜悄悄的變化中最重要的是:意識形態效力弱化;官僚集團的內聚力逐漸渙散,傳統的“條條塊塊”官僚結構出現了嚴重的失衡和“中間梗阻”;權勢集團與普通民眾的關系逐漸惡化;以經濟利益為紐帶的區域性官商聯盟不斷壯大;正式權力日益衰敗而非正式權力日益興盛;基層權力機構逐漸與底層民間社會走向全面對立;“先富階層”、宗族豪強、社會黑惡勢力通過與官員(或其親屬)結盟的方式逐漸獲得了愈來愈大的政治話語空間和政治活動能力,甚至以“非正式的”方式實際“接管”和行使一些至關重要的地區性公共權力。因此,毛時代所確立的、鄧時代所固守的集權體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內部沖擊和外部抵制。下面作具體的分析。
首先,規則體系紙面化,權力功能全面退化。在正式的權力體系中,普遍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瞞上欺下、蒙混過關,拖延推諉、敷衍塞責,文山會海、公文旅行等等現象。這些情況在1989年以前還只是一時一地的反常現象,而1989年後則逐漸演變成通常型、習慣性的官場日常狀態。不同職能的黨政權力部門、相同職能的上下隸屬的權力機關,其各自為政、各行其是乃至互相拆台的狀況,越來越明顯。
近十多年來,幾乎沒有一部法律能始終不渝地真正得到貫徹,也幾乎沒有一項規章制度──無論是警察們的“文明執法守則”還是村民委員會的“村務公開制度”──頒布後能真正嚴格遵行。每年從中央到鄉鎮的各級黨政部門下達的政令法規數以萬計,卻幾乎沒有一件能真正做到令行禁止的,相反,各種政令、法規、指示均不同程度地被扭曲性執行、限制性執行和選擇性執行,而上級對此也只能默認。結果,任何法令、政策或任何級別的“領導批示”,都不再具有真正的權威,其意義充其量只是紙面上的,而所有或大或小的權力又都以某種不合正式體制的方式、在某個灰色地帶成為真正的權威。潛規則大行其道,顯規則黯然失色。權力層層消解、政策步步變形。大到政府機構改革、反腐肅貪、農村減負,小到治理亂穿制服、公路“三亂”和公費旅遊等等,全都是雷大雨小一風吹。貌似極端強大的專制政權、似乎無所不能的國家權力,一旦落到實處時卻常常無功而返。
由於行政司法體系的低能和低效,中間梗阻強勁,中央的政令被敷衍抵制的狀態已經達到了令人震驚的程度。例如,在2004年震驚全國的安徽阜陽劣質奶粉事件中,地方當局不僅用“假撤職”蒙騙國務院調查組,而且調查組前腳剛走,地方政府就拒不執行為患病嬰兒免費治療的上級決策。又如,為了解決黑龍江雞西市一起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案件,總理溫家寶3次批示、黑龍江省委兩次“督辦”,雞西市黨政部門卻反覆欺騙上級,直到溫家寶為此派出國務院調查組才勉強解決問題。這類事例已不勝枚舉,為公眾所知曉者僅僅是“冰山一角”。如此情形已然成為當前權力運行過程中的常態。
事實上,政令傳動的鏈條已經局部斷裂,在缺乏“非正當利益”、“灰色收入”作潤滑劑的地方,法律政令和上級權威已經驅動不了權力這架老舊機器,中國的權力體系正在日益衰敗,其正常功能正在全面退化。
其次,中央集權體制無序地向“多中心”、“多極化”和“分散化”演變。由於這一演變趨勢並非建立在民主化、法治化的權力分享框架中,其過程是混亂的,其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只具有消極意義。鄧小平死後,尤其是中共“十六大”之後,高層權力開始出現“多極化”趨勢,軍事、財經、人事組織、宣傳、紀檢監察、政法等系統的協調整合越來越差;地方政府則日益坐大,對上封鎖信息、對下封鎖政策,地方保護、市場分割、“經濟割據”大行其道;許多縣級以下政府的權力已被地方豪強掌控,流氓化、土匪化、黑社會化的趨向十分明顯。在作為政治統一體的一國之內,東西南北之間的經濟政策差異、實際稅負差異和各地的執法標準、司法尺度的巨大差異,遠遠大於聯邦制下的美國各州,而省際市場之間的貿易壁壘更遠遠超過歐盟25國。
現行的政治經濟體制架構已無力在中央利益、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官員個人利益和民眾利益之間實行穩定而有效的調節和平衡,更無法在統治集團內部、統治集團與被統治民眾之間進行利益整合和有效的政治動員。以財權為例,在“分稅制”實施之前,中央財政岌岌可危;實行“分稅制”之後地方財政又瀕臨破產。再以當前的“宏觀調控”為例,表面上它是為了實現經濟降溫和“軟著陸”,實質上,它是中央政府試圖打破地方政府、當地企業和銀行的利益“鐵三角”,遏制地方豪強瓜分土地資源和銀行資產的一種努力,試圖藉此重整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的經濟權益,但這種努力已遭到強烈的抵制,最後只能象往常那樣以“捏軟柿子”式的、“殺雞儆猴”式的結局收場。
統治集團形成“集中統一意志”的能力已不覆存在,5級政權機構的事權與財權嚴重不協調(地方合法財源不足是地方政權黑惡化的原因之一),官府與民爭利、機關與企業爭利、中央與地方爭利、上級部門與下級部門爭利。立法、行政和司法權的地方化、部門化、利益化、商品化、金錢化趨勢日益嚴重,而且不同職能部門之間互相爭奪審批權、控制權、收費權和罰款權,比如辦一個流動公廁竟有4個部門下發管理收費文件(此事發生於廣東珠海)之類的怪事屢見不鮮。
再次,統治權威弱化,統治藝術鈍化。毛澤東的帝王加教主式的統治權術以政治暴力、馬列教義和個人崇拜三者為其支柱,實際上是攜內戰余威,以鎮壓與恐怖以及洗腦灌輸為後盾的。過去二十多年來,馬列教義因經濟改革而瀕臨死亡,由“第三代核心”發動的對自己的小規模個人崇拜幾乎成了鬧劇,新意識形態的構造工程再難奏效,權勢集團雖然握有巨大的權力,卻缺乏行使權力的足夠政治道德權威,無法得到下屬和民眾自覺的服從。於是,最高權力當局企圖以“收買官心”的方式阻止法治和分權時代的來臨,即便是掌握最高軍權的軍委主席,也不得不依靠晉銜拜將的方式收買上層軍官,而各級黨政領導則以默認和縱容貪污受賄、巧取豪奪來獲得下屬官僚的“忠誠”。
缺乏政治道德權威、又沒有足夠財源的中央權力為了能繼續號令地方政權,就不得不允許後者用非法手段奪取下層民眾的利益(或者“睜一眼閉一眼”佯作不知),結果這種對下層民眾的非法剝奪就成了中國官場的日常生存方式。於是民眾(尤其是弱勢群體)就成了這種“政治穩定”模式的絕對犧牲品。
當權勢集團面對極度不滿的民眾時,他們喪失了所有可能的安撫民心的工具,既沒有毛澤東式的共產主義畫餅,也沒有鄧小平時代前期的經濟政策實惠,空洞的嘴上“恩德”和紙上承諾早被地方政權的“鐵面孔、鐵心腸、鐵手段”一筆勾銷,唯一可做的便是“一推、二拖、三打壓”。面對民怨,地方與中央互相推諉,執法部門與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互相推諉;實在推托不下去了,就以拖代辦、遷延不決或者治標不治本;倘若民眾的不滿仍然未被磨滅,就對不服從者痛下殺手。
毫無疑問,這樣的統治術絕不可能強化統治權威的民意基礎,赤裸裸的暴力和恐怖即使暫時有效,也不可能獲得持久的統治效力。壓制民怨的結果是使不滿擴大和升級,從對基層幹部和政權的不滿,演變為對縣委、省委乃至中央的不滿,由對某項政策的不滿演變為對全局的不滿。十多年來層出不窮的農民抗暴、市民靜坐,2002年以來規模空前的“信訪洪峰”、民間維權浪潮,便是充分的證明。
第四,官僚機構普遍地“不務正業”,黨政機關及其官員的“公務犯罪”無處不在,正式權力日益衰朽、非正式的權力日益興盛,權力機構發生嚴重的異化和蛻變。正式權力的衰朽一方面表現為正式的權力部門在憲法和法律面前、在上級機構面前、在被統治者的合法申告面前、在弱勢民眾的巨大苦難面前無動於衷、消極應付或無所作為[4],另一方面表現為官僚機構與非正式的權力主體(主要是官商利益聯盟)互相勾結、“接管”政權。他們在正式權力的掩護下四處出擊,壟斷公共資源、國有財產、工商業收益或收益機會;在官府的默許下,官員的家族子弟和社會關系、地方黑惡勢力、行賄者、奸商等,獲得了非法運用公共權力、非法剝奪民眾利益的便利和機會。
黨非黨,政非政,公務員近於收費員,執法隊近於搶劫隊,該做的事不做(或做不了)、不該做的事卻大做特做,地方政權機構熱衷於搞“土政策”、打“擦邊球”,熱衷於跑資金、上項目,拒不履行公共責任、拒不提供社會服務,對強者“法外施恩”、對弱者橫征暴斂,官商合流、亦紅亦黑、官匪一家……。這便是許多黨政權力機構的真實形像。
正式權力的衰朽與非正式權力的興盛相輔相成、互為因果,導致前者的蛻變和異化,黨政權力機構不僅絕少向人民負責、為人民服務,甚至也逐漸不再向上級負責、對上層權力效忠。
2004年在全國引起轟動的黑龍江省“馬德、韓桂芝賣官案”令人觸目驚心。一個地級市里許多黨政官員的官位居然是通過向上司行賄的方式獲得的,顯然,這些官員及其掌管的權力機構除了看重金錢之外,既不尊重法律或民意,也很難真正忠於他們那些一個比一個貪婪的上司。
從實質上看,很多黨政權力機構已經變為一些主要對官員本人、本人所屬的貪賄群體和本人的嫡系“恩主”負責的機構,表面上他們不得不依附於已經空心化了的中央權威,但實質上卻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半官方”或“非官方”機構。從中共中央組織部大批更換東北的官員甚至直接插手本屬於省權的廳、處級官員的任命即可看出,中央對地方權力機構的“非官方化”蛻變深感憂慮。可是,現行的政治經濟體制實際上只能依靠這些“半官方”、“非官方”機構維持運作,畢竟,這些充斥著貪贓枉法者、欺世盜名者、流氓黑勢力的“半官方”機構仍然比民眾更值得中樞權力信任,舍此中央權力就只剩下一具空殼了。
第五,隨著社會的分化、利益的重組,執政黨開始面臨慢性解體。在毛時代,中共憑借烏托邦理想的凝聚力與卡理斯瑪型領袖的個人感召力,靠列寧主義的非民主組織原則和嚴酷的組織紀律,靠“入黨”與“提幹”、“黨票”與“官票”之間的制度性關聯,維持著其龐大的組織形態。然而,1989年以後,理想和領袖的感召力漸漸消亡了。雖然目前它仍然是全世界最大的政黨,其6,800萬黨員超過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人口總數,但這些黨員並沒有共同的世界觀和價值觀,更談不上共同的理想,也不再有令他們敬畏的領袖,黨員中的平民與權勢者不僅生活和社會地位天差地別,彼此的利益也全然不同。
這個政治團體諸多成員之間如此松散的關系,早已不再能產生為黨奮鬥的凝聚力,相反,“大難臨頭各自飛”卻是十分自然的結局。對許多平民黨員來說,無論人們讚頌或非議這個黨,似乎都與自己的利害榮辱無關。今天的執政黨之主流成員更象一個“權貴沙龍”,它最大的積極意義不過是象科舉制度那樣為官僚系統儲備人才,但它不如科舉機制那樣標準化、規範化和公正化。在紛紜覆雜的中國政治表象的背後,那個曾經無所不在、無所不能的黨實際上再也不能恢覆到以往的狀態了。
四、政治衰變意味著什麽?
以上關於中國正發生政治衰變的判斷,可能會引起諸多爭議。從批評者的立場來看,至少可能會有如下反駁:
其一,中國持續實現了20多年的高速經濟增長是一個讓世界刮目相看的成就,盡管中國的GDP統計數據準確性不高,單純追求GDP增長率的代價也很大,但中國的經濟至今未停滯或衰退,那麽,經濟的增長與政治的衰變為何同時並存而互不沖突?長期高速的經濟發展成就不是恰恰證明了政治體系的持久性、可靠性和穩定性嗎?假如政治體系逐漸喪失活力,經濟系統的活力何以能“特立獨行”?
其二,盡管現行政治體系在諸如治理腐敗、平衡地區和城鄉之間的經濟利益等方面極不稱職,亦極其無能,盡管現行體制的道德權威嚴重不足,政令不暢、法律不彰,盡管民間的上訪、維權以至暴力反抗行動從未間斷且愈演愈烈,然而,所有或大或小的問題仍然處於當局和民眾都可以繼續忍耐的範圍之內。現行體系的基本統治體系依然完好,它對全國廣大地域的控制也似乎還“得心應手”。當前中國尚無能力解決的種種困難與問題,並非什麽大不了的事,只不過說明當局的“政治文明”有所欠缺、“執政能力”不足而已。有何理由認定中國這套有效運轉的政治體系正在遭遇全面的衰變?
其三,前面提到的中國“變態帝制”所面臨的“接班人危機”已不再構成對未來的威脅,中共“第三代領導核心”與新領導人平穩交接了最高權力,這說明中國的政體仍然具有自我調適和更新能力。
其四,中共脫離了它原來的工農背景而向資本家敞開大門,並非壞事,這反而有利於它從革命黨轉變為執政黨。從實用主義氣息濃厚的“鄧小平理論”,江澤民的“三講”、“以德治國”、“三個代表”,到胡溫當局倡導的“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和諧社會”,說明中共正在不遺余力地構築新的信念體系。通過向民族主義和國家主義求援,向儒家傳統回歸,中共在應對信仰危機的問題上還是可以有所作為的。“信仰危機”雲雲是否有誇大其辭之嫌?
筆者承認,上述駁辯邏輯上自成其說,但所有這些說法都不足以推翻“中國的政治衰變”這一事實。
首先,以經濟成就證明政治體制合理的論點無法成立。經濟增長從來都不足以挽救一種落後的政治體系,亦絕不會“自然而然”地引發政治與法律制度的穩定轉型,中國的“洋務運動”就是這樣的例證。用犧牲政治轉型以成全經濟增長,屬於臨時性措施,不可能成為持久依托的發展模式。正如阿馬蒂亞·森(Amartya Sen)所指出的那樣,即使民主、自由與經濟的增長不具有線性關系,但民主與自由也是發展的題中應有之義,是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5]。正是中國目前走的這種道路產生了“誰的發展、誰在發展、為誰發展”的疑問,經濟增長率本身並不能回答這一疑問,也無法自我正名。只有政治的進步才能帶來發展的公正。
其次,目前中國政治統治的有效性同樣不能證明政治體系的強大或合理,它至多也只能證明政治對立面的弱小無力。當年大清朝、沙皇俄國、前蘇聯的政治體系急劇衰變時,也比它的反抗者看起來強大得多(有時甚至根本就沒有像樣的、集結成組織的反對力量)。如果非要等到一個國家陷入內亂或無政府狀態時才願意承認它的衰朽,那只能證明觀察者的無知或研究者的無能。
再次,中國的“接班人危機”遠未解決,如果所謂的“接班人”仍然以黑箱作業、私相授受的方式產生,即使這位“接班人”天縱英明,也無法保證“禪讓”的過程在台前與幕後都能理性、和平而有序,更無法令這一“接班人”地位的合法性和權威性被全黨乃至國民認可。同樣,“信仰危機”的現實存在,也不是粉飾所能遮掩的。當局之所以強調“與時俱進”,不斷地“理論創新”,一個新“提法”還未鋪開,另一套“新思想”又粉墨登場,從“以德治國”、“三個代表”、“三個為民”、“兩個務必”、“和平崛起”、“科學發展觀”、“執政能力”、“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到“構建和諧社會”,走馬燈式的口號秀、文字秀恰恰說明,當局正面對著“信仰危機”的巨大困窘,而不得不乞靈於一些並無實質內容的表面宣傳。
本文中使用的“衰變”一詞借用自核物理學的概念,其本身並無貶義。這種現象與改革開放有關,卻並非改革開放政策的一部分(它其實恰恰是當局欲極力避免的局面)。與中國政治的“衰變”相伴隨的,不僅有政治腐敗的普遍化、社會兩極化,還有潛伏的金融危機、社會沖突和政治動蕩,甚至不能排除“衰變”的最後結局就是“崩潰”。如果說,中國的政治衰變有什麽副產品的話,那就是它為經濟社會的進步準備了條件、預留了空間。從這層意義上看,中國的政治衰變具有積極意義。意識形態效能的弱化將使中國的政治更趨於理性;集權的慢性消解有利於公民社會的成長和政治的多元化;非正式權力的逐漸興盛將給未來的多黨競爭制度創造出想象空間。
當前的中國並未形成建立成熟的體制之條件。它面臨著向發達國家學習、向市場經濟轉型、向民主政治邁進、向主流文明靠攏的艱巨任務,這本來需要一個整體的解決方案。而當局卻不願意、不敢或無法推行系統的變革,只是局部地、零打碎敲地實施有限的“改革”。因此中國當前的政治經濟制度尚處於遠未定型的過渡階段,中國面臨的種種問題千頭萬緒,不同階層的人生存狀態各異,認知不同,社會的分化與重新整合在短期內恐怕也難見分曉。到目前為止,中國的現狀仍然是一片混沌,未來的走向則難以預料。
如果要預期中國政治衰變的結果並估計各種可能的前景,或許只能作以下判斷:
毛澤東創立的“變態帝制”必然沒落,絕無振衰起弱之可能;
中國的經濟轉型不可能以“孤軍作戰”的姿態一舉成功,它或者被政治衰變拖下水,或者把政治衰變引向實質性的政治轉型;
政治衰變將會繼續下去,直至出現某種巨大的危機事態,比如經濟危機和社會動亂,它或者會挺過危機而陷入僵化狀態,或者在危機中積衰變為激變。
概言之,在毛澤東創立的政治制度下,中國恐怕無法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覆興”,這種制度終將解體,而中國社會將從此獲得蓬勃的生機。約翰·洛克說過,政府的解體,並不等於社會的解體[6]。與大多數愛國者一樣,筆者不喜歡“中國崩潰論”中包含的“天下大亂”、“國家分裂”、“社會崩潰”之意涵,中國的某些東西會崩潰,但中國不會崩潰。
宋永毅
美國迪金森學院
一、北京市1966年夏“紅衛兵”恐怖行動背後的支持者
二、屠殺行動是“無政府狀態”下“造反派”的胡作非為嗎?
三、軍隊在暴力和屠殺行動中的角色
四、領導者的責任
在6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中出現了許多暴力行為,一些地區甚至發生了慘絕人寰的大屠殺。然而,這些暴力與大屠殺卻至今仍被刻意掩蓋著,不僅官方竭力回避相關的史實,許多知識分子往往也不願意面對這些問題,結果有意無意地扭曲了歷史。在“文革”後的官版文獻或“傷痕文學”作品中,人們所看到的只是“四人幫”或個別“紅衛兵”、“造反派”在為非作歹;久而久之,國人的記憶中便只留下了“四人幫”的嘴臉以及模糊的“紅衛兵”或“造反派”形像,抽象的符號式形像便成了暴力和殺戮的唯一罪人,而“文革”時期的領導人、各級政府機關和群眾團體的眾多參與者的直接責任卻被遮掩了起來,錯與非錯、罪與非罪的重要歷史界限也被刻意地弄得模糊不清了。
2001年7月在紐約召開的“紀念‘文革’發生三十五周年”討論會上,一位在美國長大的年約14歲的華裔中學生聽了北京1966年秋天的“紅八月血案”後率直地提問:“當時的北京有沒有政府?是誰允許這些‘老紅衛兵’殺人的?”全場先是震驚、愕然,繼而爆發出一片掌聲:這個從小在法制社會里長大的少年的問題如同一個鐵錨般的巨大問號沈入思想之海,觸及了問題的要害。
一、北京市1966年夏“紅衛兵”恐怖行動背後的支持者
了解一些“文革”歷史的國人往往認為,1966年8月發生在北京市的“紅色恐怖”只是由中共高幹子女組織的第一批“老紅衛兵”的過激行為。這些“老紅衛兵”在校園里以“批鬥”為名殺戮教師;在社會上以“抄家”為名搶掠市民的財產,以“階級鬥爭”為名殘殺所謂的“牛鬼蛇神”;又以“遣返”為名,把近10萬居民強行趕出北京押往農村。僅據官方非常不完整的統計材料,當時至少有33,695戶北京市民被抄家搶掠,有85,196人被驅趕出城。此風很快在全國各大都市蔓延,多達40萬的城市居民被“遣返”到農村或邊遠地區。[1]
然而,後來披露的一些歷史檔案表明,這類的“遣返”行動其實是中共早在1962年就開始安排的大規模政治迫害運動。“文革”前擔任市長的彭真就公開講過,要把北京市的居民成份純凈為“玻璃板、水晶石”,即把所謂“成份不好”的居民全部趕出北京。[2] 1966年5月15日,在發動“文化大革命”的“綱領性”文件“5.16通知”發布前夕,毛澤東發出了“保衛首都”的指示。周恩來和葉劍英立刻上書毛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提出“成立以葉劍英為組長,楊成武、謝富治為付組長,劉志堅、李雪峰、汪東興、周榮鑫、鄭維山、傅崇碧、萬里、蘇謙益參加的首都工作組,負責保衛首都安全工作,直接對中央政治局負責”。[3] 5月16日宣布打倒所謂的“彭、羅、陸、楊反黨集團”後,這個工作組采取了一系列“保衛首都安全”的措施,除了自5月18日起調63軍的189師和65軍的193師進駐北京各要害部門及所有的宣傳機關之外,工作組還有一個長期計劃,即通過公安局大規模遣返驅逐所謂的“成份不好”的居民。[4] 如此便不難理解,為什麽在“紅八月”當中“老紅衛兵”任意對北京市約占居民2%的人抄家、殺戮、遣返,不但未被政府阻止,相反還得到了公安局的大力支持。上述“首都工作組”的副組長、公安部長謝富治當時曾公開要求公安幹警不要去阻攔“那些事”(指“紅衛兵”的亂打亂殺),要為紅衛兵“當參謀”、“提供情報”。[5]
下面通過兩個案例,說明國家機器當時是如何指導或參與“文革”中的暴力與屠殺事件的。
案例之一:在北京市1966年“紅八月”期間大紅羅廠南巷20號發生的一件駭人聽聞的血案中,韓模寧一家五口被與其素不相識的“紅衛兵”殘殺身亡,據國內學者調查,將這些“紅衛兵”引到韓家行兇的是當地派出所的民警羅某。[6] 負責當地治安的片警敢於領人行兇殺人,且血案發生後聽任兇手揚長而去,這肯定不是民警個人的自行決定,他顯然是奉有上級指令的,否則絕不敢如此膽大妄為。那麽羅某背後是誰呢?答案不言自明。
案例之二:1966年8月25日,北京第15女子中學的“紅衛兵”去橄欖市附近廣渠門大街121號的房主李文波(小業主成份)處抄家,這些“颯爽英姿”(實為殺氣騰騰)的女“紅衛兵”們翻箱倒櫃、掀開屋頂,毆打李文波、劉文秀夫婦,逼他們交出根本不存在的“槍枝、黃金”,甚至還不準劉文秀上廁所。李文波在忍無可忍中拿起菜刀抵抗,於是被當場活活打死。[7] 據一位大陸學者的調查,又是當地的片警和居委會把那些女“紅衛兵”引到李文波家中行兇的。[8]
該血案發生後不久,周恩來在接見紅衛兵時的講話中將李文波的抵抗指為“反動資本家對紅衛兵行兇”[9];接著周恩來又下令,由北京市法院於1966年9月12日以“行兇殺人”的罪名將李文波之妻劉文秀判處死刑。其實,就連當時參與行兇的“紅衛兵”都沒有說劉文秀本人有“行兇殺人”行為。此後,周恩來還下令由政府出面組織“紅衛兵聯絡站”大肆抄家,並直接派解放軍保護“紅衛兵”的抄家行動。這樣,“紅衛兵”的暴力和殺戮行為就得到了國家機器的直接指導、支持和保護。得到政府鼓勵與支持的“老紅衛兵”們更加肆無忌憚了,他們竟然把迫害、兇殺案件譽為反抗“階級敵人的報覆”的“欖桿市前灑碧血”事件。接著,“老紅衛兵”們以打擊“階級敵人的報覆”為名,掀起了新一輪更瘋狂的殺人高潮。李文波夫婦被害血案在1981年已經被平反,但無論是當時參與行兇的“紅衛兵”,還是公開動用國家機器為“紅色恐怖”助威的中共主要領導人,都未承擔任何責任。
“紅八月”期間在北京主持殺戮行動以及驅逐近10萬城市居民的臭名昭著的“首都紅衛兵西城糾察隊”,是在周恩來的“親自關懷”下成立的;他們的“通令”是由周恩來的親信周榮鑫(國務院秘書長)、許明(國務院付秘書長)、李夢夫等人修定後公布的。[10] 不難看出,中共上層早已決定了所謂的“凈化北京”的大規模政治迫害計劃,而1966年8月“老紅衛兵”不過是為當局所用,他們充當了打頭陣的法西斯式“沖鋒隊”而已。可是,到了1967年初,“老紅衛兵”也被中共拋棄了,不少人還被宣布為“聯動分子”而入獄。
由於被強行抄家、毆打和驅逐的近10萬居民不斷上訴,1967年3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軍管會公布了“關於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遣送後返京人員的處理辦法”,中共中央1967年101號文件將北京市公安局軍管會的這一文件轉發全國。這一“通告”仍然聲稱,所謂的“堅持反動立場的地、富、反、壞、佑分子(包括摘了帽子後表現不好的)”、“查有證據漏劃的地富反壞份子”、“堅持反動立場的資本家、房產主”和“被殺、被關、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堅持反動立場的家屬”等不得返回北京。由此可見,對北京市居民的抄家驅逐是中共中央的既定決策和預謀,並非“紅衛兵”的一時過激行為。
二、屠殺行動是“無政府狀態”下“造反派”的胡作非為嗎?
對於“文革”中的暴力和屠殺還有一種流行的錯覺:這些大都發生在“造反”運動興起而造成的“無政府狀態”階段,殺人者大都是所謂的“造反派”。但美國斯坦福大學的著名中國問題學者沃爾德(Andrew Walder)教授和他的助手蘇揚博士根據80年代以來中國出版的數千種縣志提供的資料統計,“文革”中死人最多的時期,既不是因“造反派”“批判資產階級反動路線”、中共各級政權癱瘓的1966年底,也不是“造反派武鬥”最盛的1967年,而是各級“革命委員會”(當時各級政權機構的名稱)已經建立、毛澤東恢覆了對國家機器之嚴密控制的1968年。[11]
筆者以為,還可以對這兩位學者的重要發現作一點補充:在全國著名的大屠殺案件中,濫施暴力、血腥殺戮的兇手大多是軍隊官兵、武裝民兵和各級黨團骨幹,這些人無疑是國家機器的代表,而他們的屠殺和暴力行動則可被視為國家機器的行為,即政權對公民的直接殺戮,所謂的“暴民政治”只不過是國家機器行為的一種結果和延伸而已。
以北京市大興縣的屠殺案件為例,此案發生在1966年8月,當時原北京市委主要負責人下台了,新的北京市委剛成立不久,這時並非權力的“真空期”,何況各區、縣委並無人事變更。據現在可查到的檔案材料顯示:這一屠殺行動起源於1966年8月26日大興縣公安局的局務會議,會上傳達了公安部長謝富治不久前在北京市公安局幹部擴大會議上的講話。其講話要點是:(1)公安機關不要出面制止紅衛兵的暴力和殺戮,“我們過去的許多規定都不適用了”;(2)“群眾打死人,我不讚成,但群眾對壞人恨之入骨,我們勸阻不住,就不要勉強”;(3)公安幹警要為“紅衛兵”的抄家暴力“當參謀,提供黑五類的情報,協助抄家。”會後大興縣公安局立即聞風而動,制定了在縣內發動群眾屠殺“黑五類”的計劃。[12] 據調查,大興縣的屠殺行動固然受到北京市區“紅八月”殺戮的影響,而直接的指令則來自縣公安局,組織殺人行動的是公社的主任、黨委副書記,動手殘殺“黑五類”、連孩子都不放過的則大都是民兵。[13]
這種實際上由政權機構策劃的對所謂的“階級敵人”亂打亂殺的現象,1967年至1969年在農村不少地方都出現過,尤其是在各級“革命委員會”成立以後的所謂“清理階級隊伍”等政治運動中。這個無法回避的史實在湖南道縣、邵陽縣、廣西賓陽縣的大屠殺案件中也得到了印證。在道縣的大屠殺中,組織者是縣政府人民武裝部部長(現役軍人)劉世斌、縣委付書記熊炳恩等人,執行者是各區、各公社的人民武裝部部長和民兵。廣西賓陽的大屠殺則由軍代表兼縣革委會主任王建勳直接指揮“公檢法”系統和當地駐軍實施。
需要指出的是,許多參與屠殺的人都是黨員,還有很多“積極分子”因在屠殺中“表現好”而得以入黨,至今仍或多或少地享受著黨員身份所帶來的權力和利益。例如,1968年廣西自治區當局以執行中央的“七·三”、“七·二四”布告為名,對反對派“四·二二”群眾團體實行武裝大剿殺,當時除了有數萬軍人奉命參與行動外,最積極殺人的竟多是共產黨員。“文革”後官方內部出版的《廣西文革大事年表》披露:“據後來不完全統計,在‘文革’中突擊入黨的就有20,000多人是入黨後殺人的,有9,000多人是殺人後入黨的,還有與殺人有牽連的黨員19,000多人”。[14] 單是從這個“不完全統計”就可以看出,廣西有將近48,000名共產黨員是殺人兇手。
另一個值得一提的史實是,在全國著名的大屠殺血案中,被殺者除了所謂的“黑五類”之外,大多是“文革”中的“造反派”。例如,廣西1968年被殺害的11萬冤魂大都是“造反派”;湖南道縣被殺的人部份是“黑五類”及其家屬,其余的多半都是參加了群眾組織“湘江風雷”的“造反派”成員。指出這一點並不是說“文革”中的“造反派”是單純的受害者;相反,“造反派”在1966年“批判資產階級反動路線”中的暴力行為和1967年至1968年的“武鬥”中也有著無可逃避的責任。但是,批鬥所謂的“走資派”時,即便有嚴重的暴力傾向,這畢竟與道縣、賓陽那種以謀殺為明確目標的屠殺行動完全不同。而在“武鬥”期間,雙方都擁有武器,參與者也有參加或退出“武鬥”的機會,這與弱勢群體被強大的國家機器宰割殺戮有極大區別。
“文革”中的“造反派”之所以被黨團骨幹組成的“保守派”殺戮,根本原因在於後者比較容易獲得利用國家機器屠殺別人的機會。大多數“造反派”組織都無法控制中共強大的國家機器(如軍隊、公安機關和武裝民兵);相反,由於“造反派”成員中不少人被視為“出身不好”、“成份覆雜”,他們既可能淪為中共國家機器的專政對象,也可能成為毛澤東主導的政治鬥爭的犧牲品。“文革”時期,毛澤東為了鏟除自己在黨內的反對派而發動民眾“造反”,一旦大功告成,許多“造反派”組織就在1967年的“二月鎮反”中被奉命主掌各級政權的軍隊幹部當作“反革命”而遭到鎮壓。接著,不少“造反派”成員又在1967年底至1968年初“革委會”成立後的“清理階級隊伍”運動中成為清查對象。這也就不難理解,在震驚全國的、有5萬余人被殺的內蒙古清查所謂的“內人黨”血案中(官方統計的被殺人數僅為16,200余人),最早挺身出來反對這一行動的是內蒙古的“造反派”組織,這或許是因為他們有某種難以名狀的惺惺相惜之感。當然,“造反派”若有機會掌握國家機器,也同樣可能制造出類似的血案來。
有一種說法不加分析地把文革時期的社會成員說成是“人人有罪”、“人人有錯”,這是十分荒唐的。“文革”中至少有一個社會群體,可以說是根本無罪,甚至沒有一點錯,卻無端地遭到殘殺,他們就是政治上的弱勢群體──“政治賤民”“黑五類”或“黑七類”。如果按照中共的習慣表達,以總人口的5%來估計其人數,“政治賤民”的總數達3,000至4,000萬人。從1949年以後直到80年代初,這些“政治賤民”一向被視為所謂的“階級敵人”,從來就是中共的國家機器在歷次政治運動中的絞殺對象,在“文革”中則處於更加悲慘的境地。無論是“保守派”群眾團體還是軍隊及其指揮下的武裝民兵,在對“黑五類”大開殺戒時都從不手軟。盡管中共的軍隊、公安、武裝民兵及黨團骨幹(保守派的主要成份)明明知道,“文革”時期的“法律”(如“公安六條)嚴格禁止任何“黑五類”分子參加群眾組織,而這些“政治賤民”也一向小心翼翼地茍且偷生,從不參加“派性鬥爭”,但軍隊、公安、武裝民兵及黨團骨幹仍然不遺余力地殺戮“階級敵人”。這種屠殺行動不僅是為了表現殺人者的政治“優越地位”和“正統性”,也是為了向上級邀功請賞。對“政治賤民”的迫害屠殺是中共長期以來制造“階級鬥爭”以維持“紅色恐怖”政策的延續,在中共建立的“血統論”政治意識影響下,政治迫害者往往把“黑五類”看作是政治對手(如某些“造反派”組織)的“社會基礎”,借屠殺“政治賤民”來鞏固其權力和地位。
三、軍隊在暴力和屠殺行動中的角色
1966年底的“文革”高潮時期,各級黨政機關曾一度處於癱瘓狀態,但很快毛澤東就於1967年1月下令動用軍隊“支左”,讓軍隊接管各級政權以恢覆國家機器的運轉,保證毛對局勢的控制。於是軍隊幹部成了各級“革委會”──新的國家機器──的主要負責人;軍隊還對公安、法院、監獄等重要的國家機器組成部份實行了軍管。為了讓軍隊控制局面,毛還賦予軍隊在“支左”中開槍“鎮壓”的權力。中共的軍隊歷來深受“階級鬥爭”教育的熏陶,服務於黨的政治鬥爭目標,因此,在軍隊官兵看來,由黨團骨幹、武裝民兵組成的群眾團體(多半是“保守派”)自然是他們應當支持的“左派”,而敢於挑戰軍管權力的群眾團體(往往是“造反派”,其成員又有不少人出身於“黑五類”)無疑屬於他們要鎮壓的“反革命”。“文革”中因軍隊開槍鎮壓而發生了一系列血案。
案例之一:1967年2月5日,內蒙古軍區負責人制定了屠殺在軍區大院門口示威的“造反派”的計劃,該軍區軍訓部副部長柳青故意開槍打死了內蒙古師院的學生韓桐,這是“文革”時期軍隊殺害平民的第一槍。幸好當時內蒙古的“造反派”組織非常克制,內蒙古軍區預謀的屠殺才沒有進一步擴大。
案例之二:1967年2月23日,青海省軍區副司令趙永夫在當時的軍委副主席葉劍英的批準下,調動13個連的軍隊向占領西寧《青海日報》社的學生“造反派”開槍開炮,當場打死174人,打傷204人。
案例之三:1967年8月13日到10月17日,湖南道縣人民武裝部的現役軍人組織基層民兵屠殺當地屬於“湘江風雷”組織的“造反派”成員和“黑五類”:“歷時66天,涉及10個區、36個公社、468個大隊、1,590個生產隊、2,778戶,共死亡4,519人,其中被殺4,193人,逼迫自殺326人。……受道縣殺人事件影響,全地區其余10個縣市也在不同程度上殺了人。全地區(含道縣)文革期間非正常死亡9,093人,其中被殺7,696人,逼迫自殺1,397人;另外,致傷致殘2,146人。死亡人員按當時的階級成份劃分:四類分子3,576人,四類分子子女4,057人,貧下中農1,049人(大多數有不同程度的歷史問題),其他成份411人。其中未成年人826人。被殺人中,年紀最大的78歲,最小的才10天。”[15]
案例之四:1968年7月至10月,廣西軍區司令員韋國清等人經中共中央同意,調動數萬軍隊,連同武裝民兵,對廣西的反對派“四·二二”組織發動了大規模的武裝圍剿;同時在農村大殺“黑五類”及其子女,甚至發生“人吃人”的慘劇。僅據今天在官方內部材料上可查的數字,被殺者達11萬之眾。
軍隊還參與了其他類型的屠殺案件。例如,1975年春經中央軍委批準,昆明軍區出動5個師級單位共上萬人的野戰部隊,以鎮壓“民族叛亂”的名義對雲南省蒙自縣沙甸村的回民實行慘絕人寰的屠殺,殺死村民不下千人,還把整個村莊夷為平地。[16] 1967年8月28日,經康生批準,駐寧夏野戰部隊某師以“鎮壓反革命叛亂”為名,開槍開炮,屠殺了青銅峽縣的一派群眾組織“大聯合籌備處”成員101人,打傷132人。
雖然這些案件本身在80年代都徹底平反了,但血案制造者並沒有真正受到法律制裁,而且,為了維護執政黨的威信,對相關案件真相的討論仍然是禁區。
四、領導者的責任
“文革”中發生了這麽多慘絕人寰的屠殺案件,中共的最高領導者、“文革”發起人毛澤東是否知情,他對這些暴力和殺戮行動的態度究竟是什麽?由於“文革”檔案至今仍被嚴密封存,現代史研究者至今無法看到毛本人對這些大屠殺事件的具體批示。而不少中共的官方回憶錄都說:毛一直反對武鬥和暴力。或許,毛並沒有具體地指示那些士兵、武裝民兵去殘殺平民;但毛顯然沒有運用他在“文革”時期的超凡影響力制止這類行動,相反卻對一連串屠殺事件保持沈默,事實上縱容了它們的發生和蔓延。例如,中共中央和北京市委自60年代開始準備把北京市近10萬“黑五類”強行驅趕出北京,毛顯然不可能不知情;至少周恩來1966年建立“首都工作組”的計劃是經毛批示同意的。在北京和全國的“紅八月”恐怖中,毛雖然也講過“要文鬥,不要武鬥”,但同時他也表示:“黨的政策不主張打人。但對打人也要進行階級分析,好人打壞人活該;壞人打好人,好人光榮;好人打好人誤會。”[17] 毛的這一講話當年在施虐一時的“紅衛兵”中曾廣為流傳。既然對“階級敵人”的暴力是他們“活該”,暴力和殺戮如“星星之火”般地在中國“遍地燎原”,自然就毫不奇怪了。
雖然10年“文革”中的許多類似案例仍被官方掩蓋著,僅憑上述案例仍可得出以下結論。首先,“文革”中的許多著名的暴力屠殺案件完全是國家機器的行為,有些甚至是當局的決策。無論是毛澤東、林彪還是周恩來、葉劍英,在領導這一國家機器吞噬無辜公民時是完全一致的;盡管他們的看法會有差異,對某些高級幹部或平民遭到打擊會有不同態度,但在縱容和利用暴力迫害和殘殺“政治賤民”上,他們並沒有分歧。其次,直接指揮和執行這些大屠殺的兇手,多是軍隊、警察、武裝民兵和黨團骨幹,他們中的許多人至今仍因當年“表現積極”而受益。由此可見,把“文革”中暴力殺戮事件的責任一概推給“四人幫”或符號式的所謂“造反派”,既非史實,也嚴重地扭曲了國民的集體記憶。
論社會權利的“貧困”
──中國城市貧困問題的根源與治理路徑
洪朝輝
美國賓州西切斯特大學
一、何謂社會權利的“貧困”?
二、社會權利“貧困”之“中國現象”
三、美國治理貧困的路徑
四、中國治理城市貧困的思路
中國近25年來的改革產生了財富與貧困同步積聚的現象和效應。根據不同的統計和解釋方法,中國城市目前的貧困人口約在1,500萬到3,100萬之間。[1] 盡管經濟增長速度維持在較高的水平上,城市的貧困問題卻越來越嚴重。對此目前中國學界和官方的解釋主要有7種:一是市場競爭;二是收入分配不公;三是保障制度殘缺;四是失業人口劇增;五是貧困人口的文化素質不高[2];六是制度轉型和對外開放的結果[3];七是社會排斥和社會剝奪[4]。
筆者以為,經濟貧困其實是社會權利“貧困”("poverty" of social rights)的折射和表現,經濟貧困的深層原因不僅僅是各種經濟要素不足,更重要的是社會權利的“貧困”,當然還包括與社會權利相關的政治、文化和經濟權利的“貧困”。所以治理與消除經濟貧困的治本之道,是強化社會權利的平等和保障社會權利的公正。美國的經驗表明,城市貧困的發展階段、表現方式和基本原因一般有四種:一是貧困居民缺乏必要的物質條件;二是貧困居民的能力不足;三是貧困居民的權利不足;四是動機不足。[5] 目前,中國治理城市貧困的重點還是局限於解決貧民的物質不足,兼顧貧民的能力不足。筆者以為,從現階段貧困群體產生的根源出發,中國必須關注並解決城市貧民社會權利不足的問題。
本文的重點不是具體分析城市的貧困現象,而是試圖提供一種可供選擇的認識框架和理論解釋。本文將對社會權利“貧困”這一概念作出解釋,界定社會權利“貧困”的內涵、外延、特徵和形式,並結合中國的實際,討論社會權利“貧困”的“中國現象”。本文最後通過考察美國自羅斯福新政以來的治理貧困政策的演變,提出應對中國城市貧困問題的基本思路和方向。
一、何謂社會權利的“貧困”?
首先,權利不應當被視為一個政治概念。許多人權和民權事業之所以遭到巨大的政治阻力,是因為原本非政治性的人權和民權概念被人為地過度政治化了。其實,人的權利應當被還原為中性和人性的範疇;只有這樣,才能心平氣和並價值中立地探討權利問題,也才能對權利的“貧困”提出比較客觀的分析與評價。[6] 同時,和諧、包容、穩定的社會是以權利為基礎的,因為只有在權利平等的框架下,社會成員才能不問貧富而一律成為社會的正式成員。“人權的意思就是人人都能成為社會的正式成員”。[7]
1. 討論貧困問題的三個重要理論
社會權利“貧困”的概念得益於三大與貧困有關的理論。
第一是流行於歐洲社會的“社會剝奪”(social deprivation)和“社會排斥”(social exclusion)理論。一位英國學者在1979年提出了“相對剝奪”(relative deprivation)的概念,認為當個人、家庭和社會集團缺乏必要的資源,不易獲取食物、參加活動、擁有公認的居住和生活條件,並且被排除在一般的居住條件、社會習慣和活動之外時,即為貧困。[8] 與“社會剝奪理論”相聯系,“社會排斥”主要是指一個社會成員被排斥在一般社會大眾所應享受的各種社會經濟待遇之外。[9] 但是,社會排斥只是描述了貧困階層被歧視、被剝奪的過程和現象,而社會權利“貧困”的討論則能涵蓋城市貧民遭到歧視後的結果和原因。就中國的情況看,顯然城市貧困階層的權利不僅僅是被排斥,而且也在某種程度上被剝奪和侵犯。
第二,權利貧困的概念也受到“能力理論”(capabilities)的啟發。“能力理論”的主要貢獻者是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瑪蒂亞.森(Amartya Sen)。他認為,應該改變傳統的以個人收入或資源的占有量為參照來衡量貧富,而應該引入關於能力的參數來測度人們的生活質量。其核心意義是,必須考察個人在實現自我價值功能方面的實際能力,因為能力不足才是導致貧困的根源。[10] 同時,森提出,只有能力才能保證機會的平等;沒有能力,機會的平等是一句空話,也就是說“真正的機會平等必須通過能力的平等”才能實現。[11] 森還認為,能力是一種“自由的概念”(notions of freedom),它代表了一種真正的機會。[12] 森的“能力理論”的一大貢獻是強調解決貧困和失業的根本之道是提高個人的能力,而不是單純發放失業救濟。[13]
應當看到,許多城市貧民其實並不缺乏必要的能力,只是社會沒有賦予他們發揮這些能力的公平機會和公正權利。權利的不足造成了機會的有限,而有限的機會則影響了經濟的收入,並最終導致了貧困。森的“能力理論”只強調主觀的能力,卻忽略了客觀的機會。只有綜合考慮主觀的能力與客觀的機會,才能從根本上減少貧困。而且,如果說個人能力的增強主要依靠個人的主觀努力的話,那麽,機會和權利的提供、增加和保障,則主要是政府和社會的責任。森的“能力理論”可能比較偏重強調能力的被剝奪是貧困的主要原因,而筆者則認為貧困也源於權利和機會的不足。盡管森的“能力理論”創造性地與上述的“社會排斥理論”相結合,從能力的角度提出了社會排斥問題[14],但他的討論卻忽視了從權利角度去觀察社會排斥。窮人不一定是由於個人能力不足而受到社會排斥,更多的情況是由於權利不足和機會缺乏而遭到社會排斥。
第三,社會權利“貧困”的概念也得益於一些經典的公民權利理論的啟發。一種公民權利的理論認為,公民權利的改善是循序漸進的。首先是公民的自由權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和行動自由;其次是公民的政治權利,主要是指政治參與和選舉權利;最後是公民的社會權利,即建立制度化的社會政策,向弱勢團體提供醫療、失業、住房、教育和救濟的保障。[15] 這種公民權利的演進在西歐和美國比較典型,尤其是美國的黑人,他們就是從人身自由、政治民主走向社會福利的。但在許多亞洲的威權政治國家,則往往是政府以提供社會福利為起點,在非政治的意義上幫助貧民改善自身的經濟狀況,旨在以社會福利來“贖買”和交換公民的政治權利。有人也以德國政府在19世紀下半期用福利買穩定、用金錢換專制的例子,證明公民的社會權利有時侯比政治權利和自由權利更能得到貧民階層的擁護。[16] 所以有學者提出,公民權利必須與社會福利政策相結合,只有公民最基本的權利需求得到滿足,公民的政治和自由權利才能落實到實處。[17] 筆者也認為,目前解決中國城市貧困問題的當務之急是市民的社會權利,這些社會權利不僅關系到未來的政治權利能否構築堅實的基礎,而且也是為現有的經濟福利提供切實的保障。社會權利是經濟待遇的根本,也是政治民主的起點。
2. 社會權利“貧困”的具體表現
大致而言,社會權利的“貧困”主要有下列形式和特徵。
首先,社會權利相對不足。與貧困相聯系的社會權利主要涵蓋社會公正和適當的資源分配權、工作權、醫療權、財產權、住房權、晉升權、遷徙權、名譽權、教育權、娛樂權、被瞻養權、以及平等的性別權等12大類。
表面上看,貧困與經濟權利是否平等直接相關;實際上直接影響和改變經濟權利的主要因素卻是社會權利。當一個人的人格遭到歧視、名譽倍受侵害、遷徙沒有自由、晉升受到阻礙時,那麽他的工作權利就自然會受到侵犯;一旦就業無法保障,那麽投資權、收益權等經濟權利也就成了空話;同樣,在人格處處受到歧視的社會環境下,所謂的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參政議政權等政治權利,都只是形同虛設。就象一個英國學者所指出的,貧困“損害人們的自尊、尊嚴和自我認同,堵塞他們參與決策過程、進入各種有關機構的途徑”。例如,印度奧里薩邦長期貧困的原因不是自然資源的缺乏,而是不平等的種姓制度、不可接觸性和其他形式的歧視,當然也包括扭曲的土地分配、土地轉讓、對高利貸者的依賴、公共財產資源的霸占以及種種社會性別問題等。[18] 所以,權利的“貧困”主要是指社會權利的“貧困”。能否享受這種社會權利的一定數量和質量,既是社會權利“貧困”的重要指標,也是影響城市貧困的關鍵因素。
其次,社會權利貧困是指獲取社會權利的機會和渠道不足。權利的存在是一回事,而能否得到獲取這些權利的機會又是一回事。社會權利“貧困”的一大表現是,城市貧民無法或難以享受其他人群所能夠享受的機會,包括得到工作的機會、積聚資金的機會、投資興業的機會。它表明,許多窮人的貧困狀況不是主觀因素造成的,而主要是客觀社會環境所導致的機會不公的結果。正象一位英國國際發展部大臣所指出的:許多窮人“往往由於民族、等級地位、地理位置、性別以及無能力等原因而遭到排斥。特別嚴重的是,在影響到他們命運的決策之處,根本聽不到他們的聲音”。[19]
必須指出,如果弱勢團體只要求政府解決經濟貧困而不是權利“貧困”的話,那麽,政府的行政幹預和濫用權力的空間就很大,各種救濟政策和措施的實施將按照政府官員的主觀意志排列組合,給與不給、給多給少、給你給他、以及何時何地進行“施舍”,都在他們的一念之間,這將使“無力者更加無力”,盡管會使無錢者得到一些錢。所以,參與是一種權利,權利則是一種保險,它是弱勢團體改善自身地位和處境的根本之道。物質救濟只能釋放沒有保障的金錢,而權利救濟則能賦予窮人一種永恒的力量。力量比金錢更具長遠性和根本性的保證。所以,機會的“貧困”是權利的“貧困”的一大組成部份,機會是權利的一大象征,權利是獲得機會的重要保證。
再次,社會權利的“貧困”表明現有的權利沒有穩定和明確的法律保證。一旦人們享有相當數量和質量的權利,以及得到獲取權利的機會之後,並不能保證人們能擺脫權利的“貧困”狀態,還有必要建立和健全一個保護和保障既有權利的社會環境和法律機制。不然現有的權利和機會仍然隨時有可能得而覆失,結果貧弱者再度受困於權利的“貧困”。得到權利的過程和機會需要公平,失去權利的過程和機會,也需要公平和公正,尤其是維護權利的法律,更要能保證人人平等。不應當只保護富人的利益,而讓窮人的權益朝不保夕。
最後,社會權利貧困的另一表現是權利失而覆得的機會很少。權利的得而覆失屬於市場經濟的常態,但權利的失而覆得則更能顯示市場經濟的健康與活力。許多城市貧民並不是生來貧困,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導致他們日益走向貧窮。但是他們的最大悲哀則是一旦貧困就再沒有機會由貧變富,其中的一個根本原因就是社會權利的“貧困”。而富人一旦經營失敗,企業破產,往往能夠東山再起。由此可見,一個社會如果缺乏幫助窮人變富的機制,那麽在爭取權利失而覆得的過程中富人和窮人的機會是不可能平等的。
二、社會權利“貧困”之“中國現象”
運用社會權利“貧困”的概念和分析方法,有助於深入考察和準確理解中國城市目前特有的貧困現象。
據中國政府公布,到2002年7月10日中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貧困居民已經從2001年底的1,170萬人奇跡般地迅速增加到1,930.8萬人,初步實現了在經濟上“應保盡保”的目標。[20] 但是中國城市的社會權利“貧困”的現象卻廣泛存在於下崗、待崗、停產半停產、不定期放假、到期終止勞動合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買斷工齡)、企業破產安置、開除、強制提前退休、提前因病退休、拖欠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等各個方面。[21] 按照社會權利“貧困”的基本標準,中國城市的社會權利“貧困”主要表現在五大方面。
1. 現行的政府法規未能保障平等的公民權利
(1)1997年出台的“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城鎮居民低保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排斥了個體戶、職工遺孀、犯有罪錯的本人及其家屬申請“低保”的權利。許多個體戶和職工遺孀盡管有“生活來源和勞動能力”,但人均收入仍然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他們理應享受“低保”卻被排斥在“低保”制度之外。尤其是許多基層民政幹部拒絕對勞改犯家屬發放救濟,其理由是“顧慮其他民眾會因此有意見”。[22]
(2)政府的現行法規未向城市貧民提供福利分房的優惠。隨著1998年中國取消福利分房之後,對在職職工和下崗職工“一視同仁”,他們都不得不購買商品房。這顯然剝奪了下崗工人要求“不平等”分配住房的權利,因為這種表面上“平等”的政策實際上是對“起點不平等”的貧弱群體權利的損害。長此以往貧困人口的住房條件必然持續惡化,有可能加速城市貧困問題的階層化和區域化[23],其直接後果是可能出現類似於美國一些大城市中心的貧民窟。同樣,目前的救濟政策中不包含醫療福利,盡管下崗工人在獲得失業保險的2年內還可能申請醫療補助,但一旦失業保險期滿,他們就沒有任何制度化的醫療保障了。[24]
(3)目前的養老保險政策也充斥著不平等。國有企業一方面竭力迫使工人提前退休,從40歲到60歲都陸續被納入“退休人員”的行列;另一方面,社會又不承認這些被迫提前退休的工人為“老年”,勞動部門至今拒絕將那些提前退休的工人納入養老保險的範圍,結果那些40歲左右的下崗工人必須熬到60歲以後才能申請養老金。根據目前的養老保險方案,養老金的數額主要是根據受保人過去繳費時間的長短和繳費工資基數的高低;而領取失業保險的下崗工人和提前退休的工人已不再有企業為他們繳納養老保險,這樣必然極大地影響他們未來的養老金金額。尤其是下崗工人到了正常退休年齡後仍無權獲得醫療保險,因為他們的原單位並未象給正常退休人員那樣繳納相當於其退休金數額6%的醫療保險費。下崗工人獲得醫療保險的權利就這樣被無端地剝奪了。[25]
2. 中央政府明文規定的職工權利未能依法兌現
許多城市的執法部門往往片面解釋國務院的“通知”和國務院於1999年1月22日發布的“失業保險條例”,違法侵害職工權利的事例在企業和地方政府部門中屢見不鮮。
一種流行的忽視社會權利的做法是,只要一個家庭中有成員獲得經濟收入(不管穩定與否和收入高低),家庭的其他成員就往往被排除在“低保”制度之外。其實,按照國務院規定,“一個家庭成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低保標準的居民”,均在保障對象之列;而且,有些家庭是祖孫同住,所以應該將所有同住親屬人口合並計算。但有些地方政府竟然規定,對那些有勞動能力的失業者,一律代他們多算200元收入,從而得以減少對這些失業者的社會保障支出。有些城市限於財力甚至實行輪流領救濟的辦法,讓眾多貧民輪流“喝粥”。有些民政幹部還提出,凡年齡在18歲至50歲之間、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者,一律不列入“低保”範圍。[26] 其實,有勞動能力的人不一定就有勞動機會和勞動權利,將勞動能力與勞動機會混為一談,是目前中國各級地方政府執行社會救濟政策的一大誤區。目前,雖有工作能力但因無工作機會而導致貧困的人口占總貧困人口總數的21%[27],而據民政部門2000年的統計,真正屬於“三無”人員的低保對象僅占總低保人口的6%[28]。
又如,盡管北京市政府規定不能同時讓夫妻都下崗,但北京市某工礦區的一份調查顯示,竟然有三分之一的夫妻已經同時下崗失業或其中一人下崗、另一人失業。當失業工人要求企業保障其合法權利時,企業往往以能力不夠為由,“理直氣壯”地拒絕執行政府的規定。北京市政府還有規定,國有企業的再就業服務中心負責給下崗職工介紹兩次工作,如果下崗職工拒絕接受這兩次工作機會,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一項調查顯示,下崗者中很少有人表示企業曾給自己介紹過工作。當下崗工人從報紙和電視上得到某些適用自身利益的法規政策或某些中央領導人講話的信息而向企業討“權利”時,企業的通常回答是:“你讓電視台給你落實政策”,“既然是江澤民說的,讓江澤民給你辦”。有些企業甚至公開封鎖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信息,並且壟斷法規政策的信息渠道,公民最基本的知情權遭到侵犯和剝奪。[29]
3. 弱勢群體缺乏參與制定規則制度的權利
政府法規的制訂者之所以忽視窮人權利,而政府法規的執行者也有法不依,其重要原因是弱勢群體往往在法規制訂過程和執行過程中“缺席”。強調權利平等和社會公正的一大要義是要讓弱勢群體參與修訂制度規則,並促使現有的規則趨於更合理、更公平。[30] 可是目前中國不存在這樣的制度環境。
面對許多不合理的法規,下崗工人往往是敢怒不敢言。例如,各地政府往往不容許下崗工人領取出租車的營業執照,其結果是逼使下崗工人違章經營開“黑車”;而一旦“黑車”被查,輕則罰款2萬元,重則沒收車輛。這表明弱勢團體的合法經營權遭到剝奪。
在工人下崗的過程中,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都未盡到維護工人權益的責任。一些城市貧民說,工會實際上是象“聾子的耳朵”那樣的擺設,不為廠方說話就算是天大的好事了。一些職代會代表為了暫時保住個人職位而聽任廠方任意犧牲下崗失業者的利益,其實不少人到最後自己也仍然難逃下崗失業的命運。[31]
在現行制度下,下崗失業者沒有代表他們的合法民意代表,各級人代會或政協都沒有代表下崗失業者的代表或委員。下崗職工若自行成立組織,往往未經成立即遭取締。由於沒有自己的組織,也沒有聯系政府決策部門的直接管道,所以下崗工人既不能有效地保護自身的權利,更無法參與規則制度的制定。而且有些下崗工人遭到不公平待遇後往往無法得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法院的合法保護,因為如今執法機構存在著相當嚴重的腐敗。由於下崗工人沒錢也沒“關系”,所以他們的訴訟往往以失敗而告終。[32]
由於長期無法參與有關規則制度的制訂,越來越多的城市貧民產生了對社會的認同危機,尤其是對權力資本集團和權力資本經濟充滿對立與敵意。[33] 例如,根據中央政府的規定,失業者可以獲得一次性開業補貼5,000元或10,000元,但他們在開業過程中卻往往敗多成少,主要原因之一是缺少接近權力資本集團的渠道和關系。一項社會調查表明,煤礦工人的子女往往還是工人,他們的配偶也是工人,而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同樣可能是工人。[34] 長此以往,這批“權利貧困”集團將被日益邊緣化,對社會產生認同危機並出現反叛行為。
根據“社會排斥理論”,貧困者的個人權利最容易受到傷害,窮人只有成立自己的團體才能形成集體力量,從而有效地保護自身權益。[35] 而“權力資本集團”的腐敗和尋租則是弱勢群體出現社會認同危機的直接根源,並進而導致弱勢群體對政權合法性產生懷疑。相對而言,農村貧困人口的認同危機對社會穩定的危害並沒有“顯性化”,因為他們的思維相對封閉,自主意識較弱。[36]
但是城市貧民的邊緣化和叛逆化將產生很強的話語擴散能力,並誘發嚴重的認同危機;“權力資本集團”的揮霍浪費、巧取豪奪更容易激發貧困群體的敵視心理和被剝奪的屈辱感,最終所產生的破壞力量將難以估量。[37] 而且,這批貧民大多居住在工廠和政府機構附近,很容易“就近就便”發起針對政府的集體行動。[38]
4. 城市貧民的人格尊嚴受到蔑視
長期以來,中國社會的一個傳統價值觀念是“多勞多得、不勞不得”,不勞而獲者往往得不到社會的尊重;人們認為只有那些“五保戶”和“三無人員”才有資格“吃救濟”,而不太接受年富力強者成為救濟對象的現象。所以不少民政幹部和民眾都顧慮實施“低保”是豢養懶漢。一項調查表明,在重慶、天津、蘭州市,城市貧民與鄰居之間互不串門聊天的比例分別高達45%、40%和38%。一些受訪者說:“鄰居間不來往,借個錢也借不著。難啊!”“有時我帶著女兒出去,人家遠遠地就躲開了”。“有一天我們隔壁家的蜂窩煤少了,他們發現後指桑罵槐地說,窮成這樣,還偷我們家的煤,當時氣得我渾身發抖”。
這種人格上的侮辱,導致貧弱者在社交過程中出現嚴重的心理障礙。在一個以“關系”為核心的華人社會,沒有社區、鄰里的交往,將使他們的許多權益受損,加上社會排斥和自我排斥的雙重壓力,貧困者的人格不僅難以得到他人尊重,還容易被摧毀。[39] 有人將貧弱者改變地位的動機不足和社會對貧弱者的人格歧視所形成的現象歸結為“貧困文化”。[40] 還有學者指出,失業者領取保障金是一種權利,將失業津貼稱為失業救濟是對人格的不尊重。[41]
5. 特定弱勢團體的社會權利嚴重不足
目前大約有6大群體的權利“貧困”現象非常突出:
(1)“非正規就業”人員,即只有工資但無資格參加社會保險或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工人。在中國絕對的勞動力“買方市場”的情況下,許多企業趁機迫使大批在職職工下崗,然後再雇傭大量農民工或願意接受沒有社會保障的市民。[42] 特別要指出的是,這類“非正規就業”人員將日益成為中國企業雇員的主要形式。有學者估計,在未來的10至15年中非正規就業會接近城鎮就業總數的50%[43];如果加上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那麽非正規就業人員將占全部企業雇員的80%以上。[44] 從社會安定的角度著想,政府絕對不應該鼓勵這種非正規就業的發展,因為這種有工作、無保障的就業必將導致另一類城市的貧困,即社會權利的貧困,它將嚴重侵犯在職職工的基本權利。
(2)“土地工”,這些人過去是農民,當地的企業占用了他們的土地後,作為交換條件將他們招為企業職工。本來,這批“土地工”應該有不被“下崗”的“特權”,但在全國性下崗潮當中,失去了土地的“土地工”也往往難逃失業下崗的結局[45],結果他們是既失去了土地,又丟了飯碗。這其實是企業明目張膽的掠奪和欺詐行為。
(3)長期流動人口。根據民政部統計,1999年全國流動人口總數為4,040萬,其中包括相當部份從城鎮到城鎮的流動人口。這批流動人口的權利往往嚴重受損,因為他們不能享有與城市常駐居民同等的工作機會與工資報酬,這種勞務市場的不公正和人為分割,是政府限制勞動力流動的結果。由於社會權利的“貧困”和不足,流動人口的貧困率比城鎮居民高出50%[46],這是社會權利“貧困”直接影響經濟貧困的典型例子。
(4)中老年人。目前中國的用人單位普遍存在嚴重的年齡歧視,導致許多下崗工人接受技術培訓的意願大大降低,因為年齡大、受益期短,學了也是“白學”,尤其是女性退出勞動領域的年齡更早,她們接受培訓的意願和動力就更低。[47] 這樣惡性循環就開始顯現:貧困產生於年齡歧視;因年齡歧視貧困者的培訓成本得不到回報,所以他們不願培訓;而由於不能通過培訓獲得新的技能,就更難找到工作;沒有工作,他們就越加貧窮。一位全國政協委員對這樣的貧困者的生活現狀描述道,“有些地區已經出現少數特困職工以揀拾菜葉、賣血為生的現象;有的無力支付電費,晚上不敢點燈;北方的高寒地區有的職工冬天無錢買煤取暖;有的小病不看,大病熬著”。[48]
(5)傷殘市民。目前政府發放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和社會救濟金,都只按人頭發放,不因病殘而增加。一位接受調查者患有嚴重脈管炎,一側下肢腐爛,已截肢一次,每年的醫療費用高達6萬元,但全家的月收入只有妻子的1,000元和本人即將到期的失業保險金。還有一些人因工傷而導致殘疾,卻不能享有工傷待遇,因為企業為了避免獎金損失,一般將工傷按疾病處理,但保證全額報銷醫療費。這些工傷者本來按照規定是不能被處置為下崗的,但許多單位往往仍然剝奪他們的工作權利,他們失業或下崗後更難找到工作,而且下崗後醫療費用也不能全部報銷。[49] 據研究表明,“幾乎四分之一的貧民家庭由帶著少量孩子的父子構成,14%是老人,5%是傷殘男人”。[50] 在北京市某工礦區,就業最困難的就是年齡在35歲以上、身體患病或殘疾者。[51]
(6)無錢上學的少年兒童。城市貧民的義務教育平等權利普遍受到歧視,如今,不僅上中小學需要繳學費和讚助費,甚至幼兒園、托兒所也不再是義務教育。加上私人補習成風,逼使市民繳納額外的巨額教育費用。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城市貧民子女的教育權利遭到剝奪。中國的戶口制度規定,小孩的戶口隨母而定,城市貧民的妻子若是農村戶口,這樣的家庭會被稱為“半邊戶”,其子女如要在城鎮上學就需要繳納大量的“借讀費”[52],這種陋規使不少“半邊戶”家庭的子女在城市就學的權利被無端地剝奪。另一項調查顯示,在武漢、天津和重慶市,分別有高達27%、22%和20%的貧困家庭表示,他們會因為家里缺錢而讓孩子退學。[53]
必須指出,這些城市弱勢團體的社會權利已經出現了制度化的“貧困”,對他們的歧視和排斥已經得到法律、制度和社會習俗的認可、保護甚至縱容。例如,許多企業現在明確規定,女性必須在45歲退休;多數大學明文禁止一些殘疾學生入學;用人單位甚至堂而皇之地宣稱,本企業只招錄35歲以下、身體健康的男性求職者。[54] 社會歧視各國皆有,但西方文明國家至少不敢公開宣揚歧視,“只能悄悄做、不能公開說”是各西方國家實施歧視的一貫“底線”和基本“規則”。但在中國,不僅敢做,而且敢說,這種制度性歧視不但大行其道,而且毫無遮蔽地公開宣揚,這不能不說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歧視。
三、美國治理貧困的路徑
如何設計治理中國城市貧困問題的對策,或許有必要借鑒美國的歷史經驗與教訓。縱觀從羅斯福新政以來的美國治理貧困政策的演變,有助於思考中國城市反貧困的思路與方向。
美國自1930年代以來的治理貧困政策,大致經歷了從解決物質不足到解決能力不足、權利不足和動機不足這四大階段。
第一階段:自1933年起美國進入治理物質貧困階段
美國作為現代福利國家的起點始於羅斯福政府1935年頒布的“社會保障法(The Social Security Act”。當時開始實行雙軌救濟政策:一是社會保險,即將雇主和雇工的部份所得稅強行用於資助退休基金、失業基金、傷殘基金和醫療福利;二是公共資助,即由財政資助那些無力工作的群體,如未成年人、貧窮老人和殘疾人。[55] 同時,面對當時高達25%以上的失業率,美國在1933年成立了“工作進步總署(The Works Progress Administration)”,它通過以工代賑的方法,由聯邦政府在1933年至1943年期間共出資110億美元,在公共工程領域提供了800萬個工作機會。另外,羅斯福新政還在1938年建立了每小時25美分的最低工資制度,這是對在職職工的美國式“低保”制度,由此刺激了美國工會的急劇發展,工會人數從1935年的370萬猛增到1940年的900萬。[56]
與美國傳統的濟貧法(the poor laws)相比,羅斯福新政的最大貢獻是將反貧困資源由地方向州和聯邦政府轉移,對城市貧困現象不再采用傳統的自由放任政策;而且將救濟對象從所有窮人轉移到貧窮家庭的家長個人,以家庭而不是以個人為單位發放救濟,並將救濟款的來源由傳統的財產稅變為雇主和雇員的所得稅,最後將傳統的實物和現金救濟轉為支票支付。[57] 羅斯福新政的扶貧濟貧成就是無可爭辯的事實,從新政前的1929年到新政後的1940年,美國的社會福利支出從占全國GNP的3.9%(39億美元)猛增到9.2%(88億美元)。[58]
但是羅斯福新政也充滿了不公正和不平等的局限,包括對婦女的歧視[59]、對窮人進入工作領域的歧視[60]、對現有經濟秩序的維護和對既得利益集團的保護等[61]
第二階段:從1961年起美國進入治理能力貧困和不足的階段
到了1960年代,由於快速的經濟成長,美國已經被“分裂”為“兩個國家”,即“富人國”和“窮人國”。[62] 在肯尼迪總統執政期間(1961-1963),美國治理貧困的重點開始移向提高貧民的能力,也就是說聯邦政府治理貧困由資助窮人物質和金錢開始演變為提供服務和技能,即由“輸血”轉向“造血”。這一重大轉變的主要標志是1962年頒布的“公共福利修正案(The Public Welfare Amendments)”,其主要精神涵蓋了四大方面。一是服務,旨在幫助每個貧困家庭提高獨立和自助的能力;二是預防,為無助和無依者提供預防可能再度發生貧困危機的服務;三是激勵,旨在鼓勵救濟和福利的受益者逐漸擺脫政府的資助;四是培訓,提供足夠的培訓機會和選擇,促使貧困者自立、自強。[63]
同時為了配合貧民能力的培養,美國的救濟政策開始從集權走向分權,發動地方政府、尤其是社區的力量提供服務和培訓[64];而且發動私人基金會,如福特基金會就資助著名的“青年動員項目(The Mobilization for Youth)”,這一項目旨在鼓勵當地非專業的年青人成為義務教員,幫助貧困者解決疑難問題,完善貧民對付貧困的技能和知識,借此減少費用昂貴的專業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培訓。[65] 肯尼迪政府分別在1961年和1962年頒布了“地區再發展法(The Area Redevelopment Act)”和“人力發展和培訓法(The Manpower Development and Training Act)”,旨在向貧弱群體提供職業培訓,普及教育,幫助城市貧民在根本上增強抵禦貧困的能力。
第三階段:始於1964年的“治理權利貧困”階段
1960年代以來,以馬丁.路德.金為首的美國黑人興起了卓有成效的民權運動,由此極大地推動了治理貧困的政策走向深化,促使約翰遜總統開始側重解決社會權利“貧困”的問題。約翰遜總統在1964年1月8日發出了著名的口號:“向貧困宣戰(War on Poverty)”![66] 美國政府一方面繼續加大治理貧困的資金投入,從1965年到1969年,聯邦政府用於社會福利的資金從占GNP的11%(771億美元)猛增到占GNP的15.2%(1,450億美元)[67];同時推出許多具有歷史里程碑意義的福利和扶貧項目,包括著名的“醫療福利項目(Medicare和Medicaid)”、“食物券項目(the Food Stamp Act)”,也推出了許多旨在提高貧民能力的培訓項目,包括“工作隊(the Job Corps)”和“刺激工作項目(the Work Incentive Program)”等。但最更重要的是約翰遜總統開始關注權利“貧困”的問題,其中最富有指標意義的反權利“貧困”法案是1964年頒布的“經濟機會法(The Economic Opportunity Act)”,它的宗旨是最大限度地增加窮人參與救濟和福利項目的機會,尤其是那些嚴重受到歧視的美國黑人。[68] 與此相配合,約翰遜總統分別在1964年、1965年和1968年連續頒布了三大著名的“民權法(The Civil Rights Act)”,劃時代地推動了公民權利的平等和普及。
所以如果要將“羅斯福新政”與約翰遜的“偉大社會(the Great Society)”相比較的話,不難發現“羅斯福新政”是“物化”了眾多的窮人,它把治理貧困當作改革整個經濟體制的一部份來進行,關注的核心是“物本”而不是“人本”,所以“新政”往往難以顧及對每個窮人的人格尊重。而約翰遜開始注重貧民的個體權利,尤其是黑人的權利,並富有人情味地將窮人視為不幸的一群,極力推動窮人參與和享受美國經濟安全的夢想。[69] 這種“以人為本”的反貧困政策不僅意義深遠,而且效果顯著。例如,1960年與1973年相比,美國的貧困人口從4,000萬銳減到2,300萬。[70]
第四階段:1970年代以來美國政府開始側重治理動力不足
由於福利支出日益龐大,美國社會逐漸出現了與歐洲社會相似的“福利病”。有學者認為,黑人貧困問題的根源不是金錢、能力和權利不足,而是動力不足;在相當可觀的免費福利面前,窮人失去了尋找工作的動力和意願,加上黑人家庭的解體,直接導致他們的貧困問題日益嚴重。[71] 有人則直接指責窮人的惰性,認為許多身強力壯的年青男性長期依賴救濟和福利,拒絕工作,長此以往這種依賴將導致“西方傳統的終結”。[72]
與共和黨的一貫政策相一致,尼克松和福特總統日益注重利用投資的強化和所得稅的減少,鼓勵富人投資產業,增加就業,實現“投資扶貧”和“就業扶貧”的戰略,而不是消極地用現金扶貧。他們主張減少聯邦政府在扶貧領域的介入,發動各州和地方政府的力量積極扶貧。[73] 1975年,福特總統發起了投資45億美元的刺激經濟方案,其中的25億美元專門幫助各州和地方政府雇傭失業的工人,而且給在職的低工資工人以所得稅獎勵(the earned income tax credit),實際上是一種對在職工人的額外獎金,鼓勵窮人放棄免費救濟,爭取就業,自食其力。在1975年,聯邦政府共發放12.5億美元的所得稅獎勵,到1993年猛增到119.14億美元。但這種治理窮人脫貧動力不足的措施,往往門檻很高,許多單親家庭只能望錢興嘆。[74]
作為民主黨人的卡特總統,似乎仍然繼續共和黨人理念,著力解決市民脫貧動力不足的問題。不過,他的重點是由創造公共工程領域的工作發展到創造公共服務領域的工作,因為長期不曾就業的窮人或懶人更樂意在輕松的服務業工作[75],而不願從事十分辛苦的公共工程。
但真正強有力地解決貧民動力不足的措施,大都是在最保守的里根政府時期(1980-1988年)實施的。里根首先實施了美國歷史上最大幅度的減稅,以刺激投資,增加就業。短短3年竟然減稅2,800億美元,個人所得稅率減少了25%。與此同時,里根又大幅度地減少政府的福利和救濟開支,408,000個有未成年孩子的家庭失去了得到政府資助的資格,299,000個家庭的福利待遇遭到削減,而聯邦和州政府則因此僅1983年一年就節省了11億美元。[76]
里根的“新聯邦主義(The New Federalism)”推動了美國在治理貧困方面的四大改革。一是迫使和鼓勵受救濟的窮人參加工作,即不給福利(welfare)給“工利”(workfare);二是盡可能減少或取消現有的福利項目;三是要求州和地方政府承擔更多的救濟窮人的負擔;[77] 四是將一些與救濟和福利有關的項目盡可能地私有化,包括就業培訓、福利服務和就業投資項目等。[78] 1988年,里根政府通過了一個具有歷史意義的法案──“扶持家庭法(The Family Support Act)”,它要求家中有一個3歲以上小孩的年青父母必須實行強制職業培訓和基本教育,不然其小孩就無法領到政府救濟。但事實上很少有人參與這一培訓和工作項目,因為年青的單身母親必須在家照顧小孩,而且往往缺乏交通工具、身體不佳、陷入家庭危機或者有早年求學期間對教育的負面恐懼等。[79] 其實,里根政府的本意不是終止貧困,而是終止依賴。[80]
隨後的布什和克林頓總統大都繼承了里根終止窮人過度依賴、刺激窮人致富動機的政策。盡管布什與克林頓分屬不同黨派,但兩者都主張清理“福利垃圾(welfare mess)”,尤其是克林頓更樂於強化政府的行政監督功能和機制,迫使一批享受福利的窮人進入工作市場。他們認為:貧困只是一個不好的經濟現象,不難解決;但依賴則是一個不良的文化行為,必須從嚴、從快、從重解決,必須通過行政強制和經濟激勵的雙重努力,提升貧民的個人責任心。[81] 很顯然,動機不足的實質是行為不良、責任感不強,所以主導目前美國政府治理貧困的政策思路是導引貧民的行為、增強貧民的責任,最終改造福利文化,重振美國自由競爭、適者生存的主流價值和傳統精神。
令人震驚和深思的是,歷史的循環開始在1990年代的美國顯現。由於里根政府以來的各屆行政當局的反貧困政策過度保守,導致治理窮人動機不足的政策超過了社會價值和貧困文化所能承受的極限,最終再度制造了大批的貧困人口,貧困現象再度泛濫。[82] 從1969年到1979年期間,美國的貧困率一直控制在10%以下;到里根時代的1984年再度突破10%,達到11.6%,此後就一直高於10%[83];2001年美國的貧困率為11.7%,貧困人口高達3,290萬[84]。在里根政府鼎盛時期的1983年,美國的經濟繁榮與貧困人口出現了正相關關系,兩者皆達到了自1965年以來的歷史新高,導致1983年的貧困人口高達3,500萬[85];各族裔的貧困率在後里根時代全部上揚,在1989年到1990年期間,白人貧困率從8.3%增加到8.8%(2001年更高達9.9%)[86];黑人貧困率從30.7%增加到31.9%,而西語裔的貧困率則從26.2%增加到28.1%
[87]。在1988年到1991年期間,18歲以下的貧困人口新增190萬之多[88];到2001年,兒童貧困率則高達16.3%,遠遠高於總人口貧困率的11.7%。[89]
這樣,美國社會再度出現要求政府以治理物質貧困為主的需求,“羅斯福新政”時期的物質救濟再度成為社會的優先考慮。這種歷史的循環除了留給眾多治理貧困的先行者以挫折感之外,也對美國的反貧困問題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中國治理城市貧困的思路
根據社會權利“貧困”的理論框架,分析社會權利“貧困”的“中國現象”以及美國治理貧困的歷史路徑,可以為思考目前中國的城市貧困對策和走向提供基本思路。
1. 處理好物質、能力、權利和動力四者之間的關系
美國在治理貧困過程中所經歷的四大歷史階段有一定的歷史邏輯性、內在合理性和應用普遍性。盡管各國的國情不同,但貧困的發生和發展具有相當的內在規律。比如說,當赤地千里、餓殍遍野之時,政府的第一優先當然是物質救濟;但當大多數窮人的基本溫飽能夠維持之後,政府的扶貧重點就應該是幫助窮人提高自救能力;但有能力不等於有機會,於是政府就應建立公平、公正的制度,維護和保障窮人的社會權利;但一旦過度福利成為主流,窮人依賴福利和救濟成為一種固定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基因時,政府又應面對窮人改變現狀的動機和動力不足的積弊,促使窮人走向工作市場,矯正不良的懶惰行為。由此可見,四大階段的演變與當時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政治文化環境密切相關。
盡管扶貧的各階段難以跨越,但各階段的時間長度是可以縮短的。研究和考察西方國家貧困問題的一大目的就是幫助中國吸取教訓,少走彎路。中國政府需要綜合考慮和超前思考上述“四大不足”,在考慮以“低保”為核心的物質救濟的同時,通盤設計未來的扶貧措施,努力兼顧能力、權利和動力等問題,防止出現“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扶貧政策,避免貧困人口越來越多的結果,也要防止美國那種扶貧政策回歸歷史原點的教訓。
對於貧困現狀的不同解釋和認識顯然直接影響到治理貧困的對策。如果認定中國目前的城市貧困現象主要是經濟貧困問題,那麽反貧困的主要手段應是以“輸血”為宗旨的物質救濟;如果認定貧困問題產生於窮人的能力不足,那麽政府就應致力於以“造血”為目標的技術培訓和知識灌輸;如果認定貧困的深層原因是社會權利的“貧困”和不足,那麽政府就不得不側重以“保血”為核心的制度建設和結構重組,以保證輸進去的“血”和造出來的“血”是“健康有力”和長期有效的;一旦“福利病”成為社會的癌癥時,那麽政府的扶貧政策就只能以加快“血液循環”為目的,促使身體中的“血”不致病變。
盡管受到現實條件制約,目前中國的反貧困仍應將重點集中在解決物質貧困和能力不足方面。但就象環保一樣,發展中國家不能以自身的經濟水平低下而拒絕保護環境。治理貧困與發展經濟都需要有前瞻性的國際眼光,將扶貧的重點逐漸從生活保障和就業保障,轉向權利保障。畢竟,治理權利“貧困”比治理物質貧困的經濟代價要小得多,而其社會效益卻是長遠和根本性的。
2. 應對“貧求富”、“富求安”的不同需求,努力尋求貧富雙嬴的結果
各國在具體實施反貧困的步驟時往往出現兩難,因為社會政策理論中存在一個著名的悖論:一方面,為了減少社會矛盾,防止窮人造反,必須對現有的經濟資源和社會資源進行再分配;另一方面,所有形式的再分配,不論規模大小,都必然引起沖突或摩擦。[90] 也就是說,如果說維護貧富分化的現狀是等“死”的話,那麽實施二次分配則有可能是找“死”。但為了減少貧困,當局將不得不實施資源的再分配,因為這是避免流血沖突的根本之道。既然再分配是為了幫助弱勢團體,那麽反貧困的政策也只能、而且必須有利於窮人,由此也必然對現有的社會等級格局產生挑戰,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也將受到一些損害。[91]
關於雙嬴的經濟學假設能否在財富的分配和再分配過程中成為可能?貧富兩極能否在社會公正的平台上找到共同的利益?這是個極大的現實挑戰。美國的經驗表明,一般而言,富人決不會輕易或自動讓窮人分享自己的財富,一旦面對風起雲湧的工人罷工、農民運動和黑人暴動,富人才在“敬酒不吃罰酒”之無奈下被迫同意政府征收累進所得稅和70%的高額遺產稅。[92] 中國的富人應當吸取類似的歷史教訓,能夠在窮人的暴力反抗到來之前即與政府合作,主動“放血”,爭取吃“敬酒”,而不要吃“罰酒”。在二次分配中,按照關懷和分享的原則,通過資源的分享換來社會的穩定和投資環境的完善。在這方面,貧富之間需要在窮人求富和富人求安的交接點上找到結合,尤其是富人們需要了解各國的經驗和教訓,不能逼窮人太甚,不能過度聚斂財富;他們應當明白,富人與窮人其實是在同一條船上,人溺己溺,尤其需要意識到富人投資扶貧的最大收益就是降低社會犯罪率,消減社會動蕩,為投資興業提供最根本和最基本的前提。
其實,經濟貧困本身並不可怕,可怕的是窮人追求脫貧的過程和機會總是不平等。“沒有收入通常是因為沒有資產或沒有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渠道”。[93] 社會和政府需要對貧民的脫貧機制提供一個“加速器”,尤其是需要產生一個貧者變富、富者變窮的社會機制,而不是富者越富、貧者越貧的悲劇效應。如果政黨政治的常態是不同政黨都有輪流執政的機會的話,那麽社會經濟的常態也應該是貧富都有可能起起落落,這應該是民主政治與市場經濟的共通之處。很顯然,促使貧者致富,有助於對貧民階層產生一個示範效應,鼓勵他們的奮鬥精神;而出現富者也可能破產、變窮的社會環境,則有助於強化富者的危機意識,而且也能給眾多窮人一個公平競爭的符號啟示。
3. 突出濟貧事業的“人本”原則
為了經濟發展,必須減少貧困;但減少貧困卻不僅僅是為了經濟發展、財富增長。扶貧不能作為盈利性投資來經營,也不能過度強調所謂的“開發性扶貧”。尤其是,衡量扶貧事業的成功與否,不能僅僅以物質投入的數量和金錢注入的金額作為唯一標準。扶貧的出發點是人,聚焦點是人,回歸點還應該是人。而且只有當人成為主體時,人的貧困才會受到抑制,社會才能發展。[94]
必須看到,市場機制不可能自動消除貧困,因為市場機制是非人性的,並不進入公共福利領域。所以在治理貧困的過程中不僅需要物質上的扶貧,更重要的是要有人本關懷和感情投資。任何政府都必須以人民的社會權利和基本福祉為最高原則,按照1976年通過、中國已經正式簽字加入的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的規定,國家有義務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提供可資利用的資源,使公民的權利得以加速實現。一旦確立以人為本的原則,民眾不僅不必懼怕政府,而且應該理直氣壯地要求他們的“公仆”履行其本身義務。“權利使得最為邊緣化、最沒有勢力的人或群體也能借助國家的或國際的法律框架向政府提出權利要求”。[95]
缺乏關懷和關愛的扶貧投入,其社會效益和人文效益只能是事倍功半,因為充滿怨氣和怒氣的貧民哪怕得到再多的救濟和福利,仍然會對政府和社會心懷不滿,那樣的扶貧其實無助於緩和社會動蕩;相反,如果政府的物質投入有限,但扶貧的過程處處充滿人道和人性的關懷,其效果則必然是事半功倍。這就是感情投資重於物質投資的文化功能,尤其是在充滿人文傳統和禮儀的東方社會,更需要強調這種文化價值。所以,鼓勵社會和民間共同扶貧,大力鼓勵私人基金會的成立,發展社會的慈善事業,並容許金融機構共同參與對貧民的小額貸款計劃,是扶貧人本化、人文化的題中之意。
與“人本”原則相聯系,作為貧民賴以生存的載體──家庭,更應該發揮必要的救濟和關懷功能。美國黑人貧困的一大因素是黑人家庭的解體,家庭解體的直接後果就是制造了一大批無家可歸或有家不歸的流浪漢。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國龐大的流浪漢隊伍中,很難發現亞裔流浪漢,這並不是因為亞裔中沒有窮人(亞裔的貧困率在2001年底時為10.2%,比白人的9.9%略高)[96],而是凝聚在亞裔血液中的東方文化基因和傳統家庭觀念發生了作用。[97]
同樣,亞裔中也有人酗酒,但亞裔酗酒從來沒有象美國人或俄國人那樣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因為家庭發揮了巨大的內化、柔化和淡化危機和災難的獨特功能,
促使貧窮和酗酒等現象局限在家庭內。所以,政府有責任將扶貧工程與現代家庭結構和觀念的重建相結合,發揮千百年來儒家文化的優勢,資助和鼓勵家庭成為扶貧、安貧的重要組成部份。
另一個與“人本”宗旨相關的是市民對決策的參與,要促使所有利害相關的人們都有機會參與扶貧事宜。
中國一些地區的村民選舉在責權結合方面的實踐有所啟示。村民自治的實質其實是政府以有限的政治自治權換取經濟責任權。實行村民自治以前,政府要求村民履行的經濟義務往往很難落實,而且村民的抱怨和不滿只能由政府自身去承擔和消化;但實行村民自治以後,政府釋放了政治自治權和民主參與權,作為交換,自治的村民委員會必須如期、如約履行必要的經濟義務和消化村民的不滿。這是一個“用權利換穩定”的典型。[98] 同樣,如果對城市社區和街道實行類似於村民委員會的民主“海選”,那麽就一方面能實現城市貧民的政治參與和社會權利,另一方面又能使他們的不滿和不平在民主化的社區這一平台得以稀釋,並為社會的整體穩定增加一個重要的“減壓器”和“消氣管道”。
4. 正確處理公平的機會和“不公平”的關懷與分享之間的兩難,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反歧視行動(The Affirmative
Action)[99]
美國總統肯尼迪在1961年最早將“Affirmative Action”成為總統的行政命令[100];在1964年,約翰遜總統首次促使“Affirmative Action”構成《民權法》的一部份,成為聯邦法律[101]。這一著名的“反歧視行動”旨在通過聯邦法律的強制,促使和鼓勵聯邦政府部門、受到聯邦政府資助的教育機構、以及與聯邦政府有商業合同的企業,必須滿足一定的招收、雇傭和提升婦女和少數民族的比例,而且規定時限,限期滿足政府的規定;不然的話,違規的大學或企業隨時將失去政府的資助或合同。聯邦政府還設立了“平等工作機會委員會(The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和“聯邦合同政策辦公室(The Office of Federal Contract Compliance)”,作為“反歧視行動”的執行單位。這一劃時代的“反歧視行動”極大地推動了美國社會男女平等和種族平等的進步,尤其是作為弱勢和貧困主體的美國黑人、西語裔、亞裔和婦女,由於參加工作、入學、晉升的機會大大改善,加速了他們脫貧的進程。[102]
“反歧視行動”的基本理念不僅是建立一個人人平等的社會,更重要的是建立關懷和分享的機制。[103] 為了矯枉過正,政府在實踐過程中必須而且只能對那些長年處於弱勢的團體給予更多的關懷;否則,他們永遠無法趕上那批居於優勢地位的既得利益集團。所以許多美國大學對少數族裔的學生降低錄取標準,旨在滿足聯邦政府的要求。
目前中國有必要、也有可能設計並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反歧視法規。中國政府對少數民族的優惠政策由來已久而且卓有成效,但目前最嚴重的歧視發生在貧民、農民、婦女、老人和殘疾人等5大弱勢團體。為了加快中國治理貧困的進程,中國急需借鑒美國的經驗與教訓,推出《反歧視法》,落實公民和貧民的社會權利,在法律、資源、組織和輿論等四方面保障民眾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應該趁中國政府的威權還相對強大之時,通過政府的行政力量,給所有需要政府資助和合同的學校和企業,增加一個不得歧視貧民、農民、婦女、老人、殘疾人和少數民族的附加條件,並要求所有招聘和招生廣告上,都得申明不得因為性別、地位、身體、種族、年齡、地域不同而有所歧視。
政府的行政幹預存在惡性與良性之分,為了維護社會公正、保護公民權利、消除各種歧視的行政幹預,不僅是政府的天然義務和責任,更是大得民心和國際認同的良性幹預。設計與頒行反歧視法規是一個強化政府合法性、維護社會穩定的切入點,它不是對現有利益格局的根本性調整,也不對既得利益集團構成致命威脅;而且反歧視在人類社會和國際主流社會享有天然的政治正確性。反歧視法規並不違背自由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因為政府作為一個對企業或事業機構的“出資”單位,完全有權利對受益人提出滿足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條件,這是供需雙方之間一種基本的交易模式和規範。而且反歧視法規的經濟成本低,社會收益大,它可以成為推動中國政治改革的一個“拳頭產品”,既有助於張揚社會公正、落實社會權利、完善政府形像,又抑制了權力資本、社會不公,為未來利益格局的合理而又人性化地重組提供了歷史性的起點和發展的平台。
當代中國軍隊的政治社會化
維軍
一、當代中國軍隊政治文化的內容與特徵
二、當代中國軍隊政治社會化的途徑
三、軍隊政治社會化過程中與軍外的交流
四、軍隊政治社會化的效果分析──表層彰顯與內在變異
五、影響中國軍隊未來政治社會化的若幹變量
長期以來,對當代中國軍隊政治社會化的研究局限於軍隊思想政治工作這個命題,而且這類討論往往具有工具性、宣傳性、實用性、研究方法單一等諸多特點,缺乏學理上的分析。本文試圖借助政治學、政治社會學、政治文化學等學科的概念,分析當代中國軍隊的政治社會化。
一、當代中國軍隊政治文化的內容與特徵
政治社會化可被視為政治文化的形成、維持和變化過程,在探討中國軍隊的政治社會化之前,有必要簡單概括中國軍隊政治文化的基本內容與特徵。
與其他社會組織相比較,軍隊作為一種暴力壟斷與管理組織,具有鮮明的特徵:組織制度與結構上的權力集中性、嚴格的等級性、高度強制性,價值上的工具性、集體至上性,技術技能上的唯一性等。任何軍隊的這些組織與政治特徵都需要相應的政治文化系統來維系。中國的軍隊也具有上述組織特徵,但它的政治文化與其他國家軍隊的政治文化有著明顯的差別。
首先,中國軍隊是完全政黨化的。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是中共從歷史中推延出的最基本的政治經驗,這是它處理黨與軍隊、政治與軍事關系的根本原則,並通過各種社會化途徑將這一原則變成軍隊政治文化的首要準則。中共歷來強調:“要在全軍牢固樹立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的觀念,保證槍桿子永遠掌握在忠於黨的可靠的人手里,保證我軍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同黨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模範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一切行動聽眾黨中央、中央軍委的決策和指示。”[1] 中國軍隊的所有活動都以這一原則為基本政治價值指南。
其次,中國軍隊內維持著二元對立的政治思維方式。由於軍隊的主要任務是抵禦異國武力入侵,而完成任務的主要形式是高烈度的戰爭,為了在殊死的戰爭對抗中最大限度地凝聚力量以戰勝對手,使軍事組織成員形成了一種非此即彼、敵我分明、你死我活的政治思維方式。
再次,形式上的集體至上與現實的極端個人主義泛濫。軍隊必須具有高度團結的精神和嚴格的紀律,在中國軍隊里這主要靠組織性強制和強調民族、國家、人民、集體的利益高於一切等觀念來維系。但在中國軍隊中對集體利益的過度強調導致了對軍中成員基本利益的忽視,在集體主義政治文化中個人的利己欲望(不管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均得不到正常的表達與滿足,結果個人利益在公共利益中所占份額的大小實際上取決於等級性權力的強制分配。與此同時,軍隊等級科層制下的高度集權的組織方式又為通過非程序性渠道獲取個人利益提供了可能。現在軍隊內部存在著以人際關系為基礎的準派系[2],這成了某些軍隊成員在組織體制內部尋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爭取在體制內資源分配中獲得較大份額的主要手段。於是,集體主義與團體精神往往成為心懷私利的一些個人的集體政治性表演。政治合法性資源便通過這種潛在的形式在軍隊內部發生轉移與異化。
第四 ,絕對的服從與權威意識。軍隊“不僅要保證防禦一個國家的領土,還要將很多時間用於訓導其成員以保證他們對組織的忠誠”。[3] 在軍隊的等級權力體系中,權力的合法性不可能通過理性民主機制獲得,而是通過對不經精細論證的“真理”,如基本政治倫理(“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等)、權力原則等的反覆強調而獲得。軍隊等級組織中的權力角色權威強化了這種政治倫理。
第五,革命英雄主義的表層彰顯。革命英雄主義是一種歷史性政治文化資源,在當代中國軍隊中只能實現淺層次的偶然內化,往往在生死攸關的環境中才可能體現出來。以往中國歷次對外戰爭,如抗美援朝、中越自衛反擊戰都出現大規模的對革命英雄主義的表層彰顯,並將其擴大到軍隊之外的社會中。
二、當代中國軍隊政治社會化的途徑
中國軍隊的政治文化主要通過下述路徑傳遞與維系:
1. 軍中科層制主導下的利益控制
軍事科層制的政治特徵之一是權力等級劃分明顯。沒有等級的劃分,任何一支軍隊都將毫無功能可言。與一般的科層制相比,軍事科層制的等級差異更加明顯。維系這種等級的紀律更加嚴格。軍事組織中的權力、利益分配都是按這種等級金字塔自上而下進行的。軍事科層制的理性(程序化、制度化)主要表現在純技術層面。由於軍隊總體上是人治體制,法治(rule of law)理念與權力監督機制缺失或虛置,所以其非理性(非制度性、不按制度程序辦事)成為中國軍事科層制的主要政治特徵。這種科層制的優點和缺點在軍隊政治文化的形成與傳遞過程中都發揮到了極致。
軍事科層制嚴格的等級權力劃分使軍事組織政令統一,大大提高了軍隊應對戰爭等突發事件的效能。在政治社會化過程中,這表現為主導政治文化的高強度、高頻度、高速度的傳遞,營造維系著團結統一的、具有高度凝聚力的政治文化。與其他非軍事組織相比,軍隊的這種政治文化和政治社會化的特徵尤其明顯。與此同時,近乎專制的權力科層制也大大降低了軍隊政治文化的民主化程度,軍隊政治社會化很大程度上是上層權力意志的體現與結果。軍隊中普遍存在的“亦主亦奴”的政治人格、假借上級權力壓制下級的“太監性格”,都與這種科層制下的絕對權力有關。
軍事科層制還為經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了組織制度保證。作為最高領導層的中央軍委實際實行的是黨內文官控制制度,在政治上往往由黨的最高負責人(總書記)控制。自總部至基層連隊都設有科層化的政治社會化機構(政治工作部門),政治首長與軍事首長共同領導軍隊,這樣來保證用黨的政治文化塑造軍隊的成員,形成特定的服從黨領導的軍隊政治文化。
利益控制是任何一種政治組織政治社會化的基本前提,也是中國軍隊政治社會化的基本手段之一。軍事組織是嚴格按照自上而下的等級程序來授權的。由於軍事組織中的利益是嚴格按等級權力與地位分配的,能否得到上級的授權,事關每個成員的切身利益,所以這種授權關系所體現的官本位、上級本位、服從上級權威、等級特權等意識,就勢必要內化到每一個想在這個組織中得到權力與利益的人心中。這就是說,軍隊的科層制為其成員獲取利益提供了唯一可能的正式渠道:即接受利益與權力的同時,就必須對上級權威與主導政治文化所持的價值觀認可、服從(至少表面上要如此)。對其絕大多數成員來說,為了在軍事科層制中生存發展下去,就不得不接受這種利益及其條件,否則只能出局。
2、軍隊政治文化的主要歷史來源:革命歷史敘事
中國軍隊政治工作的傳統之一是通過革命歌曲、革命英雄或烈士圖像、革命故事、各種革命戰爭紀念館等方式,建構出關於革命歷史的“元敘事”,以達到部份地再現“革命精神”及其政治文化意義的目的。革命歷史敘事的政治社會化作用在於,它具體體現了一套特定的政治道德規範和政治價值觀並使之合法化。
在革命歷史敘事中主導性政治文化掌握著關於中國革命的唯一合法敘述,至於這套敘述是否真實歷史的再現,則不是主導性政治文化考慮的問題。這種革命敘事通過將一個時空體系中的革命故事及蘊含的政治文化轉換到另一個時空體系中,來構造一種現實實踐行為的解釋與組織文化結構間的“契合性”,達到二者互證的效果。它試圖從歷史的角度來宣稱主導性政治文化所維護的政治統治與利益關系是“合法的”。它暗含的內在邏輯就是,“歷史上主導性政治文化及其主體是合法的,所以今天仍然合法”。革命歷史敘事為封閉的軍隊組織中的成員提供了感知過去歷史的捷徑,使隱含在敘述中的政治信仰、政治價值等內化到成員的思想中,還為成員的行為提供了一種組織性的集體意識指向。
革命敘事的建構方式決定著提供什麽樣的政治文化信息,革命敘事的主體憑借其政治權力和資源強勢來操縱關於歷史素材的選擇、敘事話語的建構,同時剝奪了別人的發言權與發言方式,使他們無法積極(正面)地參與政治話語及政治文化的構建。這種敘事結構本身有助於主導性政治文化的形成、再現與維系,同時也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其他異質歷史敘事出現的可能。於是軍隊的成員只能在這一唯一的革命歷史敘事中體會其中的政治文化意蘊,這大大提高了他們在這種革命敘事所造成的“別無選擇”的環境中認同其中的政治文化的可能性。正如丹尼斯.K.姆貝所說:“大多數的組織故事描述了發生在組織歷史中的事件,而且這種敘述有助於通過使某一特定的社會政治結構和和伴隨它的道德態度和價值觀合法化並賦予它們來建立一種組織文化。”[4]
然而,革命敘事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構成軍隊成員行為的體驗,是否適合當代中國軍隊組織結構的嚴整性,要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這可能導致革命敘事的實際功能與政治工作部門假想的功能有所差異。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革命敘事與現代語境的時代差異。在一個利益多元化與個人化的時代,強制性地推行革命敘事中的集體至上、不計代價地犧牲個人利益等觀念顯然不合時宜,其轉化為個人自覺意識的可能性很低;其二,以革命敘事來證明現實的合法性的方法存在著終極合理性問題。革命時期中共以民主、自由、人權等現代政治文化攻擊國民黨的獨裁與專制[5],但自己當政後卻說“百代皆行秦制”,於是革命時承諾的普遍政治法則(民主、自由、人權)與當政後推行的專制政治文化發生了矛盾。[6]
3. 在重覆性的日常生活中完成軍隊的政治社會化
“一種政治文化既是一個政治系統的歷史,又是這個系統中的個體成員生活史的產物,因而它深深植根於公共事件和個人經歷之中。”
[7] 軍隊的日常生活是軍隊政治社會化的間接渠道。[8] 一般說來,“文化只不過是生存的一種習慣”[9],日常生活是養成這種文化習慣的方式,又體現著它所要養成的文化。“日常生活往往憑借重覆性實踐和重覆性思維而運行”[10],它以已有的習慣、經驗、常識等為基本活動指針,同時長期重覆的日常生活又強化、生產著這種習慣經驗和常識。從表面上看,日常生活中的秩序和紀律可能與政治生活相距較遠,但它實際上是軍隊最具政治社會化意義的形式。
軍中通過重覆性的日常生活及其所依重的習慣、經驗、常識轉化為或強化著組織內的主導性政治文化,從而實現其政治社會化功能,這可以從以下各方面觀察到。首先,軍隊中高度強調日常生活中的各種象征性符號,從發型、服飾(軍銜標明嚴格的權力等級,顯示和維系著等級權威,發揮著垂拱而治的作用)、走姿、禮儀到床鋪被褥的整理等都有嚴格而細致的規定,都要求整齊劃一,都具有“去個性化”的特徵。這些都可被視為政治社會化的間接渠道,其象征或隱含著嚴格的組織紀律與權力等級觀念、集體至上、絕對的服從意識,對主導性政治文化的形成擴散有明顯的促進作用。其次,簡單化思維與思維惰性。在日常生活中偏重於生成簡單化思維,使軍隊成員對問題的認知處於感性階段,認為主導性政治文化的邏輯是“想當然”、“理所當然”的。然後,以絕對服從為指歸的高度紀律性,單調而重覆的政治指令在日常生活中高頻率地出現,使軍隊成員根本無時間思考,久而久之就不習慣思考問題了。筆者就曾聽到有的軍隊領導說,按不按時睡覺是一個政治問題。筆者也曾因性格內向、不習慣與人交往,而被指責為驕傲,不準入黨。這種政治價值觀無孔不入的日常生活成為組織的政治文化得以維系持續的最基本方式。這種簡單的思維模式本身就有一定的惰性,很難產生出一種與主導性政治文化相異的政治文化。再次,以服從上級權力指令為指歸的日常養成與依附型的政治文化在意識與思維方式上具有同構性。它有助於軍隊個體成員接受主導性政治文化,也就有助於主導性政治文化在整個組織中維持、強化其政治社會化功能。第四,在日常生活中個體成員處於嚴格的紀律管制之下,個體對群體反抗不是無意義就是導致個體受損。因為組織中同質性政治價值等級體系是由組織給定的,違反者除了受到上級的懲罰外,還被已接受這種政治價值觀的其他成員嘲笑,因而處於沈重的心理壓力之下。久而久之,個體就放棄了抵抗。第五,長期在群體性軍事組織中生活的個體成員,還會產生從眾心理、對群體的認同感、逃避自由尋找安全感和歸屬感。第六,主導性政治文化在組織成員的心中固化後,就通組織成員間的相互影響而傳播擴大。本特霍森和莫奈安認為,在群體成員互動的過程中,他們分享了經驗,並以此為基礎,形成了對未來互動的期望。對正在形成的規範的不同意見可能導致同意規範者修改他們的解釋,或者,他們一度試圖說服群體接受他們的解釋。但一旦規範形成,任何試圖進一步改變控制的行為,都會遭遇制裁。[11]
4. 道德“榜樣”
用先進典型人物作為一般成員的模範與“榜樣”,是軍隊政治社會化常用的手段。從軍隊道德倫理規則的選擇、宣教過程中,可以分析出其中隱含的政治指令及其價值指向。“榜樣”本身就是政治指令對原型進行美化(如放大其優點,遮蔽其缺點)的一個人為的模板。權力意志支配下的“榜樣”與典型一方面是將其與常人之間的道德、人格差別放大,另一方面又企圖強調常人可以模仿“榜樣”,以實現蘊含著主流政治文化價值意圖的“榜樣”為指歸。
這樣的道德“榜樣”常會產生相反的效果。由於道德“榜樣”以近乎完人的形像出現,所以與常人存在著不可接近的距離與勢差。如果道德“榜樣”被認為是真實的,它或許還可能成為被教化者的政治道德觀念與行為的模板,從而達到政治教化的目的;但如果它被認為是虛置的,或道德“榜樣”與被教化者之間的距離與勢差被過度放大,被教化者就會視之為可望而不可及,這反而會使被教化者產生一種自卑的心理壓力,甚至產生對這種德治技術及其蘊含的政治價值取向的整體性質疑。事實上,過去幾十年里屢屢被宣傳的雷鋒就是這樣一個虛幻的道德“榜樣”,在中國軍隊內部對他的宣傳早已顯現出後一種效果。
以“榜樣”德治為中心的軍隊政治社會化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軍內存在的思想政治問題,更不可能達到制造同心同德者的目的;相反卻造就了軍隊成員在精神與道德品性上的奴性、委瑣和虛偽。這種政治理想與道德品性上的空化構成了軍隊政治社會化效果的一部份;而另一方面,軍隊里這種依賴於道德“榜樣”的政治社會化日益失靈,卻又為進一步加強政治社會化、政治教化提供了理由與合法性。
5. 軍隊內部傳媒的作用
當代中國軍隊中的政治媒介的權力源自組織內部特定的政治符號系統所構建的主流政治文化及其依附的制度結構系統。《解放軍報》等政治性、宣傳性報刊與網絡成為中國軍隊政治文化的強有力的護持者。從政治社會化的角度看,這些軍中傳媒的主要作用是在軍隊組織中擴散、傳遞主導性政治文化。但也必須看到,這類報刊中相當一部份是通過強制性方式發行的,有相當一部份軍隊成員不看這些強制性發行的報刊。有些傳媒在報導過程中存在大量有償新聞現象。在金錢的誘惑下,媒介權力成了一些人及部門制造政治道德資本、謀取個人權力的工具。這種軍隊傳媒權力的腐敗會削蝕主導性政治文化的合法性,也意味著附屬其上的傳媒之政治社會化功能的減弱。
6. 維持軍隊的高度封閉性
軍隊政治社會化的整體模式呈現出高度封閉性,營區與組織結構的封閉性為政治社會化提供了體制上的保證與前提。在這種封閉的政治社會化過程中,“組織成員被視為不是具有相對直接需要和明確目標的完全理性的行為者,而是不斷參與對付一個模糊的信息環境過程中去的人們。”[12] 軍隊強調自身與其他社會組織的差異,對其成員灌輸軍人的責任、對黨的絕對忠誠、榮譽、集體主義和愛國主義等意識。在軍隊黨化的前提下,軍隊不過是主導性政治文化的一個“容器”,以黨的政治文化為主塑造軍隊對黨的忠誠。軍隊政治文化基本上呈現出模塊型,具有唯一性,在主導性政治文化看來,異質的政治文化根本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其封閉性還表現在對傳播媒介的控制上。一些基層部隊不允許官兵擁有收音機、手機等,一是防止外國電台把異質政治文化輸入軍內,二是避免大眾文化過度影響軍隊的政治教化,渙散軍心。
三、軍隊政治社會化過程中與軍外的交流
軍隊雖然具有高度封閉性,但它畢竟還是社會政治系統的一個部份,必然與外部社會發生有限的交流。
首先,軍隊與黨政系統之間有政治文化交流。黨為了保持對軍隊的絕對領導,要對軍隊進行政治文化和意識形態灌輸與控制。這種交流主要是一種灌輸與接受的關系。同時,在黨政決策過程中,軍隊在國家安全、國防政策、軍費開支等議題上也有一定的發言權。
其次,軍隊與地方政治文化之間存在著交流。兵役制度的實行使每年都有大批新兵入伍和官兵轉業覆員,軍隊成員與社會其他成員之間的流動是這種交流的主要渠道。軍隊要在較短時間內把來自不同階層、具有不同政治觀念的人員,按照軍隊政治文化標準整合進軍隊組織。從現實情況看,軍隊借助組織與利益控制的力量不難完成這一任務;但它並不能完全消除所有新成員原有的政治文化,而且軍隊的人治體制還可能放大某些消極的政治文化因子,如小農文化、官本位意識等。[13] 此外,帶有政治文化意義的地方傳媒對軍隊政治文化也有影響。一些軍事單位也訂閱帶有較強政治文化色彩的報刊,如《南方周末》、《讀書》、《書屋》等,軍隊內的個體成員也可自由地訂閱這些報刊。由於受到軍隊的嚴格管制,這些報刊中的蘊含的民主觀念與個人權利意識,會對軍內人員產生比常人更強烈的影響。據筆者所知,這幾種刊物在軍內的一些文化水平較高的成員中有較多讀者。
再次,中國軍隊與外國政治文化也有交流。中外軍隊的互訪、中外軍事研究機構互派訪問留學人員,都不可避免地會令中國軍隊的成員受到異國政治文化的影響。但由於被派出人員的政治觀念已基本成形,其出國時間較短且完成任務後還要回到軍隊,所以這種交流對軍隊政治社會化的影響極其微弱。此外,一些軍隊外語學院也聘請外國教師講課。據筆者了解,這些外國教師會自覺不自覺地向中國軍校學員傳播西方的政治價值觀,並對一些學員產生了影響。盡管這種個體間的政治文化交流對中國軍隊政治文化無法造成整體損傷,但主導性政治文化仍對其保持警惕。校方經常對與外籍教師交往過密的學員發出警告,還采取定期(一般是兩年)換聘外籍教師的制度,以限制這種個體間的政治文化交流。
四、軍隊政治社會化的效果分析──表層彰顯與內在變異
通過各種政治社會化的努力,主導性政治文化在軍隊中維持著絕對優勢,其他異質政治文化很難侵入軍隊系統並對之構成威脅。由於對主導性政治文化的接近與否和軍隊成員的物質利益及政治前途緊密相連,這對成員造成了強大的現實約束力。確實,軍隊的政治輿論、組織行動與黨中央、中央軍委保持高度一致。然而,對大多數軍隊成員來說,對主導性政治文化的認同在很大程度上建基於利益的支配,多少有點無奈或屬於無知型默認。這種現象既可被視為政治社會化的成果,也可被理解成政治文化自身危機的一些表現。
1. 在宏觀和中觀層面上主導性政治文化維持著儀式化的支配地位
宏觀上,軍隊內部穩定,且在政治上組織上與黨中央、中央軍委保持高度一致。在主導性政治文化的中間層面,集體主義、團結精神、紀律和服從意識、宏觀責任意識(抵禦外敵)得到強化,成為軍隊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主要特徵,為凝聚軍心、提高軍力、實現其保障國家安全的功能提供了強大的支持。
1998年,中央作出禁止軍隊經商辦企業的決定,這是實現中國軍隊專業化與現代化的重要措施。它雖然對軍隊的利益有較大觸動,但基本上沒有影響到軍隊對黨的忠誠感和軍隊政治體制的穩定。1995年海外曾有人預言:“‘六四’事件後,軍方勢力日益擴大,出現了軍方幹政的可能性,成為鄧後中國最大的隱患之一”。[14] 至少到目前為止,軍方勢力沒有明顯的擴大,軍隊的領導權依然為中共牢固地掌握著,還沒有出現軍人幹政的跡象。
其原因有以下幾點。首先,主導性政治文化構成了軍隊成員政治思考的前提,個人只是消極地存在於組織制造的政治文化之中,由政治文化為個體提供一種適合於他在軍隊等級體系中生存的思考模式:即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雙重角色。在政治社會化過程中,主導性政治文化成了軍隊組織內部的有機部份,對整個軍隊的組織運行產生重要而深刻的影響。權力者將其意志構建到組織內部中,通過權力與資源控制與制造政治論證邏輯、政治(社會)群體化,將之變成全體成員的意志與利益認知,從而得以合法化,形成主導性政治文化所要求的依附型政治文化,裝飾著上級領導權力的政治形像,證明著上級權力的合法性。
其次,主導性政治文化的儀式化彰顯主要得益於軍隊等級中權力精英在行動與組織上的支持。中國政治中政治利益的代理人與委托人是同一主體,政治精英只對自己的利益負責。[15] 軍中各級權力精英對政治文化指令的積極反應主要是為了維持並擴大個人利益(物質享受、官位升遷等),而不是政治信仰的考慮;否則,個人一生的奮鬥所得有可能在傾刻間灰飛煙滅。權力精英並非沒有一點政治大局意識,只是這種意識在他們的觀念中居於次要地位。換言之,權力精英對主導性政治文化的支持是明顯的,但也是表面化的。正是這種表層化支持使主導性政治文化在軍隊中得以儀式化,政治社會化的效果也得到表層的彰顯。流動頻繁的軍隊成員多是低級軍官和士兵,他們對主導性政治文化的服從認同更是個人利益化了的;不過他們對主導性政治文化的認同與支持在其服役期間對軍隊的政治社會化有直接的意義。正如葛蘭西所說,“當由統治精英所提出的世界觀得到從屬群體的積極接受和追求時,統治的過程進行得最有成效”。不過在中國軍隊中,這種成效只體現在宏觀和中觀層面的儀式化過程當中。
2. 軍內主導性政治文化在個體層面上的變異
當主導性政治文化在宏觀和中觀層面得到儀式化彰顯時,這種政治文化在個體微觀層面上其實表現出一系列與宏觀層面儀式化彰顯不一致的特徵。
首先,主導性政治文化中所倡導的高調政治理想、政治信仰、政治道德教化忽視了個人利益,在組織上造成對個性的壓抑,所以基本上並未得到軍隊成員內心中的自發認可,受眾只是在權力控制與利益驅動下表面上表示接受而已。
其次,隨著軍隊成員個人權利意識的不斷提高,而現有的軍隊組織的特殊性和主導性政治文化又使這種意識不具有合法性,軍隊成員若想超越組織規定的限度去追求個人或局部的權利,就只能通過非制度性的方式來實現。於是在主導性政治文化所倡導的政治原則之外,生成了另一套“潛規則”,如通過不正當手段追求個人權力的欲望遠超過所謂的“共產主義理想”和“為人民服務”的軍隊宗旨,官僚主義和裙帶關系盛行等。實際上,在軍隊組織內部這種“潛規則”已經成為主導性政治文化表皮下的一種支配性規則文化,或可稱之為“次政治文化”;但它在軍隊的非正式運行與操作中所起的作用卻可能遠遠超過主導性政治文化,一些成員與團體通過這種“潛規則”在組織體制內謀求到權力和利益。從長遠效果來看,這些“潛規則”的擴張性運行可能架空主導性政治文化並使之失效,正如哈貝馬斯所言,“普遍化的旨趣受制於利己的需要。其結果是一個政治上冷漠的社會,它通過統治而產生虛假的一致意見和合法性”。[16]
再次,在封閉的政治文化體系內,對現有政治文化的認識多停留在感性層次,人們只能消極地逃避這些政治話語,卻不容易重新構思獨立的話語,更不可能產生對之構成結構性威脅的認識。結果越來越多的個體諳悉政治文化中的奧妙而變得更加圓滑,這既擴充了政治文化的表層化,又加深了這種文化的深層變異。
主導性政治文化在表層呈儀式化彰顯而在個人層面上的變異,是政治社會化造成的一種文化變形。[17]
五、影響中國軍隊未來政治社會化的若幹變量
如前所述,當代中國軍隊組織的封閉性只是相對的。隨著時代的變化,軍隊的政治社會化越來越多地受到以下幾種可預見因素之影響。
1. 主導性政治文化面臨內在矛盾與危機
首先,主導性政治文化自身存在著理論上的邏輯矛盾,近十多年來不斷有學者指出這點。它的邏輯框架是“人民權力國家說”──黨代表最大多數人的利益,軍隊是人民的軍隊,置於黨的絕對領導下。政治學者李景鵬早在1988年就對“人民主權說”提出過質疑,他認為“人民主權說”並不是社會主義民主的理論基礎。[18] 最近也有學者指出,中國政治及其政治文化的特色是委托人與代理人合一的精英政治,政治精英並不代表任何階級的利益,他們只對自己的利益負責。[19] 盡管近來中共提出“三個代表”的理論,但如果不從制度建設上予以保障,只停留在政治宣傳或道德教化上,最終只能使大民眾對其真實可信性產生懷疑,從而消蝕主導性政治文化的合法性,其政治社會化效果也會大打折扣。
其次,在軍隊的政治文化中個人利益至今沒有得到充份而合法的認定,這是導致軍隊政治文化表層的儀式化維持與個體層面上變異的主要原因之一。
再次是自由民主的普適性與特殊性解釋之間的矛盾。軍隊政治文化也宣揚民主觀念,但更強調集體至上、服從意識的重要性和軍內民主的特殊性與有限性。一般的軍隊成員在強大的社會化與組織壓力之下,不會質疑這個較為覆雜的理論問題,而只是從淺層和感性上對具體問題提出疑問。但這並不是說,這種淺層、感性層面的質疑就不重要,在特定條件下,它比冷靜的理性思考更具破壞力。
第四是異質政治文化的挑戰。軍隊國家化、非政治化對中國軍隊政治文化最具威脅。盡管近年來“軍隊國家化、非政治化”的主張只是極個別學者的理論,並處於隱匿狀態,但中共依然對之保持高度警惕。
第五,中國軍隊的政治文化可以看作是一種利益維持型政治文化,但近年來軍人社會地位與利益的相對下降可能導致政治文化的合法性危機。這種危機不可能僅靠宣揚“奉獻犧牲”等政治口號來解除。
第六,絕對等級制下的權力腐敗不但成為中國政治之癌,也同樣成為中國軍隊之癌。一方面,由於以人治為主要特徵的軍隊體制缺少監督機制,客觀上造成了對腐敗的寬容與腐敗的泛濫。主導性政治文化企圖用道德教化來遏制絕對等級下的權力腐敗,無異於與虎謀皮。另一方面,等級特權在這里已經合法化並造就了一大批熱衷於追求等級權力並努力維護這一體制的人。但從根本上講,這種等級特權可能消彌體制與主導性政治文化的合法性,反襯出主導性政治文化所倡導的一切其實都是培養卑鄙與無恥,正如一句名詩所刻畫的:“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銘,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
軍隊政治文化的這些內部矛盾與危機得不到解決,軍隊的政治社會化就會顯得越來越軟弱無力。
2. 中國政治文化的變遷對軍隊的影響
從總體上看,當下中國政治文化正在從依附走向獨立,從單維轉向多維,從封閉轉向開放,從情緒化走向法理化,從人治走向法治,一體多元化的政治文化格局開始出現雛形。中國政治文化的這種整體性變遷勢必要影響到軍隊內部政治文化的變遷與調整,這從主導性政治文化對軍隊政治文化的調整中也可看出來。
3. 改善軍隊管理方式帶來的挑戰
近年來,中共在強調對軍隊的絕對領導的同時,也開始重視軍人的權利,特別是他們的經濟與文化權力,提倡依法治軍,提高軍隊專業化的程度(禁止軍隊經商),這些措施能在某種程度上提高軍隊組織對其成員的吸引力,減少軍內腐敗,提高軍隊戰鬥力,為黨政軍體系提供支持與政治合法性。這是在軍隊組織內部實行的一種自上而下的微調,其目標是維護軍隊的穩定,重視軍人的權利僅僅是達到這一目標的手段與工具。
另外,黨對軍隊政治文化也作出了積極調整。這並不意味著黨放松了對軍隊的政治控制;相反,對軍隊政治文化作出的積極調整只是鞏固對軍隊的政治控制的補充,前者服務於後者。這二者之間雖然有相互契合的一面,但也有相互矛盾的一面。例如,在軍隊的人治體制下提倡法治,其實只能是人治下的法治;而軍內民主觀念的增強,也可能不利於作為暴力壟斷組織的軍隊戰鬥力的保持。這可能是所有軍事組織都面臨的兩難困境,美國軍隊也面臨軍內文化與民主社會兩種政治文化傳統的協調問題。[20]
在可預見的將來,中共會繼續目前對軍隊政治文化所作出的微調,同時仍會加強對軍隊的政治控制。軍內法治及民主意識的增長與軍事組織體制的沖突不會通過正常的渠道解決,只能通過現有的人治體制以扭曲的方式得到表達,這既不利於正常的民主法治意識的進一步成長,也不利於軍隊體制的良性運行。
4. 大批大學生入伍的結果
近幾年來,為了提高基層軍官素質,中國軍隊從地方院校大批吸收大學生入伍。與軍內其他成員相比,這些大學生趨向於獨立自主、民主意識較,可能與軍隊的政治文化發生某些沖突。大陸青年作家余傑在大學參加軍訓時就曾質疑:“剪去頭發,就能剪去個性與思想嗎?”從目前來看,這些具有獨立思考能力的大學生不可能長期與強大的軍隊政治文化傳統對峙,結果往往是被權力高度集中的軍隊政治科層制控制、同化,或被迫出局。盡管如此,從長期來看,他們的入伍雖然不可能使軍隊政治文化發生質的變遷,但卻可能在操作層面上起到改良作用。整體上講,這只能看作是主導性政治文化中兩種亞政治文化間的摩擦。
5. 大眾文化對軍隊的影響
以市場化、商品化、追求消費性快感為基本特徵的大眾文化已滲入軍隊內部。它一方面可能會填補因對軍隊政治文化的厭惡感與質疑所造成的空白,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主導性政治文化的合法性危機;另一方面也可能對嚴整的軍隊政治文化造成沖擊,阻滯政治社會化過程,削弱其效果。
走出馬克思主義的“牛頓時代”
──紀念王若水
郭羅基
美國哈佛大學訪問學者
馬克思主義在中國
如何創新馬克思主義?
王若水是中國馬克思主義理論的代表人物之一。在中國,馬克思主義至少有兩種,占據霸權地位的是“官方馬克思主義”。“官方馬克思主義”這個名稱是王若水最先提出的,指的是在政治上居於統治地位的“權力馬克思主義”,是壓制異議的“獨斷馬克思主義”。我認為官方馬克思主義蘊含著一個矛盾:一方面,馬克思主義被尊為官方意識形態,變得“神聖”了;另一方面,馬克思主義一旦成為官方意識形態,就不是原初意義上的馬克思主義了。
那麽,反對“官方馬克思主義”的馬克思主義應該叫做什麽?對應於“官方”的概念是“民間”,能不能叫“民間馬克思主義”?王若水生前曾任《人民日報》副總編,離休以後仍是副部級幹部待遇。周揚、於光遠、胡績偉等人的地位比他更高。他們都是官方人士分化出來的異類,以他們為代表的理論如冠之為“民間馬克思主義”似乎不合適。對我倒是合適的,我早就離開官場,已經當了幾十年民間人士,但我不能代表別人。有一位反對官方馬克思主義的朋友自稱為“正統馬克思主義者”,其理由為“官方馬克思主義”是“旁門左道”。王若水不讚成,因為強調“正統”似有固守19世紀的馬克思主義之嫌。有人認為可以稱為“真馬克思主義”,因為“官方馬克思主義”是假馬克思主義。但是真和假是對理論的判斷,不能用做理論的名稱。何況並沒有人自命為“假馬克思主義”,所以“真馬克思主義”也不算是恰當的名稱。
我曾想過以“非法馬克思主義”為名。俄國有過“合法馬克思主義”,宣揚這種“合法馬克思主義”非但沒有坐牢、殺頭的危險,還有好處可得。中國的“官方馬克思主義”比“合法馬克思主義”更合法,它還可以為社會立法,為政府執法,設置禁區,下達判決,儼然是思想霸權。反對這種“合法馬克思主義”的馬克思主義者,文章不能發表,著作不能出版,已經發表、已經出版的則受批判,作者本人遭迫害,撤銷職務、開除黨籍、失去工作、監視行動、發配外地以至流放國外等等不一而足。遭到“合法馬克思主義”禁絕的馬克思主義還不是“非法馬克思主義”?事實上的確是非法的,但自我標榜為“非法馬克思主義”,弄不好會使人聯想到恐怖主義,還是不叫為好。
也許,根本不需要另外的名稱,馬克思主義就是馬克思主義,只有那種特別的馬克思主義才需要特別的名稱。
馬克思主義在中國
中國的馬克思主義者所做的基本的工作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使馬克思主義向前聯結;另一方面是使馬克思主義向後延伸。
1. 馬克思主義的歷史淵源
雖然馬克思主義是反對資產階級的,但18世紀啟蒙時代形成的資產階級理性卻是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前提。馬克思說,成熟的共產主義直接起源於法國唯物主義[1],即啟蒙學者的學說。恩格斯說得更清楚:現代社會主義就理論形式來說,它起初表現為18世紀法國偉大啟蒙學者所提出的各種原則的進一步的、似乎更為徹底的發展。[2] 這里所說的現代社會主義起初的理論形式,是指19世紀20年代以法國的聖西門、傅立葉和英國的歐文為代表的空想社會主義。從空想社會主義開始,社會上出現了對資本主義的批判運動,批判資本主義的思想武器還是資產階級的“偉大啟蒙學者”提供的。空想社會主義並不反對自由、平等、人權等18世紀提出的資產階級理性的原則;相反,他們要求以原則的進一步發展來醫治資本主義的弊病。空想社會主義又是馬克思主義的直接來源,從文藝覆興到啟蒙運動到空想社會主義再到馬克思主義,這些思想的發展是一脈相承的。
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傳播也有相似的邏輯。“五四運動”的前期是“新文化運動”,後期是馬克思主義傳播運動。“新文化運動”始於1915年陳獨秀的《青年》(後改為《新青年》)雜志的創辦。他在發刊詞中指出:國人欲脫蒙昧時代,當以科學與人權並重。[3] 他特別注重法蘭西的人權學說[4],這就是18世紀法國的啟蒙學說。後來他又說,只有科學與民主才能救治中國的黑暗。[5] 但當時“科學與人權”並未引起廣泛的注意,“科學與民主”卻成了激動人心的口號。大概在中國人看來,民主具有實用性、功利性,更能滿足救國之急需。“科學與民主”這一口號中的“民主”就是資產階級民主。當時的陳獨秀是個資產階級激進民主主義者,隨著“五四運動”的發展,他才從激進民主主義者轉變為共產主義者。陳獨秀、李大釗等先進知識分子的思想經歷,《新青年》雜志的轉變,以及“五四運動”的進程,都證明了中國人是從啟蒙思想走向馬克思主義的。
資產階級理性不但是馬克思主義產生的前提,又是馬克思主義傳播的前提。“五四運動”的參加者、已故的許德珩先生說過,“五四”前期的啟蒙思想“為馬克思主義的傳播起了鋪路搭橋的作用”。至於後來中共將馬克思主義和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對立起來,不斷“批判資產階級”,“興無滅資”,那純屬過河拆橋。
2. 馬克思主義的變形
中共成立後,大體上沿著“五四運動”的方向前進;在反對國民黨一黨專權的時候,以建立聯合政府為綱領,以實行自由、民主為承諾。但是1949年共產黨取得政權後所建立的卻不是聯合政府,而是一黨專權的政府。民主的承諾變成了“反對資產階級民主”,自由的承諾變成了“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再加上批判人性論、反對人道主義,全面否定馬克思主義以前的人類文明的優秀遺產,結果中共的“馬克思主義”變成偏狹、頑固的學說。最終共產黨自身也從革命的政黨變成一個高度腐敗的利益集團。
共產黨為什麽會變,這是另一個需要認真探討的更為深刻的問題。
由於割斷了馬克思主義與前人思想的歷史聯系,馬克思主義嚴重地變形、走樣了。恩格斯寫了一本書,說明馬克思和他的思想與德國古典哲學的關系,書名是《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我在北大的時候朱光潛先生對我說:此書名譯成“終結”不合適,因為該詞的德文是ausgang,其英文對應於兩個詞,end和outcome,有“結尾”、“結果”的意思,也有“出口”、“出路”的意思,恩格斯的書名應當譯成《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出路》。由此我豁然開朗,如此點題才能把握全書的精神;也就是說,德國古典哲學並不是到此為止了,而是在馬克思主義哲學中找到了出路。這是個典型事例。在中共官方馬克思主義者的理解中,非但德國古典哲學,所有的文化傳統到馬克思那里就都“終結”了,於是馬克思主義被理解成是異軍突起。
3. 人的一般性和特殊性
從文藝覆興到啟蒙運動,社會思潮是以人為中心展開的。空想社會主義也是以人為出發點。馬克思主義並沒有遠離這個出發點去另起爐竈,而是指出作為空想社會主義出發點的人,流於虛幻和抽象,應當以現實、具體的人來代替。馬克思、恩格斯在他們表達新世界觀的第一部著作《德意志意識形態》中就是這樣說的:“我們的出發點是從事實際活動的人”。[6] 中國的官方馬克思主義卻認為,馬克思主義只能講階級,不能講人,一講人就是資產階級的理論。
馬克思說,有產階級和無產階級都是人的異化;克服異化就是人的覆歸。《資本論》的一個注解說,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性,才能理解人在各個歷史階段的特殊性。[7] 當然,研究人的一般性要從特殊的人入手;階級性是人在一定歷史階段上的特殊性,時間上、空間上所有的人還有人的一般性,人的一般性就是人性。馬克思主義正是以人的名義來譴責人剝削人、人壓迫人的非正義性。無產階級之所以產生憤慨,是由於它的人類本性和那種否定人類本性的生活狀況發生了矛盾。馬克思在研究“異化的人”之後認為,通過無產階級專政可消滅階級,克服異化,走向“自由人的聯合體”。他說:無產階級專政將“提供合理的環境,使階級鬥爭能夠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經歷它的幾個不同階段”;無產階級專政以“最人道的方式”來進行。此言聽起來真象是毛時代竭力批判的“修正主義”。
4. 人道主義在中國的命運
中國的官方馬克思主義以人的特殊性對抗人的一般性,只承認階級性,不承認人性;而且特別鐘情“階級鬥爭”學說,唯恐階級消失了,共產黨會失去鬥爭對象。酷好鬥爭的毛澤東就一再提倡“階級鬥爭要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只給少數人講不行,要使全國人民都知道”。“以階級鬥爭為綱”其實也不是為了消滅階級,而是以此作為控制社會、打擊政敵的法寶。“階級鬥爭一抓就靈”,這種“階級鬥爭”不是客觀存在的,而是毛澤東“抓”出來的。既然要“繃緊階級鬥爭的弦”,就不能講人道主義。無產階級專政去掉了“最人道的方式”,就會變成暴政;反對人道主義,只落得神道主義和獸道主義。“文化大革命”正是對領袖的神道主義和對人民的獸道主義大行其道。“文化大革命”以後,好像從黑暗的中世紀走出來突然覺醒的西方人一樣,中國人發出對“人”的呼喚。周揚和王若水在馬克思主義和人道主義的聯結方面做了許多有益的工作。
1983年3月,借紀念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的機會,周揚發表了“關於馬克思主義的幾個理論問題的探討”的報告,其中關於人道主義和異化的部份是他和王若水討論後由王若水起草的。60年代周揚在第3次全國文代大會的報告中曾大批人道主義,因而得到毛澤東的表揚。“文化大革命”後他在公開場合就自己的左傾思想多次作自我批評,他和陸定一是共產黨老幹部中幡然悔悟的典型。周揚和王若水在馬克思主義的旗幟下宣揚人道主義,遭到以胡喬木、鄧力群為代表的官方馬克思主義的激烈批判和嚴厲壓制,並由此引發了所謂的“清除精神污染”運動。周揚、胡績偉、王若水、李洪林和我等幾個反對官方馬克思主義的人,被當時任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的鄧力群點名,作為運動的重點人物受到整肅。王若水被撤職後仍然奮筆應戰,反駁官方馬克思主義的批判,為人道主義辯護。他寫的幾篇文章中有兩篇特別重要:“人是馬克思主義的出發點”和“關於馬克思主義的人的哲學”,正確地闡述了馬克思主義的精神。馬克思主義之所以在中國遭到歪曲,就是因為沒有弄清馬克思主義的出發點;同一條馬克思主義原理,從不同的出發點去理解和解釋,結果會完全不同。
5. 馬克思主義為什麽會在中國發生變異?
馬克思主義本來包含也超越了自由主義、民主主義、人道主義,但由於馬克思主義從西歐傳播到俄國,再由俄國傳播到中國,這一過程中發生了很多變異。最後,中共的馬克思主義成了對抗自由主義、民主主義、人道主義的理論。為什麽會發生這種變異?因為馬克思主義產生的歷史條件和中國接受馬克思主義的條件是大不相同的;中國的社會條件低於資產階級理性的歷史水平,中國人總是從傳統思想出發去消化和吸收馬克思主義。
毛澤東有句名言概括得非常形像: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是“秦始皇加馬克思”。他是從秦始皇的專制傳統這一角度去理解馬克思的。當然這是進了中南海坐上“龍廷”的毛澤東的說法,住在井岡山的茅屋里或延安的窯洞里的毛澤東就不會這樣說了,可能會說“陳勝、吳廣加馬克思”了。毛澤東說:“馬克思主義的道理千條萬緒,歸根結底就是一句話,造反有理。”這就是“陳勝、吳廣”的馬克思主義。共產黨人熱衷於馬克思主義中的革命理論,實際上是從陳勝、吳廣的傳統去理解的。實際上革命理論只是馬克思主義中的一小部份。當取得全國政權後,本來需要全面理解馬克思主義,但在現實中“陳勝、吳廣”卻轉化成了“秦始皇”。中國共產黨的事業以1949年為界可劃分為前後兩段,一言以蔽之,無非是“陳勝、吳廣加馬克思”和“秦始皇加馬克思”。“陳勝、吳廣加馬克思”,雖然時代不同,都是被壓迫階級的代表,尚能勉強攜手;“秦始皇加馬克思”則分別是壓迫階級的代表和被壓迫階級的代表,即使不打架也只能貌合神離,實質是“秦始皇”披上了馬克思的外衣。從秦始皇到馬克思,中間抽去了資產階級理性。
我在紀念“五四運動”70周年的“中國的現代化需要新啟蒙”一文中說過:“中國的封建意識形態極其發達。如果不通過資產階級理性這個中間環節,企圖從傳統思想直接跳躍到馬克思主義,是辦不到的。對資產階級意識形態的優秀成果還沒有理解、沒有掌握,就去‘滅資興無’,只能是移馬克思主義之花接封建的意識形態之木。滅‘自由、平等、博愛’,不過是興專制、特權、恐怖而已。”
馬克思、恩格斯批判資產階級是嫌其自由、民主、人權等原則不徹底,要求原則的進一步徹底發展;而中國的官方馬克思主義批判資產階級卻是反對這些原則本身。馬克思主義因為被割斷了與資產階級理性的歷史聯系而與封建傳統嫁接,所以中國的馬克思主義者所做的首要的工作就是使馬克思主義與自由主義、民主主義及人道主義重新聯結。
如何創新馬克思主義?
1. 19世紀以後的馬克思主義必須清理
19世紀以後的馬克思主義是以列寧主義、斯大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等等的名義存在的。這些主義、思想、理論是否真是馬克思主義的延伸?官方馬克思主義總是以列寧、斯大林、毛澤東、鄧小平的觀點來解釋馬克思主義,這正好與界定馬克思主義的原則南轅北轍。因為要界定它們是不是馬克思主義的延伸,就必須以馬克思主義來評論列寧、斯大林、毛澤東、鄧小平的主義、思想、理論。
列寧本是虔誠的馬克思主義者,但他和第二國際的爭論各自使馬克思主義片面化。列寧關於政黨和專政的理論嚴重違背了馬克思主義。第三國際的共產黨都是列寧主義的黨(中國國民黨也是列寧主義的黨),不是馬克思主義的黨。列寧最初說,無產階級專政是直接憑借暴力而不受法律約束的政權;後來又說,無產階級專政不僅僅是暴力;再後來他又改口說,無產階級專政主要的不是暴力。他最後幾年所作的反思被斯大林封鎖,長期不為人所知。斯大林所堅持的是列寧最初的無產階級專政的定義。列寧生前並沒有自稱為列寧主義;相反,“列寧主義”是反對列寧的人對他的思想的貶稱。後來流行的列寧主義是斯大林加工制作的成品,實際上是斯大林主義;而且斯大林把列寧主義與馬克思主義“焊接”在一起,成了“馬克思列寧主義”,這是斯大林的“手藝”。斯大林主義基本上不是馬克思主義。薩特說:“毀滅馬克思主義的是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斯大林。”我在這里作一點補充:再加上一個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毛澤東。
毛澤東思想中關於新民主主義的理論屬於對馬克思主義的貢獻,但卻被他本人拋棄了。何謂新民主主義?概括來說,就是以無產階級為領導發展資本主義,區別於以資產階級為領導發展資本主義的舊民主主義。馬克思主義認為,無產階級要敲響資本主義的喪鐘、埋葬資產階級。毛澤東的理論是,在中國無產階級要發展資本主義、聯合資產階級;在資本主義不發展的地方,必須經過新民主主義歷史階段才能通向社會主義。新民主主義實質上是資產階級民主主義和無產階級社會主義在中國特殊歷史條件下的結盟,這是馬克思主義向落後國家推廣的創見。但是,取得全國政權以後,毛澤東非但沒有實行新民主主義,劉少奇堅持毛的新民主主義理論竟被指責為“右傾”。毛迫不及待地要向社會主義過渡,1953年提出了“過渡時期總路線”,起初還說過渡時期是“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但話音未落,僅僅過了3年就宣布進入“社會主義”了;再過了兩年,毛居然要帶著中國人民“跑步進入共產主義”。現在看來,毛澤東在“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總標題下提出的一套極左的理論完全是違背馬克思主義的。
至於所謂的“鄧小平理論”根本就談不上是理論。鄧小平本人到底讀過幾本馬克思主義著作?他說年輕的時候讀過《共產黨宣言》,但是否讀懂了也很難說。
正是這些以馬克思主義為旗號的形形色色的主義、思想、理論制造了“馬克思主義危機”,但這並非馬克思主義本身的危機。國際上有一種強烈的主張:“回到馬克思!”回到馬克思已經不可能,即使回到馬克思,19世紀原版的馬克思主義也解決不了當代的問題。新時代必須發展出新的理論形態,才能延伸馬克思主義。
2. 馬克思主義面臨新時代的挑戰
19世紀下半葉,馬克思主義在歐洲和美洲廣為傳播,在理論的指導下形成了共產主義運動;共產主義運動擴大到俄國和東方,發展迅速,推動全世界三分之一的人口建立了社會主義國家,20世紀中葉達到高潮。人類歷史上沒有任何一種其他的思想能象馬克思主義這樣廣泛地掌握群眾。但馬克思主義被過份推崇了,似乎一切濟世良方盡在其中。本來,馬克思主義是破除了黑格爾的絕對真理體系而產生的,而後來它卻被人們當作絕對真理的體系。時代前進了,馬克思主義卻僵化了,於是厄運來臨,六十年代以後它走向了低潮。
20世紀下半葉,科技的飛速發展,社會的深層變革,提出了新問題。馬克思主義回答了19世紀的問題,但回答不了20世紀的新問題。特別是社會主義在蘇聯的崩潰、在中國的變質,確實使馬克思主義陷入了困境。從前,非馬克思主義思潮都想方設法與馬克思主義聯姻,虛構出存在主義的馬克思主義、邏輯實證主義的馬克思主義、新托馬斯主義的馬克思主義等等;現在又以批判馬克思主義為時髦,越是不讀馬克思的書、讀了也不懂的人,批判馬克思主義越勇敢。人們往往根據自己的斷定來批判馬克思主義,實際上只是批判自己頭腦中的偏見,批來批去其實與馬克思主義無關。隨便什麽人都可以說幾上句、趕一趕批判馬克思主義的時髦,這正從反面說明了馬克思主義的影響力。
3. 馬克思主義並未被證偽
20世紀社會主義試驗的失敗是否證明了馬克思主義的破產?在自然科學中,按照某種理論設計的實驗若成功了,理論就被證實;如果失敗了,理論就被證偽,但還要檢查實驗的設計是否符合理論所要求的條件;設計不符合理論所要求的條件,既不能證實也不能證偽。實驗不符合理論所要求的條件而導致失敗,只能證明設計的錯誤,不能證明理論的錯誤。社會主義試驗的失敗就是這樣。
馬克思的社會主義是以發達國家為研究對象,要求社會主義建立在經過資本主義的充份發展而達到的先進生產力的基礎之上。20世紀的社會主義試驗都是在資本主義不發展甚至是在前資本主義的落後國家進行的。斯大林說:“由於國內沒有任何現成的社會主義經濟的萌芽,蘇維埃政權必須在所謂空地上創造新的社會主義的經濟形式。”[8] 於是“社會主義”國家紛紛為在“空地上創造社會主義”展開了競賽,一個比一個性急。落後的俄國從取得政權到“建成社會主義”花了19年;中國比俄國還要落後,但只花了7年就進入“社會主義”了;柬埔寨比中國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更為落後,卻在取得政權的第二天就“創造”出社會主義來了。斯大林把在“空地上創造”當作社會主義存在的理由。在我看來,這種憑空“創造”出來的社會主義缺乏根據,正是其不能持久存在的原因。
馬克思認為,社會主義不是、也不可能是在“空地上創造”出來的。他說:社會主義“不是在她自身基礎上已經發展了的,恰恰相反,是剛剛從資本主義社會中產生出來的,因此它……還帶著它脫胎出來的那個社會的痕跡。”[9] 社會主義是“從資本主義社會中產生出來的”,沒有成熟的資本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脫胎的母體。但中國的“理論家們”卻認為,中國(以及運用“中國經驗”的許多落後國家)可以超越資本主義階段。想要超越資本主義一步登天,結果掉了下來還是落在原地重新開始。蘇聯的崩潰、中國的變質證明了不講條件的主觀社會主義的破產。馬克思的理論是,社會主義革命必須從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開始,而且至少幾個先進國家的聯合才能實行社會主義。但俄國人卻提出“社會主義一國勝利論”,以此取代馬克思的理論。“社會主義”雖然在一國首先“勝利”,然後又一國接一國地“勝利”了;然而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非但沒能聯合起來,相反還相互發動戰爭,最終都歸於失敗。社會主義試驗因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理論所要求的條件而失敗,這並不妨礙馬克思主義理論在一定的條件下被證實。
正如馬克思所預言的,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果然出現了社會主義因素,在那里窮人和失業工人享受的“社會主義優越性”遠遠超過社會主義國家的“下崗工人”。西歐和北歐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不但內部的社會主義因素在成長,而且國家之間正在走向聯合。歐洲聯盟的一體化正體現了人類歷史上的巨大進步。當年馬克思作出預言時,誰能相信因邊界糾紛和彼此戰爭不斷而結為世仇的歐洲國家會聯成一體?19世紀的窮光蛋馬克思留下的巨大精神財富將使幾個世紀的人們受用不盡。20世紀在落後國家進行的社會主義試驗結束了,21世紀在發達國家進行的社會主義試驗必將重新開始。
蘇聯和中國的自稱為“馬克思主義者”所做的事情是違反馬克思主義的,而西方的非馬克思主義者、甚至反馬克思主義者所做的事情倒是符合馬克思主義的。這說得通嗎?非但說得通,而且說明了很深刻的道理。物理學所揭示的規律不是只對物理學家有效,不懂物理學、反對物理學的人同樣也受到物理學規律的支配,所以它才成為科學。非馬克思主義者、反馬克思主義者所做的事情符合馬克思主義,恰恰說明馬克思主義確實揭示了任何人不得不服從的社會歷史的某些規律。
4. 發展馬克思主義需要創新
馬克思主義陷入了困境,又沒有被證偽,結論自然是應當發展馬克思主義,走出困境。王若水1996年發表的“我的馬克思主義觀”認為:“馬克思的最有價值的東西在他的哲學里面”。確實,馬克思主義在哲學方面還沒有受到嚴重的挑戰,因為哲學是最高的抽象,能跨越不同的歷史時代。古希臘、羅馬哲學,中國的先秦哲學,至今還閃耀著智慧的光輝。馬克思主義哲學可以作為全部理論延伸的基礎,而馬克思主義中與現實接近的部份則顯然過時了。比如,馬克思主義經濟學中的“勞動價值論”並不能解釋現代的知識經濟;知識經濟創造的價值顯然不是決定於“社會平均必要勞動時間”。因此王若水主張修正馬克思主義。但官方馬克思主義卻認為馬克思主義是不能修正的,修正主義是離經叛道。
王若水自命為“馬克思主義的修正派”。我雖讚成發展馬克思主義,但在如何發展這個問題上我和若水的意見有所不同。1994年我在哥倫比亞大學講授馬克思主義課程時提出,發展馬克思主義需要的不是修正,而是創新;19世紀的馬克思主義不必去修正了,讓它作為一種歷史的形態存在;馬克思主義的發展不是某些原理的變化,不是局部的補充或修正,而是理論的全面創新,應當建構一種新的理論形態。
馬克思主義的創新可以從物理學史得到啟示。牛頓物理學統治了幾個世紀。到了19世紀,人們認為物理學的大廈已經最後完成,此後的工作只是內部裝修了。但是鐳的發現似乎推翻了能量守恒原理;發現電子後,似乎質量守恒原理又被推翻了。牛頓物理學解釋不了新發現的物理現象,於是出現了“物理學危機”,人們以為物理學大廈行將坍塌,會成為“物理學廢墟”。20世紀初,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問世,卻解除了“物理學危機”。相對論包含了牛頓物理學,又超越了牛頓物理學,結果物理學並未成為一堆“廢墟”。相對論突破了牛頓物理學的局限,又為原先被認為無所不能的牛頓物理學規定了邊界,證明牛頓物理學在它適用的範圍內依然是有效的,現在測算日蝕、月蝕仍然還是應用牛頓定律。所謂的“物理學危機”實際上是科學發展史上形而上學思維方法的危機。
現在的“馬克思主義危機”也有類似的情形。就以常為人詬病的“勞動價值論”為例,來說明發展馬克思主義需要的是創新,而不是修正。“勞動價值論”並不是根本上錯了,而是過於簡單,對於覆雜的經濟現象不夠用了;但在有限的範圍內它依然是有效的,超出它的有效邊界就不免發生錯誤;而違反“勞動價值論”也是錯誤。新的價值理論應能說明“勞動價值論”已經說明過的經濟現象,還應當說明“勞動價值論”不能說明的覆雜經濟現象。也就是說,新的價值理論必須包含“勞動價值論”作為它的初級真理而達到高一級的真理。
有人斷定,馬克思的“無產階級絕對貧困化”的理論是絕對錯誤,必須修正。這反映出思維能力的差距,是人們對馬克思所說的相對和絕對出現了理解上的困難。按照馬克思的辯證法,相對和絕對是不能割裂的,絕對存在於相對之中。假如資本家的財富是1萬,工人的財富是100,100:1是相對貧困;當資本家的財富增長到100萬,工人的財富增長到1萬,還是100:1的相對貧困;如果事實上工人的財富不到1萬,而只有9千或8千,那麽從100:1變成100:0.9或0.8,這就是“相對貧困化”中的“絕對貧困化”。這個理論說明,生產發展、社會進步帶來的好處,雖然資本家和工人都有份,但占有的份額不成比例;如果沒有絕對貧困,隨著全部社會財富的增長,水漲船高,工人的相對貧困就可能變成相對富裕。人們理解的“絕對貧困化”是工人的財富從100降到90或80,這是脫離了相對的絕對,也不符合現實。所以錯誤的不是理論本身,而是對理論的解釋。
“貧困化”的理論不需要修正,但它不能適應新的時代。試用量化的概念(不是精確統計)來說明。19世紀的資本主義出現了社會兩極化,幾乎沒有中間階級;20%的人掌握著資本,80%的人陷於貧困。20世紀中葉以後的資本主義卻發生了大變化,資本集中在10%的人手里,另一極是20%的人陷於貧困化,但在兩極之間出現了龐大的中產階級,占了人口的70%。在19世紀顯得很重要的“貧困化理論”,在20世紀就不那麽重要了,因為歷史超出了馬克思理論的有效範圍。適應新時代的新理論只能把“貧困化理論”當作一個有限的局部,全部的馬克思主義也是這樣。
古典的馬克思主義自有它相應的歷史條件,在這種條件下來運用馬克思主義並不會發生馬克思主義的危機。馬克思主義的危機之所以發生就在於歷史條件變化了,而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形態沒有發生變化。克服危機的途徑是創立新的理論形態,滿足新的時代需要。馬克思主義的新理論形態應當包含古典的形態又超越古典的形態。當代西方的新馬克思主義,在某些觀點上有新意,但還不成其為新的理論形態。19世紀的古典馬克思主義相當於物理學中的牛頓時代,當代馬克思主義者的任務是創造相當於相對論的馬克思主義,走出“牛頓時代”。我雖然提出了這樣的見解,但畢竟年紀大了,沒有精力和能力去做,只能寄希望於後來者。
出讓市場換來了技術進步?
──對中國引進外資策略的分析
陳漫(北京大學經濟學碩士)
岳健勇(上海中歐國際工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
一、 外商對華直接投資的策略
二、引進外資過程中的兩個幻覺
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中國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金額僅次於美國,居發展中國家之首。截至2002年9月底,中國已累計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414,796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4,347.80億美元,在華投資的國家和地區已超過180個,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國公司中已有400多家來華投資。[1] 外資的大量流入給中國帶來了可以看得見的利益:首先,增加了國內總產出、出口、稅收和就業;其次,提高了國民和國內企業的市場競爭意識,推動了中國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展。然而,過去20多年的實踐表明:迄今為止,中國通過吸引外商直接投資來推動本國工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成長的策略卻成效不彰,實施“以市場換技術”戰略的結果是中國單方面出讓了市場,而國內產業的成長卻日益減緩。隨著2001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貿易和投資自由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以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為主體的外商投資企業對中國本國工業的競爭優勢將更加突出。
一、 外商對華直接投資的策略
1992年中國政府正式提出了“以市場換技術”的戰略,為此修改了《合資企業法》,允許外方控股並出任董事長。在中美市場準入談判中,中國政府承諾將大幅度降低關稅及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中國市場的巨大吸引力和市場準入條件的放寬,激發了外商投資中國的熱潮,西方跨國公司對華投資速度明顯加快,1992至1997年,中國實際利用外資的金額增長了3倍多。在這一時期,中方堅持在合資企業中的控股地位,力圖學習西方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日資在西方國家的對華投資中比重最大,投資的領域最廣,但日資企業限制技術轉讓的意圖十分明顯;而美資企業由於技術創新能力強,技術轉讓相對積極。外商直接投資的大量進入,對中國經濟繼續保持高速增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見表1)。但是,從1997年10月以來外商直接對華投資開始下滑,一是因為東南亞金融危機影響了世界經濟,二是相對於國內消費結構的變化,中國利用外資的結構面臨較大的調整。由於中國制造業的開放程度已經較高,外資對低技術制造業的投資出現下降趨勢。1999年外商投資占全社會投資的比重從1994至1995年的20%的高水平下降至10%的低點,此後幾年一直如此。
截至1999年,外商直接投資的產業投向是,工業占59.6%,房地產公用事業占24.4%,農林牧漁業僅占1.8%,交通運輸及科研、技術服務業合計僅為2.8%。在對第二產業的投資中,加工工業又占較大比重;這類企業大多是港台的中小資本,在各種優惠政策的刺激下大量使用國內廉價的土地、勞動力、能源和原材料,其中不少企業在珠江三角洲和長江三角洲一帶從事原料藥、化工和塑膠制品的生產,對環境的污染十分嚴重。但這類中小型加工企業主要是出口導向的勞動密集型企業,較少爭奪國內市場。日本和歐美的跨國公司則主要瞄準中國的國內市場,它們大量投資機電、日用化工、輕紡等高利潤的傳統行業,產品銷售額在國內市場上的比重增長迅猛。電子及通訊設備類的外資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已處於絕對優勢地位。
事實證明,1992年中國實施“以市場換技術”的戰略其實並未獲得成功。外商大企業力圖通過大規模投資取得在新興產業和高技術領域的領先地位,並依靠巨額資金和技術投入形成了競爭優勢,對中國本國工業築起了難以克服的“產業進入障礙”。目前,外商直接投資中的外資控股和獨資企業數目迅速上升,獨資和控股經營已成為外商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在一些技術密集型的新興工業領域,外商獨資的比例越來越高,超過1億美元的大型投資項目的數量增加較多。從2001年開始,外資企業加快了向中國轉移制造業的步伐。值得注意的是:跨國公司向中國轉移的制造業大多處於價值鏈的低端,中方參與生產的只是價值鏈中技術含量低、適合大規模組裝的部份,這種移植的制造業完全受制於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發展的基礎十分脆弱,很難孕育出現代化的中國產業。
在中國以合資方式引進的技術中,屬於硬件技術的成套設備的進口占了絕大部份,技術許可和技術咨詢服務等軟件技術引進的合同數量和金額很小,所占比例不超過20%,反映出中國企業普遍存在技術依賴心理,這樣掌握著核心技術的跨國公司就很容易將合資企業改造成它們的最終產品裝配線。由於引資工作多在政府的幹預下進行,政府和企業行為的短期化在引資中就表現為“重表面而輕實質”,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嚴重不足。中國用於消化吸收引進技術的資金只占技術引進資金的三分之一,而日本、韓國的情況正好相反,用於消化吸收的資金三倍於技術引進的資金。對於許多地方政府來說,引進外資的目標日益模糊,甚至引資本身成了目的,從而造成“為開放而開放、為引資而引資”的局面。中國不少企業未能通過合資消化、吸收先進技術,無法逐步形成自主研制開發能力,即便是在員工素質、信息等基礎條件最好的上海也不例外。
外資方采取的一系列技術保護措施與上述國內因素相互作用,在遏制中國產業技術進步的同時,完成了對中國的技術控制。
首先,由於技術是重要的無形資產,跨國公司為保持競爭力,往往將技術通過內部市場轉讓給其占有控股地位的子公司,對轉讓的技術、尤其是核心技術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被轉讓技術的先進性與跨國公司在子公司持有的股權比例往往呈正相關,當跨國公司不具有股權優勢時,經常只轉讓二、三流技術,這樣不僅得以延長其產品生命周期和技術專利期,適應了引資國對適宜性技術的需求,又通過技術壟斷和品牌控制等手段掌握著對企業的實際支配權。
例如在中國的汽車合資企業中,上海大眾、北京切諾基和廣州標致均系中方控股,中方也確曾希望通過合資提高自身的研制開放能力,但在合資企業內部的管理分工上,外方掌握著最關鍵的技術和營銷,而且外方的技術經理拒絕配備中方副手(如上海大眾),中方則分管人事、法律等事項,根本無緣接觸到技術的內核。在這樣的技術控制和管理體制下,合資企業很難避免淪為跨國公司裝配廠的命運。顯然,跨國公司向其全球的子公司轉移技術,是出於加強其全球競爭力的戰略考慮,並無意於向東道國的相同產業“外溢”技術,甚至在轉讓技術的同時,還附以限制再轉讓等合同條款,令東道國實現產業技術進步的願望落空。
其次,外商在華企業的技術開發和轉讓完全服從於母公司的全球戰略,基本上在跨國公司的母公司或其部份重要的區域中心進行,並且處於跨國公司內部嚴格的技術保密制度的控制下。在華的絕大部份跨國公司的子公司並不設立研究與開發部門,個別設立的也是出於子公司所在市場的特殊需要。例如,微軟(中國)有限公司設立技術研發部門的目的,是便利其就近挖掘人才從事中文漢字系統的研究,與中國的其他企業爭奪市場和人才。跨國公司的母公司不但緊緊控制著技術的開發和轉讓,還在合資企業內部竭力弱化中方原有的技術開發部門,將其職能從“研究與開發”(R&D)削弱為“技術支持”(Technical Support),即解決現場技術問題。
研究與開發與技術支持是完全不同的兩個層次,前者從事核心技術的基礎性研究和產品的更新換代,例如汽車的發動機、底盤和外形設計等;而後者主要從事排除生產線的臨時故障,以維持生產的正常運轉。研發職能的弱化使合資企業的中方逐步喪失獨立的設計開發能力,在技術開發上完全依賴於外方。在中德合資的上海大眾汽車公司,中方與德方合作近20年仍未能形成自己獨立的研制開放能力,最終只好尋求新的合作夥伴,與美國通用汽車公司合作生產新型汽車。
第三,在華跨國公司嚴格控制核心技術,能與中方共享的大多是一般操作技術(如設備使用技術)和組織技術(如工藝流程、銷售網絡的組織),合資企業的中方主要從事勞動密集型的最後裝配工作,既掌握不了核心技術,更與技術開發無涉。外商獨資企業不允許中國員工隨意接近核心技術,甚至對中國員工采取了比在其母國更為嚴厲的防範措施,通過管理制度確保跨國公司在價值鏈分配上的絕對優勢。例如,占據中國無線尋呼機60%以上市場、生產基地設在天津的美國摩托羅拉公司,其產品的核心部份(集成電路板)和主要部件來自母公司和其他海外生產基地,中方只負責完成最後的裝配。近幾年,摩托羅拉終於準許天津的一家軍工企業為其生產無線尋呼機上的鏈條,作為摩托羅拉生產供應鏈中微不足道的一員。
第四,在缺乏股權控制的情況下,跨國公司在保持技術優勢的基礎上,從市場預期(由此控制生產規模)、品牌和知識產權,到生產、質量體系的審核認證對企業進行實際控制。與港澳台“兩頭在外”的企業不同,跨國公司投資的基本動機是占領中國市場,而不是幫助中國擴大出口,進入國際市場。而開放初期中國外匯短缺,因此普遍要求產品出口,但外方靠對生產標準的控制和對所供應零部件的高作價,使產品的技術缺口和高成本無法支持出口,上海大眾和北京吉普是最典型的例子。
而且,中方零部件國產化的努力受到生產規模和質量不穩定(包括難以緊隨外方產品的更新對零部件同步更新的技術要求)、以及外方把持對我部份關鍵零部件質量認證的制約,令國產化的成本和難度加大,替代能力被削弱,從而使零部件的國產化始終滯後於合資企業產品更新換代的周期,產品因而也只能主要面向國內市場。跨國公司從零部件供應中足以攫取比正常分紅高得多的收益,同時又控制了投資額,故意使生產規模遠遠達不到合理水平,這既能延滯中方的國產化進程,迫使合資企業遠離國際競爭水平,又能利用中國政府對國內市場的保護,確保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甚至同時與國內多家行業內企業合資,用相同手法占據國內市場,實現寡頭壟斷,最明顯的例子是中國的汽車工業。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汽車工業普遍與外資實現了合資或合作經營,但直至20世紀末,盡管中國汽車總產量已占到世界的第9位,卻幾乎沒有出口能力,1999年出口各類汽車(含汽車底盤)10,095輛,其中轎車僅326輛。國外品牌和核心技術占據了國內轎車生產的絕對份額,轎車生產已出現明顯的寡頭壟斷。
以“市場換技術”的戰略未能促進中國產業結構和工業技術取得顯著進步。盡管在2001年中國的國內生產總值已升至世界第6位,但中國的制造業在規模、勞動生產率、制造業結構(裝備制造在整個制造業中的比重)以及本國產業自主技術創新能力等方面與發達國家仍存在著不小的差距。工業化首先是制造業的現代化,其標志是本國的產業必須具備世界一流的的技術創新和技術輸出能力。雖然十幾年來外國對華直接投資不斷增長,社會總投資(包括外商直接投資的大部份)集中在第二產業,但中國的工業化迄今為止進展緩慢。1990年,中國三大產業在GDP中的比重為27:42:31,到了2001年這一比重調整為15:51:34,其中第三產業微升3個百分點,第二產業的比重雖然拜外資企業之賜有一定增長,但第二產業的主體國有企業的絕大部份卻經受不住外資企業的競爭壓力而陷入經營困境,由此引起了消費市場的相對蕭條和經濟衰退[2]。
以市場控制為目的的外商直接投資對中國本國產業的發展既有帶動和示範的作用,又對國內產業的成長構成抑制。外商直接投資中的西方跨國公司在資金、技術、企業管理和競爭手段上表現出極大優勢。首先,他們專門找行業內的知名企業談合資合作並爭取控股,然後展開一場對合資企業里中方或行業里中資企業的“品牌收購戰”。許多歷經數十年辛苦經營創下的國內著名品牌紛紛被外資企業的品牌所取代,隨後外資品牌通過原國產品牌的信譽和銷售渠道不費吹灰之力就大舉進入中國市場。有些國內企業甚至主動出賣自己的品牌,將全部市場拱手讓與外資。這種結果既有中方在對外合作中經驗不足的問題,例如忽視無形資產,不懂得品牌管理在培養企業競爭優勢方面的重要性,也有民族自卑心理作祟、崇洋媚外的原因。在中國企業尋求合資的過程中,國有資產由於腐敗等諸多原因流失十分嚴重,這更強化了外資對企業的實際控制。在一些大型合資項目中,外方利用中方的資金短缺,通過不斷追加投資取得了控股地位。由於外商投資企業控股趨勢的增強,外資在中國部份行業中的壟斷優勢開始形成,比如,在橡膠、啤酒、洗滌用品、制藥等行業已完全取得了壟斷地位。
二、引進外資過程中的兩個幻覺
中國政府熱衷於大量引進外資是基於兩個幻覺,一是外資效益好,可以增加稅收,二是可以為中國提供大量建設資金,“借雞下蛋”。事實證明這只是兩個幻覺而已。
首先,引進外資對國家稅收的貢獻與其利潤不成比例。在引進外資的過程中,設備和零部件作為外商直接投資中實物投入的一部份被列入東道國的海關統計,外商投資者慣用的手法一是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也就是“高進低出”,向中國輸出高作價的二流設備和後續供應的零部件,在設備投入運行形成生產能力後,以低價將有價格競爭力的出口產品納入其全球營銷網絡,暗中轉移利潤,逃避中國的稅收。據國家稅務總局官員透露,90年代後期,跨國企業平均每年逃稅高達300億元人民幣,相當於去年財政收入的1/30。國家稅務總局反避稅工作處處長蘇曉魯認為,目前國內已批準成立40多萬家外資企業,相當數量的外企通過各種避稅手段轉移利潤,造成帳面上大面積虧損,虧損面達60%以上,年虧損金額逾1,200億元。而國家稅務總局的抽樣調查則顯示,1/3的虧損外企屬於經營不善,而60%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虧損,虛虧實盈。有專家指出,目前外企主要避稅手段是轉移定價,占避稅金額的60%以上[3]。外資企業避稅的另一手段是用內銷產品的高價來彌補外銷的利潤損失。由於中國長期以來給予外商投資企業種種稅收優惠,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實際負擔僅占企業利潤所得的8-9%,不足內資企業的三分之一[4]。許多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率普遍高於中國本國企業,但稅收貢獻卻比後者相對要低得多(見表2)。
廣泛地給予外資企業稅收優惠不僅造成財政收入的流失,而且削弱了政府調控資源配置的能力。根據世界銀行測算,1995年,中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因實行稅收優惠政策而損失的財政收入約占GDP的1.2%,即約合人民幣660億元。假設稅收優惠能使中國因此多吸收10%的外資,則大約每多吸收30億美元,需付出50億美元的代價。[5] 由此產生了兩個後果:一方面,外資毋需使用先進技術即可加強市場競爭力,從而削弱了外資采用先進技術的動力;另一方面,促使內資外逃,變換成“外資”身份再流回國內,以便享受稅收優惠[6]。顯然,外資企業在稅收上長期享有超國民待遇,嚴重不利於國內產業的生存與發展,降低了經濟的整體效率。
另一個幻覺是“引進外資越多越好”,真是這樣嗎?波蘭經濟學家米哈爾·卡萊斯基(Michal Kalecki)曾於1966年用模型[7]對此作過研究。他假定某國每年需100單位的外商直接投資,投資的利潤率為15%,其中10%匯出境外,另5%用作再投資;那麽,6年後總投資必須翻一番,才能平衡利潤匯出不斷增長的外匯支出壓力,維持100單位的凈外商直接投資量。利潤匯出是在歷年外資累積和當年新增外資的基礎上形成的,一般來說,必然保持不斷上升的趨勢。從中國引進外資的實際情況看,今後持續保持每年兩位數的引資增長率不易做到。假定從今年算起,此後每年的引資總額不變,9年之後利潤匯出將超過外資流入,凈投資量將轉為負數;若利潤匯出額超過貿易順差額時,國際收支的經常項目將產生逆差,如果外資流入凈額再低於每年償付外債本金額,外匯儲備將會下降。
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根本目的是促進中國工業的發展壯大,這就要求政府在發展戰略、產業方針和制度保障上相互協調,彼此促進,為本國工業的成長提供強有力的支持。然而,由於急功近利的“發展主義”指導思想的影響,吸引外資的目的和手段本末倒置。在國內儲蓄節節攀升、銀行存貸差不斷擴大,以及對外貿易保持長期順差的情況下,仍竭盡全力引進外資,結果並未達到通過參加國際分工、引進外資獲取國際先進技術,從而增強中國產業國際競爭力的目的。
關於公民社會問題研究的綜述
張祖樺
四川師範學院政治法律系客座教授
一、關於公民社會的基本概念辨析
二、國外的相關討論
三、國內學術界關於公民社會的初步研究成果
20世紀晚期的中國的改革開放促使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發生了巨大變化,在國內學者試圖描述刻劃這些變化的努力中,有一個課題是關於公民社會的研究。這一課題涉及對中國社會變遷的基本認識,因此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通過對相關文獻的回顧,概括地介紹公民社會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以及國內學術界近年來的研究狀況。
一、關於公民社會的基本概念辨析
1. Civil Society vs. “公民社會”、“市民社會”及“民間社會”
公民社會是一個外來詞,直接譯自Civil Society。在漢語世界里原來並沒有與Civil Society正相對應的中文概念,也很難找到與Civil Society的對應事物。[1] 在漢語學術界,Civil Society有三個流行的譯名,即“公民社會”、“市民社會”和“民間社會”。若仔細分析其內容就會發現,這三個譯名份別指明和強調了作為一種特定社會現實的“Civil Society”的不同側面。
據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歷史系林毓生教授的研究,“公民社會”是Civil Society的本意,源自希臘雅典的“城邦政治”。因為雅典公民的社會範圍與城邦政治的範圍重合,公民社會其實是城邦政治的同義反覆。雅典公民不可能在城邦之外發展自己的公民性格,因為離開了對城邦政治的參與,也就意味著自我放逐於社會之外,處於非公民狀態,甚至是非人狀態,故而亞里士多德說:“人天生是政治動物”,“離開城邦者非神即獸”。[2]
“市民社會”則是西方17世紀以來發展出來的概念,它的理論基礎是“社會契約論”。經“社會契約論”的推導,社會與邦國才會出現對位而立的狀態。蘇格蘭啟蒙思想家佛格森意識到市民社會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它能確定社會相對於國家的範圍,在此範圍內個人不僅能確保自由,而且能促進社會財富的積累;另一方面,財富的增加刺激了市民的物欲,而物欲的泛濫又會侵蝕維系傳統政治的公民道德。佛格森的這一認識直接影響到黑格爾“市民社會”概念的確立,也間接影響到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
“民間社會”指的是西方近代民族國家產生後,伴隨著國家與社會逐步分離而出現的個人以私人身份追求其自身利益的“私域”社會,它包括民間組合、民間社團、民營企業、私立學校、獨立媒體、社區自治、教會等等。最初,這個以“私域”出現的社會只是被統治的對象,在政治領域中無關緊要。但是逐漸地,主要是通過私人之間的自由結社,通過對公眾話題的討論和對公共事務的參與,一個超乎個人的“公共領域”得以誕生,並且開始在公共決策上產生影響。既獨立於邦國之外,又能夠進入政治過程,是西方國家中民間社會的主要特徵。
上述幾種譯名包含了Civil Society概念中的若幹基本要素:一個公共權威之外的私人活動空間(市場、家庭、社團等);由私人活動中逐漸產生的公共領域(從早期的咖啡館到後來的政黨和大眾傳媒);一個外在且獨立於國家的社會,一個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社會,等等。這些要素分別和不同程度地反映在前面提到的三個譯名當中。比如,“市民”一詞強調歷史上資產階級市民與Civil Society之間的密切關系,以及Civil Society中“私”的一面。“公民”的概念則突出了Civil Society中公眾所扮演的角色:在法律保護之下自由地交換看法從而形成“公共意見”。最後,“民間”一詞包含了一種與國家並存而且至少不是在國家直接控制之下的社會的觀念。[3]
通過以上對Civil Society概念的辨識,可以從中了解到這一概念本身的多重意蘊,同時也可以看到把這一概念運用於中國語境時的覆雜性。
筆者認為,在中國研究Civil Society可以采用“公民社會”的譯名。這並不是排斥“市民社會”或“民間社會”的譯名(這兩個譯名均有一定意義,是不可以排斥的),而是基於以下這樣幾個理由:第一,中國大多數人口生活在農村,而不是象西方國家大多數人口生活在城市;因此,采用“公民社會”比“市民社會”更具涵蓋性;第二,中國歷史上直到近代一直存在著傳統意義上的民間社會,如行會、幫會、寺院等,這種傳統中國的民間社會是私性很強的社會,具有特定的文化品格,雖能夠獨立於邦國之外,但在平時卻不能進入政治過程,與現代化存有一定隔膜,因此采用“公民社會”比“民間社會”能較好地解決與現代性契合的問題;第三,從政治文化的角度講,發展中國家的現代化特別需要啟蒙、培育與公民社會相契合的公民意識和公民性格,故而采用“公民社會”將會有助於培育公民意識,塑造公民性格。
2. 公民社會的典型特徵
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應具如下要素:(1)個體主義。這一直是公民社會理論的基石。它主張個人是社會生活的主體,公民社會和國家都是為了保護和增進個人的權利和利益而存在的。因此維護與發展人權是公民社會的首要原則。(2)多元主義。它要求個人生活方式的多樣化,社團組織的多樣性,思想的多元化。維系這種多元主義的是提倡寬容和妥協的文化。(3)公開性和開放性。政務活動的公開化和公共領域的開放性是公眾在公共領域進行討論和政治參與的前提條件,因此當代公民社會論者無不堅持公開性和開放性的原則。(4)參與性。強調公民參與社會政治生活和制約國家權力是公民社會的一項重要內容。(5)法治。公民社會強調要從法律上保障公民社會與國家的分離,反對國家隨意幹預公民社會的內部事務,從而保證公民社會成為一個真正自主的領域,把國家的作用嚴格限制在憲法和法制規定的範圍之內。(6)社會自治。公民社會最重要的特徵就是它相對於國家的獨立性和自主權。只有保持這種獨立性和自主權,公民社會的上述結構特徵和文化特性才能得以維持。因此,公民社會主張在社會領域實行廣泛的自治,諸如社區自治、社團自治、學校自治、地方自治等等。
二、國外的相關討論
1. 公民社會的歷史淵源及其現代發展
在西方國家主張“社會存在於國家之外”的理論淵遠流長,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期。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中就包括有這種思想。但是以國家和社會的分離為基礎的近代公民社會概念則是在17至19世紀之間才出現的。近代公民社會理論是歐美資產階級反對專制主義國家、捍衛個人自由和權利的重要武器。
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公民社會概念再度興起,起初它主要被西方的一些左翼學者和東歐的激進學者用來批判現實社會與闡釋理想社會。80年代後,公民社會概念逐漸融入西方知識界的主流話語體系之中,關於公民社會的討論日益增多。1989年蘇東劇變後,對公民社會的研究在西方和蘇東學術界形成空前的熱潮,各個大學紛紛成立公民社會研究團體,公民社會概念也成為眾多學術論著和國際性學術會議頻繁討論的一個熱門話題。
90年代後公民社會理論開始從西方和蘇東學術界擴散到世界其它地區,這些國家的學者和知識分子紛紛用這一概念分析本國的歷史和現實或探尋本國公民社會的建構問題。公民社會理論遂成為一股重要的社會政治思潮。國外公民社會理論主要致力於研究公民社會的結構性特徵及公民社會與國家之間的關系。
2. 公民社會的結構性特徵
概括西方學者的研究成果,公民社會的結構性特徵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私人領域(或稱“私域”)。這種私人領域是指私人自主從事各種經濟、文化、社會活動的領域以及個人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領域,個人在這一領域中,在不損害他人的前提下,應享有充份的自由,其隱私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二,志願者社團。這種志願者社團不是建立在血緣或地緣聯系的基礎上,成員的加入或退出是自願的,並且不以贏利為目的。它是人們基於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願結成的團體,是一種非政府的、非贏利性的社團組織。志願性社團為公民提供了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和手段,提高了他們的參與能力和水平,因此當代公民社會論者多把志願性社團看作是公民社會的核心要素,有人甚至在二者之間劃等號。
第三,公共領域。當代這方面的思想主要得益於德國思想家哈貝馬斯。他認為公共領域介於私人領域和公共權威之間,是一種非官方的範疇。它是各種公眾聚會場所的總稱,公眾在這一領域對公共權威及其政策和其它共同關心的問題作出評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的討論構成這一領域的基本特徵。[4]
第四,社會運動。西方左翼學者一般都把社會運動或“新社會運動”看作是公民社會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結構性要素。他們把反叛社會現實社會和實現理想社會的希望寄托於此。[5]
3. 關於公民社會與國家的關系
在這個問題上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公民社會制衡國家”。現代自由主義認為國家是“必要的邪惡”,國家之所以必要是因為公民社會需要國家調解其內部的利益沖突,保護其安全及完成公民社會無力承擔的公益事業。但是國家具有自我擴張的傾向,若無力制止,國家權力和國家活動範圍將會無限制地擴張下去,從而危及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因此自由主義者主張以公民社會來制衡國家,劃定國家行動的界限,限制國家權力的擴張。當代公民社會論者繼承了自由主義的思想並已形成一個共識,即一個強有力的公民社會乃是民主必不可少的條件。
第二,“公民社會與國家共生共強”。國外有些公民社會論者認為,在民主政體下,公民社會和國家之關系的理想格局是強國家和強社會和諧共處。以研究東歐問題見長的美國學者邁克爾.伯恩哈德認為,民主體制下惟一良好的權力配置就是強國家和強社會共存;在這種格局下,國家有能力有效地工作,公民社會也足夠強大以防止國家權力過渡擴張而侵犯公民權利;雙方中任何一方過於弱小,都會產生嚴重的問題。[6]
第三,“公民社會參與國家”。參與國家事務是公民社會理論的一項重要內容。西方公民社會參與國家的模式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多元主義模式,美國是其代表,社會中的各種利益集團享有平等地參與政治事務的權利;另一類模式是社團主義的模式,以瑞典為代表,國家認可某些大的社團組織的行業或職業利益的代表權並為它們提供制度化的參與渠道,其它利益集團則被排除在政治過程之外。
第四,“公民社會與國家合作互補”。持此論者認為,在提供公共產品和對群體需要作出反應方面,公民社會和國家可相互補充,二者之間可以建立起良好的合作關系。如薩拉蒙等人提出,只有在公民社會、國家以及商業領域之間建立起相互支持、高度合作的關系,世界範圍內的民主和經濟增長才有望實現。[7]
第五,“公民社會對抗國家”。托馬斯.潘恩首次提出這一命題。他認為公民社會和國家是一種此長彼消的關系;公民社會愈完善,對國家的需求就愈小,理想的國家乃是最低限度的國家。潘恩還認為,反抗那些隨意剝奪公民自由和權利的非憲政國家是正當、合法的行為。[8] 拉爾夫.達仁道夫指出:“公民社會也許是惟一有效反對專制和極權統治的源泉。”[9]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五種觀點並不能涵蓋公民社會與國家的關系的所有討論,只是其中一些有代表性的理論概括。
三、國內學術界關於公民社會的初步研究成果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內學術界和知識界對公民社會理論的興趣逐漸升溫。這方面的論文和學術著作愈來愈多。但相較於國外的研究成果來說,國內學術界對公民社會的研究尚屬初步,評述性多,獨立研究少;一般化地論述多,創新性見解少;抽象地、概念化地論證多,實證性研究少。盡管如此,這些研究工作所取得的初步成果畢竟為我們進一步的開掘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以下有選擇地作簡要介紹。
1. 認識改革開放以前的中國
改革開放以後,學術界才終於有可能部份地擺脫毛澤東時代的政治教條和政治束縛,開始重新認識改革前中國社會基本體制的特徵,這是研究轉型期公民社會問題的基礎和起點。簡單來說,從1949年到1979年期間,中國的基本制度特徵可以用“全能主義政治+總體性社會+計劃經濟”來說明。
已故的美國芝加哥大學政治學教授鄒讜曾把毛時代的中國政治制度定義為“全能主義(totalism)”的國家,這個詞是他從極權(totalitarianism)一詞抽取出幾個音節自造出來的。鄒所認識的毛時代的中國制度其實與典型的極權體制並無實質性差別,但他沒有使用極權體制這個通行的政治概念,而是造了一個詞來替代,或許是因為極權主義這種體制(通常以1930至1950年代的蘇聯和1930至1940年代的德國為代表)在國際社會的名聲實在太糟的緣故。
後來,國內社會學界的一些學者接過了鄒的名詞,提出了“總體性社會”這個概念,以此來描述1949年後在中國大陸建立起來的制度。其特點是執政黨以國家的名義對經濟以及各種社會資源實行全面的壟斷,政治、經濟和意識形態三個領域高度重疊,國家政權通過自上而下的統治機構對民間進行無孔不入地控制。國家對絕大部份社會資源進行直接壟斷,這里的“資源”不僅指生產資料,而且包括如城市中的住房等生活資料、日常生活用品的供應以及就業等機會資源。也就是說,國家不僅成為生產資料的壟斷者,而且是生活資料的發放者,權力和威望的配置者。在這種單質構造的國家中,政治結構的橫向分化程度很低,政治中心、經濟中心、意識形態中心高度重疊。意識形態是高度劃一的,政治則是高度意識形態化的,經濟與其它社會生活是高度政治化的。執政黨奉行階級鬥爭和無產階級專政理論,通過不間斷的政治運動和政治鬥爭整合人們的思想與行為,久而久之,人們的從思維方式到行為方式、生活方式乃至語言、穿著都高度一體化、單一化了。[10]
20世紀50年代中期開始的“一化三改造”運動[11]基本上消滅了私營經濟和私有產權制度,摧毀了民間社會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實際上把民間社會從根子上鏟除掉了,使得過去的“國家──民間社會──民眾”的三層結構變為“國家──民眾”的二層結構。國家直接面對民眾,政府直接依靠國家機器統治民眾,中間沒有一個作為緩沖層的民間社會;社會秩序完全依賴於國家控制的力度,社會自治和自組織能力很差,中間組織的作用極其微弱,控制系統很不完善;全部社會生活呈現政治化、行政化趨向,社會的各個子系統缺乏獨立運作的條件;由於缺乏自下而上的溝通渠道,民眾的意見表達缺少必要的組織形式,因而與政策層級有很大的距離,容易導致疏離和對立。
建國以後中國實行的計劃經濟實質上是一種統制經濟,仿照蘇聯模式而建,並與全能主義政治和總體性社會相配合。其主要特點是國家對經濟生活進行直接幹預,對經濟資源施行高度壟斷,對全社會生產、流通、分配與消費實行嚴密的指令性計劃。在這種經濟體制下,企業被政府統制的很死,基本上沒有生產經營的自主權,企業完全成為政府的派生物和附屬物。因此,使得民營企業和民間經濟幾乎消失殆盡。這種體制的弊端除了效率低下、大起大落、物資匱乏等問題外,還集中表現為:其一,理想的計劃經濟所需要集中和處理的信息量,大大超越了人們掌握和處理信息的能力,它力圖控制不可控制的東西,結果是造成經濟畸型發展與結構嚴重失衡;其二,計劃體制使得由中國民眾長期犧牲、奉獻而形成的幾十年的高積累率並沒有能夠充份轉化成現實的生產力,為了達到一定的發展水平,所付出的代價十分高昂。[12]
改革開放以前的中國是“單位制度”的國家。所謂的“單位制度”是指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為了管理公有體制內人員而設立的組織形式。由於覆雜而深遠的歷史原因,中國的“單位制度”具有政治、經濟與社會的三位一體功能。從組織學角度看,單位是國家管理公有體制內人員的組織形式,它的組織元素以公職人員(擁有公職、享受社會主義福利承諾、包括幹部與工人)為主體,按照一定的宏觀結構,形成國家權力均衡機制的基本細胞。從經濟學角度看,單位一直是控制國家經濟命脈、保障和容納文化與物質生產力的重要實體。從社會學角度來看,單位是標志城鄉區別的社會集團,是城市生活的核心,它決定了人們的職業、身份、消費能力、價值觀念、人生經歷、行為方式乃至社會地位的高低。此外,單位還是中國通往權力之路的入場券。[13] 改革開放以前中國城市中的就業者基本上都隸屬於某一個工作單位,換言之,當時城市中的人群是生活在“單位”之中。如果把人民公社也作為單位來考察的話,那麽可以說當時的國民都生活在“單位”之中,盡管公社與一般意義的“單位”有很多不同。國家通過單位制度管制國民生活的各個方面,從而使得國民應該享有的各項自由與權利受到很大限制,因而嚴重地束縛了個人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發揮。
2. 轉型期的變化
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市場經濟與民營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結構的轉型,中國的經濟社會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單一的國有制發展成為公有制占優勢的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的局面;新產生的個體勞動者群體和私營企業主群體以及合資、外資經濟呈現出快速擴張的趨勢。從原有體制中間和邊緣產生了一些新社會群體。
其一是個體勞動者群體,即民間所謂的“個體戶”。這一群體指的是占有少量生產資料、主要依靠自己(或家庭)勞動,獨立從事生產經營的勞動者階層。其組成主要有待業青年(當時的下鄉返城知青與中學畢業後不能就業的青年)、社會閑散人員、退休職工和部份農民等,此外還有一些“兩勞”釋放人員。這一群體自1978年以來發展迅速,到1987年底,僅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城鄉個體戶就達1,373萬戶,從業人員2,158萬人,擁有資金236億。如果把合夥經營和無照經營者加上,全國個體經濟從業人數達到3,000萬人以上,約占全社會勞動者的5.7%。其二是私營企業主群體。據一些研究者推算,全國城鄉有私營企業40萬家以上,個別私人企業已成為擁有幾百萬甚至上千萬資產的現代化工廠。[14] 其三是新中產階層。一些新興職業如經紀人、律師、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券商以及股東、非散戶股民等相繼出現;另有一些雖非新興職業,如演員、記者、醫生、金融機構職員等,但整體收入與財產均有較大增加。以他們為主體,構成了一個新生的中產階層。他們的經濟收入是一般企業職工的幾倍、幾十倍,擁有高於人口平均數的金融資產與實物資產。
筆者認為,所有這些變化的一個最重要的結果是,過去幾十年形成的“國家──民眾”二層結構開始分化為“國家──民間社會(公民社會)──民眾”三層結構。
3. 關於中國公民社會成長的樂觀估計
中國社會科學研究所的鄧正來於1992年至1997年間專門就中國的公民社會(他使用的是“市民社會”的譯法)問題發表了一系列學術文章。[15] 他在文中指出,中國現代化兩難癥結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於國家與社會二者之間沒有形成適宜於現代化發展的良性結構;確切地說,在於社會一直沒有形成獨立的、自治的結構性領域。因此,在現代化基本問題的認定上,必須用“國家與社會的二元觀”替代“權威本位(轉型)觀”。
他提出,中國的市民社會應是指社會成員按照契約性規則,以自願為前提和以自治為基礎進行經濟活動、社會活動的私域以及進行議政參政活動的非官方公域。中國的市民社會是由獨立自主的個人、群體、社團和利益集團構成的,其間不包括履行政府職能、具有“國家政治人”身份的公職人員、執政黨組織、軍人和警察,也不包括自給自足、完全依附於土地的純粹農民。在中國的市民社會中,企業家階層與知識分子是中堅力量。因為企業家是營建、發展和完善市場經濟的主要力量;而知識分子在教育、啟蒙、文化建設、研究、理論指導等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們是推進和指導市民社會健康發展的知識源泉和動力源泉。中國的市民社會所追求的目的是要促進和實現國家與社會的結構性變革,進而實現經濟市場化和政治民主化。根據中國社會發展的歷史及現狀,鄧正來主張市民社會與國家關系的“良性互動說”。他認為,市民社會與國家之間建立起積極的良性互動關系決定著中國現代化的前途。
民辦的“世界與中國研究所”在李凡的主持下,經過幾年(1994年至1998年)的準備和努力,於1998年在海外發表了題為《靜悄悄的革命──中國當代市民社會》的著作。[16] 書中分析了中國市民社會的背景、中國社會中的個人自由的“空間”、基層社會組織──單位制的變化、中國新社會階層的出現、中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變化中的中國國家與社會關系和市民社會的前景等問題。李凡在書中指出,正像在中國20年的改革開放中出現了市場經濟一樣,在社會領域里也出現了市民社會這樣的重大變化。這一重大的歷史性變化是和市場經濟變革相聯系的,但是又有區別。這兩大變革構成了中國20年改革開放的最主要內容之一。對於市場經濟人們了解得很多,但對於市民社會人們了解得就很少。因此十分有必要開展這方面的研究。李凡特別指出,中國走向現代的市民社會的進程僅僅是開始,但在4個層面上開始出現了一個現代社會的特徵:即社會成員有相當大的自由、國家開始與社會分離、社會自己管理自己、並與國家處於一種互動的關系中。中國的市民社會仍處在剛剛發展的階段,其內部結構也是很不成熟的,但它的前景是樂觀的。
李凡認為,強大的個人自由的要求將是中國市民社會發展的最基本的因素。這種因素一旦被激活,將很難再被束縛起來。實際上中國市民社會的內在沖動已經被激活,在這樣的動力下,市民社會的發展是無法阻擋的。中國市民社會的發展為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這兩大發展奠定了社會基礎。因此作者認為,在這樣的前景下,個人的自由、社會基層組織自治的發展、更為廣泛的有力量的社會階層的發展和已經活躍的社會組織所產生的社會自治、自主、自我管理、與國家的分離、民主的需求已經在中國進行一場靜悄悄的革命。該書的可貴之處在於,它著重於用實證研究的方法,盡可能地貼近中國的實際,對一系列的現實問題進行了梳理,提出了自己的獨到見解。
清華大學歷史系的秦暉在“從大共同體本位到公民社會”[17]一文中提出:“傳統中國鄉村社會既不是被租佃制度嚴重分裂的兩極社會,也不是和諧而自治的內聚性小共同體,而是大共同體本位的‘偽個人主義’社會。與其他文明的傳統社會相比,傳統中國的小共同體更弱,但這非因個性發達、而是因大共同體亢進所致。它與法家或‘儒表法里’的傳統相連,形成一系列‘偽現代化’現象。小共同體本位的西方傳統社會在現代化起步時曾經過‘公民與王權的聯盟’之階段,而中國的現代化則可能要以‘公民與小共同體的聯盟’為中介。”作者認為,改革時代的中國除了公民意識在成長(尤其在城市中)外,最顯著的變化是小共同體(如鄉鎮企業、村民自治)在經濟、政治與文化各層面的突顯(尤其在農村)。這種小共同體的興起遭到來自各方面的的議論和批評,但是從“公民與小共同體聯盟”、促進大共同體解構、建立公民社會與公民國家(民主政體)的角度看,這種小共同體的興起與西方歷史上的民族國家的興起一樣是有正面意義的。
4. 另一種判斷:中國出現了“公民社會”嗎?
近年來,國內學術界也有一些學者提出,要對中國的公民社會研究進行反思或檢討,以及對正在興起的中國公民社會提出置疑。
例如,清華大學思想文化研究所的方朝暉於1999年發表了“對90年代市民社會研究的一個反思”[18],對國內關於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研究提出了不同見解。方朝暉在文中強調指出,90年代國內關於市民社會的研究中最重要的誤區就是忽視了中西“市民社會”和現實社會政治結構之間的同質/異質關系,“想在西方現代化道路中找到對中國來說可以模仿的東西”。西方市民社會的發生背景和中國的文化歷史傳統相差甚遠,如果說當代中國已經有或者正在形成所謂的“市民社會”的話,那麽這個“市民社會”與西方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市民社會實在很少相似之處。
方朝暉進一步指出,西方市民社會的歷史對我們的啟發意義並不在於一個“以中產階級為主體的私人利益體系”(即黑格爾所理解的“市民社會”)的誕生,而在於西方市民社會思想所包含的一種“社會至上”的理念對於中國未來的現代化來說有著直接的指導意義。他認為,在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後發現代化國家,市民社會的發展至少應經歷三個過程:一是國家幹預;二是社會自治;三是政府重新尋找自己的合法性基礎。後發國家政治民主化過程的完整實現只有在社會機體得到了健全發育、社會空間的理性化過程在相當大程度上得到了完成的情況下才有充份的基礎。
原中國文化研究所副所長梁治平則試圖從一種解釋的立場重新檢討Civil Society與中國的“民間”、“民間社會”。他指出,中國的學者、官員和民眾,作為歷史的參與者和社會行動者,有他們自己的關於“社會”以及國家和社會關系的理解和觀念,而這種理解和觀念並不能簡單地由Civil Society一類概念加以說明,更不能被它所取代。由於這種對行動者觀念世界的忽略,把一個具有西方起源的概念“強加”於一種異質的社會現實的情形便益發突出了。因此,有必要把中國的Civil Society之出現或重現置於一個有著悠久傳統的本土背景之下,同時從歷史傳承和社會變遷兩個方面來對這一問題加以解析。[19]
梁治平在他的論文中以豐富的中國歷史和文化知識對“民”、“民間”、“民間社會”進行了正本清源式地考察,並且厘清了民間社會與市民社會、公民社會的區分。他在論文最後總結道:由於中國社會仍處於快速變化的轉型時期,現在要預測中國未來的社會形態以及國家與社會關系為時尚早。不過有一點似乎是清楚的,那就是,無論變化如何迅疾和劇烈,人們總是無法割斷歷史與現在和未來之間的聯系。我們業已目睹了八十年代以來“民間”的重現以及國家──社會關系方面的某些變化,我們現在能夠說的是,這個既是現實的也是觀念的“民間”仍具生命力,它不僅將繼續存在下去,而且將成為未來社會發展無法避開的歷史前提。因此,未來的可以想見的社會將建立在這個“民間”的基礎之上而同時超越它。而要了解和推進這一社會進程,我們必須首先了解這個社會的歷史,理解社會行動者的內在世界。
上海大學的朱學勤教授在一篇文章中引用林毓生的話說:中國大陸90年代當下的現實狀況是,“逃避政治權威”的個人的“私的領域”(private sphere)現在當然比以前擴大了,但“公共領域卻並不因個人在‘私的領域’的活動空間的擴大而能建立起來。所以,現在大陸上的‘擬似或半吊子的市民社會’很難演變成為公民社會,也很難導致法治的建立或促進具有‘公共領域’的‘現代的民間社會’的發展。當然更談不上經由‘公共領域’的發展使‘現代的民間社會’進入政治過程。‘擬似或半吊子的市民社會’是貪污、腐化、走後門,幾乎一切事務皆須依靠私人或擬似的私人關系,以及幫會、地方勢力等‘私’的社會組織的發展溫床。”[20] 朱學勤在此後的文章中也重申過類似的觀點。[21] 這是迄今為止在公開發表的文獻中見到的對中國的市民社會問題研究最尖銳也最具代表性的的批評意見之一。
筆者認為,對中國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理論與現狀存在各種不同意見是十分正常的,這恰恰體現出中國現在所處的歷史時期的多元化特徵。通過各種見解的學術闡釋、論辯和切磋,必將會促使這一領域的研究工作向縱深發展。
市場排斥權力還是權力主導市場?
──關於市場轉型過程中權力轉移的討論
邱建新
南京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生
權力讓位於市場?
農村改革:從農民得利到幹部得利
“權力資本化”的制度背景
權力和“市場”如何互利?
市場轉型過程中原來支配著集權體制的行政權力是否會讓位給市場機制,這既是一個可以從理論上討論的問題,也是一個值得深入觀察的實證課題。國際社會學界圍繞這個問題曾經有過很熱烈的討論。
權力讓位於市場?
1989年10月《美國社會學評論》雜志發表了美國社會學家倪志偉(Victor Nee)的題為“市場轉型理論:國家社會主義從再分配向市場的過渡”的論文[1],作者在文中提出了他構建的“市場轉型理論”。一位著名的社會學家波蘭尼(Michael Polanyi)早年把“國家社會主義”[2]體制定義成“再分配經濟”,因為社會主義集權體制的一個基本特點就是政府把大部份資源掌握在自己手里,通過再分配來控制整個社會的經濟活動。倪志偉把波蘭尼和匈牙利裔美國社會學家澤林尼(Ivan Szelenyi)有關再分配經濟的論述運用到分析“國家社會主義”的市場轉型過程之中,提出了市場權力、市場動力、市場刺激等命題,並據此構思了他的“市場轉型理論”。倪在“市場轉型理論”中把原來支配著集權體制的行政權力稱為“再分配者”,而把依托市場體制運作的企業或個人稱為“直接生產者”,然後提出了3個與權力有關的假設:
假設1:由“再分配經濟”向市場機制的轉型會導致社會經濟資源和利益配置過程的改變,相對於再分配者而言,直接生產者將收益較多。
假設2:國家社會主義制度轉型時,市場交換取代再分配機制越是徹底,政治資本相對於市場資本就越貶值。
假設3:經歷了由官僚協調向市場協調過渡的社會主義經濟成份中,“再分配者”涉足私有企業經營時並無任何優勢。
倪志偉的這項研究的實證材料來自於他1985年用隨機抽樣的方法在福建省近郊縣30個自然村中選取的725戶樣本的訪談。經過統計檢驗,倪的上述假設為其抽樣調查所得數據證實。據此,倪作出了一系列關於中國轉型過程的機制轉變的推論。
他認為,中國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將根本改變行政權力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的支配性地位;隨著從“再分配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權力、刺激、機會會有利於“直接生產者”,而對“再分配”權力的擁有者不利;向市場協調的轉變越徹底,經濟交換就越不可能根植於幹部網絡之中,而市場中的“直接生產者”們(尤其是私營企業主)通過市場的自由運作可獲得當權者們原來掌握的權力資源。
倪的這些觀點發表後在美國社會學界引起了熱烈的討論,其他一些社會學家或運用實證方法或從權力與社會網絡、政治市場、地方主義等角度表示了不同看法。後來倪志偉又運用他在1989年至1990年秋冬季進行的中國農村25個省138個村7,950個家庭的抽樣調查資料,進一步分析了這些問題,1996年他在《美國社會學學刊》發表了“一個市場社會的崛起:中國社會分層機制的變化”一文。在這篇論文中,他雖然對原來的觀點作了局部修正,但仍堅持其基本看法,強調隨著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幹部的權力相對於生產者和企業主而言將逐步削弱。
然而,自從倪在中國的兩次抽樣調查之後,過去10多年來中國經濟社會的實際發展表明,盡管市場化轉型不斷取得進展,但是行政權利似乎並未讓位給市場;一方面直接生產者和經營者確實獲得了較大的自主權,但另一面原掌握再分配資源的權力擁有者依然支配著經濟活動,後者的權利仍然有效,並由此產生了普遍的“權力資本化”現象。
到底中國的經濟轉型過程的主要特徵是“市場排斥權力”還是“權力主導市場”?國人的直觀感覺可能更接近於後者,可是為什麽倪志偉的兩次抽樣調查資料卻支持“市場排斥權力”的判斷?
農村改革:從農民得利到幹部得利
研究中國從“再分配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如果僅從農村抽取樣本,根據改革中農村人民公社組織解體階段不同群體的收入差異,來推論整個轉型過程農村權力體系重新組合的趨勢,甚或以農村一個階段的收入分配特徵來判斷城市“單位”體制下不同群體相對經濟社會地位的變化,可能是值得商榷的。
如果要把波蘭尼、澤林尼所講的“再分配經濟”概念應用到改革前的中國,可能最適合其定義的經濟系統是城市經濟,而不是農村經濟。中國以“單位制”為特徵的城市經濟系統是“再分配”體系的最主要基礎。“單位”作為一種封閉的、多功能的經濟社會組織,滿足其成員的公共福利和社會需要;甚至改革已經走完了第一個十年時,“單位”的成員仍然享受著從物品到服務的範圍極廣且頗具潛力的種種特權。正是“單位”這種無所不包的功能導致了組織與其成員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
但是筆者認為,中國的農村其實不具有完全意義上的“再分配體制”的特徵。由於中國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是通過一系列制度作保障並制度化了的,所以象中國這樣長久而明顯地存在著城鄉差別的情況,可以說是世界上絕無僅有的。在這種制度下,中國農民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或者說政策性歧視,其中戶籍制度是造成城鄉二元結構格局的核心制度。在它的嚴格控制下,處處體現出農民地位的不平等。特別是在昔日的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民無法享有城市居民由政府提供的就業機會,農村中也沒有城市里通過“單位”給與職工的各種優惠待遇,如工資、住房、免費醫療、退休金、副食補貼等等。政府通過農村社會基層組織(人民公社系統)嚴格控制農民的經濟社會活動,集體經營、共同勞動、統一分配,農民只能分得其勞動所得的一部份,勉強維持生存。與城市里的幹部相比,農村的生產隊幹部除了安排農業生產和結算工份外,既沒有多少特權,也沒有什麽福利,辭職不幹也許是他們僅有的權力。
中國的改革是農村改革先行,改革之初農村的發展快於城市,農村最先享受到改革的成果,所以那時農民的收入顯著增加,是自1978年到現在的20多年中最輝煌的時期。而那時領政府薪水的鄉鎮幹部基本上還處在“再分配”體制的控制下。因此,就收入上升的幅度而言,80年代前半期農民收入高於鄉鎮幹部是不足為怪的。
盡管如此,筆者以為,農民收入的上升並不一定意味著農民獲得了更大的權力,正如幹部收入的暫時相對下降並不完全表示其權力的式微一樣。馬克斯.韋伯把權力和財富、聲望作為研究社會分層的指標,他認為在社會分層上收入和財富並不能取代權力。格爾哈斯.倫斯基指出:“新的經濟機會的開放,尤其是貿易和商業在短期內會增加流向商人階級的向上流動率,在一個長時期內增加流向執政階級的流動率,因為商人經常用財富去換取社會地位。”[3]
農村里農民和鄉村幹部收入的相對變化並不意味著幹部權力的弱化。在市場化的轉型過程中,農村社區越富饒,剩余產品就越多,於是權力在分配過程中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同時,市場越繁榮,經濟越是多元化,通過權力獲取資源的機會、渠道也越多樣化。例如,據筆者所知,在80年代的江蘇,尤其是在蘇南,農村幹部在鄉鎮企業招工招聘、農民義務工安排等方面有較大的權力;90年代隨著進一步改革開放,他們又在土地轉讓買賣上獲得了新的更大的權力。這表明,農村幹部權力的獲得其實與新的市場機遇的生成仍然是密切相關的。
“權力資本化”的制度背景
權力在社會學中被認為是社會地位的重要指示器。韋伯認為,“權力意味著在一種社會關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對也能貫徹自己意志的任何機會,不管這種機會是建立在什麽基礎之上。”[4] 無論是吉拉斯在50年代提出的“精英階級”還是澤林尼70年代提出的“再分配精英”的概念,都是指社會主義國家中從事國家和經濟部門管理工作的官僚,其制度基礎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及其再分配過程。這些人不僅控制著生產活動,而且還掌握著分配公共財產的權力。邊燕傑、盧漢龍則認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精英兼具政黨國家“再分配”功能代理人和控制功能代理人的角色。邊燕傑提出,應從組織和個人兩個層面分析研究中國“單位制”中的權力,組織層面的觀察指標是單位的所有制性質(國有、非國有)以及單位的行政級別,個人層面的觀察指標是黨員身份和是否從事擁有再分配權力的職業。
根據上述有關權力的界定,可以把權力理解為在占有、分配單位內各種機會和資源的過程中,“再分配者”能順利地貫徹自己意志的能力。由此可見,幹部的身份與權力並不完全等同。那些雖然具有幹部身份的普通辦事員、公務員、職員等,由於並不掌握“再分配”資源的權力,因而只是充當著“被分配者”的角色,並不具有實質性權力。
然而,在倪志偉的研究中,所有不同級別的縣、箱、村幹部都被視同對待,歸類為“幹部身份”和“有幹部的家庭”進行訪談[5],這就把擁有實權的幹部與具幹部身份的一般職員的收入混為一類,無法分解開來分析。倪志偉的研究成果發表後,白威廉和麥宜生運用倪的1988年中國家庭收入課題資料重新做了分組研究,他們把具有再分配權力的官員──鄉村最高領導從一般行政職員中剝離出來,結果就得出了與倪完全相反的答案:其一,行政幹部可使其家庭成員在勞動力市場中處於有利地位,幹部家庭的成員較容易得到當地的最佳職業;其二,在所有地區幹部的行政職位都獲得了正回報,而幹部家庭的凈回報則比農戶平均高達40%,而且在市場化程度更高的地區官員收入的絕對量並未下降;其三,比較地方領導和一般非農勞動力之間的收入,地方領導仍處於領先地位。看來,由於對權力的定義不夠精確,倪的研究所用的權力指標未能真正反映權力的確切含義,因而嚴重地影響了其研究結論的有效度。
在中國的改革中行政權力的“含金量”之所以並未下降,甚至還越來越高,與中國的制度轉型路徑有直接關系。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是一種局性部改革,目前所建立的也不是真正的市場經濟。雖然指令性計劃被廢除了,銀行貸款代替了政府撥款,絕大部份商品的價格放開了,但這些經濟改革都是在沒有政治體制改革的狀況下推行的,因此這種市場化改革並未觸及現行政治體制保護下的權勢者的利益和權力。
中國社會政治的最大特徵是高度集權的專制主義不僅空前發達而且長期存在。這種政治模式及其社會經濟和文化的基礎對於國家與社會之間新型關系的重新建構是一種嚴重的障礙。但是,這種特點卻常常被經濟學家所忽視,他們傾向於假設中國轉型中的經濟體制就是典型的市場經濟。在對待經濟與社會關系的問題上,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一般持有兩種對立的立場:“零嵌入性”立場和“強嵌入性型”立場。美國社會學家格蘭諾維特(Mark Granovetter)還提出了“弱嵌入性”概念──既承認經濟嵌入社會關系之中,也承認經濟過程的自主性。中國社會的市場轉型並非純粹靠市場“無形的手”的推動,在很大程度上還靠政府強大的“有形的手”。建立在這兩種力量的巧妙結合基礎上的中國社會變革可以說是世界現代化過程中的一個特例。魏昂德“政府即廠商”的觀點,就是指政府作為“裁判”和“球員”的雙重角色參與市場改革的過程。[6]
倪的研究試圖超越“國家中心分析方法(State-centered Approach)”的極權主義模式,而側重研究社會中經濟行為人的動力和行動。他將市場轉型視為一個線性進化的過程,只用單一的經濟學範式研究市場轉型與權力問題,沒有將其嵌入社會傳統和政治制度變革之中,這種單一的分析難以揭示覆雜的社會問題。市場制度並不處在真空之中,它需要只有政府才能提供的法律和規章制度體系;而政府官員在這個過程中為了個人利益而幹預市場活動,必然會把血緣、親緣、宗族、地緣等因素帶進市場交換過程中,這就勢必造成市場中“特殊主義”的嚴重存在,這種現象用經濟學的術語來表達就是不公平競爭。它一方面給了權力擁有者們任意運作的時間和空間;另一方面又阻礙了市場轉型過程中正常的新型契約關系的建立。正如羅納.塔斯(Akos Rona-Tas)所指出的,在市場化的過程中,具有再分配權力的人經歷了將權力轉化成社會網絡資本,然後再由社會網絡資本變型為私有財產的過程。[7]
權力和“市場”如何互利?
如果制度轉型完全由市場機制主導,那麽舊體制的權勢者就可能在轉型過程中失去權力和地位。倪志偉的看法與此接近:“如果社會中許多經濟行為人的收入的增長速度高於政治行為人,那麽幹部精英的優勢削弱同樣不容置疑。”[8] 這種看法把轉型過程中私營企業主和權力擁有者之間的關系視為一種“零和博奕”,即一方所得必為另一方所失。然而,在原來的政治權力不肯退出決策領域,而新生的市場經濟活動又處處受制於政府機構的控制時,“市場”和權力這兩方就可能意識到,與對方合作可能更有利於自己獲利,結果雙方之間的關系就既非純粹意義上的對抗,也非完全意義上的合作,而是“對抗性合作”或稱“合作性博奕”,即參與者從自己利益出發選擇行動,其結果對雙方都有利。
白威廉、麥宜生的“政治與市場:雙重轉型”一文曾透徹地分析了中國市場化進程中隱藏著的政治邏輯。他們把中國在80年代中期自上而下放松中央政府的控制視為一種非正式的討價還價機制得以發揮作用的結果。白、麥把中國的“政治市場”歸為三種類型:一是工人和管理者之間、管理者與國家科層組織之間的正式與非正式的討價還價。這樣市場便會成為一種妥協性的類型,它既依賴於某種潛在的經濟能動性,又依賴於更具參與性的政治體制中的討價還價。第二種是基於國家官僚和國有企業之間需要繼續保持聯系而形成的。由於國家官僚控制原材料和銷售渠道、可以為國有企業提供庇護,因此與官僚們保持緊密的網絡關系對企業有利,這種對雙方都有利的關系具有相當的持久力。第三種是地方政治。市場機制的擴大不是使地方保護主義消失,而是使其由傳統形態轉變為現代形態,即地方精英在國家和地區充當了溝通紐帶和中介人的角色。這樣,地方政治活動家所廣泛擁有的具有經濟價值的對外社會聯系使其成為具有相對持久力的廣義交換模式中的一個組成部份,從而使與之交往的企業容易處於地方政府網絡的保護之中。[9] 由於政府中那些具有控制權力的人能夠決定並制約社會中為爭奪報酬的競爭規則,因此權力可以對這種競爭的後果產生深遠的影響,最終制定出來的法律往往也是保護精英階層利益的。
邊燕傑、羅根在依據在天津搜集的資料,通過模型分析,就找到了支持“權利維續論”的事實:如原體制內的利益源泉、黨員身份仍然有效,單位制由其行政級別所顯示的制度化權力會繼續延續。另一方面,他們也找到了支持市場轉型理論的證據:例如,論資排輩原則的削弱,教育對收入的影響越來越重要,具有高度市場關聯性的工作同樣享較好收益等等。
把權力和市場作簡單的二元對立分析,似乎並不能揭示市場轉型過程里中國經濟社會的特徵。隨著90年代後期對腐敗的批判日益尖銳,以為在行政權力的主導下推行市場化能建立真正的市場機制,被證明只是一個幻想。
為什麽中國至今水旱災害無窮?
──簡評50年來的中國水利工作
陳 實
原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高級工程師
一、興建“水害”工程是誰推動的?
二、水利工作的指導思想:忽視河流整治、熱衷於大型水利工程
三、水利工作決策一再失誤的制度原因
1949年以來,中國的水利事業經營了半個多世紀,至今仍水旱災害交替、禍患無窮,原因是50年來的水利工作失誤太多。這些失誤反映在許多方面,例如,治理淮河半途而廢、推行了錯誤的“三主”治水方針、在河道整治方面忽視“以泄為主”的防洪工程、工程建設上以群眾運動代替專家決策、廢棄科研規劃設計並大砍水利規劃設計及科研機構、盲目上馬一批愚蠢的工程、排斥不同意見和用人不當等等。歸根結底,這些失誤是專制政體所造成的。
一、興建“水害”工程是誰推動的?
1949年以後中國新政府的水利工作始於“治淮工程”,起初頗有進展,但好景不長,自從毛澤東和中共發動“大躍進”之後,水利工作就走上了歧途。
1950年,淮河災情十分嚴重,為了治理淮河水患,中央成立了“治淮委員會”。當時確定的治淮方針是:上遊修建水庫,蓄洪興利;中遊利用湖泊窪地攔洪、滯洪,並加高加固河堤;下遊除加高加固河堤外,還疏浚河道、開挖入海水道,以增大泄洪能力。這個方針基本上是正確的。按照這個方針,自1951年到1958年,在淮河上遊先後修建了佛子嶺、梅山、響洪甸、磨子灘、兩河口、南灣等一大批大中型水庫,攔蓄上遊洪水;中遊則利用一批湖泊窪地滯洪,並修建了潤河集分水閘、城東湖閘、瓦埠湖閘、王家壩閘等工程;在下遊既疏浚了淮河幹流、加高加固河堤,又開挖了蘇北灌溉總渠,做為淮河的入海水道。在此期間,治淮水利工程的進展快速順利。例如,庫容達21億立方米的梅山水庫僅用2年工期即告竣工,該水庫高達88米的連拱壩(屬當時世界上最高的連拱壩),一年就澆築到頂。如果按照這個速度繼續其他治淮工程,根治淮河水患指日可待。
但令人非常惋惜的是,中共很快就把經濟建設引導到荒謬的道路上去,水利工作自然也不會例外。1958年,毛澤東發動了“大躍進”,提倡“大搞群眾運動”。水利部負責人立即聞風而動,緊緊跟隨。為了表現其對毛澤東的“大搞群眾運動”口號的擁護,該部負責人放棄了依靠專家和正規水利工程設計的正常做法,改行“群眾運動”式的水利工程建設方針。一方面,水利部負責人於1958年突然決定解散“治淮委員會”,該機構的技術人員被分散其他地區,治淮工作因此半途而廢。另一方面,水利部負責人與各地的基層幹部彼此配合,每年冬春都動員全國各地的數千萬農民“大辦水利工程”,五花八門的水利工程項目在全國“遍地開花”。這些工程基本上沒有合格的專業人員參與規劃設計,而是聽任根本不具有水利工程知識的農村基層幹部“瞎指揮”,既不了解當地的水文、地形、地質條件,也不考慮工程是否需要、能否完成,更不作方案比較、效益計算,多半由鄉村基層幹部“拍腦袋”任意決定,只要有工程上馬,看起來熱鬧就好。這種“群眾運動”式的水利工程建設方針完全忽視了水利工程嚴格的技術性要求和防止水旱災害的科學論證和規劃。不但勞民傷財,而且遺患累累。
在這場“群眾運動”式的水利工程建設“高潮”中,由於全國各地處處建水庫,不可能每處工程都事先進行正規的庫址勘察和工程設計,於是水利部負責人就想出了一個“以蓄為主、以小型為主、以社辦為主”的所謂“三主方針”,以此說法為其推動的水利工程建設上的“群眾運動”“正名”。這個方針極為荒唐,它盲目地主張“以蓄為主”,提出要“一塊地對一塊天”,把天上的雨水全部就地蓄起來,完全忽略了全國各地截然不同的具體情況,違背了水利工程必須“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則。這種“一刀切”式的水利工程方針雖然簡單易懂,適合在“群眾運動”中當作口號來推廣,卻在很多地區造成了嚴重後果。“三主方針”要求水利工程“以小型和社辦為主”,實際的結果就是放棄水利工程必要的規劃設計,聽任各地完全不懂水利技術的農村基層幹部胡亂安排水利工程項目、隨意組織工程施工。
按照這個“三主方針”修建的許多小型水利工程往往是勞民傷財,甚至造出“水害”來。華北三省的“引黃灌區工程”就是一個這樣的典型例子。該工程動員了黃河下遊幾百萬農民挖渠“引黃河水”灌溉農地,但由於當地幹部不懂水利工程的基本常識,這個龐大的工程只有引水灌溉的功能,而沒有排水功能,結果工程建成後地下水位迅速上升,華北平原3省幾千萬畝農田因而鹽鹼化,糧食大面積減產,農民們痛罵當地的幹部。但這個嚴重後果已經造成,從此再也無法扭轉了。“大躍進”時期在淮北地區推行所謂的“河網化”則是另一個案例,當時以“綜合開發灌溉、航運與防洪”為口號,盲目提出了淮北平原的“河網化”,結果反而加重了淮北平原的洪澇災害。
“三主方針”的推行還導致全國出現了許多“病、險”水庫,有些水庫一蓄水就垮,有的剛竣工尚未蓄水就垮壩崩堤。在“大躍進”之後的60年代和70年代里,每年都有很多這類的“病、險”水庫垮塌。例如,僅1973年就垮掉了500多座,1974年又垮了300多座。1974年5月,鑒於這類的“水害”工程為禍甚大,當時的國務院副總理李先念曾特別警告水利部及各省:“如果哪里再發生水庫垮壩,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就應查明原因,嚴格處理。如果領導不負責任,就應處罰。”由於這類的“群眾運動”式水利工程本身“病、險”太多,即使當地幹部再小心看護,也難避免垮塌的結局。
果然,就在李先念警告過後的第二年(1975年),河南省的板橋等兩座大型水庫就垮了,庫水如排山倒海般奔騰而下,淹沒了河南數縣,沖毀許多村鎮,淹死數萬人,且沖斷了京廣鐵路。事實上,李先念關於“再發生水庫垮壩”就“處理”、“處罰”相關幹部的說法,不過是一句虛話,盡管已經發生了那麽多的水庫垮塌、甚至淹死數萬人的悲劇,“大躍進”時期熱衷於“大搞群眾運動”、推動修建了大批“水害”工程的水利部負責人並未受到任何懲誡。
二、水利工作的指導思想:忽視河流整治、熱衷於大型水利工程
中國水利部自50年代後期以來的歷任負責人有一種政策偏向,即忽視河流整治,卻熱衷於興建一個又一個的大型、超大型水利工程。大型水利工程既是水利部向中央索要巨額投資的“本錢”,也是水利部負責人展現其個人政績的“紀念碑”。後來水利部與電力部合並後,興建大型水電站就成了它的“中心任務”,而河流整治這類水利部門的基礎性工作卻被扔在一旁。
多年來,水利部負責人慣於用大型工程來“釣魚”:先低報預算,騙取批準,同時搶先動工,造成既成事實;工程開工後就以此為“質押”,不斷增加開支,最後工程的決算往往是預算編列數的幾倍;一個工程未了,馬上籌備下一個工程,為專職的水利施工隊伍安排新“飯碗”,不少大型工程就是為了滿足這些施工隊伍“吃飯”的需要而“上馬”的。靠著接二連三地興建大型水電站工程,水利部財源滾滾,不僅水利系統“吃”工程自肥,而且各級官員從中為個人或本單位謀得了大量“好處”。不久前國家審計局專項審計水利部的資金使用時,發現了大筆以興建水利工程為名要來的財政撥款被水利部部機關挪用來蓋“樓堂館所”。這還只是偶爾的一次審計發現了水利部“不小心”未能遮掩住的劣跡。
正因為水利部能挾“水利”之名義要來巨額經費,所以水利部的各項工程向來十分浪費。例如,四川的漁子溪電站工地混亂不堪,器材(大如電動機,小到鋼筋、水泥)大量被盜,連工地的汽車被扔在成都市區都無人過問。這個中型電站施工周期長達十余年,工程完了後施工隊伍從四川搬遷到東北,竟整整花了8年時間。又如,為了在四川建設白龍江堆石壩工程,專門進口了幾百輛20噸自卸卡車,結果車不適用,加上使用、養護不善,這幾百輛昂貴的大型自卸卡車沒有幾年就都報廢了,於是水利部又另行進口了一批14噸自卸卡車。一個工程先後兩次重覆進口自卸卡車,糟蹋了大量外匯。
盡管水利部負責人不斷要求修建新的大型水電站,但對這類工程的研究和規劃設計卻非常馬虎。在“文革”時期,這些負責人甚至把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和分布全國各地的8個規劃設計院悉數解散,將科研和水利規劃設計人員都“下放”到水利工地上從事體力勞動;然後倡導水利工程建設事先不經周密的規劃設計,而是實行所謂的“三邊”(邊勘測、邊設計、邊施工)方法。用“三邊”方法建設水利工程,其實質就是盲目動工、隨意施工、既浪費又無法保證工程質量。正是在這樣的領導下,水利部組織施工了一批“愚蠢工程”,有的是得不償失,有的是後果堪憂。
50年代,水利部負責人低估了黃河的泥沙淤積問題,不顧泥沙專家黃萬里教授等人的堅決反對,決定建設“三門峽水電站”。工程建成後才發現三門峽水庫里淤積嚴重,將庫尾和一些入庫河道的支流河床擡高,危及到上遊西安等城市和兩岸農田的安全;而且,淤積會減少庫容,將影響到防洪與發電效益。這樣,水電站建成後不久就不得不停止蓄水,先後花了20多年將該電站的設施一再改造(如增設大壩的排沙底孔等)。經過多年改造之後,這個當初設計為裝機百余萬千瓦的大型電站被縮小成只能發20余萬千瓦的中型電站。三門峽電站工程可以說是個典型的失敗工程。
70年代,水利部又要求在長江中遊修建“葛洲壩水電站”。這一決定既違背了河流開發的一般程序,也未經認真的設計規劃,是個典型的”三邊”工程。水利部開工前唯一的施工依據就是幾頁“工程說明書”,這個龐大的耗資幾十億元的工程匆忙“上馬”時居然既沒有規劃設計文件,也沒有比較方案和計算經濟效益。果然,工程開工不久就出現了嚴重的質量事故,不得不中途停工,重新設計。由於決策草率,這個工程的工期被拖延長達十幾年之久,而且工程投資的決算超過原來預算的4倍多。從技術方面看問題也非常多,這個修建在長江上的徑流電站裝機容量為271.5萬千瓦,而保證出力僅為76.8萬千瓦;水電站因受到長江航運的限制不能擔任電網調峰的任務,長江汛期的水能也難以利用;船閘閘門常因沖沙而發生事故,長江舵運因此經常停航。從經濟效益來看,這是個得不償失的水電站工程,其單位千瓦投資比長江不少支流上的水電站貴幾倍;由於“葛洲壩水電站”的龐大投資占當時水電總投資的很大比例,又擠占了其他水電站的正常建設,所以在戰略上這也是一個嚴重失誤。
“葛洲壩水電站”還未完工,水利部負責人又開始不擇手段地為上馬“三峽工程”而斡旋。到了90年代,“三峽工程”這座特大型水電站終於如其願全面開工,預計工期長達17年,為此工程要來的巨額資金自然又夠水利部花用很多年了。了解內情的專家都知道,“三峽水庫”不可能在防洪方面起實質性作用,因為汛期到來時水庫為了排除淤積就必須泄洪排沙,因而不能蓄洪;它擠掉了原擬興建的其他許多水電站工程,而“三峽電站”一旦建成,不但電價過高,而且沒有足夠的用電客戶;此外,“三峽水庫”嚴重破壞了周邊的地質與生態環境,將導致庫區上遊嚴重的泥沙淤積,不但長江航運大受影響,而且重慶港可能淤成死港。然而,水利部負責人為了給自己樹碑立傳,卻打擊壓制對“三峽工程”的批評意見,操縱輿論,一意孤行,強行把工程推上馬。這個工程究竟會帶來什麽樣的嚴重後果,讀者可以拭目以待。
過去50年來,經水利部投入各種水利工程的財政投資加上民工勞務至少有幾千億了,可是全國大小水患不止、旱災頻繁,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水利部負責人長期以來偏重於修庫建壩,卻輕忽河流整治和堤防維護。水利工作的核心應該是防止水患的發生,而通過河流整治(包括加高加固堤防、疏浚河道、排除行洪障礙、築“丁字壩”順壩保護險段等)以加大行洪能力,是防洪的主要辦法,此乃大禹治水以來的寶貴祖訓。或許是因為河流整治不象修庫建壩那樣能顯示出看得見的“功勞”,也許是水患少了、水利部就爭取不到更多的資金,水利部的負責人一直不願意推動河流整治,甚至還故意挪用防洪資金,拖延已經規劃了的防洪工程。
例如,長江防洪歷來依靠沿江堤防和湖泊窪地,為此國務院早就主持制定了“長江中下遊10年防洪部署”,所需工程經費只要48億元,本應從1981年起開工、1990年完成。但水利部負責人卻執意一拖再拖,遲遲不動手,甚至挪用防洪經費為水利系統的職工購買住房,直至1995年這個“規劃”所要求的維護工程仍未完成。1998年長江的洪水之所以會造成那麽嚴重的洪災,與水利部故意延怠“長江中下遊10年防洪部署”有直接關系。由於水利部把經費集中投入““葛洲壩”等水電站建設,致使長江沿岸堤防嚴重失修或維護工程塞責草率,導致洪水來臨時到處出現險情,堤岸多處決口,水患肆虐。
又如,1991年淮河和太湖流域水災嚴重,受災人口占流域的60至70%,水災造成的損失達幾百億元。實際上,此次災害期間淮河的洪峰流量尚不及1954年大,能夠攔洪、蓄洪的水庫也比1954年多(1954年淮河上遊的梅山、響洪甸、磨子灘等水庫尚未建成),可是1991年水災期間淮河的水位卻比1954年高,災害程度也比1954年嚴重。其主要原因就是淮河河道多年未經整治,幹流久未疏浚,行洪障礙未清除,入海、入江水道不暢通,行洪能力減小。
由於水利部忽視河流整治,一旦洪水為患,一次水災的直接損失就遠遠超過幾十年的河流整治費用。例如,1995年、1996年全國洪災的直接經濟損失就達1,300多億元,而“長江中下遊10年防洪部署”總共只需要48億元經費。以較小的投入避免嚴重的災害損失,水利部的負責人不可能不懂這個極為簡單的道理。那麽,明知其理而故意“不作為”,其原因就值得深思了。這里是否有“養患自重”之類的盤算呢?一旦水患發生,各級政府不得不動員一切資源和人力去防汛搶險,震動地方乃至全國,事後水利部負責人以防止水患為由要求更多經費來修水電站,不就容易得多了嗎?倘非如此,為什麽水利部的負責人從來不肯公開解釋一下他們多年來一再延誤河流防治的原因呢?
三、水利工作決策一再失誤的制度原因
過去50年來,中國的水利工作中連連失誤,中國大地至今水旱災害交替、禍患無窮,水利部歷任負責人多年來的決策失誤及重大行政責任是十分明顯的。然而,這些負責人對水旱災害頻仍不但安之若素,拒不接納不同意見,而且步步高升,如此一來,自然談不上汲取教訓了。
下面就水利部歷任部長、副部長的特點試舉幾例:
第一個例子是中國水利系統的元老級人物錢正英。她自50年代參與水利部的領導工作以來,其地位在中國的水利系統中喧赫一時。她雖然大學未畢業,知識有限,卻在黨內以“專家”自居,在黨外則以“老革命”自傲,根本不願聽取真正的專家的意見。她的專斷跋扈、工作方法上偏好“群眾運動”式的水利“運動”等特點,與許多黨務官僚如出一轍。
上文提到的水利部的許多常識性決策錯誤,錢正英並非一無所知,很多問題早就有專家向她提出過,但她就是拒不采納。“文革”後期有人寫信給錢正英,指出水利部負責人決定解散規劃設計院和科研院是錯誤的,錢正英不聽。早在70、80年代就有專家指出,治河防洪之本是加強河道整治、加大河道泄水能力,防洪比搶險重要,防洪有效就無險可搶了,搶險花費要遠遠多於防洪費用;但是水利部負責人對此真知灼見卻置若罔聞,一面到處設立防汛指揮部,一面挪用河道整治經費、拖延河道整治,始終不建立負責河道整治的專責機構。
第二個例子是一位力不勝任、累死在任上的副部長。這位大學畢業生離開校門後只在研究機構里工作過幾年,知識面很窄,也沒有什麽明顯成績,後來有幸調到水利部部機關工作。由於此人善於領會“領導意圖”,又能寫會道,頗得部長欣賞,幾年內就由科員升為處長,又再度升遷為司長,然後一躍而成為水利部總工程師。但他實際上很難勝任總工程師這個位置,由於他的知識面太窄,又沒有水利規劃、工程設計、施工等方面的經驗,更未參與過任何大型水利或水電工程的管理,所以應付工作時簡直苦不堪言。為了勉強對付水利部總工程師這個職務的繁重覆雜的工作,他只好下班後努力學習,補充基礎知識。據其妻子說,為了應付工作,他晚上回家後總是看書看得很晚,連中學物理課本都不得不借來看。這位如此辛勞、且深得部長青睞的的總工程師後來又被提拔為水利部副部長,這就更加重了他承受的壓力。於是,升官之幸就變成了不幸,他當上副部長才40天,就活活累死了。
第三個例子是一位被超遷提拔為部長的人物。他原是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水利研究所的所長,在5年的所長任期內,既未做任何專題研究,也未指導研究生,更沒有任何業績。可是他善於“走上層路線”,能說會道,又因為他的堂兄是“諾貝爾物理學獎”得主,原水利部負責人就把他從處級越級提升為部級,最後當上了部長。就是這位部長,熱衷於騙取“三峽工程”上馬,同時又故意拖延“長江中下遊10年防洪工程部署”的實施。在他任內長江中下遊連年遭到洪水災害,直接經濟損失上千億元,淮河、太湖流域也相繼發生洪災,直接經濟損失數百億元。應該說,對這些嚴重損失此人是有直接責任的。
第四個例子是上述第三例的繼任者。他的前任延誤了長江中下遊的河道防洪部署,造成了極為嚴重的後果,然而這位新任水利部長依舊步前任之轍。他被選擇來擔任水利部長也很奇怪,他畢業於北京農機學院,對水利工作是個外行。當然,他在嘩眾取寵方面還是相當內行的。在他的前任任內,本應在1990年完成的“長江中下遊10年防洪工程部署”就被延誤了,這一部署被推遲到1995年完成;但是,這位新任部長對長江防洪工作還是掉以輕心,直到1998年這一“部署”仍未完成,終於釀成了1998年震動全國的長江洪災的嚴重後果。後來,由於審計部門發現這位部長竟把防洪經費挪用去購置住宅,案情公布後激起了社會公憤,這位水利部長才被正式罷官。
上述現象其實是共產黨專政體制下必然出現的弊病。
從中共建政以來,毛澤東的“改天換地”與“向大自然開戰”的觀點一直是政府處理人與自然關系的主導思想,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中國的生態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上述水利工程的負面影響只是對生態環境破壞的一個方面。共產黨維持的是獨裁統治,從不允許“大權旁落”,其組織路線就自然是極端宗派主義的,即所謂的“任人唯親”。共產黨任用和提拔幹部,雖然公開講要“任人唯賢”,但那只是一句空話,實際上的任用標準是優先任用“三種人”。這就是“用親人”(指子女、親屬)、“重親信”(即唯命是從、能無條件貫徹上級意圖的吹牛拍馬者)、“唯黨員”(自“反右”運動後科長以上級幹部基本上都是中共黨員)。水利部歷任負責人選擇和任用幹部,正是沿這條路線走的,偏重於選用忠於上級、善於領會和貫徹其意圖、會吹會拍、“報喜不報憂”的幹部。於是,那些善於政治投機、媚上壓下的幹部總是被一再提拔重用,而對現行政策的批評卻被百般壓制。由那樣的庸才主持業務,其後果可想而知。
同時,共產黨既然實行“一黨專政”,就必然會建立從上而下的高度集權的制度,在各層各級都是“第一把手”說了算,這就形成了黨內所謂的“一言堂”,在“毛時代”所有幹部都聽命於“最高指示”,到了現在則曰“與中央保持一致”。這種集權體制不僅不許下級有自己的意見和主張,而且會把提出不同意見的人視為“反黨”,加以政治打擊。“一言堂”不僅嚴格禁止任何主政者排斥的政治言論,連在技術問題上也限制正常的討論。
此外,共產黨還主張“一切服從政治需要”。因此,在水利工作上往往不講科學、不顧實際、急功近利、片面極端。許多大型、超大型工程的上馬,其實並不是著眼於經濟上的緊迫需要,而只是為了迎合高層領導人的偏好,甚至是為了“落實”最高領導人的幾句“語錄”。例如,為了毛澤東講過“黃河清”,水利部50年代就不顧專家的反對而盲目建設“三門峽水庫”,結果投資浪費了、水庫基本廢了,黃河也更加渾了;又如,由於毛澤東曾經寫過一句“高峽出平湖”,多少年來一直有不少幹部以此為理由,主張修建三峽水庫,最後終於開工了。
之所以大型水利工程在中國會成為“政治需要”、“政治工程”,是因為高層領導人把這種工程看成是給其個人及共產黨“樹碑”的政治性活動;而下級官員拼命迎合上級的這種需要,則是為了個人的升遷。無論是高層領導人,還是水利部的技術官僚,誰的眼中都沒有民眾的利益。只要“政治”上“正確”了,水利部的負責人無論制定了什麽樣的錯誤決策、造成了什麽樣的嚴重後果,都極少承擔政治責任。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中國的水利工作為什麽失誤會如此之多,而且這類失誤具有普遍性、重覆性,往往一再發生、難以避免。要根本改進中國的水利工作,只有實行民主體制才能減少此類失誤。
從“三峽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變化看科學如何淪為政治的婢女
王維洛
中國旅德學者、德國多特蒙德大學工程博士
一、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制度的建立
二、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得出了領導不喜歡的結論
三、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過程與結果
四、三峽工程是如何完成核準程序的?
三峽工程第一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結論是該工程弊大於利,因而不為中國政府當局所喜,於是以評價過程中的一個程序瑕疵為借口否決了整個報告。第二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不是在另行調查的基礎上重新撰寫,而是片面地選擇性利用原有的調查資料,在短短的6個月中就完成了分析、報告書寫、上報審批的全部過程,結論卻成了利大於弊。饒有意味的是中國政府對待法律程序的態度:在第二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還未上報審批的情況下,國務院就批準了三峽工程,這完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所規定的審批程序,比第一個報告的程序瑕疵嚴重得多,但所有的人似乎都刻意“忘記”了這個法律程序錯誤。
一、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制度的建立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指關於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和審批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內容和程序等方面的規定。美國在1969年制定了環境政策法,是全世界第一個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用法律形式規定下來的國家。此後,瑞典、澳大利亞、法國、日本、加拿大、英國、德國、新西蘭等國也相續建立了法定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如今無論是工業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均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納入法律的軌道。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是預測和評估擬興建的工程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可能造成影響,提出防治或減少環境損失的方案,為工程的決策提供環境科學依據[1]。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一般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
1. 中國環境保護法律的逐步建立
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制度開始於1979年。這一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簡稱《環保法(試行)》),其中第6條規定: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選址、設計、建設和生產,都必須充份注意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必須提出對環境影響的報告書,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後才能進行設計。
《環保法(試行)》中的這一規定標志著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制度的開端。以後在1982年5月,由國家計委、國家建委、國家經委和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聯合頒布了關於“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1984年國務院國發(1984)135號文件“關於加強鄉鎮企業、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指出,所有新建、改建、擴建或轉產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都必須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1988年,國家環保局發布了“關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問題的若幹意見”,對“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的一些問題作出解釋。1989年國家環保局修改和重新發表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這樣,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制度正式確立。[2] 1989年《環境保護法》(簡稱《環保法》)正式頒布,1990年國家環保局在《環保法》的基礎上又發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可視為一種完善與補充。
2. 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寫和審批程序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寫和審批程序,在中國稱為管理程序,分為5個階段[3]:環境影響評價的確立和委托,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的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的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批。按照這個管理程序,一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要經過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兩次審批,一次是審批大綱,一次是審批報告。這是中國的特色,其他國家都是一次審批,只要審批送交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什麽建設項目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保法》中的建設項目的定義為:建設項目是指一切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包括涉外項目(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建設項目的總稱)。根據這個定義,所有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經環保部門批準後,建設項目才能批準上馬。
從沒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到在各行各業全方位對所有的建設項目都要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是從一個極端走到另一個極端,也是專業主管部門爭權的結果。在絕大多數國家,只要求對生態環境有大影響的建設項目作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這里的所謂“大影響”,主要是指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而對那些對生態環境負面影響不大的建設項目,則不需要作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對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更不必作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盡管中國的《環保法》規定,所有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但在實際運作中則是根據1986年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辦理,首先由建設單位到相應的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匯報建設項目的概況,徵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意見。如縣級以上的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認為此項工程為非污染型工程,對環境的影響很小,可以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建設單位可直接上報計劃部門,申請批準此項工程。如果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認為該工程對環境的影響大,可能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就必須作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單位必須委托評價單位制作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上報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只有在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批準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之後,計劃部門才能批準此項工程。如果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認為工程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和污染嚴重,而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措施又不能有效地減輕或部份抵消工程對生態環境的污染破壞,則不批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計劃部門也不能審批、更不得批準這項工程。建設單位只有對工程內容進行修改,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或是增加更有效的保護措施,重新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重新上報審批。
中國學術界對環境影響評價的範圍到底應該多大討論頗多[4],是“一切項目”還是“一切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或“一切對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項目”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爭論很大。其實,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可分為兩大部份,一是評價部份,二是措施部份,評價是提出防治措施的手段,只有通過防治措施的實施,才能達到減少環境損害的目的。在《環保法(試行)》第6條中只提到要作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而沒有具體提到防治措施;而在《環保法》第13條中特別提到,必須對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這是一個完善和進步。根據第13條的原意,只有那些對環境有污染有影響的工程,即對環境有較大負面影響的工程,需要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並規定防治措施,減少對環境的損害。
必須特別指出,從時間程序上來說,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批準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在前,而決策部門(如計劃部門)最終批準工程上馬在後。這個程序保證了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在工程決策過程中的技術地位,也保證了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在決策過程中的法律地位。如果決策部門批準工程上馬在前,而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批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在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制度也就失去了其意義,因為不管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是否批準這個報告,工程上馬都已經是“生米煮成熟飯”了。明確這一點,對於理解在三峽工程上中共政府的違法行為至關重要。
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全面地預測和描述工程對生態環境會產生什麽樣的破壞和影響,並對這些破壞和影響作出評估,比如這些破壞和影響是可逆轉的還是不可逆轉,是永久的、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區域性的還是地方性的,並對影響程度定量評價。在定性和定量評價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防止和減少環境損失的措施。只有評價,而沒有切實可行的措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也就沒有意義了。
二、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得出了領導不喜歡的結論
1. 三峽工程決策程序倒置:先決定上馬、再評價項目對環境的影響}
1958年中共中央批準興建三峽工程,後因經濟政策失誤,計劃擱淺。70年代後期,又重新提出興建三峽工程,1984年國務院原則批準三峽工程上馬。1986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提出要進行三峽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到1992年,國務院、中共中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批準了三峽工程。從70年代後期到1992年這一個過程,正好和上面所敘述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立是平行的。因此,三峽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書寫和審批,就成為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立和完善的重頭戲。
根據《環保法(試行)》和其他行政管理條例,首先要由三峽工程建設單位(水利部),向國務院環保局匯報建設項目的概況,徵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意見,由國家環保局視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決定三峽工程是否需要制作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如果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影響很小,或者是利大於弊,或者三峽工程是個保護生態環境的工程,那麽三峽工程就沒有必要制作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當時,絕大部份人(包括許多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環境保護機關的行政管理人員、一些政治家)的共識是,建設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特別是負面影響是嚴重的,三峽工程必須提出相應的對策,來減少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以保護生態環境。所以,三峽工程必須制作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上報批準。1982年,長江水利委員會提出的三峽工程正常蓄水位150米方案中,就有一章是三峽工程對環境的影響,承認三峽工程對環境的影響有利有弊,弊遠大於利。
1984年,國務院原則批準了三峽工程上馬,受國家計委和國家科委的委托,中國科學院組織了“三峽工程生態環境科研項目”領導小組,負責編寫“長江三峽工程對生態與環境及對策的研究”。這個項目也被列為國家科委“‘七五’攻關項目”(編號75-16-6)。這正是一個法律程序倒置的實例,國務院批準三峽工程上馬在前,而委托編寫長江三峽工程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評價報告在後,失去了工程環境影響報告制度作為環境保護重要手段的意義,同時也違反了《環保法(試行)》。
2. 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中的結論:弊大於利
就在中國科學院的這個研究課題進行之時,1986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對三峽工程進行可行性論證。可行性論證由水利部負責,分14個課題組進行,其中一個課題就是“生態和環境”,這個課題是中國科學院“三峽工程生態環境科研項目”的延續,其人員也是原班人馬的擴充。
“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生態環境組”負責人是中科院學部委員馬世駿和侯學煜,馬世駿任組長,侯學煜為顧問。侯學煜(1912─1991)是植物生態學家、地理植物學家,中國科學院生物學部委員。他是中國植物生態學的主要創始人之一,負責創建了中國第一個植物生態學研究室,最早發現中國不同土壤的指示性植物,並開創了中國植被圖工作。他注重農林業與氣候的關系,對中國農業生產發展和維護生態平衡發揮了重要作用。馬世駿(1915─1991)是昆蟲學家,中國科學院生物學部委員[5],對昆蟲種群生態學及生態地理學有深入的研究,為我國生態學特別是昆蟲生態學的理論研究作出貢獻。70年代提出經濟生態學原則,80年代又提出生態工程理論。
從1986年開始到1988年,生態環境組初步完成了研究報告。1988年11月下旬,三峽工程論證領導小組召開第9次擴大會議,由生態環境組匯報他們的工作結果。組長馬世駿發言時說明,中科院對三峽工程生態環境影響研究報告的結論是有利有弊,弊大於利。侯學煜認為,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和資源的影響深遠,工程是否上馬應該慎重。[6] 雖然馬世駿和侯學煜都認為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弊大於利,但馬世駿認為,采取人為措施可以減少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而侯學煜則認為,三峽工程是個超大型的水庫大壩工程,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在目前的科學技術水平下還認識不足,有許多問題還根本沒有認識到,提出的防止措施是否能起作用也未經過實驗證實,是否有效值得懷疑。[7] 馬世駿的觀點代表了參加論證的大部份專家的意見,最終的生態環境組專業報告也是以這個結論上報的。馬世駿和其他參加人員在專業報告上簽了字。報告的主要結論是:“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有利有弊,弊大於利,但是一些弊病是可以采取工程措施,加以限制或減輕。”侯學煜不同意結論中的後半句,他把名利置之度外,拒絕在專業報告上簽字,單獨向三峽工程論證領導小組提交了自己的意見書。此後侯學煜接受了記者朱劍虹的采訪,闡述了對三峽工程的意見。他強調指出:“從對生態環境和資源的影響來看,三峽工程不是早上或晚上的問題,壩高多少的問題,而是根本要不要上的問題”。[8]
3. 可行性論證領導小組技術負責人潘家錚的態度
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報告(共14個分報告,包括生態環境組的分報告)本應於1989年5月完成,後因天安門事件推遲到當年8月份完成。參加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的有412名各學科的專家,其中403位在各自參加編寫的分報告上簽了字,只有侯學煜等9位專家沒有在報告上簽字。從1989年到1991年期間,長江水利委員會在生態環境組分報告的基礎上,按照環保部門規定的格式,編寫了“三峽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結論仍然是,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有利有弊,弊大於利,但是一些弊病是可以采取工程措施加以限制或減輕。
不過,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中生態環境組學者專家們得出的上述結論令論證領導小組的負責人大傷腦筋。該領導小組的副組長、技術總負責是潘家錚(原新安江水庫技術負責人,現任中國工程院副院長,兩院院士),負責生態環境組的兩位學部委員侯學煜和馬世駿給他出了個大難題。侯學煜堅決反對三峽工程;馬世駿雖然比侯學煜“靈活”一些,但仍然堅持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弊大於利的結論,要讓馬世駿更改這個結論顯然也不可能。潘家錚雖然對生態環境論證組的結論非常不滿,但他無法將這個官定的立場強加給侯學煜和馬世駿主持的生態環境論證組,他也無法與侯學煜、馬世駿等人通過平等的科學爭論改變侯、馬等學科帶頭人的觀點。
於是這位技術總負責獨辟蹊徑,寫了一篇小說“三峽夢”來表明他的立場。[9]。潘家錚在小說中寫道,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有利有弊,他認為利遠勝於弊。針對生態環境組報告中的論證內容,潘家錚在小說中諷刺了“在三峽撒泡尿會污染上海以及大洋彼岸美國之說”。這談的是三峽大壩工程對長江河口和鄰近海域的影響以及對河口泥沙和侵蝕堆積過程的影響,但真相絕非潘所說的只是“撒泡尿的影響”而已。《中國百科年鑒1988》發表的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1985─1986年的研究成果表明,長江河口是海水與淡水的交匯區,生態環境覆雜多樣,興建三峽工程將改變長江徑流原來的季節分配,因而對河口和鄰近海域的生態環境產生影響。例如,三峽水庫若保持180米水位,就可能使長江口和舟山漁場的漁業資源量下降8-10%;10月份流量減少,對冬季帶魚捕捉有利,但對資源保護不利;三峽建庫後,輸送到河口的細顆粒泥沙會減少,將引起長江三角洲的海岸遭侵蝕,險工地段增多,對上海的堤防十分不利;海水倒灌的問題將加重,影響範圍會從鎮江上溯到南京。
其實,潘家錚本來並沒有必要為生態環境組的這個“弊大於利”的結論大動肝火。在決策過程中,一個工程是否應該上馬,是工程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以及政治需要綜合評價的結果。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其中至關重要的一方面,但絕不是全部。一個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否弊大於利,並不一定說明這個工程就不能上馬。中國的《環保法》也沒有規定,一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結論是弊大於利,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就不能批準這個工程。可以說,絕大多數技術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都是弊大於利。學者專家的本職是實事求是地評價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確定影響的形式、範圍、強度和時間,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和破壞。
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目的並不是讓學者專家們為迎合政府意圖而費盡心機。可是在中國的制度環境里,有些專家卻甘願讓科學充當政治的婢女。1990年7月6日,潘家錚在國務院召開的三峽工程論證匯報會上,將三峽工程論證生態環境組的弊大於利的結論改為“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廣泛而深遠的”。他又說:“我們認為,除水庫淹沒以外,影響生態環境的基本因素是建壩引起河流水文、水力情勢的變化。.....三峽水庫對河流天然徑流量的調節有限,水庫各月平均下泄流量只在枯水季節比天然情況有變化,而且均在天然流量的變化範圍之內。.....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影響,不致成為工程決策的制約因素。”[10]
三、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過程與結果
1. 總報告篡改了分報告的結論
1990年8月,國務院重新組成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國務委員兼國家計委主任鄒家華為主任,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長王丙乾、國務委員兼國家科委主任宋健、國務委員陳俊生任副主任,21個部委局的主要負責人(包括水利部長楊振懷)任委員。審查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水利部,楊振懷任主任,水利部副部長張春園任常務副主任,能源部副部長陸佑楣任副主任。而具體負責審查可行性論證報告工作的楊振懷、張春園和陸佑楣,實際上就是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領導小組的正副組長,他們在“審查”過程中的責任是代表政府批準他們自己組織編寫的論證報告。由此可見,這個所謂的“審查”過程從一開始就是個自編自演、糊弄輿論和法律的把戲。
1990年12月11日,鄒家華主持召開了審查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會議確定了審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審查“長江三峽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審查意見上報國務院。會議決定采用“分專題、分階段”的方式進行審查。第一階段先分10個專題,組織10個專家組分別預審,每個專家組提出專題預審意見;第二階段由審查委員會集中審查,提出意見。生態與環境組審查負責人為曲格平(國家環境保護局局長)、高德占(林業部部長)和周光召。周光召是物理學家,並不懂生態環境,讓他參與生態與環境組可行性報告的審查,是因為周光召時任中國科學院院長,是生態與環境可行性論證組組長馬世駿和顧問侯學煜的頂頭上司;此外,承擔三峽工程對環境的影響科研攻關項目的中國科學院環境科學委員會副主任郭方、中國科學院三峽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馮子道等人,也都反對三峽工程上馬。顯然,如何壓制生態與環境可行性論證組對三峽工程的批評,是這個審查組的重要任務。
雖然三峽工程的“反對派”不少,但歷史卻給了“上馬派”一個難得的機會。“六四”事件之後,力反三峽工程上馬的《光明日報》名記者戴晴入獄[11],她主編的《長江啊長江》一書被禁,這就使三峽工程上馬與否的爭論從一場有關環保的科學爭論變成了一個“重大政治問題”,牽連了許多三峽工程的“反對派”(包括侯學煜教授),使他們在政治高壓下無法再公開發表對工程的批評意見。
1991年8月3日,三峽工程論證審查進入集中審查階段,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召開了第3次會議,審查並通過了三峽工程論證報告。雖然當時三峽水利樞紐環境影響分報告的結論仍然是三峽工程對環境影響有弊有利且弊大於利,但是三峽工程論證總報告中關於三峽工程對環境影響的結論卻被改成了利大於弊。這個論證總報告強調了大壩對生態環境的“有利”影響:水庫可以減輕長江洪水對中遊人口稠密、經濟發達的平原湖區生態與環境的嚴重破壞,以及洪災對人們心理造成的威脅;對中下遊血吸蟲防治有利;水力發電可以減少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可改善庫區氣候,有利於發展柑橘;能減少洞庭湖的淤積,有利於調節長江徑流量等等。雖然論證總報告中關於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影響的結論與生態環境組的結論截然相反,但在當時的政治氣候下,生態環境組的成員沒有人敢表示異議。他們認為,他們只對生態環境組的報告以及相應的結論負責,他們只在這個分報告上簽字;他們對總報告以及總報告中關於三峽工程對環境影響是利大於弊的結論不負責任,也沒有在總報告上簽字。需要說明的是,生態環境組的兩位負責人相繼亡故(馬世駿於1991年死於至今尚未查明案情的車禍,侯學煜也於同一年不幸病亡),也大大減弱了該組專家的聲音。
2. 對生態環境可行性論證組“不利”結論的“善後”
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通過和批準了可行性論證總報告後,國務委員宋健於1992年8月31日下午召開會議,研究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善後”問題。雖然在政治壓力下通過的總報告中關於三峽工程對環境影響的結論是利大於弊,但生態環境組的專業報告以及長江水利委員會在該報告基礎上編寫的三峽工程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結論卻仍然是有弊有利、弊大於利,總報告與分報告之間顯而易見的矛盾仍然會貽笑後人,因此必須找出一個妥善的解決辦法。這時,長江水利委員會主任魏廷錚獻上一條“妙計”。魏廷錚說,長江水利委員會根據生態環境組的報告所編寫的“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環境影響報告書”,雖然其評價大綱經過論證領導小組審議通過,但是尚未報國家環保局審批,可以說在程序上是不完備的,可以借此程序性漏洞否定長江水利委員會的環境評價報告。
於是這次“善後”會議聲稱,雖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生態與環境問題作了大量的工作,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組織的生態與環境預審專家組和審查委員會已審定了可行性研究階段的評價成果,但考慮到三峽工程的生態與環境評價具有極大的國際國內影響,應該按有關法規和程序補編“環境評價報告書”並進行“正式審查”。這次會議最後以“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大綱未報國家環保局審批的程序瑕疵為借口,否定了“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環境影響報告書”,同時也就抹除了弊大於利的結論。在這個環節上,政府所表現出來的是對法律程序“高度的尊重”,與它在其他環節上的做法對比,大約只有借用中國古代兵家用語“(法律)運用之妙,存乎(領導)一心”來形容了。
四、三峽工程是如何完成核準程序的?
1. 憑空“編”出“利大於弊”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1992年8月31日的這次會議還對編制第二個三峽環境評價報告書作了一些具體規定[12],盡管這個報告當時還未開始編寫,會議卻預先規定國家環保局必須在1992年2月5日前通過這個報告。從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規定的時間表來看,從1991年9月到1991年底4個月內必須完成如下程序:組織領導和專家班子,編寫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大綱,送交國家環保局批準;重新調查研究,重新分析評價,提出新的防治措施,撰寫新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先上報主管的水利部審查,然後再上報國家環保局並審查批準。這樣,第二個“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寫就以“只爭朝夕”的速度開動起來。
1991年10月,國家環保局批準了長江水利委員會送交的環境評價大綱。從10月起,長江水利委員會在根本沒有進行新的調查研究和分析評價的基礎上,著手修改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結論,並按照1992年8月31日會議的精神,在內容側重點和文字表述上多下“內功”。1992年1月21日至24日,水利部在北京召開了(第二個)“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環境影響報告書”預審會議,預審專家委員會由55位專家組成,參加會議的還有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有關省市的代表88人。
長江水利委員會並沒有為編寫第二個環境影響報告書重新組織基礎數據的調查,而是使用與原來報告同樣的數據;它也沒有組織新的分析研究,更沒有新的發現或突破,第二個報告只是在內容側重和表述方法上與第一個報告有所不同,居然就提出了與第一個報告截然相反的結論。第二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結論是,三峽工程對環境影響有利有弊,利大於弊。第二個報告大談特談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有利影響,除了前面提到的之外,還添加了一些新設想的“有利因素”:三峽工程可提高中下遊、特別是荊江河段的防洪能力,是長江中下遊綜合防洪體系中的關鍵性工程;三峽工程建成後,裝機1,768萬千瓦,年發電量840億度,可替代火電廠燃煤4千至5千萬噸,大量減少廢氣、廢水、廢渣對環境的污染;三峽工程有利於改善川江航運,擴大庫區養殖水面和改善長江中下遊枯水期的水質;三峽工程可調節庫容達165億立方米,能增加長江枯水期流量,可為沿江工農業供水和南水北調提供有利的水資源條件,有利於改善生態與環境等。有趣的是,第二個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許多觀點,如防洪效益、發電效益、減輕洞庭湖的泥沙淤積等,在潘家錚的小說中都出現過。
第二個環境影響報告書根本沒有提出切實可行的減少工程對生態環境不利影響的措施,而只是開列了一些尚待研究的課題:針對庫尾泥沙淤積和三峽工程對重慶市環境的不利影響,建議組織綜合研究、提出專題報告;針對水生生物和珍稀、瀕危物種的保護,建議研究、提出規劃報告;就三峽工程使庫區一些自然疫源性疾病蔓延或加劇的可能性,建議加強調查研究、提出防治對策;在三峽工程對長江中遊平原湖區的土壤沼澤化和潛育化問題上,建議進一步研究;關於三峽工程泄水對長江中下遊河道的影響,建議進一步研究;還有三峽工程對長江河口地區的影響,也建議繼續進行觀測和研究(可見不是象潘家錚所說那樣只是“撒泡尿的影響”雲雲)。
不過,第二個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上述建議倒是說明了一個問題,專家們對三峽工程的生態環境影響等許多最重大的問題,既無觀察研究,也談不上清晰的認識,更無法作出評價。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這個報告書以專家們的信譽和權威的口氣貿然宣稱:“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影響是利大於弊”。
美國科學家列奧帕特說過,中國建設三峽工程是在作一個不知道結果的實驗,此話切中要害。試設想,十幾年或幾十年後,專家們通過對上述課題的長期研究,特別是通過對三峽工程運行結果的考察,很可能會發現庫尾泥沙淤積嚴重、重慶港口淤積、重慶部份城區淹沒、水生生物和珍稀瀕危物種消失、疾病蔓延、血吸蟲病區擴展、平原湖區的土壤沼澤化和潛育化加重、下遊河道的變化無常而影響航道和港口、海水倒灌上延並影響長江三角洲的水源供應、河口地區侵蝕變化影響長江航道和上海堤防等等嚴重後果,那時一切都無可挽回了,中國怎麽可能退回到修建三峽工程之前的環境生態系統中去呢?
2. 對人代會的不實報告
1992年2月1日,水利部將第二個環境影響報告書送交國務院環境保護局審批。2月17日,國務院環保局批準了三峽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為在3月份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批三峽工程的議案開了綠燈。
1992年3月16日,李鵬向人代會提請審議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議案和議案附件說明。附件說明中提到: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引起國內外人士的廣泛關心,提出了很多加強生態與環境研究的意見和建議,國務院對此十分重視,工程論證和審查中都列為重點課題;在三峽工程論證期間,成立了長江三峽工程生態與環境專家組,由生態、環境、環境水利等55位國內著名專家組成,經過兩年的論證,提出了“長江三峽工程生態與環境影響及其對策的論證報告”;1991年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審查並肯定了這一環境影響報告的評價成果,同時要求根據中國的環保法規補編三峽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據此,中科院環境評價部和長江水資源保護科研所聯合編制了“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水利部主持預審,進行修改,最後由國家環保局主持終審通過;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有利有弊,主要有利影響在長江中下遊,主要不利影響在庫區。國務院的這個附件說明只字不提三峽工程論證審查過程中先後有兩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而兩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結論又截然相反,以及1991年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是如何以程序瑕疵否定了第一個報告書的。
國務院的附件也不敢說明,到文件公布日為止,所有在可行性論證生態與環境分報告上簽了字和沒有簽字的專家都一致認為,長江三峽工程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是弊大於利。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引起了國內外人士的廣泛關心,負責撰寫第二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專家們實際上根本無法回答許多重要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於1992年4月3日批準了國務院提出的三峽工程議案。李鵬在三峽工程被批準之後,特別從總理基金中提出大筆款項獎勵在三峽工程論證中作出“卓越貢獻”的科技人員,包括為推翻可行性論證中生態與環境組的結論以及長江水利委員會的第一個環境影響報告出過大力的潘家錚和魏廷錚等人。魏廷錚後來還被“選拔”成全國人大代表。
3. 三峽工程決策中的嚴重法律程序錯誤
按照中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核準三峽工程的正常程序應該是:國家環保局審查批準“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後,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才能審查三峽工程可行性報告;獲得通過後再上報國務院,經國務會議審查批準,然後再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但事實正好相反,政府把整個程序完全顛倒過來了:首先是1992年1月17日由李鵬主持國務院第97次常務會議審議並批準了三峽工程;此後,水利部到1月21日才開始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而國家環保局則是在一個月之後的2月17日才批準這個報告。也就是說,在國務院批準三峽工程時,“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尚未經過專業主管部門預審,也未得到國家環保局的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3條的規定,國務院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審查也不得批準三峽工程。但是,在中國卻從未有人提及這一真正的法律程序錯誤。也許在政府領導人的心目中,法律只是用來管束子民的,政府的行為則不必受其約束。
4. 世紀大魔幻:三峽工程成了環保工程?
三峽工程被批準之後,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總經理陸佑楣就提出一個觀點:“三峽工程從本質上來講是一項生態工程”。其副手王家柱則進一步宣稱:“從本質上來講,三峽工程是一項偉大的生態工程。”在任何場合他們都只強調第二個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關於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有利影響部份,卻閉口不談不利影響部份。
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到底如何,可觀察長江三峽河段近年來的水質變化。中國河流水質評價分5類:一類水質最好,為生活飲用水標準;二類為地表水標準;三類為漁業用水標準;四類為農業灌溉用水標準;五類水質即最高排放濃度的工業廢水。第二次三峽環境影響報告書說,1990年長江主要江段水質為二類。但根據國家環保局發布的《中國環境狀況公報》,1992年對8,831公里的長江幹支流的觀察顯示,水質符合一、二類標準的占58%,符合三類標準的占22%,符合四、五類標準的占20%。1993年10月,長江三峽水環境監測中心發布通報:“經9月份取樣監測與評價結果,長江奉節、巫山、巴東、秭歸、三鬥坪、南津關、宜昌等江段的水質為地面水環境質量三類標準。宜昌市城區左岸的水質為四類標準。長江三峽工程施工區有的支流水質較差,超過五類標準。”[13] 這表明,三峽工程施工以來,長江三峽段特別是施工區的水質明顯地迅速惡化,後果十分嚴重。
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關系到中華民族未來的生存環境與子孫後代的福祉,但是當科學成為婢女時,科學論證竟然被玩弄於股掌之上,任意篡改,從三峽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最初的“弊大於利”之結論一變而為“利大於弊”,最後竟然被說成是“有利無弊的生態工程”,這充份表明科學淪為政治的婢女所產生的惡劣後果。這種情況在中國20世紀後半期的歷史中曾反覆出現,這不單是科學的悲哀,也是中華民族的悲哀。
中國統一問題:“一國兩制”與“中華邦聯”
丘宏達
美國馬里蘭大學教授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
“中華邦聯”
“一國兩制”與“中華邦聯”
中國統一問題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
鄧小平先生在1984年6月22日及23日,分別接見香港工商界訪京團和知名人士鐘士元等的談話中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說法。他說:
“我們的政策是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具體說,就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大陸10億人口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台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我們已經講了很多次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了這個政策。有人擔心這個政策會不會變,我說不會變。核心的問題是這個政策對不對,如果是對的,就變不了。如果政策不對,就可能變。中國現在實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的政策,有誰改得了?如果改了,中國80%的人的生活就要下降,我們就會喪失這80%的人的心。因此決定的因素是政策對不對。我們的路走對了,人民讚成,就變不了。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構想是我們從中國自己的情況出發考慮的,而現在已成為國際上注意的問題了。中國有香港、台灣問題,解決這一問題的出路何在呢?是社會主義吞掉台灣,還是台灣宣傳的‘三民主義’吞掉大陸?誰也不好吞掉誰。如果不能和平解決,只有用武力收回,這對各方都是不利的……。”[1]
其後,江澤民先生在1995年1月30日發表“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一文,其中對“一國兩制”有更具體的說明:
“我們堅持用和平的方式,通過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同時我們不能承諾根本不使用武力,如果承諾了這一點,只能使和平統一成為不可能,只能導致最終用武力解決問題。統一以後實行‘一國兩制’。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台灣保持原有制度,‘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統一後,台灣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台灣同外國的民間關系不變,包括外國在台灣的投資及民間交往不變。台灣作為特別行政區有高度的自治權,擁有立法權和司法權(包括終審權),可以有自己的軍隊,黨、政、軍系統都由自己管理,中央政府不派軍隊、行政人員駐台,而且在中央政府里還要給台灣留出名額。”[2]
從中共的立場來看,這麽好的條件為何台灣還不接受?其原因可分析如下:
第一,中共講的統一是中央對地方,中共是中央,中華民國是地方,雙方不是平等的關系。台灣的地位是根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的時候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所以中共可以修改甚至廢除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對這種毫無具體保障的制度,台灣沒有人能夠同意。
第二,中共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但實際上有嗎?1989年6月4日天安門的屠殺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而下令屠殺的人及相關人士都沒有人受到處罰。其他憲法中所賦予的公民權利,也多形同具文,沒有實質上的效力。這種情形吸引不了台灣的人民。
“中華邦聯”
兩岸要和平統一,走向一個中國,目前來看,只有朝邦聯制的方向走才能打開現存政治僵局,邦聯為一因應兩岸發展狀況可行之政策。因為邦聯是由兩個對等的政治實體來成立,且由條約規定聯合在一起,享有國際上的保障,唯有這種方式才有可能為台灣人民所接受。因為台灣繼承中華民國的法統地位,在台灣努力50多年,擁有政治、經濟上的建設成就與民主經驗,不會考慮放棄既有的主權地位,去成為中國的一省或類似美國的一州,不管是否實行“兩制”。
邦聯的架構是由兩個以上的國家基於條約組成的國家聯合。邦聯設有某些共同機構處理某些共同關切事項,但對分子國的人民沒有直接管轄權,各分子國仍然是完整的國際法人,而邦聯本身只是一個不完整的國際法人。歷史上有三個著名的邦聯,就是1778年到1787年的美利堅邦聯,1815年到1848的瑞士邦聯以及1815年到1866年的德意志邦聯,不過這三個邦聯後來都發展成聯邦。
在國際法上,邦聯制度可由《奧本國際法》第9版中詳細的定義,一窺其精神全貌。其說明如下:
邦聯是若幹具完全主權的國家,為著維持它們對內和對外的獨立的目的,根據一個條約而聯合成為一個具有自己的機關的聯合體,而這些機關被賦有對各成員國的而不是對各該國的公民的一定權力。這種邦聯和政合國一樣,本身不是一個國家,它只是國家之間的國際聯合,是一個國際性的社會,因為各成員國仍然各自是完全主權國家,和獨立的國際人格者。但是邦聯為著某些目的可以被視為一個國際人格者,因為它代表著完全主權的成員國的覆合權力。邦聯的主要的有時是唯一的機關,是由外交使節代表各成員國的一個機關,它擁有的權力是一種國際權力,對各成員國的完全主權並沒有任何影響。這種權力基本上不外是:如果某一成員國拒絕遵從邦聯條約的要求,各成員國代表機關有權對該成員國使用各種方式的強迫。[3]
請注意,其中一段著重指出,“邦聯為著某些目的可以被視為一個國際人格者,因為它代表著完全主權的成員國的覆合(統一權力)”。
嚴格來講,邦聯是一個過渡性的、階段性的制度,是一個過程而非終極形式。從世界上各國實踐層次來看,曾實行過邦聯制度的美國、瑞士及德國最後都變成聯邦制,三國統一的例子均可說明經過邦聯的階段、再成為一個真正統一的國家的過程。中國統一可以參酌上述例子,協商成立一個共同的中央機關,處理共同關心的問題,經過一段時間相處後,再由民意決定統一的形式。
“一國兩制”與“中華邦聯”
“一國兩制”的提出是考慮到政治現實的問題,為解決香港、台灣不同政治情形所提出的,其兩制的真正意涵並不明確,甚且模糊,然就是因其模糊性,而具有彈性。以本人研究兩岸關系多年來看“一國兩制”,一國是目標與原則,“兩制”是作法,目標與原則是不能變的,但實現目標的作法可以有變化與彈性。而“中華邦聯”的提出與倡導,亦是一兼顧兩岸政治與現實,尊重雙方立場的方案。誠如極力提倡邦聯制為中國統一模式的《中國時報》創辦人余紀忠先生指出,邦聯構架符合大陸方面對“一個中國”原則的堅持,也確認台灣擁有主權、尊嚴、民主與安全的具體需求,可使兩岸中國人在理性合與良性競爭的情況下,實現有利於中華民族發展的共同目標。[4]
在美國方面,現任喬治華盛頓大學教授的沈大偉(David Shambough,前《中國季刊(The China Quarterly)》主編)就主張以邦聯制統一台海兩岸,並向布什總統建言推動兩岸對邦聯制的對話,以期穩定亞太局勢。[5] 此外本人在參加美國洛克菲勒基金會的一項討論會中,前老布什總統的國家安全顧問史考克羅(B. Scrowcraft)在一場沒有書面講稿的演講中,也說中國的統一只有采邦聯制可行。
邦聯主張,從提出者的涵意說明來看,都是以“一個中國”為基礎,以國家統一為目標,強調的是“一中”及“統一”,中共方面實應認真考慮與研究。國民黨主席連戰先生提出,邦聯為國民黨兩岸關系政策的走向,並努力希望成為國民黨黨綱之一,他提出的邦聯主張是:
“依循國統綱領,超越統獨之爭,在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九二’共識基礎上,追求兩岸和平穩定關系,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建構台海和平區,邁向階段性的邦聯。”[6]
這段文字亦明白指出,國民黨並未將邦聯視為解決兩岸關系的最終形式,只是在“一個中國”原則下達成統一的階段性目標。
中華邦聯與中共的“一國兩制”之間的主要差異是,邦聯強調兩岸對等,而“一國兩制”認為中共是中央政府,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地方政府,一切權力源自中央。所以後者不可能為大多數台灣人民接受,也不可能為民意立法機關通過。只有邦聯符合《國家統一綱領》中所說:“中國的統一,在謀求國家的富強與民族的長遠發展,也是海內外中國人的共同願望。海峽兩岸應在理性、和平、對等、互惠的前提下,經過適當的坦誠交流、合作、協商,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共識,共同重建一個統一的中國。基此認識,特制訂本綱領,務期海內外全體中國人同心協力,共圖貫徹。”
大陸海協會會長汪道涵先生對“一個中國”曾做如下表示:
“一個中國既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是‘中華民國’,而是兩岸共同締造的新中國。未來的‘一個中國’,當然是經過整合,實現和平統一、兩岸共同締造的新中國。但這絕不等於說,現在的中國就是‘主權分割,治權分享’的‘兩個中國’。中國是一個整體,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與領土絕不允許分割。”[7]
這段談話指出,未來的“一個中國”是要經過“整合”,而這個整合恰是中華邦聯倡導的過程。若中共的“兩制”亦能做彈性的“整合”“階段”來解釋,事實上“兩制”與“邦聯”在強調“一個中國”與統一的精神上是一致的。
中國統一問題
在中國統一問題上,台灣方面早在20年前對此問題就提出過前瞻性與務實性的談話與做法。行政院前院長孫先生1982年6月10日在第11屆中美大陸問題研討會上,發表了一篇對中國問題與中國統一的談話,其中說到:
“中國的統一是一個嚴肅的課題,我國希望台灣海峽兩岸的中國人要仔細地想一想,究竟要什麽樣體制的中國才會為中國帶來繁榮、自由與幸福呢?我們認為中國的統一應該以全體中國人民的自由意願為基礎。我們希望中共不要只在一些枝枝節節的問題上兜圈子、耍花招,也不要做些姿態來迷惑國際人士;而應盡速放棄‘四個堅持’,加緊努力改變生活方式。只要在大陸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與自由中國的差距不斷縮小,中國和平統一的條件就自然會漸趨成熟,到那個時候,統一的障礙自然就會減少。”[8]
這就是有名的“兩岸差距論”,也是國民黨執政時期對大陸政策的基石。只要兩岸差距不斷縮小,統一就有望了。至今這理論仍是兩岸關系的不變準則。
中國大陸近20年來,采取改革開放政策,從事各項現代化建設,尤其積極發展經濟建設,使得中國大陸的經濟體制發生許多變化,人民生活水準逐漸提高,兩岸人民生活差距正在一步一步縮小中。市場經濟的走向與私有經濟的開放,使得中共的意識形態亦必須面對這些必要的改革而步步轉變與松綁。
最大的變化是江澤民先生在2001年7月1日中共建黨80周年時,提出的“三個代表論”,正式宣布要以“三個代表”作為中共的新理論立場。“三個代表”的講話,肯定私有經濟並允許企業家、資本家(私營企業)加入共產黨成為黨員,是一項重大的黨意識形態變化。江澤民的“三個代表”講話中指出:“中國共產黨始終要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就是黨的理論、路線、綱領、方針、政策和各項工作,符合生產力發展的規律;體現發展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要求;堅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歸宿。”[9] 他強調中國共產黨要貫徹“三個代表”,要求中共“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科學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充份發揚黨內民主,堅決維護黨的集中統一並保持不斷增強黨的活力。”[10] 這表示江認識到私營企業對中國未來的發展有一定影響,同時也反映目前存在的現實,向現代化的資本社會又邁進一步。根據估計目前中共有113,000黨員從事私營企業,而私營企業占其國民生產毛額達20%,因之中共“有必要接受其他社會階層的優秀分子”。[11] 事實上,也是因改革開放後私營企業蓬勃發展,產生新的階級和特殊利益團體,將這些人吸收入黨不僅增強黨的活力與控制力,也使中國共產黨能容納所有社會中的精英,慢慢轉型成一般政黨,而此轉變勢必影響其政經體制更加朝向西方體制發展。
在2002年2月出版的《共黨問題研究》中有一篇文章探討“三個代表”的理論背景與影響,作者田麗虹指出:“在中共意識形態上,‘三個代表’重新定義了中國共產黨,使中共由一個階級政黨,轉變為‘代表先進生產力,先進文化,廣大人民利益’的政黨,打破了中共的階級屬性;此後中共‘代表工人階級’的‘無產階級先鋒隊’的屬性將大為降低,而成為一個包容所有精英群體的‘全民政黨’或‘執政黨’。”[12]
在江任中國共產黨總書記前,中共黨中央文件曾表明禁止企業家入黨。江澤民“三個代表”宣示著中共意識形態的大變化。若是中共真能變成“全民政黨”,則兩岸的距離更會拉近。台灣的朝野各黨對江此項宣示都表示歡迎,也認為私營企業家入黨對中共的未來決策亦有重大影響。雙方政黨的制度拉近,對和平統一絕對是具正面意義。
2003年
中國的批判學術為何缺位?
張博樹
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哲學博士
一、為什麽20世紀中國沒有產生自己的批判學術?
二、真正的批判學術建立在對象合法性危機的前設性條件中
三、中國制度現代化反思與中國專制主義批判
四、建構制度現代化與中國專制主義批判的概念系統
如果我們把批判學術定義為以現代社會批判為目標,以哲學、社會學、歷史學、法學、經濟學或以上學科之綜合為學術支撐的理論體系,並且滿足反省性、科學性、原創性和實踐性這樣四個本質特徵,那麽可以說,在過去的100多年里中國還沒有產生符合上述標準的批判學術。
一、為什麽20世紀中國沒有產生自己的批判學術?
批判學術應該具備以下四個特徵:
反省性:批判思維之第一要義在於對現存社會及其自我標示系統、自我闡釋系統的理性懷疑,對構成上述系統之知識的、存在的、“歷史的”各種前提的理性反思。因此,反省性批判思維首先是對人們習以為常,或當權者有意為之、刻意雕琢的意識形態,以及此類意識形態呈示或掩飾的社會存在本身的前提批判。
科學性:科學性通常指理論把握對象達到的客觀性與系統性。筆者在此特別強調科學的批判思維必須具有獨立的、非依附性的品格。因為社會科學理論的客觀性、系統性之獲得是以研究者心靈的自由、研究主體自由意識的充份展開為前提與基礎,雖然該自由對研究結果本身的科學性只是必要條件,而非充份條件。
原創性:批判思維的原創性指研究者並非簡單地模仿、照搬、甚至挪用外來思想資源,而是立足於對本土社會結構、歷史、各行動者集團的關系之深刻把握,創造性地、構建性地發展出獨屬於自己的批判話語系統,形成既能包容人類文明、又著力於本土社會批判與文化省思的強有力的解釋框架和知識體系。
實踐性:批判地反思歷史的目的在於批判地重構歷史,對這一點,從馬克思(Karl Marx)到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再到薩特(Jean-Paul Sartre)等各式各樣的批判主義者都不曾諱言。二戰期間的卡爾.波普爾(K.R. Popper)雖安處遠離戰火的新西蘭,仍以《開放社會及其敵人》(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的寫作、出版“為戰爭盡了一份力”。可見,以思想表達行動、影響行動乃至推進行動,實為思想者之天職,用霍克海默的話說就是批判理論“不僅僅是人類當下事業中顯示其價值的一種研究假說,更是創造出一個滿足人類需求和力量的世界之歷史性努力的根本成份。”[1]
按照這四條標準來衡量,中國迄今尚無自己的批判學術,乃是一個無須多議的事實。然而,對思想者而言20世紀的中國又是一個充滿刺激、誘惑的國度。在這100年中,這個古老民族經歷的變革、痛苦,面臨“犧牲已到最後關頭”的掙紮,1949年如噴薄欲出的紅日般給人以希望的新生,以及烏托邦工程破產後重構現代制度體系的反覆,把歷史進程的覆雜多變和歷史邏輯內在的狡黠演繹得淋漓至盡。這樣一個巨大而豐富的從前現代專制主義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變革場域,為思想者生產“思想”提供了不可多得又不可窮盡的原始素材。
一個擁有5,000年漫長歷史的前現代社會在我們剛剛經歷的100年中開始了向現代社會的艱難邁進,這確實是一個不可否認的巨大進步。然而,世界在這100年中也發生了滄海桑田般的變化。橫向比較,中國的變化也許並不象國人自己感覺的那樣明顯。因為“進步”畢竟只是中國百年滄桑的一個令人感到“光明”的方面,一個執政者喜歡張揚(用今天時髦的語言,即喜歡“做秀”)的方面。歷史還有當政者不願意提及、甚或千方百計加以掩蓋的另一面,那就是我們在過去100年、尤其是過去50年中遭到的挫折和失敗。
中國人在20世紀最大的失敗是什麽呢?筆者以為,這個百年記錄中最大的失敗乃是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失敗。民主化是政治制度現代化的核心,民主政治建設的失敗從根本上反映了中國制度現代化進程的扭曲。
誠然,從1912年開始中國就已經進入了“民國”時代;1919年“五四運動”的口號之一就是呼籲“民主”;孫中山的憲政構想也曾激起一代人對中國民主未來可預期性的渴望。但北洋政府和把孫中山尊為“國父”的國民政府卻未能在大陸兌現民國莊嚴的民主承諾。列強幹涉,外敵侵入,連年不斷的內戰,使民族陷入空前的浩劫;救亡形勢之急迫亦在客觀上強化極權體制的同時,使民主進程的內在要求退居次要地位。這些當然都是民國時代中國民主政治遭遇挫折的現實原因。正因為此,人們有理由期望新的執政者──中國共產黨在1949年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新的歷史起點上,在相對和平的國際環境和得到民眾支持的合法性基礎上,有效而實際地推進民主化進程。
然而,這個期望又一次落空了。在政治建構方面,“新政協”所呈現的“多黨協商、合作建國”的格局不過是中共一黨壟斷權力的對外掩飾工具;1957年“反右運動”時,毛澤東的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徹底葬送了本來已很微弱的中國公共領域。當然,最足以表現歷史之詭秘的,還是毛澤東建立在激進、空想基礎上的烏托邦社會改造工程:這個以960萬平方公里國土為空間、動員近10億人口的巨大規模建構的“共產主義”實驗場,以其悲壯的結局給全世界留下了一份難以釋讀的遺產。中共自命為“中國無產階級的先鋒隊”,是中國人民最根本利益的“代表者”,而且──我個人至今仍然相信──至少就它的第一代創業者言,這的確是共產黨人曾經擁有的崇高信仰;但建立在此種信仰基礎上的自我定位並未阻止中共執政後迅速蛻變為堅持一黨獨裁的現代專制主義者。正是在中共身上,完成了中國專制主義從前現代皇權專制向現代一黨專制的最終轉變。與共產黨相比,國民黨的一黨專制不過是這個轉變過程中的過渡或插曲而已。應該說,這是20世紀中國現代化進程中最為刻骨銘心的一段敘事;從這個角度看,毛以後的鄧時代和鄧以後的“江時代”都無非是中國現代專制主義的延續和發展,盡管其表現形式和結構特徵已經有了很大的變化。
那麽,在如此強烈的對象刺激、如此豐富的研究素材面前,為什麽沒有激發出堪與對象本身的深刻性、覆雜性相媲美的中國現代批判學術呢?有一個答案似乎是明擺著的:中國現代專制主義本身造成了反思行動者及其產物──中國現代批判學術──的缺位。專制主義從來都是與思想自由水火不容的。以“黨治”為特徵的現代專制主義可以制造激情,也可以制造平庸,但就是不允許思想。一方面,當權者利用手中的傳媒工具向公眾灌輸其“一貫正確”的形像,有意抹掉自己歷史上的污點,冀圖靠淡忘歷史記憶、甚至篡改歷史的辦法來消滅歷史。這一點近年來表現得尤其明顯。2001年7月在北京中國革命博物館舉辦的“中國共產黨建黨80周年光輝歷程展覽”中,不但看不到1989年“六四事件”的真實歷史(或者,哪怕是從“黨的立場”出發對事件的簡單描述),甚至看不到對“文化大革命”、60年代初大饑荒、1957年“反右派”等由於“黨的錯誤”造成的巨大歷史災難的最一般、最簡略的敘述。歷史被完全裝點成了另外一副模樣。另一方面,又對有可能產生異見或叛逆主張的社會階層(特別是知識階層)實施思想監控。手段之一是實行作品出版(上演、播出......)的事前送審制和事後追懲制,迫使作者、編者以及出版者自覺承擔起“審查官”的角色;手段之二是收買和“招安”:只要按照“黨”的要求“弘揚主旋律”,則課題經費、職稱、房子、出國等等好處就會滾滾而來。畢竟凡夫俗子還是大多數,在一“硬”一“軟”兩種手段的夾持下,又有幾個“不識時務”者能不就範?
由此看來,專制主義淫威下知識階層的“陽痿癥”似乎不可避免了?也不盡然。批判客體的性質本身扼殺了批判主體出現的可能,固然是專制主義語境下大部份經驗事實呈示的真理;然表達乃人類之天性,生動地表達苦難更是處於苦難中的人類心靈的崇高要求。否則,我們就難以解釋為什麽在前蘇聯勞改營里度過了11年光陰的亞力山大.索爾仁尼琴費盡千辛萬苦,結合本人的親身體驗和227名有同樣經歷之難友的口述、回憶和書信,寫成了那部不朽的《古拉格群島》。中國沒有產生自己的《古拉格群島》,但中國並非沒有同樣膽略與情懷的勇士。在文化大革命之初的1967年,《中學文革報》第1期登載了署名“北京家庭出身問題研究小組”的文章“出身論”,其作者是遇羅克,該文批判了當時盛行的“血統論”。遇羅克因此文而被以“現行反革命”罪判處死刑。11年後的1978年,北京“西單民主墻”上貼出了魏京生的文章“第五個現代化”,明確提出政治民主化才是中國的希望。後果盡人皆知:魏為此坐了十幾年牢房,也因此成為中國最著名的民主鬥士之一。
類似“出身論”、“第五個現代化”等中國當代史上的重要文獻固然是作者內心情感、勇氣與人格力量的真實表達,但這些作品達到的理性膂b知水平卻不能不受到當時歷史條件的局限。作品所張揚的批判主旨是非常明確的;但批判所內具的歷史力量、深度則有賴於客體(批判對象)和主體(批判者本身)是否達到了歷史所能容限的成熟度。
這樣,我們的討論又深入了一層:造成當代中國反思行動者及其批判性學術成果缺位的原因,除了現代專制主義的制度性限制以外,行動者作為反思主體與他(或她)所面對的對象本身的歷史成熟程度、矛盾展開程度,以及由此決定的知識(批判認識活動)和存在(專制主義現實)之間的內在張力性質,乃是理解缺位現象之更深層的哲學──歷史根據。
法國哲學家讓─保羅.薩特在其晚期批判斯大林主義的專著《辯證理性批判》中曾表達了這樣的觀點:為什麽今天我們能夠從事辯證理性的批判?因為先前已經有了黑格爾(F.
Hegel)和馬克思的辯證法,爾後又有斯大林主義的唯心主義及徹底僵化了認識論的方法與實踐。正因為如此,只有在今天這個後斯大林主義時期,批判經驗才能夠作為思想重整的唯理論表現而發生。[2] 筆者在這里想強調兩點:首先,批判客體自身的總體化(這里借用了薩特的術語,後文將給出這個詞在本文中的特定含義)是反思行動者作為批判主體形成思想的前提。顯然,如果沒有毛澤東的烏托邦社會改造工程在中共黨──政──軍一體的集權政治構架和落後的城鄉二元結構及大眾動員水平場域內的發生,人們就不可能理解現代專制主義何以會成為浪漫的社會改造工程的制度化形式;同樣,如果沒有鄧小平時代和後鄧時代經濟開放與政治壟斷並行的威權主義統治下激烈的社會矛盾,人們也不會理解一黨專制之現代專制主義的邏輯終局是什麽。其次,對已經充份展示其內在矛盾與張力的批判客體之把握,又要求批判主體的認識、認知、洞察與感受能力達到與其自身使命相當的水平,而該能力獲得的前提則是社會開放達到一定程度,使得外來學術的翻譯介紹(作為必要的可參考的思想資源)和本土信息的獲取(作為批判主體的認知──體驗平台)成為可能。無論對批判客體或批判主體歷史意義上的生成而言,這個歷史性條件都是必須的,不可逾越的。
二、真正的批判學術建立在對象合法性危機的前設性條件中
按照現代政治科學的定義,“合法性”通常指被統治者對統治者權利的承認[3]。這個界定有兩個要點:一是“權利”──統治者獲得對被統治者實施統治的“權利”而不是“權力”;權力往往意味著暴力,而權利在這里只表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自願達成的一種關系。二是“承認”,正是由於被統治者對統治者的認可,才使統治者獲得統治“權利”,盡管事實上他可能並非沒有“權力”去統治。嚴格地說,現代合法性所涉及的並非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關系,而是在民主政治中委托人(公民)與受托管理者之間的關系。如果對這種關系以及由此產生的權利(受托管理者代行公共職權之權利)的認可發生了危機,那自然意味著上述關系本身已經發生了危機。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
另一方面,“合法性”還可以從既定社會體系之制度潛能的角度予以定義。這個定義更強調社會體系本身作為客觀實存的制度性質,包括制度表達與制度實踐間的張力。當一個社會體系的制度潛能還有挖掘的可能,體系內含的矛盾遠未充份展開、或僅僅稍露苗頭而不足以構成威脅時,該體系的合法性尚可維持(從判斷主體角度說就是該體系的合法性尚能得到臣民或公民的認可);而當社會體系的制度潛能日益枯竭、制度表達與制度現實之間存在的鴻溝日益加深、體系內含的“對抗性”矛盾充份暴露、體系已很難用傳統的整合方式彌補巨大的社會裂痕時,合法性危機的到來就成為不可避免。從批判理論的角度來看,筆者把上述批判客體(社會體系)之內在矛盾的充份暴露、展開與成熟,理解為對象合法性危機的前設性條件。換言之,一個社會之制度潛能的枯竭化(原有制度框架無力調節日益尖銳的社會結構性沖突,而原有制度表達即意識形態已經墮落為扭曲、粉飾制度罪惡的工具),乃是該體系合法性危機的前設性條件。正是這種前設性條件標示著合法性危機已經來臨,社會已陷入空前的結構性矛盾而不能自拔,公民對現存體制的認可已成疑問或全面動搖,當權者或改弦更張、接受社會的裁決,或頑固不化、走上更危險的道路──一句話,標示著歷史鑒於上述一切已經處於發展或倒退的十字路口──的前設性條件,孕育並將產生真正的批判學術。
就現代中國而言,這樣的合法性危機是否已經發生,又是何時發生的呢?筆者把1989年春夏之交蔓延全國的民主運動及其標志性結果──“六四慘案”──理解為當代中國社會合法性危機爆發的明確表征。屈指算來,這個當時曾令全世界為之震驚的“六四事件”已經過去了13年,然往事歷歷,仿佛像剛剛發生一般。經歷過這一事件的人都認同一點:這是20世紀臨近結束時,中國當代史最為驚心動魄的一幕。70年前,也是在同一地點,曾爆發過反帝愛國的“五四運動”,但其背景是民族救亡,是為了對外討回一個古老民族的尊嚴;70年後的“六四慘案”卻是在既無外患、又無內亂,和平的國際、國內環境中發生的。一個身處承平年代、且自稱“代表人民”的政府怎麽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向“自己的”人民開槍呢?一個已執政40年的政黨怎麽會淪落到在內政、外交並無直接威脅、抗議者又是用和平方式表達自己政治觀點的情況下,卻要靠暴力平息公民的聲音呢?
漢娜·阿倫特(Hannah Arendt)有過這樣的名言:“無論如何,權威排除對強制的使用;一旦武力被運用,權威本身便失敗了。”針對平民使用暴力,既是一個政權遭遇到自身合法性危機的最明白無誤的標志(因為它說明執政者已不再得到公民的認可),也是一個政權自身合法性喪失的確鑿證明(因為靠暴力支撐的只能是強權,而非建立在委托人──受托管理者平等關系基礎上的權利)。然而,更深刻的問題是:執政者是怎麽走到這一步的?從歷史的邏輯看,“六四”悲劇的釀成是前此社會矛盾積聚演化的結果,亦是中共一黨專制的現代專制主義與成長中的中國民主化之內在要求發生碰撞的結果。
在毛澤東時代這樣的沖突並不明顯,因為那時的極權主義政治體制作為烏托邦社會改造工程的制度形式一方面窒息了嚴格意義上的民主化沖動,另一方面也阻礙了權力本身向更加罪惡的深淵異化的可能。這種可能是誰開啟的呢?鄧小平。鄧時代以繼續維護共產黨壟斷權力為前提的有限的經濟改革迅速被市場化本身之內在邏輯所突破;一黨專制之現代專制主義的威權主義階段在市場化以及隨之而來的民主化要求面前,把毛式極權主義階段隱而不顯的矛盾充份凸顯了出來,這些矛盾不但是認知意義上的(就象“六四事件”處理中暴露的鄧小平等中共元老僵化的政治思維邏輯所表明的那樣)[4],更是社會結構與利益分化意義上的(權貴私有化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可以說,當改革進入第2個10年的1989年,中國民主化進程中專制主義總體化各個層面上的矛盾都已基本展開,按照以上給出的合法性危機之前設性條件的定義,這樣的條件確實在一個個地成熟。就此而言,“六四事件”實乃成長中的民主化要求與總體化矛盾已充份顯露出來的中國現代專制主義之間必然發生沖突的悲劇性結果。
現在,讓我們考慮批判主體一方。是的,我們親身經歷了整個過程;我們不象西方記者、遊客、漢學家那樣,只是從外部觀察中國(盡管此類觀察大多充滿了善意),而是作為參與者,用自己的心、自己的行動從內部介入到歷史進程中。同時,作為參與者的我們,又不再是情緒激昂但頭腦簡單的盲動者,而是具備了更多理性思考的品格和特徵。這種理性特徵的獲得,既受惠於對象(批判客體)本身在其它總體化矛盾展開過程中已經以相對成熟的形式呈示給我們(作為批判主體)的素材之深刻性與豐富性,又受惠於開放時代(與毛澤東的封閉年代相比)更加廣闊的視野、多方面的信息來源和多元化的外來思想、學術資源。對於上述兩方面“資源”的合理汲取與吸收,使我們這一代思想者開始具備既生活於專制主義時代、又有幸超越這個時代的識見與“視域”。簡言之,批判主體不是“書齋型”不問世事的形而上沈思者,更不是甘為五鬥米折腰的知識庸人;批判主體之最鮮明的特徵乃是反思中的行動者和行動中的反思者的統一。我們正是用這種方式介入歷史,為歷史之更光明──或至少減輕其黑暗──的可能盡一份力。真正的批判學術的建立,嚴格的、誠實的、符合現代學術標準又無愧於時代本身之深刻性與豐富性的批判學術的建立,應該是這種努力的結晶。
無庸諱言,就思想者個體而言,在專制主義時代(一個不允許思想的時代)從事思想,本是一件既危險又奢侈的事情。法蘭克福學派的第一代思想者可能會有類似的體會,尤其是在他們遭受納粹迫害、無家可歸的時候。歐洲批判理論今天的傳人(包括J. Habermas這樣的大師在內)事實上已不再知曉現代思想控制究竟意味著什麽(至少他們不可能真正體驗這種東西)。就中國目前情況而言,威權主義“胡蘿卜加大棒”式“威脅”與“招安”並舉之策,往往使意志薄弱者在風險面前望而卻步。這自然是可以理解的社會現實。然“奢侈”又從何談起?須知“六四”後的後鄧時代在社會──文化生活領域中的最大特點就是制造平庸。開放年代利用各種手段暴富的有錢人和官僚“新貴”們在歌舞升平中消費平庸;日常的謀生需要又迫使絕大多數普通百姓(工薪階層、下崗者、農民、進城打工者)“沈淪”於無盡無休的生存奮鬥中,體驗著平庸。在如此背景下,有條件從事思想難道不是一種奢侈?──該條件既指批判客體本身的成熟(我已經談過,這樣的事情並不是每一代人都能遇到的),也指批判主體有能力(知識、勇氣方面的積累)、有可能(包括時間的保障和基本生存之最低意義上的滿足)來從事這樣的工作。我們難道還不應該為此而慶幸?
同時,思想者個體又不是孤立無助的。內中蘊含著民主化目標的中國公共領域在威權主義政治語境中的覆興,雖然極其艱難,雖然往往要采取迂回曲折的形式,但畢竟正在成長。那些秉承社會良知,為公正吶喊、為弱者撐腰的新聞、司法、教育、學界的仁人志士,都是批判學術的同道。批判學術創造者的獨特之處只在於:他是以毫無隱晦的直白方式展示思想自身的力量,並以此直面專制主義的醜惡。因此,批判思想者比他(或她)在公共領域內的同道們來得更徹底、更直接、更符合自己的歷史品格。歷史已經賦予批判者這樣的力量和智慧,只要他(或她)有足夠的勇氣去展示他們。
時間倒推200年。在1794年5月的耶拿大學,哲學家費希特(V.G. Fichte)發表了“論學者的使命”的著名講演。費希特宣稱:“我們的一切研究都必須以達到人類的最高目標,即達到人類的改善為歸宿。”學者的使命即在於“注視人類一般的實際發展過程,並經常促進這種過程”。鑒於科學在社會生活中的主導地位,“學者的進步決定著人類發展的一切其他領域的進步;他應該永遠走在其他領域的前頭,以便為他們開辟道路,研究這條道路,引導他們沿著這條道路前進”。[5] 這樣的“大話”在如今一平如水的歐洲似乎很少聽到了,學者們往往更多“專業”而較少亢奮。但我們這些今天的東方人卻更能理解費希特,知道當年費希特面對的乃是西歐強有力的君主專制主義,所以才需要大聲疾呼學者的使命。更明確地說,我們理解費希特是因為我們今天也面對類似的專制主義語境。就此而言,中國當今的批判思想者與當年的費希特心靈相通。
三、中國制度現代化反思與中國專制主義批判
中國現代專制主義在世界範圍內也是一個十分獨特的現象,雖然西方學界已經對一般意義上的現代極權主義作過不少研究,但其結論對我們的幫助並不太大。比如,在西方很有影響的關於現代極權主義的定義由下面6個方面構成:(1)極權主義意識形態;(2)由獨裁者領導的單一執政黨;(3)實施政治恐怖的秘密警察;(4)壟斷大眾的交流;(5)壟斷政治組織以及(6)對經濟的壟斷性國家控制。在西方學者眼中,典型的極權主義制度通常指希特勒統治下的德國、斯大林統治下的蘇聯和毛澤東統治下的中國。[6]
這個定義基本是描述性的,並未從發生學意義上對極權主義加以解釋;而且嚴格說來,作為描述性定義,如果把希特勒治下的德國、斯大林治下的蘇聯和毛澤東治下的中國相提並論,也會造成許多概念和事實上的混淆。在德國,極權主義是和瘋狂的種族主義與對外侵略相聯系的,它固然對世界造成極大傷害,但卻是一段相對短暫的歷史。斯大林主義則以大清洗和秘密警察的恐怖作用而臭名昭著,同時又在自命優越的“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基礎上發展出一整套極權社會制度。中國與上述兩者都不同,尤其與希特勒德國的不同更明顯:無論從文化傳統還是從中國在現代世界中的位置講,中國都不存在種族主義和對外擴張之可能。中國與蘇聯確曾同屬馬克思列寧主義意識形態統領下的國度,但斯大林與毛澤東的極權主義表現方式仍有諸多差異。比如,毛澤東並不十分看重秘密警察,而更相信“群眾動員”、“群眾運動”在實現社會監控方面的作用。
甚至這樣的比較也過於表面化了:中國毛澤東時代的專制主義固然符合上述極權主義定義中的大部份標準(6條中至少占5條),但形成這種制度的原因卻極其覆雜,既有歷史的(中國古代皇權專制在現代改頭換面的延續),也有現實的(落後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巨大的由農民構成主體的人口規模,軍隊在專制政權中的突出作用,20世紀中國啟蒙運動遭遇的挫折,建立在一系列可以理解的誤讀基礎上的對烏托邦“共產主義”社會的追求,以及所有這些因素間的相互作用等等)。尤其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這種極權型專制主義的形成竟是在毛澤東一代中共領導者自認為代表“人民的利益”,甚至在推進“人民民主”的過程中發生的;理想與實踐之間的巨大反差以極其尖銳的形式表明,歷史是以怎樣冷峻而無情的邏輯摧毀了一切浪漫的想象。
可以說,一方面,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共極權型專制主義,特別是該體制與它立於其上的道義基礎和宣稱要達到的原初目標之間的巨大沖突,乃是當今世界獨一無二的現象。毛澤東繼承了從秦始皇到蔣介石的中國專制主義遺產的全部精髓,但這種繼承恰恰是在中國共產黨人決心“走出封建歷史怪圈”的過然b中完成的。另一方面,毛澤東的極權主義專制體制又在後來的歷史進程中演變為威權主義專制體制。烏托邦激情不見了,一個權力和金錢相結合的社會代替了原先那個崇尚信仰的社會,一黨制獨裁仍然沒有變。在市場經濟覆蘇的背景下,威權主義作為新的獨裁體制之表現形式與成長中的公共領域的鬥爭呈現出更加覆雜的特點,遠非經典極權主義的定義所能概括。比如,上述6條定義中的某些方面已經弱化(最明顯的為第6條“對經濟生活的國家控制”);有些則更加強化(如第5條“壟斷政治組織”)。至於“壟斷大眾交流”一條則呈覆雜、多面之特點:在傳媒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威權主義政體若想實施新聞與思想的有效控制,就必須比極權主義時代的極權更加極權,但采取的形式、技巧則可能較過去隱蔽而老練。在信息高速公路已經把全球連成一體的互聯網時代試圖完成對13億人口的嚴密思想監控,難道不是一個舉世獨有的奇觀?!
列舉上述這些,無非想說明一點:中國現代專制主義是一個比通常的想象更為覆雜、歷史縱深感更強、更深刻的批判學術概念。中共一黨獨裁之專制主義體制(包括毛澤東的極權主義階段及此後的威權主義階段)乃中國現代專制主義的成熟形態;在它之前,還有北洋政府和國民黨專制政權的兩個歷史時段。然而無論國民黨還是共產黨,其專制體制的形成、運作和可預期結果都不可能從專制體制自身來解釋,它們乃發生於一個更大的歷史存在或歷史進程之中。要想理解中國的現代專制主義,就必須理解構成其前提並與之發生劇烈碰撞的這個歷史進程本身。該歷史進程指什麽?──這就是我所理解的建立在哲學人類學基礎上、構成世界現代化大趨勢之組成部份的中國制度現代化歷程。
筆者認為,與官方界定的器物意義上的現代化不同,制度現代化乃指從傳統農業文明向現代工業文明轉變過程中一系列新的政治、經濟、社會整合以及個性建構對原有制度規範的取代。筆者曾將這一概念表述為“人類在協調群體實踐行為過程中形成的結構方式與組織原則,這些方式規則制約甚至支配著人們公共與私人生活的性質與形式,制約甚至支配著各類資源的獲得方式與使用效率,從而──在最終意義上──制約甚至支配著人類與外在自然之間以及人類自身內部依據不同定義而形成的各種群體之間關系的性質。制度現代化,就是這些結構方式與組織規則的現代化。”[7]從宏觀看,制度現代化由三大結構性板塊組成:經濟結構、政治結構和社會整合結構。所謂前現代農業文明向現代工業文明的轉變,從上述結構角度看,就是君主專制政治向現代民主政治的轉變,傳統自然經濟向現代商品經濟的轉變和建立在血緣家族或貴族莊園基礎上的農業社會整合向現代公民社會的轉變;而所謂制度現代化其實就是上述三個轉變過程的統一。
不難發現,當我們把反思的視域定位於這樣一個更具歷史縱深意義和全方位特徵的研究領域時,以現代專制主義為對象的批判學術將獲得前所未有的、足以容納課題本身之覆雜性、深刻性的伸展平台。制度現代化一般原則的普遍性與實施主體(現代世界中以主權劃分的民族國家)之各各不同的初始條件、實施進程中遭遇的不同情境、以及實施者對此做出的不同反應等等特殊因素之間,可能會產生巨大的張力、無窮無盡的偶然性和各類非線性的因果關系。
中國不就是這樣麽?作為文明古國和現代化的後來者,有多少矛盾、苦惱、問題、悖論在過去這個世紀中攪得幾代人心神不安?民族主義、自由主義、激進與保守、救亡與啟蒙......,這些問題自然都與現代專制主義有關系,或是其在實踐──行動層面的展開,或是其在文化傳統層面的展開,或是其在國際語境層面的展開。但真要撥開重重迷霧,從根本上把握對象的全貌和內在機理,就必須把問題還原到20世紀中國制度現代化進程及其扭曲這個大語境中才有可能。換言之,中國現代專制主義的可理解性乃建立在社會轉型過程之無數行動者(包括孫中山、蔣介石、毛澤東這樣的重要歷史人物,也包括作為普通大眾)和既定政治、經濟、社會“結構”間不斷的互動過程及其結果中,建立在20世紀中國制度現代化進程的初始條件、限制因素、對這些因素的突破和突破所引發的新的反覆及其鬥爭中。“傳統”與“革新”、知識與存在、歷史與現實、“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之種種對立及對立的消解,也只有在這個大語境及其造就的總體化情境中才能獲得圓滿的解釋。
簡言之,制度現代化雖包括市場化、民主化、公民社會的構建等諸多方面,但核心則是政治民主化。相對於現代專制制度而言,民主化過程即是對專制體制的解構過程;反過來說,現代專制主義的形成本身又是民主化發生扭曲的結果。在這個意義上,對制度清b代化進程的反思和對現代專制主義的批判,乃是說的同一件事情。或者也可以這樣表述:中國制度現代化反思的核心即是對現代化之扭曲──現代專制主義的反思。另一方面,制度現代化又是一個涵蓋面更廣的範疇,“結構”概念幾乎可以延伸到社會的各個層面、各個角落。
這又意味著,我們對現代專制主義的體察、把握與理解,不僅可以通過那些足以“影響”歷史的重大事件,通過決策層非程序化、非制度化的明爭暗鬥(這種明爭暗鬥幾乎充斥整個20世紀的中國史),通過當權者人為制造的規模宏大、場面壯觀的“紅旗飄舞、歌聲嘹亮”之群眾遊行隊伍等外在現象來獲得,同樣可以通過無數更加煩瑣、更加隱秘、更令人熟視無睹或視而不見的社會生活場景、生活細節來獲得,正是它們,往往在更深層次、更深意義上反映呈示了社會結構的本質、特徵與變化。我們可以從蔣介石時代“新生活運動”的失敗中、從共產黨掌權後延續幾十年的“單位”制度中、從“解放後”農民與基層幹部(書記、村長、鄉長)時而親密時而緊張的關系中、從“黨指揮槍”原則中派生出來的軍隊的日常訓練和“洗腦”中、從大中小學學生“愛國主義”的“德育”課本和老師們的教案中、從威權主義時代商業化大眾化電視節目的編排中、從人流湧動燈紅酒綠的歌舞廳咖啡廳中、從私營企業老板的政治性劇場行為中、從大大小小各類官吏的灰色收入中、從官方對腐敗案件報導的“尺度”中……等等,等等,去體味現代專制主義是什麽,它的活的源泉、動力和更為寬廣、深厚的社會基礎。我們的目的則是通過所有這一切去挖掘真實的歷史,發現歷史背後的意義,從而洞察中國制度現代化進程及其扭曲──中國現代專制主義──的歷史可理解性。
中國現代專制主義在“六四”以後由於官方對抗世界民主化大勢的意識形態話語而得到加強。這樣的話語由兩部份構成:對外,鑒於蘇東劇變後“共產主義”專制政權在世界上日益孤立的現實,為了證明中國堅持“社會主義”的正當性,中共當權者在所有國際場合都強調“每個國家和她的人民都有權選擇自己的社會制度和發展道路”,似乎誰批評中共和中國的現存制度,誰就是踐踏“中國人民選擇自己的社會制度和發展道路”的權利。對內,當權者則開動所有宣傳機器,宣稱官方欽定的“馬克思主義”版本乃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行動指南”;同時把“三權分立”、“新聞自由”等解釋成只是“資產階級民主”,而“資產階級民主”是“西方”的產物,如今又成了“西方霸權主義”對我們進行“滲透顛覆”的“工具”。另一方面,無論對外還是對內,民族主義都成了專制主義邏輯的重要利用物,成為專制主義執政者手中最方便的武器:“祖國”是神聖的,而黨則是國家利益的最高體現。總之,源於專制主義自我保護的需要,國際交往中的“多元論”與國內政治控制的“一元論”可以並行不悖;而“中”、“西”之間的對立,則被蒙上了濃厚的意識形態與民族主義的混合色彩。
這套邏輯到底錯在哪里呢?首先,它故意把具有社會進化普遍性的東西模糊化:無論各國選擇的“發展道路”如何不同,它們都將是體現社會進化之一般邏輯的制度現代化歷程的特殊表現形式。其次,“民主”並無“階級”之分,正如“市場經濟”並無“主義”之分一樣(中國倡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乃威權主義時代編造的最大的政治童話,不論它包含什麽樣的現實政治意圖)。第三,人類普遍價值與“國家利益”的矛盾在現今人類文明進化水平上,確實是一個尚待解決的難題,但以“黨”作為“國家利益”的天然代表,則是赤裸裸的專制邏輯,該邏輯只能使尚未解決的人類難題更難解決。以上還只是從社會進化之一般邏輯公設的角度對中共專制主義話語的抽象分析──也就是說,只是從學理意義上指出專制主義話語的悖謬之處,尚未從專制主義話語與其產生語境間的相互關系中挖掘隱藏其後的“潛台詞”或解釋學含義。
四、建構制度現代化與中國專制主義批判的概念系統
然而,到此為止,我們還只是提出了任務,而沒有界定完成任務的途徑或方法。我們尚不清楚:應當如何挖掘“真正的歷史”?如何去發現“歷史的意義”?當我們使用“真實”、“歷史”或“歷史的意義”這類詞匯的時候,要表達的究竟是什麽意思?什麽東西能證明我們作為批判主體對批判對象“感受”或“洞察”的客觀有效性?什麽東西能證明個人的一己工作可以經由經驗的特殊性上升為歷史運動之內在“規律”的普遍性?顯然,我們需要這樣的工具或方法去達到上述目標。而所謂“工具”、“方法”者,不可能是別的什麽,只能是批判學術自身所建構的概念系統。
批判理論最核心的內容是它的反思性特徵。反思性意味著批判性研究所依仗的思維構造將同時把關於對象的分析和對這種思考本身的思考納入其中,概念的建構過程同時也是概念建構的反思過程。作為中國人,我們於此面臨的特殊困境乃在於:我們似乎是在一片平地上從頭開始自己的工作,盡管它的目標明確,素材也已準備停當。我們不曾有過這樣的批判而非歌頌的學術傳統,所以中國批判理論的構建缺乏歐洲學術的歷史連續性基礎。另一方面,我們在啟動批判性研究的構建工程之前,又必須先做一些清障工作,即把先在於我們、且已經成為我們思維方式之習慣性框架、基礎的那些東西剔除出去,或至少要有明確的剔除意識;就此而言,我們又非真的從一片平地開始,因為那里還有很多尚須清理的垃圾。
下面筆者用更直白的語言繼續上面的討論:在建構中國的批判理論概念系統之前,首先需要解構(或對之有明確解構意識)的東西是什麽呢?就是中國型正統意識形態曾經教給我們的一切。是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對我們這一代人來說,具有無可回避的意識形態的“先在性”特徵。從出生起,我們就被置於這個意識形態編織的思維網絡的包圍之中,它已經成為人們思維方式乃至日常思維存在的一部份,不管我們對此是否擁有足夠的自覺;毋寧說,它對我們的影響往往是在不自覺狀態下發生的,這種情況對於一個連續經歷了“信仰狂熱”和“信仰危機”的民族及其知識群體來說,似乎有些不可思議。人們往往內心里指責被明確寫進憲法的“堅持......”之憲政暴力所內具的思想暴力本質,卻沒有對思想暴力的內容本身做嚴格意義的梳理。換言之,作為反思行動者的我們,對正統意識形態的接受很少經過自身的反思性批判檢驗,盡管我們已明明白白地知道“此在”的現實生活與這些僵死教條的距離已經有多麽遙遠。所有這一切都把“前提批判”這一批判學術的根本要求再一次凸顯出來。
例如,很多中國人已經從實際生活、特別是蔓延全國的腐敗中感悟到政治建構中權力制衡的重要,威權主義時代相對開放的新聞媒體又使人們了解了西方政治運作中立法、行政、司法獨立的實際效果,所以喜歡思考的國人對官方主張的“抵制西方多黨制和三權鼎立等政治模式的影響”之類意識形態多不以為然,或至少心存疑慮。但人們很少追究此類主張的“邏輯根據”是什麽?前不久由官方創作班子出版的《論民主》一書在這方面提供了一些說法:為什麽“對黨和國家權力的監督不能照搬資產階級民主中那種多黨競選和三權分立的模式,而是通過改革黨和國家的領導制度、建立監督機制的途徑和形式來實現對黨和國家權力的監督”,是因為工人階級政黨“不可能與其它黨派輪流執政”[8];“工人階級政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民主的核心,是區別於資產階級民主的特徵。”[9] 然而,“工人階級”又是什麽?或者更寬泛地講,“階級”本身又是什麽?因何而斷言當初的一群向舊制度造反的知識分子組成的政黨就必定代表“工人階級”,而且保證沒有它自己的“特殊利益”,尤其在掌握政權以後?官方意識形態每天都在宣傳人民當家作主,什麽是“人民”?什麽叫“人民主權”?盧梭曾倡導過“契約論”意義上的“人民主權”,卻被後來的貢斯當(B. Constant)斥為有可能轉變為“駭人聽聞的暴政”[10];那麽,自命比“資產階級民主”更高明的“無產階級民主”或“人民民主”又會如何?這些關於“階級”、“人民”、“民主”的意識形態闡釋何以會同千百萬現實的中國民眾的實際存在有如此巨大的差異乃至沖突?
可以說,現實生活本身早已宣布了“人民民主”之意識形態童話的死亡;但要從學理上反駁《論民主》之類的專制主義邏輯,就必須解構“階級”、“人民”等構成專制主義論證的邏輯元概念,考察它們何以從第一代馬克思主義思想者嚴肅的理論,從早期共產主義行動者不無崇高的信仰,逐漸墮落為現代專制主義自我粉飾的工具。顯然,這種解構本身是十分嚴肅的學術工作,它既是批判話語構造的前提,又是批判理論的一個組成部份。
所謂“解構正統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曾經教給我們的一切”並不意味著對與馬克思這位19世紀的歷史人物有關、或曾被歸屬於“馬克思主義”名下的各種思想、觀點的全盤否定。卡爾.馬克思本來是位傑出的學者,是嚴格意義上的批判理論的真正先驅。他的思想遺產至今仍是批判學術重要的精神資源。但馬克思主義又確實與20世紀的專制主義(包括斯大林的極權主義和毛澤東的烏托邦“社會主義”)有重要歷史聯系,這既與馬克思理論中的缺點有關,也與馬克思主義在蘇俄、中國等不同文化歷史和政治傳統之國度中遭遇的誤讀、異化、意識形態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全部後果有關。
從經典馬克思主義到列寧主義到斯大林主義再到毛澤東主義,是個非常覆雜的故事,這里不可能充份展開。筆者在這里想說的是:以“教師爺”身份與20世紀“共產主義”專制體制發生聯系,對馬克思來講或許是一種歷史的不幸;而還這位批判理論先驅以“清白”、且用以表示我們對所有真誠的思想者之敬意的最佳方法,乃是以同樣真誠的方式把他們也納入“前提批判”的視野之中,解構在歷史進程中強加給他們的種種污穢,同時也清理分析其思想遺產中業已死亡的以及仍舊有生命力的內容。一句話,我們應當拒絕歷史理解中的非歷史方法,拒絕對歷史做出非此即彼的簡單化解釋。
在構建中國專制主義批判的概念系統時還應當注意一個問題:如何對待近現代西方學術資源,如何理解西學對中國問題研究的意義。從廣義的社會進化和哲學人類學基點看,16世紀以來的歐美學術發展本身即世界現代化進程之產物;如果這個進化過程從本質上說是普遍的,那麽它在思想層面的結晶物自然也擁有普遍性的品格,而不管它是由哪國人用何種語言“生產”的。中國與“西方”同屬於世界現代化進程這個整體,就此意義而言,雙方是休戚與共、互為映照的,社會進化之哲學人類學意義上的邏輯普遍性超越了發展過程所擁有的一切具體差異:這正是近現代西方學術對中國現代化研究同樣擁有意義的根本理由。然而,另一方面,由中國制度現代化進程及其扭曲所呈示的總體化特徵又是極其獨特、甚至獨一無二的,它同樣超越了西學作為歐美語境之產物的經驗範圍。就此而言,西學對中國問題的研究意義又是有限的;無原則的機械套用可能產生有害、甚至災難性的後果。
就歷史發展進程的表象而言,由於歐美是現代化的先行者,中國是現代化的後來者,這使得現代化對中國人來說成為一個“外部刺激”與“內部回應”不斷互動的痛苦過程。面對文化保守勢力的頑固抵抗和專制主義的制度封鎖,中國先進的思想者向西方尋求“真理”成為十分自然的事情。20世紀20年代的羅素(B. Russell)、杜威(J. Dewey)來華講學曾引起轟動;80年後的2001年,哈貝馬斯來到中國,又成為中國學界之盛事,竟至中國社會科學院的學術報告廳內座無虛席,連過道里都站滿了前來聽講的人。
在過去的100年當中,尤其是自1978年以來,中國經歷過數次潮起潮落的“西學翻譯熱”,這是威權主義時代中國學界一個非常引人注目的現象。西學翻譯的產品──姑且稱之為“引語”(從外“引進”之意)或“譯語”──在現實中國有著十分獨特的社會功能:它既是文化傳播的手段,更是中國學人借以抒懷、借以表意的工具。當威權主義當政者拒斥民主化在實質意義上的展開、一黨專制的“主旋律”越演越烈之時,書店里就出現了大量的西方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最新譯本,這不就是個最好的證明麽?威權主義時代知識分子的抗爭藝術和由此衍生出來的知識社會學是個重要的研究課題;但就“引語”或“譯語”本身講,筆者以為,它們是遠遠不夠的,還不能成為構建中國批判理論的真正骨架。西學中關於一般意義上的人文科學方法論的闡釋和有助於揭示現代進程之內在邏輯本質的科學論述將成為中國思想者構築自己的批判學術的重要思想資源;而西學中更貼近中國研究的部份(如西學中的漢學,特別是“漢學”中的現、當代“中國學”)對我們尤其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但任何西方學術都不能代替中國思想者自己的創造,道理很簡單──除了中國人自己,沒有別的什麽人能同時充當“反思中的行動者和行動中的反思者”的雙重角色。
用“隱語”表意是當代中國非常重要的文化現象。“隱語”乃是從非官方的批判立場出發,以本土政治社會問題為中心,但又采取非直面專制主義邏輯本身的方式來闡述自己的學術觀點。最典型的“隱語”話語運作見於近年中國學術界的“自由主義”與“新左派”之間的爭論。無論“自由主義”者也好,“新左派”也好,他們的著眼點乃在於迅速變化而又危機四伏的中國社會現實;他們的討論以犀利的語言和論辯邏輯(自然,這當中大量使用了“引語”)凸顯了“自由”、“民主”、“公正”在當下中國的匱乏現實,盡管強調的角度各不相同。從揭露而不是姑息種種社會醜惡、並試圖從獨立學術角度對之進行理論概括的意義上講,“自由主義”和“新左派”的出現都是威權主義背景下中國公共領域的進步。但筆者的讚美只能到此為止。
由於我的這些同代學者沒有能把分析觸角直面中國專制主義的邏輯本身,對現象的揭露就無法深入到本質層面。比如,有人提出“中國由於是在公共資產基礎上通過產權改革進入市場經濟的,因此除了要建立市場競爭的秩序外,更重要的是面臨產權初始配置的問題”;鑒於在中國這樣的國家產權交易並非由“所有者”(公眾)直接進行(所謂“賣方缺位”),必須通過“公共資產”的“看守者”代理交易,因此“在這樣的改革中,人們就不能僅僅要求政府是個少管閑事的政府,而且還要求政府與公眾之間建立一種嚴格的委托代理交易機制。第一,做這種交易,政府要取得公眾的授權。第二,政府要接受公眾的監督。只有在這兩個條件下進行的產權改革才是公正的改革,否則就容易淪為看守者的監守自盜。這種公眾選擇代理、監督交易的機制實際上就是政治民主制。”[11]
這個思路我完全同意,但僅僅指出這些是不夠的。如果說“監守自盜”及由此產生的“公平、”“正義”問題已經發生(而不僅僅是“容易淪為”),而且它們正是中國威權主義專制體制語境下從計劃經濟年代扭曲的公有制向權貴私有制轉化的必然過程的外在呈示,那麽,要建立真正的“委托代理機制”,推進政治民主化的發展,就必須首先完成對專制主義總體化的解構;而解構的操作行動之前提乃是解構的理論行動,必須從學理上搞清楚:是什麽原因造成了威權主義時代當政者“監守自盜”又欺世盜名的局面?需要對專制主義本身做什麽樣的解構才能滿足民主化和社會公正的要求?做出這樣的解構又需要怎樣的條件?
再比如,被廣泛認為是“新左派”的一篇代表性文章斷言:1989年後,由於兩個世界變成了一個世界,一個全球化的資本主義世界,故“中國對社會主義的堅持並未妨礙下述結論:中國社會的各種行為,包括經濟、政治和文化行為甚至政府行為,都深刻地受制於資本和市場的活動。”[12] 其實,中國既未真的堅持“社會主義”(未加反思地使用此類概念是這篇文章的一大缺陷),也很難用規範的市場概念解釋之。當然,我理解作者真正想說的是中國已經被融入一個國際資本化的社會中,“因此對中國問題的診斷必須同時也是對日益全球化的資本主義及其問題的診斷”。[13]
雖然此類陳述抽象地講並非全無道理,至少它道出了理解中國問題之國際語境的一部份,但由於它的致命缺陷而使陳述本來具有的真理成份也暗淡無光。這個致命的缺陷就是:作者有意回避國內專制主義仍是中國一切問題的總根源這個事實,當然也就要回避對專制主義總體化現實與國際資本作為新的總體化建構或解構因素闖入中國“問題”所引起的覆雜的互動關系之深層分析。用作者自己的話講:“90年代以來,有關政治民主的討論明顯減少,這顯然是因為這一話題仍然充滿了禁忌”。[14]
這個“禁忌”也禁錮著作者本人和幾乎所有參與論爭的“新左派”或“自由主義”派學者。這是可以理解的:他們既想盡可能地表述自己的觀點,又希望這些觀點能在國內公開發表出來,這樣,“隱語”的使用就成為唯一可以走通的路徑。至於“隱語”隱到什麽程度(或者反過來說,批判語言可以暴露到什麽程度)則要視官方的控制程度和社會演變進程中的種種機緣而定。如此,“隱語”之不可能構建中國批判理論已經十分清楚了,它對專制主義邏輯本身的回避和“避免正面對抗”的基本策略[15],從根本上宣告了批判者建立自身邏輯系統的不可能性。“隱語”話語作為威權主義時代中國學人反抗專制的特殊方式,雖然有深刻的知識社會學意義,但從本質上說,它只能是對專制主義現實及其邏輯的有限反應;而從知識與存在、反思與行動、批判者與大眾之內在聯系的更具實質意義的互動關系看,“隱語”話語總體上尚未超出知識分子“群體自言自語”的窘境。
時至今日,人們(至少是知識階層)已經不再相信、甚至不再認真對待正統意識形態的陳舊說教。各種私人聚會場合公開表露的懷疑、不滿、牢騷、怨恨,大量玩世不恭而又頗具政治諷刺意味的笑話、歌謠、打油詩等等,足以表明專制主義在人們的心靈深處正在經歷一個痛快淋漓的解構過程。但在正式場合,在所有要做給當權者看的場合,人們還必須裝出一副道貌岸然的樣子,重覆那些統治者已經“教導”過無數次、但民眾仍被要求繼續重覆下去的“標準語言”。這里的關鍵是:人們已經知道自己所講的大多不是真心話,而是謊言。此乃威權社會比極權社會進步之處。但明知在扯謊而為之,則又是威權主義新的社會痼疾。它造成了一個完全面具化、假面化的“偽公共領域”;它使每一個“正式”場合交往的行動者成為表里不一的“偽主體”。這個“偽主體”的“偽交往行動”在把他人異化為“他者”的同時,自己也變成了“他者”,既是他人的“他者”,也是自己的“他者”。威權主義政治生活的壟斷與日益商業化、金錢化的經濟生活的並存,給上述“偽公共領域”的泛濫蒙上了更加濃厚的玩世不恭的色彩,而且促成更為嚴格意義上的“政治性劇場行為”的大範圍發生。
“政治性劇場行為”是一個根據中國社會現實抽象出來的政治社會學概念。筆者在一篇相關的研究文章中曾把這個概念界定如下:首先,不同於外國學者已經研究過的、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劇場行為”,“政治性劇場行為”是一種不得不進行的政治“表演”,是“表演者”迫於某種政治壓力、出於某種政治需要或政治目的而進行的自我呈示;因此它遠不像日常生活中的“劇場行為”那樣適意、“自由”。其次,從本質上說,“政治性劇場行為”的“觀眾”乃是一種高於“表演者”、使“表演者”感到恐懼的政治存在,它可能是個實體,也可能是無形的,但卻永遠使“表演者”感知到它的壓力。再次,正因為“表演者”的被動性、受壓抑性,“政治性劇場行為”不再是主體內心世界的真實表達;毋寧說,這種“表達”完全成了掩飾、遮蔽主體內在自我的一種手段,其目的就是為了把“觀眾”引向一個虛假的主體。最後,不同於日常生活中的“劇場行為”的瞬間性特點,“政治性劇場行為”在長期壓抑的威權主義社會氛圍中將使“表演者”的心靈產生扭曲,使“欺人”內化為“自欺”,完成社會壓抑條件下心理防衛機制的建構,以抵禦道德良知的譴責。在某些場合“政治性劇場行為”甚至進一步異化為行為者茍且鉆營、“尋租”“設租”、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學者的“政治性劇場行為”、實業者(商人或私營企業老板)的“政治性劇場行為”以及黨和政府官員的“政治性劇場行為”,是分析“政治性劇場行為”現象的三種不同例證。
就此而言,威權主義時代專制主義在人們心靈中的解構又還僅僅是開始,遠沒有完成。時至今日,一黨專權的專制主義者仍在通過各種渠道、借助一切宣傳手段營造一個簡單化的、虛偽的世界;而在一個人口眾多、國民素質相對低下的國家里,系統傳播的謊言成為非反思性的大眾日常意識的一部份,仍然被中國的現實證明是可能的。“非反思性”在這里意味著意識並不清楚自身內容與產生它的語境之間的關系,而以專制主義為對象的解釋學要做的恰恰是析分、梳理、重建這種關系的產生過程,揭示威權主義之專制主義“偽公共生活”的面具特徵及其形成機制。筆者相信,這項工作的進行本身就是在為解構現存體制,建立自由、健康、正常、非壓抑的公民交往創造條件。
重新認識中國經濟:增長的動力與結果
程曉農
本刊主編
一、為什麽現有理論似乎解釋不了中國經濟的矛盾現象?
二、從“繁榮”到“縮長”:中國經濟增長之謎
三、8%的經濟增長率在中國意味著什麽?
四、經濟增長的驅動機制
五、經濟增長方式對經濟結構變化的影響
自從90年代上半期中國經濟經歷了高速增長之後,政府采取的反通貨膨脹措施達到了“軟著陸”的目的,但1997年以來中國的經濟狀況越來越撲朔迷離。一方面,中國的經濟增長率一直保持了7-8%的速度,遠遠大於西方國家經濟繁榮時期的增長率,這似乎表明中國的經濟情況十分良好。因此各國商界和中國經濟界的多數人把這一現象看成是中國經濟“一枝獨秀”。但另一方面,中國的市場價格連續幾年全面下跌,失業率大幅度上升,這些宏觀經濟指標又明顯標志著中國經濟似乎正處於蕭條狀態。因此也有一些人對中國經濟是否真有那麽好表示懷疑。更令人困惑的是,無論是宏觀經濟學還是比較經濟制度理論,都無法解釋目前中國經濟這種似乎充滿了矛盾的狀態。到底中國的經濟是持續繁榮還是面臨蕭條,這好像成了一個不易破解的謎。
筆者試圖通過對中國經濟矛盾現象的分析,提出一種認識中國經濟增長動力和特點的認識框架,這或許有助於理解中國經濟增長之謎,也便於認識阻礙中國經濟發展的瓶頸和障礙。
一、為什麽現有理論似乎解釋不了中國經濟的矛盾現象?
比較經濟制度理論能解釋計劃體制下的盲目高增長,但對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過程往往抱持偏於樂觀和過於簡單化的判斷。這種理論認為,計劃經濟體制導致價格、利率等經濟信號的扭曲,同時在中央計劃當局的指揮下企業無法產生正確的激勵,所以雖然能形成一段時期里的高增長,但這樣的增長缺乏效率,造成經濟結構畸形化,其長期經濟表現必然是失敗的。(Szelenyi, Beckett and King, 1994) 但對中國這樣一個經歷了25年漸進型經濟轉軌的國家來說,比較經濟制度理論並未提供現成的分析框架來認識漫長的轉型過程中經濟增長的機制和動力。一些經濟學家往往簡單化地認為,只要中央計劃當局的計劃管理解體了,價格信號能反映市場供求了,企業有了追求利潤的動機,轉軌中的經濟體制就自然歸同於市場體制,那麽社會主義國家轉軌時期的經濟增長與市場經濟國家的增長就沒有根本差別了。
筆者認為,這種簡單化的判斷恰恰是誤判中國經濟狀況的原因之一。在中國經濟的轉型過程中,經濟增長的動力和特點與市場經濟國家事實上存在著重大區別。任何經濟制度都必然建立在某種政治制度之上,經濟制度的變遷理所當然會受到政治制度的影響,這在中國尤其明顯。經濟研究本來應當把政治制度和政治環境納入經濟制度分析之內,而不能將其排除在外。在所有轉型中國家里,中國和越南是唯一堅持在政治集權體制下實行市場化轉型的,而且試圖以市場化轉型來鞏固政治集權體制。因此中國的經濟增長在很大程度上被政治化了(下文將進一步展開分析),由此出發才可能有效地解釋中國經濟目前的矛盾現象。
運用宏觀經濟學理論來分析中國經濟增長的專家一般會傾向於認同中國經濟制度已經市場化了的判斷,因為現有的宏觀經濟學體系是以市場經濟為制度背景的,離開了這個制度背景,宏觀經濟學的許多概念和假設就都不能成立。但是如果把中國轉型期經濟體制假定為典型的市場經濟,宏觀經濟學家就很難解釋目前中國經濟的基本特徵。宏觀經濟學一向把持續性大幅度的價格下跌及失業率上升判定為經濟蕭條,認為在這種狀態下不會出現持續的快速經濟增長;反過來,如果經濟確實持續快速增長,則不應該出現價格的持續下跌和失業率不斷攀升。然而,面對中國目前的經濟實況,似乎宏觀經濟學無法提供能夠自圓其說的分析。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局面,有兩種可能的邏輯假設:其一,中國的經濟市場化產生了一種全新的宏觀經濟模式,其規律是現有的宏觀經濟理論所無法把握的,只有修改宏觀經濟理論才能解釋中國的經濟特點;其二,經濟市場化過程並未把中國的經濟體系改造成真正的市場經濟,所以用宏觀經濟理論去解釋中國的經濟特點本來就會遇到難以說明之處。即使是對中國的經濟市場化過程高度讚揚的學者,恐怕也不敢輕易接受第一個假設。但如果接受第二個假設,目前還未看到有說服力的具體分析。其實,不僅國際學術界有這樣的困惑,中國的經濟學者中願意深入分析問題的人也同樣說不出所以然。於是,中國的宏觀經濟狀況就成了一個“外行看不懂,內行說不清”的謎。
二、從“繁榮”到“縮長”:中國經濟增長之謎
90年代上半期,中國確實經歷過經濟繁榮,筆者曾在繁榮尚未消退之際分析過其中原因,認為這樣的短暫繁榮隱含著走向長期性蕭條的可能。[1] 90年代後半期中國經濟發展的軌跡似乎表明,80年代和90年代上半期的那種經濟繁榮確實消逝了。早在幾年前,中國的一些經濟專家和學者就用“宏觀好,微觀不好”表達了自己對經濟狀況的困惑。在這個流行的說法中,所謂“宏觀好”是指經濟增長率持續保持在7-8%的水平上,如果把這個數字等同於發達國家的增長率,中國這樣的經濟增長率當然是相當高的。而所謂的“微觀不好”,是指市場需求不足,物價持續走低,多數企業開工不足或產品嚴重積壓,失業規模不斷擴大。[2] 很明顯,“宏觀好,微觀不好”是個充滿了矛盾的表述,既然在微觀層面看到的多是經濟困難,那麽作為微觀之總和的宏觀經濟怎麽反而會令人鼓舞呢?
其實,僅從宏觀經濟的層面來看,“宏觀好”的判斷也同樣是非參半。在經濟景氣分析中,需求變化和原材料價格指數是先行經濟指標,企業根據價格和需求的變化調整生產,而消費者價格是滯後指標。如果先行指標和滯後指標都數年連續下跌,經濟是不可能持續高增長的。但是在中國情況卻不同:需求萎縮了,絕大多數行業的訂單都嚴重不足,產品處於供過於求的狀態,原材料價格不斷下跌[3],這些先行經濟指標的數據呈下降態勢;同時,作為同步指標的就業率[4]和作為滯後指標的消費者價格也持續下跌[5];唯獨經濟增長率卻始終保持在7-8%的水平。從這些指標的動態來看,好像中國的經濟增長率與先行和滯後指標都脫鉤了,真成了“一枝獨秀”的指標。增長率的變化甚至與先行和滯後指標背道而馳:先行指標生產者價格連年下降,增長率卻毫不為其所動;增長率穩居8%,但滯後指標消費者價格卻持續跌落。
不久前,終於有中國的經濟學者把埋在心中的困惑說了出來。2002年下半年在北京的一個研討會上有一位學者提出,中國目前的經濟運行特徵可以用“縮長”來概括,就是說在經濟增長的同時伴卻隨著通貨緊縮和失業率上升,這是中國所獨具的現象。中國國家計委宏觀經濟研究院的王建指出:“其人語驚四座,在座的不乏國內經濟學界的‘大腕’,卻誰也說不出中國為何會出現‘縮長’。……之所以會‘語驚四座’,是因為這的確是一個我國目前經濟運行中的大問題。……已經持續了幾年而表現出一種趨勢,則說明必然有重大的經濟因素導致這種趨勢,並且不會馬上消失。……不論是世界200年的工業化歷史,還是二戰以來的歷史,還是近10年以來的世界歷史,都沒有出現過中國目前這種增長、通漲與就業關系的奇怪組合,這就難怪中國的這些著名學者誰也對此說不出個子醜寅卯來。……破解中國‘縮長’現象之謎具有極為重大的理論與現實意義。一直以來,實現充份就業都是政府宏觀經濟政策的主要目標,而過去一向認為,只要經濟增長速度達到一定高度,就可以使就業率達到一個滿意的水平,經驗說明,經濟增長率只有在7%以上,才能使當年新增加的勞動人口大致上進入就業領域,這也是近些年來政府不敢把經濟增長率安排在7%以下的主要考慮之一。但在出現‘縮長’現象後,政府的宏觀經濟政策就必須有所修正了,因為即便增長速度在7%以上而且還在上升,失業問題仍然在惡化。”[6]
毫無疑問,承認“縮長”現象的存在是重新認識中國宏觀經濟狀況的一個起點,中國經濟學者關於這一現象的初步討論反映了一種認知上的深化。在此之前,中國的官方說法一直把過去幾年來經濟中的困難解釋成亞洲金融危機之後世界性經濟收縮的結果,而中國的許多經濟學者也傾向於這種說法。事實上,90年代中國的反通貨膨脹政策始於1995年,早在亞洲金融危機出現之前,中國的經濟增長率就開始回落了。亞洲金融危機對中國經濟當然有一些影響,但並沒有那麽大。
中國物價數年來持續下降與加入經濟全球化也沒有多少關系。美國和日本最近若幹年來因為大量進口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制造的低成本消費品,物價相當穩定,某些類別消費品的價格甚至有所下降。中國是此類商品的主要生產國而非主要進口國,此類出口的作用是拉動了國內需求而不是增加國內供給,能抑制物價進一步下滑,卻不是物價持續下降的原因。事實上,物價連年下降基本上是國內需求不振的結果。然而,為什麽一個需求不振的經濟卻能保持8%的增長率?目前中國經濟學界還只是有人提出要正視“縮長”現象,但如何解釋它還需要對中國經濟增長的機制和特徵有更深入的分析。
三、8%的經濟增長率在中國意味著什麽?
上述引文中提到了一個在中國宏觀經濟研究圈里多年來形成的共識:只有當經濟增長率高於7%時,失業率才不至於上升。也就是說,對中國的經濟政策制定者而言,7%是維持中國經濟社會基本正常的增長的“下限”。需要說明的是,這個“下限”遠遠高於市場經濟國家,這是長期實行計劃經濟所留下的制度“遺產”。正因為如此,把目前中國的經濟增長率直接與市場經濟國家的增長率相對比,是缺乏充份依據的。換言之,在西方國家,經濟增長8%意味著經濟高度繁榮;而在中國,8%的經濟增長率可能只是免於經濟嚴重蕭條的底線。
在宏觀經濟分析中有一個概念,當經濟增長達到充份就業狀態時,社會上仍會有一定數量的勞動力處於未就業狀態,這時的失業率可被稱為自然失業率。美國從1955年到1990年自然失業率一直在5%到6%之間波動;中國90年代以前的城市自然失業率更低。在現實中,實際失業率必然會圍繞著自然失業率上下波動。如果實際失業率高於自然失業率,經濟就處於就業不足狀態。套用上面所說的增長的“下限”概念,當實際失業率相當於自然失業率時的經濟增長率,對宏觀經濟政策制定者來說就是保持一個國家經濟社會基本正常的增長“下限”。
在美國,當經濟增長率達到3%時,實際失業率大體上相當於自然失業率。描述這一現象的經驗觀察結果被稱為“奧昆定律(Okun's Law)”[7]。可以說,對美國而言,維持社會經濟基本正常的增長臨界點是3%;而對中國來說,類似的“定律”是,在80年代只要經濟增長率低於7%,就會企業全面虧損、失業率上升。1986年的經濟就是如此,當年工業增長了8%,但企業利潤卻大幅度下降,呈現負增長態勢。當時筆者撰文指出,由於過度擴張行業和低素質產品生產企業對需求膨脹的依賴越來越深,保證企業利潤正增長所必需的生產臨界增長率已經擡高到8%以上,所以盡管該年工業增長率達到8%,企業仍然難以生存。[8]
90年代以來中國的這一規律性現象並無改觀。中國近幾年的經濟增長率一直保持在8%上下,正是在這樣的增長狀態下失業率高居不下。目前,中國的失業率已“進入建國以來的第五次高峰。雖然統計的城鎮登記失業率只有3-4%,但實際的失業率在8-9%。失業人員中,包括700萬左右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1,000多萬下崗失業人員,120-150萬城鎮農民工失業人員,70萬待業的大學和專科畢業生。”[9] 顯然,在中國增長的“下限”遠高於美國;換言之,中國經濟增長7%大體上相當於美國經濟增長3%,這是中國經濟的一個重要特點。
由於中國經濟增長的“下限”偏高,所以中國的經濟增長率其實是不能與市場經濟國家的增長率直接對比的。這一點過去十多年來似乎被一些經濟學者淡忘了,他們常常以中國保持了8%的經濟增長率為由,誤以為中國處於增長的“下限”狀態時就相當於西方國家經濟增長8%時的繁榮狀態。正是因為這一誤解,導致許多中國經濟的觀察家陷入了“宏觀好,微觀不好”的困惑。其實,中國經濟增長7-8%只不過是處在增長的“下限”狀態,這時的宏觀經濟談不上“好”,宏觀經濟與微觀經濟的“不好”事實上是一致的,並沒有矛盾。換言之,“微觀不好”的真實狀況證明所謂的“宏觀好”不過是誤判而已
所謂中國經濟增長的“下限”偏高,是基於80年代對中國經濟基本特徵的觀察得出的結論。整個90年代中國一直在推行市場化,經濟轉型是否改變了這一特點呢?這是需要實證分析來檢驗的。由於中國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失業率差不多是個“常數”,從1996年到2000年基本不變,一直固定在3%的水平上[10],既不隨經濟波動而變化,也遠低於真實失業率,因此這個數字不具備統計分析意義,要考慮換一個角度,從工業平均利潤率的變化來看中國經濟增長的“下限”。
市場經濟中企業的生產單純地以利潤為動力,對需求和價格的變化非常靈敏,財務上完全獨立,必須承擔所有的債務償還,沒有利潤就不會投資,也不會長期保持過剩的生產能力和員工,更不能拖欠銀行貸款拒絕償還。但中國的情況不同,市場化轉型並沒有根除預算“軟約束”(Kornai 1992),國有企業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投資饑渴癥”,盲目投資之後拒絕償還銀行債務和生產能力過剩是常見現象。在改革初期中國的企業界、政府和經濟學者都承認這種現象的普遍性。隨著經濟市場化的推進,無論是中國的企業界、政府,還是經濟學者,都偏重於強調企業機制的積極變化,而不太願意面對社會主義體制的余留影響。
事實上,經濟市場化雖然使中國的企業對市場比過去靈敏得多了,但長期以來形成的過剩產能使企業的損益平衡點大大超出正常水平。這種微觀層面的現象反映到宏觀層面就是多數行業的生產能力長期過剩,成為一種常態。結果,經濟增長或企業產出的增長低於7-8%時,如果不大規模裁員,工業部門就可能出現總體性虧損。在這一背景下,中國的宏觀經濟均衡狀態一直是扭曲的,也就是說,能讓大部份企業處於收支平衡點、實際失業率接近自然失業率的經濟增長水平不象正常的市場經濟國家那樣是2-3%的低增長,而是7-8%甚至更高。
分析中國工業部門平均的損益平衡點,必須要考慮到不同行業的盈利環境。如果按照企業的盈利環境來看,中國的工業行業大致可被分為兩類,一類是生存在競爭程度相對比較高的行業中的國有、集體、私營、外商企業,另一類是壟斷行業,這些行業主要由國有企業組成。具有壟斷地位的企業盈利通常與原料壟斷以及各級政府在市場銷售環節的定價政策或保護性關稅政策有關,例如,轎車工業依靠高關稅保護而形成了超額利潤,石油工業和石油化工工業則受到原料壟斷以及壟斷性定價政策的保護。這些行業的利潤率通常高於其他行業,而影響其利潤變動的往往是與市場需求變化關系不大的政策因素。此外,國際市場價格(如石油價格)變化對這些壟斷性行業利潤的沖擊也可能很大。只有競爭程度較高的行業的損益平衡點與國內市場的供求變化有比較密切的關系,會靈敏地隨產出增長率的升降而變動。
筆者分析中國工業部門中競爭性行業[11]的平均利潤率後(結果見表1),
表1:中國工業部門中競爭性行業平均利潤率的變化(%)
年份
GDP
增長率
工業增長率
競爭性行業利潤率
1992
14.1
21.2
6.0
1994
12.6
18.9
1.8
1995
9.0
14.0
1.6
1996
9.8
12.5
1.1
1997
8.6
11.3
1.4
1998
7.8
8.9
1.2
1999
7.2
8.5
2.3
2000
8.3
9.9
3.4
數據說明: GDP和工業(增加值)增長率直接取自中國統計年鑒。競爭性行業利潤率的計算公式是:利潤率=利潤總額÷銷售收入;
1998年以前的數據取自中國統計年鑒的“全部獨立核算工業企業主要指標”表(含國有、集體及私營企業),1998年以後的數據取自中國統計年鑒的“全部國有及規模以上非國有工業企業主要指標”表。
發現工業企業的平均利潤率果然非常低。只有在1992年這樣的經濟超常增長年份,工業增長率達到20%以上,企業的利潤率才接近正常的市場經濟國家通常的水平。1994、1995年工業增長率分別為18.9%和14%,利潤率卻不到2%。1996年、1997年,國民經濟(GDP)增長率尚維持在9%左右,工業增長率下滑到11%至12%,這時企業的利潤率就朝1%的極低水平逼近;在這樣的財務狀況下,虧損企業占了一大半,如果這種局面延續數年,銀行系統將被急劇上升的壞賬拖垮。從1998年開始,政府為了避免國有銀行系統爆發金融危機,實施了鼓勵企業裁員破產的政策,結果全國範圍內出現了大規模的裁員及企業破產浪潮,失業率立即躍升;當社會付出了如此沈重的代價之後,企業的利潤率也不過回升了1到2個百分點。
以上的經驗觀察說明,當中國的經濟增長率維持在8%左右時,如果不大規模裁員,中國的大部份競爭性行業就接近無利潤狀態;如果放手裁員,則企業的利潤率可以略有回升,但失業率就此高居不下,由此導致社會總需求相對萎縮,經濟瀕臨蕭條狀態。因此,若把8%這個經驗數值看作是中國經濟的蕭條臨界點,在這個點以下的增長可被視為“無利潤的增長”(Unprofitable Growth)。
當人們對比中國的經濟增長率和西方國家的經濟增長率時,如果單純比較算術數值的大小,8%的經濟增長率當然比3%或4%高;但上述分析表明,如果深入分析中國經濟的特點並了解其獨特的蕭條臨界點之後,恐怕就很難認為增長率達8%的中國經濟比增長率只有2-3%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好多少,更不能得出中國處於高速增長階段的判斷。根據價格、就業、平均利潤率等宏觀經濟指標綜合判斷,中國8%的增長率只相當於西方國家2%到3%的增長率,因此在宏觀經濟意義上屬於低增長狀態;當中國經濟從90年代上半期的兩位數增長率滑到近幾年的7%到8%的增長率並停留在這一水平時,意味著中國經濟告別了前些年的短暫繁榮而徘徊在蕭條的邊緣。這在宏觀經濟學的習慣話語範圍內似乎有些不可理解,其原因不是宏觀經濟學理論有什麽缺陷,而是中國的經濟系統尚未調整到正常的市場經濟狀態,因此不能簡單化地沿用宏觀經濟學教科書當中以西方國家經濟現實為基礎的經驗判斷。如此理解中國的宏觀經濟,那麽8%的增長率也就沒有什麽神秘可言了。
四、經濟增長的驅動機制
如果把8%的增長率視為中國經濟的蕭條臨界點,那麽就應當承認,在這種蕭條狀態下的經濟增長(當然毫無疑問存在著數據“水份”)與市場經濟國家的正常經濟增長並不相同,因為它的生成不一定單純依靠自然形成的市場需求。與正常的市場經濟相比,中國的這個超高的臨界增長率可以說是一種“強制型增長(Forced Growth)”。所謂的“強制”是指這種增長有著非經濟的驅動力和保障條件,其實現機制仍然有典型的社會主義國家特徵。
計劃經濟體制下也存在“強制型增長”,但那時的執行機制不同。在計劃經濟時代,“強制型增長”通過經濟計劃指標的下達、執行、考核來實現。那時執行計劃指標主要還是經濟行為,各級官員的升遷更多地與政治上的“正確性”掛鉤,而較少與超額完成經濟計劃指標的百分比掛鉤。在中國的漸進型經濟轉型過程中,對經濟活動的全面計劃管理取消了,表面上企業不再接受政府的直接經濟指令、可以有經濟活動上的自主權了,但由於國家機器的一黨壟斷、垂直控制(Party-State)特徵並未改變,政府和執政黨通過對各級行政職務和主要經濟組織負責人的政治任命和維護龐大的黨政幹部體系仍然保有幹預和操縱經濟活動的充份能力,與改革前不同的是,“強制型增長”的實現機制更新了。
在轉型過程當中,政府對經濟增長目標的幹預動機當然包含理性的經濟社會需要:如創造條件讓多數企業生存下去、維持現有的就業規模、支撐全社會的心理預期[12],此外也有避免因經濟萎縮而導致稅收減少、提升國家形像以便吸引更多外資等考量。但中央政府對“強制型增長”的推動同時還源於政治需要。執政黨把保持7-8%左右的經濟增長率作為政治承諾,以體現其執政能力從而維持合法性。80年代初期提出的“工農業總產值翻兩番”就是這樣的一個政治承諾
[13]。把未來20年的經濟增長率確定為其主要奮鬥目標的執政黨在世界上幾乎是絕無僅有的。由此可見,中國經濟目前仍然處在與一般市場經濟國家不同的政治環境中。在民主國家,經濟增長不良只會導致內閣變動或執政黨更替,但一般不會影響到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因為民主制度不需要靠經濟增長率來為其制度的合法性正名。而中國這樣的政治集權體制則不同,由於經濟改革嚴重動搖了正統意識形態的正確性,並連帶著削弱了原來奠定在意識形態基礎上的政治合法性,因此,回避政治改革的單純市場化策略不可避免地把政治合法性的基礎經濟化了。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經濟增長率的高低在相當大程度上成了執政黨的能力與合法性的檢驗尺度。所謂的“發展是硬道理”就是對這種特殊的經濟-政治關系的通俗性概括。而在“發展”不易隨時測度的情況下,“發展是硬道理”就很自然地演變為“增長是硬道理”。這個“硬道理”與“穩定壓倒一切”,就構成了轉型過程中維持政權的兩個主要手段和基本方針。
由於經濟增長成了“硬道理”,對中央的決策者而言,經濟增長率的升降就不再單純是供求關系變化的自然結果,而是包含著豐富的政治意義。經濟增長率如果持續攀高,自然可以被解釋成現行制度的成功;倘若經濟增長率連年徘徊在蕭條臨界點上下,那麽幹預乃至操縱經濟增長目標就不僅僅是經濟政策上的需要,而且也是政治需要。這就是為什麽歷屆執政黨的代表大會以及每年人代會上政府的工作報告都把預定經濟增長目標的實現作為中心話語。在一個集權國家,經濟增長率一旦重要到這樣的地步,它就幾乎不可能“實現不了”。政治集權體制還從另一個方面把經濟增長目標政治化了。在幹部垂直控制和任命制度下,黨的各級組織部門不懂經濟,卻負責全面考核選拔幹部,於是經濟增長率就被拿來作為組織部門衡量各級行政主管經濟管理能力的簡單易行的指標,而一個地區覆雜的經濟發展問題就因此被簡化為增長率高低的問題。這種制度內生的扭曲型管理控制方式產生了所謂的對幹部的“(增長)指標考核制”,為了升遷,各級幹部自然會想盡一切辦法來“推動”本地區的經濟增長率。
與此同時,一黨壟斷權力的制度又事實上維持著對各級幹部的(以往)“過失免責制”,多數幹部在以往任職的崗位上如果施政失措而當時未被發現,一般情況下調任升遷或退休後是不予追究的。正是“指標考核制”和“過失免責制”相結合,從制度上為各級地方政府官員推動“強制型增長”提供了源源不絕的動力。既然“過失免責”,那麽只要在任內能實現本地經濟增長的目標,采用什麽手段就在所不惜了;如果不能實現真實的增長,那麽下令讓管區的統計局“制造”增長也是“情理中事”。一切都服從於一點:“升官是硬道理”。至於短期內不擇手段地追求增長是否會造成對當地經濟不利的中長期後果,就不在大多數官員的考慮範圍內了。媒體曾經報導過的河南盧氏縣原縣委書記杜保乾如何在這個貧困縣不惜巨資“制造”“形像工程”的惡劣行徑[14],其實只是諸多此類施政中偶然被披露的典型而已。
對許多地方政府官員來說,當地的供求關系能支撐多高的經濟增長率其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上級確定的經濟增長目標是多高,鄰省鄰縣上報的增長率是多少,無論如何地方官員也不願意看見本地上報的經濟增長率低於上級確定目標或鄰省鄰縣的上報數。對各級地方政府來說,經濟增長率在政治上是如此重要,它關系到當地主要負責人的仕途宦運,因此,本地的經濟增長率常常是由主要負責人的個人政治需要決定的,有時要盡量報高,有時又要有所保留以為來年預留“增長的條件”。最近國家計委政策法規司司長曹玉書指出:“從各地和中央往年的統計來看,地方確定的平均增長率往往要比中央高出兩個百分點左右。就是說中央如果定7%,地方可能會定到9%左右。所以如果中央要定8%,地方就會定10%。這主要是有些地方政府不甘落後,也有個別是為了表明政績,所以大家都不願意把指標降下來。”[15] 中國之所以會出現湖北省天門市委書記張二江這類統計數據的造假高手[16],實是制度使然。
顯然,在“強制型增長”機制下經濟增長率不單純是各級決策者單純的理性經濟選擇,而是充滿了政治考量和盤算。從某種意義上甚至可以說,如今“經濟增長就是最大的政治”,增長率成了各級政府的“硬性”施政目標。在這種被政治動機操縱的“經濟增長”中,投資回報、經濟效益、經濟發展優先順序等決策依據常常會讓位於各級官員謀求升遷的個人需要。
這樣的增長驅動機制是通過各級政府和國有企業、銀行共同實施的,它依托的是社會主義國家典型的信貸──財政──國有企業的一體化運轉系統。這個系統唯黨政主管之命是從,讓信貸、財政性投資等經濟活動服從於政治需要;同時它還承擔著決策失誤的最終經濟責任,以便解脫決策失誤者的個人幹系。財政、銀行系統無條件地為驅動經濟的短期增長服務,承擔了巨大的金融風險。這個金融風險目前是政府用國家信用擔保的,只要政府仍能運轉,金融風險就暫時隱藏著。但正因為政府肩負著巨大的潛在金融風險,它就格外倚重“強制型增長”,經濟增長率成了檢驗國家能力和維系國家信用的指標。如此則在“強制型增長”和維系國家信用之間形成了內生型正反饋:國家信用的維系依靠“強制型增長”,而“強制型增長”機制又靠國家信用支撐。
不過,90年代前半期各級政府推動增長的方法與90年代後半期的方法有所區別。前一階段的手法是直接推動為主,各級政府沿用社會主義國家傳統的手段,鼓勵甚至命令銀行向企業提供貸款,擴大庫存積壓[17]、盲目立項、重覆建設,當時的“開發區熱”就是一個典型。種種投資失誤雖然促成了短期內當地的經濟增長率,但最後都以得不償失、貸款變成銀行的壞賬而收場。早在90年代初,中國四大國有銀行信貸資產質量低下就已初露端倪,壞賬占貸款的20%以上,連同逾期(包括展期)呆滯貸款總共占貸款總額的70%左右,1991年末這四大銀行的壞帳超過其自有資本,已資不抵債。[18] 當然,由於它們不是財務上完全獨立的商業銀行,可以靠國家信用支撐,所以並未破產。到了90年代中期,由於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不但不償還貸款,甚至連貸款利息也不支付,1994和1995年中國的銀行業出現了全行業虧損。[19]
後一階段各級政府推動經濟增長的手法改變成以間接推動為主。中央政府吸收了亞洲金融危機的教訓,為了避免國有銀行系統的壞賬進一步積累、誘發金融危機,從1997年開始控制銀行對企業的生產性和投資性貸款。過去銀行對企業的那種幾乎是無條件的貸款供給減少了,於是各類庫存逐漸下降,“商品庫存占GDP的比重由1996年的10.6%減少為2001年的4.3%”[20],由此導致經濟增長率下滑。為了維持增長率目標,政府改而依靠財政撥款配之以銀行貸款,大量投資土木工程項目,以營造需求,間接地推動經濟增長。最近幾年中,除了興建大批基礎設施工程之外,還大力推動房地產項目,2001年8%的經濟增長率中有四分之一是靠房地產施工實現的[21]。但是,房地產業的盲目發展又產生了新的“泡沫部門”,孕育著新的投資浪費和銀行壞賬。此外,通過出口退稅來維持出口規模也是一種重要手段。[22]
這種間接推動增長的方法與市場經濟國家政府的經濟政策有相似之處,都是為了刺激需求;但兩者也有一個重要的區別,那就是市場經濟國家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只是著眼於具體的計劃或項目,而中國近幾年的積極財政政策卻以達到鎖定的8%經濟增長率為目標,財政性投資的必要數量往往是根據實現預設經濟增長目標而倒算出來的。用國家計委的“行話”來說,就是“先定盤子,再定項目”。
無論是用直接還是間接的手段來推動經濟增長,這種驅動機制都有一個重要特點,即追求速效,而忽視增長的長期效果,不願意努力解決對短期內的增長無效或有負效果、但能夠提升長期增長潛力的關鍵性問題。其結果是,雖然短期內的經濟增長目標兌現了,但為了達到這一目標,很可能會采取竭澤而漁之類的措施,或者過多過早地耗盡了可供未來使用的資源(例如財政過量發行國債),或者造成大量的資源浪費以及無效使用,或者硬性制造出某些不真實的“需求熱點”(如“假日經濟”、“教育產業化”)[23]。這樣的經濟增長路徑往往不一定真對經濟發展有利,甚至可能損害未來的經濟發展潛力。
五、經濟增長方式對經濟結構變化的影響
近幾年來,不少學者開始關注中國日趨嚴重的社會兩極化現象(何清漣2000,孫立平 2002)。一般而言,對社會兩極化的研究側重於社會公正和社會穩定;實際上,社會兩極化趨勢也同樣威脅著經濟增長,一個嚴重兩極化的社會不可能支撐經濟的繁榮。孫立平最近的研究指出,中國經濟增長的成果和社會狀況的改善之間已經出現了斷裂,經濟的增長在很大程度上不再導致社會生活狀況的普遍改善(孫立平2002)。這一觀察提出了一個有意思的問題:如果中國目前的經濟增長不能普遍改善社會生活的狀況,那麽這樣的經濟增長究竟是怎麽回事,包含了什麽內容?
在中國經濟界的習慣性話語體系中有一種沿用了20多年的方法,即通過觀察經濟增長的所有制結構變化來判斷經濟體系的進步。不少學者經常強調,國民經濟中非國有部門的比重已大大超過國有部門的比重。似乎只要非國有部門取代國有部門成為經濟增長的主力,中國的經濟發展就自然而然地走上了暢通無阻的大道。直到90年代上半期,正統意識形態以及護持這一體系的利益集團對改革的阻撓仍然存在,所以強調非國有部門重要性的這種表達還是有相當意義的。但隨著國有部門的萎縮和正統意識形態的式微,仍然籠統地用一個非國有經濟比重來判斷經濟結構是否改善,恐怕就過於簡單化了。畢竟,所有制方面的變化本身說明不了產業結構是否進步了。
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其經濟現代化不可能繞過工業化階段,在中國高科技產業的出現實際上也無法代替工業化的功能,當農村人口仍然占總人口70%以上時尤其如此。自1997年以來中國農村的經濟形勢每況愈下,農民務農已入不敷出[24],從1997年到2000年農民收入增長幅度連續4年下降[25],2000年農民家庭人均實際純收入下降0.2%[26]。這說明農業已不可能再帶動經濟增長了。中國的一些學者針對農村經濟嚴重蕭條的局面提出要加快城市化建設的步伐,以盡快轉移更多的富余農村勞動力到非農產業。但他們很少提及,在發展中國家城市化建設的前提是城市工業和以此為依托的第三產業的順利發展。沒有工業化方面的長足進展,第三產業的生長空間是有限的,農民進了城也難以維生。隨著中國產品在發達國家的市場上越來越普及,最近兩年來西方國家出現了一種看法,認為中國制造的產品在世界市場上的份額擴大說明中國的工業化進展迅速,甚至有人開始談論中國將成為世界的“制造業中心”。過去10年來中國在工業化方面的發展究竟如何呢?
觀察一個國家工業化的進展可以看工業在國內生產總值(GDP)中比重的變化。從這個角度來看,自從70年代末中國開始經濟改革後,工業在GDP中的比重經歷了“馬鞍型”變化,即先降後升。由於改革前第三產業受到遏制,改革的第一個10年中第三產業有恢覆性發展,它在GDP中的比重相對上升,而工業的比重則相對下降,一直到90年代末工業的比重才回升到80年代初的水平。[27]所以在中國的特殊國情下用這個指標觀察工業化的進展並不適當。
另一個觀察工業化進展的指標是制造業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這個指標的含義比工業增加值的比重更確切,它反映的工業化程度不受原材料工業規模大小的影響。一些原材料能源出口型國家的工業比重可能很高,但真正反映其工業化程度的制造業比重卻可能很低。在經濟全球化趨勢下,跨國公司在各國所設工廠並不一定融入各國自身的工業體系,為了解由本國企業構成的工業化進展,應該區分制造業當中的外資和本國企業。90年代以來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的結果之一就是外資企業在中國的迅速發展,這就尤其有必要區份外資參與下的工業化與本國工業企業自身的發展。中國本國工業企業的產出主要來自財務上獨立核算、達到基本生產規模的正規企業,其余部份則來自非正規的工業生產組織。後者是指經營上不獨立,附屬於商業機構、學校、機關的小型工業生產車間(如學校附設的小型校辦車間或隸屬於街道居委會的加工組),還包括鄉村里的作坊型小型簡單工業,它們通常技術設備和工藝都很簡單,雇員很少,生產規模非常小。中國的工業統計制度對正規和非正規的工業生產活動有嚴格的區分[28],顯然,這兩類工業生產活動對工業化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下文將前一類工業稱為“正規制造業”,而將後一類工業稱為“非正規制造業”。按照以上分類,筆者分析了中國90年代各年工業增加值的結構,結果發現了令人十分驚訝的結論(見表2)。
表2:90年代中國工業增加值的組成及工業化程度(%)
年份
外商港台
企業比重
A
采掘及原材料工業比重
B
本國正規
制造業比重
C
非正規
制造業比重
D
工業化程度
E
1992
5.5
26.9
42.1
25.5
18.4
1994
8.5
26.6
40.8
24.1
20.4
1996
9.8
21.5
30.7
38.0
17.4
1998
12.2
20.1
25.9
41.8
16.2
2000
15.4
22.3
26.5
35.8
18.5
數據來源:
本表所使用的工業增加值取自“中國統計年鑒”上國民生產總值構成表。1998年以前外商港台企業和本國采掘及原材料工業的增加值取自各年“中國統計年鑒”上的“全部獨立核算工業企業主要指標”表,1998年以後取自“全部國有及規模以上非國有工業企業主要指標”表。
計算說明:
本國正規制造業增加值=全部獨立核算工業企業或全部國有及規模以上非國有工業企業增加值-外商港台企業增加值-本國采掘及原材料工業增加值。非正規制造業增加值=工業增加值-本國正規制造業增加值-外商港台企業增加值-本國采掘及原材料工業增加值。A、B、C、D各欄百分比分別由外商港台企業增加值、本國采掘及原材料工業增加值、本國正規制造業增加值和非正規制造業增加值除以工業增加值而得,這四欄的百分比相加為100%。E欄數據由本國正規制造業增加值與外商港台企業增加值之和除以國內生產總值(GDP)而得。
從表2可以看出,90年代中國的工業結構經歷了巨大的變化:首先,外資企業比重明顯上升;其次,非正規制造業的比重迅速提高,但此類小型簡單的工業生產活動不能運用多少現代工業技術,也體現不了現代工業的發展;再次,本國正規制造業的比重大幅度下降,從42.1%跌落到26.5%,這說明本國的正規制造業處於明顯的相對萎縮之中,顯然,城市國有和集體企業大批破產、近年來鄉鎮工業企業大批停產倒閉[29]對正規制造業的發展構成了嚴重威脅;最後,如果以本國正規制造業和外資企業工業增加值之和來度量工業化程度(見表2的E欄),可以發現整個90年代里從規模上看中國的工業化實際上處於停滯不前的狀態。
從以上的表面觀察深入一步,還可以發現一系列問題,其中比較突出的是兩個“替代效應”。首先,大規模引進外資並未有效改善本國正規制造業的素質,實際上只是發生了外資替代本國正規制造業的結果。1992年本國正規制造業與外資企業增加值的比例是9比1;而到了2000年本國正規制造業與外資企業增加值的比例變成了6比4。考慮到外資和本國正規制造業合計在工業的比重從1992年的47.6%下降到2000年的41.9%,這說明引進外資並未有效地促進本國正規制造業的升級和壯大。這與後發工業化國家的發展模式明顯不同,此類國家成功的工業發展模式都表現為本國制造業素質和規模隨著引進外資以及與外資合作而迅速擴大,最終出現了外資工業與本國制造業相互扶持共同繁榮的局面,其工業化程度也因此而迅速提高。但在中國發生的這種“外資替代效應”卻導致工業化的步伐徘徊不前。
有研究指出:在中國“由於引資工作多在政府的幹預下進行,政府和企業行為的短期化在引資中就表現為‘重表面而輕實質’,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嚴重不足。中國用於消化吸收引進技術的資金只占技術引進資金的三分之一,而日本和韓國的情況正好相反,用於消化吸收的資金三倍於技術引進的資金。對於許多地方政府來說,引進外資的目標日益模糊,甚至引資本身成了目的,從而造成‘為開放而開放,為引資而引資’的局面。中國不少企業未能通過合資消化吸收先進技術,無法逐步形成自主研制開發能力,即便是在員工素質和信息等基礎條件較好的上海也不例外。”[30]
這種“外資替代效應”還意味著中國經濟正在形成對外資的依賴。由於本國正規制造業的萎縮趨勢非常明顯,如果引進外資的速度放慢,中國將出現工業化程度下降的“去工業化(deindustrialization)”態勢,這對一個失業壓力極其沈重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是相當危險的。
第二個“替代效應”是指工業增長中出現了本國的正規制造業被技術簡單、規模很小的非正規工業生產活動所替代的“弱質替代強質”現象。任何處於工業化進程中的發展中國家非正規工業生產活動都會呈現蓬勃活躍的局面,但正常情況下這些非正規工業生產活動主要是正規制造業的補充和配角,它不可能獨立支撐經濟現代化。而中國的情形卻是“主角”被“配角”替代了,原本應該是“主角”的正規制造業變成了工業增長的“配角”。以經濟增長率較高的1996年和1997年為例,1996年本國的正規制造業和非正規工業的增加值比上年增加了3,798億元,其中本國正規制造業的貢獻占四成,非正規工業的貢獻占六成;1997年本國的正規制造業和非正規工業的增加值比上年增加了2,010億元,其中本國正規制造業的貢獻只占四分之一,非正規工業卻占四分之三。
面對這樣一個幾乎令人難以置信的事實,人們很可能會產生一個聯想:非正規工業的增加值或許靠不住。筆者也有一些懷疑。中國國家統計局對正規工業的統計比較完整,分行業數據多年連貫,其中有“水份”是比較容易發現的;而統計局對非正規工業增加值的統計則十分粗糙,既無細類劃分,也無任何其他數據參照,如果其中含有“水份”就不易識別了。若那些追求“政績”的官員們要誇大本地的工業增長率,最容易做的就是虛增非正規工業的增加值。所以國家統計局也並不敢相信各省市統計局報給它的工業產值數字,而是要將省市的上報數調低。[31]從這個角度去看,美國的中國經濟問題專家羅斯基(Thomas Rowski)懷疑1998年到2000年中國的經濟增長率偏高,不無道理。他認為,中國經濟過去幾年的真實增長率應該比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字再調低2個百分點左右。[32] 羅斯基發現中國能源消耗的下降與工業的增長完全不對應;但他或許未注意到,虛報的增長數字可能就隱藏在非正規工業的產值中,例如,國家統計局公布的1996年GDP增長中將近四分之一就是來自這些非正規工業組織的產值。正因為如此,中國國家統計局從1998年起修改了工業統計口徑,試圖有針對性地把地方政府虛報的“水份擠幹”。[33] 這一努力縮小了正規制造業和非正規工業的增加值數字,但從表2可以看出,統計口徑的調整並不影響本文提到的結論,本國工業部門內的“弱質替代強質”效應依然非常明顯。
美國經濟學者薩克斯和胡認為,中國改革初期的經濟成長與工業化過程加快有關。(Sachs and Woo, 1994) 但這一判斷可能不適用於90年代,因為90年代工業增長中弱質輔助型生產“喧賓奪主”的替代效應說明發生了反常現象。如果非正規工業的活躍與正規制造業的迅速發展同步,這是良性而正常的;如果正規制造業處於相對萎縮中,而工業增長的“主角”由附加值很低而技術工藝簡單的非正規工業來代替,這種反常的狀態說明本國制造業的整體素質弱化了。因此,很難說90年代中國政府對本國工業企業的政策是成功的。
以上述的兩個替代效應為代表的經濟增長方式無疑對需求結構以及經濟的增長潛力有重大影響。它表明,90年代的工業增長方式對勞動力的需求與以往大不相同了。首先,正規制造業的相對萎縮意味著對制造業各部門熟練技工,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的需求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趨於下降,而這些人過去恰恰是城市中等收入階層的主體,因此城市居民中與工業部門有關的相當大部份人的就業和收入狀況明顯惡化而無法改善。其次,外資企業的大部份所從事的是技術簡單、勞動密集型的出口導向型生產。[34] 另一些從事高技術產品生產的企業雖然進口的產品零部件之技術含量高,但在中國的加工裝配工藝的技術含量卻並不高。因此外資企業需要的勞動力大部份是低工資的非熟練工,並不需要大量雇用被本國正規制造業解雇的熟練技工,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這樣工業生產上的“外資替代效應”就不會產生就業機會上的類似效果。根據最新的報導,已經在廣東經營了若幹年的不少勞動密集型外資企業還打算西遷,以便利用內地省份非熟練工更低的工資水平來降低成本。[35] 這種趨勢說明,勞動密集型外資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特徵決定了其雇用員工的工資將長期停留在最低水平上,其西遷行動將逐漸消減沿海地區現有的經濟發展水平。再次,盡管從事非正規工業生產活動的勞動者人數可能比90年代初增加了,但以非熟練工,低工資工人為主。當工業增長的很大部份來源於這種簡單型工業生產活動時,對熟練技工和技術人員的需求是很小的。最後,對服務業的需求也低檔化了,服務於現代工業的那些第三產業部門不易擴張,大批湧進服務業的勞動力只能擠在商業和餐飲、社會服務等低工資行業,但“這些領域的產值比重並沒有上升,甚至有所減少。……在這些產業內部,人均收入水平是趨於下降的”,而“金融、房地產、通信、教育等領域就業人口的增長並不顯著,有的部門甚至有所減少”。[36]
由於經濟增長與勞動力需求的增長不對應,所以中國城市里出現了持續性失業高峰。2001年中國的城鎮就業職工人數比上年下降3.6%[37];2002年城鎮就業勞動力人數又進一步下降[38];城市職工中“整體上不在崗的人數超過2000萬”[39]。在失業高峰狀態下,還存在著結構性的不利因素,即已有的就業崗位中低工資職位的比重明顯上升,而對熟練的技術工人以及工業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的需求相對萎縮,因此在高等教育入學率很低的中國,近年來大學畢業生卻常常只能就職於秘書等技能簡單的白領職位,從1999年開始甚至出現了大學畢業生總體上供過於求的狀況[40]。由於工業化的相對停滯,消費需求的相對萎縮是產業結構和就業結構變化的必然結果,因此將不會是暫時現象。
簡短的結論
根據價格、就業、平均利潤率等宏觀經濟指標綜合判斷,中國8%的增長率相當於西方國家2%到3%的增長率,此時的中國經濟實際上是徘徊在蕭條的邊緣。中國政府雖然盡力將經濟增長率維持在接近工業損益平衡點的臨界狀態,可是倚重土木工程投資來支撐的增長對整體經濟的推動力是偏倚而虛軟的。這樣的投資主要產生的是對原材料能源的需求,而對制造業的刺激相對微弱,無法帶動工業化。更重要的是,這樣的投資結構不但不能改善產業結構的現狀,反而強化了目前的結構性弊病,在增加城市就業和提高多數人收入等方面幾乎無能為力。
在中國,盡管大規模的土木工程建設改善了城市的外觀,在外資的推動下沿海若幹大都市和郊區也形成了局部“繁榮”,占人口百分之幾的精英階層開始享受接近發達國家的生活消費水平,但工業化徘徊不前同時伴隨著“弱質化”,再加上農村雕敞,農業的微弱增長不能使農民增加收入,於是中國就出現了經濟增長率“堅守”7-8%這條“底線”,而失業率居高不下,就業者的平均工資呈下降態勢,消費需求持續萎縮,價格年年走低的經濟格局。這就是孫立平所說的經濟增長與大多數社會成員的生活狀況脫節現象的真正原因。
在工業化進程停滯並呈現“弱質化”特徵的狀態下,中國的現代化實際上步履蹣跚,少數都市中出現的現代化生活也缺乏穩固的基礎。這樣的經濟結構無法滿足多數社會成員今後向上流動的需要,精英圈將越來越封閉和排他。如此格局或許可以支撐現存的精英階層的富裕生活,但卻難以提升大多數社會成員的經濟社會地位。一個日益兩極分化的社會之再生產過程在中國不僅有其政治氛圍,而且在產業結構方面也已基本成型。中國的經濟改革路徑解決了精英階層的經濟需要,但卻未能解決產業發展問題,也因此無法改善大多數國民今後的生活狀態。經濟增長如果不能有效地改善經濟結構,它將越來越成為一種“符號”。要深刻認識中國的經濟狀況,就有必要透過增長率的“符號”意義,發現決定大多數國民的經濟社會地位之趨勢性規律。
國家非正義行為與平反、道歉
徐賁
美國加州聖瑪利學院教授
一、國家罪過和政治補償
二、道歉和政治責任
三、道德政治和社會進步
道歉通常是一種個人與個人之間表示愧疚的行為,但是自90年代以來,它越來越成為不少國家糾正歷史性國家非正義行為並爭取與受害者實現社會和解的方式。不少國際領袖都曾代表他們的國家道過歉:1995年7月,雅克.希拉克為法國人在德國占領法國期間迫害猶太人的行為道歉;1993年,俄國總統葉利欽正式為蘇聯1968年入侵捷克斯洛伐克道歉;1993年4月、1996年8月及1997年9月,南非總統德.克拉克數次為過去的種族隔離政策道歉;挪威國王1997年10月為挪威對閃族少數族裔的壓迫道歉;英國首相托尼.布萊爾於1997年5月為英國政府對土豆饑荒餓死無數愛爾蘭人表示歉意;在澳大利亞,是否應當為“遭盜竊的一代”土著居民道歉,更是成為公眾討論的焦點。
這些道歉都涉及國家在歷史中的非正義行為──巴坎(E. Barkan)將此稱之為“國家之罪”。在這些對國家歷史中的非正義行為的反思和道歉中,巴坎看到了一種新的“國際道德”和“新全球化”趨向。[1] 加害者對受害者所作的正式道歉已經成為一種對未來具有道德意義、能夠起社會和解作用的政治承諾,而現在與未來的社會發展正是以反思歷史和糾正歷史錯誤為前提的。遺憾的是,中國在過去的半個世紀里雖然是一個“國家之罪”頻發的國家,億萬中國人為此飽受折磨,但政府為“國家之罪”道歉卻並未在中國出現。中國政府在有選擇的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強調所謂的“向前看”,而實際上這恰恰成了忘卻過去的借口。在中國,歷史中一次又一次的國家非正義行為,如“反胡風”、“反右”、“大躍進”與1959年開始的所謂“三年自然災害”、階級鬥爭、“文革”、“六四”等等,這些歷史的黑暗面不僅未得到應有的反思,反而被當政者刻意從人們的記憶中抹去。上述那些為歷史罪行道歉的政府與過去犯有罪行的政府未必有權力繼承關系,既然它們都能為過去的政府承擔責任,那麽中國一代一代由欽定接班方式產生的政府豈不更應為前幾屆政府的作為承擔責任?
政府為國家歷史上的非正義行為道歉,涉及到一系列政府責任和社會道義問題,澳大利亞社會關於“被盜竊一代”的爭論集中體現了這些問題。了解這一爭論對於中國思考對受害群體政治補償(賠償、平反和道歉)、達成社會群體和解(共創未來社會),都具有啟迪意義。
一、國家罪過和政治補償
從18世紀80年代到19世紀60年代,澳大利亞政府曾強迫土著居民的一些孩子脫離他們的父母,把這些孩子安置到兒童扶養機構或白人家中。伊斯代爾(James Isdell)是當年負責此項事務的官員之一,他於1906年這樣解釋政府的動機,“混血兒在智力上高於土著,國家有義務讓他們以後能過上比他們的母親好的生活”,政府(重新安置他們)是為了讓他們順利地融入主流(即白人)社會。[2] 據估計,當時被強制重新安置的兒童多達10萬人,但確切數字現在已無從查核,因為當時的政府“出於對兒童利益的考慮”,銷毀了許多關於兒童生身父母的文件。1997年4月,為調查此事而設立的“澳大利亞人權和平等權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發表了一份題為“帶他們回家”的報告。這篇報告立刻引起澳大利亞社會對於“遭盜竊的一代”之人倫悲劇的極大關注。[3]
該“委員會”將當年政府的“土著居民兒童重新安置計劃”稱為企圖消滅土著居民的“種族滅絕”行為。它強烈批評政府關於此計劃原出於好意的說辭。“委員會”認為,既然澳大利亞已於1949年簽署了聯合國反對種族滅絕的公約,政府就有責任為受害者個人、家庭和社群作出賠償,並對他們作出鄭重道歉。“委員會”提議設立“全國道歉日”,在這一天可舉行各種公眾活動和儀式,包括讓一些有責任的組織(警察、城鎮地方政府、教會等等)表示懺悔。澳大利亞政府拒絕了這個提議,以總理霍華德為首的當局的立場是,政府會采取補助措施,糾正以往對土著居民的錯誤,但不能為此作出官方道歉。
1998年8月,澳大利亞總理霍華德在議會提出對土著居民的“和解動議案”──媒體將此稱為“遺憾但不道歉”的講話。[4] 霍華德並不是一個對土著居民的不幸無動於衷的人,他以個人的名義表示過道歉:“我個人深深地為我的澳大利亞同胞感到抱歉。他們因我們的前輩對土著居民的行為而承受了非正義的痛苦,……許多人至今還因這些行為而受到傷害和痛苦,我為此說對不起。”[5] 但是,作為政府首腦,霍華德拒絕以政府的名義道歉。在旁觀者看來,霍華德不同意道歉的最主要原因是“怕政府就此無以應付土著居民的(經濟)賠償要求。”[6] 然而,霍華德在公開說明立場時所用的首先不是經濟理由,而是道義理由。霍華德為政府不道歉的辯護理由主要有兩條:第一條是“當時的政策雙方都覺得可以接受,只是在後來人們才覺得不對”;第二條是“要後人為前人所作所為負責,這是不公平的”。[7] 前一條是要求人們正確對待因善良動機犯下的錯誤;後一條則是提醒人們,不要無端地將全體澳大利亞人圈入集體罪過。
霍華德特別強調了集體罪過的危害和非正義性。他指出:澳大利亞人不想糾纏在恥辱和罪過之中;澳大利亞人知道過去發生過錯誤,發生過非正義的事情,造成了傷害;但對於絕大多數新一代的澳大利亞人來說,這事與他們和他們的父母並無個人牽連;強迫他們負有個人責任並為此蒙羞,是一種非正義的無端懲罰行為。[8] 霍華德的支持者認為,政府表示遺憾、同時又采取實際的補償措施,這已經是對過去在土著居民問題上的錯誤作了糾正,有了交待。從納稅人的角度考慮,他們更是不願意為過去政府的行為擔負經濟責任。他們反對政府道歉,因為道歉的後果就是經濟賠償;不僅如此,還會進一步引起土地繼承權問題。他們同意霍華德的說法:一個國家一旦走上了這條道路,就會沒完沒了。“為(過去政府的)壞政策作經濟賠償會就此打開洪水閘門,使得任何後來被發現不智的政策都引來索賠要求。”[9]
然而,政府不願就此道歉在澳大利亞卻引發了強烈的批評。批評者指出,致力於社會和解的公共政治,其補償不僅應當包括物質性的賠償和恢覆名譽(平反),還應該包括現任政府對以往政府錯誤的正式道歉。他們強調,沒有道歉的平反和賠償起不到政治悔過的作用,因此也就難以收到社會和解的效果。“帶他們回家”呼籲道歉的理由是:“受害人的人權遭到粗暴侵犯,補償和安慰他們的第一步是澄清真相並向他們道歉。”[10] 批評者認為,道歉不僅是誰對誰說“對不起”,更是“澄清真理”、弄清歷史是非。“帶他們回家”明確提出,除了補救、平反和金錢賠償之外,還必須有政府的道歉。土著居民和托里斯海峽島民委員會主席蓋吉爾.德傑庫拉(G. Djerrkura)強調:(道歉是)“絕對必要的。聯邦(政府道歉)並無損失,意義卻極重大,因此它應該道歉”。[11]
在是否應對土著居民道歉的爭論中,“不道歉”和“要道歉”的雙方所使用的其實是不同性質的理由。帕奧爾(M. Power)指出,霍華德和他的大多數支持者使用的是一種“個體”性理由,即“各人為各人的行為負責,不應代人受過”。而要求道歉者則使用了一種“群體”性理由,即道歉並不只有利於受歉者,它同樣有利於道歉者和整體社會。[12] 後者認為:道歉並不只是受歉者金錢索賠的第一步,而是弄清歷史真相、達成社會和解的第一步;道歉並不單單是“便宜”了受歉者,道歉讓全社會一起有了群體凈化的機會。
社會有義務幫助土著居民,這不只是出於同情,也不只是出於單純的補償願望。社會承擔這一義務乃是為了表示感謝土著居民對當今社會和解所作的特殊貢獻。土著居民追溯往事是為全社會釋放記憶。福婁(J. Frow)指出,釋放記憶有“敘述凈化”的作用;然而,並非一切記憶都有精神療效,猶太人大屠殺的一些幸存者就因回憶往事而經歷二度痛苦[13]。其實,在中國,反“右”受害者、“文革”幸存者、“六四”受害者家屬的回憶,何嘗不是如此?因此,賠償不只是為了補償受害者過去的痛苦,也是為了賠償他們在回憶過程中遭受的痛苦。受害者的回憶是為了幫助整個群體反思,並不只是為了他們自己。比茲萊(K. Beazley)曾指出,回憶對於幸存者是痛苦的,社會在受害者回憶問題上應當既力求澄清真相,又避免傷害當事人;社會不應當以避免二度傷害為理由來埋葬集體記憶,而是應當以各種方式來幫助受害者,其中包括避免法庭訴訟的盤根問底,不追問令當事人痛苦的細節,以及設立“咨詢、和解和協議”程序。[14]
澄清往事和為以往過失道歉,不僅有利於廣大社會和受害人,而且也有利於道歉者。道歉往往能為道歉者樹立真誠、誠實和勇於改過的新形像,也能補救他們與有關者因過失而造成的形像損害。伯諾特(W.L. Benoit)稱道歉是一種“恢覆形像的話語”,道歉使過失者能“在被指責和懷疑做了錯事之後得以恢覆顏面、形像或名譽”。[15] 關於道歉的公眾政治意義,舒蘭克(B.R. Schlenker)說得很明白:公開道歉並不只是一種發生於道歉人和受歉人之間的行為,道歉是過失者在公眾舞台上以行為在展示“他是誰”,台下的看者(公眾)看得一清二楚。一個政府錯事做多了,傷害的人多了,“所影響的就不只是它與直接受害者的關系,而是它在整個社會公眾前的形像”。[16]
二、道歉和政治責任
從修覆形像或挽回面子來陳述道歉的必要性,是訴諸於過失者的自身利益意識,不是訴諸他的道德良心。對於許多犯有罪錯的高位當權者來說,自身利益的確往往比道德良心更重要;即便認錯有助於修覆形像,當權者也並不將道歉看成是一種符合自身利益的行為。當權者往往覺得,道歉不僅不能挽回面子,甚至道歉本身就是一件很丟面子的事。如果誰勸當權者道歉,即使是從其本身利益出發,他也會覺得這是存心讓他丟面子,破壞他的威信,損害他的利益。基於當權者對自身利益有自己的看法,公眾要求當權者道歉,若僅僅訴諸當權者的自身利益是遠遠不夠的,一般很難獲得正面結果。
對需要修覆形像的當權者來說,道歉並非是唯一的選擇。伯諾特曾指出,修覆形像的策略或方法有5種,它們分別是“抵賴、諉過、大事化小、知恥和改過”。[17] 我們不妨把它們的次序稍作調整,於是便有以下這5種策略:第一,抵賴,即“我或我們沒有錯”;第二,大事化小,即“我或我們有些失誤,但並沒有全錯”;第三,諉過,即“我們錯了,但不是我的錯”;第四,羞愧,即“雖不是我的錯,但我也有責任”;第五,改過,即“錯了,由我重新開始”。
在這5種對待過失的態度中,澳大利亞總理霍華德拒絕政府道歉所采取的是第3種策略。由於“帶他們回家”對當事人的痛苦往事作了詳盡生動的報導,政府若要采用上述的第一種策略──“抵賴”──是行不通的。新聞、言論越自由,各種信息流傳得越廣,政府也就越難強迫人民將官方報導當作“唯一真理”接受,“抵賴”也就愈難成為有效的修覆形像的手段。只有在專制制度中,“抵賴”才可能成為一種當局修補自我形像的手段。同樣,也只有在專制制度中,才最容易發生對過去錯誤的“大事化小”。“大事化小”的目的在於“降低錯事可見的危害性,以減輕被指控者的責任。”[18] 當事者可以強行規定錯誤的性質和出現錯誤的原因。“帶他們回家”將澳大利亞政府對待土著居民兒童的措施稱為“違反人權”,甚至用了“種族滅絕”這一與希特勒納粹政權對待猶太人的政策相同的詞匯。在人權意識甚強、民主制度又比較健全的澳大利亞,這一批評形成了公眾的共識,政府已經無法將這件事“大事化小”。
修覆形像的第3個策略是“諉過”。“諉過”就是推卸責任,“被指控者不否認做了錯事,但聲稱自己不負有責任,因為錯事乃是他人之過,不明情況,料想不到的意外,或者好心辦錯事”。[19] 霍華德在此事上使用了“諉過”的手段。他拒絕道歉的理由是,“前人所為,不應由後人承擔罪過”和“當時無明顯不妥,錯誤為後人所見”。采用“諉過”策略時,雖然堅持不道歉,但這畢竟與“抵賴”和“大事化小”不同。“諉過”者畢竟還有是非之分,而“抵賴”者或“大事化小”者則沒有這種起碼的是非意識。霍華德曾鄭重地以個人名義作出了道歉,至少公開表明他本人對這事的是非份辨和批評態度。相比之下,這種個人的道歉在專制制度中幾乎是不可能出現的。因為在專制制度下,個人和組織保持高度一致,從而使得個人思考和判斷成為多余,因此也就不可能有任何基於個人判斷的是非意識。
第4和第5種修覆形像的策略,“慚愧”和“改過”,可以放在一起考慮,因為“慚愧”和“改過”互為聯系,前者是後者的準備和前提,後者是前者的結果和實踐。政府為國家之過正式向社會道歉,就是一種表示“慚愧”、力圖“改過”的實際行為。道歉“對受害者既可以減低其受傷害程度,又可降低施害者形像損害,實為一種雙贏的行為”。[20]
盡管如此,人們對於“過失”的性質還會有不同的認識。什麽才是需要改正的“過失”?對這個問題有兩種不同的回答,一種把它理解為“罪過”(guilt),另一種是把它理解為“過錯”(wrong)。第一種回答是個人良知型的,第二種回答則是公民責任型的。
在對二次世界大戰中德國人的過錯分析中,雅士伯和阿倫特就曾分別持這兩種不同的過失觀。雅士伯和阿倫特都認為,要糾正納粹德國過去的錯誤,僅僅補償受害者是遠遠不夠的;德國公民們有責任弄明白過去錯誤的實質。他們都認為,對於國家的非正義行為,公民們負有共同的責任,這種共同責任應當是不含罪責(罪責由刑法追究和懲罰)的政治責任。但是他們對這種政治責任的稱謂並不相同,雅士伯稱之為“政治罪過”,阿倫特稱之為“政治責任”。雅士伯認為,拭去“罪過”(也就是懺悔),是改變過去錯誤的有效政治行為。阿倫特則認為,改變過去錯誤的關鍵在於建立新的公共行為方式和規範。[21]
德國二戰時期的國家過錯與象澳大利亞或南非那樣的國家過錯又有所不同。在德國,由於對其它民族群體侵害(對猶太人)和對它國侵略,整個德國社會都屬於“罪過群體”,清算過去、人人思過的內容也有較大的共同性。但澳大利亞的白人侵犯土著居民卻是政治共同體內部某群體對其它群體的侵犯和壓迫。這種“罪過群體”和受害群體交錯共處的情況與中國因歷次運動所造成的加害人與受害人交錯共處的情況頗有相似之處。在中國,歷次運動的受害人大多數在事後得到不同程度的“平反”,但政府從來沒有對他們作過正式道歉,反而通過各種暗示讓他們對現政府感恩戴德。這些政治運動的國家非正義行為性質也還遠遠沒有引起全社會的充份重視。在這些運動中唯一曾一度引發全社會反思呼聲的是“文化大革命”。而即使是針對“文革”,反思的籲求也一直是偏重個人良知和道德懺悔,而非公民責任和重建公眾社會。當然,選擇個人道德反思與反思國家行為的難易程度大不一樣,反思國家以往的非正義行為必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國家權力性質、公民權利和人權、政治結構利益組合等一系列敏感問題,必然直接受到現有政治條件的限制。
三、道德政治和社會進步
從中國的情況特別可以看清楚“個人良知型”和“公民責任型”的知過改過在另一個問題上的分歧:什麽是改過的目的。對於“個人良知型”的知過改過來說,罪過可以通過個人的良心反思得到清滌,思過的目的是恢覆良知。對“公民責任型”的知過改過來說,有過失的公共行為必須通過另一種公共行為來糾正,思過是為了對公共行為獲得與以往不同的認知,建立公共行為的新原則和新規範。“個人良知型”知過改過的社會目的是“愈合社會創傷”[22],而懺悔和良心發現則是“恢覆遭破壞的道德秩序”的唯一途徑。[23] 在中國這樣一個長期內部份裂的社會中,事實上不可能通過罪過感和懺悔來實現社會康覆。這種社會康覆論所假設的前提是一個在遭破壞前確實存在過的、和諧一體的“我們”。但是,只要想一想“文化大革命”前“你死我活”的階級鬥爭、“反右”之前殺人如麻的“鎮壓反革命”,或者1949年革命勝利之前殺人盈野的國共仇殺,就不難發現“康覆論”所呼喚的“我們”在中國實屬子虛烏有。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清楚地看到“公民責任型”社會思過的現實意義。大多數中國人並不會認為一個始終處於“專政”、“鬥爭”和“政治運動”狀態下的社會有什麽值得覆元的美好人際關系。“公民責任型”社會思過不是要追回某種遭到損害、被拋棄的、想象性的完美道德秩序;它的目的是要創建一種新的、至今尚未能建立的秩序。借用阿倫特的話來說,它會毫不猶豫地“催促誕生那還從未有過的新事物”。[24] 作為新事物的共同體,它當然不是某些民族主義者所想象的那種和諧一體的“中國人”,而是一個由全體公民自由、平等參與所形成的新型的政治共同體。作為新事物的公共政治當然不是通過“槍桿子里出政權”這種暴力原則建立並維護的威權政治,而應當是一種以國家正義為合法性基礎的道德政治。
道歉是道德政治的一部份,因為它要求糾正國家權力的歷史性不公正。道德是一切政治不可忽缺的部份,甚至連拒絕道歉也不得不運用道德的理由,這在澳大利亞的例子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即使政府拒絕道歉有著甚為合理的現實政治理由(如國家難以承受的巨額賠款或土地繼承權等問題),但它與反對派的公開辯論卻始終聚焦於道德層面。在是否道歉這一問題上,政府和反對派雙方都力圖向公眾闡釋自己的道德立場。澳大利亞政府不能說“我不道歉是因為我不願賠款”或者“我不道歉是因為我無力負擔賠款”,這就象再不民主的政府也不便公開說“我堅持不民主的制度是因為我討厭民主”,而必須說“社會主義的民主與資產階級民主完全不一樣,只有社會主義民主才是真民主”。
有道德的公共政治要求政府對國家過去的非正義行為能直截了當、不加拖延地道歉。在公共政治中,這種性質的道歉首先是一種政府的公開承諾,目的在於保證未來不再重犯類似的過錯。政府可以為修補顏面、擺脫難堪而道歉,也可以因對過去真誠地感到羞恥而道歉。即使是出於實用目的的道歉,也具有相當程度的道德意義。關於這一點,巴坎在討論國家補償時曾有很好的說明:“補償與過去政治行為的不同在於,補償雙方自願談判和協商,既不恃強淩弱,也不由第三者裁定。盡管(弱者)申訴非正義並非什麽新鮮事,但補償制度卻是新的。它的關鍵在於政府心甘情願地承認過去政策的非正義性和歧視性,心甘情願地以道德而非強權政治來與受害者協商補償和賠償的辦法”。補償具有重要的道德政治意義,它標志著政治行為正在逐漸“形成一種新的國際標準,在作傳統的現實政治(強權政治)考量時,同樣也作倫理考量。”[25]
道德型政治的道路注定不會平坦。作為一種政治協商的新方式,補償至今還是“注重於經濟損失,很少直接關切受害人所喪失的政治自由、個人自由、文化身份或人權等問題。可以說,這種補償的道德性是有限的,而且也很不公平。”中國的情況正是如此,歷史受害者被強迫接受這樣的現實,那就是,“非金錢性的損失遭到忽視,而經濟補償被等同為道德政治,等同為對歷史非正義的全部糾正”。[26] 盡管這種情況在中國還會延續下去,但正如澳大利亞“被盜竊的一代”事件向我們顯示的那樣,人們批評國家在歷史中的非正義行為正在成為一種趨勢。糾正歷史遺留的非正義、不公正問題,這本身就包含了對歷史的重新認識。南非和澳大利亞等許多國家的“道歉政治”讓我們看到,國際政治正朝著更民主、更人道的方向發展。這對中國形成現代道德型政治應該有所啟迪和助益。
在中國,重新審視國家歷史性的非正義行為將是未來道德型政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在這種審視中,歷史將不再是不容重新解釋的既成事實,不再是只可封存埋葬的“過去”,更不再是由勝利者用強權書寫的謊言。隨著社會進步,人們將會看到,歷史完全可以用正義的名義重新認識。越來越豐富的國際經驗會告訴中國人:歷史已經或正在被重新認識,歷史恩怨也可以用協商的形式解決。正是由於歷史上國家非正義行為的不斷糾正,歷史才正在越來越成為那些國家人民道德思考的一個重要領域,越來越成為他們新政治生活的有機組成部份。不同於中國政府意識形態版本的新歷史、新政治,只有經過上述國家的類似經驗才可能誕生。
從改革到革命,從革命到改革
──一個動蕩曲折的探尋中國現代性的世紀
張倫
法國高等社會科學院博士
一、改革與革命
二、尋找中國的現代性
三、全球化時代一個尚未完成構建的民族
1952年南美玻利維亞發生了一場影響深遠的革命。2002年10月,值此革命半世紀之際,在這經歷了獨裁、戰爭、各種社會運動以及民主化等曲折而激動人心的事件後,在這切.格瓦拉流血犧牲、薩克斯初次兜售、試驗他的“震蕩療法”的充滿傳奇的國度,為紀念這場革命舉辦了一個以“二十世紀革命之回顧:民族國家在全球化時代的角色”為題的大型國際研討會。剛剛在民選中當選的玻利維亞總統和原總統以及多位政府部長,一些著名學者以及眾多來自各國的學者參加了這次會議。筆者有幸受邀在大會上作主題發言,此文即為此而作。原稿系法文,將由會議組織者譯成西班牙文出版。應《當代中國研究》編輯部之邀,筆者將這篇發言譯成中文在此發表。原稿中一些法語社會科學術語的傳統用法若采直譯,可能會令中文讀者感到不解。這讓筆者深切地感受到不同文化的差異以及人文社會科學術語辭義翻譯中所存在的巨大障礙。由此又聯想到不同文化和理解上的困難。這在在顯示出此次會議所觸及的一些問題在我們這個時代無所不在。因為多數與會者對中國現代史缺乏了解,文中不得不作扼要的背景介紹。但有些論述並不僅就中國革命和改革經驗而言,也涉及筆者對革命與改革作為不同社會、政治變遷方式的一些一般性看法,包括對其它國家的革命與改革的某些觀察與思考。
過去的一個多世紀對中國來說是一個極其覆雜的世紀。各種重大的事件相繼發生,將歷史區隔成不同的階段。但從一長時段的歷史角度來看,我們可以用兩個關鍵的詞匯“改革”與“革命”來把握和理解。這百多年的歷史構成了一個交替著改革與革命的巨大歷史循環。在這循環中,中國不斷地繼續著其目標:探尋和構築其現代性。
一、改革與革命
從改革到革命
眾所周知,中國是在19世紀中葉那著名的鴉片戰爭的背景下進入其現代性階段的。因眾多原因:與久遠的輝煌歷史相聯的驕傲,一個過時陳舊的政治結構,保守的精神狀態等等,那個時代的中國對外部世界缺乏敏感,反應遲鈍。它大部份的精英將西方的入侵視為一種舊式階段性的邊陲蠻族侵擾的新插曲。他們只是在中國深受西方的重創、在不斷的戰爭失敗後才逐漸調整了這種認識,認真對待起這新的威脅。從19世紀60、70年代起,部份精英投入到一場試圖擺脫積弱、重振中國的運動中去。但這場運動卻以1895年中日戰爭里中國的失敗而告終。此次失敗極具戲劇性和象征性:多少世紀以來日本曾是中華文明虔敬的學生,但在明治維新後很短的時間里它卻以自己取得的現代化成果打敗了它先前的先生。對中國的精英來講,這一震撼自然是巨大的,刺激了他們至那時尚顯膚淺和不迫切的政治改革意識,誘發了一場由一個沒有實際權力的年輕皇帝啟動、並由幾位年輕士人領導的改革。遺憾的是它只持續了百日,在保守派的反擊下“早產”失敗,幾位士人為此失去生命,其余的人則被迫流亡。象歷史上通常發生的那樣,保守派雖然扼殺了改革,但在變革的壓力下卻於20世紀初拾檢起某些改革的措施。但這一切似乎都為時已晚,那被瘁然中斷的改革已孕育催生了新的埋葬王朝的力量和運動。1911年的革命終結了清朝這最後的皇朝。一個延續了2,200多年的皇權制度崩解了。
但歷史的進程與那些革命者們的預想恰恰相反,這場革命並未給中國帶來民主,也沒有給它帶來夢寐以求的富裕強盛。從這場革命中誕生的共和政治只徒具一種表面形式;舊的國家秩序的崩解將中國拖入了一種失序狀態。一段時間內,無政府狀態統馭了中國,由那些具有野心的軍閥們燃起的內戰峰火連綿不斷,燒遍了中國。這種狀況反過來助長了外國尤其是日本對中國的入侵。作為一種悖論,上述情境恰恰成為中國共產主義者發展的一個歷史機會。由共產國際造就、領導並在經濟上扶持起來的中國共產黨人於1921年建黨,並與國民黨在20年代建立了聯盟以對付軍閥勢力。這聯盟因共產黨人試圖控制局勢、而國民黨則實施旨在消除共產黨人在中國的影響之政策而於1927年破裂。當共產黨人被驅逐出城市後,依靠一部份鄉村人口的支持,開始在鄉村展開遊擊戰爭。他們創立了一系列活動基地,並將這些基地轉換成一種“微型國家”,試圖“從農村包圍城市”,這後來被稱為革命的“中國道路”,成為共產黨人鬥爭的主要策略。雖然他們取得了某些最初的勝利,但國民黨政府的一系列軍事圍剿還是最終將他們逐出其基地,他們逃離到更邊遠荒蕪的地區,這就是那著名的“長征”。
當日本人在30年代加速對中國的侵略時,中國的共產主義者們正處於絕境中。他們國家所遭遇的侵略卻給了他們一個重新調整行動方向和保持影響力的機會,以及一個進行自我政治辨護的新話語。從那時起,中國的共產主義者將自己定位於民族的捍衛者並極力主張一個與國民黨聯合的對抗外敵的新的民族同盟。在日本侵略中國的過程中,共產黨人得以儲積了後來與國民黨較量並取得最後勝利的實力。當1945年抗日戰爭結束、內戰爆發時,中共已擁有一支50萬士兵的軍隊和200萬民兵,管理著8,000萬人口,而在1937年抗日戰爭開始時它只有幾萬士兵,僅僅管轄100萬人口。
然而我們卻不能將共產黨人在1946年到1949年內戰中的勝利簡單地歸結為其軍事上的強大,因為國民黨政府的軍事力量要比共產黨強大的多。共產黨人的勝利具有多重原因。以民主和自由的名義,中共贏得了知識分子和城市階層的支持;以平分土地的名義,大批農民被動員起來,構成了共產黨軍隊的主體。當然,俄國的幫助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不應被視為決定性的,因為在內戰中美國對國民黨政府的資助也是巨大的,但卻未挽救其最後的失敗。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標志著以軍事形式進行的革命的終結,但並不意味著以政治和社會形式表現的革命之結束。在隨後的30年中,為了實現中國的現代化並造就一個“人間天堂”,共產政體不停地以各種政治、經濟、社會運動動員大眾;實踐所謂“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理論”的“文化大革命”則成為這種激進政治的頂峰。1966年到1976年間,上億人遭致不同的迫害並導致成千上萬人的非正常死亡,國民經濟頻臨崩潰。如此眾多的因素導致人們對革命的厭棄,社會開始試圖擺脫國家對其令人窒息的控制,從而追求其獨立的活動空間。
從革命到改革
1976年毛的去世給一個時代劃上了句號。中共改革派借助民眾的不滿成功地將激進的毛派逐出政壇,並從70年代末開始將中國導上改革的道路。四分之一世紀過去了,中國仍然在以一種令人目眩的速度演變著。改革和開放給中國人帶來了歷史上前所未有的富裕和自由空間,這古老的大陸好像充滿了活力和希望。然而,所有那些正面的成果都不是自然成就的,中國的未來也並不必然是燦爛輝煌的。事實上,20多年來,這場改革總是伴隨著尖銳的意識形態和政治上的沖突。圍繞著改革的方向一直存在著兩種基本的路線:一種是現代化導向的權威主義改革路線,另一種則是強調自由和民主之必要性的改革路線。當局和各種知識分子之間、保守派和改革派之間,就此不斷地組合分裂,不停地較量。盡管這些沖突較量常常以自由派的失敗而告終,但事實上它們總是在結果上促使改革向自由化的方向邁進。1989年的民主運動就是如此,當運動被鎮壓後,當然也因世界在90年代發生的巨變,官方再次重新啟動經濟改革以挽救其脆弱的統治合法性。從此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中國的現代化進程邁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
二、尋找中國的現代性
基本課題
對歷史的解釋總是構成歷史的一部份。怎樣詮釋20世紀中國的歷史?這是個在中國知識分子和外國漢學家中都引起廣泛爭論的重要話題。筆者認為,過去一個半世紀的中國歷史是一個中國人試圖回應西方的挑戰並尋求建設一種中國現代性文明的過程。因內部和外部的原因,這個過程一方面發生過許多斷裂,另一方面也具有一種連續性。現代化的每一階段都留下一些或多或少的正面成果,但也準備和孕育了超越其自身的要素。因具體的歷史情境,某些目標在某些時期顯得具有優先性和急迫性,但有一些最重要的課題則貫穿了整個過程。一代又一代,中國的精英和民眾追求著民族的獨立和富裕強盛,他們也夢想著一種能給他們帶來自由和幸福的新的政治形式。
為了避免落進一種歷史決定論的陷井,我在這里想強調的是:上面簡短描述的現代中國歷史所表現的具體形式並不是不可避免和必然的。象在歷史上發生的許多類似情形一樣,改革並不必然帶來革命,而革命也並不一定導向改革。常常是缺少改革或更準確地講是缺少必要深度和協調的改革而導致革命。當然,行動者的魯莽,缺少政治智慧和能力,也可能是造成改革或革命的合法性喪失的原因。如果一個改革不能進行到底而半途而廢的話,它通常會為一場革命的到來準備條件;而如果一場革命不能在革命後有效地轉換成某種形式的改革的話,它也常常將迅速地喪失掉自己的合法性。歷史的機會往往稍縱即逝,只有那些大政治家能知曉把握這樣的機緣。現代中國的歷史就是一個例證。
對現代中國來講,核心的課題就是如何建構中國的現代性。在政治上建設一個現代的國家一直是首要的任務。國家與社會應該有怎樣的一種新關系?怎樣用有限的資源實現經濟現代化,同時維持一種社會公正的需要?在一種過時的文化保守主義和摧毀傳統、全盤西化的文化態度之間,什麽才是建設一個現代民族認同的合理方向?一種妥協的方式是否可能?這些問題都深深地困擾著現代中國的精英和整個20世紀中國的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
國家問題
直到19世紀中國的國家形式仍然是一種傳統的形式,其中政治、文化和社會相伴、混合而運行。士人紳士在不同的社會領域、在國家和社會之間扮演著一種中介角色。當入朝從政、履行官方職務時,他們是國家的公務人員;退休還家後他們便成為社會士紳。國家相當大程度上依靠這些士人運轉國家機器並保持與社會的聯系。雖然帝國政體中的許多制度是高度分化的,在某些方面可以與現代國家類比,但文化和政治卻未象在具有凱撒與上帝分離傳統的西方那樣分化。中國的文明是個非宗教性的文明,在前現代階段比許多文明更具理性色彩;但它卻未達到現代文明的理性狀態,因為它從未從根本上跨出決定性的步伐,而恰恰是這種階段將現代性文明與其它所有前現代文明區別開來:這就是主體性與客體性、工具性的分離。在中國,皇帝既是政治也是文化價值系統上的最高主宰,他是天子並依據天的意志履行其任期和職務;人民視其為“父”,但有權在其變得腐敗邪惡、喪失其合法性時“弒父”,將其推翻。
隨著現代性被導入中國,這種“宇宙──文化──政治”(cosmo-politique-culturel)一體的秩序結構漸漸地解體。1911年的革命摘掉了皇帝頭上的皇冠,摧毀了皇權制度,成為這秩序解體過程中的一個決定性階段。遠在這之前,從19世紀中葉起,在那些對外界的變化具有敏感的士人中間,一些人就開始對新的中國文明形式的思考。最初提出的系統性觀點是所謂的“中體西用”的思想,也就是說將中國的文化作為主體性的,而將西方現代文明只是作為工具性的要素來看待。這種哲學統馭了整個19世紀後半期中國的現代化實踐,成為那個想建設一個現代中國文明但卻不想動搖中國文化基礎的時代之主導思想。
但是第一次中日戰爭的失敗使其喪失了合法性,卻賦予孫中山的革命設想以合法性。孫氏的有關中國現代性的新計劃建諸在其三民主義思想基礎上,這種思想是“民族主義、民主主義和一種得益於亨利.喬治(Henry George)遠大於得益於馬克思的社會主義”。[1] 其民族主義主張是要達到民族獨立,社會主義(民生主義)主張主要是想把土地重新分配給農民,民主主義主張則意圖擴大民眾的政治參與。1911年的革命以此為目標,但事實上這三重目標幾乎都沒有達成。如上所述,國家政權的崩解鼓勵了日本對中國的入侵,導致了一系列軍閥之間的戰爭。還有,正象毛澤東自己分析的那樣,它也造就了一個有助於“中國革命的道路”成功的情境。事實上,共產黨人所從事的遊擊戰只不過是另一種“軍閥戰爭”;與軍閥們不同的是,這些遊擊戰具有一種道德意義和有關政治和社會的藍圖設想。這可以解釋相對於軍閥們共產主義者所具有的力量所在,而前者則單純是為攫取權力而戰。缺少一個能有效組織國防和動員社會進行現代化建設的國家政權,這幾乎成為現代中國的一個致命弱點。
獨立的政治與社會力量的缺失則是另一同樣嚴重的弱點。30、40年代的對日戰爭耗盡了新建國家的資源並進而毀壞了其合法性;國民黨政府在戰前為國家和現代化建設所付出並已結出果實的努力,因抗日戰爭而最終被大大地打了折扣。給予農民土地的承諾未能兌現,因戰爭而被強化的專制傾向讓知識分子更加失望......所有這些因素為共產黨人在中國奪取權力開辟了道路。於是共產黨人通過動員農民作為其主要力量,完成了對國家的統一並構建了一個現代國家政權。
從深化和擴展了1911年第一場革命的許多革命性舉措並繼承其革命激情的角度來講,這場共產主義革命可被視為其繼續;但同時它也可以被看作是對第一場革命的反動,是一種舊政體的覆辟,因為無論從性質還是某些形式上,這新政體在許多方面都讓人回想起過去的專制王權。但這里覆辟(restauration)還有另一種含義:共產革命在中國重建了被先前革命摧毀的國家秩序。為了更好地說明這兩場革命的關系和特性,我這里借用謝達.斯高茨坡(Theda Skocpol)在其有關法國革命、俄國革命和中國革命的比較著作中有關政治革命和社會革命的區別。她認為,“政治革命”是那種改變了國家結構但沒有改變社會結構的革命,它並不必然伴隨階級間的沖突;相反,“社會革命則是國家和階級結構的進化,來源於或伴隨著底層階級的暴動”。[2] 可以說,中國1911年的革命是一場政治革命,而共產黨人的革命則是一場社會革命。前者只搗毀了舊的政治秩序卻沒有觸動社會秩序,是共產革命以一種整體的方式(maniere totale)從政治、社會、經濟與文化的各個層面改變了中國。
但我們也難以想象一脫胎於如此之整體性革命(revolution totale)和追求實現一“整體目標”(objective totale)的政體不會演變成一整體性(極權)政體(regime totalitaire)。這里就不再陳述那些因“偉大舵手”的烏托邦試驗而造成的災難和死亡。筆者只想指出,毛主義現代性計劃的失敗凸顯了一種新的中國現代性建設計劃的必要,因此就有了中國隨後的改革。當然,其他一些條件也有助於這場改革的啟動:中共黨內存在的政治改革力量,中國遇到了幾乎是百年來前所未有的相對和平的國際環境,民眾的不滿,政治秩序框架相對的穩定等;另外兩個因素,行動者的活力和創造力與政治的相對穩定,決定性地給改革的成功創造了條件。
正象讓毛在革命中成功的因素並不一定保證其在建設上的成功一樣,讓鄧小平乃至江澤民在前一段改革中獲取成果的因素並不能必然保證這改革的最後勝利。急劇增長的社會不平等,難以令人置信的腐敗,在保護弱勢階層利益和進行政治更叠方面制度的闕如等,都威脅著改革的成功。直到現在中國基本上是靠專制的手段維系著政治穩定,於是在達成某些正面功能的同時也不斷生成一系列可怕而令人憂慮的負面後果;1989年的民主運動就是因這些原因而產生,在未來我們也無法排除出現一個新的抗議運動的可能。為中國人民的利益著想同時也考慮到統治集團的利益,一個漸進和和平的政治改革是給中國帶來富裕、自由和持久和平的最佳途徑,它也將是避免讓中國經歷一場新的革命的唯一方式。
三、全球化時代一個尚未完成構建的民族
在革命中誕生的現代中國民族主義
所有這些革命與改革都深深地與一個現代中國的民族形成過程相關聯,並曾將民族意識作為其意識形態的一種重要源泉;反過來,這些革命與改革也強化了這種民族意識。事實上,前現代的中國並不是個現代意義上的民族,而是一種文化,一個帝國。然而,它卻在許多方面比同時代的許多國家更類似於一種現代民族。兩千多年來,中國具有一種統一的官方通用語言,一個集中的權力和一個行政管理官僚系統,它有效地管理著一個多少來講算是明晰確定的疆域。在漫長的歷史中,從漢代起,一個很強的“民族”身份認同就逐漸形成。漢代從西歷前200年到西歷後200年歷時400載,是中國統一後第一個長期存續的王朝。它給予今日大部份中國人“漢人”這個從人類學、民俗學意義上講的稱謂,以別於“回”(中國的穆斯林)、“蒙古”、“壯”、“藏”、“維吾爾”等等這些今日同屬於“中國人”的少數族群。
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中國人自我認定為世界的或者說至少是文明世界的中心並有一種象近代法國人那樣的去啟蒙教化周邊野蠻人群的使命。他們一直具有一種普世主義意識。“作為中國人只是意味著分享中國文化並按其行事”。[3] 對中國文明來講,現代西方意義上的、特別是生物意義上的種族主義是不具意義的。一個少數族群,如果它有道義,也能夠執行天意統治多數族群。
但這些從現代以來發生了變化。中國與外部世界,帝國內部各個族群間的關系都已被深深地改變。中國進入了一個困苦的邁向現代性的過程。一種文化和政治的民族主義取代了先前的普世主義。在這民族主義的形成過程中,最初一個重要的階段就是1911年革命的時期。在這個時期孕育誕生的現代民族主義先是以一種反滿排滿的形式出現的。滿族,這中國東北地區的少數族群,在17世紀中葉成功地征服了整個中國和統治了中國兩個半世紀後,逐漸失去了活力;滿族統治的“天意”合法性因其官僚們的腐敗無能和中國在對抗外國侵略者的戰爭中的持續敗北而大規模地喪失。以往被壓抑的反滿情緒在19世紀末葉重新浮現,它甚至成為那個時代進行革命動員的最主要的意識形態。這種民族主義在1911年革命後又重新回到它反抗帝國主義的形式,並在30年代抗日戰爭期間達到其高峰。中國的共產主義革命相當大程度上得益於這種民族主義情感,並將自己定位於一種民族革命的繼續。這也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解釋後來中共與蘇聯的分裂。
新情境下的民族主義再生
即使是在毛式普世主義最興盛的時期,從這個政權的話語和政策中也能聽到民族主義的回響。例如,在中共與蘇聯為爭奪所謂的“世界革命中心”這表面上為一種普世運動的領導權的鬥爭中,實際上也交雜著中共的民族主義情緒。毛式烏托邦普世主義失敗後,象在世界上許多地區一樣,民族主義的再生幾乎是不可避免的。這種再生首先有其意識形態上的理由:鎮壓了1989年民主運動後,官方不斷地利用民族主義這張牌,鞏固其弱化了的合法性。但另一方面,一些國際形勢的變化也刺激了這種民族主義的再生,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美國與中國的關系。如果不考慮90年代以來美國的因素,中國現在這場民族主義浪潮是不可能被充份了解的,就象為了理解30年代的民族主義,日本是最重要的因素。
這場在中國興起的民族主義浪潮也與加速的全球化這一重要現象有關。事實上,中國的民族主義一直是與這世界上的“全球化”過程並行演變的。只是與其說全球化是今日的現象,不如說是發端於19世紀之全球化今日達到了一個新的階段、具有了新的形式,而不再采用過去那種直接的帝國主義擴張的形式。象在地球上許多區域一樣,對民族認同的強調成為一種與最近這些年外部世界在中國的影響的擴增並行發展的一種重要趨勢,這種民族主義浪潮也是其中的組成部份。然而,與那種自我中心的民族主義觀點相對立,存在著這樣一種看法,它在肯定強化中國的民族認同的同時要求世界上各個不同民族的平等和中國國內各族群間一種更民主的關系。中國知識分子之間的相關爭論正在繼續。對那些讚同後一種觀點的人來講,一個民族國家的建立現在應該朝向一種民主化的方向;它將使多數和少數族群的成員都有作為公民的同等權利來維護其利益和參與公共事務,國家要保證公民的權利;這個民主化也應該努力去創造有利條件,來解決象台灣和西藏這樣歷史遺留下來的現實問題;同時,這些現實問題從另一面也顯示出試圖以歐洲模式來進行中國的民族建設的困境,而一個世紀以來中國人基本上都是以這種歐洲模式為範本來從事這種民族國家建設的。今日的中國人注定要去探尋新的形式以解決這些問題,為他們自己的也為這個世界的和平、自由與富裕。
安東尼.史密思(Anthony D. Smith)在其對民族主義的分析中很有道理地提及:雖然是現代性造就了現代民族主義,但其常常是具有前現代的族群緣源的;全球化並不象有些新自由主義者和後現代主義者宣稱的那樣以商業交換的形式將民族主義消解;然而象有些原教旨主義者宣揚的那種民族主義是來源於一恒久的欲望,天生具有合法性的說法也是荒謬的。[4] 就這些角度看,中國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證。
在這個全球化時代,有些人從一種馬克思主義的立場出發,另外一些人從自由主義的立場出發,都宣稱要取消民族國家作為政治和地域的組織形式。筆者的看法恰恰相反,我認為,一種對民族國家的強化是必要的,對那些現代性的發生屬於外生型的國家、發展中國家來講,尤其如此,因為這是唯一能夠強化民族成員間協作(solidarite nationale)的途徑。越是離家遙遠,人們越是需要故土的存在。一個民族如果沒有一個堅強的認同依據,它將有因漫無際涯地漂泊而沈沒在全球化汪洋的驚濤駭浪中的危險。但如果這認同(identite)不被經常置於一種不斷吐故納新過程的檢驗和刺激中,它便有陳腐潰爛的危險。把握好兩者間的平衡是一件困難的事情,但只有那些很好地做到了這一點的民族才有希望在未來的世界上生存。一個最重要的可能有助於達成這種平衡的途徑,就是建設一個有效的國家(法文的Etat或英文的state)並實現其民主化。這兩個任務可能在一些情況下是矛盾的,但在另一些情況下卻可能是互補的。在這個要求行動者依據不同的目標和情境不斷作出選擇的困難過程中,政治家們或一般意義上的精英們有著巨大的責任。一個很強的民族意識有助於強化精英和普通民眾的這種責任意識,它也有助於在一個民族的成員間形成作為改革必要條件的某種共識。只有民主與不斷更新傳統的工作,才能保證對認同的強調不致於朝排外民族主義的方向偏離。在我們這個外部世界對各民族內部的政治決定影響越來越大的時代,上述這些都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需要說明的是,這些外部世界對某一民族內部的影響並不總是與該民族內部成員的利益一致的。我認為,如果在強調、肯定民族認同的同時,總是伴隨著一種向外部世界開放的意願,伴隨著與世界上其它民族的民主對話,這種肯定與強調就應該是一件對這民族本身也對世界來講都值得歡迎的事情。一個許多中國人常提及的說法“越是民族的也越是世界的”應該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明日的世界,至少是我們希望的世界,應該是一個多元、多色彩、更加人道的世界。正是文化上的豐富性、認同上的多樣性,才構成了人類生活的偉大迷人之處。
結語
過去的一個世紀對中國來講是一個革命與改革的動蕩不已的世紀,然而主流的趨勢是革命。最近四分之一世紀的改革是所有先前階段現代化的繼續,但也是一個與這種革命趨勢相割裂的階段。中國人在繼續探尋著現代性建設的道路,這其中,一個現代民族的建設仍是有待探索完成的工作。在此全球化時代,強化認同是使一個集體能夠更好地回應這全球化提出的挑戰的最重要條件之一。
但為使這種認同上的強調不導致政治上分裂和民族內部以及國際上的沖突,一個伴隨著民主化過程的對國家的強化將是必要的。還有,不同民族之間的彼此尊重和在有關全球事務的決策上的民主化,也同樣是世界和平甚至是這星球明日能否存在的最重要的條件。所有這些工作都召喚著新的行動者的想象力、責任意識和辛勤努力。21世紀的行動者應該學會從20世紀的革命經驗中汲取教益。我們有足夠的理由來批判作為政治與社會變遷的激進方式的革命之偏激過度的錯失;但為了明天有一個更公正的世界,我們也必須要承繼革命的一部份遺產並對所有那些為正義犧牲了生命、傾注了鮮血的人抱一份深深的敬意。
論中國社會階層的劃分及分析
──《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研究報告》讀後
吳理財
安徽省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
一、如何認識社會階層?
二、改革時期社會結構的變與不變
2002年1月出版的《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研究報告》(陸學藝主編,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以職業分類為基礎,以組織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的占有狀況為標準,將當代中國社會劃分為10個社會階層,即國家與社會管理者階層、經理人員階層、私營企業主階層、專業技術人員階層、辦事人員階層、個體工商戶階層、商業服務業員工階層、產業工人階層、農業勞動者階層和城鄉無業失業半失業者階層。不可否認,這種劃分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它比較全面地勾畫或描述了當代中國社會分化的具體圖像,揭示了當前中國社會市場化改革中的某些不平等性,而“職業”則是這種不平等性的一個主要標簽。
但是,按照社會學的概念和規範來看,上述的10種分類與其說是“階層”分類,還不如說更接近“職業分類”,而“職業”本身並不能直接代表社會階層。有些職業之所以被一些人視為低賤或高貴的,根本地還是所在社會的制度或者文化使然;社會越是發展,職業愈趨於平等。也就是說,在社會不平等的背後有一種更為內在的東西起著作用。因此,與其說職業是一種“新的社會階層分化機制”,毋寧說是社會分工的一種結果;而且,這種結果與其說是“階層的”,毋寧說是“水平的”。因為從概念本身而言,“階層”是用來描述、分析一個社會的縱向結構,而不是它的橫向結構。社會學所說的社會分層(social stratification),指的是依據一定具有社會意義的屬性,一個社會的成員被區分為高低有序的不同等級、層次的過程與現象。社會分層,體現著社會不平等,而階層(或階級)則是社會分層研究的基本範疇,一般是指社會垂直分化產生的各個社會地位層次以及分處在這些地位層次上的人群。這是社會學界一致公認的看法,盡管人們對階層一詞的定義至今仍然不盡相同。
一、如何認識社會階層?
在西方社會學文獻中,“階層”往往與“階級”一詞混用;而“class”則在國內社會學界既翻譯為“階級”又翻譯為“階層”。嚴格而言,二者還是有些微區別的:“階級與‘層次’的區別就在於有沒有階級意識。一個‘層次’是指僅僅按照客觀特徵(收入水平、年齡、威望等)而確定的一個社會階層,屬於這個階層的人並沒有意識到他們之間的一致性,也沒有意識到自己與屬於其他階層的人有何區別”。“沒有階級意識的階級是不存在的”。在本文中,不妨從比較廣泛的意義上使用“階級”,即階級或階層都是指社會的一種層序結構,它們由於分配或占有的社會資源的不同而表現為事實上的一種不平等狀態。社會的不平等,是超越於意識形態的。換言之,不僅在資本主義社會存在社會的不平等,在社會主義社會同樣存在著一定的不平等。由此,一些西方社會學家、政治學家甚或經濟學家,往往批評馬克思的“階級”概念過於狹隘(眾所周知,馬克思主要是從經濟地位特別是對生產資料的占有關系上劃分階級的),認為“階級的概念獨立於一切意識形態之外”。馬克思的階級理論有其內在的嚴密性、系統性,他對自己身處的那個時代之資本主義社會的精辟分析,特別是對資本主義社會的不平等本質的深刻揭露,是其他階級/階層理論無法達到和替代的。
與馬克思不同的是,馬克斯·韋伯則試圖建構一種普適性階層理論,以此來分析各種社會形態的不平等現象。他認為,社會的分層結構是一個多層面的統一體,除了經濟地位之外,至少還有兩種同樣重要的因素導致了社會的不平等,這兩個因素就是權力和“聲譽”,因此,他主張從經濟、權力和聲譽三個角度綜合考察一個具體社會的不平等。馬克斯·韋伯的三位一體分層模式和馬克思的階級理論,是當代西方社會學眾多階層/階級理論的兩大源流。在他們之後的一些階層/階級理論,幾乎都是對二者的進一步修正、發展和完善。
在早些時候,國內學者也曾對中國半個世紀以來社會的階級、階層劃分進行過討論。從當時討論的觀點來看,大致有以下五種劃分方法:(1)兩個階級一個階層,即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以及工人階級內部存在著一個知識分子階層;(2)兩個階級三個階層,即在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內部或之間存在著知識分子、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者三個階層;(3)三個階級兩個階層,即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和知識分子階層、管理者階層;(4)四個階級,即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個體勞動者階級和正在形成中的私人企業家階級;(5)四個階層,即幹部階層(或管理階層)、工農階層、企業家階層(包括獨立經營的國營企業經理、農民企業家、私營業主和合資經營者)、知識分子階層(或專業技術人員階層)。前四種分類,基本上因循了前蘇聯的理論模式,即以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為主幹,增加一兩個其它的階層或階級,然而這些劃分除了政治上(或政治動員、政治教育)的意義以外,對中國的現實社會並無多大解釋力,尤其無助於對社會不平等的分析。僅就這一點而論,第五種劃分方法,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我國社會階層的一些實際變化,對中國社會的結構變遷具有一定的解釋力。
然而,第五種階層分類的依據是什麽?這四個階層之間又是一種什麽樣的結構關系?即它們之間的層序結構如何?似乎誰也不敢說“幹部階層”抑或其它的階層處於社會的支配地位。
表面上看,將中國社會劃分為工人和農民兩大階級,是延續了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一貫劃分方法:他們將資本主義社會基本上劃分為資產階級、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既然中國的社會主義改造消滅了資產階級,剩下的便只有工人和農民兩個階級了。同時,這樣也能夠解釋在社會主義中國不存在剝削與被剝削現象,因為剝削階級──資產階級隨著社會主義改造已經消亡。然而,兩大階級的劃分方法卻無法解釋中國社會事實上的某些不平等現象以及社會的等級結構。中國社會事實上的某些不平等現象,國人都能在現實生活中或多或少地經驗和體會過。
如果深入分析就會發現,無論是“農民階級”或是“工人階級”這一概念本身仍然存在著某種內在的沖突:從生產資料看,中國的農民並不“占有”土地這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農村的土地是一種“集體占有制”形式。農村改革後農民雖然取得了土地的經營權,但土地仍然歸鄉村集體所有。如果嚴格地從對土地的占有關系看,農民階級似乎是處於與“集體”相對的經濟地位上,事實上農民的勞動剩余部份或全部地被那個所謂的“集體”所無償占有。
同樣地,國有企業的工人似乎也處於一種與“集體”相類似的東西(國人習慣性地有時將它稱為“國家”,有時則稱為“全民”)的相對地位上。盡管法律上的“集體”或“國家”等詞匯是代表某一部份人或全部人的,但在實際上它們卻是某一極少數人的代名詞,因為真正占有(掌握)集體或國家(或全民)的生產資料的總是一小撮人──這一部份人原本是集體或國家的“代理人”,事實上他們卻實際地占有(壟斷)和支配著社會資源(包括生產資料),並因此而獲取私利。對這樣一部份人,應該怎樣去稱呼他們?畢竟“集體”和“國家”是一種公共性質的東西,顯然,我們不能以此來稱呼他們!不妨稱之為“權勢階層”,因為他們一般都掌握著一定的權力或者具有一定的勢力,正是因為他們有“權勢”,所以他們能夠實際地占有、支配和壟斷主要的社會資源(包括生產資料)。
在漢語中,“勢”既指一個(群)人擁有一定的經濟地位(如財富、資本)、政治權力,又指其具有某種社會的背景(通俗地講就是有靠山)、身份、文化知識或聲望;而且,經濟地位、政治權力、社會背景、文化知識和聲望之間還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尤其是前二者之間更容易相互利用、轉化或者直接耦合在一起,結成一種“利益集團”。手中有權的人,可以運用權力“尋租”;而有財富或資本的人,則發揮財富或資本的作用躋身政治。這種現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或稱之為“窳敗”,或稱之為“黑金政治”。簡言之,“勢”既可以是組織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的一種,又可以是它們的“統合”。
因此,可以依據權勢的分布狀況將社會劃分為3個階層,即權勢階層(或有勢階層)、弱勢階層(或無勢階層)以及介於二者之間的“中間階層”。上層社會基本上由權勢階層組成,而下層社會(underclass)則是弱勢階層的代名詞。無論是上層或是下層社會,往往都是保守的。前者之所以保守,是為了維護他們的既得利益和地位;後者之所以保守,是因為他們害怕受到外界的侵擾。誠如埃里克·霍弗所言,下層社會民眾的保守思想同特權階級的保守思想一樣根深蒂固,二者都是保持社會秩序不變的重要因素。基於這些特有的保守思想、觀念,下層社會往往容易形成自己獨特的文化──貧困文化(culture of poverty);而居於社會上層的權勢階層則容易形成所謂的“精英話語(或意識形態)”。這種精英話語(或意識形態),一般來說,都是那個社會的主流思想,並通過教育體系、各種傳媒和正式的宣傳機器,將之廣泛地灌輸、滲透於普通民眾的社會心理乃至每一個人的社會化過程之中,企圖使每個人都相信有權有勢者居於社會上層,無權弱勢者處於社會底層是一種十分自然且合理的社會結構或秩序。
二、改革時期社會結構的變與不變
在一定時期內一個社會的階層(或階級)結構通常是穩定的。將一個社會劃分為3個階層(即權勢階層、中間階層和弱勢階層)便於分析社會變遷對社會結構的影響和作用,即原有的社會結構是否發生變化,哪些階層在社會轉型中獲益,哪些階層因此利益受損,以及社會發展的真正阻力何在,等等。以中國社會為例,改革前後的社會結構到底有什麽樣的變化,為什麽經濟改革易於推行而政治改革措施卻難以實施?在經濟改革中,為什麽農民的利益屢遭侵犯,產業工人的地位日落千丈?腐敗現象卻屢禁不止?這些問題一直都在困擾著人們。
為認清這些問題的真相和本質,可以先參考個別學者極富啟迪意義的研究。他們研究的視閾有些局限在一個村莊之中,有些則限定在特定的範圍之內。這些小範圍的研究,我認為是有助於了解大社會的。有學者通過對天津市郊外一個村莊的調查,認為中國的村莊政治結構在改革前後並無多大的變化,控制村莊政治生活、居於村莊社會上層的仍然是原來的村隊幹部,唯一的變化是他們操控村莊的手段、方式,過去的村隊幹部依賴的是自上而下的授權(即政治權威),如今則通過掌握村莊的集體企業(即原來的社隊企業),運用經濟手段(即經濟資源),將普通村民重新整合到“村企業”之中,村幹部同時兼任這個企業的“老板”。改革前後的村莊結構實質上並沒有什麽變化,只是人們的身份名詞發生了變化,過去的村隊幹部成了今日的企業老板,過去的“社員”成了企業的職工。
還有一些學者(如秦暉、陳志柔、徐斯儉等)研究鄉鎮企業改制時同樣發現:企業改制以後,企業的所有權還是集中在同一批鄉村幹部和與之相關的企業經營者(他們就是我們稱之為“鄉村權勢階層”的那些人)手中,只是所有權從“集體”所有轉換為個人所有而已。其實,這一時期國企的產權改革何嘗不是如此呢。有學者說:我國目前的產權改革所走的在某種意義上即是由“權力市場化”為起點的“掌勺者私占大飯鍋”的“權貴私有化”或者說“內部私有化”的路子。
此外,有學者注意到資源重新積聚背景下的底層社會的形成。他認為:在改革之初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最早在改革中受益;然而進入90年代後由於資源配置機制的變化,社會中的一些人迅速暴富起來,而原來在改革初期得到一些利益的邊緣和弱勢群體日益成為改革代價的承擔者。這種資源重新積聚的一個直接後果是形成了一個具有相當規模的底層社會,主要由貧困的農民、農民工和城市的下崗工人等弱勢群體構成。如果僅從邊緣和弱勢群體單方面來看,似乎是“資源的重新積聚”導致了邊緣和弱勢群體的利益受損;但如果從社會的整體結構來看,在改革前後的每一階段都是權勢階層獲益最大,無論是“計劃性”的資源積聚機制還是“市場化”資源積聚機制,其結果幾乎都是一樣的──將社會的大部份財富、資本逐漸集中在權勢階層的手中。正如這位知名學者在另一篇文章中所指出的,十幾年改革過程中出現(更準確地講是“顯現”──引者注)了一個掌握文化資本、政治資本與經濟資本的總體性資本精英集團。所謂的改革實際上是政治資本、經濟資本和文化資本的一種“圈內轉換”過程。尤其是政治資本與經濟資本的“共謀”與“共享”,嚴重地侵害了中間階層和下層民眾的利益。
從上面的討論中基本上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改革前後的中國社會結構並沒有什麽太大的變化,各種改革幾乎都是有利於社會的權勢階層,同時,一些不利於這個階層的改革舉措始終難以推展開來。這亦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政治方面的民主改革為什麽會如此舉步維艱,進展緩慢!因為民主改革本身可能直接“侵害”當權者和得勢者的利益。正如前面所論及的,居於社會上層的權勢階層是既有秩序的主要維護者,他們的保守是與其既得利益緊密相連的。“所有的官僚階層、領導階層、比較富裕或有地位的階層、特權集團和尖子人物都企圖讓後代子承父業。要想不讓他們得逞,就必須建立一些制度機制來阻止他們這樣做。但是,這些機制也難以實施,因為執行者通常正是這些機制所要限制的對象”。如果說有些變化,那就是權勢階層和弱勢階層的邊界愈來愈明晰。
很顯然,欲在中國社會“建構一個合理的現代化社會階層結構”,還有相當的一段路要走。在《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研究報告》中,研究者在對當代中國社會進行“階層”劃分和分析以後,最終將培育和建構現代化社會結構的希望放在“創新社會制度、社會政策體系”上,這似乎是一個美麗、浪漫的願望。
中蘇農業集體化成敗得失的比較
高王淩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蘇聯農業集體化的經驗教訓
蘇聯農業集體化模式對中國的影響
中共建國後在農村強力推行社會主義改造並實行人民公社化,隨後造成了大饑荒,導致數千萬農民非正常死亡。這種制度實踐是中共自己的創新,還是模仿蘇聯的農業集體化模式的結果?中共推行農業集體化時對20年前蘇聯農業集體化的慘痛教訓一無所知嗎?從歷史研究的角度,中蘇兩國農業集體化的成敗得失應該如何評價呢?這些就是本文要探討的問題。
蘇聯農業集體化的經驗教訓
蘇聯十月革命後曾經歷了一個短暫的“戰時共產主義”時期,政府對工業實施監督,實施勞動義務制以及糧食貿易壟斷和余糧收集制,在農村組織“公社”及其他集體農莊。1921年後又開始實行“新經濟政策”,以醫治戰爭帶來的創傷;以糧食稅取代余糧收集制,同時著手恢覆工農業生產。當時有些反對意見認為,這是從戰時共產主義倒退了一步。為此,列寧不久後就聲言“退卻”已經結束,並提出口號要“準備向私人經濟的資本實行進攻”。這表明新經濟政策只是一種暫時過渡,一旦時機成熟,就會發動社會主義的“正面進攻”,把“新經濟政策的俄羅斯變成社會主義的俄羅斯”。於是在1929年左右就開始國家的工業化和農業的全盤集體化。[1]
蘇聯處理農業經濟體制的做法對中共建國後的農村政策選擇確實具有巨大的示範作用。下面從幾個方面來介紹蘇聯的農業集體化道路,並適當地與中國的情況作某些比較,以分析蘇聯農業集體化的經驗教訓對中國的影響。
蘇聯“十月革命”過了11年之後,經濟仍然走不出“恢覆時期”,工業剛超過一次大戰前的水平,農業則還低於戰前水平,社會中充滿了各種矛盾,黨內派系鬥爭激烈。當時蘇聯的農業總產量雖比布爾什維克建立政權之初有所提高,但商品率即“上市量”卻有所減少,農產品在出口中的比重從戰前的73.7%下降到1928年的46%;在國家進口機械和各種原料主要依賴農產品出口的情況下,工業建設的目標嚴重受阻;在農產品出口減少的同時,城市和工業中心地區糧食供應不足的現象日趨嚴重,這使“五年計劃”的主要支柱有垮台的危險。[2] 斯大林於1928年決定加速農業集體化,其實是力圖從這種經濟困境中解脫出來的手段。但當農業集體化完成後,蘇聯卻把當初的這種真實意圖遮掩起來,而聲稱這是社會主義建設的必然做法。後來中共完全接受了這一觀點。
俄共(布爾什維克)是個城市“無產階級”的政黨,十月革命走的是一條先占領城市再占領鄉村的道路,俄共向來對農民不信任。在1917年的革命中,沒收了地主及皇室、教會的土地重新分配,並在1918年夏的第二次土地重分中又沒收了舊式富農的多余土地,相當於完成了“土地改革”。雖然布爾什維克出於政治考慮,為了爭取農民在內戰中對自己的支持而承認農民的土地私有權,但在“新經濟政策”時期列寧即指出,農村在革命後會更加小資產階級化,這種農民“在地主和資本家被擊潰並被放逐以後,是能夠向無產階級的政治上的專政挑戰的唯一殘存的獨立階級”。以下兩段話則更為著名:“小生產是經常地、每日每時地、自發地和大批地產生著資本主義和資產階級的。”(列寧)“能不能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把蘇維埃政權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建立在兩個不同的基礎上,就是說,建立在最巨大最統一的社會主義工業基礎上和最分散最落後的農民小商品經濟基礎上呢?不,不能。”(斯大林)[3] 顯然,對蘇共而言,農村集體化不僅僅是為了“工業化”,而且也是為了打擊個體農民、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治需要。中共與俄共本來有很大不同,與鄉間的農民有密切聯系,是以“農村包圍城市”取得政權的,若效法俄共推行農業集體化,勢必嚴重傷害黨在農村的社會基礎。
在農業集體化運動之前,蘇聯曾出現過3種試驗型集體農莊,即“公社”、“共耕社”和“勞動組合”(很像是中國的“人民公社”、“互助組”和“合作社”)。早先,蘇共鼓勵建立的形式是“公社”(一切歸社員公有,連夥食也由公社供給),而農民卻寧肯選擇另一種形式“共耕社”(家畜以至土地、耕畜等都不需集體化)[4];由於“公社”要依靠政府補貼、“共耕社”也不利於農產品的抽取,所以蘇共後來改為支持“勞動組合”,這種形式遂成為集體農莊的主要形式(當然是配合著某種特定的收購和分配制度)[5];但農業集體化運動之前的數年內它的發展始終處於停滯狀態,至1928年參加集體農莊的農戶只占農戶總數的1.7%。
蘇聯自1929年開始強行推動農業集體化運動,這一運動遭到了農民強烈的反抗,大批生產資料被毀,例如,在統計數據相對可靠一些的家畜數量方面,集體化過程中三分之二的馬匹、五分之四的牛、六分之五的豬和八成五的羊都失蹤了。因此,蘇共采取了極其殘酷的強制、甚至武力手段來剝奪所有富裕的和不願集體化的農民,在這一運動中有數百萬農民被處死或驅趕出家園、其財產則被沒收[6];運動也造成農業生產的急劇下降,農業產量在30年代初期降低了30%以上,農村因此出現了嚴重的饑荒,僅在1932年至1933年期間就有數百萬農民被活活餓死。[7] 蘇聯的農業集體化不僅是自上而下強加給農民的,而且實際上是依靠近於“國內戰爭”的手段和“大饑荒”才把農民“征服”了的。雖然農村集體化的目標最後是實現了,但農業產量卻多年下降,直到1938年才略微超過1928年的水平(仍未恢覆到戰前水平)。[8]
集體農莊唯一的“成就”就是在農產品的征集或所謂“收購”上達到了預期目標。與集體化運動同時發展形成的收購制度規定,集體農莊首先要滿足國家的交售任務(當然是低價的),並規定農業的種植計劃;在這些方面農莊本身沒有自決權,農民所有的人力和財產實際上都被國家征用了。其結果是,在農產品總產量下降的情況下,其“上市量”卻增加了4倍以上[9] 有學者指出:“假如集體農莊可以保留它們的全部收入用來報酬成員的勞動,是否可能適當地組織集體農莊的勞動隊伍還有疑問。當國家拿走這種收入中最大的一部份時,失敗是必然的。”[10] 可惜的是,這樣的集體化竟然成了中國的榜樣。
需要指出的是,蘇聯和中國的經濟傳統也就是集體化的背景和所針對的問題是完全不同的。傳統的中國是個典型的小農經濟社會,生產效率很高。而俄國近代史上實行的卻是一種村社制度,土地定期重分,三圃輪休,使用效率低下;再加上地廣人稀,基本上還停留在粗放耕作的自然經濟階段。十月革命以前俄國農村雖然出現了脫離村社而獨立生產的傾向,但這種傾向直到1906年斯托雷平改革時期才得到政府的鼓勵和法律的承認。十月革命勝利後直到集體化之前,個體農戶仍僅占極少數(例如俄羅斯統計中有95%的土地仍為村社所有)。如果把俄國和傳統的中國同稱為“封建制度”,顯然會造成極大的誤解;同樣地,也很難把這種小農稱之為“資本主義”,因為這在俄國雖是晚近的現象,在中國已有了二三千年的歷史。如果把這稱為同類的歷史現象,那麽它的發生在中國就要比俄國早得多。顯然,俄國的傳統和中國的傳統是完全不一樣的,蘇聯的集體化所要解決的問題也與中國大不相同,它提出有效的組織、機械化的耕作,是有所指的,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內核。從某種角度來看,在俄國特殊的背景下產生的解決俄國農業特定問題的模式,又怎麽可以不加分析地照搬到中國呢?可惜,僵硬的意識形態把對所有這些客觀問題的思考都剿滅了,中國為此深受其害。
蘇聯農業集體化模式對中國的影響
中共的農村政策負責人並非對蘇聯集體化運動的經驗教訓茫然無知,他們雖未認識到集體農莊根本就是一個失敗的制度試驗,但至少了解這一過程的“近期”後果。[11] 有些負責幹部當時之所以對蘇聯的這一模式仍采取肯定的態度,是認為蘇聯能戰勝法西斯德國靠的就是集體農莊,否則就做不到這點。[12]
由於蘇聯集體化運動中存在著這樣嚴重的教訓,中共中央暨農村工作部在農業集體化的初始階段比較謹慎。毛澤東在“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中的態度則是矛盾的:“有些同志,又在蘇聯共產黨的歷史上找到了根據,拿來批評我國目前的農業合作化工作中的所謂急躁冒進。《蘇聯共產黨(布)歷史簡明教程》不是告訴了我們,他們的許多地方黨組織,曾經在合作化的速度問題上,在一個時期內,犯過急躁冒進的錯誤嗎?我們難道不應當注意這一項國際經驗嗎?......我認為我們應當注意蘇聯的這一項經驗,……但是我們不應當容許我們的一些同志利用蘇聯的這項經驗來為他們的爬行思想作掩護。”他又舉出三條理由為中國的農業集體化運動辯護:第一,準備以18年的時間基本上完成這個計劃;第二,采取逐步前進的方法,如從互助組到初級社,再到高級社,一切均按自願和互利原則;第三,每年規定控制數字,並有停頓、間歇和整頓。[13] 但是,毛澤東的上述3條保證其實都是空話,實際上一條也未照做;相反,他推動的中國農業集體化比蘇聯更快。蘇聯的農業集體化從1921年到1937年總共用了17年時間,而中共卻只用了6年。
其實,真正的問題並不在於集體化安排得慢一點還是快一點,而在於黨內各級幹部在政治教條教育下早已盲目地對集體經濟的成功抱有一種堅信不疑的態度了,再加上急功近利的心態,怎麽可能不“急躁冒進”呢?薄一波曾談到過,從建國開始,中共對小農經濟就有根深蒂固的不信任,而對農業集體化寄予了特殊期望;土改後大家都有一個認識,靠小農經濟滿足日益增長的糧食需要是不行的;1952年蘇共召開第十九次代表大會,馬林科夫在報告中宣布,蘇聯以前認為是最尖銳、最嚴重的糧食問題依靠農業集體化,“順利地解決了,徹底而永遠地解決了”[14],這在中共高級幹部中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1953年全國財經會議的糧食組開會,大家深感糧食問題嚴重,把解決中國糧食問題的出路寄托在走蘇聯集體化的道路上。這年10月中央政治局開會討論糧食問題,毛澤東曾引用馬林科夫說的蘇聯依靠農業集體化解決糧食問題的成果鼓舞到會的人。10月15日,他在同中央農村工作部負責人談話時更明確指出:“個體所有制的生產關系與大量供應是完全沖突的。......從解決這種供求矛盾出發,就要解決所有制與生產力的矛盾問題。......改為集體所有制”。他在1955年的“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中更明確地說:“蘇聯所走過的這一條道路,正是我們的榜樣”。[15]
中共建國後的經濟情況在相當程度上與蘇聯當年的情形頗為相似,這也促成了中國仿效蘇聯的農業集體化模式。1953年第一次宣布“一五”計劃,規定糧食生產年平均增長5.3%,但當年實際糧產量僅增長1.8%,棉花產量則下降9%;1954年糧食增長僅1.6%,棉花再次減產9%。當時中央把增產的希望寄托在合作化上,但合作化後的1956和1957年糧食的增產幅度仍然遠遠低於一再降低的計劃指標。這嚴重地影響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占工業產值一半以上的輕工業所需的原材料大受影響,而輕工業發展受限制又間接影響到政府財政收入增長幅度的下降,進而引起工業投資的削減;農業增長速度下降也影響農產品出口,減少了國家賺取外匯的主要來源;農業發展緩慢還引起了糧食商品率的下降和1953年的食品供應危機,結果政府開始仿效蘇聯實行“統購統銷”。[16]
當然,中國走上蘇聯的強制農業集體化模式的過程也不是沒有曲折。斯大林逝世後蘇聯某些政策的改變,如加強農業、圍繞重工業為主的發展方針的爭論等,曾使中共覺察到斯大林和蘇聯經驗也存在著一些問題,發現了蘇聯的某些經驗並不適合於中國國情。[17] 1956年初,毛澤東在“論十大關系”的講話中提到:“最近蘇聯方面暴露了他們在建設社會主義過程中的一些缺點和錯誤,他們走過的彎路,你還想走?我們就是鑒於他們的經驗教訓,少走了一些彎路,現在當然更要引以為戒。”[18] 可惜的是,這一反思並未能充份展開,就被“大躍進”的決定所打斷了。因為毛澤東其實骨子里仍然十分熱衷於中國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三大改造”和“中國農村的社會主義高潮”。當時劉少奇傳達說:“毛主席說,‘我們要利用目前國際休戰時間,利用這個國際和平時期,再加上我們的努力,加快我們的發展,提早完成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否則,將來一旦打起來,我們的困難就會更大。因此,一切工作都要反對保守主義;八大的準備工作,‘中心思想是要講反對右傾思想,反對保守主義’。毛主席說,‘我們可以有幾條路前進,幾條路比較一下,要選一條比較合理、正確的路線’。按常規走路,時間拉得長,成績不大,這是保守路線。現在各方面的工作都落後於形勢的發展,我們有不少同志正在走著這條保守的路線。......客觀事物的發展是不平衡的,平衡不斷被沖破是好事。不要按平衡辦事,按平衡辦事的單位就有問題。”
在毛澤東的心目中,吸取蘇聯模式教訓的方法有兩個。一是做一定的調整並相應降低發展速度,即他所謂的“按常規走路”,但他嫌這樣“成績不大”;同時也顧慮這種“常規”的增長將會伴隨著“官僚主義”的蔓延和“革命意志”的消退,這些都是不能接受的。於是他就轉而考慮那種他以為能迅速趕超蘇聯、比蘇聯模式更激進的方法,那種符合他一貫風格的雄心勃勃的方法,即以非同尋常的建設速度和手段去沖破經濟發展上的僵局。由此便產生了1956年初的“冒進”和1958年的“大躍進”。但是,“大躍進”徹底失敗了,其結果使中國的社會主義“既不同於蘇聯模式而又沒有擺脫蘇聯模式”。[19]
蘇聯模式對中國的影響是極大的,而且,它有如“騎虎難下”,一旦騎上去就很難下來。所謂的蘇聯計劃體制,本來就是一個詰聱難行的東西。它要求將整個經濟置於集中的指揮之下,按照某種計劃或意旨統一調撥資源,只能實行所謂的“產品經濟”;因而也只能抹滅“傳統”,一切重頭開始建構。這種制度在蘇聯已是不倫不類,傳播到中國這樣的國家,就更是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許多問題。
蘇聯決定開始強制農業集體化的直接導因是1928年至1929年的“谷物收購危機”,從某種角度來說,它可與中國1953年的糧食緊張相比。表面上看,這都是一些“偶然”的“意外”事件和因素,但卻造成了具有極大“必然性”的重要後果,這是中國和蘇聯非常相象的一點。它構成一個很有趣也很迷惑人的問題:為什麽總有這樣一些“偶然”因素出現,使事物導向“社會主義改造”和“蘇聯模式”的道路?事實上,蘇聯的此類危機已出現過不止一次,如十月革命勝利不久後的糧食危機、1923年的銷售危機,到1928年則已是第3次了。[20] 所以它的出現,決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
通過對蘇聯和中國農業集體化歷史的對比研究,可以更清楚地看出,在力圖或意欲取消市場機制、而改由一切經濟活動歸政府控制的情況下,經濟萎縮或經濟困難的出現是不可避免的,這不一定取決於工業化速度的高低;可是,在社會主義國家,每當提高經濟的計劃化或公有化程度造成經濟困難時,計劃經濟的制度架構和意識形態教條就象“誘餌”一樣,誘使政策滑向進一步的“統制經濟”,似乎舍此別無他途。中國五十年代初期經濟政策的走向也存在著這樣的傾向。一旦實行蘇聯式的大規模工業化建設,農產品的供給和價格也就會成為突出問題;“統購統銷”本不是中共預期要建立的制度,當初也並不想學習蘇聯的“余糧收集制”或糧食“收購制”;“統購統銷”的實施在當時完全是一個意外和應急手段,但一旦實行了這一制度,就自然引出了相應的需要加快農業集體化的後果。官修史書往往傾向於把建國後30年中農村政策的失誤縮減到“大躍進”一個側面,從而回避一個更具根本性的問題:從互助組、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從“統購統銷”到“戶口和糧食配給”,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高潮”,難道不是一個完整的、環環相扣的烏托邦方案嗎?改革是對這一烏托邦的徹底否定,其意義遠遠超出對經濟體制的認知;從農業集體化道路的失敗當中所要總結的,也不應該只是農村政策而已。
風雨故土
──四川成都華陽縣上遊人民公社“大躍進”運動紀實
左穎嶷
南京大學中文系研究生
一、農業生產“放衛星”
二、“土法上馬”、“大煉鋼鐵”
三、“大躍進”的災難性後果
我的家鄉華陽[1]位於四川省成都平原中心,這里空氣溫暖濕潤,土壤肥沃,風景秀美,氣候宜人,由都江堰流出的府河如玉帶環繞,與陶淵明筆下所繪“土地平曠,屋舍儼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屬。阡陌交通,雞犬相聞”的桃花源頗有幾分相似。就是在家鄉人們已無心耕作、紛紛外出經商打工、田中雜草與莊稼並生的今天,倚仗著潤澤清芬的土地,收成照樣可喜,仍舊可稱“魚米之鄉”。這樣天賜的錦繡寶地,怎麽也會在“大躍進”時期餓死過人呢?通過走訪當地一些居民,查閱當時的相關文獻,筆者試圖客觀地還原出部份歷史真相來。
1957年9月中共召開的八屆三中全會拉開了“大躍進”[2]
運動的序幕,“大躍進”的目標是“超英趕美”。1957年底,農業率先啟動;接下來是發展以“大煉鋼鐵”為中心的工業;1958年10月後又開始了所謂的“文化大躍進”。整個運動持續了三年。大勢所趨,華陽縣上遊人民公社的幹部群眾當時都熱火朝天地投身於運動中。
據當時的華陽縣24個鄉聯合制定的“1958年到1960年發展簡要規劃”(這24個鄉的總支書記和副書記均署名):1958年要建立養雞場,養雞200只;栽桑十萬株,每畝平均324株,養蠶1,000張,產繭12萬斤;養蜂量1960年要達到200箱;要建立千株果園一處;設養魚場一所,養魚10,000尾;開設糧食付產加工廠、碾米廠、磚瓦廠、農具修配廠、肥料制造廠、飼料加工廠、纖維制造廠、制硝廠等8大工廠;新建37處水力發電站以及沼氣發電站一個;農民住宅3年分別集中,興修兩個居民點;除七害、講衛生,1958年實現基本七無;實現無文盲化,1958年8月全社無文盲,要建農業中學一所;建立交通網,新建幹道、機耕道;3年實現全社十萬桑、十萬樹,不留一寸荒土,一片樹蔭成線,行路不再打雨傘,乘涼不再進屋;兩年實現托兒、幼兒組、所、班5個,產院1個,生育、晚婚有計劃。[3] 這看起來似乎是個全面的規劃,它所勾勒的美好藍圖就是放到今天也絲毫不嫌過時。如果當時的各級政府能實實在在地逐步實施,其前景還是令人鼓舞的。可惜,這份為“大躍進”制定的規劃卻為“大躍進”運動本身所摧毀。
筆者在調查中發現,上遊公社以農業的“大躍進”最為轟轟烈烈,其次是“大煉鋼鐵”,下面就農業與工業兩方面的“大躍進”分別闡述。
一、農業生產“放衛星”
1957年冬天伊始,華陽縣根據地委的指示精神,認為以生產隊為單位的調工形式已不合時宜,在學習毛主席指示和信陽專區辦人民公社的先進經驗後,決定試點摸索,從而將中興、協和、合林三鄉合並為“上遊人民公社”(下文簡稱上遊公社)。[4] “上遊”一名緣於“鼓足幹勁、力爭上遊、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這一當時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口號。“大躍進”中,華陽唯一合數鄉為一社的只有上遊公社。上遊公社地大人多,又系華陽縣委機關駐在地,因此在華陽各鄉中位居“龍頭”之重。1958年8月30日,華陽縣“關於建立人民公社規劃意見的請示報告”正式遞交地委,上遊公社於1958年9月正式組成。當時全社共有9,265戶,44,080人;土地63,042畝,平均每個標準勞力有耕地4畝;此外還有牛1,505頭,豬21,647只。[5]
新成立的上遊公社面臨諸多任務。當時該公社的工作匯報稱:建立人民公社之初,社黨委面臨著的一個重大問題,就是關於公社生產發展的方針問題。發展工業與發展農業,有了矛盾,這矛盾,特別表現在勞動力問題上。在這樣的情況下,公社的生產,應當以工業為主呢,或是應以農業為主?公社黨委根據國家對於農村人民公社的要求和省、地、縣委的指示,堅決貫徹了“以農業生產為主,實行工農業同時並舉的方針”。全社在工農業生產方面的力量擺布上,約為四分之一比四分之三。[6]
由此可見,在建社之初上遊公社是把農業生產放在首位的,當時國家鼓動的業運動主要是兩項:農田水利建設和積肥運動。因華陽縣有府河、江淹河兩條水流平緩、清澈甘甜、流量終年穩定豐富的大河,田地灌溉不成問題,因此上遊公社將農業工作的中心放在積肥上,衡量農業生產成就的指標則是糧食產量,尤其是水稻產量。如前所述,華陽縣的土地天生就是黑油油的肥土,上遊公社位於府河畔,更是天然良田萬頃,根本無需積肥。但是由於公社領導人主觀上太想取得驚人的好收成,於是就決定做一系列急於求成的事:讓農民不分晝夜地在田間勞動,為了晚上打火把照明,茂盛的樹林、竹林幾乎全被砍光;當地農民居住原本份散,三三兩兩用竹竿、茅草搭成的農舍掩映在叢叢翠竹中,但“大躍進”期間把許多農宅拆來燒掉,拆下來的谷草麥稭用於熏土積肥。[7]
現在雙流縣華陽鎮河池村4社[8]的呂海雲是當地的一位老農,今年71歲(當年28歲)。他回憶當時的情況時談到:1958年我剛當兵回來,那時成立了上遊人民公社。我是公社管治安的。成立公社後,就有了夥食團,集體吃夥食。然後就搞大躍進。土要深耕,產量才高。白天搞,晚上幹,打起火把壘土、耕地。當時拆了很多房子。我在的那個隊,就是我和趙子和的房子最先遭拆的。記得當時上遊公社的社長是劉祖武,他把我和趙子和喊去,跟我們說:“把你們的草房拆了,以後你們就先住墩墩房子(樓房)。”我和趙子和想,住墩墩房當然好,我們就答應了。房子拆了後,社上喊(讓)我家住到左文華家的堂屋頭(里),趙子和他們住到袁家喂牛的房子頭(里)。跟我們一起拆房子的還有左文芳,我們三家人加起來,有十多間房子。後來全村一百多家人的房子都拆了,大家擠到一起住。還拆了一個廟子辦學校。叫河祠寺小學。房子頂上的草,拿來熏土了,竹竿拿來打火把,木桿就拿給夥食團住了。後來沒得房子拆了,夥食團煮飯就砍樹子來燒。有些一、二十年的樹子都拿來砍了,好可惜哦。當時樹子基本上都砍光了。
“大躍進”開始時,幹部們“志向”遠大,老百姓老實聽話,大家都熱情高漲。但當時的行動卻是欲一步登天,而逆自然之道,無異於拔苗助長。檢驗深耕積肥的收效是糧食產量,剛開始的數據和計劃可能還有幾分根據,到後來就浮誇成風了。
在華陽縣“1958年幾種主要農作物增產情況表”[9]中,有關上遊公社情況是這樣的:
年份
糧食總產(千斤)
中稻單產(斤)
紅苕單產(斤)
早稻單產(斤)
1957年
40,685
576
524
567.8
1958年
91,823
1,462
1,300
1,159
增長率
125
154
48
104
依表上所列,三鄉合並後的上遊公社1957年、1958年的糧食總產量大致是其他23個鄉的3倍,其中糧食總產增長率一項名列榜首,其它的幾項增長率在全縣亦是名列前茅。據當時的上遊公社對縣委的匯報:1958年,全社主要作物中稻的平均產量為1,462斤。最高的一塊田4.4畝,畝產達6,900斤,最低的產田,畝產僅有600斤。……在全社菜麥田25,082畝中,劃分為衛星田、豐產片與一般田三種。在衛星田中,再分為大衛星與小衛星兩類。實播結果,小麥14,082畝內,畝產10,000斤的大衛星田1,349畝,占9.5%;畝產5,000斤的小衛星田2,619畝,占18.5%;畝產3,000斤的豐產田6,706畝,占47.4%;畝產1,000斤的一般田3,408畝,占24.6%。油菜11,000畝,畝產5,000斤的大衛星田899畝,占8.22%;畝產3,000斤的小衛星田1,703畝,占15.5%;畝產1,000斤的豐產田6,660畝,占60.5%;畝產600斤的一般田1,738畝,占15.8%。[10]
農民呂海雲也談道:當時的浮誇風,嚴重得很。只打了500多斤要說600多斤。600多斤報上去還不過關,結果我們就報1,000多斤。還記得最兇的一回是在公社大禮堂開大會,生產隊的隊長、隊委、保管員都來了。本來是說生產,結果開成了鬥爭大會。有一個保管在分組討論時說:“我是保管,我曉得,每畝只打了500多斤,哪兒有1,000多嘛!”馬上就把他帶到大會上去鬥。協和鄉的趙鄉長,幫著說了幾句話,也被弄上去鬥。
左學富(現雙流縣政府國土局職員,協和鄉人,當年14歲)對當時情況的回憶是:那時候,我還在上初中。記得為了放衛星,等到收成時,就把幾個田的莊稼統統插到一畝田頭(里),密密麻麻,連青蛙都鉆不過去。然後就喊我們這些學生去數,挨個挨個數一個穗子上有好多顆麥子,一株小麥平均結好多個穗子,再算田頭(里)總共有好多小麥,最後一算畝產上萬斤了。
二、“土法上馬”、“大煉鋼鐵”
在農業“大躍進”的同時,“大煉鋼鐵”的運動也如火如荼地開展起來。先是發動農民獻廢鐵。據當時的縣委材料記載:“人民公社化後,各地都籌辦了集體食堂,因此,對於過去用的舊鍋、鏟、火鉗,應動員出賣,每戶在月底前最低必須完成18斤。”[11] “截至十月底止,全縣共建爐1,248個,其中煨鋼爐791個,炒鋼爐791個,共出鋼290,339斤。”[12] 縣委還特別表揚“上遊人民公社苦戰一晝夜,建成一百座土爐”。
據當時的材料,華陽縣政府在全縣推廣的土法煉鋼方法有3種:
(1)“躍進鋼”煉法:由華陽縣先鋒機械廠試驗成功,自稱其煉出的鋼比土鋼質量好,故取名為“躍進鋼”。爐子用炒毛鐵爐,主要工藝流程是:先點火烘爐,爐烘乾後,將生鐵打成小塊熔化,熔化出的鐵水收漿後用鉗子夾出來打成鐵沱,然後鐵沱入紅爐上鍛煉,就是成材鋼。
(2)坩鍋煉鋼法和三節爐煉鋼法(即用三節爐代替坩鍋煉鋼),但當時在農村里無法實行。(這里不再介紹)
(3)土法煨鋼:煨鋼罐用鐵皮筒,每爐可煨出50斤-500斤鋼。需100斤左右的焦煤。用豬骨或牛骨5斤,打成小塊;焦煤末5斤;鋸末8斤;將三種混合均勻作為配制原料。然後一層鐵一層配制原料這樣層層壘入煨鋼罐,將罐填滿後放入煉鋼爐中,並把焦煤塞滿爐子四周,使焦煤燃燒,約煨8-12小時,即可成功。
當時農村里都用第一和第三兩種土法煉鋼,其中又以“煨鋼法”最為流行。從登記表上看,當時指導煉鋼的技術人員年齡在20至30歲之間,原多為泥瓦匠,文化程度一般為初小,僅有極個別人上過初中。
華陽全縣除上遊公社外另有23個鄉,根據當年華陽縣“各鄉煉鋼完成情況日報表”[13]的數據,1958年10月15日全縣有土法煉鋼爐763個(其中上遊公社76個),出動煉鋼人數1,996人(其中上遊公社200人),全縣當日鋼鐵產量7,362斤(其中上遊公社1,284斤);10月17日全縣土法煉鋼爐增加到792個(其中上遊公社減少到68個),出動煉鋼人數2,155人(其中上遊公社523人),全縣當日鋼鐵產量8,602斤(其中上遊公社1,089斤);10月19日全縣土法煉鋼爐進一步增加到845個(其中上遊公社恢覆到79個),出動煉鋼人數2,170人(其中上遊公社270人),全縣當日鋼鐵產量達13,909斤(其中上遊公社1,266斤);10月20日全縣土法煉鋼爐再增加到847個(其中上遊公社減少到71個),出動煉鋼人數2,234人(其中上遊公社286人),全縣當日鋼鐵產量11,945斤(其中上遊公社2,533斤);10月21日全縣土法煉鋼爐達到960個(其中上遊公社達111個),出動煉鋼人數3,239人(其中上遊公社1,104人),全縣當日鋼鐵產量達24,010斤(其中上遊公社1,445斤)。
這些數據並不是可靠的,至少有幾處可疑:10月17日和21日上遊公社參加煉鋼的人數陡增,而產量卻並未有較大增幅,且其它鄉社參加煉鋼的人都相對穩定;20日上遊公社的煉鋼爐比19日少了,參加煉鋼的人數與昨日差不多,日產量卻達到2,533斤,比昨天翻了一番,第二天產量又下降到19日的水平。由此估計,當時的統計數字“水份”是非常大的。如果作一個大致的比較,上遊公社的各項數據約占華陽縣總數的九分之一,這說明在華陽縣“大煉鋼鐵”的過程中上遊公社處在中遊、平均的位置上。
此外,那時為了加速鋼鐵生產,華陽縣委還決定將勞動力調到灌縣(現成都都江堰市)的煉鐵廠。縣委於1958年9月18日下達緊急通知,要求全縣共抽調勞動力11,300人,其中上遊公社1,350人;兩天後的9月20日縣委又發出新的緊急通知,要求全縣出動25,200人,其中上遊公社出3,000人。執行結果是,全縣共有9,851人去了灌縣煉鐵廠,其中上遊公社去了1,125人。[14] 現在河池5社的左文鬥(當年21歲)是被抽調者之一,他口述的當時情況如下:1958年抽我去灌縣虹口大煉鋼鐵。每個社的勞動力都被抽走了10-20%,一個公社有100多個土爐子,全部都是泥巴糊起來的。華陽縣去了上萬人,漫山遍野都是人,住的是連間鋪,因為人多,所以全部都是睡地鋪。當時煉鋼鐵用的鼓風機都是用手搖的,在土爐子頭(里)放一層焦碳一層礦石,這樣一層一層的放,因為溫度上不去,所以搞了一年多也沒有出鐵水。抽我去煉鋼,我很高興,因為抽去煉鋼是當工人。
三、“大躍進”的災難性後果
從1959年底到1960年初,人民公社的種種問題已經有所暴露,但官方的態度還是“堅持公社好、堅決反右傾”。1959年10月華陽縣委全體(擴大)會議的總結報告[15]還在批判各種“右傾”傾向:如“解散公共食堂”,推行“包工到戶、包產到組”,“退給社員自留地和毛豬”等;並認為“大家一致答覆是肯定的,人民公社好得很;1958年和1959年工農業生產的大躍進是空前的,是史無前例的;……出現了一躍再躍的新局面。”
1960年3月7日,四川省李大章省長到華陽縣上遊公社同興管理區檢查工作,認為存在著嚴重問題。華陽縣上報給地委並省委的報告[16]承認:“這個管區病人不斷增加,現有病人達72人之多,絕大部份是腳腫病(編者注:因長期饑餓而引起水腫病,當時在中國大陸非常普遍)。據工作幹部反映,死人數量也達到驚人的程度,1959年以來共死153人,其中屬於正常死亡的僅29人,其余均為因饑餓而非正常死亡。死牛、死豬現象也十分嚴重。”報告並稱:“經過五天工作,群眾最迫切的吃飯問題已經得到解決,情緒也已安定下來”。但該報告仍將餓死人等嚴重問題的原因歸結為右傾傾向,認為“上遊公社以前任黨委書記劉祖武為首進行了一系列的右傾倒退活動”,認為解決問題的核心是“反右傾鬥爭”。
3月31日,上遊公社的會龍管理區又發生了食堂食物中毒事件,再次驚動了省委。公社給省委的報告稱:“該食堂當天早上吃飯人數為225人,均程度不同地發生中毒現象。經搶救查明:嚴重中毒的23人,中度重毒的121人,……在搶救過程中死亡3人,均為5歲以下的小孩”。中毒原因是,“31日早飯吃的厚皮菜稀飯,厚皮菜是30日早上摘的,淘洗後切碎,放在一個背兜里,31號早上下鍋,下鍋發現厚皮菜發熱,煮好的稀飯發酸,是屬於亞硝酸鹽中毒。”[17]
一年以後,上級政府派來的檢查組在報告中承認了實行人民公社制度和推行“大躍進”的負面效應。但該報告把餓死人的主要原因歸結為:一,計劃用糧、節約用糧很差;二,蔬菜下種不多,管理不善,吃菜甚少;三,吃用代食品不夠平衡和經常;四,部份食堂生活不夠正常,停夥食堂較為普遍。[18]
呂海雲當時在公社管治安,對夥食團的歷史記得比較清楚:沒搞夥食團以前,我們都吃得飽飯,有時還有肉吃,搞了夥食團,飯都吃不飽,更不要說吃肉了,連活的豬都見不到。夥食團到了1960年的下半年就垮了,好多人得了腳腫病。當時想,住的房子樓上樓下,不煮飯,一打鐘就吃飯,好安逸,結果整(弄)了一年多就垮了。得的得水腫病,餓的餓死。我負責治安,還有高旺民協助我,我那個時候搞都搞不贏(忙不過來)。經常一到晚上就有夥食團被盜,覺都睡不成,整(弄)得我心頭很惱火。後來我就不在公社幹了,回家當農民。
左學富也回憶道:大躍進後期,每個人都吃不飽飯,食堂頭(里)煮的稀飯清湯寡水,連米都見不到,肉就更不要想了,當時的主食就是野菜和谷糠。我們成天都餓得心慌,課也上不進去,有機會就跑到田頭(里)去偷點麥穗,或者是到河頭(里)去抓螃蟹,當然魚是不可能有的,然後找個地方偷偷烤來吃。我記得到後來餓死了好多人,一家一家的得浮腫病(編者注:即水腫病的另一種說法),死的好多都是年輕的男的,都是壯勞力。我的大哥、大嫂也都生了浮腫病,後來嫂嫂就死了。
令筆者心生疑竇的是,縱然“大躍進”運動嚴重打亂了上遊公社的生態系統,破壞了很多自然資源,浪費了極大的人力物力,盡管對土地不遺余力地深耕積肥,即使不能使糧食產量翻番,但總不會適得其反地讓農田嚴重減產吧?就算當時農民的勞動積極性大大降低,但莊稼還是在耕種,1958年以前一向豐裕富足的天府之國怎麽會突然餓死那麽多人呢?中共四川雙流縣委黨史研究室編寫的一本材料的解釋是:“自1959年以來,兩縣(雙流縣和華陽縣)同全國各地一樣,先後遭受了旱災、洪災、冰雹等重大自然災害”。[19] 但是,《中國水旱災害》一書中1959年至1961年全國各省市乾燥度距離平均值圖以及金輝利用氣象專家編制的1895年至1979年“全國各地歷年旱澇等級資料表”都證實,在1959年到1961年間,全國並沒有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屬於正常年景。[20]
那麽華陽縣當時究竟有沒有災情呢?對此左學富的回答是:當時所謂的1960、1961、1962三年自然災害,我們那兒倒是沒得啥子(什麽)感覺,根本就沒得天災。那個時候說是蘇聯和我們絕交了,要整(害)我們,所以到收割的時候,谷子剛打下來,都還是濕的,就全部運起走了,說的是支援國家。後來吃不到飯,大家做活就越來越沒得勁,糧食產量也就越來越低了。那個時候人都很老實,對這樣做也沒得啥子(什麽)怨言,都很聽幹部的話,糧食是公社的,國家又有困難。只是餓慌了,要弄點兒小偷小摸,膽子大點兒的,就去偷夥食團。
這樣純樸善良的人民,真是讓人無話可說。
盡管“大躍進”失敗了,餓死了許多人,然而,人民公社制度仍然存續下來,對農民的折騰也還在繼續。直到改革開始後,人民公社才解體。
深圳市大鵬鎮與四川省步雲鄉
兩次鄉鎮長選舉改革命運之比較
鄒樹彬 黃衛平 劉建光
深圳大學管理學院當代中國政治研究所課題組
一、兩地鄉鎮長選舉改革的歷程及不同命運
二、影響兩地改革不同走向的因素比較
三、鄉鎮長選舉改革的動力與阻力
1998年底至1999年初的全國鄉鎮長換屆選舉中,深圳市大鵬鎮與四川省遂寧市步雲鄉的鄉鎮長選舉改革備受外界關注。主持前者的深圳市政府事後多次強調,要完善和推廣這種選舉方式,為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提供經驗。而步雲鄉鄉長直選改革雖然更具創新性,卻因涉嫌違憲而被孤懸於體制之外,幾近夭折。然而具有戲劇性變化的是,在2001年底至2002年初的鄉鎮長換屆選舉中,大鵬鎮的選舉改革在一片褒揚聲中悄無聲息地退回到改革前的初始狀態,而步雲鄉卻在總結第一次選舉改革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進行了第二次類似直選的選舉改革,為農村鄉鎮長直接選舉提供了具有啟發意義的藍本。究其原因,是由於步雲鄉的初始制度選擇較好地回應了基層的民主訴求,在制度變遷中維護了民眾利益,強化了制度變革的民意基礎,使改革的動力得以制約改革的阻力,保證了制度變遷的延續性;而大鵬鎮的初始變革試驗實際上只是“改革秀”,並未真正體現民眾的利益要求,結果這種試驗因缺乏推進的動力而壽終正寢。
一、兩地鄉鎮長選舉改革的歷程及不同命運
大鵬鎮“兩推一選”鎮長選舉改革
1999年1月至4月,深圳市政府經過長期醞釀,在派出工作隊赴現場指導的情況下,安排大鵬鎮進行了“兩推一選”式鎮長選舉。第一輪是該鎮全體選民無記名推薦候選人,共有76人獲得提名,其中5人被確認為鎮長候選人的初步人選;第二輪是該鎮的全體黨員、幹部、職工和農戶代表在第一輪投票的基礎上測評候選人,在任鎮長李偉文以813票高票勝出;第三輪為法定的鎮人大代表正式選舉鎮長,李偉文作為唯一的正式候選人由鎮黨委推薦給鎮人大,以45票全票當選為新一屆政府鎮長。
廣東省政府和深圳市政府充份肯定了大鵬鎮的這一選舉改革,在廣為散發的宣傳材料上宣布:“大鵬改革是繼1981年實行基層人大直選以來中國基層政治體制改革的又一新突破,在一定意義上預示著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新方向”。按照這一說法,大鵬鎮的鎮長選舉改革似乎應該能夠繼續推進。然而,在2002年初的鄉鎮長換屆選舉中,“兩推一選”方式被擱置一邊,由上級組織部決定唯一候選人,然後在鎮人大履行選舉程序的正統選舉方式卻重新登場,3年前推行過的鎮長選舉改革悄無聲息地終結了,與當初的轟動效應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步雲鄉的“鄉長直選”試驗
1998年12月,步雲鄉進行了直選鄉長的首次改革。全鄉選民共推薦出初步候選人15名,經選區聯席會議預選,得票最多的步雲鄉中學教師周興義和10村村委會主任蔡榮輝兩人成為正式候選人,再加上由地方政府提名的候選人鄉黨委副書記譚曉秋,共3位候選人進入最後的鄉長直選。3位候選人到全鄉10個村和1個居委會舉行了13場競選演說答辯會。最後經全體選民投票,譚曉秋以50%的得票率當選為步雲鄉第12屆鎮長,鄉人代會以鼓掌方式“確認”了這一結果,步雲鄉也因此被媒體譽為中國“直選第一鄉”。
與大鵬鎮的“兩推一選”改革相比,步雲鄉的直選試驗則毀譽參半。直選後不久就有人批評此次選舉是違法行為,該文作者認為,當務之急是要嚴格依法組織好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而不是在直接選舉問題上拋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去另辟“蹊徑”。[1] 面對這種批評,也有學者認為,發生在窮鄉僻壤的步雲鄉鄉長直選為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提出了一個嶄新的思路,它有可能推動更高層次的直接選舉,從而將真正的民主選舉制度引入中國;20年前安徽小崗村農民偷偷簽訂承包合同是農村改革的象征,而20年後步雲鄉的鄉長直選將會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標志。[2] 這後一種看法得到了一些學者的呼應,一時間似乎“鄉長直選”真成了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起點。然而在現實中,步雲鄉的鄉長直選卻備受官方的批評。據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就此表過態,認為有的地方提出直選鄉鎮長試點的要求,個別地方出現了選民直接投票選舉鄉鎮長的情況,這與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不符,並強調在2001年的鄉級人大換屆選舉中各地鄉鎮長的選舉要嚴格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3]
2001年12月步雲鄉長任期已滿,面臨新的一輪鄉長選舉。是繼續采用1998年的辦法,還是回到正統的選舉制度去?經過認真思索和廣泛徵求意見,步雲鄉的改革者做出了抉擇:堅持鄉長直選。不過,這一次選舉的設計和組織者在策略上把直選納入了“黨委提名、間接等額選舉”的現行法規的框架,即“由全體選民直選舉鄉長候選人,交由黨委提名,最後由人代會進行等額選舉”。其創新是在選舉中引入了電視競選。在12月15日的初選中,10名預備候選人在165人組成的直選聯席會議上,依次演說了自己的施政綱領,長達5小時的現場直播由鄉有線電視和有線廣播同步進行,1萬多鄉民收看或收聽了這一過程。經過投票,上屆鄉長譚曉秋和鄉政府國土員譚志彬當選為初步候選人。此後這2位初步候選人到步雲鄉12個村作了施政演說。2001年12月31日,經過全體選民投票,譚曉秋以52.91%的得票率勝出。在隨後的鄉人代會上,譚曉秋以高票當選為步雲鄉第13屆鄉長,獲得連任。
大鵬鎮與步雲鄉的鄉鎮長選舉改革是1998年以來中國鄉鎮政權建設的重要組成部份,都是在中共加強基層政治建設的背景下發生的,但兩地的選舉改革卻呈現出不同的走向,其中蘊涵著覆雜的變數。
二、影響兩地改革不同走向的因素比較
鄉鎮長選舉改革之所以能在步雲鄉這一落後的鄉村“先行一步”且能堅持下來,但在經濟相對發達的大鵬鎮卻曇花一現,可以從經濟發展水平、選民素質、幹部來源、地方領導人的能動作用及去向、改革氛圍等因素中尋找可能的解釋。
經濟發展水平
現在已有越來越多的學者認識到,鄉村經濟發展水平與民主參與程度之間並沒有必然的聯系,不能簡單地說二者之間是一種正相關關系(即經濟越發展,民主意識就越強,參與程度就越高),實際上這兩者的關系受一系列相當覆雜的變數影響,比如村民的收入來源、村集體經濟的強弱以及村組織對村集體經濟的掌控能力等。選舉的動力主要源於民眾對自己利益的關切度,而這又取決於利益的分配方式和自身利益的受損程度。[4] 筆者認為,經濟發展水平對選舉的影響主要體現在選舉與選民利益的關聯程度以及選舉對選民利益增進的程度,此外,經濟發展水平也是選舉組織者選擇改革試點的重要考慮因素。
由此來看,大鵬與步雲兩地選舉與選民利益的關聯程度明顯不同。大鵬鎮長選舉改革與村民利益的關聯度並不高,村民並不是從關心切身利益的角度參與選舉的。由於該鎮土地在城市化過程中多被征用,集體經濟發達,村民收入主要來自村集體經濟的分紅,與鎮政府的利益關系較為間接,而且稅費基本上由集體代交,村民沒有受索取的感覺,與幹部正面對抗的情況比較少。大鵬鎮的選舉改革並非來自村民的壓力,而是自上而下地推動、由上級政府“刻意布置”的一種“虛幻的民主”,甚至可以說是一場政府執導的“政治秀”,在制度設計上也存在諸多缺陷。[5] 鎮長選舉改革後的3年里,選民也並未從這場“改革”中感受到收益的增進。如此的“改革秀”自然很難持續下去。
而步雲鄉作為內地一個非常典型的農業鄉,產業結構單一,幾乎沒有集體經濟,農民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務農和外出打工,村和鄉政府的收入來源主要農民交的公糧和其他稅費,每一分錢都要從農民的口袋里掏,這樣農民和鄉政府的利益往往是“直接對立”的。在選舉改革前,步雲鄉民為此上訪的頻率相當高。鄉民們保護自己利益的需要在政治上表現為強烈的民主訴求,鄉政府則成為訴求對象。步雲鄉長選舉制度改革的設計中,有諸多創新較好地回應了這種民主需求,如群眾提名的廣泛性、競選機制的引入、選票的合理設計、秘密投票的有效實施等。選舉改革與選民利益的高度契合,為步雲的制度變遷步入良性循環提供了紮實的初始制度條件。
筆者在四川省綿陽地區農村調研時了解到:當地貧困村的幹群矛盾比較尖銳,村民對幹部的公費吃喝深惡痛絕。有一次村幹部到飯館招待下村收稅的鄉幹部,幾個村民得知後蹲在飯館外面監視。幹部吃完飯後這幾個村民就進去覆印帳單,寄給了縣紀檢部門。這也許是一種最原始的社會監督,經濟資源的匱乏使得鄉民更加注意監督對現有資源的使用和分配,這不能不說是發展民主的動力。
步雲鄉長直選後,當地的經濟狀況和公共設施有了一定改善,鄉政的治理有了顯著進步,農民負擔減輕了,尤其是幹群關系得到了緩解,在遂寧市過去3年中該鄉成了唯一沒有群眾上訪的鄉鎮,甚至也沒有反映幹部劣行的匿名信。“民選鄉長”譚曉秋感到有明顯的壓力:我是人民選出來的鄉長,我的每一句競選承諾都是“債務”。不兌現承諾,就是欺騙群眾。[6] 每年大年三十,他都會在電視上借向全鄉父老拜年的機會,對選民匯報一年的工作,並就鄉的經濟和財務算賬報盤。對中國的農民來說,這是從未有過的經歷。[7]
目前地方政府選擇鄉鎮長選舉改革試點,基本上都矚目於經濟相對不發達的鄉鎮。大鵬鎮的經濟發展水平固然較步雲鄉高,但在深圳市則屬於各項經濟指標都排在後面的鎮。鄉鎮長選舉改革的上級組織者對此項改革的心態往往很矛盾:一方面,通過選舉改革來增加政績,當然比通過發展經濟要容易一些;但另一方面,他們又怕選舉改革會削弱自己的權力,尤其是下級幹部的任命權。由於經濟相對發達地區可供上級政府部門支配的資源比較多,所以上級政府一般不肯放松任命這些地區幹部的權力,在這些地區推行鄉鎮長選舉改革的阻力也因此要大得多。而選擇經濟不發達地區做試點,則因這些地區可供上級政府部門支配的資源不多,選舉改革對上級各部門的收益影響不大,又能立竿見影地改善幹群關系,自然就成了試點的首選。筆者訪問四川省委組織部時,該部官員也談到,在遂寧、巴中、廣安這些經濟不發達地區推行鄉鎮長選舉改革較為容易,而在富庶的成都地區則很難推行。這正好證明了上述觀察是正確的。
選民文化程度
選民的文化程度是選舉活動必須考慮的因素,但文化程度高的民眾就一定有較強的政治參與意識嗎?李普塞特認為,教育水平與投票率並不存在線性的正相關關系,而是通過功效感和義務感這些態度變數與投票率發生關系。文化教育程度高,參與投票的概率可能比較大;但也可能因為不願付出時間和精力去投票,對政治制度和政策的疏遠更強。在選舉活動中,通過群體壓力、種姓忠誠的群體呼籲、收買等因素,可以大量動員文化程度較低者參與投票,但對文化程度較高者這種影響比較弱。[8] 北京大學“人民代表大會與議會研究中心”2001年的系列調查也表明:受教育程度高、民主政治知識較多的人,邏輯上可能會有較強的民主渴求和更積極的投票行為,但在實際中卻未必會積極參與投票。[9]
大鵬鎮與步雲鄉的情況基本上證實了上述假設。大鵬鎮居民的文化程度和開放意識確實普遍高於步雲鄉民,但這並未轉化為高漲的民主參與熱情;大鵬鎮經濟發達,居民增加收入的門路和機會較多,開會、投票會耽誤這方面的投入,往往被視為得不償失,更何況選舉結果對選民來說無關痛癢,因此,當地選民對選舉的功效感和義務感比較弱。此外,他們長期受到改革開放氣氛的熏陶,能接觸到各種信息,處事比較理性,在選舉活動中也不容易被動員和掌控,上級的政策意圖往往不易落實。
而步雲鄉則不同。雖然鄉民在文化程度和開放意識方面不如大鵬鎮民,但民主選舉過程本身會產生學習和示範效應,經過多次的村民小組和村委會選舉,鄉民已具備了基本的民主觀念和民主實踐經驗,也掌握了民主政治最基本的遊戲規則。對於閑暇時間充份、文化娛樂生活比較單調的鄉民來說,選舉猶如一場社戲,無論是參與還是旁觀,都有一種新鮮感,而這樣的機會是不多的。一個不可忽視的事實是,由於外出務工人員不斷增加,鄉村里的基層精英多長期在外,老弱婦孺成了選民中的主體。這種選民結構及其文化程度可能會影響投票時的認知[10],但這並不意味著選民缺乏選舉能力,認知上的缺陷是可以在技術層面解決的。在步雲鄉的第一次直選中,選舉主持機構創造性地為不識字的選民統一設置了代填票處,還在秘密劃票間張貼了候選人照片,選票上3名候選人的排名采用了各三分之一輪流交叉的排名方法,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在第二次直選時又作了進一步改善,選票首次印上了候選人照片,若選民不識字或不會寫字,可在候選人名下打勾或叉,也可按手印,據稱在中國這也是首創。這些方法的創造表明,只要有實行民主政治制度的決心,文化水平低與不識字都不是不可克服的障礙。
候選人與選民的地緣關系
在目前的鄉村基層選舉中,由於缺乏競選機制,候選人無法向選民充份展示自己的特點或暢談施政綱領,選民在短時間內根本無法深入了解候選人,於是宗族、面子、人情等非理性因素在選擇候選人時就可能占相當大的比重,這使得基層選舉帶有濃厚的地域色彩,候選人若不是本地人,當選的可能性要小得多。但這種情況對鄉長直選的影響小於對村委會選舉的影響。因為鄉鎮的範圍大、人口多,同一鄉鎮的居民未必相識,所以選民之間源於熟悉的面子觀點隱退,異質行為增多,容易為競選策劃和競選技巧所左右,這是熟人社會、半熟人社會與公眾社會選舉的區別。[11]
大鵬鎮人口約4萬人,其中含大量外來務工人員,但他們被排除在選舉之外,有資格投票的原住民只有6,000人左右。當地的幹部流動也比較頻繁,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幹部來自外省。外來幹部雖然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選民的“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排外心理相當重,許多人僅憑口音來選擇候選人,所以外來幹部要當選是相當困難的。當選鎮長李偉文就是早在1972年就擔任過生產隊長的本地人。也正因為如此,那些來自外地而不會講當地方言的幹部群體2001年對鎮長的選舉改革采取了抵制態度。
步雲鄉的幹部構成比較單一,基本上都是本地或在附近鄉鎮長大的人。譚曉秋的籍貫是步雲附近的市中區,到步雲鄉工作之前一直在相鄰的白馬鎮工作、生活。即便如此,1998年直選時部份鄉民出於對鄉幹部的不滿,仍然揚言要選一個本地人當鄉長,不讓譚曉秋這個外鄉人來管步雲。競選辯論時,與譚競選的步雲鄉十村村委會主任蔡榮輝打起了“本地牌”,他不斷強調:“我是步雲的人,從小喝的是步雲的水,吃的是步雲種出的米,願意為父老鄉親出力。”譚曉秋則反駁道:“我們外鄉人就沒有為步雲作貢獻了?你這是利用鄉民感情拉選票!”顯然,“本地人”和“外地人”之差對選舉結果還是有相當大影響的。在選舉前期,蔡榮輝的本地人身份為他贏得了不少選票;但隨著競選的深入,一些選民開始看好譚曉秋,認為譚有多年鄉政府的工作經驗,有許多關系,雖是外地人,但具有帶動村民發展步雲經濟的能力,而本地缺乏這樣的人。步雲鄉民在選舉中對外地人的戒心,最終還是讓位於發展經濟的需要。
地方領導人的能動作用及去向
中國許多地方的發展狀態與領導者有著非常直接的關系,他們的主觀能動性是推動制度創新的重要力量;而他們的命運(提拔、調離、降黜或撤職)則往往會決定某項制度變革的成敗興衰。[12] 地方領導者推動制度創新的動機是相當覆雜的,包括政治義務感、外界壓力、性格、膽識、創新意識等,希望通過地方的制度創新而拔得頭籌、建功立業的心態也是個關鍵因素,各地紛紛宣傳自己是“直選第一鄉”、“首位民選鎮長”等就是佐證。中央政府有時會以明確表態、默許抑或某種曖昧的方式鼓勵地方政府進行制度創新,以便為全國性改革積累經驗、尋求突破口,這些舉止為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提供了動力。例如,原遂寧市中區委書記張錦明就是一位有膽有識、極富創新意識的地方領導人,她主持設計和指揮了步雲鄉長的首次直選;她調任遂寧市副市長後,盡管已不再分管鄉長換屆選舉,但還是力排眾議再度指導了步雲鄉新一任鄉長的直選。筆者在遂寧市調研時,市中區區委組織部長、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等不少幹部都表示,沒有張副市長的大力支持,步雲的鄉長直選不可能有第二次。
大鵬鎮的情況與步雲不同。1999年“兩推一選”的改革與時任龍崗區委組織部長的邱秋華和鎮委書紀志龍有密切關系,但選舉後不久邱被調往它處。2002年換屆選舉前夕,紀志龍和當選鎮長李偉文也被同時調走,龍崗區委和大鵬鎮委明確表示:根據上面文件精神,1999年的選舉試驗將不再繼續。表面上看這似乎只是與上級保持一致,但以官場習例而言,繼任者一般不願繼續前任的事業,以免替別人往臉上貼金,而更願意另起爐竈突出自己的特點和政績,這樣既可避免落個“缺乏開拓意識”的考語,又可規避不必要的風險。
改革氛圍
遂寧市張錦明副市長曾談到,在農村改革探索上,四川有著很好的傳統,尤其在鄉鎮幹部的公推公選方面,四川走在全國的前列。而在該市各級官員中,也的確存在著一批理想主義者。他們頂著各種壓力,虔誠地守護著步雲這塊“試驗田”,試圖在既有的體制框架內探尋一條變革路徑。[13] 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鄉級選舉的意見對鄉鎮長選舉改革試點地區顯然是一種壓力,然而就在這樣的政治氣氛下,步雲鄉改革的操作者對中央文件的精神作了較為大膽樂觀的理解:文件只是說不允許再進行與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不符的鄉鎮長直選,並沒有說不可以進行符合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鄉鎮長候選人直選。為與文件精神相融通,步雲鄉第二次直選不再直接沖擊現行法律,以降低選舉試驗的風險。步雲試驗的新做法是把直選鄉長改成直選鄉長候選人,甚至將提法說成是選民公開推選鄉長候選人,這種名義上的更改為選舉改革保留了操作空間。步雲改革的操作者經過幾次風波已積累了較為成熟的政治技巧,這是步雲鄉直選走向良性循環極為關鍵的因素。而大鵬鎮恰恰在這方面存在著嚴重不足,而這種不足又與深圳市相當一部份幹部安於現狀、不思進取的心態密切相關。深圳特區誕生之初確實曾以敢闖、敢試、敢為天下先為定位,這種精神造就了深圳今日的富庶。然而,現在這種精神已成為昨日黃花,做“花架子”已成了官場習氣,在這種情況下,大鵬鎮無聲無息地終止原試驗的做法也就不足為怪了。
三、鄉鎮長選舉改革的動力與阻力
觀察大鵬鎮與步雲鄉鄉鎮長選舉改革發展的不同軌跡,不難發現在制度變遷過程中,各利益主體之間相互博弈的不同態勢。
中共“十五大”提出了“擴大基層民主”與“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鄉鎮長選舉改革的推動者因此把自己的改革試驗解釋成“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的重要途徑。自1998年起,鄉鎮長選舉改革能在為數不少的地區試點,與決策層的默許有關。但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鄉級選舉的反對態度,令幾乎形成勢頭的鄉鎮長選舉改革在不少試點地區就此偃旗息鼓。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也存在著博弈關系,雙方都在尋找有利於自身的改革方式,既通過各種手段制約對方,同時也推動對方進行自己需要的改革,鄉鎮長選舉正是這種改革策略的一個範例。實際上,每個案例的操作過程都體現了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某種合作,盡管這種合作的形式非常隱晦。[14] 2001年12月31日步雲鄉長的第二次直選中,譚曉秋當選為候選人後,鄉人大並未立即投票認可,據說是上級領導中有不同意見,有人要求“回到常規的公選軌道中來”。直選的組織者們向上力爭,直言如果直選結果中途被否定,對步雲鄉選民可能難以交待。據稱,直到《四川日報》上刊出了《遂寧日報》記者所攝的一張選舉現場照片,僵局才被打破。報導被認為獲得了某種程度的認可,於是直選才告最後完成。[15] 顯然,基層官員在上級明確表態之前,對改革風險無法做出明確判斷時,一般是不敢貿然推進改革的,他們惟恐烏紗帽不保。尤其是面對矛頭針對自己的權力和利益的改革,更是不能也不願為天下先,普遍存在著“不推不動”、互相觀望和等待的心態。
日益嚴重的“三農問題”使農民與鄉村政府之間的對抗傾向越來越明顯。在普通民眾看來,中央政策“這本經”是好的,只不過是被地方政府“念歪”了。為化解來自民間的這種壓力,地方政府必須有所作為。然而在貧困地區靠發展經濟短期內無法創造顯著政績,而通過發展基層民主則能立竿見影地緩解幹群關系。在這種心理支配下,貧困地區發展基層民主比經濟發達地區更有積極性。由於現行的權力資源配置不平衡、“自下而上”的利益表達機制不暢通,僅靠民間萌發的對民主的主動追求來維護民眾的權益難度很大,在制度創新上基層地方政府扮演了積極的角色,成了鄉鎮長選舉改革的最重要推動力。[16] 2001年11月鄉鎮換屆選舉在即,在歷經了無數的風波曲折之後,步雲鄉是沿著直選的路往前走,還是回到原點?最後在地方幹部當中這樣的觀點占了上風:如果完全拋棄直選的成果,不僅於改革探索是巨大損失,步雲的選民也不會答應;最佳方案是對上屆的成果修正完善,繼續探索。[17] 這說明,民眾的壓力成了地方政府繼續改革選舉制度的決定性力量。
在以上三重博弈關系中,當選鄉鎮長的處境相當微妙,最大的難題是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與原有體制對接磨合。首先面對的是應該向誰負責?作為民選鄉鎮長,道理上應該是對選民負責;現實中,選民和上級兩頭都得罪不起,“上面”和“下面”都能決定其官帽。而“上面”的要求和“下面”的利益卻常常發生沖突;對“下面”負責,有時就無法對“上面”交代。2002年7月,全區近40個鄉鎮評選夏糧征收進度,步雲鄉的名次只是居中。鄉黨委書記劉仕國說:“我們不能拖後腿,但也不想爭先進。否則老百姓要罵娘。”3年來譚曉秋明白了:學會平衡──對“上”和對“下”的平衡──可能是最重要的一件事。他發現自己與中國其他4萬多個鄉長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別人只需要對上面負責,政績好不好、能不能升遷只需要看上級滿不滿意。但我首先得讓老百姓滿意。”[18] 此外,如何與同事處理好關系也是件很頭疼的事情。步雲鄉有的幹部認為,譚曉秋的承諾是說大話,給大家套枷鎖;也有人故意不正常工作,甚至直接向上級反映情況。譚曉秋認為,第二次直選沒有第一次得票多,很多幹部沒有投他的票是個很重要的原因。
鄉鎮長選舉方式改革對解決目前中國鄉村日益惡化的社會治理提供了一種思路,但若要達到改革設計者所希望達到的目標,則還需要更多的試點、摸索更多的經驗,為日後更大範圍的推廣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而其中的關鍵是要在制度變遷中建立報酬遞增機制和自我強化機制。從大鵬鎮與步雲鄉鄉鎮長選舉改革的經驗來看,要做到這一點有賴於以下幾項改革:第一,以黨內民主推動人民民主;第二,試點的選擇要和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第三,在憲法體制內進行政治體制的程序性改革,以減少有關方面的阻力;第四,制度協同。
從“團堡事件”剖析農民社會反抗頻發的根源
鄭欣
南京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研究生
一、“團堡事件”梗概
二、農民社會反抗事件頻發的社會根源
三、農民反抗現象的理論解釋
中國農村歷史上的民間糾紛大多為村民之間的矛盾,即便引發群體性摩擦也基本上是由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矛盾、宗族相爭、地界糾葛等激化而成。但是,近年來隨著農民收入減少、農民負擔加重、鄉村債務膨脹、集體經濟虧空、鄉村經濟的發展難以為繼,因各種利益驅動引發的社會矛盾日益增多,而由農民負擔、基層民主、幹群關系、利益沖突及權屬糾紛等引發的社會反抗呈上升趨勢,對社會生活產生了極大影響。現在的群體性農民反抗事件多發生在村民與基層幹部或村民與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之間,村民采取集體行動對抗基層黨委和政府的事件時有發生。筆者選擇了湖北省利川市團堡鎮2001年元宵節發生的村民對抗鎮政府事件作為研究對象,從這一事件發生前後的調查及相關分析出發,剖析當前中國農民社會反抗事件頻發的社會背景。
一、“團堡事件”梗概
據報導,此次事件源起於2000年10月湖北省利川市團堡鎮柴家灣村農民拒交年稅。帶頭抗稅的是該村前民辦教師董明永,他帶領農民多次攔阻政府派出的徵稅人員。利川市委、市政府不斷派人施壓,與村民們多次發生沖突。2001年2月7日(農歷正月十五元宵節)淩晨,利川市公安局突然派警察到柴家灣村拘捕了董明永等人,由此引發了該村300多名村民圍攻鎮政府機關。
董明永等人屬於近年來在中國各地陸續出現的地方型“農民領袖”之一。各地農民在這些本地“農民領袖”的號召、組織、帶領下,集體上訪,甚至對抗警察、包圍基層黨政機關。根據一些研究者的調查,這些被農民視為“好漢”、“領袖”的農民利益代言人一般在30歲至45歲之間,受過初中以上教育,大都當過兵、教過書或在外打過工,較一般村民見識廣;他們家庭比較富裕,在當地居中上水平,但不是黨員和村幹部。[1] 這類人大都對中央政府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和相關法律有一定了解,也熟悉地方政府任意加重加重農民負擔的惡劣行為。由於他們能清楚地認識並有條理地表達村民的利益,也敢於批評基層黨政幹部,自然而然地在村民中具有威信,能影響當地的社區輿論。村民們平時在許多方面希望借助他們的“見識”,並自願接受他們的影響和指導;一旦村民們了解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就希望這些人能代表他們向地方政府申訴,以減輕農民承擔的不合理負擔。如果發生沖突性事件,村民們會奉這些人士為當然的組織領導者,會聽從跟隨這些“領袖”們與基層黨政部門對抗。“團堡事件”就是中國每年眾多的農民反抗事件中的一起。
董明永等人被警察半夜捕走之後,憤怒的柴家灣村民於2月7日當日上午10點左右乘車湧入利川市團堡鎮政府大樓。磚塊石塊雨點般地朝幹部和警察砸去,辦公樓的玻璃窗被砸得稀爛,鎮政府院內不少幹部頭上、身上被石塊砸中。市公安局警察梁志曄欲進鎮政府救助被困警察,被村民用石頭當頭劈下,打昏在地,“打死他們(指幹部),打死他們”的口號聲此起彼伏。此時,318國道的交通已被堵塞中斷。市交警大隊警察李向東駕駛一輛桑塔納警車至團堡街十字路口時被攔截住,他剛要出車門疏通道路,突然一石塊飛來將車的擋風玻璃打得粉碎,他本人旋即被一夥村民拉出一陣暴打,被打至昏迷後才丟至路邊。接著有8、9個村民將車掀翻,並擡起向下砸,然後將車推至橋邊再掀入團堡河中。中午12時半,一輛白色富康車從利川駛向恩施,在團堡國稅分局門前被攔住,村民將車掀翻並將車內乘客一陣暴打,其中一女乘客逃跑時跌進路邊溝里後被一頓惡打,血流滿面。
中午12時40分左右,停放在鎮政府門前的宣傳車被村民點燃,半小時後油箱爆炸,車燃燒了2個多小時。下午2時許,一夥村民砸爛電影院大門,搬著階沿上堆放的空心磚,跑上電影院3樓平台,向鎮政府大院內的幹部們猛砸。空心磚砸完了,一個年青人又翻上旁邊的瓦屋,取下瓦片向下砸。部份人沖進放映室,將放映機和拷貝從樓上拋下,拉出的拷貝片從樓上一直飄到地下。下午4時多,5名交警大隊的警察經過此地,一夥村民用木棒、石塊、鋼筋以及拳腳攻擊這5名交警,兩名女警察被打得不能行走,一名男警察頭上被打得血流如注。下午5時,州政府派出200多警察趕赴事發現場,拘捕了一名帶頭者與10多位村民後,示威農民被迫散開。整個事件持續8小時左右,使上海至拉薩的318國道被堵,數輛車被砸。
二、農民社會反抗事件頻發的社會根源
對這次事件的調查揭示,農民的不合理負擔過重是引發農民反抗的主要原因。近年來最讓農民不滿的問題莫過於不合理負擔過重,在經濟落後地區尤其如此。農民們本來就收入偏低,而當地政府為了自身開支的需要又增加各種額外提留、攤派、集資和其它收費,令農民們極為反感。雖然過去十幾年來,每年中央政府都下達一些要求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但從來不考慮如何消除農民不合理負擔的根源──鄉村基層政府規模過大、開支過多,早已超出了正常稅收所能負擔的界限。因此,上述中央文件最後都成了“紙上文章”,“減輕農民負擔”成了年年講、年年無法落實的空洞口號。而基層政府部門深知中央政府對基層亂攤派的姑息態度,所以不但敢於截留中央有關減少攤派的文件,甚至公然違反中央政府的要求,向農民征收稅費時搞“暗箱”操作,自立項目、加大標準亂收費,結果導致農民建不起房、結不起婚、讀不起書。村民們因利益一再受到基層幹部們的侵害,積聚的怨氣越來越大,對鄉鎮幹部們從不滿到不信任、不合作,直至對鄉級政府產生嚴重的抵觸情緒。
本來,在鄉政府和村民之間,還有一層由村民選舉的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平時,村幹部要執行鄉、縣政府的指令,幫助征收稅費攤派;一旦發生農民的群體性反抗事件,村幹部大都采取回避態度。一些村幹部認為:“鄉里鄉親,低頭不見擡頭見,沒有必要為幫政府收款和村民作對,如果結了冤,再也別想在村里過日子。”由於減輕農民負擔也關系到村幹部的利益,少數村幹部對那些因主張減少攤派而受到打擊的村民表示同情,甚至還暗中支持村民的反抗行為。
與村民直接處於利益對立和對抗關系的是鄉政府,每當出現農民的社會反抗行動時,鄉鎮政府往往首當其沖。面對農民的反抗,鄉鎮政府也往往傾向於強力壓制。縣政府對此類沖突的態度一般比鄉鎮政府克制一些。當沖突事件發生後,縣政府往往對參加行動的村民采取“安撫”與“打壓”並用的手段;而對鄉鎮政府則多有批評,要求鄉鎮政府克制;只要沖突尚未引起更高一級政府的注意,縣政府大都采取大事化小的辦法,盡量避免引起上級政府的關注。
從“團堡事件”來看,農民的反抗有以下兩個主要原因。首先,鄉鎮政府以攤派為生。中央和省、縣政府鼓勵鄉鎮政府擴大編制,但是並不給財政撥款,鄉鎮政府的財政只能靠自收自支。近年來,農村基層政權機構臃腫,招聘人員和編制外臨時人員越來越多,行政經費入不敷出。由於縣、鄉政府的財政收入主要來源是農村的稅賦、攤派,因此,當縣、鄉政府處於經費嚴重短缺的巨大壓力之下時,加重農民負擔和向農民亂攤派就成為基層政府的必然選擇。特別是在那些沒有鄉鎮企業或其它收入來源的鄉鎮,鄉鎮政府不加重攤派就沒錢養活鄉政府的眾多幹部。這一點決定了農村基層政府與農民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利益沖突。而縣、鄉級政府控制著警察等武裝力量,面對分散而又數量眾多的農民,顯然處於絕對的強勢地位,所以代表國家政權的鄉鎮幹部往往憑借手中的強權對農民實行惡性剝奪。這些幹部均由上級政府任命,農民們既不能選舉鄉幹部,也不能過問鄉政府的開支,卻必須按照鄉政府的需要繳納各種攤派。所以,從深層角度來看,在農村與農民發生利益沖突的不僅有作為國家代表的基層黨政部門以及鄉鎮幹部,還有作為整體意義的國家。
其次,鄉鎮基層幹部的嚴重腐敗行為令基層政權的合法性受到懷疑。自從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農村基層政府不能再像人民公社時代那樣指揮一切、號令全境了,而鄉鎮政府的多數幹部又不甘心居於為民服務的地位。由於政府壟斷一切權力,作為政府人格化代表的各級官員也居於享有特權的位置,於是他們利用手中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收受賄賂、敲詐勒索、大吃大喝、假公濟私等腐敗行為泛濫。與此同時,鄉鎮幹部們對民眾急需解決的問題總是充耳不聞,無端推諉,采取應付、拖延、逃避等辦法。這類腐敗和瀆職行為必然侵害農民的利益,結果基層政權的合法性也因此受到村民們的普遍懷疑。這是目前農村社會反抗事件頻發之另一個根本原因。“團堡事件”產生的根源在當今中國農村很有代表性。
三、農民反抗現象的理論解釋
在“二戰”以後興起的新社會史研究中,農村社會反抗是一個引人注目的課題。英國新社會史學的帶頭人霍布斯鮑姆可以說是對農村社會反抗進行系統研究的開拓者。他獨辟蹊徑,從研究19至20世紀發生的社會反抗形式入手,於1959年發表了極具影響力的《原始反叛者》。上一世紀60年代以來,歷史學家們對農村反抗或農村抗議活動的興趣與日俱增。社會學、人類學、政治學也相繼傾注注意力於農村反抗研究,因研究農民反抗問題而聲名鵲起的兩位學者便是社會學家巴林頓·摩爾和人類學家埃里克·沃爾夫,其代表作分別為《專制與民主的社會根源》和《二十世紀的農民戰爭》。埃里克·沃爾夫認為,農民之所以廣泛卷入20世紀重大的反抗運動,是3個共同因素使然,即人口危機、生態危機和權力權威的危機。在世界範圍內農民所處的環境一般均不利於這一群體的生存,他們起來反抗是為了伸冤。由於它們所反抗的不平等現象是社會秩序混亂的具體表現,因而這種反抗很容易轉化為改變整個社會體制的群眾運動或暴力革命。他認為,農民的角色頗具悲劇性:他們極力想改變難以忍受的現實,但迎來的卻是一個毫無把握的未來。[2]
從60年代末到80年代後期,又有一大批關於農民反抗的著作問世。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塞繆爾·P·亨廷頓、J·米格代爾、詹姆斯·C·斯科特、帕珀金及米歇爾·泰勒等學者的研究。
亨廷頓(S. Huntington)在《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一書中指出,農民時常被看作是極為傳統的保守勢力,而事實上農民的這種極為保守的形像與作為革命力量的形像是共存的。西方以及非西方社會的每次重大革命在相當大程度上都是農民革命。在法國、俄國和中國這三個國家,農民都自發地起來推翻舊的農村政治和社會結構,奪取土地,在鄉村建立新的政治和社會體制;沒有農民的這種運動,這三個國家的革命便不可能稱之為革命。[3] 關鍵的問題是:究竟是什麽把農民變成了革命者?如果造成農民反叛的條件可以通過改革得到改善而不是使之惡化,那麽就存在著某種和平的社會變革的可能性,不一定非發生暴力動亂不可。傳統社會內的農民無疑是一種衡久的保守勢力,他們禁錮在現狀之中。現代化給農民帶來的沖擊首先便是使農民的勞動和福利條件惡化。隨著時間的推移,城市的啟蒙就傳到了鄉下。農民不僅開始意識到自己正在受苦,認識到他們在物質條件上的艱難困苦比其他社會群體糟糕得多,還認識到能夠想辦法來改變自己的苦境。沒有什麽比這種意識更具革命性了。[4]
亨廷頓的學生、美籍猶太裔政治學家米格代爾(Joel S. Migdal)的研究則更為深入。他的博士論文經修改後於1974年以《農民、政治與革命──第三世界政治與社會變革的壓力》為題出版。他批判了揭示變革的文化接觸理論,認為農民之所以參與政治或要求變革完全是出於對經濟的考慮。米格代爾認為,農民最初在政治上組織起來並不是出於遠大目標,而主要是由於日常的社會關系發生了變化以及這些變化所帶來的社會問題,他們渴望盡快找到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農民們只有當實實在在地感到他們的願望能夠得到滿足時才聯合起來,而這些願望是由於他們身處的腐敗、壟斷及不完善的社會所引起的。農民聯合起來的最初目的不是為了某種特殊的意識形態,他們甚至也不奢望在新的政治中心的決策過程中扮演有影響的角色;相反,他們只是渴望某種讓步,以幫助他們處理社會和經濟問題。農民政治活動的起始點是對外界的信任:農民不相信來日方長的許諾,只承認立竿見影的好處。[5] 農民的政治參與遠沒有超出適應外界制度所需要的層次,他們的政治行為只是為了實現個人的物質或社會利益,至多不超過實現地方集體利益這一層次。[6]
詹姆斯·C·斯科特(James Scott)於1976年出版了《農民的道義經濟學:東南亞的反叛與生存》,進一步推進了這一學科的研究。斯科特從東南亞農民的反叛與起義問題入手,探究了市場資本主義的興起對傳統農業社會的沖擊。在他看來,貧困本身不是農民反叛的原因;只有當農民的生存道德和社會公正感受到侵犯時,他們才會奮起反抗。這種反抗植根於他們具體的生活遭遇,與生存策略和生存權的維護密切相關。因此,如果不去仔細考察各種地方性的傳統和文化特質,不去探尋那些看似瑣碎的農民日常行為的豐富涵義,人們對農民問題的認識遍會誤入歧途,就可能將農民隱秘的抵抗與積極的合作混為一談,從而做出錯誤的政治、經濟決策,誘發社會動亂。[7] 在斯科特看來,農民的道義經濟學實際上是指農民的一種特殊的生存倫理:生存而不是發展或利益最大化,組成了農民的生存邏輯;或者說,在嚴酷而強大的生存壓力面前,農民實在無暇顧及發展或利益最大化。
“生存倫理”不僅是農民的行動邏輯,而且也是他們對統治者作出政治和道德評價的原則。對負擔的輕重或對“剝削”的認定,農民的檢驗標準通常不是許多經濟學家所認定的“被拿走了多少”,而是在繳納地租以後自己還“剩下多少”,是否足以維持家庭的生存。而且在農民看來,作為統治者的社會精英有義務和責任保障子民(農民)的生存,為此,“剩下”的部份至少應能使他們維持基本的生存,否則就是違背其生存倫理的“剝削”行為。農民所確定的這種標準反映了“一切以生存為中心”的價值取向。在這種價值取向的主導下,豐收年景里即便地租再重,只要農民還能生存,他們就不會反對;而一旦遇上歉收年份,當收成僅能或不足以維持生存時,哪怕是繳納一筐糧食,也會迅速將農民推至生存線之下,從而使他們陷入“滅頂之災”。一旦征收數量嚴重違背農民的“生存倫理”而使他們的生存無以為繼,農民就會不顧一切地揭竿而起,從而導致“農民革命”的爆發。這種倍受政治學和社會學關注的“農民革命”,其目的並不是推翻政權,而是通過這種鬥爭方式讓統治者關注他們的生存困境,並能采取措施保障其生存安全。[8]
而帕珀金(Samuel Popkin)於1979年發表的《理性的農民》一書則采用了一種與“道義經濟學”很不一樣的理論解釋:理性選擇。這一方法與“道義經濟學”在解釋農民運動問題上的主要區別在於:“道義經濟學”著重解釋革命的起源,“理性選擇”強調運動過程中農民以及其他個人所面臨的何去何從的選擇問題;“道義經濟學”在方法論上的出發點是村民所遵循的道德原則、行為規範,以及鄉村中各種正式或非正式的傳統制度的功能性,“理性選擇”的出發點則是在各種機會許可和各種條件制約下個人利害權衡和行為選擇的覆雜性;“道義經濟學”從維護共同利益的角度解釋集體行為,並認為共同利益是促成集體行為的充份和必要條件,“理性選擇”則從個人利益的角度解釋集體行為,並把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集體行為的關系作為必須被解釋的重要問題。簡言之,對革命集體利益的認同本身並不一定促使農民積極參加革命運動,動員農民參加革命不能依靠空洞的口號,而有賴於每個農民對利害的權衡。[9]
然而,如何把關於理性行為的策略分析和關於結構和制度性的分析有機地結合起來,是運用理性選擇方法解釋農民運動的難題之一,泰勒的研究彌補了這一缺陷。[10] 他力圖把個人選擇和制度性、結構性因素結合起來分析。在分析農民起義和農民暴動所面臨的“集體行動”中的“搭便車”問題時,泰勒雖然堅持理性選擇論的基本出發點,但非常巧妙地把鄉村社區生活的結構性和制度性因素考慮進去。其基本解釋如下:農民之間的起義和暴動時的行為關系並不能作為一種孤立的、一次性的行為關系;恰恰相反,他們是鄉村社區內世世代代連續關系中的一環。所以他們所面臨的選擇問題必須作為“重覆性博弈”問題來分析;而農民在鄉村社區內所進行的“重覆性博弈”一定會受到鄉村社區本身的一些特點的影響。在泰勒看來,在一個相對封閉、人們世代交往、相互之間“擡頭不見低頭見”的鄉村社區內,農民之間形成了一種“有來有往”的社會行為規範。這種社會行為規範是幫助農民克服“搭便車”困境的有利因素:它可以在無形之中協調農民們之間的行為。既然大家在暴動或起義之後還要互相見面、互相交往,那麽,有事時最好大家都積極參加;任何投機取巧的“搭便車”行為都會使當事人在村子里受到孤立,再也沒法擡頭做人。這樣,“搭便車”的困境就得以克服。
上述理論研究對於中國學者認識和理解當代中國農民群體反抗現象有借鑒作用。不管現代化的圖景在少數大城市里表現得如何燦爛輝煌,中國畢竟是一個農民占總人口70%的國度。忽視這個龐大群體的利益並使他們處於受剝奪狀態,受懲罰的將是整個社會。
一段不應該被忘記的歷史
──從一份被遺落的文檔看中國的政治文化
謝泳
山西省作家協會《黃河》雜志社
一、“胡風事件”的文化背景:三類知識分子的沖突
二、墨寫的文件與血寫的歷史
最近有人發現了一份對研究“胡風事件”具有重要意義的文件──“中央宣傳部關於胡風及胡風集團骨幹分子的著作和翻譯書籍的處理辦法的通知”。此件在以往關於胡風及“胡風集團”案件的研究中未見引述;在建國以來的幾本重要文獻選集[1]中未收集此文;“胡風集團”案件的當事人也從未提到過這樣一份文件。這份文件是1998年夏天從山西太原市南宮舊貨市場發現的,筆者使用的是覆印件。[2] 這份文件的重要性在於,它是20世紀50年代以中共中央名義明確宣布查封作家書刊的例證。中共對控制思想言論有相當嚴密的制度,往往因人廢言。不管作品(包括翻譯作品)的思想內容如何,只要作者在政治上被認為是“異端”,其所有作品就會被查禁。從該文件的附錄“應停售和停版的胡風及胡風集團骨幹分子的書籍目錄”中可以看出,連恩格斯和高爾基的著作,因為譯者是“胡風分子”,所以也不得再版和出售,並不得在圖書館公開借閱。這份文件的存在,說明50年代的“文字獄”並非個人所為,而是制度化暴力的產物。
一、“胡風事件”的文化背景:三類知識分子的沖突
“胡風事件”是影響了20世紀中國文化的一個歷史事件,解讀這一事件中所包含的思想文化信息仍然有其重要意義。“胡風事件”的發生,最重要的原因當然是因為毛澤東對這一事件表現出特殊的興趣,但在這一事件的背後實際上是中國幾類知識分子之間的思想沖突。如果沒有這個思想沖突的大背景,那些偶然的突發性因素絕不可能發生那麽大的作用。
中國自由主義知識分子這一群體作為一種政治勢力,早在40年代就選擇了與中共合作的道路。1949年社會鼎革之際,這個群體的大部份成員選擇留在大陸,其中的代表性人物在民主黨派中獲得了相應的位置。但此後基本上沒有自己的思想空間與政治活動自由。對於這些民主黨派在中共政權下的作用,毛澤東1957年1月在省委書記會議上的講話中曾概括得非常清楚:“這關系到國際問題。出這一點錢買了這麽一個階級(包括它的知識分子、民主黨派共約800萬人),他們是知識比較高的階級,要把他們的政治資本剝乾凈,辦法一是出錢贖買,二是出位置安排。共產黨加左派占三分之二,三分之一非舉手不可,不舉手就沒有飯吃。”[3] 在1952年的“思想改造運動”和隨後發生的“清算胡適思想運動”中,這個群體中的成員已經完全喪失了40年代和國民黨抗爭時的勇氣與可能。中國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的命脈之所以沒有被斬盡殺絕,只是因為他們的領袖人物如胡適、傅斯年和蔣夢麟等人,沒有選擇留在大陸,其思想由殷海光繼承下來
中國幾類知識分子的形成有其歷史緣由。在抗戰前發生的“一二·九”學生運動中,從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群體中分化出一批青年學生和少數教授,此處將其稱為“一二·九知識分子”。這個群體的主體到延安後成為“延安知識分子”的一部份;另一部份人留在國統區,與早年的左聯成員聚集在一起,此處稱之為“左翼知識分子”。[4]
1949年以後,這幾類知識分子在新政權中的角色並不相同。以西南聯大為主體的自由主義知識分子早已退居邊緣。所以他們在“胡風事件”里基本不在事件的中心,只是一般地表表態,寫寫官樣文章。當時有資格進入權力中心的是“延安知識分子”、“一二·九知識分子”和“左翼知識分子”。而在這三類知識分子中,“延安知識分子”是主流,“一二·九知識分子”和“左翼知識分子”相對又處於邊緣,真正的“左翼知識分子”本來應該有進入權力中心的可能,但由於文化派系的原因卻未能進入。中共黨內後來普遍存在“白區”幹部和延安(包括根據地)幹部之間的矛盾,也有思想文化背景的沖突。
“胡風事件”從文化背景上可以被解讀為“延安知識分子”和“左翼知識分子”之間的沖突,周揚代表延安,胡風代表左翼知識分子。“胡風分子”的主體是胡風辦《七月》和《希望》雜志的作者群,一般都受過大學教育,是那種有才華、同時也有個性的熱血青年知識分子。他們最終沒有被打垮,與他們的意志相對其它知識分子而言比較堅定有關。“胡風分子”重返文壇後再度表現出創作實力,這與他們的文化素養份不開。
胡風一生的命運是由“延安知識分子”掌握的,他的平反幾經周折,也是由“延安知識分子”的整體思想傾向所決定,胡風的文藝思想只是在“延安知識分子”眼里才成為異端。早在1943年,領導中共南方局的周恩來就對喬冠華、陳家康、楊剛等人的文藝思想提出過批評,認為他們的思想與延安不統一。這些人是“一二·九”中的左派,但他們的“左”並不同於延安的“左”。胡風雖然與他們的思想不完全相同,但可以共存。在“胡風事件”中,胡風早年的重慶朋友雖然出於自保對胡非常冷漠,但並未有意加害於他。置胡風於死地的是“延安知識分子”。1948年香港《大眾文藝叢刊》集中發表了邵荃麟、喬冠華、胡繩和林默涵批判胡風的文章,可以看作是“胡風事件”的真正開始。後來這些作者在“胡風事件”中都程度不同地發揮了作用。在“胡風事件”中負責具體事務的主要是中宣部和中國作家協會,而這兩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都是“延安知識分子”,當時胡繩和林默涵都在中宣部。
1943年中共中央發現國統區有對“延安文藝座談會”精神的懷疑情緒,就派延安眼中的得力幹將(如劉白羽、何其芳和林默涵)去做思想工作。後來批判胡風的時候,他們都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胡風事件的起源與林默涵與何其芳直接相關,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他們的文章刺激了胡風。在《文藝報》1953年第2號和第3號上,先後發表了中共中央宣傳部文藝處處長林默涵的“胡風的反馬克思主義的文藝思潮”,以及北京大學文學研究所副所長何其芳的“現實主義的路,還是反現實主義的路?”這兩篇文章都是作者根據他們在中宣部召開的“胡風文藝思想討論會”上的發言整理而成,文章有“奉命”的因素(據林默涵回憶,寫這兩篇文章有周恩來的意思),但文章的作者沒有對胡風保持起碼的人格尊重。林默涵在文章中最早提出了“以這種錯誤的文藝思想為中心,在胡風周圍曾結成了一個文藝上的小集團。”雖然林默涵也同時提到“不是說他們有什麽嚴密的組織,不,這只是一種思想傾向上的結合。”但熟悉中共歷史的人應該懂得,這種“小集團”的說法最為中共所警惕,因為這意味著有可能出現有組織的政治力量。毛澤東後來就是在這個說法的基礎上把胡風和他的朋友稱為“胡風反黨集團”的,由此就引發了全國展開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運動。
這次運動不同於此前發生過的鎮反運動,因為鎮反運動指向相對明確,而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運動,是一個在運動指向上含糊的政治運動,所以整得人人自危。因為按中共的邏輯推論,人人都有可能是反革命分子,後來的事實就是中共政治邏輯推演的結果。這次運動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從中央到地方普遍成立所謂的“五人小組”,他們的權力不但超越地方的一般黨組織,而且超越公檢法組織,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錯案。由“五人小組”發展到了後來的“專案組”,這成了中共政治鬥爭的一種主要運作方式。
胡風1954年7月通過習仲勳向中共中央提交了“關於幾年來文藝實踐情況的報告”,這期間並沒有發生什麽事。同年10月,對《紅樓夢》研究的批判發生後,在《文藝報》召開的會議上,胡風的發言才引起讀者的注意。1955年1月12日,毛澤東在中國作協關於公開印發胡風給中央報告的部份上作了批示。毛澤東說:“劉、周、鄧即閱,退定一同志,照辦。”“作了一點文字上的增改”。[5] 毛澤東增寫的內容主要是:“應在文藝界和《文藝報》讀者群眾中公開討論,然後根據討論結果作出結論。”因為有了毛的這個批示,周揚在1月15日就他和胡風談話的情況給中宣部長陸定一(並轉毛澤東)一份報告,同時附上胡風5月13日寫的“我的聲明”。該報告說,昨晚胡風來談話,承認錯誤,說他是以小資產階級觀點來代替無產階級觀點,思想方法片面,並有個人英雄主義,以至發展到與黨所領導的文藝事業相對抗,並說希望不要公開發表他1954年7月給中共中央的報告,如要發表,也希望作些修改,並在卷首附上他的一篇聲明。但毛澤東卻不同意,他在報告上批示:“劉、周、小平閱,退周揚同志:1、這樣的聲明不能登載;2、應對胡風的資產階級唯心論,反黨反人民的文藝思想,進行徹底的批判,不要讓他逃到‘小資產階級觀點’里躲藏起來。”[6] 胡風的聲明本來已經承認了錯誤,但毛澤東不原諒。
在“胡風事件”中有一個現象可以說明“延安知識分子”的思想傾向,他們在政治鬥爭中從來沒有對處於弱勢的對手有一點同情,周揚對待胡風的態度與當年他在延安對王實味的態度如出一轍。從周揚給中宣部長陸定一和毛澤東的信[7]中可以看出周對胡風的態度,他特別說明:“我們覺得發表這個說明,是於我們不利的。”實際上毛澤東後來認同了周揚的建議。
1955年1月20日,中宣部給中央送了一份報告“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開展批判胡風思想的報告”[8] 1月26日,中共中央批覆了這個報告,這個報告把胡風推到了絕境。[9] 5月13日《人民日報》發表了關於“胡風反革命集團的第一批材料”。15日,毛澤東又在周揚的信上作了批示。隨後中央就“胡風問題”連續開會,可見重視程度之高。[10] 據《楊尚昆日記》的記載:5月13日:“今天《人民日報》公布了胡風的自我批判並附有舒蕪的《關於胡風反黨集團的一些材料》編者按:號召胡風集團的一切分子站出來向黨交待,交出與胡風往來的密信,交出來比隱藏或銷毀更好些!我以極大的興趣讀了舒蕪的東西(胡的文章簡直無法看!)。胡風集團是一個長期仇恨黨的反革命集團,應該是無疑的了!”5月19日:“下午饒案五人小組繼續開會,聽取徐子榮的匯報,因陳毅同志會梅農,故未開會。同時聽了一些有關胡風集團的材料。……胡風案,是一個反黨反人民的專案,已決定捕起來。其爪牙甚眾,不僅在文化界有,在其它方面也有,甚至有混入黨內來的,中央宣傳部就有3人,其中1人可稱核心分子,胡風的30萬言書,是6個人寫的,據說有4個是共產黨員。繼高饒問題之後,潘楊案件之後,又算找到了一個活生生的例子,說明階級鬥爭如何的尖銳化!要記著主席說的話:提高警惕,肅清一切特務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個好人!兩個專案的事,都會有發展的,應隨時注意。”7月4日:“今日本擬約劉華峰同志等匯報反胡風的工作,因他們正與各單位匯報,故未能按原定的想法去做。”[11]
從各種材料看,“胡風事件”發生時在權力中心幾乎無人同情胡風,因為當時負責“胡風事件”的部門領導都是胡風的對立面,中宣部的周揚、林默涵、胡繩和中國作協的邵荃麟、劉白羽、何其芳等人,都是早年批判過胡風文藝思想的人。而胡風早年在重慶的朋友喬冠華、陳家康、章漢夫等人,都在周恩來身邊工作過,以“一二九·知識分子”為多,他們與“延安知識分子”相比,多少保留了一些自由知識分子的氣質。延安知識分子一旦進入權力中心後極少有人表現出對弱者的同情,承擔的都是助紂為虐的工作,“寧左勿右”是他們的工作特點。
在中共成長壯大的過程中,“寧左勿右”已成為一種文化,深刻地沈澱在廣大幹部和知識分子心中。當他們處在權力中心的時候,都對別人的痛苦麻木不仁;但自己一旦被權力拋棄,面臨的結局往往比他們當年鬥爭過的弱者更為悲慘。中宣部在文革中的遭遇是這一政治文化的最好注腳。羅瑞卿、陸定一(特別是他妻子嚴慰冰的遭遇)、周揚、喬冠華、章漢夫、邵荃麟等人都有這樣的經歷。由於中共政治文化里沒有對政治鬥爭中的弱者之同情,因而使所有參預鬥爭者無人能成為永遠的勝利者。
在權力中心的政治鬥爭中,知識分子並非絕對沒有保留良知的可能,可惜中國的知識分子普遍缺少這樣的勇氣與良知。在“胡風事件”中只有兩個這樣的例子,一是普通知識分子的代表呂瑩,一是高層決策者的代表胡喬木。胡喬木曾說:“那時的頂點是胡風事件。胡風事件寫的人較多,書出了不少。這些事說起來比較麻煩。抓胡風,我是不讚成的。毛主席寫的那些按語,有些是不符合事實的。胡風說,三年局面可以改變,毛主席認為是指蔣介石反攻大陸。實際上,胡風是說文藝界的局面。”[12] 胡喬木的這個說法是有佐證的:“陸定一說過,胡風案件要定‘反革命’性質時,毛澤東找了他和周揚、胡喬木商談。毛澤東指出胡風是反革命,要把他抓起來。周揚和他都讚成,只有胡喬木不同意。最後還是按照毛澤東的意見辦,定了胡風為‘反革命’。”[13] 當年參預審查“胡風案件”的王康也證實了胡喬木的說法:“胡喬木還說,他對毛主席的決定提出不同意見後,擔心自己的政治生命可能就要完了。”[14] 王康當時對胡風案稍有不同意見,立刻受到羅瑞卿的呵斥:“王康!你這個意見是個壞意見!”[15]
當時不僅在權力中心的人對胡風缺少起碼的同情,就是一般的知識分子對胡風的遭遇也沒有保持一點人道同情,他們沒有意識到,胡風的命運其實就是他們將來的命運。且看以下數位知識分子的態度:胡風事件發生後,郭小川直接參預了審查“胡風案件”。1955年5月至11月他參加了揭發“胡風反革命集團的第二、第三批材料”的整理工作。在“胡風事件”中,他寫了大量的文章和詩,如“某機關有這樣一個青年”、“從胡風反革命事件中吸取階級鬥爭的教訓”、“縱火、殺人與從理論上作‘挖心戰’”、“論朋友”、“這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某作家的一段真實經歷”等,積極參加了“反胡風反革命集團”的鬥爭。[16] 從郭小川的日記中還可以發現許多知識分子的態度,他們對胡風的遭遇基本是麻木的。另一個左翼知識分子宋雲彬(1957年成為左派)對胡風事件的態度也與郭小川差不多。[17]
二、墨寫的文件與血寫的歷史
本文開始提到的中宣部文件的第一句話是:“關於胡風及胡風集團骨幹分子的著作和翻譯的書籍,經請示中央暫作如下處理,望即執行”。從這句話的語氣可以推斷,中宣部之所以要下發這個文件,是因為有人打報告請示如何處理胡風及胡風集團骨幹分子的著作。分析當時的情況,較早向中央提出如何處理胡風及“胡風集團”骨幹分子的著作和翻譯書籍的,可能是上海市委宣傳部,因為當時胡風和他的朋友們主要集中在上海。
黎之在他的回憶錄中曾談到,當時上海作協分會主席團專門成立了批判胡風的核心領導小組,巴金、夏衍、羅蓀、吳強、葉以群、王若望、靳以等都報了專題批判計劃,這些批判計劃後來都發表在1955年6月號的上海《文藝月報》上。這期雜志基本是一期批判胡風及胡風分子的專號。它的出版日期是6月15日,其編者稱:“當我們全部稿件即將付印時,收到了10日的《人民日報》公布胡風反革命集團的第三批材料。為了補上幾篇和臨時抽去了幾篇,因此與預告的目錄略有出入。”[18] 顯然,當時上海文藝界對胡風及“胡風集團”的批判是非常主動積極的。這期《文藝月報》還發了一篇社論“提高警惕,撲滅胡風反革命集團”,從文風上看似出自當時上海市委宣傳部文藝處負責人吳強之手。[19]
如果說胡風的對手主要在北京,而“胡風骨幹分子”卻是在上海受到了最沈重的打擊。據當時供中共高層閱讀的《內部參考》一篇文章“上海文藝界討論和批判胡風資產階級唯心主義文藝思想的情況”中說:上海文藝界從3月份開始,開始討論和批判胡風資產階級唯心主義文藝思想。經過1個多月的討論,文藝界人士大都對胡風的基本錯誤,已有了一些初步認識。[20] 從時間上說,上海文藝界對胡風及“胡風集團”骨幹分子的集中批判,比北京還要早。
浙江的黃源回憶說:“在上海最初反胡風時,胡風的30萬言還未出來。胡風提出30萬言後,上海的胡風派就躍躍欲動。上海市的胡風派是以新文藝出版社為中心陣地,社長是劉雪葦,王元化出是新文藝出版社的。上海文藝方面的出版社公私合營後,集中起來成立了新文藝出版社,歸市委宣傳部主管。當時,夏衍也看到這個動態。他為了對付胡風派的活動,把我推出去。我也覺得他們的思想不對頭。後來,周揚發表了一個談話,還有文件,這樣就把當時上海的胡風派壓下去了。其中有個觀點是說胡風在文藝方面是搞虛無主義,反對戲曲改革的。後來全國各地對胡風進行思想批判,浙江也開展了批判。《人民日報》還發表了3批材料。中央當時有個小組,周揚是小組成員之一。中央打電話給省委,省委不知道‘胡風分子’是怎麽回事,公安局參加了搜查,但也不知道‘胡風分子’是怎麽回事。後來公安廳來處理這件事情時,王芳指定了一個副廳長負責。處理這件事比較慎重,當時中央給胡風派扣了反革命帽子,而當時我們並未真正當反革命來搞。”[21]
中國50年代發生過許多政治運動,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高層與下面互動的結果,而下面提供的意見常常比高層還要“左”。在“胡風事件”中也是如此,正因為下面有這樣的要求,所以中宣部才請示中央作出這樣的決定。這是又一個中國知識分子從來未曾懺悔過的問題,大家都認為自己是制度的受害者,卻從來不肯承認自己當年是如何參與害人的。
從中宣部“關於胡風及胡風集團骨幹分子的著作和翻譯書籍的處理辦法的通知”開列的查封名單可以看出,這些作品絕大多數是歌頌新中國和抗美援朝的,譯作也都是馬列著作和革命文學,還有梅志的兒童文學。一個負責文藝的官員其實不難發現其內容之價值。現在看來,中央當時發出這個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下面批判胡風的需要。(詳見本文附件)中宣部列出的查封名單是:胡風、劉雪葦、阿壟、綠原、魯藜、蘆甸、路翎、冀坊、梅志、羅洛、方典、張禹、耿庸、牛漢、化鐵、賈植芳、滿濤、呂瑩、徐放。主要是胡風在上海的朋友,這個名單及後面所附的著作及出版單位也以“新文藝出版社”最有代表性。開列這個名單的人看來非常熟悉文學出版界的情況,從每本著作都詳列出版單位來推斷,極有可能這些書籍都在開列禁書書單的人手邊。
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這個名單中沒有列入舒蕪的作品。如果以當時的政治邏輯和書的內容論,最可能被查禁的恰恰就是舒蕪的作品。他是胡風早年的朋友當中少數幾個引起中共不滿的作家之一,周揚的“我們必須戰鬥”一文中最先批判的就是舒蕪,其次是阿壟和路翎,但舒蕪的作品偏偏不在被禁之列。其實,這個名單完全是因人而列的,開列這個名單的人其實並不了解那些作品寫了些什麽。由於舒蕪在“胡風事件”中扮演了中共需要的角色,所以他的作品和他本人暫時得到了豁免。名單中也沒有列入彭柏山、何滿子、聶紺弩和曾卓等人的作品,因為文件是1955年7月30日下發的,這些人在同年的5月中旬都被公安局搜查(聶紺弩稍晚,在7月初)。看來這個查禁名單並不一定是經過認真研究後開列的,很可能只是認同了下面提供的名單。
這份薄薄的文件承載了一段不應該被忘記的沈重歷史。中國的知識分子不應該忘記自己所屬的這個群體在那個年代的所作所為。這種行為既是中共政治文化的產物,也是本身人格缺陷的產物。
九死不悔漫漫路
──讚李慎之先生“反專制、爭自由、爭民主”的精神
蘇紹智
原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列所所長、美國普林斯頓中國學社主席
李慎之先生不幸於2003年4月22日病逝北京。中國失去了一位卓越的思想家和反專制、爭自由、爭民主的鬥士,海內外有良知良識的人士無不為之痛惜哀悼。
慎之和我80年代初同在中國社會科學院,他工作的美國研究所和我工作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研究所同在社科院大樓的13層,兩家的住處也相距不遠,是以我們相識相知,往還密切,對學術思想、社會思潮、國家大事和世界形勢,無所不談。我十分欽佩他學貫中西,博通今古,知識淵博,思想敏銳,知人論世多真知灼見,遠非庸常如我者所能企及。但我對慎之的思想有比較全面系統的認識,還是經過1999年夏的竟日暢談之後。那年慎之應美國凱特林基金會之邀訪美講學,在他期滿回國之前偕夫人張貽女士來新澤西州鄉間我的寓所小住,我們得以盡情傾談,相知益深。別後數日,他寄來一便箋:“普林斯頓兩日,得傾積愫,快何如之。歸途忽念1962年吳宓赴廣州見陳寅恪,陳贈詩有‘暮年一晤非容易,應作生離死別看’,又不禁愴然,只有彼此珍重而已。”我當即回信安慰他,相勉後會有期。此後雖時通魚雁,終因他既未再出訪海外,我又長期被迫流浮萬里,不能歸去,以至天涯一晤,無緣再見。如今天人永隔,能不痛哉!
為自由民主而革命的“進步青年”
李慎之1923年8月15日出生於江蘇無錫。他從小接受儒家教育,使他後來在哲學上接受王陽明的“致良知”思想。他又在初中時就接觸馬列主義,及長,進而服膺馬列主義。青年時期他就讀於燕京大學經濟系,1945年7月畢業,受過完整的西式現代化的教育,因而他也深受西方自由民主思想的影響。但是在當時的形勢下,他欽佩讚賞的是馬列主義,並因之成為參加學生運動、組識學生運動的“進步青年”,繼而又奔赴延安參加革命,並加入共產黨。
30、40年代的“進步青年”,很多都是把儒家的以仁義為中心的道德倫理、西方的自由民主觀念和馬列倡導的共產主義革命理想混合在一起,以為它們可以兼容並包,甚至可以互相融合。慎之曾經回憶說:“幼誦孔孟之言,長窺馬列之書”;“我長期以來分辨得清楚孔孟與馬列的社會理想,卻分辨不清兩者的道德理想。在我參加革命以後,在民主革命時期,我自己的道德標準還能與共產黨的標準水乳交融,我對劉少奇同志的《論共產黨員修養》就是這樣看的。”他還回憶說:“可能是中國百年來的處境是內憂外患交相煎迫,人民處於水深火熱之中的緣故,馬列主義的思潮──共產主義的思潮在中國傳播得特別迅速,特別有效”;“經過20多年的‘新啟蒙’,整個中國的左翼已經完全賓服於共產主義的思想體系了”。與此同時,這一代進步青年也完全相信毛澤東所要求並承諾的自由、民主、人權是與他們所賓服的共產主義思想體系融合無間的,甚至他們心目中的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理想社會就是自由民主制度的社會。
直到經歷上、認識上都閱盡滄桑而垂垂老矣,李慎之才徹悟道:“{60年後回頭看,我們這些‘進步青年’其實什麽都不懂,既不懂什麽叫民主,也不懂什麽叫共產主義。”“我們這些‘進步青年’糊塗的地方就在於居然認為美式的民主與蘇式的革命是可以互相包容而並行不悖的。”這兩者是可以互相包容而並行不悖的嗎?他用中國一代進步青年都走上大折騰道路的一輩子閱歷指出:非也!“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社會主義才能與自由主義互動,今天西歐北歐的社會民主主義就是這樣。建立在專政基礎上的社會主義,亦即共產主義是沒有可能與自由主義互動的。”
講“大民主”,被欽定為右派
慎之參加革命工作,開頭是擔任重慶、上海《新華日報》的編輯 ,到延安後任新華通訊社國際部的編輯。1952年到1957年他任新華社國際部副主任,當時他的一項重要工作是主持從國外的各種報刊中編譯供領導層參閱的《參考資料》。這些資料每天有13-14萬字,他規定每天要出3本,各於早中晚幾點鐘必須送到中南海領導人的辦公桌上。當時他意氣風發地稱之為“一日三參”!他夜以繼日地勤奮工作,效率極高,對國際動態研究得甚為深刻。
1956年因蘇共“二十大”赫魯曉夫秘密報告的沖擊震動而引發波匈事件之後,毛澤東專門派秘書林克到新華社向當時接觸這一情況最多的人徵求意見。當時了解情況最多的當推國際部主任王飛和副主任李慎之,而林克原先也在新華社國際部工作,曾是王、李的部下。當時王李二人都認為,蘇聯東歐出問題的根本原因是沒有在革命勝利後建立起一個民主的制度。王飛比較謹慎,慎之性格爽朗,直言無忌,講話最多。慎之提出還政於民、開放新聞自由、實行“大民主”。“大民主”指人民對國家的大政方針應有討論的權利與自由,是相對於一般幹部常在機關里向上級要房子、要提級的“小民主”而言的。慎之當時認為,“小民主”太多,“大民主”太少。“大民主”、“小民主”兩個名詞都是慎之與林克談話時的“臨時發明”。
毛澤東聽了林克的匯報後說:“大民主就是要上大街,是對敵人的,我們不能搞大民主,只能搞小民主,搞小小民主。”後來林克再向毛解釋說,慎之不是這個意思。毛說:“他們主張的議會民主、新聞自由,實際上與上大街沒有什麽不同。”
在毛澤東把自由民主等同於上大街的謬論下,李慎之被毛欽定為“極右”,過了22年的屈辱生活,直到1979年才得“改正”。有朋友戲稱他被劃為右派是“慎之不慎”。幸而慎之生性曠達,“入另冊”20余年而無礙於其敏銳的思維與深刻的洞察力。“改正”後他仍擔任不少重要的工作,豪放狂狷如故。1987年我因言獲罪,被撤銷黨內一切職務時,慎之對我說:“你們現在主張的民主、自由、人權等各項意見,我當時都說過。”
80年代他在擔任中國社會科學院領導期間,宣稱自己有“三不主義”:一不寫文章,二不作報告,三不做學問。他看不起社科院有些領導人盡力為自己爭取學銜。他從來沒有教授、研究員的頭銜,卻一直鞭辟入理地研究學問,聯系實際,提出的意見切中要害。例如,從1982年中共“十二大”以來,他一貫主張不要對國際形勢作全面系統的理論分析,應該從中國的民族利益出發研究中國的外交政策,而外交政策的重點地位也應當從單純講意識形態與政治轉到政治與經濟並重。中共“十二大”政治報告中關於外交政策那一段的起草人就是李慎之。此後中共中央歷次文件涉及國際問題的都沒有脫出這個格局。可見慎之見解的高明。
“學術第一”的辦院思想
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對“以階級鬥爭為綱”的極左思潮進行批判的大形勢下,李慎之擔任社科院領導工作之初,即公開提倡辦社科院應以“學術第一”代替“政治第一”,應以“兼容並包”代替“無產階級思想對資產階級思想的全面專政”。他於1985年在社科院的黨組會議上正式提出,社科院承“文革”10年學術雕敝之後,首先應當“培元氣”、“養太和”,從而倡導“學術獨立”、“學術自由”、“學術尊嚴”。他說這不是門面話而確實是他內心的強烈響往,因為他從小就是在這種觀念下成長起來的,而他自己就是在“學術自由”下學到馬列主義的。
他從80年代初調任社科院美國研究所所長時起,就在內心深處以蔡元培作為自己的楷模。他公開說過:“在我心目中,科學院的第一個原型就是蔡元培的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的第一個原型就是梁啟超的清華國學研究所”。他任副院長後領導“國際片”8個研究所,他一貫強調各個研究所的獨立性,對其管轄下的各所明確采取不幹涉主義;他確信,院只應該是一個管理單位,所才是真正的科研單位,而科學研究是不應該受行政幹涉的。
他讚賞30年代清華大學國學研究所的章程里明文規定研究人員應當不慕榮利,“專以著述為畢生目的”,因而他在參加社科院領導的第一次黨組會議上明確提出範文瀾的名言:“只有坐得住冷板凳,才能上吃得上冷豬肉”。他經常慨嘆看不到有產生王國維、陳寅恪那樣的人才的可能性而對辦院的前途越來越感到艱難。這話他是經常說的,也多次同我探討為什麽今天的中國出不了王國維、陳寅恪那樣的人才,認為這是一個很值得研究的問題。
正因為他堅持“學術第一”的辦院思想並為中國出不了頂尖的學術人才而憂心忡忡,所以他特別反對社科院搞什麽“創收”、“承包”、“開放型”之類的所謂“改革”。他認為,學術單位就是吃皇糧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辦研究機構盡管各有不同的方法,但坐冷板凳、奮力讀書、認真寫文章、不參與政治,總是最基本的幾條,用不著大改,大改只能改糟;所謂“創收”、“承包”之說,都是外行趕時髦。幸虧社科院刮過多次改革風而幾乎沒有什麽大改動,倘照上述說法去“改”,只能毀了社科院。他還反對與國外的學術交流過多過濫,他認為,如果不是一個學有根底而又有向學之忱的學者,作學術交流並不能有所收獲,交流一濫反而造成想遊逛多於想求知,再也坐不住冷板凳,結果只能是學風大壞。
我是很讚成他的看法的。他自己認為這種內心深處的悲觀是出於憂國憂民的情懷。但是在商業大潮的“新”的沖擊和黨的一元化領導的“舊”的堅持下,他的看法未免被譏為“保守”,至少是“迂”;而一到“運動”來臨,就難免不受到“不分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的批判了。
“不能在剌刀下做官”
1989年的民主運動對李慎之是一個極大的震動。他認為當時學生提出擁護憲法、推進民主、反對腐敗等口號切中時弊,無可非議,因此他反對鎮壓,態度鮮明地支持學生的要求,希望當局糾正錯誤。
1989年5月1日,慎之和我都參加了“民主同盟”主席費孝通在“民盟”總部召開的知識分子座談會。慎之在會上發言,讚揚學生運動,認為“民氣可用”,“歷來學生運動都出人才”,“政府要善於在運動中發現人才”。他還認為,中央領導同志應當親自出來和學生對話,而不應當由袁木和何東昌出面與學生對話來搪塞了事。他對袁何二人與學生的對話評價極低,認為除了刺激學生和群眾以外,別無積極意義;他特別認為,何東昌身為教委副主任卻與學生作對,應當撤他的職以順人心而息事端。他還以自己青年時代搞學生運動時國民黨頭子都能出來見學生作類比,認為中央領導同志沒有理由不出來。他認為,共產黨是依靠群眾起家的,無論如何不能站在群眾的對立面。他要求政府不要鎮壓學生運動,如果動用武力,後果不堪設想,是要對歷史負責的。當時我完全同意他的看法,我相信當時在座人士也多有同感。當然,他的言論會有人舉報,成為“六四”鎮壓後他的罪狀之一。
5月18日清晨5點鐘,慎之忽然打電話給我,要我立即去院部找他。我當即前往,他告訴我:17日晚他已打電話給社科院常務副院長丁偉志,建議丁徵求院長胡繩意見,考慮由社科院的學者發一份呼籲書。因為當時我和大多數民主改革派的知識分子比較熟悉,慎之要我聯絡一下,參與簽名。當丁偉志在電話中征得胡繩同意後,慎之即組織起草了“社會科學界知名人士致中共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緊急呼籲書”。呼籲書的主要內容是:一、對學生要求民主法制、反對腐敗、推進改革的愛國熱情給以公正評價;二、黨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立即和學生及社會各界人士直接對話,認真聽取意見,勇敢承擔責任,進行坦誠的自我批評;三、希望政府立即采取切實措施,創造條件,促使學生停止絕食。呼籲書文稿經胡繩審定後,由胡繩領銜簽名,共征集到194人簽署,社會科學界的知名之士多有參加,《人民日報》和《光明日報》分別刊登了主要內容和全文,中央電視台編發了簡短消息。這份呼籲書確實代表了人民的要求,影響甚大。
5月19日下午,慎之已聽到可能要戒嚴的消息,情緒抵觸;在接到參加當晚召開的宣布戒嚴的“首都黨政軍幹部大會”的通知後,他借故沒有到會。戒嚴後,慎之義憤填膺,公開宣稱:“不能在刺刀下做官”。這句話在“清查”中被揭發出來時,慎之坦然認帳,毫不辯解,充份表現了一個知識分子威武不能屈的棱棱風骨;而斯言斯行在當時的文教學術界廣為流傳,於血腥恐怖的彌漫之中給人以“天地有正氣”的支持和希望。這句話已成為歷史性的名言,必將載入史冊。
因為以上這些正義的表現,慎之在“六四”鎮壓以後被批判,並於1990年6月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份。他也辭去社科院副院長的職務,以實踐“不能在刺刀下做官”的諾言。
大徹大悟,堅持獨立之思想
慎之曾說過,他在1989年“民運”時是“一個封建士大夫呼天搶地也要建議黨不要犯錯誤的心態”。“六四”鎮壓事件促使他大徹大悟,從此他嚴格解剖中共的本質,也嚴格解剖自己。他一變過去的“三不主義”,深刻地研究學問,研究現實社會,思如泉湧,不斷創新,為反專制、爭自由、爭民主而奮筆疾書,在沈寂的90年代的中國寫出大量有創見、有份量、有針對性的文章,影響深遠。
慎之的文章始於研究陳寅恪和顧準,以喚回知識分子應有的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智慧與良心。他盛讚陳寅恪在1929年所作的王國維紀念碑銘中首先提出的“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今天已成為中國知識分子共同追求的學術精神與價值取向,也一定會成為現代化以後的全中國人民的人生理想。陳寅恪於50年代初期曾聲明:“我認為研究學術最重要的是具有自由的意志和獨立的精神。......獨立精神和自由意志是必須爭的,且須以生死力爭。”慎之盛讚陳寅恪終身未曾違背這一宗旨,認為陳氏正是依據此宗旨研究歷史,才取得重大的成果,也才能預見到中國的學術“必將受西方沾溉,非蛻故變新不足以應無窮之世變”。他特別注意到陳氏曾提出“一個文化系統崩潰的後果必然出現的社會失序現象”之論,認為此論對於今天的中國仍具有現實意義。
顧淮也正是依照“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原則研究學問,實事求是地而不是教條主義地對待客觀實際。顧準勇敢地質疑辯證法,注意到狄慈根把辯證法看作“革命的無產階級神學”。顧準還認為,對所謂普遍的客觀規律的絕對肯定會導致極其危險的後果,並質疑所謂的“社會發展史的普遍規律”。顧準的未完成著作中充滿著前人未發之論,顧氏是50年代提出要重視價值規律的第一人。他在常人所難以忍受的專制主義的迫害下,堅持研究學問,鮮明地提出:“今天當人們以烈士的名義,把革命的理想主義轉變成保守的、反動的專制主義的時候,我要為反對這種專制主義而奮鬥到底!”
李慎之就是在被極權統治鎮壓得鴉雀無聲的90年代的中國,繼承並發揚陳寅恪和顧準的宗旨,公開地高舉“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旗幟的第一人。
呼籲以自由主義取代專制主義
慎之繼而呼籲回到“五四”,重新啟蒙。他明確指出,當今中國的統治者以“最最最革命”的形式來實現中國歷史上也是人類歷史上最強、最烈、最黑暗、最野蠻的專制主義;救治專制主義的唯一出路是啟蒙;“五四”的精神就是啟蒙,啟蒙就是以近300年來作為人類歷史主流正脈的自由主義取代專制主義。他經過深刻的分析研究之後提出獨創之論:自從秦始皇統一中國以來的2,200年間,中國文化傳統的核心就是專制主義,而由專制主義又必然衍生出蒙昧主義。
他把自由主義看作人類歷史的主流正脈,在20世紀末的中國高舉自由主義的大旗。他無意做中國當代自由主義思潮的領軍人,而自由主義派的學者多尊崇之如此。他根據“應以自由主義取代專制主義”的價值取向重新研究中國思想史,首次在共產黨統治下的中國提出胡適的重要歷史地位。他在1999年夏曾多次對我說 “胡適高於魯迅”。翌年他終於撰專文分析了同時期的胡適與魯迅,並揭示胡適高於魯迅的結論。在魯迅被毛澤東欽封為聖人而胡適被批倒批臭的中國,李慎之從引導中國走什麽道路的高度公開撰文尊胡抑魯,實在是中國思想界驚世駭俗的第一人。
慎之認為,毛澤東一再強調“中國革命實質上是農民革命”,那麽中共的革命就不能不“實質上”打上歷史上農民革命的印記,重覆歷史上農民革命的特點,那就是在革命初起時提出平等、均富等口號,但革命勝利後,農民革命領袖就要打江山者坐天下,做皇帝,實行皇權專制主義。毛澤東對農民革命幾乎沒有停止過提示,導之為中國歷史發展的主流正脈。慎之實際上是從中國革命的性質找出了中共實行專制主義的根源。
他在2000年6月10日給我的一封短信上說:“近作一文‘論中國的專制主義’,我近來越來越覺得50年前實未曾有革命,而只是一個皇朝更叠,而且是最壞的一次更叠。晚年為文尚且一再申述此義。唯類似的文章越來越難發表,則以專制主義猶在統治也。”在2000年6月24日給我的信上他又說:“我們這一生中的不幸在於革了一次命,還要再革第二次命。”
慎之的覺悟是沈痛的,認識是獨到的。他的最後的生命都燃燒在革第二次命即反對專制主義之中了。
剖析毛澤東和中共為何不兌現自由、民主、人權的承諾
40年代,毛澤東和中國共產黨發表過許多談話和黨報的社論與評論,反對國民黨一黨專政和蔣介石個人獨裁,動員人民要求民主、自由、人權與憲政,並莊嚴承諾要建立一個民主自由的新中國。這些言論反映了當時廣大人民的要求,起了發動群眾反對國民黨統治和擁護共產黨的作用。然而半個世紀過去,取得政權的中共自己走上了一黨專政的獨裁老路,對人民的專制統治特別是對政治體制改革呼聲的箝制遠甚於當年的國民黨。當年由共產黨鼓勵人民要求於國民黨政權的,正是今天人民群眾要求於共產黨政權,而被共產黨視為異端邪說、洪水猛獸,必欲控制扼殺的東西。今天的中國人民普遍地產生一個問題:中共取得政權後為什麽對自己的承諾背信棄義 ,不予兌現呢?
李慎之從理論和實際出發,更從親身經歷出發,深刻地研究了這一問題,答案發人深省。他指出:30、40年代的中國左派知識分子,心目中有兩重價值。第一重價值是民族主義,要打倒日本帝國主義,實現民族獨立;第二重更高的價值是經由社會主義革命到達共產主義。自由民主的價值是包括在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的價值里面的,並無獨立的民主價值。在當時,革命的價值壓倒了民族主義的價值,壓倒了民主的價值。還由於對主義的崇拜,發展到對黨的崇拜,對馬恩列斯毛的個人崇拜。當然,這一切都可以歸因於19世紀到20世紀的一個世界性大思潮──傾心於蘇聯的革命和馬克思主義。
慎之指出,不錯,毛澤東確曾發表過不少讚揚民主,要求民主的“歷史的先聲”,但是不論毛澤東如何讚揚民主,要求民主,他沒有一次不是同時強調共產黨領導,強調馬克思主義的核心價值──無產階級專政。許多難以理解的情況可以從對“民主”和“革命”的價值理解不同來解釋:民主的價值歸根到底是個人的價值,民主主義者以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為出發點,若以民主為最高價值,那麽當然要問為什麽言論、出版、遷徙、結社(包括組黨)的自由沒有兌現?而以革命為最高價值,當然要發動一次又一次的運動以求達到純而又純的共產主義在中國實現。至於過去所承諾的“自由”、“民主”之類,不過是為達到目的所講究一下的策略而已,即為了照顧一下覺悟不高的人們,把各種自由權利當作最低綱領招徠一下而已;如果革命進行得順利,那就應該向更高的目標前進,根本沒有什麽諾言兌現不兌現的問題。慎之認為西諺所雲Ends justify means足以解釋一切!面對這樣的“革命”的價值取向,你還能要求兌現什麽承諾?
“風雨蒼黃五十年”
談慎之的著作,不能不首推他在1999年10月所寫的“風雨蒼黃五十年”。該文從譴責靡費上千億元金錢追求踵事增華的“五十年慶典”和媒體鋪天蓋地的歌功頌德出發,揭露並批判以江澤民為代表的中共頌導層掩蓋錯誤,偽造歷史,50年間的民族大災難、大恥辱通通不見了,禁止人民了解歷史真相,使全民失去記憶,使全民失去理性思考的能力。他以中心如焚的憂國憂民之情歷數中共3代領導人對國家和人民犯下的罪過,特別指責江澤民對建國無尺寸之功卻大搞新的個人崇拜。然而他還是諄諄提醒江澤民,要看清什麽是世界潮流──全球化、市場經濟、民主政治、改善人權才是世界歷史潮流,順之者昌,逆之者亡,在全世界現代化浪潮的沖擊下,中國要開放報禁黨禁是必然的,不可阻擋的,。他指出,中國進一步改革的條件不但已經成熟,而且已經爛熟了,主動地實現有領導的民主化對中國最有利,然而政治改革卻依然停滯不前。他明確提出:希望江澤民能主動領導民主化的改革,作 “聖之時者也”;然而他也同時悲嘆:他這個風燭殘年的老人在世紀末對歷史的一點卑微的企求,可能最後還是會歸於空幻的夢想。
此文一出,民間反應十分熱烈,海內外網上傳播,不脛而走;當權者卻畏之如虎。社科院曾多次派人向他查問,他泰然處之,在2000年5月28日給我的信上說,他是“縱艮大化中,不憂亦不懼”。
“最後還是會歸於空幻的夢想”被不幸言中。從此慎之對以江澤民為首的中共領導層越來越不寄予希望,對專制制度和毛澤東及其思想的批評越來越具有深度。1999年他在美和我相晤時,曾經戲說“我現在比你更激進”。1999年秋寫了“風雨蒼黃五十年”後,他更加“激進”了。他研究毛澤東著作,認為毛的很多文章都是為了取悅群眾於一時,實屬權謀,最後食言而肥。這正好與王若水在《新發現的毛澤東》一書中所闡發的“毛往往為了政治鬥爭的需要,犧牲理論的一貫性和嚴密性,否定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毛澤東並非由於他在這些理論上的失誤而導致他行為上的失誤,相反他的哲學觀點的改變,為他的錯誤行為作辯護”的獨創性見解相互生發,相得益彰。
這里說幾句不知是應被稱作題外還是題內的話:慎之對若水真是惺惺相惜!今春3月下旬慎之曾在電話中告訴我,他正在仔細閱讀若水的遺著《新發現的毛澤東》,準備寫一篇書評,希望4月底能把稿子寫好帶給我看;他稱讚王若水是當代中國第一個思想家。據悉,慎之4月中旬住醫院前,還手不釋卷地研讀若水的著作,書上折著頁,做著記號,可能書評的腹稿已經有了。可惜我永遠得不到這篇肯定十分精彩的文章了。慎之繼若水哲人其萎,短短一年間中國思想界折損兩巨擘,令人不勝悲慟,有天道寧論之嘆!
憲政民主和公民教育
盡管李慎之獨到的指出,中共因最高價值在革命,在無產階級專政,而置原先信誓旦旦的自由、民主、人權的承諾於不屑一顧。但他以一生正反兩面實踐與認識,總結出中國還是必須走現在憲政民主之路,這是中國唯一的出路。
慎之主張實行憲政民主,又認為實行憲政民主的先決條件必須有健全的公民意識。他說:“缺乏公民意識是中國與先進國家最大的差距。中國的現在化100年來成就不大,第一個原因就在於中國始終沒有能培養出夠格的現代化公民。”他曾多次跟我說,希望編一部給中學生閱讀的公民課本;還說,人若有下一輩子,他希望下輩子當一輩子的公民教員。他這個願望見諸自己的文字,也同許多朋友談過。如今不少悼念他的文章都提及此論,還有文章說他已著手組織人編寫公民課本了。足見慎之對加強中國公民教育是情深意切,大有緊迫感,已經起而行,投身實踐,非徒托空言而已。後來者應該接過薪傳火炬,繼續努力啊!
慎之在致力於呼籲憲政民主和公民教育的同時,還從事於中國文化傳統與專制主義的研究、中國文化與全球化的研究,等等,病體衰年,孜孜不輟。他在2000年5月28日給我的信中說:“此生縱再活10年,也不過反專制、爭民主六字而已}。”又在同年6月10日給我的信中說:“我則一息尚存,終當為反專制、爭自由而努力耳。”真是字字擲地有金石聲,令人肅然起敬。
上述的種種研究,其成果都凝聚在今年4月底由香港明報出版社出版的《風雨倉黃五十年──李慎之文選》一書中。這是迄今為止唯一的一本李慎之先生的專著。提起這本書,我與之有一定的因緣,當中還有一些曲折。如今慎之遽歸道山,不能自己露布了,我應該說一說,以存史實,也讓世人知道他的艱難處境。如前所述,慎之曾給自己規定過“三不主義”,盛年不寫文章。晚年著述雖豐,卻又不結集成書。從他因“風雨蒼黃五十年”一文蜚聲海內外而其後的文章一概被極權政權封殺,不得在國內出版時起,我開始設想要把他的文章收集起來,替他在海外出版一本文集。這個打算經過一年多的郵電商量,蒙他同意,文章也慢慢收集齊全;但他一直不願意自己署名出版,要我用筆名作為“編者”“編”一本他的文集,以免有關方面找他麻煩。他並稱這是一個“野本子”,至於“正本子”留待日後由他自己來編。我們一直是按這個“方針”工作著,我也用筆名寫了“編者前言”。在先後聯系台港出版社的過程中,我曾幾度寫信向幫忙的朋友解釋此事:“我與慎之誼屬知己,卻不得不爾,可慨也夫!”“我們兩個老知識分子的區區不得已心情,請鑒察之”。一直到今年2月初訂定出版合同前夕,需要慎之親自簽署一份給我的授權書時,我終於奉勸他還是自己署名出版為好,可以省卻涉及出版法上的周折,也可免去許多“別扭”現象。他倒爽快地答應了。這才刪去“編者”和“編者前言”,改署“李慎之著”,一路順暢出版。讀者捧讀此書,當不會再有“別扭”之感了。這一曲折過程,反映出中國知識分子處境的艱難和心情的壓抑。它只會發生在扼殺人民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專制統治之下,在民主制度下成長的人們是難以理解的。然而我輩感受深切,不知這種折磨何時得以不再在中國發生。
李慎之先生的一生,走在中國現代歷史最跌宕起伏,迂回曲折的道路上。他曾經說:“中國人在過去半個世紀的狂飆中象枯枝敗葉似的翻滾飛揚,其原因也不妨以對民主和革命的價值理解不同來解釋”;他又說:“我是一個自己對革命作出了承諾的人,又是對民主略知皮毛,而對某些人作出過承諾的人,因此在這翻滾飛揚之中,特別暈頭轉向,而且痛苦疑惑也特別強烈。”這真是熔形像思維與邏輯思維於一爐的精辟之言,把他自己的一生和多少中國知識分子的一生都描述盡了。他實在是一以貫之地為反專制、爭自由、爭民主奮鬥了一生的。而他正當盛年時和他的國家所一起遭受的升沈曲折,並非肇因於他的違背初衷,實乃如他曾經說過的,“是我騙人了嗎?”“誰又騙了我呢?”他最終悟出:“其原因也不妨以對‘民主’和‘革命’的價值理解不同來解釋。”
所幸慎之先生在受盡暈頭轉向的痛苦疑惑之後,到了耄耋之年,卻特別清醒地,堅毅地公開宣告:我自以為總算找到了答案,中國還是要以民主為最高價值,中國人民是要確實得到了民主,自會找到合意的道路;即使走錯了,碰了釘子,也只有通過民主重新找該走的道路;我相信這是世界各國人民遲早都要走的必由之路。
還有什麽比這更義無反顧了的呢?沒有了!
路漫漫兮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亦余心之所善兮,雖九死其猶未悔。李慎之先生為反專制、爭自由、爭民主的一生,當得起這千古名句!
SARS疫情凸顯中央集權制下中央與地方的沖突
王 怡
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今年春天中國爆發了“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癥”(編者注:“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癥”是“世界衛生組織(WHO)”為此病確定的正式命名,其英文全稱是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縮寫是SARS(中文譯音為“薩斯”,下文用此名);官方稱之為“非典型性肺炎”,這實際上是另一種早就存在、有完整治療方法的疾病)。“薩斯”疫情的迅速發展顯示,對此急性傳染病的防治一度演變為一個突發的公共管理危機。國內圍繞著政府在危機管理中的作為已有不少論述,內容涵蓋從保障信息公開到發揮公共財政作用等議題。
在傳統的中央集權式的公共行政思路下,“政府”作為與民間相對應的公共行政機構,往往被簡化為一個整體性概念,凡談及“政府”就自然地把它等同於“中央政府”。這次“薩斯”疫情爆發時,許多論者沿用了上述舊的思維模式,或者把政府假想為一個巨人,似乎它仍然象30年前“黨─國”一體的體制之全盛時期那樣,可以如臂使指、從心所欲地支配每一個權力末梢;有的人即便承認中央與地方之間可能存在著沖突,但仍然寄望於運動式的宣傳和組織紀律約束,以為通過“萬眾一心、和衷共濟”的意識形態鼓動,加上對地方官員在人事與政治責任上的嚴厲措施,就可以達成一種臨時性的、高度融和的危機處理模式。與此同時,疫情危機所具有的某種緊迫性和社會恐慌心理,也極容易使人傾向於呼籲和要求一個集中的權力中心來力挽狂瀾。在傳統的專制社會,這一心理往往指向對一個強權人物的渴望。在建立了中央集權和全權主義意識形態的政體下,這一心理在技術上便往往指向對“中央政府”的膜拜。一些人文學者在呼籲面對危機時的團結和超越性的社群意識時,也不去區分作為民情的“一律”與作為危機處理的集權模式的“一律”[1],而簡單地加以混淆,由前者導向後者。
而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學衛生政策與管理研究中心的部份學者在一項研究報告中則建議:“公開宣布所有疑似病例、確診病例的費用完全由中央財政承擔。這樣從根本上杜絕患者、醫院和地方政府由於經濟上的顧慮和困難而產生的延誤,確保最快切斷每一例可能的傳染源”。[2]
在部份國內學者、作家參與簽名的數封公開信中,也提出了中央政府財政全數負擔醫治費用的類似要求。[3]
我們應當充份看到,在一個幅員遼闊的單一制共和國內,不能忽略政府結構的覆雜性和各級地方政府在責權上的分立,因此不同地方在突發危機中可能會凸現出巨大的分殊利益。
在經濟改革之前,中央政府在高度集權的財政制度和政治制度下幾乎壟斷了對一切公共財源的支配權,也壟斷著對地方政府人事和財政徹底的控制權,並且在計劃體制和單位體制下以財政的方式承擔著幾乎一切國家職工的生老病死,國家的權力中樞在意識形態基礎上維持著對多元利益沖突的整合力。假如這場傳染病發生在那個年代,要求中央政府承擔全國各地所有的防治費用是順理成章的。然而,自從20世紀80年代的“財政包幹”體制改革以及全面向地方“放權讓利”的經濟改革以來,一個財政上單一制的中央集權的政府體制事實上已經不覆存在,這就使危機處理的財政支付手段發生了根本變化。在一次公共管理危機中,盡管民眾可以不理會縱向和橫向的利益沖突及行政權力內部整合的難度,而直接要求唯一的和最高的責任承擔者和公共資源的壟斷者站出來承擔包括醫療費用在內的一切費用,但公共政策分析卻不能如此簡單化地看問題。本文的討論就是從公共政策的角度來分析“薩斯”疫情下中央與地方關系對疾病防止的影響。
一、財政分權與地方利益
海外學者對中國經濟改革中實行的“財政包幹”體制通常持正面評價,認為這一改革產生了一種中國式的財政聯邦制格局,大大削弱了中央政府的非政治性權力並有力地促進了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4]
1994年開始實行的分稅制進一步確立了這種財政格局:地方政府雖然沒有類似聯邦制下的徵稅權,但卻正式擁有14種地方稅收的支配權;地方政府龐大的預算外資金更是由其自由支配,而毋需與中央財政分成;按照1994年的《預算法》,地方政府雖然沒有類似於聯邦制下的發債權,但地方財政預算卻正式脫離了中央政府的控制,地方財政的預算案不再由中央政府批準而改由地方人大批準;省級政府對省級以下各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也完全由各省自行決定。[5]
這種財稅體制改革導致了以下結果:
首先,地方與中央在財政收入上分開,必然帶來政府支出義務的重新劃分。地方既然相對獨立地享有對地方賦稅的支配力,也就應該成為相對獨立的責任主體,為該地區的民眾承擔相當一部份政府職能和政治責任。然而,地方與中央在財政收入上的分權雖十分清晰,但在財政支付上的責權劃分卻存在著相當程度的模糊性。這種情形極不正常。美國經濟學家Roy
Bahl曾經指出,這是發展中國家財政分權改革中一個常見的本末倒置現象:理論上應當是按照事權來決定財權,中央政府首先必須確定地方的支出責任,然後再達成對稅收收入的合理分配;但因為“支出責任的劃分更多地涉及到政治方面的問題”,這可能使行政性的財政分權向著政治性的地方自治轉變,比如要求中央權力和政黨力量放棄對地方大員的人事控制權。[6]
這恰恰是目前中國政治體制中最不願意被改變的敏感部份。因此中國的財政體制改革也就一直停留在這樣一種狀態:財政收入分開了,但財政支出和相應的政府分權卻責權不明。[7]
平時這一模糊性因為慣例的存在而不太明顯,一旦發生“薩斯”疫情這類突發事件,因責權不明而導致的行政低效和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政矛盾就必然暴露出來,並隨著疫情的擴大和財政負擔的加劇而尖銳化。
其次,隨著地區間經濟發展的極度不平衡,地方財政的貧富懸殊也日漸明顯。盡管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對地區間財力能起到適度的調節作用,然而,中央財政的職能本身並不應該、也不可能保障富裕地區與貧困地區得到同一水平的公共服務。在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出現明顯差異的情形下,各地方政府對本地區社會財富的剩余索取權必將和對本地區利益負責的財政責任發生緊密的聯系。在一個非集權化的經濟和財政體制下,地方的分殊利益開始凸現出來。這種趨勢就像夫妻共有財產制的演變過程一樣:在夫妻雙方收入比較平衡的時期可以相安無事;但在雙方收入高度懸殊的時期就必然向著個人分別財產制演變。那種在傳統集權體制下要求地方從全局考慮、並在意識形態約束下犧牲地方利益而不做任何補償的做法,日益受到地方政府越來越大的抗拒。明顯的兩個例子是90年代末期國務院決定將中央部委系統的社會保障負擔移交地方,以及1998年長江洪水之後強迫長江上遊省份退耕還林,都遭到了地方明顯的抵抗和非制度化的討價還價。
地方獨立財政的確立和分殊利益盡管在事實上得到中央政府適度的默認[8],但這一地方利益在政治上的正當性卻並未得到任何法律的承認和價值觀念的支撐。地方政府往往也缺乏有效的手段和制度渠道去公開表達和申張這種分殊利益。地方政府對某種地區利益的維護一旦不符合中央政府眼中的“整體利益”,就會被斥為“地方保護主義”;而地方政府因為缺乏有效的制度博弈手段,也的確會尋求一些具有傷害性的、不正當的地方保護主義措施。同時,中央權力還可以很方便地通過政黨系統和意識形態的政治霸權,在政治上對地區分殊利益的正當性進行不容置喙的否定。而在民眾的價值預設中,也往往傾向於認為,“中央政府”代表著最廣大的全國範圍內一般人群的利益,並因此認定這種整體利益立場是唯一正當的,是必然高於任何一個地區人群的利益主張的。
在經濟方面,中國其實已經進入地方利益日益成熟、地方財政日益獨立的後中央集權時代。地方政府若將地方利益的最大化作為公共行政的目標,必然先考慮本地區利益、而後考慮其他地區的利益,這樣就會形成一個個分散化的公共行政的中心;同時,通過地區利益之間的制度博弈,在一些全國性的公共政策決策上形成和確保公共政策的合理性。這樣一種嶄新的、多中心非集權且本質上屬於聯邦主義的制度模式,無論在現實中還是在價值觀念上,似乎與中國的政治現實都顯得相當遙遠。造成這種價值觀念與現實之間的落差的原因,是長期的意識形態統治仍然有效地支撐和強化著大一統的中央集權觀念,以及政治體制改革的嚴重滯後。目前,中央政府壓制地區分殊利益之間的沖突,完全是借助於意識形態的政治威權和傳統的人事制度。中央權力通過牢牢控制著地方大員們的政治前途,來迫使地方大員犧牲和背棄正當化的地方利益而服從中央意志。在地方民意機構和社會輿論均缺乏有效施壓途徑的情形下,這是一種以意識形態為體、以人事權為用的威權政治,加上任官回避制度淡化了地方官員與地方利益之間的血肉聯系和道義責任。[9]
這次“薩斯”突發事件和公共行政危機的出現,有可能使地區利益的主張在危機狀態下獲得某種正當性,從而使地區之間以及地區與中央行政目標之間的沖突凸現出來,並最終促使制度變遷過程提前發生。
二、”薩斯”病和”薩斯”疫區的“外部性”問題
在討論公共行政的方向和模式時,哈丁提出的“公有地悲劇”和奧爾森對於“集體行動邏輯”的分析,是兩個很著名的模型。這兩個理論都可在“科斯定理”下用“外部性(externality)”這一概念加以解釋。公有地因為產權的開放使得任何人的放牧都是無成本的,這種“成本外溢的外部性”刺激牧人的放牧行為,從而造成無節制的放牧。奧爾森分析的集體行動的邏輯表明,如果一個人不會被排除在一種集體物品所產生的收益之外,那他就不會積極參與集體物品的供給。這種“收益外溢的外部性”造成“搭便車”行為。科斯認為,只有通過產權界定才能最大程度地消除外部性。一般來說,只要產權界定清晰,就能消除“外部性”,不會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下因“外部性”而造成的無效率狀態。
但有些事情必然存在“外部性”,不可能都通過私有產權的界定來消除,如維護生態環境。這類東西可被稱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學術界通常認為,由於“公共物品”存在不可消除的“外部性”,不可能通過對私有產權的界定來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所以這類物品應該由政府來提供。
但問題在於,當“政府”不是一個整體性的單一概念時,各種“公共物品”到底該由地方政府還是中央政府來提供呢?在集權制國家的財政分權改革中或在聯邦制國家,“外部性”也是一個判斷中央(聯邦)與地方政府財政責任劃分的一個重要概念。通常認為,收益或成本外溢程度較高的事業,應由中央財政負擔,如軍事、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等,漢密爾頓曾經在聯邦主義的思路下論述過為什麽軍事(共同防務)必須由聯邦來提供的理由[10];而“外部性”程度較低的事業則由地方財政負擔,如醫療衛生事業,其受益範圍因有較強的地區性,大多數國家都由地方政府負擔。
在地方擁有獨立財力的情形下,應盡可能由地方政府去負擔那些“外部性”並未強到必須由中央權力介入的政府職能,這樣做可以使政府的管理和稅收更貼近大眾,“處於最基層的公眾就能夠自由選擇他們所需要的政府類型,並積極參與社會管理”[11],從而使“公共物品”的提供更符合地區的偏好,促使地方政府提供比中央政府更好的行政服務,並更容易受到監督。
對中央財政負擔所產生的“外部性”有一個形像的比喻:一個國家宛如一個面積廣大的花圃,中央政府如同花圃中心的噴泉,不管如何均勻地轉動,受益最大的始終是噴泉周圍的那一塊地(首都);越是離權力中樞遠的地方,受益將越少,同時也養成了接近權力中樞的周圍地區對於中央財政的依附性;加上行政系統內部還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透明,中央財政的職能越大,地方對於中央財政的敲詐就越厲害。
要求政府負擔“薩斯”病人一切醫療費用的觀點認為:“薩斯”具有較強的傳染性,因此是一種“外部性”極強的疾病,它的危險和代價並不是僅由感染者承擔,而是由與感染者生活在一起的人群集體承擔;由於感染者並無過錯,因此害怕感染的人群應該向感染者“購買”這種不被感染的權利,即由政府花錢把感染者隔離起來並加以治療。張五常否定了這種觀點,他認為患病不構成一種可以配置的權利,不能拿來與煙囪的污染相類比;因為患病者和周圍人群都可能為此病付出生命的代價,沒有人會在權利界定清晰的情形下願意患病,權利的界定對“外部性”的消除沒有意義,因此“向感染者購買不被感染的權利”的說法不能成立。[12]
筆者認為,“薩斯”的確具有“外部性”,但不能以科斯定理來推論;正確的說法應該是,政府為了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向感染者“購買”他(她)與生俱有的一種權利,即人身自由。盡管《傳染病防治法》沒有規定對傳染病人的強制隔離應予補償,但對無過錯的感染者的人身限制的確構成了政府給予被限制者的補償責任。
然而,強制治療不同於強制隔離,後者侵犯了病人的人身自由所以應予補償,但前者卻維護了病人的生命權;就算病人不願治療,這也屬於民法上的無因管理行為,應由受益者即本人承擔治療費用;盡管社會公眾也通過病人的康覆間接獲益,但這至多只構成政府在病人無力承擔醫療費用時的補助義務,並不能因此豁免感染者的自我支付義務;因此,屬於政府職能範圍的只能是因強制隔離帶來的補償責任,以及基於一般社會福利原則而對無承受能力的患者之經濟補助義務。
要求政府負擔所有“薩斯”病人的全部治療費用,其出發點雖好,但卻不恰當地誇大了政府在社會中的角色。希望利用政府來解決一切問題、擔負一切責任,其實就是希望政府享有無限的權力;這種對政府財政支付職能的任意擴大,其實就是對政府財政收入權限相應的擴大。這種要求對政府的財政能力和行政效率給予不恰當的迷信,完全忽略了在解決醫療負擔方面其實存在著政府財政以外的諸多途徑,如個人的自我負擔和家庭融資、保險業的商業化分擔、社會保險基金的運作乃至慈善捐贈[13]、 商業捐贈等等。
即便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對患者的醫療費用負有財政責任,那麽這費用到底應該由地方政府負擔還是中央政府負擔?如前所述,中央與地方在現行財政模式下並未明確界定財政支付的責權範圍,《傳染病防治法》也沒有針對傳染病防治的財政責任作具體規定。
4月20日衛生部副部長高強的新聞發布會披露了“薩斯”疫情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真實情形,於是各地正式進入突發性公共衛生危機防治和處理階段。然而,各級政府在財政責任上的反應不一,所確定的責任範圍也大相徑庭,出現了較大的分歧。衛生部發言人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傳染病防治法》並未規定政府應當支付傳染病的治療費用,政府只能對無力承擔者進行補助。財政部4月23日公布成立20億元“非典防治基金”,除用於醫療設備和條件的改善以及提供醫療人員的補貼外,其用途之一也僅僅是“對無力承擔醫療費用的病人進行醫療救助”。[14]
直到5月1日,4部委聯合發出了“關於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繳納救治費用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規定對醫療費用采取各級財政統籌和對無力承擔者提供救助的模式,各省對醫療費用上采取的財政措施大多屬於這種輔助性救助。疫情最重的北京市則主動對本市所有“薩斯”病人采取了非個人承擔的行政措施,要求患者所在單位、同級財政和各類社保基金合力為病人支付醫療費用。[15]
在其他省市,只有疫情並不嚴重的湖北省宣布全部由政府提供免費治療。該省在中央撥款之外再拿出2,000萬元建立了“非典”防治基金,宣布治療“非典”病人(包括疑似“非典”病人)一律免費,由各級政府“統籌解決”。[16]
有人提出,要求中央財政負擔醫療費用的理由之一是時間緊迫,“中央政府可以在最短時間內作出可信的承諾,而地方比較遲緩”[17],這是迷信中央政府行政效率和利益立場的典型表現。名義上代表全國整體利益的中央政府是否就比北京市或湖北省更關心當地的疫情?“中央財政負擔說”和一切推崇中央集權體制的理論,其實都是建立在一個對此作肯定答覆的假設之上。事實上,中央財政迄今也未作出學者們建議的財政承諾,僅僅只有北京市和湖北省政府作出了力度最大的承諾,這是因為地方分殊利益造成了制度選擇上的不同偏好。
“薩斯”的傳染性意味著病人與非病人之間的“外部性”關系,但這里還存在著疫區和非疫區之間的“外部性”差異。由於目前“薩斯”病的爆發和傳播就全國而言仍然是區域性的,絕大部份病人集中在北京和廣東兩地,傳染性(即“外部性”)必然隨著地域距離的擴大而減低;也就是說,“薩斯”病人對北京市民所具有的危險性,和對於非疫區或疫情極度輕微的地區而言,其程度有天壤之別,因此疫區與非疫區對政府財政負擔甚至中央財政負擔的迫切要求也大相徑庭。事實上,許多省份只需要嚴格控制外來人員,甚至為了本地利益對外地尤其是來自疫區的人員采取擴大化甚至一刀切的強制隔離措施,就可以基本上免除危險。這些省份對類似行政措施的迫切要求會大大高於要求中央財政分擔負擔的需求。因此,中央財政若負擔防治費用,這基本上是一個讓極少數疫情嚴重的省市受益的公共政策;而這幾個省市(尤其是北京和廣東)恰恰是全國地方財政力量最雄厚的地區之一。在此背景下不積極訴諸地方政府財政,相反卻呼籲中央財政,實際上是提出了一項極不公平也並無效率的公共政策,是被中央財政和中央集權的傳統所誤導的思維迷誤。
出於對自身利益和安全的關注,北京市政府也願意用地方財政負擔醫療費用的需求。所以,尋求疫區政府的財政承諾,比尋求中央財政的承諾更有效也更及時,事實也證明了這一點。這涉及到“外部性”的另一個問題,即外溢的收益可能是一種非排他性的收益,且這種外溢並不會影響相關人預期的既得利益,也不會對相關人的行為選擇構成“外部性”的影響。比如,女士們不會因為使用香水會被他人聞到香味、從而減少香水的消費或選擇“搭便車”的方式去聞別人的香水。“薩斯”的防治也一樣,北京市不會因為防治工作會間接對其他省份有利而因此減少防治費用的投入,因為“薩斯”疫情對北京本土即時安全的威脅數十倍高於其他省份,防治工作所帶來的收益是如此巨大而必不可少,其他省份會不會因此獲益根本不會構成對北京市財政負擔決策的消極影響。
對於只有極少數甚至沒有“薩斯”病人的省份而言,地方財政應付防治開支是綽綽有余的,並不需要中央財政出面負擔一切治療費用。而在疫情嚴重的地區,地方政府自行負擔治療費用的利益驅動也遠遠高於中央政府。就疫區和非疫區之間而言,對“薩斯”的防治工作並不存在嚴重的“外部性”問題以致於非中央財政出面承擔一切治療費用不可。同時還要區分一點,“防”與“治”是兩個方面;“防”對非疫區具有相對較高的“外部性”,而“治”幾乎沒有針對非疫區的“外部性”,所以中央財政把撥款的重點放在“防”上而不是放在對醫療費用的全部負擔上,這是較為合理的財政政策。相比之下,真正具有較高“外部性”而需要中央政府出面的,不是治療費用問題,而是地區間的隔離措施。
三、隔離:“外部性”與行政目標的差異
地區間的各種隔離和預防措施具有極高的“外部性”。為保障周圍地區的安全,疫情嚴重的地區最應該采取與外界隔離的措施。然而,這次恰恰是疫情最嚴重的地區完全缺乏采取對外隔離措施的利益驅動,因為這是一項收益完全外溢的行為;北京市如果宣布封鎖,禁止市民外出,隔離的成本和政治、經濟等各方面的損失都將由北京市獨力承擔,但巨大的收益則由非疫區人群共享。因此,除非疫情不太嚴重的大多數省份願意一起為北京市提供補償,或者直接呼籲中央政府出面宣布封鎖北京市的對外交通,從而解決這個因“外部性”帶來的地區間利益沖突,否則北京市政府不可能主動采取對己不利的隔離措施。迄今為止,盡管所有的省份都希望北京市能把自己封鎖起來,住在北京的學者們卻只願意提出由中央財政負擔醫療費用的要求,並無人建議北京市采取對外隔離措施。[18]
出現這種現象可能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即北京是首都,中央政府與北京市政府存在著極大程度的利益重疊。北京市因為利益上的“外部性”問題自然不願支付被隔離的代價;中央政府出於與北京市相重疊的利益,以及某種涉及全局的政治利益和意識形態的考慮,也絕不願意隔離北京。而這些考慮對大多數省份來說則毫不重要。因此,中央政府和北京市政府在隔離問題上與其他省市政府之間出現了行政目標上的明顯差異。盡管“萬眾一心”的防治“薩斯”工作如火如荼,我們卻看到了行政管理和危機處理方面非常無效率的一幕:不是由極少數疫情重災區主動隔離和限制人員外出,而是由全國各省市去嚴防死守、監控、隔離、甄別和制止來自疫區的人員。這種情形就和科斯所講的工廠煙囪的例子十分相似:不是大家湊錢給煙囪買一個凈化器,而是大家人手一個凈化器。從經濟效率看,開放疫區人員的外流而在全國各地隔離來自疫區的可能的病毒攜帶者,讓全國各地的地方財政多花了幾十倍的錢。
衛生部在4月8日頒布通知:“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癥)列入法定管理傳染病”。中國的《傳染病防治法》明確將傳染病分為甲、乙、丙三類,並規定衛生部可以決定後兩類的新增傳染病病種,國務院可以決定新增甲類傳染病(目前只有鼠疫和霍亂兩種)病種。但衛生部的這一通知只字不提“薩斯”傳染病究竟屬於哪一級傳染病,只在涉及控制措施時說,“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24條第1款執行”,而這一條款的內容是,“對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離治療”。從衛生部的權限看,“薩斯”的定級是乙類傳染病;但事實上“薩斯”的傳染性遠遠超過艾滋病和肺炭疽,達到了甲類傳染病標準。
該《防治法》原有規定:經省一級政府決定,可對甲類傳染病封鎖疫區;經市一級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並可依法采取各種強制措施。但這次對“薩斯”疫情極端嚴重的地區如北京市,政府一直未正式宣布其為疫區。盡管很多省份都曾對某些地段采取了事實上的封鎖措施,對“薩斯”病人和疑似病人之外的人群采取了強制性隔離,但因為國務院並未明確將“薩斯”列為甲類傳染病,因此目前一切封鎖措施和針對疑似病人及普通人群的強制隔離措施其實均屬非法。
目前絕大多數省份均頒布了防治條例或政府通告,大多數省份都對來自疫情嚴重省市的人進行強制性身體檢查、健康情況登記,或對與病人有過較深接觸的人實施強制性觀察或隔離,少數省份甚至對來自嚴重疫情地區的人一刀切地強制隔離。長春市在5月2號發布的公告中采取的隔離措施最嚴格,隔離範圍也擴大到極點:一切由外埠返長的市民及與其有過接觸的人員,必須在家中強制隔離14天,一切4月18日之後抵長的外埠人員,必須在指定賓館強制隔離14天。[19]
這些極端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疫區和非疫區之間、地方和中央政府之間各自在行政目標和分殊利益上的沖突,使一些地區在恐慌中不得不以極端手段以求自保。出現這種狀況,一方面是因為危機的急迫性,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感到,中央政府在“外部性”最強、最需要超越地區利益統一行使行政職能的時候,卻出自自身利益和全局政治利益的考量而不願宣布首都為疫區,不願采取封鎖和交通隔離等可能具有政治後果的措施來阻止疫情擴大到其它地區。在危機狀態下,地方的各種大膽舉措在中央集權體制下臨時性地獲得了一種被容忍的“政治正當性”,中央對這些舉措也只好網開一面,視而不見。於是從疫情爆發以來,各地的一些措施在公共利益的名義下構成了對一般人群人身自由的大規模侵犯。假設疫情仍然無法控制,這種趨勢必將加深,而地區之間的利益矛盾也將加深,一些地區或許會采取更極端的措施。
在這一時刻,直接代表和維護各省平等利益的國會(全國人大)的缺席,給危機狀態中的地方利益沖突打上了一個死結。全國人大的非常設機制使得國會無法在突發危機中通過立法對政府的公共行政選擇構成制約,並充當地方利益沖突的調停人和裁判者。一年僅一次的國會全會制度使立法和覆決機構在突發事件中完全不能發揮作用,而地方利益也缺乏一個可以申張利益、提出要求的談判桌。這種國會缺席的困境在1989年的政治沖突中已經暴露過一次。在這種狀態下,一場突發的危機無論如何深刻、利益矛盾如何激化,公眾卻只能寄望於中央政府和政黨中樞象一個最高大法官,如同古代傳說中的包公或者聖經中的彌賽亞那樣,對危機處理作出恰如其分、較為公正中允的決定。
結語
重大突發性事件的處理一般都需要各級政府的協調合作,但因責權模糊很容易在各級政府之間造就巨大的“外部性”,從而影響政府系統的效率。對一個制度轉軌中的後中央集權國家來說,政府間責權不明與地區間利益分殊,都將在危機處理中集中凸現。在目前這種體制下,全國性的突發事件很容易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職能劃分構成挑戰。這次“薩斯”事件表明:突發危機使特定地方利益陷入險地,由此激發地方政府暫時擺脫傳統官僚體制的慣性制約,敢於表達和維護自己的利益;而這種表達和維護在特定條件下不容易被中央集權體制在政治上輕易否定,有助於推動地方政府和地方首腦對本地利益的認同,最終呈現出一種不過份依賴中央集權體制的多中心的治道模式,為今後聯邦主義的制度思路打下基礎。
中國改革時期腐敗類型的轉變
申明民
北京大學政治學系博士生
如果將腐敗的基本模式描述為特定不合法條件下的權錢交易,那麽按照腐敗對政治關系的影響來區分,就可以看到現實中存在著政治性質截然相反的兩種腐敗類型:“權力主導型”的權錢交易和“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易。前者與權力壟斷的集權體制相一致;而後者則是競爭性政治制度的條件和結果。當前中國的腐敗模式正在從前者向後者過渡,這種轉變反映出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性質之變遷,也折射出中國政治制度的基礎正經歷著一場革命性的轉型。
本文對腐敗問題的討論,不準備從常見的批評官員品行和政策漏洞之類的膚淺議論層次入手,而是試圖揭示腐敗作為一種統治關系的性質,進而剖析中國改革時期的腐敗模式“從權力主導型”向“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易轉變的特點,並探討這種轉變的深層動因。
一、統治關系與權錢交換
分析腐敗問題首先必須確定它賴以存在的國家框架。作為分析性概念的國家,既是一種政治構造,又是一個經濟體系。所謂的政治國家,是指國家作為純粹的政治組織,為滿足其成員的政治抱負(追求個人影響力或曰集體認同)提供一個公共平台,因此可以說它是一個認同體系。[1]
另一方面,經濟國家則是一個交換體系,它本身就是自發性的社會交換關系的產物,新制度主義的國家理論是這種國家觀的典型。腐敗乃公共權力的濫用或國家功能的異變。本文對腐敗及其所反映的統治關系之分析,建立在假設國家具有經濟理性的基礎之上。
按照經濟理性的契約主義觀點,國家是一個擁有強制性權力的保護性組織,它提供公共服務給其成員(公民),而公民則需要為此而付出,這樣在國家與公民之間就形成了一種交換關系。公民對國家的付出當然以貨幣為最主要的支付手段(即納稅),但也不限於貨幣,公民對國家還有其他的付出,如付出“忠誠”。國家對公民的保護是以稅收為基礎的,稅收保證了國家與公民社會的交換在整體上是等價的,但是國家必須通過稅收制度內含的再分配手段調節不同受保護者的個人稅負。提供保護性服務是一個國家從事再分配活動的唯一正當理由。國家作為一個制度場所,構建了權力與金錢這兩種最基本的有價物相互影響和交換的框架。作為一種統治關系的國家,不僅為權力與金錢的交換留有余地,而且其本身就建立在這種交換基礎之上。權力與金錢在統治關系中相互依賴,各具有用性。一方面,國家是一個權威結構,林德布洛姆認為,在爭奪權威的鬥爭中,金錢比之於暴力更為重要,因為金錢是一個更間接的影響控制的手段,它能雇用支持者,是利益集團等權威的後援組織的支柱,權威的競爭對手有時甚至還能直接買通對手(中譯本1992:181頁)。另一方面,金錢力量總是試圖控制國家權力,因為國家權力能夠對金錢的收益性產生最關鍵的影響,國家不但是最有購買力的消費者,而且它還是影響普通交易的收益──成本計算的規則的制定者。
從權力為金錢勢力服務的角度看,國家作為公共權力應當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為社會提供基本、必需的安全保障和權利制度框架,這是國家權力存在的自然基礎,是對國家最低的道義要求,不能滿足這一條件的國家是沒有合法性的。公民納稅和國家提供基本公共服務,這是公民(金錢)與統治者(權力)之間交易合同的基本規定。其次,國家為公民提供必需的公共服務之後,可能還提供其他追加服務,如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以達到良治或優政,或直接組織生產以提高社會整體的財富水平。再次,國家也可能為特殊利益群體服務,甚至謀取統治集團自身的特殊利益,對這一點,或許沒有哪個國家的政府情願承認,但事實又確實如此。由於權力實體必然是壟斷性的,所以它能在交易中產生租金;又由於統治者(經營權力的“資本家”)在與公民(類似於工人)的合約中擁有剩余索取權,所以它有權利支配租金,使之服務於其特殊利益。
權錢交換在確定統治關系方面的作用十分明顯。從政治體制的合意性角度來看,國家權力需要來自市民社會的制約,而這種制約正是通過金錢與權力的交換實現的。根據定義,權力僅為國家所專有,國家權力的本質特點是其壟斷性和強制性;以此為基礎,國家有能力承擔向社會提供產權和其他制度的功能,這也導致國家活動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在被不適當地發揮時就可能使國家具有對社會的掠奪性;而社會維護自身利益的方式之可能選擇之一是革命,另一種可能選擇是利用其控制的金錢勢力來迫使國家自我約束;如果社會拒絕交納國家所需要的稅金,國家便面臨財政危機,或許因此作出以權力換取稅金的理性政治妥協,這便是諾斯(中譯本1989,1994)從新制度主義經濟學角度所解釋的西方民主制度的興起道路。社會肯定沒有強制性權力,但卻可能擁有經濟力量。一個社會選擇哪種方式制約國家的掠奪性,取決於它擁有多大的經濟資源。一般而言,一個富裕的社會傾向於選擇以金錢購買權力的方式,因為這樣做的機會成本較小;相反,越是貧窮的社會,越易選擇革命,而革命後的政權,在國家比社會占有更多資源的比較優勢未改變的情況下,會步前政權的覆轍,仍然不可能建立一個穩定而民主的政治體制。
歷史上貨幣的產生本身就代表了一種權威結構,它與來自“天意”和“神授”的權威相沖突;隨著貨幣經濟關系的擴展,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的特性不可避免地滲入了政權關系之中,由此所引起的國家權力性質的變化正是文明進步的表現。因為,在貨幣與國家權力的交換過程中,錢和權是同樣的等價交換物,錢和權的持有者之間的關系通過交換活動形成雙向的平等交換關系而不是單向的權威──服從關系。所以,貨幣與金錢的交易蘊含著某種政治平等意識。(徐勇,1994)
隨著貨幣經濟的不斷擴展,貨幣與權力的交換不但逐步成為國家權力的主要調節機制,而且其形式也不斷覆雜化。在貨幣經濟的最高發展階段(即現代市場經濟),建立了以極其覆雜的權錢交換為支持而又同時受其限制的民主制度。
總之,權力與金錢之間交換關系的實質是統治關系,一定的統治關系就是某種制度化了的權錢交換模式,這種意義上的權錢交換具有不可替代的歷史合理性。因此,並非所有類型的權錢交換都屬於腐敗;只有那種在特定制度狀態下不合法、沒有合理性依據的權錢交換,即異變的統治關系,才是腐敗。
為說明這點,有必要進一步澄清統治關系的結構。一個國家的統治關系由兩個合約框架構成,即統治者──公民(選民)合約和統治者──官僚合約。作為統治關系所必須的正當的權錢交換只發生在統治者與公民之間,其合理性不適用於統治者──官僚以及官僚──公民之間。因為統治者與公民彼此是平等的獨立主體,它們之間形成的是平等的交易關系;而統治者與官僚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官僚不能違背統治者的利益或意志而與公民進行權錢交易,官僚更不具備與統治者進行權錢交易的獨立地位。基於此,歷史上的政體在正常時期都堅決禁止官僚賄賂上級,而且把官僚與公民之間私自的權錢交換視為非法。另外,統治者──公民之間的權錢交換有兩個層次。第一層是基於正常的社會所必須的公共利益的交易,它與最弱意義上的國家相符合,在這個層次上的權錢交換不屬於腐敗。第二個層次是基於優勢集團特殊利益的交易,一個國家建立後,統治集團作為自利的經濟人就傾向於脫離其公共利益代理人的角色而發展其特殊利益,這往往會成為國家擴張的誘因,所以,超越了最弱意義的國家難免成為腐敗的滋生地。
二、權錢交換的兩種類型以及腐敗的定義
由於社會經濟結構及基於其上的政治體制的差異,權錢交換有兩種不同的類型,即“權力主導型”和“金錢主導型”。在這兩種類型中,權、錢地位的不同,權錢交易性質的不同,反映了統治關系的性質不同。
在政治──行政權力壓抑市場的社會政治背景下,社會經濟資源主要根據政治權力大小進行配置(比如君主分封制),或由行政權力按中央指令性計劃配置(比如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或由特殊利益集團所操縱的政府控制(比如憲政制度不完善的“民主”體制)。這樣的權力具有經濟上的資源壟斷性質,會產生壟斷租金;權力的行使很容易轉化為貨幣收益。但在這種制度里,如果統治能力尚屬正常,則用金錢購買權力是被禁止的;只有當統治能力嚴重衰竭時,才會出現用金錢購買權力的現象,這種情況就是所謂的“權力主導型”權錢交換模式。
在市場機制力量比較強大的社會中,統治秩序是由“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換來確定的;國家領導者通過投票產生,政治──行政權力的基礎是眾多具有行動獨立性的利益集團和個人,他們的納稅意願能有效地約束國家意志,金錢(按照一定的憲法規定)能合法地購買政治權力(當然金錢支出與所轉化的政治權力在量上並不必然呈正比關系)。市場機制下可能出現財富的不平衡分布,擁有經濟優勢甚至是市場壟斷地位的金融集團有機會將金錢轉化為額外的政治影響力,從而在不同程度上操縱國家權力為集團私利服務,這樣可能形成財閥統治。但是,由於金錢受市場作用主宰,沒有強制力,因而容易被分散和重新聚合,財閥集團時刻面對著來自社會各方面的挑戰,從而為政治的民主化留下了潛在的空間。作為長期以來社會多方重覆博弈的結果,擁有較大財富的金錢勢力主導國家權力使之服務於其特殊利益的能力會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強制性國家權力幹預市場的範圍則被控制在盡可能低的水平上;國家權力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傾向越來越強,用金錢購買政治影響力的舉動逐漸成為純粹政治性權力遊戲,對公共部門日常管理的程序、決策和社會經濟利益的再分配影響越來越小。這便是憲政和民主制度的增強與完善。套用林德布洛姆(中譯本1992:216頁)的說法,追求金錢的權力比追求公共利益的權力更容易受到準確控制,如果大眾能夠系統地改變權力滿足金錢胃口的機會的話。這就是為什麽盧梭的公意理論成為現代專制的根源,而多頭民主制卻是建立在曾為人們深為恐懼的金錢統治之上的原因。
我們也可以把上述的兩種權錢交換類型視為不同的政治市場結構的產物,政治市場為權錢交換提供場所和制度支持。如果把政治市場當作包括秩序在內的公共產品(可轉化為政治影響力)的買賣市場,那麽“權力主導型”的權錢交換與賣方壟斷的市場結構相適應,而“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換與競爭性的市場結構相適應。在“權力主導型”的權錢交換市場中,只有唯一的專制統治者擁有提供政治服務、發揮政治影響力的權利,政治市場是嚴格的賣方壟斷(獨裁);與此相反,在“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換市場中,政治選舉市場更接近真正的市場機制,多個政治力量可以競爭性地提供政治服務,金錢力量可以競爭性地購買政治影響力,為使這種競爭能有序地進行,一種約束力強的、得到共同認可的制度規則就會被建立起來,這就是憲政民主體制。
更進一步看,國家與社會的力量對比決定了金錢和權力究竟何者為主導。自主性的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存在,是防止國家權力擴張的天然屏障,因而是民主制度的一個必要條件。雖然“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換並不必然導致民主,但民主只可能產生於“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換;“權力主導型”的權錢交換不可能產生民主。現代資本主義民主制度是典型的“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換模式,用金錢購買政治影響力的作法獲得了合法化的形式。其一是金錢通過選舉轉化成政治力量,影響候選人、政黨、政策制定程序和政府政策。以美國為例,競選費用歷來很高,而且隨著政黨的衰落、競選的個人化(候選人依靠自己的競選班子和組織從事競選)、競選新技術的采用,競選費用還在急劇增加(李道揆,1999:247頁)。一個政治人物能否當選,與他的籌款能力直接相關;而在他當選之後制定政策時,必須考慮給有關的捐款者以相應的回報,甚至直接委以重任。其二,金錢是各種特殊利益群體作為壓力集團影響政治過程的必不可少的資源。尤其是自1970年代以後,美國許多利益集團特別是大公司都建立了各自的政治行動委員會(PAC),作為給其政治代表籌款和捐款的機構,“這些PACs使用金錢來購買政治影響力和試圖影響國會及總統的做法,變得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突出”(西奧多.懷特,轉引自李道揆,1999:262頁)。
然而,對於民主的統治來說,比用金錢購買政治影響力的原則更重要的是對該原則施加的嚴格的制度性限制。隨著資本主義國家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制度性限制也越來越多。美國於1971年制定的《聯邦選舉競選法》(此後幾經修改),規定了個人、團體、政黨給各候選人每次和每年捐款的限額。比如,個人、團體每次給一個候選人的捐款分別不得超過1,000和5,000美元;接受聯邦政府補助的候選人使用本人及其家族的資金不得超過5萬美元。這樣,過去常出現的一個富有的捐款人直接向一個候選人捐款數萬乃至上百萬美元的情況就不可能出現了。《競選法》還規定,一個政治行動委員會至少應擁有50個捐款人,並至少向5名候選人提供捐款(李道揆,253頁)。這些規定並不是要改變金錢支配政治權力的基本關系模式,而是通過立法調節促使這種關系模式分散化和民主化,削弱少數富有的寡頭在政治市場上的壟斷和操縱能力,使政治市場上的購買者分散化,擴大競選活動的社會支持面。
腐敗是指權力與金錢之間不合法的交易,可以分成不合法的“金錢主導型”權錢交易和不合法的“權力主導型”權錢交易。既然權錢交易的模式反映特定統治關系的性質,那麽,腐敗的形式自然也能反映出特定統治關系的性質。無論是“權力主導型”還是“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易,在制度所規定的合法範圍內,都會有助於建立穩定的政治秩序;而法律控制之外的權錢交易的泛濫即腐敗,則必然會侵蝕政權的社會基礎,損害政治制度的功能。比如,在承襲現代民主制法律構建的地方,國家實際上都建立在“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易關系之上,但實際結果卻大相徑庭:有的國家(如二戰後拉美和非洲的“民主”國家)陷入了經濟停滯、政治獨裁或動蕩的局面,只有相對少數的國家產生了良好的法治秩序。理想型的民主制度不僅要求在憲法的政治層面確立市場貨幣力量的積極地位,還要求“金錢主導”的權錢交易能被嚴格地制度化。
三、“國家社會主義”體制中的權力腐敗
“國家社會主義”(State
Socialism,即傳統的未改革的集權社會主義制度)是典型的“權力主導型”權錢交換體制,權錢交換只限定性地發生在統治關系最基礎的層面,即統治者與公民之間以國家服務換取稅收的交換。不過,它並不是簡單地以稅收換取國家服務。統治者建立了一種全能型的像一個大工廠一樣的“國家”,“國家”是所有公民的雇主,它在扣除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後,直接占有全體公民的生產成果;作為交換,它提供給所有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服務。其實,這是將公民與國家之間的基本交換內部化了,工廠式的政權內部交換取代了準市場的交換形式。假設以公民稅收與國家服務之間明確而公開的準市場交換方式進行的是一種自願、等價的交換,交換並沒有改變雙方的對等地位,那麽在這種特殊的被內部化的權錢交換形式中,交換雙方是不平等的,國家具有掠奪性的潛能,它在為公民全體提供本該提供的服務的同時,還強制性搭售執政集團的特殊意識形態。可見,這是一種絕對的“權力主導型”權錢交換。
純粹的“國家社會主義”模式存續的條件是政治資源和政治機會的雙重壟斷,國家盡其所能壟斷所有經濟資源,並且不允許社會性力量與執政集團競爭合法性,凡有損執政集團對權力獨占性的任何活動都被禁止。這樣的制度安排意味著社會性力量既不具備政治活動的經濟基礎,也沒有自主性政治參與和表達的機會,這就從根本上禁絕了社會性力量以金錢換取國家權力的嘗試。
與那種金錢可以合法化、制度化、有條件地購買政治影響力的政體不同,“國家社會主義”制度中以金錢購買政治影響力或行政權力的任何行為都屬於腐敗。在這種制度的前期階段,執政集團能對社會性力量實施有效的控制,官僚被體制外力量“腐蝕”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在這種結構狀態下,腐敗主要因官僚權力缺乏結構性制約或者說等級制內單一的行政監督的不完善性所致,所以是體制性的“自我腐敗”。其形式有挪用或盜竊國家財物、瀆職、貪污、浪費、弄虛作假等;其特徵是“以權力謀取金錢”,物質和金錢利益的獲得不是由市場而是權力和社會地位決定的。1978年以前中國的反腐敗運動以官僚主義及各種形式的“以權謀私”為打擊重點,這些行為都屬於此類腐敗。
在改革前的“國家社會主義”模式里,官員享有特權是這種體制的“自我腐敗”行為的核心。1956年至1978年期間,與政治、經濟和社會管理體制的高度集權相匹配,共產黨建立起了龐大的官僚體制。革命官員轉化成了享有“合法化的腐敗”特權的“封建貴族”(呂曉波,2000:243頁),這些特權包括內部醫療及其他福利、保健、休養、好的住房、商品和服務的內部份配等等,尤其是在“文革”的中、後期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我們可以把特權制度的普遍化當作革命的等級制的蛻化形態。呂曉波(2000)指出,官員特權是革命後政權組織內卷化(Organizational
Involution)發展的結果,表明政權對自己的權力精英的制度化控制能力越來越弱。在全面的官僚控制的再分配型經濟中,“官員”是一個範圍很廣的集團,官員特權制度必然引起“走後門”和“關系”的非正式的制度化。“走後門”和“關系”是研究中國共產主義政治的一個重要視角(Guo,2001)。雖然從“文革”中、後期直至改革初期,政權擺出種種姿態反對這種“危害社會風氣的不正之風”,但這樣的做法多少有點“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諷刺意味,因為在權力高層,這種行為模式實際上隨著官員特權的制度化早已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待遇”了。
“走後門”和“關系”是再分配型權力網絡的產物。由於物品和服務廣泛的短缺,擁有短缺物品控制權的官員為某些人“開後門”所獲得的好處是互惠性的“關系”。假設某甲有物品丙的分配權,某乙有物品丁的分配權,則甲給乙“開後門”就可以建立與乙的“關系”,從而獲得乙所控制的物品丁。當“關系”如此重要以致於它在社會生活中無處不在時,它就可能部份地取代貨幣而成為具備交易、儲藏、支付等基本價值職能的一般等價物。“在沒有市場或現有市場極為不完全競爭的地方,廣義上的‘關系’不得不用來起替代作用”(繆爾達爾,1991:206)。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中,貨幣只是“消極”的“一般等價物”,消費者單憑貨幣是不能完全滿足其消費需要的;而對滿足消費需要來說不可或缺的是“關系”,一個人掌握的“關系”越多,其消費能力就越強,社會地位就越高。由此可見,在計劃經濟中貨幣不是唯一的交換媒介,在交換中“關系”往往比貨幣更重要,但是“關系”的交換主要發生在掌握各種機會和權力的人之間,而官場中的官僚擁有最多“關系”。
四、改革初期腐敗的新特點
“國家社會主義”體制的改革就是國家運用其權力創造市場的過程。這個過程沿著兩條線路推進:其一是將過去以“黑市”形式存在的第二經濟合法化;其二是再分配權力從某些領域撤出,讓市場的力量發揮作用。在市場化過程的初期,國家壟斷雖有所減弱,但仍控制著大部份政治經濟資源,官員們也繼續掌握著大量的再分配權力;私營經濟的發展往往取決於它與權力掌握者的關系如何,與政府部門做生意、從制度的“雙軌”特性中賺取部份壟斷租金,是私營業者的最佳經營策略,國家權力是否對他們提供庇護和施舍能很大程度上決定其贏利的多少。比如,在整個1980年代,曾普遍推行經營承包制,這一政策賦予官員們代表國家與承包者討價還價的權力,在一定程度上說,實際上是官員來決定誰將獲得承包合同。又如,對私有企業來說,只有官員才能決定,誰可以得到稀缺的供給和政治保護(比如“紅帽子”)。正如Oi(1994)所評論的,“官員是造就國王的人”,在官員與私人經濟力量的相互依存關系形成過程中,財富越來越成為權力的一個因素,但影響力很不充份,私人經濟對於再分配權力的依附性決定了市場經濟內生的社會性金錢勢力在國家權力面前還缺乏獨立性。
在這樣的社會經濟環境里,官員們的腐敗方式與改革前相比有了一系列變化。首先是官員們的在職消費需求被激發起來,公費消費的規模不斷擴大,“大吃大喝”上了一個新檔次,超標準接待、濫發福利、公款請客送禮、用公款超標準購買轎車、公費旅遊等日益普遍。其次,行政權力仍然掌握著巨大的獲利機會,黨政機關和黨政官員經商辦企業、套購緊缺物資、倒買倒賣(即“官倒”)迅速蔓延,到1980年代中、後期已達到十分嚴重的程度。再次,隨著市場機制的成長和私營業者的活躍,他們開始通過賄賂官員獲得有利的經營條件和贏利機會,出現了市場環境中交易類型的腐敗。中國改革初期腐敗的新特點表明,這一階段的腐敗基本上仍然屬於“權力主導型”。
五、從“權力主導型”腐敗向“金錢主導型”腐敗的轉變
市場化所產生的深刻社會政治變革早晚會導致對多數資源的控制權從國家向社會的轉移,最終必然使官員的權力“點金術”逐漸褪色。於是,官員權力幹預經濟活動的方式由直接掌握資源轉向對資源的運用施加某種限制,官員的權力只有與私人的金錢勢力相結合,才可能參與利益的分配。與此同時,出現了代表金錢勢力的新興社會集團,它對國家權力的控制和支配能力也逐漸擴大。在這一過程中,腐敗模式中金錢支配權力的特點也越來越明顯。
中國的市場化是一種“以權力創造市場”的機制,官員們既是市場化的推動者,也以私人身份參與市場化的經濟活動。在西方學者對尋租的經典分析中,尋租者是不占據公共職位的私人經濟力量,官僚們不在此範圍內。然而,中國改革時期的黨政官員集團不僅以公職身份設租,而且還以私人身份作為尋租的主體,這導致租在官僚體系內部流轉,十分便於官員集團積聚資本。實際上,官員集團也的確是中國的“自發私有化”的主要收益者。
大約從90年代初期開始,官員們的個人追求已從單純的權力積累(官職晉升)轉向資本積累,官員們腐敗的目標則從對消費資料的侵占發展到對生產資料、生產要素的侵占,其特徵由享樂型轉向資本積累型。如果腐敗是以個人消費為主要目的,貪污受賄往往發生在離退休前夕(即“59歲現象”)。其原因是,官員在職期間的個人奢侈型消費基本上不成問題,而要保證這種消費的水平在退休後不下降,就必須在退休前多貪污一些。如果腐敗是以積累私人資本為目標,則官員的年齡越輕,其積聚資本的動機越強。近年來中國被查處的違紀違法官員呈低齡化趨勢,恰好證明了以積累資本為目的的腐敗現象在增加。據河南省的統計,2000年該省受黨、政紀律處份的人員中,68.5%的年齡在45歲以下。[2]
黨政官員積累起個人資本後,就不僅僅是國家權力的代理人,而且是私人金錢勢力的代表。在他們的行為目標中,通過權力交換金錢和以金錢支配權力重疊交叉,既可通過掌握的公共權力增值私人資本(其典型形式是領導官員通過親屬、情人或朋友關系開辦私人企業,在其權力的庇護下經營),也可憑借其個人直接間接擁有的私人資本以“內部人”的身份支配公共權力。占據公共職位的領導官員行為目標的異化,嚴重破壞了公共權力的運行規則,比如權力非公開地參與土地批租、建築承包、娛樂洗浴等特定暴利行業並獲取巨額收益已成定則。
與此同時,90年代以來官員們經濟犯罪的主要類型也發生變化,受賄取代貪污成為經濟犯罪的最主要形式,因此1997年修改的《刑法》新增加了“行賄”罪。貪污是官員作為內部人對國有資產的一種偷盜。受賄卻表明,執行國家權力的公務人員處於被金錢勢力支配的地位,後者通過行賄實現了對官員的控制,從而使這些官員所掌握的權力為其所用。比如在湛江和廈門走私案中,在走私者的重金收買下,當地海關、邊防、海警、打私辦等執法監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及關鍵崗位上的工作人員與走私分子結成了“貓鼠聯盟”:海關不把關,邊防不設防,打私辦成了“走私辦”,邊防、海警為走私武裝護航,賴昌星甚至能控制當地處科級官員的任用。這種“貓鼠博弈”既然能形成雙方之間地位的均衡,那就可以判斷,均衡的實現主要是因為老鼠成功地控制了貓。
尋租是市場化條件下的主要腐敗形式。在官商結合的分利行為中(比如官商結合經商),私有企業主、國有企業經理等占有壟斷收益即“租金”的絕大部份,而官員只分得一小部份租金(類似於後者獲得前者支付的“傭金”)。所以,在官商結合型的腐敗中,權力即“官”方處於受雇傭地位,金錢勢力即“商”處於支配地位,雙方對腐敗收益的占有是不平等的。這部份地是因為官員用以交換收益的權力資本並非其個人資產,而且他對權力的控制也受時間限制(“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加上他的“以權謀私”行為還面臨政治上的風險,這些因素都限制了他與金錢勢力討價還價的能力。社會輿論將這種不平等的官商聯姻稱作“領導官員傍大款”──即官員通過與私營業主發展密切的私人聯系,將權錢交易關系穩定化並降低被暴露的危險。一個“傍”字形像地表明了官員與大款之間的從屬關系。比如,前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接收私營業主周雪華100余萬元後,為周辦事到了不遺余力的程度,為了讓周的客運停車場升格為客運停車站,胡竟然向省市兩級交通部門的6位負責人一一打電話,並屈尊宴請上述人員。[3]
在一個非法的權錢交換已非正式地制度化的條件下,為了使交換持續下去,雙方都必須樹立信用。官員為了能源源不斷地獲得金錢賄賂,就必須為“大款”們辦實事;否則拿了錢不辦事,賄賂就會減少。於是掌握公共權力的官員就成可不法金錢勢力的代言人。
六、“金錢主導型”腐敗如何影響中國的政治發展
從世界歷史來看,權錢交換既可以塑造現代民主政治(由此所產生的民主制的弊病如其優點一樣明顯,並已被民主理論家無數次地指出),也可能成為國家系統性腐敗的根源。關鍵在於是否選擇一種妥當的制度,中國當前正由於回避政治制度創新而沿著後一結果滑下去。
90年代以來,中國政治生活中金錢與權力的關系已經發生了實質性演變,金錢勢力已在現實中廣泛存在的權錢交換關系里占據主導地位。在改革時期這種特殊的“金錢主導型”腐敗中,金錢勢力既有充足的資源以腐蝕、收買國家權力的代理人,又有著購買政治影響力的強烈動機。由於政治體制改革滯後,權錢交換全都在完全不透明的“政治黑市”上無序地進行,完全不受社會的監督,這是中國現階段腐敗程度日益加深的特殊制度原因。目前執政黨采取的打擊腐敗的措施,如加強對官員的宣導教育、改善監督措施及更多地查處違法違紀官員,都未觸及制度層面,收效有限,因而出現了“腐敗愈反愈烈”的局面。
“金錢主導型”腐敗的蔓延已經開始影響中國的政治發展。其表現之一是金錢成為官僚競爭最重要的資源。集權型官僚政治體制的政治競爭(即“官場鬥爭”)向來是封閉的,制度化程度低。改革前官僚競爭的決定性因素主要是政治出身、家庭和派系關系背景等,官員權力的有效性來自其職位所控制的政治與經濟資源。改革以來,官員權力的經濟基礎發生了變化,來自官員職位的資源並不足以充當其權力基礎,只有那些在經濟上“會經營”的官員才是實際上有權的,這就是官員權力的“企業家基礎”(Oi,1994)。伴隨著這種實質性的變化,出現了官僚競爭的新形式;而金錢則成為決定官僚競爭勝負的最主要的非專業因素。在“關系”仍起關鍵作用的情況下,跑關系、拉關系、“跑官要官”的成功與否,取決於一個官員所擁有的金錢,仕途由金錢鋪就不再是誇張之辭。通過向掌握任免權的主要領導和組織部門的官員行賄而達到升官目的,已成為官僚體系內部的普遍作法,有的地方不同級別職位的“價格”甚至已自發形成。一些官員積聚起足夠多的金錢資本後甚至用金錢支配官僚體系外的力量來打擊官場上的競爭對手。比如,近年來屢屢發生的領導官員“謀官雇兇殺人”案件,就是官員為了清除其升官道路上的障礙,花重金雇傭兇犯殺害其他官員。
腐敗對政治的影響還表現為,隨著私人資本的膨脹,一些私營業主產生了購買公共政治權力的欲望。這種欲望近年來已得到相當程度的合法化實現,不少私營業主獲得了相當高的政治地位和權力(申明民,2001b),農村也出現了“富而為官”的現象(劉長發,2001;王永明、陳國強,2002)。然而,以金錢購買政治權力更多地是通過非法途徑實現的。例如,在人大和政協代表或村民委員會選舉時,用賄選手段試圖當選的案例越來越多了。這種以金錢購買政治權力的不合法行為表明,在既存制度中民主政治的約束力不能合法地成長。
以金錢為媒介的權力與黑社會勢力的交易(“權黑交易”)是腐敗影響政治的又一個特點。在中國日益嚴峻的黑社會犯罪中幾乎到處能看到“權黑交易”的影子。“權黑交易”的實質是,某些國家權力部門通過出讓公共管理權給黑社會組織,從黑社會組織的收入中分得部份利益,以滿足官員的個人需要。黑社會組織要獲得發展,關鍵是能在公安等部門有強硬關系,獲得後者的照顧及合法庇護,而要得到公安等部門的合作就需提供金錢。所以“以錢鋪路”是黑社會組織的基本發展策略,它們能用金錢使公安等部門在一定意義上癱瘓,甚至為其所用。比如,以皮毛市場聞名的河北蠡縣,前幾年黑勢力壟斷了皮毛收購和運輸,強制收取保護費,並犯下殺人、爆炸等惡性案件140余起,但該縣公安局只查證落實了18起,且犯罪分子無一人受到刑事處份,原因就在於公安等部門參與了黑勢力壟斷市場收益的分紅。
腐敗類型從“權力主導型”的權錢交換向“金錢主導型”轉變,說明現存政治制度正面臨嚴峻考驗。由於政權未能及時地對權錢交換類型的變化做出制度化反應,“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換正以腐敗的形式改變著國家的政治性質。雖然普通百姓能感知到腐敗程度迅速加深,但人們對此卻日益冷漠;腐敗在很大程度上被公眾默認,甚至被社會習慣化了。面對嚴重腐敗的這種“失語”狀態,正反映了當前中國社會在解決重大問題方面的政治無能。腐敗的擴散塑造著權力精英,形成了依靠腐敗維持的官僚既得利益集團。腐敗與反腐敗的較量,實質上是維護公眾利益與少數人既得利益的較量。如果這種特殊性質的腐敗長期得不到壓制,這種與特權集團相互維持的“金錢主導型”權錢交換關系最終將被制度化,那時即便有了民主的外衣,制度的實質也必將是特權壟斷政治。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政治中的自由派與保守派
──兩極沖突及其歷史後果
蕭功秦
上海師範大學歷史系教授
自20世紀80年代初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內部就存在著兩種相互對峙的政治勢力。一種是自由派政治勢力,包括自由派知識分子、青年學生與黨內民主派,他們以民主、自由與人的權利相號召,要求進一步加快市場化經濟改革,並通過擴大政治參與和政治改革來實現民主政治。另一種是原教旨的正統派勢力,這些保守的左派[1]之主體是正統意識形態官僚,他們堅持共產黨的正統意識形態,主張對社會生活實行比較嚴格的控制,甚至主張恢覆“文革”以前的計劃體制。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以知識分子為主體的自由派構成了解構舊秩序的力量,勢必激起保守的正統派與之對峙,後者則構成推動政治倒退的力量。這兩種政治勢力之間存在著持續的緊張與沖突,這樣的對峙與沖突是社會主義極權(Totalitarian)國家進入變革轉型階段必然會經歷的政治現象。這兩種力量均力求通過影響以鄧小平為首的政治威權中心來取得對政治的主導權。它們沖突的消長過程構成了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政治史的主線。20世紀80年代初的“反精神污染”、80年代中期的“反自由化”和1989年的“六四”事件,可被視為這兩種政治勢力沖突走向白熱化的的三個階段。
邏輯上這樣的兩極沖突有4種可能的結果。其一是前蘇聯改革的模式,即自由派通過動員民間力量,擴大政治參與,進入政治中心並主導政治進程,保守派在政治上被邊緣化,作為執政中心的中間派在這一過程中也被迫邊緣化,極權體制土崩瓦解。其二是保守派取得勝利,清除了自由派,基本恢覆改革前的舊體制。這種結果在共產黨國家的現實政治中還未出現過。其三是保守派與自由派這兩種政治勢力達到某種平衡狀態,在這一基礎上逐漸發展為多元社會中的不同黨派。然而,由於自由派與保守派在價值觀念與意識形態上水火不相容,這種前景出現的機率相當低。在中國可以觀察到的是第四種可能性:知識分子為主體的自由派與正統意識形態官僚為主體的保守派均在政治上被邊緣化,而具有威權主義特點的技術官僚取得了主導政治的地位。為什麽中國政治會經歷這樣一個過程?本文試圖作一簡略的分析。
改革以來的自由派與保守派:各自的政治理念與資源
本文使用的“80年代中國的自由派”是個比較寬泛的概念,包括所有致力於批判中國舊體制與專權政治,力主擺脫極權體制對人的約束,強調思想解放、個人自由與民主制衡的人。其中既有最激進的西化派知識分子與學生,也有相對溫和的、要求加快體制內民主化的社會主義憲政派,以及要求推進開明的一黨政治的黨內民主派,他們共同構成了保守派的對立面。中國的自由派不同於西方所說的自由主義者,把前者稱之為“思想解放派”可能更確切。他們對改革開放的鼓動支持了鄧小平在現行共產黨官僚體制下推行的改革開放政策,因而獲得了有限的活動空間。他們所倡導的啟蒙與改革話語在民間輿論中占有優勢,因為深受文革災難體驗的民眾向往較為自由寬松的政治生活,對極權體制有強烈的不滿,這就使自由派知識分子具有潛在的社會動員與號召力。自由派在80年代的大學生中有相當堅實的社會基礎,還得到了國際社會民主思潮的支持。所以,每當自由派受到保守派的壓力時(例如1983年的“反精神污染”以及1987年的“反自由化”),前者在民間的聲望不降反升。
由於長期受極權體制的壓抑,中國的自由派在心態上有一種亢奮性;又由於深受中外經濟差距與文化差距的刺激,他們往往又具有強烈的危機意識[2]以及由於中西經濟文化強烈反差引發的焦慮感。同時,由於長期受共產黨“鬥爭哲學”式政治文化的潛在影響,他們常常采用
“正邪兩分法”的政治思維。在政治沖突中,這些心理與觀念層面的政治文化因素很容易誘發“剛憤”型政治激進主義,並進而發展為群體性政治抗議運動。在政治相對平和的時期,自由派陣營中的黨內民主派與溫和的憲政派能發揮實質性的推動變革的作用;然而,當改革引起的社會問題日益突顯而出現政治危機時,最激進的西化自由派以其強烈批判舊秩序的自由民主意識形態話語而占據自由派陣營的“制高點”,且與保守派形成鮮明的對立,他們因而往往在民間取得輿論優勢,比溫和的自由派具有更大的社會動員能量,甚至具有影響社會抗爭運動的能力。
保守派的政治立場受兩方面因素的影響。首先,他們懷念20世紀50年代的政治秩序,雖然對“文革”也持不滿、乃至某種批判反思的態度,但由於他們習慣於效忠共產黨的意識形態,所以往往從馬列主義教條出發,把“改革開放”視為對共產黨基本教義與原則的背離。當他們運用共產黨正統意識形態的價值理念來審視改革中出現的腐敗、失範以及各種改革綜合癥現象時,就會產生對改革開放的不滿與抵制。其次,他們是現存共產黨官僚體制的既得利益代表者,改革開放導致整個社會全面的大規模的利益重新分配,為了維護原先舊體制下的當權集團的既得利益,他們也自然而然地傾向於堅持左的保守立場。
中國黨內保守派掌握著對官方意識形態的解釋權與裁判權。由於這一意識形態仍然是現政權的政治合法性要素,所以保守派官僚對正統意識形態的維護具有現實政治功能。因此,每當自由派的活動被認為構成對黨的合法性與現存秩序的挑戰時,保守派對自由派的批判攻勢就會獲得以鄧小平為首的政治中心的首肯。保守派長期以來積累了豐富的政治資源與政治經驗,深諳高層政治運作的遊戲規則,與元老派有密切的私人關系。[3]
保守派反對自由派時往往先利用意識形態話語霸權對自由派的言行作負面解釋,然後以“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受威脅”、要“維持黨的政權與意識形態的純潔性”等理由打動元老派,進而通過元老派對鄧小平施加影響,達到壓制自由派的目的。雖然保守派在黨內的聲望很差[4],但他們一旦獲得元老派或鄧小平的支持,就具有巨大的政治能量,從而在與自由派的較量中獲得進攻優勢。
兩極政治勢力與政治中心的互動關系
從1978年到1989年,以鄧小平為首的政治中心,以知識分子與學生為主體的自由派,以及以意識形態官僚為主體的保守派這三者之間,存在著覆雜的周期性的互動關系。
以鄧小平為首的政治中心實際上一直把保守派當作壓制自由派的力量來運用,只要存在著自由派,保守派在政治上保護政權的功能就始終是不可或缺的。雖然鄧小平未必完全讚同保守派的政治傾向,認為保守派的主要人物胡喬木政治上過於書生氣、過於固執[5],也不讓此人擔任中共中央宣傳部長,認為此人無行政能力[6],但一直容忍保守派的言論與活動,為他們保留黨內政治空間,以制衡自由派政治勢力。共產黨元老和保守派對1956年的“匈牙利事件”印象極深,對波蘭團結工會與自由知識分子結合挑戰共產黨政權的前車之鑒特別敏感。在鄧小平為首的政治中心看來,自由派在政治上具有社會動員能力,在意識形態上又具有“異己性”,其挑戰可能削弱共產黨的統治合法性,甚至有可能影響到他個人的權力地位。因此,當鄧小平認為自由派的言行超越了自己的容忍限度,就會與保守派結成暫時的同盟,打擊自由派。80年代的“反精神污染”以及“反資產階級自由化”運動都是如此。
但是保守派與鄧小平之間的政治結合是暫時性的,並不牢固。因為保守派否定改革開放的僵硬的教條主義立場與以鄧小平為首的政治中心的路線是矛盾的,倘若保守派在政治上得勢,就會阻止改革開放。因此,保守派的覆舊言行往往會幫助自由派與黨內開明的領導人擺脫受指責的困境。這時,自由派作為制衡保守派的政治力量又再次受到重視與肯定,整個社會的政治氣氛再次寬松化,自由派中較為激進的一些人則會由於鄧小平與自由派中的溫和派的暫時結盟而減輕了政治壓力。1987年趙紫陽擔任總書記後這種情況就特別明顯。
然而,80年代中國的自由派有不同的群體,其中的激進派、尤其是學生中的激進派,往往會不斷地把他們要求加快民主化的主張推進到政治中心允許的邊界以外,更何況自由派本身所堅持的理念也存在著內在的激進化的邏輯,加上自由派在國際社會所受到的支持以及對民間的潛在政治動員力,均會引起鄧小平的疑慮與擔憂。在這種情況下,政治中心會再次啟用保守派作為平衡力量。於是,新的反自由派運動又會周而覆始地展開。
顯然,在以鄧小平為首的“政治中心”之外,存在著兩種對立的政治勢力,他們各自具有可以運用的政治資源。自由派主要通過動員社會輿論的方式來對政治中心施加壓力;保守派則主要通過其掌控的宣傳部門向下發送指令文件,通過在體制內與高層元老派的私下接觸,並進而對鄧小平施加影響,來影響政治走向。自由派的民間動員力與激進化傾向,是以鄧小平為首的政治中心的隱憂;而保守派的致命弱點是,其教條化的意識形態思維定勢支配著他們把民眾積極的政治參與視為“政治上的邪惡力量對黨的挑戰”,這就會強化自由派與民間的反感,從而更加激進地反對保守派。兩者之間在社會上的沖突如同拉鋸般地持續下去。
80年代的中國政治存在著這樣的互動模式:“政治中心”在某一階段與保守派結盟,以共同抗衡自由派,而在下一階段則會與自由派結合,或允許自由派有一定的活動空間,以平衡保守派的力量。處於兩極的兩股勢力各自的價值觀念與政治目標均與“政治中心”維持著某些結合點,“政治中心”需要自由派支持改革開放,也需要保守派捍衛意識形態及以此為基礎的政治合法性;因此“政治中心”既無法完全排除自由派勢力,也無法排除保守派勢力。這樣,轉型時代的中國就存在著三者之間的覆雜的互動關系。
激進自由派與保守派雙方雖然在政治上勢不兩立,彼此視如寇仇,雙方沒有任何妥協的余地與空間。前者認為後者是“專制主義的頑固阻力”,後者視前者是“反社會主義份子”。然而,他們又恰恰是一對相互依存的雙生兄弟,彼此都以對方的存在作為自己存在的理由與前提。正因為存在著自由派對一黨政治的解構性力量,所以保守派才可能對鄧小平強調自己的維護政權的功能;另一方面,正因為保守派是對改革趨勢的反動勢力,才使得自由派可以向鄧小平為首的政治中心證明,自己對改革開放具有不可或缺的貢獻。有趣的是,自由派與保守派的對峙往往都不自覺地幫助了自己勢不兩立的政敵。這是當代中國政治史上一個最耐人尋思的現象。[7]
中國當代的“派群政治”及其不穩定結構
從政治互動模式來分析,80年代中國政治的圖譜並不是簡單地只有左、中、右三種政治勢力,實際上當時的政治結構是一個以鄧小平為中心的、向保守和激進兩個端點漸次延伸的多種“派群”共存的遞進結構。大體上,可以根據對舊體制的親和與疏離的程度作為排序依據,把對中國政治具有實質性影響的80年代的政治精英群體納入到以下線型多元模式中來加以分析。這樣就可以看到如下從激進自由派到保守派的政治光譜。
激進自由派 立憲溫和派 黨內民主派 次中心
鄧小平中心 元老派 保守派
←(激進程度)───────────(權威中心)─(保守程度)→
如上圖所示,最右端是保守度最高、與舊體制與正統意識形態最具親和性的意識形態官僚。其左側是相對務實但仍然強烈維護黨的一元控制系統的元老派[8],如陳雲、彭真、王震等人。再其次是以鄧小平為核心的政治中心。在“鄧小平中心”的左側,最接近鄧小平的是以胡耀邦、趙紫陽先後擔任中共總書記的“政治次中心”。作為黨內開明派的“次中心”被鄧小平委以實際操作的重任,但並不具備最終決定權。“次中心”的左側,依次是黨內民主派(如朱厚澤、胡啟立、萬里等人),再就是主張在體制內加快民主化建設的知識分子立憲派(如戴晴、李洪林、溫元凱等人),在這一光譜的最激進的一端,就是知識分子與學生中的西化自由主義激進派。
在這個政治光譜的兩個極端與鄧小平的政治中心之間,則有著若幹緩沖型政治勢力層。通常這些緩沖層在實際政治生活中的影響力遠比兩個端點的勢力要大得多。在20世紀80年代未以前的相當一個時期內,左右兩側的兩極勢力並不強大,遠沒有後來發生“八九事件”時那樣具有影響力。在自由激進派與“鄧小平中心”之間,存在著“體制內憲政民主派”、“黨內民主派”以及以胡耀邦、趙紫陽為首的“次中心”,他們充當著聯結並緩沖、協調“鄧小平中心”與自由派知識分子之間關系的作用。這些緩沖層曾是80年代中國政治中的實際操作者。而在“政治中心”與保守派之間,則存在著元老派作為中間緩沖層。元老派的主流傾向接近於保守派,其中也有部份人較為同情自由派,他們在不同時期起到了聯結、緩沖並協調不同政治勢力的作用。當然,這些被稱為政治派別的群體彼此之間並沒有涇渭分明的界線,也沒有明確的組織形式。或許可以把這些並不具有正式組織的、由利益與觀念相近而結合到一起的人們,稱為中國政治中的“派群”,這是中國當代政治中的特殊現象。[9]
根據這一政治光譜可以大體上推斷,中國政治的互動過程可能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前景。其一是政治中心將位於兩側的緩沖層團結在自己周圍,形成以自己為中間的“橄欖”形結構,壓抑左右兩極,迫使兩極之間形成平衡,從而維持其政治上的主導地位。這恰恰是80年代前半期中國政治發展的特點。其二是激進派與保守派形成日益激烈的拉鋸狀態,各自主導部份意識形態話語權力。保守派高揚捍衛社會主義的“反自由化”的革命意識形態旗幟並吸引體制內的一大批既得利益者;而激進派則高揚“反專制政治”的旗幟並吸引對政治中心不滿的社會大眾。處於這兩端之間的各政治派群則不得不根據自己的利益與觀念各自向兩極靠攏。一旦出現這種“兩極化”政治格局,力求在兩端之間維持平衡的中間派將兩面受敵,如同被放在火上烤,最後必然逐漸失去政治影響力並被迫邊緣化;政治發展一旦進入了這種“兩極化”狀態,很容易出現危機,而政治危機就必然面臨“革命造反”或“鐵腕鎮壓”的結局。從80年代中期開始到1989年春夏之交,中國政治的實際走向就是逐漸在保守與激進的兩極張力互動過程中形成了中間各層趨向兩極的“啞鈴型”結構危機。於是,激進者越來越激進,保守者越來越保守,“六四”事件就是這一兩極互動過程激化的體現。
1989年:兩極勢力如何進入拉鋸戰的白熱化階段
這兩極政治勢力為什麽會在互動過程中不斷地走向沖突激化,並最終導致悲劇性結局?當然,激進派基於政治浪漫主義的民主理念與亢奮,保守派僵化封閉的心態,都是沖突無法抑制的重要原因,但“次中心”的地位和作用更值得分析。處於“次中心”地位的總書記雖然是鄧小平的關鍵助手,但只是作為個人而不是一個群體的代表被選來擔任政治操作的要職,總書記其實並不具有對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他們通常是因改革實績而受到信任,在任現職以前未必有自己堅實的個人政治資源。位於“次中心”的領導人作為改革開放的前台操作者,自然要起用黨內有思想解放傾向的人任關鍵職務,這是黨內民主派得到重用的原因。而黨內民主派在觀念上又與知識分子溫和立憲派、自由派之間具有親和性,會與後者內外呼應,以推進改革開放。所以,改革措施的不斷推進必然會使西化自由派在相對寬松的政治環境中獲得活動空間。
從80年代中期開始,知識分子自由派與學生青年中對改革進展太慢產生了越來越強的不滿情緒。他們中不少人充滿因中外經濟反差強烈而出現的焦慮感與激進浪漫的民主訴求。在經濟改革面臨重大困境,社會上人心日益不滿的情況下,他們要求進一步加速政治民主化的呼聲,最後引發了學生走向街頭,以爭取社會的支持。而自由派自發的具有動員社會大眾參與的街頭政治活動,則被保守派視為對共產黨權力地位的嚴重挑戰,進而引起了“鄧小平政治中心”的不滿。
1989年的危機過程中,中國政治實際上呈現的就是政治兩極化趨勢。一方面,激進自由派、溫和自由派、黨內民主派在觀念與態度上日益接近;另一方面,“政治中心”、元老派、保守派也不斷接近。處於兩極的強硬派在本派群陣營內為了取得“英勇鬥士”的“道義”優勢而反對任何妥協;在雙方劍拔弩張、勢不兩立的情況下,兩派中的強硬派都訴諸於本派安全這一“務實”的理由,強調不可退卻的“強硬”對於派群生存安全的必要性。在雙方陣營中,強硬派必然在沖突白熱化階段占上風,而溫和派則勢必邊緣化。一方陣營的極端強硬動作反過來又引起另一方強硬派最激烈的反彈,出現了“鷹派與鷹派互動”的惡性循環。“天安門事件”正是這樣不幸地陷入了“兩極化”危機[10],最後只能是在勢不兩立的兩極之間攤牌。
這時處於最不利地位的恰恰是夾在中間的“次中心層”。一方面,他們作為開明的改革派,不願意對自由派表現得過於強硬。因為這會影響到他們在民間的形像與威信,也不利於他們與自由派知識分子之間的政治結盟。另一方面,如果他們不能表現得足夠強硬,就會面臨“在自由化的敵對勢力面前喪失立場”的指控,失去鄧小平與元老派的信任。這樣,“次中心”就會被孤立起來,他們既不願也無力控制自由派的自主活動,又無法抗衡由鄧小平、元老派與保守派結合起來的占絕對優勢的政治力量,何況他們自己也缺乏任何可以依托的政治資源,其結果往往是悲劇性的。隨著“鄧小平政治中心”與“次中心”之間出現裂痕,“次中心”系統就四面楚歌、多面受敵,最後成為犧牲品。那時,保守派認定“次中心”的代表人物“喪失立場”,“鄧小平的中心”會認定他軟弱無能,激進自由派則完全無視他的存在。胡耀邦、趙紫陽就是在這種兩面受敵的困境中先後被迫下台的。[11]
“次中心”的邊緣化反過來也會對“鄧小平的政治中心”產生沖擊波。1989年春夏之交學生們在天安門廣場絕食後,趙紫陽的出局使鄧小平失去了與激進派之間的緩沖屏障,不得不直接面對激進派的挑戰與壓力。結果他再次與元老派、保守派結盟,選擇了強硬鎮壓的悲劇性結果。
90年代的政治格局與自由派、保守派的邊緣化
1989年危機事件正是中國80年代以來的政治兩極互動過程發展到頂點的產物。此後,中國的政治格局出現了三方面的變化。首先是自由派作為整肅對象在政治舞台上被清除出局。雖然其思潮作為一股政治潛流仍普遍存在於中國知識分子中,但他們在政治舞台上已失去了活動條件,在政治上被徹底邊緣化。其次,保守派成為1989年以後政治上最活躍的勢力,他們趁勢取得了官方意識形態的主導權,並與元老派相結合而擴大了政治影響力,開始具備“準中心化”的政治地位,使中國面臨著向舊體制覆歸的現實可能。再次,以江澤民為首的技術專家型政治人物取代原總書記趙紫陽進入“次中心”位置。[12]
90年代初,當自由派與黨內民主派被邊緣化以後,趁勢而起的保守派在部份元老派的支持下,借助“反自由化”而獲得的意識形態話語霸權,在政治上極為活躍,力圖成為主導中國政治的力量。為此,他們以“反和平演變論”與“兩種改革論”來作為政治覆舊的意識形態戰略。“反和平演變論”主張“孤立合理論”。它強調,外部世界的“邪惡”勢力要“演變”中國,所以中國處於受害者地位;作為受害者的自衛反應就是把自己與由“邪惡”勢力主導的外部世界隔絕開來;因此,對外封閉與自我孤立便被說成是中國人自衛與生存所必需的手段。這一觀點還激活了“敵我兩分法”的思維定勢,並把它延伸到經濟領域;美國與西方具有先進工業文明的現代化國家因而被定義為“亡我之心不死的帝國主義”。這一意識形態宣傳本身與鄧小平主張的經濟對外開放政策是完全對立的。保守派的另一個意識形態理論戰略是“兩種改革論”,它把改革區分為“資本主義改革”與“社會主義改革”兩類性質根本對立的政治範疇;而它主張的所謂“社會主義改革”其實不過是在“社會主義”架構內“自我完善”,因此,1978年以來經濟改革中幾乎所有從西方學來的新事物都被歸入“資本主義改革”的範疇而遭到排斥。這實際上就否定了鄧小平的經濟改革路線。在保守派在意識形態領域奪取優勢的同時,技術官僚型政治人物的政治地位還不鞏固,他們出於政治生存的需要,往往與具有意識形態優勢、又有元老派為後盾的保守派保持密切的關系。
在保守派崛起的情況下,鄧小平意識到這股勢力膨脹的危險性。他的“南巡講話”是保守派在政治上失勢的起點。“南巡講話”的基本精神是,在保持政治格局不變的同時,經濟上要繼續對外大幅度開放,要通過經濟發展的實效來保障共產黨政權的合法性。他並且提出了“反左優先論”,從而削弱了保守派在“六四”以後已經獲得的政治優勢。鄧小平還特別提出,在“姓社姓資”的問題上不要爭論。此“不爭論”說並不是針對自由派的,因為自由派早已被剝奪了爭論的權利,它實際上是要剝奪在意識形態領域占據優勢地位的保守派的話語霸權。
鄧小平的“南巡講話”只是保守派被邊緣化的開端。直到90年代中期以前,黨內保守派仍然具有相當的政治潛能。他們運用與元老派的關系,利用他們掌握的若幹報刊,繼續發表反對改革開放的觀點,試圖繼續影響高層政治。保守派的真正失勢是在90年代中期,那時不少革命元老相繼謝世,或由於年齡原因而退出政治舞台。結果,長期以來影響中國政治生活的左派保守勢力從此失去了他們的政治依托。另一方面,經濟市場化導致觀念世俗化潮流,年輕的一代對主義和信仰逐漸失去了興趣,這樣以信仰為精神支柱的保守派在青年人中也失去了支持者與繼承者。可以認為,90年代以來,左派之後繼無人更甚於自由派。隨著鄧小平時代的結束,保守派已不再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的一個值得重視的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左派勢力消退的最重要原因就是自由派勢力的消退。90年代里,知識分子激進自由派在政治上被全面邊緣化了。與此同時,隨著經濟發展,由國家供養的知識分子的生活條件大大改善了。知識分子在現行的市場經濟與政治控制相結合的格局下,成為比其他階層獲得較多利益的階層,大多數知識分子的政治態度溫和化了。許多對政治壓抑不滿的知識分子則選擇了出國留學作為解脫辦法,自由派知識分子的分流也減輕了對當局的挑戰的壓力。自由派被邊緣化之後,保守派失去了對手,因而也失去了用武之地。“南巡講話”以後的經濟發展造成了新興中間階層的崛起,它主要由各級政府中的技術官僚、民營企業家、高等院校教授、律師、下海經商的知識分子、外資企業中的白領階層以及體制內得益的傳媒工作者等人士構成。他們作為現存體制的既得利益獲取者,反對激進的自由主義,擔心政治改革會危及他們的利益;當然,他們也不可能支持保守派的意識形態,因為保守派主張恢覆的“社會主義”也會剝奪他們已經取得的利益。因此,他們認同技術官僚的威權統治,希望在現存威權秩序下繼續謀取利益。可以說,他們是中國目前的威權體制真正的社會基礎。
“脫兩極化”對中國政治前景的影響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政治,經歷了從兩極互動、到兩極沖突的白熱化,再轉變為左右政治勢力先後被邊緣化的“脫兩極化”過程。在80年代中前期,是中間派在左右兩極之間進行平衡。而在八十年代後期,“政治中心”與保守派組成了暫時性的“中右聯盟”,壓制住自由派。1989年以後,鄧小平通過扶持技術官僚來加強中間派的力量,他的“南巡講話”進一步使原先的“中右聯盟”之“盟友”保守派邊緣化了。此後,技術官僚的政治威權統治得到了城市的新興中間層的支持,出現了中間派威權政治。這一發展過程並非任何政治家的有意的理性設計,而是各種政治力量相互作用的最終結果。
90年代以來的“脫兩極化”過程意味著以意識形態為基礎的政治上的兩極勢力之消退,這削弱了大規模政治參與活動的社會動員基礎。當政者繼承了社會主義國家強大的專政機器,經濟發展又極大地充實了政府手中的可運用資源,再加上不存在來自政治光譜兩極的壓力,當政者可以比較隨心所欲地收緊對社會的控制,把“不穩定因素消滅於萌芽狀態”,而不會遇到強烈的反彈,社會成員普遍表現出政治泠淡心態。在這種威權政治環境里,意識形態和社會性政治參與對決策者的影響大大降低了,即使決策出現失誤,決策者面對的壓力也比80年代小得多。由於體制外挑戰者的消失,也由於威權體制下缺乏對管理者的有效監督,彌散性腐敗日益加劇。中國的未來最可能出現的困境,是中央政權對彌散性腐敗缺乏強烈的危機感,失去存在著兩極化政治壓力時的那種敏感,其結果是出現彌漫性的腐敗化與分利集團化以及部份地方政權的“蘇丹化”。[13]
“脫兩極化”過程使得中國社會變成了一個充滿世俗物欲、缺乏理想精神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里,政治矛盾主要不是在意識形態的兩極之間展開,而是在以利益爭奪為目的的各利益群體之間展開。所以官方多次強調,“要防止地方和地方之間、地方和中央部委之間、中央部委之間,從本位出發,甚至帶有個人強烈情緒,互相指責、攻擊的問題”,提出“要防止開黨代表大會以後,思想、步調會更分散、更不協調的情況。”
從90年代開始,傳統的意識形態動員政治已經淡出,政治體制轉變成具市場經濟的現代化導向的新威權主義政治。與拉丁美洲和東亞的威權主義政權相比,中國當前的新威權主義體制具有社會主義國家的特徵。它承繼了極權式國家的各種政治手段,比其他第三世界國家的威權統治具有更強的社會控制力。黨通過其各級組織對社區、傳媒和國家機器的嚴密控制,成了穩定新威權主義政治統治的工具。新威權主義的執政者不會從價值理性出發推行政治民主化,但他們在沒有“政治風險”的情況下或許會從功利角度實行一些新措施。例如,當現行體制中某些舊的部份逐漸失效時,他們可能會考慮選擇民主制度的一些方法來取而代之。但他們會非常小心地避免采用任何可能危及其執政地位的新措施,不會讓新的措施對現行體制產生劇烈的排異作用。在這種狀態下,政治方面的制度創新是相當有限的,不可能滿足人們對民主政治的訴求。在中國,民主還需要人們積極爭取;民主政治還遠在地平線上,但並不是空中樓閣,中國的航船總是在漸漸接近它。
應當如何監督權力?
閭小波
南京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自1949年中共在大陸建立政權後,逐步確立了以黨權居主導、黨國同構的政治架構。在這個過程中中共一直以“民主”的名義,如“放手發動群眾”、“人民當家作主”、“人民是歷史的主人”等口號,擴張並鞏固黨權。自1980年8月19日鄧小平發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講話,明確提出“著手解決黨政分開,以黨代政的問題”後,黨政權限之分際一度成為大陸學界、政界研討的熱點。在趙紫陽任總書記時,“黨政分開”在制度層面曾取得一些實質性的進展。但是,“六四”事件以後,在“加強黨的領導”的口號下,出現了權力重新向黨委集中的趨向。90年代後期,吏治惡化,腐敗現象蔓延。面對這種局面,執政黨承認:“在一些地方、部門和領導幹部中,教條主義、本本主義滋長,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盛行,弄虛作假、虛報浮誇嚴重,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問題突出,以權謀私、貪圖享樂現象蔓延。”“執政黨的黨風,關系黨的形像,關系人心向背,關系黨和國家的生死存亡。”[1]
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如何把遏制腐敗的努力制度化就成了一個無法回避的議題。一方面,社會上關於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之呼聲日漸強烈,強化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功能的訴求也逐漸在各級人大制度的運作中得到不同程度的顯現。例如,近年來各級人大會上對政府官員的質詢案、人事任免案中的否決票、對“一府兩院”工作報告的不信任、甚至否決其報告等情勢時有所聞。另一方面,也出現了一些在執政黨主導下以“民主”的形式實行監督的嘗試,2001年下半年南京市展開的“萬人評議機關”的做法就是一例。
南京市“萬人評議機關”活動始末
在中國,“評議機關作風”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在各級黨政機關其實長期存在。然而,此類評議通常都流於形式,並不能有效地遏制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現象,因此不可能達到真正轉變機關工作作風的目的。以1998年11月在全國範圍內啟動的“三講”(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教育為例,雖說其聲勢空前,但收效甚微。最具諷刺意味的是,江西省副省長胡長青在省部級領導幹部開展“三講”活動中以“良好”的評語過關,並在全省到處作關於如何開展“三講”的報告。但時隔不久,胡長青就因巨額貪污案被查獲,最後這個“三講模範”被處以死刑。“評議幹部作風”之類的活動究竟有何功效,從民間流傳的順口溜可見一斑:“大貪作報告,小貪寫紀要”。
然而,南京市此次“萬人評議機關”的做法卻有所不同,評議的結果是市政府的兩個局長丟了“烏紗帽”,吸引了輿論的注意。這次活動之所以取得了這樣的效果,有一些背景性因素。首先,南京市民多年來對該市的經濟和市政建設多有不滿,認為歷史上經濟基礎不錯的南京市現在的經濟規模不僅落後於廣州、杭州,而且也遠遠落後於省內的蘇州和無錫市。2001年10月,江蘇省委副書記李源潮兼任南京市委書記,市民將希望的目光投向了新一屆市委領導。其次,新市委班子剛上任,南京官場就發生了一件在全國影響極為惡劣的事件,令新領導班子顏面盡失。[2]
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南京市委新任書記李源潮顯示出較強的個人決心,希望借重這次“萬人評議機關”的活動樹立新的形像。
這次“機關評議”活動由南京市委市級機關工委辦公室按照市委的部署具體操辦。先由市委出面發動“動員”
工作,接著由市級機關工委發放被評議對象、“對市級機關作風建設的總體評價”和“對市級機關部門單位作風評議”表8,348份,同時還在《南京日報》和《金陵晚報》上以及政府網站上公布,供上網評議。根據評議結果,市委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免去了評議中排序為末位的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局長和市容管理局局局長的職務。此次活動在南京市民中得到了好評,並成為其他城市效法的模式[3]。
民意與監督
南京市的這次“萬人評議機關”活動,采用的是人們熟悉的“廣泛發動群眾、走群眾路線”的套路。這一模式一直是中共的三大法寶之一,被譽為黨的優良傳統。在建國後的歷次政治運動中,“走群眾路線”與其說是動員群眾參與政治、發揮群眾的自主性,還不如說是黨利用這一口號貫徹黨的既定目標,使黨(或黨委中書記個人)的意志得以實現。例如,毛澤東發動的“文革”以及“文革”期間對部份人的整肅,就是如此。此次南京市的“機關評議”采用了“向人民學習,為人民辦事,請人民評判,讓人民滿意”的新口號,並且組織媒體跟蹤報導,使評議活動比以往機關內部封閉式的“走過場”做法(如1998年開始的“三講”)有較高的透明度,顯示了尊重民意的作用,短期內也有明顯的積極效果,但民意的表達及其對權力的監督作用的實現並未依循憲法賦予的渠道及程序。這次評議活動的實質仍然屬於以“民主”的名義擴張黨權。如果說毛澤東時代沿用的是“大民主”(大規模的群眾運動),那麽這次評議活動則是一種非程序性的“民主”,距離民主制度之真諦距離尚遠。
在西方民主國家,各種民意測驗的確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對政府、政策、政黨或政治家的支持率,民眾的遊行示威等也是民意表達的方式之一,但民意最終必須通過各種合法的投票選舉才能上升為權力意志,進而具有法律效應,所以民意的表達不應該也不能替代或越過民主政治的程序。
毫無疑問,在中國改變民意表達缺乏渠道並且不能上升為權力意志的現狀,實現對權力的有效監督,是完全必要的。問題在於,應當如何看待民意、民意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監督權的歸屬問題。中國的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應當是“委托”人民代表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去選舉政府、審判、檢察機關(即“一府兩院”)的負責人,並對這些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只有當民意的上達及上升為權力意志通過這樣的法定程序,才能顯示出憲法的神聖性和作為中國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地位與作用。
南京市委在討論“萬人評議機關”問題時,市“人大、政協的主要領導,市政府的領導一起參加常委擴大會,所有與會同志形成一個共識,要在考察的基礎上末位淘汰”,這種做法的確顯示了執政黨的領導地位及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似乎也傳遞了市委要將民意反映不佳的官員“奪印”的合法性。但是,整頓吏治、懲治腐敗的關鍵在於強化法治,杜絕人治;黨的意志、黨的領導、黨管幹部等都應通過法律和制度體現出來。單純按照市委(通常是市委常委會)的決定,由市人大根據“萬人評議機關”的結果去“摘牌子”,如此,作為民意的法定代表機構的人民代表大會之監督權如何才能體現出來?
加強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功能
根治吏治腐敗還是應當依循“依法治國”的原則,從加強制度建設入手,切實加強憲法賦予的民意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權,同時進一步完善人代會制度,如代表選舉制度、議事制度等。監督權雖不具有專屬性或排他性,但其他方式的監督(包括民眾評議、輿論監督等)都不應當成為分割由法定的監督主體行使監督權的“權力容器”,不可主次不分,更不可本末倒置。再則,不同序列的機關、部門均有相應的機關來行使監督權,除各級人代會之外,還有各級黨代會、各級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等,它們是對同級黨委或政府實行監督的法定主體。在目前法定的監督主體監督不力的情況下,切實可行的辦法是加強法定的監督主體的監督權,而非人為地削弱和模糊法定監督主體的作用。
1999年3月15日,第9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的第5條中增加了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管現實生活中發生了多少有法不依、執法不力的現象,但“依法治國”這一口號既已提出,就不能長期落空。雖然在一些地方,黨委仍然以“民主”的名義擴張黨權,但在另一些地方也有一些民意機關在“依法治國”口號下試圖把人大的功能由“軟”變“硬”,著力推進程序民主。當然,也有不少人大代表一仍其舊,只是在開會時“鼓鼓掌、舉舉手”,在分組討論時“發發牢騷、罵罵腐敗”。近年來,人民代表大會的功能在一些地區出現了走強的現象,這與其說是有了新的制度安排,還不如說是社會的壓力所致。
目前,在黨與人大的關系上,主導的政治話語仍然是“加強黨對人大的領導,充份發揮人大的作用”。黨的既有權力與人大的法定權力之間的博弈還會繼續下去,所以,在中國既出現了人大權力增強的現象,也出現了黨權擴張的現象。
為了使人大的監督權更具有可操作性,2002年年初安徽省人大根據《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該條例規定: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果受到重大的申訴、控告和檢舉,人大常務委員會可以組成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處理;所謂的“特定問題”包括違憲、違法或人大決議決定的重大事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違法、瀆職、失職事件,有重大影響的冤案、假案和錯案以及公民和法人的重大控告、申訴案件等。該條例有5個特點:其一、監督對象民主化。每年初由人民代表共同圈選被要求評議的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公開評議結果。其二、全面規範免職、撤職程序。在免職案或撤職案調查期間,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被提出免職或撤職人員是否暫停執行職務。其三、調查報告如未被通過,常委會可要求報告機關補做或重做報告,如仍未被通過,常委會可對任命的報告機關正職負責人依法決定暫停執行職務或免職。其四、對常委會應監督的事項沒有監督的,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應責成其履行監督職責。其五、對監督方式作了開放式規定。[4]
在全國範圍的《監督法》尚未出台時,安徽省人大通過的《監督條例》無疑具有積極的示範作用和指導意義,也是循著“依法治國”和加強制度建設所作的有益探索。
建立民主政治制度必將是21世紀中國政治發展的唯一選擇,如何一步一步地邁向民主政治,擇定切實而有效的舉措,將事關未來大陸政治的走向。民主既然是一種程序,監督也應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而當下以“民主”名義擴張黨權的做法與人大制度的增強是相抵觸的,而且可能會使“人大”監督條例流於形式。
全球化和對文化相對主義的批評
馬慶鈺
中國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當前,全球化正迅速改變著人類的生活,深刻影響著國際社會經濟政治格局的調整。而經濟利益的差異、民族文化情結和政治實用主義也積聚起抵抗全球化的力量,文化相對主義即為其中之一,後者並非為反全球化而生,卻為反全球化而用。文化相對主義在探討文化問題時有三個破綻,一是走入了整體主義認識多層次文化的歧路,二是回避了文化的目的性,三是陷入了封閉僵滯的文化分析框架。這三個破綻決定了其反全球化的立場經不住推敲。
一、全球化的四個維度
在當今人類社會發展的諸因素中,大概沒有哪一種所起的作用能與全球化相提並論。從上一世紀70年代開始,“全球化”正以前所未有的規模和速度改變著人類的生活,重塑著人類的文化。“全球化”(globalization)一詞系美國學者布拉溫.戴維斯在其1944年出版的《全球民主:科學人文主義及其應用哲學導論》一書中首先使用。在此後的半個多世紀里,“全球化”作為極富魅力和挑戰性的概念,日益頻繁地成為世界各國最熱門的話題之一。
人類社會的演進經歷了由較小群體形成較大群體、由信息封閉走向信息共享、由相互隔膜走向相互依存、由觀念差異走向觀念融合這樣一個時間與空間概念不斷重新界定的過程。自500多年前的地理大發現以來,17世紀的商業革命,18世紀的蒸汽機發明和由此帶來的以機械化為標志的工業革命以及交通運輸革命,19世紀的電磁學的廣泛應用和由此導致的以電氣化為標志的產業革命,二戰以後以計算機技術、原子能技術和空間技術為標志的科技革命,以及20世紀90年代初蘇聯解體和“冷戰”時代的結束,都成為加速全球化進程的重要關節點。
筆者以為,全球化至少包含全球範圍的市場化、信息化、組織化和價值重組這樣四個維度。
全球範圍的市場化
其主要特徵之一是生產的全球化。現在,作為其中主角的跨國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TNC)的所有投資量占各國國內生產總值的21%,這說明全球性生產系統的擴張和全球經濟的相互依賴。其主要特徵之二是貿易的全球化,從1985年到1995年,世界貿易總額占各國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從29.8%上升為35%。其主要特徵之三是資本流動的全球化,1980年全球資本市場交易的資本存量是5萬億美元,2000年已達到80多萬億美元,這種大規模資本的流動說明了經濟全球化的生機與活力。
全球範圍的信息化
它得益於電子計算機技術、大規模集成電路技術、微電子技術、光電子技術、光纖技術、激光技術、網絡技術以及現代通訊技術的迅速發展。互聯網呈現出爆炸性的發展規模。“電話自從發明以來,化了75年才累積了5千萬用戶。達到這個數目,收音機用了35年,電視與移動電話則各用了13年與12年。但是互聯網卻只用了4年時間。”[1]
到本世紀初,網上用戶已增長到5億人。互聯網改變了人類生活的時間和空間概念,導致人們思維和交往方式的巨大改變。“地球村”正日益成為一個現實,人類越來越容易共享政治、經濟、文化、生活、體育、科技、商貿等種種信息。
全球範圍的組織化
二戰後的50多年間,盡管由於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種種差異使國際合作阻隔重重,但圍繞著處理國際爭端和地區危機、促進全球經濟發展與穩定、保護地球環境與可持續發展、推動基礎研究和新知識的產生、提高國際援助的有效性、反國際犯罪等超越國境的種種問題,成立了越來越多的國際組織,進行著越來越廣泛的國際合作。這些國際組織在超越國界的國際性與地區性事務中發揮著任何一國都無法獨立承擔的重要作用。國際組織功能的迅速擴大說明了人類社會的依存程度、緊密程度、交往程度的日漸增長。
全球範圍的價值重組
社會性與學習性是人類的兩個重要本質,從農業社會到工業社會再到知識經濟社會,所有民族國家和地區似乎無一例外地沿循著先鋒派留下的足跡蹣跚前行。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說,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建立了“普遍交往”的聯系,進而“地域性的個人為世界歷史性的、經驗上普遍的個人所代替”。普遍交往把區域性、民族性的歷史帶入全球交流中,經過對比、淘汰過濾後或成為文物的展覽,或成為仿照的典範。普遍交往的動力或杠桿是價值觀念,是凝結在人類行為中的物質價值、組織形態價值和文化價值。正是這類東西,成為全球化的向導和人類交往的航標。不同民族不同群體的行為都體現不同的價值且反映出不同的生活意義。在人類不具備國際交往的手段和條件之前,相互隔離的不同群體組織的行為模式和生活樣態具有絕對性和唯一性,趨於封閉、保守、惰性;一旦人類創造出國際交往的手段和條件,人類社會就走進一個挑選價值、挑選生活、效法模仿、揚長棄短的時代,各族群原先固持的文化模式和生活樣態或者在開放變革中保持活力,或者在保守僵化中走向滅亡。
二、文化相對主義的原脈
文化相對主義(cultural
relativism)的最初產生與全球化未必有直接瓜葛;但在人類社會的演進中兩者卻注定會成為不期而遇、針鋒相對的兩極。在全球化風潮席卷各國的今天,文化相對主義的潛在而固執的影響仍然無處不在。
文化相對主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紀之初。那時被稱為美國人類學之父的弗朗茲.博厄斯(Franz
Boas)等人類學家率先挑戰社會達爾文主義和馬克思主義進化理論,他們的觀點被歸納為“歷史特殊論”。博厄斯認為,19世紀要發現文化進化規律的企圖和把文化發展的階段模式化的企圖都是建立在不充份的經驗、證據之上的;每一種文化都有自己長期形成的獨特歷史;文化形態並無高低之辨,“蒙昧時代”、“野蠻時代”和“文明時代”這些術語只是反映出某些人的“種族中心論”觀點,這些人以為他們的生活方式比其他人更正確。[2]
在博厄斯之後,赫斯科維茨和露絲、米德等文化人類學家從文化和個性發展的角度闡發了文化相對主義觀點。露絲在《文化模式》一書中指出,各種文化同樣都是有效的,現代文化和原始文化都是同樣的實現人類潛力的方法,不能認為現代文化比原始文化更為先進高級,不同的文化並無優劣高低之分。她還認為,行為的是非標準也是相對的,被一種文化當作異常或病態的行為在另一特定文化體系內卻具有特定價值。希臘人把同性戀視為理想人;刻於異性裝扮(berdache)者在新墨西哥州的祖尼文化中有重要的社會地位;對溫哥華島的誇庫特耳人來說,征服競爭對手、獲得殊榮的重要手段莫過於徹底的毀壞行為;對加州印第安人的薩斯塔部落來講,迷狂與癲癇不是疾病,而是獲取權力與地位的重要途徑。哈奇(Elvin
Hatch)1983年出版的《文化與道德──人類學中的價值相對性》一書的主要觀點是否認不同的文化之間存在著一個絕對的價值標準。他也認為,任何文化體系如其功能可行,便是成功的文化。大多數持文化相對主義立場的學者認為,文化普遍主義(cultural
universalism)的斷言是建立在狹隘、傲慢態度上的。他們擔心,這將有可能導致對其他文化價值的忽視和曲解。[2]
在中國也長期存在著關於文化發展與變革的論爭,主要集中在“體”與“用”的關系上。這種用二元論看問題的方式實際上暗含著文化相對主義的認識觀。雖然國人在忙於做社會變革這篇大文章時,並未顧及到反省自己的文化認識方法,但種種表現已經做了很明確的注解。從上一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有中國學者比較明確地提出了接近西方文化相對主義的觀點。國內的文化討論熱中出現過文化能否“通約”的爭論。法國人類學家列維.布留爾在其名著《原始思維》中說,各種不同的文化實際上是不可通約的。[3]
在數學上“不可通約”是指若幹個數字沒有共同的量度,在此借喻文化上並不存在一種共同的評判語言或價值標準,因為不同文化要解決的問題在相當程度上是不同的。例如,遊牧民族住帳蓬,農業民族住房屋,彼此並無優劣可比,因為這兩者的環境和它們要解決的問題是不同的。這種觀點認為,不應把一種文化當作評價另一種文化的價值參照;如果這樣做,實際已設定了一種文化比另一種文化好的先定認識框架,並抹殺了不同文化之間的根本區別以及根源於此的各種文化的獨立性。在文化“不可通約”的觀點里可以看出文化相對主義的影子。在中國自鴉片戰爭後一個半世紀的文化變遷中,相繼出現的“中體西用”說、“西學中源”說、“東方文化”說、“中國立體文化說”、“河東河西”說等一系列看法,多少都有意無意地內涵著文化相對主義的傾向。
三、文化相對主義的破綻
筆者認為,文化相對主義有三個破綻。
破綻一:偏重“小文化”而忽略“大文化”的“示範效應”
文化相對主義對多層次文化形態采用了簡單單一的整體主義認識方法,在強調“小文化”的差異時故意忽略了“大文化”的國際認同。
文化實際上是一個民族的生活樣態,無疑是林林總總、包羅萬象的。在婚俗禮節、衣食住行、風土人情等層次,的確存在著因區域而異的民族偏好。比如,居住在地中海的人會認為章魚是一種美味,可別的地區的人卻未必認同;用動物煎炸馬鈴薯會使西歐人作嘔,而在一些北歐國家卻習以為常;中國的一些南方人視蛇肉為佳肴,可許多北方人卻怯於染箸;西方人吃飯慣用刀叉,而中國人卻習用筷子。在婚俗方面,當中國人早已認同一夫一妻制時,在伊斯蘭教國家卻仍例循一夫多妻的規則。印度婦女往往以式樣不同的鼻飾來象征自己的財富和地位,這在中國卻不被認同。從這些方面來看,世界真是異彩紛呈,奇妙至極。不同民族、不同區域從自己的實際環境出發,創造了形形色色的生活方式和習慣。若就這類問題展開文化價值的討論,筆者以為實在是沒有多少意義的。
菲利普.巴格比(Philip
Bagby)曾經用“亞文化”和“超文化”[4]來定義文化的層級。前者是指適應於小的共同體、階層、年齡組、職業群的習慣或規則,後者則指涵蓋範圍廣及一個以上共同體和民族區域,甚至包括了整個人類世界的行為規則。前者又可被稱為“小文化”“狹義文化”和“低形態文化”,後者則可被稱為“大文化”、“廣義文化”、“高形態文化”等等。據此來看,衣、食、往、行、風土人情乃“小文化”或“亞文化”之屬,是處於那種低形態的文化層次。與這種“小文化”或“亞文化”相比而存在的“大文化”或“超文化”是什麽指那些人類共同關心的問題,如環境保護、戰爭與和平、國際化的市場機制、災害防範、反毒品犯罪、生命與健康、打擊國際恐怖主義等。在世界發展的進程中人類共同關心和處理的這些主題,與衣、食、往、行、風土人情之類的文化有著很大的差別。政治與倫理也屬於“大文化”的範域,盡管由於制度不同和功能目的不同,人類社會中存在著政治與倫理觀念的差異,但從總體上看,相當多的倫理價值實際上日益得到不同區域、民族和社會制度下人們的共同關注和認同。
亨廷頓在描述上世紀70年代開始出現的第三次民主化浪潮時所使用的“示範性”和“滾雪球效應”這兩個概念,比較客觀地勾勒了全球化在政治現代化中所表現的魔力。若幹國家相似的進程產生著連鎖反應,它們交叉呼應,相互影響,從而創造出一種國際性的氣氛和時代精神。對於民主條件成熟的國家來說,這種氣氛減少了民主化進程的阻力;對於民主條件尚不夠成熟的國家而言,外部影響往往是啟動民主化進程的最初動力。
交通和通訊技術的發展、國際交往的擴大和深化,已經使當代世界日益聯結為一個整體。特別是覆蓋全球的通訊衛星和國際互聯網絡的發展,創造了一個不分國界的“電子空間”,使世界真正變成了一個“地球村”。這使率先民主化的國家對其它國家產生更強烈更直接更迅捷的沖擊。民主化的“示範效應”在地理上相近和文化上相似的國家可能產生最強烈的反響。例如,葡萄牙對南歐的影響,葡萄牙、西班牙對其前殖民地拉美地區的影響就是如此;在拉美各國,民主化的“示範效應”表現為一個接一個的軍人政府還政於民。在亞洲,1986年2月菲律賓總統馬克斯的垮台,引起了亞洲其它國家威權主義政府領導人的焦慮,也點燃了這些國家政治反對派的希望。菲律賓威權領導者的下台特別對韓國產生了直接的積極影響。在非洲,民主化的“示範效應”也使一個接一個的國家實行了政治多元化和多黨制。
“滾雪球效應”在東歐最具戲劇性。當波蘭於1989年8月將鐵板一塊的斯大林模式沖開第一道缺口後,極權主義的堤壩開始迅速坍塌,9月在匈牙利,10月在東德,11月在捷克和保加利亞,12月在羅馬尼亞,東歐各國的民主化接踵而至;甚至在阿爾巴尼亞那樣缺乏民主化準備的國家,民主化浪峰所至,極權主義政權也迅即土崩瓦解。“滾雪球效應”還表現為加速度現象,先行者艱難曲折的歷程在後繼效法者那里會以壓縮的形式和以較順利的方式重演,因為雪球一旦滾起來,其本身的慣性就開始起作用了。波蘭的民主化過程花了10年時間,匈牙利是10個月,東德是10周,捷克是10天,羅馬尼亞則是10個小時。[5]
從以上事實看,可以說,在政治文化層面,伴隨著人類理性的覺醒,日益凸顯出一個可以通約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文化價值尺度。在這個大文化的範疇內若有人堅持相對主義的看法,從某種意義上說,那便是意識形態需要了。在文化價值的判定上,把某種意識形態觀念作為判斷尺度,這是一種常見的政治現象,但卻是值得懷疑的方法。任何一種意識形態立場都與特殊利益連在一起,以它來評價文化、特別是政治文化整體的價值,顯然有著邏輯上的疏漏,何況意識形態觀念本身在價值上是弱於懷疑態度的。
破綻二:文化相對主義回避關於文化目的性的思考
談文化,絕不僅是為了哲學思考本身,而是為了生活,是為了人類的福祉。它關系到全世界人的切身利益的根本性問題。那種無關痛癢的白描和“存在即是合理”的觀念,以及任何一種受意識形態支配的評價立場,其實都不合乎文化目的論。
筆者認為,在討論文化價值時,要真正負起思想者的責任,不是去關注文化的你、我、他,而是先將文化現象當作解剖分析的對象,轉化為中性的思維中的一個問題,然後才能進行價值討論。之所以要討論價值,是因為人們需要做出行動上的選擇,這個選擇的責任是實在的,故制約著這種選擇的價值思考便是嚴肅的。如果不是去糊弄自己今後的生活,我們就得從文化目的論,即某種文化類型是否有利於人類的發展這樣的角度來進行思考和價值判定。而這正是文化相對主義文化觀中所欠缺的東西。
人類活動的歷史就是人類文化史,它同時又不折不扣地是人類追求有意義的完美的生活的歷史。人不斷否定和告別過去,就意味著文化創造和比以前“好”的生活之不斷產生。從總體上說,人,一步一步往前走卻又刻意去尋求痛苦和困頓,這是不可思議的。由此便有理由依照文化目的對不同文化的存在加以比較和判斷,且不必有所顧忌地提出好、壞、優、劣的評價。因為我們要以此為根據選擇和調整自己今後的行動方向。溫哥華島上誇庫特耳人的食人風俗、美拉尼西亞民族中多布人視背信棄義冷酷仇恨為美德的風俗、加州印第安人中薩斯塔部落以迷狂和癲癇獲取權位的習俗等,都是可以被理解的;電影《森林之王》中約翰.克里斯朵夫所過的那種類猩人的生活際遇是可以同情的[6];歐洲中世紀的宗教法庭也是可以從時代那里找到存在借口的。但從文化目的論的角度來看,它們都不是值得仿照、學習和張揚弘大的理想文化模式。因為當代的人類已經具備了很強的理性能力去認識文化、評價文化。很明顯,那種活法不再適於今日之人類,對此,即使是文化相對主義論者也不會否認。
畢竟,文化考古是一回事,實際生活是另一回事。當今天的人們吟詠著“敕勒川,陰山下,天似穹廬,籠蓋四野,天蒼蒼,野茫茫,風吹草地見牛羊”的詩句,從中體味著草原風光之美時,是否真願意離開“叢生著現代病”的都市生活而從此寄身於草原文化中去換一種活法?恐怕未必。在20世紀90年代的美國,與文化相對主義很有些瓜葛的“多元文化論”者可以把發展中國家的傳統習俗作為異國情調欣賞,或作為新奇的古董來把玩,卻並不關心那里的人們在政治現實與經濟景況中的種種不便。表面上看去,這似乎是一種文化上的大度和寬容,是對傳統的種族主義、殖民主義觀的叛逆。可是,在這種對它國文化傳統的“大度和寬容”的背後,卻暴露出一些新形式的文化殖民主義心態。一位美國經濟學家曾抱怨,西方文明在不斷瓦解印度農村的純樸生活方式。他舉例說,印度人的傳統觀念認為,月經期的婦女不潔,所以經期婦女不能進廚房、不能去工作場所;這位美國教授認為,印度的這種傳統觀念表現了印度文化中家庭與社會的和諧一致,但這種傳統的和諧正受到西方文明的威脅。另一位法國人類學家則批評英國人把預防天花的牛痘疫苗引入印度,使印度人原來在得天花時去拜神的古老習俗已經絕跡,認為這表明英國殖民者全然不尊重發展中國家的文化和傳統價值觀念。[7]
然而可以想見的是,如果這些“關心”和“愛護”印度純樸傳統文化的學者自己生有疾患,他們大概無論如何也不會把自己只托付給印度的神祗;只要有條件,他們會去尋求一流的治療條件。設若有人因中國婦女的“三寸金蓮”之“迷人”而阻止婦女放腳,這究竟是體現了他對中國舊文化的“關懷體貼”呢,還是反映出他對異國情調的把玩欣賞,恐怕不難判斷。由此又想到,“五四”之後也曾有一些外國學者對中國人追求民主、自由頗不以為然,認為那是放棄中國固有的傳統文化。如此之“關懷”恐怕國人只有敬謝不敏了。
文化確有質量之別。如果說,那些生活於原始、落後環境的人們,因理性之美的冬眠而對其狀況心滿意足、不知道考問文化的質量,此舉尚可理解,那麽當代的學者如再忽略這個問題,似乎就不可以原諒了。當一種專制文化和一種民主文化擺在面前時,回避價值判斷的文化相對主義除了讓人感到書卷氣之外,可能還會讓人懷疑到它的動機。外在於一個文化體系的人們可以采取任何一種超然的文化姿態而不關心該體系社會成員切身利益的增減,然而對於這個文化體系內的人們來說情況就大不一樣。文化觀念姿態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著人們今後行動的選擇和調整,關聯著生活質量。文化相對主義可能很動聽,但對我們的文化包括政治文化的發展來說,卻不實用。
破綻三:文化相對主義抱持封閉僵滯的文化分析框架
筆者以為,文化相對主義把自己局限在一個封閉靜止的哲學思維框架內,這自然會受到生生不息、流變無窮的人類歷史演變的挑戰。封閉是空間上的,靜止是時間上的,這兩點都與文化的發展屬性相抵牾。只有當一個社會處在以下狀態,即不同地域的民族彼此永遠隔絕而且時間之矢永凝不動,文化相對主義聽起來才有一些道理。
在1487年開始的地理大發現之前,各種不同文化之間的隔漠之深大概比現在地球人與外星人(如果有的話)之間的無知程度少不了多少。這一個個單獨存在的民族或部落把自己的生存環境當作全部的世界,把自己的認知當作唯一的認知,把自己的習慣當作最佳的習慣。正是空間上的封閉和隔絕造成了令文化相對主義論者驚嘆欣慰的“多元文化”事實。可是,這種情況已漸成過去。蒸汽時代和電子時代相繼沖破了區域與民族間的地理阻隔,促進了“世界文化”的生長和發育。在封閉的“籬笆墻”逐漸被清除之後不同文化模式便日益“墨浸霧蒸”:人不再是以往意義上孤立的人,民族不再是以往意義上單個的民族,他們現在可以看到和聽到別人生活的樣式;在理性之真善美日益覺醒之後,人們有了比較意識和質量意識,有了對好的生活和不好的生活的評估能力,於是就懷著對幸福的渴望與追求,匯入到世界文化的潮流中去。如果說,他們原來作為單個的文化細胞僅是自身制造單調、微弱的營養而易於衰亡的話,那麽在世界文化的大潮中,由於能吸收多維、豐富的文化營養素而使其生命力不斷增強。在“小文化”或“亞文化”層次上,他們也許還保留一些習俗,但在“大文化”、“超文化”的層次上,他們將會越來越認同世界文化的原則和規範,比如市場化的經濟文化和民主化的政治文化。
文化相對主義否認不同文化之間會有普遍性和共同性,實際上也就否定了人類的不同文化之間互相交流和溝通的可能,這恰恰與人類文化史不符。正如有的人類學家指出的:“文化並不像萊布尼茲(Gottfried
W.
Leibniz)那種完全封閉的單子那樣一個挨一個排列在一起。……事實上,文化的定義本身就是不同力量的各種文化之間互相關聯的結果。”[8]
“如果相對主義是對的,就不可能有什麽多元文化主義,相對主義不僅不可能有助於多元文化,反而會根本消除可能產生多元文化的條件。”[9]
的確,文化何時曾經齊一過呢?世界文化不僅在過去和今天看來一直呈現光怪陸離的多樣姿態,就是將來在表象上也永不會單一化。這也許正是文化相對主義立論的基礎。但表象畢竟是外在的,依據這種表象去分析文化很有些類似於“病理切片觀察”的方法。若將這種在病理診斷中極有意義的方法用於文化研究,勢必產生很大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在這個“橫截面”上所顯示的文化特色分布極容易將人們引入歧途,使其在判斷上產生重大誤差。一些學者往往專注於特色,即“差別”的存在,而忽略了“病理切片”所處理的是一個靜態“標本”這一關鍵事實,此便是結論偏誤之根源。如果文化研究堅持動態分析的方法,我們或許就不會被一些考古學家的“筐子”里搜羅來的奇形怪狀的“文化標本”所迷惑。
在文化研究中,只有沿循著人類文化史多取一些“樣本”,分別在原始社會、古代社會、封建中世紀、近代社會、當代社會,各按早、中、晚期“取樣”分析,獲得縱向比較的結果,這樣才能看出文化發展的脈絡。在注意到不同文化之間存在著差別的同時,動態比較會幫助研究者發現,無論是在文化的低層面還是在倫理價值的高層面,不同文化都日益表現出互相浸洇融合的趨勢。當差別現狀與融合趨勢共存時,誰更具本質性,答案自然是後者。由於先定的環境和條件不同,任何力量都不能在一天之內消除地域、國家、民族之間的文化差別。即便是人們逐漸消除了文化價值認識的歧異,他們朝向幸福目標的努力也會因程度或先後之別而呈現出參差不齊的情狀。但與文化融合趨勢相比,這只是表面的和量的差別,它並不能證明文化相對主義觀點。
文化相對主義觀點借以分析問題的,是片面、靜止、孤立的哲學方法,這種方法只能證明一個“橫切面”的狀態分布,而不能看清文化的演變過程。相對而言,動態分析更易於把握文化的本質。運用這種注重變化、注重聯系的方法,人們更能看清文化過程及其趨勢。而人類文化史的動態分析表明,這個文化趨勢不是日漸分離排斥,而是越來越走向相互間的吸引和融合。這就是文化相對主義未能把握的文化發展之本質。
文化相對主義原本夾雜著一些西方學者對種族主義、文化殖民主義的厭惡和對落後國家文化的理解與尊重。可是這種理論卻最終演化為一種反全球化的文化哲學,甚至成為個別落後國家中一些人阻撓現代化和抵禦全球化浪潮的理論工具,或成為一些發展中國家抱古持舊、自我欣賞、抵制學習、狹隘保守的理論依據。一旦文化相對主義觀點在一個社會占了上風,那里的人們對自身文化價值的自我反觀與批評就會減少,而民族主義文化情結與自娛自足心態卻日益擴大;同樣地,建立在理性基礎上對域外文化的理解與科學態度會減少,而不分良莠加以排斥以至於敵視的情緒就會蔓延。在中國,直擎著文化相對主義旗號的人並不多,但在理論和現實生活中韻味相類的觀點與行為選擇卻並不鮮見,而在價值層面尤其是在政治價值層面這種觀點的影響就更為明顯了,以致於已經成為中國政治現代化的一個障礙。
關於村民自治及村民自治研究的述評
沈延生
一、村民自治從冷到熱的歷史回顧
在1980年代的中國,村民自治是一個並不引人注目的話題。
如果從1982年憲法第111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算起,村民自治制度已經存在20年了。但在1987年11月24日人大常委會通過《村委會組織法(試行)》前,這一制度處在鄒讜所謂的“冷漠地帶”。
[1]
從人民公社的生產大隊到村民委員會,不過是改了一個名稱,其人事和運作機制都未發生什麽實質性的變化,許多村民甚至仍然習慣性地把村委會稱為“大隊”。
由於《村委會組織法(試行)》肯定了村委會的民主選舉,於是民政部的一些青年官員自作主張地將“競選”引入其中。《村委會組織法(試行)》於1988年6月1日開始在全國實行,一年後就發生了“六四”事件。那時有一些人認為,村民自治是資產階級自由化的產物,不能再搞下去了。在這個“關鍵”時刻,由於彭真的“堅持”以及薄一波的“支持”,村民自治制度才得以保存下來。1990年8月在山東省萊西市召開了全國村級建設組織座談會,主管的政治局委員宋平拍板:對《村委會組織法》不要再爭論下去了,應該去實行。於是民政部於1990年9月發出了《關於在全國農村開展村民自治示範活動的通知》,計劃用10年時間在全國逐漸鋪開。[2]
進入1990年代,村民自治的潛在價值被發現了,從而有幸跳出“冷宮”,一躍成為各級領導人的寵兒。對於中國的高層來說,突顯村民自治是為了“舉旗幟”、“樹樣板”。“六四”之後,“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曾表示:“十三大政治報告是經過黨的代表大會通過的,一個字都不能動。”[3]
官員們既要高舉鄧小平理論的旗幟,又不方便再強調“黨政分開”和“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等“十三大”確定的政治改革主題,於是政治風險較小的村民自治便成為“繼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首選。此外,官員們還“發現西方對選舉和看起來像中國農村民主的興趣是中國國際形像的一種資產”。[4]
於是村民自治就被用來作為一個政治改革的樣板,以此證明中國對國際社會的民主化承諾,並駁斥西方對中國沒有人權的攻擊。曾任中央書記處書記、統戰部長的閻明覆說過:“梨樹縣的事跡(村委會‘海選’)已經得到了國際上的廣泛認可……它對我們回擊西方詆毀中國人權狀況的問題提供了有力的證據。”[5]
有學者指出:“對中國選舉改革的調查證明,民政部及地方官員在向農村輸入半競爭性的選舉上,起了關鍵性的作用。”[6]
對主管村民自治的民政部門來說,1980年代少數青年改革者的冒險試驗到了1990年代居然為該部門開啟了“金庫”,可以從中挖掘出部門威望、經費和國外考察機會等。在社會保障的管理職能從民政部轉劃給勞動部之後,村民自治事務對民政部門的重要性就更加顯著了。1988年,國務院批準把民政部基層政權建設處提升為司級。到1996年,全國民政部門共有1萬多人從事與村民自治有關的工作。[7]
美國的福特基金會提供了促進村民自治的首筆讚助,隨後,亞洲基金會、共和黨國際研究所、卡特中心、聯合國發展署和歐盟都加入到這一資助行列中,向民政部官員提供了不少經濟和技術支持。民政部的有關人員則利用這些資源召開了一系列國際會議,出版了許多關於村民自治的書籍,並為自己以及與民政部合作的地方官員提供了出國訪問(主要是去美國)的機會。[8]
與官員們的功利主義相比較,學者們通常表現出較多理想主義的色彩。雖然也有一些學者談到村民自治在解決農村實際問題方面的作用和功效,但更多的人在期待它能成為“中國政治改革的突破口”和“中國民主建設的微觀社會基礎”,至少也要成為“民主政治文化的培訓基地”。
二、村民自治的實際績效
柯丹青(Daniel
Kelliher)認為,中國所有關於村民自治的數據和文章都表明村民自治帶來了新氣象:高額完成了糧食征購任務,早婚現象大大減少了,拖欠錢糧的、超生的也減少了,而增加的是稅收和節育婦女的人數。1994年的一份研究報告指出,村民自治使國家得到了幾乎它想從福建農村得到的任何東西:在被調查的1,200個村委會中,99%的村完成了糧食收購定額;92%實現節育達標;82%完成了稅收任務。村民自治的支持者認為,這些創紀錄的高數字雄辯地表明,村民自治是解決政策執行難的靈丹妙藥。[9]
其實,了解中國農村的研究者都知道,在集權體制政治文化的慣性作用下,農村基層幹部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能拿出上級領導所需要的任何數字,而且善於把這些“政績”與任何一項政策掛上鉤,他們當然不會、也不可能證明這些“政績”是否確與某一政策具有相關性。
Jude
Howell的看法是:“從支持者們收集的所有論點來看,他們將村民自治看作一種手段,目標是實現經濟發展、政權合法化和社會秩序,而不是民主過程或民主制度本身的優點。正如民政部官員在同我們討論時所說的:‘我們的目標不是民主選舉本身,而在於幫助農民致富’。從這里可以推斷出,民主是促進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10]
一些西方學者就村委會選舉與經濟發展的關系進行過相當嚴謹的研究。美國杜克大學政治系的牛銘實教授根據1998年在中國5省8縣(市)2,142個村收集的調查資料,驗證了歐博文、蘇珊.羅倫斯、高亭亭、史天健、戴慕珍等人提出的各種假設,結果得出的結論是:一個村的經濟狀況與這個村是否采用差額選舉沒有明顯的關系。[11]
張鳴尖銳地評論道:好像故意跟樂觀的人們過不去似的,從農村傳來的消息並不那麽樂觀,與當年大包幹時中央一紙政策就讓農村熱氣騰騰大變模樣的局面相比,即使少數村民選舉搞得比較好的地方,面貌也說不上發生了多大的變化。村民們對於上面賞下來的“民主”,顯然沒有當年發給的土地承包權那麽大的興趣。在那些境況很差的農村,對於上面來的幹部和前來做“田野考察”的學者,村民們最想跟他們說的只是發生在周圍的不平事,甚至遞上一份份狀子,哀求這些在農民眼中吃公家飯的人代為轉達;而那些經濟狀況好一點的地方,幾乎所有的男性青壯年和一部份女青年都出去打工了,相當多的人常年不在家,選舉只好在那些似乎最缺乏政治能力的老弱婦孺中間進行。農民之所以對村民選舉興趣不大(至少在相當部份的農村如此),主要是因為依選舉改造的村制,對於解決農民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用處並不太大。[12]
李鵬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頒布時援引了一段常識:“中國民主首先從基層開始,是因為對於一個普通農民而言,與其利益直接相關的不是省長或縣長、甚至不是鄉長,而是村委會主任。”但是,村委會主任在現實中的主要職能並不是執行村民會議的決議,而是貫徹鄉鎮以上政府的行政指令。徐勇指出:自1990年中期以來,村民自治面臨的政府任務愈來愈重。特別是當收取稅費成為政府發展經濟和維持公共管理的主要任務時,農民負擔不斷增加,村民自治的行政“緊約束”運行特點愈益突出。非常有意思的是,當村民自治外部面臨的行政壓力愈來愈大之時,村民自治內部卻按照法律規定的自身邏輯發展生長,這就是“四個民主”規則及其相應程序的確立。“面對強大的行政機器,分散的村民力量尚不足於抵制來自於村外的的行政攤派。如在以‘海選’聞名於世的吉林省梨樹縣,面對政府攤派的本地香煙的任務,農民卻無能為力。在內蒙古一些地區,向幹部要求村務公開和索要稅票的農民卻被幹部銬上手銬。這些事例說明,村民自治要得到順利發展,必須具備必要的外部環境,主要是由國家權力系統構成的行政環境。”[13]
現在看得越來越清楚,1990年代後期既是村民自治搞得最紅火的時候,也是中國農村困境開始顯露的時候。也就是說,小社區的自治機制根本影響不了大環境的不民主決策對農民切身利益的侵害;而城市化、城鎮化、農民外出打工、人才外流的大趨勢,又從另一個方面對村民自治制度造成沖擊。
柯丹青指出:由於村幹部外流進入私營經濟領域或進入經濟集中地區,這一級機構在人事上和組織上不斷遭到削弱。支持農村選舉的人認為,要恢覆農村基層組織的活力,首先必須更換村幹部。這些支持者說,許多有頭腦、有見識的村民不願當村幹部,都去抓經濟、賺錢去了,剩下來填補村級組織的人,是那些一心想得幾個活錢而頭腦又不夠靈活的人。河南省委黨校的一份研究報告印證了這一點:“有點才能的人,沒一個想當村幹部,尤其不想當村支書。”[14] 舒伯特(Gunter
Schubert)指出:“在那些外出打工者眾的村莊,村民的政治參與和選舉的競爭性呈下降趨勢。理由很顯然:村莊的綜合經濟能力越是依賴於外部經濟,村民的政治參與程度也就越低。”[15]
顯然,在村莊本身面臨青壯年外流、土地荒蕪、居住區萎縮、行政建制合並、幾億農民將要永遠脫離鄉村進入城鎮時,村民自治最多也不過是扮演一個殿後的角色,根本不要設想它會一錘定音,在解決“三農”問題上起到開創性的作用。
三、從政治改革系統思維的角度看村民自治
中共11屆3中全會以來,國內理論界和政界人士對於政治改革的觀念可以說是“與時俱進”,跨越了3個階段。1978年至1985年是第一階段,政治改革的主題詞是廢除終身制、幹部“四化”、權力下放、直接民主、社會自治;1986年至1991年是第二階段,政治改革的主要任務是黨政分開、政企分開、精簡機構建立“小政府”、建立公務員制度、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1992年以後是第三階段,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市場化與民主化的相互促進,建立與市場經濟、社會公正相配套的憲政民主制度和法治國家。
按照以上劃分,村民自治可以說是第一階段政治改革觀念遺留下來的一塊活“化石”。在1970年代末和1980年代初,南斯拉夫的社會自治理論對中國產生過非常大的影響,這從當時領導人的講話和文件中不難看出。1978年10月11日,鄧小平在中國工會九大致詞中談到,今後企業的車間主任、工段長、班組長要由本車間、工段和班組的工人選舉產生,企業的重大問題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1981年6月27日中共11屆6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指出:“在基層政權和基層社會生活中逐步實現人民的直接民主,特別要著重努力發展各城鄉企業中勞動群眾對於企業事務的民主管理。”根據這些講話與決議的精神,各地紛紛進行了工人選舉車間主任、科員選舉科長、農民選舉村委會主任的試驗。此後,當建立在計劃經濟基礎上的社會基層自治與政企分開、黨政分開等第二階段的政治改革思路無法吻合時,工人選舉車間主任、科員選舉科長等舉措就被拋棄了,而村民自治卻由於種種原因僥幸保存了下來。
1. 政企分開與村民自治
1949年以後,中國形成了全能主義的總體性社會或者說單位社會。單位把政治、經濟和社會職能集於一身,成為有效控制每一個人的社會細胞組織。改革開放以來,城市中的單位逐漸把政治和社會功能剝離出去,使企業和政府分開、經濟組織和社區組織分開。然而,村民自治組織卻迄今依舊是農村中的單位,只是各個地方有不同程度的差異。從實際的演變來看,大多數村都是村合作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兩塊牌子、一班人馬,交叉任職。這導致兩方面的結果:在集體經濟薄弱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有名無實,其功能完全由村民委員會承擔,重新回覆到“政經不分、以政代企”的狀態;另一方面,在一些經濟發達地方的農村,大部份甚至全體村民都在村辦公司和企業就業,村辦公司和企業代行了村民委員會的職責,後者實際上成了前者的一個科室機構。
秦暉指出:“在東南諸省市場經濟發達的富裕農村,這些年來許多地方村政的演變不是表現為‘民選村官’,而是表現為村企合一、企業‘吃掉’村級組織、‘村子公司化、支書老板化’,‘莊主經濟’演變為‘莊主政治’。而企業的‘一長制’則演變為社區的‘一主制’。如果不考慮大共同體本位體制的解構問題,這樣的演進就幾乎是一種‘反動’的現代領主制。而像‘禹作敏現象’這類‘莊主制’之弊也在知識界引起了廣泛批評。”[16]
政經合一、政企合一、社區所有的村民自治制度,一方面使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不能將自己的所有者權益轉手變現,阻礙了他們離開農村進入城鎮;另一方面又使在村辦企業長期打工的外地人不能在居住地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等項公民權利。這種單位制度的孑遺,與市場化和民主化的改革總體目標完全是南轅北轍。筆者在“村政的興衰與重建”一文中提出,應明確劃分村政與村社,將村民委員會改稱村社委員會,與村公所各司其職,已經得到一些學者的響應。村民自治理論的主要辯護人徐勇教授最近提出:“鄉鎮可根據需要選聘村幹事,由鄉鎮支付報酬,從事鄉鎮委托的工作。由此將一部份地方選聘‘村官’合法化”。[17]
這可以被認為是對本來意義上的村民自治的一種重大修正。
2. 黨政分開與村民自治
1989年以後,情況出現了變化。在某些黨內文件和領導人講話中一度強調企業黨組織的核心作用,繼而將堅持和完善廠長負責制與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相提並論。[18]
雖然出現了企業領導體制的“二心”之爭,但最終沒有動搖黨政分開的初衷。農村的情況則與之不同。於1990年代末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仍然規定,村黨支部“領導”村民委員會。[19]這意味著,在現行村民自治的架構中同時存在兩個村級公共事務管理組織,即通常所說的“兩套班子”、“兩塊牌子”。在村務大事的處理上究竟由誰說了算?如果村民選舉產生的村委會擁有決定權,那麽,如何體現村黨支部的領導核心地位?如果村黨支部擁有決定權,那麽村民們自然會問,“如此興師動眾地進行村委會選舉,選出的只不過是‘二把手’,又有什麽意義呢?”
為了解決上述矛盾,各地采取了一些變通辦法。山西河曲縣的“兩票制”便是其中一例。所謂“兩票制”的主要內容是:在選舉村黨支部和支部書記時,先由村民投信任票,村民民意測驗通過後,再由黨員投選舉票。[20]
山東威海市和廣東順德市的做法是“兩委合一”,即村委會主任、黨支部書記兩個職務一人兼,黨支部成員與村委會委員交叉任職。“‘兩委合一’意味著黨支部直接行使管理職能,減少了黨支部和村委會兩者分立情況下的摩擦,提高了黨支部的管理效力。也減少了鄉村幹部的職數,有利於減輕農民負擔。”[21]
然而,“兩票制”讓非黨員幹預黨內事務,在理論上是極端荒謬的,在組織程序上也違背了中共的章程;“兩委合一”則是明顯退回到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老路上去。必須指出,用混淆黨務與政務、黨組織與政權組織(或準政權組織)、黨員與非黨員的不同權利義務的辦法來替代清晰明確的黨政分開、各司其職,這種權宜之計絕對是沒有前途的。
既然城市中的中共基層黨組織可以起“保證監督作用”,通過在企事業單位內部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來實現政治領導;那麽為什麽在農村中就要另辟蹊徑,與政治改革的大方向背道而馳,規定村黨支部必須起“領導核心作用”呢?問題恰恰出在村民自治組織結構的總體設計上不合理。
3. 民主決策與村民自治
按照賀雪峰的說法,之所以選擇村民自治,而不選擇教授自治、市民自治,恰恰是因為因為“農村地域分散和農民本身的弱組織性,農村基層民主很少有可能形成為針對國家的利益要求”[22],那麽,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是否存在村莊層面的民主決策呢?於建嶸表示懷疑:“村民自治作為國家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實行的一種農村政治安排,是在中國自上而下的權威體制內生成的這種‘自治制度’,對廣大村民來說,其選擇空間是十分有限的。特別是有關村級織織的性質、結構和職權這些方面都不是村民自主選擇的結果,而只能是在國家法律權威下形成的制度性安排。”[23]
顯然,他對於村民自治是否屬於真正的自治團體表示懷疑。黨國英介紹了權威學者的發現:“加爾布雷斯近幾年強調人人參加投票的意義,並認為只有人人參加投票,才有可能產生真正的民主。他發現越是下層社會的百姓,參加投票的越少”。[24]
以上都是從“自治主體”的角度來解釋村莊民主流於形式的原因。其實,更重要的原因是貧困地區根本沒有什麽自治事務需要“自治主體”來民主決策。
彭真在主持通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時就提出了警告,認為在實行村民自治過程中有二大危險,其中之一就是政府“給村民委員會頭上壓的任務太多,‘上面千條線,底下一根針’,這樣就會把它壓垮。”這一警告不幸而言中。“自1980年代農村改革以來,村民委員會所承載的行政任務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計劃生產,二是計劃生育,三是稅費收取(即通常所說的‘要糧、要錢、要命’)。”[25]
顯然,這三項任務都不是村莊的自治事務。徐勇特別強調了推行計劃生育國策以及越來越繁重的稅費收取任務和達標升級活動(僅國務院授權農業部於1993年5月宣布取消的農村達標升級活動便達42項之多)對村民自治的沖擊。許多鄉村調查(如曹錦清的《黃河邊的中國──一個學者對鄉村社會的觀察與思考》,上海文藝出版社2000年版)表明,貧困地區的村民委員會根本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自治事務所需的財力。
經濟發達地區的村莊倒是擁有自治財力,但是高亭亭、史天健和戴慕珍三位學者都認為,富村不利於推動村民自治,主要原因是富村的幹部能利用他們所控制的資源對村民威脅利誘;另外,富村一般都能完成國家交代的徵糧收款的任務,因此鄉鎮幹部也不積極推動差額選舉來替換現有的村幹部。戴慕珍指出:“有些村有村辦企業和較多的村經濟收入,在這些村競爭選舉就會少些”。[26]
史天健說:“對那些較富裕的省份,人們會說,經濟繁榮自身就會不斷提出民主管理和自治的要求。但是,當地有勢力的老板阻止了競選的進程。經濟抓得好的村主任一般都能夠保證再次當選,這就產生了‘老板政治’。地方老板出現在中國的富裕農村里。他們成功地在當地蓋起了廠房,繁榮了當地經濟,興辦了社會事業,如幼兒園、住房建設等,這些都有助於他們再次當選。”[27]
在那些村企合一的村莊,村民的企業職工身份完全遮蓋了他們的社區成員身份,他們的經濟福利和社會保障來自村辦企業利潤而不是社區公共財政。經驗證明,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集體企業職工比較傾向於企業內部民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集體企業職工卻吝於行使這種權利,特別是在企業領導人掌握經營技術訣竅、業務聯系渠道、上層政治保護和金融貸款門路的情況下。中國各省的一些“樣板村”,不少已經實行了領導者的“一言堂”和子承父業的“世襲制”,全然沒有民主決策和民主治理的氣息。例如:“江蘇華西集團的吳仁寶與吳協東,紅豆集團的周耀庭與周海江,萬向集團的魯冠球與魯偉鼎,橫店集團的徐文榮與徐永安,河南劉莊的史來賀與史世錦,江蘇永鋼集團的吳棟材與吳耀芳,都是老子董事長,兒子總經理。另外,蘇南鄉鎮企業中,雙良,8個董事,4個是弟兄,一個是女婿;江陰申達集團,1999年收購了江蘇中達集團,買殼上市,其董事長和總經理由兄弟二人擔任,下屬的核心廠廠長是大哥;陽光、雙良也都差不多。”[28]
4. 民主訓練與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的支持者都十分強調它在民主訓練方面的作用。賀雪峰說:“在中國數千年的封建專制傳統下,村民群眾若能夠將自治事務通過民主的辦法管理好了,難道不可以訓練占中國人口70%的農民的民主能力,提高他們的民主素質,使他們逐步為將來的國家民主作些準備嗎?如果占70%的農民沒有在基層的訓練,筆者實在無法想象國家層面的民主如何可以開展,國家憲政何以立基。”[29]
對現代史有些了解的人也許不會忘記,在抗戰期間,中共領導的抗日根據地曾大規模地推行過村民選舉,那時叫“大選”(跟美國人選總統一樣),幾乎每年都搞;每次選舉都要經過廣泛深入的組織動員,劇團演戲,宣傳隊上街,工作隊深入農家炕頭;為了適應比現在文化素質更低的農民,根據地創造出“豆選法”、“畫圈法”、“畫點法”、“燒洞法”、“紅綠票法”、“投紙團法”、“背箱子”和“乍胳臂”等五花八門的投票方式。顯然,當年根據地的共產黨人搞選舉並不是裝樣子,否則用不著費如此大的心思,年年投入非常大的人財物力。抗戰8年,根據地選舉至少進行了6、7年,學習的時間應該說不算少了,但全國解放後,人們並未發現老根據地的人要比其他地區的農民更富有民主意識或更懂民主程序。[30]
由此可見,有沒有民主訓練,對真正的民主實踐並沒有什麽影響。真想推行民主選舉,沒經過訓練照樣可以實行;不想實行民主選舉,搞幾十年的“形式民主”的訓練也未必能增進民眾的民主意識。
其實,民主並不需要高深的學問或者崇高的品道,只需要人們對自身利益的體認與追求。薩托利說過:“民主不僅僅是一種政治形式,它首先意味著尋求更多的社會保障與經濟福利”。[31]
蔡定劍的調查表明:受教育程度高低並不是選民選舉積極性高低的決定性因素。現實中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參選態度與受教育程度的比例關系會發生扭曲,甚至成反比。受教育程度高的人如果認為選舉的對象是重要、有作用的,選舉程序公正民主,可能會比一般人更積極參與選舉;相反,他們會更為消極,甚至抵制選舉。蔡定劍說:“我認為,決定人們參與選舉的主要動因是:第一,選舉的機構是有作用的。第二,選舉程序民主公正,人們對選舉達到預期公正的結果有信心。第三,也是關鍵的一點,選舉行為與選舉者有利害關系。選舉沒有利益動機,再高素質的人也不會為純粹的政治概念去投票。利益動機是選民選舉的決定因素。如果一種選舉制度缺少上述三種因素,那麽這種選舉就完全失去對選民的吸引力,變成了一種負擔,要靠行政強制或靠經濟利誘才會去投票。”[32] 
據張靜對吉林省梨樹縣的調查,即使在這樣一個曾經以創造“海選”方式聞名中外的地方,相當部份村民也缺乏對選舉的投入和興趣。該縣村民對競選演講的參與率不高(但私下的串聯不少),對競選者的公開提問相當有限(但私下的議論卻非常多),一些村的棄權票很高(達到
200
張以上),代家人投票的情況也相當普遍,不少村幹部還有動員、命令和對付上級檢查的行為。村民自治選舉處處受其他制度常規的束縛,因而無法取得公意的信任,長期以來只能被冷漠的態度所包圍,用村民的話講就是“誰上去都一樣,都是撈一把,選不選有甚麽意思?”或“不如就讓那些已經被養肥的坐在位子上,另選一個‘架子豬’上去,又要拼命刮削我們。”[33]
社區選舉的投票率低於全國性選舉的投票率,在發達國家是相當普遍的現象。對於中國當代農村社會來說,國家層次的民主決策比社區層次的民主決策更關系到普通選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中國農民能夠通過選舉投票來影響國家對農村的稅費政策,他們一定會比選舉村委會更加踴躍地參與。
5. 自治與自由及民主政治
自治等於民主政治嗎?黨國英指出:雖然把村民自治與民主政治等同起來,已見諸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但大量的歷史文獻證明,“自治”狀態下的社會不一定奉行民主政治的原則。布羅代爾指出:“人們往往認為城市的自治從一開始便受到民主運動的支持,這種看法未免過於簡單,因為城市政權很早就已為幾個強大的家族所控制。這種政權無疑由選舉產生,但這只是掩人耳目而已。幾個沆瀣一氣的大家族不斷支配著馬賽、里昂及幾乎所有的大城市的命運。巴黎的選舉程式確實是一部編寫得很好的電影腳本,知道底細的人事後無不為之捧腹大笑。特權階層在選舉中穩操勝券,他們的地位始終十分牢靠。”富人比窮人在意自治,因為社區的秩序和安全對富人更重要,富人對秩序和安全舍得投資,而窮人沒有投資能力,采取搭富人“便車”的辦法“坐享其成”更符合理性原則。通常,借助社會經濟結構轉變而獲利最大的集團,也是政治對話中力量最強的集團,並且也往往是對自治、民主的政治需求最強烈的集團。從歷史的經驗看,這樣的集團是一個社會的中產階級,而不是普通農民階層。中國鄉村社會新崛起的富人階層對自治、民主有著強烈的需求,一是因為他們所擁有的資源和能力使他們有可能過問政治,二是他們所從事的市場活動需要穩定的政治規則來降低不確定性,以保證投資獲利的穩定預期。[34]
相對於自治而言,農村中的窮人更需要自由,包括種植自由、售糧自由、處置土地權益的自由、就業自由、遷徙自由、結社自由等等。近年來常常聽到“逼民致富”這個詞,它的涵義就是鄉村幹部侵犯農民的種植自由,強迫農民種植某些指定種類的農作物。農民沒有售糧自由,不僅使他們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常常會損害到人格尊嚴,同時養肥了享有壟斷權的國有糧食部門中的少數人。處置土地權益的自由、就業自由、遷徙自由,對於上億外出打工者的重要性,顯然要超過決定誰當村長的自治選舉權。
白沙洲指出:雖然中國的農民人數龐大,但在對農村進行摧毀式社會改造的過程中已吸納和消滅了所有黨外的組織化力量,結果9億農民變成了社會影響力最弱的群體。在今日農村中,除了少數地方的血親聯系能對鄉村選舉發生極其有限的影響外,唯一的組織化力量就是中共的黨政基層組織,而參與村民自治的農民卻都是高度“原子化”的個人。如果說競爭性的選舉是真實的民主選舉的要件之一的話,那麽,選民中發達的功能性團體的出現,則是競爭性選舉真正發揮功能的必要前提。只有當中國的農民切實享有結社自由,不再是“原子化”分布,而是結合在成千上萬個自下而上的現代功能性團體組織(如農會、商會)里時,中國農村的民主才有真正的載體。[35]
筆者在“村政的興衰與重建”一文中指出:“不論是從字面上看還是從實質上看,群眾自治都與群眾專政有著一脈相傳的聯系。‘文革’中的群眾專政,就是允許革命委員會對‘牛鬼蛇神’以及一切不馴服的人法外施法,實行‘暴風雨般’的‘全面專政’。群眾自治同樣意味著對法外施法的一種授權。”劉金海批評說,用“群眾自治”取代村民自治,而且還將它同“群眾專政”聯系起來,這顯然是“偷梁換柱”。[36]
王思睿曾說:“也有一些同道者對農村基層的‘群眾自治’讚不絕口,殊不知它的真實運行機制是‘群眾專政’的延續,它的理想模式也不過是英美政治民主化、行政專業化之前19世紀地方自治低級版本的拙劣翻版。”賀雪峰等人指責這是一種“挖苦”。[37]
其實,把“群眾自治”同“群眾專政”聯系起來,意在說明,不能只從理論上的村民自治中去發掘民主的因素,也要注意揭示在現實的村民自治中暗藏著的壓制自由的因素。“群眾專政”的遺傳並不是一種挖苦的言辭,而是一種客觀存在。何家棟說:村民自治試點已經有10年歷史了,外國人看了也叫好;但是,許多群眾自治組織通過“鄉規民約”,教育──罰款──學習班(變相拘留)──強制執行等手段,又辦成了對群眾專政的大學校。[38]
李昌平、吳思揭示了在村民自治的外衣掩蓋下,非法剝奪公民自由的“學習班”、“小黑屋”、“灰牢”等存在的普遍性。[39]
於建嶸通過解讀“全國村民自治模範縣”湖南省T縣的“村民自治示範村”S村的《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很精辟地說明了村民自治如何以“自治”的名義壓制自由。第一,國家主義的權威導向在推動村民自治的同時,又制約了村民自由選擇的空間,並為基層政府特別是鄉鎮政府及村級組織提供了侵犯村民合法權利的機會。《章程》第18條規定:“村民應該種好、管理好所承包的責任田及其它生產經營項目,必須接受鄉、鎮、村的生產經營計劃指導和農業技術指導,增加投入,並充份發揮其作用,提高效率和經濟效益。”顯然,這樣的規定實際上剝奪了村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在此章程中,罰款是最主要的制裁手段,在總共60條中有關罰款的條款就有24條,不少標準不明、程序簡單的處罰規定都是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違背的。此外,該章程還在多處規定得以對村民采取“強制措施”,卻未具體說明究竟什麽是“強制收繳”、“強制執行”。據該村村委會負責人解釋,“強制措施”就是村幹部可以對村民采取搬東西、拆毀住房、拔掉田里的莊稼等手段。第二,形式上的民主並沒有改變傳統的集權式村治習慣,村民自治實際上變成了“管制村民”。章程的主要精神不是保障村民的權利並限制公共機關的權力,反而成為村民通過所謂的“民主形式”對自身權利的限制,以保障公共機關行使權力的管制權威。它在“強化一種觀念,即村民成員的資格並非是無條件的,必須以對集體的歸屬為前提,即以分享規定中的共同價值為條件”。而這種集體歸屬如果不以村民個人權利的保障為前提,其政治後果就必然走向專制主義。第三,目前村民自治存在的問題,不只是操作層面上的問題,它是一種制度性缺陷,而更深層次的原因則是中國社會普遍缺乏契約精神。村民自治本應是國家對村民的一種民主承諾,問題是這種承諾在實踐中缺乏必要的契約支持。村民自治章程只是村民之間的契約,從目前鄉村社會的政治狀況來看,其實更需要建立的是村民與鄉村政府之間的契約。[40]
四、村民自治與國家政權建設和政治發展的關系
一個國家的政治現代化不僅僅是指政治民主化,而是整個政治系統的現代化。政治現代化的標準通常包括政治參與的擴大(民主化)、政治制度化(法治化)、政治滲透能力的加強(國家一體化)等。國家權力深入社會基層、正式制度取代非正式制度以及國家法律進入鄉村社會,乃是國家政權建設過程中的不同側面。
“持國家和鄉村社會力量‘互強’”觀點的研究者認為,村民自治是國家在應付基層政治組織衰敗、地方代理者權力失控、幹群關系緊張以及由此而引致的國家在農村地區統治能力與合法性雙重危機時唯一可供選擇的政治機制。[41]
這種說法是武斷的、不符合歷史事實的,現行的村民自治制度從來也不是“唯一可供選擇的政治機制”。如果用正規化、法治化、效率化、效能化的標準來衡量村民自治,不難發現在村民自治的最初設計中原本就帶有根本性的缺陷。
1.
村民委員會究竟是政權組織還是群眾性自治組織?
在現行憲法體制中只有民族區域自治和特別行政區自治,還沒有一般的地方自治概念。因此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均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這樣一來就產生了法律上的模糊不清和混淆:村民自治的性質到底是什麽?它的主體是誰?誰具有法人資格?
如果村民自治屬於地方自治的系列,那麽一切都很清晰。在國外,各個層次的地方自治體(例如日本的都、道、府、縣和市、町、村)都具有法人資格,而且是有別於一般私法人的公法人。但在中國,問題就覆雜了。按照法人形態法定原則,什麽樣的組織可以成為法人、屬於什麽類型的法人,應當由法律規定。中國的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並沒有對此作出規定,但不少地方的村民自治章程都規定,“村民委員會具有法人資格”。這種規定在法理上是非常荒謬的。自治的主體既不是村民個人,也不是村民委員會,而是所謂的“村”(在現實中並不一定是自然村,在有的地方其實是人民公社時代“生產大隊”的行政管理範圍內所有社區的集合)。《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企業是法人,企業的經理只是法人代表;同理,村民委員會是法人代表,所代表的法人實體則是“村”。村民委員會管理的“是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而不是村民委員會的財產;承擔民事行為後果的是全體村民,而不是村民委員會成員。很顯然,村民自治的主體應該是全體村民,自治組織的權力機關是村民會議,自治組織的執行機關是村民委員會。不能把自治體與它的對外代表混淆起來,或者把自治組織的一部份──執行機關認作自治組織的全體。[42]
徐勇認為:中國農村村民自治是農村基層人民群眾自治,自治的主體是農村村民,自治的地域範圍是村,自治的內容為本村的公共事務與公益事業(即村務),自治的目的是實現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他指出:“自治組織本身不是政權機關”,“不可將村民自治與帶有地方自治性的‘村自治’相提並論”,“村民自治與村自治雖一字之差,含義卻迥然不同”。[43]
然而,為什麽一定要與地方自治劃清界限呢?
按照孫中山的經典說法,地方自治就是“將地方上的事情,讓本地方人民自己去治”。[44]
“人民”、“本地方”、“地方上的事情”、“自己去治”,不就是徐勇所說的四條嗎?為什麽要否認村民委員會是政權機關?徐勇不是也承認“在實際生活中,村民委員會既要處理政務,又要處理村務,扮演著雙重角色。”“在強大的行政壓力下,村民委員會不可避免趨於行政化”。所謂的“自治組織根據有關法令行使自治權,辦理公共事務,主要手段是非強制性的。作為政權機關的地方自治組織,擁有國家政權,一般都具有強制性的管理手段。”[45]
這只是在概念上強作分辨,上述《S村村民自治章程》中,又有幾條不需要“強制措施”、“強制收繳”、“強制執行”?
2. 為什麽不願意按自然村設立村民委員會?
1987年頒布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第7條第2款規定:“村民委員會一般設在自然村;幾個自然村可以聯合設立村民委員會。”但是,1998年通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卻刪去了按自然村設立村民委員會的原規定,只是說:“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
法律條文的這一改動並非偶然。村民委員會最初在廣西誕生時,便是以自然村(原生產隊)為單位。後來一些省把村委會建在了行政村(原生產大隊)這一層。趙紫陽在1986年11月的一次視察中說,村委會不能總是代替生產大隊,因為許多生產大隊,特別是在華南地區,往往是由十幾個自然村組成的。他提出,可以在自然村──不論其大小,也不論其先前是否是大隊或生產隊──建立村委會。趙紫陽這樣提的意圖是,讓小而偏遠的農村村民有更多的自治權。因為,在一個以大村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村委會中,小自然村很難贏得席位。[46]
因此1987年制定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中才會有相應的規定。
這個思路與筆者的“村政、社有”基本一致,即把村民委員會(村社委員會)建在自然村,主要負責土地的產權與管理;在行政村一級則建立村公所,負責其他的政務。然而,實行農村家庭承包責任制時,原來的生產隊行政組織和生產大隊行政組織在土地發包權上普遍發生沖突和爭奪,而後者取得了壓倒性的勝利。這樣,在原來的生產大隊行政組織發揮支配性影響的狀態下,絕大多數省最後都根據人民公社時代農村幹部的意願,選擇按行政村(即原來的生產大隊)組建村委會,只有廣東(含海南)、廣西和雲南的村委會建在自然村。在民政部門的壓力下,這幾個省直到1990年代後期才陸續改變村制,把村委會改建在行政村。
毫無疑問,若按自然村設立村委會,過去的生產大隊一級幹部的地位就完全被消除了,這批執政黨幾十年來培養起來的農村骨幹將無所歸依而被自然淘汰。而按人民公社體制下的生產大隊維持行政村建制,並依行政村建制設立村委會,原來的農村大隊幹部就得到了繼續掌權的機會。
3. 村委會幹部應當公務員化還是胥吏化?
村民自治為大隊幹部們保留了掌權的空間後,政府卻不肯承認村民委員會是政權組織。這主要是為了回避和拖延解決現實中的兩大難題:首先,村委會幹部和過去的生產大隊幹部一樣,雖然要為政府承擔棘手的行政職能,但政府卻不願把他們列入國家公職人員序列,不從國家財政發工資,只是要求村委會從行政村範圍征集資金,為他們發經濟補貼。其次,絕大多數村委會是政社合一的生產大隊的繼承者,經營職能和行政職能並未分開,在經濟活躍的地方,村委會幹部並不甘心從事單純的行政職能,而是希望通過掌管村級經濟實體而獲得更大的實權,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村辦企業吞並村委會、以企代政的現象。所以,村委會無法成為道地的行政組織,村委會幹部的社會地位則頗似歷史上的胥吏。
中國古代歷史中有一個長期的傳統,即國家的行政系統盡可能少用正式的官員,同時卻隨意、大量地使用職役人員承擔行政功能。在明清兩代,一個縣只有朝廷命官數員,而師爺、長隨、書吏、衙役、鄉書、鄉地等非正式人員則多達數百乃至數千人。這些胥吏操縱行政,其行為卻不受正式的行政管理系統約束。吏治腐敗與這種制度有相當關系。這種現象從民國時代開始有了重大改變,進入20世紀以後,縣級、區級和鄉鎮級政府工作人員逐步實現了“全脫產”和“正規化”。1980年代中期取消人民公社制度之後,本來正是實行行政村幹部公務員化的恰當時機,但是村民自治制度卻恢覆了村官胥吏化的老路,不僅延誤了村級治理官僚化(韋伯意義上的)、正規化這一非常重要的行政發展,而且培植了日後基層幹部橫行鄉里、對農民亂征暴斂的制度溫床。
胥吏式的村民自治幹部機制常常也無法保證村政管理正常運作的需要。王中人等提供了一個案例:浙江省某鎮有人口2.4萬,其中僅登記在冊的在外打工經商做老板的就有6,000多人(包括部份家屬孩子),很多村子就剩下了6種人:“老、弱、病、殘、婦、幼”。村委會幹部只能從這些人中產生,導致幹部普遍老齡化,素質不高。在個人趨利化的當下,由於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國家不對村幹部的勞動付出合理的經濟補償,許多村幹部認為自己是無償“奉獻”而耽誤了個人“發財致富”,是一件“不劃算的事”。與此同時,有些農民競選村委會幹部只是為了“尊嚴面子”,並不是為了帶領村民“集體致富”,因此“選上不管、管也不嚴”的現象時有發生。[47]
面對這種現實,為了加強對村政管理的監督,當局往往又去強化另外兩個可以利用的權力系統,即中共的村黨支部與上級政府派出的駐村包村幹部和下鄉掛職幹部。在這3種並行的權力管道之間沒有、也不可能有明確的職責劃分,而且三管齊下的結果是進一步增加了非制度化、非正規化的運作,結果,錢沒少花,人沒少用,行政效率還比不上人民公社時期。
筆者認為,與其在國家經紀模式的基礎上修修補補,床上疊床,多管齊下,還不如讓政府行政組織一竿子插到底,如此則既簡潔又有效。把村長或村長助理納入公務員系列,所有的地方公務員一律從村長或村長助理這樣的公務員初階起步,可以是今後的一個發展方向。大陸如實行村公所體制,與其像台灣村幹事、村長專職化分成兩步走,不如乾脆一步到位。[48]
4. 村級自治尚存幾分?
一個自治團體首先應當是一個有效能的組織,要擁有足夠的人力、財力、物力來承擔自治功能,為社區提供高品質的公共服務。由於需要由社區自治體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越來越多、質量要求越來越高,不斷擴大社區自治體的規模是一個世界性趨勢。所以,當討論應當實行村級自治還是鄉級自治時,要考慮到這個大趨勢。
1987年通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法律上確認鄉(鎮)村之間不再是行政上下級的“領導關系”,而是“指導關系”。1998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更加地明確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然而,農村的現實情況卻是鄉鎮政府對村的“領導”和幹預日益強化。
吳渺對湖南省H鎮進行個案調查後指出:在H鎮,已經形成了鎮政府每月召開一次村主要幹部會議和各主管幹部會議的制度,如計生幹部會議、治保主任會議,在特殊情況下隨時都可以召開會議。這些會議的主要內容是鎮政府向村里布置任務,並讓村幹部匯報前段時間布置的工作,由鎮政府檢查評比總結。村幹部忙於完成鎮政府布置的任務,以至於從職能和運作上看,很難發現村莊公共權力組織(更別說村委會)的群眾自治性。雖然村委會換屆選舉時規定必須實行“海選”,但鎮政府事實上仍在影響甚至控制著村委會幹部的任選和去留,尤其在行政村“黨政”主要幹部(村支部書記和村主任)的任用上,鎮政府的影響就更大。在H鎮,通常的作法是,鎮黨委召開會議研究之後,派一個黨組成員(一般是黨政包村幹部)到村里召開黨支部和村委會議,然後就指定人員填補村幹部的空缺。“村財鄉管”或“村賬鄉管”也是鄉鎮控制村莊的一個主要手段。[49]
河北、山西等省還進而推行了“雙代管”(由鄉鎮政府經濟管理部門統一代管村級財務,既代管資金又代管賬目)和會計代理制(村會計由縣里統一考試錄用,在鄉里統一辦公,一個會計管3至5個村的賬)。[50]
村民自治之所以成為形式化的表面文章,不僅因為在村的範圍內缺乏自治人才和自治財力,更重要的是缺乏自治事項。當前村委會的主要任務是完成上級政府委派事項,個別的村辦事業諸如小學,在“義務教育達標評比”活動中也陸續被解散或合並到鄉鎮辦的學校了。筆者認為,應當實行鄉鎮自治而不是村級自治,其詳細理由將另文闡述。[51]
五、村民自治:中國特色現代化的“制度創新”?
中國人總是十分熱衷於“制度創新”,而且喜歡把這樣的“創新”與“中國特色的現代化道路”掛鉤。在這方面,國人上當吃虧的記錄已經夠多的了。在“跑步進入共產主義”的年代,人民公社被說成是“創造”;在“文革”拖垮了經濟,城市的中學畢業生無處謀生時,“知識青年上山下鄉”被說成是“嶄新的道路”;80年代里,不被允許進城的農民在村里辦小企業,因其“離土不離鄉”而被說成是“制度創新”,這些鄉鎮企業的存在後來又在“發展小城鎮”的旗幟下再度被說成是“制度創新”……凡此種種,結果無不淪為制度泡沫和理論泡沫。現在又輪到村民自治被說成是“制度創新”了。
還有論者說,中國村民自治的實踐“發展”了馬克思主義的民主觀。張中南等人認為:“在整個初級階段必然存在兩種形態的民主因素:一種是以國家形態出現的階級民主,即統治階級通過國家政權的形式和職能管理以經濟生活為中心的全部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公共事務,資本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民主都是屬於國家形態的民主;另一種是以非國家形態出現的民主,即全體社會成員通過群眾自治或社會自治的方式管理全部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公共事務,……不斷地發展和擴大非國家形態的民主自治因素,使國家的職能逐漸社會化,從而日益接近並最終達到共產主義民主的目標,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民主建設的方向和主流。”[52]
張永桃、徐勇等人也都認為,村民自治這種非政權組織的、群眾自治的、個人財產與集體財產互動交換的“社區民主”(或“微觀民主”、“草根民主”),就是現階段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社區民主的發展,可以為民主政治建設拓寬基礎,提供社會支柱,壯大民主力量,推進國家民主化進程。”[53]
秦暉不讚成上述觀點,他指出,村民自治與促進國家民主不是一回事。歷史表明“熟人共同體”的組織方式完全可能與國家政治制度的特徵截然不同,並不存在“社區民主”發展為國家民主的邏輯聯系。沙皇俄國的“村社民主”與沙皇專制並存,波蘭傳統社會的基層農奴制社區與貴族民主性質的“自由選王制”國體並存,都是長達幾百年的穩定傳統。[54]
李昌平指出:“步雲直選鄉長的意義遠非直選村長和分田單幹所能比的,因為鄉長是一級政府。政府的官員是否直選是專制與民主的分水嶺,政府從此有了自我糾錯機制。”“但村長不是政府官員,在中國幾千年的文明史中,直選自治組織的領導人的歷史很悠久,族長、戶長就是選出來的。”“農村選舉的遊戲規則很成熟,很值得選舉村長借鑒。如:選戶長一定是選有德有望的人,選出來的人幾乎是大家公認的,有廣泛的民意基礎,選戶長的程序是很科學的,更是民主的。我們現在選村長,德的標準不高,有時民意基礎也不厚,所以,選村長的民主水平還沒有達到民間的自民主水平。”[55]
也就是說,村民自治在實質上只是傳統的延續和改頭換面,而不是真正的制度創新。
如果鄉村的村民自治確實意味著中國現代化道路的“創新”,是否也要把它引入城市改革呢?當前,城市中的單位制度正在迅速瓦解,大批外來打工者正從鄉村湧入城市,城市治理制度改革的緊迫性和重要性遠遠超過農村。但是,城市改革的目標不應該是建立和完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是實現市政自治和街道辦事處範圍的大社區自治(城坊自治)。在中國,為什麽在城市里不難推行的市民自治長期按兵不動,而讓“村民自治”獨領風騷?最合理的解釋是,真正的地方自治和社區自治還沒有浮出水面,所謂的“村民自治”只是徒有其名。吳國光和史瓦茲教授強調,大陸村民自治得以推行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政治制度的隔離性”;中共政府給予農民選舉的機會,是因為農民不會對中共政權造成什麽傷害,這種有限的民主化不能與台灣的地方自治相提並論。[56]
發達國家經過幾百年的實驗,在市場化、民主化、城市化方面已經摸索到許多成功的經驗。若有人放著成熟的經驗不學,偏偏一味醉心於左道旁門的所謂“制度創新”,其中之緣故恐怕不外乎行逢迎之舉或囿於小團體的特殊利益。
中國的現代化肯定會有自己的獨特之處,但不會是因為某些虛擬的“特殊價值觀”和“文化”,而是因為實實在在的具體國情。中國是一個大國,在行政區劃的層級設計上就不能照搬別國,而這關系到究竟是選擇鄉鎮自治還是村鎮自治。中國人口世界第一,因此也不能象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那樣只培育一個中心城市(如泰國的曼谷、韓國的漢城),而必須有10來個全國性的經濟中心城市和幾百個地區性的經濟中心城市,這就要求加快實行地方自治。中國的農民現在還占人口的大多數,人均耕地又少得可憐,要實現社會公正,就不能象發達國家那樣靠政府財政對農民轉移支付,而只有大規模地轉移人口和勞動力資源,才可能減少城鄉差別,這就要求鄉村治理結構和農地制度都要與之配套。
余論:繼承與揚棄
中國的鄉村選舉,大概是國內學者與國際社會投注精力最多、已成文的研究論文也最多的一個大事件。綜合現有的研究來看,有幾點值得注意:
首先,“現行鄉村政治基本框架”、“已經展開的實踐”和“理論可能性”三者不是一回事,不能綁在一起討論。否定村民自治理論不等於否定村民自治實踐,也不等於否定這一實踐所形成的現行制度框架。實踐本身永遠蘊含著一種歷史合理性,波普認為,歷史是在不斷的試錯與糾錯中前進的。
其次,既然要在這一課題方面提出“政策設計”、“對策設計”,就必須具有現實感,以“現行鄉村政治框架”為考量的出發點。筆者一貫主張在政策和制度保持基本穩定的前提下“漸進的改造”。徐勇提出把農村基層政府由鄉(鎮)收縮至縣(市)[57];溫鐵軍主張鎮只管建成區,不轄村,村鎮並列自治[58];黨國英建議取消村級管理層次,縮小鄉鎮規模,建立大農村社區[59];筆者則比較偏於保守,不主張觸動鄉鎮和村的政府架構、行政層級與區劃,而只改革它們的治理方式。筆者也讚成保留村民委員會,但是要真正實行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秦暉主張村民委員會一律設在自然村[60];筆者則主張村民委員會(或改稱村社委員會)可以設在自然村,也可以設在行政村,視現行土地承包制的發包方在哪一級而定,尊重現實,不強求一致。
第三,筆者批評村民自治理論,並非“站在國家主義立場上”,而是站在憲政民主主義的立場上。憲政民主主義最強調契約精神,憲法就是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契約。契約必須講誠信,政府如果不能在社會誠信方面作出表率,而是說一套做一套,就不可能實行憲政民主。研究表明,村民自治理論與現行村政運行機制有著難以彌合的矛盾,如鄉鎮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指導”與“領導”,“非政權組織”與壓力型“緊約束”下“村民委員會不可避免趨於行政化”,“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與“事實上的‘準幹部’身份”以及日益增加的公務員身份等等。這種理論與實踐、言論與行為相互抵觸的狀況長期延續下去,只會敗壞社會誠信,侵蝕憲政民主的可能空間。
第四,“鄉村治理行政化還是民主化”,不是一個必須二者取一、非此即彼的問題。在發達國家,並不存在政府之外的“群眾性自治組織”,行政系統是一竿子插到底的;同時,基層政權都實行地方自治和自治選舉。也就是說,鄉村行政化與民主化可以並行不悖,政務類公務員與行政類公務員可以和衷共濟。真正有意義的爭議不是“行政化還是民主化”,而是集二者於一身的社區自治行政是放在村級、鄉鎮級還是縣級。
筆者認為,人們對於過去的實踐即歷史總是要繼承下來的,沒有人能夠拽著自己的頭發離開地面。錯誤的或過時的理論可以揚棄,但也要體念在特定背景下理論提出者的良苦用心。村民自治理論倡導者對於國家民主化、社區自治、社區民主理念的弘揚和眾多實踐者對於民主選舉的程序性實驗,是值得未來史家大書特書的。
最後,筆者要表明對村民自治理論倡導者的希望:不要太癡迷於創造“與西方國家不同的經驗範式,並對由西方國家經驗中產生的西方民主理論構成挑戰”,應當盡快拋棄“群眾性自治”的理論怪胎,在與國際社會接軌的基礎上展開對中國特色地方自治和社區自治的探索。
當前中國農村青年思想狀況分析
蘇士紅、張 翔、王磊
鄭州大學教育學院研究生
目前中國(大陸)總人口中居住在鄉村的人口占64%左右,而鄉村總人口中年齡在15至34歲的青年人就占36%[1],約3億人。這樣一群人數龐大且充滿生命活力的青年人的處境和思維方式,在相當大程度上決定了整個農村的精神風貌和未來發展趨向,也影響著整個民族的前途和命運。但是,目前無論是媒體上還是學術研究圈都很少談到這個群體的狀況,而人數僅占農村青年總數約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的城市青年卻吸引了大多數關於青年問題討論的眼光。這種忽視數億農村青年的情形無疑值得警惕。本文試圖根據已掌握的材料對農村青年的思想狀況作初步的剖析,希望能引起更多的討論。
一、農村青年經濟地位的總體狀況
目前,中國的城市經濟已經是工業化時代、後工業化時代和信息時代雜然並陳,而生活在廣大農村的農民群體無論過去還是現在卻一直被這些現代生活所排擠。他們在父輩留傳下來的小塊土地上,用一代又一代人的血淚和汗水延續著艱難成長的生命,延續著充滿苦難和悲愴的炎黃命脈。因為貧困,農村青年總體上受教育程度嚴重不足,只能依靠悟性和本能從父輩的言傳身教里獲得一些生存技能。大多數農村青年很早就被迫接過父輩無力繼續承擔的生活重擔,靠透支生命和體力以換得延續全家生命的口糧。與城市青年相比,農村青年的青春非常短暫,早衰是他們的普遍特點。
從1978年起中國開始改革開放,城市的現代化的速度加快,人們的思想觀念也隨之發生變化,加之農村戶籍管制的放松,不少農村青年成了在農村──城市之間來回流動的“候鳥式”打工者。改革開放初期,進城務工的農村男子以進工廠做臨時工為主;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近10年間他們主要在建築業就業。建築業的勞動強度大,生活水準差,勞動報酬低,往往還要受包工頭的多方克扣;一年如能外出勞動200天以上,拿回2千至3千元就算比較幸運的了,如果黑心的工頭卷款而逃,則可能分文不得。
農村女子由於觀念的原因,初時較少外出打工;但近年來農村女青年幾乎傾村而出,到南方的民營、合資企業打工,因為那些企業較少招收男工,而女工就業相對容易。北上的女性大多年齡偏大,主要從事家政、保姆等工作。在城市的街頭小店、早市和農貿市場中,改革初期有許多農村人找到了就業機會。但隨著近年來城市下崗工人的增加,為拓寬下崗工人的就業渠道,各地政府采取硬性規定、強行驅逐等方式排擠農村人,現在這類行業已越來越多地雇傭下崗職工。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近年來由於經濟壓力以及黑惡勢力的逼迫,在色情行業中就業的農村女性人數激增。盡管這類從業女性所得收入較多,但所從事的活動對她們自身的傷害也最大,一般而言,她們很難再回到正常的生活軌道上去。
可以說,千千萬萬的農民分布在全中國數百個大中城市的角落里,哪里風險大、工作臟累差,哪里就有農民工。農民工們在城市里過著“二等公民”的生活,許多人棲息在工棚或貧民窟里,無權使用政府用國有資產興辦的福利設施,子女不能進入公立學校或幼兒園,幹的是城市居民嫌棄的苦活、重活、臟活和危險工種。不少廠礦或工地沒有必要的安全保護設施,傷亡事故經常發生,動輒死傷上百農民工的特大事故的發生並不少見。受害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經常被拖欠血汗工資或被克扣工錢,從事個體經營還要負擔名目繁多的苛捐雜稅。
凡此種種表明,對只能在城市里暫時就業的農村青年來說,要從根本上改變自己命運的機會幾乎是微乎其微,進城打工至多也只是暫時減緩生活的苦痛而已。可以說,農民與城市居民的身份固定化,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收入差距的政策性擴大,是中國當代社會發展中的一個大問題。根據《中國統計年鑒》的資料,2000年農村居民的收入構成如下:戶均總收入2,254元,其中家庭經營農業收入為1,091元,工資性收入701元,第二、三產業收入338元,轉移性財產收入124元。由此可見,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仍是農業經營收入。90年代以來農民的收入增長緩慢,1990年至1996年各年的收入增長幅度分別為1.8%、2%、5.9%、3.2%、5%、9%、4.6%,2000年全國農民的平均收入僅增長1.9%。[2]
顯然,農民收入的增長幅度多年來一直遠遠低於國民經濟的增長,這表明城鄉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大。2000年城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6,280元,是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8倍,這種收入差距甚至比改革開放初期還大;何況城市居民還有其他種種非貨幣性福利,而農民的純收入並不能全用於生活,還得用於生產性投資。這種收入差距持續擴大的累積效應必然造成全社會範圍內的對立和沖突。
二、兩種不同類別的調查所反映的情況
下面兩份紀錄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農村青年目前的精神狀態。
1. 一份典型的個人訪談記錄
為了解農村青年的生活狀況和思想精神狀態,筆者根據事先擬好的問題對不同地方的55位農村青年進行了面對面的個別訪談,並對其回答作了歸類分析。
下面是一位農村青年對這些問題的回答。被訪談人周某某,男,豫東某村人,25歲,身高1.65米,初中文化,父輩世代務農,家境屬農村水平的中等。身材偏瘦,面皮略黑。他的個人狀況、家境在農村青年中具有典型性。
問:你結婚沒有?
答:結婚已5年。
問:生活得怎樣?
答:日子勉強過得去。
問:住得怎麽樣?
答:磚混結構,正房三間,偏房兩間,下學(指綴學)後打工三年掙來的。
問:有幾個孩子?
答:兩個,大的四歲,小的兩歲。
問:家中耕種幾畝地?
答:5畝。
問:種地能收入多少?
答:3,000元左右,上繳各種稅金和村委會提留1,000元左右,再除去各種投資500元左右,所余不過1,500元,只能混個肚兒圓。
問:家中有大件農機具嗎?
答:有一輛二手的機動三輪車。農忙時可以裝運糧食,往地里送肥料,可以省去許多力氣。
問:有幾年打工歷史?
答:8年。
問:出外都是幹什麽工作?
答:什麽活都幹,碰上啥幹啥,都是體力活。
問:一年出去多少天?
答:除去夏收、秋收及春節時間約100天外,其余時間都在外面奔波。
問:能掙多少錢?
答:滿打滿算,最好的時候也不超過3,000元。
問:身體怎麽樣?
答:前幾年還可以,最近老覺著身上到處都疼。
問:你經常看書、聽廣播嗎?
答:自打踏出校門的那一天起就沒有摸過書本,廣播也懶得去聽,沒意思。
問:那你空閑時幹什麽?
答:看電視、打牌、聊天。
問:你覺得生活很無聊嗎?
答:無聊極了,活著真沒意思。
問:你沒有人生追求嗎?譬如說將來幹點大事。
答:笑話。我能做什麽?大事都有你們幹來著!
問:你想到過要對這個民族、國家負點責任嗎?
答:小時候曾經有過,但我是個農民,我能做什麽?
問:你知道馬克思主義、共產主義嗎?
答:當然知道,是教共產黨如何為人民服務的!
問:你交過異性朋友嗎?
答:笑話俺了,想都沒想過。再說了,哪有時間、精力和金錢做那事呀。
問:你對現狀滿意嗎?
答:說不來,滿意怎樣,不滿意又能怎樣?
問:你最大的願望是什麽?
答:多掙點錢,讓家里人吃飽穿暖,過好一點的日子。
或許以上談話不能反映出農村青年生活的全部,但是仍然可以管窺其生存狀態。他們的生活就是這樣日覆一日、年覆一年、一代一代地傳下去,人有生死,不變的是生活。
2. 農村青年心理健康狀況調查與分析
為了解農民的心理健康狀況,筆者選擇了北京市幾個民工較為集中的大型建築工地、民營電子企業等處的青年民工進行了SCL-90[3](心理衛生自評量表)心理健康問卷調查。被調查人數132人,其中男性70人,女性62人,原籍河南的民工52人,原籍安徽、湖南、四川、山西、湖北、貴州等省各15人,年齡均在16歲至35歲之間;他們當中,小學文化程度占70%,初中程度占23%,高中程度占6%,其它文化程度(包括中專、大專)占1%。在調查中,有因文盲不能獨自完成問卷者,由測試者對其宣讀問卷,然後由被測試者做出判斷。
在調查中發現,農村青年的心理健康水平明顯低於國內城市成人的平均水平[4],受調查者中不少人身體虛弱,健康欠佳,精神萎靡不振,心理承受能力明顯低於城里人,潛在和顯性的精神病人明顯多於城市的同齡人。農村青年心理健康問題的直接表現是情緒的焦慮、性格的暴躁和不潔行為的經常化,這種狀態嚴重影響到農村青年的家庭生活和社會交往。
三、農村青年的受教育狀況
要了解農村青年的精神狀態,必須先了解農村人口總體的文化素質。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農村每10萬人口中大專及以上教育水平的人口有492人(城鎮則是8,899人),高中和中專起點的5,316人,初中水平的有33,266人,小學及以下水平的有42,756人。[5]
農村人口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是因為大部份農村家庭無力支付教育費用。兒童中能完全接受小學教育的比例較高,但能夠進入初中繼續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學生比例卻驟降至40%左右。有人測算,就教育水平而言,目前農村青年的平均文化水平還不到小學5年級。就今天人類浩博的文化知識而言,5年小學教育所能提供的文化知識極其有限,這樣的文化水平實際上處於準文盲狀態。
中國政府標榜的“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實際上並未實現,農村中兒童失學現象日益加劇,因此也在連續不斷地產生出新生代的文盲。中國農村中文盲人口現今仍高達6,665萬人,占農村總人口的8.25%。[6]
過去幾十年來,中國的文盲率有所下降,但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老年文盲人口的自然減員。但是,目前這一下降趨勢正在被激增的失學兒童所抵消。在可以預見的將來,中國的文盲率將出現上升趨勢。還必須指出,中國的掃盲標準門坎極低,達到低水平的識字程度即不算文盲,因此不少非文盲其實書寫閱讀水平極低。
盡管目前中國的城鄉收入差別很大,但低收入的農民並不能在教育費用負擔方面得到任何優惠;相反,政府把有限的教育投資集中投入城市,使得城鄉的基礎教育設施和師資狀況呈天淵之別。結果,10億農村人口中有幸進入大學的青年人數遠遠少於兩億都市人口中的在校或畢業大學生,最後能夠進入社會上層的農家子弟更如九牛一毛,倘偶有一人,必然成為其家鄉農民數代人的驕傲和楷模。
現在農村中的文盲現象正因鄉村社會文化建設的荒廢和文化氛圍荒漠化而加劇,城市中常見的公共文化設施如圖書館、劇院、書店等在農村都付諸闕如,一切被城里人視為必要的精神享受對農村人來說都是奢望。近20年來在中國的城市化加速的進程中,農村的文化荒漠化現象卻在加劇。這樣的數億文盲、半文盲被隔離於現代文明之外,遠離智慧、創造、理性、正義和文明,他們對制度和秩序等外在壓力抱有恐懼心態,也因為害怕和不解而產生出盲目的仇恨並轉化為破壞現代文明的內在沖動。
四、農村青年精神狀態和思想狀況分析
農村青年的現狀令人憂慮,他們的未來也很不樂觀。沈悶、壓抑、令他們絕望也讓其他社會成員失望的社會氛圍,蒼白的精神生活以及窘迫的經濟現狀,折磨著大多數農村青年的身心,甚至壓迫得他們發狂。因此,關注他們,研究他們的現實狀況,給他們一點愛心,盡力幫助他們掙脫貧困的泥潭與半蒙昧狀態的精神枷鎖,對於消弭社會鴻溝,消除社會沖突有著極其現實的政治意義。
1. 信仰
談到信仰問題,農村青年們都似懂非懂。當被問到是信神和宗教還是信仰在上小學時老師模糊提到的馬克思主義(或共產主義)時,他們會說:好像神靈更可靠一些。神靈(或鬼神)是中國土生土長的蒙昧崇拜,不論他們是痛苦憂慮還是高興快樂的時候,都會自然而然地想到有神或上天在冥冥中幫助他或者拋棄他,因此這種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在農村青年那相對簡單的頭腦里占據了絕對支配的地位,並轉化為支配他們行動的自覺或不自覺的力量。但由於這種土著的神靈傳說沒被系統化和理論化,因此在外來宗教的沖擊下,已有越來越多的人接受了西方基督教的教義,成為虔誠的基督教徒。
在文化水平相對較低的農村人群中,最容易產生對宗教信仰的狂熱情感。在農村許多地方,基督教已成氣候;每到周末,鄉間小路上男男女女的教徒們心中充滿虔誠地到簡陋的教堂甚至是某教友家里作禱告,其中不乏青年甚至是青少年。他們作禱告時的那種虔誠的神聖的忘我的表情讓人震驚。他們認為,馬克思主義是共產黨幹部和在校學生們的事情,他們對共產黨灌輸的意識形態大道理並不理解,也不感興趣,最重要的是這些意識形態說教解脫不了他們艱苦勞作之後的肉體痛苦和精神枯寂;也許只有上帝那真誠的召喚才讓他們苦瘠的靈魂有所觸動,感動得他們淚流滿面。如果真要考較中國農村基督教徒們對教義的理解,就會發現那一定是經過中國鄉土化、多少有點變異了的基督教。
2. 理想
中共至今還通過系統的學校教育影響著青年的思想與行為,但大多數農村青年既沒有機會接受共產黨的說教,更沒有心思和空閑去做這些根本不能給他們帶來什麽實際收益的鏡花水月般的事。終年累月在酷暑下、在嚴寒中、在農田里、在灰塵中與貧困作鬥爭的農村青年,還能奢談什麽理想目標呢?
當然,他們對未來的生活也有一點想法,那就是他們為自己設定的的生活目標:男青年能找個媳婦,女青年能嫁個好人家,沒災沒病,子孫滿堂。至於“小康生活”、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和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和信念,大概只在輟學之前從教科書上讀過,老師娓娓動聽的描繪也確實使他們那童稚無邪的心靈激動和向往過,但一旦離開學校,所有這些就變得非常遙遠了。
自從肩膀上有了生活的重擔,面對已經越來越象黑社會的鄉村胥吏,他們什麽時候開心過?什麽時候全身心放松過?有自然災害要抵抗,有“皇糧”要交,有“義務工”要出,有“政策和指示精神”要領會……,孩子的學費、老人生老病死的各種費用、多如牛毛的各種稅費,早就讓農村人不堪負荷,農村青年們與年齡不相稱的愁眉和未老先衰的軀體昭示了這樣一個簡單而又明確的事實:農民日子不好過,農村青年沒奔頭。
當城市青年用理想、人生、價值、信仰等高貴詞藻詮釋生命意義、注解生命樂章的時候,有誰想到:在城市表演得不亦樂乎的社會舞台旁邊匍匐著一大群冷眼旁觀的生靈──占中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村人口。
3. 善惡觀念
中國儒家文化本有一套完整的善惡觀念,這套觀念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特有內蘊,並維系著中華民族的精神命脈。但這種狀況到上個世紀下半葉卻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那麽,當代青年尤其是農村青年的這種出自家族熏陶和社會自發引導的善惡觀念及自身道德水準又如何呢?筆者帶著這個問題走訪了河南、陜西和安徽的一些典型農村中的青年男女,調閱了100多個基層派出所存放的農村青年違法亂紀的案卷記錄,並結合自身在其中生活了多年的親身體會和切身體驗,發現在農村善惡是非觀念已經發生了可怕的混淆,在大腦中本來就幾乎一片空白的農村青年的認知當中,傳統美德(仁、義、禮、智、信)已經基本上消失殆盡。
過去文學作品中常常加以稱道的農民中率直、樸實、樂於助人等品性,如今已不覆存在;而一切醜陋的品性如嫉妒、猜忌、自私自利、謊言、流言、自大、自卑、狂妄、陰險、惡毒中傷等卻如癌腫般膨脹起來。鄉村社會里到處都是惡人當道,以大欺小、恃強淩弱的“叢林法則”在“發揚光大”。男人出賣靈魂、女人出賣肉體的骯臟交易隨處可見,一家有難、鄰人觀看的可怕圖景令人扼腕。
在豫東某縣公安局2001年度統計的603例違法案件中,危害性較大的刑事案件就占了80%,包括搶劫、綁架、侮辱婦女、故意殺人等性質惡劣、民憤極大的嚴重刑事案件,涉案農民576人,其中90%以上是青年或青少年。他們的作案動機相當簡單,或者是光天化日之下對他人財物的非法強占,或者是出於一時心血來潮而對他人身心進行毫無道理的殘忍戕害,並且往往以交往範圍內的弱者為發泄對象,這本身就顯現出罪犯靈魂的卑劣和怯懦的本性。今天的中國農村到處都呈現這樣一幅圖景:一片死寂的農村暗夜里,遊蕩著三五成群、隨時醞釀著罪惡並將之付諸實施的“罪惡天使”,這些人毀滅了別人,制造了慘劇,同時也是悲劇主角之一。
當社會在譴責那些罪犯時,是不是也應該反思一下,究竟是什麽原因造成了這種後果?當廣大農村青年因飽受貧窮煎熬而萌生罪惡念頭時,整個社會對他們表示了些微關注沒有?中國城市里的精英階層又以自己的所作所為向社會展示著什麽樣的行為模本?在整個社會道德空前墮落的今天,農村青年所表現的常常是對暴力的崇尚、對低俗的趨奉、對醜惡的不辨、對人道與善良的踐踏和對人間慘象的麻木不仁。
最讓筆者感到悲哀的是,當中國面臨“薩斯”病毒侵襲的時候,民眾本應團結一致、互相幫助、相互勉勵、共度難關,可是竟然發生了令人悲哀和痛惜的事:北京附近的農民竟然把公路挖斷,想以此阻斷來自疫區的車輛人員可能攜帶的病毒;全國各地也發生了數起農民自發組織起來搗毀對疑似病人隔離觀察和救護的病房,害怕禍及己身。出於對自身生命的保護而采取的正當行動是應當提倡的,但對如此做法筆者實在不敢恭維。
在中國的工業化、現代化進程中,農民、農村和農業曾經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也承受了巨大的犧牲;但是,當城市的建設和發展越來越超前時,城鄉差距、工農差距日見其增,毫無疑問,靠農村的奶水養大的城市經濟現在應該開始反哺農村,再也沒有任何理由拖延逃避了。上述分析表明,如果政府繼續忽視甚至有意冷落農村的話,其結果將不僅是農業的落後和整個社會發展的失調,還將造就龐大的反社會力量。20世紀20年代中國的一些有識之士發起過旨在提高民眾素質的“鄉村建設運動”,他們所提出的一些觀點和主張至今仍然極具參考價值。
制憲儀式背後的曲衷
──從《共同綱領》到《1954年憲法》
蕭北聲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1954年中國共產黨政府制定第一部憲法的過程,除了國內黨史話語內的某些敘述性論述外,一向不被學界關注。人們或許認為,這一過程過於儀式化而缺少實質性內容;也許還有人以為,憲法的制定以及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遠不及一個黨的會議對新中國的歷史進程的影響大,因而對研究1954年制憲過程興趣索然。其實,盡管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給人的印象是“橡皮圖章”,《1954年憲法》也沒有給中國人留下多少印象,它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之作用就更是有限,但50年前的這次制憲過程對中國政治的演進卻產生了相當重要的影響。正是經過這次制憲,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精英協商的政治體系從此退出歷史舞台,中共政府在建立全能主義政治的道路上邁出了關鍵的一步。
制憲的過程與問題的提出
與極富傳奇色彩的中共革命相比,中共政府第一部憲法的出台似乎顯得有些平淡。其過程大體上如下:1952年10月,劉少奇率中共代表團訪蘇前夕,在給斯大林的信中提到了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訂憲法的問題。隨後在劉少奇與斯大林的會面時,斯大林提出,“為了駁斥國際上敵對勢力對新中國的攻擊和便於中國更好地開展建設事業”,中國應該盡快地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訂憲法。[1]
出自中共權威機構之手的《劉少奇年譜》也透露,1952年10月20日,劉少奇在出訪蘇聯前夕曾給斯大林寫信,談到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訂憲法的問題,而且劉到了蘇聯以後,於10月26、29、30日先後3次打電報將兩次同斯大林會談的情況向毛澤東和中共中央做了匯報。[2]
在此之前,中共原來是打算在完全建成社會主義之後再著手制憲的,但是斯大林既然這麽說了,於是中共中央接受了斯大林的“建議”。隨即是一連串快節奏的“落實”動作,先是在第一時間內由中共中央做出了盡快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憲的決定,並由主持政協的周恩來在隨後召開的政協會議上公布中共中央的決定,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討論。接著,在1953年1月召開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作出決議,決定當年召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並在此基礎上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憲法。會議成立了兩個委員會:以毛澤東為首的憲法起草委員會和以周恩來為首的選舉法起草委員會。隨後,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里,選舉法就被制訂出來並獲得通過。
在接下來的時間里,制憲進程出現了一個暫時的停頓,直到1953年的下半年才又重新啟動,不過這次卻進入了“快車道”。在劉少奇的親自主持下,從1953年的下半年到1954年夏天,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全國範圍的異常繁難的人口普查、選民登記和基層選舉全部完成。相對而言,憲法的起草工作起步則要晚些,1953年底毛澤東率一幹秀才組成的起草小組到杭州,算是啟動工作,1954年1月才真正開始動手。憲法的起草雖然起步遲,但進度卻驚人地快。按毛澤東的計劃,1月9日開始起草工作,1月31日就完成初稿,中間經過幾次覆議之後,到5月1日就可以將憲法草案向全國公布了。[3]
實際進度差不多也是如此,只是憲法草案的大討論被分成了兩步,3月底先由中共和民主黨派的地方組織討論,6月上旬才交由全國人民討論。據說在3個月的人民憲法大討論中,有將近1億5千萬人參加,到了這個地步,制憲過程已經有幾分像一場頗有聲勢的群眾運動。在這場討論過後,1954年9月15日,新中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如期召開,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產生了名義上的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一直主持選舉工作的劉少奇當選為第一屆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長。至此,新中國的首次制憲過程全部完成。
縱觀整個制憲過程,其實存在著明顯的疑問。其一,倉促制憲是出於斯大林的建議,但斯大林催促中國制憲的真實理由究竟為何?“為了駁斥國際上敵對勢力對新中國的攻擊和便於中國更好地開展建設事業?”蘇聯及東歐國家都有憲法,但西方國家依然不認為這些國家的當局具有民選的合法性;至於制憲有助於開展建設事業,此說則更加牽強,憲法既不關經濟政策的走向,也不會改變黨領導經濟建設的結構,事實上中國的各項建設事業也並未因制憲而出現重大轉機。其二,既然其時制憲並非中共之所願,為什麽斯大林一提議中共就馬上聞風而動?其三,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憲的真實意圖到底是什麽?難道是為了讓國家走向法制化嗎?如果確實如此,為什麽制憲以後中國並未著手制訂與憲法配套的法律,以致於到70年代末中國能夠應用的正式法律實際上只有一部《婚姻法》?
顯然,要想解開這些謎團,中蘇之間關於制憲的意見交流是重要的線索。
斯大林的制憲建議之謎
新中國籌建之初,成立了“新政協”,制訂了作為多黨合作制基礎的《共同綱領》。在許多“民主人士”中,在那些對共產黨和社會主義還不了解的人們當中,《共同綱領》有如一顆定心丸,實際上起到了某種類似憲法的作用。而“新政協”作為一種多黨派政治協商的平台,更是受到民主人士的歡迎。所以,相當一部份與共產黨合作的民主人士對制憲和建立欲取代“政協”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可能有多少熱情和興趣。中共雖然甫建國就將新中國的政體確定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並聲明“政協”只是一種過渡,但當時中共並沒有馬上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制憲的意願。1952年10月20日,劉少奇就制憲問題給斯大林的“請示”信中明確表示:“因為人民政協在全國有很好的(威)信,各民主黨派也願意召開人民政協,而不積極要求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選舉的準備工作也還有些不夠,因此,我們考慮在明年春夏之間召開人民政協的第二次全體會議,而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推到三年以後去召開。”[4]
顯然,中共考慮到民主人士的情緒,對采用一種新的體制取代當時看來行之有效的“政治協商”體制,從心理到制度上的準備都不足,所以才有如此打算。
至於推遲制憲,其原因除了《共同綱領》比較合中共之意外,更多地是顧及到某種將來可能出現的法理邏輯上的出格。在給斯大林的同一封信中劉少奇說:中共認為,“在目前過渡時期即以共同綱領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可以過得去的。如果在目前要制訂憲法,其絕大部份特別是對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的關系也還是要重覆共同綱領,現在基本上不會有什麽改變,不過把條文的形式及共同綱領的名稱加以改變而已。因此,我們考慮在目前過渡時期是否可以暫時不制訂憲法,而以共同綱領代替憲法,共同綱領則可以在歷次政協全體會議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加以修改補充,待中國目前的階級關系有了基本的改變以後,即中國在基本上進入社會主義以後,再來制訂憲法,而那時我們在基本上就可以制訂一個社會主義的憲法。”[5]
也就是說,新中國的成熟的國家形態應該是社會主義國家,而按照蘇聯模式,社會主義國家是不應該存在“資產階級”的;若立即制憲,就不得不將中國既存的承認資本家、富農的存在與保護私有財產的現實,以憲法的形式確定下來(在過渡時期也只能如此),這似乎對中國向社會主義前進的過程會有某些法理上的麻煩。劉少奇在另一封給毛澤東的信中比較明確地說出了這個意思:“如果我們在今後兩三年內制訂憲法,勢必重覆共同綱領,承認資本家的財產及剝削雇傭勞動為合法。但是再過七八年以後,我們又要把資本家的企業國有化,再制訂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似乎是有些不好。”[6]
建國之始,新中國選擇的確實是一種有別於蘇聯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精英協商的政治體制。這種體制不僅有“政協”這種議政平台,而且還有各類精英直接參政的各級政府,吸引了很大一部份具有管理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人才集聚到共產黨周圍,非常有效地為共產黨治理一個龐大的國家提供了知識甚至政策性建議,符合當時中共治國的需要。勿庸諱言,中共是一個以農民為主體的黨,缺乏統治經驗,也缺乏各種專業人才,在面對國家治理和建設事業難局的初創時刻,團結精英共同治國的謀略至關重要。雖然在制憲之前的中國政府其實並不算是真正意義上的聯合政府,但政府中民主人士的比例確實相當高:全國政協5個副主席中有4人是民主人士;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6人中民主人士占3人;中央人民政府委員56人中民主人士達28人;政務院副總理4人里民主人士占2人;在各部部長中民主人士居然占了20位,達三分之二,連最高法院院長也是民主人士沈鈞儒。中央政府如此,地方各級政府也存在類似情況。
應該說,在制憲之前,這種“政治協商”體制還確實不是“共產黨請客吃飯”,民主人士的確程度不同地參與了國家管理,這種參與不僅有技術層面的,也有政策層面的。雖然隨著共產黨人的治理經驗逐漸增加,最初表現的“謙虛謹慎”在逐漸減退,共產黨與民主人士合作中的摩擦也日漸其多,而“鎮反”、“三反”、“五反”和“知識分子改造”諸運動也給多黨派合作蒙上了某種讓民主人士擔心的曖昧色彩,但至少在1952年10月中共中央向斯大林請示制憲問題時,中共與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之間還基本上處於“蜜月期”。不僅多數民主人士極力配合,盡量向共產黨靠攏,即使在令他們頗為難堪的各種“運動”和“改造”中也保持了這種讓共產黨頗為放心的姿態;就連共產黨自己對這種合作的局面也算基本滿意。這里不僅有雙方情感的融洽,更有現實的相互需要。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也許才是劉少奇反覆向斯大林強調中國不急於制憲的真正原由。
既然如此,中共為何最終又聽從了斯大林的建議,提前召開人大制憲呢?從劉少奇與斯大林會談後寫給毛澤東和中共中央的信中可以看出,斯大林對中共提出了三點意見。第一、建議中共通過選舉和制憲解決自身合法性的問題:“如果你們不制訂憲法,不進行選舉,敵人可以用兩種說法向工農群眾進行宣傳反對你們:一是說你們的政府不是人民選舉的;二是說你們國家沒有憲法。因政協不是人民經選舉產生的,人家就可以說你們的政權是建立在刺刀上的,是自封的。此外,共同綱領也不是人民選舉的代表大會通過的,而是由一黨提出、其他黨派同意的東西,人家也可以說你們國家沒有法律。”第二、所謂泄密問題。斯大林認為中國現在是各黨派的聯合政府,而“其他黨派的人很多是和英美有關系的”,所以,“我感到你們有些重要機密情況外國人都知道”。第三、通過選舉實現向一黨政府轉換的問題。“如果人民選舉的結果,當選者共產黨員占大多數,你們就可以組織一黨的政府。其他黨派在選舉中落選了,但你們在組織政府時可給其他黨派以恩惠,這樣對你們更好。”[7]
這三點之中,第一點雖然聽起來堂堂正正,似乎很有道理,但實際上只是一種說詞。雖然蘇共比中共多少熟悉一點“程序民主”,但實際上他們也從未認真看待這種民選程序的合法性,因為按照列寧主義理論,相信“暴力革命”的共產黨人根本不在乎自己的政權是否要依賴於選舉。斯大林當政的幾十年間,無論是在儀式性的選舉,還是在“黨內民主”方面,做得都相當差,他也從不理會西方國家對蘇維埃政權合法性的批評。斯大林此時卻偏偏對中共大講“合法性”之必要,除了顯示蘇共在見識和理論上較中共更具優勢之外,恐怕更多的只是以此作為一種說服中共的借口。實際上剛剛奪得政權的中共根本就不擔心自己的“合法性”,革命的勝利已經給中國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帶來了朝氣蓬勃的新氣象,在新中國建國的那些年里中共的威望達到了頂峰,那時即使完全采用西方式的民主選舉方式產生議會和政府,也必然是共產黨獲得壓倒性優勢。但是中共對斯大林關於合法性的說詞即使不以為然,但也不好辯駁。
所謂的“泄密”問題,從當時冷戰狀態下兩大陣營對峙的情景看,這種擔憂似乎有些道理。1970年代法國社會黨和法共聯合競選時,美國政府也有過類似的憂慮。不過,對當時的中國來說,這種擔憂卻沒有必要。與中共合作的民主人士中,盡管許多人確實與英美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但他們對國家甚至對共產黨的忠誠都是無可置疑的,何況當時民主人士也並不知道國家的核心機密。斯大林說,你們“有些重要的機密情況外國人都知道”,其根據是所謂“你們政府代表團這次來蘇聯,英美就知道要談旅順口問題”。[8]
實際上這只是西方媒體的合理推測,並不能證明是中國方面泄密。但這一點對中共的確有相當大的壓力,因為劉少奇在訪蘇前剛處理過時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員的張東蓀泄露國家機密案。雖然在今天看來,當時的所謂泄密案充其量不過是張東蓀在無意中與一位美籍華人談及政府預算,根本就難以稱得上是什麽“泄露國家機密”,但在那個時代人們的確會將張的行為視為帶有叛國性質的泄密。[9]
機密的泄露,不僅關系到國家的安危,而且關系到整個社會主義陣營的安危,作為“世界革命領袖”的斯大林提出這樣問題,中共顯然是必須認真對待的。
但真正打動了毛澤東、讓中共痛快地改弦更張倉促制憲的,還是斯大林所談的最後一點,這的確是最具誘惑力的一個建議。這個建議妙就妙在通過看似最合理合法的選舉,將還稍微有點“民主協商”味道的聯合政府改換成一黨政府;而變成一黨政府之後再“給其他黨派以恩惠”。如此既可將民主人士從權力結構中基本排除,把他們變成了完全意義上的“點綴”,卻又令他們必須對共產黨感恩戴德。這樣的巧妙安排出於蘇共操縱建立二戰後東歐各國共產黨政府的經驗。斯大林為中國設計的這種體制轉換,多少有點搔到了中共的癢處。對中共而言,建國初期之所以建構有點類似於聯合政府的精英協商體制,雖不能說全屬權宜之計,但決非長久屬意的制度安排;然而,如何從聯合政府轉向一黨政權,則尚待籌謀,一時無計。如今既有斯大林的耳提面命,中共自然樂從,於是便按照斯大林提出的時間表著手籌備“選舉”和制憲。
斯大林之所以急於讓中國盡快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訂憲法,其真實意圖當然不是著眼於賦予中國政府合法性,即便是所謂的泄密問題其實也只是某種施加壓力的手段,他真正想要的其實就是中國的政府體制實現蘇聯化,即向一黨政府轉換。雖然自朝鮮戰爭爆發,中國陷入與美國直接交戰的境地後,新中國已經被緊緊地綁在了蘇聯的戰車上,可以說自從遵義會議以來中共領導人從未象1950年代初那樣對蘇聯柔順聽話,但中共過去畢竟有過那麽多的“不臣”記錄,所以斯大林並未真正放心。最令斯大林擔心的自然還是中國人的民族主義情緒。盡管在“中蘇友好”的蜜月期間,針對蘇聯的民族主義情緒在中國已經被完全壓制下去,但在中國的非黨知識分子中仍然存在著產生民族主義的溫床。在中共建國前後,反對“一邊倒”的聲音多來自民主人士,對此斯大林自然心中有數。在斯大林眼里,中國的充斥著民主人士的“聯合政府”若長期存在下去(至少按中共原定的時間表來說已經太長了),不能說不是一種有可能導致中國向民族主義方向發展的隱患。欲最大可能地消除各種隱患,徹底斷掉中國走南斯拉夫道路的可能性,才是斯大林在中共明顯表示不情願的情況下堅持要中國制憲的真正原因。
在制憲問題上,盡管中蘇雙方各有盤算,但最後還是走到一起來了。
制憲儀式和體制轉換
在應允制憲後的半年多時間里,中共的動作幅度並不大。一方面,對體制的這一轉換還缺乏思想和制度安排的準備;另一方面,這種大幅度的轉換操作也存在一些實際困難。[10]
然而,隨著各項政治運動的開展,火爆的階級鬥爭形式開始讓一部份民主人士和他們所代表的階層尷尬不安。隨著這些運動對社會的觸動日深,在“抗美援朝”、“鎮反”、“統購統銷”等問題上,部份民主人士與中共的意見分歧開始凸顯。在這些民主人士看來,他們表達不同意見不過是盡謀國之忠,但有些卻明顯碰上了中共的敏感神經。如果說在斯大林制憲建議之前中共還能有某種“雅量”的話,現在則越發顯得不耐煩了。在1953年9月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7次會議上梁漱溟就農民問題與毛澤東的爭論,看來似乎只是關注農民的現狀,實際上卻意味著對政府的工業化政策之質疑。也許只是巧合,也許有某種邏輯的聯系,從“梁漱溟事件”之後,中共明顯加快了制憲的步伐。
制憲工作兵分兩路,一路由劉少奇領導,其工作是選舉及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另一路則由毛澤東親自掛帥,主持憲法的起草工作。兩路工作有一個共同特點,即進展快速。
省一級的選舉於1953年夏開始啟動,到1954年春天就已基本完成。為了加快進度,基層選舉在黨和政府組織提名候選人之後,選民以舉手表決的方式選出代表[11],這顯然比當年根據地時期“丟豆子”的選舉方式還要退步。[12]
召開人民代表大會的準備似乎也不足,作為“國家議會”的第一次會議,由與會代表(“議員”)提交的可供討論的議案只有39項,其中有一個是要求提前根治長江水患的(以當時的國力顯然不可能),一個要求宣傳憲法,還有兩個幾乎完全相同的提案都建議用草漿和棉絮代替木漿造紙(實際上中國民間一直存在用草漿和棉絮造紙的作坊),另有一位石增榮代表提的議案最為冬烘,題目是“眼科醫生要加倍努力,作好衛生工作,提高生產效率”。[13]
憲法草案的起草也相當草率。從清末開始,中國的高等教育向以法科最為發達。如果說50年代初期理工科人才還相當稀缺,那麽在新中國制憲的時候法學人才可是人才濟濟。然而,其中著名者如倪征才、羅隆基、史良、韓德培、張奚若等一流的法學家都沒資格參與憲法的起草,連有過制憲經驗的沈鈞儒和韓幽桐也被置之一邊,只有周鯁生和錢端升兩個人以“顧問”的身份參與;憲法起草工作主要由陳伯達、田家英和胡喬木這3位根本沒有任何法學背景的中共黨內“秀才”來做,由毛澤東再加3個秀才就組成了憲法起草小組。據逄先知回憶,憲法草案基本上是田家英和胡喬木的手筆,田還為此臨時讀了很多法學書籍。[14]
頒布憲法即使僅僅是為了擺樣子,起草時所需要的也並不是起草者的文采,而是法理的縝密和邏輯的嚴整。可是這次憲法起草放著現成的法學家不用,偏要讓其實對文學比較擅長的“秀才”來草擬憲法,顯然是因為憲法草案內容的關鍵並不在於法理的嚴密完整,而是要保障憲法草案政治上的正確性,實現了這一點就可以了。
與憲法的起草相配套,還有一個聲勢浩大的對憲法草案初稿的全民大討論。先是有8,000多人參加草案的初稿討論,討論中一共收集到5,900多條意見。但是這些意見被分為“不正確”、“不適當”和“采用”三類,其中大部份被剔除了。按照毛澤東的說法,即使上述意見中有不少“不正確”和“不適當”的,但憲法草案初稿的“基本條文”、“基本原則”還是為大家讚成的。[15]
從各種討論關於修改憲法草案的意見匯總來看,多數意見基本上只涉及條目的調整和文辭上的改動,比如將草案初稿第8條的“富農的剝削制度”改為“富農經濟”,第10條的“民族資本家”改為“資本家”,第11條的“國家保護公民的勞動收入”改為“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第78條的“全體公民”被刪去“全體”二字,第82條的“通訊秘密”改成“通信秘密”等等。這類修改有些是適當的,比如將“富農的剝削制度”變成“富農經濟”、“勞動收入”改成“合法收入”,以及增加“遷徙自由”字樣等等;但也有改得不好的,比如將“通訊秘密”錯改為“通信秘密”。[16]
修改後的初稿接著又交付全民討論。從當時《人民日報》的報導看,從工人、農民到資本家,從讀書的到教書的,從和尚、喇嘛到神甫、修女,社會各階層幾乎都參加了討論;報紙上的報導顯示,幾乎所有發表意見的人都是根據自身的境遇對憲法草案與自己相關的部份表示讚美。憲法草案最後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定時又刪去了草案中的第81條(定稿為第89條)關於“任何公民非經法院決定或者檢察院的批準,不受逮捕”一款中“在緊急情況下的臨時拘留,至遲要在3日內得到法院或者檢察長的批準,否則被拘留的人應當得到釋放”之內容。[17]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起草和修改,雖然據說也參考過歐美的憲法,包括中華民國開國以來的幾種憲法,但基本框架還是模仿蘇聯憲法的,連條文的撰寫也有照搬的痕跡。例如,上面提到的把公民的“通訊秘密”錯改為“通信秘密”,結果憲法第90條變成了公民的“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之所以如此,其理由僅僅是因為1936年的蘇聯憲法第128條就是這樣寫的,所以即便不妥也必須按照蘇聯的條文照搬。[18]
這整個制憲過程,從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起草憲法到最後的開會儀式,實際上更象是按照標準程序的一次排演,其作為制憲儀式的意義顯然遠大於對憲法內涵的追索,選舉與憲法內容上的價值顯然遠遜於儀式本身。
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代會完成了政治體制的轉換。雖然依然保留政協,但它已由此前的代行“國會”變成了咨議機構[19],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則由憲法規定為議行合一的最高權力機關。實際上它與政協一樣,政治儀式的作用要更大一些,也可以使民主人士的安置有了更大的空間。與此同時,原來民主人士占主要成份的政務委員會取消了,原來擁有大量民主人士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也取消了(這個委員會曾擔負討論國家政策和重大行政舉措的職責,所以非同小可);取而代之的是最高國務會議,參加者有嚴格的限制,由國家主席、副主席、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組成,也就是說,民主人士基本上被從最高國務會議中排除出去了;原來的政務院變成了國務院,權力有所擴張,不過副總理中卻連一個民主人士也沒有了,政府各部長中民主人士也大幅度減少(在36個部委的正職負責人中僅占12席),這些尚保有部長位置的民主人士在此後的幾年內逐漸地退了下來。此前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討論的政務都移到了最高國務會議,原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開會時政協委員得列席參加,大家七嘴八舌發言討論的情形從此再也不可能重現了。從這個意義上說,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新中國政治演進和制度變遷中起了非常關鍵的轉折作用,通過制憲儀式,中國完成了體制的轉換,確認了轉換的合法性。
民主人士憂慮和希冀交雜的心態
對於召開人大和制憲,民主人士並非沒有顧慮。1953年《人民日報》的“元旦社論”曾號召人民把“真正滿意”和“認為必要”的人選出來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此引起了某些民主人士的憂慮。結果,毛澤東在“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幾點說明”中就民主黨派是否“有份”一事特意作了解釋:“我想,他們中間的多數,甚至是大多數、絕大多數,可能是會被人民選舉的。但是,你要我寫保票我不能寫,因為那是人民的事,人民選舉你是可能的。當然我們應該有適當的安排。所以,對於這一條,用不著擔心。”他還“希望到會的各位在各民主黨派里邊做些解釋工作”。[20]
確實,第一屆人大開過之後,民主人士的“擔心”是沒有了,就象預先安排的那樣,對幾乎所有的知名民主人士都有所安置,那些從前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政務院高位上的民主人士又被列名在“最高權力機構”人大常委會中。但是,執政體制轉換之後,整體的政治架構變成了共產黨的“請客吃飯”。
當一些民主人士對制憲表示憂慮之時,更多的民主人士還是對制憲寄予希望,以為從此中國就可以擺脫以往那種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狀況,會走上法制化的軌道。
羅隆基在這次人大會上的發言就反映了他和其他一些民主人士當時的心態:“這些年來,中國人民殷切地盼望國家早早制定一個憲法,並根據憲法制定一切法律。建國初期,我們打倒了封建的《六法全書》。在時間上和經驗上我們趕不及制定新的法律。我們曾經用政府的政策做政法人員的工作方針。有些下級幹部因為對政策體會得不夠清楚,所以在貫徹政策的時候,就不免有了些偏差。這是事實。幾年來中央人民政府曾經先後制定過一些主要的法律,不過在宣傳法律上,在解釋法律上,在執行法律上,有過些缺點,犯過些錯誤,這是事實。個別的上層負責人,不但不倡導守法精神,反以超越法律的特殊地位自居,這也是事實。這些年來,沒有滿足人民願望,完全發揚法治精神,這種缺點,我們應該承認的。
國家越是進步,法治的精神就越應該提高。我們對這樣的一個觀念,過去還重視得不夠,對這樣的工作,還努力得不夠。所以幾年來社會上就發生了一種輕視政法工作的觀念。在舊社會里,政法工作人員太多;在新社會里,政法工作人員太少。國家對舊的政法人員,沒有完全做好思想改造工作;對新的政法幹部,沒有完全做好業務訓練工作。少數舊的政法人員,閑置失業;新的政法幹部,供不應求。從前想做官的人太多;現在願做官的人太少。一般青年學生入學選科的時候,分配到理工方面,就眉飛色舞;分配到政法方面,就垂頭喪氣。青年們認定:到工廠是前程遠大;進機關,進政法機關就是末路窮途。這個觀念,毫無問題,是錯誤的。國家沒有好的政法人員,沒有好的政法工作,國家就不可能有好的憲政,不可能有真的法治。國家現在要通過憲法,實行憲政,這種現象就必須及時加以糾正。”[21]
然而“人大”成立後並未象羅隆基所期待的那樣“根據憲法制定一切法律”,立法機關建立了,立法工作卻基本上停頓下來,在此後很長的一段時間內中國連起碼的刑法都沒有,可據以作法律裁量的只有一部《婚姻法》。[22]
以政策代替法律依然是中國社會的常規現象,司法人員仍舊是未經訓練,且多由初中以下學歷的人擔任。至於憲法上規定的“保護公民通信秘密”之類公民權利則純屬紙上文章,制憲次年就有胡風因私人通信被舉報而進了監獄。羅隆基或許不明白,此次制憲的實質只是政治體制與權力結構的轉換;即便他明白這一點,可能也無法說出來。在制憲前後,中國整肅知識分子的措施已從“思想改造(洗澡)”、“批判胡適”、“批判俞平伯”發展到批判黨內的異端分子胡風等人,而與此同時進行的“三反”、“五反”運動則更使不少中下層非黨知識分子處於險惡的政治風浪之中,也牽累到某些已經進入政協和政府的上層人士。正是這一個接一個的運動和“改造”,有力地“推動”了民主人士接受這種體制的轉換。
制憲期間還發生了一個政治插曲──“高饒事件”,此後劉少奇和周恩來的地位明顯提高,毛、劉、周構成了中國直到“文革”前的最頂層權力核心,對中國政治的演進發揮了巨大的影響。
首任美國駐華聯絡處主任看中國的媒體政策
徐玨
覆旦大學國際關系及公共事務學院研究生
從1950年到1973年5月,中國大陸與美國沒有外交關系。美國前總統尼克松訪華之後,中國大陸與美國開始在對方首都設立聯絡處。戴維.布魯斯是美國駐華聯絡處的首任主任,他在中國工作了1年又4個月[1],是一位德高望眾的外交家。他親歷了文革後期中美關系的建立和發展,對當時中國的內政與外交也有直接的觀察。
與美國前總統尼克松訪華對中美關系的開拓性意義相比,美國首任駐華聯絡處主任的工作業績並不那麽明顯和引人注目。這主要是因為以下原因:第一,中美雙方從互設聯絡處到建立正式的外交關系先後歷經數年,在此雙方外交關系的過渡時期內,各自都采取了謹慎而低調的態度。第二,在此期間,兩國的內政都發生了重大事件。在美國,尼克松因爆炸性的“水門事件”而下台。在中國,毛澤東的“文革”政策面臨失敗,但在他的支持下,左派勢力仍試圖打擊令毛澤東不滿的周恩來。兩國政局的動蕩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各自的外交政策,使雙方的聯絡處只能保持低姿態運作。
學術界直到近期才開始研究布魯斯,動力主要來自尼爾森·蘭克福德(Nelson
Lankford)出版的布魯斯傳記。[2]
布魯斯生前一共留下了72卷日記,其中最後兩卷涉及到他的在華經歷,為讀者提供了第一手的研究資料。[3] 香港大學的普里西拉.羅伯茨(Priscilla
Roberts)博士對其日記作了細致全面的文本研究。這兩卷日記主要反映了布魯斯對中國外交官員、外交體制和大眾傳媒的看法及評論,較少涉及美國國家利益等敏感問題,故而在交付出版時僅有少部份被刪除。[4]
布魯斯當年駐北京時期的副手約翰.霍爾德里奇以及美國記者蘇茲伯格(C.
L.
Sulzberger)也出版了一些有關布魯斯的研究成果。這些材料都為本文的寫作提供了重要幫助。本文將集中介紹布魯斯對當時的中國媒體的看法,同時結合國內外的研究資料對布魯斯駐華期間中國媒體的特點及中國政府對國外媒體的態度作歷史性考察。
“文革”後期中國外交與媒體的特點
從布魯斯的日記中可以看到,70年代初的中國媒體具有一致性、覆雜性和滯後性的特點。在布魯斯的日記里,70年代初的中國媒體是中國外交的風向儀:中國政府對第三世界推崇備至的熱情和對“水門事件”冷眼旁觀的態度,非常明顯地體現在媒體的報導中。不過在內政方面情況又顯得十分覆雜:作為批判與論戰的工具,那時中國的媒體不斷地刊載前後似乎矛盾的觀點,這讓布魯斯感到十分困惑與憂慮。此外,當時中國政府對一些重要的國內事件保密,因而中國媒體的相關報導顯得相對滯後。[5]
布魯斯到任初期,中國媒體對美國新設的駐華聯絡處的關注相當有限。《人民日報》只在1973年5月15日第四版的右下角刊登了一則一句話新聞,題為“美國駐中國聯絡處主任布魯斯到京”。全文是:新華社1973年5月14日訊,美利堅合眾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聯絡處主任戴維.布魯斯乘飛機到達北京。[6]
如此低調的新聞處理體現了中國政府的政治意圖:由於美國駐中國的聯絡處並不是正式意義上的外交機構,因此不宜做大量的宣傳報導;而且在中美建立正式的外交關系之前,中國政府將始終采取謹慎的態度。
中國政府的這一態度在中國媒體對“水門事件”的零星報導中得到了很好的體現。在“水門事件”發生初期,布魯斯十分關心中國政府對該事件的態度以及它對中美關系的影響,然而當他翻閱了大量的中國報紙後才發現:“受到控制的新聞媒體並沒有報導這件事”。[7]
布魯斯在日記里記錄了一些外界對中國媒體不熱心“水門事件”的猜測:“來訪的美國、香港的記者們有許多的推測。很明顯,北京對這一事件背後的道德並不在意,只是擔心尼克松總統和亨利.基辛格繼續執行對華政策的能力會因此而受到削弱。他們(中國)害怕與美國政府的密談內容會公諸於眾。在中國,醜聞是可以被視而不見的,但是機密決不允許泄漏。”[8]
顯然,布魯斯將中國政府對“水門事件”的不在意與中國媒體的不熱心統一起來,他的判斷是,由於中國政府對“水門事件”背後的道德問題不以為然,而且不願意涉及與尼克松總統的密談,所以對“水門事件”采取了淡化處理的態度,中國媒體對此精神加以全面貫徹。
關於中國領導層對“水門事件”的態度,美國記者蘇茲伯格(C.
L.
Sulzberger)在他的回憶錄中做了一個很好的補充。1973年10月26日,周恩來接見了他,在交談中他問周恩來,“水門事件”是否對中美關系產生過任何影響。周恩來說沒有,並補充道:“我們在討論這件事的時候從來不用‘醜聞’這個詞。因為這完全是你們的內政,我們也從來沒有出版過任何有關此事的刊物。此事沒有影響到大局”。[9]
正是在這樣一種基調下,當時除了新華社編譯的《參考消息》提到過“水門事件”並援引了美方的評論之外,中國的媒體對“水門事件”絲毫沒有興趣,也不被允許關注或報導此事。[10]
相比之下,第三世界國家卻成了當時中國媒體青睞備至、重點宣傳的寵兒。布魯斯駐華期間,中國的各大報紙經常用整版篇幅報導第三世界國家領導人的來訪活動,以顯示中國政府對這些國家的重視與友好,這也從一個側面體現了媒體報導完全遵循中國外交的政治需要。在接待規格上,布魯斯覺得中國對第三世界國家的訪華團相當重視,各大報紙頻頻刊登有關報導。布魯斯在日記中寫道:“周恩來親自去機場接馬里來的客人,與他們會談,還召開了一個盛大的宴會。接著他們被毛主席接見,中國的一些報紙刊登了毛主席歡迎他們的話。”[11]
布魯斯認為,中國對第三世界的熱情符合中國的戰略規劃,即“用較少的代價換得眾多第三世界的效忠”。[12]
蘇茲伯格也在自己的日記中記錄了布魯斯的有關看法:“(布魯斯)說中國領導人覺得調整到一種相對於兩個超級大國而言更加正統的姿態是可取的。中國反對一個或兩個超級大國的資本主義。這樣調整的結果就是北京視第三世界為同屬。從任何意義上來看,這都不是出於軍事的考慮。事實上,中國更希望看到美蘇的對抗延續下去。”[13]
因此,在布魯斯看來,中國媒體對不同國家給予的關注取決於中國政府的政治定位,而中國媒體則具有與中央保持一致的特點。
在中國媒體呈現一致性的同時,布魯斯還發現,1973年、1974年的中國媒體由於國內特殊的政治環境而顯示出覆雜性,頻頻見諸於報端的批判與論戰讓他疑慮重重。
布魯斯剛到中國不久,就發現中國的報刊對美國所進行的宣傳仍然是負面的,這一態度與當時逐漸緩和的中美關系似乎格格不入。他從中國的主要報紙上發現,中國媒體仍然將美國視為潛在的敵手和正在衰退的帝國主義,其報導也還是常常關注於美國的能源危機、勞動人民晚年生活無保障、經濟衰退、物價猛漲、工人實際收入下降、罷工等等,很少出現對美國的正面積極的報導。[14]
在布魯斯看來,中國媒體對歐美等資本主義國家不斷貶斥,不僅不符合中國外交的需要和中美建交的長遠利益,而且與中國力圖在70年代打開外交局面的外交政策相背離。因此,中國媒體的立場與中國政府對美國和解的政策之間的矛盾,讓布魯斯頗為擔心。
不久之後布魯斯發現中國的媒體開始批判“無標題音樂”。這次事件之後,布魯斯認識到中國媒體的立場與中央的外交政策之間似乎存在著矛盾,媒體本身甚至在“無標題音樂”事件中也表現出忽正忽反的態度。他認為,這一切的根源都在於“中國是一個充滿矛盾的國度”。[15]
1973年9月16日,美國費城交響樂團在北京有一場公開演出。根據布魯斯的副手霍爾德里奇的回憶:“樂團從收到的節目單上獲悉,它要接受一項特殊要求,演出貝多芬的‘第六交響曲’。可是該樂團原定要演奏的所有樂曲都是在啟程離開美國前同中方商定好的,貝多芬的‘第六交響曲’並不包括在內。當尤金.奧迪曼對中方在節目單中添加‘第六交響曲’提出反對意見並對中方說樂團未帶有關的樂譜時,他被告知貝多芬的這個交響曲的演出是‘必不可少的’,有關樂譜將從上海空運來”。[16]
演出十分成功,中國媒體的反應十分積極。但是,費城交響樂團回國數月後,一場批判“無標題音樂”的運動就席卷了中國大地。
當時,布魯斯對西方音樂在中國遭遇的高漲熱情和繼之而來的大肆批判十分不解,他在日記中寫道:“中國共產黨正在大力地攻擊西方音樂,尤其是舒伯特和貝多芬的作品,這是因為它們的‘資產階級性質’。當我們回想起去年被邀請來華的費城交響樂團和江青(毛夫人)特別要求他們演奏的貝多芬《第六交響曲》,現在的批判似乎有些出人意料。”[17]
布魯斯花了幾天時間觀察這場有些唐突的批判。幾天後他做了如下評述:“最近的事件反映了文化革命的懼外態度。受控制的新聞界和幹部們將所有的音樂都說成是有階級內容的,而那些主張通過單純的藝術價值來評判某個作品的人們則被說成是試圖模糊音樂的資產階級性質和自身的反動本質。在批判中他們經常會引用到一句毛主席的話‘古為今用,洋為中用’以示警告,但是這種引用多少有點曖昧。在這樣一個充滿矛盾的國度里,可能此類辯論並不如一些人想得那樣嚴重。對澳大利亞交響樂團和費城交響樂團的熱情無疑是真實的,加拿大人也有理由相信他們的溫哥華交響樂團預定的訪華行程仍然會受到歡迎。”[18]
布魯斯認為,中國媒體對無標題音樂的批判只是形式上的,論戰不會淹沒人們對音樂的熱愛;而此類批判發生在中國也是合乎情理的,因為他判斷中國是一個充滿矛盾的國家。
事實上,當時中國媒體繼續對美國進行負面宣傳以及組織對“無標題音樂”的批判,都根源於當時政府內部覆雜矛盾的政治立場。控制著媒體的極左勢力在外交上持保守立場,批判“無標題音樂”的事件就是江青等人發動的,批判的最終矛頭是周恩來。事件的起因是,10月份周恩來等中央領導同意對外文委關於邀請外國的兩名音樂家來華演出的報告。江青等人則歪曲報告的原意,聲稱這份報告宣揚了“無標題音樂、無社會內容”,並通過召開座談會和組織批判文章掀起了批判之風。[19]
當時,由於信息不通暢、中國國內政治局勢覆雜等客觀條件的限制[20],更由於對中國專制政治下的意識形態文化的隔膜,初來乍到的布魯斯和美國駐華聯絡處的“中國通”們對這場批判背後的真相幾乎是無法了解的。[21]
布魯斯以自己獨特的視角觀察了中國媒體及其所處的覆雜環境,使今天的讀者能對當時中國的情形有所了解。
布魯斯還認為,由於70年代初中國政府對一些重要的國內事件全面保密,中國媒體在有關的報導上具有一定的滯後性。例如,1973年6月27日,中國成功地進行了一次氫彈試驗,但是有關消息直到成功爆炸後的第3天才在《人民日報》上公開。其實,布魯斯在6月28日的日記中就表露出疑惑,不過他和其他駐北京的外國外交官們一樣,只能依據當時所有飛機航班被取消的現象進行猜測。[22]
又如,中國媒體對1973年8月24日至8月28日的中國共產黨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消息遲遲不報,對會議的前期準備工作更是只字不提。善於觀察的布魯斯在8月初的日記中就提到:“黨的大會提前召開的可能性跡象增加了。更多的原定於8月份來訪的外國訪客日程被突然延期。我們的一些工作人員晚間騎車時在人民大會堂附近發現許多大型的汽車聚集在一起,而這些汽車通常是留給重要的官員們使用的。”[23]
《人民日報》直到大會閉幕的兩天後(即8月30日)才在頭版刊登了大會的“公報”。
“文革”後期中國政府對外國媒體的態度
布魯斯的日記不僅展示了70年代初中國媒體的特點,而且還通過另外一些記敘從側面揭示出中國政府在70年代初對外國記者的態度。
在布魯斯的日記中有這樣一份發給美國國務院的電報,主要是布魯斯對當時美國希望派記者報導聯絡處情況、而中國拒絕發給他們入境簽證的問題發表的個人評論。布魯斯分析中國拒絕發給美國記者簽證是基於如下理由:中方並不歡迎美國對此事的報導,聯絡處的館舍剛剛建好一部份,不值得舉行什麽儀式進行慶賀;別國的外交官已經就中國對美國的善待發出了零星的批評,所以中國政府不願意對布魯斯等人的到來給予特別的宣傳等等。[24]
在給華盛頓的建議中,布魯斯特別提到,美國不應該對新發展的中美關系過於樂觀,“(中國人)是懼外的、同質的和民族主義的,他們對任何舉動都十分敏感,以至於他們可能錯誤地將這些舉動誤解為外來幹涉的前奏”。[25]
所以他並不認為美國打算在北京建立一個永久性的新聞部門的時機已經成熟,在此之前美國媒體應該向中國駐美國聯絡處的人員仔細磋商。[26]
這份電報反映出布魯斯對時局的判斷,他覺得中國政府對外國媒體持謹慎態度,中方希望由那些臣服於中國政府的外國媒體對他們的制度進行中國政府所需要的宣傳與報導。
這一期望很明確地反映在女記者克萊爾.霍林沃思(Clare
Hollingworth)的一次經歷中,布魯斯將其記錄在他的日記里。霍林沃思與布魯斯一起吃飯時提到:中國的情報官員曾要求她不要在毛澤東80歲生日時發表任何文章,但她早已答應過別人要寫一篇相關的文章,而且文章已完成並發到倫敦去了,她本人不願意再撤回。當她將這些告訴那兩個她並不認識的情報官員時,她覺察出他們非常固執,而且言語間還流露出對外國記者報導中國國內事件的批評。談話中,那些官員也提到了美國記者蘇茲伯格,並且說他們知道蘇茲伯格是霍林沃思的朋友,蘇茲伯格有關中國的文章純粹是“胡扯”,令人“目瞪口呆”。[27]
布魯斯也聽到過中方對蘇茲伯格的類似評論,但他本人覺得蘇茲伯格的報導比起其他渠道的新聞消息更為客觀。他深深感到,中國期望得到的是那些受到控制的宣傳者們的宣傳,否則外國媒體對中國的報導將被視作對中國內政的幹涉。
布魯斯從一個美國外交官的視角對中國的媒體政策的觀察,為中國現代史的研究者提供了獨特的珍貴材料。從治史的角度看,第一手資料的珍貴性永遠無法被回憶錄等取代。現在回過頭來看那段時期,中國應該如何對待外國媒體以及怎樣讓本國的媒體開展積極的報導,布魯斯的立場和分析讓我們深思。
知識分子,權力和民主
──後毛時代以來的民主話語和實踐
張倫
法國高等社會科學院社會學博士
皇帝死了,人民萬歲
作為批判武器的民主
作為改革目標的民主
作為中國現代性政治基礎的民主
“從來就沒有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
皇帝死了,中國人注定了要探尋民主之路。
中國傳統的文明秩序在現代文明的撞擊下,同時也因其內在的自我演變邏輯而崩解。現代中國知識分子正是誕生在這崩解中。中國的精英們一直不斷努力去創建一種“新”的文明秩序,共產主義嘗試就是其中的一種方式。這種嘗試失敗後,在中國當下發生的後共產主義轉型,實際上也是肇始於一個半世紀前古老文明的現代化轉型,今天中國的變革過程是這兩種轉型的相互交織。[1]在這雙重轉型當中,一些課題隨時日而變化,另外一些始終存續,雖然形式或許改變了,但本質卻始終未變。百余年來,民主一直是中國精英們思考的一個核心問題。在舊的政治基礎被侵蝕和崩解後,新的基礎是什麽?這問題既困擾著中國知識分子,也導引他們作不懈的努力。這問題之所以是根本性的,不僅因為它關系到中國現代文明的構建,關系到人民的福祉,也因為它涉及他們自身的命運:在這全新的世界里找到一個具有尊嚴的位子並與權力和民眾各自構築一種建設性的和體面的關系。
皇帝死了,人民萬歲
今天中國知識分子要討論的政治問題,其實與100多年前士人的議論有頗多相似之處。遠在明末清初,中國就有一些士人[2]發表了批評專制王權的論述,冀望通過教育來改造民眾的習俗和觀念,繞開政治上的迫害來開辟未來的道路。[3]這些思想在19世紀末被正處在向知識分子蛻變中的士人所繼承和發展。後來在俄國民粹主義思想的影響下,通過教育和啟蒙來動員民眾、改造國家,成為20世紀中國的一種不斷擴展的潮流,梁漱溟的鄉村教育運動、“五四運動”和共產主義運動就是其中的波瀾。
辛亥革命後舊的皇朝政治秩序和意識形態崩解了,怎樣在皇帝名銜消亡所遺下的“空位”(vide)基礎上重新組織政治生活呢?當時的知識精英提出了多種新的權力合法性原則,如君主立憲制(monachie
constitutionnelle)、開明專制(despotisme eclaire)、憲政民主(democratie
constitutionnelle)、民粹式民主(democratie populaire, democratie populiste)等。這後3種話語支配約束著另外一些關於政治結構如有關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討論,成為影響20世紀中國最大的3種政治話語。筆者以為,中共建政之前中國的政治實踐主要是不同形式的開明專制,而憲政民主只是一種表面形式。但這種表面形式畢竟代表著現代政治在中國的出現。從此人民主權(souvrainte
populaire)被認為是唯一合法的權力基礎,甚至那些開明專制的鼓吹者也不能否認,他們常常用應付危機或實現真正的民主尚待過渡等理由,來說明開明專制的必要。這種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具專制色彩的政治實踐造成了制度原則與操作性的制度架構之間的脫節和矛盾,構成了近代中國政治中持續的緊張和沖突。
基本上,知識分子在論證民主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時會采取兩種方法。一種是工具主義的方法,它將民主視為可動員民眾、激活民族活力進而達成“中國富強”的工具。這種觀點幾乎存在於各種政治話語中,在推動民主觀念的傳播上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民主理念的意義也被工具主義的詮釋弱化了,特別是在國家面臨危機時面對開明專制論說的挑戰而缺乏力量。另一種是價值導向的方法,它用民主本身所代表的價值來論述民主,認為民主的人道價值本身即可自我證明它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在過去幾十年來中國思想界持續不斷的有關“民主是目的還是手段”的辯論中,可以聽到這兩種方法的回聲。
在第二種論證方法里,還可以進一步區分出兩種流派。一種是西化派,認為中國傳統中缺乏民主的思想與制度形態,所以必須向西方借鑒學習民主。另一種是所謂的挖掘傳統派,認為傳統中國的思想和制度中包含了民主要素,或認為中國傳統的思想和制度與現代的民主思想和制度有許多類似之處。事實上,傳統中國政治思想中的某些要素如民本思想等,對民主思想在中國的傳播有積極的作用,但中國傳統的思想和制度的另一些要素也確實對實現民主化具有負面影響。無庸諱言,傳統的惰性正是20世紀上半葉中國民主失敗的原因之一。分析導致這失敗的所有原因不是本文的目的,但公民社會的脆弱、嚴重的民族和社會危機等肯定都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導致了這失敗。
中國的現代史證明,在上述諸話語中,最後是人民民主(或稱民粹民主)的話語在中國占據了主導,它自譽為開明專制和憲政民主這兩種論說的綜合,比憲政民主和開明專制更民主。從其實踐來看,它在解決民族危機和早期工業化方面似乎顯得比憲政民主和開明專制更有效,然而也更專制,中國的民眾因此在公民權上付出了沈重的代價。權力合法性上的民主原則與政治實踐上的專斷及寡頭政治之間的摩擦所帶來的緊張和不穩定,一直是20世紀中國許多災難的根源,這種緊張和不穩定恰恰在號稱要實現真正的人民民主的“文革”中達到了頂峰。關於這種人民民主形式在中國和其他國家所帶來的相同問題以及有關的理論討論,在這里無法展開,但我們盡可從一種經驗意義上來認定:這種人民民主從來就沒有給予人民真正的民主和自由,它在事實上只是一種殘酷的現代專制。
知識分子從來就不單純是政治話語的作者,他們也常常投入到政治行動中去,成為推動實現各種藍圖計劃的行動者。就民主話題來說,知識分子是真正的中國現代民主歷史的創造者。在某種意義上講,正是在追求民主的過程中,歷經痛苦磨難的傳統士人才蛻變成現代知識分子。然而,當他們歡呼舊文明秩序的崩解和自己的精神解放時,他們也同時面臨著政治、社會和文化生活上的“飄泊”。80年代中國大陸有一位活躍的年輕知識分子遠志明,他在“八九事件”後流亡法國,有感於自己和其他流亡者的心情與狀況,他說了一句生動的話,“得到了天空,失去了大地”。從更大範圍來講,這句話也可用來描述整個20世紀中國知識分子的情境。這種漂泊的心情和狀態有其現代性方面的更深刻的原因,在發展中國里具有普遍性,但對中國知識分子來說,這種情境的程度和範圍卻因其所處的大的文明轉型而更加深刻和廣泛。
在整個20世紀里,中國的知識分子都不斷地在探尋其集體和個人的身份認同,試圖構建一種與權力的新型關系,並找到新的參與公共事務的途徑。投身媒體、從事教育、直接的政治參與和社會活動等,就是這些知識分子主要的活動形式。但由於沒有一個有力的現代公民社會的支持,且缺少一種在權力和知識分子之間穩定的制度聯系,這些知識分子又具有身份認同上的曖昧模糊──從行為到思想,相對於中國社會,他們好像是一種“陌生人”(etrangers),從大量的文學、傳記的描述中可以讀到這種困頓的圖景──這強化了他們的焦慮和無力感,也正是這種軟弱為開明專制論在知識分子(甚至包括一些真誠的民主主義者)中提供了溫床,同時又刺激著某些邊緣化的知識分子投身到冒險歷程中去,靠動員大眾來解決民族危機和個人認同危機。在俄國的影響下,這些邊緣化知識分子熱衷於民粹民主的話語,而這種話語最終幫助一個沒有皇帝頭銜的“皇帝”登上了權位,奠基了一個極權政體。
中國本來存在一個狹義的現代意義上的民主傳統,雖然它尚未帶給我們一個滿意的結果,但它的存在及其持續性影響始終是中國現代政治生活的組成部份。過去20多年來,中國的一些知識分子堅持為民主而奮鬥,扮演了這一傳統的繼承者角色。90年代中國的自由派知識分子所從事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嘗試著重構一個多世紀以來中國的這一自由民主傳統,這成了他們推動中國民主化進步的策略和行動的組成部份。本文下面的論述,將考察知識分子在推動中國民主化的努力中各階段的奮鬥目標和方法上的斷裂、連續性和進展。
作為批判武器的民主
1976年,沒有皇帝頭銜的“皇帝”毛澤東死了,中國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長久以來,社會被極權的國家體制所窒息,知識分子也被工具化,當時中國的精神資源比物資資源更匱乏,只有馬恩列斯毛的著作才被視為合法的讀物,連孫中山這位被官方一直認定是國父和偉大的愛國者的著作也舉國難覓。恰恰是在這種背景下,中國出現了一系列鼓吹民主的主張。“文革”給中國的民眾帶來了巨大的災難和痛苦,毛的去世給中國一個清算過去的歷史機會,民眾急迫地希望獲得比較寬松的政治空間。這種期待恰好為高層的政治鬥爭需要所用。
當時,“文革”的受益者毛派政治力量與因“文革”失去權力的政治力量之間的鬥爭正熾。對掌權的毛派來說,允許某些關於民主的話語,可以與毛時代的政治適當區隔,以贏得民心、鞏固權力;但同時他們十分警惕地將這些話語限定在毛的思想框架之內,並努力要國人相信,“文革”的災難僅僅是肇因於那些“壞人”違背了毛的良好意願,實際上是想用最現代左派的話語重述一遍“好皇帝壞大臣”的傳統故事。而對那些正試圖重新奪回權力的元老派來講,提升一種關於民主的話語可以銷蝕毛派勢力的政治合法性。於是,他們在中共黨內組成了一股改革力量,利用所掌握的機構和部門(如一些媒體、地方和軍隊的權力機構),以人民的名義鼓吹民主,同時批判毛主義意識形態。民眾因而將改變中國的希望寄托在他們身上。他們在這一階段對民主的讚許態度,不應被視為僅僅是政治權謀,實際上也與反思其個人及家屬在“文革”期間的痛苦遭遇有關。至少對其中某些人來講,只要不傷及他們的利益,一定範圍內的公民權利和民主政治實踐是值得歡迎的。這種政治氣候造成了民主話語在那一段時間的傳播,這些話語往往在形式上覆述與詮釋中共政治話語中有關民主的內容。
那時,知識分子在政治和文化舞台上的回歸,從一開始就與有關民主的話語之回歸相關。對文革的批判成為他們的第一個戰役。知識分子與黨內的改革力量結盟,將批判的矛頭對準毛派人士。那些改革派政治人物為知識分子提供了直接間接的政治支持,知識分子則利用他們的文章演講,營造出一種渴望變革的有利於改革派的社會輿論。在體制內政治改革派、知識分子以及體制外的年輕民主運動活動分子之間,建立起一個以人民、民族和民主的名義的聯盟。那些民主運動活動分子缺乏制度性手段和社會聲望,所以他們主要的活動場域是在街道上和校園中,影響社會的工具主要是集會和自辦刊物。他們通過社會壓力間接影響了政治和意識形態的變化。由於這樣的壓力有利於改革派,因而受到改革派的公開鼓勵。於是,民主的話語和主張民主的活動在一段時期里得到了自中共建政以來從未有過的空間。不過,意識形態和文化領域的主角還是改革派知識分子。
關於民主的話語在那一階段主要表現為對“文革”的批判聲浪的一個組成部份:正因為沒有民主,權力不受任何約束,公民權利才受到空前的損害,國家民族才付出慘重的代價;民主被認為是防止中國再次出現這種瘋狂的保證。隨著對“文革”的批判之深入,民主思想越來越深入人心,贏得了更多的合法性。一些話題,如“領袖與個人”、“破除個人迷信”、“廢除終身制”、“權力的監督”等,從不同側面清算“文革”,要求領袖必須服從人民、服務人民而不是相反。同時,這些討論呼喚制度建設,主張消除專制,將權力置於監督之下,建立選擇和更替領袖的正常機制。
在這些“後文革”年代,對民主的提倡常常伴隨著對科學、理性的召喚,知識分子以此來批判“文革”所代表的反智主義和現代蒙味主義。呼喚民主和科學的高潮同時也試圖覆興“五四運動”的“民主與科學”的傳統,強調中國仍然需要啟蒙運動以去除“封建”遺產──這個馬克思主義術語在那個時期的話語中被用來指涉那些不尊重公民權利、個人自由闕如、領導人專斷獨裁等現象。所有這些批判和討論一直持續到80年代中期達到其高峰。
必須指出的是,在這後毛時代的初期,體制的合法性尚未從整體上遭到置疑,對那些改革派知識分子和許多民運活動分子來講,他們所要建設的“民主”還常常被冠以“社會主義”的界定語。一方面,這個“社會主義民主”的定義來自政治上的限制:在一個時期和一個體制內,當社會主義還是唯一的合法標準的時候,采用這樣一個定義是十分自然的。它使民主的話語能夠具有一種意識形態上的合法性,並與以往官方用語也保有某些連貫性。但另一方面,從一些使用這一定義的作者之思想脈絡來看,這一民主定義也揭示出那時期知識分子民主思想上的某些局限:他們關於現代民主的認識仍然極大地被馬克思主義和東歐修正馬克思主義思想所局限。改革派知識分子是如此,那些西單民主墻的民運活動分子也是如此。後者的認識往往來自他們“文革”期間的生活經歷和觀察,這樣的體驗使他們對體制的批評尖銳而深入,也顯得比改革派知識分子更激進、更自由化。但對這兩類人而言,有關民主的思想論述整體上仍顯粗糙、簡單、空疏,幾乎沒有什麽具體的制度層面的討論。
這一時期有關民主的論述的一個重要發展是,與“民主”常常相連帶出現的詞匯“法制”或“法治”的再現──中國知識分子的大多數到後來才明白這兩個詞的實質區別,但當時則多半將兩者等同混用。事實上,即使是在“文革”期間,民主一詞也並未完全從政治詞匯中消失,它常常被稱作“人民民主”;但“法制”一詞則幾乎在一段時間里完全消失了。這恰恰從一個側面揭示出這個“人民民主”的反民主的浪漫主義的特徵。
在後毛時期廣大民眾、知識分子、幹部談及民主時,他們多半不是在政治參與的意義上運用這個詞匯,而往往是從自由(liberal)的意義上來談論民主,要求尊重公民權利、建設法制國家和對權力加以約束。中共建政之後的政治動蕩尤其是“文革”的體驗尚未遙遠,民眾盼望著穩定和規範,期待一種合理化的政治以服務於他們的利益,也期待著能有一種貢斯當含義的“現代自由”或伯林意義上的“消極自由”。這是一個巨大的歷史轉折:革命的激情開始沈寂;從前被國家嚴密控制並不斷驅動刺激的社會厭倦了政治,開始尋找自己的自主。正是借助這種潮流,中國知識分子過去20多年來為民主事業的奮鬥才具有了某些社會基礎。不過,在後毛時代的初期,也正是由於這種普遍的對政治的厭倦和疲乏心理,一些民運活動分子的前衛話語與大眾的感覺之間存在著相當大的差距,而改革派知識分子的話語則似乎更受歡迎。
與法制話語的回歸相連,自由主義思想開始重新部份地贏得合法性。那時在改革派知識分子和青年民運活動分子的話語中,“人權”、“言論自由”等概念重新出現了。雖然民運活動分子們運用這些概念時遠比改革派知識分子來得大膽,但因後者具有在官方報刊上發表相關看法的便利,而且他們在這方面的言論常常被視為具有準官方色彩,所以後者在擴散人權觀念方面所起的作用不應被忽略。或許是因為馬克思主義的教育背景和政治地位的敏感,許多改革派知識分子更多地談論公民權而較少談論“人權”這被歸為資產階級的理論概念。
“共和國”尤其是“憲法”概念在知識分子和政治話語中的再現,是另一件值得提及的重要變化。盡管中國的官方自認為這個國家是一個真正的共和國,差不多每10年就修改一次憲法,但憲法在現實政治生活中幾乎是形同虛設,在中國憲法完全被政治所左右而不是由憲法左右政治。在對“文革”的批判過程中,對民主、法制和人權的召喚使憲法問題被重新提出。中國的憲法並未排除有關公民權利的條款如言論與結社自由等,但過去幾十年的現實一再證明,中國的民眾從未享有這些公民權利,甚至連國家主席劉少奇這位名義上的憲法守護者,竟然也被悲慘地虐待而死而得不到絲毫法律保護。
由於中共的政治合法性在“文革”中受到極大損傷,一些改革派政治人物在“文革”後意識到向憲法尋求某些合法性資源的必要,因此提出要尊重憲法。知識分子和青年民運活動分子則通過一系列活動,試圖把憲法提升到公共生活最高權威的地位。這些活動往往以憲法規定的權利的名義,他們舉辦集會、創辦刊物、討論公共問題甚至組織遊行抗議──最著名的就是一些前衛藝術家為捍衛他們主辦一個露天展覽的權利而在1979年國慶節舉行了護憲遊行。這可能是中共建政以來公民自發組織的第一次有關憲法的遊行。
中國雖然仍然戴著“社會主義”這樣的標簽,但自由憲政民主思想重新回到了時代的話語中,“人民民主”進入了歷史性的衰退過程。
作為改革目標的民主
從70年代末開始,鄧小平成為中國新的最高領導者,但他卻只是一個沒有皇帝名銜的“半皇帝”。從位居最高直到去世,他都得不停地與其它政治勢力妥協以推行其政策。毛分子退出政治舞台後,從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在改革和保守勢力之間圍繞著改革的方向展開了新的鬥爭。反毛派改革陣營在“西單民主墻”活動被鎮壓後分裂瓦解。隨後在80年代中後期,隨著知識分子與權力的分離,改革派陣營也歸於解體,雖然這一期間雙方存在過一些良好的合作。對改革派知識分子來講,改革意味著更多的個體自由和政治上的日益開放,也就是說,民主應該是改革的目的;而對當權者來講,民主只是一個手段,或者是一個空洞的不必認真對待的遠景。這兩種觀念的沖突導致知識分子與權力在這段時期的分離。
如果說改革派知識分子更多地采用傳統的顧問方式或以筆問政,“西單民主墻”活動則揭示了一些新的體制外的活動方式和方向。毛的極權政體將社會置於嚴格的控制之下,高層的一舉一動決定著社會的動向。作為一種極權體制政治文化的余波,後毛時期的民主運動仍然習慣性地將視線過多地放在權力高層。以政治分析的眼光來看,這場運動是高層沖突的社會反射。但隨著改革的發展和社會的覆蘇,一些年輕的民主派知識分子開始投身於擴大公共空間的活動,從而通過不與權力直接發生沖突的迂回途徑來推動中國的民主。他們從80年代中期起,成了民主運動的獨立和主要的行動者。他們利用國家退出所遺留下的空間,也抓住經濟改革中日漸增多的機會,積累起相當的資源,開辟出新的活動空間。雖然他們尚未完全脫離制度的約束,但這種新的行動形式還是有助於民主運動的生長,也為改變知識分子與權力的關系創出了新路,一些知識分子的行動從此有了在權力直接控制之外的基地。此類活動當時主要有3種形式,及組建獨立的編委會出版叢書,創辦獨立的民間研究所,組織討論各種問題的正式、非正式沙龍。這些行動的目的不再是通過現行制度框架內的政策建議或建言來影響決策,其影響力延伸到社會當中,從80年代的學生運動尤其是1989年的“天安門運動”中可以看到這些活動的政治結果。即便是“八九鎮壓”之後,知識分子的這種追求獨立活動空間的趨勢也仍然繼續發展,一直延續到今天。
在現存制度外建立新的活動空間,利用既定制度推動具有真正的民主內容的變革,這是80年代知識分子推動民主的制度建設的兩個主要策略。或許可以說,1980年的大學生競選運動是後一種策略的典型表現。該年6月,在批判“文革”、擴大民主的氛圍影響下,全國人大通過了一個關於區縣人民代表選舉的法律,確定了”直接選舉”和“差額選舉”兩個原則,從1980年開始試行。於是,在全國的一些重要城市如北京、上海、長沙等地,出現了中共建政以來首次進行自由選舉的嘗試。眾所周知,在中國,連國家層級的人民代表也一向只是些政治木偶,更何況區縣級人民代表呢,後者對中國政治決策所起的作用無疑是微乎其微的。既然如此,當時為什麽還有人要積極參與這場選舉呢?用這場選舉最熱烈的參與者大學生們的話來講,“最重要的是參與”。他們清醒地意識到這種選舉的局限性,他們所試圖做的是盡可能地把這場選舉變成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民主選舉;與此同時,也借競選人民代表的機會發表政治意見,所以當時曾引起極大反響的選舉話題(如胡平的“論言論自由”,王軍濤的“評價毛澤東”等)其實與區縣級人民代表的選舉並無多少關系。雖然官方加以阻攔、處處摯肘,但還是有一些學生競選人象陳子明等成功地當選。直到今日,這兩種從外部和內部催化民主的嘗試仍然是許多人的基本策略。
如果說在70年代末,民主對許多人來講還是社會主義的組成部份和完善手段,那麽到了80年代,許多知識分子已經放棄了“社會主義民主”這個定義。他們逐漸意識到,民主與中國實行的社會主義模式之間是不相容的。雖然仍有一些人因客觀環境的限制還在使用這一術語,但這已越來越成為一種話語策略而愈來愈少實質內容了。這種對民主概念的認知變化體現了中國的進步和知識分子對政治現代性認識的深化。越來越多的人相信,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是現代政治的目的和基礎,市場能有效地組織經濟生活,是民主政治的經濟基礎。伴隨著對馬克思主義的政治思想及其整個思想體系的批判,烏托邦的民主概念漸漸讓位於一種現實主義和自由主義的民主概念。
官方意識形態也在知識分子的回溯批判過程中逐漸喪失其神聖性:有人以早期毛澤東的思想批判其晚期思想,也有人以斯大林、列寧的名義批判毛澤東,還有人以馬克思、恩格斯的名義批判列寧、斯大林,當然更多的是以自由主義的名義批判馬克思主義。[4]在這個演變過程中,一些歐洲的新馬克思主義思想起到了中介作用。西方思想尤其是自由主義思想的再引入和對中國自由民主傳統的再發現,如對胡適個人及思想的再發現,不僅影響了知識分子群體的觀念,而且影響了整個中國社會思潮的演變。這種對民主的認識之更新,可以用嚴家其“八九運動”期間在天安門廣場上講的一句話來概括:“沒有什麽社會主義民主,民主就是民主,民主是普遍性的,到處都應該遵守一樣的原則”。[5]
為了推動民主化,知識分子在80年代里曾積極鼓吹政治改革。改革派知識分子和年輕的民主派知識分子在這點上並無分歧,但前者更多地寄望於領導者,而後者卻更關心新的社會力量之生成。那時,改革派領導人也曾多次把政治改革列為改革的目標之一,但其定義卻經常在行政改革和民主化之間搖擺,官方的政改話語主要還是由冠之以政治改革的行政改革思路所主導。知識分子鼓吹過“黨政分開”和“依法治國”這兩個口號,中共把它們吸納為政治改革的理念,這兩個口號體現了當時知識分子和黨內某些改革派所希望達到的政治改革之最初目標。當時雖然試行了一些相關措施,如中共基層組織改行屬地原則,但受現實政治結構的限制和保守勢力的阻撓,也因某些具體的歷史因素,這些措施也都先後夭折,政治改革始終未能真正展開。政治改革的拖延增加了知識分子對中共實行政改的能力和真實意願的懷疑,他們的立場因而變得激進起來。失望和挫折感在一些被邀參與制定政治改革方案的知識分子當中更為強烈,這些與官方合作的知識分子轉而與民主派知識分子結盟,在80年代末最終與官方決裂。
知識分子之所以讚同並參與政治改革,有多重原因,其中之一是他們對中國前景的估計。許多人包括民主派知識分子都認為,在中國實現民主化的捷徑之一就是爭取實現已在憲法中規定的政治權利,取消憲法中一些明顯與憲法本應有的精神相對立的內容,並增加新的規定,如尊重個人產權等;通過中共內部的分化並建立接近民主體制的政治運作規則,或許可以把中共轉變成一個現代意義上的政黨,而並不一定要立刻實行多黨制。當然,實現這種改革設想並不容易,但邏輯上是可能的。如果能形成有能力對中共施加壓力的社會力量,並采用明智的策略與黨內的改革勢力合作,利用其內部的鬥爭,這種情形是可能出現的。為了達到這種目的,形成一種有利於政治改革的社會輿論就十分必要。一些知識分子因此鼓勵在人民代表中開始浮現的自主趨勢,並致力於創造一種有利於形成民主制度的政治文化的社會文化氛圍。
眾所周知,中國傳統的政治制度與傳統文化是密不可分的。整個20世紀,自由派知識分子都在不停地批判這種傳統文化。政治批判有時是以文化批判的形式出現,文化批判也常常具有政治含義,80年代里出現了新一波的文化批判。一方面,直接的政治批判不被允許,知識分子常常需要用一種迂回曲折的方式,通過文化批判去傳達一些政治批判的信息;另一方面,改革前30余年的極權體制形成的政治文化在很多方面與傳統的專制政治文化相似,相當多的知識分子認為,如果缺少一種文化更新,政治改革就不可能推進。在這文化批判的潮流中,自由派文化知識分子走向前台成為新的政治行動者。他們在自由主義思想和文化專業活動上與改革派知識分子以及民主派知識分子有所區別,但與後兩者有著密切聯系及合作默契。自由派文化知識分子召喚新的啟蒙運動和“人的現代化”,以去除陳腐的迷信、保守、權威崇拜等文化習性,代之以寬容、理性、尊重個人權利、尊重法律、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現代公民意識。從中可以發現梁啟超及“五四”知識分子吶喊的回聲。[6]1989年“天安門運動”的一代就是成長於這樣一種氛圍中。
象“五四運動”一樣,“八九運動”既是前一階段知識分子影響的果實,也帶有啟蒙者本身缺失的痕跡。例如,“八九運動”行動者身上所表現出的認識上的簡單化傾向、急躁的心緒、缺少妥協精神和現實主義的態度等,不僅在學生中可見,也表現在他們的導師一輩身上。盡管如此,那場運動所具有的代表著中國未來方向的意義和光芒是無論如何也遮掩不掉的。它是80年代幾乎每年一次的學運之集大成。整個80年代的學運中不斷重覆的主題就是自由與民主,這在“八九運動”中得到了最強烈和詳盡的表達。它標志著知識分子群體與官方的一次決裂,也意味著正在覆興的社會為爭得它的獨立而發起的一次沖鋒。雖然政府似乎經受住了這次巨大的沖擊並繼續控制著社會,絕大多數知識分子也仍然被國家制度的框架所約束,但在“八九運動”的血泊中,許多知識分子終於完成了漫長的思想解放過程,社會也開始從國家的羈絆下掙脫出來,正是在這樣的基礎之上,發生了90年代中國的一系列演變。
在知識分子問題研究中,常見的分析框架是觀察“知識分子、權力和民眾”這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本文著重分析“知識分子與權力”之間的關系。一些外國觀察家常常從“波蘭經驗”出發比較“八九運動”,指出中國知識分子與工人缺乏合作是個關鍵問題。這大概需要另外撰文來討論。筆者在這里只想指出一點:“八九運動”中知識分子在動員工人上所表現的猶疑,除了有策略上的考慮之外,還有更深層的一些原因,這需要從中共建政後知識分子與工人階級關系的演變特別是改革開放後的雙方關系來認識;而分析為何工人階級整體上對這場運動抱持謹慎的立場,也要考慮到80年代以來工人群體的政治、經濟、心理狀況的演變。
十分明顯,“八九運動”本身也是不斷積累的危機性因素誘發的結果,如權力運作架構的內在沖突,在其位者無權、有權者不在其位,(鄧)權力繼承的危機,中央與地方、各部門和各地區之間以及社會管理上的行政管理混亂,政治參與管道被現行制度堵塞,都市各階層的改革熱情不斷升高,但參與熱情卻無法得到滿足等等,都為“八九運動”的爆發創造了條件。
正當危機情勢開始露頭時,出現了鼓吹靠強勢領袖將中國導引出危機狀態、渡過轉型期的開明專制論──“新權威主義”。此論主張通過一個現代化導向的“新權威”來鏟除一切障礙,促成中國的現代化。該論調的出現自然引起了民主化讚同者的反彈,引發了一場知識分子之間的論戰。“新權威主義”的反對者除從道德層面責難外,也從政治學的角度加以反駁。他們提出了質疑,例如,怎樣才能保證一個設想中的“新權威”不最終演變成一個舊式權威?事實上,這種權威主義話語從一個側面再次暴露了現代中國的那個致命弱點:一個堅強有力的公民社會的闕如。1989年的槍聲結束了一個時代,也中斷了這爭論,但同時也開啟了一個沒有“新權威主義”名稱的新權威主義時代。這個現實政治中的新權威主義並未象一些“新權威主義”論者所設想的那樣既促進經濟發展又不斷為自由開辟道路;相反,這個新權威之“新”只不過是拋棄了舊的意識形態教條,用威權主義服務於經濟發展,但在不惜一切手段維護威權統治方面則與舊的威權並無實質區別,它更未在歸還公民的自由權利方面作出制度性努力,而在將民主作為改革目標這一點上,明顯地比80年代大大倒退。
作為中國現代性政治基礎的民主
理解90年代中國歷史的關鍵是將其置於後“六四”的背景下來理解,就象整個80年代政治發展的背景是“文革”一樣。在知識分子與權力的關系方面,90年代發生了兩個重要變化:其一是公開的異議反對運動的出現;其二是知識分子群體對權力的態度和立場分裂了。另外,在有關民主的認識上也出現了重要變化:首先,作為一種民主化策略和社會重建方案,出現了有關“公民社會”的論述;其次是自由主義和將自己定位為制度層面新的政治基序設計的憲政主義的公開登場;最後是自由派和新左派論戰中有關“直接與間接”民主的論爭。隨著社會的分化而加速的各種領域的活躍,加大了各種話語的生產及其社會、政治效果間的差異。這使得知識分子能夠從不同角度來豐富和加深他們對現代性的認識。
經歷了與權力的決裂和“八九運動”的失敗,一些知識分子開始思考如何促使中國進一步演進的道路。一些知識分子汲取了前一階段的教訓和東歐前共產國家轉變的經驗,尤其是台灣民主轉型的經驗,提出了建設“公民社會”的話語。當然,這個話語的出現也與當時國際人文社會科學界有關公民社會的討論以及一些西方漢學家運用這一概念分析80年代以來中國的社會歷史有很大關系。
這個話語的出現實際上代表著一個新的轉折:一些知識分子開始將視野從向“上”看變為向“下”看,他們探尋中國希望的目光轉向了社會。這一轉折令人想起後“五四”時代國共聯盟失敗後一些激進知識分子的轉折:走向社會,從下而上地改造中國。但與那次轉折不同,這一次中國的知識分子並未走進鄉村、發動農民,而是把未來中國的希望留置在現代都市當中[7],並且保持著理性、漸進和改革的色彩。他們十分關注城市中產階層的生長發育,權力的高層不再是他們視覺聚焦的唯一所在;但它在表現出鮮明的精英色彩的同時,也從一開始就暴露出自己的弱點──缺乏對占中國人口絕大多數的鄉村社會的關注和探討。它不再象那20、30年代激進知識分子那樣鼓吹革命,而是提倡一種建立在經濟發展和社會力量不斷增長基礎上的社會與國家間的制度性妥協。在他們看來,公民社會的建設可能提供一種方式來解決困擾20世紀中國現代化的悖論:國家政權的必要改革可能帶來混亂,國家秩序的重建又常常導致新的專制威權的建立。這些知識分子建議構造一種新型的社會與國家之間的建設性互動關系,他們希望在去除主導中國半個世紀的國家極權主義的同時又能維系一個穩定的國家秩序。
90年代還出現了一種新的“國家主義”話語。一些前東歐共產國家在轉型過程中出現的某些問題喚醒了中國人有關20、30年代動亂的某些記憶。一些極大地享受到改革開放帶來的好處的社會階層,尤其是那些與權力關系密切的階層,擔心日漸增長的社會緊張會掙裂中國,使中國和它們失去現有的地位、勢力和機會,因此充當了新的“國家主義”話語的社會政治基礎。這種話語在技術官僚中最具市場,也常常與90年代以來影響日盛的民族主義話語相連。這種民族主義話語的產生有其覆雜的原因,其中不容忽視的因素包括“六四”後官方為強化其動搖了的合法性而實施的種種訴諸民族主義情緒的宣傳,以及近10年來外國特別是美國方面有時過份的壓力。從更深層次看,在與世界的聯系日漸加深的今日,民族認同的問題再一次深刻而又急迫地呈現在中國人面前;而在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中國人因過去百多年歷史形成的未能排解的羞恥感,現在以一種自傲的方式反向地表現出來。此外,自90年代以來一些在西方尤其是美國流行的後現代話語被引入中國,在少數知識分子中形成了一種與80年代的指向相反的批判西方的態度。所有這些都助長了民族主義情緒的蔓延和強化,為一種懷疑民主化必要性的保守主義態度的產生準備了土壤,也為官方鞏固其合法性提供了新的思想資源。
在80年代,知識分子有很高的政治熱情,雖然與政府合作,但對其態度卻是批判性的;而現在卻可以在相當多的知識分子中發現一種“去政治化(depolitisation)”現象──拋棄政治關懷而專心於個人的研究和教學事務。這既可被視為一種社會演進的正常現象,也與“六四”後的政治情境有關。由於政府再度確立了國家的現代化導向,一些知識分子與官方重新建立起某種聯盟,或者直接加入技術官僚群體,或者充當官方的顧問,“六四”所造成的鴻溝因而得到某種填補。這種新型的合作已不再具有意識形態基礎,它通常是寄名於國家利益之下,也被表述為這些合作者為個人利益而作的理性選擇。[8]此外,經濟的發展、都市階層生活的改善、大眾文化引導下流行的享樂氛圍,尤其是作為話語生產者的知識分子的某些非制度性的自由空間的擴大,以及因政府的利益傾斜政策而享受到物質待遇的提升,還有官方對批判話語的鎮壓等,這一切都在知識分子群體中營造出犬儒主義的心態,導致知識分子批判聲音的弱化。
但是,批判的聲音並未消失,經濟改革的進展和腐敗大規模的蔓延,為堅持認同政治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的知識分子不斷提供著理由。90年代在民主思想的開拓方面最大的進展就是自由主義和憲政主義的再現。自由主義思想不再以馬克思主義中的某些陳述做掩飾而公開宣布其存在的合理性。“憲法”一辭在政治生活中出現的頻率和各種相關的討論也日漸增加。一些知識分子重新探討中共建政前中國的民主實踐的歷史經驗,尤其是辛亥革命建立的“第一共和”初期的經驗和教訓,以便為下一步中國的憲政建設提供借鑒。
歷史仿佛回到了上個世紀初。如果比較當下正在覆蘇的憲政主義和民國初期的憲政主義,可以觀察到今日的憲政主義對個體權利和自由的申張以及對程序性的重視都超過以往。這反射出過去一個世紀的歷史和中國當下的現狀以及外部世界的影響。而且,今日的憲政主義也較以往更注重可操作性的制度性思考,力圖從現存的制度中去尋找可資利用的有利於實現憲政的制度資源。
90年代思想界的一個重大變化是傳統左派的衰落和一種被冠以“新左派”之名的思想流派的出現。在80年代,知識分子立足中國的情境並反思30多年社會主義實踐的教訓,通常對中國的社會主義模式持批判態度,同時召喚西方式的現代性。但在90年代,部份知識分子調整了他們的認知角度,吸收了一些國外對資本主義現代性的批判,重新尋找社會主義及其在中國實踐的價值。這一流派的出現加劇了知識分子群體對中國現代性建設的認知的深層分歧。一些曾在19世紀和20世紀之交困擾中國知識分子的重大課題又重新以各種方式浮現出來。
所謂的“自由派和新左派之爭”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現的,構成了過去數年來思想界內部的交鋒。除了一些無謂的個人意氣之爭外,雙方在思想上確有多重差別。但在有關政治問題的認識上,他們卻具有一共同的卻常被雙方忽略的立場:人民主權(la
souverainte populaire)應該成為中國政治現代性的基礎。但是,雙方對待直接民主或代議制民主的態度卻很不相同。新左派認為代議制民主排斥了公民真正參與政治事務的權利而成為精英攫取權力的工具;有些新左派人士提倡直接民主,認為這是減少社會不平等和消除腐敗的最好途徑,但在制度層面上卻鮮少提出可操作的具體步驟。而自由派則指出這種直接民主的浪漫及烏托邦性質,並以法國大革命等歷史經驗為例,強調要注意其危險性。自由派認為,代議制憲政民主是現在唯一具有可操作性、能保證公民權利和政治參與的制度;中國的首要任務不是發明創建一種什麽前衛的“政治現代性”,而是認真從中國的現代史總結出教訓,並向他人學習那些行之有效的能保護個人權利並監督權力的制度方式;中國不需要一種浪漫的政治制度,它需要一種能允許公民選擇領導人、參與公共事務和保護自己利益的具體的制度架構。
在80年代的中國,知識分子更多地提到“民主”一詞,而90年代他們更多地提及“自由”,這個變化折射出過去20年來一些重要的思想和社會演變。
“從來就沒有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
1989年“天安門運動”期間,抗議的學生們唱著“國際歌”這首舊的共產主義歌曲走向廣場:“從來就沒有什麽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創造人類的幸福,全靠我們自己”。然而,這些歌詞在他們心中其實已具有新的含義,它們不再是無產階級向資產階級的宣戰辭,而成了改革開放時代成長起來的新一代人主體性(subjectivite)的宣示。這是深受現代個人主義價值影響的一代,他們渴望一個更加自由的世界並準備為之奮鬥。那時一些知識分子發表的“五.一七”宣言也以激烈的言辭指出,中國自第一個共和國建立起已過去了70年,然而卻“依然存在一個皇帝”。當時鄧小平只不過是個“沒有皇帝頭銜的半個皇帝”。自從他死後,江澤民被鄧和其他元老在“八九事件”的政治危機中推上總書記位置,成為所謂的“第三代領導核心”。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江缺乏權威,地位虛弱,甚至要靠一些非正常的政治權謀去削弱政治對手的抵制。盡管其顧問們費盡了心思為他勾畫了一個“無可爭議”的“偉大元首”的形像,但江從來也沒有獲得一個新“皇帝”的合法性和權威,這從民眾編撰的那些五花八門的、成為日常生活點綴的有關江的笑話里即可見一斑。
雖然中國所謂“第三代領導人”合法性上的脆弱,與他們的個人能力、氣質、經歷有關,但最根本的原因還是其統治缺乏政治和意識形態上的合法性基礎。從圍繞新的權力更叠所傳遞出的信息來看,20多年過去了,後文革初期知識分子所議及的課題──“廢除領袖的終身制”、“權力的監督”、“怎樣避免中國因領導人的更叠而再次陷入文革式的混亂”等,仍然具有現實意義。
當前,中國社會顯現出越來越多的自主性,社會內部因急劇分化而出現的緊張和沖突也要求更新制度以協調融合各社會階層之間的關系,而較“天安門一代”更年輕的改革開放後出生的一代人,具有更強的個人主義價值取向,傾向於要求一種新的個人、社會和國家的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構築一個新的穩定而有建設性的關系,怎樣在舊的意識形態崩解後重建政治的合法性,這實際上是中國人包括中共領導人在內所共同面對的一個越來越急迫的任務。從江澤民的“三個代表”理論和“七一”講話中,可以看出中共試圖擴大其統治基礎的努力。在潘岳的政改方案以及其他一些中共官員的講話中,也可以看到中共黨內某些人在更新中共的政治合法性並將其現代化方面做出嘗試的企圖。中共也在一定的範圍內試圖采取一些措施以革新現有的行政制度規範,以使其適應新的社會和經濟要求。但是,如果沒有民眾中公民意識的發展和依托,民主制度是不可能出現並有效運作的;反之,只有民主制度的落實才能更好地推動公民意識的生根、成熟,民主制度也才能更加堅固,才能更好地運行。就此而言,90年代中國在民主意識方面最令人鼓舞的進步就是公民意識的發展,公民控告政府官員和政府機構濫用權力的行政訴訟案的增多證明了這點;而自由派知識分子不斷地推動新的旨在推廣公民意識的啟蒙,顯然具有重要作用。
挑戰無可回避,但中國更需要能夠回應這種挑戰、推動歷史變化的新的行動者。對當下中國社會和政治上的各種已存和潛在的行動者的描述,需要從社會學角度另作分析。因本文論題所限,筆者無法在這里論述各個階層對民主的態度,也不可能分析各階層對各種民主嘗試如鄉村選舉的反應,這方面已有許多出色的研究,當然也需要更多有志者、有心人去進行探討。在行動者問題上有兩點是可以肯定的:其一,雖然當下知識分子中的一些人面對諸多問題有一種無力感,但知識分子將繼續在這後共產主義和現代化的雙重轉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其二,經過“文革”的一代和經歷了“天安門運動”的一代,將成為這轉型中最重要的行動者。從他們的經歷和接受的價值觀來看,這兩代人從整體上還是傾向民主的。在今日中國所出現的有關民主化的一些令人感到鼓舞的現象中,都可以看到這兩代人的影子。民主運動中的主要行動者也屬於這兩代人。
皇帝死了,革命的炮聲漸漸遠去,“奇理斯瑪”式權威也逐漸消失。中國注定要嘗試著實現民主,但這並不意味這個過程平和容易,也無法肯定最後會得到令人相對滿意的結果,歷史的進程常常會超出人們的想象。但是,因皇帝軀體和名銜的死亡而留下的巨大的“空位”(vide)卻成了中國民主化的一個前提條件。依法國著名的政治哲學家克勞德.勒夫奧(Claude
Lefort)有關民主的定義:民主並不是意味著用人民去代替國王占據王位,而是意味著從此不再有王位;圍繞著這“空位”,人們必須去組織他們自由的政治生活。[9]
中國民主化的困難並不象有些人所說的那樣是來自文化傳統。這困難來自多種覆雜的因素,而傳統文化可能只是其中之一。傳統是一個在不斷創造更新過程中的東西。今天,誰還能否認佛教是中華文明最重要的組成部份之一?而當初它的引進卻也引起過文化保守人士激烈的反彈。台灣和南韓的民主化之啟動時刻與歐洲這塊民主誕生地的幾個國家(如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民主化階段幾乎是同一時間。在台灣實現了民主的嘗試後,雖然它尚有許多不足,何人還能僅以文化的標準來判斷中國民主化的可能性?比較恰當的問題應該是,何種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的條件最有利於民主化的啟動與成功?還有,從相反方向思考,在何種條件下民主可能會倒退、消亡?
中國民主化的最大困難可能來自筆者提出的“雙重轉型”內在的某些悖論。歐洲的政治史和其它一些例子顯示,一國國民可以享有某種自由而不一定擁有民主;但就中國及其它極權國家而言,民眾是不可能沒有民主而享有真正意義上的自由的,也不可能沒有自由卻獲得民主,其原因蓋存於極權體制的本質之中。以民主來創造和保護自由,以自由來規定和提升民主,是這種“雙重轉型”中的民主化必不可少的一體性辯證過程。現時在中國出現的許多個人自由的空間因不具備真正的制度保障,所以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由。從這個角度看,中國的自由派和“新左派”爭論中的有些問題是偽問題。中國的知識分子應該在爭取和捍衛公民權利這面旗幟下團結起來。那些不從事社會運動和民眾權益保護運動的所謂的“左派”絕對算不上是左派;在中國情境下,那些不關心社會大眾的權益的“自由派”也絕對不是真正的自由派。
為實現一個國家的現代化,一個有效率的國家權力是必不可少的;但為使這權力接受民主的監督和控制,就需要各種社會力量的成長壯大和活躍。中國要處理的課題是覆雜、多重面向和相互交織的,沖突也同時存在於所有領域。但不管如何繁難,有幾個重要的政治課題始終貫穿著近20年來中國的政治史:“中國現代文明中的權力的合法性基礎是什麽?”“領導人的制度性選擇、權力的監控和公民權利的享有和保護將怎樣進行?”“怎樣在這轉型中維護必要的社會公正?”,這些問題尚待回答。
事實清楚地表明:中國面臨全面的制度更新與再造。許多社會癥候都顯示著這樣一種前景:如果當政者持續拒絕就上述問題給出真誠的回答,一個新的民粹主義的、或多或少以傳統形式出現的、旨在實現社會正義的激烈行動將可能再次爆發。中國的命運掌握在中國的領導階層手中,也掌握在中國的公民手中。
“從來就沒有什麽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創造人類的幸福,全靠我們自己。”
【作者說明】本文草於2002年1月,乃應Pierre-Etinne Will(魏丕信)教授之邀於2002年1月30日在法蘭西學院(College
de France)組織的“傳統與民主”系列講座上就中國知識分子與民主思想近20多年來的演革所作的演講。法文原稿刊登在“歐洲社會學學刊”(Archives)第XLIV卷(2003)上。該刊編輯部允許筆者將其自行譯成中文登刊,特此致謝。原文有50多個注,主要是為缺少相關背景知識的外國讀者所加。為節省篇幅起見,譯成中文時做了大幅刪減。另外,在將此文譯成中文時筆者也做了某些改動。特此說明。
文化大革命:神權政治下的國家罪錯
單正平
海南大學教授
一、“文革”是誰d之罪?
二、從“反右”說起
三、“文革”的犯罪類型
四、“文革”時期真是無政府狀態嗎?
五、神權國家的人民和領袖
六、誰是“文革”受害者?
七、沒有結束的結束語
一、“文革”是誰之罪?
近幾年來,因為余傑指責余秋雨不懺悔,懺悔又成了一個話題。比較有代表性的是於堅和徐友漁兩篇針鋒相對的文章。[1]於堅認為,懺悔不懺悔完全是個人的自由,強迫別人懺悔就是對自由和個人尊嚴的踐踏;而且要求懺悔的旗號不過是“文革”被以反對它的名義“克隆”罷了。於堅並不完全否定懺悔,但認為懺悔僅僅是個人的事,“如果誰覺得需要,請從他自己──悄悄地開始,就像真正的懺悔者那樣,在密室里”。
筆者比較認同於堅的觀點,但認為於堅回避了一個重要問題:對“文革”這場歷史浩劫要不要追究,如何追究?要不要再認識,如何認識?如果把“文革”的問題簡化為一個個人的懺悔問題,那我們對“文革”的態度和行動大概就只能有兩種可能:或者置諸腦後,永遠忘卻,或者一個人躲進密室懺悔一次或幾次拉倒。這顯然是一種對歷史的輕佻。
徐友漁的看法,筆者以為有必要引征並略加評論,然後再談談我自己的看法。
徐友漁在上述文章中說:“文革”中發生了那麽多蠢行、醜行、惡行,甚至罪行與獸行,而事後受到法律追究和懲處的只是屈指可數的那麽幾個人。因此事情是再清楚不過了:那成千上萬的“文革”中做過壞事、傷害過別人(當然程度責任不等)的人,難道不應該反躬自省,難道不應該有所表示,做一些懺悔?……我認為懺悔是絕對必要的,至少對於那些傷害過他人,並非只犯了小過小錯的人是如此。據我所知,“文革”中不少受過巨大傷害的人,雖然知道不可能一一追究刑事責任,但對這世道究竟有沒有公理、人們有沒有良心還是極其看重的……如果沒有成千上萬的人站出來懺悔和承擔責任,“文革”這場悲劇對於中華民族而言同時也是一場鬧劇,一出滑稽戲。
徐友漁的思路是,“文革”中犯罪很多,但罪犯受懲處的很少,因此那些沒有受懲罰的前罪犯就應該懺悔。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值得深入討論。我想問的是,罪犯為什麽沒有受到懲處?
簡單推想其原因,不外以下幾種:一是參與犯罪的人太多,法不責眾,“文革”後政府沒有力量對所有犯罪行為立案調查、取證直至審判定罪;二是“文革”中的很多行為若嚴格按法律標準衡量,還不能算真正的刑事犯罪,比如一群“紅衛兵”揪鬥了幾次“走資派”,或煽了某人兩個耳光,事後主要的或直接責任人無法確定,受害者也未提出指控,因而幾乎不可能依法追究;三是因為嚴格而嚴厲地追究“文革”中一些重大犯罪行為會導致政治上和其他方面非常嚴重的後果,因此最好不了了之。劉少奇等國家領導人慘死於“文革”當中,“文革”過去20多年了,並沒有追究責任人,只是泛泛地把責任推給了林彪、“四人幫”。對國家主席的刑事犯罪尚且如此,一般人在“文革”中死於非命,自然更無須追究致死責任者。至於“蹲牛棚”、下“幹校”、蒙受侮辱、損失財產等,就更算不上什麽了,國家根本就沒打算對這些人的委屈表示什麽歉意或采取補償措施。“文革”結束後民眾聽到的是“向前看,不要揪住歷史的尾巴不放”這類說詞。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就是受害者本人,迄今為止也很少(甚至根本就沒有,至少筆者未聽說過)有人從法律意義上對“文革”時期的迫害者提起控訴。有文化會書寫的,用筆墨不斷地舔著自己的傷口;沒文化不能寫作的人,就永遠地沈默下去了,直到把一肚子冤屈憤怒帶進墳墓。
這一切說明了什麽問題?我們為什麽“應該”淡忘“文革”,容忍那時的犯罪行為?如果真要追究“文革”中的罪錯,為什麽要放過真正的主要犯罪者,而要求輕微犯罪者、追隨者、受蒙蔽者懺悔?進一步看,即便應該懺悔的人都懺悔過了,他們就都變成道德上的君子了,是否中國以後就確保不再發生類似悲劇了?在“文革”中施行犯罪的絕大多數人當時並不認為自己在犯罪,並沒有任何良心上的不安歉疚,他們對“走資派”、“黑五類”的仇恨,簡直和抗日戰爭中中國士兵對日本鬼子的仇恨沒有什麽區別。就算他們現在懺悔了,但這樣的懺悔就一定能保證他們或者他們的後代永遠保持冷靜理智的態度,而不再重蹈“文革”的覆轍:出於“崇高”的革命信仰而作出的種種“美德善行”,事後看來完全是錯的。近兩年中國不就有道德高調主義者在煽動對有錢人的仇恨,在鼓吹革命的合理和正當,在緬懷格瓦拉的業績和精神嗎?!這些話語其實不就是在重覆50、60年代和“文革”時期的種種論調嗎?
筆者認為,懺悔並不是什麽壞事。人之所以要懺悔,是因為有罪。但首先得弄清楚這罪是怎麽犯的,誰是主謀,誰是協從,誰是追隨者,然後再來談懺悔。“文革”中寫過一篇批判“走資派”大字報的人,固然也可能應該懺悔,但他的懺悔與發動打倒“走資派”運動的人之懺悔畢竟是不同的。如果對主謀者不予追究,卻老是要“打倒走資派”的吹鼓手或旁邊的看客懺悔,是否有點本末倒置?
二、從“反右”說起
改革前的30年中,中國發生了許多殘酷迫害人的政治運動,“反右”也好,“文革”也好,都不是個人或局部行為,而是在政府、政黨及其領袖領導下開展的全社會的運動,因此從總體上說,這些政治運動中的犯罪行為都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個人犯罪,而是集體犯罪、國家犯罪。至少可以這樣說,運動中的個人犯罪總是與上述的集體犯罪密切聯系在一起的。為了把問題說得更清楚,先從“反右”運動談起。
“反右”運動中,是上級下達指標,由基層單位挑選“右派”,然後作輕重不同的各種形式的處理懲罰。一些有獨立思考能力,平日對領袖、社會、單位領導曾提過批評意見的人自然在劫難逃,但不少人成為“右派”其實是各單位領導借機公報私仇的結果,甚至許多沒有什麽“右派”言論的人,也因其單位領導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打“右派”指標而被湊數定成“右派”的。最荒唐的是,還有人因批評政府的“反右”行動規模不夠大、劃的“右派”太少而被打成“右派”。這些被定為“右派”的人,短則幾年,長則幾十年間,基本人權受到極大侵害。
應該怎樣認識“反右”運動的犯罪主體呢?把所有的政治責任統統推給各級基層幹部,這公平嗎?當時基層領導之所以為所欲為、因小隙而構大獄,是因為他們得到了授權,至少得到了上級的讚同默許,所以,不管他們在“反右”運動中是否濫施淫威,其行為都未受到上級的任何制約,相反這些幹部還因“表現積極”而得到“政治覺悟高、階級立場鮮明”等褒揚。當時一些單位本來沒找到“右派”,於是就受到上級逼迫,被迫挑選職工來充當“右派”,以完成上級給各單位下達的“右派”指標。
“反右”運動實際上是一次由國家實施的犯罪,由國家有組織地誣陷公民、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權,直至非法拘禁、濫用刑律懲罰等等。追究“反右”運動政治責任就必然涉及國家罪錯問題。對國家罪錯的清理,關乎能否正確認識歷史以及對受害者的利益補償,更關乎中國是否能建立民主法制。在中國的法典中,什麽時候有了對國家罪錯的明確定義和懲處這類犯罪的明確條文,並且付諸實施,中國的民主法制才算有了根本保障。
然而,在中國的政治話語中,從來就沒有所謂的國家罪錯這一概念,更沒有任何國家領導人對國家罪錯承擔責任。所謂對“右派”的平反,也不過是重新安排工作、補發工資、政治上恢覆名譽而已。“右派”們精神和肉體上承受的巨大磨難摧殘,家庭子女由此遭受的痛苦,卻根本未得到任何補償。更重要的是,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人或組織為此次政治運動承擔責任,“反右”運動的設計者毛澤東的歷史地位還是那樣煊赫,照樣“光榮偉大正確”。從責任主體來說,當時的國家主要領導人無疑應當承擔這一歷史責任。更進一步看,這些國家領導人的意旨通過國家機器得到了全面貫徹執行,顯然“反右”運動不是國家領導人的單純個人行為,而是國家行為。如果“反右”還需要認識、需要清理的話,決不是如一些冬烘先生所說的那樣,是“從中看到了人性的種種表現,因而有助於後代加深對歷史對人性的認識”,如此說法,完全是自欺欺人。筆者以為,對“反右”的認識,其實只需要做一件事,那就是對國家罪錯的裁判,一旦國家罪錯被裁定成立,就應由政府對一切受害者作出合理的賠償。這才是最好的懺悔。如此方能吸取這些慘痛的政治教訓,避免類似的情形再次發生。
三、“文革”的犯罪類型
“文革”和“反右”有所不同。從表面上看,正如徐友漁所說的,把“文革”時期的大量犯罪之責任推到幾個人身上是不妥的。
徐友漁在前述文章中指出:“文革”是一場極其覆雜和特殊的政治運動,其間波譎雲詭,潮流反覆多變。除了“中央文革小組”中一小撮核心人物之外,幾乎沒有貫穿始終的“左派”。“昨日座上賓,今日階下囚”;今天用你打他,明天又用他打你;這個階段一批人是天之驕子、革命闖將,下個階段就成了“革命的絆腳石”,“右傾覆辟的急先鋒”。因此,“文革”的積極參與者幾乎無例外地具有兩重性,一段時間屬於被整的人群,另一段時間側身於整人的隊伍。}他認為,“文革”“有行為的受害者,卻找不到行為者”。正因為如此,才需要所有有犯罪嫌疑的人進行懺悔。
筆者認為,“文革”的罪行確實不能推到一個人或“一小撮”人身上,但同樣也不能反過來推到普通參與者身上,更不能讓“文革”的發起領導者與一般參與者在責任歸屬上“平分秋色”!“文革”的發生當然有犯罪主體,這個主體既不是個別人或一小撮人,也不是成千上萬的人,而是國家本身。也許有人會反駁說,國家不是抽象的東西,它也是由具體的人領導管理的,是這些人或其中某些人犯了罪,而不是國家本身犯罪。但筆者認為,任何領導人若離開了國家機器的力量,他僅憑自身的個人行為是不可能犯下象“文革”這種滔天大罪。“文革”罪錯中問題的關鍵在於,是國家力量被濫用了,還是國家自身有其特殊利益,因此迫使一些人為維護這種利益而自覺不自覺地犯罪?
“文革”同“反右”一樣,同樣是國家犯罪。從犯罪現象看,具有政治色彩的不同類型和程度的犯罪都與國家有關,而非一般的自然人的刑事犯罪。“文革”最嚴重的犯罪之一,是對任何違背領袖意旨和意識形態教旨的人予以剝奪生命的懲處。林昭、遇羅克、張志新、王申酉是誰殺死的?是政府。他們被關在政府的監獄里,受政府的審判,受盡種種非人的折磨侮辱,被政府的行刑隊槍殺,政府還要收取槍斃他們的子彈費!可是政府除了宣布原先的判決是錯誤的,迄今為止從未為這些罪行承擔政治責任。而且這些人的命運在官方的正史中根本沒有任何記載,這些特大惡性冤案,應該由誰懺悔?與這些犧牲者相類似的還有大量思想犯,他們中的許多人或許最終免於一死,但多年的牢獄生涯事實上已經剝奪了他們生命價值的主要部份。這些人和“右派”一樣,僅僅只是獲得平反。對他們實施犯罪的國家,同樣沒有承擔任何責任。面對這些幸存者,該誰懺悔?或者更應該問的是,這樣的罪行,又豈是一個懺悔所能了結的!
“文革”中第二類犯罪是在一些地方對所謂“地富反壞右”家庭的集體屠殺,比如北京大興縣、湖南道縣的屠殺案。這一類暴行或許沒有政府高層的直接授權,是“紅衛兵”和“貧下中農”的自發“革命行動”。地富反壞右這“五類分子”長期以來一直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專政對象,他們的行動受管制,要無償為基層政權服勞役,每有政治運動則必受鬥爭批判……他們的人身權利早已蕩然無存。可以說,大興縣、道縣式的集體屠殺乃是政府長期以來強調階級鬥爭、對“地富反壞右”實行無產階級暴力專政的合乎邏輯的結果;殺人者執行的是多年來多次下達卻沒有確定執行時間的命令,是沒有具體程序規定的命令,是類似於“便宜行事”、“相機處理”之類不是命令的命令。這樣的命令表面上與死刑判決書相去甚遠,但有一點是清楚的:“地富反壞右”就是“階級敵人”,是“威脅危害”無產階級專政的最主要的勢力,對他們如何處置,“革命群眾”根據自己的覺悟去決定,國家不會制裁鎮壓“地富反壞右”的“革命群眾”。1966年8月下旬,公安部長謝富治就曾經煽動說:過去規定的東西,不管是國家的,還是公安機關的,不要受約束。群眾打死人,我不讚成,但群眾對壞人恨之入骨,我們勸阻不住,就不要勉強。民警要站在紅衛兵一邊,跟他們取得聯系,和他們建立感情,供給他們情報,把五類分子的情況介紹給他們。大興縣慘案就是在這樣的鼓勵下發生的。據記載,從8月27日到9月1日,大興縣被殺害的“四類分子”及其家屬共325人,其中最大的80歲,最小的才出生38天,有22戶人家被殺絕。[2]
“文革”中第三類犯罪是在全國普遍施行的“造反”──沖擊政府機關、搶奪武器、臨時奪取政府權力等等。這種犯罪的指向是黨政機關,表面上看黨政機構似乎是受害者,但“造反有理”的號召是毛澤東發出的,是他以黨和國家領袖之尊動員“紅衛兵”在他的領導下造政府的反,換言之,是毛澤東給“造反”賦予了合法性。在中國這個黨政合一的國家,毛澤東身為黨的主席、軍委主席,在各級政府對他的決策執行不力時,為了改組政府,以合法身份采取了非法的措施和行動,比如讓“中央文革領導小組”取代國務院行使部份國家的日常管理權力,這不是他的私人性質的行動。筆者認為,“紅衛兵”和工人的“造反”是受到執政黨最高領袖的誘導、鼓勵、讚許、默認的行為,而在上海這種關鍵性城市發生的奪權行動則實際上是在“中央文革”的操縱之下進行的。當時,各級政府被毛澤東及其高層助手當做“奪權”的對象,並不意味著這場“奪權造反”是平民反抗國家機器;事實上,在“奪權”高潮時期,毛澤東掌握著國家機器的最高權力,指揮著“造反派”為他“奪取”省以下各級國家機器的控制權。因此,奪省以下黨政機關的權實際上仍然是國家行為的表現。
“文革”中的第四類犯罪是抄家或“打砸搶”,當時稱為“破四舊立四新”。這一類的犯罪往往被認為是自發的,似乎與政府沒什麽瓜葛。其實,從1963年開始,黨的宣傳機器就開始為“階級鬥爭”、“興無滅資”、批判“封資修”做輿論準備了,因此“文革”發動後出現的種種暴行,與黨和政府多年的指示號召有直接關系;或者說,抄家劫舍是舉著黨的“興無滅資”、“破四舊立四新”、“反修防修”的旗幟進行的,是“奉旨”行事,決非一般意義的個體或群體犯罪,否則就很難理解為何國家機器對此類惡性保持沈默。在“文革”初期的抄家狂潮中,財產、圖書、文物等不是被焚毀,就是繳公,只有很少部份在混亂中被人私藏據為己有。“奉旨”抄家的“紅衛兵”們當然不認為自己是在犯罪,更不會為此懺悔。當時,受害者們也並不認為這種行為是個人犯罪,他們往往去向公安機關求助尋求保護。公安機關當然不限制此類“革命行動”,更不會依法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不受侵害;相反,不少暴行就是在警察的幫助下進行的。[3]
當時,領袖的號召、官方意識形態的鼓勵、公安部門的助紂為虐,都使得“紅衛兵”們篤信自己的行為具有合法性與正義性,認為自己的作為不但有利於中國的前途命運,而且關乎世界人民的前途命運。今天嘲笑這種瘋狂的理想主義當然是很容易的,但我們一定要看到,在那場黨和國家最高領袖倡導鼓勵的全民革命運動中,所有的這類犯罪都蒙上了一層神聖、純潔、偉大的色彩,而與個人利益無關(不排除少數人乘機發財),這也是很多當事人現在不懺悔的原因之一。這類犯罪的實施者大多是當年的“紅衛兵”,他們當然應該懺悔,但他們的懺悔並不能替代對國家對歷史罪錯的承認;而且,這類國家罪錯如果不能由政府領導人出面表示懺悔,根本就不能引起全民族的思考。
“文革”中還有一類很普遍的現象,就是不同“造反派”之間的派別鬥爭,這種派別之爭後來發展成“武鬥”,為此死了不少人,造成了很大的經濟和財產損失,因此也應被視為特殊歷史條件下的一種犯罪。筆者至今還沒有看到對武鬥的中肯分析。這場奇怪的全國各地的局部混戰,從表面上看是“造反派”要爭正統,或者說是要在偉大領袖毛澤東面前爭寵;但實際上則是為了在基層政權短期癱瘓期間爭奪各地的地方控制權力,是“造反派”從“走資派”手中奪得權力後重新分配權力的鬥爭。這樣的鬥爭當然不是什麽義戰,也有悖於領袖的意志,所以“武鬥”中的一些犯罪分子後來受到了懲處。“武鬥”中對立的雙方因為無所謂正確錯誤,彼此間也就不存在所謂的懺悔問題。現在,“武鬥”參與者如果要“懺悔”,很可能只是對自己當時的幼稚蒙昧、輕易被人利用而感到後悔,那與真正的懺悔相去甚遠。當時很多死於武鬥的人至死還以為自己是在為革命“英勇獻身”。如同前幾種犯罪一樣,“武鬥”之所以發生,還是黨和國家的最高領袖毛澤東及“中央文革領導小組”煽動的結果,“文攻武衛”這一口號就出自於江青之口。可以說,這種非正義的爭奪權力的混戰,其最終責任人仍是發動造反的領袖毛澤東和“中央文革小組”。
以上幾種犯罪行為都與國家機器或黨政領導有直接或間接關系,尤其是後三種,傷害人之多,亙古未有;但直到現在也很少有人因“文革”期間的這些犯罪行為受到懲罰,也很少有人真正為此懺悔。其根本原因就在於,這類犯罪的施行者固然是“紅衛兵”或“造反派”等“革命群眾”,但此類行為總體上是受國家最高領導人指導的,服從於最高領導人通過國家機器的策劃、動員和部署。所以,這類犯罪真正的主要責任人是國家而非個人,“國家罪錯”主要表現為對那些犯罪行為的指使、煽動、鼓勵和縱容;即使行為者沒有接受國家的直接具體的行動指令,但國家通過意識形態宣傳和全面廣泛的政治動員,實際上或者直接鼓動或者默許(包括對大面積普遍性的犯罪行為免予追究處理)了這些行為。
四、“文革”時期真是無政府狀態嗎?
“文革”研究普遍將上述犯罪行為集中爆發的時期看作是無政府主義的典型表現,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歪曲了中國當時國家機器和權力機構的真實運作方式。有一種說法認為,“文革”期間的犯罪,很多是在無政府狀態下的個體或群體犯罪,沒有人給犯罪者下達具體明確的指令要他們如此去做,他們是自主的、主動的犯罪,因此尤其需要懺悔。問題是,“文革”期間國家機器是否被徹底砸爛而失效?如果國家機器的運轉基本正常,那麽,對“文革”的罪行,國家就不能免責。其實,在整個“文革”期間,中國並未處於無政府狀態,當局的統治依然有效,只不過統治管理機構更換了名稱而已。“文革”期間政府是否有效地行使著管理權,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看得很清楚。
從1966年開始到1976年的10余年間,中國的各級政府中,真正失效或癱瘓的只是一些相對次要的部門和機構,而且這種失效和癱瘓只發生在1966年到1967年這一段時間。中央政府關鍵部門的運作基本保持正常,象外交、宣傳、軍事、財政金融、海關、鐵路、航空、重要工業設施等,一直處在政府和黨的強力控制下。在這些部門雖然也有“造反派”的奪權活動,但始終沒有從根本上影響其正常運作。以劉少奇被宣布為“叛徒、內奸、工賊”為標志,“文革”中的權力鬥爭暫告一段落,政府運作隨即基本恢覆正常。因此,從“文革”的整個歷史看,根本就未出現過徹底的無政府狀態。
中國是黨政合一的國家,黨對政府行領導之責,而領袖與黨的關系又完全是一個人說了算的絕對獨裁。因此“朕即國家”實在是“文革”時期中國最準確的寫照。“朕既國家”式的獨裁統治在“文革”期內一直非常有效,“文革”高潮時期部份政府職能部門的短時間癱瘓,並不等於國家行政能力的真空。實際上,政府或準政府的權力機構一直存在,比如“文革領導小組”、“軍宣隊”、“工宣隊”、“抓革命促生產指揮部”以及各種各樣的指揮部、“軍管會”,後來則是各級“革命委員會”。而這些機構里的執掌權力者,除了一部份是“造反派”外,其他的人或者是軍隊幹部,或者是原政府機關中剔除掉“死不改悔的走資派”之後剩下的官員,貨真價實的“老走資派”被“結合”進“革命委員會”的也為數不少。整個社會並沒有因政府機構的短期癱瘓而失控,只不過控制方式有所變換。當時的社會控制實際上主要有3種形式:隨時發布的領袖的最高指示,這可被稱為“崇拜力控制”;“紅衛兵”和一般群眾自發的服從和追隨,這是“意識形態控制”的結果;如果有人的言語和行動越出了這兩種控制,則還有“群眾專政”以及軍隊和公安的“武力控制”。
在黨國一體的統治方式下,中國的各級政府僅僅是黨的權力意志的執行機構而已,所有實際權力集中在中共中央,而中共中央主席則是集所有權力於一身的真正的最高領袖。正因為如此,名義上的國家元首劉少奇可以被隨意罷免、拘禁、迫害至死,而國人當時並未覺得是“翻了天”;在民眾心目中,他只不過是執行最高領袖旨意的一個“臣子”而已。同樣,各級政府癱瘓了,但黨委還在,因此民眾並不覺得國家機器垮台了。當時毛澤東號召揪出各級“走資派”,但從來沒有說過要取締政府,“中央文革領導小組”也從來沒有宣布過全國人大、國務院、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為非法或失效的國家權力機關。這些機構無論多麽橡皮圖章化或者徹底癱瘓,在法律意義上卻一直存在。類似槍斃遇羅克這樣的案子,仍然要通過法院而不是“中央文革小組”來審判定罪──哪怕是形式上的。雖然各級地方政府被“革命委員會”所取代,但“革命委員會”所行使的權力和先前的政府其實並沒有實質區別,只不過是政府機關名稱的一種改換罷了。當時一切具有法律作用的文件,對外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義發布,對內在中共“九大”以前主要是以中共中央或“中央文革領導小組”、中央軍委的名義發布。迄今為止,中國政府從來不認為“文革”期間“中央文革領導小組”或各級“革命委員會”的文件是非法的。
用今天的眼光審視“文革”的這段歷史,那時的中國確實有過“動亂”,但這種“動亂”是最高領袖通過國家機器有目的地組織實現的,用毛澤東的話來說,就是“天下大亂,達到天下大治”。從“文革”前黨政機構運作模式的眼光去看,毛澤東發動的這次運動當然是一場“動亂”;但從“文革”時期有效統治的角度去看,這場“動亂”並未動搖中共的統治,也未改變中國的國家機器之基本特點,它在“動亂”中仍然是一個具有高度全面的社會控制力、國家權力無限的全能國家。既然極權體制的特徵未變,當然不能假定在極權體制的控制下會出現無政府狀態。
五、神權國家的人民和領袖
“文革”期間的“動亂”其實是“亂中有序”,要理解這一點,就必須考慮到中國當時是個神權國家的特殊國情。
在社會主義中國,“人民”形式上是一個高於國家和政府的政治概念,似乎具有無限的權威。所有重要的組織機構的名稱都冠有“人民”二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人民政府、人民公社、人民銀行、人民幣、人民保險、人民鐵道、人民郵政、人民日報、人民醫院、人民解放軍、人民公安、,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消閑和娛樂場所也往往如此,諸如人民公園、人民電影院、人民藝術劇院等等,舉國皆然。在這些詞語里,“人民”與後面的名詞是主屬關系,它們似乎想表現一種觀念,即所有這些機構場所都是屬於人民的。換言之,人民“高於”任何實體,而且是後者的“主人”。按照官方意識形態的說明,最有權勢的似乎是“人民”,其他一切都是“為人民服務”的。
然而,也有一個例外,那就是“人民領袖”。在中國,人民總是屬從於領袖的,領袖高於人民,人民必須接受受領袖的領導。官方的宣傳一向強調,是領袖的偉大歷史功績給人民帶來了現在的“主人”地位,所以人民也必須把所有的權利和信任都托付給領袖。至於政府及其官員則只是執行領袖和領袖宣稱的“人民”意旨的馴服工具。毛澤東之所以要發動“文化大革命”,就是因為他認為政府這一工具不聽他的話了。
在一個領袖至上的國家和社會里,10億中國人民被訓導為隨時信從崇拜領袖,服從領袖的任何號令。這種特殊的政治文化可以演變成一種特殊的政治統治模式:領袖直接下達“最高指示”,全體人民遵照執行。隨著對領袖的崇拜在“文革”時期達到頂點,中國也走上了這種政治運轉模式的軌道,以致於當領袖宣布“造反有理”時,人民立即踴躍地參加向政府機關“奪權”的行動。民眾的“造反”不但不是對領袖的挑戰,相反卻屬於唯領袖之命是聽、無限效忠領袖的表現。這種政治運轉模式的動員效率遠遠高於原先的官僚機構運轉模式。那時,廣播電台天天在播送鼓動“領袖崇拜”的歌曲和口號,如“毛主席和人民心連心”,“擡頭望見北鬥星,心中想念毛澤東”,“毛主席揮手我前進”,是“緊跟毛主席的偉大戰略部署,把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進行到底!”
這樣一種“人民”和領袖的兩極化結構,構成了那個時代一個非常特殊的神權國家形態:作為“國家主人”的人民把最高領袖當做無所不在、無所不能的“神”來崇拜;領袖的只言片語被看做是解決一切困難的“精神原子彈”;要把效忠領袖、執行其號令乃至為其犧牲,視為無上的榮耀;個人的人生價值、理想、情操,一切都交給領袖來支配;甚至領袖的健康成了每個老百姓的“最大幸福”,人人每天要“敬祝”他“萬壽無疆”。這個“神權”的存在通過一系列儀式化的程序得到強化。在這種把領袖高度“神化”的政治社會環境里,任何對領袖神聖性的猶豫或疑問都被視為最嚴重的罪惡。
“文革”之所以能發動,就是因為神權政治的形成,因為毛澤東可以憑借其“神化”的地位直接號令到全國城鄉的每一個角落,而他的任何言辭都被“神化”成必須無條件執行的“聖旨”。神權政治為被“神化”了的最高領袖創造了個人專制獨裁的政治文化環境和社會基礎。毛澤東被捧上“神壇”之時,正是他對官僚化政府機器和國家行政主管劉少奇日益不滿之際。毛澤東在50年代末發動的“大躍進”導致全國幾千萬農民因饑餓而死亡,劉少奇出面收拾“爛攤子”,而毛則被迫蟄居。劉少奇領導下的政府改變了極度困難的經濟局面,然而這卻加深了毛對劉的不滿。為了將劉少奇從政治舞台上排除,毛利用了民眾對官僚機器的不滿,以“造反有理”這種最具煽動性的口號動員人民“造反”,以便把中國的政治納入以神權政治為基礎的新的秩序中。所謂“文革”中的“亂中有序”,就是指神權政治為“造反、奪權”過程以及此後的秩序重建提供了保障。
在“文革”中,人民是領袖用來砸爛官僚機器的工具。一旦實現了這一目的,人民就被“解甲歸田”了,工人回車間上班,農民回家種田,而“造反”、“革命”的先鋒主力“紅衛兵”則被打發到鄉村或農場。於是,領袖和人民的“蜜月”開始走向尾聲。在1969年中共“九大”召開前後,知識青年開始大規模“上山下鄉”。這些青年學生在現實的艱苦生活環境中體會到了人民真正的社會地位,對領袖的崇拜和“革命”幻覺逐漸消解了。隨著領袖頭上光環的逐漸退蝕,表面上仍高居“神壇”的領袖開始成為真正的孤家寡人,神權政治高峰時期的社會動員力瓦解了,這也意味著“文革”時短期的神權政治走到了盡頭。
在那樣一個神權政治時代,當年的“紅衛兵”們固然應該懺悔他們那時在革命信仰支配下的行動,但這種懺悔並不是主要的。更應該懺悔的,是制造當年的錯誤信仰、領袖崇拜和革命迷信的始作俑者。
六、誰是“文革”受害者?
在“神權國家”里,“文革”高潮期的受害者是什麽人?筆者以為,首先是神權國家的對立面──世俗國家機器、社會文化精英和各種思想文化機構及其成果(比如高等學校和文學藝術作品)。但也應看到,這個對立面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它們是獨裁專制得以存在和維系的主要力量,並因此而處於與人民對立的位置;另一方面,它們和人民一樣,又都是“朕”可以隨心所欲支配的被統治者。這種兩面性使得政府機構和知識界這個既得利益集團在“文革”開始階段處於非常尷尬的境地,人民對他們不滿意,領袖也討厭他們。人民的不滿意根本上乃是既得利益集團與人民利益的根本沖突;而領袖的不滿意則是因為這個集團不能充份實現自己的意圖。
在“文革”中國家的管理者和社會既得利益集團成了受害者。當領袖鼓動並帶領人民向這個既得利益集團(“走資派”)鬥爭時,這場革命就和現代史上的其他革命一樣,成了窮人對“富人”、下層對上層的革命。這類“文革”受害者中有相當多的人早就背棄了參加革命時所作的“為人民服務”的誓言,被“打倒”之前就是腐化墮落的官僚,享受著各種特權;另一方面,其中相當一部份人是以往各次政治運動的“勝利者”,往往通過陷害、污蔑、批判、攻擊無辜者,來獲取或保持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所以,面對“文革”中“紅衛兵”的攻擊批判,這個既得利益集團當中真正問心無愧的人其實並不多。
文革”的受害者還包括傳統意義上的“階級敵人”,他們可以說是“被株連”的受害者。毛澤東一開始就把革命的目標定為“黨內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地富反壞右”這些所謂的“階級敵人”。但運動發展的結果,卻是這些“階級敵人”反而成了最大的受害者。這些人從1949年以後已受了多年的壓迫打擊,本來就處在社會的最底層,“文革”再一次殘酷地迫害他們。如果要懺悔,“紅衛兵”首先應該對自己欺淩殘害這些人的罪行懺悔,因為這些人既沒有作惡的現行記錄,也沒有反抗的可能,更沒有任何財產資源名譽聲望可以剝奪。他們只有意識形態強加給的歷史罪名而沒有具體的犯罪事實,更沒有任何現實的價值負載。他們的罪是不可救贖的政治“原罪”。事實上,只有他們,才遭受了和“二戰”時期歐洲猶太人幾乎相同的苦難和命運。但恰好在對“文革”罪行進行追索時,這類人的聲音以及為這類人代言的聲音幾乎聽不到。
七、沒有結束的結束語
從余傑等人對文化大革命的認識中,我已經感到“文革”被遺忘、被嚴重誤讀到了什麽程度。即使很多“過來人”,他們對30多年前自己的親身經驗也開始“記憶篩選”,有遺忘,也有杜撰,有強化,更有消解。一場應予徹底否定的浩劫,在中小學政治教科書中卻被定義成一句簡單的話:在毛澤東主席與周恩來總理領導下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更有人受歐美新左派思想的影響,在“文革”中發現了最具有後現代革命意義的“制度創新”的萌芽。真正的“文革”在哪里?
“文革”無論多覆雜,都離不開這樣一個基本事實:那就是國家政治體制的基本性質和它在“文革”中所起的作用,這才是“文革”紛繁雜亂現象中最重要的、決定性的因素。離開這一點去否定或肯定“文革”,都必然是隔靴搔癢,不得要領。
對“文革”從人本主義立場進行的反思,其實早在1980年代初期就已經完成了。這個反思,其實就是現在所說的1980年代新啟蒙思想運動的核心內容。代表性的事件就是對人道主義和異化問題的討論和批判,是王若水、高爾泰等人的著述。在那時,文學界的劉再覆就提出過“全民懺悔”這樣很文學化的號召。事實上,“文革”結束後,一般人早已在自己心中對“文革”有過反反覆覆的思考,有過相當長時間的懺悔,這在傷痕文學中有大量的表現,而這些作品所引起的巨大反響和共鳴,其實正好說明它們成了無數有罪錯者懺悔的媒介,只不過很少有人用非文學的方式直接說出來罷了。
在當代中國,個人的拯救和解放不可能脫離國家的現實政治制度及其運作來考慮。換言之,國家制度如何變遷,實際上是中國人的思想精神能否自由解放的關鍵。如果時至今天還停留在道德層面上考慮個人懺悔和靈魂得救,並把它與民族覆興、國家富強等大命題聯系在一起,那只能說明中國人的觀念還停留在80年代初的水平。對文化大革命的反思固然要有文化、歷史、人性的種種視角,但這一切都是次要的,最重要的還是要回到中國的政治結構和國家制度這個關鍵問題上來。這個問題不解決,反思“文革”就成了很多人信口開河譫言妄語的一個由頭。在中國,對“文革”這樣的國家罪錯進行反思,由現任國家領導人對所有的歷史罪錯道歉並給予受害者補償,停止灌輸虛構的“文革”歷史,讓後來者認識“文革”等歷史真相,也許才是最好的懺悔形式。林默涵等人對“反胡風”、“反右”時代的過錯拒不認錯,其原因就是他們認為自己只是按上級指示、按黨性原則、按自己的信仰行事的。出謀劃策制訂“陽謀”的領袖安然無恙,仍然被供奉在“神位”,又怎能讓追隨者真心誠意地懺悔認罪?
每當說到“文革”反思,筆者總會想起前聯邦德國總理勃蘭特1972年訪問波蘭奧斯維辛集中營時向猶太死難者紀念碑下跪的事。作為一個與納粹沒有瓜葛的德國人,他沒有必要下跪,因為他沒有直接的犯罪行為因此也不必承擔責任。如果他是因自己屬於雅利安種族的一員而對自己種族的歷史罪錯有愧疚,那這種愧疚根本不足以讓他下跪;他也是一個有現代人性尊嚴意識的人,這種尊嚴意味著對別人尊重的同時也期待別人對自己的尊重。勃蘭特作為個人,他的懺悔──如果他有的話──留在心里足矣。事實上,猶太人也從來沒有要求過所有德國人懺悔,這樣的要求是過份的。德意志民族中也還有很多象辛德勒這樣的人。猶太民族追究的只是那些確有血債罪惡的人,而這樣的人並不局限於德國,其他民族中也有迫害猶太人的罪犯,比如蘇聯、法國、意大利。但勃蘭特畢竟跪下了。他這一跪,感動了整個世界,為他贏得了歷史的榮譽。然而勃蘭特不是作為個人,他是作為德國總理下跪的。他代表的是德國這個國家。雖然聯邦德國不是納粹德國,戰後聯邦德國政府中很多政治家本身就是納粹罪行的受害者,是反納粹的戰士,但既然德國的國體沒有改變,納粹的覆滅只意味著一屆政府的垮台,那麽,聯邦德國政府和政府中那些反納粹的政治家,仍然要為希特勒政權的罪行承擔責任。他們沒有任何推脫責任的可能,他們也沒有這個意識。勃蘭特就是在這個意義上下跪的。
反觀中國,面對“文革”這樣的民族浩劫,卻出現了一種逃避責任的普遍態度。於是,似乎所有人都成了“文革”的受害者,甚至政府本身也是受害者。既然都是受害者,而主角已然死去,現任的領導們為了黨的形像,在新撰寫的黨的80年光輝成就與歷程中就輕佻地抹去了這一段歷史。這樣,在中國便只能要求個人懺悔,而不能要求政府對以國家為犯罪主體實施的歷史罪錯認真懺悔,這才是中國的最大悲哀。
毛澤東的知識分子政策
王來棣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
令人毛骨悚然的毛羅對話
把知識分子看作反革命或半反革命的“中國社會各階級的分析”
毛澤東為何敵視知識分子?
制造“王實味冤案”和“搶救運動”
借題發揮的“武訓傳”批判
讓知識分子“脫胎換骨”的“思想改造運動”
制造“胡風反革命集團”冤案
把中華民族導向災難的“反右運動”
毀滅文化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
從延安時代開始到“文革”時期,毛澤東發動過一系列打擊知識分子的政治運動。究竟應當如何理解毛澤東對知識分子的真正看法以及毛時代的知識分子政策?本文通過份析毛澤東在他著名的“中國社會各階級的分析”一文原稿中的觀點以及中共歷史上各次打擊知識分子的政治運動,試圖說明毛澤東的知識分子政策的特點。
令人毛骨悚然的毛羅對話
2002年12月,黃宗英發表了“我親聆毛澤東與羅稷南對話”一文,讀後令人毛骨悚然。1957年7月7日,即“反右”運動開始後一個月,正當毛澤東“引蛇出洞”策略成功之時,毛在上海接見30多位文教工商界人士,翻譯家羅稷南位列其中。會上羅稷南向毛提出一個大膽的問題:要是魯迅今天還活著,他會怎麽樣?毛澤東回答:“魯迅嘛──要麽被關在牢里繼續寫他的,要麽一句話也不說。”[1]當時羅稷南“驚出一身冷汗,不敢再作聲”。黃宗英也感到毛那“不發脾氣的脾氣,真仿佛巨雷就在眼前炸裂”,“嚇得手心冒汗”。眾所周知,魯迅是毛澤東最讚賞的知識分子,曾被譽為“文化新軍的最偉大和最英勇的旗手”、“中國文化革命的主將”。而到了1957年,毛澤東卻認為,若魯迅還健在,他也只能沈默地茍活著,倘若魯迅要繼續發表文章,就要把他“關在牢里”。為毛盛讚的魯迅尚且被視若寇仇,他人豈有別途可覓?
2001年魯迅之子周海嬰首先在《魯迅與我七十年》一書中披露了毛澤東與羅稷南的這段對話,但卻招來一些知名文人的質疑和批駁。他們認為,毛澤東不可能說出這樣的話,是周海嬰本人“思想有問題”。正當周海嬰陷入圍攻之際,黃宗英以現場見證人的身份發表了上述文章,並提供了當時刊載著新華社報導和會場全景照片的報紙,可謂證據鑿鑿。黃文不但為周海嬰解了圍,而且證實了中國現代史上一個非常重要的史實,毛澤東對知識分子抱著極強烈的敵視心態。
魯迅生前替共產黨說過不少好話,也幫助過共產黨。他的風格是“沒有絲毫的奴顏和媚骨”,這種風格曾經為共產黨所鼓勵,以與國民黨鬥爭。然而,共產黨執政後,魯迅若繼續保持這種風格,自然就成了對毛澤東和共產黨的威脅。毛澤東對付這類知識分子的辦法就是他1949年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所說的,對敵人要實行專政,“只許他們規規矩矩,不許他們亂說亂動”。其實,毛澤東敵視知識分子並非從此時開始,早在1925年,他在“中國社會各階級的分析”一文中就強烈表達了這種心態。
把知識分子看作反革命或半反革命的“中國社會各階級的分析”
凡是經歷過“文革”的中國人,無不熟悉毛澤東的“中國社會各階級的分析”(以下簡稱為“階級分析”)一文。1951年出版《毛澤東選集》時,毛澤東親自把這篇文章定為開卷篇。此文發表於國共合作時期,當時毛澤東任國民黨中央候補執行委員,由於得到汪精衛的賞識,被推薦擔任國民黨中央宣傳部代理部長。[2]“階級分析”一文原載1925年12月出版的《革命》半月刊,《中國農民》1926年2月號和《中國青年》1926年3月號也先後轉載了這篇文章[3],隨後又在廣州和汕頭出版了單行本。當時這幾個雜志刊登的“階級分析”原文之文字略有不同,但主要內容和所有觀點都相同。但是,1951年毛澤東將此文收入《毛選》時,卻把將近原文一半的篇幅盡數刪去,他所刪去的是敵視知識分子的觀點。原文把接受過高等教育的知識分子看作“極端的反革命派”和“半反革命”,這些文字在《毛選》版中再也看不到了。與此相關,原文有一張說明各階級“對於革命的態度”的表格,也全部刪去。因此,“階級分析”一文的《毛選》版與原文相較,已面目全非了。當時此文影響極大,致使1926年部份北伐軍提出了“打倒知識階級”的口號,引起知識界的不滿和恐慌,紛紛著文質疑批駁。[4]
“階級分析”原文是研究毛澤東特別是他的知識分子觀的重要資料,可惜至今未見有任何介紹和評論文字。筆者以為,有必要把“階級分析”1925年版的原文與此文的《毛選》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加以比較,以便讀者了解,毛澤東究竟是如何看待知識分子的。收入《毛選》的“階級分析”修改稿源自1926年《中國青年》3月號的原文,本文也以《中國青年》所載之原文(以下簡稱“原文”)為據說明如下。
“原文”把中國社會各階級劃分為五大類:大資產階級、中產階級、小資產階級、半無產階級和無產階級。“大資產階級”是指買辦階級、大地主、官僚、軍閥和反動派知識階級,而以“反動派知識階級”為重點。“原文”指出:“反動派知識階級──上列四種人附屬物,如買辦性質的銀行工商業高等員司,軍閥政府之高等事務員,政客,一部份東西洋留學生,一部份大學校專門學校教授、學生,大律師等都是這一類。這一個階級與民族革命之目的完全不相容,始終站在帝國主義一邊,乃極端的反革命派。”而在“修改稿”中,毛將“大資產階級”改稱為“地主階級和買辦階級”,並刪去了上述“反動派知識階級……”一段話。在“修改稿”的文章結尾部份,毛用“一部份反動知識界”取代了原來的“反動派知識階級”,涵蓋範圍縮小了,但並未交代“反動知識界”究竟指的是哪些人。
毛澤東在“原文”中把以下社會群體稱為“中產階級”:“高等知識分子──華商銀行工商業之從業員,大部份東西洋留學生,大部份大學校專門學校教授學生,小律師等都是這一類。。”他進一步把這類知識分子區分為右翼和左翼:小地主家庭出身的留學生和大學生是“中產階級的右翼”,因為他們“染受了許多資本主義國的洋氣”,而且與教會、買辦階級有聯系;“中產階級的左翼,即與帝國主義完全無緣者。”在“原文”所列的表格里,關於中產階級“對於革命的態度”一欄中說:“右翼鄰於反革命,左翼有時可參加革命,然易與敵人妥協,全體看來是半反革命。”毛在“原文”的結束語中還說:“那搖動不定的中產階級,其右翼應該把他當做我們的敵人──即現時非敵人也去敵人不遠;其左翼可以把他當做我們的朋友──但不是真正的朋友,我們要時常提防他,不要讓他亂了我們的陣線!”毛指出,全國四萬萬人中,“大資產階級”一百萬人,“中產階級”四百萬人。“我們真正的敵人有多少?有一百萬。那可友可敵的中間派有多少?有四百萬。讓這四百萬算做敵人,他們也不過有一個五百萬人的團體,依然抵不住三萬萬九千五百萬人。”可見,毛是把“中產階級”當作敵人的。但他在“修改稿”中卻把所有關於“高等知識分子”的種種分析評論全部刪去。
“原文”對“小資產階級”給出了這樣的定義:“如自耕農,小商,手工業主,小知識階級──小員司,小事務員,中學學生及中小學教員,小律師等,都屬於這一類。”毛澤東又按這些人的家庭富裕程度把他們分為左中右三部份。“富裕部份──右翼,平時近似中產階級之半反革命,戰時可附和革命;自足部份──中央,平時中立,戰時參加(革命);不足部份──左翼,歡迎(革命)。”“修改稿”對這部份內容基本上未改動,只是取消了原文的表格,為小資產階級右翼摘除了“半反革命”的帽子。當談到“半無產階級”和“無產階級”時,“原文”未涉及知識分子,修改稿於此節亦無大改動。
“原文”把工業無產階級與小資產階級、半無產階級都說成“是我們的朋友”;而“修改稿”則改為“工業無產階級是我們革命的領導力量。一切半無產階級、小資產階級是我們最接近的朋友。”按照馬克思主義標準來看,毛澤東寫作“階級分析”時有一個重大政治錯誤:他雖然認為工業無產階級是革命的“主力軍”,但把它與小資產階級、半無產階級平列,同稱為“我們的朋友”,此觀點與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工業無產階級是領導階級──相悖。在此文發表前11個月的1925年1月,中共第4次全國代表大會曾特別為無產階級在民主革命中的領導權問題作出了決議,毛澤東在此文中表述的觀點也違反了中共的決議。
毛澤東視知識分子為“極端的反革命派”或“半反革命派”,非自建國後的“反右”始,而是由來以久。“修改稿”雖然將這些可怕的文字刪除了,刪除的原因卻非悔悟,而是出於掩蓋和欺騙之需要。雖然刪去了這些話,毛澤東敵視知識分子的心態其實從未改變。
毛澤東為何敵視知識分子?
毛澤東如此仇恨知識分子,究其原因,或許可歸結為青年時代不順心的經歷和無產階級專政外衣掩蓋下的帝王思想。
毛澤東從師範學校畢業以後從未上過大學,為謀生曾一度到北京大學就任圖書館助理員,月薪僅8元(那時北大教授的月薪為200至300元)。這段工作經歷讓毛感到自尊心深受傷害。直到1936年毛還告訴美國記者埃德加.斯諾:“我的職位低微,大家都不理我。我的工作中有一項是登記來圖書館讀報的人的姓名,可是對他們大多數人來說,我這個人是不存在的。”[5]自視甚高的毛澤東,一直將這段地位卑微的就業過程視為畢生的奇恥大辱,久而久之,這種屈辱感轉化成了對成功的知識分子之嫉妒心理和仇恨情緒,埋藏在他的心靈深處。
毛澤東青少年時狂妄自大,有強烈的造反情緒,太平天國天王洪秀全一直是他仰慕的人物。“五四”後毛接受了與中國傳統專制主義一拍即合的無產階級專政理論,主張政治上高度集權、思想統一、行動一致。而接受過科學訓練和民主精神熏陶的知識分子,崇尚獨立思考,不願人雲亦雲和盲從,他們繼承“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的士大夫傳統,關心國家命運,追求民主自由,反對專制獨裁,對國家大事好發議論,對政府領導人的行為評頭品足,不願做馴服的臣民,而要求做有尊嚴的獨立的公民。當毛澤東尚隱身於草莽之中時,他或許願與這些知識分子議論國事,但思想上卻既不尊重、也不認同接受了西方民主理念的知識分子的精神傳統;一旦有機會逞雄,毛的帝王思想就會顯露出來,要淩駕於知識分子之上,成為他們的人身和精神主宰。
自從1942年毛澤東通過“延安整風運動”確立了其在黨內的絕對領導地位以後,他的“王氣霸道”就逐漸肆無忌憚地表露於外。1945年毛發表了“沁園春.詠雪”,公然自比“秦皇、漢武”;“反右運動”大獲全勝後的1958年,他更是得意忘形地自稱“馬克思加秦始皇”,並自誇比秦始皇“坑儒”多一百倍!毛澤東精於權術,詭計多端,其整治知識分子的手法比秦始皇“坑儒”和清朝雍正皇帝大興曾靜、呂留良文字獄的“出奇料理”策略[6]更加“出奇”。他把秦始皇的“殺儒”改變成全國規模的群眾運動,讓群眾來檢舉、揭發、批判、鬥爭,造成人人自危的態勢。
這種大規模打擊知識分子的運動始於1942年,奪取全國政權後不久又發動了一系列這類運動,如1951年批判電影“武訓傳”、1951年至1952年的知識分子“思想改造”運動、1953年批判俞平伯的《紅樓夢研究》、1954年批判胡適思想、1955年制造“胡風反革命集團”冤案和“肅反”運動、1957年的反右派運動,緊接著又有“拔白旗”運動,直到1966年開始的所謂“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這些運動都是逐步毀滅知識和文化的民族大災難,而其肇始者毛澤東鄙視知識、敵視知識分子的心態也隨著這些運動的“升級”而近於瘋狂。
制造“王實味冤案”和“搶救運動”
1931年日本侵占東北三省的“九一八事變”後,中共於1935年根據共產國際的指示,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主張,為此改善了對知識分子的態度,以得到主張抗日的知識分子的支持,這一策略相當有效。特別是“一二九運動”後,追求進步的中小知識分子越來越向往共產黨。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後,大批知識青年投奔延安。毛澤東對此是喜憂參半,存有戒心。1942年,毛澤東為樹立自己的領導權威而發動了一場“整風”運動。這次“整風”始於1942年2月,一些初到延安的知識分子不知就里,遂積極響應中共的號召,天真地向黨組織和各級領導人提意見,不料卻犯了禁忌,被當作“異端”慘遭鎮壓。“王實味冤案”和繼之而來的“搶救運動”就是這樣發生的。現代史學者一向把這兩件事的責任全部歸罪於康生,最近的文章仍沿用官方的這一說法[7]。事實上,康生只是從犯,主謀是毛澤東,這兩個事件是毛澤東仇視知識分子心態的大暴露。
王實味是中共黨員,1937年到延安後在中央研究院任特別研究員。1942年3月,他在《解放日報》副刊上發表雜文“野百合花”,批評延安的中共幹部生活待遇上“衣分三色,食分五等”的“等級制度”,並在墻報《矢與的》上鼓動群眾向“大人物”提意見。王實味對中共領導人的批評令毛澤東非常震怒。當時主管中央研究院的中宣部副部長李維漢提到,毛澤東深夜去看了《矢與的》,當即指出“思想鬥爭有了目標了”。[8]中央研究院的“整風運動”隨之轉為對王實味的批判鬥爭,思想批判很快又升級為政治鬥爭,最後把“反革命托派奸細分子”和“組織五人反黨集團”等罪名強加給王實味,將其逮捕。[9]
逮捕王實味後,毛又把矛頭指向所有知識分子集中的單位。他說:“醫大、中研院、民族學院、延大、科學院、魯藝、西北局、邊區政府,都有可能暗藏壞人”[10]毛還下達如下指示:整風運動不僅要弄清無產階級與非無產階級(半條心)問題,還要弄清革命與反革命(兩條心)問題。要注意反特務鬥爭。[11]1943年4月,中共中央根據毛澤東的意見發布了“關於繼續開展整風運動的決定”。該文件指出:抗戰以來,日本和國民黨雙方都派遣大批內奸分子打入黨的各級機關,要求在整頓黨的作風的同時,在全黨開展一次組織審查,以肅清黨內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同年7月,康生作題為“搶救失足者”動員報告,號召“政治失足者”坦白交代,鼓勵群眾揭發檢舉。於是從延安到各抗日根據地全面掀起“搶救運動”高潮,知識分子成為“搶救”的重點。
在“搶救運動”中,通過批鬥會、誘供逼供、關禁閉、施酷刑等手段,“挖出”了大量“特務”。1943年8月8日,毛澤東“在中央黨校第二部開學典禮大會上講話”中說:中央黨校挖出特務250人(全校只有2,500人),他估計還不止此數。他還認為,行政學院里“除了一個人以外,教員、職員全部是特務”,“學生中很多是特務,恐怕是過半數”。[12]據披露,軍委三局電訊學校200多人中,挖出170個“特務”;西北公學500多人,只有20人沒有被“搶救”。[13]許多坦白自己是“特務”的外來幹部是中共地下組織介紹來的,這些地下組織也因此被打成“特務組織”,甘、陜、川、豫、浙、鄂等省的中共地下黨組織都曾被認為是“打著紅旗反紅旗”的“紅旗黨”。[14]
當時中共甚至把“一二.九運動”也視為國民黨“紅旗政策”的產物。時任中共中央青委負責人的蔣南翔在1945年3月給劉少奇和中共中央的“關於‘搶救運動’的意見書”中談到:聽說不少地方把參加“一二.九運動”作為審幹的尺度;隴東領導“搶救運動”的幹部公開說:“國民黨於1935年起就在全國實行黨化教育,所有那時以後來到邊區的知識分子,無例外地都有問題。”因此隴東的外來知識分子,就有百分之九十九點幾是被“搶(救)”了(全隴東只有兩個外來新知識分子未被“搶救”)。直“搶(救)”得所有外來知識分子叫苦連天,怨聲載道(這是我親歷的見聞)!”“搶救運動”中“90%以上的打擊是落在自己同志的身上”。蔣建議中央以後不再用群眾鬥爭的方式“普遍肅反”。[15]
據李銳回憶,搶救運動中“延安80%的知識分子上台‘坦白’,被‘搶救’成特務,結果這些人中,一個特務也沒有”。[16]象李銳、於光遠這些上過大學的中共黨員,當時都曾被當作特務關押了一年多。
1943年底,中共中央鑒於絕大多數知識分子都被打成“特務”、各機構無法正常工作,乃決定對“搶救運動”中被定為“特務”的人逐個甄別,結果大部份人被平反。但是,為了掩蓋“搶救運動”的嚴重錯誤,王實味不但未得到平反,相反卻於1947年被處決,以王實味為首的“五人反黨集團”也不予平反。
據親歷延安“搶救運動”的溫濟澤、韋君宜等人回憶,“搶救運動”制造的冤假錯案甄別後,毛澤東為挽回影響,曾多次在群眾集會上賠禮道歉,為搶救運動的錯誤承擔責任。[17]但這僅僅是口頭道歉而已,毛始終不承認所謂的以王實味為首的“五人反黨集團”是他刻意制造的大冤案,更談不上認真總結這次運動的慘痛教訓了。當時,蔣南翔的“意見書”送到中央後,毛不但將其“留中不發”,而且對蔣南翔組織批判。此情直到20世紀80年代才從蔣南翔的遺稿中獲悉。[18]直到1962年,毛還毫無根據地信口胡言:王實味“是個暗藏的國民黨探子”,只是認為當時把他“殺了不好”,應該“讓他勞動去”。[19]毛死了6年後,中共才為所謂“王實味五人反黨集團”平反。1991年,在溫濟澤等人的推動下,蒙冤將近50年的王實味才獲昭雪。
借題發揮的“武訓傳”批判
中共奪取政權前夕,1949年3月,毛澤東在中共七屆二中全會報告中宣稱,今後國內的“基本矛盾”是“工人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歷來被視為資產階級附屬物的知識分子,自然成為主要打擊對象。但解決知識分子問題遠比消滅地主資本家覆雜,何況經濟建設和文化教育都需要知識分子,因此中共中央提出的針對知識分子的工作方針是“團結、教育、改造”,其著重點顯然是“教育、改造”,也就是采用延安“整風”、“搶救”運動的做法,用群眾性批判運動來“改造”知識分子。毛澤東於1951年5月發動的批判電影“武訓傳”,揭開了“改造”知識分子運動的序幕。
“武訓傳”描寫清末貧苦農民武訓行乞興學的故事。黃宗英的丈夫趙丹演武訓,黃宗英也在片中演一位女教師。影片於1951年初放映後,報刊上發表不少讚揚的文章,但也有人認為,武訓用磕頭討錢的方式興學“不足為訓”。1951年5月20日,毛澤東以《人民日報》社論的名義發表了批判文章“應當重視電影‘武訓傳’的討論”,把評價歷史人物的學術爭論變成了一場政治批判運動,認為“‘武訓傳’所提出的問題帶有根本的性質”,因為它“根本不去觸動封建經濟基礎及其上層建築的一根毫毛,反而狂熱地宣傳封建文化”,承認或者容忍對武訓的歌頌,“就是承認或者容忍誣蔑農民革命鬥爭,誣蔑中國歷史,誣蔑中國民族的反動宣傳”,是向“反動思想投降”,是“資產階級的反動思想侵入了戰鬥的共產黨”。該社論開列了一個很長的名單,批評43篇讚揚武訓和“武訓傳”的文章及48名作者,毛澤東的惱怒躍然紙上。隨後他又派江青等人到武訓的家鄉“調查”,寫成長篇“武訓歷史調查記”,經毛澤東修改後在7月23日至28日的《人民日報》上連續刊載。該“調查記”斷言,武訓是“勞動人民的叛徒”,指責“武訓傳”是“利用武訓這具僵屍欺騙中國人民”的“反動宣傳”。
毛澤東為何借“武訓傳”大做文章、搞政治運動呢?1957年1月他“在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上的講話”中回答了這個問題:“電影‘武訓傳’你們看了沒有?那里頭有一支筆,幾丈長,象征‘文化人’,那一掃可厲害啦。他們現在要出來,大概是要掃我們了。是不是想覆辟?”[20]顯然,在毛的心目中,“文化人”就是覆辟勢力,應被列為“打倒在地”的對象。按照毛澤東的命令,黨員、團員、宣傳部門、文藝界、教育界、史學界、報刊編輯、記者全都卷入了這場批判“武訓傳”的運動。被上述社論點名的48人以及該影片的編導和主要演員都被迫按照毛的觀點檢討並接受批判,全國各地報刊發表的批判和檢討文章達數百篇。從此不但該影片遭禁演,各地為紀念武訓而辦的“武訓學校”也一律更改校名,相關的紀念石碑、塑像、畫像、紀念亭統統被拆除。著名教育家陶行知雖已去世多年,但因他生前推崇過武訓,於是也遭到無情批判,而且殃及其弟子。
讓知識分子“脫胎換骨”的“思想改造運動”
“武訓傳”批判硝煙未散,1951年10月23日毛澤東在全國政協一屆三次會議上提出:“思想改造,首先是各種知識分子思想改造,是我國在各方面徹底實現民主改革和逐步實行工業化的重要條件之一。”[21]緊接著,《人民日報》以通欄標題發表了“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開展思想改造運動”長文。11月30日,中共中央又發出內部文件“關於在學校中進行思想改造和組織清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在所有大中小學校的教職員和高中以上的學生中開展“思想改造工作”,並以此為基礎,在這些人當中組織“忠誠老實交清歷史”的運動,清理其中的“反革命分子”,從思想上、政治上和組織上清除學校中的“反動遺跡”,使全國學校完全被黨掌控。12月23日和24日,毛還兩次指示中共各中央局,要求在各地學校開展大規模的“思想改造工作”。[22]
“思想改造運動”迅速從教育界擴展到整個知識界。時值朝鮮戰爭,政府要求肅清“親美、恐美、崇美”思想,樹立“仇視、蔑視、鄙視美帝國主義”思想。曾經在歐美留過學和在國民黨統治下工作過的知識分子都成為整肅重點。在巨大的政治壓力下,所有從所謂“舊社會”過來的知識分子,都得坦白交代自己的歷史,盡力挖掘自己內心的所謂“反動思想”,不顧事實地醜化自己。
官方還鼓勵一些知名知識分子充當“領頭羊”,在報上率先發表文章咒罵自己。例如,梁思成發表了“我為誰服務了二十余年”,羅常培寫了“我究竟站在什麽立場為誰服務”,還有遊國恩的“我在解放前走的是怎樣一條道路”和光未然的“正視自己的錯誤”等等。但知識分子們的檢討往往不為各單位黨委組織的群眾性學習會所接受。有些黨團員和積極分子象鬥地主一樣對他們“揭露”批判,知識分子稍有辯解便遭到辱罵,他們為了“過關”,不得不顛倒是非地加倍醜化自己。比如著名橋梁專家茅以升在20世紀30年代因主持建造杭州錢塘江大橋聞名於世,此時卻被迫檢討說:“我於1920年初返國,自此為反動統治階級服務,……對於反動統治下的所謂建設,但求能參加促成,而不惜阿附其權勢”。他甚至給自己戴上“剝削者”的帽子,說“這種剝削手段,最集中地表現在錢塘江橋工程上,那都是勞動人民的血汗,我因此而得名。”[23]著名物理學家周培源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曾在美國參加過軍事科學研究,此時被迫檢討說:從事這一研究“是我一生歷史上最可恥的一頁”,“我要控訴我自己,控訴我這個喪失人民立場,甘心為美國劊子手作幫兇的所謂科學工作者……”。[24]
經過所謂“脫胎換骨”的“改造”,大多數知識分子表示“與舊社會割斷聯系”,效忠共產黨,其人格遭到嚴重侮辱。知識分子應有的個人尊嚴、獨立精神和自由思想全被冠上“反動”標簽。不久後毛澤東宣布中國實行向蘇聯“一邊倒”的政治方針,迫使知識分子奉蘇聯為師,在官方意識形態的嚴密控制下,根本不可能有學術研究所必需的自由探索和實事求是精神,在中國的學術園地里,從此只見曲阿附世之文,而上乘的精神產品則完全絕跡。
制造“胡風反革命集團”冤案
作為知識分子“思想改造運動”的組成部份,文藝界於1951年11月開始“整風”,胡風的文藝思想成了“整風”的靶子。胡風曾被中共認作是“黨外進步作家”,早在20世紀30年代就與魯迅合作同國民黨文化“圍剿”作過鬥爭。因他的文藝觀點與毛澤東1942年“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相左,被視為“異己”,叠遭同仁的批判。胡風為了批駁對方,說明自已的文藝思想完全符合馬克思、恩格斯、毛澤東的觀點,在一些朋友幫助下,寫成長達30萬字的“關於解放以來的文藝實踐情況的報告”,於1954年7月送呈中共中央。這封30萬言書對毛澤東的“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表面上尊重,骨子里卻大相徑庭,引起了毛澤東的極大憤怒。1955年春,胡風與朋友之間來往的信件被其中一個“朋友”告密,落入毛澤東之手。信中有對毛不敬的語言和對文藝界現狀不滿的牢騷,毛澤東如獲至寶,立即命令《人民日報》於1955年5至6月分3批發表這些信件,並加上標題“關於胡風反革命集團的材料”,親自寫了“序言”和“按語”,毫無根據地捏造罪名,誣指“胡風分子是以偽裝出現的反革命分子”,“是以帝國主義國民黨的特務、反動軍官、共產黨的叛徒為骨幹組成的反革命派別”,“是以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恢覆帝國主義國民黨的統治為任務的。”[25]
根據毛澤東的旨意,胡風夫婦於1955年5月17日被捕,其他“胡風分子”也陸續鋃鐺入獄,他們的被捕未經過任何法律程序。凡是與“胡風分子”有過來往、在胡風主編的刊物上發表過文章的,都成了“反革命嫌疑犯”,無一例外地受到群眾的揭發批判,或停職審查,或被剝奪人身自由而“隔離審查”。1980年司法部門關於“胡風一案覆查報告”稱:在全國清查“胡風反革命集團”的過程中,共涉及2,100人,逮捕92人,正式定為“胡風反革命集團”分子的78人,其中劃為骨幹分子的23人。而據知情者稱,“真實數字遠不止此數”。[26]
胡風和他的朋友們或判刑,或勞動教養,歷盡摧殘。直到毛澤東死後,中共中央才開始覆查此案。1980年司法部門的覆查結論是:“胡風不是反革命分子,也不存在一個以胡風為首的反革命集團。胡風反革命集團一案應屬錯案錯判。”[27]胡風和他的朋友們入獄25年後才得以無罪釋放。但是,為了維護毛澤東的面子(實則是黨的面子),“平反通知書”中對胡風的政治歷史、文藝思想和文藝活動仍有不少捏造之詞,爾後又過了8年,胡風一案才從政治上到文藝思想上得到徹底平反。此時已是胡風蒙冤33年之後,而胡風業已辭世3年之久。
“反胡風運動”後,毛澤東又在全國範圍開展了“肅清反革命運動”(簡稱“肅反”)。許多在“思想改造運動”中“交代”或被“揭發”出“有某些歷史問題”的知識分子,又成為“肅反”對象,造成了不少冤案。
比起“武訓傳”批判與“思想改造運動”,“反胡風運動”的懲罰手段升級了。在前兩次運動中,雖然對知識分子態度粗暴,亂扣“反動”帽子,畢竟還是在思想批判的範圍之內,批判對象沒有受到任何處份;而“反胡風運動”則將持不同文藝觀點的知識分子統統打成“反革命”,送進監獄。從此,毛澤東整肅知識分子進入一個新階段,動輒扣以“反黨反社會主義反革命”的帽子,對知識分子的“無產階級專政”成為國家機器的主要職能。
把中華民族導向災難的“反右運動”
1956年是中國知識分子難得的平靜而舒暢的一年。1月,中共中央召開了“知識分子問題”會議,周恩來在報告中指出,經過“思想改造”後的知識分子已經是“工人階級的一部份”,是國家建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為改變科學落後的狀況,會後又號召“向科學進軍”。2月,赫魯曉夫在蘇共第20次代表大會上的秘密報告中揭露了斯大林的暴政和個人崇拜,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意識形態基礎因此而被撼動。為挽救極權統治的危局,毛澤東提出了緩和政治矛盾的“十大關系”和博得知識分子歡心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中共中央宣傳部長陸定一進而公開鼓吹有“獨立思考的自由”和“宣傳唯心論的自由”。於是有人歡呼,中國迎來了“知識分子的春天”!
可是這不過是毛澤東設計的一個圈套,一年後毛把這些舉措統統稱為“引蛇出洞”的“陽謀”。1957年1月,他向全國各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交了底:“蘇共二十大的台風一刮,中國也有那麽一些螞蟻出洞。”“在一些教授中,也有各種怪議論,不要共產黨呀,共產黨領導不了他呀,社會主義不好呀,如此等等。他們有這麽一些思想,過去沒有講,百家爭鳴,讓他們講,這些話就出來了。”“他們不搞什麽大民主,不到處貼標語,還不曉得他們想幹什麽。他們一搞大民主,尾巴就被抓住了。”同時,他還泄露了所謂“雙百”方針的天機:“毒草、非馬克思主義和反馬克思主義的東西,只能處在被統治地位。”[28]他的所謂“百家爭鳴”,不過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爭鳴”,而“百花齊放”不過是只讓他喜歡的“香花”“齊放”,至於他不喜歡的那就必然被視為“毒草”而鏟除之,歸根結底,在毛的思維中,被統治的知識分子只能作馴服的奴隸!
為了使他設計的圈套具有誘人的光彩,一個月後,毛澤東發表了長篇講話“如何處理人民內部矛盾”[29],用“人民內部”的美名來麻痹人心。3月12日,他又發表了“宣傳工作會議上的講話”,聲稱“雙百方針”“也是我們進行一切工作的好方法”,號召“一切立志改革的志士仁人”以“舍得一身剮、敢把皇帝拉下馬”的精神向共產黨提批評意見。為鼓吹“鳴放”,毛澤東從3月6日到20日這15天內,在京、滬等地對各級幹部至少講了9次話,他批評老幹部中有90%對“雙百”方針有抵觸。4月下旬,“整風鳴放”開始了,中共號召黨外人士消除一切顧慮、毫無保留地發表自己的意見,要求黨內外之間“拆墻”、“填溝”、“通氣”。4月30日,毛澤東甚至對各民主黨派負責人說:大學里如果對黨委制有意見,可以考慮取消;教授治校,恐怕有道理。可是,39天後,凡是表達過同樣意見的人,無一不被打成“右派”。
經過連續幾年的思想批判運動後,知識分子其實已噤若寒蟬,不敢也不願對共產黨提意見。只因毛澤東反覆動員,各單位領導人奉命“熱忱”相邀,繼承了“以天下為己任”傳統的中國知識分子終於為毛澤東的“誠意”所動,紛紛在鳴放座談會上開懷暢言,使1957年5月出現了中國歷史上空前熱鬧的“鳴放”局面。5月10日,在中共中央統戰部召開的座談會上,羅隆基說,文教機關中青年黨員不應該也不能夠領導老年的舊的高級知識分子,他指出:“無產階級小知識分子同小資產階級的大知識分子是個矛盾。”[30]這句話深深刺痛了只不過是小知識分子出身的毛澤東。他聽了統戰部長李維漢的匯報後,覺得一年來不斷謀劃張設的大羅網可以收網了。
5月15日,毛澤東寫了一篇供黨內幹部閱讀的文章“事情正在起變化”,把4個月前向高級幹部交的底告訴一般黨內幹部。他將鳴放中“欣賞資產階級自由主義”、“讚成民主”的人統統稱為“右派”。毛寫道:“最近這個時期,在民主黨派中和在高等學校中,右派表現得最堅決最猖狂。”“我們還要讓他們猖狂一個時期,讓他們走到頂點。他們越猖狂,對於我們越有利益。”這是他慣用的“誘敵深入、聚而殲之”的策略。[31]在毛澤東的親手策劃和中共總書記鄧小平賣力執行下,6月8日開始“收網”,全國開展了所謂的“反右派鬥爭”。所有在“大鳴大放”中敢於直言的知識分子統統被打成“反黨反社會主義的資產階級右派分子”。從此,在“專政對象”中,除了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壞份子之外,又加上了“右派分子”。
全國被打成“右派”的共55萬人,占當時全國知識分子總數的11%。他們全部被迫“勞動改造”,一部份還被關進監獄。此外,在反右運動中,小學教師和農村區鄉幹部中也有不少被打成“右派”,估計人數達50萬;但不久後中共中央決定,不在小學教師和農村幹部中劃“右派”,於是他們就改戴“壞份子”或“地主”這類“帽子”,境遇比“右派分子”還要慘。“反右運動”後期,在“右派”之外又劃了一大批屬於“內部控制使用”的“中右分子”,其人數估計在50萬以上。總之,經過“反右”運動,中國知識分子中有30%左右成為專政對象和“異己分子”。這是中國歷史上的一次民族大災難。
“反右運動”所造成的災難性後果,不僅打擊了所有敢於獨立思考並直言的知識分子,而且毒化了整個社會,完全顛倒了是非標準。1958年,毛澤東為他自己精心策劃的“陽謀”取得了“輝煌戰果”而得意忘形,公然自比秦始皇,說自己是“馬克思加秦始皇”,誇耀自己坑的儒比秦始皇多100倍。他還說,“對資產階級還是少一些良心好”。毛澤東一向否定普遍的人性,1942年5月他就說過:“沒有什麽超階級的人性”;知識分子所鼓吹的人性,“實質上不過是資產階級的個人主義”。[32]如今,他連良心也否定了,在他身上只剩下一個比秦始皇還要暴戾的暴君之品性。在視良心如敝屣的騙子和暴君的威懾下,造謠、告密成為時尚,出賣靈魂的咬人、整人者官運亨通,中國從此進入一個史所未見的恐懼與謊言相交織的時代。
鎮壓了數以百萬計的知識分子後,毛澤東的權力欲大大膨脹。1958年春,在“反右運動”尚處於收尾階段時,他就迫不及待地發動了以征服自然、“向地球開戰”為目標的所謂“大躍進”運動。“大躍進”從全民打麻雀和全民大煉生鐵開始,全國到處高喊“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的“豪言壯語”,到處出現畝產“幾萬斤”、“十幾萬斤”糧食的“衛星田”。毛澤東再一次為他的“勝利”所陶醉,提出今後農田只需要留下三分之一種糧食,以解決“糧食多了怎麽辦”的問題,甚至還提出“三年實現共產主義”的美夢。結果則適得其反,全民大煉生鐵使全國的森林遭到毀滅性砍伐,結果卻是廢鐵渣堆積如山;農業“放衛星”的謊言造成餓殍遍野,從1959年到1961年,全國餓死4,000萬人,出現了人類歷史上絕無僅有的一場大災難。這正是毛澤東用欺騙與鎮壓兩種手法實施統治的必然惡果,但喪失了人性和良心的毛澤東卻毫無自疚自責之心,他為了逃避責任而宣布“退居二線”,讓劉少奇出面主持黨和政府的日常事務。這場由毛一手造成的大災難最後被中共歸咎為“自然災害”。事實上,這3年中國的氣候基本正常,並無大旱大澇。
毀滅文化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
1962年1月,被毛封為“接班人”的劉少奇在7,000人幹部大會上說了半句實話,認為這場災難是“三分天災、七分人禍”。於是毛澤東就認定劉少奇是他“身邊的赫魯曉夫”,罪當誅滅。但精於計謀的毛當時卻不露聲色。8個月後,他提出“社會主義時期存在資本主義覆辟的危險”,強調階級鬥爭要“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隨後又發動了“清政治、清經濟、清組織、清思想”的“四清運動”,重點是整“黨內那些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矛頭實指劉少奇。
經過數年精心策劃,毛澤東於1966年5月發動了“文革”。在關於“文革”的第一個文件“五.一六通知”中,他避而不談“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問題,只說要徹底揭露批判“反動學術權威”和“學術界、教育界、新聞界、文藝界、出版界的資產階級反動思想”。結果,知識分子再次成為毛澤東的打擊迫害對象,也成了毛誅滅劉少奇的殉葬品。直到8月8日,關於“文革”的第二個文件“中共中央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才點明,“運動的重點,是整黨內那些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但文件同時又再次提出,要批判“反動學術權威”和“哲學、歷史學、政治經濟學、教育學、文藝作品、文藝理論、自然科學理論戰線上的各種反動觀點”。一年後毛把這種意識形態批判概括為:“無產階級必須在上層建築其中包括各個文化領域中對資產階級實行全面的專政”。[33]
為了對所有知識文化領域實行絕對專制的“全面專政”,毛澤東鼓動年幼無知的中學生起來“造反”,開展所謂的“破四舊”運動,意圖把所有“舊思想、舊文化、舊風俗、舊習慣”統統消滅。於是書籍被燒,文物被毀,知識分子受盡羞辱,以至遭毒打、殺戮。從這時開始,知識分子作為一個階層終於被中共明確列入專政對象的清單,稱作“臭老九”(列在知識分子前面的其他8類專政對象是:叛徒、特務、走資派和地、富、反、壞、右)。“文革”時期是毛澤東一生敵視知識分子情緒的一次最徹底、最瘋狂的發泄。正是在這一階段,知識在中國成了罪惡,“知識越多越反動”則成為時髦的口號。
毛澤東為誅滅劉少奇而發動的文化大革命不僅毀滅了知識和文化,而且通過鎮壓和欺騙手法制造出一場尊毛為神的現代造神運動。在這場充滿了政治愚昧的造神運動中,毛澤東被說成是“人民心中的紅太陽”,毛的話“句句是真理”、“一句頂一萬句”;全國人人都必須向他“表忠心”,向他“早請示、晚匯報”;人人都必須胸佩毛主席像章,手捧紅寶書《毛主席語錄》,每天要在公眾場合集體跳“忠字舞”。這場荒唐的裝神弄鬼的滑稽劇不僅愚弄了長期愚民政策造就的群氓,也讓毛澤東深為陶醉。他臨死前還得意地把“文革”和1949年以前的革命並列為他一生所做的兩件大事。毛死後一個月,這場歷時10年又4個月的古今中外史無前例的浩劫也壽終正寢了。不過,毛澤東的陰魂依然未散,謊言和鬼話依然大有市場,毛澤東思想依然被奉為指導思想,中國也仍然沒有走出毛澤東的知識分子政策的陰影。
中國出版業面臨的挑戰
洪浚浩
美國布法羅紐約州立大學傳播系副教授
肖啟明
北京師範大學出版與文化專業博士研究生
中國出版業近20年來的發展
在龐大的數量背後
盜版:中國出版業的一個巨大黑洞
挑戰已經來到,機會依然遙遠
冷戰式思維模式對出版業的影響
出版業的發展是一個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反映,它既是一種重要的文化形式,也是現代社會的一個重要經濟產業。中國加入WTO之後,出版業的現狀和前景究竟如何?本文在對比西方國家出版業的情況和國際出版集團的發展動向的基礎上,試圖分析中國現行的出版管理體制對出版業發展的影響,尤其是冷戰思維模式對中國出版業的束縛。
中國出版業近20年來的發展
亞洲占世界人口的60%和全球國民生產總值的一半。自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亞洲國家開始成為國際出版業中一支日益重要的力量。而在亞洲國家里,中國的出版業又以其迅速發展而嶄露頭角。
2001年,中國的出版社已達562家,其中中央級出版社218家,地方出版社344家。值得注意的是,過去幾十年來由中央級出版社占主導地位的出版業格局發生了根本性轉變,現在出版業已經形成了中央級出版社與地方出版社並行發展的局面。與此同時,書刊出版的總量迅速增長。1977年,中國共出版圖書12,886種、期刊628種、報紙180種;而到了2001年,中國共出版圖書154,526種、期刊8,889種、報紙2,111種,分別是1977年的12倍、14倍和12倍。中國出版業的快速發展,主要得益於高科技在出版業中的廣泛應用。[1]
80年代以來,中國改革了以高度集權為特徵的舊的出版發行體制,形成了以新華書店為主體的多種經濟成份、多種流通渠道、多種購銷形式的圖書發行體制。這種新的發行體制激活了圖書市場,出版物的銷售量也得以擴大。2001年,中國共有圖書發行網點74,235處,其中國有書店2,806處,國有售書點10,665處,其他類型售書點共為60,764處;其中非國有圖書銷售點占全國圖書發行網點的一大半,改變了以往舊發行體制僵化的傳統。現在圖書批發市場遍布各地,各種書市異常活躍,改善了傳統的書刊產銷關系,加快了圖書的流轉,促進圖書出版業的繁榮。2001年,中國圖書的總銷售量達到156億冊[2]。
1978年以前,中國的圖書出口基本上限於政治宣傳品,所以海外的中文圖書銷售商基本只出售港台版的圖書。1978年以後中國逐漸恢覆了圖書的對外出口。目前,中國的經營圖書進出口業務的機構已達30多家,其中最主要的是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它每年從香港、台灣、澳門地區和世界各國進口圖書約10萬種、報刊約3萬種、文獻3萬多種、錄音錄像制品3,000多種。2001年,中國進口的圖書、報紙、期刊累計達43萬種次、近1,700萬冊(份),價值7,000萬美元;出口的書刊約近65萬種次、600萬冊(份)、近1,800萬美元。[3]近20年來中國引進的境外出版物版權數量逐年增加,1999年已高達5,000種,約占中國每年新書出版量的10%,這一比例在全球範圍內居較高位置。[4]
在龐大的數量背後
目前,中國每年出書的品種數量已成為世界第一。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統計,全世界每年出版80多萬種圖書,其中美國每年出版圖書10萬種,英國9.5萬種,德國8萬種,日本6萬種,法國3萬種,意大利和西班牙各為2.5萬種,而中國則高達15萬種以上,遠遠高於所有的西方出版大國。[5]中國也是世界上的一個雜志出版大國。根據1998年的統計數據(FIPP,2003),美國每年出版雜志14,707種,英國8,887種,中國8,187種,德國5,502種,荷蘭4,731種,日本4,249種,中國出版的雜志數量已經接近居世界第二位的英國,遠比居世界第四、五、六位的德國、荷蘭、日本為多。[6]
但龐大的數量並不意味著龐大的收益。雖然中國出版的圖書種數居世界第一,是美國的一倍半,但圖書的總銷售額卻並不高。2001年,中國的圖書銷售總額是920億元人民幣(即110億美元),僅相當於美國圖書年銷售額的一半不到。中國圖書的平均發行量並不低,但受到國內購買力的限制,定價遠低於國外,因此圖書的總銷售額無法與美國相比。比較目前世界上各語種的圖書銷售額,英語圖書遙遙領先,其中美國為世界第一,英國次之。美國和英國出版的英語圖書不僅在本國銷售,也大量出口或發行國際版。美、英的一些主要出版社在圖書與雜志出版業務上都發行國際版,並在上百個國家設有辦公室。中國出版的圖書只能以國內市場為主要銷售對象,出口的書刊雖然定價接近國際市場的價格,但中文圖書主要以人數有限的海外華人為讀者,這也限制了中國圖書的銷售量和銷售額。
中國出版業的另一個問題是出版質量相對落後,嚴重影響了出版業的收入。盡管中國新聞出版總署早在10年前就提出,“中國出版業要從規模數量的發展轉變為以質量效益為特徵的發展”,可是直到現在,這種轉變還只是個空洞的口號。2001年中國共出版新圖書9萬種,重版、重印圖書6萬多種[7]。可以說,中國出版圖書種類之所以居於世界第一,是因為重版、重印的圖書數量非常大。
2001年,中國出版的圖書中課本占16%,達24,000多種,其中初版7,500種,重版、重印16,000多種。該年全國圖書的總銷售量為156億冊,其中將近一半,約84億冊,是課本類圖書;如果把各類中小學教材與學習輔導類書籍合並統計,則這些教學類用書竟占了圖書銷售總量的三分之二。2001年課本類圖書的銷售額為381億元,占全國圖書銷售總額的41%。[8]可以說,中國的出版業事實上主要是依靠中小學教材的出版來支撐的。
中國出版業的圖書種類構成的排序與西方國家恰恰相反。以美國為例,圖書中最大的種類是普通讀物,第二位是各類專業書籍,再次才是中小學教材和高等教育書籍。[9]而在中國,中小學教學用書竟然占了圖書總量的一大半,而普通讀物和專業書籍的出版銷售卻十分有限。近5年來,隨著高等院校的增加和招生規模的擴大,與高等教育相關的書籍之銷售才開始增長,如數學、化工類書籍增長25.9%,自然科學類書籍增長25%,語言工具書增長21%。[10]但是,其他普通讀物的出版銷售仍然相當落後。以2001年為例,文學、藝術類圖書的銷售數量為4.5億冊、49億元,占總銷售數量的2.9%、總銷售額的5.4%;少兒讀物的銷售量僅為5.8億冊、34億多元,占總銷售數量和總銷售額的3.7%;哲學、社會科學類圖書的銷售量僅為5億多冊、銷售額僅為63億元,只占總銷售數量的3.6%、總銷售額的6.9%。[11]上述數字表明,中國圖書的出版銷售結構很不合理,盡管圖書種類多、銷售數量大,但主要是服務於學校教育和自修學習的需要,而能夠吸引一般讀者的圖書其實並不算多。
中國出版業的經營單一化也是一個結構性弱點。西方國家的出版社,尤其是大的出版集團,很少僅靠出書盈利;除了出書外,它們的另一部份收入來自“出賣”書的“內容”,如出售書的電影、電視版權,推銷書籍的國際版權,經銷與書的內容相關的產品,如T恤衫、廣告畫、咖啡杯以及賀卡等。許多西方的出版社坦承,如果沒有這些方面的收入,它們將無法維持經營。比如,《侏儒紀公園》(JurassicPark)一書的電影版權費就高達250萬美金。在這種多元化經營機制下,越有多種市場價值潛力的書稿,越容易受到出版社的重視。而中國的現行體制對出版界的束縛則使得這種多元化機制難以形成。
盜版:中國出版業的一個巨大黑洞
中國還存在著一個嚴重制約中國出版業真正走向市場化、國際化的問題,那就是遍及全國各地且根深蒂固的盜版行為。盜版行為在亞洲國家里相當普遍,這種現象嚴重阻礙了不少國際資本的投資意向。中國的盜版行為在亞洲國家中最為突出,成了世界各國指責的焦點。
中國早就有版權法。大清帝國朝廷在1910年就通過了中國的第一部版權法,但未及實施,清室即傾覆。在隨後的幾十年軍閥混戰期間,盡管有不同形式的版權法規,但混亂的社會局勢使版權法名存實亡。中共奪取政權後曾一度制定新的版權規定,但由於“文化大革命”而中斷。“版權”長期以來被視為是“資產階級”文化,這一觀念直到70年代末中國實行改革開放後才逐漸改變。80年代初,不少國家對中國不實行版權法規表示不滿,直到有的國家要求對中國采取貿易制裁手段,版權法問題才被重新提到議事日程上來。1991年中國通過了版權法,並於1992年加入了國際版權法協定。但此後從個人到單位以至政府機關,有意無意違反版權法的情形仍然在在皆是。[12]
不過,自1991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後,中國政府倒一直在版權“立法”方面不斷作出努力:1992年,中國成為《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國;1993年中國又成為《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覆制其錄音制品公約》成員國;1997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和218條,對盜版和銷售盜版圖書的違法行為應負的刑事責任也做了明確規定;2001年10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以因應互聯網迅速發展的形勢下以及加入世貿組織後著作權保護方面面臨的新問題。可以說,在立法方面,中國的著作權保護措施已接近世界發達國家的水平,與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沒有太大的差距。但從執法的角度來看,中國在著作權保護方面做得太差,大量存在的盜版盜印現象不但嚴重影響中國出版界在世界上的形像,嚴重損害權利人的利益,而且阻礙了出版業的正常發展,特別是遏止了國內出版企業與境外出版集團的合作。
中國的盜版現象嚴重有其深刻的體制根源。中國至今未能形成全國統一的出版、發行市場體系,條塊分割、出版信息不靈、物流不暢,使得盜版行為不易被察覺。同時,圖書發行業的一“大”多“小”結構也不利於行業內部形成市場規則和具有約束力的行業規範。中國的圖書發行體制改革之前,新華書店是圖書發行的唯一渠道,因幾十年的計劃經濟和國家授權的壟斷經營,造成了新華書店冗員嚴重,機構臃腫,經營意識薄弱,效率低下。發行體制改革後,新華書店在圖書發行市場上的份額迅速被民營書店蠶食,民營書店固然經營靈活,但不少集體、個體書店經營者鉆法律的空子,使出版發行市場弊端叢生,盜版現象就是主要弊端之一。另外,由於國有企業改革的失敗以及印刷業的重新整合,相當多的工廠關閉,一大批印刷工人失業,一些生活無著的工人被迫鋌而走險,開辦地下印刷廠,為盜版圖書的出版提供了技術支持。還有,地方政府對盜版行為的保護也是盜版活動猖獗的重要原因。一些執法人員為了一己私利,常常和盜版者相互勾結,里應外合,幫助盜版者逃避法律的制裁。
中國政府1994年就發布了有關知識產權問題的白皮書,同年國務院具體制定了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法規,每個省、市、自治區也都設立了版權監督機構。但盜版現象卻依然猖獗。從1991至2000年,各級法院審理的版權案件每年增長40%,且大多案件常不了了之,導致盜版現象有增無減。最為覆雜的是,許多盜版行為的後台是政府部門、執法機關或官方組織。
中國雖然於1992年加入了《伯爾尼協定》,但國際盜版現象在中國仍然有增無減,而且成為一種系統性運作的行業作業。據英國一個考察團的觀察,中國盜版印行國外學術刊物已成為一個“無窮無盡”的現象,在中國的許多大學圖書館里都可以看到“成百上千”非法翻印的外國學術刊物,反映出一種“運行良好的有組織的盜版行為”。[13]根據國際版權協會的統計,早在90年代中期,中國的盜版行為每年給美國造成的經濟損失已達18.4億美元,這一數字僅指電影、音樂、一般計算機軟件、書籍出版和商標等方面的盜版活動,還不包括商業軟件的盜版行為。盡管中國在美國表示要實行貿易制裁後采取了一些改進措施,但實際情況並無好轉。據《紐約時報》報導,美國的一部新電影在本國剛上映兩天,盜版音像制品就已出現在中國的街頭;不少盜版產品將作品的名稱改頭換面,當西方公司針對盜版產品提起訴訟時,那些有官方背景的中國盜版業者甚至強詞奪理地否認他們制作發行的音像制品與原作有任何關系。[14]
90年代中期,中國國家版權委員會承認,它每年收繳並銷毀將近200萬本盜版書和300萬張光碟。但西方國家懷疑,真實的盜版數字遠遠不止這些。更嚴重的是,近年來情況繼續惡化,只是形式更加隱蔽,手法更為多樣,因而真實的盜版數量和價值更加驚人。[15]一些美國公司對中國盜版行為的普遍和猖獗感到憤怒,他們派人到中國市場秘密調查,收集證據,準備采取法律行動。[16]中美第一個通過法庭審理的盜版案件是迪士尼公司指控中國不計其數地盜印迪士尼作品,特別是它著名的卡通人物形像。此後,安徽科技出版社及四家書店因盜版出版發行PrenticeHall和HarcourtBrace公司的書籍而向這兩家國際知名出版社作出賠償,賠償不但包括版稅,而且包括這兩家美國公司的調查費用及法律訴訟費用。這些訴訟行動表明,外國公司對中國出版業內猖獗的盜版行為不再眼開眼閉和束手無策了。[17]據估計,90年代中期,中國的盜版總值每年已達20億美元,美國為此曾表示,如果中國不切實解決盜版問題,美國會采取經濟制裁措施。[18]
挑戰已經來到,機會依然遙遠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WTO)後,其面臨的國際環境有所改變。
WTO有三個基本功能。其一是確定全球市場運作的規則,監督各成員國對這些規則的執行情況;其二是協調成員國之間有關開放市場、減少貿易障礙的談判;其三是仲裁成員國之間的貿易糾紛。這些功能的積極影響是,通過推動經濟全球化為成員國的民眾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同時也用國與國之間的經濟和文化交流代替了強權的征服,使人類從國家對抗的時代進入一個多元共存的時代。多元共存時代最大的好處是,人們可以通過文化交流來表達自己的要求和願望,在體現民族特色的同時,與外部世界充份溝通,加強相互了解。而文化交流的這些功能,很大一部份是要由出版活動來承擔的。
但WTO本身是一把雙刃劍,它既帶來機會,也帶來挑戰。加入WTO之後,中國可以獲得主要貿易對象國授予的永久性貿易最惠國待遇,可以更方便地進入其他國家的市場,有機會擴大出口並在國外投資。當然,這些優惠還只是法律性規定,中國是否真有實力進入他國市場,主要取決於自己的經濟實力。與此同時,中國加入WTO後也必須承擔一系列責任,其中包括對WTO成員國開放產品和投資市場,降低關稅,減少或取消進口限額,逐步開放服務性產業,修改與WTO規定相抵觸的各種政策和法規。為此,中國已同意在最近幾年里允許外國公司在中國建立合資出版公司,經營書籍與雜志的出版與發行。[19]
自90年代以來,世界出版業日益被少數幾個跨國傳媒集團所控制,它們的經營範圍包括電視制作及播出、電影、報紙、雜志、圖書、音樂制作出版,有些還生產媒體硬件。如果按產品營銷額排隊,這些跨國傳媒集團的排名依次為“美國在線-時代華納”、“迪士尼”、“索尼”、“貝塔斯曼”、“維阿康姆”以及“新聞集團”。國際出版界對中國的出版市場持相當樂觀的態度,它們認為,中國的3個最有利潤潛力的市場分別是煙草、酒類及出版業。從1994年至2001年,中國人購買大中小學教材的支出增長了400%,其中用於購買大學教材的支出則增長了4,000%。[20]它們認為,中國出版業現時還受控於政府,離真正的商業性、市場化運作距離尚遠,但一旦新體制確立,前景不可估量。[21]一些外國出版公司已在中國的出版市場捷足先登,並已“掘到了第一桶金”。總部在美國波士頓的國際資訊集團(InternationalDataGroup)每年在中國出版雜志的盈利已超過1億美元,占該集團每年全球利潤20億美元的5%。該集團在全球85個國家發行雜志,1980年成為與中國合資的第一家境外出版集團,中國現在已經成為該集團在世界上的第二大市場(僅次於德國)。[22]90年代末,該公司出版的雜志在中國已擁有1,800萬讀者,超過了《人民日報》的讀者數量。[23]
中國加入WTO後,世界著名的傳媒集團和出版公司紛紛進軍中國的出版市場。美、英、法、德、荷蘭、日本等出版大國的大型出版公司,如美國的“藍登書屋”、“培生公司”、“湯姆森集團”、德國的“貝塔斯曼集團”、“法國出版商協會”、日本的“講談社”等,都通過合作出版開拓中國的出版市場。它們在中國設立了辦事處,除了與中國的出版社合作出版之外,還開展了向內地市場銷售原版材料等業務,並努力以成立合資公司等各種形式分享印刷、發行、甚至編輯環節的利潤。[24]德國貝塔斯曼集團與中國的合資出版項目已在2002年談判完成,合資公司已經開張。[25]世界最有影響的新聞雜志之一NEWSWEEK2003年決定與香港Vertex集團的SinoWorldCNW出版公司合作,出版旨在瞄準中國大陸市場的《新聞周刊》中文版。[26]著名的TIME從2003年初開始,通過PersonalDigitalAssistant(PDA)Devices向以中國為主的亞洲讀者提供免費的雜志內容。[27]此外,中國蓬勃成長的印刷業務需求也吸引了許多日本、韓國、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國的印刷公司。美國還在上海設立了美中印刷出版技術訓練中心,以此為據點向中國的印刷市場進軍。[28]
但是,中國政府由於政治方面的原因,仍然對WTO在意識形態和文化交流方面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抱有高度戒心,不但對西方國家文化產業、文化產品和文化理念進入中國持懷疑態度,還擔心西方敵對勢力會利用這一機會來強化他們“西方化”中國和“分化”中國的企圖。因此,中國政府要求中國的相關行業要有效地“防止”和“抵制”這種“文化侵略”,阻止“腐朽的”、“日益沒落的”西方的思維、價值觀和生活方式對中國社會產生影響,以鞏固“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和文化陣線”。
然而,中國出版業面臨的挑戰已經到來,盡管由於政府的保護措施,這些“挑戰”尚未立即產生嚴重的影響,但可以預見的是,在未來數年內,一大批外國出版物和資本將湧入中國市場,中國的出版社與產品將因此面臨激烈的競爭,甚至面臨生存還是淘汰的考驗。龐大的中國市場將對世界構成巨大的吸引力,但中國政府施加於新聞和出版業的種種限制則必然會限制中國出版業的發展。
冷戰式思維模式對出版業的影響
為因應加入WTO之後的挑戰,中國的出版業已采取了一些措施,如組建出版集團、發展以連鎖經營為主的多種銷售方式、吸收國外資金、運用新技術、改變出版觀念和形式、出版業的對外發展從零星出口提升到擴大版權貿易、以期刊為未來發展的新增長點、強調品牌競爭、培養新型人才等,這些措施有些已經開始產生影響,有些還只是紙上談兵。
其實真正限制中國出版業發展的因素是政府的冷戰式思維模式,而這一點卻少有人敢於觸及深談。中國現行的出版管理體制是在中國的一黨專政體制和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的直接影響下形成的。這種管理體制的特點是執政黨和政府對意識形態的絕對控制,它充份體現出典型的冷戰式思維模式。直到今天,中國出版業的根本目的仍然不是為民眾提供一個自由表達思想的手段,它也不是單純讓出版商謀取盈利的經濟產業,政府和執政黨仍然把它當作一個向民眾提供“教育、娛樂和傳遞信息”的意識形態工具,要求它發揮“黨的喉舌”之作用。
80年代後期,中國政府雖然已把出版社的定位從“宣傳部門”改為“事業單位、企業式管理”,較之過去略有進步,但作為“事業單位”的出版機構仍然要參照政府部門建制,接受主管部門的控制與監督,其主要人事任命仍然由執政黨控制,部份經費則仍然依賴財政撥款;而所謂的“企業式管理”,其實僅僅意味著出版社要按照企業的運作方式來經營和管理,要參與市場競爭,根據市場需求來決定出版物的品種數量,要象企業那樣交稅。[29]事實上,現在每個出版社的出書範圍仍要遵守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的具體規定,新書出版之前要先將選題上報出版社的主管部門和出版社所在地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若涉及新聞出版總署認為是重要的選題,還要直接上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顯然,把“喉舌管理”和“市場化運作”硬性捆綁在一起的做法是現行出版管理體制產生的制度“怪胎”,而出版業者被“綁著手腳踢下了海”,其掙紮自然倍加艱難。
由於政府始終抱持過去50年當中形成的冷戰式思維,至今為止,私人辦出版社在中國仍是遙不可及的事。官方對西方文化的滲透仍抱有相當大的戒心,政府高層及一些“智庫”人物仍然以“抵禦西方的文化霸權”為名,通過各種手段來抵制西方文化、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尤其是西方的民主政治理念。正因為如此,境外傳媒與出版集團直接進入中國還是被嚴格禁止或限制的。中國政府一再聲明,中國加入WTO只表明中國將保證兌現在開放市場提供機會方面的承諾,至於具體有關產品進口的種類與數量仍要根據中國國內的情況而定,尤其是在一些限制性行業,開放市場的承諾並不等於放棄審查、批準和監督,有關這些行業的進口仍然必須服從中國現行的法律、規章與制度。在文化產業方面,外國文化產品的進口仍然要看是否能先符合中國的政治標準。比如,中國通知一些西方的主要出版社,中國不會同意西方作者的中文版作品擁有世界性版權;如果他們要注冊世界性的中文版權,必須向在北京的中國版權管理協會申請。[30]
在境外出版集團負責人的眼里,中國的傳媒與出版領域現在是同時被作為一個宣傳部門和一項產業經濟而緊緊地控制在官僚部門手中。想進入中國傳媒與出版市場的大型跨國集團都必須采用“有創造性”的方式,其中最有效的恐怕是各種各樣的“合資”或“合作”形式,特別是與某個政府部門或有政府背景的組織“合作”。[31]“新聞公司”(NEWSCORP.)進入中國市場的一個重要步驟,就是與《人民日報》社共同成立了一個名叫“BeijingPDNXinrenInfor-mationTechnologyCO.LTD”的合資公司,雖然公司的名字聽起來模糊不清,但其業務內容包括網絡服務及出版業。[32]但總體來說,中國政府仍然會盡力阻止跨國集團進入中國的出版市場,除非某些官方或準官方機構在與跨國集團的合作中獲得想得到的好處。[33]
鑒於上述原因,到目前為止,中國對不少跨國出版集團來說還只是個潛在的市場而已。在美國最大的15個出版物出口國中,中國並未躋身其中。[34]盡管中國已經加入WTO,但中國依然是一個非常難進入的市場,種種政治與文化的障礙都妨礙著外國出版商的努力。[35]
從信仰到研究者的轉變
──我的馬克思主義觀
樊百華
南京郵電學院
學習馬克思的風格
什麽是馬克思主義?
如何發展馬克思主義?
成為馬克思主義者?
20年前剛進入大學時,馬克思、馬克思主義、馬克思主義者,曾經是我向往與熱愛的話題。我就讀的哲學系以成批地訓練出“高層次馬克思主義理論工作者”為培養目標。用了4年本科加上3年研究生的寶貴時間學習馬克思主義之後,我一直在思索一個問題,我究竟是離馬克思的距離更近,還是更遠了呢?這當然不僅指知識意義上產生的懷疑;教學中的“灌輸”也壓抑了我們的精神,即真正的馬克思主義精神。馬克思在“論猶太人問題”一文中主張:“對現存的一切進行無情的批判!”這種馬克思主義的精神也存在於人文主義、啟蒙思潮的精神中,後者正是中國知識界常談起的“五四”精神、蔡元培的“老北大”精神、魯迅和其他自由知識分子的精神。可是在當代中國,恰好是“對現存的一切進行無條件的辯護”,而對所有真正的社會批判精神倒是必欲除之而後快,與馬克思主義的精神已相去甚遠。
學習馬克思的風格
在大學期間,我有機會對馬克思作不斷深入的了解,然而卻越來越覺得,要學這馬克思實在是難於上青天。
馬克思讀大學時本是奉父囑學法律的,但他卻十分散漫甚至不無頹廢,後來他醉心於哲學。他讀大學主要是自學,用我們的話說叫做“不守紀律、不遵校規、不敬老師”。馬克思上學的時候就加入了社會上的活躍知識團體,批評社會,指點江山,很有點“自由化”的作派。馬克思畢業後,為了不受當局的政治約束,放棄了當大學講師的體面職業,身為一個哲學博士,卻進了一家小報社拿起了一支小記者的筆。他的文字一開始就極富政論的火爆風格,矛頭直指普魯士王朝,惹得當局大為惱火。
從求學問道、擇業做事,到思考實踐、介入社會,乃至私生活,隨著後來我對馬克思的了解越來越多,越來越深入,我便只有徒嘆奈何──如此馬克思豈是我輩能輕易學得的!一如魯迅我也學不了一樣,這學不了並非指他們那為我所不能及的天才與智慧,而是指他們的為人,指他們畢生都在追求做一個真人、自由人,一個率性天真純正的人,老實說,僅這一點我就無法仿效,因為說了真話是有可能成為專政對象的。
象所有真正偉大的思想家一樣,馬克思首先是一個革命者、叛逆者,他做學問僅僅是因為要做一個“人”、要改造社會。馬克思的思想發展過程是先有真再有善,先有堅持正義的社會立場,先有共產主義的理想目標,再有對資本主義的逐步實證化的批判,進而有對人類社會全貌的考察。正是在這一點上,人們看到了青年馬克思、中年馬克思和晚年馬克思的某種統一。
思想、道義之不同於知識學問,在於前者有人類關懷,而後者則主要是職業性需要。1917年以來“馬克思主義”的職業化是“跳蚤們”的一段黃金歲月。在前蘇聯與中國這兩個社會主義國家,有大關懷者則因尤重當前的黑暗,往往成為“過渡人物”轉瞬即逝,其生命反倒比不上職業者有歷史長度;加上有大關懷者常常有被人為撲滅的危險,因而不可能象知識學問那樣有職業的“名山”收獲。於是,“東方”“馬克思主義”學者們時常引為得意的,不是馬克思式的社會關懷,而是以研究馬克思主義為職業所帶來的種種便利。筆者以為,要研究、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欲求無愧於馬克思,還是先要在人格上學習馬克思的風格,成為真正意義上的馬克思主義者。
什麽是馬克思主義?
說馬克思主義是人道主義、人本主義、道德主義、理想主義,大概是“正統”的“馬克思主義”體系所不能接受的。按照這個體系的規定,“馬克思主義”包括以下幾個基本方面:其一,歷史唯物論,即認為生產勞動是社會存續、發展的基礎,經濟關系是全部社會生活的基礎和決定力量;其二,社會辯證法,主要講社會是進步的,並且呈現出內在的順序和特定的階段,亦即行內周知的“三段論”、“五段論”等等;其三,資本主義的經濟規律是剩余價值規律;其四,資本主義的社會矛盾運動和無產階級的革命鬥爭,必然導致共產主義。
筆者以為,其實,馬克思主義就是馬克思本人的思想,亦即馬克思的思維創造或創見。馬克思主義只能以馬克思本人為唯一主體,以馬克思的著作(包括合作性的著作)為唯一載體。馬克思主義並不是無所不在、無往不至的精靈。任何思想都只能是現實的人的思想,都只能以特定的人為基礎,並外顯於個性化了的語言符號系統。人們的思想通過語言文字等中介,而發生或一致或相異或發展或歪曲的關系。不可因為一致或發展,而把兩個人的思想說成是一個人的思想,何況兩個人的思想總不能完全相同呢!例如,在中國有過“秦始皇+馬克思主義”,那樣的“馬克思主義”已經被1949年以後的歷史證明與真正的馬克思主義相去甚遠。因此,那種把恩格斯、列寧、斯大林、毛澤東……等許多“馬克思主義者”的思想都一概並入“馬克思主義”,實在有悖於常理。
從思想史的角度看,這種習慣的錯誤乃在於混淆了受主體限定與不受主體限定的兩類範疇(後者如人道主義、唯物主義等等)。馬克思主義是受主體限定的,它不是一本永遠記不完、理不清的帳。按照中國式的“堅持與發展”方式,極易導致魚龍混雜、張冠李戴。從科學道德的意義講,這種習慣又是對他人(尤其是後人)勞動的不尊重。
如果說科學史永遠只看到第一,那思想史也應該如此(盡管要難辦得多)。這樣,就需要進一步把馬克思思想限於馬克思的創見。只要是馬克思的創見,則不管是成體系的還是不成體系的,正確的還是錯誤的,自相一致的還是自相矛盾的,都應該視為馬克思思想。否則,假如把其中的錯誤部份排除在外,就無異於把馬克思主義宗教化。那種把凡是正確的都冠以“馬克思主義”,或者以為凡冠以“馬克思主義”(例如“馬克思主義的××學”)就可以高枕無憂的習慣,不但是非批判、非理性的,而且也是一種政治生活中尋求人身依附的轉形。這實質上只是為了以“堅持”的名義,控制乃至吞沒“發展”,是排斥發展馬克思主義的假堅持。
無庸諱言,嚴格的研究表明,馬克思所使用的一些基本的也是重要的範疇,無一不存在著澄清審定的困難。例如,物質是什麽、社會存在是什麽、實踐是什麽、經濟基礎是什麽……等等,至少在所謂的學術文獻中,都莫衷一是。這可以由新時期的全部“人大報刊覆印資料”佐證。當看到大學生們為了考試而認真背著教材和聽課筆記中關於“只有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之一、二、三、四要點時,我就想到,其實誰都還沒有說清“什麽是實踐”呢,於是心里便湧起一股悲哀與恥辱感!
限於種種原因(例如人類對原始社會史研究的起步較晚),馬克思對原始社會、東方社會以及其他地區歷史的研究,遠沒有他對晚近社會的歷史研究得那麽翔實充份,這必然形成對他提出的一個經典公式即“社會發展五階段說”普適性的限制;而恩格斯晚年的遺憾,第一次從正面向人們表明了一個事實,即從歷史的唯物主義到歷史的辯證法,其間尚有需要艱難跋涉的千山萬水。所以,後來者既應看到唯物史觀理論本身豐富的哲學內容,但又要超出哲學範圍看到馬克思唯物史觀的價值意義和社會指向,否則,就有可能在認識馬克思主義這一問題上,過份受制於學究氣的拖累。
馬克思主義決不是人們用以撈取政治資本的這個“學”那個“學”的堆積。要把握馬克思主義靈魂的統一性,非得從真的領域躍升到善的境界。其實,馬克思本人從來就沒有找到“放之四海而皆準、驗諸萬世而不易”的“真理”之(唯理主義的)奢望,其思想的生長過程和逐步深入拓展的大思路,決不是先發現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絕對真理。如果僅僅囿於知識主義的狹隘眼界,那就只能不顧馬克思與馬克思在不同時期的對立,權術實用主義地分割馬克思了。例如只取“階級鬥爭”四個字",不顧及巴黎公社的原則,便是“東方馬克思主義”的惡劣典型。
如何發展馬克思主義?
我念大學的時候,有一個話題很熱,即“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在蘇聯可能也有這樣的話題。當然,在許多國家根本就沒有如此之話題,不是因為那里不許談論、學習馬克思主義,事實上在那些社會中的馬克思主義研究和信仰比蘇聯這樣的國家並不遜色。但說到發展馬克思主義,在蘇聯和中國,由誰來發展(或許應讀作“標榜”)、誰有資格發展,可不是個理論或學派問題,而是權力地位的副產品;對於無權者來說,除了跟著喊“堅持”、“發展”之外,其實是沒有資格參與“發展”馬克思主義的。
“將馬克思主義的普遍真理與中國革命的具體實踐相結合”,作為一個意識形態的政治命題,開始於延安“整風運動”。盡管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的無產階級專政及此後的社會主義實踐沒有絲毫的實事求是可言,但並不妨礙人們不斷標榜自己是“實事求是派”。其實,將馬克思主義的根本內容說成是“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乃是一種東方式的權力話語,是為“真理”的壟斷權服務的意識形態排他伎倆。然而,掌權者們又經常在變,由他們“堅持和發展”著的“馬克思主義”也就不得不隨著人事變更而經常改變。於是,什麽是社會主義、什麽是公有制、共產主義……等等,也就成為報刊雜志上經常爭吵不休的話題,而一旦掌權者陷入理論困境時,“不爭論”就成了禁止民間“堅持與發展馬克思主義”的法寶。至於用“生產力標準”來為撥極“左”之亂、確定發展經濟為中心任務,有其現實的工具性意義,但這一提法本身卻是對馬克思主義的實用主義歪曲和簡單化。而且後來的事實表明,這一庸俗的提法對人的社會關懷、政治上的種種需要(平等、自由、公正等等),有著強大的意識形態壓制性,以此為實質的諸般“標準”,總體上也是物欲、物役的,是無視人的全面需要的“單向度”經濟主義命題,甚至有意無意地為腐敗提供了意識形態資源。
馬克思生前與身後都有他未知或未料及的許多重要情況,隨著人類社會發展,人類社會的實踐必然地會提出越來越多的、需要再認識的課題。因此馬克思本人的思想在人類思想庫中所占的比重,也必然會越來越小。即使是在馬克思曾取得傑出成就的社會歷史哲學和政治經濟學這兩個學科中,情形也只會如此。同時,堅持馬克思主義也只會越來越多地表現在理論的社會立場上,和一些較為一般的人類道義性的課題上。現代化理論總結了人類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自由、民主與法治。可是,號稱將馬克思主義付諸實踐的共產國際之共產主義革命運動只是將其統治下的社會帶得離自由、民主和法治更遠了,在這方面“馬克思主義”的行動只是讓人失望。專政可以挾主義之名而行,但專政本身是一種政治暴力,在這里,需要譴責、遏制和根除的是暴力政治,而不是也不可能是思想或主義。在中國,極“左”專制害死了數千萬人,但嚴格講,此乃專政之害,而非什麽思想、主義之害。專制權力可以、能夠和必須譴責、遏制和根除,但不論什麽思想、主義,都可以成為任何人的精神趣味。這是馬克思本人未宣示於世,而人權理念宣諸於世的真理與善法。至於“馬克思主義”還能不能夠、應不應該繼續作為中國人民的指導思想,本文不擬討論,在筆者看來,這個問題實際上已經解決。
成為馬克思主義者?
其實,任何人都不可能是某一思想的化身,即便是馬克思本人,也不可能是馬克思主義化了的。馬克思主義者是一個人格範疇、主體範疇,當然不可能是什麽主義的化身,至多只能是主義的實踐者。長期以來,聲明、宣布或標定誰誰是“馬克思主義者”,無論自以為或他以為,本身都是一件涉及其存在合法性的事,至少在中共意識形態話語中被認為是一件體面的事。曾幾何時,半官不民的意識形態工作者,無不以“馬克思主義者”自榜。到了90年代的中國,這種情形,尤其是個人性的自榜、自勵,是不多見了,但也還能聽到。
僅僅從學術立場來看,中國的學者中確實有馬克思主義學者;但是,研究馬克思主義的學者或者馬克思主義的學問家,不等於就是社會角色意義上的馬克思主義者。但在中國更多的還是“馬克思主義者”。中國並未有過馬克思所說的資本主義制度,中國的“馬克思主義者”在改革開放之前其實並不了解資本主義到底是什麽樣,他們的批判資本主義,只能是從經典著作到官方文件的注釋、講讀,而這本身就不是或不可能是馬克思主義式的批判!他們只是跟資本主義的影子堅強作戰,用的是楸住資本主義的昨天不放的辦法,雖然外面的資本主義並不是如此那般的黑暗。所以,中國的許多“馬克思主義者”只能算是“馬克思主義”的學習者、研究者、解說者,甚至是連馬克思主義的邊都摸不到的“思想政治工作者”,他們所講的實則反馬克思主義至極。至於東方的革命實踐家們,或許由歷史文化和社會環境所決定,他們從根本上講就不可能在思想、理論上成為馬克思主義者,1949年以前是這樣,1949年以後就更不待說了。
馬克思主義者既然是人格的、主體性的範疇,就不可能限於認識層面、學問層面。馬克思雖然氣憤地諷刺說,連他本人都不是馬克思主義者,但實事求是地觀之,馬克思的人格和實際作為確實值得一切後來的知識分子引為楷模。筆者以為,作為社會角色的馬克思主義者,至少應當投身於申張社會正義的行動。那些連皇權專制殘余都曖昧順從的學者們,與馬克思主義者是無緣的。當然,在那舉著馬克思的“旗號”卻長期反民主自由、人治化的社會中,要做一個真正的馬克思主義者是極其危險的。在“鐮刀斧頭”的專政下,有多少人拿起了馬克思對前資本主義的批判“武器”呢?有多少人達到了馬克思對前資本主義的批判高度、力度呢?更多的人只能思考如何“活著”,而不再是活著為了思考。
如果限於我們身處的環境,或可發現一些準馬克思主義者,他們在思想上涉獵過馬克思主義,行為上不懈地堅持正義,如林昭、彭德懷、遇羅克、張志新等。當然,還應當有一類是後馬克思主義者,這樣的人對馬克思主義不但學理上既有所否定又有所認同,而且基於當代人類社會的問題,理論地批判當代發達社會(一如法蘭克福學派),毫無疑問,也同時是反對專制殘余的堅強戰士。可惜,這樣的人物,我們在中國還未曾有緣幸會。
其實,真正的知識分子,優秀、傑出的知識分子,不管他們是不是馬克思主義者,在權欲張狂、專制籠罩的社會中,面對污染不堪的地球,都不但是反權力主義的,而且是反物質主義、金錢主義、生產力主義的,有的甚至還是超越“經濟自由主義”的。但是,他們都會堅決支持和捍衛憲政民主、自由人權。人類要超越當代資本主義的狹隘界面,但經典的馬克思主義已經很不適應這種超越的需要,現時代精神在今後的發展旅程中也將永遠不可能再以某人的姓氏命名,它將是一只更偉大的“看不見的手”──一只看不見的新人道精神之手。
在現時的中國,不顧民眾利益而只求權力的奢糜者,大有人在。極“左”殘余勢力只是其中之一部,偏偏它最熱衷於自我標榜為“馬克思主義”,雖然多少已有些羞羞答答了。希望在告別權力主義的同時,又不進入被金錢支配、被物欲吞沒的困境,這可能嗎?人們已很少有時間、精力來想這樣的問題了,有多少知識分子能夠從容地走到一起,深遠地為社會作有外在行動價值(可作制度安排的自由主義,解決的是基本的終極關懷)和內在超越價值(例如非儀式性的宗教、倫理,只能通過身體力行的人格示範來解決的非基本終極關懷)的努力呢?筆者以為,中國時下的任務已經不是探討什麽是真正的馬克思主義,而是去除專制,建立憲政民主,其最大的意義便是讓思想自由地走向生活。
1952年中國高等院校的院系調整
──“以蘇聯為師”的後果
陳輝
南京師範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講師
一、中國共產黨建政初期對高等院校的接管
二、按照“蘇聯模式”實施院系調整
三、院系調整及“蘇聯模式”的長期後果
1952年6月至9月[1],中國政府大規模調整了高等學校的院系設置,把民國時代的現代高等院校系統改造成了服務於集權體制的“蘇聯模式”高等教育體系。這些措施雖然能緩解當時的技術人才短缺,但也對20世紀後半期中國的高等教育和社會進步產生了不利影響,使中國的現代高等教育發展過程走了很長的彎路。目前,中國雖然正試圖通過增設院系與合並院校來重新改造這種“蘇聯式”高等教育系統,但並未反思50年前高校院系調整政策的深刻教訓。本文試圖分析1952年院系調整的緣起、過程與後果,以為當前高等教育改革之鏡鑒。
一、中國共產黨建政初期對高等院校的接管
早在中共建政之前的“解放戰爭”時期,隨著新解放區的不斷開辟,1948年7月3日中共中央發出了“關於爭取和改造知識分子及新區學校教育的指示”。該文件提出:“對於原有學校要維持其存在,逐步地加以必要的與可能的改良”,“所謂要維持其存在,就是每到一處,要保護學校及各種文化設備,不要損壞”,“所謂逐步地加以必要的與可能的改良,就是在開始時只做可以做到的事,例如取消反動的政治課程、公民讀本及國民黨的訓導制度。其余則一概仍舊。教員中只去掉極少數分子,其余一概爭取繼續工作”。[2]
解放軍占領大中城市後,立即由軍事管制委員會(簡稱“軍管會”)接管當地的高等院校。1948年12月15日,解放軍進入北平市海澱地區,次年1月10日中共北平市“軍管會”派出“軍代表”正式接管了清華大學。“軍代表”先召開學校負責人及教員、學生、工警代表會,宣布接管方針和政策,征詢他們的意見,接著召開師生員工全體大會,宣布正式接管。接管後,學校的業務和員工的生活即由“軍代表”管理,“軍管會”提供師生員工的生活維持費和維持校務的必要經費;同時也變更了部份課程設置,廢除了“國民黨黨義”、“六法全書”等課程,增添了馬列主義課程。1949年6月1日,華北人民政府公布了“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了“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的職權,從此北平市所有被接管的高等學校都移交給“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管理。[3]上海解放前夕,中共的接管人員集中於江蘇省丹陽地區,為準備接管高等學校,專門成立了“高等教育處”,專司調查高校情況並制定方案。接管人員進城後先號召覆校上課,同時召開各種座談會,宣傳中共的方針政策。他們於1949年6月15日接管交通大學,6月24日接管覆旦大學,6月25日接管同濟大學,至6月底完成了交接工作。從7月到12月接管人員在各高校組織了校務委員會,絕大多數學校添設了政治課,還把發給學生的“臨時救濟金”改名為“人民助學金”。1950年3月11日華東軍政委員會教育部正式成立,從此上海高校均移歸該部管理。[4]全國各地高校的接管程序與滬京兩地基本相同。
二、按照“蘇聯模式”實施院系調整
1949年10月以後,中央政府頒布的《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化教育為新民主主義的,即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文化教育”。[5]按中央政府的解釋,當時的大學課程在相當程度上還不算是“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也不能適應國家建設對專業人才的迫切需要,政府“應有計劃有步驟地改革舊的教育制度、教育內容和教學法”[6]。
同年12月,中央政府召開了“第一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根據毛澤東的建議,確定了“以老解放區新教育經驗為基礎,吸收舊教育有用經驗”的高校改造方針,並且認為,由於老解放區高等幹部教育是農村環境與戰爭環境的產物,因此“特別要借助蘇聯教育建設的先進經驗”[7],“應該特別著重於政治教育和技術教育”[8]。當時,中國政府缺少辦學經驗,非常倚重蘇聯專家的幫助,在1950年代中國的高等院校共聘請了861名蘇聯教育專家,直接參與中國高等教育的改造和建設,而中國派往蘇聯的留學生和進修教師亦高達9,106人。
在蘇聯專家的幫助下,政府在1950年樹立了兩個按照蘇聯經驗實行“教學改革”的“樣板”:其一是文科的中國人民大學,另一個是理工科的哈爾濱工業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仿效蘇聯工業大學的模式管理。政府為中國人民大學確定的辦學方針是,“教學與實際聯系,蘇聯經驗與與中國情況結合”,並且在該校投入重金,為全國高校培養馬列主義政治理論課的師資,同時大批培訓“調幹生”,1950年中國人民大學一所學校的經費就占教育部全部預算的20%[9]。
1950年6月1日,教育部部長馬敘倫在第一次全國高等教育會議上首次明確提出:“我們要在統一的方針下,按照必要和可能,初步調整全國公私立高等學校或其某些院系,以便更好地配合國家建設的需要”[10]。同年6月,毛澤東在中共七屆三中全會上提出:“有步驟地謹慎地進行舊有學校教育事業和舊有社會文化事業的改革工作”,“在這個問題上,拖延時間不願改革的思想是不對的”。[11]此後,中央政府教育部針對各地、各校有關合並、調整院校的請示報告,逐步提出了院系調整的一些具體原則,如“各系科之分設,主要應視其設備及師資等項條件是否足夠而定”,“今後開設新學系,必須日趨專門化”,“學校中原有系組向專門化方面發展,是符合建設需要的”。[12]
中共建國之初就已在小範圍內零星組織高等院校的院系調整。1949年底,北京大學和南開大學的教育系並入北京師範大學教育系;北京大學、清華大學、華北大學三校的農學院合並成立了北京農業大學。1950年下半年,南京大學法學院的邊政系被取消,該校社會學系並入政治系;安徽大學的土木工程系和藝術系並入南京大學;覆旦大學的生物系海洋組並入山東大學;南京大學醫學院改屬華東軍政委員會衛生部領導,後改稱“第五軍醫大學”。
在“以蘇聯為師”和“向蘇聯一邊倒”政策的影響下,1951年中國政府提出,要系統地移植蘇聯的教育模式,按照蘇聯的高等教育集權管理、高等教育國有體制和高度分工的專門教育體系來建構中國的高教制度。從此,中國政府開始對高等學校實行集中統一的計劃管理,將各校的招生人數、專業設置、人事任命、學籍管理以及課程設置等全部納入政府的計劃管理範圍。各高等院校試行政治輔導員制度,由專人擔任各級政治輔導員,主持大學生的政治學習及思想改造工作。與此同時,政府還逐步取消教會大學,並改造和限制私立大學。華東教育部以上海的私立大夏大學、私立光華大學為基礎,籌建了公立的華東師範大學。1951年底全國20所教會大學全部改組完畢,其中11所被收歸國有、改為公立大學(即輔仁大學、燕京大學、津沽大學、協和醫學院、銘賢學院、金陵大學、金陵女子文理學院、福建協和大學、華南女子文理學院、華中大學、文華圖書館學專科學校、華西協和大學),其他9所則維持私立,由中國人自辦,政府予以補助(即東吳大學、齊魯大學、聖約翰大學、之江大學、滬江大學、震旦大學、震旦女子文理學院、嶺南大學、求精商學院)。
1951年11月,中央政府教育部召開了全國工學院院長會議,擬訂了全國工學院院系調整方案,而後教育部和中央政府重工業部、燃料工業部及其他有關部門多次磋商,最後擬訂了“關於全國工學院調整方案”[13],由政務院批準。該調整方案以華北、華東、中南地區的工學院為重點。在北京市,清華大學改為多科性工業高等學校,北京大學工學院、燕京大學工科各系並入清華大學;保留北京大學為綜合性大學,撤銷燕京大學,清華大學文、理、法三個學院及燕京大學的文、理、法各系並入北京大學。在天津市,南開大學工學院、津沽大學工學院、河北工學院合並到天津大學。此外,浙江大學改為多科性工業高等院校,之江大學的土木、機械兩系並入浙大,浙江大學文學院並入之江大學;以南京大學工學院、金陵大學電機工程系、化學工程系及杭州的之江大學建築系合並組成獨立的南京工學院;又將南京大學、浙江大學兩個航空工程系並入上海交通大學,成立航空工程學院;武漢大學水利系、南昌大學水利系和廣西大學土木系水利組則合並成立武漢大學水科學院;武漢大學礦冶工程系、湖南大學礦冶系、廣西大學礦冶系、南昌大學采礦系則合並為設在長沙的新建學校中南礦冶學院,在該校專設采煤系和鋼鐵冶煉系;中山大學工學院、華南聯合大學工學院、嶺南大學工程方面的系科及廣東工業專科學校也合並為新成立的華南工學院;西南工業專科學校航空工程專科則並入北京工業學院(即原華北大學工學院)。
隨著中國工業化建設的推進,亟需“大量的合格的各種專門人才,尤其是工業建設的專門人才”[14]。上述“工學院調整方案”旨在集中相同學科的師資於一地,但工科院校的數量所增有限,至1952年初,全國206所高校中工科院校僅為36所,約占17%,工科學生在大學在校生中的比重也大致是這個水平[15],而且工科院校的水平不高,規模小,不能培養配套齊全的工程技術專業人才。
1952年教育部按照中共中央“以培養工業建設人才和師資為重點,發展專門學校,整頓和加強綜合性大學”[16]的方針,提出了“及時培養供應各種建設事業(首先是工業)所必需的高、中級幹部和技術人才”的任務,為此決定增加高等學校95所,其中高等工學院50所,師範學院25所[17]。教育部擬定發布了“關於全國高等學校1952年的調整設置方案”,仿照蘇聯高校模式,以華北、華東和東北三區為重點實施全國高校院系調整。這次調整的特點是:除保留少數文理科綜合性大學外,按行業歸口建立單科性高校;大力發展獨立建制的工科院校,相繼新設鋼鐵、地質、航空、礦業、水利等專門學院和專業。
1952年6月,京津地區開始了又一輪高校院系調整,華東、西南、東北等地隨即跟進。至1952年底,全國已有四分之三的院校實施了院系調整,形成了20世紀後半葉中國高等教育系統的基本格局。當時,教育部規定,以綜合性大學培養科學研究人才及師資,全國各大行政區最少有1所,但最多不超過4所;“少辦或不辦多科性的工學院,多辦專業性的工學院”;每個大行政區必須開辦1至3所師範學院,以培養高中師資,各省可辦師範專科學校,培養初中師資,師範學院設系應嚴格按照中學教育所需。[18]
根據這次的調整方案,僅保留北京大學、南開大學、覆旦大學、南京大學、山東大學、東北人民大學、中山大學、武漢大學等校為文理綜合性大學;清華大學、南京工學院、重慶大學、交通大學、同濟大學、浙江大學等校則被定位為多科性高等工業院校。同時新設立以下院校:由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天津大學、唐山鐵道學院的地質系科組合成立北京地質學院;由北京工業學院、唐山鐵道學院、山西大學工學院、西北工學院等校冶金系科及北京工業學院采礦、鋼鐵機械、天津大學采礦系金屬組合並成立北京鋼鐵學院;由北京工業學院航空系、清華大學航空學院、四川大學航空系合並成立北京航空學院;由北京農業大學、河北農學院、平原農學院森林系合並成立北京林學院;由北京農業大學機械系、北京機耕學校及農業專科學校合並成立北京農業機械化學院;由原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燕京大學、輔仁大學的經濟系財經部份與中央財政學院各系科合並成立中央財經學院;由原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燕京大學的政治、法律系與輔仁大學社會系合並成立北京政法學院;由原津沽大學師範學院、天津市教師學院合並成立天津師範學院;由原覆旦大學、南京大學、安徽大學、震旦大學、上海學院、東吳法學院的法律系與覆旦大學、南京大學、滬江大學、聖約翰大學的政治系合並成立華東政法學院;由原聖約翰大學醫學院、震旦大學醫學院等校合並成立上海第二醫學院;由原齊魯大學藥學系、東吳大學藥學專修科合並成立華東藥學院;由原交通大學、大同大學、震旦大學、東吳大學、江南大學的化工系合並成立華東化工學院;由原交通大學、同濟大學、南京大學、浙江大學的水利系及華東水利專科學校合並成立華東水利學院;由原南京大學、交通大學、浙江大學的航空系合並成立華東航空工業學院;由原華東師範大學、南京大學、金陵大學三校體育系科合並成立華東體育學院;由齊魯大學經濟系與山東會計專科學校合並成立山東財經學院;由江南大學農藝系與南通學院農科等校合並成立蘇北農學院;由武漢大學、湖南大學、廣西大學的礦冶系合並成立中南礦冶學院;由原重慶大學、貴州大學、川北大學的土木系合並成立重慶土木建築工程學院;由原重慶大學、四川大學、川北大學的化工系等系科合並組成四川化工工業學院;由東北人民大學財政信貸、會計統計兩系與東北財政專門學校、東北銀行專門學校、東北計劃統計學院合並成立東北財經學院;由原東北地質專科學校、東北工學院地質系與山東大學地礦系合並成立東北地質學院;由東北農學院森林系與黑龍江省農業專科學校森林科合並成立東北林學院;由原覆旦大學農學院移設沈陽農學院,並將東北水利專修科並入;由河北農學院、平原農學院兩校畜牧獸醫系合並成立內蒙古畜牧獸醫學院。
經過1952年的院系調整,工科、農林、師範、醫藥院校的數量從此前的108所大幅度增加到149所,而綜合性院校則明顯減少,由調整前的51所減為21所[19];與1949年以前工科、農林、師範、醫藥院校的在校生歷史最高年份人數相比,1952年這4個科類的學生人數從7.04萬人上升到13.84萬人,幾乎翻了一番,但政法類在校生卻從37,682人下降到3,830人[20]。
此次院系調整除了合並重組高校系科,還根據計劃經濟和工業建設的需要設置新專業,“新的專業的面則常比西方大學生主修的專業窄”[21];同時把民國時期大學內部的“校─→院─→系─→組”結構改變為蘇聯模式的“校─→系─→教研室(組)”。此外,私立大學和原教會大學全部改為公立,撤銷了輔仁大學、金陵大學、齊魯大學、聖約翰大學、之江大學、滬江大學、震旦大學、嶺南大學、華南聯合大學等校的校名,其系科並入當地其他院校(如輔仁大學並入北京師範大學,金陵大學文理學院各系並入南京大學相關系科)。
三、院系調整及“蘇聯模式”的長期後果
1952年的院系調整固然解決了中國高等教育中工科過於薄弱的痼疾,但其缺失不容輕忽。當時,中國政府對世界高等教育的發展規律及實況缺乏了解,將蘇聯的教育經驗作泛政治化理解,甚至與“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混同起來,進而全面否定歐美國家以及民國時期高等教育的理念與有益的學術傳統,摒棄了本科的通識教育(Generaleducation),辦學主體也從過去的多元化改變成一元化。這種“蘇聯模式”的教育體制有以下明顯缺失:
第一,用技能訓練替代現代教育模式。1952年的院系調整確立了高度一統化的教育模式,抹煞了學校之間以及學生個體之間的差異;而分科過細的專門教育體系又使高校的專業變得相當狹窄,學生的知識結構單一,影響了學科之間的滲透、交融與發展,也阻斷了培養大師級人才的可能性。現代教育與技能訓練的最大不同就在於,現代教育不僅傳授知識,更孕育著一種源源不斷的人文資源。學生如果單有狹隘的專業知識和興趣,也許可以被訓練成“工匠”,但絕對出不了大師。人文主義熏陶與科學技術教育,和而不同;兩者對於培養學生健全的人格品質與邏輯和抽象思維皆功不可沒。1949年以後中國雖然培養出不少技術專家,但幾乎未產生在世界科技與社會科學領域內堪稱頂尖級的人才。這與1952年院系調整造成“高等教育長期文理、理工分家,人文教育與科學教育相割裂,給培養的學生帶來了思維方式的缺陷和知識面的偏頗”[22]是高度關聯的。即便是在那21所號稱綜合性大學的北京大學、南京大學等學校里,其實也僅僅剩下了文、理科,其他系科已被撤銷。解放初期的南京大學有文、理、工、農、醫、師範等7類42個系科,院系調整後僅保留了文、理方面的13個系[23],這有限的系科又各自按照文、理科傳統的學科分類組成系科和專業,不僅文理科之間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綜合,就連文科各系科之間以及理科各專業之間也缺乏相互的滲透和交融。因此,院系調整後形成的所謂“綜合大學(文理學科型)─多科型工科大學─單科型專門學校”的高校設置模式,因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基礎科學與應用科學的相互脫節和分離,影響了學科的更新發展與人才培養的質量;同時,還妨礙了以後高等學校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開發研究之結合。[24]
第二,偏重工科,忽視理科,嚴重削弱政法、財經等人文社會學科。1947年中國高等院校中政法系科的在校生占大學在校學生總數的24%,到了1952年這一比例下降到2%,而到1962年則僅占0.46%。以政治學(PoliticalScience)為例,清朝末期京師大學堂開辦不久,其所設的8個科目中就有“政治學科”,辛亥革命後相繼建立的各高等院校也大都建立了政治學系;1948年全國約200所大學中有近50所大學設立了政治學系,以培養政治學人才,這些系的課程設置中不僅有政治學理論、比較政治、國際政治、中國政治等政治學課程,也有行政學和操作性比較強的行政管理。那時中國的政治學與行政管理的教學與研究曾取得相當成績,湧現出一批著名學者,出版了不少有價值的政治學與行政管理著作。1949年後中國面臨的問題是如何建設一個穩定的、高效能的、真正由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政治體制,按理說政治學逢此良機本應大有用武之地,然而1952年中國政府卻模仿蘇聯模式,在院系調整過程中取消了大學中的政治學系科,也不允許政治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存在。在政治學被取消、法學日漸式微之後,就發生了“文化大革命”這樣的大悲劇,這不能不令人深思。[25]至今中國仍然只將法律當作統治者手中的工具,憲政理念尚處於萌芽狀態、遠未進入治國理念,也與這次院系調整後政法教育的闕失有直接關系。
第三,“蘇聯模式”的高等教育體制導致中國整整幾代人缺乏人文精神的熏陶,這給現今國人道德精神的劣變埋下了根子。當時中國政府只從經濟建設的短期需要出發,滋生了急功近利的教育理念,著重培養大批工科專業技術人員,而與實用技能訓練無關的重要系科則被連根拔掉,由此造成了人文精神(Humanism)的流失。學生在一種高度威權主義的教育體制和教育哲學的引導下被作為工具加以訓練。例如,清華大學原是一所有著濃厚人文底蘊和文理工結合的一流綜合性大學,上個世紀初在人文與科學方面曾經璀璨一時,群英薈萃,一大批光輝不朽的名字如梁啟超、陳寅恪、趙元任、朱自清、胡適、王國維、顧毓秀、聞一多、金岳霖、張奚若、梁思成、馮友蘭、潘光旦、曹禺、錢鐘書、熊慶來、華羅庚等,為中國的學術研究和東西方文化的交融做出了輝煌貢獻。但1950年代初政府只考慮到國家建設對培養工業人才的迫切需要,取消了清華大學的人文社會學科和理科,大大影響了清華大學此後的發展。工科的發展與理科的發展是緊密相聯的,沒有理科知識作為知識基礎,工科不可能單科獨進。北大的情況亦覆如此。由於1952年院系調整造成的內傷,中國的清華與北大如今只能成為出國留學生的搖籃。更重要的是,這種教育體制下成長起來的幾代人都缺乏人文精神。中國的有識之士曾經呼籲關注這種闕失對中國社會發展的消極影響,但“蘇聯模式”高等教育體制的不良影響還將延續相當長一段時期。
當前中國“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的體制原因
張謀貴
安徽省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
一、高等院校盲目擴張與“知識型勞動力過剩”
二、“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現象的再生產機制
三、教育資源的扭曲配置
中國近年來“知識型勞動力過剩”和“教育過度”現象初步顯露,而“人才高消費”現象則日益普遍,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教育資源的配置脫離了社會經濟需求,基礎教育投資嚴重不足,而高等院校卻盲目地大規模擴大招生。
一、高等院校盲目擴張與“知識型勞動力過剩”
近年來,中國的高等院校畢業生有相當一部份人找不到工作。據政府公布的統計數據,2001年畢業的本科生一次就業率不到80%,專科生就業率不到30%,中專畢業生一般很難找到工作;2003年畢業的本科生一次就業率只有50%,206萬大學畢業生中只有103萬在畢業時找到了工作。同時,就業市場上大材小用、“人才高消費”現象卻日益普遍。所謂的“人才高消費”是指企業雇用教育程度或技能水平較高的人來擔任本來只需較低教育程度或技能的工作。當大量知識型勞動力過剩時,高質量勞動力和低質量勞動力之間的工資差距迅速縮小,企業可以用低工資雇傭高素質的勞動力從事簡單型職務。
在這種情況下,很多大學生轉而追求更高的學歷,“考研熱”持續升溫,報考研究生的人數連年創新高。2003年,政府為了緩解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壓力、遲延畢業生就業的時間,決定研究生的招生規模再擴大30%。“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的結果是社會上出現了一種表面上看似乎是矛盾的現象:一方面,大學畢業生只能低就低層次、低工資的職位,中專生、專科生普遍受到冷落;另一方面,盡管高等院校的學費不斷大幅度上漲,許多家庭仍然節衣縮食來支持子女上大學,子女們若不能獲得大學以上的學歷,幾乎就很難有就業機會。
產生此現象的直接原因是高等教育規模擴張過快。1998年普通高校招生人數是108.4萬,1999年躍增到160萬人,2000年再上升到220萬,而2003年的計劃招生數達355萬人,這樣的擴張速度在世界上也是罕見的。若再加上專科院校的學生人數,高等教育的規模就更大了。衡量一個國家的高等教育是否過度發展,不能單純以大學生占總人口的比重來判斷,還必須觀察高等教育的擴大是否脫離了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中國是一個尚未實現工業化的發展中國家,70%的人口生活在落後的農村,雖然有沿海地區若幹現代化的大都市和城鄉一體化區域,但就全國而言,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技術進步還是相當緩慢的,內地的許多中小城市經濟雕敞,失業率非常高。全國各地高等院校畢業生的大部份都不得不到沿海地區的少數大都市去謀職,而城市里知識型勞動力的就業機會又十分有限,結果處於失業狀態的大量高校畢業生只能滯留在沿海城市或回到故鄉,引致“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現象,並為企業的“人才高消費”創造了條件。
事實上,在中國對大學生的需求規模遠遠低於大學畢業生的實際數量。據測算,中國的國民生產總值每增長3%,對高校畢業生的需求大約增長2%,依此推算,中國高校畢業生數量的年增長率不宜超過6%。而過去5年來,由於城市高中畢業生就業困難,政府實行了鼓勵高等院校快速擴大招生的政策,結果導致大學畢業生以每年27%的速度遞增,知識型勞動力供給的增長率是需求增長率的4倍多,這自然會導致許多大學生“畢業即失業”的結局。而且,許多國家的大學實行“寬進嚴出”的制度,學生的畢業率低一些;而中國的高等教育在這一點上卻正好相反,實行的是“嚴進寬出”的制度,結果學生的畢業率接近100%,這種制度又相對增加了知識型勞動力的供給。現在中國每年高等院校的畢業生人數已躍居世界前茅,但在“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的局面下,這種“教育過度”現象恐怕不只是令人可喜的成就了,它也令人擔憂,如果“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的局面長期難以改變,不僅高等院校的發展將受制於此,還可能引起一系列社會問題。
二、“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現象的再生產機制
中國的“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現象不是一個暫時的短期現象。事實上,許多發展中國家都面臨這個問題,受教育程度越高,失業的可能性越大。例如,在印度,80年代末期時,文盲的失業率為2%,而具有中學文化程度的勞動力的失業率卻高達9%;在孟加拉國,擁有碩士學位的人中40%的人處於失業狀態;在泰國,70年代和80年代初大學畢業生的失業率高達20%到35%。
為什麽發展中國家會在文盲半文盲率偏高的情況下出現“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現象呢?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著二元社會經濟結構,城市的勞動力市場一般被分割為正規部門(又稱現代部門)和非正規部門(傳統部門)。所謂的正規部門是指那些工資報酬和福利待遇比較高、工作比較穩定的大公司和政府部門,在發展中國家正規部門的就業機會通常是非常有限的;非正規部門是指工作沒有保障、報酬低且不穩定的一些個體小企業和臨時性工作機會,那些文化程度較低的勞動者(往往是農村來的遷移者),為了掙錢養家糊口,無法計較工作報酬,往往只能在非正規部門尋找低薪而辛苦的工作。而受過良好教育的勞動者一般不願意考慮在非正規部門就業,尤其是家庭經濟狀況較好的人,由於沒有生存壓力,有可能花費較長時間在正規部門里尋找就業機會。隨著發展中國家教育的迅速發展,從高等院校畢業的知識型勞動力越來越多,而處於失業狀態的大學畢業生也隨之上升,結果必然出現“知識型勞力過剩”現象。
在發展中國家,“知識型勞力過剩”既是教育深化的結果,同時也刺激教育的過度擴張。在教育部門發展的初期,社會上的失業者主要是文化程度較低的人,父母為了避免子女成年後面臨失業的風險,往往傾向於讓子女接受更多的教育;一旦中等文化程度的勞動力也難以找到工作,家長就會支持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家長和學生的理性選擇在宏觀上卻產生了一個非理性的結局:大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率越低,願意在大學本科教育上大量投資的人反而越多,這又刺激了大學的持續膨脹,導致大學畢業生的就業率進一步下降。這種結局一方面意味著“知識型勞力過剩”現象在發展中國家會長期存在,另一方面又表明大學教育的過度擴張造成了對勞動力的“過度教育”。
教育的過度發展與“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的互動必然造成教育資源的配置不當和投資效率低下。一方面,受過相當教育的知識型勞動者處在閑置和半閑置狀態中,這是人力資源的嚴重浪費;另一方面,教育的過度發展又虛耗了產業發展所必須的物質資源。一個國家的人力資本投資應與其國情相適應,並非在任何條件下都是教育投資越多越好。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是否出現“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現象,也是檢驗一個發展中國家現代化進展程度的標志,無論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率達到什麽水平,少數都市的發達程度有多高,只要存在著“知識型勞動力過剩”現象,就說明這個國家的現代化過程可能陷入了瓶頸。
三、教育資源的扭曲配置
自1998年開始,中國高校的招生規模持續擴張,根據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的規定,到2010年全國高等教育的入學率要達到15%左右,這意味著今後高等教育將由“精英教育”向“大眾教育”轉變。高等教育發展的加快能滿足民眾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有助於提高國民素質,但高等教育擴張過快也產生了一系列問題。
首先,對高等教育部門的投資過度,而對基礎教育的投資嚴重不足。根據世界各國初級、中等、高等教育這三級投資結構的一般規律和發展態勢,在經濟和教育發展的最初階段,三級教育投資的分配結構應呈“金字塔”形,即初級教育的投資比例最大,其次為中等教育投資,而高等教育的投資比例最低。隨著經濟現代化程度的提高,教育投資分配結構也逐漸向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傾斜。世界上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在800到2,000美元的國家平均的教育投資配置狀況是:初級教育占41%,中等教育占29%,高等教育則占18%。而在人均國民生產總值5,000美元以上的國家,初級教育占29%,中等教育占38%,高等教育占17%。中國目前教育投資的配置狀況則是:初級教育的投資比重1982年是38%,1997年卻下降到31%;與此同時,高等教育投資的比重卻維持在22%的水平上。[1]顯然,中國的小學教育經費比重遠低於發展中國家,而高等教育經費的比重不但高於發展中國家,而且也高於發達國家。
中國這幾年對高等教育的投資大幅度增加,高等院校大規模擴張。1977年,全國只有404所高等院校,1994年擴張到2,252所,平均每年新增100多所,目前已經達到3,000多所。而在高等教育過度擴張的同時,基礎教育的投資卻嚴重不足,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基礎教育條件差,學校辦學經費少,校舍與教室中有許多是危房,貧困地區還有一部份學齡兒童由於經濟困難時時面臨輟學的可能;即便是在如此差的條件下,農村學校的辦學經費還是強行向農民攤派而得。
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越低,初等教育的投資收益率越高。但中國的教育投資配置卻正好背道而馳,一方面將有限的教育資源過多地投向收效低的高等教育,其結果是令耗費大量教育資源的大學畢業生供過於求,形成“知識型勞力過剩”,造成教育投資的嚴重浪費;另一方面,可能創造高經濟收益率的基礎教育卻得不到應有的投資,因此農村經濟的成長失去了足夠的人力資源支撐。中國是一個中低收入水平的發展中國家,農村還有大量的文盲,農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非常低,特別需要發展基礎教育。對中國來說,合理的選擇應當是加強基礎教育投入,並適當減少對高等教育的投資。
其次,高等教育發展過快導致高等教育系統內部的結構失衡。自從政府確定了把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眾教育”轉變的方針後,各地都在加快發展高等教育,有些地方甚至不顧自身條件,盲目刮起一股高校“升格風”,不管其是否具備辦學能力,把一大批師範專科學校“升格”為綜合型或專科型大學,而中專則大量“升格”為大專,而且不顧師資條件,什麽專業“熱”就開設什麽專業,由此產生了許多弊端。例如,入學率的大幅度提高意味著生源質量下降,因學生驟增而減少必要的實習與試驗,加之圖書儀器等教育設施相對短缺,高等院校的平均教學質量下降;學科結構不均衡,一些“熱門”專業供過於求,有的“冷門”專業供不應求。
再次,教育部門的發展目標盲目追求高層次,偏離了社會需求。本科生比例過大,擠占了專科生的就業市場;而專科生所學則過於理論化,不能勝任高級技工的工作。結果,本科畢業生的工資水平下跌到1千元左右,接近普通的藍領熟練工的工資;而企業急需高級技工,卻用高薪也不易覓得。[2]一方面許多專科生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就業市場上又需要大量的高級技工,這種奇特的人才供需現象讓人扼腕。
分配正義和群體認同:社會正義在中國
徐賁
美國加州聖瑪利學院教授
從上個世紀90年代前期開始,隨著中國經濟體制的改變和在這一過程中權金勾結、貧富懸殊和制度性腐敗的日益加劇,社會正義越來越成為思想界的關注點,其中討論的一個重點便是分配正義。在討論中,人們對一些普遍性的正義原則,如“結果的公平”、“機會的平等”和“資源的公平”、“滿足需要的公平”、“憑能力致富的公平”等等,表現出很大的興趣,也產生了各種爭論。[1] 這一討論大大豐富了人們對分配正義所涉及的一些基本問題的了解。在對正義問題極為陌生的中國,這方面的積極意義是不容輕視的。
但是,上述討論基本上是建立在局限性頗為明顯的“兩極”“三元”分析模式之上,這里的“兩極”是指理想“正義”與現實“非正義”的對立,“三元”是指“個人”、“政府”和“金錢”,其中個人是競爭者和接受分配者,政府是再分配者,而金錢則是再分配物品。兩極化的正義與非正義之對立往往低估了介於這兩者之間的“常識正義”,即實際存在於群體中的正義觀。而在社會群體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卻恰恰是“常識正義”,而不一定是理想正義。“理想正義”和“常識正義”都是否定性的,換言之,這兩種觀念提倡正義都是為了消除非正義,但它們對什麽是非正義的認同往往卻並不相同。例如,高等教育中所謂通過公平考試而“量才錄取”,常識將它視為正義,因為它否定了憑金錢、階級、家庭關系入學的非正義;但是,“理想正義”則仍可能視其為缺乏正義,因為中等教育給所有考生提供的受教育機會並不相等,所以高考競爭的起點就實際上是不平等的。“常識正義”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在現實社會中正義與非正義的沖突往往是在“常識正義”和非正義間展開,而不是在“理想正義”與非正義間進行。
“三元”模式把分配問題幾乎完全限制於金錢和物質,因而忽略了分配正義的一些其它內容,如“賞罰”、“榮譽”、“天賦”和“才幹”、“需要”等等。同時,“三元”模式的出發點往往是一些普遍經濟原則,很難具體對待當今中國面臨的一些嚴重社會問題(如濫用公職權力、司法非正義、新聞受鉗制、人際關系淡漠和缺乏同情心、普通民眾的醫療和教育負擔、民工在城市遭受的社會歧視和不公正待遇等)。若將這類問題統統歸結或還原為經濟問題,不利於我們認識分配正義對社會群體多方面的影響。對分配正義的討論不只是關心如何在現存的社會各群體之間對非正義的分配作再分配,而是要通過對群體共同生活方式、理念和價值的批判來形成具有多方面分配正義的新群體環境。從這一角度去認識,就有必要比較深入全面地了解華爾澤的社群主義多元正義觀。筆者將先介紹這一理論,然後在此基礎上討論中國目前的分配正義問題。
一、現代群體生活的社會區分和諸多領域
現代化社會的重要標志之一就是生活領域越來越分明的區分。韋伯的現代社會理論指出:“領域的區分不僅是現代社會的主要特徵,而且也是現代道德發生劇烈變化的主要原因。”[2] 在宗教、經濟、政治、科學和文藝等領域各自區分的背景下,它們各自發展出相對獨立的價值觀,如信仰、利潤、權力、客觀知識、美和創新等等。華爾澤的多元正義論所依據的現代社會領域區分和韋伯的現代化理論是一致的。可是,華爾澤所強調的不是社會發展的自動趨向,而是自由主義政治意識形態在這一歷史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他觀察到的領域區別也比一般的現代化理論之觀察更為具體、更為多樣。
華爾澤認為,自由主義對現代社會的貢獻不在於造就原子型的“個人”,而在於它提供了“繪制(現代)社會和政治世界的地圖”的工具。華爾澤強調,前自由主義時代的社會是一個有機的整體,盡管它也展現出不同的方面,如宗教、政治、經濟、家庭等等,但這些都交織為渾然一體的世界。因此,“教會和國家,教會國家和大學,公民社會和政治團體,王朝和政府,公職和財產,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家庭和店鋪等等,它們都見怪不怪地合二為一,不可分離。”[3]
自由主義者屬於提倡和實行“區分的藝術”的人,他們在原先渾然不分的社會中劃分出不同領域之間的界限,逐漸繪制出我們至今仍在沿用的“社會政治地圖”。這張地圖上最重要的區分體現在教會和國家之間,這一區分造就了一個“宗教領域(公共和私人禮拜、聚會和良心),在這個領域前政客和官僚必須止步。”[4] 在宗教領域中,信徒享有不受外力強迫的自由。一個人的靈魂得救或不得救,或者根本不在乎是否得救,都是他自己的事。這就是信仰和良心的自由。
同樣,教會國家(或者國家教會)和大學的區分造就了學術自由,教授在教育領域中就象信徒在宗教領域中那樣擁有他自己的自由。在中世紀,大學和教會(或教會國家)渾為一體,大學里的學生和教授是特權群體,享有僧侶的身份,不受世俗懲戒的約束。正因為大學和教會(或教會國家)沒有區分,中世紀的學者們也就不能享受異端思想的自由。進入現代社會後,大學成為知識領域的一部份,學生和教授失去了僧侶的特殊身份,但卻獲得了知識領域中的絕對自由(至少在理論上可以這麽說)。無論是在私底下還是在公開場合,學生和教授都可以自由地批評或質疑社會。
公民社會和政治團體的區分則造就了經濟競爭、自由企業以及商品、勞動力和資本市場等領域。以商品市場為例,“商品的買者和賣者都有自由討價還價,以任何價格買賣任何物品。國家官員不得加以幹涉”。在這個領域中,“不存在什麽正義的價格,至少沒有誰可以去強制規定什麽是正義價格。同樣,誰也不能禁止奢侈浪費或高利剝削,誰也不能強行規定物品必須品質優良或使用安全,誰也不能制定最低工資規定等等。”[5] 只要賣家不弄虛作假,不脅迫或引誘買家成交,以任何價格出售任何劣等商品皆不違反自由買賣原則。“消費者協會”也不得規定商品的合理價格或必須達到怎樣的質量,它只能為買家提供信息,幫助買家自己作出買或不買的決定。顧客一切都得自己當心、自己負責,這里體現的是“自由必有風險”的原則。
同樣,家庭和國家的區分廢止了王朝政府。政治權力不再是世代相襲的特權。以前,只有皇帝的兒子才能當皇帝;今天,在現代民主國家,具有被選舉資格的任何人都可以競選總統或總理。由於政治社會地位與祖傳的身份、地位和財產之間有了界限,於是就產生了“公職”這個領域。在這個領域里,從事公職活動的人們可以競爭各類職位,也有發展個人專長的自由。個人的命運從傳統的“龍生龍、鳳生鳳、老鼠的兒子會打洞”,變成了一條可以選擇、可以爭取的成功之路。對民眾來說,國事和家事的區分還造成了個人和家庭領域的自由(它往往被過份狹隘地只當作是性自由)。個人領域頗為寬廣,只要不強奸、不放火、不殺人,一個人有自由在家里會見任何朋友,讀任何書,以任何方式談政治、罵總統或者教育子女等等。沒有這種自由,人們就是呆在家里,也會膽戰心驚,生怕隨時被人告發(就象“文化大革命”時那樣)。
“區分的藝術”不僅造就了自由,而且也造就了平等。宗教自由消除了政治和神職官員的強制性權力,這既形成了由世俗信眾主導的自由教會,也使人人能平等地為自己的靈魂負責。學術領域中任何人都必須以理服人,不得以暴力強制他人。學術自由造就了“學問”、“知識”或“真理”面前的人人平等。公職服務領域的自由同時確立了應以才德和能力,而非部屬、門庭、裙帶關系加入競爭的平等原則。私人或家庭生活的自由使得國家不得幹涉任何人的私生活,而不只是權貴者的私生活,這就是人人私生活的平等。
由於現代社會生活領域的區分,自由和平等方能在每個領域中同步發展。因此,華爾澤強調:“事實上,自由和平等是一個意思,我們可以說,(經過區分的)現代社會既享有自由也享有平等,但條件必須是任何領域中的優勢不能轉化為另一個領域中的優勢,”也就是說,“要講區分就得堅守區分,政治權力不得左右教會,宗教不能牽制國家,以此類推。”[6] 每個現代社會中都會有許多自然形成的不同領域,但這些領域間卻並不總是保持嚴格的區分。如果自然的不同就等於人為的區分,那也就無須實行“區分的藝術”了。區分是一種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傳統,但維持和確保領域間的區分卻是國家在管理社會時應盡的一項職責。
不同的社會會有不同領域間的區分。在不同的社會中,那些試圖破壞領域區分,讓某些領域對其它領域形成控制的主要力量也會有所不同。每個社會本身的發展歷史和傳統也會形成具有特點的領域區分和領域間影響或跨越。但這不應當影響堅守領域區分,堅持領域獨立的基本原則。否則,當一些人在一個領域中的優勢能夠順利轉移成為另一個領域中的優勢時,就必然會形成華爾澤所說的“宰制”(domination),“宰制”必然使得原本應當獨立的領域正義遭到破壞。
從群體價值觀、而非抽象正義原則來看,社會中並不存在某種統一的、行諸任何領域都有效的正義原則。每個具體的領域都有它自己約定俗成的正義,這就是華爾澤所說的“多元正義”。華爾澤認為,每個領域中都有某種主要的交換、授與或分配的物品,確定什麽是某領域中的這種“特殊物品”,也就是確立對這物品的分配原則,即分配正義。例如,如果我們把“健康”視為醫療保健領域中的特殊物品,那麽它的分配原則就是“需要”(健康是每個人的基本需要),得了病需要治療,有錢沒錢都得治。這就是領域分配物品包含分配原則的意思。如果金錢和商品的自由交換原則進入了醫療保健領域,把醫療當作“商品”,有錢的治病,沒錢的等死,或者有錢的小病大治,沒錢的大病小治,那麽有錢人在金錢商品領域中的優勢就順利地轉化為醫療保健領域中的優勢,這就形成了一個領域對另一個領域的“宰制”,破壞了另一個領域中應有的分配正義。
華爾澤提出多元正義觀時采用的是一種很現實的正義觀。他看到現有社會中、各領域中都存在著許多現實的不平等。他認為,如果各領域能保持獨立,不受其它領域的“宰制”,那麽這些現實的不平等就至少不會加劇;而且,由於每個人都同時生活在不同領域之中,他在一些領域中的劣勢至少可能由他在另一些領域中的優勢所抵消,最後形成一種“不平等的平等”局面。華爾澤稱之為“覆合平等”。
二、多元正義和覆合平等
幾乎所有的正義概念都是與某種“平等”的概念聯系在一起的。大多數從普遍理想原則出發的正義觀都包含著某種單一的平等概念。與此不同的是,華爾澤從多元正義觀出發,提出了“覆合平等”的概念。單一平等觀認為,如果一個社會能在某個關鍵點上平等地對待所有的人,就能實現一個平等的社會,這個關鍵點可以是財產、收入、機會、權利、資源、能力、福利等等。盡管不同的正義論者在“平等什麽”的問題上有激烈的爭議,但他們在設定某種平等理想的單一尺度上卻是一致的。
當然,持單一平等觀者往往並不試圖將平等直接運用於每個具體議題。正如米勒觀察到的,主張單一平等者在提出某種平等理想後,往往會同意為“有益的競爭……犧牲一些平等。”[7] 例如,在羅爾斯那里,“機會平等原則”就是與“區別原則”並列的。區別原則(盡量有利於所有人的盡量小的差別)和它的社會運用(如平權,即盡量為最弱勢的群體提供最大的機會優勢)就是接受某種程度的不平等。
覆合平等觀則認為,“平等”不是一種可以預先設立的總體理想。平等只能是一種“不平等的平等”,即許多領域中實際存在的不平等相互抵消、平衡後達到的“覆合平等”。現有的許多分配領域內部都不平等,因為不同的人在這些領域中並不享有同等量的領域物品。因此,“平等不是指某種物品的平均分配,而是指一系列社會關系形成的總體性質。”[8] 一個人官場失意或做不成生意,可以改做學問,即使一個人在許多領域中都處於劣勢,他至少在公民權利、安全、福利等領域中仍然與他人平等。華爾澤認為,各領域越獨立,它們相互的關系就越能產生平等的公民身份,這種平等永遠是一個社會實踐的“副產品”[9],不是一種說有就有、或者想要有就能有的東西。實現覆合平等的根本條件是國家機器獨立於特定政治勢力和保障人們政治自由的公民憲政。
盡管華爾澤認為自由主義推動了現代社會領域的區分,但他卻並不是一個傳統意義上的自由主義者。在許多具體問題上,他都表現出明顯的社會民主主義的特點,尤其是他堅持國家在現代社會中必須發揮作用,必須盡力維持不同領域間的區分,以保證它們的獨立和正義。華爾澤的這種主張與自由主義者要求盡量限制國家的作用是不同的。華爾澤認為,不同的社會有自己形成特定社會領域的傳統和歷史,領域的多寡和彼此間的區分也可能各不相同。他在《正義的領域》一書中,僅就美國的情況討論了“安全和福利”、“金錢和商品”、“公職”、“苦累職業”、“閑暇”、“教育”、“親屬和愛”、“神的恩典”、“(社會)承認”和“政治權力”等領域,涉及美國人關心的一些社會問題,如醫療保健、平權法、兵役制度、社會商業化等等。在美國特定的社會環境中,華爾澤特別關心金錢和商品對其它領域的“宰制”,但他也十分重視政治權力的“宰制”力量。
政治權力對社會正義造成破壞,問題是不是出在政治權力(即國家政府)本身呢?對這個問題,華爾澤和自由主義者的回答是完全不同的。自由主義把政治權力本身視為一種對自由個體的威脅力量,認為權力即腐敗,絕對的權力即絕對的腐敗。自由主義要求國家對社會的幹涉越少越好。華爾澤不同意這種看法。他承認,自由主義為保護個人不受國家權力的侵犯作出過歷史的貢獻。但是他指出,在正義問題上,需要保護的不是個人,而是獨立自主的社會領域,這包括政治權力領域本身:“\楷體{很清楚,政治權力自身就需要保護,以免遭國外和國內勢力的篡奪。一旦權力被一些家族、僧侶、官僚、富豪篡奪並把持,國家(權力)就不再自由。”自由的國家必定是不受家族、宗教派別、單一政黨或少數技術官僚精英控制的國家,“在覆合社會中,自由的國家與其它的領域是分離的。自由的宗教掌握在信眾手里,自由的大學掌握在學者手中,自由的公司掌握在工人和管理人員手中,同樣道理,自由的國家必須掌握在全體公民手中。”[10]
華爾澤強調的是諸多社會領域的相對獨立,而不是絕對隔離。由於人們同時生活在不同的領域中,不同的領域必然經由他們相互影響。國家權力是對其它領域影響最大、也最特殊的一個。國家的職責是保持和維護其它領域的獨立,“盡管每個領域的成員都應盡力保護自己,但當他們受到威脅時,他們最終還是得要求國家的保護”。國家保護的重要性甚至表現在,即使在人們受到國家權力本身的威脅時,他們也得要求國家的保護。這時他們只能向政府的另一些部門申訴,或者以公民共同的聲音來抗議政府。[11] 即使在公開向政府部門申訴無效的情況下,一個公民的公開陳情,它本身仍然是一種向其他公民申求正義的行為。[12] 在中國屢見不鮮的各種民眾的“上訪”正是這樣一種行為。
自由主義者習慣於把自由市場當作對抗政治專制、自動形成民主社會的力量。華爾澤對此告誡道:“政治專制被廢除以後,財富本身便會成為專制的形式,對此我們必須看清楚才行。”[13] 華爾澤指出,限制政府權力是領域區分的偉大成就,但是,正是這一成就卻可能為金錢統治打開大門。金錢可以影響和控制政府官員,操縱各級政策和決策,讓有錢人肆意剝削、壓迫和淩辱無力保護自己的弱勢階層。華爾澤稱此為金錢財富的“三重高壓統治”。[14] 華爾澤強調,只要存在這三重統治,就不可能存在有效的自由市場。自由市場不是讓金錢財富為所欲為,“它需要有一個積極的結構。自由交換並不能維持它本身。它需要由制度、規則、規範和習慣行為來維持。”[15] 自由市場領域中的正義所面臨的威脅,不僅來自政治權力的“宰制”,還來自自由主義者所鼓吹的絕對私有制。華爾澤指出,“無限制的財富威脅到一切領域體制和公民社會的所有實踐”,包括學術、教育、就業、公職等等。私人財富對社會的高壓統治“沒有國家權力那麽公開,但卻更為害深重。”[16]
華爾澤對絕對私有制和個人財富無限膨脹的批評,體現了一種經濟民主的思想。它包括兩個方面,即市場生產的集體化和福利國家分配。所謂的市場生產集體化是社會主義的理想,它要求通過生產集體化而在普通公民中重新分配市場權力。福利國家則是共和的理想,它要求在政治群體中培養積極的、相互關心的公民特性。華爾澤所主張的生產集體化,不是我們所熟悉的工廠的國家所有制以及計劃經濟,而是工人和管理人員通過共同“擁有”企業(如參股或參與管理)而做到“當家作主”。這種包括“感覺”和“現實”的當家作主不是憑空設想,而是華爾澤自己親身經歷過的。
華爾澤在美國的一個鋼鐵工業城市中長大。在那里,工廠主和經理人曾一度操縱市政府;市長、官員、市議會與工廠主們沆瀣一氣,聽任工廠主和經理們在廠里作威作福,隨意欺壓工人。19世紀30年代,羅斯福總統的“新政”推行政經分離,市長和一些官員因受賄罪入獄。工廠成立了強有力的工會和工人申冤委員會,於是工廠的管理得以部份地民主化。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對社會關系的‘感覺’發生了徹底的變化。現實也的確發生了變化。工人們現在成了公民,他們的孩子在學校里(與富人的孩子)也比較平等了。……他們在日常生活中也遠不需要象以前那麽畏縮懼怕了。這並不完全是因為工人收入有所增加的緣故。工人通過(工會的)集體鬥爭縮小了工廠里的收入差別。盡管工人和管理人員的收入和累積財富仍很不平等,……但金錢已確實不象以前那樣能收買一切。”單憑這一點,實際收入的不平等對工人日常生活的壓迫就已經受到了限制。[17]
市場生產的集體化不但有利於市場權力的再分配,它還有助於“建設一個更加牢固、更加認真投入的政治群體”。這也是社會分配與群體建設的聯系之所在。政治群體建設和認同,“它本身並不就是分配正義問題”,但它要求現實社會群體中的人們自問,如果我們還算一個群體,那麽我們應當為彼此做些什麽?[18] 分配正義直接影響到群體存在的正當性和凝聚力。當一些人不能維持溫飽,而另一些人卻肆意揮霍的時候,當有權者可以隨意壓迫、淩辱無權者,或者甚至將他們置於死地的時候,我們這個群體將是一種怎樣性質的群體?群體的優勢者還能以什麽資格自稱代表弱勢者?群體的弱勢者又有什麽義務必須自視為這群體不可分離的一部份呢?
三、經濟民主、政治民主和公民平等
經濟不民主和政治不民主是聯系在一起的,分配非正義和社會非正義也是密不可分的。一個社會如果讓一些人的基本溫飽、居住、醫療和教育需要得不到滿足,那麽它所造成的便是一種雙重危機。一個有病卻無錢得到醫療的窮人,他面臨的處境“不僅是生命的危險,而且也是毫無尊嚴。”[19] 對這個窮人來說,他遭受的還是一種雙重剝奪,他被剝奪了他的群體所共同承認的需要,他也被剝奪了保持群體成員尊嚴的起碼條件。他事實上已經被排除在那個構築在起碼的共認需要和相互責任的“我們”之外。公民不只是一種形式身份,公民身份的體現並不只是一張必須隨時攜帶備審的身份證,而是以一些最低限度自尊為條件的平等身份。
實現經濟民主不能單單依靠經濟本身的力量。私有制市場本身就是一種不平等結構,它的交換方式使得窮困的參與者被迫依賴於富有的參與者。它會造成3種形式的經濟強迫:腐蝕政府官員,操縱政策和壓迫勞工。強調國家權力保持獨立(首先是不受金錢利益的控制),強調國家保護社會領域的獨立(首先是杜絕經濟宰制的操控),這些都是同步實現經濟民主和政治民主的關鍵。政治民主不只是自由主義政治所強調的政府分權制衡、公平選舉程序和法治,而更是公民的有效參與。這是公民共和的理想。華爾澤特別強調通過經濟民主來加強政治公民的共和品質。在華爾澤那里,經濟民主是一種必要的手段,而不是最終目的;經濟民主不是實行“大鍋飯”和絕對平均主義,而是讓所有與企業生產有關的人員都能積極主動地參與產品的市場定向、合理管理、提高生產力、保障工人的福利等等。這和國家主義的“命令經濟”、“長官意志”和不容工人實際參與是完全不同的。
在日常生產中的積極參與是一種培養公民參與的基本經驗。只有具有參與意識和參與經驗的公民才是共和理想的公民,才是能夠掌握國家權力並限制市場不平等趨向的公民。在這種情況下,經濟民主和政治民主是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改變私有制的社會主義可以讓盡量多的人有盡量多的參與機會。與此同時,激勵公民政治的共和則可以使公民的廣泛參與能增進他們的實際社會福利。由此來看,社會主義理想在中國的失敗,根由不在它的集體生產理想,而在於它的實踐既缺乏政治民主,也缺乏經濟民主。目前在中國實行的所謂“市場經濟”同樣存在著壓制政治民主和經濟民主的問題,同樣不符合堅持要求全體公民有效參與的公民共和理想。
堅持公民共和理想決不只等於以自由市場經濟代替社會主義。公民共和的民主觀與純自由主義的民主觀是不同的。公民共和比自由主義更強調民主對於提高群體素質的關鍵作用。華爾澤曾從不同的共和角度來強調民主的重要。在《激進的原則》一書中,他提出,為實現自由所作的道德努力必須有一個適當的行動環境,那就是民主的群體。[20] 在《哲學和民主》一文中,他援引了盧梭的觀點:人民“受法管理,只有當自由的人設立了法,法才能約束自由的人。”[21] 在《正義的領域》中,他更是進一步從政治領域的自身性質來闡述民主的意義:政治領域的交換“物品”是權力,而民主辯論則是包含於這一交換物品之中的分配原則,民主討論是政治領域的分配正義。華爾澤說:“我們一旦把(財產)所有制、專門學識和宗教知識安置在它們各自的領域之中,確保了它們的獨立,那麽在政治領域中便只剩下了民主。……民主是……分配權力的政治方式。每一種民主之外的理由都應遭擯棄。只有公民間的辯論才算數。……[民主的政治]不得使用武力,不得濫用職權,不得用金錢收買,只能以討論的方式來對問題發表意見。”[22] 華爾澤指出,政治領域的關鍵問題是“誰應當擁有和行使國家權力”,對這個問題只可能有兩種答案,“一是權力應當由那些最懂得運用權力者擁有;二是權力應當由那些最直接受權力影響者所擁有,或至少應由他們所控制。”[23] 前一種是各種王命神授、優等種族、先進政黨和聖賢精英政治的回答,而後一種則是公民政治的回答。
無論是討論民主還是討論分配正義,華爾澤所著眼的都是群體成員而非抽象的集體。這種民主的群體觀不同於專制下的集體主義。他提出的問題不是個人必須為集體作什麽犧牲(所謂“盡義務”),而是同一群體的成員應當為彼此做些什麽,才能使這個群體成為一個值得認同的、好的群體。這樣的價值群體有別於功利主義或者自由意志論下的個人原子聚合體,也有別於民族主義的自然群合。
分配正義與群體認同的關系尤其集中地體現在基本的“安全和福利”領域中。華爾澤強調,分配正義最重要的一條就是“(由群體)向(群體成員)提供安全和福利”[24],包括“對病患者、年邁者、體弱者、貧困者、失業者等等的照顧。”[25] 因此,群體必須為保護弱勢群體提供“安全網”。安全網指的是,“社會福利對其最弱勢成員有首要義務,只有當這些人的生活有了保障以後,才談得上別的。……關鍵在於,構建安全網是為了保障每一個人都一定能滿足那些由我們這個集體共同確定為文化價值的需要。如果我們要象公民同伴一樣相互扶持,就不能不相互照應這些需要。”[26]
社會正義應當滿足群體成員的哪些需要?滿足到什麽程度?如何評估不同需要間的主次先後?例如,如何在醫療和教育這兩種不同的需要之間作出選擇和平衡?個人自由功利主義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是,讓每個人按他自己對需要的理解去處理就行。家長式福利論的回答是,應當由經濟、醫療、教育等專家來設置某種標準,以確定醫療和教育的最低需要是什麽,然後按此實行。自由意志論會說,我們誰也沒有義務去滿足別人的需要。華爾澤則認為,我們不可能預先知道什麽是需要滿足的需要,需要滿足的需要應當是群體成員集體認可的需要。華爾澤也不認為有任何現成的方法可以用來決定人們的基本生命需要應滿足到什麽程度。群體只有通過民主的政治程序才能達到對基本需要和滿足程度的集體共識。至於一個群體通過民主程序會達到怎樣的共識,那又取決於一個社會的基本價值觀,“任何詳細規定個人權利或資格的哲學努力都會對民主決策形成嚴重限制”[27]。因此,民主程序的意義不僅在於決定公正政策,而且在於形成大家能認同的生活方式,包括象“需要”(及它的反面“奢侈”)這樣的基本觀念。
每個群體在現有的基本需要共識範圍內都必須對每個成員滿足某些需要作出承諾並確有措施。做不到這一點,這個群體社會就稱不上真正的民主。在民主社會中,群體的成員應當為彼此作些什麽呢?華爾澤的回答是:“民主國家的目的……難道不是一視同仁地(同等地)維持所有公民的生命和最低程度的福利嗎?”[28] 這是一切“好社會”的起碼要求,不管它以什麽意識形態為名號,“每一個政治群體都必須顧及其成員的需要”[29],分配正義必須承認和維護的根本原則就是一切成員都相互平等。抽掉了平等,“成員”便成為一種沒有意義的身份,成員既無須再認同群體,群體也無權再強求成員的忠誠。
在民主社會中,群體成員的平等從根本上說體現為憲法權利的公民平等。由於憲法建立在一切人平等權利的高度上,它必須盡量避免直接支持那些在經濟和政治現實中顯然有差別的情況,如私有財產占有,優待某政黨、階級、種族、性別的權力或財產分配等等。在這一點上,美國憲法是相當有特點的。它在強調一切人平等的政治和公民權利的同時,特別排除了保護私人財產權利這一條。美國的憲法精神源自美國的《獨立宣言》。美國的《獨立宣言》極能體現社會契約的精神。它直截了當地宣稱:“政府建立在人民之中,政府的正當權力來自被治理者的同意。”它進一步說明:“當一個政府不能盡責時,人們不僅有權利,而且有責任來改變和更換政府。”《獨立宣言》也包含了對自然權利最強烈的陳述,它將“人人生而平等”強調為“不言而喻的權利”。在提到自然法則和自然權利時,《宣言》聽起來象是洛克的語言,但它卻並沒有刻意提出洛克視為首要的私人財產權利。《宣言》是在經過激烈的爭辯後才用人人都享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來代替私人財產權利的。在美國憲法的權利修正案中同樣沒有關於私人財產權利的條款,私人財產的權利只是其它權利(如住宅不受騷擾)的一部份。在美國這個自由市場最發達的國家,私人財產是由公民所擁有的其它權利所保障的。正因為美國《獨立宣言》和憲法強調的是比占有私人財產更為普遍的公民權利,華爾澤所主張的帶有社會主義色采的經濟民主才有可能成為一種對美國憲法精神的解釋。
四、 社會正義在中國
華爾澤的多元正義觀對討論今天中國的社會正義具有策略、方法和公民政治方面的多重意義。從策略上說,它可以讓我們運用當今中國民族國家群體內部已經存在的正義價值資源來批評有關的社會問題,並將這種批評逐漸與世界其它群體的社會批評聯系起來,最終形成一些關於普遍正義的原則。分配正義已經成為當今中國的一個突出問題,因為它特別存在於一個物質不算匱乏,但又不充份豐富的社會。[30] 從方法上說,多元正義理論與從某種單一、抽象原則出發的正義理論幾乎正好相反。它強調現有社會不同領域的劃分,強調每個獨立領域中的特殊分配物品及其內含的分配原則。例如,醫療保健領域中的特別物品是健康,其分配原則是“需要”,金錢和商品領域中的特別物品是金錢和物質,其分配原則是“自由交換”等等。這樣討論分配正義,有利於直接切入具體的中國社會問題,因為中國的許多社會問題其實都首先是在某些特定領域中的問題,確定問題所在的領域往往也就是研究問題的性質。從公民政治的角度來說,在每一個具體的領域中,最初起作用的身份也許是某一物品的生產者或接受者,但最終起作用的身份必須是公民。這是因為,諸多正義原則間的調節力量是公民政治。政府維持不同領域間的區分,這種作用也是公民政治的結果。盡管各個領域中的常識正義容許存在某種不平等,但是其生活跨越諸多領域的公民卻必須享有最終的“不平等的平等”,這也就是公民的無條件的平等。
現有的多元正義理論是在民主國家環境中提出的,在民主環境中,“政治被當作獨立的行為”,而不是某一利益集團專制統治的工具。即便如此,華爾澤還是特別提出,他並不認為“多元正義理論就與其它類型的國家無關”。[31] 在中國的現實環境中,談多元正義並不是要把美國的“領域物品”和“分配原則”直接搬用到中國社會中來,盡管現代化和全球化的普遍進程確實使得許多領域(如司法、教育、醫療保健、社會福利、金錢和商品等等)具有很大的跨民族國家性。多元正義論為我們提供了一些觀察和分析社會正義問題的方法,使我們可以避免從籠統印象去評價中國的社會正義現況。它能幫助我們去具體地確定每一個領域的社會正義狀態,以便得出與當前時弊和問題有關的結論或者糾正方法。這一分析方式的關鍵就是堅持現代社會領域的區分,反對強勢領域(權力和金錢)對其它領域的“宰制”。在當今中國社會中,一些具體的社會問題,如學校的學店化、醫療服務的商品化、公職權力的腐敗、商界的金權勾結、社會等級的官本位制、權貴勢力幹擾司法和欺壓平民等等,都是一些領域“宰制”另一些領域的結果。對這些社會問題我們可以用自己群體已經達成的價值共識去追問:“以我們自己的分配標準來看,我們有正義嗎?”
政治權力對其它領域的“宰制”仍然是中國社會正義的最大威脅。政治權力進入經濟、司法、教育、文學藝術等等領域,成為這些領域中的宰制力量,加劇了這些領域中乃至整個社會的非正義或覆合非正義。當前許多城市中的暴力逼遷就是一個例子。普通百姓的“居住”本應屬於“安全和福利”領域,中國社會也把最低程度的“衣食住行”看成是一種起碼的生存條件。既然如此,衣食住行的“住”應以“需要”為其分配原則,把人逼得流離失所是共認的“不義”(非正義)之舉。在一般情況下,房產開發商要取得某個人的住屋,正當商業行為必須奉行自由交換的原則(這是商業領域的分配正義),必須是買賣雙方都心甘情願的交易,若在賣方失去起碼居住條件時,買方更有義務予以安置。在正當交易的情況下,國家權力應當保持中立,並且有責任不讓房地產商在與散戶不對等的經濟力量關系中以強淩弱地對待普通百姓。這是政府對公民利益應有的保護。但是,現在中國的情況往往正好相反。政府權力進入了商業領域,不僅讓一些有權者大獲其利(讓一些人把政治權力領域中的優勢順利轉化為金錢領域中的優勢),而且使得房產商可以隨意逼遷百姓(讓另一些人把金錢領域中的優勢變成對基本福利領域中的“宰制”)。“權金勾結”使得開發商甚至不必在乎商界自己原本奉行的“自由買賣”原則,而是手握政府的“紅頭文件”,動用國家的法院和警察“現場辦公”,強制性地對民房速判速拆。這種強暴行為包含著對包括政治權力本身在內的多個社會領域分配原則的破壞,成為具體領域的非正義和社會整體的覆合非正義。
社會非正義和社會缺乏道德並不是一回事。當今中國存在的一個普遍傾向就是把社會非正義簡單地當作社會道德淪喪和敗壞,並以提高人民道德素質或提倡“某某精神”來作為診治社會非正義的藥方。這是不對的。道德基本上是一種個人責任,而正義所關系到的則是社會秩序。正義所涉及的不是個人道德,甚至不是集體道德,而是社會體制、政治制度和政府組織的正當性。要實現或維持具體領域中的正義,道德只具有最低程度的約束作用。例如,“舍己為人”是一種美德,但在“自由交換”的商業領域或“公平競爭”的高教領域中,我們並不要求人們成為《鏡花緣》中爭相讓利的“真君子”。正義只要求這些領域的參與者按其一般的公正分配原則辦事就行。
道德追究“個人責任”,而正義則不盡然。例如,司法領域的正義非常強調個人責任,一個人犯了刑法,就得自己擔負起刑罰責任,不能牽連其家人,也不能以犯法的外在原因(缺乏教育、交友不慎、生活環境等等)來開脫。社會福利領域的正義則可以完全不顧個人責任,一個人失了業,即便是因為經常曠工或懶惰的緣故,該領的失業救濟還是少不了他一份。醫療保健又似乎處於上述兩領域之間,一個病人進了醫院,無論他是歐鬥致傷還是救人負傷,醫生都得對他盡救死扶傷的責任。但是,吸煙和不吸煙者投保醫療險時卻會有費用上的差別,這一差別的存在涉及了保險業領域正義。在討論社會問題時,將正義與道德加以區分,是為了把注意力放在具體領域的制度規則上。
正義觀比道德觀更能切中許多社會問題的要害。例如,人們對於政治權力的“宰制”(如任何性質的單位和企業都有“黨委”或“黨支部”書記)早已習以為常,而只是當政治權力進入金錢商業領域時才變得特別敏感起來,並將之批評為“腐敗”。這種情況說明,中國社會即使在痛恨“腐敗”時,也未必就對腐敗的性質和它在中國的滋生環境有徹底的認識。批判腐敗但不涉及政治權力對所有其它領域的“宰制”(這里面當然還有一個在公共領域中批評受到政治的限制而言路不開的原因),這本身就是一個社會正義問題。如果不從社會領域的區分和獨立,包括政治權力領域本身的獨立著眼,單純道德論的社會批評是不會有成效的。
不同的社會領域雖能加以區分,但它們之間存在著多重聯系。某些領域中的正義得到貫徹,必定會有利於克服和糾正其它領域中的非正義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盡可能堅持某些允許堅持的領域正義便具有特別的意義。例如,“文革”以後教育領域中的高考或“考研”實行不論出身、公平考試、量才錄用的規則,就是一個例子。由於知識的重要性得到認可,這至少是對公職領域中受職、提升等機會的公正分配的一種正面影響(如幹部專業化、知識化),當然這種影響究竟達到什麽程度,究竟有多少實質意義則是另外一個問題。可惜的是,在當今中國,象教育這樣本該盡量堅持獨立的領域,它的直接參與者(首先是教授和學生)卻並不都很珍視他們自己領域中的正義原則。教育界的許多腐敗現象,從謀利性辦學、向權貴發“真的假文憑”到教授的公然抄襲和為權勢捧場,並不能完全歸咎於外力的“宰制”。教育界迎合權金“宰制”,必然影響著其它領域(新聞、傳媒、公職、司法、企業管理等等)參與者維持他們自己領域獨立和分配正義的意願和能力。反過來看也是一樣。領域性非正義之間的相互多重影響是中國當今整體社會非正義的一個重要因素。
單單提倡中國本土共識的領域正義當然是不夠的,但這卻是必要的第一步。中國社會生活許多領域中的公共行為往往連現有的本土正義標準都達不到。象“教育產業化”、“醫療產業化”這樣把本不應納入金錢交易的特殊物品(知識和健康)商品化的做法,就可以用本土已有的正義觀加以抵制。但僅僅抵制教育產業化還是不夠的,對於教育正義的進一步探討還可以聯系國外已有的關於教育的各種社會或文化批評,如杜威和布迪厄等人對公平考試不公平,客觀“能力”不客觀,學生“才能”受到社會限制等問題的討論。這種聯系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僅僅滿足於本土共識,那麽社會正義便很可能落入文化相對論和價值相對論之中。事實上,中國社會許多領域中今天的正義共識都是在與其它社會同類領域的參照中發展起來的。這是中國現代化的進程,也是中國社會正義要對全球正義有所貢獻的一個條件。
中國社會正義的改善和在其它任何社會群體中一樣,必須依賴公民政治的改善。這是因為,改變非正義總得先讓公民能自由、公開地批評現實社會中的非正義。在中國,由於大量的社會非正義由政治權力對其它領域的“宰制”所造成,公民批評政治權力的權利也就越加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多元正義論強調國家權力領域本身需要從家族、宗教、黨派利益的“宰制”下獨立出來,強調獨立的國家權力維護其它領域獨立的職能,並把一切公民的平等參與作為社會覆合平等(不平等中的平等)的最終體現,這些都對中國有特別的現實意義。
強調國家權力的獨立是為了避免專制極權。倡導社會多元也是為了保護社會不受專制極權的侵害。多元正義和社會多元是相輔相成的,“倡導多元社會的根本原因是因為人類的好是多種多樣的,……不是因為人類的理性無法在不同的生活方式中作出判斷。”[32] 多元正義在不同領域間的“好”之間不設置主次重輕的等級,但多元正義並不放棄“好”和“不好”之間的區別。多元正義不僅反對不同形式的社會非正義,它也反對所有形式的社會非正義。社會正義是社會成員對於自己群體環境所作出的理性判斷。所謂理性,就是自由而公開地講道理,“顧名思義,正義就是證明正當性,也就是人們所說的理性。正義就是提供正當的理性說明或者用道理來證明正當性。”[33] 中國社會要有正義,正需要從創造和保證這個基本的理性條件著手才行。
中國改革25年:誰分享其利?
李朝暉
在中國的經濟改革過程中,社會的迅速兩極分化已是不爭的事實。因此不同階層、不同處境的人對這一改革會有完全不同的認識和感受,並且其認識感受會隨著相對經濟社會地位的變化而不斷改變。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現了一個不容忽視並讓人憂心的現象,那就是對經濟改革的抱怨近年來越來越多,於是一些學者開始談論改革缺乏動力的問題。
公眾對經濟改革的態度──包括其前景預期、對改革的支持度,是一個不能不重視的問題。民眾對改革的信心和支持,來自個人對改革所帶來的預期利益的認知,用經濟學的術語表示,即改革帶給他的預期收益和他為改革可能付出的預期成本之比較。從動態角度來看,改革如果是一個持續多年的過程,則民眾對預期利益的認識會受到以往改革實踐的影響。也就是說,如果以前的改革實踐給個人帶來的利益損失不斷增加或利益的增加持續下降,他將因此而修正原有的對改革的預期。因此,民眾對改革的信心和支持的消長,首先並且主要取決於各社會群體在改革進程中的利益得失狀況。那麽,究竟中國25年來的經濟改革給不同的社會群體帶來了什麽樣的利益得失呢?這就是本文要討論的主題。
一、漸進改革的負面後果:出現了改革的“食利階層”
中國的經濟改革進程始終在兩個方向上同步進行並互為交織,這兩個方向就是在舊體制的邊緣部位生長出局部新體制的“增量改革”方式和行政部門的“放權讓利”。這一雙重性產生了3個直接結果:
首先,由於行政部門的“放權讓利”只是縱向的權力配置的調整,但權力行使的方式卻並未改變,因此行政部門的力量必然介入“增量改革”。這就意味著,幾乎不存在完全脫離原有行政資源配置方式的改革“增量”,無論是鄉鎮企業、外資企業、民營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或聯產承包責任制下擁有自主經營權的農戶,其經濟行為都受到依舊發揮作用同時繼承著原有特性的行政部門的制約。
其次,雖然“增量改革”推動了作為舊體制基礎的國有部門的所謂“存量改革”,但後者始終在行政部門的控制下,結果並未建立起以價格信號為行為導向、以利潤和資本增值為目標的現代企業制度。國有企業改革的延後導致價格改革不得不先行,結果形成了以“資源資本化”為方式的改革選擇,於是“存量”中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的一部份因為體制約束和轉型過程中的腐敗而日漸衰落,另一部份則依靠行政力量形成了行業壟斷。
再次,行政部門的自我轉型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逐漸取消了價格管制和計劃調配等,但它從未退出對經濟活動的介入,而且在繼續介入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偏重於“自我利益化”。各級地方政府的“自我利益化”導致了地方保護主義、重覆建設和企業改革滯緩;具有管理職能的各級行政部門則通過“三亂(亂收稅、亂收費、亂攤派)”等手法實現其自我利益。更糟糕的是,由於行政部門對轉型期經濟活動的長期深入的介入,行政部門的“自我利益化”不僅表現為不當追求部門利益的行為日益制度化,還表現為行政部門幹部的“尋租”和腐敗日益普遍。在80年代,“尋租”活動主要表現在生產資料等產品的計劃內外差價上,而到了90年代則表現為土地、資金和資產的價格差異上。
“增量式改革”確實擴大了經濟活動的總規模,但改革滯後的行政部門對經濟活動的介入,卻使得改革“增量”的分配朝著有利於各級行政部門的方向傾斜。尤為關鍵的是,由於“存量”改革的延後,自我利益化後的行政部門及其成員得以參與和操縱對“存量”的分配和占有。在這樣的格局下,行政部門、精於官商勾結的企業界和部份依附於他們的經濟學者獲得了最大利益,成了這種改革道路造就的“食利階層”。之所以稱他們為改革的“食利階層”,是因為他們利用自己的地位優勢把轉型中的制度變成了永久性、排他性地施惠於自己這個群體的結構,使他們得以“寄生”在這個永遠不能完成轉型的制度上安享榮華富貴。因此他們必然讚美這種改革模式,並且反對任何可能動搖其壟斷地位的政治經濟變革。而其他各社會群體對改革的態度則在改革的不同階段有所變化。
二、經濟改革25年:從“黃金時期”到進退維谷
從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到現在,中國的經濟改革已走過了25年,在這一漫長過程中,不同時期各社會群體的利益得失不同。筆者以為,可以把這25年大致劃分為3個階段,這3個階段的遞進軌跡表明,中國的改革從經歷“黃金時期”到進入進退維谷的狀態,是不可避免的。
1. 1978年到1984年:所有社會群體都能得益的“黃金時期”
這個階段開始於中共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直到1984、1985年間“價格雙軌制”的出現。在這一階段,經濟改革的特徵是“存量”基本不變情況下的“增量改革”。可以粗略地將這一階段分為3個步驟。首先,經濟改革率先發生在計劃經濟體制邊緣的農村,隨後是城市里處於邊緣地位的人群開始了個體商業活動,中央政府則通過農產品收購價的提高[1]和部份放開市場(主要在小區域經濟的範圍內),促進了“改革增量”的產生。其次,這一“增量”的產生,加上中央政府降低積累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城市職工的工資[2],推動了“存量”經濟在體制不變情況下的活躍。比如,軍民兩用產品開始出現,企業把計劃外產品按市場價銷售,隨之而來的則是企業開始發放獎金、增加福利。最後,隨著“增量”部份和“存量”部份的收益的持續增長,人們對改革的信心增強了,這就為進一步改革注入了新的動力,改革也得以由“增量”領域進入“存量”領域、由農村進入城市。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成功,使得國有企業經營方式的改革也選擇了承包模式,這一改革不改變所有權,但能在一定程度上比過去有效地利用“存量”資源,從而進一步增加了經濟改革的收益。
這一階段的3個步驟就是曾經為一些經濟學家津津樂道的所謂“帕累托最優”的改革。在這一階段中,在舊體制下不能從計劃經濟的資源配置方式中獲益的部份人群,開始從市場經濟的資源配置方式中獲益,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獲益者是農民。在舊體制下,農民是高積累的承擔者,卻難以從高積累中獲得多少好處。改革後,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讓農民獲得了自主經營權,由此獲得了比以往更多的經濟收入;鄉鎮企業的出現和外出打工的機會,使農民獲得了在農業和非農產業間選擇的機會,也相應增加了其收入。可以說,農民是那個階段里改革的最大受益者,遊離在體制之外的城市第一代個體工商戶的情況與農民類似。
改革的第一階段同樣也讓體制內成員獲益。在並未失去受舊體制保護的既得利益的前提下,由於“改革增量”的出現擴大了總需求,這些需求在短時期內只能由體制內企業加以滿足,從而為“存量”企業提供了一個新的“增量”,這又轉化為企業員工工資和獎金福利的提高。因此,從改革開始直到“價格雙軌制”出現,經濟改革幾乎為所有社會群體帶來了收益。
但是,這一幾乎為所有人帶來利益增進的“黃金時期”的出現,依賴於以下幾個特定因素的支撐:其一是中央政府對積累消費比例的調整,這種調整本身就是計劃經濟的一種行為,工資獎金福利的提高在短期內可以超過生產的增長,但卻不可能長期這樣持續下去。其二,由於改革前農業生產的極度低效率以及城市商品和服務的極度匱乏,這些領域經濟活動的突然放開釋放了巨大的初始能量,很容易取得驚人的增長率,但這樣的初始能量難以持久,會迅速衰減。其三,在改革前“高積累”政策的支持下,中國已初步建立了一個工業體系,能在相當時期內支撐經濟的發展,這就為中央政府暫時性地降低積累、同時增加消費在國民收入中的比例創造了條件,這也就是所謂的“吃老本”。因此,當這些因素的作用在短短的幾年內很快弱化時,這一改革的“黃金時期”也就走到了其終結之時,中國不得不面臨進一步的改革。
2. “雞生蛋還是蛋生雞”:漸進改革中的兩難選擇
改革的第一階段形成了計劃體制與市場調節並存的體制格局。“存量”部份還處在計劃體制中,“增量”部份(處在發育時期的多種經濟成份和“存量”中壓縮計劃調節範圍後給市場調節讓出的那一部份)則采用市場經濟的資源配置方式。顯然,下一步的改革目標必然是指向“存量”資源的配置方式。從邏輯上看,第二階段的改革既牽涉到企業改革,也涉及行政部門的職能轉變,用一個通俗的表達就是要“政企分開”;同時,第二階段的改革還必然面臨如何處理價格改革與企業改革的關系這一兩難選擇。要推行企業改革,就面臨“存量”資產在計劃價格體系下無法按市場價格體系“作價”的難題,按照這一思路似乎應該價格改革優先;但價格改革若先行於企業改革,則面臨企業機制未轉換的情況下企業行為不端正、往往把企業的新增收入大量用於增加員工工資和福利的情況,這必然會導致總需求膨脹和物價上漲,以及經濟結構失衡和價格體系扭曲等後果,以致於單純的價格改革無法達成目標。
當然,究竟應該價格改革優先還是企業改革優先,不僅取決於經濟考量,還受到意識形態的制約。企業改革除了包含“政企分開”的內容之外(“企業經營承包責任制”就是“政企分開”的形式之一),還意味著要改革企業的內部機制。“企業經營承包責任制”雖然實現了經營權和所有權的相對分離,但由於作為承包人的廠長經理只對資產的當期產出感興趣,而對資產的增值不感興趣,很容易出現所謂的“短期行為”。因此,建立能使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機制就成了企業改革的當然內容,而這又要求將計劃體制下屬於抽象的“國家”的資產量化轉移到資產擁有者手中。這一轉移在技術上的困難是資產“作價”沒有市場價格體系作參考系的難題,而在意識形態上的困難則是可能被指責為否定公有制。
國有資產向資產所有者的轉移不外有3種方式:一種是“證券私有化”,即按照國有資產總量頒發“資產券”,將“資產券”依據工作年齡等因素比較公正地分給全體公民,由公民個人持“資產券”認購企業的資產並成為企業的所有者;一種是“內部人所有”,將企業資產依據各種標準分配給本企業員工;第三種是市場出售方式,將企業上市出售,所得收入分配給企業員工、員工集體以及政府。盡管這3種方式都可以讓政府和員工集體保留部份資產所有權,但這3種方式在當時的中國都不可能實現。第一種屬於激進的私有化方案,面臨不能逾越的政治障礙;第二種則因各企業的資產多寡貴賤不一,實行起來會造成嚴重的不公平,所以也無法推行;要實行第三種方式,其前提是有足夠多的體制外資金來購買龐大的國有資產,這在中國也是不可能的。
在漸進經濟改革模式下,政治上基本沒有任何改革,因此經濟改革必然受制於意識形態。但歷史的吊詭卻在於,意識形態障礙事實上把企業改革和價格改革孰先孰後的兩難選擇簡單化了:由於企業改革因意識形態障礙太多而無法推行,剩下的選擇就只能是價格改革先行了。於是,繞開企業改革而選擇價格改革作為改革第二階段的突破口,就成了當時政治環境下的最可能選擇。因為價格改革既能為解決“作價”問題鋪平道路,又能暫時避開意識形態爭議。
3. 1988年:從“價格闖關”到“治理整頓”
在80年代中期,所謂的價格改革其實並不是以價格市場化為真正目標的,這又與漸進改革模式下的意識形態束縛有關。當時中國政府提出的經濟改革目標是“建立自覺運用價值規律的計劃體制,發展商品經濟體制”,這種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陳述表明,當局對是否要建立真正的市場經濟仍處在搖擺不定的狀態。同時,經濟管理部門也習慣性地擔心,如果完全實行價格市場化,就會出現經濟混亂。另外,這些部門還想管住基礎產品價格,只允許部份消費品的價格自由化。那時,由於基礎產業遠遠不能滿足日益膨脹的加工工業的需要,原材料和能源的輪番漲價導致制造業產品的價格急劇攀升,於是用控制基礎產品價格的辦法控制通貨膨脹的想法自然就占了上風。
正因為如此,當時政府內部和參與政策研究的經濟學家之間,圍繞著價格改革的具體方式究竟應該“以調為主”還是“以放為主”爭執不下。所謂的“以調為主”實際上是計劃體制下價格管理模式的延續,強調不能讓價格自由化,而只能由政府的價格管理部門測算“合理價格”後一次性調整到位。如果是這樣做實際上就不再有什麽價格改革了,因為無論價格管理部門如何調整價格體系,價格體系的計劃管理方式並未發生任何變化。所謂的“以放為主”則強調要放手讓價格自由化,對保守的政府管理部門來說,這簡直是無法接受的。於是有人提出了一種折中的選擇,即所謂的通過“調放結合”形成“價格雙軌制”。這里充份體現了中國式漸進改革模式的特點,那就是回避理性的分析和合理選擇,而是隨時在變革和守舊中達成妥協。由於妥協往往體現了政治需要,所以對妥協型制度的不良經濟社會後果往往是在所不計的。
隨著“價格雙軌制”的推開,其弊端開始顯露。首先,在計劃體制下的國有企業(也就是經濟的微觀基礎)並未經過所有制改革,“價格雙軌制”給這些企業帶來的直接經濟收益並不會被轉化為資本積累,而是被用於提高獎金福利,直接推動總需求的擴張和通貨膨脹[3]。其次,“價格雙軌制”為投機者通過價格差異牟利的活動提供了機會,國有部門的內部人與體制外投機者的相互勾結、不當套利行為越來越普遍;一些行業和企業也利用“價格雙軌制”的機會,借用自身的地位和資源獲取利益。再次,“雙軌制”的運行加上實行“放權讓利”措施,使財政收入不再能與經濟增長同步增加,赤字財政開始出現。
所有這些問題都給中央政府帶來了新的課題。自從1986、1987年間的“經濟軟著陸”之後,經濟再度過熱,而根本的難關仍然指向價格改革和企業改革的二難選擇。正當主持經濟改革政策的趙紫陽為此左右為難之際,1988年6月鄧小平自己決定要實行“價格闖關”。他連續幾天在接見外國來賓[4]時反覆宣布,中國政府已經決定“價格闖關”,“長痛不如短痛”。在當時通貨膨脹壓力越來越大的情況下,鄧小平關於“價格闖關”的決定進一步強化了民眾的通貨膨脹預期,結果造成了全國性的商品搶購風潮,對銀行系統產生了巨大的沖擊,於是“價格闖關”戛然而止,國務院將經濟工作的重點改為“治理整頓”。這一結局令中央政府、特別是主持改革的趙紫陽的形像大受損傷。在通貨膨脹中利益受到損害的民眾對“價格雙軌制”下大發橫財的“官倒”更為痛恨,並由此產生了“改革造成社會不公”的印象。這與1989年的政治動蕩有一定的相關性,但這種相關性不應該被過份誇大。[5]
“價格闖關”的失敗預示著價格改革之路在中國已經接近其盡頭,企業改革尤其是所有制改革實際上成了改革的不可回避的選擇。但是,所有制改革必然對當時仍然占據主流的意識形態形成沖擊,所有制改革的實際推行也勢必給整個社會形態帶來根本的轉變。因此,所有制改革的前提就不能不與一定的政治改革相配套。正是所有制改革的必然性及其對政治改革的期待,在1988年至1989年間成為部份體制內官員、知識分子和學生的共識,這是1989政治動蕩的根本動因。然而,這種政治意志的表達遭到了堅持傳統意識形態的力量之反對,並最終在發展過程中演變為尖銳的政治沖突,針對少數“官倒”的社會抗議運動最終成了一場動被暴力鎮壓的政治悲劇。
4. 社會分化的初期徵兆
在1980年代中後期的價格改革階段中,對整個社會成員的福利得失影響最大的是宏觀經濟政策。相當多數人群手中持有的貨幣量持續增加,但總需求的不斷擴張也帶來了通貨膨脹,又降低了貨幣的實際購買力。在農村,農民作為改革第一階段得益最大的階層,盡管繼續保持著發展的勢頭,但與城市人口相比較,農民的收入開始相對下滑。並且,由於通貨膨脹的因素,農民的實際購買力也呈現相對下降的趨勢。可以欣慰的是,鄉鎮企業開始崛起,農民的就地非農轉化進展迅速,此外,部份農民開始外出打工。因此,在農村人口整體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開始下降的同時,從事非農產業的部份農村人口的收益有所增長。
與此同時,城市人口的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斷上升,但城市居民內部的收入分化開始顯著出現。一方面,城市中的工商業經營者群體迅速崛起;另一方面,“價格雙軌制”的運行給了許多人通過差價賺錢的機會,並從中獲得巨額收入。此外,由於“價格雙軌制”的推行和總需求的持續擴大,體制內企業獲得了相當多的利益,很大一部份體制內人員(包括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的收入福利大幅度增加。相比之下,城市里獎金福利很少的工資收入者和退休人員的實際收入增長緩慢,其中約15%至20%的人的實際生活水平開始下降。[6]
因此,整個價格改革階段是一個經濟發展與社會分化同時進行的階段。一方面,經濟總量在持續增加,總需求持續擴大;另一方面,“存量”經濟的內部改革並未適時出現,企業改革和行政改革一再推遲,社會分化日益明顯。在農村,從事傳統農業的農民收益增長的勢頭受阻,但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村人口的收益仍在增長;在城市里,新興的工商業階層進一步成長,部份人因“價格雙軌制”而獲益,但大多數城市人口在物質利益有所增長的同時開始喪失計劃體制下的安全感。更為重要的是,由於價格改革先於企業改革,體制內企業在大幅度增加員工的獎金福利的同時並未進行相應的資本積累,“短期行為”盛行,同時,企業內部也增加了相當多的冗員,加之行政部門對經濟仍保持控制,適應市場競爭的企業機制未能及時建立,這些弊病在進入改革的第三階段後開始逐漸發作出來。
5. 1992年至1993年的經濟浪潮:“資源資本化”
以1992年鄧小平南巡為標志,中國的經濟改革進入了第三個階段。這一階段的推動力首先來自於政治家的政治意志,但也是中國的漸進式改革邏輯的自然延伸。盡管在這一階段企業改革理應成為改革的主要內容,但在現實中,改革的實際內容卻主要不是體現為企業改革,而是表現為所謂的“資源資本化”過程。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都把國有企業視為其權力的基礎和收入的來源,因此,首要的考慮總是鞏固、加強並管住國有企業,而不願意放松對國有企業的控制。由政治家的意志所推動的這一輪改革,不太可能讓各級政府放松或放棄對企業的控制,因此也就不會有真正的產權改革。其次,中國改革的模式是“由點到面”、由沿海而內地,沿海部份地區的經濟成就刺激了內地的地方政府,“放權讓利”又使得各級地方政府既有了實現自身利益的動機,也有了相應的手段──對土地、銀行貸款的控制、地方財力、政策自主權等。在此情況下,向沿海學習並以各種方式“招商引資”的模式壓倒了企業改革的要求。再次,在此前的改革進程中,“放權讓利”等措施使城鄉居民手中握有相當數量的貨幣,其主要形式是銀行存款。由於大多數儲蓄者既沒有其他金融產品可供選擇,也極度欠缺金融知識,對銀行系統濫發貸款的後果不甚了了,這就為少數官商勾結者套取銀行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提供了方便。第四,價格改革中政府官員及其親屬的內外勾結以實現利益交換的行為為部份人帶來了大量收益,這一結果具有某種示範效應,讓金融、土地等部門的政府官員們看到了“榜樣”。最後,經歷了因1989年的政治動蕩而出現的2年多經濟蕭條和政治壓抑之後,大部份民眾普遍期待進一步改革,這就降低了社會對“資源資本化”行為的抵制程度。
就這樣,政治家的政治意志、各級政府的擴張沖動、部份人實現自我利益的企圖以及相當部份社會大眾對進一步改革的期待,形成了巨大的合力,共同推進了1992年、1993年間的經濟浪潮。在此期間,開發區建設、房地產熱和股票熱開啟了土地和資產的資本化過程。其實質是:一方面將原有體制下尚未貨幣化的公有資源推向市場;另一方面則是利用改革前兩個階段積累起來的貨幣資產,並伴隨新增的大量貨幣供應,形成泡沫型需求,其效果猶如賭場籌碼的增發。短期內由於流通貨幣的驟然增加,經濟呈現出突然的繁榮。其結果是,地方政府通過向銀行負債、集資等方式擴張了本地經濟的規模;部份國有企業通過增發股票獲得了大量資金,並將資金轉化為新一輪的投資和消費;房地產熱則發生在部份地區,通過對銀行負債的方式而將資產轉移到了部份人手中。
混亂盲目的投資令經濟過熱,1992、1993、1994年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高達14%、13.5%和12.6%。持續的需求膨脹一方面誘導著進一步的盲目投資,在大多數行業造成了巨大的生產能力過剩風險,另一方面又導致通貨膨脹。政府不得不在1993年實行“宏觀調控”,收縮投資。但一旦強行縮小貨幣供應,經濟又驟然進入相對下降的局面。
這一階段除了造成通貨膨脹和宏觀調控的一輪循環之外,還伴隨著財富的大量轉移。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通貨膨脹給中下收入階層帶來的直接影響之外,這一階段的財富轉移的負面作用尚未立即表現出來:首先,由於“資源資本化”過程的買方主要通過負債形式獲得銀行貸款,這造成了銀行系統的大量不良債務,給金融體制改革帶來了極大困難,並增加了金融系統的風險,但其短期效果卻只是轉化為流通貨幣的增加,而不是可感知的國民財富損失。其次,公有土地增值本來是經濟的整體發展的成果,這一收入理應為全社會成員所共有,在體制的轉型期這一增值收入最好是轉化為社會保障基金和各項公共開支,政府要充填社會保障基金“窟窿”,唯一的來源就是經濟發展過程中國有土地的增值收入。但中國的現實卻是土地等公有資源被低價出售,土地增值收入大量流失,結果導致社會保障基金缺乏,但這在當時卻並未引起人們的注意。因此,這里提到的財富轉移當時具有相當的隱蔽性。
6. 經濟發展“新特點”:依賴“積極的財政政策”
伴隨著“資源資本化”過程,企業改革延後的弊病在改革的第三階段顯現出來,國有企業開始日漸衰落。這有3個主要原因:首先是上面提及的企業“短期行為”的後遺癥,幾乎所有國有企業都曾經在80年代總需求擴張階段有過其利潤增長的“輝煌”時期,但這些企業卻未將所獲利潤用於資本積累,而是轉化為消費,並積累起大量的冗員,削弱了企業的競爭力。其次,國有企業改革滯後於價格改革的結果是,國有企業未能形成適應市場價格信號的內部機制,這給了新興的鄉鎮企業、民營企業和三資企業很大的競爭優勢。再次,因為未實行企業改革,企業的“內部人控制”現象普遍存在,腐敗、轉移、偷拿等行為層出不窮。結果,隨著國有企業的日漸衰落,大批國有企業職工被迫下崗、失業、放長假或提前退休,他們成為這一時期的利益受損者。
由於體制內企業直接受到行政部門的管轄,其投資行為不能避免“長官意志”的幹擾,並不得不負擔起因為政府部門“自我利益化”而日益增加的“三亂”壓力,這些都加劇了體制內企業的危機。企業改革滯後的弊端在改革的這一階段還有其更深的影響。首先,企業改革滯後使得國有企業累積了大量的銀行不良債務,使得銀行普遍抱持惜貸心理,少數能夠上市的國有企業從股票市場上獲得資金後的新一輪投資也很不順利,這一並壓抑了整個經濟的發展動力。其次,與企業改革滯後一體兩面的是各級地方政府對經濟事務的高度介入,地方政府在這一階段初期的經濟擴張行為受到重挫,加上各行業普遍產能過剩,導致各級政府將地方財力投向公共建設而不是產業升級。再次,由於經濟發展缺乏動力,以實行“宏觀調控”和“分稅制”為標志,尤其是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後,中央政府通過增加稅收和舉債等方式,成為公共建設的主要角色,並以“抓大放小”為方向,使資源向壟斷性企業傾斜。
從理論上講,運用積極財政政策,必然是用相對不具有效率的公共開支擠占原本可用於競爭性產業的資金。這一結論的隱含前提之一是存在著可以投資的產業,而這正是中國經濟所缺少的。市場經濟的推動力是尋找利潤的企業家精神,如前所述,盡管以漸進為特徵的中國經濟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培育了為數不少的企業家,但由於發展時間短和難以獲得金融支持而規模較小,他們難以擔當起產業投資的重任。而國有企業則因為企業改革的滯延而投資乏力。盡管在以“資源資本化”為特徵的第三階段改革中,資產更多地被集中到了“暴富階層”手中,但他們更擅長在體制漏洞中而不是在市場中尋找利潤,因此對正常的產業發展也興趣缺缺。所以,盡管中國社會在1997年底已經基本實現了按照價格信號配置資源的基本條件,但卻缺乏足夠的市場資源配置手段,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可能會出現類似蘇聯東歐等國在激進轉型之後的情形,即程度較輕但比較長期的經濟蕭條和投資萎縮。在筆者看來,這正是積極財政政策出台的主要原因。
中國無法象轉型後的蘇聯東歐那樣,在長期經濟蕭條和投資萎縮中逐步培養新的投資主體,其原因在於中國目前特有的社會和政治條件之限制。由於經濟改革先於政治改革,造成了中國社會的利益沖突日益累積,但中國卻未相應建立起解決社會沖突的正式渠道,而仍然只是依靠中央政府的各種宏觀政策進行利益調整;恰恰在此時,中央政府的利益調整手段又隨著“放權讓利”等而日漸弱化。在此背景下,所謂的“發展是硬道理”的意義就在於,由於中國不可能承受長期經濟蕭條所引發的社會和政治問題,所以只能依靠適當的經濟發展速度來緩解利益沖突的程度。1998年之後的積極財政政策可以從這一角度來認識。
在改革之前和改革過程中,中國的財政與銀行之間始終存在著密切的關系。長期以來,中央政府機構實行機構改革的基本辦法就是將一部份行政人員“分流”至事業單位,但事業單位改革卻至今未有實質性進展,因而“吃皇糧”的總人數從未減少。這使財政開支中相當大的部份不得不用於養“吃皇糧”的人,也就是所謂的“吃飯財政”。同時,隨著國有企業的日漸衰落,銀行和財政被迫將相當多的資源投注到國有企業當中。由此,財政、銀行和國有企業之間形成了一個牢固的“三角”關系,並形成了企業對銀行、銀行對財政的倒逼機制。為了避免呆帳、壞帳的表面化,銀行被迫通過“轉貸”等方式繼續向企業輸血(這其中相當部份又以補發工資等形式回流到銀行存款之中,這是近年來銀行存貸差漸次擴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此就進一步提高了銀行的呆壞帳比率,導致銀行為了保持流動性而一方面大量吸收儲蓄,一方面“惜貸”,並由此壓抑了投資規模。銀行投資規模的縮小也使得國內需求不振,財政的稅收基礎縮小,迫使財政向有限的稅基吸取過多稅收,這又進一步壓抑了投資。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中央政府無法容忍經濟衰退,只能選擇“積極的財政政策”,盡管誰都清楚,“積極的財政政策”是壓抑對民間投資為代價的。而加入WTO、進一步設法吸引外資,也可以被看作是中央政府在“積極財政政策”之外尋求增量的舉措。
7. 中國的經濟改革已經進退維谷
中國的經濟改革歷經25年,跨過了3個階段,到目前為止所取得的成果僅僅是一個有市場價格信號的經濟體系,行政部門仍然在資源配置上發揮著重要作用。90年代後期以來,行政部門對經濟的介入主要是通過所謂的“積極財政政策”,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將大量財政資源用於公用工程建設,除了產生大量的腐敗行為之外,也因稅費過高等原因壓抑了民間投資。民間投資不旺的另一個根本原因在於,“資源資本化”過程中的“存量”資產流失,落到了不具備企業家能力的人手中。
在現存的本國企業中,許多企業處於奄奄一息的狀態。如果讓應該破產的國有企業都破產倒閉,必然會導致銀行的壞帳公開化,並需要大量增發貨幣以充實銀行的資本金,同時還必須建立社會保障體制和救助體系,以安排大批失業的國有企業職工並救濟城市的低收入階層,而這同樣需要有巨大的財政支出。顯然,在國有企業大量破產的時候,財政收入不可能有大幅增長並滿足社會保障體制和社會救濟的支出。換言之,城市失業率的上升和貧困家庭的迅速增加是不可避免的。對這個問題的擔心正是1990年代末中央政府放慢國有企業破產下崗進度的主要原因。
當前中國的經濟改革和宏觀經濟政策所面臨的選擇其實已經不多了。一些經濟學家認為,可以指望非國有經濟的大幅度增長,這樣最終會使國有經濟不再重要,可以等到那時再實施國有企業的全面破產。但正如上文所指出的,由於銀行資源被大量用於維持低效的國有企業並因此被迫執行“積極的財政政策”,非國有經濟很難有顯著增長。很可能,在非國有經濟緩慢成長的過程中,城市失業率很快就會越過維持社會安全的臨界點。
另一種思路則認為:政府應該在推進國有企業破產的同時建立有效的社會保障體制,並輔以積極的貨幣政策。這同樣是一種空談。上文已經指出,政府目前事實上根本沒有財力建立有效的社會保障體制,將來更不會有這樣的財力。要為建立有效的社會保障體制投入必要的儲備金,唯一的機會就是將土地增值收入善加利用以及盡早變現存量資產,但現在來談這一點已經為時過晚了。過去10年來的“資源資本化”過程已經使得土地增值收入和存量資產大量流失。正是在這一點上,可以看到“資源資本化”過程和推遲企業改革對中國的經濟社會所造成的最深遠的危害之所在。
因此,當前中國的經濟改革事實上已經進退維谷。通俗地講,就是“存量”和“增量”“兩張皮”合成“一張皮”的問題無法解決:如果兩者長期“合”不起來,國有企業就會繼續低效地占用大量金融資源並扭曲整個經濟的運行;而兩者如果要“合”起來,則必然面臨一次相當規模的通貨膨脹並伴隨大量的財政支出。可以說,由於通貨膨脹可能引發社會和政治問題,所以中央政府不得不繼續維持“兩張皮”並實施“積極財政政策”,但這樣做的結果只是推遲了問題的解決而不是試圖解決問題。
如果說中國第一階段的經濟改革是邊緣地帶的“增量”改革,第二階段的改革主要是價格尤其是生產資料價格改革的話,改革的第三階段主要涉及經濟體系中最為核心的資源部份,也就是土地、資產的資本化過程,表現為房地產熱、股票熱以及伴生的金融活躍,加上外資的大量進入。在改革的第三階段中,盡管經濟仍在發展之中,經濟總量的增長不可否認,但城鄉居民的利益直接受到宏觀經濟政策的影響;同時,只有少部份人獲得了“資源資本化”的實際利益,由此導致社會分化的進一步擴大。由於經濟增長主要來自非國有企業的發展和壟斷性國有企業的擴張,所以增長的直接獲利者主要是三部份人:壟斷性企業的從業人員,發展中的民營經濟從業人員,農民工、為外資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外資密集地和民營經濟發達地的民眾。與之相比,部份國有企業職工、非專業技術人員的城市職工、退休者等社會群體,則在這一過程中因為通貨膨脹而成為相對的利益受損者。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只涉及經濟生活的直接結果,在改革的第三階段中,行政部門的“自我利益化”在收益分配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它對社會不公的影響更大。
三、行政部門自“我利益化”的原因和後果
中國的經濟改革一開始就是由行政部門為主體推動的,其形式就是“放權讓利”。“放權讓利”固然對改革的啟動發揮過有益的作用,但在行政部門改革滯延的情況下,結果卻表現為行政部門的“自我利益化”。
1. 各級政府部門插手經濟活動的積習不改
“放權讓利”首先表現為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讓渡權和利。從1980年的“財政包幹”到1994年“分稅制”的確立,各級地方政府逐漸取得了投資、管理和經營的自主權力。但是,“放權讓利”所預期的“政企分開”目標卻並未實現;相反,各級地方政府深深地介入了所管轄企業的投資、管理和經營行為當中。如果審視改革過程中行政部門的角色變化,可以發現,行政部門非但沒有按照預期的“政企分開”去做,反而是繼續緊密地與所管轄企業結合在一起。這一現象既是解讀何以企業改革始終難以推行的關鍵點,更是解讀改革的第三階段“資源資本化”得以迅速蔓延的關鍵點。
今天中國經濟結構和經濟運行中的種種弊端都與這個問題有關:地方政府對政績的追求是企業盲目擴張和重覆投資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對於穩定的追求,則長期以來一直是實施國有企業破產制度的最大阻力之一(另外一個阻力是銀行系統積累的呆壞帳比例過大);地方政府對所管轄企業的介入,不但阻礙了企業改革,而且也是企業冗員增多和腐敗行為增生的溫床;各級政府對經濟事務的介入,又是地方主義興起的根源。
2. 行政部門的“自我利益化”:“以權謀利”
行政部門的“自我利益化”不僅體現在以機關或部門的名義從社會上或企業那里奪取利益,而且表現為行政部門內幹部的個體行為。由於行政部門對經濟的高度介入,擁有各種權力的部門和幹部個人,可以很容易地通過處置資源的權力換取個人利益。在價格改革階段,這種方式表現為“批條子”換好處。可以說,那一時期是各級政府部門的幹部們學習腐敗的“實習期”,許多人就是在那個階段認識到並掌握了利用制度轉型實現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手法。而“價格雙軌制”階段參與“官倒”的官、商多數並未受到任何處罰,也在客觀上產生了示範和鼓勵的效果。因此,利用制度轉型以尋找自我利益的實現機會,就成了權勢集團成員的共同期待。
在90年代上半期,他們不僅將目光投向尚存在計劃內外價格差異的部份生產資料──這是1992、1993年間鋼材、能源等漲價風的直接驅動力,並且逐漸轉向通過土地、金融資產和國有企業資產“以權謀利”。在“開發區熱”、“房地產熱”、“股票熱”和隨後的大規模公用事業建設中,很多擁有行政審批權和利益分配權的行政部門成員和帶有行政部門色彩的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都通過各種方式力圖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掌握土地和資產配置權力的各級行政部門則通過尋租、腐敗等方式,將原來名義上屬於公產的這些資源以相對較低的價格出讓,從而分享了“資源資本化”的利益。
這事實上與俄國東歐一些國家的所謂“自發私有化”過程基本相似。很快,一部份幹部通過“自我利益化”迅速“致富”的財富效應就在整個行政部門產生了反響,然後演變成各政府機構競相利用執行公務的機會“以權謀利”。不僅各級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對經濟事務的直接介入背後增添了政府機關本身的“謀利”企圖,在掌握資源審批權力的部門及其幹部那里,這種動機就表現得更加公開露骨,甚至把審批權“明碼標價”。
現在各級政府中除了“推廣普通話辦公室”這樣的“冷門”機構缺少“自我利益化”的機會之外,幾乎所有的各類政府機構都“開發”出了“適合”本部門情況的“以權謀利”方法,並且已經將這些方法“制度化”了。承擔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各行政部門,往往以經費不足為由,設立了各種名目的強制性收費規定,以滿足本機關的集體利益和機關成員們的個人利益。當然,不同的行政部門有不同的手法。從社會的角度來看,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的“自我利益化”往往就表現為“三亂(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而過去承擔行業管理的行政部門則輕而易舉地通過行業壟斷地位謀取超額利潤,以滿足其自我利益。
3. 行政部門“自我利益化”的不良後果
行政部門的“自我利益化”由此成為左右90年代改革進程中各社會群體利益得失的最主要因素之一。行政部門的“自我利益化”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財富的社會分配,把很大一部份利益從民間和企業轉移到政府機關人員的手中。這在90年代顯得尤其突出。
對個人的“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本身就是用行政性強制力量從民間把錢斂集到政府機關人員的口袋里,利益的轉移表現得最為直接,利益得失雙方“黑白分明”。如果是對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企業必然要轉嫁這一負擔,其結果不是減少利潤導致投資不旺,就是被迫提高產品價格,前者導致就業減少,後者則減少了產品的需求,這是當前內需不振的根源之一。當利益轉移以行業壟斷的形式出現時,由於這些行業的產品和服務沒有替代物,消費者只能接受壟斷行業的盤剝,被迫減少可用於其他方面的支出,這同樣會導致產品需求的萎縮。由此可見,行政部門的“自我利益化”與當前經濟運行中的核心困難之一──內需不足──存在著很強的相關性,它提升了少數人的收益和消費,卻損害著大多數消費者的利益。
在價格改革階段,社會各群體的利益得失主要還局限在改革的增量部份,此外有少數人依靠計劃內外差價獲得其利益;而到了1990年代,行政部門“自我利益化”的發展,已經將社會各群體的利益得失建立在“存量”資產的爭奪之上。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存量”資產名義上屬於全體國民所有,這部份財富的形成既包括通過“剪刀差”等方式從農村吸取的積累,也包括城市職工幾十年當中被迫“低消費、高積累”所作出的貢獻,政府為此給城市職工提供了全面的福利保障作為補償。現在,隨著行政部門在“自我利益化”過程中普遍地懾取“存量”資產,政府賴以維持社會保障體系的資源大量流失,同時,政府再也無力為農村提供義務教育和基本的社會保障。盡管“存量”資產的流失為造就城市里的“中產階層”作了貢獻,在一定程度上支撐了經濟的虛假繁榮,但這是以犧牲相當多民眾的未來為代價的。城市人口社會保障基金的虛懸,農村基礎教育和基本社會保障建設之闕如,將必然讓中國的社會經濟穩定付出沈重代價。
結論
綜觀中國經濟改革的25年,可以明顯地看出,改革的獲益者在人口絕對數上呈下降趨勢,盡管大多數人的生活狀況比改革前好,但這並不足以支撐這些群體對改革的信心。
伴隨改革進程的延續而利益相對或絕對受損害的階層如下:
農民:他們從80年代中期開始就逐漸退出了改革的絕對獲利者行列,近年來,行政部門對他們的剝奪日甚一日,幾乎把農民變成了被絕對剝奪的階層。鄉鎮政府這一級政權是否有必要維持下去,已經引起了討論。
部份城市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隨著大批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在競爭中失敗,原本在單位制中享有全面福利待遇的全民企業職工和部份福利待遇的集體企業職工,如今成了收入極其微薄且幾乎沒有福利和社會保障的群體。
部份離退休人員:在單位制下,工作單位是現職和退休員工福利和社會保障的載體,但隨著許多企業的衰落,其退休員工的基本福利和社會保障面臨威脅。不僅如此,他們的安全感也被剝奪了。
在改革中利益相對增進或絕對增進的階層可按其利益獲得方式分為三類:
因為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獲利的社會群體:包括農民工、專業技術人員、主要依靠市場的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等;
因為行政利益“自我化”而獲利的群體:包括行政部門人員以及由行政部門轉化而來的事業單位人員、壟斷性企業員工;
因為計劃價格和市場價格的差價和“資源資本化”而獲利的人:這些人可被稱為“暴富階層”。
顯然,利益受損群體(盧周來先生將其稱為“勞動力集團”)對目前的改革模式的信心和支持趨於下降,是不奇怪的,而獲益群體的炫耀性消費又進一步增加了受損群體的相對剝奪感。對利益受損群體而言,他們期待的改革應該包含對利益分配的重新調整,除了糾正行政部門“自我利益化”所帶來的直接利益轉移之外,還必須建立起碼的社會保障體制和社會救濟機制。
在獲益群體中,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滿足於改革停滯不前的狀態。現在,對日益“自我利益化”的行政部門實施改革顯然已經成了中國下一步改革的主要任務。獲益群體中的第一類人自然讚成這樣的改革:重申小政府的構想,控制行政部門的收支,改革行業壟斷等。因此他們希望改革由經濟層面進一步推進到政治層面。但是,對於因行政權力而獲利的體制內成員和體制外暴富階層而言,他們卻不希望出現這樣的改革,而是希望維持經濟政治制度的現狀,拒絕進一步的改革,以延續其獲利方式。
由此看來,只有因行政權力而獲利的體制內成員和體制外暴富階層,才支持當前不觸及行政權力的改革思路;而其他社會群體都希望在改革中增加新的內容。顯然,希望維持制度現狀的只是總人口中的很小一部份,而絕大多數民眾都希望深化經濟政治改革。利益受損階層需要比較公正地實行利益分配的機制,希望約束行政部門“自我利益化”的傾向,並要求暴富階層承擔更大的社會義務;對因市場經濟發展而獲利的群體來說,他們要求改革增添新的保障公民權利的內容,以免遭到行政部門“自我利益化”的過度擴張之侵害。
可以說,當前社會上對改革的信心下降和支持不足,是因為現有的改革不能滿足他們的需要,他們希望為改革賦予新的內容,也就是要對行政權力本身進行改革。
鄉鎮的自治和限政:四川省步雲鄉長直選之後
王怡
九鼎公共事務研究所研究員、《憲政論衡》網站主持人
四川省遂寧市步雲鄉長直選之後,關注鄉鎮自治和基層民主的人士對此有不少討論。筆者最近先後3次去遂寧市和步雲鄉采訪調研,了解該鄉鄉長直選的背景、過程以及後續發展。根據筆者在這幾次采訪調研中的觀察,本文就農村政治體制改革和鄉鎮自治問題提出一些看法,希望引起進一步的討論。
一、“組織上”安排的人事制度改革試驗
“步雲模式”的鄉長直選實質上是一場以人事制度改革為目標的試驗。它並不象新加坡的一家媒體所言,出於農民自下而上要求民主的呼聲,是所謂的“他們窮怕了,所以直選鄉長”[1]。實際上,這個鄉的鄉長直選是遂寧市市中區部份有魄力的領導拍板選定步雲鄉進行的一場大膽試驗,而當選鄉長譚曉秋正是上級領導慧眼看中的人選。
我在步雲鄉調查時遇到一位場鎮居民,他一針見血地指出,選舉最大的意義“就是為鄉上的主要幹部創造了一個公開競爭的平台”。鄉政府的黨政幹部誰都想得到鄉長之位,在現行的組織人事制度下,通常是各拜各的碼頭,各有各的門路,權力鬥爭是幕後的和秘密的。這種爭奪權力過程的不公開和不公正既引起民眾的不滿,也給整個組織人事制度和上級政府帶來一種責任壓力。這位步雲鄉民認為,直接選舉的主要結果就是“卸下了上頭的負擔”,這一看法非常透徹。劃分人事制度與選舉的邊界,實際上類似於司法制度中將罪錯判斷交給陪審團,從而卸下法官對實體負責的角色負擔。鄉長直選不僅改變了權力的合法性來源,也轉移了權力授予的政治責任。既然鄉長是老百姓選出來的,“現在他幹得不好就是老百姓自己背時”,這位眼光獨到的步雲鄉民說,“群眾只不過是道具”。
如果將步雲鄉兩次鄉長選舉的候選人報名情況作一比較,就能看出這位步雲鄉民的觀察確有獨到之處。1998年第一次選舉鄉長時有15人報名參選,大體上是政治、文化、經濟三類社會精英鼎立的局面。這15人中,政治精英共7人(鄉幹部5人、村幹部2人),文化精英4人(均為本鄉的中小學教師),經濟精英4人(都是步雲鄉的私營企業家,其中私營業主張明從深圳專程回鄉報名參選,曾受到諸多媒體的關注)[2]。
從表面上看,這次選舉中參選的本地社區領袖已囊括一時之選,似乎“直選”確實源自步雲鄉民間社會多元力量的相對成熟而產生的自下而上的呼聲。年僅26歲的中學女教師劉鳳斌是那次選舉中唯一的一位女性參選者,也是年齡最小的。2003年2月我采訪了她,此時她已擔任中學的教導主任。她回顧了那次選舉前“組織上”動員她報名的情況,當時她向“組織上”表示,作為中共黨員她一定會以參選的實際行動來支持領導的工作,當然她也表示,“這對我也是一個很好的鍛煉機會”。在確定兩名正式鄉長候選人的預選中,劉鳳斌僅以一票之差落敗,而另一位中學老師周興義則以最高票當選為鄉長候選人之一,然後陪同譚曉秋走完了競選的全過程。選後周興義被任命為步雲中學校長。
2001年底步雲鄉第一任“直選”鄉長譚曉秋任期屆滿,當地又舉行了第二次鄉長直選。但在這一次選舉中,本鄉的文化精英和經濟精英全部缺席。為了造成競選的格局,經過“組織上”動員,鄉人大主席焦運豐“帶頭”報名參選,最後一共有12名鄉村黨員幹部報名參選,但所謂的“民間多元力量”在這次選舉中卻消失得無影無蹤。
步雲鄉第二次鄉長選舉的正式候選人之一、鄉政府國土員譚志斌在選舉中以微弱的票數敗給譚曉秋。譚志斌接受我的采訪時表示,當時接受組織“動員”而決定報名參選時,他確實很猶豫,但選舉結果卻有些出乎他的意料。他說,如果選舉時再努力一點或者譚曉秋不是現任鄉長,自己是完全可以獲勝的。但他特別強調,應當限制現任鄉長參選,否則選舉就不可能公正。在談到直選有利於幹部內部的公開競爭時,他對下級站出來和上級競爭的“負面”作用也深有感受。譚志斌非常沮喪地說,“我和曉秋以前是關系最鐵的幾個人”,但選舉之後彼此之間的關系變得異常疏遠。
在第二次選舉中,鄉黨委副書記何銀生也報名參選,在預選中得票很少,輸給了鄉政府的辦事員譚志斌,這令何銀生感到無地自容。何告訴我,選舉結果一出來他扭頭就離開了步雲鄉,整整一周覺得沒臉回來見人。采訪時我問他,如果非執政黨提名的候選人或普通民眾當選,“會不會影響和削弱黨的領導?”何銀生的回答是:“老百姓投票表示他們信任這個人。用這個人才能加強黨的領導,用老百姓不信任的人才會削弱黨的威信”。作為一個敗選者,他的這一看法似乎與官話不盡相同。
應該說,盡管步雲鄉長的兩次選舉都未出現令“組織上”意外的結果,但鄉幹部群體內部的選舉競爭和競爭結果的不可測程度還是比較明顯的。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組織動員”不應被簡單地理解為對選舉和報名的操控,被“動員”參選的主要意義是讓參選者獲得一種免除選後政治風險的允諾,也是參選者對上級組織競選有幾分誠意的試探。尤其是對鄉政府的幹部而言,若未被“組織上”動員而主動報名參選,至少是一種冒失的和政治上幼稚的舉動。
步雲鄉的鄉長“直選”作為以人事制度改革為訴求的試驗是相當成功的,它為一個“政治寡頭”式的候選人集團提供了公開爭取職位的平台,也為普通幹部提供了在人事制度之外獲得“破格提拔”的新式機會。國土員譚志斌就是個成功的例子,他在競選失敗後隨即被增補為副鄉長。選舉前那一場候選人之間破天荒的面對面競選活動也的確有助於緩和幹群之間的矛盾。
但是,如果企盼在中國出現以鄉村自治為訴求的選舉改革,那麽這樣的改革其實還遙遙無期。和中國農村的絕大多數鄉村社區一樣,步雲鄉社區的自組織力量和各種意義上的社區領袖還很缺乏,在這樣的背景下,鄉長直選並非本土多元化力量壯大之後與組織人事體系討價還價的博弈結果,而是上級組織人事系統在改革的壓力下的一種充滿政治抱負的主動選擇。
由於步雲鄉的鄉長直選突破了現有的選舉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政治改革試驗明確表態不予支持。於是,2002年初步雲鄉第二次鄉長選舉時,地方政府對下任鄉長的“直選”采取了變通辦法,即先直接選舉“鄉長候選人”,然後上報市委組織部批準,再由鄉人大投票選舉。這一過程的前兩個環節完成後,地方政府一再等待觀望,推遲最後一個環節的鄉人大投票,直到《四川日報》發表了百歲老人蔡王氏參加鄉長選舉的照片,當地政府視此為省委和輿論的公開表態,才敢放手完成直選鄉長改選的最後程序。
盡管鄉長直選引起了學術界的極大關注,但這一改革試驗在現實政治系統中卻始終“妾身未明”。遂寧市領導層和譚曉秋一直處在觀望狀態,保持低調,他們不知道,“中國第一直選鄉”這張牌能不能大張旗鼓地打出來。今年春節前,一位當年參與直選領導工作的區委副書記謝絕了我的采訪,他非常慎重地說,“選舉是違法的,沒有什麽好談”。在我最後一次去步雲鄉調查時,新上任的鄉黨委書記李翎從遂寧市委帶回一個明確的指示:保持低調,未經上報組織部批準同意,鄉政府不得擅自接受任何媒體和研究機構關於鄉長直選的采訪調查。
二、選舉改革與組織人事體制之間的制度沖突
迄今為止關於步雲鄉鄉長直選的討論往往關心的是民主選舉之意義,卻很少涉及事關這類選舉能否推開的一個重要議題,即要不要用個別職位的民主選舉來替代對公務員的人事管理。在整個幹部人事制度基本不變的情況下,單靠個別公務員職位的民主選舉,能夠從根本上改善農村行政管理體系嗎?再換一個角度看,能用直接選舉去替代公務員的人事管理制度嗎?
在中國的農村行政管理體系和幹部人事制度里,鄉長只是公務員系列中的一個科級幹部。從人事制度的角度來看,能否選擇適任的人選來擔任鄉長,直接選舉並非唯一的辦法;如果幹部人事制度能良性運作,同樣也可以做到這點。而基層民主化建設的根本目標其實也不僅僅是改善公務員的選拔機制,而是還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於民眾,置行政於公民的監督之下。我們在當下中國農村所看到的是一種相當矛盾的局面:一方面,由於現有的幹部人事制度往往不能選拔出民眾比較滿意的、真正對民眾負責的鄉鎮長,所以要通過鄉鎮長的直接選舉來改善這種狀況;另一方面,鄉鎮長直選了,但其他幹部的任命考核調遷卻不得不仍然依賴公務員管理體制,於是在同一個公務員系統內,出現了權力來源和地位截然不同的兩類人,即民選的公務員和由上級管理的公務員,兩者變成了“油水關系”。民選鄉長的實際身份因此十分模糊,他究竟是一位經選民投票產生的鄉村社區領袖呢,還是黨政組織人事系統中一名完全受上級約束的科級幹部?這個問題在步雲鄉民選鄉長的案例中顯得尤為突出。
過去幾年中,號稱“中國第一直選鄉長”的步雲鄉民選鄉長譚曉秋歷經兩次鄉長直選而獲連任,但他個人在這場農村政治改革試驗中也承受了極大的重荷。這里所說的沈重負荷並不單純是一些媒體所宣揚的直選職位的“民意壓力”。當然,非直選的鄉鎮長只需要對任命選拔他們的上級黨委負責,而民選的鄉鎮長在直接選舉過程中卻不得不對選民作出面對面的承諾,因此當選後就要向民眾負責,這是“民主”選舉給民選官員帶來的政治壓力和責任。[3] 但是,這種意在鼓勵農村民主化進程的善意說法多少誇大了鄉長直選的實際效果。從步雲鄉的情況來看,這種誇大掩蓋了鄉長直選後鄉村發展所面臨的甚至更大的困境,忽略了進一步實行制度性配套改革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同時,這種看法對於民主和“政治文明”概念及前景的理解也流於表層和理想化。
步雲鄉是遂寧市的一個最邊遠荒僻的鄉,以前不通車,不通電視,手機亦無信號。近幾年來,鄉政府所在的場鎮規模幾乎擴大了一倍,有了5公里的柏油公路、集中化的農貿市場、閉路電視系統等等,當地的變化幾可用“翻天覆地”來形容。但這種變化真是因為“直接民主”產生的民意壓力所致嗎?鄉鎮的“直接民主”真具有一種點石為金的效果?
確實,譚曉秋是一位極其能幹的基層官員。當我采訪步雲鄉那些在兩次鄉長選舉中落敗的侯選人時,這些譚曉秋競選時的對手雖然對他頗多微詞,但也坦然承認譚的能力。我在步雲鄉的8個村隨機挑選了近百名村民作訪談,其中不乏因個人際遇而對鄉政府充滿敵意和不信任的,但在譚曉秋很能幹、會辦實事這一點上,他們也會悻悻地予以承認。可是,“中國第一直選鄉長”恰好是一位精明能幹、眾口稱讚的幹部,這並非一種必然,而是步雲鄉長直選試驗的一種幸運。
這些年來,作為單槍匹馬的直選改革之產物的譚曉秋,夾在組織人事制度、夾在整個鄉鎮政治制度當中不上不下,處境十分不易。2002年冬至筆者第一次去步雲鄉,在遂寧火車站與譚曉秋碰面,當時他正為《華西都市報》一篇“正面弘揚”他的新聞報導而焦頭爛額[4],因為這篇報導引起了當地領導層的不滿和批評。如果把這種不滿解釋成與他個人成為當地政壇出盡風頭的人物有關,也許是不太公允的。當地領導層對他的批評主要還是出於對“鄉長直選”這農村民主改革試驗在政治上尚未得到官方高層正式認可的顧慮。
譚曉秋本人則是更多地擔憂著個人的仕途。1998年他作為首位民選鄉長而當選後,他的身份在選舉體制與人事管理體制、民意和黨意之間被定格。選舉的直接民意基礎雖然在表面上支持了他,阻擋了幹部人事管理制度對他的支配力,但由於並不存在競選上一級政府職位的可能性,他在現行幹部體制內調動升遷的管道也被堵住了,對他的個人仕途而言這等於是一種“冷凍”。尤其是第二次選舉的變通做法在形式上更將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組織人事制度這三種方式都結合起來,這使身為鄉長的譚曉秋在任何一個方向上似乎都失去了升遷的可能。過去4年來,他的同事中升官的升官,調任的調任,甚至當年在他手下競選落敗的村幹部現今的職位都已在他之上了。“像我這樣呆在一個地方這麽久不動的鄉長”,譚曉秋頗有怨氣地對我說,“整個遂寧恐怕只有我一個”。在目前推行幹部年輕化的情勢下,他最大的擔心是等直選鄉長的任期屆滿時,他將因年齡偏大而失去在政府機關內繼續發展的余地。今年春天剛從遂寧市委組織部調任步雲鄉黨委書記的李翎,是一位生於70年代的年輕幹部。他告訴我,僅僅在去年,市委組織部就辦理了100多名鄉鎮科一級幹部的人事變動,但為什麽多年來不挪動譚鄉長,“因為他是全鄉老百姓直選出來的”。
在民主政治下,“政務官”要對選民負責,他們個人地位的提升則主要通過競選更高層次的“政務官”職位;而非選舉職位的公務員作為“事務官”則要服從科層體制的管理,他們個人地位的提升是由公務員的人事管理系統決定的。在中國,鄉政府是政府體制的最低一級,也是選舉制度與人事制度相互銜接和相互界定的最低一級;直選鄉鎮長的政治改革在最低一級開放了基層負責人的直接選舉,雖然可以從現有的幹部人事管理體系之外選擇鄉鎮長,但當選的鄉鎮長卻不能自外於幹部人事制度而謀求仕途發展,他們既不算納入現行幹部人事系統正常升遷的事務官,也不是受法律制度保障的“政務官”。由於中國這種鄉長直選試驗與整個黨政幹部組織人事制度存在著內在的沖突,結果就造成了一種頗為怪誕的結局:在直接選舉中獲得民意支持而勝選的鄉鎮長,不論他的工作業績如何出色,如何受選民擁護,都失去了在黨政幹部組織體系內晉升的可能;如果他希望提升個人的地位,唯一的機會不是爭取繼續當選,而是敗選,然後以失敗者的身分回到幹部人事系統中,重新成為一名有望升遷的科級官僚。因此,除非他希望永遠呆在同一個鄉鎮做一位“鄉村領袖”,否則決定他未來仕途前程的仍然是只需向上級負責的黨政組織原則,而不是什麽選民的意願。
鄉鎮長選舉制度與幹部人事管理制度的另一重沖突,是選舉的本土化原則和人事制度的異地為官原則之間的矛盾。步雲鄉的鄉長直選試驗是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決定的,是上級領導改變人才選拔方式的一種創新,而不是出於對鄉鎮自治這個本土性價值目標的追求。因此,上級黨委並未考慮按照本土化自治的原則從本鄉選擇鄉長候選人,而是將譚曉秋調到步雲鄉來參加選舉,組織上的調任是他在當地獲得被選舉權的前提。譚的家和妻兒都在附近的白馬鎮,步雲鄉的其他主要幹部絕大多數也都不是本鄉人,鄉政府的黨政負責人都是孤身一人易地為官,在任所只有一間鄉政府內的簡陋寢室。他們當然不願意在步雲鄉的現職上工作一輩子,而是希望今後能離開步雲鄉另謀高就。
本土化原則和異地為官原則不僅體現了民主選舉與人事行政兩種制度的差異,更凸現出鄉鎮自治和行政控制兩種價值目標之間的鴻溝。首先,如果大批鄉鎮幹部都是易地為官,那麽自下而上的直選試驗將無法為他們開辟新的仕途,民意的約束力也將因此被嚴重削弱。其次,只有當鄉鎮自治而非行政控制成為鄉鎮政治制度的目標訴求時,選舉制度的本土化要求才能戰勝易地為官的人事管理原則;只有當大批鄉鎮長來自於本土並甘心居留在本土時,直選的民意約束才能發揮到正常的期望值,而選舉制度才能擺脫人事組織系統的束縛,發揮出塑造鄉鎮自治、扶持鄉村領袖的真正的民主價值。再次,如果人事組織系統不放棄對候選人的支配和操控,真正意義上的選舉就無法進行;然而,一旦人事組織系統真的放棄了對人選的控制力,也就等於徹底放棄了易地為官的人事原則和現行政治體制的行政控制目標,從而在幹部人事方面走向徹底的鄉村自治。顯然,在更深入的憲政體制改革展開之前,這將越過中共可接受的農村政治改革的底線。
上述的制度性沖突表明,目前中國處於試驗階段的鄉鎮長直選,其制度建設的實際價值是相對有限的,但它卻使政治改革與現行體制的種種潛在摩擦逐步暴露出來,在推動農村甚至城市民主化進程方面,其象征性的開創價值以及民主啟蒙和涵養農村民主渴求的形式價值或許更大。
三、直選與代議:基層民主化的兩種前瞻方向
中國選舉制度的改革始於農村村委會的“海選”,其基本特徵就是在新的選舉制度中重新界定人事組織系統和黨管幹部原則的邊界,克服人事組織制度及其背後的政黨意志對選舉過程及結果的控制,在民主化過程中為當選者的權力合法性注入新的來源,也為重構憲政關系積累經驗和社會基礎。但這里有一個重要問題並未解決,那就是,如果組織人事制度能夠放棄對代表人選和鄉鎮長候選人人選的操控,直接選舉是不是就一定比間接選舉更好更完美呢?近年來,各地政府、學術界和媒體紛紛聚焦在鄉鎮長選舉方式的改革上,卻忽視了對間接選舉改革個案的關注。例如,四川省綿陽市從1998年開始推行了由鄉鎮人大代表“直接提名和選舉鄉鎮長”的改革,但鄉人大間接選舉的改革卻被“直選鄉長”這樣的選舉改革所具有的沖擊力和表演性所掩蓋。
直接民主曾被認為只適用於小規模社區。中國農村鄉鎮的平均人口一般是在數萬人,近年來山東等地合並鄉鎮後往往達到十數萬人。四川省遂寧市步雲鄉除去常年在外打工者,實際常住人口僅約12,000人。該鄉人口規模較小正是當初市中區政府選定這里進行鄉長直選試點的重要原因。
在古雅典時代,直接選舉行政領袖是與直接民主的理想相匹配的。這一理想尤其是在盧梭式人民主權至上的理論下被一定程度上神化了。貢斯當曾批評過具有古典共和主義色彩的直接民主理想。他區分了古代人的自由和現代人的自由,認為古代的自由主要存在於公共領域,人們視公共政治生活為最高的善,而現代自由則主要集中在個人生活中。換言之,現代公民只是一個“業余的公民”;而簡單的直接民主觀卻停留於古代的自由觀,對於人們流連在廣場和會議廳當中的景觀充滿了浪漫的想象。[5]
這種對直接民主的浪漫想象在中國近現代民主思想史上也有濃重的痕跡。百年來中國追求政治民主的艱難曲折,令人們對推動民主政治進程的心情格外迫切。由於“民主”逐漸成為一個集人類社會最近幾百年政治價值之大成的一個概念,這種大而化之的共識使一些論者往往分不清民主與自由、民主與憲政之間的差別,也忽視了現代政治制度建設的主要目的是在它們之間尋求平衡。
直接選舉在現代社會的覆興是與代議制和覆合共和制的出現密切相關的。起初,在以英國為代表的代議制下,直接民主的人民主權被具體化為間接民主的議會主權,政府首腦由議會間接選舉產生。這與中國的選舉法目前關於鄉鎮長由鄉人大選舉產生的規定類似。後來,美國的聯邦主義者提出覆合的共和制理論後,直接選舉才和直接民主的理想相分離,而被重新確立為在一個大規模社會里選舉行政首腦的方式。這一從間接選舉到直接選舉方式的轉變,是與橫向的政府職能的分立制衡以及縱向的聯邦分權原則密切相關的。從西方的歷史經驗來看,首先是權力的分立制衡打破了某種“議行合一”的體制[6],而後才有直接選舉成為可能。換言之,是權力制衡為主,直接選舉為輔。當權力不再集中於一個人或單一系統的時候,直接選舉行政首腦才是安全的;或者說,當權力分散在不同系統並相互制衡時,讓行政首腦擁有直接的民意基礎、從而確保行政系統的獨立地位,才是有必要的。如此才能在民主與憲政(在論述鄉一級政權時或稱為限政)的價值訴求之間取得平衡。
在當前的中國,如果必須通過選舉制度的改革來打破組織人事制度全面控制鄉鎮政府幹部的舊模式,那麽很明顯地存在著兩種思路。一種思路是具有直接民主色彩的直接選舉,即在步雲鄉所嘗試的直選鄉長,這需要執政黨的組織人事系統放棄對這一職位的控制,從而改變鄉長的權力合法性來源。而另一種思路是間接民主式的鄉級“民意”代表的選舉方式的改革,這同樣需要執政黨放棄對鄉人大代表的人事控制,以便村民們能象選舉村委會主任一樣選出他們鄰人中的鄉人大代表,然後由鄉人大不受任何幹擾地選出鄉長和其他職位的管理者。
我認為,“海選鄉人大代表”或“鄉人大直接提名和選舉鄉鎮長”這樣的制度性試驗,其改革力度要大於“直選鄉長”的改革,當然,其實施難度也大於後者。對上級黨政部門來說,在一場放開的選舉中,“直選鄉長”更有可能做到收放自如;而讓鄉人大代表自行提名、選舉鄉長,卻很可能放開之後就不易再控制選舉結果了。因為,“組織上”通過各種方法去影響甚至控制鄉長人選,其可操作性遠遠高於控制多位鄉人大代表人選之舉;欲控制後者,其成本不僅相當高,而且收效會比較差。因為在一個村的範圍內選什麽樣的人去代表自己,村民在這件事上具有足夠的信息和信心,只要免於強制,他們受政府意願導向的影響將是微乎其微的。正因為鄉人大代表不那麽容易控制,所以,在步雲鄉的兩次鄉長選舉中,盡管已有的鄉人大代表本來也是貫徹了黨組織的意圖選出來的,而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的鄉長名義上還要經過鄉人大代表投票最終確認,但在預選中組建正式候選人的“選舉團”時,鄉人大代表們卻被有意擱置一旁,同時又另行組織了一個主要由鄉村兩級黨政幹部為主(在163人中占133人,其余村民代表中也有少量黨員)的“選區聯席會議”,來選舉正式候選人。
“直選鄉長”的試驗之所以受到異乎尋常的關注,其中的一個重要背景是,在鄉級政權中,由於權力缺乏分立制衡而且在職能上高度集中,因此鄉長的地位和重要性就被放大了,而什麽樣的人當了鄉鎮長就顯得至關重要。鄉長的直選不但不能建立鄉級政權中的權力制衡,反而通過民意基礎的支撐強化了民選鄉鎮長的權力。譚曉秋能在步雲鄉的權力架構中處於中心地位,他和鄉黨委書記的關系與中國絕大多數鄉鎮黨政“一把手”之間的相互地位有明顯的差別,就是一個例子。當然,譚因此而擁有足夠的權力與人事空間,也是他4年來執政成功的一個關鍵。如果期望依靠3年一次的鄉長直接選舉就能對鄉長的權力構成充份的制約,那可能是過於天真的想法。“直選鄉長”僅僅改變了鄉鎮長的產生方式,對整個鄉鎮政治結構和權力體制並不構成直接沖擊。如果缺乏權力分立制衡的制度安排,缺乏信息透明和行政公開,那麽選民在投票結束之後,就可能從“公民”退回到鄉村集體組織的雇工地位。
然而,“鄉人大代表直接提名和選舉鄉鎮長”這種試驗,卻不僅改變了鄉鎮長的產生方式,更重要的是凸顯和激活了鄉人大在鄉鎮權力體制中的地位和獨立角色;一個逐漸握有人事大權的鄉人大,當然比投票之後一哄而散的鄉民更有動力和能力來制衡、監督鄉鎮長乃至鄉黨委。這樣的改革就為進一步的制度博弈、全面的農村政治體制改革和憲政與民主價值訴求的平衡埋下了伏筆。如果說,“直選鄉長”的偉大試驗在整個權力體制中有些象單刀突進,那麽,落到實處的間接選舉改革就好比是牽一發而動全局之舉。
但是,在一種簡單甚至錯誤的認為直接選舉比間接選舉更高級、更優越徹底的認識支配下,類似四川省綿陽縣的間接選舉制度改革的大膽嘗試卻一直未獲得媒體和研究者的充份注意。許多人在看到幹部任命“完全由上級組織部門決定”的模式之根本弊端後,沒有認真思考如何改革目前基本上是被操縱的“間接選舉”制度,而把對改革的期待完全投射到“由公民直接選舉”的直接民主方式上。這種所謂“一步到位”的看法[7]忽視了代議制度在整個憲政民主制度建設中的根基作用,也忽略了代議制度的獨立有效運作是實行行政首腦直選的一個同時性要件。
其實,近年來盡管未改革各級人大代表的產生機制和人大的運作模式,但在“間接選舉”中已經出現越來越多的令上級黨組織吃驚的“意外結果”。就在步雲鄉2002年1月15日的副鄉長選舉中,執政黨提名時任紀委書記的幹部為副鄉長候選人,結果他卻意外落選,多數鄉人大代表把選票投給了作為“差額候選人”的普通幹部周建軍。又如去年岳陽市人大選舉中出現的風波,以及最近深圳市南山區人大代表選舉中一批獨立候選人的集中湧現,都是例證。中共“十六大”之後,省委書記開始普遍兼任省人大主任,以“加強”對人大的“領導”。這些都在在表明,間接選舉制度的變化可能激發出超越我們想象的制度變革動力,它對權力結構的沖擊也比單一領導職位的直選試驗更大。
間接選舉不但體現了對民意的精英化過濾,同時因為代議機構的相對龐大和選舉的高度分散和底層化,也增加了“組織意圖”的貫徹難度。正因為如此,四川省遂寧市才在實行鄉長直選試驗的同時,在步雲鄉和其他一些地方加強了對直接選舉人大代表過程的控制力度。2003年初,在步雲鄉進行了遂寧市市中區人大代表直接選舉,雖然選舉公告上明確注明候選人姓名是“按姓氏筆畫排列”,但為了貫徹“組織上”的人事意圖,有關部門故意把姓氏筆畫最多的執政黨候選人譚曉秋和鄉人大主席焦運豐排在侯選人名單中的第二和第三位,排在第一位的是一位姓李的組織部幹部,而姓氏筆劃最少的唯一一位差額無黨派女候選人卻被排列在名單的末尾。一位對此不滿的幹部悄悄向我指出了公告上的這個“陽謀”,認為這樣的選舉是在“愚民”。
直接選舉與代議制民主是基層民主改革的兩種前進方向,分別標志著行政權和立法權的改革。從西方歷史看,直接的民主選舉往往可能成為推動代議制度和“三權分立”以及言論與思想自由的契機。但從步雲鄉的經驗看,在極度缺乏代議制基礎和基本權力分離機制的基層政權層次,率先實施行政首腦的直選改革,其古典意義上的直接民主色彩較濃,現代意義上的憲政建設的意義和價值則較弱。顯然,如果不注意分析直選本身在目前體制下單刀突進之後的困境,以及直選之外的更重要的制度變革方向,我們對農村政治改革的呼籲就將是殘缺的。
四、如何限制鄉政府的權力:選舉與制衡
從目前鄉鎮政府的運作和農民的生存現狀看,限制鄉政府的權力應該是農村政治體制改革的首要目標。自從20多年前農民不完全地承包土地以來,他們越來越覺得需要得到一塊法律上和公民權利上的“自留地”。通過在步雲鄉的采訪和問卷調查,我發現多數村民最關注的是土地財產權、農民負擔及稅收、計劃生育和殯葬政策等問題,而是否直選鄉長對他們來說則並不那麽重要,只有當其他問題無法解決時,群眾才認為直選鄉長是件好事。“選總比不選好”,這幾乎是我在步雲鄉各個村里最常聽見的一句回答。鄉政府所在場鎮的居民對直選的認同度高一些,他們認為村里的“農民”(場鎮的居民基本上不自認是農民)之所以說直選不重要是因為“民主意識太差”。事實上,村民們最關注的那些問題幾乎沒有一個是實行鄉長直選就可以解決的。可以說,現在農民最需要的不單純是鄉長、村委會主任的民主選舉,而是憲政(也可以說是限政),也就是在鄉政府的權力和自己的財產及自由之間劃定一個有限政府的邊界。
西方現代的憲政傳統從英國大憲章時代和歐陸中世紀的教會法中孕育而出,在數百年的過程中限制權力的各種制度創新並沒有和以普選權為標志的民主制度相結合,而是主要通過權力的分散和相互制衡,通過獨立的司法和法治傳統以及維護言論、思想和結社自由來實現的。民主制度在近代的西方興起,正是建立在這個古典憲政主義的制度背景下。其主要價值是因此改變和重塑了統治的合法性來源,其次要價值才是從公民投票的人心向背和不可預測這方面構成了另一重對權力的制衡。但對這一重制衡不能盲目樂觀,因為選舉行政首腦並無助於劃定一個有限政府的權力範圍。密爾曾經批評過近代以來過於看重通過民主去約束權力而忽略法治、權力分立和思想自由這些傳統限政手段的傾向。他說,“‘自我治理’、‘人民自己對自己的權力’之類的說法,並沒有表達我們所處的真實的狀態。因而,當掌握權力的人定期地由人民選舉產生的時候,限制政府對個人的權力的重要性絲毫也沒有減弱”。哈耶克認為密爾的看法還不夠徹底。他在《法、立法和自由》中寫道:“有一種可悲的幻想,以為只要我們采用了民主程序,我們就沒必要對政府權力施加別的限制了。這還讓我們進一步相信,民主選舉產生的立法機構構成的‘對政府的約束’完全可以替代傳統的限權措施。”[8]
鄉鎮長直選是一種狹義的民主化嘗試,並且是在鄉政府的權力幾乎不受限制而且高度地集中混合在一個系統當中的制度背景下實施的,因此鄉鎮長直選的最主要價值體現在權力合法性來源的轉變,通過這種轉變為進一步的執政黨“黨內民主”的同步展開以及黨政之間政治架構的憲政化、法治化積累壓力和經驗。而直接選舉在限制鄉長、鄉政府的權力這一方面的作用則既次要也有限,對這一點的誇大將使民主的價值訴求不恰當地超越在憲政的目標之上,忽略了更加重要和艱難的制度改革,並使憲政民主的政治改革追求在價值目標上失衡。
在步雲鄉,譚曉秋是很能幹的,他為步雲鄉作了很多實事,但也因為辦這些事情而在短短的4年內讓這個人口不多之窮鄉僻壤拖欠了高達4百萬元的鄉級債務。從這筆債務的數量也可以看出,鄉政府的財政權力以及它對鄉村社會資源的攫取能力是如何之大。由於鄉政府披露的信息不足,又缺乏公共輿論對鄉政府的有效監督,我所遇到的步雲鄉村民幾乎沒有人相信譚曉秋和其他鄉政府黨政幹部未從各種工程中得到回扣或“好處”,例如他們對譚將工程承包給他的外侄就耿耿於懷。有一個村民說:“天下的官哪有不吃錢的,吃的少,又把事情做了,就是好官了”。我在采訪時還聽到一個家在步雲鄉的退休工人發表了一番出人意料的高論:“一定要選譚曉秋當鄉長,否則這麽多債務誰來負責?他們都是外地人,把鄉上搞垮了,個個都想走人。劉仕國(原鄉黨委書記)就調走了,他要是也走了,我們去找哪個呢......農村債務問題總要解決,等中央政策出來,才能放他走。到時候有些人該怎麽辦(懲治)就怎麽辦(懲治)”。
談到維護村民的合法利益並制衡鄉政府和鄉長的權力,這似乎是鄉人大本來就應該發揮的功能。倘若鄉人大能夠獨立有效地運作,它對行政權力的約束無疑比鄉長直選更有效。然而,在中國的鄉級政權中,中共黨委、人大和政府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分工合作關系,彼此的職能是相互串連的。在這種架構下,鄉人大的監督功能實際上只是個擺設。這從步雲鄉政府公告欄中貼出的鄉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分工情況即可看出。這一公告宣布,步雲鄉人大主席焦運豐的正式職能是“協助黨委書記工作,分管黨務、財稅、計生和村鎮建設”,而鄉黨委副書記何銀生的任務則是“分管政法和農業大田生產”。這種鄉人大主席兼管黨務、黨委副書記分管行政業務的情形,在中國農村各地是極為普遍的。
在這樣一種權能混合的黨政體制下,可以說,中國各地農村的鄉級政權事實上更象一個“公司”,黨委書記是“董事長”,鄉長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人大主席、副鄉長則扮演著“副總經理”的角色。步雲鄉政府的“公司”性質並未因鄉長直選而改變,唯一發生的變化是民選鄉長成了事實上的“董事長”,而黨委書記則降為“副董事長”。步雲鄉人大主席焦運豐在回答香港媒體采訪時曾說過一段意味深長的話。[9] 他就此對我作過比較具體的說明,“步雲的民主還只是形式上的民主,離形式和實質統一的民主還很遠”,而這個遙遠的距離就在於“還要進行全方位的綜合配套改革”。焦運豐認為:“光選一個鄉長,不選其他幹部是不夠的,上面的一些政策機制都不變,鄉長很難發揮作用。而且沒有民間組織的發育,也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公平競爭。”顯然,鄉長職位的直接選舉不但很難構成對政府權力的約束,相反卻因為鄉長具有直接民意基礎,他的個人威權上升,在鄉黨政領導班子內部受到的約束減少了,結果強化了鄉長對其他合法性來源較差的職位的人事控制權。這正是步雲鄉人大主席焦運豐主張要讓鄉政府的更多職位交付民選的重要原因。
要言之,法治和憲政是限制政府權力的主要手段。法律通過普適性的規範勘定和約束一個有限政府的行動範圍,憲政通過對個人自由的確立和權力的分立制衡而防止對任何一種權力的濫用。至於民主選舉本身對於權力的制約則是輔助性的。尤其是,在缺乏有效的權力制衡和法治保障的情形下,如果通過直接選舉把選擇行政首腦的決定權交給行政區劃內的全體公民,這種辦法所形成的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將因為直接民意的難以捉摸和易於控制以及直接民意基礎在一個集權系統中為民選行政首腦增添的威權資源所抵消。因此,根本性的變革應指向權力分立制衡的制度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推行可以促成鄉人大獨立行使監督制衡權力的人大代表選舉、間接選舉和整個鄉村代議制度的重構,以及中共鄉黨委內部的選舉改革。
五、鄉鎮自治和社區領袖
中國社會里傳統的鄉鎮自治是一種士紳自治,有學者將現代的鄉村自治稱為“村鎮共和”[10]。從共和的觀念看,目前的鄉鎮政權基本上是一個外來政權,公共權力被掌握在一批由組織人事系統控制的外地幹部手中。與此同時,鄉村社會則因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和凝固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模式又維系著高度本土化的特徵。對管理高度本土化的社區之官員實行易地為官的原則,意味著鄉村在政治制度中的客體化;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集體所有制又造成了村民作為“雇農”在本土社會的客體化。於是,鄉鎮政府的主要職能就成為作為外來者和“殖民者”攫取鄉村的財物並維持鄉村的秩序。只要這種中央集權體制下的外來政權模式不改變,外來幹部通過直選獲得合法性這一選舉試驗的價值就是不完整的。
“步雲模式”的鄉長直選迄今為止其實並不以鄉鎮自治為價值訴求。在步雲鄉,鄉鎮的自治程度並未隨著鄉長直選而有所增強。在缺乏法治力量和權力制衡的制度背景下,鄉鎮自治力量的生長一直被一個異己的擁有無限權力的機制所壓制。比如,少數私營企業家本來是有望成為舉足輕重的社區領袖人物的。然而,在一個缺乏權力分立的大一統政府之下,土地等一切重要財產又都被掌握在鄉村幹部手中,使私營企業家必須依靠與政府的良好關系而非高漲的參政欲望來贏得安全保障。正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所有制性質,造成了鄉村企業家與城市里的企業家群體在政治訴求上的根本差異。在步雲鄉的兩次鄉長選舉中,當地私營企業家基本上表現得比普通群眾更加低調。
步雲鄉的鄉長直選試驗也並未將村鎮的自組織力量引入公共領域。盡管宗族勢力以及宗族長老的影響力已經式微,但步雲鄉的社區事實上仍然存在著實力相當龐大的自組織力量,那就是各種宗教組織。這是我在步雲鄉各村調研時最驚訝的一個發現。
步雲鄉有一座約150年歷史的天主堂,遍布各村的受洗教徒達800余人。該鄉第七村的“竹林天主堂”在天主教教區中是一個轄區較大的“堂口”,統歸四川南充教區的王神甫負責。被當地人稱為“金堂”的天主教“堂口”有幾位本土的領袖人物。此外,分布在10個村落的13座寺廟或宗教場所,如大佛巖、紅廟子等,各擁有信眾數百上千。這13座寺廟各有會首1人,大多通過選舉方式產生,但會首沒有任期限制。各寺廟每年有數萬到十數萬的財產收支,均來自信眾的捐輸(當地稱為“化公角”),開支賬目均貼出紅榜予以公告。這些寺廟的財務狀況似乎比鄉、村兩級的官管財政還要好一些。去年稅費改革之前,各村向鄉政府上交的提留款收不上來,多由村幹部以個人名義告貸借款,再用借來的款項上交,結果形成了沈重的村債。官辦活動的號召力也遠不如宗教組織的號召力。在步雲鄉,幹部召集任何村民會議都必須給參加者2元至5元的補貼,否則沒有人來,連投票選舉鄉長也是如此,這也是百歲老人蔡王氏出現在鄉長直選現場的重要原因。結果,官方除了舉辦選舉之外,已很少召集集會。相比之下,13座寺廟的公共財政情況是一個鮮明的對照。
顯然,步雲鄉事實上存在著一個與政權體制並行的公共領域,甚至也存在著一個自發的和更加真實的選舉制度。2001年農歷5月15日,在步雲鄉舉行第二次鄉長直選前,薛家寨舉行了一次民辦選舉,有信眾近百人自願前來參加,通過自由提名、舉手表決的“海選”方式,選出了張志容為會首,另選出各種會務人員共22名。位於第十村的紅廟子會首蔡老先生帶我去一一拜訪了大佛巖等各主要寺廟的會首。他們在村民中都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威望,幾乎所有場鎮以外的村民都是各廟的信眾或天主教徒,甚至個別村委會主要幹部也是信眾。這13座寺廟各自的會首與全鄉的10位村委會主任構成了一明一暗兩套公共領域的社區領袖。這些宗教組織也有自己的會計、出納、保管等職員。我在薛家寨(傳說是薛仁貴的宗廟)看到了宗教組織的會計所使用的帳簿,那正是上個世紀60年代人民公社體制下生產大隊使用的那種帳簿。
在步雲鄉這樣的鄉村,由於輿論傳媒空間和各類非經濟組織的空缺,於是圍繞著寺廟、教堂的宗教信眾團體就成為最重要的社區自治組織,並依托它們形成了公共空間。但是,淩駕在鄉村社區自發組織力量之上的鄉政府,出於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目標,把主動整合和遏制民間自組織力量在文化尤其在意識形態上的影響力當作自己的重要職能。民間的社區性結社自由,尤其是鄉村社會中與宗教信仰相關的結社,普遍受到“外來政權”的抑制和打壓。而非社區自治取向的鄉長直選不會也不可能改變這一控制模式。
步雲鄉的13座寺廟中,有8、9座都未能獲得宗教活動場所資格,屬於“非法組織”。遂寧市市中區區政府嚴格控制著頒發此類許可證的數量,鄉政府也有意識地試圖將它們排除在體制化的公共領域之外。有一位鄉幹部向我講述了他曾帶人砸廟的事,但據他說,近年來幹部們私下里都對這些“非法宗教場所”比較寬容,他們會允許鄉民們把菩薩用布包起來,等上級派來的檢查組走了之後再把布拿掉。
2003年春節,步雲鄉舉行了一次1949年以來民間自辦的首次大型廟會,這次廟會鄉政府一分錢未拿,由各寺廟的會首們一手操辦,所有費用均由各寺廟自籌。鄉政府將此次廟會稱為“遊園活動”。鄉文化幹部吳治國將13家寺廟中有執照的會首召集起來,規定遊園的主題是“慶祝和貫徹十六大精神”,並要求各寺廟將彩旗上的宗教標語和符號去掉,理由是在外地工作的幹部回家過年時可能看到,影響不好。這次新春廟會於農歷臘月27日舉行,當晚步雲場鎮燈火通明,鼓樂隊和龍燈表演規模空前,數千村民趕來觀看。村民們說:“幾十年沒有見過步雲有這麽熱鬧了”。
這次大廟會是步雲鄉民間自組織力量的一次展示,而低成本地組織這樣的盛會則是現在的政府體制無力、也無法承擔的。這次盛會是官方組織與民間自治力量的一次合作,但也可以說是前者對後者的一種敲詐。鄉政府長年來攫取了鄉村社會絕大多數的可轉移財力,但卻不能滿足民間舉辦廟會的財力需要,而必須依靠羽翼初生的民間自治團體的財力和組織資源去舉辦這樣的盛會。從另一個角度看,這次民間自辦盛會的成功也說明,在步雲鄉這樣的鄉村,社區的基層自治已具備從村級自治向上擴大到鄉級自治的初步條件,而鄉長的直選改革對本土社會的最大價值可能就在於為步雲鄉未來的鄉鎮自治或“村鎮共和”開始積累可貴的經驗和條件,並逐步為本土性社區領袖的成長提供平台。
結語
步雲鄉鄉長直選本身並不能算是一種成功的和完整的制度改革,更不能把它看成解決經濟落後地區諸多問題的“大力丸”,以為舉辦一次鄉長直選就能讓農村地區脫貧致富。在中國,把憲政民主的制度追求視為強國富民的手段,這是從清末以來一直存在的一個急功近利的觀念誤區。步雲鄉鄉長直選本身的成功之處在於,它拉開了鄉村制度變遷的帷幕,為中國今後的鄉村政治改革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對農民來說,他們最需要的是一個能確認和保障他們權利和財產的制度,即一個權力受到有效制約的政府和一個足夠大的民間自治空間。
在實現權力分立和有效制衡的憲政與法治的目標之下,直選行政首腦的確是民主價值的傑出體現和實現政治權力平衡之必需,因此也必將是中國政治改革的目標。但在目前的鄉鎮選舉制度改革中,有兩種價值目標比單純的鄉鎮長直選更亟需,應當優先考慮,或者說鄉鎮長直選試驗應當圍繞和配合這兩個目標來展開。首先,基層政府從控制鄉村社會變為服務鄉村社會,政府機構及其活動退出以控制為目標的活動領域,實現鄉村自治,重建本土社會的公共生活或“村鎮共和”。這一退出可以通過合並鄉鎮來逐步實行,而鄉長直選的經驗則可以轉化為自治組織(如鄉公所)的社區領袖選舉。我曾與譚曉秋鄉長談到國內學術界關於撤鄉並鎮、鄉政權退出農村、建立鄉級自治組織的討論和可能的政策動向,他對此非常關注。其次,要通過法治手段和以憲政為訴求的更廣泛的政治體制改革,實現對數鄉合並之後的鎮一級政權權力的有效制衡。在選舉制度改革上,應當更加重視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和政府負責人的間接選舉,以及整個代議制度的改造,同時通過“黨內民主”改革的啟動與政府改革相互呼應。
如果上述改革不能配套推行,筆者以為,鄉鎮長的直接選舉就不宜大規模推廣;但可以逐步嘗試擴大被選舉職位的範圍,將副職或個別特殊職位一次性納入選舉活動,形成行政權內部有限的政治分權和制衡。總之,離開了自治和限政這兩個憲政民主改革中本質性的訴求,鄉鎮長直接選舉之類的民主理想就會在價值序列和程度上被不適當地誇大,其單兵突進難免會陷入制度困境,充滿了不確定性和未知風險。
從步雲鄉開始鄉長直選試驗至今已過去了4年多,面對未來制度變動的種種可能性,步雲鄉、譚曉秋本人和遂寧市領導層,都在等待著對這一試驗的政治意義上的裁判,更等待著重要的政治改革的啟動。
反政治的自由主義
──從胡適的憲政思想反省憲政主義在中國的失敗
吳國光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學與行政管理系教授
本文的主旨在於反省民國時代自由主義在憲政問題上的態度和主張。從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繼而建立中華民國,到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撤出中國大陸,這30多年的時間里,一方面,政治風雲激蕩變幻,內外戰爭連綿不斷,民國本身的法統甚至因為袁世凱稱帝而一度中斷;但是,另一方面,建立憲政民主政治制度的努力卻也不絕如縷,持續浮現。[1] 可以說,中國近代史上雖然沒有成功的憲政,但是卻有著涵蓋從社會民主主義到保守主義廣闊思想光譜的豐富多樣的憲政觀念。特別是一般認為與憲政思想和憲政政治密切相關的自由主義,在這期間不僅展現了對於思想界推動憲政之努力的引領腳色,而且確實提出了明確的憲政主張並多方試圖將之貫徹到政治實踐之中。也就是說,無論中國具有怎樣特殊的國情,在這方面與在其他國度一樣,從概念到實踐,自由主義都是憲政的主要推動者。自由主義的憲政主張無疑具有特殊的價值:這不僅因為憲政主義與自由主義具有深刻的、不可分割的理論關聯,也因為自由主義者在民國憲政建設的努力之中自始至終做出了不懈的、重大的努力。
那麽,究竟中國的自由主義在這一時代提出了什麽樣的憲政主張?這些主張之思想特點為何?在當時之時代背景下這樣的憲政主張為何不能成功地主導政治實踐,從而在中國達成哪怕比較初級的憲政主義政治?今天從自由主義思想發展的角度反省,著眼於憲政主義在中國的命運,從中又可得到什麽樣的教訓和啟發?就概念層面而言,本文將試圖回答這些問題。不過,就方法的和歷史的層面而言,本文並不準備泛泛地討論上述問題,也不打算涵蓋這30多年中多種多樣的自由主義有關憲政的論說和努力,而是僅僅選取胡適這樣一位對中國自由主義有象征意義並在民國憲政建設過程中做出持續努力的代表人物,試圖就其對憲政問題的態度和主張在這一期間的發展和變化,作歷史的和政治的反省。
在民國年代的自由主義憲政思潮與運動之中,胡適無疑是領袖群倫的代表人物。在理論方面,今人多同意:胡適是“中國自由主義最具詮釋力的發言人”[2];“胡適對憲政問題的體悟和探尋比其他人都深刻,提供的憲政價值和容量比其他人更多更完整”[3]。而就實踐層面看,雖然胡適一再強調知識的作用,也不時慨嘆書生的無用,但他卻並非坐而論道的純粹書齋型學者,胡適是當年憲政運動的風雲人物,在社會政治實踐中致力於落實自己的自由主義憲政理念。本文將胡適的主張作為當時自由主義憲政思想的代表而作分析和批評,從中發現,中國自由主義的憲政思想具有某種可以稱之為“反政治”的特點,而這種特點不僅表明了中國的自由主義對真正的自由主義原則之理解具有極大的誤區,從而無法在思想上貫徹自由原則;也顯示了中國的自由主義政治上的致命弱點,從而幫助解釋為什麽自由主義在中國不能成功地推動憲政政治的建立。
本文分三個部份。首先將分析胡適所主張的“造因”工程中的政治觀念,發掘他對於人性和政治的看法,看看中國當時的自由主義是怎樣停留在“非政治”的空想層面;然後,作者探討胡適的“好人政府”主張與上述觀念的聯系,以及這一主張如何違背了自由主義憲政思想的基本原則而走入政治“道德化”的歧途;本文的第三節將胡適的憲政觀念與經典的自由主義憲政思想相比較,指出前者的缺陷,即缺少對於普遍化的個體利益的重視,從而使胡適所強調的“理性”成為蒼白的概念,也使胡適的憲政主張忽略現實政治力量的互動。文章的結語進一步從胡適憲政主張的特點反省中國自由主義憲政觀的缺陷以及民國年代憲政實踐失敗的原因。
一、人性與政治:烏托邦自由主義與憲政空想
胡適自美國留學歸國之後,即有所謂“20年不談政治,20年不幹政治”的名言。[4] 這當然不能簡單地解釋為胡適對政治不感興趣或排斥政治,其實,胡適自認是“一個注意政治的人”,並在留美求學期間就已經形成了“關心政治是知識分子的責任”的觀念。[5] 所謂的“不談政治”,事實上正是那時胡適的政治觀的一種表現。這種政治觀的根本特點就是強調政治的“思想文化基礎”,並進一步認為中國固有的文明必需得到“系統的嚴肅批判和改造”。[6] 用胡適本人的話來說,就是“要想在思想文藝上替中國政治建築一個革新的基礎”。[7] 所以,胡適投入了他稱之為“中國的文藝覆興”的“新文化運動”;並且,與參與“新文化運動”的所有知識分子一樣,胡適也強調所謂的“改造國民性”[8],強調“樹人”,強調“教育”[9]。胡適寫道,要救國,“不如打定主意,從根本下手,為祖國造不能亡之因”;而“今日造因之道,首在樹人;樹人之道,端賴教育”。[10] 胡適看到:“在名義上的共和下,八年痛苦的失敗漸漸地使年輕的中國認識到,民主是不能僅僅通過政治的變革來給與保證的。”[11] 在(直到晚年的)胡適看來:“民主是一種生活方式,是一種習慣性的行為。”[12] 他所要努力的,用胡適本人的用語來說,就是在中國實行所謂的“造因”工程,以此為未來民主憲政的實現而打下國民基礎。
當然,除了這種積極的態度,“不幹政治”之說也反映出他對當時政治狀態的消極反抗。用一位研究者的話來講,對當時的胡適來說,“參與政治意味著要從事武夫們正在幹的那些骯臟的勾當,從政治上解決問題意味著要通過與流氓惡棍打交道而尋求妥協。”[13] 胡適本人也一再強調自己的“一番愚忱”,想把“新文化運動”“維持成一個純粹的文化運動和文學改良運動”,幾十年後猶自嘆息來自政治的“不幸幹擾”。[14] 無疑,對胡適來說,政治確實是不潔的,常常是有礙於他那改造中國國民性的偉大工程的──至少在現實的情況下是如此。
很清楚,這種心態明顯具有某種“精英心態”或“救世主心態”,與自由主義、憲政政治的基本原則是格格不入的。[15] 為什麽說它是“精英心態”呢?因為對這樣的知識分子說來,一般民眾是愚昧落後的,需要由前者對後者實行“改造”和“教育”;而政治人物更是骯臟不堪的,根本不可與其為伍。似乎唯有他們這樣的“知識精英”才能全盤改造中國──事實上,這與共產主義或者其他什麽主義的“中國改造論”,並沒有什麽本質上的區別。如果說有區別,那也僅僅在於:共產主義是要改造中國人民成為“無產階級新人”;而胡適這樣的自由主義者實行國民改造的目標則有所不同,是要讓民眾“理性化”。對一個自由主義者來說,問題是:為什麽應該是胡適(或者共產黨)來規定這種改造的目標、標準和過程呢?為什麽中國人不可以按照他們每個人的心願來成為他們每個人自己呢?很明顯,這後一種概念,才是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根本概念,即每個人有他自己的利益與偏好,而這種利益與偏好正是此人之為此人的基本規定,容不得其他任何人──無論是政治權力還是其他什麽力量──來“改造”他(或她),除非他(或她)自己要“改造”自己。所謂“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這恰恰是胡適不斷強調的一個思想,對胡適的這種“個人主義”思想筆者後面會加以討論──本來就是這樣的含義。但是,胡適本人,卻由於他的強烈的精英主義傾向,在討論社會政治問題時根本就忘記了一般平民大眾的個人主義。
當然,自由主義也好,憲政主義也好,並不否認人性具有黑暗的一面。這里的重要問題在於,它們並不試圖通過什麽“思想文化建設”來改造這種黑暗的人性,而是強調:第一,政治本身必須建立在對於這種人性的現實理解之上;第二,通過政治制度本身,可以制約人性的黑暗一面。事實上,這里的第二點,可以看作是憲政主義的哲學本質。[16] 與這種現實主義的人性觀念和政治觀念相比,以胡適為代表的中國的自由主義者,象其他大多數當時中國的各種不同的主義的鼓吹者一樣,本質上還是烏托邦主義者,或者至少沾染了某種烏托邦主義的色彩。他們固然看到了人性中黑暗的一面,但他們對此的態度卻只有兩種:一是試圖改造之,這是當他們面對政治權力上的弱者的時候,是他們自以為高高在上的時候;另一種態度則是逃避,這是當他們面對政治上的權勢者的時候,是他們感覺自己無力的時候。當實行前一種態度時,他們“不談政治”,因為他們認為自己在建設更加偉大而基本的“政治的思想文化基礎”;而當實行後一種態度時,他們“不幹政治”,因為他們覺得政治黑暗骯臟,而自己卻冰清玉潔,豈能和那些“流氓惡棍”打交道?
其實,即使單單在人性黑暗和政治“骯臟”這個層面上,如果認為胡適的相關論述表明,以他為代表的中國的自由主義者對政治家的品質有著現實而深刻的認識,那似乎還是低估了他們的天真和幼稚。實際上,當胡適後來介入政治問題、直接討論憲政時,他始終樂觀地認為,憲政並不是一件太難的事情,因為憲政所要做的不過是落實兩個基本的原則,即“政治必須依據法律,和政府對人民負責”。[17] 既然中國民眾那麽愚昧、中國政治那麽骯臟,為什麽這兩個原則實行起來卻又並不困難呢?胡適並沒有給出系統的解釋。他的一個明白表達的理由是:這樣的原則太“基本”,幾乎不能算是什麽崇高的政治理想。胡適多次明確指出:“民主憲政只是一種幼稚的政治制度”[18],“民主憲政不是什麽高不可及的理想目標”[19]。這當然也是“精英心態”和“烏托邦主義”的一種表現,總把平實的東西看作是沒有難度的東西,覺得那沒有什麽大了不起。而政治恰恰是平實的東西。即使在已經碰壁之後,胡適似乎也從來沒有問一句:這麽“幼稚”、“基本”、“不太難”的事情,為什麽在中國就是做不到呢?
當然,他的答案可能很現成:因為民眾太愚昧,因為政治人物太骯臟。於是,這里出現了一個自相矛盾:既然如此,有什麽根據說這樣的政治並不是一件太難的事情呢?如果一般民眾尚且那樣需要教育,為什麽從事政治活動的人就那麽容易接受法律的制約呢?唯一的解釋就是:作為原則,它很簡單,而這是胡適所著眼的層面;而要把這原則變成現實,對不起,那時的自由主義者沒有興趣討論這個“骯臟”的現實。這樣,胡適在面對社會現實的態度與方法問題上陷入了他那著名的“多談點問題,少談點主義”之主張的對立面:他所討論的憲政,僅僅是一種概念(主義),而不是著眼於如何解決中國實行憲政這一基本問題。因此,積多年之努力,憲政在中國依然是空想,也就並不奇怪了。在看到中國的研究者們讚許地稱道胡適是一個“理想的自由主義者”時[20],筆者要說,有“理想”而卻不知道如何實現,也不去探索如何實現,那倒不如說是“空想”。因此,胡適其實是一個空想的自由主義者。
胡適的這種“非政治”的思考方向,還為中國後來無數知識分子留下了一個“雞生蛋,蛋生雞”的巨大怪圈,那就是國民素質與憲政建設之間的關系。[21] 有學者認為,胡適之所以強調憲政政治很容易,是要苦口婆心地讓人們明白:即使中國人素質低,也不是不可以實行憲政;而今天的知識分子則反過來批評胡適,強調國民的文化和政治素質是實行民主政治的一個重要條件。[22] 其實,今天的這種批評已經包含在胡適(和“新文化運動”)的總體思路之中,並未跳出20世紀中國所面臨的上述基本怪圈。事實上,胡適有時要比這些批評者高明,能注意到事情的另一面。他懂得:“人心是不容易改變的,公德也不是一朝一夕造成的。故救濟之道不在乎妄想人心大變,道德日高,乃在乎制定種種防弊的制度”;而“制度的訓練可以養成無私無弊的新習慣”。[23] 這為怪圈找到了一線走出去的希望。既然如此,那就應該進一步探討:這樣的制度如何才能形成?讀者在本文中已經看到並將會繼續看到,無力回答這樣的問題,恰恰是胡適和中國的自由主義思想根本缺陷之所在。
二、“好人政府”和“專家政治”:憲政政治與開明專制之間
說中國的自由主義者們,至少是胡適,完全沒有提出實施憲政的思路,也許不盡公平。胡適在“新文化運動”開張後不久,很快就放棄了他的“20年不談政治”的說法,以1920年8月1日與蔣夢麟等7人共同發表“爭自由的宣言”為標志,在次年成立了一個研究政治、討論社會問題的團體“努力會”,接著創辦了《努力周報》,把“謀中國政治的改善與社會的進步”作為宗旨,“代表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站到議政、幹預政治的前台”。[24] 在此前後,胡適為中國政治開出了他的一個藥方,就是所謂的“好政府主義”。
“好政府主義”無疑表現了胡適政治思想的重要發展。首先,他開始強調政治的極端重要性,指出“政治不良,什麽事都不能做”[25];其次,他提出了“工具主義的政府觀”;第三,也可能是最重要的,在包括胡適在內等16人領銜簽名的“我們的政治主張”中,明確提出了“憲政”和“公開”的政府,強調“要有正當的機關可以監督防止一切營私舞弊的不法官吏”,並“充份容納人的自由”,該“主張”也對當時現實的政治問題,包括南北問題、裁兵、國會、憲法、財政、用人、選舉等都提出了一些意見。[26]
不過,胡適並沒有完全改變筆者在上一節分析過的那種基本政治觀。他還是認為:“現在國中最大的病根,並不是軍閥與惡官僚,乃是懶惰的心理,淺薄的思想,靠天吃飯的迷信,隔岸觀火的態度。這些東西是我們的真仇敵!他們是政治的祖宗父母。我們現在因為他們的小孫子──惡政治──太壞了,忍不住先打擊他。”[27] 由此可見,那種精英主義的態度依然十分鮮明,那種文化主導的思路完全沒有改變。其實,就在提出政治改革的具體主張時,這種態度和思路也扮演著關鍵作用。對胡適來說,要實行“好政府”,需要“人人都覺悟”;而“政治改革的唯一下手功夫──我們深信,今日政治改革的第一步在於好人需要有奮鬥的精神”[28]。這里,對“好人”或“賢能”的依賴,明顯具有精英主義色彩,只是從純粹的文化精英主義擴展到了較大的精英範圍;而什麽“覺悟”、“精神”、“奮鬥”,則仍然囿於人類主觀認知的範疇來談論政治。至於把“好政府”作為“現在改革中國政治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並感覺這是什麽“平心降格”的目標,更不脫本文上節所批評的烏托邦色彩,即仍然懸有一個宏偉的目標,而把目前這個事實上已經非常困難、根本還沒有找到道路來實現的標的,看成一個實踐上輕而易舉、理念上折衷妥協的東西。
以這樣的思路貫徹始終,於是,“不談政治”時,胡適是試圖在思想上改造那些愚昧的民眾,以奠定“政治的基礎”;幹預政治時,胡適則希望讓那些所謂“政治領袖”有所“覺悟”,甚至“無為”,甚至還能把權力讓給“好人”來建構一個“好政府”。比如說,談到建設,胡適強調:“必須先要政治領袖們徹底覺悟建設是專門學術的事,不是他們隨便發一個電報命令十來個省份限幾個月完成的。他們必須明白他們自己是不配談建設的,他們也應該更清楚地認識到,他們現在所從事的建設並不是真正的和永久的建設,而僅是那種使政治劊子手們中飽私囊的營私舞弊。他們明白了自己不配建設,然後能安分無為,做一點與民休息的仁政;等到國民少蘇國力少覆的時候,等到專門人調查研究有結果的時候,方才可以有為。”[29] 他對“專門研究”的強調,讓筆者感覺到,在胡適眼里,國家的治理(也就是政治)與其說是權力關系的建構,不如更象是一個公司的運作,甚至於象一個“努力”尋求自身有所作為的個體(這是胡適常常倡導人們要做的,而其實更多地只是一個知識青年的個體──這一點在後面另行討論),必須具備了覺悟,有了一番專門的調查研究,有了“學術”的根基,於是一切可以“上軌道”。他在倡導“好人政府”的同時,也提倡所謂“有計劃的政治”,大意不過如此。
反過來,胡適對於政治領袖的讚賞,往往也不過著眼於是否讀書。1919年五月,胡適第一次會見了孫中山。他後來回憶這次見面的情景時,強調孫中山是真讀書的,並發揮說:“中山先生所以能至死保留他的領袖資格,正因為他終身不忘讀書,到老不廢修養。其余那許多革命偉人,享有盛名之後便丟了書本子,學識的修養就停止了,領袖的資格也就放棄了。”於是,他主張,青年學生要想幹預政治,應該注重學識的修養。[30]
顯然,胡適雖然明確打出了“憲政”的旗幟,但他所倡導的“好人政府”和“賢能政治”其實根本就喪失了憲政政治本來的含義──即人民參政而對政治權力實行制約的含義。“好人政府”和“賢能政治”的內涵充其量不過類似於所謂的“開明專制”:領導人有理性,有知識,有專長,有道德,能“防止”不法官吏,也能“容納”個體自由。這與胡適在另外一些地方體認到的“政治必須依據法律,政府對人民負責”的“幼稚”的憲政原則,又差了很多。按理來說,如果政府完全是由“好人”組成的,那麽憲政根本就沒有什麽必要,因為憲政的基本功能在於限制政府的權力──人們為什麽要去千方百計地限制“好人”的權力呢?而自由主義的一個基本政治觀念就是並不相信什麽“好人”不“好人”,而是首先把國家權力(也包括其他權力)看作“惡魔”,首先擔憂那些手中掌握了巨大權力尤其是國家權力的人會濫用他們的權力,不論他們的道德修行如何。在鼓吹“好人政府”和“賢能政治”時,胡適顯然忘記了(或者不懂得)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第一課,反而改采道德哲學,也就是以非政治或反政治的態度來推動所謂的“憲政”政治。這種“努力”把希望寄托在政治領袖(無論新舊,在位或未來的)之向善願望上,真的是如同胡適自己在別處所說的,“與虎謀皮”,恐怕是永遠不可能成功的。
三、利益的缺位與公私的等同:虛弱的個人主義
如果不是依賴人們(無論一般民眾還是政治人物)的認識的提高即“覺悟”來推動憲政政治,那麽,對自由主義來說,什麽東西才有可能催生憲政呢?胡適對這個問題及其答案,似乎並不是完全沒有體認。在胡適擔任駐美大使期間為賓夕法尼亞大學建校200周年出版的《政治學與社會學研究》一書所撰寫的文章中,他不僅選取了“作為政治概念的工具主義”為主題,把憲政政治看作“政治制度的工具主義觀點的最佳表明”,而且大段引述杜威的被胡稱之為“關於力的工具主義”的有關闡述,強調這些論述“突出了常被大多數自由主義者和激進分子所忽視的政治制度的一個方面,即制度運作必需的能動力量或力”。[31] 不過,似乎不可以高估這種認識的深度,因為他在簡單地提到所謂的“力”之後,隨即就回到了前面所討論的那樣一些他的基本觀念上去了。如果延續“力”的思路,進一步的問題是:有沒有什麽方法,來迫使“政治”接受“以法律為依據”的原則、來強制“政府對人民負責”呢?也許,“迫使”和“強制”這樣的詞匯,對於溫文爾雅的胡適來說,對於“理想主義”的中國知識分子來說,尤其是對於主張“自由”的中國自由主義知識分子來說,未免過於暴力了。可是,暴力卻恰恰是政治的本質,至少是政治組成的本源力所在。那些討論“國家”應當如何如何的人們,如果不懂得“國家”的這種暴力屬性[32],他們的討論怎麽能不是如胡適自況:“我們談政治的人,到此地步,真可謂止了壁了。”[33]
這當然不是說,自由主義主張武裝鬥爭來改造國家(雖然自由主義也不排除這種選擇);自由主義的政治哲學對“力”的認知,有它更為深刻的層面,那就是對個體自我利益的強調,特別是強調這種個體利益的普遍化。[34] 利益的力量是最為普遍的政治力,而利益與利益的相互制約,是自由主義最重要的根本政治原則。可是,在胡適這里,我們完全看不到對於一般人或每個人的個體利益的承認;相反,在不承認(至少是不強調、不突出)普遍的個體利益的前提下,胡適雖然倡導個人主義,但其個人主義的內涵卻很薄弱。從根本上看,胡適所理解的個人主義,是建築在對於“個人”這一概念實際上的“精英化”或“知識青年化”理解上面的。胡適批評1919年的民國選舉時強調:“我們中華民國的青年應該知道這種政治腐敗黑暗別無他種救濟的方法,只有一條方法,需要全國青年出來竭力幹涉各地的選舉,需要全國青年出來作各地選舉的監督。”[35]
這樣的個人主義,在政治上產生兩種看似不同實際上相互聯系的傾向。一種傾向是囿於單純個人層面的“自由”和成就。我們不妨稱之為“私性的”個人主義,有些類似“消極自由”的概念所涵蓋的內容。[36] 胡適強調一種所謂“健全的個人主義”,其中包含兩個重要思想:第一是充份發展個人的才能,第二是要造成自由獨立的人格。[37] 在個人自由與國家自由的根本關系上,可以說胡適是正確的。他說:“現在有人對你們說:犧牲你們個人的自由,去求國家的自由! 我對你們說:爭你們個人的自由,便是為國家爭自由!爭你們自己的人格,便是為國家爭人格,自由平等的國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的起來的!”[38] 但是,這里有一個可能的傾向,就是直接將個人與國家相等同──筆者隨後會討論這一點。從胡適非常欣賞所謂的“易卜生主義”來看,他對個人主義的理解經常是走向這個極端的。胡適除了專門撰寫長文介紹“易卜生主義”以外[39],並不時引用易卜生的話。比如,他說:“救國事業須要有各色各樣的人才;真正的救國的預備在於把自己造成一個遊泳的人才。易卜生說得好:‘真正的個人主義在於把你自己這塊材料鑄造成東西’。易卜生又說:‘有時候我覺得這個世界就好像大海上翻了船,最要緊的是救出我自己’。”[40] 這種單純的“唯我主義”,與主流自由主義的個人主義,有很大的距離;而出現這一距離的根本,就在於政治:自由主義從來不認為個人可以孤立於社會政治而存在,因此它所強調的“自由”不僅僅是脫離了別人所尋求的“私性的”自由,而它所主張的個人主義之“個人”不是某種可以假設生活在社會政治狀態之外的個人。
胡適的“健全的個人主義”的第一點,其實僅僅是一種精英主義的個人奮鬥哲學。在中國的自由主義思想源流中,本來就存在這樣一種把個人主義理解為“個人為真,團體為幻”[41]的極端傾向;個人主義的政治哲學向個人奮鬥的人生哲學的演變,進一步凸現了中國自由主義的“反政治”特點。而其第二點,則開啟後輩中國自由主義者中普遍把獨立人格理解為“不做官”[42]、“為學術而學術,多儒者,少官僚”[43]的傾向。在這種傾向中,知識者強調自己的“超然”與“公正”,結果是脫離了政治活動和政治活動中經常出現的黨派活動;一談到“獨立性”,他們就以為是要置身於政治權力之外。狄百瑞所總結的宋明以來的那種追求內在自由的傳統[44],在20世紀竟然並沒有重大變化,反而有強化的趨勢。這就不能不損害對於外在的和普遍的自由的建構。傳統士大夫秉承孔孟正統思想,抱持“自尊”、“自得”、“自任”等理念,致力於在“內在人格”層面建構所謂“獨立”、“自由”的做法,在胡適這里找到了回應:“情願不自由,也就自由了。”[45] 這也就混淆了所謂“自由”知識分子與自由主義者之間的重大區別,使得自由主義有喪失其本來的政治意義之虞,當然也就可能導致自由主義與憲政主義事實上脫鉤了。
這種單純“私性的”個人主義的另一種傾向,本文已經涉及到,就是一旦討論公共問題(也就是政治問題)的時候,很容易犯一種把“個人”私性領域的邏輯直接擴大到“團體”乃至“國家”領域的錯誤。換言之,這種自由主義或個人主義往往將個人與國家、內與外、私與公相混淆、相等同。個人奮鬥可以救個人,於是也可以救國家;每個人奮發有為,就等於政治問題解決了。胡適倡導所謂“有計劃的政治”,根本出發點似乎正在於此。早在留學時期胡適就感慨:“吾國幾十年的政府,全無主意,全無方針,全無政策,大似船在海洋中,無有羅盤,不知方向,但能隨風飄博。這種漂泊(drift),最是大患。一人犯之,終身無成;一國犯之,終歸滅亡。”[46] 反過來,每個人都有主意、有方針、有羅盤,似乎就等於國家的問題解決了。在這個意義上,“消極自由”被錯誤地等同於“積極自由”。而這種結論,在實踐中,往往導向政治上的取消主義,其實際的政治後果恰恰是容忍專制權力的肆虐。
胡適的這種思想路徑有其前因後果。清初的黃宗羲、顧炎武都提出了“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47]的思想。直到今天,這種以“公”為“私”之集合的概念仍然被很多中國學者認為是具有自由主義含義的。[48] “私性”領域和政治領域的區分,作為自由主義的本來理論基石之一,在這里完全消失了。
四、結論
憲政的建立,必定通過某種政治操作。上述考察表明,以胡適為代表的中國自由主義的憲政觀念在本質上卻具有“反政治”的特點,從而導致在理念上扭曲憲政主義和自由主義的基本觀念,在實踐中則無力找到根據憲政原則改造現實政治的力量和道路。歸納起來,這些“反政治”的特點主要表現為:第一,對於人性和政治的理解沾染濃厚的烏托邦色彩,認為憲政政治也好,更加高級的某種什麽政治也好,都要建立在對於人性的改造上面,而不是從對於人性的現實理解出發來觀察和分析政治。其次則是嚴重的精英主義,尤其是文化精英主義,從而完全忽略一般民眾對於政治改造或建構憲政政治的作用;而這種文化精英主義一旦擴展到政治領域,則不免向憲政政治的對立面比如“賢能政治”甚至“開明專制”轉化,因為它的目光是聚焦在政治領袖方面,而不是對於政治領袖的制約。第三,也是最為關鍵的,是其文化中心主義的思路,強調的是道德、覺悟、知識和素養,忽略了政治的關鍵因素:利益和力量。這種“反政治”的特點,恰恰是與以個體利益的普遍化為基本出發點的自由主義的憲政主義思路相抵觸的。
當然,胡適的思想不一定代表中國自由主義對於憲政觀念最為深刻的理解。但誠如某些學者所指出的,胡適的自由主義具有“重行動而不重純粹理論”的學術特色;“相對於嚴覆和梁啟超在鼓吹自由主義基本概念上所作的努力,胡適在實現自由人格方面的興趣顯然遠超過輸入學理,對他來說,自由主義之所以可貴,並不在於它是一種完美的形上學架構,而在於它是一種普通的、人人可以享受到的生活習慣。”[49] 換句話說,胡適在自由主義者中是一個比較具有實踐色彩的人物,他對於實際的政治也確實傾注了很大的注意力。即使如此,他的自由主義憲政思想尚且如此明顯地具有“反政治”特點,則中國自由主義在政治上的貧弱可見是多麽嚴重。胡適思想無疑是中國自由主義對於憲政政治的最有影響力的理解。這種影響力,既表現在當時,也表現在後世[50];既體現在思想文化領域,也滲透到政治領域。因此,胡適憲政思想的任何特點,都嚴重地影響著後世自由主義的憲政理念和憲政努力。
更加具有諷刺意義的是,在胡適誤讀自由主義之後半個多世紀,人們還在不斷誤讀胡適。比如說,有中國學者認為,“胡適對美國的經驗確有深入的了解和把握,然而,也正是這一點決定了胡適的自由主義無法與中國的實際──時代背景和人文傳統──相鍥合。他對憲政民主及其價值確有深刻的理解,對憲政民主所需要條件也有真實的把握,然而,他對中國社會所出現的各種問題卻不能做出恰當的反應。”由此得出的結論是,自由主義不能“拯救”中國。[51] 其實,本文的分析表明,胡適對於憲政民主並不具備“深刻的理解”和“真實的把握”。
那種認為自由主義不能解決中國憲政問題的結論是不能成立的。不錯,自由主義在20世紀上半葉的中國未能導向憲政政治的成功。但這既不表明自由主義的無能,也不證實憲政政治的無用,而只是表明了:“反政治”的自由主義不能完成作為政治操作的憲政政治之建立這一政治任務。在承認自由主義是憲政思想和憲政運動的主要推動力的同時,我們反而尤其不能忽略中國自由主義在憲政主義上的重大誤區,應當反省其失敗的教訓和意義。在這方面,本文僅僅是一個膚淺的嘗試,更多的努力尚有待來者。
表達的自由與憲法的保障
──從昝愛宗網絡言論自由訴訟案說起
余傑
青年記者昝愛宗因為在網上參與關於“嚴打”問題的討論,並發表了題為“嚴打,新的恐怖主義”的短文,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區分局罰款5千元人民幣。當事人不服此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杭州市下城區法院和市中級法院先後受理此案,昝愛宗在一、二審中均敗訴。
此案雖已終結,但它在學術界、傳媒界、法學界以及普通網友和公眾中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為此,2002年8月24日,《工人日報》專門召開了一次研討會,邀請法學、新聞學、行政學等領域的學者討論此案。與會學者均認為:“此案為我國大眾傳播學領域的司法保障制度的進步以及在相關學術領域提供具有典型本土特徵的、極具歷史性價值的讀本。”[1]
在我看來,一方面,這是一個小得不能再小的案件──從處罰程度的輕微、法庭卷宗的簡約、審理過程的單純這些角度來看,它確實算不得什麽“大案”、“要案”;然而,另一方面,它又是一個大得不能再大的案件──因為其背後隱藏著一系列覆雜而現實的命題:公民的表達自由以及與此相關的新聞自由如何獲得法律的保障?新聞界如何履行輿論監督的職能?政府所屬的各權力機關如何應對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傳媒的批評?在中國的新聞法尚未出台的現實處境下,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能否被公民援引為捍衛自身言論自由權利的司法資源?
我相信,無論是在虛擬空間里,還是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關心昝愛宗的命運也就是關心我們自己的命運,我們保衛昝愛宗的權利也就是保衛我們自己的權利。當昝愛宗因為行使公民的言論自由和發表自由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時候,我們每個人都能切身地感受到:一把利劍已然高懸在我們頭頂上;當昝愛宗的兩次行政訴訟都遭到失敗的時候,我們每個人都會失望地發現:原來憲法與我們日常生活的距離竟然是那樣的遙遠,憲法並沒有切實地為我們基本的公民權利提供保障。
因此,昝愛宗所面對的尷尬,絕不僅僅是“他”一個人的尷尬,而是“我們”每個人已經、正在或即將面對的尷尬。即使出於最“自私”的理由,我們也有必要對這一案件進行深入的思考、分析和討論。
一、案件背景
昝愛宗是檢察日報社《方圓》雜志駐浙江辦事處的首席代表、特約記者,曾經在北京新聞界工作多年,發表了多篇頗有影響力的新聞報導,還編著過多部研究中國文化與傳媒問題的著作。其中,最有名的一本是《第四種權力──從輿論監督到新聞法治》,該書曾在各界引起廣泛爭論,後來被禁止繼續加印和發行。近年來,昝愛宗以“電子情”為筆名,在各大網站發表了為數眾多的雜文隨筆作品,對許多社會熱點問題提出了獨到的思考和尖銳的批評。
2001年10月1日晚8點,昝愛宗參加了《檢察日報》“正義網”之“法律寫作社區”上以“嚴打”為主題的網上討論。該討論活動由《方圓》雜志主編趙志剛(網名“冷眼觀潮”)策劃、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劉仁文主持,是一個開放式的公共論壇。針對劉仁文所發表的分析文章,昝愛宗提交了一篇題為“嚴打,新的恐怖主義”的帖子。這個帖子是一篇主題和結構都相對完整的短文,全文共711字。昝愛宗還將這篇文章貼到了“億龍網”之“西祠胡同”和“浙江傳媒論壇”等網站上。
在這篇文章里,昝愛宗就“嚴打”實施者的矛盾心理、“嚴打”的局限性及過多倚重“嚴打”所帶來的弊端等問題作了初步分析。他認為,“嚴打”這一政策並非十全十美,它時常出現偏差:既然有“嚴打”,那麽會不會有“松打”呢?再者,“嚴打”所采用的法律與平時非“嚴打”時期采用的法律應該是相同的,那麽“嚴打”時期提出的“從嚴從重”難道是說法律也有“嚴”與“不嚴”、“重”與“不重”之分嗎?顯然,這與“依法治國”的理念不符。昝愛宗在這篇文章中寫道:“有警察公然對媒體記者聲稱,刑訊逼供,沒有幾個不招供的”、“對某些犯罪嫌疑人來說,趕上嚴打,有可能罪加一等;如果這個犯罪嫌疑人幸運,趕上寬松的政策就可能免於刑事處份。”[2] 總體而言,這篇短文除了題目比較有“火藥味”(這是網絡寫作的一大特點,網絡寫作者深知必須以醒目的題目來提高“點擊率”)之外,其內容基本上是有理有據、講道理擺事實的。其言論尺度與時下報刊上公開發表的一些批評性文章相比,並無明顯的“過線”之處。
2001年10月17日,3名自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區公安分局警察”的有關人員到昝愛宗的辦公室,對昝愛宗在網上發表此文的事實作了筆錄。10月18日,杭州市下城區公安分局科技科警察要求昝愛宗交納5千元“暫扣款”。19日,昝愛宗將這筆款項送交下城區公安分局。11月30日,下城區公安分局認定昝愛宗在網上發表的“嚴打,新的恐怖主義”一文違反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5條第5款之規定,屬於“利用國際互聯網制作、覆制、傳播、捏造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信息”,因此發出“下公(治)行決字(2001)第850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昝愛宗處以行政警告及5千元處罰,並開具罰款收據。
昝愛宗對下城公安分局的處罰決定書不服,於2001年12月2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向杭州市公安局遞交“行政覆議申請書”。在“申請書”中昝愛宗堅持認為:對“嚴打”的個人看法應該屬於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的範疇,是神聖的公民權利,即使文章有一定的錯誤、片面或表達上的不妥當,也不應該被認定為“捏造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1983年、1996年、2001年中國在短時期內實行的“嚴打”政策存在著一定的利弊,社會上也確實存在著一些因“嚴打”而暴露出來尖銳問題。法律界人士、新聞從業人員有權對“嚴打”所存在的問題作科學的探討、評論乃至專題研究,這些做法並不違反《憲法》,如《憲法》第35條之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41條之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第47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2002年1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作出“杭公覆(2001)149號”覆議決定書,維持下城區公安分局的處罰決定。昝愛宗無奈之下於2002年2月6日向杭州市下城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下城區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下城區法院接受了這一行政訴訟,但一審判決是支持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昝愛宗對一審判決不服,遂向杭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2002年7月31日杭州市中院下達“(2002)杭行終字第74號”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訴訟費210元,由上訴人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至此,昝愛宗捍衛網絡言論自由的行政訴訟案終於劃上一個發人深省的句號。雖然昝愛宗本人表示還將通過種種方式繼續申訴(比如致信全國人大及人大代表等),但從司法程序來講,本案已經終結。
從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到法院的兩次判決結果,一方面我們看到了中國公民言論自由度的有限拓展、公安部門執法的逐步文明化以及司法機關審理程序的透明度──畢竟昝愛宗沒有因為發表批評意見而身陷牢獄,畢竟這一案件被法院受理並經過了兩次審理,畢竟在敗訴之後當事人依然有在網絡上發表不同意見的自由;但另一方面我們卻又遺憾地發現,在行政與司法機構之間具有某種天然的“默契”。更值得深思的是,當單個的公民因行使言論自由權利而面對巨大壓力時,居然沒有任何道義和法律的資源可以引用──這一案例再次凸現了今日中國讓人憂慮的現實:一個公民真要真正行使自己的表達自由,將面臨何等嚴峻的結果。
二、我們為什麽需要言論自由?
在網絡上對昝愛宗行政訴訟案的有關討論中,有一種比較引人注目的觀點,即認為昝愛宗的受罰和敗訴乃是他本人咎由自取,進而認為權力部門必須對公民的言論進行嚴厲的管制。這種觀點與官方“穩定壓倒一切”的宣傳口徑不謀而合,它完全忽視了公民的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和發表自由以及媒體的新聞自由的意義。持這種觀點的網友不在少數。
這種觀點的泛濫讓我不得不反思這樣一系列的問題:公民的表達自由為什麽是公民政治權利的重要組成部份?在現代民主社會中,個人自由為什麽必須是最核心的、絕對不能被放棄的價值?一個社會的穩定與發展與公民的自由之間究竟是什麽樣的關系?
公民的言論自由是公民政治權利得以實現的先決條件。對公民言論自由的保障,是民主憲法和現代新聞法的支點之一。現代西方有關表達自由的理論認為,在民主制度下,提供政治方面的信息極為重要。人民需要根據正確的信息參與政治、做出判斷;如果不能獲得政府的有關信息、不能自由地討論政治,人們就無法正確地選擇自己的政府。同時,一個社會或國家形成某種決策,也不能離開人民的意見與交流。根據這個理論,許多西方新聞法理論均把保障政治言論的自由當作新聞法的核心。[3]
在西方國家的憲法體系中,對公民的表達自由作了最明確、最堅定的表述的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美國新聞法專家艾莫生在“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一般論”中探討了美國人為什麽如此重視《第一修正案》,因為它所保障的公民的表達自由有以下4個重要的屬性和作用:
第一,公民的表達自由是保障個人自我實現的方法。表達自由是人格發展不可缺少的,即所謂人的本質屬性。表達的自由構成了基本的人權,剝奪人的表達自由,就是對人權的侵犯。正如艾莫生所雲:“表達是思想發展、知識探求與自我認識不可缺少的部份。壓抑信念與意見的表現,就是對人的尊嚴的侮辱,對人的本性的否定。”
第二,表達的自由是人類達到真理的手段。西方文化的基督教淵源使得西方人充份認識到,人是有限的動物,人的判斷是脆弱的。任何一個人都難以作出完美的判斷,因此必須由他人補充、修正、提煉或加以拒絕。為了追求真理,每個人必須傾聽關於該問題的各種意見,尤其應該傾聽反面意見。即使新的意見完全是錯誤的,它的提出與討論也非常重要,因為它可以加深人們對業已接受的思想的理解。
第三,表達的自由是保障社會成員參加國家決策的方法。民主在一個組織化的社會中的根本原則應該是:社會中的任何個人均擁有形成自己信念、並將其自由地傳達給他人的權利。在此基礎上,公民才能有效地、積極地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
第四,表達的自由是維持社會穩定與變化均衡的手段。自由的社會是一個更為堅強的、更為緊密結合的社會,這種堅強和穩定不依賴於暴力和壓制,而來自於每一個社會成員能充份發揮自己的天賦與才能。穩定不是“壓倒一切”的目標,而是自由社會所必然結出的果實。只有建立在自由之上的穩定才是可靠的、恒久的。[4]
以上四個方面的重要性中,第一條顯然是公民表達自由本身的“自足性”,換言之它是“天賦人權”的重要部份。在人類基本的道德倫理範疇之內,它是不容質疑的,它是人的尊嚴和人的高貴性的不言自明的呈現。而後面3條則是由第一條所引申出來的“工具價值”。如果說第一條是“根”,那麽後面三條就是“枝葉”。
在美國當代傑出的法學家羅納德·德沃金那里,公民的表達自由也是其思考的中心問題。德沃金認為,法的第一屬性是“自由”,法律不是書本上冷冰冰的文字;相反,它蘊含了一個社會共同體內部豐富的“道德信息”。法應當是有道德的法和自由的法。德沃金討論了許多與《第一修正案》有關的著名案例,經過細致的分析之後指出,憲法律師們和憲法學者們對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條款已經設想了許多合法依據,然而這些合法依據中的大多數可歸類於兩個主要類別中的一個。“第一個大類是從工具主義的角度來認識言論自由的重要性,也就是說,不是因為人們具有本質的道德權利來訴說心聲而需要言論自由,而是因為允許言論自由會施惠於我們大家。例如,言論自由有助於保護人民自我統治的權利,或者是因為更常識性的理由,如果政府對批評意見的力量采取溫和態度,那麽這個政府就比較可能免於淪入腐敗。言論自由從長遠角度看對我們利多弊少。”[5] 這一大類直接對應著以上艾莫生理論中的第二、三、四條。
接下來,德沃金著重闡述的是第二種觀點,這也是他本人更傾向和讚同的觀點,即言論自由是有價值的。這不只是因為言論自由帶來的後果,而且還因為它是一個正義的政治社會基本的和“構組上”的特徵。在這樣的政治社會中,政府將它的成年公民看成是富有責任心的道德主體。這一要求具有兩個層次:“第一,具有道德責任心的人們強調按照他們自由的意志對生活中或政治中的善惡作出判斷,或者對公正或信仰的真偽作出判斷。當政府頒布命令,聲明它不能放任它的公民聽從危險而大逆不道的蠱惑之言時,那麽政府是在侮辱公民,並否認他們的道德責任。我們只有堅持──沒有一個人──不管是政府還是大多數人──有權利認為我們不適合聆聽和考慮某一觀點從而取消我們的觀點,從而維護我們作為獨立個人的尊嚴。”[6] 在這里,德沃金申明了這樣的一個堅定信念:人權高於政府的權力;政府不得以類似於“國家利益”、“民族大義”等虛幻而龐大的理念來誘惑或者強迫公民放棄自己的自由、權利乃至生命。這正是諸多“美國價值”中的核心價值和“多元價值”。20世紀以來,這種價值正逐漸發展成為一種普世的價值。
最全面地闡述了言論自由原則的是美國哲學家和教育家亞歷山大·米克爾約翰。他所寫的《表達自由的法律限度》在言論自由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西方學術界將其與米爾頓的《論出版自由》和洛克的《論宗教寬容》相提並論。米克爾約翰認為,言論自由是絕對的,對它不能有任何限制。他指出:“我們可以在公共討論中自由地批評憲法,一如我們可以自由地為它辯護一樣。它給予我們信仰和擁護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與我們的某些同胞擁護資本主義一樣的自由。它表明,聯邦調查局、外僑活動調查委員會、司法部及其移民事務局、總統忠誠令的所有鎮壓活動不僅在理論上是錯誤的,而且在實踐上是有害的。它告訴我們,諸如希特勒的《我的奮鬥》、列寧的《國家與革命》、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產黨宣言》等書籍可以在美國自由地印刷,自由地發售,自由地傳播,自由地閱讀,自由地討論,自由地相信,自由地質疑。這一規定的目的並不是要滿足哪些特定的人的‘表達生活意義和價值’的需要。我們也不是要保護印刷者、傳播者甚至作者的經濟利益。它的目的是,美國公民只有充份、無畏地面對針對他們制度的一切辯護和一切批評,才適合實行自治。公共討論的自由是不可限制的,這是自治政府的基石。立於這樣的基石之上,我們不應當在明顯且即刻的──甚至是極嚴重的──危險面前畏縮倒退。”[7]
米克爾約翰分析說,《第一修正案》保障的是公民藉此進行“統治”的思想和交流活動的自由,它所關注的並不是一種私人權利,而是一種公共權力,一種統治責任。這是米克爾約翰對《第一修正案》的積極闡發,它既保障公民的言論、出版、和平集會和請願等活動,也絕對保障公民的投票權。同時,在人類的交流活動中,還有許多思想和表達形式有助於增益投票者的知識、智慧和對於人類價值的關懷,有助於增進他們做出明智、客觀判斷的能力。這些活動的自由是不可限制的。米克爾約翰具體列舉了這樣的四類自由:
第一,教育旨在培養公民的心靈和意志,以使他們獲得智慧、獨立性,進而獲得作為一個自治公民的尊嚴。因此,教育自由是建設一個自由社會的基本要求。
第二,哲學和科學有助於增進公民對自身和世界的理解,每一個公民都必須不受限制地接觸哲學和科學的成果。
第三,文學和藝術必須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障,因為它們有助於培養公民對於人類價值的深刻、豐富的認識和關懷,而公共幸福正是源於這些價值。
第四,對於公共問題作公共的討論以及有關這些問題的信息和意見的傳播活動,必須享有不受政治代理人的限制的自由。盡管在表面上是政治代理人統治著我們,而在更深的意義上是我們在統治著他們。在我們的統治之上,他們沒有任何的權力;而在他們的統治之上,我們享有主權性質的權力。[8]
米克爾約翰反覆強調,“《第一修正案》是不打折扣的”,絕對不存在某種高於“公民主權”之上的“國家主權”;政治代理人應當是“被統治者”,他們的權力必須時時刻刻受到監督、懷疑和限制。在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上,美國人通常的思路是──“總統是靠不住的”。我們可以發現,諸如《國家的敵人》、《西點謎案》、《蒸發密令》、《一號標靶》之類的好萊塢電影,往往向觀眾傳達這樣的思想:美國人對總統、軍隊、中央情報局、聯邦調查局等“強力部門”充滿著警惕和懷疑。在這些影片中,強力部門的首腦一般都是有獨裁傾向、好戰嗜血的負面人物,他們出於狂熱的“愛國心”而企圖傷害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這種思路與我們的文化傳統和社會現實格格不入、背道而馳,這也正是中美文化的最大差異之一。我們一直都把這類人物當作“祖國的英雄”來看待,我們很難想象,我們自己的電影和文學作品會將自己國家的總統、國防部長、情報局長、國家安全顧問等重要人物都塑造成一群內心邪惡、危及個人權益的“壞人”,而將個人“微不足道”的自由和權利看得“重於泰山”。
個人的自由和權利不能僅僅存在於內心,而必須在生活中實踐。既然個人有權利作獨立的思考、判斷、言說和寫作,那麽如何使之進入到“實踐”層面呢?這就需要發表和傳播,需要有傳媒的參與和介入。道德不僅存在於內心及個人生活中,它更存在於公眾生活領域。如果一個社會的道德僅僅存在於人們的內心,那麽這種道德是極其脆弱和虛偽的;只有實踐於人們的日常生活領域的道德,才是一個社會真正的道德。正如德沃金所論述的那樣:“對於許多人來說,道德責任感還有另一種更為積極的方面:這種責任不僅是為了建立個人本身的信念,而且是將這些信念傳達於他人,這是出於對他們的尊敬和關懷,出於一種不可抗拒的願望來揭明真理,實現正義並保障利益。當政府認為某些人的信念表明他們是無價值的參與者並以此為理由取消他們行使這種責任的資格時,政府便是阻撓並剝奪人們的道德人格的這種積極方面。只要政府對一個人施行政治支配權並有求他在政治上的馴服──它可能並不剝奪他的道德責任的兩個屬性中的任何一種(不管他所想倚重或宣揚的觀點多麽可恨),而只不過是剝奪他的平等投票權──如果真是這樣,那政府就喪失了它對這個人合法力量的主張所具有的根本依據。政府禁止某些社會傾向或趣味的公開表達,這於政府公然地進行政治言論審查所犯的錯誤相比,兩者的錯誤一樣大;公民致力於形成道德或美學氛圍,與參與政治具有同樣的權利。”[9]
在這里,政府必須“無所作為”;一旦政府企圖“有所作為”,那麽公民權利的末日便到來了。一個成熟的民主政府,一般不會輕易地去做這樣的蠢事──尼克松本來有可能成為美國歷史上的偉大總統之一,就是因為這一“常識性”的失誤,而成為千夫所指的、唯一被彈劾下台的總統。這也正是當時享有絕對權力的毛澤東所無法理解的現象。毛澤東在接見尼克松的女兒女婿時說:“這不過是小事一樁而已。”但在美國人看來,對公民安裝竊聽器、侵害公民的自由乃是天大的大事。
公民需要積極行使權利來申張自己的道德觀念,而在公民進行這種“權利實踐”的時候,政府需要做的事情就是“無為”,它最明智的作法無過於“不幹涉”。當然,民權高張則政府權力收縮,兩者並非沒有沖突。尤其是面對那些批評政府的表達和意見時,政府更應當有傾聽的雅量和耐心,即便這種表達和意見毫無道理。美國學者霍姆斯一針見血地指出:“《第一修正案》甚至保護我們所憎惡的言論。”僅僅保護“我們喜歡的言論”的法律顯然是有嚴重缺陷的法律,是統治者欺騙被統治者的法律。對此,德沃金有如下一番解釋:“這對言論自由的結構組成依據所強調的理由至關重要:因為我們是一個致力於個人道德責任的自由社會,任何一種以檢查內容為由的審查制度皆於我們這樣的努力背道而馳。”[10]
用以上理論來衡量,毫無疑問,昝愛宗的表達自由不應當受到任何侵犯和制約。昝愛宗不僅沒有任何的“惡意”,而且是在積極地履行自己的公民權利;而公安部門的一系列作法則明顯地是“過線”和“犯規”的,他們粗暴地介入了不該介入的領域。那麽,我們不妨換一個角度來觀察,即從公安部門的角度來設身處地思考:昝愛宗的這些表達是否真的如公安機關所說,是“捏造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進而會給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帶來某種危害呢?我認為,公安部門的這種“欲加之罪”是不成立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因是,主流話語系統中諸如“穩定”、“發展”、“生存權”之類的概念,其實往往都似是而非,應當加以梳理並澄清其中的模糊不確之處。例如,是不是為了經濟的發展就可以犧牲公民的各種自由和權利?而一切政府行為只要能促進“經濟發展”就可以無視其侵犯公民自由和權利的一面?公民是否為了維持“生存權”就必須得放棄政治權利?“發展”的最終目的是什麽?用壓制的辦法真的能達到長久的“穩定”嗎?在今日中國“欲說還休”的語境中,這些問題全都懸而未決。
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印度裔經濟學家阿馬蒂亞·森在新作《以自由看待發展》中為我們指出了嶄新的“發展觀”。被譽為“經濟學的良心”的森提出並論證了一種以實現和擴展人的自由為中心的自由經濟學。他指出,發展的首要目標是實現人的自由,通過發展來擴展人的自由,運用個人自由來促進發展,而言論自由則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部份。森強調說:“所有人都享有個人自由對一個良好社會是重要的。這個論斷可以看作是包含了兩個不同的組成部份,即:(1)個人自由的價值:個人自由是重要的,在良好的社會中應該確保每一個‘算數’的人都享有它;(2)自由平等享有:每一個人都‘算數’,向一個人提供的自由必須向所有人提供。”[11]
森的觀點對中國的現實具有相當的針對性與刺激性。筆者以為,對那些漠視公民自由的人來說,它是一味很好的“解毒劑”。森的理論在中國激起了許多有良知的知識分子的回音,比如劉曉波就在“以森的發展觀看中國改革”一文中寫道:“自由的可貴,只在於自由本身的自足價值以及所有人的平等分享,不必乞求於其他理由(如效率)來支持其價值排序上的優先性。相反,自由本身還構成社會效率的必要條件,在現代世界,一個無自由的社會不可能是高效率的社會。無自由的社會,即便會有短期高效率,也決不會持之久遠,因為奴役制度下權利分配的嚴重不公和對自由的剝奪及壓制,必然造成巨大的人權災難、社會激勵的不足、創造力的萎縮和資源配置的不合理,最終導致低效乃至制度破產。可以說,對自由本身的自足價值(森稱之為‘建構性價值’)的強調,是森提出的全新發展觀的核心。即便自由對促進發展也有工具性價值,但是‘必須把人類自由作為發展的至高目的的自身固有的重要性,與各種形式的自由促進人類自由上的工具性實效性區別開來’。”[12]
在我看來,今天中國需要的不是為強盜辯護的禦用經濟學,而是森的灌注了道義和良知的經濟學。經濟的發展不能與人權的進步脫鉤,那種以剝奪和限制大部份公民的自由和人權為代價獲得的所謂“經濟騰飛”,不過是曇花一現的肥皂泡而已。我們必須意識到這樣的危險:如果今天我們的言論自由能夠被輕而易舉地奪去,那麽明天我們的私人財產也能夠被堂而皇之地收取。權利是不可分割的。
因此,在這一背景下,我認為,種種對昝愛宗的批評和指責都站不住腳。當我們從更高的層面來體認發展與自由的關系時,我們相信,昝愛宗的言論以及他對自己的言論自由的捍衛,對於中國的“發展”來說,有百益而無一害。
三、憲法司法化是表達自由的真正保障
從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民間就不斷有呼喚新聞法出台的聲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曾經醞釀起草《新聞法》。然而,20多年的時間過去了,一部新聞法卻依然“千呼萬喚不出來”。其實,新聞法規在中國並非新鮮事物,從滿清王朝到北洋政府一直到國民黨政權,即便是最專制、最腐敗、最孱弱的政權,都曾經通過並頒布過各種形式的關於新聞方面的法律和法規。然而,在今天的中國大陸,新聞法卻一直處於某種尷尬的缺席狀態。在整體滯後的司法體系中,新聞方面的法律更是“滯後中的滯後”。
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嚴峻問題是:在《新聞法》沒有誕生之前,是不是每個新聞工作者乃至每個普通公民的言論表達權利都不受保護呢?是不是我們每個人都只好處於一種可怕的“裸露”狀態呢?我個人認為,我們不能采取“守株待兔”的方式苦苦等待《新聞法》的誕生,我們在通過各方面的努力催促其誕生的同時,還應當大力推動憲法(尤其是憲法中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方面的條款)的“司法化”。這不失為一條“自我保護”的切實可行之路。這一思路同樣適用於昝愛宗案件。
一個擁有憲法的國家不一定就是一個憲政國家,這是一個常識。而要確保憲法作為“根本大法”的崇高地位,僅僅靠紙上的宣傳和官員的講話是毫無用處的。正如學者王怡所指出的那樣,我們必須追問的是:“憲法如何實施,如何保障?如何從紙面落下,和光同塵?以及如何對違憲的行為予以界定和糾正?”[13] 如果憲法是“不可執行”的,那麽憲法的價值何在呢?
在昝愛宗行政訴訟案中,昝愛宗在訴狀中引用了憲法的有關條文,試圖用這些條文來“打動”公安機關和法院辦案人員,希望至少能引起他們某種程度的“警醒”──他們的行為已經“違憲”了。在一個真正的憲政國家里,“違憲”是一個相當嚴重的錯誤,比違反普通法律更加嚴重。但是,法庭對昝愛宗所引用的這些憲法條文幾乎視而不見,對公安部門的“違憲”狀態也熟視無睹;相反,法庭對一個部門所制定的法規的重視卻遠遠甚於對憲法的重視──“小法”顛覆了“大法”。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在討論會上不無遺憾地指出:“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對表達自由的認識是由一個基層公安機關運用公安部發布的一個文件作了一個認定,並受到了基層司法機關的認同。這是不是對‘表達自由’的必要的、有效的、應該的限制?我個人認為是值得商榷的。憲法所賦予的權利,除非憲法同意或者人民同意才可以剝奪和限制。因此,對於《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能不能限制在網上的表達自由,以及能不能對網絡上的言論進行處罰,我本身是有不同看法的。”[14] 馬懷德說得比較委婉,其實這是一個略懂法律常識的公民都可以判斷的問題:《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根本不應該、也不可以限制公民在網上的表達自由。
在中國,地方法規、部門法規乃至“紅頭文件”本身就存在著若幹違憲的情況;而在行政執法和司法審理的過程中,更是肆無忌憚地隨意違憲。在法院的判決書中,公民的言論自由成了一個可以隨便捏拿的“變形金剛”。這一點,在昝愛宗一案中體現得非常充份。法律學者蕭瀚分析說:“對言論自由的邊界的確定並不是像昝案的終審判決書那樣或者像下城區公安分局那樣毫無論證地給出一個淩空蹈虛的結論,而是必須就個案中的言論所涉及的具體情境分析後才能得出的結論。例如在昝案中,我們無法從終審判決書和處罰決定中看到他們對昝文中關於被指控的言論怎樣‘擾亂社會秩序’的任何分析性內容,因為所謂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具體的,例如:作者有沒有惡意?言論是在什麽樣的時間發出?在什麽樣的地點發出?言論者本身的社會地位如何?言論者以往言論的影響力如何?言論是向哪個群體發出?言論傳播範圍以及言論被承載的媒體是什麽?這些環境與言論本身的關聯是什麽?等等。而判決書對這一系列昝文言論涉及的上述具體環境與言論本身之間的關系沒有作出任何分析,因此判決書空談所謂言論的限度如何令人服氣?”[15] 顯然,這里的每一個問題都是公安人員和法官們所無法回答的。在他們“有罪推定”的固有思維中,無法剝離出這樣一個又一個的問題來,他們僅僅是武斷地認定──你在說壞話,所以你必須受到懲罰。
判決書在讓人不服氣的同時,也讓憲法受到了極大的侮辱和嘲弄。而當憲法受到嘲弄的時候,“憲政國家”自然也就成了“空中樓閣”。如果憲法不能與公民的日常生活發生切實的聯系、不能在公民個人受到無限擴張的政府權力侵害時出來充當“最高仲裁者”,那麽公民又如何對憲法懷有敬意呢?憲法就這樣被架空了。對此,馬懷德尖銳地指出了中國公民在實踐言論自由權利時所面臨的西西弗式的困境:“現在,公安機關在維護社會秩序時往往把很多情況都放到‘擾亂社會秩序’這個筐子里。本案中,因為作者在網上發表了一個言論,被認定為‘擾亂社會秩序’。但究竟什麽樣的行為構成了‘擾亂社會秩序’?我們必須認真對待,不是某個基層公安幹警或者執法機關能隨意解釋,也不是一個基層法院能夠隨意認定的。”一個空洞的“擾亂社會秩序”居然可以成為侵害公民言論自由的殺手鐧,那麽,所謂的“社會秩序”的享有者是誰呢?是那些“老虎屁股摸不得”的特權階層,還是普通的老百姓?最後,馬懷德強調指出:“表達自由是一種憲法權利,對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的限制和剝奪,應該通過什麽方式、運用什麽標準、由誰來作出這樣的認定,是本案的關鍵”。[16] 當年,毛澤東拿著《憲法》來聲張他的“言論權”,劉少奇也拿著《憲法》來捍衛他的“生存權”,那是個沒有法治的時代,他們雖然貴為國家元首,但他們的所作所為使得中國的《憲法》淪為笑柄。然而,到了今天,任何一個國家公檢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仍然可以粗暴地剝奪普通公民的言論自由的權利,這說明中國的憲法依然沒有任何的權威和保障。
要讓憲法恢覆權威地位,除了在制度建構上設置憲法法院、憲法保護法之外,憲法的司法化也是一個重要的方面。關於憲法的司法化問題,我們可以對比美國歷史上兩個相似的案例。其一是1919年的吉特洛一案。吉特洛是一個共產黨員,在他寫作的《左派宣言》中有號召人們起來革命的詞句,因而違反了紐約州的“無政府主義罪法”,被判有罪。此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在審判時最高法院法官布蘭代斯和霍姆斯表示反對。霍姆斯宣稱,“言論自由的唯一意義”是指每一個信仰的鼓吹者和提倡者,即便他是“無產階級專政”的鼓吹者,都有權在廣大的“思想的市場上”(一個對消費者社會來說相當貼切的比喻)說服公眾接受他們的主張。而布蘭代斯則認為,《憲法》的《第一修正案》也適用於對各州的限制。他寫道:“我不相信《第14條憲法修正案》保障的自由僅僅只有獲取和享受財產的自由。”雖然吉特洛被判有罪,但最高法院的多數也同時認為,《第14條憲法修正案》對州也同樣有約束,限制其對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作不合理的限制。這條意見十分重要,“它表明權利法案開始從過去那種並不總是有效的原則陳述轉換為一種對公民自由的有重要意義的保護。”[17]
另一個案例是惠特尼一案。惠特尼是加州一個著名的社會主義者和積極的女權主義活動家,她因參加“共產主義勞動黨”的一次集會而被判罪。法官布蘭代斯雖然從程序的角度對惠特尼被判有罪表示同意,但他同時寫作了一份十分有力的為言論自由辯護的意見。他認為言論自由是一個民主政體中積極的公民活動的核心內容:“那些為我們贏得獨立的人相信......思想和言論的自由,對於政治真理的發現和傳播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對自由的最大的威脅是毫無生氣、惰性十足的人民。”最高法院判決一個月之後,加州州長將惠特尼特赦,稱“言論自由是每個美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毫不畏懼的惠特尼不久又被帶回法院,這次是她違反了加州不準公開展示紅旗的法律。這一次惠特尼取得了更大的勝利。1931年,最高法院推翻了加州的這條法律,認為其與《第十四條修正案》保障的自由有沖突。這樣,一種從司法上對公民自由的保護開始降生了。[18]
由上面兩個案例可以看出,美國公民的表達自由和憲法保障也是通過了長期艱難的鬥爭才得以實現的。今天昝愛宗在中國的遭遇就類似於昔日吉特洛、惠特尼在美國的遭遇。在今天的中國,普通公民所依靠的根基還是憲法。我要呼籲建立嚴格的違憲審查制度和獨立的憲法法院。如果沒有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法院,像昝愛宗這樣的案件還會層出不窮地發生。如果有了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法院,昝愛宗的司法援助就開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口子──在所謂的“終審判決”之後,他還可以走向憲法法院,而憲法法院擁有推翻此前所有判決的至高無上的權威。同時,我也呼籲在若幹具體的案例中使用、激活憲法,使之由“一潭死水”變成“源頭活水”。
我相信,昝愛宗的遭遇終將成為歷史,昝愛宗本人也將被歷史所記住。這一案件公開審判的意義大過昝愛宗的獲勝──這絕非“自我安慰”。同時,我們不能回避法庭敗訴給昝愛宗所帶來的傷害、以及給我們所有公民帶來的“威懾”和“恐嚇”──在這一案件尚未成為歷史、依舊還是活生生的現實的今天,我們必須直面一種相當危險的處境:一個公民說了一點受憲法保護的真話,卻受到某些法律法規的嚴厲懲罰。如果一個公民行使表達的自由和權利卻最終遭受懲罰的現象成為我們社會的“正常”情況,那麽我們就只能生活在一個“萬馬齊喑”的、“沈默的大多數”的社會之中。
當然,我們也不必如此悲觀──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憲法作為司法判決的依據,由此引發了關於“憲法司法化”的討論。昝愛宗案件與此案之間形成了一對有趣的“參照系”,而昝愛宗在訴狀中對憲法條文的自覺引用,是否也是受其啟發呢?我更加欣慰地知道,在我們的社會中,有無數像昝愛宗這樣的青年在默默地努力著,並承擔著不菲的代價;我還更加欣慰地知道,在我們的社會中,還有更多的人在支持和幫助著昝愛宗們,他們是已經有了充當“自由的後援力量”的自覺。因此,我們不妨像法律學者王怡那樣對中國的未來抱一種樂觀主義的預測:“以司法激活憲法實施,確保憲法得到全社會‘一體遵行’,確保憲法成為審視一切其他法律尤其是政府立法的‘合法性’的武器,已成為至高無上的憲法在現實社會中‘道成肉身’的現實途徑。如果說,通過立法途徑和代議制度的憲法實施是憲法實施的‘第一戰場’,那麽在現實條件下,通過司法途徑推動憲法實施就將是一個新開辟的‘第二戰場’。這一‘戰場’更加技術化,更加具有操作性,將‘社會主義民主’從一個政治概念悄然演化為一個法律概念,使民主的發展得到法治的保障。”[19]
果如是,若幹年之後,當我們的後代在法律課本中學習昝愛宗行政訴訟案件的時候,他們至少會對先輩們的努力懷有溫暖的敬意吧?
【作者後記】本文是為2002年12月中國人民大學與中國青年政治學院聯合舉辦的“第二屆新世紀新聞輿論監督學術討論會”所提交的學術論文。2003年11月6日以此為提綱在中國政法大學演講。
中國農村鄉鎮的黨政負責人選舉制度創新及改革設想
吳理財
安徽省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
20世紀90年代末期以來,中國農村各地愈演愈烈的農民負擔問題和幹群沖突等現象,折射出農村基層治理危機(Crisis in Rural Governance)正日益加劇,而村民自治的廣泛實行又為擴大農村基層的政治參與創造了初步條件,在這樣的背景下,一些地區率先實行了鄉鎮長選舉改革的探索。
支持這類改革的人士往往抱有這樣一個共識:中國農村基層已經發生的一系列經濟變革、社會變遷和政治轉型必然要求農村基層政治體制實行相應的改革,而這一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就是鄉鎮長民主選舉制度的改革;它一方面順應了農村經濟市場化和村民自治的基層社會管理結構之需要,體現了農村基層民主發展方面的一個進步,另一方面也是因應日漸加深的農村基層治理危機的一種選擇,以便重建國家在農村社會的合法性基礎和統治權威。政府高層領導人意識到這種改革是治理當前鄉村危機的途徑,雖然沒有明確地支持這一改革,但也沒有正式地表示反對。
實行鄉鎮長民主選舉這一改革措施,自然意味著要維持目前農村行政管理的基本架構,即保留鄉鎮政府,而不是取消鄉鎮這一層級的政府組織或把鄉鎮政府改為縣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即實行所謂的“鄉派”)。倘若要取消鄉鎮政府,就沒有必要再考慮鄉鎮長的民主選舉;如果改行“鄉派”制度,也不存在鄉鎮長選舉問題,因為派出機構的負責人在法理上理應由上級機關指定或任命。
在保留鄉鎮政府(以下簡稱“鄉政”)基本現狀的前提下,“鄉政”的轉型式改革有兩種路徑可以選擇。一種是一些學者所主張的,類似於村民自治那樣的社區性“鄉鎮自治”;另一種是筆者所主張的“鄉政自治”,即實行鄉鎮政府負責人直選、重新配置“鄉政”權力,建立和擴大“鄉政”與鄉村社會新型的多元的民主合作機制,擴展鄉村人民民主參與鄉鎮政治的管道,使民眾有充份的政治權利參與到“鄉政”的選舉、決策、監督、治理等諸多層面和各種事務當中,使國家與鄉村民間社會在鄉鎮社區治理中達成全面、積極和有效的合作。
“鄉政自治”很容易與“鄉鎮自治”混淆,兩者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卻是兩個絕然不同的概念。“鄉政自治”是一種基於憲政理念的基層地方自治形式,是在“鄉政”維持國家政權組織的基本前提下,增強“鄉政”的自主性,徹底改變它依附於縣政的狀況,使之真正成為鄉鎮社區有效治理的主體單位。而“鄉鎮自治”則是取消“鄉政”的國家(政權)屬性,將它變成完全的社會自治單位(或社區自治組織)。前者是一種制度內的增量民主改革;後者則是一種制度外的改革方式。前者重在國家與社會的相融和合作;後者則是對國家主義(準確地說是全能國家主義)的一種抵制,主張社會自治力量的擴張。因此,就前者而言,國家與社會可以實現雙贏或互強;而就後者而言,國家與社會之間只能是一種“你進我退、彼強此弱”的“零和式博弈”格局。[1]
本文關於農村鄉鎮的黨政負責人選舉制度改革的探討,以上述共識和前提為基礎。筆者先簡要評述目前已出現的幾種鄉鎮選舉制度創新,試圖從中梳理出一些思路,然後提出自己關於農村鄉鎮的黨政負責人選舉制度乃至整個鄉鎮政治體制改革方面的淺見。在本文中我將重點論述這樣一個觀點:鄉鎮一級黨政負責人選舉制度的改革不能僅僅局限於選舉方法本身甚至個別的技術環節,單從選舉方法本身而論,直率地說很難辨別各種選舉方法孰優孰劣;鄉鎮一級黨政負責人選舉制度的創新必須考慮農村基層政治的現實,並與鄉鎮政府權力結構的優化及鄉鎮政治體制改革相結合。
一、對幾種鄉鎮政府選舉制度創新的簡要述評
自1998年以來,中國各地陸續出現了鄉鎮長或鄉鎮黨委書記選舉方式的改革試驗。據不完全統計,這樣的選舉有以下一些案例:四川省遂寧市市中區保石鎮(1998年5至6月)、蓮花鄉及東禪和橫山鎮(1998年9至11月)、步雲鄉(1998年12月),四川省南部縣大橋鎮(1998年5月)以及另外79個鄉鎮(1998年10月至12月),四川省眉山市青神縣南城鄉(1998年12月),四川省綿陽市10個縣(市、區)的11個鄉鎮(1998年11月至1999年2月),深圳市龍崗區大鵬鎮(1999年1至4月),山西省臨猗縣卓里鎮(1999年4至5月),河南省新蔡縣孫召鄉和佛閣寺鎮(1999年12月),廣西自治區恭城瑤族自治縣恭城鎮(2001年3至4月),湖北省京山縣楊集鎮(2002年8至9月)。這些選舉被冠以“公選”、直選、“兩票制”、“三輪兩票制”和“海推”等名稱[2],這樣的改革試驗在鄉鎮政府負責人選舉制度創新方面的探索,為下一步鄉鎮政府選舉制度的改革積累了重要經驗。
中國現有的法律規定,鄉(鎮)長、副鄉(鎮)長、鄉(鎮)人大主席和副主席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其候選人由鄉(鎮)人大主席團和鄉(鎮)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合提名。其中,正職候選人數一般應比當選人數多1人,實行差額選舉;如果被提名的候選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副職候選人數應比當選人數多1至3人;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規定的差額數,由人大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實行預選,根據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再行選舉。[3]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被提名的鄉鎮政府和鄉鎮人大負責人候選人,通常是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考察、遴選後推薦給鄉鎮人大主席團的,鄉鎮人大主席團基本上不能自主地提出候選人,至於由鄉鎮人大代表直接提名候選人的情形則更為鮮見;一旦出現了由鄉鎮人大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與黨組織推薦(或提名)的候選人之間的競爭性選舉,這往往會被上級黨政部門視為不正常現象。實際主持鄉鎮政府負責人選舉的是黨組織,它“在實踐中的基本態度是,允許‘聯合提名’,同時把主要精力放在動員被提名者和參與提名者撤回提名”[4]。
至於鄉鎮黨委成員的產生方式,雖然黨章和《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都明確規定,應當由鄉鎮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5],但事實上鄉鎮黨委成員幾乎都是由上級黨組織“指選”或任命的。鄉鎮黨委換屆選舉時,上級黨組織一般都要事先考察新一屆鄉鎮黨委的組成人員,並提交縣級黨委常委會討論確定其人選,然後交由鄉鎮黨員(代表)大會通過。而且,鄉鎮黨委書記、副書記和委員並不是在鄉鎮黨員(代表)大會上直接選舉產生的,而是在新一屆鄉鎮黨委會議上通過“組織分工”形式產生。換言之,鄉鎮黨委的成員在鄉鎮黨員(代表)大會上的得票率之多少,與他在黨委內的職位並無對應關系,許多鄉鎮黨委書記的得票率比黨委其他成員低得多,卻按照上級黨委授意的“組織分工”安排,成了黨委負責人。
四川省綿陽市的選舉試驗改變了過去鄉鎮政府負責人候選名單由上級黨組織推薦的習慣做法,而是采取由鄉鎮人大代表直接提名鄉鎮長候選人的辦法。從改變黨組織一手包辦選舉過程及結果的角度來看,這一改革有進步意義;但從法律制度的角度來看,實行鄉鎮人大代表直接提名制其實只不過是讓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名至實歸而已,並無多大創新之處。
筆者在這里只評述“公選”、“兩票制”、“三輪兩票制”、“海推”和直選等選舉方式上的創新。
“公選” 其基本程序大致分為3個階段,首先是參選者公開報名和資格審查;其次是在一定範圍內(通常是由縣(區)、鄉和村幹部、黨員和群眾代表組成)通過考評、演講答辯等形式篩選候選人;然後舉行鄉鎮人代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鄉鎮負責人。其創新之處主要是在候選人提名過程中擴大了群眾參與,增加了民意基礎。這種選舉方式屬於比較開明的“公開選拔”,既維護了黨管幹部的體制,又注意到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要求,還堅持了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也體現了民主集中制和依法辦事的原則。\字號(3){[6]
“公選”與西方意義上的民主選舉是兩種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在“公選”(以及“兩票制”、“三輪兩票制”、“海推”等選舉方式)中,一方面充份體現了執政黨的“群眾路線”傳統,另一方面又貫徹了中國傳統的“選賢任能”的吏治理念(在這一點上它符合中國古漢語中“選舉”的意思)。這二者的結合,使“公選”更加具有中國政治文化的特質。但是,“群眾路線”本身並不能自動地成為建立西方式自由民主的基礎,因為西方民主的基礎建立在承認公民身份和公民權利的基礎之上,而“群眾”這一概念之含義恰恰與公民的概念相反。“群眾”概念的出發點在於把個人看成從屬於社會的各個部份,“群眾”只擁有具體的社會經濟利益,卻沒有公民權利,他們只能在政治領導下采取政治行動;所以,“群眾”和“群眾路線”的概念重視民眾在有領導的政治行動中積極參與並履行義務,但並不讓民眾主動地要求或實現自身的各種政治權利。[7] 顯而易見,在“公選”這種選舉方式中,“群眾”的參與是被動的而且被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內,選舉自始至終仍然被控制在黨組織預定的軌道中,黨組織還是選舉規則的制定者,可以通過規則的制定把不符合其意願的選民從參選過程中排除出去,正式候選人仍然要經過黨組織較為嚴格的審查、考評,並最終由黨組織確定。
“兩票制”、“三輪兩票制”和“海推” 從山西臨猗縣卓里鎮的改革實踐來看,“兩票制”是一種介乎於舊的選舉方式與“公選”之間的一種選舉形式,相對於“公選”而言,實行“兩票制”的情況下民眾的參與似乎更加被動,因為候選人的提名權並不在選民手中,民眾的作用僅在於對黨組織推薦或提名的人選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而已(這個程序被稱為“民意調查投票”或“群眾測評”)。盡管民眾在“兩票制”選舉方式中的主動性十分有限,但他們的意見卻是黨組織確定候選人的重要參考。例如,在卓里鎮的“兩票制”改革中,“民意調查票”中有3個選項,即信任、基本信任和不信任。當地制定的選舉辦法規定: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不過半數者,不得成為下屆鄉鎮黨委、政府、人大負責人的候選人;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不足6成者,由上級黨委責成專人與其談話,給以誡勉,亮“黃牌”警告;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不足7成者,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要進一步了解情況,幫助其改進工作;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超過85%者,縣委給以通報表揚。
深圳大鵬鎮的“三輪兩票制”顯然借鑒了“兩票制”的一些做法,但它又更接近“公選”,可以說,它是“兩票制”和“公選”相結合的一種選舉方式。與“公選”相比,它在產生初步候選人和正式候選人這兩個環節上采取了“票決制”。“三輪兩票制”的設計是:初步候選人由全鎮選民投票產生;正式候選人則在全鎮黨員、幹部、職工和農村戶代表共同參加的會議上,在初步候選人發表“競選演說”之後投票產生;最後,將此次會議上得票最高者作為唯一的正式候選人,提交鎮人代會投票選舉。由於它前後有3次投票過程,故稱之為“三輪兩票制”。表面上看來,這種選舉方式同時具有“兩票制”票決的優點和“公選”制公開、競爭和擇優的優點,但如果真正從民意或公民權利這個角度來考量,第二輪投票似乎是一種畫蛇添足的做法;而且,一旦第二輪的票決結果與首輪的得票情況有出入,那又該如何去解決公民投票(即公民權)與代表投票(代表制)之間、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之間的分歧或沖突呢?!因此,取消第二輪投票從整個程序上來看似乎更合理、民主而簡便可行。
“海推”實際上是針對“三輪兩票制”上述缺點,而將“三輪兩票制”加以合理改造、完善,並借鑒其它各種直接民主選舉形式的一種新的選舉方式。從湖北省京山縣楊集鎮的試驗來看,所謂“海推”就是由選民通過投票直接提名鄉鎮黨委、政府負責人之候選人,再分別交由鄉鎮黨員(代表)大會和人代會選舉。但“海推”畢竟不是直選,因為“海選”僅局限於提名候選人階段,最終還必須經過黨員(代表)或人大代表投票選舉才產生鄉鎮黨委、政府的主要負責人。
總而言之,無論是“兩票制”還是“公選”、“三輪兩票制”或是“海推”,這些選舉改革都在擴大民眾的政治參與、增加選舉的民意基礎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並在不同程度、不同層次上引入了競爭機制。但這些探索基本上(有意識地)都局限在現行的鄉鎮選舉制度框架內,只是在候選人的產生方式或提名環節上有所創新,而最終的正式選舉仍然是一種間接選舉方式。
直選 中國農村最著名的鄉鎮長直選是1998年底四川省遂寧市步雲鄉的鄉長選舉。[8] 步雲鄉的這次鄉長選舉大致經過了5個程序:第一,參選者公開報名;第二,通過預選產生鄉長正式候選人;第三,候選人展開競選活動;第四,選民直接投票選舉鄉長;第五,舉行鄉人民代表大會確認選舉結果,當選鄉長宣誓就職、發表施政演說,同時由當選鄉長向鄉人大主席團提出副鄉長人選,由鄉人代會投票選舉。
步雲鄉這次鄉長選舉整個程序的設計都貫穿了直接選舉的理念,盡管在個別環節上也試圖與現行的某些法律規定相銜接,體現了設計者的良苦用心和改革者的智慧。即便如此,它還是遭到了比較嚴厲的批評。例如,《法制日報》在步雲鄉直選後不久即發表了一篇署名文章──“民主不允許超越法律”,指責步雲鄉此次直選“違憲”。這篇文章認為,當前中國政治中存在的問題並不是選民不能直接選舉各級政府的行政首長,而是很多地方人民代表的選舉未真正貫徹民主原則,流於形式;其作者認為,當務之急是要嚴格依法組織好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切實保障廣大選民能充份行使民主權利,杜絕各種搞形式、走過場的“民主選舉”,嚴禁各種侵犯甚至剝奪選民民主權利的行為,而不是在直接選舉方面拋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去另辟“蹊徑”。[9]
筆者以為,表面上看來,步雲鄉的直選違反了憲法和有關法律的某些條文,但它卻符合中國憲法的根本精神。憲法總綱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步雲鄉的鄉長直選正是落實憲法根本精神之舉。其實,每一項改革都是革故鼎新之舉,必然會破除一些不合理的陳舊條規或體制。試問,從堅持集體經濟改成實行家庭承包,從人民公社制度變為重建鄉鎮政府,從計劃經濟到市場化改革以及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哪一項改革不是打破“禁區”才取得進展的?如果恪守原有的法律法規,改革如何興起?
在中國推行鄉鎮長直接選舉是農村基層民主發展的必然邏輯,實行鄉鎮長直選的條件已日漸成熟。這也是鄉村社會政治轉型、改善基層政府治理的內在要求,它既符合鄉村人民經濟和政治上的權益,更符合國家的利益。從消極意義而言,它是國家緩解日益加深的農村基層政府合法性危機的一項重要舉措;從積極意涵上來說,它又是國家重建農村基層法理性權威的有效途徑,能將基層政府從傳統的控制型管理主動地轉變為民主合作式治理。[10] 事實上,一些地區的改革實踐已無可爭辯地證明了這點。
二、顛倒的程序:公民權與代表權的吊詭(Paradox)
正如前文所述,無論是“兩票制”、“公選”或是“三輪兩票制”、“海推”,都是建諸於“群眾”和“群眾路線”這類理念之上,其共同之處在於擴大了“群眾”的政治參與、增加了選舉的民意基礎,但最終起決定作用的還是黨組織精心挑選的“代表”的投票。即使是在“海推”這種將提名權完全交給選民(“群眾”)的選舉方式中,公民的(提名)投票最終還是服從於“代表”的投票,也就是說,即使獲得全體選民投票最多者也可能不被“代表”認同。因而在實際的選舉中就經常出現這樣的現象,即選民提名得票第1名的候選人往往在正式的“代表”投票選舉中落選,然而選民對這種現象似乎都沒有表示異議,已經安之若素了。
當然,從“群眾”和“群眾路線”概念出發或者從間接民主的邏輯這一視角來看,這種現象的確是正常的。以“三輪兩票制”為例,最初是全體選民投票提名初步候選人,這些初步候選人再經過縮小範圍的鄉村精英和“群眾”代表(或“基本群眾”)的篩選,最後則是由全體選民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來最後抉擇。從全體選民→鄉村精英及“群眾”代表→人大代表,似乎是經過一個上粗下細的漏鬥數度過濾,這個過程也是一種較為傳統的“公舉”路線,符合中國傳統的政治文化邏輯。但如果從公民和公民權利的概念出發或者從直接民主的邏輯來分析,這樣的選舉方式卻令人匪夷所思。然而,這二者之間的根本性分野卻被許多人忽略了。假如我們從後者的視角檢視上述的某些選舉方式的創新,就會看到一副被顛倒的圖象:通過各種範圍的民意測評、考試乃至選民投票產生的人選,最終則要經過選民選舉(或推舉)產生的有限數目的“代表”(或“精英”)來取代選民(而不是由選民自己直接)決定由誰當選。
無論是社會主義民主還是資本主義民主,都必須首先建諸於公民和公民權利這類概念之上,如果沒有人民權利至上的觀念,就談不上什麽民主了。對這一點似乎應該是沒有什麽分歧的。根據這一基本理念,在鄉鎮政府負責人選舉制度創新上,理應將被顛倒的程序再顛倒回來;換言之,鄉鎮政府負責人的候選人選應該先在鄉鎮人代會或鄉鎮黨員(代表)大會上產生,然後再提交全體選民投票正式選舉。這樣做不但符合現代民主的邏輯,也節約選舉成本。當然,在這個總體程序下應該允許各種不同的選舉方式存在,通過實踐來檢驗孰優孰劣。
1998年步雲鄉的直選基本上是合乎這個邏輯的。今後可以在步雲鄉經驗的基礎上,把在聯席會議上預選和最終產生候選人這一非正式機制制度化,即將候選人的預選環節交給鄉鎮人代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這樣做可以首先縮小參選者範圍,並極大地節省選舉前期的動員、組織、提名等成本,將整個選舉的重頭戲放在競選環節即爭取選民的選票上,而不再本末倒置。只有這樣,才能使選民體認到民主選舉的真正價值,讓他們在選舉中得到真切的民主訓練。依照這一選舉程序,大致可以提出4個實施階段,即參選者報名、舉行人代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預選並確定正式候選人、競選、選民投票選舉。
在2001年底的換屆選舉中,步雲鄉為了避免違憲的指責,將直選鄉長改為直選鄉長候選人(事實上卻是一種“海推”)。表面上看來這似乎堅持了“直選精神”,實質上則是從“公民選舉”向“群眾推舉”的倒退,根本上有違上述公民和公民權的基本理念。也許有人會認為,鄉鎮長由鄉鎮人代會選舉改為由鄉鎮人代會提名,會不利於提升鄉鎮人大的權威。其實,以往的習慣性做法把選舉視為基層人大的一個主要職能,這表面上看似乎是提高了基層人大的地位,實質上卻使之淪為一種表決儀式。相反地,在鄉鎮長直選中,將預選和候選人的確定權依法歸還給鄉鎮人大,不但不會降低鄉鎮人大的地位和權威,實質上還有利於鄉鎮人大的建設。鄉鎮人大的主要權能應該體現在“議”上,而不是在有其名無其實的所謂“選舉”上。所謂的“議”就是“議論”鄉鎮社區內重大事項並做出“決議”;同時“評議”鄉鎮政府的行政施為,發揮民主監督的作用。簡言之,加強鄉鎮人大的建設主要應是增加鄉鎮人大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作用,將決策權真正交給鄉鎮人大,將監督權切實落實到位。
基於以上認識,筆者認為,應該合理精簡鄉鎮人大的代表人數,有利於他們經常性地舉行會議;鄉鎮人大應該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不但鄉鎮政府人員不得兼任鄉鎮人大代表,而且鄉鎮人大主席亦不可由鄉鎮黨委書記兼任──鄉鎮黨委書記兼任鄉鎮人大主席表面上似乎提升了鄉鎮人大地位,實則不利於鄉鎮人大獨立地行使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職能;為了主動調適村民自治背景下的鄉鎮與村的關系,民選的村委會主任應該成為鄉鎮人大的當然代表,從而將鄉─村關系納入良性互動的制度化軌道。
三、聯合競選制:一個初步設想
上述各種鄉鎮長選舉制度的創新始終沒有解決鄉鎮黨委書記和鄉鎮長之間因為權力來源不同而發生的不可避免的沖突。正如張錦明所指出的,步雲鄉由選民直選鄉長後,鄉政府的權力來源發生了變化,與鄉鎮黨委的權力來源不再一致,二者之間就難免會發生利益沖突和矛盾,於是,“對黨負責和對人民負責的高度的一致性”這個建國幾十年來在實踐中一直都未解決好的重大課題,作為一個活生生的現實不可避免地擺在民選鄉長譚曉秋的面前。[11] 讓譚曉秋獨自應付這樣的挑戰,未免太嚴酷了。實際上,即使鄉鎮黨委書記和鄉鎮長分別通過“海推”(或兩票制、兩推一選)和直選產生,也仍然無法避免二者之間的沖突和矛盾。50多年來,全國許多鄉鎮的黨委書記和鄉鎮長往往是“面和心不和”,由此衍生出許多問題,制約了“鄉政”運行的實際效率。
那麽,是否可以通過選舉制度的改革創新來解決這一問題呢?筆者認為,這是完全可行的。在這里,我大膽地提出“聯合競選制”(或稱之為“聯選制”)的改革設想。[12] 所謂的“聯合競選制”,簡單地說,就是鄉鎮黨委書記候選人和鄉鎮長候選人聯合起來競選。具體程序為:(1)參選者報名;(2)分別舉行鄉鎮黨員(代表)大會和鄉鎮人代會預選,按照一定的差額確定黨委書記、鄉鎮長候選人;(3)鄉鎮黨委書記候選人與鄉鎮長候選人相互自由“聯合”,組成不同的“競選班子”;(4)以“競選班子”而不是單個候選人展開競選活動;(5)選民投票選舉“班子”。
至於鄉鎮黨委、政府的副職,可以與正職一樣,通過鄉鎮黨員(代表)大會和鄉鎮人代會預選、提名產生候選人,然後由正職候選人在這些副職候選人中挑選自己看中的人選,組成“競選班子”相互角逐;也可以在正職候選人組合“競選班子”時,由鄉鎮黨委書記候選人與自己聯合競選的鄉鎮長候選人共同協商提名副職候選人;還可以由當選的鄉鎮黨委書記和鄉鎮長共同協商提名副職候選人,分別交由鄉鎮黨員(代表)大會和人代會差額選舉產生。
很顯然,“聯合競選制”不但可以協調鄉鎮黨委書記和鄉鎮長之間的關系,而且有利於鄉鎮黨委和鄉鎮政府的團結合作,加強整個鄉鎮黨政班子的凝聚力;同時,這樣做還可以實現鄉鎮負責人的直選,特別是鄉鎮黨委書記的直選,更為重要的是,這種直選在一開始就是一種可控的行為,因為鄉鎮負責職務的候選人是經過鄉鎮黨員(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精心挑選的。另外,鄉鎮黨委書記和鄉鎮長“聯合競選”,還可以省去鄉鎮黨委與鄉鎮人大分別選舉所需要的許多環節,大大節約鄉鎮負責人的選舉成本,讓鄉鎮負責人將主要精力真正投到鄉鎮治理中去,而不致於被各種形式的選舉攪得人心惶惶,無法安心工作。
總之,鄉鎮負責人選舉制度的創新必須統籌考慮,最好能與“鄉政”的權力結構優化、提高“鄉政”運行效率等結合起來,不宜單就選舉方式本身論良劣。
當前農民醫療保障的現狀分析
宋斌文、熊宇紅、張強
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
改革前,中國農民的醫療保障主要依靠合作醫療體系。改革後人民公社解體了,農村集體經濟迅速萎縮,籌集合作醫療的基金越來越難。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對農村合作醫療體系采取放任自流的作法,很快合作醫療覆蓋面就由1980年的69%驟降到1983年的20%以下,到1986年只剩下5%,全國農村大多數村莊的合作醫療都解體、停辦了,村衛生室(合作醫療站)變成了鄉村醫生的私人診所。農民失去醫療保障後,由於醫藥費用支出的增長大大快於農民收入的增長,生病後普遍處於缺醫少藥的狀態。從1990年到1999年,農民平均純收入增長2.2倍,而每人次平均門診費用和住院費用分別由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長了6.2倍和5.1倍。[1] “小病撐,大病抗,重病等著見閻王”,“救護車一響,家里一頭豬白養”,是農民對當前農村健康醫療狀況的描述。農村中因病致(返)貧的農民占貧困戶的30%至40%,有的地方甚至高達60%以上。即使在經濟發達的蘇州地區,仍有20%以上的農民看不起病。[2]
90年代,一些地方出現了不同模式的合作醫療體系試點,主要有“福利型”、“風險型”和“福利風險型”3種。雖然1997年1月中央提出“力爭到2000年在農村多數地區建立起各種形式的合作醫療制度”,但全國只有18%的行政村實行了合作醫療,只覆蓋了全國農村人口的10%[3],90%的農民仍要自費看病。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原來由衛生部主管的農村醫療衛生事項移交給了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而後者無法獨自解決相關的財政投入和農民減負等一系列政策性問題,導致農村醫療保障工作實際上處於“兩不管的真空地帶”。
目前,占全國人口15%的城市居民享受著三分之二的醫療衛生資源,而占85%的農村人口卻僅獲得不足三分之一的醫療衛生保障服務。2001年,全國71萬個行政村設有70萬個村衛生室,鄉村醫生和衛生員129萬人,比1997年下降了不少,農村預防保健機構、鄉鎮衛生院數量和床位數也減少了。[4] 由於醫療設備陳舊老化,鄉村醫護人員長期得不到培訓,人員流失嚴重,防疫保健工作削弱了,絕跡多年的傳染病、地方病又死灰覆燃。“世界衛生組織”的《2000年世界衛生報告》顯示,在191個國家中,中國在衛生費用負擔公平性方面排在倒數第4位,在衛生系統的總體績效評估方面列第144位。
農村醫療保障的嚴峻局面與政策導向有很大關系。首先,農業是中國的弱勢產業,對經濟的貢獻率不斷下降,農民又是最大的弱勢群體,各級地方政府在上級政府用GDP、財政收入等指標考核幹部政績、決定升遷的情況下,自然不會把有限的財政資源用於合作醫療。其次,近20年來對農村醫療衛生體系的政策基本上遵循著市場化取向,把本應由政府承擔的農村公共衛生事務也推向市場,如把村衛生室讓個體戶承包、把鄉鎮衛生院賣掉。再次,現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調整了中央與地方的收支關系,中央財政對農村衛生事業的投入減少了,同時讓縣鄉兩級財政承擔占總人口70%的農村醫療衛生事業的負擔。眾所周知,中西部地區經濟薄弱,縣級財政大多是“吃飯財政”,鄉級財政大多是“吃不上飯財政”,連農村“五保戶”的基本生活都難以保證,哪有錢來重建合作醫療。第四,國家在合作醫療宏觀政策上相互矛盾。一方面, 1997年中央充份肯定合作醫療的作用,各地開始恢覆和重建合作醫療;但另一方面,農業部等相關部門又把向農民收取合作醫療費視為“不合理負擔”,1999年和2000年農業部等5部委先後2次聯合發文,規定“不得強制推行”合作醫療。第五,對合作醫療有種種誤解。部份政府官員、基層幹部乃至一部份農民認為合作醫療是“文革”的產物,恢覆它是平均主義、“吃大鍋飯”;一些幹部認為合作醫療對經濟增長作用不大,不想多管;部份鄉村基層幹部認為政府在合作醫療方面的政策不穩定,推行合作醫療是吃力不討好,不僅資金難籌措,而且易引起農民的不滿;還有不少農民從以前的合作醫療運作的教訓出發,害怕自己付了錢但未生病會吃虧,或者怕“幹部吃好藥,自己吃便宜藥”,對合作醫療不信任。第六,農村合作醫療體系長期以來是通過行政命令等手段強制推行的,沒有法律規範,主觀隨意性大,容易形成“一緊二松三垮台”的局面。最後,農民普遍認為鄉村醫護人員素質低,沒有醫治大病的技術與設備,即使參加了合作醫療也於事無補。另外,具有保險性質的合作醫療因“逆向選擇”而舉步維艱,農村青壯年勞動力不願參保,而年老體弱者卻爭先恐後地參保,這使得合作醫療更難維持。
當然,籌措合作醫療基金的困難是這項制度不易持續的關鍵。衛生醫療事業本是公共產品,政府對其必要的投入是理所當然的。然而,近些年中央政府對合作醫療沒有明確的籌資政策,各級財政對合作醫療也吝於撥款。從1991年到2000年,中央政府撥出的合作醫療經費只是象征性地每年500萬元,各級地方政府的配套資金也是每年500萬元,全國農民分攤下來平均每人每年約1分錢。[5] 由於財政對合作醫療的投入微乎其微,基金籌集只好由集體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負擔,而目前中西部省分各縣、鄉財政基本上是“吃飯財政”,村集體經濟薄弱,集體資金對合作醫療的補助極其有限,結果合作醫療實際上主要依靠個人集資。這種模式基本上是以鄉、村為單位,覆蓋人群窄,實際上是用農民自己的錢給自己減免小傷小病費用,卻不能分擔他們因大病所引起的沈重經濟負擔。這樣的合作醫療體系不僅達不到應有的互助共濟、分擔風險的目標,而且增加了管理成本,最終只會削弱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積極性。
今年在中國部份地區出現的SARS疫情,是政府長期重經濟增長、輕社會發展所帶來的惡果,疫情的蔓延凸顯出公共衛生體系的薄弱。中國70%的人口住在農村,那里交通不便、通訊設備落後、衛生保健體系薄弱、疾病防治能力差、醫護人員素質低,所以農村面臨著比城市更艱巨的抗“非典”任務。嚴酷的現實表明,應當加快集醫療、保健、康覆、預防等綜合性服務在內的農村合作醫療體系的重建步伐;過去為解決農民“缺醫少藥”而建立的合作醫療模式,應當轉變為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醫療保障模式。
為此,首先需要政府改變發展觀,既要重視經濟增長,又要強調包括醫療保健在內的涉及民眾福祉的社會發展。其次要明確政府在農村醫療衛生事業中的職責,市場機制絕對不能引入醫療衛生領域,同時,中國的衛生資源的投入重點應當是廣大農村。目前,社會保障部門對農村醫療衛生事業的管理顯然力不從心。考慮到農村醫療衛生事業長期由衛生部門主管,該部門積累了大量的經驗,今後這項事務仍應由衛生部門主管。同時,應當加快農村合作醫療法制化建設的步伐。各級財政支持是保證合作醫療制度正常運轉的關鍵;離開了財政的支持,農村的3級醫療預防保健網和農村衛生隊伍建設就無從談起,農村合作醫療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為此,需要適當調整現行的財政體制,以保證中西部地區縣、鄉兩級財政能有必要的資金投入合作醫療體系。可以考慮通過調整農業稅使用方向和發行彩票等方式,為農村合作醫療籌集資金。還要協調好與合作醫療相關的部門如財政、計委、農委、民政、扶貧辦的關系,例如,可以把從事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改變以往從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的方式。同時,要明確向農民收取合作醫療費的合法性。
在農村重新恢覆與發展合作醫療的初期階段,應“隱性強制”地推行這項制度,而不能采取類似於“自願投保”的原則,以減少“逆向選擇”的發生,可以考慮以家庭為單位參加合作醫療。東、中、西部農村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差異很大,尚不具備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健康保障模式的經濟基礎。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宜建立多層次、廣覆蓋的醫療保障模式;在欠發達的地區,宜以“大病統籌”合作醫療為主;在貧困地區,許多農民無力為合作醫療籌資,要依靠財政的支持。從中期發展來看,可以將以鄉、村為基礎的合作醫療體系向縣、市範圍的聯辦過渡,以提高合作醫療統籌的層次和範圍。只有盡可能多地擴大合作醫療體系的覆蓋面,才能降低合作醫療體系的管理成本,增強合作醫療的籌資能力和補償水平,提高農民抗大病風險的能力,從而吸引更多農民加入合作醫療體系。此外,還應當合理配置農村的醫療衛生資源,打破過去按行政區劃設置衛生醫療網點的做法,並將縣、鄉醫院、衛生防疫站、婦幼保健站、計劃生育指導站以及傳染病、地方病防治機構有效整合起來,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沈痛的“使命”
──回顧“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
任國慶
35年前,1968年12月22日,中央人民廣播電台預告,今晚將廣播“毛主席最新指示”。成千上萬的中國人虔誠地守候在收音機旁,等待著聆聽“毛主席的聲音”。這次廣播播出了《人民日報》將於次日發表的一篇報導及其編者按。這篇報導介紹了甘肅省會寧縣城關鎮部份居民到農村安家落戶一事,其標題是“我們也有兩只手,不在城里吃閑飯”[1]。《人民日報》為這篇報導所加的編者按語引述了毛澤東10多天前的指示:“知識青年到農村去,接收貧下中農的再教育很有必要。要說服城里的幹部和其他人,把自己的初中、高中、大學畢業的子女送到鄉下去,來一個動員。各地農村的同志應當歡迎他們去。”這就是“文革”時期毛澤東著名的“12.11指示”。毛的這一指示改變了整整一代城市青年和數千萬城市家庭的命運。
據《人民日報》報導,從“12.11指示”發布當晚到次日,全國各大城市、中小城鎮以及廣大農村的革命群眾和人民解放軍指戰員,一片歡騰,紛紛集會遊行,最熱烈地歡呼毛主席最新指示的發表。當時就有人寫出熱情洋溢的詩歌:“北京傳來大喜訊,最新指示照人心。知識青年齊響應,滿懷豪情下農村。接受工農再教育,戰天鬥地破私心。緊跟統帥毛主席,廣闊天地煉忠心。”[2]
事實上,當時許多城市青年是被政府強制離家、遷往農村的。在許多城市里,居民委員會和中學相互配合,逼迫行將畢業的中學生吊銷城市戶口,遷往指定的農村居住並從此以農業勞動為生。政府指定“知識青年”勞動居住的地方,通常是邊疆地區或經濟落後、條件較差的縣。這一做法很快就成了既定政策,全國開始了歷史上前所未有的從城市到鄉村的人口大遷移,這就是著名的“上山下鄉”運動。它幾乎涉及到全國城市里的家家戶戶,在農村則關聯到村村寨寨。10年中全國的下鄉人數多達數千萬,其規模亙古未有,其影響至今難以消彌。“文革”末期,“上山下鄉”運動無聲無息地結束了。這場對數千萬城市居民家庭的生活前途影響深遠的社會性運動,就這樣倉促而起,悄然而止。
如今,35年過去了,中國已經走出了那個狂躁的“文革”年代,絕大多數下鄉知識青年也離開了當年生活過的鄉村。對現在20、30歲的人來說,“上山下鄉”似乎成了一個遙遠模糊的名詞。究竟為什麽毛澤東和中央政府當年要發動這場“上山下鄉運動”,不僅如今的青年一代一無所知,甚至當年參與“上山下鄉運動”的“知識青年”也未必能說清楚。更有趣的是,如果查閱當時的各種正式文件和報紙,也同樣找不到任何一種令人信服的解釋。甚至在1968年12月22日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播出的報導和編者按中,主要的說法也是自相矛盾的。那篇報導用“我們也有兩只手,不在城里吃閑飯”作標題,很明顯是把無業城鎮勞動力到農村安家落戶視為解決失業的辦法;然而毛澤東的最新指示卻在強調“接收貧下中農的再教育”之必要性,按照毛澤東的說法,似乎城市居民下鄉落戶是對他們實施思想教育的政治需要,與解決失業並關多少關系。
這場延續10年、令數千萬“知識青年”及其家庭付出重大代價的“上山下鄉運動”究竟出於何種目的?直至今天,對毛澤東和中共中央發起這次運動的原因之解釋仍然莫衷一是,歸結起來主要有三種,一種是毛澤東提出的“再教育”說,另一種是“兔死狗烹”說,第三種是“經濟困難”說。當此“上山下鄉運動”35周年之際,筆者試就“上山下鄉運動”背後的動因作初步分析,謹以此文獻給參加過“上山下鄉”的“知識青年”朋友們。
為了政治上對城市青年實行“再教育”?
毛澤東雖然提出了“接收貧下中農的再教育”一說,但卻從未明確解釋過,為什麽這樣做“很有必要”?被毛澤東稱為“知識青年”的城鎮初中、高中學生們比貧下中農的平均文化程度高,毛澤東所說的“再教育”顯然不是文化知識層面的,而是政治思想層面的。
在“上山下鄉運動”的高潮中,人們經常引用毛澤東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中的一段話:“我是個學生出身的人,在學校養成了一種學習習慣,在一大群肩不能挑、手不能提的學生面前做一點勞動的事,比如自己挑行李吧,也覺得不像樣子。那時,覺得世界上乾凈的人只有知識分子,工人農民總是比較臟的。知識分子的衣服,別人的我可以穿,以為是乾凈的;工人農民的衣服,我就不願意穿,以為是臟的。革命了,同工人農民和革命軍的戰士在一起了,我逐漸熟悉他們,他們也逐漸熟悉了我。只有在這時,我才根本地改變了資產階級學校所教給我的那種資產階級的和小資產階級的感情。這時,拿未曾改造過的知識分子和工人農民比較,就覺得知識分子不乾凈了,最乾凈的還是工人農民,盡管他們手是黑的,腳上有牛屎,還是比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知識分子都乾凈。這就叫感情起了變化,由一個階級變到另一個階級。”
當時的輿論工具為鼓吹“上山下鄉”而引用這段話,其實十分牽強。“知識青年”學會體力勞動,本身並不太難,這也為“上山下鄉運動”中數千萬“知識青年”的行動所證明;但為什麽從事體力勞動就會在政治上變得“高尚”起來,毛澤東並沒講出道理來。在延安時代,出身農民、身為農民領袖的毛澤東不喜歡城市里來的知識分子,這有許多記述。當時,毛澤東可以用知識分子來自國民黨統治區作理由,認定他們的思想覆雜。但到了60年代末期,共產黨在大陸都統治了近20年,“上山下鄉運動”的對象其實都是在中共教育下成長起來的一代青年,為什麽毛澤東對共產黨多年的教育成果仍然毫無信心,而要這些城市青年學生到農村去,接受並未受多少黨化教育熏陶的貧下中農的“再教育”?其實,恐怕沒有人比出身農民的毛澤東更明白,貧下中農比青年學生的思想“先進”多少,前者的靈魂比後者又“純潔”多少。眾所周知,毛澤東事實上在政治方面並不信任農民,他曾經指出,“嚴重的問題是教育農民”[3]。
現在來仔細體味“接收貧下中農的再教育”這句話,會覺得毛澤東當時說“很有必要”時,好像並沒有什麽具充份說服力的道理,這句話似乎更象是一種頗為勉強的說詞,或是一種借口。那時中央的“秀才”們千方百計地為毛澤東的說法圓場,提出了一些口號,如知識青年“同工農打成一片”、“縮小三大差別”、“改造世界觀”是“反修防修的百年大計”等。但毛澤東本人自始至終從來沒講解過,究竟“接收貧下中農的再教育”之“必要性”何在。也因為如此,後來在諸多討論知青問題的論述中,很少有人會認真看待毛澤東的“12.11指示”。當時毛澤東作如此說,是否有些言不由衷,或者另有隱情呢?
“兔死狗烹”說:“上山下鄉運動”是場陰謀?
在一些“文革”中一度十分活躍的“紅衛兵”當中,這種看法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代表作之一是賀文的“毛主席為什麽送我們下鄉”。[4] 這篇文章寫道:“為什麽老頭子送我們下鄉?十分簡單:‘臥榻之上,豈容他人酣睡?’黨內頭號走資派劉少奇已經被打倒。曾經借過力的學生組織沒有用了。大學生的人數少,先抓幾個壞頭頭,日後再整‘五一六’,便可以了結。這幾千萬中學生該如何處理呢?下鄉!把他們送到廣闊天地里去,聽憑他們自生自滅,於是經過‘戰火鍛煉’出來的紅衛兵組織便消解於無形之中也。”
最近,有關毛澤東召見北京高等院校“5大學生領袖”的談話記錄在網上披露[5],據說,當年毛澤東曾坐等徹夜。於是有網友評論,毛澤東當時已感到學生是心腹大患,這成為他發動“上山下鄉”運動的重要原因之一。
這類說法只是一種猜測,沒有什麽旁證材料。事實上,當時全國各地的“紅衛兵”人數雖多,但組織松散,且派別紛雜。毛澤東深諳權術,並不難控制這些“紅衛兵”。更何況在當時全社會的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狂熱中,毛澤東對“紅衛兵”有絕對的號召力。毛澤東1968年7月28日淩晨召見“5大學生領袖”時,為他們調解派系沖突,並批評了學生們的“武鬥”活動,召見後“5大領袖”回到學校隨即放下武器、拆除工事。[6] 顯然,毛澤東對高等院校的“5大學生領袖”有極高的威懾力和控制力。如果以此次接見為依據,說“紅衛兵”成了毛澤東的心腹大患,為此毛發動了“上山下鄉運動”這場牽涉全國千家萬戶的規模宏大的社會運動,恐怕缺乏依據。事實上,大學“紅衛兵”中真正參加“上山下鄉運動”、到農村安家落戶的,只是少數人。
“上山下鄉運動”的主要對象是中學畢業生,而中學的“紅衛兵”當時最不可能威脅毛澤東的統治地位。中學“紅衛兵”們組織松散、沒有綱領,又年青幼稚,是沒有統一行動能力的“烏合之眾”。中學生充其量會因無所事事而結成流氓團夥,幹擾社會治安,他們的行動破壞社會安定或許有余,要挑戰當局則遠非可能。其實,當時全國各大城市里“武鬥”鬧得最兇的並不是學生,而是工人。但毛澤東並未把參加“武鬥”的工人送到農村定居以示懲罰。顯然,“兔死狗烹”之說沒有很強的說服力。
“上山下鄉運動”是為了解決就業問題?
許多“上山下鄉運動”和“知青問題”的研究者支持“上山下鄉運動”的“經濟根源說”,這一假說也為官方文件所證實。最具代表性的文件是1981年10月“國務院知識青年領導小組辦公室”起草的“25年來知青工作的回顧與總結”。[7] 這個文件至今似乎仍然代表著政府對這場運動的基本看法。這個文件就“上山下鄉運動”的原因提出了兩點說明:其一,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是50年代根據中國人口多、底子薄、就業難的國情提出來的,是黨解決就業問題的一次大試驗。它不是“文化大革命”的產物;其二,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本來是一個就業問題,但在“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中,被當成政治運動去搞,指導思想偏了,工作上有嚴重失誤,造成勞民傷財,人民不滿,也損壞了上山下鄉的聲譽。
為了減輕當時政府對“上山下鄉運動”嚴重不良後果的責任,這個文件聲稱“上山下鄉”不是“文化大革命”的產物,這一說法不足為信。在“文化大革命”之前,雖然有城市居民去鄉村或邊疆落戶,但那只是少數人的行動,並未成為全國性的強制性政策。實際上,“上山下鄉”作為“運動”,就是文化大革命的產物。
不過,這個文件說了一些實話,認為“上山下鄉運動”想解決的“本來是一個就業問題”,但在“文化大革命”中由於“指導思想偏了 ,工作上有嚴重失誤,造成勞民傷財,人民不滿”。此後,官方對“上山下鄉運動”的評價從來沒有越過這一界限。在民間,持這種觀點的人也非常普遍。例如,有人指出,“知青問題從根本上講是就業的問題。在特殊的歷史時期,當經濟問題無法用經濟的,市場的手段來解決的時候,就演變成了一場不堪回首的政治運動。”[8]
毛澤東發表“12.11指示”時,“文化大革命”已歷時兩年半,在此期間,大、中、小學全部奉命停課“鬧革命”。其後果是:全國各大學積壓了3屆畢業生等待就業;全國城鄉的高中里有3屆高中畢業生等待就業或升入大學,但因經濟停滯、大學停止招生而無法安排;於是全國各地正在等待升入高中的3屆初中畢業生也就沒有出路;這又進一步造成了小學畢業生無法正常升入初中,小學校舍過度擁擠,連帶著使學齡兒童無法正常入學。顯然,毛澤東發動的這場“文化大革命”把整個教育系統拖入了嚴重的混亂局面。當時正是1949年後和平年代里第一個人口增長高峰時出生的青年人大批進入就業期,其人數之大前所未有。恰恰在這一時刻,“文革”使得城市工業的發展基本停頓,社會上自然就不會有新的就業機會。於是,在勞動力的供給和需求之間形成了一個“死鎖”,被這個“死鎖”卡住的就是毛澤東所說的初中、高中、大學的畢業生。
雪上加霜的是,1959年至1961年的3年全國性大饑荒之後出現的人口出生高峰正在60年代末轉化成學齡兒童入學高峰,迫切需要整個教育系統迅速消化積壓了3年的畢業生,以便騰出師資校舍,接納新生。這就如同上下水道之間的關系:上水道來水不斷,而下水道又嚴重堵塞,這勢必造成大水泛濫。於是,在“接收貧下中農再教育”的名義下,政府通過“上山下鄉運動”,把幾百萬積壓了3年的中學畢業生象“清淤”一樣地從教育系統中輸送到全國農村去,從而得以恢覆中小學教育系統中學生的正常入學和畢業,又回避了無法解決的城鎮就業安排問題。
當然,在“清淤”過程中,“毛主席的紅衛兵”們就只能是“文革”和黨的犧牲品了。從當時中國的國情看,“文革”對整個國家經濟社會的破壞如此嚴重,這幾百萬“知識青年”的命運似乎就注定如此了。問題還不止於此,完成了這3屆畢業生的“清淤”之後,中小學系統雖然恢覆了運轉,但經濟卻毫無起色,城鎮里仍然沒有多少就業機會,於是大批中學畢業生還是只能“上山下鄉”。“上山下鄉”就是這樣從應急手段變成常規制度的。
但是,政府始終回避的一個事實是,“上山下鄉”其實只是緩解了政府所面對的無法安排城市中學畢業生就業的壓力。而無論對“插隊落戶”的“知識青年”來說,還是對接受下鄉“知青”的農民來說,這個就業問題根本沒有解決,它只是從政府手中轉嫁給了農民。因為,在經濟落後地區務農的“插隊知青”不一定能養活自己,往往還要靠城市里的父母接濟。如果政府把強迫“知青”到農村里茍活稱為“解決就業問題”,只會挑起“知青”的怒火。對接收“知青”的農村生產隊來說,“知青”的到來一般不會增加當地的農業產出,所以下鄉的“知青”其實是來“分”農民的“飯”吃。正因為如此,當時許多生產隊拒絕接收“知青”,即便接收了也只肯接收寥寥數人,還要求政府另給補貼。由此可見,“上山下鄉運動”中安排城市“知青”到農村“插隊落戶”,其實質是政府強迫農民養活城市經濟無法雇傭的失業城市青年,這絕不是就業問題的解決,而是把政府責任和財政負擔轉嫁給農民,是變相地對農民強征“知青稅”。
“上山下鄉運動”功過辯
“經濟根源”說似乎觸到了這次運動的實質,它指出,政府發動“上山下鄉運動”其實是因為在“就業問題”上面臨無法解決的壓力。從這個角度來看,毛澤東關於“知識青年”“接收貧下中農的再教育”“很有必要”的說法,其實只不過是在“革命”的旗號下對青年的又一次愚弄而已。許多“知識青年”下鄉之初,並未充份領會到這一點,但後來就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毛澤東那些說法的欺騙性,進而對毛澤東時代的政治體制產生了懷疑。“文革”之後出現的“反思”、啟蒙、改革浪潮,與“知青”一代的政治覺醒有密切關系。毛澤東完全沒想到,他號召發動的“上山下鄉運動”確實“再教育”了一代人,但這一“教育”的結果與他期待的正好相反,不是培養了“反修防修的無產階級革命事業接班人”,而是造就了“非毛化”(用毛澤東的話語來說,也就是實行“修正主義”)的支持者,其中還包括一大批在80年代活躍於思想、學術、文化、政治各領域的“毛澤東思想”掘墓人。
現在,對“文革”10年中的“上山下鄉運動”,人們大都持否定態度。有人認為,這是一場民族災難,整整毀掉了一代人,造成了社會混亂,知識斷代,科研後繼乏人,“算總帳,當然是得不償失。整整延誤了一代人,其災難性後果無論怎樣估計都不過份”。[9] 也有人認為,毛澤東“是這個悲劇性運動的總導演。知青上山下鄉政策的出台,並不是代表中國共產黨集體的一項成熟的政策,而是較多地反映出毛澤東的個人意志及其觀念。從這個意義上講,知青上山下鄉運動是毛澤東的晚年失誤之一”。[10] 還有人認為:“對知青運動的評價,其中某些有血有肉的覆雜層面,當然可以各人有各人的異樣感受,但這是一場荒謬的、應予以否定的運動,這點難道還有什麽疑問嗎?......知青上山下鄉如果有很多可取之處,它就不可能受到1,600萬知識青年和廣大老百姓的頑強抵制。10年風雨,知青的抗爭從來就未曾停止過。”[11]
“上山下鄉”的“知青”當中,大部份是到農村“插隊落戶”,但還有一部份雖然也是務農,過的卻是“生產建設兵團”的集體生活,他們的狀況與“插隊知青”有很大不同。“上山下鄉運動”前期,全國各地組建了許多“生產建設兵團”,有一大批“知青”到這些“生產建設兵團”參加“屯墾”。“屯墾”之制古已有之,往往是讓駐軍就地墾荒種田以減少軍費開支。“生產建設兵團”雖有“屯墾”的功能,但卻非正規軍隊,它同時兼具安排城市失業青年就業和備戰的目的。如果從單純安排就業的角度看,供養“生產建設兵團”成員的成本高於在城市企業里雇傭學徒工,那時一個學徒工的月工資約20元,而“兵團戰士”每月的夥食費及津貼費比20元多得多,另外還有被服、房建等開支。由於成立“生產建設兵團”的軍事目的遠重於“疏通就業渠道”,所以當時政府為組建和維持“生產建設兵團”花費了大量資源。
1968年底,中蘇關系已從“政治對立走向軍事對立”。毛澤東向全國發出了“全民皆兵”,“招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備戰備荒為人民”,“深挖洞、廣積糧”等一系列關於備戰的指示。城市里開始修建防空洞,沿海地區不少軍工企業紛紛西遷。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各地組建了以“知青”為主要成員的大量“生產建設兵團”。從1969年初到1970年,原有的“黑龍江生產建設兵團”大規模擴大建制,同時新成立了內蒙古、蘭州、廣州、江蘇、安徽、福建、雲南、浙江、山東、湖北共10個“生產建設兵團”以及西藏、江西、廣西的3個農墾師,加上50年代組建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國共有12個“生產建設兵團”及3個農墾師。
這里以“內蒙古生產建設兵團”為例,簡單介紹“生產建設兵團”的編制。“內蒙古生產建設兵團”共有6個師39個團,1972年全“兵團”的現役軍人、退伍軍人和“知識青年”達17萬人。[12] 該“兵團”各師沿中蒙、中蘇邊境駐紮,直接受北京軍區指揮,連長、指導員、副連長、副指導員以上幹部均為現役軍人。平時以“屯墾”務農為主要任務,但每個連均設有“武裝排”,“武裝排”每人配備步槍、手榴彈,排長配備沖鋒槍,每個排還配備了機關槍。[13] 然而,這些來自城市的“知青”其實並未受過正規的野戰訓練,武器簡陋且配備不足,在軍事上其象征意義遠大於實際作用。
當時,“黑龍江生產建設兵團”的結構與“內蒙古生產建設兵團”相似,但前者所轄的師、團更多,主要駐紮在東北中蘇邊境附近的北大荒地區。這兩個“生產建設兵團”沿中蘇邊境線的配置,是為了一旦發生軍事沖突能暫時延阻蘇軍的進攻。用當時的語言來說,這幾十萬“知青”是國防前線的一道“血肉長城”。確實,從這些“兵團戰士”的軍事訓練基礎和作戰能力來看,他們就是一道“血肉”築成的戰線,在戰爭狀況下這些師、團的“作戰”主要靠的是“兵團戰士”的“革命豪情”和“一腔熱血”。幸好,中蘇之間沒有爆發大規模戰爭,這是“兵團戰士”們的幸運。
“上山下鄉運動”的那段歷史是那樣痛苦,那樣不堪回首,那樣“值得否定”。但是,今天來回顧這場運動,是否可以問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沒有“上山下鄉”這樣慘重的代價,是否會有改革開放的今天?毫無疑問,“上山下鄉”的這一代人是“被愚弄”的一代。在中國特定的歷史場景中,“上山下鄉”似乎是這一代人無可逃避的沈重“使命”。這一代人承擔了這個“使命”,為共和國走出荒誕歲月、渡過難關付出了沈痛的代價,人們不應該忘記這一點。
“知識青年上山下鄉”研究綜述
邱新睦
美國加州理工學院圖書館館員
中國的“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1]始於20世紀50年代,在“文革”中形成高潮,又在70年代末猝然結束。對“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和“知識青年”群體的歷史評價,一直是社會各界、特別是當年的“知青”密切關注的事。
到現在為止,國內外已經積累了相當數量的有關“知青”的研究成果,但很少有關於這些文獻的總體介紹。本文擬就20多年來“知青”研究方面的情況作一概略綜述。文中的論述、資料的選擇和篇章數字的統計都集中在“知識青年”和“老三屆”等專題上,但不包括“紅衛兵”運動。本文的重點放在“知青”研究的理論研討方面,對以“知青”為主題的文學作品僅略略涉及。筆者所查詢的資料限於中文和英文,所以本文只介紹中國大陸、港台地區和美國的“知青”研究,其中又以中國大陸的研究為主。
筆者認為,“知識青年”研究從1970年代算起至今,可以大體上被劃分為4個時期:1970年代中期到1985年為萌芽期,1986年至1994年為初潮期,1995年至1999年為高潮期,2000年以來為後高潮期。這種劃分是基於對研究活動及成果發布情況的統計分析。每一時期的研究活動都有不同的特點,出現了各具代表性的著作文章和重要作者、研究者。
一、1970年代─1985年:萌芽期
此一時期的特點是,對“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的回顧和反思開始緩慢展開,但國內在真正意義上的研究仍處於冰凍狀態。
在中國大陸,此一時期的“知青”研究是一片空白。對“知青運動”的回顧和反思只能以“傷痕文學”和“朦朧詩”為代表,其中“傷痕文學”到80年代後期則衍變為“後知青小說”[2]。從廣義上講,這方面的文學活動可被視為後來展開的“知青研究”的前奏,因為當時人們還不能或不敢從政治社會分析的角度碰觸這個主題,而用文學手法則可以間接地表達社會對“知青”的關注,並為這方面的研究作思想上的準備。
在台灣以及香港地區,這方面的文章從60年代中期以來就連續在報刊上出現。雖然大部份是以新聞報導或動態情報為基本內容,但能及時地反映現實情況,今天看來仍不失其資料價值,其中也有一些篇章不乏學術性。比如,1977年台灣文化大學大陸問題研究所出版的《中共青年下放理論與實踐的研究》和1979年在台灣發表的《中共紅衛兵一代思想認識的發展》,即屬此類。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此一時期在外國卻墻外開花般地出現了“知青研究熱”。在美國和德國,一些學者陸續發表了有關“知青”研究的數十篇論文和至少3部專著。劉小萌後來於1994年曾著有專文介紹這方面的情況,他介紹了7位外國“知青”問題研究學者,其中有6位的著作屬於這一時期。專著中最重要的一部是美國學者托馬斯·伯恩斯坦早年(1977年)出版的《上山下鄉》(英文),這本書直到16年後的1993年才有中文譯本在國內出版。
劉小萌的上述文章對托馬斯·伯恩斯坦的這本書中作了相當具體的介紹。筆者認為仍有必要在此作兩點補充說明。
首先,顧洪章[3]等人在概述此書觀點時引用了中譯本的說法,稱伯恩斯坦認為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是“一項社會實驗”。這是一個依中文譯本而得來的誤解。據筆者核對,英文原著中並沒有提到“社會實驗”的觀點,只是作者夫人蘇道銳(Dorothy Solinger)為1993年中文版寫的“序言”中如是說,而中譯本的譯者在“譯者的話”里強調了這一說法。如果遍覽原著全文以及作者的其它相關文章,不會發現有“社會實驗”之類的提法。可以說,作者一直都是把中國的“知青上山下鄉”作為一個經過官方認真組織實施的重大舉措來研究,而從未把這一政策實踐看成“實驗”。
其次,雖然中文譯者對該書內容部份的翻譯基本上忠於原著的表述,但對一些主要章節的小標題卻作了不當改動。比如,第1章的英文標題只有一個詞“Introduction”,為“綜述”或“概論”、“介紹”之意,而中文版卻譯成“綜述──一場中國式的社會大試驗”,譯者自行加上了“社會大試驗”這一副標題,但無論是該章內容還是全書各章,其實都沒有這一含義。再如,第1章第2節的英文標題若直譯應為“教育和改變青年人價值觀與期望值的難題”,但中文譯者卻把這一標題改為“‘再教育’──防止‘和平演變’的戰略工程”。還有,第4章第1節原文標題為“城市青年與鄉村社區”,結果被中譯本譯者換成了一句毛澤東語錄──“各地農村的同志應當歡迎他們去”;同一章第2節的原文標題是“補救的措施”,亦被換成了毛澤東對李慶霖上書的一段批示──“全國此類事甚多,容當統籌解決”。如此看來,中文本譯者是有意選用了一些包括“最高指示”在內的中國社會流行用語作標題,雖然增加了可讀性,但卻與作者的原意差距過大,非常容易誤導讀者。
伯恩斯坦這部著作的中文譯者對此書的評價是:“以不帶任何政治偏見的客觀態度,對上山下鄉運動的起源、目的、政策、過程、結果以及這場運動所體現的政治色彩、社會沖突和價值觀念作了精細的分析和精辟的議論。通覽全書,我們不能不為一位西方學者對中國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性的準確把握而折服”(見中文版第1頁)。劉小萌對此書的評價是:“這本書是迄今為止國外研究中國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問題的最全面、最詳細、影響也較大的著作”。[4] 筆者完全同意這樣的評價。
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還應該更明確地指出相當重要的一點,即這部著作不僅是“知青”研究的奠基之作,而且以其基本觀點和研究方法影響甚至指導了所有後來的“知青”研究者。到目前為止,有關“知青”的研究雖然已經取得了相當大的成果,但基本上是在伯恩斯坦的觀點框架里的發揮和擴展,還沒有哪本書能超出這部著作的範圍和水平。
比如,伯恩斯坦早在1977年就明確指出了“知青上山下鄉”的經濟原因,即“教育的發展與社會的經濟現實協調一致”的危機,並簡明扼要、畫龍點睛般地闡明了“知青上山下鄉”的發展脈絡,“首先是大躍進之前在小範圍內實施,60年代初繼續展開,1968年文化大革命後急劇展開”,他曾沿著這個脈絡作了詳盡的闡述。在研究方法上,伯恩斯坦不僅從各方面收集了大量數據,而且對種種數據作了極為認真的處理。他直接了當地提出:“對待采訪材料應持謹慎態度,不能簡單地認為這些被采訪者就能代表其他更多的人,更不能代表一個整體的全國的下鄉知青。”他甚至注意到:“當報紙和被采訪者提到同樣的事實時,其內涵也有不同”,因而作者對於從面談口述中得到的數據總是千方百計地與新聞媒介和包括官方文件、出版物在內的各種資料反覆驗證。書中這樣的論述不勝枚舉,令人今天讀起來仍覺震撼和感佩。
二、1986─1994年:初潮期
在這一時期,伴隨著“文革”研究的展開,“知青”研究開始引起了學術界的注意,出現了第一批研究文章。在此期間,以“老三屆熱”為代表的“知青文化”現象持續升溫,並有大量的以回憶錄為主的文著出現,為後來廣泛深入的“知青”研究創造了良好氣氛,並積累了非常豐富的資料。
這一時期可被分為兩個階段。
在第一階段的1986年初,崔武年和閻淮發表了題為“談談‘老三屆’”的文章,這是國內出現的“知青”及“老三屆”研究領域的第一篇專題論文。作者運用大量的事實和數據,論述和分析了“知青”、“老三屆”一代人的教育基礎、特殊經歷和現實狀況,認為“老三屆”是“自覺對社會負起責任”,“經過磨難、經過反思的一層人”,並且呼籲“研究老三屆是當代人的一種責任”。這篇文章雖然帶有官方色彩,但是有理有據,平實可信,有很強的說服力。不久之後,史鏡等人發表了“赴內蒙古上山下鄉知識青年的歷史與現狀調查”,提出“認真回顧這場運動的歷史過程,分析評價其利弊及經驗教訓,對於今後制定正確的支邊政策,是十分必要的”。上述兩篇文章表明,學者們已經開始從不同的角度對“知青”、“老三屆”問題展開研究。同年晚些時候,高臯、嚴家其出版了《文化大革命十年史》,其中有專節論述“知青上山下鄉”,雖然只有短短的一千多字,卻是第一次公開否定毛澤東的“接受再教育”的說法。這二篇文章和一本書可被視為國內“知青”研究的開端。
1987年,張化發表了題為“試論‘文化大革命’中的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一文。[5] 這篇文章在整個“知青”研究史上相當重要,它與上面提到的“談談‘老三屆’”一文的不同之處在於,張化提出了如何分析評價“知青上山下鄉運動”這一重大命題。張化認為,“文革”前的“知青上山下鄉”是勞動就業的措施之一,而這種措施在“文革”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卻演變成了史無前例的政治運動的組成部份,這是應予指出並否定的。此文立論清晰,分析明快,對後來的“知青”研究產生了很大影響。
不過,此後的幾年里,“知青”研究仍然處於沈悶狀態。在這一階段出版了幾部相關的文學作品,其中有兩部紀實性文學作品值得一提。一部是肖覆興、肖覆華編寫的《啊,老三屆》,這是最早出現的“知青”紀實報告文學集;另一部是白描的《蒼涼青春》,這雖是一部紀實文學作品,但其序言和結語部份卻帶有濃厚的理論探討的色彩。
第二階段從1989年開始,“老三屆熱”的興起給“知青”研究帶來了難得的推動力和轉機。方奕、陳小雅、仲維光、金大陸等人的文章從不同角度對這一文化現象及其對“知青”研究所產生的作用分別作了評介。持續若幹年的“老三屆知青文化熱”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從圖片書畫展覽、文藝晚會、影視、歌曲,到舊地重訪、經濟考察、項目開發,豐富多彩,而其中與“知青”研究直接相關的自然是大批書籍的出版。
據筆者統計,從1989年到1994年,共出版了30多部以“知青”為主題的書,其中“老知青”撰寫的回憶錄匯編和紀實性文學作品占相當大的比重。這些書當中不少是由四川省的幾家出版社出版的。四川人民出版社於1989年率先推出了《知青沈浮錄》,後來又於1993年出版了《紅土熱血》。同時,成都出版社連續出版了《蹉跎與崛起》、《光榮與夢想》(1992)和《熱血冷淚》(1993)。四川文藝出版社則出版了《知青檔案》(1992)和《命運列車》(1994)。全國各地的其他出版社也紛紛推出各自的新書,如《北大荒風雲錄》、《中國知青部落》(1990)、《草原啟示錄》(1991)、《回首黃土地》(1992)、《悲愴青春》、《中國知青夢》、《中國知青在海外》、《中國知青悲歡錄》(1993)、《漠南情》、《理想與現實》、《苦難與風流》(1994)等。
這些“知青”回憶錄匯編和紀實性文學作品雖然並不是真正的研究成果,但卻為“知青”問題的研究提供了豐富的資料。正如著名作家、評論家李輝在其對《苦難與風流》的書評中所說的那樣:“作者大多既不是作家,也不是學者,也不是官員,他們普普通通,那麽平實那麽自然地敘述自己”,使這些作品“真正具有了歷史的參照作用,對於了解老三屆一代人,提供了可信的範本”。
在“老三屆知青文化熱”的烘托之下,“知青”研究出現了上升的態勢,有10多篇學術文章發表,其中不乏佳作,例如杜鴻林、黃金平、柳建輝、王東成等人的文章,以及上文提到的劉小萌對西方學者有關著作、觀點的介紹。不過總體說來,這方面研究的選題範圍還不夠廣,研究還遠不夠深入。這一時期其它方面的“知青”研究活動,包括1989年法國學者潘鳴嘯發表了“‘改造一代人’戰略的興亡”一文,以及1993年伯恩斯坦教授的《上山下鄉》中譯本在國內出版。1993年,加拿大華人學者梁麗芳出版了《從紅衛兵到作家──覺醒一代的聲音》,該書是在對26個中國年青作家(其中多數當過“知青”)的采訪基礎上寫成的學術著作。第二年此書在美國出版了英文版。
三、1995─1999年:高潮期
以“文革”和“知青下鄉”30周年為重要契機,在這一時期“知青”研究出現了高潮,呈全面展開之勢,並取得了豐碩成果,具體表現為大量研究文章的發表和若幹部專著的問世。通過對這一時期相關文獻的閱讀和分析,可以看到一條線索,在1994到1998年期間,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青運史研究所(以下簡稱“青運所”)舉辦的3次討論會對“知青”研究活動中起到了推動和促進以及適時總結、再推動的作用。
下面先簡單介紹一下這3次討論會。
1994年底,“青運所”在北京召開了“知青研究的現狀和未來”專題座談會。參加這次座談會的都是熱心“知青”研究的學者,一直在從事這方面的研究,包括張化、定宜莊、劉小萌、史衛民、柳建輝、王東成等人。這次座談會分析了相對於社會上的“知青熱”而“知青”研究滯後的現狀,明確提出了“知青”研究是“一個有待深入研究的課題”。到會的學者們還具體指出了這方面研究存在的問題,對下一步的研究提出了有價值的建議。[6] 與會者不僅在會後進一步擴大相關課題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他們提出的分析和建議對後來的“知青”研究也有明顯的促進作用,其標志是此後幾年內這一領域的研討文章和專著的大量湧現。
1996年10月,“青運所”又舉辦了“知青與社會轉型”研討會。[7] 這次研討會匯聚了近60位學者和“老知青”,其宗旨是“追尋時代主旋律,推進知青研究的進一步深化”。這次研討會明確提出:“知青問題研究是當代中國史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需要認真地從社會學、政治學和歷史學,以及其他相關學科出發進行綜合研究。”與會學者們一方面強調了“對文革中的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需要做冷靜的分析,給它一個正確的定位”,另一方面也指出“對知青問題的研究不能僅僅停留在對這場運動的評價上,而要為社會進步和發展服務”。有的與會者還提出,要對過去發表的“回顧”類文獻加以“理論的提煉”,對“紅衛兵”和“知識青年”進行“分層研究”。這些看法和意見對其後的“知青”研究的確起到了有益的指導作用。
1998年下半年,“青運所”與《中國青年研究》雜志社共同主辦了“知識青年上山下鄉30周年”筆會,總結以《中國知青史》出版為標志的“知青”研究成果,同時適時地提出“知青”研究要繼續深化。也有學者在會上提出“多學科、多角度”、“拓寬研究的領域,調換研究的視角”。[8]
在這一時期出版的“知青”研究專著達30部之多[9],它們與以前出版的書相比有了明顯的不同,即脫離了單純回憶錄的框架,呈現出更多的研究特點,其質量明顯提高。這些書中比較有代表性的可列舉如下:
首先是定宜莊的《中國知青史:初瀾(1953-1968年》和劉小萌的《中國知青史:大潮 (1966-1980年)》(1998)。這兩位學者都是親身經歷過“上山下鄉”的“老知青”,他們對“知青上山下鄉”的整個歷史過程作了詳細的論述和理論探索,資料豐富而翔實,被稱為是至今為止“在此專題研究方面的集大成者”。
筆者認為,這兩部著作的可貴之處在於,不僅梳理歸納了浩繁的史料數據,並且挖掘出前人忽略掉但深具學術意義的重要史實。比如,《初瀾》中論述了在周恩來的主持下,國務院於1963年前後制定的15年至18年的“全國知青上山下鄉規劃”的具體過程和基本內容,從而揭示了一個鮮為人知的歷史事實──中國經歷過“大躍進”的失敗之後,即使不發生“文化大革命”,城市經濟也無法容納新增勞動力,所以2千萬城市青年早晚得“上山下鄉”的命運實際上在“大躍進”之後就已是“既定”了的。別的學者在此前的文章中也提到過這一點,但此書的介紹最為具體翔實。再比如,《大潮》中介紹了以張木生為代表的“知青”在“上山下鄉”過程中對社會、理論問題的探索,展現了一批“知識青年”以其貧弱的知識積累和社會底層的真切體驗,進行著頑強的獨立思考,他們的思想活動構成了特殊歷史條件下中國思想史不應忽視的一個方面。
這兩部著作的另一個特點是提出了一些新的學術觀點。例如,定宜莊深入探討了“文革”前17年的教育對包括“紅衛兵”、“知識青年”在內的整個“老三屆”的深刻影響,並以此為線索透徹地分析了“老三屆”人的思想行為特徵。該作者指出:“不斷反思17年教育的經驗教訓,希望從中探索可資發揚或引以為戒的一切,這是一個至今仍有現實意義的,但卻未引起教育界、學術界充份注意,更未曾認真加以清理和總結的問題。”[10]
劉小萌、定宜莊等人早先還主編出版了《中國知青事典》(1995)。這部《事典》綜合了辭書和史實大事記的特點,還加入了對若幹重要人物和事件的研究成果和觀點,並且包含了編者的分析評論,增強了學術性,堪稱“知青”研究的“辭海”。
其次,顧洪章主編的《中國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始末》和《中國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大事記》(1997)也有相當的代表性。他們與《中國知青史》相比具有不同的特色。首先,《始末》和《大事記》這兩部書的編委都是原“國務院知青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曾長期從事過“知青”工作,比較熟悉上層決策過程,占有較多的歷史資料,又有政府有關部門的協助,因此這兩部書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在內容的跨度方面,劉小萌的《中國知青史:大潮》止於1980年,而這兩部書則包括了1980年後的相關情況,如“研究解決大返城後的就業問題”以及“如何從國家的角度吸取教訓、為今後的經濟發展提供經驗”。[11] 《始末》還披露了1981年“國務院知青領導小組”辦公室起草的一份“25年來知青工作的回顧與總結”的基本內容,極具史料價值。[12] 該書還列舉了1990年以後出版的官方出版物中對“知青上山下鄉”評價的有關資料,以及對“知青上山下鄉”的經濟原因、政治原因和歷史貢獻的分析論述,足資參考。[13]
1998年還出版了一套《中國知青總紀實》,全書有7編,共分3卷(24開本),是一部長達2,700多頁的資料匯編。該書不僅按時間順序和內容主題記錄了“知青上山下鄉”的歷史過程和重要人物、事件,還列出了不同時期的社會流行口號、影劇、小說、詩歌、歌曲等,以為背景資料。然而,該書的編輯方法是大量抄襲──其主體內容的大部份都是轉載自其它相關書刊(包括《中國知青史》、《中國知青事典》以及“知青”書信、詩抄和“知青”回憶錄),但既不注明出處,也不注明原作的作(編)者,非常容易誤導讀者,也給引用資料造成很大不便。
另一部值得一提的著作是金大陸的《世運與命運》(1998),這是中國國內首次針對“老三屆”狀況所作的系統而動態的調查分析報告。這部著作延續了作者1994年出版《苦難與風流》時對“知青”研究的深層思考,力求從一代人“生命歷程”的角度,作立足現實的實證調查和實證調查基礎上的思考與分析。作者采用了現代統計方法,問卷與訪談相結合,就“老三屆”人的基本狀況、經濟生活、政治態度、人生態度、業余生活以及與青年人的關系等問題收集了大量數據,作了深入的分析,是很有份量的研究成果。這部著作不僅回答了許多人們關心的問題,而且留下了一系列人們可以進一步思考的課題。
這一時期出版的“知青”回憶錄匯編比以往更注意內容的廣泛性、多樣性。例如,劉中陸主編的《青春方程式》收集了50名北京女知青的自述;姜昆等人主編的《中國知青回憶錄》(共3卷)收入了260多篇京滬等地老知青的回憶錄,長達1,700多頁,120多萬字;由史衛民主編的《知青書信選編》和《知青日記選編》,收集了1968年至1979年間“知識青年”寫的100余封信件和400多篇日記,從不同的層面真實地再現了當年“上山下鄉知識青年”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情況,為有關的研究提供了第一手資料。
同時,一些回憶錄匯編也更多地凝聚了編者的深思熟慮,向理論研討方面靠近。例如,由王江主編的《劫後輝煌》匯入了28位“老知青”名人的訪談口述實錄,通過他們的人生軌跡和心路歷程,反映“知青”一代對歷史和社會的深刻反思,並以不回避敏感話題的風格,體現出編者的見解。再比如,由金永華主編的《東方十日談》匯編了100篇來自全國各地“老三屆”人回顧人生經歷的真實故事。在此書前言中編者鮮明地提出:“老三屆人的坎坷經歷是‘文革史’的一個組成部份。老三屆人的苦難是我們民族的苦難;老三屆人的堅忍不拔的意志,是我們民族精神的一部份。”這部書“可以讓人從中聽到沈重的歷史回聲,給人留下一些歷史畫面,為後人研究那段歷史留下一些參照”。
還有其它不少作品也沿著與之相似的思路,從不同角度體現了關懷現實、思考未來的目的。例如,1997年出版的《又說老三屆》,以對談的方式集中討論和分析了社會上出現的“知青熱”現象,以冷靜理性的態度,以知青的典型代表“老三屆”為對象,從心理學、教育學、思維科學、社會學和哲學等不同角度,作了深入分析。書中的對話雙方分屬“老三屆”和80年代成長起來的年輕人,該書內容展現了思想沖突、相互理解以及兩代人的共同反思。再如,1998年出版的《激情年代》以青年攝影家黑明采訪拍攝“老知青”為線索,通過他的所見、所聞、所訪、所思,展現了一代“知青”30年來磨煉與奮爭的不尋常經歷。尤其是當鏡頭對準了社會現實,揭示出“老知青”中相當多的人現今艱苦辛酸的生活處境時,令人觸目驚心,因此也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在這一時期還有兩部系列作品出版。其一是由丁曉禾編著的《老三屆朝歌》三部曲,另一部是章德寧、岳建一主編的《中國知青情戀報告》三部曲。前者以章回敘事的體裁,記述了“老三屆”從“文革”中的“串連”、“造反”到“上山下鄉”直至“回城”後的漫長難忘的經歷。後者以“知青”情戀為切入口,進入最深邃、最豐富、最覆雜也最是布滿風雨雷電的“知青”精神世界,以透視“知青”之心靈、社會之變革。作者稱之為“以青春為碑林,為歷史作證”,並且表示要繼續徵稿,堅持編選下去,再出續集[14]。
此外,這一時期問世的書著還有:曹淳亮主編的《知青故事》,孔慧雲主編的《知青生活回憶 》,王大聞主編的《客樹回望成故鄉》,信群主編的《歲月留痕》、《無悔年華》,胡發雲等主編的《滄桑人生》,木齋的《恍若隔世》,沈殿忠的《思想沈浮錄》,王鳴劍的《上山下鄉:一場決定3000萬中國人命運的運動之謎》,王曾如、李向東的《上山下鄉:中國1968》,肖覆興的《絕唱:老三屆》,和曉劍、郭小東的《老三屆:與共和國同行》等。
這一時期的“知青”研究論文達80多篇,具有論題廣泛,研討深入,生動活潑的特點,成果頗豐。從內容上看,既有對“上山下鄉運動”的進一步反思,又有分專題的研討,如論述當年家庭出身對“知青”的多方面影響,“上山下鄉”對“知青”婚姻、生活的影響,以及論述“知青”一代的職業流動與中國社會變遷的互動關系。有幾篇綜述或概述性的文章對“知青上山下鄉運動”的發展歷程、動因和評價以及這方面研討的主要觀點作了歸納介紹,極具參考價值。同時,也有文章質疑或否定“老三屆”人這個概念以及所謂的“青春無悔”這樣的口號。在研究方法上,王江探討了“知青”研究中的方法論問題,還著重指出,必須重視和加強定量分析。他並且運用定量分析的方法推導出這樣的結論,“即使沒有上山下鄉,老三屆的大多數人也不可能都上大學”。
在這一時期,有一些論文提出了新觀點,顯示出“知青”研究的不斷深入。現將其中的主要新觀點介紹如下:
首先,朱學勤提出了“六八年人”──“思想史上的失蹤者”這樣一個命題,揭示了“知青”中的一些人在當年艱難困苦的條件下,終日“勞其筋骨”的同時仍能“苦其心志”,如饑似渴地讀書思考,在體察社會現實的過程中執著地進行精神上的探索和追求。學者宋永毅評價朱學勤的這一論述時認為,這是“對一代人的先行者們作了極為精彩的概括,他們連續的積累開啟了新思想和新文化的先河”。
其次,王江在“中國知青的昨天、今天和明天”一文中,提出了“上山下鄉是耽誤人才還是造就人才”的新見解,並且獨樹一幟地提出了“知青上山下鄉運動”史應是“反上山下鄉史”的命題。
再次,陳意新的論文“從下放到下崗”直陳“知青”一代在當今改革年代的艱難遭遇,對“知青”中的許多人40多歲就被迫下崗、不但不能從改革中受益、反而成為被“改革卸下的包袱”這一社會現狀,作了鞭辟入里的論析。該作者大聲疾呼:“知青一代應該得到補償”,要“呼喚中國建立公正、規範、一貫的補償制度”,“因為這是政府責任和社會正義所在”。
最後,倪樂雄的文章“知青──東方的十字軍”將“知青上山下鄉運動”與中世紀西歐的“十字軍”運動作比較,從世界史的視野中觀察並歸納出這樣的結論,“上山下鄉”“是一次在心理上以失敗告終的精神的艱苦遠征”,並認為這才是“上山下鄉的本質”。
此外,在這一時期外國學者的研究活動也很引人注目。如同本文開頭時提到的,外國學者對“知青”課題的研究起步比較早,從70年代中期就開始了,並且早就取得了明顯的成果。在這里,因資料所限,筆者無法對此作非常全面的論述,只能在已收集到的資料範圍內作一個簡要的介紹。除了劉小萌文章[15]中介紹的7位之外,還有一些學者如戈登·懷特(D. Gordon White)、白霖(Lynn T. White III)、托瑪斯·勾德(Thomas B. Gold)等人,在70、80年代曾發表過論文,從不同的方面對“知青上山下鄉運動”以及相關問題作了探討。其中,托瑪斯·勾德曾於1979年至1980年間在上海覆旦大學留學,親眼目睹了上海“知青”“返城”風潮中的許多事件,接觸了許多此次風潮的參與者,收集到大量第一手資料。他據此寫出並發表了具有相當深度的關於上海“知青”大返城的研究報告。[16]他現任教於美國加州大學伯克萊分校,仍然從事這方面的研究。德國學者娜拉·索斯密卡特(Nora Sausmikat)可以說是海外的“知青”研究學者中的新秀。她從1996年以來已連續發表了3篇中國“知青”研究方面的論文,她研究的課題主要集中在女“知青”的經歷和現狀方面,同時也涉及對“知青上山下鄉運動”整體的評析。她對“知青”歷史背景的把握相當準確,理論上的分析頗有獨到之處,有些觀點非常新穎。
四、期刊在“知青”研究中的突出作用
如前所述,期刊在“知青”研究的成果發表上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主辦的《中國青年研究》(以下簡稱《中青研》)刊登得最多。此刊自1989年創辦以來,一直將“知識青年”、“老三屆”等內容列為重要專題,並逐年加大刊發研究“知青”、“老三屆”問題的文章之比重。據筆者統計,在1995年至1999年期間,《中青研》共發表了55篇相關文章,占同期國內各刊物發表的“知青”研究文章總數(83篇)的三分之二。
《中青研》不僅在發表相關研討文章的數量上獨占鰲頭,而且在發表文章的內容和形式上都有其獨特之處。除了上文具體介紹過的“三個討論會”的有關紀要和消息都是在《中青研》上發表之外,該刊編輯們(他們實際上也是知青研究方面的專家)還精心組織了不同專題的討論,有的是不同觀點針鋒相對的“論戰”。比如,從1995年以來該刊先後組織了關於“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歷史分期問題的研討,又主持了“我看老三屆”筆會以公開發表不同意見的爭論,還通過安排“追尋六八年人”筆談,對朱學勤提出的“六八年人”展開討論,從而揭示出“知識青年”中先覺者的早期社會實踐和理論探索,也召集了關於京津滬知青“回城子女”問題的座談。筆者認為,這些專題討論和相關文章、觀點的發布,對當時以及今後的“知青”研究已經發生了並將繼續產生深遠的影響。
與此同時,中國的《青年研究》、《當代青年研究》和《讀書》等期刊,也發表了多篇有關“知青”問題的研討文章。而在中國大陸之外,香港的《明報月刊》、《二十一世紀》、《爭鳴》,以及美國的《北京之春》和日本的《中國研究》等中文期刊,也在“知青”研究方面發表了不少文章,其中屢見佳作。
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中國各級官辦社會科學學術機構用公費主辦發行的期刊卻對“知青”研究惜墨如金,即使在社會上的“老三屆熱”持續不斷以及“文革30周年”、“知青30周年”等重要紀念紛至沓來的情勢之下,這些官辦社科學術期刊對“知青”研究仍然保持著令人吃驚的一律的冷漠。至於各地各級共產黨相關機構(如黨史研究部門)的刊物,除了發表過一些關於“紅衛兵”的研究文章之外,對於“知青”研究也是一片諱莫如深的貧乏,只發表過寥寥幾篇文章。[17] 比之多年前動員“知青上山下鄉”時的宣傳鼓動,真有天壤之別。這里也不得不提及中國各高等院校的學報(社科版)。筆者仔細查找了近10年的上百種學報期刊,只查到3、4篇涉及“知青文學”的文章,因而為之感嘆,卻也並不驚訝。比照於官方出版物之虛空,對“象牙塔”中人更是無法苛責了。
五、2000年以來:後高潮期
高潮期之後,“知青”研究活動如同“老三屆文化熱”一樣,逐漸降溫,進入了“低潮”。不過,“知青”出身的學者、作家們,特別是眾多的“老知青”們並不甘沈寂。這一時期的“知青”研究活動呈現出新的特點。
首先是互聯網異軍突起,成為“知青”研究的新園地。一方面,一些學術性網站開始陸續轉載“知青”研究方面的新論文,比如,《思想的境界》[18]曾轉載上述陳意新、倪樂雄等人的文章,使這些文章借助互聯網快速便捷的獨特優勢,得到極為廣泛的傳播,擴大了影響。“中國新聞電腦網絡”中的“文革博物館”(http://www.cnd.org/CR/halls.html)也設立了“上山下鄉”專欄。這一類的網站一般都有專題、專欄或鏈接功能,儲存了相當多的不同學科的文章,給使用者的閱讀和資料查詢創造了極為便利的條件。另一方面,“老知青”及網友創辦的“知青”網站也持續不斷地對“知青”研究的相關話題展開討論。其中比較具代表性的是設於國內、由全國各地及國外“知青”志願組成並義務承擔運作的《華夏知青》網站(網址為http://www.hxzq.net)。這個網站中設有各具特色的專欄,匯集了網上“知青”研討中幾乎所有的重要文章。在《華夏知青》網站主頁上,設有“知青網站匯總”和“知青論壇匯總”等窗口,鏈接了80多個“知青”個人和團體的網站或論壇,展現了“知青”網上思想言論大交流的初具規模,包含了不同觀點兼收並蓄的豐富內容。《華夏知青》網站還設有“華夏知青論壇”(http://www.zqsc.org/huaxia/wwwboard/),吸引了遍布各地的“老知青”。網友們不僅直接發表文章,交流不同觀點,還經常轉貼其它網站的文章,並且圍繞一些話題展開熱烈的討論。
比如,2000年下半年圍繞劉雙的文章“醜陋的老三屆”所展開的討論就是一例。劉雙在其文章中整體全面地否定“老三屆”(作者自稱為“低調評價”)。在此之前的研討和評論文章大都認為,“文革”中的“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帶有明顯的“運動”特徵,應予否定,而對以“老三屆”為主體的“知識青年”群體則是基本肯定的。這篇文章在網上的轉載發表引發了如何從整體上評價“老三屆”的論爭。論爭雙方的文章在論壇上發表後都收入了“眾評老三屆”專欄。對劉雙文章持反駁觀點的居多,其中包括秋楓的“忍辱負重命運多艱的老三屆不容否定”、袁相南的“剖析‘醜陋的老三屆’”、峰淩的“強者不畏人言”、方進玉的“批判文革,需要尖銳也需要理性”和嵇立群的“文化人該有什麽樣的心靈品格”等。2003年5月至12月,《華夏知青網》開展了“紀念知識青年上山下鄉35周年”征文活動,得到各地老知青熱烈回應,共收集了60多篇文章,編成了“華知征文選”專版。
其次是海外“知青”學人對“知青”研究的關注和參與。眾所周知,中國大陸出國工作、學習、創業的人群中,有相當多的“老知青”。發軔於中國國內的“老三屆熱”如同沖擊波,開啟了海外“老知青”們的“知青情懷”,使得在國內已經降溫的“知青熱”卻在海外再起波瀾。美國加州舊金山、洛杉磯兩地區和美國德州休斯敦地區的海外“知青”學人們先後於1997年和1998年成立了“知青協會”,澳大利亞悉尼地區也於2000年成立了“知青聯誼會”。他們逐步把更多的注意力轉移到對“知青”歷史的回顧和對“知青”問題的研究上來。
舊金山的“美國中國知青聯誼會”與美國最大的中文報紙《世界日報》在1998年聯合舉辦了“中國知青洋插隊”征文活動,並從中精選出30篇編成了《尋夢北美:洋插隊交響曲》一書,於1999年出版。“休斯敦知青聯誼會”於2001年編輯出版了《三色土:旅美老知青的故事》,收集回憶錄和研討文章50多篇,回顧和探討了“土插隊”和“洋插隊”的特殊經歷。在洛杉磯,當地中文報紙《中國日報》於1998年舉辦了“文革知青上山下鄉30周年回顧”有獎征文活動。據報導共收到稿件近300篇,約110萬字,經過3輪評審,選出了37篇獲獎發表,其中王新華的論文“一點苦難,一點光榮”獲特獎。位於洛杉磯的“南加州中國知青協會”設立了網站(網址為http://www.zqsc.org/),積極參與政治經濟、社會生活各方面的探討。“南加州中國知青協會”編發的會刊已連續出版5年(從2002年起定名為《知青》雜志),匯集反映了海外和中國國內“知青”研究和“知青文化”活動的成果和動態。可以預期,海外“知青”學人群體憑籍互聯網與國內“知青”及這方面的學者緊密聯系,各自發揮優勢,將為今後的“知青”研究開辟更為廣闊的天地。
再次,“知青”學者們肩負知識分子的社會責任,在“知青”研究、“知青文化”等領域默默求索,繼續取得成果。工人出版社資深編輯、“老知青”岳建一歷經多年的努力,推動策劃了《中國知青民間備忘文本》系列,先後於2001年和2002年出版了2批共11部作品。其中的10部屬於紀實文學作品,不在本文論述範圍之內,但岳建一的努力和貢獻遠遠超出了文學作品出版的範疇,體現了“知青”學者們強烈的社會責任感,以及他們對共和國歷史的深刻反思和對民間記憶歷史資訊的搶救與還原。這個系列的第三批約10部作品,原計劃在2003年出版發行,卻因官方的強行限制而擱淺。
在《中國知青民間備忘文本》系列已經出版的第二批(2002年)5部作品中,唯一的非文學作品是楊健的《中國知青文學史》,這是有關“知青文學”的第一部專史。“知青史”專家定宜莊認為,專史寫作更難於通史,正因為如此,這本書是“知青”研究發展到新階段的一個標志。楊健在書中運用豐富的原始資料,窮本溯源,精剖細析,探究知青文學的衍生、發展、樣態和流變,體現出獨特的思辯特點和冷靜的批判意識。
2001年12月8日至14日,由福建省閩西“廈門知青聯誼會”和“廈門知青人生紀實編委會”主辦的“老三屆知青文化周”在廈門市舉行。來自福建各地的大批“老知青”及全國其它地區的20多位各界“知青”名人參加了盛會。這是國內自90年代末“知青文化熱”退潮之後迄今唯一的一次大型“知青”文化活動,一枝獨秀,引人注目。“文化周”期間,由“廈門知青人生紀實編委會”主編、著名作家謝春池主持,舉辦了“中國知青文化論壇”,有18名各界“知青”學者、“知青”作家、“知青”名人演講,論壇充滿激情和理性的研討充份體現了這次“文化周”的內涵[19]
著名“知青”學者劉小萌近幾年來不但繼續發表“知青”研究的文章,而且於2003年12月出版了知青史新著《中國知青口述史》[20]。該書包括對數十位“老知青”的訪談,其中既有當年的“知青”典型,又有“知青”中的民間領袖,還有默默無聞的普通“知青”。劉小萌認為:在做“知青”口述史的過程中,對“知青”問題的覆雜性和長期性又有了新的認識;口述與文獻互相補充,兩者彼此印證,相得益彰,能最大限度接近歷史的真實;在目前文獻檔案資料還相當有限的情況下,口述方法給“知青”研究開拓了新領域、擴大了新視野、補充了新資料,它使少數人把持的史學從象牙之塔中走出來,接近民眾、接近現實,更能把握時代的脈搏。
此一時期的“知青”文化活動中,還有著名的“知青”作家鄧賢於2003年9月出版紀實文學新著《中國知青終結》,知青女作家潘婧以“白洋澱詩群”為背景的小說《抒情年代》在2003年獲得文學獎。
海外“知青”學者也發表了新成果。美國俄亥俄州邁阿密大學歷史系副教授潘以紅2003年春天在美國出版了英文專著Tempered in the Revolutionary Furnace: China's Youth in the Rustication Movement(《錘煉在革命熔爐中──上山下鄉運動中的中國青年》)。這本書是繼美國哥倫比亞大學伯恩斯坦教授1977年出版的專著《上山下鄉》之後的又一部英文的中國“知青”史研究專著,是“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結束以來的第一部“知青”史英文專著。作者在書中不僅對“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的歷史有具體詳實的研究,對多年來國內和海外“知青”研究情況及成果有概括而明晰的介紹,還穿插揉合了作者本人的“知青”經歷和切身感受,使得此書增加了可讀性,更加適合廣大的英文讀者。
還有,在美國加州聖地亞哥州立大學任教的曹左雅2003年5月在美國出版了她的英文著作Out of the Crucible: Literary Works about the Rusticated Youth(《出自苦難:關於知青的文學作品》)。該書是第一本比較全面系統地介紹和分析“知青文學”的英文著作。此前關於“知青文學”的英文著作僅有一本加拿大學者梁麗芳寫的采訪“知青作家”的訪談錄(《從紅衛兵到作家》)。曹左雅的這部書介紹了“知青文學”的起源、發展以及國內對“知青文學”的研究,並重點討論了50多部描寫當年“知青”生活的文學作品,旨在探討文學作品所反映的“知青”經歷的意義,特別是人文方面的意義。
此前,任教於美國懷俄明大學社會學系的姜雅容(音)與人合作於2000年出版了英文著作Mao's Children in the New China: Voices from the Red Guard Generation(《毛的孩子們在新的中國:發自紅衛兵一代的聲音》)。該書通過對27個人的訪談實錄,探討20年來中國社會的巨大變遷及對他們個人生活經歷的深刻影響。在這些訪談人當中,有12位談到他們的“上山下鄉”經歷。
六、“知青”研究不足之簡議
綜上所述,“知青”研究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筆者認為,這一領域的研究之不足及其原因也是顯而易見的。由於“知青”研究涉及“文革”“禁區”,官方用“不予立項、不予撥款”的政策加以限制,此方針迄今未見改變。
在1994年底“青運所”召開的“知青研究的現狀和未來”座談會上學者們就曾提到這樣的問題:缺少資金,查找資料困難(本文作者注:請注意,不是沒有資料,而是“查找困難”,“有些單位根本不予接待”),往往處於“戰戰驚驚”的狀態。可以說,這種局面到現在也一直沒有改善。由於中國目前眾所周知的社會文化環境,特別是最有價值的檔案資料即使經過學者們的千呼萬喚仍因種種原因沒有公開,以及對出版、互聯網的種種限制,“知青”研究只能停滯在有限的範圍和深度上。
幾年前,國內學者們曾在一個座談會上提出從國史角度研究包括“知青上山下鄉”在內的“文革”史的建議[21],但至今尚未見到實際的行動或成果,顯然這建議又被迫擱置了。在一個有關“文革”研究的討論會上,學者們指出了這一研究“海外熱,國內冷;通俗熱,研究冷;地攤熱,學術冷”的狀況\字號(4){[22]。看來在“知青”研究方面也同樣如此,前幾年在中國雖曾有過“高潮”出現,不過以“知青上山下鄉”這一課題之重大、覆雜、牽動廣泛、影響深遠,迄今為止的研究顯然是遠遠不夠的。金大陸在其主編的《苦難與風流》的後記中曾對“老三屆”課題研究做過這樣的表述:“通過這個切口,可進入到文革前的17年教育,文革中的動亂和文革後的改革開放,並可將它們串聯起來”,可謂真知灼見。
所幸的是,許多學者和包括“知青”群體在內的社會各界有識之士已經意識到這一課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他們是絕不會任其湮滅和被遺忘的。如同王江所說:“總結歷史,10年後做也許更好,但那時恐怕只是為後人了。為後人,也為自身,為了剩下的時光不再蹉跎”[23] 史衛民講得更為深刻:我們一定要做,不能回避,要改變當代人不能寫當代史的不好傳統,作當代的司馬遷;“等我們這一代不在了,下一代人再去寫,無論從觀點、材料,都不如我們一代人寫的深刻”;我們要“有急迫感,要留下一部經得起推敲的好歷史,確實應在中國當代史中有知青史的一席之地”。[24]
我們期待著“知青”研究的全面深入。
【作者說明】筆者原為沈陽市1968屆知識青年。借本文發表的機會誠摯地向以下各位表示感謝:在筆者構思此文、收集資料之初,原哈佛大學哈佛燕京圖書館館長吳文津博士提出了非常寶貴的建議和線索,並親自查找、提供了幾篇重要的參考文獻;他還在百忙之中,撥冗閱讀了本文初稿,並提出了很有價值的修改意見。美國賓州迪金森學院圖書館館員、“文革”研究學者宋永毅先生,他的著作《文革文獻書目:1966--1996》是筆者此項研究的重要依據和起點;他本人也為筆者的研究提供了新的重要建議。美國匹茨堡大學東亞圖書館館員、原黑龍江“知青”陸金福先生,多方查找並協助筆者擴大資料來源,找到了多篇重要文章,為本文的修改定稿提供了重要資料。還特別要感謝網上知青朋友“浩譜”,他無私相助,提供了大量的資料和信息,對本文的形成功不可沒。此外,“老知青”、“琥珀”、“正桐”、“山西老插”、“建華”、“雨虹”等人,為多方收集資料,付出了很多辛苦,在此道謝。本文實際上是眾位學者、海內外眾多知青鼎力協作、共同努力的結晶。我願將此文獻給所有的知青朋友們!
2004年
現代中國的自由主義
單正平
海南師範學院教授
一、現代中國的自由主義
二、毛澤東批判的“自由主義”
三、重建個人、政黨與國家的關系
四、李慎之思想的意義與局限
政治思想意義上的自由主義,是現代社會所特有的概念。它涉及的是這樣一個問題:個人與國家的關系應當如何才最為合理。也可以說,所謂自由主義,就是關於公民在現代國家享有何種權利與義務的學說。從個人一面看,自由意味著公民在一個特定國家里應當擺脫(liberity)某些狀況,免除(freedom)某些狀況,和接受某些約束限制(restrain and limit)。從國家一面看,自由主義的國家理論之最基本含義是,國家如何保證公民個人的自由,如何以法律形式限制那些妨礙他人(也就是社會公眾)自由的行為。由以上兩方面可以看出,個人自由能否獲得,能否得到保證(不傷及他人同時不被他人傷害),與國家直接相關。因此,合乎邏輯的結論就是,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其實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或者說,國家學說就是個人主義的另一面;個人與國家的關系是自由主義學說的核心問題。沒有現代國家學說的自由主義,不是真正的自由主義;沒有明確個人權利主張的國家學說,不是真正現代意義上的政治學說或國家學說。
“公民社會”論者把公民社會、國家和個人作為3個單元來考慮,似乎公民社會可以是一個獨立存在的實體,而且以公民社會作為對抗國家暴力專制、保護個人的現實力量。在他們看來,公民社會總是具有正面的積極的善的價值。這樣的公民社會在歐洲也許存在。但是,建立在行業工會基礎之上、與政府在長期博奕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公民社會的文化、規則、律條,在中國是沒有的,有也是負面的居多(比如青洪幫)。當國家體制和國家機器還很成問題時,談論公民社會其實是虛妄的。在古典皇權體制下,中國有市民社會;而到了現代,即辛亥革命以後,原先的市民社會或被摧毀,或質變為徹底的惡勢力,真正的公民社會在1949年後徹底絕跡了。在筆者看來,如今中國的問題,只能是先有良性的國家制度和正常運作,才能有公民社會的發育成長。因此,在中國,自由問題迄今為止只能以個人與國家的關系為主軸來考慮。
一、現代中國的自由主義
現代中國的自由主義思想,在其誕生的同時,就是一個政治思想上的自由主義與哲學思想上的自由主義逐漸剝離、分道揚鑣的歷史過程。從劉逢祿、莊存與到龔自珍、魏源等經世學派,以儒家學說為主幹的傳統中國思想,就有道術兩分的趨勢。“道”的一路,始終沒有脫離經學的經院傳統(漢學、宋學之爭,古文、今文之爭),他們依經立論,對現實政治發言。到晚清時,由於接受了西方現代思想的影響,而形成了以康有為和章太炎為代表的兩大哲學自由主義派別。“術”的一路,從王愷運的帝王學開端,中間經過楊度從帝王學轉而認同現代政治學說(君主立憲)的過渡,到梁啟超接受西方政治學說,提出相對完整的政治自由主義理論。下面對這兩者區別略做分析。
1. 自由之道──哲學自由主義的兩大流派
哲學自由主義兩個派別的各自發展脈絡可以大體剖分如下:以公羊學為思想基點的康有為,經過短暫的政治鬥爭,很快回到哲學自由主義本身,形成了以《大同書》為代表的積極進取的整體主義自由觀,即人真正的自由有賴於人類社會的整體解放,西方烏托邦思想的影響在這里隱約可尋,但其基本思想武器仍是公羊學的“三統三世說”。康有為最後的著作是《諸天講》,他從人類的自由一直延伸到了對整個宇宙的思考。這充分說明了他的思想是哲學的,而非政治的,他始終沒有提出從小康世到大同世的具體路徑是什麽。這樣一個基本思路,後來貫穿在從馮友蘭直到李澤厚這樣一個思想譜系中。在這個譜系中,個人的自由和人類的自由是同一問題,只不過側重點和思想理路各有具體差異。馮友蘭的思想對中國社會基本沒有發生影響,可以忽略不計(專門的哲學探討是另外的問題)。李澤厚的實踐美學則影響巨大,其根本特點可以用傳統的詞語來形容,那就是“遊於道而依於藝”,即“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只不過他用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主義的階段論取代了“三世說”。他的所謂的人類社會發展規律,其實就是古人所說的天、道或天道的合體。而他的“藝”就是來自黑格爾和馬克思的實踐第一的辯證法。
章太炎經過同盟會時代短暫的民族(種族)主義狂熱,也回到了以老莊(魏晉玄學)和佛學為依據的自由主義思想,他的思想中間經過王國維、魯迅、熊十力等人的發展,先後接受了歐洲進化論和生命哲學的深刻影響,形成了消極以至絕望的自由觀,即特別強調個人徹底解放的重要性和這種解放幾乎不可能實現所帶來的絕望之感。這一思想脈絡在1949年後被廉價的樂觀主義轟毀而近乎滅絕,到1980年在高爾泰的自由主義美學理論中再次顯現。高爾泰的命題──美是自由的象征,提出的是人的絕對自由如何可能的命題。但他的潛藏的回答顯然是明確的:既然美已經無可挽回地被歷史毀滅,那麽人的自由就只能落實為審美層面的一種精神苦鬥。高爾泰和王國維、魯迅一樣,用自己的悲劇性結局證明了這種奮鬥的失敗。
上述線索並非本文要討論的主要問題。哲學家、思想家們也談政治層面的自由,但他們講的自由,往往脫離現代政治學的基本前提,其議論往往不切實際甚至荒謬。比如康有為就曾有論自由的高論:“中國人生長於自由而忘自由,猶其生長於空氣而不知空氣為何物耳。世之浮慕共和自由平等者,必稱法國。......所求自由者,非放肆亂行也:求人身自由,則免為奴役耳;免不法之刑罰、拘囚、搜檢耳;求營業之自由,免除一切禁限耳;求所有權之自由,不能隨意沒取耳;求聚會言論信教之自由,今煌煌著於憲法者是矣。求平等者,非絕無階級也:求去其奴佃而得為官吏,預公議、民刑裁判、納稅,皆同等而已。試問中國何如?......自秦、漢已廢封建,人人平等,皆可起布衣而為卿相;雖有封爵,只同虛銜;雖有章服,只等徽章。刑訊到案,則親王宰相與民同罪。租稅至薄,乃至取民十分之一,貴賤同之。鄉民納稅訴訟外,與長吏無關。除一二儀飾黃紅龍鳳之屬稍示等威,其余一切皆聽民之自由,凡人身自由,營業自由,所有權自由,集會、言論、出版、信教自由,吾皆行之久也矣。法國大革命所得自由平等之權利,凡二千余條;何一非吾國人民所固有,且最先有乎?但有之已數千年,而忘之不知誇耳。今吾國欲再求自由,除非遇店飲酒,遇庫支銀,侵犯人而行劫掠,必更無自由矣。......今吾國欲再求平等,則將放肆亂行,絕無階級。......嗟乎,綱紀盡破,禮教皆微,何以為治!故中國人早得自由之福已二千余年。而今之妄人不察本末,以歐人一日之強,乃欲並其毒病醫方而並欲效法而服之。”
“康聖人”回避了最重要的問題:君主無限權力與個人自由的關系。文字獄、不能攻擊皇上、名義輕稅與實際重稅......一言以蔽之,名義、形式上之自由與實際有無自由的問題,康聖人都回避了。此人之強詞奪理,可見一斑。至於象後來的馮友蘭、李澤厚諸家,他們也許有哲學思想上的貢獻,但對於自由主義問題,則並無建樹。
2. 自由之“術”──政治自由主義的基本線索
現代中國的政治自由主義,濫觴於嚴覆的譯作《群已權界論》,而相對成型於梁啟超的政治理論,中間經過胡適、張東蓀等人的發展,到羅隆基等人趨於成熟。假如尋其本土淵源,則可以追溯到黃宗羲對君主專制的猛烈批判(《明夷待訪錄》)。但要梳理清楚其內在聯系,需要很多筆墨。為了簡明,我認為還是從晚清講起比較清楚。
梁啟超和胡適、羅隆基的貢獻大體上是這樣3個階段:梁啟超從歷史發展的必然性和全球化的趨勢論證了自由主義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胡適在此基礎上接著論證,認為自由主義在中國的實現要依靠一個“好人政府”,而政府的辦事人員要有理性的思維、專業的知識和技能,當然也更要有為民眾辦事的獻身精神;羅隆基又在胡適的基礎上更推進一步,他引進拉斯基的政治學說,把政府的任務首先確定為按照法律、規章辦事,按照程序辦事,只要按章程辦事,政治自然走上正軌,個人的自由因此得以實現。自由主義的政治理論,最終就落實到了對政府行政程序的設計、執行和監督上。拉斯基政治學說的最基本的觀點是:最終對政府進行裁判的並不是各個政府的思想主張,而是它們行政程序的性質。至此,中國自由主義的3個階段即告完成。下面對梁和胡的思想略作概括。
梁啟超是中國自由主義的真正開山。他的主要貢獻是充分闡明了現代國家與個人的關系這個自由主義基本命題在中國語境中的具體含義。簡言之,晚清知識分子的思想邏輯大體是:拯救中國必先建設中國(這是洋務運動的主張),而建設中國必要改變中國國體(這是維新派戊戌變法的主張),改變國體的根本動力在於國民的覺悟(這是辛亥革命和五四新文化運動的主張),這樣救亡和啟蒙就統一起來了。建設新國家的根本目的也是為了每個國民的利益。理論上,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互為前提,這里的微妙之處在於:多數人認為:思想意義上的啟蒙從邏輯上優先於救國的政治實踐,這正是魯迅等人所堅持的啟蒙立場。胡適也不例外。1917年夏天,胡適回到了上海,他堅信思想與文化的更新必須先於政治的改革,在滿意的政治解決實現之前,新的社會價值必須要取代舊的。由於歸國伊始受到的感情震動和失望,胡適下了這樣的決心:20年不談政治,因為他相信20年後會替中國政治建築一個革新的基礎。[1]
但在實踐中,在梁啟超的時代,建設新國家乃是當務之急,沒有國家庇護的個人利益只能是空話,除非你成為買辦或賣國賊或國際主義者,而這些角色都意味著對中國國家利益的傷害,而對國家利益的傷害就是對少數人以外的其他多數國民利益的傷害。因此,在梁啟超看來,國家利益至上、國家利益優先,絕對具有事實上的合法性和邏輯上的合理性。這也是梁啟超成為一個國家主義者的根本原因。在這個意義上說,現代中國第一個自由主義思想系統就是梁啟超的國家主義,第一個自由主義政黨就是“政聞社”和在此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國家黨”。
“五四”新文化時代的文化自由主義是對梁啟超思想的發展,但秉持梁啟超基本思想理路的胡適在這一文化自由主義思潮中終成為弱勢支流。而強勢主流則分別發展為兩個極端形態,一是無政府主義,一是共產主義。這兩者本質上是一回事:無政府主義是共產主義的最終目標,共產主義是無政府主義的戰略表述。本來,梁啟超認為建設新國家是為了每個人的利益,而每個人的覺悟解放是建設新國家的前提和保證。但極端主義者把個人解放既作為終極目標又當作現實要求,同時把國家作為個人解放的對立面而加以否定;只不過無政府主義是用個人至上、絕對自由來否定國家,共產主義則用以解放全人類為目標的現實的共產主義國際主義運動來否定國家。它們的共同點就是要否定現實的國家。對此胡適是不同意的。他始終堅持要在現有國家體制的框架內來解決具體的問題。1922年,在“我的歧路”一文中,胡適回顧幾年前的情況說:“那時正值安福部極盛的時代,上海的分贓和會尚未散夥,然而國內的‘新分子’閉口不談具體的政治問題,卻高談什麽無政府主義與馬克思主義。我看不過去了,忍不住了,──因為我是一個實驗主義的信徒──於是發憤要想談政治。”[2]
胡適與陳獨秀對談政治的根本分歧是,陳要談的“不是普通政治問題,更不是行政問題,乃是關系國家民族根本存亡的政治根本問題”。[3] 而胡適正相反,他認為談論根本問題是沒有意義的,他針對的都是普通的具體的問題,即文職官員改革、官僚政治的改造、憲法的修改等。他認為,在任何情況下,20世紀的重要政治問題“不是如何限制政府的權限的問題,乃是如何運用這個重要工具來謀最大多數的福利的問題了”。1923年,他第一次把這稱為“政治工具主義”理論。[4]
在胡適這樣的自由主義者看來,沒有國家保護、沒有法律約束的個人自由是不存在的;如果存在這種自由,那一定是對他人自由構成某種傷害的自由(比如土匪的自由,軍閥割據的自由)。中國共產黨人堅持的國際主義立場,說到底其實是在捍衛蘇聯的國家利益而破壞中國的民族利益。蘇聯的所謂大公無私的國際主義只不過是攫取更多蘇聯的國家利益之招牌。30年代的中國共產黨人和進步知識分子對蘇聯的國際主義還有迷信和幻想,因而可以理解。但到今天,蘇聯對中國的意圖、蘇聯在40年代的吞並擴張真相已經大白於天下,它所鼓吹的那種虛妄的國際主義自然應該被否定。從這個意義上說,上世紀前30年中國的共產主義和無政府主義都是以國家存在為前提、為依托的自由主義的敵人。
“五四”以後,激進思想退潮,民族主義和國家主義崛起,在思想上大體回到了梁啟超原先的的思路。張君勱等國家主義者重新明確地把國家的徹底獨立和自由設定為個人自由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和必要條件。但在相對溫和的自由主義者胡適看來,在認同國家利益的同時,強調個人自由的重要性也是非常必要的。胡適認為,民國已經確立,外患不足亡國,而致力於國內統一的國民黨政權是歷史形成的準專制政體,它在保證個人基本自由的同時,以國家統一大業為借口,開始對個人自由構成威脅。因此,強調捍衛個人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如同強調政府依法行政一樣,都應該是“好人政府”必須持有的基本理念。但在理論上,張君勱和胡適並沒有根本分歧,他們的分歧只是策略性的。所以胡適明確支持國民黨剿滅共產黨的軍事割據,但卻主張新聞言論自由,堅決反對對任何思想包括共產主義思想的禁錮。張東蓀曾闡發自由主義關於思想自由的觀點說:任何思想只要不付諸行動即不含毒素。
盡管如此,我們還是要把以胡適為代表的知識分子看作自由主義的左翼,而把國家黨張君勱、國民黨戴季陶為代表的國家主義者看作自由主義的右翼。區別就在於兩者對異端思想的態度。自由主義的右翼過於強調國家的重要性,最終就必然走向了法西斯獨裁。而到這一步,就已經不是自由主義了。法西斯不能容忍鬧割據的軍閥,不能容忍搞革命的共產黨,同樣也不能容忍主張個人自由與國家利益平衡一致的自由主義者胡適。因為他對政府的批評危及領袖的權威,進而危及國家利益(後來的共產黨在1957年對待批評者也是這個邏輯)。胡適在30年代初猛烈批判國民黨的獨裁統治危及個人起碼的自由權利,幾乎被國民黨逮捕,外界甚至一度傳他已經被國民黨殺害。當法西斯獨裁形成以後,羅隆基的依法行政就只能成為美好的願望。到這個時候,現代中國的自由主義就走到了盡頭,抗戰以後自由主義的表現,已經不具有重要意義了。
二、毛澤東批判的“自由主義”
學界普遍認為毛澤東深受康有為的影響,康有為的“大同說”就是人民公社這一空前的社會實驗所依據的藍本。但毛澤東還有受莊子──章太炎──魯迅一路哲學自由主義影響的一面,如他在晚期詩歌中抒發的“鯤鵬展翅,翻動扶搖羊角”式的自由不羈精神就是顯例。毛更有受西方現代生命哲學,尤其是超人哲學影響的一面。毛澤東在長沙讀書時上倫理學課所做的批注,非常明顯地顯示了他的超人思想:所謂最高道德,乃是從心所欲,無所顧忌地行事。這樣的倫理觀,既是莊子式的,又是尼采式的。從自由主義政治學說的角度來看,毛澤東的最大錯誤,就是試圖把哲學上的絕對自由理念,運用到一個大國的社會實踐中。他為了一己之自由,拿國家如兒戲,視民眾為玩偶,成就了一人之自由,而禍害全國民眾之慘烈,世所罕見。當年康有為在萬木草堂撰《大同書》,梁啟超等初讀大樂,欲廣為宣傳,有為禁之曰:“今方為據亂之世,只能言小康,不能言大同;言則陷天下於洪水猛獸。”毛澤東非但亟言共產主義,而且急於在朝夕之間實現之,所謂“一萬年太久,只爭朝夕”,結果真如康有為所言,陷天下於洪水猛獸者凡30年,且遺禍無窮。“文化大革命”和他所締造的紅衛兵就是這洪水猛獸的最後表演。
特別需要提出的是,中國現代這種哲學自由主義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對政治律法的極度厭惡。魯迅厭惡一切政治,包括連優秀的政治黑幕小說,都在他的小說史著作中被過分貶低。毛澤東則以國家領袖之尊而公然聲稱“和尚打傘、無法無天”,號召愚昧狂熱的青年砸爛國家機器。以民粹主義的姿態而追求極端的個人自由,並因此而否定現存國家,哪怕是自己所首創、自己所曾經認同的。毛澤東只有在這一點上才和魯迅是相通的。
1949年後的集權統治使政治自由主義成為歷史。毛澤東在“反對自由主義”一文中對自由主義的界定從根本上改寫了自由主義,使自由主義在中國的語境中不再是一種政治理論訴求,而變成了對集權構成一定威脅的“組織紀律”問題,變成了一種與個人品質密切相關的不道德的行為方式問題。僅僅從字面上來說,自由主義在1949年以後的大陸語言中並沒有完全消失,只不過其意義已與西方社會的自由主義全然不同。通過毛澤東在“反對自由主義”一文中對“自由主義”的定義和批判,“自由主義”在中國的政治文化中變得臭不可聞。
在這篇文章中,毛澤東認定“自由主義”有11種表現方式:無原則地保持一團和氣;不負責任的背後批評,沒有集體生活原則,只有自由放任;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明哲保身,但求無過;命令不服從,個人意見第一,只要組織照顧,不要組織紀律;鬧意氣,泄私憤,圖報覆;對不正確甚至反動言論泰然處之,行若無事;不關心幫助群眾,把一個共產黨員混同於一個普通老百姓;對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不予理睬;辦事不認真,無計劃方向,得過且過;居功擺資格,工作隨便,學習松懈;知錯不改,自己對自己采取自由主義。
顯然,毛澤東所概括的“自由主義”與政治理論和思想立場意義上的自由主義是完全不同的。在毛澤東看來,“自由主義”不過是一種與中國軍事共產主義組織紀律要求不符合的思想和工作作風問題。“自由主義”被他歸結為危害集體利益的“腐蝕劑”,它“使團結渙散,關系松懈,工作消極,意見分歧,政策不能貫徹到底,黨的組織和黨所領導的群眾發生隔離,這是一種嚴重的惡劣傾向”,“是和馬克思主義根本沖突的。它是消極的東西,客觀上起著援助敵人的作用,因此敵人是歡迎我們內部保存自由主義的”。[5]
毛澤東如果只是個普通人,他對“自由主義”的上述論述,因其在世界思想史上毫無學術價值,根本不會有任何人將其當作一種學理上的“理論論述”。但他是一個擁有無上權威的政治領袖,且以焚書坑儒的秦始皇自居,因此他對自由主義的解釋最後都化成了其子民的思想。毛從理論上消解了自由主義,徹底偷換了自由主義的原則,以言論出版自由為依托的思想自由從此在中國消亡。
60年來,在無思想自由的條件下,毛澤東的“自由主義論”深刻地影響了中國大陸人對自由主義的理解,使幾代具有強烈集體主義精神和道德自律要求的中國人對“自由主義”的反感內化成了一種本能性的排斥。當我們今天談論自由主義時,不能不考慮毛的論述仍然以某種近乎無意識的方式在起作用。很多人從語感上、從思想本能上就對自由主義有仇恨或者抵觸,這要歸功於毛澤東的影響。
在過去60年當中,“自由主義”是進行黨內鬥爭的一頂不大不小的帽子,是一種非原則性的錯誤。但是,“自由主義”的錯誤完全可以轉化成嚴重的原則性錯誤,正如所謂的人民內部矛盾可以轉化為敵我矛盾,這種轉化的裁判者就是毛澤東或任何一級當權者。這樣一種思想方法同樣也在影響著今天批判自由主義的人。他們很容易把一種知識分子本人獨立的思想意見引申為對資本主義體制或“醜惡乃至反動現象”的辯護,是在為資本主義體制效勞。
三、重建個人、政黨與國家的關系
毛澤東對自由主義本義的徹底否定和改寫在理論上也導致了嚴重後果:國家與個人這一現代社會的基本關系,被置換成了政黨(集團)與個人的關系,而個人在這一關系中變成了單向度的服從者和犧牲品,個人沒有自己的任何利益;國家則被定義為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暴力工具,實際上成了黨用來控制、鎮壓每個人的暴力工具。此等現實迄今沒有根本改變。既然國家不與個人利益相關,而只為階級集團利益服務,那麽個人對國家也就沒有了任何責任與義務,他只需要服從黨的獨裁統治就行了。於是我們看到,本來意義上的個人與國家的關系,在現代中國卻變成了所謂的黨群關系。黨是一個利益群體,與這個利益群體對應存在的自然也不是個人而是非黨的“群眾”。個人的合法性在這一關系里並不存在。而“群眾”只不過是黨的對應物,是黨自己認為的統治基礎。為“人民”服務而不是為個人、為國民服務,說到底只能是為黨的利益服務,為黨自己服務。在這一關系里,個人與國家是同時消失的。中國人沒有足夠的國民意識,是因為沒有這一意識得以產生的個人和保護個人的國家。伊拉克迅速崩潰後的現實,也證明了獨裁統治下的民眾在獨裁垮台後會是一個怎樣的狀況,他們不可能是負責任的國民,而只能淪落為肆虐的暴民和受虐的“賤民”。
共產黨奪取政權後自封為人民利益的代表,即便它確實代表了,那也只能是一種道義上的正義性而非法理上的合法性。人民並沒有經過合法程序認可共產黨統治的合法性。沒有這個程序,由共產黨自己組成的政府就不是合法政府。這個政府在國際關系中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是因為中國人民不可能另外派出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這就像強奸犯可以繼續通過暴力脅迫手段跟被強奸者構成合法婚姻,只要被強奸者不提出控告,社會對這個婚姻關系是認可的。國際社會之所以承認中國政府,是因為被強奸的中國全體公民沒有提出控告的權利和條件。
從真正的自由主義立場看,中共集權專制在損害個人利益的同時也嚴重損害著國家的利益。因此,維護個人利益就是維護國家利益;同樣,維護國家利益也就是維護個人利益。這兩者是同一的。但由於國家機器在中共掌握中,而且中共經常是以國家的名義施行統治(比如從2002年開始中共的省委書記兼任人大主任),因此人們很容易因為反對中共獨裁而連帶地要反對國家本身。我認為很多所謂半吊子的“自由主義者”都陷入這樣一個誤區。在他們那里,個人自由與國家利益是對立的,後者只是對前者的限制和妨害,而沒有對前者的保護和支持。於是個人自由優先的信條超越了歷史規定性,變成了一種信仰。很顯然,這樣的信仰無法為現實的自由主義的政治戰略和策略提供有效支持。我們不能因為現代中國的一黨獨裁對個人的無情鎮壓和殘酷剝奪,就連同國家本身也徹底否定。真正的自由主義需要的是在國家保護下的自由。這樣,中國的自由主義就需要面對這樣的問題:反對集權專制就意味著反對中共的獨裁,但卻不能反對現存國家。這是一個根本性的矛盾。理想的解決方案當然是保持現有國家機器而讓中共主動放棄獨裁。但這可能嗎?作為一個巨大的利益集團,迄今我看不到中共主動放棄其統治地位的任何跡象;即使有開明政治家有此設想,也會受到黨內保守勢力的堅決抵制。那麽結論必然就是:只要中共的統治存在一日,中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自由。
既然中共不願也不可能主動退出歷史舞台,那麽自由主義的實現,是通過和平的漸進的改良來實現,還是通過暴力的手段來實現?從現實政治力量看,中國社會目前沒有任何力量足以推翻中共統治,中共的統治還是相當有效的。退一步說,就算中國社會有此力量,但從傳統自由主義的一貫宗旨看,也是反對用暴力手段來推翻政權的。其理由是,在中國這樣的社會中,暴力革命的結果很可能還是以暴易暴。與其以此暴易彼暴,不如通過緩慢的漸進的改良,讓暴政消亡於無形。而這個目標的實現大約不外兩種途徑,一個是西方自由民主思想在中國社會的逐漸滲透、普及,導致美國主張的“和平演變”的結果。另一個是在西方思想和全社會諸種因素的壓力下,中共內部逐漸變化分裂,形成對獨裁的制衡力量,這種力量和民間力量的結合最終導致民主政治的出現。
如果這個設想大致不差,那麽自由主義應該考量的也只能是這樣一個問題:在承認中共統治的現實合理性(而非歷史合法性)的前提下,來研究政黨、個人與國家這三者的關系,並不斷提出對策(批評和建議以及適當的社會鼓動)。中國不是民主國家是顯而易見的事實。但能不能效仿虛君共和,來個虛黨共和?能不能效仿君主立憲制,來個政黨立憲制?也就是說,限制黨的權力,劃分清楚黨和國家的界限,建設真正的憲法政治,乃是目前的要務。事實上,很多政治改革的方案,多年來一直有人在研究,比如以地方區域自治為根本訴求的聯邦制或邦聯制的構想,中共組織退出國家機器(立法、司法、行政系統),軍隊國家化,學校和一般社會組織(企業、社團)不受中共的控制等等,中共只作為一個獨立的政黨存在、憑借多數優勢控制政府。其中有些設想也曾經嘗試或付諸實施(比如趙紫陽時代曾一度強調“黨要管黨”,其真實含義是黨只管黨,黨應當退出行政系統),但迄今為止沒有明顯進展。
於是我們看到,現實的自由主義的努力,就成了少數知識分子向中共的呼籲,成了黨內一些天良未泯者覺悟後從黨內發動的變革運動。李慎之先生就是這樣一個人。這些呼籲和變革的追求目標,在現階段就是促成出現一個獨立於中共政權的具有相當經濟實力的中產階級階層,這樣一個階層既是自由思想的庇護所,又是制衡中共的現實力量。而要促成中產階級的出現,在現有政治法律條件下,則應以保護私有財產為最根本訴求,如果這個目標達到了,則言論、出版、結社乃至結黨自由的實現,應當是順理成章的,雖然具體的進程不可預期。
四、李慎之思想的意義與局限
李慎之先生首先是一個中共的叛逆者。他對集權黨治的否定批判,從中共內部來說,無疑具有重大意義。但他的思想,從社會來看,意義有限。他對自由主義的“破題”,只不過是把不能直接見諸報端的自由主義的訴求公開發表了出來。他的勇氣和識見,遠遠超過了他的同代同志。這是他的價值所在。
瀏覽李先生與何家棟先生的合集《中國的道路》,我認為他的思想其實很簡單,那就是中國的變革路向應當以西方(或幹脆說美國)為樣板,美國的道路就是中國應當走的道路。他支持全球化也是因為全球化是消解中國現存統治的有效的手段。從這種立場出發,他考量中國傳統文化,分析現代中國學術,比較中國與西方的差異和差距,權衡全球化與民族主義的關系,所得出的結論,大體上不出“五四”時代激進知識分子的通行看法。只不過那時的人們有兩個理想參照系──資本主義的歐美和社會主義的蘇聯,而現在則只有美國。
但美國夢如何能在中國實現?這可是個大問題。我沒有看出李先生的具體方案是什麽。但問題也就在這里。全球化不過是新世紀里另一種面目的世界主義。就象原先的國際主義是為蘇聯服務一樣,現在的全球化是為以八國集團為主體的發達世界服務的,雖然從經濟上、政治上對中國未必沒有好處,甚至對解構中國專制體制只有好處而沒有壞處。世界主義在20世紀一直是強勢國家維護、攫取其國家利益的冠冕理由。蘇聯時代就是以國際主義為招牌的國家主義,美國現在則是以民主自由為招牌的國家主義。
問題的關鍵是,在全球化時代,作為國際公民的個人,其基本利益由誰來保護,如何得到保護?我們知道,為聯合國工作的人員,他們的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能得到聯合國的保護,但也僅限於此,他們的政治權利未必能得到國際社會的保護。比如經常有聯合國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被所在國家驅逐。退而言之,就算個人利益能脫離國家得到基本保障,這個保障實現的機制是什麽?美國人現在能象他們捍衛每個美國人的權利一樣,去捍衛每個伊拉克人的公民權利麽?他們如何捍衛每個阿富汗人的公民權利?以至將來如何捍衛每個朝鮮人甚至中國人的公民權利?這才是關鍵所在。假如美國人做不到這一點,全球化對中國人來說,未必就能得到政治上的自由主義的福祉。這個幸福要靠我們通過改變或者重建合理合法的國家機器來達成,要靠我們自己在國內而不是在國際上去爭取。
從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相互制約和互為前提這一點來看,既然國家利益是一個不可中斷的歷史過程,那麽對現存國家體制就無法完全否定,因為國家的形式畢竟存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自由主義者才不主張實行打爛整個國家機器的革命。與其說這是因為自由主義具有寬容的天性,還不如說自由主義更具有務實的現實主義態度。也是在這個意義上,李先生對當局的建言之舉,就要兩分來看。一方面,他希望這個政權能由自我變革而達到自我否定,最終進入現代民主體制。他反對對社會動大手術或暴力革命,這是一切改良主義者都喜歡的態度,是自由主義從其誕生起就堅持的一種態度。另一方面,他又反對民族主義而主張全球化,這等於是一種意識形態化的極端主張──他只看到了民族主義非理性的一面,看到了它容易導致權威主義,以虛幻的民族利益作為其合法性的基礎而對個人自由構成威脅;但他似乎沒有注意到,在自由主義旗幟下的全球化,它只能使少數精英享受全球化的利益而使多數民眾陷於更悲慘的境地,同時又使國家利益徹底喪失從而使多數底層民眾失去來自國家的可能的支援和庇護。國家的弱化,只能導致民眾利益更大的損失。國際主義的慈善從來不能使一個國家的人民尤其是貧困的下層人民免於災難。小國人民猶且不能人人獲得國際社會的人道援助(很多援助都被那些國家的政客吞掉了),中國這樣的大國,這樣一個被善於貪污腐敗的公職人員和社會精英集團所控制的大國,人民就更不可能得到國際社會的幫助了。在這個意義上,李先生對全球化的期待有過於天真的嫌疑。
和上世紀中葉相比,當代中國幾乎沒有自由主義的生存空間。在胡適時代,不同政治勢力的存在是自由主義存在的政治空間;自由的經濟體制是自由主義存在的經濟基礎;而多種思想潮流的同時並存,乃是自由主義得以存在的思想空間和資源所在。而在當代中國,自由經濟剛開始萌芽,還不足以給自由主義思想的充分發育提供足夠的經濟支援;沒有獨立的媒體,沒有私立的不受思想鉗制的高等教育體制,就無法給自由主義提供足夠的論壇;沒有組織政黨和社團的自由,也就無法給自由主義提供發展的政治空間。這種社會環境決定了當代中國的自由主義只能是局限於少數思想精英圈子里的理論探討,而不是現實的思想運動和政治運動。李先生的自由主義,其積極意義就只能局限於對中共的批判和浮泛的未來展望。如果說他的思想沒有建設性,那是因為自由主義思想不需要建設什麽,自由主義的思想是成熟的、簡單的。正因為如此,停留在思想層面的自由主義就極其蒼白,對自由主義的學理探討就成了具有諷刺意味的智力遊戲。自由主義思想必須和現實的政治力量結合才有意義。
言論自由和新聞出版自由何時能實現,這取決於現實社會中不同地區不同階層利益差異的出現,取決於人們為捍衛這些利益而進行的具體的政治社會鬥爭,取決於中國全球化的程度,取決於中共統治集團從內部分化為不同利益共同體的程度。自由主義的真精神就是從這些鬥爭演變中發展起來的,而不是思想論辯的結果。因此,在我看來,現在的自由主義者與其談論抽象的自由,不如推動解決具體的社會不公正,捍衛每個公民的權利,特別是那些受到威脅損害者的權利。這就是自由主義的宗旨。僅僅從個體出發,檢查個人自由在這個國家未能兌現的種種缺憾,並不能帶來真正的自由。
李慎之先生的意義,在於一個共產黨人的自我否定。他的象征意義正在於迎合了人們這樣一種期待:期待共產黨的自我否定。但實踐證明這種期待是一廂情願,如果沒有現實的經濟政治壓力,自由主義的思想本身不會危及現政權,也不會自動普及到民眾當中,無論你用多少力氣。李先生對全球化的無條件肯定和對民族主義的否定,固然有策略的考慮,但從根本上看,則是片面的。他在一定程度上把自由主義極化了,而極化了的自由主義其實和專制主義是同樣的理路。
現在具有價值的自由主義言說,在我看來,其實就是一些具體的政治改革建議和政策建議。這就回到了胡適所說的,多研究問題,少談些主義。但歷史的吊詭在於:問題的解決,可以消解主義的統治;而問題的談論,非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可能強化集權統治。這個教訓在現代中國已經很多了。
反思當前中國“民本主義”的擴張
閭小波
南京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大行其道的“民本主義”
“民本主義”與“君本主義”和諧乎?緊張乎?
當代中國“民本主義”的兩個相關面向
民主之“道”與民主之“器”──國體抑或程序?
“民本主義”在中國有著久遠的歷史。《尚書》中的“民為邦本,本固邦寧”,是為先賢學理上的經典概括;鄭燮(鄭板橋)的“衙齋臥聽蕭蕭竹,疑是民間疾苦聲”,是士大夫民本情懷的代表佳句;“當官不為民作主,不如回家賣紅薯”,則是民眾對仁政廉吏的渴求。凡此種種,表明中國“民本主義”的思想基礎與社會基礎均十分豐厚。
大行其道的“民本主義”
自清末以來,“民本主義”受到西方民主主義的沖刷,“民本”的話語體系逐步為“民主”的話語體系所取代。在中共歷史上,共產黨人似乎從未明確拒斥過“民本主義”。毛澤東時代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鄧小平發出的“一切以人民利益作為每一個共產黨員的最高準繩”、江澤民提出的共產黨“始終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胡錦濤倡導的“執政為民”、“立黨為公”等記錄了“民本主義”傳承的歷史,尤其是去年以來,在闡述和宣傳“三個代表”的過程中,“民本主義”明顯呈現出擴張之勢,這一現象值得反思。
盡管共產黨人從未拒斥“民本主義”,但在不同的時期言說的頻率不盡相同。中共領袖在延安時期很少講民本,建國以後多講無產階級專政或人民民主專政。自“三個代表”理論提出以來,政界、學界在宣傳這一理論時,放言民本成為官場時尚,尤其是政治領袖吟誦古詩表達親民重民之情之後,各級官員紛紛“效顰”,吟誦古詩表達親民愛民重民成了官場流行景觀。
媒體上公開報導的官員“就職演說”,幾乎全是官員們的親民秀:
2002年3月28日,山東省長張高麗宣布自己從此要“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一定要保持與老百姓的血肉聯系,當一把雨傘,為老百姓擋風遮雨;做一頭老黃牛,為老百姓耕地種田;當一塊石頭,為老百姓修橋鋪路。
2002年4月7日,杭州市人大主任王國平就職時發表的演說與張高麗頗為相似:其中為老百姓“當一把雨傘,當一頭黃牛,當一塊石頭”之說,顯然是模擬張高麗的演講。
2003年4月3日,海口市新任市長陳成發表就職演說時,吟誦乾隆年間清官鄭板橋的“無題”詩中之名句“衙齋臥聽蕭蕭竹,疑是民間疾苦聲”,表示將“勤政廉政,一心為民”。
一些口號如“群眾利益我發展、群眾需要我上前、群眾滿意我滿意”,更是讓人想起了“文化大革命”時期的快板詩。
“理論界”的解說也不甘人後。2002年10月石家莊陸軍指揮學院政治部幹部汪孔周發表了“‘三個代表’七字歌”,除了引述鄭板橋“衙齋臥聽”詩,還編了幾句“休戚與共魚水情,黨與人民心相通”,受到官方輿論的好評。
不難發現,近年來在“三個代表”的政治宣傳中,“民本主義”漸成思潮,與民本相關的話語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那麽,“民本主義”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與皇權主義或“君本”主義有何關聯?與當今民主主義的大潮是否濤聲相應?
“民本主義”與“君本主義”和諧乎?緊張乎?
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民本主義”的思想資源可謂汗牛充棟,蔚為大觀。“民之有口,尤土之有山川也,財用於是乎出;尤其原隰之與衍沃也,衣食於是乎生。口之宣言也,善敗於是乎興,行善而備敗,其所以阜財用、衣食也。”[1] “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2]
對於“民本主義”,自古以來言者多,行者少。但歷朝歷代總會樹立一些旗幟型人物,如遠古的子產、中世的範仲淹、明朝的海瑞等。
“子產不毀鄉校”的故事一直為後世傳為美談。範仲淹更是北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也是古代實踐民本思想的典範,他在“岳陽樓記”里的名句“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更是千古傳誦。這些民本思想的踐行者既為維系本朝之平安立下了汗馬功勞,更被後人奉為清官廉吏。在他們身上,“民本主義”與君本主義與其說是沖突不如說是和諧統一,對子產,太史公司馬遷有權威的結論:子產“為人仁愛,事君忠厚”。[3]
但“民本主義”與君本主義也存在內在的緊張關系,這主要表現在鼎革之際。在歷代王朝的末期,試圖取而代之者總是打著“民本主義”的旗號,“順乎天而應乎民”,發動湯武式的“革命”,以“為民除害”、“替天行道”相號召。如隋之代陳發布聲討,說陳朝君主“民神怨憤,災異薦發,天時人事,昭然可知。”[4] 唐之代隋則聲稱:“罄南山之竹,書罪無窮,決東海之波,流惡難盡”。[5]
一旦大功告成,新的君主便照舊“奉天承運”。隨著新王朝統治秩序的鞏固,君本主義與“民本主義”間的緊張關系遂得到化解。其實,“民本主義”與君本主義的緊張關系,也只表現為對暴君個人的否定,從不表現為對君本主義及皇權制度的否定。究其故,“民本主義”與君本主義的內在關系是和諧的。
“民本主義”與民主主義和諧乎?緊張乎?
民本與民主的關系,學界見仁見智,紛爭由來已久。
在“西學東漸”時代,“西學中源論”者異口同聲地將中國古代的“民本主義”比附為西方的民權思想。孫中山也未脫此窠臼,他晚年在宣講民權主義時說:“兩千多年前的孔子、孟子便主張民權。......堯舜的政治,名義上雖然是用君權,實際上是行民權。”[6]
當下民本主義的樂道者視“民本主義”與民主主義有內在的關聯性。李鐵映主編的《論民主》一書就把民本思想稱為“中國古代思想中的民主性因素”。荊州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副主任許錫珠提出,民本思想對人大制度建設具有借鑒作用,認為“人民當家作主”是全新意義上、更高層次上的“以民為本”。[7]
學術界對此則一直存在歧見。梁漱溟在《中國文化要義》、金耀基在《中國的傳統社會》中對比中國的民本主義與西方的民主主義時,均認為兩者有部分相通之處:《呂氏春秋·貴公》中的“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天下人之天下”,是肯定了“民有”(of
the people);《禮記·大學》中的“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肯定了“民享”(for the
people)。但中國缺少了“民治”(by the people)的觀念。
2000年8月在山東青島召開的“儒家傳統與人權、民主思想國際學術討論會”上,清華大學的李存山教授認為,儒家民本思想的核心是尊君和重民。民本與君主專制相聯系,主要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其一,人民的利益是國家和社會的價值主體;君主的權力只有得到人民的擁護才能鞏固。前者屬於價值判斷,後者屬於事實判斷。所以,從政治體制上說,民本與民主是相對立的;從價值觀上說,民本思想中蘊涵著從君主制向民主制發展的種子。而台灣學者尹天根則認為,在以民本為基礎結構的儒學中沒有民主。如果有,也只是勉強在孟子那里找到根據。因為民主本身是國民主權,而民本是以君主主權為前提的概念。[8]
筆者認為,“民本主義”與現代民主主義是在兩個相互對立的制度安排下產生和形成的,君主專制與民主政體、人治與法治分別是各自的價值歸屬。
“民本主義”之“民”,固然與“重民”、“愛民”、“利民”、“恤民”、“保民”、“惠民”、“濟民”、“親民”、“裕民”等相聯,與“賤民”、“殘民”、“害民”、“虐民”等相悖,但卻與“用民”、“使民”、“畜民”、“馭民”、“牧民”、“弱民”、“愚民”等相關。秦相李斯的老師荀子被後人視為富有惠民、愛民的民本思想。荀子在《王制篇》中說:“選賢良,舉篤敬,興孝弟,收孤寡,補貧窮。如是,則庶人安政矣。庶人安政,然後君子安位。傳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則載舟,水則覆舟。’此之謂也。”此處荀子是站在君的立場上,他主張“惠民”的目的是為了“馭民”,求的是“君子安位”。清季譚嗣同在評荀子時也許偏激或失之籠統,但道出了所謂“仁政”、“民本”的本質:“二千年來之政,秦政也,皆大盜也;二千來之學,荀學也,皆鄉願也。惟大盜利用鄉願;惟鄉願工媚大盜。二者交相資,而罔不托之於孔。”[9]
而民主主義之“民”,同樣與“重民”、“愛民”、“利民”、“恤民”等關聯,但其核心與“使民”、“畜民”、“馭民”、“牧民”、“弱民”等無疑是水火不相容的。因為“民本主義”構建的一個綱常有序、人有等差的人倫社會,其施政以人治為原則,終極關懷是“君子安位”;而民主主義構建的則是一個天賦人權、人人平等的法理社會,其施政以法治為原則,終極關懷是自由與平等。在“民本主義”社會里,“主”只能由皇帝來作、官來作,故而中國傳統社會之民呼“官”曰“父母官”;在民主主義社會,“主”由民作,或由民意代表作,故而西方民主國家之民呼“官”曰“公仆”。
傳統中國的“以民為本”不僅是為了一朝的長治久安,而且還為王朝的更叠提供所謂的合法性,呈現出的是暴民政治,即湯武革命,結出的是君主專制之果。在民主主義社會,民意、民主始終是政權合法性的唯一來源,呈現出的是有序的民主參與及政黨競爭,結出的是民主政治之果。在“民本主義”占主流的社會,獨裁、一言堂、家長制、為所欲為等不可避免,隨之而來的必然是以權謀私、貪贓枉法、欺壓百姓、官官相護等現象。在民主主義占主流的社會,獨裁、一言堂等不可能大行其道,因此,以權謀私、貪贓枉法、欺壓百姓、官官相護等現象雖不能說完全杜絕,但很難蔓延成風。
其實,被後人奉為民本思想之巨擘的孟子,早已將民本與君本的關系演繹得十分清晰。“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君子勞心,小人勞力”;“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治於人者食人,治人者食於人,天下之通義也”。[10]
當代中國“民本主義”的兩個相關面向
在當代中國這樣一個特定的時間和空間中,“民本主義”的相關面向既不同於傳統社會,也有別於孫中山時代。只有剖析當代中國“民本主義”的相關面向,才能更進一步認識到“民本主義”將會給中國帶來什麽。
當下中國“民本主義”的政治訴求至少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改進和完善共產黨的執政方式與執政理念、克服官僚主義、廉政勤政;二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政治文明與依法治國等。如果說前者是“革故”,那麽後者就是“鼎新”。“民本主義”與這兩個面向之間到底存在什麽關系?會收到預期的正效應嗎?
自江澤民提出“三個代表”以來,有關中國共產黨執政方式與理念的討論頗多,“執政為民”,“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成為當下時髦的話語。在有些人看來,中共弘揚古代的民本思想,為宣傳這一主旨找到了強有力的論據。問題是,“民本主義”能否切實有助於轉變執政方式?中國古代統治者津津樂道的“民本主義”並未導致吏治的清廉和統治秩序的長治久安;而近年來借“民本主義”來宣傳“執政為民”同樣未收吏治好轉之效,權錢交易、高官落馬、貪官攜巨資外逃等現象未見收斂,相反愈演愈烈。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些人出現在媒體或公眾面前時,竟然毫無例外地都將“勤政為民”掛在嘴邊,每個人念起鄭板橋的詩來也抑揚頓挫,充滿感情。
林語堂在《中國人·社會生活與政治生活》中發現這樣一個現象:“像張宗昌將軍這樣一些試圖恢覆孔教並提高別人道德水準的人通常都娶了5至15個老婆,他們在勾引年輕女子方面也很有些手腕。”今天中國的官吏在這方面比他們的前輩毫不遜色。在此僅舉兩例:湖北天門的“五毒書記”(指吹牛、賣(官)、嫖、賭、貪“五毒俱全”)張二江有“荊楚一帥才”之稱,在任期間,大會小會上他都強調要做一名清官,並大力推薦一本題為《清官策》的書,要求丹江口市大小幹部人人必讀。1998年底張二江調到天門市任市委書記後,仍然不遺余力地表演“清官秀”,直到落馬為止。[11]
中央電視台1994年夏拍攝“東方之子──成克傑”,片中成克傑面對鏡頭悲天憫人,憂國憂民,聲淚俱下地說:“看到災區人民受苦受難,我真不好受呀!這些人也是爹媽生的,也是有血有肉啊,我也是爹媽生的,也是有血有肉。他們好苦呀!”[12]
從張二江到成克傑等人的表演來看,他們一個個如古代恤民愛民之廉吏的轉世。然而,表演歸表演,說上幾句廉政愛民的話,並不影響這些人攫取人民血汗,大肆貪污腐敗。他們只不過是以“民本主義”相標榜,而行官本主義之實。由此可見,鬥轉星移,但以“民本主義”之方治腐敗之癥歷來難以收效。
靠“民本主義”來“革”現實政治之“故”,收效無多;那麽,宣傳“民本主義”能否收到“鼎新”之效呢?中共“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此後也不斷高揚“依法治國”的旗幟,倡導“發展民主”,但民本主義之高揚卻讓人困惑,因為民主強調的是人民參政,而“民本主義”之要義是“仁政”,與人治有著十分緊密的親緣關系,對法治有本能的排他性。即便是歷史上那少數清官廉吏也只不過在替民作主,遑論數量無窮的假廉吏了。“民本主義”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與現行憲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完全相左。
民主之“道”與民主之“器”──國體抑或程序?
“道器”或“體用”之辨是中國傳統的哲學思維。近代中國人面對西方思潮的沖擊,將中西文化的演繹成“中道西器”。李鴻章在光緒二年(1876年)致友人信中的一段話即體現此種思維模式:“中國所尚者道為重,而西方所精者器為多。......欲求禦外之術,唯有力圖自治,修明前聖制度,勿使有名無實;而於外人所長,亦勿設藩籬以自隘。斯乃道器兼備,不難合四海為一家。”[13]
“道器兼備”是一種理想目標,中國自近代以來在融入世界的過程中,早期的改革家不僅習其器,並兼及其道。但頑固派卻尚己之“道”而貶“夷”之“器”,形而上的“道”始終被視為中國的長處、優勢,而形而下的“器”則不足取。今天,此種思維定式與價值判斷並無大的改變。當我們回到民主這一領域時,同樣隱然呈現出這一“道”長“器”短、揚“道”抑“器”的特征。
當我們講到中國的國體即“人民民主專政”、“無產階級專政”時,強調的是“人民當家作主”、“主權在民”、“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群眾路線”、“黨和政府的工作要讓人民來評判”等,這通常被視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比西方資產階級民主更充分、更優越,好似民主之“道”。當下宣傳“民本主義”正是在民主之“道”上找到了傳統與現代的交合點。但回到程序民主及制度安排時,如講到分權制衡、競選制(差額選舉、直選等)、多黨制、依法治黨等時,則被視為民主之“器”,並將其打上意識形態的烙印──資產階級民主,斥之為“虛偽”,稱其為“資產階級統治壓迫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一種手段”,竟而或加以排斥。兩相比較,總認為資本主義的民主事實上是“極少數剝削者的民主”,“社會主義民主才是多數人的民主”;“資本主義民主是虛偽的民主”,“社會主義民主是真實的民主”。在民主問題上,重“道”輕“器”,甚至衛“道”拒“器”,正是當下主流意識形態對待民主的基本態度。
其實,當下主流意識形態中的民主正是以“民本主義”來誤讀民主的精義,與西方學術界講的“實質民主”和“程序民主”並不相同。民主(democracy)一詞最初源於古希臘語demos和kratia,前者意指“人民”,後者指“統治”,合在一起構成“民主”,意即“人民的統治”、“主權在民”。在歷史發展的進程中,“人民”的外延與時而張,到了近代即涵蓋全體國民。統治的概念隨著政治體規模的擴大,一整套間接的民主方式發展起來,並且隨著社會的前進而變得越來越覆雜。現在當人們一提到民主政治,就會想到代表制、議會制、普選制、參與制、投票制,對於西方國家的公民來說,還會想到多黨制和“三權分立”等等。當代政治學家們把爭論的重點從“人民”和“統治”本身逐漸轉向“人民”與“統治”這兩者的關系。一些人強調“人民”對於民主的意義,另一些人則強調“統治”對於民主的意義。學界通常把強調“人民”的理論稱為“實質民主論”(substantive
democracy theory),而把強調“統治”的理論稱為“程序民主論”(procedural democracy theory)。[14]
“實質民主”論者認為,民主是一種政治狀態,在這種政治狀態中個人的權利得到了最充分的保證。他們倡導代議民主或憲政民主。對於他們來說,民主政治的核心問題是憲政問題,憲政民主是實現個人權利的根本途徑。“程序民主”論者則強調參與民主。對於他們來說,民主政治的核心問題是人民的參與過程,人民的參與過程是實現民主的根本途徑。無論是“實質民主”還是“程序民主”,“主權在民”是他們共同的追求。在西方,民主並無中國式的“道”“器”之分。
“民本主義”與“人民民主專政”之間或許能找到契合點,但與“實質民主”和“程序民主”均無法溝通。倘若沒有程序的民主,所謂的“實質民主”要麽導致暴民政治(如“文革”時期)或官本主義,要麽使“民主”淪為“皇帝的新衣”。
合法性的基礎:道德抑或權利?
曾德雄
中山大學哲學系
傳統政治理念:政治權力代表“道德至善”
永不認錯的政治機制之哲學基礎:德治
中國社會轉型的本質訴求:從“以德主治”轉向“以法主治”
個人權利是民主法治的基礎
傳統政治理念:政治權力代表“道德至善”
在去年中國抗擊SARS這場“沒有硝煙的戰鬥”中,很多醫務工作者表現出崇高的道德情操和職業尊嚴,令人欽佩。同時我們也常聽到這樣的言語:“我是共產黨員,我先上。”“我是共產黨員,我不上,誰上呢?”等等。這樣的言辭中國人都很熟悉,過去50年來任何政治化了的場景中總是不乏其聲,而中共的宣傳機器也往往特別著力地對之大肆渲染。當然,我絲毫不懷疑醫務工作者通過這樣的言辭來表明自己道德價值取向的純粹性,只不過他們的道德價值取向本身必須借助於特殊的政治文化語言來表達而已。但是,通過半個世紀的灌輸、浸潤而形成的這一套話語系統,卻折射出當代中國政治文化的許多近乎荒謬的蘊涵。上述言辭標示著一個被肯定了的結論:共產黨員的道德水平比一般的人(群眾)要高,他們因此肩負著更大的社會責任。這個結論也完全符合“共產黨員是無產階級先鋒隊”的政黨定義。對之進行事實的考量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它透視出來的是中國歷史悠久的、現在看來也是根深蒂固的政治傳統。
中國歷朝歷代的掌權者盡管都是“馬上得天下”,通過暴力奪取權力,但是,其權力的合法性卻是“道德至善”,即任何掌權者都代表了“道德至善”。當群雄蜂起的時候,他們差不多個個都打著“替天行道”或類似的口號,但是,只有最終的勝利者才能夠被證明是“道德至善”的真正代表,否則,他的勝利就得不到合理的解釋。《尚書·蔡仲之命》中“皇天無親,惟德是輔”,強調的就是這一意思,後世儒學對此又多有闡發,使之成為中國固有的傳統政治理念。
如果說中國政治的意識形態實際上是權力合法性的言說系統的話,那麽其內容無一例外地是對權力代表“道德至善”的不同解說。這樣的解說必須因應不斷變化的環境和形勢,使權力獲得充分的合法性論證。清代的雍正皇帝面臨“華夷之辯”對滿清入主中原之合法性的質疑時曾經寫道:“《書》曰:‘皇天無親,惟德是輔。’蓋德足以君天下,則天錫佑之,以為天下君,未聞不以德為感孚,而第擇其為何地之人而輔之之理。又曰:‘撫我則後,虐我則仇。’此民心向背之至情,未聞億兆之歸心,有不論德而但擇地之理。又曰:‘順天者昌,逆天者亡。’惟有德者乃能順天,天之所與,又豈因何地之人而有所區別乎?”[1]
中國素有“成者王侯敗者寇”的說法,對這一說法,人們往往主要賦予其江湖色彩。其實,此說也是中國傳統政治理念在民間文化中的反映。在中國傳統的政治話語中,“王”更多的是一個具道德意涵的概念,常常與聖人聯系在一起,所謂“非聖莫之能王”,而“道大德全”的聖人當然就是“道德至善”的代表了,只有最後的成功者才是真正的聖人。雍正皇帝就是以此理念來應對華夷之辯的。
中國社會在19世紀末20世紀上半葉經過劇烈震蕩以後,以“道德至善”為權力合法性來源並表現為“以德主治”的傳統政治理念,依然頑強地延續下來了。中共號稱“偉大、光榮、正確”,其實只不過是將中國傳統聖人的“其德業光輝之周於上下四方,心思運量之通於四海萬世”[2]這一話語,用現代漢語重新表述了一遍而已。如果說,從前的“道德至善”指向的是儒學倡導的忠、孝、仁、義、禮、智、信等道德價值,那麽,現在的“道德至善”所指則在以國家、民族、人民、群眾、集體等為關鍵詞的所謂“新型道德”。但是,以“道德至善”作為其權力合法性來源的政治觀念則並未發生什麽變化,而“以德主治”這樣與極權息息相關的政治理念甚至在20世紀90年代還一度被中共領導人公然提倡。
永不認錯的政治機制之哲學基礎:德治
旅美學者徐賁指出,國家本應當為其“非正義”行為道歉。他寫道:“道歉通常是一種個人與個人之間表示愧疚的行為,但是自90年代以來,它越來越成為不少國家糾正歷史性國家非正義行為並爭取與受害者實現社會和解的方式”;“遺憾的是,中國在過去的半個世紀里雖然是一個‘國家之罪’頻發的國家,億萬中國人為此飽受折磨,但政府為‘國家之罪’道歉卻並未在中國出現。”[3]
道歉意味著承認自己的錯誤,這是與以“道德至善”作為權力合法性的政治理念相沖突的,所以道歉在中國這樣的政體下是完全不可能的。古代的為政者總是“合理”地宣稱“人主無過舉”,到了現代采用的策略則是肆意地隱瞞和欺騙,宣稱永遠是“形勢一片大好”,即便是面對一些彰顯的事實,依然可以“壞事變好事”。比如,當為政者不得不反省“文革”的嚴重錯誤時,卻得出了如此荒謬絕倫的結論:只有中共這樣的執政黨才可以自我糾正錯誤,這充分表明了共產黨的光明磊落雲雲,至於為什麽會犯“文革”的嚴重錯誤卻一字不提。1998年的長江洪災,中共不去檢討自己長期以來的政策失誤造成的巨大生態災難,反而說只有在黨的領導下才能夠戰勝這樣百年不遇的洪水。唯有如此的“壞事變好事”,而不是其他(如真相、道歉之類),才符合“道德至善”的權力意識形態之要求。這種“戲劇”在SARS疫情過後又再上演一遍,而在疫情之初許多官員照例是要隱瞞和欺騙的,正如有的網民所說,他們的行為“雖然對民眾的生命極端不負責任,但對黨是忠誠的”。事實上也的確如此,如果不是疫情大規模向別國擴散從而引起了國際社會對SARS的關注,國人是看不到迫於國際輿論而實施的“疫情一日一報”的,雖然那“一日一報”的疫情未必全無隱瞞。
以“道德至善”作為權力合法性的政治理念,把掌權者塑造為代表最高道德標準的形象,以此證明他或他們的權力具有道德上的合法性,因而不受挑戰。如果我們考諸中國社會的傳統政治理念,就會發現,它高度強調“道德等級”,一個人道德之高低與其接近權力體制的程度成正比,他越是接近權力體制,就被認為具有越高的道德水準,反之亦然。居於權力體制最核心的皇帝,則當然地被當作代表“道德至善”的聖人。既然“道德至善”與權力具有如此的同一性,那麽,掌握權力的人就不會承認其權力體制的缺陷乃至過錯;無論這個體制造成什麽樣的災難,掌權者的“道德地位”是不容懷疑的,為此就只好隱瞞和欺騙罪錯,或者把災難歸咎為“臣”(用現代話語來說就是“各級幹部”)之過。
這種“道德等級”不僅僅具有虛幻的精神意義,它除了給掌權者帶來道德上的巨大優越感之外,也為永久性地劃分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界限提供了依據。為政者不管用什麽手段獲得了權力,一旦踏入都城、登上大位,就可以運用這種強調“道德至善”的政治理念來論證其權力合法性。中國傳統的政治理念強調,一個人的政治社會地位取決於他的道德水平,即“德必稱其位”、“譎(決)德以序位”、“大德必受命”等等之謂。如此“道德至善”的人君自然會“無負於天下蒼生”,那麽他“君臨天下”也就成了天經地義之事,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之“名分”也就由此而定。在中國的現代話語里,“蒼生”換成了“人民”,但這套理念依然在運作。
“道德等級”之觀念不僅關系到“君”、“臣”、“民”之分,還規定了統治的格局和秩序。孟子雲:“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朱熹則說:“君子無小人則饑,小人無君子則亂。”[4]
後世的韓愈進一步申說道:“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民者,出粟米麻絲,作器皿,通貨財,以事其上者也。君不出令,則失其所以為君;臣不行君之令而致之民,民不出粟米麻絲,作器皿,通貨財,以事其上,則誅。”[5]
按照這套觀念,民之所以“治於人”,乃因其“德”處於低下等級。進一步看,道德等級低下的人,其社會功能是供奉道德等級高的人;而道德等級高的人則肩負對道德等級低的人的教化責任。
其實,中國歷朝歷代的草莽英雄揭竿而起,往往是基於利益追求而不是單純的道德沖動,但他們卻無一例外地打著崇高的道義的旗號,這使中國的歷史總是呈現出殘忍、欺騙、狡詐、暴行與崇高的道義口號相交織糾纏的覆雜而又吊詭的局面。最不道德的人往往得以攫取“道德至善”的名譽,並以此獲得最大的現實利益。這種歷史的反覆重演,無疑與中國獨特的以“道德至善”作為權力合法性來源的政治理念,以及“以德主治”的政治架構,還有與之相伴生的“道德等級”之存在相關。在中國長期被認作是“天下”的時候,中國人淪肌浹髓地接受了這種理念和“道德等級”的事實,安於由此導致的周期性的民不聊生、顛沛流離,並在此一過程中養成了任不寐所說的“災民理性”。[6]
中國社會轉型的本質訴求:從“以德主治”轉向“以法主治”
中國正處在轉型期,這一轉型的實質既不是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也不是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而是從以道德作為政治核心要素的“以德主治”的傳統禮治社會向以權利為政治核心要素的“以法主治”的現代法治社會轉型。
中國傳統文化中從未有過權利這一概念,其進入中國端賴鴉片戰爭後的西學東漸,並且極大地影響了其後的中國政治歷程。不論是清末的新政,還是民國政府,都可以看出“權利”在其中掙紮求活的努力。但是,20世紀前半期一方面是因為內外交困的國際局勢,更重要的因為中國傳統極權勢力的巨大慣性,“權利”始終難以成為中國政治的主導性話語,並於1949年以後徹底從中國政治話語的辭典中消失殆盡。它的重新出現,要等到1978年的改革開放。但由於對這一詞匯的生疏,在80年代前半期,中國知識階層中不少人甚至分不清“權力”與“權利”之間的差別。到了今天,混用這兩個概念的文字依然不時出現。
改革開放使追求富裕得到正當性認定,而富裕正與權利中最重要的財產權相涉,因此,改革開放是在事實上認可了權利的存在。但直到1998年自由主義被人們重新提起,“權利”一詞才再次以其本來面目出現在部份中國人的觀念中,此時距其初次進入中國已過百年矣。盡管我們現在對權利的認識還遠不及梁啟超時代的水平,但它重新進入國人的觀念,畢竟反映了中國社會的進步。
所謂的權利,實指生命的權利,其意義是正當性,它至少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每個人擁有並完全自主地支配自己的生命,也就是說,只有“我”自己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其他任何人,不論以何種名義和理由,都不能成為“我”的生命的主人,不能幹涉甚至支配“我”的生命。其二,任何基於滿足生命需求的行為,都具有本質上的正當性。
擁有並支配自己生命的權利,也是美國內戰前夕南方黑人奴隸的政治訴求,後來一再地出現在女權主義的口號中。盡管中國現在的情形有些不同,但這樣的訴求卻完全對國人適用。我們並不擁有自己的生命,更不能自主地支配它。如果說類似“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社會習俗更多地局限在家庭範圍之內的話,那麽,專制極權政體則是制度化、組織化地消解、剝除、侵奪人的權利,不論是從理念還是組織架構、行為方式,均與人的生命權利針鋒相對。事實上,在中國傳統的社會組織結構中,“父父、子子”與“君君、臣臣”也的確具有密切的邏輯同構關系。當這種傳統得到延續,就會出現十分相同的情形。從前在革命隊伍內部,由所謂的“組織上”來安排婚姻的情形比比皆是,在革命的名義下個人完全失去了反抗和拒絕的可能性。至於滿足人的生命需求的種種行為,則在“道德”的約束下失去其全部的正當性,對美和舒適幸福生活的追求等等,全部被從“道德”上否定,背上“小資產階級情調”的罵名,許多人甚至因此陷入悲慘的遭遇。
思想言論自由這一與人作為人的生命本質密切相關的表征,更是被剝奪得幹幹凈凈。徐賁先生所說的“反胡風”、“反右”、“大躍進”、“三年自然災害”、階級鬥爭、“文革”、“六四”等等“國家非正義行為”,其實都是因為個人生命權利不僅得不到保障反而由國家進行制度化、組織化地侵犯、剝奪的結果。只要當下還是以“道德”而不是以權利作為政治理念的核心要素,這種對個人權利的侵犯和剝奪就不會停止──從本質上說,在這樣的體制下,任何時候對個人權利的侵犯和剝奪,都是符合這種體制的要求的。
以道德和以權利作為政治理念的核心要素,必定呈現完全相反的政治形態。道德內在地具有普遍性訴求的特色,否則的話,就難以說是至善的,道德的存在本身也就失去了其邏輯依據。中國從前的“天下”觀念,使道德的普遍性訴求獲得現實的可能性,因此皇帝們孜孜以求的是“人心之無外”,使所有人生活在一個共同的標準和準則之下,只有如此才可以滿足道德至善的權力合法性要求。
約翰·密爾認為,中國社會幾千年停滯的原因,就在於“使一族人民成為大家都一樣、叫大家都用同一格言同一規律來管制自己的思想和行為”,他並且將這種“使一切人都成為一樣”的做法叫作“中國理想”。[7]
密爾更多地是從社會發展的比較功利的角度來看待中國社會的這種“強求一律”,他並未意識到這種“強求一律”既是中國極權專制政治理念的邏輯結果,也是其維護統治地位的內在需求。中共繼承了這種傳統政治理念,道德普遍性訴求一仍舊貫地保留下來,不僅人們的衣食住行、穿衣戴帽等一切生活行為方式要求一律,在思想方面更強調萬眾一心,不可稍有偏離,否則即被目為異端、“反動”要“打倒”。甚至當“天下”已經不再、“諸國同時並域”已經是一個萬難否認的事實時,這種強調“一統之勢”的“天下”觀念仍然如此強烈地存在、延續著,“將紅旗插遍全世界”這一口號就是“天下”觀念在毛時代的延續。
個人權利是民主法治的基礎
與道德內在地具有普遍性訴求相反,權利的重要特質是個體性,其產生和存在都表現為個體性,而個體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差異性。可以說,只要是沒有受到幹涉的自然權利,就一定表現為個體差異性。正如密爾所說:“人類中在快樂的來源上,在痛苦的感受性上,以及在不同的物質的和道德的動作對於他們的作用上有如此多般的不同,所以人類除非在其生活方式方面也相應地有如此多般的歧異,他們就既不能獲得其公平的一份愉快,也不能在精神方面、道德方面和審美方面成長到他們本性能夠達到的體量。”[8]
任何為著“一律”而對個體差異性的消解,都是對民眾基本權利的幹涉、肢解、侵犯。從這里可以看出,道德的普遍性訴求與權利的個體差異性具有終極的、形而上的沖突,因此,凡是以道德為其核心要素的極權政治體制,無不最大限度地消解、侵奪個人的權利。這一點,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與生命權利共生的是生命尊嚴,它也至少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所有的權利在內容上都是一樣的,在性質上都是同等的,因此,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王孫貴族”並不比平民百姓高貴。同樣,任何人都不能以道德或其他任何理由認定,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具有高人一等的性質因而要得到無條件的優先滿足或享受某些道義的名聲。其二,因為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因此,任何人不可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權利。從這樣的角度看,那些提出“我是共產黨員、我先上”的醫護人員盡管表現出可敬的勇氣,但不能因此說他們就比那些沒有要“先上”的人高出一籌,也不能說那些人在人格上比他們低。
生命權利和尊嚴使每個人都成為獨立的個體,他們要組織成社會,惟有通過契約的形式。西人說:“人各自由,以他人自由為界。”契約既是因為、也是為著明確各人權利的邊界而設,其目的是使一個人的權利得到限制。權利之所以要得到限制,不是基於任何道德的理由,如我們所熟悉的國家、民族、集體之類的理念,而是基於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不能侵犯到他人的權利這樣一條基本的原則。除了這條原則,再沒有任何別的理由可以限制一個人去行使他的權利了。除非自願,任何人不能強迫他人為了一個自身以外的目的去犧牲自己的財產、生命或任何他認為有價值的東西,如果有人拒絕這樣的強迫,也具有完全的正當性,不必遭受此種行為的不良後果,如道德歧視等。
所有契約的完善形式是法律,法律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基於公眾的同意而制訂的契約,其目的只有一個:保護每個公民的生命權利和生命尊嚴不受到侵犯。法律體現的是公眾的意志,它具有最高的權威,任何人或組織不可以淩駕於它之上。只有法律成為最高的權威,一個社會才可以說是法治社會、民主社會。如果法律不具有最高權威,只是某個組織的意願,不管這個組織是如何宣稱它代表了最廣大民眾的意志,也不管它如何宣稱自己的先進性和科學性,民主法治都只是虛有其表。
政府的權力來源於民眾的賦予,民眾通過投票賦予政府權力,政府也因此獲得其權力的唯一合法性。因此,政府的施政必須經過民眾的同意,否則即為非法。這才是政治文明的唯一表現。如果以此為標準,那麽,中國目前的政治水平遠遠稱不上文明。即以人事而論,中國各地的領導人,都近乎“空降”而來,民眾不要說是否同意,先前甚至對他可能聞所未聞;就是這麽一個聞所未聞的人,憑空地就成了幾千萬數億人的“父母官”,而且因其當了這個官而天然地唯一地在道義上“代表”了“人民”的利益。這真是一件荒謬絕倫的事,尤其是在全球日益一體化的背景下,更凸顯其不可思議。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歸根到底還是筆者在前面所說的,是道德而不是權利扮演了政治理念的核心要素。
一位著名的新華社老記者曾說:“一黨專制的問題解決不了,中國其他的問題都解決不了。”如果依然以道德作為政治理念的核心要素,那麽,一黨專制就在邏輯上不可避免。道德具有趨於至善的內在本性,否則就不成其為道德;而至善在政治上的結果必定是“獨尊”,否則的話也會陷入邏輯上的困境,這是所有“以德主治”的意識形態面臨的共同局面,而“獨尊”也是“以德主治”導致的必然結果。因此,如果要解決中國當前的問題,就必須要解決一黨專制的問題;如果要解決一黨專制的問題,就必須要將道德從中國的政治理念中驅逐出去,而代之以權利。
縣政中國”──從分權到民主化的改革
吳國光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學與行政管理系教授
一、行政分權的困境與地方民主的引入
二、“縣政民主”的設想與根據
三、從“縣政民主”到“縣(憲)政中國”
通過權力下放(decentralization)和市場化,中國已經在經濟轉型的軌道上走過了四分之一世紀,大體維持了經濟的持續增長。相比之下,中國政治發展的道路並不明朗。現行的政治權力結構固然有其支撐經濟發展的功能,但是,毫無疑問,它所產生的負面效果也極其巨大和嚴重。如何建構既能保障現有的經濟發展動力、又能消除嚴重的負面後果的政治權力架構,越來越成為中國走向現代化過程中不可回避的問題──它甚至可能是中國現代化的一個中心問題。
晚近一波的世界範圍政治民主化(democratization)[1]已走過了高潮。在中國今日的語境中,民主似乎正日益成為一個負面色彩多於正面價值的理念,而民主之外的任何一種政治制度卻並未因此而獲得新的生命力或正當性。非民主政治在今日世界的延續,往往不僅要從民主世界借用物質力量來維持自己的生命力(中國的改革開放就證明了這點),而且還要從自由、民主的思想體系中借用精神的元素來維持自己的正當性(例如,那些在國內壓制自由的政權總是借助“自主”、“多樣”等價值在國際社會中為自己辯護)。這只能說明,政治的自由化與民主化,不管是否遇到阻力,仍然是人類政治生活的主流追求。問題在於,在這樣一個處於經濟轉軌時期、面臨巨大的人口和資源壓力、文化傳統中相對缺少民主自由因素、而現行政治權力又高度集中的國度里,如何實現民主化,並且不因民主化而犧牲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國際地位等其它多種利益。
本文的主旨在於探討中國政治發展如何從經濟改革中的行政分權逐步走向政治權力的民主化,文中提出的思路是“縣政中國”。“縣”是中國最具傳統的行政區劃之一,也是目前中國權力架構下極為重要的一級政治層級與行政區劃。2001年底,中國共有2,861個縣級行政區劃單位,其中包括1,489個縣、393個縣級市、116個自治縣、49個旗和3個自治旗,此外還有2個縣級特區、1個縣級林區和縣級以上城市中的808個市轄區。[2] 若扣除其中的市轄區、特區和林區,縣級行政單位的數量約為2千多個。在目前的5級行政架構下[3],這2千多個縣級單位(以下統稱“縣”)雖然屬於層級較低的第四級,但各自的規模並不小。在東部人口密集的省區,大縣往往有100來萬人口,全國約有172個縣的人口甚至超過100萬;在西部人口相對稀疏的地區,每個縣的人口比較少(最少的僅有萬余人,多分布在西藏),但轄區卻往往面積廣大,動輒上萬平方公里,有些達到10多萬、20多萬平方公里。世界上大約三分之二的國家的面積還不如中國最大的縣大。這樣的人口和地域規模說明:縣政的建設,本身就可以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正是著眼於這樣的現實存在,本文提出:大體上以目前的縣級行政區劃為基本單位[4],重組中國的權力架構和政府體系,率先在縣一級實行民主政治制度,進而建設全國憲政。這就是所謂的“縣(憲)政中國”一說的基本涵義。
本文將分三個部份論述“縣政中國”的民主化思路。首先,從中國20多年來經濟改革的基本路徑出發,考察中央向地方分權這一改革戰略的成效和成本,特別是分權在產生巨大經濟收益的同時所造成的一系列的政治困境。然後轉向這樣一個問題:如何通過制度變革來解決這些政治困境。無疑,這種制度變革,在能夠解決前述政治困境的同時,還應該能夠滿足其它一些經濟、社會要求;而能夠同時滿足多種要求的制度變革,在筆者看來,首推地方民主,特別是縣政民主。但是,筆者將不會單單停留在地方民主的層面,而是同時考量中國這樣一個大國的國家建設(state-building)和總體上的民主化。
一、行政分權的困境與地方民主的引入
中國的經濟改革的實質就是在行政分權的框架下引入市場機制。這是20多年來保持高速經濟增長、實現經濟繁榮穩定的制度基礎。在此基礎之上,通過對外開放開始與國際經濟接軌,又通過權力下放即行政分權而推行經濟自由化和市場化。這些特征是理解中國改革的政治經濟學之特點與要義的切入點。這種改革路徑也產生了嚴重的問題,在經濟領域表現為地方保護主義的出現、國內市場的分割、對外經濟聯系中的地區間惡性競爭、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均衡等。更為嚴重的問題出現在政治領域。首先是官員腐敗現象的嚴重惡化。這固然不是單由權力下放造成的,但地方政府自主性的提高削弱了集權制度下中央的控制力,但又無法發展出別的監督和控制方式,所以必然會導致腐敗的蔓延和加劇。近年來,這種腐敗已超越了官員個人以權謀私的層面(並不是說這個層面的腐敗有所減輕,相反,它已經到了極其嚴重的程度),開始出現了地方權力整體上向所謂“黑幫化”演變的趨勢,從而至少在地方層級正在把所謂的“發展型國家”(the
developmental state)或“地方國家合作主義”(local state corporatism)[5]逐步改變為“掠奪型國家”(the predatory
state),直接造成了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緊張和沖突。與此相聯系的是法律體系在地方執行中的剛度進一步弱化,使本來就不具備法治特色的統治(governance)體系越發千瘡百孔。由此進一步產生了對國家整合(integration)可能發生危機的普遍擔憂。多年前就有官員痛斥所謂的“諸侯經濟”,隨後則有學者驚呼中國中央政府能力的下降[6],近來更有學者借用民主化轉型研究中的有關概念,強調中國政治發展中已經出現了所謂“蘇丹化”(sultanism)現象,並認為這是中國政治的巨大隱憂。[7]
如何解決這種困境成為近10年來關於中國政治發展和改革的理論與政策辯論的焦點之一。有人主張新的中央集權,以強化國家宏觀調控職能[8];有人則主張將中央與地方分權的架構進一步制度化,在保護地方自主性的基礎上加強中央的某些職能[9]。這種辯論還延伸到政治民主化變革路徑的討論中,其中制度化分權的思路強調地方民主,而另一種看法則主張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直接選舉以塑造“直插基層”的國家權力。[10]
本文體現了“制度化分權”思路的延伸,並將其中的“地方民主”主張進一步深化。[11]
筆者所說的“地方民主”中的“地方”,不是泛指中央層級之下的所有層級,而是單指“縣”這一級。這樣可以把民主政治的發展與當今中國所面臨的亟待解決的多方面問題聯系起來,而不單單是考量民主參與和對政府權力的制約──雖然這是最重要的考量之一。筆者在討論中將把“地方民主”制度化,與國家建設相聯系,主張“實縣虛省”甚至最終“廢省”,將縣級自治直接連接到全國憲政,從而勾勒出一種獨特的中國民主國家權力構架。在這種構架下,地方民主也就是“縣政民主”,將成為整個民主制度運作的核心。
二、“縣政民主”的設想與根據
為什麽“地方民主”應該選擇在縣級實行,怎麽實行?後半個問題的答案相對比較簡單:實行縣長直接選舉,選舉當然必須是“公正的、自由的、周期性的”,候選人可以自由競爭選票[12];確立縣長作為本縣最高行政官員的職權,任何黨派(首先是中共)對縣政的幹涉只能通過選舉和其它民主程序(比如通過在縣議會內的黨派運作)進行[13];相應地開放媒體,開放黨禁;實行司法獨立。具體的步驟和方法值得進一步討論,可以先在縣級實行司法獨立,使縣級司法機關脫離其與本縣中共組織和縣長的權力從屬關系;同時也使各縣境內的大眾傳播媒體脫離這種權力從屬關系,走向獨立與自由。繼而可以試辦縣長和縣議會直接選舉,並重組選舉之後的黨政權力關系,將現有的政黨活動改造為議會“內造”政黨的活動。在這種選舉過程中必然出現政團乃至政黨競爭,這等於開放黨禁。在初期階段,可以將這種司法獨立、出版自由和政黨競爭都限制在一縣境內,經過一兩屆選舉後逐漸放開地域限制。
顯然,就全國政局而言,一縣之政治影響其實很小,不必擔心失控或出現混亂。鄉鎮選舉(即使實行)規模太小,不能真正改變國家政治生活的性質;而地或省級選舉則規模太大,除去其它因素不說(後面會討論這些因素),單就技術層面而言也困難較大。中國的大省有將近1億人,中等的省則往往有4千萬至5千萬人,相當於世界上大國的人口規模。即使先縮小省的規模、再變革政治,將中國劃分為60個省,每個省也有2千多萬人口,規模仍然很大。[14]
美國開國建立民主制度時,全國僅有400萬人口,而參與民主實踐的人數更少,要從中減去70萬奴隸,繼而減去占剩余人口一半多的兒童(當時的人口結構比目前年輕很多),再減去余數中的一半即女性人口,何況還有財富等方面的限制。[15]
那時美國實際參加民主政治實踐的人口,恐怕僅有50至60萬──也就是今天中國一個縣的規模。當今世界上人口超過2千萬的國家總共不到50個,其中僅有一半是民主國家。換言之,即使在劃小了的省區內實行省級民主,中國民主化的單純技術困難也仍然很大。因此,這可以成為選擇在縣級(而不是一般流行的觀點主張的那樣在省級)組織民主政治生活的第一個理由。
第二個理由更為實質性,那就是要著眼於解決中國政治當前所面臨的主要問題。“縣”在中國目前(和歷史上)是行政區劃的關鍵一環:低於縣的層級(即目前的鄉鎮一級)並不具備全面的治理功能;而高於縣的層級(包括地市一級和省一級)則距離民眾較遠,幅員更為廣大,雖則其治理功能基本上是縣一級的放大。在多種意義上,“縣”都是中國權力架構的基本單位。正因為如此,目前中國政治所面臨的困境在縣一級也特別突出。僅以官員腐敗現象來說,根據中國官方的最新統計,在過去的5年間,盡管現政權試圖強化懲治腐敗,並宣稱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是,不僅總體上官員的腐敗有增無減,而且縣處級官員的腐敗上升幅度十分驚人,增幅達到65%。[16]
自1997年7月到2002年5月,在中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涉嫌職務犯罪的10,518人當中,縣處級幹部所占的比例高達93.51%。[17]
這充份說明,通過制度改造的方式在縣級建立可能抑制腐敗的政治權力架構,也就是通過民主政治及其配套措施(比如司法獨立和輿論自由等)來抑制在縣這一級發生的政治腐敗,已成為當務之急。
事實上,在承認更高級別的官員的腐敗往往具有嚴重惡果的同時,也應當看到,縣級官員的腐敗對民眾的切身福祉有更為直接的負面影響,也比較容易為民眾所了解,從而更為直接地對政府的合法性產生負面影響。哪怕僅僅從消除這兩點負面效果出發來考慮,發展“縣政民主”也應該成為中國政治制度建設的首要任務。反過來,同樣由於這兩個理由,發展“縣政民主”,也就是讓公民在縣一級直接參與政治,也會具有較好的條件和效果。首先,由於“縣政”直接影響本縣公民福祉,則公民參與政治的渠道一旦打通,普通公民的參與動力會比較強大。其次,就公民對政治生活、政治領導人的了解而言,也就是與民主政治的質量密切相關的公民信息占有能力而言[18],縣政民主的條件不僅比地區、省或全國的政治生活條件要好得多,也比更低的鄉鎮政治生活條件要好得多。一般來說,公民要掌握較高行政層級的政治信息比較困難,但在較低的層級而又超越了個體直接接觸的範圍內,在信息流通中扮演關鍵角色的媒體,可能由於沒有足夠數量的受眾而無法生存;而沒有現代媒體的介入,民主政治下所需要的多元信息渠道就很難出現。換言之,在目前中國的條件下,“縣政民主”不僅是必需的、可行的,而且也最可能具備民主政治應該具備的品質。在這個層面上,“縣政民主”就已經超越了對於所謂程序民主的建立所具有的基礎意義,進一步關乎民主本身的品質──這可以看作是第三個理由。
如果國家層級的民主尚未付諸實踐,則地方民主可能強化地方認同,從而構成對國家認同的挑戰,進而成為分離主義的溫床。前蘇聯當年的政治變化過程是個典型的例子。事實上,在當前的中國,除了民族問題外,並不存在任何因地方認同強化而引起的國家認同危機。但這不等於說在地方民主發展的情況下不可能出現這種危機。一方面,鄉鎮一級的民主政治遠遠不足以將公民政治生活的基本面向民主化,更與全國民主化距離過遠;另一方面,一旦實行省級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除了其因為地域廣大和人口眾多所可能引起的技術困難之外,還會引發某種國家認同的危機。全國政權如果一段時間內還不是由全體公民直接選舉產生,而省級政權已經民主化了的話,則這個時間差就會表現為具有堅實民意基礎的省級政權和缺少政治合法性的中央政權之間的鴻溝,從而很容易導致省級挑戰中央的合法性危機,也可以表現為地方挑戰“國家”的認同和整合危機。如果實行“縣政民主”,則這種危機就會大大減輕,因為“縣”的規模制約了縣級民主政權無法挑戰中國這樣一個巨大國家的全國政權──即便前者是民主的而後者是非民主的。或者說,即使出現挑戰,那也只可能是公民對中央政權非民主性質的政治合法性的質疑,從而可能促使“縣政民主”迅速向“民主中國”過渡;而不會是訴諸於地方分離乃至獨立的國家整合危機。因此,“縣政民主”最可能消解那種對中國民主化會導致“國家解體”的恐懼──不管這種恐懼是想象的還是真實的。這就是地方民主應該落實到縣級的第四個理由。
三、從“縣政民主”到“縣(憲)政中國”
通過民主化而奠定了堅實合法性的“縣政”會具備足夠的自主性來削弱、挑戰甚至擺脫目前省、地級政權的領導。這正是筆者希望出現的一種效應,即通過“縣政民主”而實現“虛省實縣”,最終達成中央與縣兩級政府架構的全國政權體系。省級建制一旦弱化、虛化乃至取消,會產生一系列正面效果:那種以省際分割市場為特點的所謂“地方保護主義”將失去政治和經濟基礎──縣級行政區雖然也具有相當規模的地方經濟,但顯然不足以支撐地方保護主義[19];建基於地方(而不是民族)的分裂的威脅大大減少乃至消失,甚至建基於民族的分裂主義的威脅也可以得到某種程度的制約和緩解。
由此來看,在“縣政中國”的思路中,“縣政民主”並不單單是全國民主化過程中的一個發展步驟,更是全國民主化制度框架中的一個主要環節。這就是說,“縣政民主”並不單單是走向“民主中國”的基層準備或政治練習(就像台灣在民主化之前所實行的縣級選舉那樣),而應該是未來“民主中國”的政治制度的一個軸心。在這種制度下,公民在本縣通過直接參與而實行的民主自治,是全國民主的首要內容;而“縣政”之上就是全國層級的政治活動,其民主參與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根據這種設想,經過小幅度的行政區劃調整之後[20],全國大約保持1千個縣,每縣在實行“縣政民主”的同時產生1名全國議會的議員參與全國政治;中央政府與縣級政府實行制度化分權,中央掌握外交、國防等權力,而縣級政府則在社會發展和管理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如此則中央與縣之間沒有中間層的政府機構,縣級以下全部實行公民自治,不必設政府機關。
這種地方分權模式與聯邦制(federalism)不同,屬於單一制國家(the
unitary
state)中的中央地方分權。換言之,“縣政中國”是與“聯邦中國”不同的政治變革思路。而“縣政中國”相較於“聯邦中國”的優越性首先在於:“縣政中國”完全沒有國家分裂的危險性,其國家整合能力大大高於聯邦制。盡管中國的一個縣和世界上的一個小型國家規模相似,在縣政中國的設想中還可以進一步擴大縣的規模,但是,很明顯,在幅員廣大的中國,每一個這等規模的縣都不存在挑戰全國政權的能力。如果全國的縣級建制多達1千個,多個縣彼此之間采取聯合行動挑戰中央的難度也大大增加,因為即使10個、20個、甚至50個縣采取聯合行動,在全國格局中也依然是極小的少數(試想若有3個省采取這類聯合行動的情況,那就大大不同了)。這樣,那種危言聳聽的所謂“軍閥混戰”的局面就更不可能出現。
中國社會對於“縣政中國”的心理接受程度應該遠遠高於“聯邦中國”。歷史上,中國的縣官就是所謂“父母官”,等於說1個縣就是1個大家庭。“縣政中國”的設計與這種文化心理相吻合,具有遠較“聯邦中國”更為深厚的文化和心理基礎。況且,“聯邦中國”實行起來變革幅度甚大,因此難度與風險增大;而“縣政中國”應該比較容易實行。
“聯邦中國”的構想並不內在地具有民主化的內容,而“縣政中國”的設想是建立在“地域民主”的基礎上的。換言之,不實行民主化,也可以實行“聯邦中國”;而沒有“縣政民主”,就不可能實現“縣政中國”──這就把“地方分權”與民主化有機結合到一起,並使之相互促進。
本文簡略地探討了在中國依據現有的經濟變革中所廣泛實踐的地方分權而進一步推動政治民主化的一種途徑,提出了通過“縣政民主”,在保持全局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前提下解決中國當前政治困境的設想,並進一步討論了“縣政民主”一旦付諸實踐所必然發生的“實縣虛省”政治效應,構想了未來中國“廢省”以形成全國和縣兩級民主政治在制度化分權基礎上運作的大體框架。這當然僅僅是初步的討論,很多相關問題尚未涉及或展開。比如,“縣政中國”與經濟運作的相互契合問題,廢省之後相鄰的多個縣之間的合作與協調,改革以來實行的“市管縣”體制的利弊及其改造問題,“縣政”體制下大城市的政治和行政問題等等,都需要深入探討。但是,哪怕是本文這種初步的討論,也是一種具有制度創新意義的變革思路。筆者一直認為,在中國已經實行了多年的經濟改革和應該實行的政治改革之間,其實是存在具有所謂“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21]基礎的穩妥的民主化道路的。那種認為政治變革一定產生混亂、而民主化會造成中國動蕩乃至分裂的擔憂,其實只是一種杞人之思。
20年來中國法官違法犯罪問題的分析
喻中
山東大學法學博士
一、最高人民法院歷年工作報告顯示的數據
二、法官(法院幹警)違法犯罪的基本特點
三、法官違法犯罪與制度環境的關系
筆者通過對歷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發現,20多年來,中國法官的違法犯罪現象基本上呈上升趨勢。本文擬說明這一分析的數據來源和分析結果,並試圖分析這種現象的社會根源。
美國學者德沃金說:“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帝國的王侯……。”[1]
這種說法是對法官在司法領域中重要地位的一種張揚,當然也有其“法官中心主義”的英美文化背景,與當代中國的歷史傳統與法律現實並不完全吻合。但這類說法提醒了我們,司法和法治是如何依重法官的施為。事實上,無論是西方各國還是當代中國,盡管大多數“紙面上的法律”都來自國家立法機構,但真正與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關的“活的法律”,卻體現在法官的宣告中。在現實生活中,人們更多地把法官而不是立法者看作是法律的更為具體的代表。因為,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最終還要通過法官的運用,才能向社會公眾傳遞出法律條文字里行間所包含的真實信息。法官對法律的宣告活動以及法官的其他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就代表了法律的具體的、真實的內容。因而,分析法官如何履行職責、如何施為,是觀察中國的司法與法治狀態的一個窗口。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0年代以來,司法腐敗問題受到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與批評。那麽,司法究竟有多腐敗?能不能用具體的數字來說明?本文通過對法官違法犯罪現象的實證研究,用法官違法犯罪的統計數據,揭示出司法腐敗尤其是法官違法犯罪的一個側面,以及其中的一些規律性現象,同時也對法官違法犯罪現象的原因作初步的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歷年工作報告顯示的數據
筆者所搜集的有關中國法官違法犯罪的數據,全部來自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歷年來向全國人大所作的“工作報告”。這些“工作報告”的全文均刊登在《人民日報》以及其他重要媒體上。[2]
筆者發現,從1986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每年一次的“工作報告”中均提供前一年法院系統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犯罪現象的統計數據。本文就是以這些數據為分析對象的,但對這些數據要略加說明。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負責人依照憲法每隔5年要換屆,在屆滿之年的“工作報告”中,卸任的負責人總要總結“5年來”的工作,因此換屆之年(如1988年、1998年、2003年)的“工作報告”常常只提供過去5年的合計數據,而不提供上一年的相關數據。比如,1988年“工作報告”提供的數據是:過去5年來(即從1983年至1987年)共有2,171名法院工作人員受到黨紀政紀及刑事處分,其中受刑事處分的有230人。同樣,1998年“工作報告”說:過去5年里(即從1993至1997年),法院工作人員受刑事處分的有376人。用5年累計數減去以前4年的年度數字,可以得出1997年受刑事處分的人數(145人)。此外,有時“工作報告”不提供絕對數,而只提供相對數,造成了統計分析的困難。例如,2003年發表的“工作報告”說:“5年來,全國法院違法違紀人數逐年減少,已從1998年的千分之6.7下降到2002年的千分之2。”但是,由於未公開全國法院幹警的確切人數,用這兩個比例數就無法推算所需數據。
其次,數據的範疇和口徑前後不一,增加了統計對比的難度。在20多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中,只有部份年份的數據區分了審判人員與法院其它工作人員違法犯罪的情況(詳見表二),其它年份的工作報告只籠統公布了“法院幹警”的違法犯罪數據,而未明確區分法官與法院其它工作人員。“幹警”中的“幹”(即“幹部”),大體上包括審判人員和法院的行政管理人員,也可能包括法警中的警官,甚至“以工代幹”的法院“幹部”。這種多年沿襲下來的範疇其實含義混亂。例如,區分了審判人員與法院的行政管理人員並不等於就區分了法律專業人員與非法律專業人員,也不代表法律上的“內行”與“外行”之別,在很多情況下彼此是相互交錯的。法院的有些行政管理人員其實受過正規的法律教育,而相當多的審判人員(包括一些審判員、庭長、院長、副院長等)卻壓根兒未受過任何法律專業訓練。[3]
因此,嚴格地說,本文所分析的“法官”違法犯罪數據,其實並不完全準確地代表了違法犯罪的法官人數。不過,筆者以“法官”代稱最高法院“工作報告”所稱之“法院幹警”,並非毫無理由。首先,“法官”是“法院幹警”中的主體部份。其次,在法院內部,法官與其它行政人員的工作有時會交叉,例如,有些行政管理人員、書記員在“嚴打”期間甚至平時也參與辦案,而大多數政工幹部或行政人員作為同級人大任命的審判員甚至審判委員會成員,事實上也在行使法官的職能。再次,在公眾看來,法院里的法官與其它行政管理人員並無明顯的區別。盡管如此,筆者下文中的分析還是根據不同的語境,盡量在法官與法院幹警之間地作出適當的區分。
筆者從不同的角度考察了法官或法院幹警違法犯罪的情況。“表一”列舉了近20年來“法院幹警”被追究刑事責任與被黨紀政紀處分的情況。“表二”專門列舉了法官(即審判人員)違法違紀、犯罪的情況。“表三”列舉了法院開除或清退法院幹警的情況。“表四”列舉了法院領導違法違紀與犯罪的情況。“表五”列舉了法官違法犯罪在法院內部的縱向分布。
表一:法院幹警違法違紀犯罪數量統計表
(單位:人)
年份
黨紀政紀處分人數
刑事責任追究人數
合計
1985
346
34
380
1988
333
18
351
1989
659
31
690
1990
887
25
912
1991
20
29
49
1992
138
157
295
1993
797
53
850
1994
1,047
47
1,094
1995
890
72
962
1996
992
59
1,051
1997
145
1998
2,291
221
2,512
1999
1,377
73
1,450
2000
1,292
46
1,338
2001
995
85
1,080
2002
2‰
說明:1、相關數據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歷年工作報告。
2、工作報告中沒能提及的數字為空缺部分。
表二:法官(審判人員)違法違紀犯罪情況統計表
(單位:人)
年份
追究刑事責任的
審判人員以及在
幹警中的比例
受黨紀政紀處分
的審判人員以及
在幹警中的比例
違法違紀及犯罪
的審判人員以及
在幹警中的比例
1988
6
33.3%
164
42.8%
170
42.4%
1989
11
35.5%
1990
7
28.0%
326
36.8%
333
36.5%
1991
15
51.7%
1992
44
28.0%
32
23.2%
76
25.8%
1993
35
66.0%
1994
34
72.3%
1995
61
84.7%
1996
50
84.7%
說明:基本數據來自相關年份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表三:法院開除或清退幹警情況統計表
(單位:人)
開除
清退不合格人員
清退編外人員
1991年
20
1992年
138
1993年
4,221
2,609
說明:基本數據來自相關年份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表四:法院院長副院長違法違紀情況統計表
(單位:人)
年
份
受黨紀政紀處分人數
被追究刑事責任人數
1998
28 (1+7+20)
3 ( 1 + 0 + 2 )
2000
34 (5 + ? + ? )
2001
? ( 3 + ? + ? )
說明:1、基本數據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2、括號內的三個數字分別表示高級法院、中級法院、
基層法院的院長
副院長人數,不詳之處以“?”代替。
表五:法院幹警違法違紀縱向分布情況統計表
審判任務
審判人員
違法違紀
基層法院所占比例
80%
80%
80%
說明:1、基本數據來自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工作報告。
2、只有審判人員違法違紀的比例,沒有單獨的犯罪比例信息。
“違法違紀”中是否包括了“犯罪”,存疑。
二、法官(法院幹警)違法犯罪的基本特點
通過以上數據可以看出,近20年來,法官、法院幹警違法犯罪的現象呈上升趨勢。具體地說,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首先,法院幹警違法犯罪的絕對數基本上呈上升趨勢。通過“表一”可以發現,1980年代後半期,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法院幹警數年均為28人。到了1990年代以後,年平均數迅速攀升至82人,幾乎是1980年代的3倍。再加上被黨紀政紀處份的幹警人數,這種上升趨勢更為明顯。
其次,法官(審判人員)違法犯罪的絕對數以及在法院幹警違法犯罪總人數中的比例都呈上升趨勢。“表二”顯示:法官(審判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數從1988年的6人上升到1996年的50人。1980年代後期,法官(審判人員)犯罪人數占法院幹警犯罪人數的三分之一左右;而到了1990年代,法官(審判人員)犯罪人數上升到幹警犯罪人數的三分之二甚至更高。1995年是《法官法》頒布並生效的年份,本年度及次年法官犯罪在法院幹警犯罪總數中所占比例達到了有史以來的最高點(84.7%)。這組數據表明,《法官法》的制定和頒布在遏制法官違法犯罪方面的意義不宜高估。
再次,法官中的領導幹部(院長與副院長)違法犯罪的數量與級別呈上升趨勢。盡管相關數據不夠具體、細致、完整,但通過“表四”仍可以看出,到了1990年代後期,受黨紀政紀處分的法院院長(副院長)人數仍有增多的趨勢。特別是受處分的省級法院院長、副院長,1998年為1人,2000年達5人,2001人也有3人之多。
第四,法官(審判人員)違法犯罪現象在各級法院分布基本均勻。“表五”中的數據說明,基層法院的審判人員占國家各級法院全體審判人員的80%,承擔的審判任務為80%,違法違紀的數量也占80%。也就是說,從發案率來看,各級法院大致相當。中級以上法院的法官與基層法院的法官相比,在違法犯罪的概率上,基本上沒有差別。
最後,1990年代以後,法院開始有意識地清理“不合格”的幹警,力度明顯增強。“表三”的數據說明,1990年代初期的清理還是小規模的,針對的是個別幹警。但到了1998年,被清退的不合格人員與編外人員猛增到6,630人。這一年,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幹警的數量達221人,受黨紀政紀處份的達2,291人,也是近20年來之最。盡管用了如此“猛藥”,但在接下來的3年(1999年-2001年)里,法院幹警違法違紀與犯罪的數量仍達到較高的水平,年均分別達1,221人(違法違紀)與68人(犯罪),也就是說,法官、法院幹警違法犯罪問題並未得到遏制。
三、法官違法犯罪與制度環境的關系
在法治國家,法官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守護者,模範守法無疑是一個基本的要求。[4]
為什麽在中國,法官或法院幹警的違法犯罪卻越來越嚴重呢?是缺少相關的法律、規章與制度嗎?恐怕不是。早在改革開放初期的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就提出了“8個不準”,對法院幹警的違法違紀犯罪行為作了具體而嚴格的規定。針對其它犯罪主體的相關法律法規(比如刑法)也同樣適用於法官或法院幹警。此外,現行法律體系中還有眾多專門針對司法人員違法犯罪的特別規定(比如《法官法》第30條)。可以說,近20來年,立法機關與最高司法機關針對法官或法院幹警的違法或不當行為已經作出了疊床架屋的禁止性規定,各種制度也不可謂不細密,甚至連“拒吃請”、“拒說情”、“拒受賄”多少次都有詳細的統計報告制度。[5]
如此細密的法網,卻並未使法官或法院幹警的違法犯罪現象得到根本的遏制,其背後的原因恐怕就不是“法制不健全”幾個字可以概括得了的。
法官的違法犯罪現象與當代中國的制度環境顯然有很大的關聯。在數量眾多的有關法官違法或司法腐敗的當代論著中,論者總是習慣於從法官或法院的角度找原因。其實,法官的違法犯罪現象以及推而廣之的司法腐敗問題,也是當代中國法官所置身於其中的制度系統的產物。從司法實踐中看,當某個訴訟案件一經起訴到法院,特別是到了承辦法官手上之後,總會有人通過各種渠道直接或間接地向法官“打招呼”,至於“打招呼”的目的,無非是影響司法過程,從而獲得對自己有利的判決結果。
在這些“打招呼”的各種角色中,既有普通公眾,更多的則是一些公共權力或其他權力的掌握者。普通公眾向法官或法院“打招呼”,主要憑借的是所謂的“人情關系”,比如同學、同鄉、戰友等熟人關系,這種類型的
“打招呼”,確實可能導致法官違法裁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更多的試圖影響司法甚至操縱司法的“招呼”,則來自於各種各樣的實權人物,有的還是以“組織上”的名義出面。在某些案件中,他們甚至可以直接要求法官或法院按照他們的願意作出判決。
如果這些實權人物或實權機構,對於法官本人的升遷、法院的人事任免或經費撥付,擁有某種決定性的支配權的話,那麽,對來自這些機構或個人的幹預,法官或法院除了屈從之外,不大可能還有別的選擇。而且,在現有的制度系統中,對法官或法院享有支配能力的機構與個人,既有制度上明文規定的主體(比如人大),也有制度上沒有明文規定的主體(比如財政局),它們都可能對法官或法院構成實實在在的支配能力。顯然,在這種情景下出現的司法不公或法官違法裁判,未必是法官本人的意願,也不是法官能夠自主決定的,當然更不能稱為嚴格意義上的司法腐敗,其實質是其他機構的腐敗在司法領域中的延伸。[6] 它呈現出法官違法裁判的表象,但在這種表象的背後,則是其他機構的權力濫用。
最後,法官的違法犯罪現象也與制度系統對法官的角色定位有關。從應然的意義上看,法官的唯一使命是嚴格地服從法律,公正地依法裁決,或者說,法律應當是法官的“唯一上司”。然而,在既有的制度系統中,法官常常要為各種“中心工作”服務,要為不斷變換的目標“保駕護航”。例如,在強調“階級鬥爭”的時代,法官、法院、法律都成了“階級鬥爭”的手段,法官的角色期待是為“階級鬥爭”這個目標服務。而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年代,法官的角色又被重新定位為經濟建設的“保駕者”與“護航者”。除此之外,各種臨時性的任務,都可能使法官成為一個全新角色的承擔者。換言之,法官不但要服從法律,同時也必須服從其他多種目標。當法律的期待與其他目標的期待相互沖突的情況下,常常會使法官做出與法律不一致的行為選擇,由此導致另一種形態的違法裁判或司法不公。
論中國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
洪朝輝
美國賓州西切斯特大學
一、中國農民土地產權貧困的制度因素
二、農民土地使用權利的貧困
三、農民土地處分權利的貧困
四、農民土地收益權利的貧困
五、農民土地產權貧困與農民的生活貧困
六、農民土地財產權力貧困的治理方向與選擇
權利貧困(poverty of
rights)是中國農村貧困現象的主要原因,而農民權利的貧困主要表現為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本文分析了農村土地產權的三大特征,即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置和多元,國家壟斷的土地處分權的膨脹和隨意性,以及農戶實質享有的土地財產權的被剝奪,這三點構成了農民土地財產權利貧困的制度因素。筆者進而將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貧困分為土地的使用權利、處分權利和收益權利的貧困等3類,逐項加以分析,從而討論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缺失與農民貧困化的因果聯系,認為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直接導致了農民的失地、失業、貧困、無家可歸、苛捐雜稅以及失去社會保障。筆者借鑒美國的歷史經驗與教訓,在本文中提出了解決中國農民土地財產權利貧困的3大方向和選擇。
從美國的歷史經驗來看,民眾的貧困一般可以分為物質貧困、能力貧困、權利貧困和動機貧困四大類。[1]
物質貧困是指狹義的貧困,其主要特征是溫飽得不到保障;能力貧困是由於文化、教育、技能的不足而導致謀生、求職能力的缺乏,並由此出現經濟貧困,屬於“想工作,但沒有能力工作”所造成的貧困;權利貧困是指制度層面對部份人群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限制和歧視所導致的生活貧困,屬於“想工作、能工作,但沒有權利和機會工作”所導致的貧困;動機貧困的主要表現是依賴福利、懶於工作,屬於“有工作、能工作,但不願工作”所導致的一種貧困。目前,中國的農民既有物質貧困的一面,也有能力貧困的問題,至於動機貧困則尚未成為突出問題。[2] 但是,容易被人忽視的一大貧困現象則是農民的權利貧困,它正在成為中國農民貧困的一大根本原因。
長期以來中國農民的權利貧困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參與權利的貧困,農民的選舉權利僅及城市居民的四分之一,政府安排各級人民代表名額時,農村社區人民代表的人數僅及居民人數相當的城鎮社區人民代表人數的四分之一,換言之,4個農民的選票只相當於1個城鎮居民的選票[3],這種情況還不如美國黑奴所享有的五分之三的代表權和選舉權(60%)[4]。二是遷徙權利的貧困,戶口制度成為農民自由遷徙的“緊箍咒”。三是社會保險權利的貧困,農民不得享受社會保險,在中國長期以來就是一種“常識”。四是教育權利的貧困,農民的子女不得與城市居民的子女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權利。五是醫療保險權利的貧困,農民不能加入國家的醫療保險體系。六是抗爭權利的貧困,農民的上訪、示威受到現行法律和政策的嚴格限制。七是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這些都可以歸納為公民權利的貧困,農民不能與城市居民一樣享有公民的起碼權利,此乃最具中國特色的歧視。限於篇幅,本文將側重討論中國農民目前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
原湖北省監利縣棋盤鄉黨委書記李昌平2002年1月出版了《我向總理說實話》一書,他揭露了農村社會的真相,強調“現在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筆者認為,這一現象的根源其實就是農民的權利貧困,而權利貧困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是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不斷遭到來自政府、農村自治組織和其他勢力的“合法”剝奪和非法侵犯。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土地處分權和土地收益權。土地使用權是指按照土地的性能和用途利用土地的權利;土地處分權主要是指處置土地財產、改變土地用途的權利,它是法律賦予土地使用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權利;而土地收益權是指在土地上取得某種經濟利益的權利,土地使用人可以通過在土地上生產或土地租賃及土地轉讓取得經濟收入和孳息。[5]
土地使用權是土地財產權的基礎,土地處分權是土地財產權的象征,而土地收益權則是土地財產權的實質。所謂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就是“農民使用土地、處分土地和獲取土地收益的權利被排斥或剝奪,因而缺乏獲取土地使用權、處置土地財產、決定土地用途和享受土地轉讓收益的應有權利”。
一、中國農民土地產權貧困的制度因素
過去半個世紀以來,中國農民的土地產權經歷了3次歷史變遷。1950年代初,土地改革使農民有了土地所有權,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但好景不長,1950年代中期推行初級社、高級社和人民公社,又逐步剝奪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完成了由私返公的土地集體化[6]。直到1980年代初,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才對土地產權作了一次不徹底的變動,於是農戶重新獲得了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但仍然沒有完整的所有權[7]。1990年代以來,由於政府大規模的征地、各利益集團無止境的圈地,導致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日益喪失,廣大農民再度淪為無地無業的赤貧者[8]。目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利和經營權利正面臨著來自三大方面的威脅,即政府征地、利益集團圈地和所在鄉村幹部賣地。
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的制度原因首先在於農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虛置,導致其農村土地法人地位的模糊和土地產權主體的多元,農村集體不能有效保護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在法律上,中國的《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和《農業法》都規定了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其基本要旨是農村土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9]。而農村集體所有的涵義包括3方面,即村農民集體所有[10]、鄉鎮農民集體所有[11]、以及村內兩個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農民集體所有[12]。但在現實中,“農村集體”或“農民集體”是一個看不見、摸不著的“抽象的、沒有法律人格意義的集合群體”[13],它不同於農民集體組織,也不是法人或自然人,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於是,在具體執法中,有關部門就把“農民集體”與農民集體組織混為一談,比較流行的做法是賦予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這一非經濟組織以法人地位,讓它掌握實際的土地所有權,控制所有“農民集體”的意志,而“農民集體”中的每一個農民卻失去了直接的參與權與決策權。這樣的制度環境為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腐敗、專權提供了條件;一個村的土地權利“含金量”越高,土地的所謂“集體所有權”就越有可能轉化為村幹部的個人支配權。[14]
其實,村民委員會並非集體經濟組織,它僅僅是一個社區自治團體,並不具備作為產權主體的法人資格。[15] 因此,有學者提出,應該剝奪村民委員會的經濟權力,還村委會作為一個村民自治組織的本來面目。[16]
除了村民委員會以外,其他一些集體經濟組織如鄉鎮企業等也要求行使土地所有權,它們可以不經農民集體的同意,擅自分割和瓜分農村土地,由此既導致農戶利益受損,也鼓勵和促使鄉鎮政府或村委會對鄉鎮企業進行行政幹預[17];而這種幹預對農民集體而言往往是“前門拒狼(鄉鎮企業)、後門進虎(鄉村政府)”,因為無論是鄉鎮企業、還是鄉鎮政府,都可能是農民土地權益的侵犯者。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多元和模糊,必然導致責、權、利的邊界不清,影響長期投資土地的動力,鼓勵各級政府隨意低價征用農村土地,影響農民對土地收益和風險的不穩定預期,並最終推動多元主體對農民巧取豪奪。[18]
這種不正常的制度架構導致農村的土地產權出現了兩個荒誕現象。其一,作為“農民集體”組成要素的農民個體事實上不能履行土地所有權。盡管農民無時無刻不想爭取和保護自己的土地權利,但在政府眼里,這些現實存在的“個體”是完全可以忽略的,政府只承認那看不見、摸不著的“農民集體”。因此,被那個抽象的“農民集體”取代了的農民個體及其群體就始終無法成為土地所有權的法律主體。其二,由於法律上規定的土地所有者是一個虛幻的“農民集體”,它自然不可能具備法律人格,更不可能具體行使對土地的有效監督和管理,這樣就事實上造成了司法意義上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置。[19]
針對這種荒誕的現象,有人提出,應該在法律上將“農民集體所有”解釋成“農民共同所有”;然而,“農民共同所有”的實質就是私人所有,這與憲法堅持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性質是對立的。[20]
顯然,如果不改變現有憲法的所有制規定,法律上土地產權規定的故意模糊、法規執行的隨意性和行政部門的專斷,就是必然的結果;而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被侵犯,並且由於農民土地權利的貧困日益導致農民物質生活上的貧困,也就難以避免。除了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多元、虛置和模糊以外,無限膨脹的國家權力和隨意無常的政策法規,也影響了村民自治組織代表農民、保護土地的能力,導致村民與國家機構在土地權利博弈的遊戲中往往處於必敗的地位。[21]
表面上,中國的憲法規定“農民集體”享有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但憲法的修正案、《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對這種虛擬的所有權作了致命的限制,導致“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成為一種擺設。這些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買賣和轉讓土地[22],也不能出租和抵押土地[23],但國家可以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24]。除了國法之外,一些由政府、政黨和行政機關所制定的“土法”和政策法規對“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還有種種幹預和限制,不僅無所不包,而且隨意性極大,具有超越法律的效力。[25]
這樣,在各類法律和法規的重重限制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產權徒有其名,並無其實。首先,名義上的“土地所有人”其實沒有土地的處分權,不得自由買賣、租賃、轉讓和抵押土地,而實際上控制著農村土地最終處分權的是政府,只有經過政府征用之後,“農民集體”才能轉讓所屬土地;其次,土地所有者並沒有土地的收益權,因為政府征用土地時發放的補貼只是一種政府單方面規定數額、用行政強制手段迫使農民接受的一次性“補償”,由於“農民集體”根本無法對屬於自己的土地自主和自由地定價,政府計算“補償”時往往會低估土地真正的市場價值,農民卻不能拒絕接受這種按十分不公平的價格計算的“補償”;再次,在政府與農民就土地權益所作的博弈中,政府永遠處於超越法律的絕對優勢地位,具有“天然”的自行賦予的強制力和決定權,農民無法與行政權力的控制者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土地是否征用、土地征用的用途和征用價格,只能而且必須服從政府的意志。
由於“農村集體”的土地產權法律上的模糊和虛置,導致農民難以利用現有的法律與法規抵制各利益集團利用“國家”的名義對農民土地所有權的侵犯,結果“農民集體”所擁有的土地所有權出現了有限、虛擬和無力自保的特徵;而政府或一些濫用“國家”名義的既得利益集團,卻成了農村土地的終極所有者、最高仲裁者和絕對控制者。[26]
影響農民土地經營權利的另一基本因素是農民所擁有的實質性的土地產權不被尊重和承認,影響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的有效運用,導致農民經營土地權利的貧困。目前在理解農民的土地權利問題上,存在一個流行的誤區,以為由於農民個人沒有土地的所有權,所以他們就沒有土地的財產權。
其實,所有權不等於財產權,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權、使用權、流轉權和收益權事實上已經構成了實質性的土地財產權。[27]
2003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允許“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28]
也就是說,農民依法享有對土地的支配權和處分權。由此可見,目前農民所合法擁有的土地承包權是一種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的結合,應該被界定為一種特殊的和實質的土地產權。[29]
既然“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是虛置的,那麽農戶的土地使用權就應當具有相對的實質性和獨立性。土地使用權應該作為獨立的財產權,可以創造財富、收獲地租、索取剩余。隨著現代產權理論的發展,財產權越來越傾向於被定義為控制權[30];誰擁有控制權,誰就擁有實質的產權。既然農戶所合法地擁有土地使用權、承包權和流轉權,這些法定權利實際上已經取代了“農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使土地所有權高度弱化,並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了實質性的分割。[31]
但是,在征地和非法圈地的狂潮中,農戶的土地產權遭到了無情的剝奪與侵犯,農民們不僅難以保障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占有權,更無法維護自己應有的對土地的處分權和收益權。而且,由於現行法律對“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也未作明確規定,更不能有效地保障農民的土地權利免遭侵犯,結果依附於土地所有權的農戶土地使用權和承包權,自然也就處於朝不保夕的危險境地。同時,在現實中,一方面農民日益將土地的使用權視為實際的所有權,視地如命,誓死保衛;但另一方面,面對政府的征地和外力的“侵犯”,農民往往只能消極性地抵制,“表達他們對社區之外占有土地的不承認,造成保護合法產權的高額成本,並因此使土地貶值”[32],最終的受害者其實還是農民本身。
由於“農民集體”事實上無法履行土地所有者的法人職能,農戶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又得不到保護,加上政府和各利益集團對農村土地的不合理、不公平的征用,導致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和經營土地權利不斷受到排斥和剝奪,農民的貧困也因此成為必然。[33]
二、農民土地使用權利的貧困
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是農民土地產權的基礎和核心。沒有土地的使用權和承包權,農民的土地產權就成為空話,農民的土地處分權和收益權也就無從談起。顯然,農民使用土地權利的有無、多少和長短,直接影響農民的經濟收入與物質利益。盡管在理論和法律上,中國的農戶好像合法地擁有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但在現實中,農民承包土地的權利處處受到侵犯和歧視。[34]
首先,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利經常被剝奪和歧視。目前,農村婦女不僅在土地承包的數量上與男性農民不同,而且在土地承包期內,若婦女出嫁,她們的承包地往往被沒收。[35]
“中國婦聯”婦女研究所的研究表明,承包責任田、土地入股分紅、征用土地補償、宅基地分配這4大權益是農民立身存命的根本,但農村婦女卻往往難以享受,其應有權利還常常遭到侵害。尤其是適齡未嫁女、有女無兒戶、外村娶來的媳婦和“農嫁非”的出嫁女,這4種婦女群體是農村土地承包和承包調整中權益最容易遭到剝奪的一群。“中國經濟改革研究院”課題組在問卷調查中發現,有7.2%的受訪婦女目前沒有土地,其最主要的原因分別是“出嫁後失地”(占45%),“國家征用後失地”(占17%),從未分配過土地(占31%)。進一步的分析發現,在出嫁女、離異婦女、喪偶婦女這3類婦女群體中,每個群體的土地權益依這一排序由前向後遞減。[36]
其次,對承包土地的變動實行行政強制手段,土地的發包和調整程序不公正、不透明。例如,對外出務工農民的承包地往往非法剝奪,抵頂欠款。同時,隨意改變農民的承包土地現狀,往往行政性地任意規定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經常在村委會負責人變更時隨意解除、改變土地承包合同。另外,當第一輪耕地承包合同期滿後,地方當局拒不落實第二輪承包的政策(將土地承包期延長到30年),並拒不發放土地承包權證書,導致農民的承包地長期處於“非法”狀態。一些地方還對農民的承包地實行雙重強制,一方面強行收回農民的承包地,強迫實行“土地流轉”,強制租賃農戶的承包地,或迫使承包方放棄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另一方面又強力阻止農民依法轉讓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在這方面人為設置重重的行政障礙,不許農民的土地脫手。[37]
再次,地方各級政府對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利往往保護不力,導致農民的冤屈無處伸張。[38]
一些地方行政、司法機關和村級自治組織對侵犯農民土地使用權和承包權的現象,故意擱置不處理,實行“五不”政策(一是基層法院不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訴訟;二是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機關不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請求;三是鄉(鎮)政府不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四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農民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來信來訪;五是村級組織不執行仲裁、司法結論,或名義上執行,實際上拖延不辦)。[39]
最後,目前流行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理念是農民將所承包的土地在相關企業中入股,長期分紅。例如,自1996年起,四川省三聖鄉紅砂村采用土地入股方式,參與花卉公司的花卉種植;到2003年8月,紅砂村將所有的1,100畝土地以出租形式入股,農民的好處包括各大花卉公司每年支付村民每畝1,500元的租金、村民將獲得由土地承包權入股的保底分紅、出租土地的農民還可以在花卉公司工作。[40]
但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後,農民不再直接擁有土地財產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變為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中的股份。這樣,建立在股份收益上的保障和過去建立在土地實物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障,有了很大差別。後者的保障相當於物權的保障,而前者的股份收益保障僅僅是一種債權保障,其保障程度取決於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收益水平和股份分紅,很不穩定。一旦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效益不佳,股份分紅很低,而農民又難以收回自己的土地,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必然受到侵害。即使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效益很好,在“集體股”一股獨大的情況下,企業內部很容易形成少數村幹部“內部人”控制的局面,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也同樣會受到侵害。[41]
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是農民生存和發展的根本,口糧田是農民的保命田,更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社會保險,而責任田則是農民改善生活的基本手段。一旦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遭到剝奪或使用權受到侵害,農民的貧困就難以避免。
三、農民土地處分權利的貧困
農民是否享有對土地財產的處置權利和對土地用途的決定權利,是農民土地產權的象征,也是土地使用權的一大標志。但現行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常常嚴重侵犯農民對土地的處分權。
首先,農民缺乏自主決定土地用途的權利。現行的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同時法律“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42] 另外,依照《土地承包法》第17條的規定,農民有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43]
這樣,農民的土地就只能用於農業,哪怕是無利可圖、增產不增收、賠本經營;而且各級政府部門都有權幹涉農民自主安排的生產經營項目,或強迫農民購買政府部門指定的農用生產物資,乃至規定農民必須按政府部門指定的渠道銷售農產品。[44]
限制農民改變土地用途的此類規定已經成為農民貧困化的一大原因,因為目前中國農村的耕地收益呈邊際遞減狀態,無論農民投入多少人力物力,在現有土地上的耕作收益仍然無法滿足農民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若強行規定農民只能將土地用於農業經營,無異於強迫農民維持貧困的生活。權利的貧困影響了機會的貧困,而機會的貧困直接導致財產的貧困。
其次,農戶轉讓土地的權利也受到法律限制,制約了農民轉營其他行業或遷居進城的機會。在東南沿海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地區,農村居民另有謀生途徑,往往沒有足夠的精力從事農業生產,但還是要承擔由土地帶來的稅費,因此土地已成為負擔。[45]
盡管《土地承包法》允許土地流轉,但目前農村土地所有權虛擬的問題並未解決,而且土地的最終處分權仍然為政府及其代理機構所控制。所以,農民的承包地能否自由和公平地流轉,顯然面臨相當多的障礙。[46]
《土地承包法》雖然規定“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但同時又規定,“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47]
這樣的制度限制要求農民進城時必須無償地放棄承包地,這樣就使進城農民以往在土地上的投資無法通過土地買賣收回,也令尚未進城的農民失去在土地上投資的興趣。更重要的是,這一限制實際上是對進城農民土地流轉權利實行不公平的剝奪,結果是他們一旦進城就成為名符其實的無產者,甚至可能淪為城市貧民。[48] 這樣的規定事實上阻礙了農村居民進城謀生。
再次,越演越烈的政府征地也嚴重剝奪了農民處分土地的自主權,成為造成農民貧困的一大根源。1990年代以來,中國的“圈地運動”造成數千萬農民失地失業,平均每年流失的耕地數量為1,000萬畝以上,人為征、占耕地數量為500萬畝,按人均2畝耕地計算,13年間失地農民數量至少達6,500萬人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提供的數據表明,1987年至2001年,中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3,394.6萬畝,其中70%以上是征地,這就意味著至少有2,276萬畝耕地由原來的農民“集體所有”變成了政府所有。按照《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間,占用耕地將超過5,450萬畝,這意味著失地農民的隊伍還將急劇擴大。[49]
這種運用國家權力對農民及其“集體”土地產權的征用,充滿了不公正、不公平和不合理。現行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而且“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50]
這樣,“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就隨時可以被政府以“征用”為理由而變成“國家所有”,然後政府再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建設單位[51],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處分權實際上掌握在政府手中。雖然各國都有政府征用土地的制度和實踐,但中國這種“征用”卻與各國的正常情況不同。在中國,“征用”農民的土地常常是借助政府的行政權力對農民強制性剝奪,而且“征用”的目的也未必是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目的,而可能是政府部門與房地產開發商勾結強占民地圖謀暴利。
例如,山東省升華玻璃廠需要建廠土地,當地政府於2003年2月強行征用山東省新泰市谷里鎮北谷里村一百余戶村民的口糧田。農民的這些承包地原來都有長達30年的承包合同“保障”,但當地一位土地管理部門的官員認為,雖然依照法律和規章制度,征地需要經過每個村民的同意並簽訂協議,但只要政府認為必要,哪怕只有村委會幹部的認可,國土管理部門也照樣可以發放征地文件和證書。在新泰市的這個強制征地案中,當地派出所竟然還出動了6輛警車,將不同意征地的農民拘留了十幾天。於是,盡管征地手續尚未辦妥,升華玻璃廠就在這塊搶占的土地上舉辦動工的奠基儀式了。
由於不少地方政府官員急於取得政績以謀求升遷,所以往往在資金和土地尚未準備妥當、項目可行性研究也未完成的情況下,就強行推動一些工程項目的開工,於是就出現了對農民的土地“先用後征”的違法用地情形,甚至到了工程剪彩時征用土地的手續還未完成,就連一些國家重點工程也是如此。[52]
第四,農民的土地產權日益成為私營企業“圈地”的犧牲品。目前將農民的土地納入私人的公司化經營已經成為一種趨勢。不少村委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往往越俎代庖,搞“捆綁式”的土地流轉,不讓農戶與有關的公司或企業直接談判,侵犯了農民的自由意志與參與權利,這樣在農村土地市場發育的過程中土地的真正所有者農民卻不具備市場主體地位和自主決策權利。
在農民與公司的談判過程中,任何徹底放棄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的合同都會傷害農民的根本利益。有專家指出:如果能夠通過“公司+農戶+基地”的方式組織生產經營和配置土地,就應該盡量不實行土地租賃或土地轉讓;如果適宜與農民簽定產品合約的,就應當盡量不簽定土地要素合約;如果適宜短期土地租賃的,就盡量不簽定長期土地租約。[53]
但在許多情況下,公司與農民談判時並不遵行這3條原則,經常損害農民的權益。中國農業部副部長齊景發也認為,正在興起的“公司+農戶+基地”的發展模式,將使這些“基地”上的農民從此演變為“基地”的依附,其產品的供銷渠道完全由這些公司控制,農民將失去選擇權和自主權,僅僅成為“基地”的生產工具。[54]
在推進農業的公司化、企業化、產業化經營中,一些公司、企業進入農業的真正目的並不是經營、開發農業,而是為了圈占並長期支配農民的土地。這些公司、企業與鄉、村幹部合謀聯手,以“促進土地規模經營、發展農業產業化”為借口,由集體經濟組織出面,將農民成千上萬畝的土地強制收回或租回後,再長期承包或租賃給這樣的公司、企業,從而達到長期控制農民土地的目的。農民試圖收回自己的這些承包地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他們的就業和生活可能失去保障。[55]
另外,公司化的農業經營可能會構成對家庭經營的不公平競爭,將打擊相對落後地區的農戶經營者,使其難以生存而日益走向貧困化。[56]
第五,農民的土地處分權還不斷遭到基層農村政府和村委會組織的侵犯。由於農民在土地流轉和處置過程中的發言權和參與權被剝奪,結果基層政府和村委會組織在這方面的權力膨脹,“黑箱作業”大行其道。[57]
據中國農業部副部長齊景發介紹,至2000年年底,中國已有98%的村民組實行了第二輪土地承包,確認土地承包期為30年的占92%;然而,此後3年中,全國農村已有5%以上的土地被轉包、出租或出讓,在東部省份更達到10%以上,這種大規模的土地流轉多以強制流轉和超期流轉的方式進行,為農村幹部的腐敗提供了溫床。[58]
這方面的一個惡劣的案例是,湖南省臨澧縣陳二鄉政府強行收回了農民的1萬畝承包地,廉價租賃給湖南洞庭白楊林紙有限公司種植楊樹,交換條件是這家公司支付的土地租金交給鄉政府支配。該公司和陳二鄉政府簽訂的合同明顯不利於農民。按照鄉政府簽訂的這個合約,陳二鄉必須為企業提供相對集中連片、而且適宜三倍體毛白楊生長的土地1萬畝,租賃時間為20年,土地租賃價格僅為每畝128元,土地經營權證交企業持有。為了“落實”合同,陳二鄉政府采取了強制手法,先讓各村報了一份“土地租賃簽約委托書”,從而命令各村“全權委托鄉人民政府與湖南洞庭白楊林紙有限公司統一簽訂租賃合同”;接著各村委會又對農戶承包地作了大調整,每人僅留7至9分口糧田,其余土地一律交給村委會,並要求農戶在統一印制的“土地流轉申請書”上簽字、按手印。鄉政府從該公司取得了這一萬畝土地的租金後,根本不給土地的合法主人──農民,而是用抵銷農民“欠”鄉政府和村委會稅費的名義,把這筆地租留給鄉政府開支了。[59] 顯然,農民一旦失去了土地的處分權和自主權,必然在生活上淪為貧困群體。
四、農民土地收益權利的貧困
農民的土地收益權是農民土地財產權的實質,如果農民不能有效地擁有土地收益權利,對他們來說土地就只是一種沒有價值的擺設。由於土地是有值物品,所以土地使用人和承包人可以而且應當通過處置土地和轉讓土地使用權而獲得土地收益。[60] 但在現實中,農民的土地收益權無法得到保障,土地流轉的真正價值不能得到切實體現與補償。
首先,作為土地所有者的農民無法參與征地費用補償的決策過程,補償多少、何時補償、補償多久,完全由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確定。例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61],但在現實中,多數村委會往往不經過任何民主程序就將土地轉讓,並機動地長期用於對外發包,甚至故意泄露土地招標、承包標底的秘密,取悅於征地單位,從而讓村委會的經辦人獲取不當利益。[62]
其次,農民失去了被征用土地補償決策的參與權利,其經濟利益必然受損,在這種情況下,征地的補償標準普遍偏低。《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63]
而在浙江省湖州地區的白雀鄉,當地農民每畝得到的征地補償還不足2萬元,僅相當於白雀鄉2001年農民人均收入的4.2倍,比國家規定的少了一半。必須指出的是,農民失去的是永久的土地所有權,而土地征用者在二級市場上把低價征來的土地再拍賣給房地產開發商,一畝有70年使用權的土地地價就高達幾十萬元,這是一種超過容忍極限的對農民的殘酷剝奪。[64]
第三,征地單位和農村集體肆意克扣農民的土地轉讓收益。目前,在土地轉讓過程中一般是對村民集體和農戶這兩方面實行補償,許多征地補償費經過村委會截留後,實際到達被征地農民手中的已經很少。這種借助國家權力對農民的土地財產進行不對等補償的國家征用,直接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例如,湖北省襄荊高速公路荊州段給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是每畝500元,僅為法定最低標準4,800元的10.4%。浙江省上虞市2000年土地出讓收入為2.19億元,可付給農民的征地補償費僅為可憐的591萬元,只占總數的2.7%。而且,征地補償費還經常被層層克扣,湖北省襄荊高速公路征地補償費下撥後,被省襄荊公路指揮部克扣837萬元、被荊門市指揮部克扣1,502萬元、被荊門市東寶區克扣190萬元、有關鄉鎮共克扣1,192萬元,這筆補償費到農民手中之前已被截掉了45%。[65]
第四,有關部門還極力壓低地價,推行“廉地引商”政策,慷農民的血汗利益之慨,以“改善”所謂的投資環境。目前,不管是體現公共利益的國家重點工程,還是以營利為目的房地產開發,一概都是由政府以較低的價格強制性征用農村的土地,土地的這種低價流轉往往以低於正常水平的價格出租或發包,而農民得到的征地補償費遠小於政府收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樣做是不等價、不平等的土地產權交換,嚴重剝奪了農民的財產權利。同時,許多地區不惜犧牲農民利益,壓低地價,以地引商,普遍以“優惠政策競賽”來招商引資,他們只講“為老板鋪路”,不講“為農民服務”,寧可得罪農民也不願得罪投資商。[66]
而且,由於土地征用成本低,部份地方出現土地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等現象,不僅浪費了大量土地,而且損害了農民的根本利益。[67]
中國國土資源部提供的數據表明,2002年上半年群眾反映的征地糾紛、違法占地等問題占信訪接待部門受理總量的73%,其中40%的上訪人訴說的是征地糾紛問題,在這之中又有87%反映的是征地補償安置問題。國家信訪局2003年受理土地征用的初次來信來訪案件高達4,116件,大部份也是集中在失地失業問題上,其中沿海地區的浙、蘇、閩、魯、粵5省占了41%。這意味著城市化和工業化速度愈快,失地農民問題就愈突出。安徽、江蘇等省土地問題專家和基層群眾普遍認為,“貨幣化安置”的通行做法不能使農民“失地有業”,農民也無法用這麽低的補償去創業。[68]
第五,不僅征地的決策不公開、征地的補償不公平,而且征地的補償標準不統一。中國農民長期信奉的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因此對同一地區不同補償標準的現象尤其敏感。目前,一些村民委員會往往對同一區塊或同一項目內不同用途的征地實行不同的補償標準,旨在取悅相關的政府部門和企業,換取更多的特殊優惠,其結果是農民為此付出相當大的經濟代價。例如,1998年,在浙江省湖州市湖織公路建設的沿線鄉鎮,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從0.45萬元/畝到0.60萬元/畝不等,而在同一區塊內的高速公路征地,則執行了1.35萬元/畝的征地標準;更有甚者,浙江省湖州市區的一個鎮以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為名,用土地置換戶口的辦法把934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鎮政府所有,而農戶竟然未得分文的土地補償費。這樣,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的隨意性和不一致性,導致農民持續不斷的集體上訪,嚴重激化了社會矛盾,影響了社會穩定。[69]
農民土地的價值在於能源源不斷地生產出農作物及其它物品。如果一畝農地生產作物的預期產出價值是每年1千元的話,那麽,這塊農地的實際價值至少相當於今後幾十年內預期產出價值的總和。征用具有長期使用權的農民的土地,不僅意味著取消農民當年的農產品預期收益,也剝奪了農民在這塊土地上今後幾十年的預期收益。[70] 土地乃農民的資產,剝奪農民的土地收益權利,就是剝奪農民的資產,而資產被剝奪就必然導致農民生活的貧困。
五、農民土地產權貧困與農民的生活貧困
事實證明,哪里有侵權,哪里就有貧困,權利貧困與生活貧困密切相關。上述的農民土地使用權、土地處分權和土地收益權的貧困,直接導致農民的生活貧困,加劇了農民的貧困化。[71]
民以食為天,食以土為本。農民的失地首先直接導致失業,因為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生產資料,被政府征用就意味著農民失去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意味著收入來源渠道的減少、甚至斷流。據浙江省湖州市城市規劃區內42個行政村的調查,2001年底集體耕地比1992年初減少41%,人均減少0.41畝。同期因土地被征用而需要安排就業的農村勞動力有1.12萬人,但通過政府協助安置的勞動力僅為806人,只占7.2%;除了失去土地後自謀職業者外,這42個行政村仍然有0.59萬人處於失業和半失業狀態,占53.1%。
土地被征用的農民因知識水平、文化素質、專業技能等方面的差異,無法與城市勞動力競爭較好的職位,在勞動力市場上必然處於劣勢地位,所以,失地、失業農民的收入水平與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不斷拉大。[72]
例如,在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潘墩村1千多農民當中,有700多人因征地而失去耕地。該村的失地農民有的去外村承包土地,有的騎摩托車非法拉客,有的則到處上訪。該市馬尾區儒江村村民倪仕炎說:承包地全被征掉了,我們現在是農民不像農民、市民不像市民,出門是寬闊的馬路、擡眼是工業廠房,雖有路可走,但無地生存。
各級政府之所以熱衷於征地,是為了“低征高出”、“以地生財”。[73]
例如,上海市開發浦東地區時,每征一畝糧田向當地農民補償2.3萬元,每征一畝菜地補償2.8萬元,然後平均每畝地再投入6至7萬元完成“七通一平”工程,土地征用及開發成本每畝不過10萬元,但政府將開發後的土地出讓給房地產開發商或工業企業時的售價卻是每畝20至30萬元,每畝獲利高達10至20萬元,是農民獲得補償費的許多倍。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陳錫文估算,計劃經濟時代的工農業“剪刀差”讓農民付出了6,000至8,000億元的損失,而改革開放以來通過低價征用農民的土地,最少使農民蒙受了2萬億元的損失。[74]
在江蘇省徐州市銅山縣,潘塘鎮兩山口村的農民1997年以前人均有1.3畝土地,1998年當地政府興建“食品城”開發建設項目,大量征用該村土地,現在村民人均只有0.4分地。當地一位農民於剛永久失去了3畝多土地的使用權,得到的補償費僅為1.5萬元,現在全家居住的地點雖然在行政區劃上改屬潘塘鎮街道辦事處管轄,但是他們還是農民身分,而且沒有了土地,只能靠打工生活。[75]
失地、失業必然導致農民收入急劇下降。在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前新宅村,過去全村人均1畝多地,當地為興建飛機場而征地後,每人剩下不足2分地。村幹部征地前保證每畝補償6,500元,但占了地後就變卦了。雖然補償費前後追加了20多次,但每畝補償額仍然不足3千元。而且,地一占,農民就被“一腳踢”了,全村無一人被安置就業。一位66歲的農民張桂生只好到城郊蹬三輪車拉貨,一天只能掙3、4元錢,他住在低矮潮濕的小屋中,屋里只有一袋面粉和一碟黴味撲鼻的腌鹹菜。安徽省阜南縣三塔鎮擴建、辦廠占去了大量良田,塔北村農民余立軍的5畝承包地被占掉2畝多,被鎮政府用於建設保鮮庫供3家企業之用。征地後起初由工廠每畝補貼余立軍300公斤糧食,按集市價格抵交他該納的稅費。但後來這個工廠垮了,7年多來失地補貼成了泡影,但他的2畝多承包地仍被企業的住宅區占用,他四處奔走卻投訴無門。[76]
失地、失業、苛捐雜稅不僅導致農民的收入減少,而且逼使他們離鄉背井、流入城市,成為城市貧民的主力。農民失去土地財產權利的直接後果是失去土地,而失去土地意味著無家可歸,許多當年有地有業的農民現在不得不加入城鄉的貧民階層。[77]
以四川省自貢市為例,1993年該市開始建設“高新技術開發區”,當初計劃征用土地10平方公里。10年來自貢“高新區”已經征用了約5平方公里的土地,其中緊鄰自貢城區的紅旗鄉有上千戶農民因此離開了生養了幾代人的土地。紅旗鄉處在城鄉結合部,原來這里的農民較為富足。以白果村八組為例,全村280人擁有土地303畝,主要種植糧食和蔬菜,再加上一些副業,農民的人均年收入達到2千元。自從1995年他們的土地被征用以來,農民領取的每人8千元安置費早已用完,現在只能自謀生路。例如,黃永農和村里的幾個農民只能靠在高檔住宅“藍鷹花園”的建設工地附近揀垃圾度日,每天最多掙5至6元錢。1995年征地前黃永農有1畝地,種植水稻和蔬菜,衣食無憂,再加上養豬養雞,每年能有2千元純收入。土地被占用後他每個月只能領到80元左右的生活費,這個數額比自貢市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143元還低得多。[78]
而且,從1997年開始,該村失去土地的村民又不得不失去世代居住的住房。幾百戶農民與“高新技術開發區”簽訂了房屋拆遷協議,暫時搬進了周轉房,但周轉房陰暗潮濕,屋頂漏雨,道路泥濘。失去土地的紅旗鄉農民曾經把今後富裕的希望寄托在“高新區”新開辦的工廠身上,期盼能早日進廠打工掙錢。可是,土地被征用5年多了,在這個所謂的“高新技術開發區”並未出現農民們期盼已久的工廠,反而是蓋上了成片成片的商品房。[79]
過去十幾年來,各地政府推動的“萬畝果園基地”、“中國蔬菜之鄉”、“某某開發區”等現象非常普遍,這都是以農民被迫低價出讓土地使用權為條件的。同時,農村基層政府政出多門,對農民不合理的集資、攤派、提留名目繁多,也構成了對農民權利的侵犯和對農民收入的掠奪。
除了失地、失業、稅費、貧困、無房以外,農民也沒有任何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這樣,失地、失業農民的生活就更加困難。[80]
眾所周知,中國的農村長期以來就從未建立過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們即使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地失業,而政府通過低價征地獲得了大量收入,但仍然未把失地失業的農民納入城市居民社會保障的範圍。現在,一些地方尚在局部試驗的農民養老、醫療、失業等基本社會保障體系的覆蓋率很低,而且這些試驗往往采取“農民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支持”的做法,農民們基本上不認同。一項統計表明,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只占總人口的11.5%。於是,大批失地失業的農民正持續不斷地加入底層貧民的行列,成為城市化進程中一個新的社會弱勢群體。[81]
無形的權利很容易被忽視,但權利貧困必然導致有形的生活貧困。遺憾的是,許多學者只從表面上探討“三農”的危機,將“農民太苦、農村太窮”的原因歸結為攤派太多、稅費太重、官員太腐敗、農民太無能等表面現象,從如此角度來觀察“三農”問題,提出的解決辦法只能是治標不治本、事倍而功半。
六、農民土地財產權力貧困的治理方向與選擇
鑒於農民貧困的根本原因是權利貧困,鑒於“富也權利、窮也權利”的現實,可以認為,解決農民貧困的根本之道應該而且必須是賦予農民權利、維護農民的權利、發展農民的權利。為了解決目前農民在土地財產方面的權利不足,筆者提出三個治理方向與選擇。
第一,土地征用規範化。國家征地是任何一個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但是象中國目前如此模糊的法律、隨意的執法和不公的補償,古今中外確實罕見。鑒於征地問題已經成為侵犯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重要“元兇”,所以,建立國際公認的土地征用規範乃是中國的當務之急。美國的土地征用經驗值得中國借鑒。筆者以為,中國需要在制度上和技術上作出一些必要的安排。首先,中國的憲法需要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作出明確規定。美國很注重在憲法層面上保護公民的財產。如美國憲法的第五修正案規定:“沒有正當的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沒有公平的補償(just
compensation),不得征用私有財產供公共使用”。[82]
盡管中國農民的承包地在法律上不屬於“私有財產”,但如前所述,農民承包地所具有的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已經構成了特殊的土地財產權,應該如同私有財產一樣得到憲法的保護。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建立“正當的程序”以及如何界定“公平的補償”。
根據美國的經驗,有關政府征用土地的正當法律程序應該涵蓋下列原則和步驟,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其一是正當性。必須依照嚴格的法律程序,依法評估國家征地的正當性。在美國,政府無償征地的範圍十分嚴格,只限制在土地區劃(Zoning)、建築與健康法規(Building
and Health Code)、轉移要求(Set-back
Requirement)、土地分割(Abatement)、污染(Pollution)以及出租管制(Rental Control)等。[83]
根據中國國情,政府征地必須嚴格區分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國家的強制性征地權主要應是公益性的,包括水利、交通、國防、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公檢法設施等,而商業開發和企業行為不能借助國家的行政權力強行征地,而是必須通過向國家、向農民購買租賃等市場方式取得,其價格也應由市場決定。[84]
尤其是應該防止“權錢勾結”,阻止那種借政府的行政資源和司法強制以公益性目的為名低價征用農業用地,然後再把征用來的土地高價出售於商業用途的做法。[85]
二是公開性。政府必須以公告的形式書面陳述需要征地的具體理由,並需要提出反證,說明如果不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征地將產生什麽負面後果。同時,政府機構必須舉行公開的聽證會,農民可以在聽證會上質疑政府的征地理由,並有權要求政府放棄征地行為。[86]
三是互利性。政府機構對所征的農民土地要作財產評估,並向農民提交評估報告、提出補償價格,而農民則有權討價還價(counter-offer)。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政府可將案件送交法院處理。獨立於政府的法庭可以要求雙方聘請獨立的資產評估師(Appraisal),提出評估報告,並由法庭作出調解。如果雙方仍然不能達成一致,法庭負責組成民事陪審團,確定合理的補償價格。判決生效後,政府必須在30天內支付補償金,並同時取得被征收的土地財產。[87]
除了正當的法律程序以外,土地征用的公平補償(just
compensation)問題也是保障農民權益的一大主題。結合美國經驗,中國土地的公平補償主要應該體現在三大方面。其一是主體的公平。盡管中國農民承包地的所有權主體是多元的,包括農民集體(村委會和村民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如鄉鎮企業)及農戶本身,但征地補償對象必須以農戶為主,對農戶實行全額、對等的補償辦法,因為農戶才是土地的實質使用者、經營者和受益者。必須防止農村基層幹部對征地補償費用的層層截留、克扣和盤剝。[88] 同時,還要考慮農民失去土地後的就業保障和社會保障,用土地換社保[89],對農民的補償可采用按年分期補償的辦法,為農民建立長期受益的社會保險機制[90],並由此改革現有的土地征用補償費一次性貨幣發放的辦法,應該在農村按年齡段分類建立社會保障體系。[91]
其二是客體的公平。征地的補償不能僅限於土地本身,還應包括土地之上的一切附加物,如莊稼、建築和水井等;還需要包括與土地有關的無形資產(goodwill),如特定土地的形像和聲譽等。[92]
鑒於失地農民無屋可住的悲慘情景,征地部門需要實施留地安置政策,按一定比例向土地被征用的村核撥建設留用地,為失地無屋農民建造商住樓,提供農民就地創業的機會。[93] 其三是估價的公平。其基本準則是法律要求補償的價格應當以公平的市場價值為依據。[94] 在美國和西方其它國家,這主要依靠獨立的資產評估師提出評估報告。[95]
所以,制定中國財產評估師的考核規則、推動財產評估師的產生機制、培育財產評估師的人才環境,已經成為國家征用土地能否公正、公平和公開的重要條件。
第二,土地市場化。土地征用的規範化可以為土地的市場化提供制度化環境,而推動和實施土地的市場化則是落實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一大保障。[96]
中國的《土地承包法》允許農戶自由流轉土地的使用權和承包權,為土地市場化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安排;但是,土地流轉只是土地市場化的萌芽,離成熟的土地市場化要求仍然存在相當距離。大致而言,土地市場化至少需要滿足下列三大要素。
一是土地用途自由選擇。既然農民在法律上享有土地的使用、處分和收益等權利,就應當充分尊重農民對土地經營用途的自由選擇,包括種什麽、種不種、種多少、種多久。沒有農民對土地用途的自由選擇,土地市場化只能是“空中樓閣”。同時,由於農民處於天然的弱勢,國家不能阻礙農民運用上述權利,而且應當運用適當的法律手段積極保護農民行使自主的權利。當外力侵犯農民自由選擇土地用途的權利時,國家要通過法律法規加以制止和懲處。[97]
二是土地自由交易。土地自由交易的前提是土地市場的自由開放,目前中國的土地交易基本上沒有西方社會那種正規的市場條件,“一級市場”由國家控制,“二級市場”不許農民進入,農民在土地交易中始終處在被排斥和被剝奪的地位。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是否出現“陳勝、吳廣起義”的關鍵因素。若政府長期、持續地低價強制購買農民的土地,農村的穩定就無法保證。[98]
推動土地市場的開放和土地交易的自由,有助於減少政府、企業、村民自治組織的中間盤剝,提升農民在土地市場中的主體地位,又能發展一支專業的地產經紀人隊伍,可嚴格地按照土地市場的專業規範推動農地的自由流轉。
三是土地自由抵押。土地作為一種商品自由交易的前提是農民擁有抵押土地的權利。所以,目前中國必須賦予農民土地的物權,允許農民用土地抵押,促使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變成一種準商品。[99]
問題是目前農民需要貸款時能抵押的只是土地的承包權而不是所有權,而銀行允許土地承包權的抵押是一種很大的金融風險,這種承包權在現實中的不穩定更增加了銀行的抵押風險。因此,將農民的土地承包權演進為所有權是推動土地抵押的必要保證。
四是土地自由兼並。土地市場化必然導致土地的兼並,而農村土地只能通過市場化的兼並才能達到優化組合和規模經營。目前,城市中的企業兼並比比皆是,並由此必然導致企業所在的土地的大量兼並,為什麽城市可以兼並,企業可以兼並,而農村土地就不可以兼並呢?目前農村的兼並僅限於土地的承包權,其弊端在於,承包權只有30年,而投資的收益是不受承包年限約束的,30年後的資產增值誰來受益,又如何計算?於是,土地私有化又是一個難以回避的議題。[100]
第三,土地產權多元化。政府征地的規範化、土地經營的市場化有助於推動土地產權的多元化,為中國出現一個充滿活力和選擇的農村土地結構創造條件。土地產權的多元化是維護農民權益的重要因素,因為土地產權的多元化意味著農民選擇權利的自由化,既包括選擇參與,更包括選擇“退出”。[101]
土地產權多元化主要涵蓋三個創新土地制度、保障農民權利的因素。首先,它對現行的土地承包制度構成挑戰。過去20多年來土地承包制阻礙了農民更多的選擇權利和自由,因為它模糊了土地所有者的主體地位,30年的期限限制了土地投資的長期性與穩定性,小塊土地的分割特點影響了土地的規模經營,而且承包合同導致農民稅費義務的剛性化。這種“一刀切”的一元化土地使用體制窒息了土地制度的生機,影響了農民積極性的充分發揮,無法提供財產安全和激勵機制,抑制了農民財產積累的沖動。所以,急需設計與實施一種與農村多元化經濟相適應的多元化土地產權制度。[102]
人們需要建立一種基本的觀念:不管一個制度安排和政策設計是多麽完美、有創意、又得人心,只要它是一種強制的一元化制度,就不是一種有生命力的制度。一種好的制度設計必須容許民眾具有選擇的權利和退出的權利。
其次,土地產權多元化能夠促進新土地制度的實踐。一旦土地承包制的一元選擇能夠打破,將有助於推動各種新土地制度的創新與實踐。例如,土地租賃制能提供農民租賃收成的新選擇,取代土地承包制所規定的剛性義務,有助於土地經營能力較強的農民選擇分成經營和租賃經營的方式,而不是“一刀切”地實行勞動計酬的經營方式。這不僅能夠照顧弱者、激勵強者,更是體現農民土地經營權利的一大象征。[103]
另外,土地股份合作制也能促進土地產權的多元化選擇。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以股份制為名、以按股分享土地資本收益為實的財產制度,農民以交出土地使用權為代價,獲得按照人口分配的企業收益的成員權,由此能夠體現土地農轉非的增殖收益和社會保障的股權。但是,它的主要弊病是企業的收益分配權與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的交換並未通過公開的市場交易,所以多數農民所擁有的股權只是“虛股”,不能轉讓、繼承、抵押,屬於殘缺產權,它與1953年至1955年推行的“以土地入股、按土地分紅”的初級社類同,但又與初級社的“入股自願、退股自由”的原則相違背,因為土地股份合作制實行的是人去股消,沒有退出權。但是,有缺陷的多元實踐畢竟比僵化的一元統制要好。[104]
再次,土地多元化提倡價值中立的制度選擇,不論制度形式的“好”與“壞”,只講制度效能的高與低。土地產權多元化意味著農民有權選擇任何一種制度形式,包括土地的人民公社制、集體所有制、家庭承包制、租賃合同制、永佃制、股份合作制、甚至私有制。在多元化的制度環境下,土地私有化或土地公社化的兩極制度都應該成為一種選項,但不應該是唯一的選項,國家不僅應該允許一些地區保留集體勞動的工資計酬制,也應該允許個別地區試驗土地私有制。允許“左中右”不同體制的存在、提供農民切合自身需要和條件的土地制度,才是土地產權多元化的題中應有之意。
例如,基於中國各地區土地狀況、經濟發展和人文環境的多樣性和覆雜性,土地的產權形式也必須具有相應的靈活性和變動性。在發達的東部地區,農民種地的經濟成本高、比較利潤低,但農民流轉土地的市場價格高、離開土地從事非農產業的機會多,這樣,土地的租賃制、股份制和私有制就有助於農民完成土地和身份的雙重轉型,而且由此產生的土地抵押和兼並也有助於加速東部農村的城市化和工業化。[105]
但在中西部地區,土地貧瘠、農民困苦,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唯一資源,貿然推動土地私有化將導致兩極迅速分化;而且,由於西部土地的價值較低,願意兼並西部土地、投資西部土地的企業和個人相對較少,所以,維持西部土地的家庭承包體制、維護西部農戶的合作傳統,不失為目前適宜中西部農村土地產權的較好模式。[106]
總之,征地規範化、土地市場化和產權多元化是三大相互關聯的土地制度安排,因為只有規範了農民土地征用的程序、保證了土地交易的公平,才能推動土地交易的市場化、促進土地租賃、抵押和兼並的健康發展;同時,只有在土地征用規範化、土地經營市場化的制度環境下,理性而充滿活力的土地產權多元化才有可能。尤其是,規範化、市場化和多元化的土地制度能夠切實維護和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因為規範的征地能夠保證農民土地轉讓的公平、公正與公開,自由的土地市場能夠有助於農民在市場機制下自主選擇土地的占有方式、使用途徑、處分方法和收益多寡;同時,產權的多元化能防止一元化的強制,有利於不同地區、不同時期、不同能力的農民自主選擇土地的產權形式。這樣,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保障最終有助於在根本上減緩和根除農民的貧困,有利於中國農村運用權利的杠桿,提升農民的生活水平、社會地位和政治參與。
勞動力跨省流動對區際經濟發展的影響
孫自鐸
安徽省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一、為什麽產業發展的區域梯度轉移受阻?
二、勞動力跨省流動對輸入地和輸出地人均GDP的影響
三、勞動力流動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其他影響
過去十多年來,中國區域經濟發展方面的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是,沿海地帶若幹地區的經濟發展對內地省份經濟的拉動作用比較弱,導致沿海和內地、經濟發達與經濟落後地區之間發展方面的差距不但未能縮小,相反卻越來越大。這種現象似乎與經濟發展的梯度轉移理論所假設的結果不同。為什麽在中國產業發展的區域梯度轉移受阻?本文通過分析勞動力跨省流動對區際經濟發展的影響,試圖提出對這一問題的解釋。
一、為什麽產業發展的區域梯度轉移受阻?
梯度轉移是區域經濟發展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學說。這個理論既是對區域發展規律的總結概括,又可以指導政府協調區域發展、平衡區際發展差異。
上世紀30年代,一些學者通過總結英國的區域經濟發展現象而形成了梯度轉移理論。這一理論的政策主張是,由發達地區先行發展起來,而後向不發達地區轉出資本、技術和制成品,以帶動遠離發達地方的區域經濟發展,進而縮小經濟發展中的區際差異和矛盾[1]。但是,這一學說並不能全面準確地反映各國區域發展的實際狀況,各國也無法單純依靠這種政策去消除經濟發展中的區際差距。有鑒於此,上世紀80年代,這一學說在中國剛剛傳播之時,既引起了人們的關注,也受到一些人的反對。
從理論上分析,在經濟欠發達時期,技術在生產中的作用並不十分突出,加之受到信息傳播手段落後、交通運輸的限制及其在成本費用中的過大比例,梯度轉移是完全可能存在的。而一旦這些約束條件被解除或變得十分微弱時,梯度轉移、特別是技術的空間逐步推移的現象,就不會那麽明顯了,甚至可能根本不存在。於是,有人提出了“反梯度理論”、“並存論”、“主導論”等觀點。主張“反梯度理論”的人以現階段信息產業的發達、交通通訊的便暢和低廉、以及技術在生產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的時代特征為依據,想為中西部地區經濟加快發展、走跨越式發展戰略尋求理論支撐。
從國內外的實踐來看,在經濟發展中梯度轉移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積極意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生產要素充分自主地流動,往往總是先流向能帶來更多效益的經濟發達地區;而一個地區先行崛起後,也必然能吸引周邊大量資源進入。但當經濟發展起來後,由於要素價格上升,生產成本加大,一些產品在當地生產已不經濟,需要向那些生產要素相對便宜的周邊地區轉移,由此區域經濟發展就形成一種梯度逐步推進擴散之態勢。
20年前,香港、澳門的加工業向附近的珠江三角洲地區轉移,帶動了深圳、珠海及其附近地區經濟的迅速崛起,就是這種現象或規律的最好例證。據“香港經濟研究中心”廖柏偉等人的研究,由於深圳的工資是香港的八分之一,因此在深圳生產的產品中工資成本一般僅占產品總值的百分之幾,而在香港則高達30%至40%。所以,香港制造業向珠江三角洲地區大量搬遷[2],形成梯度轉移。經過20年的發展,如今珠江三角洲已成為世界制造業的重要加工區之一。例如,東莞作為家用電腦零配件的生產地,其產品狀況直接影響到世界小計算機市場的價格。因此可見,正是這種梯度轉移的結果,使得如今的珠江三角洲地區與亞洲“四小龍”之間的差距大大縮小了。通過梯度轉移消除經濟發展中的區際差別,比通過政府的轉移支付或地區傾斜政策來平衡區際矛盾,更符合市場經濟的一般原則。
但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區域經濟發展既未出現明顯的梯度轉移,也未發生一些人所期待的反梯度發展現象。例如,當年依靠“三來一補”起家的珠江三角洲已初步完成了產業和產品結構的升級,成為世界家電產品的生產基地之一;以上海為中心的長江三角洲地區成了跨國大公司投資的一個集中點;以滿足國內消費需求為主的溫州地區也成為世界小商品的一個供給地。這些地方的地價、勞動力成本均大幅度上升,然而這些經濟較發達地區的企業和產品卻並沒有向外地大規模轉移之跡象,其加工業在國內外仍然具有很強的競爭力。其重要原因是由於經濟較落後地區大量廉價勞動力的湧入。這些外來勞動力一方面為經濟較發達地區的原始積累提供了源泉,另一方面使這些地區可以長期保持著加工業的低成本優勢。而這種現象所產生的不利後果是全國範圍內的區際發展差別擴大,矛盾日益突出。據安徽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的研究資料,中部地區人均GDP水平與東部地區的相對差距,由1978年的33%擴大為1998年的45%,增加了12個百分點之多,絕對差額由246.4元增加到4,270元。顯然,這種現象的延續必然使多數省份的經濟發展面臨日益增多的困難,進而影響到全國宏觀經濟的正常發展。
二、勞動力跨省流動對輸入地和輸出地人均GDP的影響[3]
由於現行的統計體系不能提供必要的數據,要精確地計算出跨省勞動力對輸入地的貢獻以及對輸出地經濟的直接、間接影響以及可能的機會損失[4],進而判斷由於大規模勞動力異地間的流動對地區間經濟發展的影響,技術上是十分困難的。正因為如此,迄今為止,學術界和實際工作部門往往只對這一課題作某一側面或某一地區的典型研究。然而,如果僅僅只有這樣的研究,仍然無法從總體上得出比較可靠的結論。筆者試圖做一次嘗試性的分析。
要計算勞動力跨省流動對輸入地和輸出地人均GDP的影響,關鍵是要有兩方面的基本數據:其一是跨省勞動力流動的數量,包括勞動力輸出地和輸入地兩方面的資料;其二是輸入地外來勞動力對GDP所作出的貢獻以及輸出地的機會損失。
關於第一點,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提供了比較可信的權威性數據。關於第二點的情況比較覆雜,微觀層面的典型調查資料不能直接應用,只能作為印證觀點結論的一種補充說明。在這里筆者采用了以下計算方法:
1.
從統計年鑒中找出勞動力主要輸入地的第二、三產業就業者數字,統一按7%(京滬以10%)的比例,剔除其中的行政教育等行業部門不直接參與GDP創造勞動者的人數;然後加上外來勞動力(因跨省勞動力主要是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算出當地實際參與GDP創造的所有第二、第三產業的就業者;再把它與該地第二、第三產業創造的GDP(統計資料可以計算獲得)總量相除,即得出該地平均每個勞動力實際創造的GDP。以輸入地第二、第三產業實際勞動力人均創
造的GDP與外來勞動力數相乘即可得出外來勞動力對當地GDP之所以作出的貢獻總量,即表1中的第9項。繼而把這個數字從該地當年總的GDP中減去,得出由本地勞動力創造的所有的GDP,即表1中的第10項,把這項與當地總人口相除,即可得出經校正後的該地的人均GDP,即表1中的第13項。
表1:
勞動力輸入省市相關經濟情況(2000年)
單位:億、萬、元、個、% 當年價
序
號
項目
計算
方法
京
滬
蘇
浙
閩
粵
1
GDP總值
2478.8
4551.2
8582.7
6036.3
3920
9662.2
2
其中:二、三產業
2388.8
4468.4
7551.5
5372.3
3282
8662.1
3
人均GDP
22460
34547
11454
13461
11601
12885
4
第二、三產業勞動力
546.92
739.1
2007.7
1706.3
883.76
3108.8
5
減去10%或7%後的二、三產業勞動力
[4]×0.93(0.9)
491.76
665.2
1866.6
1586.9
821.9
2891.2
6
流入的勞動力
246.04
313.9
254.52
369.52
216.34
1505.9
7
流入勞動力按1:1贍養系數計算的人口
[6]×2
492.08
627.8
509.04
739.04
432.68
3011.9
8
流入勞動力占當地二、三產業勞動力
[6]÷[4]
50
47.2
13.63
23.29
26.32
52.09
9
外來勞動者對GDP的貢獻
[2]÷([5]+[6])
×6
796.43
1432.5
906.09
1014.7
683.87
2966.6
10
減去外來勞動力貢獻後的當地GDP(包括第一產業)
[1]-[9]
1682.3
3118.7
7676.6
5021.7
3236.1
6695.6
11
當地人口
1278
1321.6
7327.2
4501.2
3471
7706.8
12
加上外來勞動及其贍養人口後的總人口
1770.0
1949.5
7836.2
5240.3
3903.6
10718
13
減去外來勞動力創造的GDP後的人均GDP
[10]÷[11]
13164
2359
10477
11156
9323
8688
14
按外來勞動力及其人均贍養人口計算到當地人口後的人均GDP
[1]÷[12]
14004
23346
10953
11519
10042
9015
15
二、三產業勞均GDP包括外來工
[2]÷([5]+[6])
32377
45636
35601
27459
31618
19699
說明:[1]除計算以外的資料來源《中國經濟年鑒》2001年。其中的人均GDP直接選自年鑒上,
與表上的相關數(也是來自年鑒上)計算略有差別。
[2]
第五欄中,京、滬以10%計,其它省以7%計。
[3]
流入勞動力按第五次人口普查資料。
表2:勞動力輸出省相關經濟情況 (2000年)
單位:億、萬、元、個、% 當年價
序號
項
目
計算
方法
皖
贛
豫
鄂
湘
川
1
GDP總值
3038.2
2003.1
5137.7
4276.3
3691.9
4010.3
2
其中二、三產業
2306.1
1517.9
39761
3614.0
2906.9
3064.7
3
人均GDP
4867
4851
5444
7188
5639
4784
4
二、三產業勞動力
1431
1100
2008
1759.8
1456.6
1792.4
5
減去7%後二、三產業勞動力
[4]×0.93
1330.8
1023
1867.7
1636.6
1354.6
1669.9
6
流出的勞動力
432.68
36905
305.42
279.97
432.68
695.7
7
按流出勞動力贍養系數計算的人口
[6]×2
865.36
738.1
610.84
559.94
865.36
1391.4
8
外出勞動力對GDP的貢獻
[6]×2萬
865.36
738.1
610.84
559.64
865.36
1391.4
9
加上外出勞動力貢獻後當地GDP
[1]+[8]
3903.6
2741.2
5748.5
4836.3
4557.2
5401.6
10
當地人口
6278
4148.5
9488
5960
6562
8407.5
11
減去輸出勞動力及其贍養系數後的總人口
[10]-[7]
5412.6
3410.4
8877.2
5400.4
5696.6
7016.1
12
加上外出勞動力創造的GDP後的人均GDP
[9]÷[10]
6218
6608
6059
8115
6945
6425
13
按減去外出勞動力及贍養人口計算的當地人均GDP
[1]÷[11]
5613
5843
5788
7919
6481
6242
資料來源同表1。
表3: 勞動力輸入輸出省1980年時的相關經濟指標情況及其比較
單位:億元、元、%
京
滬
蘇
浙
閩
粵
皖
贛
豫
鄂
湘
川
GDP
139.1
311.9
321.9
178.5
85.9
245.7
138.2
111.2
229.2
199.4
191.7
308.9
人均
1290
2738
544
468
343
473
285
342
317
428
365
315
人均水平皖相當於
18
10.4
52.4
60.9
83.1
60.31
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歷史統計資料資料匯編(1949-1989)》,中國統計出版社1990年版。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有一些外來勞動力無法進入勞動力輸入地那些具有較高勞動生產率的企業和就業崗位,按平均數計算出來的GDP似乎有擴大外來勞動貢獻之嫌,但從典型調查資料看,外來勞動力的文化程度比同企業的當地職工一般要高[5],且是計件工資,其生產率要高於當地普通職工。此外,外來勞動力多是從事勞動生產率較高的第二產業,而本文是把第二、三產業放在一起計算的。還有,在統計上外來勞動力多是常年打工者,而實際上還有相當一批短期打工者,因此常年打工者的統計數會低於打工者實際數。例如,據上海有關方面的資料,2001年上海的外來勞動力有387.1萬人[6],而2000年的人口普查僅統計出313.91萬人;北京市多家媒體報導,外來農民工超過了300萬,甚至有說500萬的[7],而本文分析時僅使用246萬這個數字。又如,江蘇省常熟縣經登記的外來打工者是8萬,實際數超過10萬人。[8]
考慮到這幾個方面的因素,按當地第二、三產業勞動力和外來勞動力加總計算勞均創造的GDP是適當的,至少不會擴大外來勞動力對GDP實際作出的貢獻。
2.
關於勞動力輸出地GDP的機會損失。為了分析的需要,這里把外流勞動力在外省所創造的GDP看作是輸出地所造成的機會損失。要獲得這方面數據的難點是計算跨省外出勞動力單個人所創造的GDP數量,輸出的勞動力總量固然可以從第五次人口普查得到,但從現有統計資料和典型調查中卻無法獲得單人創造的GDP數額這一數據。筆者的計算辦法是,考慮到輸出的勞動力在各省市勞動生產率的差別,人均創造的GDP也不同,而且輸出省對各省市輸出的勞動力的具體數字不詳(現有人口普查資料只含每個省(市、區)合計的勞動力輸出和輸入總數)。因此,只能按各省輸出勞動力在外省市平均創造的GDP作為統一的計量標準。具體辦法是,根據幾個主要的勞動力輸入省市第二、三產業的GDP總量,除以當地第二、三產業從業者與外來勞動力之和,得出該省市第二、三產業實際從業者人均創造的GDP,即表1中的第15項。幾個主要勞動力輸入地的情況是:上海市最高,為45,636元;廣東省最低,為19,699元。若平均以2萬元計,按此標準
與各省輸出的勞動力數相乘,即求得各勞動力輸出省在外地所創造的GDP總量,即該省由外出勞動力所導致的機會損失,即表2中的第8項。然後與本省當年的GDP總量相加再除以本省人口數,就得出經校正後的輸出勞動力省的GDP總量和人均GDP,即表2中的第9項和第12項。詳見表2。
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選擇的都是勞動力輸出輸入的主要省市。四川、安徽、湖南、江西、河南及湖北六省輸出的勞動力約占全國的60%左右,而廣東、浙江、上海、江蘇、北京和福建流入的勞動力約占全國總量的近70%。
經過調整後的勞動力輸入地和輸出地的GDP總量和人均GDP,內陸省與沿海省市的差距大大縮小了,有時甚至比改革初期的差距還要小。例如,1980年安徽省人均GDP分別相當於京、滬、蘇、浙、閩、粵的18%、10.4%、52.4%、60.9%、83.1%和60.3%(詳見表3)。2000年剔除勞動力流動因素後計算的人均GDP,安徽相當於上述6省市的47.2%、26.4%、59.4%、55.7%、66.7%和71.2%(詳見表4),只與浙、閩相比相對擴大了5.2和16.4個百分點,而與其他4個省市相比,差距均有所縮小。
為了進一步證實本文的觀點和計算方法的可信性,筆者又以另外一種方法計算得出大體相當的結果。其計算方法是:假設不僅允許勞動力在省際間流動,而且允許流動的勞動者及其家屬同時遷入輸入地,那麽按1個轉移勞動者贍養1個家屬計,並做相關統計數字調整。對輸入地來說,按照輸入的勞動者及其家屬計入當地總人口,以此人口數除該地的GDP得出經校正後的人均GDP(表1第14項)。另一方面,對勞動力輸出省,將輸出勞動者及其家屬人數,從當地總人口中減去後的人口數去除該地GDP,得出經校正後的人均GDP(表2的第13項)。這種方法計算出來的人均GDP與前一種方法計算出的人均GDP相比,對勞動力輸入地的6省市來說幾乎沒有什麽差別(詳見表1中第13、14項);對勞動力輸出省略有差別,但差別最多的江西省也不到800元(詳見表2中第12、13項)。
據中山大學“城市與區域研究中心”李玲承擔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廣東省2000年按總人口(包括外來人口)和按戶藉人口計算的人均GDP分別為10,998元和12,720元。[9] 前者比本文計算的結果較高,原因是她僅僅計算了外來勞動力,未考慮可以帶來的家屬;若剔除這個因素,計算的結果大體相當。
根據上面的實證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第一,沿海地區的發展得益於外來勞動力作出的貢獻(這里還未計算外來人才對輸入地經濟發展的效應)。但這些外來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並未得到與當地人同樣的福利待遇,僅僅獲得微薄工資。正是這種原因阻礙了區際間的梯度轉移,擴大了區際間的發展差距。
第二,勞動力的區際間流動是資本布局的結果。省際間並非不可以利用勞動力轉移來消除或縮小原有差距,但如果僅有勞動力的異地打工,而沒有人口的永久性遷移,區際差異必然呈現擴大之勢。
第三,勞動力外出打工,對輸出地農民增收的作用巨大,甚至成為這些地區農民增收的主要來源。四川、安徽等省外出務工的農民掙得的現金收入總量,已接近甚至超過這些省的財政收入。但同樣不能否定的事實是,僅靠勞務輸出不僅不能縮小地區間的發展差距,同樣也不能縮小省區間居民收入上的差距。例如,2000年安徽農民的人均純收入為1,934元,僅分別相當於東部6省市的41.3%、34.6%、53.8%、45.5%、59.9%和52.9%。
三、勞動力流動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其他影響
勞動力跨省流動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影響並不僅僅局限在社會財富不合理分配所造成的社會不公,還表現在如下幾方面的隱性不公。這些因素常常被忽視,但它們對形成區際間差異的作用非常大,有必要在這里進一步說明。
第一是外出勞動力的教育、培訓費用支出。外出務工經商者多接受過一定的教育和培訓,是欠發達地區的農村中素質較高的人口。由於中國實行的義務教育費用主要由地方承擔,教育費用要占縣、鄉財政支出的60%至70%,這些受過教育的外出打工者創造的財富全部歸輸入省市,勞動力輸出地則只有承擔教育、培訓的義務而沒有獲得投入回報的可能。這是一筆不菲的開支。例如,安徽出省打工者達432萬人,每人教育費支出以1,500元計就是60億元之多。此外,還有計劃生育、衛生醫療等公益事業方面的投入。勞動力輸入地沒有先期投入,只是摘取“果實”,無需承擔這些勞動力社會事業方面的建設投入責任。
第二是這種外出打工方式縮小了輸出地的市場,甚至縮小了整個國家的消費需求。對於輸出地來說,幾百萬的勞動力在外地消費,需求市場被外省所擁有,而其家屬由於主要成員常年不在家也降低了家庭消費需求。對輸入地來說,外來勞動力不僅為當地增加了消費需求,也提供了就業崗位。以每10個外來工帶動當地1個人就業計,一個輸入幾百萬勞動力的省,僅此就可增加幾十萬個就業崗位。此外,由於外出打工的農民消費傾向偏低,也使全國消費需求被壓抑了。
本文並不想否定勞動力的跨省流動,只是想指出這樣一個事實:這種只有勞動者就業的異地流動、沒有相應的人口遷移的模式,產生了一種“馬太效應”,造成了區域經濟發展的進一步失衡。它既破壞了梯度轉移規律的作用,使得沿海地區向內陸的梯度轉移不覆存在,又進一步擴大了區際間的差距,使中國經濟發展中的區際矛盾日益突出。它不僅影響了內地經濟的正常發展,也影響到宏觀消費需求。所以,這種勞動力跨省流動模式的積極作用正在走向其反面,已成為經濟發展的約束力,應當充分重視這個問題。
從長遠來看,必須改革關於勞動力流動的制度,徹底改變目前勞動力輸入地的“經濟吸納、社會拒絕”的地方政策,促使“民工”變成“居民”。對勞動力輸出地來說,人口遷移出去,既可以減少勞動力,使當地有限的資本與生產者充分結合,又可減輕為輸出勞動者承擔社會事業建設方面的負擔,使有限的財力為本地建設服務。
近期內,則應當采取一些措施,減少對外來勞動力和勞動力輸出地區的不公平對待,例如,為外來勞動力提供保險,逐步享受當地居民的一些福利、實現國民待遇,向勞動力輸出地轉移利潤稅收、以平衡輸入地和輸出地之間經濟利益的失調。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讓打工者及其家屬遷入,還是向輸出地區轉移財富、以支持這些地區的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的發展,都是對輸入地利益的分享,可能會引起該地生產成本上升。但筆者認為,對此不必過分擔心,因為成本上升到一定程度後,沿海地區可以通過梯度轉移將一些企業和產品的生產轉移擴散到內地去,以尋求更低廉的生產要素,從而促使地區間差距縮小。
國內流動農民研究的理論視角
王毅傑
河海大學移民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王微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生
視角一:社會分層與流動
視角二:沖突與失範
視角三:人的現代化與農村現代化
視角四:社會網絡
視角五:國家與社會的關系
自從中國農村改革以來,農民有了土地耕作經營的相對自主權以及對自身勞動力的支配權,城市里的戶口、糧油配給、公費醫療、就業管制等制度相繼軟化,各種商品和服務可以通過市場獲得,兼之城市建設和社會服務需求的增長,形成了農民自由流動的空間。農民流動呈明顯的階段性變化:1984年以前,農民非農化的主要途徑是進入鄉鎮企業,即“離土不離鄉”;而1984年以後農民除就地非農轉移外,開始離開本鄉,到外地農村或城市尋求就業機會,特征是“離土又離鄉”。學術界對流動農民的研究與農民流動的特征以及政府政策的變化有直接關系。隨著政府部門管理流動農民的政策經歷了從限制到容忍再到整合的轉變,學術界的相關研究也從該不該限制農民流入城市,轉變到對農民進入城市後生活狀況的描述,進而探討農民作為一個新的結構性要素對社會結構的可能影響。研究的目的也從單純的對策性研究轉向結合有關理論的探討。本文綜合了國內學者對這一課題的研究,概括出這些研究所采用的五種主要的理論視角。
視角一:社會分層與流動
改革以來,中國的社會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但仍處於從國家社會主義向市場社會主義過渡的階段。隨著計劃經濟體制的逐漸消解,原來依賴於硬性制度安排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也發生了很大改變。一方面是原有的以戶口為標志的城鄉兩大身份群體內部產生了劇烈分化;另一方面是新社會群體的生成,導致一種新的、以職業身份為標志的身份系列的出現。流動農民就是其中一個數量眾多、引人注目的重要社會群體。
在使用西方社會流動與社會分層理論對這一群體進行分析時,學者們注意到,與西方的個體社會流動和社會地位獲得途徑不同,在中國目前的制度背景下,流動農民這一群體具有明顯的群體特征,因而多數研究者將流動農民作為一個整體來考察。
戶籍制度妨礙了中國農民的身份轉換。改革前推行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形成了與之配套的“統購統銷政策”、人民公社體制、戶口管理體制這“三駕馬車”,共同阻礙了農民的流動(蔡彩,2000:15)。改革後這些障礙只是部份消除了,“城鄉分治、一國兩策”的二元社會結構仍舊持續存在,原有的戶籍身份體系仍然生效。這種身份限制使得農民難以真正溶入城鎮社會結構中,只能成為從農民到工人的“過渡人”或村民和市民之間的“邊緣人”。流動以及職業轉變並未徹底改變他們的農民身份。雖然經濟地位有所提高,但其社會地位卻並沒有明顯變化。這種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的不一致,正是“三駕馬車”制度遺產的慣性。他們的地位雖高於仍在農村務農的農民,但在城鎮等級分層體系中仍處於最下層。
在社會流動方面,他們的流動不僅是通常意義上的勞動力流動,更是一種社會流動,它包含著社會地位的變化。由於農民是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中獲利最少的階層,對他們來說,社會流動的結果往往是得多於失,這從鄉村流動人口的家庭與非流動人口的家庭之收入對比,以及鄉村居民收入來源結構的變化中可以得到證明。同時,已有的研究表明,這一群體的初次職業流動後地位下降的只是極少數,但因流動是在城鄉二元分割的勞動力市場背景下進行的,政府制定的流動規則制約著農民的流動機會和流動類型。比如,與城鎮居民相比,流動農民前次職業的業績不能積累、社會地位上升途徑單一、各次工作機會獲得的相關性很弱,因此再次職業流動後地位上升的較少,這樣使流動農民群體中的精英分子產生失範行為(袁亞愚,1994:116;李強,1999、2000)。
作為一個特殊群體的流動農民進入城市後,與當地社會處於“功能互賴性整合為主,制度性整合薄弱,認同性整合畸形”的狀態(王春光,1995:231)。他們在城鎮社會結構中處於隔離狀態,形成“分割化社會”或“二元社會”。在社會總的分層體系中,他們與城市工人同屬中國社會的中下層,但流動農民對原來完全封閉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又造成了一定突破,形成某種意義上的“雙二元結構”。更有學者認為,流動農民作為“一個過渡的邊緣群體,他們的出現在城鄉之間和工農之間創造了一個廣闊的中間過渡地帶,不是加劇了而是緩解了城鎮之間的對立和差異,並正以其特有的邊緣群體身份創造一個新的結構層次,並通過這個新的結構層次的擴大和推延來實現社會相對平穩的重組”(李培林,1996)。
除了上述將流動農民視為一個整體的宏觀分析外,還有對這一群體流動和分層的微觀研究。“農村勞動力流動的組織化特征”課題組(1997)認為,流動者中已形成兩個基本群體(雇傭就業者、自營就業者)和兩個特殊群體(管理者、遊民)。也有學者利用深圳致麗玩具廠一場火災之後遺留的信件分析了“打工妹”群體內部的關系(譚深,1998)。研究者早也注意到這一群體是個“內部差異性很大的異質性群體”,或者說群體內部已經出現較大分化。單從流動農民開始進入城市時所攜帶的資源來看,有的只是攜帶勞動力這一單一資源,有的則擁有多方面綜合資源,而攜帶的資源不同則決定著他們以什麽樣的身份進入城市社會,前者往往成為打工族的一員或服務行業中的自我雇傭者,而後者則更可能成為經營型就業者(王漢生等,1997)。北京的“浙江村”村民就是攜帶資金、技術、勞動力等綜合資源的“產業──社區型”方式進入的,他們在城市聚居一處從事相同及配套產業,形成了"開放下的聚合”社區(王春光,1995;項飈,2000)。唐燦等(2000)分析了北京以廢品回收為主業的流動農民聚居區“河南村”的同一職業內部的分化情況。
視角二:沖突與失範
由於“在城市居民和官員的眼中,流動農民是外來者、無根的非市民、流浪者,像漫無目的、漂泊不定、不祥的洪水一樣,持續地、不合適地、無控制地湧進城市”,成為中國城市中的“另類”,許多學者注意到他們在城市中造成沖突與失範的可能性。
在城鎮社會分層系統中,具有本地城鎮戶口的就業者與流動人口就業者之間由於職業結構、上升流動機會分布的嚴重不平衡,原本制度安排的分界線實際上存在一條具有社會經濟意義的階層鴻溝,該界限接近於完全的封閉,雙方幾乎不交換成員,這種不交換成員的流動方式決定了兩類等級群體之間關系的性質。城鎮人口對流動人口采取明顯的排它策略,來自流動人口的競爭壓力越強,這種排它性也將越強烈。受排斥的流動人口群體則具有較強的內固性特征,他們在其群體內部發展各種緊密的社會關系網絡甚至亞社會組織,同時也傾向於發展一種共同的生活方式和群居社區。這種性質的關系易於誘發社會沖突,但兩大群體間的集體對抗至今尚未出現。
學者們注意到對流動農民的職業歧視及社會歧視可能造成他們和流入地居民的沖突(李強,1995;袁亞愚,1997;姚洋,2001),而這一社會歧視的根源在於他們是地位差別較大、強弱懸殊的社會群體。政府對流動農民就業領域的諸多限制,是其他社會罕見的。流動農民在獲取工作和職業流動上的不公平待遇,與他們取得的工資的不公平待遇相互關聯,其中就業崗位方面的歧視最為普遍。隨著勞動力市場的開放,流動農民所具有的低成本優勢,將對城市居民就業產生競爭與替代效應。這一問題隨著城市失業問題的顯現,更引起了各地政府對流動農民的進一步限制,但這些限制很難達到預期效果。對城市中新生部門企業的分析發現,不論政府以歧視性就業為特點的反失業政策手段如何嚴厲,由於它違背新生部門企業成本最小化原則,所以這些企業會千方百計地規避這種政策的約束,因而這類政策約束充其量只在國有部門內部有效,而且這一有效性也是以犧牲國有企業創造就業能力、降低城市居民在開放性勞動力市場中的競爭能力為代價的(蔡彩,1998;楊雲彥等,2000)。
流動農民融入城市社會的主要障礙不在於流動農民本人,而在於外部環境的制約,其中首推城鄉分離的戶籍管理制度和村籍制度,以及城市社區的排斥制度,學術界對此已基本形成共識。即使外部制約環境(如戶口制度)有所調整,也難以改變如下現象:出於自身合法性考慮,城市政府必須考慮所屬轄區居民的意見表達,而對作為非轄區居民的流動農民的要求暫時置之不理(如合法權益保障、享受義務教育及政治參與等權利),這樣就出現了種種就業限制等保證城市下崗失業者優先就業的保守主義政策;而城市普通居民到目前為止也沒有放棄其自身的優越感,這一優越感來自於改革前的再分配經濟體制保障的種種特權。這些都造成了他們對流動農民的社會歧視,也限制著流動農民通過建立社會網絡而融入城市社會,並進一步形成對農民的擠壓,迫使農民只得依賴原有社會關系維持自身生存與生活。
正如許多研究表明的那樣,流動農民的社會交往圈局限在親緣、地緣關系中。社會經濟地位的低下導致他們與城市人接觸交往的困難,而這種困難又直接妨礙著他們與城市文明同化、交融。同時,流動農民在城市中接觸的是一種與他們以前社會化完全不同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範,他們不可避免地會感到迷茫和無所適從。這種情況可以用迪爾凱姆的“失範”來描述,表現為個人在社會行為過程中適應的困難,喪失方向和安全感,無所適從。失範在社會層面上就集中體現為犯罪。但這種失範會因社會關系網絡的作用而降低(柯蘭君等,2001)。
從流動農民個人看,在經濟上的成功雖然有助於同化,但同時也降低了對融入的渴望程度與努力程度(李靜,1996)。從流動農民初次流出的不同年代來看,在90年代,初次流動者更偏重於認可農民的社會性身份,而對農民的制度性身份的認可在減弱,出現了對自己農民身份認可的模糊化、不確定現象,從而導致年輕的流動人口遊離出鄉村社會體系和城市社會體系之外(王春光,2001),由此可能出現對城市的認同危機。
視角三:人的現代化與農村現代化
除了對流動農民這一群體的結構性特征進行描述和分析外,社會心理學取向的學者注意到流動農民個人和群體在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等方面的轉變,這一轉變是他們以“城里人”為參照群體不斷調整自己行為方式的過程,是個體尤其是女性獨立意識的覺醒的過程,是傳統性的減弱和現代性的生長,或者說是一個獲得現代性的過程或二次社會化的過程。簡言之,是流動農民群體與城市文明或城市社會不斷整合的過程。
1949年以後,中國政府通過戶口、人民公社等制度將農民緊緊束縛在鄉村,此後的歷次政治運動雖然以極端的階級意識取代傳統的血緣關系,但也未能改變農民身上的所謂“傳統性”。農民只有走出土地向非農產業發展,才能擺脫鄉土關系的束縛,與基於現代產業的現代文明接觸,逐步拋棄原有的價值觀和生活方式。英格爾斯在闡述“人的現代化”這一過程時,注意到工廠、學校等現代社會制度安排對傳統人向現代人轉變的作用。但對中國的流動農民來說,對城市生活的體驗才會促使其生活方式與價值觀轉變。周曉虹(1998)認為,無論是流動經歷還是城市體驗,都是一個普通農民完成其從傳統向現代轉變這一完整過程的兩個不可或缺的方面;單純的流動經歷無疑能夠提高離土農民的個人責任感、自我依賴、風險意識、靈活性和適應性,但卻難以使他們養成現代工業或城市文明所需要的秩序感、計劃性、時間感和科層制原則。流動農民周期性地往返於鄉村與城市,可以將自己獲得的體驗傳播到鄉村社會,但由於大多數流動農民並未將城市作為永久停留之地,其獲得或保持完整現代性的可能性也就值得懷疑。
除了對流動農民“現代性獲得”的視角外,更有許多學者從“現代化理論”與“依附理論”的爭論出發,討論農民流動本身對流出地經濟發展的影響,而這一論題出現的一個背景是布朗的《誰養活中國》及相關言論。
農民流動後會使鄉村的耕地資源緊張的局面略有所改觀,減弱了黃宗智所說的鄉村長期存在的農業“內卷化”趨勢。同時,流動農民基於個人與家庭之間的契約或策略給鄉村家庭的匯款,雖然部份用於“儀式性的炫耀性消費”,但從整體上來看,它對鄉村農業的發展起著補充、補償甚至是替代作用。這一作用也因地域而異:對富裕或發達地區的農業和非農業活動來說只是一種補充;對中等收入地區的農業和非農業活動則是一種補償;而對貧窮和偏遠地區來說它則成了農業的替代(黃平,1998)。從不同地區流出的農民的匯款數額、動機及對其家庭收入作用的研究可以證明這一點(李強,2001)。而利用有關的抽樣調查數據,對農民流動的收入分配效應的實證分析表明,農民流動不但可以直接、間接地提高外出打工者的家庭收入水平,而且就全國而言還會抑制鄉村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對緩解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發揮積極作用(李實,1999)。但就鄉村居民內部而言,農民流動將會增加有流出農民的家庭與沒有流出農民家庭間收入的差距(李強,2001),造成鄉村社區內部的某種緊張。
有一些學者擔心,農村青壯年流出會使鄉村女性化、老年化,從而出現“鄉村衰落”現象。90年代中後期出現了流動農民回流鄉村的現象,經調查發現,回流者多是在城市就業失敗或處於不利地位、或鄉村家庭需要勞動力的農民,或者是因生命周期階段的原因回鄉(李強,2003)。他們對鄉村商品化經濟活動本身的推動作用是有限的,或者說流動農民回流對鄉村經濟發展的作用和意義,並不象以前的研究者所預想的那樣大和來臨得那麽早(白南生等,2002)。
視角四:社會網絡
前述3種研究視角可以說都是地位結構觀,它假定流動農民都具有某些共同或特殊屬性,然後再根據這些屬性將他們歸於其中某一類別,而其所屬的類別決定著對其自身行動的解釋。這些視角側重從社會結構的層級關系出發,通過地位、身份、角色等概念來確定流動農民在社會結構中的位置,並以此推斷流動農民在這一社會制度安排下受到的限制。
與此不同的是,社會網視角是一種網絡地位觀。簡單地說,社會網是指主體間社會關系或社會互動構成的一個相對穩定的體系,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群體、組織,乃至國家,這一主體建構的體系向主體施加著種種影響。主體建構的社會網絡特點、這些特點對其行為的影響,就是社會網絡研究的對象。主體(個人)社會位置的確定,是依據其所在生活中的具體關系如親屬、老鄉、同事中的資源攝取能力,而不取決於其所屬社會結構中層級的資源配置;同時,日常社會互動中的主體間關系是一種社會結構化的過程,而這一主體間關系展現的結構化過程是對主體社會行為發生影響的過程。
國內學術界對中國日常社會生活中“關系”的重要、近年來格蘭諾維特與邊燕傑等對“強弱關系”的研究均相當注意,對林南的“社會資源理論”有所介紹,也涉獵對農民流動過程、地位獲得及維持中“關系”的運用。很多研究注意到,在就業信息、求職、生活依賴等整個過程中,流動者對血緣、地緣等原有社會關系的依賴,從就業信息的傳遞到結伴而行,從第一份工作的獲得到在城市的互相幫助,都能找到交織在每個流動農民身上的血緣、地緣網絡,在缺乏社會公開信息供給和組織服務的情況下,或者說市場與組織的低效或無效的情況下,社會網的存在無疑降低了他們的流動風險和成本。或者說,社會網絡作為一種與“現代性”原則格格不入的傳統社會關系,成為權力、市場之外的一種資源配置方式。但在隨後的再次職業社會流動過程中,原有社會網絡成員所發揮的作用就發生了變化,流動農民不得不尋求新的業緣關系網絡、就業市場信息等途徑(袁亞愚,1994;“農村勞動力流動的組織化特征”課題組,1997;李強,1999)。
包工頭等職業介紹人等市場因素的出現(陳阿江,1997),使流動農民有了可依賴的一種非情感性資源。這樣,為提高自身的經濟或社會地位,流動農民的社會關系網開始由情感型向理性型轉變(王春光,2000;項飈,2000)。或者說,他們除了保持與原有社會網絡成員的聯系之外,也開始與城市官員以及城市居民建立起工具型聯系。彭慶恩(1996)分析了建築業包工頭的地位獲得中“關系資本”的重要性,以及他們為了維持和擴展經濟地位,是如何通過禮物、紅包、回扣和提成4種物質媒介,依靠利益和人情的聯合運作來進行關系再生產。“河南村”內部分化時“關系資本”在其中也起了一定作用(唐燦等,2000)。劉林平(2001)的研究表明,平江人到深圳發展所依靠的並不是具有較充分的人力資本,他們也沒有充分的金融資本,而是充分地利用了社會資本。
以前對社會網絡的分析沒有注意到它的動態、不斷生產與再生產的一面,因而從過去與現在這兩個時點出發,將社會網絡成員之間的關系分為強強、弱弱、強弱、弱強、弱弱、強強6種,這6種關系在流動農民的職業活動中各有其作用。流動農民在使用這些工具性關系維護自身權益或謀取向上流動機會的同時,其行動實際也消解著城市社會中制度的惰性。
可以說,社會網絡研究在國內才剛剛起步。對流動農民的社會網絡之經驗研究,多沿著社會網絡理論中質的研究路徑展開,而沿著量的研究路徑之嘗試則不多見。就筆者所知,後者僅見於李漢林、渠敬東、曹子瑋利用1999年在北京、上海、廣州獲得的600個流動農民的資料所作的分析(柯蘭君、李漢林主編的論文集,2001)。李漢林指出,流動農民按照差序格局和工具理性的結構形成的社會關系網絡屬於非區域性的“虛擬社區”,它以非制度化信任為基礎,關系強度是這一社區組織與構造的重要方式,這一方式影響著個體的生活滿意度、價值觀念和行為取向。渠敬東和曹子瑋指出,流動農民的社會網絡仍是圍繞著血緣、地緣和業緣等同質關系構成,其中信任是這一網絡的基礎和樞紐。流動農民進入和融入城市生活得經過生存和發展兩個階段,在後一階段,流動農民除了利用同質性的強關系外,也必須充份利用具有異質成份和制度因素的弱關系,工具理性開始逐漸占據主導地位。
參照荷蘭的範德普爾(Ven der
Poel)的“社會支持網提名法”,筆者於2002年7月到9月對南京市410名流動農民的社會支持網作了調查,分析了作為地位結構的流動農民個體特征、作為網絡結構的社會支持網規模、關系構成和網絡結構對他們社會認同的影響。筆者發現,流動農民是在社會網絡中給自己定位並做出行動選擇的,他們對城市社會的認同不是完全由個體人口特征、社會經濟地位來決定,其所處的各種交織在一起的社會關系在其中起著不能忽視的作用,尤其是社會支持網中與個體有密切聯系的網絡成員數量、網絡中關系強度、來自生活在城市社會的網絡成員的支持,尤為重要。
就社會網絡理論而言,與地位結構觀相比,網絡結構觀對社會行動的解釋更有效力,但二者的綜合才是分析的正確方向。
視角五:國家與社會的關系
孫立平等(1994)指出:“改革前重國家、輕社會的模式已經改變,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開始形成;社會結構由總體性社會向分化性社會轉變;社會整合由行政性整合向契約性整合轉變;國家與組織(單位)的關系由總體生存模式向獨立生存模式轉變。”90年代以來,“市民社會理論”研究逐漸興起,國內學術界也開始運用這一範式分析流動農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在這一理論視角中,市民社會出現的標志是私人生活領域的出現、個人自由空間的擴大,所以一些學者把中國農民流動現象視為市民社會萌芽特征。
從某種意義上說,大規模農民流動出現的一個原因就是國家從鄉村社會生活中的部份退縮。當他們流入城市後,多依賴血緣、地緣關系,而非城市社會關系及正式組織來處理各種事務或糾紛。他們對城市社會關系和組織的使用也是為達到工具性目的,日常生活中盡量“逃避”與城市正式組織發生聯系,或者通過與政府官員建立聯系以“變通”現有制度獲得有利於自己的利益,形成新的市民社會或“非國家空間”(謝慶生,1997;項飈,2000)。但這種“變通”並未用於與國家的討價還價。至於流動者的未來,多寄托於國家制度慣性的消除或者流動農民與國家之間的長期博弈。
在廣州的朝村研究中發現,流動農民有一定的組織,群體中有“話事人”(即糾紛調解人),亦有人擔任其他角色,如醫生、承租人等,更有人負責一些覆雜的工作,如組織包車回鄉等(謝慶生,1997)。在“浙江村”中也出現類似角色分化,但都並未形成一定的體系。在流動農民群體內部,雖然可能有生產經營型、生活友誼型和秘密社會型3類非正式組織形態(“農村勞動力流動的組織化特征”課題組,1997),並且形成了機會供給、危機處理和群體形像整合這3種類型的權威(袁岳,1997),但他們仍屬於很松散的共同體,雖有明確的共同利益,但缺乏利益表達的途徑與意願,這樣的組織形態和群體內權威所起的作用自然極為有限。
可以認為,在這一理論視角下,研究者主要考察的是利益集團或精英人物的作用,而這些精英分子以經濟精英為主,在目前情形下,他們不會形成與國家的直接對抗。同時,流動農民的分散性、群體內部乃至同一職業內部的分化、地緣突出性與階級觀念的淡漠,都使他們難以具有利益集團的性質。
許多研究者並不把抽象的國家和流動農民看作一個整體,他們注意到制度在各級政府、各管理部門實際運行過程中的彈性。政府對農民流入城市的政策逐漸放松,不再采取行政控制手段,卻通過一些經濟杠桿或“商品化”政策限制、阻礙他們在城市中生活、工作。而這些政策或制度安排往往受到行動者行動的侵蝕。農民流動的主體並不是政府引導和組織的,對具體流動活動起實質作用的政策及制度也並非由國家的中央權力決策層直接制訂和設立。在日常社會實踐中,農民流動的行為和政府職能部門及基層組織的行為,都體現了一種自組織的性質。從政策執行者的角度來看,這是一種制度變通,即“在制度運作中,執行者在未得到制度決定者的正式準許、未通過改變制度的正式程序的情況下,自行做出改變原制度中的某些部份的決策,從而推行一套經過改變的制度安排這樣一種行為或運作方式”(“制度與結構變遷研究”課題組,1997)。
從流動農民的角度看,個體會采取一系列策略性行動,分享體制內資源,而體制內行動者(包括集體和個人)也可能出讓體制內的資源以謀求利益,形成某種“跨體制的利益結盟”。另一方面,體制內外的雙方也可能“既不叫喊也不商量,對現行制度既不尋求連名帶實的改變,也不期望暗渡陳倉、偷梁換柱,
而是采取默然的態度”,“盡量不與國家發生正面關系,通過一些具體政策的架空來保證自己的利益”,而此時的國家也抱著“出了事再解決”的態度(項飈,2000)。
查爾斯·泰勒曾指出“市民社會”一詞包含有多種含義:“就最低限度的含義來說,只要存在不受制於國家權力支配的自由社團,市民社會便存在了;在較為嚴格的含義來說,只有當整個社會能夠通過那些不受國家支配的社團來建構自身並協調其行動時,市民社會才存在;作為對第二種含義的替代或補充,當這些社團能夠相當有效地決定或影響國家政策的方向時,我們便可稱之為市民社會。”(鄧正來等,1999:6-7)
按此來理解,目前流動農民並未形成一種集團,更未協調自身行動,自然也談不上影響國家政策的方向了,他們的自組織活動至多只能算是獨立於國家權力之外、能暫時逃避控制的非國家空間。
基於上述事實,“市民社會”更多地應是一個“分析思維模式”而不是“社會實體建構模式”,不能將理論模式作為研究出發點,在現實中尋找一些符合既有理論模式之前提的事實來做依據,或對經驗材料做片面性的解讀或評判。
此外,已有研究多對“國家”優先考慮,而很少關注日常底層的“社會實踐”,較少注意到抽象國家的具體形式和流動者內部的分化,只簡單地套用西方社會發展出的理論,實為缺憾。
除以上提到的五個理論研究視角外,也有學者從性別的角度對女性流動者進行了探討。總的來說,從缺乏理論支持的對策性研究或單純描述性研究到結合社會學理論進行探討,是流動農民研究領域的重要飛躍。研究者借助西方社會學理論,對流動農民的考察都帶有一定的理論系統性,特別注意到了流動農民的實際情況與原有理論前提或推論的不同點,但也多停留於此,並未對原有理論作重新思考,因此有必要尋找可能的新的理論生長點。
文化傳統視角下的“三農”問題及其憲政解決途徑
綦彥臣
所謂“三農”問題,按官方和主流媒體(含學術刊物)的說法,就是農業、農村、農民問題,這些問題成了影響國家和經濟社會向現代化發展的阻滯因素,因而也成了政府和學術界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其實,“三農”問題早已存在,並非時下因學術討論熱烈之故而產生。當一個“問題”為社會各界所注目,也就意味著這個“問題”已成為決定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的重大因素。
“三農”與“國企”之類的問題明顯不同,還在於它以往多年並不被理論(學術)界真正重視。“國企”問題出現不久,就有學術機構拿出戰略報告,上呈最高決策機構,進而編輯成書。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領銜的《國有企業戰略性重組》即為一例。而關於“三農”問題的研究則多是些零零星星的文章與文集。目前,國內最有學術品位和現實針對性的有關“三農”的著作仍是文集,雖然它們被冠以“經濟前沿學術劄記”之名號,但出版者亦不得不輔以“農業、農村、農民集”之標稱。丁力注意“三農”問題,主要是從國際競爭角度來講的[1],而就整個文集來說,幾無主線可言。秦暉則力稱進行歷史反思與現實選擇[2],但作為一個歷史學家,他並未從文化傳統方面進行深刻反思。既便是農村問題的著名權威杜潤生先生,其近期出版的著作也不過是文集而已,且沒有解決“問題”的良方,更未涉及文化傳統的反思。
何以中國的學術界之於“三農”問題表現如此?其原因當然錯綜覆雜,而其中的一個根本原因就是,學者們的士大夫式思維使他們的觀察往往局限於儒學的“君子在國、小人在野”的定勢。用現代話語來說:農民(“三農”問題的核心)是“弱智”群體,是阻礙國家實現現代化的因素,應當被安排和規劃,應當有“上智”給他們指明出路,等等。更有甚者,還有人試圖通過對“三農”問題的一些表述建立自己的話語霸權,比如匆匆到一趟外國的農業地區(邦)做蜻蜓點水式的考察,就稱毛主義的農村模式有可行性,雲雲。
如何才能使“三農”不再成為“問題”,反而給經濟社會的深刻變革帶來有效的參照?依個人的學術與實踐的雙重經驗來判斷,從文化傳統的角度去反思,進而找出憲政之路,不失為最理想途徑。
在中國的文化傳統中,農民被視為小人是自儒學興盛兩千多年來“天不變道亦不變”式的版本。20世紀70年代後半期恢覆的高考制度(類似於古代科舉),是絕大多數農民子弟身份蛻變的最主要途徑,至今依然如此。盡管目前每年有100余萬大學生無法就業,許多農民子弟還是願以大學生的身份“漂浮”於城市。從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整個求學投資的產出率如此之低,在中國這個發展中國家顯然是不正常的。農民子弟大學畢業後即便失業也不肯還鄉,其社會層面的理性需要是不願恢覆到“小人”、“在野”的傳統歷史定位當中去,哪怕飄蕩在城市里作另一意義上的“在野”也好。不能否認,確有負責任的學者主張從現代公民政治的角度確立農民的身份,但總體上來看,農民被視為儒學意義上的“小人”之文化傳統並未發生絲毫變化。
“三農”作為問題出現之初,有人就以“民工潮”、“流民”這樣的字眼來指稱離開土地的農民的身份。這種“君子於國(城內),小人在野(農村)”的歷史遺傳,非常之頑強。進入21世紀了,仍然屢屢發生農民在城市被權力部門非法扣押並罰款(了事)的現象,而孫志剛案件只不過是被社會關注到的一個惡劣典型。凡此種種說明,關於農民身份的認同存在著一個傳統的前提:“在國”與“在野”之區分。一些城市知識分子關於如何控制、管理、規劃來自農村的流動人口的說法,本身就是對農民的一種歧視。它把農民視為現代化的障礙,是需要被“規劃、控制”的部份。最典型的“說話”之一是《讀書》2003年10月號上的一篇文章。該文作者認為,孫志剛之所以被打死,可能因為他更像農民(流民)。這位作者寫道:“在現今中國大城市的犯罪記錄中,50%以上是流動人口,而在廣州這個比率上升為80%,這是孫志剛案件在廣州發生的背景。”[3]
且不論其數據是否準確可靠,僅就作者的用語和視角而論,不討論農民在城市里遭受的種種歧視,而單純用流動人口數量之多少來暗示農民進城的負面作用,既非嚴謹的學術討論,也很不道德。無論進城的農民在城市里犯罪的原因(特別是重大案件,如綁架、傷害致死案)是否與他們直接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有因果關系,都不應當回避城市體制及其居民對農民的種種歧視,更不用說普遍發生的建築工地包工頭及建築公司惡意扣減或延付農民工的工資等現象了。事實上,對農民的歧視來源於城市居民那種高農民一等的優越心態,以及在思想深處把農民工當作“賤民”的觀念,這就是傳統文化的現代折射。
筆者曾在農村金融系統中工作過16年,根據我的體驗,農民不僅富有理性,而且還是遵守誠信原則的較優群體。即以20世紀80年代我參加過的所謂“依法收貸”活動為例加以說明。對農民“依法收貸”的要求是迫使農民承擔集體(社隊)時期的舊貸款,即將信用社與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隊集體的貸款契約轉化成農戶(戶主)契約(稱為“落實到戶”)。在這個過程中,國家銀行代表了司法機關(這本身就是違法行政),強制裁決讓農民承擔某個數量的生產隊貸款,而且往往是當即執行,不給農民任何辯護權(也未設置此程序)。盡管如此,農民為了面子,比如別在大喇叭上喊戶主的名字,往往自願承擔這種無效契約的責任。從法理上講,人民公社作為一種經濟組織(當然也是政治組織),已經破產,破產清算已於“分隊”時完成,作為集體土地的承包者沒有承擔債務的必要。況且,廢除人民公社(即“分隊”)是一種政治措施,沒必要再回溯經濟責任。其實,“分隊”也是對“合作化”以來無償公有化私有土地的一種補償,或者說是一種隱性的國家道歉行為,怎能同時追溯與那些資產相連的債務呢?即便如此,農民們還是替政府承擔了本不該由他們承擔的債務。這種欺壓農民的現象在過去幾十年來的農村工作中其實是屢見不鮮的。
當知識分子在討論如何“安排”農民的出路時,他們經常忽略了一個農民的基本權利問題,即農民有權利要求與城市居民一樣的生存權利,這種“從肚皮(吃飽)到臉皮(尊嚴)”的要求,在憲政缺位的體制中常常被“理所當然地”排除在話題之外。即以土地權利的界定為例,有學者認為,土地已成了農民的社會保障,所以土地不能作為生產資料交給市場來處理”。雖然這種設想確實考慮到農民的利益,但它把一種幾十年來一以貫之的制度歧視當作天經地義的背景因素,那就是,政府只為城市居民提供社會保障,農民作為“次等人口”,不能象城市居民那樣獲得同等的社會保障,而只能靠現有的承包地來養老防災,至於承包地能否保障農民的生活水平達到城市居民的“最低保障線”,就忽略不計了。何況,目前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其實只是“準私有”[4],農民並未獲得絕對的產權,因此在承包地受到專橫的權力的侵害時,往往無法有效地維護自己最基本的權益。“合作化運動”以來的土地制度是中國自秦代以來土地制度的大倒退,而改革開放初期對土地制度的安排只是一項權宜性的逆向調整。只有在憲政的保障下,農民才能擁有各項保障人格尊嚴的基本權利,其中也包括土地權利。迄今為止的所有政策都以有意消解農民自組織的積極性為目標,一度熱門過的村民選舉現在看來並為產生農民利益的真正保護者,相反卻形成了新形式的政府代理人。
依筆者之見,憲政的稀缺與文化傳統的壓抑,才是中國“三農”成為“問題”的根本原因。當政府的全能性神話無法實現,而農民的利益又被直接統治農村的鄉鎮權力構成的利益集團無情吞噬時,農村社會的整體心態又回歸到歷史的某一個極值狀態。因此,胡溫“新政”以來所力倡的減輕農民負擔才大受農民歡迎。但是,“新政”是否有能力走出“黃宗羲定律”[5]則有待觀察。
盡管中國的“三農”問題所處的制度環境屬於憲政稀缺類型,但是通過政策安排或制度轉型還是能實現對農民的利益保護的。在現代化進程中,政策安排與制度轉型只能依靠前現代方法與機會型的現代憲政之路。所謂“前現代”,就是寄托於“小崗故事”的再現,借助政治權能來推開與因應農民的願望;所謂“機會型”的憲政之路,則取決於知識精英是否願為建立一個真正自由繁榮的社會而努力。
筆者認為,下面的一系列內容或許可被視為制度轉型方案中的一些選擇:
第一,通過立法程序消除憲法第8條關於土地產權的規定,確立土地私有化制度。從而實現農村土地從“準私有”到絕對產權的轉變。
第二,在有關土地私有化的憲法修正案中,可以明確規定,私有化土地按比例可證券化流通,但必須限定用於狹義農業的最低額度。證券化流通能夠使農民資產向城市轉移,即置換性轉移。
第三,徹底使黨、政機構退出鄉鎮。在村民委員會全面海選的基礎上,成立鄉鎮完全自治機構。
第四,為使政治博弈具有可行性,鄉鎮黨派機構不宜設委員會,而只設特派員辦公室,以統一管理鄉村黨員;應取消村黨支部的設置,在實質上不允許黨權大於政權,即讓村民委員會成為唯一行使農民委托權的機構。在憲法層面上,要明確規定,在一鄉村區域不擁有土地權的人,不得出任鄉村公職,但鼓勵現有鄉鎮公職人員中父母在農村者回本村(鄉)繼承土地權並參與公職競選。
第五,鄉鎮政府的組成由村長聯合會推舉或特別聘任,即將鄉鎮治理模式由政治化轉向公司化。在整個轉型過程中,成立以戶籍在當地農村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的監督委員會,作為過渡機構。為防止歷史上“良紳淡出、劣紳進入”的現象重演,鄉村應建立“清議會”,由資深人員(如原籍為農村、退休後常住鄉村的教師職員)評價為政者的能力,並形成一種輿論機制。在公共政策層面上,鼓勵農村出身的知識分子回村(鄉)參加與治理,並使之擁有農村地權。
第六,恢覆農村基金會制,但使之不與任何國家機關建立行政隸屬關系。
第七,在憲法修正案中明確規定農村社會中間組織建立的法律依據。
中國是一個農村人口占絕大多數的國家,農民的利益不容忽視,這也是一個最基本的社會正義問題。
安徽省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情況的調查與分析
程宏志
安徽省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
近年來,農村承包地的拋荒、閑置和流轉已成為一個日益引起關注的問題。這主要是由於土地的第二輪承包所導致的。本文以同時進行農村土地流轉試點(安徽省蕪湖縣)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安徽省為案例,可以為研究其他地區農村的類似問題提供一個觀察窗口。據筆者在安徽省的調查,至2002年上半年,全省農村土地流轉面積已經超過280萬畝(不包括“四荒”地的招標、拍賣流轉),占全省耕地面積的4.5%以上[1]。流轉的主要形式有這樣5種:
第一,代耕。這是指暫時無力或不願經營承包地的農戶,經自行協商臨時把承包地交由別人(大多是親友)代耕代種,原承包合同關系不變,時間、條件一般由雙方口頭約定(在許多地方,轉包者都要求代耕方負擔稅費)。這種形式因為簡單明了、手續簡便,成為當前農村土地流轉中最為普遍的一種形式。據統計,安徽省以此種方式流轉的土地約120萬畝,占全省土地流轉總面積的42%。[2]
第二,換耕。指單個或部份承包戶主動或在村委會指導下與本村其他承包戶自願調整地塊,使承包地連片集中的行為。據初步調查,安徽全省約20萬畝,其中,六安市4.2萬畝,巢湖市1.4萬畝。個別地方換耕的面積甚至占到土地流轉總面積的20%至30%。[3]
互換本身是一種流轉形式,又對其他形式的流轉起推動作用,且有利於土地的連片集中和規模經營。最近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也肯定這種土地流轉方式。[4]
第三,轉包、轉讓。早在1996年底,安徽省政府農村經濟辦公室就制定了“安徽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方法(試行)”,承認轉包、轉讓、出租、入股等4種形式。[5]
其中轉包、轉讓這兩種流轉形式操作比較規範,以此種方式流轉土地的主體一方是農戶或村委會,農戶和集體的權利能得到尊重和保障。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安徽省的有關規定,以轉包、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應簽訂書面合同,但筆者在調查中發現,不少地方土地的轉包、轉讓簽約率不高,以後引起糾紛可能比較難處理。
第四,出租、反租倒包。出租是指農民或集體組織將土地的使用權有償讓與他人的行為。反租倒包是指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先從農戶或集體組織那里租賃土地,然後轉租並從中謀利的行為。這本來是兩種不同的形式,但在實踐中往往把兩者混為一談。筆者在調查中了解到,以此種方式流轉的土地,大多數是在鄉鎮政府的推動或直接幹預下進行的,有不少地方成立了以鄉鎮長為主任的“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直接參與土地流轉工作,有的還以各種名義參與租賃費的分配或獲得“倒包”中的差價。
第五,公司+農戶。指大的涉農企業或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主體,在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的支持下,與農戶直接簽訂合同,租賃大量連片土地從事農業開發,出租土地的農民可以在企業上班。這實際上也是第三種流轉方式中的一個特例,農民在獲得租金收入的同時,還可實現不離鄉就業。這種現象大多發生在農業產業化程度較高、龍頭企業實力較強的地方。
盡管中央政府三令五申,要求農村土地流轉必須堅持依法、自願、有償、規範進行,但在利益的驅使下,許多基層組織越俎代庖,操縱控制土地流轉活動,有的地方甚至動用警力,威逼農民就範。在一些地方,土地糾紛已取代農民負擔問題成為農村社會群體抗爭事件的主要原因。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逼民流轉。按現行法規,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土地發包方是村民委員會,一些基層幹部就以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運用行政權力硬性強迫農民參加土地流轉。例如,2003年6月,蘇州市光福鎮黃渠村村民正準備栽秧,村委會突然通告大家不要幹了,因為稻田已被鎮里租給了“太湖國家旅遊度假區”,每畝地年租金為560元(含代交農業稅60元),租期為25年。在村民的反對下,租金有所提高,但村民仍不答應。鎮政府為了達到目的,2003年12月初派人到村小學,聲稱如果家長不在租地合同上簽字,將不許其小孩到校上學。過了幾天,鎮村兩級又出動100多人、6輛警車,帶著電棍、手銬等,強行把煤渣填在稻田里。為此,村民不斷到省市集體上訪。[6]
其次是基層政府及官員與民爭利。許多村民反映,我們並不反對土地流轉,只是土地流轉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利益,但不管土地拿去幹什麽,補償費給多少,幹部和政府都不和我們商量,而且補償金的一大半都到了一些單位和個人手里,實在讓人無法接受。在筆者調查過的某市,1999年以前鄉村兩級對流出土地的農戶每畝僅補貼20至30元;2000年以後,從鄉村行政組織手中發包土地的售價已高達350元至500元,但給農民的補償仍按原標準執行;2001年,該市範圍內村集體通過流轉土地獲得的發包收入中只有30%左右實際補償到農戶手中,有不少農民甚至未得到一分錢的補償。
再次是不規範操作。中央文件明確指出:“不提倡工商企業長時期大面積租賃和經營農戶承包地”。[7]
但是一些工商企業動輒圈地數千畝、數萬畝,一租就是50年、70年,遠遠超過農民土地承包期30年的期限。一旦企業垮掉,許多失地農民就沒有了生活來源。
最後是圈占土地而不開發。許多基層政府為了追求政績,在招商引資毫無結果的情況下,自己先把地圍起來,搞“空架子”工程,致使大量土地長期拋荒,勞民傷財,農民對此反映強烈。
以家庭承包制為核心的農村改革雖然推動了農業的發展,但也遇到了一些新問題、新矛盾。其一是農戶小規模經營與現代農業集約化生產的矛盾;其二是土地承包30年不變造成部份農戶對自己承包地偏頗的認知模式和狹隘的占有觀念與土地規模經營的矛盾;其三是“小而全”的家庭經營結構與專業化生產的矛盾;其四是耕地資源稀缺與土地閑置浪費的矛盾;其五是平均分包土地的福利保障特性與按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的效率性的矛盾。強調加快土地流轉的探索,應不斷適應形勢的發展,改革和完善農村各項制度,推進土地流轉工作的規範、深入進行,為下一步農村全面小康建設奠定堅實的基礎。
突破僵化的斯大林哲學體系的艱難歷程
──紀念馮定逝世20周年*
郭羅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957年1月,馮定來到北京大學,始而被尊為“紅色教授”,後來又成了“修正主義者”。這是那個時代的戲劇人生。馮定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寫作生涯,1952年因一篇文章而聞名全國。
“三反”、“五反”運動在“打退資產階級的猖狂進攻”時,共產黨內有一股急於消滅資產階級的情緒。這種情緒由理論家表達了出來。中共中央宣傳部主辦的《學習》雜志1952年第1、2、3期連續發表了艾思奇、於光遠、楊耳(許立群)、吳江等人的文章,認為資產階級不再具有兩面性,只有一面性了,那就是反動性。毛澤東發現了問題,指出《學習》雜志“犯了性質非常嚴重的錯誤”。那時倒沒有整文章的作者,而是追究領導的責任。中共中央宣傳部部長陸定一作了檢討,並被降為副部長,由習仲勳任部長。
同一時期,馮定在上海的《解放日報》上發表了一篇2萬多字的長文,題目也很長,叫做“學習毛澤東思想來掌握資產階級的性格並和資產階級的思想進行鬥爭──讀《毛澤東選集》的一個體會”。他認為,資產階級仍然具有兩面性,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兩面性,不讚成立即消滅資產階級的主張。這篇文章被毛澤東看中,肯定馮的觀點“基本正確”,修改了“有些缺點”,命《學習》雜志和《人民日報》先後轉載,題目改為“關於掌握中國資產階級的性格並和中國資產階級的錯誤思想進行鬥爭的問題”。毛澤東是寫文章的行家里手,經他一改,增色不少。在一批理論家犯錯誤的時候,馮定被認為是站在正確方面。
馮定時任中共華東局宣傳部副部長。華東局撤銷後,1952年6月到北京任馬列學院一分院副院長。馬列學院一分院是為外國共產黨培養幹部的機構。後來發現,脫離了本國的實際學習馬列主義,就象當年蘇聯為中國共產黨所培養的幹部那樣,大多成了教條主義者。1956年,撤銷馬列學院一分院,並將二分院改為中共中央高級黨校,馮定調到北大。毛澤東說:“就當一個教授,不要當領導。”他主張,馮友蘭可以講他的唯心主義,讓馮定講唯物主義,兩家唱對台戲。誰知對台戲沒唱起來,“文化大革命”中二馮都被打成“反動學術權威”,同唱一台戲。
按共產黨的慣例,不當領導幹部就不能體現人的價值,於是馮定最終還是擔任了北大黨委副書記。馮定在北大是級別最高的人(行政6級,黨委書記兼校長陸平才8級),拿的錢比一級教授還多。因為他的資格很老,早在1925年底就參加了共產黨。1927年蔣介石屠殺共產黨人的“四.一二”事件後去了蘇聯,1930年回到上海,在地下工作期間曾脫黨。後又找到黨組織,去了蘇北解放區,投入新四軍。因為他脫黨的這一段歷史不清楚,“文化大革命”中成了大麻煩。
北大黨委分工讓馮定負責政治思想工作,具體落實下來,只是每年向全校學生做一、兩次大報告。他的寧波官話很難懂,更成問題的是他沒有練出做報告的架勢。到北大做報告的那些帶兵的、搞群眾運動出身的老幹部,個個都是語言大師。象何長工,他是沒有多少文化的大老粗,講話卻很生動。陳毅、胡耀邦等人更不用說了,他們一登台就特別吸引人,在報告的過程中總是笑得人前俯後仰。他們做報告有一定的腔調,和平時講話不一樣。每句話的後半句必提高聲調,特別是最後幾個字幾乎是咬牙切齒地迸出來的,因此在大庭廣眾之中人人都聽得很清楚。這大概是戰爭年代練出來的本事,那時沒有擴音器,必須講究做報告的技巧。馮定平時談話也很風趣,但做報告象坐在那里談家常,絮絮叨叨,每句話的最後幾個字往往含糊其詞,前一句話沒聽清,後一句話就接不上了。有一次,李普(政治理論教研室副主任)別出心裁,當馮定作報告時,在大飯廳的台上樹立一塊大黑板,讓我將關鍵詞作板書。雖然我寫的字大如鬥,坐在5排以後的人就看不清了,效果絲毫未見改善。那時對學生管得嚴,聽不懂也得坐在那里從頭聽到尾,會場上嗡嗡聲不斷,但不能走人。如果是現在,恐怕人都跑光了。
馮定作為哲學系的教授,開過“馬克思主義哲學”課程。一開始有很多人慕名前來旁聽,兩次以後,聽課者就越來越少。他講課也象做報告那樣,學生不得要領。但學生考試就犯難了,只好由助教來幫助教授“歸納”要點。
馮定在北大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哲學課程,沒有留下多少值得人們追憶的東西。他做的最有意義的一件事是提出改革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體系的倡議。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紀念馮定百年誕辰研究文集,語多溢美之詞,但對於馮定所做的最有意義的事恰恰估計不足。[1]
(一)
上世紀50年代,中國人迷信蘇聯,以為只有社會主義陣營的“老大哥”才有資格出版正宗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當時在中國流行的是從俄文翻譯過來的亞歷山大羅夫的《辯證唯物主義》和康士坦丁諾夫的《歷史唯物主義》。這兩本書,所據者均是斯大林哲學體系。
1938年,蘇聯出版的《聯共(布)黨史簡明教程》第4章第2節“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2],由斯大林親自撰寫,問世以後被奉為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經典。《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問世以前,蘇聯30年代的哲學界是比較活躍的,還沒有確立思想壟斷。當時蘇聯“紅色教授學院”的教授、《在馬克思主義旗幟下》的主編德波林(1881--1963年)以及在他周圍的一批哲學家,執蘇聯哲學界之牛耳。斯大林發動德波林的兩個學生米丁與尤金帶頭造反,批判老師。哲學批判最後演變為政治圍剿,德波林被打成“反革命分子”,德波林學派被打成“匪幫”。批倒批臭了德波林,斯大林就以自己的著作占領了哲學陣地。
《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注意從理論中引出實踐意義,在普及哲學方面起過良好的作用,也有一些便於應用的警句,如“一切以條件、地點和時間為轉移。”但在哲學理論方面是膚淺的,而且包含著嚴重的錯誤。
斯大林的著作一出,哲學教科書形成了固定的框架: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分成兩大塊;先講辯證法,後講唯物主義;辯證法被概括為4個基本特徵;唯物主義則是3個基本特徵;歷史唯物主義又是4個要點。
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之所以被分成兩個板塊,原因就在於斯大林對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關系作了錯誤的說明。他說:“歷史唯物主義就是把辯證唯物主義的原理推廣去研究社會生活,把辯證唯物主義的原理應用於社會生活現象,應用於研究社會,應用於研究社會歷史。”照此說來,在時間上,是先有辯證唯物主義,經過“推廣”,才有歷史唯物主義。[3] 在理論上,辯證唯物主義只適用於自然界,歷史唯物主義才適用於社會生活,而歷史唯物主義不過是辯證唯物主義的“應用”。
斯大林的這種說明不符合馬克思主義哲學產生的真實過程和理論的邏輯聯系。馬克思以前的唯物主義僅止於解釋自然,在社會歷史面前就停步了。馬克思借助辯證法,把唯物主義進一步貫徹到社會歷史領域。社會歷史領域的唯物主義就是歷史唯物主義。唯物主義從自然到社會,是唯物主義的徹底發揮,也是唯物主義和辯證法的結合;徹底的唯物主義就是辯證唯物主義。所以,在時間上,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是同時產生的。在理論上,歷史唯物主義非但不是辯證唯物主義的“應用”,而是其中的“核心問題”。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特別指出,對唯物主義歷史觀(歷史唯物主義是同義語)的論述,是他“所主張的觀點的一個核心問題的表述”。[4]
在體系上,歷史唯物主義作為辯證唯物主義的歷史觀,是內在於辯證唯物主義的一個層次,不是與辯證唯物主義並列的板塊。歷史唯物主義在馬克思主義所造成的哲學變革中具有決定意義,但不是在體系中占有最高層次。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名稱是“辯證唯物主義”(Dialetic
Materialism),“唯物辯證法”(Materialist Dialectics)為同義語,不是“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
斯大林不僅割裂了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在論述辯證唯物主義時又割裂了辯證法和唯物主義。他認為,辯證法只是研究自然界的“方法”,“這種方法把自然界看作是永恒地運動著、變化著的現象,把自然界的發展看作是自然界中各種矛盾發展的結果,看作是自然界中對立力量互相影響的結果。”是人把自然界“看作”如此,還是自然界本來就如此?人把自然界“看作”如此的“方法”又是從哪里來的?斯大林還認為,唯物主義只是“對自然界現象的解釋”的“理論”。難道唯物主義就只能解釋自然而不能應用?如果唯物主義能夠應用,難道就不是方法?辯證唯物主義是唯物主義和辯證法的統一,也是世界觀和方法論的統一。斯大林割裂了唯物主義和辯證法,同時又割裂了世界觀和方法論,似乎唯物主義是世界觀而不是方法論,辯證法是方法論而不是世界觀。
在斯大林的哲學體系中,是沒有認識論的,他只是在唯物主義的第三個基本特徵中講到認識問題。哲學面向三個領域:客觀世界的領域,主觀世界的領域,主客觀相互作用的領域。主客觀相互作用的領域就是認識論研究的範圍。因為斯大林不研究主客觀相互作用的認識論,實踐的觀點在他的哲學體系中不具應有的地位,他也不能理解作為研究客觀世界和主觀世界的結果的世界觀和方法論何以是統一的。
斯大林的哲學,不僅在體系上層次混亂、互相割裂,在觀點上也有許多錯誤。他把量變質變和事物的內在矛盾與聯系和發展並列,說成辯證法的4個“特徵”,從而取消了辯證法的基本規律。他根本不提“否定之否定”,而後蘇聯哲學界把“否定之否定”說成是黑格爾主義。斯大林把“否定之否定”規律發生作用所出現的前進運動、上升運動,從簡單到覆雜、從低級到高級的發展,塞入量變質變。顯然,量變質變並非都是前進運動、上升運動。水的分子運動從量變到質變,成了冰或汽,冰或汽又可以變成水,有什麽前進、上升?斯大林論述矛盾時,只講“對立面的鬥爭”,不講對立面的統一。片面地強調“鬥爭”,這是他在實踐中犯錯誤的理論根源。
斯大林說:“唯心主義否認認識世界及其規律的可能性”。“否認認識世界及其規律的可能性”的哲學派別是不可知論。他將唯心主義與不可知論混為一談,既違反了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原則,又不符合哲學史的事實。恩格斯指出,哲學的基本問題是思維和存在的關系問題。這一基本問題有兩個方面:第一方面是思維和存在的本原性問題,依據這一方面的不同回答,區分為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另一方面是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問題,否定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的哲學派別才是不可知論。恩格斯說,在近代哲學家中,休謨和康德就屬於這一類。“對駁斥這一觀點具有決定性的東西,已經由黑格爾說過了,凡是從唯心主義觀點出發所能說的,他都說了”。[5]
因為黑格爾是堅持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的。唯心主義並不能被等同於不可知論,實際上唯心主義者還曾駁斥過不可知論者。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問題,斯大林根本沒有提到。也象辯證法的“否定之否定”一樣,這些哲學上深刻的命題,都是他的思維能力所無法理解的。
恩格斯認為,馬克思一生中兩個偉大發現的第一個就是唯物主義歷史觀。斯大林不能理解唯物主義歷史觀何以成為馬克思的偉大發現。他認為,社會歷史領域的唯物主義原則是從自然界的唯物主義原則推導出來的:“既然自然界、存在、物質世界是第一性的,......那麽由此應該得出結論:社會的物質生活、社會的存在,也是第一性的”。物質第一性的唯物主義原則在馬克思以前已經講了幾千年,但沒有人“由此應該得出結論”推導出社會存在第一性。而且,斯大林根本沒有把握馬克思的“社會存在”這一概念,他也象描述自然存在物那樣去說明社會存在。雖然他引證了馬克思的話:“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而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他沒有注意到社會存在的主體是“人們”。他把“社會存在”等同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而“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包括地理環境、人口和生產方式。他說:“社會存在怎樣,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怎樣,社會思想、理論、政治觀點和政治設施也就怎樣。”難道地理環境怎樣,人口怎樣,“社會思想、理論、政治觀點和政治設施也就怎樣”?雖然他又說,地理環境、人口不是決定社會制度的主要力量,那麽作為非主要力量的決定作用何在?
斯大林還認為,在蘇聯這樣的社會主義社會,“生產關系完全適合生產力性質”,因此“道義上和政治上的一致是蘇聯社會發展的動力”。他在理論上取消矛盾,卻在實踐上制造矛盾。按照他的觀點,既然人與人的關系是“一致”的,若有不一致,一定是“帝國主義的顛覆陰謀”。於是無矛盾論成了為肅反的必要性作辯護的工具。
斯大林是擁有無上權力的政治領袖,又是蹩腳的哲學家;可怕的是他以無上權力的政治來推行蹩腳的哲學。1938年以後,蘇聯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只是注釋斯大林的《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體系僵化,觀點錯誤,貽害無窮。
(二)
上世紀50年代,中國人民大學負有培養馬列主義教員的任務,教的就是斯大林哲學,講授者都是蘇聯專家,中國人只能當助手。蘇聯專家講授的是標準答案,回答問題時少一點不行,多一點也不行。1957年“大鳴大放”期間,學術界批評人民大學是“教條主義的馬蜂窩”。哪知批評不得,批評者都被打成“右派分子”。奇怪的是,從人民大學飛出來的眾多“教條主義的馬蜂”,許多最後竟成了“右派分子”。蘇聯的教條主義老師思想太僵化了,反而促成中國學生從反面進行思考。人民大學培養的馬列主義教員大多在各大學的馬列主義教研室工作。“反右”運動中,大學的馬列主義教研室都是重點打擊的對象。此後,從毛澤東時代到鄧小平時代,歷次運動直至“反自由化”、“清除精神污染”等等,總是首先將矛頭指向黨內的馬克思主義知識分子。這種歷程表明,中國共產黨與馬克思主義漸行漸遠。到了江澤民時代,共產黨員成了資本家,資本家可以加入共產黨,中國共產黨終於徹底背叛了馬克思主義。
“反右運動”之後,有些大學的馬列主義教研室全軍覆沒,北京大學的馬列主義教研室也潰不成軍。沒有人給學生上政治課了。1958年,北大黨委從中文、歷史、哲學、法律等系抽調了一批調幹生(50年代從黨政軍機關調到大學學習的年輕幹部),加上幾個老教員,約50人,以黨委書記陸平為主任,李普(原新華社北京分社社長)為副主任,組成一個龐大的政治理論教研室,負責全校的政治理論課。當時我是歷史系3年級學生,一下子成了政治理論教員,分配我去講哲學。我自己還沒有學過哲學,領導人以不允許討價還價的口吻說,“邊幹邊學”。1958年入學的東語系唐家璇他們那一屆是我的第一代學生。一年以後,政治理論教研室解散,所有的教員被分配到哲學、經濟、政治3個系,並由這3個系分別負責全校的政治課。誰知教馬列主義是個危險的行當,我也步前人之後塵,在80年代成為“自由化分子”,而“自由化分子”不過是“右派分子”的別名。
我到哲學系後,與馮定有了進一步的交往。
1959年10月,中共中央理論小組(組長是康生)下達一個任務,說我們中國要有自己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並要求北京的高級黨校(即如今的中央黨校)、北京大學、人民大學和上海(以覆旦大學為主)、湖北(以武漢大學為主)、吉林(以吉林大學為主)各編一本。編書的指導方針是理論聯系實際,突出毛澤東思想對馬列主義的發展。同時編寫6本,自然含有競賽的意思。
北大哲學系極為重視,黨總支書記王慶淑負責組織工作。編寫組聚集了30多人,馮定任主編。在編寫組的第一次討論會上,馮定作主要發言,那時叫做“拋綱”。他既不讚成按照斯大林哲學體系將馬克思主義哲學分成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兩大塊,也不同意斯大林所說的辯證唯物主義只適用於自然界。這個意思表達在他後來撰寫的“緒論”中:“辯證唯物的世界觀,是既能說明自然現象,又能說明歷史現象的;而且是必須既去用於自然現象,又去用於歷史現象的”。“我們想把歷史現象的說明,貫穿在全部的哲學中,特別是在辯證法的規律和範疇中,所以不將哲學分為辯證唯物論和歷史唯物論兩部份了。”雖然對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關系未有恰當的解釋,不再分成兩大塊是明確的。
馮定很重視思維和存在的關系問題,因為這是全部哲學的基本問題,也是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基本問題。他主張應當強調哲學的基本問題的意義,哲學史是圍繞哲學的基本問題發展的,作為哲學史發展成果的馬克思主義哲學也應由此出發,展開體系;從對哲學的基本問題的回答,闡述唯物論和辯證法的統一、世界觀和方法論的統一;然後以唯物論和辯證法的統一來說明自然觀、歷史觀、認識論,作為自然、社會、思維的一般規律就是辯證法的基本規律和範疇;最後,描述哲學發展的線索,確立馬克思主義哲學在哲學史上的地位。
馮定的發言,引起熱烈的討論。北大哲學系的教師中,只有個別人出自“教條主義的馬蜂窩”,絕大部份沒有受過蘇聯專家的熏陶,而且一些人對照馬克思、恩格斯的哲學著作,早已對斯大林哲學體系發生了懷疑,但不敢說。不久前多少人因批評蘇聯專家的教條主義而被打成“右派分子”,記憶猶新,更不用說批評教條主義的祖師爺斯大林了。但既然馮定說了,大家也就沒有顧忌了,一致同意打破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板塊結構,定名為《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列出如下9章: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哲學的基本問題
第三章 唯物論和辯證法
第四章 辯證唯物自然觀
第五章 辯證唯物歷史觀
第六章 辯證唯物認識論
第七章 唯物辯證法的基本規律
第八章 唯物辯證法的範疇
第九章 哲學思想的發展
馮定的設想以及北大哲學系根據他的設想擬定的教科書大綱,是突破斯大林哲學體系的先聲。馮定負責撰寫第一章,其余8章各成立一個編寫小組,3到8人不等。我被分在“唯物辯證法的範疇”這一小組。每個小組擬出章以下的節和節以下的段兩層標題,提交大組討論。討論中,各小組總是極力為自己的提綱辯護,盡量擴充“地盤”。尤其是第五章“辯證唯物歷史觀”,他們把當時的歷史唯物主義教科書的全部內容都塞入這一章。在蘇聯和中國,取消了社會學,認為歷史唯物主義就是馬克思主義社會學。這樣一來,一方面放棄了對具體的社會問題的研究,另一方面,又將歷史唯物主義變成了包羅萬象的體系。按照馮定的設想,辯證唯物歷史觀只是說明對社會歷史的根本看法,而對全部的社會歷史現象的說明應份散在眾多的章節中,特別是在辯證法的規律和範疇中。這個編寫小組的成員思想不通,拒絕批評,頑固堅持自己的意見。結果定下如下8節:
第一節 生產方式是社會發展的決定力量
第二節 社會基本矛盾
第三節 階級鬥爭和國家
第四節 革命和戰爭
第五節 無產階級專政
第六節 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
第七節 兩種社會意識形態的鬥爭
第八節 主觀能動作用──群眾、階級、政黨、領袖
節以下的標題更顯得龐雜,如“樹立階級鬥爭觀念,掌握階級分析方法”,“中國革命是世界無產階級革命的一部份”,“人民公社是我國實現兩個過渡的最好組織形式”,“黨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是客觀規律和主觀能動性的高度統一”,等等。
1958年以後的集體編書都是“人海戰術”。北大中文系居然發生了低年級的學生編寫高年級的教科書的現象。當時我和其他一些年輕教師都是哲學新手,其實是沒有資格編寫哲學教科書的,編出來的書質量如何可想而知。但集體編書的好處是效率很高。北大哲學系這部70多萬字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兩個多月就編成了。如果有一位強有力的主編,明確意圖,統一提綱,修改書稿,集體編書的缺陷可以在相當程度上得到彌補。然而,馮定這位主編是“甩手掌櫃”,他只負責寫第一章,其他都不管,討論各章節的提綱他沒有參加,教科書的初稿他也沒有看過。因此,這部書稿的問題多多。
從全書9章的標題來看具有連貫的理論線索,但全書的文字沒有體現出來。每章都是各自為政,力求全面,內容重覆。第二章“哲學的基本問題”、第三章“唯物論和辯證法”、第四章“辯證唯物自然觀”都大講物質第一性、意識第二性,論述物質第一性時又大講物質、運動、時空、規律。如果哪位教師按本教科書來講授,一定無法進行下去。特別是第五章辯證唯物歷史觀,占了全書的三分之一,大家稱之為中間凸出的“大肚子”,全書成了畸形結構。各章的體例不一,文風參差,總之,充其量只是論文集,不象一部完整的書稿。
尤其紮眼的是,書中到處都充斥著“毛澤東同志發展了馬克思列寧主義哲學”這類句子,而且反覆使用了“全面的”、“深刻的”、“光輝的”、“創造性的”等等字眼。毛澤東的膚淺與謬誤也成了“發展”。例如,說“毛澤東同志發展了否定之否定原理”,就在於用“肯定否定規律”代替了“否定之否定規律”。[6]
“否定之否定”揭示了發展的周期是3個階段,著重強調第三階段的特徵;而“肯定否定”只是表明兩個階段,恰恰閹割了“否定之否定”。為了“聯系實際”,書中還提到了當時發生的大事小事和各種標語口號,如多快好省、力爭上遊、人民公社、大躍進、公共食堂、大煉鋼鐵、土洋並舉、大中小並舉、兩條腿走路、農業八字憲法、樹立對立面、批判右傾機會主義、東風壓倒西風、帝國主義和一切反對派都是紙老虎等等。我對這種做法曾提出異議。我說:教科書不是時事手冊,不能把當前發生的事情都寫進去。現在看來很新鮮,以後年年得修改。而且舉例不能代替論證,聯系實際僅限於舉例也是一種庸俗化。
教科書初稿完成後,全體教員投入“反右傾機會主義運動”,這是廬山會議的反彭德懷運動的繼續。我在編書過程中發表的不同意見被指責為“抵制毛澤東思想”,於是我被當作“右傾機會主義”受到批判。在“三年困難時期”,中共為了籠絡人心,於1962年1月召開了有7千人參加的“中央工作擴大會議”,讓大家“出氣”。毛澤東在訓別人的同時自己也作了幾句象征性的“檢討”。接著又搞了一個“甄別平反”運動,為1959年“反右傾機會主義運動”中受到錯誤批判的人們甄別平反。我也被甄別平反了。哲學系副主任馮瑞芳宣讀的平反決定中說:“郭羅基同志的意見非但不是右傾機會主義,而且是完全正確的。”因為事實已經證明,正如我所預料的那樣,1959年編的教科書到了第二年就顯得過時了。
(三)
1960年2月,根據中共中央理論小組的指示,6本哲學教科書編寫組的代表聚集到高級黨校討論。北大去的人最多,有10人;高級黨校除了艾思奇外,只有3人,最少;其他4本書的代表是6到8人不等;還有中央政治研究室的關鋒,哲學研究所的吳傳啟、林聿時、邢賁思、林景耀、陳筠泉,《人民日報》的王若水等,共50多人。我和王若水一見如故,在後來的40多年中,經歷相似,成為莫逆之交。
陳伯達和康生到會講話。陳伯達講話有濃重的福建口音,“文化大革命”中他的演講要由王力來翻譯。這次講話,沒有翻譯,大部份聽不懂,但主要之點,由於他反覆強調,一再解釋,不僅聽懂了,而且印象深刻。他講的主要之點是:反對現代修正主義,一箭雙雕;既要反對南斯拉夫的鐵托修正主義,又要反對蘇聯的赫魯曉夫修正主義;反對赫魯曉夫修正主義暫不點名。經過他的講解,人們方才明白黨中央的“戰略部署”。
1958年5月5日,《人民日報》為紀念馬克思誕辰140周年,在頭版頭條發表了一篇題為“反對現代修正主義”的社論。當時人們以為只是針對《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綱領》(草案),實際上這是反對赫魯曉夫修正主義的伏筆。陳伯達講話後,“一箭雙雕”成了具有特殊含義的流行術語。從北京的理論界開始遍及全國,在課堂講授和發表文章中總是明批南斯拉夫,暗指赫魯曉夫,引證南斯拉夫的文字,針對赫魯曉夫的觀點。這是1963年公開的中蘇論戰前的輿論準備。康生的講話除了附和陳伯達外,記得他最後說:“陸定一,陸定一!”其時陸定一早已恢覆了中宣部部長的職務,聽者費了好一會神才弄清康生的意思不是呼叫其名,而是說“陸(6)本教科書定於一”,編出一本中國的具有代表性的著作來。
高級黨校並沒有編出書來,而是以1956年出版的艾思奇的《辯證唯物主義綱要》充數。人民大學和上海、湖北、吉林都是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書名,分上下兩冊。北大的書名和體系是獨樹一幟的,但書稿並沒有裝訂成冊發到大家手里。北大的代表自己都認為書稿太粗糙,拿不出手。白天參加討論,晚上關起門來修改書稿,由北大印刷廠按章印成單篇分發。
中央理論小組委托艾思奇(時任高級黨校副校長)主持討論。討論沒有一定的章法,只是就幾本教科書中的不同說法提出問題,而且根本不注重哲學體系的研究,似乎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板塊結構毋庸置疑。北大的書稿常常受到批評,特別是第一章《緒論》,被認為“是費爾巴哈的舊唯物主義,不是馬克思的辯證唯物主義”。另一本受到較多批評的是湖北的書稿,其中有關認識論的章節被認為是“機械反映論,不是能動反映論”。它的作者是另一位著名哲學家武漢大學校長李達。
主持人艾思奇的思想傾向是比較“左”的。幸而他在“文化大革命”前去世了,否則很可能是“中央文革”的成員。討論會上,關鋒、吳傳啟、林聿時非常活躍。他們3人是合作的夥伴,常常以“撒仁興”(“三人行必有吾師焉”)為筆名發表文章,多方裁決學案,一時稱霸文壇。關鋒之成為“中央文革”的成員,決非偶然。關鋒在會上發難,吳傳啟在一旁助威,林聿時在會下串聯,對北大書稿的第一章形成圍攻之勢。
李達沒有參加討論會。馮定是列入討論會名單的,但他不來。馮定以通俗哲學家自許。大學教科書不能用通俗著作的筆法來寫。他的這一作品,俗則俗矣,通則不大通。“緒論”一章確實粗糙,概念不規範,論證不嚴密,文字不通順,總之不象哲學教科書。但無論如何與費爾巴哈卻沾不上邊。費爾巴哈唯物主義是形而上學的,馮定強調唯物主義和辯證法的結合;費爾巴哈退居鄉村,擁抱自然,馮定強調研究社會,深入實際;費爾巴哈頌揚人類之愛,馮定強調階級鬥爭。現在看來,馮定的思想也未能免左傾之俗,但因在中國社會高歌向左進行曲的年代中因為“左”得不夠,所以就被認為是“費爾巴哈”。
當時在高級黨校一連幾次會議批評“費爾巴哈”,實際上馮定只不過是敘述中將一般哲學和馬克思主義哲學在概念上混淆不清。北大哲學系總支書記王慶淑在會上發言,暗示“緒論”這一章是馮定同志寫的。她的意圖是不致使會上的批評對北大的年輕教師有壓力。其實,她不說誰都知道,因為馮定的文風與眾不同。在後來北大的黨內鬥爭中,王慶淑被指責為“推卸責任,打擊老幹部馮定”,這又引出另一個曲折的故事。當時國內還沒有流行“修正主義”的帽子,給馮定戴上“修正主義”的帽子是4年以後的事。
其他幾本教科書的體系,都是以斯大林的板塊結構為基礎,參照毛澤東在延安講課的《辯證唯物論提綱》,將《矛盾論》嵌入辯證法,將《實踐論》嵌入認識論,將“兩類矛盾”嵌入歷史唯物論,將“否定之否定規律”改作“肯定否定規律”,原來的斯大林哲學體系修正為斯大林-毛澤東哲學體系。由於北大的書稿受到批評,在體系方面的創新似乎就不值一提了,沖破僵化的斯大林哲學體系的初次嘗試以失敗告終。這種探索被扼殺,直到80年代才又覆活。由馮定所倡議的、北大哲學系教師努力實踐的哲學教科書的體系改革,超前了20多年,當然是注定不能成功。
高級黨校的哲學教科書討論了3個多月。雖然時間拖得很長,大家倒也並不希望它快快結束。因為“困難時期”已經開始,北大的食堂沒有肉吃了,而高級黨校的夥食油水還很足。與會者這才知道,中央機關和老百姓吃的是不一樣的。
討論會結束之後,並沒有“陸定一”。外地來的都回去了,北京大學和人民大學參加高級黨校討論會的成員又移師北京市委黨校,繼續討論。中共北京市委意欲組織北京市的力量編寫一部哲學教科書,1960年秋天留下少數教師編寫(我沒有參加)。1961年8月,編成一部《辯證唯物主義》(上、下兩冊),大體上還是斯大林-毛澤東哲學體系,但比1959年編的5本書具有更明顯的“左”的色彩,強調“哲學從來就是為政治服務的”,激烈反對帝國主義、反對現代修正主義和批判國內的右傾機會主義。這本書開宗明義第一章就是“馬克思主義哲學是無產階級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武器”,充斥政治語言,沒有哲學味道。這部書僅是內部發行的“討論稿”,並沒有正式出版,而且其《歷史唯物主義》部份也未繼續編寫,因為編寫組的大部份成員又投入全國通用哲學教科書的編寫去了。1963年,出版了艾思奇主編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還是斯大林-毛澤東哲學體系。這就是上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中國編寫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的最後成果。
1958年,蘇聯出了新版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完全拋棄了斯大林體系。中國卻接過斯大林的傳統,將蘇聯的變革稱作“修正主義”。中蘇論戰中,毛澤東和赫魯曉夫的對立,實質上是蘇聯自身的斯大林和赫魯曉夫的對立的再現。蘇聯發展的不同階段的時間差,轉換為60年代中蘇兩國的空間差。中國反對“赫魯曉夫修正主義”的怒吼,不過是在蘇聯已經結束的斯大林時代在中國的回聲。
(四)
1963年,教育部計劃編寫一套中學政治課教材,從初中到高中共6本。高中的3本是:高一的《科學社會主義常識》,高二的《政治經濟學常識》,高三的《辯證唯物主義常識》。教育部聘請馮定為《辯證唯物主義常識》的主編。馮定要求北大哲學系為他配備兩名助手,哲學系指派我和孫伯參與《辯證唯物主義常識》的編寫,另外還有人民教育出版社的編輯李冠英和一位中專教師齊魯(負責試講),我們5人組成了編寫組。這6本教材編寫組的成員(半數是從外地調來的)都集中在教育部招待所。馮定還是住在自己的家里。他又象上次哲學系編寫教科書那樣,寫了“緒論”之後就什麽都不管了。主編會議,他不來參加。教育部也發現,他的文風是不適宜寫中學教材的。於是教育部又任命我為組長(其他的編寫組主編與組長是同一人),要求將“緒論”重寫。
馮定的優點是不抓權柄,沒有架子,缺點是不抓工作,肩膀不硬。他是一個悠閑自在的人。也許正因為這樣,他有充裕的時間和超脫的心情來作自由的思考。編寫中學教材不需要構造嚴密的體系,也不涉及艱深的理論。但這一時期在閑談和討論中馮定發表的一些見解給我留下深刻的印象。馮定說:“物質是能動的,意識的能動性來自物質。”中國人講哲學只說意識是能動的,講到1958年就成了“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馮定的說法正是糾正了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原則在中國的走樣。
“大躍進”留下了多少疑問、多少困惑、多少遺憾!彭德懷為了反對得不償失的“大躍進”,在廬山會議的正面戰場上的較量失敗了,但理論家們還是在哲學戰線上迂回前進,其中最頑強的戰士是楊獻珍。他認為,“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是將思維和存在等同,他通過批判哲學上的“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命題來反思“大躍進”。但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並非他想象的那樣簡單,他歪用哲學命題是為了貫徹政治意圖。人們從哲學上批評楊獻珍否認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的錯誤,結果楊在政治上的反思也變得站不住腳了。
楊獻珍犯了與毛澤東同樣的錯誤,以實用主義的手法強扭哲學為政治服務。馮定提出的哲學命題卻足以有力地糾正“大躍進”的主觀唯心主義思維方法。物質是自己運動的。如果物質沒有能動性,何以能自己運動?物質的自己運動產生了意識,有了意識仍然離不開物質。物質的能動性在社會歷史領域的體現,就是人的物質活動即實踐的能動性。論說物質(不是物體)的能動性,並不否認意識的能動性,而是強調發揮意識的能動性必須具有物質根據。“大躍進”的邏輯是人的“膽”決定地的“產”。這就是不要任何物質根據的“膽”大妄為。“大躍進”的失敗是對主觀唯心主義的嚴厲懲罰。
批評楊獻珍否認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還算是學術討論,但後來批判楊獻珍的“合二而一”就變成政治討伐了。在中蘇論戰中,毛澤東的主張是將共產主義運動“一分為二”,大部份的共產黨也要“一分為二”,分出“革命共產黨”或“共產黨(馬列)”。楊獻珍的“合二而一”被說成是為修正主義服務的“階級調和論”。批判楊獻珍的同時,哲學家們也面臨著站隊。《紅旗》雜志找到馮定,約他寫文章批判“合二而一”,而且出示一份名單,一邊是沒有資格寫文章的,另一邊是有資格寫文章的,馮定屬於後者。但馮定不識擡舉,婉言推辭,拒不批判。事後他對我們說:“有什麽好批判的?‘一分為二’和‘合二而一’不是一回事嗎?老是講分,一分為二,二分為四,四分為八,這樣分下去還了得?”
馮定在蘇聯學習時曾受王明路線的打擊,故後來對毛澤東佩服得五體投地。但這時對於所謂“高舉毛澤東思想”,他是有看法的。60年代的中國乒乓球隊打遍天下無敵手,每次打贏了都歸之於“毛澤東思想的偉大勝利”。馮定說,“打輸了怎麽辦?是不是毛澤東思想的失敗”?他說這是陸定一講的,但顯然他本人也是讚同的。“文化大革命”中,揭發陸定一的“反毛澤東思想的罪狀”,果然有這一條。
馮定的夫人袁方說,馮定之所以被打成“修正主義者”是康生搞的鬼,因為他們在莫斯科的時候就有宿怨。很可能,這一時期馮定的言論經康生“上達天聽”,觸犯了逆鱗。雖然作為批判“修正主義”靶子的是馮定公開發表的著作,但決定他命運的也許是這些沒有公開發表的言論。
那時教育部招待所在石駙馬大街,離我們不遠的民族文化宮也住著一幫人,那是寫作“九評”的材料組,關鋒為頭,其中有兩位是我們北大哲學系的同事──張恩慈和高寶鈞,關鋒的助手閻長貴又是李冠英的同學,所以我們兩組成員常在晚飯後串門。我們以讚賞的口氣談到馮定的一些言論,閻長貴又傳到關鋒的耳朵里。不料關鋒大不以為然,他說:“物質怎麽是能動的?讓馮定同志寫出文章來發表”。我一聽,覺得苗頭不對,大有“引蛇出洞”之意,沒有轉告馮定。
我又想起1960年高級黨校教科書討論會上關鋒帶頭圍攻馮定的情景,為馮定擔心。我找了兩條馬克思語錄,對閻長貴說,馮定的講法是有經典的根據的。馬克思在《神聖家族》中說:“唯物主義在它的第一個創始人培根那里,還在樸素的形式下包含著全面發展的萌芽。物質帶著詩意的感性光輝對人的全身心發出微笑。”[7]
馬克思的生花妙筆形容物質能向人的全身心發出微笑,還不是能動的?馬克思還說,在霍布斯那里物質失去了“感性光輝”,唯物主義就變得敵視人了。如果你說《神聖家族》是早期著作,不算,好吧,還有馬克思的《關於費爾巴哈的提綱》,恩格斯說它是“包含著天才世界觀的萌芽的第一個文件”,這個文件的第一條就指出費爾巴哈的唯物主義不了解能動的方面,“結果竟是這樣,和唯物主義相反,唯心主義卻發展了能動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發展了”。[8]
什麽叫“抽象地發展了”?那就是離開了物質、離開了人的物質活動即實踐,強調意識的能動性。在那個沒有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的年代,引證語錄是一種自我保護的手段。
我要閻長貴去告訴關鋒。關鋒的作風與他的山東老鄉康生很相象,陰陽怪氣,莫測高深。這時關鋒的頂頭上司正是康生。關鋒向康生匯報了什麽,不得而知,但有一個間接證據可以說明問題。到了1979年,北京舉行“紀念五四運動60周年學術討論會”,反思學術討論變成政治批判的教訓時曾以“合二而一”問題為例。有人在會上揭發,中宣部的“黑材料”中說,北大哲學系青年教師郭羅基、孫伯讚成“合二而一”,背後是馮定。這顯然是指編寫中學教材那個時期的事,而且肯定是通過民族文化宮那條線上去的。
1964年8月24日,毛澤東和周培源、於光遠談論日本物理學家阪田昌一的關於量子力學理論的哲學意義。他忽然對周培源說:“你們那里的馮定,我看就是修正主義者,他寫的書里講的是赫魯曉夫那一套。”周培源大吃一驚。不久,《紅旗》雜志發表讀者來信,揭露《共產主義人生觀》一書中的“修正主義”觀點,引發對馮定的公開批判。所謂“修正主義”觀點,即“和平共處”、“反對個人崇拜”等等,1956年“赫魯曉夫那一套”首倡時,中共中央是讚同的;後來轉了180度,變為反對,於是留在別人著作中的時代烙印就成了“修正主義”。
北大的黨內鬥爭圍繞“馮定問題”產生了很多糾紛。哲學系反黨委的一派站在維護馮定的立場上,批評總支書記王慶淑“打擊老幹部馮定”。周培源向黨委書記陸平通報了毛澤東的談話,陸平為可以將哲學系反黨委的一派置於“為修正主義者辯護”的境地而欣喜,他一方面封鎖消息,一方面由黨委宣傳部秘密組織人馬寫批判文章。哪知哲學系也從其他渠道得知即將公開批判馮定的信息,顧不得原來為馮定辯護的立場,立即決定批判馮定的代表作《平凡的真理》,指定了6個人(孫蓬一、張世英、陳啟偉、夏劍豸、柯木火和我),組成批判組,以孫蓬一為頭。由於我和馮定的關系比較密切,還特別關照我:“這是對你的考驗”,限時限刻,必須交出批判文章。此前,6個人對《平凡的真理》或是未看過或是沒有看完。由於看過書再討論已來不及了,就先確定批判什麽,再分頭看書寫作。當時的分工是,批唯心論、實用主義真理論(張世英),批矛盾調和論(陳啟偉),批唯心史觀(郭羅基),孫蓬一寫前言後語,“戴帽定性”。全文由孫蓬一統稿,署名“陸鋒”,題目是“評馮定同志的《平凡的真理》”。搶在北大黨委的前面交給《紅旗》雜志發表。《紅旗》雜志的主編陳伯達將題目改為“主觀唯心主義的大雜燴”。
《新建設》(相當於現在的《中國社會科學》)雜志又約我寫一篇“評馮定同志關於社會歷史的理論”的文章。我的文章沒有政治帽子,發表時被編者修改,加上一句:“暴露了他以資產階級思想篡改共產主義世界觀的反動企圖”,對此我非常惱火,認為這是強加於人。但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中,我即使聲明更正,人家也不會理睬。我歷來認為,思想問題、世界觀問題只能區分正確與錯誤,不能判定革命與反動。我到馮定家,出示文章,指著那句話說:“這不是我的意思,我對‘反動企圖’四個字尤其反感。”他說:“別人都這樣寫,你不寫就不行嘛。”我心里真不好受,一再表示歉意。他反而開導我:“多寫這一句並不能增加我的罪名,你不寫或反對寫,倒成了你的罪名。”
6本中學教材於1964年7月完成。8月,中宣部召開全國政治理論工作會議。當時的風向是反對修正主義,這次會議卻是頂風反對教條主義。陸定一和周揚在會上的講話對毛澤東有所不敬。這兩個人“文化大革命”一開始就被打倒並非無因,禍根早在這時就種下了。由於會上批評教育部在政治理論課中搞教條主義,6本中學教材就束之高閣了。批判馮定時,他的沒有出版的《人生漫談》也未能幸免,但《辯證唯物主義常識》不在橫掃之列,因為其中實際上已沒有馮定寫作的文字。
“文化大革命”中的“大批判”從1964年就開始了。先是批判楊獻珍、孫冶方、馮定,後又批判翦伯讚的“讓步政策”,批判吳晗的《海瑞罷官》,批判“三家村”。其他的批判我都回避了,孫冶方是我的老鄉,翦伯讚是我的老師,我還可以沈默,唯有批判馮定逃不了。被強迫參與,內心是很痛苦的。但我對馮定的言行沒有揭發一個字,參與揭發的倒是他的研究生。
(五)
“文化大革命”之後,中國經歷了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思想解放運動,才拋棄了斯大林-毛澤東哲學體系。
以前通用的哲學教科書──艾思奇主編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無法再教,也沒人願學了。80年代又一次掀起編寫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的熱潮。這一次是學術界自發的行動,沒有官方的授意。那時我已被鄧小平從北京發配到南京,在南京大學哲學系任教。孫伯已先於我調到南大哲學系。我們兩人介紹了1959年馮定關於改革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體系的思考,接續中斷了20多年的事業。南大哲學系辯證唯物主義教研室的討論綿延幾個月,還為研究生和助教進修班開設了專題課程。對馬克思主義哲學體系的探討成為激活教學、促進研究的重要手段。
當年我們曾認為馮定的設想已非常嚴密,而這時經過討論,卻發現漏洞很多。馮定強調世界觀和方法論的統一。但在他的體系中,並沒有世界觀,只有自然觀和歷史觀。方法論只有名稱,在體系中沒有相應的部分。在自然觀、歷史觀、認識論之後闡述作為自然、社會、思維的一般規律的唯物辯證法,這是以認識規律代替思維規律,而且自然規律、社會規律、思維規律不是同一層次的。總之,馮定的體系所包括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應有的部份是不完全的,體現馬克思主義哲學層次的結構是不完善的。
人們常常引述恩格斯的話,“辯證法不過是關於自然、人類社會和思維的運動和發展的普遍規律的科學”[9],並且將這句話視為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定義,認為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研究對象就是自然、社會和思維的一般規律。馮定設想的體系也是以此為據的。但這樣的理解其實並不正確。人們只是引證了詞句而沒有深究思想的軌跡。恩格斯的那段話帶有唯物辯證法所脫胎出來的黑格爾辯證法的印跡。他是在《反杜林論》中講到“否定之否定”引出來的結論。黑格爾按照“否定之否定”構造的體系是從思維到自然再到社會。恩格斯加以唯物主義的顛倒,就成為從自然、社會到思維。後來恩格斯改變了提法。在《自然辯證法》中,他首先指出,辯證法的規律是從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歷史中抽象出來的,這兩個方面抽象出來的規律又和思維形成最一般的規律。他在《費爾巴哈論》中達到一個全新的提法:“辯證法就歸結為關於外部世界和人類思維運動的一般規律的科學。”[10] 這就是說,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研究對象應該被表述為“外部世界和人類思維運動的一般規律”。
表述馬克思主義哲學的體系,首先應當弄清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對象。弄清對象是起點,表述體系是結果。將馬克思主義哲學所研究的對象系統地敘述出來,就是合理的理論結構。弄清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對象,又離不開全部哲學的對象。所有的哲學都有共同的研究對象,離開了這種共同的對象就不成其為哲學。哲學都是從總體上研究世界,研究世界的一般。至於世界的一般是什麽?回答就不同了。唯物主義哲學力圖按照世界的本來面目來說明世界的一般,唯心主義哲學則是從主觀的意志或先驗的理念出發來說明世界的一般。歷史上,無論是唯物主義或唯心主義,都是將世界的一般歸結為某種本體,認為不同的事物內部有共同的本體,多變的現象背後有不變的本體,本體既是始初的又是終極的。本體是“宇宙之磚”,一旦抓住本體,就可以一勞永逸地識破萬物的奧秘、窮盡世界的底蘊。區別只在於,唯物主義認為本體是物質實體,唯心主義認為本體是精神實體。它們都是企圖發現世界的絕對存在物的本體論哲學。馬克思主義哲學拋棄了對世界的本體的幻想和追求,而是從現象揭示內在的規律,從眾多的規律中研究世界的一般規律,這就是辯證規律。世界的一般規律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但人們對它的探求所得到的看法是逐漸加深的。於是,關於存在的哲學從本體論轉變為世界觀。“西方馬克思主義”的早期代表人物盧卡奇著有《社會存在本體論》,雖然意在分析人的異化,畢竟本體論方法已是過時的哲學。
辯證規律的系統是逐級抽象區分為層次的。人的世界是從自然到社會。社會產生於自然,又不同於自然。自然界的特殊規律是自然科學的對象,自然界的一般規律則是哲學的對象。社會界的特殊規律是社會科學的對象,社會界的一般規律也是哲學的對象。從自然的一般規律和社會的一般規律中再度抽象,就是外部世界的一般規律。
人的頭腦可以反映外部世界的一般規律;外部世界的一般規律出現在人的頭腦中,又轉化為思維的一般規律。頭腦自身不能產生任何規律,頭腦中的辯證規律都是來自外部世界。僅僅反映自然的一般規律或社會的一般規律還不成其為思維的一般規律,必須是在自然和社會抽象為客觀世界的層次上,外部的一般規律才能轉化為頭腦內部的思維的一般規律。人只有以與外部世界一致的辯證規律來思維,才能正確認識世界和變革世界。這就是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外部世界的辯證規律和思維的辯證規律是兩個系列的規律,但又是一致的,即本質上同一而表現形態和作用方式不同。
客觀世界的一般規律何以能出現在人的頭腦中?必須經過認識。認識是客觀世界和主觀世界之間的領域,是從客觀到主觀、從主觀到客觀互相過渡的橋梁。認識過程的一般規律是主客觀相互作用的辯證規律。認識的一般規律必須符合客觀世界的一般規律;通過認識過程,客觀世界的一般規律才能轉化為思維的一般規律,而思維的一般規律也才能反作用於客觀世界。因此,客觀世界的辯證規律和思維的辯證規律的一致,內在地蘊涵著主客觀相互作用的辯證規律,即認識的辯證規律。客觀世界的一般規律、主客觀相互作用的一般規律、思維的一般規律的進一步抽象即最高抽象是一切運動的一般規律。
總起來說,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對象是外部世界的辯證規律、認識的辯證規律、思維的辯證規律以及三者一致的辯證規律;也可以用一句話來表示:馬克思主義哲學所研究的是物質運動、認識運動、思維運動的一般規律。系統地敘述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對象,就得到一個體系的層次結構:
第一層次
自然的辯證規律(自然辯證法)的理論形態是馬克思主義哲學自然觀。
社會的辯證規律(歷史辯證法)的理論形態是馬克思主義哲學歷史觀。
第二層次
從自然的辯證規律和社會的辯證規律中抽象出來的客觀世界的辯證規律(客觀辯證法)的理論形態是馬克思主義哲學世界觀。
認識的辯證規律(主客觀辯證法)的理論形態是馬克思主義哲學認識論。
思維的辯證規律(主觀辯證法)的理論形態是辯證邏輯學,即馬克思主義哲學方法論。
第三層次
物質運動、認識運動、思維運動的一般規律(一般辯證法)的理論形態是馬克思主義哲學一般,體現了世界觀、認識論、方法論的統一。
總起來說,馬克思主義哲學體系的層次結構是表述從特殊辯證法到一般辯證法的逐級上升。
以上所研究的是馬克思主義哲學應有的體系,編寫教科書則只能從現有的研究水平出發。例如,作為從自然辯證法和歷史辯證法中抽象出來的客觀辯證法,與一般辯證法如何分別說明,現有的研究還沒有提供實際的可能。敘述的次序和研究的次序也可以有所不同,作為研究結果的一般辯證法,在教科書體系中不妨作為入門的向導。我們設想的教科書體系是:
馬克思主義哲學
馬克思主義哲學概論(一般辯證法)(世界觀、認識論、方法論三者統一)
馬克思主義哲學自然觀(自然辯證法)
馬克思主義哲學歷史觀(歷史辯證法,最後說明從自然到社會統一的客觀辯證法)(世界觀)
馬克思主義哲學認識論(主客觀辯證法)
馬克思主義哲學邏輯學(主觀辯證法)(方法論)
這樣的教科書體系可以簡稱為“一總四分”,在當時的學術界不失為一種有影響的見解。南大哲學系擬將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編成5個分冊,分別確定主編,組織力量編寫。由我主編的《馬克思主義哲學認識論》完成了,但書稿擱在南大出版社不得出版,原因是鄧小平說過“不許郭羅基發表文章”。1989年“六四”以後,北京公布了一個不許出書的名單,先是方勵之等11人,後又擴大到18人,其中沒有郭羅基。於是南大出版社社長自作主張,乘機推出,我的這本書總算出版了。其他幾本連初稿都未完成。雖然認識論的編寫充分考慮到討論體系時強調的理論線索,並為體系提供了一個圖式[11],但畢竟其他部分仍屬虛置,因此這樣的教科書體系的優劣也就無從評價。
南大哲學系繼承馮定的思考編寫教科書,又流產了。80年代其他大學還是出版了多種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
(六)
恩格斯提出馬克思主義哲學是外部世界的一般規律和人類思維的一般規律兩者之統一。列寧進一步提出辯證法、認識論、邏輯學三者的統一[12]。這些是理解馬克思主義哲學體系的重要原則。
恩格斯在他的時代里所說的外部世界和人類思維運動的一般規律,內在地包含著認識運動的一般規律。馬克思說明他的辯證法與黑格爾的辯證法根本不同,就是這樣講的:“觀念的東西不外是移入人的頭腦並在人的頭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而已。”[13]
外部世界的物質辯證法成為人的頭腦中的觀念辯證法,必須經過“移入”和“改造”。這種“移入”和“改造”的過程就是認識過程。馬克思離開黑格爾走向費爾巴哈,又告別費爾巴哈走向辯證唯物主義,關鍵在於發現了實踐在認識過程中的意義。《關於費爾巴哈的提綱》表明,馬克思所實現的哲學變革是從認識論領域突破的。但馬克思、恩格斯所特別注意的不是認識論,而是歷史觀,他們的任務是創立一種包括社會歷史在內的徹底的唯物主義世界觀。他們並沒有在認識論上多停留,而是借助於認識論的變革去探討歷史觀。他們在哲學上取得的最大成果是唯物主義歷史觀。
20世紀初,認識論成為時代的熱點。作為當時自然科學的帶頭學科的物理學發生了一場“革命”,人們的認識突破了原子的界限,從宏觀領域深入到微觀領域。微觀的認識現象與宏觀的認識現象具有不同的特點。宏觀是主體對客體可以直接觀測、又能夠實行變革的領域,而微觀是主體對客體能夠實行變革、但不可以直接觀測的領域。人們的認識從來是始於感覺經驗,進入微觀領域卻是一個不能直接感覺的世界。某些物理學家企圖以認識微觀世界時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推翻以往認識宏觀世界時被反覆驗證了的唯物主義原理。這就是所謂“物理學唯心主義”。
列寧在《唯物主義和經驗批判主義》一書中批判了“物理學唯心主義”,但他只是反其道而行之,還是以認識宏觀世界的唯物主義原理去解釋對微觀世界的認識。他的解釋是牽強附會的,他的批判是簡單粗暴的。列寧的這本書以及後人對這本書的頌揚,阻礙了認識論的研究。另一方面,列寧從馬克思主義哲學中努力挖掘認識論的意義,倒是有價值的。他將恩格斯的“兩統一”發展為“三統一”。他認為,馬克思的《資本論》充份體現了辯證法、認識論、邏輯學的統一。《資本論》既是資本主義自身矛盾運動的辯證法,又是認識資本主義矛盾運動的認識論,還是解決資本主義矛盾的方法論(邏輯學)。恩格斯的“兩統一”是世界觀、方法論的統一。列寧的“三統一”是世界觀、認識論、方法論的統一。雖然世界觀、方法論的統一蘊涵著認識論,畢竟沒有作為一個完整的命題提出。列寧把實際上已經解決了的問題轉變為一個自覺的命題,可以說向前推進了馬克思主義哲學。20世紀以來,認識論是全部哲學也是馬克思主義哲學的中心問題,但不是唯一問題。
毛澤東則走向了極端。他說:“什麽叫哲學?哲學就是認識論。”[14]
此說有沒有論證?沒有。他的話是“最高指示”,於是一幫哲學家跟著鼓吹,“哲學就是認識論”的說法在中國相當流行。認識論是哲學,但不能說“哲學就是認識論”。毛澤東的說法既不符合一般哲學,也不符合馬克思主義哲學。
哲學一開始就是研究世界的本體論。到了16世紀培根的時代,才從本體論中分化出相對獨立的認識論。黑格爾創立了哲學的邏輯學。馬克思以前,哲學上關於存在的學說、關於認識的學說、關於思維的學說,是自成體系、互相割裂的。馬克思主義哲學實現了本體論(世界觀)、認識論、邏輯學(方法論)的統一。哲學史發展的規律是從渾然一體走向分化,又在分化的基礎上走向統一。從毛澤東自己的說法中也不能得出“哲學就是認識論”的結論。他說,認識過程的第一階段是從客觀物質到主觀精神,認識過程的第二階段是從主觀精神到客觀物質,認識過程就是在物質和精神之間的變換過程。[15]
其實,研究認識過程,同時必須分別研究客觀物質和主觀精神,否則不可能研究兩者之間的變換。研究客觀物質得到世界觀,研究主觀精神得到邏輯學,邏輯學所發揮的作用就是方法論。所以,認識論不能脫離世界觀和方法論。
80年代出版的教科書,自然而然地拋棄了斯大林-毛澤東體系,替代的體系是多種多樣的。於是研究進一步深入了。
哲學教科書的體系與馬克思主義哲學固有的體系是什麽關系?毛澤東曾提出“把哲學體系改造一下”,但這是一個含糊不清的口號。究竟是改造馬克思主義哲學固有的體系,還是改造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的體系?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固有體系是原理之間的內在聯系。如果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的內在聯系發生變革,就不是馬克思主義哲學了。斯大林哲學體系和流行的哲學教科書體系之所以不能令人滿意,正是因為它們不符合馬克思主義哲學固有的體系。有人指出:“哲學教科書的體系是對馬克思主義哲學固有的科學體系的表述。哲學教科書可以有不同的寫法,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科學體系卻不是可以任意規定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是以具有客觀意義的科學體系而存在的。不同的教學體系表述的是同一科學體系,表述有正誤優劣之分,但決不是說馬克思主義哲學可以有不同的體系。”[16]
那麽,馬克思主義哲學固有的體系是不是一成不變的?“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存在是一個歷史過程,因此它是生長中的體系。馬克思主義哲學有沒有體系?有;是否已經最終完成?沒有。”[17]
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原理是發展的,作為原理的內在聯系的體系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應當隨著科學的發展和社會的前進,從具體到抽象、從特殊辯證法到一般辯證法,不斷完善自己的體系。
本來是應編寫教科書之所需研究體系,由研究教科書的體系而引向研究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固有體系。不但教科書可以有不同的寫法,世界上不同地區、不同世紀的馬克思主義哲學也有不同的講法。馬克思主義產生於19世紀的西歐,20世紀以來遠離它的故鄉,從西方到東方、從發達國家到落後國家廣為傳播。馬克思主義與不同民族的歷史條件相結合,一方面為本民族所消化、吸收,另一方面本民族的傳統思想也融入了馬克思主義。馬克思主義隨著時代前進的同時,也發生了偏離和失真。從哲學方面來說,既要承認傳播過程中出現的多樣性,又要清理各種各樣的混亂。研究馬克思主義哲學固有的體系,它的更深刻的意義在於以體系為坐標進行自校正,以保持理論的一致性和一貫性。
從上世紀50年代末到80年代,中國經歷了一段荒唐歲月。那時流行背誦語錄,追求“立竿見影”,任何理論體系都被拋之九霄雲外。在那萬馬齊喑的年代,對哲學體系雖然不能公開研究與自由交流,但也無法禁止人們的獨立思考。一旦打開思想的閘門,各種見解奔流而出,80年代關於馬克思主義哲學體系的研究,曾經輝煌一時,中國哲學界花費20多年光陰對馬克思主義的切磋並沒有白費工夫。
(馮定生於1902年,卒於1983年。2002年,我動筆撰寫紀念馮定百年誕辰的文章,因某些必要的材料留存南京,乃中途輟筆。2003年,我托人將材料帶到美國,遂完成此作,文章題目就變成紀念馮定逝世20周年了。)
(2003年9月於哈佛大學)
“文革”中的“揪軍內一小撮”問題辨析
何蜀
“揪軍內一小撮”溯源
“權威”說法質疑:林彪、江青要“揪軍內一小撮”?
到底是誰提出了“揪軍內一小撮”?
“揪軍內一小撮”波及全國各地
1967年“7.20”事件之後:“揪軍內一小撮”的宣傳高潮
毛澤東為什麽突然停止“揪軍內一小撮”?
20世紀60年代後半期,毛澤東發動了“文化大革命”。由於中國共產黨的領袖毛澤東對這場全國性的災難負有直接責任,因此目前中國的官方歷史書籍或準官方述著對其中許多重要事件的表述常常語多遮掩,甚至扭曲事實,以盡量維護毛澤東的歷史形象。“文革”中以“揪軍內一小撮”為口號而打擊軍隊高級將領的事件,就是一個至今仍然撲朔迷離的案例。官方版本的介紹是,1967年這一事件發生時,毛澤東被蒙蔽而不知道真相,後來毛發現了就及時制止了這一行動。筆者通過對這一事件來龍去脈的分析,發現毛澤東其實就是這一行動的始作俑者,毛後來制止進一步“揪軍內一小撮”的行動,是因為擔心軍隊的控制權會落到林彪手中。顯然,就象“文革”中的其他行動一樣,毛澤東利用“革命”口號所發動的一系列政治鬥爭,無非是要打擊他不喜歡的高級官員,以保持其個人對黨政軍最高權力的絕對控制。毛澤東的個人政治欲望把國家拖入了災難的深淵,給中國的發展留下了濃重的陰影,其政治、經濟、社會後果至今仍未消散。
“揪軍內一小撮”溯源
“文革”時期“揪軍內一小撮”這一口號的完整說法是“揪出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但國內關於“文革”的記述往往把其中“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的字句省略掉,如此則整個口號的含義就大為不同。口號原文中矛頭指向“走資派”的主要含義被模糊掉,聽起來似乎這個口號只是把矛頭指向軍隊。不過,為簡便和通俗起見,本文仍使用“揪軍內一小撮”這個簡略說法。“揪軍內一小撮”的背景是,當1967年“文革”發展到“全面奪權”和全面內戰的白熱化階段時,在群眾造反組織中出現了一種“揪出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思潮和行動。後來,這種思潮受到“文革”發動者和領導者毛澤東及“無產階級司令部”的嚴厲申斥。凡參與過“揪軍內一小撮”活動或有過類似言行的人,大多遭到清算,不少人被打成了“現行反革命”、“五·一六分子”。
其實,“揪軍內一小撮”說法的源頭,出自毛澤東親自主持制訂並親筆修訂的、1966年5月16日下達的“文化大革命綱領性文件”──《中共中央“五·一六通知”》。這個《通知》明確提出:“混進黨里、政府里、軍隊里和各種文化界的資產階級代表人物,是一批反革命的修正主義分子……”;“必須同時批判這些混進黨里、政府里、軍隊里和文化領域的各界里的資產階級代表人物,清洗這些人……。”該文件還提到:“軍隊里也有資產階級代表人物(筆者注:那時還未使用“一小撮”這個限制詞),必須批判和清洗”。
1966年8月中共八屆十一中全會一致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明確規定:“這次運動的重點,是整黨內那些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毛澤東歷來強調“黨指揮槍”,中國人民解放軍是完全置於中國共產黨絕對領導之下的軍隊。既然“文革”的重點是要整“黨內走資派”,那麽在軍隊任職的“黨內走資派”也就必然面臨同一命運。因此,“揪軍內一小撮”實際上就是“揪黨內一小撮”這一政治目標的必然結果和組成部份。
“文革”開始後毛澤東和“無產階級司令部”一方面反覆強調要“牢牢掌握鬥爭大方向”,即把鬥爭矛頭對準“黨內走資派”,始終不忘“揪黨內一小撮”。但是,當“揪黨內一小撮”自然地延伸到“揪軍內一小撮”時,1967年8月,毛澤東和聽命於他的“無產階級司令部”卻嚴厲申斥、批判了“揪軍內一小撮”的言論和行動。當時批判“揪軍內一小撮”的一個理由是,軍隊不能亂。粗聽起來,似乎有一些道理。但是仔細分析一下,就會發現其中的矛盾:共產黨領導的軍隊不能亂,然而領導軍隊的共產黨卻可以大亂特亂──這算什麽邏輯?
“權威”說法質疑:林彪、江青要“揪軍內一小撮”?
到底是誰在什麽時候公開提出和宣傳“揪軍內一小撮”?
“文革”時期,為這一口號付出代價的不止一個人、一個政治“集團”。當“王力、關鋒、戚本禹”被揪出來後,官方曾說是這幾個“小爬蟲”提出了“揪軍內一小撮”的口號。但當林彪外逃墜機死亡的“九·一三”事件發生後,官方改說是林彪炮制了這個口號。以後,當“四人幫”倒台時,又說是他們夥同林彪炮制了這個口號。不論罪名歸於誰,似乎都與毛澤東無關,而且似乎毛澤東在這個問題上永遠“英明正確”,而且全靠他“明察秋毫,力挽狂瀾”,才剎住了“揪軍內一小撮”的歪風。
“文革”結束以來公開出版的有關“文革”史的著述中,談到“揪軍內一小撮”時,基本上都繼續重覆沿用了“文革”中一變再變的流行說法。即使是在否定了“兩個凡是”之後,有關論著對這個問題依然沿襲舊說,而且含混不清。
在《中國共產黨歷史大辭典》中,關於“揪軍內一小撮”的辭條是這樣說的:“《五·一六通知》中,曾錯誤地抨擊了所謂‘混進’‘軍隊里’的‘資產階級代表人物’。1967年1月,林彪親筆批示‘完全同意’關鋒、王力等四人提出的‘徹底揭穿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的口號。同年7月末,《紅旗》雜志第12期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鼓噪:‘要把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揭露出來,從政治上和思想上把他們鬥倒、鬥臭’,‘徹底乾凈地掃進垃圾堆里去。’於是,一些造反派就到各地‘揪軍內一小撮’,沖擊軍事機關,揪鬥軍隊領導幹部,鬧得烏煙瘴氣。毛澤東發現後,批評‘揪軍內一小撮’的錯誤提法,才剎住這股歪風。”[1]
席宣、金春明的《“文化大革命”簡史》中說:1967年“7.20”事件後,“早在1967年1月就由江青等人擬定並經林彪批示‘完全同意’但又一直不敢公開的‘堅決打倒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的口號,也利用‘7.20’事件的時機,在報刊上公開宣傳,以致全國掀起沖擊軍事機關的浪潮。”[2]
這兩例應該算是較為權威的說法。從上述說法中只能推導出以下結論:
第一,林彪支持“揪軍內一小撮”,因為1967年1月林彪在提出這一口號的中央文件上批示“完全同意”。但以上兩個說法對誰是口號的具體提出者卻各執一詞,一說是由“關鋒、王力等4人提出”,一說是“由江青等人擬定”,而且上述兩本書對這個口號具體文字內容的表述也不同。
第二,雖然有人(可能是林彪,也可能是江青或別的人)在1967年1月就提出了“揪軍內一小撮”,但“一直不敢公開”。至於他(她)或他們為何“不敢公開”,上述的“權威”著述就語焉不詳了。
第三,他(她)或他們正式公開宣傳這個口號的時間大約是在1967年7月底,通過《紅旗》雜志12期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提出的。此後,才“於是”、“以致”有了全國的“揪軍內一小撮”浪潮……
歷史真是這樣的嗎?
到底是誰提出了“揪軍內一小撮”?
按照上述說法,“揪軍內一小撮”這個口號似乎是“關鋒、王力等4人”或“江青等人”提出的。其實,這兩種表述在事實的認定上出入頗大,前一說法不含江青,後一說法也未必包含關鋒、王力。由此可見,在當事人這個基本環節上,上述兩本“權威”著述的說法是漏洞百出的。
更有趣的是,被稱為當事人的王力後來完全否認了他參與其事的說法:“人們又說,1967年1月王力夥同關鋒按照林彪、江青的旨意擬定解放軍報的宣傳要點,提出徹底揭穿黨內軍內一小撮。這個宣傳要點還拍成照片,鉛印的名字有王力、關鋒、唐平鑄、胡癡,簽名的只有胡癡一個人。這件事王力不知道。為什麽要加上王力的名字?我也不知道。這時王力剛被任命為中央宣傳組組長,唐平鑄、胡癡是成員,關鋒是總政副主任、軍委‘文革’小組副組長,林彪委托關鋒管《解放軍報》。王力知道,過去不管誰領導中央宣傳部工作從來不管《解放軍報》。這個宣傳要點王力連看都沒有看過。關鋒提到過這件事的過程,說這個要點是根據軍委常委擴大會議的決定寫的,但沒有說要加王力的名字。我認為這個問題即使是胡癡簽了名,也不應追究責任。而且這問題還應該進一步研究。因為《五·一六通知》上就有:‘批判混進黨里、政府里、軍隊里和文化領域各界里的資產階級代表人物’,‘混進黨里、政府里、軍隊里和各種文化界的資產階級代表人物,是一批反革命的修正主義分子,’等等。《五·一六通知》的這一段話,是毛主席加的。這不是說得更厲害嗎?怎麽能責怪後來的這個宣傳要點呢?怎麽能把責任推到四個人身上呢?”[3]
王力的這個說法值得重視。這一說法首次提到,“徹底揭穿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的口號,是根據當時《解放軍報》的“宣傳要點”提出來的,與時任軍委“文革”小組副組長的關鋒確實有關,但關鋒也不是自行其是,他說這個“宣傳要點”是根據一次軍委常委擴大會議的決定寫的。當時軍委常委包括幾位老帥在內,軍委常委會議一般由軍委秘書長葉劍英主持,而林彪平常一般是不出席這樣的會議的。如果葉劍英主持的軍委常委擴大會議確實作出了“徹底揭穿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的決定,那顯然就不能說成是“關鋒、王力等四人”或“江青等人”的責任。況且,在那個“宣傳要點”上簽名的胡癡和沒有簽名的唐平鑄,很快就被揪出、打倒了,也屬於被揪的“軍內一小撮”,他們既非“王、關、戚”同黨,又非江青集團中人,能把他們籠統說成是“江青等人”嗎?顯然不能。其實,只要把上述“宣傳要點”和存檔的那次軍委常委擴大會議紀錄對比一下,就真相大白了。這個簡單的對比查證工作至今未被批準,其中自有原因。
根據“文革”時期那一階段的有關史實來推論,毛澤東確實有“揪軍內一小撮”的意圖,而且作了切實的部署。最早公開提出“揪軍內一小撮”的是1967年1月14日的《解放軍報》社論,社論的標題是“一定要把我軍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搞徹底”。這篇社論號召:“要把軍隊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搞徹底,還必須繼續放手發動群眾,還要經過激烈的鬥爭,沖破重重阻力。”......“這種阻力,主要是來自混進軍內的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來自極少數堅持資產階級反動路線的頑固分子。”......“在我們軍隊里,確實有那麽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和極少數堅持資產階級反動路線的頑固分子,他們當面是人,背後是鬼,兩面三刀,欺上瞞下,玩弄資產階級政客的卑劣手法,抗拒以毛主席為代表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就在這篇社論發表的前一天,1967年1月13日,毛澤東與江青之女肖力(李訥)為首的造反派在《解放軍報》報社宣布造反、奪權,報社負責人胡癡隨即被“打倒”。這篇公開提出“揪軍內一小撮”的社論是造反奪權之前就寫好的,還是奪權之後才趕寫的,現在不得而知。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對這篇煽動在軍隊內部奪權造反的《解放軍報》社論,毛澤東不可能一無所知。
從下列文件還可以進一步看出,“揪軍內一小撮”完全不是瞞著毛澤東的陰謀活動,而是貫徹毛澤東意圖的安排,並從一開始就處於毛澤東的掌握中。
1967年1月26日,毛澤東對全軍“文革”小組1月25日編印的《軍隊文化大革命運動情況要報》第5號刊登的“關於奪權的若幹情況和問題”作了如下批示:“林彪同志:此件反映群眾提出,究竟哪些機關可以奪權,哪些不能奪權;奪了權的人們對待不同意見的群眾應取什麽態度(應爭取多數,不能排斥)。請加以研究。”隨後,中央軍委於1967年2月16日作出了“關於軍隊奪權範圍的規定”[4]。中央軍委這個文件的第一條列舉了軍隊奪權範圍限於哪些單位後說:“在這些單位中,哪些要奪權,哪些不需要奪權,要看黨委領導存在問題的性質。如果領導權確實掌握在黨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手里的,要堅決奪回。”[5]
中央軍委的文件必須經軍委主席毛澤東閱後才能簽發,這個文件鼓動“堅決奪回”軍隊單位“黨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的權力,可以被視為在毛澤東指示下宣布“揪軍內一小撮”的明文規定。
1月30日,毛澤東將國務院副總理譚震林關於國務院農口幾個單位情況的報告批給林彪、周恩來:“此件值得一閱。黨、政、軍、民、學、工廠、農村、商業內部,都混入了少數反革命分子、右派分子、變質分子。此次運動中這些人大部都自己跳了出來,是大好事。應由革命群眾認真查明,徹底批倒,然後分別輕重,酌情處理。請你們注意這個問題。譚震林的意見是正確的。此件請周印發較多的同志看,引起警惕。”[6]
毛澤東的這個批示毫不含糊地提到“軍隊內部”與其他各界一樣無例外地“混入了少數反革命分子……”,這說明毛澤東確實認為存在著“軍內一小撮”,應該把他們揪出來“徹底批倒”。
2月7日,毛澤東對西藏軍區黨委關於請示中央盡快對西藏軍區領導人張國華等表明看法的報告批示:“林彪、恩來、葉、聶、徐各同志:請你們研究一下,張國華、周仁山、王其梅等究竟是好人、壞人,一二日內擬電告我,發出表態,是為至盼!”[7]
毛澤東批示中點名的王其梅時任西藏軍區副政委。在這個批示中毛澤東要林彪、周恩來、葉劍英、聶榮臻、徐向前等判斷西藏軍區領導人張國華等人“究竟是好人、壞人”,結論倘為後者,那自然就屬於“軍內一小撮”了。後來王其梅就是被當做“軍內一小撮”迫害致死的。
2月9日,中央軍委秘書長葉劍英把“中央軍委關於軍以上領導機關文化大革命的幾項規定”的文稿送林彪審閱。報告稱:“遵照主席在上次常委會上的指示,起草關於軍以上領導機關文化大革命的幾項規定。今天上午召集32人參加的會議,進行討論和修改。特呈上請審查批示。”林彪10日將此文件轉報毛澤東。毛的批示是:“照辦。如昨夜會議上有修改,照修改稿辦。”軍委於2月11日將此文件下發。[8]
該文件的第2條規定:“由軍委決定已經展開四大的單位,除因必要暫停進行的以外,要繼續充分發動群眾,緊緊依靠真正的而不是假的無產階級革命派,爭取團結大多數,徹底批判資產階級反動路線,把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揪出來。”[9] 可見,“揪軍內一小撮”實乃“黨中央、毛主席”領導下的中央軍委的“戰略部署”。
“揪軍內一小撮”波及全國各地
從上述中央文件可以很明顯地看出,“揪軍內一小撮”的口號及類似提法是從1967年1月起就得到毛澤東的肯定,並在一系列文件、社論中反覆提出過。在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達到頂峰的“文革”高潮階段,時刻“緊跟毛主席”的全國各地的造反派,立即把“黨中央、毛主席”的這一“偉大戰略部署”“落實到行動上”,從1967年初開始,引發了全國性的“揪軍內一小撮”的浪潮。[10]
1967年1月3日,軍事院校“造反派”在北京召開10萬人大會,“炮轟”葉劍英、陳毅等人,並計劃在5日召開“批判葉、陳大會”。同日,北京航空學院“紅旗戰鬥隊”“炮轟”聶榮臻。首都街頭大量出現“炮轟”幾位老帥的標語、傳單。周恩來當晚與總參、總政負責人和中央“文革”、全軍“文革”的全體成員接見了40多所軍事院校的學生,說服這些學生放棄了5日的“批葉、陳大會”。
1月23日,解放軍第二軍醫大學“紅色造反縱隊”、“紅色工人造反縱隊”主辦的《紅色造反報》第5期發表了一組批判總政治部副主任劉志堅、總後勤部部長邱會作的文章。
1月26日,福州地區紅衛兵“紅革會”及“首都三司”赴福州人員等,連續沖擊“福州部隊學習毛主席著作積極分子代表大會”,還沖擊福州軍區,揪鬥軍隊幹部。
1月29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紅衛兵“呼三司”幾千人包圍了內蒙古軍區大院的南大門,靜坐示威,要求拒絕支持“呼三司”的軍區副政委劉昌作檢討,提出“劉昌不投降就叫他滅亡”。後來發生了軍隊槍殺示威學生的事件。
1月31日,西安召開批鬥空軍副司令員成鈞的“西安地區空軍院校、文藝工作全體紅色造反者鬥爭三反分子成鈞大會”。
2月4日,青海大學紅衛兵貼出大字報“炮轟青海軍區機關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大字報表示:“不把其中的小賀龍、小羅瑞卿揪出來示眾,我們死不瞑目!”
2月8日,廣州中山大學“紅旗公社”等學生組織,抗議廣州軍區逮捕軍區機關“千鈞棒”等軍內造反派,於淩晨起到軍區靜坐示威,沖擊軍區。
2月11日,四川大學“八二六戰鬥團”與“成都工人革命造反兵團”等圍攻成都軍區,要求軍區釋放被捕的軍內造反派及兵團人員。《八·二六炮聲報》發行了“批判成都軍區專號”,發表了“成都軍區頑固推行劉鄧路線大事記之一、之二”,號召“砸爛成都軍區黑司令部”。
2月13日,廣州中山大學“紅旗”造反組織、珠江電影制片廠“東方紅”造反組織、軍體院等1,000多人在省中級黨校舉行“聲討廣州軍區鎮壓革命學生誓師大會”。
2月14日,昆明軍區軍醫學校、外語學校、步兵學校、文工團等軍隊單位造反派與其他群眾沖擊軍區機關。
2月17日,四川大學“八·二六”組織與“成都工人革命造反兵團”等以“解放大西南革命造反聯合總部”的名義,在成都人民南路廣場召開了“砸爛以韋傑、甘渭漢為首的成都軍區黑司令部誓師大會”。
4月4日與4月12日,北航“紅旗”兩度發表“打倒徐向前,炮轟葉劍英、陳毅的嚴正聲明”。
4月20日,解放軍第二軍醫大學“紅色造反縱隊”、“紅色工人造反縱隊”主辦的《紅色造反報》第14期發表了“炮轟葉劍英,叫他靠邊站”的文章。
5月23日,廣西大學“革聯”、醫學院“闖”等造反派組織及一些中學紅衛兵連續兩晚沖入廣西軍區院內張貼“打倒韋國清”、“與拿槍的劉鄧路線決一死戰”等標語。
6月5日,廣州中南林學院“紅色造反者”組織發出“敦促黃永勝向毛主席革命路線投降書”,此後發表於6月14日的《紅色暴動報》第9期。
6月7日至13日,“新北大公社福州聯絡站”參加了當地學生反對福州軍區的絕食行動。
6月12日,浙江“省聯總”一派在“打倒劉鄧大會”上公開喊出打倒浙江省軍區第二政委龍潛的口號。6月15日浙江省“堅決擊退資本主義反革命覆辟逆流聯絡站”主辦的《反逆流報》發表了“龍潛35大罪狀”一文。
6月15日,“首都紅代會赴邕(廣西南寧)調查組”發表了“就南寧一中六一三事件告全市革命人民書”,號召全廣西造反派行動起來,“宣判黨政軍內一小撮走資派的絞刑”。
6月26日,43個軍隊院校和軍隊文藝團體造反派組成的“誓將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進行到底聯絡處”在北京工人體育館召開了鬥爭羅瑞卿大會,劉志堅、蘇振華等陪鬥。
7月1日,“首都紅代會北京地質學院東方紅公社(赴渝人員)”發表了“關於砸爛重慶黑警司的嚴正聲明”。
7月15日至17日,成都軍區機關造反派連續召開批鬥甘渭漢(成都軍區第四政委)、韋傑(成都軍區副司令員)大會。……
在“沸騰”的1967年上半年,此類例子不勝枚舉。黨中央、毛主席號召“揪軍內一小撮”的結果是,各地造反派組織紛紛向軍隊單位發起了沖擊。
1967年“7.20”事件之後:“揪軍內一小撮”的宣傳高潮
軍隊一向是“無產階級專政”的“柱石”,本身也是“專政機器”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在“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軍隊的領導人從來就沒有經歷過被群眾沖擊威脅的場面。因此,一些地方的軍隊領導人對沖擊軍隊單位的當地造反派組織毫不猶豫地采取了鎮壓措施。然而,這些鎮壓措施卻被毛澤東視為“軍內一小撮走資派”對抗“文革”,毛澤東決定打擊這些鎮壓“造反派”的軍隊幹部,這就導致1967年夏天“揪軍內一小撮”的聲勢被推向了高潮。
1967年2月青海“造反派”沖擊省軍區後,青海省軍區副司令員趙永夫下令開槍鎮壓,令“造反派”傷亡慘重。血案發生後,3月24日,經毛澤東批準下發了“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關於青海問題的決定”。該中央文件稱,青海省軍區副司令員趙永夫“玩弄陰謀手段,推翻了司令員、軍區黨委書記劉賢權同志的領導,篡奪了軍權”,“趙永夫篡奪了軍權之後,勾結205部隊副主任張曉川,對西寧八·一八等革命群眾組織進行殘酷的武裝鎮壓……”,最後宣布“趙永夫隔離受審”。[11]
5月7日,經毛澤東批準下發的“中共中央關於處理四川問題的決定”點名批判了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書記、成都軍區第一政委李井泉和四川省委書記廖志高,該中央文件同時將成都軍區司令員黃新廷、第二政委郭林祥定性為“黨內最大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的頑固追隨者”,從而點名打倒。[12]
7月20日,湖北省武漢市發生了著名的“7.20”事件。當時,武漢地區支持湖北省委和武漢市委的群眾組織“百萬雄師”被中央的“無產階級司令部”認定為“保守組織”,認為支持“百萬雄師”的武漢軍區“犯了方向路線錯誤”。那時隱居在武漢的毛澤東以及從北京專程到武漢的周恩來,均要求武漢軍區負責人陳再道、鐘漢華改變同情支持“百萬雄師”的態度。當代表中央的公安部長謝富治和“中央文革”的王力到武漢對武漢軍區幹部施加壓力時,這種態度激怒了“百萬雄師”的上百萬群眾,該組織舉行了一系列抗議示威活動,甚至與謝富治、王力發生了肢體沖突。[13]
這一事件被“無產階級司令部”定性為“反革命事件”,在全國報刊上進行了空前規模的聲討宣傳。原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一書記王任重和武漢軍區司令員陳再道被認定為這個事件的“策劃者”和“黑後台”,而遭到猛烈批判。據王力回憶,7月22日,康生向毛澤東請示報告後傳達了毛澤東的指示:同意在報刊上不點王任重、陳再道的名,用“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派”的提法。“7.20事件以後處理武漢問題的方針,主要是那個‘黨內軍內一小撮’的提法,以及主席在上海的指示,由汪東興通知了康生,也通知了總理(周恩來),康生向關鋒傳達,進行了布置,總理也向戚本禹傳達布置……。”[14]
另據楊成武回憶,7月24日,他飛到上海向毛澤東匯報時:“毛澤東還說,他同意北京采取的措施。也就是說,他同意他不在北京期間,林彪、江青和中央”文革”在‘7.20’事件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15]
7月25日,毛澤東就“中央關於武漢7.20事件給武漢軍區黨委的覆電”一事批示:“林、周、文革小組及中央各同志:代擬覆電如下,請討論酌定。”毛代擬的覆電中稱:“7月24日20時10分來電並所附武漢部隊公告全文已經收到。中央進行了討論,認為(一)你們現在所采取的立場和政策是正確的。公告可以發表。……”[16]
毛澤東認為“立場和政策是正確的”並批準發表的武漢部隊《公告》中,將“7.20”事件稱為“明目張膽地反對我們的偉大領袖毛主席、反對毛主席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反對黨中央、反對中央軍委、反對中央文革小組的叛變行動”,並稱這個事件“是在部隊內和‘百萬雄師’內極少數別有用心的人的煽動下進行的。而王任重和陳再道則是上述事件的罪魁禍首。”該《公告》宣稱:“陳再道罪責難逃,我們堅決同陳再道劃清界限,堅決把他打倒。”[17] 毛澤東還審定了“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給武漢市革命群眾和廣大指戰員的一封信”。[18] 這封信聲稱:“你們英勇地打敗了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的極端狂妄的進攻。”[19] 這里明確使用了打擊“軍內一小撮”的提法。
按照毛澤東確定的有關“7.20”事件的宣傳方針,當時報刊上連篇累牘的社論、文章都使用了“黨內、軍內一小撮”的提法。1967年7月26日的《人民日報》社論“搬起石頭打自己的腳”一文提出:“我們一定能夠把混進黨里、政府里、軍隊里的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統統揪出來”。同日,《人民日報》的另一篇社論“北京支持你們”中說:“這次大會,大長了無產階級革命派的志氣,大滅了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的威風”。同日《解放軍報》社論“人民解放軍堅決支持你們”中說:“對於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我們要把他揪出來,鬥倒鬥垮鬥臭,讓他永世不得翻身!”
7月27日,《解放軍報》社論“乘勝前進──祝武漢地區無產階級革命派奪取更大的新勝利”中號召:“堅決打擊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不獲全勝,決不罷休!”
7月28日的《人民日報》社論“向武漢的廣大革命群眾致敬!”中稱武漢地區的無產階級革命派“反擊了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的猖狂進攻”。同日,《解放軍報》社論“革命的新生力量所向無敵──再祝武漢地區無產階級革命派奪取更大的新勝利”中說:武漢地區的無產階級革命派“決心掀起一個向中國的赫魯曉夫,向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進行大批判的新高潮”。同日《解放軍報》的另一篇社論“受蒙蔽無罪,反戈一擊有功”中說:“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是破壞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罪魁禍首。”
7月29日的《人民日報》社論“沿著毛主席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乘勝前進”中說:武漢部隊領導機關“決心跟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劃清界限,堅決把他們打倒。”同日的《解放軍報》社論“堅決同武漢地區無產階級革命派戰鬥在一起”說:“破壞武漢地區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罪魁禍首,是中國的赫魯曉夫及其在那里的代理人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
7月30日,《人民日報》社論“武漢無產階級革命派大團結萬歲!”中說:“中國的赫魯曉夫和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是遠沒有凍僵的毒蛇。”同日《人民日報》的另一篇社論“老鼠過街,人人喊打!”中說:“被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控制操縱的‘百萬雄師’,正在土崩瓦解。”
7月31日,《解放軍報》社論“新的考驗”向“犯了路線錯誤的幹部”發出號召:“從實際行動上和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劃清界限,徹底揭露和批判他們的滔天罪行”。
在《人民日報》、《解放軍報》發表了上述一系列社論之後,7月30日新華社播發了將於8月1日出版的《紅旗》雜志1967年第12期的社論,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全文廣播,7月31日全國各大報均在頭版刊登。《紅旗》第12期有兩篇社論。一篇題為“向人民的主要敵人猛烈開火”,文章稱“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是黨內最大的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在武漢地區的代理人”。同期的另一篇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紀念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四十周年”說:“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我們要把黨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揭露出來,從政治上和思想上把他們鬥倒、鬥臭。同樣,也要把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揭露出來,從政治上和思想上把他們鬥倒、鬥臭。這些家夥,還在垂死掙紮。不久以前,武漢地區黨內和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就勾結起來對無產階級革命派進行鎮壓。事實證明,我們必須進一步地開展革命的大批判,把黨內和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徹底乾凈地掃進垃圾堆里去。只有這樣,才能防止資本主義覆辟。”
毛澤東為什麽突然停止“揪軍內一小撮”?
由以上史實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國共產黨歷史大辭典》關於“揪軍內一小撮”的辭條為了得出既定的結論,扭曲了真相。實際上,“揪軍內一小撮”並非只得到了林彪的支持,毛澤東有關鼓勵、支持“揪軍內一小撮”的批示和他批準發出的有關文件,不是遠比林彪那個“完全同意”的4字批示多得多嗎?當然,說毛澤東對此事毫不知情也是錯誤的,毛澤東自始至終都是“揪軍內一小撮”的指揮者。至於說林彪對這一口號作了批示後“一直不敢公開”,更是無稽之談。該辭條為了掩蓋1967年上半年“黨中央、毛主席”關於“揪軍內一小撮”的“部署”和“指示”,顛倒了時間順序,把上半年全國各地出現的“揪軍內一小撮”的活動說成是7月末《紅旗》雜志第12期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發表之後才發生的,這樣的描述與歷史真相顯然相差太遠了。顯然,如果承認“揪軍內一小撮”已經在1967年上半年持續鬧騰了半年多,毛澤東和“無產階級司令部”就無法擺脫幹系了──沸沸揚揚了半年多而沒有被“發現”,豈不是太說不過去了嗎?於是,就把“揪軍內一小撮”的責任歸罪於《紅旗》雜志第12期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
既然“揪軍內一小撮”是毛澤東的部署,那為什麽在1967年7月底、8月初中央的黨報、軍報、黨刊把“揪軍內一小撮”的口號推向一個新高潮之後,毛澤東突然又要求停止鼓吹“揪軍內一小撮”呢?據王力回憶,1967年8月12日,毛澤東有了新的指示,說“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派”的提法不策略。從此以後全國各級宣傳機器才不再使用“揪軍內一小撮”的提法。[20]
而毛澤東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念頭,據說與《紅旗》雜志第12期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有關,他在這篇社論的提法中發現了問題。
《中國共產黨歷史大辭典》上述辭條的說法是,毛澤東在這篇社論上“發現”了“揪軍內一小撮”的提法,為此嚴厲申斥。此說非常可疑。“揪軍內一小撮”的提法並非首次出現在《紅旗》雜志的這篇社論里,此前半年多的時間里,毛澤東親自修改審批的黨中央、中央軍委文件里多次用過此類提法。而且,在《紅旗》雜志這篇社論刊出的同時,黨中央機關報和軍報都多次用社論的形式提出過相同的“揪軍內一小撮”的提法,而《人民日報》的社論發表前都會將大樣送毛澤東審定,顯然,毛澤東當時讚成在報紙上鼓吹“揪軍內一小撮”的口號。
1967年的第12期《紅旗》雜志刊登了兩篇社論,都提到了“揪軍內一小撮”,但毛澤東只對其中一篇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不滿。那麽,毛澤東在這篇社論的文字當中究竟發現了什麽“問題”呢?筆者對比了這兩篇社論的內容,有一個發現:雖然兩篇都有“軍內一小撮”的提法,但“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這篇社論中有一個提法是題為“向人民的主要敵人猛烈開火”的另一篇社論中沒有的,那就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是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親手締造的,是林彪同志直接指揮的偉大軍隊”。“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這篇社論除了回顧解放軍40年來“在毛澤東建軍思想指引下成長壯大的歷程”,和毛澤東與“黨內最大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即劉少奇)及其“在軍隊中的代理人”彭德懷、羅瑞卿的鬥爭歷程之外,還用了相當多的篇幅頌揚林彪,大段大段地頌揚林彪對建立人民軍隊作出的貢獻。這篇社論說,林彪“系統地闡明了和創造性地發揮了毛主席的軍事思想”;“林彪同志提出的保持我軍無產階級性質的一系列重大措施,使我軍的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解放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軍事工作,經林彪同志提出‘四個第一’、‘三八作風’之後,比較過去有了一個很大的發展,更具體化又更理論化了”。
據軍隊系統的“文革”研究專家王年一後來在書中披露:“毛澤東嚴厲批評了這篇社論,指出要‘還我長城’。”[21]
毛澤東的不滿究竟是什麽?他批評的是《紅旗》雜志那篇社論中“揪軍內一小撮”的提法,還是該社論對林彪的頌揚?他的“還我長城”之語,針對的是誰?是奉命“揪軍內一小撮”的王力、關鋒、戚本禹,還是被這篇社論稱為“直接指揮”軍隊的林彪?到底毛澤東關於這篇社論的批示有那些具體內容,迄今為止國內的有關論述都諱莫如深。在《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中,“文革”時期許多無關緊要的批示都公開發表出來了,但卻沒有1967年8月間毛澤東對這篇社論的批示。在“文革”中批判王力時,紅衛兵的大字報和傳單、小報上倒是有所披露,但其說不一,有的說是批示的內容是“還我長城”,有的說是“打倒王力,還我長城”,還有的說是“打倒王力,打倒,打倒”……真有“打倒王力”的批示嗎?1967年9月7日毛澤東在戚本禹寫於9月4日的檢討信上批示說:“犯些錯誤有益,可以引起深思,改正錯誤。便時,請你告之關、王二同志。”[22] 此批示仍稱王力為“同志”,可見“打倒”之說難以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時任解放軍總參謀長的楊成武的一篇回憶錄可以為這一段歷史作注。楊成武回憶說,在他陪同毛澤東視察大江南北(即“7.20”事件前後)期間,“有一次毛澤東講起長征,並問我知道不知道有個‘會理會議’。我說知道,但會議內容不太清楚。他就講了‘遵義會議’後不久,林彪曾寫信給中央,要求他和三人軍事小組下台,由彭德懷出任軍事總指揮。所以才召開了‘會理會議’,批判了林彪,保證了黨內、軍內的穩定,並進一步肯定了北上的方針。”此外,毛澤東還對當時流行的祝頌語“敬祝林副主席身體健康、永遠健康”表示強烈不滿。“在上海虹橋賓館,有一天,毛澤東非常煩躁地說:‘什麽永遠健康,難道還有不死的人嗎?’”毛澤東還要楊成武回去報告周恩來,不要宣傳個人,否則將來要吃大虧,要犯錯誤。“當時這些話,也僅僅是傳到周恩來那里。由於林彪當時所處的地位,處理這樣的問題,對於周恩來也是很棘手的。”[23]
毛澤東是在“7.20”事件後從武漢轉移到上海住進虹橋賓館的。他“非常煩躁地”說上面那段話的時間,基本上可以斷定為《紅旗》雜志第12期社論發表(7月30日廣播,31日見報)之時。從楊成武的回憶可知,這時官方媒體和社會上對林彪的頌揚已經使毛澤東十分反感,因此他要求報告周恩來“不要宣傳個人”(注意:當然不是說不要宣傳毛本人,而是不要宣傳林彪,不要再說祝林彪“永遠健康”之類)。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紅旗》雜志1967年第12期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紀念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四十周年”對林彪的頌揚,很可能觸犯了對軍權高度敏感的毛澤東,他才作出了“還我長城”的批示。毛澤東擔心的是,自己對軍隊的領導權被架空了,軍隊的“直接指揮”權會落到林彪手中──幾年後毛澤東就明確說過:“締造者不能指揮,能行嗎?”在毛澤東的這一批示的原文及真實背景尚未公布之前,筆者只能認為:“還我長城”的深意是“還我軍權”;這里的“我”其實並不象某些“權威”著述解釋的那樣,是毛代表人民提出要求,而只是指毛個人的要求。毛澤東突然要求停止使用“揪軍內一小撮”的提法,大概與他擔心林彪借“揪軍內一小撮”的機會鞏固軍權有關。
只要正視歷史,直面現實,就不難發現,無論是宣傳“揪軍內一小撮”,還是批判“揪軍內一小撮”,都是毛澤東的“偉大戰略部署”。在1967年7月底之前就已經持續鬧騰了半年多的“揪軍內一小撮”,毛澤東不是不知道、未“發現”,而是了解得清清楚楚,並且給予了明確的鼓勵和支持。
看看從彭德懷到羅瑞卿等軍隊領導人的命運,看看“文化大革命”的真實的而不是經過剪裁的歷史,就不難發現,毛澤東借口有人“揪軍內一小撮”而批判打擊別人,其實他才真正是“揪軍內一小撮”的始作俑者。在整個“文革”時期,他在軍內前前後後揪了若幹個“一小撮”。凡讓他不滿意的人,都難逃被揪之劫。
威權統治下的中國現狀與前景
何清漣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訪問學者
一、對中國未來的預測為何充滿矛盾?
二、社會生存基礎的破壞
三、中國的政治統治為何能夠維持“穩定”?
四、為什麽中國政府不再有政治改革的動力?
結語
在世界民主化進程當中,中國顯得相當特殊:沒有一個民族經歷了百余年現代化進程、有過幾部“憲法”卻依舊未能建立“憲政民主”;也沒有一個國家的知識分子有過這樣特殊的經歷,每隔二、三十年就又要回到啟蒙階段來談憲政民主的ABC,永遠長不大似地重覆前人已經談得很透徹的思想。
目前,中國又回到了百余年前的歷史原點,重新討論一個百余年中被反覆討論的問題──“中國向何處去”,亦即中國要專制(即所謂“德治”、“仁政”的直率表述)還是要民主?認為中國只能實行威權統治的論者認為,中國人的素質是產生專制統治的天然土壤;而認為中國應該實行民主政治的論者則認為,只要堅持在中國這塊貧瘠的土壤上播撒民主種子,就能夠收獲民主憲政之果實。這種變化也反映在國際社會有關中國問題的討論上。80年代中國研究圈討論中國問題時,是討論“怎樣才能促進中國的民主”,而現在的主題卻發生了微妙的變化,變成“威權統治為什麽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發展?”
這種爭論的源起,其實全在於論者對中國現狀的觀察分析產生的嚴重分歧。本文著重分析兩方面問題:一是威權統治下的中國出現了哪些可能導致中國走向危機的因素,這些因素又是如何從根本上腐蝕中國社會,並將中國逐步推向全面危機;二是中國政府之所以能夠維持其統治與表面政治穩定,究竟得益於哪些社會因素。必須指出的是:本文中述及的政治“穩定”,僅指近5至10年內中國共產黨政府統治地位的穩定,並不包括社會生活層面的穩定。事實上政府為了維持短期政治“穩定”支付的代價是為中國社會埋下深層的長期不穩定因素。
一、對中國未來的預測為何充滿矛盾?
近六、七年來,有關中國現狀的討論中出現了兩種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由於經濟改革的巨大成功,中國將逐漸成為經濟大國,日益繁榮富強;在世界經濟不振的今天,只有中國經濟一枝獨秀。今年4月底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宣布中國經濟降溫,華爾街的“中國概念股”急挫,“繁榮論”者雖然暫時保持沈默,但其基本論點並未變化。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由於貪污腐敗盛行,貧富差距日大,社會底層反抗此起彼伏,中國共產黨的統治難以為繼,在未來的不久(有人預言是5到10年),中國將陷入崩潰狀態。
對於同一個觀察對象,竟然得出如此相反的兩種看法,問題當然不是出在觀察對象本身。這種歧見正好反映了觀察者、研究者本身視角與立場的混亂。
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相當覆雜。首先當然是因為中國目前是世界上少數幾個管制新聞、鉗制輿論的國家之一,所有信息都由政府壟斷供給。如果觀察者只能根據不完全信息甚至扭曲的虛假信息進行“盲人摸象”式的觀察,或者憑借在中國政府嚴格控制下的所謂“調查”[1]做研究,得出的結論必然有極大局限性,甚至可能正好與事實相反。“繁榮論”的問題在於:論者有意屏蔽了近年來中共政府越來越嚴格的新聞控制這一事實,因為“繁榮論”的全部立論基礎正好是這些經過政府嚴格過濾與篩選的信息。必須指出的是,中國政府近年來的宣傳策略比毛時代那種指鹿為馬的手段要高明得多。在謊話中混雜著部分真相的宣傳手法,確實比完全的謊話更能迷惑人。
許多國外的中國問題觀察家堅持“繁榮論”觀點的主要理由有幾點:一是中國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顯示中國經濟一派繁榮;二是他們到過中國的一些大城市(大多是走馬看花式地看看),從城市建設、居民消費等角度看,中國的情況令人鼓舞;三是他們直接獲得了一些材料,比如通過與中國官方的接觸而從官方那里了解到一些情況,或者曾在中國做過一些社會調查。但是他們明顯忽視了幾點:首先,中國的國家統計局公布統計數據時必須服從政策宣傳目的,因此在中國媒體上看到的統計數據本身已經過嚴格的過濾,一些重要數據還是不真實的[2](例如中國官方公布的失業率就不是真實的),所以識別中國官方統計數據的可靠性本身就是一個相當艱深的課題;其次,他們所到之處只是政府規定允許去的地方(有法律規定哪些城市對外國人開放,哪些城市不能讓外國人去[3]);再次,他們如果要做正規的抽樣式社會調查,那麽這種調查其實只能在中國政府“有關方面”派員參與監督下完成,采樣數據必須先經“有關方面”審核過濾才能提供給來自國外的調查者(此規定也適用於回國為博士論文收集數據的中國留學生)[4],而這一點是許多國外學者不願意承認的,因為這關系到他們研究的“學術價值”。概言之,他們看到的“中國”是中國政府需要向外界展示的“中國”,他們聽到的信息是中國政府希望世界聽到的聲音。外界人士想不到的是,就連加入WTO這種看起來並不那麽政治化的事件,在中國還會由中宣部與中央辦公廳聯合下文,在多達數十條的規定中明確指明,有關WTO的問題只能按照規定的口徑談。
這種“信息不完全”導致人們對中國的認識片面化。當陷入“信息不完全”帶來的困惑時,人們又可能會以“中國太龐大,太神秘,太特殊”來解釋,卻很少想到這完全是中國政府采用政治高壓手段控制媒體的後果。法國的INSEAD商學院國際政治經濟學教授、中國經濟問題專家喬納森·斯托利在華盛頓的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演講時道出了中國研究的艱辛:“中國太大,有關中國的信息五花八門,來源也多有矛盾,各種不同的問題可以寫出大量的博士論文來。但這些論文的結論都無法獲得證明。寫論文容易,但要準確反映中國的現實,實在是很難的事情。”目前在基辛格事務所從事中國和亞洲事務咨詢工作的美國前駐中國大使芮效儉則更不客氣地指出,專家們對中國未來進行預測的記錄之糟糕,是人們想象不到的[5]。
其次則緣於當代中國研究(指P. R. China Studies)本身牽扯了太多的利益關系。中國國內的研究除了政治因素對學術的制約之外,當然也有利益考量,一篇“經濟學家為企業代言的是是非非”[6],多少道出了近幾年中國經濟政策建議背後的底蘊。即使是中國學者比較喜歡引證的外國學者或者權威研究機構的看法,背後的利益考量也清晰可見。由於中國被各國商界視為最後一個有無限潛力的巨大市場,吸引著無數的跨國公司。不少研究項目的經費來自於一些利益集團的讚助,而這些利益集團本身對研究選題的興趣在某種程度上牽引著研究者的研究方向。這方面最明顯的例子是一些利益集團對中國履行WTO承諾評價的變化,當年力挺中國入世、並在政治上支持中國政府的美國商界曾對中國政府履行WTO承諾給予極高的評價,但從2003年下半年開始,由於他們在中國投資獲利的機會越來越渺茫,於是歸因於中國政府不肯履行當初入世時所作的承諾以及外匯管制政策,開始指責他們曾經大力支持的中國政府[7]。事實上,外國資本在中國所遇到的問題,其實大多並非中國政府刻意不履行WTO承諾引起的,而主要是中國制度環境的產物。
第三,中國政府近年來耗費巨大人力財力的海外“統戰”工作相當成功。應該說,今天中國政府的外交經驗早已遠非毛澤東時代那種孤陋寡聞、自以為是的狀態可比,最擅長的策略莫過於擴大“統一戰線”。在海外定居的大陸留學生本來就是自己人(更何況還有各種手段牽制),陸續成為“海外統戰”對象的不僅有學界商界的華裔成功人士,還有因為反對“台獨”而拋開了與中共之間長期政治歧見的老國民黨人及其後裔(在台灣被稱之為“外省人”),更有相當部分歐美學者與研究者。前兩部分人數量日益增多,極大地改變了海外華人的政治生態[8]。與其它國家的僑民相比,海外華人對母國的政治熱情可算是獨一無二。台灣當年的民主化就大大得力於台灣居美僑民的有力推動,因為作家江南在美國被台灣當局暗殺一事極大地刺激了他們,讓他們認識到台灣國民黨一黨專制政治的醜惡,於是大力支持台灣的民主化運動。但自90年代以來,有大陸背景的華人所起的政治作用既不同於當年台灣華僑,也與“六四”時期不同,他們往往對中國政府的任何作為都亦步亦趨,善惡不分。中國政府的一切輿論宣傳在這里都可以找到最積極的回應,其姿態之高,甚至大陸的同類人物也難與之相比。對中國政府持批評態度的少數學者,因無法取得去中國的簽證而離觀察對象日漸遙遠,也無法與中國本土的大學及研究機構合作,各種研究經費自然與他們無緣,因之漸漸處於邊緣化狀態。而海外華文媒體更是得到了中國政府各種不同形式的經濟資助,逐漸成了新華社消息與人民日報消息的積極轉載者[9]。如果說在中國國內批評中國政府只是一件有政治風險的事情,那麽在海外還有道德風險,“不愛國”只是其中份量最輕的一頂帽子。
筆者與海外學者交流時,非常驚訝地發現中國研究圈中許多人對中國的判斷與中國人的生活常識相去甚遠,對未來的預測更是迥然不同。在一片樂觀的預測中,往往只有常駐北京的部分外國記者寫的消息觸到了中國的真實層面,但他們所寫的報導因為是對一些具體事實的報導以及基於此之上的延伸分析,容易被視作個案,或者說人們願意相信這些負面報導只是個案,不能從總體上說明問題。常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如果某位論者陳述中國存在的嚴重問題時,往往被問到一點,“既然中國有這麽多問題,為什麽中國還沒有崩潰?你能預測中國什麽時候崩潰嗎?”其實,提出這樣的問題除了存心刁難之外,並無多少實際意義。不少國家的歷史證明,一個國家可能存在相當多不可解決的問題,如官員高度腐敗,貧富差距懸殊,統治者非常殘暴,人民的生活也相當痛苦,但只要政權有足夠的資源贏得精英集團的支持,並依靠這些精英們實行鐵腕統治,這個國家未必就會立即陷入分崩離析的瓦解狀態之中。遠如古時的羅馬帝國,就曾在不死不活的狀態中延續了將近三百年的統治,但不能因此就認為那時羅馬帝國的社會狀況良好,羅馬人民生活幸福。近則如伊拉克,如果不是薩達姆的“貓鼠遊戲”讓美國忍無可忍終至開戰,相信薩達姆的殘暴統治還能維持相當長一段時期。
筆者認為,“繁榮論”建立在對事實的錯誤理解上,而“崩潰論”則是按照西方社會的民情來理解中國,以為一個缺乏民意支持的政府壽命必將不久。事實上,中國的經濟既不象“繁榮論”者認定的那樣繁榮,在未來10年到15年內也未必陷入“崩潰論”者設想的那種分崩離析狀態。中國具備的那些導引中國可能崩潰的因素還在逐步發酵,當局的一切措施從短期來說雖然延緩了這種發酵過程,但從長期來看,卻使中國的民主化進程更加艱難曲折。
二、社會生存基礎的破壞
本文不再著重分析以前筆者在論著中反覆分析的一些問題,比如腐敗、貧富差距、基層政權黑社會化以及大量資本外逃等等,因為有這些問題的社會往往也能長期生存。從根本上來說,一個社會賴以生存的4個基本要素包括:一是作為社會生存基座的生態環境,這個底座堅實與否,從長期來看,決定了一個國家與民族的生存狀態;二是調節社會成員之間關系的道德倫理,這是社會整合必不可少的文化親和力,相對政治整合能力而言,道德倫理是軟性的,但也更具有張力,在日常生活中對社會成員的行為起規範作用;三是社會成員最起碼的生存底線,衡量的具體指標是以就業為標志的生存權;四是維持社會正常運轉的政治整合力量,這是從法律與制度層面對社會成員施加的一種強力約束。除了第四點與制度有關,可以在短期內改變調整之外,前三者是長期的生存要素,且不能通過政權更替在幾十年內有根本改觀。
(一)生存基座──生態環境的破壞
人類活動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主要取決於人口數量、消費增長和技術能力(指消耗單位資源所產生的環境損失)的相互作用。中國的人口數量為世界最大,近25年城市人口的人均消費增長也相當快,而利用資源的技術能力卻相當低下。從共產黨建政以來,中國的環境生態就處於一種被過度掠奪的狀態(如大躍進時期的亂砍亂伐,“要高山低頭,要河水讓路”的改造大自然),改革以來尤甚。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曲格平不止一次談到,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對資源、能源的高消耗上,這種傳統的發展模式造成了自然生態惡化,環境污染觸目驚心[10]。威脅人類的所有污染種類,如水污染、大氣污染、城市固體廢物污染、化學污染正在迅速侵蝕著中國的肌體,對中國的未來構成了致命的威脅。化肥的大量使用導致土地地力遞減,沙化、鹽堿化、板結等各種土地質量惡化的情況都已經大面積出現,沙漠化面積現在已占整個國土面積的38%,對人均耕地本就緊張的中國來說,這無疑是雪上加霜。同時,對礦物資源的掠奪式開采導致一種極其矛盾的現象出現:資源綜合利用率降至最低,資源消耗量卻達到極高,單位國民生產總值的礦物消耗量為發達國家的2至4倍,投入的原料僅有三分之一轉化為產品。中國7,000多個礦山中現在有一半因掠奪性開采已經陷入停產、半停產狀態。聯合國公布的不適宜人類居住的20個城市中,有16個在中國[11]。
環境生態破壞對中國社會的惡劣影響,現在可能已經基本達成社會共識,至少在知識圈內與受過教育的人群當中是如此,這比前幾年還有學者大力介紹西方“先污染後治理”的“先進經驗”時有進步。值得一提的是腐敗加劇了對資源的掠奪性使用與生態環境的全面惡化。可以說,目前許多中國官員決策的出發點已經不是國家與人民的長遠利益,而是算計自己在每一項決策當中所獲得的個人收益。在這種算計下,中國的生態資源不可避免地處於被極度掠奪的狀態當中,生態環境迅速惡化。其中最著名的例子就是中國政府在20世紀末以生態系統為賭注的超級豪賭──“三峽工程”。
近20年來,中國的公共工程成了一架產生賄賂的機器。三峽工程這個將來在歷史上要備受指責的工程,其出台與一些依靠水利工程吃飯的利益集團長年累月的遊說活動有關[12]。三峽工程的興建也為大量貪官污吏提供了尋租機會,如搬遷中用於安置移民的土地,許多根本沒有真正用於移民搬遷及小城鎮建設,而是被一些部門、地方政府搭移民搬遷的“快車”,違法占地炒賣,謀取私利。如四川省忠縣石寶鎮政府將征用的土地以高價轉讓給建設單位和個人,1997年收轉讓費每畝達9萬元以上,2000年每畝高達20萬元以上,從中獲得巨額利潤。而喪失土地、失去生活來源的農民卻得不到依法律規定應有的補償[13]。中國當局表示,已經有97名參與長江三峽工程的政府官員因從工程中謀取私人利益被判貪污罪,其中一名官員被判死刑。審計官員則表示,重新安置因三峽工程而被迫遷居者的款項中,有5,200萬美元莫名其妙地失蹤了。四川省重慶市雲陽縣高陽鎮4位農民何克昌、溫定春、姜青山、冉從新因向政府部門反映地方官員大肆貪污移民款的問題而被逮捕,被控以“聚眾擾亂社會序罪”和“泄露國家機密罪”,並在獄中受到殘酷折磨[14]。因三峽工程造成的嚴重污染雖然在中國國內是絕對禁止討論的話題,但已經廣為國際社會所知,如對氣候、水文條件等的影響[15],還有各種地質災害接連不斷地發生。三峽工程開工8年來已滑坡3,465次,崩塌變形高達1,190多次[16]。如果說三峽工程對環境的改變是間接緩慢的,其長期後果目前還難以評估,那麽工程直接造成的污染則時見報端。
列舉中國環境污染的結果,還可以開出一個長長的清單。假如按照綠色GDP計算中國為經濟發展付出的生態環境代價,可以說中國這23年的發展是負值。這一評估其實也為官方研究機構的測算所證實: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每年由生態和環境破壞帶來的損失占GDP的比重達到8%以上[17]。按照常識,官方的這一估計只會低估,實際情況遠比官方承認的更嚴重。根據這一官方估計,每年中國的經濟增長(增長率大約在8%左右)基本上被生態環境破壞的損失所抵消,中國的經濟“繁榮”其實屬於以生態環境惡化為代價的破壞型增長。1949年以前中國發生動亂後重建社會時,尚有完好的生態系統做為重建社會的依托。而經過近幾十年的掠奪式“發展”之後,中國的生態系統已經相當脆弱,無法支撐起十幾億人的生存與發展。
(二)社會整合力量──道德秩序的破壞
從道德倫理方面來看,當下的中國正處於空前的“禮崩樂壞”的狀態。政府官員的高度腐敗與整體性道德敗壞,超過了世界上所有的發展中國家。要言之,中國政治精英在這20多年當中經歷了從有信仰到無信仰,從無信仰到耍無賴,最後走向黑社會化的一個過程。且不談社會良知以及其他較高層次的道德觀念,連處於較低層次的一些道德倫理準則,如維持社會成員之間關系的信用(信任)都不覆存在。這里只分析與中國政府賴以立黨立國的經濟建設息息相關的經濟信用問題。
中國的信用嚴重失常關系到政府、行業協會、信用中介機構與信用消費者等4個層次。政府在這方面起了相當惡劣的示範作用,因為它本身就是一個虛假信息的制造者與提供者,統計數據造假與“為維護黨與政府形像”而制造假新聞均舉世聞名。這一傳統可以追溯到共產黨建政早期著名的“大躍進”期間,那時的產量造假達到非常荒唐的程度。這在鄧小平時代前期(20世紀80年代)有所收斂,但到了上一世紀90年代,僅憑幾個經濟發展指標就決定幹部任用待遇的做法,鼓勵大量政府官員造假,虛誇之風重熾,於是中國政府又回到了習慣性的數據造假這一軌道上來。“村騙鄉,鄉騙縣,一級一級往上騙”,“官出數字,數字出官”,就是中國公眾對這種政治文化的形像概括。
官方曾公布了一些懲處數據造假的消息:1997年下半年,國家統計局、監察部、國務院法制局聯合開展了全國統計執法大檢查,共查出統計違法行為6萬多起,其中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占56.7%。國家統計局政策法規司司長葉長林特別指出,這6萬多起是情節比較輕的,故稱“統計違法行為”,此外全國還立案查處了1.5萬起情節比較嚴重的統計違法案件。2001年全國統計系統又查處統計違法行為6.2萬多起[18]。
這種造假之風成了中共政治文化的精粹,在公開場合說假話已經成為官員人格的一部分。大多數政府官員都是具有兩面人格的人物,他們最擅長的“為官之道”就是能輕松自如地隨時轉換兩幅不同的面孔:在公共生活中,官員們習慣用官腔官調講各種連自己都不相信的謊話,成克傑、陳希同之類有關“廉政”的說教曾被編成語錄集錦發行,但這絲毫不意味著他們將按照自己的公開說法施政與生活;實際生活中,這些官員貪污受賄、嫖妓養“二奶”,魚肉百姓,胡作非為。官場的迅速腐化墮落必然引致整個社會的墮落,中國成了一個犯罪率最高的國家。許多地方的基層政權行為更是已經徹底流氓化,與黑社會沒有本質區別。
由行政法規限定角色的行業協會從誕生之日起,就兼具政府代理人與民間組織代表這樣的雙重身份,隨時輕松自如地轉換角色,在不同的場合代表不同的利益主體是其生存條件:在政府面前,他們代表企業;而在企業面前,他們又儼然是政府的代理人。
在缺乏誠信的社會環境中成長起來的信用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等,既缺乏信用觀念,又缺乏外在的信用壓力,違規做假賬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一些客戶為了達到他們的目的,迫使會計師事務所造假,如果會計師不協助客戶造假,就有可能失去業務。近幾年發生的股市欺詐案中,每一起中都可以看見會計師為虎作倀,協同企業造假。
合同履約率可被用來測度經濟生活中的社會誠信程度。據“2003年中國信用論壇”公布的信息,中國每年訂立的合同約40億份,而履約率只有50%,經濟合同失效的現象非常嚴重,同時在訂立的合同中違法合同竟高達占6%;全國每年由於合同履行中缺乏誠信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5,855億元(作者注:相當與GDP的5%);由於企業間不講信用,互相拖欠貨物構成連環債鏈的資金總額達3,000到4,000億元,占全國流動資金的20%[19]。
在一個失去了道德秩序的社會里,人與人的關系空間緊張,善惡是非更被嚴重顛倒,維系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僅僅剩下利益,而利益的獲得與維持也充滿了爾虞我詐。缺乏誠信的社會已經沒有健康發展的可能。
(三)空前的就業壓力
中國的就業問題現在已經進入了漫長的“寒冬”時期,實際失業率遠遠高於政府公布的城鎮登記失業率4.3%[20],據筆者的分析計算,2000年中國的城鄉總失業率至少為20.2%[21],失業的3大社會群體為原城市國有企業工人、農民與大學畢業生,幾乎囊括了中國幾個最大的社會群體。在今後的20至30年內,就業市場過度競爭將會成為一種中國人不得不忍受的社會常態。
近幾年開始出現的“知識型勞動力過剩”足以反映當前中國就業之艱難。從2001年到現在的幾屆高校畢業生就業狀況每況愈下:2001年,畢業生115萬人,本科生就業率為80%,專科生為40%[22];2002年畢業生145萬人,就業率降為53%[23];2003年共畢業212萬人,未能就業者達106萬人,就業率僅為50%(據說這還是高報的)[24];2004年畢業生達280萬人,就業狀況非常艱難。由於2003年高校畢業生就業率過低,中國政府今年禁止國內媒體再發布有關高校畢業生就業率的全國性數據,只是由教育部和勞動部宣布:一定要在今年9月1日以前保證高校畢業生一次就業率達到70%[25]。按照中國的官場政治文化,既然大學畢業生就業率成了有既定目標的“政治任務”,那麽各有關部門和各地政府就一定會“全力完成”,否則烏紗帽難保。相信到了7月底,中國官方媒體披露的大學畢業生一次就業率一定會“達到或接近”70%這一目標。至於其真實數字則成了“國家機密”,不對國人公開,當然更不讓國外知道。
但許多信息表明今年就業形勢比去年更艱難。據報導,已經有大學生出於百般無奈在職業招聘會上舉起了“無薪就業”的招牌,表示願意義務為企業工作、不領分文,以換取未來可能的聘用,但此舉並未讓他們贏得工作機會[26]。在北京、上海、深圳、廣州等都市里,與到處可見的民工這類“農村剩余勞動力”“相映成趣”的竟是“碩士賤如狗,博士滿街走”。這迫使不少大學畢業生只好繼續考研究生,社會將這種現象戲稱為“就業問題緩期三年執行”。結果,中國的研究生招生規模連年擴大,1999年增長27%,2000年增長35%,2001年增長35%,招生數量急劇擴大到1998年的2.31倍。2003年全國有79.9萬人報考碩士研究生。
知識型勞力過剩的結果是導致過度競爭。這種過度競爭的壓力終於以非常荒誕的結果顯現出來了:2003年廣州《新快報》曾報導一則消息,大學生們竟然接到這樣的招聘試題:“當工作需要你出賣肉體時,你會怎麽辦?”這則報導的作者憤概地評述:“不知道這家公司究竟是出於什麽目的出這道試題,不過清楚的是,這家單位大概經常需要員工出賣自己的肉體或者靈魂,或者,在商業社會中,出賣肉體是經常的交易,大家都是動物,都有動物的需要,然後以動物的方式來交易。”然而更耐人尋味的是學生們對這道試題的回答,竟然大都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這種不肯定的曖昧回答[27]。部分地區女大學生應聘時遇到嚴重的性騷擾,招聘方更是直接了當地表明,需要她們做的不僅僅只是白天的工作,而是晚間陪伴[28]。這類例子並非個別,受過高等教育的女性在職場上的地位竟然只體現為能在各種性交易中增加附加值,充分反映出社會生存質量的墮落。
最容易做的事情當然是指責這些“新生代”大學生們缺乏人格尊嚴。但是這早已經不是道德範疇的問題,而是人力市場過度競爭的結果。中國的大學生們經過至少16年的寒窗苦讀,好不容易熬到大學畢業甚至研究生畢業,等待他們的卻還是無業可就的命運,面臨的幾乎是無窮無盡的過度競爭。這種競爭已經到了讓人崩潰的程度。2002年12月,覆旦大學一位博士生心臟病猝發死亡,而死亡原因竟是“貧困,過度競爭引起的焦慮,就業壓力。”一些女大學生因為求職艱難,已經“自覺”地利用色相為自己在求職中“加分”。而這些“社會精英”就算是找到一份職業以後,等待他們的也將是壓力過大的工作環境,人稱“中國白領的工作強度已經超過了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中國的寫字樓是全世界最累的寫字樓”,“為了抓住每一個賺錢的機會,人們普遍願意犧牲休假、犧牲睡眠、犧牲與家人在一起的時間,而忘我的工作”。尤其是年輕的白領,他們甚至不願意錯過任何一次老板的表揚,哪怕只是口頭表揚。他們對自己的感覺竟是“站在財富與時尚的風口浪尖上,只能往上混,混到半空中,既沒有機場也沒有降落傘,不知道怎麽平安著陸”[29]。據北京心理危機研究與幹預中心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共同完成的一份報告,中國平均每年每10萬人中就有23人自殺,自殺已成為15歲到34歲年齡段的人的第一大死因,其中不少自殺者竟是萬千中國大學生們渴慕的“成功白領”[30]。
知識型勞力過剩的出現,迫使中國人面對“就業的嚴冬”這一殘酷現實。這與80年代開始日趨龐大的過剩農村勞動力以及90年代陸續出現的城市下崗失業大軍不一樣,這兩個群體被認為是素質偏低、不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要求而被現代化列車甩落的群體。而目前在中國文盲半文盲率偏高的社會背景下過早出現了知識型勞動過剩,卻反映出中國社會最深刻的社會危機:人口與資源的關系高度緊張,持續多年的表面經濟“繁榮”並不能緩解這一根本矛盾,連受教育程度最高的勞動力也無法獲得進入職場的入場券。
這樣的場景曾經在20世紀30到40年代的中國出現過。那時中國的高等教育非常落後,受過高等教育乃至中等教育都算“稀缺物品”,但當時中國基本上還是不發達的傳統農業社會,缺乏吸納人才的現代部門,“畢業即失業”的現象非常普遍。不少女大學畢業生被迫給官僚軍官做妾,大量沒有出路的青年則選擇了革命、投奔延安。當然,革命勝利以後當年投奔革命的人不會把自己參加革命的原因歸結為生活出路無著,只會說自己向往進步。如今,中國實行了25年的改革開放,這種“畢業即失業”的現象卻再次出現,它表明中國的現代經濟部門的發展遠未達到能夠正常吸納知識型勞力的狀態。
面對這樣一個事實,有必要重新估計中國經濟發展的真實水平和現代產業部門就業容納量不足的真正原因。2003年,有學者在論文中介紹了一個新的發現──中國的制造業自90年代以來進入了相對萎縮階段,大批原有的制造業被來料加工型企業替代;與現代化發展的正常道路相反,中國這個擁有數億剩余農村勞動力、迫切需要通過工業化來擴大非農就業機會的國家,卻正經歷著“去工業化”這樣一個令人難以置信的發展階段[31]。這一發現為目前的就業難、特別是大學生就業難提供了解釋:正規制造業的萎縮意味著技術工人、企業管理、工程師職位大批消失了,這就是為什麽現在中國一流工科大學的畢業生也很難找到可以發揮其才能的工程師職位,而只能充當秘書、推銷員;與此同時,以來料加工為主的勞動密集型企業所需要的往往只是年青、只要求最低工資、不必提供福利、不必長期雇傭的農民工,因此,中國就業勞動力的總數雖然沒有明顯下降,但對知識型勞動力的需求卻在相對萎縮。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這種“知識型勞力過剩”不僅僅只是勞動力市場結構調整問題,它還意味著一個非常嚴酷的事實:社會精英向上流動的渠道發生梗阻,這將引起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問題。可以預見的一個必然結果是,在高等教育部門短暫的盲目擴張之後,隨之而來的將是高等院校的調整收縮。中國政府今年規定,就業率過低的學校必須減少招生,就是高等院校調整的信號[32]。當許多家庭節衣縮食、負債累累供養出來的大學生、碩士、博士都難以就業時,人們將不得不減少在高等教育上的“投資”;而無力為子女投資高等教育,又使子女更加難以就業。另一個必然結果則是,幾百萬長期失業的大學畢業生在中國人的忍耐底線上勉強“活著”,當他們和眾多國民感到連“活著”都困難時,大量受過教育卻沒有生活出路的人士將可能重覆上個世紀小知識分子們走過的“革命之路”,統治集團“穩定壓倒一切”的治國方略必然會受到持續不斷的挑戰。
(四)農村的雕敝、農民遊民化與農民工的悲慘生存處境
不少中國人與中國政府一樣,很以北京、上海看起來比紐約更現代化而自豪。但有一句話很能說明中美經濟實力的差距:要想了解美國的富裕,應該去看美國的鄉村;要想了解中國的貧窮,也應該去中國的鄉村。世界各國現代化的成就無一不是以農業的現代化與農村人口的城市化為主要標志。但中國歷經20多年的經濟改革和發展,不僅未縮小城鄉差距,反而從總體上擴大了城鄉差距。本文不討論農民的權利以及農村基層政權黑社會化這些問題,僅僅只討論生存底線問題,即農民的生存狀態,亦即中國政府一向矜誇的人權指標“生存權”。
1. 農村經濟的雕敝
中國的土地承載不了天文數字般龐大的人口,這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即以官方承認的數字論,中國人口占全世界人口總數的22%,而中國的耕地卻只占世界總耕地面積的7%,預計下世紀中葉人均耕地會降到1.2畝,達到嚴重超負荷承載的極限(由於目前農用耕地迅速減少,人均耕地減少趨勢會加速)。與其他農業國邁向工業國的現代化進程相比,中國存在著一個相當獨特的現象,在農村耕地總量減少、人均耕地面積下降的同時,農戶總數卻在增長,這一現象正好與戶均耕地面積加大的國際趨勢完全相反。1978年,中國農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54畝,戶均耕地面積8.59畝;到了2003年末,人均耕地面積降為1.43畝[33],戶均耕地面積銳減為5.44畝,下降了37%。失去土地的農民總數已逾6,000萬人[34]。戶均耕地面積驚人的下降導致的直接結果就是農戶經營規模不斷縮小,經營農業的家庭收入相對減少,農村剩余勞動力迅速增加。因此,1997年以來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增長速度不僅很低,而且呈現出逐年下降的趨勢,與城市的差距不斷拉大:1997年,農民人均純收入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1:2.56;到了2003年,這一比例已擴大為1:3.24[35]。2003年北京召開全國人代會期間,中國政府也正式承認農民收入還在下降。如果說1949年以前的中國自耕農尚能保持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狀態,目前中國的小農經濟連自給自足都做不到了,許多農民必須要靠非農業收入才能交納各種多如牛毛的稅費。
2. 失地農民增多,農民遊民化
發展鄉鎮企業、讓農民“離土不離鄉”,曾經被譽為中國式發展道路的一個特點。其實,鄉鎮企業的發展早就陷入“瓶頸”狀態。1996年以後鄉鎮企業的發展迅速減緩,1997、1998年鄉鎮企業的就業人數以每年500萬人的速度下降,到2001年鄉鎮企業的實際就業人數還未恢覆到1996年的水平[36]。與此同時,自90年代後期開始,中國出現了所謂的第三輪“新圈地運動”,這輪圈地以城市居民的原有住房和農民的用地為目標。在這一輪“圈地運動”中,地方政府官員已經赤裸裸地將公共權力用作私人瓜分資源的資本,與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經濟精英及農村基層幹部合作,利用黑社會組織使用暴力手段逼迫被拆遷者與耕地被占用者就範,失地農民因此劇增。據測算,自從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通過低價征用農民的土地,使農民蒙受了2萬多億元的損失,而這些資金本來完全可以用來為農村居民建立社會保障體系[37]。目前,中國農村剩余勞動力已經達到2億多,但由於城市里失業率普遍居高不下,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通道也逐漸梗塞。從1996年開始,許多城市開始從嚴控制農村勞動力的流入。在可以預見的將來,中國要消化天文數字般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至少2億人)已經是一件不可能之事。
現在中國農村女性為了生存而被迫賣淫的事例已經相當普遍。《南方周末》曾登載過一篇“被雞頭改變的村莊”,講述了湖南省漵浦縣低莊鎮25個村莊逾千名農村女童和女青年賣淫脫貧的悲慘故事[38]。在廣西柳州的農村已經形成了以農村婦女為主體的賣淫“集市”[39]。社會強迫農村女性犧牲的不僅僅是她們的肉體,還有伴隨她們一起墮落的中國人的生活質量。
3.農民工悲慘的生存狀態
既然依靠土地無法生存(稅負甚至超過了農田的收益),農民只能象洪水般四處漫溢,但許多農民工即使在城市里找到一份工做,其生存狀態也往往非常悲慘。他們多在私營企業及“三資”(港、台、南韓投資)企業這類勞動密集型企業工作,這些企業具有勞動強度大、超時工作多、工資低、勞動保護設施差等特點,勞動爭議及勞動事故多發。一般來說,農民工容易受到下列幾種侵犯:
(1)勞動強度過大,勞動時間過長。廣東的三資企業三分之二以上都要求工人超時工作,有時甚至發生工人過勞死現象。筆者1998年12月就曾參與處理過一起民工過勞死事件,年僅25歲的江西農民工徐章水在深圳四海制衣廠打工,被老板強迫連續工作48小時而活活累死。河南省也有三分之二的私營企業強迫工人超時工作,有的農民工每天的工作時間竟達14小時以上[40]。中國政府規定的每周勞動小時是40小時,但據一項專門針對非公有企業(含三資企業與私營企業)女工的調查,每周工作44至48小時的女工占41.1%,一周工作在49至56小時占22.9%,每周工作57小時以上的占10.2%,其中最長者竟達84小時[41]。
(2)各類工傷事故頻繁。以“三資”企業集中、現代文明程度較高的深圳為例,該市每天平均發生工傷事故30至50起,這還只是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企業之員工所發生的事故,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以及“私下了結”的還未計算在內[42]。僅在1998年,深圳市的外來農民工就傷殘11,415人,工傷死亡80余人[43]。深圳是中國對外展示現代化成就的“櫥窗”,該地尚且如此,其它地方農民工的待遇就更糟了。尤其是在私人承包的各類礦山,死亡等工傷事故經常發生。1990年全國礦山死亡10,435人,1991年9,777人,1992年9,683人[44];1995年礦山事故死亡10,572人,1996年9,974人[45]。僅1997年3月4日至4月11日,山西省白河縣在外做工的農民在3次煤礦事故中就死亡98人。據該縣政府統計,自1994年以來,當地每年外出打工的農民高達2萬人,而每年因事故死亡的達80人以上,重傷致殘20人左右[46]。安徽省私營企業僅1998年一年就發生各類火災1,032起,死32人,燒傷96人[47]。2001年廣西的南丹煤礦事故發生後人們才知道,每年該礦公布的死亡人數遠少於真實死亡數字:2000年因事故死亡259人,只報了57人;2001年1至7月因事故死亡264人,只報了94人[48]。
這類瞞報工傷事故中死亡人數的事在中國非常普遍。2001年12月30日江西省萬載縣一個爆竹廠發生大爆炸,此事發生後18天,中國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局舉行了有關生產安全的新聞發布會。會上一些記者就一些地方政府抗拒輿論監督並毆打新聞記者一事提問,該局主持會議的一位副局長竟然如此回答:“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導,原則上要求不炒作、不渲染,應該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對事故的現場報導、傷亡人數、處理情況應該遵循統一調度[49]。”據新華社2003年2月24日消息,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局的統計數字透露:2002年一共發生各類事故107萬起,接近14萬人死亡,其中工礦企業發生的事故多達14,000起,大約15,000人死亡;發生了26萬起火災,死亡2,400人。這就是在政府“統一調度”下公布的工傷統計數字:平均每8起事故死亡1人,每100起火災平均只有1人死亡,其虛假性顯而易見。
(3)工作環境不安全,職業病高發。鄉鎮企業、私營企業以及一些港台資企業的工作環境差,沒有勞動保護設施,急性職業中毒事件時有發生。至1997年底,中國累計有53萬塵肺病人,其中12萬人死亡,每年平均死亡約6,000人[50]。據2000年衛生部發布的統計報告,當年各類職業病共發生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其中塵肺病占77.7%,慢性職業中毒占10.2%,急性職業中毒占6.7%[51]。其中最典型的是急性苯中毒事件,據披露,制鞋業是福建省的主要行業,制鞋業普遍使用含苯的塗料,因此福建也是苯中毒大省,至1999年該省已有200多人死於苯中毒[52]。
(4)拖欠、克扣工資現象嚴重。這在私營、港資、台資企業中時有發生,1998年中國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報酬爭議案高達31,396件[53]。另一項調查表明,在中外合資企業中因勞動報酬而引起的勞資沖突占各種沖突的75.8%[54]。老板拖欠工人工資然後潛逃的事情也經常見諸報端[55]。2001年2月9日,浙江義烏市蘇溪鎮徐豐餅幹廠工人徐冬根向廠方索要被拖欠的工資,竟然被暴打身亡[56]。1999年1月至2月,哈爾濱《新晚報》記者金焱與她的同事一起為3,000多名打工者討回欠薪400多萬元,被傳為一時美談[57]。
(5)人身虐待時有發生。例如,1998年廣東省東莞市清溪鎮展翊廠(台資廠)接連發生40多位農民工發生斷指工傷事故,該廠工人經常被工頭毆打[58];2000年1月上海市南匯區四川籍女工劉文英因要辭工,惹怒老板夫婦而被砍斷兩根手指[59];深圳市大白豚桑拿中心經常對員工脫衣搜身,一位叫阿珍的按摩技師自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這段時期竟被強制脫衣搜身39次[60];鄭州市溝趙鄉玉林磚廠老板對待工人象對待牲口一樣,工人每天被迫從清晨4點工作到晚上8點共16小時,吃的是發餿變質的黴米飯,人均居住空間不足1平方米,動輒就得挨監工與打手的毆打,有的工人被打斷胳膊,得不到醫治而殘廢,工人連辭工的自由都沒有,每天被嚴加看守[61]。
上述企業的老板之所以有恃無恐,是因為得到了當地政府官員的支持與保護。不少調查材料指出,事故頻發的小煤窯之所以能大量存在,與地方政府將其視為小金庫有關。例如,湖南省永新縣郊鄉的鄉幹部每天輪流到該鄉的小煤礦“值班”,其實就是收“規費”(每天1,200元)[62]。還有的小煤礦就是國營大礦的負責人開辦,再承包或賣給其他小礦主,用以謀利。這些人構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所以每當小煤礦發生事故後,當地政府與國營大礦負責人總是隱瞞包庇[63]。
中國近20年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之一是出口貿易,而中國產品之所以能夠在國際市場低價競爭,就是因為私營和港台資企業能將工人的工資福利壓到最低水平,並把工人的工作時間和勞動強度加到最大。這種做法雖然違反中國的相關法律卻受到地方政府的保護,這正是農民工悲慘狀態的根源。面對這樣的事實,恐怕誰也無法否認,中國農民工的生存狀態比當年恩格斯的名作《英國工人階級狀況》所描述的還要悲慘。但最不幸的還不是這些能夠找到工作的農民工,而是那些成為遊民的進城農民,中國的官方用語稱他們為“三無人員”(無正式職業、無固定住所、無合法證件)。近年來中國各地政府針對進城農民實行不人道的強制收容制度。2003年春天,廣州大學生孫志剛在收容所受虐致死,這一制度受到社會輿論的嚴厲譴責而被暫時廢止。不過這並不意味著遊民在中國城市的生存條件獲得根本性改善。受到社會如此不公正不人道對待的農民,其心中蘊積的反社會情緒一旦爆發,必然會造成對社會極大的傷害。不可能設想幾億城市人口能夠在雕敝的農村和貧困的9億多農民的包圍下,長期安享現代化的成果。權貴資本主義與仇恨富人的民粹主義,從來就是發展中國家政治病的一對“雙胞胎姐妹”。
持“中國經濟繁榮”論的研究者們大多都將中國農村和農民問題從研究對象中排除,以偏概全地將少數幾個“現代化櫥窗”都市再加上一些省會城市為例來支持“繁榮論”,似乎那幾個櫥窗城市和經濟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就可以代表整個中國。然而,大多數中國人並不生活在那幾個都市和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對占總人口70%的農民與大多數經濟欠發達的小城鎮的居民來說,北京、上海、深圳、廣州人的生活只是他們遙不可及的一個夢。
三、中國的政治統治為何能夠維持“穩定”?
貪污腐敗肆虐、盜賊蜂起、貧富差距迅速擴大、失業者遍布全國城鄉、黑社會
化趨勢加快等等,確實已構成中國社會嚴重的危機。維持社會穩定的4大要素中的3大
因素,即生態環境、民眾的必要生存條件以及社會的道德整合能力,不但無法支撐
社會的穩定,相反卻成了危機的直接來源。那麽中國共產黨的政治統治為何還能夠
維持下去,且在外國觀察家們看來還穩如磐石呢?其原因就在於中國政府越來越借
助於政治整合力量,采取了一系列政治暴力措施,強化了政治高壓,將任何有組織
的力量消滅於萌芽狀態。正是這些與現代政治文明嚴重相悖的手段,使得中共政府
的統治能夠繼續維持下去。
(一)政治高壓重新成為整合手段
中國社會之所以沒有陷入一盤散沙的崩潰局面,是因為近年來中國政府在維護內部秩序時所做的唯一事情,就是要“將一切不安定因素消滅於萌芽狀態”。中共政府努力造成這樣的現實:沒有任何有組織的力量能取代中國共產黨統治中國,中共垮台必然導致中國的崩潰。由此推論出的邏輯結果就是:為了中國不陷於崩潰,就得容忍共產黨通過“改革”達成的利益分配並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市場經濟+極權政治”。近年來,中國政府大大加強了各種社會控制手段:
首先,借助政治暴力加秘密警察,將一切有可能形成的組織力量消滅在萌芽狀態,從而使中國民眾處於一盤散沙的狀態,無法形成有組織的對抗力量,對工人農民的有組織的活動尤其如此。近年來,由於國營企業管理層的貪污腐敗,國有企業破產停產現象日多,大量工人下崗失業、拖欠應發工資、工作條件日益惡劣等引發的勞工糾紛和抗議示威活動不斷出現。中國當局動用武力鎮壓參加抗議示威活動的工人,並以種種罪名逮捕和監禁工人代表。遼陽市工人運動的代表姚福信和肖雲良被當局以“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判處7年和4年徒刑。不少新興的“農民領袖”也面臨如此命運,當地政府往往先通過“胡蘿卜加大棒”把抗議的農民遣散,然後就以各種罪名逮捕領導農民進行抗議活動的“農民領袖”。
任何形式的社會反抗只要不是有組織的力量,對於擁有一切專政手段且有豐富專政經驗的中共政府而言,都無法構成重大威脅。近幾年來,“危害國家安全罪”、“泄露國家機密罪”與“陰謀顛覆政府罪”成了使用頻率相當高的政治罪名,其功能等同於毛時代的“反革命罪”,成了國家對個人栽贓陷害的合法形式。“大赦國際”2003年初頒布的報告指出,中國政府鎮壓包括法輪功組織在內的宗教團體和一些少數民族團體,有100多萬中國人未經過合法起訴被收押和遣送。2001年底的統計數字顯示,大約有31萬人在未經法庭審理的情況下被關進勞改營、接受“再教育”。據最高法院公布的數字,2002年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而判刑的就有3,402人[64]。
其次,利用利益控制與特務手段控制官員隊伍。官員們現在為政府效力,唯一的動機是為了利益。在當今的中國,當官是最好的人生出路,“一人得道、全家升天”仍是中國社會的實際狀況。由於用所謂“共產主義理想”及“為人民服務”等虛幻的意識形態口號已經無法駕馭這樣一群唯利是圖的官員,中國當局開始借助一些極不光彩的手段,如利用抓貪污腐敗等把柄控制官員。這種反貪污腐敗的主要目的已經不是遏制腐敗,而是為了讓官員俯首聽命、執行政府指令時不以個人良知為向背。就在2004年6月,中國政府甚至推出所謂“一二三反腐工程”(全稱為“新世紀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對策研究”)[65],而這個反腐工程的要點無非是讓官員退贓,交錢買“官位保險”。在條文中,政府承諾不管官員貪污了多少,只要交上“買路錢”,一律既往不究。從其實質來講,這個“一二三工程”是中國政府對銀子都進了貪官污吏的私囊嚴重不滿,於是就利用手中操有生殺予奪大權,讓貪官們拿出貪污所得來分贓,整個行動有如中國民諺所言,“竊賊手里強盜打劫”,其本意並不在於制止貪污腐敗,而在於分贓。這條措施實際上等於宣告,中國政府承認貪污腐敗合法化。
中國的官員們並非不清楚中國現在危機四伏的困局,也並非人人都從心底里認同目前這種“黑金政治”。但他們也很清楚地知道,在這架按慣性運作的巨大國家機器面前,自己不過是其中的一個零件而已;若不按照官場慣性運作,就只有被淘汰出局。河南省政府對待愛滋病患者的態度就十分典型,當地政府藉口“疫情信息會成為境外反華勢力詆毀我國形像的口實”,迫害上訪的愛滋病人,當上訪者問警察為何要逮捕他們時,警察竟然說出了這種話:“想知道你(指上訪者)犯啥法啦,一腳踢死你,你就知道咋回事兒了!”甚至坦言:“我們是政府喂的狗,讓咬誰就咬誰,全聽當官的[66]。”文化層次稍高一點的官員則往往聲稱,自己所做的一切“只是職業需要,我們心里還是知道誰是誰非”。這些話讓人不能不感到一種無以名狀的悲哀,因為這正好說明了中國人的價值觀分裂已經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文化大革命”當中,部分紅衛兵象狼崽子那樣打人殺人,是因為他們認為自己真在捍衛“神聖的無產階級革命”,做的一切在道義上都是對的;而現在,所有發布整人命令、負責監視匯報的人,在從事“職業需要”的一切工作時,心里也許知道所做所為未必正當,被整、被監視的人也未必真做了什麽十惡不赦的事情,但為了自己的利益需要,他們不僅參與整人或監視匯報,而且還非常投入,以便為自己的升遷或獎金墊上幾塊鋪路的石頭。
不能設想這樣的政府能夠將中國引領到“現代文明國家”的行列中去。這一點其實只要看看中國政府對之表示友好的“國際夥伴”都是些什麽國家,就非常清楚中國在國際上的地位。
如果要對中國目前的政治狀況作一總結,可以概括為幾個特點:
1. 公共權力私人化:中國的權勢階層已經將公共權力一概視作為私人謀取利益的的資本,每年被查辦以及被悄悄放過的大量貪污腐敗案件就是公共權力私人化的最佳注腳。
2. 暴力“合法”化:擁有“合法傷害他人能力”[67]的政府機構工作人員使用權力誣陷平民,漸成司空見慣之象。最典型的例子有兩個,一是2003年海南省一個縣公安局副局長勾結他人誣告私人企業主蔡寶銀,強行奪走蔡的1.8億元巨額資產[68]。如果說這個案件只涉及少數幾個官員,那麽2003年的鄭恩寵案件則是國家誣陷的一個典型。上海的“紅頂商人”周正毅勾結地方政府官員強行拆遷居民住宅,為受害居民辯護的律師鄭恩寵被當局以“泄漏國家機密罪”逮捕,並於2003年10月判刑3年。鄭案表明,中國的各級政府越來越隨心所欲地使用政治暴力與誣陷手段對付一切他們不喜歡的人士。由利益集團操縱法律任意誣陷他們不喜歡的任何人,是非常典型的公共權力私人化與暴力合法化現象。
3. 政府行為黑社會化:近幾年在各地頻頻發生的城市拆遷事件與農民反抗事件中,那些掠奪民財的經濟精英背後都有地方政府或明或暗的撐腰。如果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地方政府的行為越來越接近黑社會組織的行為,唯一的區別在於黑社會的暴力是非法的,而地方政府使用暴力則是合法的,這種“合法的黑社會”比之於非法的黑社會,其暴力肆虐之處,更讓公眾無所逃遁。
近幾年來,西方學者使用“失敗國家”這一概念來分析一些拉丁美洲國家的情形[69]。上述幾個特征正是這些“失敗國家”的共同特點,中國目前與那些“失敗國家”的一個主要差別是中國還未出現從“軍隊政黨化”到“軍隊私人化”這一轉化過程。
(二)意識形態戰略
於中國政府而言,上述政治高壓措施只是“治表”,最重要的還在於意識形態教育,這種教育的目的在於讓國民從內心深處認同現行政治體制。在實行新的意識形態戰略與加強公共領域控制方面,江澤民執政時期比鄧小平時代要嚴厲得多,所采用的軟硬兼施策略比毛時代單純的政治高壓更容易成功且不露痕跡,因此也更不容易引起國際社會的反感。這種以醜化西方民主政治為核心內容的意識形態戰略與公共領域的控制相輔相成,其主要策略如下:
1.通過學校教育向青年一代灌輸中共的政治思想
這種意識形態教育的中心內容是醜化西方民主政治與自由、人權等價值觀念。“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反華勢力亡我之心不死,他們害怕中國強大,一心想搞垮中國,人權等口號是美國等國際反華勢力借用的一張牌”這類用語,中國青少年一代耳熟能詳。這類宣傳是中國青少年通過學校教育獲得國際知識的主要渠道,最後讓中國的青少年一代形成了一種非常奇特的“美國情結”:在科學技術上以美國為師,在國際關系與社會制度上以美國為敵,在生活水準上追仿美國。這種情緒又轉化成當前流行的民族主義情緒,美國則經常成為中國民族主義者渲瀉不滿的對象。一些人在中國社會里積蓄了種種不滿,但無法針對當局發泄,轉而把美國當作“靶子”,認為美國是造成中國種種困難不幸的“萬惡之源”。他們抨擊美國時所運用的恰恰就是官方灌輸的醜化西方的扭曲政治觀念。
在對近現代中國歷史的認識方面,只看共產黨教科書的青少年的認識更是混亂。許多青少年根本不知道“大躍進”餓死幾千萬人的悲劇,也不了解“反右”、“文化大革命”、“六四”為何事,只知道“沒有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在如此教育浸染下,中國社會對毛澤東的認識、對毛澤東領導建立的這一專制政體的認識都陷入一種奇怪的混亂狀態中。90年代進入成年期的一代青年人中竟有不少人視毛澤東為理想的政治領袖、以“文化大革命”為理想社會的模本,動輒就在網上貼出“文化大革命多好啊”,“要是毛主席他老人家還在,社會公正就不成為問題”等。羅馬政治家西塞羅有句名言:一個不知道自己出生前發生了什麽事情的人,等於沒有長大。受過這種意識形態教育的青年,往往對西方民主思想具有免疫力,從未出國的青年人自不待言,即使目前身居國外的青年留學生中也可以找到不少這種人。不少學成回國的留美學者展現出這樣一種“邊緣人”心態:在美國受過的教育與經歷是其得以傲視國人的文化資本,而批評美國又是其在國內立足的政治資本。
意識形態控制其實就是一種依靠政治暴力推行的文化暴力。這種意識形態戰略還產生了一個奇妙的政治後果:無論是中共政府的支持者還是反對者,在述說自己的觀點時使用的竟然是同一套話語(這套話語受毛澤東與魯迅兩人影響甚深)。在這一時期內進入中國學習漢語的外國人,所使用的中文話語往往也是這一套。在此講述這點絕非多余,因為話語的功能不僅僅只是思想的外殼,它本身包含很強的價值選擇與價值判斷。可以斷言,在中國今後的政治生活與社會生活中,人們還將看到這套意識形態話語的強大作用。
2.全面加強對媒體的控制
中國政府壟斷了幾乎所有媒體,並“與時俱進”地完善了毛時代對媒體的制度化管理,基本手法是用“卡住從業者的胃”這種手段,迫使新聞從業人員“自覺”認同和扮演“黨的喉舌”這一角色,也使有良知的知識精英沒有任何輿論陣地可以依托。與現代文明國家不同的是:新聞媒體與中國政府之間的關系一直由共產黨制定遊戲規則,掌握“發牌權”,新聞媒體處於受嚴格控制狀態。表面上中國的新聞媒體與公民享有各種自由,例如中國的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47條更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但事實上中國公民從來就未真正享受到憲法上規定的種種權利。因為中國現存的所有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都與憲法相悖,嚴格限制中國公民享受憲法所賦予的上述自由。僅在新聞行業,這樣的條文規章以立法形式出現的就多達60多種,而中宣部隨時根據形勢需要頒布的各種禁載規定就更不計其數。憲法的規定只是政治擺設,意在向世界表明:中共領導下的中國也有政治文明。
據總部設在紐約的“保護記者協會”公布,中國是世界上囚禁記者最多的國家。截至2001年10月31日,中國共囚禁了118位記者,幾乎占全世界被關押記者總數的三分之一[70]。在中國政府眼中,邏輯竟是如此奇怪地被顛倒:制造社會不安定的人,不是貪官污吏及麻煩制造者本身,而是批評並指出這種問題根源的人。2004年的《南方都市報》記者“受賄案”,可以被看作是動用國家誣陷手段進行政治迫害的又一個最新例證[71]。
與此同時,中國政府加強了對互聯網的監控管理。自從1994年中國首次與全球互聯網聯通以來,中國當局不斷試圖控制中國的互聯網連接。初期的互聯網保安策略是嚴格限制國際性網絡連接。至今國際社會與中國的5個主要網絡之連接,仍經由代理服務器通過官方的國際“網關”,過濾和監察網絡電信是這一控制的焦點。國際社會將中國的網絡過濾系統稱為“世界上最巨大的防火墻”。從1999年開始,中國政府不斷加大資金投入,網羅了不少計算機專業的大學畢業生擔任網絡警察,希望控制住互聯網這匹奔騰的“野馬”。2001年中國政府開始實施《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72],以法律的名義控制網絡。目前,中國正在建設一項龐大的“金盾工程”,2003年9月該工程部分啟動。據參與這個工程的外國專家稱,這一工程一旦完成,中國政府將擁有一個有能力“看見”、“聽到”和“思想”的全國性監控系統[73],能夠實施對公民無所不至的行為監控,喬治·奧威爾在《1984》一書里描寫的情況將在中國成為現實 。
3.對知識分子采取“收買”與“打壓”並行的策略
“六四”民運之後,中國的知識精英們面臨重新定位的困惑。自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政府采用收買政策,用各種學術榮銜與物質利益作誘餌,將絕大多數知識精英納入了體制內。對於那類對現實持批評態度的自由主義知識精英,則采取各種嚴厲的打壓措施,如規定各類媒體與出版社不準發表與出版這些人的文章及作品,讓這些人所在的工作單位以各種非政治理由將他們開除或解聘,使其陷入生活困境。對於社會影響極大的自由主義知識精英,則派國安局特務跟蹤監控、搜查住所、進行人身迫害,想方設法迫使他們離開中國。
這種軟硬兼施的策略極其有效地消彌了知識精英的批判意識,大多數知識精英根據本身的資源占有狀態調整了治學方向,對政治與社會問題采取了犬儒主義的茍且態度。從90年代後期以來,中國政府與知識分子的關系前所未有地和諧,而且形成了一種“良性互動”。這一“良性互動”的最大“成果”之一就是中國知識精英的主流已經默認威權政治的合法性。部分鋒頭頗健的精英甚至公開提出:“中國國情所限,只能實行威權統治”;“一個現實的出發點是,自由民主主義的合法性論說已經破產,而且施行於中國是否具有有效性無法預測”;中國應該實行一種“父愛主義”的“現代仁政理論”[74],這種“仁政”當然還是以“賢人治國”的“人治”為特點。此論一出,頗受海外中文媒體追捧,似乎中國舍此無他出路,中國對民主政治的百余年探索全屬枉費心思之舉。
就是在這種時代背景下,與現實處於隔離狀態的錢鐘書才成為政府與學界共同追捧的“學界泰鬥”與“一代文化名人”;錢先生那些與現實完全不同構的知識,才會被吹捧為這個時代的“最高文化成就”與“學術里程碑”──沒有思想自由的極權專制造就與鼓勵了這種完全與現實隔絕的文化,也為這種文化產品造就了無數的欣賞者與追慕者。除了部分有智囊情結的知識精英忙於思考各種“對策”與上“條陳”之外,大多數知識精英越來越滿足於在現存的利益格局中分享既得利益。少部分利用在80年代與90年代尚有生存余地的民間話語積累了社會聲望的知識精英也因利害考量,漸漸以遠離社會的所謂“純學術”自居,與政府之間形成了一種精巧的互動關系,目前正安享著政府賜予的各種榮銜,埋頭做著“善終考”的功夫。
知識精英的墮落程度是衡量一個社會墮落程度的最重要尺度。90年代後期開始,中國知識界與思想界的侏儒化以及他們提倡的“合作主義”精神,對維護政治統治的穩定起了相當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國的知識分子正在迅速分裂,那些處於社會邊緣、無法進入知識圈中心位置的失業大學生們與這批知識精英的關系,有如當年毛澤東這類小知識分子與胡適、蔡元培等人的關系;這兩批人對政府的態度也有如當年這兩類知識分子的態度:待在既得利益分享圈之外的青年知識分子批評政府、呼喚革命,而躋身於既得利益階層的知識精英們則要與政府合作並力圖保持現狀。
(三)精英集團聯盟的政治功能
90年代初,中國政府表面上堅持自己代表工人階級的利益,而官員們卻忙於和經濟精英們建立非常密切的私人利益關系。到了90年代後期,中國社會總財富的85%已經成為少數政治、經濟精英們的囊中之物,中國政府因此調整了自己的階級合作戰略。江澤民提出的“三個代表”理論為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合作拓展了廣闊的解釋空間,“讓資本家入黨”只不過是讓經濟精英進入體制有了一條合法的政治通道。中國的知識精英在80年代最大的幻想是:中產階級一旦成熟以後,就會要求政治上的民主權利。這一幻想至90年代後期完全破滅了。中共政府的政治策略是將經濟精英與聽話服從的知識精英納入體制內共享利益,但絕對堵死可能導致民主化的通路,也不讓經濟精英與知識精英分享政治權力。
對於來自於底層的社會反抗,中國政府則越來越依賴於明顯的暴力鎮壓,甚至不屑於再做表面上的安撫工作。2003年曾發生數起因抗議無望而自焚的事件,其中幾個自焚未遂者如周永華不僅未得到安撫,反而被投入監獄。到2004年4月,北京市政府竟然出台一部名為“關於維護群眾上訪現場秩序的工作意見”的法規,明確規定“對采取自殺、自焚、自殘等極端行為的,公安機關及時制止和救治,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法追究責任”[75]。這部法規表明,中國政府已經用法規的形式將敉平社會沖突的重點從對底層的安撫轉為政治高壓,公眾甚至連自殺抗議的權利都被強制取消。這種懲治自殺者的方式除了中國“文革”時期對自殺者的政治裁定,如“自絕於黨,自絕於人民”與之相類之外,在近代文明世界再也找不到第二例。可以說,對付地方性的小規模群體性反抗,已經成為中國各級地方政府的日常作業,這方面他們已經積累了非常豐富的經驗。在精英集團聯盟日益加強的情況下,不掌握任何資源的社會底層動亂雖然有如烽煙四起,卻因消息被封鎖而只能局限在某一地區,無法形成跨地區的反抗,因此往往被有效地鎮壓下去,根本無法構成對極權統治整體性的威脅。
(四)外資的大量進入與國際社會中政治壓力的微弱
將前蘇聯的國際關系與中國今日的國際關系相比,就會發現今天的中國相當幸運。前蘇聯與歐美國家一直處於冷戰狀態,兩大陣營之間並無多少經濟交往,因此也就沒有形成牽絲攀葛的各種利益關系。而今天的中國不同,對外開放使得中國與世界各國形成了多層次的經濟交往。到2003年12月底為止,中國累計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465,277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5,041.71億美元,外商直接投資和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經濟中已經占據重要地位[76]。在華投資的國家和地區已超過180個,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國公司中已有400多家去中國投資[77]。目前,中國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金額僅次於美國,居發展中國家之首。
預期中的巨大商務利益,使西方民主國家不再象冷戰時期那樣重視它們與中國之間在意識形態與政治制度方面的巨大分歧,各國政府的外交政策事實上都受到本國商界的掣肘。在國際資本眼中,中國是一個巨大的投資市場,中國那13億人口的購買力不可忽視,至於中國的政治形態與人權狀況則完全可以忽略不計。即使當他們弄明白中國有購買能力的人口其實最多只有3億左右,但對於人口總數基本上都低於3億的發達國家的財團與商人們來說,這就夠了。正因為如此,當日本在1989年率先與中國恢覆經濟關系以後,法國、德國相繼放棄了對中國人權狀態的批評,重新交往,這種交往背後當然是經濟利益與巨額的商業合同。一些號稱“中國通”的外國學者給本國政府的公開建議是:“要想與中國保持經濟交往,千萬不能批評中國政府”。在法國與德國,對中國的態度已經成為“政治問題”[78]。國際社會這種實利主義的外交政策使得中國政府在香港中學的教科書中可以如此總結自己處理“六四”事件的“睿智”:“1989年6月,中國國內爆發了‘六四事件’,中國在國際上一度受到孤立。當時中國采取冷靜觀察、沈著應付的政策,不因受外國孤立而采取敵對態度,以靜候與外國關系改善的時機到來。1996年,大部分國家與中國關系恢覆正常,中國在國際上再擔當重要的角色[79]。”
這種壓力減輕是逐漸的過程。香港回歸並逐漸納入中國政府的政治控制之下,使香港不再享有1997年以前的自由。而台灣近年來由於中共政府“以商制官”的策略大獲成功,隨著台商進入大陸投資者日多,台灣的政治形勢已經大為改觀,長達70多年的宿敵國民黨由於失去了執政地位,不少老國民黨人出於對“台獨”的深惡痛絕,已經成為中國政府的座上賓與統戰對象,台灣人最中意的上海已經出現了多個台灣人聚居小區。即使在SARS為台灣帶來一片恐慌的2003年1月至4月,台商在大陸的投資都比2002年同期增長74%[80]。如果沒有什麽特別不利於中國大陸的事情發生,可以預見,香港、台灣這兩個歷來被中國政府視為“反華勢力顛覆中國政府的基地”已經不再具有1989年以前那種作用。
用中國政府的話來闡述,目前的“國際形勢大大有利於我國”。聯合國的人權委員會曾經是美國讓中國政府因人權問題備受難堪的場所,但中國政府的外交“智慧”確實在90年代獲得了大幅度的提高。這個委員會的53個成員國席位中,不少是由古巴、中國、北朝鮮、蘇丹、越南、剛果、津巴布韋等國際社會公認的人權狀況很差的國家占據,這就給了中國很大的外交活動空間。除了利用這些國家在人權狀況上“同病相憐”這點情結之外,中國政府還成功地運用了“國際援助”等金錢外交手段。一直以捍衛人權為使命的美國,終因在這個委員會中有太多的敵人而於2001年落選,此後雖然在這個委員會中重新獲得席位,但再也未能恢覆它在這個委員會中原有的影響與支配力。2003年的日內瓦聯合國人權會議上,美國沒有提出對中國人權的議案,雖然被解釋成“伊拉克戰爭時期美國外交的犧牲品”,但事實上卻是美國對華外交政策轉變的一個風向標。也就是在這一年,中國獲得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頒發的人權獎。雖然這個獎項被國際人權團體視為人權史上的極大恥辱,是對人權本身的羞辱,但中國政府卻為此沾沾自喜。
自從中國加入WTO以後,中國不再需要每年由美國國會投票表決給予中國“最惠國待遇”,美國手中已經不再握有“人權外交”的籌碼。對於中國政府而言,美國淡化“人權外交”,算是達到了中共多年來孜孜以求的目標。但對中國國內的民主化進程而言,這卻未必是什麽好事。近幾年中國政府不斷加緊控制傳媒,加強對反對聲音的鎮壓,國家安全部對社會生活的滲透越來越廣泛並公開化,實際上就是美國在人權問題上逐漸軟化立場的結果,因為中國政府不需要再擔心來自美國的幹預。
源源不斷湧入的外資大大抵消了資本外逃對國家外匯儲備構成的壓力,為中國政府贏得了相當充裕的時間,可以比較從容地應付銀行系統巨額壞帳帶來的嚴重問題。
中國與各國建立的經濟合作夥伴關系也對中國問題研究圈有影響:冷戰時期歐美各國的蘇聯問題專家對他們的研究對象蘇聯很少有友好態度,而現在的中國問題研究專家則對中國充滿了好感與友善。近幾年來,中國政府與國際社會共同創造了兩個前景燦爛的神話:一是中國加入WTO以後會促使中國政治的民主化,二是高科技的進步會帶來資訊的自由傳播,有助於打破中國的新聞封鎖。前一個神話只能說是持此論者一廂情願的美好希望,因為WTO不過是國際社會的經濟遊戲規則,不可能期望通過它來改變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目前因為西方投資者在中國的預期利益未能實現,這個神話正在西方社會逐漸退色。第二個神話則被中國政府無情地擊碎了,如前所述,中國政府投資幾億美元的金盾工程(Golden Shield)正在為中國政府用科技手段加強社會控制貢獻力量。但這些不斷破滅的幻想在短期內並未降低國際社會對中國的美好期望,中國的任何小小的一項政策出台,都可能被解釋出讓人感到前景光明的無限新意。比如2002年末深圳特區推出的行政改革,曾被不少中國問題專家熱情洋溢地解釋成“政治體制改革與三權分立”的試驗;此外諸如中共“十六大”召開以前的“新聞體制改革”神話,“十六大”以後的“胡溫新政”神話,以及“SARS危機將會促使中國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的預測等等,都是這種友善態度的結晶。
國際社會現在對中國政府真是充滿了友好和熱切期望,這是前蘇聯當局從未遇到過的好運。這種好感已經使得一些中國問題專家不再注意一些完全不應該被忽視的信息:比如中國政府從SARS事件上總結的教訓,絕對不是開放輿論、增加透明度,而是更加緊密地對傳媒加緊控制;政府為了從紙面上徹底消滅SARS,臨時制定了一條政策性法規文件,將傳播SARS信息的人視為傳播謠言、擾亂人心,以法律的名義進行嚴懲;至於中國不斷發生的記者與網絡異議人士被捕的消息,更是被一些學者看作個案和個別政府部門的過當行為。
盡管國際社會里仍然有很多組織和人士非常關心中國的人權狀況和政治自由,但他們畢竟不能左右各國商界和政府的政策。筆者以為,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前途只能依靠本國人民的共同努力,外因最多只能起錦上添花的作用,絕非雪中送炭。當年蘇聯若不是要建立一個以自己為領袖、能與西方對峙的龐大紅色帝國,絕不會拿出那麽多的物力人力來“支援”世界革命與中共。
上述所有舉措均有利於中共統治的“穩定”。但中國政府並未利用這一時機實行民主化改革,而是熱衷於用營造經濟繁榮幻象吸引更多的外資,與此同時采取各種為淵驅魚的方式激化著各種社會危機,加劇各種社會矛盾。
四、為什麽中國政府不再有政治改革的動力?
從90年代以來,中國對經濟體制的改革進入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修補狀態,完全放棄了80年代曾一度提上日程的政治體制改革。“改革”一詞本來包含有價值取向的制度性變革在內,但中國政府現在卻把各種政策規定的改變都掛上“改革”這塊招牌,甚至許多違反社會公正、傷害多數民眾利益、只有利於少數利益集團的政策變動也一律戴上“改革”的桂冠,比如義務教育被“改革”成“教育產業化”,公費醫療體制被“改革”成“醫療商業化”,這類假“改革”之名、行敲剝民眾之實的例子舉不勝舉。可以說,“改革”這個曾經讓中國人充滿希望的概念已經被嚴重異化,所有能使中國的政治制度發生進步變革的改革反而陷入停滯狀態。究其原因,這與兩個重要因素有關,一是民眾的“聖君賢相”幻覺,二是開放以來形成“政治退出機制”導致精英集團行為短期化。
(一)中國人的“聖君情結”與“清官夢”
中共統治之所以能維持穩定,與民眾對中共政府及社會主義制度還存在極大幻想有關。在許多民眾心里始終存在著一個理想中的中國共產黨與一個對人民極其負責的黨中央,這是多年來中共通過反覆教育宣傳在民眾頭腦中定格的形像。許多民眾把目前中國存在眾多嚴重問題的原因簡單化地歸結為:中央的“經”是好的,只是被下面這些“歪嘴和尚”念歪了。例如,河南省上蔡縣有大批因賣血而感染愛滋病的農民,盡管當地政府官員把他們視為“鬼魅”,百般打壓,但他們還在期待著“唯一的青天──中央”來解救他們。那些愛滋病患者說:“實際上中央的政策都是好的,一到下邊就搞壞了”,“他們(指上蔡縣官員-作者注)所作所為不符合共產黨邏輯,共產黨一貫做事光明磊落”,“他們就象國民黨(事實上說這些話的人並未在國民黨統治下生活過──作者注)”,“現在唯一的青天就是中央,可是我們又見不到。一到下面就變樣了[81]。”
中國思想界對民眾的這種認識持兩種評價,部分人認為這是民眾的策略考慮,以便通過這種表述來爭取中央同情,藉此保護自己。另一部分人則認為:民眾一直懷有“聖君情結”與“清官夢”,以為中央政府是清正廉明的,願將中國引領到光明之途,只是由於貪官污吏處處掣肘,那些具有理想主義精神願意為人民辦實事的“清官”無法施展才能,結果導致目前這種局面的出現。
筆者以為,這種“現代聖君賢相”的幻覺其實是中國傳統的“反貪官不反皇帝”的農民文化的現代版,在中國有極深厚的民間基礎。中共長期以來意識形態教育的結果,不但未改造這種文化,毛澤東時代還通過“造神”運動把這一觀念推到了極致,只不過“聖君”從封建時代的皇帝變成了毛澤東、鄧小平等領導人罷了。幾年前朱镕基就任總理時,就是被視為“賢相” 而被賦予了太多的理想色彩,因而不得不承載了太多的民意和過於厚重的期望。這固然因朱個人特殊的性格一度極富魅力,但歸根結底還是民眾的“聖君賢相”夢想在起作用。
從21世紀初開始,中國民眾再次寄希望於一點:共產黨高層權力的代際更替能讓所謂的“黨內健康力量”上台,從而維持中國的發展和社會穩定。中共“十六大”之後,一如當年對朱镕基的熱切期望一樣,人們多少有點一廂情願地盼望著新一屆領導人有能力有決心抑惡揚善、除奸舉賢,把中國帶入一個文明興旺的新時代。多數國人所期盼的“新時代”不是“新”在政治制度上──在中共意識形態的長期灌輸下,中國人大多對民主政治其實並不了解,不少人還抱有西方民主制度是虛偽的這一觀念──而是“新”在能夠安居樂業:城市居民希望世界物質文明潮流別將自己拉下太遠,農民則盼望政府能讓自己維持溫飽。
其實,這種植根於“聖君賢相”夢想的期盼忽視了現代政治的一個基本特點:專制政權初創時期的領袖往往是鐵腕強人,其個人的超常規權力經常超越制度的常規性權力,於是國家興衰、民眾安危往往取決於強人領袖的個人意志;而這種政權進入成熟期、且結束了強人政治後,制度的力量就遠遠大於領袖個人的力量,領導者的個人意願往往只能服從制度的常規性權力。正因如此,毛澤東可以超越制度行使超常規的個人權力,並且率性而行,用他自己的話說,就是“和尚打傘,無法(發)無天”,但他的繼任者鄧小平就不得不部分服從制度的慣性;此後的領導人一代比一代弱,因此也越來越為現存制度的慣性所支配。領導者對現存制度所賦予的合法地位依賴越大,自主行事的空間就越小。
“聖君賢相”式幻想不僅存在於工農民眾當中,也普遍存在於知識分子當中。然而,這種幻想卻一次又一次被嚴酷的事實無情地擊得粉碎。山西省記者高勤榮因寫“內參”揭露運城地區當局弄虛作假、大搞假“滲灌工程”,次年即被該地政府以“受賄罪、介紹賣淫罪、詐騙罪”誣陷而判刑12年[82]。江西省府政策研究室《農村發展論叢》雜志社副社長桂曉琦將中央政府歷年來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匯編成冊出版,幫助農民了解有關的政策法規和他們的權利,結果該書卻被江西省政府宣布為“反動書籍”,強行全部收繳,桂曉琦為逃避省公安廳的追捕被迫流落外鄉[83]。高勤榮是想藉“內參”向中央反映情況,桂曉琦則是想借“中央文件”這柄“尚方寶劍”幫助農民,但他們信賴的“中央”卻並未采取任何行動支持或保護他們,而是聽任地方政府踐踏蹂躪這些有良知的知識分子。
2003年SARS爆發初期,中國政府按慣例封鎖疫情消息,從而導致疫情迅速蔓延。在國際輿論壓力下,政府不得不將衛生部長張文康解職,讓他充當政府撒謊的替罪羊。但許多中國人寧可相信隱瞞疫情只是張文康的個人行為,而不願意承認這只是張按照體制運行慣例所作的反應。其實中國政府早有保密法規明文規定:“重大疫情屬於國家機密,不得隨意披露”,況且控制新聞以“維持社會安定團結”更是政府的例行公事。在中國,民眾對事涉自己生命安全的重要信息沒有知情權,而政府通過一整套等級森嚴的“內部文件”制度讓各級官員按級別獲取“內部”信息。最近,中國一些鼓吹“現代仁政”的學者又在勸說民眾相信統治者的道德力量,繼續重覆這一“聖君賢相”的夢想。
筆者不否認自己在90年代寫《現代化的陷阱》一書時多少也存在一些幻想:希望統治者能夠為本階級的長期利益著想,將狼與羊的關系維持在一個能夠讓羊群維持再生產的臨界點上,因為雙方畢竟生活在一個共同的世界里。但當筆者閱讀了大量有關拉丁美洲國家“改革史”的研究文獻之後,終於得出一個結論:專制(或極權)國家的任何改革,毫無例外都是該國權勢階層與精英群體重新瓜分資源的過程;改革的口號再漂亮,改革方案再如何宣稱是為了民眾利益著想,也絲毫改變不了這一事實。而在精英群體中居於弱勢地位的知識精英,為了在利益瓜分中得到一小塊,整體上也必然走上與政治經濟精英合流的道路。
更重要的是,“聖君賢相”幻想之現代版的存在,也與當代中國的冷酷現實有密切關系。在考慮當代中國問題時,還需要考慮兩個至關重要的因素:
第一,在用現代武器作後盾的體制化暴力壓迫下,反抗者既不具備有組織的反抗能力,而新聞管制也使得民眾沒有爭取社會同情的可能性。在傳統社會中,官民對峙所憑藉的裝備雖有優劣之分,但畢竟同屬於“冷兵器”時代的產品。而在如今,民眾充其量擁有熱兵器時代的早期裝備,而官方卻擁有核武器時代的先進裝備,以及信息時代的一切先進通訊、交通工具,力量的不對稱是盲人也能看見的事實。與此同時,官方還擁有發布一切信息的權力,鎮壓民眾的反抗可以被任意解釋成政府“打黑”“反黑”,或者是“平定陰謀顛覆政府的暴亂”。在這種用現代武器作後盾的體制化暴力壓迫下,反抗者既無反抗能力,也沒有爭取社會同情的可能性。
中國民眾與官府的關系,吳思在他的《潛規則》與《血酬定律》[84]這兩本書中都有極為精當的分析,那些“元規則”與“潛規則”至今還在支配中國社會,並未成為歷史,“出售英雄”的戲劇也正在各地的反抗事件中不斷重演,只不過出場的人物與時代有所變化而已。
第二,民眾既然無法對抗體制化暴力,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就只能使用個人暴力報覆社會,而這種個人暴力的使用方向是盲目的,其施加對象往往是社會上的弱者,並非有能力保護自己及家庭的政治精英。前幾年轟動一時的張君犯罪團夥,雖然聲稱自己是報覆社會不公,但其受害者卻沒有任何人曾經施害於這個團夥的任何成員。近年來中國刑事犯罪案件高發的主要原因,追根溯源,就是政府的體制化暴力催化了個人報覆性暴力。
(二)另類“政治退出機制”與精英集團行為短期化
生活在一個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社會沖突日益增多、生態環境明顯惡化、道德秩序崩壞的社會里,窮人感到絕望,富人感到擔憂,幾乎沒有多少人有安全感與幸福感。於是今天的中國人變成了世界上最愛離開母國到他國“尋找幸福”的族群。這種對外開放帶來的移居國外的機會,無異於給中國的貪官污吏提供了一種另類的“政治退出機制”。這個“退出”,不是指他們在本國政治舞台上退出權力中心,而是指他們在憑借權力資本積累了可觀的財富後,退出這個被他們折騰得千孔百瘡的中國。因為有這一“政治退出機制”的存在,中國的政治精英成了世界上最沒有政治責任感的統治集團。
中國的官僚階層通過“內部文件”制度能掌握大量學者和民眾不知道的社會經濟真相,他們的危機感其實比中國的知識精英們要強烈得多。自90年代以來,中國的“資本外逃”(Capital Flight)現象日趨嚴重,不少高官早已將在大陸通過各種途徑搜刮來的財富存入外國銀行,其家屬已經在國外舒適地定居下來,中國在他們的心目中只不過是個繼續撈錢的方便場所而已。近年來歐洲一些國家和澳大利亞等、新西蘭、加拿大等將吸收中國留學生作為發展本國經濟的一大舉措,就是因為中國有著龐大的出國留學需求。據統計,中國每年因留學而發生的資金外流高達40多億美元,其中不乏讓子女借讀書之機出國“打前站”者。如果說“鈔票”也是一種選票,那麽中國精英對子女與家庭的未來安排,已經表明他們對中國的未來“投”了什麽樣的“票”。
這一“政治退出機制”對中國當代政治的影響,幾乎可以用近年來在海外定居的中國大陸人的數量與資本外逃數額作為衡量指標。被中國政府與民族主義者詈罵有加的美國則成為中國精英們到國外定居的首選,它那富饒的東部和西海岸,恰如一片巨大的海灘,近百年來中國每一次政治大潮退潮,總會在這片海灘上留下幾片貝殼。如今,遷居這些地方的中國新富們如同過江之鯽,匯成了一股人潮。在洛杉磯,中國新富的“二奶”們定居的豪華居住區,構成了一個美國歷史上從未有過的特色居民區──“二奶村”。中國精英集團成員普遍安排家庭成員出國定居,形成了世界上獨一無二的“中國特色”,遍觀世界,沒有任何國家的精英集團有這樣的大規模定居外國的集體行為。
由於這種另類“退出機制”的存在,中國的政治、經濟兩大精英集團的成員不必再與本國人民共同承受必將到來的各種社會危機,共享嚴重污染的生態環境。對統治集團來說,剩下唯一可做的事情,就是盡量維持眼前的政治社會穩定,將目前政治體制所賦予的權力資本的作用發揮到最大,保證自己最大限度地攫取財富,積累“退出”所必須的本錢。因此,精英集團成員的行為明顯的短期化。
兩百多年前,法國國王路易十四說過一句臭名昭著的話:“我死以後,哪怕洪水滔天”。而今天中國貪官污吏的共同心態則是:“我離貽d中國以後,哪怕洪水滔天。”中國既然不再被貪官污吏及其家庭成員視為家園,他們自然也不必再為過分壓榨而產生後顧之憂,中國歷史上有關統治者與人民的傳統“舟水理論”(水可載舟,亦可覆舟)也就不再起任何道德約束作用。因此,可能給眼前的利益攫取帶來風險、並使統治集團失去原有地位的政治體制改革自然被統治集團無限期擱置。
結語
本文第二部分所談的問題正嚴重影響著中國人的生存狀態與生存方式,而第三、第四部分分析的所有因素都有利於中國政府在短期內維持政治統治的穩定。
本文的分析還表明,希望中共內部的權力更替能改變中國現在的危局,只是一種一廂情願的想法。那些認為中國政府完全有能力長期控制局面的分析家們,其分析建立在這樣的邏輯之上:中國政府是一支高效團結的“消防隊”,它花費巨大的投入所建立的“消防設施”,如輿論控制、政治高壓、由防暴警察與國家安全部構成的“安全系統”等,能有效地維持中國社會的穩定。
但筆者的看法卻沒有那樣樂觀,盡管中國共產黨通過種種以“改革”名義出台的措施與對國家機器的修補,再加上高科技的使用,把中國社會變成一個無法“革命”的社會,從而使共產黨的一黨專政能夠在今後10到15年的時間里勉強維持下去,但這樣一個距離現代民主政治越來越遠,既不能保證人民的生存權,且被本國精英棄如弊履的國家,稱得上是在“健康發展”嗎?中國的實況並不是“地面上鋪滿了幹柴”,而是地下在奔突著隨時可能竄出地面燃燒的“地火”,任何最先進的“消防設施”對“地火”的防禦作用是有限的,中國共產黨政府終會有撐不住的一天。而由於中共“黨國一體“的長期統治,執政黨撐不下去之時,也就是中國社會陷於解體之日。與以往歷史上大動亂不一樣的是,由於人口的空前膨脹,生態環境的高度破壞,以及社會道德的整體崩潰等制約因素,經歷過共產黨統治的中國要進行重建,將比以往任何時代的重建都困難得多。
中國究竟應該維持目前的專制政治還是應該走向現代民主政治?答案是現成的:維持目前這種體制,就是維持少數精英集團對人民大眾的掠奪。那麽剩下的問題是:中國民主化的前景又將如何?君不見,在拉丁美洲一些號稱“民主化”的國家中,人民不是依舊生活於水深火熱當中?
可以預見,中國的民主化將會是一個漫長曲折且危機四伏的過程。根據中國百余年來引進西方文明那種種“淮桔成枳”的經驗,以及目前中國已具備“失敗國家”的基本特征這一現實狀況,筆者只能說,民主化將使中國在威權體制之外多了一種選擇的可能,但並非包醫百病的靈藥。中國是否需要政治體制改革,區別在於是由誰來計算機會成本。對於一部分統治精英來說,他們需要時間伺機“退出”中國;而對於另一部分還希望(或因種種原因不得不)留在中國政治舞台上的統治精英來說,他們需要知道自己是否具備了操縱“民主”的能力,如果基本具備這一能力,“改革”也許可能開始;對於公眾來說,則有一個由我們這一代來支付改革成本,還是由下一代支付改革成本的問題。
兩百多年前美國發生了偉大的獨立戰爭,其導火線是“波士頓傾茶事件”。該事件發生後,美國社會發生了激烈的討論:與英國的戰爭是否可以避免?得出的結論是,現在固然可以不開戰,但這場戰爭遲早還是會發生;既然戰爭不可避免,與其讓子孫後代為獨立付出血與火的代價,還是讓我們這一代人承擔責任吧。於是美國人民在其開國元勳的領導下,書寫了人類歷史上偉大的一筆。
中國人是不是也應該拿出美國人民當年的勇氣?我們已經有了一個百年立憲的悲劇,不應該再有一個150年還建立不了現代民主政治的悲劇。曾經有過輝煌文明歷史的中國人,應該有能力做出明智的選擇。
(初稿於2002年12月;二稿於2003年7月,作為《中國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之前言發表(香港博大出版社2003年10月出版);完稿於2004年5月)
政治改革:“中國模式”的難題
楊光
一、經濟改革的成功來自於經濟自由的擴展
二、中國改革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源於政治改革的遲滯
三、政治改革在中國是如何進入“休眠”狀態的?
四、中國的難題:政改突破口在哪里?
關於中國的改革,如果從不同的視角、用不同的觀點來觀照其進程、分析其成敗得失,可能會得出差別很大的結論。以前蘇聯東歐為參照,可以把中國的改革看作是社會主義制度內部的自我完善和修覆;以西方政經制度為參照,可以把中國的改革看作是向世界主流體制的“轉型”和“接軌”;以中國傳統社會為參照,可以把中國的改革看作是洋務運動、清末新政和反清革命之後現代化進程的繼續;如果僅僅從1949年以後的中國式社會主義傳統為參照,則可以更簡單地把中國的改革歸結為向文革之前17年體制的部分回歸和在那個基礎上的發展。
25年過去,中國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最突出的變化被歸結為一系列的“經濟建設成就”。在充分肯定中國的經濟改革成就之余,也必須看到,有一些因為不均衡、不公正的改革而帶來的變化,其實是大多數中國人不願意看到或者不樂於承受的,比如農民的相對貧困和農村的絕對破敗、官僚系統的劣質化和貪污腐敗的普遍化、道德誠信和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教育醫療社保等重大社會目標的退步、地區間差距的加速擴大等等。這些負面效應並非改革的推動者們“有意造成”的,但是他們也應該對因為缺乏預見、解決無方而造成的負面後果的擴大和惡化負責,他們的後繼者則有相當的政治義務去解決這些“改革後遺癥”。令人不安的還不僅僅是改革的某些經濟和社會的負面後果。對執政黨和政府的權力合法性及其行為能力、行為方式的最強烈質疑,不是發生在60、70年代的經濟衰退過程中,恰恰發生在經濟高速增長的改革時期。社會分化、階層對立的格局正在形成,權錢結合的強勢群體搶占了權力和財富的高地,弱勢群眾則受到權力和財富的歧視和排擠,從而,強者愈強、弱者愈弱,民眾、權勢集團和當局失去了當初對整體改革的廣泛共識,結果是一部分人強烈擁護的改革,另一部分人可能無動於衷,還有一部分人難免會激烈反對。這種社會的緊張最終必然會危及到政權根基和社會穩定。
當然,從經濟增長或狹義的社會發展的意義上講,中國的改革無疑是成功的,其成功堪與中國近代史上最有影響力的政治社會變革相比擬,甚至也讓1949年的“革命勝利”及其後大規模社會主義改造的成就黯然失色。但是,在成功的背後,又有著讓民眾和當局各自都不願意接受的諸多負面後果。簡單而籠統地評價中國改革的功過成敗,不如找出它成功的地方和失敗的地方來得重要,不如找出成功的線索和失敗的癥結來得重要。因此,我們必須探尋中國改革的實質意義。
一、經濟改革的成功來自於經濟自由的擴展
要完整地分析和敘述中國改革的內容、方式、手段和實質後果,並從中得出對後人有啟示意義的經驗和教訓,是一項困難的工作。不過,有一項結論卻可以輕易得出,那就是:無論是“包產到戶”、“放權讓利”、“承包租賃”、“股份化改制”還是“大力發展民營經濟”,都是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國家權力對微觀經濟主體和微觀經濟活動的控制,亦即使從地方政府、企業主體最終到每個人的經濟自由權利得到不同程度的擴展。把被國家權力劫持和綁架了的權利釋放出國家統制經濟的牢籠,這就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實質意義。
中國在改革開放之前的狀況,用鄧小平的話來講,對外是“封閉”的、對內是“僵化”的(所以需要對外開放、對內搞活)。其特點是政治上高度中央集權、經濟上高度國家壟斷,黨的主席不僅擁有淩駕於社會和國家之上的一切權力,而且還是所有正確思想的唯一源泉;國家以全民或集體的名義實際控制了全部的經濟資源和經濟組織,國家占有所有人的全部社會勞動,按政治分類和階級身份來分配全部勞動成果;任何個人、任何組織除了依附於國家權力以外就無法生存,除了做“組織”上安排的工作不可能再有任何可做之事,除了過社會主義大家庭的生活不可能有任何真正屬於個人的生活,甚至於一個被黨否定了的中國人將不再有做人的權利和資格。當然,控制了一個人的生存,也就控制了他的一切。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農民的自發改革行為,其推廣則演變成為一次高度成功的農村改革,它使家庭取代生產隊成為農業的基本作業單位,農業產出大幅度提高,農民的吃飯問題基本得到解決。任何政治學或經濟學的理論解釋都不能忽略農民從國家權力那里取得了人身自由這一事實的重大意義。農村改革最首要的不是農民與土地之間權屬關系的變化,也不是農民對其勞動成果的收益分配權的變化,而首先在於國家權力離農民遠了,集體對農戶的幹涉少了,家庭成為基本上自治的生產、生活組織,國家對農民的生產活動和私人領域的生活不再發生強制效力(計劃生育例外),農民真正享有了戶口管制之下的小圈子里面的人身自由,對於自己的人身和勞動具有了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在農村,正是自由帶來了活力。可以預期的是,如果在新的生產生活方式的基礎上對鄉村政治進行重建,充分的自治和更多的自由將給農村和農民帶來更大的活力。然而,解體了的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組織並沒有被真正解散,隨即草草改制為與過去的“人民公社、三級所有”的體制平行的鄉(鎮)、行政村和村民小組。這一農村機構改革的敗筆,終於將“包產到戶”的成果從農戶收歸基層政府,並漸漸地消蝕盡凈。鄉鎮企業是在市場意識比較強烈和國家經濟統制比較薄弱的地帶自然、自發地興起的,並沒有國家政策的導向作用。相反,當許多地方政府把發展鄉鎮企業作為政策目標之後,鄉鎮企業在政府的扶持、規範之下反而開始走下坡路。考察鄉鎮企業的興衰,也足以讓人深思。
應該看到,農村改革給予農民的自由是非常基本、非常有限的,僅僅是自然人的人身自由而已,農民仍然不是這個國家的平等公民,戶口制度和由國家主導的根深蒂固的歧視政策給他們的自由設立了一道身份屏障。在農村人口不可能大幅減少而農業的平均產出不可能大幅提高的前提下,在農民負擔愈減愈重、農業收益愈來愈少的情況下,縣、鄉、村三級組織面臨的改革課題,不是對農民如何加強領導、加強管理甚或加強服務的問題,而是如何裁撤機構、減少幹擾、與民休息的問題。
與農村的情況相類似,改革以前城市居民長期以來一直被禁錮在“單位”中:必須而且只能為單位工作,從單位獲取生活來源,甚至只能從單位獲取信息和“正確的思想”。單位可以滲透進城市居民的幾乎全部的公共和私人生活領域。比農民幸運的是,城市居民能夠從單位獲得一定程度的生活保障,這種保障與單位的效益無關而只與單位的行政級別有關,單位依其行政級別的高低向其不同行政級別的成員提供不同強度、不同範圍的福利保障。“單位”相當於城市的“人民公社”,所有的單位,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企業事業單位,無論是國營還是集體所有,都是一種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三位一體的國家權力部門,即使是生產單位,其衙門性質也要高過其企業性質。城市里改革開放最早的的弄潮兒是個體戶、私營企業家,他們中許多人是“待業青年”、“兩勞分子”和其他被開除公職的人。他們是“單位”的棄兒,也因此成為有限開放的小市場里面的自由人。城市的改革從兩個不同的方向推進,一邊是私有經濟從無到有、從小到大,一邊是公有經濟“靜悄悄地私有化”。殊途而同歸,都是從國家經濟權力的包圍圈中向外面突圍,哪個地方的包圍圈比較松懈,哪個地方的城市經濟改革就比較到位。
讓農民和市民擺脫對公社和單位的人身依附,讓民企和洋企擺脫政府的束縛,這正是經濟改革的實質涵義。絕對國家權力的松動使農戶和民企有了生存空間,這是國家對改革最大、最實質的貢獻。與國企延續多年的窘境相對應,民營企業、三資企業的發展十分迅猛,盡管眾多的市場領域仍然不允許私人資本和外國資本進入,國家在市場準入、行業準入、稅賦標準、政府補貼等方面為不同投資主體的企業設定了不平等的權利義務,國有企業明顯占有先天優勢卻績不如人,其原因只在於國企仍然在強大的國家權力的陰影籠罩之下,國家權力對國企利益上的保護抵消不了對其創造力的束縛。
所以,中國的改革如果說取得了成就,實質在於作為個人、家庭和企業的“經濟人”有了最基本的經濟自由。讓更多的人、更多的企業擁有平等的自由,把“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變為保障所有人都有同等的自由選擇機會,仍然是中國經濟改革進一步深化的必由之路。經濟改革如此,政治改革亦覆如此,政治改革的主要手段和實質後果,同樣也應該是讓作為公民(和公民團體)的“政治人”獲得充分的公民權利和政治參與的實質自由。
二、中國改革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源於政治改革的遲滯
在蘇聯東歐發生巨變並陷入暫時性困境之後,出現了一輪對中國改革模式的“成功經驗”自戀自誇、自吹自擂、孤芳自賞、自我表揚的熱潮。比較典型的經驗總結大概有兩項,其一是所謂“漸進改革優於激進改革”,其二是所謂“經濟體制改革先於政治體制改革”,這兩項“經驗”被當作中國之所以保持社會基本穩定、獲得經濟高速成長,而前蘇聯和東歐之所以社會劇烈動蕩、經濟急劇下滑的主要原因。將這兩項所謂“改革經驗”貫徹到中國的改革實踐中,便助長了“能不改的絕對不改、能慢改的絕不快改、能小改的絕不大改”的保守心態,尤其是對於政治體制改革的態度,往往強調必須以市場體制成熟、物質條件具備、國民素質提高、社會高度穩定作為真正啟動政治改革的前提條件。於是,政治體制改革陷入一個怪圈循環:只有在市場經濟成熟、國民素質提高、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上才能有條不紊地展開政治改革的進程,回避或消解政治改革給執政地位帶來的風險;而如果沒有適當的政治體制改革和制度的轉型,上述市場經濟成熟、國民素質提高、社會和諧穩定的預設前提又根本不可能實現。那麽,這無異於說,對於既得利益階層而言,只有政治體制根本不改革,才是最穩定、最安全、最正確的選擇。
然而,所謂“漸進”與“激進”,其實並沒有明確的分界,所謂“政治體制”與宏觀的國家經濟制度,也具有緊密的內在關系。那麽,“漸進必然優於激進”、“經改必須先於政改”的說法,乃是似是而非的有害之論。比如,將東歐公開化、法治化的私有化過程稱為“激進改革”,而將中國偷梁換柱、偷天換日的靜悄悄的私有化稱為“漸進改革”,將前蘇聯國家公開化的民族矛盾、政治分歧歸罪於政治變革,反而將政治高壓掩蓋起來的社會沖突視之為“穩定”,這樣的描述無異於障眼法和自欺欺人的騙術。
將中國政治改革的拖延和遲滯當作“成功經驗”,是錯誤的和荒謬的。當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度過暫時性的政經危機,重新獲得穩定、安全和發展之後,我們再來反觀中國的改革歷史,直面中國目前面臨的各種嚴重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難題,兩相比較,我們不難看到,正是政治改革的遲緩造成了中國現行體制內外強大的張力,使現行體制的合法性受到嚴峻的考驗,並且加劇了社會分化、利益沖突、階層對立的形勢,許多重大的矛盾和突出的問題不僅長期得不到解決,而且還在繼續惡化。
當前中國面臨的重大矛盾和突出問題,歸結起來,都或多或少與政治改革不到位有直接、間接的關系。一方面,傳統體制下的平均主義“優越性”已不覆存在,但舊模式的固有毛病還遠未根絕;另一方面,我們離成熟的市場體制還相距甚遠,但原始、野蠻、權錢勾結的“壞的市場經濟”卻為禍日深。列舉一些對當前中國造成最多困擾的老、大、難問題,從中可以看到它們的共同特性:這些問題的嚴重程度與解決的難度,與民主化不足,與不能提供公平、平等的制度環境有著莫大的關系。中國的腐敗人數之多、腐敗行為之廣、腐敗程度之深、腐敗規模之巨,幾乎是全世界最嚴重的。這一深入中國政經制度之骨髓的痼疾,遠不是常規的反腐倡廉措施如黨紀政紀、撤職槍斃所能解決,更遠遠不能用“美國也有腐敗”和“取得階段性成果”來自慰了事。
其實,無需任何高深的分析,中國所有最嚴重、最緊迫的問題,所有久拖不決無法破解的難題,全都指向同一個地方:都多多少少可以歸因於政治體制改革的遲滯。25年來,凡是中國解決得比較快比較好的問題,幾乎都是不涉及現行政治體制變革的問題;凡是必須通過改變現行政治體制才能夠獲得解決的問題,最終都因為政治改革的缺席而成為老大難問題。中國已經無可回避、無從選擇,再不真心實意地解決政治制度的根本缺陷,市場“開放”仍可擴大規模,但“改革”就確實難以為繼。
經過20多年的經濟增長,執政當局對於處理經濟事務的信心比較大,更養成了以經濟手段應對其它一切事務的習慣。不錯,20多年的經濟成長堪稱“中國奇跡”,撇開水分和泡沫不說,中國經濟仍然有諸多可圈可點之處。但是,經濟的高速發展並沒有解決也不可能解決中國面對的主要問題。以為這樣的發展可以用來解決社會公平問題、民主建設問題、人權和法治問題,以為發展出來的“中產階級”必然在政治舞台上閃亮登場,以為經濟改革必然會為政治改革創造條件並自動導引出政治改革,以為因賺錢而提高了的“國民素質”和改變了的“國情”就能適應將來的新型政治體制,大約不過是癡人說夢罷了。在制度的改造面前,經濟發展這個“硬道理”還“硬”得起來嗎?
三、政治改革在中國是如何進入“休眠”狀態的?
1978年以來,政治改革一直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實際上,中國20多年的改革歷程,從起點看,政治改革曾經是先於經濟改革和引發經濟改革的,可惜這個邏輯順序已經被有意識地遺忘了。首先有了對“文革”體制的批判、有了對毛澤東和“文革”的重新評價、有了對“冤假錯案”的逐步平反、有了“真理標準”大討論、有了對左傾勢力的組織清理,才使得“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高層政治以及中央與地方權力運作的規則發生了在當時看來是非常大的改變。華國鋒體制是後毛體制的延續,而鄧、胡體制則對華國鋒體制實施了相當程度的改革,其後才有了經濟改革的正式啟動。指出這一點,是為了再次批駁那種必須先經濟改革然後才能慢慢政治改革的觀點,也否定那種蘇聯東歐先政改後經改所以“失敗”、而中國只經改不政改反而“成功”的幼稚論調。如果沒有鄧小平、胡耀邦對毛、華體制加以政治改造在先,斷不會有任何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改革在後。1976至1979年的政治變局,不也是一次有點激進意味的政治改革嗎?但是這種政治改革在引導出經濟改革後就從此止步不前了。
此後,在中國改革開放的整個過程中,政治改革一直處於一個理論和實踐的灰色地帶:誰也不明確地反對政治改革,但改哪里、如何改、何時改、改到什麽地步、改向什麽目標,則從未明確過。中國的經濟改革有一個大致的標準,就是所謂的“貓論”:生產上去了,產品豐富了,收入多了,利潤大了,即使有意無意地闖了舊體制和意識形態的禁區,也是好的,至多也無大過。而在政治改革方面,卻至今也沒有一個類似“貓論”那樣的可操作的判別標準,所以情形也就大不相同,凡是熱心政治改革的人總遭人疑忌,凡是主張政治改革的領導人總不免以“犯錯誤”而結束自己的政治生涯。
鄧小平在1986年9月會見日本政治家竹入義勝時回憶說:“我們提出改革時,就包括政治體制改革。”但他又說:“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容現在還在討論。”鄧的話表明,一方面,政治制度必須改,這是改革之初早就確定了的;但另一方面,政治改革的目標、改革的內容、改革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始終模糊不清。鄧小平提出了“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為政治改革劃定了邊界約束條件。他不是告訴別人哪些地方能改,而是警告人們哪些地方絕對不能改。
80年代是中共斟酌醞釀、反覆權衡政治體制改革的時期,黨內外都對政治改革的開展抱有強烈的期望。1980年底,鄧小平提出“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主要內容是克服官僚主義、反對家長制,實行權力分散和集體領導,廢除領導職務終身制,實行黨內民主,並且提出了黨政分開、黨不代政的改革思維。1982年,胡耀邦提出“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這一被他稱為“極其重要的原則”。同年通過的新憲法中設立了國家的中央軍事委員會,這甚至暗示了軍隊國家化的制度改革方向。到了80年代中期,“領導制度改革”的提法演變為“政治體制改革”,“對話”、“透明度”、“公開性”這些詞語也漸漸被搬上了台面。然而,1989年的政治風波徹底改變了中國的政治生態,原來擬議中的許多政改設想都進入了“休眠”狀態。
上世紀初的清末新政原本是要建立君主立憲體制,但結果卻是從所謂“改官制”入手以拖延立憲,最後招來革命而終。歷史驚人的相似,20世紀後期開始的政治改革,真正大刀闊斧有動作的,也還是圍繞官制的所謂“機構改革”,各級黨、政府、軍隊、國家機關都搞了若幹次有聲有色的機構調整,增減一些官銜,更換一批名稱,合並一批機構,至少每屆政府都慣性地進行一次以減員增效為目標的“國務院機構改革”,雷大雨小,最終還是以機構擴張、人員膨脹而結束。除此之外,20多年來真實的政治改革成果實在寥寥,連“廢除領導職務終身制”和差額選舉這樣簡單的事情也還沒有真正做到。
四、中國的難題:政改突破口在哪里?
政治改革是權利與權力的較量,而中國政改的困境是只能“以權力改革權力”。權勢階層作為一個整體,是中國唯一可以迅速有效地動員起來的有組織力量,政治改革如果得不到他們的支持,便只能走向革命或動亂。但他們同時又是政改的最大延宕力量,名為“公仆”實為主人的權勢人物和黨政權力部門既在履行著政權的職能,同時也在經營和維護其個人與團體的獨特利益。他們是一股強大的力量,現行制度使他們成為掌控最多公共權力、支配最多社會資源、占有最多社會財富、享受最多社會保障的既得利益群體。由於他們的獨特地位,使他們有能力挫敗任何損害他們利益的政治改革。例如,高級官員的差額選舉從程序上、操作上極易實行,之所以不能推行的原因無非是霸著權位的官員不敢面對選票的考驗,而他們卻掌握著足以阻撓選舉改革的權力和資源。不能指望上述人士成為政治改革的推動力量,除非有足夠大的民間壓力和國際壓力,除非迫不得已。這是中國政治改革必須面對的難題。
許多年來,熱心政改的人們一直在尋找所謂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口。關於“政改”突破口的議題有兩方面的含義:其一,是試圖從理論上探索出一個政治改革的邏輯上的起點;其二,是試圖從制度的堡壘上找到一個易攻難守的薄弱之處。前者是理論派,著力於制定出政治改革的邏輯步驟。他們找尋突破口的方法是沙盤推演式的:要想到達制高點A,就必須先攻占陣地B,要想攻占B,必須先實現目標C、擁有條件D、配備裝備E等等,這種推演的結論大致是悲觀的。後者是實踐派,著眼於既要政改,又不要讓被改的人太難受,他們找突破口的方法是偷襲式的或“捏軟柿子”式的。即選擇一個改革阻力最小、改革呼聲最大、改革受益者最多、改革受損人的反抗能力最小、改革成功率最高的地方入手。二者的共同點是,相信突破口是存在的,有這麽一項初始的改革作起點,就可以將制度的堡壘一舉爆破,讓政改的進程不可逆轉。
曾經有人相信,由村民委員會選舉到居民委員會選舉的“基層民主”方式就是這樣的一個突破口,理由是這項改革的阻力很小。以村主任的官帽之小、油水之薄,權勢集團是可以把這點利益犧牲出去的。但村長充其量是村里的“二把手”,上面還有黨支書罩著,村外邊有鄉鎮政府盯著;民選的村委會與上級的鄉鎮政府和同級的黨支部並沒有分權制衡的制度設計,而是百分之百地被上級的鄉鎮政府和同級的黨支部領導著。如此選舉出來的村委會,哪怕選舉過程再民主,又如何能實現村民自治的政治目標?
政務公開、新聞自由也曾經被認為是政改的突破口。20多年來知識界爭取思想自由、創作自由、學術自由、新聞自由的呼聲不斷,對公權機關增加公開性、透明度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對於知情權和言論權的要求,是幾代知識分子和民眾普遍的心聲。思想權、言論權是行使其他一切政治權利的必要基礎,以開放言論權為突破口的政治改革設想是符合實踐邏輯的。然而,因為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對舊體制下的貪官污吏、惡法亂令具有直接的殺傷力,所以,開放言論的要求必然受到各方面最強大的阻力,在可預見的將來,“政治正確”的緊箍咒仍將牢牢地套在媒體的頭上,這個突破將異常艱難。
也有人認為,修改憲法、改革人大是最恰當的政改突破口。憲法“至高無上”,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以憲法和人大為突破口的政治改革思路,自然與中國改革的憲政方向相合。但是,這種改革思路必須以中國的現行憲法和人民代表大會真正“名實相符”為前提,如果憲法並非至高無上,人大並未掌握最高權力,那麽,僅僅是憲法的文字修改和人大的形式變革,也是意義有限的。一個矛盾含混的憲法文本、一個違憲不究的憲法體制、一個大權旁落的權力機關,本不足以對之寄托政治改革的宏大願望。
還有人認為黨內民主是政治改革最現實可行的突破口。理由是:在現行體制下,所有的組織、所有的機構,全都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解釋執行機構,所以,如果讓中共黨內的6,600萬公民“先民主起來”,也便等於人大、政府、政協和全社會都有了小規模的民主。但是,黨內民主不僅與黨的“民主集中制”固有傳統相左,也必將徹底改變中共有史以來形成的組織規則,黨內民主的難度與中國社會的民主化難題的難度相比,或者相等,或者更大。
為了減輕權勢集團對政治改革的擔憂,減少政改實踐的困難,有人設計了“政改試點”方案。中國的經濟改革曾經走過這樣一條路,即從某個省市縣開始一項改革的試點,或從某個具體的經濟主體類型開始一項改革試驗,根據試點的成效再決定下一步的改革走向,比如經濟特區。那麽,可否以“政治特區”的方式實現以點到面的政改突破?可否以地方試點的辦法開辟政治改革的前進之路?一般而言,純粹的地方政治改革試點是意義不大的,除非首先給予那個“政治特區”以真正充分的自治權,不然,如果這個試點地區處於上級黨政權力的層層包圍之中,這樣的試點也就沒有什麽意義,除了做秀,自然也絕無成功的可能性。
在簡要分析了上述各種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思路之後,看到了政改突破之困難,我們難免悲觀。其實也不盡然,只要是真正的政治改革項目,無論從哪里開始、走什麽路線,全都有可能成為政治改革的突破口,全都有可能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所以,真改和假改的選擇,比從哪里改起的選擇要更加重要。而所謂真改,在於是不是真正認同平等、自由、人權、法治的價值觀,是否認同憲政民主的制度方向。以這個標準來看,筆者認為:真正的政改必然是全面的政改,黨的政治功能、黨政軍之間的關系,是必須加以徹底改革的。只有從大處著眼,才能從小處著手。真正的政治體制改革必須首先針對真正的大權力,必須將真正的大權和實權交給人民去選擇、監督,而不是在沒有實權、只有小權的地方兜圈子。這是判斷中國是否有實質性政治體制改革的標準。
在今日之中國,恐怕沒有多少人真正相信,政治體制永遠無需改革。政治體制變革或早或晚會成為中國無可回避的結果,而其突破點大約就在“逃避政改”的“中國模式”難以為繼之時。
市場轉型、精英政治化與地方政治秩序
謝岳
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比較政治系副教授
一、社會抗爭:經濟發展抑或政治發展的外在性結果
二、精英政治化:精英崛起的模式
三、精英政治化與社會抗爭的關聯性
結語
在西方政治學的經典文獻中,中產階級是民主政治發展不可替代的進步力量,西歐及北美的發展史似乎能夠驗證這一點。但是,當我們據此來觀察當代中國社會時卻發現了一個獨特的現象:誕生於威權體制內的經濟精英不但沒有成為中國民主化的推動力量,相反,隨著他們財富的增長,這些精英中許多人卻演變成為反民主的勢力。一方面,在地方政治發展中,許多經濟經英阻礙了公民社會的成長;另一方面,由於經濟精英和地方政治精英的結構和利益的重疊,他們的聚合也阻隔了中央對地方的正常管理。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地方政治秩序的不斷惡化與地方精英行為的上述特征不無關系。地方經濟精英的政治化和反民主傾向,是當代中國政治在市場轉型的大背景下面臨的大問題。
一、社會抗爭:經濟發展抑或政治發展的外在性結果
社會抗爭一般指社會抵抗國家的集體行動,也可以稱作集體維權行動,行動指向是國家。20世紀90年代,中國社會開始面臨日益突出的地方政治秩序問題,特別是農民集體性社會抗爭事件不斷湧現,他們采取集體上訪、法律訴訟、圍攻黨政機關等形式,向當局施加壓力。David Zweig通過分析中國的《民主與法制》雜志刊登的個案發現,從1988年至1997年,《民主與法制》共報導了30起抗爭事件,其中1993年至1997年共26起,1991年2起,1990年和1989年各1起。該作者認為以下幾種原因導致了鄉村社會抗爭事件的發生:土地征用、亂收費、行政或經濟問題、幹部濫用權力等。(David Zweig,2000年)
中國學術界一些人對社會抗爭這樣的社會發展外在性(externality)現象提出了一種簡單化的說明,認為這是經濟市場化的必然結果,只要發展市場經濟,就必然存在社會分配不公,如果社會分配極端的不平等,其結果是必然導致社會沖突。依照這種觀點,上述社會沖突的根源似乎就是市場體制。這種說法其實似是而非,因為計劃經濟體制也同樣會導致社會抗爭。事實上,當經濟市場化過程被納入威權模式時,政治力量更有可能成為導致社會抗爭這種激烈的“外在性”的主要因素。正如亨廷頓所言,“政府是產生問題的根源”(亨廷頓,1976年)。既然政治因素可能是引發(至少是鄉村)社會抗爭的基本原因,單純用市場體制的經濟外在性(不妨稱作“市場中軸”)來解釋當代中國的社會抗爭,就不如用“經濟發展中的政治外在性”(“政治中軸”)更有說服力。否則,把社會抗爭的原因簡單化地歸究為經濟市場化,可能會誤導我們解決社會抗爭的努力。
事實上,發生在中國的各種社會沖突事件遠遠超越了市場導因的範疇。2000年,E.J. Perry和Mark Selden主編了一本論文集,書名為《中國社會:變化、沖突與抗爭》,共收錄了11篇文章,每篇文章都論及中國社會沖突的某個方面,例如,計劃生育政策導致的沖突、環境保護者的抗議活動、宗教問題等等。編者避開了中國社會研究的傳統路徑(即“市場中軸”),從而得以擴大觀察中國現象的視野。由此可見,把“政治中軸”納入分析框架也許能更合乎邏輯地說明中國社會變遷乃至抗爭的原因。
筆者之所以主張從“政治外在性”(政治中軸)角度來理解當代中國社會抗爭的起因,有以下幾個具體原因:
其一,中國的經濟發展模式有明顯的國家主義特征,這種模式被學術界稱作“東亞模式”。其基本特點是國家(政府或政黨)既制定經濟發展的戰略又參與具體的經濟事務,既是遊戲參與者又是遊戲規則制定者。在這種模式下,現代化所依托的是兩種體制:一是政府體制,另一種是市場體制,前者是主導性的,後者從屬於前者。中國與其他東亞模式國家不同的是,市場機制不是原生並自然存在的,經歷了20多年計劃經濟之後,市場因素是政府為了經濟發展而引入的,市場框架是在強大的政府能力的基礎上構建起來的。在這種威權模式下,國家(政府和政黨)的影子隨處可見。在“政府即廠商”一文中,魏昂德認為,中國政府是經濟市場的必要一員,因為地方政府已經從事經營,以廠商的角色參加市場活動(Walder,1995年)。因此,社會抗爭與其說是市場的外在性結果,還不如說是政治的外在性結果。
其二,政治合法性基礎──發展主義。從1949年到1978年,政權統治的基礎主要是通過意識形態的灌輸,來獲得民眾的政治認同。但是,“大躍進”、“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連續的政治運動將中國帶入政治危機之中,1978年可被看作是革命的終結、後革命時代的開始。在後革命時代,政治領袖不得不逐漸轉變合法性來源,1992年之後,“發展是硬道理”替代了“政治掛帥”。發展主義既是政治統治的價值理性,同時也是政府治理的工具理性,經濟發展幾乎成為考量政府績效的唯一指標。而當發展主義過度地追求經濟增長時,國家必然擴張自身幹預社會的能力和範圍。當國家積極介入社會發展過程時,其附帶性結果就是政府和國家力量也隨之增長。這樣,國家既有可能成為社會發展的促進力量,但同時也有可能成為制造社會抗爭的源泉。
其三,市場分權的代價──地方主義。當代中國的經濟改革整體上講就是中央與地方的分權過程,是圍繞著如何在市場條件下將資源分配制度化。在這個過程中,中央其實面臨著一個兩難問題:為了市場經濟的需要,中央必須放權;而放權之後,中央又不得不考慮如何控制地方勢力的崛起。1994年,中央政府推行分稅制,在財稅方面基本上解決了中央財政財力不足的問題,但是,國家能力不僅僅是一個財政能力問題,在中央財政的財力逐年增長的同時,地方主義的勢力也越來越僭越中央的控制力,典型的例子就是地方無視中央的規定非法汲取資源。當市場化和分權加強地方機構的自主權時,由改革引發的地方授權必然削弱中央對資源的壟斷地位(Richard Baum and Alexei Schevchenko,1999年)。用Vivienne Shue的話來說,中央“變瘦”,地方“變胖”(Vivienne Shue,1988年)。地方社會抗爭的不斷加劇,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權機構自我膨脹的結果。自我膨脹的動力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發展主義的地方化,中央對地方政府績效評估主要依據的是各級地方政府經濟發展的量化指標,發展主義不僅是中央政府的基本政策策方略,它同樣也是地方政府的決策依據;二是地方政府機構的自利傾向,利益機構化和部門化是地方政治發展的一個突出特點,也是地方政府機構運轉的動力機制。地方主義以及地方社會抗爭的關聯性顯然是一個政治外在性現象,從經濟的外在性角度可能很難解釋。
如果撇開經濟外在性而傾向於政治外在性的分析框架時,精英政治學或許是理解當代中國政治的有效工具之一。在市場轉型的大背景之下,社會精英的作用對地方政治發展來說至關重要,90年代以來,中國社會抗爭的上升趨勢可以從社會精英的成長模式中找到部分答案。
二、精英政治化:精英崛起的模式
當代中國社會精英的發展大致在1949年和1978年經歷了兩次斷裂。1949年之前,知識精英、經濟精英與文化精英[1]的發展呈平行演進態勢,盡管始於晚清的民族國家建設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文化精英的影響力,但總體上精英的力量並未受到根本打擊。1949年之後,由於革命將階級鬥爭觀念引入了政治生活,社會精英的地位和命運必須取決於政治力量的安排。社會主義改造首先完成了對紳士階級(梅斯納,1986年)和舊經濟精英的革命,知識精英則因現代化建設的需要而暫時地獲得了生存空間。但知識精英的整體衰落在革命與建設的矛盾邏輯下是不可避免的,“紅”與“專”相比,後者無疑要服從前者的需要。
1978年以來,市場導向的經濟改革帶來了社會資源的急劇流動,與革命後進行的社會改造一樣,其流動的範圍是全面的、資源分割的強度是前所未有的;所不同的是,革命造成的資源流動方向是由社會流向國家,而1978年以後的改革造成的資源流動方向則相反,因此而產生的社會大變革是任何人都無法否認的事實。當代中國精英的崛起在90年代得到了合法的發展空間,他們幾乎是在一夜之間陡然出現在中國的社會生活中。“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首先在意識形態上寬松了精英成長的社會文化環境,緊接著,1994年市場經濟獲得了合法地位,它為精英的成長提供了制度環境。盡管官方文件和學術話語較少使用“精英”一詞,但是,擁有大量經濟財富、享有較高社會地位和具有較高文化水平的群體和亞群體的存在,表明精英社會正逐漸成型。
在社會結構方面,隨著財富聚集和占有的迅速分化,社會分層現象演變得十分劇烈,社會結構越來越趨向於兩極化。從社會學角度來看,社會結構的兩極化必然導致社會的不平等和社會秩序的失控,而壯大中產階級的數量、擴大中產階層的比重,則是改變兩極化社會結構的重要途徑。筆者以為,社會結構的兩極化還不足以解釋中國社會發展的深層次問題,尤其是社會抗爭問題。事實上,當代中國社會發展過程出現的各種失範現象並非完全由社會兩極化結構所引起,而是由於社會結構中精英角色喪失其社會和政治功能所致,單純從社會兩極化狀態並不能直接推導出社會抗爭加劇這個結果。
當代中國社會精英的成長模式可被稱為“精英政治化”,這種成長模式是精英功能喪失的主要原因。一般而言,精英政治化有兩個取向:精英接近政治和政治吸納精英。精英接近政治和政治吸納是所有國家政治現代化的目標。熊彼特等認為,沒有精英參與的政治談不上民主政治,民主的本質就是精英政治,因此,精英主動接近政治體系是民主化的前提。另一方面,傳統國家政治現代化的一項重要目標就是能夠建立起吸納精英特別是地方精英的制度(亨廷頓,1968年)。但是,精英政治化在當代中國發生了畸變,它形成的是一種政治精英和社會精英相互依賴而不是相互制約的權力關系,精英博弈的目標是如何將公共權力私有化。
當代中國社會精英的成長模式離不開中國獨特的制度環境。在經濟領域,國家一直努力試圖在計劃體制上嫁接市場機制,但是,由於制度變遷中的“路徑依賴”,市場體制的建立總是擺脫不了傳統制度的制約和影響,從而形成了兩種制度共生的轉型形態。中國轉型形態的制度既有市場的特征又有計劃的特征,同時它又不是原生的計劃和市場。這種制度形態決定了精英獲得財富的方式是一種不完全意義上的市場行為,也是一種不完全意義上的計劃分配。在精英成長的現實環境中,他們大多選擇利用再分配權力獲得財富,因此,當代中國社會精英的成長模式是一種“政治依附型積累”,經濟行為與政治權力的依附連帶十分緊密(瑪麗亞·喬納蒂,1997年)。
在政治權力仍然支配著社會資源獲取的情況下,地方經濟精英的成長無法割斷與政治之間的關聯性,這種關聯性的存在是以資本與權力的互惠關系為前提的。對經濟精英而言,權力可以加速資本的擴長;而對地方官員來說,通過出讓權力而獲得利益上的回報則是為官致富的捷徑。大量研究結果表明,當代中國市場轉型的特質即權力介入,由於市場化轉型是作為一項國家政策開始實行的,政策不僅影響到什麽人能從制度變遷中獲利,而且可以決定誰獲利最多(Andrew Walder,1996年)。90年代,隨著國家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經濟支配權,幹部與經濟精英的互惠關系變得越來越緊密。
在當代中國,地方社會中資本和權力的互惠關系主要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種是所謂的“穿紅衣”、“戴紅帽”,國家正式將政治榮譽甚至職位授予經濟精英,將他們納入到政治體系中來。在河北清河縣,私營企業老板連續3年累計納稅超過100萬元,就可以得到一個副科級幹部職務,該縣目前至少有近10位私營企業主到清河縣法院、勞動局等部門擔任領導職務;而吉林省江源縣1993年就出台政策,凡年利稅50萬元或扭虧50萬元的私營企業主,可直接錄用為副科級公務員,近10年來,先後有25個私營企業主被提拔為副鎮長。據《了望新聞周刊》報導,這兩地被破格選拔的私營企業老板當上公務員後,多數並未放棄其企業的經營權或仍在企業兼職,即同時擁有“官”和“商”兩頂帽子[2]。如此則因商而官,官助商興。
另一種方式是裙帶主義的關系網絡,經濟精英在諸如準入證(經營權)、稅收、項目獲得等方面依靠地方政府中的私人關系,而官員們則通過這些經濟精英為自己謀利(Richard Baum and Alexei Schevchenko,1999年)。1993年全國私營企業調查數據顯示,在私營企業主來往最密切的朋友中幹部占三分之二,在私營企業主來往最密切的親戚中幹部占二分之一;而私營企業的規模越大,企業主交往最密切的朋友和親戚中幹部的比重也越大(李路路,1995年)。
顯然,經濟精英這樣融入政治的過程實際上是形成了一種經濟精英對政治的依附關系,進而產生了政治精英和經濟精英之間權力與資本的置換模式,兩者間的互惠關系從而進入穩定狀態。在這種模式里,經濟精英資本積累的速度往往依賴於他們與幹部的互惠關系的深度,而不取決於經營者真正的經濟競爭力。因此,經濟精英的成長缺乏自我生存的社會空間,國家制度倡導的精英吸納之結果是市民社會和公共空間力量弱小並且日益邊緣化,這既影響了社會的發展也制約了政治變革,還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政治發展的方向,導致政治與社會沖突的加劇。
三、精英政治化與社會抗爭的關聯性
在當代中國的地方社會,建基於傳統社會的文化整合功能早已讓位於政治和經濟的統治,文化精英在鄉村社會的重要性顯得越來越微不足道[3]。而地位日益凸顯的新興經濟精英當中,只有少數人(比如高幹子弟)能直接與高層政治權力建立依附關系,大多數經濟精英必須與地方權力相結合,從而在二者之間建立依附型政治關系。因此分析地方經濟精英與地方政府權力之間的關系在中國具有普遍意義。現實情況表明,當前中國地方經濟精英的政治化趨勢越來越使得經濟精英與大眾之間的博弈趨於零和關系。下列三點理由可以解釋其中原因。
1.經濟精英的政治化趨勢慫恿與保護地方政治精英的逐利行為
經濟精英的政治化過程建立的是一種經濟精英與政治精英之間的互惠關系,這種關系中的雙方地位並不是對等的,而是前者依附於後者。當經濟精英寄生於政治精英群時,前者的發展自然取決於後者所釋放的空間,而前者主導社會發展和政治發展的能力也同樣受限於後者所允許的範圍。因此,地方經濟精英在利益的驅使下通常會支持地方政治精英的逐利行為,從而擴大了政治精英汲取社會資源的能力。從邏輯上講,這增加了社會抗爭形成的可能性。
權力市場(即權力資本化)就像商品市場一樣,既要有賣者也要有買者,而決定買賣雙方交易成功的前提就是利益。當地方經濟精英在政治化過程中獲得接近權力的機會之後,權力的賣方市場就出現了,而作為買主的經濟精英為了達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會不斷提高接近權力的價格,而作為權力市場的賣方在商品(公共權力)出售受到較少制約的情況下,則不斷通過出售權力獲取利潤。盡管權力的資本化過程不能完全等同於市場活動,但是政治精英在權力行使缺乏有效制約機制的情況下,他們也同樣會追求權力資本的最大化。因此,經濟精英的政治化客觀上為權力與資本的互換創造了條件,並進一步加劇了政治精英的逐利行為,使得精英與大眾的資源博弈趨向零和關系。
2.經濟精英和政治精英在利益上的重疊與共生決定了經濟精英必然參與剝奪地方資源的過程
地方經濟精英與政治精英為了建立起牢固的利益獲取機制,彼此之間形成了利益上的重疊與共生關系,這種精英的聚合是一種單向的逐利行為。盡管西方近代史上經濟精英接近政治同樣也是受利益的驅使,但這與中國的現狀有根本區別,中國的地方經濟精英接近政治僅僅是為了眼前獲得經濟利益而行動,而西方資產階級接近政治是希望通過類似的行動使其經濟行為成為合法的自由權利。概言之,在中國,經濟精英接近政治是試圖實現資本與權力的交換;而在西方,經濟精英這一行為是努力實現資本與權利的互換。因此,中國地方經濟精英的政治化過程所關心的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如何通過接近權力獲得更多的社會資源。
由於地方經濟精英的資本積累相當部分是通過與權力的交換實現的,所以他們與地方政治精英一起成為與大眾爭奪社會資源的競爭者。也就是說,大眾失去的利益一部分被地方政治精英所剝奪,另一部分則被地方經濟精英剝奪了。20世紀90年代以來,大量社會抗爭事件發生的背後都能夠找到若幹主導事件發生的社會力量(經濟精英)。在城市,最典型的社會抗爭事件類型通常是圍繞房屋拆遷所發生的補償不充分問題,不少地方政府拆遷安置居民時實行低價補償,然後將所或土地出讓給開發商,開發商則又以更高的價格進入市場。這種情況在城市里普遍存在,是精英聚合的一個典型案例[4]。從經濟精英利益生成的機制來看,他們的確是參與了剝奪大眾利益的過程,從而加劇了利益分割的緊張關系,導致地方政治秩序不斷惡化,社會抗爭事件急劇上升。
3.稀缺的資源總量導致大眾與精英的博弈越來越接近零和狀態
20世紀80年代國際學術界在分析中國地方精英時曾作過區域化研究[5],試圖發現中國地方精英的不同發展模式,這些研究與本文討論的主題相關。一般而言,經濟發達程度與社會抗爭的強度和頻率是成反比的,也就是說,經濟越發達,大眾與精英之間的對抗程度越低;相反,經濟發展落後,這種博弈的對抗強度則明顯增強。下面以鄉村社會為例說明這種博弈關系。
鄉村社會工業化的程度普遍較很低,產業結構單一,農業是其主產業,因此,農業資源就成了精英獵取的主要目標物。由於鄉村社會的經濟欠發達,社會分化程度相對較低,社會各階層對資源的依賴單一。正因為各階層都依賴於有限的單一資源,再加上民眾沒有能力制約政治精英占據和支配資源的行為,所以鄉村政治精英與民眾之間很容易因爭奪資源(特別是土地)而關系緊張。相關的調查研究表明,農民雖然承包了土地,但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土地交易權,他們只是被動意義上的土地交易者,不具有定價權和談判地位,只能獲得土地交易獲益的很少一部分;相反,政府在鄉村的代理人卻往往是土地交易的最大受益者,他們以土地公有為名,通過控制土地發包權來操作土地交易,假“集體”之名截留土地交易收益裝入私囊。2003年,山東省齊河縣將2,800畝即將收成的麥田強行改作商業用地,地方政府和官員從中牟取巨額利潤,而農民獲得的經濟補償卻相當有限[6]。在資源交易過程中,地方政治精英獲利的多少並不一定構成地方社會抗爭最重要的誘發因素,關鍵問題是,他們基本上是依靠掠奪鄉村大眾所擁有的資源而獲益,這種零和的博弈模式必然導致社會沖突。
在資源稀缺的鄉村社會,經濟精英與政治精英角色功能重疊的程度非常高,由於資源稀缺,經濟精英大多選擇政治化作為獲取利益的途徑,如果不依附政治權力,經濟精英的成長往往十分困難。
結語
對於任何政治制度而言,政治秩序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無論這種秩序是全國性的還是地方性的。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保持良好的地方政治秩序對一個超大國家來說更是至關重要。地方政治秩序的維持和建立有多種制度方式,比如地方行政權限的擴張等,但是,中國社會的發展方向──市場與民主又從根本上要求削弱國家權力的影響範圍和程度,通俗點說,“小政府、大社會”,讓國民擁有一個自主和獨立的公共空間,才是中國政治發展的方向。
如果國家將它全面延伸到社會各個層面和角落的權力逐漸收縮,有什麽力量能夠替代公共權力的權威性,從而繼續維持良好的地方政治秩序和社會秩序?筆者認為,就地方政治秩序重建而言,經濟精英與文化精英的健康發展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資源。一方面,這個群體能動員和整合民間力量,保證政治共同體的完整性;另一方面,能制約公共權力的非法和不當使用,緩解政治與社會個體之間的沖突。不僅如此,獨立的地方經濟精英群體的存在,還能夠成為遏制地方主義發展的重要因素。要言之,國家在推動市場轉型的時期,應當考慮如何保護地方經濟精英的正常成長,不僅將經濟精英視為經濟發展的主要依靠力量,而且應當將他們視為政治發展的重要依靠力量,還原他們的民主功能。
“中國特殊論”與中國發展的路徑
洪朝輝
美國賓州西切斯特大學
一、“中國特殊論”VS“中國威脅論”、“中國崩潰論”和“中國奇跡論”
二、中國發展的特殊路徑
三、“中國特殊論”的思維框架
中國的改革已經走完了四分之一世紀,這是中國5000年文明史上經濟發展最快、社會激蕩最強、文化震撼最烈的時期。中國正經歷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傳統文化向現代文化的轉型與蟬變。但是,如何解釋和理解中國這20多年的急劇發展,似乎成了國際社會中國研究領域的“哥德巴赫猜想”,各種看法紛呈於世,有的完全相反。
一、“中國特殊論”VS“中國威脅論”、“中國崩潰論”和“中國奇跡論”
面對25年來中國社會經濟和政治文化的發展,眾多海內外研究中國問題的學者與專家貢獻了難以計數的學術成果,試圖對中國近年的發展歷程作實證分析和理論解釋。大致而言,他們的主要觀點可以用“中國威脅論”(The China Threat)、“中國崩潰論”(The China Collapse)和“中國奇跡論”(The China Miracle)予以歸納。
“中國威脅論”的主要觀點是,中國在經濟上的迅速崛起必然導致軍事力量的強化與政治野心的膨脹。自近代以來,任何一個強國的崛起,包括18世紀崛起的大英帝國、19世紀末崛起的德意志帝國、20世紀上半期崛起的大日本帝國、以及二戰以後崛起的美國等,都不可能是和平地崛起。而堅持絕對和平的國家就難以真正的崛起,所以“中國和平崛起”論[1]只是一個天方夜譚。尤其是,中國的現有政治體制不是西方普遍認同的民主制度,加上台灣海峽兩岸發生戰爭的可能性始終存在,中國的未來走向必然是不確定、不透明、不可預測的,因而必定具有致命的威脅[2]。
“中國崩潰論”則源於對前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瓦解的認識,認為中國這一僅存的社會主義大國必然不能自外於世界潮流,而中國的現有政治體制一旦瓦解,必然導致整個國民經濟的崩潰,新疆、西藏、蒙古與台灣可能獨立,“黃禍”會向周邊國家蔓延。同時,中國現存的金融危機、社會兩極分化危機、官場腐敗危機、失業危機、“三農”危機、人口危機、資源危機、環境危機等8支利劍,既是中國崩潰的導火線,也是中國政治危機一旦爆發後的8根最後的“稻草”,可能壓死中國這頭“牛”[3]。
“中國奇跡論”則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解釋,它根據中國過去25年來經濟增長率平均每年高達8%以上的事實,認為中國的經濟發展是可持續的。持此觀點者甚至樂觀地預測,這種不受國際政治經濟風暴幹擾的超常發展,可以持續到2020年,並由此進一步推論出:中國的政局將是穩定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是正確的,漸進式而不是“休克”式的經濟發展模式是成功的。總之,在中國,政府與市場都是有效的[4]。
有意思的是,上述3論的價值觀念、政治立場截然不同,但對中國發展的解釋卻都有情緒化和極端化的特點。例如,“中國奇跡論”對中國的讚美過於樂觀;“中國威脅論”從反面高估了中國的破壞力量;而“中國崩潰論”則對中國的未來表現了過度悲觀。研究當代中國亟需中性和理性的新理論、新方法和新模型。對此,筆者以為“中國特殊論”(The China Uniqueness)也許是一種新的選擇。不過,筆者並不完全讚同康曉光對“中國特殊論”的解釋,因為他將“中國特殊論”的表現歸納為兩點,一是“成功的變化”,如大規模的制度變遷以及持續高速的經濟增長和社會指標的大幅度提升等;二是“成功的保守”,如共產黨繼續執政、政局越來越穩定[5]。這樣,康曉光的“中國特殊論”又帶上了強烈的價值判斷,成了“中國奇跡論”的翻版。
筆者以為,“中國特殊論”應該沒有鮮明的情緒性判斷,它不以現有的經典理論為依據,不以各國的歷史與現狀為參照,完全以中國25年來的發展與現實狀況作為實證分析的基點,價值中立地分析中國的客觀現實。特別需要說明的是:“特殊”不代表一種價值判斷,它既不代表“光榮、偉大和正確”,也不代表恥辱、反動和落後。“特殊”只是對客觀現實的一種描述,“特殊”首先是真實的,同時也是奇怪和反常的,它是一種奇怪的真實和反常的真實。它對學者提出了挑戰,也留下了困惑,它同時還為學者們提供了解釋奇特、認識反常的機會,為質疑、修正經典理論,甚至創造新的理論與模型提供了難得的現實樣本。
二、中國發展的特殊路徑
過去10年來,筆者認真觀察了中國在社會、經濟、文化和政治發展方面的特殊性,發現了一系列既不符合現有理論、也不符合各國現實的特殊存在,由此既留下了許多困惑,也激發了更深層的思考。
中國社會的發展至少有3大獨特的現象值得思考。其一,在過去25年中逐漸形成的權力資本經濟(The Power-Capital Economy),既不屬於社會主義的計劃經濟,也難歸類為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因為它的本質是壟斷和排他的。它是一種建基於中國特殊的政治制度、文化傳統和社會結構的政治權力與經濟資本雜交的混合經濟。這種特殊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雜交體不僅在西方的經典教科書上完全缺席,而且在西方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社會經濟轉型過程中、在前蘇聯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政治經濟變遷路徑上,都沒有平行的案例可作借鑒。權力資本經濟的直接產物自然是權力資本集團,其最顯著的特征是“以權謀錢”、“以錢換權”,由此導致中國的腐敗呈現體制化、糜爛化的趨勢[6]。但問題的關鍵是,西方的理論公認“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而絕對的腐敗為民怨沸騰、社會動蕩、經濟雕敝創造了有利條件。但在中國,東方文化孕育下的腐敗伴隨著經濟的發展[7]。
其二,作為權力資本經濟的衍生物之一,中國業已形成了一個獨特的新富豪集團,可稱之為新私有資本集團[8]。這一新集團的存在向現有的西方理論和實踐提出了挑戰。西方流行的經典理論認為,“經濟發展和私有化是政治民主的前提[9]”,而且“個人財富很可能強化自由觀念,推動政治民主[10]”。另外,私有財產所有者和中產階級為了保護他們的私有財產,必然需要在決策層和立法機構尋找自己利益的代言人,分享部分政府的權力。因此,他們自然反對中央集權,支持政治民主[11]。但中國的新私有資本集團卻是權力和政府的天然盟友,是維護共產黨政權、反對政治民主的主力,他們基本上沒有西方資本家和中產階級所固有的追求自由獨立、渴望監督權力的特性,而是渴望加入中國共產黨,極力成為權力的附庸,而不是權力的制衡[12]。
其三,作為新私有資本集團跳躍式膨脹的一個副產品,城市貧民和農村貧民的總數也急劇增長。盡管絕對貧困階層的存在是發展中國家的常見現象,但具有中國特色的權利貧困卻是中國特殊論所必須關注的一大主題[13]。中國目前存在著極為嚴重的貧富分化,顯示貧富不均的基尼系數已接近0.50,但仍然不見“陳勝吳廣”式的農民起義和改朝換代的革命[14]。占中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和城市貧民,只能忍受和接受少數人強加給他們的各種不平等、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權利歧視和社會排斥;權力擁有者不僅實行制度性歧視,而且廣告式地宣揚歧視。這就是中國式的權利貧困及其對權利貧困的社會反應[15]。
在經濟領域至少也有3大困惑需要學者的理論解釋。其一,國有企業的改革不僅是一個國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必修課”,也是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所共同面臨的難題。中國這方面的特色在於,在傳統文化和中共文化所固有的專制、面子和平均主義基因的影響下,國有企業和鄉鎮企業的改制過程中充滿了中國傳統文化和中共文化的雙重混合,最後孕育出一個不倫不類的“怪胎”,成為一個與西方經典股份制背道而馳的獨特現象。例如,它們的改制方向不是資本主義的股份制,也不是社會民主主義的員工所有制,而是奇特的股份合作制;西方股份制的產權是明晰而充滿剛性的,而中國改制後的企業所有權則模糊但富有彈性,存在大量的政府股、權力股和集體股等充滿“中國特色”的內容;西方的人事制度和決策制度是由董事會投票決定,而中國的企業則由經理個人專斷裁定;西方主張資本控制勞動,強調一股一票,而中國則不得不考慮勞動控制資本,往往習慣於一人一票;西方強調資本合作,認資不認人,而中國則注重人際合作、人和,導致企業規模難以擴大;企業管理的透明度是西方股份制的基礎,中國的企業則最忌諱公開、透明;西方習慣於依照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管理企業,中國則更願意通過人治來解決爭端[16]。與這樣的企業文化相對應,國有企業的債務管理也深深地打上了中國特色的印記,企業可以只借不還,債多不愁,盡管銀行的呆賬總額早已超越國際公認的警戒線,“狼來了”(銀行系統可能瀕臨破產的擔憂)已經在中國金融界喊了近20年,但中國的幾大國有銀行在政府的關愛與幫助下,如常青樹般依舊巍然不倒[17]。這樣的企業制度是否具備國際競爭力,會不會長期維持下去?
其二,安排剩余勞動力就業是多數發展中國家所共同面臨的難題,工業化和城市化則是農業社會走向現代化的主要道路。中國在毛澤東時代按照蘇聯模式實行了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為此不僅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積聚工業投資,而且把民眾的生活水平長期維持在非常低的狀態,結果雖然建成了一批工業企業,但無法解決城鄉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於是就通過城鄉區隔的戶籍制度等行政性強制手段,把農村剩余勞動力滯留在農村。“文革”時期,甚至采用了古今中外從未見過的辦法,把城市的剩余勞動力遷移下鄉(如幹部下放、知青下鄉)。這樣的發展模式導致工業化與城市化的逆向發展,也就是說,工業化有所進展,城市化卻停滯不前。鄧小平時代將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潘多拉”盒子打開了,先是允許農民離土不離鄉、在鄉村從事非農產業,後來又允許農民進城在特許行業務工,但是,城鄉區隔的戶籍制度依然存在,進城的農民工還是沒有自由就業的可能。90年代中國的城市化建設出現了兩個新現象,一方面大中城市紛紛投入巨額資金進行城市現代化建設,城市面貌迅速改觀,另一方面又在城鄉兩元體制之間發展小城鎮以吸納農村剩余勞力[18]。但是,對占城市人口相當比例的進城農民工來說,他們只是都市現代化的建設者,卻往往被排斥在現代化都市的公共服務系統之外,城市原有居民視他們為異己,舊體制下形成的城鄉區隔如今被搬到都市里來了。雖然都市的現代化不為從鄉村移居城市的新增人口服務,卻成為城市原有人口享受的特權,但為什麽中國的城市化進程仍然迅速推進?
其三,對農村的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度的變革是中國農村改革的基礎,目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兩田制”既非革命前中國傳統的土地制度,也非西方通行的土地私有制,它在不觸動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對土地的使用權和承包權做了一些不徹底的變動。從西方經典的理論和實踐來看,這是一次不倫不類的土地改革。農民沒有所有權,就不可能有理性而又長期的投資土地行為和保護土地行為。中國農村從1978年到1990年代中期的發展表明,這些不合西方規範的土地改革還是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的[19]。這種土地制度能夠長期有效地支撐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嗎?
25年來中國的發展表明,中國走了一條有悖於世界主流和國際潮流的道路。例如,全球化已成為一個世界性潮流,但中國的發展則是一個自外於世界潮流的個案。世界各國的發展進程顯示,全球化必須是“全面”發展的全球化,除了經濟全球化之外,必須而且只能在政治制度、國際行為、法律制度、新聞體制、文化信息等方面與世界主流接軌,不然的話,只能是片面的和有限的全球化,永遠無法達到“先知先覺”的境界,只能處於“不知不覺”、“半知半覺”或“後知後覺”的渾噩狀態。而中國則堅持政治體制不變,同時參與經濟全球化,通過這種模式還是維持了經濟的發展[20]。
又如,中國的村民選舉也對學術界公認、也被各國實踐證明了的常識提出了挑戰。經典的政治學理論認為,選民的文化水平和經濟收入與民主選舉的質量正相關,也就是說,文盲加赤貧的農民不可能完成一次有效的民主選舉[21]。但中國的農村過去10多年來普遍實行了村民直接選舉村委會的基層選舉制度,雖然這些選舉是在基層黨組織的控制之下進行的,在許多地區實際上流於形式,但在一些地區還是相當成功的。它表明人類在溫飽尚未滿足的條件下,是完全可以追求民主、享受人權的。有一種觀點認為,民主不利於穩定[22]。而中國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實踐卻證明,即使是未完成初等教育的農村居民,照樣懂得如何遵守民主規則、服從民選領袖、履行應盡的選民義務[23]。他們完全可以在沒有民主意識、缺少民主知識和民主教育的狀況下,實行嚴格規範的民主選舉[24]。
上述尚未得到解答的問題為中國現狀的研究提供了可以深入挖掘的線索。
三、“中國特殊論”的思維框架
中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發展過程中所出現的具典型性、特殊性和“怪異性”的事例,可以被歸類為“中國現象”(China Phenomenon)。這些有悖於國際常見規律的現象究竟是只會在轉型過程里暫時存在,還是具有長期的生命力?若是前者,或許人們還需要等待中國未來的發展實況來證明經典理論的正確,等待中國最後進入世界潮流的大家庭;若是後者,這些“中國現象”就意味著可能出現了一個自外於世界潮流和國際規範“異數”或“異類”,它的出現既可以被用來對經典理論證偽,也可能構成對現有理論的挑戰。
筆者以為,學者的使命是及時準確地解釋事實並由此創造新的理論,而不是用事實去遷就現成的理論,或篤守傳統的理論而消極地等待現實的變化以驗證既定理論的假設。傳統和經典的理論之所以難以解釋上述“中國現象”,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它們大都具有一個線性的思維邏輯和框架,將各種社會、經濟和政治的演變理解為一種線性狀態,假定中國的未來指向一定是多元社會、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只是其發展軌跡也許是波浪式前進、螺旋式上升,而且斷定現存的各種“中國現象”只是從落後走向先進、傳統邁向現代一條直線上的中介點,所以這些不合常規、違反常理的“中國現象”必然是暫時的和過渡的,最終的結局必然與西方的常態殊途同歸。這種以線性思維為主體的西方理論與基督教的價值觀念相一致,習慣運用鮮明的價值判斷,將所有人、事、物理解為一條直線上的左右兩極,不是地獄就是天堂,不是魔鬼就是天使,黑白分明,非此即彼。因此許多西方的中國觀察家習慣地將中國的領導人分為保守派和改革派,但這種兩分法很難將普遍存在的權力資本集團和腐敗分子準確歸類。例如,象前沈陽市長慕綏新等,一方面他們推行經濟改革,也取得了一些政績,以此歸類無疑應屬改革派,但另一方面他們又以其腐敗貪污行徑如蛀蟲般地侵蝕著中國的改革,若據此判斷似乎又應被界定為“破壞改革派”。在政治光譜上如何定位腐敗集團和權力資本集團,就對傳統的線性思維提出了一大挑戰。
筆者之所以提出“中國特殊論”,旨在更準確地解釋過去25年中國發展所衍生的“中國現象”,主要方法是用三角思維來代替線性思維,試圖將中國發展進程中的人、事、物理解為三角的互動和三角的結構,而不是線性的兩極。其實,上述“中國現象”都是對兩極化認識的挑戰,諸如既不同於計劃經濟又不同於市場經濟的權力資本經濟,有別於改革派和保守派的“腐敗派”,不同於西方中產階級和寄生官僚資本的新私有資本集團,區別於物質貧困、能力貧困和動機貧困的權利貧困,區別於城市化與鄉村化的鄉鎮化以及區別於鄉村企業與城市企業的鄉鎮企業,不同於人民公社制與土地私有制的家庭責任承包制,有別於全面拒絕全球化或拒絕全面全球化的有限的經濟全球化,不同於無知愚民和赤貧農民的“文盲”選民等等,似乎都可以被鈉入三角思維的認識框架。
所謂的“三角思維”是指在經典的兩極式認識之外承認存在著第三種選擇或可能性,三者之間(比如計劃經濟、市場經濟和權力資本經濟之間)存在一定聯系,但又是互相獨立的,三者可能各自都會發生演變,但三者的長期存在將是常態。以計劃經濟、市場經濟和權力資本經濟這三種形態為例,權力資本經濟的未來歸宿不一定是市場經濟,也不一定是計劃經濟,它可能是一種獨立的經濟形態,甚至是具有中國特色的長期持續的經濟形態。這種“三角思維”也是中國辯證法所揭示的一分為三哲學的表現[25]。在“三角思維”的認識框架內,事物的演變不必遵循由此至彼的線性軌跡,未必有既定的發展方向。例如,西方式市場經濟並不一定必然是中國經濟未來發展的模式,中國經濟也不一定要與西方的流行範式接軌,兩者更不一定是殊途同歸;權力資本經濟也許就是中國獨特的文化基因、政治體制和社會結構所孵化出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它的特色和貢獻在於制造了一只獨特的“方形的輪子”。“方形的輪子”(權力資本經濟和權力資本集團)不一定是壞輪子,而“圓形的輪子”(西方市場經濟)也不一定是適合中國“羊腸小道”的有效輪子。“三角思維”有助於提倡價值中立(value-free judgment)的觀念[26],並深化認識中國發展過程中的特殊性。
美國學者為了合理解釋美國在20世紀迅速崛起的事實,曾提出“美國例外論”(American Exceptionism),認為美國獨特的地理位置(兩大洋保護、兩個弱國環繞)、幾乎不存在封建專制包袱、擁有取之不盡的西部土地、用之不竭的外國移民和黑奴、多元自由的宗教信仰、成功的美國革命和一部舉世無雙的美國憲法,這些因素都為美國走出一條不同於歐洲常態的發展道路創造了先天條件[27]。一旦美國式的發展道路獲得了成功,所有不符合美國國情的傳統理論都受到了質疑和挑戰,並由此更新並創造了大量的新理論來解釋與理解美國的奇跡。這就是成功的魅力,更是理論之樹得以常青的動力。當然,筆者所提的“中國特殊論”與“美國例外論”有所不同,因為“美國例外論”也存在明顯的價值判斷,而且將它視為一種模範和模式,成為一條“美國式道路”,要求其它國家仿效。而筆者提出的“中國特殊論”強調的是一種客觀事實和自主選擇,這種模式不應強加於他國。
特殊的中國發展道路呼喚著“中國特殊論”的誕生,而“中國特殊論”的探討或許有助於改寫和豐富現有的理論體系,使對“不入流”和非主流的“中國現象”的觀察分析成為世界文明的一個組成部分。
專制體制中的常規權力與超常規權力的博弈
崔效輝
南京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研究生
一、1768年妖術大恐慌事件中乾隆皇帝與地方督撫的博弈
二、毛澤東用超常規權力支配的“大躍進”運動
三、常規權力與超常規權力的博弈
在現代民主政治中,最高領導人的權力來自於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其“自由裁量權”十分有限,加上政治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和社會監督,領導人“法外用權”的可能性很小。而在專制體制或不成熟的民主政治中,最高領導者卻可以超越體制對其權力的限制而“法外用權”,這就構成了本文要討論的超常規權力。最高領導者的超常規權力與官僚階層依托現存體制所掌握的常規權力之間的博弈是專制政治的普遍現象。在這種博弈中,如果超常規權力具有壓倒性優勢,它可能在短期內把自己連同這種專制體制一起埋葬,如波爾布特之“紅色高棉”;另一種可能是,經過一段時間的博弈之後,隨著雙方力量的此消彼長,常規權力漸漸把超常規權力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內,官僚階層在學會自我保護並成長為社會的一種異己力量的同時,也可以借助專制體制來約束超常規權力對社會的過分侵害,如蘇聯的“後斯大林時期”和中國的“後毛澤東時期”。本文選取1768年叫魂妖術恐慌與“大躍進”運動這兩起時間上相隔將近兩百年、發生在兩種制度下的事件作比較,是因為這兩起事件中都發生了常規權力與超常規權力的博弈,而結果卻大相徑庭。這一比較有助於認識專制體制下這種博弈的特點和規律。
一、1768年妖術大恐慌事件中乾隆皇帝與地方督撫的博弈
“1768年,中國悲劇性近代的前夜[1]”,這是美國漢學家孔飛力在《叫魂──1768年中國妖術大恐慌》開篇的第一句話。1768年,中國正處“康乾盛世”,但就在這一年,一種被稱為“叫魂”的妖術幽靈般地在華夏大地上盤桓。據稱,術士們通過作法於受害者的名字、毛發或衣物,便可使他發病,甚至死去,並偷取他的靈魂精氣,使之為己服務[2]。這次妖術恐慌的特殊之處在於其影響之大前所未有,波及東部的十余省。在科學尚未昌明的近代以前,這種“割人發辮、奪人魂魄”的謠言在民間流行並不值得大驚小怪,最早接觸此案的杭州地方官也不認為此案性質嚴重,僅按常例處置。但乾隆皇帝通過密報得知在東部各省有“叫魂”事件發生後,卻認為“叫魂”案件是嚴重的政治事件,理由是辮子乃漢人臣服的象征,割人辮梢是為了謀反。“辮子”問題就這樣觸動了異族統治這一脆弱的神經。“毫無疑問,在整個叫魂案中,首席原告自始至終就是皇帝本人[3]。”
當時,乾隆嚴飭屬下,甚至用強化督撫們與皇帝的個人關系這種非常規手段來督促他們清剿“叫魂”嫌犯。在專制體制內,“謀反”是最嚴厲的政治指控,而放縱“謀反”也幾與“謀反”同罪,這種“政治罪將官僚生涯中的整潔有序的後院置於專制權力的嚴厲狂暴之下[4]”。在乾隆的壓力下,各省督撫大員大力圍剿,結果“驗證”了乾隆的判斷:各地都有“叫魂”嫌疑犯。那時如果各級官員不斷嚴刑逼供,嫌疑犯必然象滾雪球一樣越抓越多。然而,“叫魂”一案並沒有發展到這種不可收拾的地步。其原因有二,一是處於中樞地位、具有咨詢顧問兼決策功能的軍機處在此案中處於超然地位,不象地方督撫那樣有辦案壓力,軍機處審問各地送京嫌犯時發現其中有破綻,就提醒乾隆最終停止在全國的清剿活動;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各地督撫大員雖然處在皇帝的高壓下,但對把“叫魂”與謀反聯系起來的作法仍然將信將疑。“有幾種不同的抵制情況存在。毫無疑問,其中有一些抵制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有一些是由於官僚程序顢頇阻止了對緊急事件的及時因應;再有一些可能是某些官員因不可知論而產生的輕視,使他們不把叫魂案件當作一回事;還有一些可能是害怕清剿會危及自己的仕途;最後,則可能有一些耿直的官員拒絕根據誣告之詞迫害無辜民眾[5]。”起初,一些地方官試圖通過控制信息而達到息事寧人的目的。例如,江西巡撫吳紹詩面對乾隆的督促忙而不動,只向皇帝報告正在江西各地嚴密布控,不會使任何嫌犯漏網,實際上卻什麽也不做。隨著乾隆督促辦案的壓力越來越大,地方官們不能再塞責敷衍了,於是不少地方官員改而把皇帝的緊急、非常規要求導入日常的作業程序。南京布政使就曾一本正經地建議整頓保甲制度來清查嫌疑人,兩江總督高晉則建議對全國的僧人重新登記[6]。如此一來,緝拿嫌犯的緊急公務又變成了日常公事,官員們運用這場官場慣例可謂得心應手。
皇帝也深知官僚們這套例行公事的行事方式,但清王朝到了乾隆時期,“官僚體制已是盤根錯節,征服者已不可逆轉地進一步漢化,以至於君主對官僚的常規控制已經捉襟見肘[7]。”乾隆登基以後,為強化對官僚制度的控制,已整頓了財政體系,建立了對邊疆的行政控制,強化了彈劾制度,並加強了通訊體系的機密性,但這些努力並無多少成效,到“叫魂”案發生時,即使是“政治罪”這種皇帝的拿手利器也日漸鈍銼,皇權的超常規使用也明顯地力不從心了。
因此,“叫魂”事件最終的直接受害者並不多,除了死於刑訊和獄中的幾個無辜者之外,還有數百名嫌疑犯受到牽連,幾位高層官員因此案受到“紀律”處分,而社會大眾和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並未受到太大影響。作為首席原告的乾隆皇帝盡管是受命於天的“真命天子”,對超常規權力的使用有著天然的地位,但在這次事件中,乾隆皇帝明知官僚們在推諉塞責,卻也只能睜只眼閉只眼,看著官僚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按照當時的官僚程序按部就班地進行,皇帝本人並不敢使用超常規權力,動天子之怒,將整個國家拖入動蕩之中。
如果把1768年“叫魂”事件中政治迫害所造成的後果與20世紀後半期中國社會一系列政治運動所造成的危害相比,可以發現,前者的危害實在是微不足道。
二、毛澤東用超常規權力支配的“大躍進”運動
在中國現代史上,毛澤東是一位“不是皇帝的皇帝”。1942年延安“整風運動”以後,他在中國共產黨內就開始擁有無可爭辯的領袖地位,這種地位因戰爭的需要而不斷鞏固,在建國以後的和平時期被繼續強化,進而被尊為“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締造者”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締造者”,最後則成了神壇上至高無上的“神”。雖然名義上中國共產黨實行的是“集體領導”,但毛澤東並不是這個“領導集體”中與其他領導成員地位平等的一員,黨中央其實是被置於毛澤東的支配之下。“黨中央、毛主席”這一稱謂的實際內涵是“毛主席領導下的黨中央”,毛澤東可以隨時“法外用權”,打破常規權力對自己的制約。從1950年開始的歷次政治運動,如對電影“武訓傳”的批判,對《紅樓夢》研究的幹預以及對胡風的整肅,無不體現著毛澤東的個人意願及超常規權力的使用。後來毛澤東越來越醉心於對超常規權力的使用,在“反右”運動、1959年“廬山會議”中批判彭德懷以及在“文革”初期打倒劉少奇等事件中,毛個人對超常規權力的運用達到了收發隨心,為所欲為,且毫無阻滯的地步,而“集體領導”的常規權力在毛的眼中形同兒戲
毛澤東長於軍事指揮,卻不善於經濟建設,建國後主動將管理國民經濟建設的任務交給了劉少奇與周恩來。但喜好弄權的毛實在不甘寂寞,經常以自己的“浪漫情懷”指揮經濟建設。在20世紀50年代初的“土改”中,中共領導層對“農村社會主義改造”的手段和時機的看法不同,當以鄧子恢(中央農村工作部部長)為首的中央農村工作部不能滿足毛澤東關於“加快農村合作化步伐”的要求時,毛立即嚴厲批評了鄧子恢及其領導的部門是“小腳女人”(1962年毛幹脆撤消了這個部門,並加上“十年里沒做成任何好事”的考語)。毛批判了“右傾保守思想”以後,穩健派面臨的壓力不斷增強,中國農村的“社會主義高潮”果然如毛所預料的那樣如期而至。但國民經濟建設中的比例失調和盲目冒進,使得負責經濟工作的周恩來在不得不在1956年提出要“反冒進[8]”,卻沒想到此舉無異於摸了毛澤東的“龍鱗”。當劉少奇把自己修改後的《人民日報》社論“要反對保守主義,也要反對急躁冒進”清樣送給毛澤東審閱時,毛在稿件上批上“不看了”3字,以示不滿[9]。此後在1957年9至10月間召開的中共“八屆三中全會”上,毛澤東公開、嚴厲地批評了“反冒進”,緊接著發動了“大躍進”運動。此後在1958年1月的“南寧會議”、3月的“成都會議”和5月的“八大二次會議”上,毛澤東多次嚴厲批評“反冒進”,周恩來、陳雲等主張“反冒進”的領導人不得不多次檢討,以平息毛澤東的怒氣與不滿。
各地的不斷“躍進”使毛澤東認為,在中國建設“人間天堂”的時機已經成熟,毛的秘書陳伯達秉承毛的旨意在1958年7月1日出版的《紅旗》雜志上發表了“全新的社會,全新的人”一文,主張把包括工、農、商、學、兵在內的“人民公社”作為中國農村的基層社會組織[10]。隨著《紅旗》雜志和《人民日報》不斷的推波助瀾,各地辦“大社”的熱情不斷高漲,加上毛澤東在1958年4月到8月間在各地視察時對“人民公社”的讚賞,“人民公社”大潮終於洶湧澎湃,在短時間內席卷全國,期間伴隨著“生產軍事化”、“生活集體化”、“吃飯不要錢”、“跑步進入共產主義”等諸多荒唐鬧劇。國民經濟隨即陷入崩潰狀態,在1959年至1961年間發生了餓殍遍野(編者注:據國內有關專家多人考證,餓死的農村人口多達3,000余萬)的歷史大悲劇。
實際上,清醒者大有人在,如國防部長彭德懷、外交部副部長張聞天、解放軍總參謀長黃克誠、湖南省委第一書記周小舟等部分務實官員,就曾經在“廬山會議”上試圖用合法手段(使用常規權力)把“大躍進”的悲劇控制在有限範圍內,可是毛輕而易舉地粉碎了他們非議“大躍進”和“人民公社”的企圖。毛澤東給這次會議定的基調是,成績與錯誤是“一個指頭與九個指頭”的關系,會議要解決的就是“一個指頭”的問題,任何超越這一限定的企圖都不被容忍。盡管彭德懷寫給毛看的“萬言書”基本上沒有超出“成績是主要的、缺點是次要的”這一毛本人對“大躍進”和“人民公社”的評價模式,但卻因觸犯了毛的逆鱗,一次善意的諫諍最後變成了“彭德懷反黨集團”問題[11]。所有對“大躍進”提過意見的人都被斥為“犯了修正主義”錯誤。
“大躍進”帶來的災禍實屬亙古罕見,各地的餓殍並不因毛澤東將彭德懷等人打成“反黨集團”而減少。最後,毛澤東不得不再次退出他不擅長的經濟建設指揮位置,重新讓劉少奇、周恩來等黨內務實派負責。1962年的“七千人大會”是黨內務實派試圖在體制框架內阻止毛澤東狂熱情緒進一步升級的一次努力。陳雲、譚震林、周恩來等人在進行自我批評的同時,力爭在體制和具體經濟工作中糾正“人民公社化”運動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劉少奇更是在會上對餓殍遍野的起因作了“三分天災、七分人禍”的評說[12],這樣的話突破了毛澤東的心理底線。格於形勢,毛澤東在大會期間被迫默認了劉少奇的報告,但卻心存不滿,並很快在1962年7月24到8月25日的中央“北戴河會議”上以大講“階級鬥爭”的方法,扭轉了自己的被動局面。從此以後,中共高層已無人敢嘗試限制毛澤東的權力。
毛澤東、劉少奇之爭多是工作方法之爭,即使有原則方面的分歧也無不以劉的讓步來了結[13],這也是自1942年起中共高層人士的共同作法。盡管如此,毛仍然不滿意,對有自己想法的或不能“緊跟”的高層人士總是必欲去之而後快。1966年毛澤東終於發動了“文化大革命”,為自己搭建了一個“無法無天”、肆意用權的政治舞台。毛運用他的超常規權力,以貼“大字報”的方式,借紅衛兵之手,打倒了黨內的第二號人物劉少奇,並借機進行了黨內大清洗。
三、常規權力與超常規權力的博弈
本文之所以將“大躍進”運動和“叫魂”一案進行比較,是因為“大躍進”運動可以被看作是由毛澤東塑造的一個“事件”,“叫魂”一案可以被視為由乾隆皇帝制造的一個“事件”。以上兩次事件都涉及常規權力與超常規權力的搏弈,但由於搏弈雙方的實力完全不一樣,其結果也天差地別。為什麽皇帝不敢輕易做的事情,而“不是皇帝”的毛澤東卻能做到?其原因是政治結構的差異。
在孔飛力看來,1768年妖術恐慌的社會危害之所以比較小,是因為清王朝已立國百余年,官僚體制早已成熟,官僚階層有一套對付專制皇權的方法,其自我保護機制非常強大,皇權難以超越專制體制所限定的常規使用範圍,其超常規使用越來越力不從心了。“不論是好事還是壞事,它(專制王朝的官僚制度)的特性卻可以阻擋任何一種狂熱。沒有這樣一個應急的錨碇,中國就會在風暴中急劇偏航[14]。”乾隆雖然對官僚階層的拖沓作風和低效率不滿,甚至想借“叫魂”一案進行整肅,但受到了官僚階層借用常規權力的集體抵制,結果是無所作為。在專制體制內,皇帝的專制權力和官僚的常規權力之間的關系是互相排斥、此消彼長的,其中一種權力的增長、膨脹即意味著另一種權力的萎縮、削弱。
馬克斯·韋伯以來的社會分析一直傾向於認為,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專制君主屈從於官僚[15]。黃仁宇的研究也證實了這一點:明朝的萬歷皇帝想立非嫡長子朱常洵為太子,受到官僚階層的一致反對,萬歷除了消極怠工之外,並無任何可行的手段來對付官僚階層[16]。官僚們堅持成例的原因在於,廢長立幼的作法可能會帶來極為殘酷的宮廷鬥爭,官僚們可能被迫卷入其中並深受其害。當年朱元璋死後,朱棣和朱允文叔侄之間爭奪皇位的“靖難之役”以及後來勝利者所做的大清洗極其殘酷,官僚階層對此記憶猶新。皇帝的權力尚且受限,官僚隊伍內的任何人想以“改革”為借口對官僚的常規權力進行限制,就更難以作為,王安石的改革與張居正的改革之夭折都與此有關。
而在毛澤東當政的28年間,中國確立了不同於帝制的新專制制度,毛澤東成了沒有皇帝名義的“皇帝”。毛澤東憑借他在“開國”中的特殊功勳與地位,沿襲延安舊制,越來越多地使用超常規權力,並憑借這種權力不斷制造“反右運動”、“大躍進”、“文化大革命”等驚天動地牽連甚廣的重大事件。與乾隆不同的是,毛澤東常常把由他制造的“事件”說成是“群眾的創造”,對“大躍進”、“人民公社”運動尤其如此。結果常規權力的運作往往被超常規的權力所打破,官僚們不僅對限制超常規權力力不從心,甚至連自己與家庭的安全都無法保護,更談不上限制超常規權力對社會的侵害了。
清代官僚們借助於專制體制的庇護最終迫使乾隆放棄了對“叫魂”嫌犯的清剿,證明了“叫魂”一案不值得認真計較。而在“大躍進”、“人民公社”運動中,毛澤東的超常規權力具有將官僚們碎為齏粉的壓倒性優勢,這使“大躍進”、“人民公社”運動帶來的危害遠遠大於“叫魂”案。細究起來,造成毛澤東可以無法無天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一個崇尚暴力革命的新政權剛成立,昔日的革命者、今日的掌權者中的許多人並不清楚在新的政治科層組織中,哪些權力屬於自己這級科層組織,那些權力屬於上級科層組織。由於當時官僚隊伍中的大部分人均是戰爭的參與者,習慣於下級服從上級的規則,但對什麽是常規權力則知之甚少甚或全然不知。因此他們自然而然地就援引戰爭時期的舊例──下級服從上級。用常規權力制約非常規權力,那是中國的官僚們到1978年以後才漸漸覺悟的。
其次,既然是一個革命的政權,就必然崇尚顛覆性即“革命”的作法。尤其是在毛澤東這位自命為“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神化了的革命領袖眼中,一切權力分工、職能分化的要求以及按程序規則辦事的作法,都有點束手束腳,可能成為革命的對象。尤其是當社會鼎革之際,那些前政權實行的舊規範被當作革命的對象而打破,新的規範還未能建立,權力的運作正處於社會學上所言的“失範”狀態,更為毛澤東塑造各種“事件”大開了方便之門。
再次,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社會主義陣營勢力日大,“社會主義必勝”的信念令人沖昏頭腦。這種集體性的狂熱在東歐和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在中國尤其嚴重。集體性狂熱導致集體性無意識,其後果之一就是對領袖的無限崇拜,主動讓渡權力給領袖,並使其權力處於不受制約的狀態。官僚隊伍中少數人的理性思考無法阻止整個隊伍的集體性狂熱,也就是說,並非只是毛澤東一人頭腦發熱,狂熱的情緒是上下互動、相互傳染的。
第四,在毛澤東統治時期,“政治罪”成了一把毛用來誅殺除毛本人之外的任何中國人的利劍,這與“叫魂”案發生時的情況很不一樣。在乾隆時期,皇帝一般不會對督撫級別的官員提出政治罪的指控,“那種由睚眥必報的領導人和狂熱激動的民眾勾結起來對付共同敵人的狂暴結合(這正是現代政治運動的表征)還是一件要到遙遠的未來才會發生的事情,18世紀的官僚們還沒有受到這樣致命的夾擊。雖然他們中的個別人可能會被盛怒的君主挑出來加以懲罰,但作為一個整體,他們的地位仍然是相當穩固的[17]。”但毛澤東時期的中國,官僚隊伍中的每一個人、甚至每一個平民百姓都會隨時面臨政治罪(即“反革命罪”)的指控,而且這把“利劍”始終握在毛澤東手里。觀諸中共黨史,就會看到毛澤東在不同時期曾把各種各樣的政治罪名──“右傾保守”、“小資產階級狂熱”、“修正主義”、“資產階級代理人”、“走資派”、“叛徒”、“內奸”等隨心所欲地安在不同的人身上。任何人只要身負這種被毛澤東信手拈來的政治罪名,輕則遭到各種批評、鬥爭、批判、處分,重則家破人亡。每一種政治罪名的犧牲者都不是一個人,而是一群人或一類人。
對於政治罪與社會形態之間的關系,孔飛力有過一段比較精彩的描述,他說:在一個“受困擾的社會”里──一個已被人口過度增長、人均資源比例惡化、社會道德墮落所困擾的社會,“政治罪”是一件仍在大街上的上了膛的武器,人人都可以用它來給自己不喜歡的人制造麻煩,“在這個權力對普通民眾向來稀缺的社會里,以‘叫魂’罪名來惡意中傷他人成了普通人一種突然可得的權力[18]。”毛澤東時期的中國仍然是一個“受困擾的社會”,“新體制面臨著根深蒂固的、幾乎難以根治的問題:國力虛弱、離心離德、技術落後和民眾貧困。幾個世紀以來,這些問題一直困擾著中國的統治者,也不可能輕易地被新的統治者所解決[19]。”政治罪指控的範圍空前的擴大,各級官僚面臨政治罪指控的概率大大增加,低級官僚雖然不至於面臨毛澤東的直接指控,但可能會被自己的上級、同僚、下級甚至民眾指控。為了自身的安全,必須隨時揣摩上級意圖並不停地根據需要變換立場,在必要時拿起武器自衛──對別人也用政治罪指控。這就是羅森伯格所言的“出於恐懼而屈從於權威的醜惡性格[20]。”當然,這不單純是官僚們個人品質的問題,更是制度使然。
最後,從延安“整風運動”之後,中共黨內就人人自危,無人敢隨便說話。尤其是毛澤東進入晚年以後,其言行不一、出爾反爾、動輒讓人家破人亡的殘酷行徑,已到了令人望而生畏的程度[21]。中共高層並沒有象乾隆時期的“軍機處”那樣一個咨詢、智囊兼備顧問和決策的機構,因此無法限制最高專制者對超常規權力的使用。毛澤東正是借助於這種權力,完成了中國自清末以來一直未完成的“國家政權的現代化建設[22]”,使國家權力直達社會的最下層。按理說,在中國這樣一個落後的國家里進行這樣的垂直管理,可能會因為信息不靈、中間環節太多而使權力的邊際效益遞減,但以黨代政的權力運作模式在當時克服了權力邊際效益遞減的困難,使最高級別的權力可以在一夜之間到達社會的最下層;也就是說,超常規權力的行使對象不僅是全體官僚結構,還包括社會的各個方面,這會造成社會上人人自危的恐怖氣氛,使超常規權力的效應無限放大。
歷史給了毛澤東創造性的機緣,毛澤東也的確創造了歷史,但這種歷史並不是他曾經莊嚴許諾過或者是人民所期望的。從其肆意用權的角度來說,毛澤東堪稱前無古人,用他自己的話形容,那就是“秦皇漢武,略輸文采;唐宗宋祖,稍遜風騷”。從同時代來說,在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也只有斯大林的暴虐與恣肆可以與其相提並論。毛澤東想創造一個全新的社會,他“以舉世敬畏的權威、無比雄渾的氣魄、浪漫主義的氣質,發動了接二連三的政治運動,鬥爭鋒芒所向,黨內黨外,城市農村,工廠商店,機關學校,各行各業,無不觸及,造成一時所向披靡的形勢[23]。”但這一切只帶來社會表層的震蕩,他和他留下的這個體制正在進行著新的歷史輪回:在專制體制內,官僚們最終可以借助於體制的庇護,用常規權力限制最高領導人濫用超常規權力。不僅如此,就像歷史上任何一個專制體制一樣,官僚專制體制在制約上級的超常規權力的同時,自身也在無限膨脹,並成為社會的一種異己力量,像一種慢性癌癥不斷侵蝕著社會的機體。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初創時期,中共官僚體制之所以無法制約毛澤東對超常規權力的運用,一方面是因為毛澤東個人的權威,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官僚體制本身的不成熟。在毛去世以後,經歷了一輪苦海沈浮的中共官僚階層得出教訓:如果不對最高領導人的權力進行有效限制,官僚階層自身的安全都無法保障。所以在後毛澤東時代,中國的官僚體制增強了自身的保護功能,如弱化了意識形態之爭,以集體領導代替了個人專制(即在少數最高當權者間實行“黨內民主”),對政治鬥爭中的失敗者不再褫奪生命、株連家族成員。鐵腕人物鄧小平雖然也有使用超常規權力的記錄,如先後罷黜兩任黨內職務高於自己的中共總書記胡耀邦、趙紫陽,於1992年用發表“南巡講話”的方式幹預常規權力的運作,但無論是幹預的聲勢及其對社會的傷害程度,都已不能和毛澤東相提並論。而江澤民、朱镕基主政期間,面對日益強大的官僚體制,倒是他們覺得無可奈何了。比如朱镕基屢次驚呼“三農”問題的嚴重性,將其稱之為“最擔心的問題[24]”,中央政府也三令五申要“減輕農民負擔”,但“三農”問題還是在其執政期間進一步惡化,一直到今天仍然看不到解決的希望。
最高專制者個人對超常規權力的使用對社會的危害屢見於歷史與現實生活中。要打破歷史的輪回,看來不能重走老路。改變權力的委托方式,用“同意的權力”代替“強制的權力”,亦即用民主代替專制,是值得一試的方法,畢竟,這是被經驗證明可行的方法,而不是一種人為的設計。
德國土地使用權和中國土地使用權之比較
──中國城市拆遷過程中賠償問題分析
王維洛
中國旅德學者、德國多特蒙德大學工學博士
一、德國的土地使用權
二、中國的土地使用權
三、德國土地使用權和中國土地使用權之比較
四、征地拆遷過程中應該如何賠償?
結論
2003年以來,中國因征用土地、拆遷房屋而出現了一系列被涉及者自殺、自焚、示威等事件。特別是於2003年8月發生的南京市被拆遷戶翁彪自焚身亡的悲劇,令人震驚。相關事件的矛盾焦點之一是征地拆遷者和被征地拆遷戶之間對補償費數額有極大爭議。究竟土地房屋的價格和拆遷賠償費怎樣計算才比較合理?中國的政府部門和企業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的計價賠償方法有何不妥之處?西方國家在這方面通常又是怎麽做的?本文從德國土地使用權和中國土地使用權的比較入手,比較分析兩國土地使用權的相似之處和不同之處,然後用實例來解釋中國和德國在計算拆遷賠償費方面的差別是什麽。
一、德國的土地使用權
德國《民法大典》第94條規定,土地上的房屋建築是土地的組成部分,房屋建築從屬於土地,為土地所有權的擁有者所有。德國所有的土地(包括已建土地和非建土地,如農田、林地、綠地等)都實行土地登記,即地籍登記。地籍登記簿中的土地所有者是唯一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土地所有者。德國的土地所有權絕大部分歸私人(自然人、法人)所有,也有一部分歸公眾所有(如國家、州、市鎮所有)。德國的“土地使用權條例”第1款規定: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買賣、可以繼承的、在土地的地上或地下擁有建築物的權力。通過德國“公寓式住房所有權法”,土地使用權也可以運用到公寓式住房,成為公寓式住房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者(Eigentuemer)和土地使用權者(Erbbaurechtshaber)到公證處簽訂土地使用權合同,然後在地方法院的地籍登記所登記。地籍登記所向土地使用權者發放地籍簿,並在土地所有者的地籍簿中權役和限制的第一項上注明已經出讓了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由合同來確定,居住用地一般為99年,工業用地一般為70年。通常,土地使用權者每年向土地所有者交付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金,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金的數額也登記入地籍簿中。土地使用期結束後,土地使用權回歸土地所有者,作為組成部分的建築物也隨土地使用權回歸土地所有者所有,但土地所有者要向土地使用權者支付建築物的賠償費。土地使用權可一次或多次延長。在大多合同中都約定,土地使用權者有優先購買土地的權力。在德國,土地使用權擁有者也有自己的地籍簿,地籍簿中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建築物或住房的所有權。
德國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價值的。“德國土地價值評估條例”(WertV)和“土地價值評估大綱”(WertR)對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評估有具體規定,內容比較覆雜。簡單地說,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土地部分,一是建築物部分。土地部分的價值來自於土地使用期限內一般地租和具體土地使用金之間的差價。地租和具體土地使用金的差價越大,土地使用剩余年限越長,土地使用權中土地部分的價值就越高。在土地所有者未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價值完全土地所有者所有;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之後,土地價值就被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歸土地所有者,另一部分歸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在德國,土地使用權擁有者的土地部分的價值接近土地價值總額50%的情況頗為普遍,原因是地租和具體土地使用金的差價大,土地使用年限長。這樣,土地使用權的全部價值即由部分土地價值和百分之百的建築物價值組成。
二、中國的土地使用權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所有權的形式只有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兩種,私人(自然人和法人)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權,而其他生產資料則分屬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同時,“土地管理法”第7條規定:“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的義務。”這就產生了私人土地使用權,依照法律公民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權。
接著而來的問題就是,公民個人享有什麽樣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權還是無償的土地使用權?中國在改革初期開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費。1980年12月國務院批轉的“全國城市規劃工作會議紀要”指出:“征收城鎮土地使用費,是城鎮建設和維護的一個固定資金來源。在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對占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應該按照當年實際占地面積交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的標準在測算土地級差收益的基礎上進行,並且根據土地等級的變化,每隔若幹年作一次調整。對於不同的土地使用單位,收費標準應有所不同。”城鎮土地使用費實質上就是一種土地稅。這一文件提到了“土地級差收益”和“土地等級”,承認了土地是有價值的、土地價值的高低由土地的級差收益和土地等級決定。
1987年全國各地開始實行向城鎮國有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使用費的制度。土地使用費屬於地方稅的一個變種,征收的土地使用費用於地方城鎮建設和維護。由於土地所有權的擁有者和最大管理者中央政府卻並未從地方征收的土地使用費中得利,所以一年後中央政府決定將土地使用費改為土地使用稅,從1988年11月1日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從此城鎮土地使用稅由為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成。土地使用稅的收入大大改善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財政狀況。嘗到甜頭之後,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發布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根據這個條例,城鎮國有土地權可以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因此有了價值;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一次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轉讓”的實質就是買賣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讓”是第一次出賣,由國家將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賣給私人(編者注:中國將國家出賣土地給自然人、法人的行為稱為“一級市場”);“轉讓”則是私人間土地使用權的買賣(編者注:自然人、法人間的土地買賣稱為“二級市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轉讓金的高低就是出賣土地使用權的價格。2003年中國城市地價最高的杭州市曾以每畝1億元人民幣的價格出賣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德國土地使用權和中國土地使用權之比較
德國土地使用權和中國土地使用權有不少相同之處,但在許多方面,如建立土地使用權的目的、土地使用期限的長短、土地使用期限的延長、延長的優先權、土地使用權回歸時的賠償等,也有不少差異。這里只探討兩個差別,一是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差別,一是土地使用權價值的差別。
我們假設,在一塊面積為667平方米的土地上建有一座兩層樓的住宅,共有12套住房,總建築面積為840平方米,總居住面積為672平方米;這12套住房連同土地使用權在80年代後期和90年代初通過私有化出賣給住戶,其中第6號住房有居住面積56平方米,為總居住面積的十二分之一,相應的建築面積份額為70平方米。下面分析一下第6號住房連同土地使用權在中國和德國登記有何不同。
中國的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是分開登記的。第6號住房的所有者將該住房的房產所有權登記後,可領到房產登記證。房產登記證記錄有第6號住房的地址、位置、居住面積56平方米或建築面積70平方米、住房的性質、房產所有者的名字等等。同時,第6號住房的所有者還要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在土地使用權證上記錄有地區名稱、地段和地塊號碼、位置、土地面積667平方米、住房居住面積56平方米或建築面積7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擁有者的姓名等等。
德國的土地使用權象土地所有權一樣,使用權擁有者有自己的地籍簿,房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在一本地籍簿內,其內容如下:833/10000的土地使用權,某城市某地區011地段1820號地塊,面積667平方米,林蔭大街第8號,位於2單元2樓左側的第6號公寓(附劃分圖)的特別所有權。
中國和德國土地使用權登記最大的不同不在於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登記證是否合一(德國只有一本地籍簿,既記錄土地使用權又記錄住房的產權,運作和管理比較方便;而中國分別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登記證,運作和管理比較麻煩),而是在於中國的土地使用權證上記錄了土地面積667平方米和住房居住面積56平方米或建築面積70平方米,而在德國地籍簿上記錄的是土地面積667平方米和833/10000的土地使用權,但並未直接注明住房居住面積或建築面積。德國地籍簿上記錄的833/10000的土地使用權來自第6號公寓的70平方米建築面積是總建築面積840平方米的1/12(或按居住面積56平方米是總居住面積672平方米的1/12計算),住房居住面積或建築面積是通過建築劃分圖上注明的第6號住房來保證。中德兩國之間土地使用權登記方面的這個看來只是技術層面的微小區別,將對第6號住房及其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產生很大的影響,特別是在征地和房屋拆遷的情況下,下面要著重討論。
在中國,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後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城鎮政府受土地所有者國家的委托,通過公開拍賣,出賣土地使用權,居住用地的使用期限為70年。在實際操作中,出價“最高”的開發商獲得土地使用權。開發商可能繼續轉讓土地使用權,也可能直接投資建設,最後將建成的住房連同割小的土地使用權出賣給顧客。在前面提到的2003年國有土地使用權每畝價格高達1億元人民幣的杭州市,該市2003年的住房價格高達8千元/平方米,而面向西湖的住房價格超過1萬元/平方米。在這8千元/平方米的價格中,既包括了每平方米中的建築價值,也包括了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上所包含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根據傳統的地租理論,土地的價值v等於地租r除以利息,即v=r/i,地租r等於土地價值v乘以利息r=v×i;土地使用權x的價值等於利息乘以折現因素:
x=r×(1-1/(1+i)∧n)/i=v×i×(1-1/(1+i)∧n)/I (其中n為使用年限)
當使用年限n為70年、利息i為4%時,土地使用權x的價值就等於0.94×v;也就是說,當使用年限n為70年、利息為4%時,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相當於土地所有權價值的94%。換言之,當土地使用權以1億元/畝的價格出讓時,土地所有權的價值約為1.07億元/畝。
在德國,土地使用權擁有者通常每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使用金,而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金。但是德國法律也允許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金,在土地所有者同意的情況下,法律同樣允許土地使用者根本不支付土地使用金。
在中國,房地產開發商可以通過下列途徑獲得土地使用權:向城鎮政府購買(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開發商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向城鎮政府取得征地拆遷許可,支付被涉及者拆遷賠償。在法律形式上,這屬於被拆遷者向開發商轉讓土地使用權。
四、征地拆遷過程中應該如何賠償?
在中國之所以會如此大規模地發生被拆遷戶的抗爭,是因為在拆遷過程中政府官員與房地產開發商通過權錢交易合謀侵奪拆遷戶的利益。究竟被拆遷戶損失了多少,下面通過一個具體案例來加以解釋。
假如上面提到的第6號住房連同其他11戶住戶以及其他建築中的幾百戶居民在2003年被通知要征地拆遷。拆遷之後,在這667平方米的土地上將新建18層的住宅樓,總建築面積將達7,200平方米,總居住面積為5,180平方米,共50套住房,平均每戶建築面積為144平方米,居住面積約104平方米。如果開發商向城鎮政府購買相同區位和質量的土地,假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價格為22,490元人民幣/平方米,即1,500萬元人民幣/畝。
如果這個征地拆遷發生在中國,開發商會向第6號住房的主人提供以下兩個選擇:其一是給錢,開發商以當地一手房8千元/平方米的價格作為賠償標準,支付70平方米56萬元人民幣的征地拆遷賠償費;其二是給房,開發商在房屋建成後,在原區位提供7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新建房作為征地拆遷的賠償,住戶在拆遷建設期間需自己另找住房。如果住戶要求一個更大面積的住房,則必須按8千元/平方米的價格向開發商購買超過70平方米以上的面積。中國的許多住戶會傾向於第二個方案,這也是中國征地拆遷賠償中常被使用的“以新換舊”方案。
如果這個征地拆遷發生在德國,開發商要支付的拆遷賠償費就不是56萬元人民幣了,而是151萬元人民幣。其具體計算如下:土地部分,667平方米 X 833/10000 X 22,490元/平方米=125萬元(其中833/10000是地籍簿中登記的比例);建築部份,假定價格為5,920元/平方米建築面積、使用年限為100年、剩余使用年限為50年、折舊為38%,折余價格為5,920元 X(100%-38%)=約3,670元/平方米建築面積,每套單元的折余價值是3,670/平方米建築面積 X 70平方米=25.7萬元。這樣,土地加建築的總價值是125萬元+25.7萬元=150.7萬元=約151萬元。顯然,在同樣條件下,德國的開發商必須對被拆遷戶支付151萬元征地拆遷賠償費,比中國開發商支付的數額多95萬元;換言之,中國的房地產開發商支付的征地拆遷賠償費只是應該支付數額的37%。在這種情況下,若開發商再強行拆遷,被涉及者做出強烈的反抗,其實是意料之中的事。
在中國,第6號住房的主人在征地拆遷之前,在667平方米的土地上有7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如果他接受“以新換舊”的征地拆遷賠償方案,他仍然有7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他的權利似乎沒有受到侵害。征地拆遷之前,這7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是70/840,即833/10000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理想化地折算為833/10000X667平方米=55.56平方米的土地面積上的土地使用權。在征地拆遷和新建之後,土地上的建築面積從原來的840平方米上升到7,200平方米,他所擁有的7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只是70平方米/7,200平方米,即97/10000的土地使用權,可折算為97/10000X667平方米=6.5平方米的土地面積上的土地使用權。通過征地拆遷和新建,第6號住房主人的土地使用權從833/10000減少到97/10000,減少了736/10000,即失去了土地使用權中的絕大部分。從理想化的土地面積來看,則從55.56平方米減少到6.5平方米。其價值的減少是顯而易見的。
從另一方面來看,在建築部分,中國的開發商以新換舊,最好的情況是不考慮原住房的折舊(但90年代後期多數地方是考慮折舊的),多支付的價格是新造價的38%(約16萬元),這給第6號住房主人一定的經濟好處。但需要指出的是,中國的開發商在建築部分給予住戶的好處,遠不足以彌補住戶在土地使用權方面的損失,因此第6號住房主人並沒有得到合理的征地拆遷賠償。中國的房地產開發商就是這樣明目張膽地侵害被拆遷戶的利益,幾乎可以說,中國的每一家被拆遷戶都被房地產開發商重重地盤剝了一次。因此,中國的許多被拆遷戶拒絕搬遷,甚至投入維權活動,因為他們蒙受的損失實在是太大了。
目前在中國還存在著其他損害房產所有者和土地使用權擁有者的現象,比如,在一塊土地的兩座住房建築之間又加建一座住房建築,在一個居住小區原來規劃的綠地上又建造房子等。雖然這並未涉及到征地拆遷的問題,但是由於一塊土地上建築面積總量的增加使原來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各自所占份額減少,土地使用權擁有者的經濟利益就事實上受到了侵害。
結論
目前在中國征地拆遷賠償中普遍實行的“以新換舊”的方法是否侵害了被拆遷者的利益,要看開發商在建築部分給予的“以新換舊”的好處是否能抵銷被拆遷者在土地部分的損失。由於征地拆遷後新建住宅的總面積大於原有住宅的總面積,若按原住戶被拆建築的面積計算賠償或“以新換舊”,所有原住戶的土地使用權比例都減少了,而房地產開發商則白白侵占了原住戶的部分土地使用權。
用以下公式可以計算原住戶在土地使用權價值方面的損失:
令m為該住房的建築面積,s(0)為征地拆遷之前該土地上的建築面積之總和,q(0)=m/s(0)為征地拆遷之前該住房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比例;由於是“以新換舊”,該住戶擁有的建築面積m保持不變,s(n)為征地拆遷之後該土地上的建築面積之總和,q(n)=m/s(n)為征地拆遷之後該住房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比例;
那麽,q(0)-q(n)=m/s(0)-m/s(n)為征地前後的土地使用權比例的損失,損失的價值為(m/s(0)-m/s(n))×v×l(其中v為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單位為元/平方米;l為土地的面積,單位為平方米。本文例中m=70平方米,s(0)=840平方米,s(n)=7,200平方米,v=22,490元/平方米,l=667平方米):
(m/s(0)-m/s(n))×v×l=(70/840-70/7,200)×22,490×667=約110萬元。
建築部分的增益主要來自開發商用新造價來支付已經使用若幹年後的建築物。其增加的價值為m×y×d,其中:m為建築面積,單位為平方米;y為建築物的新造價,單位為元/平方米;d為折舊率,
由於目前中國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高昂,住宅價格中的50%以上為土地使用權價格(而在德國一般為10-20%),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中國的房地產開發商在建築部分給予的“以新換舊”的好處難以抵銷被拆遷者在土地部分的損失。例如,本文中引例中的土地部分的損失為110萬元,建築部分的增益為15萬元,實際損失為95萬元。
中國的土地使用權登記中,只登記該住房的建築面積或居住面積,而不登記土地使用權的相對比例,這種作法不足以保護私人財產。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第6號住房的所有者接受“以新換舊”的方案,其土地使用權登記中7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表面上沒有發生變化,似乎其私有財產未受到拆遷的影響。而按照德國地籍簿的登記辦法來衡量中國這種“以新換舊”方案對舊房所有者產權的影響,就可以明顯地看出,拆遷之前為883/10000的土地使用權,拆遷之後就變成為97/10000的土地使用權,其份額的減小就反映出來了。
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與土地使用權登記中的土地使用權的比例成正比。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越大,所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也越大;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越小,所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也越小。隨著一塊土地上總建築面積的增加,原住戶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的比例不斷減少,其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也不斷減少。為完善中國的土地使用權制度,應當在土地使用權登記中增加土地使用權比例一項,而且規定,一塊土地上所有土地使用權比例之和為100%。在未征得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同意之前,不得更改土地使用權登記中的土地使用權比例,以此保護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和住房所有權者的私人財產不受損害。不過如此一來,那些官商勾結的房地產開發商就無利可圖了,在他們背後撐腰的貪官污吏也沒有油水可撈了。可以想見,在土地使用權登記中增加土地使用權比例這一小小的規章補充修改,雖然技術上毫無困難,卻必定會遇到重重阻力,耗時長久而難以完成。
毛澤東逼出來的“九·一三林彪出逃事件”
王年一、何蜀、陳昭
一、“九大”政治報告風波:“九屆二中全會”高層沖突之前奏
二、“九屆二中全會”上的所謂“八月逆流”
三、毛澤東的“心病”:林彪地位上升
四、林彪是如何被逼上絕路的?
毛澤東為了獲得軍隊的支持以推行“文化大革命”,曾把原軍委副主席、國防部長林彪樹為黨的第二號人物,並在1969年春天召開的中共“九大”上正式確定林彪為毛澤東的接班人。那時在全國各地每天例行的“政治祈禱”(“早請示晚匯報”儀式)中,大家都要“頌禱”這樣兩句話:“敬祝毛主席萬壽無疆,敬祝林副主席永遠健康。”然而,兩年之後,中共中央突然宣布,1971年9月13日,林彪“倉惶出逃,墜機在蒙古”,這就是當時震驚中外的“九·一三林彪出逃事件”。官方對此的解釋是林彪“叛黨叛國”。然而,這位居於“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接班人”林彪為什麽要叛黨叛國、闔家出逃呢?
1996年10月31日,王年一在當代中國研究所召開的學術討論會上的發言“對林彪集團的再認識”曾提出:“‘九·一三’事件是給逼出來的,甚至可以說是毛制造出來的。”原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室務委員、周恩來生平研究小組組長高文謙在蜚聲中外的大作《晚年周恩來》中也用了這個“逼”字,該書第6章的一個小標題就是“把林彪逼上絕路”[1]。本文要探討的是,毛澤東為什麽、又是如何把自己欽定的“接班人”林彪逼上絕路?
中共“九大”通過的新《黨章》“史無前例”地確認了林彪的“接班人”地位(“文革”前劉少奇也曾被指定為“接班人”,卻未能享此殊遇),周恩來在大會上作了重點發言,肯定了林彪在中國革命史上不可替代的“毛主席的親密戰友”之地位。表面上看,這次大會似乎標志著林彪的“革命生涯”正通向光輝的頂點,其實,頂點的前方就是深淵,在“與人奮鬥其樂無窮”的毛澤東的視野中,此刻林彪已成為毛澤東的“鬥爭目標”。面對步入晚年的毛澤東,林彪滑入政治深淵的速度比當年的劉少奇更快。1970年,中共召開了“九屆二中全會”,會後林彪的遭際幾可用林黛玉在《葬花詞》中的一句話來形容:“風刀霜劍嚴相逼”。一年之後就發生了“九·一三林彪出逃事件”。
一、“九大”政治報告風波:“九屆二中全會”高層沖突之前奏
1971年夏毛澤東南巡時,多次對省市負責人談到1970年在廬山召開的“九屆二中全會”上所謂的“兩個司令部的鬥爭”,其中的一方是毛自稱的“無產階級司令部”,另一方就是後來所說的“林彪、陳伯達反黨集團”。林彪向來是毛的堅定支持者,又是毛欽定的“接班人”,而陳伯達自“文革”開始以來一直是“中央文革”組長,是毛的“文革派”主將,為什麽毛認為這兩個“無產階級司令部”的主要人物聯合起來反對自己的“無產階級司令部”呢?
當時的官方文件宣稱,林彪、陳伯達“一夥”的主要“罪行”是,在1969年籌備召開“九大”期間,林彪“夥同”陳伯達起草了一份令毛不滿的政治報告。對此,1973年8月,周恩來代表中共中央在“在中國共產黨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中的解釋是:“林彪夥同陳伯達起草了一個政治報告。他們反對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認為‘九大’以後的主要任務是發展生產……。”但是,究竟這份導致“無產階級司令部”重大分裂的由“林彪夥同陳伯達起草”的政治報告有哪些內容,卻從未公布過。盡管官方文件不斷強調這是林彪、陳伯達的“重要罪行”,但對這一報告草稿的真實內容卻始終高度保密,不僅在毛澤東親自領導、“四人幫”把持媒體全力掀起的“批林整風”和“批林批孔”運動中未公布這一報告草稿,甚至在“四人幫”倒台後對“林彪反革命集團”的繼續批判中也不公布。這是一個反常現象。1971年林彪死亡後,為了批判林彪,毛澤東甚至硬著頭皮批準下發了尖刻批判、侮辱他的“‘571工程’紀要”,何以陳伯達起草的“九大”報告就一定不能公布?按常理來推斷,一份為“九大”起草的政治報告草稿不可能比“‘571工程’紀要”更尖銳。還有一種可能,那就是這份報告提到的今後“主要任務是發展生產”比毛澤東主張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更得人心,若公布這一觀點的具體內容會對毛澤東非常不利。
其實,即便林彪和陳伯達都“認為九大以後的主要任務是發展生產”,也不能說這種看法與毛澤東的公開說法有根本沖突。1967年8月16日,毛澤東與兩位阿爾巴尼亞專家談話時就說過:“我們這次運動打算搞三年,第一年發動,第二年基本上取得勝利,第三年掃尾[2],”此後他又多次作過類似表示。比如,在1968年10月的“中共八屆十二中全會”上毛澤東就說過:“現在不是都講要把文化大革命進行到底嗎?究竟什麽叫到底呀?我們估計大概要三年,到明年夏季就差不多了[3]。”如果毛澤東真的這麽想,那麽1969年春天召開“九大”時政治報告當然就應該著重講經濟建設了。然而,毛澤東關於“三年結束‘文革’”的說法倘若並非其真意,只是“虛晃一槍”,那麽,提出“九大以後的主要任務是發展生產”的說法當然會令毛澤東不快。不過,在當年全國上下對毛澤東無限崇拜的政治環境里,恐怕沒有人會從這個角度去理解,而無條件接受毛澤東與林、陳之間的分歧是“兩條路線鬥爭”的宣傳倒是很自然的。
需要分辨的另一個問題是,林彪是否確實“夥同陳伯達起草”了這個報告,林彪在陳伯達起草這個報告時到底起了多大作用?上文提到的1973年周恩來的報告並未拿出確鑿證據。最近,高文謙在《晚年周恩來》中披露:“陳伯達在領受起草九大政治報告的任務後,撇開張春橋、姚文元二人,一個人天天往毛家灣跑,同林彪商量怎樣寫[4]。”當年陳伯達的秘書王文耀、王保春則回憶說:“由於是林彪在黨的九大會議上作報告,所以林彪就約陳伯達、張春橋、姚文元去他那里(毛家灣)談了一下,以表示林委托他們三個代勞,報告內容由陳考慮,林彪就不多過問了。”“陳伯達回辦公室後,很快擬了一個提綱,題目是‘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強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鬥’,下列了幾個小標題,陳帶著這個提綱,又去和林彪商量過後,回來改成總題目下面十個小題目……”陳伯達還對兩位秘書說,不管“上海那兩個”(指張、姚),“他們和我想的不一樣”,他要自己寫,並講了他對起草“九大”報告的主題設想:“運動不能再搞了,現在主要的任務應該是抓生產了,就是說,經過了一場政治上的大革命,必然要掀起生產上的大躍進[5]。”
以上兩種說法略有出入,一個說陳伯達“天天往毛家灣跑”,一個則只說陳伯達擬好提綱去和林彪商量過後又回來修改。不過,從這些文字看,林彪應是支持和讚同陳伯達起草的報告的。雖然說“林彪就不多過問了”,陳伯達畢竟還是“又去和林彪商量過後”才回來修改的。
在林彪辦公室(簡稱“林辦”)秘書張雲生的回憶中,卻又有另外的說法。林彪在準備“九大”報告時告訴秘書:“我向來不習慣念別人寫的現成稿子,而只願意自己順口講。因此,我想搞個平行作業,既準備一個正式發表用的稿子,又準備一個講話用的條子。”林彪還說明:“我這次做口頭講話,還是用十二中全會講話的那六個題目[6]。”林彪所說的“十二中全會講話的那6個題目”是:“文化大革命”的意義;“文化大革命”的勝利;“文化大革命”中的兩條路線鬥爭;毛主席對馬列主義的發展;中國革命在世界上的作用;今後怎麽辦[7]。若從這6個題目看,林彪對“九大”報告的設想與陳伯達起草的“九大”報告的主題就大不一樣了。兩人的想法既然不同,又如何“夥同”起草呢?後來,陳伯達起草的報告被“中央文革”否決了,毛澤東決定改由康生牽頭,張春橋、姚文元執筆重新起草。陳伯達還不甘心,又托葉群勸林彪好好看看他起草的報告稿。葉群向“林辦”秘書們吩咐:在向林彪講陳伯達起草的報告稿時,不能講得太細,以防林彪腦子一熱,又對陳伯達的東西發生興趣[8]。這表明,林彪對陳伯達起草的報告寫了些什麽其實並不清楚。
顯然,根據目前已經公開的材料,無法確定林彪對陳伯達起草的“九大”報告究竟起了多大作用和抱有何種態度。但有一點卻是可以肯定的,即林彪對張春橋、姚文元起草的“九大”報告十分反感。據張雲生回憶:林彪對張、姚起草的報告“根本不感興趣”,“始終不感興趣,一眼沒看”,只注意毛澤東的批示和修改[9]。3月底,周恩來把經中央文革碰頭會討論通過的政治報告初稿批送林彪審定,林彪一字未看,就在稿子上批了“呈主席審批”,急得周恩來無可奈何[10]。林彪在“九大”會議上宣讀張、姚起草的政治報告之前,並未看過報告的內容。汪東興說:“由於林彪對‘九大’的政治報告改用張春橋、姚文元起草的稿子不滿,在‘九大’上,他只是照著稿子念了一遍,敷衍了事[11]。”林彪甚至還對葉群說:“多念錯一點才好[12]。”林彪對得到毛澤東肯定的張、姚起草的報告的厭惡之情,可見一斑。
綜上所述,在起草“九大”政治報告這件事上,無論是林彪還是陳伯達,並沒有什麽“反黨”主張或“反黨罪行”。他們只不過是未能像張春橋那樣善於理解毛澤東深藏心中的真實想法,又對深受毛澤東寵信的張春橋有所不滿而已,結果林彪與陳伯達竟因此獲罪。
二、“九屆二中全會”上的所謂“八月逆流”
毛澤東在1971年夏的南巡講話中曾挑明了他要打擊林彪的真正原因:“他們名為反張春橋實際上反我”,“這次廬山會議,是兩個司令部的鬥爭[13]。”在未公開的《姚文元日記》中,姚文元提到,毛澤東稱“九屆二中全會”上發生了“八月逆流”。“八月逆流”到底“逆”了什麽?至今未見任何相關資料公布於眾,而這個欽定名稱也從來沒有見諸史書。
現在來看,所謂的“八月逆流”不過是出席中央全會的代表在小組討論中發表自己的看法罷了。這些意見主要是兩方面:一是拼命頌毛表忠,二是不點名攻擊張春橋(認為他貶低毛澤東思想,不忠)。令毛澤東動怒的原因是第二點,即他所說的“他們名為反張春橋實際上反我”。
林彪在“九屆二中全會”的開幕式上講了話,會議的主持者是毛澤東。據高文謙披露,在林彪講話前,毛澤東問林彪準備講什麽,林彪說,聽吳法憲講,在討論憲法修改草案時發生了爭論,張春橋不讚成寫上國家機構要以毛澤東思想為指針,還說赫魯曉夫天才地創造發展了馬列主義,我想講講這個問題。毛澤東聽了說:這不是張的意見,是江青的意見,是江青在背後搗的鬼。你可以講,但不要點張的名字[14]。林彪的講話只是一段又一段地講述毛澤東的豐功偉績,好像是官樣文章,只有了解此前在8月13日中央憲法修改小組討論會上的爭吵內幕的人,才會敏感到有些話是針對張春橋的。但林彪按照毛澤東的要求,在講話中確實沒有點張春橋的名字,而且只字未提是否設“國家主席”的問題。總的看來,林彪的講話顯得低調。倒是汪東興在小組會上的發言調門高,強調要設“國家主席”,認為黨內還有“反對毛主席”的“野心家”、“壞蛋”。陳伯達、陳毅在小組會上的發言情緒也較為激烈(後來周恩來在大會上點了“二陳合流”,給陳毅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壓力[15])。
在毛澤東的眼里,林彪和與會絕大多數代表都把矛頭對準張春橋,這就是有陰謀。其實,“九屆二中全會”上出現“反張春橋”的形勢應有以下一些原因:
首先,在1970年8月13日中央憲法修改小組討論會上,張春橋與吳法憲發生了爭吵。張春橋以憲法序言中已有類似內容為由,提議在“國家機構”一章中刪掉“毛澤東思想是全國一切工作的指導方針”一句,後來又大講毛澤東在一次接見外賓時講過“赫魯曉夫天才地、創造性地發展了馬列主義,這是個諷刺”一類的話[16]。在“九大”前後,對毛澤東的“三忠於”狂熱達到了高潮,在這樣的氣氛中,張春橋的這些言論顯然屬於大逆不道,於是出席“九屆二中全會”的高級幹部們或是認為抓到了張春橋的“小辮子”,或是認為應當趁機表明自己忠於毛澤東的堅定立場。
其次,張春橋一貫支持造反、奪權,而第九屆中央委員中的眾多軍隊將領和老幹部幾乎無不身受“造反”、“奪權”之苦之害。張春橋支持上海第二軍醫大學“紅縱”,“紅縱”險些要了總後勤部長邱會作的命;廣州軍區的“造反派”“炮轟”廣州軍區司令員黃永勝,使黃在廣州呆不下去;南京軍區司令員許世友也曾被“造反派”逼得躲到大別山里;福州軍區司令員韓先楚被一次次的“炮轟”、圍攻整得焦頭爛額;外交部長陳毅在“九大”期間也曾遭到以張春橋為後台的上海小組的批判圍攻……這些人早就對張春橋有一肚子的怨氣。
再次,按當時的觀點看,張春橋歷史上有“叛徒”嫌疑,上海因此發生過“炮打張春橋”事件,“九屆二中全會”的與會代表們自然都知道。
最後,林彪及許多軍隊將領、老幹部對江青的狐假虎威、頤指氣使早已忍無可忍(林彪曾於1967年初“批判蕭華”事件後的一天,因情緒失控而大罵過江青一次[17];還有一次他還揚言要找槍,要“斃了她”[18]!1967年1月軍隊將領“大鬧京西賓館”時,黃永勝在發言中公開說:“希望中央文革多聽毛主席的話,特別是江青同志要多聽毛主席的話[19])!”,但他們因為“投鼠忌器”而不敢直接反對江青。張春橋是江青的心腹高參,是“中央文革小組”中最富有政治經驗、最老謀深算的角色,打擊張春橋,就等於是給江青一擊。
總之,出於各自不同的原因,“九屆二中全會”上各地區組都一致聲討“陰謀家”,形成了群情激憤的氣氛,在毛澤東看來“大有炸平廬山、停止地球轉動之勢”。後來康生曾如此概括當時的形勢:這次會議是“吳法憲造謠,汪東興點火,陳伯達起哄,陳毅跳出來”[20]。
依照中共黨章,中央全會是全黨的最高權力機構,一切意見均可在會上公開表達,一切大事均應由全會討論決定,但事實上毛澤東早就把黨改造成了他個人的“一言堂”。當毛澤東在“九屆二中全會”期間看出絕大多數中央委員對他那套“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路線“很不理解”甚至強烈不滿,發現繼續推行他的“文革”路線的黨內阻力非常大,這樣的形勢不利於他的“戰略部署”時,立刻大動“天子之怒”。他重施故伎,利用個人崇拜氣氛為他造就的絕對權威,公布了一份大字報“我的一點意見”,同時揪出陳伯達以“殺雞嚇猴”。在當時毛的個人權威被推至顛峰狀態的情況下,這個“我的一點意見”幾乎等同於一言九鼎的“聖旨”,眾多中央委員和候補中央委員們只有高呼“萬歲”、“堅決照辦”,誰還敢再說半個“不”字?
在後來公布的毛澤東的“我的一點意見”中,毛抓住“九屆二中全會”上黨內高層議論是否要設國家主席一事發難。中央文件甚至聲稱,林彪以“設國家主席”為名要“搶班奪權”,而這又被解釋成林彪最後“倉惶出逃”的原因之一。所謂的“設國家主席”問題,有如下幾個要點:
首先,當時毛澤東反對設國家主席,卻講不出任何正當理由;他只是因為不想擔任國家主席一職,就反對設立國家主席這一職位。毛澤東抱持“朕即國家”的觀念,完全把國家主席這一國家主權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當成虛設的可有可無的職位,任憑自己的興趣決定取舍。而且,“九屆二中全會”初期,毛澤東其實並未因中央委員中絕大多數人堅持“設國家主席”而動怒[21],他後來抓住“設國家主席”一事發難是另有權謀上的考慮。
其次,當時黨內高層除了毛澤東本人外,都認為國家主席一職只能由毛澤東擔任。“設國家主席”一議既非林彪首倡,也非林彪獨撐。“九屆二中全會”前夕,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討論此事時,只有毛澤東主張不設國家主席,而主張設國家主席的卻有4票(周恩來、康生、陳伯達、林彪)。絕大多數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也都讚成設國家主席。硬把“設國家主席”一議說成是林彪個人的陰謀,並無根據。在“九屆二中全會”上公開提出如果毛澤東不當國家主席就由林彪當國家主席的,只有一人,即江青集團的“顧問”康生。但毛澤東卻從未因此而批評康生。
再次,指稱林彪讚成設國家主席就是想當國家主席,要“搶班奪權”,更無道理。周恩來也讚成此議,而且具備擔任這一職位的黨內資歷,為什麽對他卻不提出相同的指責?說林彪想當國家主席,其實毫無根據,而證明林彪不願當國家主席、甚至不願當“接班人”的根據卻有不少。
林彪死亡後,中央文件說林彪把“設國家主席”作為反革命政變的綱領,完全是無稽之談。在這個問題上,暴露出來的只是毛澤東的一塊心病。
三、毛澤東的“心病”:林彪地位上升
高文謙在《晚年周恩來》中指出:“毛澤東並沒有真想把權交給林彪,選擇林彪作為接班人,不過是為了打倒劉少奇的權宜之計。九大後,林彪在政治上羽翼豐滿,尾大不掉,成為毛的一塊心病[22]。”
林彪的“接班人”本來就是毛一手安排並強迫林彪接受的。“文革”中讓軍隊“支左”、介入地方政治鬥爭,並由軍隊幹部主持各地、各單位工作,使“一元化領導”的各級革命委員會幾乎全由軍人所把持,這也是毛澤東的獨創。之所以在“九大”前出現林彪地位迅速上升的局面,完全是毛澤東自己一手造成的。據《晚年周恩來》一書介紹:“林彪……非但基本上掌握了軍隊的局面,軍委辦事組幾乎是他清一色的人馬;而且由於當時各省、市和中央各部委的第一把手多半是奉命支左的軍隊幹部而在政治上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儼然成為左右政局的一大勢力[23]。”《劍橋中華人民共和國史》“文化大革命”部分也有相同的看法和分析。
盡管林彪地位的迅速上升是毛澤東自己造成的,可是一旦毛覺得林彪似乎有“羽翼豐滿、尾大不掉”之勢,他又感到揣揣不安。習慣於大權獨攬的毛澤東最擔心的就是“大權旁落”。當年,劉少奇是他親自選定的“接班人”,他甚至親自推薦並動員全黨擁護劉擔任國家主席;可是,一旦他認為劉少奇對他的最高權力構成了威脅,自己的“大權旁落”了,“接班人”在他眼中就變成了“睡在身邊的赫魯曉夫”,便要被拉下馬來而且不得好死。“九大”召開前,劉少奇的“資產階級司令部”才剛剛被“摧毀”,毛澤東又一次為“大權旁落”擔憂起來。他一貫信奉“槍桿子里面出政權”,林彪這個“接班人”是軍人出身,“九大”會場上滿眼都是軍人,蘇聯當時也抨擊中國是“軍事官僚專政”。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毛澤東口頭上稱“九大”是“團結的大會、勝利的大會”,心中想的卻是如何對付“羽翼豐滿、尾大不掉”的新任“接班人”林彪。毛後來在南巡中就說:“現在我要抓軍隊的事。有人說軍隊是我締造的,但不能指揮[24]。”其實誰也沒有那樣說過,“有人說”只是毛的一個借口而已,而且軍權從來就被他抓得牢牢的。但他一旦起了疑心,就“疑心生暗鬼”了。
毛澤東在“九屆二中全會”後南巡時,反覆談到林彪等人在“九屆二中全會”上的“綱領就是‘天才’和要當主席”[25]。林彪死後公開傳達的中央文件中,這個“要當主席”卻被改換成了“設國家主席”,可能因為實在找不到林彪“要當主席”的證據,只好拿“設國家主席”一事代替。毛澤東真正不能容忍的,並不是“設國家主席”而是他疑心有人“要當主席”。對於自比秦始皇的毛澤東來說,臥榻之側,豈容他人酣睡?毛懷疑誰動了“要當主席”的念頭,誰就是“另立中心、另拉山頭、另設司令部”,誰就成為毛的打擊對象。
其實,毛澤東指責林彪要“篡黨奪權”,只不過是毛個人的疑心而已。林彪長期受著疾病的折磨,連“飲食男女,人之大欲”都沒有了,實際上很少過問他分管的事務。據“林辦”秘書張雲生回憶:“我在林彪身邊工作了4年多,因為要‘講文件’,差不多天天都能見他一面,所以可以說,我對‘文革’中的林彪並不缺乏了解。然而我親眼看到的林彪,在‘文革’動亂中要麽是遇事不表態,要麽講些‘絕’話,要麽就是對他份內之責‘大撒手’。”以軍委辦事組為例:“林彪受毛澤東委托主持軍委日常工作,實際上,他參加主持‘日常’軍委工作的記錄屈指可數。特別是‘文化大革命’開始以後,他把軍委的‘日常’工作委托給了軍委秘書長葉劍英。葉帥‘靠邊站’後,軍內上層一時群龍無首,虧得有個以楊成武、吳法憲為正副組長的‘軍委辦事組’照應‘日常’軍務,林彪則對他們的活動很少過問。‘軍委辦事組’改組後,黃永勝取代了楊成武。這個以林彪的‘老部下’組成的清一色‘辦事’班子,叫人一看就感到有‘搞山頭’之嫌。但那是毛主席欽定的,林又是毛可以信賴的‘接班人’,因此這個‘清一色’倒可成為抵擋一切‘覆辟’夢想的一道屏障。林彪在名義上是‘副統帥’,實際上卻是靠‘抓兩頭’:上頭靠毛主席掌舵,下頭靠有個可以辦事的工作班子擋擋軍內日常事務。”“軍委辦事組自1967年夏成立,到1968年3月改組,再到‘九大’後正式成形,直到1970年10月我調離‘林辦’,我沒見到一次林彪接見軍委辦事組的全體成員,沒有聽到他對軍委辦事組的全面工作給予一次像樣的指示。我甚至認為,不管是楊成武或黃永勝領銜的軍委辦事組,他們在什麽地方‘辦事’又怎樣‘辦事’,林彪從不過問。”“從1967年到1970年,林彪在住地毛家灣的會客廳只召見軍委辦事組的黃、吳、李、邱四員大將一次,談的僅僅是怕蘇聯趁我國慶對北京實施突然襲擊的事,而且只有20多分鐘。”“黃永勝任軍委辦事組組長和總參謀長前後,林彪只見他兩次。”“吳法憲可算林彪的親信,但自從軍委辦事組改組後,林彪在住地從未單獨接見過他。”“……林彪與李作鵬並無‘私交’。我在‘林辦’任職四年,只是在1966年9月海軍內部出現紛爭,林彪偏向了‘高舉’、‘突出’、‘有幹勁’的李(作鵬)、王(宏坤)、張(秀川),因而在大會堂接見過一次李作鵬夫婦。從那以後,林彪與李作鵬再無單獨接觸。”“邱會作在‘文革’期間從沒得到單獨面見林彪的機會。”“又有人說,林彪控制‘軍委辦事組’,是通過他的老婆葉群……依我看,這話只說對了一半。葉群做壞事,林彪確實有責任。但葉群打著林彪的招牌,在外邊胡作非為,林彪並不全部知情。他從葉群嘴里聽到一些,又是經葉群用花言巧語偽裝了的。‘林辦’的工作人員直接受葉群控制,眼見處於病態的林彪受葉群擺布,但無能為力。”“事實上,葉群雖為‘軍委辦事組’成員,但她幾乎從不參加‘軍委辦事組’的會議。‘軍委辦事組’的工作出了成績有她一份,出了是非她不承擔任何責任。‘軍委辦事組’天天忙於處理的‘三支兩軍’工作、部隊戰備訓練以及人事調整等問題,葉群從不參與正式討論研究[26]。”
林彪在1968年10月26日召開的“八屆十二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所作報告中也承認:“……整個兩年多的工作,主要是毛主席領導的,具體執行主要是中央文革,特別起作用的是江青同志、總理、伯達同志、康生同志以及中央文革其他同志。而我呢,老實講,就是沒有做多少事。我也並不是故意偷懶,就是身體不好,不能夠做多少事情。所以實際情況了解的不多,工作也做得不多[27]。”即便如此,毛澤東仍然懷疑林彪要“篡黨奪權”,如此則林彪在劫難逃了。
四、林彪是如何被逼上絕路的?
毛澤東是個權謀大師,在送林彪坐上“接班人”高位之時,就已經決定盡快把林彪從“接班人”的位置上拉下馬來。熟讀古籍的毛很善於運用古代帝王的欲擒故縱手法:在他準備對林彪“開刀”之前,卻當面向林彪許諾,聲稱自己準備兩年後交班給林彪[28]。這樣的把戲毛澤東以前也多次玩過。1965年毛澤東部署批判歷史劇《海瑞罷官》,這場批判將置彭德懷於死地,在姚文元的“評新編歷史劇‘海瑞罷官’”公開發表之前,毛澤東居然還當面寬慰彭德懷,甚至說出“也許真理在你那邊”這樣的話[29]。“文化大革命”初期,毛澤東制訂的打倒劉少奇的“戰略部署”已全面展開,“炮打司令部”的號召傳遍全國,可是1966年9月14日毛澤東還在劉少奇的檢討書上批示:“少奇同志:基本上寫得很好,很嚴肅。特別後半段更好。”10月25日毛又在中央工作會議上說:“誰人要打倒你們呀?我是不要打倒你們的[30]。”林彪對毛澤東的故伎重施自然有數,但林彪既不象彭德懷那樣據理力爭,也不象劉少奇那樣認真檢討,而是采取他獨具特色的對策:一頂二拖。於是,毛澤東為了達到打倒林彪的目的,只得想方設法“引蛇出洞”、“轟蛇出洞”,展開了一系列“把林彪逼上絕路”的部署。
(一)控制中央組織、宣傳大權
1970年11月6日,經毛澤東批準,中共中央下發了《關於成立中央組織宣傳組的決定》。它指出:“為了黨在目前進行的組織宣傳工作,實施統一管理,中央決定在中央政治局領導下,設立中央組織宣傳組。中央組織宣傳組設組長一人,由康生擔任。設組員若幹人,由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紀登奎、李德生同志擔任。中央組織宣傳組管轄中央組織部、中央黨校、人民日報、紅旗雜志、新華總社、中央廣播事業局、光明日報、中央編譯局的工作,以及中央劃歸該組管轄單位的工作[31]。”無疑,這個決定是毛澤東個人作出的,也只有他才能作出。目的就是為了把大權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同時削弱和鉗制林彪。什麽“在中央政治局領導下”,其實就像“中央文革小組”一樣,還是在毛澤東一人的領導和控制之下。
這個“中央組織宣傳組”名義上的組長是康生,但康生其實自“九屆二中全會”後就稱病不起,不再工作。該組組員李德生此時身兼中央軍委委員、軍委辦事組成員、總政治部主任、安徽省革命委員會主任等重要職務,此後不久(1971年初)又擔任中共安徽省委第一書記,兼任北京軍區司令員、軍區黨委第一書記(李的這種職務安排也是毛澤東的一大“創造”),因此他在“中央組織宣傳組”純屬掛名。實際上中央組織和宣傳大權落入江青、張春橋、姚文元手中。中共中央明令把中央的組織宣傳大權交給幾個人,這是中共黨史上“史無前例”、絕無僅有的一件大事。“九大”後沒有“中央文革小組”了,新成立的這個“中央組織宣傳組”實際上就是“中央文革小組”的“借屍還魂”,而且權力更大了。江青等人憑借這一大權,做了許多壞事。
(二)“大批判開路”
1970年11月16日,中共中央下發了“關於傳達陳伯達反黨問題的通知”,掀起了全國性的“批陳整風”運動,主要批判“階級鬥爭熄滅論”、“唯生產力論”、“唯心主義先驗論”。批“階級鬥爭熄滅論”是告訴國人,劉少奇“司令部”倒台之後階級鬥爭依然存在,新的“資產階級司令部”又出現了;批“唯生產力論”是針對陳伯達的“九大”政治報告草稿,以打消人們以為“九大”後會結束“文化大革命”進入經濟建設階段的念頭;批“唯心主義先驗論”則是批判曾得到“八屆十一中全會”確認的“天才論”。
毛澤東在黃永勝等人的檢討上批注了一段批判陳伯達的話:“陳伯達早期就是一個國民黨反共分子,混入黨內以後,又在1931年被捕叛變,成了特務,一貫跟隨王明、劉少奇反共,他的根本問題在此[32]。”毛澤東過去長期任用陳伯達作自己的政治秘書,並讓陳擔任為“文化大革命”立下汗馬功勞的“中央文革小組”組長。倘若陳伯達確實早就是一個“國民黨反共分子”,毛澤東卻一直重用他,豈不是故意幫助敵人在最高決策層埋藏“定時炸彈”?事實上,毛為陳伯達加的這些“罪名”,恐怕毛自己也不見得相信,他只不過是為了整垮政敵而不擇手段地給昔日的親信陳伯達羅列“罪名”而已。
這一系列批判表面上針對的是陳伯達,實際上都是針對林彪的。這是毛慣用的“大批判開路”策略。在打倒前一個“接班人”劉少奇之前,毛澤東就在全國開展了對“三家村”、對前北京市委和中宣部、文化部的“大批判”運動。這次的“批陳整風”運動實質上就是為打擊林彪而制造輿論。在1971年4月15日至29日召開的中央“批陳整風匯報會議”上,對陳伯達“反黨罪行”的批判終於擴大成了對“中央軍委辦事組”黃永勝、吳法憲、葉群、李作鵬、邱會作5人“政治上的方向、路線錯誤”和“組織上的宗派主義錯誤”的批判。這5人都是林彪倚重的軍方主要領導人,此時“批陳整風”運動真正的矛頭所向就十分明顯了。
1970年12月18日,毛澤東會見美國記者埃德加·斯諾,在談話中批判了林彪頌揚毛的“四個偉大”的說法,也就等於不點名地批判了林彪。經毛澤東批準,“毛主席會見斯諾的談話”以“中共中央文件(中發[1970]39號)”的形式下發全黨。毛藉此向全黨暗示,自己對林彪的態度變了(該文件特別注明:已經毛主席審閱)。“文革”初期毛澤東心安理得地接受“四個偉大”的頌揚,唯恐“個人迷信”之風不烈,如今又改口說“四個偉大”討嫌,實在是翻手為雲、覆手為雨,是黑是白全由他說了算。
1971年2月18日,周恩來將外交部編印的《外事活動簡報》“古巴駐華臨時代辦加西亞訪問外地的幾點反映”送毛澤東閱。該簡報的第(四)條提到,加西亞在井岡山參觀時對講解員閉口不談南昌起義和朱德率部上井岡山這兩段史實提出意見,認為這樣講外國人不容易理解。毛澤東批示:“第(四)條說得對,應對南昌起義和兩軍會合作正確解說[33]。”就在一年多以前的“九大”上,周恩來在大會重點發言中公開宣稱:“林彪同志是南昌起義失敗後率領一部分起義部隊走上井岡山,接受毛主席領導的一位光榮代表[34]。”當時周恩來的這個發言貶低朱德、吹捧林彪,明顯歪曲史實,嚇得林彪趕緊打斷周恩來的話:我林彪沒什麽,一切都是毛主席,我如果跟著賀龍、朱德早就完了,沒有今天。為了表示自己對毛的誠惶誠恐,林彪還當場哭了起來[35]。“九大”上周恩來發表歪曲史實、吹捧林彪的講話,當時毛澤東的態度是對周恩來的講話報以熱烈鼓掌。到了1971年春,毛認為打倒林彪的時機快來了,於是又一反過去的態度,假惺惺地要求調整“文革”以來貶低朱德的官方說法,“作正確解說”。
(三)削弱林彪的軍事指揮權
為了打擊林彪,毛澤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削弱林彪的軍事指揮權。毛後來自鳴得意地說:“廬山會議以後,我采取了三項辦法:一個是甩石頭,一個是摻沙子,一個是挖墻角。批了陳伯達搞的那個騙了不少人的材料,批發了三十八軍的報告和濟南軍區反驕破滿的報告,還有軍委開了那麽長的座談會,根本不批陳,我在一個文件上加了批語。我的辦法,就是拿到這些石頭,加上批語,讓大家討論,這是甩石頭。土太板結了就不透氣,摻一點沙子就透氣了。軍委辦事組摻的人還不夠,還要增加一些人。這是摻沙子。改組北京軍區,這叫挖墻角[36]。”
所謂的“甩石頭”是要打擊林彪等人的威信,把他們“搞臭”;“摻沙子”一事表明,毛澤東完全不信任軍委辦事組,說“土太板結了”,就如同當年說北京市委“針插不進水潑不進”一樣;“挖墻角”(又作“挖墻腳”)則更是無中生地有把北京軍區看成了林彪的“墻角”和“林陳反黨集團經營多年的那個山頭主義的窩子”[37]。毛澤東最擔心的是首都北京發生政變,因此對北京軍區最不放心,要設法“換馬”。當時北京軍區的第一政委是李雪峰,北京軍區司令員是鄭維山。由於毛對此二人有所猜忌,就故意把由李雪峰、鄭維山主持的“九屆二中全會”華北組會議的簡報欽定為“反革命的”,然後以此為借口改組北京軍區,使李雪峰、鄭維山二人遭受長期迫害。
(四)“敲山震虎”,逼林彪認罪
毛除了用了這“三板斧”之外,還通過對黃永勝、吳法憲、葉群、李作鵬、邱會作等人檢討的批示,“敲山震虎”,刺激林彪,逼林彪認罪。“九屆二中全會”後,黃、吳、葉、李、邱都被迫寫了書面檢討,毛澤東在這些檢討上作了批示並將批示下發黨內,其中一些語句廣為人知。例如,毛對吳法憲檢討的批示是:“由幾個人發難,企圖欺騙200多個中央委員,有黨以來,沒有見過,”“中央委員會有嚴重的鬥爭[38]。”毛對葉群檢討的批示是:“愛吹不愛批,愛聽小道消息,經不起風浪,”“九大勝利,當上了中央委員,不得了了,要上天了,把九大路線拋到九霄雲外,反九大的陳伯達路線在一些同志中占了上風了[39]。”再如對劉子厚(時任河北省革委會主任、中共河北省委第一書記,“文化大革命”前的河北省省長)所作檢查的批示是:“上了陳伯達的賊船,年深日久,雖有廬山半年的時間,經過各種批判會議,到3月19日才講出幾句真話,真是上賊船容易下賊船難。人一輸了理(就是走錯了路線),就怕揭,廬山上那種猖狂進攻的勇氣,不知跑到哪里去了[40]。”此批示前邊還有意味深長的一句話:“此件留待軍委辦事組各同志一閱[41]。”
從這些批示中可以看出,毛用的是諷刺挖苦、“上綱上線”、“揪住不放”等手法,對黃、吳、葉、李、邱等人的態度甚至比“文革”初期對劉少奇、鄧小平的態度還要嚴厲,堪稱“史無前例”。而與此同時,毛澤東對在“九屆二中全會”上發表了與黃、吳、葉、李、邱相同觀點的汪東興檢討的態度卻迥然不同,毛信任依賴汪東興,對汪的言行就“輕輕放下”了。
林彪個性強,自尊心重,對毛澤東又很了解,他很清楚毛澤東的指責無非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對這種莫名其妙的罪名,他即便主動承認也未必有好下場。當年的國防部長彭德懷、國家主席劉少奇不都是勉強承認了毛澤東強加的“罪名”並且一再檢討,最後仍然死於非命嗎?不過,據林彪的秘書李文普回憶,“九屆二中全會”以後林彪曾讓新調來的秘書王煥禮代寫過檢查[42],內容不詳,毛澤東是否就此作過批示也不得而知。這個檢查顯然是毛、林二人都沒有當真的。1971年2月20日,中央軍委辦事組向毛澤東報送學習討論其關於批陳整風“重點在批陳”指示的情況報告,毛澤東作了措辭嚴厲的批示,並且破天荒地將此件只批給“周、康閱後,退軍委”[43],而不是象以往那樣照例批給林彪。這顯然也是在刺激林彪,逼林彪認罪。
(五)拒絕與林彪見面、不給轉圜的余地
整人時拒絕與被整者面談,不聽申訴,不聽解釋,強調“只有低頭認罪才是你的唯一出路”,這是毛澤東的一貫手段。“文革”前毛澤東整總參謀長羅瑞卿時,羅瑞卿以為其中有誤會,想與毛澤東、林彪見面,把事情說清楚,被周恩來堅決阻止[44]。羅瑞卿有口難辯,在“墻倒眾人推”的形勢下被逼得含恨跳樓,自殺未遂。毛澤東對林彪還是用的這一套,然而毛是不會承認這一點的。相反,毛在“九·一三”事件發生後說:“對林還是要保……他們不找我,我去找他們。”這分明是撒謊。
據李文普回憶:“九屆二中全會”以後,林彪曾要求面見毛澤東,談一談,但毛澤東長時間不作答覆。林彪個性很強,從不服軟,兩人之間的關系發生了急劇的變化。林彪此後不願住在北京,經常住在蘇州、北戴河[45]。另據官偉勳轉述一位“林辦”秘書的回憶:林彪找毛澤東很多次,“就是見不上。後來沒辦法才找江青,他最討厭江青,但又沒辦法,因為想通過江青去見毛主席,”就在這時江青讓林彪去照相,“林為了見毛主席趕緊去,走得急,臉都沒刮,到了釣魚台,現借江青秘書的刮臉刀刮了刮,照片拍了,但還是沒見上毛主席[46]。”
(六)南巡“打招呼”、宣布“逐林令”
毛澤東習慣於以“打招呼”來強行統一思想。所謂的“打招呼”就是非正式地頒布“最高指示”,全黨與全軍幹部只許恭聽,不“允許發表不同意見”,更不“允許發表反對意見”,對毛的意見誰想不通,必須趕緊“轉彎子”。毛澤東這一次為了打倒林彪,事先不開中央會議,不發中央文件,幹脆拋開中央領導集體,憑著他個人的“絕對權威”,於1971年夏南巡“打招呼”。
此次南巡後共28天,在途中毛約見各地軍政大員,講話13次。講話中充滿了給林彪“上綱上線”、“定性定罪”的話:“有人看到我年紀老了,快要上天了,他們急於想當主席,要分裂黨,急於奪權”;“這次廬山會議,是兩個司令部的鬥爭”;“我看他們的地下活動、突然襲擊是有組織、有計劃、有綱領的。綱領就是‘天才’和要當主席,就是推翻二中全會的議程和九大路線”;“林彪那個講話,沒有同我商量,也沒有給我看”;“犯了大的原則的錯誤,犯了路線方向錯誤,改也難”;“廬山這件事,還沒有完,還不徹底,還沒有總結[47]。”
毛澤東在南巡講話中一再誣指林彪等人在廬山會議上搞“反革命政變”的綱領之一是“要當主席”[48]。然而,因為說林彪“要當主席”毫無事實依據,太“莫須有”了,所以“九·一三”事件之後,當毛澤東審定並批準中央公布的此前他的南巡講話時,又自行把當時講話中對林彪“要當主席”的指控改成了林彪欲“設國家主席”。毛澤東的蠻橫無理、任意誣陷、信口捏造,由此可見一斑。
這次南巡講話是毛澤東欲打倒林彪的宣言書、挑戰書、逐客令(逐林令)。當時的海軍政委李作鵬聽到毛的南巡講話後,把它概括為3點:廬山的問題沒有完;上綱比以前更高;矛頭指向首長(林彪)。他的概括一點也沒有錯,林彪當然可以看得更清楚。毛澤東不在中央高層內部講,不對林彪當面講,黨中央的主席背著黨中央的副主席,背著中央,到下面去煽風點火,動員打倒他自己欽定的“接班人”、黨中央唯一的副主席。但毛同時又假惺惺地聲稱:“現在不要作結論,結論要由中央作”;“不要公開的去講這次廬山會議,因為中央還沒有作結論。……不要像我對你們說的這一套[49]。”如此作為的毛澤東居然還道貌岸然地提出了“三要三不要”(“要團結,不要分裂;要搞馬克思主義,不要搞修正主義;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陰謀詭計”)。究竟是誰在分裂黨內高層,誰在搞陰謀詭計,難道不是一目了然的嗎?
毛澤東把林彪逼到這一步,林彪已沒有任何轉圜的余地。彼時彼地,林彪還能怎麽辦?低頭認“罪”顯然是行不通的,彭德懷、劉少奇不是都低頭認“罪”了嗎?但他們的下場如何?何況此時的林彪不是1959年的彭德懷(那時的彭德懷比他年輕、身體也好),也不是1966年的劉少奇(劉少奇比他理論修養更高、政治鬥爭經驗更豐富),林彪身患重病,經不起“認罪”後必不可少的長期折磨,於是他不想“認罪”,只想“認命”,“反正活不多久了,死也死在這里。一是坐牢,二是從容就義[50]。”但葉群、林立果又不願意認命,於是就有了林彪被逼出逃的“九·一三”事件。
對“九·一三”事件的真相,已有一些文章指出了官方解釋中的很多破綻,為此提出了一系列疑問。1971年9月13日淩晨,當毛澤東、周恩來獲悉林彪夫婦準備乘坐256號專機離開北戴河之後,究竟做了些什麽事,至今仍然撲朔迷離。高文謙在《晚年周恩來》一書中提供了一個新疑點:林彪“在出逃途中還曾一度萌生了打退堂鼓的念頭”[51];在林豆豆告發之後,中央可以阻止林彪的出走而未“全力阻止林彪從北戴河出走”,可以阻攔256號專機起飛而“沒有人出來攔阻”……[52]。也許,逼林彪這樣出走本來就是毛的“戰略部署”。
林彪的出逃宣告了毛澤東所謂“團結、勝利的九大路線”的破產,宣告了“文化大革命”的破產,也是對毛澤東及其荒謬絕倫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說法的致命一擊。林彪的出逃與慘死異國他鄉,粉碎了毛澤東多年來精心編織的“以毛主席為首、林副主席為副的無產階級司令部”、“團結、勝利的九大路線”等神話,在億萬炎黃子孫的心中引發了一場空前的“大地震”,喚起了許多人的覺醒。可以說,256號專機墜機在蒙古溫都爾汗的爆炸聲,敲響了“文化大革命”和“毛主席革命路線”的喪鐘。
論毛澤東現象的文化心理和歷史成因
李劼
中國旅美學者
一、從陳獨秀到毛澤東:中國共產黨的領袖選擇
二、從“五四黨”到“山黨”:中共的文化心理嬗變
三、毛澤東的文化轉向:從曾國藩到洪秀全
四、承繼“五四”的光環和暴力革命的正義化
縱觀中國二十世紀的歷史,有許多謎語般的歷史課題有待於專家學者們沒完沒了地琢磨和猜謎。其中一個比較有趣的謎語也許是,為什麽是毛澤東而不是周恩來最終成為帝王般的領袖?且不說周恩來與毛澤東的資歷相當,即便是手腕、心機、個人魅力等等許多成為領袖的個人條件,都不下於毛澤東。尤其是在人緣和人脈上、在早年所據的領導地位上,周恩來還遠遠地優先於毛澤東,但周恩來最後卻俯首貼耳地臣服在毛澤東的“帝王”寶座之下。
周恩來事實上也曾經當過中共的領袖。當他帶著共產國際首腦季米特洛夫的親筆介紹信回國之後,馬上平步青雲,年紀輕輕便擔任了黃埔軍校的教導主任。在蔣介石“清黨分共”之後,周恩來更是一躍而成為當年中共最為核心的領袖人物。他在上海和南昌先後二度指揮城市暴動,卻屢戰屢敗,最後在遵義會議上心甘情願地讓賢,開始了他長達幾十年的向毛澤東俯首稱臣的政治生涯。可以說,周恩來的稱臣,對於毛澤東的逐步“稱王”、“稱帝”乃是關鍵性的歷史轉折。熟悉中共黨史的人都知道,當時的周恩來在黨內軍內握有過半實力,他的轉向對於確立毛澤東的領袖地位至關重要。人們盡可以對周毛之間的最高權力轉讓作出各種各樣的解釋,比如當時周恩來為情勢所迫,或者是毛澤東在私下里做了許多小動作的結果,如此等等。但筆者以為,周恩來之所以心甘情願地接受和忍受了那樣的定位,可以用其內心深處的集體無意識來解釋。從這個角度既可以解讀毛澤東和周恩來關系的秘密所在,也可以解讀整個中國共產黨和相應的這段中國歷史的許多關鍵問題。
一、從陳獨秀到毛澤東:中國共產黨的領袖選擇
雖然中共以馬列主義為意識形態外衣,但在其集體無意識里,真正左右毛澤東、周恩來乃至整個黨的其實恰恰是他們所反對和批判的中國傳統文化和因襲心理。在中共的集體無意識里,馬克思的學說與洪秀全當年的拜上帝教其實並沒有多大的異同,都不過是用來打江山的一種符號性的說法罷了。而毛澤東的最大成功就是用現代白話漢語將馬列主義學說神不知鬼不覺地轉換成了一套現代“三國”和“水滸”話語。毛澤東正是用他的這套話語先征服了他的黨,然後率領著這個黨征服了被《三國演義》和《水滸傳》熏陶得渾渾噩噩的中國民眾。
以馬列主義為教義的中國共產黨其實並不脫胎於馬列主義,而是興起於“五四”新文化運動。馬克思的學說經由蘇聯傳入中國,當列寧把馬克思主義變成列寧主義時,馬克思早年那種自由主義精神已經被列寧的政黨和專政理論完全揮發掉了,因此蘇聯人教給中國人的與其說是馬克思主義,不如說是列寧主義。而且,被蘇聯人最早教會列寧主義教旨的中國人還不是中共黨人,而是那個江湖幫會出身的造反者孫中山。孫中山對列寧主義的服膺體現在他後來對三民主義作出的聯俄聯共扶助工農的解釋里,也落實在他遵循蘇聯方式的一統天下的種種努力上。孫中山在逆境中到處求助,最後找到了蘇聯人,此後他全然唯蘇聯顧問是從,從建黨到建軍校,一切都照搬蘇聯模式。孫中山的國民黨和後來毛澤東的共產黨因此在許多地方頗為相似。因此毛澤東稱孫中山為革命的先行者。
中共起步時以陳獨秀為領袖,那時的黨不僅與後來毛澤東的黨不同,而且與孫中山那種江湖幫會式的革命黨也並非同類。陳獨秀的共產黨乃是“五四”新文化運動的歷史結果。以《新青年》為陣地、以北大為背景的陳獨秀乃是整個新文化運動的靈魂人物,他締造的早期中共脫胎於一場劃時代的文化啟蒙運動,與共產主義的教義並無多大關系,而是中國文化歷史自身發展的一個邏輯結果。正因為如此,陳獨秀並不全然認同蘇聯人的種種主張,尤其不認同列寧主義的革命方式。在陳獨秀背後站立著的歷史身影既不是馬克思也不是列寧更不是斯大林,而是從漢末黨錮到明末東林黨人,再到戊戍變法諸君,再到清末明初的革命志士,最後到包括早期中共黨人在內的中國知識分子精英。不管陳獨秀在倡言白話文時如何激進偏激,但他對草莽氣十足的暴力革命卻始終持保留態度。他是個既獨立不羈但內心深處又只認書生文化傳統而不喜流氓文化的中國知識分子。這樣的知識分子激進起來頗有當年陳蕃李膺式的大刀闊斧,但溫和起來卻在骨子里依然還是個中國式的紳士,很容易認同伯恩斯坦那樣的理論主張,傾向於把共產黨建設成為一個議會黨,以合法的議會方式,而不是以暴力革命方式,作為黨的宗旨。陳獨秀的這種文化立場與蘇聯顧問尤其共產國際的首腦們顯然相當不協調。蘇聯人需要的是像孫中山那樣沒有自己的文化立場、但有著切實的利益需求的江湖合作者,而不是像陳獨秀這類文化領袖出身的政治夥伴。換言之,蘇聯人只要求中共跟著他們的指揮棒轉,並不需要中國的共產主義者有自己的頭腦和思想。但陳獨秀恰好是一個有自己的頭腦、自己的思想之領袖人物,而且其思想與蘇共的列寧主義原則尤其是斯大林的專制人格又那麽的不相容,因此他被蘇聯人想方設法地排擠和清洗乃是勢在必然。
陳獨秀的出局使中共完全被共產國際所控制,幾乎是共產國際叫做什麽,他們就乖乖地做什麽。比如叫他們搞城市暴動,哪怕條件不成熟,他們也得照辦。而這期間最忠實的執行者,就是周恩來。周恩來雖然從沒身居總書記的要職,但他是當時中共實際上的核心人物。中共的黨史編造者們把後來歷次的所謂路線錯誤歸咎於瞿秋白、李立三諸君,殊不知,其真正的執行者卻是周恩來。與陳獨秀相比,周恩來除了執行來自蘇聯來自共產國際的指令,沒有任何自己的思考和主張。可以說,在從陳獨秀到毛澤東的領袖轉換過程中,中共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是個沒有靈魂、沒有頭腦的政黨。無數的革命青年為此拋頭顱灑熱血,說是死得其所,但也實在是死得太稀里糊塗了一些。這其中的辛酸,周恩來應該最為清楚。假如沒有後來的種種轉折,沒有後來毛澤東的入主,中共被蘇聯人和共產國際葬送掉,是完全可能的。蔣介石的屠殺非但沒有削弱中共,反而使之獲得了道義上的優勢,使他們為之奮鬥的那個夢想經由血的祭奠而顯得更加真實動人,更加有魅力。可是蘇聯人和共產國際出於自身利益需要的瞎指揮,卻把中共一步一步地送入了有類於當年太平天國造反領袖石達開那樣的絕境。
一次次的失敗,無數同志的鮮血,使周恩來即便意識不到中共急需一個靈魂人物,也已經發現一味地跟著別人指揮棒瞎轉的危險性了。雖然毅然拋棄共產國際特使轉而確立毛澤東的領導地位,乃是幾位當時的中共核心人物在激烈的爭吵之後作出的決定,但周恩來的轉向起了相當重要的作用。周恩來的最後投向毛澤東使中共完成了從陳獨秀到毛澤東的歷史性轉折,使中共也使後來的中國之歷史行程基本定局。那時的毛澤東早已不是當年向陳獨秀高喊“陳君萬歲”的熱血青年,在毛澤東身後站著的歷史身影已經不是歷代士林精英,而是秦皇漢武、唐宗宋祖,是朱元璋、李自成、洪秀全。
毛澤東後來的成功當然有許多歷史原因。1964年7月10日,毛澤東接見日本社會黨人士佐佐木更三、黑田壽男等人時說:“我曾經跟日本朋友談過。他們說,很對不起,日本皇軍侵略了中國。我說,不!沒有你們皇軍侵略大半個中國,......中國共產黨就奪不了政權!”毛這次講了實話,正是日本法西斯的入侵使毛澤東及其潰不成軍的紅軍絕地逢生,為中共的存活創造了絕妙的轉機。然而,毛澤東的成功無疑與他的個人特質和中國的歷史文化背景也有著密切關系。就個人的秉賦和才能而言,毛澤東的雄才大略在中共黨內是無出其右的。此前不少中共的領袖(包括周恩來在內)不知道自己究竟在做什麽,而毛澤東卻不同,他始終保持著一種宏觀視野和戰略眼光。在那個中共最沒有頭腦的年代里,恰好唯獨毛澤東的頭腦最為清楚。從他當時寫下的一系列文章中,人們不難發現他的這種過人之處。盡管毛澤東對形勢的估計也並不是完全準確的,但重要的是,他對形勢從來沒有失去過自己的分析和判斷。這就好比一個優秀的棋手,不能保證其每一著都十全十美,但至少他從來不曾喪失過對全局的了然於胸。毛的這種能力不僅在中共黨內無與倫比,更是為當年諸如孫中山之類的江湖革命家難以望其項背。
毛澤東的成功還在於他的話語能力。毛的白話文章,就連白話文的創始人胡適讀了都佩服不已,認定白話文寫作,數毛澤東首屈一指。假如毛僅僅具有宏觀把握的能力而沒有生動形像的話語表達,本事再大,也難以被人所認識、被黨內群雄所接受。但他的文章寫得實在太生動太形像了,真正可謂為中國民眾喜聞樂見;而且那種強詞奪理的本事和功夫,也是令人嘆為觀止。其文章所言,即便不是真理,也很有真理的氣勢,很有真理的那種煞有介事模樣。江湖幫會出身的孫中山從來不敢公開承認自己的草莽背景,更不敢把江湖原則寫成冠冕堂皇的文章。但毛澤東卻毫不諱言地公開聲稱:“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這是革命的首要問題”。幫會原則經由毛澤東一說,變成了革命的首要問題。
然而,毛澤東的這種宏觀能力和話語能力,還不是毛澤東走上歷史舞台的最為根本的深層原因,而只是其表層的政治文化原因。毛澤東的崛起,更為重要的人文原因在於命運意義上的、經由精英人物的選擇、從而在整個民族文化心理的深層結構上所獲得的一致認同。由於歷史的表層結構總是將其深層原因掩埋得嚴嚴實實,從而使人們往往把目光停留在種種偶然性上,忽視了國民文化心理下意識的歷史認同。如果說政治文化原因是意識層面上的歷史選擇,那麽文化心理原因則是民族集體無意識層面上的歷史效應。像毛澤東這樣的對歷史文化在空間和時間上都有著一定的覆蓋效應的歷史人物,其出現不管具有多少偶然性,背後總也有其所屬的民族在集體無意識上的不知不覺的認同悄悄地起了作用的。
毛澤東的走上神壇,最根本的原因在於中國民眾包括中共大小領袖們在內的內心認同。這種認同與其說是理性的選擇,不如說更是下意識的頂禮膜拜。就像當年中共建黨時黨內一致推舉象征著“五四”新文化運動的陳獨秀為總書記一樣,後來在遵義會議上,中共領袖們都不知不覺地把希望寄托在了毛澤東身上,而絕對不可能再把陳獨秀那樣的書生找來做領袖。當初推舉陳獨秀是因為大家一致認為他們需要一個文化領袖;而此刻選擇毛澤東乃是他們下意識里強烈地意識到,只有毛澤東才能擔當中共這個業已落草為寇的“井岡山黨”的山大王。此時此刻,中共的政治文化舞台,經由從北京大學的《新青年》搬到黃埔軍校、再從黃埔軍校擴展到農村里的農民運動和城市里的工人罷工、最後經由一場場的暴動,已經在崇山峻嶺里找到了歸宿,落草為生。與此相應,他們心目中的英雄人物,也從漢末黨錮的陳蕃李膺或者明末的東林黨人、戊戍變法的七君子、清末民初的徐錫麟、秋瑾,甚至從毛澤東早年傾心的曾國藩之輩,變成了陳勝吳廣式的草莽,以及這類草莽一旦成事馬上就翻臉演變成帝王的朱元璋、洪秀全。很難說這究竟是中共的歷史悲劇,還是其必然的邏輯結果,但歷史確實這麽發生,這麽被譜寫了。
由於大家一直說著現代白話文的馬列主義,誰也沒有意識到這一個歷史選擇背後的文化心理因素,誰也沒有意識到,毛澤東與其說是馬克思的信徒,不如說是秦始皇加朱元璋、或者《三國演義》加《水滸傳》的現代漢語版。但在下意識里,大家全都心照不宣,尤其是一些草莽氣十足的紅軍將領,更是把這樣的選擇看作是天經地義。說到底,中共黨內尤其是紅軍將領當中,有幾個人認真讀過馬克思的著作?有誰在內心深處真把馬克思的學說當回事?就像當年跟著洪秀全起義的太平天國將士,沒有人深究過天父天國是怎麽回事。從井岡山走向延安的中共及其紅軍,根本沒有功夫細想毛澤東跟馬克思之間的關系。要緊的是,毛澤東說的話,通俗明了,生動形像,沒人聽不懂。相比之下,馬克思說的剩余價值之類,與穿著草鞋在戰火中出生入死的弟兄們距離實在是太遠了。即便是當年的工人運動領袖們跑到礦上去啟蒙或者說煽動造反,也得從“工人”的漢字結構上著手,說什麽“工人”兩字加起來,就變成了一個“天”字雲雲。那些工運領袖再笨也不會去跟工人們講說馬克思的《資本論》。
從“五四”白話文運動中習得話語方式的毛澤東,最後征服他的同志們時,已悄悄地把白話文變成了毛式帝王話語。這種帝王話語以行雲流水、詭異多變的現代白話,把梁山好漢的談吐詮釋成了馬克思主義原理。諸如打家劫舍,叫做“打土豪、分田地”;打到京城去奪了皇帝老兒的鳥位,叫做“建立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由此也可以看出“五四”新文化運動的歷史局限,它僅僅在民眾並且主要是在知識分子的意識層面上作了一次啟蒙,卻並未深入到民眾的集體無意識里。相比於《三國演義》、《水滸傳》之類對中國民眾的影響,“五四”新文化運動在中國民眾的文化心理上只是劃了一道淺淺的印痕。
為什麽是毛澤東而不是周恩來成了帝王般的領袖?因為毛來自整個民族的集體無意識(雖然是其創傷而不是其始源),而周由於文化視野上的短淺和話語能力上的貧乏,最後只能扮演類似於諸葛亮在劉阿鬥面前扮演過的臣子角色。儒雅的周恩來比起天馬行空的毛澤東顯得很沒有文化。這與其說是周不懂文化,不如說周沒能像毛那樣深諳“五四”白話文和“五四”新文化運動的歷史文化要義。從來不以孔子儒教為然的毛澤東,堂而皇之地挾《水滸傳》之風,懷《三國演義》之技,以一手詭譎多變、翻雲覆雨的白話文,奪得了馬列主義的話語權力,從而成功地填補了在“孔家店”被打倒之後的中國文化歷史的空白。他那幾句興頭上的狂詩,“俱往矣,數風流人物,還看今朝”,並非空話,也不妄言。
二、從“五四黨”到“山黨”:中共的文化心理嬗變
應該說,毛澤東並不是從一開始就設想好自己的歷史角色、意識到自己的歷史使命的。毛早年是個非常理想主義的熱血青年,“五四”新文化的領袖們也許誰也不曾想到過,在他們那個時代最具文化歷史洞察力的人物竟然是一個長沙師範學校的畢業生。那些領袖人物可能不太明白文化的定義並不在書本里,而是在個體生命對於文化的領悟和對於歷史的洞悉。要說家世學歷之類的個人文化背景,胡適顯然遠高於陳獨秀。但要說個人之於文化和歷史的生命體驗、由此引發的激情、號召力等等,胡適比之於陳獨秀相差甚遠。假如白話文運動僅止於胡適四平八穩的“文學改良芻議”,而沒有陳獨秀的“文學革命論”,那麽這場語言上的變革就很可能局限在一小圈知識分子當中,難以成為轟轟烈烈地普及天下並且影響極為深遠的新文化運動。由個體生命體現出來的這種文化張力、文化能量,通常是歷史最富創造力的源泉。這樣的創造力賦予了早期中共空前的活力。盡管按照個體生命的文化能量來標畫的話,成為其文化座標歷史標志的只有二個人物,一是陳獨秀,一是毛澤東;但這二個人物的文化歷史能量,無論在時間還是空間上,都具有一般文化人所無以企及的覆蓋力。同時,也正是這二個人物,標志了中共的兩個完全不同的歷史階段,兩種完全不同的文化質地。
以馬列主義為教義的中共在其文化的具體建構上,經歷了兩次歷史性的文化心理構建。一次是以陳獨秀為標記的“五四”式塑造,一次是以毛澤東為主導的“占山為王”;先是以陳獨秀為領袖的“五四”黨,然後是以毛澤東為領袖的井岡山黨,或曰“山黨”。從“五四”發軔的早期中共對於共產主義學說顯然是相當陌生的。毛澤東後來在描述中國人尋找真理時說,“十月革命一聲炮響,給中國人送來了馬克思列寧主義”,那實在是又誇張,又膚淺。由暴力革命送來的主義只是一種激發因素,或者說一種導致革命狂熱的心理激素。真正在精神上推動早期中共黨人那麽奮不顧身、赴湯蹈火的,不是主義,而是流淌在中國知識分子血液里的中國文化最為始源的人文傳統。
這種人文傳統不見經傳,不見諸二十四史,更不可能在各種演義中讀到,而是蟄伏在《山海經》那樣的神話故事里。無論是誇父精神,是刑天氣概,還是精衛風采,或是女媧氣度,每一個人物,每一個故事,都展現出了中華民族最為本真的精神氣質。經史演義,全都是意識層面上的寫作,意識層面上的話語,唯有不知作者為何人的神話故事,才是整個民族集體無意識的生動顯示。從經史演義中至多只能讀出歷史,並且還是為勝利者所寫;唯有在《山海經》那樣的神話里,人們才能讀出整個民族的靈魂。就像經典的文學作品那樣,神話乃是民族之夢,並且比任何文學作品還要本真。由於神話的這種集體無意識性質,任何意識形態,任何權力話語和話語權力,都無法覆蓋之。當孔子配合當年建立了集權專制體制的周公,建立起了周-孔歷史話語和話語權力之後,其專制話語最無法覆蓋的就是諸如《山海經》那樣的神話故事及其人文傳統。不管儒家教義如何侵占人們的意識,甚至侵蝕或傷害到人們的無意識領域,制造出一種被斯賓格勒稱為偽型文化的歷史假像,它也不可能替代整個民族的集體無意識。正因如此,從集體無意識里爆發出來的文化能量,一次又一次地在中國歷史上蔚為大觀。漢末黨錮也罷,東林黨人也罷,戊戍諸君子也罷,清末民初革命志士也罷,早期共產黨人也罷,不管他們宣稱自己信奉的是什麽,骨子里所承繼的恰好就是《山海經》神話里的那種文化血統。在他們身上,人們總能看到誇父、刑天那樣的影子。在他們身上,人們一而再、再而三地體味到了中國文化的元氣,那種最為自由、最為陽剛、最富激情、最具生命創造力的始源精神。這是中國文化為何經久而不衰的根本原因。正是由於這樣的始源精神,而絕對不是因為孔孟之道及其儒家教義,中國文化才得以在漫漫的專制長夜里頑強地生存下來。相比於中國文化的這種始源性和本真性,孔儒不過是整個民族文化歷史上的一段插曲。
明白了“五四”文化運動和早期中國共產黨人在精神所承繼的這種文化血脈,就可以發現,以前的學術研究過多地集中在了意識層面上的探討,把大量的思考投入到分辨各種主義的異同上,卻忽略了在民族文化心理的集體無意識層面上所做的歷史文化分析,從而導致有關“五四”、有關中共等歷史話題難以在文化層面上展開。由於共同的文化血統,當年“五四”諸領袖人物之間在主義上的分歧,並不影響他們在擺脫因襲的孔儒傳統上的共識,也未影響他們對自由的共同渴望和齊心協力的追求。由意識和理性所制作的主義通常是面具,成為或者漂亮或者時髦的外衣,而從集體無意識中萌生出來的生命能量和文化精神則是一個民族的歷史文化的底蘊和血脈,才是文化創造和歷史生成的真正原動力。當然,這種意識層面上的主義和無意識層面上的內在精神,經常會形成同構性的反差,或者不同構的相似。陳獨秀和胡適信奉的是不同的主義,但他們在“五四”新文化運動中所扮演的角色卻具有同樣的文化指向。毛澤東和陳獨秀說起來所信奉的是同一個主義,但他們的文化底蘊卻大相徑庭。
毛澤東入主中共之後,把陳獨秀締造的“五四”式共產黨逐步改造成了梁山好漢黨、井岡山的毛式“山黨”。從表面上看,“山黨”信奉的主義和話語方式與“五四黨”並沒什麽不同,但在骨子里,在其文化心理層面上、在其集體無意識層面上,兩者已經迥然相異。毛式“山黨”的文化心理基礎,既不是來自陳獨秀那樣的中國士大夫精英傳統,更不是出自於《山海經》那樣的文化始源精神,而是來自於由《三國演義》和《水滸傳》之類演義小說所顯示出來的集體無意識創傷。這類小說大都在話本的基礎上形成,有著相當的聽眾和讀者。或者說,這類小說本身就是來自聽眾的心理需要。
從這類小說形成的年代、亦即宋、元、明三個朝代來看,不要說《山海經》那樣的神話早已成了遙遠而模糊的記憶,就連漢末黨錮精英的氣概、魏晉時代諸如嵇康那樣的風骨、《世說新語》里的人文風貌、盛唐邊塞詩中的豪邁激情,都已成為如煙的往事。一方面是北方遊牧民族一次比一次野蠻的入侵、征服和占領,一方面是越來越沈溺於日常世俗生活和兒女纏綿之情的風氣,二者形成十分古怪但又極其強烈的對照。從皇宮到村野,從廟堂到江湖,漢唐時期的陽剛之氣,已被宋明年代的陰柔之情所替代。男子漢大丈夫不是應該去當兵,而是理當去戀愛。“大江東去、浪淘盡千古風流人物”成了歷史的回聲,“楊柳岸、曉風殘月”才是從皇帝到書生共同追求的時尚。這種英雄氣息的衰退,一方面造成了世風以言情為主,顯得更具人性和人情味,一方面也導致越來越不願打仗的人們越來越傾向於鼓勵他人做英雄,鼓勵他人抵禦強敵,簡而言之,鼓勵他人去愛國去打仗[1]。愛國話語和愛國行為日漸分離,愛國最後成了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激情表演。這種啦啦隊式的愛國主義心理和愛國主義文學,又反過來使人變得越來越膽怯,越來越陰暗。再加上針對世俗風氣應運而生的宋明理學在話語權力和意識形態上的越來越專制和專橫,對人們造成沈重的心理壓抑,致使整個集體無意識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創傷。這種創傷通過一遍又一遍的說書和聽書,雙向交流,互相反饋,變成了一部又一部的演義小說,如岳飛故事、楊家將故事、封神榜故事、尤其是三國故事和水滸故事等。這些故事近乎病態的不斷講說和反覆聆聽,相當於長年累月的精神手淫和心理放縱,致使人們的精神越來越萎瑣,心理越來越病態。而這些演義小說一旦成形之後,又反過來一遍又一遍地塑造著整個民族尤其是二、三流的中國城鄉知識分子。《山海經》里女媧補天和精衛填海那樣的優美,在《三國演義》中全然被陰暗的心機和陰狠的權謀所取代。《山海經》傳統里的那種君子有所不為、君子有所必為、君子知其不可為而為之那樣的英雄氣度,全然被君子無所不為、無毒不丈夫之類的陰狠所取代。《三國演義》按照這樣的權力崇拜和無毒不丈夫的原則,塑造了曹操式的亂世奸雄。與歷史上的曹操全然不同的演義型“曹操”,集野心家陰謀家於一身,為了權力無所不用其極。過去《山海經》里的那種強健和強壯,到了《水滸傳》里變成了強橫和強暴。整個民族在精神和文化上的淪落和整個民族的集體無意識創傷互為因果,彼此惡性循環。
演義小說所張揚的痞子文化的核心乃是權力崇拜。這種權力崇拜以欲望為動因,以江山和美人為爭奪的目標,以為達到目的不擇手段為特征。與以住所有的草莽造反不同,毛澤東的造反借用了西方的共產主義理論,盜用了“五四”白話文的歷史成果,十分成功地整合出了一整套從演義小說里總結出來的流氓話語和痞子文化。演義小說里流露的陰暗心理以及建立在這種心理基礎上的流氓哲學和痞子文化,幾乎全都經由毛澤東的白話文演變成了以鬥爭哲學為核心的毛語文化。毛澤東將彌漫在演義小說里的那種建立在嫉妒之上的仇恨、因那種仇恨而產生的暴力以及包括覆仇、殺戮、搶劫等等在內的所有暴行,上升為他的階級鬥爭理論,公然聲稱“階級鬥爭,一些階級勝利了,一些階級被消滅了,這就是歷史”。
他把權力崇拜上升為其爭奪江山的三大法寶之一,即以“黨的領導”為名的領袖專制。所謂“黨的領導”是一個非常含糊的概念,既可解釋為由黨來領導,又可解釋為由黨的領袖來領導。真正隱藏在黨這個空泛的概念背後的,乃是權力高於一切的集權專制,是權力話語高於一切的權力崇拜。
毛澤東的另一個法寶“武裝鬥爭”,可以說源自演義小說的暴力崇拜,換成毛式話語就是“槍桿子里面出政權”。《山海經》里的英雄是不畏強暴,而演義小說里的英雄卻是爭相成為強暴。到了毛澤東的話語里,除了強調暴力奪取政權之外,還在奪取政權之後把對弱者的欺負和淩辱變成了“以階級鬥爭為綱”以及“階級鬥爭一抓就靈”之類的施暴有理的強權邏輯。毛澤東以此在空前強化國家機器的專政職能的同時,把人與人之間的互相殘殺美化成“群眾鬥爭的大風大浪”,並且逼著全體中國人見識和領教空前殘暴的階級鬥爭“大風雨大世面”。
演義小說里還有一個拉幫結派的團夥原則,在毛的話語詞典里就是“統一戰線”。毛的這個法寶既總結了江湖幫會的種種組合原則又集中國歷史上陰謀家和縱橫家之大成。這種團夥原則的要義在於,除了對團夥利益負責之外,其余的怎麽做都是合乎義氣、合乎道德的,在權力鬥爭和江山爭奪過程當中,人與人之間除了互相利用,沒有其他關系可言。
毛澤東所繼承的所謂中國文化“傳統”,既不是法家,當然也不是儒家,而是自宋、明演義小說里的那套流氓哲學和痞子文化。在毛澤東的心目中,要麽征服,要麽被人征服,沒有調和或者妥協之類的中間道路,因為妥協通常是在雙方平等基礎上、經由和談達成的。毛澤東的詞典里沒有平等二字,即便是和談,也是暴力解決的另一種手段,叫做以革命的兩手對付反革命的兩手。毛澤東的狡黠在於,他其實知道中國民眾喜歡聽的是《水滸傳》的“造反有理”,但他故意將此說成是馬克思主義的道理,從而借助馬克思的亡靈唬一唬他的“山黨”和他所治下的中國民眾。當西方的共產主義者號稱憑著“國際歌”可以找到自己人的時候,在中國歷史和中國土地上人們憑著《水滸傳》和《三國演義》找到了自己的領袖。宋、明之際形成的那些演義小說幾乎成了中國式的《聖經》,幾乎所有的中國人都心照不宣地信奉這類演義所宣揚的種種權謀和種種為人,這也算是中國人之間不言而喻的一種默契。就是憑著這樣的默契,毛澤東入主中國共產黨;也是憑著這樣的默契,毛澤東被其同志們逐步捧上神壇。在那首“東方紅、太陽升”頌歌背後潛伏著的無非是那種找到真命天子的共識。
毛澤東繼承和發揚的這種流氓文化與陳獨秀所秉承的書生文化是截然不同的兩種文化傳統。“五四新文化”運動批判傳統文化時,一律斥之為封建主義,卻沒有注意到那其中書生和流氓的區別。“五四”的文化領袖們沒有發現,孔儒文化作為一種歷史資源固然已近末日,但傳統文化中還有一種比孔儒文化更加可怕的流氓文化。這種流氓文化雖然有其產生的種種歷史淵源,種種所謂的“歷史合理性”,但對中國的歷史發展卻有著比孔儒文化更加負面的破壞性效應。假如說,孔儒文化乃是頭腦層面意識層面的文化建構的話,那麽演義小說中的流氓文化全然是身體、感官、欲望層面的心理渲泄。就個人和歷史的互相作用而言,很難說究竟是毛澤東利用了這種文化,還是毛澤東本人也是這種文化的犧牲品。
當然,從歷史的整合作用和群體的心理認同效應來說,要把中共從陳獨秀的“五四黨”整合為毛式的“山黨”,沒有毛澤東的同志們乃至許多大大小小的知識分子和中國民眾的配合和齊心協力,毛個人的話語能力再強也無濟於事。因此,毛澤東的崛起也可說是中國文化歷史的淪落本身所導致的必然歷史結果。毛澤東看上去天馬行空,為所欲為,實際上卻是處處在投民眾所好。毛澤東的長處就在於,他十分清楚什麽才是他的黨內同志和中國民眾的喜聞樂見。
三、毛澤東的文化轉向:從曾國藩到洪秀全
毛澤東早年向往的那種曾國藩式的文化英雄和經世楷模,與他後來做成的洪秀全式的草班帝王,正好截然相反。毛個人在文化選擇上的轉向相當富有戲劇性,其中既有他個人的心理成因,也有整個文化嬗變當中的歷史成因。
早年的毛澤東曾尊奉曾國藩為其精神導師,他曾經筆工筆正地抄寫曾氏日記。後來又向往過北京的“五四”新文化運動,在文章里向陳獨秀大聲高呼“陳君萬歲!”毛澤東也曾熱情洋溢地在《湘江評論》上指點江山,揮斥方遒,以天下為己任。他大聲疾呼中國走聯邦制(當時叫做聯省自治)道路,並且將湖南獨立的重要性及其聯省自治的必要性說得十分清楚。
他的專制習性和流氓人格的形成與其父的暴虐和他在北大受到的冷落有關。數千年的專制文化和專制話語使中國人的家庭教育相當愚昧極為黑暗。毛澤東給斯諾所講的他幼時與父親的故事,在許多中國家庭里重覆了不知多少年多少代。周公和孔子先後定下的那種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級制度和觀念使中國人習慣於在人與人之間作出高下左右的區分,而不懂得彼此平等相待和平等相處。左右本當是平等的概念,但在中國人的心目中也要分出先後、或者高下。做父親的不懂得跟兒子平等對話,同樣,京城里的大學者不懂得尊重外省來的師範生,就算表示了一些禮貌,也要被稱作“禮賢下士”。禮是禮了,上下高低可一點不含糊。中國傳統式的父親往往習慣於以暴虐的方式把暴虐的心理和暴虐的基因強行播種到下一代的下意識里,國人很少能避免他們的父輩給他們造成的心理創傷,毛澤東也同樣如此。他從暴虐的父親身上繼承了暴虐的專制習性,又從京城大學者的勢利和傲慢上(至少在毛澤東的心目中),飽嘗了中國知識分子之間那種等級岐視的滋味。毛在北大所遭受的冷落,不管對方是如何的不經意,卻直接導致了他後來在文化選擇上的轉向。而且,那種歧視作為一種下意識的心理創傷所造成的反彈,在他坐定江山之後又以極其暴虐的方式回敬給中國知識分子。“五四”前後,因為與楊開慧的婚姻,毛澤東前往岳父也是其老師楊昌濟在北京的寓所住過一段時間。這段時間,在毛澤東可謂刻骨銘心。僅以他後來在延安接見梁漱溟時回憶當初為造訪他岳父的梁漱溟開門的細節來看,就可見他的回憶里包含著多少難以言說的感慨。更不用說,他拜見許多“五四”風雲人物尤其是胡適那樣的大人物時所受到的種種不經意的冷落,在他內心深處留下了多麽強烈的烙印。
胡適的民主意識和他的精英地位是分不開的,他的民主乃是精英之間的民主。他偶爾會在半文半白的詩歌里同情一下人力車夫,但他絕對不能忍受一個砍柴出身的小和尚成為禪宗六祖。他為此不惜下功夫考據禪宗的真偽,以此維護他所倡言的科學的尊嚴。他的“多研究點問題,少談些主義”聽上去十分保守,實際上倒是不折不扣的實用理性立場。胡適的精彩包括他強烈的西方民主意識,通常來自他的這種立場。以胡適這樣的文化內涵和個人資質,要他聽懂講一口湘潭土腔的長沙師範畢業生毛澤東究竟在說什麽,實在是勉為其難。然而,胡適等“五四”新文化精英們對湖南青年毛澤東的冷落,倒的確使當時最具歷史洞察力、最富歷史創造性的一個天才人物放棄了與文化人為伍的努力,放棄了以曾國藩為師的人生定向,轉向他小時候就已經爛熟於心的“水滸”人物及其水泊梁山。
毛澤東後來回家鄉看到了農民運動,才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和方向,寫出了那篇個人宣言式的“湖南農民運動考查報告”。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篇將農民的暴力行為作了詩意十足的美化和歌頌的宣言,與其說是向陳獨秀式的革命領袖的進言,不如說是向胡適那樣的紳士和知識分子的挑戰。毛寫道:“很短的時間內,將有幾萬萬農民從中國中部、南部和北部各省起來,其勢如暴風驟雨,迅猛異常,無論什麽大的力量都將壓抑不住。他們將沖決一切束縛他們的羅網,朝著解放的路上迅跑。一切帝國主義、軍閥、貪官污吏、土豪劣紳,都將被他們葬入墳墓。[2]”這兩個“一切”里面當然也包括胡適那樣以高等華人自居的知識權威。此時此刻的毛澤東,在意識層面上說的是馬列主義的現代白話漢語,在下意識層面上卻不知不覺地站到了被當年曾國藩深惡痛絕的洪秀全們的立場上,雖然毛作出這樣的文化轉向時並不知道將來能否成功,但他本能地作了這樣的選擇。
雖然毛澤東從曾國藩立場轉向洪秀全立場是輕而易舉且順理成章的,但要讓整個歷史環境從當年曾國藩平定洪秀全暴亂之後的改良格局,重新轉化為適合於洪秀全式的人物江湖作亂的以暴易暴環境,卻不是當時的毛澤東力所能及的。假如當年沒有北伐戰爭背景下的湖南農民運動,整個中國政治和文化或許依然會朝著從曾國藩到“五四”新文化運動的歷史軌跡發展,北大那樣的文化重鎮則依然是整個社會精英的心理重心。在那樣的文化政治格局里,毛澤東那樣的人物,即便在北大沒能獲得嶄露頭角的機會,在其他地方也可能一圓其扮演文化英雄的夢想。因為滿清王朝垮台之後,被現在的官定教科書稱為“軍閥割據”的年代其實恰好是中國歷史上專制政治和專制文化最為松懈的時期。滿清王朝的終結,盡管並不意味著中國社會再度返回專制時代的可能性就此消失,更不意味著中國人的專制情結被蕩然滌除,但畢竟給中國社會和中國人提供了一個構建民主聯邦政治體制和政治文化的歷史機會。而袁世凱稱帝的喜劇性,也正是在於人們普遍意識到了這麽一個歷史機會,不容任何人開倒車。就此而言,“五四”新文化運動不僅預示了這個機會的歷史可能性,並且從語言、文化和心理意識上為將來的民主聯邦政治作了準備。然而,這個機會被孫中山聯合蘇聯人給葬送了,因為孫中山難舍君臨天下的情結。這樣的歷史轉折是那個“先行者”孫中山在蘇聯顧問的幫助下給後來的毛澤東提供的。
孫中山是將整個中國歷史從曾國藩、李鴻章們好不容易開創的改良時代推回到經由造反完成王朝更叠的那種黑暗的歷史輪回中的始作俑者。與孫中山同時代的人們也並非毫無覺察其帝王情結。宋教仁在國會里從事民主政治的艱巨努力時,孫中山甩手而去;當宋教仁被袁世凱暗殺後,孫中山非但未接過宋教仁所高舉的民主旗幟推進民主政治,反而強令黨員們按手印向他表示效忠,準備發動“二次革命”,那時黃興、陳炯明、李烈鈞等領袖們就非常反感,並且當場抵制。當孫中山在廣州堅持要稱非常大總統、並且執意要發動那場統一戰爭時,堅持“聯省自治”立場的章太炎拂袖而去,與他斷然分道揚鑣[3]。在袁世凱稱帝喜劇落幕之後,廣東追隨過孫中山的開明革命領袖陳炯明也苦口婆心地勸過孫中山,在廣東搞聯省自治既符合廣東本地的經濟文化需要,也符合全國上下聯省自治的歷史潮流,孫中山非但聽不進去,彼此決裂之後,他還一翻臉把陳炯明打成了反革命[4]。有關孫中山的文化人格和政治人品,袁偉時先生在一篇文章中曾引用宋教仁、陶成章、章太炎等與孫共事過的6位革命領袖和親密朋友對孫的評說,然後總結道:“以上六人無不認為,孫文作為政治家,在品德上有不少重大缺陷。同時,他們的評論雖有差異,但有幾個顯著的共同點:1、胸懷不寬,缺少容人之量;2、輕率,說話、辦事欠深思熟慮;3、權欲、領袖欲很強;4、民主素養不足,不時顯露專制、不擇手段的習性。[5]”
中國政治領袖的帝王情結,可能是中國歷史一而再、再而三地陷入循環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中國晚近歷史上,除了曾國藩之外,幾乎所有政治領袖都懷有這樣的帝王情結。即便是康有為,也大有一種做不成帝王也要做一把帝師的勁頭,或者說,得不到權力,也得抓一把話語權力。當年曾國藩平定洪秀全作亂之後,不少人紛紛勸他北上一舉推翻滿清王朝做皇帝。但曾國藩最後不僅拒絕北上,而且解散湘軍。這樣的舉動為中國從戰亂暴亂的歷史黑暗轉向和平改良時代、從鐵板一塊的中央集權轉向相對獨立運作的、既松散卻活躍的地方分權,然後為推動此後整個中國社會經由歷史上的東南自保、轉入聯省自治的歷史進程,打下了堅實的社會文化基礎。與孫中山和毛澤東不同,曾國藩看重的是如何治理一個國家,而不是如何到手一個江山。不管孫中山表面上如何作出軍政憲政之類的許諾,但他骨子里既不喜歡民主制,也不喜歡聯邦制。他在最沒有條件最不應該發動統一戰爭的歷史環境里,硬是依仗著蘇聯的支持,建立軍校,招兵買馬,由此將整個社會精英的心理重心從北大那樣的文化重鎮轉移到了突然崛起於南方的黃埔軍校,以致就連郭沫若那樣的文人都穿起了軍裝。
從北大到黃埔軍校、從文化啟蒙到統一戰爭,歷史就這樣被轉向了:從當年曾國藩所開創的政治文化局面,轉回到洪秀全方式再加列寧主義暴動的北上作亂。王國維在這場戰爭開始後斷然自盡,因為他從這場戰爭里預見了即將來臨的歷史災難:“先共和、後共產”。
在紛紜覆雜的中國晚近文化歷史格局里,其主要的歷史線索在於三個不同的文化群落,或者說三種不同的人文景觀。一者是從《紅樓夢》到王國維再到陳寅恪的人文精神標高;一者是從曾國藩到變法維新、到清末民初的革命志士、再到“五四”文化領袖及其早期共產黨人的前赴後繼、或者精勵圖治或者赴湯蹈火;再有一者便是從洪秀全到孫中山、最後到毛澤東的江湖草莽們為江山美人競折腰的歷史循環。這三種文化都有各自的象征人物和歷史標記。不僅那線精神性的文化氣脈隱隱可見,即便是從曾國藩到“五四”的那一代代事功性的文化精英,其一步一步努力的歷史軌跡也是清晰可辨的:先是技術上的引進、經濟上的振興(曾國藩、李鴻章們的努力),然後上升到政治上的訴求、不管希望立憲還是要求民主(百日維新或者宋教仁那樣的議會民主),最後再上升到由語言的更新而導引出的文化變革(“五四”新文化運動)。這與其說是一步步的歷史進程,不如說是一層層的邏輯開展。遺憾的是,所有這一切,通通被孫中山醞釀和發動的那場以謀求孫氏大一統的北伐戰爭給打斷了。
歷史繞了一個大圈子之後又回到了曾國藩出師前的那個洪秀全腳下,只是此刻的洪秀全分別先由孫中山出演,後來又換作了由毛澤東扮演。毛澤東不是不知道湖南農民運動與他早年師從的曾國藩乃是截然相反的政治取向,也並非不明白以暴易暴是與曾國藩的修齊治平原則格格不入的經世之道,他不會不了解在曾國藩和洪秀全之間有一個根本區別,一個是書生,一個是流氓。但毛澤東斷然放棄了書生意氣,卻選擇了流氓生涯。他不再“指點江山、激揚文字”,而是準備要以“為江山競折腰”的方式來主宰一下中國歷史的沈浮了。這也許是他下意識里的精神創傷起了作用,也許是他覺得除此之外別無選擇,除非他甘願默默無聞地度過此生。不管怎麽說,他作出了那樣的選擇,從湖南農民運動走向所謂的秋收暴動,最後走向井岡山落草。歷史的轉折有時就在於某個歷史人物的人生選擇上。
四、承繼“五四”的光環和暴力革命的正義化
假如沒有蔣介石發動的那場“四·一二”屠殺,“五四”新文化的歷史資源沒有經由那樣一次血的奠祭,那麽毛澤東再有語言能力也很難把他的的暴力話語和帝王話語與“五四”做出順理成章的聯接。蔣介石屠殺了許多因為受了“五四”新文化影響而信奉共產主義加入中共的青年男女之後,暴力革命才上升到有可能成為一種新的歷史話語的歷史地位上。即便是憑著傳統而古老的覆仇心理,就足以使所謂的“武裝鬥爭”成為中國共產黨人的共識,足以使堅持非暴力立場的陳獨秀不得不退出歷史舞台。
當毛澤東從書生走向流氓的時候,蔣介石卻十分有趣地試圖從流氓變成書生。蔣在孫中山身後坐上國民黨的委員長寶座、假借孫中山號令天下的時候,他悄悄地引以為楷模和精神導師的並不是孫中山,而是曾國藩。雖然蔣介石的文化根基並不比孫中山好到哪里去,他卻對精英文化有一種莫名的羨慕和向往。就此而言,他確實背叛了孫中山。孫中山去世之後,他不僅向章太炎示好,而且對一度被捕後來又被釋放的陳獨秀也懷有相當的敬意。他所示好的這兩個人物,一個是傳統的學界泰鬥,一個是新文化的首席領袖;一個與孫中山有過合作,一個從來不願跟孫中山合作;但他們有個共同的特征,即在骨子里誰都不認同孫中山。蔣介石改以曾國藩為師,這個文化取向也是他後來反蘇清共的一個重要原因。
蔣介石以上海“四·一二”血案為標記的分黨清共與曾國藩的平定太平天國有一個根本的區別:當年曾國藩是基於士大夫的文化立場討伐洪秀全的草莽暴動,而蔣介石卻是借助幫會勢力在撲滅蘇聯十月革命式城市暴動的同時屠殺了眾多深受“五四”新文化運動影響而追隨共產黨的熱血青年。在這個歷史事變當中,蔣介石除了顯示出他身上那種青紅幫式的霸氣和寧波生意人的精明(相當於毛澤東喜歡說的虎氣和猴氣)之外,沒有絲毫曾國藩式的文化心胸和文化氣度。一心想學習曾國藩的蔣介石,一旦面臨大事,卻本能地效法了孫中山。那些年輕的共產黨人有一萬個不是,也不該遭到如此屠戮,更何況他們在精神上和歷史意識上大都是“五四”新文化運動的歷史產物。本來孫中山基於其江湖出身和幫會意識對於“五四”已經天然隔膜天然無知了,而蔣介石的這場大屠殺更是把國民黨在政治上和文化上與“五四”永遠隔離了開來。
“五四”作為一種全新的文化資源,充滿歷史創造的活力。從某種意義上甚至可以說,誰占有了“五四”的文化資源,誰就將成為逐鹿中原的贏家。在1940年代的那場內戰中,為什麽是毛澤東取得勝利了而不是蔣介石獲得成功,一個歷史文化上的原因就在於,毛澤東以他生動形像的白話文寫作占有了“五四”資源。孫中山的北伐,僅僅給毛澤東創造了走向暴力革命的歷史條件,蔣介石的大屠殺才給毛澤東的暴力革命進一步帶來了歷史的合理性。蔣介石大屠殺的愚昧在於,本來手中就沒有多少文化資源,結果還要以血洗陳獨秀的“五四”式中共來清算由孫中山勾結蘇聯暴動專家所犯下的歷史罪孽。由於沒有文化頭腦,蔣介石不懂得面對蘇聯列寧主義式暴動時,應該區分暴力犯罪和理想主義盲從。就算沒有文化頭腦,假如蔣介石懂一點毛澤東的統戰謀略,他也不致於瘋狂到“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個”那般地步。本著上海青紅幫脾氣外加寧波生意人的小精明從事政治畢竟太狹隘,蔣介石既不懂得在斬斷蘇聯人的魔爪、剔除列寧主義的同時爭取“五四”文化資源,也不懂分化瓦解當時內部四分五裂的中國共產黨人;甚至連玩弄一下“爭取大多數、孤立極少數”之類的政治手腕,他也不會。
蔣介石到手了北伐成果,卻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將文化資源拱手相送給了中共,而且是從陳獨秀的手里轉送到後來的毛澤東手里。蘇聯人僅僅是剝奪了陳獨秀在中共黨內的領導權,而蔣介石的屠殺卻在把歷史合理性奉送給毛澤東那樣的暴力革命者的同時,將陳獨秀那樣的文化領袖最終逼出了政治舞台和歷史舞台。蔣介石的屠刀不知不覺地將“五四”新文化的光環從陳獨秀那里挑落到毛澤東頭上,致使“五四”話語最後完全變成了毛澤東話語。其時,“五四”新文化經由血的奠祭,已經變得如同基督一般神聖;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這樣的神聖後來竟然又錯位成了毛澤東神話產生的歷史前提。
毛澤東十分蔑視蔣介石這樣的對手。不管自己身處如何艱難的境地,毛始終充滿必勝的信心,把勝利看作是“一輪噴薄而出的紅日,一個躁動於母腹之中的嬰兒”。因為同樣信奉暴力解決一切,信奉“槍桿子里面出政權”,這在蔣介石是不成章法的,而在毛澤東卻是自成體系的。也即是說,蔣介石的暴力沒有相應的暴力話語,而毛澤東的暴力卻有他一整套暴力革命的話語作文化支撐。
毛澤東十分罕見地將馬列主義的現代漢語版與中國演義小說中的暴民意識天然渾成為一套革命話語。其中不僅有“從農村包圍城市”的基本方針,而且還有如何取勝的“三大法寶”,再加上一套套如何改造和控制人們思想的精神奴役術,連同漂亮宏偉的理想主義包裝,從解放一個村莊,到解放一個城市,再到解放一個國家,最後還有解放全人類。其氣派,其精致,簡直是美侖美奐。最野蠻的行為、最黑暗的心理、最無恥的方式、最牛皮的吹噓,十分奇妙地組合到一起,構成了一座宏偉精致而又簡單明了的話語迷宮。不但中國人被哄得暈頭轉向,就連西方人也都被唬得兩眼昏花,不說五體投地,至少覺得神秘莫測。這確實是中國歷史上的一個奇跡,但絕對不是中國人的驕傲。因為毛澤東憑借其話語構建能力所玩弄的那套帝王術,說穿了也是很簡單的。比如,他擅長於對著文化人耍流氓,然後反過來又對著赳赳武夫扮演文化人。當知識分子要求自由民主的時候,毛澤東用“不開飯”、或者趕到工廠農村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就輕而易舉地擺平了;而他一轉身面對四肢發達頭腦簡單的綠林武夫,又會語重心長地教導他們去閱讀一下《紅樓夢》,還煞有介事地一再問道:看過幾遍了?兩遍?不夠,至少五遍。如此等等。讀過《三國演義》的人應該都知道這種手法的。
事實上,毛澤東的成功還有一個重要的歷史原因,當他在完成他的現代暴力話語的時候,整個中國知識界和文化界還沒能來得及完成系統的現代改良話語,沒有完成一整套具有操作性的、切實可行的現代民主聯邦政治話語;而從《紅樓夢》到王國維再到陳寅恪的現代人文精神話語,又由於暴虐的歷史和歷史的暴虐而被長期懸置,致使蠻橫粗鄙的“毛澤東話語”恢恢乎遊刃有余。
被孫中山的北伐戰爭所中斷的“五四”文化啟蒙,後來是一直到了1980年代才又被重新繼起,然而還不足10年,又被一場血案所中斷。中國歷史的悲哀,總是在於剛剛走上政治改良或者文化建設的軌道,旋即就被一場暴力推回到黑暗的歷史循環里。有人說,“五四”之所以難以為繼,乃是救亡壓倒啟蒙所致。殊不知,以北大為標記的“五四”啟蒙,早在日本侵略者入侵之前,就已經被以黃埔軍校為標記的列寧主義暴動給粗暴地打斷了。無論是孫中山還是蘇聯人和共產國際,都不以“五四”啟蒙為然。而“五四”新文化運動本身,也有著非常致命的歷史局限性。“五四”啟蒙運動既沒有建立起現代精神話語,也沒有找到現代改良話語,更沒有意識到宋明之際的演義小說里的集體無意識創傷所造成的整個民族文化心理扭曲,比當時日薄西山的孔儒文化還要黑暗。以科學和民主為旗幟的“五四”新文化領袖們,只知道“孔家店”需要推翻,卻不知道《三國演義》和《水滸傳》里的文化心理積習比孔學儒教更加反科學反民主。也許唯有魯迅意識到了這樣的心理扭曲,提出了國民性批判,但他並沒有將此繼續上升為一種明確的建設性的文化意識。
當然,“五四”新文化運動最令人遺憾的,在於沒有從文學改良的文化話語上升到政治社會改良的歷史話語。歷史在被做出來之前,往往需要首先被說出來。尤其是從專制大一統轉向民主聯邦制的歷史進程,是絕對不可能閃爍其詞地“摸著石子過河”的。
曾國藩留下的最大歷史遺憾,在於沒有建立起與他的事功相應的文化理論和政治話語[6]。研習宋明理學出身的曾國藩無法將宋明理學作為他的社會改革話語的資源,因為這種資源確實已經在精神上作古了。曾國藩雖然留下了許多書信和奏折,但他寫不出系統的改革話語。甚至他的撲滅洪秀全暴亂,都無法形成完整的“討匪”理論。比起後來毛澤東那麽的能說會道,曾國藩實在是太敏於行而訥於言了。這樣的歷史遺憾引出的另一個遺憾,乃是等到後來的康有為試圖建立一套改革話語的時候,又十分錯誤地回到孔儒話語里,試圖從儒教倫理當中求得“大同世界”的烏托邦理想。康有為的烏托邦是虛幻的,但其野心卻是實在的。戊戍變法的流產很大程度上與被康有為野心的誤導有關。一場重大的劃時代的歷史改革,是絕對不能訴諸大話和空話的。
歷史好不容易走到了“五四”新文化運動,曾國藩當年沒能建立的社會改革話語好不容易等到了構建的時機,卻又被蘇聯的十月革命所影響。蘇聯的十月革命不僅影響到“五四”話語的精神氣質和文化指向,而且通過孫中山直接扭轉了中國社會的歷史進程。蘇聯的暴力革命在中國大地上激發的不是中國人先祖那種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歷史創造精神,而是彌漫在演義小說當中的暴力崇拜、暴動快感和暴民意識。
現代改良話語,包括政治上的民主聯邦話語,在中國至今依然一片空白,依然停留在對西方文化和西方政治的探討中,而沒有成為中國人的現代漢語,尤其是簡體字版的現代漢語。這除了孫中山的胡鬧和毛澤東的崛起等等歷史原因之外,“五四”新文化運動的領袖也有不可推脫的責任。比如胡適對禪宗的無知,對《紅樓夢》的一知半解;陳獨秀在倡導其“文學革命”主張時的三個“推倒”,不分青紅皂白地全盤否定傳統的“貴族文學、廟堂文學、山林文學”,其極端猶如後來蔣介石不分青紅皂白地屠殺所有的共產黨人一樣。胡適、陳獨秀等人在“五四”啟蒙當中表現出來的那種思維方式,有時也是相當“水滸”的,就像李逵那樣,“排頭砍去”。胡適的精彩是在他面對蔣介石沒有文化的專制時,始終堅持著自己崇尚民主政治和自由思想的文化立場。而陳獨秀的出類拔萃則在於,當他經歷過了蘇聯列寧主義暴動的殘酷現實,經歷過了中共的黨內鬥爭、或者說同志同夥之間的爭權奪利和互相殘殺之後,幡然醒悟。陳獨秀在其晚年不僅拒絕去延安,而且不屈不撓地批判斯大林的專制和反省共產主義革命的暴力原則。假如拂去種種人為的重重叠叠的歷史塵埃和話語塵埃,人們可以發現,在毛澤東放棄“五四”的文化立場轉向草莽式的現代暴力話語和現代帝王話語的時候,陳獨秀恰好回到了他當年的“五四”文化立場,並且對蘇聯的列寧主義和斯大林專制進行了痛定思痛式的批判。陳獨秀頂著“陳托取消派”的政治帽子,將他的“五四”文化立場堅持到了生命的最後一刻。
陳獨秀一生最為精彩的是,他早年不認孫中山,後來不認蔣介石,最後又不認毛澤東。他早年拒絕認同孫中山的大總統野心和大一統戰爭,在陳炯明跟孫中山鬧翻之後,十分認真地邀請陳炯明參加共產黨,領導華南地區的革命[7]。他後來身系牢獄,蔣介石幾度向他表示友好,他都冷冷地拒絕。表面的理由是蔣介石殺了他的兩個兒子,以及彼此信仰不同,但骨子里乃是一個文化領袖對青紅幫出身的政治梟雄的蔑視以及“道不同、不相與謀”的不予認同。陳獨秀後來出獄後,曾有人為他和延安之間頻頻傳話,但陳獨秀拒絕去延安,更拒絕以毛澤東要求的那種寫檢討的方式去重新入夥。人們盡可以為陳獨秀對這三個人的不認同找出種種理由,但其原因歸根結底乃是在於,陳獨秀不管早年如何激進,但他在文化取向上卻與曾國藩們相近,與洪秀全們天然相克。
當然,歷史的荒唐又在於,不管毛澤東如何給中共灌輸他的現代暴力話語和現代帝王話語,但“五四”新文化運動的光環,卻又被他牢牢地套在他的“山黨”頭上,從而使“五四”新文化運動作為一種深厚的歷史資源,始終為他所占有。這是毛澤東及其中國共產黨最後到手江山的一個決定性的文化歷史原因。
脫胎於“五四”運動的中共,無論走到哪里,都把“五四”的象征性帶到哪里。當年許多熱血青年的投奔延安,與其說是投奔毛澤東,投奔共產黨,不如說是投奔他們心目中神明般的“五四”文化。可以說,當時熱血青年們的投奔延安,其中沒有幾個人是讀了毛澤東寫的文章,大多是讀了“五四”現代白話文學作品,諸如魯迅、郭沫若的,乃至於巴金、老舍的。至於有些青年諸如王實味等,後來對延安的失望,也正是在於他們發現延安跟“五四”的科學民主理念竟然根本不是一回事。事實上,不要說當時,就是後來的人們,也很難分清楚在陳獨秀“五四”黨和毛澤東“山黨”之間,究竟有著多麽實質性的不同。
但從另一方面說,不管毛澤東如何將中國共產黨改造成一個草莽黨、江湖幫會黨,但依然還有許多中共黨人難以忘懷“五四”精神。不僅在延安時期出現了王實味等人對延安“山黨”作風的質疑和批評,而且在毛澤東坐定了江山、對知識分子一輪又一輪的發難之後,依然有堅持“五四”立場的共產黨人對毛澤東話語表示存疑,比如顧準等人。到了1980年代,對“五四”精神的緬懷不僅推動了整個知識界重新回到啟蒙時代,而且在中共黨內形成了一個堅定的黨內民主派,或曰,黨內改革派。黨內的民主派人士雖然沒有太多的話語資源,但他們用很有限的詞匯所表達出來的卻是歷經滄桑的生命體驗和歷史經驗。那樣的體驗和經驗,是許多80年代的中國留學生,哪怕達到了學貫中西的飽學程度,都無以望其項背的。中國80年代的許多留學生,其文化立場的飄忽不定,其為人處世的圓滑取巧,其見利忘義的市儈人格,在中國的留學生史上乃是史無前例的。這可能也是後毛澤東時代的一種歷史效應吧。在文化空前淪落的歷史背景之下,黨內民主派對毛澤東的權力話語和話語權力的反省和批判,以及他們為推進政治改革而堅持立場的勇氣和不妥協精神,顯得尤其可貴,尤其令人肅然起敬。“五四”啟蒙運動不管結果如何悲劇,但絕對沒有過時,只是在話語方式和精神內涵上需要重新構建罷了。
在毛澤東的專制之下,不被毛澤東的話語所覆蓋比不被毛澤東的專制所壓倒更加不容易。抵抗毛澤東專制的不在少數,就連彭德懷那樣的將軍都曾拍案而起過。但很少有人不為毛澤東的話語所動,作為例外的,也許就數陳寅恪那樣的文化守靈人。從陳寅恪的家世背景和家學淵源上說,其承繼的是曾國藩的文化傳統。這不僅是意指其祖父陳寶箴當年乃是與曾國藩、李鴻章、張之洞同代的改革家,而且陳寅恪本人早先的文化志向也並不是王國維式的精神守護,而是當年隋唐學人王通那種講學式的“河汾之志”。他希望自己能像王通那樣培育出一批能夠擔當天下大任的精英人物。然而,王國維的自沈使他突然醒悟,他的位置不在於教導人們如何修齊治平,而在於擔當起中國歷史上文化最為黑暗、黑暗到幾近寂滅的時代的精神守護重任。這是研究陳寅恪最為關鍵的解讀之處。許多陳寅恪研究者們,津津樂道於他如何通曉中國歷史,甚至熱衷於了解他掌握了多少種語言,茫然無知於陳寅恪的這種文化傳承意義上的歷史擔當。
當整個中國歷史從曾國藩時代轉回到洪秀全腳下的時候,其他人也許稀里糊塗,但這樣的變化瞞不過王國維那樣的先知學者,也騙不過陳寅恪那樣的歷史學家。這兩位中國現代人文精神的直接承繼者於歷史進程洞如觀火。如果說,王國維說出“先共和、後共產”時還僅僅是一種預感,那麽陳寅恪寫作《柳如是別傳》則完全是有的放矢了。相比於同時代的歷史小說《李自成》,陳寅恪以《柳如是別傳》無論是對那張歷史賭桌上的大贏家還是大輸家,全都表示了空前的輕蔑。行事為人十分低調、平日里沈默寡言的陳寅恪,通常要麽不說話,一說就會讓專制者感到難堪。讀完他的《柳如是別傳》,再遲鈍的人也應該明白,他當年為何選擇廣東定居,既不願去北京高就,也不願去台灣依附國民黨[8]。晚年雙目幾近失明的陳寅恪,卻有著最具洞察力的歷史眼光和最不為專制話語所動的人文觀照力量。並非是所有的人文學者,都能具備這樣的人格力量的。
反觀歷史,毛澤東已經成了往事,但毛澤東現象並沒有結束,毛澤東的陰影依然籠罩著中國大地,成為中國民眾的一個心理情結。這不是毛澤東太偉大,而是這個民族太卑微。這個民族總在遺忘和欺騙中過活,用謊言取代真相,用演義取代歷史。他們喜歡被拯救,總是期待被拯救。過度扭曲的民族文化心理使得這個民族的靈魂始終得不到應有的自省和凈化,始終得不到應有的診治和拯救。一個民族的真正覆興,並不在於造了多少條高速公路,蓋了多少幢摩天大樓,而在於其變態的心理是否得到了醫治,其扭曲的靈魂是否得到了拯救。要使中國的將來有所希望,就得反省歷史,恢覆歷史的真面目。要使中國的將來有所希望,中國人必須懺悔,尤其是所有曾經為毛澤東專制作倀的人們;至於所有被毛澤東專制扭曲了的人性,也應該有所反省;唯其如此,民族的心靈才能得以診治,從而使整個民族的靈魂最終走出由毛澤東專制和毛澤東話語構成的毛澤東現象的歷史陰影。
中國的極端民族主義思潮分析
張超
一、從被壓迫民族的排外情緒到極端民族主義
二、民族主義的分野與當代中國極端民族主義的發展
三、極端民族主義的民粹主義特點和暴力傾向
作為一個有著長期半殖民地經歷的小農國家,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嚴重滯後,長期處於國際社會的邊緣地位。外國勢力的長期壓迫、現代化進程的挫折情緒、抗拒全球化的封閉心態和某些勢力的鼓惑與煽動,培育了極端民族主義思潮的肥沃土壤。全球化時代下極端民族主義思潮在當代中國的長期存在和惡劣影響,最終可能嚴重威脅到中國的現代化進程。
一、從被壓迫民族的排外情緒到極端民族主義
中國長期以來自認為地大物博、歷史悠久、文化燦爛,是四大文明古國之一。歷史上國人夜郎自大,自以為“華夏”乃世界之中心,漢民族甚至將周邊的其他民族蔑稱為“蠻”和“夷”。沿襲這一觀念,當西方國家的商人和傳教士到中國來時,國人也自然而然地以“夷”稱之。中國的歷代王朝都不遺余力地強調“中華中心論”,常常按照不平等的等級觀念居高臨下地對待其他國家,朝貢制度即為一例。從此種意義上說,當代的極端民族主義思潮文化上部分地源於古代儒家等級文化。中國歷史上的“文化優越論”嚴重束縛了國人的眼光和思維,正如費正清所指出的:“根本缺點是思想和體制方面的,也就是說對外國的現實一貫無知,並且存心不去考慮現實。[1]”夜郎自大和盲目排拒其他文化不可能導致國家強盛,何況人類歷史上也沒有哪個國家是永遠的強國。
近代中國從虎門銷煙起,歷經中日甲午戰爭、八國聯軍侵華戰爭和抗日戰爭等戰爭和旅順、南京等大屠殺,早已失去了往昔的東亞之尊。近代中國的歷史乃是一部民族的屈辱史和抗爭史。現代化進程的挫折感,長達百年的民族失落感,是奉行基督教救贖理想主義的西方人所不能感同身受的;而“滿耳是大眾的嗟傷,一年年國土的淪喪”,這種“四萬萬同胞齊下淚,天涯何處是神州”的怨恨之情,深深地內化為當代中國的政治文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建立在這樣的半殖民地廢墟上的,這個廢墟的制造者之一就是日本軍國主義。清代中葉以前,國人眼中的日本不過是個學著中國走路的東夷小國。到了近代,中日甲午戰爭、八國聯軍侵華戰爭等制造了當代中國的分裂割據局面。中共領導的革命很自然地把反帝反封建當作政治旗幟。但是,為了得到蘇聯的扶助,這場革命對繼承了沙皇俄國對外策略的蘇聯卻另眼相看。其實,沙皇俄國是侵占中國土地最多的國家,蘇聯對現代中國內戰的幹預也從未間斷。在蘇聯的策劃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剛建立就卷入了朝鮮戰爭,其結局是不勝不敗。朝鮮戰爭沒有使中國變得獨立,相反卻加重了中國對蘇聯的依賴。30年以後再度打開國門,才發現中國的落後程度有多大。這是20世紀後半葉國人經歷的又一種挫折。
隨著“文化大革命”和“林彪事件”之後“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理論”的破產,“文革”結束了,國人重新認識到過去30年中他們信奉的政治經濟制度其實近乎於破產。從20世紀70年代末起,自由主義思潮在改革開放後填補了馬克思主義信仰危機留下的一些真空,自由主義成了相當一部分人的政治信仰。但自由主義思潮在20世紀80、90年代之交因政治原因走向了低谷。
自由主義思潮遇到打壓後,正統意識形態並未能收覆“失地”,在這一思想空間里,新左派思潮、極端民族主義思潮等蠢蠢欲動,其中極端民族主義發展最快。中國的市場化過程恰巧遇到了經濟全球化浪潮,過去20多年中國對外開放的深度和廣度是史無前例的,對外摩擦也隨之增多,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傳統的理性的民族主義畸變成了可怕的排外的極端民族主義。20世紀90年代中期的幾部書《中國可以說不》、《中國還是可以說不》是當時極端民族主義發展的一個高峰。當時有外國記者向外交部提問,這幾部明顯違背中國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書是否代表官方立場,外交部發言人沈國放先生在回答時只能說,這些書的問世至少說明中國還有言論出版自由。1999年美國空軍轟炸中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地下室事件更是引發了中國極端民族主義的一個高潮。
現代化的進程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全球化的過程。雖然中華文化也可參與到這個歷史進程中,但作為一種前現代性的文化,它在全球化進程中必然要面對這樣的問題:如何對待象西方文化這樣的外來文化,如何理性地區分西方文明與西方霸權。這些問題在一個理性主義者眼中是很簡單的,但對一個現代化進程不斷遭遇到挫折的小農國家的普通國民來說,卻需要有非同尋常的鑒別力才能弄清楚。就本質意義而言,這需要一個啟蒙的過程。從滿清之季風起雲湧的義和團運動到共和國草建後的長達10年的“文化大革命”來看,國人還是習慣於以夜郎自大和閉關鎖國抗拒全球化的方法來維持民族的自尊心。理性精神的缺失表明啟蒙事業遠未完成。21世紀初的中國,自由主義和極端民族主義在賽跑。
二、民族主義的分野與當代中國極端民族主義的發展
民族主義不是一套完善的意識形態,作為思考世界的一種方法,它強調民族在解釋歷史發展和分析當代政治中的重要性,並宣稱“民族特征”是人類劃分的主導性因素,它在本質上要求每個民族組成一個主權國家[2]。人類歷史上有各種形式的民族主義:從其基本理念來劃分,有自由主義的民族主義(也可稱為立憲民族主義),也有極權主義的民族主義(即極權民族主義);從民族主義對社會變革的主張來看,有溫和主義的自由主義,也有極端主義的民族主義。本文所要重點分析的是後者,即極端民族主義和它的惡性發展極權民族主義。
極端民族主義乃源自對世界主義(世界大同主義)的厭惡。“民族主義情緒在這里是指在政治上特別強調用犧牲其他國家的利益和不顧其他價值觀念,如戒絕殺戮,遵守國際法以及通過雙邊或多邊條約維持國際合作,以此尋求本民族的利益。這種特別的民族主義同一般意義上的民族主義的關系就如同自私自利與個人主義的關系。自私自利的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時不會顧及別人的利益,而個人主義的信念是,只有在尋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尊重別人自由地追求他們的利益才是合理的。[3]”良性民族主義和極端民族主義形式上有相象之處,它們都以愛國的名義影響民眾,民眾往往很難識別極端民族主義的真正政治面目。
在中國,極端民族主義真正在全國發生影響,成為一種社會思潮,始自世紀之交,是伴隨著互聯網的普及而活躍起來的。由於新的信息技術的交互性特征及其低廉快捷的性能,鼓勵了民眾積極地參與社會生活,也為民眾的社會參與提供了技術手段。正是互聯網使民眾得以通過網絡很方便地找到自己思想上的同道,極端民族主義的支持者們就是這樣聚合起來的。這些志同道合者散處各地,雖然理論修養參差不齊,政治經驗各異,但很容易通過互聯網溝通聯絡、討論時事、發起動議、進行遊說。“9.18”愛國者同盟網等5個網站即在北京市東城區成功地組織百萬同胞簽名參加抗議日本的活動,此項遊行示威活動差一點就成行了。
日本是在20世紀犯下嚴重戰爭罪行而又拒絕認錯的唯一國家,至今其右翼政治勢力仍然拒絕承認當年發動侵略戰爭的罪惡,不僅不為其當年的戰爭罪行懺悔,相反還通過教科書、歷史展覽等種種形式試圖掩蓋乃至歪曲國家犯罪的歷史。戰後日本利用了被侵略國家的寬容,躲過了嚴厲的制裁,卻保留了當年侵略者對被侵略國家的傲慢和掩藏在禮貌表面之下的蔑視。盡管日本在侵華戰爭中殺害了數千萬中國人,給中國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但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本著以德報怨的精神放棄了戰爭賠償要求。可是,日本朝野似乎對此並不領情。許多日本人甚至拒絕承認日本的侵華戰爭之罪惡及其失敗,認為日本只不過是敗給了強大的美國,但並未敗給中國。而在日本的靖國神社里,那些在歷次侵略戰爭中喪命的將士仍然被當作為國捐軀的英雄來紀念。總體來講,日本是一個怯於面對自己國家歷史罪惡的民族,在其民族自尊的背後其實掩藏著道德上的懦弱。
中國民間對日本的不滿由來已久,2003年發生的一些事件讓極端民族主義有了更大的發揮空間。2003年6月,有民間組織發起登上釣魚島;8月,網上萬人簽名反對京滬高速鐵路使用日本技術;9月,又發生了日本遊客集體赴珠海嫖娼的事件。緊接著,2003年10月29日,西北大學爆發了反日抗議活動,這後來又演變成西安街頭的示威遊行。這次反日風潮的起因,據說是4個日本師生在該校外語學院的日本文化藝術節上的下流表演。這本是一個學校內部秩序的管理問題,至多也不過是日本師生不當行為在中國引起的一起治安事件。然而在反日、仇日情緒的刻意渲染下,對日本師生的不滿急劇演變成了帶有打、砸、搶性質的學潮,驚動了兩國政府的高層,成為一起外交突發事件[4]。
在西北大學事件中,可以看到一些非常荒誕的現象,與1998年印度尼西亞的反華仇華暴行一樣,日商投資企業被砸,無辜的日本留學生被毆打,留學生樓和西北大學遭受了巨大的損失,以至於後期的示威行動演變成了西北大學師生和防暴警察集體保衛西北大學的行動。“西北大學黨委用了這樣一個字眼,就是如果沒有及時制止的話,它會成為西北大學的空前浩劫。[5]”這種暴民運動實質上是“義和團”精神的現代翻版,是“紅衛兵行動”在21世紀的再現。
在現代科技和特定政治文化的支持下,不僅中國的普通公民和民間小團體得以在BBS論壇等地方找到了議論外交事務的機會,而且極端民族主義的鼓吹者們也利用網絡的虛擬空間和匿名發言方式煽動激進行為和觀念。一些極端民族主義者毫無顧忌地在網站上發表和轉載反日、仇日的言論和文章,乃至於號召抵制日貨、強攻釣魚島,有人甚至主張進行一場東京大屠殺,把日本婦女都強奸了,把日本男人都殺了。這樣的言論在平面和音像媒體上是無法想象的。由於互聯網成了宣泄民族主義情緒的場所,有論者將這種社會現象稱為“網絡民族主義”[6]。
香港“鳳凰衛視”著名時事評論員呂寧思在2003年11月4日的時事開講欄目中說:“相當長一段時間,我們強烈的感覺到一種現象,就是中日關系在民間很難冷靜討論。主張理性處理中日關系的言論,往往被民粹主義的熱情所淹沒,甚至為此常常出現人身攻擊和謾罵,這些都是一個文化優秀的國家公民所應有的道德水平嗎?中國最厲害一個詞就是‘漢奸’,而這個‘漢奸’直接就和中日關系相聯系的。事實上,我們包括鳳凰衛視的幾位評論員,不管是在討論任何問題上,只要談論到對日的關系,都有人被罵‘漢奸’的。但是,今天我們一定要把這個事情講清楚。我覺得在中日關系上這是一個很長遠的問題,如果現在不把大家的理性的東西都調動出來,將來對中國並沒有好處。[7]”
中國政府並未像對待其它持不同政見者一樣打擊壓制這些言論。原因之一是政府的政治合法性部分建立在反帝反封建的理念上,抨擊美國或日本符合正統意識形態的觀念。而另一原因是,中國國內的問題成堆,積重難返,需要轉移民眾的注意力,於是在與國內政治不太密切相關的對外關系上讓民間有一個發泄聲討的對象,就符合官方的利益了。因此在互聯網上凡是出現批評國內政治的觀點或涉及到敏感話題的貼子,很快就會被網站管理員依照政府的要求刪掉;但如果網民們在互聯網論壇上鼓吹反人類的種族滅絕行為,例如讚揚在美國制造“911”事件的恐怖主義行為,卻不會受到來自官方的任何壓力或指責。
三、極端民族主義的民粹主義特點和暴力傾向
在現代社會里,政治家們哪怕是那些從骨子里鄙視大眾的最極端的精英主義者,都喜歡強調“人民”、打著“人民”的旗幟行事,因為以“人民”的名義似乎就占據了道德優越感和政治制高點。通過強調熱愛國家(以及隱在這個抽象的概念之後的政治家)、熱愛民族,政治家往往可以動員大批民眾。在各種高舉“人民”旗號的意識形態當中,極端民族主義最常用的是民粹主義,而民粹主義又與極權主義的意識形態有著血緣關系,至少在俄國和中國是如此。作為多數暴政的理論基礎,民粹主義極端強調平民群眾的價值和理想,把平民化和大眾化作為政治運動和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最終理由;它排斥代議制民主政治制度,蔑視程序正義原則,是一種對憲政秩序及其性質的根本誤解。在民粹主義者眼中,與其說人民是偉大的,還不如說人民被當作群氓來利用。民粹主義和極權主義都主張,任何個人的存在都要服從集體或群體,為了“人民”的利益和民族的利益,隨時可以而且應該犧牲個體的利益。民粹主義強調大眾對社會政治事務的直接參與,鼓吹街頭運動,卻排斥程序民主和法治,因此它無法導致政治進步。當民粹主義的群眾運動與極端民族主義結合在一起時,很可能引導社會走向動亂。
在中國,民眾用自發的遊行示威來表達和直接參與對外關系的處理,表面上看是外交事務參與的大眾化,但實際上這是一種並不正常的局面。因為,民眾們在政治參與的基本層面──國內政治的參與方面──事實上被剝奪了憲法賦予的權利,公安部門原則上不會批準學生自發組織的任何形式的示威遊行,只有舉著民族主義旗號反對外國的示威遊行才偶然有機會上街成行。在涉外示威遊行活動中,很可能有人會趁機渲泄情緒、做出過當行動,而這樣的情緒渲泄本身可能包含著很覆雜的動機,包括不滿意缺乏基本政治權利等因素。
在民主社會,只要法律許可而公民承諾並不危害社會或其它人的利益且願意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公民就能享受憲法賦予的自由和權利;而在中國,憲法賦予的自由和權利在多數情況下是不經批準就不能得到的,何況行政批準程序本身的目的就是阻止憲法的實施。中國的民粹主義式極端民族主義正是在這樣的環境下,以民族的名義,捍衛著這個剝奪自由的系統。也正因為如此,極端民族主義的鼓動才被容許。可是,由於被極端民族主義情緒影響的示威遊行活動中,人們情緒的渲泄可能指向當局不願意觸及的話題,所以這類示威遊行活動也經常被勸止。
啟蒙大師孟德斯鳩有一句名言:“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這是唯一的一句在中國教科書中被反覆強調的有關自由的經典語錄,但恰恰是這段唯一被認可的經典,人們往往只理解了後半句。中國所缺少的是孟德斯鳩前半句話所言,而民粹主義所煽動的一些極端行動則恰恰符合孟德斯鳩的後半句話。
真正的政治現代化只有通過政治民主化才能實現,以反對外國為旗號的極端民族主義街頭運動並不代表政治現代化的進步,相反,它很可能被極權主義所利用,當年納粹黨煽動的排猶運動就是如此。在國內的BBS論壇上常常有這樣的帖子,句首是“是中國人就看”、“是中國人就不要刪除”。西北大學學生的遊行宣傳單上也寫著“是中國人就不要撕;如若撕之人人得而誅之”。這是一種十分危險的現象:似乎只要舉起了極端民族主義的旗號,站在這個旗號之下的人就自動擁有了無限的權威,可以判別或剝奪中國公民的公民資格。在中國最大的商業網站新浪網上,每逢重大事件,如伊拉克戰爭或討論巴以沖突的合法性問題,這些話題本來關系到人權主權孰高孰低的政治哲學命題,但辯論的結果總是呈現這樣一個簡單的結果,那些支持西方國家的網友被謾罵成“漢奸”、“賣國賊”。
誰賦予極端民族主義的捍衛者們這種天然的權威和權利?他們有什麽資格剝奪他人保留和發表其觀點的權利?人類歷史上總有一些人想舉著各種旗號為自己封一個天然的無限權威,中國的極端民族主義無非在重覆這種舉動而已。極端民族主義自以為把握了唯一的道義標準和利益尺度,因此覺得自己使用的話語工具和訴求是唯一正確而高尚的,動輒無視其它價值觀念的存在,動輒以文革式的語言宣布“人人得而誅之”,視公民權利和人性的尊嚴為草芥。
針對這種現象,著名政治學者托克維爾說過:“無限權威是一個壞而危險的東西。在我看來,不管任何人,都無力行使無限權威。……當我看到任何一個權威被授以決定一切的權利和能力時,不管人們把這個權威稱作人民還是國王,或者稱作民主政府還是貴族政府,或者這個權威是在君主國行使還是在共和國行使,我都要說:這是給暴政播下了種子,而且我將設法離開那里,到別的法制下生活。[8]”
極端民族主義者忘記了一個非常簡單的事實,任何一個政治共同體權威的形成都不是自封的,而是來自於基於成員個體同意的共同體的道義基礎。所謂的國家主權並不是政府意志的代名詞,國家主權不過是人民主權在國際關系方面的延伸,最終服務於社會的個體。我們所生活的世界是一個價值多元的世界,沒有任何一種價值觀有權利把自己的看法強加於人或迫使他人放棄自己的價值觀。民主制度本身之所以在絕大多數國家受到歡迎,就是因為它允許各種價值觀自由地討論,不會排斥異己。
極端民族主義不僅僅直接抵制民主制度,而且也固執己見、排斥其他觀點、拒絕各種觀點之間自由充分的交流,從而就拒絕了以民主的方式與持其他觀點的人平等共處,這也意味著拒絕了維護公民自由和人性尊嚴的制度安排。如果極端民族主義沿著它的思路發展下去,它勢必還要千方百計控制社會的方方面面和壓制市民社會的私人領域空間,一旦走到這一步,極端民族主義就變成極權主義了。從希特勒到日本軍國主義者,歷史上持極端民族主義的權力發展到了極權主義不都是這樣表現的?
極端民族主義還忘記了人類生活的本來意義,人類社會最終是靠愛來穩固的,而不是靠恨和敵意來維持的。非此即彼、非敵即我的簡單思維常常讓我們忽視一些本原的東西。在國際關系領域,極端民族主義這個自封的無限權威以犧牲洛克、傑斐遜、密爾們所珍視的自由和人性的尊嚴為代價,去追求一種虛幻的“帝國”的榮耀和自豪感。人類歷史上有過好幾個極端民族主義的統治者,這些暴虐的領袖任意拿國家和社會這個有機體作活體實驗,最後以統治者的敗亡和國家民族的巨大苦難而告終。
中國今天的極端民族主義還沒有獲得權力,它只是服務於現有的意識形態,同時在為自己尋找、擴大話語空間。在它的眼中,全球化似乎就是西化,就是帝國主義化;而為了它要捍衛的“民族”和“國家”,寧可構建一個封閉而落後、了無生氣的社會;它拒絕審慎漸進的改革開放,追求的是一個以對“國家”(事實上是對統治者)的忠誠為標準的封閉的等級秩序。依照這幅圖景,極端民族主義如果能主宰一切,它所成就的也不過是拿破侖式的帝王基業。
在國際關系方面,極端民族主義者所主張的是不理性的沖突和對抗,而不是談判、對話和合作;它甚至樂於看到中國與其他國家的矛盾激化到無法收拾的地步,因為這樣或許正好證明它存在的“價值”。極端民族主義者雖然不是一個階層,但卻可能因其觀念主張而形成一個利益集團,希圖通過爭取話語權力而獲得社會政治地位。一旦他們成功了,理性的真正愛國的民族主義者將為自己曾經對極端民族主義的寬容和同情而感到後悔。
這種充斥著民粹主義暴力傾向的極端民族主義在青年人當中頗有市場,除了意識形態教育的影響外,還因為它是一種廉價的精神麻醉劑,它可以讓沒有自由和基本人權的人們暫時忘卻自己的卑微和痛苦,在宣揚極端民族主義口號的過程中發掘體驗到虛幻的“偉大”和“英勇”,盡管尋找這種體驗其實常常就是向專制妥協的結果。他們更不願意思考這樣的問題:當他們痛斥憲政民主國家時,他們事實上所捍衛的究竟是自己身邊的自由還是專制?
現今中國的執政集團雖然大力推行經濟發展,但政治改革卻被置於腦後。事實上,把民眾對其執政的認同建立在經濟績效之上是相當危險的。一旦經濟發展因腐敗和其他種種制度內生的原因而遭到挫折,國內矛盾迅速激化,同時極端民族主義的發展又形成一種無法控制的社會運動,政府會不會幹脆充當起極端民族主義運動的引路人?如果權威主義的國家體制和極端民族主義的政治思潮結合起來將形成什麽樣的畸形產物,是否就是法西斯主義?極端民族主義會不會拿解決台灣問題作為動員社會的口號?假如極端民族主義的興起與中國每5年、10年周期的領導人更替交織在一起,會不會有領導人鋌而走險尋求極端民族主義的政治支持?這些風險都是可能存在的,國人不得不未雨綢繆,冷靜思考。
民間遊說與立法之互動
張耀傑
中國藝術研究院研究員
一、《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執法困境
二、民間關於適當削減對軟件版權保護的呼籲
三、俞梅蓀等人的民間遊說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四、立法如何體現民意?
法律法規是由國家機器強制執行的,一旦頒布實施,全社會必須遵守。在這種情況下,立法的民間遊說就顯得尤為重要。從2002年1月1日實施新頒《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起,至2002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作出《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的司法解釋》止,包括俞梅蓀[1]在內的10多位青年學者以自己的不懈努力,為中國社會開創了民間遊說與司法解釋良性互動的成功範例。
一、《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執法困境
近年來,隨著國外電腦軟件的大量引進和中國信息產業的迅速發展,如何依法保護電腦軟件的著作權,一直是國內外各界人士關注的一個焦點。由於正版軟件的壟斷價格太高,普通用戶大都難以承受,許多非商業單位和個人不得不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這在中國已經成為計算機軟件消費的常見現象。不過,中國過去頒布的《著作權法》並未把使用盜版軟件規定為侵權行為。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考慮到軟件的特性及著作權人的利益,以用戶是否直接用於商業營利作為侵權標準。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則有這樣的說法:“促進對知識產權的充分、有效保護……承認發展中國家在其域內的法律及條例的實施,享有最高的靈活性。”這樣的文字可以被理解為,TRIPS協議既主張保護知識產權,又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國情。該協議把計算機程序作為文字作品來保護,對使用侵權文字作品的讀者或用戶沒有規定法律責任,人們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合理使用。
2002年1月1日中國開始實施修改後重新頒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這個新條例把舊條例中“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非商業性目的的需要,對軟件進行少量的覆制,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的規定,改寫成為新條例第17條的如下條款:“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經過這樣的修改,可以覆制軟件而不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的人或機構的範圍大大縮小了,國內所有非軟件專業開發用戶未經版權所有者授權的覆制軟件行為都成為非法行為,會受到處罰。
依照新頒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若購買一套正版軟件而該軟件只授權安裝1台電腦,那麽將這一軟件安裝到第2台電腦上,就構成了未經許可的非法侵權,“可以並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例如,一個windows 98正版軟件在中國售價1,980元,如未經授權許可使用,可處以100元至9,900元罰款;一張Office 97售價9,760元,罰款可達48,800元。顯然,中國只有極少數人或機構用得起正版軟件。例如,北京一所重點高校圖書館里的500台電腦都未安裝正版軟件,這些電腦本身的價值每台僅為500元左右,它們安裝的軟件若均為正版,則每台電腦用於購買正版軟件的資金將高達萬元,是硬件成本的幾百倍。如果依照新條例第24條,對該圖書館最高可施以2,000萬元的罰款。據管理人員告知:“正版化所需數百萬元資金已經申請,因教育經費緊張,不知道何時才能落實。社會上嚴打盜版軟件的風聲日益趨緊,不知道哪一天執法人員就會從天而降。”
新頒《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實施後,全國各地的工商行政、新聞出版、公安司法等部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與微軟公司等國外軟件商聯手合作,接連采取聲勢浩大的打擊盜版軟件專項行動,查處並銷毀各種軟件光盤數千萬張,被查到使用未經授權軟件的企業,動輒被重罰幾十萬元至上千萬元。2002年3月,廣東一家企業向俞梅蓀反映,該企業被國外軟件商和當地工商局聯手查出3張盜版PRO/E軟件,是企業員工在盜版市場買來的個人用品,並未用於生產經營。這家企業被強令以40萬元的代價購買外商提供的正版軟件,其中還搭售有不相幹的其它軟件,比正版軟件的市場價格價高出10多倍。據外商說,這其中包括查假打假的費用。2001年12月15日,北京大學等高校的一批志願者冒著零下10度的嚴寒走上街頭,勸誡路人反對盜版,保護正版,過往行人均不予理睬。
就在全面“嚴打”時期,俞梅蓀多次到京、滬兩地商業鬧市暗訪,發現盜版軟件市場仍然一片繁榮,各種軟件產品應有盡有,價格從每張10元到5元不等,且包退包換。盜版商販對付執法人員的辦法也層出不窮,反偵查和反打擊的能力逐漸提高。面對全民使用未經授權軟件的汪洋大海,新條例的執行陷入了十分尷尬的兩難境地。新頒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既超越了現實國力,也超越了WTO標準,人為地強化了已經處於壟斷地位的國際軟件商的強勢地位,削弱了中國軟件產業的發展空間。
二、民間關於適當削減對軟件版權保護的呼籲
中國早就有民間人士呼籲,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要顧及中國的國情和消費者的承受能力,反對中國的相關法律保護軟件業者的壟斷暴利。例如,1999年6月,青年學者方興東、王俊秀曾出版過《起來──挑戰微軟“霸權”》一書。許多民間人士支持按照WTO的標準保護軟件著作權,但反對假借“入世”為名,超越WTO的要求實行過度保護。可是他們的意見未被政府部門和主流學界所接受。
2001年12月12日,中國正式加入WTO。當晚,各地IT業及經濟、法律界的20多位青年學者自發來到北京,共同探討即將出台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存在問題。12月23日,王先林、王佩、王俊秀、方興東、劉韌、李學淩、吳伯凡、汪丁丁、胡泳、俞梅蓀、段永朝、姜奇平、高雲、崔之元等14名中青年學者聯名簽署了一份“合理保護軟件知識產權呼籲書”。其全文如下:
加入WTO,是我國政府的一項重大決策,必將加快改革開放的步伐。最近我們注意到,在有關軟件著作權保護立法的爭論中,出現了一種忽視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現實、超越我國經濟社會科技文化發展水平、超越WTO標準、盲目提高軟件著作權保護水平的傾向。這不利於科技知識的擴散和傳播,不利於民眾共享科技進步帶來的利益,不利於未來知識社會的發展。
對於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我們主張“均衡論”:在知識產品的所有權方面,應當在專有權和共享權之間保持均衡;在軟件開發商的權利義務方面,應當在其經濟利益和社會責任之間保持均衡;在各利益主體方面,應當在生產商知識主權和消費者知識主權之間保持均衡;在促進軟件產業發展方面,應當在少數軟件企業利益和軟件產業整體利益之間保持均衡;在執法效果方面,應當在保護技術創新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之間保持均衡;在立法基點方面,應當在促進國內發達地區和發展中地區的平衡協調發展、適應不同地區的不同要求上保持均衡;在中外知識產權保護博弈方面,應當在某些國家超越WTO標準的保護水平要求和中國發展現狀所要求的保護水平之間保持均衡。
我們讚成保護軟件知識產權,但反對只顧及權利人利益、不顧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更反對保護壟斷暴利;我們讚同使用正版軟件,但反對以反盜版為名強行推銷“暴利正版”;我們支持對社會進行知識產權觀念的普及和提升,但反對以保護自己的壟斷利潤為目的而誇大事實、誤導輿論;我們支持在中國按照WTO標準保護軟件知識產權,但反對借WTO之名過度保護特定利益集團的壟斷地位和高額利潤;我們支持對制造銷售盜版的打擊,但反對超WTO標準、不顧社會發展現實過度損害消費者利益;我們尊重知識產權,但我們同時呼籲合理保護知識產權;我們支持建立健全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但我們同時呼籲盡快制定我國的反壟斷、反暴利法律法規。
我們認為,確立我國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水平,既要符合WTO規則,又不能脫離我國實際,更不能采用“超世界水平”的保護標準;既要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又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具體國情。應當從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安全,維護和發展社會制度的戰略高度來看待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問題。應當清醒地認識知識產權領域國際鬥爭的實質,即發達國家企圖憑借其經濟優勢和強權,壟斷知識產權並不斷擴大其經濟利益,使發展中國家永遠處於弱勢地位。
在此,我們鄭重呼籲:在軟件著作權保護方面,摒棄對法律法規的“超世界水平”解釋,停止起草和制定“超世界水平”的條款;盡快制定反壟斷和消費者隱私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切實保障用戶使用質量可靠、價格合理、無安全隱患的軟件產品,堅決制止憑借技術壟斷地位並以危害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的手段謀取暴利的行為;由有關政府部門會同人大代表、消費者代表對某些軟件廠商的產品是否存在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合理定價、安全隱患等問題舉行聽證會;敦促少數廠商停止以推銷自己的保護標準、鞏固其壟斷地位為目的的不正當的活動;希望國內軟件業界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軟件業的贏利和服務模式,形成一支健康的民族產業力量。}
這份呼籲書當日在新浪網貼出,次日在《21世紀經濟報導》發表。發表後網民踴躍參與,好評如潮,前輩法學家張思之、郭道暉也公開出面表示支持。
三、俞梅蓀等人的民間遊說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2002年1月底,上述“呼籲書”以及相關網絡文章經壽步等人編輯,以《我呼籲──中國首次立法論戰》(以下簡稱《我呼籲》)為名出版。參與編寫的11位學者把全部稿費用於購買此書,由該書主要撰稿人俞梅蓀出面,贈送給國務院領導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全國人大的幾位副委員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法律、財經、內務、司法等專門委員會委員,以及全國政協的幾位副主席及全國政協常委,還送給有關研究機構的專家學者。在2002年3月召開的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有18位主席團成員、6位常務主席、3位正副秘書長都收到了此書。從贈書開始,俞梅蓀等人為推動修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進行了一系列遊說活動。
2002年2月8日,在北京的軟件保護條例討論會上,與會的法官、律師、立法官員一致讚同《我呼籲》一書中的觀點和看法,認為保護軟件知識產權的新條例確實失之過嚴,應設法予以補救。
在全國人大和政協九屆五次會議期間,張學東等31位人大代表和倪光南等17位政協委員分別提交了要求修改新頒《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議案和提案。他們明確提出了可供選擇的幾個方案:1.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修改著作權法,在該法規定軟件保護辦法,並廢止新條例;2.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尤其是廣大消費者意見,再次修改新條例,除去其中保護過高的規定;3.由最高人民法院對軟件保護的具體問題發布司法解釋,擱置新條例中保護過高的規定。
民間的有關呼籲經過遊說後推動了“兩會”議案和提案的提交,進入了立法程序。但是,政府有關部門反對這一修改意見。國家版權局官員明確表示:“對使用盜版軟件的用戶追究法律責任,並不是對版權的過度保護。就算WTO沒有要求,也應該追究用戶的法律責任。[2]”民間呼籲和官方立場之間的分歧越來越公開化。
為了應對民間日益強烈的呼聲,2002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其中第21條規定:“計算機軟件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範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依據著作權法第47條第1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第1項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解釋把追究電腦用戶未經許可使用軟件的侵權民事責任之範圍限制在商業使用的領域內,大大縮小了打擊面;消費者和社會法人在教育、科研、公務等非商業活動中若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就不必擔心會被軟件公司告上法庭了。這次針對《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司法修正,體現了民間遊說與司法解釋之間的良性互動。盡管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政府有關執法部門的打擊行為沒有約束力,但是如果被處罰的軟件用戶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法官依照該司法解釋可以不追究非商業使用者的民事責任。這就使軟件保護在立法上開始趨於合理。然而,由於司法解釋的效力僅限於法院的審判,政府有關部門仍然可以依照新條例嚴厲打擊非商業使用軟件的用戶。另一方面,司法解釋的專業性很強,只有專業司法人員才能真正掌握。有些律師甚至當面向俞梅蓀表示:該司法解釋涉及法院和政府之間的微妙關系,同時也為執業律師提供了一個發財門路,不宜在普通消費者中間廣而告之。但俞梅蓀認為:司法解釋是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對法官如何適用法律法規所作的公開解釋,是對立法的補充和完善;如果該司法解釋只能意會而不能言傳,很有可能會成為法官、政府官員、律師之間暗箱操作的營利工具,不僅失卻了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巨大意義,還容易進一步催化權錢交易的腐敗現象。
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美國,法院可以撤消國會或政府通過的法律法規。而在當下的中國,對於不適當的行政法規,司法機構只能在審判中不予支持,卻無權撤消。為避免新頒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與司法解釋之間的矛盾現象,避免執法官員與法官之間的扯皮、沖突乃至於暗中勾結,《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著作權法》中的相關條款亟待修改。俞梅蓀認為,應當修改上述法律法規,參照這一司法解釋,把對未經授權使用軟件的懲罰限定在商業使用範圍內,即使打擊商業使用者,也宜降低打擊的力度和處罰數額,要制止微軟的壟斷暴利價格,平抑正版軟件的市場價格,從源頭根除盜版軟件泛濫的成因。但這些建議迄今為止並沒有被有關部門接受采納。
四、立法如何體現民意?
立法和司法,事關現代社會全方位的權利分配和資源配置,與所有公民的個體權益息息相關。然而,千百年來的中國統治者一直奉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極權專制思維,絕對不允許普通民眾直接參與立法和司法活動,從而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專制傳統。
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中國逐漸加強了立法工作,社會生活的不少方面已經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但立法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也日益突出。比如,有些法律法規片面保護個別利益集團和壟斷行業的利益,有的政策性法規違反既有法律,子法先於母法等等。不少政府部門依然習慣於權大於法的人治傳統,看重領導人的講話而不尊重法規規章,或用本部門的規章文件代替行政法規。更大的問題是,立法過程始終是行政部門、人大機關的內部“作業”,很少征求民意,即便民間有意願就擬議中的立法活動發表意見,也找不到正常公開的管道來表達。
2000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了《立法法》。該法第5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第6條規定:“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第58條規定:“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2000年6月,《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立法法的通知》進一步規定:“起草法律、法規、規章,要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從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關鍵是要把維護最大多數人民的最大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要堅持走群眾路線,廣泛聽取意見,特別要重視基層群眾、基本群眾的意見。要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要從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最大的實際出發。”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12條規定:“起草行政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可以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第20條規定:“深入基層實地調查研究,聽取基層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第22條規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但是,這些原則性的說法如何在制度上落實,尚待探討。
從新頒《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制定和頒布過程來看,存在著明顯的缺失。在修改這個條例時,有關部門對民間的強烈呼籲充耳不聞,一意孤行,這種做法完全背離了《立法法》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關於立法過程要聽取、重視民眾意見的原則。
立法是對人們的權利和義務的認可、分配與再分配,旨在規範人們的行為和建立社會秩序,使各種利益集團的要求得以兼容、協調、均衡。立法產生於公理,公理來自於民意。法治要體現社會的公平、公正和效率,體現合情合理的社會關系,體現多數公民的意志。立法也應當以社會公正為目標,要維護民眾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利益,促進社會進步。這才是法治和民主的真諦所在。從這樣的角度考慮,立法過程必須防止片面保護個別部門或某些利益群體的特殊利益的傾向,也不應片面遷就外商的過度要求。而要做到這一點,如何讓民間人士影響和參與立法的活動制度化,是尋找突破口的關鍵。只有當立法能充分有效地體現民意,才可能減少行政部門或立法機關“關門作業”所造成的失誤和偏差。
應該說,俞梅蓀等人圍繞《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而展開的民間遊說與司法解釋的良性互動,可以算是中國民間力量為探索法治建設的道路走出的一個新起點和開端,中國的憲政民主還有待更多有識之士群策群力地共同爭取。
論胡風與毛澤東在文藝思想上的主要分歧
梁知
一、關於文藝與政治的關系
二、關於農民與知識分子問題
三、關於文藝的民族形式與世界文藝問題
四、關於藝術源泉與創作過程問題
胡風是1949年以後第一個因堅持自己的文藝思想而飽嘗文字獄之苦的著名文藝理論家。1950年代中期他上書毛澤東和中共領導層,表達自己對文藝方面問題的觀點,結果被打成“胡風反黨集團”之“元兇”,投入監獄關押長達近四分之一世紀,一大批知識分子被牽連在內而長期遭受迫害。文藝理論家胡風的文藝思想與毛澤東的文藝思想存在著一些差異,而無意“改悔”的胡風恰好遇到毛澤東需要發起對知識分子的整肅運動,以便建立一個“只能有一個聲音,讓一個人思想[1]”的社會。胡風的文藝思想與毛澤東的文藝思想究竟存在著哪些分歧呢?這是本文欲回答的問題。
一、關於文藝與政治的關系
在文藝與政治的相互關系這個問題上,作為政治家的毛澤東歷來都旗幟鮮明地強調文藝的政治功利性和工具性,他很少考慮和顧及文藝自身的特質和發展規律,更毫不隱瞞地否定文藝自身的獨立性。毛澤東早在1940年代初期發表的、1949年以後近30年中被奉為文藝界“聖經”的《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以下簡稱《講話》)曾明確指出:“在現在世界上,一切文化或文學藝術都是屬於一定的階級,屬於一定的政治路線的。為藝術的藝術,超階級的藝術,和政治並行或互相獨立的藝術,實際上是不存在的。[2]”毛還借列寧的話進一步指出:“無產階級的文學藝術是無產階級整個革命事業的一部分,如同列寧所說,是整個革命機器中的‘齒輪和螺絲釘’。[3]”毛澤東強調:“黨的文藝工作,在黨的整個革命工作中的位置,是確定了的,擺好了的;是服從黨在一定革命時期內所規定的革命任務的。[4]”顯然,毛澤東所確認的不僅僅是文藝的政治屬性問題,而且還非常重視文藝的政治功利性,即把文藝當作政治鬥爭的“工具”來使用。從這一需要出發,毛澤東在《講話》中鮮明地提出,“文藝批評”要服務於看管文藝,防止文藝蛻變成資產階級的政治工具[5]。他強調:“任何階級社會中的任何階級,總是以政治標準放在第一位,以藝術標準放在第二位的。[6]”毛澤東實際上是要求作家、藝術家們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在此前提下注意提高自己的藝術水平,從而使其“藝術品”達到“有力量”,成為政治的“好工具”。在毛澤東看來,文藝離開了政治鬥爭和黨派需要,就成為了多余。
而作為文藝理論家的胡風不僅始終反對將文藝降低為政治的附庸,而且在自己的論著中也從來不同意“政治標準第一”的文藝批評原則,胡風始終強調的是“社會學與美學原則相統一[7]”的批評方法。他認為:“文學與政治的聯結(矛盾與統一)問題,實質上就是創作與生活,或者說創作實踐與生活實踐的聯結問題。[8]”在胡風心目中,“創作”離開了“生活”便會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生活”離開了“創作”便會永遠只是一口處在“原生態”的或者遍身盡是青苔舊痕的古井。依胡風的理解,文學與政治彼此完全不存在誰主誰從、誰尊誰卑、誰高誰低的問題;而且,文藝與政治“合為一體”的唯一條件和標準就是文藝真實地反映社會和歷史,文藝應當“在革命的思想照明下面反映出歷史現實底內容和發展趨向,由這來為政治開路,推動政治前進。[9]”他不讚同文藝成為“權變的政治戰術的應付”。
胡風在關於文藝與政治的關系這一問題上,雖然也明顯地有其鮮明、狹隘的階級(黨派)情感、階級(黨派)立場和階級(黨派)觀點,但他希望文藝不要異化成黨派政治鬥爭一時一事之利的吹鼓手,也不要異化為政治領袖包裝自己的遮羞布和剪除“異類”的刀槍。正是出於對脆弱不堪而又橫遭強暴的文藝的本能呵護,胡風對那種“一切都簡簡單單地依仗政治”,完全忽視“文藝底專門特點”,完全忽視“文藝實踐是一種勞動,這種勞動有它的基本條件和特殊規律[10]”的錯誤乃至荒唐做法,總是毫不留情的批判和抵制,直至付出沈痛的代價!
二、關於農民與知識分子問題
作為政治家,毛澤東終生都十分重視農民和農民運動。早在20年代他就旗幟鮮明地提出:“沒有貧農,便沒有革命。若否認他們,便是否認革命。若打擊他們,便是打擊革命。[11]”他為當時的農民運動拍手叫好:“無數萬成群的奴隸──農民,在那里打翻他們的吃人的仇敵。農民的舉動,完全是對的,他們的舉動好得很![12]”到了30、40年代,毛澤東更是強調:“抗日的一切,生活的一切,實質上都是農民所給。[13]”“中國的革命實質上是農民革命,現在的抗日,實質上是農民的抗日。新民主主義的政治,實質上就是授權給農民。新三民主義,真三民主義,實質上就是農民革命主義。[14]”
毛澤東之所以重視農民,其根本原因就在於,沒有農民的支持,“便沒有革命”。當然,毛澤東依靠農民所完成的“民主革命”其實與民主關系不大,倒是離專制很近。一方面,毛澤東看到了農民由於遭受壓迫和剝削,有著天然的求翻身求解放的願望,他們在破壞舊秩序的政治鬥爭中能起主力軍的作用;另一方面,毛又回避或故意掩蓋農民身上早已滲進肌骨的狹隘、麻木、愚昧、安命等封建毒素,他們事實上也是封建主義的“傳承體”,對中國的進步有著無法估量的阻礙、抵耗、甚至危害的作用,因為這些毒素本身就是農民政權的專制獨裁制度賴以存在和生長的土壤,是建立民主政治的大敵。所以,毛澤東始終只強調應動員、組織、信任和依靠農民,卻幾乎不談對農民封建思想意識的教育、批判和改造。這與他終生都十分嚴厲地強調對知識分子的教育和改造的情形恰好形成鮮明對比!毛澤東始終只要求文藝應無條件地歌頌農民,為農民服務,卻幾乎不提文藝對農民更應具有且必須具有的啟蒙和教育作用,而且他明確反對“嘲笑和攻擊”“人民”,明確反對“暴露人民[15]”。毛只強調文藝形式必須服從農民的欣賞水平和習慣,根本不考慮這種讓文盲和半文盲占主體的農民“喜聞樂見”的文藝,會有什麽樣的消極演變。
毛澤東出生於農民,終其一生,其生活習慣、品味、潛意識等都未從傳統農民的層次里脫胎出來,當他以農民的眼光去看待知識分子時,必然會看不慣,甚至懷有一種本能的反感和不可名狀的嫉妒。他操縱愚昧可騙的農民感到得心應手,而對不那麽容易擺布的知識分子自然就談不上喜歡,更多的可能是討厭和防範。雖然毛澤東十分清楚,“中國的革命運動,都是從覺悟了的學生青年、知識青年們開始發起的[16],”知識分子“在現階段的中國革命常常起著先鋒的和橋梁的作用[17],”“沒有知識分子的參加,革命的勝利是不可能的[18]”,但他始終看不慣並毫不掩飾地鄙薄知識分子。延安時代的毛是力圖把知識分子工農兵“化”,以工農兵為模式重鑄知識分子的思想、感情和靈魂;1949年以後,毛所發動和領導的“歷次運動總是首先整知識分子[19],”“從黨內到黨外,從老一代到新一代,各行各業,無日得寧[20]”。
胡風雖然對農民非人般的生活和命運給予深切的同情,但他也清楚地意識到農民所遭受的封建毒害,因而胡風認為,“農民底覺醒,如果不接受民主主義底領導,就不會走上民族解放的大路,自己解放的大路;因為,農民意識本身,是看不清楚歷史也看不清楚自己的。[21]”他主張,新民主主義文藝應該是幫助人民“‘從亞細亞的落後’(‘今天的狀態’)脫出,接近而且獲得現代的思維生活[22]”。他反對文藝對農民只是一味地歌頌甚至美化、卻閉口不談農民的缺陷、農民的封建意識和落後意識。他曾毫不客氣地指出:“如果封建主義沒有活在人民身上,那怎樣成其為封建主義呢?用快刀切豆腐的辦法,以為封建主義和人民是光光凈凈地各在一邊,那決不是咱們這個地球上的事情。[23]”也因此,胡風始終堅決反對文藝只顧宣傳、動員和組織農民參加“抗戰”,卻完全忽視農民“精神奴役的創傷”,完全忽視對農民的封建思想意識的教育和改造的做法。在胡風看來,反帝是民族解放的必由之路,但它並不能代替也不能保證反封建的勝利;換言之,反帝能夠保證民族的解放,但決不能保證民族的進步,只有反封建本身才能保證民族的進步。可是,胡風在抗戰時期的真知灼見到了1955年都成為他“反人民”、“反黨”、“反革命”的根據!胡風對知識分子的看法也與毛澤東大相徑庭。他認為應注意“知識分子底遊離性,即所謂知識分子底二重人格[24]”的問題,但強調“知識分子也是人民[25]”。
三、關於文藝的民族形式與世界文藝問題
在對文藝的民族形式和世界文藝問題的看法上,胡風與毛澤東的分歧也十分突出。在毛澤東看來,既然文藝只能是政治鬥爭的工具,那麽,作為無產階級政治鬥爭工具的無產階級文藝就必須、也只能無條件地為無產階級的政治鬥爭服務了;而“中國的革命實質上是農民革命”,所以作為政治工具的文藝實際上也就是為農民的革命服務,為農民服務;既然文藝形式必須符合農民的欣賞水平和習慣,而農民的欣賞水平和習慣主要是傳統、簡單、落後的民族形式,那麽無產階級文藝當然就只能重視、提倡、推廣並發展“民族形式”。換言之,毛澤東是主張唯民族形式獨尊的。當然,毛澤東之所以對民族形式情有獨鐘,也與他受中國舊籍浸潤既深且重、對中國古典極其偏愛甚至嗜好有密切關系。據毛澤東研究專家李銳說,在毛澤東居室,他每次去都是“滿墻古籍,半榻舊書[26]”。這個經常諄諄告誡全黨要“認真看書學習,弄通馬克思主義”的“中國最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其常置案頭的並非馬恩典籍,也不是列寧的著作,而是被他整整咀嚼了7遍的《資治通鑒》[27]!在毛的著作里,除了“集體智慧的結晶”《實踐論》和《矛盾論》這兩篇外,幾乎再也找不到馬恩著作的直接引文[28]。毛所擅長的無非是“引用古典,介紹古書,使人莫測高深,甘作俘虜”[29]。
從未脫出舊式農民層次的毛澤東對現代文藝和外國文藝既無了解,也沒有欣賞能力,而且他還編了一套意識形態方面排斥現代和外國文藝的說詞。他的說法是,既然文藝是政治的附庸、工具,那麽作為帝國主義和資產階級的外國文藝及其表現形態當然也就是帝國主義和資產階級的附庸和工具,而帝國主義和資產階級又是中國的革命對象,那麽對外國文藝當然就只能堅決否定、抵制和排斥了。有趣的是,毛澤東的“反帝”不僅指反抗帝國主義的侵略和壓迫,而且包括對西方社會的任何文明成果一概否定、排斥與拒絕;而毛澤東的“反封建” 卻只要破壞和取代舊的政治秩序,他不但不願意批判和清除封建主義的文化、觀念、文藝形式和統治智慧,而且視《資治通鑒》如珍似寶。也正是因為如此,毛澤東終生只喜歡、只看重、也只倡導“新鮮活潑的、為中國老百姓所喜聞樂見的中國作風和中國氣派[30]”,其代表形式就是從陜北流行到全國的“大秧歌”。
作為文藝理論家的胡風認為,對於民眾的欣賞水平與欣賞習慣不能一味迎合,打破窠臼,豐富並提高民眾欣賞的文藝形式以培養和提高他們的欣賞力,是文藝本身發展的要求。胡風還強調指出:“文藝,只要是文藝,不能對於大眾底落後意識毫無進攻作用,通體都象甜蜜蜜的花生糖一樣,連白癡都是高興接受的。[31]”他一針見血地從文藝所應具的社會功能的角度對文藝提出了基本要求,而且不無嘲諷地嚴肅批評了那種在文藝界乃至政界占絕對大多數的人們在文藝形式問題上只顧一味迎合民眾的欣賞習慣,卻完全忽視文藝的啟蒙、教化和改造作用的突出問題。胡風還認為,不能把本民族傳統的舊形式(民間形式)視作現實或現代意義上的“民族形式”,甚至不遺余力地予以“提倡”,因為傳統的文藝形式本身沾染了大量的封建毒素,是非棄舊圖新不可的。他常常提醒並告誡作家們:“不能陶醉於‘優良的傳統’而忘記了我們文化底嚴重的落後,不能陶醉於‘繼承’和‘發揚’而忘記了文藝底生命要隨著歷史要求或歷史發展而擺脫應該擺脫的舊的東西,達到應該達到的新的東西;在今天,沒有革新是就等於放棄了文藝的。[32]”
胡風還認為,發展並創造文藝的民族形式,必須學習國際革命文藝的經驗;只有這樣才能夠把“國際的東西變成民族的東西”,把“民族的東西變成國際的東西[33]”。他還主張,發展並創造民族形式,必須發揚五四新文藝傳統。在“論民族形式問題”一文中,胡風曾這樣激情澎湃地評價五四新文藝:五四新文藝“正是市民社會突起了以後的、累積了幾百年的、世界進步文藝傳統底一個新拓的支流。那不是籠統的‘西歐文藝’,而是:在民主要求底觀點上,和封建傳統反抗的各種傾向的現實主義(以及浪漫主義)文藝;在民族解放(即民族戰爭──引者注)底觀點上,爭求獨立解放的弱小民族文藝;在肯定勞動人民底觀點上,想掙脫工錢奴隸底命運的、自然生長的新興文藝。[34]”
四、關於藝術源泉與創作過程問題
關於藝術源泉問題,毛澤東在“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曾有這樣一段在十年“文革”中讓文藝工作者人人奉為“至寶”、閉上眼睛就能“頌詠”的“教導”:“人民生活中本來存在著文學藝術原料的礦藏,這是自然形態的東西,是粗糙的東西,但也是最生動、最豐富、最基本的東西;在這點上說,它們使一切文學藝術相形見絀,它們是一切文學藝術的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唯一的源泉。[35]”顯然,在毛澤東看來,“人民生活”是一切文學藝術的唯一源泉,文學藝術與其創造者作家、藝術家的創作勞動只不過是“流”──從“源”生出的產物而已。而胡風卻認為,作家藝術家的創作活動絕不是簡單地“挖掘”“ 人民生活”這個“源泉”,沒有他們創造性的傑出貢獻,無處不在的“人民生活”這個單一的“源泉”里不可能產生豐富多彩的作品來。
由於胡風與毛澤東對藝術源泉看法的分歧,他們對創作過程的看法也自然不同。毛澤東重視作家藝術家對生活的深入,卻忽視作家藝術家的創作勞動及其過程。毛澤東認為,一切作家藝術家只有到“工農兵群眾中去”,到其“火熱的鬥爭中去”,“才有可能”進行創作。顯然,在毛看來,只有在中共領導下的工農兵的活動才算是“生活”,而其它任何階級、階層、黨派和社會群體的活動都不能算是“生活”。但是,並沒有哪一位作家藝術家生活於世外桃源或真空中,他們誰不是每日在社會生活中接觸各種各樣的事物,體驗著社會的脈搏?他們就日常的接觸感受創作有什麽不可以的呢?何況,“深入生活”只不過是為文藝創作提供了一些條件而已,它本身並不能代替創作,缺乏創作能力的人,終日“深入生活”也無法產生受歡迎的作品。毛澤東誇大了作家藝術家“深入生活”的決定性意義,同時又貶低了作家藝術家在創作過程中所付出的艱辛努力,以為作家藝術家的創作活動不過是一個對原始材料“觀察、體驗、研究、分析”,然後“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加工”過程。毛澤東之所以這樣做,無非是促使作家、藝術家為政治服務,在這個層次上的“文藝”自然就只需要把“工農兵”的思想、情感、立場、秉性、甚至一舉一動表現出來就可以了。
當然,作家藝術家要把握生活就離不開對生活的“觀察、體驗、分析、研究”,但僅僅憑單向的、冷冰冰的、帶有更多的程序化色彩的“觀察、體驗、分析、研究”,並不能真實地、真正地把握生活。因為社會生活並不象物理實驗室里的實驗用材料,而作為生活主體的人更是有血肉、有思想、有情感、有個性、富變化的。作家藝術家們的創作過程決不可能象開采“礦藏”那樣地機械,或象化驗微量元素那樣地標準化,創作過程必然會受到社會生活的觸動、影響、感染,不應該成為不帶血肉情感的冷冰冰的“物理研究”式的“觀察、體驗、分析、研究”。
胡風比較強調作家藝術家的主觀努力在文學藝術形成過程中的特殊作用,胡風雖然也說“作家要深入人民……作家要與人民結合[36]”,但他並未象延安時代許多文化人那樣隨波逐流甚至亦步亦趨地跟著毛澤東把深入工農兵生活擡到至尊至上的位置。
此外,在人物與題材,人性、人道主義與階級性等方面,胡風的觀點也與毛澤東存在著較大分歧。比如在人物塑造上,毛澤東從來主張應刻畫在“毛澤東思想和黨的陽光普照下”茁壯成長的、既高大又完美、且光彩照人的工農兵形像,以歌頌偉大的領袖、偉大的黨的英明領導和讚美“無比優越的社會主義制度”,從而保證工農兵“世世代代銘記著您的恩情”,“永遠緊跟毛主席,永遠緊跟共產黨”,“誓死捍衛毛主席,誓死捍衛共產黨”。而胡風則認為,作家藝術家在塑造人物形像時必須注意揭示人物“精神奴役的創傷”,以對國民進行啟蒙教化,對國民的劣根性起到醫治作用,從而促進民族和社會的進步。
筆者希望以上分析能幫助讀者深入地理解胡風的學術觀點和人格,進而對胡風受政治迫害的真正根源作更深層次的思考。
當代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生成
徐友漁
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研究員
一、改革開放以來公共知識分子的生成及其所處環境的演變
二、9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任務和話題的轉變
三、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體制性局限和個人缺陷
四、“公共知識分子乃無能之輩?”──兼評一種謬論
今日中國社會生活的重要特點之一,是有一批公共知識分子盡其所能地就社會基本問題發表意見,對隨時發生的重大事件表態,他們的觀點和態度對輿論的形成與走向,以及對公共生活的氣氛產生影響,有時甚至對政府政策的形成發揮作用。雖然人們對誰是這種公共知識分子的代表,誰又是名列前茅的有影響的公共知識分子有不同看法,但這批人的存在與作用則是得到公認的。
2003年被稱為“公民維權年”,公共知識分子的言論作用在這一年表現得最為明顯。在孫大午、孫志剛、劉湧、黃靜、李思怡案件發生後,在“乙肝歧視”事件、《南方都市報》負責人被捕事件之後,在許多大城市準備出台法規禁止乞丐在市內繁華地段乞討的時候,公共知識分子的立場與表態帶動了輿論,極大地影響了輿論的方向、深度與廣度,效果不等地使各類案件、事件的解決轉向法制的方向。
在新聞性媒體中,一些有責任心和上進心的報刊因為盡可能地刊登具有批判精神和知名度的公共知識分子的言論而受到歡迎,並獲得商業上的成功。當局往往對這些報刊采用制裁和打壓措施,除了撤換主編外,還列出禁止發表文章的作者名單。而報刊是否刊登這些人揭露真相、大膽批評的言論,則決定了它們能否繼續受到讀者的歡迎,也影響到它們的銷量,《南方周末》就是一個明顯的事例,它也是中國輿論環境的一個“晴雨表”。
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標準、作用、影響力、局限性等等問題,已逐漸成為人們關注和討論的議題。2004年夏季,《南方人物周刊》發布了“影響中國公共知識分子五十人”名單,這個不怎麽值得稱道的舉動引發了一場十分不值得稱道的爭論,相當程度上暴露了中國知識分子的缺陷。這一事件也提示我們,要認真思考和研究中國公共知識分子問題。雖然今天公共言論被鉗制的程度為近10年來之最甚,但從長遠看,市民社會的穩步成型,言論空間的逐漸擴展,輿論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大,畢竟是大勢所趨。知識分子只有不斷地對自身進行反思和批判,才能更好地批判社會,促進社會轉型的良性發展。
一、改革開放以來公共知識分子的生成及其所處環境的演變
社會總會存在種種問題,經常會有重大事件發生,因此就需要有責任心、有見識的公共知識分子表明立場和觀點。只要有最起碼的生存條件,公共知識分子也會盡可能地發言。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中國的孔子,古希臘的蘇格拉底都是典範。但是,並不是每個時代和社會都具備允許公共知識分子生存的條件。自1949年之後在中國有30年之久公共知識分子存活的條件被基本上剝奪了。寥若晨星的志士仁人冒死犯難,勉力發表自己的觀點,其命運要麽是成為殉道者,如撰寫“出身論”的遇羅克,要麽被批鬥和關押,如發表“關於社會主義的民主與法制”的“李一哲”。他們利用“文化大革命”中“大字報”流行的稍縱即逝的機會,使自己的觀點得以為人所知和廣為傳播。而在其他年代里,即使有人不怕死,也沒有機會使思想在公共空間得到表達。
大致上可以說,公共知識分子的出現需要以下3個條件:一、社會存在重大的公共性問題,這個條件幾乎在任何時代和時間都能滿足,不論是在動蕩還是承平年代,不論在社會急劇轉型期還是平穩發展期;二、有或大或小的言論空間,這是最根本的,對中國當代知識分子而言,他們只要有最低限度的可能就會發言;三、程度不等的獨立經濟地位,同樣,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生存要求也是很低的,有人只要餓不死就要說話,當然,當較多的人能夠不太困難地解決謀生問題時,公共的言說便呈蔚為大觀之勢。
很難精確界定最近這次公共知識分子群體出現的時間,事情在一開始總是不清楚、不完整,表現為雛形。也許可以說,最早的公共知識分子言說出現於上世紀70年代末。當時體制內的理論家(一開始主要是黨的意識形態專家)在“解放思想”的旗號下,以“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為主題替改革開放路線論證吶喊,一些黨內理論家的觀點──比如王若水剖析異化、提倡人道主義,李洪林反對現代迷信,郭羅基追究殺害張志新的“誰之罪?”──實際上已經超越了官方意識形態範圍而具有更一般和深遠的意義。同時,一批尚未取得知識分子身份(但無論就思想和學識而言都大大強於多數知識分子)的年輕人以西單“民主墻”為陣地,就社會生活的幾乎所有重大問題發言,矛頭指向專制主義。他們既談現實,也談歷史;既探討政治、社會、經濟等問題,也發表詩歌、小說、劇本、美術作品。“文革”的結束遺留了大量問題和疑問,黨內主流力量向“凡是派”奪權需要暫時借助體制內開明派和民間力量,這使得公共言論一時有一個廣闊空間,表現得極其豐富和有吸引力,成為當代思想史上永遠值得追憶的美景良辰。
80年代中期形成的“文化熱”為公共知識分子提供了寬廣的活動舞台,人們對思想、學術、文化的向往和尊崇,對社會問題的關注,熱情背後的幼稚以及幼稚背後的熱情,孕育了一些公共知識分子嶄露頭角的最佳氣候與沃土,有時,只要在《讀書》上連續發表幾篇文章,甚至發表一篇文章,就會被當成某一思潮的代表、某一主張的“旗手”。在我看來,這一時期的公共知識分子還不很典型,過於偏向思想、學術,關注點過於偏向形而上方面,更多地是談論“主義”而不是“問題”。因為這時的公共知識分子主要由人文學者兼任,他們的專長是哲學、文學、倫理學等高深抽象的學科(文化熱的特征是美學熱),研究討論的往往是中國文化、西方文化、人道主義、主體性等宏大、根本、終極性問題,人們還不善於對即時出現的政策性、公共性問題發表意見;這時的公共媒體也不象後來那樣發達,傳播知識和意見的主要載體仍然是書籍(當時最時興的是按學科分類出版的叢書);當時社會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分化還不明顯,未引起人們的注意,多數民眾還沒形成利益意識,參與討論的發言者只是分為改革派和保守派兩個營壘,沒有人說自己代表新興的中產階級,或代表弱勢群體說話。
80年代末發生的事件導致一個短暫的公共知識分子活動的冬眠期,但對於繼續關注社會的人而言,這也是一個難得的休整和積蓄期。從90年代中期開始,以《東方》、《現代與傳統》、《方法》等雜志為代表,公共言論空間重新出現並迅速擴展;公共知識分子的聲音越來越響亮,越來越頻繁,他們的面貌也越來越清晰,特征越來越明顯,關心和討論的問題越來越具有現實性;同時,不同的人在社會、政治、文化各方面選擇了不同的立場和定位,形成了觀點傾向不同的派別,並且自認為(或被認為)代表了不同的社會階層或群體。
90年代出現的公共知識分子不但更關注現實問題,而且在社會生活中更強韌,更有生命力,因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出現給他們提供了比以前大得多的生存和活動空間。90年代以來,新聞媒體越來越發達,對評論和其他體裁的文章需求大大增加,因此出現了與以往不同的局面,寫作者不必為自己的稿件費力尋找發表的園地,公共知識分子的稿件常常變得供不應求。與此同時,圖書發行的“第二渠道”比正規渠道有效率,不但一大批民營書商幹勁十足、有聲有色地出版了許多深受歡迎的書籍,而且不少知識分子參與其中,積極介入有關社會問題和公共事務的書刊之策劃發行,如丁東、傅國湧等,一些人通過編輯、寫作、顧問等活動解決了生存問題,過著決非“君子固窮”的生活。此外還出現了一批完全靠寫作為生的獨立作家,例如王力雄、劉曉波、余傑。體制內的知識分子也大大受惠於市場經濟,不僅額外收入可能高於正常的工資,而且由於有經濟上自立的現實條件或前景,他們對失去工作的擔憂懼怕大大減小了,不必象從前那樣以“高保險系數的言論自律”方式寫作。很多情況下,在公共言論空間里積極發言已不是太冒風險的事,對有些人來說,哪怕是出於名利雙收的動機,也願意成為公共知識分子。
網絡的出現大大增加了公共知識分子的用武之地。在很多情況下,發表言論的激勵不是稿費,而是讓人知道自己的觀點,使自己的思想得以傳播並產生影響。網絡的言論限制比紙質印刷品的審查限制小,禁忌少得多,時效高得多,被轉載傳播的可能性大得多,得到反饋、進行交流討論也容易得多。而且網絡特別有利於對即時性事件作出反應,迅速形成聲勢,在劉湧案、黃靜案中這一點表現得十分明顯。從90年代後期起,不少年青學者通過網絡寫作進入公共領域,然後得到紙質出版物的青睞,例如王怡、楊支柱,他們不但在網上寫作,還自建網站,從事“憲政論衡”,談論“問題與主義”[1]。
海外書刊的出版發行也是中國公共知識分子可以利用的一種重要資源。它們不但提供了發表的場地,而且由於主編者的眼光、水平和統籌組稿能力,往往還能站在探討中國社會、思想、文化問題的前沿,對於國內的言路有引導和示範作用。90年代初在香港發行的《二十一世紀》,目前越來越引人矚目。在美國出版發行的《當代中國研究》就是這種有影響的刊物。此外,象香港的《開放》雜志,也為談論敏感的政治問題和發表大膽的批評意見提供了空間。
二、9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任務和話題的轉變
縱觀自80年代以來至今公共話題的主要內容和公共知識分子的基本專業身份之特點,可以發現一個從人文科學為主向社會科學為主的轉變。這一轉變的基本原因與90年代的社會形勢有關。如果說80年代中國思想界的主要任務是盡快從“文化大革命”和毛澤東的“專政理論”、“繼續革命學說”的陰影中走出來,要確立人性和人道的合法性,那麽在90年代,主要任務則是要面對轉型時期產生的種種社會矛盾和問題,這些問題不具有形而上學的抽象性和安身立命的終極性,但具體而現實,與人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中國社會尚處在轉型過程之中,市場經濟與權力經濟並存,必要的法律、制度體系還未建立,社會嚴重失序、百弊叢生,對這些問題的分析判斷和討論不能只憑借人們對價值立場的認定和感性經驗,還需要堅實的社會科學理論工具。
正因為如此,80年代的公共知識分子中許多人是文、史、哲等人文學科的學者;而90年代以來的公共知識分子則以經濟學、社會學、法學、政治學等社會科學的學者為主。8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的話題常常涉及對海德格爾、薩特、弗洛伊德或早期馬克思的哲學思想的探索;而90年代他們的話題轉換為關於制度安排的討論──諸如市場經濟的優越性、憲政民主的可行性、社會公正的理想與現實,甚至更為具體的公共政策問題,比如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資產流失問題。可以說,8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的中心理念是人性的覆歸和堅守,他們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對剛過去的歷史進行批判;而9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的中心理念則是對正義原則的堅持,其功能轉變為對現實的批判。80年代他們討論的問題是為什麽要改革;90年代他們爭論的問題是要什麽樣的改革。
90年代里公共知識分子所面臨的任務和話題的轉變,也要求他們的知識和能力結構不同於80年代。8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中的風雲人物往往具有開風氣之先的氣質和呼風喚雨的本領,有些人還善於在話題上“跑馬占地”,善於把某些具體問題掛在某種主義、某類型文明的名下。90年代的重要公共知識分子常常是這樣的人,他們能夠以學理為支撐作深入的分析,以闡明一個個具體的問題。80年代的公共知識分子大多是從自己的學術專長出發,把自己認定的價值投射於社會,比如宏揚傳統文化的價值、基督教的價值、西方人文主義的價值、科學理性的價值,乃至整個西方文明(“藍色文明”)的價值,等等。而90年代的公共知識分子卻不能從學科專業知識出發引出話題,他們必須從問題出發,不能由內向外,而是必須從對現實的剖析出發組織自己的思考和言說,因此他們必須既有學科專長,又有對其他領域的興趣和知識,具備綜合思考能力。
顯然,一個只在本專業某分支領域內鉆研的學者常常無法自然地形成9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所需要的知識結構和能力,所以不少知識分子為了適應新的形勢,或者說為了實現自己的社會關懷並保持對公共事務的發言資格,或多或少地調整了自己的知識結構,甚至改變了治學方向。例如,在80年代以引入西方人文學術著稱的《文化:中國與世界》叢書編委會中,若幹重要成員後來表現出從人文學科到社會科學,從學術文化到公共性關懷的轉向。該編委會主編甘陽、編委徐友漁原來的興趣和專業都是現代西方哲學(兩人分別研究歐洲大陸哲學和英美語言哲學),他們在90年代都轉向了西方政治哲學;該叢書副主編劉小楓則從宗教學轉向政治哲學;另一位副主編王焱的興趣和研究也從馬克斯·韋伯的思想轉向政治學。這些人的轉向都體現了從抽象、形而上層面轉到接近現實這一特點。李澤厚在2004年夏季回答陳明問時談到了這一現象,並說:“政治哲學是當今的第一哲學,在中國會走紅相當長一段時間。”這一評論表現了李澤厚對於思想界動態和時政的敏銳觀察。或許可以作一個不太恰當的聯想,當年馬克思也曾經歷過從純粹的哲學轉向經濟學研究的過程。當然,與馬克思從純粹的哲學轉到經濟學相比,上述幾人的轉變幅度並不算大,而且,這種轉變能否成功尚待檢驗(其實馬克思的轉變雖然為其追隨者津津樂道,嚴格說來並不成功)。畢竟,治學方向的轉向並非易事,關鍵是要真正關注現實,不但用腦,而且用心;倘若只是為了“走紅”,是不會有大出息的。
社會環境的變化不但要求公共知識分子知識結構的調整,而且要求他們的問題意識的改變。如果說在80年代,基本問題是要不要改革,是以批判的態度、還是死命維護的態度對待毛澤東的遺產,那麽在90年代“鹹與維新”的情況下,基本問題變成了要什麽樣的改革以及如何看待社會不正義的根源。在8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的批評對象只有一個,那就是以斯大林模式、以毛澤東的“全面專政”理論的面貌出現的現代專制主義。但到了90年代,在原來的批判對象並未消失的情況下,又出現了另一種惡,即金錢力量的肆掠。究竟是植根於舊體制的權力扭曲了經濟市場化從而造成了社會不正義,還是外商投資和國際競爭產生了中國國內的社會不正義?在當下的中國,是舊體制的權力及其運作模式退出了現存的制度架構並為單純的市場經濟取而代之,還是舊惡實體未變,只不過多了一重顯相?更重要的是,舊制與新體之間有沒有本原和派生的關系?
在8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往往借助西方的理論框架來觀察、研究、分析、評判中國的現實。大致可以說,那時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總體面貌呈現出一元特征:價值認定、批判主要對象、思想借鑒資源、追求目標都是一個或一類。他們所借用的基本上是西方的主流話語,即中國在鴉片戰爭以後,尤其是五四新文化運動以來一直被尊奉為先進思想的話語,即肯定科學、民主、理性、自由、現代化的話語。到了9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發現西方的理論和思潮其實是多元的,其中有一種反抗主流的話語在當代西方社會也頗有影響,它消解上述價值,指責主流話語為霸權,這似乎與中國人多年來被欺壓、被邊緣化所產生的心理相投契。於是中國的知識分子隊伍產生了分化和對立,總體上看呈現出二元特征,即繼續強調民主、理性、自由、現代化的話語對應於模仿西方新左派思潮的話語。
跨過新的千年之後,中國公共知識分子主流的多元化趨勢愈加明顯,民族主義與文化保守主義的話語不但登台亮相,而且咄咄逼人,各種牌號的權威主義(從蕭功秦的“以自由主義為目的,以權威主義為現實步驟”的主張,到康曉光的以“合作主義”為表、以維護一黨專制為里的理論)竭力占據話語空間,人們面臨新的選擇。筆者認為,中國的公共知識分子如果不能適應社會現實和思想格局多元化的趨勢,將顯得僵化,會被社會的快速變化發展拋在後面。但如果在紛繁覆雜的多元現象面前失去對現實的把握和歷史方向感,看不到各種變化中不變的東西──專制政治和相應的政治文化仍然頑強地存在,則可能從根本上忘掉公共知識分子的使命:批判和改造社會。
三、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體制性局限和個人缺陷
雖然我們可以說,中國已經出現了一批公共知識分子,他們的言論在當代公共生活中產生了影響,但嚴格說來,這個說法不是在真正、完整的意義上,而只是在大致、相對的意義上才能成立。公共知識分子的存在以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為前提,在沒有這些自由的今天,知識分子的言論要麽是自我設限的,要麽是必須冒受到懲罰的風險,在最好或最常見的情況下,言論檢查機關和公共知識分子發言之間的關系是一場貓鼠遊戲。事實上,現在的言論空間中有太多的禁區和“雷區”,因而在公開發表的言論中,不痛不癢的、顧左右而言他的評論占多數。那些稍有實質意義的觀點得以成為公共言論,全靠言者的言說技巧和讀者的解讀技巧。事實上,中國人在長期沒有言論自由的情況下已經形成了一套特殊的表達和領會方式,只有具有一定閱歷的人才明白那些含混其辭的說法、那些缺乏主語的句子、那些故意張冠李戴的稱呼是什麽意思。
所以,我們在談論當今中國的公共知識分子時必須知道邊界,保持警醒,不能煞有介事、一本正經、忘乎所以地談論公共知識分子的作用,仿佛是在談論羅素在英國、薩特或雷蒙·阿隆在法國、賽義德或喬姆斯基在美國的作用,畢竟這些西方的公共知識分子是在正常社會中活動,而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處境則完全不同。
2004年《南方人物周刊》提出公共知識分子50人名單一事就很說明問題,許多人指出,這個名單意義不大,因為它不敢把最有資格、最有影響的人列入名單,盡管此刊物的做法已經算是很出格的,名單公布後立即受到言論檢查機關的嚴重警告。還有人認為,《南方人物周刊》的這一做法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它肯定了一大批敢於發言並因此而處境困難的人士,而且喚起讀者思索中國的公共言論問題;另一方面,它在某種意義上認可了現狀,和當局一樣,把最敢言的人士排除出去,似乎中國並不存在這些人,似乎他們的言論不屬於獨立知識分子關於中國公共事務的言論,似乎他們談論的那些最重要、最尖銳的問題不存在。
需要指出的是,從另一個角度看,公共知識分子不充分、不盡意的言論在現階段往往具有特殊意義。一種物品,越是被控制和壟斷,就越成為人們所向往的稀缺物品,越容易受到重視。人們常常說,在中國有話可說但說不出來,而在海外有言論自由但講話沒有人聽,這只是部分的真相;在中國並不是完全發不出聲音,海外的言論也並非全無作用。在中國,人們對於被壓抑的聲音,對隨時可能被扼殺的聲音,總是報以極大的熱情和特殊的注意力。
除了體制造成的極大限制外,中國的公共知識分子自身也存在不少問題,使得他們的公共言說常常是畸形的、不成熟的。當然,知識分子並非天然就能夠並善於承擔公共任務,當下他們的缺陷顯然與不利的社會條件有關,結果他們長期不能自由發揮,得不到鍛煉提高。不難看出,今天中國知識分子公共言論的水平遠不如胡適那一代人,這既與學養有關,更與條件和缺乏磨練有關。
不管是因為言論自由受到限制還是傳統文化的深刻影響,中國知識分子的批判精神總顯得不夠。盡管可以把公共知識分子的言論分為兩類,一類以促進社會正常良性運行為目的,一類以批判為手段,目的是匡正時弊,但總起來說,公共知識分子的基本素質中缺少批判精神,就無法正常發揮其社會功能。一針見血的銳氣和大聲疾呼的氣勢在我們的公共言論中是十分稀缺的。許多人已經形成了面面俱到、四平八穩的言路和站在當局立場上考慮問題的習慣,所謂“顧全大局”一直是中國知識分子的優良傳統和優秀品質。
更不幸的是,在關注社會的知識分子中,有太多的人有“諫士情節”,他們雖然了解社會現狀、有知識、能提出有見地的看法,但寧願以上書的方式讓當局知道和欣賞自己的看法,寧願把自己的見識轉化為體制內的進身之階,而不願變成公眾的共識。他們之所以發表公共言論往往是因為缺少進言的渠道,或者多次進言而不得賞識,在無功而返之余以文章作一種無奈的表示。因此,他們的言論盡管可能包含真知灼見,但往往言不由衷、曲里拐彎、留有余地。
中國知識分子的另一通病和致命缺點是缺乏現實感,理論與實際脫節。很容易發現,一些較為知名的公共知識分子始終只善於、也只樂於在自己的言論中顯示、炫耀西學知識。在他們看來,西方的學理,越是新穎時髦,越是不那麽廣為人知,就越有價值。有極少數人甚至發展到裝神弄鬼的地步,鼓吹最寶貴的真理只能靠私傳秘授,靠領悟文本的字里行間的言外之意。他們是聰明人,除了善於提出一些貌似深刻、半真半假的問題借機顯示自己的高明與博學之外,也善於在關於中國現實的公共討論中發表驚人之言。但與其說他們對於中國的現實有真正的研究和切實的體悟,還不如說他們善於抓住話題發揮,讓公共舞台的燈光聚集到自己身上,對中國現實問題的觸及只不過是他們表演的由頭或道具,他們真正關注的是對言說機會和效果的考慮,除了想當精神導師或言論領袖而必須了解動向與潮流,他們其實對中國的現實既沒有興趣也沒有熱情。
談到現實感和批判精神,也有人耍另一種滑頭,他們的批判是舍近求遠,避實就虛。他們批判遠在天邊的世界頭號霸主美國,知道不論言辭多麽激烈也不會危及自己;他們批判有“能指”而無“所指”的中國新興的資本主義或資產階級,因為反正沒有任何人、任何集團會對號入座充當靶子。在這方面,台灣公共知識分子的傑出代表殷海光的言行很有啟發意義。殷海光一生與共產主義為敵,與中共為敵,他顯然懂得儲安平講過的道理:自由對國民黨而言是多少的問題,對共產黨則是有無的問題。殷海光年輕時大力批評中共,到了台灣後義無返顧地批評國民黨,遭受打擊迫害也不退讓。他並沒有改變反共立場,但既然具體實施專制、剝奪人民自由的是國民黨,只是一味反共對於爭取台灣的民主自由有什麽意義呢?又怎麽能與官方文人劃清界限呢?世界上醜惡的東西很多,值得批判的事物很多,如果對眼前的醜惡采取鴕鳥政策,對身處其中的壓制習以為常,對公眾的切身利益不聞不問,專去攻打那些虛無縹緲的靶子,批評不會打擊報覆的對象,那公共知識分子的道義何在,勇氣何在?
中國知識分子還有一個突出的毛病,就是常常把個人遭遇、個人心理情節帶到對於公共問題的討論中,不能把主觀意識和客觀現實、個人情結和對公共事務的立場區別開來。在80年代成名的公共知識分子中,很有幾個人原來是以倡導學習西方先進文化著稱的(甚至有人被視為“全盤西化”的代表),但他們在美國的經歷相當不利,不足為外人道,於是產生挫折感,不願正視現實。其實,他們遇到的問題有些屬於自身的不足,比如英語不好;而有些則本來是自然的、正常的,比如在中國暴得大名,充當學界領袖,到了美國顯然不會有此等待遇,不會出現振臂一呼應者雲集的盛況。於是他們非理性地把怨恨情緒轉化為學術觀點和公共立場上的反美、反資本主義。固然,反美和反資本主義本來也是一種立場,但這種基於個人際遇的反應是不負責任、誤導人的,而且常常使人費解,因為他們一方面提出激烈的反美言辭,另一方面又處處以美國某教授的某本書為圭臬。
不能厘清行使個人權利和公共權力的界限,在公共事務中不能嚴格遵守規則,把對於公共事務的討論視為對個人的攻擊,動不動就追問動機,以“妨礙學術文化討論,有損學術文化事業”的帽子送人,這是個別尚不習慣公共事務又掌握了一定公共權力的知識分子的作為。就此筆者在另文“知識分子與公權”(載《當代中國研究》2004年第3期)中有所闡述,這里不再重覆。
四、“公共知識分子乃無能之輩?”──兼評一種謬論
對當代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生成問題的探討中,朱蘇力的觀點相當獨特,令筆者難以理解。朱蘇力提出,很容易在當代中國造就一批公共知識分子的因素是:民眾對名人的強烈好奇心,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沒有學術傳統和專業化程度不夠,討論社會問題容易產生轟動效應,許多學者專業研究和競爭能力下降,等等。不知出於什麽目的,他特別指出,有一部分公共知識分子來自非學術部門,不是學者而被公眾當成了學者。“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何清漣。她並不在任何一個學術部門任職,沒有正規系統的學術訓練,盡管她曾經上過研究生班,她的《現代化的陷阱》很難說是一部經濟學著作,同時也很難說是一部社會學著作或政治學著作,盡管其中涉及到這些學科的問題……她也被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是學者[2]。”朱蘇力在這篇長文中反覆地並且用好多例子說明,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有不少人專業不行,研究搞不下去,只有去當不太需要專業能力的、成名容易的公共知識分子。
固然,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專業學術水平有高有低,從事純學術研究者亦然;確實有人感到對公共事務作泛泛而論比踏踏實實做學問容易,這是自然、正常的現象,用不著說大家也明白。倘若要認真討論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生成的原因,朱蘇力的上述說法如果不是淺薄,就是別有用心。公共知識分子的活躍是社會進步的需要和表現,公共知識分子的社會功能並不妨礙或排斥從事純學術研究的學者的社會功能,兩者之間本無高下之分,民國以來如此,中外皆然。若以純學者自居而貶低公共知識分子,恰恰表明其心胸之窄,似非現代知識分子之所為。更何況,在當今中國的環境里,這樣的貶低總難免讓人感到象表現乖巧和勢利。
談到何清漣的《現代化的陷阱》,筆者認為,此書之所以產生很大影響,深受廣大讀者喜愛,並受到許多著名學者的好評,原因有三:一、此書尖銳地揭露和批判了中國轉軌時期社會不公正的現實,道出了人們的心聲;二、作者有長期研究的積累,在第一手調查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各種材料,所研究的問題多屬經濟社會領域內的前沿課題;三、作者的經濟學素養和學理性分析令讀者認為書中的論證和結論是可信的。朱蘇力不知出於什麽動機,認為《現代化的陷阱》沒有學術性,甚至將其貶稱為“記者性文字”[3]。他不該忘記,《現代化的陷阱》是2000年“長江《讀書》獎”的獲獎著作,他本人作為評委的“長江《讀書》獎”的宗旨就是要“鼓勵學術積累與創新”,“特別是倡導與表彰在學術與思想領域中具有原創性與想象力的書籍與文章”[4]。或許,他談論公共知識分子時另藏心機,就顧不得“此一時,彼一時”的矛盾了。
朱蘇力說何清漣“沒有正規系統的學術訓練”,不知根據何在,動機為何?據筆者了解,何清漣獲大學本科歷史學學士後又考入覆旦大學經濟系攻讀研究生學位,1988年獲該校經濟學碩士學位。她曾在暨南大學任教,後來還受聘擔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朱蘇力為了貶低他人,居然把覆旦大學80年代的研究生教育歸類為“沒有正規系統的學術訓練”,這似乎不是有素養的學者之為。朱並無經濟學學位,又據何而斷80年代覆旦大學經濟系碩士教育的學術水準呢?
朱蘇力指責“《現代化的陷阱》很難說是一部經濟學著作,同時也很難說是一部社會學著作或政治學著作,盡管其中涉及到這些學科的問題”。他似乎不了解,現代社會科學的一個發展趨勢就是跨學科研究的活躍,駕馭多個學科領域的研究常常比在單一學科領域內鉆研更難;一部跨學科的研究性著作會引起多個學科研究者從不同角度產生的興趣,但恐怕沒有人會象朱蘇力這樣因其跨學科而否定該書的學術價值。跨學科研究絕非缺陷;單一學科的研究並不必然超越跨學科研究的水準,這應該屬於現代社會科學領域里已成為常識的概念。早在上個世紀70年代,國際學術界就很少有人抱持只有內容單一、學科分類邊界清晰的著作才算學術著作之陋見。朱蘇力注意到了《現代化的陷阱》的跨學科特點,但竟然以此為理由而貶低該書的學術價值,實屬大謬不然。何況該書所涉及的問題在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領域里也都是熱點課題,分別從這些學科領域的研究出發來評價,也無法否認該書的引導性價值。若是按照朱蘇力的邏輯作判斷,那麽印度裔英國學者阿馬蒂亞·森的《以自由看待發展》一書,也不是一部純粹的經濟學或社會學、政治學著作,是否因此它就不算學術著作呢?甚或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馬蒂亞·森教授因此就不能算是學者?其實,朱蘇力真正想否定的無非是《現代化的陷阱》一書的觀點和價值。因此,爭辯的焦點在於,它究竟是不是一本有社會意義的、有影響的、受人歡迎的著作,是否面對中國社會轉型期的嚴峻形勢和嚴重問題提出了警世醒人的見解。對這一點,中國的讀者早就得出了結論。至於個別學者試圖打著學術的旗號否定讀者中絕大多數人的判斷,如果不是另有目的,就只能被理解為中國有些學者個人素養方面的缺陷。
朱蘇力在他那篇“公共知識分子的社會建構”中還說了許多不恰當的話。比如他把中國當代公共知識分子首先劃分為留過洋和未留過洋的,在留過洋的人中又劃分為獲得博士學位者和只作過訪問研究的;繼而又把知識分子區分為有行政職務和沒有行政職務的。如此劃分倒象是組織部門選擇提拔幹部的手法,無論如何與真正的學者之識差得太遠。官位高低以及有無外國的博士學位與公共知識分子的社會角色沒有任何必然關系,學位和官位既非後者之必要條件,也非充分條件。按照朱蘇力的方法排隊分類,他處在洋博士和有行政職務這兩條“精華人物”交叉線上,或許他希望讀者相信,他才屬於極少數精華中的精華,這就是朱蘇力關於公共知識分子社會建構的分析。
中國目前正處於一個特殊的發展時期,中國知識分子也面臨著特別的、困難的選擇。一方面,轉型期的現實非常需要敢於直言的公共知識分子;另一方面,“穩定壓倒一切”和所謂“輿論導向”的要求處處鉗制言論。說還是不說、說什麽、怎麽說,對每一個知識分子都是選擇,都是問題。從上世紀70年代末到現在,有多少知識分子在公共舞台上亮相,無情的風霜雨雪使上一代人花木雕零;更多的人則因未堅持到底而成為曇花一現的人物、來去匆匆的過客。歷史經驗表明,知識分子的公共性不在於話語權的大小,也不在於聲音分貝的高低,而在於批判精神。不能設想,公共知識分子可以在現行體制內左右逢源、如魚得水;更不能設想,公共知識分子可以與極權專制相安無事。今日中國的問題既覆雜又簡單,所謂覆雜是指目前的社會轉型前無先例,所謂簡單則是價值與是非涇渭分明。幾十年之後回頭來看,評價我們的尺度很可能不是個人知識的多寡與深淺,而是良知與道德勇氣。
承諾、信任和制度秩序
當今中國的信任匱缺和轉化
徐賁
美國加州聖瑪利學院教授
一、承諾和自由如初的人
二、生活在信任匱缺的世界里:“強作天真”、“犬儒處世”和“盲目信仰”
三、重建社會信任的基礎:民主信心
四、信任必須具有實質的民主價值:從人本自由到社會信任
五、信任的制度和個人責任
承諾和信任是公民國家中民主憲政和法治的基礎。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自己決定他們願意服從誰、信任誰,服從什麽樣的法律制度、信任什麽樣的制度,這就是公共政治合法性。沒有公共權力和人民主權之間的自由承諾和信任關系,便沒有公民國家的合法性。無論是從公共道德還是從權力合法性的角度來看,都可以說信任是公民社會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公民社會中,聯系社會群體成員的不只是公眾新聞、公共事件、共同遵守的法規程序以及共同認可的公共權威,還有公民之間的相互信任和集體認同。
盧梭曾這樣問道,人們怎麽才能生活在一個有秩序的群體中,但仍然“自由如初”?他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社會契約”[1]。契約就是承諾和由此建立的人與制度以及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關系。人與人之間相互承諾並信守諾言,就可以在不侵犯個人自由的情況下建立起集體秩序。在盧梭那里,承諾體現的是自由的精神,因為人在強迫的和不自由的條件下所作出的“承諾”是算不得真承諾的。承諾是在可以承諾也可以不承諾的情況下由個人的自由意志所作的選擇。守諾體現的也是自由的精神。我因守諾而言出必行,我做某事是因為我自己對此有承諾,不是別人逼我做的。當然,在契約關系之外,還可以存在某種保證契約得到履行的強迫或懲罰制度,如法律。但是,一旦契約必須依靠外在制度的力量來實行,契約的自由性質也就發生了質變,契約就此不再是承諾,而變成了約束。
盧梭所說的這種人本自然的承諾和信任所形成的契約關系與規範意義上的“公民社會”非常契合。席爾斯(Edward Shils)指出,公民社會的要義(他稱作為“公民社會集體意識的根本”)[2]是人際關系的“文明性”(civility),也就是人與人之間互相承認每個人與生俱來的人的尊嚴和每個人在政治群體中的平等成員身份。公民社會不只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群合形式,它更是一種個人和集體的互動機制。個人和集體都不是先驗的概念,而是在個人和集體的互動機制中形成和改變的。自由而有尊嚴的人們在為自己設計相互關系和集體制度的時候,首先碰到的問題必然就是盧梭所說的那種形而上意義的承諾和信任。說到底,公民團結(solidarity)是一種相互認同的承諾和信任關系。這是一切公共道德的基礎。只有我尊重你,把你看成同我一樣重要,一樣有尊嚴,我才會全心全意地善待你。善待別人就是道德行為。
一、承諾和自由如初的人
信任和社會生活關系的根本意義在於,人的社會交往有不可避免的不確定性,信任為應對不確定性提供了“經久”、“穩定”而且得到“普遍認可”的制度和個人心理結構[3]。吉登斯說:“信任縮短了因時間和空間造成的距離,排除了人的生存焦慮。若不加以控制,這些焦慮會不斷對人的感情和行為造成傷害[4]。”只有在社會成員間存在穩定的相互信任關系的情況下,他們才可能一起構建一種長遠的共同秩序,而不只是得過且過地湊合在一起。盡管一切社會群體都需要有信任機制,但具體是何種信任機制卻會因不同社會而異,“社會的不同組織形式帶來不同的信任形式”[5]。信任形式隨社會形式而變化,最明顯的便是從前現代社會信任向現代社會信任的轉化,研究人際層面和制度層面信任機制的變化也因此成為現代性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同樣,信任機制的變化也應當成為研究中國信任問題、尤其是“文革”以後社會信任轉化的一個重要方面。從信任機制因社會變遷而變化的角度來看,中國目前的信任匱乏可以被看成是信任處在一種正在轉化、有待充分形成的時期,因而特別需要積極加以引導。
信任從前現代形式轉化為現代形式,它的意義主要應當從它和現代民主社會的關系來理解。現代民主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社會發展的普遍方向,相應的信任機制也應受到普遍的重視。賽列格曼指出,以自由、理性為特征的信任對於現代社會特別重要。這兩者相輔相成,密不可分。首先,“現代社會重視共識,講究辦事實效,解決問題,技術專長和協調沖突。這些和意識形態的敵我對立是不同的。現代社會的特征是建立在許多信任關系網絡上的,……如公民與公民、家庭、自願性組織、宗教聯系、公民社團等等。”其次,“現代社會的‘合法性’建立在一種對權威和政府的最基本人際性(interpersonal)層次的信任之上。”也就是說,社會中人信任政府,那是因為他覺得代表政府的具體個人(領導或負責人)值得信任。只有具體當政者獲得大多數個人的信任,政府權力才有合法性。再者,現代社會對個人的培養和人格訓練,“無論是通過教育體制,還是大眾傳媒,都以不斷提倡(信任)價值為本”。學校從小教育學生要誠實守諾,大眾傳媒對這種行為作正面報導,社會各領域的制度規則排斥和懲戒不可信任者等等,形成了整個社會中“講究信任的‘意識形態’文化”[6]。
現代社會的信任是公民群體必不可缺的公共美德。由現代社會信任構成的“基本信任網絡”維系的是公民社會,不是以往的種族、地方、宗教或者傳統群體。現代社會信任體現了公民社會的兩個基本原則,一是人人生而具有的個人尊嚴,二是人人在政治群體中享有平等成員身份[7]。只有具備了這兩個原則,承諾和信任才能自由。勒米斯指出,由自由的承諾和信任所構成的秩序就是民主秩序。他寫道:“民主秩序和其它秩序的區別就在於,那個維系民主秩序的力量,它不是國家暴力,不是意識形態教條,不是對上帝的敬畏,不是官僚制度管理,也不是什麽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基本’原則。在民主狀態下,一國人民形成秩序,不是因為不得不如此,而是因為相互信任,自然如此。人類之所以能以信任結成社會秩序,是因為人有承諾的能力。阿倫特說,人類要是不想以勉強自己或壓制別人來實行統治,就必須相互承諾。[8]”
在民主的公民社會中,信任的對象是人,不是一種理論、一種原則、一個政黨或者一個主義。信任和“相信”一個事實、一種理論或原則是不同的。信任涉及的是自由的人。一個人信任另一個人,“它的前提是對方是自由的”[9]。與我結成信任關系的那個人,他可以做我想要他做的事,也可以不做,我信任他是在預估他本來不可預估的自由決定。他的自由全在於他未來行為的不可預估性。我或許可以憑我手中的政治或經濟權力強迫他為我在未來做某件事,把他未來的行為從不可預估變為確定無疑;但是我也就此不再需要對他有什麽信任。我既然事先就知道他會怎麽做,還要信任做什麽?因此勒米斯說:“我可以指望你在可以背棄我的時候而不背棄我,這才叫信任。[10]”
對信任的民主理念是,在社會中作承諾的、成為信任對象的,都是普通凡人,而不是聖人。公民社會是以不存在聖人為前提的社會生活秩序。勒米斯指出,聖人的行為是由神聖的原則事先早已決定了的。聖人的行為沒有不可預測性。對一個聖人,我們不能在自由的意義上說,我們信任他。而且,“聖人能否在一般的意義上作承諾,也很難說”[11]。
在生活中,我們已經見過太多的“革命聖人”,他們的一言一行都小心謹慎地從一些神聖的基本原則出發。問題是,這些基本原則變了又變、改了又改,所以他們到頭來並沒有當成真聖人。至於那些並非聖人而裝聖人的,他們更是社會群體的禍害;他們不僅背棄了無數個人的信任,背棄了公共信任,而且還從根本上摧毀了人們對任何信任的信心。今天中國社會普遍存在的信任缺失就是他們不斷背棄和蹂躪公共信任的結果。
承諾和信任必須在時間的流程中才能形成秩序。我承諾明天做某事,第二天我做了,就這事而論,我的行為對我的群體秩序有了小小的貢獻。承諾和守諾的反面就是隨心所欲。履行諾言指的是,你在承諾一件事之後,不管這件事是否還合你的心願,你都得去做。譬如你叫一個人給你提意見,允諾他不管說什麽都不懲罰他;結果他照你的話做了,你聽著不樂意,把他打個半死。你沒有守諾,你打他,是因為他不能還手。如果你守了諾,守諾是否會表示你軟弱呢?照你現在這樣隨心所欲,是否表示你強大呢?守諾是有力量,是懂得力量的真價值。只有你克制自己的力量強過你可以動用的強權的時候,你才不會隨意使用那強權。
承諾和信任不光涉及利益,還涉及榮譽,守諾是一件光榮的、有榮譽的事。不守諾的人就此失去榮譽,變得再不可信任。如果你是一個位高權重的公共人物,那麽,你的毀諾行為損害的不只是你個人的聲譽和形像,而且是公共政治的聲譽。在中國,人們把政治看成是一種骯臟的事業,這和政治人物普遍的霸道無信是分不開的。破壞公共政治也就是破壞社會群體的一般秩序。所謂秩序,也就是不允許任何人(不管他握有多大的權力)憑一時心意要幹什麽就幹什麽。民主秩序(即民主制度)的承諾和信任關系必須由普通公民自己來維持。勒米斯說,人們如果能夠不屈從於懲罰性的上帝、國家、領袖和政黨,自己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那就是做到了盧梭所說的“自由如初”[12]。
二、生活在信任匱缺的世界里:“強作天真”、“犬儒處世”和“盲目信仰”
民主是建立在普通人自由的承諾和信任上的生活秩序。在今天的任何國家里,這都只是一個理想,不是現實。事實上,今天的生活經驗告訴我們,對一般人、尤其是對不相識的人,不能太信任。我們都知道,信用紀錄比較好的人一般來說比較值得信任,但也並非總是如此。所以,我們除了不信任沒信用的人,即使對有信用的人,也只是有條件地信任。我們的確生活在一個信任很成問題的世界里。那些我們最需要信任的人往往是最不可信任的。我們很需要信任為我們服務的“公仆”,但是不會說假話、不會耍手腕是當不了“公仆”的。我們很需要信任為我們提供就業機會的“企業家”,但是,心不狠、手不辣是當不成企業家的。即便如此,我們還是很想信任慈愛如父的政治領袖、熱心公益的商界人物、為人民服務的“警察叔叔”、如精神導師般的清流教授。這是為什麽呢?因為我們不能生活在一個完全沒有信任的世界里。這也是因為我們並沒有努力地去設想,在我們所習慣的信任形式之外,是否還可能有別的更好的信任形式。
在信任頗成問題的社會中,人們往往有3種習慣性的應對方法:“強作天真”、“犬儒處世”和“盲目信仰”。“強作天真”是閉眼不見現實,硬把政治人物想象為愛民如子,把做生意說成是公平競爭,把行使警力當作秉公執法,把老師當作思想園丁,把醫生護士看作白衣天使,等等。“強作天真”的反面就是徹底絕望,它看到的不僅是信任的危機,而且是信任的徹底崩潰。
“犬儒處世”既不同於“強作天真”,也不同於徹底絕望。犬儒主義者憤世嫉俗,這雖然和徹底絕望一樣有出於對現實的真實理解,但犬儒主義者並不坐以待斃。他嘻笑怒罵地加入他並不喜歡的遊戲,有時還玩得格外認真。他有一種“難得糊塗”的幽默感,“犬儒主義是一種覆合心態,我們譴責社會之惡,卻又用譴責來名正言順地加入這種社會之惡”[13]。犬儒主義者看不起他所譴責的人,也看不起他自己。他了解自己,痛恨自己加入於其中的腐敗,“他覺得腐敗的制度毫無意義,但卻並不做任何事情去改變它”[14]。腐敗的社會之所以能順暢運行,那是因為它能使絕大部分的社會中人變成犬儒主義者,並由他們來協助維持和再生社會的腐敗。
第三種應付社會信任危機的方法是“盲目信仰”。保持信仰原本是一種宗教性的應對方式,但卻早已轉化為種種世俗形式。在《舊約》中,上帝的人化形像來自他所作的承諾。上帝和亞伯拉罕之間有“盟約”,上帝命令亞伯拉罕殺死自己的兒子艾撒克,以此證明他對上帝盟誓的忠誠和信任;亞伯拉罕照上帝的旨意行事,因為他堅信上帝叫他所做的一切都一定是正確的。勒米斯稱亞伯拉罕的信仰是一種“失敗的信仰”:“如果(亞伯拉罕)真有一個為人父的信仰,那麽他完全應當有信心,相信上帝不會因他不殺自己的兒子而懲罰他。如果說他與上帝有盟約,那麽他與自己的兒子同樣有盟約(在任何情況下都會保護自己的兒子)。以常理的信仰來看,亞伯拉罕應當遵守自己與兒子的盟約,有責任永遠保護自己的兒子。[15]”亞伯拉罕背棄了他作為艾撒克之父的承諾;艾撒克在自己的父親舉刀的那一刻,對任何人已不再可能有信任。整個人類的後代也從此生活在“亞伯拉罕的詛咒”之中,“我們從此生活在重軛之下,不斷地向國家、向黨、向真理、向其它崇高事業犧牲我們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同志”[16]。那些曾經不斷在中國公眾生活舞台上展現的政治祭祀儀式(劃清界線、檢舉揭發、面對面批判鬥爭、背靠背打小報告),造成了億萬蒙受信任創傷的“艾撒克”,他們和他們的後代從此生活在世俗化“失敗的信仰”陰影之下。
在中國,那些深深意識到信任已不再可能的人們中,有人還繼續固守著信仰。對他們來說,黨以往對他們的失信和背棄都是對他們現今信仰的“考驗”。不管他們以往蒙受什麽樣的不公和冤屈,他們始終“相信黨、相信人民、相信歷史會還他們一個公道。”抽象的黨、政府、人民、歷史,成了天威莫測的上帝的世俗化身。費爾巴哈說過:“宗教是人的思想之夢。[17]”人賦於上帝的最好品質其實是人自己的品質:“你相信愛是一種神性,因為你自己愛;你相信上帝智慧而仁慈,因為你自己智慧、仁慈。……盡管上帝是按人的形像塑造的,但上帝卻和人不一樣,上帝完善而人不完善。[18]”那個永遠可以信任的上帝,它是人按自己的願望塑造出來的,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充滿了背叛和出賣,充滿了冤屈和不公,人們才需要創造一個永遠可以信任的、永遠公正偉大的天神上帝。永遠值得信任的黨、政府、人民等等,也是這樣塑造出來的。這些信仰的宗教或世俗偶像可以幫助人在無望中仍然懷著希望存活下來,但它的代價是人的自我矮化和只能把希望放到遙遠無期的未來。
三、重建社會信任的基礎:民主信心
生活在不能信任的社會里是一件困難而痛苦的事。能不能在“強作天真”、“犬儒處世”和“盲目信仰”這3種習慣方式之外設想一種更積極、對群體更有建設意義的信任呢?勒米斯的回答是肯定的。他建議,我們不妨從保持對普通人的信心做起,因為“信心是克服絕望和擺脫犬儒主義的唯一力量”[19]。這種信心和信仰天威難測的宗教或世俗上帝是不同的,它要求我們拒絕充當殺子敬神的亞伯拉罕,要求我們把實實在在的人當作信任的根本對象和唯一對象。勒米斯稱這是“常識民主”的開始[20]。
對實實在在的普通人保持信心,這是最難的,但卻是一種每個人都能理解、能體會的信心。即使在“文革”時期人性最黑暗的時候,在人人相互出賣、殺子敬“神”成為一種政治美德的年代里,絕大多數人也還是能在他們最親密的親友中找到幾個可以信任的普通人。即使在周圍再無一人可以信任的時候,每個人還可以信任他自己,信任死亡可以把他帶出殘酷的人間災難。他還可以象《聖經》中約伯的妻子在上帝的威嚴面前說,“詛咒上帝,然後去死”。他也可以象加繆所說的,以“帶著仇恨去死”來作為對極權統治的最後自由反抗。那些從“文革”苦難中存活下來的人們,他們是為家人、為自己支撐下來的,不是要為了日後向什麽領袖、政黨、歷史等等證明自己的清白,“常識民主會為這些大空話感到汗顏”[21]。
在難以信任普通人的時候,保持對他們的信心,這是一種“民主信心”,它在杜威的民主理論里有集中的體現。在杜威那里,民主化的社會應具備3個基本特征。第一,民主社會注重的是“個人”而非“個人主義”。個人理念強調人的個別性,強調個別經驗的價值和個別生存的尊嚴,但反對把人當作孤立的原子。人的個別性首先體現為他對集體的個別貢獻。第二,民主社會共同擁有的基本理念以自由與平等為最重要。自由不是沒有約束的我行我素,自由指的是一種在行動中個人和群體的同步自我實現。平等不是人人相同或千人一面,平等指的是承認每個人的個別性。人人平等是因為任何人都不能由他者所代替。第三,民主生活方式形成於社會不同群體的相互滲透和共同利益。民主社會是“諸共同體的共同體”。民主是一種面向未來,而非局限於眼前的“生活方式”,“因為民主只能以經驗的終結為其終結,民主的任務是不斷地創造越來越自由,越來越人性的經驗,那就是人人得以分享,人人都能貢獻的經驗”[22]。
在杜威那里,民主不只是一種社會組織方式、政治程序或者政權合法性依據。民主的要義也不限於保障社會的穩定和有效發展。這些因素固然重要,但還沒有直接關懷“人的問題”。在杜威那里,民主是一種關於人的信念或信仰,一種經過深思熟慮的信仰。信奉民主也就是相信只要具備了適當的社會條件,所有的人都會具有理性判斷、思考和行動的能力。和一切大信仰者一樣,民主信仰者是在人還不是這麽完美時相信人能夠完美,在人還並不都具備某種能力時相信人能具備這種能力[23]。
民主信心也可以概括為一種包含在信任中的對人的認識。“信任的唯一適當對象就是人,因為只有人才有時候不值得信任;……信任是為應付人的不確定性才有的,因為人是自由的。信任不能把不確定變得確定。信任不是(買保險),信任只是一種判斷和一種選擇。”包含在民主信心中的信任是非常現實主義的。“民主信心不是不加分辨地去信任每一個人,它不是一種感傷的愚蠢想法,它對人性的軟弱、愚昧和醜惡有清醒的認識。知曉人性的軟弱、愚昧和醜惡,仍然對人抱有信心,信心這才有份量。”民主信心是因為看到人有時不值得信任而“決意”去信任人,“沒有人可以十足地證明人和自由就是這樣,但也沒有人可以十足地證明人和自由就不是這樣”[24]。在沒有十足證明的情況下,相信能這樣,這就是信心。如果凡事都需要有了十足的證明才相信,那人類還要信心做什麽?在當今中國信任普遍性匱乏的情況下,相信普通的人有能力、有可能重新建立一個信任的群體,必須基於這樣一種民主信心。
四、信任必須具有實質的民主價值:從人本自由到社會信任
強調承諾和信任以自由為本,是從人存在的自由而說的,也就是把自由作為人之所以為人的特性。自由的人以自己的承諾來約束自己,體現了人的最本質的自由。尼采寫道:“出現了一種有權利作承諾的動物--自然將人造化如此,豈不是給它自己提出一個似是而非的難題?[25]”這個自由不是人們平時所說的社會或政治自由,也不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實際體驗的自由,這是不奇怪的。在當今中國的現實社會中,實際上不自由,或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本應是自由者的人占絕大多數。正因為如此,才見出自由問題的重大。對當今中國現實中的許多承諾和信任,我們可以采取兩種態度。一種是現實主義態度,那就是,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觀察和思考的任務只是分類和描述。這是一般社會學分析的角度。還有一種是批判的態度,那就是,已經存在的未必都合理,合理不合理得有評判標準,這個評判標準最終必須來自對“什麽是人”問題的回答。分析性的觀察和批判性評價應當而且也可以結合在一起。
在當今中國,人們往往首先是從“功用”來考慮信任,由此而重視信任的第二性的“倫理”意義。至於信任對人存在的自由意義,則往往被忽視了[26]。信任的功用和倫理意義是很明顯的。我們幾乎所有的活動都與某種信任有關。孩子一出世就依賴父母的養育,從健康成長到教育和成人發展,都離不開父母。父母則必須依賴其他人的幫助,如老師、醫生、提供生活必須品和服務的各行各業人士以及政府。信任不只是依賴他人的服務,而且更是相信他人出於善意的服務。若他人的善意不可靠,則稍有不慎,就會付出高昂的代價。不負他人信任於是成為一種公共道德。信任的重要加深了我們對社會制度和體制的依賴。有人認為,象合同、條約或監督這樣的外在手段可以代替或者至少部分代替信任,成為社會合作的紐帶,因此必須強調“法治”。還有的人認為,法治手段的基礎其實正是信任。人們做生意簽合同,出發點是對現有的法律或其它體制條件能保證合同的執行有信心。合同可以由法規管理,但法規最終得由人管理。盡管我們可以將人放置在監督制度之中,但我們最終還是得信任那些運作監督制度的人能公正無私,不損害我們的利益。我們不可能依靠一級級的“客觀公正”的程序或規章。一級級的程序和規章最終還需要落實到許多個人身上[27]。
從社會學的角度,我們確實可以對中國當今的信任作一些“客觀”的分析描述,也可以由此見出許多“道德危機”的現象。但是,僅僅將信任作為一個道德問題提出來,那是很不夠的。這是因為信任並不能自動成為一種社會美德。“文革”時9億人無條件地信任一個人,把中國變成一個好社會了嗎?信任必須具有實質的民主價值,才能成為民主社會的社會美德。這是我們重視自由承諾和信任,強調它和公民社會建設關系的根本出發點。
我們可以用自由承諾和信任為價值規範原則,從現有的對信任的社會學分析中找出不少對民主公民社會建設有用的東西來。不妨舉幾個例子。
從人際關系角度看,社會學把信任分為“縱向”和“橫向”兩種關系。第一種關系往往包含某種等級區別,如國家和社會、君臣、主奴、雇主和雇員、父(母)子(女)等等。我們所熟悉的“忠”、“孝”觀念便是代表。第二種關系則可以是強調個人與個人、公民與公民、同學、同行、同事之間的平等關系。自由的承諾和信任讓我們看到,後一種信任關系是中國公民社會建設所特別需要加強和發展的。
從信任的理性或感情取向看,信任可以分為思考型和習慣型兩種。有論者將這兩種信任的區別分別表述為“理性”(rational)和“社會性”(social)的區別。一個人在決定是否與他人合作、是否信任他人時,必須預估他人是否會回報他的合作。這種理性的信任是出於利益自我保護的需要,一種“在決定是否行動前作出的風險考量”[28]。思考型信任還往往會考慮到信任對象是否有信用,這就需要對他以往的行為或其它有關情況有所了解,所以“信息”對它頗為重要。思考型信任是工具性的,信任有需要達到的目的並為這個目的服務。但是並非所有的信任都可以用個人利益意識或考量來解釋,許多信任是習慣或社會訓練的結果。例如家庭成員、父母和子女之間的信任,社會傳統觀念所形成的信任(真命天子、救世領袖、父母官、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等等),和由意識形態灌輸所造就的信任(“天大地大不如黨的恩情大,爹親娘親不如毛主席親,河深海深不如階級友愛深,千好萬好不如社會主義好”)。
對於中國公民社會的信任建設來說,自由的承諾和信任與思考型信任關系相對比較密切,但並不會必然與習慣型信任相抵觸。與自由理性所抵觸的是那些逼迫的承諾和被利用或玩弄的習慣型信任。思考型信任所構成的並不是一種純功利性的、急功近利的相互利用關系。信任是一種長久而穩定的秩序。當今中國社會中存在著許多“沒有人情味”的現象,如做生意“宰熟”,人與人之間一起爭端就打官司、動不動就弄成冤家仇敵,同事、朋友甚至親戚間為一點利益翻臉不認人等等,都標志著在中國傳統的信任基礎正在瓦解,而新的信任基礎則尚未能建立。一個社會的普遍人際關系越短暫,越急功近利,就越不可能結成一種長遠性的互利認同關系。而公民社會則恰恰是後面這一種性質的關系。
從信任的發展階段來看,信任可以分成阻遏型、知識型和認同型三種。第一種是基於利益考量的信任。平時並無交往或很少交往的人在一起做一件事,以“契約”或“合同”來增強或表示彼此的信任。這是一種以懲戒為基礎的信任,信任可維持的程度與懲處背信的打擊決心和能力成正比。在這種關系中,人們往往不是不想違約(破壞信任關系),而是不敢違約。第二種是基於知識的信任。它所依靠的不是懲戒違約的威懾,而是對有關人員的了解。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或機構、組織等等)有了長期的了解,或者有長期合作交往,覺得能預見他未來的行為,便會對他有信任。在這種信任關系中,長期交往、行為一貫和鮮有劣跡是關鍵。第三種是基於認同關系的信任。在這種關系中,人與人之間往往有一種一體性聯系,你的利益就是我的利益,你的要求就是我的要求,彼此可以有效地代表對方。這種信任不僅見於夫妻、兄弟和父母子女這樣的天然一體關系中,而且也見於一些以自然關系為象征的社會群體和組織關系中(如拜把子兄弟、幫會、甚至某些形式的現代政黨)[29]。
這里的“契約”和“合同”關系不同於盧梭所說的“社會契約”,區別正在於前者缺乏後者的自由意識。當今中國社會中絕大多數的契約和合同關系依靠的是外在法規力量的維持,這種維持力量帶有強制性。把民主社會秩序看成是一種“社會契約”,強調的正是自覺而非外力的約束。強大的外力,如嚴刑酷律、官僚制度甚至國家暴力,固然能設立和維持某種社會秩序,但這樣的制度並不能解決社會信任的根本問題。現今中國一面不斷“加強法治”,一面恰恰出現了普遍的信任匱缺,正說明這個問題。信任與單純的遵守契約條文不是一回事。在人與人的關系中,信任往往正是契約或合同形式之外的那些合乎情理的東西。同樣道理,以信任為基礎的社會契約,它用以維系人際關系的也是那些被稱為“常理”的東西,其中只有很小的一部分會被寫進法令或規章中去。甚至可以說,法令規章越森嚴周密,越說明一個社會的信任機制出了毛病。
當今中國的信任機制的轉化和發展可以同時以上述3種信任形式進行。新的社會信任應當同樣重視以懲戒、知識和認同為基礎的幾種信任方式,但需要更積極地促進知識型信任和基於對公民社會認同的信任。公民身份本來應該優先於其它任何群體的成員身份(性別、職業、黨派、種族、宗教等等)。公民間信任的基礎是公民政治價值及公民的普遍權利和義務。以目前中國的情況來看,由於政治權力對信息的控制和許多信息程序的黑箱操作,知識型信任的轉化面臨相當大的阻力;而形成公民認同信任的阻力則來自狹隘的民族主義。因此,中國公民社會建設的主要任務是將民族主義轉化為憲法愛國主義。憲法愛國主義特別明顯地體現為信任和民主秩序的關系。就目前情況而言,中國的許多認同型信任都與公民社會建設無關,例如黨員對黨的絕對忠誠、民粹主義、地方主義、哥們義氣、幫派團夥、黑社會關系等等。這些認同關系有的強調絕對服從,有的依賴利益勾結,它們和強調自由、平等、理性、個人尊嚴的公民認同是格格不入的。
五、信任的制度和個人責任
郝奇曼說過,信任是一種特別的資源,人世間唯有這種資源越利用越豐富[30]。因為人們相互之間信任的機會越多,維持信任關系的時間越久,也就越加相互信任。長久的、具有穩定性的信任機制往往體現為社會不同層次的制度,它們可被分為宏觀、中層和微觀的三個層次。強調信任的制度性決不是要取消個人在信任中的作用;恰恰相反,強調制度和重視個人作用是一致的,因為正如泰勒和克萊默所理解的那樣,制度三層次中的微觀層次實際上已經涉及了個人因何信任或不信任的心理原因[31]。現今中國社會中的一些個人信任或不信任的特征應當與整體社會政治的大制度以及多種具體社會中層領域制度的現狀聯系起來考慮。宏觀和中間層次制度的信任機制都涉及民主社會秩序以及它的承諾和信任問題。
在宏觀層次上,社會的整體制度對社會其它層次的信任形式和特征具有重大影響。國家制度本身就是一種覆合的承諾和信任關系。在民主憲政的國家里,人民將權力托付給政府,政府以承諾維護所有公民的權利、增進他們的福祉、保護他們的民族國家利益等來取得他們的信任。一旦人民認為政府因政績或其它問題沒有能充份遵守承諾,他們就可以停止對它的信任。至少從理論上說,公民和他們的公仆之間是一種平等的橫向關系。但是,在專制權力的國家制度里,國家和社會、政府和人民之間則是一種縱向的等級關系。君主或者其它形式的專制權力以國家的名義包管人民的一切需要和福利,這是一種父權式的承諾,條件是人民無條件地奉獻絕對的信任和忠誠。在自上而下的等級結構中,每一個占位者都只對他的頂頭上司負責。他向上司承諾忠誠,只要得到上司的“信任”,他便能保住位置。上司的信任比他在這個位置上的實際能力更重要。在這種承諾和信任的關系中,“背信”指的不是不盡職守,而是“背叛”上級。更為嚴重的是,背叛上級也就是背叛整個權力集團,這種背叛行為會使當事人受到最嚴厲的組織懲罰,那就是被當作“叛徒”。組織懲處“叛徒”殘酷無情的程度勝過“敵人”,這種對“背信”的報覆方式是嚴密權力等級和個人效忠關系所特有的[32]。
宏觀權力結構通過一級級的中層制度和體制向社會中延伸。宏觀和中層制度間有聯系,但也有區別。中層制度和體制除了受最高權力的集中控制(如通過一級級的黨委和黨支部)之外,還受到具體社會活動領域、行業、職業等專業規則的影響,所以中層制度往往表現出獨立性。專業領域或行業中的信任往往不只是建立在權力上下級關系上,而是有它們自己的信任標準。密希拉曾分析過這樣4種行業信任標準:能力、公開、關愛和可靠[33]。以一個校長、系主任或一個公司經理為例,他首先必須有能力,有真學歷、好閱歷、研究專長、辦事經驗等等;他還必須誠實、按規章辦事、不循私舞弊等等;他應當關心體貼下屬,大家辦事,不只為自己升官發財而專走上層路線;他更需要有好的人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誠信可靠。中層制度的這些信任標準可以保證每個機構內部最大程度的真誠交流和有效合作。
宏觀的和中層的制度是否值得信任,取決於其信任建基於何種權威形式;而這又會影響微觀層次上的信任,也就是個人的心理層次上的信任。在個人層次上,“(信任的)心理分析關心的是人們為什麽信任,他們的信任度因何下降或加強”[34]。社會中人們的信任程度降低、出現信任匱缺現象,一般與兩個原因有關。其一是社會大環境中的制度可信性大幅度下降,受影響的中層制度可以遍及所有行業、職業或社會活動領域,如經濟、商貿、教育、醫療等等。其二是社會腐敗嚴重,腐敗現象不斷曝光,大家見怪不怪,從而對信任抱普遍的懷疑或犬儒態度[35]。這兩點正是造成當前中國社會普遍信任匱缺的原因。中國日常生活中許多微觀層次上的失信現象,如假冒偽劣、坑蒙拐騙、弄虛做假、利欲熏心、瀆職違法,其實都與某種中層制度腐敗有關。
在中層制度腐敗中,對社會上個人信任度心理摧殘作用最大的是那些本應與主持社會正義最有關的領域,如司法、新聞、教育等。在這些制度中,信任問題最後還會落實到個人,因此而見出個人責任的重要。強調制度落實到個人就是強調制度由個人所構成、所運作。再好的制度也不能保證自動良性運作。這就形成了制度和個人不能偏一的特點。在職業或行業制度中,程序越公開,標準越明確,人們對它的信任度也就越高。以高等教育制度為例,“大學從一開始就是一種學生和教師的社團,或者說,一種‘學問的行會’(guilds of learning),比起與大學有聯系的教會來,大學的起源和從業人員都更民主”[36]。現代職業都是從先前的職業行會發展而來的,因此在相當程度上保留了行會所特有的個人與行業集體互動的關系。例如,入行必須接受行業訓練,加入專門職業必須有專業資格。入行還必須由行內有地位者的引薦和一般在行人的認可。所以,在申請教授的時候,要有名人的推薦信和經過以教授為主體的招聘程序。所有這些入行手續是為了在最大程度上篩除“不值得信任”的候選人。入行是個人對行業的承諾,承諾遵守它的規則,維護它的尊嚴。接受入行規則是行業對個人的承諾,承諾他在行內的權利和應得的關照。行業與社會成員的承諾和信任關系也是在這個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有在行者個人對行業的承諾,才有行業對社會的承諾;有行業對在行者的信任,才有社會對行業的信任。
現代職業的制度比傳統行會更具民主性質。正如拉森所說:“形似行會的現代職業,與它們的古代前身相比,其特點是有職業宗旨和標準。從歷史和職業邏輯來看,講究職業標準都具有民主意義。職業標準化降低了(古代行業的)不確定性和保密性,讓更多的人可以了解技術或認知技能。因此,那些先前因行業保密而被排斥在職業特權之外的人們尤其歡迎職業標準化。[37]”現今中國的許多現代職業不但沒有用它們應有的民主意義去正面影響社會,反而變成了一種利益特權,與政治和經濟特權沆瀣一氣,成為社會非正義的另一種來源。這些職業和行業的信任機制出了毛病,除了職業制度本身的原因(如從業人員入行的程序和標準、有關業務水平、個人操守和職業道德的行內監督等等)之外,有制度而不遵守或者鉆制度的空子、以制度之名破壞制度,更是一個問題。在目前單純突出經濟利誘和人與人之間赤裸裸的利益交換的大環境下,這個問題日益嚴重,它是不可能單靠完善制度來解決的。
司法、新聞、教育、醫療等職業制度的腐敗,給中國本已舉步維艱的公民社會建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這些職業群體是黑格爾所說的那種處在家庭和國家之間的公民社會的主要組成部分,它們本應是體現現代社會“集體良心”(塗爾幹語)的主要場所。塗爾幹把職業或行業集團看成是能夠在原子個體和權力國家之間進行道德中介的主要社會群合形式,這些現代“行會”的制度對於將個人凝聚為相互信任、相互認同的道德群合是極為關鍵的,這些由“(共同)利益、思想和感情形成的群體,它們可以對其成員有道德影響”[38]。在今天的中國,連職業群體都普遍腐敗,中國的公民社會建設豈能不更加困難?
信任本身並不能自動成為社會之善。信任有時反倒可能被用作為一種權力控制和欺騙的手段,如君王的“用人不疑”和“黨相信你”。恢覆失去的信任,如“文革”中9億人對一個人的那種無條件信任,未必是一件好事。信任匱缺向人們提出的問題不是要不要信任,而是要什麽樣的信任。只有弄清楚信任應有的價值內涵,才有可能把信任引往美德和社會之善的方向。在今天的中國,影響人們社會和日常生活的普遍信任匱缺不僅涉及多層次的公共權威,而且更涉及一般的活動和人際關系,如購物、服務、提供或接受幫助、熟人來往、鄰里相處、單位人事關系等等。信任匱缺不僅是一種“缺乏”,而且更是一種對人的生存心理的侵蝕。科恩指出,拒絕信任對人有異化作用。不信任令人焦慮、恐懼、疑神疑鬼、驚慌不安、憤世嫉俗、冷漠絕望、與世隔絕。在人際交往中,不信任使人總是從壞的動機揣摩別人的行為,戴著陰謀論的眼鏡看世界,覺得到處充滿敵意、暗藏殺機、遍布陷阱[39]。這樣的不信任反倒為任何淩駕於制度秩序之上的權力運作提供了當然的合理性。
無論是在宏觀層,還是在中層,再好的制度秩序也只是一種形式上的契約和合同,不同於盧梭所說的那種以人的自由為本的“社會契約”。實際上契約只有體現了自由契約的實質價值(即個人獨立而自由的理性思考和道德判斷),才具有正義性。那些帶有強迫性、欺騙性和控制目的的制度秩序是沒有正義價值的。堅持人在制度中的個人責任,不以制度之名隨心所欲,從實質價值上來幫助制度實現它的承諾,這些都是每個制度中的個人所能夠、也應當發揮的積極作用。起到了這些作用,制度中的個人就能幫助一般人增強對制度的信任。信任制度不只是指可以預測制度可能怎麽對待我們,而且更是指相信它會善待我們。如果我們預測一個制度會壓迫我們、排斥我們,那麽這種預測是不能稱作為“信任”的。只有當我們相信一個制度是正義的,體現人對人的善良意願,我們才會真正信任它。
評中國大學的高收費政策
李富秉
一、大學高收費政策的是與非:從輿論看民意
二、從國際對比看各國家庭的高等教育支出
三、從國際對比看中國當局對教育的投入水平
四、“教育產業化”:政府向民眾轉嫁財政負擔?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先後出台了許多改革措施和政策,其中最值得認真檢討的就是高等院校的高額收費政策。筆者從國際對比的角度,對這一政策作了初步剖析,認為這個政策存在著一系列問題。它事實上是假“改革”為名,把政府本應承擔的相當大部分的高等教育投入轉嫁給民眾,構成了學生及其家庭的嚴重負擔;這樣的所謂“改革”徒然加重社會負擔,卻絲毫未改變高等院校資金的使用效率;政府讓大學生的家庭代替它支付了高等教育投資,卻並未降低各級官員奢糜消費的開支,實際上是間接地讓學生家庭部分地填補了政府官員們腐敗浪費的資金來源,這樣的政策嚴重違反了社會公正的原則。
一、大學高收費政策的是與非:從輿論看民意
自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的大學開始實行高收費政策以後,“高等教育產業化”變成了一個“堅定不移”的“改革”措施。大學的收費標準越來越高,而貧困家庭學生棄學、乃至學生和家長自殺的現象也越來越多。大學高收費政策奪走學生和家長生命的案例,與權貴階層一擲千金的奢華,構成了極其鮮明的對照。然而,政府對這樣的嚴重社會問題似乎始終漠然忽視。與此同時,民間和輿論對這一政策的批評則接連不斷。筆者將10年來搜集的一小部分對大學高收費政策的批評文章列舉如下:
早在1994年,《改革時報》就發表過一篇長文──“大學上得起嗎?”[1],該文作者指出,由於各地的大學陸續開始提高收費標準,“大學的門檻越來越高了”。他以湖北、南京兩地先後有大學女生因無力交納學費而服毒自殺的慘劇為例,向社會各界發出了令人心顫的警告。
半年以後,《亞太經濟時報》發表了劉勇的文章,該文的標題是,“窮人家的孩子還能讀得起大學嗎?”。劉勇引述了一位老經濟學家的話:“把教育當成商品是社會的悲哀[2]。”
1996年,一位作者有感於河南省當年有167名高校新生因為無力支付學費而不得不放棄深造的機會,在一篇文章中憂心忡忡地發問:“河南一地如此,全國又有多少優秀青年中斷了成材之路?[3]”
1999年,一些作者撰文批評了“教育產業化”政策,認為這個似是而非的“改革”口號其實存在著一系列問題[4]。
2000年初,《工人日報》發表了題為“教育界高收費陰影籠罩”的文章。文章抨擊了假“改革”為名的教育界高收費政策:“辦大學已經成為高收費的一塊特區。”該文作者認為,中國高校的收費相對於老百姓的收入來說,實在是太高了[5]。
針對有些經濟學家鼓吹通過“教育產業化”來“擴大內需”,國家統計局主辦的雜志2000年連續刊登文章予以駁斥。一位作者指出:“用教育消費來擴大內需的做法,無異於緣木求魚。[6]”另一位作者列舉了以下事實:1997年高校學費提高後,當年即有11%的學生因為交不起學費而輟學。他進一步指出:“高昂的學費必將把絕大多數工農子女淘汰出局,這顯然有違公平競爭的原則。[7]”
2000年春,《北京日報》也刊登了題為“窮人的孩子上大學難”的文章[8]。同時,《中國青年》雜志也接連發表文章,批評高等院校的高收費政策。在“窮孩子邁不進大學校門”這篇長文中,作者提到,福建省武平縣的朱麗芳、朱武星雙胞胎姐弟同時以優異的成績分別考上了廈門大學和廈門醫學院,可是他們的家庭無力交納每年至少1.5萬元的學費,於是姐弟兩人只好望大學的校門而興嘆[9]。另一位作者則觀點鮮明地指出:“看來我們對教育的重視仍然停留在口頭上,國家對教育的投入不足而讓老百姓承擔沈重的教育負擔,不僅有失社會公平的原則,更是一種短視行為。[10]”
吉林省的一位作者針對“高校高收費”政策直言不諱地提出了批評:作為社會主義大國,它最大的優勢就在於能最大限度地集中全國的財力、物力,用來辦大事;試看衛星上天、核彈試爆、“亞運”盛會、港澳回歸......,只要最高當局一聲令下,必然全國回應,攻無不克、堅無不摧,多麽難辦的事情也可以迎刃而解;那麽集中一點財力加大對教育的投入,反而辦不到,豈不是咄咄怪事?他的結論是,政府之所以沒有大幅度提高對高等教育的投入,其根本原因“是不為,而非不能也”[11]。
在輿論的壓力和社會表達出不滿後,政府近年曾經出台了一套助學貸款辦法。這一政策屬於“政府請客,銀行買單”,由於銀行的經營正逐步商業化,金融機構對助學貸款這種高成本、高風險的業務興趣索然。因此,對許多家庭貧困的大學生來說,這一規定不過是“空中樓閣”和難以充饑的“畫餅”,因為他們根本無法按照銀行的要求找到助學貸款的擔保人。2002年,覆旦大學新生丁煒的父親因為籌不到兒子的學費而跳樓身亡。這位老農民用自己的生命向中國高校的收費政策表達了強烈的抗議,深受民眾歡迎的《南方周末》就此作了報導[12]。同樣的悲劇也發生在陜西省,該省2003年高考考生景艷梅以優異成績被東北師範大學錄取,可是她的父親卻因為無力負擔高額的學費而自殺[13]。
早在2000年就有作者敏銳地注意到這樣的問題:“大學門檻如此之高,把一大批貧苦的勞動者子女拒之門外,有幸邁進高校大門深造的青年一代的成分結構將會發生什麽變化,難道不值得我們深思嗎?[14]”近年來的報導證實,高等院校的學生結構確實發生了不應有的變化:大學實行高收費政策以前,大學生中來自農村的學生占50%到60%左右,由於出身於農村的學生相對來說比較勤奮,所以在名牌大學中這個比例更高;但大學實行高收費政策後,大學生中來自農村的學生比例急劇下降到20%到30%,大學生的主體變成了城鎮學生;多年來中國的農村人口一直高達70%左右,但現在大學生中農村學生比重卻大幅度下滑[15]。這種現象在名牌大學里更明顯,1999年,農村學生在清華大學和北京大學學生總數中的比重僅分別占19%和16.3%[16]。
“高校高收費”政策在中國被冠以“改革”的頭銜。作為一項“改革”措施,受到如此廣泛而激烈的批評,並不多見。輿論和民意對這一政策諸多抨擊,表明這一“改革”措施很不得人心。盡管如此,當局似乎充耳不聞,直到今天,仍然沒有改變這一政策的跡象。
二、從國際對比看各國家庭的高等教育支出
主張高校實行高收費政策最冠冕堂皇的理由是,應該和國際接軌,據說世界各國都實行高校收費的辦法。果真如此嗎?
歐洲不少國家都實行大學免費或低收費制度:德國對本國和外籍大學生一律實行免費就讀;北歐各國也實行大學免費入學制度;法國對大學生只收少量注冊費;英國1998年以前一直對大學生免收學費,從1998年起開始試行收費辦法;不少東歐國家也實行免費或低收費制度。只有美國和日本的大學實行適當收費的辦法。在美國,公立大學對家居本州的大學生每年最多收5千到6千美元的學費及雜費。美國和日本的私立大學的收費標準比較高,日本私立大學每年的學費約為5千到6千美元,美國的私立大學每年的學費約為2萬到3萬美元。
美、日兩國都是發達國家,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是中國的幾十倍。從美國公立大學的收費標準來看,每年幾千美元的學費及雜費大約相當於美國家庭平均收入的八分之一,戶均收入達到全國平均線水平的家庭基本上可以承受子女上公立大學的費用。而對家庭收入較低、本人成績優秀的學生,美國的公立和私立大學還提供各種獎學金和政府貼息的學生貸款,以減輕學生的經濟負擔。
有學者指出:“在人均GDP低的國家,學費所占的比例不應該太高。[17]”印度與中國同為發展中國家,以印度著名的尼赫魯大學為例,該校學生每學期只要交108盧比的學費和260盧比的住宿費(兩項合計相當於人民幣70元左右)。中國的大學基本上都是公立的,但政府制定高校收費政策時卻把眼光瞄準了美國和日本的私立大學的收費標準。在過去幾年物價基本穩定、甚至有所下降的情況下,中國推行“教育產業化”政策的結果是大學生平均每年的學費負擔從2千元猛漲到6千、7千甚至上萬元。中國城市居民2002年的戶均收入只有2萬多元,這樣的高校收費標準將學雜費負擔提升到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的將近一半;換言之,在一個收入處於全國平均水平的城市家庭,有一個大學生上學,全家必定入不敷出,只能動用往年儲蓄來支撐。這樣的公立大學收費標準在世界上恐怕也是數一數二的。若考慮到中國人口的70%仍然是農民,而2002年全國農民家庭的戶均收入不過萬元左右,這樣的收費標準已經變成對農村家庭的嚴重剝奪。
北京市是中國城市家庭戶均收入最高的城市之一,據2003年的一項調查,北京市的居民家庭中有33%認為負擔一名大學生非常困難,37%的家庭認為只能勉強支撐一個子女上大學,只有30%的家庭表示承受目前的高等教育負擔沒有困難[18]。全國除了深圳、上海、廣州等少數幾個城市外,絕大多數城鎮居民家庭的平均收入都達不到北京市的平均收入水平。連北京市的多數居民家庭都無力承擔目前的高等教育收費負擔,其他地區、尤其是廣大農村地區的情況當然就更艱難了。正因為如此,實行“高校高收費”政策之後,許多優秀青年、特別是農村地區的優秀青年就不得不輟學在家。2000年僅安徽一省的農村就有1萬8千個家庭無力支持子女上大學,考取了卻上不起大學的“特困生”約有3千人[19]。
三、從國際對比看中國當局對教育的投入水平
教育事業是公共產品,而提供公共產品是每個國家的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這項任務完成得如何,是衡量考核一個政府是否稱職的主要標準之一。測度一個國家教育現代化水平的指標有多項,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就是“公共教育經費占GDP的比重”。“世界銀行”的年度報告顯示,1998年世界各國“公共教育經費占GDP的比重”平均為4.8%,低收入國家這一比重為4%,中等收入國家為4.9%,高收入國家為5.7%(美國為7%);而中國的這一比重比世界上低收入國家的平均水平還要低,自改革開放以來,除了1991年這一比重勉強達到3%之外,其他年份都低於3%,在世界上人口超過百萬的120個國家里屬於倒數第16名。在中國的周邊國家,日本的這一比重是4.7%,新加坡是3.5%,韓國是4.5%,俄羅斯是4.4%,馬來西亞是5.3%,泰國是3.8%,蒙古是5.2%,印度是3.8%,越南是3.5%,中國的教育投入比所有的周邊國家都低。
1993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聯合發布了“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當局信誓旦旦地承諾:到2000年要實現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民生產總值4%的目標。可是,這個文件公布以後,政府並未認真對待,只是把它當做一紙空文。可笑的是,2001年底,教育部長陳至立在“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興高采烈地宣布教育“改革與發展”的7大成績時,頭一條就是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上升到3.19%[20]。她顯然忘了,這個比重比“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規定必須於2000年達到的目標低得多,因此不但不能算是政府的“成績”,相反卻應該算是政府的過錯或失職。
盡管中國一直屬於政府的教育投入排列於世界上倒數幾名的國家,但中國的各級政府官員卻從來沒有一點自責的表示。為了給教育投入不足尋找藉口,官員們往往用“國情”來解釋,意即中國的人口多,國力差,對教育的投資長期嚴重不足情有可原。其實,同樣是發展中國家的人口大國印度,其教育投入從來就比中國高。中國常有一些人自以為中國的發展成就遠遠超過印度,那麽,為什麽在教育現代化方面,印度做得到的,中國卻總是做不到呢?究竟是中國的國力支撐不了教育事業,還是中國的“國情”迫使教育事業為腐敗讓步呢?確實,如果只看各大城市馬路上川流不息的汽車(不少是進口的豪華車),再看豪華賓館和酒樓里觥籌交錯、燈紅酒綠的“繁榮”景象,誰會相信中國是一個缺乏資金維持教育事業的發展中國家呢?
著名科學家盧嘉錫曾經質問道:“讓人難以理解的是,街上跑的是進口豪華車,為什麽不能把這些錢用到科研、教育上去呢?[21]”香港科技大學副校長孔憲鐸先生也說過:“假入能夠省下各級政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請客花掉的上千億元錢,教育經費就可以加倍了。[22]”這些學者大概是忽略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優越性”。中國在“公仆”們的奢靡消費方面堪稱是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家,正因為如此,中國的教育事業就因“國情”的限制而始終缺少必要的資金。
四、“教育產業化”:政府向民眾轉嫁財政負擔?
中國教育事業所面臨的問題不僅僅是政府對教育的投入長期不足,更糟糕的是,通過以“改革”為名推行的“教育產業化”政策,政府正在把原來由政府承擔的教育投入逐漸轉嫁給民眾。據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的“2001年全國教育經費執行情況執行公告”的數據顯示,國家財政為每名大學生所負擔的經費,2000年是7,309.58元,而2001年這一數字卻下降到6,816.23元,國家財政減少的這筆支出實際上是轉嫁給了大學生的家長。
那麽現在中國的大學經費當中,究竟政府和學生家庭各承擔多少呢?目前大學生平均每年要交6千元左右的學費,上述“執行公告”的數據表明,政府負擔的數額比學生交納的數額略高一點,也就是說,學生家庭負擔的大學經費大約占40%左右,而政府負擔的只占60%。
據“世界銀行”對全世界33個主要國家的統計,家庭所交納的學費占公立高等學校經費的比例平均是13%到15%,有20個國家為10%左右,有10個國家在20%左右,韓國的這一比例最高,達40%[23]。在加拿大,大學辦學經費的70%來自聯邦和省政府,只有20%來自學生家庭交納的學費;在印度,教育經費的78%到92%依靠政府的投入,其余部分主要來自社會捐贈,而學生及家長負擔的數額只占很小的比例[24]。
顯然,與世界各主要國家相比,中國政府在高等教育費用的投入方面是最低的,而學生及其家長的負擔比例卻是最高的。這“一高一低”表明,中國政府把投資教育的責任轉嫁到民眾頭上。中國教育部門的官員為了替“高校高收費”政策辯護,提出了一個說法:要讓學生和家長承擔教育成本的20%到25%。先不考慮這個比例的合理性,以上分析說明,事實上現在學生和家長承擔的教育成本幾乎是這個比例的1.6倍到2倍。如果政府真正落實1993年提出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承諾的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民生產總值4%的目標,也就是說,從目前的3%左右提升一個百分點,按照中國現在的國民生產總值水平計算,提升這1個百分點意味著增加1千多億教育經費,若其中的三分之一用於高等教育,那也有300多億。以目前每年大專院校在校學生1千來萬、每人每年6千元學費計算,每年總共收取學費約600億左右;假入政府能歸還這筆在教育事業上的“欠債”,那麽大學學費就可以減半,中國也可以減免貧困家庭學生的全部學費,消除大學生的輟學現象了。
當然,在目前高等教育體制未作任何改革的情況下,高等院校的經費開支也存在著嚴重的浪費。首先是中國的大學機構臃腫、冗員泛濫、官多兵少。西方國家的大學通常人員精練,效率很高。比如,在瑞士的“日內瓦高等國際關系研究生院”總共只有15名行政人員,包括院長、副院長在內[25]。而中國高等院校的情況正好相反,有人戲言,“校級領導一走廊,處級領導一禮堂,科級領導一操場”,《中國青年》雜志就以“中國高校官滿為患”為題發表文章揭露過這一現象[26]。其次,中國的大學里師生比過低,在“經濟合作組織”成員國,大學的師生比平均是1比16.7,可是在中國,把本科生、研究生、留學生、進修生乃至函授生都算上,大學的師生比也不過是1比10。如此低下的辦學效率自然會導致學校現有資源和經費的浪費虛擲。再次,高校中也同樣充滿了腐敗,學校官員購買豪華的進口車、以出國考查為名的公費旅遊、公費吃喝等開支,都耗費了大筆的辦學經費。學生及其家長被迫支出的沈重的學費負擔,很大一部分就是用來滿足這樣的“經費需要”的。
1998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召開了首屆“世界教育大會”。會議一致通過的文件嚴肅地指出:“不能直接或間接的減少高等教育的公共經費,也不能將大部分沈重負擔轉嫁給家庭。這只會加重接受高等教育機會的不平等。[27]”參加這次會議的中國政府代表團讚成並通過了這個文件,也就是說,中國政府有貫徹落實該文件內容的責任和義務。雖然在中國“科教興國”的口號一直喊得很響,但從首屆“世界教育大會”通過上述文件以來,6年過去了,我們看到的現實卻是,中國正在發生該文件這段話里所講的兩個“不能”,一方面用於高等教育的公共經費正在減少,另一方面高等教育費用的沈重負擔正被轉嫁給學生家庭。不說與西方國家相比,哪怕只與印度等實行民主政治的發展中國家相比,究竟哪一個國家的政府是對教育真正負責的,而哪個國家的政府只是口頭上說得好聽,卻不付諸實際行動,難道不是一目了然的嗎?
中華民族從來就有尊師重教的優良傳統,到了21世紀初,高等教育事業卻在“改革”的名義下變成了從民眾口袋里掏錢的“商業”。每年召開“全國人代會”和“全國政協會議”時,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們慷慨陳詞,呼籲當局增加對教育事業的投入、兌現以往提出的要“重視教育”的承諾。他們的發言存檔、見報了,但是似乎一切還是照舊,高等教育產業化的“步伐”依然“堅定”,政府對大學生不堪負擔的窘境、乃至大學生及家長的自殺,繼續無動於衷下去。
“高校高收費”政策最大的傷害面是在農村。在實行這一政策以前,農民子弟雖然不能自由地在城鎮落戶定居、享受城市居民與生具來的受教育權利,但他們還可以通過勤奮苦讀、考取大學而擺脫貧困的生活環境,給自己和他們的家庭親友帶來希望。到城里上大學,從來是努力求學的農村子弟生活中的一個美好願望,也是他們奮鬥向上的一個主要通道。改革以來,中國的城市越來越現代化,但上千萬的農家子弟怎麽也沒料想到,這場改革竟然被引導到一個傷害農家子弟、斷絕他們前途的方向上去。“教育產業化”政策的實施,實際上是從制度上阻斷了家境貧寒的農家子弟求學向上的管道;不管這些農家子弟如何用功勤奮,在這個“改革”了的商業化高等教育體制里,他們很可能從此求學無門了。如此不公道的制度,幾千年來還是第一次在中國出現。這樣的制度與“西化”毫無關系,因為在西方國家高等教育的門從來都對低收入家庭的學子敞開著;這種制度甚至也與馬克思主義的理念背道而馳,因為它完全排斥正義和社會公正。推行這樣的政策是否體現了社會的進步?有思考能力的人都不難得出答案。
2005年
解析中國的社會福利政策模式
劉繼同
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衛生政策與管理系副教授
一、社會福利及其價值基礎──有關社會福利理論與社會政策討論的核心議題
二、公民權理論與福利國家的價值基礎
三、“單位─福利國家”的價值基礎
四、形式公民權利與制度性不公平
五、社會結構轉型與重構公民身份
福利政策模式及其價值基礎是社會政策研究的經典主題。本文從公民權理論的角度,將中國的福利政策模式概括為“單位─福利國家”模式,筆者認為,“單位─福利國家”模式的價值基礎是形式公民權。本文運用公民權和社會排擠的概念,分析“單位─福利國家”模式及其形式公民權價值基礎的基本成因、主要表現形式和負面社會影響,從而指出中國社會福利政策模式的轉型方向,以及這種轉型與重構公民權身份的相互關系。
一、社會福利及其價值基礎──有關社會福利理論與社會政策討論的核心議題
社會福利與其價值基礎的關系是歐美福利理論與社會政策爭論的核心議題。長期以來,人們主要關注福利制度的資源基礎、政策設計、組織結構與政策影響,但關於福利制度、政策模式及其文化價值基礎的探討卻不多。
這種狀況在“福利國家”日趨成熟和社會政策爭論日趨“政治化”的背景下發生了根本轉變。隨著1970年代“福利國家財政危機”的出現和新右派上台執政,意識形態、價值理念和社會認知議題受到各界前所未有的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這些議題也成為福利理論、政策爭論的中心,成為政治學、社會學理論和知識社會學探討的主題。
1971年英國著名學者平克的《社會理論與社會政策》一書首次從歷史角度分析了意識形態和規範理論對社會政策的影響[1]。1972年,英國的權威性社會政策雜志設置了“社會政策中的價值”專欄,揭開了社會價值與社會福利關系的大辯論之序幕。英國的社會政策大師馬歇爾率先發表了“福利─資本主義的價值問題”。他認為,資本主義社會的性質已發生根本性轉變,現在的資本主義社會實際上變成了“民主─福利─資本主義”,民主、福利已經成為資本主義體制的價值基礎[2]。同年,兩位英國著名學者發表了“社會價值、社會階級與社會政策”一文,從社會價值、階級沖突與社會秩序的角度,明確地提出了階級利益沖突和統治階級價值觀念在福利政策形成中所扮演的舉足輕重角色的觀點[3]。
這些文章和討論標志著對歐美國家影響深遠的“福利的意識形態大戰突然爆發”。權力、權威與合法性的價值基礎及其工具性角色,意識形態、價值沖突與社會福利研究的關系等熱點議題,成了社會政策、政治學、經濟學、心理學和知識社會學探討的理論主題。意識形態和社會價值觀成了最時髦的概念。
社會價值與社會福利的相互關系這一議題的核心地位是由多種原因決定的,因為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政策意義與理論意義。社會福利與社會政策研究涉及諸多本質上充滿爭議的基本概念,如需要、權利、社區、民主、自由、平等和公正等[4]。這些概念既構成福利政策的價值基礎,又決定政策目標、資源分配原則、服務對象和組織體系等關鍵性制度安排和政策模式。所以,意識形態和社會價值研究已成為理解福利制度特征的思想基礎,也是分析福利政策模式的最佳視角。更為重要的是,社會福利制度、理論與政策演變的脈絡,也就是意識形態和社會價值變遷的過程。
二、公民權理論與福利國家的價值基礎
歐美福利國家的價值基礎多種多樣,公民權理論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份。1950年英國宣布世界首個“福利國家”的誕生,其政府開始為所有公民提供由“搖籃到墓地”的普及性服務,範圍覆蓋義務教育、國民健康服務、收入維持、住房和社會救助等領域[5]。目前所有的發達國家都是某種類型的福利國家,政府將其收入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用於公共服務。
福利國家的價值基礎豐富多彩,思想淵源深厚。自由放任的個人主義,譴責被犧牲者的人口過剩論,溫和改良的費邊社會主義,主張階級鬥爭的馬克思主義,倡導充分就業的凱恩斯主義思潮等,均曾深刻地影響過福利制度及其政策模式。著名學者米什拉將福利的涵義演變總結為5種基本類型:首先是19世紀時作為社會改革的福利;其次是作為公民權的福利,核心思想是從公民權利和社會公民權利角度看待福利;第三,趨同或技術決定理論,主要觀點是強調工業化在福利制度形成中扮演的核心角色;第四,功能主義福利觀,核心理論假設是從整體社會觀和社會制度功能的角度分析福利;最後是馬克思主義福利觀,基本主張是從階級沖突角度解釋福利制度發展。[6]
綜觀歐美福利國家的演變軌跡,“貝弗里奇報告”和馬歇爾的公民權理論是最重要的價值基礎。如果說前者奠定了福利國家的制度框架,那麽馬歇爾的公民權理論則是福利國家制度最主要的價值基礎。公民權理論為觀察社會結構與社會政策之間的關系,描述福利制度的特征,分析福利制度的價值基礎,解釋民族國家的社會發展等,提供了描述性和普遍性的核心概念框架。它既可以幫助人們從理論上來認識國家福利的發展,又可以為構建社會變遷和福利制度、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之間的關系提供理論基礎。
1950年,英國著名的社會政策大師馬歇爾在劍橋大學發表了“公民權與社會階級”的經典演講。他從公民權的發展歷程及其對社會不平等影響的角度,首次系統地闡述了公民權的體系、結構、功能和歷史演變軌跡。他認為,公民權利主要由民事、政治和社會權利組成;民事權利泛指個人的經濟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政治權利主要指政治投票權,包括選舉和被選舉權;社會權利主要是指經濟保障、享受社會發展成果和維持社會認可的文明生活方式等福利權利;民事權利以法律制度為基礎,政治權利以政治制度為基礎,社會權利以福利制度為基礎;民事權利主要發展於18世紀,政治權利主要發展於19世紀,社會權利主要發展於20世紀[7]。
馬歇爾認為,公民權利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多種角色,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首先,公民權是確定人們的身份和社會地位的標準。人們通常依據公民權確定自己在社會關系與社會結構中的位置。缺乏完全的公民權,抑或沒有乃至喪失公民權,這樣的人就處於社會底層,是遭受剝削壓迫和受到排擠的邊緣群體。其次,公民權反映了社會發展和制度安排的特征。公民權範圍是由上而下擴大的。如歷史上政治權利先由貴族擴大到中產階級,然後再擴大到工人階級,最後擴大到婦女。公民權可以成為國家和社會群體之間社會封閉和社會排擠的重要工具[8]。再次,公民身份與公共服務、社會服務消費密切相關,與人們的生活狀況與生活質量息息相關。公民權是使用福利服務的重要資格標準,社會排擠常典型地反映在社會服務供應中[9]。最後,公民權狀況可以說明民主與自由、個人與國家、參與和革命、市場經濟與民主政治、市民社會與民族國家等重大的、關鍵性的社會議題[10]。簡言之,公民權理論是觀察社會結構、分析社會政策模式與社會排擠的策略性概念工具。
三、“單位─福利國家”的價值基礎
對中國的社會福利政策模式有多種理解,其理論框架和分析角度截然不同。
1970年代以前,歐美學者主要是從社會主義國家和“工作能力─業績”角度,來分析中國的社會福利政策。這種分析角度主要側重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和國家社會主義制度的詳細描述[11]。英國社會政策的鼻祖蒂特馬斯歸納了剩余性、“工作能力─業績”和制度再分配這3種模式。他認為,社會主義國家的福利制度基本上屬於“工作能力─業績”模式[12]。
1980年代中期,對國家社會主義的研究中出現了“新傳統主義”的概念,其研究者企圖用這種概念解釋經濟改革過程中的國家與社會、工作與福利之間的關系[13],這種分析角度關注反映中國社會結構與組織特征的工作單位。
1995年,王思斌指出,中國是政府主導下的非專業化福利政策模式[14]。這種觀點主要是從社工專業發展的角度概括福利政策模式。
1996年有兩位香港學者認為,在經濟改革過程中,中國的福利政策模式正趨同於東亞的福利模式,即儒家文化色彩濃厚的福利模式[15]。這種觀點主要關注傳統文化在福利發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及發揮的作用。香港學者黃黎若蓮主要從民政福利工作的角度,將中國的福利政策歸類為剩余模式,認為國家在福利發展中扮演的是最後出場者的角色[16]。
毫無疑問,中外學者對中國的福利政策模式和福利制度基本特征的認識在不斷深化,他們的分析框架日益多樣化,理論上關注的焦點也隨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但是,在這個領域內從事研究的學者們普遍地不太關注福利制度的價值基礎。
筆者認為,中國的社會福利制度特征與政策模式是“單位─福利國家”。如果從國家提供的普及性服務的角度來看,中國的福利制度並非福利國家;但是,若從國家幹預社會生活和政府提供“從搖籃到墓地”服務的角度看,中國又似乎是個典型的福利國家。
所謂“單位─福利國家”是指福利安排、運作機制、服務提供主要以工作單位為基礎的政策模式。工作單位既是國家福利運作的前提,又是影響國家福利制度的最重要變量。工作單位的性質類型、行政級別、擁有資源、組織規模千差萬別,單位之間的差別決定了員工的福利待遇與生活狀況。工作單位是國家結構的具體化,社會結構與制度特征主要通過工作單位的結構和功能反映出來[17]。
長期以來,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為其工作人員提供全方位的福利,服務範圍由“搖籃到墓地”,導致就業者對工作單位的全面依賴。改革開放以來,工作單位型福利制度並沒有根本性變化。在風險意識、不確定因素和利益沖突增多的處境下,工作單位制度甚至有所加強[18]。這意味著“單位─福利國家”的分析框架仍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理論意義和政策意義。
“單位─福利國家”價值基礎由5部份組成。首先是“父權主義”保護情結。國家承擔著一種無限責任,國家與社會的邊界模糊不清。這意味著國家與國民的關系是不平等和非契約性的,公民缺乏獨立與自主性。其次是“國家社會主義”的價值取向。這意味著社會福利與政治權力的關系不明顯,福利主體是國家福利,市場、家庭、社區和非政府組織的福利無足輕重。第三,集體主義文化和功利性家庭主義。這意味著個人的身份、地位只有在社會關系網絡中才有社會意義,個人不是獨立的主體。個人的需要與福利狀況要依賴社會需要與集體福利狀況。第四,片面強調個人對社會的責任和義務。公民權利理論的精髓是權利與義務應高度統一。但中國的福利文化單純強調個人的責任和義務,極少涉及權利。這意味著中國人缺乏理直氣壯地要求政府提供服務的意識,只有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求助於人。第五,社會互助與社區互助。
“單位─福利國家”價值基礎的關鍵問題是缺乏實質的公民權。社會公民權理論的精髓是:所有公民均有依據個人和社會需要從國家獲得免費服務的權利。以基本需要為基礎,普及性原則、去商品化服務和國家承擔福利責任,是公民權理論的核心。中國的《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基本權利和義務[19]。但是,從總體上來看,中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基本上停留在形式公民權的層次,人們普遍缺乏實質公民權。更重要的是,長期以來,福利政策基本上處於次要和附屬的地位,福利的發展總是讓位於經濟增長,福利政策是典型的“婢女模式”[20]。這就無形中抑制和削弱了公民權意識的健康發展。
四、形式公民權利與制度性不公平
形式公民權是指表面上公民權利與義務完美無缺,實際上公民權利與責任缺乏實質社會意義,公民權停留在形式層次上。
首先,這種狀況典型地反映在政治生活領域中,國家與公民的政治契約關系薄弱。公民對國家權力的結構與運作機制了解不多。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權力高度融合,權力制衡機制較弱。政治與行政高度整合,行政吸納政治的現象十分普遍。公民的政治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較低。
其次,市場經濟缺乏歷史傳統和適宜的社會環境,市民社會和民間力量薄弱。公民的自由流動和向上流動機會面臨諸多制度障礙。生產與消費相互脫節的現象嚴重,生產常無法及時有效地回應公民的需要。經濟權利體系與權利關系結構處於低級的靜態簡單狀態,公有制經濟既導致以生產為基礎權利的失敗,又導致交換權利的失敗,引發了貧困和剝奪問題[21]。
第三,二元社會結構、二元福利結構是形式公民權在社會領域最典型的反映。中國的社會特征是二元社會結構,少數市民是“城市貴族”,多數農民是“二等公民”。國家實行“城鄉分治、一國兩策”的制度,出身和戶籍成為確定公民身份地位的主要標準[22]。二元社會結構主要反映在二元福利結構中。二元福利結構主要由不合理的戶籍、糧食供給、副食品與燃料供給、住宅、生產資料供給、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保險、勞動保護、人才、兵役、婚姻和生育制度等14種制度構成[23]。
第四,中國的現存社會價值基本上是集體主義取向的文化價值觀,個體主義思想長期受到批判而被壓抑,公民權利意識與觀念薄弱。中國社會仍然維持著倫理本位的社會特征[24]。更為重要的是,中國社會長期缺乏政治文化和公民文化的觀念,公民的政治參與文化、市場交換活動與哲學思辨活動普遍比較薄弱。
簡言之,形式公民權在中國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諸領域均表現得十分典型。形式公民權與“單位─福利國家”的政策模式之成因錯綜覆雜,它產生的社會排擠效應十分明顯。
中國社會缺乏公民權生存發展的歷史文化傳統,家族制度和倫理道德束縛人們的手腳,追求個體價值與獨立自主意識的公民難以產生。一家一戶和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無需所有權與交換權利。與此同時,權威強大和至高無上的國家壓抑和妨礙了社會的健康發展,民間社會力量薄弱,“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框架失去了應有的社會意義[25]。而且中國社會的轉型速度緩慢,形成了“超穩定態”結構,普通民眾在權力結構中處於不利的劣勢地位,沒有平等公民權。家族主義、集體主義文化、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和狹義民族主義教育,強調國家與社會至高無上地位,常常忽視和壓制個人需要,導致“單位人”取代“社會人”,“組織人”取代“契約人”,“城鄉居民”取代“國家公民”的狀況,制約了公共福利的發展與公民權思想的擴散。在中國,歷史傳統和政治社會環境因素相互影響,政治、經濟與社會、文化因素相互交織,制度力量與結構力量相互強化。
需要強調的是,形式公民權的負面影響深遠。它導致政治、經濟、社會層面的排擠效應和文化歧視,令社會四分五裂,產生了制度性不公平現象,致使社會團結與社會整合方面難題重重。
形式公民權的負面影響首先表現在公民政治文化與民主政治發展緩慢,政治排擠嚴重。例如,億萬農民缺乏利益代表和政治代言人。其次,形式公民權在經濟上也有嚴重的負面影響,公民缺乏私法和民事權利。例如,農民工在市場競爭中處於次要勞動市場和邊緣經濟地位[26]。再次,形式公民權在社會層面的負面影響是導致社會的四分五裂,二元社會結構與“單位福利”制度盛行,社會結構分化程度低,社會不平等現象日趨嚴重,形成了“國家強盛、市場力量與民間組織弱小”的不平衡狀態[27]。例如,億萬農民無權享受城市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只能靠社區互助與家庭保障來滿足其基本生活的需要。最後,形式公民權在文化上的負面影響是,意識形態在社會生活中扮演過份重要的角色,個體主義和個人價值觀薄弱,集體主義文化盛行一時,傳統的社會價值觀念主宰政策模式、公民的行為規範和社會選擇。
五、社會結構轉型與重構公民身份
本文從福利制度及其價值基礎的角度,分析了“單位─福利國家”的政策模式及其社會排擠的負面影響,目的是重新認識中國的福利制度與政策模式,為福利制度創新與重構價值基礎提供理論解釋和政策建議。
目前,市場經濟發展、生活方式轉變、價值觀念更新、社會轉型與現代化進程,處處凸顯出形式公民權基礎上的福利制度之落後性。形式公民權必然引發結構緊張、利益沖突和價值碰撞。要考慮政治體制改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轉型與價值觀念更新等戰略議題,為發展民主政治、完善市場競爭、建立現代社會和價值觀念而努力,將形式公民權改為實質公民權是一個突破口與切入點。
當前,中國社會環境的變化既為解決公民權問題營造了氣氛,提供了多方面的條件,又為形式公民權轉為實質公民權和重構公民身份提供了動力與推力。在全球化時代,民族國家和公民身份的時間、社會、政治和行為邊界日趨模糊不清,也迫使我們反思公民權制度與理論,以建構與國際化相應的公民權,從而謀求全球發展[28]。
從中國歷史變遷的脈絡來考察,傳統農業社會的歷史積澱,中央集權政治體制、計劃經濟體制、工作單位為基礎的社會組織體系、準軍事化的社會控制模式與社會主義意識形態,都是“單位─福利國家”與形式公民權的制度基礎。“單位─福利國家”模式的價值基礎是形式公民權和國家權威,而非實質公民權和個人權利。形式公民權具有一系列負面效應,會不可避免地造成政治、經濟、社會排擠與文化沖突。其最大的負面影響是形成結構不平等與制度不公平,把社會中的多數人排擠到全面邊緣化的狀態,這種狀況將成為影響社會穩定與發展的制度根源。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發生了一系列重大變化,政府工作重點由以階級鬥爭為綱轉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社會資源配置方式由國家統一調配轉向部份的市場交換,社會資源占有關系由集中轉向分散,社會功能結構由高度綜合轉向高度分化,社會階級結構由封閉轉向開放,社會文化由大一統轉為多樣化,對外關系由封閉到與世界接軌[29]。
這樣的結構變遷雖然未涵蓋公民權觀念的重構,卻為形成新的公民權制度提供了動力。只有重構公民權觀念和相應的公民權制度,中國才可能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完善市場經濟,促進社會和文化的可持續發展,構築協調的國家與社會、城市與鄉村等重大關系,從根本上確保社會穩定。
權利至上:當代中國建構現代民主社會的基點
應克覆
江蘇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一、確立與國家權力相獨立的個人權利是近代民主的最大成就
二、民主蛻變為暴政:以多數人的名義
三、“美好”的社會為什麽會鋪滿罪惡?
四、當代中國亟待張揚自由之權利
【注釋】
國家與公民的關系是中國政治現代化亟待解決的一個基本政治關系。本文從政治思想史關於公民個人權利的理論出發,討論保障公民自由權利對建構現代民主社會的意義,分析現代專制主義如何把國家淩駕於社會之上,進而提出應當怎樣認識公民的基本權利及其與國家權力的關系。
一、確立與國家權力相獨立的個人權利是近代民主的最大成就
“公民”這一概念是舶來品,中國本土只有“臣民”、“子民”的概念。這兩個概念反映出截然不同的政治關系與政治意識。公民是民主政體下的主體或主宰;臣民與子民則是專制政治下的被統治者、被奴役者。近代中國雖然引進了公民這個概念,並將它寫入憲法,但在現實中並未確立公民意識,更未保障公民權利。
在西方,公民在國家中主體地位的確立也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經過文藝覆興、宗教改革和啟蒙運動,人權的概念逐漸滋長並終於在人們的心目中變得不可動搖,為以後新興資產階級共和國提供了理論基石。但公民的地位在以後的某些時期(如法國大革命的雅各賓派專政時期)仍受到過挫折。從思想根源上尋索,近代以來實際上存在著對公民權利理解不同的兩種民主理論,這兩種民主理論在近代以來的西方民主史上都產生過重大影響,成為不同人們的信仰與追求,相應地也產生了不同的歷史及其結果。
洛克的民主理論是以公民的權利為基礎的。洛克認為,公民的個人權利最基本的內容就是生命、自由、財產的權利(這3項權利以後分別被載入美國的“獨立宣言”、法國的“人權宣言”等重要歷史文獻)。洛克強調,人們建立政府的過程中只是把管理社會的公共權力讓渡給了政府;而每個人的個人權利是絕對地屬於個人的,任何情況下不可轉讓,不可剝奪。政府的職責只是保障每個人的權利,所以政府的權力是從屬、派生於公民權利的。政府起源於人們的委托,它的合法性必須基於被統治者的同意;它的使命是為了保障公民的權利,其自身不應當再有什麽目的;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它不能超越公共權力的範圍侵入到公民的權利領域,否則就違背了人們建立政府的目的。
洛克的國家學說堪稱近代民主理論的經典,它包含了天賦人權論、契約論、人民主權論、政府權力有限論等豐富思想,成為美國、西歐和許多民主國家立憲的依據。所謂立憲民主主要是為了防止政府超越其權限,以憲法的形式規範政府權力的範圍及其產生與運轉,同時讓公民的生命、自由、財產等基本權利得到憲法的保障。從洛克與他的後繼者的思想中可以發現,近代民主理論的歷史性成就在於嚴格地界定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界限,並且視後者為前者的基礎,前者為後者的派生物。這不僅與專制主義相悖,與古代雅典、羅馬的民主也大異其趣。
在洛克稍後,盧梭因其名著《社會契約論》[1]而影響日盛,不遜洛克。盧梭長期享有“徹底民主主義”的譽稱,但他與洛克的理論有一個基本的區別,盧梭未對國家的權力與公民的權利作嚴格的界分。盧梭把國家(主權者)理想化了,認為國家是公意的代表,它不但代表公共利益,也代表每個人的利益,每個人因此都必須服從國家。他還認為,主權者不可能損害他的全體成員,也不可能損害任何個別的人,因此主權權力就無需對臣民提供任何保證。盧梭一方面賦予國家這個主權者以無限的權力,另一方面要求公民個人必須絕對地服從國家,如果有人拒不服從,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這種民主理論的後果就是在民主的旗幟下實行專制。
最早對盧梭的理論提出批評的是另一位法國思想家貢斯當。經過近一個半世紀後,其間人類經歷了法西斯極權主義的浩劫,貢斯當的意見才得到廣泛的回響。貢斯當曾一針見血地指出,盧梭的人民主權理論“經常被用來作為自由的頌辭,但是,這些頌辭卻是對所有類型的專制政治最可怕的支持[2]”。貢斯當指出,盧梭理論中代表公意的主權者是個“抽象存在”;那種以全體的名義行使的權力必定是由單獨的個人或極少數人所支配;那種絕對的、無限的權力不管落到什麽人手里,不管是君主,還是自稱是人民的代表,結果“你將發現它同樣都是罪惡[3]”。貢斯當認為,人類生活的一部份內容必然是屬於個人的和獨立的,它有權置身於任何社會權能的控制之外,“主權只是一個有限的和相對的存在[4]”,這些獨立於社會政治權力之外的個人權利就是“個人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享有財產及免受一切專橫權力侵害的保障”。“任何侵犯這些權利的權力都會成為非法權力”,不論這種權力是來自神權、征服,還是人民的同意。他的結論是,“人民主權並非不受限制,相反,它應被約束在正義和個人權利所限定的範圍之內。即使全體人民的意志也不可能把非正義變成正義[5]”。這些言辭既精辟,又透徹,把盧梭主權說的缺陷剖析得淋漓盡致。
自由民主主義者無不強調個人的權利。譬如,當代自由主義代表柏林對專制的概念作了如下的界說,他認為,“人類生活的某些部份必須獨立,不受社會控制。若是侵犯了那個保留區,則都將構成專制[6]”。他強調,在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應有“絕對的屏障”或“疆界”,一個社會、階級、或群體的自由程度如何,便取決於這些屏障的力量如何[7]。當然,公民在捍衛個人權利的同時還應當有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貢斯當將此稱為政治自由。他說:“個人自由是真正的現代自由。政治自由是個人自由的保障,因而也是不可或缺的”;若沒有個人自由,“剝奪他們的政治自由也就是輕而易舉的了”[8]。柏林指出:“一方面,制度必須尊重公民的個人權利,保障他們的獨立,避免幹擾他們的工作;另一方面,制度又必須尊重公民影響公共事務的神聖權利,號召公民以投票的方式參與行使權力,賦予他們表達意見的權利,並由此實行控制與監督[9]。”當政府官員或議會議員“背棄了對他們的信任時將其免職,當他們濫用權力時剝奪其權力[10]”。
二、民主蛻變為暴政:以多數人的名義
貢斯當的思想後來為托克維爾、密爾所繼承,但當時法國社會所接受的是盧梭的人民主權論思想。法國大革命時期所出現的雅各賓專政就是這種理論的一次實驗。法國大革命時期,只要經過國民公會多數決議就可以把任何人送交革命法庭,而法庭只是執行公會的決議。一旦當權者不如其意,他們就會動員民眾走進國民公會,幹擾議會的正常活動,甚至越過國民公會,直接召喚民眾集會,取得人民支持,脅迫國民公會,或者號召人民起義,用武力迫使國民公會就範。在這種不受約束的人民主權的威脅之下,大批人遭之逮捕,他們失去了正當的司法保護而被送上了斷頭台。只要與當政者(或多數者)持有不同意見,就是人民的敵人(甚至反對盧梭也成了反對人民的標準),隨時可能慘遭屠殺。在雅各賓專政期間,凡是持與羅伯斯庇爾不同政見者,均被視為人民的敵人,經國民公會多數表決通過而被處死。結果大批無辜者慘遭殺害,而政權的民意基礎則愈益薄弱。雅各賓分子被自己的政敵用他們對待政敵的辦法消除掉了。騷亂的極權民主的結果是走向其反面,為拿破侖的軍事獨裁創造了條件。
托克維爾將這種以多數人名義行使的無限權力稱之為“多數人的暴政”。它是針對法國大革命教訓所提出的一個概念,其意是,即使擁有多數也不能享有“無限的權力”。他指出:“無限權威是一個壞而危險的東西。在我看來,不管任何人,都無力行使無限權威。”“當我看到任何一個權威被授以決定一切的權利和能力時,不管人們把這個權威稱作人民還是國王,或者稱作民主政府還是貴族政府,或者這個權威是在君主國行使還是在共和國行使,我都要說:這是給暴政播下了種子。”[11]
托克維爾就此成為將民主與自由相區別的思想家。他認為民主與自由可能發生沖突;民主制度的最大危險在於它所擁有的絕對權威可能扼殺個人自由;如果將多數的暴政與君主制下的暴政加以比較,那麽前者無論在廣度與深度方面都是後者所無法企及的。國王的暴政充其量只能是一種政治的暴政,而不可能是社會的暴政。因為國王的權力至多是政治權力,他對不同意見者的最大懲罰不過是將其投入監獄;他可以肆無忌憚地蹂躪其身體,卻無法控制其思想。民主所產生的多數暴政則既擁有政治權力,又擁有社會的乃至道德的權力。任何人如果與多數意見相左,他首先得反省自身,而決不能對多數的意見提出疑問;當他因此而被指控為有罪的時候,他除了認罪之外沒有任何申辯的權利,如果申辯,只能說明他的頑固。
民主蛻變為暴政,借民主之名行暴政之實,以人民的名義迫害人民等等,是法國大革命期間上演的一幕人間悲劇。托克維爾以其深邃的眼光注意到,一種民主制度,如果在缺乏對該制度進行制約的社會中建立起來,如果在沒有公民自由權利的傳統的國家中建立起來,那麽必定是前所未有的集權與專制。他說:“假如將來有一個類似美國這樣的民主共和制度在某一個國家建立起來,而這個國家原先有過一個獨夫統治的政權,並根據習慣法和成文法實行過行政集權,那麽,我敢說在這個新建的共和國里,其專橫之令人難忍將超過歐洲的任何君主國家。要到亞洲,才會找到能與這種專橫倫比的某些事實。[12]”
智者之箴言,值得今天的中國人深思。
三、“美好”的社會為什麽會鋪滿罪惡?
20世紀初,首先在俄國,誕生了新型的社會主義國家,一時間為進步人類所向往。以後,一批國家先後加入了這個行列。到世紀中葉,形成了強大的社會主義陣營,大有社會主義制度取代資本主義制度之勢。但好景不長,社會主義很快就衰落下去。無論在物質上還是在精神上,它都未給人們帶來曾經許諾過的美好的東西。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蘇聯和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共產黨在民主化浪潮中竟象多米諾骨牌那樣於頃刻間倒塌。中共雖然未從絕對權力的寶座上跌落下來,但也不斷地遇上嚴峻的挑戰。社會主義的衰落和改道換制已是一種普遍現象。社會主義作為一種制度,匆匆而來,又匆匆而去,是值得研究的重大課題。從國家學說,從國家與公民的關系這一視角來考察,最基本的一條就是,這種制度輕視和剝奪了公民的權利。公民的權利無保障,即使在古代的專制國家也是難以持久的,何況人類已進入現代社會。
在國家與公民的關系上,社會主義國家確立了與西方民主國家相反的理論。西方的理論認為,個人之權利是天賦的,國家之權力因公民委托而來;國家的目的只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因此它的權力應當是有限的;如果它侵犯公民的權利,就是個非法的政府,人民就有權罷黜、免去其受民眾委托而得到的權力;不是法律賦予公民各項權利,而是公民的天賦權利才產生了憲法和法律;不是統治者造就了法律,而是法律造就了統治者;統治者只能遵循法律而不能左右法律;只有公民守法,政府官員更加守法,這才是法治國家。總之,法律的基本宗旨在於保障公民權和防範政府的特權。
而社會主義國家的情形正好相反。它把國家確定為神聖的,要求公民對國家無條件地服從;如果與國家有不同的意見,那就是罪惡,隨之而來的便是無可逃循的懲罰;社會主義國家要求公民對國家無保留的奉獻,除了生命、財產,還有人的良心,一旦國家需要(不管這種需要是否正當),人們就應當站出來讓國家挑選;社會崇尚國家意志、國家利益、國家榮譽、國家統一,而對個人的權益,即使是最低限度的正當權益,如果被認為與國家利益相矛盾,你就得放棄它。在社會主義國家,法律不是公民權利的靠山,而是國家權力的奴婢,權力駕於法律之上,而不是置於法律之下;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統治者既是法律的制定者,也往往是法律的破壞者;公民的權利與義務雖載入憲法,但在實踐中往往無端地遭到排斥。老百姓(中國長期不習慣使用公民的概念,往往以“老百姓”稱謂代之)必須守法,政府官員則可以不守法,有的甚至在公眾面前明目張膽地違法。國家權力就是建立在無視、甚至無端侵犯公民權利的基礎之上的。一個社會建立在這樣的政治關系之下,其政權必定是專制、暴虐的,盡管它標榜為“人民當家作主”,聲稱“代表人民利益”,但人民其實是國家的奴隸。這樣的國家其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往往遇到重重困難,掌握權力之人則必定是腐敗的。
現實表明,無論是在斯大林還是在毛澤東的統治時期,公民的權利都無端地遭到侵犯、剝奪。對中國來說,專制主義在20世下半葉曾一度登峰造極,正如毛澤東所言,“我們超過秦始皇”。20世紀社會主義國家所推行的其實是現代專制主義,它借用了盧梭的理論之後,又制作了耀眼炫目的馬列主義外套,創造了一套“以革命的名義”的辭語體系,把專制妝扮得神聖無比。人們除了恐懼、除了匍匐在它的面前之外,不可能再發出自己的聲音了。
在這樣的專制下,“人民當家作主”只是個“抽象的存在”,“無產階級專政”的權力被解釋成必須通過這個階級的先鋒隊──共產黨來掌握。據說,黨是無產階級利益的忠實代表,它沒有自身的利益;黨還掌握馬克思主義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因而高瞻遠矚,通曉社會發展規律,能領導人民從勝利走向勝利。這些說教就是共產黨一黨專制權力和權威合法性的依據,現在看來是神話,但因為它比起“奉天承運”、“繼天立極”等老舊套話更具新意,整整哄騙了幾代人。對於擁有國家政權的共產黨,領袖的個人意志還可以左右國家和民族的命運。不論蘇共和中共,誰當上了第一書記,“誰就是最高權威,誰就可以以個人意志左右政治局和中央委員會,以至全黨[13]”。領袖在登上最高權力階梯的同時,也就成了馬列主義的“權威”;只有他才能最正確地闡釋馬克思主義,並根據新情況發展馬克思主義。領袖就是靠“主義的壟斷權”整合全黨、統帥全國的。無論是斯大林還是毛澤東,都要神化自己,推動個人崇拜。在這種權力體制下,領袖享有無限的權力,不可避免地,領袖也擁有犯錯和犯罪的權力。荒唐的禍國殃民的“文革”能延誤10年之久,沒有任何力量可以與之抗衡,直到毛澤東壽終正寢才可告結束,僅僅是其中一個較為突出的事例罷了。
四、當代中國亟待張揚自由之權利
80年代以來,人權或公民權的意識悄悄地孕育於人們之心靈,乃至成為一種思潮與運動。到90年代末,人權的觀念才開始為中共領導人所接受(標志是簽署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不過,中國的執政黨利用一切機會申明自己特有的人權標準,認為對於中國這樣發展中的大國來說,首要的是人的生存權,有此就應該滿足了。而筆者認為,這種解釋大有可駁辯之處。
首先,為洛克所提出而被世界各國所認同的關於公民的3項基本權利,即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是一個整體,3者互為條件,不能將其肢解為“首先”要什麽,“然後”是什麽。如果說,生命權、財產權是生存權的範疇,那麽,一個無自由權利的人怎能捍衛他的生命和財產呢!?當政府對公民施以暴政,而公民根本沒有防禦政府暴行的手段,包括沒有批評、控告政府的自由權利,他怎能維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呢?當有人揭發(實際上是誣諂)你是特務、叛徒、反革命(這在運動的年代是家常便飯),或指控你顛覆政府時,如果你連申辯的權利也沒有,你還能安享正常人的生存權嗎?這種情況在過去的年代或在今天的現實生活中實在是太多太多了!
公民的生存狀況固然受到國家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的制約,因此公民在這方面所享受權利的改善有待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只能逐步達到。但公民自然權利的實現則不存在這些條件的限制,它不需要政府做什麽,而是只要政府不做什麽就可以立即實現。實現言論自由的權利,只要不封鎖消息,不封殺言路,不建立審查制度,不查封報刊,不開列禁書,不制裁異端,不抓思想犯,不以言入罪,不興文字獄,……這一切都不做,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的權利就自然而然地實現了。其他如結社自由、信仰自由,人身安全、財產保障等也是如此。何況,要改善公民的生存狀況,也往往需要從保障公民權利做起。例如,人民公社時期,農民長期不得溫飽。實行家庭承包制後農民迅速脫貧,生存狀況很快改變。因為公社制度束縛了農民手腳,承包制則使農民獲得了勞動的自由、創業的自由、支配勞動成果的自由、離開土地的自由。
其次,如果人權只是一個生存權,這等於把人貶為動物一類了。人與動物之區別,並且人之所以高貴,就在於人有自由思想,“人類的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覺的活動”,這是馬克思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所說的一句話。失去自由,就不再成其為人,這歷來為進步思想家所申揚。歷史之父希羅多德在《歷史》中如此寫道:“作為奴隸,當你從未體驗過自由的時候,你是不知其甘甜的。如果你嘗過自由的話,你就會勸我們不僅僅是用投槍,而且要用斧頭為自由而戰”。但丁在《君道論》中則說:“上帝賜給人類最大的恩惠就是所有人的自由原則,而自由的第一原則就是意志的自由。”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則如是說:“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帕斯卡說是更簡明:“人的全部尊嚴就在於思想。”社會進步來自自由;智慧與創造來自自由;一切美好的東西皆為自由。
扼殺自由是專制主義的本性。極端專制主義者甚至不僅禁止言論自由,而且不允許有不說話的自由,即保持沈默的自由。如同貢斯當所說,它“強迫人們說話,它監視人們思想中最隱秘的部份,它強迫人們違背自己的良知而說謊,它剝奪了人們擁有一個最後的避難所的權利[14]”。也就是當代捷克思想家哈維爾所說的,它完全剝奪了“無權者的權力”。在那種社會里,生活的邏輯是:“我思想,所以我存在;我說話,我一定滅亡。”因此,要活命,就得會說謊。社會中生產得最多的是“道德上的病人”。人們對口不應心就習以為常了。從那種災難年月掙紮過來的韋君宜說:“參加革命之後,竟使我時時面臨是否還要做一個正直的人的選擇。”“我悲痛失望,同時下決心不這樣幹,情願同罪,斷不賣友。。”[15]
在講假話成為一種時尚的年代,社會“完全不重視忠城,忠誠信仰只會換來亂批亂鬥和無窮盡的精神虐待[16]”。我們都應當好好想想,沒有精神自由,對我們的民族意味著什麽?!
發軔於近代民主的現代民主國家均視國家權力(公權或國權)為公民所授,無論在空間和時間上,還是在法律和道德上,均應受到限止,濫用者即受制止;並且視公民權(私權或民權)不可侵犯與剝奪,在公權與私權之間建立了一道法律與輿論的疆界(或曰屏障)。政黨、社會團體(它們都是利益集團)可參與公權,但不得鯨吞與壟斷公權,因而是位於公權之下的社會權力。政黨領袖(黨魁)為政黨之代表,受制於黨派,不是駕於黨派之上的家長。因此,現代民主國家對於公民、國家、黨派與領袖4種政治要素的位置排序是:公民為其首,它是各種政治權力之源,國家為其次,黨派為其三,領袖次之。乃此,民權高於國權。國權者對外即為主權也,民權或人權高於主權。在現代專制主義國家,上述4種政治要素位置排序則正好相反。領袖為其首,政黨為其次,國家再次,公民為其末了!如此則主權、國權當然高於人權、民權了。改變這種專制主義的政治關系是國家和社會進步的前提。
構築國家與社會的良性關系
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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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幾種類型
二、國家吞並社會:改革開放前國家與社會的關系
三、改革開放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
四、提高社會自主能力,建設民主制度
1949年後中國的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演變成“強國家─弱社會”模式。改革開放使這一模式在經濟領域有了重大改變,但國家並未積極推動社會自主能力的提高,國家與社會之間缺乏充分有效的聯結組織來表達社會的利益、減緩國家對個人的直接壓力,現有的許多社會團體不過是行政性組織的變種。今後中國社會的自主能力需要不斷提高,應當落實公民的“結社權利”和“出版權利”,建設民主制度,構築國家─社會的良性互動關系。
一、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幾種類型
社會是以共同的物質資料的生產為基礎而相互聯系的人類共同體,富有能動性和創造性的個人是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而社會的基本職能則是為個人的生活、交往和生產活動提供必要的空間、自由及機會。國家是人類迄今為止創造的最重要的政治組織單位,它由政府、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構成,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討論是西方政治學的一個重要話題,但在中國的思想史中,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並不是關注的焦點。與西方的國家與社會逐漸分離甚至二元對立的模式不同,1950年代以來中國的模式是:國家政治權力滲透和擴張到社會的一切領域,既沒有明確的政治國家或公共權力觀念,也不存在獨立的私人活動領域和社會經濟生活,社會長期處於國家的籠罩中。在這種情況下,絕大多數中國人主要是按照義務和依附而非權利和責任來理解社會的存在。正如葛蘭西指出的:“在東方,國家就是一切;市民社會是一批尚未成熟的混亂的群眾。[1]”自20世紀50、60年代起,不同民族國家從農業社會轉型為工業社會的發展道路引起了社會科學界一股研究“現代化”的思潮。現代化是一場特殊意義的變革,它既是一種意識形態,又是一種社會關系結構。現代化的意識形態提出了一種讚揚個人自由和權利的學說,涉及到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重構。根據西方比較政治學的歸納,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大約有這樣幾種類型[2]。
第一種是“強國家─弱社會”類型。這種模式又被稱為科層式集權主義,其特點是國家權力高度集中且廣泛滲透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取消或大大降低了其他組織力量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主改革之前亞洲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如韓國、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台灣等,大體可歸入這種模式。
第二種是“弱國家─強社會”類型,國家的行政能力較低,科層官僚機器常常是以個人關系為基礎,專業知識不夠,缺少財政資源,而社會的力量卻與國家機器同樣強或比國家更強,類似於種族、部落的傳統力量占據著支配地位。獨立之初的一些拉丁美洲等國家大體可歸為這種類型。由於國家的行政能力差,無法指導經濟增長,執政者關心的是如何維持統治精英的權力。
第三種是“強國家─強社會”類型,國家的行政能力很強,但社會群體的自主力量也很強。這種模式又分為兩類:一種是墨西哥、印度、埃及等國家,國家在經濟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各群體具有一定的組織化程度;另一種是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國家制定和執行政策的能力較強,社會力量的組織化程度也相當高,能以強有力的地位與國家在制度框架之內對話。
第四種是“弱國家─弱社會”類型,人們常用“一盤散沙”來形容該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國家缺少發達的官僚系統,甚至也缺少為現代民族國家所必需的社會基礎。而且,由於階級發育的程度較低,以及部族政治的作用,強有力的社會力量也難以形成。一些非洲國家大體可以歸於這種模式。
一般來說,歷史上率先啟動現代化進程的國家(歐美國家),其現代化的推進方式是自下而上的,現代化的主要推動力來自民間而不是來自政府的計劃和強制,因此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往往以社會為中心。而後發展國家(第三世界國家)的現代化是在發達國家的示範效應下起步的,它們沒有時間等待社會內部力量的自發成熟,只能依靠政府充當現代化進程的推進器,使得現代化進程往往是自上而下地進行,因此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往往以國家為中心,社會力量處於國家行政力量的全面控制之下,社會缺乏對國家的有效的制度化制約。
近年來,隨著一些依靠國家力量發展社會經濟而失敗的事例的出現,理論界有人提出了一些新提法,如自下而上的發展、基層的發展、以人為中心的發展等,對發展動力的尋求方向從國家轉向民眾。亞洲一些國家的經驗表明,分配上的不平等與缺少民眾的參與,是造成社會活力下降和經濟效率低的重要原因。隨著民眾的自我意識增強,人們對社會自主力量給予越來越多的注意[3]。
二、國家吞並社會:改革開放前國家與社會的關系
歷史學家早就指出,中國的國家有一種“早熟”的傾向,它表現為政治機器先於社會而完善並強大起來,秦並吞六國標志著這種制度“早熟”的開始。秦統一中國後建立了一系列以維護中央集權為目的的制度,如郡縣制、統一度量衡、修建官道、統一法律、設置常備軍、以及始自“焚書坑儒”的意識形態控制。在這種“官僚制帝國”的制度框架中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是不平衡的:社會沒有發展起自己的獨立領域,缺乏自組織能力;鄉村是自然經濟,而城市是主要依靠國家消費的中心。這樣,中國傳統式發達的中央集權的統治機器所面對的是單一化、整體化的農業社會和分裂、軟弱的市場[4]。
1949年之後,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中國發生了不同於數千年歷史的根本性變化,開始了“國家改造社會”的運動,致使國家權力比先前任何歷史時期都更具滲透性和覆蓋性。通過土地改革、“社會主義工商業改造”、“人民公社化”等措施,打破了建立在血緣、地緣基礎上的社區共同體,在實行國有化、建立計劃經濟體制的同時,逐步把農村的經濟組織政治化,政治權力擴充至以前從未被國家觸及到的村莊之中,從而把廣大農村社會納入到國家管理的框架之中。
對於2千年來未有重大變化的中國農村來說,從合作化到“人民公社”無疑是一場徹底的政治重建工程。首先,合作化削弱了家庭的生產功能,一種新型的超家族權威取代了傳統的負責村社公共事務的自發組織,以動員村民從事集體行動。其次,“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將國家的政治權力進一步延伸到對農民家庭的嚴密控制。這樣,農村在生產、生活上長期的自然狀態被有計劃的管理控制所取代。對糧食的“統購統銷”進一步限制了市場和貨幣的使用範圍,使國家可以通過價格“剪刀差”把資源從農村轉移到工業化和城市化建設中。
在城市的經濟組織政治化過程中,形成了一種被稱為“單位制”的非常獨特的組織系統[5]。“單位”本身具有國家的派出機構或代理機構的含義。國家通過“單位”這一基本組織將城市社會的成員整合起來,“單位”的每個成員對組織的依附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對國家的依附。與此同時,在戰爭年代形成的“支部建在連上”的政黨控制軍隊的組織原則,在“單位制”內演變為黨對每個“單位”一切活動的“一元化領導”。
這樣,整個社會的組織系統演變成了執行以黨的意志體現出來的國家意志的工具。經過對社會的“拯救、領導、限制、改造、規劃”,國家變得無所不在,無往不勝,而社會則成為一個虛擬、抽象的符號,從此中國的國家與社會兩者的關系呈現為極端的“強國家─弱社會”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國家力量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無限膨脹,國家在很大程度上吞並了社會,實際上相對自主的社會已不再存在。從50年代到70年代,無論是農村對城市工業化提供支持的“剪刀差”,還是將城市日常生活需求壓到最低限度以盡可能地提高積累率的“勒緊褲帶”,都說明了國家在制定自己的政策目標時幾乎不會遇到來自社會的強有力的抗拒和反彈。在這種國家制度框架中,政治、經濟和社會三個系統高度重疊,以便國家直接壟斷大部份社會資源。這里講的資源不僅指生產資料,也包括城市中的住房等生活資料、日常生活用品的供應以及就業等機會資源。換言之,國家不僅成為生產資料的壟斷者,而且也是生活資料的發放者,權力和威望的配置者。
“強國家─弱社會”模式便於樹立中央政府的權威,保障了早期的以擴大規模為基本內容的外延型工業化的需求。但在該模式下整個社會生活幾乎完全依靠國家機器的驅動,社會的思維能力和創新活力被窒息,全部社會生活呈政治化、行政化趨向,用政治動員遏制社會分工,用計劃替代市場,所以它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經濟增長與社會公平、專家決策與大眾民主、生產效率與消費多樣化等現代性矛盾。在管理日趨龐大覆雜的現代經濟時,如果沒有社會和市場的支持,國家雖然可以取得階段性成果,但無法保證國家與社會、市場的可持續良性互動;而且,一旦國家機器的驅動力度減弱,本身就缺乏自主性的社會和結構僵硬的經濟就會陷入混亂,產生一種由政治、經濟和社會共振引起的社會總體性危機。到“文革”結束時,這種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模式走到了盡頭。
三、改革開放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
1978年開始的改革開放使中國社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其中最為引人矚目的是,政治領域的力量在減弱,經濟和社會領域的力量在逐漸成長。以上世紀70年代末農村改革為起始,國家對農村無處不在的控制逐步減弱,以此交換農產量的穩步增長、低成本的社會控制和農民的政治支持;農民則以保證對國家的上繳和承擔經營責任,換得土地的長期使用權和流轉權、承包上繳之余產出的私產權,以及非農資源的部份或全部所有權。在改變了的國家與農村社會的關系的背景下,無論是農民承包經營的地權制度,還是工商界要求保護私有財產的修憲提案,都意味著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重要轉變。
在經濟領域,農村改革的推進不但賦予了農民比較完整的農業經營權,還賦予了農民興辦企業的權利,他們也可以進入城市去打工掙錢。農民從事經濟活動不再是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命令或指示,而是為了給自己賺更多的錢;支配他們的動機、決策、行動和收益的不再是政府,而是獨立於政府的市場。城市的企業改革雖然沒有讓國有企業獲得真正的獨立,但卻在一定程度上推行了“政企分開”,削弱了政府對企業的控制力,使國有企業獲得了越來越多的經營自主權,市場對國有企業的支配作用也越來越大。與此同時,“三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的發展造就了經濟領域中新的參與者。市場的力量在絕對和相對的意義上都在持續地增強,從而深刻地改變了中國經濟領域的權力格局。
在社會領域,改革開放使中國人的個人權利有所擴大,人們可以選擇居住地,可以遷往他鄉甚至出國,可以自由擇業。社會階層的多元化改變了改革前的階級結構。雖然社會的力量在不斷壯大,但是國家並沒有積極推動社會自主能力的提高,而是依然承擔著許多原本應屬於社會的功能,並且國家與社會之間缺乏充分有效的聯結組織來表達社會群體的利益,減緩國家對個人的直接壓力,現存的許多社會組織只不過是行政性組織的變種。
公民是否能自由結社,公共傳媒是否能自主活動,是判斷社會領域是否具有自主能力的最敏感的指標。民間社團旨在為成員自主的交流提供有力的支持和良好的環境,以代表、綜合、表達、捍衛社會群體的利益,關注共同的或長期的社會問題,為公民提供參與社會發展的渠道,在政府和社會公眾之間架設橋梁。目前,由於受到黨政機構的嚴格控制,中國的社團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或自治性,缺乏起碼的代表性,因而也得不到成員的支持和擁護。由於缺乏代表性和合法性,民間社團也就沒有資格與政府進行討價還價,基本上不具備參政能力,在社會生活中不能發揮它應有的作用,使得一些在市場經濟基礎上形成的新的沖突和矛盾缺乏應有的解決機制。比如,在城市里,由於沒有代表農民工利益的社會團體,因而明顯缺乏協調農民工與國家或企業關系的組織手段。在傳媒和言論環境方面,言論自由度的提高主要表現在口頭的小道消息傳播、飯桌上的政治笑話、互聯網上某種程度的表達、學術性批評的相對發展等,然而總體上政府還是嚴格地控制著公共傳媒,規定了必須“報道什麽”和“不準報道什麽”。
四、提高社會自主能力,建設民主制度
對今天的中國來說,“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可以簡約為國家如何推動社會自主能力的提高、全面構築國家─社會的良性互動關系。一個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社會,其公民的組織性較高,公民之間的互惠關系、自我管理發展較快,有公民維護自身利益的基層組織,通過各種形式的利益集團、民間志願組織以及自由的新聞界等,公民可以有效地反對某些人、機構或組織濫用權力。正如C·泰勒所言:“透過自由結社,整個社會能夠自我建構和自我協調”,它甚至“能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或者影響國家政策的形成”[6]。托克維爾則認為,民主政治建立在介於個人與國家之間的獨立組織和社會集團的存在的基礎之上,社團是抵抗專制的唯一堡壘,“在民主國家,關於結社的科學才是一切科學之母”[7]。
按照哈貝馬斯的說法,社會領域屬“公共領域”[8]。公共領域是公民舉行集體活動的領域,而社團是公民舉行集體活動的最重要的組織形式,所以公共領域自主活動的權利是反映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重要指標。由於公共領域至今仍然被控制在政府手中,公民的出版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還沒有得到制度化的保障,因而公民無法形成與政府討價還價或是制約政府的能力。因此,目前推動社會自主能力的提高,應當從落實公民的“結社權利”和“出版權利”著手。這是一個事關建設國家民主制度的問題,它將隨著經濟體制的轉型被社會公眾越來越多地關注。社會自主性與國家控制之間的平衡,實際上是一個不斷交涉、討價還價的結果。
自上世紀80年代末,由於民主制度建設的停滯,國家面臨著權力合法性的危機,在提出“發展是硬道理”後,經濟領域成績顯著,“權力過大、權威不足”的合法性危機才得以緩解。1949年以後中國政府通過兩大管道贏得合法性:一是宣稱代表和表達“人民的意願”;二是宣稱了解和掌握了所謂人類發展的普遍真理。今天,在正統的意識形態話語崩塌後,國家權力唯一的合法性只剩下矜誇經濟增長一途。但是,不管在哪個時代、哪個國家,經濟的增長都有自己的極限,一旦經濟增長放慢甚至出現經濟危機,那麽這根最後的救命稻草就靠不上了。“在民主國家,經濟增長不良只會導致內閣變動或執政黨更替,但一般不會影響到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因為民主制度不需要靠經濟增長率來為其制度的合法性正名。而中國......由於經濟改革嚴重動搖了......奠定在意識形態基礎上的政治合法性,因此,回避政治改革的單純市場化策略不可避免地把政治合法性的基礎經濟化了。[9]”
韋伯曾非常睿智地指出:“一個長期積弱的落後民族在經濟上突然崛起,必然隱含一個致命的內在危險,即它將加速暴露落後民族特有的‘政治不成熟’。這種經濟快速發展與政治難以成熟之間的強烈反差不但最終將使民族振興的願望付諸流水,甚至會造成災難性的結局,即民族本身的解體。[10]”此言被德國日後的發展所證實:韋伯死後德國的“魏瑪共和”今日幾乎成為“政治不成熟”的同義詞,其結果就是希特勒的上台以致戰敗後兩德分裂。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始終面臨著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之再調整,否則就難以容納和推進現代化,而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如何改造傳統國家的權威形態,使其在新的基礎上重新獲致合法性並轉換成具有現代化導向的政治制度。無疑,民主制度建設是國家獲致權力合法性的根本途徑。雖然物質利益的最大化在社會發展的某個階段,尤其是物質匱乏階段會成為國家權力合法性的臨時支柱,但當社會生活進入正常軌道,特別是在物質生活得到基本滿足之後,人們更關心的是諸如政治參與、政治公開化、政府的廉潔與效率、政府決策的民主化等公共生活。過去一個世紀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即是明證。
當前中國的制度與世界主流文明和經濟發展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目前還存在著“效率壓倒民主”、“民主條件不具備”等淺薄認識和短視行為。如果聽任其發展並擴散,將對中國的現代化建設產生巨大的破壞力。一種可能的結果是,伴隨著國家在與社會、市場三者的博弈過程中仍然握著相當程度的主動權,整個國家成為一種新型的官僚化國家,社會活力被扼殺,制度創新成空談,民族精神萎靡不振。另一種可能是,由於沒有正常的政治表達和參與渠道,制度運行難以達成共識,社會內部矛盾沖突加劇,強勢階層壟斷了政治權力,弱勢階層則尋求激進的手段,政治生活無法進入穩定有序狀態,整個中國步入所謂的“高風險社會”。
在傳統上,集中控制一直是治理中國這個龐大帝國的基本手段,但民主無疑是更有效地建設現代國家的可能性選擇,因為它是人類目前發現的最好的糾錯機制和利益協調機制。在上世紀40年代奪取政權時,中共的領袖們清晰地認識到這一點,把民主視為跳出人亡政息的歷史“周期率”的出路:“我們已經找到新路,我們能夠跳出周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11]”此後經過幾十年的經濟發展,支持民主的經濟條件正在增加、強化。有利於民主的經濟條件不會自然而然地產生民主,民主需要造就。中國的現代化建設已經從一個非常規化時期進入到一個常規化時期,改革開放中屢次被推遲的那些最敏感、最棘手的問題,必然會浮出水面。被動應付不如主動改革,政治民主化是中國遲早都需要面對的問題。
司法裁決的庭外幹預
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參與司法過程之分析
喻中
重慶行政學院法學部
一、背景案件:“大牛故意傷害案”之始末
二、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是如何參與司法過程的?
三、從一個案件看中國的司法狀況
四、“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角色中蘊含的理論意義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司法過程是由法官主持、在其他訴訟主體的參與下解決當事人之間爭議的過程。然而,在法定的當事人與參與人之外,實際的司法過程中其實還存在一些幕後的參與人。本文將從訴訟社會學[1]的角度考察這類幕後參與人中的一個特殊類型:法官的親屬。筆者因偶然機會接觸到一件刑事案件,在這一案件里,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充當了案件當事人向該法官行賄的媒介,使當事人獲得輕判。可以說,這個案件的裁決其實在法庭之外、在法官的家里就已經決定了,而參與決定的一個重要人物就是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筆者對這個案件的了解,並未通過審判庭、法院檔案、訪談法官等正式渠道,而是通過案件發生地一群村民之口,也從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之家人那里獲得了不少有關此案前因後果及幕後交易的詳細信息。由於筆者不是從法律的角度,而是從村民的視角了解這個案件,並且注意到村民們敘述這個案件的特殊立場,從而看到了司法過程的另一面,這一面幾乎從未被法律教科書和法律條文觸及到。筆者反覆思考這個案件時發現,它是中國訴訟社會學研究的一個相當典型的案例
,值得討論。
目前中國的戶籍管理依然有農村戶口與非農村戶口的劃分,雖然有所松動,但城鎮與鄉村之間體制上的二元分隔依然未變。各級法院均設在城鎮,縣級法院雖然在一些鄉鎮設立了派出法庭,但無論是在人事、財政上,還是在法庭工作人員的心理歸屬上,設在鄉鎮的派出法庭及其法官都屬於城里的基層法院,而不屬於鄉村社區。近幾年,隨著“撤區並鄉建鎮”政策的推行,派出法庭的數量有日漸收縮之勢。法院既然設在城里,法官也就是城里的法官,雖然他們可能被派駐到鄉鎮工作,甚至去偏遠的鄉村調查案件、收集證據。相當數量的城里法官都生長於鄉村,通過參軍、高考等方式進入軍隊或高校,轉業或畢業後被安置或分配進了城里的法院,成了城里的法官,但他們在鄉下依然有親屬,因此不可能脫離其在鄉村社區中的關系網絡。
如果城里法官在鄉村中有關系網絡,在他們主持的司法過程中,他或她的鄉下父親或其他親屬可能扮演什麽樣的角色?這種角色對城里法官作出的司法判決可能產生什麽樣的影響?如何從社會學的立場來解釋這種角色及其產生的影響?這些問題既有助於理解司法過程中法律規範之外的社會因素,也有助於解釋轉型時期某些特殊的社會關系,對這些問題的提煉和探討實際上也是對中國社會現實的察看與總結。因此,筆者將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作為司法過程中的一個特殊的幕後參與者,采用現實主義的眼光,通過法律社會學的考查,探究產生這種角色的社會根源,其承擔的社會功能以及學理上可能蘊含的啟示意義。
一、背景案件:“大牛故意傷害案”之始末
在地處長江上遊三峽庫區的A縣[2]天龍鄉太平村,村民文才辦了一家規模不小的磚廠,他為人強悍,善於籌劃,又有一幫忠心耿耿的“弟兄”們齊心相助,磚廠十分興旺。他手下的“弟兄”中有一個叫大牛。在太平村里,甚至在鄰村,以文才為核心的這個小群體具有較強的支配力。文才需要“弟兄”們的支持和幫扶,“弟兄”們也要靠文才這棵“大樹”,由此文才和“弟兄”們結成了一個相對緊密的利益共同體,“弟兄”們為“文才大哥”盡心盡力,文才也有義務為“弟兄”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提供庇護。
大牛負責磚廠的燃煤供應,經常到山里的一家煤廠買煤,認識了煤廠附近的一個姑娘,兩人就好上了。但這個姑娘還有另外的男人,於是就上演了一場兩個男人爭奪一個女人的古老遊戲。一天深夜大牛正好在姑娘屋里睡覺,其“情敵”突然率人敲門而入,將大牛從被窩中揪出來暴打了一頓,還強迫大牛當場寫下字據,保證絕不再“沾”這個姑娘。大牛氣急敗壞地跑回太平村,要“文才大哥”替他報仇。在他的“弟兄”們看來,是“大牛被人打了,大牛的女人被人搶了”。這不僅讓大牛既羞愧又憤怒,也讓文才及其“弟兄”們丟了臉面。第二天文才就組織了一夥人,開了一輛卡車,找到對方就打開了。文才“起兵”攻打對方,一是為大牛覆仇,二是為了凝聚人心、增進內部團結,三是為了彰顯實力,進一步提高自己在太平村地區的支配力。在鬥毆過程中,大牛依仗人多勢眾,出手過重,把“情敵”打成了重傷,且造成其左手殘疾。在混戰中,文才見勢不好,趕緊將傷者送進縣醫院,好歹保住了他的命。但事情不可能就此了結。文才希望私了,賠點錢就算了。受害方也同意私了,但向文才索賠50萬,文才無法接受這種苛刻的條件。於是受害方就向公安機關告發,大牛很快被公安局刑警隊抓走。一宗刑事案件由此成立,並很快起訴到法院。
雖然致人重傷與殘廢確系大牛所為,但這場鬥毆實際上是文才組織的。大牛把一切責任都攬到自己身上,而文才則實際上是“漏網之魚”。在一定程度上,大牛是在替文才受過,因此文才有道義上的責任全力“解救”大牛。如果“解救”成功,“弟兄”們會認為,“他連縣法院都可以擺平”,太平村及周邊地區村民也會對他多存幾分敬畏。這對他經營磚廠或做其他生意,乃至於在鄉村社區爭奪資源,將產生積極的影響。所以文才決定“把大牛弄出來”。
文才雖然在鄉村社區中能遊刃有余地協調各種關系,但在與政府機構打交道時就力不從心了。當大牛的案子還在公安部門的偵查階段時,文才就找過公安局。他本想請人吃飯,再送些錢,但無人引薦,公安局的人根本就不理他。文才曾去關押大牛的看守所探望過,想出錢請看守所直接把人放了,當然未能成功。案件轉到檢察院後,檢察院的一個工作人員給他推薦過律師。文才按照推薦人提供的姓名和地址接洽了一家律師事務所,一個律師把他帶到茶樓里向他索要5萬元活動經費,該律師承諾,他將用這筆經費去打通檢察院和法院,讓大牛獲得最輕的處理結果,放人是不可能的,但少判幾年完全可以做到。文才認為,這5萬元只能買一個彈性的承諾,甚至可能什麽也買不到,而且律師是否把這筆錢如實地用於打點法官和檢察官,他也無法監督,於是文才委婉地拒絕了這個律師的要求。
最後,該案被轉到了縣法院。文才只好登門求助於太平村的農民萬開國。萬開國的長子萬松濤1980年代畢業於一所政法學院,時任當地縣法院刑事審判庭的副庭長。萬開國並非文才首選的求助對象,因為他們同住一村,文才只要在萬開國面前低了一次頭,今後就不大容易在當地無所顧忌地頤指氣使了。但開庭審判迫在眉睫。無計可施的文才只好求萬開國出面向當庭長的兒子說說情,給大牛一個寬大處理,只要能“把人放出來”,別的都無所謂。萬開國答應試試看。文才雖然想過直接去找萬松濤,但萬松濤小時候就外出求學,與文才形同陌路,如果萬松濤象公安局、檢察院的人那樣公事公辦,或者說些空洞的客套話,下面的事就不好細談了。對文才來說,與其花5萬元通過律師去打點法官,還不如通過法官的父親去打點法官,這是最便捷、最有效的途徑。
後來,法庭的一審判決是,判處大牛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也就是說,只要判決一生效,大牛就可以“出來”了。在這個案例中,萬開國的角色,就是一個典型的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下文將分析,“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作為一種類型化的特殊角色,是如何在幕後參與司法過程的。
二、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是如何參與司法過程的?
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積極參與此案的司法裁決有如下動機。首先是經濟上的利誘。萬開國夫婦年過六旬,沒有任何收入,也無多少積蓄,平時靠兩個上過大學、在外工作的兒子交贍養費維生,手頭拮據。如今有人願意送上數萬元巨款,放棄這種“發橫財”的機會實在很不甘心。老人反覆琢磨之後,決定把這筆錢收下來,無論如何也要爭取讓萬松濤辦好這件受托之事。即使把5萬元給萬松濤一半,余下的也夠老兩口養老了,至少可暫時免去兩個兒子的贍養費。同時,對萬開國來說,村里的“大富翁”文才以晚輩的身份、懇求的姿態、謙恭的口吻求上門來,頗令萬開國有一點揚眉吐氣的體驗。答應文才的懇求,不僅能收他的錢,還可以隱約地以其恩人的身份自居。何況,在鄉人眼中,幫助文才把大牛“救出來”,既給了大牛一條出路,而且對誰都沒有損害,似乎也是件善行。萬開國自然希望藉此在鄉村社區中彰顯自己的地位,獲得更大的尊敬。
萬開國要求法官兒子萬松濤通過判決此案把大牛放了,對萬松濤來說這不是輕而易舉的事。一方面,刑事案件的裁定要經過合議庭討論,萬松濤個人作不了主;另一方面,若故意判得過輕,檢察院會提出抗訴,引發上級法院的二審程序,弄得不好可能追究自己的“錯案”責任。盡管有這些困難,萬松濤經過反覆權衡後還是決定尊重父親的要求,憑著十幾年的辦案生涯和關系網絡,在判決時以緩刑的方式把大牛放了。
他之所以在裁決這個案件時會尊重鄉下父親的意見,有以下原因:首先,說情者是自己的父親,而且父親是提出了一個強烈“要求”,在注重倫常關系的中國社會里,法官們一般會給予起碼的尊重。父親為了替文才遊說,進城住進萬松濤家里,只要兒子不明確答應“辦事”,父親就一直不走。其間,父親對當法官的大兒子歷數了種種收取文才賄賂的“必要性”:小兒子收入不高,每月交贍養費比較困難;自己年齡大了,經常看病是一筆不小的開銷,而且醫藥費也一年比一年看漲;你們兄弟倆給的錢越來越不夠花了,即使你萬松濤想多給一點,你媳婦也不高興,會引起夫妻不和,何況你的收入也不高;你的的女兒將到市里讀高中,要交2萬元的高價(中學稱之為“讚助費”)。萬開國還對法官兒子表示,父母從前靠編鬥笠掙點錢,把你養這麽大,又供你讀書,你就幫父親一次吧,這其實也是在幫你自己;在太平村,能出得起大價錢的也只有文才,咱們就做這一次,得個實惠;你可能要擔風險,但這個風險是值得的,以後咱就不做這種事了,等等。盡管萬開國說的那一套不符合法律,但從中國的鄉土社會習俗來看,卻既合情也合理。
其次,萬松濤也覺得為這5萬元冒一點風險是值得的。他作為副庭長,每月的正當收入不到2千元,入不敷出。3年前為了當上這個副庭長,萬松濤已經花了數萬元“活動費”,幾乎把工作十多年來的積蓄花得一幹二凈。這是“遊戲規則”,競爭這個位置的人都在送錢,你如果不以送錢的方式“聯絡感情”,一般來說是上不去的。何況,院長們也需要下屬們送的錢與上司聯絡感情,否則他們自己也無法升遷,甚至連現有的位置都保不住。送了錢、當上副庭長後並不能一勞永逸,因為法院黨組可以隨時把這個職務撤掉。萬松濤所在法院的院長兼黨組書記在一次法院幹警大會上就說過:一個庭長副庭長算什麽,二指寬的一個紙條就可以把你免了。要想保住這個職務,特別是還想再“進步”的話,就得把“聯絡感情”“作為一項長期的任務來抓”。春節、上司的生日、上司的生病日、上司子女的婚慶日等,都是“聯絡感情”的機會,此外還要隨時向領導“表達敬意”。所有這些活動都需要花錢,只靠正當收入根本無法支付。如果收下文才送來的5萬元,自己留一半,起碼可以對付兩三年的“活動費”花銷。萬松濤理解,“水至清則無魚”,如果不遵守官場上的潛規則,自己在法院中將永遠處於比較邊緣的地位。如果還有一線希望,誰願意始終作一個邊緣人呢?
再次,萬松濤自己不跟文才見面,由父親牽線收錢,這就把風險降到了最低限度。在任何情況下父親都不會出賣自己。萬一露出了破綻,父親可以一口咬定,錢是他收的,與兒子無關;兒子聽了父親的“說情”,這確實不對,有徇情枉法的嫌疑,但不存在受賄問題。
最後,在可行性方面,萬松濤也仔細考慮過。給大牛判個緩刑,頂多也只是量刑上偏輕而已,這可以通過“技術處理”來實現[3]。此外在策略上還可以想些辦法。比如,刑庭的正庭長到省法官學院學習去了,庭里的工作暫由萬松濤負責,大牛這個案子可以由自己來承辦,他與大牛沒有任何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關系,因此無需回避。而合議庭的3個人中另2人比較可靠,通過自己提出的判決方案是不成問題的。這個案件沒有出人命,也不牽涉到縣里的重要人物,屬於一般的傷害案,不會引起分管院長和審判委員會過多的關注;縣檢察院公訴科科長是中學同學,與他溝通一下就不會提出抗訴了,因為該科長本人也有事要萬松濤配合。因此,萬松濤覺得,可以滿足文才的要求,這筆交易可以做。
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以下簡稱“父親”)參與司法過程具有下面這樣一些特點。首先,“父親”並未在法律規定的任何訴訟環節中公開露面。他既不是律師,也不是被告人的近親屬,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參與人。但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與他的活動密不可分,他是這個案件的一個重要參與人,他的參與是在司法過程的幕後。其次,“父親”對司法過程的參與不具有法律上、體制上的正當依據,這完全是無視或輕視法律的非法參與活動。這個特殊的司法過程幕後參與人並沒有維護大牛的合法權利的動機,他也不懂司法過程和法律條文,甚至根本不關心這類技術性問題,他對兒子法官萬松濤提出的唯一要求是,滿足文才提出的條件,咱父子倆把他那5萬元收下來。再次,法官的鄉下父親這一身份使他在司法過程中承擔了與法官的“城里父親”不同的功能。如果法官有個“城里父親”,這個法官就會在城里保有種種關系網絡,城里的訴訟當事人會直接與他聯絡,不必求助其父;對一個出身城市的法官,鄉村的訴訟當事人一般沒有機會建立起相互利用的交易關系,城里的老人一般也少有萬開國這種鄉村老人所特有的一些願望(比如在鄉村社區中尋求聲望)。因此可以說,“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這種司法過程的幕後參與者具有相當的特殊性,但在中國這個農村人口為主的國度里又有一定的普遍性。
以“大牛故意傷害案”為例,可以發現,“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參與司法過程時承擔了以下功能。首先,“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的幕後參與為司法過程中村民與城里法官之間的錢權交易創造了條件。在城鄉二元分治的體制下,鄉村村民與法官(包括檢察官、警官)群體之間不容易形成彼此信任的利益交易關系。在“大牛傷害案”的偵查、起訟階段,文才試圖影響公安人員、檢察人員,均未能成功地達成交易。在檢察院有關人員的指引下,文才也曾打算求助於律師,但終因不放心而放棄了。這些交易之所以失敗,從一個側面來看,可以解釋成公安人員、檢察人員是清廉的;但從另一個側面來看,則是由於文才與公安、檢察、律師之間缺乏形成交易所必須的信任。在文才與公安、檢察人員之間,是後者無法信任前者;在文才與律師之間,則是前者不信任後者。信任關系不可能在一天內實現,需要花費較大的成本:交往時間、交往費用等等。如果缺少這種信任關系,交易雙方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而在當代中國,正是因為誠信的缺失,正常交易的成本變得越來越高。面對“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文才本能地感到,把5萬元交給萬開國令人放心──即使不要收條;而如果把這筆錢交給律師去疏通法官,即使拿到了收條也還是不放心。文才以萬開國為中介,放心地實現了對司法權力的收買;法官萬松濤同樣以萬開國為中介,成功地實現了聚斂財富的目標。在文才面前,萬開國是司法權力掌握者的代言人;在萬松濤面前,萬開國又是金錢掌握者文才的代言人。由於萬開國以特殊的幕後身份對司法過程的參與,權力成為更容易被購買的權力,金錢對權力的購買也變得更加方便、可靠。
其次,通過“鄉下父親”這個屏障,“城里的法官”可以把受賄的風險有效地降到最低點,又把收益升到最高值。過去20年來最高法院每年例行的工作報告中,基本上都有法官違紀、違法或犯罪的統計數據[4]。一般說來,法官受賄的風險主要有:判決(或執行)結果沒有達到行賄者的願望,行賄者主動告發;受賄者或行賄者因其他原因東窗事發,“扯出蘿卜帶出泥”;在受賄過程中留下了“線索”,被人舉報;分贓不均,相互內訌等等。但如果法官的“鄉下父親”參與其中,這些風險將大大降低。一方面,“鄉下父親”對於“城里法官”來說,實際上承擔了一種類似於“風險消解器”的功能;另一方面,通過“鄉下父親”這個幕後的參與者,法官的收益可以升到最高點,免除了其他中介人(如律師)的分潤和交易成本(如餐桌、酒吧里的費用),也避免了中介人侵吞部份賄賂款項的可能。
再次,通過“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對司法過程的參與,“強國家──弱社會”的固有模式在相似案例中被改變了。設在城里的法院是國家機器的一個重要部份,在集權體制下國家機器通常被看作是強有力的,而鄉村社會則屬於相對處於弱勢的一方。然而,通過“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在司法過程中的幕後參與活動,司法權力不再聽命於國家和法律的意志,而是暫時服從於鄉村社會財富所有者的要求,因此鄉村社會成功地實現了對國家的暫時性征服。
三、從一個案件看中國的司法狀況
筆者因對該案的興趣而對相關人物作了比較多的考察。通過對法官萬松濤工作和生活環境的分析,還可以從社會學意義上對當代中國的司法狀況作一些解讀。
首先涉及到的是普通法官的生存狀況與生存環境。在西方國家,當上法官、穿上法袍也許就是法律職業生涯中的成功標志。但在當代中國,特別是在基層法院,一個普通法官的理想絕非僅僅是作一個純粹的法律專家,而是要沿著“普通法官──庭長──院長”的路線不斷上升。因為,在法院這個特定的單位內部,一個普通的法官只是這個“單位”的職員甚至“打工者”。筆者曾在一家檢察機關工作過4年,在同一幢辦公樓里還有一家法院,在同事和朋友們的口中,法院院長、檢察長都被稱為“老板”,言下之意,大家都只是這個單位的雇員。一次出差公幹,由一位副檢察長領隊,在一輛警用中巴車上我們也稱他為“老板”,至少是“分管老板”,不料這位副檢察長趕緊聲明:“我不是老板,我跟你們一樣,都是給老板打工的。”法官、檢察官們對院長、檢察長的這種稱呼是耐人尋味的,它實際上可以映照出普通法官們普遍缺乏一種職業上的自尊心。
日本法社會學家棚賴孝雄的一項研究發現,對司法施加影響的3個渠道之一是行賄,即以經濟利益為誘餌促使法官作出對行賄一方有利的判決,但受賄行為會遇到兩方面的阻力,即外部嚴厲制裁的可能和內在職業道德的約束[5]。“只要我們的法官覺得自己只是社會中卑微的一群,他們中的許多人又不具備知識上的優勢,那麽司法權力的行使便很可能變成非正當交易。不僅如此,在一個品類不一而又管束不嚴的群體中,良莠雜處的結果,良者將越來越少,而惡草卻將愈發繁茂;‘種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客觀效果上仿佛經濟學上的‘格雷欣定律’,良幣為劣幣所驅逐。品行端正的法官反而無從發揮作用,被視為無能之輩。他們或者隨波逐流,加入非正當交易者的行列,或者被迫離開這個群體。[6]”既不願離開這個群體,又想改變這種卑微的處境,普通法官的唯一道路就是尋求職務上的升遷。“官大一級壓死人”,用在法院內部也是非常貼切的。普通法官的身份在原告和被告面前尚可底氣充足,但在“單位”內部卻屬於相對邊緣的群體(更邊緣的群體還有書記員、打字員等),只能算作“兵”,真正的“官”是院長、副院長們。“官”與“兵”之間的關系,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命令與服從關系。此外,除了個別資深者,普通法官不可能進入審判委員會,對一些重要的審判業務問題沒有發言的機會,工資福利、住房面積也都要排在後面,這種種都是“官”、“兵”差距的體現。在法官們業務能力大致相當的情況下,誰能脫穎而出,關鍵取決於院長對你的了解程度、認可程度、接受程度。而要獲得院長的接受和認可,就需要采取各種方式“聯絡感情”[7]。為個人斂財或滿足個人貪欲並非法官們受賄的唯一原因;法官們受賄獲得的部份財富實際上是轉交給了那些能控制他們命運的人。
其次是法院內部法官之間的競爭機制。法律專業知識很重要,推行專業化甚至專家型的法官也是發展的方向。然而,在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的審判業務中,專家與非專家的界限並不那麽明顯。正如美國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8]”一個從未接受過正規法律教育背景的人,只要在審判業務的崗位上工作多年之後,一般來說會比那些初出茅廬的法學學士甚至碩士、博士們更善於處理審判業務。事實上,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每天面對的都是一些普通的常規性案件,要把相關的法律條文與特定的案件事實結合起來形成一份判決書,這種能力大家都有,其中或許有高下之分,但差別並不象學者們臆想的那麽大。因此,盡管萬松濤多年前畢業於一所頗有聲譽的政法院校,但這種象征性資本在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並不被人看重。相反,更重要的資本在於法院的決策層(特別是一把手)是否接受你。也就是說,法院內部法官之間的競爭主要表現為在法院決策層面前爭奪被接受的程度。這就導致了普通法官們思考問題的一個出發點,那就是讓決策層滿意,而不一定是讓“法律”滿意。在這樣的競爭機制下,按照“鄉下父親”的要求判決案件,可能不會讓“法律”滿意,但通過這樣的方式獲得的財富卻可以用來取悅上司,讓上司滿意。
其三是影響法官判決的因素。依照法律的規定,法院應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按照理想的狀況,法律是法官們唯一的上級,法官們應當依照法律作出判決。但通過“大牛故意傷害案”可以發現,雖然法官的判決確實是依照法律作出的,但如何理解或解釋法律卻取決於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按照法律的規定,大牛一般不可能被判處緩刑,但經過萬松濤的解釋和運作,法律依照法官的意志而發生了變形。不是法官在服從法律,而是法律在服從法官。而影響法官作出這種解釋和處理的,恰恰是法律之外的因素。這種因素是多種多樣的。法官個人的性別、性格、生活經歷、受教育的背景,都可能影響法官的選擇。對此,美國現實主義法學的代表人物弗蘭克作出了細致的揭示。他說:“如果法官的個性是司法中的中樞因素,那麽法律就可能要依碰巧審理某一具體案件的法官的個性而定。[9]”顯然,弗蘭克看重的是法官個性對司法過程的影響。至於法官的上司、法院的上級機構對審判過程的幹預,則是中國司法的基本背景[10]。如果說上級對司法過程的幕後幹預往往能引起人們的注意的話,那麽“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對司法過程的影響,還較少得到討論。
最後再討論法官受賄為何屢禁不止。在“大牛故意傷害案”中出現了法官受賄的現象,但判決結果並未徹底背離法律,至少是在法律的框架內作出的。面對大牛這個特定的被告人,法律可以板起面孔,判他10年甚至更長的有期徒刑,但也可以很客氣地說:“判3緩4,你回去吧”。對法律的不同面孔起著決定作用的就是運作法律的法官。換言之,法律主要是一種軀殼,法官則是這種軀殼的靈魂。造成法律軀殼和法律靈魂相分離的根本原因在於,普遍性的法律需要通過解釋才能與個別性的案件事實相結合。在解釋法律的巨大空間里,法官可以朝著不同的方向行走。但其中的每一個方向都具有合法性。正是合法判決的多樣性(既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於本案中的大牛),才使得文才願意花錢購買對大牛有利的那種合法判決。司法腐敗或司法過程中的錢權交易就大量發生在這個領域中。為什麽公眾的感覺是法官受賄帶有普遍性,但真正因受賄而被查處的法官卻微乎其微呢?原因就在這里:受賄法官作出的有利於行賄者的判決依然是合法的。
四、“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角色中蘊含的理論意義
“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可以代表一種類型化的身份,這樣的“鄉下親屬”有一個特點,即屬於鄉村社區的一員,與其他鄉村社區成員之間形成了中國鄉村社會中特有的“鄉親”關系。“鄉親們”共享一套價值觀、知識體系、文化符號,他們以特有的成本低廉的方式進行交往。同時,這種角色還有另一個特點,那就是在城里(基層法院或其他層級的法院)的法官群體中有一個法官是他的親屬。盡管這個“城里的法官”早已走出了鄉村社區,不再是鄉村社區中的一員,但他或她依然與居住在鄉村社區里的“鄉下親屬”之間存在著血濃於水的關系。正是“城里法官”與“鄉下父親”之間的這種關系,賦予“城里法官的鄉下父親”這一角色不同尋常的理論意義。它至少可以給我們提供以下視角。
首先,它提醒我們注意,訴訟法中規定的司法過程不同於真實社會中實際運行的司法過程;訴訟法學研究的司法過程與訴訟社會學視野中的司法過程之間,也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從法律規則的角度看訴訟程序或司法過程,只有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被告人以及書記員、鑒定人等,根本就沒有法官的“鄉下父親”這種不相幹角色的位置。但在訴訟社會學的視野中,萬開國代表的這種角色對司法過程的影響是巨大的。在訴訟法學中,我們只能看到這樣一個過程: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立案偵查,並經批準逮捕了大牛;檢察院將大牛起訴到法院;法院經過初審,並經合議庭合議、分管院長簽字,對大牛作出了“判3緩4”的判決結果。但在訴訟社會學的視野中我們卻可以看到這樣一系列圖景:文才與包括大牛在內的“弟兄們”之間的利益共同體關系;文才與受害人之間試圖通過“私了”來解決糾紛的努力;文才試圖與公安、檢察人員達成一場交易但未成功;某個與檢察院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律師希望與文才達成一筆交易也未成功;多方受挫的文才最後鎖定了萬開國;萬開國進城勸說當法官的兒子;萬松濤決定由他自己來擔任“大牛傷害案”的承辦法官;萬松濤對合議庭成員的精心選擇;萬松濤與檢察院公訴部門負責人之間的私下協調;還有萬松濤與父親之間、萬松濤與妻子之間、萬松濤的妻子與公婆之間、萬松濤與上司、下屬之間錯綜覆雜的關系。“大牛故意傷害案”的判決結果就是所有這些人的活動、所有這些社會關系綜合作用的產物。也就是說,透過萬開國這個角色,我們可以看到一個更真實也更生動的司法過程。但這個過程不屬於訴訟法學,而是屬於訴訟社會學領域。不進入這個領域,就不可能真正地理解當代中國的司法過程。
其次,在依照主流的法治話語來譴責法官受賄的同時,更應當試著理解為什麽法官受賄是一個屢禁不止的社會現象。無論在哪個國家、哪個時代、哪種社會制度下,法官受賄都將受到法律和社會輿論的譴責。但僅僅通過譴責、鞭撻甚至詛咒,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現象。法律社會學研究的一個任務就是深入剖析這種現象,分析它為什麽廣泛存在?它實現了什麽樣的特殊功能(或滿足了什麽樣的特殊需要)?從萬開國這個幕後參與人的角度看司法過程,可以發現,法官受賄並不能簡單地以“貪婪成性”之類的道德話語來解釋,它是各種社會關系的產物。法官萬松濤生活於其間的社會環境、體制環境對他的行為方式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比如,通過受賄,他滿足了父親的願望(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被視為回報了父親的養育之恩),同時他瞻仰父親的經濟負擔也相應減輕了;他自己有了一筆額外的收入,起碼在短期內,在與上司、同事的交往中可以更大方一些,做得更“漂亮”一些,上司和同事對他的“接受度”或“支持率”將有所提升。但法官受賄的根本原因還不只是直接收益,它與現行的法院體制有關,甚至與整個政治體制有關。因為,在機關內部,所有利益的分配都由地位的高低、官位的大小、權力的多少(三者其實是一回事)直接決定,而這些決定因素基本上都是通過上級機構來授予。因此,獲得上司的“接受”以及同事的“支持”,就是一個人在仕途上獲得成功的最重要的環節。相反,對法律的忠誠倒是一個相對次要的因素,因為它沒有什麽回報,或回報甚少。
最後,在萬開國、文才所代表的鄉村社區的法律觀念中,訴訟法教科書里無限推崇的國家法律並未占據神聖的地位,相反,法律卻聽命於金錢和權力的擺布。一些主流理論著述認為,村民們不知法、不懂法,因此需要堅持不懈地向他們“普法”,要“送法下鄉”。通過本文描述的司法過程的這些幕後參與者,讀者卻可以看到,與其說他們不懂法,還不如說他們對法律持有一種不同於主流話語的看法。在他們看來,法律是官府操縱的,而官府又是可以買通的,換言之,法律也是可以買通的。在法律的背後,就是金錢與官府權力之間的交易。在“買通官府”的過程中,萬開國、文才幾乎都沒有想到法律的尊嚴或權威,他們眼里只有掌握權力的執法機構。這樣的法律和司法觀念,在《水滸傳》、《紅樓夢》這些反映中國傳統社會的百科全書式的文獻中反覆出現過。這樣的觀念雖然不符合“法治國家的要求”,但卻是我們必須面對的一種社會事實。
其實,現實主義法學的先驅霍姆斯法官早就提醒人們:應當從“壞人”的角度來看待法律,他們所關心的只是法院將對他們如何處理,因此,“法律就是對法院事實上將作什麽的預測[11]”。萬開國、文才等人,正是霍姆斯所說的“壞人”,他們只關心法院將會作什麽,至於法律是什麽,他們才不在乎呢。從這個意義上看,萬開國這個司法過程的特殊的幕後參與者的角色,正好為現實主義法學的核心理論提供了一個中國版本的注釋和經驗。
“黑社會組織”的性質界定與辨析
邱格屏
華東政法學院副教授
一、什麽是黑社會?──“歐美型”和“亞洲型”定義
二、中國關於黑社會的概念──什麽是“黑社會性質組織”?
三、應當如何理解中國的黑社會組織?
中國是否存在黑社會犯罪?這個問題在法學界引起了很多爭論。中國1997年開始實施的新《刑法》中並沒有關於“黑社會犯罪”的罪名,但依照第294條的規定有“組織、領導和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因此,有的學者認為中國目前只存在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而不存在黑社會犯罪;有的學者則根據目前中國有組織犯罪升級的事實指出,真正的黑社會犯罪已經在中國出現[1]。
筆者在本文中分析國外的黑社會定義、中國關於黑社會和“黑社會性質組織”兩個詞的使用過程,以及中國有關法律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詞的界定,就“中國是否存在黑社會犯罪”這一命題作出判斷,並說明其依據。
一、什麽是黑社會?──“歐美型”和“亞洲型”定義
盡管黑社會犯罪已經作為一個世界性問題備受國際社會的關注,但到目前為止,國際組織並未給黑社會以確切定義,絕大多數的國際組織都視黑社會犯罪為有組織犯罪的一種[2]。然而,不少國家為打擊黑社會犯罪的需要,先後規範了對“黑社會”的定義。由於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背景不同,黑社會的表現形式也各不一樣,因此各國對黑社會的定義也不盡相同。下面筆者將分“歐美型”和“亞洲型”兩大類來討論。此分類並非完全為了便於論述,更主要的是這兩種類型的定義正好代表兩種定義取向。
1.黑社會的“歐美型”定義
眾所周知,寄生於歐美國家的黑手黨是目前世界上存在時間最長、影響面最廣、組織最嚴密、結構最完整的黑社會組織。因此,歐美國家的犯罪學家們在“什麽是黑社會”這個問題上也最早提出他們的看法。迄今為止,黑手黨組織比較活躍的國家,如美國、意大利、德國等,不是在法律法規中對“黑社會”的含義作了規定,就是由犯罪學家對其加以界定。
黑手黨的發源地意大利是世界上少有的幾個在法律中明確了黑社會概念的國家。在意大利並不存在“黑社會”一詞,由於當地黑手黨勢力的猖獗,從政府機關到民間組織,從國家元首到普通市民都對其印象深刻,因此“黑手黨”很自然地成為“黑社會”的代名詞,在法律規定中也不例外。意大利刑法典中對黑手黨的定義事實上就是對意大利境內黑社會的定義。意大利刑法典第416a條規定:黑手黨類型的非法結社,是指參與者意圖使自己或者他人獲得非法利潤或利益,利用該結社的脅迫力量,以實施犯罪行為,致使他人屈從或保持緘默,以直接地或間接地控制所有權讓與、授權、公共契約與服務等經濟活動,或意圖在選舉期間妨害或限制他人投案自首之自由,以為他人或自己爭取選票者[3]。
20世紀初,意大利黑手黨開始向往遙遠的自由國度──美國。於是,有黑手黨“百科全書”之稱的黑手黨要員唐·維托開始鼓勵他的手下到美國尋找新的樂土,從此,黑手黨的發展史翻開了新的一頁。1923年,意大利的獨裁者墨索里尼上台執政,意大利本土的黑手黨首次遇到勁敵,在無法與國家元首抗衡的情況下,黑手黨慶幸他們“偉大的”唐·維托早已在大洋彼岸為他們準備好了新的地盤。如果說意大利黑手黨世紀初年的美國行只是一種娛樂的話,這一次,黑手黨可是把美國當成了最後的歸宿。二戰後,黑手黨第三次實施並很快完成了他們西遷美國的計劃。20世紀50年代,在紐約曼哈頓地區以及芝加哥,黑手黨已經成為當地最大的黑社會組織,並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著某些行業,對當地經濟造成了很大影響。因此美國的犯罪學家開始注重對黑手黨的研究。1965年的牡蠣灣會議上,專家們指出:黑社會是衍生不斷的犯罪通謀,不擇手段地(包括正當的與不正當的、合法的與非法的)從社會中攫取超額利潤的產物;它在恐嚇和腐敗中得以生存;它在千方百計地規避法律的方面達到某種高水平;它在組織中實行集權制;其生存方式是,頭面人物們為了規避被刑法和起訴所引起的危險,對那些從事骯臟工作的屬下執行嚴格的紀律。
除黑手黨活動最為猖獗的意大利和美國外,法國和德國也有學者對黑社會作了深入研究。法國的著名犯罪學家安德魯·博薩就曾給黑社會下過一個定義。他認為,黑社會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生活在合法團體外圍,有自己的章程、組織、等級和嚴厲的紀律,利用一切手段實現他們的目的,即最大利潤。他還提出,要判斷一個組織是不是黑社會,必須看它是否符合以下四個要素:即持久性、組織性、嚴格的等級分工和秘密性。與博薩一樣,德國著名犯罪學家凱澤也對歐美的黑手黨及其類似組織的特點作了如下概括:多人組成旨在盈利的穩定的利益共同體;一方面對成員有嚴格的紀律要求,另一方面以寬松的行為方式籠絡犯罪分子;犯罪行為的有計劃和分工合作;在合法經營的同時,也從事適合當時居民需要的非法經營,靈活的犯罪技術和選擇犯罪方法上的多樣性,剝削威脅、勒索、暴力、強制保護、恐怖主義制止賄賂,而在實施賄賂時,暴力退居次要地位,多采用各種形式的精神上的壓力;國際性和靈活性。
從意大利刑法典及美、法、德等國犯罪學家對黑社會的定義來看,他們不同的表述中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都強調黑社會組織的經濟行為和盈利目的。歐美型黑社會定義的特色是與西方國家黑社會組織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的活動特點分不開的。二戰以後,特別是1950年代後,歐美國家的經濟發展呈現前所未有的景氣,一些傳統勞動密集型產業不是被淘汰,就是向海外尋找低成本市場,歐美國家內部逐漸形成了以高技術為基礎的高利潤產業。黑社會組織如果依然從事街區暴力犯罪,自然易被淘汰;於是他們一改過去那種流氓形像,不再從事低級的、以暴力手段為主的上遊犯罪,轉而以詐騙、走私、販毒、投資合法企業以及賄賂、腐蝕政府官員等手段獲取高額利潤。與此同時,黑社會的組織結構也日益嚴密完備。
雖然意、美、法、德等國的黑社會定義都強調黑社會的經濟行為和利潤原則,但法國、德國的犯罪學家對黑社會的定義卻帶有更多的理性和理論色彩,而美、意兩國的黑社會定義事實上完全是根據黑手黨的具體活動給出的。筆者認為,這是因為在法國和德國,黑手黨的活動遠不如在美、意兩國那麽猖獗。
2.黑社會的“亞洲型”定義
在亞洲,最引人注目的黑社會組織要數日本的“山口組”、台灣的“竹聯幫”和香港、東南亞的“三合會”。因此,在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或學術著作中都能找到關於黑社會的定義。
在日本,黑社會組織的稱呼被“暴力團”所代替。日本警視廳組織令第10條第3款規定:暴力團就是“經常從事暴力的非法活動的某些集團和危險組織”。1992年3月,日本實施《暴力團對策法》,其中的第2條第2號也對“暴力團”作了明確規定:暴力團就是“指有可能助長團體的成員集團性、常習性地進行暴力型不法行為的團體[4]”。
在香港則如同在意大利一樣,“黑社會”一詞已為具體犯罪組織所專有,“三合會”則成為對黑社會組織的通稱。“三合會”之所以享有如此“殊榮”,是因為在這塊土地上存在了200多年的這個組織不僅結構嚴密、犯罪目的明確,而且犯罪手段也具有代表性。鑒於此,香港在《社團條例》中對“三合會”及其相關團體作了詳細而具體的界定。依據《社團條例》,“三合會”是指任何使用“三合會”儀式,采用、使用“三合會”頭銜或者名稱的社團。任何人如屬“三合會”成員,或以“三合會”成員的身份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成員,或參加“三合會”的集會,或向“三合會”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保管、控制或被發現管有屬於“三合會”社會或“三合會”社會社團任何分支機構的簿冊、帳目、字據、成員名單、印旗、旗幟或徽章者即屬“三合會”犯罪[5]。
澳門對黑社會的定義最正規,也只有澳門為打擊黑社會制定了專門的法規──《黑社會管制法》。該法規定,“非法組織的組成具有穩定性,以犯罪為目的的經由協議或其他任何事實,即如從事下列所指的一項或多項(販毒、非法禁錮、誘良為娼及經營娼妓活動,對人或財務借口保護或以暴力或恐怖而取得財物利益,非法貸出財物,教唆或協助非法出入境,經營非法幸運博彩或互相博彩和使用、佩帶及保有違禁武器等活動)而顯示其存在著,即為黑社會[6]”。
無論是日本對“暴力團”的定義,還是香港對“三合會”組織的敘述,抑或是澳門對“黑社會”的規定,盡管判斷標準不一,表述各異,但都出自於法律文獻,代表政府和司法部門的觀點。但在東南亞一些國家里,對黑社會的解釋是非常隨意的,外延也極其寬泛。如菲律賓政府規定:黑社會是在一定地區為達到一定目的,運用犯罪、犯罪技術及賄賂手段,進行壟斷或企圖確立近乎壟斷狀態的、有二人以上成員的犯罪團夥。在印度尼西亞,黑社會是指“在一定時期有一個共同目標,進行非法冒險性犯罪的團夥。”在亞洲,對黑社會的解釋比較寬泛的還有馬來西亞政府。馬來西亞政府認為,無論正式與非正式形成的組織,只要是意欲違抗國家法律所規定的社會秩序的團夥,都是黑社會。相對而言,菲律賓對黑社會的定義至少在活動目的、活動手段、活動性質、成員人數等方面加以規範,而依據印度尼西亞和馬來西亞政府對黑社會的定義,簡直可以把所有犯罪團夥都納入黑社會組織的行列。
東南亞國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對黑社會作出的界定,有利於這些國家對黑社會犯罪的有效打擊。盡管自19世紀以來東南亞各國的黑社會就是令政府十分頭疼的事,但近年來黑社會犯罪卻大大收斂。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尼、越南等地的黑社會因為當地的嚴厲打擊而無法生存,紛紛轉移出境,把目光投向了美國、中國大陸及部份歐洲國家。
歐美國家偏重於注意黑社會組織的經濟活動和利潤目的,而亞洲地區關於黑社會的定義則側重於黑社會組織的犯罪手段和組織內部控制機制。亞洲地區的黑社會組織盡管已出現智能化、國際化等特點,但暴力仍然是其主要犯罪手段。雖然“歐美型”黑社會定義與“亞洲型”黑社會定義相去甚遠,但都有一個共同點,即“黑社會”的定義完全是根據本國黑社會犯罪的實際情況確定的。
二、中國關於黑社會的概念──什麽是“黑社會性質組織”?
目前中國廣泛使用的關於黑社會的概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外文里並沒有這個概念或對應的詞。這個概念出現在漢語里也是1980年代中後期的事,此前對某些有組織犯罪的高級形態之稱呼一直使用“黑社會”一詞。因此,在此有必要先交代一下“黑社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用詞上的過渡。
自1949年至1979年的30年間,由於中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國家對社會實行高度集中的統一管理,經濟關系簡單,社會結構單一,黑社會難以找到生存的土壤,“黑社會”一詞也漸漸從人們的記憶中消失了。因此中國1979年的刑法中就根本沒有與黑社會犯罪有關的規定。
“黑社會”一詞重新出現在中國是在20世紀80年代初。1981年深圳市的公安部門發現有香港的“14K”、“新義安”等黑社會組織的成員在該市活動,為了打擊這股新型零星的犯罪勢力,深圳市於1982年9月頒布了“關於取締黑社會組織的通告”。這是自20世紀50年代初打擊和取締反動會道門之後,“黑社會”一詞首次出現在一個地方政府的文件中。1983年,中央為“嚴打”而發的動員文件(1983年31號文件)中提到,流氓團夥分子“是新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新的社會渣滓、黑社會分子”。於是“黑社會”一詞開始用到全國範圍了。然而,此後不久政府有關部門談及黑社會犯罪問題時卻不再直截了當地使用“黑社會”一詞,而是將“黑社會”、“黑社會性質組織”、“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夥”等概念混合使用。可是絕大多數人對究竟怎麽區分黑社會和“黑社會性質組織”,仍然無從判斷,而中國是否存在黑社會的爭論也日趨激烈。
1989年8月,深圳市政府發布了“關於取締黑社會和帶黑社會性質幫派組織的通告”。這個通告的標題明確表明,深圳市政府認為,當地既存在著黑社會,也存在帶黑社會性質的幫派組織,但該“通告”並未明確界定兩者的區別。1990年廣東省制定了“關於處理黑社會性質組織或帶黑社會性質的違法犯罪團夥的若幹意見”。該文件指出:“黑社會組織是指境外黑社會在境內組建的分支組織,或者境外黑社會控制,按其旨意發展,進行犯罪活動的重大犯罪團夥”,而“凡有幫名、幫主、入夥履行一定的手段或儀式,活動有相對固定的場所、區域和行業,施行一種或多種違法犯罪活動,為帶黑社會性質違法團夥”。盡管這兩個定義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卻屬於中國的政府部門頒布的法規中首次明確區分黑社會組織和帶黑社會性質違法團夥這兩個概念。
進入90年代後,黑社會一詞很少出現在政府文件或官員講話中,取而代之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或“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夥”。唯一的例外是,原公安部部長陶駟駒在1991年1月召開的全國第18次公安會議上把犯罪團夥、黑社會組織、流氓惡勢力並列提出,肯定了中國已有黑社會的存在[7]。1996年3月全國人代會通過的關於國民經濟“九五”計劃的文件中首次使用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夥”這個概念,從此在學術界和司法部門也開始用這個詞匯。
1997年3月,新的《刑法》將“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夥”進一步規範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並在第294條中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的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不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學習綱要》(以下簡稱《學習綱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進一步作了說明,指出它有3個特征:其一,一般是人數眾多,成員固定,內部成員之間具有嚴格的身份等級與隸屬關系,並有嚴密的幫規或者會約,在其首領的領導下形成一個較為嚴密的組織系統;其二,這種犯罪組織在其組織者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有預謀、有計劃、有分工地從事犯罪活動;其三,以暴力、威脅等其他手段為後盾。如果將中國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理解與國際上比較普遍接受的黑社會的5大特點[8]對比,就會發現兩者其實相當接近,《學習綱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解釋,除了在主要目的和壟斷性這一點上與國際上通常認知的“黑社會”稍有區別外,其他各方面均基本相同。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2號)(以下簡稱“解釋”),並於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根據這一“解釋”,刑法第294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徵:其一,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其二,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其三,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其四,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範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解釋”補充了被《學習綱要》所忽略的、對判定一個犯罪組織是否為黑社會的重要條件──經濟目的和經濟實力,而且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反社會性、壟斷性作了更詳盡的規定。
《學習綱要》和“解釋”界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完全符合“黑社會組織”的5大要素。筆者認為,新《刑法》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實上就是“黑社會組織”的法律術語或者“學名”罷了,其內容實質與黑社會組織並無區別。
三、應當如何理解中國的黑社會組織?
本文第一節的論述已經表明:因為世界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背景不一樣,不同國家的黑社會組織雖然有相同的追逐經濟利益的目的、具有職業犯罪組織的本質,但他們的犯罪活動、犯罪手段、組織形式等卻大不一樣。因此,即使同樣是黑手黨犯罪猖獗的意大利和美國,對黑社會的定義也大相徑庭;同樣是“三合會”橫行的香港地區和東南亞各國,對黑社會的看法也相去甚遠。筆者認為,對“黑社會”這個定義其實沒有必要規定一個全世界統一的標準,而應由各國根據國情給予不同的理解。就中國來說,若套用意大利的黑社會定義,顯然還未出現黑手黨一類的組織。但若把中國現有的犯罪組織與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尼西亞、日本等國的法律法規或專家學者對黑社會的界定來對比,就不難發現,中國的犯罪組織已經發展成比黑社會還“黑”的犯罪組織了。現在國內許多專家、學者之所以否認中國存在黑社會組織,其主要根據是中國未出現象黑手黨那樣的組織,但筆者認為這種理解並無道理。
從某種程度上說,中國的專家、學者在使用“黑社會”這一概念時,已經比多數國家要求嚴格,因為西方國家根本就不存在“黑社會”這個詞。中文里的“黑社會”一詞是英文underworld
society(地下社會)或secret society(秘密社會)的漢譯,但這個詞的中文表達本身帶有價值判斷色彩,與西方的underworld
society、secret society是不完全相同的兩個概念;中文的“黑社會”如果要直譯為英文,因為在中文表達上帶價值色彩,就無法翻譯成比較中性的underworld
society或secret society。
中國的“黑社會”否定論者在討論中國是否存在黑社會時,不是從探討underworld
society、secret society本身的含義入手,去尋找underworld society、secret
society的本意,而是習慣性地以西方國家現有的典型黑社會組織為參照系,甚至拿在西方社會存在了數百年的黑手黨與中國現有的犯罪組織類比,因而認為中國目前還不存在象黑手黨這樣的在政治、經濟方面具有相當勢力,對社會造成了嚴重影響的黑社會組織,所以中國也就不存在黑社會。
退一步來說,即便堅持以黑手黨作為中國是否存在黑社會組織的參照系,中國目前的部份黑社會組織與西方國家早期的黑手黨也不相上下了。黑手黨是從中世紀西西里島上莊園主的私人護衛發展而來,但那時的莊園護衛隊不過是替莊園主看家護院,監工收租,盡管他們也幹一些欺壓普通百姓的勾當,充其量不過是莊園主的打手而已。“黑手黨(Mafia)”一詞出現於19世紀初,是“偷盜(Muzzini
Autorizza Furti)、放火(Incenti)、放毒(Avvellenamenti)”三個詞的縮寫[9]。19世紀初期黑手黨的全部活動,比起中國現階段那些從事走私販毒、綁架勒索、殺人放火、欺行霸市,甚至掌握一方權力,辦起了無數大公司,擁有數億資產的黑社會組織來說,黑手黨出現時的組織結構、犯罪活動、社會危害等等簡直是“小巫見大巫”了。
“黑社會”否定論者往往強調,中國的黑社會組織的成員人數比較少,因此不能被界定為黑社會。其實,世界各國對“黑社會”
的定義很少對其成員的數量作具體規定。如果把所有的黑社會都想象成擁有數十萬之眾,那麽香港的“三合會”、台灣的“竹聯幫”也都算不上黑社會組織了。根據香港警方1994年關於“香港三合會情況”的報告,當時香港約有57個“三合會”組織,總人數20萬左右,但比較活躍的成員只占7-10%[10]。也就是說,當時參與“三合會”活動的總人數不過1萬4千到2萬人,每個組織平均不到400人。台灣的“竹聯幫”1955年成立時,其頭目是流氓分子趙寧,成員只有50多人,而且不少是中學生,其主要活動地點僅限於台北市的古亭區、水源地、台北縣的中和及永和等,活動範圍遠不及中國大陸現在的一些黑社會組織。20世紀60、70年代“竹聯幫”曾一度迅速發展,但在1984年的“一清專案”後“竹聯幫”相當長一段時間都一蹶不振。台灣“警政署”刑事局肅檢科1996年的調查資料顯示,“竹聯幫”當年的總人數不過6百人。號稱台灣第二大黑社會的“四海幫”在1953年成立時只有44個成員,均為台灣大學學生,其幫規簡單得出奇:“有難同當,有福同享,打平台北市。”其經濟來源則除了收少量保護費之外就是伸手向家長要,主要活動也只是打架鬥毆、聚眾鬧事。不過,當時在台灣政府和民眾眼里,甚至在今天的大陸學者看來,“四海幫”仍然屬於黑社會。
顯然,機械地套用他國的黑社會定義,從而否定中國的犯罪組織不屬於黑社會,是不適當的。只有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給黑社會下一個確切的定義,才是對社會負責的態度。新《刑法》是1997年的產物,當時中國的法學界普遍認為,中國沒有典型的黑社會組織形態。因而立法部門在制定刑法時,對當時出現的以暴力、威脅或其它不正常手段有組織、有計劃實施暴力犯罪,稱霸一方,為非作惡,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僅將其罪名定義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但到了2000年底,司法部門就發現當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規定顯然已不能有效地打擊新型的犯罪組織,因此才有針對更高級犯罪組織的“解釋”出台。正如前文所說,“解釋”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規定恰恰說明,其實“黑社會性質組織”與“黑社會組織”並無根本性區別。
本來,對一類犯罪組織究竟如何稱呼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須掌握它的實質內涵,然後對它采取嚴厲打擊措施。如果只是一味地強調中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距“黑社會組織”還有一段距離,結果只能使許多地方幹部和民眾麻痹大意,減弱打擊黑社會組織的力度,最終導致一種大面積“黑化”的局面。只有根據中國的實際犯罪狀況,面對現實,制定出及時準確的打擊黑社會的措施,才能最有效地防止黑社會的蔓延。
“延安整風”與個人崇拜
何方
原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所長
一、如何理解個人崇拜?
二、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起於何時?
三、個人崇拜是如何營造起來的?
四、“毛澤東思想”的提出:個人崇拜的重要標志
五、“毛澤東思想” 到底是什麽?
個人崇拜問題在中國已談論了50年,在中年以上的人群中幾乎早已到了無人不曉的地步,現在還來談它似乎有點多余。其實不然。對這個問題的理解從來就有分歧,認識並沒統一。中國在這個問題上吃了很大的虧,遭受到無法彌補的損失,但並未吸取教訓,以致於到現在造神造假運動還盛行不衰,因此仍有必要將個人崇拜問題提出來加以討論。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實際上始於“延安整風”時期。筆者經歷過“延安整風”的全過程,本文的討論既是對相關問題研究的結果,也結合了當年對“整風”運動觀察的體會。
一、如何理解個人崇拜?
中國1999年版的《辭海》對個人崇拜的定義是:“神化個別人物並加以盲目崇拜的現象。”應該說,這一定義並沒有錯,只是定義後面的釋文不盡完善。比如釋文說,“一切剝削階級都利用它作為愚弄和欺騙人民群眾的工具[1]”,這一說法違反史實,因為“被剝削階級”也經常利用個人崇拜,農民起義領袖就是如此。如果以過去和現有的社會主義國家為無產階級專政,以美英法等西方國家為資產階級專政,那麽近一個世紀的歷史反而表明,無產階級專政國家吃個人崇拜的虧要大得多。在某種意義上甚至可以說,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垮台和另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落後,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個人崇拜造成的惡果。這既包括所有這些國家對列寧特別是斯大林的個人崇拜,也包括各國內部的專制獨裁及個人崇拜。所以我們這里談的崇拜,更多地屬於國家體制問題,有很強的政治性。這也是個人崇拜在中共黨史研究中被實際上列為禁區的原因。
個人崇拜是個外來語,有時也被譯成個人迷信。這里所說的崇拜(cult),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崇拜祖先、崇拜名人等含義,而是指對崇拜對象的神化、迷信和政治倫理上的狂熱追隨、組織活動上的盲目服從,此外還有巫術治病、會道門、邪教等含義[2]。但在中文里,似乎個人崇拜一詞負面的含義弱一些,而個人迷信一詞的負面含義則嚴重得多,為政者往往依據政治上的需要而選用不同的詞。例如在討論和起草《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時,為了維護毛澤東的歷史地位和領袖形象,胡喬木就特別提出,“決議稿中把個人迷信改為個人崇拜,後者是馬克思的原話,八大也是這樣用的,不宜用個人迷信代替,因含義不同。[3]”至於究竟個人迷信和個人崇拜的含義有什麽不同,他沒有說。其實,胡喬木聲稱“馬克思的原話”是“個人迷信”而不是“個人崇拜”,不過是一種故意曲解。馬克思並不懂漢語,如果最早將馬克思使用的這一德文或英文詞翻譯成中文的譯者選用了“個人迷信”這個中文詞匯,那麽“個人迷信”不就成了馬克思的“原話”了嗎?雖然現代漢語里出現了“個人迷信”和“個人崇拜”這兩個平行的可以互換的詞組,為政者有時出於政治需要在不同的場合時而用這個,時而用那個,但這兩個中文詞在英、德、俄等外文里對應的是同一個詞,從中文譯成外文時,中文的“個人迷信”與“個人崇拜”只能譯成外文中的同一個名詞。
據我所知,在中國個人崇拜(或譯為“個人迷信”)的提法盛行於上一世紀的50年代,是由蘇聯傳到中國的。1951年至1955年我在中國駐蘇聯大使館任研究室主任,對當時的情況稍知道一些。1953年斯大林逝世後不久,蘇聯報刊就開始從理論上談個人在歷史上的作用並提到個人崇拜問題,同年7月起開始公開批判和反對黨的宣傳中的個人崇拜。當時中國駐蘇使館研究室在張聞天大使的指導下,及時注意到這一動向,隨即由蕭揚執筆寫了一篇“蘇聯宣傳工作中的幾個問題”,被中宣部摘登於翌年的《宣教動態》第3、4期上。此後研究室又連續就蘇聯輿論大反個人崇拜的動向給國內寫了“情況反映”和研究報告,有幾份還由張聞天以政治局委員的身份署名報送黨中央。這就在國內引起了重大反響。毛澤東於1954年4月28日就“蘇聯宣傳中對斯大林提法的改變”一文作了批示[4],劉少奇將此文以中央文件或中辦文件的形式發給縣團級以上幹部閱讀。從此,中國的報刊也開始談論起個人崇拜的問題了。
應當說明的是,我們一開始就將俄文中的這個詞譯作個人崇拜。1956年鄧小平在黨的“八大”作“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時,用的也是個人崇拜這個中文詞[5]。然而,當中共中央開始就蘇聯的非斯大林化發表意見時卻改用了“個人迷信”這個中文詞。1956年蘇共“二十大”上赫魯曉夫批判斯大林的秘密報告公開後,中共中央先後發表了“論無產階級專政的歷史經驗”和“再論無產階級專政的歷史經驗”兩篇文章(其中後者系胡喬木起草[6]),文中涉及對斯大林的評價時用的就是“個人迷信”這一表述,此後直到1963年9月中共中央發表“二評蘇共中央的公開信關於斯大林問題”時,仍然是用這個詞。中國官方對斯大林和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使用不同的詞,對斯大林用“個人迷信”,對毛澤東則改用“個人崇拜”,雖然顯得親疏不同,實際上兩者的含義並無區別。這也說明,中國在批判斯大林的個人崇拜時,繼續保留著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情結。
毛澤東在1958年的“成都會議”上提出,個人崇拜有正確和錯誤之分的“說法”,並把崇拜和尊敬、信仰、服從等混淆在一起[7],他公開聲稱:“我是主張個人崇拜的。[8]”毛澤東為個人崇拜辯護,其實就是為了維護對他本人的崇拜。這一提法是完全錯誤的,其錯誤之處已為此後直到“文革”時期的宣傳和實踐所證明。然而,在當時的中國,毛澤東一言既出,個人崇拜就先在黨的領導層後在全國輿論界大行其道。就在“成都會議”上,個人崇拜的積極制造者之一陳伯達聽了毛的插話後立即說,“個人崇拜如果按這個定義,全部是正確的。[9]”而作為“封疆大吏”的柯慶施和陶鑄等在發言中竟提出這樣的口號,“相信毛主席要相信到迷信的程度,服從毛主席要服從到盲從的程度”。胡喬木後來回憶,“這是成都會議上正式提的口號,當時就沒人敢反對,提出者後來還提升為政治局委員”;那時李銳對這一提法不以為然,去向毛澤東反映,但毛卻用“他們是有所指的”之托詞搪塞了過去[10]。正是在這個口號(迷信和盲從)所體現的政治環境里,毛澤東掀起了“大躍進”和“反右傾”運動,使人類歷史上和平時期餓死數千萬人這樣的空前災難降臨到中國人民頭上。這種慘劇也證明了“個人崇拜是正確的”這一“說法”的荒謬。
現在,雖然個人崇拜的造神運動還頗盛行,但敢於說個人崇拜完全正確的人卻已經沒有勇氣公開站出來了。然而,個人崇拜的研究在中國仍屬禁區,所以國內這方面的材料不多,有些談及這個問題的著述,也大多說不清楚。例如涉及這一問題的書有《走向神壇的毛澤東》、《走下神壇的毛澤東》[11],但它們並未回答毛澤東究竟是何時“走向”、“走下”“神壇”的,更未解釋怎樣才算“走向”或者“走下”......新近故去的黨史專家馮建輝寫了《走出個人崇拜》一書(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他認為在建國初期沒有形成個人崇拜,而是到60年代以後才“愈演愈烈”。後來牧惠在《隨筆》雜志上發表了“如何‘走出’?”一文,不同意這一說法,但承認這是國內“頭一本探討這類問題的書”[12]。這既說明國內這方面研究的薄弱,也說明至今還未明確什麽是個人崇拜的特征和標志。
國外有關個人崇拜的研究很活躍。最近墨西哥的一家刊物發表了一篇題為“領袖的真實與神話”的文章,作者自稱“研究了學術與實踐中存在的有關領袖的350種理論……澄清了社會生活中有關領袖的一些最普遍的神話”[13],他們認為,領袖神話往往把領袖說成是天生的天才人物,有常人沒有的超凡本領和魅力,可控制和操作一切等等。這種現象其實在中國也不例外。但是,外國的相關研究,即便是分析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可能也未必完全合乎中國的實際。因為國際共運和中國當代的個人崇拜,固然與人類歷史上普遍存在過或至今還存在的個人崇拜有許多共同點,但又有它們自己的特征,這與它信奉或宣布信奉馬、恩、列、斯的理論是分不開的。對這些理論不太了解、又缺少檔案可查且無實踐體會的人,是不大容易研究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以及其中的某些奧妙的。這也是一些研究者(包括中國人在內)總是說不清毛澤東的個人崇拜之起源和發展過程的一個重要原因。
我個人雖然很早就開始作一點理論方面的工作,但多屬一知半解,而且對黨史又遠非內行,所以下面試圖歸納的幾條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之標志或突出特點,只能是管窺蠡測之見,拋磚引玉而已。在我看來,這些特征或標志主要有或必須具備如下幾條:
一是對領袖的神化、迷信、盲從和狂熱追隨。為此,被崇拜者本人和他的崇拜者及其控制下的輿論工具,就要把崇拜對象宣傳得一貫正確、無比英明和偉大,還要為他隱惡揚善、偽造歷史、貪人之功、諉他之過、拔高“偉人”、矮化別人等等。
二是被崇拜對象擁有絕對的權威和權力。實際上所謂的個人崇拜就是對個人權力的崇拜。權力是個人崇拜的主要基礎,小權可造成小崇拜,大權能造成大的崇拜,沒權則鬧不成,象漢朝的劉盆子和偽滿的溥儀就只能充當傀儡。共產黨里的被崇拜對象必須擁有最高的黨、政、軍權,特別是人事權,對一切人(主要是幹部)可以任免獎懲以至生殺予奪。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做到《禮記》上說的“百眾以畏,萬民以服”,使臣民把信服和畏懼結合成思維和行為的習慣定式。否則,縱有天大的本領也難以成為被崇拜的對象。
三是實行一元化領導和人治。個人崇拜不僅絕對排斥民主政治,也使“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流於形式,甚至成為口頭上的虛詞。因為個人崇拜歸根結底是個體制問題,它在政治方面實際上是封建皇權專制主義:朕即黨、朕即國家。作為黨國領袖,他可以獨斷專行,讓整個社會生活跟著他的意志轉;他的想法和行為不講法度,無規矩可循,使其他領導人及各級幹部以揣摸他的意圖為第一要務,民眾則無論是出於自願還是隨大流,都只能盲目跟著走。
四是推行普遍的蒙昧主義,輕視知識文化、禁止言論自由、取消幹部民眾的知情權。建立個人崇拜只能利用、加深以致於制造群眾的愚昧,因而不重視發展教育,不普及科學,輕視知識分子,提倡少讀書以致於不讀書,遍設禁區,在各個方面特別是對領導人的活動嚴格保密。很明顯,如果民眾的文化素質提高了,民主意識增強了,又能了解領導人的活動和國家大事,個人崇拜就很難建立起來了。試想,在上個世紀60年代初餓殍遍野的困難時期,若民眾知道領導者一方面大造豪華別墅等奢侈情況,一方面又弄虛作假,宣傳領導者如何與群眾同甘共苦,民眾會有何感想?如果民眾洞悉領導者的政治活動以及家庭和生活情況,他們會心悅誠服嗎?
五是允許和鼓勵各種迷信言行和違背馬克思主義的口號、宣傳和儀式。例如喊“萬歲”、“萬壽無疆”、“人民大救星”等口號;誇大個人在歷史中的作用,宣傳沒有“大救星”的拯救,“中國人民現在還在黑暗中徘徊”雲雲;或者學了領袖的觀點甚至只是語錄,人們立刻就能創造出奇跡、實現各種發明創造等;此外還推行宗教式的活動,如廣修廟宇(名曰“紀念館”之類)、對“革命聖地”的“朝拜”“瞻仰”等,更不用說“早請示、晚匯報”及其他弄神弄鬼的事了。
六是還必須有一系列制度的配套和結合,包括黨領導一切的一黨專政制,領導職務的終身制或變相終身制,各級幹部的委任制或變相委任制、“傳宗接代”制和指定“接班人”制,嚴格的等級制和法定、非法定的特權制等等。
關於個人崇拜的特征,還可舉出一些。上面所列幾點也不一定準確,甚至還相互重疊,但這都不妨礙我們對個人崇拜的定性和研究。
二、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起於何時?
毛澤東曾經推行個人崇拜,而個人崇拜是錯誤的和有害的,這在中共中央做出《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後,已是鐵板上釘釘,沒人能否認的了。然而,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究竟起於何時,其為害程度有多大,在這些關鍵問題上卻仍然存在著重大爭論,實質上這兩個問題是一回事,把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時期說得短一些,無非是要淡化它的為害程度。所以也可以說,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到底延續了多久,是問題的關鍵。正是在這一點上,國內有著各種不同的說法,政治上最具“權威性”的當屬中央決議上的說法了,正式的黨史教科書自然不會越雷池一步。
關於個人崇拜開始的時間,中央決議上的提法雖不十分明確,但意思是指1956年以後。它在講到“文革”前10年的黨史時說,“這個時期,毛澤東同志……的個人專斷作風逐步損害黨的民主集中制,個人崇拜現象逐步發展[14]”。按照這層意思來理解,既然在“這個時期”(50年代上半期)個人崇拜才剛剛開始“逐步發展”,可見以前是沒有個人崇拜的。於是,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始(並且是逐漸地開始)於1956或1957年的說法,就在黨史界占據主流地位了。全部官方的黨史教科書和多數民間的黨史著述都持此說,其中不少還斷然否定此前存在過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不僅如此,有些書籍和文章甚至還大講建國初期毛澤東的謙虛謹慎和民主作風[15],其根據無非是毛澤東的個別言論以及毛曾一度允許其他領導人提不同意見。還有些人把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定在上一世紀60年代,有的甚至說只是產生於“文革”時期,而且完全是林彪、“四人幫”所為。
強調建國初期毛澤東十分謙虛謹慎的人常舉一個例子,就是毛澤東50年代曾“力排眾議,堅持不提‘毛澤東思想’[16]”。“堅持不提毛澤東思想”,確系毛澤東當時的“想法”,但他並未“力排”實際上不曾存在的“眾議”。至於毛澤東那時為何有如此“想法”,中共黨史權威胡喬木有非常明確的解釋:“為什麽八大沒有提毛澤東思想?也是因為蘇聯的關系。蘇聯始終拒絕承認毛澤東思想,在蘇聯報刊上絕口不提毛澤東思想。凡是中共文件上提了的,他們刊用時都給刪掉。這成了一個禁區。[17]”當時,不只是蘇聯對中共的“毛澤東思想”這個提法采取如此態度,整個國際共運陣營都是追隨蘇聯的;何況,國際共運陣營內已經發生過批判南斯拉夫總統鐵托、將南斯拉夫排除在國際共運之外的先例,毛澤東對此不能不有所顧忌,所以才產生了不使用“毛澤東思想”的念頭。他在1950年8月19日寫給政治局的信中提出,將《歷史決議》作為附錄編入《毛選》第二卷時就正式建議作若幹修改,“政治局委員都圈閱同意”。這些“修改”中有兩項重要內容:一是凡有“毛澤東思想”的用語一律刪去;二是“加重了斯大林對中國革命正確指示的份量,原來一些地方沒有提斯大林名字的,都添上了‘斯大林同志’,有幾處還增加了他的引語。[18]”
毛澤東建國後是否確實“謙虛謹慎”、“率先垂範”[19}呢?要了解這一點,應根據以他個人意志決定(政治局多數成員改變態度表示支持)的重大歷史事件來判斷。這樣的事例包括支持朝鮮戰爭、放棄《共同綱領》、實行“窮過渡”(從尚未建立起新民主主義制度的貧窮落後狀態迅速向社會主義過渡),這些事例基本上都否定了所謂毛澤東建國後“謙虛謹慎”的說法。再從下面的兩個小例子來看,毛曾“謙虛謹慎”的說法也不攻自破。其一是在中共中央1950年頒布的“五一”勞動節口號中,毛澤東自己加上了“毛主席萬歲”一條[20](正式發布時定為“偉大的中國人民領袖毛澤東同志萬歲”[21])。其二是在1953年9月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擴大會上,民主人士梁漱溟批評中共革命勝利後“忘掉”了農村、不重視提高農民地位和改善農民生活,毛澤東以黨和國家主席之尊多次用近乎破口大罵的方式批判梁漱溟,並正式表示,“我聲明,確是‘拒諫’”[22]。事實上,正是靠農民運動起家、在同梁漱溟的論戰中自稱“代表農民”的毛澤東,用“統購統銷”特別是“戶口制”的辦法,把農民釘死在土地上,變成不能進城的“二等國民”,制造了城鄉隔離的制度壁壘,人為地阻礙了現代文明重要條件之一的城市化進程和馬克思主義追求的消滅工農差別和城鄉差別等社會目標。這一切所造成的惡果十分明顯。從30年後梁漱溟帶有自責性的話──“有我的頂撞在先,才有毛主席的批判在後”──看來,在1953年梁漱溟與毛澤東的當面爭論一事上,梁漱溟的“雅量”顯然比毛澤東高得多。單就這兩件事而言,能說毛澤東建國初期是“謙虛謹慎、率先垂範”嗎?
那麽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究竟起於何時呢?尋根溯源,查證找據,還只能定在“延安整風”時期。若以上面提到的有關個人崇拜的種種特征來衡量,“延安整風”不但是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之正式開始,而且為中共的個人崇拜體制奠定了牢固基礎。
中共建黨後,在長達20年的時間里曾保持了不突出領導者個人的政治傳統。1938年10月中共“六屆六中全會”後,毛澤東事實上的領袖地位已經確定,但並不鞏固,也未公開,在延安講演或見報時,毛與其他書記處成員一樣,一律被稱為黨的領袖之一。所以一直在中央政治研究室工作的鄧力群1942年聽陳雲報告時說毛澤東是我們黨的領袖時,還覺得“特別新鮮,因為在此之前鄧力群沒有聽到過這樣單獨地提領袖毛澤東[23]”。
然而,從1940年起,情況就逐漸發生了變化,中共以往的不突出領導者個人的傳統被打破了;而“延安整風”之後,中共就把這個傳統徹底拋棄了。1940年在延安成立了“澤東青年幹部學校”,陳雲擔任校長,該校規定了“澤東日”,從此開始了對毛澤東個人的宣傳,而且不斷升溫。最早是王明1940年5月3日在“澤東青年幹校”開學典禮上作了吹捧毛澤東的講演,題為“學習毛澤東”。此稿經毛看過後刊登在《新中華報》上,文中除稱毛為“中國革命的偉大政治家和戰略家”外,還第一次給毛加上了“偉大的理論家”的頭銜[24]。此後,在延安地區宣傳和歌頌毛澤東的文章和新聞就日漸增多,在這方面比較活躍的是張如心。他在1941年3月的“論布爾什維克的教育家”一文中提出了“毛澤東同志的思想”,說毛的言論和著作是“馬列主義理論與中國革命實踐結合典型的結晶體”。一個月後他又發表了“在毛澤東同志的旗幟下前進”一文[25],此後張如心就被調任毛澤東的個人秘書。1942年2月18日和19日延安的《解放日報》又連載了張如心的“學習和掌握毛澤東的理論和策略”,進一步談到“毛澤東的理論是中國的馬克思列寧主義”,還提出了“毛澤東主義”這個名詞。同年7月1日,遠在晉察冀的鄧拓也著文論及“毛澤東主義”。
總之,自從1940年中共黨內打破了不突出領導者個人的傳統後,對毛澤東及其“思想”的宣傳就日益普遍。在這些宣傳中,以後人們常用的“領袖”、“導師”、“舵手”等稱呼和“一貫正確”以及其他誇功掩過的阿諛之詞不斷出現,使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蔚然成風。中共發動“延安整風”的主要目的就是確立毛澤東的領袖地位和“毛澤東思想”的理論權威,因此這場政治運動不可避免地在中國皇權主義傳統和國際影響下制造出個人崇拜。可以說,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在中國這樣的國家里出現有很大的必然性。
三、個人崇拜是如何營造起來的?
1.“延安整風”政治上的準備
“延安整風”之初,延安的政治氣氛就出現了一系列的不正常現象。
首先,按照中共的建黨原則和黨章來看,“延安整風”其實是不合法的,因為“整風運動”之發動起於毛澤東個人作的“改造我們的學習”的報告,而這一報告似乎事先並未經過中央領導集體討論。像“整風”這樣涉及全黨、影響全部工作、歷時3至4年的大事,理應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黨章規定每年一次)討論決定,起碼也應經中央全會通過;何況當時大多數六屆中央委員和“七大”代表都集中在延安,若舉行黨代會或中央全會批準“整風”運動之實施,可謂易如反掌,然而當時的黨中央似乎“忘”了有此必要。至於政治局和書記處,不管它們是否有權過問,與“整風”相關的一些重大問題顯然未經過它們討論(例如,毛的報告“改造我們的學習”就沒說是代表政治局或書記處,而是“我主張”);有些事即使經過了政治局或書記處,也只是走個形式,僅用其名義而已(實際上“整風”後政治局和書記處均陷於癱瘓狀態,於是指定了個如同“文革小組”式的“總學委”來負責“整風”事務)。所以《胡喬木回憶毛澤東》一書上一再說,“毛主席認為”(而不是黨中央“認為”),進行“整風”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能的雲雲[26]。顯然,整個“整風運動”的部署、變化,如學文件、寫筆記、查歷史、搞“搶救”等,無一不跟著毛澤東的思路走。可以說,“整風運動”和“搶救運動”都是毛澤東親自發動和具體領導的,它完全體現了毛澤東的個人意志,為毛的獨斷專行、以人劃線和個人說了算奠定了基礎。
其次,原先籌備中的中共“七大”的會期一拖再拖,以致各地選出的代表滯留延安長達3到5年,而拖延“七大”的目的只是為了讓這些代表參加“整風”和“搶救”(整人或挨整)。這種做法不但違背黨章黨規,違背“共產國際”關於“迅速召開七大”和“不應花很長時間爭論過去10年內戰的問題”之指示[27],也違背政治局和書記處的有關決定和“六屆六中全會”關於召開“七大”的決議。當時中共中央的解釋是:“為了確保七大開得成功,毛主席認為有必要……統一全黨的認識。[28]”也就是說,中共“七大”何時開、如何開、誰能參加,不決定於中央全會或大會籌委會,而是毛個人說了算,他認為要什麽時候開就只能什麽時候開;若代表們的“認識”未“統一”到毛澤東滿意的程度,“七大”就不能開“成功”。
再次,黨內高層出現了一系列違背黨規和黨紀的不正常組織設置和人事安排。例如設立了架空政治局和書記處的“總學委會”,並在其下設立垂直系統,於是由延安派向各地的“欽差大臣滿天飛”。例如,彭真當時連候補中央委員的資格都不具備,卻被任命為全黨高幹“整風”重點單位中央黨校的主管,他還取代政治局委員陳雲而成了中組部長,甚至負責“七大”代表的資格審查和某些人事安排,並列席政治局、書記處等所有中央會議。原先在中央無任何地位的高崗,則突然成了西北局書記,與彭真一樣成為“總學委”成員和“中央反內奸鬥爭委員會”委員,經常列席各種中央會議,人稱“西北王”。
2.“延安整風”運動的目的:推行新的蒙昧主義和培養崇拜領袖的馴服工具
“延安整風”並非“思想解放運動”,實際上它是在推行新的蒙昧主義,培養一種個人崇拜與盲目服從的精神。由於馬克思、恩格斯都反對盲目服從,主張獨立思考,提倡批判精神,所以當時延安的《整風文獻》根本不收入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論述,“整風”學習中從不強調學習馬、恩著作,而是以斯大林的《聯共黨史》為中心學習材料。延安“馬列學院”的馬列主義教研室在1940年前後就改變了講授內容,不再以馬克思主義為主,而是以講《聯共黨史》為主,馬、恩著作只不過作為參考資料而已。延安的學校也大多從1940年起把馬列主義課程改為《聯共黨史》課程了。馬克思曾經對他的女兒說過,他最喜愛的座右銘是“懷疑一切”[29]。而“延安整風”學習所強調的卻是鐵的紀律和絕對服從,尤其是反對“自由主義”和查禁小廣播。毛澤東說,“馬、恩、列、斯的理論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理論”,“《聯共黨史》是一百年來全世界共產主義運動的最高的綜合和總結,是理論和實際結合的典型,在全世界還只有這一個完全的典型”[30]等,這種把經典理論視為只能信守不能懷疑的看法,顯然和馬克思主義的批判精神完全背道而馳。
王若水生前在一篇題為“整風壓倒啟蒙:五四精神和‘黨文化’的碰撞”的文章中提到:“整風運動在起初,可以說是一種啟蒙運動,因為它所反對的是以王明等為代表的共產國際的教條主義。[31]”這種看法其實是並不合乎實際情況的以訛傳訛。王若水以及其他許多人類似的看法,顯然是受長期以來黨史編纂學關於“延安整風”是清算王明路線、反對斯大林和“共產國際”的教條主義這一後來才有但並不正確的說法的影響。
事實上,“延安整風”期間,毛澤東和當時的中共中央一再申明自己忠於“共產國際”並執行“共產國際”的指示,他們的態度是真誠的,並非虛應故事。“延安整風”開始後,在重大問題上,中共中央一直是及時向“共產國際”請示匯報的。在抗日戰爭期間“共產國際”的指示大多或基本上都是正確的,特別是在糾正毛澤東某些“左”的錯誤和冒險傾向,如制止國共關系破裂、緩和“整風”鬥爭、剎住“搶救”運動等問題上,“共產國際”都起了積極作用。“延安整風”的學習材料《整風文獻》中,除了中共自己的材料外,主要部份就是斯大林的理論(以《聯共黨史》為代表),還有“共產國際”負責人季米特洛夫的文章。眾所周知,“共產國際”實際上代表著蘇共和斯大林的意志,中共既然在“延安整風”中組織大規模的學習斯大林和“共產國際”的文章,當然不可能以“反對斯大林的教條主義”為目的。
至於說“延安整風”是為了反對以王明為代表的教條主義,大約也是解放後的黨史編纂學才提出來的。參加過“延安整風”的人,包括我自己在內,不但在延安,就是在這次“整風”後的解放戰爭時期,也沒聽說過有個所謂的“王明路線”。在“延安整風”過程中,根本就沒有“王明路線”這個概念;直到“延安整風”之後的1943年底,中共中央才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在極小範圍內提過王明、博古的“宗派機會主義錯誤路線”[32],但這一說法並未傳達給延安的絕大多數黨員幹部。至於所謂的10年內戰中的“王明路線”和“王明為代表的教條主義”這樣的提法,是50年代編輯《毛選》時修改《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之後才逐漸定型的。
“延安整風”遠離“五四”運動對科學與民主的追求,繼承和發展了紅軍時期輕視書本知識和歧視知識分子的傳統,在黨內只要集中和紀律,反對馬克思主義堅持的思想自由。按照中共領導層當時的看法,知識多了,思想就會變得覆雜,不如工農幹部那樣思想簡單,容易領導和指揮。這也是後來幹脆說“書讀得愈多愈蠢”、“知識愈多愈反動”的根子。
從“延安整風”學習的文件內容和當時的實際作法以及事後的發展來看,這次“整風”其實就是要把延安以及黨內的一切黨員幹部培養成崇拜領袖的馴服工具。恰如李維漢所說:“整風的主要收獲是教育了兩代人,兩層幹部[33](指紅軍到達陜北前的老幹部和此後參加革命的新幹部)。”事實也確實如此。經過“延安整風”,中共黨內的個人崇拜體制無論是在思想上還是組織上都穩固地建立起來了。新老幹部中,不說全部,起碼絕大多數人都變成了崇拜毛澤東和“聽毛主席的話”的馴服工具。這從一件小事中就可看得出來:“延安整風”前我們在生活會上批評某人有自高自大的毛病時,往往說他以“老子天下第五自居”,意思是馬、恩、列、斯下來就數他了;但“延安整風”後就改成了“老子天下第六”,即斯大林下面還有個毛澤東。
3.“延安整風”的結果:樹立毛澤東的絕對權威、授予毛澤東獨斷專行的權力
“延安整風”後,黨內建立了毛澤東的絕對權威。原先的政治局候補委員劉少奇因為在“整風”運動中幫助樹立毛澤東的絕對權威,“整風”後在1943年3月的中央機構調整中一躍而成為僅次於毛澤東的黨內第二把手。《胡喬木回憶毛澤東》一書說:“毛主席的關懷,不僅說明對少奇同志的深厚情誼,更說明對少奇同志寄予厚望,要委以重任。[34]”換言之,中央高層的人事安排其實成了毛澤東個人說了算。當時,毛澤東的秘書胡喬木就是奉毛澤東之命取代政治局候補委員凱豐去主管中宣部工作的;而政治局委員、原中央組織部長陳雲卻只能在並非中央委員的賀龍底下任個西北財經辦事處副主任;政治局委員張聞天和王稼祥則於1944年分別被安排擔任各管幾個人的“政治材料室”主任和“國際問題研究室”主任[35]。張聞天倒還全身心投入地幹了一年多,寫出了若幹研究報告。王稼祥也許因身體不好或思想不通,據說一直未到任。同為政治局委員的周恩來、彭德懷,回到延安參加“整風”,主要是清算他們的歷史舊賬,讓他們檢查,這兩人從未在“整風”中擔任任何重要職務。諸如此類的人事安排,無論如何不能說是完全正常的。
還有一個更能說明問題的例子,就是中共“七大”候選人的提名和選舉。在醞釀候選人名單時著名將領陳賡提出:薄一波是從監獄辦“自新”手續出來的,當黨員可以,當候補中委不合適,建議從候選人名單中去掉。他的意見反映給毛澤東。毛說:“為什麽不可以當正式中委?提候補中委就不妥。”毛的這個意見被傳達給參加“七大”的各地代表團,結果薄一波反而改為正式中委候選人並順利當選[36]。
以上事例說明,從“延安整風”開始,黨內路線、政策的正確與否只能以對毛澤東的態度劃線排隊,緊跟毛的就是正確的,與毛意見不同就算犯了錯誤。“延安整風”剛結束時,包括劉少奇等書記處成員在內,凡有不同意見,倒還允許提出來,但如果毛不同意,即使多數人有不同意見,也只好放棄。但建國以後的一切重大事件特別是1959年的廬山會議表明,整個中央委員會都變成了毛的馴服工具。毛澤東的權威實際上超過了中國歷史上所有的封建皇帝。
“延安整風”除了在組織上作出“一元化”的決定外,還做出授予毛澤東有獨斷專行特權的安排。1943年3月,根據劉少奇的建議,黨中央在關於調整中央領導機構的決定中規定,作為主席的毛澤東有最後決定之權。雖然說大政方針由政治局討論,這里所說的“最後決定權”只涉及日常工作,實際上此後大事不都是毛澤東乾綱獨斷嗎?劉少奇這一旨在制造個人崇拜的建議不但違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而且也直接違反不久前的“六屆六中全會”的決定\字號(3){37],為黨的領袖在黨內的獨斷專行披上了組織制度上合法的外衣,從而使全黨服從於一人,正式開創了個人崇拜的黨內領導體制。在這一體制下,無論是中央委員會還是政治局和書記處,成員之間已不再平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和紀律也自然失效。如果在某一問題上多數政治局委員和毛澤東有不同意見,總是多數人放棄自己的意見,跟著毛澤東走。這就是為什麽後來當毛澤東對大家有所不滿時,就帶著黨章和憲法來參加會,說是要維護他的發言權,把大家訓了一頓,竟沒有一個人敢於頂撞;而當劉少奇在“文革”時也拿著憲法、聲稱他是國家主席,以此對抗“造反派”的批鬥,卻絲毫未起作用,他終於作了個人崇拜體制下的殉道者。陳雲曾經設問:“假如中央常委的人,除毛主席外都是彭德懷(筆者注:意為敢於提不同意見),那麽局面會不會有所不同?”他認為,即便如此仍然是毛占據絕對控制地位。他解釋說:“反‘冒進’不是一次實踐嗎?中央同志全都參加了,毛來了個反‘反冒進’,結果搞得鴉雀無聲了。[38]”
4.“延安整風”後建立起嚴格的輿論控制和保密制度
個人崇拜所要求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嚴格的輿論控制和保密制度。不但領袖和領導集團的活動以至日常生活都處於神秘狀態,而且有關黨國大事、國內外形勢的報導和評論都要層層把關,社會新聞則實際上被取消。例如,1942年4月10日延安的《解放日報》第二版曾刊登一條“黨校一學生失戀自殺”的消息,因此受到了毛澤東的批評[39]。其實,作為黨中央機關報的《解放日報》,剛在延安創辦時還保留了普通媒體的一些特點,人們從中不但可以知道不少信息,而且還可看到一些不同意見的爭鳴,國際消息也比較多。我就是每天風雨無阻地到報社門口看報上有關蘇德戰爭進展的報導的。可是“延安整風”後情況大變。毛澤東在報上看到王實味的“野百合花”一文後拍案大怒,“厲聲問道:‘這是王實味掛帥,還是馬克思掛帥?’他當即打電話,要求報社深刻檢查。[40]”於是決定讓《解放日報》改版,從此報紙成了名副其實的黨的喉舌和宣傳工具,主要功能不再是為大眾提供各方面信息的傳媒。那時報上連篇累牘的刊登關於“整風”的報導,還有對王實味等人以及小資產階級思想的批判,再就是一些文人和知識分子的檢討。再往後就是“肅反”與“搶救”運動的報道充斥報端。例如,在官方黨史學一再重覆毛澤東下令停止“搶救”運動[41]後的一個多月,1943年9月21、22日的《解放日報》還連續刊登了“延安縣開展防奸運動”,“綏師失足青年紛紛悔過,控訴國民黨特務機關萬惡罪行”的報導。當時並沒聽說毛澤東看了諸如此類的消息後發脾氣或拍桌子,反倒是綏德地委組織的宣講團被邀請到延安給一些機關學校作報告。我就在延安的中央大禮堂聽過綏德師範、米脂中學來的一些小孩們的“坦白、控訴”,並且看到台上坐著中央首長。
“整風”後,除《解放日報》外,延安地區的其他報刊基本上都停刊了,連各單位“整風”開始時出的墻報也都消失了。因為先前黨中央發出的“言者無罪,聞者足戒”的號召,實際上很快就被收回,變成了“以言定罪”,隨意發言起碼是屬於挨批的“自由主義”或“小廣播”。在這種情況下,當然談不上黨和政府接受輿論監督,相反卻是由黨中央直接掌管和監督輿論導向,並組織人馬審查一切新聞報道。按當時的規定,報紙的通訊員由黨委設置,有關各地的消息報道原則上也必須經當地黨委同意[42]。在加緊控制報紙(當時無廣播,一切新聞均靠報紙)的同時,延安唯一的出版社“解放社”不僅不再印行各種期刊和一般書籍,而且連馬、恩、列、斯的著作也停止出版,只印有關“整風”學習的文件和材料。在此還需要說明的是,“整風”開始不久,特別是開展“審幹肅反”(“搶救”運動)後,前幾年很活躍的各種學習和學術活動及其組織形式如討論會、上大課、研究會等即完全停止了。從此,延安的生動活潑時期宣告結束,馬克思、恩格斯一再堅持強調的言論和出版自由被“輿論一律”所替代。
輿論控制必須輔之以嚴格的保密制度,這也是現代個人崇拜賴以建立的一個重要條件。因為在個人崇拜的後面必然隱藏著許多見不得人的東西,這些信息一旦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個人崇拜也就坍塌了。斯大林當年在蘇聯被崇拜得勝過神仙,他死的時候莫斯科簡直是哭聲震天,為向他的遺體告別而擁擠到踩死不少人的地步。但經過蘇共“二十大”揭露他不下於歷史上任何獨裁者的專制暴虐、殺人如麻的真相後,人們對他的崇拜急轉直下,等到赫魯曉夫把斯大林的屍體搬出列寧墓埋葬別處時,在人民當中竟未引起任何波動。同樣,如果中共的許多檔案未被銷毀,能公諸於世,恐怕中共黨史就只能重寫了。
以“延安整風”而論,一開始就弄得很神秘。上層“整風”當時就是在嚴格保密中進行的。1941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制定的“關於高級學習組組織條例”就明確規定:“確能遵守組織紀律,未經允許,不得將學習中涉及黨內秘密的爭論或結論向外宣布”,否則就不能編入學習組[43]。所以象我這樣的從頭到尾都參加了延安“普遍整風”的中下級一般幹部,不但在當時、就是到了現在也不大了解上層“整風”的情況,即使作專門研究,有些問題也還是弄不清楚,更不用說當時未參加過“整風”的人和後世的人們了。大家對“延安整風”的了解只能參照黨史教科書上所言。甚至有些過來人,包括“審幹”、“肅反”中被長期關押和受刑的人,也都誤信“搶救”運動是所謂“康生發動和執行的,毛澤東發現後及時作了糾正”。
可見,現代的個人崇拜,特別是過去和現在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個人崇拜,必須對許多問題嚴格保密、設置禁區。“延安整風”中叫得最響的是”實事求是”,但那時卻對中央蘇區的反“AB團”和“富田事變”,對長征結束後西路軍的被殲等歷史真相,或者避而不談或者偽造歷史。這種口頭大講“實事求是”、實踐中並不實事求是的傳統,倒是一直繼承了下來。不但在“延安整風”中就搞一些並不實事求是(如“無限上綱”)的批判和鬥爭(特別是開展“搶救”運動),而且建國後哪些重大舉措又是實事求是的?又有多少不是在瞞天過海?例如至今仍說造成慘絕人寰的“三年困難”的原因有自然災害、蘇聯撕毀合同等,就是不提餓死了多少人和人吃人的現象。還有,為什麽不敢設“文革博物館”,無非是因為它有礙個人崇拜。
5.“延安整風”:通過神化毛澤東而形成個人崇拜
“延安整風”中形成個人崇拜的另一個標志就是開始了對毛澤東的神化,進行各種違背馬克思主義原則和屬於封建蒙昧主義的歡呼歌頌,如喊萬歲、唱《東方紅》之類,而且還不斷升溫,變成一種雖無明文規定但卻必須遵守和履行的儀式,最後達到宗教狂熱的程度。
在封建專制時代,“萬歲”是皇帝的專稱,任何人都不能亂喊。到了近代,特別是推翻封建王朝以後,“萬歲”也可用於對被擁護的黨派與事業的歡呼,如“共產黨萬歲”、“革命勝利萬歲”等。但在中國的共產主義運動中對個人用“萬歲”的,我只知道毛澤東早年崇拜陳獨秀時寫過“我祝陳君萬歲[44]”,也有人對崇拜或諂媚對象用過“萬歲”(如康生對王明),但均屬個別現象,並未普遍化。“整風”前,我在延安的5、6年里並未聽過開會時對某個領導人喊萬歲。只是1943年“整風”結束後,“毛主席萬歲”的口號才迅速傳遍延安。據李雪峰回憶,彭真說是他第一個喊的[45]。從彭真當時的地位和後來職務的升遷看,這是完全可能的。那時彭真主持的中央黨校集中了延安地區六分之一的幹部,包括大批高幹和文化人,彭真振臂一呼“萬歲”,各機關學校自然群起仿效。從此,在中共領導的地方,“萬歲”一詞就只能屬於毛澤東一人了,情形與稱呼封建社會的皇帝一樣。
根據我個人的經歷和見聞,解放戰爭時期,朱德在一些地區也被“萬歲”了一陣,但很快就糾正了。在個別地方還有地方領導人也偶然被喊了“萬歲”,一旦發現,就被視為“事故”,當事人會受到批評和處分(調離)。當然,也有人不讚成喊“毛主席萬歲”,認為這是封建主義。我知道彭德懷、張聞天等人建國後仍然堅持這一意見,這或許是毛澤東特別痛恨他們的原因之一。到了後來,在中國不但絕對不能反對喊“毛主席萬歲”,連不喊或喊得少了也是罪過。“文革”初期,我去農墾部看王震和陳漫遠打大字報戰,王震揭批陳漫遠的罪過之一就是陳開會很少甚至不喊“毛主席萬歲”,而王震則是經常喊這一口號。
與“喊萬歲”同時興起的,是對毛澤東的各種“封號”。現在人們多以為關於毛澤東的“四個偉大”是林彪在“文革”中提出的,而毛澤東則斥之為“討嫌”。其實,在“延安整風”後期,中共黨內奉給毛澤東的“偉大”稱號比“文革”時期還要多。那時在延安,除了最普通的“偉大領袖”外,還有“偉大的革命舵手[46]”,“不但是中國有史以來最偉大的革命家和政治家,而且是中國有史以來最偉大的理論家和科學家[47]”,“中國人民有了自己自古以來未曾有過的最偉大的領袖[48]”,以及“毛澤東三個字不僅成為中國人民的旗幟,而且成為東方各民族爭取解放的旗幟[49]”等等。在延安時期,毛澤東對所有這些極端過火和明顯具有個人崇拜色彩的頌揚和稱謂,不但沒表示過任何“討嫌”,而且還完全接受。這些“封號”其實都是經過他一再審閱和定稿的,從來沒聽說過他對此有什麽不同的意見或自謙的表示。由此也可明白,“文革”中毛澤東對斯諾說喊“四個偉大”“討嫌”,並不象官方黨史學所渲染的那樣,是毛澤東謙虛地不讚成這樣的稱呼,而是毛要消除喊“四個偉大”的林彪的影響。
《東方紅》大約也是“延安整風”期間由農民唱出來的,被發現後經文人修詞定譜才很快傳播開來。農民對領袖有神化和感恩的思想並不奇怪,因為“他們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別人來代表他們。他們的代表要同時是他們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們之上的權威……並從上面賜給他們雨露和陽光。[50]”問題在於,如此明顯地違背馬克思主義原則的歌詞,不但未被制止,反而由黨組織廣為傳播,直到定為一些會議和廣播必須有的開始曲。我在國外工作時常遇到出國文工團,他們的節目安排往往以《東方紅》開場,最後以《國際歌》終場,先唱毛澤東是紅太陽、“他是人民大救星”,後來又唱,“從來就沒有什麽救世主,全靠我們自己”。這種自相矛盾實在滑稽。然而,這樣的歌曲從“延安整風”起在中華大地上卻盛行了幾十年,竟無人敢質疑,更沒有人敢更動分毫。例如,1954年4、5月間,解放軍總政治部文化部長陳沂率文工團訪問蘇聯,節目單開頭是《斯大林頌》和《東方紅》。由於蘇聯當時已公開反對斯大林的個人崇拜,因此蘇方提出不能再唱《斯大林頌》。於是我們駐蘇大使館工作人員便向張聞天大使反映,既然總政文工團不再唱《斯大林頌》,最好也不唱《東方紅》,否則就有點不夠禮貌,顯得在和蘇聯鬧別扭。張聞天大使完全同意這一意見,並向陳沂提出不唱《東方紅》的建議,然而陳沂卻堅持要唱,聲稱演出節目單是經周總理審定的。結果張聞天大使只好直接請示國內,最後得到中宣部和總政的聯名覆電(據說請示過中央):同意使館意見。由此可見,文工團出國演出時唱不唱《東方紅》,不但一位中國唯一出任大使的政治局委員說了不算,而且連外交部也無權決定,可見問題之大。
到了50年代後期,對毛澤東的神化和宗教儀式變得越來越多。有一件事我的印象很深,1958年毛澤東視察河北省徐水縣農村時摸過一株棉花,結果這株棉花就被系上紅綢飄帶,成為來徐水參觀的人必須先看的景觀。中國仿佛回到了現代野蠻和迷信的時代。
6. 個人崇拜在中共“七大”上的表現
中共“七大”是以“團結的大會、勝利的大會”載入史冊的。所謂“團結”,是指“七大”期間黨內已沒有不同意見的爭論,全體代表都“團結”在領袖毛澤東的周圍和“毛澤東思想”的旗幟下;所謂“勝利”,則是指毛澤東的理論和政策已“戰勝”過去的一切不同意見,樹立起絕對的權威,從此將保證中國革命取得最後勝利。這種提法(適用於後來黨的每次大會)本身就有問題,而且隱含著明顯的個人崇拜之意。這從大會安排、特別是代表們的發言中可以看得非常清楚。
經過3年多的“整風”和開了近1年的“六屆七中全會”之後,黨內高層的思想認識已完全統一,所有政治問題都已得到解決,在這種情況下才召開了“七大”。大會由毛澤東直接領導和具體操持,會議的任務只是在組織上和黨章里把毛澤東的領袖地位和毛澤東思想作為全黨的指導思想確定下來。因此,會議的發言內容(都是事先寫好並經過審定的)主要就是對毛澤東的歌頌,此外則是許多人的檢討[51]。這些歌頌和檢討大部分有極大的誇張和作假,不少說法已超出尊敬愛戴的範圍,明顯地是宣揚個人崇拜以至於帶有奉承討好之意。而毛澤東對這些卻欣然接受,讓大家把一切好事都掛在他的帳上。
例如,張聞天在“七大”的發言中許多地方說的都是過頭話,如“我從未想到中國革命有什麽殘酷性、覆雜性、長期性”,這完全不合乎他以往的言論和實踐。張聞天提到毛澤東時說:“他與人民的結合是如此之密切,因而分不出究竟他是人民,還是人民是他![52]”這種說法無論在理論上還是現實上都是根本講不通的。在這次大會上,任弼時提出,毛澤東是“東方各民族爭取解放的旗幟”,這完全是中共自封的說法。事實上,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中國之外從來就沒有哪個東方民族承認過這一點。又如,周恩來的發言說,“最主要的,我們還是依靠了我黨領袖毛澤東同志的英明領導。……他領導了我們經過中國革命3個歷史時期……。[53]”此話完全違背了史實,因為在周恩來講的這3個時期里,多數時間毛澤東並不是黨的最高領導人;就在“延安整風”之前,周恩來本人就未接受毛的領導,為此周後來反覆檢討過。朱德也在會上說:“我黨和中國人民在一起,得到毛澤東同志這個偉大舵手的指揮,終究越過了各種艱難險阻而前進了。”“24年的歷史證明了……我黨領袖毛澤東同志的指導是完全正確的。[54]”這都是明顯的誇大之詞。難道毛澤東領導打“AB團”、指揮西路軍、發動群眾性的“肅反”“搶救”運動也是“完全正確的”?彭德懷在“七大”發言中也用了不少個人崇拜的語言。他說:“從黨的全部歷史證明,毛澤東同志是中國革命的偉大舵手,是中國人民的領袖。……毛澤東就是中國人民解放的旗幟。[55]”
除了會上這些頌揚崇拜的言詞外,“七大”前後還刮起了一陣向毛澤東敬獻錦旗之風,這些錦旗把中央大禮堂掛得密密麻麻。據說,會後兩個月,國民參政會代表黃炎培、章伯鈞、傅斯年等訪問延安。毛澤東陪他們參觀“七大”會場時,傅斯年看見這些錦旗,脫口說了句“堂哉皇哉!”使毛當場感到有點不好意思。
現在看來,“七大”實在是一次檢討的大會、頌揚的大會、推行個人崇拜的大會和為後來開類似會議立下範式的大會。會上既沒有也不允許發表不同意見或爭論,各種報告和所有發言都是早準備好並經過統一審查的,會前就已發到與會者手中,開會時只是台上念、台下看(“七大”時倒還有毛澤東的口頭報告和一些臨時發言,後來這種情況就很少甚至沒有了)。大概連毛澤東也覺得這種會議有點形式主義走過場,所以過了11年才召開中共“八大”。至於中共的“九大”和“十大”的召開,看來只是為了樹立林彪和去除林彪,並沒有其他什麽實質意義,但也被稱為“團結的大會,勝利的大會”。由此看來,“七大”在黨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是被無限誇大了,其消極影響至今未得到認真對待,自然也不會引起重視了。
“七大”的這種範式是否有意搬用蘇聯的作法,不得而知,但“延安整風”中以《聯共黨史》為學習的中心材料,受蘇聯的影響則是無疑的。為了對照,這里對以“勝利者代表大會”載入史冊的聯共(布)“十七大”[56]作一簡介。聯共“第十七大”於1934年1月舉行。這也是一個歌頌的大會,許多人檢討的大會,大搞個人崇拜的大會和斯大林走向權力頂峰的大會。它之所以被稱為“勝利者代表大會”,主要是因為斯大林已戰勝了所有的黨內反對派,完全定於一尊,而且這時蘇聯也宣布實現了社會主義工業化和農業集體化,取得了一些建設上的成就。這次大會的基調是慶祝勝利,大力歌頌斯大林,再就是讓一些反對派頭面人物作檢討。
這次會上對斯大林的讚詞和“封號”就傾盆而來,什麽“偉大的”、“英明的”、“天才的”、“鋼鐵般的”,不一而足。這些讚譽不僅來自斯大林的擁護者,也來自他以前的反對者。前者如日丹諾夫和赫魯曉夫,他們首先稱斯大林為“天才的領袖”;基洛夫說,總書記是“解放我國和全世界勞動者的最偉大的戰略家”。一批參加大會的國際共運的領導人,如多洛雷斯·伊巴露麗、庫恩·貝拉、威廉·克諾林等,也都宣稱斯大林現在不僅是布爾什維克的領袖,而且是“全世界無產階級的領袖”等等。至於被安排在大會發言的一些原反對派的頭面人物,則拼命檢討自己並歌頌斯大林。例如布哈林說:“斯大林出色地運用馬克思列寧的辯論法,徹底批評了首先是我……提出來右傾思想的一系列理論前提,他做得完全正確。……團結在黨的智慧和意志的體現者、黨的領導人、黨的理論和實踐的領袖斯大林同志周圍,是每個黨員的義務。”而李可夫則說:“他(指斯大林)一開始就十分突出地表現出他是一位領袖和我們的勝利的組織者。”托姆斯基說:“我應該對黨說,正因為斯大林是列寧最堅定、最傑出的學生,正因為他的警覺性最高,目光最遠大,最堅持不渝地引導黨沿著正確的列寧的道路前進,正因為他用沈重有力的手敲打我們,正因為他與反對派的鬥爭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得到千錘百煉,正因為這一切,斯大林受到攻擊。”季諾維也夫率先把斯大林與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排在一起。加米涅夫提出了“斯大林時代”這一提法,最後還高呼“我們的領袖和指揮員斯大林同志萬歲!”[57]
這些發言與我們“七大”上的一些發言多麽相似。
還有一點值得一提,聯共(布)“十七大”通過的新黨章與舊黨章的一個重要區別是,增加了一個說明黨的定義、作用和地位的“導言”
。我黨“七大”通過的黨章與過去黨章顯著不同的,也是前面加了一個很長的“總綱”。這種雷同大概也不是偶然的。
蘇、中兩黨這兩次會雖然都是個人崇拜的開始,但各自的為害和發展還是有所區別。聯共“十七大”之後的3、4年內,1,916名參加這次“勝利者代表大會”的代表中就有1,108人被捕被殺,而這些代表選出的139名中央委員里有98名被逮捕或處決。中共雖然在建國後有過幾次清洗,但直到“文革”時期才大量拘捕和“監護”中央委員,致使“八屆十二中全會”能出席的委員已不足半數。
四、“毛澤東思想”的提出:個人崇拜的重要標志
1.“毛澤東思想”是全黨“緊跟毛主席”的產物
在我所能看到的材料中,最早提出“毛澤東思想”這個概念的是張如心的上述文章,雖然他用的是“毛澤東同志的思想”,但含義和“毛澤東思想”並無兩樣。1943年“七一”前後中共掀起了宣傳毛澤東的高潮,劉少奇在7月6日發表的文章中使用了“毛澤東同志的思想”[59]這個提法;兩天後又發表了由毛澤東布置並審閱的王稼祥的文章,把這個提法改成了“毛澤東思想”[60]。此後,雖無統一規定,但全黨已普遍用起了“毛澤東思想”,直到1945年的中共“七大”把它作為全黨的指導思想正式寫進黨章。劉少奇在“七大”上所作的“修改黨章的報告”中對“毛澤東思想”作了許多說明,下了不少定義,但此後在長時間里知道“毛澤東思想”具體內容的人其實並不多見。
“延安整風”和中共“七大”後,全黨確實做到了統一認識、統一行動。根據我的所見所聞和親身體會,這倒不一定是由於各級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都掌握了“毛澤東思想”,主要的還是由於明確和牢固地確立了毛澤東的領袖地位,各地幹部都“緊跟毛主席”,接受毛澤東的指示,按毛澤東的方針政策辦,即使有政策上的不同意見,也會自動或被動地放棄而服從毛澤東。這為解放戰爭和中共建國後的歷史所一再證明。
例如,建國後劉少奇提出了“確立新民主主義社會秩序”,結果3個月內遭到毛澤東3次點名和不點名的批評[61],於是劉少奇就完全放棄原來的設想,轉而堅決擁護毛澤東提出的“過渡時期總路線”。其實,劉少奇起初的想法並不見得錯,後來同意他的觀點的人反倒越來越多,楊尚昆就是其中一個。楊尚昆曾公開說:“劉少奇關於新民主主義的思想,我看有一定的道理,值得好好研究。社會主義改造沒到兩年就完成了,太快了。[62]”從此事可以看出,恐怕不是劉少奇違背了他自己不久前在“七大”上全面概括和闡述的“毛澤東思想”,而是他沒能跟上毛澤東想法的變化,但他受到毛的批評後就立即放棄自己的原有意見,完全跟著毛澤東的新想法走。這類例子真可謂不勝枚舉。
後來中共把提出“毛澤東思想”這一做法解釋成“統一全黨思想的需要”。例如,胡喬木就說過:“為什麽要提毛澤東思想,有這個需要。如果中國共產黨不提毛澤東思想,很難在全黨形成思想上的統一。”可是他又說:“提毛澤東思想這就是對著蘇共的。共產國際雖然解散了,但是共產國際的影子、它對中國共產黨的影響始終沒有斷。為什麽八大沒有提毛澤東思想,也是因為蘇聯的關系。蘇聯始終拒絕承認毛澤東思想,在蘇聯報刊上絕口不提毛澤東思想。凡是中共文件上提了的,他們刊用時都給刪掉。這成了一個禁區。[64]”這些說法看上去似乎自相矛盾,用不用毛澤東思想這個提法,究竟是中國革命和建設的需要,還是另有別的目的?從胡喬木後面的話可以看出,中共用毛澤東思想這個提法,確實“是對著蘇共的”,也就是說,要用這一提法來挑戰蘇共以及“共產國際”的地位;而中共的“八大”之所以最後並未使用這個提法,無非是由於蘇聯“拒絕承認”。既然如此,那就表明,提還是不提“毛澤東思想”,在中國國內其實關系並不大,對中國而言也並不是非這樣提不可,如果蘇聯反對,那麽中國也可以不用“毛澤東思想”這個提法。由此可見,胡喬木關於“如果中國共產黨不提毛澤東思想,很難在全黨形成思想上的統一[64]”的說法,並未反映黨在這個問題上的真實意圖,同時也與史實不符。
事實上,1935年中共“瓦窯堡會議”後,特別是1938年“擴大的六中全會”以後,全黨思想已經統一在“抗日民族統一戰線”這一戰略方針之下,中共中央“長江局”取消後已沒有大的分歧,此後直到1945年,無論是中共黨員還是軍隊的人數都成十倍地增長,顯然,是否采用“毛澤東思想”這個提法並非中共發展壯大的前提。
2.國際共運陣營不接受中共關於“毛澤東思想”的提法
對活人冠以“主義”或“思想”之名,在100多年的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還不曾有過,是中共開了這個先例,提出了“毛澤東思想”。馬克思在世時堅決反對使用“馬克思主義”這一名稱。對那些濫用“馬克思主義”的人,他曾經說過,“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馬克思主義者。[65]”正象威廉·李卜克內西所說:“他討厭聲望,追求聲望的行徑更使他憤怒。”“群眾的讚美和聲望,在馬克思看來,是一個走上邪路的證據。”[66]
馬克思在回答一位德國黨員的問題時也曾明確表示:“我始終反對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對各國所發來的頌揚,我覺得煩惱,絕不回答,縱有回答,也許只是斥責。[67]”同樣,列寧在世時也未自稱“列寧主義”,他把馬克思主義和俄國革命實際的結合稱為“布爾什維主義”。毛澤東就說過:“列寧主義也是列寧死後別人提的。[68]”斯大林是國際共運中大搞個人崇拜的帶頭人,但他並不讓人提“斯大林主義”或“斯大林思想”,而是以列寧的學生自居。他說過:“至於我,我不過是列寧的學生,我一生的目的就是要做到不愧為列寧的學生。[69]”朝鮮的金日成倒是竭力想留點思想遺產和聲望的,但也沒有提出“金日成主義”或思想,而是發明了一個“主體思想”。其他如羅馬尼亞的齊奧塞斯庫和阿爾巴尼亞的霍查等這些大搞個人崇拜的人,都沒有把自己的名字同主義或思想連在一起。除中國外,現在大概只有越南提“胡志明思想”,但那是在胡志明逝世之後。根據胡志明的為人,在世時他是不會允許人們有此稱謂的。所以,“延安整風”中提出了“毛澤東思想”,這顯然是背離國際共運傳統、又超越國際共運陣營各國接受水平的空前之舉,結果遭到國際共運的普遍抵制是很自然的。
由於中共提出“毛澤東思想”之後,根本得不到蘇聯及其影響下的國際共運的承認,毛澤東很快察覺到這一點,只得建議少提以至不提“毛澤東思想”。1948年起毛澤東就一再提出,將“毛澤東思想”改為“馬列主義”[70]或“馬克思主義的普遍真理與中國革命的具體實踐的統一”[71]。1950年8月19日毛澤東更進一步提出,從《歷史決議》中一律刪去“毛澤東思想”的提法。1954年12月5日,中宣部還正式下達了“關於毛澤東思想應如何解釋的通知”,明確提出,“毛澤東同志曾指示今後不要再用‘毛澤東思想’這個提法,以免引起重大誤解”。所以在1955年黨的“八大”會議及其通過的文件中,再也沒有提“毛澤東思想是中國黨的指導思想”。有人說這是由於毛澤東的謙虛[72],上文已澄清了真相。其實,“延安整風”和籌備“七大”時在這個問題上毛澤東一點也不謙虛,為什麽1945年以後他卻突然謙虛起來了?“謙虛”一說顯然難以自圓其說。
3.“毛澤東思想”的歷史命運
“毛澤東思想”的歷史命運大體上經過了4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從“延安整風”中提出“毛澤東思想”到“七大”後的那幾年,這一時期在黨內雖然“毛澤東思想”喊得很響,但中共對“毛澤東思想”既未作系統的研究,也未對其內容作充分的闡述。所以那時人們除了知道毛澤東的部份講話、文章和詞句(如“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之外,能夠了解“毛澤東思想”的人其實不多,連“毛澤東思想”的權威陳伯達也不過如此。第二個階段是中共建國前後的10來年,在這一時期中共決定不提“毛澤東思想”,“毛澤東思想”從政治話語中消失了,這對國事並沒有什麽影響。第三個階段是1958年中共“八大二次會議”以後,特別是中蘇關系破裂後,中共重新舉起了“毛澤東思想”這面“旗幟”,而且比以前喊得更響,還把“毛澤東思想”說成是馬克思主義的頂峰、第三個里程碑,似乎是否承認“毛澤東思想”成了辨別國際共運各黨各派是否“變修”的標志。然而,正是在這一時期,中國人民遭受了一個又一個的大災難。第四個階段是1981年中共通過“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之後的時期,在這一階段中共對“毛澤東思想”的內容作了比較明確的闡述,但與此同時“毛澤東思想”也事實上被架空了,鄧小平的主張和指示(後來被概括為“鄧小平理論”)成了全黨工作真正的指導方針,而了解“毛澤東思想”內容的人卻越來越少了。
本文對第一、第二個階段已經作了說明,下面對第三、第四個階段再簡要解釋一下。斯大林逝世後,毛澤東對蘇共及其新領導人赫魯曉夫觀察了一段時間,又打了一些交道,就不再把蘇聯放在眼里,覺得可以在國際共運陣營里與蘇共和赫魯曉夫一爭高下。為此,毛澤東不但想讓中國超越蘇聯,比蘇聯先進入“共產主義社會”,還想在“世界革命”和反帝活動中起帶頭作用,成為國際共運的領袖。於是中共的許多中央和地方領導人聞風而動,在1958年的“成都會議”和“八大二次會議”上掀起了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從此過去幾年中消失了的“毛澤東思想”重新問世,並且被越捧越高。到了1969年,中共“九大”不僅在“黨章”的總綱中將“毛澤東思想”規定為黨的指導思想,而且還給“毛澤東思想”下了一個新的定義,認為它不僅僅是“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與中國革命的實踐之統一”,是中共的“指導思想的理論基礎”,而且是“帝國主義走向全面崩潰、社會主義走向全世界勝利的時代的馬克思列寧主義”[73],是整個國際共運的指導思想。
眾所周知,正是在重提“毛澤東思想”並把它越捧越高的年代里,中國發生了一連串嚴重事件,如“大躍進”、“反右傾”、3年大饑荒和“文化大革命”。由此自然就產生了這樣一些問題:究竟應該如何理解“毛澤東思想”?“毛澤東思想”在建國後倒底起了什麽樣的作用?在上述嚴重事件已經發生的情況下,應該怎樣看待“毛澤東思想”?
毛澤東死後,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及此後的“撥亂反正”中,執政黨把毛澤東確立的“以階級鬥爭為綱”的指導思想改變為集中力量從事經濟建設的總路線。當時中央的幾位主要領導人認為,要趁自己在世時抓緊評價一些重要的歷史問題,特別是要確定毛澤東和“毛澤東思想”的歷史地位。其目的十分明顯:即便是在“毛澤東思想”被擡到登峰造極的地步時,黨也從未明確界定過“毛澤東思想”的內容;經過了“文革”,在黨不得不承認毛澤東犯有嚴重錯誤的情況下,是否應該把毛在“文革”時期發表的種種言論仍然列入“毛澤東思想”的範圍,就更不清楚了。所以1981年中共“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的主要起草者之一鄧力群說過:“六屆七中全會通過的《歷史決議》,對毛澤東思想的闡述不完備。……沒有專門講毛澤東思想的全部內容。這一次,要樹立毛澤東思想的地位,就要把毛澤東思想的主要內容,特別是今後還要貫徹執行的,用概括的語言寫出來。[74]”
然而,1981年的這個決議是否就寫清楚了,恐怕也很難說。其實,當時就有許多人主張不再提“毛澤東思想”,因為毛澤東的許多嚴重錯誤在“毛澤東思想”中是無論如何也無法剔除的。事實上,由於徹底否定“文化大革命”和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及市場經濟,在主要的政策問題上“鄧小平理論”已經代替了“毛澤東思想”,之所以還是堅持強調“毛澤東思想”的指導意義,更多的是為了照顧與毛澤東同代的領導人的威信並維持黨的意識形態法統。
五、“毛澤東思想” 到底是什麽?
1.“毛澤東思想”是如何被剪裁的?
毛澤東在主張不用“毛澤東思想”的年代里曾有如下批示:“凡有‘毛澤東思想’字樣的地方均改為‘毛澤東同志著作’字樣。[75]”可見毛澤東本人認為,“毛澤東思想”只能出自他本人的著作,並不包含別人的言論觀點。斯大林也說過:“敘述列寧主義就是敘述列寧在他的著作中所加進馬克思主義總寶庫的、因而自然和列寧的名字分不開的那些特別的和新的貢獻。[76]”如此看來,以個人命名的主義或思想只能屬於他本人,而不應分屬許多人,否則歷史上和現實中的一大堆主義、思想以至責任就都分不清了。1981年中共中央把“毛澤東思想”確定為“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結晶”,因為“我黨許多卓越領導人對它的形成和發展都做出了重要貢獻[77]”。可是,一些研究“毛澤東思想”的外國人倒是從未把毛本人和他的思想區分開。
究竟“毛澤東思想”是否能與毛澤東本人區別開來?毫無疑問這是不行的。“毛澤東思想”當然只能是毛澤東本人的理論和觀點。把“毛澤東思想”說成是集體貢獻和集體創作,在理論上是說不通的,因為這個“集體”的外延根本就無法確定。例如,在延安時期當地的民主人士李鼎銘提出了“精兵簡政”的主張,毛澤東在講話中引用了這一觀點,此後“精兵簡政”就成了“毛澤東思想”的一個部份,那麽是否可以因此把民主人士李鼎銘也納入“創作”過“毛澤東思想”的那個“集體”?又如,作為“毛澤東思想”中重要觀點的“中國革命要分兩步走”,主要是陳獨秀在黨的“二大”上明確提出的,而“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則是王明首先提出的,那麽是否要承認前中共領導人陳獨秀和王明因首倡這些重要觀點而參與了“毛澤東思想”的創建?如此考證下去,古今中外許多人都對“毛澤東思想”有過貢獻,比如,作為“毛澤東思想”精髓的“實事求是”一詞就出自《漢書》,並非毛澤東首創,這樣來認識“毛澤東思想” 豈不亂了套?
把“毛澤東思想”說成是“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結晶”,必然涉及到一個問題,那就是黨是否準備與毛澤東“禍福同當”,承認毛澤東的錯誤和罪責黨的領導集體人人有份?為了避免這一尷尬,中共又發明了中國特有的對“毛澤東思想”的界定方法,即把“毛澤東思想同毛澤東同志晚年所犯錯誤區別開來”。界定一個人的思想體系,能不能只保留正確的部份而將錯誤的部份去掉?顯然,這樣做既不合理,也違背科學。倘若如此,世界上的各種主義和思想大都可以被“界定”得完美無缺了。例如,若把黑格爾哲學中的唯心論成份去掉,把費爾巴哈哲學中的機械唯物論因素去掉,這樣的“黑格爾思想”和“費爾巴哈思想”自然比較完美,但那也不成其為黑格爾和費爾巴哈了。
其實,這種手法也是毛澤東本人所反對的。他晚年說過,“我一生幹了兩件事”,一是打敗了蔣介石和日本,另一件就是發動“文化大革命”;“這兩件事沒有完,這筆‘遺產’得交給下一代”[78]。胡繩把毛澤東說的“第二件事”詮釋成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探索[79],這種說法想維護毛澤東的威望,卻違背了毛本人的意思。體現毛澤東講的“第二件事”的相關理論觀點,就是“以階級鬥爭為綱”和“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如果把這些“晚年錯誤”全盤否定掉,那麽“毛澤東思想”也就去掉了一半;如果尊重毛澤東本人的意願,把這些“晚年錯誤”視為“毛澤東思想”的組成部份,那麽說“毛澤東思想”是“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結晶”,就成了一個諷刺。
中共的前意識形態主管胡喬木也意識過這個矛盾。他的說法是:“毛澤東思想在世界上有兩種形象:一種是長期的中國革命,一直到1957年……另外一種,主要是從60年代以後或者晚一點……我們現在繼承第一種形象,朝著這個方向努力,雖然有困難,但是可以克服的。[80]”其實,這種說法仍然是漏洞百出的。例如,在井崗山時期毛澤東推行了以打擊“AB團”為名的“左”傾肅反路線(其作法比斯大林實行的大迫害還早好幾年),在“延安整風”時期又再次推行過“肅反”擴大化,這些錯誤並非毛澤東“晚年”所犯。如果嚴肅認真地評價毛澤東一生的思想觀點,那麽就必須承認,毛澤東的思想觀點中不僅晚期有嚴重錯誤,早期和中期也同樣存在很多錯誤。
然而,目前在中國,為了維護“毛澤東思想”的正確性和完整性,居然把它剪裁得與毛澤東成了兩張皮;按照這種官方詮釋,毛澤東晚年因犯嚴重錯誤而背離了“毛澤東思想”,反而是黨內其他人在堅持“毛澤東思想”或通過批評毛澤東的“晚年錯誤”而維護了“毛澤東思想”。這里講的“晚年錯誤”在中國通常是指“文化大革命”,其實在“文革”以前毛澤東還有很多嚴重的錯誤,如“大躍進”、“反右傾”等,這些60年代以前的錯誤算不算是“毛澤東思想”的一部份呢?如果不算,那麽是不是要把它們歸結為毛澤東和整個中央委員會、全國黨組織一起違背了“毛澤東思想”呢?顯然,上述詮釋只能把“毛澤東思想”越解釋越混亂,更談不上科學性。
2.胡喬木是如何詮釋“毛澤東思想”的?
胡喬木被認為是“毛澤東思想”的權威解釋者,他也認為自己是中國黨的理論權威。他在起草1981年的“關於建國以來的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期間對“毛澤東思想”作過多次闡述。一方面,胡喬木指出,“不能把毛澤東思想說成是全面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是馬克思主義發展的一個新時代”,“不要講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81]。他認為,
在“文革”時期,“毛澤東那個時候的思想可以說是不正常的,完全是一種沖動,根本沒有,說不上是一種理性的思維,邏輯的思維。”除“文革”外,“當然,毛主席的思想里面也還有一些其他不完全正確的方面。”如“有把馬克思主義愈來愈簡單化的一種傾向”[82]等。由此可見,胡喬木認為“毛澤東思想”不能與馬克思主義並列,更不能把“毛澤東思想”說成是“全面發展了馬克思主義”;同時他也認為,“毛澤東思想”並“不完全正確”,甚至還有極其錯誤的一面。但另一方面,胡喬木又表示,“我們還是不要把洗小孩的水和小孩一塊倒掉”,“要把毛主席晚年這些思想上行動上的錯誤同毛澤東思想加以區別”。
胡喬木把毛澤東在思想和行動上的錯誤從“毛澤東思想”中剔除後(胡的說法是,“他的錯誤是違犯了毛澤東思想的科學體系”),從“完全正確和純潔的毛澤東思想”中歸納出3項“基本原則”或“根本精神”,即“實事求是”、“群眾路線”、和“獨立自主”[83]。他的這一看法後來在“歷史決議”中表述為“毛澤東思想的活的靈魂”“有三個基本方面”。胡喬木的這一歸納值得進一步探討。
首先,“實事求是”本來就是馬克思主義的應有之義,並不是毛澤東加進馬克思主義總寶庫中只屬於他的特別的新貢獻。馬克思主義的根本特征是理論聯系實際、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不是教條而是行動的指南。把“實事求是”說成是“毛澤東思想”的基本原則,在理論上很難講得通。而從毛澤東的活動實踐來看,無論是“民主革命”時期的打“AB團”、葬送西路軍、“延安整風”中的“搶救運動”等,還是建國後的“一大二公”、“反右派”、“反右傾”、“大躍進”、大饑荒、“以階級鬥爭為綱”,一直到“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繼續革命的理論”乃至“文化大革命”,恐怕無論如何都不能說是“實事求是”的。因此,不管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上,說“實事求是”是“毛澤東思想”的基本原則和貢獻,都是不適當的。
其次,關於“群眾路線”,我曾在文章[84]中提到過,這不過是一種工作方法,並不是一種理論上的貢獻。何況,這種工作方法的指導思想是黨的幹部淩駕於群眾之上。它一方面說,領導幹部(做)的一切都是為了你們(群眾),所有方針政策都是把你們的意見集中起來,經我們制定成政策,再由你們去執行;另一方面又強調,你們應做的一切都是我們要你們幹的。這樣的工作方法不但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群眾自己解放自己”的思想,也違背“群眾當家作主”的民主精神;而且領導幹部推行的政策究竟是否體現了絕大多數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也無具體衡量標準。所以,在“群眾路線”的名義下實行的政策未必就真的是為了群眾和依靠群眾的。例如,“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都充分動員了群眾,其實際結果卻是帶給群眾巨大的苦難。象這樣的運動到底是集中了廣大群眾的要求還是出於領導人純粹主觀空想下的決策,恐怕不必深究就能得出明確的結論。
第三,關於“獨立自主”,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外交政策都是如此,這無論如何也不能算是“毛澤東思想”的獨創。事實上中共建國前夕毛澤東發表的《論人民民主專政》就把對蘇聯的“一邊倒”列為國策,建國後並未在外交上走“獨立自主”的道路,在內政方面則從理論到實踐都是“走俄國人的路”,一切照搬蘇聯模式,斯大林在世時中共所有的重大問題都要向他請示匯報。例如,“統一戰線”被稱為中共的“三大法寶”之一,其實建國後若不是斯大林提出不同意見,也許中共會仿照蘇聯和南斯拉夫的做法把所有民主黨派都給解散[85]。照搬蘇聯模式,這是毛澤東直到晚年還承認的,多年的這種實踐至今還留下不少陰影。與“獨立自主”的說法相關連,“歷史決議”還加上了“自力更生”一詞。其實,毛澤東在中共建國後一直強調的“自力更生”不過是閉關鎖國的代名詞,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是錯誤的。從理論上講,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產黨宣言》中就提出經濟生活的國際化和各國革命需要聯合行動[86]。何況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化進入了新的階段,任何國家不對外開放就必然落後。而毛澤東所強調的卻是“關起門來,自力更生地建設社會主義”[87];他還多次講過,不與美國政府發展關系,不急於和西方國家建交,美國封鎖的時間愈久對我們愈有利等等。這種想法實際上就是閉關自守,導致中共建國後30年里中國遠遠落後於世界上原來與自己發展水平相當的國家。後來鄧小平承認:“總結歷史經驗,中國長期處於停滯和落後狀態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閉關自守。經驗證明,關起門來搞建設是不能成功的,中國的發展離不開世界。”[88]
由此可見,所謂“毛澤東思想”中三大原則之一的“獨立自主,自力更生”恰恰是一個消極面。
3.
對個人關於“毛澤東思想”認識的一點修正
我個人對“毛澤東思想”沒有研究,但因為它一直是黨的指導思想,所以過去很長時期還是服膺的。隨著“大躍進”的失敗,我對“毛澤東思想”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中的指導作用逐漸產生了一些懷疑。經過“文革”後的“撥亂反正”,我對“毛澤東思想”逐漸形成了一個看法,並在“鄧小平理論的時代背景和歷史地位”[89]一文中作了如下表述:“毛澤東思想就是戰爭與革命時代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是關於新民主主義的理論和政策,特別是關於農村包圍城市、武裝奪取政權的理論和政策。”這段話里的第一句當初的意思是想說明“毛澤東思想”的時代背景,即它只適用於戰爭與革命的時代而不適用於和平與發展的時代,現在看來,這句話中關於“毛澤東思想”與馬克思主義的關系的表述是不準確的。在這點上倒是胡喬木講得對,他認為,對毛澤東思想下定義,既“不要講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更“不能把毛澤東思想說成是全面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是馬克思主義發展的一個新時代(按即新階段)”。這大概是由於胡喬木深知毛澤東對馬克思主義不但不精通(連馬克思的基本著作都沒讀過),而且還有些誤解(如對“過渡時期”、“資產階級法權”等問題);特別是毛澤東對馬克思主義的理解有簡單化的偏向(例如,毛澤東在延安講過,對馬克思主義,“只取了它四個字:‘階級鬥爭’”;“馬克思主義千頭萬緒,歸根結底,就是一句話:造反有理”;他也常說,馬克思主義的哲學就是“鬥爭哲學”)。
胡喬木雖然提出了“不要講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但就象他在許多問題上往往自相矛盾一樣,他又提出了“毛澤東思想是馬克思主義普遍原理同中國革命的具體實踐相結合的產物”[90]這一說法。人們實在看不出這兩種說法究竟有什麽原則性差別。或許,說“毛澤東思想”是斯大林的理論同中國的實際之結合,可能更確切一些。有一些人過分強調“毛澤東思想”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不但在同胡喬木唱反調,而且也屬於不符合實際的拔高[91]。這是在研究“毛澤東思想”上的繼續倒退,是自覺或不自覺地受個人崇拜影響的表現。
綜上所述,筆者現在以為,似乎可以這樣來定義“毛澤東思想”:“毛澤東思想”是關於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理論和政策,特別是關於農村包圍城市和武裝奪取政權的理論和政策。這個定義的第一句話把“毛澤東思想”與歷史上的農民起義和其他殖民地半殖民地民族革命的理論和政策區別開來了,也說明它的指導作用主要在於革命而不涵蓋建設;第二句話顯示出農民為革命的基本力量之特點,使“毛澤東思想”不同於完全依靠無產階級的馬克思主義,也和走城市暴動道路的列寧主義不盡相同。
20世紀中國政治運動的特征與規律
蔡振翔
一、“脫胎換骨”模式的基本特征
二、知識分子在中國的“脫胎換骨”
三、民主黨派與“脫胎換骨”
四、“脫胎換骨”模式的頂峰和終結
縱觀20世紀中國的政治史,最富有特色的就是從1942年“延安整風”開始的一個接一個的轟轟烈烈、大大小小的政治運動,而1966年開始的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則無疑是其中的高潮,也是這一系列政治運動的終結。這種政治運動的最主要目的在於實現思想控制,筆者以為,借用道家的修煉用語“脫胎換骨”來形容這種政治運動的目的,頗為貼切。
這種政治運動模式早在30年代初便已出現。當時中共在自己的控制區內進行大規模的肅反活動,特別是在江西,在毛澤東的直接指揮與親自操縱下,發生了所謂的“肅清AB團”事件,結果釀成令人震驚的“富田事變”。這次活動明顯地體現出蘇聯肅反運動“以肉體消滅為主”的基本特征。從1942年的“延安整風”開始,中共才產生了以“脫胎換骨”為目標的具中共特色的政治運動模式,它擺脫了蘇聯的影響,體現出毛澤東的個人風格。1949年以後中國的歷次政治運動,特別是“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可以說都是這種模式的體現。正因為如此,若研究中共的政治運動模式,“延安整風”比其他政治運動具有更大的典型意義和分析價值,盡管“文化大革命”引人矚目的程度遠遠超過“延安整風”。
一、“脫胎換骨”模式的基本特征
1. 控制生存方式
控制生存方式是通過“脫胎換骨”式政治運動實現思想控制的前提條件。
1935年10月,中共中央率紅軍長征到達陜北之後,經過數年的經營,到了40年代初期,在延安成功地建成了一個高度組織化的社會,通過對延安地區所有公民的工作、社會活動以及日常生活的全面管理,控制了所有公民包括衣食住行在內的一切。當時的延安,市區居民約為7千人,大部份居住在城南,還有3萬多人則是中共中央和邊區各機關、學校的幹部,他們散居在市區及郊區[1]。延安社會的一切方面都被納入了嚴密的管理,所有人口被充分動員和組織起來。普通居民由黨政機構和群眾團體控制;幹部作為“公家人”,則隸屬於各自的工作機構及機構所代表的“組織”,未經“組織上”的批準,個人無法自行前往任何其他地方,個人一旦離開了“組織”就無法生存。
1949年以後,中共迅速地把延安的社會管理模式逐步推向全國。從1953年實行糧食“統購統銷”開始,到消滅私營工商業,再到1958年實現戶口登記條例,民眾的口糧、就業、居住等基本生存方式都被國家納入了嚴密的控制。隨著戶口管理制度與工作單位檔案管理制度的一體化,人們失去了自由遷徙、自由擇業的權利,被戶口制度限定在其居住地域活動,而個人又因單位里的檔案要記錄其社會行為而受到嚴格約束。在這樣一種既嚴密又封閉的管理體系之中,知識分子和文化人必然會失去相對自由漂遊的特征。盡管他們當中的絕大多數仍然在科技、文教、衛生等領域謀生,但這些部門里的每個機構實際上都機關化、行政化了[2]。所有知識分子和文化人的身份也由此而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實際上變成了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國家幹部”。可以毫不誇張地說,1949年以後中國執政者對整個社會的控制程度達到了有史以來的最高水平。以這種生存方式控制為依托,推行以“脫胎換骨”為特征的思想控制就“運用自如”了。
2. 思想清洗
“延安整風”運動的最初階段是思想清洗,以政治學習和思想總結為主要形式,其對象主要是黨內的高級幹部,兼及廣大的文化人。
經過長時期的精心準備,1941年5月19日,毛澤東在延安幹部會議上做了“改造我們的學習”的報告。從9月10日至10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擴大會議,討論了黨的歷史,特別是“蘇維埃”時期所謂的“路線問題”。在此前後,毛澤東還借鑒斯大林主持編撰《聯共(布)黨史簡明教程》的經驗,主持編輯了《六大以來──黨內秘密文件》、《六大以前──黨的歷史材料》以及《兩條路線》等三部黨史文獻,在編輯過程中精心搜集、選擇、整理甚至剪輯有關的黨史資料,其主要觀點是,只有毛澤東本人始終代表黨的正確路線。這些材料就成了黨內高層政治學習和思想總結的主要教材。
1942年2月1日,毛澤東在延安中央黨校做了“整頓學風黨風文風”的報告。8日,毛澤東又在延安幹部會議上做了“反對黨八股”的報告,正式在全黨發動了著名的“延安整風”運動。其任務主要是組織學習中共中央宣傳部編的《整風文獻》,強調所有的黨員幹部都必須理論聯系實際,做到學用統一和自覺的檢查反省。每個黨員幹部都被要求對自己的思想和歷史作深刻的反省,在撰寫思想自傳的基礎上,對個人的思想言行作全面系統的總結,特別是要端正立場和分析動機,不能再有什麽個人的獨立思想與自主意識。同時讓每個人都詳詳細細地交代個人的歷史,以便黨組織發現“階級異己分子”,也有助於黨組織掌握幹部的一切隱私。此外,各個單位也要全面地檢查工作,做出總結。
1944年5月21日至194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擴大的“六屆七中全會”通過了《關於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該決議按照毛澤東擬定的黨史體系,總結了建黨以來特別是1931年初到1934年底這一時期的經驗教訓,徹底清算了以王明為首的所謂“教條宗派”和以周恩來為首的所謂“經驗宗派”,奠定了毛澤東在全黨無可爭辯的最高領袖地位,確立了“毛澤東思想”為全黨的指導思想。此後直到毛去世,誰都無法動搖他集政治和道德為一體的絕對權威,別人最多只能是稍有一點陽奉陰違而已。
在思想清洗過程中,常見的一種方法就是尋找靶子、用“大批判”制造並維持恐怖氣氛,為此就可能運用“引蛇出洞”的策略。批判鬥爭的具體方法則通常是從否定被批判者的言論或文章入手,然後聯系其現實“表現“,再追查”歷史問題”,最後定罪。一人被批判,大家奉命群起而攻之。
“延安整風”開始後,中央黨校、中央研究院等文化人比較集中的單位成了“整風”的試點單位。“整風”動員之後先是鼓勵“大民主”。本來,在延安地區思想文化活動一向受到嚴密控制,報刊中幾乎不可能出現共產黨人自我批判或反思的內容,也看不到象樣的批評意見;然而,在“整風”初期對輿論的控制卻出現了一些松動的跡象。例如,在中央研究院貼出了名為《矢與的》的墻報,因其暢所欲言,故而影響很大,觀看者絡繹不絕。同時延安的報刊雜志還發表了一些雜文或隨感,如1942年3月《解放日報》先後刊登了丁玲的“三八節有感”、王實味的“野百合花”、蕭軍的“論同志之‘愛’與‘耐’”、艾青的“了解作家,尊重作家”、羅烽的“還是雜文時代”等溫和的批評文章。其中,中央研究院中國文藝研究室研究員王實味的“野百合花”一文,善意地批評了官僚主義和高幹特權,贏得了不少文化人和青年人的讚賞。毛澤東讀了“野百合花”之後猛拍桌上的報紙,厲聲問道:“這是王實味掛帥,還是馬克思掛帥?”他當即打電話要《解放日報》社做深刻檢查[3]。4月初的一個晚上毛又讓警衛打著馬燈和火把看了《矢與的》,然後明確表示,思想鬥爭有了目標。
於是,經過精心組織,從6月1日到11日,連續召開了10次對王實味的鬥爭大會。在鬥爭大會上,發言者用斷章取義、故意曲解、移花接木、無限上綱、辱罵攻擊等種種手法,對王實味的作品逐字逐句地分析批判,許多這樣的發言都由《解放日報》發表。通過對王實味的批判,力圖迫使當時在延安的文化人“檢查動機、端正立場”。黨的喉舌一再強調,大多數文化人的出身和立場都是資產階級的,所以他們理應產生沈重的原罪感,他們只有徹底丟掉長期以來形成的自尊、優越甚至傲慢,口服心服地努力改造世界觀,才有出路。因此,在當時的“大批判”當中,“野百合花”的錯誤首先是批評的立場問題,其次是具體的意見,再次才是寫作的技術”[4]。而丁玲、艾青等人為了擺脫自身的被動處境,在自我作賤的同時,也對王實味“反戈一擊”,揭發謾罵。
“延安整風”之後,這樣的思想清洗運動一再重演,而每一次都會出現大量的互相揭發的大批判文章。揭發批判者與被揭發批判者往往是彼此熟悉的朋友、同事、師長,甚至父兄、配偶。揭發批判者常常把某些事實加以精心改編或有意誇大歪曲,再根據當時政治形勢的要求任意發揮、“上綱上線”。
這類挑動群眾鬥群眾、挑動文化人鬥文化人的手法所產生的後果極為嚴重,對文化人心靈與道德的巨大傷害幾乎是無法估量的。而且令人省思的是,批判者批判了別人後,自己的命運往往也難以預料,有的人的確藉此升遷,而更多的人則歷盡艱辛,甚至成為下次政治運動的批判對象。
20世紀50年代上半期,先有1951年5月對電影《武訓傳》的批判,1954年10月批判了關於《紅樓夢》研究的觀點,1955年5月又對“胡風反革命集團”組織批判,這一系列以思想清洗為根本目標的政治運動在從未經歷過“延安整風”的廣大知識分子及文化人當中造成了很大的震動,而執政者所需要的恰恰就是這種效果。其實,《武訓傳》的編導孫瑜、《紅樓夢研究》的作者俞平伯,《關於解放以來的文藝實踐情況的報告》之作者胡風,只是不幸被選中的批判、鬥爭對象。不選他們,也會選別人承擔這種角色。
3. 組織清洗
“延安整風”另一個主要手段是組織清洗。思想清洗主要體現在“整風”的前期,而組織清洗則主要體現在“整風”的後期,不過這兩者之間互有聯系,環環相扣。
在黨內高層,拉一派打一派是組織清洗的基本手段。“延安整風”時毛澤東的基本策略是依靠劉少奇,重用康生,打倒王明,搞臭周恩來。整肅的重中之重並不是王明為首的所謂“教條宗派”,而是周恩來為首的所謂“經驗宗派”;但對王明等人是要徹底打倒,而對周恩來則是搞臭之後再重用。因為王明等人是純粹的書生,在黨內軍內都毫無根基,憑借的只是他們所掌握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知識,所以毛澤東從理論上貶低他們所掌握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經典著作,聲稱這些理論沒有什麽實際用處,就十分輕松地而且是徹底地整垮了他們。中共黨內特別是軍隊內部,文盲半文盲占絕大多數,對馬克思主義的理論一無所知;即使是黨內高級幹部,認真閱讀過幾本馬克思列寧著作的人也不多。因此,毛澤東反對教條主義的一個結果,就是使得一個宣稱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為指導思想的政黨本來就不多的馬克思主義色彩變得更加淡薄。
通過“延安整風”而形成的政治權力的基本格局,一直維持到“文化大革命”的前夕,但不時出現局部性變化。1949年中共建國後,中央的5人領導核心中,任弼時於1950年病逝,朱德則長期以來就基本上是個擺設,真正起作用的只有3個人,其中毛澤東總攬全局,劉少奇掌管黨務,周恩來主持政務。由於周恩來掌握的實際權力多,毛澤東很快就把高崗等人調到北京分了周恩來的權力。毛澤東還唆使高崗四處活動,高崗先後拉攏了彭德懷、林彪、饒漱石等人。但高崗的活動也在黨內掀起了軒然大波,毛澤東權衡利弊之後拋棄了高崗。然後毛澤東就一直刻意培養毛派人物鄧小平與林彪,對這兩人委以重任,以制衡劉少奇和周恩來。林彪身體不好,養病的時候多,而鄧小平則精力充沛地活躍在第一線。50年代後期,在“反冒進”的問題上,周恩來受到毛的嚴厲批判,毛澤東甚至考慮過用柯慶施取而代之。那時毛澤東還確定由中央書記處領導國務院,使得黨內排名在鄧小平之前的周恩來實際上必須向鄧小平請示匯報工作。
在黨內中下層,“延安整風”時組織清洗的主要形式是審查幹部歷史,在大規模審查幹部歷史和開展“搶救運動”的過程中,情治系統忙於肅清“黨內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對黨員幹部大搞逼供信、鬥爭、審問、關押,出現了“大揭發、大檢舉、大坦白”的浪潮,結果揪出了數不清的“叛徒、特務”,甚至還查出荒唐可笑的“路線特務”、“策略特務”。
“延安整風”之後的歷次政治運動中,後來的一些政治運動比以前的政治運動更加粗暴、更加蠻橫,而毛澤東也把上述政治權術運用得爐火純青。進入20世紀60年代後,知識分子和民主黨派僅存的一點點制約作用完全消失了;而共產黨內特別是高層的矛盾沖突則日益加劇,因此,“文化大革命”的鬥爭重點不再是知識分子和民主黨派人士,而是所謂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文革”中毛澤東的基本策略仍然是拉攏懷柔,分化瓦解[5],主要是依靠林彪,重用江青和康生,拉攏周恩來,打倒劉少奇,搞臭鄧小平,其中打倒劉少奇是毛發動“文革“的最主要目標。然而,由於取代劉少奇的林彪個性較強,而且又掌握軍權,因而他與毛澤東的”蜜月”只維持了短暫的時期,毛澤東又依靠周恩來解決了“林彪事件”。可是,由於周恩來企圖否定“文革”中的一些做法,毛澤東又於1973年發起了“批林批孔運動”,依靠江青,重用鄧小平,打擊周恩來。此後毛又發起了“批鄧、反擊右傾翻案風運動”,也達到了毛澤東的預定目的。
應當特別指出的是,“脫胎換骨”模式的形成與發展,大大得益於中國之歷史悠久、根基深厚的東方專制主義土壤。在承繼歐洲文化的俄羅斯,特別是具有自由民主精神與公民社會傳統的東歐各國,情況就有所區別。毛澤東確實博覽群書,但他不僅沒有什麽西方思想文化方面的修養,甚至也沒有多少馬克思主義理論的修養。從他的藏書和讀書記錄來看,他酷愛的只是中國古籍,尤其是歷代帝王統治術方面的經典。由此可見,毛澤東的確是一個典型的中國山大王式的政治人物,而這恰恰是他在中國這塊土地上獲得巨大成功的原因。
二、知識分子在中國的“脫胎換骨”
“脫胎換骨”的一個主要對象就是文化人。本文在使用“文化人”與“知識分子”兩個詞時有嚴格的區別。所謂的知識分子,按照西方社會的標準定義是指具有獨立精神與自由思想的腦力勞動者,他們對自己所處的社會現實采取批判態度。至於所謂的文化人,則與知識分子的概念不同,它只是泛指具有一定文化程度並從事腦力勞動的人。經過中國歷次政治運動的“鍛煉”,知識分子“脫胎換骨”後便成為文化人,而未做到“脫胎換骨”的則仍屬於知識分子。
1. 建國後對知識分子和文化人的思想改造
中共建國之後不久就展開了思想改造運動,所針對的主要對象就是體制外的知識分子和文化人,目的是把他們統統地改造成體制內的文化人。1955年,在科研、工程技術、教育、衛生、文藝等5個領域里共有384萬受過良好教育的專業人士和知識分子,其中高級知識分子10萬人,教授、副教授共有7499人[6]。
1951年6月1日,思想非常親共的經濟學家馬寅初擔任了北京大學校長。當時中共黨組織在高等院校里尚未完全運作起來,校長多少還保留著一點權力。馬寅初認為北大有自由散漫的缺點,為此在暑期發動職員學習了40余天。以後他又想在全校教職員中發動一次有計劃有系統的學習運動。9月7日,馬寅初寫信給周恩來,表示北大有新思想的校領導們響應周總理“改造思想”的號召,發起了北大教員的政治學習運動,並邀請毛澤東、劉少奇、周恩來、朱德等10人為政治學習的教師。9月11日,毛澤東對馬寅初的信批示表示:“這種學習很好。[7]”席卷全國的針對體制外文化人的思想改造運動,就這樣巧妙地發動起來了。雖然不知道在馬寅初的後面是否有“大導演”在授意和指揮,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馬寅初的確是摸透了毛澤東的心思並且有意識地加以迎合。
在思想改造運動前後的一段時期內,特別是在1951年思想改造運動展開之後,占居中國知識分子當中絕大多數的體制外文化人和知識分子幾乎都撰寫了以批判和反省為主的自傳、感想、匯報、交代、檢討、揭發等各類材料。這類檢討性文字,通常是先批判自己在1949年以前的經歷,接著談論1949年以後本人思想的轉變,最後表示思想改造的決心。為了取得聽眾、讀者特別是審閱者的信任,這些文字有一個共同點,往往表現出自我污辱、自我貶低,有時甚至達到離譜的地步。其中的一些知名人物寫的這類文字往往會在報刊上發表。因此,當時的報刊上發表了數以千計的自我檢查,起了制造聲勢和樹立樣板的作用。在這些文字當中,有陸志偉的“燕京大學受到的美帝國主義的文化侵略”,梁思成的“我為誰服務了二十余年”,陳垣的“自我檢討”,金岳霖的“批判我的唯心論的資產階級教學思想”等等。這些文章都對作者過去的經歷、立場、思想,特別是學術成就與教學活動,幾乎采取了全盤否定的態度,特別是批判了自己親美崇美的思想。至於普通人物寫的這類文字,有的送交組織並存入本人檔案,有的甚至要在工作單位里宣讀甚至張貼。
毫無疑問,思想轉變是20世紀50年代廣大知識分子和文化人的普遍選擇。對他們的選擇和轉變,當然必須予以充分的理解。在當時的生存環境壓力和巨大的政治高壓下,知識分子和文化人根本沒有沈默的權利,他們不得不接受學習、批判和改造,最後都必須作出思想轉變的表現,不轉變是不行的。思想的轉變究竟是真心誠意的,還是被逼無奈,或是充滿了痛苦恐懼,那就因人而異了。至於思想究竟轉變到什麽程度,在此過程中說什麽樣的話,做什麽樣的事,特別是講不講那些能夠不說的話,做不做那些能夠不做的事,其中的分寸之把握,或許與每個人自己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有相當大的關系。也就是說,個人多多少少還是要承擔一點責任的。
2. 體制內文化人的處境
1949年以後,中共體制內的文化人憑借政治優勢在思想文化界占據了壟斷地位,也成為中共在歷次政治運動中最基本的依靠力量。他們又可被分成3類。
第一類是起家於中共延安時代的文化官僚。他們基本上都是在延安時期因毛澤東的信任而得到提拔,雖然僅任職秘書等地位不高的職務,但是卻進入了中共中央文教宣傳工作的決策圈。其中一些人協助毛澤東起草、編輯和修改了許多重要文件,為從王明、博古、張聞天等留蘇理論家手中奪取意識形態的解釋權,為毛澤東思想體系的最後形成做出了貢獻。他們的人數並不多,不過數十人而已,但權力很大,1949年以後實際上掌握著中國學術界、文化界以及新聞界的領導權。其中最主要的有《論毛澤東思想》的作者陳伯達、《中國共產黨的三十年》的作者胡喬木、《馬克思主義與文藝》的編者周揚等。
第二類是延安時代的文化人。他們大都是在抗日戰爭時期投奔偏僻的延安,經過了“延安整風”的“千錘百煉”,形成了一套獨特的思想模式與研究方法。盡管在20世紀30、40年代的中國學術界,他們大多處於二、三流甚至不入流的地位,但1949年之後他們的地位一下子就超出了那些原先第一流的體制外學者,這些體制內文化人從此得以影響甚至決定中國大陸文學藝術的創作道路乃至文史哲研究的體系、思路和方法,而他們的新舊著述也成了學術論著的樣板模式。與幾十個出身延安的文化官僚不同,幾萬個“延安文化人”畢竟還可被視為文化人。他們當中的頭面人物有《中國通史簡編》的作者範文瀾、《大眾哲學》的作者艾思奇、《政治經濟學教程緒論》的作者王學文、《太陽照在桑幹河上》的作者丁玲等,這些人後來成了各自領域內所謂馬克思主義方法的主要奠基人。
第三類是“重慶左翼文化人”。他們在抗日戰爭時期一直生活工作在國民黨統治下相對繁華的城市中(以重慶居多,但並不局限於重慶),思想左傾,長期致力於宣傳馬克思主義或抨擊國民黨統治,與中共有著種種聯系,甚至就是中共黨員或曾一度入黨,例如郭沫若、李達、翦伯讚、馬寅初、吳晗等。“重慶左翼文化人”當時的一些重要言論實際上也是代表著他們的黨在說話。
“延安文化人”與“重慶左翼文化人”畢竟還有一些不同。其一,前者具有延安“革命經歷”,特別是經過“延安整風”,這是一項了不起的政治資本,因而更能得到當局的信任和重用。“延安文化人”經過“延安整風”的“脫胎換骨”後在政治上算是過了關的,不需要再作自我批判,因此有資格在50年代出面“幫助”體制外知識分子和文化人完成“脫胎換骨”。例如,1951年12月範文瀾在中國科學院研究人員學習會上做了著名的講話“科學工作者應怎樣展開新我對舊我的鬥爭”,教導科學工作者們應如何改造思想,他的講話成為當時思想改造運動的一份指導性材料。也正因為如此,屬於“延安文化人”的範文瀾在50、60年代中國史學界的實際控制力與理論影響力要遠遠超過表面上十分風光的“重慶左翼文化人”郭沫若。其二,“延安文化人”畢竟是在“延安整風”的嚴酷環境里“經過考驗”成長起來的,知道那種政治環境的險惡可怕,所以為人處事多少有點謹小慎微。而“重慶左翼文化人”則是在國民黨統治區相對寬容得多的環境里健康成長起來的,還保持著幾分開放社會中特有的天真和率直,1949年以後他們也想以指導者和教育者的面目出現,喜歡橫沖直撞,卻完全不了解政治運動發展下去的必然結果,那就是自己也將成為革命鬥爭的對象。
50年代以來,隨著政治運動日益頻繁,規模越來越大,整肅越來越嚴,體制內文化人的政治處境也變得越來越困難。歷次政治運動中都有體制內文化人中箭落馬,到了“文革”時期,則絕大多數的體制內文化人,與過去受到他們批判的體制外知識分子一樣,統統都被關進了牛棚,整得死去活來。由於異己知識分子在歷次政治運動中每次都挨整,早就成了“死老虎”,因而對體制內文化人之整肅反而更加嚴厲。
三、民主黨派與“脫胎換骨”
1949年以後在中國大陸合法存在的8個“民主黨派”之中,只有“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簡稱“民革”)與“中國民主同盟”(簡稱“民盟”)較有規模和份量。“民革”源起於國民黨的分裂,20世紀40年代末,國民黨統治即將瓦解之時,國民黨內部份化出來的一部份左派人士於1948年1月臨時拼湊成立了一個組織,1949年11月又將“民革”、“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以及國民黨其他左派人士合並成為“民革”。
政黨歷史較長、組織系統比較完整的當屬“民盟”。隨著“民盟”內部組織結構的變化,左派的“救國會”系統與偏左的“第三黨”系統完全控制了“民盟”。在羅隆基身邊則聚集了一小批具有留學英美背景或接受英美自由思想的知識分子,形成了一個小集團,對史良、章伯鈞聯手的當權派起了一定的制約作用。在民盟的“一屆四中全會”上,羅隆基等人與史良、章伯鈞等當權派系的矛盾曾公開化,彼此的爭論十分激烈。而中共中央則出面引導“民盟”批評了羅隆基的所謂“親美路線”。民盟的主席先是張瀾,後是沈鈞儒,但他們年事已高,只掛名不管事。管事的是幾個副主席,其中馬敘倫是“中國民主促進會”主席,“民盟”的事務他幾乎插不上手;高崇民為人小心謹慎,對盟務管得較少;章伯鈞雖然還擔任“農工民主黨”主席,但與“民盟”的關系比馬敘倫密切得多,影響也大得多。1957年“反右”運動以前,真正想在“民盟”內部擔負起領導責任並試圖有限度地發揮民主黨派作用和影響的,就是章伯鈞、羅隆基、史良等3人。但他們從未幻想過讓“民盟”扮演民主國家的反對黨、在野黨或參政黨角色,而只是希望在共產黨的領導下讓“民盟”在社會政治生活中長期存在下去,並且不要變成只是擺著好看的“政治花瓶”。可即便是這種小小的政治願望,在當時也沒有任何實現的可能性。其實,在“民盟”內部真正當家作主的並不是章伯鈞、羅隆基、史良,而是1933年就已加入中共的民盟秘書長胡愈之。
毛澤東對民主黨派始終不信任,甚至懷有敵意。早在尚未取得政權的1947年,毛就打算拋棄一直共同患難的民主黨派了。1947年11月30日,毛澤東致電斯大林表示,中國革命勝利以後,中共之外的所有政黨都應當退出政治舞台。可是斯大林並不讚成這種極端的做法,為此他在1948年4月20日的覆電中表示了反對意見[8]。到了1957年,毛澤東終於找到機會來落實早先的設想了。
“反右”運動的主要目的與重點之一,就是要設下圈套收拾“民主黨派”人士,特別是“民盟”。因此,毛澤東按照“延安整風”運動的老模式,先是“引蛇出洞”,由中共中央統戰部邀集“民主黨派”人士出席座談會,鼓勵他們“大鳴大放”,結果章伯鈞的“政治設計院”、羅隆基的“平反委員會”、儲安平的“黨天下”等言論就成了“鬥爭靶子”。其實,在這些座談會召開前的1957年5月15日,毛澤東就寫出了“事情正在起變化”一文,悄悄地發給黨內的高級幹部閱讀,做好了“反擊”“右派”的準備。
6月1日,中共中央有關部門有計劃地把廖仲愷夫人、“民革”中央副主席何香凝推到前台,通過她的嘴首次提出了“右派”一詞,並且提出了批評和教育“右派”的問題。6月8日,中共中央在黨內發出了“關於組織力量準備反擊右派分子進攻的指示”,精心地布置了“反右派”的步驟和策略。同日,《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為“這是為什麽”的社論,以盧郁文收到所謂匿名信一事作為幌子,巧妙地借題發揮,正式開展了“反右派”運動。1957年7月1日,《人民日報》又發表了毛澤東撰寫的社論“《文匯報》的資產階級方向應當批判”,完全不顧章伯鈞與羅隆基之間長期不和、政見各異、矛盾極深的事實,聲稱“風浪就是章羅同盟造起來的”,使得“反右派”運動迅速走向高潮。章伯鈞與羅隆基就這樣被“樹立”成全國“右派分子”的老祖宗、總頭目。至於出自“救國會”系統的與中共淵源深厚的史良則被保護了起來。
當時“民盟”內部出現了不少“反右派”積極分子,在幕後指揮的是胡愈之,在前台揭批最起勁的兩員大將,一個是反戈一擊的史良,另一個就是咄咄逼人的左派頭面人物吳晗。吳晗十分積極地“控訴章伯鈞、羅隆基反黨反社會主義的罪惡活動”。他未曾料到,8年以後姚文元原封不動地把吳晗在“反右”時用過的粗暴蠻橫的語言照搬到“評新編歷史劇‘海瑞罷官’”一文中,當年的“反右”積極分子吳晗成了毛澤東為發動“文革”所借用的“鬥爭靶子”。
由此又引出了一個1949年以後值得注意的現象,那就是,越是優秀的知識分子或者文化人,倒黴的時間也越早;而遲至“文革”才倒黴的文化人,有相當一部份都是以往政治運動的幹將。在歷次政治運動中,被批判鬥爭的對象幾乎無一例外地不得不寫出公開的檢討書或認罪書,承認自己通過深刻的反省已提高了認識,決心與過去徹底決裂雲雲。有的人徹底認罪,表示自己愧恨交集,請求寬恕;有的人機警地避重就輕;有的人甚至勇敢地適當辯解;還有的人則盡量把責任往別人身上推。“反右派”運動自不例外。這次運動開始後,僅在全國人大全體會議上做檢討的就有章伯鈞、羅隆基、章乃器、儲安平等22位著名的“大右派”。今天來看,當年被打成“右派”的55萬多人中,有一些人幾經猶豫之後利用“大鳴大放”的時機勇敢地說出了藏在心中已久的一些真心話,為此而付出了極其高昂的代價;還有很多人在“大鳴大放”時其實一聲沒吭,此外,有一些被打成“右派”的甚至是“響當當”的“左派”人物。
“反右派”運動給“民盟”帶來了空前的大災難。這次政治運動後,在“民盟”中央以及地方各級組織中真正起過作用的負責人大多數都被劃成了“右派分子”。特別是“民盟”中央及地方的89位主要負責人都被定成“章羅同盟”的“骨幹分子”。“反右”運動後所謂“章羅同盟”的消失,實際上也意味著“民盟”主要骨幹的消失,甚至也可以被視為真正的民主黨派的消失。從此以後,民主黨派在政治上極其有限的十分可憐的一點制約與監督作用不覆存在,民主黨派因此而名存實亡了。民主黨派的名存實亡,又意味著社會上再也沒有對共產黨的牽制力量,這就為毛澤東隨心所欲地發動“大躍進”鋪平了道路。
四、“脫胎換骨”模式的頂峰和終結
1958年中共“八大二次會議”之後,毛澤東親自發動和領導了“大躍進”運動,其災難性後果是造成了整個人類歷史上罕見的大饑荒。根據有關學者的研究,“大躍進”之後中國普遍出現糧食嚴重短缺,因饑餓而身體浮腫的現象在全國蔓延,1961年初全國性的大饑荒達到了頂點,持續3年之久的這場大饑荒導致幾千萬農民的非正常死亡。如果不是執政當局嚴密控制社會的一套政治系統與政治手段仍然在有效地運作著,以致於民眾根本無法掌握到可靠的信息,在那個史無前例的危機時期,中國社會很可能會土崩瓦解。
正是在這種四面楚歌的情況下,再也幹不下去的毛澤東於1959年4月極不光彩地退居“二線”,由劉少奇出任國家主席,在第一線主持工作,替毛澤東收拾爛攤子。而“廬山會議”上“彭德懷事件”的出現,標志著“毛澤東神話”己在中共高層領導中破滅。這一切迫使極端崇尚權力的毛澤東不得不花費了幾年的時間,掀起了又一場空前的政治運動──“文化大革命”。
1966年5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通知”,標志著“文化大革命”的正式開始。當時主持中央工作的劉少奇為了控制局勢、進而穩住自己的陣腳,向全國的大中學校派出了大量的“文化革命工作組”。與1947年主持“老區”土改、1964年主持“四清”一樣,劉少奇實行了一套極左政策。派出的“工作組”制造了一系列冤假錯案,僅僅在6月下旬的20余天時間里,北京市24所高等院校里就有上萬名學生被打成“右派”,有數千名教師被打成“反革命”。民眾和青年學生反“工作組”的情緒日益高漲。而劉少奇也因此落入了毛澤東事先設下的圈套。
1966年8月5
日,毛澤東寫出了令人震驚的“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張大字報”,極為明顯地把鬥爭矛頭指向劉少奇,號召和鼓動民眾繞過嚴密地統治著中國社會的各級中共黨組織,起來沖擊所謂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這種通過鼓動下層“造反”來清理黨內高層的做法,是對“脫胎換骨”模式的一次大發展,同時也是對政治高壓傳統的一次大突破。
8月8日,中共“八屆十一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這次中國歷史上規模最大的政治運動承襲了“脫胎換骨”模式的基本特征,但也形成了一些新的特點,那就是讓“群眾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的新方法。“脫胎換骨模式”一向都是自上而下的,矛頭一般指向黨外文化人,即使涉及黨內也僅限於少數人,不會針對整個黨的各級組織,何況所有的政治運動都是由各級黨組織領導人掌握的。但“文革”的主要目標恰恰就是各級黨組織的領導人,特別是其中的高級幹部,因此它成為一次由毛澤東及其助手直接指揮的自下而上的針對中央及地方各級幹部的政治運動。於是“紅衛兵”運動和群眾性組織風起雲湧,遍及全國。除了解放軍野戰部隊之外,全國各級地方黨委陷於癱瘓或基本癱瘓,基層黨組織停止了活動。以“全面奪權”、“全面內戰”為主要表現形式,中國社會出現了自1949年以來從未有過的無序和混亂。
這使得高幹和他們的家庭感到自己的地位岌岌可危,他們自然不甘心束手就擒。因此,“文革”初期就出現了由部份中共高幹子女們所鼓吹的“血統論”,試圖轉移“打倒走資派”的“文革”目標。從7月至9月,在北京以及其他地方出現了一個“紅色恐怖”時期,
主要由高幹子弟組成北京各中學的“紅衛兵”在打人、抄家的過程中把暴力推向最高潮,他們私設刑堂,濫殺無辜,大批所謂的“黑五類分子”被毒打,甚至被殺害。
1966年10月,政局出現了變化。陳伯達在1O月16日的中共中央工作會議上做了“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的兩條路線”的講話,把“血統論”列為“資產階級反動路線”的表現形式之一,希望以此推動對所謂“資產階級反動路線”的進一步批判。群眾性的“造反”運動因此而蓬勃興起,17年以來高壓政治下對社會的嚴密控制部份地松動了。雖然任何人都不能反對毛澤東、林彪,也不能反對毛的妻子兼打手江青,更不能與毛的所謂“革命路線”唱反調,但當時民眾在一些方面卻獲得了1949年以來最大的活動空間。一些思想最為敏銳的學生開始質疑無產階級專政。象“出身論”的作者遇羅克這樣一批人獲得了難得的言論機會[9]。執政當局很快便感到問題的嚴重性,從1967年4月開始就限制民眾自發性的“造反”活動,結束了“文革”中約持續了半年的言論較為開放的階段。
“文革”實際上包含著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其一是毛澤東精心策劃實施的、利用民眾打倒政治對手劉少奇的骯臟內幕,這不但是中國特色的政治運動發展到頂峰的標志,而且也是這種政治運動徹底破產的標志。“文革”讓中國特色的政治運動反人道反人性的野蠻暴行發展到極端,也把中國的專制主義傳統推向極端,給整個社會帶來了巨大的災難。這樣一個悲慘的結果讓民眾大徹大悟,看清楚了事情的本來面目。其二則是一些民眾利用毛澤東暫時借助於群眾運動,有意識或無意識地表達了一些政治上的要求,使得民主運動後來成為“文革”的副產品[10]。特別是對
1949年以來建立的政治體制感到失望與不滿的人們,在付出極為高昂代價的基礎上,趁機做了一些自由民主的啟蒙工作,引導民眾開展對中國前途和命運的真正思考。當然,經過17年共產主義的教育,當時中國民眾的人格已完全扭曲了,普遍缺乏真誠、善良、道德、責任,所以一些“造反”行動的確相當野蠻、偏執和狂熱,毫無人性。但也應該承認,民眾在“造反”時期對所謂“走資派”的迫害遠不及“文革”前官員對民眾的迫害,也遠不及1969年以後當局對一些“走資派”的迫害[11]。
1971年“林彪事件”後,中國民眾逐漸覺醒,通過反思“文革”為走向改革開放奠定了牢固的社會基礎,進而推動中國在1978年走上了改革開放的艱難道路。“脫胎換骨”模式無論是在體制上還是信仰上,都喪失了合理性與合法性。然而,人們必須提高警惕,因為這種模式仍然可能隨時出現,或者在改頭換面之後出現。
人民幣匯率的均衡值和中國匯率機制的改革
張 欣
美國托列多大學經濟學教授、亞洲研究所所長
一、人民幣到底低估了多少?
二、人民幣升值之利弊
三、人民幣升值的可選方案
自2002年以來,中國和美國以及其他發達國家的經濟摩擦似乎都聚焦在人民幣的匯率上。人民幣匯率問題經常成為《華爾街日報》的頭版新聞。西方7國財長會議也不時呼籲人民幣升值,以恢覆正常的國際經濟秩序。隨著美國對中國貿易的赤字迅速擴大,美國上下對中國負面的輿論日趨一致。2005年美國參眾兩院分別通過提案:如果人民幣不升值,將對中國出口征收27.5%的附加稅或其他懲罰措施。
按照筆者的計算,人民幣幣值確實被低估。幣值的這種扭曲固然在美國政壇上產生困擾,其實給中國經濟造成的損失更為嚴重。人民幣升值對中國其實是利大於弊,2005年年初本是調整匯率的好時機。但是中國政府對人民幣匯率的調整一拖再拖,結果不但在政治上越來越被動,而且使過熱的國內經濟遲遲不能“退燒”,通貨膨脹加劇,為今後經濟的健康發展留下了隱患。即便在本文發表之際中國金融當局對人民幣匯率實行溫和的調整,也已經錯過了最適當的時機。中國當局應該盡快采取調整匯率的行動。在眾多的匯率調整方案中,沒有十全十美的。不過,按照本文的分析,當前相對最佳的選擇是一次性調整後再“盯住”美元。
在本文中,筆者將先估算人民幣匯率的均衡值,論證為什麽人民幣幣值低估了,然後分析人民幣匯率調整的利弊,特別是人民幣匯率扭曲對中國經濟造成的困境和損失,最後討論可供選擇的人民幣升值方案。
一、人民幣到底低估了多少?
要回答人民幣是否需要升值的問題,首先要了解人民幣究竟是否低估了,低估了多少。國外對人民幣幣值有很多說法,戈登斯坦(Goldstein)和拉迪(Lardy)
認為人民幣低估了15%到25%,不過他們並未發表具體計算方法,所提供的也只是粗略的估計。筆者在本文中通過測算人民幣匯率與其均衡值偏離的程度來判斷其匯率是否低估。
一種貨幣匯率的均衡值,在短期內,是由外匯市場上對其貨幣的供求所決定的。由於市場上貨幣供求的不規則波動以及大量的投機行為,僅根據短期的匯率波動並不能判斷該貨幣是否低估或高估。一種貨幣的匯率是否被低估,更重要的是看該貨幣的長期均衡值,它體現了匯率的長期趨勢,長期均衡值由購買力平價決定。購買力平價假設不同的貨幣由匯率換算後的購買力應該一致。假如人民幣兌美元的比價是8:1,
那麽,8元人民幣在中國購買的東西應該相等於1美元在美國購買的東西;否則貿易商就可以利用差價在兩國間高賣低買套利,最後由於供求壓力迫使匯率調整回到均衡值。
購買力平價理論對可貿易產品來講很有說服力。但是對非貿易產品(如服務等)就不太適用。發展中國家勞動力低廉,從而使其服務產品及其它非貿易產品的價格低廉。這些非貿易商品並不參與國際貿易,從而不受購買力平價的制約。比如,在中國理發需要理發師半個小時的勞動,在美國也一樣,由於中國的勞動力便宜,在中國的理發服務價格就便宜得多,但美國的消費者卻不可能為了理個發飛到中國去。因此,如果衡量所有消費品包括非貿易商品加權得出的價格指數,低收入國家消費的總體價格相對要便宜。換言之,低收入國家的貨幣幣值按購買力平價的均衡值算是低估的。這就是有名的“巴拉撒─薩繆爾森(Balassa-Samuelson)效應”假設。要正確地估算人民幣的幣值,應當在剔除“巴拉撒─薩繆爾森效應”的基礎上計算。這可以用線性或非線性的回歸方程計算。弗朗格(Frankel
2004)的計算結果是人民幣在2000年低估44.8%,這個數字似乎偏大。張欣和邵琴(Chang
and Shao, 2004)采用國際大樣本並對異方差性(heteroskedasticity)加以控制,計算得出的結果是,人民幣在2003年低估22.5%(見表一)。這與戈登斯坦(Goldstein)和拉迪(Lardy)的估計一致。
表一:人民幣幣值與匯率扭曲
中國人均國民產值
人民幣幣值
回歸分析
年份
(2001不變價格)
高估(+)或低估(-)
P-值
1975
656
66.7%
0.036
1976
595
64.8%
0.040
1977
632
65.5%
0.039
1978
703
51.3%
0.084
1979
754
50.8%
0.086
1980
825
44.9%
0.114
1981
825
40.2%
0.140
1982
842
36.8%
0.162
1983
874
38.5%
0.151
1984
1011
33.8%
0.183
1985
1158
33.3%
0.187
1986
1293
19.7%
0.299
1987
1509
-8.9%
0.406
1988
1705
-13.6%
0.359
1989
1656
-4.4%
0.453
1990
1644
-5.0%
0.447
1991
1757
-11.2%
0.384
1992
2001
-19.7%
0.302
1993
2245
-35.2%
0.177
1994
2484
-24.3%
0.263
1995
2788
-12.6%
0.372
1996
2987
-7.4%
0.424
1997
3145
-6.1%
0.437
1998
3308
-8.9%
0.409
1999
3522
-14.3%
0.357
2000
3829
-18.4%
0.319
2001
4020
-20.1%
0.304
2002
4309
-23.2%
0.278
2003
4618
-22.5%
0.286
數據來源:世界銀行的“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
從表一可以看出:1986年以前,人民幣幣值是高估的;1986年到1994年實行匯率“雙軌制”,按照世界銀行對人民幣的加權匯率計算,人民幣的加權平均匯率實際上是低估的;1994年以後人民幣匯率並軌,人民幣幣值呈溫和低估;隨著中國經濟的加速發展,“巴拉撒─薩繆爾森效應”減弱,同時中國在1997年到2002年之間又經歷了通貨緊縮,致使人民幣幣值進一步低估;到2003年,人民幣幣值低估22.5%;從中國經濟的增長和通貨膨脹相對溫和的狀況來看,2004年人民幣低估的程度應該不會低於2003年。
以上實證模型也表明,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和人均國民產值的迅速增長,匯率均衡值會發生兩個變化。其一,由於勞動力成本逐漸上升,服務及非貿易價格上漲,“巴拉撒─薩繆爾森效應”減弱,匯率會逐漸趨近購買力平價比率。其二,隨著經濟的發展,一個國家的匯率允許偏離誤差也越來越小;也就是說,P值會迅速減小。這樣人民幣匯率的相對低估程度就會更嚴重,也更難頂住升值的壓力。除非中國的通貨膨脹失去控制,否則人民幣的升值是遲早的事。從長期看,人民幣升值是一個趨勢,無法避免,中國只有采取積極措施去接受這個挑戰。
人民幣幣值雖然確實低估了,但和其他低收入國家的貨幣相比,低估的程度並不算太嚴重。筆者用上述模型對其它低收入國家的貨幣作回歸分析,結果見表二。
從表二可以看出,比人民幣低估程度還要大的例子並非罕見。印度的盧比匯率低估的程度就比人民幣大。這就是為什麽在表一的測算中人民幣雖然被低估22.5%,但表現其離差統計信心程度的P值是0.286,這表明人民幣的低估狀況在世界上並非罕見。然而,人民幣幣值低估對世界經濟的影響卻遠遠大於其他發展中國家。因為中國在國際貿易總量中的比重比其他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要大得多。2004年中國已經是超過日本的世界第三大貿易國,在世界貿易中所占的比重達6%。因此人民幣匯率低估對世界經濟的沖擊要比其他低收入國家要大得多。
由於中國對各國的出口持續快速地增長,特別是對歐美貿易的順差急劇膨脹。以美國為例,中國和日本是它最大的貿易逆差國,2005年前兩個月美國對中國的貿易逆差達到300億美元,是同期美日貿易逆差的一倍。如此迅速膨脹的貿易逆差,使美國及其他國家的輿論對人民幣匯率低估的抱怨越來越大。
表二: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貨幣幣值低估程度
人均國民產值
貨幣高估(+)
回歸統計
國家
2001年
和低估(-)程度
P-值
吉爾吉斯
2750
-133.2%
0.000
白俄羅斯
7620
-91.9%
0.014
柬埔寨
1860
-70.3%
0.032
剛果民主共和國
680
-69.6%
0.031
印度
2840
-60.9%
0.057
烏克蘭
4350
-56.3%
0.077
南非
11290
-54.1%
0.118
越南
2070
-28.6%
0.225
保加利亞
6890
-22.6%
0.293
中國
4020
-20.1%
0.304
孟加拉
1610
-15.7%
0.339
菲律賓
3840
-14.1%
0.359
印尼
2940
-11.3%
0.384
泰國
6400
-0.9%
0.491
俄國
7100
-0.4%
0.496
匈牙利Hungary
12340
9.4%
0.421
韓國Korea, Rep.
15090
27.7%
0.293
科威特
18700
38.9%
0.253
沙特阿拉伯
13330
40.1%
0.203
讚比亞
780
46.0%
0.109
委內瑞拉
5670
67.9%
0.047
剛果共和國
970
72.8%
0.026
二、人民幣升值之利弊
經濟理論可以證明,一個貨幣背離它的均衡值,其中一定包含著效率損失和機會成本。隨著這幾年國內外經濟形勢的發展,現行的人民幣匯率及其機制對中國經濟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大。如果中國當局繼續對調整匯率遲疑不決,非要等到難以承受之際再改變匯率,那就會在政治和經濟上都陷入被動。
人民幣升值對中國究竟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前兩年可能還有些人看不清,但現在的事實已經使結論相當清晰了:
首先,人民幣升值可以改善交換條件(terms of trade)。在人民幣低估的情況下,本來7元人民幣就能換到1美元的商品,現在卻要用8元,等於每出口1美元就倒貼1元人民幣。這在金融資產的交易上表現得最明顯。人民幣升值可以降低進口成本,大大節省用在進口石油、木材、鐵礦石上的支出。這有助於壓制中國面臨的通貨膨脹。
其次,人民幣升值可以減輕通貨膨脹壓力,有效地冷卻過熱的宏觀經濟。由於人民幣匯率低估,國際上大量熱錢流入中國,僅2005年第一季度即達5百億美元。目前中國外匯儲備已達6千5百億美元,其增長的勢頭依然未減。中國金融當局不得不增發人民幣來購買這些美元,結果貨幣發行量居高不下,處於失控狀態。過量發行貨幣中的大部份熱錢轉向房地產業,先造成房地產泡沫,然後再拉動鋼鐵、煤炭、水泥、電力等房地產的上遊行業產品的短缺和價格上漲。這是目前經濟過熱、房地產泡沫擴大的根源。雖然金融當局一年多來采取了一系列緊縮貸款的措施,但由於未觸動造成貨幣發行失控的根本原因,所以無法解決宏觀經濟過熱的問題。
再次,由於人民幣匯率低估,使中國外債的付息償還成本增加。人民幣升值可以降低外債的償還成本。
此外,人民幣升值也有利於產業升級和促進中國經濟結構的改革,有利於產業向中西部貧困地區轉移,有利於服務業與非貿易產業的發展。
中國政府之所以對人民幣匯率的調整遲疑不定,主要有兩個原因。其一,擔心人民幣升值可能對中國經濟帶來負面影響。其二,對人民幣匯率機制的改革究竟應當采取何種方案猶豫不決。
中國政府對人民幣升值的最大擔憂是,這可能引起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的下降,導致失業增加,令目前已經十分嚴峻的城市就業狀況雪上加霜。但是,在目前由於人民幣幣值低估所造成的巨大經濟困難下,這種擔憂已經沒有多少道理了。
首先,人民幣如果升值的話,它只會影響中國的加工貿易出口產品的國內附加值,這一部份還不到出口產品價格的30%。在這種情況下,若人民幣升值10%,中國的出口產品價格上漲只有3%。中國制造業的工資很低,平均小時工資只有1美元,而美國是16.15美元[1],所以人民幣升值造成的出口產品價格上升幅度有限,也不會影響與美國本國同類產品的競爭。此外,由於中國的勞動生產率、基礎設施和配套供應遠遠領先於其他勞動力成本低廉的國家(如孟加拉國),所以,人民幣升值也不至於對中國出口產品的競爭力有很大影響。
其次,中國的出口產品主要輸向美國及其他發達國家,這些產品多為必需品和低價商品,其需求彈性很低,即便人民幣適度升值,這些國家對中國出口商品的需求也不會有多大變化。
此外還有一個最直接的反駁理由,那就是人民幣幣值低估所造成的損失已經大大超過了升值可能增加失業而帶來的機會成本。利差損失是人民幣幣值低估造成的損失中比較突出的一項。中國目前的外匯儲備達6千多億美元,若放任熱錢流入,估計到2005年底可達8千億美元,其中美元資產為5千到7千億美元。2003年以前,美國金融資產的利息較低,假設利差為1%,每年中國在這方面承受的金融損失就至少是50億美元或415億元人民幣。如果人民幣升值的話,中國就不再承擔這筆機會成本損失。若用這筆錢支付失業者的失業保障,按中國目前登記的6百萬失業人口計算,每人每年可得7千元,足可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從2003年6月開始美國的利率上升,到2005年4月美國政府的10年期債券利率從3.13%升到4.27%,已高於中國政府的債券利率,雖然原先倒掛的利差消失,但美國政府債券利率上升後,這些債券的市場價格相應下跌。由於中國的美元外匯儲備過多,中國國家銀行因其持有的美國政府債券市價下跌而蒙受了相當大的損失。從2003年6月到2005年4月中國的外匯儲備增加了3千億美元,如果粗略地把利率和外匯儲備按線性變化計算,並假設外匯儲備中其他債券的利率變化和上述10年期債券類似,那麽在短短的兩年不到的時間里,中國政府又損失了120億美元[2]。這是外匯儲備過大造成的包袱。若人民幣及時升值即可避免這些損失。
三、人民幣升值的可選方案
人民幣如果升值的話,應該采取何種方案呢?有人主張人民幣實行浮動匯率;有人主張人民幣匯率擴大浮動區間;有人主張實行人民幣匯率“盯住”“一籃子”外幣(可以公布或不公布該“籃子”的內容)的調節匯率制;也有人主張匯率一次性調整到位後再“盯住”美元。
就第一種意見而言,過去高盛亞洲董事總經理胡祖六主張讓人民幣匯率完全浮動。不過,中國目前脆弱的金融銀行體系完全不能承受由此而造成的匯率動蕩,現在已經基本上聽不到主張實行人民幣匯率完全浮動的這類意見了。
就第二種意見而言,假如人民幣匯率擴大浮動區間,也會出現一系列問題。如果人民幣的浮動區間不夠大,馬上會引來許多熱錢來炒人民幣,結果人民幣馬上漲停,那麽下一步中國應該如何應付?若進一步擴大匯率的浮動區間,將引起更多的買進預期,引誘更多的熱錢來炒人民幣,又造成下一輪的漲停,對人民幣帶來更大的壓力。在這種情況下,人民幣升值的壓力並不會由於浮動區間的擴大而減少,反而可能變得更大,使局面更被動。而如果人民幣匯率的浮動區間放得足夠大,這就和完全浮動體系沒什麽兩樣了。
上面提到的第三種意見是一個修補方案,即采取浮動匯率制,“盯住”(但不公布)“一籃子貨幣”,不過允許中心匯率在某些情況下升值或貶值。德意志銀行亞洲首席經濟師馬駿即作如此主張。可是這個方案和調節匯率制或“骯臟浮動(dirty
floating)”沒有什麽本質上的不同。如果中國宣布實行這樣的方案,而市場了解並預期在大量的壓力下人民幣會升值,立刻就會有大量熱錢湧入中國,逼人民幣升值,最後造成的結果必然是人民幣一再升值。
因此,筆者認為,當前對中國經濟來說比較好的選擇是人民幣匯率一次性調整後再“盯住”美元,不過不排除“再調整--再盯住”的可能。這里有4個細節必須注意:
第一,中國當局應當突然在某一天對人民幣匯率宣布一次性調整,並且宣布調整後在一定的階段里匯率就不再動了,下次調整要等到某個不確定的將來。這樣做的目的是不讓市場投機者預測匯率的未來動向,從而降低事先和事後炒作人民幣的預期。
第二,為了配合穩定新的匯率水平,要控制貨幣發行,目前不宜開放資本項目的自由流通。
第三,一次性調整匯率後人民幣的匯率還是應該“盯住”美元,這是目前的最佳選擇。中國的外匯順差主要來自美國,2004年中國對美國直接間接的貿易順差達1千6百億美元,是中國全球貿易順差的5倍。由於中國的出口貿易高度依賴美國市場,人民幣匯率對美元的相對穩定有利於中國的對美出口。更重要的是,當前國際貿易和金融交易基本上還是用美元結算,如果“盯住”其它貨幣或“一籃子貨幣”指數,會使人民幣對美元浮動,結果交易結算變得覆雜,將大大增加國際交易成本。對中國大多數出口商來說,要放棄固定於美元的結算辦法而改換其他的結算方法,還有一個費時費錢費力的轉換過程,並且必然增加他們買期保值以及其他的交易成本,不利於中國的對外貿易和其他經濟活動。不過,隨著美國財政赤字失控,美元走勢看跌,美元作為國際儲備和通用交易單位的地位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會大大削弱。所以中國也應該準備在再下一輪調整匯率時考慮放棄美元而“盯住”“一籃子”主要貨幣。
第四,選擇一次性調整匯率需要高超的技巧。按照筆者的計算,人民幣幣值低估了22.5%,升值的幅度應該小於這個數值,留有余地。因為任何估計數都會有誤差,誰也無法精確地知道什麽幅度是真正的“一次到位”。筆者的計算結果中代表方差的P值達0.286,就說明誤差可能不小。此外還必須給可能發生的近期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留有余地。再有,為了減少人民幣升值短期內帶來的沖擊,每次調整匯率時幅度不能太大,一般來說,調整5%到7%是可以接受的選擇。
或許有人會批評這個一次性調整匯率的方案,認為調整的幅度不到位,就不能排除“再調整─再盯住”的可能,這仍然會造成國際投機熱錢的湧入。必須承認,筆者主張的這個方案不可能完全杜絕外匯投機,但這個方案表明,政府至少在近期內將守住調整後的匯率,因此可以將外匯投機減少到最小程度,與浮動匯率和調節匯率等主張相比,效果要好得多。由於人民幣匯率體制在名義上一直不是固定匯率,而是“有管理的調整”匯率,所以實行一次性調整匯率的方案時,政府不需要特別公布對現行匯率體制的變更。
還可能有人會批評說,如果人民幣再次“盯住”美元,中國就沒有獨立的貨幣政策。其實,只要中國繼續控制資本項目的自由流通,這種擔憂也是多余的。經濟學理論認為,在穩定的匯率、獨立的貨幣政策和資本項目自由流通這三項宏觀經濟政策目標中,通常只能取其二。就中國的情形而言,在這三項目標中如果不得不舍棄一項,那麽最可能舍棄的就是資本項目自由流通。從1994年以來,人民幣對美元的名義匯率事實上是固定的,但中國的貨幣政策並沒有跟著美國走,主要原因就是中國的資本項目沒有開放。
任何貨幣匯率的固定(或“盯住”)都是相對的。匯率如果經常浮動變化會使交易兌換成本增加,不利於貿易、投資和其他對外經濟活動,對經濟發展會有很大的阻礙作用。這就是為什麽歐盟成員國放棄了它們各自獨立的貨幣政策而采用統一的歐元。2004年中國的進出口貿易總額已占國民生產總值的70%,匯率若不穩定將對中國的外貿造成巨大的額外交易成本。但是匯率被長期低估也會造成巨大的損失。解決這個難題的最佳方案是:調整─盯住─再調整─再盯住。這是一個最簡便易行的方案,也是相對最佳的方案。
人民幣匯率向均衡值調整,是一件早就該做的事。本來2005年1月是調整的最佳時刻,因為那時恰逢美國的節日之後、中國的春節之前,新年伊始,便於匯率調整後的過渡。可惜中國當局並未抓住這個時機。
有一種說法認為,中國政府之所以在匯率調整問題上猶豫不決,是因為當時有不少國際外匯炒家預期今年1月份人民幣會升值,為此把大筆熱錢投入中國,但中國政府不能讓他們從中漁利。確實,中國政府和金融當局在不同的場合說過類似的話[3]。倘若這個猜測果真是中國政府拖延調整人民幣匯率的理由的話,那中國政府就犯了一個類似小孩子賭氣的大錯誤。因為拖延了人民幣匯率的調整,固然令國際外匯炒家的投機失敗,但因此給中國的宏觀經濟帶來的損失則更大。這是一個實際的理性的利益權衡問題。
經濟學里有一個簡單的道理,就是價格不能背離均衡水平太久。扭曲的價格意味著巨大的機會成本和效率損失。市場遲早會迫使價格回歸均衡水平,在這一點上市場的力量最後終會勝過政府行政幹預的力量。只要人民幣幣值低估了,外匯炒家就可能前赴後繼,於是國際熱錢源源不斷地通過各種渠道流入中國,最後中國政府在被動狀態下還是不得不調整匯率。最近中國加速的通貨膨脹和宏觀經濟過熱的現象遲遲不得緩解,就起因於政府遲遲不調整人民幣匯率。既然人民幣幣值不能通過匯率調整恢覆其均衡水平,那麽市場的力量就會通過通貨膨脹來實現這一目標,然而通貨膨脹對中國經濟造成的損失遠比調整匯率要大。盡管人民幣匯率的調整應該是一個事先不公布的突然行動,但是益早不宜遲。人民幣匯率的調整和匯率制度的改革延誤已久,給中國經濟帶來的損失已足夠大了。
高校公共政治課教學:困境與變革
耿國階
東北大學文法學院
一、公共政治課教學的現狀
二、時代呼喚公共價值教育
三、困境的成因:意識形態教育過度和公共價值教育匱乏
四、變革與選擇
當前高等學校的公共政治課教學顯然進入了一個左右為難、處境尷尬的困境,無論是從教師隊伍的狀況、學生學習的狀況、學習效果以及社會普遍的態度,都能夠看出這一點[1]。筆者從事公共政治課教學多年,對高校的公共政治課教學有比較深的認識和體驗,撰寫此文時又參考了眾多有關高校公共政治課教學的調查和分析報告所提供的數據和材料。本文試圖對造成這種困境的原因、現狀、變革的目標以及途徑做一個簡略的分析。
在中國特殊的語境下討論這一問題往往難以徹底擺脫兩個弊端:其一,無論老師還是學生都有意無意地學會了在不同的場合交替使用兩種不同的語言,再合理的有關公共政治課教學的調查過程也難以擺脫這個問題帶來的困擾。其二,主持此類調查者一般為校方,調查統計表在形成和公布為正式文件或調查報告的過程中,鑒於各方面的因素,往往經歷了一個自覺的過濾機制和過濾環節,這樣本來就未能完全反映真實情況的調查材料又進一步流失了一些比較真實的信息,更加失真變形。筆者以為,雖然教學者本人的觀察認識以及關於高校公共政治課教學的調查報告不無局限,但只要在分析這些素材時保持自覺的反省,還是基本上可以為筆者的立論提供客觀事實依據的。
一、公共政治課教學的現狀
中國的公共政治課教育始自建國,脫胎於1949年以前對黨員的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教育。中共是一個高度重視理論武裝的黨,在建政前主要是對黨員和接近黨的一部份群眾實施馬克思主義教育,以提高他們的理論水平,堅定他們的信仰。建政以後為了鞏固和徹底貫徹黨的思想領導,開始在全國推行馬克思主義教育,對象是“黨和人民群眾”,內容和基本教育方法沒有變化,但對象擴大了。如果說建政以前的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教育主要是一種自願的認同,那麽建政以後的普及就不能不說帶有很大的強制性了。
普通高校的公共政治課教學是貫徹黨的思想領導、普及馬克思主義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作為教學體系的組成部份,自建國至今,除了“文革”期間高校停招而基本放棄之外[2],公共政治課教學一直存在並且發揮著重要的歷史作用。
改革開放前,普通高校的公共政治課包括“形勢與任務”、“中共黨史”、“哲學”、“政治經濟學”4門課。改革開放以來,依據形勢需要,修改了教學大綱,突出了愛國主義、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及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1985年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改革學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論課教學的通知”,提出改革高校政治課的設置並規定了改革方向。1995年10月,國家教委印發了“關於高等學校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和四項品德課教學改革的若幹意見”(以下將“理論課”和“品德課”簡稱為“兩課”),強調“兩課”教學要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中心內容。1997年6月,國家教委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兩課’課程設置的若幹意見(實施意見稿)”中明確提出,“兩課”新的課程設置方案要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中心內容。1998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研究同意了普通高等學校“兩課”新的課程設置方案,即分3個層次設置8門課:第一層次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包括“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和“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兩門課,強調馬克思主義基本立場、原理、觀點、方法的教育;第二層次是馬克思主義和中國實際相結合的課程設置,包括“毛澤東思想概論”和“鄧小平理論概論”兩門課,實際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內容;第三層次是運用馬克思主義(包括“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認識客觀世界和改造主觀世界的內容,包括“當代世界經濟政治與國際關系”、“思想道德修養”、“形勢與政策”、“法律基礎”4門課。隨後,1998年“中共中央宣傳部、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兩課’課程設置的規定及其實施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將該課程設置方案明確化,並且規定:“‘兩課’課程設置必須著眼於引導和幫助學生掌握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確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共同理想,為他們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不動搖,打下堅實的思想理論基礎。要以鄧小平理論為中心內容,比較系統的進行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3]”。雖然2000年以來中央強調進行“三個代表”的教育,但該課程設置方案沿用至今。從公共政治課教育的演變上可以看出兩個特點:一是一以貫之的強調馬克思主義教育,二是具體內容和側重點變化還是比較大的。
然而,公共政治教育理論上的說服力卻呈現下降和嚴重衰退的趨勢[4],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世界範圍內科學社會主義的低潮,黨本身嚴重的腐敗現象和理論上的貧乏、僵化,社會由半封閉狀態向開放狀態的深刻轉變,社會結構本身的轉型等。公共政治教育課理論說服力的下降意味著它對黨的領導合法性的論證能力的衰退。黨的領導的合法性一向奠基於以下幾點:一、領導中國人民獨立、統一、解放的豐功偉績;二、領導中國人民發展現代化的功績;三、基於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歷史地位;四、現階段的中國無論在理論上、組織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沒有能取代中共領導中國穩定和發展的政治性組織。上述第三點本身必須以民眾對馬克思主義心悅誠服的接受為前提[5]。現在黨的領導的合法性越來越多的來自於第二點和第四點。執政黨在理論上說服力的衰退和執政合法性來源的變化,意味著當局要“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就必須重建和改造黨的思想理論,否則有一天它對黨的合法性的貢獻或許淪落為“負數”。
二、時代呼喚公共價值教育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就進入了一個艱難的發展和轉軌過程,迄今雖然成績斐然,但未來的道路依然漫長而艱難。社會的轉型是整體性的,而社會價值的轉型是其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份。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說到底,是社會的物質結構決定社會的精神價值結構,社會價值教育也只有在更好地適應社會結構的變遷之後才能夠引導社會轉型。
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和社會分化同步,經濟改革和社會開放同步。現階段中國的社會結構至少有以下幾方面與社會價值教育緊密關聯。
首先,經過多年的發展和分化,社會階層構成趨於多元化。原來的“兩個階級一個階層”(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和知識分子階層)的社會結構發生了顯著的分化,一些新的社會階層逐漸形成。各階層之間的社會、經濟、生活方式和利益認同的差異日益明晰化,以職業為基礎的新的社會階層分化機制逐漸取代過去的以政治身份、戶口身份和行政身份為依據的分化機制。中國社會科學院“當代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研究”課題組通過大量詳實的調查資料,按職業分類為基礎,以組織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的占有狀況為標準,勾畫了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結構的基本形態,它由10個社會階層和5種社會經濟地位等級組成。這10個社會階層是:國家與社會管理者階層、經理人員階層、私營企業主階層、專業技術人員階層、辦事人員階層、個體工商戶階層、商業服務員工階層、產業工人階層、農業勞動者階層和城鄉無業失業半失業者階層。它們可以分為5大社會經濟等級:社會上層(包括高層領導幹部、大企業經理人員、高級專業人員及大私營企業主)、中上層(包括中低層領導幹部、大企業中層管理人員、中小企業經理人員、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及中等企業主)、中中層(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小企業主、辦事人員、個體工商戶、中高級技工、農業經營大戶)、中下層(個體勞動者、一般商業服務人員、工人、農民)、底層(包括生活處於貧困狀態並缺乏就業保障的工人、農民和無業、失業、半失業者)[6]。由此可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社會階層構成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並明顯呈現出多元化的特征。
與社會階層分化同步的是整體社會管理正逐步實現由“身份到契約”的巨大轉變。“身份乃是一種固定的狀態,個人在這種狀態中位置並非處於他的意志,而且他也不能通過自己的努力而否棄這種狀態。他是這樣一種社會秩序的象征,在這種秩序中,群體──而非個人──是社會生活的基本單位。每個個人都受家庭網絡和群體關系的束縛。隨著文明的進步,這種狀態逐漸讓位於一種基於契約之上的社會制度,這種制度的特征是個人自由,因為‘權利、義務和責任都源於自願的行為,而且是行使人之意旨的結果’[7]。”這種轉變意味著民眾的觀念和精神發展也正在經歷著重大的演變,它是推動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治發展的根本動力。
社會的穩定和整合需要共同的價值基礎,伴隨著以上兩方面的發展,單純的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價值觀本身越來越難以承擔社會穩定和整合價值基礎的重任。時代正在呼喚能夠為新的社會整合模式奠定堅實的價值基礎的社會公共價值教育。
三、困境的成因:意識形態教育過度和公共價值教育匱乏
大學里公共政治課教學早就面臨學生不歡迎、教師無興趣的尷尬局面。這里引用的一份調查報告所反映的情況其實頗具代表性:“除少數學生(主要是考研生)認真聽課以外,其他的學生,不管教師的知識多麽淵博,理論多麽精辟,不管教師在台上講的如何深入淺出,如何口幹舌燥,台下卻是我睡我的覺,你做你的作業題,他看他的小說雜志;有的是擺個樣子,充個人數,等到老師點名一過,瞅個空隙,溜之大吉;有的即便是堅持到上課結束,也是‘這邊耳朵進,那邊耳朵出’,並沒有真正聽進一點東西;更有甚者,只要是上‘兩課’,幹脆不來。抽樣調查了320名學生,願意認真聽的只有62人,僅占19.4%,而不願意聽的達113人,占35.3%;對政治理論課反感的39人,占12.2%,不反感的51人,占16.9%,不關心的55人,占17.2%;另外,42.5%的學生認為‘談政治沒有意思’,24.5%的學生認為‘政治課枯燥無味’,11%的學生認為‘談政治危險’,8%的學生認為‘學習政治沒有用處’。以上這種情況不僅在我院,在全國其他高等院校也普遍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8]”
造成今天公共政治課教學困境的原因很多,包括教師隊伍、教學內容、教學方式的缺陷以及大學生本身的變化。
在公共政治課教師隊伍方面,首先面臨的問題是,由於社會地位等原因,高水平的教師不願意混跡於“兩課”教師隊伍,在任的“兩課”教師往往也自感低人一等。其次,在職的公共政治課教師普遍存在一種職業上的“倦怠”[9]。教育部社政司委托孫蚌珠教授主持的“普通高校‘兩課’青年教師(45歲以下)隊伍狀況研究”課題調研表明,高校“兩課”青年教師其“自我感覺的職業社會評價比較低”,“對職業的社會感覺並不好”,“有7.9%的人在尋找機會,想早日離開”。對“您是否坦然地告訴別人自己是‘兩課’教師”這一問題,11.2%的人回答不能,26.4%的人視情況而定;與學校同行中與專業課老師的受尊重程度相比,1.7%的“兩課”教師人覺得更受尊重,14.4%的“兩課”教師覺得一樣,83.9%的“兩課”教師覺得被輕視;在學生對自己與對專業課老師的尊重程度上,3.6%的人覺得更受尊重,30.7%的人覺得一樣,65.5%的人覺得被輕視;在社會對自己與對專業課老師的尊重程度上,1.3%的人認為更受尊重,8.9%的人認為一樣,89.2%的人認為有些被輕視。丁俊萍教授在湖北地區高校的調研也發現“兩課”教師中普遍存在這樣的感受,即認為“‘兩課’教師的前景和發展條件不怎麽樣,申請課題、項目困難,教學任務太多,責任又大,既無經濟效益又被人們瞧不起。[10]
在教學內容方面,教材千篇一律,內容片面強調馬克思主義理論的邏輯性、系統性和完整性,對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中的眾多新問題,缺乏深入和令人信服的分析。典型的例如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很有邏輯性和系統性,但內容陳舊、僵化、難於理解,很難吸引學生,更難以說服學生,實際上假如不是實行強制的本科必修和考研需要的話,恐怕沒有人去學習它,除非由於專業興趣。湖北的調查也證明了這一點:“調查表明,目前幾乎所有高校的“‘兩課’都采用了教育部推薦或本省統編的教材。這些教材編寫陣容整齊,編寫體例合乎規範,體現了教育部社政司頒布的‘兩課’各門課程的教學基本要求,並有各自的特點,對學生來說比較實用。但是,90%的學生認為現行教材可讀性不強,都是說教,不想讀。10%的學生認為教材編寫水平一般。[11]”
在教學方法上,“兩課”教師由於受政治紀律和本身水平的局限,大多在課堂上照本宣科,不敢多講,也不願多講[12],基本上還是采取傳統的“灌輸”教學,即“老師寫,學生記,上課記筆記,考試背筆記,考完全忘記”。
作為“兩課”受眾的大學生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現階段的公共政治課教學中,大學生普遍存在嚴重的逆反心理。這首先是由於“兩課”教育的內容和社會實際嚴重脫節以及教學的僵化所致。當代大學生的主體並非沒有激情,也並不是對政治、社會漠不關心,而是因為教育機制的扭曲產生了逆反心理。假如說在過去比較封閉的社會里這種教育還可以取得很好的效果的話,那麽在今天比較開放的社會里,大學生獲取信息的渠道已經多元化了,假如教師不能夠提供更有說服力的高質量信息,學生有意無意地把課堂教學內容和從其他管道獲得的信息一對比,就容易產生對“兩課”教學的逆反心理。其次是大學生的生理、心理因素決定的,他們正處於“人生的第二次斷乳期”,出現心理煩躁郁悶、認識片面膚淺、行為乖張極端等現象是很正常的,在這種背景下,即便倫理、道德、政治的說教完全正確,他們也不容易聽進去,何況當下的這種教育內容和方法呢?再次是大學生的就業和學習壓力很大,要集中精力突破外語、計算機、專業課,結果一向被視為“副課”的公共政治課被拋到一邊,也就完全可以理解了。
從以上討論可以看出,實際上今天公共政治課教學的困境主要是供求不對路造成的,也就是意識形態教育過度和公共價值教育的不足造成的。
四、變革與選擇
要走出目前公共政治課教育的困境就必須有所變革,這是一個共識和前提。從這個前提出發,才能分析如何變革才切合“穩定、改革、發展”的需要。本文的分析從變革的程度和變革的節奏兩個維度出發。
在公共政治課問題上,若維持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教育的實質不變,除了小的修修補補和策略性的調整之外,基本教學內容沒有根本性的變化,那就只能走強化教學和學習機制的路。應該說,通過強化教學和學習機制等技術性措施,至少就目前而言,公共政治課教育還是有潛力可以挖掘的,這種做法一定程度上還是能緩解危機的。這些措施包括:選擇和建立高素質的公共政治課教師隊伍;根本性的改革教學方式,加大課時,縮減班級,強化多媒體教學和互動教學等;實質內容不變,編選更有說服力的教材和輔助材料等。但這種短期的技術性手段只會取得形式上的效果,表面上暫時緩解公共政治課教育的困境,它不能根本性地解決問題、擺脫困境,只是把問題推延到以後。在現階段的形勢下,這種思路實際意義不大,而且後遺癥嚴重,無異於飲鴆止渴。
如果能夠退一步,那就海闊天空了。所謂“退一步”是指在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教育的內容和要求上有所放寬,同時強化公共價值教育。這種思路只要采取恰當的實施措施,短期內既能有效地解決公共政治課教育的困境問題,也不會在思想上引起大的波動,進而引發政治秩序危機;更重要的是,它不僅僅立足於解決當前問題,更立足於社會整合模式的轉型,能為長遠的民主、法治建設奠定堅實的公共價值基礎。
有效的變革要輔之以正確的變革節奏。對變革節奏的選擇標準應當是既能解決問題,還要有利於社會穩定,至少不會給社會穩定造成大的、甚至是難以控制的危害。激進的變革節奏看似痛快淋漓,快刀斬亂麻地一次性解決,但容易激化矛盾,而且有限的理性也未必能夠保證一次性解決方案的科學性。何況,即使決策者能克服主觀上的意識障礙,大多數身在局中的利益相關者一時也難以接受,進而可能導致心理和行為的失衡,這又可能同時伴生思想動蕩和社會不穩定。所以這是風險程度比較高的一種節奏選擇。而漸進的變革節奏正好可以避免上述問題,能較好地處理“穩定、改革和發展”的關系。但它也有可能的弊端,那就是變革的根本意義被當作一種策略(而不是目標)消溶於過程之中,沈溺於枝節性的改變,本末倒置,流於短視、敷衍,最終只剩下了漸進的過程本身,而目標卻消失了。這種漸進式枝節型變革從短期效果來看未必差,但會越走越難,終至難以維持。
如果考慮到要立足長遠地根本性解決公共政治課教育的困境,就應當力求適應並促進社會整合模式轉軌的需要,逐漸淡化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教育,強化公共價值教育,根本解決意識形態教育過度和公共價值教育匱乏的問題。這對緩解目前的公共政治課教育困境並沒有直接而明顯的助益,但能夠為長遠的憲政建設提供有力的公共價值支撐。
沿著這一思路,可有以下一系列選擇:
1. 實行漸進的根本性變革:內容上逐漸由意識形態教育為主轉向公共價值教育為主;變革過程保持合法性與合理性的適當平衡,先采取短期的技術的解決方案,暫時緩解困境,然後轉換為長期的價值的解決方案,為中國的憲政發展提供公共價值支撐。
2.
教學方式:變直接的、赤裸裸的意識形態教育為間接的、隱蔽的意識形態教育,即融思想教育於知識學習,融意識形態教育於公共價值教育;強調歷史、國情、國策教育和現代公共價值教育;以教育效果為核心的多元化教學方式並用。
3.
大幅度改革課程設置:分選修課和必修課,允許並嚴格限制免修;必修課當中,“毛澤東思想概論”可改為“中國近現代史通論”,“鄧小平理論概論”可改為“當代中國發展概論(國情與國策教育)”,“馬克思主義哲學”改為“哲學常識與邏輯(包含辯證邏輯和形式邏輯)訓練”,“世界政治經濟和國際關系”改為“當代世界發展概論”,新設置“憲法與憲法精神”,“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改為“世界近現代史通論”;選修課當中,“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改為“經濟學常識”、“政治學常識”、“社會學常識”,設立“法律常識”、“家政”、“戀愛”、“婚姻與家庭”、“心理健康”、“就業指導”、“形勢與政策”等課程。
4.
教師隊伍建設:對這些公共課的教師實行單獨的激勵機制和業績考核辦法,保證師資隊伍的穩定和水平,真正調動在職師資的積極性。
俗語雲: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價值教育必然會有滯後效應,我們對此應該有長遠眼光,不要因循茍且。困境是對潛在問題的一種宣示,是對我們洞察能力和膽量魄力的一種挑戰,也是我們迎頭而上、大膽進取的契機和機遇。態度比認識更為重要,態度決定選擇。時不我待,與其茍且於現在,不如立足於未來。
從高中政治教材編寫看“黨化教育”
張博樹
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
一、“高中思想政治課程標準”前後兩個文本之比較分析
二、從教材編寫過程看知識分子的心態
高中“政治教育”歷來是中共黨化教育的重鎮。2004年3月2日教育部頒布了“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課程標準(實驗)”。根據這個標準,從2004年秋季起新設計的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課將與高中其他學科在部份省(市、區)進行實驗。高中其他15門學科的課程標準已於2003年由教育部頒發,政治課的課程標準是頒布最晚的一個。
出於偶然,筆者於2004年2至5月受邀參與了由一家教育出版社組織的高中政治課新教材的編寫工作,從中了解到高中政治課“課程標準”修訂的情形。據我所知,這個“課程標準”從起草到最後定稿,前後共有13稿之多;先前的“征求意見稿”呈現出開放的姿態並體現在若幹課程的設計中,但最後的定稿與“征求意見稿”相比,黨化教育的成份大大增加了。比較這些不同文本,將有助於了解威權主義條件下中共黨化教育面臨的困境和實施過程的某些新特點。此外,參與教材編寫使我有幸結識了一批同行,並在第一現場觀察他們(當然也包括我自己)的種種心態。如實記錄這種心態,從威權主義知識社會學的材料積累和學科建構角度看,也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情。
一、“高中思想政治課程標準”前後兩個文本之比較分析
筆者比較的“高中思想政治課程標準”(以下簡稱“課標”)先後兩個不同文本,一個是2003年12月的“征求意見稿”,據教育部基礎教育司的一位官員證實,這是第八或第九稿,另一個是2004年3月正式公布的定稿。這兩個文本都有“前言”、“課程目標”、“內容標準”和“實施建議”4部份。“前言”說明“課程性質”、“課程的基本理念”和“課程設計思路”。
關於“課程性質”,“征求意見稿”說:“本課程是一門對普通高中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課程。思想政治課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常識為主要內容;引導學生在課堂學習和社會實踐的過程中,領悟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和方法,提高參與現代經濟、政治、文化生活的能力,弘揚民族精神,擴展國際視野,樹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共同理想,初步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為他們的終身發展,奠定思想政治素質的基礎。”而“定稿”說:“高中思想政治課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觀點教育,以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常識為基本內容,引導學生緊密結合與自己息息相關的經濟、政治、文化生活,經歷探究學習和社會實踐的過程,領悟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觀點和方法,切實提高參與現代社會生活的能力,逐步樹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共同理想,初步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為終身發展奠定思想政治素質基礎。”從後者的黨化教育的老套子中可以發現,前者中“擴展國際視野”一語在“定稿”時被刪除了,刪除這句話的意義將在下文討論。
關於“課程的基本理念”,“征求意見稿”的表述如下:“1、堅持馬克思主義基本常識教育與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相統一;2、注重思想政治方向教育與鼓勵學生自主成長相結合;3、構建以生活為基礎、以學科知識為支撐的課程模塊;4、強調課程實施的實踐性和開放性。”“定稿”的文字如下:“1、堅持馬克思主義基本觀點教育與把握時代特征相統一;2、加強思想政治方向的引導與注重學生成長的特點相結合;3、構建以生活為基礎、以學科知識為支撐的課程模塊;4、強調課程實施的實踐性和開放性;5、建立促進發展的課程評價機制。”這里值得關注的是,“征求意見稿”中第一點“堅持馬克思主義基本常識教育與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相統一”在“定稿”中變成了“堅持馬克思主義基本觀點教育與把握時代特征相統一”;而第二點“注重思想政治方向教育與鼓勵學生自主成長相結合”,在“定稿”中變成了“加強思想政治方向的引導與注重學生成長的特點相結合”。在中國的威權主義條件下,語言運用(特別是正式文件中的語言運用)早已成了一門“藝術”。“征求意見稿”中第一點把“堅持”與“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相提並論,這里的“適應”可以被解讀為對“堅持”的靜悄悄的修正;而“定稿”的提法把“堅持”和“把握時代特征”“相統一}”,“把握”往往就變成了對“堅持”的變相辯護。“定稿”對第二點修改的要害則是刪去了“鼓勵學生自主成長”這個令人振奮的提法,代之以一個老掉牙的陳舊命題。
下面著重討論一下“課程設計思路”,這個部份在“征求意見稿”中本來蘊含了極有價值的改革空間,卻被定稿“槍斃”了其中的最輝煌者。
與以往高中政治課的安排不同的是,新推出的“課程設計”采取模塊建構,全部課程分為4個必修模塊、6個選修模塊,學科範圍明顯擴大(原來的高中政治課只有必修課,沒有選修課);模塊內容相對獨立,模塊之間不存在前後承接的邏輯順序(據教育部基教司的有關官員介紹,這種模塊安排意味著新教材強調學生的生活邏輯,而不再強調學科體系和學科的知識邏輯,以與大學教育相區別);教學課時也比過去有所壓縮,每個模塊36學時,2學分,這樣必修課的總學時減至144,低於舊的高中“課標”政治課的156總學時。
在“征求意見稿”中,必修課各科的名稱是,“思想政治1(經濟生活)”、“思想政治2(政治生活)”、“思想政治3(文化生活)”、“思想政治4(生活與哲學)”;選修課各科的名稱是,“走近經濟學”、“西方國家形式與國際組織專題”、“思維與創新”、“生活與法”、“現代社會與倫理”、“從《共產黨宣言》到‘三個代表’”。其中必修課的4個模塊可以不必探究,因為不管如何強調“生活邏輯”,這些課程里一黨專制的主旋律是含糊不得的。令人感興趣的是6個選修模塊的設計。這6門課中,除了最後一門代表了典型的黨文化外(據說這門課是為中學生里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們設計的),其余5門課為真正的知識傳授和人文教養的培養提供了寶貴的空間。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走近經濟學”和“西方國家形式與國際組織專題”兩門課。“征求意見稿”中“走近經濟學”的教學內容設計如下:
“1.
第一次科技革命時期的經濟學(簡述斯密的生平及學術經歷,闡釋他提出“看不見的手”和“國家守夜人”作用的思想;了解李嘉圖成長為經濟學家的經歷,概述其有關國際貿易中的比較成本理論;簡述馬克思寫作《資本論》的主要過程,認識其闡明“剩余價值”理論的意義;講述恩格斯與馬克思的革命生涯和友誼,理解《資本論》的問世是他們共同心血的結晶)。2.
第二次科技革命時期的經濟學(簡述馬歇爾的經濟學說標志著傳統經濟學的終結;列舉資本主義由自由競爭向壟斷過渡的史料,印證列寧關於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經濟思想;講述“羅斯福新政”在經濟活動方面的成功事例;解釋“凱恩斯革命”的涵義,知道凱恩斯經濟學說標志著現代經濟學的開始)。3.
第三次科技革命興起(分析西方經濟學家為什麽提出“馬克思的降世”,揭示他們重新學習和研究馬克思的原因;評議弗里德曼與凱恩斯經濟學的交鋒,說明他的學術觀點對發展中國家經濟的影響;解釋加爾布雷斯為什麽享有“暢銷書作者”的聲譽;概述阿明及其他發展中國家經濟學家的理論觀點,了解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在發展中國家的應用與發展)。4.
風行於當今時代的經濟學(評述薩繆爾遜的《經濟學》風靡世界半個世紀之久的原因;結合諾思的學術經歷,概述他研究的兩個“基本經濟學原理”;評析盧卡斯對經濟學的看法;了解斯蒂格里茨的學術和實踐經歷,概述他的主要觀點在經濟學原理上的革命意義)。”
“征求意見稿”中“西方國家形式與國際組織專題”的教學內容設計如下:
“1.
形式迥異的國家和日益增多的國際組織(比較民主共和制、君主專制和君主立憲制的區別,說明政體與國體是形式與內容的關系,明確政體是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比較單一制與聯邦制的區別,理解國家形式既包括政權組織形式,又包括國家結構形式;列舉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組織迅猛發展的資料,歸納國際組織的不同類型,說明國際組織在國際社會中日益重要的作用)。2
英國:“君主立憲制”與“議會之母”(簡述英國議會被稱為“議會之母”的緣由,描繪英王在國家生活中的表現,明確英國是君主立憲制的國家;描述英國區域政權的組織狀況,說明英國是特殊的單一制國家;分析英國政黨競選的實例,歸納英國內閣的構成及主要職權,說明英國責任內閣的作用;3.
美國:“聯邦制”與“三權分立”;簡述美國總統的職權,解釋美國被認為“開創了總統制先河”的緣由;解析美國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關系,歸納美國聯邦制的特點;簡述美國國會的構成和職權,解析美國政府、議會、法院三者之間的關系,明確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的典型國家;講述“驢象之爭”的典故,結合實例,概括美國兩黨制的特點和問題)。4.
法國:獨特的“半總統制”(解析法國總統的職權及其與內閣的關系,比較法國總統制與美國總統制的異同;簡述法國議會的構成、職權,說明其與英國議會的區別,探討法國議會的作用;了解法國黨派的現狀,分析法國多黨制的作用與問題)。5.
聯合國與世界貿易組織:最具普遍性的國際組織(歸納聯合國會員國的資料,評述聯合國主要機構的職權和作用,表明聯合國是當前最具普遍性的國際組織;引述聯合國憲章對聯合國宗旨和原則的規定,列舉聯合國的活動資料,說明聯合國在世界多極化趨勢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解析世界貿易組織被稱為“經濟聯合國”的緣由,說明世貿組織在經濟全球化趨勢中的角色和作用)。6.
歐洲聯盟:顯現世界多極化趨勢的重要角色(歸納文化、歷史和地域等因素,理解歐盟形成和發展的條件;概述歐元、歐洲議會的誕生,以及歐洲聯盟有關機構的設置,解析歐洲聯盟的性質,探討其在世界多極化進程中的角色和作用)。”
凡了解高中階段中共黨化教育以往歷史和教學內容的人,看了這兩個新課程的設計都會有為之一振的感覺。1949年以來,在中國大陸,不要說中學生,就是大學生也被長期剝奪了正面、系統了解西方政治制度和經濟主張的機會,社會處於極度封閉的狀態。事實上,這種封閉和信息、知識封鎖,正是毛澤東與農業烏托邦幻想相結合的極權主義政治得以肆虐一時的重要條件。改革開放後,人們有了各種信息渠道了解外面的世界,但在正式的學校教育中,國際社會的主流文明及其建構原則卻一直未能納入中國的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中公共教育部份(在中國,這個部份被稱之為“政治課”,其實,它的更準確的名稱應該是“公民教育課”)的教學視野,這顯然是威權主義意識形態控制的結果之一。
可以說,把“走近經濟學”和“西方國家形式與國際組織專題”納入高中“政治課”教學系列是一個重大突破,盡管它們仍然是“選修課”,在課程的具體設計和教學內容安排上仍存有某些明顯的意識形態痕跡(如“走近經濟學”中關於列寧的“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經濟思想”、關於“馬克思的降世”和“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在發展中國家的應用與發展”等內容),但新“課標”所要傳達的意向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要使中國基礎教育中的公共“政治”教育(公民教育)具有開放的國際視野,讓千百萬中學生系統地了解國際社會主流文明的建構原則。從啟蒙角度看,這是中國實現民主化和制度現代化的最重要的先決條件。其他幾門課的“課標”也程度不同地體現了同樣精神。
然而,後來公布的“定稿”對這兩門課的設計卻發生了重大變化。“走近經濟學”中關於現當代西方經濟學的介紹,除保留凱恩斯部份外,被全部刪除,卻用大量篇幅增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探索”的內容,課程名稱亦被改為並不貼切的“經濟學常識”;而“西方國家形式與國際組織專題”也壓縮了原“征求意見稿”的課程內容,加上了“民主集中制: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組織和活動原則”一章,課程名稱則被改為“國家和國際組織常識”。為何如此修改呢?教育部基教司的一位官員曾這樣解釋:部分專家認為“走近經濟學”的內容太多,學生沒有時間學,與大學有關教學亦有重覆之處,現在的講法容易形成“夾生飯”。其實,這個說法亦是亦否。作為選修課,學生和教師本來就有選擇的自由,“多”與“少”並非沒有取舍的空間;只要合理確定知識介紹的層次遞進關系和方法原則,“夾生飯”問題完全可以避免。經濟學模塊作如是改變,顯然還有未能明說的原因。至於變“西方國家形式與國際組織專題”為“國家和國際組織常識”,內容上也作出重大調整的緣由,教育部的官員說的很直白、很幹脆:“西方國家形式”刪掉一部份,就是怕學生西方的東西學多了,會認為中國的制度不好;原來的“征求意見稿”體現國家意志不明確,經過部長辦公會討論,認為必須體現、加強教育的意識形態功能,所以有了現在的更改。如此就不難理解何以在“定稿”的政治課“課程性質”中要刪掉“擴展國際視野”一語了!
“定稿”的“經濟學常識”與“國家和國際組織常識”兩門課不但在內容編排上,而且在敘述語言上,都有很微妙的變化。為了方便讀者比較,也把“定稿”的這兩個部份附列於下。“定稿”中“經濟學常識”的教學內容安排是:
“1.古典經濟學巨匠的理論遺產(簡述斯密所處時代市場經濟發展的特點,闡釋
“看不見的手”的作用;簡述李嘉圖有關國際貿易中“比較成本”的理論觀點)。2.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創立(簡述馬克思寫作《資本論》的主要過程,了解馬克思創立政治經濟學的重大貢獻;理解馬克思創立勞動價值論和“剩余價值”理論的重大意義)。3.走進現代市場經濟(運用“羅斯福新政”在經濟活動方面的重要實例,解釋“凱恩斯革命”的涵義;了解西方國家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主要模式)。4.社會主義與市場關系的初期探討(了解列寧提出的“新經濟政策”,闡釋列寧對社會主義與市場關系的有關論述;聯系中國社會主義建設初期的實踐,理解毛澤東《論十大關系》的主要觀點)。5.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探索(闡釋鄧小平關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的重要創新及其意義;了解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歷程;理解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意義)。”
“定稿”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常識”課程教學內容的安排是:
“1.各具特點的國家形式和國際組織(比較專制政體與民主政體的區別,說明政體與國體是形式與內容的關系,理解國家管理形式的多樣性;比較單一制與聯邦制的區別,理解國家形式既包括政權組織形式,又包括國家結構形式;引述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組織迅猛發展的資料,說明國際組織在國際社會中扮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2.
“君主立憲制”和“民主共和制”──以英國和法國為例(簡述英國議會被稱為“議會之母”的緣由,了解英王在國家生活中的角色,明確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性質;簡述法國總統、內閣、議會的產生及其職權,比較法國民主共和制與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異同)。3.
“兩黨制”“聯邦制”“三權分立”──以美國為例(評述“驢象之爭”的典故,結合實例,揭示美國兩黨制的實質;了解美國聯邦制的特點;簡述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的典型國家,分析“三權分立”制的實質)。4.
“民主集中制”: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組織和活動原則(歸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理解我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分析我國國家權力機關和人民的關系、國家權力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中央和地方的關系,闡述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和活動原則;比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西方議會民主制度的特點,說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好制度)。5.日益重要的國際組織──以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和歐洲聯盟為例(列舉聯合國的主要機構及其活動,闡釋聯合國憲章所倡導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評析聯合國在國際社會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闡述中國在聯合國的地位和作用;解析世界貿易組織被稱為“經濟聯合國”的緣由,舉例說明世界貿易組織在經濟全球化趨勢中的角色和作用;概述歐洲聯盟的誕生和發展,解析歐洲聯盟在世界多極化進程中的角色和作用)。”
在“定稿”中,西方政治制度和國家組織的“性質”、“實質”一類又成了高中課堂上必須向學生灌輸的東西,同時要讓學生相信“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好制度”,以體現中共一黨專制的“國家意志”。
現在再來看“課標”的兩個文本對政治課“課程目標”的不同界定,這里明顯體現了專制意識形態力量對改革意向的否定。“征求意見稿”對“課程目標”中的“總目標”的定義是:“本課程以加強高中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為主要任務。幫助學生學習相關的哲學社會科學知識,經歷實踐探索的過程,提高參與現代社會生活的能力;使學生能夠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和方法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具有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初步形成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而“定稿”
的定義是:“知道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國共產黨的指導思想,“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發展的最新成果;了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常識;學習運用馬克思主義基本觀點和方法觀察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具備在現代社會生活中應有的自主、自立、自強的能力和態度;具有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情感;初步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顯然,在“定稿”中把黨文化作為“總目標”的根本,與“征求意見稿”中淡化這類意識形態訴求形成明顯反差。
“課標”把政治課的“分類目標”區分為“知識”、“能力”和“情感、態度與價值觀”3個部份。在“分類目標”的“知識”部份,“征求意見稿”的內容是:“了解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常識;了解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常識;了解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常識;學會運用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理解現代社會的公民道德和民主生活的基本要求和規範;把握現代社會生活方式、行為方式和思維方式的主要特征。”而“定稿”的內容是:“知道中國共產黨始終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理解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意義;了解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理解當代中國的公民道德建設和法制建設的基本要求;獲得正確選擇人生發展道路的相關知識。”兩個文本比較的結果同樣是突出了黨文化,對“征求意見稿“中後兩條的修改,尤其是刪掉“現代社會”這個詞特別顯得意味深長。
在“分類目標”的“情感、態度與價值觀”部份,“征求意見稿”與“定稿”的內容反差比較明顯。“征求意見稿”的內容是:“理解生命的內在價值,懂得生命的寶貴,珍惜生命和個人榮譽,維護人格尊嚴;熱愛生活,親近知識,親近他人,親近自然,培養高尚、豐富的生活情趣;對一切未知世界具有好奇心,尊重科學,培養科學態度和創新精神;在勤奮學習、認真做事中磨礪意志,調控情緒,增強自我接納水平,形成正確的自我認同;始終憧憬未來,對個人發展抱有信心,對未來職業選擇抱有恰當心態;關注現代社會的變化,自覺遵循和維護社會秩序,積極思考、主動表達,在社會參與的過程中培養健全的公民意識;對祖國和人類社會進步抱有樂觀態度,在尊重和理解各民族文化價值的同時,增強民族自信心和自尊感。”而“定稿”的內容是:“熱愛中國共產黨,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關心祖國命運,增強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弘揚中華民族精神,樹立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覆興而奮鬥的志向;關注社會發展,積極參加社會實踐,誠實守信,增強社會責任感和民主法制觀念,培養公民意識;熱愛集體,奉獻社會,關心他人,樂於助人,倡導團結友善的精神;樂於學習,尊重科學,追求真理,具有科學態度和創新精神;熱愛生活,積極參加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動,保持昂揚向上的精神狀態,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標;熱愛和平,尊重世界各民族的優秀文化,關注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培養世界眼光。”“征求意見稿”的描述是現代自由主義和人文主義精神的體現,是“課標”文本中最為閃光的部份之一;而“定稿”則大多是了無新意的意識形態詞句,筆者並不是說其中的內容都不對,而是說在專制主義語境中這些表述有其特定的意識形態涵義。“定稿”對“征求意見稿”內容的顛覆說明了一個極其可怕的現實,那就是專制主義力量仍然在阻止新的、符合現代社會發展和民主時代要求的人格精神的構建。
二、從教材編寫過程看知識分子的心態
筆者近年來一直在從事中國現代專制主義的研究,所以把這次參與“政治課”新教材的編寫看作是一次現場觀察威權主義條件下中國教育領域的眾生相、體驗有良知的中國知識分子如何與中共黨化教育的傳統勢力博弈的好機會。就個人而言,生平第一次參加高中“政治課”教材的編寫,還有兩個重要動機,一是希望為中學生作點什麽(我承接的是“走近經濟學”部份內容的編撰),再一個就是用編撰收入來支持自己的學術研究。我所接觸到的編寫隊伍同仁、出版社負責人和編輯的一個共同心態就是,“如何在既定約束條件下,盡可能把事情做得好一些”。“既定約束條件”是我們出版編寫群體公開使用的語句,大家對其所指都心照不宣。同仁們很清楚地意識到,“約束最強的課程,也是貫徹公民教育理念最困難的課程”,這里當然首先指必修課中的“政治生活”和選修課中的“從《共產黨宣言》到‘三個代表’”(後者在“定稿”中被更名為“科學社會主義常識”,且被調整為選修課的第一模塊),這類課程向來是黨化教育最集中的體現者。其他課程也程度不同地存在同一問題,沒有哪一門課可以完全擺脫官方教條和意識形態的約束。在這個意義上,目前的教材改編工作顯然具有過渡性,不可能徹底;但我們希望盡可能做得好一些,讓這套教材有更多的東西保存下去,經得住歷史的檢驗。這是大部份同仁具有的共識。
在中國,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使用教材的“審定權”,一向由官方壟斷。教育部有一個“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專司各類中小學教材的審定。教材的組織編寫和出版則長期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一家壟斷。這次新“課標”的推出伴隨著一個重要的“改革”,就是允許有條件、有財力的出版社參與新教材的編寫,最終由教育部審定的教材也不再局限於一套。雖然這些教材依據的是同一個“課標”,但在教材的呈現形式上卻會有很大的不同,這就為教材的編寫者和出版者提供了一個參與競爭、大顯身手的機會。就“政治課”教材的編寫而言,這次有全國10余家出版社參與。然而,據知情人告知,最後的結果是,2004年夏教育部審定高中政治課教材時只通過了一家出版社的送審稿,包括我所參與的那家出版社在內的其余10多家出版社全部名落孫山,經濟上賠了本;更為離奇的是,被通過的只是必修課的4門教材,6門選修課教材的審定不知什麽原因被擱置。新教材將於2004年9月起在4個省進行實驗,2007年全部推開。
我參加的教材編寫由外地一家出版社組織,編寫組成員由北京和外地兩部分人組成,大多是高等院校的教師,僅我一人來自科研機構,年齡最大的55歲,最小的約30歲,年輕人基本上都有博士學位,中年以上大多有教授、副教授職稱。出版社表示,之所以請大學教師來編寫中學教材,是希望該教材能推陳出新,自成一體,不再照搬過去教材的思路。出版社特別強調,新教材要注重學生能力的培養,尤其是社會探究能力的培養,形式不必統一,以為學生創造主動的學習空間為標準。在教材的呈現形式上,出版社和編寫組成員也動了不少腦筋,比如,采用主、副文搭配結構,主文要“科學、嚴謹”,副文要“生動、活潑”,課後練習的設計要有深度空間,案例要注意經典性和貼切性,等等。
但整個編寫工作遇到了諸多障礙。首先,有些屬於“約束底線”的東西是無法突破的。比如,各門課(尤其是必修課)中都有一些體現“三個代表”之類黨的意識形態的必須講授的東西,或是有形無形中受其約束的東西。無論你想怎麽淡化它,這種意識形態暴力事實上仍然存在。它對教材編寫的約束是無處不在的,無論是教材正文的闡釋,還是課後練習的設計,都是如此。
比如,在“走近經濟學”第3課我曾經設計了這樣一個課後練習:“中央電視台2004年初報導:截止到2003年底,全國各用工單位累計拖欠民工工資1,000億(全國民工約9,400萬)。溫家寶總理甚至親自出面為民工討要工錢。組織一次社會調查(比如,到學校附近的建築工地,了解民工的勞動和收入情況),看看馬克思的剩余價值理論對我們理解現實生活有什麽幫助。”這個練習的本意是提倡學生把課堂學到的知識和現實生活結合起來,學會用批判的眼光觀察周圍的社會。但是,用剩余價值理論直接比照“社會主義”中國的現實,不僅無此先例,而且肯定無法通過審查。因為這道習題包含著一個潛台詞:馬克思的剩余價值理論指出,19世紀的西方資本家至少要付給工人相當於勞動力價值的工資,但在中國的現實生活中卻有數以千萬計的勞工拿不到他們辛辛苦苦掙來的血汗錢!這是一個千真萬確的事實,我引證的材料出處也有足夠的權威性,但這個課後練習幾乎沒有希望通過第一道“關卡”──這套教材自己的編輯班子的審查。果然,初稿“送審”後,一位受托參與審稿的中學政治課教師就提出了這樣的意見:此類練習內容“與國家意志相悖”。顯然,人們很清楚,在號稱以馬克思主義立黨、立國的國度,是不允許把馬克思主義的槍口對準自己的!
寫作者、審查者、出版者自己充當自己作品的“檢察官”,這是中共自建立一黨專制的極權主義政權來中國文人的常態。威權主義並沒有改變這個現實,只是使它變得更為精巧。在這些場合,我們不但可以領略到仍然實實在在存在且發揮作用的專制主義的制度性鉗制力量,而且可以體驗到由於這種強制所產生的心靈奴役。事實上,正是這兩個方面構成了“約束底線”的客觀和主觀基礎。
編寫工作遇到的第二個障礙是教材審查體制的官本位特征往往強化了其意識形態功能,並使教材改革的努力付之東流。據知情人講,“六四”後每次高校公共政治課內容的重大修改都要經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的討論、批準。這次高中政治課新“課標”的“定稿”取代本來蘊含著極大改革空間的“征求意見稿”,是教育部部長辦公會的決定。據教育部基教司的有關官員講(這位官員應我們這套書的主編之邀向編寫組成員介紹課標更動情況,其言基本屬實):部長辦公會強調,高中政治課絕不是一門單純的知識課,而是承擔著明確的意識形態教育功能,對學生進行社會主義基本教育,政治方向、政治立場不能與中央精神出現任何不一致的地方,這也是“課標”最終稿有較大改動的理由;原來的“課標”體現黨的意識形態要求比較隱晦,出發點是想緩和學生的逆反情緒,部長辦公會討論時認為,這種作法有些“猶抱琵琶半遮面”,於是“定稿”在意識形態表述上更加鮮明,用表態的方式說明課程的性質;學術中無定論的、或與中央精神相違背的,肯定不能進教材;教材審查的3條標準(是否“超綱”“漏綱”、是否適合於教學、知識點布局是否合理),首重第一條;部里特別強調,政治課對一些基本的政治觀點就是要灌輸,這是“政治模塊”各門課程的重要特點。有人問:“課標起草專家組是否換了人,由另外一組專家重新起草的政治課課標?”回答是:“並沒有換人,還是原來那批專家寫的,他們必須按照部里的意見進行修改。”
在一黨專制的運作體制中,有一個很奇特、又似乎很正常的現象,那就是執行者往往既是專制旨意的消極服從者,又是使專制旨意得以貫徹的積極使動者。“消極服從”意味著執行者內心對其執行使命的不完全認同;“積極使動”則是就其效果而言,不管“課標”起草組的專家們是否情願,“定稿”畢竟是他們修改出來的。其實教育部的官員也同樣如是。給我們“傳達”教育部“精神”的那位官員一方面大談“課標”修改的必要,另一方面又流露出“加上的東西不得不進去”,似乎頗有些無可奈何,他甚至談到“作教材,怎麽不讓人家抓住辮子,是個技巧”,其內心所指,也已經十分清楚了。
這種在權力面前雙重心理、雙重人格的存在是當今中國威權主義社會的一個典型現象。在毛澤東的極權主義時代,專制主義與烏托邦的聯姻使大多數人對“革命理想”的認同比較真誠;未來的、真正的民主社會也不會有這種現象,因為人們已沒有必要屈從強權的壓力。在我們生活的這個時代,“消極服從”可以發展為一種反抗的藝術,“積極使動”也可能墮落為專制體制的自覺幫兇,這就看每個人的“道行”了。
“定稿”出台後,我們這個編寫班子成員的反應“非常強烈”,大部份北京同仁都認為這件事情再做下去已經沒有多大的意義。大家曾認真討論了“何去何從”,但最後的意見仍歸結為繼續與出版社合作,把這套書編完。畢竟,中途“撂挑子”意味著違背與出版社的合約,不但會傷害與出版社建立的良好的信任關系,也會給所有人帶來經濟上的損失。“經濟”和“收入”問題是教材編撰工作的第三個障礙,在當今威權主義條件下從事此類教材的編寫勢必使編寫者經歷利益驅動和學術良知之間的內在緊張。
中國有數以千萬計的中學生,一旦某家出版社的教材樣稿被教育部看中、批準,將意味著出版社會財源滾滾。因此各“競標”出版社都使出渾身解數聘請有名望、高水平的主編,組織高水準的教材編寫隊伍,最主要的當然是付給高報酬。以我們編寫組為例,各課程模塊的分主編只要拿出合格的樣稿就可獲得數萬元報酬;若樣稿通過了教育部的審定被定為正式教材,報酬還要翻幾翻。大概編寫外語或數理化之類教材的老師們不會有什麽額外的精神壓力,唯獨“政治課”教材不同,在一黨專制的威權主義社會條件下,“政治課”的許多內容並非科學,而是當權者的意識形態,是為論證當權者的權力合法性服務的。參與此類教材編寫的人心里都很清楚。然而,既想掙錢,又想堅持學術的純潔和公正,堅持對得起自己的社會良心,在編寫“政治課”教材的實踐中是很難協調一致的。遇到兩者發生沖突、或有可能發生沖突時,往往是後者要讓位於前者。威權主義借助金錢的力量使知識界就範,早已是普遍現象。在大學、科研機構里,只要承擔了“主旋律”的“課題”,就有大筆經費,不少知識分子的墮落由此起步。不管是政治課教材編寫中出現的利益與良知的沖突,還是權力利用利益誘餌對知識界的圍獵,都說明了同一個道理,那就是金錢在當今的威權主義社會里發揮著重要的、既通過經濟領域本身又逾出純經濟領域以外的政治功能。
中共黨化教育的解構與中國公民社會的成長、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化將是一個互動的、互為條件的過程。“解構”的真正前提是中共黨化教育“底線”的突破,而這又有賴於民主化實質意義上的進展。當然,中國民主化事業的推進必須建立在最廣大的中國公民素質提高的基礎上,而這只有通過教育才能達到。在這個艱難而曲折的行進過程中,知識分子將會有所作為,他們的靈魂也將不斷受到滌蕩而漸次升華。
中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宋斌文
浙江財經學院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提出:“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逐步做實個人帳戶。將城鎮從業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健全省級養老保險調劑基金,完善市級統籌基礎上,逐步實行省級統籌,條件具備時實行基本養老金的基礎部分全國統籌。......采取多種方式包括依法劃轉部分國有資產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強化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擴大征繳覆蓋面,規範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1]”這實際上確立了中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終極目標是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模式。對此,筆者有不同看法。
世界各國的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制度各不相同,從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看,不外乎“現收現付制”、“半基金制”和“完全基金制”這幾種。
“現收現付制”(pay-as-you-go)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采取的模式,中國曾長期使用該模式。按照這種模式,政府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者,它通過“社會統籌”方式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按社會共濟的原則在社會成員之間再分配。其優點是:制度易建、給付及時,無需經過長期基金積累過程;無通貨膨脹之憂;再分配功能強;能節約管理費支出。它也有一系列缺點。首先是不能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挑戰,隨著人口老齡化的迅猛而至,人口結構失衡,繳納社會保障稅的工作人口與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口之比迅速縮小,“現收現付制”因沒有充足的預先積累的大筆基金,無法兌付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養老金,故其弊端日益顯現。其次,“現收現付制”會給財政造成巨大的壓力。再次,“現收現付制”可能引發社會中納稅人和養老金領取者之間的代際矛盾。最後,它不利於家庭儲蓄率提高和資本形成。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采取“基金制”或“半基金制”(即“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基金制”能有效地消除養老保險過程中的道德風險、逆選擇。該模式既可以采取政府集中管理方式,亦可以采取私營競爭管理方式。它實質上是社會成員以自己年輕時的儲蓄積累支付自己退休後養老金的制度,是一個人的生命周期內的收入再分配,是對退休前後儲蓄和消費行為的一種跨越時間的安排。其優點如下:運行機制簡便易行,易被接受理解;預先籌集養老基金,可以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挑戰;繳費與待遇掛鉤,易形成激勵機制;增加社會儲蓄,促進資本市場和經濟發展;可減少提前退休現象;避免因前任政府的盲目許諾而給後任造成被動。這種模式也有一些缺點。首先,由於這種保險基金要經歷較長期限才能兌現,容易受通貨膨脹等因素影響,貶值風險大。其次,基金運營存在一定的風險。再次,它偏重於效率,互濟性較差。最後,在發生基金管理業惡性競爭的情況下可能提升管理成本。由於上個世紀80年代智利推行“完全基金積累制”取得較大的成功,目前拉美和東歐部分國家紛紛仿效。
“半基金制”則是“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的混合,試圖將“現收現付制”中的社會互濟功能與“基金制”的激勵機制相融合,克服兩者的缺陷,實現社會公平與效率的最佳結合。從邏輯上講,“半基金制”是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最佳選擇。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由“現收現付制”向“半基金制”轉軌的過程中需要解決轉制成本問題;此外,由於難以確定“現收現付制”與“完全基金制”的恰當比例,很可能因操作不當而成為兩者缺陷的結合。目前全世界只有中國等6個國家采取此模式。
從中國現在推行的“統帳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效果來看,其可持續性頗值得懷疑。其中的首要原因是轉制成本這個棘手的難題無從解決,導致這一模式剛開始運轉就面臨破產的危機。
中國的城鎮養老保險由“現收現付制”向“統帳結合”的“部分基金制”轉軌,是在舊制度基礎上建立新制度,因此既要設法支付新制度實施前已退休“老人”和新制度實施前已就業者(“中人”)的歷史債務問題(即舊社會保障體系遺留下來的巨額隱性債務),以兌現原有社會保障體系對退休者養老待遇的承諾,又要為新制度的正常運行積累基金,因此對資金的需求是相當驚人的。
1995年勞動部社會保險研究所對上述隱性債務測算的結果是,若如數支付舊福利制度的養老待遇承諾,需要28,753億元資金。2000年國務院體改辦有關專家以不同的假設條件為前提作了測算,得出10種不同的債務規模:比如,若今後繳費率為16%(企業和個人各繳8%),養老保險基金積累額的長期平均投資回報率為4%,則政府的養老保險累積債務高達10.8萬億元;若繳費率為16%不變,但養老保險基金積累額的長期平均投資回報率達到8%,這筆債務可降低到3.7萬億元;若養老保險基金積累額的長期平均投資回報率保持8%的理想水平,同時繳費率提高到24%(企業繳16%,個人繳8%),在部分就業者提前退休的情況下,政府債務可下降到1.8萬億元;但是,如果繳費率只能維持在16%的水平,養老保險基金積累額的長期平均投資回報率低於4%,而企業又不得不安排大量職工提前退休,那麽政府的養老保險累積債務會高達12萬億元。[2]
事實上,截止2003年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資產總額僅為2千多億元,欲以此化解上述歷史債務可謂杯水車薪。新制度為了延續舊福利制度的養老待遇承諾,不得不對“老人”和“中人”的養老待遇作出明確規定,但卻未安排充分的資金來源用以給付,於是只能用新制度所設計的“個人帳戶”的資金來承擔政府償還歷史債務的責任。這不但令新的養老保險體系無法積累必要的基金,把“個人帳戶”變成了“空帳”,而且造成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缺口逐年擴大。
1998年全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當年收支缺口為100多億;1999年當年的收支缺口為200多億;2000年這一缺口達到300多億,該年底全國各地養老保險基金的歷年滾存余額僅剩947億元,不夠半年的開支,有24個省當年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連經濟實力雄厚的上海市也於2002年出現了養老保險基金的赤字。2003年全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當年收支缺口進一步上升到410億。
在養老保險基金資金缺口不斷擴大的情況下,為了保證養老金支付不致中斷,各地政府普遍挪用了就業者“個人帳戶”里的養老保險金儲蓄,導致就業人口的養老保險儲蓄帳戶呈“空帳”狀態。近年來,全國各地的“空帳”數額迅速攀升,1997年達到140多億,1998年上升到450億左右,1999年躍升到1千億,2000年翻了一番成為近2千億,2003年底又猛增到4千7百億左右。在這種情況下,目前“個人帳戶”里的養老保險金儲蓄其實是徒具虛名,“統帳結合”模式事實上已回到了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前的舊式“現收現付制”。
盡管政府挪用了就業者“個人帳戶”里的養老保險金儲蓄,仍然無法應付養老金開支,因此不得不從當年財政支出中撥款填補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缺口。1998年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為20多億元,1999年這一補貼數額猛增到100多億元,2000年再倍增為300多億元[3。今後政府事實上承擔了填補養老保險基金資金缺口的無限責任。更危險的是,將來財政每年到底要補多少才夠,誰也不清楚,而地方政府又往往指望中央財政承擔填補這一“無底洞”的責任,對中央財政造成了巨大的潛在壓力。
當前,中國尚處於人口老齡化的初期,城鎮養老保險基金的危機已經顯露。隨著20世紀50年代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口群普遍進入退休年齡,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勢必難以為繼。何況,今後進城務工的農民將越來越多,據估算未來10年將超過2.5億,這樣農村目前的隱性失業問題將轉化為城鎮的顯性失業問題,而農村的傳統家庭式養老開支就會相應地演變為社會養老開支。目前進城農民工的收入普遍低於城市居民,將他們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是必然的趨勢。這將進一步擴大城鎮養老保險系統的危機。
現在為城鎮國有企業職工設計的以高基數、高費率、高待遇、高補貼(“四高”)為特征的養老保險制度,明顯地具有對長期實行低工資的國有企業職工補償的性質,也是保證養老保險體制順利轉型的需要,其制度設計本身具有明顯的過渡性質。如果將這種具有補償和過渡性質的制度擴大到包括失地農民、進城農民、非國有企業職工等群體,顯然不盡合理,也會讓財政承擔過大的責任與壓力。事實上,目前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已經陷入難以自拔的窘境,如果再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則包袱會更重,基金缺口會更大,未來的債務負擔也會更沈重。
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另一個問題是,擴大養老保險金征繳覆蓋面的工作進展緩慢。1993年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職工人數是7,335.7萬,1998年是8,475.8萬,年平均增長3.1%;同期全國領取養老金的人數從2,780萬上升到3,594萬,年平均增長5.9%,供款人數的增長明顯低於領取養老金人數的增長[4]。為了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當年的收支缺口,很多地方政府提高了企業的繳付比率,結果在征繳範圍內的企業和職工的負擔日益加重。
按照目前的規定,社會養老保險應覆蓋全體城鎮就業者,事實上現在的主要覆蓋範圍仍然是國有企業和大集體企業。由於有大量的提前退休和下崗員工,國有企業職工和大集體企業職工總人數趨於下降,而非國有企業又不信任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所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數成長緩慢。非國有企業對這一體制缺乏信任是有原因的:“統帳結合”養老模式把“個人帳戶”“吃”成了“空帳”,它們普遍擔心自己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被挪用來償還政府的歷史債務,因此紛紛拒交、少交或逃交。
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現收現付制”向“統帳結合”的“半基金制”轉型,是在政府完全主導下的強制型制度變遷。在這個改革中,政府回避了它理應承擔的轉制成本的責任,以各種政策法規等形式將轉制成本轉移給企業和職工,特別是將經濟效益好的投保企業和投保人的保費用於彌補轉制成本缺口,使得這部分投保企業和投保人的權益被剝奪。例如,設立“個人帳戶”的本來目的是投資和儲蓄,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備職工未來養老之需用,但政府為了使自己的支出成本最小化,破壞了自己制定的“遊戲規則”,將本應用於投資或儲蓄的“個人帳戶”積累的基金用於填補社會統籌的不足和轉制成本,使得“個人帳戶”“空帳”的數額越來越大。這侵害了投保者的產權,投保者的權益再三被侵蝕,使得“個人帳戶”產權“虛擬化”。
現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的負面影響日益突出,不僅形成了企業依賴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依賴中央政府的惰性機制,而且挫傷了工作較好、積累較多的地區和企業的積極性;同時,現任政府只注重維持近期社會保險基金的開支,卻把不堪重負的財政包袱甩給了以後的政府。有鑒於此,中國需要加快改革現行城鎮養老保險制度,以應對迅猛而來的人口老齡化的挑戰。
當代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的體制原因
劉鑫
南開大學法政學院政治學系研究生
一、中國農村需要社會保障
二、建立社會保障的政治原因和政府責任
三、中國農民的意見表達與其社保缺失
當前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社會保障是正常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仍有許多人將社會保障看作國家賜予的“福利”,而不是現代社會公民的“天賦權利”。而對中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則有更多的質疑和排斥。一些人認為,國家根本沒有財力建立全社會的社會保障,現在談論農村的社會保障只是超越中國目前發展階段的空想。更多的人則認為,農民擁有的土地和農村世代相傳的家庭養老傳統使農民現階段不必享受社會保障這個“奢侈品”。筆者認為,農村社會保障的缺失既是城鄉社會經濟發展明顯缺乏社會公正的表現,也阻礙了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並造成了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後果。以往的討論大多從經濟發展水平、文化風俗等方面解釋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的原因,本文將從政治學角度探討社會保障的實質,在厘清社會保障的政府責任的基礎上,分析社會保障作為一種公共政策的政治性,並揭示這種政策不平衡背後的政治原因。
一、中國農村需要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social security)是指“政府和社會為了保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對勞動者和社會成員因年老、傷殘、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就業機會,或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臨生活困難時,通過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物質幫助和社會服務,以確保其基本生活和醫療需要[1]”。“從國際經驗看,世界162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中70個國家和地區包含農村,其保障對象為全部農村人口或農民。實際上只要具備了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每個國家和地區均可以建立與之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2]”
中國政府在農村地區推行過兩項社會保障措施,即合作醫療和社會養老保險。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首創於“文革”時期,改革開放後歷經起落,現在收效甚微,“即使在重建農村合作醫療的高潮期(1997-1998年前後),合作醫療制度的人口覆蓋率在高收入地區僅達22.2%,而在中等和欠發達地區甚至僅為1%-3%[3]”。2003年國務院又提出了“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選擇了浙江、湖北、雲南和吉林4個省為試點地區,以積累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經驗。這項政策是在“SARS”暴露了農村公共衛生體系和三級衛生服務網絡存在諸多問題的背景下出台的,其實施將要經受嚴峻的考驗,最後效果如何還需長期觀察。至於養老保險問題,1992年全國範圍內曾嘗試推廣過《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但該方案於1998年底暫停實施。
由於長期不重視農村社會保障,城鄉社會保障資源的分配嚴重失衡,農村社保幾近空白。“從全國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的情況來看,占總人口80%的農民,只享有社會保障支出10%左右,而占總人口的20%的城市居民,卻占到社會保障費用的90%。從人均社會保障費用來看,城市居民是農民的20倍以上。[4]”
以公共衛生為例,“1998年全國衛生總費用3,776億元,政府投入587億元,其中84%投入城市地區,而投入農村地區的費用僅占16%[5]”。而在同期,“衛生部1998年調查數據顯示,有87.44%的農民成為沒有任何社會醫療保障的自費醫療群體。同一調查還表明,凡因健康狀況的主要指標兩周患病率和每千人患病天數均有明顯提高,農村居民在這兩個指標上分別比1993年提高了8.9%和136天,表明農民的健康狀況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惡化”[6]。這表明,在農村地區就醫需求不斷增長的同時,政府在財政投入上卻未承擔應有的責任。在當前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的形勢下,尤其是伴隨著近年來醫療費用的高速增長,這種供需缺口將不斷增大。如果將這個問題放在城鄉收入差距不斷加大的大背景下來考慮,中國的衛生政策顯得更加不公平。
建設覆蓋全國農村的新型合作醫療體制究竟需要多少財政支持?政府是否真的無力支撐呢?“據研究,全國有3千萬左右的貧困人口,有6千萬農民處在溫飽線上。因此假定各級政府需要對6千萬農民做轉移支付,以人均50元的較高標準計,全國財政轉移支付的總量是30億元。以我國2萬億財政收入的盤子來看,增加對貧困農村地區醫療衛生經費30億元的財政投入只占0.15個百分點;向對於許多上千億元的重大基建項目來說,也只是一個項目的幾個百分點。所以這里不是有沒有錢的問題,而是財政預算能不能對貧困農村地區的醫療衛生給予更高的優先權的問題。[7]”
再以農村社會養老問題為例,中國的財政能力是否能承受覆蓋全社會的養老保險體系呢?盧海元等對較早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德國、法國等13個歐盟國家作專題比較研究後發現[8],在類似目前中國或更低的經濟發展階段時,這13個國家都已成功地建立起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他得出的結論是:在中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算太早,因為丹麥、瑞典、葡萄牙、西班牙及希臘等5個歐盟國家在類似中國90年代初或更低的經濟發展階段時便已開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在農業占相同甚至更高比例、而且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更低時,便也開始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且,與中國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甚至稍微落後的印度,為避免出現“因老返貧”現象,也為65歲以上老年農民每月提供5美元的養老金。經濟相對落後的越南也以實行“米保障”這種特殊方式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此可見,從經濟發展水平來衡量,中國其實已經達到了在農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那種“為時過早”的觀點是不適當的。
一些人認為農村的土地和家庭足以起到保障功能,這更值得商榷。眾所周知,在市場化和加入世貿後的大環境下,中國的農業早已成為薄利行業,在許多地區甚至是負利,許多農民不得不拋荒。在這種條件下,農業對於絕大多數農民來說僅夠糊口而已,他們收入的大部份來自非農產業。若把這種“糊口”看作是保障,那麽城鎮的下崗失業工人做點零工似乎也不至於“餓斃”,則城市里也無建立社會保障的必要了。至於農村家庭的保障功能,許多學者為此項風俗傳統津津樂道,認為以此為基礎外加社區互助則農村可以無憂了。其實,這種傳統不同樣也在城市家庭里存在嗎,那為什麽不能讓城市家庭承擔養老的功能呢?事實上,隨著計劃生育效果的逐漸顯現,農村的家庭結構越來越難以擔負起眾多老人的養老重任。如果為了支持農村家庭養老而鼓勵“多子多福”的話,那麽作為基本國策的計劃生育就只能付之東流了。看來,這種所謂的土地和家庭保障不僅將農民保障置於“勉強糊口”的水準,而且也是講不通的。
中國農村不僅需要社會保障,而且從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政府財力的角度來看,中國也已經具備了實施農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條件。這種社會保障的實施將為擴大內需,實現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的增長創造良好的條件,從而緩解當前國內需求不足的局面。在政治層面上,農村社會保障的切實推行可在穩定農村社會秩序的同時,為政府創造更大的統治合法性。
二、建立社會保障的政治原因和政府責任
農村社會保障既為農民所需要,又有利於國計民生,並且在經濟上也可能支撐,那為什麽它的建立卻舉步維艱,成效甚微呢?我們必須從社會保障的實質入手,分析社會保障作為一項公共政策在政治學意義上的邏輯。
“社會保障制度和政策是社會財富和資源的再次分配。在現代社會,財富和資源的分配始終受到政治和市場雙重力量的支配。如果說社會財富和資源的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場力量決定的話,那麽社會財富和資源的再次分配就主要取決於政治體系的運作了。[9]”“社會保障制度並不必然和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它與政府的政策取向以及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及文化因素密切相關。[10]”這種從政治學角度把社會保障看作是一項牽涉社會力量博弈的公共政策的觀點,有助於理解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的體制原因。
社會保障的建設水平從來也不是簡單地與一國的經濟實力直接對應的,“考察社會結構的狀況(這里包括政權集中的程度,社會力量的分布、社會各階層之間的流通交往情況、工人階級的規模及其組織的性質、軍隊在社會中的地位等等)是考察社會保障的成因的一條捷徑[11]。德國之所以最早實行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並不是因為當時的德國經濟是世界上最發達的,而是因為德國的工人階級由於受馬克思主義的影響較多,在左翼政黨的領導下比較成熟和強大,所以在當時的政治鬥爭中顯示出自己的力量。在此背景下,19世紀末的德國政府面臨在實質上統一全國的強大阻力,迫切需要取得工人階級的支持和社會穩定,這樣德國才成為近代史上第一個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正如當年首倡社會保障制度的德國鐵血首相俾斯麥所說:“一個期待養老金的人是最守本份的,也是最容易被統治的。[12]”19世紀末,隨著工人運動的高漲和社會民主主義思潮的興起,英國保守黨的代表人巴爾福也直言不諱地說:“在我看來,社會立法不僅不同於社會主義的立法,而且是它的對立物和最有效的解毒藥。[13]”
歐美國家普遍開始建立社會保障的年代,恰恰不是經濟繁榮時期,而是在大蕭條時期。為了維護政治穩定,防止革命局面的出現,當時的資本主義國家紛紛立法實行社會保障。當然,這些措施也在客觀上為擴大消費需求,緩和當時的資本主義危機起到了有利的作用。二戰以後,伴隨著資本主義經濟黃金時代的到來,同時也是為了對抗蓬勃興起的社會主義陣營,保持資本主義秩序的穩定,現代社會保障更在各個方面得到了完善和發展。“戰後西歐普遍實現了政治普選制,這使得社會各個階層的人士有機會和場所發表自己的見解,爭取自己的權益。這種爭取權益的鬥爭又往往是有組織的,通過政黨的活動來實現的,西歐現代的社會保障的發展是和西歐各社會黨的政治活動與政治鬥爭分不開的。[14]”
在政治學的意義上,社會保障並不是經濟高度發達的一種天然的副產品,而是建立在一定社會基礎上,隨著社會政治形勢的起落和近代社會主義運動的高漲,資本主義國家為了維護其社會穩定,爭取人民對其統治秩序的支持而不得不做出的一種妥協,是民眾艱苦鬥爭的產物。在現代社會,由於社會保障政策的長期穩固和現代福利國家思想的深入人心,建立全社會範圍內的社會保障已經成為國家義不容辭的責任。社會保障已不再是國家的一種“恩賜”,而成為現代國家所有公民生而就有的“權利”。
三、中國農民的意見表達與其社保缺失
“毫無疑問,制度建設,尤其是社會保險這樣的核心制度建設,是超出農民自身能力的。建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既是彌補市場失靈的重要措施,也是政府必須承擔的重要責任。只有政府承擔起應有的責任,解決‘三農問題’才有制度保證,農村才有逐步進入健康發展的軌道,農村才由經濟發展的阻力變成動力。[15]”可是在現代中國,盡管農民對於社會保障有著實質上的需求,並且政府在經濟上也完全有這樣的實力,但政府在其最需要發揮作用的地方卻沒有承擔起應有的責任,這同樣需要從中國政治的現狀和政府過程的角度去理解。
“政府決策過程實際上就是把社會上各種利益和要求輸入政府系統之中,並轉化為政策輸出。然而,社會的各種利益要求形形色色,決策中樞面臨的問題紛繁覆雜,只有少數利益要求能得到決策者的重視並進入到政府的議事過程之中。這種社會公共問題被提上政府決策的議事日程的過程即為政策議程的建立。[16]”一般來說,“決策問題進入決策議程需要以下因素的促進作用:一是問題本身的明朗化程度。二是問題所帶來的社會壓力,在西方國家成為壓力集團的力量,在我們國家主要是代表人民群眾的各團體和部門的建議,如人民代表提出的議案、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等。三是一些突發事件和社會危機的產生,如自然災害、地區沖突、民族問題、人為的重大事件等引起了社會和政府的極大關注,從而使這些問題盡快進入政府決策議程[17]”。
忽視農村的社會保障建設,是因為在農村這個問題不如城市里更緊迫,因此不具有進入政策議程的資格麽?“國際上的一些機構認為,中國目前的不安全主要表現在:在城市,存在空前的失業,犯罪率不斷上升──城市潛伏動蕩危機,工人請願、示威、遊行和騷亂;在農村,主要表現為農民示威和請願。他們認為,經濟發展速度放慢和大規模的下崗引發了中國社會發展的緊張,主要表現在工人和農民的示威遊行。這些示威是更大的社會動蕩的征兆。[18]”顯然,影響中國社會穩定的因素既包括下崗工人的安置,也包括農民的生計問題。但為什麽同樣重大的問題卻在事實上造成了社會保障政策在城鄉的兩極分化,政府投入在農村的嚴重不足呢?這同樣需要從中國工人與農民的意見表達差異的角度去考察。
“由於一系列主客觀原因的作用,建國後曾一度建有的農會早已不覆存在,目前農民沒有自己的特有組織,也沒有正式的利益群體為農民的‘代言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一直得不到重視而被長期擱置,同廣大農民沒有自己的組織和‘代言人’作為堅強的後盾,恐怕不無關系。[19]”雖然農民在各種層次不時有抗議行為,但由於他們大多數時候的鬥爭對象指向縣鄉政府,“他們普遍認為,市以上的政府還是可以信賴和依靠的,是農民的‘親人’和‘恩人’”,而“將縣及縣以下的基層政府和組織視為自己利益的直接侵犯者,是‘仇人’或‘敵人’”[20]。這樣,他們意見表達就難以直接進入中央決策最高層,而地方政府又習慣於報喜不報憂,傾向於將農村狀況描繪成一片欣欣向榮,於是農民的不滿在信息傳輸的過程中往往就被層層抹煞了。同時,由於農民的這種意見表達極其分散,在時間和空間上都難以集中,放在廣闊的中國事務紛繁的大背景下,就難以形成有效的政治壓力,從而形成公共政策。
由於中國的農民傳統上就很少享受過社會保障,而政府又往往將社會保障宣傳為城市人的專利,農民還沒有在意識上樹立社會保障是他們作為公民所理應享有的權利的觀念。據於建嶸在湖南某縣的調查,“前兩年H縣減負上訪代表的主要‘話題’有:農業稅、特產稅、牲豬稅、基金會、鄉統籌、村民委員會選舉、村務公開等問題。去年因稅費改革,又出現了計稅田畝數量、每畝產量、糧食價格等問題;目前減負上訪代表又將並不直接歸屬鄉鎮政府管轄的學校亂收費等‘問題’列為抗爭的目標。他們還計劃將電費、水費等問題作為抗爭的問題[21]”。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農民意見表達的內容主要是要求落實中央政策,只要地方政府能按照既有的規定不增加額外的不公平的負擔即可。長期以來,中國農民承受了太多的不公平和重壓,他們所要求的僅僅是不要讓他們太喘不過氣來而已,至於是否老了還能有養老金、看病還可以有國家資助,他們恐怕連想都沒有想過。
在生活水平和人均收入都比農村高的城市里建立社會保障系統,與城市工人的意見表達能力有關。城市職工自1949年以來習慣於享受政府提供的較高的福利,當20世紀90年代企業開始“減負”、許多工人被迫下崗失業時,工人們就理所當然地要求政府給他們補償。另一方面,工人們由於在生產過程中所結成的緊密聯系,更容易以群體的形式表達意見;而他們也占有地理上的優勢,能在政府機關附近或重要的交通、工礦設施附近“用腳投票”。雖然工人們也缺乏正式的意見表達組織和機制,但他們的非正式意見表達卻能更強烈地向決策中樞輸入,進入政府的決策議程。換言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以國有企業改革為中心推進的,伴隨著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和市場機制的增強而擴展的。企業改革的需要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動力[22]。
以往籠罩在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問題上有許多似是而非的認識,筆者認為,家庭和土地的保障遠非現代社會保障的內涵,所起到的是最低等級的“溫飽型”保障,過份強調這一作用本身就意味著對農民的一種歧視。在當前農業利潤極低和農民增收緩慢的情況下,又面臨入世後農業市場化程度的深化,農民需要現代型社會保障,政府在財力上也完全可以支撐,現在推行農村社會保障決不是“洋躍進”。農村社會保障的建立對計劃生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擴大內需等諸多方面皆大有好處。最重要的是,在現代社會,社會保障已經成為公民的一項權利,作為一國公民理應享有。
從對社會保障發展史的考察中可以看出,社會保障雖然以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為基礎,但它主要是工人階級在長期歷史過程中通過鬥爭得來的。作為一項公共政策,在一定階段正是政治因素對其發生作用的程度和範圍產生了最為直接和深刻的制約。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也與農民的政治行為有關,相對於城市工人,農民表達利益的力度很弱,而且也未將社會保障列入自己的表達內容,這也影響到政府決策時未將農村社會保障很慎重地納入決策議程,從而在政策輸出上表現為城鄉社會保障的嚴重失衡。
從湖南農民的“病困”看農村醫療衛生政策
陳潭
湖南師範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一、農民的“病困”與農村醫療衛生制度的短缺
二、重建農村醫療衛生制度的政策構想
結語
在城市話語廣為盛行且居於霸權地位的今天,中國的“三農問題”與農民的話語權利往往處於這樣的一種尷尬境地,即文本上受到重視而在現實中卻被邊緣化。一方面可以看到政府表達了政策話語上的重視,諸如“減負增收”、“農產品價格補貼”等;另一方面相當程度的政策歧視,諸如“戶籍堅冰”、“就業樊籬”等仍然存在。轉型時期的農村、農業、農民,面對偏執效率的城市工業化進程和扭曲的收入分配格局,以及高度分散且剩余微薄的傳統小農經濟,在市場經濟的語境中表現為“集體失語”──農村經濟雕敝、農業難以發展、農民群體邊緣化。無怪乎底層中的“高層者”李昌平以其“琴心劍膽”發出了“農村真窮!農民真苦!農業真危險![1]”的悲涼吶喊。當城市中的居民較為普遍地享受著醫療衛生、就業輔助、交通通訊、教育優待等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和福利時,以土地為生存手段和生活保障的農民處於無助狀態。他們在忍受著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同時也不得不承受著公共服務分配不公的痛苦。
對於處於“市場失靈+政府失靈”雙重困境下的“三農”問題[2],諸多學者以“他者眼光”審視著這個難解的“世紀課題”。他們從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多個角度為“三農”問題的求解出謀劃策,也表現出研究社會底層的學術自覺和人文關懷。然而,近年來關於農民生老病死之類的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特別是有關農村醫療衛生政策的研究,既少又淺。或許是“農村經濟不上去一切免談”的思維慣性導致了學者們漠視這一課題,也可能是面對眾多底層的蕓蕓眾生而政府的公共支出難以招架這一現實,他們有無力感。發展農村經濟固然是解決農村醫療衛生問題的根本措施和邏輯前提,然而,當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老弱病殘時,為經濟發展所必須的健康勞動力又從何而來呢?筆者認為,公共資源的合理配置與公共服務的公平供給是推動社會全面發展的制度平台,也是解決“三農問題”和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的機制引擎。美國著名健康經濟學家V.R.福克斯(Victor
R. Fuchs)在《誰將生存?健康、經濟學和社會選擇》中說過:“在設計對貧困者的援助方案時,醫生總是倡議提供更多醫療服務,教育者倡議提供更多教育,建築業倡議提供更多住房……但是,貧困者最想要的是什麽呢?……它迫切需要得到某些領域的政策分析家的關注。[3]”
本文以湖南省農村醫療衛生狀況的若幹調查為例,探討農民的“病困”現象和農村醫療衛生制度的缺失,並提出了改善這些缺失的一些建議。
一、農民的“病困”與農村醫療衛生制度的短缺
一個人未必一輩子永遠面對貧困,但不可能從無病痛。貧困者由於收入低和公共服務的不濟,不能平等地享有醫療權和醫療技術的支持時,往往身體狀況較差,處於“病困”的可能性要大得多。人們普遍認為,“貧困”(貧窮)表明一個人的收入(或財富)很少,不足以維持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與此相對應,可以把“病困”界定為一個醫療保健概念,即一個人的身體狀況(或健康狀況)很差而長期無法改善。當一個人長期處於“貧困”和“病困”狀態時,可以想象他的生活會處於何種窘境?在中國廣大農村就有許許多多既貧且病的農民。當我們思考農民貧困原因的時候,應當考慮到“因病致貧”的因素;當分析農民病困根源的時候,首先要考慮到“無錢治病”這一原因。
筆者為了解農民的“病困”狀況,在湖南省常寧市、安化縣、南縣、雙牌縣等欠發達農村地區作了一些調查,常寧市和雙牌縣地處湘南山區,南縣和安化縣屬洞庭湖周邊地區。下面將調查結果略加介紹。
1. 農民家庭的營養狀況
筆者先將一次訪談的內容記錄如下,它反映了普通農家的一般狀況。
采訪時間:2002年2月1日上午;采訪地點:常寧市C村;采訪對象:李秋花,女,45歲,小學文化程度。
問:你家有幾個孩子?
答:兩個男孩,大的上高二,小的上初一。老陳(指其丈夫)在東莞打工。
問:兩個小孩上學,家中經濟接濟過得來嗎?
答:唉!提起這件事,真想自殺。老大本來考取了縣城重點高中,但沒錢,只能在鎮上上高中,一期學費也要1,200多塊,小的上初中,一期也要800多。老陳只是農閑在外打工,一年下來不過2,000至3,000塊。農忙要回家做農活,我身體不太好,經常犯病,也沒錢吃藥,不管它呢!
問:小孩在鎮上上學吃“公餐”(用錢買飯菜吃)嗎?
答:哪里吃得起呀?每周帶一壺鹹菜,帶點米到學校食堂蒸飯。一壺鹹菜吃五六天,這里離鎮上遠,不可能天天回家炒菜(帶去)。
問:鹹菜都有些什麽?
答:蘿卜條、酸蘿卜、酸豆角,有時打一個雞蛋放里面。
問:為什麽不帶點雞蛋、肉去呢?
答:兩個小孩都爭著讀書,如果是一男一女,就讓男孩去讀。女孩讀了小學,認得自己的名字,會數錢就行了。現在兩個都是男孩,不讀誰都不願意,學費又漲,哪有這麽多錢呀?雞蛋賣了給他們掙學費,誰都舍不得吃,更不要講拿錢買肉了。一頭豬,年頭到尾掙不了幾個錢,買豬仔成本要一百多塊,還是小點的,有時還要花錢買飼料。老陳打工的錢還不夠交學費、買化肥、農藥哩!
問:你得了什麽病啊?
答:不曉得。反正經常頭痛眼花,腰也痛,一個月沒舒服過幾天。是不是結紮時沒有休息好?結紮回來不久,就下地忙活了。老陳患有支氣管炎,讓它去吧,反正快五十了。唉!像我們這種人反正也沒什麽了,人總是要死的。
訪談結束後,我注意到李秋花的中餐是米飯加酸豆角和白菜。沒有營養的食物,導致她變得過份蒼老,面無血色。快到年關了,希望她們全家能吃上幾頓好的。臨走時,她告訴我,她把希望全都寄托在兩個兒子身上。筆者有過與李秋花兒子類似的經歷,青少年時代也是每星期只能從家里帶一罐鹹菜到學校佐餐,天熱時周一帶去的鹹菜到周四就黴變發白了,即便如此自己也只能吃下去。
農民家庭營養不良的現象絕非個別,即便是稍有積蓄,父母除了要供子女讀書,還要準備建房、娶媳,只能把自己的營養或者病痛之類拋諸腦後。在許多農村中小學,學生的身高和體質遠遠落後於城市學生,更談不上課間營養餐和良好的課後學習環境。
衛生部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支持下,西安交大醫學院一個課題組跑遍了中國西部9省的100多個貧困縣,調查對象達1萬4千多人。調查結果表明,在這些地區,許多兒童營養攝入不足,突出表現為生長遲緩、體重低於平均水準,處於這種不良健康狀態的兒童占被調查人數的23%,貧血患病率為23.3%,遠遠高於發達國家[4]。據世界銀行統計,發展中國家因營養不良造成的疾病、勞動能力部份或全部喪失帶來的經濟損失約占GDP的3%到5%,按此估算,中國每年的經濟損失約合2,610億到4,350億元。營養不良造成的疾病和亞健康狀態給人類自身帶來的痛苦,給家庭、社會和民族發展帶來的損失更是難以用數字計算和表達。中國承受著營養不良和營養結構失衡兩類營養問題帶來的雙重負擔,而且就營養不良人群的絕對數來說,中國也是世界上此類人群最多的幾個國家之一[5]。
2.農村的煙民狀況
本調查采用不完全統計抽樣法。我們選取了常寧C村、安化D村、南縣H村、雙牌L村作煙民調查,調查對象選取18歲以上的男性村民,調查內容包括煙民數量、吸煙種類、煙齡和月消費額等,具體調查結果見下表:
調查點農村男性煙民情況初步統計
地點
調查人數
煙民數量
平均年齡
平均消費額(元)
煙民占所調查人數比例
C村
226
205
21
5.63
90.7%
D村
175
153
24
4.81
87.4%
H村
347
257
18
8.23
74%
L村
87
62
27
2.76
71.2%
合計
835
677
22.5
5.35
83.6%
調查結果顯示,在18歲以上的男性村民中吸煙率達到83%,也就是說男性村民“基本”吸煙。同時我們在問詢當中也發現不少女煙民。被調查的男性煙民中煙齡最長者為54年(調查時為76歲),煙齡最短者3年(調查時19歲)。C村和L村村民抽自產“旱煙”(土煙),有時到集鎮上花3到5元錢買一堆劣質煙葉回家抽,平時來客買幾包一塊錢左右的湘蓮、湘南、芝城牌香煙。D村和H村不自產煙葉,一般到集市買煙葉,4到8元錢就可買一堆抽個把月,有時逢喜事抽芙蓉牌、司城牌香煙,價錢為1元多。村民所抽之煙一般焦油含量重、煙味烈、質量低劣,對身體危害極大,上了年紀的煙民一般都有不同程度的支氣管炎或其它疾病。
筆者認為,農村煙民吸煙數量如此之多,與傳統習俗、自產煙葉和“過密化”[6]勞動有關。農村相當多的人認為,“不抽煙沒有男人味”,而突顯男人個性和氣概似乎是一種文化傳統。逢年過節時遞煙更是一種“禮節”。自產煙葉則讓抽煙可以“自給自足”,成本很低。“過密化”勞動是指從事超強負荷、易導致疲勞的工作,一些人因此通過吸煙來解除疲勞。美國哈佛大學的兩名經濟學教授對4千8百名美國男性工人(其中約三分之一為煙民)調查後發現,煙民比較樂於接受高強度、高風險工作,但工傷率較高為5.8%,而非煙民的工傷率只有3.2%,吸煙上癮大大影響工作效能和生產力,引起致命疾病的比率高達18%至36%[7]。
3.農村環境衛生狀況
本調查采用實地觀察法。觀察選取的對象為常寧市C村、安化縣D村、南縣H村、雙牌縣L村。考察項目包括住房、廁所、畜圈、飲水等。
(1)C村地處湘南丘陵多山地段,1968年和1989年因修建和加高B鎮勝利水庫,房屋經過兩次搬遷,最後一次搬遷到現居處,井水被淹,十余年來人畜共用池塘飲用水。1999年經多方籌資再加上縣衛生局撥少額專款,才將3里外的山泉引入村中,目前水質良好。C村村民居室一般用曬乾的稻草墊鋪,易生跳蚤;廁所離廚房不遠,距離不超過3米,蒼蠅蚊蟲較多;豬一般圈養在廁所的另一半,雞、鴨、鵝之類家禽則圈養於廳堂,往往腥味臭味撲鼻難聞;房屋雖經常打掃,然唾沫、禽糞隨處可見。
(2)D村位於湘西北丘陵地帶,居民飲用水靠吊桶抽取地下水,井水清澈。在所調查的M家居室角落里置有一尿桶,往往5、6天不刷洗;廁所離廚房、居室較近;豬圈養在一偏房內,家禽又占有另一間房,禽糞雖每天打掃,但房中亦有異味。村中的公共場所祠堂無人打掃,久積塵土。
(3)H村地處“魚米之鄉”的洞庭湖區,此村盛產棉花,居室采用棉被墊鋪,一般較衛生,經濟狀況也比其他地方好。但由於人多地狹,房屋只能建在河坎或湖壩,廁所與居室緊挨,一俟夏天蚊蠅較多;雖地處湖區多水,然可供飲用的清澈水源較少,一般水質渾濁;家禽圈養於住房中。
(4)L村位於湘南山區,村民飲用山泉,水質好。住房系上下結構,上層住人,下層飼養牛、豬及家禽,異味由下往上竄,且蚊蠅較多。這種結構的房屋存在較大火患。該村交通不便,到鄉鎮趕集(當地人稱“趕墟”)需要穿山越嶺。
經過調查發現,農村飲用水方面已比過去有很大改觀,居住環境(包括已建許多新房)也有不少改善。然而,農家廁所和圈養動物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導致蚊蠅滋生、老鼠繁衍,極易傳染疾病。有些農民家庭包括碗櫃在內的許多生活用具不經常清洗,甚至一年難得洗一次;有的家庭里衣物、食品亂置,既不整潔,也不衛生;有的住屋內蜘蛛網懸置多處,呈多日未清除狀;多數地方的“公用地”往往垃圾較多而無人清理,形成“集體行動的困境”[8]。農民的衛生習慣有待改善,農村衛生狀況令人憂慮。不良的衛生習慣和糟糕的衛生環境是影響農民健康的重要因素。
4.鄉鎮醫療機構狀況
本調查采用實地觀察法和問詢調查法。因時間所限,筆者初步考察了兩個地方的鄉鎮醫院(或衛生院),一個是湘北的H衛生院,一個是湘南的B鎮醫院。
(1)鄉鎮醫院(衛生院)設備簡陋,國家投入過少。2000年H鄉衛生院由縣衛生局撥付的款項為220萬元,B鎮醫院由市衛生局撥給的僅為180萬元,此款項僅能添置一些醫療用品。實際上,款額較大的醫療設備無法購置,只能添置常用的一些醫療用品。即便有較好的醫療設備,其利用程度也不高。隨著醫療衛生費用的上漲,醫療服務的需求明顯受到抑制,鄉鎮醫院的效益呈下滑趨勢,B鎮醫院曾有相當長一段時間連工資都發不出。
(2)鄉鎮醫院醫護人員職業素質比較低下。在H鄉衛生院的25名醫護人員中,僅有3人為大專畢業生,還有2人通過參加自學考試而獲取大專學歷,16人為衛校畢業(9人畢業於縣衛校,7人畢業於市衛校),其余4人為村赤腳醫生(70年代末80年代初抽調至鄉衛生院)。B鎮情況也極其類似,該鎮衛生院的32名醫護人員中,僅有5人為大專畢業生,還有23人為中專學歷,其他4人未受過醫科教育。鄉鎮醫院中,許多人削尖腦袋找關系“走後門”,想方設法調往縣城,而大學畢業生又不願意來鄉鎮醫院工作,於是出現了巨大的人才“真空”。
(3)醫院醫務人員的平均工作負荷低,一年中的主要工作恐怕就是計劃生育。在B鎮,產婦基本上不到衛生院的婦產科生產,一般由村中的“接生婆”
接生(在C村“接生婆”的接生費以前是5元,現在是50元,“接生婆”的方法落後,既不安全,也不衛生)。國家要求衛生院免費承擔防疫工作,但醫務人員不太願意接受,政府規定的卡介苗、麻疹疫苗、白百破疫苗及糖丸[9]的防疫工作不能全面而又及時地完成,至於今年新增加的乙肝疫苗接種免疫還未啟動。H鄉地處湖區,血吸蟲病的防治工作卻越來越弱。
在考察過程中,個別醫護人員還講述了使用過期藥品的事實:鄉鎮醫院以20到30%的折扣價購買城市醫院即將到期的過剩藥品,當作“好藥”以原價提供給將要“消費”的農民,盡管此時藥品已過期失效。
此外,由於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差、職業態度欠佳、醫德方面存在某些問題,醫療糾紛事件不斷增多,在H鄉發生了4起,在B鎮發生6起。最為嚴重的一次是因手術原因導致患者死亡,結果死者家屬糾集鄉鄰沖擊醫院,那段時間醫務人員惶惶不可終日。
類似現象在全國其它農村也存在,如湖北陽新縣出現了防疫針感染乙肝事件,湖南、重慶發生了病人為報覆而謀害醫生的事件,以及濫用抗生素的現象[10]等。鄉鎮醫療機構的諸多不良狀況使得農民看病的門檻增高、成本增加,而治療效果卻不佳,造成了農民“看病難”、“病難看”的現象。
5.農民醫療狀況
在筆者調查的農村中流傳著“三怕”,即“一怕天,二怕病,三怕官”。“怕天”是因為旱澇是農業生產的最大天敵;“怕官”是因為農民負擔過重,鄉村幹部挨戶登門收取上繳提留等各種費用,往往令農民防不勝防,據一村幹部反映,一年最多時向農民索取13項規費;“怕病”是因為疾病是身體健康的可怖兇手,甚至可能奪命,當為“三怕”中最怕的對象。
我從農民的口述中了解到若幹事實,這里選取3個典型事例:
(1)42歲農民李社成因建房從屋頂摔下致殘,僅靠從親戚朋友那兒借錢“小打小敲”療傷,原先所建房屋已賣,所得錢款也湊不齊昂貴的醫藥費,只能“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抱著“等死”的心態面對人生。妻子整日面容憔悴,以淚洗面,兩個上學的兒女無力上學只能輟學在家。
(2)家住離鄉鎮20公里的土旯坳村民梁鳳英淩晨1點突發急病,因村中赤腳醫生已舉家遷往縣城,不得已丈夫跑到4里地外敲了半天司機的門,租了一台手扶拖拉機送妻子就醫。淩晨3點梁鳳英在趕往鄉鎮衛生院的崎嶇山路中口吐白沫死於顛簸的拖拉機車鬥里。家中留下一個10歲的女兒、年邁的公婆和相守相依多年的丈夫,一句叮囑都沒有就直赴黃泉而去。
(3)農民王二喜與妻周春妹於1993年結婚,1995年育子王金貴,次年夫婦倆響應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周春妹主動申請結紮並領取了獨生子女證。但2001年3月兒子王金貴犯病,因村中行醫不到3年的個體醫生王衛國(據說在縣衛生局有後台辦理了行醫資格證,僅參加過短期醫療培訓)指示超量服用過期藥物,6歲的王金貴突然夭折。痛不欲生的夫婦倆糾集鄉鄰親朋多次沖擊王衛國家,王衛國目前已經伏法。
從上述3例可以看出,農民的病與貧、農村交通工具的落後、庸醫誤診以及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缺陷,導致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看不起病”、“看不了病”、“看不好病”。結果許多農民只能在“上天保佑、神靈恩賜”、“靠天吃飯、靠運保身”的心態下相信“巫醫”和“神算”,封建迷信愈演愈烈。常寧縣就有相當數量的農民為治愈疾病、祈求平安到鄰近的耒陽市三元寺、衡山南岳大廟和祝融寺燒香拜佛,祈求安身立命,科學的預防和治療似乎離他們愈來愈遠了。
目前,中國城鄉間醫療資源分布不公的現象隨著貧富分化進一步惡化,政府的衛生經費投入明顯的不公平。1998年全國衛生總費用為3,776億元,但占全國70%的農村人口所使用的還不到其中的25%。其中政府的衛生經費投入表現出嚴重的城市偏向。1998年政府的衛生經費投入共587億元,其中投入農村地區的是92.5億元,僅占16%[11]。在世界衛生組織對191個國家的醫療制度指標評價中,中國在醫療費用負擔的公平性方面名列倒數第四[12]。同時,醫療保險制度的成本效益較差。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的衛生總費用占GDP的4%左右,只覆蓋了20%的人口,而英國卻用相當於GDP的5.8%的衛生總費用實現了全民免費醫療。
在農村醫療衛生方面,中國存在明顯的制度缺位或制度供給不足:政府對農村基層公共衛生支出的投資很少或者不到位;農民得不到醫療衛生等有關健康的知識傳播方面的服務,疾病的預防與免疫缺乏支持體系;鄉村個體醫生的業務管理和教育培訓機制不健全;藥價高、質量低、超期限等基層醫藥管理漏洞普遍存在,衛生行政部門缺乏對藥品生產、銷售、定價的管理與監督;合作醫療基金統籌與不同形式的商業醫療保險等農村醫療衛生保障體制尚未建立。
二、重建農村醫療衛生制度的政策構想
農民病了誰來管?由於農村至今仍是高度分散且剩余太少的傳統小農經濟,廣大欠發達地區農民處於貧困且病困的無助狀態,也由於醫療服務供給的特殊性,因此需要適當的政府幹預來確保醫療衛生服務資源的充分供給和利用的社會公平性。政府的主要職能“不是辦醫院,而是保護消費者”,因為“在實際操作中,通過對服務進行再分配(例如,醫療服務)比通過對收入再分配更容易達到增進公平的目的”[13]。農村地區的醫療保健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類似於許多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問題,即如何解決醫療服務資源不足,建立有效的初級醫療衛生網絡,向廣大居民提供最基本的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14]。具體來說,農村醫療衛生制度的建構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第一,開展農村健康知識普及教育。良好的健康知識普及教育能起到事先預防的作用,也幫助農民了解如何有效地利用醫療服務,比如傳染病的控制、疾病的預防、適當的飲食與營養保障、不良的健康習慣與行為(如吸煙等)的克服、良好的環境衛生保持等。健康教育可以通過黑板報、宣傳手冊、廣播電視、公益廣告、人員宣講等形式,也可以通過正規的學校教育去普及。目前教育系統的“素質教育”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步入了誤區,在“出人才”的壓力下,許多學校不懈地追求升學率,“素質教育”停留於表面化、形式化階段,對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無實質性的推動。健康教育應該是學校教育的主要方面,也是素質教育的主要內容。因此,應該在農村中小學教育中加強這方面的課程建設,小學階段宜開設《健康常識》,初中階段宜開設《生理衛生》,高中階段宜開設《心理衛生》,從而通過教育幫助農村居民形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培育健康的生理和心理,具備健康衛生的常識和一般生命護理知識。
第二,推行免費的預防性服務。目前各級醫院竟相從事能增加收入的治療性服務,忽視了沒有收入的預防性服務,基層醫療機構的預防服務功能日益萎縮。這種“重利輕義”的服務傾向,加上缺乏規範化的公眾監督和管理,導致群眾的滿意度極低。防疫是“純福利事業”,“全國醫療改革會議”已明確規定這一塊的經費由政府全包。防疫分為“計劃內免疫”和“計劃外免疫”兩種,“計劃外免疫”是根據當地流行病特點所進行的免疫,包括注射乙腦、流腦疫苗等;而“計劃內”的卡介苗、麻疹疫苗、白百破疫苗、乙腦疫苗及糖丸的注射或分發都是免費的,相應的裝備(針頭、針管、消毒鍋等)也是免費配備的。必須完成政府規定的7歲以下兒童的基礎免疫,而且費用全免。因此,在增加國家免疫資金的同時,要取消一些衛生防疫部門的各種變相收費項目,禁止各級衛生部門提取折扣或把醫務人員的工資攤到接種對象身上。應當要求防疫人員經常深入農村調查疫情和宣傳衛生知識。衛生行政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強化社會監督。此外,要加強對諸如結核病、乙肝、性病等傳染病的預防和治療,必要時政府應該向傳染病專門治療機構(如結核病醫院、性病診所)發放專項補貼。據統計,目前中國的肺結核患者達6百萬,每年死於肺結核病的人數為25萬,是世界上第二大肺結核患者國,這不能不引起我們對肺結核等傳染病預防和治療的重視。
第三,實行大病或重病保險。在美國曾就如何實施國民健康保險計劃有過很大的爭論,涉及到如何籌集資金、如何實施、如何利用融資體制推行醫療機構和服務體系的改革等。相當多的健康經濟學家,包括哈佛大學教授馬丁·費爾德斯坦在內,都認為對大災和重病進行醫療保險是合適的選擇。其“根本原因在於保險降低了醫療服務的實際價格,從而促使消費者購買比由他們自己承擔全部費時更多的服務”,但承擔範圍只限於“大災”或“重病”。費爾德斯坦指出,承保範圍越大,全社會“過度消耗”的醫療服務所造成的“福利損失”也就越大,因為醫療服務的過度消耗會減少其他商品和服務的消費,而後者的邊際效用遠勝於前者[15]。目前,中國一些農村地區已經開始大病醫療保險試點[16]。筆者認為,推行農民大病醫療保險要考慮幾個問題:一是設置最低起投線,但要求實行普遍性的、強制性的推行,阻止任何個人的“搭便車”行為;二是根據地區和個體經濟發展水平與收入的差異以及不同人的服務需求設置若幹險種和賠付上限;三是在設定起保線與限定額的同時確定大病的類型與範圍。
第四,籌建慈善基金並啟動非盈利部門。非盈利部門(Nonprofit
Sector)發端於美國,是美國社會中那些既非政府也非商業性的機構與組織的總稱,它也是被稱為第三套系統、獨立系統、慈善事業、志願者系統或社會系統等。其他國家把這種機構稱為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在美國非盈利體系依據稅收主要分為4類:慈善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行業協會和基金會。其中基金會又可分為私人基金、企業基金、運作基金與社區基金4類。美國的非盈利體系每年接受捐贈超過6,700億美元,高於巴西、俄羅斯、澳大利亞等國的國內生產總值。不少美國人認為,假如沒有政府,他們照樣活得好,但如果沒有非盈利機構,美國就完了。他們把非盈利體系和憲法看成是支撐美國的兩個車輪。非盈利體系的角色是多重的,如推動和平、綠色環保、自然災害救助、公益事業等,但它們的主要功能首先是保護弱勢群體,非盈利機構每年花在窮人身上的資金高達十幾億。在美國歷史上,最值得非盈利體系自豪的貢獻是消除了曾肆虐美國大陸的黃熱病,研究出了小兒麻痹癥疫苗,構建了幾乎無所不包的、全國性的911電話求救系統。
非盈利體系要求管理人員誠實正直、有社會責任感,嚴格按所屬機構的宗旨和程序行事。為了防止欺詐和貪污,非盈利體系建立了一套有6個層次的、自我約束的監督機制[17],其中監督人制度是指美國國家慈善信息局、慈善顧問服務機構和美國慈善協會等機構,雖然它們本身也是非盈利機構,但只擔任監督人的角色。中國應該借鑒美國非盈利體系的經驗和做法,應該由社會而不是政府籌集公共基金,為農村醫療衛生事業建設增開融資渠道。避免象“希望工程”那樣出現管理失責和監督虛設的問題,能真正做到善款善用,保證讓善款“裝在玻璃做的口袋里”,實現善款運行全過程公開,以便全社會共同監督。
第五,建立農村急救反應系統。廣大農村地區由於經濟落後,公共設施建設一直停滯不前,公路、交通用車、通訊等設施較為缺乏。因此,國家應該適當考慮撥付專款給一些欠發達地區的鄉鎮醫療機構,用於購買救護用車,並建立農村的“流動120體系”。救護用車農忙時奔赴田間地頭,以防止農民勞動時發生急病,解決農民就地看病的問題。從湖南省來看,不少農村欠發達地區的一些村基本上有幾台程控電話,通訊線路已架設到相當多的地方,但郵電部門應安裝公用IC電話,這也是通訊服務的社會公平性的要求。只有村旁路邊有了公用電話,“急救120系統”才有用武之地。
作為社會公益事業的組成部份,急救工作,尤其是院外急救,應該體現政府行為。各級政府要從滿足民眾和社會需要出發,將急救醫療納入衛生事業發展的整體規劃,重點支持。急救醫療機構作為事業單位,其經費應由政府財政保證,滿足其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以解除急救人員的後顧之憂。意大利都靈市急救中心主任Visett.E教授認為,建立起正確有效的急救反應系統是一個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無論是在發展中國家,還是在發達國家,都不應回避建立社會組織來保障公民生命安全的體系,一視同仁地為公民提供預防和醫療服務。急救醫療體系應遵循的原則是,有益健康、有益自主、有益正確利用此體系[18]。據了解,在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在急救方面已普遍立法。美國、日本的急救醫學起步遲於西歐,但發展較快,尤其是20世紀70年代後,他們的急救醫療體系已比較完善,並制定了“急救醫療法”。美國於1973年頒布“急診療法”,並宣布“911”為專門的急救電話。中國的當務之急是盡快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急救醫療法》,為急救醫學事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19]。農村急救醫療系統的建立以及急救醫療立法能為廣大農民解除“看不了病”的困難。
第六,鼓勵不同所有制形式的醫療機構參與農村醫療衛生事業建設。“健康經濟學給出三個‘產出’指標:醫療技術、公眾健康水平和醫療享有權。此外,我們在考慮其中任何一個指標時,都必須從稀缺資源配置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出發”[20]。在中國由於公共醫療服務機構以壟斷形式運作,往往漠視病人的要求和需要,只能提供低質量與低效率的服務。不同所有制形式醫療機構的參與能克服這種局面,增強競爭與活力,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態度,也有利於降低醫療服務收費價格,使目前醫療服務需求被抑制而醫療服務能力相對過剩的局面得以改觀,從而促進醫療資源配置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現在醫療服務的供給方缺少內在的成本制約機制和激勵機制,醫療費用上漲的趨勢尚未得有效遏制。據衛生部門統計,2000年縣及縣以上綜合醫院次均門診費用為79元,次均住院費用為2,891元,分別比1999年的不足70元和大約2,600元上升了10%以上。同時藥費占醫療費用的比重仍然居高不下,2000年藥費平均占門診費的62.1%,占住院費的49.2%,大大高於發達國家5%到20%以及發展中國家15%到40%的平均水平[21]。在20世紀60到70年代,美國政府曾試圖管理醫療服務並壓低醫生和醫院的收費,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效果並不太好,於是開始推行醫療社會化。“實行醫療社會化的論據主要有兩個:一,大多數美國人負擔不起醫藥費;二,醫療社會化將在某種程度上降低醫藥費用。[22]”“醫療社會化”除了鼓勵國民健康保險的措施之外,還有一個重要措施就是放松對私人醫院和私人療養所的管理規制。當然,對目前的中國而言,大規模地放松規制既無好處也不現實,只能選擇一條合理路徑──允許不同所有制醫療機構的有限介入。
第七,加強對鄉村醫生的業務管理和基層醫藥管理。政府要加強鄉村醫生的定期培訓和定期考核制度,提高鄉村醫生的診斷技術和用藥技術,改善他們的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鄉村醫生是原先“赤腳醫生”衣缽的延續,但其業務範圍已不再局限於簡單的傷口包紮、吃藥打針之類事務。今天的鄉村醫生應該是“全能型”醫生,能對醫藥知識有比較全面的初步了解,但現狀是鄉村醫生的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普遍很低,不能很好地解決農民就地看病、有效用藥和簡單醫療的問題,因此強化鄉村醫生的業務管理很有必要。同時,醫藥管理部門也要加強基層醫藥管理,強化對藥品生產、銷售、定價的管理與監督。在城市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實行“3.15”舉報監督的今天,相當多的粗制濫造、偽劣低質商品大量湧向農村,使農民花錢受罪、苦不堪言,藥品市場也不例外。因此,醫藥管理除了要控制藥價外,還要打擊銷售質量低劣、過期失效藥品的經銷單位和個人,真正使患病農民安全用藥、保護身體。
結語
在當前的社會轉型過程中,重新采用過去的“赤腳醫生”與“合作醫療制度”顯然是不可能的。但政府在建構新的醫療衛生制度時可以從“赤腳醫生”制度當中借鑒一些經驗:如增加政府對農村基層公共衛生的支出;在基層通過加強農民疾病預防和免疫、健康衛生教育等低成本的途徑降低疾病的發生率,從而降低整個農村的醫藥費用;擴大合作醫療基金統籌面,加強基金管理;針對農民最難以承受的藥品價格和意見最大的藥品質量問題,政府應加強對藥品生產、銷售、定價的監督等。
制度供給不足和公平理念缺失,是目前中國農村健康事業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政府部門的政策規劃不能一切都圍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效率目標,而應該從具體的事務管理當中超脫出來,致力於全社會的資源分配和公共服務建設。健康政策的制定應該反映公眾意願和公共利益,體現公正、公平和安全的理念。同時,健康政策的構建要考慮到許多相關因素,諸如健康與經濟、健康與教育、健康與營養、健康與預防、健康與環境、健康與醫療、健康與保險、健康與管理等。要考慮到這些因素對健康的促進作用、對貧困者的重要意義,以及提供服務的最佳途徑。“在尋找這些問題的答案時,我們既不能盲目樂觀,把現實拋諸腦後,也不能消極悲觀,無視建立一個更高效、公平的社會的可能性。[23]”
中國農村養老的現狀與對策
──浙江省金華市九龍村調查
賴靜萍
南京大學政治與行政管理學系研究生
一、九龍村及其養老方式的嬗變
二、九龍村現行養老方式存在的隱患
三、當前農村養老保險的制度安排及其缺失
四、對中國農村未來養老的幾點思考
養老、愛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老人,特別是農村的老人,辛勤勞作一生後本應與滿堂子孫共享天倫之樂,安度晚年。然而,現實中很多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並未得到充分保障。隨著中國經濟發展和各項改革的深入,以及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出現,農村養老問題成為本世紀中國的一項戰略難題。本文以浙江省金華市九龍村為個案,對該村經濟發展狀況及與之相適應的養老方式做了較細致的制度性分析,並據此提出對農村養老問題的一些對策。
一、九龍村及其養老方式的嬗變
九龍村位於浙江省金華市雙龍風景區西面約1公里處,全村共有627人,其中老人154人,占總人口的24.6%[1]。九龍村三面環山,且都是富含石灰巖的礦山,憑借這一資源優勢,九龍人開發了西山,並通過村里60多輛私人載貨汽車[2]將石灰石運往各地。據第二村委會的幹部說,上世紀90年代,礦山每年可產出並出售140萬到150萬噸石灰石。除礦石開采出售所獲收益外,水泥廠的利潤也是村集體資金的一個重要來源。1979年村里集資創辦了水泥廠,其規模從年產1萬噸擴大到年產10到11萬噸,獲得比較可觀的收益。礦山和水泥廠的經營權曾幾經變化。水泥廠在1992年以招標投保方式承包出去,按合同規定,村集體可獲水泥廠當年利潤的60%。2000年,水泥廠以1,430萬元人民幣徹底被私人收購,由村辦企業變為私營企業。而礦山的開采也於1998年被私人承包,每年上交集體約100萬元。2002年浙江尖峰集團在礦山開采權競標中獲勝,由其承包5年,每年向村里繳納390萬元左右的承包費。
在經濟較發達的農村地區,村委會有可能為老人提供一定的資助,如果有條件設立敬老院,還可吸納一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孤寡老人;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村委會沒有資助能力,家庭養老仍是最主要的養老方式。
在1979年九龍村創辦水泥廠以前,與其他許多農村地區一樣,老人主要依靠自身及子女供養保障老年生活,而水泥廠的創辦改變了這種局面,該村養老方式的嬗變與村里的經濟發展情況是對應的。由於該村村辦企業比較發達,村集體的經濟實力較強,從1980年開始,村集體規定戶籍在九龍村的55歲以上女性和60歲以上男性每月可分別領到8元和10元的養老金。之後養老金逐年增加,到2000年7月增長到女性140元、男性150元。雖然2000年水泥廠轉為私有,2002年礦山也承包出去,但依靠水泥廠所有權轉讓金和礦山承包費,養老金仍有增加,到2004年1月達到女性180元、男性190元。從2003年開始的5年內,村集體從礦山承包費中拿出一部份,每年給每位有九龍村戶籍的村民發3千元,這無疑使老年人的年收入又增加不少。
村集體不僅給老人以物質上的支持,還給他們以精神上的慰藉。從1995年開始,村里規定,在“退休”[3]後的3年中可參加村集體一年一度組織的旅遊,旅遊費用一律由集體承擔。村里還專門新造了一套房子作為老年活動中心,並添置了電視機、象棋、圍棋、撲克、熱水壺等用品,使老人們有了一個家庭以外的精神寄托場所。年底村里還給老人發一些年貨,如瓜子、食油、各種水果等。
除了集體給老人一些資助外,家庭養老仍相當重要。但據筆者調查,家庭養老因年齡不同而有所區別。一般地,70歲以下且身體健康的老人主要還是依靠自己的勞動,而70歲以上的以及傷病纏身或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對子女的依賴性較強。九龍村的勞動力除一部份長期在外工作,剩下的或在廠礦工作,或從事運輸,村里的土地閑置。於是一些退休老人在健康狀況允許的情況下到地里種些青菜、蘿卜、玉米、番薯等農作物,另一些則去企業里幹一些強度較小的活。絕大多數老人都有或多或少的積蓄,即使子女沒給他們生活費,也照樣能生活下去,而且手頭還算寬裕。因此,在筆者調查的幾位老人中,70歲以下的老人基本上不要子女給他們的生活費,反而經常給孫子孫女一些零花錢。另外,老人與其子女之間經常是一種互惠關系,子女提供物質和生活上的幫助,老人則幫助子女照顧孩子和料理家務。在九龍村,子女基本上都能履行贍養義務,對父母不管不顧、不盡孝道的情況很少。
二、九龍村現行養老方式存在的隱患
從以上調查情況看,九龍村老人的生活狀況即使說不上富足,至少也稱得上“小康”。老人的生活條件能否繼續保持下去並進一步提高呢?今後老人是否還能享受到這一代老人的待遇呢?提出這樣的問題並非杞人憂天,九龍村這種養老方式確實存在隱患。
先從集體補助來說,過去村集體之所以能給老人發一定數量的養老金,主要是因為有水泥廠和礦山上交的收入作靠山。自從水泥廠轉為私有,礦山開采也被承包後,村集體的經濟來源少了,經濟實力已開始下降。與此同時,養老金發放人數卻日益增加。目前在水泥廠和礦山工作的職工很大一部份已有40到50歲,也就是說再過10年左右他們也將成為老人,需要從村集體領取養老金。目前九龍村老人已占總人口的24.6%,其中60歲以上的人口占18.5%,按照國際標準九龍村已屬“老年型地區”[4]。現代人的壽命普遍延長,可想而知,10年以後老人所占比重只增不減,那時老人與養老金之間“僧多粥少”的局面勢必愈演愈烈。
再從家庭養老來看,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商品經濟的發展以及經濟結構、產業結構、勞動力結構與人口結構的變化,這種養老方式也遇到了越來越嚴重的困難和挑戰。
首先,子女轉向非農就業,其收入受市場變化影響可能波動,老年人的供養來源可能不穩定。改革以來九龍村村民逐步脫離土地的束縛,青壯年勞動力大量進入商品生產的各個領域,由過去單一的“種田人”角色向從事各行各業生產經營的多角色過渡。據第二村委會統計,目前全村的勞動力30%在水泥廠或礦山工作,20%從事貨物運輸,30%長期在外投資辦廠或從事技術工作,另有20%是婦女的一部份,她們或從事一些小經營,或在家當家庭主婦,幾乎沒有人專門從事農業生產。村里種植用地只有老人們在侍弄,種些家常菜,糧食則是從糧店里買。這種狀況改變了以往老年人供養以實物支付(主要是糧食等)為主的傳統方式,子女對老年人的供養主要表現為貨幣支出。這樣老年人的經濟供養來源對市場的依賴性加大,老年人供養狀況直接受子女貨幣收入的影響,缺乏穩定性並隱藏著風險。
其次,隨著城市和沿海地區經濟的發展以及中國西部地區的開發,九龍村大約有30%的居民長期在外工作,其中有一大部份集中在西部地區投資辦廠或從事技術工作。這些人長年在外務工經商,勢必影響對老人的供養。
再次,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和生育觀念的改變,只有一個孩子的家庭在九龍村越來越多。伴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四、二、一”結構的家族模式開始形成。若仍然按照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瞻養老人,那麽一對年輕夫婦將要贍養4位老人並撫養1到2個子女,這無疑加重了年輕一代的經濟負擔和精神壓力,不但養老待遇難以提高,而且影響家庭的和睦穩定甚至農村經濟和社會的正常發展。
最後,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網絡等現代傳播媒體的普及,使九龍村民的價值觀念發生了變化,越來越多的中年人和青年人希望農村也能夠實行社會化養老,以減輕家庭養老的重負,並且自己也在為今後的養老早作打算。同時老年人的獨立意識也在增強,村里許多老年人都盡量避免依附年輕人來養老。
三、當前農村養老保險的制度安排及其缺失
村集體養老和家庭養老方式都受到如此嚴峻的挑戰,那麽,當白發浪潮席卷農村時,養老問題該如何解決呢?也許有人會回答:政府不是在上世紀90年代初推出了一項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嗎?的確,1992年民政部公布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在全國正式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該方案采取儲蓄積累的方式,為農民建立個人帳戶,以個人交費為主,集體交費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將個人和集體繳納的保險費記入個人名下,到了退休年齡後根據個人帳戶的積累額計算發放養老金。這項制度對解決某些地區因人口老齡化給家庭養老帶來的沖擊以及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有積極效果。
首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個人帳戶積累模式,具有很高的透明度。每人自己有獨立的帳戶,個人積累基金全部進入個人帳戶,與他人不發生任何轉移關系。資金在戶口遷移等情況下可以退保或轉保,這有利於保證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自主性,也有利於該制度運行的靈活性。
第二,實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引導農民合理消費,杜絕鋪張浪費,有效轉移農村閑散資金。改革開放以來,農民收入逐漸提高,有些地方的農民有了余款後就建墳、修廟、婚喪嫁娶大操大辦。通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將這些不合理消費轉移到社會保險上來,為農民養老未雨綢繆。
第三,推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為農民提供了一種現代的收入保障手段,為渡過即將到來的人口老齡高峰做好準備。據專家預測,本世紀30至40年代是中國人口老齡化的高峰時期,原因是上世紀60年代中期人口生育高峰時出生的人相繼達到60歲及以上年齡。在當前人口老齡化程度還不算太高的時候,中青年人應當積累一些資金,當他們進入老年時就可以減輕其下一代撫養老人的壓力,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
第四,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改變農村社會代際交換的形式,從而影響人們的家庭觀念和生育意願。傳統農村家庭養老方式是“反哺式”,即晚輩成年後撫養父輩,這種“反哺式”養老方式使得農民刻意追求子女數量,家庭關系也很緊密,與這種養老方式相對應的是低下的生產力水平。引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後,農民對子女的依賴性下降,對子女數量的追求欲望也就減弱了,從而更有利於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
基於此,國家開始在農村地區大力推行養老保險制度。九龍村所在的羅店鎮政府於1993年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最初實行的是以一個行政村為單位進行的集體保險。1998年開始正式實行民政部公布的個人帳戶積累模式的養老保險制度。羅店鎮政府為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的指標,要求其下轄各行政村積極宣傳這一制度,鼓勵村民投保,並分配了一定任務指標,由各村的會計、出納代辦,收取保費。
九龍村村委會積極落實了這一任務。這一方面是為了完成鎮政府下達的指標,另一方面也因為認識到這是今後養老方式的一種方向。村民在自己年輕有勞動能力的時候投一份養老報險,實際上爭得了養老的自主權。在喪失勞動能力時,如果子女能履行贍養義務,養老保險會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寬裕;當家庭保障不充分時,養老保險可以提供另一經濟補償;當家庭保障功能失效時,養老保障可以提供生活所必須的費用,使村民老有所依而安度晚年。1998年九龍村委制定了“九龍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若幹規定”(下稱“規定”),其主要內容是,50歲以下戶籍關系在九龍村的全體村民都可參加養老保險,集體按參保村民的年齡檔次進行相應補貼,18到25歲的村民每人每年投保金額150元,年齡每增加5歲,投保額提高50元,村集體按個人投保數補貼相同數額。
1998年是“規定”實行的第一年,鎮政府督促有力,村民的好奇心和新鮮感都比較強,加上村集體經濟實力比較雄厚,能按照“規定”作足額補貼,所以當年收取養老保險金30多萬元。但從第二年開始情況便急轉而下,1999年到2002年每年收取的養老保險費只有3萬元左右。2003年由於金華市忙於區劃調整等事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被擱置,自2004年到目前為止亦未著手恢覆這項工作。
九龍村養老保險發展緩慢,甚至出現萎縮是不爭的事實,而這在全國範圍內相當普遍。對於這種局面的出現,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和制度實踐過程中存在的諸多缺失有關。
首先,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實踐中“保富不保貧”,降低了養老保險覆蓋率。中國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最終目的本來是解決未來農民家庭養老困難問題,但由於采取農民自願加入的原則,即鼓勵具備投保條件的農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所以實際情況是,目前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大多是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參加養老保險的人也幾乎都是農村的富裕居民,而未來養老將會面臨困難的不發達地區和貧困農村居民卻無力投保,這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個死結。
第二,農村養老保險采取的是完全積累型模式,解決的是“未來老年人”的收入保障問題,對當前的以及即將步入老年的人無能為力。中國目前的完全積累型農村養老保險建立在個人帳戶的基礎上先積累後受益,且積累時間越早獲益越多,短期積累幾乎沒有意義。據估計,若從解決養老問題的實際功能來看,農村養老保險至少要等到20年以後才能產生作用,而近20年內卻無法解決養老問題,這自然限制了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
第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水平低,管理體制混亂。在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踐中,由於缺乏專業人才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機構設置不健全,在管理上出現了很多漏洞。比如,大多數地方的養老保險基金由當地民政部門獨立管理,征繳、管理和使用三權集於一身,缺乏有效監督,而地方民政部門又受當地政府管理,所以民政部門或政府擠占、挪用甚至貪污、揮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使農民的養老錢失去保障。
第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遠未規範化,立法工作更是嚴重滯後,缺乏具有較強針對性的法規。在基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中,大部分地方是靠突擊的辦法來收繳保險費,未做到制度化與規範化。許多地方建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上級領導指示下一哄而上的結果。一些地方政府規定,凡要求縣改市、鄉改鎮,要申請扶貧款或參加“雙擁”評比的鄉村,都必須完成社會養老保險的任務。於是基層部門在並無立法的情況下采取行政手段強力推行養老保險,對不參加者給予各種處罰。還有些地方強調村幹部、黨團員起帶頭作用,並要求每人發動一定戶數的農民投保,按戶計酬。這樣發展起來的養老保險一旦風頭過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員不重視,自然而然會中途夭折,從而出現大起大落的局面。
第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水平低。由於許多農民對養老保險不了解,存在疑慮心理,怕政策變,怕不兌現,怕不合算,因此農民自己投保的保額一般都比較低,這樣農民老年時得到的保險金十分有限,有些甚至少到無法滿足農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比如九龍村2004年有4位村民領取了養老保險金,分別為140元、119元、876.7元、203.1元[5],平均每個月只有11.67元、9.92
元、73.06元、16.93元,對維持基本生活來說這簡直是杯水車薪。另外,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只允許存入銀行,部份進入國債市場或交財政預算外轉戶存儲,沒有專門的資金運作機構,運作空間和手段有限,收益率很難得到有效保證,抵禦通貨膨脹的能力弱,這又進一步增加了農民參保的疑慮。
第六,集體經濟薄弱也制約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按照《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規定,農村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經濟予以適當補助,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但中國許多地方的農村集體經濟力量並不強,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支持力不從心,並且在許多地區集體經濟補助農村養老保險的對象主要是鄉村幹部,這就造成了鄉村幹部自己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高,而普通農民的積極性降低。在目前主要靠政府行為來推廣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情況下,農民缺乏擴大養老保險的熱情,無疑影響這一事業的發展。
四、對中國農村未來養老的幾點思考
通過對九龍村養老現狀及其存在隱患的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是家庭養老還是集體補助養老都很難維系,而社會養老保險由於還不成熟、不完善,也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養老問題,因此建立一種“家庭養老、集體補助和社會養老保險相結合”的養老保障模式可能是未來農村養老的一條可選擇途徑。
由於中國現階段的經濟實力尚不足以完全由國家或集體來承擔老年農民的養老保障,因此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必須穩定傳統的家庭保障機制。《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以法律形式把家庭保障機制固定下來,使子女必須履行贍養老年人的義務,為年邁的老人撐起一把“保護傘”。鄉(鎮)、村有關組織應對贍養老人的子女及家庭給予一定的補貼,同時給予精神鼓勵;對不盡贍養義務或歧視、虐待甚至遺棄老人的子女則進行批評、教育,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責任;被子女遺棄的老人應送福利院供養,所需養老費用由鄉(鎮)有關部門通過合法程序采取強制性措施向其子女征收。
村集體經濟力量的強弱對當地老人生活保障具有重大影響。集體經濟發展好,實力較強,就可以給老人一定的養老補助,從而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減輕家庭負擔。
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農村的大問題,它既不同於國外的養老保險模式、也不同於中國城市職工的社會養老模式,它應是基於中國國情自行摸索出的一條保障之路。首先應當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通過立法形式建立與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次要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補貼制度,有能力補助的鄉村應盡可能采取按人頭補助的辦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窮者愈窮、富者愈富”,使補貼制度更公平。第三是要堅持因地制宜與自願原則,可適當延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投保年齡,鼓勵低齡老人強化自我保障意識,進一步加強國家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政策上的傾斜,使農民能得到更多的實惠等。第四是國家應承擔起農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相關管理部門,輔以高利率,免征個人所得稅等政策。只有讓農民從這項制度中真正得到好處,才能保證其健康持續地發展。
此外,促進慈善事業的覆興,對其加強規範與管理,將對中國農村養老起到一定的補充保障作用。目前中國慈善公益事業發展相對比較滯後,成立於1994年的中華慈善總會的團體會員到現在只有137家,而美國1998年豁免稅收的慈善公益機構有120萬個。中國絕大多數慈善公益機構是“官辦”的,並不能真正發揮作用,它們動員資源的能力也比較差。1998年美國豁免稅收的慈善公益機構掌握的資金總額為6214億美元,相當於美國國民生產總值的9%,而中國的同一指標不到0.1%[6]。但中國民眾的慈善意識在不斷增強,參與慈善活動的熱情提高,中國政府對慈善事業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力度也逐步增強。1997年,中國首次規定對提供慈善捐助的企事業單位給予減稅待遇,1999年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將該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2003年9月有關部門規定: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向慈善機構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7]。這些法律和政策將為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開辟道路,為中國農村養老提供資金等各種支持。
從暴力革命到“絲絨革命”:革命的歷史和趨勢
陳彥
旅法學者
一、暴力在近代革命和共產主義革命中的不同作用
二、東歐的後共產主義革命:走向民主、告別暴力
三、革命的歷史軌跡
現代人的生活常被屏蔽在一些意識形態概念中而不能自拔。“革命”顯然是與當今中國人的政治生活聯系最為緊密的意識形態概念之一。從法國革命到俄國“十月革命”,從辛亥革命到1949年的共產主義革命,再到“文化大革命”,革命曾經是中國政治生活的坐標和指南。在共產主義的教科書里,革命是推動歷史前進的動力,是解放人類的手段,是創建新社會的必由之途。自從英國革命、美國革命尤其是法國革命開啟了近代一波比一波強烈的革命潮流以來,革命又與暴力結下了難分難解之緣,以致於中國的革命信徒毛澤東說:“革命不是請客吃飯,不是做文章,不是繪畫繡花,不能那樣雅致,那樣從容不迫,文質彬彬,那樣溫良恭儉讓。革命是暴動,是一個階級推翻另一個階級的暴烈行動。[1]”在毛澤東看來,革命與暴力不僅難解難分,而且,革命業已成為暴力的同義語。
今天,關於革命與反革命的論述汗牛充棟。然而,受意識形態概念的限制,從學者到政治家,無論是革命的擁護者還是反對者,多數都或多或少地將革命與暴力聯系起來。這一現象不僅見於當今仍然為革命所困擾而要“告別革命”的中國思想界,也常見於歐美政治學者的筆下。1989年,法國隆重紀念了法國革命二百周年。直到現在,法國有關革命的討論似乎仍然難以跳出意識形態的糾纏。因此,法國當代著名政治史學者傅瑞(Furet)於70年代末專門撰文疾呼:“法國革命已經結束。[2]”
然而,革命就真的等同於暴力嗎?如果兩者之間有區別,暴力與革命到底是一種什麽樣的關系?從近代以來世界範圍內所發生的歷次革命中,難道真能抽象出“革命就是暴力”或者“革命必定伴隨暴力”的結論嗎?退一步講,即使革命確實與暴力有某種親緣關系,在歷次革命中,暴力的性質、方式、強度、規模、殺傷力乃至持續性都可以籠統論之嗎?本文無意系統地比較歷次革命的異同,這顯然不是一篇論文可以回答的問題。筆者擬從回顧近代革命傳承的歷史入手,分梳革命的類型,嘗試分析暴力與革命之間的並非如此簡單明了的關系。
一、暴力在近代革命和共產主義革命中的不同作用
革命一詞來自於西文“Revolution”,西文中天體運行一周為革命。此詞近代以來被漸漸從天文學領域移植到政治社會領域,近些年來更是被日益頻繁地用於經濟、科技、文化甚至生活行為等領域。無論革命一詞用於何種領域,一般來說它具有突變和斷裂的意義,這是它最本質的含義。在人類活動或觀念中的諸種革命里,只有政治、社會制度的革命才與暴力相關連。
歷史學界一般公認,近代歐洲最早的可以稱得上是革命的事件是1649年處決英王查理一世為標志的英國革命以及此後1688年的“光榮革命”。但是,從現代性的角度來看,英國革命並不典型,甚至可以說是“半吊子”革命,因為英國革命雖然推動了社會制度的變革,卻沒有解決公民平權問題。革命後的英國雖然進入一種虛君共和時代,但在相當程度上是一種貴族民主。相對於英國革命,美國革命顯然更為激進。美國革命既爭得了自由,又獲得了平等。從現代價值系統看,美國革命最重要的遺產不是美國從英屬殖民地獨立這一重大歷史事件本身,而是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這一宣言奠基了人權、平等的現代價值觀。法國19世紀的天才思想家托克維爾於1831年到美國考察革命之後,思想發生了變化,他留下了不朽的《論美國的民主》一書,它至今仍然是研究美國革命及民主的必讀書。托克維爾之所以到美國而不是英國考察革命,就是因為他敏銳地看到了美國革命對平等的貢獻。在他看來,平等(包括地位的平等、權利的平等)才是現代性展開的歷史動力。
然而,在當時沐浴於啟蒙光照之下並正在醞釀更為激進的革命的法蘭西看來,美國革命仍然不無遺撼。美國革命雖然集現代性價值於一身,但美國卻是一個沒有貴族傳統的新大陸,與其說美國人由於革命而爭得了平等,還不如說平等乃是新大陸發動革命的基礎條件。換言之,美國革命爭來的是自由,而平等則在革命之前即已存在。在法國革命者看來,美國革命成功地完成了英國革命沒有完成的歷史使命,但美國革命卻不能為世界提供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革命模式,不能展現在一個傳統文明國家里如何才能同時獲得自由與平等。正是因為明確地意識到創建自由與平等的雙重任務,法國革命才表現出更為激進的特點。
英國革命之所以成功是由於英國的獨特傳統,美國革命則可以依靠新大陸的平等的先天條件,那麽法國怎麽辦?法國既無英國那樣的傳統可以依賴,又無平等的社會基礎。法國革命必須創造,必須重構社會秩序。而要做到這一切,革命唯一可以依托的只有啟蒙思想倡導的理性。啟蒙哲學家所倡導的理性(Raison)是“大寫”的理性,是一種在啟蒙哲學家看來具有終結力量的理性,是一種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世理性。正是由於這種普世理成為法國革命的靈魂,法國革命才成為普世性的革命模式。法國革命的普世性特點是法國革命的力量所在,是其深遠的歷史感召力的秘密所在。全世界有志於改變現狀的仁人志士,無論是在東方還是西方,無論是面對頑固的專制政權還是面對殘暴的軍事統治,都可以從法國革命中看到光明,看到希望。
法國革命既是普世的也是激進的,二者相輔相成。同舊制度的決裂必須是激進的,否則無法獲得普世性;為了彰顯革命的普世性,必須采用激進的手段。普世的目的與激進的手段於是成為革命的兩面,使得革命本身孕育著借助暴力手段、滑向暴力歧路的內在危險。1789年7月14日法國民眾武力攻占巴士底監獄,1793年將法國國王路易十六送上斷頭台,無疑是法國革命留給後世集體記憶中兩幅最為鮮明的暴力圖像。從這個角度,可以說法國革命也為後世開啟了以暴力尋求社會制度轉型之門。
法國革命奠基於普世理性,也訴諸於近代社會世人改變現狀的渴望,而這一渴望又源於工業社會降生所帶來的社會結構的巨大變化。正因為如此,法國革命之後,以暴力手段改朝換代的思路迅速傳播於世界。1917年的俄國革命,中國1911年的辛亥革命和1949年的共產主義革命,都充滿了血腥與暴力。革命在向世界範圍內推廣的同時,與暴力結下了不解之緣,進而被認為與暴力存在著一種共生關系。這一共生關系不僅表現為改朝換代、乾坤突轉時的劇烈震動,也表現為革命對社會造成的巨大傷痛的持久性。有不少論者指出,法國革命以暴力手段推翻了法國君權神授的舊政權,也為法蘭西留下了長久難以愈合的傷痕[3]。從1789年到拿破侖稱帝,中經幾次君主制覆辟,再到1848年革命,最後在1880年左右進入“第三共和”,經過整整100年才最後擺脫內戰、暴力的陰影。俄國先有被稱為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1905年革命,然後有1917年列寧領導的布爾什維克“十月革命”。“十月革命”之後,蘇聯先後經過了“蘇維埃國內戰爭”(1917-1920)、“大清洗”、衛國戰爭等,一直難以逃脫暴力的魔咒。
中國的情況也十分典型。從1911年辛亥革命到1949年的共產主義革命,如果再加上“文化大革命”,革命確實與暴力如影隨形。80年代之後,當中國人歡呼改革而不再追求革命時,不幸又發生了1989年的血腥慘案。上世紀末年,經過改革洗禮的中國思想界在力圖沖破意識形態桎梏的同時,重新回顧20世紀,一方面驚醒於革命暴力的破壞性,一方面又看不到中華民族擺脫暴力的樂觀前景,於是有人出來大聲疾呼,“告別革命”。1995年中國知識界兩位代表人物李澤厚與劉再覆在香港出版了“告別革命”一書,此後海內外有關是否“告別革命”的討論就一直未停。劉再覆在此書前言中寫到:“我們所說的革命,是指以群眾暴力等急劇方式推翻現有制度和現有權威的激烈行動。”“我們決心告別革命,既告別來自‘左’的革命,也告別來自‘右’的革命。[4]”經過如此詮釋的“革命”一詞,不僅與暴力密不可分,甚至同暴力劃上了等號。革命不僅被抽去了具體內容(無論是“右”的還是“左”的),也失去了其豐富的歷史內涵。不過,我們也應該承認,從中國的歷史看,中國人受革命暴力之害既深且巨,喊出“告別革命”並非不可理解。從近代資產階級革命到20世紀的共產主義革命,革命與暴力不僅表現出某種連體嬰兒式的共生關系,而且還有不斷強化的趨勢。
不過,到了20世紀末年,情況發生了變化。如果我們將視野擴展到整個世界,不難發現,革命不僅沒有因為中國知識界之“告別”呼籲而停止,相反卻加快了腳步。革命的歷史仍在繼續,亨廷頓所指的“第三波民主浪潮”,尤其是80年代後期以來東歐的大變局,大多是在革命的旗幟下完成的。
回顧以上歷史,我們至少可以指出,革命作為世界近代以來一個重大歷史現象的幾大特征:
第一,從17世紀中葉英國革命開啟近代革命的先河以來,革命已經經歷了長達3個半世紀的歷史。這一時間上的延續顯示了革命的內在生命力及其歷史的合理性,這並非人為的主觀因素可以隨意拒斥。
第二,從歐美革命到蘇俄革命再到中國革命,革命均與暴力緊密相連,但暴力的性質和指向是有著重大區別的。英國革命、美國革命、法國革命雖然都使用了暴力手段,但其間的區別也是很大的。從今天的認識高度,指出其暴力的共性固然重要,但找出其中的差別更具現實意義。因為正是在具體的差別中才體現了上述革命的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價值指向。法國革命曾對社會造成了持久性傷痛,但並非所有的革命都如此。相對於法國革命,英國革命與美國革命並沒有造成社會的持續震蕩。法國革命之後的傷口雖然長期難以愈合,但將其完全算在法國革命的賬上也有失公允。法國革命之後面臨整個歐洲地緣政治大格局的重組和歐洲民族國家的興起。法國在革命100年之後才建立“第三共和國”,與革命的激進程度固然有著因果關系,但在很大程度上也與歐洲各國的軍事幹預有關。從地緣政治的角度看,處於歐洲邊緣的英倫三島和遠在新大陸的美國的戰略地位和政治震撼,都無法與法蘭西相比,將法國的長期動蕩放到整個歐洲框架內才可以得到較為全面的解釋。
第三,與“十月革命”開啟的共產主義革命模式相比,歐美共產主義之前的革命伴隨著的暴力均是在革命推翻舊體制的相對短暫的斷裂期間。美國革命其實就是美國獨立戰爭的8年時間,法國革命從1789年攻占巴士底監獄到1799年拿破侖政變實際上已經結束,其後戰爭不斷的原因或者是由於拿破侖的軍事擴張,這與革命並沒有必然聯系,或者是因為政權難以建立和鞏固。換言之,在共產主義革命之前,即使是在激進的法國革命時期,暴力也僅僅是作為奪取政權的手段來使用的。
共產主義革命則十分不同。共產主義革命不僅在推翻舊體制、奪取政權時使用暴力,更為突出的是,在政權建立之後暴力也是維持政權的主要手段。暴力不僅發生於共產主義的奪權時期,而且與共產主義制度存在的歷史相始終。30年代斯大林專治下的“大清洗”是在蘇俄政權鞏固之後發生的。“大清洗”的發生不是因為戰爭,暴力的對象不是企圖推翻蘇聯政權的軍事力量,而是蘇聯內部的異己或者潛在的異己份子。中國1957年的“反右”及其後來的“文化大革命”自然也屬於這類暴力運動。事實上,這種暴力的性質已發生變化,不再是為了革命而訴諸於暴力手段,而是利用革命的名義實行暴力強制。這樣的暴力是失去了暴力的對立面的暴力,因而演化成為一種單向的鎮壓與恐怖手段。法國政治學者古爾多瓦在《共產主義黑皮書》的“序言”中表示:共產主義將暴力變成了制度。誠然,任何政權都需要一定的暴力,作為國家鎮制機器的暴力(司法、警察、監獄等)來維持,但暴力必須納入憲政的框架之下。按照古爾多瓦引述的數字,全世界共產主義各國從1914到1991年間共有近1億人受害致死,這一駭人聽聞的數字包括蘇聯200萬、中國650萬、越南100萬、北朝鮮200萬、柬埔寨200萬、東歐100萬、拉美15萬、非洲170萬、阿富汗150萬。[5] 必須強調的是,上述所有這些死難者,都不是奪取政權期間革命的殉難者,而是政權建立之後葬身於制度屠刀之下的無辜生命。這一事實告訴人們,作為手段的暴力和作為制度的暴力的殺傷力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如果說共產主義革命與共產主義革命之前的革命二者均使用暴力手段來奪取政權的話,以暴力作為基本制度來維持政權則是共產主義革命的特點。
二、東歐的後共產主義革命:走向民主、告別暴力
根據以上論述,我們可以按照革命的性質和暴力在革命中的位置將革命劃分為近代革命、共產主義革命與後共產主義革命3種不同的革命類型來分析。暴力在近代革命與共產主義革命中的最大區別是手段與制度的區別,而二者之中暴力的殺傷力、持久性和暴力的對象也極不相同。那麽,後共產主義革命,即共產主義革命之後的革命,與上述兩種革命又有何不同呢?
當中國的學者呼喊“告別革命”時,如果我們將眼光更多地集中到中歐和東歐,就不難發現,革命一詞不僅未隨著法國革命的遠去和俄國革命的結束而被棄置,而是隨著東歐社會的變化,使用得越來越頻繁。從1988年到1992年不到4年的時間里,民主制度在東歐如風卷殘雲、摧枯拉朽,一時間,東西冷戰結束,專制寡頭垮台,共產主義陣營消亡,市場經濟登台,自由、人權成為歷史的主調。2000年10月,以民族主義旗幟抗拒這一潮流達11年之久的南斯拉夫強人米羅舍維奇也不得不接受南斯拉夫人民通過票箱作出的選擇,這一事件被媒體稱作“塞爾維亞民主革命”。2003年11月,格魯吉亞反對派將掌握權力11年之久的謝瓦爾德納澤轟下政壇,也被稱作革命,即所謂的“玫瑰革命”。2004年底,烏克蘭總統大選通過3輪投票,將反對派領袖尤先科推上總統職位,成功地推動了烏克蘭遲滯13年之久的政黨輪替,被媒體稱為“橙色革命”。從斷裂與突變的意義上詮釋革命,將東歐這一歷史巨變稱為“革命”顯然是當之無愧的。
總體上看,東歐的後共產主義革命有兩個突出的特征。
第一是革命的民主訴求。無論是現在已經加入歐盟的東歐各國,還是轉型較為遲滯的獨聯體各國,革命的任務都是要結束共產主義專制。1989年之後,經革命推動的所有這些國家演變的方向無一例外均是走向民主。這一特點使我們看到東歐發生的後共產主義革命具有向17、18世紀歐美革命回歸的價值指向。這種革命需要推翻舊制度,建立新制度,需要政權的更換,但並不尋求政權的專有。這種革命不需要經過長時期的武裝鬥爭,不需要“槍桿子里面出政權”,不依靠強大的軍隊,甚至也不需要嚴密的政黨。這種革命可能有自己的靈魂人物,但這也不是革命的必要條件。革命的必要條件是舊政權的極度腐敗,是社會公眾的人心所向,是個體獨立意識的覺醒,是民主參與的訴求,是統治者內部的分裂,是世界潮流的推動。
這種革命的民主指向不僅存在於革命發生前期和當時的民主訴求,也充分體現於革命之後東歐各國的政治實踐。東歐以鏟除共產主義專制為訴求的革命發生之後,不僅共產黨繼續存在,並未被作為階級敵人而鎮壓,而且各國共產黨都毫無例外地享有合法的地位,在議會里擁有經民選得到的席位。
保加利亞的轉型十分典型地說明,共產黨在失去一黨專政之後仍然在政治舞台上起著積極的作用。自1989年11月共產黨總書記日夫科夫辭去領導職務,保加利亞共產制度解體。第二年6月改名為社會黨的前共產黨在立法大選中獲得議會多數。1991年10月再次大選,社會黨下台。但3年之後,1994年12月社會黨再次在大選中取得勝利,獲得議會204名議員總席位中的125個議席。與此同時,在波蘭(1993年)、匈牙利(1994年)等國,或多或少改頭換面的共產黨也都通過選舉又重新回到執政前台,完成了共產黨從一黨專權的政黨到多元輪替的政黨之重大轉變,從此共產黨與其他政黨一樣,合法地民主地執政,合法地民主地下台。在原蘇聯集團的核心地帶,獨聯體國家的民主革命似乎有分兩步走的趨勢。伴隨著蘇聯的解體,白俄羅斯、烏克蘭等國相繼宣布獨立並進行了民主選舉,但政權仍長期由共產黨或前共產黨獨占。直到最近,格魯吉亞與烏克蘭分別發生了“玫瑰革命”(2003)和“橙色革命”(2005)的“二次革命”,這兩個國家才完成了政黨輪替。其它國家什麽時候走這條路,如今還沒有具體的回答,但是,包括俄國在內,這些國家後共產主義革命的民主大趨勢也是不容否認的。
第二是革命的非暴力特征。當時東歐各國的後共產主義革命大潮雖勢不可擋,但革命的方式和持續的時間不盡相同。從時間上看,有一種說法是,東歐國家的民主轉型,波蘭用了10年,匈牙利用了10個月,東德用了10個星期,捷克用了10天,羅馬尼亞則只用了10個小時。從方式上看,波蘭團結工會與政府談判時,預留給共產黨65%的議席;捷克民眾再演1968年的“布拉格之春”,以上街抗議的形式將捷共領袖胡薩克逼退;羅馬尼亞人民面臨的是一個更為貪戀權勢的暴君,於是只得尋找帶有血腥的出路。但總體上說,東歐巨變包括蘇聯的崩潰,都是在一種相對理性和非暴力的氣氛中完成的。即使由於齊奧塞斯庫的冥頑不化,導致羅馬尼亞的轉型染上了暴力色彩,但齊奧塞斯庫被推翻3天後即被處決,羅馬尼亞很快就翻過了血腥的一頁。將“革命”一詞用於後共產主義變革,並為人們廣泛接受的大概應該歸功於捷克的所謂“絲絨革命”,這一“革命”最為典型。革命前的捷克存在著一個高水平的組織有序的政治異議群體,有一個舉世公認的傑出革命領袖哈維爾。革命之後,捷克共產黨一敗塗地,以哈維爾為首的“公民論壇”在1個月後的大選中取得壓倒性勝利,哈維爾本人也被革命推上了權力頂端。“革命”這一在歷史上只能與暴力為伍的概念,終於和“絲絨”掛上了鉤。
三、革命的歷史軌跡
基於上述對革命類型的分梳,我們現在可以更進一步地提出問題:為什麽是後共產主義革命而不是近代革命和共產主義革命具有這種非暴力的特征?要回答這一問題,顯然需要從這3種革命的不同的時代、不同的性質、不同的目的和不同的手段入手進行分析。
以法國革命為標志的近代革命或曰前共產主義革命面臨著時代的大轉折,那是工業社會代替農業社會的時代,是市場經濟取代自然經濟的時代,是民主自律取代君權神授的時代,是個體、自由、平等等現代價值凸顯的時代。這一時期的社會轉型既是人類有史以來空前激烈的,又是人類本身並無任何前朝經驗可以依賴的。這一時期的革命不僅是激進的,甚至也帶有一定的盲目性。以追求自由、平等、人權為目的的近代革命之意義及其開啟的人類現代社會得以奠基的現代性價值,是隨著時代的推延才日益彰顯和深化的。從這一大的歷史背景下理解近代革命,革命借助了暴力或者暴力玷污了革命乃是當時歷史條件下無法避免的。我們今天當然應該摒棄革命中的暴力傾向,但是也不應該苛求前人,將革命與暴力同等對待,將嬰兒與臟水一同倒掉。
從性質上講,共產主義革命是一種追尋單一的革命,而近代革命和後共產主義革命相似,都是一種確立多元的革命。後共產主義革命在這里表現出與前共產主義革命的同質性,而顯示出與共產主義革命的明顯區別:後共產主義革命的目的不是奪取政權,而是尋求政黨輪替;不是消滅敵對階級而是保護一切人的人權;不是企求盡善盡美的烏托邦而是實現普遍的憲政自由。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將後共產主義革命稱作民主革命,而共產主義革命則是一種一黨專政的革命。一黨專政的革命之基礎建立於對抗,建立於排他,建立於你死我活的鬥爭哲學,建立於惟我獨尊的意識形態,一句話,建立於無所不包、無所不在、無所不能的極權主義體系。這種意識形態構想,這種極權主義追求本身就是暴力的,因為它以消滅一切異己為自身存在的前提。這種體系同時又孕育著暴力,因為它在創建和生存過程中不僅隨時都在“發現”異己進而鏟除之,而且也不斷地制造異己,從而為自己的排他性存在提供了理由。
在人類社會中,這種排他的機制幾乎毫無例外地存在於一神教的宗教之中。但是宗教只是人類社會生活的一個領域,如果一神教有總攬整個社會生活之志,那麽這種宗教就具有神權極權主義的特點。中世紀的基督教曾經有這樣的志向,現今某些政教合一的伊斯蘭教國家也有這樣的志向,伊朗1979年發生的所謂“伊斯蘭革命“就是一個典型。中世紀基督教的極權之志而今已經成功地受到制約,歐美社會不僅通過憲法將宗教限制在嚴格的私域之中,而且也不允許任何宗教壟斷信仰領域;而伊斯蘭教會政教合一的國體模式則日益顯示出其對社會邁向現代的巨大阻礙作用。
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系統是一種世俗神權機制,該系統以世俗之身,獨占世俗社會的一切位置,也以世俗的名義強占宗教的位置。在這種極權主義的機制下,革命的目的既然是建立不容任何人分享的獨家天下,革命的手段因而也必然是強制與暴力。鉗制言論、扼殺自由、強奸民意、消滅異己、鎮壓反對派等等暴力手段於是成為制度。暴力醞釀暴力,暴力服務於暴力,暴力上升為制度,政權蛻變為暴力本身,這乃是這種排他的極權主義革命邏輯的自然歸宿。後共產主義革命以自由為宗旨,以制度化的分享權力為目標,不尋求一家獨霸的權力格局,因而在20世紀末年,當共產主義失去理想與正義的光環之後,非暴力的社會制度的轉型成為可能,同時也為東歐及其他地區的革命實踐所證明。
比較這3種革命,我們還可以發現,共產主義革命雖然從時間上直接承繼近代革命,但並沒有提出任何新的價值準則。共產主義革命利用法國革命片面強調平等的歷史缺憾,以平等,尤其是經濟平等的名義,將近代革命中作為手段的暴力推到極端,放棄了近代革命的民主指向,閹割了自由和人權價值。從世界革命傳承史的整體觀之,後共產主義革命是經過共產主義革命洗劫之後向近代革命回歸的革命。從價值系統上講,只有後共產主義革命才是近代革命的繼承者,而共產主義革命乃是對近代革命的背叛。不過,後共產主義革命並不是近代革命的簡單重覆,後共產主義革命非暴力的特點是在對革命與暴力進行了雙重篩選之後向近代革命的回歸。後共產主義革命既洗刷了共產主義革命極權主義的內容,又拋棄了暴力的形式。
這里,我們還必須涉及到暴力現象本身的問題。暴力作為人類生存行為方式之一種,當然不僅僅與革命相連。歷史上的暴力(這里主要指大規模、有組織的暴力行為),從戰爭、侵略到起義、鎮壓、覆仇等等,充斥人類社會生活。暴力更多時候是源於權力、領土、利益、信仰之爭。暴力可以是反抗暴力的手段,可以是鎮壓弱小的手段,也可以是屠殺異族的手段。革命可以源於暴力,如反抗暴政;暴力也可以源於革命,源於意識形態鼓動,如共產主義革命;暴力更可以源於暴力,如戰爭、鎮壓。東歐後共產主義革命中表現出的非暴力傾向不僅僅與革命的民主性質有關,而且也與20世紀的歷史環境有關。歷史學家霍斯鮑姆將20世紀從第一次世界大戰到蘇聯崩潰的歷史稱為“極端世紀”[6],正是指這一時期人類的暴力行為登峰造極。1914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戰孕育了兩場大規模的殺人革命:列寧的赤色革命與希特勒的褐色革命。這兩場“噬子”革命將人類的瘋狂推到了極致,因而也預示著理性的可能回歸。
從東歐後共產主義革命的歷史演化的角度看,絕大多數國家之所以避免了暴力,還有一個重要的歷史鋪墊。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先後歸順社會主義陣營的東歐國家中,均存在著強烈的改革訴求,一些國家也出現過強度不同的民主與自由指向的政治改革。最為突出的是1956年的波蘭“十月事變”、同年的匈牙利起義和1968年捷克的“布拉格之春”。當時蘇聯對上述3次和平轉型嘗試的鎮壓,一方面延緩了東歐革命發生的時間,另一方面也為30年後蘇聯及整個東歐共產主義國家集團的和平革命留下了歷史的殷鑒。東歐後共產主義革命和平轉型成功的路徑並不相同:匈牙利、捷克都有相對強大的民主傳統和政治異議力量;波蘭得益於相對發達的民間社會,如團結工會、天主教會等等。但各國最基本的共同點不是別的,正是都必須面對共產主義暴力這一龐大的歷史遺產。共產主義相信歷史發展的必然性和階段性,經歷過共產主義革命之後的社會很難再迷戀暴力了。
後共產主義革命的非暴力取向既是一種歷史的進步,也是經過暴力蹂躪之後的人類對暴力的普遍厭倦。實際上,環顧歐洲,不僅後共產主義革命具有這種非暴力特點,法西斯主義洗劫過的葡萄牙與西班牙都於79年代選擇了和平革命。葡萄牙於1974年發生所謂的“石竹革命”,推翻了葡萄牙版的薩拉爾法西斯獨裁政權;1975年西班牙法西斯主義獨裁者佛朗哥去世,國王卡洛斯主導民主革命,轉型順利成功。亞洲的印度尼西亞1998年到1999年的激進轉型也應該屬於這一革命類型。在同一時期,被希特勒“褐色革命”暴力直接蹂躪的西歐,在法國與德國的首倡下,開始了奠基於民主法制之上的、以建構和平為宗旨的歐洲政治統一運動。由西歐人開啟的這一前無古人的和平工程,既是為放棄自己的暴力的過去所作出的強有力的回答,無疑也向整個歐洲的民主進程播發出巨大的道德感召力和政治向心力。
當然,我們並不能夠對21世紀的國際環境盲目樂觀。放眼今天的世界,不幸的是暴力依然緊緊糾纏住人類向前的步伐,如以“911”慘案和伊拉克戰爭為標志的恐怖主義與反恐怖主義的暴力較量。不過,伊斯蘭極端分子所追求的既非現代人類的價值理念,甚至也非社會制度的變革,因而與革命扯不上關系。倒是美國發動的旨在為伊拉克建立民主政體的戰爭帶有一種革命的性質,德國思想家哈貝瑪斯就把美國在伊拉克的軍事行動稱為“新保守主義革命”[7]。不過這是一種外來力量強加的革命,對暴力手段的依靠遠勝於我們上述所談的後共產主義革命。
以上討論對後共產主義革命的民主與非暴力特點從經驗層面作了概括,也從理論層面對這一特點和為什麽會產生這一特點作了分析,但必須指出的是,無論是後共產主義革命的性質(民主指向),還是其賴以發生的時代條件都不是今後類似的革命不會發生暴力的充分條件。也就是說,雖然後共產主義革命在性質、手段、歷史條件等各方面都朝著非暴力的方向發展,但暴力因素並未完全排除。蘇東的經驗證明,後共產主義革命既可能是民主的也可能是非暴力的,但並不能保證在其他地區這種革命就一定是非暴力的。
只要是革命,就是斷裂,斷裂就意味著為暴力預留了門戶。將非暴力的可能化為現實還要依賴於各個革命發生地的具體情況。羅馬尼亞的例子不僅表明在東歐後共產主義革命中仍然飄蕩著暴力的影子,尤其是顯示了來自革命對象一方的暴力傾向不易有效地遏制。也就是說,專制統治者一方的暴力慣性決定了後共產主義革命還拖著一條暴力的尾巴。從這個角度,我們可以邏輯地提出革命發展前景的問題:在今天仍然沒有走出共產主義制度的朝鮮、越南、古巴尤其是中國,會否發生後共產主義革命呢?這種革命會以什麽方式發生?會否如羅馬尼亞一樣帶有血腥的色彩呢?這些問題當然還要等待歷史的回答,也超出了本文所論述的範圍,但肯定是值得每一個關心中國及世界前途的人思考的問題。
當前中國的政治衰變
楊光
一、中國:“巨變中之不變”
二、“鄧小平模式”下中國改革的“安全白線”
三、“六四”之後中國的政治衰變
四、政治衰變意味著什麽?
怎樣認識當前的中國、怎樣判斷未來的中國,在所有的“中國問題”中,這可能是最重要、也最難解的問題。所有的中國人──有產或無產、精英或平民、黨內或黨外、在朝或在野、身居國內或身處海外,對這個問題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看法。說“繁榮興旺、太平盛世”者有之,說“積弊叢生、崩潰在即”者亦有之,說“大國覆興、強權崛起”者有之,說“內憂外患、國將不國”者亦有之。
主流的觀點認為中國的經濟發展是“成功”的,但也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懷疑這種高資源消耗、高能源消耗、高投資拉動、高環境污染、高金融壞帳、高外貿順差、高外匯儲備和低勞動力成本、低福利、低就業、低效率、低附加值的GDP增長的實質意義,甚至更進一步地提出質疑,這究竟是“誰的發展、誰在發展、為誰發展”?
這些大相徑庭、尖銳對立的觀點似乎都言之鑿鑿,有理有據。中國官方通常按照是否為中國的現狀唱讚歌,將論者劃分為“愛國”人士或“海內外反華勢力”,這種政治標簽也鼓勵和激化了“中國觀”的兩極化。世界各國中,恐怕只有關於當代中國的“中國觀”呈現出如此大的分歧。各種“中國觀”之間巨大的差異至少表明了一點,那就是中國現狀的高度覆雜性和中國前景的高度不確定性。
有關“中國觀”的討論中,經濟社會問題的研究已經不少,但對當前中國政治特征的分析卻並不充分。有一種比較普遍的看法,認為過去20多年來中國在政治上是穩定的,在這個總的判斷下,一些政治問題研究者關注的重點是為什麽能如此穩定以及將來如何保持穩定。但筆者認為,盡管當局無意對政治制度作實質性修正,所有的政策都被嚴格地限制在“穩定壓倒一切”的“安全白線”之內,但中國的現實政治還是發生了一系列變化;然而,這些政治變化並非當局政策的成果,恰恰相反,它們大都是政治體制失控的“意外”結果,是當局希望竭力避免的。筆者借用核物理學的一個概念,用“衰變”來描述這種政治變化,這個詞本身並無貶義。本文試圖通過分析當代中國的政治衰變,為判斷今後中國演變的可能前景提供一種視角。
一、中國:“巨變中之不變”
如果跳出觀感型表述,從歷史和世界的角度去思考,對中國現狀和前景的判斷會引出一系列根本性問題:當前的中國是處在千載難逢的全新世代,還是正陷入又一輪朝代更替的古老循環?是信心十足地向新制度“轉型”,還是在無可奈何地守著舊體制僵持?中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秩序是在有條不紊地重整更新,還是不可救藥地陷入混亂?
更進一步看,在當今世界上,中國是令人艷羨的和平發展楷模,還是令人憂懼的對世界主流文明的威脅?是世界和平與進步的強大引擎,還是專制獨裁暴政的最後堡壘?中國正在為人類社會的進步送去福音,還是在給並不安寧的世界制造隱患?在可預見的未來,中國將會發生什麽樣的變化、有什麽樣的前景:“崛起”或“崩潰”?“永不變色”或“紅旗落地”?“社會動亂”或“和平演變”?“全面小康”或兩極分化?是“西化”、“全球化”,還是“蘇東化”,抑或“拉美化”或“巴爾幹化”[1]?21世紀的地球村將滿懷欣喜地期待一個健康成長的中國,還是將手足無措地應付一個破落潰敗的中國?顯然,在結局顯現之前,欲就這些問題達成一個關於“中國觀”的普遍共識是困難的,對中國現狀與未來的任何肯定或否定的結論都不可避免地會招致一大片反對的聲音。
其實,過去一個半世紀以來,在中國發生的“洋務自強”、“維新變法”、“晚清新政”、“辛亥革命”、“新文化運動”、“北伐統一”、“抗日救亡”、“新中國成立”、“超英趕美”、“文化革命”……,諸如此類,無一不是大變局。然而,在一幕接一幕的“大革命”、“大變局”之後,中國的政治社會體系只是發生了形態上的變化,其主要的“遺傳基因”仍然保留了下來。國人每每誇張地震驚於“興衰存亡”、“生死關頭”、“前途命運”,每每做作地歡呼著“天翻地覆”、“史無前例”、“豐功偉績”,似乎立刻就要脫胎換骨、傲視世界了,可當那些“偉大變革”的塵埃落定之際,他們卻屢屢發現自己又被“巨變中之不變”愚弄了。沒有變的那些東西似乎永遠要比已經變了的那些東西更應該改變,這是近代中國每一次革命、每一次變局之後的共同遺憾。無疑,這讓我們對今日中國的改革和變化保持警惕。
要廓清“中國觀”的迷霧,理順中國變化的脈絡,或許有必要回顧1840年以來中國從傳統帝制到“變態帝制”的轉變。
從鴉片戰爭起,恢覆和重建國家的統一和尊嚴一直是中國政治的主軸。圍繞這個軸心,集結了眾多的精英勢力和民眾力量(包括互不相容和相互為敵的各種力量),推動了長達一個半世紀的改良、變法、動亂和革命。與英、美、法、俄在革命前後的情形不同,近代中國最強烈的革命激情和最鮮明的政治理性,並不體現為建立一個自由、民主和公正的新制度的訴求(雖然這一訴求一直伴隨著中國的近代史進程,但它從來不是任何“改革”與“革命”的主要動因),而是執著於挽救一個中央集權的舊國家免於分裂、破碎和衰弱的願望。在幾代中國人的精神天平上,一個中央集權國家的份量遠遠大於數億民眾自由權利的份量,這個國家在世界上的虛榮也遠遠重於它的子民在自己國家里的自由。在這個總體背景下,1911年以民主共和為制度取向的辛亥革命最終走向了它的對立面,帝制在它被顛覆的那一刻又以變態的方式覆活了。
1949年,“一盤散沙、四分五裂”的“舊中國”重新聚集為一個集權政治的共同體。其實,亡清以後的多年內戰,若撇開那些西化的 “主義”、“黨”、“領袖” 之類的詞藻,與劉邦項羽、朱元璋陳友諒張士誠、李自成張獻忠們的遊戲規則並無二致。當“革命”終於陶冶出新一代的“真命天子”之後,又一輪的“改朝換代”也就落下了帷幕,新的執政黨因為“打天下、坐天下”的傳統理由在中國獲得了政治統治的合法性與正當性。與以往不同的是,這一“豐功偉績” 的真實意蘊──“彼可取而代之”──被遮掩了起來,同時它被普遍地理解為來自西方的馬克思列寧主義在中國的成功,甚至被解釋為近代中國“根本任務”的“完成”和“中國革命的偉大勝利”。作為“自然界、人類社會和人類思維的一般規律”的“科學體系”,馬克思列寧主義被用來“雄辯地”證明,毛澤東是全中國唯一“一貫正確”的政治領袖──超出這一使命的馬克思主義的理論觀點在中國是不受歡迎的,而完成了這一使命之後馬克思主義在中國也就無所適從了。
民眾對新政權與毛的服從,相當程度上來自中國悠久的天命帝制和改朝換代傳統、中國古老的平均主義大同社會理想、新的意識形態、毛澤東及其政治精英們精心編造的“一貫正確”與“雄才大略”神話等因素。於是,在人們的精神世界中,毛成了真理的化身,在世俗觀念里,毛就是“天子”;被肢解了的馬克思列寧主義與被虛飾了的中國傳統帝制結合在一起了,毛澤東本人稱之謂“馬克思加秦始皇”,其實,以“斯大林加朱元璋”來比喻毛式體制則更為貼切。而許多文化知識精英認同毛及其同事們作為國家最高統治者的資格和權威,並不是因為後者建立了一個取代大清帝制和國民黨“黨國”體制的真正的人民共和國,更不是因為他們在中國建立了憲政民主制度,而是因為他們在恢覆這個專制大國“仰賴萬歲”的政治文化傳統的同時,形成了中央集權體制的凝聚力。
按照馬克斯·韋伯的分類,似乎可以認為,中國的變態帝制具有卡理斯瑪型統治與傳統型統治相結合的變形特征[2]。但是,社會主義變態帝制的統治結構不具有持久性和穩定性。它在兩個方面面臨嚴重的困局:一是毛澤東的卡理斯瑪品質(或譯作“超凡魅力”)不可能由個人繼承,亦很難向“黨”的後繼統治群體轉移,所以在“接班人”問題上這種制度存在著內生的難處[3];二是社會主義制度無法以其實效證明它優於自由民主制度,這又影響到卡理斯瑪型領袖的權威,於是急躁冒進的政策反而導致更大的失敗,到了毛澤東的晚年,其政治經濟政策已全面破產,無法延續,因此在黨內外出現了對政策、制度乃至領袖的“信仰危機”。事實上,從毛澤東的晚年起,變態帝制就不得不應對“接班人危機”和“信仰危機”的雙重困局。毛澤東死後,雖然他的畫像依然居高臨下地掛在天安門城樓的正中,中國的政治經濟體系卻受到了“改革開放”的巨大沖擊,這是毛未曾預料到的、也絕對不願意看到的“巨變”。
二、“鄧小平模式”下中國改革的“安全白線”
1989年“六四”之後,當鄧小平將他與毛的關系描述為“第一代”與“第二代”(即“一世”與“二世”)的“帝制”繼承關系時,他刻意掩飾了毛澤東死後“變態帝制”權力秩序重新組合的真實原因。鄧小平其實並不是毛澤東指定的繼承人,作為一個曾幾度被罷黜的政治人物,鄧的上台是“接班人危機”的產物,他的覆出意味著毛建立的制度某種程度上的“權力鏈條斷裂”。這一斷裂既意味著政策層面的斷裂,也是治理模式的斷裂,當鄧擊敗毛的正式繼承人華國鋒而執掌最高權力時,其意義不啻於毛氏“變態帝制”之顛覆。這注定了鄧小平時代必然會帶有一些“非毛化”特征,因此,一定程度上的改變是無法避免的。既然權力不是來源於繼承,那麽,統治的合法性基礎就必須以“改革”的方式來重建。從此,中國迎來了經濟改革的時代。
鄧小平時代以經濟改革聞名,但變化的源頭卻是從“真理標準問題討論”、“解放思想”和大規模的“撥亂反正”、“平反冤假錯案”開始的,循著一條“思想路線(意識形態改革)──政治路線(統治合法性重建)──組織路線(權力鬥爭與重組)──經濟路線(經濟體制改革)”的“改革路線圖”前進。那種認為中國特色的“改革模式”與“成功經驗”是“只經改不政改”的觀點其實是不符合事實的。
鄧時代與毛時代相比,的確有很多差別,比如,政治高壓有所減弱,經濟自由有所放大,人民生活有所提高,對外部世界有所開放,但鄧時代仍然是毛時代的局部延續。讓鄧小平登上權位的主要力量是在“文革”時期從政治舞台上跌落的中共元老們,所以鄧小平及其執政團隊幾乎無法悖逆代表特權利益的黨內元老們。在鄧時代的初期,變革大體上是一個良性的過程,表現出理性化、自由化、民主化、法治化的特征,以至於不少知識分子曾普遍預期,中國的改革有可能平緩、自然、有序地過渡到一個穩定的自由民主新時代。然而,這種預期被證明只是一個夢想。一些知識精英曾經想從胡耀邦、趙紫陽等開明領導人身上找尋中國突破舊體制的希望,這種希望終於在1989年化為泡影。
盡管中國的經濟體制發生了重大改變,但中共領導集團對於意識形態、政治領域的“改革”乃是著意於修補和維持,它並不以放棄思想控制和政治壟斷、建立新型政治制度為目標,而是試圖維持老一套的但略微有別於毛時代的思想控制和政治壟斷的體制。因此,政治意識形態系統與經濟社會系統的分裂,構成了鄧小平時代最為突出、最為重要的“中國特色”。換言之,鄧小平對毛氏“變態帝制”的顛覆,並未給中國帶來政體的“光榮革命”,卻造就了政治體制的“光武中興”。
對中共領導集團而言,國家富強確實是改革開放政策的目標函數,但這有一個嚴格的約束條件,那就是永葆權力,要使特權利益階層的地位和權力不受任何實質性的挑戰和制約。將開放的市場經濟與封閉的專制政治組合在一起,這大概是“鄧小平理論”的精髓所在。鄧以為只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既“改革開放”,又反擊“資產階級自由化”,那麽,一黨專制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也就可以長久地生長在(本質上屬於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制度之上,如此則經濟改革不會威脅到“變態帝制”的生存。1989年“六四”的槍聲就是當局表達這一選擇的暴力手段,中國的變化從此被嚴格地限制在“穩定壓倒一切”的“安全白線”之內。
“六四”是改革時代的分水嶺。“六四”前後“改革思維”的不同之處在於:首先,此前的改革以“創新”(如政治上淘汰毛式教條、經濟上改革計劃經濟模式)為己任,此後則以“鞏固”、“完善”和“深化”現行體制為目的,強調“穩定壓倒一切”;其次,此前的改革大多是借助“群眾”和地方政府的改革沖動“順勢而為”,此後則對民間的自發改革力量深感不安、極力排拒;再次,此前的“改革”多以港澳台、“四小龍”、美日歐的“成功經驗”為借鑒,對外界保持謙遜和開放的心態,此後則以前蘇聯和東歐的“失敗教訓”為警鐘,呈現自負、保守、戒備和與人為敵的特征。大體上可以說,“六四”之後變化仍在繼續,但實質性的、突破性的“改革”已經終止,鄧小平的“南巡講話”僅僅是松動了一度踩得過死的“剎車”,維持了前期經濟改革的慣性,但並未開啟新的制度變革之門。
三、“六四”之後中國的政治衰變
“六四”之後,盡管當局無意對政治制度作實質性修正,但中國的現實政治格局還是發生了變化,其後果正在逐漸顯現,在不久的將來,這些變化將會產生更加劇烈的社會後果。不過,中國的這些政治變化大都是政治體制失控的“意外”結果。在大多數情形下,政治格局的任何真正變化都會讓當局產生不適應癥、不安全感,甚至引起過度的警覺、戒懼和恐慌。所有已經發生的真正意義上的政治變化,都是當局極力避免卻又無力挽回的,是其不得不強吞下去的苦果。中國的政治變化仿如原子核的“衰變”(不穩定的大原子核越變越小、凝聚力越來越弱),日益衰弱的舊體制、舊傳統、舊教條、舊權威無法維持原狀,元氣漸失,外強中幹。
“六四”之後中國的政治生態所發生的一系列靜悄悄的變化中最重要的是:意識形態效力弱化;官僚集團的內聚力逐漸渙散,傳統的“條條塊塊”官僚結構出現了嚴重的失衡和“中間梗阻”;權勢集團與普通民眾的關系逐漸惡化;以經濟利益為紐帶的區域性官商聯盟不斷壯大;正式權力日益衰敗而非正式權力日益興盛;基層權力機構逐漸與底層民間社會走向全面對立;“先富階層”、宗族豪強、社會黑惡勢力通過與官員(或其親屬)結盟的方式逐漸獲得了愈來愈大的政治話語空間和政治活動能力,甚至以“非正式的”方式實際“接管”和行使一些至關重要的地區性公共權力。因此,毛時代所確立的、鄧時代所固守的集權體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內部沖擊和外部抵制。下面作具體的分析。
首先,規則體系紙面化,權力功能全面退化。在正式的權力體系中,普遍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瞞上欺下、蒙混過關,拖延推諉、敷衍塞責,文山會海、公文旅行等等現象。這些情況在1989年以前還只是一時一地的反常現象,而1989年後則逐漸演變成通常型、習慣性的官場日常狀態。不同職能的黨政權力部門、相同職能的上下隸屬的權力機關,其各自為政、各行其是乃至互相拆台的狀況,越來越明顯。
近十多年來,幾乎沒有一部法律能始終不渝地真正得到貫徹,也幾乎沒有一項規章制度──無論是警察們的“文明執法守則”還是村民委員會的“村務公開制度”──頒布後能真正嚴格遵行。每年從中央到鄉鎮的各級黨政部門下達的政令法規數以萬計,卻幾乎沒有一件能真正做到令行禁止的,相反,各種政令、法規、指示均不同程度地被扭曲性執行、限制性執行和選擇性執行,而上級對此也只能默認。結果,任何法令、政策或任何級別的“領導批示”,都不再具有真正的權威,其意義充其量只是紙面上的,而所有或大或小的權力又都以某種不合正式體制的方式、在某個灰色地帶成為真正的權威。潛規則大行其道,顯規則黯然失色。權力層層消解、政策步步變形。大到政府機構改革、反腐肅貪、農村減負,小到治理亂穿制服、公路“三亂”和公費旅遊等等,全都是雷大雨小一風吹。貌似極端強大的專制政權、似乎無所不能的國家權力,一旦落到實處時卻常常無功而返。
由於行政司法體系的低能和低效,中間梗阻強勁,中央的政令被敷衍抵制的狀態已經達到了令人震驚的程度。例如,在2004年震驚全國的安徽阜陽劣質奶粉事件中,地方當局不僅用“假撤職”蒙騙國務院調查組,而且調查組前腳剛走,地方政府就拒不執行為患病嬰兒免費治療的上級決策。又如,為了解決黑龍江雞西市一起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案件,總理溫家寶3次批示、黑龍江省委兩次“督辦”,雞西市黨政部門卻反覆欺騙上級,直到溫家寶為此派出國務院調查組才勉強解決問題。這類事例已不勝枚舉,為公眾所知曉者僅僅是“冰山一角”。如此情形已然成為當前權力運行過程中的常態。
事實上,政令傳動的鏈條已經局部斷裂,在缺乏“非正當利益”、“灰色收入”作潤滑劑的地方,法律政令和上級權威已經驅動不了權力這架老舊機器,中國的權力體系正在日益衰敗,其正常功能正在全面退化。
其次,中央集權體制無序地向“多中心”、“多極化”和“分散化”演變。由於這一演變趨勢並非建立在民主化、法治化的權力分享框架中,其過程是混亂的,其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只具有消極意義。鄧小平死後,尤其是中共“十六大”之後,高層權力開始出現“多極化”趨勢,軍事、財經、人事組織、宣傳、紀檢監察、政法等系統的協調整合越來越差;地方政府則日益坐大,對上封鎖信息、對下封鎖政策,地方保護、市場分割、“經濟割據”大行其道;許多縣級以下政府的權力已被地方豪強掌控,流氓化、土匪化、黑社會化的趨向十分明顯。在作為政治統一體的一國之內,東西南北之間的經濟政策差異、實際稅負差異和各地的執法標準、司法尺度的巨大差異,遠遠大於聯邦制下的美國各州,而省際市場之間的貿易壁壘更遠遠超過歐盟25國。
現行的政治經濟體制架構已無力在中央利益、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官員個人利益和民眾利益之間實行穩定而有效的調節和平衡,更無法在統治集團內部、統治集團與被統治民眾之間進行利益整合和有效的政治動員。以財權為例,在“分稅制”實施之前,中央財政岌岌可危;實行“分稅制”之後地方財政又瀕臨破產。再以當前的“宏觀調控”為例,表面上它是為了實現經濟降溫和“軟著陸”,實質上,它是中央政府試圖打破地方政府、當地企業和銀行的利益“鐵三角”,遏制地方豪強瓜分土地資源和銀行資產的一種努力,試圖藉此重整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的經濟權益,但這種努力已遭到強烈的抵制,最後只能象往常那樣以“捏軟柿子”式的、“殺雞儆猴”式的結局收場。
統治集團形成“集中統一意志”的能力已不覆存在,5級政權機構的事權與財權嚴重不協調(地方合法財源不足是地方政權黑惡化的原因之一),官府與民爭利、機關與企業爭利、中央與地方爭利、上級部門與下級部門爭利。立法、行政和司法權的地方化、部門化、利益化、商品化、金錢化趨勢日益嚴重,而且不同職能部門之間互相爭奪審批權、控制權、收費權和罰款權,比如辦一個流動公廁竟有4個部門下發管理收費文件(此事發生於廣東珠海)之類的怪事屢見不鮮。
再次,統治權威弱化,統治藝術鈍化。毛澤東的帝王加教主式的統治權術以政治暴力、馬列教義和個人崇拜三者為其支柱,實際上是攜內戰余威,以鎮壓與恐怖以及洗腦灌輸為後盾的。過去二十多年來,馬列教義因經濟改革而瀕臨死亡,由“第三代核心”發動的對自己的小規模個人崇拜幾乎成了鬧劇,新意識形態的構造工程再難奏效,權勢集團雖然握有巨大的權力,卻缺乏行使權力的足夠政治道德權威,無法得到下屬和民眾自覺的服從。於是,最高權力當局企圖以“收買官心”的方式阻止法治和分權時代的來臨,即便是掌握最高軍權的軍委主席,也不得不依靠晉銜拜將的方式收買上層軍官,而各級黨政領導則以默認和縱容貪污受賄、巧取豪奪來獲得下屬官僚的“忠誠”。
缺乏政治道德權威、又沒有足夠財源的中央權力為了能繼續號令地方政權,就不得不允許後者用非法手段奪取下層民眾的利益(或者“睜一眼閉一眼”佯作不知),結果這種對下層民眾的非法剝奪就成了中國官場的日常生存方式。於是民眾(尤其是弱勢群體)就成了這種“政治穩定”模式的絕對犧牲品。
當權勢集團面對極度不滿的民眾時,他們喪失了所有可能的安撫民心的工具,既沒有毛澤東式的共產主義畫餅,也沒有鄧小平時代前期的經濟政策實惠,空洞的嘴上“恩德”和紙上承諾早被地方政權的“鐵面孔、鐵心腸、鐵手段”一筆勾銷,唯一可做的便是“一推、二拖、三打壓”。面對民怨,地方與中央互相推諉,執法部門與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互相推諉;實在推托不下去了,就以拖代辦、遷延不決或者治標不治本;倘若民眾的不滿仍然未被磨滅,就對不服從者痛下殺手。
毫無疑問,這樣的統治術絕不可能強化統治權威的民意基礎,赤裸裸的暴力和恐怖即使暫時有效,也不可能獲得持久的統治效力。壓制民怨的結果是使不滿擴大和升級,從對基層幹部和政權的不滿,演變為對縣委、省委乃至中央的不滿,由對某項政策的不滿演變為對全局的不滿。十多年來層出不窮的農民抗暴、市民靜坐,2002年以來規模空前的“信訪洪峰”、民間維權浪潮,便是充分的證明。
第四,官僚機構普遍地“不務正業”,黨政機關及其官員的“公務犯罪”無處不在,正式權力日益衰朽、非正式的權力日益興盛,權力機構發生嚴重的異化和蛻變。正式權力的衰朽一方面表現為正式的權力部門在憲法和法律面前、在上級機構面前、在被統治者的合法申告面前、在弱勢民眾的巨大苦難面前無動於衷、消極應付或無所作為[4],另一方面表現為官僚機構與非正式的權力主體(主要是官商利益聯盟)互相勾結、“接管”政權。他們在正式權力的掩護下四處出擊,壟斷公共資源、國有財產、工商業收益或收益機會;在官府的默許下,官員的家族子弟和社會關系、地方黑惡勢力、行賄者、奸商等,獲得了非法運用公共權力、非法剝奪民眾利益的便利和機會。
黨非黨,政非政,公務員近於收費員,執法隊近於搶劫隊,該做的事不做(或做不了)、不該做的事卻大做特做,地方政權機構熱衷於搞“土政策”、打“擦邊球”,熱衷於跑資金、上項目,拒不履行公共責任、拒不提供社會服務,對強者“法外施恩”、對弱者橫征暴斂,官商合流、亦紅亦黑、官匪一家……。這便是許多黨政權力機構的真實形像。
正式權力的衰朽與非正式權力的興盛相輔相成、互為因果,導致前者的蛻變和異化,黨政權力機構不僅絕少向人民負責、為人民服務,甚至也逐漸不再向上級負責、對上層權力效忠。
2004年在全國引起轟動的黑龍江省“馬德、韓桂芝賣官案”令人觸目驚心。一個地級市里許多黨政官員的官位居然是通過向上司行賄的方式獲得的,顯然,這些官員及其掌管的權力機構除了看重金錢之外,既不尊重法律或民意,也很難真正忠於他們那些一個比一個貪婪的上司。
從實質上看,很多黨政權力機構已經變為一些主要對官員本人、本人所屬的貪賄群體和本人的嫡系“恩主”負責的機構,表面上他們不得不依附於已經空心化了的中央權威,但實質上卻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半官方”或“非官方”機構。從中共中央組織部大批更換東北的官員甚至直接插手本屬於省權的廳、處級官員的任命即可看出,中央對地方權力機構的“非官方化”蛻變深感憂慮。可是,現行的政治經濟體制實際上只能依靠這些“半官方”、“非官方”機構維持運作,畢竟,這些充斥著貪贓枉法者、欺世盜名者、流氓黑勢力的“半官方”機構仍然比民眾更值得中樞權力信任,舍此中央權力就只剩下一具空殼了。
第五,隨著社會的分化、利益的重組,執政黨開始面臨慢性解體。在毛時代,中共憑借烏托邦理想的凝聚力與卡理斯瑪型領袖的個人感召力,靠列寧主義的非民主組織原則和嚴酷的組織紀律,靠“入黨”與“提幹”、“黨票”與“官票”之間的制度性關聯,維持著其龐大的組織形態。然而,1989年以後,理想和領袖的感召力漸漸消亡了。雖然目前它仍然是全世界最大的政黨,其6,800萬黨員超過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人口總數,但這些黨員並沒有共同的世界觀和價值觀,更談不上共同的理想,也不再有令他們敬畏的領袖,黨員中的平民與權勢者不僅生活和社會地位天差地別,彼此的利益也全然不同。
這個政治團體諸多成員之間如此松散的關系,早已不再能產生為黨奮鬥的凝聚力,相反,“大難臨頭各自飛”卻是十分自然的結局。對許多平民黨員來說,無論人們讚頌或非議這個黨,似乎都與自己的利害榮辱無關。今天的執政黨之主流成員更象一個“權貴沙龍”,它最大的積極意義不過是象科舉制度那樣為官僚系統儲備人才,但它不如科舉機制那樣標準化、規範化和公正化。在紛紜覆雜的中國政治表象的背後,那個曾經無所不在、無所不能的黨實際上再也不能恢覆到以往的狀態了。
四、政治衰變意味著什麽?
以上關於中國正發生政治衰變的判斷,可能會引起諸多爭議。從批評者的立場來看,至少可能會有如下反駁:
其一,中國持續實現了20多年的高速經濟增長是一個讓世界刮目相看的成就,盡管中國的GDP統計數據準確性不高,單純追求GDP增長率的代價也很大,但中國的經濟至今未停滯或衰退,那麽,經濟的增長與政治的衰變為何同時並存而互不沖突?長期高速的經濟發展成就不是恰恰證明了政治體系的持久性、可靠性和穩定性嗎?假如政治體系逐漸喪失活力,經濟系統的活力何以能“特立獨行”?
其二,盡管現行政治體系在諸如治理腐敗、平衡地區和城鄉之間的經濟利益等方面極不稱職,亦極其無能,盡管現行體制的道德權威嚴重不足,政令不暢、法律不彰,盡管民間的上訪、維權以至暴力反抗行動從未間斷且愈演愈烈,然而,所有或大或小的問題仍然處於當局和民眾都可以繼續忍耐的範圍之內。現行體系的基本統治體系依然完好,它對全國廣大地域的控制也似乎還“得心應手”。當前中國尚無能力解決的種種困難與問題,並非什麽大不了的事,只不過說明當局的“政治文明”有所欠缺、“執政能力”不足而已。有何理由認定中國這套有效運轉的政治體系正在遭遇全面的衰變?
其三,前面提到的中國“變態帝制”所面臨的“接班人危機”已不再構成對未來的威脅,中共“第三代領導核心”與新領導人平穩交接了最高權力,這說明中國的政體仍然具有自我調適和更新能力。
其四,中共脫離了它原來的工農背景而向資本家敞開大門,並非壞事,這反而有利於它從革命黨轉變為執政黨。從實用主義氣息濃厚的“鄧小平理論”,江澤民的“三講”、“以德治國”、“三個代表”,到胡溫當局倡導的“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和諧社會”,說明中共正在不遺余力地構築新的信念體系。通過向民族主義和國家主義求援,向儒家傳統回歸,中共在應對信仰危機的問題上還是可以有所作為的。“信仰危機”雲雲是否有誇大其辭之嫌?
筆者承認,上述駁辯邏輯上自成其說,但所有這些說法都不足以推翻“中國的政治衰變”這一事實。
首先,以經濟成就證明政治體制合理的論點無法成立。經濟增長從來都不足以挽救一種落後的政治體系,亦絕不會“自然而然”地引發政治與法律制度的穩定轉型,中國的“洋務運動”就是這樣的例證。用犧牲政治轉型以成全經濟增長,屬於臨時性措施,不可能成為持久依托的發展模式。正如阿馬蒂亞·森(Amartya Sen)所指出的那樣,即使民主、自由與經濟的增長不具有線性關系,但民主與自由也是發展的題中應有之義,是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5]。正是中國目前走的這種道路產生了“誰的發展、誰在發展、為誰發展”的疑問,經濟增長率本身並不能回答這一疑問,也無法自我正名。只有政治的進步才能帶來發展的公正。
其次,目前中國政治統治的有效性同樣不能證明政治體系的強大或合理,它至多也只能證明政治對立面的弱小無力。當年大清朝、沙皇俄國、前蘇聯的政治體系急劇衰變時,也比它的反抗者看起來強大得多(有時甚至根本就沒有像樣的、集結成組織的反對力量)。如果非要等到一個國家陷入內亂或無政府狀態時才願意承認它的衰朽,那只能證明觀察者的無知或研究者的無能。
再次,中國的“接班人危機”遠未解決,如果所謂的“接班人”仍然以黑箱作業、私相授受的方式產生,即使這位“接班人”天縱英明,也無法保證“禪讓”的過程在台前與幕後都能理性、和平而有序,更無法令這一“接班人”地位的合法性和權威性被全黨乃至國民認可。同樣,“信仰危機”的現實存在,也不是粉飾所能遮掩的。當局之所以強調“與時俱進”,不斷地“理論創新”,一個新“提法”還未鋪開,另一套“新思想”又粉墨登場,從“以德治國”、“三個代表”、“三個為民”、“兩個務必”、“和平崛起”、“科學發展觀”、“執政能力”、“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到“構建和諧社會”,走馬燈式的口號秀、文字秀恰恰說明,當局正面對著“信仰危機”的巨大困窘,而不得不乞靈於一些並無實質內容的表面宣傳。
本文中使用的“衰變”一詞借用自核物理學的概念,其本身並無貶義。這種現象與改革開放有關,卻並非改革開放政策的一部分(它其實恰恰是當局欲極力避免的局面)。與中國政治的“衰變”相伴隨的,不僅有政治腐敗的普遍化、社會兩極化,還有潛伏的金融危機、社會沖突和政治動蕩,甚至不能排除“衰變”的最後結局就是“崩潰”。如果說,中國的政治衰變有什麽副產品的話,那就是它為經濟社會的進步準備了條件、預留了空間。從這層意義上看,中國的政治衰變具有積極意義。意識形態效能的弱化將使中國的政治更趨於理性;集權的慢性消解有利於公民社會的成長和政治的多元化;非正式權力的逐漸興盛將給未來的多黨競爭制度創造出想象空間。
當前的中國並未形成建立成熟的體制之條件。它面臨著向發達國家學習、向市場經濟轉型、向民主政治邁進、向主流文明靠攏的艱巨任務,這本來需要一個整體的解決方案。而當局卻不願意、不敢或無法推行系統的變革,只是局部地、零打碎敲地實施有限的“改革”。因此中國當前的政治經濟制度尚處於遠未定型的過渡階段,中國面臨的種種問題千頭萬緒,不同階層的人生存狀態各異,認知不同,社會的分化與重新整合在短期內恐怕也難見分曉。到目前為止,中國的現狀仍然是一片混沌,未來的走向則難以預料。
如果要預期中國政治衰變的結果並估計各種可能的前景,或許只能作以下判斷:
毛澤東創立的“變態帝制”必然沒落,絕無振衰起弱之可能;
中國的經濟轉型不可能以“孤軍作戰”的姿態一舉成功,它或者被政治衰變拖下水,或者把政治衰變引向實質性的政治轉型;
政治衰變將會繼續下去,直至出現某種巨大的危機事態,比如經濟危機和社會動亂,它或者會挺過危機而陷入僵化狀態,或者在危機中積衰變為激變。
概言之,在毛澤東創立的政治制度下,中國恐怕無法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覆興”,這種制度終將解體,而中國社會將從此獲得蓬勃的生機。約翰·洛克說過,政府的解體,並不等於社會的解體[6]。與大多數愛國者一樣,筆者不喜歡“中國崩潰論”中包含的“天下大亂”、“國家分裂”、“社會崩潰”之意涵,中國的某些東西會崩潰,但中國不會崩潰。
Re: 中國研究
當前中國“第三領域”發展面臨的難題
劉偉
一、“國家與社會”二元分析框架在中國的適用性
二、什麽是“第三領域“?
三、“第三領域”的管理:國家權力與國家能力的悖論
四、後全能主義時代中國“第三領域”的發展:問題與展望
政治學研究中沿用西方學術界關於“國家與社會”的分析框架解釋中國政治的現狀時,面臨著一個不應忽視的問題,那就是這個概念並不完全適用於中國。由於中國的國家權力的觸角深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本應維持自治狀態的社會團體往往也被體制化和國家化。在這種情況下,不應當簡單地把社會看作是獨立於國家權力並能有效制約國家權力的力量。事實上,在中國的國家與社會之間(或者“公域”與“私域”之間),存在著一個國家與社會都參與其間的區域,此區域可被稱為“第三領域”,在這個領域里國家和民間力量都試圖發揮自己的影響。這一領域空間的擴展和制度化,是中國政治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標志。
本文先從中國的現實出發討論“第三領域”的功能,然後從國家能力與國家權力之間相互關系的角度,分析中國從全能主義政治向後全能主義政治轉型過程中“第三領域”發展面臨的難題。筆者認為,要推動中國的“第三領域”長遠而理性的發展從而提高國家能力,就應當實現“第三領域”內進一步的“去國家化”,從而為以後建立起公域、第三領域和私域之間並立合作的政治關系打下基礎。
一、“國家與社會”二元分析框架在中國的適用性
“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分析框架來源於西方政治學理論,在這個框架中,與國家權力相對應的是“市民社會”。按照《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的定義,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指“國家控制之外的社會和經濟安排、規則、制度”(第125頁)。在這一概念中,國家是指以強制性為基礎的公共權力的活動空間,而社會則被看作是一個獨立於公共權力的私人活動領域。這種分析框架強調的是對應於國家權力的私人活動空間之存在,尤其是指社會自治和自由交易的領域的存在。這個“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分析框架隱含著一個基本的現代性命題:國家與社會之間應該有一個明確的權限劃分、未經公共協商或契約、國家不能任意侵犯社會內部的自主活動。雖然學者們對這一問題的論述和側重點各有不同,關於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之區分,以及私人領域和社會應獨立並制約公共領域的擴張等觀點,是近代以來西方自由主義的國家理念之主流。
按照這種觀念,公民社會與國家的關系大致有3種模式。其一是潘恩倡導的公民社會對抗國家的模式,這為公民社會反抗專制主義和幹預主義的治權提供合法性辯護。其二是黑格爾倡導的公民社會從屬於國家的模式,寄希望於代表普遍利益的國家調停公民社會內部的問題。其三是托克維爾倡導的公民社會制衡國家之模式,即面對權力與機構日益膨脹的憲政國家,要保持一個活躍的、警覺的、強有力的公民社會。[1] 然而,這種二元分析框架卻不能簡單化地套用到對當代中國政治的分析中來。
中國與西方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相互關系方面走的是迥然不同的兩條道路。秦暉認為,西方近現代的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演變是從小共同體發端的,社會力量的自治傳統影響到國家建立之後社會與國家間的關系,也就是說,社會有自己的活動權限並限制國家權力的過度入侵;但中國的傳統社會卻是一個大共同體,國家權力廣泛的滲透力基本上破壞了傳統小共同體自治的紐帶,雖然在底層社會尤其是農村社會,還有一定程度的鄉紳自治,但這種社會自治是不確定的,其權力也未得到國家法律上的保證,它對國家的制約就更是非常有限。[2]
鄒讜認為,在20世紀以來中國建立的全能主義制度下,“政治機構的權力可以隨時地,無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會每一個階層和每一個領域”(鄒讜,1994)。在戰爭年代這種體制尚可理解,中共建國後理應收縮黨政結構的權限範圍,培養社會自治空間,可是全能主義政治卻愈演愈烈,直至“文革”這樣的悲劇產生。1949年以後中國的民間社團活動呈現出“國家化”趨向,隨著民間社團活動空間的日益縮小,國家機構的規模卻成倍地增大,執政黨和政府進而把一息尚存的民間社團活動徹底地納入國家機器的運轉當中並加以制度化。1978年中國的改革釋放了相當的社會自由空間,但是因為全能主義政治的慣性和執政黨危機感的延續,結果發生了80年代末那種政治悲劇。在全能主義政治形態下,社會是沒有自己的合法空間的;國家權力的觸角深入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而那些本應具備自治特征的社會團體也被體制化和國家化。在此背景下談論社會對國家權力的約束,顯然與現實不符。
改革以來,不少學者有這樣一種期待,即所謂的中產階層、特別是企業家的出現,會產生新的制約國家權力的社會力量。但中國的現實演變卻並不支持這個判斷。美國政治學者Dorothy Solinger通過在武漢的研究發現,在商人和政府的關系方面,商人們不是試圖和政府劃清界限,而是相反;他們想法設法地要把政府官員拉到自己的集團中來,商人自己也很想在政府系統內獲得地位。中國的企業家(或曰商人)這個群體的地位和行為與西方國家大企業家有很大的不同。西方的企業家有自己獨立的資金來源,可以不受政府官員幹擾地運作,當然也必須獨立地承擔風險;而在中國,資源都被政府控制著,企業家只有建立與政府官員的關系才可能運作,因此在經濟、政治上他們從來就不是獨立的,也不可能與政府劃清界限。張靜指出:“在中國並沒有出現一個國家和社會分離的狀況,而是社會中的某一部分和國家中的某一部分密切地結合,形成一個新的集團,這個集團可以是政治性的,也可以是商業性的。這是中國一個新的發展現象,而這個現象在很多西方社會並沒有發生。”(張靜,1998) 90年代鄧正來等學者引領的學術界關於市民社會的熱烈討論雖然在學術上自有其不可低估的意義,但中國至今並不存在一個獨立於國家權力的真正獲得民間自主活動空間的市民社會,所以將“國家與社會”的分析方法用於中國時要十分謹慎。至於寄希望於企業家群體的成長而促成獨立自主的市民社會之誕生,至少在近期的中國是不太現實的。
二、什麽是“第三領域“?
美國學者黃宗智認為:在分析中國的國家與社會關系時,源自西方的國家與社會兩極化模型難以奏效,因為在中國的國家與社會之間或“公域”與“私域”之間,存在一個國家與社會都參與其間的區域,它可以被稱為“第三領域”。近代以來這一領域呈現不斷擴展和制度化的趨勢:在晚清,表現為國家官吏與士紳領袖在此領域內合作進行公益活動;在民國時期則表現為地方商會或自治社團與國家在此域內的擴展的、持續的、出現制度化趨勢的合作。
用這一框架來認識當代中國的政治─社會結構,可以把公共權力活動的“公共領域”(劉偉,2001)視為“第一領域”,把私人生活和以自由交易為核心的經濟領域視為“私人領域“或“私域”(“第二領域”),另外還有第三個領域,即具有公共性的社會空間,在這個空間里國家力量的滲透與社會自主傾向之間一直相互爭奪糾纏,結果往往是國家權力的滲透據於主導地位。這3個領域的主體分別是國家(政府組織)、企業與個人、國家與非政府組織。由這一定義可以看出,“第三領域”更準確地說就是社會中的公共領域。在商人或企業家難以成為公民社會發育的主導力量的情況下,民間社會力量的增強並最終形成獨立自主的自治空間、從而與公共權力平等互動,主要依靠的是“第三領域”的發展。而“第三領域”公共性和獨立性的實現,需要以這個領域的“去國家化”為前提。“第三領域”實現真正的自主後才能有力地推動“私域”向現代社會轉型。
使用“第三領域”這個概念很容易讓人聯想到目前較為流行和通用的“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就兩者的內涵而言,“第三領域”較為接近“第三部門”。但在定義上“第三領域”與“公域”和“私域”相對應,其界定比“第三部門”更準確。學術界對“第三部門”的定義歧見甚多。最早使用“第三部門”概念的是Levit,他將從事政府和私營企業“不願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的組織歸為這一類組織。在美國,“第三部門”也常被稱為獨立部門。在其他國家還有各種各樣的叫法:非營利組織、慈善組織、志願者組織、免稅組織、非政府組織、社會經濟、公民社會等等。顯然,西方社會提出“第三部門”這個概念是為了糾正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而突出社會公共組織的地位和作用,而這類組織的獨立性和自治色彩在民主國家是十分自然的。但在中國情況就不同了,比如,中國目前的公益組織多數都是體制化的,在中國大部分民眾的眼里,它們是準“事業單位”,有些社會團體本身就列在政府系列當中,其負責人由組織部門委派,其工作人員“享受”公務人員的很多待遇。此類組織的功能不是糾正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而更多的是執行政府政治安排下的某些任務。所以,筆者以為,在中國的背景下使用“第三部門”不如用“第三領域”更準確。
三、“第三領域”的管理:國家權力與國家能力的悖論
在中國的語境里,“第三領域”主要包括社區組織(農村社區和城市社區)、公益組織和職業共同體組織(如記者協會和知識分子共同體)的活動領域。目前,在這個領域里可以明顯地看到國家權力的介入、社團對體制內資源的依賴、其自治性較差、獨立性不強、其意見和要求無法在公共輿論中充分表達等等。那麽,究竟“公域”、“私域”和“第三領域”之間的關系應該朝什麽方向發展,這是下文要著重討論的問題。
“第三領域”本來應該是由社會自主的空間,但中國的全能主義國家卻習慣於不受憲法和法律的限制而任意行事。中共建國後在“第三領域”里國家主導和控制的活動逐漸占據絕對優勢,國家權力全面壟斷社會中最重要的資源,“第三領域”里的自治資源嚴重匱乏,社會的聲音和利益基本上被統攝到國家掌控的計劃和安排當中。改革之後,中國的“第三領域”慢慢積聚了一些資源,從而有可能嘗試一定程度上的自治。但是全能主義時代的政治慣性,主要是制度設計上的路徑依賴和政府官員的傳統作風,依然造成了種種障礙。
目前中國正從全能主義社會向後全能主義社會的轉型,要討論在這樣的特定時期里“第三領域”的“去國家化”,就有必要引入國家能力與國家權力的概念。所謂的國家能力是指公共權力在理應發揮作用的領域能有效地操作並達到預期的目的;而國家權力是指公共權力實際上延伸的深廣度。
在憲政民主國家里,國家權力受到嚴格的限制,它一般不侵犯私人領域和社會領域的事務,這些事務往往由個人和自治組織處理。正如李強指出的:“有限政府也許比無限政府更強有力。制約可能是力量的淵源,這並非自相矛盾,而是一種充滿悖論的洞見。這一見解是自由主義憲政的核心。經常有這樣的時候,人們對民主政府無力解決國內或國際的重大問題而沮喪,批評者便傾向於將自由主義的制度,諸如分權制度視為阻礙解決問題的過時制度。但是,責備自由主義導致政治無能是一種缺乏歷史感的表現。一部自由主義憲法通過限制政府官員的專斷權力,可能在適當條件下增加國家解決特定問題以及為了共同目標而動員集體資源的能力。”(李強,2001)
就中國的現實而言,討論國家權力應該如何配置時,還面臨著如何評估國家能力以及國家能力退化的原因等問題。有學者認為,改革中央集權體制的過程中出現的分權化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國家能力,而國家能力的弱化不利於中央政府的作為,這種局面應當扭轉。另一些學者則持不同看法,例如李強認為:“中國改革中出現的困難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於全能國家導致國家的無能。頗具悖論意義的是,全能主義國家以追求強國家為起點,卻以弱國家作為結局。全能主義國家享有無限的權力,在表面上似乎十分強大,但是,強大背後卻是國家在提供公共產品方面的無能。這里的邏輯並不覆雜:寬泛的國家權力需要龐大的官僚機器,維持龐大的官僚機器需要巨大的公共財政收入。財政不足幾乎是所有全能主義國家難以克服的頑疾。更何況,國家權限太大,國家控制資源太多,必然扭曲社會的經濟活動,使特定個人與群體經濟活動的成敗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家的支持或抑制。這樣,國家管理人員就會有廣泛的尋租機會。尋租不僅造成社會的不平等,而且會大大削弱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有效性,使國家在保護產權,提供公平的競爭規則,保護國家利益方面軟弱無能。”(李強,2001)
李強所說的國家權力與國家能力的悖論,也適用於關於公共權力與“第三領域”關系的討論。在國家權力很大的情況下,如果它進入不該進入的領域,而實際上其管理能力和效果卻很差,結果不但浪費公共資源,而且帶來負面的結果,許多本應及時處理的問題不能有效及時地解決,反而造成了強國家權力對社會“私域”的破壞以及公共權力管理能力低下的局面。
在中國,全能主義時代建立的一些社會性團體,如“工、青、團、婦”,基本上都是政府按照政治需要安排的,自然不會脫離體制而成長為真正的“第三領域”的活動載體。改革以來,在“第三領域”里開始出現各類社團組織。按照現行的關於社團組織的相關規定[3],任何社團,哪怕是純公益性的組織,如環保組織、教育性公益團體或援助殘疾人等公益組織,只有先找到一個願意當“婆婆”的“業務主管單位”,才有可能正式注冊成為合法組織,而有資格充當“業務主管單位”的機構則必須是政府機構及其授權的組織。這樣,所有的社團就不得不掛靠在政府的機構序列之下。與此同時,政府要求充當民間社團的“業務主管單位”的政府或準政府機構對掛靠其下的社團實行全面的監督和控制[4],這樣就通過“業務主管單位”把所有的合法社團都置於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從而徹底剝奪了社團的自主權和自治的可能性。由於政府要求“業務主管單位”承擔的責任相當重,因此不少政府或準政府機構為了減少麻煩而不願充當社會團體的“婆婆”,結果不少社團因為找不到“婆婆”而無法申請注冊,於是注冊成立社團的“進入門檻”就無形中提高了。雖然中國在經濟領域內推行了市場化改革,但在社會活動領域里卻正在“從無到有”地建設社團的“計劃”管理體制。這種對民間社團的嚴格控制和注冊限制,導致相當一部分民間的公益性集體活動及其自發性組織只能處於“灰色狀態”[5]。
政府之所以千方百計地將社會團體體制化或使其處於非法狀態而不能正常發展,恐怕與中國歷史上沿襲下來的政府對社會組織化的恐懼和擔憂有關。進入現代社會後,這種傳統的思路被置換成全能主義的政治安排,而且有過之而無不及。全能主義制度下國家權力的無限擴張必然導致對社會自主價值的漠視和對社會自主組織化的壓制。
在這種強勢國家權力的管制模式下,政府對“第三領域”的管理能力又如何呢?在目前這種狀態下,若由體制內的幹部兼任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政府會比較信任這樣的幹部,從而可能願意對這樣的社會團體給予財政上的支持,而社會團體也因政府的認可,比較容易從其他管道吸收到一些資源,所以對體制內資源的依賴可以給社會團體帶來短期內的相當便利。[6] 但是,這種身份卻影響了這些社會團體在公眾中的可信度。而且,社會團體若沒有獨立自主的活動空間,只能依靠政府的庇護才得以生存,其遠景是十分有限的。所以,政府的庇護實際上壓抑了社會團體的潛在發展空間和生命力。
眾所周知,非政府性質的社會團體之資源主要來自其成員的貢獻、公眾捐款和企業讚助,雖然也可能獲得政府財政的支持,但如果僅僅依靠政府財政的撥款,社會團體肯定是無法穩定持久地運作、發展的。[7] 事實上,社會團體通過籌集來自“私域”和“第三領域”的資源,在公共事務方面為社會大眾服務,其實是減輕了政府財政的負擔。
活動於“第三領域”的非政府社團組織對它們所承擔的公共事務及其具體情況,往往比政府機構的官員更熟悉,因而也更有發言權。民間社團的另一個優勢是它的成員對自己從參與的活動具有獻身精神,這一點是官僚機關無論如何也無法相比的。因此,如果是用同樣數量的資源來辦理“第三領域”里相同的公共事務,民間社團組織很可能比政府機構的官僚化運作更有效率,更節約。正因為如此,政府若包攬太多的“第三領域”的事務,不僅妨礙了這些事務的有效管理,而且也暴露出國家能力的缺陷。
目前由於社會團體登記體制的弊端,許多本來應該可以合法運行的社團不得不處於“灰色狀態”。這不僅限制了這些社團積極功能的發揮,而且也造成了“第三領域”管理上的困難。那些被迫處於“灰色狀態”的社團自然不會主動配合政府的監督檢查,在“灰色狀態”下的社團與政府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的狀態下,一旦這些團體的活動比較成功而產生較大的影響時,雙方之間的互信就變得更加脆弱,政府往往會以“非法”的名義加以取締,而“灰色狀態”下的社團則時時擔心自身生存環境的不確定和不安全。
四、後全能主義時代中國“第三領域”的發展:問題與展望
對“第三領域”里的社會團體,政府的功能本來應該是提供一個常規而有序的法律和制度環境,為社會團體的活動創造條件,只有當某些社會團體的活動構成對公共利益的侵害時,再提請執法機構通過法律途徑妥善處理。但是,在建設 “第三領域”最迫切需要的制度環境方面,政府實際上並未發揮它應當發揮的作用。在目前的政治體制下,全能主義的政府理念和作法依然存在於“第三領域”的管理上。這不僅阻礙了“第三領域”功能的正常發揮,也造成國家權力的過度擴張和國家能力弱化,結果政府的公共服務不能滿足社會需要,而民間社團則在國家權力的擠壓下,生存艱難,無法充分動員公眾的參與意願。
一個健康的現代社會結構需要有效的社會中間層,這其中就包括本文所論述的自主的“第三領域”。中國發生的“非典”危機就充分顯示了“第三領域”自主性的缺乏所暴露出來的嚴重困境,當危機出現時,政府忙於獨自應付而能力不足,民間社團願意參與卻沒有條件,結果全社會為此次事件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中國“第三領域”的發展難題有多方面原因,如民間社團發育不足、自律機制和它律機制不成熟、社會資源不足等等,但這些問題與國家權力在這個領域里的配置和使用不當相比都是次要的。
“第三領域”的健康而有活力的發展是政治現代化的基本標志之一,這也有助於提高國家能力。權力在當下的時代雖然依然高高在上,但它早就不再是無所不能的了。只有當國家權力的配置狀況擺脫全能主義政治的束縛,“第三領域”中公共權力的活動範圍相應地收縮,民間社團的活動能得到法治的保障,中國“第三領域”發展的根本性難題才得以克服。也只有這樣才能把公共權力從過於寬泛具體的社會責任中擺脫出來,讓它把有限的資源和能力用於全社會最迫切需要的公共秩序維護、產權界定、公共設施建設等領域中。
在目前的後全能主義時代,社會資源的分布狀況已經開始從“總體性社會”(孫立平,1994)向資源分散的分殊化社會轉變。整個社會的自由度畢竟有所擴大,“第三領域”中有限的自主活動空間初步形成,在現行體制下,不僅有一些已具備合法身份的非政府公共組織努力關注真正的社會公共問題並盡可能地發揮作用,也有一些處於“灰色狀態”的社會組織正積極地參與到公共事務中去。隨著網路的發展,知識分子的民間非正式合作也日益活躍。強調政府與社會合作,強調企業與社團合作的雙贏理念,開始成為越來越多的知識分子的呼聲。媒體對公益事業則表示出越來越多的關注[8]。所有這些可貴的努力,都是在有限的資源條件下,在體制的夾縫中拓展著這個社會將來的發展方向,即擴大“第三領域”內社會自治性活動的空間。
然而,在資源配置方面權力依然占據絕對優勢,而社會依然由“官本位”主導的情況下,私人領域目前即便能贏得部分自主空間\字號(3){[9]},但在自主組織化這一敏感問題上仍然面臨重重困難,目前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個環保組織、教育公益組織和殘疾人公益組織有一定的能量和聲音。社會自主組織在“第三領域”里不僅在資源方面居於劣勢地位,在話語權和合法性方面也同樣如此。
政府對“第三領域”的活動長期以來都是持謹小慎微的態度,漠視民間社團的聲音,同時不斷利用政治權力鉗制社會上的各種自由活動。這不但遏制了社會上對公共事務的真正需求之表達,不利於政府與社會之間的互動,而且也影響了國家能力的有效發揮。試圖用強制力阻止社會自主活動的形成和活躍,無異於抗拒社會發展的趨勢。那種片面強調政治秩序(即穩定)的話語,與其說是理性考慮,不如說是對中國最緊要的早晚都必須解決的問題的回避和遮蔽。
政府的責任之一是在“第三領域”為公共事務提供必要的服務,而這個領域里民間社團組織的目標也是如此。從這個角度來看,二者之間不應該是一方完全替代另一方的關系,而應該是公共權力從“第三領域”中部分收縮,而民間社團則進一步地“去國家化”和實現真正的“社會化”,在分清各自功能優勢的基礎上確立各自獨自的常規活動領域,從而在私域、“第三領域”和公共領域之間建立起雙方良性的合作性和互補性政治關系。如果沿著這個方向去看,就不存在國家從社會中撤離或社會抗拒公共權力的問題,那種認為一旦收縮國家權力就將導致社會混亂的論調,實際上是不負責任的危言聳聽。
從廣義政治的角度來看,“第三領域”里的公共事務其實也是公共政治生活的一部分,通過社團自治和社區自治的形式,讓民眾能多渠道地參與公共政治生活,這與建設現代國家並不矛盾。美國研究中國政治的著名學者李侃如(Kenneth Lieberthal)論及20世紀中國政治的兩大致命弊端時曾指出:“中國政體有一些先天的缺陷。最突出的有兩點:首先,中國領導者向來善於組織出覆雜的官僚結構,但卻無法周密地訂出政治程序與制度,以避免因為自己的權力鬥爭而打亂整個體制。其次,中國人民一直得不到機會去發展正常地參與政治的辦法。”(李侃如,1998) 這後一點在目前的中國依然是個難題,而推動“第三領域”的健康發展恰恰是解決這一難題的可取途徑。
塑造“新人”:蘇聯、中國和古巴共產黨革命的比較研究
程映虹
美國德拉華州立大學教授
一、歷史背景
二、“蘇維埃新人”
三、“做毛主席的好戰士”──共產黨中國塑造“新人”的實驗
四、“把他們都變成切那樣的人”──古巴塑造“新人”的實踐
五、共產主義“新人”在世界各國的反響
結論
共產黨革命的終結目標並不只是建立新社會,而且也要塑造“新人”:一個在鬥爭中錘煉出來的、通過思想改造所升華的、以“無私”為最根本特征的集體人格,並通過塑造“新人”去創造歷史。筆者的這項研究從世界歷史的角度出發,以30年代的蘇聯和60、70年代的中國和古巴為對象,企圖揭示這項以徹底改造人性為目的的社會工程的一些共同點。
共產黨塑造人性的哲學基礎是人的可塑性和可完美性。這種對人性的認識直接來自於歐洲思想傳統:啟蒙運動、馬克思主義、烏托邦主義和俄國激進知識分子改造社會和人性的嘗試。在一定意義上基督教對人性的認識和改造人性的努力和共產黨的理論也有相似性。在實踐上,法國大革命時的雅各賓統治是第一次用國家權力重塑人性的嘗試,而形形色色的社會主義和基督教的烏托邦公社則是在較小範圍內的實踐。
布爾什維克在俄國的掌權是歷史上第一次由國家政權推行的、持續了數十年的“新人”工程,其結果是在1930年代成形的“蘇維埃人”。然而,到了1950年代,當蘇聯社會經歷了後斯大林時代經濟和社會轉變時,“蘇維埃人”的一些本質特征被弱化和淡化。
在1960年代,一個更加激進和徹底的塑造“新人”的社會工程成了中國和古巴共產黨政權的基本任務。毛澤東和卡斯特羅以及格瓦拉,都深信人的可塑性和可完美性。除了這種信念,經濟建設的需要和“蘇維埃人”蛻化的教訓也使得“新人”問題在這兩個國家變得更加突出。和“蘇維埃人”相比,中國和古巴式的“新人”(在中國可以概括為“做毛主席的好戰士”,在古巴則是“讓他們都成為象‘切’(即切·格瓦拉)那樣的人”)強調的是在和平年代保持戰鬥精神、永不腐蝕和用精神力量創造物質奇跡。在這兩個國家,塑造“新人”的頂峰是中國的“文化大革命”(1966-1976)和古巴的“革命攻勢”(1968-1970)。
共產黨塑造人性的社會工程在全球範圍內引起了同情性的反響。西方社會那些認為現代資本主義、個人主義和消費社會腐蝕人性、使人生失去意義的知識分子,對共產黨塑造“新人”的工程創造出一個不同於西方類型的“人”滿懷希望;基督教會第一次在一個現代社會的意識形態中發現了和基督教倫理相似的內容;而一些第三世界國家的領導人則把“新人”的無私奉獻看成是經濟建設和民族覆興的捷徑。
一、歷史背景
在近代歷史上,重塑人性的想法直接來自於啟蒙運動。啟蒙運動的重點是關於人的科學,即對人性的研究,人性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它和社會是怎樣互動的。大多數啟蒙運動思想家對人性的看法是唯物主義的,也就是說人性由環境塑造並直接對環境做出反映,此即“環境決定論”,例如洛克曾經用“白板”來形容人性的可塑性。法國哲學家、百科全書派的重要代表和現代教育理論的奠基人之一愛爾維修提出了環境決定行為的理論,把人的心智和道德能力歸咎於外在的影響,尤其是教育。愛爾維修主張,為了公共利益,大眾教育必須制度化並由國家主導。但從政治角度出發直接提出改造人性的啟蒙思想家是盧梭,他把政治教育看成是政治精英的責任。盧梭說:“勇於承擔重塑大眾的人應該覺得他有能力去改變人性......。用社會的和道德的存在去取代我們從自然那里獲得的個人的和物質性的存在。[1]”
歷史上第一個試圖用國家權力改變人性的政權是法國大革命時的雅各賓專政。羅伯斯比爾是一個“揮舞著大棒灌輸美德的教師”。羅伯斯比爾塑造“好公民”的努力典型地表現在他對由國家實行的公共教育的無微不至的熱忱上。根據他的方案,從5歲起,所有男女兒童都必須離開父母,和家庭相隔絕,住進國家舉辦的住宿學校,接受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教育。在雅各賓專政下,為了培養“好公民”,歷史積澱下來的和宗教的道德觀念被國家所倡導的基於意識形態的的倫理規範所取代,各種政治儀式和革命節慶(例如每天清晨聚在一起唱馬賽曲,頻繁的遊行集會和紀念活動)培養了新政權下的公民意識。
20世紀共產黨政權繼承了以上觀念和實踐。愛爾維修一直被稱為是分析人類心靈的偉大的唯物主義者,盧梭是馬克思以前最偉大的革命家,而雅各賓政權則被布爾什維克引為自己的先驅。
基督教會也有過類似於共產黨政權改造人性的實踐。加爾文16世紀時在日內瓦建立的新教共和國人們耳熟能詳。同一時期天主教會在中南美洲的宗教烏托邦則是另一個範例。當時羅馬教皇屬下的多米尼各、法蘭西斯和耶穌會把美洲土著居民看成是塑造理想的基督徒的材料,認為他們遠離歐洲文明,單純樸素,同時又有足夠的領悟和真誠去接受上帝。很多教士在美洲建立了用基督教義改造土著居民的公社,他們拒絕西班牙殖民當局對土著居民的迫害和剝削,甚至用火器武裝土著居民,在這樣的公社里人們過著集體勞動共同消費的生活,以道德純化和精神超越作為公社生活的目的。
馬克思的影響對共產黨改造人性的理論和實踐是最直接的。這種影響主要在於對人性的認識。在啟蒙運動思想家的影響下,馬克思的人性論也是唯物主義的環境決定論。馬克思認為,並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他們的存在,而是相反,是存在決定意識;人們的社會存在反映了他們的社會階級關系,而社會階級關系是隨著歷史的演化而變化的,因此人性就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在這個意義上如他所說:“所有的歷史不過是人性不斷轉變的歷史。”例如,資本的貪婪並不是人類的本性,而是由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所造成的;將來消滅了私有制,也就消滅了造成人性中自私自利的社會環境。除了這些基本原則,馬克思也對未來的社會如何改造人性提出過一些具體設想,特別是在教育方面。馬克思主張,在未來的社會主義社會中,教育不但應該由國家主導,兒童應該生活在集體之中,而且教育要在早期就和生產勞動相結合,兒童甚至應該用他們的勞動所得支付一部分教育和生活費用。馬克思雖然批判早期資本主義濫用童工的惡行,但根據他的觀察,在英國1830年代的《工廠法》實施之後,工人家庭的兒童有了半天做工半天學習的機會,他們比那些全日制學習的資產階級家庭的兒童更活躍,學習上進步更快,因此他主張勞動和學習要在兒童早期教育中就融為一體。馬克思的這個主張後來一直是共產黨國家教育革命的一個基本點。
俄國19世紀下半期的激進知識分子對“新人”概念的產生有很大的影響。在思想上,俄國激進民粹主義知識分子是啟蒙運動在俄國的產物,他們繼承了啟蒙運動唯物主義一元論的世界觀,把人看成為由社會的物質的材料所造成的,也是可以從物質的社會的方面加以改造的。車爾尼雪夫斯基1861年的小說《怎麽辦?》第一次提出了“新人”這個概念,並描繪了其基本特征。小說主人公拉赫美托夫是一個全心全意投身於社會改造的革命家。為了了解社會,他用雙腳走遍俄羅斯,和纖夫一起背纖,和伐木工一起砍樹。為了培養堅定的意志和強健的體魄,他喝濃咖啡,堅持數日不睡,或者躺在布滿鐵釘的床上。車爾尼雪夫斯基的“新人”對俄國年輕知識分子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從實行革命暴力和恐怖行動的彼得·紮切涅夫斯基到謝爾蓋·涅察也夫,到“走向民間”的民粹派知識分子再到列寧都是如此。列寧甚至說車爾尼雪夫斯基的《怎麽辦?》對他年輕時期的影響不但超過了馬克思,而且使他終身受益。[(2)]
車爾尼雪夫斯基的《怎麽辦?》發表40年後,列寧用同一個題目發表了一個小冊子,成了布爾什維主義的經典。列寧發表這個小冊子是出於極端迫切的政治需要:克服社會主義運動中的“經濟主義”傾向。這種“經濟主義”已經使工人對政治鬥爭不感興趣,只滿足於提高工資、削減工時和改善福利這些物質要求。列寧指出,工人階級不會自發地產生或接受革命思想,因此革命的意識形態必須從外部由先進分子灌輸進去,而這些先進分子就是嚴密組織起來的高度集權的共產黨。從對人的改造方面來說,這就是用“自覺性”取代“自發性”,用階級覺悟取代個人意識。1905到1908年,俄國爆發了一場有社會主義者參加的民主革命,俄國工人在一些城市組織了“蘇維埃”,登上了歷史舞台。在這個歷史背景下,和俄國社會主義者關系密切的高爾基在1907年發表了長篇小說《母親》,描繪了一個目不識丁的工人家庭主婦如何轉變為一個自覺的革命戰士。這本小說成了後來世界“無產階級文學”和“社會主義現實主義”的濫觴,就是因為它提出了黨文學的基本任務:為塑造“新人”服務。列寧認為《母親》的問世十分及時,他不但向黨的幹部推薦這本書,而且於同年邀請高爾基參加在英國舉行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的代表大會。
二、“蘇維埃新人”
1917年的“十月革命”為布爾什維克在國家範圍內塑造“新人”的社會工程創造了條件。托洛茨基的一段話說明,這種改造將不限於列寧所說的用自覺性取代自發性,用階級覺悟取代個人意識,而是將深入到人作為生物有機體的一面。他說:“他(指“新人”)將先控制他生理機制中的半意識,然後是下意識,例如呼吸,血液循環,消化,新陳代謝,接下來將在一定限度內使得這些機制完全服從理性和意志的操縱。甚至純粹的生理生活也將成為集體實驗的對象。[3]”其它蘇維埃領導人則用不同的語言表達了類似的意思。斯大林說:“我們共產黨人是特殊的類型。我們是用特殊材料作成的。”布哈林也說,革命的目標是要“改變人的實際的心理。”
為了塑造“新人”,布爾什維克運用了各種手段。為了把兒童、少年和青年的成長完全置於黨的控制之下,他們成立了“小十月人”(五到十歲的兒童)、少先隊和共青團;同時開始了把參加生產勞動和社會政治活動與兒童早期教育相結合的實踐;他們還用文學藝術的形式大力宣傳“蘇維埃新人”的榜樣和模範,其典型形像之一是尼古拉·奧斯特洛夫斯基筆下的保爾·柯察金。奧斯特洛夫斯基少年時就加入紅軍,受傷致殘,他在病榻上完成了一本自傳性的小說,用自己獻身革命並在革命中鍛煉成長的經歷教育青年,作為對黨的最後奉獻。書的題目《鋼鐵是怎樣煉成的》,形像地表現了革命對人性的改造。
“蘇維埃新人”體現了共產主義“新人”的一些普遍特征,其最主要的是,人作為個體的一面(個人意識、個人動機、個人利益、個人觀點以及個人行動的自發性等等)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個集體的“人”和黨的“人”。雖然每一個人成為“新人”的途徑可能有所不同,但“新人”本身只有集體性而沒有個性,因此“新人”的誕生也就是個性的死亡。20、30年代的蘇維埃文化讚美的“新人”通常都沒有個人的面貌,只有整體的品質,象鋼鐵一樣堅強,像機器一樣整齊而有效率。在近代歷史上,“蘇維埃新人”標志著社會心理學家所定義的“大眾人”的產生。這個“大眾人”既是19世紀機器時代的產物,也是20世紀形形色色的強調整體性反對個性的意識形態廣泛傳播的結果。
到了30年代,為了實現斯大林的“一國社會主義”,迅速工業化成為蘇共的首要目標。為此開始采用個人利益和物質刺激作為經濟發展的杠桿,工業中普遍采用計件工資制,超額完成任務的“斯達哈諾夫工作者”不但得到高工資和獎金,而且有住房、假期和保健方面的優惠,可以有特殊配給並在特殊商店購買。學歷、經驗和年資也受到更多的重視,技術人員和管理幹部的地位也相應提高了,國家建立了嚴格的官僚等級制,如軍隊的軍階制。30年代以後,各個方面的模範已經不再僅僅意味著奉獻,在更大的程度上還意味著各種形式的獎勵。所有這些變化都使得“蘇維埃新人”的特征超出了單純的階級覺悟和革命精神,這不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現代工業社會在技術和管理上對人的要求,而且在一個平均主義社會中形成了一個特殊的利益集團。這種變化可以稱為共產黨體制下的“新傳統主義”,即用建立在個人利益基礎上的對統治集團的個人依附來維持政權,而不是象官方意識形態所宣傳的那樣用理想主義和階級覺悟。正是這種變化使得托洛茨基把斯大林體制視為對革命的背叛,因為在這個制度下“有人一個月掙一百盧布,有人則是八百甚至一千盧布;有人住在象兵營一樣狹窄的房子里,穿著磨破了的鞋子;有人則坐著豪華的汽車出入於高級公寓[4]”。
隨著政治上的非斯大林化和整個蘇聯社會的城市化和現代化,在30年代開始的這種社會分化到了50年代下半期和60年代上半期更為顯著,並開始反映在以經濟改革理論為代表的新意識形態上。60年代初經濟學家利普曼發起的關於獨立核算、個人利益和市場機制的討論就是一個例子。持改革意見的人被稱為“60年代的人”,包括知識分子、管理人員和思想開明的黨政幹部。這場討論波及了整個社會主義陣營,東歐多數國家反應比較積極,而在中國和古巴為代表的少數共產黨國家則遭到了抵制,認為是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變修”的標志。蘇聯社會的這種變化也反映在文學藝術上。還在50年代末,蘇聯青年中就出現了意識和心理意義上的反叛,表現在個人自我意識的覺醒和對“新人”集體性的拒絕。60年代初出現了和傳統的社會主義現實主義文藝相背離的模仿西方先鋒派藝術的作品。詩人葉夫圖申科宣稱“我的職業就是我想無所事事”,這和過去蘇維埃文藝中的“新人”全心全意有目的地塑造自己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值得注意的是,80年代下半期在蘇聯掌握權力的黨內改革派,正是在60年代初的政治和文化氣氛下成長起來的一代。
三、“做毛主席的好戰士”──共產黨中國塑造“新人”的實驗
人的可塑性和可完美性的概念在中國文化中淵遠流長。它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強調自我修養,儒家思想中的仁和孝都是通過自我反思和改造所達到的道德境界;二是強調道德榜樣在轉變人性中的作用,如“君子”──儒家理想中的道德聖人──是全社會、尤其是知識分子和官紳階級的榜樣。培育德行、成為君子的主要方法是從思想入手,研讀先聖、亞聖的著述和其它儒家經典,直到融化在自己思想中,以體現在這些經典中的大道來克服自己內心的小我。儒家思想中也有用強迫的方法來改造人性的因素,例如荀子曾把未經改造的人性比作未經修整的木料,不但要斧鉞,也要用高溫來把它塑成理想的形狀。
在近代史上重塑人性又和民族主義的訴求聯系在一起。在德國和日本從弱國變為強國的歷程中,中國民族主義知識分子看到富國強兵需要有民族精神的覆興和民族特性的改造,因此“人”的問題應該和“國”或“族”的問題相提並論。黑格爾和康德關於理想人格和健康民族之間的聯系,尼采的“超人”,以及日本明治維新思想家福澤喻吉改造日本民族性的思想,都啟發過中國知識分子。1920年以前,梁啟超的“新民”和陳獨秀的“新青年”不但成為中國知識分子的自我期許(盡管不同的人對“新”有不同的解釋,但在改造人性克服自我這一點上是一致的),而且與國家民族的前途聯系在一起。此外“新婦女”也成了這一時期“新人”話語的一部分。毛澤東本人早在1917年就認為精神改造是民族覆興的首要條件,並把德國的強盛歸功於黑格爾和康德──德意志民族的最高精神──的哲學熏陶。毛在這一時期提出一個“宇宙真理”的模糊概念,並把人分為聖人、賢人和庸眾,前兩者賦有教化和改造後者的責任。毛澤東在湖南組織的“新民學會”就是從思想到行動的一個例子。毛的這種由精英啟蒙和改造大眾,把他們轉變為“新人”的思想並不是孤立的。“新民學會”的成員常常在鄉間步行了解社會,餐風露宿,洗冷水澡等等以培養意志和體魄,這和車爾尼雪夫斯基筆下以承擔歷史使命自居的“新人”如出一輒。李大釗還曾號召中國青年向俄國民粹知識分子學習,“到民眾中去”成了“五四”運動後期青年知識分子活動的一個重要方面。當時除了《新青年》和“新民學會”,還有“少年中國學會”、“少年學會”、“青年學會”和“新人社”等等全國或地方性組織,這些名稱本身就體現了一種培養新人類的願望。
但隨著中國共產主義運動的發展和一部分“五四”知識分子成為政黨領袖,“新人”的概念由內涵寬泛的用改造國民性達到改造民族性,轉變為用黨文化改造人性、建立高度集權絕對服從的組織,為共產黨奪取政權服務。完成這一轉變的是中共40年代的“延安整風”。共產黨革命本身就是對人性的改造,但延安時期是中共第一次在相對安定和封閉的條件下,全黨在精心組織下通過一系列運動和組織措施對黨的成員進行脫胎換骨的改造,這和一般意義上入黨就需要接受黨的教條、服從黨的紀律和對黨效忠的政治和組織要求是不一樣的。
就黨的組織對其成員的控制來說,中共和大多數共產黨的區別就在於,通過“延安整風”中共對個人的思想、心理甚至個性的控制,達到了其它共產黨從未達到過的嚴密程度,這一傳統至今仍是中共維持統治黨地位的一個重要原因。
中共黨的領袖毛澤東和負責組織工作的領導人劉少奇等,都相信環境決定論並由此發展出思想改造這一中共特色的塑造“新人”的手段,由集中強化學習文件、向黨交心和坦白個人歷史、自我解剖和批判、用體力勞動來觸及思想等等組成。這種思想改造的目的是讓個人有獲得“新生”的感覺,並把自己完全等同於黨的工具。 關於思想改造,胡平的《人的馴化、躲避與反叛》(1999)已經作了充分徹底的分析,而“延安整風”作為思想改造的範型,已由高華的《紅太陽是怎樣升起的的》作了透徹的解剖,筆者不作贅述。
中共1949年奪取全國政權後,“塑造新人”成了與建設新社會並行的目標。從蘇聯照搬的社會政治組織,如少先隊和共青團等從“解放區”推展到了全國,蘇聯的“新人”典範和歌頌“新人”的文學作品在中國也非常有影響,如傷殘軍人吳運鐸和他的《把一生獻給黨》就被稱為是中國的“保爾·柯察金”。但隨著毛澤東和蘇聯模式的決裂以及中國在蘇聯“變修”中吸取的教訓,中國式的“新人”在“大躍進”和“文革”之間開始成型。60年代上半期,“共產主義新人”在各條“戰線”湧現出來,其事跡充斥著報刊、電台、電影、舞台和文學讀物,成了這一時期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領域中最令人矚目的現象。
大慶油田的王進喜和他的“32111英雄鉆井隊”是工業“戰線”新人的典範。大慶油田在60年代初開發,意圖是中國實現能源自給、擺脫對蘇聯石油的依賴。按照官方的宣傳,王進喜的模範作用首先在於以毛澤東思想為指導,把人的因素放在第一位,破除對“資產階級技術權威”和“外國教科書”的迷信,戰勝被認為是不可克服的自然障礙和技術困難,創造出人間奇跡。他的個人犧牲精神(例如在井噴事故時跳入水泥攪拌池用身體代替水泥攪拌機)則是“新人”品質在新的技術和物質條件下的發展,他的“鐵人”稱號由此而來。山西昔陽縣大寨公社大寨大隊的黨支部書記陳永貴則是農業“戰線”新人的模範。大寨的自然地理條件十分惡劣,但陳永貴帶領農民戰天鬥地,建造梯田水庫和灌溉渠道,不但解決了糧食問題,而且徹底改造了農民的思想,把農民從個體小農變成人民公社社員,從而解決了被馬克思看成是落後和反動的階級、被列寧認為是每日每時產生資本主義和資產階級的土壤、也被毛澤東稱為是“嚴重的問題”的小農階級問題。
然而,最能在集體意義上體現“新人”的是軍隊。60年代中期提出的“全國學人民解放軍”的口號具有多種意義。用軍事化手段把大眾動員和資源集中推到極端來從事經濟和其它工作,所謂的“會戰”就是軍事化手段之一──大慶和大寨以及幾乎所有經濟和科研成果都是“會戰”的成就。在非軍事部門建立軍隊中的政治工作部,也是軍事化手段的運用。就“新人”的個人典範來說,軍隊在60年代上半期為全國人民提供了難以計數的榜樣:雷鋒、王傑、歐陽海、麥賢得、蔡永祥、門合等等,他們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做“毛主席的好戰士”。
從“延安整風”開始,中國式的“新人”除了共產主義“新人”的普遍特征(如政治忠誠和獻身精神)以外,強調的是“靈魂深處爆發革命”,用掏心挖肺式的自我解剖和苦行僧般的自我拒絕來達到徹底否定“小我”(即個人存在)的目標。在這個意義上,雖然大多數“新人”的典範在思想和知識上對傳統文化並無多少了解,但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如高華指出的,這和儒家的“內省”和“修身”有一致之處,只不過是把這種傳統推到極端。這種塑造“新人”的努力在“文革”期間達到了顛峰,有組織和集體管理的每個人至少在形式和表面上都必須“狠鬥私字一閃念”。“文革”期間另一個和塑造新人有密切關系的,就是大量下放幹部和知識青年(當然這並不否認在下放背後的社會經濟和人口問題的考慮)。從環境決定論的角度出發,下放是徹底改變人的生存環境,讓人脫離城市生活、在艱苦環境下改造世界觀的最極端措施。在人類歷史上,城市一方面是文明的象征,但另一方面也一直被各種宗教和烏托邦思想視為腐敗奢侈淫亂墮落的淵源,所謂“巴比倫”就是用兩河流域最繁榮的城市來象征人類道德的墮落。但只有在共產黨制度下,這種對城市的批判和拒絕才一度成為體制性的目的。70年代“紅色高棉”更是一奪取政權就把全部城市人口下放,企圖徹底廢除城市(一同被廢除的還有貨幣、家庭、婚姻、財產等等)。“紅色高棉”是在毛主義影響下發展起來的,但他們認為即使是毛也沒有堅持他的革命路線,沒有做到“七、八年再來一次”,因此柬埔寨在革命徹底性上要超過中國。在這個意義上,胡平“比賽革命的革命”是最精辟的概括。
需要指出的是,中國式的用“觸及靈魂”來達到完全的脫胎換骨、和“舊我”告別並非僅此一家。越南共產黨照搬中共的思想改造模式來對付知識分子,達到了同樣的效果。有一個叫TRAN DUC THAO的著名哲學家,曾在法國留學和工作,對現象學的研究達到了很高水平。他在這方面的著作至今仍是西方哲學界重要的參考書。他受革命的感召於40年代末回國,自覺接受思想改造。為了表示對自己沒有參加艱苦鬥爭的慚愧和懲罰,他不用蚊帳睡在叢林里,故意讓蚊子叮咬,結果染上了瘧疾,而這是很多老遊擊隊員都曾經患過的疾病,很多人留下了後遺癥。這位哲學家就用這種方式表示自己補上這一課。在50年代的北越,當抗美戰爭還未到來時,越南知識分子和幹部也經歷了和中國類似的思想改造和大規模的下放。和“延安整風”時一樣,大量的知識分子和幹部出於各種原因死於非命。
共產黨的“新人”都有領袖崇拜情結,都從這種崇拜中找到心理歸宿、吸取精神力量。領袖崇拜從根源上說是個人虛弱和個性泯滅的結果,因此個人需要與超越時空的一個絕對存在發生聯系、從中找到自己生存的意義和力量。中共的“新人”把領袖崇拜發展到了無處不在、無時不在、無所不能的地步,近乎神跡。毛澤東思想在“新人”的思想改造和階級鬥爭中甚至被稱為“照妖鏡”,這就和巫術沒有分別了。
四、“把他們都變成切那樣的人”──古巴塑造“新人”的實踐
與中國一樣,“新人”的概念在古巴可以追述到民族主義歷史中。
古巴民族主義領袖何塞·馬蒂一方面肯定,古巴民族有和其它民族一樣的建立自己獨立國家和發展民族文化的能力,但另一方面他批判了在消極意義上的古巴的民族性,主要是缺乏對本民族的自信(表現在強烈的民族自卑感),由此導致對政治的冷漠、集體意識的缺乏、古巴人之間的彼此不尊重、以及對體力勞動的蔑視、懶惰、酗酒和無所事事等等。馬蒂認為,這些都是由於殖民地統治所造成的。他認為和民族獨立相並列的是重建古巴人的民族性。他指出:“古巴難道只配是一個下等酒館、一個向閑漢提供啤酒的地方?或者它將成為一個獨立而勤勞的拉丁美洲民族?這正是古巴的任務。[5]”他提出了兩個重要概念,一個是“尊嚴”(DIGNIDAD),另一個是“新古巴”(CUBANIDAD,意為理想中的古巴民族性)。因此,馬蒂的民族主義思想具有強烈的道德色彩,培養和建立個人的美德是民族獨立的前提,民族獨立必須以對古巴人的教育相伴隨。美國研究馬蒂的學者科克指出,馬蒂的思想“非常強調道德意識並最終指向‘新人’的形成”[6]。
但在另一方面,馬蒂所渴望的“新古巴人”和卡斯特羅以及切·格瓦拉的“新人”又有本質區別。馬蒂雖然受到一定的社會主義思想影響,但他本質上是堅定的自由主義者,他主張對群眾進行教育,但反對國家對個人實行強制的改造,並視人性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他說:“在改造人性中無論采用什麽方法,都不應該把人性中惡的一面消除掉,不應該處處和它對著幹,而應該在承認它是一個既定的存在的前提下展開工作”。他還說:“人從不中斷對自己需求的考慮並試圖在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既要為後者服務又不想損害前者,甚至在非常禁欲主義的情況下也是如此,這是非常自然和符合人性的。”[7] 因此,另一位研究馬蒂的美國學者認為,“新人”和個人自由應該同被視為馬蒂重建古巴民族性的基礎[8]。
和中共領導人一樣,古巴革命領導人卡斯特羅和切·格瓦拉等都是唯物主義一元論和環境決定論的信徒,在他們看來,人性中不符合他們要求的都是由舊的社會環境所造成的,因此是可以在新的社會環境下被消除的。卡斯特羅說:“從資本主義下過來的人充滿了自私”,“彼此象狼一樣。”[9] 他甚至認為人的進化在資本主義下停止了,而他的革命將重新啟動人類的進化過程。格瓦拉說,“我們都是那個環境的產物”,群眾並不是“單純”的。他們雖然把馬蒂說成是他們革命的先驅,但馬蒂的人性整體論的看法被他們排除在社會工程之外。格瓦拉對人性的理解更是機械的和甚至是非人性的。他說:“ 我相信最簡單的辦法是承認它(指人性)的未完成性。人是一件未完成的產品。[10]”他還說,革命者是“幸福的齒輪”。在他的代表作“古巴的人和社會主義”一文中,他說古巴革命要創造的是“21世紀的人”。
一位古巴革命的研究者認為,對於卡斯特羅和切·格瓦拉來說,被稱為“烏托邦”的並不是改造人的可能性,而是那種認為人性是永恒的和不可改變的想法。古巴領導人關於改造人性的想法對一般幹部有深刻影響。一位古巴教師這樣告訴外國訪客:“我們不能接受那種認為人性的惡是不可避免的觀點。我們相信我們能夠把人性中的善在青年中培養起來,那將是全新的人。這樣的人或許能自發地成長,如同從原始共產主義到封建主義再到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一樣。但為什麽等待呢?我想我們必須創造這樣的人。[11]”在古巴,一個常見的口號就是“我們不能想象一個沒有新人的新社會”。
除了環境決定論以外,古巴領導人對人性的看法也和古巴特殊的革命經歷有關。卡斯特羅和格瓦拉等人是從82個遊擊隊員起家鬧革命的,短短3年後就取得了全國政權,這使得他們產生了一種和毛澤東極其類似的強烈的唯意志論觀點:只要有了具有堅定意志的人,就能創造出人間奇跡。他們對一般意義上共產黨話語系統中的“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解釋正好相反:主觀因素能創造客觀條件。因此在古巴革命以後,塑造人性不但是改造人的需要,也是在經濟和社會落後的條件下向共產主義過渡,創造出連蘇聯也望塵莫及的革命奇跡的唯一保證。與卡斯特羅關系密切的哥倫比亞作家加西亞·馬爾克斯說,卡斯特羅“有一種近乎神秘的信念,人類最偉大的成就就是意識和道德動機而非物質動機的形成,它們能改變世界、推動歷史[12]”。
象中國一樣,古巴在革命初期也以蘇聯為模式,移植了蘇聯的各種組織形式以實現社會政治化(黨、少先隊、共青團、婦聯、工會等),培養革命所需要的人。但隨著古巴領導人日益意識到和蘇聯在物質基礎和社會文明程度上巨大的差別,他們越來越感到古巴必須走和蘇聯不同的道路去實現共產主義。蘇聯60年代的經濟改革同樣使得古巴面臨和中國一樣的問題:是仿照蘇聯的模式,使用物質刺激,還是堅持用共產主義思想教育人民並相信它能創造出物質奇跡?這個難題反映在1961年到1965年發生的有關道德動力還是物質動力的大爭論上。爭論的背景是古巴自1960年開始的計劃經濟和平均主義造成的生產下降和嚴重的經濟困難(古巴自1961年起很多生活必需品如肉奶蛋米面等等實行票證制)。爭論的一方是古巴農業和外貿的負責人,他們主張一定程度上采用物質刺激、放松國家控制,讓基層經濟管理部門有一定的自主權;另一方是工業和國家銀行負責人切·格瓦拉,他堅持原來的(在古巴剛剛實行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政策,並把蘇聯的經濟改革看成是對“新人”社會工程的腐蝕和瓦解。他曾經說,蘇聯是個“豬圈”,蘇聯工人和美國工人沒有什麽差別,都是為了錢而工作。而他對毛澤東的中國模式非常讚賞,認為中國代表了社會主義的方向。在他所主管的部門里,他堅持使用精神鼓勵,即使在迫不得己給予物質獎勵的時候也盡量不使用貨幣形式,並避免在公共場合頒發物質獎品。在他的號召下,古巴掀起了義務勞動和勞動競賽,企圖用這種方法解決勞動生產力低下的問題。他說,勞動競賽應該成為工人工余時間考慮的問題。他還希望把戰爭年代的緊張氣氛和犧牲精神在和平年代保持下去,以避免安定有序的生活放松“新人”成長的節奏。
為了維護領導層的團結,這場爭論在1965年被卡斯特羅中止,但切·格瓦拉的主張在60年代後半期成了主流。他所倡導的義務勞動被制度化,古巴全國有名目眾多的義務勞動日和義務勞動周,時間最長的是“吉隆灘雙周”(工人和幹部連續兩周每天下班後參加2到3個小時的志願勞動),以紀念粉碎“豬灣入侵”(古巴叫“吉隆灘大捷”)。格瓦拉注意到,在“豬灣事件”期間,由於全國實行緊急狀態,平時的消極怠工和遲到早退都消失了,這就是這個長達兩周的志願義務勞動的來歷。
象中國一樣,古巴的“新人”工程也由典範來引導,“青年島”就是最突出的一個。這個島原名松樹島,革命前是監獄,1965年在一次風災後的善後工作中被整體移交給古巴共青團,從全國抽調了5萬名團員,建設成了一個社會主義古巴的共產主義飛地。這個島上的生活設施全部免費,收入按家庭成員的人頭而不是貢獻,基本不用貨幣,生產完全按照軍事化的方式來組織。在經濟上這個島的目標是建立柑桔和奶牛業,數年內趕超當時世界上柑桔和奶牛業最先進的以色列和荷蘭,為古巴換取外匯並解決肉奶制品的供應(這個目標從來沒有實現,直到今天古巴人的這些基本生活品供應仍然是票證制)。根據古巴官方的宣傳,這個島的工人生產積極性奇高,“上班時從不看表”。象中國的大慶和大寨一樣,古巴全國都派取經團來這個島受教育,少年兒童和大學生常常在這里一住就是幾個月。這個島還是向世界展示新古巴的櫥窗,卡斯特羅常常把他的外國客人帶到島上,告訴他們哈瓦那是“舊古巴”,而這個島才是“新古巴”。
和青年島類似的集體典範還有很多,例如有一個叫馬亞里的礦區,由8千婦女組成,她們全都是志願工作者,礦區的生產、生活和分配原則和青年島一樣。除了這些社區性的典範,古巴有很多流動性的,例如一個叫“鋼鐵青年”的“縱隊”,由800大學生和300教授(古巴當時的教育改革和毛澤東在中國實行的教育改革類似,大大簡化了課程設置和修學年限,實行教育和生產勞動相結合,很多教授都只有20歲出頭)組成,擔負修築公路和開辟荒地等等最艱巨的任務。工余這些學生和教授常常席地而坐,打開書本繼續學習。
在個人典範方面,古巴的新人除了遊擊隊英雄,更多的是忘我的勞動模範。例如在切·格瓦拉的工業部有一個叫阿乃特的模範,創造了連續6個月每天工作9小時、一天都不休息也不領取加班費的記錄。他的這個記錄被換算成1,607小時,讓其它工人去趕超。這種“小時意識”成了古巴“新人”工程的一個特色。例如,1967年2月卡斯特羅前往古巴鋼鐵廠表彰勞模。他舉的事例包括那些“每天至少工作16小時,有4次連續工作24小時”的工人,還有累積了100到200小時的超時工作而不領取報酬的人。最突出的新人典範是格瓦拉,他身兼國家銀行行長和工業部長,國家給他兩份工資,但他只領取工業部長的一份(遠遠低於銀行行長的工資)。他從不濫用特權,嚴禁家屬使用自己的公車,甚至小孩生病時也是如此。只要沒有公務,周末他都參加義務勞動。為了世界革命,他最終辭去了古巴領導人的職位,去非洲和拉美展開遊擊戰直到犧牲。格瓦拉的革命清教主義既有一些真誠的追隨者,也給那些無心用新人標準衡量自己的下屬造成了極大的壓力。他們必須參加那些義務勞動,尤其是切·格瓦拉在場的時候。“當心,切來了”,成了他們私下的警告。有一次切·格瓦拉的一個下屬看到他去出席會議時忘了帶手表,就把自己有金表鏈的手表解下借給了他。當切·格瓦拉把表還給他的時候,金表鏈不見了,換上了一根皮表帶和一張收據:“古巴國家銀行感謝你的捐贈”。切·格瓦拉死後,卡斯特羅把他奉為古巴新人至高無上的典範,“讓他們都成為切那樣的人”成了對古巴年青一代的要求。
和毛澤東一樣,卡斯特羅也把官僚機構和舊社會留下的影響看成是培養新人的主要障礙,只不過在古巴黨內沒有和劉少奇、鄧小平同樣級別的“走資派”。自從60年代早期開始,他一直把古巴在勞動生產力上的落後歸因於“官僚機構”的作祟,而把古巴工人和一般幹部勞動積極性的低落歸因於“殖民主義”和“資本主義”殘存的影響。為此在1968年到1970年,卡斯特羅發起了“革命攻勢”,作為向共產主義過渡和培養“新人”的最激進措施。
“革命攻勢”的經濟目標是到1970年實現1千萬噸糖產量(通常年產量是6百萬噸左右),但更重要的是,圍繞這個目標對古巴社會進行革命以來最徹底的清理和重建,為“新人”的產生創造最理想的條件,在這個意義上“革命攻勢”可以看成中國的“大躍進”和“文革”的結合。1968年3月,他宣布黨內揪出一個企圖覆辟資本主義的小集團,以一個親蘇的中央委員為首(此人叫愛斯卡蘭特,古巴革命前就是古巴共產黨領導人,但奉行議會道路,拒絕武裝鬥爭。卡斯特羅的革命勝利後他改變態度,幫助卡斯特羅的“7.26”運動和共產黨國家發展關系,後來卡斯特羅的“7.26”運動和古巴共產黨聯合組成新的古共,他被“結合”進中央委員會,但一直對卡斯特羅的激進路線不滿)。以粉碎這個“走資派”集團為開端,“革命攻勢”轟轟烈烈地掀了起來。接下來,為了清掃妨礙“新人”成長的社會環境,卡斯特羅親自發起了掃除街頭小販的鬥爭,一晝夜之間古巴全國的攤販被廢除和沒收,小業主們被集中送進勞動營。為了迎接將要到來的甘蔗收獲季節,古巴全國城鄉實行軍事化:全國各地各單位按軍事編制組織起來,軍隊派遣自己的幹部和各級黨政領導人組成前線指揮部(設在甘蔗田或建築工地上)和後勤部(設在原來的辦公地點),勞動紀律全部按軍法從事;一切和甘蔗生產無關的業務全部停止,學校關門,學生組織起來給“前線”送糧食和飲水;婦女在“後方”接管男勞動力留下的工作,或在街頭巡邏,一旦發現遊手好閑者立刻送進勞動營;在收獲季節里,各地每天用戰鬥警報作為上工號令,很多地方為了創造出真實的戰爭氣氛,常常故意短時期切斷電源,讓工人在非常狀態下工作。這樣的模式可以說完全實現了格瓦拉的心願。
然而,“革命攻勢”仍然以失敗告終。1970年初夏,卡斯特羅坦陳,甘蔗的產量沒有達到目標,“革命攻勢”失敗了。從那以後,古巴當局在政治和社會政策上逐步放棄了激進過渡的措施,蘇聯的一套在一定程度上逐步被采用。雖然“新人”的口號從未被放棄,但象60年代中後期那樣的大規模運動沒再出現。
五、共產主義“新人”在世界各國的反響
在20世紀的世界歷史進程中,蘇聯、中國和古巴等共產黨國家塑造“新人”的理論和實踐上有特殊的影響。
上個世紀20到30年代,出於對西方社會的失望,很多西方知識分子轉向共產黨國家尋找替代,他們認為,共產黨國家的“新人”把精神和道德放在物質和貪欲之上,讓個人服從於集體,為了一個更超越的目標而生活,這與西方社會個人所遵循的價值完全不一樣。英國的費邊社會主義者悉尼·韋伯和比阿特利斯·韋伯夫婦30年代中期訪問蘇聯時曾經對“蘇維埃人”印象深刻,在他們的《蘇維埃共產主義:一個新文明》一書中留下了很多觀察和評論。他們的書中有一章的題目就叫“重塑人”(The Remaking of Man)。他們對莫斯科體育俱樂部墻上的標語“我們不但按照經濟原則重塑人類社會,我們也按照科學原則重塑人類”感到十分振奮。蘇聯是一個無神論的國家,那麽如果沒有宗教的天國和來世概念,“新人”的道德原則以什麽為基礎呢?韋伯夫婦提出了他們不無道理的答案:共產黨用普遍的個人負債意識取代了宗教概念,在蘇聯每一個人生下來就欠了黨、政府和社會的債,他的一生就是用貢獻來還債,這就為個人的倫理道德提供了基礎。韋伯夫婦也對蘇聯把生產勞動和教育相結合的教育制度深感興趣。他們認為,在西方實際上有很多教育界人士提出這樣的設想,但只有在蘇聯才成為了現實。
美國記者艾拉·文特(Ella Winter)在30年代訪問蘇聯後出版了《紅色的美德》一書,其中也有一章題目就叫“設計新人”,另外還有一章題為“五百萬分之一”(意為5百萬蘇維埃新人中的一個),介紹了一個叫謝爾蓋·達維多維奇的“蘇維埃人”。這個蘇維埃新人只有22歲,但已經在集體化和反對富農的鬥爭中經受了考驗。他沒有任何個人財物,衣著簡單,生活樸素,睡得很少,有時根本不睡,特別是為委員會準備工作報告時。他隨時隨地都注意政治新聞,常常在雪地里走幾個小時去傳達最新的政府公告。他一瞥之下就能分辨出來者是不是“我們”的人。文特說,對於這個“蘇維埃新人”來說,那些困擾著西方青年生活的主要問題早就都解決了,或者根本就不存在。
在50年代和60年代,當西方社會面臨著新的心理和文化危機時,很多知識分子又轉向了中國和古巴。美國科學家阿瑟·格萊斯頓說,對中國的訪問喚醒了他青年時期的理想主義,改變了在充滿競爭的西方社會形成的對人性的看法。英國社會科學家皮特·瓦斯萊說:“中國試圖在日常生活中改變人類的價值和個人關系,對工業和城市條件下被認為是再自然不過的一些行為模式提出挑戰。[13]”英國坎特伯雷大教長休立特·約翰森是基督教世界中盡人皆知的共產黨國家的辯護士,從30年代到50年代,他訪問了蘇聯和中國,出版過書籍和文章向西方介紹他的觀感。他於50年代初訪問了中國,於1953年出版了《中國:新的創造性時代》。他在中國發現了20年前在蘇聯發現的東西:人間天國。他說:“中國正在上演一出宗教性的戲劇,它對貪婪的憎惡和基督教完全一致”,中國“正在把人從物質占有的本能中解放出來,為建立在更高基礎上的新社會鋪平道路”。“中國共產主義已經把冰冷的技術變成人與人之間溫暖交流的渠道。當一個人走進他的實驗室、他的田野、他的工廠的時候,他心中有一種對於社會和生活的全新的概念。他和他的工作夥伴成了正在蓬勃發展的新生活的一部分。他們的小我消失了。我們夢想了多少年的真正基督教的因素在中國實現了。”[14]
美國著名的中國學者費正清1972年訪問中國後,在美國的《外交事務》上發表文章,高度評價中共在改造人的道德和精神面貌方面取得的成就。他說,中共在中國進行的是一場“影響深遠的道德十字軍遠征”,把人性引導到“自我犧牲和為別人服務的方向”。他說,統治中國的不是法律,而是道德典範,這可以為美國社會提供榜樣。另一個訪問過中國的美國的中國問題專家說,中國已經成功地把兩性關系的基礎從異性相吸變為建立在革命關系上的兩情相悅,挑選對象的條件是革命覺悟,婦女們也已經不再使用口紅和化裝品[15]。
60年代西方知識分子還頻繁地訪問古巴,在那里找到了未來人類的希望。與蘇聯或中國式的“新人”相比,古巴有一個更具有魅力的“新人”典範:切·格瓦拉。在西方世界,尤其是知識文化界和青年學生中間,格瓦拉不但是對西方物質主義個人至上的否定,是人類崇高信念和精神超越的象征,也是對蘇聯官僚制度和異化了的社會主義的批判。一個在60年代訪問過中國和古巴的法國馬克思主義者這樣分析格瓦拉的魅力:“對他來說只有一件事是真正重要的:創造新人,個人和共同體的完美結合從而反映出人的真正性質。......在他看來革命鬥爭是升華人和解放人的手段,它使得人在通向完美的階梯上不斷攀登,直到完美。[16]”這些被“腐敗”的西方所“異化”的知識分子終於等到了一個第三世界的英雄:他以堂·吉柯德的精神與人的物質欲望和生存本能戰鬥,以十字軍的氣概遠征,以藝術家的熱忱塑造人,而且他又是那麽年青、那麽英俊,最後象耶穌被釘上十字架那樣獻身,這讓他們太激動了。法國哲學家薩特說,格瓦拉是這個世界“最完整的人”。在他訪問古巴時,卡斯特羅和格瓦拉曾多次與他徹夜長談。他也參加了從下午延續到深夜的數十萬人的集會,聆聽卡斯特羅長達8個小時的講話。對此,薩特驚嘆於革命甚至把人的生理習慣和需要也完全改變了。古巴革命者征服了睡眠,征服了休憩,也就是克服了自我。
美國有一個“我們必勝縱隊”,從1968年開始組織知識分子和學生前往古巴幫助收割甘蔗,在此過程中接受思想改造。“我們必勝”是古巴當時最流行的一句口號,“縱隊”是古巴勞動管理軍事化的形式。在與這個“縱隊”的成員談話時,卡斯特羅提出了他的人類進化論:“人有能力做偉大的事情。但人的進化在歷史或前歷史(在卡斯特羅的語言里,“前歷史”指古巴革命之前的人類歷史,就與中共的語言里1921年中共成立是“開天辟地”同樣的意思)的某個時刻停止了。至今為止我們所了解的人類是前歷史的,是野蠻的。”“我們必勝縱隊”的成員於是得出結論:“在他的領導下古巴正在創造出菲德爾的一代”,“我們正在進入一個真正人類的歷史時期──新人的時期。”[17]
共產黨國家塑造“新人”的實踐也對第三世界國家產生了影響。第三世界國家在獨立後普遍面臨如何在較短時間內和缺乏物質和技術的條件下建立和發展現代經濟基礎的難題,也面臨用什麽樣的意識形態或者道德哲學來凝聚民族,號召個人為社會奉獻的問題。在這兩個意義上,共產黨國家塑造人性的實踐都曾經在第三世界的知識分子和領導人中產生過影響。印度的民族主義領導人尼赫魯還在20、30年代就對蘇聯的建設、尤其是如何讓中亞地區的民族參與到國家建設中來非常讚賞,把這看成是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社會實驗,因為在他看來,這些地區處於和印度大多數地區類似的發展水平。他在獄中給女兒英迪拉寫了很多信,作為給她的世界歷史教材,其中蘇聯是作為一個新文明來介紹的。50年代尼赫魯當政時,印度的國有化和社會化政策差不多是世界上僅次於共產黨國家的。
一個比較有代表性的例子是坦桑尼亞民族主義領導人尼雷爾對毛澤東的中國的欽羨。尼雷爾苦於非洲新獨立國家的落後,曾經說:“我們的工具還是穆罕默德(伊斯蘭教創始人)時代的。我們住的房子是摩西(《舊約》中猶太人的先知)時代的。......當美國和俄國把人送上月球的時候,我們非洲人還在跳舞。[18]”尼雷爾在轉向中國之前就從坦桑尼亞在西方國家和蘇聯東歐留學的學生中觀察到了不同的態度。在一次為提高物質待遇而舉行的罷課中,他看到參加罷課的學生都是在西方國家留學的或是在獨立前的殖民地下受的教育,而唯一沒有參加罷課的是兩個在蘇聯和東德留過學的。對物質待遇的這種不同的態度使得尼雷爾得出結論:“西方太個人主義了。所有教科書都強調權利、權利、權利,沒有責任。......責任常常被定義為服從法律......”;相反,“在東方(指社會主義國家)有一個對這種傾向的反動,就向鐘擺一樣指向另一極。為了取得平衡,你必須在兩極之間擺動。......東方國家具有非洲需要的東西:對責任的強調。[19]”
尼雷爾在60年代兩次訪問過中國,留下了深刻印象。他在告別宴會上說:“你們的人民和政府有效和愉快地用覺悟和刻苦的節儉來從事工作,這對我和我的人民是一個很好的教育。我相信我們能應用同樣的方法。”當他問中共外交部長陳毅,他的部里有多少轎車時,陳毅說只有10輛。這個明顯不符合事實的回答卻使得尼雷爾十分震動。回國後他在議會里發起了討論,用“中國的10輛汽車”作標準,要取消坦桑尼亞政府機構里多余的“奔馳”汽車。對比中國民眾簡單樸素的衣著,他甚至覺得坦桑尼亞傳統的鮮艷服裝都是奢侈。使他印象更深刻的是中國援助坦讚鐵路和其它工程項目的技術和勞工,對比坦桑尼亞工人的懶散和效率低下,他說:“紀律嚴格的工作是絕對必需的。在這個方面,我們的中國技術人員已經為我們樹立了榜樣”。
結論
時至今日,毫無疑問共產黨國家塑造“新人”的實踐都失敗了。由於這個工程的基地是在摧毀舊道德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因此它的失敗留下的是雙重意義上的道德廢墟,使得虛無主義、犬儒主義和政治冷漠大行其道。在一個有深厚宗教傳統的國家,恢覆宗教傳統可以填補這種道德衰落帶來的倫理空白;但在一個缺乏這種傳統的社會,道德的覆興和人性的回歸就要困難得多。
英國哲學家伯林曾經對20世紀改造人的社會工程說過這樣一段話:“我可以把自己想象成一個充滿靈感的藝術家,他企圖把人熔注進根據他的獨一無二的眼光所設計出的模式,就象畫家攙和顏料或者作曲家組合音響:人成為一種我可以把自己的創造性意志加諸其上的原材料。即使人在此過程中受難甚至死去,他們也被升華到了一個如果沒有我對他們生活的強制──創造性的強制──他們將永遠不可能達到的高度。[20]”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回顧“新人”工程,人們首先要問的並不是它在現實中的可行性,而是這種以提升人的道德水平自命的社會工程本身的道義合理性。
農民集體上訪中的“選擇性激勵”
劉偉偉
南開大學政治學系研究生
一、農民集體上訪及其組織過程中的“選擇性激勵”
二、農民集體上訪中“選擇性激勵”的產生和特點
三、農民集體上訪參與者當中的利益博弈
1998年以來,中國農民的維權活動進入了“有組織抗爭”階段,農民集體上訪的規模和組織化水平明顯提高。本文主要分析農民集體上訪中組織者和代表人物與其他追隨者的相互關系。集體上訪遭到打擊時,面臨壓力的主要是組織者而不是追隨者,所以農民在集體上訪的組織過程中,如何有效地運用奧爾森所說的“選擇性激勵”來鼓勵上訪代表,抑制其他人的“搭便車”行為,是農民維權活動成敗的關鍵性因素。本文通過對若幹案例的分析,討論這種中國農村集體上訪活動中現實存在的“選擇性激勵”機制的形成和特點,以及集體上訪參與者之間的利益博弈。
一、農民集體上訪及其組織過程中的“選擇性激勵”
“上訪”屬於“信訪”的一種。官式的說法是:“信訪,就是公民通過書信、電話或訪問等形式,向黨政機關及其負責人,以及人民團體、新聞媒介反映情況,提出批評、建議、意見、要求和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控告、檢舉”[1]。從這一定義中可看出,信訪可以說是一種非法治的申訴和救濟方式,是上訪者直接找他可以信任的上級政府申冤訴苦的行為。由於信訪部門不過是國家機關內設立的一個接待部門,本身不是行政機關,更不是司法機關,它自己不能直接依法監督行政或司法部門,而只能將民眾的來信轉給所涉地區的政府部門[2],因此信訪接待部門不但不能保證民眾上訪中反映的問題得到解決,甚至可能因轉信給地方政府而導致上訪者遭到壓制和打擊報覆。盡管如此,許多人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還是不斷地上訪,期盼上級政府過問自己的苦情或直接批示以解決問題。多數上訪是個人上訪,但90年代以來集體上訪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本文分析的是農民的集體上訪行為。
借鑒李連江、於建嶸等人的觀點,1998年以前,農民的維權活動可被稱為“依法抗爭”,那時農民主要是采取上訪形式,以訴求上級政府的權威來對抗基層幹部的“枉法”行為,希望借助法律和中央政府的政策來維護其政治權利和經濟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員的損害。1998年以後,農民的維權活動進入了“以法抗爭”或稱“有組織抗爭”階段[3]。“農民有組織抗爭,是以具有一定政治信仰的農民利益代言人為領導核心,通過各種方式建立了相對穩定的非正式社會動員和信息交流網絡,以中央或上級政策為依據,以縣鄉兩級政府制定的土政策為抗爭對象,以直接動員農民抵制為手段,以宣示和確立農民合法權益或公民權利為目標的一種政治性抗爭。[4]”“有組織抗爭”反映了農民集體上訪的規模和組織化水平已經提高。
農民們很清楚:“你以個人身份出面,再狠,狠得過政府?你以組織出面,雖然只是個村民小組,但上面也得當回事。再說,他鄉政府巴不得你來亂的,好抓住你的把柄。[5]”所以,在集體上訪中如何把握“踩線不越線”的尺度,既獲得“政治正當性”,不被抓住把柄,又通過集會、靜坐示威等“邊緣政治行為”擴大影響、施加壓力、得到實際利益,這個分寸很不容易把握。
在集體上訪中,盡管上訪行為本身是對政府信任的表現,但這種信任卻首先通過對上訪代表或上訪組織的信任來表達的。而政府則往往認為,上訪代表和上訪組織與自己“爭奪群眾基礎”、“挑戰政府權威”,許多官員們甚至把集體上訪視為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操縱和利用的“反黨反社會主義活動”。各級政府對集體上訪活動保持高度警惕,隨時準備采取壓制乃至打擊措施。[6] 例如,湖南省H縣曾經以“整頓社會治安”等名義,對“‘減負’上訪代表”采取“集體辦學習班”、“掛牌亮相”、“罰款”、“抄家”、“關押”等措施加以打擊。[7] 上訪代表鄧夫賓的妻子說:“他領導農民減負上訪全是靠家里的收入,有時還將我養的豬賣掉給他作路費,在經濟上沒有給家里帶來一點好處。[8]”
在這種情況下,農民集體上訪的組織者和代表人物的產生,以及他們與其他追隨者的關系,就特別值得研究。因為,一旦集體上訪受到打擊,其組織者以及上訪時代表農民出面的人物必然得承擔很大的政治風險。在這樣的壓力下,許多人可能寧願選擇當“追隨者”,若集體上訪成功,他們可以“搭便車”,若集體上訪失敗,則遭到打擊的主要是代表人物(他們往往既是組織者也是上訪代表),而不是追隨者。由此可見,上訪代表與普通村民之間、甚至上訪代表彼此之間,始終存在著利益分歧,在集體上訪的組織過程中,如果農民們不懂得采用機制化的“選擇性激勵”對上訪代表進行實質性保護,而僅僅是對上訪代表表示道義上的支持,則上訪代表的積極性必將嚴重受挫。他們如果放棄上訪,或被“招安”,集體上訪就必然失敗。
奧爾森(Mancur Olson)的《集體行動的邏輯》一書對研究此類問題具有參考意義。他指出:“能有效地代表大量個人的組織的出現需要應用‘獨立的和選擇性的激勵’來抑制搭便車行為。[9]”個人是否自願加入利益群體集團,不僅取決於這些組織提供給所有成員的集體利益,也取決於它們是否以多種利益形式對參加者予以個人化激勵,以及以繳納費用、罰款和其他個人化制裁形式所實施的懲罰。[10] 因為盡管成員們對獲得集團利益有共同興趣,卻都希望別人承擔成本;而且不管他自己是否分擔了成本,一般總能得到集團提供的利益。[11] 所以,“對一個完全依賴於其成員的自願參與和捐款的利益集團來說,這個組織剛開始會有大量的個人參加;並且在最初的幾次集會上會有大量的捐款。隨後,參加者和捐款數量會不斷減少,直至該組織萎縮為只有獻身於‘事業’的活動家組成的‘硬核’,或者完全失敗。\字號(3){[12]”除物質上的獎勵和制裁外,“社會制裁和社會獎勵也是‘選擇性激勵’。不服從的人受到排斥,合作的個人被邀請參加特權小集團。[13]”社會地位和社會承認可視為對個人的社會獎勵,社會制裁則可以表現為社會壓力(特別是輿論壓力)、人際關系緊張、聲望下降等。
二、農民集體上訪中“選擇性激勵”的產生和特點
長期以來,中國的民眾養成了一種“順民”的“依賴心理”,總是期待高層或上級領導出面解決自己的問題,或者是有人能站出來替自己伸冤。當集體上訪成為農民群體的一種共同要求時,在上訪代表和普通村民之間就出現了利益博弈。如果村民們只是一味要求上訪代表做“無私奉獻”,集體上訪必然難以為繼。因為上訪代表的“英雄主義”熱情無法長期維持,而且他為了代表村民上訪,可能飽受打擊、負債累累,甚至連生存都會成問題。所以在當前中國農民集體上訪的組織過程中,“選擇性激勵”不可或缺。而組織集體上訪活動時“選擇性激勵”的產生也標志著農民的組織化水平的提升。正如奧爾森所言,一個完全依賴於其成員自願參與和捐款的組織是沒有前途的。農民的集體上訪如果長期處於臨時性的低組織化水平,特別是缺乏有效的“選擇性激勵”,這樣的上訪難以取得預期成效。
筆者挑了4個案例來分析農民集體上訪中“選擇性激勵”的產生和特點。
案例一:應星在《大河移民上訪的故事》一書[14]中提供的關於四川省平縣大河電站沖刷區農民上訪的材料。大河電站建成於1978年,歸地區行署管轄。電站建成後,沖刷和淹沒的土地涉及四個鄉鎮,引起農民持續的聯合上訪,要求補償。1982年以後上訪逐漸升級,組織化水平越來越高。
案例二:於建嶸在“農民有組織抗爭及其政治風險”一文[15]中提供的關於湖南省H縣農民上訪的材料。自1992年起,H縣20多個鄉鎮的一些農民因負擔過重和幹部作風等問題多次上訪縣、市、省和中央,並逐漸形成了一支500多人的“減負”上訪骨幹隊伍,其中被稱為“‘減負’上訪代表”的核心人員有80多人。這些“農民利益代言人”依據中央和省政府的有關政策,組織並帶領農民抵制縣、鄉兩級政府制定的不符合中央政策和國家法律的“土政策”。
案例三:郭正林在“當代中國農民的集體維權行動”一文[16]中提供的關於湖南省李家灣農民上訪的材料。1987年李家灣的部分土地被征用,鄉政府與村里簽訂了土地款入股合同,將5.6萬元土地征購款轉移到了鄉政府。鄉政府用從各村籌集的資金建了一棟商業大樓。1991年鄉政府變賣大樓,得款300萬。按合同規定,李家灣村應分得本利10萬元,但鄉政府拒絕履行合同。於是村民開始集體上訪。
案例四:阿古智子在“從‘上訪’的‘曖昧性’看中國農村社會的權力、利益和秩序”一文[17]中提供的關於內蒙古赤石村農民上訪的材料。該村農民不滿的焦點是非法采伐公有林、村幹部挪用公款、稅費征收不合理、農業承包中的欺詐行為、救濟糧發放不公等。
從以上案例來看,農民們采用的“選擇性激勵”有以下幾種形式。
1. 分攤上訪費用、均分上訪收益
農民的集體上訪肯定需要經費,這主要來自參與者個人自費、自發集資、捐款、村組集體的“小金庫”等等(郭正林,第126頁)。在案例一中,上訪經費“一個來源是上5組的群眾集資,另一個是電石廠(為上訪移民接管)的剩余資金或物資折價款”(應星,第207頁)。通過長期有組織的集體上訪,移民們終於從政府的數次補償中獲得了幾十萬元。在案例三中,李家灣村民“大家一致同意每個村民分攤25元錢,並在上訪信上一連按下100多個手印”,約定討回被鄉政府占用的10萬多元征地款後,每家分1,400元(郭正林,第116至118頁)。
2. 獎勵上訪代表
主要的物質獎勵形式是經濟上的補償。如在案例一中,“上訪代表的旅差費實報實銷;上訪代表一切誤工補貼,暫按每天2元補助;召開代表會議,代表每天按1.2元補助;因上訪造成的經濟損失一概予以賠償”(應星,第206頁)。有時這種補償會以幫忙、代工等形式出現。如在案例二中,“在減負上訪代表洪阿斌服刑期間,他的妻女得到了四鄉八鄰的關照。……一次下著大雨,一位與他們家沒有任何親戚關系的農民從十幾公里外的地方趕來幫助他家修理房頂”(於建嶸,第3頁)。
對上訪代表的另一種激勵是社會獎勵,即當地農民對上訪代表的尊重和保護。如在案例一中,移民上訪中流傳著一句話:“帶頭打官司[18]的要整死,廣大的災民要餓死”。也就是說,帶頭“打官司”的若挨了整,群眾的口糧就得不到保證;保護上訪“帶頭人”不受政府的傷害,也就是移民們為自己的實際利益而戰(應星,第409頁)。又如,在案例二中,“減負上訪代表受到了農民普遍尊重。對這一點,‘減負上訪代表’有切身感受。他們都非常肯定地認為,由於參加了減負活動,自己到農民家里受到了歡迎,政治地位有了明顯的提高……特別是當這些‘減負上訪代表’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打擊時,就有許多農民自發地出來保護和幫助他們……事實上,有多起農村群體性事件正是為了保護和營救這些農民利益代言人而發生的”(於建嶸,第2頁)。
3. 對不合作者的懲罰
懲罰措施主要有罰款、群體排斥、輿論壓力等。在案例一中,1990年3月,移民們集體決定到大河電站“鬧飯吃”。“是大河電站占用了我們的土地,我們就找電站要飯去,督促上面來解決……按照每大姓出兩人的標準選出10名代表……向電站要的錢到手之後,每個代表分160元……全鎮村民,凡不去電站吃飯的,每人每天扣5元,不給糧食”(應星,第277頁)。“去了不準中途退出……在事情沒有解決之前,工作組發放的糧食補貼款不能領,誰領了誰就是叛徒。[19]”如果誰敢出面說“帶頭人”的不是或膽敢為工作組說句話,就要遭到與工作組同樣的下場(應星,第410頁)。
三、農民集體上訪參與者當中的利益博弈
農民的集體上訪無疑都是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而不是出於利他動機。即便有某些上訪代表具有所謂不怕犧牲、不計得失的“英雄主義情結”,但這種情緒的出現本身也社會承認有關,因為在村民中出頭上訪本身就是獲取政治資本和社會資源的一種途徑,上訪代表的社會聲望會得到提高,視野會變得開闊,能力則得到鍛煉。正因為在集體上訪的組織過程中,每個參與者都有自己的“算盤”,都想把自己的利益要求納入集體目標,所以上訪組織者之間、上訪組織者與普通村民之間,盡管在大方向上大家可能一致,但在具體目標、鬥爭策略、利益分配等問題上並非鐵板一塊,參與者之間的利益博弈始終存在,分裂、背叛時有發生。
以案例一的情形為例,大河移民的利益代言人在上訪中就逐漸分化成3股力量。其一以村民組長們為代表,他們所關心的主要是如何為民眾爭取最大的經濟補償,但不同村民組之間在補償的分配上又存在著矛盾。其二是上訪代表,他們是在外面拋頭露面與區、鄉政府對著幹的人,是區、鄉政府處心積慮地打擊報覆的對象。因此,他們所關心的主要是如何將貪官拉下馬,以保證自身的安全。他們既反對移民們匆忙分掉補償款,更反對村民組聯辦企業電石廠立即開始生產,因為這就意味著對舊帳的默認,可能導致告區、鄉貪污的官司被撤銷。其三是區、鄉政府正式任命的電石廠負責人,他們是集體上訪鬥爭果實的合法接收者。區、鄉政府打擊報覆的矛頭一般不會指向他們,而電石廠一旦運轉起來,利潤則由他們掌握。告倒了區、鄉政府,與電石廠負責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但電石廠若不生產,他們就只能守著一堆破銅爛鐵。因此,他們所關心的主要是如何尋求經濟發展和安置勞力,同時鞏固自己的地位。(應星,第145至146頁、第401頁)
這3部分組織者都代表著民眾的一部分利益,同時又有從自己的利益出發的考慮。在這樣的背景下,不僅民眾的這部分利益與那部分利益可能發生沖突,他們的利益與其利益代言人的利益之間也可能發生沖突,而民眾利益代言人之間更可能發生利益沖突。
地方政府往往對上訪代表采取又打又拉的手法,這些做法會導致上訪代表與村民之間的磨擦乃至對立。一種可能的情況是,上訪代表在壓力和誘惑下倒向政府。在案例四中,上訪代表被公安局以“煽動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等罪名逮捕。地方政府的幹部勸誘上訪代表說:“如果你們停止上訪,我們可以給你們補償金”。在政府的利誘下,原來很活躍的上訪代表(曾因此而被村民選為新的村委會主任)對上訪中要求解決的問題不熱心了,“儼然成了政府那邊的人了”(阿古智子,252至263頁)。
而在案例一中,馴鹿鄉上訪代表謝明全則是被政府收買後又遭到政府的“秋後算帳”。他本來是被民眾推舉出來的上訪代表,上訪前在馴鹿鄉市場管理辦公室當臨時工,那是個有些油水的位置。他一開始參與上訪的組織活動,鄉政府就將他辭退了。但當他組織農民聯合進京上訪後,鄉政府又對他許諾,只要他停止上訪,就讓他覆職。於是謝明全答應了。他這個主要的上訪代表被“招安”了,馴鹿鄉的上訪勢頭就被遏制住了。但等上訪的風頭稍一平息,謝明全很快又被鄉政府停職。當他想重新組織上訪時,面臨的已是樹倒猢猻散的局面了。(應星,第199至200頁)
另一種可能的情況是,村民們在政府的壓力下為了保全自己,出賣上訪代表。例如,湖北省鹹寧市通山縣大路鄉塘下村的農民們請余蘭芳出頭,為“村小學教學樓建成豆腐渣”、“村財務十幾年不公開”和“稅費改革違背上級政策”等問題,上訪8個多月,余蘭芳自費近3萬元,跑了2萬多公里,找了十幾個部門,受盡白眼和屈辱,沒想到不僅問題解決不了,反倒被判勞教一年半。湖北省通山縣公安局使用了逼供手段,要村民們證明余蘭芳有罪。有村民事後承認:“總共把我關了38個小時,幾班人輪流審問,不讓睡覺,飯也不讓吃飽……我從內心感到害怕了,就按照他們的意思違心地寫了材料……他們說不簽就把你關到牢里去……大路鄉派出所方揚禮所長握住我的手在每張紙上按了手印……半夜里,我冷得打顫,用報紙裹在身上取暖,後來寫了保證書才被放出來。[20]”在政府的威逼下,余蘭芳就這樣被村民們出賣了。
在行政覆議、行政訴訟[21]和國家賠償等司法救濟制度不能有效保護農民利益的情況下,農民們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只有選擇集體上訪。但如果他們在集體上訪中不能有效地組織起來,造成聲勢,獲得“合法性”或“政治正當性”,就很難與政府長久對抗。因此,注意利用“選擇性激勵”,尤其是要給予上訪代表物質獎勵和實質性保護[22],這是集體上訪得以持續並取得成效的重要前提。“選擇性激勵”的使用關系到以集體上訪為主要手段的農民集體維權行動的前途,應當引起維權行動者的充分重視。
從一例死刑冤案看執法黑幕
張耀傑
中國藝術研究院研究員
一、見不得陽光的死刑冤案
二、“黑案”是怎樣在邢台市執法機關里“煉”出來的?
三、“打黑”名義下的“黑打”
在當下中國社會里,一些掌握著專政權力的黨政官員和司法幹員利用手中的公共權力,執法犯法,此類案例屢見不鮮。本文所敘述的發生在河北省邢台市的特大涉黑冤案是眾多冤案中較為典型的一例。通過對這一案例的分析,可以啟發我們思考,為什麽司法機關的幹部竟敢如此猖狂地借辦案敲詐索賄,索賄不成就草菅人命?當執法權力被這樣的官員濫用時,司法機關的行為就越來越象黑社會,“打黑”便會墮變為“黑打”。
一、見不得陽光的死刑冤案
2002年11月27日,中共邢台市委機關報《邢台日報》於第1版顯著位置刊登一則標題為“三名涉黑案犯被執行死刑”的新聞:“本報訊,劉建鵬報導:11月26日,我市涉黑案件的主要案犯張安民、和海朋(鵬)、程占房在邢台被執行死刑。張安民等3人是劉現軍涉黑案的主要案犯。1996年至2001年間,他們在劉現軍的組織領導下,聚集一起,交叉結夥,大肆進行搶劫等犯罪,共作案20余起,涉案總金額9.5萬余元,嚴重威脅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涉案的20名罪犯全部處刑懲治,有4人被判處了死緩,張安民、和海朋(鵬)、程占房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張安民等人不服,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經省院審理後,維持了原判並核準了張安民、和海朋(鵬)、程占房等3人的死刑。”
這是一條在中共黨報中最為常見的半真半假的歪曲新聞。整個“劉現軍涉黑案”事實上是邢台市政法委主持操作下、通過嚴刑逼供捏造羅織出來的一樁“莫須有”的冤案。筆者在維權人士劉正有的協助下,接觸了部分冤案受害者的親屬,取得了一系列材料,發現這個案件是司法幹員執法犯法的一個典型案例。
此案“主犯”之一和海鵬,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家住邢台市橋東區馮家莊村,1996年參軍入伍,在大慶81413部隊(陸軍第23集團軍)服役。1998年9月參加嫩江、松花江流域的抗洪搶險並立功受獎,當年從部隊覆員後,由於無錢給民政部門送禮行賄而一直待業。待業期間經姐夫介紹認識劉現軍,曾一度以每天10元的報酬在劉現軍經營的停車廠里幫助看門,從而卷入劉現軍從事的一些犯罪活動。2001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南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然後以“搶劫罪”被判處死刑。
由邢台市中院審理並經河北省高院核準的和海鵬的“搶劫事實”如下:
其一,“2001年1月13日(農歷臘月十九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和海鵬、鄭瑞風、侯永傑、王雅光、張富勇預謀後,在邢台市色織廠門口搭乘石家莊至邯鄲的長途中巴客車,當車行至邢台市七里河附近時,五被告人持刀搶劫乘客現金3,000余元,手機1部,價值1,060元,金耳環一對,價值700元。金耳環已追回發還被害人。”
其二,“2001年2月27日晚,被告人和海鵬、鄭瑞風、米輝、王雅光、侯永傑、許磊竄至邢台市大通街東口附近,搶劫路過此處的曲周縣王文榮皮衣1件,價值300元,將皮衣給了被告人米輝。皮衣已追回發還被害人;之後,六被告人又竄至八一路地道橋東口,無故毆打路過此處的山東德州的劉華勝,搶走劉手機1部,價值1,200元。被告人和海鵬將手機以300元賣給了程占房。”
其三,“2001年5月19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和海鵬、米輝、常偉偉夥同楊小剛(在逃)竄至邢台市邢東市場三點飯店,無故毆打來此送貨的河南人甘運澤、呂保勤,搶走甘運澤現金7000元、呂保勤現金900元。四人將贓款分掉揮霍。”
邢台市中院審判長侯春平於2003年7月29日以“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方式作出“(2002)邢初字第7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和海鵬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終身,並處沒收財產2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萬元。”
按照以上案卷中所列的“搶劫罪”量刑,和海鵬無論如何也罪不致死。至於和海鵬“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罪,據上文提及的《邢台日報》的報導,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是劉現軍。司法機關把所謂“劉現軍涉黑案”的首要案犯劉現軍以“有重大立功”為由判為死緩,卻把受劉現軍指揮的“張安民、和海朋(鵬)、程占房”執行死刑,就十分可疑了。更何況河北省高級法院於2002年9月24日在“(2002)冀刑一終字第557號”《刑事裁定書》中寫道:“撤銷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邢刑初字第78號刑事判決中對劉現軍的定罪量刑部分,發回邢台市中圾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因為“劉現軍重大立功的事實有的尚不清楚”。
或許正是因為辦案過程中黑幕重重,所以司法當局對張安民、和海鵬、程占房3人實行了秘密處決,執行死刑前不讓家屬見到《刑事裁定書》,執法機關也沒有死刑執行令可以出示。
筆者在調查中發現,邢台市中級法院刑一庭庭長、主管此案的審判長侯春平在此案中的行為有許多可質疑之處。筆者得到了和海鵬母親韓鳳雲的談話錄音。韓鳳雲說:“在開庭前,侯春平讓我請他們吃飯。吃飯的時候有省高院3個人,有王金忠,也是中院的一個庭長,還有侯春平、李常喜,和俺村黨支部書記張建東。我和俺閨女在外邊等著。那一頓飯吃了我2,700塊錢,吃完飯叫我去把賬結了。李常喜又叫我把發票給了侯春平,說是讓他拿回去再報銷一次。臨走時他們又拿了6條紅石林煙,每條85元。後來,李常喜到俺家,非叫我拿1萬塊錢給侯春平送去。我說俺沒有錢了,家里也沒有條件。孩子當兵回來也沒有掙到錢。”“我家沒有錢,他們就把俺孩子給暗害了。……等了一個多月,我才找到侯春平。我說你把人給執行了,你也不給俺說一聲,連通知俺也不通知。我說你是為誰辦事的?我問他:我說你知道不知道,和海鵬他一家,他爺爺弟兄四個都是八路軍地下黨,就這一條根,你就這樣給害了。他說:我就這樣辦了,你能怎麽著吧?!我說:你吃俺喝俺的,你還把俺給害了。他叫保安把我給拖下來,我在大廳給他們喊冤,他們叫人把我叫進去又問了我,也沒咋地。我又到南和縣看守所問他們見沒見判決書?他們說沒見,啥都沒有。有一個姓李的所長說:我幹了一輩子公安,還是第一次聽說,犯罪頭沒事,下面的人給執行了。真是罕見。後來我又找人大。又跑到石家莊高院、檢察院,又到北京。把俺的眼睛哭得都看不見了,孩子死後,老天爺沒有晴過天,雨一天一天的在下,我說可是俺孩子給冤死了,老天爺都在掉淚。”
為了給兒子平反昭雪,韓鳳雲先後到過中共河北省和中共中央的相關職能部門上訪申訴。她在錄音中說:“當時,我們拿著報紙。我說,報紙說俺孩子96年就開始犯罪了。我說,你們來看看,俺孩子98年9月份還在部隊抗洪搶險呢?!你們說這還有理沒有理?!讓我們哪里去說理去。最高人民法院接待處的法官說:別光聽那小報上胡說謠言,沒有判決書沒有執行令就把人給執行了,那不可能。但是後來又說:死了,你們還告什麽?冤也不好翻,人已經沒有了,回去吧,別告了。還說要告也得拿判決書。讓我們回來給他們要判決書。當我們回來後,張安民的妻子給我女兒家打電話說,是邢台市中院姓侯的給她們打電話說,讓她拿400塊錢過來,說是張安民病了。俺閨女告訴他說:人已經執行了,人家報紙上都給登出來了。她說:不可能吧?昨天晚上打電話要400塊錢。我女兒說大概讓取骨灰吧。……張安民的妻子聽了說:我沒有錢,大老遠的我花錢領一把骨灰做什麽?所以至今張安民的骨灰還沒有人認領。”
二、“黑案”是怎樣在邢台市執法機關里“煉”出來的?
由於上述案件的辦案過程存在著明顯的疑點,筆者搜集了大量材料,包括被告的辯護律師所保存的該案卷宗,試圖發現這個冤案的由來和黑幕。
查閱邢台市中級法院“(2002)邢初字第78號”《刑事判決書》,20名涉案被告人中,最早被捕的是內邱縣官丘鄉官二村農民薛會敏,他於2001年4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正式逮捕,6月8日被取保侯審。關於薛會敏等人的“非法拘禁罪”,《刑事判決書》的說法是:“被告人薛會軍、薛會敏為了向南和縣的侯志輝索要15,780元飼料款,商量將侯志輝騙出扣押。被告人薛會軍找到被告人張志雲,張志雲又糾集被告人劉現軍、和海朋(鵬)等人。2000年2月2日12時許,被告人薛會敏與本村的呂東升開車到南和縣接侯志輝到隆堯趕會。晚9時許,薛會敏、呂東升開車送侯志輝回南和,行至任縣城西一加油站處,與在此等候的薛會軍、張志雲、劉現軍、和海朋(鵬)等人會合。之後,將侯志輝挾持到邢台鐵路招待所劉現軍租用的房間內拘禁,讓侯給家中打電話還債。次日晚7時許,侯志輝家人帶現金到薛會敏的內邱縣官莊飼料廠,還清所欠飼料款15,700元。後薛會敏將侯志輝送到飼料廠,將侯志輝放回。後薛會軍付給張志雲2,000元。”
在薛會敏被取保侯審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於2001年6月20日以“涉嫌犯搶劫罪”的名義,把南和縣張相村的鄭瑞風、侯永傑和內邱縣官二村的趙書江刑事拘留,次日又把劉現軍、張安民、和海鵬、張志雲、薛會軍刑事拘留。
2001年8月30日,臨時機構“邢台市公安局打黑辦”的李晨鎖訊問被拘留的劉現軍,在訊問筆錄中記下了關於張鳳英、劉現軍購買手槍的新案情(記錄人裴銀奪)。當日,裴銀奪具名填寫了一份“邢台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內容如下:“2000年2月,南和縣西里鄉糧站主任張鳳英曾要求劉現軍給她買支手槍。2000年秋天,犯罪嫌疑人劉現軍先後從鄭瑞峰、趙書江手中得到兩把自制手槍,後送給張鳳英。根據以上情況,擬立案偵查。妥否,請批示。”
此後,邢台市公安局的辦案人員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之罪,將劉現軍、張安民、和海朋(鵬)、程占房、鄭瑞風、侯永傑、張志雲、趙書江、田萬水、米輝、王雅光、張富勇、劉新旗、張鳳英、常偉偉、郝海群、姚聚堂、許磊、薛會軍、薛會敏共20人並案偵辦。在偵辦過程中多人遭到嚴刑逼供,但他們因畏懼監獄里的黑色恐怖,無人敢出面揭露公安機關的違法刑訊行為。
北京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解利平女士是該案嫌疑人劉新旗的辯護律師。她指出:該案嫌疑人“本來就不是黑社會。……那個槍都是廢棄的槍,而且槍已經銷毀了,燒了……按照法理的規定,就是疑罪從無”。解利平在擔任辯護律師的過程中,發現當事人被關押期間身上出現毆打致傷的傷痕。據她事後說明:“當時在法庭上我們就給他們說了,當事人身上有傷,然後他們就說,‘別說這個,說話慎重’。我說不讓說話,你們法庭難避嫌疑。‘甭給我說這個,不管嫌疑不嫌疑,我現在不管這個。’”
養雞專業戶白江的、馬書鮮夫婦僅僅因為與逃亡中的張鳳英通過電話,就被南和縣公安局局長王英、刑警隊隊長趙建業等人捉拿,遭到毒打並要他們交出8千元贖金。事後白江的、馬書鮮開始上訪,申訴喊冤。筆者獲得了他們簽名(附指紋)的控訴材料,落款時間是2001年9月4日,標題為“白江的夫婦控告無辜被南和縣公安局局長王英、刑警隊隊長趙建業等人捉拿毒打經過”。該材料詳細敘述了夫妻二人遭到縣公安局長等人迫害敲詐的全過程。
該死刑冤案的死者之一程占房有一位妹夫林戰勇,他也遇到了類似的迫害。
維權人士劉正有事後訪問了林戰勇,林戰勇說:“我是一個在邢東市場開舊貨門市的,也就是賣舊貨的。自己也下去收些舊貨加工後再賣。有一天,有幾個人把我叫出來,說是有舊冰箱、舊電視讓我看看。他們把我帶到邢台市刑警支隊,把我嚴刑拷打後,把我身上所有值錢的東西和現金全部拿走,然後把我銬在廁所的一邊,非法拘禁我3天,說是找不到我哥占房,我就別想出去。他們對我一個無辜的人都這樣對待,他們是怎樣殘害我哥的,就可想而知了。”
在該案的20名被告當中,西里糧站主任張鳳英及丈夫劉新旗的遭遇最為離奇。從他們的遭遇中可以發現,這個所謂的“涉黑”大案,其實是南和縣公安局長王英因敲詐勒索被張鳳英舉報後,為打擊張鳳英而炮制出來的。
張鳳英原為西里糧站職工,1999年9月被聘任為西里糧站副主任。2001年3月22日下午,張鳳英在建築自家住宅時,與村民張愛民發生爭執,飲酒過度的張愛民在揪打時不慎絆倒,將頭部碰破,張鳳英當即向110報案,警察到場後見是酒鬼鬧事,未予過問。張鳳英的親屬叫出租車把張愛民送到醫院治療。事發6天後,張愛民的弟弟拿著一張醫院的“輕傷”鑒定到公安局報案,控告張鳳英打傷張愛民。南和縣公安局刑警一中隊於3月29日以“故意傷害罪”正式立案。此後的幾個月里,南和縣公安局的多名幹警與張鳳英、劉新旗夫婦來往密切。
張鳳英親屬在一份“刑事申訴狀”中列舉了該公安局幹警敲詐張鳳英、劉新旗夫婦的細節:“2001年4月的一天,南和縣公安局長王英,電話約張鳳英去邢台火車站糧貿大廈。張去後,王向張提出,現在有人告你夫妻打人,今天你請客,我給你擺平此事。張說,請客可以,人我們沒打。王英與同去的公安局副局長薛某某(薛順堂)、派出所長刁某某(刁紅新)、派出所長苗小臭(苗英奇)、朋友趙某某(北京市世紀鴻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趙建平)和老二(本名豆懷申,北京市新興保倍建築公司二大隊工作人員)酒足飯飽後,王英和苗小臭又要了小姐去嫖娼。這次共花消2,500元左右,全部由張鳳英支付。隨後,王英又說他要去雲南旅遊,要向張鳳英‘借’2.5萬元。張深知惹不起這位出了名的當地一霸王英,於是忍氣吞聲地借給他2.5萬元。王英和苗小臭到雲南後,又向張打電話說,到邊上了,順便去緬甸一趟,錢不夠,再給他寄去1萬元。張無奈,只得如數寄去。旅遊回來後,王不但不還錢,還得寸進尺,故伎重演,繼續以‘又有人告你’來威脅,敲詐要張給他2萬元‘平安費’……忍無可忍的張嚴詞拒絕,並向邢台市公安局、河北省公安廳等部門揭發、控告了王英索賄及其它犯罪問題(省公安廳已查實)。王英惱羞成怒,立即捕風捉影地開始編造整張鳳英夫婦的材料,並部署抓人。於是一個握有專政公權的公安局長,與一對平民夫婦的殊死較量開始了……”
與上述文字相印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警支隊2001年8月13日審問趙建平的訊問記錄(趙建業、楊利武、魏強、張永哲詢問,趙建業記錄)中,有趙建平的如下證詞:“2001年3月份,我三哥給我打電話,說有個朋友叫小鳳,公安局正抓她呢,能不能找人平一下。我答覆找個人看看,能幫忙就幫忙。……3月底4月初我和老二到邢台時,在邢台煙草大廈見小鳳一次,當時是晚上10點多,我和老二還有奇的(劉新旗)在場。小鳳說她跟鄰居打架,把鄰居打成輕傷了,我打了人向來不給他們賠禮道歉等話。後來小鳳和奇(旗)就走了,我和老二就休息了。今年5月1日前在北京金城堡院內見了小鳳和奇(旗)的一面,我和老二在場,同小鳳商量去雲南,看小鳳能出多少錢。讓小鳳拿2萬元錢,小鳳給老二2萬塊錢,目的是老二同王局長去雲南,把小鳳的事平掉。結果老二沒有給王局長說小鳳的事。老二說去雲南王局長沒有花咱們的錢。”
西城分局刑警支隊2001年8月19日在北京市中大賓館訊問豆懷申(趙建業、師紅恩、徐建波等詢問,徐建波記錄)的訊問筆錄中,有豆懷申的如下證詞:“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們住到邢台煙草大廈了。當晚在賓館里見到了張小鳳,問了一下事情的經過。到了第二天晚上,我和建平把王局長約到煙草大廈,問王局長:‘小鳳在南和打架了,能不能賠對方點錢,把這件事清了。’但王局長當場嚴厲拒絕了說:‘小鳳是南和縣的惡霸,黑惡勢力,這件事不能辦。老二你就別再管這事了。隨後,我、趙建平、王局長,還有南和公安局的苗英奇一塊兒吃了點飯,隨後王局長就走了,這件事也沒辦成。”“‘五一’的時候,我想去雲南旅遊,當時我給王英局長打了電話,正好王局長也說要出門,我就提出和王局長結伴去雲南,王局長就同意了。在這期間,小鳳又來找我,聽說我要和王局長去雲南,就托我再和王局長說說情,並且給了我兩萬元錢。去雲南的時候,我把這兩萬元也帶上了。但王局長並不知道此事。當時因為我在北京,比較方便,就失(勢)把機票給王局長訂好了。……”
從上述證詞中可以看出,趙建平、豆懷申兩人對南和縣公安局長王英借辦案敲詐張鳳英,先吃張鳳英買單的酒席、後花張鳳英的錢到雲南旅遊一事,極力掩飾。但這兩份證詞還是提供了關於執法機關辦案動機的種種可疑之處的線索。南和縣公安局刑警一中隊起初不過是以“故意傷害罪” 對張鳳英立案,張鳳英仍有行動自由。劉現軍則於6月因“涉嫌犯搶劫罪”被拘留,到了8月“邢台市公安局打黑辦”才把此案歸入“以劉現軍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之大案。然而,早在劉現軍案發之前,南和縣公安局長王英就已經把張鳳英說成是“南和縣的黑惡勢力”。若縣公安局長王英的說法屬實,執法機關本應該依據已掌握的“黑惡勢力”案件的證據拘留張鳳英,而不是讓她逍遙法外;既然當時執法機關事實上未對張鳳英采取任何措施,就說明縣公安局長王英關於張鳳英是“南和縣黑惡勢力”的說法並無法律上可以辦案的證據。進一步看,如果張鳳英確實是“南和縣的黑惡勢力”,哪怕縣公安局長王英僅僅是根據經驗主觀認定如此,那王英就不應該與專程去為“黑惡勢力”說情的趙建平和豆懷申同席吃飯。假如王英不是通過誇大案情嚴重性而趁機敲詐勒索,而是堅決拒絕趙建平、豆懷申替“黑惡勢力”張鳳英說情,怎麽會在初次“說情”之後又有讓“黑惡勢力”提供費用的雲南之遊呢?
三、“打黑”名義下的“黑打”
從南和縣公安局長王英的實際作為來看,他曾經先是利用公共權力敲詐勒索,後來因張鳳英告發其卑劣行徑而惱羞成怒,將案件性質升級,用刑訊逼供制造證據,公報私仇。可以說,南和縣公安局長王英及其同夥其實是貨真價實的黑惡勢力,可惜的是,正是這樣的黑惡勢力掌握了執法機關。於是,執法機關在“打黑”名義下所采取的行動,就變成了黑社會式的侵害公民權利的“黑打”。
張鳳英、劉新旗幾番托人向王英說情行賄後,王英已達到敲詐索賄的目的,卻仍然不肯撤銷張鳳英的所謂“故意傷害罪”。其動機是否是擔心撤案後自己敲詐索賄一事可能敗露,就不得而知了。倘若如此,則王英尋找機會把張鳳英往死里整的可能性本來就已存在。恰好張鳳英因行賄無效,從2001年5月22日開始向上級有關部門寄送關於縣公安局長王英敲詐索賄的檢舉材料,同時,張鳳英也不得不離家逃亡。聞訊後南和縣公安局立即開始四處搜捕張鳳英,這樣做並不是因為在張鳳英所謂的“故意傷害罪”辦案過程中發現了新的重要罪證,而是想抓住張鳳英“堵口”,保護縣公安局長王英的官位。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為了掩護南和縣公安局不法抓捕張鳳英的行動,炮制出了所謂的“劉現軍為首、張鳳英為重要成員”的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大案。
既然是“涉黑大案”,就要辦出聲勢,於是本文開始時提到的張安民、和海朋(鵬)、程占房3人就被執法機關以“搶劫”為理由執行死刑。盡管死刑已是既定的了,和海鵬的親屬還是被邢台市中級法院法官侯春平敲詐勒索。由此可見,執法機關借案敲詐的情形並非罕見,僅在這一個案件中就已經發生了數起。而且這種敲詐有時是得手後毀諾,這是執法機關黑社會式行為與社會上黑社會組織行為之不同之處,按照黑社會組織的“規矩”來看,執法機關借案敲詐、得手毀諾的作法,比黑社會組織通常的作法要“黑”得多。
邢台市中級法院關於這個案件的“(2002)邢刑初字第78號”《刑事判決書》中,一個最大的疑點就是,對“黑社會”組織的為首人物劉現軍的判決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而對3名從犯張安民、和海鵬、程占房的判決卻是“決定執行死刑”。判決書公布的說法是劉現軍“有重大立功表現”:其一,“邢台市公安局刑警支隊證明,劉現軍協助刑警支隊將鄭瑞風、侯永傑誘至邢台三環太陽能公司門前抓獲。根據劉現軍的交待還抓獲了張志雲。鄭瑞風揭發劉現軍雇傭郝海群、姚聚堂實施爆炸的行為”。其二,“南和縣公安局刑警隊長師紅恩證明:鄭瑞風協助刑警支隊將和海朋(鵬)約至邢台市五彩餃子館門前抓獲;劉現軍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姚聚堂。”然而,根據判決書前半部分列出的案犯被拘留時間(鄭瑞風和侯永傑是2001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的,劉現軍於次日被刑事拘留),可以發現,劉現軍的所謂“立功”是在逃期間配合執法機關抓捕同案嫌犯。此說實屬蹊蹺。作為一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劉現軍一般情況下不可能一面逃避對自己的追捕,一面與警方配合誘捕同夥。
從和海鵬母親韓鳳雲的錄音講話中,筆者發現了更為可信的依據,為什麽劉現軍被從寬判處?韓鳳雲說:“開始說是公開審理,等我們都到時又說是暗審,不公開,所以,那些家屬都在樓下不讓進去。就在這時劉現軍的大姐劉紅菊說話了。她大聲喊著說:我們已經花了40多萬塊錢了,不管你們的死活,只要能保住我兄弟現軍的命就行。人家讓說誰,我弟弟現軍就說誰,這不就為今天能讓他們當庭給俺現軍出個立功證明?俺大兄弟現民親自給師紅恩(筆者注:南和縣公安局刑警隊長)送去3萬塊錢,所以俺現軍的立功證明馬上就到。我們有的是錢,別說40萬,俺大兄弟現民說了,只要能保住俺現軍的命,就是1百萬我們也拿得起。任何證明我們都能買到,就是馬上把俺現軍保出來,我們都能辦到。你們比不起。我大兄弟劉現民就在市公安局,我們上邊也有人,你們誰要是說俺現軍,就整死你們!這些話都是劉現軍的大姐劉紅菊說的。在場的人員都可以作證。”
針對邢台市中院的枉法判決,河北省高院雖然給出了“發回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裁定”,邢台市中院卻置之不理,省高院對此也就聽之任之了。其實,執法機關對執法的嚴肅性並不太當真,例如,省高院對該案的“刑事裁定書”直到張安民、和海鵬、程占房被執行死刑之後,也未送到家屬手中。這種作法本身也是違法的。
當所謂的“打擊黑社會組織”演變成為嚴刑逼供、執法犯法、權錢交易、草菅人命的司法恐怖時,沒有能力給王英、侯春平們行賄送禮的弱勢公民張安民、和海鵬、程占房,一旦落入司法機關的恐怖黑網之中,就只能是死路一條;稍有錢財的張鳳英、劉新旗,在權錢交易歸於破裂和失敗之後,想通過上訪舉報之類的合法途徑奮力一搏時,才發現上訪舉報之類的合法途徑不過是陷人於滅頂之災的政治圈套和制度陷阱。
在不允許言論自由和多黨競爭的言禁加黨禁的專政體制下,“打黑”易行,“黑打”難止。要想破除中國目前存在的以“黑”打“黑”、以暴易暴的惡性循環,唯一的抉擇就是從開放言禁和黨禁入手,建立普世性的憲政民主制度。
高等教育高收費:公共政策為何排斥社會公正?
張超
一、中國的“教育產業化”政策的功過是非
二、如何看待違反社會公正的“高等教育高收費”政策?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高等教育規模有很大的發展,政治運動對高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沖擊減少了,教學質量比70年代明顯提高了,自然科學領域也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然而,由於中國並未改變其威權政治體制,政府的權力在不受監督的狀態下深深嵌入各種經濟活動,其自利的屬性展現得日益充分,貪污腐敗事實上逐漸合法化了[1]。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1999年6月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明確地提出要“發展教育產業”[2],中國隨即開展了名為“教育產業化”、實為高等教育行業全面高收費的教育制度“改革”。高收費政策的實施確實減輕了政府的財政負擔,但卻把高等教育開支轉嫁給了民眾。在醫療體制改革失敗、醫療高收費造成患者負擔過重,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承諾未能充分兌現的情況下,高等教育高收費、醫療高收費、公有住房商品化和社會保障落空這幾個因素合在一起,造成了對占人口將近九成的中低收入階層的“竭澤而漁”式掠奪。在高等教育高收費現象面前,持不同立場的人發表了各種看法,本文所討論的是,究竟這一公共政策產生什麽樣的後果,以及應當如何來認識這一政策的合理、正當性。
一、中國的“教育產業化”政策的功過是非
教育產業化這一概念原本的含義是教學、科研、生產一體化。但是在中國,教育產業化卻被刻意地作了錯誤的解釋,於是在國人的概念里,教育產業化的含義變成了以商業化經營思想為指導、把高等教育發展成盈利行業,這個口號實際上成了“高教高收費政策”的保護傘。
追根溯源,教育產業化的發源地是美國。1951年,美國斯坦福大學開辟了學校工業園,使教學活動、科研成果與工業園的發展雙向互動,彼此促進,後來形成了世界一流的知識技術密集型工業開發區──“矽谷”。此後,麻省理工學院、哈佛大學和英國劍橋大學等,於1980年代開始了教育產業化嘗試,開辟了一些社會效益、經濟效益並存的研究項目,如新型材料的運用、制造業的技術革新、人工智能的研究和發展、生物化學的廣泛應用等。從這些經驗可以看出,教育產業化的本意乃是教學、科研成果與生產相結合,從而盡快轉化為生產力的一體化研發模式。需要指出的是,這些推行教育產業化的大學從未改變大學的非盈利性質,也不曾為增加學費收入而盲目擴大招生數量,它們的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始終在世界上名列前茅。這些學校關心的不是辦學收益,而是發展和傳播人類的文明成果。
對於中國特色的“教育產業化”,有各種各樣的辯護詞。筆者在此引用一位善於領會中央精神的官員的文章,其作者是身兼“葛洲壩教育委員會主任”和“葛洲壩教育實業集團總經理”職務的陳邦峰。他在2004年5月11日發表的一篇題為“培育教育市場,繁榮教育產業”的文章[3]中說,江澤民的“重要講話為我們進一步解放思想,推動教育產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我們必然搶抓機遇,用產業的思想發展教育,即走教育產業化道路。這對於減輕國有企業的社會負擔,加強兩基工作,提供更為公平的中、高等教育的機會,擴大內需、拉動經濟發展及實現教育體制和發展模式的歷史性轉變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意義。”按照這位主管地方教育的官員的解釋,中國的“教育產業化”要為“減輕國有企業的社會負擔”和“擴大內需、拉動經濟發展”服務。把這樣的官樣文字“翻譯”成民眾易懂的語言,就是“通過讓高校盡量多收費來減輕財政加給國有企業的稅負,同時用漲大學學費的方法把民眾的儲蓄盡量掏出來,注入需求不足的消費市場,以支撐經濟的增長”。這個政策主要服務於政府的目標,而對社會上的中低收入階層則明顯地毫無益處。
中南財經大學黨委書記徐敦楷的一篇文章[4]則明確表示,所謂的“教育產業化”政策的真正著眼點無非是民眾的錢袋。他說:“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報,1998年末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余額為53,407億元,另據有關統計資料反映,城鄉居民預期消費傾向列在第一位的就是子女教育。老百姓手上有錢,也願意為教育花錢,缺的只是讓他們的子女花錢受教育的體制和機制。只要他們拿出存款的1%,就大體相當於政府撥給現有1,022所普通高校一年的經常性費用。”
自90年代以來,中國的經濟確實存在著內需不足的問題,其基本原因是中低收入階層的比重日益增加,政府在醫療、住房等方面的政策大大增加了民眾的開支負擔,越來越多的城鄉家庭入不敷出,只好看緊荷包,惜支度日。在全國還有8,500萬貧困人口未解決溫飽問題[5],城市“下崗”員工再就業困難長期無法緩解,“三農”問題找不到出路的情況下,用來配合擴大內需政策的教育高收費措施卻倒果為因,利用民眾不得不為子女前途花錢的心態,逼著惜支度日的民眾挖出積蓄來為政府“創造內需”。這樣的“高等教育高收費”政策本來就缺乏正當性,何況,即便是從經濟角度來看,這一政策掏空了民眾的口袋,只會進一步促使民眾節省開支,進而造成更大的內需不足。如果說,這樣的“教育產業化”政策就是上屆政府“科教興國戰略”的一個主要舉措,那麽它不過是“以教斂財”、“唯錢是舉”的一件外套,既無法振興經濟,也不可能把高等教育的發展引上正確的軌道。
在國民經濟內需不足、大學畢業生就業日益艱難的背景下,以“高等教育高收費”為前提的高校“擴招”的主要受益者是政府和大學的教職員工。大學教職員工的收入大幅度上升,政府則不必為高等教育增撥經費,可以省下錢來為公務員加工資、安排更多的幹部出國“考察進修”或為更多的幹部配備私用公車。
雖然在校大學生的人數增加了,不少中低收入家庭的子女交納高額學費後得以跨入大學的校門,但以如此高昂的成本完成了高等教育後,他們當中的許多人很可能找不到一份能夠既養活自己又能償還教育費用的工作。更令人心酸的是,一些家境貧寒的學生家庭里家長或學生由於學費無著而自殺[6]。
按照目前占人口絕大多數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狀況,目前在“教育產業化”招牌下不斷升高的大學學費已經大大超出了這些家庭的承受力。其結果必然是“大學校門向錢開,有能無錢莫進來”,一些中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因為學費門檻太高,無法通過努力學習而順利踏上社會升遷的階梯。這種局面是中國歷史上自科舉制度出現以來從未有過的現象。
正如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張玉林所言:“盡管高等教育基於‘產業化’或延緩‘就業壓力’的現實需求而大大增加了絕對的機會數量,但沒有跡象證明,這種爆炸性的數量擴張同時伴隨著‘公正’的內涵。高等教育的所謂‘大眾化’可能只是一種假象:真正的‘大眾’即工農子女多數仍處於邊緣,而位於金字塔頂端的‘重點’大學依然主要面向強勢階層。[7]”
與20世紀前半期比,目前公立大學的學費甚至比那時的“貴族大學”還貴。有人撰文指出:“在1930年代國立大學每年約22銀元的學費,相當於1997的人民幣660元;私立大學每年約90銀元的學費,相當於1997的人民幣2,700元;‘貴族大學’每年約160銀元的學費,相當於1997的人民幣4,800元。[8]”至於覆旦大學那種EMBA專業23萬元的學費,顯然不是一般家庭所能承受的。
雖然在實行教育高收費政策的同時,也推出了國家助學貸款,但在實行中卻是“兩頭熱中間冷”,中央政府和貧困學生的期待很高,而銀行卻興趣索然。以華南農業大學為例,該校貧困生比較集中,約占在校學生總數的20%,因為該校的專業以農業為主,畢業生在非農行業就業不易,銀行擔心學生無法償還貸款,所以不願意給貧困生貸款。[9] 出於同樣的原因,湖北省2001年有800萬元助學貸款貼息無處可花。[10]
有了“教育產業化”這道“令箭”,高等教育系統放手斂錢,腐敗現象屢見不鮮,而千百萬父母辛勞一生為子女繳納的學費卻並未完全轉化為學校的辦學經費。雖然一些大學的辦公條件大大改善了,高樓林立,田徑場跑道塑膠化了,但大學的軟條件並未有太多改善,很多教授終日忙於各種行政事務和商業性活動,鮮有充分的時間給研究生授業。在“盤活教育存量,擴大教育增量,提高現有教育資源利用效率”的口號下,高校高收費和低服務質量變得十分普遍,正因為如此,教育收費不當便順理成章地列為國內價格舉報6大熱點之首[11]。
以西南師範大學為例,該校是教育部在西南唯一的一所直屬師範院校,這所大學破舊的兩座圖書館大樓要支撐4萬多師生的使用。由於網絡、自考等本應在校外進行的教育活動帶來了大量學生,他們占據了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的教學空間。每年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前夕,學生們為了得到一點自習空間,淩晨5點多就起床在圖書館門口排隊,希望在6點鐘開門時占得一席之地。該校本科生的公共課程如英語、邏輯學和計算機課程,相當一部分是由在讀碩士授課。由於教學質量下降,考試時學生為了取得優異成績往往要作弊,於是反作弊竟成了教育部最關心的本科教學管理活動,河南若幹大學甚至要發動史無前例的“反考試作弊宣誓簽名”[12]。
目前,在高等教育高收費的帶動下,現在中國連中小學都開始出現了“產業化”傾向。例如,重慶市巴南區一品鎮中學為完成鎮政府下達的“收入任務”47.06萬元,向學生亂收費。2003年11月,該校向鎮政府交了幾十萬元後,再也沒錢交了,鎮政府便停了學校的辦公經費。一品鎮中學實際上成了為鎮政府提供財政收入的一個“企業”,只要學校開門“營業”,鎮政府就伸手要錢。\字號(3){[13] 當“教育產業化”的歪風刮到中、小學之後,憲法規定的“中小學義務教育”就被破壞了。
二、如何看待違反社會公正的“高等教育高收費”政策?
最早向中國政府建議通過大學擴招以刺激經濟的,是亞洲開發銀行經濟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湯敏。據報導:“當時,從1997年亞洲經濟危機挺過來的中國經濟,急待拉動內需。從亞行菲律賓總部回大陸探親的湯敏注意到了這一問題,於是有了亞洲開發銀行的項目小組提出的一個建議:擴大大學教育是一個可以啟動的消費點”[14]。湯敏本人在他的“關於啟動中國經濟有效途徑的思考”一文文末(載於“中評網”)特地指出,該文“1998年11月呈交有關領導”。可是,當“發展教育產業”由“天使”變成“教育產業化”這個“魔鬼”之後,湯敏卻竭力否認他是中國“教育產業化”之父,並改而主張起“教育公平”來了。
一些知識分子熱衷於向當局提供政策建議,這與中國士人的舊傳統“奏折”文化有關。但必須指出的是,在目前中國的政治環境下,一項政策建議是否真正對國家負責,有一個衡量標準,即是否從社會公正出發。那些迎合官方需要、卻有損社會公正的政策建議早晚會損害提議者的名譽。
這場“教育產業化”方現端倪,從主流媒體到大學講壇,從網絡論壇到官方場合,反對聲便不絕於耳。
2002年4月,經濟學家吳敬璉表示:“要把所有的教育活動一概變成贏利性活動的主張,我認為是不妥當的。[15]”吳敬璉指出,教育分為許多不同的門類,其中一部分提供一般的技能訓練,是可以商品化、市場化的;但還有相當一部分,如基礎教育,具有經濟學所謂的“外部性”,這類教育活動就不應當由市場導向。如果不區分情況一概提倡市場導向,將會使整個社會文化淪落,高校培養出來的學生只重技術而不講操守,不講道德,以粗魯為榮,以升官發財為務,那麽整個社會將成為“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正常的社會生活將無法維系。目前不少學生過於急功近利,過於浮躁,放松了對基本素養的提高,這在專業選擇和學習重點上都有表現。他認為,這些都與上述錯誤認識和錯誤導向有關。[16]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社會部部長丁寧寧指出:市場經濟中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市場化;即使在新自由主義大行其道的英美,教育的主體也是公立學校,而且絕大多數的私立學校都注冊為非營利機構。他針對所謂的“擴大內需”一說發表了這樣的看法:以為“400萬個在校大學生每人每年交費3千元,就可以每年擴大內需120億元”,這種想法是思維短視化,因為這樣的算法沒有考慮大學收費對家庭支出預期產生的負面影響。現在全國初中在校生約6千萬,假定其中1,500萬準備考大學,加上高中在校生1,200萬,一共是2,700萬。如果平均每個家庭每年為準備子女上大學而增加儲蓄1千元(實際上還要多得多),加起來就是270億元。二者相抵,內需反而減少了150億元。[17]
至於“教育經費緊張”,丁寧寧指出,緊張的主要是基礎教育經費這一塊,原因在於國家投入過低。城鄉教育附加稅費一年也不過幾百億元,只要在總額超過1萬億的財政收入中擠一擠也就出來了。如果為彌補政府教育經費的不足,迫使中小學通過各種不規範的做法來掙錢,會帶來許多負面的影響。例如,近年來,中小學各種名目的收費不斷增加,已導致不少低收入家庭的子女輟學。高等教育雖然不是義務教育,但近年隨著大學學費的大幅度上漲,大量來自貧困家庭的青年被擋在了大學門外。這種做法,不僅偏離了公立大學的辦學方向,也違背了市場經濟機會均等的競爭理念。大學可以收費,但對於錄取分數線以上的學生,收費水平應控制在使他們在畢業後兩、三年里能夠還清助學貸款的範圍內。
然而,這樣的反對聲音卻一直被政府忽視,高校教工則多保持沈默,畢竟高校高收費能給許多人直接帶來利益,在利益的誘惑面前,社會公正就被扔在一邊了。
當然,也有經濟學家讚成“教育產業化”[18]。他們認為,在教育經費有限的情況下,高等教育收費可以緩解義務教育辦學經費的緊張問題。
在“教育產業化”話題上,新左派學者的批評最激烈,這樣的批評進而延伸到對自由主義理念的挑戰。比如,有人說“教育產業化”是國際資本秩序和體制在第三世界國內的拓殖和覆制[19]。新老左派舉著所謂“公正”旗幟,認為市場經濟將擴大人類的不自由和不公正,導致人的異化,他們強烈要求增加政府管制,很少甚至從不考慮政府管制是否過度的問題。這種批評又從另一個角度在支持威權體制。
很顯然,中國的“教育產業化”措施是公共政策制定過程排斥民意、損害社會公正原則的一個典型表現,它與“國際資本”無關。在民意表達受到種種限制,民意對決策無法施加影響的威權體制下,發生這種情況並不奇怪。沒有制度化保障,光靠少數聲音的呼籲,是無法維護社會公正的。
毫無疑問,社會公正只有在自由民主的道路上才能實現。沒有自由,當然不可能有真正的社會公正;而一國若不建立憲政民主制度,即使看上去最徹底的自由市場政策,也不能在該國實現自由和公正。缺乏配套政治體制改革的經濟市場化最後必然通向權貴經濟,而威權體制下權貴利益集團很容易操縱公共政策為自己的群體利益服務。這一點已經在中國被現實證明了。
中國的“新極權主義”及其末世景象
徐賁
美國加州聖瑪利學院教授
一、從極權主義、後極權主義到“新極權主義”
二、“新極權主義”下“奴性人格”的延續和民眾自我意識的覺醒
三、“新極權主義”的“組織”控制與“宣傳”運作
四、“新極權主義”的形成及其政治特征
五、透明的謊言、“扮傻遊戲”和“不肇事”反抗
結語
許多學者把中國目前的政治特征視為後極權主義政治體制,但筆者認為,目前中國的政治體制特征或許應該定義為“新極權主義”體制。本文首先說明,為什麽要提出“新極權主義”這個概念,然後分析中國目前“新極權主義”體制的基本特點,據此對其前景作初步的判斷。
一、從極權主義、後極權主義到“新極權主義”
從上個世紀20、30年代極權體制出現以來,人類歷史上發生了一系列與極權體制相關的重大歷史事件。從納粹德國和斯大林政權的建立、二次世界大戰到冷戰,再經1989年蘇聯東歐的巨變,從中國1949年以後政治體制的建立到“文革”、改革開放,再到“六四”事件,有的極權主義瓦解了,有的極權主義在內外壓力下不斷調適,試圖以新的形式生存下去。
最為典型的極權體制原型是納粹德國和蘇聯的斯大林主義統治。二戰後,隨著納粹德國的失敗,斯大林主義式的統治就成了極權體制的代表。然而,由於二戰後世界的政治、經濟、文化和價值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任何極權體制都不可能在鎖國封閉的狀態中存活,它們對外部世界有著諸如貿易投資、戰略性合作、意識形態支持等多方面的需要,為此就不得不顧及外部世界對它們的看法,從而必須相應地調整其統治形態和政策。斯大林死後,蘇聯的“非斯大林化”就是一種極權主義體制的自我調適。因此有學者將斯大林之後的蘇聯東歐體制稱為後極權主義體制,以區別於斯大林主義模式的極權體制原型。處於後極權主義體制下的國家就是過去所說的“社會主義陣營”,其實也包括那些與該“陣營”的核心國有矛盾沖突、但制度基本相同的國家。
從這種角度來看,從1949年到“文革”結束,中國的政治體制接近極權體制原型,換言之,蘇聯步入後極權主義體制之日,正是中國強化和鞏固極權體制之時。中國的斯大林模式之極權主義時代隨著毛澤東的去世而結束,那時中國曾出現過一段政治上相對寬松的時期。一位政治學家指出:“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蘇聯,赫魯曉夫用解凍來對付他的斯大林主義對手,80年代的中國,鄧小平用文化自由化(解放思想)讓經濟現代化派對付他們的(毛派)對手。”[1]
這種政治上的相對寬松和經濟改革的開始標志著中國進入了比較典型的後極權主義體制。後極權主義時代里關於“四個現代化”、“思想解放”和“政治民主”的話語,曾經一度動員激發了民眾新的政治熱情。但是這種政治上的松動並不意味著制度上極權性質的消失,它只是以變通來重新建立專制體制的合法性。這種後極權主義在需要時會象極權主義那樣訴諸暴力和恐怖(例如“匈牙利事件”、“華約”出兵布拉格、“六四事件”等)。
後極權主義其實並不能真正挽救這種制度本身不可避免的沒落,蘇聯東歐的後極權主義相繼垮台就證明了這一點,當然這些歷史事件在1989年之後的突然發生本身也包含一些偶然因素。隨著蘇聯東歐的巨變和冷戰的結束,原來處於後極權主義體制下的大部份國家拋棄了這種政治制度。因此就有人認為,後極權主義很快將成為歷史的過去。但筆者認為,就中國的情形而言,這樣的判斷過於簡單化。
“六四”事件的血腥事實讓國人看到,“文革”後一度的思想寬松並不代表中國已進入一個與極權主義徹底決裂的新時代,極權主義的暴力和恐怖隨時有可能在中國重演,因此國人在“八九民運”前期表現出來的政治熱情被1990年代以來的政治絕望和冷漠所替代。
1989年以後中國的政治體制確實在告別後極權主義模式,但它並未走向開明的政治進步,而是回頭向極權主義的原型求助,但經歷了後極權主義時代的這個制度又無法完全回到斯大林主義模式的軌道上,所以就形成了現在這種既增加了取自極權主義原型的某些特征、又保留了部分後極權時代特色的體制,同時它還有一系列極權主義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新特點(詳見第4節)。
筆者認為,可以把中國1989年以後逐漸成型的這種制度稱為“新極權主義”體制,因為它不同於極權主義原型,但政治上與極權主義原型有極深的淵源;另一方面,它變自後極權主義,卻和後極權主義有明顯的區別。“新極權主義”是體現了部分地向極權主義原型回歸之企圖的後極權體制的一種變形。寄生於這種體制的利益集團雖然通過采取這樣的變形得以生存,但這種“新極權主義”自身處在一系列難以克服的困境之中。“新極權主義”下政治、經濟、社會各方面困境日益加劇的現實表明,這種變形顯然不是一種具進步意義的脫困之道。
“新極權主義”對後極權體制下出現的反抗事件(例如匈牙利革命、捷克的“七七憲章”、波蘭的“團結工會”和中國的“八九民運”等),對21世紀中亞地區民眾要求民主的“顏色革命”,抱有無法擺脫的恐懼和焦慮。它把後極權主義時代的寬松視為政治上的“軟弱”和失誤,1989年以後大大加強了社會管制和思想控制,許多新的政治上的限制措施都向極權主義原型回歸。可是它不再擁有極權主義原型的那種意識形態動員能力,只能用東拼西湊、鼠目寸光的宣傳口號和色厲內荏、自欺欺人的思想控制,輔之以高壓手段(如越來越嚴厲的媒體和互聯網管制,以及對民間的集體抗議事件施以武力鎮壓),來支撐其腐敗低效的統治機器。
“新極權主義”的經濟發展是以全面犧牲社會正義為代價的,經濟自由化帶來的發展機會大部分為權勢集團所壟斷,“讓一部份人先富起來”變成只讓一部份權勢集團的成員暴富;同時,經濟“市場化”又成了當局放棄維系社會公正的責任、甩社會福利支出“包袱”的借口,占人口絕大多數的民眾淪為弱勢群體,喪失幾乎所有的社會福利保障。
“新極權主義”體制下表面上的經濟繁榮掩蓋著一系列嚴重的經濟社會問題,如糜爛性的腐敗、司法不公、貧富懸殊、弱勢群體絕望無助、竭澤而漁的資源掠奪和破壞、公共輿論堵塞、信任匱缺、政治冷淡等等。可以說,這些問題本身就是由“新極權主義”制度造成的,自然在“新極權主義”制度下它們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決。雖然“新極權主義”體制的統治者提出了“三個代表”、“執政為民”、“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和“和諧社會”這樣的口號,但在政治民主化裹足不前、嚴厲限制公共言論和新聞自由的制度環境下,這些說法基本上只是一種安撫民心的宣傳手段,並不表示口號的提倡者打算觸動上述問題的制度性根源。“新極權主義”應對現實的一個典型特點就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它在現行的制度框架內基本上找不到一個系統的、總體性的、能矚目於未來的求變因應之策。
“新極權主義”之“新”是相對於“後極權主義”而言的,這樣的“新”本身絲毫不意味著其前途的光明;相反,“新極權主義”的應急之道產生了各方面的末世性特征,這樣的特征注定它沒有出路。“新極權主義”體制是一種似乎在經濟上非常成功的制度,但這種表面上的經濟成就並不意味著它已經找到了延續自身壽命的法寶;相反,在經濟成就的表相下隱藏著的政治、社會和道德危機凸現出“新極權主義”制度深層意義上的無出路,即在政治倫理、社會理念和群體共同價值觀解體的過程中,統治集團和民眾都不可能依靠現行制度重新建立一個有共同價值觀支撐的、能得到廣泛社會認同的、有希望的替代性體制。“新極權主義”體制的無出路是一種制度性的無出路,但不是某個政黨的無出路。一個政黨可以阻擋制度的變革,但也可以幫助制度的改造。只有當一個政黨綁架整個制度的時候,它才必須為制度的無出路負責。“新極權主義”的無出路指的不是某個政黨的權力危機,而是國家和民族不能與極權體制徹底決裂、無法重建光明未來的危機。
在有關極權主義的研究文獻中,漢娜·阿倫特的《極權主義的起源》至今仍然是經典文獻[2]。這部發表於上個世紀50年代初的著作以納粹德國和斯大林主義的蘇聯模式這兩個極權主義原型為研究對象。從那時以來,由於東歐、中國和亞洲其他極權主義國家顯現出不少與這兩個原型不同的特征,學者們開始用附加詞來定義各具特色的極權主義。例如,卡索夫於1964年提出了“無恐怖的極權”;林茲在1970年代中期提出了“後極權主義”的說法;華爾澤在1980年代則提出“失敗的極權”一說。[3]
筆者提出的“新極權主義”也是一種類似的表達。
寇羅考斯基(Leszek Kolokowski)說過:“大家一般都承認,那些用來描述廣大社會現象的概念都沒有經驗意義上的完美對應對象。從來就不存在絕對純粹的資本主義社會,但這並不妨礙我們運用資本主義和前資本主義經濟這種很有用的區分。從來就不存在完全的自由,但這並不妨礙人們信服和理解自由政權和專制政權間的區別。說實在的,現有的極權社會比任何資本主義社會都更接近於與它有關的概念原型。[4]”
漢娜·阿倫特半個世紀以前關於極權主義特征的分析對我們現在理解變化中的“新極權主義”仍然有重大意義。她提出的那些極權主義統治要素,如暴力和恐怖、以人性改造為目的之思想鉗制、作為欺騙手段的“宣傳”、作為寡頭權力機制的“組織”和以孤立原子形式存在的“群眾”,仍然可幫助我們辨認各種形式不同的極權主義的變體。對這些要素的比較可以讓我們看出極權主義與傳統威權專制之間的一些根本區別,也可以讓我們看到極權主義在哪些方面對人性造成特別的長久性摧殘,以及在極權統治下人們反抗的特殊意義。下面就分別從這幾個角度展開對“新極權主義”的分析。
二、“新極權主義”下“奴性人格”的延續和民眾自我意識的覺醒
漢娜·阿倫特在《極權主義的起源》這一著作里,從極權主義原型的特點中概括出這種制度依賴的三個支柱,即用來改造人性的使用暴力的集中營,讓民眾處於相互隔絕、無共同抵抗手段的狀態,以及為維持極權統治所施行的集權式宣傳和組織手段。如果從這三個角度來觀察極權主義從其原型到後極權主義再到“新極權主義”的演變,則第一個方面的變化最明顯易見,第二個方面的變化最微妙覆雜,第三個方面則變化最小。前兩個方面是不得不變,後一個方面則是能不變就不變。
極權主義統治的首要支柱是恐怖和暴力,而集中營則是極權社會這部恐怖大機器的樣板機構,其樣板作用是最大程度地顯示極權主義的暴力。極權主義的暴力統治當然不是要從肉體上消滅所有的人,但卻以下列的“三步程序”消滅真正意義上的人。
其第一步是“殺法權之人”[5],即剝奪人的基本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摧毀人的權利,殺死他這個法權之人,這是全面宰制一個人的前提。[6]”
其第二步是“殺道德之人”,使被殺者“在歷史上頭一次成不了烈士”。在政治高壓下人似乎可以用“良心來作抵抗,良心仍然可以讓人寧願被人害死,也不願因害人而活”。[7]
但這種良心的抵抗在極端嚴酷的極權統治下也會被摧毀。良心是一種純個人的逃脫。“當極權恐怖取得最可怕的成功時,它能順利堵死道德之人的個人逃脫之路,讓良心決定變得極端可疑,模棱兩可。當一個人的選擇是要麽出賣並因此殺害朋友,要麽讓妻兒送死的時候,當一個人的自殺會立即給家庭帶來死亡的時候,他怎麽做良心決定呢?他這時候已經不是在善和惡之間作選擇,而是在謀殺和謀殺之間作選擇。[8]”在極權主義的統治下難有道德清白之人,被害者往往在某種程度上參與過對他人的加害,因此沒有一個人的遭遇能具有烈士本應有的那種道德控訴力量。
其第三步更可怕,它殺絕人的個性思想和創造性,最終把人變得象行屍走肉。極權主義統治下的人無論受什麽殘害和淩辱都不反抗,“摧毀人的個性就是摧毀人的自發性,摧毀人靠自己重新開始的能力[9]”。原型的極權主義通常致力於消滅人的個性和創造性,而後極權主義和“新極權主義”之類的演變都以此為前提,盡管後兩者看上去不似極權主義原型那麽殘酷血腥,那是因為極權主義原型早就用暴力和恐懼為其後繼形態造就了順民。
在極權主義原型向後極權主義轉變的時候,作為革命暴力和“人性改造實驗室”的集中營被放棄了,蘇聯在“非斯大林化”時期和中國“文革”後的大規模平反和糾正“冤假錯案”,就是這一轉變最具戲劇性的顯示。但這種轉變往往只具表象意義。這首先是因為後極權主義始終未放棄以暴力對待任何膽敢公然挑戰它權威和統治合法性的人士。其次,極權主義原型的大規模暴力恐怖統治早就成功地改變了人性,在整個社會中造就了一種為極權體制所需要的奴性人格,那種普遍的安分守己、馴服順從、謹言慎行的人格會在後極權主義和“新極權主義”的環境下不斷再生,從而產生一個無法免於恐懼心理的社會。
極權主義的第二個支柱是“散沙型的群眾”,這是支持極權主義權力的基礎和社會條件。在極權主義原型的統治下,所謂“散沙型的群眾”是指公眾不能擁有公共生活的共同價值和正義秩序,而只不過是一些以相互隔絕形態聚合在一起的、缺乏真正公共性的群體。由於群體中每個人的高度原子化和孤立化,他們不再擁有共同的世界,不再能就政治和人格價值自由交往,也就不能形成真正的人際社會。他們之間之所以有聯系,是因為一起被夾裹在某種“運動”之中,一起跟隨某種意識形態的召喚,一起服從某種不可抗拒的政治權力,一起崇拜某個魅力無限的領袖,一起陷身於他們無力改變的制度之中。公民社會中民眾或公眾的政治組織形式,如相互競爭的獨立政黨、工會、社團等等,在極權主義國家里都不可能存在。
從後極權主義演進到“新極權主義”時,部分民眾開始逐漸具有越來越強的自我意識,他們不再相信當權者天然會代表他們的利益,日益自覺地想擺脫這種“散沙狀態”,在相互合作中以民間自發性社團的形式保護自己的利益、發出自己的聲音。1989年民眾的民主要求就是一個突出的例子。但同時他們又無力改變制度環境,不得不仍然處於“散沙狀態”之中。面對這樣的處境,人們會表現出不同的態度,從自暴自棄、聽任擺布、憤世嫉俗、冷嘲熱諷、憤懣不平到積極反抗,這各種各樣的反應意味著後極權主義和“新極權主義”下當局面對的“群眾”早已變成了一個多元化、多樣化的社會,這一點與極權主義原型時期完全不同。
在中國的後極權主義時期尚未出現傳媒的商業化和互聯網,而在“新極權主義”下這些手段為民眾自我意識的覺醒創造了條件,但當局也不斷努力去強化對媒體和互聯網的管制。網絡世界為民間的“異類”聲音提供了從未有過的表述空間,不過大部份人只是在“面具”的保護下才敢發出比較真實的聲音,這與那些以真實姓名參與網上交流並為自己的言行記錄負責的人是不同的。互聯網基本上是一個知識者的世界,一個雖要求思想自由、但不一定立即行動的世界,但它畢竟使原本相對隱秘的民間不滿和抗議變得前所未有地明顯公開。這加深了“新極權主義”的恐懼,它把網絡上的“反抗”看作是一種現實反抗的警訊,於是進一步加強了包括互聯網在內的思想控制,2005年新頒布的極嚴厲的網絡管理條例就是其中的一環。“新極權主義”會不遺余力地提升互聯網控制能力,但網上的批評和反抗也會繼續下去。對於真正公民社會的建設而言,這是一種破壞力有余、自建力不足的“貓鼠遊戲”,盡管其令“新極權主義”感受到相當大的威脅。
三、“新極權主義”的“組織”控制與“宣傳”運作
極權主義的第三個支柱是專制統治的組織和宣傳。從極權主義到後極權主義再到“新極權主義”的演變中,這方面的變化幾乎微不足道,或者說幾乎沒有變化。這表明組織和宣傳在極權主義的傳承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般政黨的成員都可以自由選擇加入和退出,不僅在民主國家是如此,1949年以前中國的一些“民主黨派”也是如此。而極權主義政黨的組織則通常具有秘密會社的性質,甚至被稱為“光天化日下的秘密社會[10]”。它的許多組織特征都可以在一般的秘密社會中找到。例如,秘密社會的等級制度是通過“提拔”和“引見”來建立的,提拔者對被提拔者有“知遇之恩”,可以索取特殊的忠誠,可以結成死黨,訂立攻守同盟;秘密社會成員中的“老大”總是神神秘秘的,行事無定則,這樣才能讓“下面”的人敬畏;秘密社會對外采取“一致說謊(保密)的策略”,“幫”里的事“內外有別”,違背這一原則即重懲不殆;秘密社會對外界始終保持警戒,視其為敵意威脅的來源。[11]
極權主義政黨和秘密社會都非常看重組織和效忠的儀式及象征,加入其中都要有內部人員介紹,都要宣誓忠誠,對叛徒的懲處手段甚至比對敵人更嚴厲。它們都有至高無上的“聖物”,“納粹儀式的所謂‘血族’和布爾什維克儀式的列寧遺體,它們都使極權儀式帶有偶像崇拜的色采。……這些偶像都是秘密社會常見的組織手段。[12]”
這些秘密社會的特征使得極權主義政黨與一般的政黨有根本的不同。阿倫特指出:“一般政黨把人群分成屬於和不屬於我黨的兩類。一般政黨和公開社會都只把那些公開表示反對者視為敵人,而秘密社會的原則是,‘我不吸納的,就是我排斥的。’[13]”在極權主義政黨看來,只要你不死心塌地跟從它,你就是它的威脅或是它的敵人。這種非黨即敵的人群對立觀也是黨內大一統的原則。正是通過消滅黨內民主,一黨專制才轉化為極權專制,“斯大林把俄國的一黨專制改變成極權統治,把全世界的革命共產黨轉化為極權主義運動,他所運用的手段就是消滅黨內的派別,取消黨核心內部的民主,把民族國家的共產黨變成莫斯科指揮的黨支部。[14]”阿倫特的這一見解是針對40年代“共產國際”的實際情況而提出的。這點至今仍未改變,現在的“新極權主義”依然不允許黨內民主和不同意見。
“新極權主義”下普通黨員的入黨動機與極權主義原型時期和後極權主義階段的情形有所不同。在極權主義運動掌握政權前加入的黨員往往為理想和價值所感召。黨一旦掌握了政權,就開始有人把入黨當作政治和社會地位的“敲門磚”。“失敗的極權主義”產生了對其理想和價值的幻滅和失望,使得分享既得利益和特權比追求理想價值成為更現實的入黨動因。在黨控制著國家和社會絕大部份資源的後極權主義時期,黨員確實有許多實際利益可以分享。但到了“新極權主義”時期,執政黨不再能壟斷所有的經濟資源,在唯金錢主義的社會氛圍中,黨員身份不再是人人羨慕的政治地位象征,人們有許多機會去獲取以前必須憑政治身份獲取的利益和特權。但是,“新極權主義”時期要求入黨者依然眾多,尤其是在青年學生中,黨員仍然是求職者可資利用的身份。許多聘用單位之所以願意選用具黨員身份的求職者,並不是期待他們去那里傳播共產主義,而是因為“黨員”特別聽話、便於管理、不會鬧事,卻又相當機靈。在政府機關和科層等級的企業中,黨員型人格都被視為馴服工具的最好典範。
對極權主義來說,與組織控制同樣重要的是宣傳。宣傳的作用因極權主義的不同發展階段而異。在極權主義運動仍處於在野狀態時,它的宣傳是為了吸引那些有待爭取的群眾,“在憲政政府和言論自由的條件下,群眾還有獲得信息的渠道,極權運動運用恐怖的機會有限,必須象其它政黨那樣,……作出取信公眾的樣子。[15]”一旦極權主義運動成功地奪得政權,它的宣傳就會變成“思想灌輸”。“思想灌輸”本身是依托於政治高壓和暴力恐怖的,“灌輸運用恐怖與其說是為了恫嚇,……不如說是在體現它自己的意識形態教條和謊言[16]”。灌輸可以用強制的“思想改造”形式,也可以用看上去並不強制的“教育”。無論是改造還是教育都必須用懲罰為最後手段,只有讓所有的人都對異端思想懷有恐懼,才能體現“正確思想”的戰無不勝和絕對正確。
阿倫特所說的這種“教育的恐懼”在“新極權主義”統治下的教育體制中被制造和再生。老師把灌輸在自己頭腦中的教條又灌輸給學生,學生則用被灌輸的內容來檢驗老師是否時時在作“正確”的灌輸。2005年5月,吉林藝術學院的盧雪松老師因上課時采用了民間自制的紀念林昭的紀錄片和相關材料而被一位學生“告發”,並被該校“停課處分”。此事在互聯網上引起了熱烈的討論[17]。若把涉事的三方簡稱為“老師”、“學生”和(校)“領導”,可以典型地看到師生們如何在“教育的恐懼”中互動。盡管林昭的冤案已經“平反”,但在黨的宣傳教育下成長起來的“學生”眼里,讚揚被黨槍斃的林昭無異於給黨抹黑。在這樣的“學生”之監督下,“老師”便不能在學校里“免於恐懼”地教書。“老師”即使再小心,也可能觸犯“學生”頭腦中積存的某些政治禁忌。“學生”一旦向“領導”告發了“老師”,“領導”就陷入了“恐懼”的處境中,如果他不處分“老師”,“領導”就可能被當作“老師”的思想共犯而被告發。把“老師”和“領導”置於如此關系之中的是那個實施“思想灌輸”的黨,而無論是“老師”,還是“學生”和“領導”,他們都受到了一種權利的、道德的和個體的永久傷害。
灌輸和教育是極權主義意識形態運作的傳統手段。極權主義統治與其它專制、暴政和獨裁所不同的是,極權主義的“政治壓迫”利用了意識形態運作這一獨特的方法,其壓迫的對象是人的思想和思想的人[18]。這種壓迫如果實行得非常徹底又取得了成功,人就必然淪為不思想和不能思想的動物,極權主義統治的可怕即在於此。極權主義並不一定剝奪人們的基本生理需要(如吃、穿、住),但決不允許他們自由地思想。極權主義原型與“新極權主義”同樣仇視人們的自由思想,視之為禍,而兩者的區別在於,後者把人的自由思想形式(如民主制度)和人的生理需要對立起來(即所謂的“穩定”),甚至誘使人們放縱生理需要,讓他們以為這就是人生的唯一追求,從而引導他們忽視對自由思想的需要。於是剝奪政治自由和放縱肉欲同時成了“新極權主義”控制人們思想的有效手段。
奧威爾(G. Orwell)的《1984年》和赫胥黎(A. Huxley)的《美麗新世界》都對極權主義作了預言:“奧威爾害怕的是那些強行禁書的人,赫胥黎擔心的是失去任何禁書的理由,因為再也沒有人願意讀書;奧威爾害怕的是那些剝奪我們信息的人,赫胥黎擔心的是人們在汪洋如海的信息中日益變得被動和自私;奧威爾害怕的是真理被隱瞞,赫胥黎擔心的是真理被淹沒在無聊煩瑣的世事中;奧威爾害怕的是我們的文化成為受制文化,赫胥黎擔心的是我們的文化成為充滿感官刺激、欲望和無規則遊戲的庸俗文化……奧威爾擔心我們憎恨的東西會毀掉我們,而赫胥黎擔心的是,我們將毀於我們熱愛的東西。[19]”
極權主義的意識形態是一種“現代謊言”,它和“傳統的謊言”有重要的區別。“傳統的謊言”是針對“特定”具體事實的不實,它是用來欺騙“敵人”的;而極權主義的“現代謊言”是將“事實整個進行重新編織”,而且它是用來欺騙每一個人的,因此,編織謊言者“最終也成為自己謊言的受騙者”。[20]
在極權主義的意識形態中,存在著沒有“階級敵人”的“階級鬥爭”、人民不能作主的“民主”、憲法隨意遭到踐踏的“憲政”、不讓人自由說話的“言論自由”、既無權利又得不到法律保護的“公民”、權力和地位永遠高於“人民”的“公仆”、對資本家比對工人更親的“無產階級階級利益的代表”等等。
如果比較極權主義意識形態謊言的性質,可以說“新極權主義”在這一點上與以往的極權主義並無任何不同,但極權主義原型時期意識形態謊言的社會動員能力卻與“新極權主義”時代有極大的差別。在極權主義原型時期,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曾經是一個具有普遍公信力和號召力的政治福音,也是規範民眾思想的道德和行為準則。在後極權主義時代,人們對執政黨是否真正代表這兩個主義產生了普遍的懷疑和失望,對這兩個主義的信仰也開始幻滅。而在“新極權主義”時期,民眾對極權主義的意識形態連表面上的恭敬都常常不願意表示,他們往往會用公然的嘲弄來表達自己的厭惡之情。盡管如此,“新極權主義”依然一如既往地堅持著它一貫的“思想灌輸”。
四、“新極權主義”的形成及其政治特征
“新極權主義”的形成是在吸取後極權主義的經驗教訓的過程中逐步完成的。“六四事件”和蘇聯東歐的巨變讓中國的最高權力集團意識到,對他們而言,1978年到1989年的那段後極權主義道路在政治上是失敗的,要想延續權勢集團的統治,就必須吸取後極權主義的教訓,並采取一系列新的措施和手段。
從“新極權主義”的形成過程中可以觀察到它的兩個原則。其一是保持高度的末世防患意識,此意識支配下的冷酷決定了它對被統治者不再“手軟”。從1989年以來,當局對其統治前景產生了一種前所未有的末世恐懼,由此刺激起強烈的防患意識,稍有沖擊就擔心要“亡黨亡國”,因此它對“正面”引導常常缺乏信心,施政上再度重視和強化極權統治的傳統鎮壓手段,如加強便衣警察部門的力量並依靠它對國內社會實施廣泛滲透和全面監控,進一步強化極權主義的組織和宣傳體制,更嚴厲地控制媒體、公共輿論和民間言論等。毫無疑問,這些措施都是從後極權主義向極權主義原型的倒退。其二是用靈活策略化解難題,為統治集團創造機會。這樣的靈活性體現在意識形態方針(如鄧小平針對“姓社姓資”這個意識形態重大問題提出的“不爭論”方針)和經濟制度選擇等許多方面。之所以稱這樣的實用主義策略是“新極權主義”的一部分,是因為這些策略的根本目的是鞏固和加強極權主義統治,而不是削弱或瓦解極權主義統治。
在意識形態管理方面,“新極權主義”既堅持極權主義政治統治的基本原則,堅決壓制民間對民主化的要求,又允許大眾文化及娛樂的活躍繁榮以及日常生活的非意識形態化,從而把民眾的注意力引向對當局無害的方向。但官方意識形態從這些領域中淡出並不等於它放棄了對這些活動的控制,極權主義政治統治的現實保證了官方意識形態隨時可以幹預宰制民間的文娛活動。
在經濟制度和社會政策方面,“新極權主義”對實用主義策略的靈活運用和對被統治者的不“手軟”是後極權主義無法相比的。後極權主義並不敢完全背離極權主義制度以公有制為主的傳統,同時注重對民眾以懷柔手段為主的籠絡民心策略;而“新極權主義”則基本上拋棄了這兩條。
“文革”後至1989年,中國處於後極權主義體制期間,計劃經濟體制和公有制仍然據於重要地位。但1990年代以來,當局在經濟制度層面表現出高度的靈活性,它求助於外國資本,加入經濟全球化,基本上取消了計劃經濟體制,同時弱化了公有制的重要性。
後極權主義時期的統治者維持著專制社會主義的“幸福交易法則”[21],也就是用社會福利安排(如國家保障的工作機會、住房、免費教育和醫療等)交換民眾的政治順從,民眾雖然放棄了個人政治自由和公民權利,但換取了基本的生存條件。然而,從1990年代開始,“幸福交易法則”被“弱肉強食法則”替代,只要不屬於權勢集團及其依附群體,普通民眾既無公民權利保障,又失去了社會福利保障,在原有的政治壓迫之上又添加了新的三座大山(住房、教育、醫療)。由於1990年代以來當局對社會不滿的鎮壓比後極權主義時期更嚴厲,所以盡管占人口大多數的民眾之生存比後極權主義時期艱難得多,但他們只能默默地忍受。
“新極權主義”堂而皇之地將斯大林主義極權統治視為仇寇的“敵對因素”(如資本主義、紅色資本家等)納入了自己的體系,同時對許多完全背離其自詡的“社會先進性”的現象(如腐敗、糜爛、色情等)表現出極大的容忍。對“新極權主義”來說,這樣的靈活性顯然是一把雙刃劍,它一方面維持延續了極權體制,但另一方面又從根本上瓦解著極權主義意識形態的真實性。當在現實生活中“社會主義”變得比資本主義國家還資本主義時,當“作為領導階級的工人階級”淪為社會弱勢群體時,當“共產主義理想”表現為“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時,“新極權主義”承繼下來的意識形態就成了千瘡百孔的“國王的新衣”。有人甚至更尖銳地指出:“現在的問題不是國王沒有穿衣服,而是在衣服下,根本看不到國王。\字號(4){[22]”
從極權主義原型到後極權主義,再到“新極權主義”,它們都有一個始終未變的共同點,就是以那個至高無上、無影無形的“黨主子”作為極權統治法統的化身。它用官方意識形態規定了自己是永遠“光榮、偉大、正確”的。無論極權主義的政統出現什麽樣的斷裂(如1976年的“逮捕四人幫”),無論極權主義下的現實如何與其正統意識形態尖銳對立,黨都宣稱它自己是永遠洞察歷史發展規律、代表歷史發展方向的“先進”力量。它憑借自封的至高至尊的地位,可以隨意界定誰是“歷史”或“人民”的敵人,可以在任何時候動用一切它認為必要的暴力去殘酷地消滅它的敵人;它可以宰制經濟、新聞、出版、司法、教育、文化等任何領域的活動;還可以淩駕在憲政制度之上,按照它的需要任意改變憲法條款或對憲法條款的解釋。這就是各種極權主義專制與威權主義統治的一個主要區別。
極權主義專制與威權主義統治的區別不在於是否存在政治壓迫(如剝奪公民權利、壓制人權、言論和結社控制、新聞壟斷等),而在於政治壓迫是以什麽名義實行的,以這個名義可以在什麽程度、什麽範圍內實行暴力統治。在威權主義國家里,人們為反抗暴政可以直接訴諸民主、人權和公民權利,而威權統治者除了用“國家安全”之類的說辭之外,沒有其他對抗民主自由理念的借口。但極權主義統治卻能用必須“堅持黨的領導”為理由,給任何民主要求扣上“敵對、顛覆”的罪名,即便是有人只不過對公共事務或弱勢群體表達了一點關懷,在極權主義統治下也可能受到迫害。
試舉一例。上海《解放日報》去年以“吉方平”(《解放日報》評論員的諧音)之名發表了一篇批判“公共知識分子”的文章(文章的標題是《透過表象看本質》,刊登於該報2004年11月15日)。此文稱:“提出‘公共知識分子’的概念,其實質是離間知識分子與黨的關系、和人民大眾的關系。公共知識分子……的‘獨立’是從來也不存在的。知識分子是工人階級的一部份,是人民大眾的一分子,是黨領導下的一個群體。……知識分子的價值,就在於為社會主義、為人民大眾服務。”“吉方平”所使用的是典型的極權主義傳統意識形態的話語,表達的是極權專制的思維。如果是在一個威權專制國家,當局雖然可能迫使知識分子閉嘴,誰不服從就迫害誰,但是它卻不能名正言順地說,所有知識分子都必須由某一個黨來領導,知識分子如果不是該黨黨員,自然不必接受該黨的領導。而在極權主義下,當局卻依照其意識形態而“理直氣壯”地把所有社會成員都歸入其“領導”之下,實施現代社會里最嚴厲的思想管制,不容許任何人質疑它的永久的獨一無二的領導地位,更不允許知識分子在思想上或社會活動上的任何獨立性。
或許有人想問,知識分子為什麽必須由黨來嚴密控制,為什麽不可以保持自己的獨立性?知識分子為什麽不能過問公共事務?為什麽不能批評官員的腐敗、司法的不公、黑社會的猖獗或者貧富懸殊?在民主社會里,當然不存在如此提問題的必要,在威權體制國家里當局一般也不願意對這樣的問題表達否定的態度,然而在極權主義統治下提出這些問題本身就是大逆不道。
“新極權主義”與極權主義原型有一個很大的差別,那就是“新極權主義”不再依賴魅力型的領袖。漢娜·阿倫特當年研究極權主義時就認為,象希特勒或斯大林這樣的魅力型領袖其實是“亂世英雄”型人物,是現代性危機下社會傳統和秩序崩潰的典型產物;“亂世英雄”的成功充滿了偶然性,並不必然取決於什麽屬於領袖的道德素質或信念,相反,具有道德素質和信念者恰恰最容易成為無所不為的“亂世英雄”所撲殺的對象。阿倫特還認為,極權主義制度中最高領袖之所以重要,全在於他占據著黨組織結構中最重要的位置,與其說領袖重要,還不如說那個結構性位置重要。這一結論完全適用於對“新極權主義”的分析。
“新極權主義”的技術官僚統治者雖然是黨內最高層的人物,但他們個人並不是黨的化身,他們反倒更象是被精心挑選出來料理“黨主人”利益的管家或幹事長。盡管“新極權主義”的最高領導本人可能相當“親民”、“勤政”或“清廉”,但他們服務的“黨主子”卻與極權主義原型時代一樣專橫霸道、權力無限、主宰一切。這些技術官僚統治者之所以被精心挑選出來充當開動和維修極權機器的人,完全是由於挑選和提拔者的恩寵,是阿倫特所說的那種“黨秘密社會”的產物。他們是黨官僚機器中歷練最深的成員,最符合它適者生存的原則,圓滑和不出格是他們生存下來的條件,但求穩定、不出大錯是他們多年來的信條。在政治理念上,他們缺乏後極權主義領導人的寬容和開拓精神,因此往往是等到情勢變動後不得不應付時,才被動地提一些未必有效的補救性措施或口號(如“三個代表”、“和諧社會”與“保先”等)。他們自以為是地把這些局部性的補救措施或口號提升到國家發展和社會制度建設的使命性高度,以應付日常行政代替國家根本的政治遠景和理念,目光短淺而渾然不覺。“新極權主義”的最高目標不過是“為權力而權力”,“統治者死死把住權力,並沒有一個‘更高’的目的。他們鎮壓自己的敵人,控制自己的臣民,在內政、外交上只是作一些小修小補的改進。……他們的語言不過是‘舊說法’的官僚翻版,不過是例行公事地擺擺意識形態的樣子。有時候,他們象是靠極權時刻的回憶過日子,但又不想再重覆那樣的時刻。他們是當今時刻的獨裁者和寡頭政客,所作所為與以往的獨裁者和寡頭政客並沒有什麽不同[23]”。
“新極權主義”缺乏價值理念的施政往往表現為一種“精神分裂”:“一方面是‘馬克思主義’仍然被稱為‘指導理論’,另一方面則是激烈地否定馬克思主義的‘經濟自由主義’早已成為指導‘改革事業’的主流理論。一方面是‘社會主義’離不開‘公有制’的限定,另一方面‘私有化’已獲得政治正確性,成為‘主旋律’。一方面號稱‘人民的公仆’,另一方面則是‘精英聯盟’對民眾的聯合壓榨,民眾沒有任何對國家政策的影響力。一方面旗幟上仍然寫著‘以工農聯盟為基礎’,另一方面則是工人農民的被壓迫掠奪,在商會等強勢群體的組織面前他們仍然不被允許成立屬於自己的自治組織。[24]”
與極權主義原型和後極權主義相比,“新極權主義”的思想控制明顯地顯現出一種末世景象,它以低能而專橫、虛張聲勢、色厲內荏為特徵。毛澤東時代的極權主義統治曾經在全國範圍內煽起過革命的激情,還給過全世界的激進左派以鼓舞和激勵。毛死後直到1989年,後極權主義相對寬松的思想控制和社會經濟政策曾讓當局一度贏得了新的合法性。“新極權主義”雖然新添了“市場經濟”和民族主義這些話語,卻仍然無法擺脫意識形態上前所未有的孤立,以致於進入21世紀後竟然把尋找意識形態夥伴的目光投向北朝鮮和古巴這樣的沒落國家。
正是由於“新極權主義”排拒追求人權和民主的世界性潮流,它雖然依靠外資提升了中國的經濟實力,卻始終無法在全球政治中樹立一個有道德力量的形像;相反,它對國內國際社會有關政治改革和社會正義的主張充滿了戒備和敵意。“新極權主義”是一個權力和物質欲極強烈而道德和價值感極麻木的退化型特權寡頭專制,是一個貪得無厭的權貴資本主義等級制度,一個對國家民族未來的自由理想毫無反應的“前現代型”專制政權。所謂的“前現代型”專制是指那種“老式的寡頭政治,臃腫、多疑、平庸、殘暴”,它在政治上沒有抱負,在理想上沒有前景,以維護現有的權力和權力體制為唯一存在的目的[25]。
在“新極權主義”時代,極權主義原型曾一度享有的社會主導力已經完全沒落了。社會主導力即葛蘭西所說的hegemony,既指國家的支配能力(就統治而言),也指國家的領導能力(就道義權威而言),這二者都是國家非強制性的實際影響。菲米爾在解釋葛蘭西的觀點時對非強制的“主導力”和強制的“統治力”是這樣區別的:“‘主導力’指的是一個階級或群體對其它階級或群體的優勢,這種優勢依靠讚同而非強力所獲得。而‘統治力’則主要是通過國家的強迫性機器所實現的。(主導的)‘知識或者道德領導’主要體現在‘公民社會’中,也經由公民社會來實現。[26]”顯然,國家權力對社會越是具有“主導”作用,越是不需要動用強制性“統治”,就越具有合法性。從1978年到1989年的後極權主義時期,雖然當局的經濟社會政策一度受到歡迎,但相對寬松的政治氣氛卻使極權主義意識形態對社會的主導力逐漸喪失,因此才有了“六四事件”。在“新極權主義”時期,極權主義意識形態對共產黨員的主導力迅速萎縮,各級黨員幹部的糜爛性腐敗象表明,人人急於在大船將沈之前撈足眼前的利益,它對非黨員民眾的主導力更是一落千丈。就連在它“最有覺悟的”、“最先進的”、最中堅的組織成員身上,“新極權主義”的末世景象也已經暴露無遺。
當然,表現出末世景象的政權未必是短命的政權。社會學家孫立平把中國社會描繪為“幾塊石頭加一盤散沙”,“幾塊石頭”是指抱成團的利益集團,如黨政精英、經濟精英、文化精英等,“一盤散沙”就是指社會大眾。“幾塊石頭加一盤散沙”的社會政治結構使得“新極權主義”得以暫時穩定其統治,正如華爾澤所言,“它就象早期現代專制君王一樣,它的領導造就了一個相當具有凝聚力的精英層。這個精英層的成員抱成一團,不是為了什麽原則的信仰,而是由於共同的地位和特權,壓力再大也還是抱成一團,不然就會輸得光光。[27]”
孫立平認為,利益對立在中國形成了一個“斷裂的社會”。不少中國知識分子現在則開始談論“拉美化”現象。確實,當下的中國社會很象一些拉美國家的狀況:新富顯貴們生活在有圍墻的、警衛森嚴的別墅和覆合公寓里,享受著巨大的財富、權力和權利;與此相對照的是日益膨脹的農村貧民和城市弱勢群體,後者由數以百萬計的生活在臨時簡屋里的外來務工者和人數日益增多的城市失業者和低收入居民組成,他們在新的地產開發過程中被趕出市中心;城市弱勢群體的危機不僅是基礎設施和收入的危機,隨著數以百萬計的農民湧入城市,它也是一場爭取身份和權利這些在城市謀生的關鍵軟件的戰鬥,這些“城市權利”包括法律身份及相應的工作權,教育、醫療衛生、保險及社會福利等利益[28]。
“新極權主義”無序而分裂的意識形態給既得利益集團的混水摸魚提供了天賜良機,不同既得利益集團彼此相互利用,由功利主義和工具主義關系結成針對社會上弱勢群體的不神聖同盟。由於“散沙型”的民眾未形成公共意識,沒有機會形成自己的組織,發出自己群體的聲音,所以低能的政權還能照樣維持其運轉。
五、透明的謊言、“扮傻遊戲”和“不肇事”反抗
極權主義的一大發明是創造出一套其他社會中不會使用的專用“語言”,它以刻板而毫無活力的陳辭濫調為主要特征,但因為是“官話”而享有不容質疑的地位。這套“語言”曾有效地禁錮人的思想,將活生生的生活語言與豐富多采、多樣不同的人的思想統一為同一個刻板的模式。奧維爾在《1984年》中讓我們看到,極權統治不只是制度壓迫,而且更是思想囚禁,不只是社會、政治禍患,而且更是人的心智災難。極權統治成功的最後秘訣在語言的運用,當社會成員使用的語言被“改造”成為適合於黨國思想習慣的表達手段後,“一切另類思想”就不容易再生了[29]。這套“語言”體系一旦確立,“對(黨國)不友好的思想只能存在於一種曖昧不明的無字詞狀態之中[30]”,由於這種無字詞狀態的思想不能用字詞表達,它只能算是一些不能被人的意識所把握的意念閃現。在極權主義統治的最嚴酷時期,不只是抵抗或反對的思想不能存在,連懷疑、玩世、不正經對待、嘲諷等等都不再可能,公共語言變成一種刻板教條、生硬簡約、毫無想象的字詞排列。極權統治的關鍵在於,它用意識形態幾乎徹底控制人的全部心智活動,不僅包括一切需要用字詞表述的內心思想、感受、感覺、感情,還包括那些因無字詞而注定只能在黑暗中閃現的意念。極權主義的“語言”體系掌握了它的被控制者後,被控制者們便對來自過去或其它國家的語言根本無法理解,因而抱有一種自然的、根深蒂固的敵意。
“新極權主義”並沒有能力創造發展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新“官話”,它對公共言論的控制基本上仍然使用從極權主義原型和後極權主義承襲而來的一套語言。與後極權主義時代不同的是,“新極權主義”的這類套“官話”與現實生活的脫節及矛盾極為明顯,結果成了民間公然嘲笑的對象[31]。極權主義統治對語言的控制需要一個先決條件,即當局對社會活動的全方位嚴密管制。這種社會全面控制在1989年以前的後極權主義時期即已松動。在“新極權主義”時期當局對民眾日常消費娛樂活動的直接幹預進一步減少,並借用興起的商業和大眾文化來軟化包裝它的統治,結果“官話”對日常社會生活的影響力不斷萎縮,“官話”中的“詞匯”與社會性的日常語言日益脫鉤。“官話”不但無法再支配民間的日常語言交流,反而成為民間話語嘲諷、挖苦、冷言冷語、插科打諢、正話反說、反話正說的對象[32],人們往往以逢場作戲和冷漠鄙視的心態去對待官方那些自上而下反覆宣講的新舊“話語”。於是民間話語對“官方話語”公然鄙視,
“官方話語”則無可奈何地假裝自己還有很多真正的信從者。在這樣的背景下,“新極權主義”的“官方語言”的公開演示越來越矯揉造作,也越來越為表演而表演,不僅報紙電視廣播的新聞報導如此,“春節聯歡晚會”這樣的官方文藝節目也是如此。
由此就出現了“新極權主義”意識形態的謊言化現象。1989年之後的“新極權主義”之所以需要倚重暴力壓制和媒體監管,根本原因是它的意識形態已經不能再讓民眾信服。既然民眾越來越不相信這些意識形態謊言,這些謊言就只能依靠靠強制手段才能維持著存在。在“新極權主義”下對傳播者和受眾雙方而言,這樣的謊言具有一種犬儒式的“透明度”,聽謊者心知肚明,說謊者對聽謊者的心知肚明也了然在胸;雙方煞有介事地玩著“扮傻遊戲”,只要誰也不公開說出來,謊言似乎就是真話。
“新極權主義”已經不再能支配人們的想法,於是它滿足於控制人們真實思想的傳播,也就是說,不讓人們公開說出他們的真實想法。這樣“新極權主義”造就出一個公共信任高度匱乏的統治秩序,它居然可以沒有信任也照樣運轉,條件是它不受任何社會信任機制(如自由新聞、民主法治和透明責任制)的公開挑戰。從這個角度來看,“新極權主義”的宣傳其實已經基本上失敗,“官方話語”幾乎完全是靠著專制權力的國家行政手段來維持的。
“新極權主義”對言論的控制和對出版物的審查因此也具有一系列特點。首先,用“悄悄”地直接打擊和迫害“異端思想者”的辦法,來代替毛澤東時代和後極權主義時期那種大張旗鼓的思想批評運動。在民眾不再相信“官方話語”的情況下,那種舊式的思想批評運動不僅無法達到官方預期的效果,反而可能為被批評者“擴大社會影響”,使他們得到更廣大民眾的支持和同情。其次,控制過程日益技術化和非公開化。除層層設立專責輿論審查機構之外,還不斷更新擴大具體的“禁忌話題”清單,除了一些大的領域或話題(如“文革”、“六四”、對毛澤東的負面評價、人為災禍、民主和人權、政治制度弊端等)不許談論之外,對其他很多可能對當局產生不利影響的新聞話題也設立臨時“禁區”。同時,所有這些“禁忌話題”清單都盡量保密,不但不采用正式公文的形式,而且由上往下傳達時“不許記錄、不許錄音”等,以免造成“負面”的國際影響。再次,強化對媒體“違規”的責任追究,甚至為了一篇文章重懲一個編輯,為了一本書而關閉一家出版社,以達到“殺一儆百”的效果。自1990年代後期以來,媒體和網站為了存活下去不得不加強自我審查。這種自我審查不僅貫徹在言論和觀點的公開出版中,也貫徹在學術研究的選題、學校開設的課程、教師的課堂講授、學生的論文導向等各個方面。
如果說在“後極權主義”時代“官方話語”還把受眾當作宣傳的對象,那麽“新極權主義”的“官方話語”則常常把受眾幹脆當作傻子。“新極權主義”的謊言比後極權主義的謊言更赤裸裸地藐視和作賤人的理性,這種公然對正常理性之人的輕賤和愚弄形成了“新極權主義”的“官方話語”特色。之所以毫無顧忌地把這些幾乎完全“透明”的謊言搬到受眾面前,是因為“新極權主義”掌握了絕大多數受眾的一個基本特點,他們會經過深思熟慮後“扮傻”。盡管大多數人對現實有種種埋怨或不滿,但他們對公開表達不滿的分寸心里非常有數,他們或者是怨而不怒,或者是怒而不爭。
“新極權主義”社會中的“謊言文化”和“扮傻文化”從政治領域向社會生活的其它各個領域延伸,不僅存在於社會交往中,而且也在各級學校的教科書、考試和師生關系中不斷覆制和再生,“騙子”和“傻子”在不斷地低齡化和日常生活化。“新極權主義”統治下的人心難測、心理狡黠、行為乖戾和黑色幽默構成了極具中國特色的“假面社會”。它是一個表相和真實脫離的世界,這種脫離諷刺性地投射到它的“主子”、“騙子”和“傻子”身上。看上去神氣活現的黨政權貴其實是不能作主的“奴才”;看上去能說會道的“文膽”、“利口”或“筆桿子”,其實是讓他怎麽說就只能怎麽說的“騙子”,他們甚至不需要具備騙子的想象力,只要會背“台詞”,裝作對現實感覺麻木就可以了;看上去是“傻子”的民眾當然不是真正的弱智或白癡,他們往往大智若愚,嘴上不說,心里透亮。
“假主子”、“假騙子”和“假傻子”就這樣一起生活在“新極權主義”這一人性殘缺的社會里。過去幾十年極權主義的恐怖和暴力早已把這個社會中的每一個人──不管他是“主子”、“騙子”還是“傻子”──都在不同程度上變成被宰制之人。就象“傻子”沒有真正的自由和公民權利一樣,“主子”和“騙子”也沒有這些權利;就象“主子”是極權制度中的不清白之人一樣,“傻子”和“騙子”也都是有道德罪過之人;就象“騙子”用自己的嘴替別人說話一樣,“主子”和“傻子”也都是思想和個性上的殘缺之人。
當全民被迫投入“扮傻遊戲”時,就形成了彌漫於“新極權主義”社會的犬儒心態和玩世不恭;但與此同時,一有機會就拒絕再玩“扮傻遊戲”的人也越來越多。許多人過著一種雙重生活,他們同時生活在一個現實的和另一個虛擬的公共空間中,這個虛擬的公共空間就是網絡世界,進入這個世界的人大都受過相當教育。在現實世界中,他們的言行受到現存的政治、社會、文化、學術體制的限制,不得不時時自我審查,留意什麽是人們心中有數的“敏感問題”,程度不同地“扮傻”。在網絡世界中,他們可以有稍多一些的自由,能夠卸下“傻子”的面具,比較容易地說出事情的真象,甚至明確而直接地表達他們的不滿和反抗。許多社會問題,如官員腐敗、司法不公、貧富差距、農民負擔等等,都是在網絡公眾對具體事件(如礦災、孫志剛之死、SARS、盧雪松停課事件、王斌余死刑事件、太石村村民罷官事件)的討論中才吸引了公眾關注的。互聯網上公眾對時弊的批評和抨擊是“新極權主義”社會中反抗意識的最明確表現。網絡公眾不僅常常直接傳遞社會中發生的反抗事件消息(如集體抗議、騷動、冤屈、民憤事件等),而且還往往出其不意地把看似完全“無害”的事情轉化為對極權主義秩序有挑戰意味的話題。
2005年夏,湖南電視台的“超級女聲”就是這樣從一個普通的娛樂節目演變為一個社會性話題的。討論中提出了一系列關於“民主”、“公民”和“公民社會”的問題。“超女”事件居然引發了人們對政治現狀的不滿,這完全是一種“無意後果”。正因為它是無意的,沒有“肇事者”,也就沒有極權主義暴力可以直接懲誡的對象。“超女”的歌迷們看上去是事件的主角,卻並非在網上相關討論中提出民主問題的主角。對那高高在上、威嚴無比的權力來說,歌迷們真是不可捉摸、難以防範。他們看似簡單,卻又深不可測,當局再怎麽提防,還是出現了意外。歌迷們不是為呼籲民主而來,卻意外地發起了關於民主話題的熱烈討論。他們不過是想唱就唱、想樂就樂,卻“不經意”地嘲笑著“永遠正確”的中央電視台,“不經意”地鄙視那些有名無實的“觀眾代表”,“不經意”地抵抗著偽善醜惡的政治,“不經意”地揭露了公共生活中民主機制的匱乏,啟蒙了民眾的參與意識。
借“超女”事件討論民主和公民參與的網絡公眾不是所謂的“肇事者”,他們既無人“挑唆”,也沒有“幕後策劃”,既無“組織”,又無“綱領”,他們只不過是隨聚隨散的圍觀者,是邊看熱鬧邊起哄的觀眾。恰恰是在這些“圍觀者”的鼓噪之中,可以聽到“新極權主義”統治下許多人反抗的心聲。這就是所謂的“不肇事”反抗。事實上“新極權主義”進入了一個“不肇事”反抗已經防不勝防的階段,一個專制的懲誡常常迷失了可辨認對象的時代。
結語
“新極權主義”是一個表面繁榮但人性墮落的時代。“新極權主義”的現實世界中,有字詞無言論,有統治無共識,有雜志無信息,有報紙無新聞,有學術無思想,有欲望無目的。“新極權主義”是一個比後極權主義更加專制魔影纏身的政權。“新極權主義”是一個沒有共同政治理念、沒有共同價值前景的社會。
在極權主義原型和後極權主義時代,民眾曾經習慣性地接受黨向他們提供的政治、社會理念和價值前景。在“新極權主義”時代,民眾並未擺脫這樣的思維習慣,但他們對黨卻再難保持以往的那種信任。在仿徨中,他們有的因為對官方意識形態徹底失望而把目光投注於民族主義和文化民族主義,把群體的存在本身就當作一種無須再由群體共同構建的價值目標;有的則憧憬回歸古老的儒家傳統,想象以少兒時代的“讀經”重塑一代“新人”;還有人甚至把目光投向曾經給中國帶來極大苦難的極權主義原型模式,用對毛澤東的懷念投射對毛的“新極權主義”傳人的失望和不滿;更多的人則是在物質滿足中去尋找與“原子型”個體欲望相和諧的“幸福生活”。“新極權主義”嚴酷的思想控制,使他們有意無意地不斷在回避有關如何走出極權主義統治死胡同、如何徹底與極權主義的過去決裂、如何在極權主義統治的價值廢墟上重建人性規範和美好社會理想等問題。在人們能夠公開地、免於恐懼地提出和討論這些問題之前,他們將仍然生活在“新極權主義”的末世陰影之下。
憲政理念在中國的百年變奏
劉田玉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
一、關於中國憲政史的文化解釋範式及其評價
二、中國憲政運動中的黨派意識形態
三、黨派利益及其意識形態淩駕於憲法之上
四、憲政語境中的中間派之命運
五、結語:百年憲政的遺憾與啟示
中國近代以來的憲法和憲政,不能算是成功的制度移植,個中原因,人們多從文化視角探索。筆者認為,導致中國憲政不能成熟的最關鍵和最直接的原因,在於黨派意識形態對憲法價值和憲政精神的擠壓,使憲法的中立價值和協商意識無法成為中國憲政運動的精神底蘊。在中國,憲法的根本目標是確認黨派政權的合法性,樹立某種意識形態,成為黨派政治鬥爭的工具。在這種政治環境里,對憲政發展至關重要的中間派力量無法生長,更無力成為憲政的推動者。
中國的憲政運動發軔於戊戌變法,維新人士提出了“制定憲法、行民選議院、實行君主立憲”的政治主張。雖然那是皇權專制下的一次維新運動,離民主憲政還有相當距離,且以慘敗告終,但它卻是近代以來首次變革政治制度的嘗試。百余年來,憲政在中國總是命運多舛,歷經劫數。直至今日,社會和政治生活中仍然沒有形成健康成熟的憲政秩序。對其中的原因,人們從政治、經濟、文化等多種角度作了深入探究,試圖尋找出其中的主要線索,以解開近代憲政屢試不爽的“謎團”,因而形成了許多理論上的解釋範式。這些解釋範式雖都有一定的解釋力,但都顯得抽象寬泛。本文從憲法價值規範和憲政精神的內在視角,反思中國憲政之失,認為強烈的黨派意識形態是導致憲法和憲政制度難以確立的主要原因。
一、關於中國憲政史的文化解釋範式及其評價
對於中國近代憲政失敗的歷史原因,最正統的解釋是說由於封建專制勢力的強大和帝國主義勢力的幹擾與破壞,憲政無法在中國推行,屢試屢敗。這種解釋更多的是一種意識形態的宣教,沒有理論價值,因為中國近代所有進步事業的失敗和受阻都可以被泛泛地歸咎於上述原因。
在1986年《走向未來》的創刊號上李澤厚發表了其研究中國現代思想史的代表作“啟蒙與救亡的雙重變奏”。作者用“救亡壓倒啟蒙”的“公式”來解釋自由、民主、權利等西方價值理念在中國現代史上屢屢受挫的原因:“反對帝國主義和反對軍閥的長期的革命戰爭,把其他一切都擠在非常次要和從屬的地位,更不用說從理論上和實際中對個體自由個性解放之類問題的研究和宣傳了……時代的危亡局勢和劇烈的現實鬥爭,迫使政治救亡的主題又一次全面壓倒了思想啟蒙的主題,……壓倒了知識者或知識群對自由、平等、民主、民權和各種美妙理想的追求和需要,壓倒了對個體尊嚴、個人權利的注視和尊重”。[1]
該文雖未直接涉及憲政這一主題,但作為一種思想史觀點,對憲政問題仍有相當的解釋力。也有人直接用“啟蒙救亡”範式來研究憲政問題,例如占美柏認為,在“救亡壓倒啟蒙”的歷史大背景下,近代中國憲政運動始於救亡卻止於啟蒙,原因在於近代中國的政治與社會格局並不支持以個人主義為價值基礎的憲法和憲政,因此憲政無法完成救亡的沈重歷史使命,其現實及歷史意義僅止於有限的啟蒙。[2]
無疑,憲政的順利生長既需要和平穩定的社會政治環境,也需要充分的思想資源和文化支持。在民族危亡、國將不國的情勢下,奢談憲政的確不合時宜;同理,在統治者與國民對自由、民主、個人權利等憲政價值相當疏離、無法取得共識的社會氛圍里,憲政的實現亦是空中樓閣。“救亡壓倒啟蒙”的解釋範式在中國近20年來的政治思想史上可謂承上啟下:上承各種從階級、政治角度解釋中國現代史的觀點,下啟20世紀90年代興起的關於中國現代史的各種文化解釋模式。但“救亡壓倒啟蒙”畢竟是一種思想史的論點,並未涉及憲政問題本身的探討,因此對中國憲政史的研究來說,它還不能算是個具有重大學術價值的學科內論題。
90年代,受人文學術界“文化熱”的影響,憲法(史)學者也傾向於從文化的視角來觀照中國憲政史,下功夫探索“憲政文化”,由此出現了“憲政文化”解釋範式。其代表人物當推王人博,近幾年來他在這一主題上取得了令人矚目的學術成果[3]。“憲政文化”範式的基本觀點是:西方的憲政是基於西方的文化傳統所內生的一種現象,是西方社會、文化自然演進的結果,可稱為Unintended
Consequence,即未預期到的結果。憲政制度雖然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直接產物,但它又深植於西方傳統文化土壤中,是西方歷史長期演生的一種覆雜的文化形態;它體現著西方社會基本的價值準則和觀念,蘊涵著他們對人與社會、人與國家、人與人關系的理解,對諸如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價值的體認,也包含著人們對憲政本身的感知、了悟、信念和忠誠。[4]
而中國的傳統文化中並不生成諸如自由、人權、個人主義這些“憲政基因”;不僅如此,由於儒家文化濃烈的重整體、重秩序的最高價值定位,人們在移植西方憲政文化時往往發生文化上的誤讀,有時則不得不作出有意的“改造”,例如在“民本”與民主之間,“人”與“民”之間,個人自由與國家自由、國群自由與小己自由之間,常常會引起語義的混亂和價值錯位。更何況中國是在西方世界的堅船利炮逼迫之下走上近代化之路的,不可避免地連帶著對西方文化產生一種受辱後的抵抗心態。
王人博的憲政文化範式中有一“定式”,即“富強為體,憲政為用”。此觀點認為,追求國家富強的願望妨礙了近代中國對西方憲政價值的接納,使西方社會的自由、人權價值移植到中國後即發生了變異。中國近現代思想家往往根據國家富強的要求對自由的價值進行取舍,因此他們的思想中存在著憲政價值與富強目標的沖突。為了國家富強而犧牲個人自由,在中國特殊的歷史語境中雖有其必然性,但畢竟不符合憲政本身的價值規範,所以“憲政─富強”的憲政文化範式會帶來極大的理論困惑,並深深地影響著人們對憲政文化的理解。[5]
在這種憲政文化範式指導下,人們總是有意無意地把憲政當成實現國家富強、民族覆興的工具理性,從而顛倒了憲政與富強的關系,在西方,憲政是果,富強是因,而在中國則必須由憲政承擔起實現國家富強的沈重使命。
還有人從更深的層次,分析了西方憲政的人性基礎和宗教信仰底蘊,指出中國文化的“本土情結”對西方憲政是抵抗的。[6]
該文認為,西方的憲政有非常深厚的基督教新教文化背景和信念,例如憲政中有限政府、權力分立制衡等原理,來源於人的原罪、人性有限等宗教信仰。而中國的儒教人性哲學最核心的觀念是至善論和等級論,缺乏基督教的原罪觀念。因此以儒教人性哲學為基礎的制度設計可概括為“無限政府”和“有限權利”,它認為不存在一個獨立的個人自治領域,主張政府行為可以深入到社會生活的所有方面,相信可以建立一個至善的萬能政府,強調加強社會政治和意識形態的一元化,否定天賦人權、否定人生而自由平等,認為權利源於權力並依附於權力。
從文化的視角探討憲政問題,在近代中國思想史上不乏其人,早期的政治思想學者對此都有過評說。被譽為“最後的儒家”的梁淑溟是其中之一,梁氏一生經歷前清、民國、共和國三段截然有別的歷史時期,親歷中國憲政的許多場景,不乏對憲政的切身體驗,更有系統的對中國憲政的理論思考。梁淑溟以他獨特的眼光和洞察力,將憲政的“真精神”歸結為“勢”和“理”兩點。所謂“勢”,即社會上已然存在各種不相上下的社會力量,其消長已足以構成相互制衡的格局,因而大家一致感到需要通過彼此間的協商達成“要約”,解決共同感受到的問題,則憲法不過是“各種力量的妥協點”;此處之“理”,乃參與“要約”各方內心主觀的法律信仰,達成的真正共識,公共的信仰,即“優越的理性勢力”。[7]
“勢”是憲政之所以發生的外在客觀要求,“理”則是其得以實現的內在主觀條件。有“勢”無“理”,階級間的沖突只能依賴戰爭解決,勢必“成王敗寇”;而有“理”無“勢”,則“理”不足自為,憲政不會自動依“理”而行;“勢”和“理”的結合,才能保障實行真正的憲政。按照梁氏的看法,傳統中國乃一“倫理本位、職業分途”的社會,近代以來並未形成階級壁壘和階級鬥爭及其利益集團,即無憲政之“勢”;就憲政之“理”而言,近代中國的政治思想各執一端,迷亂紛歧,無以構成一優越的理性勢力或共同的信仰與要求,因而無“理”可講。由此“勢”與“理”的闕如,可知中國憲政的失敗乃情理之中。梁淑溟長期以來被視為早期的“新儒家”,這一身份認同與現代民主憲政似入殊途,故而其憲政思想被人忽視或誤解。但從以上敘述可知,梁氏的憲政觀點絕非迂闊空泛的腐儒之論,而是點中了憲政的實質核心,不僅深刻入木,而且豐富多彩、自成體系,這實際上與其對“中國文化要義”的研究是一脈相承的。
中國近代憲政失敗的歷史原因,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大論題。從歷史文化、民族習性上尋根的確是抓住了問題的深層根源:從根本上來看,近代中國憲政的失敗和變奏,是整個“中國文化”現代化過程中所遭受的陣痛之一。世界歷史上有幾種元文化,它們就如同“文化基因”,所有現代文化都是這幾種基因文化輻射、交錯、移植、借鑒的結果,其具體樣態、形式等表面化的特征隨著世界文化的交流(尤其是全球化的趨勢)可以千差萬別、變化無窮,但每種文化中最根本的“基因”質素,仍然難以象現代生物基因工程那樣隨意改造。中國文化就是這種“基因文化”的代表之一。中國文化與其他文化的交流,遠至漢唐的佛教東傳,近到鴉片戰爭後的西方文化入侵,延綿不斷,可見中國文化並不象人們常說的那樣與世隔絕或極端封閉。但中國文化的確有著非同尋常的韌性,雖經上千年的文化融合,百余年的文化“入侵”,卻看不出有多大的實質改變,根本談不上所謂的“文化轉型”。中國文化的這種超“穩定性”或“惰性”在政治文化領域表現得尤為突出。中國的政道自秦一統天下之後一以貫之,直到辛亥革命才從形式上被中斷。表現為幾千年陳陳相因的專制傳統和“崇上尊一”的秩序觀念滲透到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政治秩序更以權力集中為常態。在這樣的社會氛圍里,憲法及憲政也要打上深深的集權烙印。
但文化解釋範式也有缺陷。大而言之,“文化是個筐,什麽都可以往里裝”,任何社會政治現象都有其文化上的緣由。況且,文化對政治現象的影響一般是間接的,它並不能直接決定政治的發展趨勢。文化背景相同的國家和民族,由於具體政治操作的不同,完全可能走向不同的憲政發展之路。例如同屬東亞儒家文化圈的日本和韓國,在憲政制度方面就采取了西方模式。如果只注重憲政的文化因素,就有可能陷入“文化決定論”,而忽視實際政治操作層面上的因素,並對中國近代憲政實際操作過程中的失誤有所忽視。其次,上述所有關於憲政的文化、政治解釋範式,都是從憲法和憲政之外的因素尋找近代中國憲政失敗的原因,反而忽略了憲法本身的價值規範以及憲政內在的精神實質。
二、中國憲政運動中的黨派意識形態
中國憲政受制於深厚的傳統專制文化,也困惑於現實操作層面上的政治技巧。筆者認為,中國的憲法本質上不是各階級、黨派和利益集團平等協商並共同遵守的“約定”,而是由強勢統治集團“欽定”而強加於國民的“治國章程”。因此中國憲政最“強悍”、最直接的障礙在於,政治上強烈的黨派意識形態色彩妨礙了憲法的價值中立性,使得中國憲政的實踐缺乏協商共存、理性妥協的精神,憲法很難被不同利益的階級、階層和利益集團所共同接受,不易形成尊崇憲法的共同信仰。這里所指的“黨派”,不僅包括有組織、有政綱的有形政黨,也泛指由不同的階級背景、利益訴求、政治態度所造成的無形的政治派別和集團。黨派組織往往信仰或堅持其各自的意識形態,兩者是緊密聯系的。中國百年憲政史,總體上是一部黨派意識形態之間水火不相容的鬥爭史。只要對中國近代以來所有的憲法文本稍作條分縷析,對歷次制憲經過作簡單梳理,這樣的結論就呼之欲出。
將憲法作為政治統治的合法性來源始於清末的“預備立憲”。1908年清政府公布了《欽定憲法大綱》,其動機“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漸輕”、“三曰內亂可弭”,其根本的在於永固皇位。《欽定憲法大綱》共計23條,分為正文“君上大權”(共14條)和附錄“臣民權利義務”(共9條)。《大綱》第一、二條宣稱,“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從法理上講,這種欽定憲法比無憲法更加倒退,若人民接受這樣的憲法,就意味著接受了“法定”的臣民身份,要改變這種身份就是違法,是對法律秩序的踐踏,就顯得“理屈詞窮”了。這種純粹的“特權狀”當然不會被朝野改革力量接納,也無法挽救窮途末路的腐朽清王朝。
辛亥革命爆發後的1911年10月29日,具有君主立憲思想的軍人、駐灤州第20鎮統制張紹曾與第二混成協協統藍天蔚聯名發動兵諫,奏請清廷立即實行英國式君主立憲政體,並提出了12條政綱,要求清廷參照執行。幾天之內清廷即命資政院按照張紹曾所提出的12條政綱擬定了《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以下簡稱《重大信條》)。四面楚歌、風雨飄搖中的清政府此刻發布了近代中國的第一部成文憲法。《重大信條》依舊聲明“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皇帝神聖不可侵犯”(第一、二條),但與《欽定憲法大綱》相比,皇權有所削弱、國會權威有較大提高。《重大信條》規定:“皇帝之權,以憲法規定者為限”;“皇帝繼承順序,於憲法規定之”;“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由皇帝頒布之”;“憲法改正提案權屬於國會”;“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公舉,皇帝任命”;“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皇帝直接統帥海陸軍,但對內使用時,應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此外不得調遣”;“年度預算,須經國會議決”;“國務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8]
以歷史的眼光看,《重大信條》是一部比較中立、平衡的憲法,含有“虛君共和”的因素,憲法文本規定的國會之地位,足以與皇權分庭抗禮。但此時清廷覆亡在即,為時晚矣。
辛亥革命後南京臨時政府頒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以下簡稱《臨時約法》)是眾多憲法中最具民主性的憲法之一,其制度模式仿效美國[9],它的民主性體現在“主權在民”的憲政原則和程序性規範兩個方面。其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這種“主權在民”的宣示從根本上否定了“主權在君”、“主權在國”等反民主的政治原則以及世襲君主制的合法性。從內容上看,它的主要部份是涉及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副總統、國務員、法院組成及選舉的程序性規範。迫於當時的情勢,該法有“因人設法”、遷就個人的跡象,但總體上並未規定任何個人和團體的“先定”統治地位。《臨時約法》的使命止於中華民國政府正式成立之時。
1913年國會成立,袁世凱已就任大總統,才開始考慮制憲。先選總統並成立政府,後制訂憲法,此決非一單純之順序錯置問題。美國革命時潘恩就指出,憲法必須先於政府由人民制訂,否則先成立的政府必定幹預制憲,謀取“私利”。[10]
潘恩的話不幸在中國得到驗證。袁氏當政期間,產生過《天壇憲草》和《中華民國約法》,前者因無法滿足袁氏的權力欲望而被其廢棄,後者是在袁世凱直接幹預和授意之下制訂的,史稱“袁記約法”,其真正的宗旨就在於增加總統權力,削弱議會對總統的牽掣,完全是滿足其私欲的“作弊”之作。最後袁世凱完全拋棄了憲法,覆辟帝制。
到了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中國憲法的最大障礙則變成了“黨治”,“以黨治國”是國民黨政權留給中國政治最大的貽害。1928年10月3日,國民黨中常委制訂《中國國民黨訓政綱領》,1929年國民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追認通過。《訓政綱領》規定了訓政時期“以黨治國”的原則:一,中華民國於訓政期間,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領導國民行使政權;二,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以政權付托於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之;三,依照總理建國大綱所定選舉、罷免、創制、覆決四種政權,應訓練國民逐漸推行以立憲政之基礎;四,治權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項付托於國民政府總攬而執行之,以立憲政時期民選政府之基礎;五,指導監督國民政府重大國務之施行,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負責;六,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之修正及解釋,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議決行之。[11]
國民政府以《訓政綱領》為核心,於1931年公布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作為所謂“訓政時期”的總章程。1936年5月5日,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俗稱《五五憲草》),標榜“還政於民”,國民黨統治進入憲政時期。1946年11月召開了國民黨一手包辦的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了《中華民國憲法》。透過這些憲法性文件和法律,國民黨政權披著“憲政”的外衣,實行更為隱蔽的“一黨專制、個人獨裁”的統治。
中共領導的政權有更強烈的意識形態色彩和權力集中、以黨代政的特征。1931年11月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第二條指出:“中華蘇維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農民的民主專政的國家。中華蘇維埃全部政權是屬於工人、農民、紅軍及一切勞苦民眾的,在蘇維埃政權下,所有工人、農民、紅軍及一切勞苦民眾都有權選派代表掌握政權的管理,而軍閥、官僚、地主、豪紳、資本家、富農、僧侶及一切剝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沒有選派代表參加政權和政治上自由的權利的。[12]”如此鮮明地表明一部憲法的階級界線,在中外憲政史實屬罕見。1931年6月1日的《蘇區中央局為第一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宣言》宣告:“蘇維埃政權是無產階級領導下的工農民主專政。共產黨是這個政權的領導者”;1934年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蘇維埃建設決議案》也強調:“必須用力鞏固蘇維埃中的無產階級領導……為著鞏固和加強無產階級領導,蘇維埃首先必須堅決擁護無產階級政黨──共產黨的領導”。
抗日戰爭時期中共調整了政權性質及相關的政策法律,政權由工農民主專政轉變為幾個革命階級聯合的抗日民主專政,停止了推翻國民黨的暴動政策和沒收地主土地分給農民的政策,邊區政府變為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的地方政府,取消了工農兵代表大會,改設與國統區各級參議會名稱、形式一致的邊區參議會。
推翻國民黨政權後,中共聯合各民主黨派於1949年9月召開了“新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下簡稱《共同綱領》)。“新政協會議”實際上是一次制憲會議,《共同綱領》也是一部臨時憲法。客觀而歷史地看,“新政協會議”及《共同綱領》是最具民主條件的一次歷史機遇。當時,中共得到國民的擁戴,也承諾過要實行民主政治,其威望雖如日中天,但畢竟尚未形成“一柱擎天”的獨大局面,黨外人士的合作仍不可或缺。以梁淑溟的話來表達,正所謂“勢”與“理”俱全。正是基於這樣的情勢,其他黨派和民主人士得與中共平等協商、共同參與政權的創建,並在中共領導的政府里發揮實際作用。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是毛澤東,6名副主席中黨外人士占2人(李濟深、張瀾);在56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中,黨外人士有27人;政務院4位副總理中民主人士占1人(黃炎培);各部部長中民主人士占20位,達三分之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也是民主人士沈鈞儒。這種局面若能健康發展,中國的民主憲政一定會少走許多彎路。[12]
然而非常可惜的是,反映和確認多黨合作基礎的《共同綱領》很快就讓位給1954年的憲法,作為“臨時國會”的政治協商會議召開了第一次會議後就被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取代。
這里有必要探討制訂“五四憲法”的真正動機、目的以及實際結果。通過1949年的“新政協會議”和《共同綱領》,實際上已經形成了一個共產黨領導、其他政黨和階層共同參與的“聯合政府”,“共同綱領規定的政權性質,是一個由各階級、各方面人士參加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政權”。[13]
但很快各民主黨派和黨外人士與中共的分歧就日益凸顯,對共產黨的批評指責也越來越多、越來越尖銳。[14]
共產黨開始感到這種體制的“不安全”。1952年10月劉少奇率中共代表團訪問蘇聯,斯大林在會見劉少奇時指出,“為了駁斥國際上敵對勢力對新中國的攻擊和便於中國更好地開展建設事業”,中國應該盡快地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定憲法,並提出了3點理由。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三點,即通過選舉實現向一黨政府轉變,“如果人民選舉的結果,當選者共產黨員占大多數,你們就可以組織一黨的政府。其他黨派在選舉中落選了,但你們在組織政府時可給其他黨派以恩惠,這樣對你們更好。”[15]
當時,中共本有意改變《共同綱領》確定的多黨合作的“精英協商”機制,但一時沒有合適的辦法,斯大林的制憲提議正合心意,於是經過一番緊鑼密鼓的謀劃和發動,制定憲法的大幕終於拉開。
表面上看,“五四憲法”的制定過程的確轟轟烈烈,憲法草案經歷了3次全民大討論,總共有1億5千多萬人參加,提出修改意見138萬多條。[16]
然而,稍具會議常識的人都知道,如此眾多的人提出那麽紛雜的意見,往往互相反對或抵消,實際上不可能真正發揮討論的作用。從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起草憲法到最後的開會儀式,整個制憲過程更象是預先排演過的一次表演,其儀式上的意義顯然遠遠大於實質意義,在表面熱鬧的背後真正的動機則被掩蓋了起來。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五四憲法”實際上是實施了一次政治體制的轉換:原來的統一戰線型的政府被一黨制政府替代;“政治協商會議”由原來的“臨時國會”變為咨議機構;原來民主人士占相當大比重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政務委員會被悉數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最高國務會議,但民主人士基本上被排除在外;國務院副總理中一個民主人士都沒有,政府各部長中的民主人士也大幅度減少,留下來的只不過扮演被共產黨“請客吃飯”的角色。這次制憲儀式無非是確認政治體制轉換的合法性。無論後人如何頌揚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偉大意義,我們還是不無遺憾地看到,這部身披光環的憲法又一次成為“黨爭”的工具,黨派利益再次戰勝了憲政原則。
三、黨派利益及其意識形態淩駕於憲法之上
“憲法”一詞的英文對稱為“Constitution”,該詞的前綴是“Con”,有“合作、協作、共同”之意,詞根是“Stitution”,來自“Institution”,意思為“創立、設立、制度、機構”等,如果照字面翻譯,“Constitution”有“協商共建的社會制度”之涵義。
在近現代世界,每當一個社會發生重大轉型或變革時,往往會借助於憲法的這種“共建”功能,因為社會轉型“首先是社會諸多政治力量以某種方式的整合、構成或組合,這實際就是憲法(Constitution)一詞的本義。”[17]
在這個“協商共建”的過程中,必須允許所有的社會成員通過其代表參與制憲活動,各參與主體的地位、資格和實際的政治處境應當平等,因為只有平等的主體之間才能展開真正的對話和協商。對話和協商應包括所有涉及國家、政府和社會的基本問題,而不應當設置某些禁區,或預先確定什麽原則,將其置於不容討論、不可質疑的優越地位。“立憲實際上是一個公民討論政治的過程,憲法則是這種討論的結果:公民就國家存在之目的、政府權力的來源、政府組織和運作之程序、公民權利等一系列問題進行討論,然後將討論的結果用清楚的法律語言寫在紙上,使其成為一種對政府和公民同時具有神聖約束力的政治契約,通過憲法,政治變成一種公共財產、公共責任和公共活動。[18]”
參與主體在地位和資格上的平等,並不意味著他們就有共同的價值目標和利益需求,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里,對話和協商的結果只能達成基本的共識。任何統一思想、統一立場的做法,只能是留下一種思想,扼殺其他思想。
任何憲法要獲得恒久的正當性,要讓不同時代、不同背景的人能夠傳承同一部憲法,它就必須在價值上具有中立性,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場,一視同仁地給予全體國民和利益集團以平等的待遇。“一部憲法至少必須聲稱它在政治上是中立的,如果它要有機會獲得普遍接受的話,或者,它安排的權利分配一定不能太明顯偏向某些個人(例如國王)或團體(例如貴族)。知道制憲者是誰,更糟糕,因為有人這就能指著一群制定憲法的人,說他們洗牌時作弊,圖利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同類。[19]”
如果憲法具有明顯的價值偏向,確立了某些人或集團的優先地位和優惠待遇,那就會產生兩方面的後果:首先是在全體成員中造成不平等的狀態,引起弱勢集團的不滿、對抗和抵制;其次,一旦時勢改變,新的社會強勢集團必定廢止原來的憲法,重新確立自己的優勢地位和優惠待遇。於是,憲法的命運就像烤烙餅一樣,被任意翻轉,隨著社會風雲的變幻而漂泊不定。
在立憲的主體和程序上以及憲法與政府的先後順位關系上,憲法必須先於所有合法政府,政府只能是憲法的產物。憲法必須先於政府而由全體人民制定,而後根據人民制定的憲法來選舉、成立政府。因此制憲不是政府的事,“一國的憲法不是其政府的決議,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決議”[20]。如果由政府來制定憲法,最壞的結果是政府用強制手段壟斷權力和利益的分配並將結果“憲法”化;最好的結果是政府可能“作弊”,利用執政的優勢牟取有利於自身的憲政格局。所以必須先定憲法,後立政府,建構政府時所遵循的形式與限制便是憲法的“定在”,它在本質上應該高於其所創造的政府的行為。
憲法要保持中立的價值立場,就不能過多地涉及實體權利義務的具體配置,由此決定了憲法規範主要是一些程序性規範,即規定分配憲法性權利的程序,而不是權力分配的結果。通俗地講,憲法可以設立總統或首相,但不能“欽定”某個人成為總統;憲法可以規定選舉制度,但不能規定某個人或某團體是國家領導人或領導集團。
憲法還要規定嚴格的經過被治者批準的程序,這是憲法獲得權威的必經之途。憲法的批準實施一般需要通過公民投票,經三分之二以上公民通過,憲法才有合法地位和權威。此外,憲法要維持自己的權威還必須有嚴格的修改程序。那種若幹年即變換一次,且不經過充分自由辯論就可輕易修改的憲法是不可能有權威的。原則上憲法應當先於政府而由人民制定,所以現行政府不可過多地涉足修憲過程,尤其不可利用修憲牟取“私利”。為此,“有些國家為了使憲法修改不至於草率,憲法規定,提議修改憲法的政府在任內不得實行公民投票,而實行公民投票的政府在任內不得推行修改的憲法。因此修改憲法至少需三屆政府的時間。”[21]
如果用以上標準來衡量近代中國的憲法和憲政實踐,則大多數的憲法或制憲程序都不符合正常的制憲要求,因為憲法的中立性幾乎蕩然無存。近現代中國歷史上,階級對階級的國內戰爭與革命始終是“主流”,於是憲法被引進中國後就“順理成章”地成了階級鬥爭的“戰果確認書”。中國百年來的憲法和憲政,無論其具體形式及內容如何,有一條不變的實質規則:憲法是階級鬥爭的“戰利品”,是獲得勝利的統治者確立自己統治地位合法性的宣言。為了使這種合法性具備更廣泛的民眾基礎,憲法才必須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以換取人民對政府的擁戴與支持;也就是說,維護特定的統治地位始終是目的,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是手段,手段是為目的服務的,本身並非目的!
中國憲政史上所有“有用”的憲法都是由政府制定頒布的,即先成立政府,後由政府制定憲法,對其統治地位予以“追認”。當制憲權由政府掌握和控制時,人民對於什麽時候制訂憲法、制訂一部怎樣的憲法,事實上無從選擇,自然也沒有多少實質發言權。政府不僅在制定憲法時明確地規定或在實際憲政秩序中確定某種力量的固定不變的統治領導地位,而且頻繁地廢立憲法、修改憲法,目的無非是使憲法變得有利於自己的統治。
綜觀近代以來的中國憲政史,如果將各種憲法作一比較,就可以發現,凡是比較中立、平衡的憲法總是不能長久,如清末的《重大信條》、民國初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新中國初期的《共同綱領》。
《重大信條》是一個比較“民主”的憲法草案,清政府作了重大讓步,大幅度削弱了皇權及皇族的利益。例如第八條規定,“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這對皇帝而言不啻“斷其手足”。但《重大信條》生不逢時,時值辛亥革命的浪潮正風起雲湧,激情正濃的革命黨人甚至立憲黨人已不可能接受這種“君主立憲”的憲法了。可以想象,如果清政府早若幹年頒布實施類似於《重大信條》之類的憲法,那時立憲黨人或革命黨人是可能接受的。台灣學者荊知仁評論說:“象類似十九信條的措施,如著手於革命萌芽未萌之時,固可有安邦定國之功,然施之於革命運動已烈之後,則往往回天乏術,難收撥亂返治之效。此正專制政體之致命傷,非獨清帝為然也。[22]”誠哉斯言!
民國初年的《臨時約法》首次以最高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民主政體。民主含義的側重點在古代、近代和現代有所不同:現代民主的精髓在於多數人的參與,參與政治活動的主體範圍必須足夠廣泛,才能稱其為民主;而古代民主的要點在於民主是對世襲制的超越,只要最高統治者是非世襲的,可以由一定的人群選擇決定,它就是民主的,至於能夠參與選擇的主體是否廣泛,任何古代民主都無從做出肯定的回答,因此古代社會有貴族民主、精英民主等民主形式──在今天看來它們都不能算是民主制度。換言之,古代民主關注的是統治者的可選擇性,而現代民主關注的是參與者的廣泛性,因為現代社會里統治者的可選擇性問題已經解決,所以民主的功能就轉向擴大參與主體的範圍,直至全民有資格參與政治活動。近代民主處於過渡階段,參與的廣泛性不太高,對參與主體有諸如財產、身份之類的資格限制,但就統治者的可選擇性而言,近代民主的確具備了民主的基本資質。以這樣的標準來衡量《臨時約法》,它所規定的政治制度基本上屬於近代型民主政制。
《共同綱領》的特點是確立了多黨合作的民主協商機制,只是好景不長。
這幾部憲法性法律都是在若幹勢力勢均力敵的相對平衡狀態下產生的,但不久之後這種平衡就總是被打破,於是憲法也就被改變成有利於強勢集團的“特權令狀”,主要作用不過是確認其統治地位。然而,這樣的“強勢憲法”往往也不能持久,隨著國際國內關系的變化,新的強勢集團又出現了,立憲或修憲又成為新強勢集團鞏固其地位的手段。
中國的近現代史充滿了詭異的“極致性”對抗政治,政治操作常被賦予非常崇高的道德目標,對抗雙方都聲稱是道德正義和社會公正的化身、代表著全體國民的意志和利益。“這種在政治領域中的道德優越感與道德獨斷論,與‘正邪兩叉分類’的思想方法相結合,必然進而在邏輯上產生不寬容、不妥協的鬥爭心態。[23]”
無論“革命”勢力還是“反動”勢力,都奉行極端的激進態度,形成勢不兩立的兩極對抗,不到最後關頭決不相讓。強勢的一方在估計自己有能力消滅對方的時候決不肯妥協寬容,非等到政權腐朽走上了窮途末路之際再來協商。但到此時,另一方亦不肯輕易妥協,結果不是徹底的革命就是徹底的反動,但都是一個階級對另一個階級的消滅和專政。這種歷史“對抗劇”從清末拉開序幕,經過袁世凱及北洋軍閥與國民黨的爭鬥,一直演繹到國共兩黨的“大決戰”。在這種極致對抗中,很難找到平衡、中立的政治局勢來平等地協商憲法的制定,即使偶爾出現這種機遇,也是稍縱即逝,擦肩而過。
近代以來,中國的憲法一直未能擺脫這種“宿命”──強烈的黨派、階級和意識形態色彩,而缺乏中立的“立場”和包容的“品質”。這樣的憲法不可能把保障公民權利作為首要的價值目標,即便有所涉及也只是權宜之計,更不可能中立地、一視同仁地對待所有的民眾和社會團體。這樣的憲法之根本目標是確認黨派政權的合法性,樹立某種意識形態或(宗教)信仰,保障公民權利不是作為手段載入條文,就是虛應故事。正是在這樣的制憲、“行憲”過程中,憲政民主那種原發性的限制政府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的憲法理念消失殆盡。
四、憲政語境中的中間派之命運
中國憲政史基本上是一部極權勢力爭奪政治統治權並利用憲法獲取統治合法性的歷史,因此,主張平等協商、求同存異的中間路線和中間派力量在大多數情況下根本無用武之地,即或在“兩極”勢力之間的夾縫中偶爾求得一線生機,最後也都被無情地絞殺。從中間派的悲劇角色里,可以窺見近現代中國憲政的艱難處境。本來,憲政的真諦正在於各種政治力量的平衡與妥協,體現的恰恰是一種“中間”的精神境界。[24]
然而在中國憲政史上,憲政的“中間”精神卻不斷地遭到排斥、冷落甚至譏諷,也就難怪中國近現代的憲政運動無法結出“正果”,得到的總是“西桔中枳”。
清末新政中的立憲派可算作是中國近代政治漩渦中最早的中間派。立憲派本身的成份很覆雜,各自所發揮的作用也不相同。概括而言,親貴立憲派對於促成立憲成為新政的既定國策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政治權勢派人物受實際利益的驅使,積極運用自己的權勢和影響,促進了立憲決策的形成;士紳官僚派是立憲運動最廣泛的社會基礎,他們主要以民族自強作為立憲的基本動機,構成立憲運動的中堅力量。不同立憲派的政治主張和立憲動機有諸多差異,但他們的思想立場有共同之處:都認識到立憲乃大勢所趨,專制政體已無力挽救清王朝的覆滅;同時基本上承認清王朝最終的統治合法性,並不懷疑和挑戰王朝的正統地位。立憲派的政治態度處於清王朝最高統治者的冥頑不化和革命派的激進變革之間,結果得不到其中任何一方的認同。革命派首領孫中山認為:“革命、保皇二事決分兩途,如黑白之不能混淆;如東西之不能移位。[25]”清王室則對立憲派主張的盡速召開國會和組成責任內閣之要求拖延不允,立憲派從1907年10月至1911年1月發動了數次聲勢浩大的國會請願運動,均無疾而終。清政府直至滅亡也未能召集國會,它所組的內閣則是一個名副其實的“皇族內閣”。沒有國會的“內閣”成了無本之木,從根本上違反了由議會選舉成立內閣的立憲原則,這個“內閣”只是對君主負責,實際上成了君主專制的禦用工具。“皇族內閣”的成立和召集國會的延宕令所有立憲派深為失望,許多立憲派人物紛紛轉向革命,終於導致頑固的清王朝在“緩慢的改良”與“革命”的賽跑中壽終正寢。
中國近現代史上那些落後的政權往往冥頑固執,以至於常常會失去難得的理性妥協的歷史機遇。其實,政治妥協的關鍵在於審時度勢,把握妥協的時機,而並不在於妥協本身的利益大小,強勢或優勢的一方在有利的局面下哪怕作出一點點讓步,都會使弱勢一方得到滿足,從而消弭對抗;一旦時去運移,即使作出更大的讓步,對方此時也不會善罷甘休。辛亥革命前的清政府如此,1946年的國民黨政府重蹈覆轍,又演繹了一道歷史輪回。
1945年秋到1946年下半年,是中國自由主義中間派的“黃金季節”。共產黨和國民黨經過長期的對抗與合作,終於走向了短暫的和平共處局面,國、共與以“民盟”為代表的中間黨派之間形成了一種微妙的均衡態勢,這種均衡狀態有利於憲政的發展。當此之際,以“民盟”為主力的中間派力量發起了一場影響廣泛的憲政運動,並在1946年1月召開的政治協商會議上促成了《憲草修改原則》,對實際的政治運作發揮了一定作用。
抗戰勝利後,中國的憲政發展面臨三種可能的選擇:一是中共的新民主主義憲政;二是國民黨的三民主義憲政;三是中間黨派追求的自由主義憲政。三民主義憲政以《五五憲草》為藍本,實質是維護總統集權制,共產黨和中間黨派強烈反對以此為新憲法的基礎。民盟政協代表張君勱、羅隆基是研究西方憲法的專家,一向認為“五五憲草”是一部“人民無權、總統萬能”的憲法草案,是一部不三不四的東西。新民主主義憲政以當時的蘇聯憲法為目標,主張無產階級專政,但中共亦深知蘇聯式憲法尚不適合於當時的中國現實。在這種情況下,“民盟”等中間派所主張的自由主義憲政就顯得舉足輕重,成為決定當時憲政發展方向的重要力量,共產黨亦希望二戰後的中國實行英美式憲政,以打破國民黨壟斷政權之格局。因此,當時的憲法之爭本質上是“五權憲法”與西式憲法之爭,最後中間派主張的自由主義憲政獲得了優勢。
當時,政治協商會議達成的《“憲法草案”案》幾乎是中間派憲政觀的直接反映,在具體的協商過程中,中間派也發揮了無可替代的推動作用。正當政協憲草小組為如何折中“五權憲法”和西式憲法而陷入僵局時,張君勱巧妙提出一個頗具創意的方案──“無形國大”。他批評《五五憲草》的國民大會制度只是間接民權而非直接民權,並主張“把國民大會化有形為無形,公民投票運用四權(選舉、罷免、創制、覆決)就是國民大會,不必另開國民大會”。此案提出後,在野各方莫不欣然色喜,一致讚成,連《五五憲草》的主持人孫科也點頭默許,國民黨其余政協代表亦不明言反對。國際上美英要求國民黨進行民主改革的壓力及其對中國自由主義的同情,特別是政協會議上在野四方即“民盟”、中共、青年黨和社會賢達對修正《五五憲草》目標一致,使國民黨不得不暫時作出讓步。最後,憲草小組以張君勱的提議為底本,達成了憲草修改12條原則,即《“憲法草案”案》。它確定了議會制、責任內閣制、中央與地方均權及人權保障等原則,這是對《五五憲草》的全面否定,是各黨派鬥爭、協商與妥協的結果,一時間人們對中國從訓政走向憲政充滿了期待。[26]
然而,歷史又一次捉弄了那些“手無寸鐵”卻心懷信念的人士。國民黨政權在政治協商會議上的讓步只是緩兵之計,會後即破壞和推翻了“政協”協議。1946年3月,國民黨召開六屆二中全會,以黨的決議形式就憲法草案問題提出5點修正意見,交國民黨中常會通令全黨遵照執行:一,制定憲法,應以建國大綱為最基本依據;二,國民大會應為有形之組織,用集中開會之方式,行使建國大綱所規定之職權,其召集次數,應酌予增加;三,立法院對行政院不應該有同意權及不信任權,行政院亦不應該有提請解散立法院權;四,監察院不應當有同意權;五,省無須制定省憲。這5項決議推翻了國會制、內閣制、省自治制等“政協”協議所確立的民主原則,意在通過削弱“五院”的權力,強化總統權力,達到維持“一黨專政、個人獨裁”的目的。隨著國民黨軍事進攻的加速進行,國民黨政權一步一步地拋棄了民主協商的憲政建國方略,重新回到“戡亂建國”的道路,中間派的生存空間日益縮小。國民黨在關閉中間派生存大門的同時,也把自己送上了一條不歸路。
五、結語:百年憲政的遺憾與啟示
有理由認為,中國近現代歷史上出現過兩次難得的機遇,曾經“閃現”出培育“健康”憲政的契機:一次是辛亥革命之後,另一次是抗日戰爭勝利之後。這兩次機遇性的時刻有許多共同或相似的歷史跡象,適合憲政的“生長”。例如,都存在幾種勢均力敵的政治勢力,政治上呈現出一定的均勢狀態;都出現了掌控著較強政治權力,也享有較高政治權威的“強權人物”。若這些強權人物能將其勢力真誠地用於推動中國憲政的發展,那麽他們一定會名垂青史(而不是貽害於歷史)。可惜的是,他們都逆歷史潮流而動,將其政治權威和有限的合法性用於建立反民主的專制獨裁政體,從而耗盡自己的政治資源,最後都落個身敗名裂、遺恨萬年的可悲下場。他們的失敗並不能完全歸咎於客觀的歷史文化背景,有意圖地追求“極端”的個人、集團和階級的政治權勢是使他們“權欲熏心”、無法把握歷史機遇的主觀原因。
中國過去的憲法學將憲法的本質定義為階級性,即憲法是“階級鬥爭的產物”和“政治形勢與階級力量對比的反映”,僅就中國憲政史的實然狀態而言,此論無疑是非常精當的概括。這一結論現在受到憲法學者的批判而很少被人重提,學者們拿憲法的應然價值來批判中國的憲政事實,當然有其學理上的依據。的確,憲政有其自身的價值規範和精神底蘊,中立性是其中重要內容之一。近代中國憲政史上,憲法的中立價值被極端的黨派意識形態擠壓得毫無生存余地,在與後者的對決中完全處於下風,憲法的權威也就萎靡不振,常常居於黨派利益之下。百年中國憲政史昭示人們,容忍不同的價值取向,分享共同的政治利益,協商解決政治沖突,是憲政制度走向健康成熟的最終途徑,而極端的黨派利益和意識形態,則是憲政發展之大礙。
“民主集中制”的本質與毛澤東的集權思想
應克覆
江蘇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一、列寧提出“民主集中制”的初衷:建立集中制、確立中央的絕對權威
二、中共的“民主集中制”:向來偏重集中、限制民主
三、“民主集中制”概念的邏輯矛盾以及可憐的“少數服從多數”
四、毛澤東的集中主義思想是現代專制主義的理論基礎
結語:清理集權主義遺產是當代中國思想啟蒙之要務
“民主集中制”為列寧首創,以後在實行共產黨體制的國家內普遍推行,中共成立後即以此制度為組織原則,奪得國家政權之後又將之推廣到國家權力體系,確立為國家政治生活的組織原則,故而憲法第三條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今天,中共領導人仍不時強調,要堅持“民主集中制”這一原則。在總結歷史經驗(如“文革”浩劫)時,往往將沒有執行這一制度(或說這一制度遭到破壞)作為重要教訓。特別是至今尚有不少中共老者在回顧以往不幸歲月時,也往往責怪“民主集中制”沒有得到實行,他們以為“民主集中制”能促使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化。至於新生代的人則大都不清楚“民主集中制”的本質,不了解這一制度是有利於中國的民主化還是相反,在向現代民主國家轉軌過程中是應當堅持還是放棄這一制度?本文通過歷史與理論層面的分析嘗試回答這一重大問題。
一、列寧提出“民主集中制”的初衷:建立集中制、確立中央的絕對權威
在國際共運史上列寧首次在1903年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二次代表大會上提出了“集中制”這一概念。他說:“作為黨組織的基礎的基本思想,實際上可以歸結為以下兩點。第一個思想,即集中制思想,是從原則上確定了解決所有局部的和細節的組織問題的方法。”這“是唯一的原則性思想,應該貫穿在整個黨章中[1]”。“集中制要求中央和黨的最遙遠、最偏僻的部分之間沒有任何壁障”,“中央有直接掌握每一個黨員的絕對權力。”[2]
1904年,羅莎·盧森堡對列寧的“集中制”思想提出了批評意見。在“俄國社會民主黨的組織問題”一文中,雖然她也認為集中制對於改變黨組織的分散性是必要的,但她強調,社會民主黨不能建立在黨的戰士對中央機關盲目聽話和機械服從的基礎上。按照列寧的“集中制”原則,“中央委員會成了黨的真正積極的核心,而其他一些組織不過是它的執行工具而已”。因此羅莎·盧森堡認為,列寧的集中制是“極端的集中主義”、“無情的集中主義”。她還認為,如果黨內由黨的中央機關的統治來代替大多數人的統治,由中央委員會監督工人階級的活動來代替工人群眾對黨的機關活動的監督,“那就是錯誤的”。她說,“俄國社會民主黨中的一部份人力圖使充滿希望的、生氣勃勃的工人運動通過無所不知、無所不在的中央委員會的托管來防止失策”,這不免是一種“主觀主義”。[3]
針對羅莎·盧森堡的批評,列寧在1905年將“集中制”更改為“民主集中制”。列寧申明,“集中制”有專制主義的集中制、官僚主義的集中制,而俄共所實行的則是民主的“集中制”。1905年12月在俄共第一次代表會議上,列寧對“民主集中制”之民主特征作了如下說明:“黨是根據民主的原則組織起來的。這就是說,黨的一切事務由一律平等的全體黨員處理或者通過代表處理;並且,黨的所有負責人員、所有領導人員、所有領導機構都是選舉出來的,是必須向黨員作報告的,是可以撤換的。[4]”1906年俄共“四大”所通過的黨章規定:“黨的一切組織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的。”這就是“民主集中制”從提出到確立的過程。
盡管列寧稱他所提出的“集中制”是“民主”的,但這個“民主集中制”的重點是“集中”,這一貫為列寧所強調。比如,1920年列寧強調,“無產階級的無條件的集中制和極嚴格的紀律,是戰勝資產階級的基本條件之一[5]”。列寧還認為,無產階級取得政權之後必須實行無產階級專政,而無產階級專政要求在黨內仍“需要實行極嚴格的集中制和極嚴格的紀律[6]”;“誰要是把無產階級政黨的鐵的紀律哪怕是稍微削弱一點(特別是在無產階級專政時期),那他事實上就是幫助資產階級來反對無產階級[7]”。
列寧還將“集中制”的原則推廣到了“第三國際”。1920年7月,他在“加入共產國際的條件”的報告中,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起來”作為加入“共產國際”的重要條件。他強調:“共產黨必須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組織起來,在黨內實行象軍事紀律的鐵的紀律,黨的中央機關必須擁有廣泛的權力,得到全體黨員的普遍信任,成為一個有權威的機構。只有這樣,黨才能履行自己的義務。[8]”他還指出:“凡是願意加入共產國際的黨都應該稱為:某某國家共產黨(第三共產國際支部)。”按照他的要求,各國共產黨必須聽命於“共產國際”的領導,對此中國共產黨深有體會。“第三國際”與“第二國際”的一個顯著差別就是前者是按“集中制”的原則組織起來的,正如列寧所說,“共產國際是在非常激烈的國內戰爭的情況下進行活動的,因此,它應當比第二國際組織更加集中[9]”。
盡管列寧十分強調集中,但全面考察他的治黨思想,也有其民主的思想遺產。概而述之:其一,黨的代表大會是全黨的最高權力機關,應每年舉行之;其二,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中央委員會是大會的執行機關,必須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其三,在黨內設立與中央委員會並行的監督機構,對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實行監督(地方類推);其四,黨代表大會的代表經黨員民主選舉產生,黨的中央和地方機關的領導人經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可以撤換;其五,黨代表大會和各級機關黨委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少數的意見遭到否決後少數者必須執行組織決定,但在思想上仍可保留並宣傳自己的主張;其六,黨員在黨內有發表自己意見的自由。
列寧在世時是努力實現上述思想的。不過,列寧的治黨思想的雙重性以及由於當時所處的環境使他更多地強調集中,這為斯大林日後通向個人專制留了一道門路。斯大林主政後,為強化個人集權,加快扼制黨內民主,通過消滅所謂“反對派”而使黨內民主化為烏有,使“民主集中制”蛻變為絕對的集中制、恐怖的集中制。這是蘇共體制中致命的內傷,它導致蘇共的衰落,乃至最終被人民所唾棄。
二、中共的“民主集中制”:向來偏重集中、限制民主
作為“共產國際”一個支部,中共從創黨開始就以“民主集中制”為自己的組織原則。將這一原則正式寫入黨章的是中共“六大”(1928年7月)。“六大”黨章規定:“組織原則:中國共產黨與共產國際其他支部一樣,其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10]”中共“七大”(1945年5月)黨章對“民主集中制”的解說如下:“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領導下的民主。[11]”這一說法影響長遠。
什麽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什麽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劉少奇在“七大”所作的“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出版後改名為《論黨》)中作了解釋。關於“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劉少奇是這樣解說的:黨的領導機關是由黨員選舉出來的;黨的決議是由群眾中集中起來、並由黨員的代表們決定的;黨的領導機關的權力是由黨員群眾授予的;黨內的秩序,是由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原則建立起來的;因此黨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不是離開民主的,不是個人專制主義。關於“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劉少奇的解說是:黨的一切會議是由領導機關召集的,一切會議的進行是有領導的,一切決議和法規的制訂是經過充分準備和仔細考慮的,一切選舉是有審慎考慮過的侯選名單的,全黨是有一切黨員都要履行的統一的黨章和紀律的,並有一切黨員都要服從的統一的領導機關的。這就是說,黨內民主制,不是沒有領導的民主,不是極端民主化,不是黨內的無政府狀態。”劉少奇還指出:“黨內民主的集中制,即是黨的領導骨幹與廣大黨員群眾相結合的制度,即是從黨員群眾中集中起來,又到黨員群眾中堅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黨內的群眾路線。[12]
在中共“七大”召開以前,1940年毛澤東在闡述“新民主主義政治”時就明確提出:未來的新民主主義國家的“國體──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政體──民主集中制[13]”。到了1945年的中共“七大”,毛在大會的政治報告中更明確地指出:“新民主主義的政權組織,應該采取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說,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14]
這里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劉與毛對“民主集中制”的表述完全一致,即“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一表述從此便成為經典,影響至今。二是那時的毛已不再將“民主集中制”局限於黨內,已打算把它確立為國家制度,最後終於成為今日憲法的基本條款。
中共“九大”、“十大”是在“文革”期間召開的,“十一大”(1977年8月)是在“文革”結束後不久召開的。這三次代表大會所通過的黨章“大大地向後倒退了,特別是把民主集中制搞亂了[15]”。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是經歷“文革”之後、中共改變政策的一次轉折性會議。會議公報也談到了“民主集中制”:“由於在過去一個時期內,民主集中制沒有真正實行,離開民主講集中,民主太少,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強調民主和集中的辯證統一關系。[16]”“三中全會”對過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雖作了反省,但上述表述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依然把民主和集中看成是民主集中制的兩個側面;其二,指出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意味著到了某一時期就需要強調集中了。不久以後所發生的情況恰好證明了這一點。
中共“十二大”(1982年9月)對“民主集中制”的提法有重大改變,提出“在高度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高度的集中”,放棄了從“七大”以來所一貫強調的“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提法,並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6條基本原則:其一,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其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其三,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各級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四,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其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其六,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十四大”、“十五大”通過的黨章重申了這6條基本原則(其中第4、5兩條文字略有增加)。但在“總綱”中恢覆了“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傳統提法。這值得注意。
中共從“六大”(1928年)確立“民主集中制”到“十五大”(1997年)已有70余年的歷史了。可能是鑒於“文革”的沈痛教訓,“十二大”、“十三大”沒有出現“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一提法,但到了“十四大”、“十五大”又恢覆了這一提法。依筆者之見,中共貫徹“民主集中制”70余年來最大的問題、也是最難解之結,恐怕就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
所謂的“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按劉少奇的說明,大凡黨內運作中的各種問題,諸如召開大會、作出決議、選舉領導機關和領導人,都是在領導者的指導、安排下操作和實現的。顯然,這種“民主”不過是將領導者的意志表達為“群眾的意志”,將領導者的號召轉化為“群眾的行動”;其間即使允許發表一些不同意見,但以不違背領導的基本構想為前提,即必須在政治上與領導者保持一致。所以,這種“民主”,實為主民、訓民也。主民者,為民作主、決定人民之命運也;訓民者,教化人民、使之成為馴服工具也!
既然這樣的“民主”實為“集中”所駕馭,所以“民主集中制”的貫徹可以歸結為以下公式:集中─民主─集中。前一個“集中”是領導者的構想、方案、計劃等,後一個“集中”是經過“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成為全黨全民所“認可”的決定、章程、制度等的“民主成果”了,換言之,後一個“集中”已有一層“民主”薄紗的包裝了。問題在於,若民主必須要由“集中”作指導,則它在一開始乃至整個過程中就不可能超越“集中”的框架與軌道。所以,所謂的貫徹“民主集中制”,從出發點到落腳點都是保障集中、限制民主。
如果上述分析是符合邏輯更符合歷史事實的,那麽,怎能期望通過貫徹“民主集中制”來健全黨內民主生活、克服家長制和個人專制呢?怎能期望通過貫徹“民主集中制”對重大問題展開充分的討論和辯論,從而防止重大決策的失誤呢?!黨的多次代表大會都提出或規定過黨內民主的一些內容,但在實際生活中都難以實施,最終難免化為烏有。“七大”與“八大”的黨章在民主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特別是鄧小平在“八大”“修改黨章的報告”中對健全黨內民主提出了富有開拓性的意見,但結果都未得到貫徹。即使“文革”之後的“十二大”、“十五大”所通過的黨章中關於“民主集中制”的6條基本原則中有關民主方面的規定,又有多少是兌現的呢?可在另一方面,集中和“集中領導下的民主”總是做得很到位、很有“成就”,這難道不值得深思嗎?
必須指出的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是中共的創造。這一提法並不符合列寧提出的“民主集中制”的初衷。列寧主張的是“民主的集中制”,即這個“集中制”是民主性質的,或是通過民主的方式、程序所實現的“集中制”。至於黨內應該有那些方面的民主以及如何實現民主,列寧也提出了一些意見,但他從來沒有說過,要在集中指導下去實現民主。
中共黨內對“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是否出現過不同意見呢?到現在為止,筆者發現對此提出質疑者僅一人,就是蔡和森。他在“黨的機會主義史”(1927年)中寫道:“……另一方面,民眾的黨內生活全未形成,既無黨的討論,又無選舉制度……務使下級黨部完全依賴上級黨部的指導,黨里完全是聽從號召的士兵。……真是鐵的組織鐵的紀律一般,可是伏在里面的危機是很大的。……養成的習慣是:只有上級機關的意見和是非,而沒有下級黨部及群眾的意見和是非。……鐵的紀律成了威壓黨員的工具,而上級指導人卻有超越此鐵的組織和鐵的紀律的一切自由。[17]”蔡氏這一卓見被長期塵封,即使在今天,仍鮮為人知。這說明,在中共黨內具有現代民主思想的人真是太少太少了。
三、“民主集中制”概念的邏輯矛盾以及可憐的“少數服從多數”
就概念而論,“民主集中制”存在著邏輯矛盾。“因為,民主作為一種制度在運作過程中已經包涵了集中。有哪一種民主最後沒有集中呢?除了無政府狀態的大民主,凡是制度化程序化的民主最後都必然產生集中。如作為民主最基本形式的選舉,最後必然產生集中:從侯選人中產生正式當選人。如議會通過一項法案,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最後也必然產生集中;通過或否定該項法案。既然民主本身已經包涵著集中,因而就沒有必要再加進一個‘集中’的概念。[18]”
之所以共產黨的“民主集中制”必須有“集中”的概念,是因為列寧首創這一制度時是為了強化黨內的集中、樹立中央的權威。遭到盧森堡的批評後,列寧才在“集中制”之前加了“民主的”的定語,稱之為“民主的集中制”,以避專制主義集中制之嫌。但即便將其稱為“民主的集中制”,仍然是畫蛇添足。如前所述,民主本身已包涵集中,倘若列寧的本意確在民主,直接稱為民主制不是更好,他堅持把民主當作定語來修飾,可見其原本想要的無非是那個“集中”。
概念本身的邏輯矛盾使這一制度帶有先天性的缺陷。比如,既然“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那就必須規定如何通過民主的程序來達到集中;遺憾的是,無論是俄共還是中共的黨章中,或是缺乏這樣的規定,或者雖規定了民主的某些內容,但它對於集中並無內在的邏輯關聯,或者說,它對集中並不構成制約關系。那麽,這種“民主”能有多少實際意義呢?
關於這一點,可以“十二大”、“十五大”的黨章第十條關於“民主集中制”的6項基本原則(上述已列)來說明。這6項規定大部份都是民主方面的內容,可是它能制約“集中”嗎?在這些條文中,民主的內容和集中的內容兩者平行羅列,卻沒有經過民主達到集中的清晰概念。因此,盡管涉及民主的規定有不少,但集中歸集中,民主歸民主,它們是兩股道上的車。例如,6項基本原則的第一條(它歷來被認為是“民主集中制”的精髓),就存在這一缺陷。該原則是:黨員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四個服從”中,既有民主的內容(少數服從多數),也有集中的內容(其余3個服從)。有人因此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倒底是少數服從多數還是多數服從少數”的疑問。
王貴秀認為,“民主集中制”的本質應該是“少數服從多數”。他將“民主集中制”定義為“民主集中制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基礎的集中制[19]”。他指出,“四個服從”中只有“少數服從多數”是最基本、最一般、最本質的原則,其他幾個“服從”雖然也是重要原則,但畢竟是由“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的、派生的,“少數服從多數”才是“四個服從”中最基本、最本質的原則。他的理由是:首先,黨的“組織”、“上級”和“中央”是在相應的範圍內和層次上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選舉產生的;其次,“個人”、“下級”和全黨各個部分所服從的決策、決定是被選舉產生的“組織”、“上級”和“中央”在各自的範圍內和層次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的。據此,王貴秀認為,這幾個服從歸根到底都是建立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基礎上的,受“少數服從多數”的決定和制約。[20]
在歷史和現實環境中,實際上“民主集中制”下通行的潛規則是“多數服從少數”、“多數服從一人”,黨內多數人的意願必須服從少數人的意志,“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往往徒有虛名。令人悲哀的是,受著“黨文化”長期灌輸(即在“黨的培養教育”下),黨員已成了黨的馴服工具,成了“黨奴隸”。在毛的時代,絕大多數黨員和黨的幹部,在受到黨組織的不公正(或不明不白)的處分(應當說是懲罰)時──或被誣陷淩辱,或面對批判,或被投入監獄受刑──他們總是這樣安慰自己(或別人安慰他們):“要相信組織,要相信黨”;“組織上一定會弄清我的問題的”;“黨犯了錯誤,黨自己一定會糾正錯誤的”。有的甚至認為“這是組織上對自己的考驗”,因此就“想不通要努力去想通、不理解要努力去理解”──這與“臣罪當誅兮天王聖明”(韓愈所言)之類的忠君信條幾乎沒有差別。在“黨崇拜”的氛圍下,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成了不折不扣的“鐵律”,是全體黨員的“緊箍咒”;在多數根本沒有表達機會的情況下,“少數服從多數”不過是一種擺設!“民主集中制”其實是中國幾千年專制主義的“君臣之綱”的現代版本。
現代民主觀認為,少數與多數同樣重要,在某種情況下甚至比多數要重要的多;只有在有關公共生活的重大問題上可以按“多數決定”行事,但對少數人的意願同樣要給予尊重與保護,否則便是“多數人暴政”了。現代民主奉行“多數”與“少數”並重的原則,它不要求少數絕對地服從多數。考茨基認為:“保護少數派是民主發展的必不可缺的條件,其重要性並不亞於多數派的統治。[21]”至於在文藝、學術、信仰等領域,就更不能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了。在中共尚能較好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的時期,也只不過允許“少數”保留自己的意見,但這“少數”卻往往因此受到歧視性待遇,得不到信任與重用;在專制主義盛行的時代,黨內或國家機關通過重大決定時往往出現“一致通過”的“盛況”,原因是“少數”者一旦表明自己的態度便會受到迫害。這充分說明在“少數原則”未確立的地方的情況下便沒有民主。
四、毛澤東的集中主義思想是現代專制主義的理論基礎
要從集中制的羈絆中解脫出來,還必須對毛澤東就這一問題的有關言論作一清理。毛自1943年被確立為中共首腦人物後,威望日增,1945年中共“七大”時“毛澤東思想”被確立為全黨的指導思想。中共建國後他的思想又成為國家的統治思想,其影響超越了他主宰中國的年代。鑒別他的思想,以便跨越集中主義的屏障,是一個頗為艱難而緊要的任務。
首先,民主與集中,何者更為重要?毛澤東在1942年就明確回答:“共產黨不但要民主,尤其要集中”,不懂這一點,就“不懂得黨的民主集中制”。[22]
在他看來,集中高於重於民主,是明白無誤的。毛後來進一步說明:“民主這個東西,有時看來似乎是目的,實際上,只是一種手段。[23]”目的是什麽呢?是集中。所以毛說:“民主是對集中而言,自由是對紀律而言。[24]”上文已說明,民主這個概念本身其實已包涵集中的含義,但毛澤東卻把集中確立為一個獨立於民主之上的目標,而民主卻被他視為達到集中的“一種手段”。毛的這些言論十分明白地告訴人們,共產黨是要民主還是要集中,“民主集中制”的出發點到底是民主還是集中?
其次,怎樣實現民主呢?毛澤東在1956年又強調:“我們主張有領導的自由,主張集中指導下的民主。[26]”自此“有領導的自由、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就成了不得違抗的國規。如果說,“七大”提出的這一規則那時還只是在黨內實行,但到了50年代中期卻成了國家政治生活的準則。中國特色的民主“特”在那里呢?就在於“民主”是在集中指導下實現的。譬如,議會作為近代以來民主制度的重要部份,是伸張與凝聚民意的機關,但移植到中國後卻發生了重大變化。雖然1954年中國也建立了類似於議會的代議機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將它確定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並宣稱人民作為國家的主人就是通過這一機關表達他們的意志、行使他們的權力的。但現實中在“人民代表大會”之上還有黨,“人大”必須在黨的領導下活動,也就是說,在“最高”權力機關之上還有更高的權力機關。這就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在人大工作與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體現。
毛澤東認為,這種形式的“民主”比西方國家的民主有更多的民主與自由。其實,這種“民主”形式的實施已半個世紀了,即使不與西方的議會制度作比較,僅就自己所走過的道路作反省與總結,也可深知其弊了。“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其實是嚴重違背民主原則與憲政精神的。不然,為什麽對“人大“向來就有“橡皮圖章”和“表決機器”的譏稱;而對西方國家的議會,無論在他們本國,還是在我們這里,都無人封此雅號呢?中國的“人大”在很長時期內“一致通過”曾是常規,而西方的議會里有反對票和棄權票才是常規;在中國的“人大”,發表領袖所不高興聽的意見必遭厄運,在西方的議會里,反對當局的政策、與政府首腦唱點反調是正當的權利。既然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里“民主”之處境尚且如此可憐可卑,那麽普通公民還能享受多少民主呢?或許是因為,中共與西方國家政黨有一個最大的區別,即中共時時刻刻以“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自居,因此人民在行使各種民主權利時必須有黨的集中指導。人們常常感嘆,由於“民主集中制”沒有貫徹執行,因此產生這樣或那樣的不幸後果雲雲。這實際上是莫大的誤會。應當說,“民主集中制”是向來一以貫之地得到有效貫徹的,正因為它得到了不折不扣的貫徹,才發生了這樣那樣的不幸後果。
毛澤東還認為,民主就是對人民進行教育,這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毛在《論人民民主專政》(1949年)里就寫道,解決人民內部的問題,“使用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說服的方法,而不是強迫的方法”。在1950年6月的第二次政治協商會議上的講話里又說:“人民民主專政有兩個方法。對敵人來說是用專政的方法”,即“強迫”的方法;“對人民來說則與此相反,不是用強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即“向他們進行教育和說服工作”。[27]
到了1956年,毛又重申:“凡屬於思想性質的問題,凡屬於人民內部的爭論問題,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決,只能用討論的方法、批評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去解決,而不能用強制的、壓服的方法去解決。[28]”
按照毛澤東發明的概念,“民主”就是如下的政治活動:黨通過教育使人們提高覺悟,拋棄原來不正確的認識;讓他們理解黨的政策和指示,自覺地加以貫徹執行;使他們改掉缺點與錯誤,改善與領導的關系,消除同志間的隔閡;教他們履行子民的義務,更好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如此等等。一言以蔽之,對人民進行說服教育而不用壓服手段,在毛澤東看來就是“民主”了。至於誰來教育人們呢?不言而喻,自然是話語中隱含的領導者,即享有各種權力的大小官員。既然必須由領導者來教育人民,內中又蘊含著一個前提,即領導者在任何時候、任何問題上總是比人民高明、正確,再延伸開去,就是領導怎麽說都有理。因此,領導者總是教育者,人民總是被教育者;人民必須無條件地接受領導的教育,還必須懂得,被領導教育本身就是在享受著“民主”的權利。這就是毛澤東對民主的理解和權威性解釋。但是,這樣的“民主觀”恰好與民主的本義完全相背。因為民主應當是公民有參與國事、監督政府、揭露官員的失缺之權,從而使政府官員不敢濫用權力、違背民意。所以,民主是人民選擇與監督政府之權,而不是相反。“教育人民說”根本就不是民主,稱之為訓導人民成為“馴服工具”或許更為恰當。
毛澤東還有一個經典的公式:“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對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應當注意這里的“對”字,雖僅一字,卻十分關鍵,它也反映出毛澤東“民主觀”的特色。所謂“對人民實行民主”,也就是說,在人民之上還有一個給予人民“民主”的“主”,它解放人民,領導人民前進,至於什麽時候給人民“民主”,給人民多少“民主”,所給的“民主”是教育式還是壓服式,皆決定於上。說是“百家爭鳴”,結果“輿論一律”;說是“說服教育”,結果“全面專政”──都是這個“對”字背後的含義所決定的必然結果。一個“對”字,表明了人民仍然無權,無民主之權,只能無限期地期盼賜予。毛澤東的這一公式已流行50余年了,人們已習慣於一種被教育的“民主”,不少人還真以為這樣的“民主”比真正的民主“優越”呢。
1962年,毛澤東談到了“民主集中制”。在這個講話中毛對他的“民主”作了另一種表述,即“讓人講話”。言論自由當然是民主的一種表現。問題在於,在中國連這種權利也是上頭給的,所謂“讓”也。其實,“讓”與“對”,都是同義詞語。可以讓你講話,也可以不讓你講話;可以言者無罪,也可以言者有罪;主動權皆在上、不在下;皆在官、不在民。毛澤東說,沒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確的集中;所以首先要發揚民主,讓大家講話,發表各種意見,然後加以集中。集中什麽呢?毛說,就是集中正確的意見,在集中正確意見的基礎上,做到統一認識,統一計劃,統一指揮,統一行動,叫做集中統一。他這些說法蘊含兩個要點。第一,誰來集中?自然是握有各種權力的領導者,有權者集中無權者的意見,掌大權者集中掌小權者的意見,享有最高權力的統帥集中全黨全國的意見。第二,所謂集中就是只集中“正確”的意見,何種意見才算“正確”?由領導者自行判斷,他認為哪種意見正確就集中哪種意見,或者說,哪種意見符合領導者的意向就集中哪種意見。由此可見,所謂的“民主”(“讓人講話”)不過是虛晃一槍罷了。毛的這番講話不但沒有推進黨和國家生活的民主,反而為家長制提供了新的依據。
民主必須有集中作指導,毛澤東所倡導的“群眾路線”領導方法中也體現了這一思想。毛說:“在我黨的一切實際工作中,凡屬正確的領導,必須是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這就是說,將群眾的意見(分散的無系統的意見)集中起來(經過研究,化為集中的系統的意見),又到群眾中去作宣傳解釋,化為群眾的意見,使群眾堅持下去,見之於行動,並在群眾中堅持下去考驗這些意見是否正確。[29]”這是中共的傳家寶,它在野時實行這一方法比較認真,在居於弱勢的情況下,不聯系群眾、不傾聽群眾的意見行嗎?可是,權柄在握之後,群眾就成了被管理、被領導的對象,若群眾與領導發生矛盾或沖突,客氣的用說服教育的方法,歸根到底還要統一到領導的立場上來。當權者如果沒有制度的約束,決不可能像打天下的年代那樣兢兢業業地去走群眾路線。毛澤東倡導的“群眾路線”在骨子里仍然未跳出“為民作主”的傳統理念。在實行“群眾路線”的過程中,群眾始終是被動的客體;沒有領導者這個“主心骨”,群眾的意見不可能集中起來,也不可能回到群眾中去貫徹執行;只有領導者深入到群眾之中,群眾才有機會“暢所欲言”;群眾所期盼的政策只有領導者作出決定並下達貫徹,群眾才可得益。由此可見,毛澤東思想即使在其成熟階段仍未超越被中國君主制度傳統文化倫理視為美德的“民本”思想,群眾得禍得福、是亂是治,全出於領導之決定。這與以民有、民治、民享為主旨的民主思想大相徑庭,有天地之別。
結語:清理集權主義遺產是當代中國思想啟蒙之要務
中國必然要走告別專制、向現代民主制度轉軌的道路,在這一過程中放棄“民主集中制”是無可回避的。以上分析表明,“民主集中制”是排斥民主、保障集中的制度,它與民主精神迥然相異。這一制度是50多年來集權體制運行和維系的基本工具,集中是“民主集中制”的出發點和歸宿點。而集中的內核是什麽呢?是“黨的領導”,是“一黨專制”,是黨的寡頭專制;毛澤東時代是毛專制(其頂峰是“文革”內亂),鄧小平時代是鄧專制(其頂峰是“六四”屠城)。專制是那個時代發生的災難、罪惡與挫折的總根源。遺憾的是,這一制度的反民主本質尚不為許多人所認識,人們常常為它的“民主”詞藻所迷惑,對其本質反而不甚了了。由於未對“民主集中制”的歷史與理論作一系統的清理,存在這種情況或許在所難免。筆者一直認為,當代中國的啟蒙僅正面張揚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意義是不夠的,清理沈重的集權主義思想遺產,幫助人們解脫現代專制主義的桎梏,是刻不容緩的工作。
公共知識分子的興起及其角色定位
王曉華
深圳大學師範學院教授
自20世紀中期開始,西方就不斷有人預言知識分子的衰落。美國聯邦大法官理查德·波斯納在其2001年出版的《公共知識分子衰落之研究》中宣稱:公共知識分子在專業化和消費主義的時代里將成為過時之物,必然被形形色色的專家和大學教授所取代,至多只能在社會文化的縫隙中存在。[1]
這種思潮在世紀之交也借後現代之名傳入中國,為部分知識分子退化為學者提供了來自域外的理論支持。然而,“911”事件再次點燃了全球公共知識分子的激情,他們在世界範圍內的影響再呈覆興之勢。一度思想退隱而學術凸顯的中國知識界同樣出現了立場轉折,不少學者開始回歸或進入公共知識分子行列。他們將目光聚焦在國內的公共領域,借助網絡、報刊、廣播、電視對各種公共事務發表評論、申明立場,中國的公共知識分子群體因此而崛起。
然而,在有關公共知識分子及其社會功能的認知方面,其實有一些最基本的問題尚待討論。例如,究竟何為公共知識分子?公共知識分子的公共性何在?判定某人是否為公共知識分子的標準是什麽?被稱為公共知識分子意味著榮譽和使命,還是新的特權?公共知識分子自古有之,抑或是現代的產物?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產生與現代性(尤其是公民社會)有無內在關聯?就這些問題產生必要的共識無疑是個緊迫而關鍵的任務。
顧名思義,公共知識分子就是關注社會公眾事務的知識分子,他們的存在以必要的言論空間為前提。對公共領域的自由評論是現代性的產物,公共知識分子群體誕生於現代,他們是以公民身份關切、思考、言說公民共同體命運的知識人。他們大都有自己的專業領域(法律、經濟、文學、歷史、宗教等),而又以關切、思考、言說公民共同體為志業。
精神和人格獨立是公共知識分子的基本品格。他們應當保持獨立自主,不依附任何階層和群體,他們不應該是任何階層的代言人,而必須是從普遍公民的立場出發的獨立發言者。他們的觀點或立場可以是激進的或中庸的,但不能將自己與特定階層捆綁在一起,因為那樣就會損害他的公民立場。公共知識分子往往從道義、法理、日常生活的角度不斷審視公共生活,尋找其可能的欠缺,提出批評和建議。在這個過程中,闖紅燈的市民、涉嫌腐敗的官員、違反學術倫理的大學教授,均可能被公共知識分子以批判的態度聚焦。公共知識分子的批判品格並不意味著他具有任何特權,他自始至終行使的都不過是神聖而有限的公民權利。正因為如此,諸如“意見領袖”或“社會良知”之類的桂冠並不適合公共知識分子。所謂的領袖總是與民眾相對應的,而公共知識分子並非領袖。“社會良知”這樣的說法看似莊重,卻賦予公共知識分子的使命以太多的道德意味,又暗中假定了其優越性,這並不符合公共知識分子的本性。
公共知識分子關心的事務並不以人文領域為唯一維度,他們還可能關心物質世界的事務,所以生態環保主義者也屬於公共知識分子的範疇。自二十世紀下半葉開始流行的瘋牛病、禽流感、非典型肺炎都表明,在危機重重的生態圈中,人與其它生命已然結成命運共同體,關心生物的命運直接關系到人的福祉。在當代世界的思想界,將公民權利、種族歧視、女權與生態問題綜合起來考慮,業已成為一種潮流。在公共知識分子誕生較晚的中國,目前也出現了這樣的人物。
中國尚在走向公民社會的途中,公共知識分子的作用對公民社會的到來是舉足輕重的。梁啟超等人作為第一代中國公共知識分子所達到的高度,至今仍為國人仰視。他們出場於中國公民社會尚未生成的時代,在整個中國沒有幾個人“能知歐美政治大原者”的前現代境遇中,能夠提出言論和結社自由等改革舉措,令後人嘆為觀止。在那一代人的努力下,中國的新式社團從1878年的32個迅速增加到1904年的271個,報刊的數量在世紀初則多達500家。後來的“辛亥革命”之運作亦有賴於新型知識分子所創造的公共空間(如報刊和社團)。
“五四運動”標志著中國第二代公共知識分子的大規模出場,他們創辦現代大學、經營新潮期刊、倡導白話文。在這個多元化的階段,激進派、保守派、中庸派同域共生,民主主義、自由主義、實驗主義、科學主義、人道主義、無政府主義、社會主義異曲交響,蔚為大觀。然而,主張漸進改良的自由主義者與倡導革命的左翼人士漸成對立之勢,直至在以後的歲月里持續鬥爭。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執著於漸進的社會改革,將自由主義逐步制度化,大體上走對了方向。而大批向左轉的知識分子懷著拯救被壓迫階級的宏大願望,自覺地將自己的命運等同於特定群體的命運,卻在投奔光明的激情中走上不歸之路。
陳獨秀本是公共知識分子的領軍人物,一度以倡導自主自由之人格聞名於知識界,但階級意識的萌發和增長使他放棄了獨立的公共知識分子立場,這種選擇既使他一度成為政治學意義上的領袖人物,也意味著他喪失了公共知識分子的獨立品格。此後,他說話前必須考慮階級立場和革命目標,要服從集團的意志紀律,以往那種意氣風發的言說不覆存在,代之而來的是對形勢、策略的分析和宣傳。甚至被“組織”開除後他仍然生活在這種思維慣性里,於想象中與特定的階級和集團同呼吸共命運。備受命運作弄的陳獨秀無疑是個悲劇性人物。其實,陳獨秀的悲劇是所有以實際行動向左轉的公共知識分子的悲劇。
成為公共知識分子的前提是獨立,獨立性之死就是公共知識分子之死。任何公共知識分子一旦依附特定的階級和群體,就不能自由地變換立場,無法獨立自主,自然也不能再作為公共知識分子而存在。大多數向左轉的知識人似乎比陳獨秀幸運──與自己所依附的階級和集團一同進入了“新天新地”,但這種幸運實際上是個假象。他們在“新天新地”中依然處於被主宰的狀態,他們所依附的階級和集團隨時可能審判和淘汰他們。對於被淘汰和驅逐的恐懼是這個時期知識人的典型形態。時刻處於“被時代淘汰”和“被人民拋棄”的境遇,獨立性和公共性自然無從談起。這個時期的中國有大量知識人,但幾乎不存在知識分子。世道決定了知識分子作為一個族類的退隱。即使有顧準這樣的知識分子偶然地閃現(作為意外),其思考對公共生活也無法產生即時性影響(因為缺乏可以自由表達的公共空間)。所以,這是一個公共知識分子集體消亡的時代。
公共知識分子只能誕生於公民社會或走向公民社會的途中。公民社會興則公共知識分子興,公民社會亡則公共知識分子亡。公共知識分子依托公民社會(至少是其萌芽),在建設和守護公民社會的過程中獲得生存的合法性和意義。在經過漫長的集體退隱之後,中國的公共知識分子要重新出場,就必須解除自己對特定階層的依附關系,重建自己的公共性(普遍的公民性)。20世紀80年代的思想解放運動之所以執著於對階級性的消解,就是因為公共知識分子要在對階級性的消解中恢覆自己的獨立品格。人除了階級性外,還有普遍的人性,因此,知識分子有理由不依附任何階級,從而得以表達和守護普遍的人性。
人從根本上說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有人性的尊嚴,都有存在的價值。對人道主義的弘揚是20世紀80年代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最大貢獻,也是中國第三代公共知識分子莊嚴的出場儀式。在對人道主義的討論中,部分公共知識分子進入了公民社會的維度。王若水在1983年1月完成的“為人道主義辯護”一文中,曾如此解釋人道主義的內涵:“它意味著拋棄十年內亂期間的全面專政和殘酷鬥爭;拋棄把一個人神化而把人民貶低的個人崇拜;堅持在真理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2]”如果能夠就此前進一步,中國的公共知識分子即可深入到公民文化層面,更徹底地實現自己的社會職能。然而,受制於時代語境和思想進展的自身邏輯,20世紀80年代的中國公共知識分子未能完成這關鍵性的一躍。他們的探討自始至終局限於對人性和人道主義的抽象言說。
王若水在“為人道主義辯護”的結尾處,道出了當時中國公共知識分子話語的關鍵詞[3]:“一個怪影在中國大地上徘徊……你是誰?我是人!”他未能說出“我是公民”這個至關重要的命題,說明20世紀80年代的中國公共知識分子尚未真正地領受自己的身份和使命。不過,能說出“我是人”已經足以讓同時代人驚愕和興奮,足以在當時的語境中推動國人的精神解放,足以給中國公共知識分子提供重新出場後施展身手的精神空間。
20世紀80年代無疑是中國公共知識分子自“五四”以後的黃金年代,第三代中國公共知識分子以各種富有激情的方式登場亮相,通過報刊、電台、大學講壇發出個性化的聲音,享受著登高一呼而應者雲集的感受。在那個人文出版物還有大量讀者的年代,公共知識分子無疑是萬眾矚目的焦點,是備受關注的啟蒙英雄和知識精英。現在,許多公共知識分子在回憶那個年代時,往往會發出盛況難再的感慨。然而,公共知識分子處於輿論關注的中心,這本身就是悖論性的,是那個時代的局限和欠缺:要走向人人平等的公民社會,就必須消解將知識精英與普通民眾對立起來的二分法,而公共知識分子被奉為啟蒙英雄和知識精英,恰恰表明他們在社會中事實上的孤立,也表明公共知識分子和民眾仍未具有普遍的公民意識。這種“公民與精英之間的緊張”可以被表面的轟動效應所遮飾,但終究會暴露為真實的時代局限。
20世紀80年代末期,啟蒙理想所引導的宏大社會實踐之所以受挫,不僅僅由於國民性落後和社會條件的不成熟,也因為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立場本身就存在問題。這個問題無疑被帶入了20世紀90年代。與80年代相比,90年代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處境日趨覆雜。啟蒙失敗所造成的創傷尚在劇痛中,商業文化的興起又至少暫時將他們推向邊緣,從高峰跌向低谷的中國公共知識分子日益退出公眾的視野。不少公共知識分子退隱為知識人,在專業化的學術建構中尋求精神寄托,以至於“學術凸顯、思想退隱”成為人文領域的主流狀態。中國似乎進入了一個不需要公共知識分子的時代。
社會的深層走向往往與其表象不同。20世紀90年代的中國看似進入了不需要公共知識分子的年代,但實際上公共知識分子大規模出場並顯露其原始身份──公民知識分子──的條件卻日漸成熟。市場經濟的興起開始為公民社會奠基,公共知識分子天然地屬於公民社會,也只有在公民社會中才能看到其真身,但這個過程是曲折的。90年代的公共知識分子受到市場經濟沖擊時並未立刻認識到正在到來的公民社會的意義。他們最初的選擇是反抗,是將世俗化的社會視為異己性存在。從人文精神大討論到“抵抗投降”的道德理想主義的出場,社會生活的世俗化、欲望化、平面化始終是公共知識分子批判的對象。甚至當時最為前衛的公共知識分子也未對正在興起的公民社會給予肯定性評價。
然而,公共知識分子與公民社會的血緣關系注定了他們遲早要自認家園。以個體為本位的市場經濟揭示著人和人的平等品格,也使中國公共知識分子逐步接受了自己的平凡地位,開始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說話。到了世紀末,中國公共知識分子普遍放棄了高蹈的精英姿態,由追求抽象的人文理想轉而關注政治自由和社會公正。他們在公民社會中看到了自己的真身,知道自己原本就不是具有話語優先權的“精神貴族”,而不過就是普通公民,象任何公民那樣高貴,亦如任何公民般平凡,所擁有的權利既不比其他公民多,也不比其他公民少。既然是公民,就必然以公民社會為家,以完善公民社會為業。如果說公共知識分子與其他人有什麽不同的話,那麽這種不同就是對普遍公民角色的主動承擔。在走向公民社會的途中,必須有人承擔普遍的公民角色,從普遍的公民視角審視現有制度、規則、程序的欠缺,以普遍公民的身份提出自己的批評和建議,這便是公共知識分子的工作和志業。對於這個真理的領悟使大批公共知識分子在世紀之交湧現出來。他們知道走向公民社會的道路無疑是正確的,問題的關鍵是如何走,尋求建構公民社會的最佳方案乃當務之急。法律是公民社會的最高權威,完善公民社會首先是完善法制,對於公民的普遍關懷也首先是制度關懷。一個人可以通過具體的贈予關懷若幹個體,卻不能以此方式關懷所有公民;能夠讓他關懷所有公民的動力來自於對更好的法律、制度、規則的設計和守護。21世紀初中國公共知識分子對收容遣送制度的反思和批評直接促成了對這個法規的廢除,從而令所有公民受益,可謂制度關懷的成功範例。在這個案例中,公開討論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在公開討論中扮演普遍的公民角色,則是公共知識分子發揮作用的主要方式。
訴諸於公開討論而非小圈子中的密議,乃公共知識分子的公共性使然。但公開討論需要較高自由度的話語平台,而中國的主流媒體受制於滯後的意識形態語境,尚不能全面承擔這個功能。因此,中國公共知識分子在21世紀的興起實際上依賴於網絡文化的迅速擴張和深化。網絡BBS文化的民主性(它是自治的)、平等性(幾乎所有會打字的個體都可以發言)、廣泛性(超越地域、職業、身份的限制)、超功利性(相對而言,大多數BBS尚未進入市場),意味著它既能夠部分超越意識形態話語的界限,又不受利益關系的直接支配,因而可以為公共知識分子提供相對自由的話語平台。當現有的制度規則暴露出其欠缺時,在某些公民的權利受到損害之際,網絡為中國公共知識分子提供了可以即時顯身的場所。他們在這里可以激揚文字,對現實提出批評,籌劃更好的社會生活。眾多發言者的平等出場抑制著他們殘存的精英意識,使他們時刻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說話。網絡空間是當下中國公共知識分子最容易看到其真身和顯現其真身的地方。目前中國最有影響的公共知識分子幾乎都介入網絡文化,通過網絡實現自己的公共性。網絡文化並不是完全虛擬的,它已經深刻地影響了眾多傳統媒體(如報紙、刊物、電視)和部份公民的日常生活,甚至使得傳統媒體和實際生活成為它的延伸。當下的網絡文化很有可能是未來中國公民文化的預演,中國公共知識分子完全可以在網絡文化中看到公民文化的前景,看到自己和其他國人的未來。
從盧雪松事件看“新極權主義”的組織與思想控制
吳大志
一、盧雪松被“停課”:校方閃爍的態度和“悄悄”的處罰
二、“盧雪松停課事件”:“組織上”與網民在互聯網上的較量
“思想控制”和“組織控制”是極權主義的兩大支柱,“以組織來控制思想”更是極權主義的特色。但在極權主義的不同階段,這兩種控制的表現方式不盡相同。徐賁先生以“新極權主義”來指稱1989年之後“力圖通過策略調整而繼續存在下去的中國式後極權主義”,這個看法非常值得重視。從“以組織來控制思想”這個極權主義傳統來觀察“新極權主義”的脈絡和紋理,有助於認識極權主義的當代演變。本文以2005年夏的“盧雪松事件”為例,分析“新極權主義”下“組織系統”的運作以及它如何對“思想控制”產生作用的。
一、盧雪松被“停課”:校方閃爍的態度和“悄悄”的處罰
盧雪松是吉林藝術學院的年青女教師,1996年從吉林大學中文系畢業,到吉林藝術學院戲劇學院任教,擔任《中國電影史》和《傳播學》課程的教學任務。據她自己介紹,在2003年到2005年的聘任期內,除了完成教學任務外還發表了5篇學術論文,與他人合著1部專著,並獲多項獎勵。
2005年5月17日,盧雪松正準備去教室講課,途中被吉林藝術學院戲劇學院(以下簡稱“戲院”)的黨總支書記(以下簡稱“支書”)攔住。“支書”向她宣布,她被“停課”了。盧雪松追問“停課”的原因,“支書”提到,盧雪松不久前在課堂上放映過胡傑導演制作的紀錄片《尋找林昭的靈魂》,這部紀錄片“不符合中央對歷次政治運動的書面決議,不符合教育部對高校教師授課的要求,我們不認可”。盧雪松當時表示,不能同意這樣的決定和解釋,並要求“支書”出具書面的“停課”決定,但她的要求被拒絕了。盧雪松被“停課”後,“支書”再也沒有找過她,其他“領導”也無人出面“幫助”或“教育”她。盧雪松覺得,她在《傳播學》課程中增設了“傳播價值論”等章節,其中關於“自由”和“正義”的內容還未來得及與同學們充分討論交流,於是她只能把有關講義整理出來,在“早晨上課前發給了大家,並附上了自己的聯系方式”。
盧雪松被停課後,數次給吉林藝術學院校黨委書記(即盧雪松所稱“總院書記”或“校書記”,以下簡稱“書記”)寫信,前兩封似乎都石沈大海了。她2005年6月上旬寫給“書記”的第三封信發出後仍未得到回應,6月16日盧雪松把這封信以“一位大學女教師在被停課處罰後寫給校書記的信”為題,貼到自己平時經常去的一個小網站──“孔夫子舊書網”上。盧雪松在說明中提到,自己“因在課堂上及課後與同學們探討《尋找林昭的靈魂》紀錄片等歷史文化問題,被學生中的積極分子告發,故而被學校停課”。為此盧雪松曾多次找這位“書記”。她寫道:“面對我的是匆匆的身影和躲閃的眼神。總院書記的表情模糊,態度倒堅決:學校同意基層對你的停課處理,這只是初步的處理,沒有寫成書面的必要;進一步的處理要校黨委討論,校黨委很忙,何時討論無法確定。”
“戲院”的“停課”決定存在著許多程序上的漏洞。首先,突然中止教師正在講授的正式課程,本應有充足的、公開的理由,還應當事先與教師商量,可是“戲院”在向盧雪松本人宣布之前未打“招呼”,所做的解釋也含混閃爍,無法令人信服。其次,中途決定停掉一位教師的課程,這是一個行政處罰手段,應由行政系統負責人(院長)而不是“支書”宣布。“戲院”讓“支書”出面,無非是“點”出了此事件的“思想”性質。再次,中途停掉一位老師的課程,這在大學里無疑是一件大事。為了證明此決定的權威性和合理性並體現此決定之慎重和嚴肅,有必要采用正式的書面通知,這不僅可給盧雪松本人一個正式的解釋,也能向校內師生提出一個合理的交代。然而,“戲院”的“支書”在宣布此決定時卻選擇了與任課教師仿佛是在“路上”偶爾遇見、口頭通知的方式,而且事後也拒絕出具關於“停課”的書面決定。這些看上去充滿了脫節、“漫不經心”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種值得分析的現象。
一位叫做“道德底線”的網友點出了“戲院”這種做法的由來:“有了書面決定,那就是把柄,那就是證據,盧雪松可以拿著它去告學校以及做行政覆議之類的抗爭,那學校可就麻煩了。盧雪松要告學校,必須要經過行政覆議,不經覆議,法院是不會受理的。而覆議,必須要有行政行為才可以。沒有停課通知,你根本就沒辦法申請行政覆議。所以,你也沒有辦法提出訴訟。”
這種做法顯然與1978年到1988年間的“後極權主義”以及此前的極權主義完全不同。1978年以前,一個人的“思想問題”會招致殺身之禍,林昭就是一例,因“異端思想”而喪命的人可被列成長長的名單,如遇羅克、張志新、李九蓮、王申酉等。那時“思想異端”者被隔離或收審期間,當局還組織群眾揭發批判。而在“後極權主義”時期,一個人若被視為“思想認識有問題”,“組織上”通常會在比較公開的範圍內安排批判討論,包括盡量說服當事人認識自己的“錯誤”。80年代初文學界出現過關於朦朧詩的“三個崛起”之爭,其中孫紹振的文章在發表之前被人送給某位“主管”詩歌的官員。該官員的指示是:“先發表,然後再組織批判。”這表明那時的意識形態主管官員對自己的舉措還是頗有信心、理直氣壯的。從“盧雪松停課事件”可以發現,盡管堅持思想控制這一方針幾十年來前後一貫、並無變化,但現在的具體做法變了。首先,因“思想罪”而被處極刑這一頁是翻過去了,畢竟以往許多傑出人物的生命和鮮血是觸目驚心的。其次,對盧雪松的處理試圖用一種完全不公開的方式,自然是為了避免輿論的關注,也是防止校方在可能的公開爭議中陷入被動。再次,對盧雪松事先不告知,事後不陳述,似乎講不出多少決定“停課”的道理。與“後極權主義”時期相比,現在“省略”了一個對當事人的“說服教育”過程,不再想坐下來認真地勸其認錯。最後,“組織上”也放棄了在盧雪松的學生當中“肅清影響”或“流毒”。由此看來,“新極權主義”處於一種失語的狀態,它不能在民眾面前拿出一套比較完整的、經得起辯駁的和有說服力的措辭。不管是“三個代表”也好,還是諸如此類的其他說法也好,都很難為廣大民眾認可,更談不上讓民眾通過這些表述與執政黨產生共識,加強信任。正因為在意識形態話語方面不便多加討論,於是“新極權主義”下打擊“思想逾界者”的主要手法就變成了直截了當的行政處罰──離職、離崗,令其失去生活來源。
“書記”對盧雪松所說的“同意基層對你的停課處理”這句話的含義是,“停課”的決定並非他本人的意圖和作為,是盧雪松所在的“基層”(
“戲院”)的決定,現在事已至此,似乎他也無能為力。這一托辭還表明,“總院”負責人中無人願意站出來為此事負責,他們都想躲在“學校(領導)”這個抽象名義的背後逃避責任。另外,在“書記”的心目中,校內各級黨組織任意幹涉學術行政管理是天經地義的,而且“下級”黨組織宣布的事,“上級”(包括學術行政主管)則不必過問。本來,大學應該實行以學術科研為主體的院長負責制,一個老師在課堂上能不能放關於林昭的紀錄片,也應由學術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仲裁。但吉林藝術學院的這起“停課”事件表明,“黨組織”的權威事實上淩駕於學術行政的權威之上,前者吞噬了後者,這才發生了學校的黨組織“代表”學術行政管理機構徑直決定一位老師能否繼續教課。而且,當“書記”說“同意基層對你的停課處理”時,他“忽略”了一個重要的細節:對盧雪松宣布“停課”決定的“支書”固然是“書記”的“基層”下屬,他們作為同一個黨組織的成員,“上級”默許“基層”的決定似乎還說得過去;但對這個“支書”的決定,吉林藝術學院校方的學術行政主管並不非得默認不可,至少也有過問、討論的權力,可這一層被“書記”隨隨便便地就擱置一旁了,仿佛在大學里就只存在著黨的“基層”和“上級”組織的權威,而學術行政管理系統的權威不過是個擺設。
“書記”的另一句“托辭”也同樣值得注意:“進一步的處理要校黨委討論,校黨委很忙,何時討論無法確定。”從“停課”之日到“書記”對盧雪松說話之時已過去了兩個多星期。面對學校里發生了教師因授課內容“政治”上有“問題”而被“停課”這樣少有的大事,主要負責抓“思想工作”的“校黨委”本應抓緊“處理”,還有什麽比本校教師“出了重大思想問題”以致於必須“停課”這種事更為重要的呢?“總院”為什麽和“戲院”一樣,想要回避、躲閃和拖延,而不能理直氣壯地、公開地、直接地指出該教師的“錯誤”呢?這種表面上的遲鈍和麻木所反映出來的是這套機器的執行者們內心的理虧。
二、“盧雪松停課事件”:“組織上”與網民在互聯網上的較量
盧雪松的信在“孔夫子舊書網”上貼出後,引起了反響,但這個網站主要是舊書友們交流的地方,影響並不大。隨後此信被人轉貼到了其他網站,最後轉到了國內乃至國外學者經常光臨的思想學術網站“世紀中國”(貼出時間是2005年7月21日)。中山大學教授艾曉明隨即在網站上貼出了“保衛靈魂自由的姿態──讀吉林藝術學院女教師盧雪松給該院劉書記的一封信”(2005年7月23日),傅國湧先生很快也寫下了“‘讓靈魂自由地站起來’:盧雪松老師的選擇”(2005年7月25日)。由此各大網站包括一些報紙(如上海的《東方早報》、北京的《新京報》和廣州的《南方都市報》等)都參與了“盧雪松停課事件”的討論。很難想象,在林昭或張志新被殺害的極權主義時代,她們遭遇的殘酷迫害會在全國範圍內引發聲援和抗議。
在網友們熱烈的討論、分析和聲援當中,盧雪松寫下了她的第二篇公開信“我等待著一場愉快的談話”。此信於2005年7月29日在“燕南網”發表,“世紀中國”隨即登出,第二天便被置於“世紀中國”網站的首頁,該網站還發出“在線討論”的邀請,並約請盧雪松參加討論。據筆者後來得知,此時一些媒體的記者也趕赴長春,采訪“盧雪松事件”。
盧雪松在7月29日的這篇公開信和7月31日寫的“送給我的一位‘學生’的三句話”中,提到了學生中的“告密者”。她表示:“我被告發的內容是從我和班上一個女生的私人交流扯出來的,我想這無非是同學間的惡性競爭”(見其7月29日公開信);“該書記說這交流是被另一個同學反映上來的”。由此看來,當盧雪松面對面與一位女學生談話時,還有另外一個學生在旁邊,“告發”更可能是“第三者”所為。聲援盧雪松的網民對“告密者”表達了切齒痛恨,很多人也談到了自己曾遇到的被“告發”的經歷。中國人民大學的張鳴教授還專門寫了“告密者和告密獎勵者──對盧老師的一點回應”一文。
吉林藝術學院校方及其“組織”上的人們可能從來也沒有想到,自己“悄悄”地處罰盧雪松的行為居然會突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並掀起了軒然大波。在鋪天蓋地的網絡話語的力量面前,校方這些長期習慣於在“組織上”這面大旗嚴嚴實實的保護下在校內神氣活現的人們,一轉眼間就顏面盡失、威風掃地。他們當然非常不習慣這種從未有過的難堪局面,尤其不願意接受“組織上”敗在公眾輿論面前這樣的結果。於是他們開始行動了。
2005年7月31日中午12點49分,在“燕南網”傅國湧先生文章的下面出現了一個網名為“盧老師的學生”的跟貼:“……你被停課真正的原因,是因為你勸同學退黨,並且捏造很多污蔑共產黨的事情,你給了同學一本很反動的書籍,內容就是反對共產黨的,然後你勸她退黨!她回家以後就嚇哭了,不知道怎麽做,才會去找學校的黨組織解決問題。這是我們──你教過的孩子們都知道的事情。現在看著你在網上無理取鬧,我們真的不能眼看著學校和同學受到侮辱而不理,所以,勸你停止你的無理取鬧,安靜的想想自己究竟錯在哪里。也奉勸那些不知道事情真相的人,不要參言此事!這是我們學生和老師之間的事情,希望大家不要再瞎攪和!道聽途說的人,沒有發言權!!!!”這篇跟貼雖然用的是“學生”的名義,卻露出了居高臨下教訓人的官式口吻。諸如指責盧雪松“無理取鬧”,以及“道聽途說的人,沒有發言權!!!!”之類的話,其實很象是吉林藝術學院校方的看法,至於“奉勸那些那些不知道事情真相的人,不要參言此事”這樣斷然的警告,就更接近該校校方那種“權威”式口氣,完全不象一個在校大學生的言談。
刻意打擊盧雪松的“黑手”不僅伸到了燕南網這樣的大網站,還出現在一些個人的“博客”上。有網友指出,在他的“博客”里出現了這樣的字樣:“勢利的‘公共知識界’:第一,您並不清楚真實內幕,盧雪松是一名XXX分子,向學生散布九聊(\楷體{編者按:應為“九評”,但此處為了不被過濾刪除,寫成“九聊”})共產黨信息。第二,黨組織已經對其進行勸解,無效才這樣做的。第三,您未經吉林藝術學院法人同意擅自在互聯網上進行曝光,你等著坐到被告席上去吧。”這段話的第二點顯然是公開撒謊,因為盧雪松被停課前以及停課之後校方從未找她詳細談與此次“停課事件”相關的任何事。從這樣的謊言可以遮掩校方的行徑這一效果來判斷,謊言的制造者應該是校方人員或其授意之人。這段話的最後一句顯然是針對盧雪松的公開威脅,這就更露出了發言者的馬腳。
這天下午15點08分,“世紀中國”論壇上出現了一份網名為“gggg”的跟貼。它針對原定於8月2日晚間舉行的“盧雪松停課事件”的在線討論提出:“尊敬的世紀中國論壇:請不要做出盲目的舉動,請尊重每個單位的權利,不要在沒有事實依據的前提下妄對別人(或單位)評論,請取消明天的討論!
一位關心你們網站的人。”其口吻完全是官方的。
緊接著,一則署名為“吉林藝術學院發言人”的貼子“關於吉林藝術學院盧雪松停課情況的公開說明”,於次日首先出現在一些個人的“博客”和一些網站的BBS上面。這份“說明”上貼“燕南網”的時間是8月日上午10點47分。在這份聲明的最後有這樣的語句:“希望各方面人士在發表自己的言論前,首先要了解事實的真相,這樣才能真正對個人、對組織、對社會負責。”這種語氣照例是“組織上”慣用的,然而,“說明”的起草人顯然昏了頭,居然以一個學院的“組織”名義向全社會發號施令起來。難道全中國關心此次事件的民眾都必須對吉林藝術學院這個“組織上”負責嗎?
2005年8月1日16點整,網名為“枯瘤”的網友在“世紀中國”論壇發貼,懷疑這份“公開聲明”的真實性。結果,45分鐘以後,吉林藝術學院校方作出了反應,於16點46分正式將這份“聲明”貼到吉林藝術學院網站的首頁上。校方的這一舉動不僅證明了它確實發出了這個“說明”,而且也讓人聯想到與這個“說明”內容相關的其他匿名貼子的真正出處。
許多網友對“吉林藝術學院發言人”這個身份提出了強烈置疑。為什麽該校“校黨委”、“校黨委辦公室”或“校長辦公室”不願意直接出面,卻要采用一個法律上並不能代表該校當局的“發言人”這樣的名義?為什麽要把校方人員所有的面孔都深深地鑲嵌在一堵厚厚的“無名氏”墻壁背後?為什麽故意使用匿名、甚至偽造的身份在互聯網上威脅恐嚇網民?
校方的這份“聲明”中有三點特別值得注意。第一,絕口不提有關林昭的紀錄片一事。互聯網上對盧雪松的第一波聲援熱烈討論了這部紀錄片,聲援者們介紹了這部紀錄片在民間放映的情況以及報紙、雜志上的相關評論,以及關於該片導演、獨立制作者胡傑的報導。校方顯然是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不敢再就這個紀錄片多談一個字。第二,刻意回避涉及那個向校方“告發”盧雪松老師的學生。顯然也與互聯網上盧雪松聲援者對“告密者”的強烈抨擊有關。第三,高調“披露”了一些情況,以便恐嚇封堵所有聲援盧雪松的聲音。
吉林藝術學院的“說明”這樣寫道:“該院輔導員和黨總支負責同志發現有名學生(預備黨員)思想消沈,情緒低落,並流露出退黨的思想傾向。經過黨組織進行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該同學提高了覺悟,向組織反映盧雪松在課後向其傳播法輪功組織有關誣蔑、歪曲、詆毀中國共產黨的宣傳材料,並向數名學生介紹有關退黨的網站”。
應當指出的是,該“說明”竟然公開使用目前媒體管制中按照官方要求必須過濾掉的“敏感詞”,是非常罕見的現象。自從1999年中國開展了對“法輪功”的大規模“批判”、“肅清”之後,“法輪功”這樣的詞是嚴禁在媒體上出現的,除非是官方“組織”的批評文章。至於“退黨”一事,官方則指其為“謠言”,當然更不會介紹此事與“法輪功”有關。在中國人們根據常識可以判斷,涉及到這等重大事情的字眼,除非由最高當局發布,其他機構是不敢輕易進入禁區的。吊詭的是,吉林藝術學院這個很小的單位居然敢公開使用高度敏感的禁用詞,還事實上介紹了官方極力否認的事。果然,有網友不失時機地提出了“疑問”,大意是這樣做是不是“違反了組織紀律啊”?或許,該校在當局默許下,用“公布”與“法輪功”相關的材料為“殺手鐧”,以封殺網民對盧雪松的聲援。
盡管這份“說明”使用了一個“嚇人”的罪名,互聯網上還是有人站出來為“法輪功”成員說話。8月1日下午5點多署名為“韓牙”的網民在一個小網站上貼出了一篇文章,標題為“我們現在如何救濟盧雪松”。特別需要提到的是,該文中用“帶著紅字”來形容被“污名化”的盧雪松的處境。這篇聲援文章第二天(8月2日)在“天涯”、“燕南”、“世紀中國”等網站廣泛傳播。在情形最為微妙的時刻,這篇文章起到了非常關鍵的平衡作用。
8月2日晚原本是“世紀中國”關於“盧雪松停課事件”的在線討論時間,由於上述官方“說明”產生的壓力,這次在線討論不可能舉行了。但這天晚上還是來了很多網友,發了許多帖子。當晚10點12分,“燕南網”首先貼出了北京大學法學教授賀衛方的“請吉林藝術學院不要再制造一個‘有害的先例’”一文,給了人們很大的鼓舞。
緊接著,“凱迪網”的“貓眼看人”貼出了一份署名為“道德底線”的文章,題為“一位網友與盧雪松的見面記”,其中所透露的信息令人感到沈重。8月2日下午3點,這位網友與盧雪松見了面,回家後寫了這篇文章當晚就貼了出來。文中談到,盧雪松原來雇傭的“保姆嚇跑了”,“她(指盧雪松──筆者注)目前情況很困難(如何困難我不能說,沒經過她的同意我不能說,以免給她帶來進一步的困難)”。這說明某種不該降臨的事情已經發生。
8月12日“世紀中國”網站上署名為“mountains”的網民發貼:“據可靠人士透露的可靠消息,盧雪松目前已被取保候審限制自由,生活陷入困境。”然而盧雪松究竟有何罪名卻始終不祥。看來,就在吉林藝術學院校方貼出其“說明”之時,處理這個事件的“黨組織”已經為專政機器所取代,前者退場,後者出場。據悉,盧雪松老師目前仍處於“取保候審”期間,未恢覆上課。
用專政部門來對付教師和學生“私下交流”中出現的“思想問題”,我們似乎在“新極權主義”下又看到了林昭事件的影子。
“文化大革命”在中國現代史中的地位
唐少傑
北京清華大學哲學系教授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歷史可以被區分為三個階段,即1949年10月至1966年5月的“十七年”、1966年6月至1976年底的“十年”和1977年至今的“二十八年”。從“文革”研究的角度去看,就是“文革前”、“文革十年”和“文革後”三個時期。由於與這三個階段的利害關系不同,人們對這三個階段的看法和態度大致上可分為下面三種角度:第一種角度是基於“十七年”分別看待“十年”和“二十八年”;第二種角度是基於“十年”分別看待“十七年”和“二十八年”;第三種角度是基於“二十八年”分別看待“十七年”和“十年”。本文不打算對從這三種角度出發的看法做是非判斷和價值解說,而是試圖通過這三種看法之間的相互比較,來分析“文革”對中國的現代性及現代化進程的影響。
在今天的中國,多數人是從“二十八年”的角度來看待“文革”的,但也有少數人從第二種角度或第一種角度來看待“文革”。持第二種角度的人在今天已非常少見,他們的態度也鮮有顯露。值得關注的是,由於持第一種角度的若幹人士在官方意識形態領域里的地位和影響,他們的立場和見解以種種方式制約著對“文革”的反思和批判。持“十七年”價值取向的觀點認為,“文革十年”是“十七年”的反動,是把“十七年”的錯誤和挫折發揮或擴大到極致,“文革”本身至多是“十七年”的激進、偏執、極端的後果。今天,官式的對“文革”的態度和評價更多地體現了“十七年”的價值取向,從這種立場出發,對“文革”的反思無非為了將“文革”時期的做法糾偏和校正而已。
“十七年”在新中國歷史上有著開創作用,而“十七年”對於“文革”究竟意味著什麽呢?金春明把從1956年至1965年的時期看成“文革”的準備期甚至是“文革”的來源時期[1]。筆者認為,“文革十年”並非偶然,從“十七年”到“文革十年”,其實是一個水到渠成、瓜熟蒂落的演進過程。“十七年”期間,一系列的意識形態整肅事件、以“大躍進”為代表的社會烏托邦化運動、窒息知識分子精神和探索的“反右派鬥爭”、中共黨內日益嚴重的領袖集權及個人專斷、以強化“階級鬥爭”為主的全社會性的政治運動等等,在一定意義上,與其說是給“文革”做了某種鋪墊,不如說是“文革”的預演。可以說,“十七年”特別是1957年至1965年的特殊時期給“文革”提供了政治範式、心理準備、文化積澱甚至“演職員角色”,特別是群眾搭成的舞台場景和群眾沈浮的戲劇情節。透視“十七年”與“文革十年”的歷史關聯十分重要。必須強調的是,不反思和把握“十七年”的實質,就無法深刻地反思和把握“文革十年”。
盡管毛澤東是“十七年”的指揮者,但他時時擔憂遊離他那極端激進的主張和狂熱設想的種種政治傾向。當他推動的“大躍進”徹底失敗並造成了“三年困難時期”上千萬人口“非正常死亡”的嚴重後果後,毛澤東不得不“退居二線”以回避政治責任。為毛澤東收拾爛攤子的劉少奇取得了進展並贏得黨內威望,但毛澤東卻對此日益不滿,這促使他發動了“文化大革命”,以打倒劉少奇等人,重建他個人的絕對權威。但是這些想法是端不上台面的,毛澤東必須為發動和推行“文革”另找理由和借口。於是毛澤東把教育界、文學界、藝術界等“十七年”的歷史說成是“被資產階級專政”的歷史,從文化領域入手,發動全社會的“造反”運動,開始了以打倒劉少奇為主要目標的“文革”。為了達到其目的,毛澤東既不惜把他所領導的黨和國家的“壇壇罐罐”全都打得稀爛,也不在乎把多年緊跟他的一大批黨政幹部和積極分子打得人仰馬翻。
“十七年”期間在政治和生活上受益受惠的廣大黨政幹部和積極分子當然無法完全認同毛澤東的“文革”狂飆,他們自然而又自覺地會以“十七年”之“盾”抵擋毛澤東的“文革”之“矛”,因為“十七年”對他們來說幾乎是安身立命之所在。而為毛澤東所煽動和利用的“造反派”們則恰恰相反,他們需要否定“十七年”以及與“十七年”緊密關聯的那些“當權派”勢力,從而為自己的“奪權”掃清道路並且尋求來自毛澤東本人的權威保障。正如清華大學“文革”初期一個主要由教師組成的激進群眾派別“紅教聯”所概括的:“文革”中的左派要到“十七年”的右派里去找,“文革”中的右派要到“十七年”的左派里去找;“文革”真是使“左”、“右”派來了個大對調,即“‘文革’中的階級矛盾和敵我矛盾來了個大翻個兒”。
毛澤東去世後,“文化大革命”發生和運作的“正統”理由已經被鄧小平等人正式否定了。然而,“十七年”是否就因此要重新全盤肯定呢?“文革”造成的全面破壞又引發了改革開放,開始了“二十八年”這個新歷史時期,而這“二十八年”既是對“文革”
的全盤否定,又是對“十七年”的某種揚棄和變革,由此又出現了“十七年”與“二十八年”之間的矛盾。這“二十八年”與“十七年”的關聯是間接的,彼此以“文革十年”作為中介。
從“十七年”的角度出發來看,“二十八年”的出現或發生是無法想象的。在“十七年”那里痛加批判、否定和拋棄的許多事物恰恰就是“二十八年”中重新正名、肯定和確立的。換言之,改革開放的對象正是“十七年”當中被視為建設成就的某些制度。當一些人以“十七年”的思維模式和心理定勢來看待“文革”時,他們對“二十八年”的態度也就局限於“十七年”的畛域。不僅如此,他們還可能阻撓對“文革”的深入研究和批判,因為他們擔心對“文革”的徹底剖析和否定會牽連到對“十七年”的批評或非議。諸多事實證明了這一點。有人借“十七年”斥責“二十八年”,認為“二十八年”甚至比“文革”更像異端邪說或洪水猛獸,他們力圖回歸到“十七年”,並把“十七年”加以理想化、美幻化、虛構化。於是,從“二十八年”這個歷史維度去看,持上述第一種角度和第二種角度的人好象又有了某種共同語言?
與此同時,還存在著另一種看法。當年北京大學反對聶元梓的著名紅衛兵學生樊立勤曾對筆者談道,面對“文革”前夕的高度緊張和非凡壓抑,“我寧願回到‘文革’十年,也不願意回到‘十七年’”。如果說這只是由於“文革”虛假的“大民主”和形式上的“群眾自我解放”在表面上超過了“文革”前的僵化和恐懼,那麽“文革”對於當年千百萬普通群眾的感召力和吸引力究竟在哪里呢?這一點從“十七年”那里是無法得到完整而合理的回答的。
筆者以為,“文革十年”與“十七年”二者的關系似乎是對立統一的。這種對立統一關系實際上集中體現在“文革十年”與“文革前十年”的內在聯系,因為自1957年至1966年初的歷史是“文革”的直接源頭。正因為“文革前十年”的強勢工業化、農業集體化、全盤公有制化、經濟計劃化、社會心理的泛政治道德化、意識形態的偏執化、一黨政治的集權化、領袖權威的至高無上和領袖迷信的日益嚴重等等,導致了一系列潛在而又深重的社會危機,所以才會有在“文革十年”中“文革前十年”所沈積的黨群關系、幹群關系、民主問題、法治缺陷及法制失缺等方面的深厚矛盾的集中爆發。在“文革”時期,“十七年”中尤其是“文革前十年”里那些無法化解的矛盾和積重難返的危機不但未能化解,相反卻演進到崩潰的邊緣。“文革”對“十七年”部分的否定緣於毛澤東的政治需要,而不可能是徹底的、全部的否定,至少不可能否定毛澤東在“十七年”里不斷強化的個人權威;或者說,“文革”所否定的大都是“十七年”中那些有礙於或者無助於“文革”全盤推行的方面。其實,“文革”在某種意義上只不過是“文革前十年”的一種異化,盡管“文革”對“文革前十年”有所批判,也表現出對“十七年”有所否定的一面,但這並不能掩蓋一個史實,即“文革”事實上是“文革前十年”的自然而然的延續。從這個角度來看,肯定“十七年”就必定要壓制對“文革”的批判,而徹底批判“文革”則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對“十七年”、特別是對“文革前十年”的批判。
“文革”後的“二十八年”無疑是對“文革”的徹底否定。這場“史無前例”的“文革”為自己的破產和滅亡鋪墊了道路。有人認為,“文革”的正面的、積極的甚至是可取的意義就在於,它帶來了今天中國的改革開放。筆者認為,“文革”的本意當然不是要實現中國現代性的建設和現代化的發展,“文革”的結局只不過是“文革”的反面。至於由“文革十年”到“文革”後“二十八年”的發展究竟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實現這一發展的決定性力量是民眾的意願還是領袖集團的張力?從“文革”的反現代性和反現代化到“文革”後重建或始建現代性、現代化的演變是意外的、無序的還是合理的、有序的?這些問題仍有待進一步探索。
財政困境下的鄉鎮治理危機及制度選擇
章榮君
南京大學政治與行政管理學系博士生
一、農村稅費改革為何落入“黃宗羲定律”的怪圈?
二、鄉鎮政府的自利性導致其功能異化
三、走出財政困境下鄉鎮治理危機的路徑:鄉鎮的有限自治
中國農村各地的鄉鎮政府普遍處在財政困境當中,因此旨在減輕農民負擔的農村稅費改革就無法堅持下去。面臨財政困境的鄉鎮政府大量征收稅外規費的行為,表明鄉鎮政府已演化成一種既脫離政權體系的規則,又脫離鄉村社會基礎的索取性組織,這意味著中國的鄉鎮治理面臨著深刻的危機。筆者認為,走出這一危機的路徑在於實現鄉鎮治理模式的轉換,即實行鄉鎮的有限自治。
一、農村稅費改革為何落入“黃宗羲定律”的怪圈?
由於農村基層政府對農民的稅費攤派過重,中央政府在上世紀末在農村推出旨在減輕農民負擔(以下簡稱“減負”)的稅費改革,目的是減輕農民負擔,改變長期在農村存在的“費大於稅”、農民不堪重負的狀況,改善鄉村中農民與鄉鎮政府的緊張關系。農村稅費改革2000年首先在安徽省試點,隨後又先後在江蘇、湖北和浙江等20個省推開。試點地區“減負”幅度一般在30%左右,農民得到的好處預計在300億元。[1]
這一措施實施不久後,在試行稅費改革的省,農村基層政府就開始重新增加稅費,於是一些地區農民的負擔迅速上升。[2]
隨著時間的推移,農民負擔加重的現象越來越嚴重。
2003年3月,溫家寶在全國人代會期間與湖北代表團座談時解釋了“減負”失敗的原因:“鄉級財政困難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鄉級財政供養的人太多──食之者眾,生之者寡。人總是要吃飯的,不把鄉級財政供養的人數減下來,一時降下來的農民負擔遲早會反彈上去。……歷史上稅費改革進行過不只一次。像唐朝時的‘兩稅法’、明朝時的‘一條鞭法’、清代時的‘攤丁入畝’等等。每次稅費改革後,由於當時社會政治環境的局限性,農民負擔在下降一段時間後會漲到一個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走向了原先改革目的的反面。明清時期的思想家黃宗羲稱之為‘積累莫返之害’,這就是所謂的歷史上有名的‘黃宗羲定律’。……共產黨人是徹底為人民群眾謀利益的。我們一定能夠把鄉鎮機構精簡下來,一定能夠把過多供養的人減下來,一定能夠走出‘黃宗羲定律’的怪圈”。[3]
顯然,由於供養的人太多,鄉鎮政府才陷入財政困境,不得不靠加收規費攤派來養活那些正式編制外聘用的人員。強力推行旨在“減負”的農村稅費改革之結果,自然是縮減鄉鎮政府的收入,令鄉鎮政府的財政危機表面化,財政收支缺口無法彌補,到期債務無力清償,鄉鎮政府難以正常運轉。這次稅費改革只著眼於規範和約束鄉鎮政府的行為,減少它們對農民的亂收費、亂集資和亂攤派,但並未觸動鄉鎮政府養人太多這個導致鄉鎮財政入不敷出的問題根源,所以從一開始就潛藏著難以為繼、中途夭折的可能。
其實,鄉鎮政府的財政危機在從事農村工作和農村問題研究的人們那里早就是老生常談了,自從2002年原湖北省監利縣棋盤鄉黨委書記李昌平的書《我向總理說實話》出版後[4],這種狀況就完全對社會公開了。顯然,只減少稅費而不減少人員和開支,鄉鎮政府的財政危機是無法解決的。由於減少鄉鎮政府人員和開支一事阻力太大,所以在推行農村稅費改革的同時,中央和省級財政增加了對試點地區基層財政的轉移支付數額,2001年增加了100億元,2002年增加了200億。但在農村基層政府數額龐大的財政缺口面前,中央和省政府的轉移支付不過是杯水車薪。據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丹洲鄉官員介紹,在他所在的鄉,國家財政增撥的款項連支付鄉政府的債務利息都不夠。[5]
事實上,試行農村稅費改革的各地區農民負擔的相繼回升表明,鄉鎮政府在這次稅費改革的“風頭”過去之後,又故態覆蒙,重新開始征收各種不法規費。顯然,這次稅費改革又陷入了“黃宗羲定律”的怪圈,被證明是一次失敗的試驗。
在財政困境下,鄉鎮政府必然進一步擴大收入來應付不斷增長的開支,而最簡便的增收辦法莫過於向農民伸手索取。當鄉鎮政府把向農民非法征收超額規費當作主要的職能,而所獲收入又大部分用於養活鄉鎮政府人員,它的職能和行為必然變異和扭曲,不再是為鄉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政府機構,卻變成一種贏利性的自我服務的“利益團體”,一種“名為政府的‘企業’”。面對這樣的“攤派者”,農民為了避免遭到過度盤剝,必然會通過制度外的途徑表達自己的意願,如抗議、暴力對抗、越級上訪等。美國著名政治學家亨廷頓曾一針見血地指出過:“如果農民默認並認同現存的社會制度,他們就為該社會提供了一個穩定的基礎,如果它積極反對這個制度,它就會成為革命的載體。[6]”
2004年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承諾:“從今年起,逐步降低農業稅稅率,平均每年降低1個百分點以上,五年內取消農業稅。”此政策意向無疑會受到農民的熱烈歡迎。目前在許多鄉鎮,農業稅是鄉鎮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其用途是支付鄉鎮財政供養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及其他公益事業。[7]
從2000年稅費改革後農民負擔反彈的現實來看,一旦完全取消了農業稅,必然會使鄉鎮財政陷入新的更嚴重的財務危機。在財務危機壓力下的鄉鎮政府面對處於弱勢地位的農民,很可能加大稅外規費的征收和攤派,這預示著鄉鎮政府不僅會使稅費改革後農民的負擔再次陷入“黃宗羲定律”的怪圈,而且極有可能進一步激化鄉村社會的各種矛盾。
二、鄉鎮政府的自利性導致其功能異化
從表面看,農村的稅費改革似乎是為了整治日益泛濫的農村“三亂”問題,實則是企圖挽救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以來國家在鄉村社會日漸加深的治理危機。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與其說農村稅費改革是農村分配關系和經濟利益的調整,毋寧說是中央政府嘗試在鄉村社會重建國家合法性的一種努力。要確保農村的稅費征收不會再度陷入“黃宗羲定律”的怪圈,就不能單純在稅費改革本身做文章,而必須實現鄉鎮治理模式的轉換。
目前,鄉鎮政府實際上是經濟人和公共權力的交織體,它們必然會按照有利於自身經濟人屬性的方向異化來自上級政府的政策,不僅造成公共政策的扭曲,而且千方百計地以執行政策為名達到基層幹部的個人目的。正如北京大學張靜教授所描述的:“他們的行動相當有意識,完全不是被動和昏昏然的。他們改變上級文件的宗旨,使之符合自己的目的;他們隱瞞信息或敷衍形式,對政策選擇性地使用或變通執行。他們控制經濟,但多數並不擅長贏利,因此只能以寄生──保障幹部群體的生存安全──為目標,他們的主要行為方向不是投資利潤和擴大市場,他們並未打算肩負這樣的風險和責任,而是從一個更為保守的生存立場出發的。不少基層組織幹預企業的行動,與其說是意在幫助他們贏利,不如說是意在掌握支配和收費權。他們總是小心謹慎地防止種種控制權的流失。[8]”正因為基層政府行為的這種特征,中央政府的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必然會被異化甚至被完全改變方向,導致上級政策最終在鄉村社會中失靈以至失敗;另一方面,鄉鎮政府又總是借助上級政府的政策來掩護自己在鄉村行政中的不法行為,為其權力的擴張提供合法性。
從表面上看,鄉鎮政府是各級政府行政管理序列中最底層的代表,它理應只代表國家履行行政管理的職能,若果真如此,則農民與鄉鎮政府發生的沖突,也就是鄉村社會與國家政權組織的沖突。但是農民們卻不這樣看,他們很清楚地知道,鄉鎮政府在“亂收費、亂攤派”問題上的作法不僅完全背離了上級政府的既定政策,甚至也是違法的,所以每當農民與鄉鎮政府發生沖突,農民們往往向上級政府乃至中央政府申訴。在農民的眼里,上級政府是公平的,會為他們說公道話。由此可見,農民與鄉鎮政府之間的沖突並不是鄉村社會與國家政權的沖突,這種沖突乃是鄉鎮政府的權力過度擴張和經濟人特性在國家制度框架外的行為使農民利益受損而引發的。鄉鎮政府的這種行為並不屬於國家政權的正當行為,也不是國家行政管理制度賦予的職能,而是其自利性行為的惡性結果。
進一步具體來看,鄉鎮政府的大量不當索取行為不僅造成了與農民之間的尖銳矛盾,也激化了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的矛盾。不少鄉鎮政府為了擴大自己的收入,紛紛把村委會提留的收入拿來作為鄉鎮財政的統籌收入,這就使得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的利益沖突不可避免。[9]
鄉鎮政府的這種自利行為已經根本改變了它的政府機構的性質,並且造成了嚴重的政治後果,即行政管理體制發生了縱向斷裂。在目前的社會現實狀況下,鄉鎮政府已經事實上變異為在“國家政權的代表”之合法外衣掩蓋下侵犯農民利益的既得利益組織,其行為趨向黑社會化。雖然鄉鎮政府的收稅和收費行為都打著建設鄉鎮財政的口號,表面上似乎具有“合法性”,事實上鄉鎮政府的額外收入和支出既沒有國家制度的法律依據,也為農民所反對,之所以鄉鎮政府堅持擴大額外收入和支出,無非是其自利性極度擴張的結果。
這樣看來,由於鄉鎮政府事實上並未履行其應有的公共服務職能,它的存在自然無助於改善國家政權對鄉村社會的正常管理;不僅如此,鄉鎮政府的自利性行為造成了對民眾利益的侵害,並且離間了鄉村社會與國家的關系。在中國目前的政治體制中,鄉鎮政府是國家在鄉村的唯一代表,國家常常不得不依靠它來維系控制。鄉鎮政府及其幹部往往充分利用自己的這種地位,想方設法在國家與鄉村社會之間營造自己的自主活動空間。他們未必站在國家的立場,也不代表農民的利益要求,而是居中謀取自己的利益。他們經常聰明地用國家的名義向農民施加壓力,又用農民的名義向上級政府施加壓力,從而為自己創造利益最大化的機會。[10]這其實就是典型的國家政權的內卷化[11]。
三、走出財政困境下鄉鎮治理危機的路徑:鄉鎮的有限自治
鄉鎮政府已變成一種遊走在國家與鄉村社會之間,並從兩者不斷汲取資源從中漁利的索取性組織,這是農民負擔不斷加重、稅費改革失敗的根本原因。要解決農民的負擔問題,單靠已經試過的稅費改革和時下學術界討論的綜合性配套改革,只不過是“揚湯止沸”;只有在鄉村社會實行“釜底抽薪”的變革,取消已從行政管理體制中裂變且自利性高度擴張的鄉鎮政府,實行鄉鎮的有限自治,從而實現鄉鎮治理模式的轉換,才能跳出“黃宗羲定律”的怪圈,維持鄉村社會的穩定。鄉鎮自治指的是法治基礎上的鄉村社會的自我管理。既然鄉鎮政府在行政管理體制中已經異化並演變成一個矛盾的焦點和為禍不淺的“毒瘤”,不如將其切除,重新構建新型的鄉鎮治理模式,以獲長治久安。
在中國的社會轉型中,“中國大陸自1978年始正在經歷著一種可以被稱之為‘社會自主化’的進程”;中國的“政治變革導致傳統權威的合法性危機,進而引發社會結構的解體和普遍失範,作為對這種社會失序狀態的回應,政治結構往往向傳統回歸,而這又使政治結構的轉型胎死腹中。這使歷史上出現的兩極徘徊在當代則演變為‘一放就亂,一亂就統,一統就死’的惡性循環”。[12]
顯然,進一步加強對鄉鎮政府的控制已經不可能解決本文所談到的問題,何況這樣做不過是將政治結構向傳統的集權管理回歸,最終結果肯定是“一統就死”;而如果實行有限的鄉鎮自治,則可以避免完全的鄉鎮自治可能導致的“一放就亂”。
既然表面上代表國家的鄉鎮政府已在相當程度上脫離了行政管理體制系統,國家權力在農村社會的正常行使(如“減負”)時常被鄉鎮政府為了自身利益而阻隔,那麽繼續讓鄉鎮政府充當國家權力形式上的代表,結果不僅不會改善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治理,相反卻會讓自利化的鄉鎮政府以國家權力的名義進一步強制性索取,不斷侵犯農民的利益。要解決目前鄉鎮治理面臨的深刻危機,只有實行治理模式的轉換,革除這種遊離於國家權力正常功能之外的鄉鎮政府,在法治的軌道上盡快建立起鄉鎮的有限自治,使鄉村社會由傳統的“權威─服從”模式轉換成制度依賴型的“規則─服從”模式。實行鄉鎮的有限自治意味著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在鄉村的進一步調適,在這種治理模式下國家並未“退出”鄉村,只不過不再以鄉鎮政府這種實體施行直接控制,而是通過制度化的法治來維持鄉村的社會秩序,讓農民們在制度的框架內自我管理。它是國家權力對社會權利的初步的實體性讓位,這也是建設基層民主的有效手段。
中國鄉村的“保護主義政治”及其後果
謝岳
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副教授
一、鄉村“保護主義政治”的基本特點
二、為什麽農村改革後鄉村“保護主義政治”進一步蔓延?
三、“保護主義”的政治後果
本文探討中國鄉村社會在集權體制下的轉型中出現的一種政治社會現象──“保護主義政治”。這里所說的“保護主義”是指在“保護者─被保護者”的利益交換關系網內將公共權力私人化運用,即權力的私利化。它架空了鄉村村民自治制度,破壞了鄉鎮政府的公共功能,具有極其明顯的負面政治影響。
一、鄉村“保護主義政治”的基本特點
在政治學研究中“保護主義”(clientelism,也有人稱之為“庇護主義”)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術語,政治學家解釋發展中國家政治現代化時常使用這一概念。它是指地位不平等的個人或團體之間為了利益交換而形成的非正式的權力關系,主要存在於規模較小的集體和原始社會里,在那里,地位較高的人(“保護人”)利用其權勢和手中掌握的資源保護並施惠於地位較低的人(“被保護人”),而後者以追隨和服從作為回報。[1] 保護主義”雖淵源於傳統社會,但它也是現代社會中可以觀察到的現象,只要個人擁有遊離於國家制度或正式組織控制之外的資源分配權,“保護主義”關系就會在一定的範圍內形成。
1949年以後,社會政治重建的目標是實現對社會的全面控制,在鄉村里推行土地改革與社會重組就是建立這種控制機制的主要手段。土地改革和稅率的提高使國家政權空前地深入自然村。舊日的國家政權、士紳(或地主)、農民之間的三角關系被新的國家政權與農民的雙邊關系取代了,不再有地主士紳周旋於農民和國家政權之間,土地改革和新稅兩者代表著國家權力大規模地深入他們生活的開始。[2] 同時還推行了大規模的社會重組活動,一方面要打碎或改造落後的鄉村宗法組織,另一方面要建立政權支配下的黨的基層組織來管理鄉村。鄉村政治組織的建立打通了中央與基層的聯系通道,國家權力延伸到了社會的最底層,鄉村社會被整合為一體化政治體系的一部分。
國家整合鄉村社會的制度化建設並不意味著鄉村社會完全失去自主性,鄉村社會從結構上看仍然搖擺於傳統與現代之間,社會關系的傳統痕跡依舊明顯。正如Vivienne Shue所言,即使是高度的計劃經濟體制,中央也不可能將鄉村所有的經濟活動都納入計劃中去,如何發展鄉村經濟主要取決於地方幹部對中央政策的理解,經濟上的地方主義是客觀存在的。[3]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制度因能力有限而為鄉村政治保留了一定的自主空間,“保護主義”的社會關系網絡與現代國家制度並存,各自保留其功能和價值取向。當“保護主義”關系網絡趨向於追求個體利益時,國家制度整合社會的功能就被削弱。但那時“保護主義”的政治空間比較小,它在幹部與農民之間建立的“保護與被保護”關系是松散的。農村改革後,基層幹部獲得了很大的政治經濟自主權,因此鄉村社會里的“保護─被保護”關系變得十分緊密。
“保護主義”的關系結構涉及到四組變量:“幹部─農民”、“保護─被保護”、“權力─權利”以及“資源─機會”。幹部和農民是“保護主義”關系網絡的兩大主體,他們分別對應於國家和社會。國家意志在鄉村社會的貫徹執行主要通過幹部實現,幹部是國家制度建設與功能發揮的承載者。在幹部與農民之間,“保護主義”體現的是“保護─被保護”的利益關系,這種利益關系之所以能形成主要與“權力─權利”以及“資源─機會”這兩組變量有關。幹部利用正式制度賦予的地位和影響力,行使支配他人的權力,其具體形式是幹部掌握地方資源的分配權,農民由於在鄉村社會里基本上處於從屬地位,自身權利的維護難以通過正式制度得到實現,所以尋求制度外的保護是一種理性選擇。特別地在當地社會資源稀缺的情況下,國家提供的機會無法滿足農民的需要,圍繞資源的分配在農民中間就出現了競爭關系,於是幹部與農民之間不平等的利益交換就會發生。
需要說明的是,“保護主義”並不具有市民社會意義上的功能。幹部向農民提供的利益保護僅僅是基於個體之間的互惠,不論是“保護者”還是“被保護者”都不會以民間制度來對抗國家正式制度;相反,他們設法利用國家制度實現利益互換。因此,當利益互換在“保護者”和“被保護者”之間完成之後,他們實際上是國家制度的既得利益者。若鄉村社會的變革有利於“保護者”的資源支配地位時,他們會積極地支持變革;若這種支配地位在改革中喪失或部分喪失,很顯然,他們將阻礙改革。20世紀90年代以來,鄉村幹部不但未因市場化而喪失對資源的控制權,反而借可支配資源總量擴大的機會鞏固了自己的支配性地位。[4]
從這個意義上講,作為“保護者”的幹部雖然可能支持國家在鄉村的經濟改革政策,但這種支持是以“保護主義”政治的鞏固為代價的,“保護─被保護”的關系網絡逐漸覆雜和牢固,利益關系日益趨於物質化。
在中國鄉村社會里,“保護主義”關系網絡是個封閉的結構,它建立的是一個涵蓋少數人的利益群體。“被保護者”只有具備了“保護者”認同的“身份”,才可能獲得“被保護”的地位。“保護主義”的“身份”取決於兩點:一是文化身份,二是社會身份。前者主要通過家族來反映,具有先天性,家族的“差序格局”同樣適用於“保護主義”關系網絡的資格認定。鄉村幹部在遴選被保護對象時,優先考慮的是同宗同族的人,家族背景因此成為鄉村“保護主義”政治關系建立的當然條件。
社會身份不具有先天性,它是保護者尋求“被保護者”的一個新標準。“保護主義政治”通常情況下並非只吸納同宗同姓的被保護對象,它的逐利性特點決定了允許異姓他族背景的人進入“保護主義”關系網絡。市場化過程中鄉村出現了一些發家致富的能人,他們通過與幹部的交往,建立了權力與資本的互換關系,他們經濟上的優勢由於權力的保護進一步擴大,這些人成為鄉村社會“保護主義政治”的受惠者。盡管他們與“保護者”可能不具備同一宗族的身份符號,但他們憑借建立在經濟基礎上的社會影響力同樣能獲得較多的接近政治權力的機會。社會身份之所以能突破家族關系的限制進入“保護主義”關系網絡,除了“保護者”的逐利動機外,鄉村社會的日益商品化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商品化不僅對“被保護者”有利,對“保護者”同樣有利,隨著進入“保護主義”關系網限制因素的減少,“保護者”和“被保護者”都有機會建立更多的互惠關系。
無論是文化身份還是社會身份,“保護主義”政治的封閉性結構都表明,這種關系網絡是一種排他性社會交往結構,能形成“保護─被保護”關系的群體在鄉村社會中只是少數。況且,即便進入了這個關系網絡,並不意味著每個“被保護者”都能平等地實現利益滿足。
“保護主義”是一種逐利型的個人政治,其目的是追求私利而不是公共利益,因此它不具有公共性。有人誤把這里所討論的“保護主義”理解為“地方保護主義”,其實兩者間有很大的差異,最根本的區別就是地方保護主義具有部分公共性的成份,而“保護主義”則純屬“私人”活動。掌握資源分配權的幹部利用政治特權選擇性地滿足“被保護者”的利益要求,同時“被保護者”以利益作為回報,確立這種“保護─被保護”的關系。在逐利過程中,“保護者”主要追求物質利益和政治利益,物質利益最為常見,也是最基本的逐利動機,而政治利益則是一種新出現的動機。90年代,中國鄉村普遍推行村民委員會的直接選舉,農民的選票一定程度上成為制約幹部行為的手段,於是在幹部與農民之間出現了新形式的“保護主義”,幹部與農民在某些具體利益問題上達成默契,雙方相互出讓利益換取“保護”與“被保護”,而中介則是選票。可以肯定地說,村民委員會的選舉不是阻礙了而是促進了“保護主義”在鄉村的發展[5]。這也是村民委員會選舉制度為何不能很好地整合鄉村社會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為什麽農村改革後鄉村“保護主義政治”進一步蔓延?
農村改革以來,“保護主義政治”愈演愈烈,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首先,經濟市場化條件下“保護主義政治”的經濟基礎擴大了。在計劃經濟時代,鄉村幹部的權力主要是征糧、征兵、安排農業生產、管理集體生產資料、決定生產隊的收益分配等。盡管幹部擁有分配農產品和機會的特權,但幹部可能為農民個人提供的保護畢竟有限,所以那時的“保護主義”關系松散且不穩定。而且由於政府對農民基本生存之外的剩余農產品嚴密控制,並限制個人間的自由交換,所以能被用於維持“保護與被保護”關系的資源總量相當有限。
“保護主義政治”存在的普遍條件,即商品稀缺、中央集權的分配制度以及不平等的接近稀缺商品和機會的分配權利;同時她也注意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幹部的優勢更加明顯。[6] 對此學術界曾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市場的形成分割了幹部在計劃經濟下所掌握的資源,削弱了“保護主義政治”的基礎,資源分配更多地通過市場而不是幹部來完成。另一些學者則持相反的觀點,他們通過實證研究發現,在市場條件下幹部的優勢並未喪失,他們的收入隨著改革的深入不斷地增加。[7]
農村改革之後,地方政府和基層幹部在中央放權的過程中獲得了大量支配資源的機會,同時,經濟市場化又開創了許多新的機會,這樣鄉村幹部手中所掌握的可支配資源總量比計劃經濟時代要大得多。隨著農村工作的重點轉移到經濟發展方面,幹部對當地事務的控制範圍也越來越大。他們的資源支配權主要體現在土地轉讓、提供就業機會和征收稅費等方面。在經濟發達地區,農業用地的轉讓開發可以帶來巨大的收益,所以是鄉村幹部上下其手的主要活動領域。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鄉村幹部往往通過控制集體企業、安排就業機會來建立“保護主義”關系。另外,幹部對耕地、果園、林場、魚塘的承包也握有一定的決定權,這些資源都是形成“保護主義政治”的基礎。所以,市場經濟的發展確實為鄉村幹部與農民之間建立“保護─被保護”關系創造了更多的機會和條件,“保護主義”關系網絡較之計劃經濟時代變得更加牢固和穩定。
其次,村落里宗親關系的覆興增加了“保護主義關系”的覆雜性。“保護主義政治”的存在與宗族這個社會文化土壤是分不開的。1949年以後雖然宗族組織在革命和政治運動的壓力下退隱了,但作為文化形態的宗法關系始終存在。人民公社時期,許多生產隊基本上是同宗同姓的宗族成員,基層幹部也同時代表著宗族群體。在這樣的地方,所謂的大隊黨支部會議或生產隊幹部會議往往就是宗族會議。[8]
80年代以來,鄉村宗族制度擺脫了政治的束縛,獲得了再生的社會空間,過去宗族組織發達的地區紛紛續寫族譜、重建宗祠,試圖恢覆曾被“革命”了的宗族觀念與宗族形態。
在長期相對封閉的鄉村社會里,很多村民數代人未離開過祖居之地,人們的社會交往經常是以宗親關系為中心的,交往範圍與對象按房支的遠近向外擴散出去,形成一個同心圓人際關系網絡。如果村莊是同宗同姓的共同體,與掌握資源或機會的幹部宗親關系較遠的村民,就可能希望通過“保護主義”關系來增加自己的利益。在多姓村莊里,家族力量對鄉村政治關系的滲透和影響就更明顯了,各家族勢力的對比格局往往決定著村黨支部與村委會里各方權力地位的高低,或各家族代理人在黨政組織中的權力大小。[9]
由於幹部們都首先認同本宗族的人,而“保護─被保護”關系卻可能跨族形成,結果“保護─被保護”關系也因此可能是多重交叉的,容易形成宗族間的摩擦甚至沖突。
再次,鄉、村幹部之間的互惠關系縱容了保護主義政治的發展。鄉、村的制度架構是由鄉黨委和鄉政府分別對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實施控制。相當多的實證研究表明,現實中這種控制的有效性常常依托於鄉幹部與村幹部之間的私人關系,鄉幹部往往利用與村幹部的“私人感情”來保證鄉政府政策的貫徹與實施,結果鄉幹部與村幹部之間的關系普遍發展成一種私人關系。維持這樣的私人關系就需要雙方經常性地利用公共資源作利益交換,最終結果是私人關系普遍演變為利益關系,這種互惠關系促進了“保護主義政治”的蔓延。
鄉幹部與村幹部之間的互惠關系經常建立在兩種利益基礎之上,其一是經濟利益,另一種是政治利益,兩者之間又互為前提。由於鄉─村制度的上下級關系,村幹部的政治前途往往取決於鄉幹部的認同程度,因此鄉幹部擁有相當大的控制村幹部的權力,而村幹部則對鄉幹部有政治上的依附。正因為如此,許多鄉幹部發展與村幹部的私人關系網絡、為村幹部提供支持和保護時,會要求村幹部提供一定的利益回報,而村幹部也樂於用饋贈來維系自己的社會資本。於是,在鄉─村幹部的互惠關系中,鄉幹部以政治支持換取經濟利益,村幹部則以經濟利益換取政治保護。20世紀90年代以來,這種互惠關系在鄉村社會相當普遍,一些村幹部利用自己的權力將土地甚至房產贈予鄉幹部,以換取鄉幹部的庇護,特別是依靠與鄉幹部的“保護主義”關系衛護自己的腐敗行為。[10]
三、“保護主義”的政治後果
“保護主義政治”屬於盛行於傳統社會的制度結構,當代中國鄉村社會“保護主義政治”的擴張在某種程度上替代了現代型制度的功能,阻礙了後者的良性發展。由於“保護主義”是一種私利性關系網絡,當“保護主義”政治關系替代現代型制度時,它削弱了現代型制度在鄉村社會的主導地位,讓善於利用“保護主義政治”的鄉村“能人”替代村民自治制度的制度性權威,令後者虛化。
1949年以後,國家通過操縱一系列政治運動和發展基層政治組織,逐步取消了傳統的社會權威的生存空間,從而建立了由國家全盤控制鄉村經濟社會活動的制度架構。改革開放之後,國家權力不再全面控制鄉村的社會經濟活動,鄉村社會就自然地出現了去政治化(depoliticized)過程,民間的社會關系網絡、社會階層重構、民俗文化重建等相繼活躍起來。在這樣的基礎上,本來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有助於建立民主選舉產生的制度化權威,實行村民的自我管理。然而,“保護主義政治”的蔓延削弱了這種制度化建設的進程。
“保護主義政治”造成了合法的制度化權威的邊緣化,“保護者”以國家權力行使者的名義向“被保護者”提供排他性服務,從中獲取經濟政治回報,進而擴大“保護者”為了私人目的支配他人的能力。這種公共資源的支配占有方式破壞了國家權威的公共性和公正性特征,只向少數“被保護者”提供非公共性服務,激勵了“保護者”的逐利動機和營私行為。隨著以利益為中心的“保護主義”關系網絡逐漸彌散於廣大的鄉村社會,村民自治制度被逐步邊緣化,鄉政府的公共功能被嚴重削弱,公共權力在國家權威的名義下淪為少數人追求私人利益的工具,構成了社會沖突的溫床。在最近廣東鄉村發生的幾次惡性官民沖突事件中,肇事原因之一就是鄉村“保護主義政治”為加劇沖突和制造矛盾提供了動力。鄉村“保護主義政治”的蔓延是鄉村政治經濟正常發展的障礙,應當引起更多的關注。
中國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權利
孫伊
一、女性的社會地位和在家庭中的地位
二、女性的家庭財產權利
三、女性的生育權利
四、家庭暴力與女性在家庭中的人身安全權利
女性的家庭權利是其社會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女性在家庭內的平等權利、財產權利、生育權利以及人身安全權利等。過去一百年來中國社會的傳統文化、中共文化和商品社會文化這三重壓力造成了多數女性的家庭權利貧困[1]。當代中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念主張女性要內外兼顧、工作家庭兩不誤。大部分女性除了必須在工作上努力與男性競爭外,在家庭里還要承擔大部分家務勞動。盡管社會的半數成員是女性,而女性對社會和家庭的貢獻可以說也超出男性(至少就辛勞程度而言是如此),但女權主義等現代理論及相應的研究在中國一直未獲得應有的重視,這更大程度上是社會文化觀念的約束所致。本文通過分析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歷史演變,具體考察她們的家庭權利的各主要方面,希望藉此能促進當代婦女學中家庭關系及女權問題的研究。
一、女性的社會地位和在家庭中的地位
中國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向來不高。宋代以來女性家庭地位低下的一個典型表現就是摧殘女性的纏足現象,它首先是為了取悅於男子的審美需求和性欲偏好,同時迫使女性深居閨房,不問世事,禁錮家中,成為男性的家奴和性奴。[2]
有西方學者認為,“纏足是一種政治機制,它反映和存續了婦女社會和心理的劣勢;纏足將婦女牢牢地固定在特定的位置、特定的功能”,而且纏足又“是公眾態度,是大眾文化──它是10個世紀中數以百萬計的婦女作為真正的女人的生活方式的關鍵所在”。[3]
“五四”運動以來,纏足現象逐漸廢止,“新文化運動”帶來了許多新的風氣,但家庭中的夫權觀念、女性的相夫教子功能和女子的“三從四德”文化,在民國時期一直占據主流。在夫權主導下的家庭里,妻子必須聽命於丈夫,女兒必須服從於父母,媳婦必須聽命於公婆,許多女性的家庭權益被嚴重侵犯。尤其糟糕的是,家庭中侵犯女性權益的主要侵害者常常也是女性──如婆婆、後母。“多年媳婦熬成婆”的婆婆們經常以一種不健康的心態,重覆自己的婆婆當年的壓迫手段,甚至變本加厲地侵犯媳婦的權益和人身自由。後母虐待非親生之女兒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即便在家中未遇到婆婆或後母的迫害,女性也得面臨代表父權的父親和公公的壓力,男性家長經常任意剝奪女性婚姻自主和經濟自主的權利。
1949年以後,婦女的社會地位得到了改善,但婦女解放運動並未深入到家庭之中,政治運動的風暴也未危及家庭中男人的優越地位。雖然傳統文化鼓吹的“三從”(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文化受到明顯的沖擊,但在毛澤東時代女性卻又多了另外的“二從”,即“從國家”、“從單位”[4]。1950年代,許多女性面臨“組織上”的壓力,在革命的名義和強制之下,被迫服從組織“分配”,與“首長”們結合。政府公然容許和容忍那些“老革命”喜新厭舊,拋棄老家的“黃臉婆”妻子,與年輕漂亮的城市小知識女性結婚。“組織上”用這種方法對那些“革命英雄”實行了性補償和性報答,但眾多小知識女性卻被“革命”當作“性禮物”和“性奴隸”無償贈與,其自由戀愛的權利被剝奪了,而“首長”們結發妻子的合法權益也被“組織上”徹底破壞了。
20世紀90年代以來,企業普遍在就業、薪資、提升等多方面對女性員工采取歧視性做法,女性不僅難找工作,而且處處受到福利和待遇上的歧視。全國婦聯2001年第二次婦女地位調查的結果表明,從1990到1999年,城市女性與男性的工資比率從77.5比100下降到70.1比100,而在農村則從79比100下降到59.6比100。女性社會地位的下降自然影響到她們在家庭中地位的下降。隨著城市里越來越多的女性被迫離開職場、退回家庭,城市失業者中下崗女工越來越多[5]。退回家中的女性盡管不再外出辛苦工作,但心理壓力和痛苦卻成倍增加。那些仍在工作的女性則不得不降格以求,不僅被迫接受低工資、少福利的歧視,而且可能還要忍受各種性騷擾。
在農村,家庭責任承包制實行後,農民家庭普遍需要男性強勞力承擔重體力活,再加上人民公社時期的鄉村福利制度和“五保戶”
制度的崩潰,農民家庭的老人贍養只能依靠兒子,出嫁的女性、離婚女性在責任田、口糧田及土地補償費方面都得不到公正的對待,於是農村中女性的社會地位明顯下降。[6]
雖然時代變了,觀念也有進步,但傳統文化對女性家庭權利的約束仍然存在,下面分析女性在家庭中的財產權利、生育權利和人身安全權利狀況的演變。
二、女性的家庭財產權利
財產的擁有、支配和繼承是衡量女性在家庭中地位與權利的重要指標。
一般而言,在傳統社會里女性沒有制度性權利去繼承家庭財產,只有兒子才有合法地占有家庭財產和分配遺產的權利。未婚女子或許可能得到一份嫁妝,而死了丈夫的女性如果留在家族里至多只能得到瞻養,但無論是出嫁的女兒還是寡婦,都無法分得家產。[7]
明朝起的律令甚至苛刻地規定,倘若家無直系男性繼承遺產,就必須在侄子中過繼一個兒子作為財產繼承者,即所謂的“強制侄子繼嗣”,這種反映傳統文化習俗的律令完全剝奪並杜絕了女性的家庭財產繼承權,顯示出對女性的極端歧視。[8]
進入民國後,在“新文化運動”的影響下,新女性意識開始覺醒。1926年1月在廣州舉行的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代表們提出了“婦女運動決議案”,號召“反對司法機關對於男女不平等的判決”、“女子應有財產權和繼承權”。[9]
1930年通過的中華民國《民法》對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利作了新的規定,提出了繼承家庭財產時的男女平權,如果家中沒有子嗣,女兒可以是法定的財產繼承人。但現實中傳統習俗仍然居支配地位。首先,傳統的分家制度繼續存在,“父親只要在生前分掉自己的財產就可以剝奪他女兒的繼承權”,女性的法定財產繼承權形同虛設。[10]
其次,法律並未禁止將財產過繼給侄子的傳統,所以許多人生前將財產過繼給侄子,從而剝奪了家庭中女性繼承財產的機會。再次,盡管《民法》中規定,死去丈夫的妻子有權繼承丈夫的財產,但《民法》卻取消了丈夫死後寡婦監護其家庭財產的權力,如果她亡夫的財產已分給其他繼承人,則寡婦就無法通過立繼來確保她對財產的控制。[11]
最後,《民法》剝奪了寡媳(即與亡夫父母住在一起的女性)的財產權利(包括她們的監護權和財產繼承權),這樣寡媳在公公死時就不能得到任何財產。[12]
除了法律本身存在缺陷外,民俗民風仍然保留了許多歧視婦女的現象。30年代的民俗調查顯示,鄉村婦女普遍沒有財產繼承權。[13]
“滿鐵”的華北調查表明,“女子除結婚費之外,原則上不參與家產分配[14]”。在珠江三角洲的鄉村里雖然有極個別的女兒繼承家產的案例,但這並非是普遍的習俗。[15]
在黑龍江,雖然在沒有男性繼承人的家庭里也存在女兒繼承財產的現象,但這種情形非常罕見。[16]
到了毛澤東時代,法律明確保障男女平等的家庭財產所有權和繼承權,而且夫妻成了家庭財產的共同所有者,夫妻可以互相繼承遺產,子女得以平等地繼承父母遺產。但由於在公有制狀態下私有財產基本上被剝奪了,同時實行低工資制度,結果屬於個人的財產和遺產微乎其微。這樣,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往往只具有法律紙面上的意義。
鄧小平時代通過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對婦女(包括出嫁女和再婚寡婦)的財產繼承權有不少新的具體規定。例如,《民法通則》規定:“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17];《繼承法》不僅在原則上規定了“繼承權男女平等”,同時還有如下具體規定,即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時有權處分所繼承的遺產[18]。《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婦女的財產繼承權的規定更加明確:“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第29條);“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標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第30條);“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第31條);“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第32條)。[19]
依照上述法律,女性無論已婚未婚,均應享有與男性平等的繼承權,不因女兒出嫁便失去其財產繼承權。
但是,現實中侵犯、剝奪婦女家庭財產權利的現象和事例仍頻繁出現。特別是在農村,隨著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女性擁有、處理和繼承土地承包的權利成為女性立身存命的大事,可是各地的鄉規民約和風俗習慣仍然經常侵害女性的土地使用權,農村已婚婦女的責任田、口糧田和家庭財產繼承權實際上仍然得不到保障。例如,雖然政府宣布農村的土地承包責任制“30年不變”,但農戶之女一旦出嫁,其娘家承包的土地就會被收回,而出嫁女性能否在婆家村里分得一份土地,則取決於婆家村里有無機動土地或是否恰好遇到婆家村里調整土地。[20]
中國婦聯婦女研究所的研究表明,承包責任田、土地入股分紅、征用土地補償、宅基地分配這四大權益是農民立身存命的根本,但農村婦女這方面的權益卻往往遭到侵害。尤其是適齡未嫁女、有女無兒戶、外村娶來的媳婦和“農嫁非”的出嫁女等四類婦女,在農村承包土地的調整中她們的權益最可能被剝奪。中國經濟改革研究院課題組的問卷則顯示,有7.2%的受訪婦女目前沒有土地,其最主要的原因分別是“出嫁後失地”(占45%),“國家征用後失地”(占17%),從未分配土地(占31%)。進一步比較得出,出嫁女、離異婦女、喪偶婦女的土地權益,前者比後者依次更沒有保障。[21]
農村婦女的財產權益受損害,與民眾的法律意識模糊、女性不懂得保護自己的權益有關。河南省濮陽市婦聯“在五縣一區選取了6個村,專門開展了一次農村婦女財產權益被侵害的情況調查。調查後發現,6個村中都存在農村婦女財產被侵害的情況,其中尤為突出的是財產繼承難和責任田、宅基田得不到落實問題。”許多農村婦女認同“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認為女子出嫁後對父母遺產不應有繼承權,結果許多出嫁女性在財產繼承問題上選擇了自動放棄。雖然仍有8%的婦女要求依法繼承,但她們難以抵制家族中人的反對。[22]
2002年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對西部12省(區、市)農村作了綜合調查,當問到婦女對包括土地使用權在內的財產繼承權的理解時,有13.9%的受訪者認為“女孩”、“妻子”不能繼承土地使用權,而“男孩”和“丈夫”則可以繼承。[23]
這種明顯的性別歧視觀念表明,鄉村傳統習俗對婦女財產繼承權仍然具有強大的影響。在少數民族地區,歧視婦女的現象就更為嚴重了。例如,鄂倫春族的財產繼承權一般仍屬於男子;雲南普米族實行大家庭制,分家產時女性沒有財產繼承權。[24]
顯然,近百年來盡管中國的法律不斷進步完善,但這並不等同於觀念的進步,在東方文化深厚的人治環境中,潛規則與民俗習慣往往是超法律和超時空的。從落實女性平等財產權利的角度來看,完善法律體系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進行全社會的法制教育普及和文化重建。
三、女性的生育權利
百年來中國女性的生育權利一直處於被動狀態。在民國時期女性往往是毫無節制地早育、多育、密育,既無節育手段和條件,也沒有良好的接生設備和保育條件,嬰兒的出生率高、死亡率高。一項對河南省魯山縣的老年婦女調查顯示,36位60歲以上的女性平均每人生育6胎以上,許多女性因家境貧寒曾試圖墜胎,但因缺醫少藥,只能將肚子擠在水缸沿上擠壓,想把胎兒擠死,結果造成生孩子時大出血。[25]
一項對雲南少數民族的調查也顯示,那些60歲左右的婦女往往都是從18歲開始生育,直到閉經為止,生育年限達30年以上,成年後幾乎是在不間斷的生育、養育中度過了大半生。[26]
到了毛澤東時代,“人多力量大”成了多生政策的政治理由,於是許多女性爭當“光榮媽媽”──生得越多越光榮。這種生育政策事實上演變成一種新的強制性多育方針,結果導致中國的人口總量迅速膨脹。
1979年,面對9億人口的龐大壓力,中國政府又轉而強制實施“一胎化政策”。這是毛澤東時代鼓勵多生政策的翻版,性質雷同,其實質都是剝奪女性生育自由的天然權利。所不同的是,為了執行“一胎化政策”,各級政府動員了各種力量,駭人聽聞地全方位剝奪與侵犯婦女的生育權利,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其中最嚴重的後果之一就是大量女嬰被遺棄或殺害,導致中國30歲以下的人口之性別比例嚴重失調。世界各國出生嬰兒的男女性別比例一般是100比104至107,即每出生100個女嬰就有104至107個男嬰出生,而中國的嬰兒出生性別比近年來越來越畸形。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時,這一比例已達到100比116.9,而在海南、廣東等省則高達駭人聽聞的100比130以上。據估計,到2020年中國將出現近4千萬男性單身,他們將在婚育年齡時無女可娶。由此必然引發性犯罪、買賣婚姻、拐賣婦女、賣淫嫖娼等嚴重的社會危機和司法難題。[27]
大量遺棄女嬰的社會現象有很多原因,其罪魁禍首自然是“一胎化”政策,但這一政策之所以得以實施,與傳統文化和中共文化以及社會經濟等因素有關。首先,傳統文化的“重男輕女”思想根深蒂固,它並不會隨著“男女平等”口號的深入人心而自動消失。傳統文化的一大觀念是“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無子乃無後,無後即不孝。由於這種觀念作祟,不僅在農村,許多中小城市也大量出現遺棄女嬰的現象。一些被遺棄的女嬰被外國人領養,據統計,美國從海外領養的孩子中有25%來自中國大陸,幾乎全是女嬰。[28]
其次,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借重了毛澤東時期發展起來的專政機器和群眾動員機制,其手段之殘酷毒辣令人心寒。在農村,夜闖家門抓孕婦、拖拉機追擊逃跑的孕婦、動員警察追捕孕婦等現象比比皆是,而且對超生的夫婦實行各種無法可依的處罰,各種手段猶如“文革”再現,無所不用其極。[29]
有些地方還出現政府官員將嬰兒丟進水田活活淹死,許多即將臨產的婦女也被迫墮胎,一些引產方式竟然是將食鹽水注射進孕婦的子宮。[30]
在美國,女性能否擁有人工流產的權利(墜胎權)是一種婦女權利的象征。[31]
而在中國人工流產卻成了強制性政策。據統計,1971年中國的人工流產為391萬例,1981年為869萬,1991年達到1,400萬,20年內增加了近3.6倍。[32]
人口統計學家認為,中國的墮胎率高居全球第一,墮胎與活產的比率是1比12.5;而在西歐,這一比率僅為1比100。[33]
中國女性的人工流產率不斷上升有許多原因。在農村,多數婦女都是被迫流產,並且是在極野蠻的情況下進行,既罔顧基本人權,更無視起碼的女權。在城市,人工流產急劇增加的一大原因是男性不願尊重女性的避孕意願,拒絕采用避孕措施,導致非意願性懷孕比率大幅度上升。政府政策對實施人工流產的女性也不尊重,做人工流產的女性不但不能獲得必要的休假,也不準報銷醫療費。有調查顯示,有90%做人工流產的女性無法休假,導致女性的身心遭到極大損害。[34]
女性生育權利還包括生育保障,這主要是指國家負擔女性懷孕和分娩的各類健保費用(如生育津貼、醫療護理、生育補助等),建立生育休假制度等。這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份,更是政府的責任和義務。但目前在中國,只有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女性員工能獲得部分生育保障,而占女性人口大多數的城市家庭婦女、城市下崗女工和農村婦女則完全被排除在外,外資企業女工和私營企業女工也有相當一部分得不到生育保障。《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在生育保險目標上曾經承諾,“20世紀末在全國城市基本實現女職工生育費用的社會統籌”,直到今天這些承諾仍未兌現。[35]
1995年全國總工會女工部就女工勞動保護問題對全國部分國有、集體、私營和外商企業的9,753名女職工作了調查,發現女職工懷孕後能定期作產前檢查的僅占70%,產後檢查費用能全部或部分報銷的占65%。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與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1992-2000)和《中國社會保障年鑒2000》的數據,自199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以來,到1999年中國的職工生育保險平均覆蓋率僅為28%,至2001年年底覆蓋範圍只有30%。[36]
相當多的女工、尤其是在私營企業工作的女性,在孕期得不到任何勞動保護,或者因懷孕而丟失了工作。[37]
許多企業不關心員工福利,常常忽視女工的生育保險。全國總工會等單位的多項調查都表明,目前許多企事業機構都未給女性員工辦理生育保險,有些企業還要求生育期女工停薪留職。[38]
此外,從農村到城市打工的“打工妹”的生育權利普遍得不到保護,企業往往以懷孕生育為理由解雇她們,結果她們為了保住工作只能放棄生育。她們既失去了在農村的家庭支撐,又未被社會保障覆蓋,境遇艱難。[39]
農村女性則處於社會的最低層,她們基本上被排除在社會保障和生育保障體系之外,但她們又恰恰是最需要生育保險制度幫助的群體,因為她們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缺乏必要的衛生知識、不得不承擔超負荷的體力勞動、長期營養不良,還可能有沈重的心理壓抑。[40]
尤其是被稱為“超生部隊”的農村女性,為了躲避鄉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制,她們只能東躲西藏,在生育期間得不到起碼的醫療服務,身心遭受了極大摧殘。
四、家庭暴力與女性在家庭中的人身安全權利
女性的家庭權利還包括在家庭中的人身安全權利和免受家庭暴力的自由。家庭暴力不僅是一個古老的罪惡,也是現代文明的通病。家庭暴力有許多種,本文只討論家庭中丈夫對妻子實行的暴力,並限於肉體和性虐待兩大類,不涉及精神虐待和心理侵害,因為它們很難定量分析。
2003年,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表明,在中國2.7億個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發生在夫妻間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婦女;每年有10萬個家庭因為家庭暴力而解體。由於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事實上家庭暴力的發生率可能更高。[41]
1990年,一項在中國11個省市所做的婦女地位調查也顯示,29.2%的女性經常、有時或偶爾挨丈夫的打。[42]
北京的“婦女熱線”在1995年對30位家庭暴力受害者作了問卷和訪談調查後發現,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均為妻子,施暴者都是丈夫,家庭暴力的發生與文化程度高低、職業類別、婚前婚後等無關,換言之,家庭暴力是跨文化水平、跨職業行業的普遍現象。例如,具大專以上文化程度者占全部被虐者和施虐者的57%,幹部在被虐者和施虐者中分別占50%和占33%,從事文化事業、技術工作、教師、幹部等白領職業的在被虐者和施虐者中分別占57%和60%。大部分家庭暴力行為有次數日益頻繁、程度逐漸嚴重的趨勢。有的丈夫不僅到妻子的單位打她,而且在街上也動手打妻子,最嚴重的甚至打斷了妻子的肋骨或用菜刀砍傷妻子的手。有的妻子已被打100多次,有的一個月要被打2至3次。[43]
為了擺脫丈夫的暴力,到北京大學“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尋求幫助的女性有歸國的博士、國家部委機關的司長、大學教授、人大代表、檢察院的檢察長等。[44]
據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1991年至1992年間3,300件離婚案的調查,夫妻因打罵行為而提出離婚訴訟的比例高達四分之一。[45]
毫無疑問,在中國家庭暴力現象具有普遍性[46]。
普遍存在的家庭暴力與傳統文化、中共文化及商品文化密切相關。
中國傳統文化強調“三綱”
,其中之一即“夫為妻綱”,旨在將妻子置於丈夫的絕對控制之下,而為了有效地控制妻子,暴力行為和懲罰被視為正常而又必要。同時傳統文化還有旨在懲罰婦女的“七出”之說,一旦女性違反這些戒條,丈夫即可休妻,而被休之妻則在家族和社會上終生受辱。傳統文化還要求女性處處自責,若被丈夫毆打,需要責備自己是否做錯了什麽;若丈夫有外遇,女性則被要求檢討自己是否盡到為妻之責。這實際上是要求女性對家庭內的任何不公平遭遇只能逆來順受。這樣的傳統文化實際上是容忍、縱容家庭暴力。
1991年10月至1992年10月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研究所對上海、廣州、西安和濟南4個城市的調查顯示,若將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女性觀念與沒有家庭沖突的女性觀念相比較,可以發現前者的觀念明顯比後者傳統,更信奉“男尊女卑”、“男強女弱”的傳統觀念。例如,在存在暴力行為的家庭里,丈夫說了算的狀況明顯偏高,與那些沒有家庭沖突的家庭相比,在上海高12.18%,廣州高14.55%,西安則高11.11%。[47]
另外,一項對55例因家庭暴力而起訴離婚的調查表明,有34.6%的丈夫男權思想嚴重,離婚理由包括懷疑妻子有外遇、嫌棄妻子生女孩等;還有19.2%的丈夫是聽從母親的話而毆打妻子,有9.6%的丈夫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而對妻子施暴。[48]
天津市婦聯權益部在2004年組織了有關“家庭暴力受虐婦女的社會支持網絡”調查。在被調查的女性中,73%的女性有工資收入,她們之所以長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傷害而沒有反抗,是受到傳統觀念的束縛,如覺得丈夫打自己是家務事,說出去丟人,或為了孩子只能忍受暴力。[49]
這次調查還發現,41%受到傷害的被虐婦女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而擁有大專學歷以上的施虐丈夫只有23%,它表明在高教育程度的女性與低文化程度的男性結合的家庭里,較容易出現家庭暴力,因為這種婚姻模式令一些男士心理不平衡,無法忍受與妻子不對等的知識和經濟水平,這種心理成為家庭暴力的催化劑和導火線。[50]
另外,中共文化的一大遺產是“單位”制度,而工作“單位”在介入家庭關系調節時實際上是一把雙刃劍,它固然能保護女性的權益,但也培養了女性的依賴心理,讓她們習慣於依賴“單位”來解決家庭糾紛。而到了鄧小平時代,就業形式多樣化了,“單位”的社會功能急劇弱化,“單位人”逐漸向“社會人”過渡,“單位”對職工在社會、家庭中的約束力越來越小。於是,許多習慣於依賴“單位”調節家庭糾紛的女性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就失去了有效的保護。在長期的“單位”文化養成的依賴心理的支配下,許多女性的自我意識和自救能力弱化了,遇到丈夫的毆打只會消極對抗、忍氣吞聲,反而導致丈夫的無所顧忌、為所欲為。
這種現象一再為社會調查所證實。據前述的北京“婦女熱線”
對30位被虐者的調查,有一半以上的被虐女性受到“單位文化”
的影響,曾尋求“單位”、居委會、鄰居、工會組織和婦聯的幫助,但結果這些機構或個人一般都以“這是家庭私事為由,一推了之”。[51]
另外,根據前述的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研究所的調查,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普遍不願離婚,其比例高於沒有家庭暴力的家庭。例如,在上海,被丈夫毆打後選擇“湊合過”、不願離婚的女性比率比正常的家庭多10.94%,在西安多18.67%;而被丈夫毆打後選擇離婚的女性比率則明顯低於正常家庭,在上海低19.92%,在廣州低25.58%,在西安低23.11%。[52]
據統計,2003年中國發生了263起家庭暴力致死案,比2000年上升了50.3%。通常,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一方面無法從“單位”得到幫助,另一方面自己又覺得投訴無門,感到無助與無能,於是忍耐就成為她們最常見的選擇。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副研究員王鳳仙指出:婦女遭到家庭暴力後,很多人都會向親屬或社會“公權力”求助,但很少能得到支援和幫助,因為整個社會都認為這是“家務事”,於是婦女只能在反抗與妥協中掙紮。[53]
2003年,上海市婦聯的“反家庭暴力熱線”發現,找她們咨詢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中,70%的女性未采取報警、向居委會或“單位”反映等措施,結果司法機關無從介入。[54]
在南通監獄女子分監進行的一次問卷調查顯示,有23.6%的受害女性曾向娘家及親朋好友或有關機構求助,但被求助者當中有15.6%的比率采取不答理或勸其不要聲張的態度;50%的受害女性曾迫切希望離婚,但由於得不到應有的法律、道義和行政的支持而未如願。[55]
90年代以來,女性職工大批失業下崗,導致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急劇下降,一旦女性遭到丈夫的暴力行為,常常毫無反抗的籌碼,經濟上對丈夫的依賴導致女性只能選擇忍耐。這又鼓勵了丈夫的家庭暴力越演越烈、變本加厲。[56]
據前述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研究所的調查,女性的經濟自主權大小與被丈夫毆打的概率成正比例關系,也就是說,女性的經濟自主程度越低,被丈夫毆打的可能性越大。例如,被丈夫毆打者的女性當中,每月在家中可以支配50元上下的人分別是52.63%(上海)、48%(濟南)、52%(西安),可以支配51元至100元的比例為36.84%(上海)、44%(濟南)、36%(西安),而每月可以支配450元以上的女性,只占10.53%(上海)和12%(西安)。[57]
前述的天津市婦聯權益部的專項研究調查也顯示,64%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的受虐時間幾乎等同於她們的婚齡。這些受到家庭暴力傷害的婦女,年齡最大的68歲,年紀最小的只有26歲。這些女性在家庭暴力發生之初把夫妻間的“動手”當成平常事而容忍,導致家庭暴力不斷升級。[58]
家庭暴力還包括丈夫對妻子施行性暴力和性虐待。但遺憾的是,中國《刑法》236條中的強奸罪並未把婚內強奸規定為強奸罪的一種[59]。一位女性知識分子向北京“婦女熱線”
哭訴道,她的丈夫是性無能,但卻不斷地折磨她,“又咬又掐又抓”,“每到夜晚,他就一邊打著我、一邊罵著我、一邊咬著我”,“他發泄時的樣子也十分可怕,兩眼冒著兇光”,尤其令這位女士痛苦的是,她是一位受害者,卻難以得到保護和解脫,而其丈夫是施害者,卻沒有任何現存的道義和法律予以懲罰與制裁。[60]
1999年到2000年的一項有關“當代中國人的性行為與性關系”調查在問卷中設了200多個問題,用隨機抽樣方法選取了5000名調查對象,回收了3820份有效答卷。這次調查發現,中國女性仍然處於一種“性屈從”的地位。例如,曾經在自己不情願的情況下不得不過性生活的妻子占40.4%;更有甚者,曾經被迫過性生活的單身女性達到25%之多;對80%以上的女性來說,過性生活並不完全是出於自己的興趣,而是出於“義務”、“滿足對方”、“維持關系”等等性之外的原因。[61]
中國家庭中女性缺乏平等地位、財產權利、生育權利和遭受家庭暴力等現象有一個共同的歧視基因和文化根源,那就是男女缺乏平等,包括不平等的經濟地位、不平等的主體意識以及不平等的人格尊嚴。盡管百年來中國經歷了從清朝末年到中華民國再到人民共和國的政體變遷,有關婦女權利的法律法規逐步完善,但傳統文化仍然嫁接在現代社會經濟環境上,傳統的“男尊女卑”觀念與現代商業文化中歧視女性的基因結合,使得侵害女性家庭權利的行為不僅從王朝時代延伸到當今的現代社會,而且侵害女性家庭權利的男性往往還利用現代社會的隱私原則掩蓋其行徑。這既是所有女性的悲哀,更是現代文明的悲哀。
傳統文化、中共文化和商業文化的共同作用,使無數中國女性遭遇了無窮無盡、形形色色的家庭權利之貧困。盡管表面上中國女性百年來被剝奪、侵害和排斥的家庭財產權利、生育權利和免受家庭暴力的權利,大都是以法律糾紛、經濟沖突和家庭沖突等形態出現,但在這些現象的背後都可以找到政治文化的基因和根源。中國女性要爭取家庭地位、改善家庭權利所應努力的方向不只是法制建設,還必須重視教育普及、文化重建和社會的心靈凈化。
外國商人如何被“中國特色”同化的故事
──讀《失去新中國:美商在中國的理想與背叛》
何清漣
一、 中國再度成為“冒險家的樂園”
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就是腐敗
三、中國:外國商人事業的墳墓
四、“站起來了”的中國政府
五、外商在華成功的“葵花寶典”
六、外國人被改造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新人”
伊森·葛特曼(Ethan Gutmann):《失去新中國──美商在中國的理想與背叛》}(Losing
the New China──A Story of American Commerce, Desire and Betrayal). San Francisco:
Encounter Books, 2004. 中譯本:博大出版社(美國),2005年6月出版。本文系作者應邀為該書中文版所寫序言。
一、 中國再度成為“冒險家的樂園”
在世界上,曾兩度成為“冒險家的樂園”的國土不多,中國卻有此罕見幸運。20世紀30年代以前,中國的上海曾有幾十年黃金歲月,那黃金歲月就是上海成為“冒險家樂園”的時期,至今那段時期形成的文化已經化為上海人永恒的家園之夢。
只是強弱易勢,在七、八十年前的“冒險家樂園”中,外國人是享有治外法權的特權者,中國的官員們見了洋人得卑躬屈膝,恭敬有加,“官怕洋人”之謂即指這種現象。而數十年過去,鬥換星移,棋枰翻覆,“中國政府終於站起來了”。從上一世紀90年代開始,中國再度成為“冒險家的樂園”,只是中國政府官員與洋人們的地位正好倒了一個過,凡洋人們見了中國官員得打躬作揖,中國官員們得考較考較洋人們對他們的“態度”好壞,以決定給他們設置的“市場準入門檻”之高低。這“態度”一詞含義豐富,具有物質利益等實際內容。“態度”好,市場準入門檻低,商人們則財源滾滾;態度不好,那就卷鋪蓋走人。在中國的外商們沒有人敢與中國遊戲規則對著幹,因為那等於拿自己的錢包開玩笑。
因了這一地位變異,冒險家的樂園也就演繹出無數以前沒有的新故事與新風情,伊森·葛特曼的《失去新中國:美商在中國的理想與背叛》,真要算是一本此中奇書。該書以亦莊亦諧的敘事方式,展示了眾多冒險家的故事,尤其是外國商人們如何被“中國特色”同化的過程,更是描繪得栩栩如生,入木三分,讓人讀來解頤之余,又不免難受。比如我輩為華夏文明之子的人會想:中國竟然墮落於斯!而外國人讀後,除了吃驚之外,定然生出想親身體驗一番的願望。畢竟和平民主國家,那種必須奉公守法的人生也太乏味了一些,而遙遠的中國,對於挾資而去的外國人,酒宴、美女、各種對人類經商智慧形成挑戰的奇譎變幻之商戰新技、不知什麽時候以什麽身份出現的安全部特工人員,所有這一切,實在太有吸引力了呀。尤其是想到一個即使不名一文的外國人,在中國只要有足夠的聰明與妥協精神,掌握了“登龍術”之一種(書中介紹三大類,每類別里當然有百變千幻之各種技巧),努力為自己創造機會,時機一到,定能蠶蛹化蝶,成就一番事業。而且只要這些大大小小的冒險家願意,抱得無數中國美人歸臨時香巢更是小菜一碟。
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就是腐敗
外商去中國當然不是為了探險,而是為了賺錢,但一個被翻來覆去討論的問題卻是:外資在中國到底賺不賺錢?
該書作者給出了結論,這個結論與中外媒體的結論不一致,但與筆者的研究結論相似:“在北京的企業首腦私底下沒有人認為中國是個有利可圖的市場”,“最多不到三分之一的美國公司,能夠有季度性的獲利,如果連首期的投資也計算在內,那麽只有大約5%的公司賺錢。”該書作者認為,“對在華的絕大部份美國公司來說,中國這個市場是個無底洞:一個由口是心非的中國搭檔、死板而粗暴的官僚制度、根深蒂固的盜版產業(根據有關數據顯示,盜版產業占中國經濟產出的三分之一)和在政治意願驅使下,連GDP增長這樣的數字都不能使人信服的無底洞。面對這些問題,為什麽還要繼續卷入中國市場?如果我們不能獲得大額利潤,到底是什麽支撐美國在北京的新兵訓練營並使其相信中國有著光明的經濟前景?”
說穿了,原因非常簡單,因為在中國市場上折戟沈沙的外資企業用謊報業績的方法來蒙騙美國總部。作者告訴讀者:“過分強調在中國經營的虧損對美國公司來說是非常不利的,因為美國金融界認為,在世界上最後一個尚未完全開發的也是最大的市場──中國投資,是企業對自身未來發展信心的重要體現。你可以關閉一條生產線或者賣掉一座工廠,但是從中國把投資全部撤出會給企業的整體形像帶來不成比例的損害。”而“公司形像”是公司的股票在股市保持升值潛力的重要因素,為此,許多大公司的中國代表都對總部說謊,聲稱自己贏利。書中生動地敘述了作者所在的公關公司與各大公司駐中國代表處一起,在母公司的總裁與財務總監之類來檢查工作業績時,如何運用各種技巧愚弄上司,以華而不實卻又頭頭是道的解說包裝自己的“業績”。
為什麽美國的企業在本土大都要講誠信,而一到中國就大都變成精明的說謊者?這實在是“淮桔成枳”,環境使然。作者在第五章里談到了自己的觀察與經驗,“共產黨把自己改頭換面,變成了國家壟斷資本的政黨,為了避免承認過去三十年的所為都是錯誤的,他們自稱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作為一個外國僑民,我認為這句話有雙重諷刺意味。在商場上,中國特色代表著徹底貪污腐敗”。作者聲稱,感到擔憂的不是偶然發生的賄賂事件,而是此類非法行為已經被認可為商業活動的組成部分,“若想在華成功經商必須要做出許多妥協,那些不具有中國特色的一些美國公司在中國的市場競爭中注定要遭到失敗”。
三、中國:外國商人事業的墳墓
簡言之,外國商人挾資來中國,有如拎著滿口袋的金錢來到拉斯維加斯賭博。但是否能夠賺錢,卻不取決於他們在本國煉就的經商能力,而是要依靠他們到中國後的“悟性”──能否盡快悟出結交中國政府官員的門道,如果自己不能,就將這類事務交給“公共關系公司”去打理。公共關系公司的職員人手一本《遊說者手冊》。
作者總結說:“對在中國進行商務活動的美國公司來說,有兩個重要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首先是與中國政府的關系。在這個沒有真正法制和腐敗猖獗的社會中,尤其是面對如此龐大的公務員隊伍,美國商界根本沒有選擇忽略中國政府部門的余地。事實上,要想在中國獲得營業執照──即加入遊戲──不僅僅需要與上面人士拉關系,還需要與幾個下面的人士同時打通關系,通常包括一些地方官員。一個公關公司如能吸引有龐大關系網且有相當級別的前政府官員加入(用我們的行話),就能為公司加分。一些象摩托羅拉、思科和柯達等大公司都有專門的強大的工作部門負責與中國內部官員保持良好的關系,但這只是例外。大多數公司需要通過我們去與中國官僚隊伍建立關系和依賴我們的策略分析。很公平地,我們從中抽取傭金。”
“其次是就是與公司總部的關系,盡管在我們的手冊中沒有列出。當某個公司總部的執行總裁或者更糟糕一點,是財務總監宣布即將到北京來,很多公司駐華代表都會不露聲色地陷入緊張之中。為避免被問到一些有關盈利方面的問題,第一道防線就是準備大量的套話。因此,我們會為他們預備大量的簡報和幻燈圖片:都是高質量的、謹慎樂觀卻又模糊不清的關於市場發展機遇的長期計劃,同時又靠指出與當地政府交往中出現的不確定因素而為自己留有回旋余地。第二道防線就是雇傭幫手,那就是我們。其中最重要的是,在公司會議上我們扮演獨立的審計角色,表示在經過多番精心調查和驗證後,十分讚成公司首席代表的市場計劃。第三道防線是,總之,要執行總裁或財務總監忙不接暇。這又會用到我們:我們知道如何把他的行程安排得滿滿當當,不僅僅是娛樂,還有與中國同行舉行座談和宴會,讓他們產生一種滿足感,即便所討論的細節沒有一項落實到實處(在中國,要想細究一個問題可能要花上一輩子的時間)。”
良好的關系是不是意味著必然賺錢?答案也是否定的,作者終於道出了外國商人的感受:“他們與令人厭惡的強盜般的中國搭檔共同經營齷齪的合資企業,他們需要解除合約後仍舊能夠繼續維持自身生存。他們在5─10年期間金錢損失得好比人體大出血,即使不斷調整自身的燒錢率也無濟於事,直到最後,公司總部不得不說,夠了。”
中國已經成了“不少外國商人事業的墳墓”。
四、“站起來了”的中國政府
上一世紀的“冒險家的樂園”中,洋人們不需要扭曲自己在本國社會化過程中形成的價值觀。但今非昔比,中國到底不是當年那種半殖民地,“官怕洋人”的光景早已經“俱往矣”,“站起來了”的中國政府既然能將臣民治得服服貼貼,還怕洋人不成?洋人如果要想在中國成就一番事業,除了見官恭敬有加,賄賂有術,還必須伴以“思想改造”,承認“資本主義的雜交理論”,即“中國的市場經濟並不需要西方資本主義的三個必備條件,即自由放任、民主和言論自由”,並無條件論證今日中國必須要排斥掉這些因素,而且排斥掉這些因素也能夠進步,成為一顆正在冉冉升起的世界之星,如果能夠用英文寫上與《人民日報》步調一致的文章發表在西方報刊上,比如批判法輪功是邪教,證明自己是“中國人民的朋友”,那麽,中國政府絕對不會虧待這些“中國人民的朋友”。尤其是,作為美國商人,一定要在中美沖突或者兩國外交利益發生沖突時,能夠論證美國的外交政策是霸權主義的表現,至少也得溫和地指出從策略上來講美國的外交政策是不明智的,這樣更能夠為“中國人民的朋友”之形像加分,而成為中國政府的“鐵桿”朋友。
外國人對這點並非“生而知之”與“學而知之”,而屬於“困而知之”一類,暫且讓我們回到書的開頭。
書的第一章是作者對“炸館事件”後中國政府發動反美遊行的近距離觀察,2005年中國政府執導的國家遊戲“反日遊行”與當年如出一轍,連手法都一點未變,包括一些小細節:警察讓一批人進去示威,投擲石塊後,再讓另一批人進去。2005年反日遊行這一細節被《紐約時報》記者維妙維肖地寫出來,讓人對中國政府的政治智慧與操控能力有足夠的了解。
五、外商在華成功的“葵花寶典”
作者以此情節作為開篇第一章並非無因,因為一個政府能夠如此收放自如地控制人的思想情緒與行為,這樣一個國家的社會控制之嚴密可想而知,而一個外國商人想在這樣一個國家里做生意發財,“想不與政府官員做交易,基本上沒有任何可能性”。
接下來,作者寫出了外商們煉就“中國特色”神功的“葵花寶典”:
“新到的外國僑民很快就明白,要想在中國取得成功就必須得到當地政府的認可。接下來就意味著你要被認作是中國的朋友。中國領導人至少建立了三種方法讓你顯示友善。”
“第一種,夏皮羅和李敦白式,即緊緊跟著黨走,永遠為黨的目標奮鬥。但這不僅僅是動動嘴皮子般的簡單,經過了50年的歷練,中國領導人雖然在處理公共關系方面還是生手,但卻能熟練地判斷出一個西方人所說的話的可信度是多少。”
“第二種,即用之於亞洲地區皆準的商務活動──送禮(投資、政治優惠或者是技術上的援助)。如果貝彼得能為中國引入投資,並願意在其他外國企業紛紛撤出的時候表示對中國的局勢有信心,那麽他將會立即得到部長們的接見。如果通過他的公共事務機構進行運作,起碼要花上數年的時間。”
“第三種,學者或記者的方法,很簡單,就是拍馬屁,對中國文化大加讚賞。這種方法如果運用得好,會被認為是真誠的、發自內心的對中國的向往。”
“每一個成功的外國商人都會用一到兩個上述的辦法。”
讀到這里,真要感謝作者的坦誠,上述3個辦法確實是外國人在中國獲得成功的“秘籍寶典”,但因對本身形象有損,很少有人會將自己的秘密公之於眾。
六、外國人被改造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新人”
中國被渲染成夢幻式的東方黃金夢,這個尋夢的過程不僅改變了許多外國商人的生活方式,還將商人們從思想觀念上改造成“中國特色的新人”,這種後共產主義時代的“中國特色新人”的最大特點就是沒有原則,唯利是圖。中國一些冬烘學者至今還在那里津津樂道馬克斯·韋伯的新教倫理能夠成功克制人的貪欲,希望中國人能夠學習到哪怕三分成色。但可惜的是,中國人哪怕在西洋留學多年,也並未能將馬克斯·韋伯津津樂道的西方精神學到,倒是研究中國的學者不少染上了“中國特色”(這是本人親自觀察這個群體得出的結論,連他們自己也多少承認這一點)。中國文化充滿了對權力的膜拜與歌頌,這種膜拜經常到了卑躬屈膝的地步,如果外國人投身中國並生活於其中,這些人在本國耳濡目染幾十年之教養,最後都不得不服膺於中國文明。
作者講述了一個商人在中國的成功故事,這位叫做龍安志的商人想盡辦法在中國阿諛奉承,以便撈取好處。這位商人90年代是中國政府的顧問,曾運用他的學識幫助許多軍工企業在香港股票交易市場上市,妻子是中國軍隊的高幹女兒。龍安志除了長袖善舞,在中國賺了不少錢之外,最特別的是,他還是一位寫了20本書的多才多藝的作家,比如《中國第一》,還有歌頌香港巨富李嘉誠的《紅都》,這些書熱情歌頌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香港的回歸。而《龍安志的中南海》一書則刻意吹捧中國領導人。最讓中國政府滿意的是龍安志經常為英文報刊撰寫與《人民日報》論調類似的文章,作者總結說,龍安志“用盡三個方法來證明自己是中國的朋友”。
龍安志因此獲得了巨大的成功。一個讓他獲得巨大成功的國家他又怎能不倍加熱愛呢?盡管這個國家充滿了種種不公平與不人道的事情,血汗工廠里的工人們正在超時工作,為那微薄的工資(每小時25美分-35美分)而辛苦勞作,但龍安志的筆下,中國仍舊是一顆熠熠生輝、冉冉上升的國際政治明星與經濟明星,那里的一切,都令人非常滿意,尤其是中國政府對龍安志的滿意,那真是許多外商夢寐以求的恩遇。
在本國能夠以“扒糞者”自居且自傲的無冕之王們,到了北京“也不得不象美國商務代表那樣在中國政府官員前做出畢恭畢敬的樣子,只報導一些日常的大眾化新聞。記者和商務代表在這方面都學得乖巧了”,因為“他們不僅要對付他們老板的刪節和中國政府的監視,還必須在一個難以獲取真正資訊(統計數字、公眾態度、所有權、投資規模、消耗和利潤甚至包括規範用語等諸如此類的新聞報導最基本的要素)的環境下工作。事實上,不管是正面還是負面新聞,只要出現一則對中國政府或者對美國在華商界造成威脅的有力度和深度的新聞調查報告,該名記者得到的回報就是被打入另冊。”
這個由自由人變為半臣民的過程是痛苦的,每個外國人都有過程度不同的掙紮,諸多外國人都被“弄得疲憊不堪,道德繼續淪喪。作為個人而言,我們的防波堤差別很大。一些人緊緊地抱住了中國政府這塊礁石,其他的一些人則與海岸保持一種不切實際的距離;一些人在市場里恐嚇孩子,其他的一些人卻收養他們,但壓力仍舊存在。”
一向被國人嘲罵為沒骨氣的中國知識分子看了這一段以後,或許會獲得心理平衡?甚至還可以為中國人有面對中國冷酷現實而保持一顆堅硬無比的心靈而感到自豪?
寫到這里,我突然想起芝加哥大學東亞系的辦公樓走廊里懸掛的一幅字:“東方無窮”。
真正是神秘莫測,度人無數的“東方無窮”呀。
與上個世紀的冒險家樂園相比,中國確實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其實世界發生的變化比中國更大,不過中國媒體更樂於談中國的變化):矗立於各大城市的高樓大廈,連通全國的高速公路、追比美國歐洲的物質生活,最主要的成就是“中國政府站起來了”,還有世界上最先進無與倫比的網路監控技術,挾巨資出國定居的中國精英(他們遠比當年國民黨潰敗時倉皇出逃的上層精英氣定神閑)……
但中國也還有不變的東西:官僚們貪污腐敗橫行,國民依舊是臣民而非公民,工人(包括農民工)仍然在血汗工廠里打工,新聞自由依舊渺然難追,“富人一席酒、窮人半年糧”的情況遍及中國,窮人的孩子依舊無法讀書,女子迫於貧窮而為人妾侍(現在叫做“二奶”或“小蜜”),老百姓見了官依然矮三分,最重要的是,我們號稱已經學了一百多年的西方民主,至今連民主的第一要義程序正義還沒學會遵守……
讓中國人驕傲的是,中國政府站起來了,所以中國政府官員也站起來了,官員們成了“能夠造就國王”的人,外國商人到了中國,也得依靠官員們的恩賜才能發財,能說我們的祖國沒有變化?
還是借那首傳唱了二十來年的“新編社會主義好”做為本文結尾:
“社會主義好,社會主義好,
社會主義國家人民吃不飽。 反動派,被打倒,
帝國主義夾著皮包(或說是“翹著尾巴”)回來了。
全國人民大團結,掀起社會主義性高潮。”
如此中國,我,還有我的那些良知尚存的同胞們能發自內心地擁抱它嗎?
開放網絡與封閉體制:威權政體下的互聯網
──介紹兩項互聯網與民主之關系的研究
程映虹
美國德拉華州立大學教授
一、“積極利用”和“消極防範”:威權體制對互聯網的兩種策略
二、“積極利用”策略的登峰造極:金盾工程
三、破除神話 正視現實
卡拉梯爾和伯斯(Shanthi Kalathil and Taylor Boas),《開放網絡與封閉體制:威權政體對互聯網的控制》(The
Internet and State Control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hina, Cuba, and the
Counterrevolution})。美國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資助並於2003年出版。
何清漣,《中國政府如何控制媒體》(“中國人權”研究項目),美國民主基金會資助,“中國人權”2004年出版。
自90年代以來,國際互聯網在世界很多地區迅速推廣。在後冷戰時期的民主浪潮中,曾經有很多人對這項新技術在推動民主、結束專制方面的積極作用充滿了期待,理由是互聯網加快了信息傳播的速度和廣度,讓普通人能夠輕而易舉地獲得和傳播信息,這樣建立在印刷品和音像(廣播電視)制品基礎上的傳統信息控制必然失靈,為支持民主化的人們提供了宣傳、通訊和組織手段。從長遠來看,就象任何一項電子通訊和傳播技術一樣(如電視直播在瓦解蘇聯和東歐極權主義體制中發揮的重要作用),人們有理由對互聯網和民主之間的互動關系──即幫助信息傳播、實現信息開放──保持樂觀。但20世紀的歷史也證明,任何電子信息和通訊技術(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簡稱ICT)的社會作用都受到既定社會政治體制的約束。例如,報刊電台在信息自由的社會是傳播多元觀點的媒體,但在信息控制的社會里卻是達到“輿論一律”的手段,社會主義國家和法西斯國家都是如此。近年來的情況表明互聯網的發展也不例外:在民主社會它進一步擴展了輿論多元的平台,盡管政府也會想方設法設置一些法律和制度規範;但在專制社會,很多政府正在學習過程中把它變成得心應手的輿論工具和社會控制手段。
互聯網和專制體制或威權體制的互動關系從90年代起引起了政治學者的關注。近兩年有兩項研究成果值得在這里推薦。卡拉梯爾和伯斯的這項研究主要以中國和古巴為對象。另一項研究是中國學者何清漣的專題研究報告《中國政府如何控制媒體》,其中很大一部分篇幅介紹和分析了中國政府的互聯網政策。把這兩部專著放在一起,讀者可以對互聯網在威權政體的信息控制和信息操縱政策下的發展有一個清楚的了解。
一、“積極利用”和“消極防範”:威權體制對互聯網的兩種策略
卡拉梯爾和伯斯的著作首先介紹了世界範圍內以互聯網為代表的ICT技術和威權體制的關系。他們認為,在不同的國家威權體制對ICT技術的反應不一樣,結果也不同。新加坡的“半極權體制”一直在使用包括了法律、技術和社會措施在內的綜合性手段對包括互聯網在內的所有ICT技術進行控制。緬甸的軍人政府控制了異議人士的電子通訊手段,從電子郵件到電話和傳真,不讓他們與公眾之間通過這些媒介產生聯系。在中東,君主政府在沙特阿拉伯和阿聯酋通過審查制度限制了互聯網的政治作用。在所有這些國家,互聯網都至少沒有在目前給專制政權帶來緊迫的致命威脅。但是在印度尼西亞,蘇哈托專制政府沒有有效地控制互聯網,因此民主派利用了互聯網進行協調和組織,推翻了專制政府。總的來說,所有極權和威權政體都有控制傳媒的歷史傳統,而今天對以互聯網為代表的ICT技術的控制不過是這種傳統的延續。雖然現在還很難預測未來技術的發展對互聯網與專制政府之間的互動關系會產生什麽樣的影響,但在目前情況下,專制政府對互聯網的控制的有效性看來會延續一段時間。
在評估互聯網對民主的作用時,作者認為,首先有幾個問題需要回答:誰在使用和為什麽使用互聯網?這種使用是否對政府產生威脅,如果會,政府又作出什麽反應?在這種反應中,對互聯網是積極利用還是消極防範?
他們認為,只有對這幾個相互聯系的問題進行考察,才能回答互聯網在特定社會條件下有沒有或能不能促進民主這個問題。換句話說,抽象地談論或者相信互聯網必然會促進民主是不著邊際的。只有在如下情況時,互聯網才會對民主的發展起積極作用。第一,大眾是互聯網的主要使用者並通過互聯網自由獲得信息,表達觀點,在這種情況下互聯網產生一種公共“示威效應”,就象蘇聯東歐解體時群眾的情緒和行動通過電視直播產生政治後果一樣。電子郵件、聊天室和電子布告欄都可以起到這樣的作用。第二,公民組織利用互聯網傳播信息並組織活動,克服通訊和組織手段缺乏所帶來的困難。在90年代的民主浪潮中,形形色色的公民組織(如工會、知識分子團體、學生團體和地方性非政府組織等等)在新舊秩序之交起了很大的作用,當時互聯網還沒有發展起來。第三,經濟界人士利用互聯網組織經濟界精英維護自己的利益,包括中產階級在內。這種利用互聯網組織起來的經濟界力量可能在迫使政府放松對經濟的控制方面產生一定的作用。第四,國際社會利用互聯網對專制政體施加壓力,用信息和輿論支持以上所說的組織和力量。蘇聯東歐的變化證明這種國際支持在體制變遷的關鍵時刻有關鍵的作用。
但在所有現存的威權體制下,互聯網的發展都沒有達到以上所列舉的情況。為了防止互聯網形成對政府的挑戰,威權體制基本上采用兩種方法:“消極防範(Reactive)”和“積極利用(Proactive)”。“消極防範”是最普遍的和容易被觀察到的,包括限制上網(只讓有限的人員和電腦與互聯網連通)、過濾信息、封鎖網站、監視上網者或者甚至完全禁止使用互聯網。“積極利用”則是把互聯網引導到符合體制利益的軌道上來,在這個前提下非但不禁止、反而鼓勵使用互聯網,因此這是一種比較覆雜、在很多情況下無法根據個人電腦和網吧的表面繁榮下判斷的情況。當然,這兩種策略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輔相成的,很多威權體制是兩者並用。卡拉梯爾和伯斯認為,古巴代表了“消極防範”的威權體制,而中國則是“積極利用”的典範。
古巴和國際互聯網的關系開始於1996年,比中國晚3年。古巴政府1996年6月通過關於國際互聯網的第209號法令,確定了以“消極防範”為主的策略。這份法令宣布,互聯網的使用權將優先給予那些“和國家生活和發展有密切關系的單位和部門”。這個在“優先權”指導下使用互聯網的政策是古巴政府至今的主要政策,它排除了個人使用互聯網的可能。在國家控制的、設立在單位和部門的互聯網服務中,上網者所瀏覽的內容和網站是經過嚴格控制的。到21世紀初,古巴政府已經允許部分青少年活動單位和郵局開辦互聯網服務,上網者可以瀏覽有限的網站。在古巴現行政策下,互聯網基本上不構成對政府的挑戰,因為大眾、公民組織和國際社會都不是互聯網的使用者。雖然有一些非法的地下互聯網活動,但在技術上要求很高,普通人無法問津。除了“消極防範”,古巴政府也實行了一些“積極利用”的措施。一個事例是利用互聯網為政府的對外宣傳服務,古巴的黨報(\TimesItalic{Granma})和一些重要雜志如\TimesItalic{Bohemia}等都用好幾種外文上網。古巴政府專門建立了一個叫做“古巴反封鎖”(cubavsbloqueo.cu)的網站,向外宣傳古巴反對美國經濟封鎖的措施,爭取國際支持。古巴政府還對與外貿和旅遊有關的行業網開一面,允許他們使用互聯網吸引顧客,推動生意。在純粹和人民的福利有關的方面,古巴衛生和健康部門利用互聯網建立了一個叫做“Informed”的網站,供普通人查詢和醫療衛生有關的信息。
卡拉梯爾和伯斯認為中國和古巴很不一樣。中國是國際上互聯網發展最快的國家之一,這主要是因為中國政府采用了“積極利用”的方針,當然中國政府也采用相當規模的“消極防範”的措施。雖然卡拉梯爾和伯斯對中國互聯網情況的了解遠遠超過大多數西方的中國問題專家,例如他們知道很多聊天室都有“大媽”(“Big
Mama”)在監控,但總的來說畢竟隔了一層,而何清漣的研究在細節和深度上都體現了既深諳“國情”又熟悉當代社會科學方法的中國學者的成果。
二、“積極利用”策略的登峰造極:金盾工程
何清漣的《中國政府如何控制媒體》是2003年底完成的。後來她又針對近一年多來現實的發展情況,對這項研究中涉及互聯網的部分又作了修訂補充,由《當代中國研究》刊登。在研究的根本動力上,和上面介紹的卡拉梯爾和伯斯的研究相比,何清漣的這項研究首先體現了世紀之交中國知識分子在“中國向何處去”這個經典性的命題面前的焦慮和關切。它不但建立在詳盡的第一手資料的收集上,更反映了研究者在大陸多年從事媒體工作所積累的經驗和對具有“中國特色”的媒體控制機制的透徹了解,無愧於她在當代中國研究這個寬廣的領域里通過多年的艱苦工作所建立的學術聲譽。
讀了何清漣的研究報告之後,人們難免不會在“1984”和2008之間產生一種聯想。“1984”來源於英國作家喬治·奧威爾寫於1948年發表於1950年的同名小說。用翻譯者董樂山的話來說,這部小說虛構了一個“人性泯滅、六親不認、觀念顛倒、謊言當作真理、自由遭到剝奪、思想受到控制、行動受到監視”的未來社會。在小說描寫的這個社會里,政府使用多種手段監控人們的思想和言論,其中之一就是用先進的電子技術通過“電幕”來灌輸政府的“新話”,過濾掉對政府不利的信息;人們的一舉一動都在政府無處不在的監視之下。書名之所以是《1984》是因為喬治·奧威爾寫作這本書的時候是1948年,他就把年份的最後兩個數字倒過來表示一種將來時態。今天,“1984”這個年份雖然已經過去,但它所象征的那種政府對思想和言論的嚴密控制仍然是很多國家的現實,問題只是還沒有一個國家在制度、技術和組織上達到奧威爾所描繪的那種對思想和行動的控制無處不在無微不至的程度。因此在這個意義上,今天在世界範圍內,“1984”仍然是一個將來時態。
而“2008”是中國政府計劃中完成所謂“金盾工程”的時間,在一定意義上和一定範圍內是一個把“1984”從將來時變為現在時的企圖。“金盾”之名來自中國公安人員制服帽子上的盾形帽徽,在中共政治語言中象征著國家安全。在《中國政府如何控制媒體》這本書里,何清漣詳細介紹和分析了這個“工程”的來歷、目的和發展狀況,尤其是它與互聯網有關的方面。
中國是1993年加入國際互聯網的,而“金盾”工程是1998年作為一個國家項目立項的,它標志著中國政府在迅速發展的以互聯網為代表的先進通訊技術面前一度感到的無所適從和以“消極控制”來應對的階段之終結。這個工程對外宣稱是公安管理信息自動化系統。在中國社會階層分化日益覆雜、公共安全和社會管理面臨嚴峻挑戰的今天,無疑它也確實具有在嚴格意義上維護“公安”的功能。但從整體上看,這個工程實際上是一個包括技術(即電信與網絡服務商)、行政、公安、國安、宣傳等多個部門的系統工程,其核心功能是建立能看、能聽、能“思維”的高科技監控系統,以防止政治上的大規模群體性突發事件為主要目的,而不是狹義上的“公安”。“金盾工程”在技術上由數據庫和監視網絡系統兩部分組成,其最終目標是建立一個巨大的聯機數據庫和一個監控綜合體系統,在這個監控綜合體系統中引入語音和面貌識別、閉路電視、智能卡、信用記錄和互聯網監視等最新技術,通過一個以聯網數據庫系統支持的智能化遙控監視系統,配之以架設在全國城市街道和重點監控建築內的自動攝像和閉路電視系統,對日常的互聯網活動、電話內容和城市街道狀況實行全天侯全方位自動監控。這個系統不僅能在各指揮中心展示全景的監視狀況,而且可以通過與全國各地保安機構數據庫的聯結,以最快的速度取得任何公民的檔案和活動記錄,並確保警察在最短時間內趕到發生示威和騷亂的地點。
何清漣指出,完成對互聯網的國家控制是“金盾工程”第一階段的主要任務。在這方面,“金盾工程”設定的目標是封鎖信息(包括封鎖國內外敏感網站和服務器、篩選和封閉網絡交流關鍵字和審查電子郵件等,所采用的技術包括IP地址封鎖、網頁內容過濾、網址過濾、HTTPS證書過濾等等)、實施對網絡活動的全面自動監控(如在企事業單位安裝過濾軟件,系統地過濾網路服務器上通過的郵件、聊天室和即時通訊的內容,並將民眾的電子郵件存檔,發現並報告敏感內容)、對“重點”目標的所有網絡活動實行實時監控(包括網吧監控、個人上網監控等)、收集情報、劫持域名和劫持個人電腦等。
完成了互聯網控制後,“金盾工程”的下一步目標是借助智能化軟件來模仿人類智能,用通俗的話來說,建立一個有能力“看見”、“聽到”和“思想”的監控系統。所謂“聽”的功能是一種語言訊息處理技術,例如在監聽電話對話中自動搜尋關鍵詞和字句,從而采取相應的監視措施。所謂“看”的功能,是通過視像訊號處理技術令監視攝影機有能力“看見”,即在一群人中辨識出某個人的面貌。所謂“思想”則是在收集到的資料的基礎上作出判斷。這種監聽、監視和對發生的狀況作出反應的功能本來是需要大量的人力來完成的,任何國家的情報和安全機構都會采用,但人力畢竟有限,它只能為某些特定目的去監控某些特定對象,對大眾的集體行動和個人的私下交流則無能為力。而“金盾工程”正是要克服這種傳統的監視方法的局限,把整個社會中對政權的穩定具有關鍵作用的部分(例如大城市、沿海地區和特定社群),置於一個龐大的監視系統之下。
何清漣強調指出,這樣一個龐大覆雜的電子監控工程所需要的技術和設備遠遠超出了中國目前的科學技術水平,但很多西方高技術公司正在巨額利潤的吸引下以“科技創新會促進自由民主”來自欺欺人,幫助中國政府達成本來難以達到的目的。中國政府2003年9月宣布,金盾工程已經部分啟動。從近年來互聯網和電子郵件受控制的程度來看,這並不是誇大其詞。人們拭目以待的是,再過3年,到2008年這個“金盾工程”計劃中要完成的年份,“1984”這個過去時會不會變成現在時。《1984》是虛構的,而“2008”卻是一個逐漸浮現出來的真實。很多人讀了何清漣的研究報告或者聽了有關介紹後也許會問:“這可能嗎?”對於這樣的問題,美國作家馬克·吐溫在一百多年前就做了回答:“真實比虛構更令人難以置信,因為虛構建立在可能性之上,而真實卻不受這個限制”。盡管在技術上,《1984》所描繪的那種對人的思想和行動的無處不在的全能型控制在當代社會是無法實現的,而且在現實中,掌握了先進技術的中國現政權對社會的控制也遠不如依靠毫無技術手段的告密和政治運動的毛澤東時代,但對社會生活的某一個方面,尤其是信息的產生和流通,在技術上進行控制卻是有可能的,通過這種控制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對思想和輿論的操縱。
三、破除神話 正視現實
從以上兩項研究中人們可以得出結論:互聯網雖然在促進民主、保障自由方面具有比任何媒體都強大的潛力,但它本身畢竟只是一項技術,可以被不同的人所掌握,為不同的目的服務。專制政權完全可以做到在開放網路的同時維持一個封閉的體制。毫無疑問,對於當代形形色色的專制政體來說,互聯網仍然是一個威脅,但民主事業也同樣面臨著嚴峻的挑戰。這個挑戰就是,在當代專制主義社會,國家所掌握的技術資源遠遠超出任何個人或非政府組織所能掌握的資源,而互聯網和對互聯網的控制就純粹是建立在這樣的技術和資源基礎上的。
90年代以來的發展已經證明,以為互聯網會自動催生民主只是一廂情願的想法。在更廣泛的意義上,這種一廂情願是整個後極權主義社會演化中政治神話的一部分。這個政治神話包括相信市場經濟會帶來政治民主,中產階級會本能地追求個人自由和政治權利,對外開放會使領導人更開明、社會更寬容、人民更有政治參與意識,年輕化、知識化和專業化會使領導人更容易接受民主觀念等。
中國的現狀提醒人們:是破除神話、正視現實的時候了。
2006年
民族主義誘惑與認同危機
陳彥
旅法學者
一、民族主義興起的現實與歷史根源
二、作為意識形態替代品的民族主義之出場
三、當代中國的民族主義為何以反美為主訴?
四、“戰略型民族主義”
五、道德民族主義
六、反西方主義者對權力的獻媚
七、政治認同與文化認同的出路何在?
八、拒絕民族主義
九、民族主義:北京政權難以把握的雙刃劍
十、中國的民族主義是真威脅還是紙老虎?
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經濟進入持續高速增長時期,而這一時期也是中國民族主義思潮崛起之時。在政治與意識形態的高壓統治之下,民族主義話語成了知識分子政治思考中較少有風險的領域,且可以同時滿足政府的需要、社會自我表達的願望以及知識分子參與政治生活的渴望。隨著《中國可以說不》一書的出版,形成了一股令人印象深刻的中國民族主義浪潮。這股思潮反映了中國在追求現代國家認同的漫漫長路上的一種精神迷失。本文試圖分析90年代以來中國民族主義的興起之原因和特點,並且討論它與當前中國面臨的政治和文化認同危機的關系。
一、民族主義興起的現實與歷史根源
民族主義的卷土重來可以同時在中國社會的內部變化和向外部世界的擴大開放中找到原因。首先,中國正面臨意識形態真空和因為媒體審查體制與政權鎮壓導致的價值觀危機。沒有知情權的民眾面臨極為有限的選擇:投靠垂死的共產主義教條或者加入新生的民族主義。一方面是當局對民主運動的鎮壓與對理想主義的掃蕩,另一方面是權力需要替補性的意識形態以加強其政治合法性,兩者的合力使中國民族主義潮流此時得以招搖過市,聲勢煊赫。此外,蘇聯解體余驚未了,一部份知識分子擔心中國可能象蘇聯一樣解體;對於他們來說,這是比社會停滯更可怕的危險。一些民族主義者甚至相信,民族主義是防止中國分裂的最有效的武器。[1] 其次,民族主義的上升也可以用中國持續的經濟增長來解釋。經濟增長增強了國人的自信,使他們體會到一種強大的感覺,但這種自信實際上更多地是基於幻想而形成的。第三,從地緣政治上看,東西方冷戰的結束以及世界經濟一體化加速等因素,多少促使中國人長期以來受到共產主義國際精神壓抑的民族情感的覆活。西方尤其美國的“中國威脅論”和“遏制中國論”等觀點也有利於這種反西方的民族主義的興起。[2]第四,從思想史的角度看,民族主義的覆活得益於政治和文化保守主義。在整個90年代,民族主義鬥志激揚,甚至時而爆發陣發性的亢奮但同時也自相矛盾。保守主義思潮與民族主義互相激蕩,既為民族主義提供養料,又從民粹民族主義話語中獲得支持。更何況中國的民族主義深深紮根於中西方百年沖突之中,具有巨大的可資利用的危險能量。
90年代中國民族主義的回潮,不同於獲得民主和言論自由之後多元基礎上的俄羅斯民族主義,也不同於前南斯拉夫國土上挾著百年仇恨和領土野心的一個族群反對另一個族群的民族主義。中國的民族主義深深植根於中西碰撞的歷史。近代民族主義的誕生經歷了巨大的撕裂之苦,它是中國與西方、傳統與現代、基礎與工具、感情與理性等一系列沖突的結果。這種血與火的對峙始於1848年的鴉片戰爭,這場戰爭掃滅了中國人對中國文化優越的自信心,在中國人的心靈深處烙下了對西方的怨恨。伴隨著這些沖突,近代中國開始了漫長的地獄之旅。一方面是驅之不去的尋回往日榮光的夢想,另一方面則是面對西方列強的無盡羞辱。換言之,從華夏中心主義的角度看,維系中華認同的核心──文化優越──的信念要求中國必須在物質文明上趕上西方。在中西碰撞中近代中國的民族精英漸漸形成共識:只有自我否定才能趕超西方。正是這種對西方的覆雜嫉羨情結,使中國在20世紀上半葉出現了多種形式的民族主義:辛亥革命之父孫中山的民主民族主義,共產黨締造者陳獨秀的反傳統民族主義,文化守望者梁漱溟的民族主義,甚至包括義和團的仇外的民族主義。近代以降中國的民族主義一直隨同時代風雲的變幻和中華文明的轉型而處於不斷的嬗變之中。
共產主義曾經通過許諾建立一個公正的社會、讓中華民族恢覆昔日的榮光,同時超越中西二元對立、成功地整合了中國的民族主義。從這個意義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只是中國的民族主義與馬列主義的一種雜交。民族主義情感仍是紅色中國地下運行的一股巨大力量,對中共的成功奪權和長期統治功不可沒。因而民族主義情感至今仍然十分敏感,並可為現實政治所利用。
1989年以後,中國民族主義的回潮一方面上承其歷史軌跡,另一方面也顯現出多向度特征。事實上,當代中國的民族主義觀點並未超出那些傳統的論據:中國傳統精神的優越,國家地位的不被承認,國際社會反對中國的陰謀,文化認同的資源需求,擴大意識形態基礎的必須等等。其中有一些論據合情合理,比如中國希望在國際舞台上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具有參與國際重大事務決策的願望等,但另一些說法則反映出政治和文化認同的危機。這一認同危機體現在文化歸屬感的再確認,對歷史的重新檢討,現代與傳統關系的“正常化”,尋找新的意識形態資源等等方面。因此,分析當代的民族主義可以有不同的視角。
二、作為意識形態替代品的民族主義之出場
整個80年代,中國的民族主義情感被一種共同的意志所遮蓋,共產黨領導層與民眾都急於彌補由於“文革”十年而荒廢的時間,社會主義的國家建設邏輯是當時的主要特征。基於民族覆興大業和對外開放的需要,西方知識既是中國趕超西方必不可少的工具,同時也是共產黨實現現代化和獲取政治合法性的基礎資源之一。1989年天安門事件的沈重代價使當局不得不尋找新的權力杠桿。為了平衡獨裁統治和修補被“八九危機”摧毀的改革新形象,北京政權繼續執行經濟自由化的政策。為了修覆政治合法性,當局加緊尋找意識形態替代品;同時,為了打破“天安門流血事件”之後西方社會所強加的孤立,中國政府實行積極外交政策,試圖擴大外交聯盟圈子,在西方國家中打進一些楔子,采用與法、德等國家聯盟反對美國的策略。
之所以說1989年的屠殺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中國社會內部的演進,是因為冷戰的結束為民族主義回歸提供了一個有利的國際環境。蘇聯的解體以及東歐國家共產制度的垮台使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失去了信仰者群體,中國突然要面對一個失去意義的世界,因此民族主義傾向作為意識形態替補品就變得對當局越來越有實用性,政府不僅對一些帶有仇外情緒的民族主義的書籍持寬容態度,而且鼓勵某些傳統習俗的回歸,還利用愛國主義詞語調動民族情緒。
1991年9月,一篇名為“蘇聯巨變之後中國的現實應對與戰略選擇”的報告[3]透露出官方“民族主義”傾向的某些思路,也讓我們得以窺探天安門大屠殺與蘇聯解體給中共政權帶來的震撼。該報告的作者分析了蘇聯解體的原因,認為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合法性的喪失拉響了中國現代化進程中國際環境惡化的警鐘,“我們必須現實地承認過去的意識形態至少在相當一部份群眾中號召力已經很低,強化老式的意識形態教育往往引發的是逆反心理”。該報告的作者建議,共產黨應該完成從革命黨向執政黨的轉變;他在經濟方面主張由共產黨直接控制財產,但要把黨從經濟管理的瑣務中解放出來;在外交上則主張擱置意識形態爭論,建立一種完全基於國家利益的外交,在內政上強調要終止黨政分開之類的政治改革設想。該報告的作者明確提出,要以國家民族主義來填補官方意識形態衰落導致的信仰真空,運用國家利益為中心的民族主義以及整合儒家價值的文化保守主義,從而形成一種有凝聚力的、反西方的力量。許多論者認為,這一報告乃中共若幹高幹子弟共同創作,是中共面對蘇東共產制度垮台的備用政治綱領。[4] 這些“紅色後代”比他們的前輩更實用更加無所顧忌,隨時準備脫去意識形態的外衣,果斷地翻過共產主義這一頁,以維護黨的絕對權力。
對中共當局來說,共產主義意識形態依然是其合法性必不可少的外殼,所以它不便公開讚同這一報告坦率的說法。盡管這一報告從未得到官方的正式認可,但90年代中共當局的政治實踐卻在很多方面借鑒了這一綱領。該文件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判斷中共當局這一意識形態孤兒的行為舉止的珍貴鑰匙。正是從那個階段開始,人們目擊了馬列主義話語被悄悄地一點點地抹去,同時還看到了政府如何鼓勵傳統和儒學的回歸。例如,黃帝陵祭祀儀式曾經在紅色中國被禁止多年,中共當局長期視其為“封建活動”,然而90年代初官方卻批準恢覆此活動,1994年清明節,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李瑞環代表當局到陜西參加了黃帝陵祭祀儀式,他向全體華人(包括台灣、香港和海外華人)致詞,要求“在共同祖先面前找到共同的語言,達到最廣泛的團結,從而振奮民族精神,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覆興。”1994年10月初,北京還舉辦了盛況空前的紀念孔子誕辰2545周年國際研討會,邀請了來自30多個國家的專家學者和顯要人物(如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在開幕式上,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回顧了孔子和儒學如何成功地推動美德和教育的提高,認為孔子和儒學對於當今的教育仍然十分重要。中國的經濟改革就是這樣與代表著中華民族優越性[5]的儒學結合在一起了。
中國的民眾盡管不再相信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卻對官方提倡的民族主義給予了積極的回應,並從這里看到了一個新的自由空間。懷舊的古代出版物開始流行,對傳統文化的研究重新浮出水面。一些知識分子則與時俱進地提出了“21世紀將是中國的世紀”的說法[6]。對當局來說,過分依賴於覆蘇傳統文化會凸現出官方意識形態的困窘,反而讓人們聯想到共產黨的根基已經風雨飄搖,所以,調動民眾的反美情緒就成為必須。
三、當代中國的民族主義為何以反美為主訴?
80年代是中國和西方的“蜜月期”。拜冷戰之賜,那時中國成了東西方兩大陣營之間的地緣三角中的重要一極。冷戰結束後,中國和西方共同的敵人蘇聯灰飛煙滅了,中共發現西方成了一個強悍的對手。但是,在中共(政府和臣服於其宣傳的民眾)眼里,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是一個可以用利益加以分化的陣營。作為中國天才軍事家孫子的信奉者,北京政府將美國與歐洲國家區別開來,指斥美國是中國發展的主要障礙,以便達到孤立美國的目的。於是,國際關系方面的現實需要又與“文革”期間提出的反對帝國主義霸權的意識形態教條結合起來了。
從1993年要求“亞洲式”人權的《曼谷宣言》,到中國加入“關貿總協定”的談判陷入僵局,以及1993年9月北京申辦2000年奧運會失利,中國政府不失時機地將這些事件轉化為對己有利的宣傳,譴責西方國家在人權方面幹涉中國內政,將中國在“入關”和“申奧”等國際談判中的失敗歸咎於美國。
台海問題則始終是中國當局鼓動反美情緒的閥門。台灣這個當年被國民黨占據的小島與共產中國隔海對峙了半個世紀。在這半個世紀中,中國大陸的宣傳教育一直把兩岸統一稱為最重要的政治任務之一。台灣的經濟繁榮和政治民主化逐漸擴大了兩岸經濟與政治上的差距,中共看到了台灣獨立的危險,開始頻繁向國際社會施加壓力,以孤立這個“反叛之島”。美國軍事力量的存在及其在維持兩岸關系現狀方面所扮演的角色被官方媒體大肆渲染。官方的反美宣傳操縱了多數民眾對台海問題的認知。1994到1995年間,在中國大陸有過兩次以青年為訪談對象的民意調查,其結果顯示,被調查者認為美國是對中國最不友好的國家,也是中國青年最不喜歡的國家。[7]
1996年,《中國可以說不》一書的出版將反台反美的宣傳推向了高峰。該書的作者是幾位年青學人,他們號召反對美國霸權。有消息稱,該書一共賣了80萬冊。[8] 此書顯示了中國的民族主義具有肥沃土壤,其民粹仇外的意氣之辭,流露出在官方媒體煽動下的反美覆仇情緒。雖然政府並未就此書表態,但是官方媒體對此書的報導說明它得到了官方的認可。該書商業上的成功使其他掛著這個著名的“不”字的書籍相繼出版:《中國還是能說不》、《中國應該說不》、《中國為什麽說不》[9]……
除了這類書之外,還有一些書也被媒體熱炒,尤其是《妖魔化中國的背後》(李希光、劉康,1996年12月)、《中國有多壞?》(李希光,1999年)和《全球化陰影下的中國之路》(房寧、王小東、宋強,1999年11月)。《妖魔化中國的背後》可以說是從整體上否認美國媒體的宣言書;《中國有多壞?》圍繞同一主題,是李希光在中美關系好轉後對第一本書的部分修正。有兩個理由使得房寧、王小東、宋強的《全球化陰影下的中國之路》值得一提。首先,該書被看作是《中國可以說不》的延續;其次,房寧、王小東是上述兩次以中國青年為對象的針對美國的民意調查的主要組織者,這兩次調查以驚人的方式揭示了中國年輕人的反美情緒。宋強和喬邊(該書編輯)是《中國可以說不》的作者,據喬邊稱,《中國可以說不》的靈感同樣直接來自這兩次調查[10]。實際上,“說不俱樂部”這個小圈子不到10人。《中國可以說不》可能不過是件機會主義者的產品。著名政治小說《黃禍》的作者王力雄認為,《中國可以說不》里的民族主義只是一場商業玩弄政治的成功的遊戲。[11]
考慮到“說不俱樂部”的有限代表性以及中國對西方資本和技術的依賴性,反美情緒只能是某種政治性的虛張聲勢,而不會對中美雙邊關系產生真正影響。但值得注意的是,台灣問題依然是中國人反美情緒的主要源頭。對於共產中國來說,台灣問題有著重要的戰略意義;利用這個杠桿,北京政府可以輕松地動員民眾,以實現仿佛命中注定的中國“統一”的使命。在這一歷史神話中,台灣政府被描繪成民族的“叛徒”,美國則是中華民族的“敵人”。事實上,被國際社會承認的民主的台灣,以及經濟上獲得無可否認的成就的台灣,對於共產政權來說是一個雙重威脅。自東歐共產制度垮台以來,中國政府只能將中國無法實行西方式民主的原因歸咎於中國的傳統文化;然而,同屬於中華文明的台灣在政治經濟上的成功,使得共產黨的官方說教失去了支撐點。台灣對於中國大陸的真正的危險,不在於共產政權所宣稱的“分裂民族”,而是因為台灣的成就在政治上顛覆了共產主義政權存在的根基。從這一角度看,兩岸發生戰爭的危險是存在的;當共產政權命懸一線時,它就有可能發動一場“統一祖國”的戰爭以求自保。
四、“戰略型民族主義”
在90年代,中國民族主義者的誘惑並不限於官方為擴大自身政治合法性的政策層面,也不限於大眾的情緒化反應層面,民族主義在知識分子中同樣攻城掠地。在3家主要的非官方的知識分子雜志中,《戰略與管理》宣稱要重建明末的實學傳統,《東方》和《讀書》同樣積極推進民族主義的回歸。[12] 或許我們可以將知識分子主張的民族主義分為兩類:出於備用戰略的意識形態型民族主義和反西方文化帝國主義的懷舊的道德民族主義。
一些學者敏銳地覺察到當局需要意識形態的替代品。在1989年6月“天安門屠殺”之後不久,有人就急於為政府出謀獻策。例如,文學批評家何新曾建議政府將異議人士流放到國外,通過科研津貼和在非政治領域的專業化讓知識分子消聲,從而有步驟地消除80年代“新啟蒙運動”的影響。何新為此從當局那里得到了回報,包括在《人民日報》頭版發表偽造的與日本學者矢吹晉的對話以及從中國社科院分得一套四居室住房。[13] 何新建議,在不觸及官方意識形態的前提下,以民族主義來強化現有意識形態。沿著民族主義的套路,何新開出的“處方”仍然是那幾味“藥”:反美和對傳統文化資源的利用。1990年底何新寫道:“美國對華戰略的真正目的,是誘導中國通過走資本主義發展道路的方式,分裂解體。最終以垂直依附性關系,納入從屬於美國全球利益的資本主義經濟政治體系。[14]”1992年,何新在給鄧小平的一份題為“意識形態問題的思考”的上書中,鼓吹“特別應當把弘揚中華民族精神和文化傳統的愛國主義、民族主義,作為現代政治意識形態的核心內容。應當著重向全民特別是知識分子和國家公務人員灌輸以國家民族利益作為崇高精神本體的愛國主義政治意識形態。[15]”何新還建議:“我國應開動宣傳機器在中國人民中揭露美國志在滅亡中國的意圖,培養全國人民的敵愾心理,形成有凝聚力的民族精神。[16]”
在北京的智囊中,何新表現出一種超乎尋常的無恥心態。他自己將自己定位於“六四”後的黨的意識形態專家,為政府鎮壓的必要性辯護。在80年代的“文化熱”當中,何新是個反傳統的積極分子;“六四”後卻搖身一變成了黨國的謀臣,公開讚成黨的領導層果斷鎮壓學生“動亂”的決定。由於受到黨內強硬派的賞識與保護,何新成功地獲得了幾個官方頭銜:國務院國家戰略研究中心副主任、政協委員(1991年後)。“六四”之後,中國曾經出現過短暫的一段以親近政府為恥的時期,何新恰恰在這一時期打破了當時大多數知識分子的沈默抵制狀態,公開站出來支持實行“六四”鎮壓的政權,他的言行引起了西方媒體的注意。他一會兒表現為堅定的共產主義者,一會兒又象是精明的民族主義者;一會兒信奉改革,一會兒顯得象個頑固的保守派。何新完全不掩飾自己的功利目的,其身段的種種變幻都是從個人利益出發,毫無羞恥之心。這種明目張膽的機會主義行為當時被知識分子群體所唾棄,並最終導致他在民間公共空間中出局。一旦當局認定不再需要他時,官方媒體也很快將其拋棄。可以說,“天安門事件”後,何新只是一個曾經被當局用來應付一時之需的策士,並未如他所願成為“官方意識形態專家”。
蕭功秦的民族主義較何新無疑多些誠意,蕭在對待政權的態度上較為謹慎,對官方意識形態也相對比較曖昧。蕭功秦是上海師範大學歷史系教授,他積極參與了1988年關於新權威主義的爭論並堅定地支持新權威主義。1994年4月,在《戰略與管理》雜志組織的一次研討會上,蕭功秦就“變化中的國際環境與民族主義”這個主題作了一篇引人注目的報告──“民族主義與中國轉型期的意識形態”。他不象大多數與會者那樣停留在對民族主義概念的探討上,而是明確提出了民族主義作為今日中國意識形態之必要性。蕭功秦以他的歷史專業的訓練和雄辯的文才,發展了“蘇聯巨變之後中國的現實應對與戰略選擇”一文的觀點。蕭提出,90年代的新形勢需要在意識形態方面加強黨的合法性,而這種強化只能來自民族主義。他力主采用民族主義作為意識形態補充,並以恢覆儒學為核心。蕭功秦認為,將民族主義整合進官方意識形態,在一定程度上說,這不是建議而是現實。蕭功秦列舉了鄧小平的話“我是人民的兒子”、台灣問題的重要性、國家領導人參加漢民族神話遠古祖先的祭祀、在學校加強愛國主義教育等,以此論證民族主義在官方意識形態中的回潮。其實,“天安門事件”之後早就有人(如黨內高層第二代、何新等)提出過類似主張。不久後香港和西方媒體開始大談中國民族主義的回歸。可以說,蕭功秦是第一個試圖把“天安門事件”之後民族主義進入共產黨政治的現實加以概括的學者。從思想層面來說,該文[17]也是第一次將作為意識形態的民族主義理論化的嘗試。
當蕭功秦從內政出發強調加強國家凝聚力的必要性、為民族主義辯護時,另一些學者則試圖建立適用於新的國家與國際秩序的地緣政治戰略。他們盡量避免觸及中國內部的尖銳問題,故意忽略意識形態與政治的敏感問題,將40年來共產統治所產生的所有問題都簡化到地緣政治的單一維度,或歸咎於改革開放的負面影響。他們就此試圖建構一種民族主義意識形態,強調集體的重要性,鼓吹加強國家的角色。
比較有意思的是一些在國外、尤其是在美國的華裔知識分子,盡管他們並沒有必要非得奉承中國政府,很多人卻積極參與了這個新的民族主義意識形態的建設。這些知識分子認為,無論是“圍堵”、“卷入”或是兩手並用,都是美國企圖限制中國的發展,並將中國擴張過程中對美國可能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的戰略手法;中國應該不惜一切代價加強自己,同時向全世界顯示中國文化的優越性。這體現了一些華裔知識分子試圖構建的反對美國霸權的戰略性民族主義觀點。
事實上,民族主義只是一個解決短期問題的方法,它無法有效地代替價值體系的社會政治功能,一個現代民族國家的生存發展不能建立在簡單的利益算計之上。
五、道德民族主義
在文化領域,中國知識分子主張的民族主義通常有兩種形式:一是懷念中華偉大文化的民族主義,二是批評西方國家對第三世界國家實行文化統治的“反西方主義”;前者基於理想化的華夏中心主義概念,後者則借助反西方的西方後現代理論。
從1992年開始,隨著鄧小平南巡後出現的經濟活躍和亞洲四小龍的經濟增長,關於中國文化優越性的說法就越來越多了。中國著名學者季羨林曾經預言“至二十一世紀,西方文化將讓位於東方文化,人類文化發展將進入一個新時期”。[18]香港和台灣也有學者談論“大中華經濟圈”。[19]北京大學哲學教授陳來則在1994年將儒家文化稱為“更新世界社會的潛在資源”;他宣稱,儒家文化在20世紀受到嚴厲批判之後將在灰燼中再生[20]。一位研究儒學的學者蔣慶發表了一系列文章,建議根據公羊學(《呂氏春秋》)重建中國的政治文化;他還宣稱,中國式的市民社會就是儒家式的市民社會[21]。與這場“傳統文化熱”相呼應的是,一些人開始重新審視80年代文化討論的參與者,例如,王小東以“石中”這一筆名撰文,使用“逆向種族主義”這個新詞指責那些批評中國傳統文化的知識分子[22]。
對偉大的中華文化的懷舊話語與關於“亞洲價值觀”的討論之間存在著某種意識形態上的共鳴。那場攪動了東亞並在西方引起強烈興趣的“亞洲價值觀”的辯論始於90年代初,發起人是新加坡的李光耀和馬來西亞的馬哈蒂爾。他們試圖用“亞洲價值觀”,即所謂的家庭觀念、團隊意識、尊重權威等,來解釋“四小龍”經濟上成功的獨特性。該說法被西方稱作“亞洲主義”:“所謂‘亞洲主義’,是指建立一種新形式的意識形態理論的嘗試,這一意識形態不以人的理念、更不以世界為指向,而是以一種亞洲社會的歷史和命運的共同觀念作為基準。該理論旨在凸現出一種‘亞洲性’,也就是說,一種存在亞洲社會中與西方對立的共同的身份認同。[23]” 1993年3月的“曼谷宣言”宣稱存在“亞洲式人權”,這種說法可被視為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具威權性質的政府的共同策略。中國政府也與新、馬政府合作,以此回應西方在人權方面對中國提出的批評。
其實,中國的學者們對“亞洲價值觀”的討論並沒有多少熱情,因為中國的民族主義者並不認同來自漢文化世界周邊的意識形態,而自由派知識分子則對東亞的獨裁或威權政體從無好感。在中國的民族主義者那里,中國的價值資源只存在於中國的傳統之中。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的盛洪試圖就此提出一套全面的觀點,從1995年底開始,他聲稱自己的研究有大發現。盛洪指出,中西貿易關系上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一直存在著極大的不公平,雙方的貿易並非以平等為基準,他認為中國文明在與西方交流中顯示出的弱勢源於他所說的“天下主義”道德秩序觀,而西方人奉行的民族主義卻是一種社會達爾文主義。盛洪認為,在中國人的天下秩序中,不存在種族或民族的區別,也沒有社會或政治的不平等,基於和平與自由的原則,就不存在國家和貿易上的沖突;然而,在中國文明衰退期間,中國的“天下主義”讓位於民族主義了。在盛洪看來,中國的“天下主義” 道德秩序觀是拯救服膺於叢林法則的今日世界的惟一道路,全人類將受益於中國“天下主義”的回歸。盛洪認為,現代中國的民族主義仍然保有其道德天下主義的記憶,在相當多的中國知識分子眼里,中國近代采納了民族主義實乃是中國文化在道德上作出的讓步,而其最高理想仍是天下主義觀念[24]。應該指出的是,盛洪的觀點之邏輯結構並不嚴密,從他1995年10月開始發表於《戰略與管理》上的第一篇和其後數篇文章──尤其是《戰略與管理》1996年1月號以及1997年4月發表於《北京青年報》上的文章──來看,他實際上是在道德教化的“華夏中心主義”和面對其他文明時的一種相對開放的普世主義之間徘徊。
盛洪的觀點在知識界曾引起很大關注。《戰略與管理》及《東方》這兩份知識分子雜志1996年1月30日就該主題舉辦了研討會,除了石中[25]外,大部分與會者對盛洪的觀點持否定態度。多數與會者指出,所謂的“中國古代文明中的道德秩序”這個概念,不僅沒有歷史根據,而且是烏托邦式的。社會學家孫立平認為,盛洪論點的主要問題不在於對過去的理想化,而在於他對其討論的中華文明的制度缺乏了解;一種文明的優越性不僅在於其道德上的美好意願,還在於它通過政治和社會的制度建設彌補缺陷的能力,即使我們承認中華文明傳統中包含有高尚與和平的成份,但中華文明卻沒有找到實現高尚與和平的手段;說白了,就是中國沒有發明民主。[26]
從總體上看,道德主義者對舊秩序的懷舊似乎具有某種以道德之名填塞當代民族主義價值空白之功能,他們試圖為民族主義提供道德基礎,在政治民族主義與文化保守主義之間搭建橋梁。
六、反西方主義者對權力的獻媚
文化民族主義的第二種形式──反西方主義──的代表人物主要是在西方受過訓練的年輕文學批評家和社會學家。他們運用西方最新的、常常是激進的理論,同時揚長避短,回避自己在國學上的弱點。因此,他們往往引述福柯、利奧塔爾、德里達、賽義德等西方思想家的理論,用後現代、後文化主義或後殖民主義等理論作為自己的學術包裝。這類人士的思想方式相近,其共同特點是強調中國特性、拒絕源於西方的現代性的普世性。
後殖民主義理論的中國信徒以本國受壓迫文化的理性守衛者和權威解釋者自居。他們將賽義德的理論當作武器反對現代主義思潮,痛斥所有試圖從國外引進新知的人,並將之稱為有意識或無意識的西方文化帝國主義的買辦。持此觀點的知識分子顯然從學術角度為當局提供了意識形態支持。賽義德理論的一位詮釋者張寬曾在《了望》雜志上撰文指出:“相當一段時間以來,我們已經喪失了從根本上去挑戰和拒絕西方權勢話語、殖民話語的勇氣。比如關於人權問題、市場經濟問題、知識產權問題,我們與西方國家進行具體的談判時顯得那樣被動,原因之一是我們還拿不出一套完全擺脫了西方權勢話語的論述方式。[27]”這類說法自然是投當局之所好。很快,中共黨內保守派理論雜志、被人稱為“極端保守主義的堡壘”的《中流》月刊於1996年1月登載了“是否應該警惕和抵抗文化殖民主義”一文。該文宣稱,抵制西方文化要“明確、有意、堅決”。
在同齡人中小有名氣的後現代理論代表人物是北京的兩位文藝批評家:北大教授張頤武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陳曉明。曾經在80年代的文化討論中十分活躍的許紀霖注意到,“1994年上半年,當你翻開每一本稍有影響的文化思想性雜志的目錄,都能發現有陳曉明和張頤武兩位鼓蕩‘後現代’、‘後殖民’及‘後新時期’……的大作。[28]”在“後東方視點”[29]一文中,陳曉明批評說,當代中國的文學、藝術乃至學術已經形成這樣的不成文的絕對標準,那就是得到西方權威的認可才算是(當然也就無可爭議是)獲得成功。在他看來,在西方獲獎的電影,如張藝謀的《紅高粱》,是個經典的例子;這些電影都是為了取悅西方觀眾而拍,這已足以證明中國文化已經是帝國主義西方的附庸文化。
如果說陳曉明致力於“穿越後殖民的歷史表象”,看到了“中國文化已墮落為西方附庸”,那麽張頤武則看到了走出附庸地位的“出路”。張頤武宣稱,“今天大陸的知識分子從後殖民和第三世界的觀點出發的理論研究,完全改變了八十年代知識分子無條件臣服啟蒙學說的附庸地位[30]”。象張寬一樣,張頤武也將批判深入到價值領域。他指出,“從西方政府的‘人權’話語直到張藝謀、陳凱歌電影中對中國政府的刻意調用,都已將中國政治化為了一種可資利用的文化再生產的商品。‘人權’早已變作了對中國市場進行調控即對貿易進行控制的籌碼,變成了對‘中國’的他性定位的最後幻影。”在張頤武的筆下,人權不過是西方世界為了控制中國市場和商業的一種交換手段,一種將中國定義為他者的幻想。這真是悖論之悖論。這些主張後殖民批判主義的人忘了,他們頂禮膜拜的理論不也是西方的產品嗎?他們看到了官方意識形態的虛空和官方理論的不嚴密,於是等不及政府的召喚,就自告奮勇地出來解政府理論之困境,企圖為這個合法性不足的政權補台。
無疑,這個所謂的“三後”(後殖民、後現代、後文化)思潮是90年代中國思想禁錮中最引人注目的現象之一,但許多知識分子並不認同這些理論。1995年2月,在西方執教的趙毅衡和徐賁在《二十一世紀》雜志上撰文,批評潮流洶湧的新保守主義,引起了強烈反響。[31] 《近代史研究》雜志副主編雷頤批評新保守主義者拋棄了後現代和後殖民主義的真精神,沒有去解構中共政府的意識形態,卻盡力沖擊、吞噬、擠壓那些支流、邊緣和弱勢。[32] 法國學者施維葉(Y. Chevrier)談到亞洲儒學的更新時指出:“弱者對強者的回應變成了對某種力量和中心性的肯定:這即是後西方性。造成這種新情況的一個主要原因不僅不在於儒學,也不歸因於亞洲。來源於後現代的對現代性的重新質疑一方面源於西方社會本身的演進,一方面也由於前邊緣地區國家的抵制和興起。[33]”這個評價同樣很好地解釋了中國“後現代”的民族批判主義。
七、政治認同與文化認同的出路何在?
上述思潮並非單純地源於對政府諂媚的動機,它還反映了中國在追求現代國家認同的漫漫長路上的一種精神迷失。
中華認同建立在肯定中華文明優越性的基礎之上。隨著清軍在西方國家的“堅船利炮”前之慘敗,中國士大夫們的文化天下主義的深層自信從此灰飛煙滅,並因此引發了認同危機。這一危機以極其痛苦的方式為那個時代的知識分子所領略,且一直持續至今。從19世紀中葉到1949年人民共和國成立,關於這種認同危機的爭論從未停止。現實中尋找民族認同由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組成:一方面,通過再造傳統,重新定義文化認同;另一方面,訴諸從改革到革命等各種手段,建立民族國家。共產政權的建立一度凝聚了民族對國家認同的追求,民族主義在毛澤東建立的社會主義國家那里找到了一個安身立命的避難所。從此,中國除了共產主義意識形態之外,其他任何思潮都被趕盡殺絕。中國文化的優越性被共產主義優越性所取代,傳統的天下主義改頭換面為共產主義。
鄧小平的開放政策打開了這個封閉的世界。文化認同危機通過文化的自我肯定和重新檢視中西關系兩種追索形式再次表現出來。當年,西方社會在工業革命到來時通過打破沈重的宗教枷鎖為世界祛魅。而今日的中國卻面臨著雙重祛魅。第一重祛魅是去除共產主義之魅。共產主義在中國成功的深層原因是幾千年來中國農民對平等的夢想;然而,30年的封閉終於激起了追求自由和開放的欲望,共產主義優越的信念冰消雪散,烏托邦之夢從此破滅,民族主義的歸屬避難所也化為烏有。第二重祛魅是“理想西方”神話的坍塌。從1979年到1989年,“理想化的西方”儼然如同否定中國無產階級專政現實的鏡子的另一面。可是隨著開放和距離的拉近,西方國家的政治現實主義與維護人權話語之間的矛盾,以及意識形態意義上的民主原則與西方社會覆雜現實之間的反差摧毀了西方榜樣的形象。如果說對共產主義的祛魅引起了民族精神的覆興(例如,儒學的回潮以及對過去的熱衷),那麽,“理想西方”的幻滅則在中國引發了與一個平庸的西方世界競爭的願望。
雙重祛魅引入了對自身與他者的懷疑,導致了雙重認同危機──政治與文化認同危機。此雙重危機不僅深重,而且二者之間還存在著一種內部張力。共產主義的幻滅導致了平等、公正等價值認同的消失;政權對傳統價值力量的訴求又使人們重新感到了精神象征的缺失。近代中國對儒學價值的指責是因為這一價值系統無力保衛中華文化,也無法為文化中國提供歸屬指引。而當前向傳統的回歸無疑凸顯了政治的無能,因而更加強化了民族對政治認同的需要。隨著極權主義意識形態的淡出,人們重新發現長期以來以為已經被共產主義超越的西方帶著其文化差異、經濟強權、戰略傲慢和政治體系再次卷土重來。
在正常情況下,否定共產主義意識形態應該伴隨著價值系統的更新;然而,中國思想界解構意識形態的正面效應一方面為“理想西方”的幻滅而抵消,另一方面也被全能國家的暴力所屏蔽。從這一角度看,今日中國的認同問題和近代以來的認同危機一樣,政治認同不足大於文化認同不足。無論是近代還是今天,只要中國文化還無法支撐起一個能夠以共同的價值認同凝聚國人的政治實體,中華民族的認同危機就會周期性發作並引發政治危機。從本質上看,現代中國的民族認同是“我應該是誰”的一種開放並指向將來的認同追尋,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我是誰”的身份危機。
八、拒絕民族主義
1995年,在政府的鼓勵和民粹主義情緒的推動下,中國關於民族主義的討論引起了全世界的注意。“中華文明覆興(revanche)”引起了普遍的不安,也為開始在西方廣泛流行的“中國威脅論”[34]提供了佐證。但是,在中國的思想界,民族主義者並未占上風。
在90年代里,中國知識分子的大多數都謹慎地對民族主義話語保持距離,並且明確地拒絕仇外的民族主義,所以民族主義者在思想界並沒有多少支持者。2000年在中國出版了一本文集,收集了44篇討論民族主義的文章,其中只有5、6篇明確支持民族主義;除了王小東之外,其他作者都不願意表達出《中國可以說不》那樣的具有仇外傾向的民族主義情緒。[35] 毫無疑問,由於涉及民族主義的討論關系到政治和意識形態,因此對發言者來說到處是“雷區”,中國國內雖然發表了不少關於這個論題的文章,但作者們行文審慎,讀者經常需要透過字里行間領會其意。但一些港台雜志及流亡異議人士的文化圈子為中國境外和境內的知識分子提供了重要的窗口,也讓研究中國的學者藉此了解發言者的真正觀點。
從90年代中期開始,一些學者就這一主題在境外發表較為大膽的文章,只要不指名道姓地直接批評中共領導人,即使是一些不完全屬於學術的現實熱點問題,國內學者也可以加入討論。從此中國思想界關於民族主義、新保守主義以及自由主義的爭論開始國際化。這一現象又因為互聯網的勃興得到了加強。
1996年,筆者在“警惕民族主義成為主導意識形態”一文中提到,要注意意識形態民族主義的危險;同時還指出,應該區分近代中國的民族主義和當今的民族主義,前者反對西方列強對中國的殖民侵略,後者則是反對以美國為代表的現有國際秩序。筆者強調,一個奠基於物質利益的功利性的民族主義是十分危險的。民族主義有兩個基本的內在邏輯:“一是從本民族利益出發,以最大限度地實現本民族利益作為其宗旨,並以此為準則來處理和其他民族的關系。各個民族均可以設定自身的民族利益目標,但問題是怎樣保證一個民族的目標不會侵犯另一個民族的利益?民族主義不僅不能解決民族與民族之間、國與國之間可能出現的摩擦和沖突,而且還會為一個民族宰割、統治另一個民族提供合法根據,從而是民族關系處於對立、沖突之中,這是一種對抗和戰爭的邏輯。”“民族主義的第二個邏輯是集體主義的邏輯。民族利益至上,集體壓倒個體、以民族的利益要求個體無條件地服從,以集體的名義發出統一的號令,窒息自由多元的聲音。……中國近代化的歷程告訴我們,強調集體、壓抑個人、崇尚單一、排拒多元的民族主義往往是既犧牲了個人自由,又葬送了民族利益。”筆者認為,如果說在共產主義意識形態與民族主義意識形態之間存在著某種轉換捷徑的話,那就是集體主義。[37]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教授余英時指出:大陸和海外中國人的民族主義激情是中共當局有計劃地挑撥起來的;民族主義是共產中國反對人權和民主的武器。[38]
國內的知識分子也在反思民族主義。1998年,何家棟在《戰略與管理》上發表“人權與族權的差異”,為人權主張辯護,反對民族主義。他以共產主義的國際主義精神及其西方來源為掩護,回擊民族主義者無視共產主義的現實,同時指責他們忘記了“文革”的災難性後果。何家棟認為,自由主義和民族主義的區別是前者認為人是國家的基礎,而民族主義者認為人應該臣服於國家。他指出,忽略人權問題和誇大族權問題是民族主義最致命的錯誤。[39]
淩志軍和馬立誠在《呼喊──當今中國的五種聲音》一書中分析了民族主義可能造成的3個災難性後果:民族主義的飈升會幹擾甚至打碎國家現代化與開放政策;民族主義有助於強化中國少數民族的分離主義勢力;中國民族主義的興起會刺激其他國家的民族主義起來反對中國。在談到最後這一點時,兩位作者回顧了印度的核試驗計劃和印度政府首腦指責中國為“北方威脅”等情形,以及中國政府、地緣政治學家和官方媒體如何譴責印度的民族主義。他們從政治影響的角度提出對民族主義的警告,既是針對民族主義者的,也是針對北京政權的。
九、民族主義:北京政權難以把握的雙刃劍
事實上,中國政府與民族主義者表面上的默契並不能轉換成利益共同體的關系。對於北京政權來說,民族主義是把雙刃劍;若采取極端民族主義的政策,就如同在鋼絲上行走,難以逃脫玩火自焚的下場。
民族主義者慫恿政府徹底放棄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其實並不符合當局的意願。當前,共產主義意識形態雖然已經褪盡烏托邦色彩,但仍然是北京政權的合法性基礎以及實行鎮壓時的有力武器。在可預見的將來,包括面對民族主義時,保衛官方意識形態這層護身鎧甲對於現政權仍然是至關重要的。然而,當民族主義主張通過訴諸儒學來建立其文化認同基礎時,實際上就暗示著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的崩潰及其對民眾動員能力的衰竭。中共創立之初以馬克思主義為意識形態指導,同時高舉打倒“孔家店”的大旗,但共產黨執政50年後儒學卻重新出現於官方話語中,這意味著一次激烈的轉向和對“中國革命之父”孫中山當年改造傳統的革命路線的背叛。
慫恿民眾的仇外情緒使當局面臨另一種危險:它會斷送20多年來的開放政策。極端的對抗性的民族主義政治將目標指向美國,還可能令當局引火燒身。中國近代所蒙受的羞辱與中國落後於西方有關,但也同樣與滿清政府的無能和抗拒變革有關;換言之,中國的民族主義既可能是針對西方的要求雪恥的民族主義,也會是對當局同樣嚴苛的民族主義。從這一角度來看,除非當局能夠成功地建立一個政治上的現代國家,否則中國民族主義的興起就可能違反當局的意願而把矛頭指向這種民族主義思潮的慫恿者和操縱者。一些學者所鼓吹的以反對外部力量為戰略的民族主義也同樣可能產生瞄準中國當局的效果。中國的現政權是既得利益集團,其首要目標是保住權力,它利用民族主義無非是為了這一目的。所以,只要民族主義情緒的蔓延構成對政府的壓力,當局就會毫不猶豫地打擊壓制。
事實上,當局真正想要推廣的並不是民族主義,而是所謂的“愛國主義”,正如張見微指出的,“中國共產黨目前所實行的愛國主義,實際上是愛政府主義[40]”。根據這種“愛國主義”的邏輯,愛政府就要求愛其所做的一切,無論政府所做的是對還是錯。這一傳統的愛國主義的邏輯實際上是一種偽裝了的專制主義。
十、中國的民族主義是真威脅還是紙老虎?
共產主義的南斯拉夫轉向大塞爾維亞種族民族主義的事實表明,共產主義的專制政權轉變為民族主義的專制政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那麽,中國會不會從共產極權轉向法西斯民族主義呢?無論如何,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有些知識分子並不掩飾他們的擔心。旅居美國的程默於1999年呼籲警惕中國民族主義向法西斯主義轉型。他認為,對法輪功的鎮壓、中國駐南使館被北約轟炸後引起的暴力示威、大中國理論以及《超限戰》的出版等,都是令人不安的跡象。[41]
香港評論家、主攻德國文化的陳雲對中國的某種納粹傾向表達了同樣的擔心。他認為,中國正處於“國家社會主義”的初期。[42]
1996年余英時亦指出,中國當局利用民族主義加強政治控制力,可能把中國帶向德式“國家社會主義”的道路上去。{43]
顯然,這些擔心並非空穴來風,尤其是當人們看到那些關於國家安全的軍國主義觀點出台的時候。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北京國際關系學院教授張文木。受科索沃戰爭的啟發,張文木從1999年3月開始發表了一系列文章,建議建立“中國國家安全戰略”。他認為,目前的形勢對中國的和平主義者來說是一個難關,中國不得不面臨抉擇,要麽打破美帝國主義的封鎖,通過軍事力量捍衛毛澤東、鄧小平留下來的政治遺產和經濟發展,要麽在沒有現代化軍事保護的情況下亡命於因經濟挫折引發的混亂。在他看來,中國的市場經濟轉型是否成功取決於一支強大的海軍所帶來的對外部市場的控制。[44] 張文木所主張的實際上是企圖通過軍事手段使中國變成一個世界強國的“國家安全哲學”,在至今為止所有的民族主義的表達中可以算是最系統與最精致的,他的表述有一種驚人的直率。這一安全理論顯示了一個曾經遭受侵略的落後大國的報覆之心與圖強渴望。它的出現表明,鼓吹法西斯主義的仇外幽靈在中國是可能籠絡人心的。
法西斯主義的鬼魂需要附在有形的肌體上才能作祟,否則就只不過是一只紙老虎。那麽,在何種族群、文化或歷史的基礎上,一種作為情緒或理論的中國民族主義能夠變成主流意識形態並且掌控國家力量呢?要回答這一問題並不容易。90年代中國的各種關於民族主義的表述之共性是功利主義,這表明,在文化和意識形態意義上,當今中國的民族主義是虛幻的、沒有基礎的。以下分析或許可以讓我們保持一種謹慎的樂觀。
首先,從歷史角度來比較,中國目前的國際國內環境根本不同於納粹德國,也不同於30年代的日本。德國納粹和日本法西斯產生於議會民主的背景下,這兩種極端民族主義都得益於面對民主的無力甚或民主的失敗時所產生的一種政治浪漫主義的反應;換言之,當權威發生危機時,在民族主義者眼里,民主不足以使國家強大。當極權主義政府誕生之際,這樣的政權需要極端民族主義充當其意識形態工具。而中國的情形完全不同。共產政權的建立可以看作是1911年共和革命失敗後政治權威長期缺位所導致的結果。從權威缺位到極權主義,中國似乎完成了一個循環。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改革,可視為中國歷史進程的另一個新起點,其目的不是為了追求國家權威,而是為了擺脫權威的膨脹。到現在為止,中國所面臨的問題仍然是國家機器剝奪或壓制民眾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而不是國家機器的權威需要進一步加強。即便當局想要強化其專政機器的權威,也無需借重民族主義話語,官方意識形態本來就是現成的工具。可以說,在內政方面,中國的極端民族主義要想成為一種具主導地位的意識形態,幾乎沒有什麽機會。而在國際關系方面,近年來中國的民族主義回潮並非起因於帝國主義新一輪的侵略,也不是西方為了阻止中國發展而采取的戰略性孤立政策;相反,開放的中國與西方國家之間的經濟合作以及相互依賴越來越深。無論是對現政權(為了獲得政治合法性)還是對民族(為了國家利益)來說,開放都是必由之路。與此同時,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增長、對西方市場有利可圖的依賴、亞洲漢文化圈及海外華人所取得的驚人成就等等,最可能激發的應該是一種一爭高下的情感,而不是中國人的排外反應。希望通過煽動排外主義來贏得追隨者的極端民族主義在今天日漸開放的中國社會里或許可以維持其聲音,卻未必能獲得多數人的支持。
其次,從文化角度看,中國與日本、德國的族群相對單一不同,從遠古開始漢民族就與其他民族混居,具普世主義傾向的華夏中心主義傳統從不主張種族或族群的民族主義。今日中國多民族的現實甚至使具有種族特征的民族主義話語表述都成為不可能。毛澤東時代中國對西方的封閉是以國際共產主義的優越性的名義發起的,鄧小平時代的開放政策則奠基於有利於現代化的信念,這些長期性政策與民族主義理念都沒有什麽關系。進一步來看,整個中國近代史都雄辯地證明,中國人圖強的渴望壓倒了對文化獨特性的維護,民族主義知識分子有識之士中少有人主張閉關鎖國。今天,中國人顯然更希望重新回到世界文明的中心而不是偏安於國際社會的邊緣。從這一角度觀察,中國的民族主義如果意圖植根於中華文明的特殊性之上,是難以從中國文化傳統中獲得政治合法性的。
最後,在意識形態層面,當下的中國正在告別共產主義,在拒絕全能主義意識形態的同時,對其他主義的灌輸也充滿反感。共產主義那樣超強的意識形態業已坍塌,今日初現的民族主義就能在共產主義的廢墟上成功地建立自己的意識形態權威?王力雄談到《中國可以說不》時寫道:“在如此一片精神廢墟上,怎麽可能再祭起什麽‘主義’的大旗──不管那大旗是共產主義、自由主義、還是民族主義。主義是一種信仰。民族主義被稱為當今世界的‘第四宗教’,原因就在這里。真正的民族主義者是肯去充當‘血肉長城’或‘肉體炸彈’的。而當今中國人的心里已不存在任何神聖,什麽都不信,除了功利得失,沒有其他是非原則,整個國民精神趨向痞子化。[45]”這個評價是嚴厲的,但它需要一些補充說明。如果說民族主義不能在共產主義遺留下來的精神廢墟上建立權威的話,自由主義與中國之緣還沒有完結。事實上,90年代的中國不僅留下了集體主義失敗的深深烙印,而且還伴隨著個人主義的上升,這兩種相輔相成的現象顯然不利於民族主義的崛起。中國原初的民族主義是一種沒有民族的民族主義,今天,民族主義又失去了信仰。同時,從中華民族的宗教性來說,由於沒有宗教建構,信仰不專,因此也不會形成像伊斯蘭那樣的狂熱的民族主義。
還要指出的是,現代中國的政治民族象征實際上是缺位的,至少也是不充分的。這個補充論據可用來論證中國民族主義的虛幻性。1989年的“天安門事件”使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分裂。這個斷裂不但至今未被填平,而且正是這一歷史事件將民族與國家分割開來。那時中國政府冒挑戰儒家仁政傳統之大韙,犯下了鎮壓學生運動的致命錯誤,因此,北京政權不但難以成為民族認同的象征,也不是民族利益的合格代表。從短期來看,這一政權只能遷就西方,而不能按照反西方的民族主義的邏輯行事。在此語境下,真正的地地道道的可能產生影響的民族主義只能是建立於體制之外,甚至與其對抗。這種遠景對於民族主義的演化及其政治操縱者來說都是不樂觀的。
正是由於上述原因,除了少數機會主義者的聲音之外,中國的多數知識分子並未成為民族主義的信徒。面對鎮壓、審查和權力的犬儒化,中國社會出現普遍的價值失落,人們得過且過、冷漠失望。在這種情況下,民族主義思潮產生了一些吸引力,但這種情況與政治高壓下的言論不自由有關,並不能證明民族主義思潮對中國民眾的真正吸引力。在1989年的“天安門事件”之後,民族主義更象是被北京政府送到意識形態舞台上表演獨角戲的戲子。
新中國與“文化大革命”
譚天榮
青島大學物理系教授
一、新中國歷史的初始條件
二、小農的王朝
三、新中國的幹部與群眾
四、新中國的農民與工人
五、群眾運動
六、新中國歷史進程的基本特征
七、“一黨專政”和“個人獨裁”
八、“引蛇出洞”?
九、“無產階級專政”的下一個目標
編者按:只要研究中國1957年的“反右”歷史,對譚天榮這個名字就不會陌生,因為他是當年北京大學的“第一號”學生“右派”,他與他的那一代同學如林昭等人的命運,已經化為那個時代的一個符號。
這篇文章是作者不間斷地思考了幾十年的一個問題,即1949年建立的“新中國”的社會結構及其深刻矛盾──“共產黨的一黨專政”與“毛澤東的個人獨裁”以及在這種矛盾作用下的社會走向。作者用來剖析歷史的話語源自馬克思主義理論,他對中國共產革命後建立的“新中國”之社會性質、“共產黨的一黨專政”與“毛澤東的個人獨裁”之區別所作的剖析,其深刻性絲毫不比飽學西方理論者遜色。這篇文章的價值就在於此:它表明,多年來許多人未能充分認識“新中國”社會的本質,不是緣於理論的困窘,而是緣於思想的貧乏。
作者與他的“右派”同學無疑都是當時最有才華的青年,但多年殘酷的政治風雨使他們備受摧殘,大多數人都未能從那種煉獄里生還,而譚天榮頑強的生命力不僅使他能夠扛住所有加於他的苦難,還能持續深入地思考。本刊編輯部刊發此文,既因為文章本身的深刻思考,還緣於這篇歷時38年才完成的文章代表了生活於毛澤東時代下一群特立獨行的思想者經歷了煉獄之痛的思想歷程。
1968年我曾作一次嘗試,根據我所理解的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描述從新中國成立起到那時為止的歷史進程,並把“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描述為這一進程的必然結果。
對於許多人來說,現在討論涉及毛澤東的歷史問題並不是為了理解,而是為了安慰他們自己的“社會主義良心”。對於這些人,我在這里對新中國歷史的描述只能激起狂怒。但是,由於這段歷史影響的不僅僅是1949年以後的幾十年,還將影響今後中國的社會發展進程,基於此,超越意識形態限制討論毛澤東身影籠罩下的新中國歷史就成為不可回避的歷史任務。
一、新中國歷史的初始條件
新中國的歷史是在特定的社會歷史的初始條件下,按照世界歷史的共同規律展開的。為了描述這一段歷史,首先要考察它的初始條件。
新中國成立時的社會歷史狀況有兩個基本特征:
第一,在多年戰亂(8年抗戰、3年內戰)之後,中國的城市和鄉村都遭到空前洗劫,而中國共產黨卻在戰火中鍛煉了自己,變得極為強大和靈活。新中國成立時,共產黨成了執政黨,有如一盤散沙的民眾和中國共產黨這兩個機體彼此相遇並且在相互作用中迅速確定了自己的位置。自古以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矛盾一直在中國占著重要的地位。上述初始條件使得這一矛盾對於新中國更加突出。
第二,正如1949年3月毛澤東在“中共七屆二中全會”上的報告所說,當時中國只有大約10%左右的現代性工業經濟,此外的大約90%左右是分散的個體的農業經濟和手工業經濟,這與古代沒有多大區別。這就是新中國的歷史的初始條件:一些多少現代化了的工業小島散布在仍然停留在古代的個體經濟的汪洋大海之中。
在這樣的歷史條件和經濟基礎上,新中國將走向何方呢?
因為大工廠幾乎都在城市,毛澤東這里說的現代性的工業經濟可等同於“城市經濟”,而古代的經濟則等同於“鄉村經濟”。如果把當時的鄉村隔離起來,即假定占10%的城市經濟根本不存在,那麽在這個古代的經濟基礎上,將長出一個古代的上層建築;反過來,如果把城市隔離起來,即假定占90%的鄉村經濟不存在,那麽,這些經過民主革命的現代城市,根據當年的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在代表現代性的城市經濟的政黨領導下將會建成一個社會主義的現代社會。當中國社會進一步發展時,停留在古代的鄉村要求建立一個與古代的經濟基礎相適應的古代的上層建築;而現代化了的城市則要求建設社會主義。這就是新中國的社會的基本矛盾,這是古今中外無處不在的城鄉矛盾的一種特殊形式,新中國的歷史就在這一矛盾的基礎上展開。
毛澤東自1949年以後成為全中國人民的領袖,他既是城市居民的領袖,也是鄉村居民的領袖。作為城市居民的領袖,他的歷史使命是按照馬克思的藍圖,在中國建成社會主義;作為鄉村居民的領袖,他的歷史使命卻是在中國建成一個古代的東方專制帝國──一個新世紀的“秦始皇”和一個“在暴君統治下人人平等”的庶民社會。既然中國的城市與鄉村處在相互作用之中,這兩種相互排斥的歷史使命不免相互滲透。於是,新中國的社會的基本矛盾就反映在偉人毛澤東身上,表現為他的“思想狀況”的矛盾:既是馬克思主義者,又是暴君。當毛澤東說他自己是“馬克思加秦始皇”時,或許他自己也沒有察覺其中有如此深刻的含義。
二、小農的王朝
因為新中國成立時已經有了現代化的城市,從仍然停留在古代的鄉村經濟基礎的土壤上自然長出來的國家形式,就不同於古代的東方專制帝國。它將是一種什麽樣的國家形式呢?在世界歷史中曾經有過兩個先例,一個是20世紀俄國的斯大林主義的國家形式,另一個是19世紀法國的拿破侖主義的國家形式。它們的共同特征是,在鏟除舊社會的不平等之後,國家(表現為一個“暴君”)通過機關和軍隊直接對社會進行統治。
斯大林主義的社會政治特征現在被統稱為“個人崇拜”。迄今為止,為什麽十月革命後的俄國會產生個人崇拜,仍是20世紀歷史最大的不解之謎。至於拿破侖主義,馬克思的《路易·波拿巴政變記》(下面簡稱《政變記》)一文剛好對它作過詳盡的考察。在法國歷史上,拿破侖主義國家即波拿巴王朝。馬克思在該文中指出:“波拿巴代表一個階級,而且是代表法國社會中人數最多的一個階級──小農。正如波旁家族曾是大地產的王朝,奧爾良家族曾是金錢的王朝一樣,波拿巴家族乃是農民的王朝,即法國人民群眾的王朝。”
當然,馬克思在這里所考察的是19世紀中葉的法國,鄉村的政治影響畢竟不如城市。代表鄉村社會關系的“第二帝國”之所以能夠建立,乃是由於城市的各敵對階級暫時達到了勢均力敵,剛好讓“第二個波拿巴”鉆了空子。但在新中國,鄉村經濟本來就占絕對優勢,再加上土地改革使鄉村居民一度變成了“耕者有其田”的小農,激活了他們的政治熱情,鄉村的政治影響一開始就大大超過城市。由此可以斷言,新中國即將建立的“小農的王朝”將比19世紀的法蘭西“第二帝國”更接近於古代的東方專制帝國。
那麽,“小農的王朝”究竟是什麽樣的王朝呢?在《政變記》一文中馬克思寫道:“小塊土地所有制,按其本性說來,是全能的和無數的官僚藉以立足的適當基地。它造成全國範圍內所有一切關系和個人齊一的水平。因此,它也就使得有可能從一個最高的中心對同樣的群眾在一切方面發生同等的作用。它消滅著人民群眾和國家權力之間的貴族中間階梯。所以它就引起這一國家權力及其直屬機關的各方面的直接幹涉。”這里,馬克思指出小農的王朝是全能的和無數的官僚藉以立足的適當基地。在新中國,共產黨的幹部們在這一基地上很快就轉化成為自我服務的大官小吏,從而使中國共產黨從一個革命政黨轉化成為一個排他性的利益集團──權力貴族。同時,馬克思又指出:小農的經濟地位使得他們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來保護自己的階級利益;他們不能代表自己,他們的代表一定要同時是他們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們上面的權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權力,這種權力保護他們不受其他階級侵犯,並從上面賜給他們雨水和陽光。這里,馬克思指出小農的王朝要求有一個權力無限的最高主宰。在新中國,這一要求通過各種途徑把中南海的主人──“偉大領袖”毛澤東──實際上推上了皇帝的寶座。雖然,和袁世凱不同,他沒有龍袍,也不需要龍袍。
下文考察小農的王朝的這兩個要求在新中國實現的過程。
三、新中國的幹部與群眾
新中國建國以後,中國共產黨的政策與政府構架基本上模仿蘇聯,而那時的“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還被認為是“社會主義的人間天堂”。因此,當中國共產黨在中國發動土地改革、改造私營工商業時,人們(包括許多共產黨人在內)理所當然地認為,它是在按照馬克思的藍圖建立一個沒有階級、沒有剝削的新社會。然而,“十月革命一聲炮響,給中國送來了馬克思主義”,但馬克思的科學社會主義借以實現的物質基礎──現代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卻並未隨著這一聲炮響送過來。考慮到這點,就不必驚訝共產黨政策的實際社會效果遠遠偏離了“建立一個沒有階級、沒有剝削的新社會”這一目標。
新中國通過土改消滅了地主階級,又通過社會主義改造消滅了資產階級。但是,即使不考慮當時的社會結構,僅從物質生產的角度出發也能得出這樣的結論,即階級和階級鬥爭不會因此而消失。要在新中國建成社會主義,就得發展現代工業,就得有社會分工,應用科學技術,由此而需要各種不同才能的人才,就會形成多種多樣的社會關系;作為這一切的必然結果,就會形成階級分化和階級鬥爭。然而,要認識新中國的階級鬥爭,我們必須還原當時的歷史。
按照官方的說法,在土改中被沒收了土地、在土改覆查中被沒收了所有浮財的地主,仍然還是地主;不僅如此,他們的子女、子女的子女,世世代代仍是“地主階級出身”,受到和地主一樣的政治待遇。而事實上,“土改”之後地主和農民的經濟地位已經沒有什麽區別,這兩類人的區別僅在於歷史。至於地主子女和農民子女的區別則僅在於血統。在世界歷史上,“階級”是按經濟情況劃分的,只有“種姓”才按血統劃分。因此,土改之後“地主”這一稱謂不再是指一個階級,而是指一個種姓了。而新中國自1949年以後的所謂“階級鬥爭”,實際上乃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種姓迫害”。這種冒稱“階級鬥爭”的種姓迫害,一直掩蓋著真正的階級壓迫與剝削。另一方面,這種荒謬的種姓迫害,還使得階級鬥爭學說在中國名聲狼藉。中國共產黨人用自己的實踐極大地敗壞了馬克思主義的聲譽。
然而,在這一時期,真正的階級壓迫與剝削本身也是隱蔽的。首先,在完成“三大改造”之後,從小商店的店員到大廠礦的經理,從小學教師到大學教授,從火車司機到交通部長,都是國家的“幹部”,即官僚和職員。在發達的資產階級國家,官僚只是統治階級的工具,並未單獨構成一個階級。但對於像中國這樣農民占優勢的國家,情況怎樣呢?
馬克思在《政變記》中曾這樣論述上世紀的法國官僚:在君主專制時代,在第一次革命時期,在拿破侖統治時期,官僚是為資產階級的階級統治進行準備的手段;在覆辟時期,在路易·菲力浦統治時期,官僚是統治階級的工具。但在上述所有時期,官僚都力求達到了個人專制。到了“第二共和國”時期,由於城市中相互對立的各個階級一時間勢均力敵,鄉村的社會關系暫時占了優勢,官僚們的這一目的終於實現了,他們本人成了統治者。
由此可見,官僚本人成為統治者乃是鄉村的社會關系的特征。在農民占優勢的國家,鄉村的社會關系一直處於優勢,因此官僚本身一直就是統治者。在這里,官僚與農民乃是鄉村社會關系的兩個方面,既與資產階級相對立,也與無產階級相對立。在這種意義下,“第二個波拿巴”和他的同僚乃是當時法國農民的代表。但是,第二帝國的“一大群富貴豪華的官僚”作為農民的代表者,並不是農民領袖或農民在議會中的代表,他們組成一個“和社會各真實階級並列的人為等級”。
中國共產黨的幹部大多出身於農民,在建國之前,他們在鄉村過著軍事共產主義的生活。“進城”之後,由於地位的改變,由於鄉村的政治影響,他們很快形成“一大群富貴豪華的官僚”,但是似乎不能說他們組成了一個“和社會各真實階級並列的人為等級”。這是因為,在法蘭西“第二帝國”,除了官僚這個“人為等級”之外,還有一個由社會各真實階級構成的公民社會。但是在新中國,原有社會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已經被幹部等級制度所吞並。除了“幹部”,社會上就只剩下市民和農民了,而這些居民則被稱為“群眾”。針對這種情況,可以說新中國的基本階級結構就是“幹部”與“群眾”的兩極對立,其中的一極是“富貴豪華的官僚”,即共產黨的“高級幹部”,另一極則是極端貧困與無權的廣大的農民群眾,而工人、知識分子、市民、一般幹部(特別是農村的基層幹部)就成了兩極對立的中間階層,這種社會結構使得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矛盾,呈現出最純粹、最極端的形式。
四、新中國的農民與工人
人們說,1949年的革命是“新民主主義革命”,即無產階級領導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在世界歷史上,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任務原是擺脫封建桎梏、鏟除封建不平等、建立資產階級法治社會。而1949年革命的結果卻與此背道而馳:它建立的幹部等級制度把舊社會的剝削者與勞動者之間的不平等以新的形式固定下來,讓大批幹部有舊社會剝削者的收益而沒有舊社會剝削者的勞累與風險;它建立的“階級成份”制度把印度那種按血統定尊卑貴賤的種姓制度移植過來,將出身於地主、富農、“反革命”、“壞份子”以及後來的“右派”等強行劃為“不可接觸的賤民”。這一切正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所要鏟除的封建不平等。然而,更致命的封建不平等還是由戶口管理制度維持的城市居民與鄉村居民之間的不平等。這種不平等正是新中國的階級壓迫與剝削的基本特征。
階級壓迫與剝削總對應於一定的剩余價值形式。如果說,佃農的剩余價值形式是“地租”,那麽,自耕農的剩余價值形式就是“賦稅”。新中國的農民也交農業稅,但那並不是主要的剩余價值形式;對於他們,主要的剩余價值形式是“征購”。1953年底,國家開始實行“統購統銷”,農民必須把“余糧”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賣給國家。顯然,只有統購的價格比市場價格低時,統購才是必要的。那麽,對於小農來說,農產品的市場價格又是由什麽來決定呢?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曾說:小農集小地主、小資本家和農業工人於一身,作為小地主,沒有地租他也得種地,作為小資本家,沒有利潤他也得種地,只要他能付給自己作為農業工人的工資。換句話說,只要他還能活命,他就會去種地。因此,“他們的剩余勞動的一部份白白地送給了社會,它既不參與生產價格的調節,也不參與一般價值的形成”。這就是說,即使農民按市場價格出售糧食,他們也就剛剛能活命。現在強迫農民按更低的價格出售,試問把農民置於何地?在新中國,人們已經接受了一種特殊的語言。例如,吃面包喝牛奶的洋人“處於水深火熱之中”,而吃糠咽菜長大的中國鄉村孩子則“生活在蜜罐里”。早在1953年,鄉村居民就已經進入“蜜罐”了。接著就是“農業合作化運動”,農民在這次運動中失去了土地、耕牛和農具,得到了一副鎖鏈。對此,農民雖然不滿,還得敲鑼打鼓表示歡迎。
鄉村的變化引起了城市相應的變化:與糧食的荒謬低價對應的是工業品的荒謬高價。這種荒謬的價格不僅導致種種荒謬的社會現象,還導致一種荒謬的理論:“一個工人一年創造一億人民幣的價值,而一個農民一年只創造幾百萬的價值。”馬克思的不肖子孫竟然忘記了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這一經濟學的基本原理。荒謬的價格使得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遠遠高於鄉村居民,為了防止由此而引起的勞動力的流動,就實行了“戶口管理制度”。這一制度賦予城市居民種種特權,讓城市居民天生高貴而鄉村居民天生低賤。
城鄉差距使得“下放農村”成為一種政治懲罰手段。僅是面臨“下放農村”的萬丈深淵,就足以使每一個城市居民成為“黨的馴服工具”。新政權利用工人階級對享受特權的感恩和對失去特權的恐懼,把它收編成自己的“近衛軍“,在歷次運動中用來恫嚇、壓制和攻擊知識分子和其他各種不夠“馴服”的人。新中國的禦用工人階級被動地寫下了國際工人運動史上最可恥的一頁。
五、群眾運動
世界歷史證明,即使有某種不平等也可以建立法制。在古羅馬帝國,雖然有自由民和奴隸之間的不平等,羅馬法還是保障了自由民內部的平等。在南北戰爭前的美國各蓄奴州,雖然有白人和黑人之間的不平等,當時的美國憲法還是保障了白人內部的平等。那麽,能不能想象在新中國荒謬的種姓制度和戶口管理制度下,把某些人劃為“人民”而把另一些人劃為“敵人”,再制定某種保障“人民內部”的平等的法制呢?不可能!
1949年的革命原是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一個組成部分,而根據當年的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它建立的卻只能是一個小農的王朝。這個王朝只可能是一個“人治”的古代國家,而不可能是一個法制的現代國家。此外,新中國還有一個特別的因素──中國共產黨對“群眾運動”的偏愛──更使得任何法制成為鏡中花、水中月。
中國共產黨是靠群眾運動打下的天下,自然對群眾運動情有獨鐘。它依靠“人民公社運動”來“改變生產關系”,在現實生活中再現了堪與安徒生《皇帝的新衣》媲美的童話;它依靠“大躍進運動”來“發展生產力”,在世界歷史的舞台上演出了與果戈里的《欽差大臣》迥然異趣的滑稽劇。然而,中國共產黨最得心應手的還是靠群眾運動來鏟除異己。這種群眾運動的典型程序是揭發、批鬥、處理三步曲:
第一步,先動員群眾相互檢舉揭發,其內容往往是私下談話和私人信件。私下談話無據可查,真假難分。運動的領導人為了動員群眾,把運動搞得轟轟烈烈,自然“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私人信件雖然白紙黑字,但怎麽解釋卻可隨心所欲。
第二步是“批鬥”,在這一階段,一部份群眾被指定來“批鬥”運動的對象。對這一部份群眾來說,重要的是“體會領導意圖”,至於有沒有事實依據倒並不重要。不必擔心有人會辯解,被批鬥的人唯一的權利是不分皂白地“承認”。也不必擔心有人會提出異議,因為誰提出異議誰就會立刻成為運動的對象。對於運動的領導來說,不論批鬥怎樣離譜,支持批鬥就是保護群眾和積極分子的“熱情和正義感”,稍加勸阻就會使人產生批鬥過火的“錯誤印象”。因此,領導對於“群眾的批鬥”只會火上加油。至於領導從“群眾的批鬥”得出結論的藝術,恐怕連唐代酷吏來俊臣的《羅織經》也要黯然失色。
最後一步是處理,輕則降職降薪,重則被開除公職成為“人民的敵人”,或者被判刑、勞改、槍斃,因此而空出的職位,則理所當然地由這次運動的積極分子來占據。或許,不用多久,事實證明某一積極分子的檢舉不過是私人報覆,某一積極分子的揭發不過是張冠李戴。但是,那又怎麽樣?運動已經結束,這位積極分子已經升了官,難道再降下來?盡管他說的不是事實,他的立場還是正確的,還是“站在黨和人民一邊”的。再說,運動的對象有一定比例,這位積極分子的檢舉揭發,至少在湊足名額、完成運動的指標這一點上立了大功。
群眾運動一個接一個,“人民的敵人”的隊伍逐步擴大。與此同時,靠運動起家的人的隊伍也逐步擴大,逐步形成一個特殊的階層。盡管不少這次運動的積極分子在下一次運動中又成了運動的對象,但總的來說,這個階層的人數逐漸增多,權力日益膨脹。不言而喻,這個階層的共同的道德準則是賣友求榮。而這一準則自然被他們奉為社會主義的最高道德準則。於是,中國民間的傳統道德、知識分子的氣節以及共產黨標榜的實事求是作風,都成了“反社會主義”的。至於民主與法制,自然更是“社會主義的死敵”了。如果說,“大煉鋼鐵”運動剃光了無數山頭,給自然環境所造成的破壞,幾十年也不能恢覆,那麽,這種賣友求榮的“道德準則”對群眾心理的摧殘,給中華民族所留下的精神上的創傷,恐怕幾百年也難以痊愈。
六、新中國歷史進程的基本特征
上述幾方面構成了新中國奇特的階級壓迫和剝削體制。中國式種姓制度、戶口管理制度和群眾運動是它的三大支柱。中國式種姓制度使得人們得以用“階級種姓”迫害冒充階級鬥爭,掩蓋了真實的階級壓迫和剝削;戶口管理制度保障一部分勞動者對另一部分勞動者的經濟掠奪,從而掩藏了不勞動者對勞動者的經濟掠奪;群眾運動則使人民群眾經常處在一種自相殘殺的狀態,並把一切反抗扼殺在萌芽中。正是在這一體制的形成過程中,共產黨轉化成為新興的權力貴族,偉大領袖毛澤東入主中南海成了沒有皇帝名號的皇帝。
權力貴族和皇帝,這是1949年革命的種子在中國鄉村社會關系的土壤中長出的一對並蒂蓮。它們的生命力都來自共產黨,權力貴族本身就是共產黨的統治基礎,而皇帝則擁有共產黨的武裝力量。它們有各自的社會基礎,權力貴族維護著城市居民的種種特權,而皇帝則得到鄉村居民的道義上的支持。然而,不論這一對並蒂蓮怎樣相互依偎、相互纏繞,它們卻天生是對頭。新興的權力貴族要求確立穩定的貴族──平民兩極社會,這意味著擺脫“淩駕於黨和國家之上”的任何個人與機構,這一要求被表述為“確立新民主主義的社會秩序”;而新登基的天子則要求建立一個正式的“皇帝─臣民”的兩極社會,這意味著在新社會的機體上割去“偉大領袖”與“人民群眾”之間的“貴族中間階梯”──共產黨,而這就是“在無產階級專政的條件下繼續革命”、“限制資產階級法權”和“消滅三大差別”等“毛澤東思想”的真正含義。於是,新中國的城鄉矛盾在當時就表現為毛澤東與共產黨之間的對抗。
乍一聽來,這一論點簡直是“天方夜譚”。誰不知道毛澤東是共產黨的領袖,共產黨的黨史就是“毛澤東領導中國人民從勝利走向勝利”的歷史。共產黨和它的領袖即使有矛盾,那也只能是“人民內部矛盾”,正確思想與錯誤思想的矛盾,這里怎麽會有什麽對抗呢?不能否認,的確是毛澤東和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建立了新中國。但是,彼一時也,此一時也。當年打江山的時候,毛澤東與共產黨是等同的概念;但現在是坐江山的時候,毛澤東必須鏟除共產黨。即使對新中國的社會歷史一無所知,只要翻一翻中國的編年史也能知道這一點。漢高祖為什麽要殺功臣?因為打江山的時候需要人才,而坐江山的時候卻只需要奴才。不幸的是,韓信與彭越等人為劉邦打下天下之後,仍然還是人才。劉邦不得不鏟除他們。既然劉邦一定要鏟除韓信與彭越,毛澤東又怎能不鏟除彭德懷與劉少奇?
人們自然會提出疑問:“怎麽可以把新中國和漢王朝相比呢?這是兩種完全不同歷史時期的兩種完全不同性質的國家政權。”是的,新中國成立時距漢王朝已兩千多年,可謂久矣。但是我們不要忘記,直到1949年,中國還有90%的經濟生活停留在古代,也就是停留在漢代;再說,毛澤東與劉邦都是借助於農民革命建立起自己的王朝。因此,我們實在不必驚訝新中國和漢王朝之間具有某些相似的社會歷史特征。江山坐穩以後,皇帝殺功臣正是這樣的特征。當然,新中國與漢王朝還是有所不同,漢王朝的開國皇帝要對付的是一個個為他打天下的功臣,而新中國的開國皇帝要對付的卻是一個他自己領導的,締造了新中國的政黨。如果說,劉邦不得不一個個地鏟除和他一起打天下的功臣,那麽,毛澤東就得鏟除共產黨了!自古以來,在天子的視野里,除了三宮六院、粉黛三千,就只有宰相、群臣和百姓,哪能容得下什麽黨?
誠然,天子也要靠宰相和群臣來治理百姓,但宰相和群臣雖可享受榮華富貴,卻不能有自己的意志,他們的職能只能是“聽差”。不幸的是,共產黨卻遠不是一群聽差。它天生就是一個組織嚴密、綱領完整的共同體,並在長期的對敵鬥爭中成長壯大;另一方面,權力貴族並不排斥一位“偉大的領袖”,只要他維護權力貴族的權益,這樣的貴族領袖相當於“立憲君主”。同樣不幸的是,代表中國鄉村社會關系的毛澤東也遠不是一位立憲君主,數億農民要求他成為高高在上、不受任何限制的“秦始皇”。這種社會歷史條件規定了毛澤東與共產黨之間的關系只能是腥風血雨的對抗,正是這一對抗奠定了新中國不斷動蕩的歷史的基調。
如果我們擡頭看看北方,事情就更加清楚了。蘇聯歷史上的種種令人困惑的事件,特別是令人談虎色變的“大清洗”,如果不是斯大林與布爾什維克黨的對抗的表現,又能是什麽呢?斯大林與布爾什維克黨的對抗,正是蘇聯歷史進程的基本特征。同樣,毛澤東與中國共產黨之間的對抗,則是新中國歷史進程的基本特征。
七、“一黨專政”和“個人獨裁”
人們根據列寧關於群眾、階級、政黨和領袖的命題得出結論:中國共產黨是無產階級的政黨,因此,在它執政的新中國,統治階級是無產階級;它的領袖毛澤東自然是無產階級的革命導師。那麽,怎見得中國共產黨是無產階級的政黨呢?不是因為它的黨員出身於無產階級,也不是因為它的支持者是無產階級(它的黨員和支持者絕大部分是農民),而是因為它的指導思想是無產階級的先進學說──馬克思主義。這一結論一直被看作天經地義,但得出這個結論的整個推理卻是因果倒置的。
中國共產黨代表什麽人的利益不決定於它所標榜的指導思想,而決定於它所處的實際地位。誠然,中國共產黨的指導思想是從蘇聯引進的列寧─斯大林版本的馬克思主義,再經過毛澤東的“創造性的發展”,與本來意義下的馬克思主義已經大相徑庭,實在稱不上是“無產階級的先進學說”。盡管如此,由於中國共產黨是在土地革命和抗日戰爭中成長的,在1949年以前,它仍不失為一個革命政黨。執政後的中國共產黨轉化成為權力貴族,不是由於它的指導思想的改變而是由於它的經濟地位的改變;不是由於它缺乏先進理論或缺乏共產主義信念,而是由於“理論”和“信念”鬥不過“利益”。因此,當人們根據“指導思想”來確定一個政黨所代表的階級時,他們其實錯誤地應用了列寧關於“群眾、階級、政黨和領袖”的命題。
當然,列寧的這個命題本身也有問題。馬克思在《政變記》中曾這樣描寫那次政變的結局:“法國逃脫整個階級的專制,好像只是為了服從於一個人的專制。”不必深入這句話的內容就能看出,馬克思在這里把“整個階級的專制”和“一個人的專制”區別開來。而按照列寧關於“群眾、階級、政黨和領袖”的命題,這種區別是不存在的,“整個階級”是由某一政黨來代表的,而該政黨則是由一個領袖來領導的,因此整個階級的專制就是這個領袖的專制,從而也就是“一個人”的專制;反之,一個人的專制也就是整個階級的專制。列寧的這一命題明顯地與馬克思的觀點相矛盾。
應用列寧的這個命題,人們可以把資產階級專政和無產階級專政區別開來,卻無法理解世界歷史中更具體的內容。例如,人們很難把以希特勒為元首的德國納粹政權和以羅斯福為總統的美國代議制政權區別開來,因為希特勒和羅斯福都是本國的資產階級政黨的領袖,在本國實現資產階級專政。進一步,按照這一命題人們還可以斷言,歐美各國人民幾個世紀的鬥爭差不多一無所獲,最多只不過從一種資產階級專政變成了另一種資產階級專政。只有1917年俄國的那個“震撼世界的十天”才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推翻了資產階級專政,建立了無產階級專政。
上面只是隨手拈來的幾個例子。我們越是深入地考察問題的細節,列寧關於“群眾、階級、政黨和領袖”的命題就越是顯得抽象而空洞。一般地說,列寧的這一命題與其說是一種理論,倒不如說是更夫的老生常談:“一切貓都是灰色的。”不幸的是,列寧的許多“理論”都是這種抽象而空洞的老生常談。更不幸的是,正是這些老生常談被人們奉為“列寧主義的核心”,奉為“試金石”、“分水嶺”等等。對於這些老生常談,我們不能苛求列寧。列寧是一個大忙人,他有太多的事情要作,實在沒有時間來仔細閱讀馬克思和恩格斯的經典著作,更沒有時間來仔細研究世界歷史。至於列寧的老生常談特別受到青睞,倒也不難理解,老生常談畢竟是人們特別是懶人最容易理解的。但是我們卻不能否認,以這些“核心”、“試金石”和“分水嶺”之類為基本內容的所謂“列寧主義”,從學術的角度來看只是一個垂死的宗派,它與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科學越離越遠,還總是不斷地被當代的世界歷史所嘲弄。
然而,列寧關於“群眾、階級、政黨和領袖”的命題所導致的最致命的混亂,還是對“一黨專政”和“個人獨裁”兩個概念的混淆。若按照列寧的命題推理,一黨專政只能通過該黨的領袖來實現,從而就只能是這位領袖的個人獨裁。這樣就把一黨專政和個人獨裁等同起來了。這種概念混淆在實踐中經常出現。例如,人們曾譴責國民黨的統治是“國民黨的一黨專政”,又譴責它是“蔣介石的個人獨裁”,似乎沒有人感到這是兩種不同的譴責。除了理論上的失誤以外,特殊的歷史條件也促成了這種概念混淆。“蔣介石的個人獨裁”和“國民黨的一黨專政”雖然不是一回事,但它們之間的矛盾並不突出。不幸的是,對於新中國,“共產黨的一黨專政”與“毛澤東的個人獨裁”卻表現為兩種迥然不同的統治形式,它們之間的對立乃是理解新中國歷史的關鍵。前者是對權力貴族的統治的一種不確切的表達方式,後者則是皇帝統治的一種比較一般化的稱呼。誰要是混淆了這兩個概念,他就完全不能理解新中國的歷史。
八、“引蛇出洞”?
1956年2月,蘇共召開了“二十大”,赫魯曉夫作了“關於個人崇拜及其後果”的報告。這一事件在中國產生了各種效果,其中之一是權力貴族的統治從此被稱為“集體領導”,而皇帝的統治則從此被稱為“個人崇拜”。同年9月,中國共產黨召開了“八大”。由於當時中蘇矛盾尚未充分展開,在蘇共對中共的傳統影響下,“八大”作出了“堅持集體領導、反對個人崇拜”的決議。新興的權力貴族與新登基的“皇帝”的蜜月結束了,這兩種力量開始了第一次較量,結果是權力貴族獲得了勝利,但只是暫短的勝利。接踵而來的是1957的“整風”與“反右”,在“整風運動”中毛澤東一直在號召“給黨提意見”,號召“大鳴大放”,並反覆承諾,“言者無罪、聞者足戒”。從6月8日《人民日報》發表社論起,毛澤東又突然翻臉,發起了“反擊右派分子的猖狂進攻”的運動。這一歷史進程是不是象毛澤東自己說的是個“陽謀”呢?
如果把1957年春夏之交北京大學里的大字報與9年後同一時期在同一大學里的大字報作一比較,我們會得到一定的啟發。1957年北京大學從5月19日開始的大字報運動在毛澤東“反擊右派分子的猖狂進攻”時遭到鎮壓。1966年5月25日(又是一個多事的五月),北京大學又一次出現了大字報,不久就有工作組的進駐。工作組的部署是:“當牛鬼蛇神紛紛出籠開始攻擊我們的時候,不要急於反擊。要告訴左派要硬著頭皮頂住,領導上要善於掌握火候。等到牛鬼蛇神大部分暴露了,就要及時組織反擊。”這才是真正的“引蛇出洞”,但它並不是毛澤東的主意。毛澤東明確表態:反對“工作組鎮壓學生”。
另一方面,在1957年,學生們向共產黨提的意見雖然相對溫和,但他們理所當然地把毛澤東當作共產黨的代表。與此相反,1966年的校園英雄聶元梓、蒯大富卻在自己的旗幟上寫著:“高舉毛澤東思想的偉大紅旗,橫掃一切牛鬼蛇神。”對於工作組來說,牛鬼蛇神是蒯大富們;而對於蒯大富們來說,牛鬼蛇神卻是工作組,也就是以劉少奇、鄧小平為代表的共產黨。
總之,1957年的學生運動既給共產黨提意見,也給毛澤東提意見,毛澤東堅決反對;1966年的學生運動擁護毛澤東,反對共產黨,毛澤東堅決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毛澤東唯一關心的是,你擁護還是反對他個人,但他並不關心你擁護還是反對共產黨。一般地說,他對於自己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一文中提出的6條標準中的任何一條都並不真正關心。
那麽,毛澤東1957年發起“整風運動”的初衷,是不是因為已經預見到有人會反對他自己,從而安排“引蛇出洞”呢?“反右運動”實際上是反知識分子。1955年的“反胡風運動”已經把知識分子整得服服貼貼;在發動“整風運動”時,毛澤東沒有必要對他們使出“引蛇出洞”的絕招。倒是1956年中共“八大”所通過的關於“提倡集體領導、反對個人崇拜”的決議使毛澤東如臨大敵,但共產黨怎麽說也不是“洞里的蛇”。因此,關於毛澤東在“整風”時再三號召“鳴放”的初衷,“引蛇出洞”之說更象是事後編出來的答案。
考慮到當時皇帝、權力貴族和知識分子三方面的相互關系,對這一問題順理成章的答案是,為“八大”的決議而龍顏大怒的“天子”想借助於知識分子和其他平民來整垮權力貴族,以後改變方向則是由於看到時機尚未成熟。由於種種原因,這一在1957年就已經小試牛刀的計劃推遲了9年才付諸實現。
九、“無產階級專政”的下一個目標
在黑色的1957年,“大鳴大放”把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矛盾(即人民政府與人民的矛盾)推向前沿,權力貴族和“皇帝”聯手,把55萬“右派分子”送上了社會主義的祭壇,“反右運動”大獲全勝。但是權力貴族也為這一勝利付出了代價。
象歷次運動一樣,反右運動的理論前提是:共產黨是無產階級的政黨,它的統治是“無產階級專政”,因此它要翦除的異己自然是“資產階級”。“反右運動”的對象是知識分子,因此知識分子自然成了資產階級。既然如此,知識分子在“鳴放”時響應號召給黨提的意見自然都是要求“資本主義覆辟”了。教授治校──“資本主義覆辟”,同人辦報──“資本主義覆辟”,內行人領導科技──“資本主義覆辟”,甚至一個中學校長要求對本校教師的業務能力評定有發言權,也是要求“資本主義覆辟”。所有這些要求其實都是資產階級民主主義的要求,而且也都是人們在“國民黨反動派”和“獨夫民賊蔣介石”統治下或多或少已經爭得的民主自由。但這些都與“無產階級專政”不相容,都是“資本主義覆辟”的要求。這樣一來,中國知識分子終於領教了“無產階級專政”的真正含義:這個專政所捍衛的社會主義的“人間天堂”原來是一個久違了的古代王國,這個王國在自己的旗幟上寫著,“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正是在“反右運動”中,共產黨第一次(雖然只是在私下)打出了“誰打天下、誰坐天下”的政治旗幟。其潛台詞是:“新中國乃是我共產黨的私家王朝,誰敢說半個不字!”這樣,人們終於明白,1949年建立的新中國也不過是改朝換代而已。不幸的是,經過這次付出了昂貴代價的改朝換代,人們在近百年來的現代化運動中曾經掙得的少許民主自由竟喪失殆盡。
為什麽會這樣呢?新中國乃是一個小農的王朝。作為新中國的執政者,中國共產黨已經建立的上層建築乃是一個新世紀的古代帝國。但是,我們不要忘記,新中國畢竟還有城市。在1949年,中國共產黨曾下決心在新中國建成現代化的經濟基礎。到了1957年,它已經基本上在新中國確立了小農王朝的上層建築;但它不得不為了生存而建立現代化的軍事工業,從而不得不一般地建立現代化的經濟基礎,因此它仍然沒有改變在城市實現“工業化”這一方針。糟糕的是,中國的上層建築的現代化已經有幾十年的歷史;更糟糕的是,新建立的現代化的經濟基礎難免經常地、每日每時地長出現代化的上層建築。而上層建築的現代化是小農的王朝絕對不允許的。因此中國共產黨除了不遺余力地清除過去的上層建築的殘余之外,還不得不在建立現代化的經濟基礎的同時把上層建築的現代化扼殺在萌芽狀態。換言之,它不得不保護原因並在結果出現的地方把結果消滅掉。這就是新中國的“無產階級專政”的任務。相應地,任何使上層建築現代化的意向就是“資本主義覆辟”了。這種用語在語義學上是不是恰當或許還有待進一步探討,但堅決反對上層建築的現代化卻無疑是中國共產黨在這一階段必須肩負的歷史使命。
中國共產黨的領袖們未必都十分明確自己的歷史使命,但他們從切身的體會完全能意識到反對上層建築的現代化的“無產階級專政”乃是自身的特權地位與物質利益的保障,因此他們團結一致地反擊“右派分子”的“資本主義覆辟”。他們只是沒有意識到,中國共產黨作為權力貴族的存在,其本身與“皇帝”之間也有不可調和的矛盾。從表面上看,“反右運動”的結局既是皇帝的勝利,也是權力貴族的勝利,實質上這一結局卻更有利於“皇帝”,“反右運動”反的是知識分子,而知識分子乃是城市所代表的現代社會不可缺少的組成部份。因此“反右運動”的勝利實質上是鄉村的古代社會關系對城市的現代社會關系的勝利。誠然,權力貴族在它和知識分子的對立中代表已經建成的小農王朝來對抗上層建築現代化的要求,從而代表鄉村的古代社會關系。但是,在它和“皇帝”的對立中,卻是以新時代的一黨專政來對抗傳統的個人獨裁,這時權力貴族的地位倒了過來,它自己代表城市的現代社會關系,而其對立面“皇帝”則代表著鄉村的古代社會關系。既然“無產階級專政”的任務是維護鄉村的古代社會關系,那麽權力貴族的存在和它對新中國的統治又怎能不是“資本主義覆辟”呢?因此,僅僅憑借歷史的慣性,權力貴族也必然成為“無產階級專政”的下一個目標。盡管陶醉於“反右運動”勝利的權力貴族一無所知,滅頂之災卻在一步步臨近。
此後,隨著毛澤東對國際共產主義運動領袖地位的渴望日強,中國有了“總路線”、“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這“三面紅旗”。其結果眾所周知:毛澤東沒有當上“國際共運的旗手”,“持續三年的大躍進”卻變成了“連續三年的自然災害”。偉大領袖對於自己這一“豐功偉績”的第一個反應是,清洗以彭德懷為代表的一批共產黨的精英(他們還依稀記得當年革命的目的是“窮人翻身”)。不管是否自願,權力貴族自己也參與了這一次清洗。這次清洗使得全國繼續滑向“大躍進”的深淵,其後果是餓死了3千萬中國人。空前的災難導致民怨沸騰,權力貴族與“皇帝”同樣失去民心,但首當其沖的還是“皇帝”。在1962年1月召開的“七千人大會”上,形勢竟然迫使“一貫正確”的“天子”作了自我批評,權力貴族對皇帝又一次取得了勝利。不幸的是,這次短暫的勝利卻使得毛澤東與共產黨(以劉少奇、鄧小平為代表)之間的對抗公開化了。毛澤東終於下決心實現鏟除中國共產黨的宿願。
當然,中國共產黨的統治是歷史形成的,鏟除它得有一個過程。在蘇聯,斯大林借助於宮廷政變,借助於秘密警察,通過“肅反”、清洗和暗殺,逐步鏟除了列寧的布爾什維克黨,當上了“新沙皇”。新中國則以另一種方式完成了這一歷史轉折,根據中國的特點,毛澤東再次訴諸群眾運動,於是“偉大領袖”發動了“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最初的“紅衛兵運動”“掃四舊”,“鬥牛鬼蛇神”,似乎漫無目標。只有當運動發展到“踢開黨委鬧革命”和“軍隊支左”時,才顯出其自身的本來面目:這是鄉村起來反抗城市,這是武裝力量起來壓倒組織力量,這是“皇帝”起來鏟除權力貴族。運動造成了普遍的毀滅:生命和財產,文化和科技,道德和人倫。
從“買官賣官”看中國官場政治
喻中
重慶行政學院法學部
一、從地區差異的角度看“買官賣官”的發生
二、從職官任期的隨意性看“買官賣官”的發生
三、“買官賣官”的實質是什麽?
四、“賣官”者的“賣官”為何不可避免?
五、禁止“買官賣官”的黨紀法規為何失靈?
六、遏制“買官賣官”交易的思考
討論中國的權力制約與權力監督,有一個問題不可忽視,那就是權力授受過程中的“買官賣官”現象。權力制約與權力監督的根本目標是要防止腐敗,而腐敗的核心問題是日漸盛行的“買官賣官”。如果“買官賣官”行為只是偶發現象,是由於個別官員道德水平低下而引起的,倒也不用花費過多的心思。但不幸的是,權力授受過程中的“買官賣官”行為恰恰是一種相當普遍的腐敗現象。新近的典型例證就是2005年上半年浮出水面的兩起“買官賣官”事件:一是黑龍江省綏化市委書記馬德賣官案[1];二是安徽省18位縣(區)委書記因賣官受賄先後被查處的事件。這兩起事件經過多家媒體報導後,已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2] 正是在這一背景之下,筆者感到,有必要對“買官賣官”現象作專題研究,弄清楚“買官賣官”是怎樣發生的?為什麽會發生這樣的交易?
一、從地區差異的角度看“買官賣官”的發生
通過分析近幾年披露出來的眾多“買官賣官”案件,筆者發現,這類腐敗案件在地區分布上呈現出一種趨勢:主要集中在那些以傳統產業為主的欠發達地區。無論是安徽的“18個縣區”,還是黑龍江的綏化市,都屬於這類地區。反之,在那些對外開放程度較高、市場經濟相對發達、新興產業相對繁榮的地區,至少從發案率來看,“買官賣官”的案件還相對較少。此外,在一些極不發達的地區,比如西藏腹地,我們也很少聽到某個縣委書記因“賣官”受賄被查處的事例。“買官賣官”的發案率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地區分布上的不平衡,說明經濟發展水平對於“買官賣官”的發生具有重要的影響。
那些市場經濟相對發達、對外開放程度相對較高的地區有一些共同特征:人口流動性較大,對外交往頻繁,外商投資較多,科技含量高的新興產業發展較快等。這樣的經濟環境給當地人提供了較多的職業選擇與獲利機會,因此,通過經商獲取豐厚的物質利益和較高的社會地位,從而滿足內心的“成就感”,可能性比較大。很多有“想法”的人就會把心思轉到“做老板”、“掙大錢”上面去;也正因為如此,官位的吸引力相對降低,目光始終盯住官位的人也相對比較少。某些職級不是太高的官位,特別是“副職”,比如縣政府所屬的某局副局長,雖然也蘊含一定的尋租空間和物質收益,但與商業活動所蘊含的獲利機會相比較,它的優勢不會那麽明顯,不會成為當地人“唯一最優”的選擇。在這種社會條件下,權力授受過程中的官位買賣也就不會特別火爆。
但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人們的職業選擇與獲利機會要稀缺得多。比如,在眾多內陸農業地區,沒有多少高科技企業,商業也欠發達,鮮有外資進入,其主要產業大多是傳統農業、養殖業與低技術含量的手工業。這些傳統產業的利潤都比較低,在市場競爭中往往處於劣勢,養家糊口尚可,但發財致富則非常困難。相比之下,做官的優勢就非常明顯:它既有“旱澇保收”的物質回報,還有尋租空間,可以獲得大量“灰色收入”。而且,在欠發達地區,做官在社會評價中所占的“權重”相當高,經商作老板所占的“權重”則低得多。比如,一個鄉鎮的黨委書記,雖然在外面的世界看來,沒有任何值得誇耀的“品級”,但在這個鄉鎮範圍內,他就是幾萬人的“父母官”,他的家人、親戚都會感到“與有榮焉”。這個鄉鎮的某企業主,盡管也是“食有魚,出有車”,但一般說來他們沒有官員那種“成就感”。有人或許會認為,社會評價的這種特點其實源於傳統中國“官尊商賤”的遺風。這種看法有一定道理,但還不夠全面。欠發達地區的人們之所以會覺得做官比經商更值得追求,主要還是因為做官的物質回報普遍高於經商收益。在欠發達地區,財富的總量有限,除了每個人的基本生活費用(比如基本工資),其他財富的絕大部分往往由政府系統控制,並且按照官員擁有權力的大小來分配。一般來說,官位越高的人,可支配的財富就越多;反之,官位越低的人可支配的財富就少。正是這種社會現實極大地刺激了人們對於官位的渴望,“弄個師長、旅長幹幹”的心思越來越強烈,這種心思驅趕著人們千方百計謀取官位。由於每一級政府有職有權的官位有限,而有意謀取者又太多,在供求矛盾極其尖銳的情況下,官位不可避免地成了一種價值含量極高的“稀缺商品”,於是所謂的“買官賣官”現象自然就形成了,而且蔚然成風。
但另外有一個現象不可不注意:在一些更貧困的地區,人們對於官位的購買欲望相對降低。究其原因,一方面,在更貧困的地區,人們手上的“閑錢”較少,可以用於購買官位的資金自然也不多;另一方面,在這樣的地區,可供官員攫取的公共財富更加稀缺。很多同樣“品級”的官位(比如鄉鎮長),在欠發達地區也許還能帶來一定的收益,但在人口稀少、絕對貧困的地區,就只能帶來很少的收益。當然,即使在這類絕對貧困的地區,也不可能徹底杜絕“買官賣官”現象。
二、從職官任期的隨意性看“買官賣官”的發生
“買官賣官”的原因還可以從任職周期這一角度得到解釋。
按照法律規定,任何官位,諸如市長、縣長以及鄉鎮長,包括與這些職務同級別的黨務系統官員,都有任期限定。比如,縣市長5年一屆,鄉鎮長3年一屆。從規則來看,一屆新的縣市政府產生之後,縣市政府所屬各部委負責人作為本屆政府的“閣員”,一經任命,也應當相對穩定。但這種任期規定僅僅是法律上的規定而已;在實踐中,無論是經選舉產生的官員還是由任命產生的官員,都可以隨時調整。一個新任官員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走馬上任,一個現職官員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被調離。
這種職官任期的隨意性對“買官賣官”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對於有意購買某官位的人來說,只要他有購買意願,就可以與掌握授職權力的上級官員討價還價。比如某個鎮長,覺得鄉鎮工作比較“艱苦”,且油水不大,他可以隨時出手購買一個“更好”的官位,如縣財政局長。
其次,對於現職官員來說,這種職官任期的隨意性構成的壓力與危機感是經常性的。只要有人在覬覦他現在占據的官位,他就始終處於危險的景況之中──因為上級官員隨時都可能把這個官位轉賣給其他出價更高的人。在這種壓力之下,現職官員為了維持官位的穩定,必須經常性地向上級“上貢”;否則,這個官位就可能被另一個出價更高的買官者拿走了。這種維持可被稱為官位的“反覆購買”。這種“反覆購買”的間隔是多長?每次購買的花銷有多大?兩者均取決於這個官位的“含金量”。如果是一個含金量很高的官位(世人所謂的“肥缺”),那麽,“反覆購買”的間隔就比較短,每次支付的價格就比較高,而占據這個官位的人也有較高的支付能力與支付意願;如果是一個“清水衙門”的官位──比如“縣志辦”(編寫“縣志”的機構)主任,由於這一官位的尋租空間不大,渴望這個官位的人也就相對較少,這個職務的賣方如果要讓人“反覆購買”這個職務,買方恐怕就只好拒絕這場遊戲了──不是因為他覺悟高,而是因為得不償失,這是一個理性的“經濟人”算計之後的必然選擇。
最後,這種職官任期隨意化還導致了一個更嚴重的後果,那就是加劇了“買官賣官”行為的經常化。對於擁有官位出售權的賣官者來說,將某個官位出售一次,或許可以得到一筆賄金(比如說5萬元);如果嚴格遵循5年一屆的規則,那就意味著5年之內這個職位只能為賣官者帶來5萬元的收入,這對賣官者來說顯然達不到收益的最大化,雖然有利於買方,但卻不利於賣方。在賣方看來,更好的辦法是,你花了5萬元在我這里買了一個官位,但你的任職期限卻是不確定的,既可以長達5年,甚至還可以長達10年,但也可能短至1個月;你任職1個月之後,我就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你的職務,把你從局長調整為“副處級調研員”[3]。可以假設,如果賣方願意,他甚至可以在5年之內,把某個官位賣到N次。不過,這僅僅是可能的次數,實際上並不是在特定期限內將某個官位出售的次數越多,賣方的收益就越高;因為,如果買方花一筆錢買下某個官位,但任職期限只有幾個月甚至更短,他就沒有辦法收回投資。如果購買者都形成了這樣的預期,就會嚴重地抑制他們的購買欲望,賣官者手上控制的官位就會出現“滯銷”的局面,官位的銷售價格就會驟然下降,這就會損害賣方的長遠利益。因此,賣方作為理性的“經濟人”,他也不會過於頻繁地出售官位。“賣官”者的這種理性運用於實踐就表現為這樣的場景:上級官員出賣官位後,購買者也會經常(比如每年)付出一定費用維持官位,維持費用一般會保持在“合理預期”之內──即該官員每年可能獲得的灰色收入的幾分之一。
三、“買官賣官”的實質是什麽?
通過上文分析可以發現,“買官賣官”過程的實質就是上下級官員之間的利益分配過程:在買賣某個官位的過程中,買賣雙方通過博弈,實現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對於這個判斷,我們還可以進一步做出以下幾點剖析。
首先,在官位的買賣雙方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交易風險。假如買方已向賣方支付了某一職位的價款,旨在購買一個鎮長的職務;但結果賣方只給了一個副鎮長,對買方來說,這筆買賣就“虧”了。但這還不是最大的交易風險。實際生活中,買方支付了足夠的價款,賣方也信誓旦旦地表示,一定會給出一個成色十足的“好位置”,但結果可能什麽位置都沒有給,買方落得一個血本無歸的下場,這就是買方必須承擔的風險。而且,在這種交易中,賣方也面臨一定的風險。比如,賣方收了很多購買人的價款,但給出的官位卻很難讓所有的購買人滿意;這時有的購買人就可能反戈一擊,比如向有關機構舉報賣者的“賣官”行為。這種情況雖然較少發生,但在考慮交易風險時,卻是賣方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
其次,交易完成後實現的收益遠遠大於交易風險,這是買賣雙方之間的交易能夠長盛不衰的原因,也是交易關系能夠維持下去的因素。交易雙方在試探、回應、討價還價的過程中,共同維持著雙方的利益。可以說,買賣雙方的關系類似於總經理與部門經理的關系:總經理把某個部門或片區承包給部門經理,部門經理每月或每年向總經理上交一筆承包費,剩下的當然都裝進了部門經理自己的錢袋了。在“買官賣官”的過程中也是這樣。比如,某人花5萬元向縣委書記買下一個鎮長的官位,這首付的5萬元實際上可以理解為鎮長向縣委書記預付的第一筆承包費;鎮長在承包(當然是和該鎮書記聯合承包)這個鎮的過程中,必然會獲得一定數額的收益,這些收益中就包括了向縣委書記繳納的第一筆承包費以及後續的若幹筆承包費。交易之所以能夠實現,是基於如下事實:從賣方來說,如果不通過鎮長(以及鎮的黨委書記),縣長或縣委書記作為個人就收不到這筆承包費;從買方來說,鎮長如果不從縣委書記手中買下這個官位,他就不可能獲得藉這一官位實現的尋租收入。換言之,在官位買賣過程中,雙方都實現了自己的利益;大致說來,雙方都“賺了”。至於賺多賺少,則取決於某個特定官位的含金量,以及該官員任期內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
在這種“買官賣官”者雙贏的交易中,究竟是誰賠了呢?是公眾利益。這里所談的公眾利益又可以分為“廣義的公眾利益”與“狹義的公眾利益”。所謂“廣義的公眾利益”,主要是所在地區(或行業)的公眾利益。比如某個鎮的鎮長在其任職期間為了攫取交給縣委書記的那一筆筆承包費(即初次“買官”與維持官位的費用),唯一的途徑是侵奪當地的公眾利益。其中最常見的情況是,在發包公共工程的時候收取建築商返還的高額回扣。比如修一段鄉村公路,本來只需要20萬元,結果從帳面上向建築商支付了50萬元,多出的30萬元大致就是這個鎮長獲得的回扣;但整個50萬元都是公共財政支付的,或者是本鎮所有公眾集資匯聚起來的。鎮長個人獲得的30萬元回扣就是對於公眾利益的攫取。當然,“買官”者攫取公眾利益的形式遠遠不止這一種。在諸如鄉鎮企業的承包或出售過程中、在處理“超計劃”生育罰款的過程中、在救災款物的發放過程中等等,都可能出現“買官”者個人對於公眾利益的強制性占有。
所謂“狹義的公眾利益”,主要是指“買官”者所屬機構及其人員的利益。比如,一個鎮政府的機關人員可能有30或50人,這個群體的共同利益主要體現為鎮政府可以支配、分配的一筆財富,但由於這筆財富的支配權大多屬於鎮長,當他把這筆錢的一部份甚至大部分用於“買官”的時候,鎮政府機關人員的利益就受到了損害。中國有一個司法用語專門指代這種情況,叫做“公款行賄”,指一個政府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將其能夠支配的公款挪作私人“買官”的費用。為什麽在很多欠發達地區基層政府的普通公務人員收入較低?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在某機構“頭兒”用於買官的巨額費用中,該機構的普通公務員每個人都無可奈何地分擔了其中一部分。
上述分析展示了一個事實:無論是“賣官”者還是“買官”者的私人收益,最終都來自公眾利益。當然,從絕對數量上看,廣義的公眾利益做出的“奉獻”更大一些。但是,由於這個群體絕對數量較大(比如,一個鎮可能就有5萬人),分攤到每個人身上的數額並不特別明顯,大多數人甚至還不知情,所以沒有激起公眾的抵制。因此,“買官”者對於這類公眾利益的攫取基本上是安全的。此外,“買官”者對於“狹義的公眾利益”的占有主要體現為對機關普通公務人員利益的侵犯,一般來說也不會激起公務人員的強烈抵抗,其中原因很多。比如,下級服從上級是公務人員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準則。侵犯公務人員利益的最大影響在於可能激起他們“取而代之”的強烈願望。對於普通公務人員來說,努力坐到“頭兒”的位置上去,不但可以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利益,還有機會攫取他人的利益。這樣的後果使得潛在的“買官”者隊伍劇烈膨脹。由於“頭兒”的位置在每個機構中都只有那麽一兩個(所謂“黨政一把手”),這種需求方增多而供給恒定的態勢也使得“賣官”者控制的官位成了越來越炙手可熱的“商品”。這種惡性循環促使“買官賣官”現象更加趨於普遍性、日常化。
四、“賣官”者的“賣官”為何不可避免?
依照民主政治的理念與信條,官職代表公眾向官員授予的一種處理公共事務的權力與責任,占據官位者應當體現公眾的意志。但是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有別於西方的民主政治,“民主集中制”仍然是中國政治的遊戲規則。在官員任免的實踐中,“民主集中制”又被具體化為一整套“選人用人”制度。在現行的政治場域中,經常提到“選人用人”幾個字,但人們很少反思,“選人用人”的主語是什麽?應該是誰來“選人用人”?人們很少討論這個問題,也許恰恰是因為這個問題太簡單了,“選人用人”的主語就是各地方、各部門的“一把手”。比如,對於一個縣來說,主要就是縣委書記在“選人用人”,主要就是由他來“選擇”誰擔任各鎮鎮長、各局局長(即所謂“黨管幹部”的原則)。
按照這一制度的構想,縣委書記掌握的“選人用人”之權並沒有尋租空間,他只需要把某些符合條件的人“用”在各個官位上就行了。在這個過程中似乎不應該出現“買官賣官”現象。但是,這樣的政治設想只考慮到了“用人者”這一方,沒有考慮到“被用者”並非工具。用如下譬喻或許比較恰當:對於一個汽車裝配工人來說,他只需按照裝配工藝的流程,把一個個零件井然有序地裝配到一輛汽車的正確位置上去,這項裝配工作就算完成了;在這個過程中,汽車零件不會說話,也不會提出要求,更不會通過“花錢送禮”的方式主動爭取占據某個關鍵位置。但是,“用人者”所要選擇的“人”就不同了,雖然這些人的身份是“被選者、被用者”,但他們的姿態絕不是消極的,更不是被動的;相反,他們會在“選”與“用”的過程中積極地謀求“被選”、“被用”,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他們會想方設法地擠進“用人者”的視野中。由於競爭者太多,爭奪“用人者”的注意力和接受程度必然會演化成為一場激烈、甚至是殘酷的競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被選、被用”的機率越來越小的情況下,“被選、被用”的機會就越稀缺。由於這種稀缺的機會又主要掌握在“用人者”手中,為了獲得這種稀缺的“被選、被用”機會,他們就以花錢的方式向“用人者”購買這種機會。
如果“用人者”是清廉的,始終堅持“只送不賣”,似乎也可以防止“買官賣官”。但是,這樣的期待是不現實的。這里不妨引證一段記者的調查報告:
“一位對馬德有較深了解的知情人向本刊披露,馬德任牡丹江市副市長之後,隨著職務提高,接觸面日漸廣泛。一些人開始尋找機會接近馬德。起初,逢年過節請客送禮,並未提出具體要求,只希望建立‘朋友’關系。
“據田雅芝(編者注:田是馬德妻子)回憶,馬德有一段時間晚上回家不敢開燈──‘燈一亮,上門送禮的人就排著隊了’。開始他們不開門或者幹脆躲出去。後來有人勸說:‘你們不食人間煙火怎麽地?送上門來的再不要,人家會以為你們不信任他。這不把人都推到別人那去了嗎?你看人家每天又吃又喝又按摩的……你們這樣不成光桿司令,工作怎麽幹?能幹長嗎?’
“‘後來馬德就和我說,以後再來人送東西,送錢,你就先收下吧。......不收,等於把人推出去,馬德的政權沒法鞏固。’”[4]
這段資料展示了這樣一種官場生態:“用人者”即使主動拒收也不行,因為這會把人推到別人那里去,“用人者”就會成為光桿司令,工作不好幹,也幹不長。“用人者”面臨的困窘是,要守住“用人者”的地位,就不能沒有追隨者、支持者、擁護者。然而,別人之所以追隨你、支持你、擁護你,是因為你信任他們,或者說他們覺得已經獲得了你的信任;他們認為,你和他們已經構成了一個利益公共體。利益共同體的基本特征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比如,我送給你一筆錢,你給我安排一個官位,這就實現了利益上的交換;如果我不向你送錢,或你不收我送的錢,即使你給我安排了一個官位,我也不會覺得我們是一個利益共同體,我會認為你這是在公事公辦──既然我們是公事公辦的關系,那麽,當我有一點越規行為的時候(這幾乎是不可避免的),你也會對我公事公辦,比如撤我的職等等,這樣一來,我就沒有安全感。因此,即使你“免費”給我安排了一個職務,我也不屬於你的追隨者;相反,如果你的同僚或“政敵”更願意信任我的話,我會更多地支持、追隨他。
可見,“買官”者花錢“買官”的目的,除了買到某個官位之外,還想買到“安全感”、“被信任感”、“被接受感”等等,這既是“買官”者“被選被用”的前提條件,同時也有利於保障“買官”者的長遠利益。
“用人者”如果不“賣官”,不但不能實現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同時也不能實現其政治利益(政治支持率、政治服從程度等等)的最大化,相反,通過“賣官”,反而能夠實現多種利益的最大化。在這種制度環境下,要求“用人者”不“賣官”是不現實的。
五、禁止“買官賣官”的黨紀法規為何失靈?
中國政府並非不知道權力授受過程中的“買官賣官”現象嚴重,專門針對“買官賣官”的黨紀法規堪稱疊床架屋,但這些規則基本上都失靈了。這個問題比較覆雜,可以大致作如下解釋:
首先,這些黨紀法規形成的制度僅僅只是形式上的制度,比如,“民主推薦”制度、“集體討論”制度、“任前公示”制度等等。這套形式上的制度之所以不能有效防止“買官賣官”現象的盛行,其根本原因在於:“民主推薦”之後還得過“黨政一把手”這一關;“集體討論”之後還是要讓“一把手”最後來拍板;“任前公示”過程中即使有人提出了異議,是否采納這些異議最後也只能由“一把手”來定奪。這就是說,無論程序如何嚴密,只要“選人者”還是那個“用人者”,只要“用”誰“不用”誰還是由那個“用人者”最後說了算,那麽,無論有多少規則,恐怕都難以禁止權力授受過程中的“買官賣官”活動。
其次,現有的制度設計沒有斬斷“用人”者與“被用”者之間的利益交換關系。只要“買官”者還能把金錢交到“賣官”者手上,只要“賣官”者還能決定“任用”誰,就意味著雙方的利益交換渠道是通暢的。然而,現在的正式規則體系恰恰不能禁止上述情況的發生。在當代西方政治學理論中,杜魯門等人發展出了一套“利益集團”的理論,按照這套理論提供的解釋框架,“買官賣官”的交易雙方就構成了一個利益集團,他們具有維護本集團利益的強烈動機。當禁止“買官賣官”的規則既由這個利益集團制定,又由這個利益集團來執行和監督時,這套規則的實際效果如何,則不問可知。
筆者認為,禁止“買官賣官”確實離不開規則,但規則的制定者首先得超越於利益集團之外;其次,規則本身必須針對問題的癥結。現行的正式規則體系的失靈,就在於沒有做到這兩點。
六、遏制“買官賣官”交易的思考
分析了“為什麽買官賣官”這個問題後,筆者還想就遏制“買官賣官”的問題提一點看法。本文是針對“遏制”而不是“禁止”“買官賣官”,因為絕對的禁止是不大可能的。但是,使“買官賣官”成為一種例外,而不是一種常態,還是有可能的。在具體的技術層面上,需要解決的焦點問題不在於“買官”行為,而在於“賣官”行為。因為,“買官”者自願把自己的財富送給某個人,這大概是任何法律制度都管不住的。因此,不能把重心放在“買官”者這一邊。遏制“買官賣官”的關鍵,還在於根除“賣官”者隨意出售官位的權力。當“賣官”者已經不能最終決定“選誰、用誰”,那麽“賣官者”這種角色其實就已經不覆存在,而“買官賣官”的交易自然也就無疾而終了。
從人類目前的政治經驗來看,要消除“賣官”者這種角色,唯一的出路也許就在於把“用人制”改為選舉制,即盡可能擴大選舉人的範圍,讓選舉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候選人中選擇一個候選人。如果某個侯選人能最大限度地促進整個選舉人群體的利益,如果他能獲得整個選舉人群體的信任,他就必然能夠贏得更多的選票,從而獲得他期望的某個官位。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鼓勵他向某個“一把手”行賄“買官”,他大概也不願意再做出這種愚蠢的舉動。在很多實行選舉制的國家和地區,為什麽極少聽到“買官賣官”的案例,原因就在這里。
為什麽水利工程征地時沖突不斷?
王維洛
旅德學者
一、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是如何違法的?
二、沒有民主的法制:失地農民如何被侵害?
近年來,導致中國農民與地方政府矛盾沖突尖銳化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政府強制征地。漢源事件即為一例。2004年10月底和11月初,四川漢源縣數萬農民到大渡河瀑布溝大壩工程前靜坐,希望能阻止大壩截流工程的進行,後來與武警發生沖突。據報導,有群眾被打死,多人受傷。然後近10萬憤怒的農民和居民到縣政府前遊行,政府調動近萬名武警阻止遊行的居民,再次造成沖突,引起人員傷亡。國外許多媒體均在顯著位置報導此事。中國國務院副秘書長汪洋專程到漢源縣傳達了中央主要領導人的指示,說要在解決好移民賠償問題後才開工,局勢才暫時平息下來。
移民們在維權申述中多次提到,在大渡河瀑布溝大壩工程的移民中用14年前的文件來確定對移民的賠償是不合理的。這個所謂“14年前的文件”就是李鵬任總理期間國務院於1991年11月25日頒布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為什麽維權民眾認為這份文件所規定的移民賠償不合理?這份行政性法規為什麽會導致如此嚴重的社會沖突?由於漢源事件的導因與國務院的行政性法規有關,而這一問題在全國其他地區不斷發生的因土地征用和遷移引起的大量糾紛乃至沖突具有典型意義,筆者對這一《條例》的相關規定試作分析,從而探討問題的癥結之所在。
一、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是如何違法的?
中國的《土地管理法》幾經修訂(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再次修訂)。根據這個法律,廣義的農業土地補償由4部份組成,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其中第一項土地補償費屬於狹義的農業土地補償,即對農民失去土地所有權以及務農謀生機會的補償;第二項安置補償費屬於社會補助性質;第三項是對土地上種植物的補償,通常數量不大;第四項是對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多指對居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賠償。《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補償費為前3年農地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兩者之和為3年平均年產值的10至16倍。《土地管理法》還規定,如果按以上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尚不能使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可以提高安置補助費的數額。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則按市場價格賠償。
如果將中國的這一法定賠償標準與德國的法定標準比較,就會發現,中國的法定賠償標準本來就低很多。根據筆者掌握的資料,德國征用農田的補償(相當於中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第一項補償)是平均年收成的20至33倍,而中國的法定賠償額(平均年收成的6至10倍)僅相當於德國的三分之一。在德國,土地被征用者用賠償的錢可以在土地市場上購買到等量的相同質量的農田;在中國失地農民則不可能再買到任何土地。中國著名作家、對生態環境問題特別關心的鄭義先生多次指出,中國征用農民土地時賠償太低,幾乎是對農民的掠奪。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部長韓俊曾多次撰文並發表談話指出,《土地管理法》中關於征用農民土地的補償費太低,不能保障農民的利益。
然而,國務院頒布的《條例》的相關規定竟然大大低於《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法定賠償標準。下面來對比《條例》的相關規定。《條例》規定的征地補償也由4部份組成,即土地補償費(第五條)、安置補償費(第五條)、青苗補償費(第八條)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第八條)。雖然征地補償所涉及的項目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一致,但補償數額卻遠遠小於《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條例》的具體條款是:征地補償費為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僅為《土地管理法》規定數額的一半不到;按照該《條例》的規定,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這個數額將《土地管理法》的法定數額降低了一半。更糟糕的是,《條例》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征地的賠償數額居然還特別“網開一面”,規定征地的補償標準可以進一步降低。至於低到什麽程度,該《條例》未予說明,只是聲稱“具體標準由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與《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一樣,《條例》也規定了在個別例外情況下可以增加有社會補助性質的安置補償費,但在如何確定“例外情況”這一點上,《條例》的具體規定與《土地管理法》不同。《土地管理法》確定“例外情況”的標準是,“如果不能使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即按“例外情況”提高賠償數額;而《條例》的規定是,是否按“例外情況”提高賠償數額,需由負責賠償者認定“移民仍有困難”。這一改變的實質是將認定“例外情況”的客觀標準(“使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改成了負責賠償者的主觀認定標準;換言之,只要征地者認為移民沒有困難,那麽無論征地後移民的生活水平下降到什麽程度,征地者都可以拒絕執行《土地管理法》的法定賠償標準。
與此同時,《條例》還公然降低了《土地管理法》的最高賠償標準。《土地管理法》的法定最高賠償標準(征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償費之和)為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而《條例》則規定,改按農民原占有耕地的多少來確定最高賠償數額,人均占有耕地1畝以上的不得超過8倍,人均占有耕地0.5畝至1畝的不得超過12倍,人均占有耕地0.5畝以下的不得超過20倍。
為了便於征地單位在執行中進一步降低賠償數額,《條例》還用技術性條款改變了《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計算賠償數額的計算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計算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時以該土地前3年的平均年產值為基數,這是一個比較合理和客觀的方法,因為采用前3年的平均年產值,能將氣候變化對農業收成的影響平均化,而且農地的收成記錄比較容易掌握。《條例》雖然不便公然否定《土地管理法》的這一規定,卻自行增加了將土地分類後分別計算賠償數額的條款,具體做法是,由賠償單位和地方政府合作,把土地按照區位和使用質量分成5類,一類最好,五類最次,由於分類標準不透明,分類中的主觀任意現象相當多。正因為《條例》用這樣的技術性手法為降低征地賠償額創造了條件,所以征地單位可以輕而易舉地侵害農民的利益。例如,在漢源事件中,征地單位將養活10萬人的肥沃良田說成是高山峽谷的不毛之地,將本可歸入二類賠償地區的土地劃為五類地區,結果大大減少了對移民的必要賠償。[1]
不僅如此,《條例》還故意忽略了土地升值這一對賠償數額至關重要的因素,它用土地的固定價格(1991年的土地價格)來代替土地的動態價格,從而排除了土地價格自然升值對賠償的影響。由於多年來土地價格不斷上漲,農民的最低生活開支大幅度上升,而《條例》據以計算賠償的土地價格卻恒定不變,失地農民蒙受了巨大損失。在漢源事件中縣政協委員宋元清根據當地的經濟數據指出:1991年漢源村幹部的月補助為7元,2003年提高到50元;1991年富林至烏斯河的旅客車票全價為1.2元,而2004年已漲到9元。他認為:“計劃經濟時代的價格拿到現在的市場經濟中來,太可笑了。”該縣大樹鄉麥坪村黨支書潘義華說,政府的補償顯然缺少誠意,這樣的移民,遺留問題永遠也解決不了。
正是因為國務院的這個《條例》的出爐,征地單位從此可以“依法”少付賠償,在中國水利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過程中,征地單位得以名正言順地侵害農民的利益,從而導致農民憤然抗爭的案例層出不窮。在漢源事件中,大渡河瀑布溝大壩工程施工單位抓住《條例》提供的“機會”──當地人均占有耕地1畝,《條例》稱,在這樣的人均耕地條件下最高補償標準不得超過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大大降低了征地成本,為水電部門大幅度節省了征地開支,卻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當地農民所能得到的最高的賠償數額僅及《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最高補償標準(30倍)的26.7%。
國務院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屬於行政性法規,其地位低於正式法律,其內容當然不得與《土地管理法》相抵觸。最高立法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土地管理法》生效在前(1986年),行政部門國務院制定的《條例》頒布在後(1991年),所以制定該《條例》時任何條款都不應該違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條文,否則就構成了行政部門國務院制定該行政法規時違法的事實。一旦《條例》的某些條款明顯地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條文,而最高立法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未采納國務院制定《條例》時那些與《土地管理法》相抵觸的意見,那麽國務院就有義務糾正《條例》的某些條款;即便未能及時糾正這些違法條款,也不能讓《條例》繼續施行,否則就構成了國務院行政違法的事實。可惜,中國不是一個法治國家,以上所有這些違法情形早已發生,為禍甚烈,然而,無論是行政部門,還是立法機構,都坦然面對,沒人關心這些法律法規的矛盾。
二、沒有民主的法制:失地農民如何被侵害?
象中國的其他法律法規一樣,上述《條例》只強調民眾的義務,要求民眾服從國家的要求,卻完全不尊重、甚至公然侵害民眾的權益。例如,《條例》第15條規定,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必須搬遷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搬遷和拒遷;經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遷。換言之,只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單位和地方政府共同制定出一個移民方案,這個方案就得到《條例》的保護,自然獲得了相當於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效力,移民方案中規定必須遷走的人除了服從之外別無選擇。
由於目前中國處在沒有民主的法制環境下,水庫征地區域內的移民完全沒有過問關於水利工程和移民方案這些關系到他們生存權的政治權利,他們不過是一群任由“人民”政府擺布的“子民”,被排除在征地的整個決策過程之外似乎就是天經地義的事了。當政府的決策最終嚴重侵害民眾的利益時,他們除了聚眾抗議,其實根本沒有其他任何管道來表達自己的不滿。從這個角度來看,水利工程的征地過程造成社會矛盾和摩擦,其實是中國現行的政治制度造成的。只要移民被排除在決策過程之外,任何移民安置都不可能順利成功,這是幾十年來世界水電工程移民的經驗教訓反覆證實的一個基本道理。中國50多年來水利水電工程造成了約一千萬人貧窮的移民,遺留問題頗多,正是因為民眾的政治權利被剝奪後,生存權利自然就無法得到保障。
必須指出的是,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過程中,水利水電工程開發者、承建者、經營者並不是國家利益的天然代表,它們早已成為一個有獨立利益的利益集團;而省政府、縣市政府也不是民眾利益的必然代表,它們同樣也墮落成為一個個分利集團,有各自不同的利益。由於各級政府的官員並非民選,他們關心的主要是自己的“錢”途和仕途,這樣的“人民”政府可以不關心民眾的利益。比如,地方政府會積極爭取水電工程到本轄區內施工,因為這些工程可能帶動當地的經濟增長和稅收,從而讓當地政府的官員們通過地方財政有更多的錢可供支配,而且還能為他們增添政績,積累升遷的本錢;不僅如此,工程的承包和賠償款項為當地官員們上下其手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便利。至於因工程征地而造成移民失去土地和家園的痛苦,以及移民們能否重新安置,在安置過程中所面臨的種種經濟、社會、文化、精神問題,就不在官員們關心的範圍內了。
在法治國家里,施工機構、地方行政機關、民眾等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可以通過司法裁判來協調處理。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都可能發生因建設征地和移民等問題而出現的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如果彼此無法協調,就會到法院去解決,這是一個法治國家最普通的程序。例如,征地糾紛中經常發生的問題是,政府征地和移民的決定是否合法,被涉及者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訴,讓法院停止工程的建設。如果行政法院受理這個案件,其第一個行動就是讓這個工程停下來,直到法院做出裁決為止。另一種經常出現的問題屬於民事糾紛,即賠償費的高低。很少聽說在法治國家里法院處理這樣的民事案件會導致大規模的社會沖突。然而,中國的制度環境恰好成了制造這類沖突的溫床。試想一下,如果移民可以到法院去尋求公正的裁決,漢源縣這十幾萬居民會到瀑布溝大壩工程前靜坐,阻止大壩截流工程嗎?這十幾萬人會到縣政府前去遊行嗎?當地政府有必要投入幾千武警嗎?非得造成流血沖突、人員傷亡嗎?
上述《條例》的相關條款表明,中國的法制實際上是置政府於法律之上,法律法規以及司法機構只是政府用來統治民眾的手段與工具,而政府機構及其官員以政府名義采取的行動卻不受法律的約束。例如,《條例》規定,移民不得借故拖延搬遷和拒遷;同時,《條例》的第27條又聲稱,本《條例》的解釋權在水利部和能源部。換言之,受到水利水電工程項目侵害的農民如果想到法院去狀告工程建設單位或是當地政府,法院不會受理這類訴訟,因為凡是國務院的水利部和能源部決定了的事,即使屬於違法行為(如上文談到的),法院也不得過問;相反,受到侵害的農民去找法院申訴,這個行為本身卻被政府視為違法行為,因為企圖訴諸法律的農民有“借故拖延搬遷或是拒遷的行為”。
為了對付失地農民,《條例》第22條還規定: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擾亂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產不能正常進行,應該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來,失地農民對征地的決定有異議,或是認為賠償費太低,總得有個說理的地方;既然不能到法院告狀,那只有到省城、北京上訪。然而,《條例》卻視民眾的申冤行動為“擾亂公共秩序”,要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加以拘留或處以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其結果就變成了政府可以侵權,但民眾不許申冤、抗議。真是一個標準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現代版。
原萬州市雲陽縣高陽鎮的何克昌等4人系三峽工程移民,受高陽鎮移民的委托,上北京“告狀”,卻在北京被萬州市雲陽縣的警察抓住,先關進秦城監獄,然後押回雲陽,被判刑3年,罪名是“泄露國家機密、擾亂社會秩序”,最後被關押在萬州長灘的三峽監獄。據不完全統計,高陽鎮被抓、被關、被判的三峽移民除何克昌外,還有姜青山、溫定春、冉從新、萬小春、姚建生(以上均判2年監禁),還有姚福慶、姚建東、熊世傑、何正奎、陳其山(均判一年監禁),以及王愛秀、羅春燕(判3至10個月的監禁)。
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的侵權行為不勝枚舉。水利工程征地可能造成大量失地農民無法謀生,為了征地的順利,政府往往會許諾為失地農民安排工作,《條例》第14條就有相關規定。農民(特別是年輕的農民)當然希望征地後能進城當工人,因此往往會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和施工單位的征地安排。但是,一旦征地完成,失地農民發現上當受騙的情形也不少。當初三峽工程上馬時很多農民輕信了地方政府的承諾,事後才發現當城里人的期望成了泡影。瀑布溝大壩工程將淹沒漢源縣多個集鎮和村莊,施工單位和四川省政府以及漢源縣政府從一開始就未考慮為失地農民就地安排就業等措施,而是準備強行把失地農民遷移到外鄉或外縣,因此激化了矛盾。
導致漢源事件爆發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移民們連大幅度縮水了的土地和安置補償費也無法全數拿到手。中國的憲法規定,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那麽,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後,對農業土地的補償費就理應歸農民集體支配。但是國務院的上述《條例》卻剝奪了農民對土地補償費的支配權。盡管《條例》中寫有“必須專款專用,不得私分,不得挪作他用”等字樣,但只要地方政府能夠插手賠償安置款的使用,即便完全不發生官員的個人貪污,各級政府部門也會利用各種名目截留此款為己所用。這樣的實例在全國各地舉不勝舉。
在水利部和能源部的主導下,近年來在中國的西部出現了“圈水熱”(搶建各種水電站和水庫)引發的“圈地熱”,而國務院的這一《條例》則為廉價掠奪民眾土地的“圈地運動”提供了種種便利。《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補償標準原本就偏低,《條例》又進一步大幅度降低賠償費,這樣的政策和法規實際上是無視民眾權利的惡法。在漢源事件中,瀑布溝大壩工程的最高補償數額僅及《土地管理法》四分之一不到,當地的移民當然難以接受。然而,在現行的法制法規下,移民既無法通過司法機構謀求公正的裁決,又被禁止上訪,唯一的出路只能是就地奮起維權,阻止大壩截流工程的進行。政府除了采取暴力鎮壓手段外,卻始終不肯終止《條例》這樣的惡法,更不願意給予民眾任何政治權利,這樣只會使社會矛盾日益激化。
失地農民的生存權受到侵害這一事實表明,沒有民主制度提供的政治權利,民眾就無法保護自己的生存權;在沒有民主的法制環境里根本不可能出現法治,政府的權力會淩駕於法律之上,法律、法規只不過是政府侵權的工具。
征地糾紛與農地產權
──成都平原鄉村案例分析
何景熙
四川大學人口研究所
一、文獻綜述
二、本文的研究假設
三、農地資源減少與村民的態度
四、農民、鄉村幹部與政府官員三方對征地的不同看法
五、訪談分析
六、簡短的結論
近年來,中國違法違規征用、占用農民承包土地所引發的土地糾紛案件日漸增多,失地農民上訪、反抗事件也不斷發生。以四川省為例,2003年3月以來,四川省檢查機關立案查處與破壞《土地承包法》有關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的罪犯53人,僅2004年1至10月全省就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11,664件。被國內媒體稱為“新圈地運動”的“後遺癥”已經成為影響鄉村秩序穩定的社會問題。從上述事實中不難看出,中國“三農”問題的焦點已從農民增收轉向農地的征占糾紛。
近幾年中央政府不斷出台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強調穩定農民土地承包制,但為何此類事件不但屢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筆者認為,從社會結構演變中不同利益群體為獲取資源而發生利益沖突的角度來分析這一問題,才能得到實質性的解答。鄉村農地作為資源配置權力和利益的基礎,其產權勢必成為難以回避的話題。
一、文獻綜述
關於中國鄉村農地產權問題的爭議,有如下一些主要觀點。
溫鐵軍認為,無論解放前或解放後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如土地改革前農村的土地占有權與農民租佃使用權的“兩權分離”,以及80年代農村改革以來的土地村社所有和農民承包使用的“兩權分離”,都不過是在人地關系高度緊張這種內生制約因素下的農村基本制度的表現形式而已。中國目前“城鄉分割對立的結構”也不過是在農村人地關系高度緊張下,在土地分割細碎的、分散的小農經濟條件下,為實現國家工業化的需要而派生出來的結構。因此溫鐵軍反對農地私有化,其理由是土地是農民的社會保障,農地私有化不能解決“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問題。李昌平與溫鐵軍持同樣看法,也反對鄉村土地的私有化。(溫鐵軍,2003;李昌平,2000)
秦暉認為,溫鐵軍關於農地是農民的社會保障、因而不能私有化的觀點,在邏輯上完全不能成立。所謂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指的是社會保障的義務不能私有化,國家必須承擔社會保障的義務,必須承擔轉移支付的義務,但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從來就是個人的;而現在在土地問題上卻沒有任何國家義務可言,國家既未行使任何轉移支付功能,也不承擔任何保障義務;政府規定土地不能買賣,強迫農民自己種田保障自己,這本身就和取消公費醫療、但強迫人掏錢看病是一樣的。他還認為,溫鐵軍有關農村之所以出問題是因為土地兼並而造反的觀點,是中國歷史上最大的神話。事實上,每次王朝末世的狀態都和現在的情形有些類似,不是農民沒有土地,而是農民不願種地;王朝危機都是農民主動拋荒,離開土地逃離故鄉,而絕對不是農民沒有土地可種而造反。(秦暉,2002)
已去世的澳籍華裔教授楊小凱認為,中國“三農”問題的“癥結”是土地制度。在“中國改革面臨的深層問題──關於土地制度改革”一文中楊小凱強調:“中國目前存在的“三農”問題,根本癥結就在於農村土地不屬於農民所有,從心理上,農民不認為自己種的地是自己的,所以沒有長遠投資於土地的打算。”楊小凱認為,土地制度改革是目前中國農村改革必須正視的焦點問題,這是主要矛盾,其它是次要矛盾。(楊小凱,2002)
黨國印認為,土地“承包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分割,承包合同越是長期化、固定化,承包權對所有權的分割程度就越高。在中國土地承包權是有價格的,這個價格的存在便證明承包權對所有權的分割作用;承包權對應所有權的價格越高,承包權對所有權的分割程度也就越高。他指出,“只要使用權與所有權發生分離,就有使用權“蠶食”所有權的可能性,甚至使所有權完全喪失”,“承包制也因此包含了蛻變的可能性,其表現是在承包權與所有權關系的人為操作中,弱化承包權,強化所有權(其實質是鄉村權勢階層的所有權),並使土地轉移的過程受到更多的非市場力量的控制。”他還列舉了承包制蛻變的4種具體形式。(黨國印,1998)黨國印強調,承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將提高農民的社會歸屬感,並有利於鄉村社會的穩定。中國大部份農民很窮,如果連一小塊土地的財產權也得不到尊重,農民對這個社會還會有什麽留戀?沒有土地財產權,農民就沒有什麽不能失去的,這個社會還能穩定麽?……農民的土地財產權越是得到尊重,就越有利於農村社會的穩定。(黨國印,1999)但黨國印不主張農村土地的私有化:“如果僅僅考慮新古典主義通常涉及的變量,那麽,將耕地所有權完全劃歸農民無疑會大大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並大大促進中國農村進步。但是,在當前中國國情之下,如果推行這一制度,會加強改革反對派的符號資源優勢(這是新古典主義經濟學沒有認真研究過的變量),可能阻礙中國改革。土地私有化還會大大加快普通農民從土地上被拋出的速度,從而引發極嚴重的社會後果。”(黨國印,1998)
姚洋則“將農地制度看作是國家和農戶之間博弈的結果”,“國家在農地制度中仍然保留一定的角色,是因為它的利益,如保障充足的糧食供應等,可能因為地權個人化程度的加深而受到損害……,對農地使用和土地流轉限制最多的地區,也是國家糧食采購所依賴的重點產糧區。在與糧食生產無直接關系的領域,如土地的調整,國家對農民的自發選擇給予了高度的忍耐”(姚洋,2000)。姚洋將鄉村農地產權制度選擇與資源的(農民)個體稀缺性、土地租賃市場發育程度聯系起來並作了理論與實證研究。他用自己構造的“一般均衡模型”對1981年至1993年間4省83個村的土地調整作了經驗研究並證實:當土地非常豐富時,生存不再成為問題,土地調整因此也失去了意義;只有當土地資源適中時,調整土地才對最貧窮的農戶擺脫生存壓力有所幫助,因此才成為集體決策的選擇。姚的模型預測:地權的個人化程度隨農民收入和非農就業機會的增加而提高,因為收入的提高增加了農戶擺脫生存壓力的能力,而非農就業機會的增加降低了農戶對土地的依賴。(姚洋,1999)
申靜、王漢生從社會學的角度對四川中部一個村莊集體產權的實證研究表明,鄉村產權關系並非如經濟學者認為的“劃分明確且一經形成便相對穩定的關系結構”,而是“個體行動者與其所處的社會環境不斷互動的過程”,故鄉村“產權作為行動者基於對經濟品權利的相互認可而形成的行為關系,必然是一個動態的均衡過程。”(申靜、王漢生,2005)
二、本文的研究假設
針對上述有關鄉村農地產權制度孰優孰劣的討論與爭議,筆者認為,首先,當前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對鄉村農地制度安排或者供給具有決定意義,而中國各區域──大到省區、小到村莊──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是很不相同的,因此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實行整齊劃一的制度安排。對於任何一個地區乃至村莊,只要能切實保障憲法賦予農民的權利,使農民滿意從而保障社會秩序的穩定,就是好農地制度安排。其次,很多地方“三農”問題的突出矛盾已由過去農民費稅負擔過重轉向農民承包地被征占後引發的農民與政府的沖突。這類現象的日益普遍化表明,現行農地制度已經不再是單純的經濟問題而是必須高度重視的社會問題。為此應當研究鄉村土地問題,特別是土地與鄉村社會穩定之間的關聯性。再次,鑒於中國各區域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巨大差異,因此應該對此問題有多種區域比較模式的實證性研究。
筆者以西部發達農業區──成都平原鄉村的農地制度安排與征地中的社會沖突的關聯性為目的作實證性調查研究。根據已有的相關研究文獻,提出如下需要通過經驗事實加以檢驗的假設:
1. 村莊里資源的稀缺程度與農民失地誘發的社會沖突相關聯;
2. 制度安排和農民組織化程度決定失地農民與其他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結果,各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結果影響城鄉社會秩序;
3. 實現公平博弈的制度安排之核心是鄉村農地產權問題。
三、農地資源減少與村民的態度
素以“沃野千里、天府之土”著稱的成都平原,是中國西部人口稠密的農業發達地區。近年來,這一地區鄉村土地資源銳減乃是不爭的事實。1997年3月至9月,筆者及其課題組在成都市所轄的12縣(市)鄉村地區從事有關勞動力就業問卷式抽樣調查時,平原農村的人均耕地尚有1.03畝/人(何景熙、羅蓉,1999);而2004年7至8月在成都平原的大龍村(綿陽郊區)、新生村(成都青白江區)和世豐村(成都新都區)做抽樣調查時,卻發現這3個村莊(以下簡稱“三村”)的人均耕地面積已經下降為0.6畝/人。在63個樣本農戶中,與1982年第一次土地承包時相比,土地減少的有43戶,占全部樣本的68.3%;土地沒有變化的為20戶,占31.7%。必須說明的是,上述樣本中,無一農戶的土地面積增加。
筆者在調查中發現,“三村”人均耕地減少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增加導致人均土地面積減少,再就是建企業、道路和學校征占土地。如世豐村耕地的減少主要緣於修建學校、工廠的征地(14%);新生村則因為人口增多(11.6%)以及修建學校、道路(7%);而大龍村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增加(25.6%),建企業和修建道路各占征地的7%。在“三村”中,大龍村人均土地最多(0.85畝),其中30.5%的農戶人均耕地都在1畝以上;而新生村農戶土地最少,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4畝,其中最少的一戶人均僅為0.1畝地,人均承包土地面積少於0.5畝的農戶占被調查農戶的71.4%。新生村農戶土地的減少始於1980年代初期起土地被大量征用,目前全村耕地僅余570畝,人均只有約4分地。2003年新生村被征用的土地為160畝,鎮上建中、小學、醫院等都是占該村的耕地。征地後整個村耕地不得不重新調整,以確保每戶的土地基本均等,村民獲得了一些土地補償費[1],以及其他補償,如減收水費、農稅等。土地被征用後部份村民在原日新鎮(2001年撤銷鎮建制,歸並彌目鎮)的周邊建起商鋪,就近經商;但也有部份村民因耕地減少,經濟狀況更差了,這部份村民主要是一些家庭負擔重、無本錢做生意、又不能外出打工的人。
通過“三村”調查,筆者還發現,人均耕地面積減少與村勞動力的農業工時呈反向關系,而與非農工時呈正向關系,即人均耕地面積越小,農業工時越少,非農工時則越多。換言之,耕地面積減少導致勞動力在農業上的不充分就業程度增高,從而迫使農民在土地以外尋找就業出路。這是否意味著農民不再依戀土地並自願接受征地呢?事實並非如此。
在“三村”調查中,筆者發現村民對征地表現出完全不同的幾類態度。在新生村和世豐村,村民對征地一般持無所謂或反對兩種態度。世豐村的一位婦女說,她並不在乎征多少地,經追問才知道,她的一兒一女都已成家立業,大女兒在成都市有一個家具廠,小兒子在成都市開了一個純凈水店,她和老伴留在村里,每天花一小時打理莊稼,農忙時就請人幫忙。新生村一位中年婦女也持無所謂的態度,因為她的獨生女兒加入了一個歌舞團,在全國巡回演出,每年寄回家1萬多元錢;這位婦女在村里在開了家縫紉店,老伴又幹搬運工,還能兼顧自己田里的莊稼。用她的話來說,種承包田只是一種責任──不讓土地荒蕪而已。也有不少村民對征地持反對態度。世豐村的一位婦女對耕地的不斷減少很是擔憂。當她估算今後土地不能養活一家人的時候,激憤地說:“現在和國民黨的時候有什麽區別?”這位女村民不到40歲,僅有小學文化程度,並未經歷過國民黨統治年代,她對國民黨的了解主要來自於共產黨的宣傳教育。新生村另一位年輕婦女對筆者說,由於身體不好,她不能外出打工,只好在家種田;但2003年後她家的土地銳減,以前她一個人忙都忙不過來,而今卻有好多時間閑著無事。她憂心忡忡地說,靠丈夫一個人在外打工的錢怎麽夠家里的開銷?女兒一天天長大,上大學的學費該到哪里去找?
上述訪談記錄表明,對家境不同的村民來說,承包土地的價值是完全不一樣的。在那些勞力少、體質差、子女教育負擔重或無一技之長的村民家庭里,土地是他們唯一可以指望依賴的生存保障,也就是說,土地對他們的稀缺程度極高,因此他們對家庭承包地日益減少感到揪心,自然對各種形式的征地流露出不滿乃至抗拒。反之,那些家境很好,特別是家庭成員有技術有能力且已在城市取得穩定的職業和較高收入的村民,對征地的態度就比較緩和一些。由此可以推斷,農民個人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越高,對征地經濟補償的期望值越大,從而與征地方發生沖突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四、農民、鄉村幹部與政府官員三方對征地的不同看法
多年來,筆者一直從事成都平原鄉村社會調查,在1996年至1997年抽樣調查期間僅記錄到個別鄉村土地被征用、占用的案例(何景熙,2000:198-214)。2000年以後的調查卻發現,鄉村農地被征占現象已較為普遍,由此引發沖突事件也時有所聞。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征地已經成為訪談中一個十分敏感的話題,為了獲得真實可靠的資料,調查往往需要依靠相當熟識的人士協助。2004年10月,獲悉C市郊區發生鄉村征地“風波”後,筆者與調查小組借助熟人關系,終於獲得了發生在C市郊區鄉村征地的3個案例的相關資料。應當事人的請求,我們在敘述這些故事時隱去了真實的地點和人名。
訪談實錄1:鄉村幹部對征地的看法
時間:2004年10月5日
地點:D鎮某某園
訪談對象:X村A村民組長H
1. 征地的基本情況
A村民組共有農戶87戶,村民230人左右。征地是在1995年左右開始的,最初征地較少,到2000年11月以後開始大量征地,當時征了78畝耕地,加上非耕地共計82畝多。目前A村民組剩余土地不到100畝(含自留地、非耕地等),剩余土地中只有15畝左右繳納水利費,基本是無田可耕。
土地征用由國土局出面,有一部份是電力局搬遷占用,剩下的賣給了開發商,用於房地產開發。H雖然聽說過土地拍賣,成都的報紙上也登過拍賣公告,炒地皮的人員也來考察過,但實際運作起來的並不多,常見做法還是開發商或企業看中土地後由國土局按照省、市政府相關文件出面征用。另外,由於該村地處市政府統一的規劃區內,當地政府為避免今後征地糾紛,故不支持土地流轉,A村民組也就沒有土地流轉的情況。
征地補償共分3類,一次性的土地補償費為2萬8千元/畝,青苗補償費半年為7百元/畝,另外還有一些房屋拆遷的相關費用。H向我講述了這樣一個征地奇聞:2000年大量征地剛開始時,政府對農民裝修的墻磚、地磚、吊頂等損失給予一定補償;為了獲得這多賠的15元/平方米,家家戶戶都在半夜三更趕著在墻上多貼些瓷磚,甚至連豬圈內也貼得滿滿當當,敲一下空空作響;當時路邊擠滿了出售劣質瓷磚的攤販,生意火爆。後來政策變了,這類損失不再賠付。通常村民的一處住房拆遷會虧2萬元左右。
2.征地後農民的就業
A村民組征地後,農民都自謀職業。失地農民中現在未就業者約占一半,其中女性和老人居多,也有年輕人。政府未組織失地農民外出務工,但曾安排他們參加再就業培訓,不過參加者很少,農民普遍反應培訓項目不實用,純粹是“走過場”。H說:“對我們來說,象電腦這樣完全是高科技的東西怎麽可能在幾天、十幾天之內就學得很好嘛!要不就是木工、水電工一類的(培訓),早就濫市了,學了也沒什麽用場。”村里外出打工的人通常有一定文化和技術,不願意走得太遠,就在本鎮或鄰鎮打工,出了本區的只有3個人,其中兩人在成都,還有一個在北京,幹的是餐飲行當。村里還有一些外出的人屬於中專生、大學生,他們畢業後不願意回家鄉,他們的家人基本上留在本地,村里只有一戶人跟隨子女到了成都,其土地未被征用,請了熟人幫忙照應,戶口也未轉出去,以便保留今後分配集體資產的名額。H說,現在村里的鄉鎮企業已名存實亡,集體經濟積累(資產)還有,但是已經不多,最多也就是在每年年底發點“過年錢”。
3.征地安置情況
在H看來,補償問題已經不是主要問題,現在最重要的就是住房安置問題。作為失地農民,他們每人可以得到1萬3千到1萬4千元的安置費。2001年以前,安置農民的辦法是由農民自己出錢在政府劃定的區域內建安置房。當時在D鎮的中心區域新建了幾條街道,統一建造上層住屋下層商鋪模式的安置房,生意興隆,人氣旺盛,本村民組有23戶人家修建了安置房。
後來政策變化了,不允許再這樣自建安置房,而是由政府統一修建居民小區作為集體安置房,讓農民購買,每人有25平方米的配額,配額以內的面積按每平方米2百元購買,超過配額的面積再給20平方米的優惠(5百元/平方米),超出此數的房屋面積就按市場價格計算。以4口之家為例,若這家人選擇住150平方米的房屋,其中1百平方米配額的價格是200元/平方米,然後還有20平方米能以5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其它30平方米就得按市場價(大約800元左右/平方米)購買。現在,集體安置房還未建好,失地農民或租房或投親靠友,在10個月內可以得到每月8百元的過渡費,最近又改為每年800元,而實際操作時只給了一年過渡費,超過一年的就不再補了,由農民自行負擔。
4.社會保障問題
H說,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早期失地的農民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政府只是鼓勵勸說而沒有強行要求其繳納社保,但實際參加社保的人少之又少。農民覺得,沒了土地就沒了穩定的基礎,安置費是以後的生活來源,現在子女教育費用又高,舍不得拿來買社保。後期失地的農民不再有土地補償費,只有安置費,政府將這筆補償費用於繳納社保費,同時失地農民也要繳納部份社保費用。其具體方案是:男性滿60歲、女性滿50歲,每月在社保局領取社保費;不到年齡者自行繳納,男性40歲、女性30歲以下,自己繳納10年(政府補貼10年);男性40歲、女性30歲以上,自己繳納10年、政府補貼5年;醫療保險包含在社保之中,只要繳納社保費用就可以納入醫療保險,不受年齡限制。因為社保繳納和領取有嚴格的年齡限制,農民對社保的態度仍然不積極。
5.H對征地的態度
H認為,本隊村民還是願意土地被征用而不願種地:“田里挖不出金娃娃,一畝田一年賺不到2千塊,還要賠人工、精力,最多也就是勉強維持,在鎮上或附近打工機會多,零敲碎打賺的都比這個多。”村民還是願意遷移到鎮上,只不過在補償及安置費用問題上有意見。H說:“農民大道理懂得不多,但錢這個字還是認得很清楚,地沒了,不能錢也沒有啊!不然二天(注:四川方言中“二天”指今後或將來之意)吃啥穿啥呢?”當我問H對現在農民頻繁上訪、鬧事問題的看法時,H說,這是事出有因的,現在的政策說變就變,農民又不可能把政策推翻,“雖然明明知道,最後還是只有吃下啞巴虧,但是鬧一下說不定政府會給點兒優惠條件,不鬧就啥都沒有。”
訪談實錄2:農民對征地的看法
時間:2004年10月3日
地點:C市郊區某某廠軌枕車間
訪談對象:車間主任B、農民工A、L。
某廠軌枕車間現有工人3百多人,其中農民工占一半,失地農民則占這些民工的一半以上。該廠不招正式工,廠里所有打工的農民工統一由包工頭(相當於民工中介)管理。包工頭負責民工的所有傷殘賠付,承擔一切風險,廠方向包工頭支付一定的民工用工款項和農民工工資。廠方與農民工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農民一般通過熟人或已在廠中工作的親友介紹,與包工頭搭上線。他們參加企業組織的短期培訓後便開始上班。目前企業開始改制,今後工廠將與農民工建立直接的契約關系,不再由包工頭管理。由於農民工能吃苦且工資較低,所以該廠有擴大招收農民工的趨勢。
B是X區人,家里有不到2畝的土地。1992年為建企業征地,給出的條件是一次性賠付每人1萬元;40歲以下的青壯勞動力安排在征地企業中工作,40歲以上的則一次性賠付;不願意接受安排就業的人可以參加當地政府組織的免費培訓(電工、焊工之類的初級技能培訓)。當時B中專畢業,被招進該廠,從此住在D鎮上。當我問他對征地的態度時,B反覆強調政府政策的剛性作用:就算自己有疑惑,有不滿,也只能作罷,更何況自己文化程度不算低,也就沒有過多地去爭什麽。
農民工A本是D鎮某村村民,家中有5口人(父親、母親、妻子、女兒和A)。從2003年9月起,A所在的村民組征地用於果園栽種、花卉盆景種植,如“黃金梨”等。A家有3畝左右的地被征,征地條件是每年每畝給予青苗補償625元,所有農業稅收費用還得自己繳納,現在A家余下大概6至7分地,送給一位本村朋友種蔬菜。全家人已搬到D鎮,住在出租屋里,一家人靠幹臨時工維持生計。A的女兒在市內的一所中專上護士專業。A在該廠當焊接工,月收入6百元左右;妻子在廠里做清潔工,每月有2百元的工資;母親在廠醫院中藥房打雜,父親在D鎮蹬三輪、打些零工,兩人每月有7百元左右的收入。其家庭總收入每月為1千5百至1千6百元左右,除去租房、生活費和女兒的學雜費外沒有余錢,勉強維持生活。
A說,當初征地時有統一的政策,附近鄰居家家都一樣,不存在滿不滿意的問題,政府怎麽賠償,就怎麽過日子。現在農產品漲價,稅費減少,如果能返還承包土地的話,還是願意回村務農;因為在鎮上無固定工作,工資也就不固定,不如那份土地來得實在。家人希望女兒以後能留在城市工作,這樣以後若條件允許還可以去投靠女兒。但是A說,他不稀罕城市戶口。
車間農民工L原系D鎮污水處理廠附近的村民,家中4口人(老母親、妻子、女兒和L),有2畝左右的耕地。2003年他家的地被征用來辦廠,現已建成的廠區內有機械廠等。當時征地開出的條件是一次性給予補償每人1萬3千元,因為占用的土地還包括自己的私房,因此額外獲得住房拆遷補償及住房安置費共計10萬多元。此後L開始自謀職業。最近當地政府要求失地農民退還那1萬3千元補償費,用於繳納社保費,具體辦法尚未最終確定;初步通知說是男性滿60歲、女性滿50歲後可每月領取210元社保金。L一家現住在D鎮購買的商品房中,其購房款來自於10萬多元的住房補償和安置費。L在廠里是臨時工,收入不穩定,一般在4百至5百元左右,最多不超過6百元;妻子無業,與老母親在家操持家務;女兒已工作,在M鎮一家台資廠當會計,每月工資6百元。
L說,他對家里的地被征並不滿意,怕的是坐吃山空,不願意失去唯一的生活來源保障;但是在政府面前沒有爭取更多補償的可能,也只能接受。當被問及是否願意再務農時,L只是反覆說,既然已經沒有土地也就不再考慮這個問題了。我問,假如能夠把土地返還給你,你作何打算?他非常肯定地回答,寧願賣掉現有房產,留下傍身的救命錢,有了土地,油鹽柴米至少不缺!在鎮上生活,花銷大;居民小區與自己的生活習慣不符。L對自己的女兒期望不高,不過還是希望她以後就在鎮上成家。
訪談實錄3:國土局官員對征地的看法
時間:2004年10月6日
地點:C市郊區某國土局
訪談對象:國土局土地儲備辦幹事W
W向我介紹了當前征地的一些情況。
1.土地征用基本情況
目前D鎮征用的土地主要用於辦企業(如台資廠、××鋼廠廠區遷入等)、房地產開發、居民安置房建設、道路擴建、學校擴建等。征地中涉及的賠償和安置問題嚴格按照市級文件和市級統一標準執行。現在區政府已取消了安置費和土地賠償費,但在操作過程中各鎮都是根據征地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條件來決定是否支付這些費用。換言之,現在對農轉非失地農民來說,只能獲得住房拆遷補償費和青苗費。
2.征地補償
按照農民房屋構造的不同,住房拆遷補償從每平米50元到240元不等,例如,磚瓦房結構的住房是230元/平方米;青苗費一次性賠償7百至8百元,持有專業種植戶證明的農民會得到更高的賠償。農民對今後的住房安置可有兩種選擇:一是購買政府統一修建的集體安置房(居民小區),每人有25平方米的配額,配額內按每平方米2百元購買,超過25平方米的另有25平方米的優惠(6百元/平方米),余下的面積按市場價格計算;另一選擇是農民自行解決住房,可與政府簽訂住房貨幣化安置協議,則獲得每人25平方米、每平方米6百元的補償費。
3.社保安置
最近政府取消了一些賠付項目,用於支付農民加入社保所需的費用。主要分為幾個等級:未成年級別,即16至18歲以下的農民(各鎮的實際執行標準不同),政府一次支付每人2萬元,社保由本人自理;青壯年勞動力級別,即男性18至45歲、女性18至30歲,政府負責繳納其15年的社保費用,余下年份的費用自理;退養級別,即男60歲、女50歲以下農民,政府全部負責支付社保費用;最後就是男滿60歲、女滿50歲的農民全部納入社保。
4.農民對征地的態度
W認為,從現有情況看,本鎮農民願意搬遷,其實在土地征用之前純農戶已經很少了,非農從業人口越來越多。另外,因為D鎮集中了化工、鋼鐵、機械、化肥、洗衣粉等大型企業,噪音、粉塵等污染問題嚴重,農民為自身健康著想,也盼望能換個好一點的環境。但是W說,由於農民素質的限制,在經濟賠償方面與政府有很大的分歧,總覺得政府工作人員、基層幹部欺騙自己,希望人多勢眾會得到更大的好處。作為政府工作人員,W感到為難,因為某些農民的難處顯而易見,但政策制定並非自己說了算,而且土地征用後對地方經濟的改善確實有幫助。他感慨地說,這真是“耗子鉆風箱,兩頭不是人啊!”。
W認為,現在農民最迫切的願望是政府能包攬今後的所有問題,那些上了年紀和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技能的人主要希望解決其社保和就業安置。農民們認為,“你拿走了我的地,就要負責我進棺材之前的生活”。農民的這一“低”要求超過了政策允許的範圍,也不符合中國現在的實際情況,所以矛盾突出。
5.上訪、鬧事情況
現在,只要在拆遷補償或安置上一有分歧,農民就鬧事,采取圍堵政府大門、堵截交通、阻礙施工等過激手段來表達不滿。2004年初開始,小規模鬧事不斷,規模大、鬧得滿城風雨的也有3、4起。該年5、6月D鎮某村農民鬧事,當時拆遷費、補償費都已支付,各項協議也簽好,連房子都開始拆了,施工隊進場建了圍墻,農民把砌好的圍墻推倒,阻止施工,還多次上訪,因為村民們覺得入住集體安置房不合算,要交物管費、清潔費等,而且不能象私人修的住宅那樣在底樓建商鋪,因此要求自己修建安置房。最後逮捕了幾個人,其中一個婦女還被判刑。中秋節前後,某村10人集體到北京上訪,因為有1百多畝田未拿到一筆補償費。他們要求象另一個村一樣,每人每畝多拿7千元,但開發商不願額外支付。這事鬧得沸沸揚揚,至今未解決。
五、訪談分析
上述3個訪談從不同角度描述了C市郊區同一地域發生的征地“風波”,體現了不同角色對征地事件的看法或態度。如果說國土局幹部W代表征地一方,那麽農民工A和L是被征地的一方;村民組長H則是介於兩者之間的第三方,他既是分享集體土地利益的眾多村民中的一員,又是必須按上級政府指示辦事的基層幹部。H的角色決定了他在接受訪談時既能比較客觀地反映事件的來龍去脈,又表達了村民的某些不滿情緒,同時也能看出他對此事謹慎小心的態度。
3類角色對土地征用雖有不同的看法和態度,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鄉村土地是集體所有,而非農民個人所有,因此都能接受政府征用土地的既成事實。H認為,村民還是願意土地被征用而不願種地,因為“田里挖不出金娃娃”;村民B、A和L都承認政府政策的剛性作用,就算有疑惑,有不滿,也只能作罷,A的看法還反映出個體對群體行為的從眾心理。村民的態度表明,他們對自己承包土地的最終歸屬沒有信心,因為土地是集體的,他們只有使用權沒有最終處置權,不能自行轉讓、出賣而獲得收益;面對強勢政府,農民在征不征地的問題上幾乎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他們與政府博弈(談判)的焦點只能集中在征地補償的條件上。由於征地補償政策的不穩定,導致了補償款在時空上和政策上的差異,這便成為引發村民不滿和“鬧事”的原因。
國土局工作人員W一方面是基層辦事人員,甚至可能出身於農民家庭(許多縣、鄉政府的工作人員是本地農家出身),深知農民的疾苦和農地對他們的重要性,所以承認“某些農民的難處是顯而易見的”;另一方面W必須按上級指示辦事,而站在政府的立場,W就將征地“風波”歸咎於農民素質不高,“你拿走了我的地,就要負責我進棺材之前的生活”,希望“政府能夠包攬今後的所有問題”,這種“要求超過了政策允許的範圍,所以矛盾突出”。在W的身上可以看到在征地事件上他所面臨的角色沖突。
從上述分析可見,土地被征的農民一方覺得政府的補償不公平;而政府則覺得農民的要求太高,超過了政策允許的範圍,不切實際,甚至歸咎於農民的素質問題。其實,對於這樣的爭議是不難找到答案的,如果是產權明晰的市場交易,無論價格高低,只要交易雙方自願成交,就是公平的,何須鬧事、上訪?即使有交易上的糾紛,雙方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對簿公堂,與政府部門無幹。從調查的情況來看,D鎮的征地“風波”問題恰好出在這里。
首先,該鎮的征地用途是工業、商業、住房一類,按照國家規定,土地應當掛牌在市場上拍賣,拍賣後應當給予農民足額補償(包括應繳納的農民社保費)。
其次,市場拍賣意味著出賣方是村集體而買方是用地的開發商,政府作為規則制定者只應充當“裁判員”。但在D鎮政府(國土局)卻成了土地的買方,直接與農民對局,於是農民有意見或有不滿,要求政府包攬一切就很自然了。
再次,由於鄉村集體土地的產權只把使用權落實到農戶,而未界定土地的個人處置權(出租、轉讓、繼承權)。這種產權虛置使政府面對土地糾紛時不得不隨時制定新的政策和辦法。如果新政策、措施和辦法比過去的一套對農民有利,農民當然樂於接受;但如果出現相反的情況,農民就覺得不公平,會找政府論理,達不到目的就會發生糾紛乃至上訪、鬧事。政策的不確定性導致農民預期的不確定性,並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農民對政府的信任危機。於是農民就只能以機會主義的態度和行為來應對征地政策頻繁的變動。
最後,由於D鎮的征地未通過市場公開交易,其結果政府和村民都付出很高的交易成本。政府工作人員為“說服”村民、處理糾紛等費盡心力;村民為此付出了“鬧事”代價(成本)。事實上,這類交易成本甚至高到難以用錢來計量(對社會秩序的的負面影響更是難以用經濟價值來量化)。當征地工作結束時,雙方都可能會有得不償失之感。
六、簡短的結論
第一,當前成都平原鄉村農地征占中的糾紛或沖突與農地資源對農民家庭的稀缺性,即承包地是否農民是唯一的生存保障密切相關。失地農民家庭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與征地中沖突發生的頻率及沖突大小密切相關,農民家庭承包地越少且無其他可以憑籍的謀生手段,則他們期望獲得農地的補償費越高,因而與政府博弈中產生沖突的可能性(發生率)越大。而鄉村人口增加以及人均農地資源的減少,又提高了農民家庭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從而增大了土地糾紛和沖突的發生率。
第二,當前成都平原鄉村農地征占中的糾紛或沖突與現行農地制度安排存在關聯性。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是農地集體所有制下農民家庭土地承包責任制的核心。在具體的操作層面上,鄉鎮政府和村幹部對農地的分割、出讓具有最終支配權。現行鄉村權力結構為政府通過行政權而不是通過市場征用農地提供了便利條件。在征地問題上,農民只能在征地的補償費數額上,而不可能在征地的合法性問題上與政府博弈。而征地補償政策的變動導致農民對政府信任度下降。鑒於當前區域性征地系當地政府行為而非公開的市場行為,故農民通常不承認征地的公平、公正、合理性。這就是現行農地制度安排易於引發土地糾紛和沖突,從而影響鄉村社會秩序穩定的重要原因。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欲消除當前日益增多的鄉村土地糾紛和沖突,穩定鄉村社會秩序,必須推行以下兩方面的改革:
其一,政府應提供新的農地制度安排,即修訂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民家庭為期30年的土地承包期延長至70年至99年,並嚴格保障在承包期內農戶享有完全的使用權、處置權(出讓、繼承)和收益權;為了保障之承包期內農戶這一權利,應由政府依法(《憲法》關於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的條文)頒土地證予以確認。
其二,在鄉村農地承包權明晰的基礎上,建立統一、公正、透明的土地市場,實現公平的市場交易。征地、拆遷到定價和支付的全過程應由土地承包人與用地方直接議價或者由土地承包人委托民間中介機構進行。政府部門一定要退出土地市場,只當“裁判員”不當“運動員”。[2] 政府在未來土地市場發揮的外部監督機制,將保證交易的自願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國家對農村現行管理方式的體制缺陷
──從南村調查剖析中國的鄉、村基層組織現狀
郝晏榮
河北省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
一、南村基層組織與村民之間的關系
二、“村組織”與鄉政府的關系
三、中國農村的出路在於改變國家對農村的管理方式
中國農村改革於今已達20多年。在上世紀80年代改革之初,中國農村經濟曾一度有大的發展。但時至今天,農村貧窮與發展的滯後,再一次成為全社會所關注的問題。推動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減少農村的貧困,首先得了解中國農村到底面臨什麽問題。本文通過解剖華北南部同屬一個自然村(簡稱南村)的兩個分村的基層組織,分析村民自治組織在鄉村發展中起了什麽樣的作用,以及鄉鎮政府的行政模式有哪些弊端,由此指出中國農村面臨的雙重困境和擺脫這種困境所必須的鄉鎮政府改革。
一、南村基層組織與村民之間的關系
南村一分村共有1,860人,現在的村基層組織(以下簡稱為“村組織”)是1994年由上級政府定下來的,共有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黨支部委員11人。其中村支部書記秦禮的已經在“村組織”工作20多年。三分村人口有1,400多人,現任支部書記郝喜軍自十幾歲開始務農,當過生產隊長、大隊民兵連長,現成為該村第三代基層組織的負責人。
1. “村組織”的日常工作與村民評價
一個“村組織”的日常工作主要有兩大類,一是處理本村村民反映的問題,二是應付上級政府布置的任務。但對村委會的工作績效,村民與“村組織”的評價完全不同。比如就“村基層組織能為村民解決什麽問題”,大部份村民告訴調查者,村幹部經常登門找村民,不是讓出錢就是讓出力。但村幹部自己卻認為,他們為村民做的事情很多:比如,上報軍烈屬的情況,領取救濟金;反映村特困戶的情況,領取救濟;還有報災,調解鄰里糾紛,發放宅基地等等。有許多時候,村民找村幹部辦理的並不是什麽公事。比如,一家男人外出好幾年不歸,女方要改嫁,村支部書記受男方親屬委托,外出尋找、刊登尋人啟事等。又如,有一村民的摩托車在外面被扣,他們找村支書幫忙要回。有時候村組織也受村民的委托辦理一些村里的公事。比如,1996年村里發生澇災,村民集體來到村支書家,讓他向上反映災情,以求減免稅收。又如,村里的高壓線被人偷竊數百米,村民找到村支部書記,讓他找縣公安局,把被偷的電線追回來。
除了這些受委托和盡義務的事之外,“村組織”還掌握著一些公共資源。我們在調查中看到的主要是發放宅基地的權力。從法律規定來看,發放宅基地的權力屬於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但縣鄉兩級土地管理部門對農村土地資源的了解僅限於觀念和數字,不可能具體規劃管理各村的土地,於是實際掌握農村宅基地發放的權力就下移給村委會。這一權力的下移曾為“村組織”帶來許多謀利空間,但現在隨著縣鄉土地部門的權力向農村基層延深,這種謀利空間將被壓縮。
2. 鄉政府對農民的攤派和“管理”
實際上,應付鄉政府以及各級政府部門下派的任務才是“村組織”的主要工作。由於土地承包制的實施,農民與國家的關系發生了變化,這對鄉政府的權力構成了一定的限制。於是鄉政府往往試圖從其他方面彌補其權力“損失”,其手法之一就是加強對“村組織”的管理和控制。
筆者通過調查發現,“村組織”承擔著鄉政府下派的諸多“任務”。例如,每年第一季度有以下“任務”會下達給“村組織”。第一項,查“私婚”和“早婚”。鄉政府根據各村人口總數,按比例分派名額,責成“村組織”必須搜索到足夠的私婚和早婚人數,為鄉政府籌到足夠的罰金。第二項,實行計劃生育的季度普查,責成一個村必須有一定數量的人做引產、流產手術。比如,三分村共有1,400人,按比例分到8個名額;少完成一個,鄉政府要對村組織罰款2,500元。第三項,征收人頭稅。本來,征稅是稅務部門的事權,但鄉政府認為,有些該征的稅沒有征上來,於是按每人12元的配額對各村加征所謂“稅收”,這部份鄉政府自行規定的收費被村民稱為“人頭稅”。這項攤派遭到村民的抵制,因為“村組織”和鄉政府均拿不出合法征稅的稅票。最後,“村組織”只好從信用社貸款,上交了這筆“人頭稅”。第四項是“小康村驗收”,驗收標準多達15項,每一項都有具體的數字標準,如人均收入達到1,300元的戶要超過村民總戶數的80%,人均集體經濟收入要超過1千元,學齡人口小學入學率達到99%、鞏固率為99%、完成率為97%,按“村文化建設”標準村圖書室必須有1千多冊藏書,每年訂閱5種以上報刊,有3個體育場所,3種以上體育設施,此外還有住房、用水、用電、道路、綠化、衛生所,以及“村組織”建設、計劃生育等各項硬指標。
3. 農民負擔的各種稅費
筆者調查的一分村和三分村都已成為“小康村”,但並未全部達標。實際上,鄉政府對所謂的“達標”並不認真,他們最關心的是“村組織”上交“稅費”的多少。第一季度的任務還未完成,第二季度的“夏季征購提留”工作就已開始。鄉政府把上級政府下達的任務分解到各村;各村再根據下派任務,計劃造表,將任務分解到各戶。在一分村,我們看到了上一年夏季征購提留表,從一個名叫趙常華的村民名下(承包耕地2.1畝),他應該上繳的夏季征購提留如下:
“村提留”合計為97元(其中公積金42.2元、公益金18.3元、管理費36.5元),“鄉統籌”合計為169.9元(其中教育費54.8元、計劃生育費8.2元、優撫費11.9元、民兵訓練費11.9元、道路維修費8.2元、衛生費4.6元、稅金70.3元),總計為266.9元。
夏季是農民交納各種費用的主要季節。一分村有1千8百多人,向縣、鄉政府上交的“夏季征購提留”包括:公積金25,296元、公益金12,648元、管理費25,296元、義務工3,720元、積累工5,580元、教育費39,744元、計劃生育費5,692元、優撫8,220元、民兵費2,530元、道路費5,672元、衛生費3,162元,小計126,480元,國家稅金48,150元。“村組織”把表冊送到夏糧收購站,收購站則把各種款項從農民的賣糧款中扣除。
4. “村組織”在農村社區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從調查結果來看,“村組織”控制民眾的能力越來越弱,在農村公共生活中的影響也越來越小。比如,“村組織”不再管理經濟事務,如打井、整地、安排生產,也不參與村民的婚喪嫁娶、修房蓋屋。“村組織”從農村的公共生活領域退出之後,其管理空白有一部份逐漸被村民的自發行為所填補。例如,土地承包之始,地塊被分割得很零散,一戶的承包地不過3至5畝,卻被分割成7、8個小地塊,不利於耕作;於是村民們通過私下交換,把小地塊合並成大地塊,方便耕作。此外,打井、架設電線、改革耕作方式等,也都是民間自發的行為,基本上沒有“村組織”的參與。農民在文化活動方面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姓氏和家族活動的重新活躍即為一例。
南村以郝姓為主,1949年以前這里有一個很大的郝氏家譜廟,“文革”時期被拆毀。前幾年,村民們報縣宗教局批準,集資重新修建家譜廟,廟里供奉的是郝氏最早從山西洪洞縣移民過來的祖先。每年農歷的正月十五和七月十五,在廟前舉行祭祖儀式。但正如黃宗智在《華北的小農經濟和社會變遷》所描繪的,與南方鄉村相比,北方農村的家族觀念相對淡漠。在南村,盡管恢覆了一些宗族儀式和活動,但這里沒有族長、族規,也沒有族產,宗族行為完全處於自發狀態,其活動也僅僅是一種儀式,除了滿足村民對歸屬感的需求之外,沒有更多的社會功能。
在目前南村的村民活動中,既很少看到“村組織”的影子,也很少看到家族的影子。在組織生產、興辦企業、修房造屋、婚喪嫁娶等活動中,鄰里、朋友、家族、親戚的作用幾乎處於同等重要的位置。由此可見,孤立分散,缺乏有機聯系仍然是北方小農社會的基本特征,這一基本特征是國家政權深入農村的有利條件。當國家行政權力對農村控制減弱時,也沒有任何勢力能填補其權力的空白。
二、“村組織”與鄉政府的關系
農村改革除了涉及“村組織”與村民的關系之外,另一個重要內容是調整“村組織”與上級政府之間的關系。
1. “村組織”功能弱化,鄉政府權力膨脹
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在“村組織”的社會控制功能減弱的同時,鄉政府的機構和權力卻大為膨脹。改革以前的人民公社機關通常只有十來個正式工作人員,現在,南村鄉的黨委和鄉政府已有一百多人。黨委、鄉政府、鄉人大、紀檢、團委以及派出所、法庭、銀行、土地、稅收、計劃生育等各種部門,都比照縣政府的機構設置,此外還特別設有管理農村的若幹特殊部門。“村組織”的大部份工作都不得不圍繞著鄉政府的需要。
南村鄉政府管理著20來個行政村,從功能上看,既然設立了如此龐大且功能齊全的鄉政府,它就完全可以獨立承擔起管理農村社區的任務,沒有必要再設立村一級組織。但為什麽又要在鄉政府之下又設立“村組織”呢?這完全是鄉政府的需要。在鄉政府下面設立“村組織”,既增加了鄉政府的權力,同時又減少了鄉政府的事務性工作與責任。
“村組織”實行自治之後,鄉政府與“村組織”的關系處於一種什麽狀態呢?從調查中發現,南村的“村組織”名為村民自治,其控制權並不在村民手中,而是在上級政府那里。由於“村組織”手中掌握的資源很少,其權力基礎就十分薄弱,只能依靠上級政府的支持。當然,這種依賴出於鄉、村兩級組織的共同需要:鄉政府需要村組織為其提供經濟上的支持,“村組織”需要鄉政府為其提供權力的保障。“村組織”的人事任免,有的是通過村民推舉,有的是鄉政府指派。無論屬於哪一種情況,“村組織”多半必須服從鄉政府的領導。用三分村一位村主任的話來說就是,鄉政府可以隨時“調度”他們,召集他們開會,並布置任務,對他們獎勵或處罰。按規定,村里征收的“提留”(即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等)都是“村組織”的專項經費,但在南村,“鄉統籌”與“村提留”卻都要上繳到鄉政府,然後再由鄉政府根據情況向“村組織”返還部份“村提留”款項。
為了加強對“村組織”的控制,南村鄉政府在每個行政村都安置一名鄉幹部,長年住在村里,監察各村的基本動態。在調查中經常聽到“村組織”的幹部抱怨,鄉政府卡得太死,村里的工作難做。筆者曾向他們提問:能不能根據村里的具體情況,對鄉政府的安排布置表示異議?“那怎麽可以?”一分村的村主任說,“鄉政府根本不聽你的,還要用黨紀政紀處分你呢”。更重要的是,如果“村組織”不聽鄉政府的“調度”,或無法完成鄉里布置的任務,鄉政府馬上就會撤換“村組織”負責人的職務,另換他人。
2. “村組織”的支配力減弱
從總體上來看,“村組織”對農民是不可能再按人民公社時期那種大隊幹部對社員的強迫命令方式去布置任務,但它也不能按鄉政府管理“村組織”的方式工作。“村組織”雖然行使著國家權力,安排的是上級政府下派的任務,但“村組織”卻不是國家權力的化身,它們只是扮演著國家權力的基層“代理人”角色。它們的身份是多重的:當行使國家權力的時候,他們是國家權力的代理人;當他們為村民服務的時候,又成了村民的代理人。村民如果不服從他們的安排,一般情況下,他們只能調動縣或鄉的力量來解決。各種各樣對農民的征收和攤派之所以能夠完成,主要原因在於農民對國家權威的服從。因此,“村組織”必須以鄉、縣兩級政府權力的支持作為政治靠山。需要指出的是,在全國的範圍內,不同地方的村組織,其權力和支配能力差別很大。有的“村組織”幾乎毫無支配能力;有的“村組織”,如河南的南街村、江蘇的華西村,其權力與支配力甚至超過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大隊的權力。由此可見,“村組織”的權力不在其組織形式,而是更大程度上取決於它所掌握的經濟資源。有的“村組織”沒有任何集體資產,連“三提留”也被鄉政府拿去,“村組織”不掌握任何資源,它對村民就沒有支配力;有的村在土地承包之後,“村組織”仍然掌握著一部份集體資產,如荒山、野地、林木、礦藏等,這類“村組織”就有很大的權威,能支配村民。但從數量上看,這類具有權威性與支配力的“村組織”比較少。
顯然,對改革給農村社會和權力結構帶來的重大變遷及影響,學術界還未給予足夠的理解和重視。比如,盡管“村組織”已經沒有什麽實際政治意義了,不少人還在熱烈地討論“村組織”的民主選舉與民主決策之重大意義;盡管鄉鎮政府已經包攬了控制農村社區的大部份權力,但研究者對鄉鎮政府的角色和職能卻很少給予關注。鑒於南村的現狀在中國農村具有普遍意義,本文由此出發著重討論農村的社會經濟發展面臨的新問題。
三、中國農村的出路在於改變國家對農村的管理方式
從世界範圍來看,農村的社會發展和現代化主要經由兩條途徑:其一,農村社區出現新的經濟關系和經濟力量,這股力量的發展壯大帶動整個農村走上現代化之路;其二,國家率先在城市完成工業化,轉而投資農村或將農村人口吸納到城市。但對於中國來說,這兩個方案都很難實行。首先,中國作為一個後起的發展中國家,現代化是作為一個文化和政治問題被引進來的,社會基層並沒有蘊藏發展現代化的動力;其次,由於農村區域廣大,人口眾多,僅僅依靠城市和國家的力量,很難使農村得到發展。中國農村的發展的難題並非始自今天。自近代以來,中國農村就一直處於“危機─舒緩,再危機─再舒緩”這樣一個周而覆始的過程中。本世紀30年代,學術界曾就“中國農村的出路在哪里”展開爭論,並形成了以鄭莊秋為代表的“農業工業化”和以吳景超、陳序經為代表的“城市工業化”兩種方案。但是無論哪一種方案,在當時的條件下都沒有什麽實際意義。
從中國的現實來看,農村的狀況可以概括為3種模式。第一種模式以廣東珠江三角洲地區為代表,改革開放之後,大量外來資金湧入該地,投資建廠,使該地迅速實現工業化。第二種模式以江蘇、浙江為代表,即改革之後農村原有的集體經濟保留下來,村組織在其政治職能退化之後,轉化為該地經濟實體的代表,通過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使該地走上工業化之路。第三種模式最具普遍性,改革之後集體經濟解體,村組織的職能弱化,廣大農民再次淪為小農,他們守著幾畝薄田,或四處打工,或坐家困守;在現代化的大工業、大經濟組織面前,他們幾乎沒有任何發展機遇。中國廣大農村這種具普遍性的情況表明,僅僅依靠個體的努力,龐大而薄弱的小農要走上現代化之路,將是一個漫長而艱辛的過程。
應當如何推動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目前中國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當前農村發展的阻力在於改革的不徹底,政府保留了許多計劃經濟時期的權力,仍然對農民的經營活動橫加幹涉,甚至濫用權力揮霍農民的收入。因此,農村發展的出路就在於進一步推動農村體制的改革,減少政府對農村社會活動的管制。第二種觀點認為,後起現代化國家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規劃和指導。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引用美國政治學家亨廷頓的理論,認為一個處於現代化進程中的超大社會的鄉村的發展,有賴於政府在農村推進改革和組織發展的能力。這一派學者針對中國農村社會生活中的種種無序狀態,認為農村的發展必須從擴大鄉鎮政府的權力和職能著手,目前國家在農村的權力僅設在鄉一級,下一步應該把村組織也納入到國家行政權力的設置之內,以進一步增強國家對農村的管理和控制。從理論上講,這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現實中,兩種主張中的任何一種如獲實施,都會引發新的問題。
1949年之後的經驗表明,農村社區的發展與農村基層組織的結構和性質有密切關系。這樣的基層組織在過去是村級組織,在今天則是鄉鎮級機構。目前國家在農村設立的鄉鎮一級的組織和機構總體上可以分為3種:其一是專業化的經濟實體,如信用社、電力等部門和公司;其二是縣屬各部門在農村的派出機構,如工商、稅收、司法、土地管理等部門;其三是鄉鎮政府。在這些機構中,以鄉鎮政府的職能最完整、權力最大,黨委、政府、人大、紀檢、共青團、婦聯等機構和社會團體俱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職能無一不包。既然農民養活了這麽龐大的黨政機構,農村發展的課題也理應由鄉鎮政府承擔。然而,事實證明,目前的鄉鎮一級政府主要是以行政管理為名,從農村提取各種資源,滿足其官僚機構幹部職員的需要,而對農村發展這樣一個關鍵性問題卻久無積極的作為。
根據馬克斯·韋伯對官僚體制的剖析,一切科層官僚化的機構,無論其組織還是個人,都是以形式主義和服從上級為原則,不具備任何組織、規劃、激勵、動員社會的能力,它既反對也壓抑組織成員的事業心和原動力。而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需要有一種為經濟成功而奮鬥的精神,這恰恰是科層官僚組織所不具備的。一個龐大的、權力無邊的官僚科層組織的存在,必然會壓制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活力。
通過剖析南村農民與“村組織”以及“村組織”與鄉政府之間的關系,可以看到,目前中國的鄉鎮一級組織具有兩個特點。其一,無論從鄉鎮幹部個人角度還是從鄉政府組織的角度來看,鄉鎮一級機構對農村發展的成敗都不承擔任何責任。土地承包之後,經濟發展的責任已經落在一個個孤立的小農頭上;鄉鎮政府無需規劃農村社區的發展,其事權主要是管理、收費、罰款等。其二,由於權力集中且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再加上小農素質低下,處於一盤散沙狀態,這就為鄉鎮政府濫用權力提供了方便,其主要表現為尋租行為泛濫,鄉政府用一切看似正當合法的理由,為鄉鎮組織和個人增加收入,從而加重了農民的負擔。除了無責任化和尋租行為泛濫之外,鄉鎮政府和縣屬各部門的派出機構(這樣的機構加起來有30來個)還形成了一個個小型利益集團。各部門之間競相劃地為牢,爭權奪利,推諉塞責,並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魚肉鄉民,蠶食農民的利益。中國農村這塊曾孕育了高度發達的農業文明和東方文化的沃土,近十余年來在各方勢力無情的榨取和吮吸下,正在變成一條乾枯的河床,不僅無力承載未來發展的重負,就連維持農民家庭的生存與再生產亦非常困難。
由於農村基層組織的這一性質,中國農村的發展正面臨雙重困境。第一重困境在鄉鎮黨政系統內。這一重困境包含兩層意思:其一,國家把大量的有關農村的政策和行政目標都堆在鄉鎮政府那里,即所謂“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鄉鎮政府忙於應付上級政府下達的種種任務;其二,鄉鎮組織作為國家行政機器的一個環節,現有政治機制使得鄉鎮幹部的主要目標是升官,大多數鄉鎮幹部素質不高,無力承擔推動農村社會發展的重任,即使有少數有能力創新者,也受到體制的嚴重約束,無法有所作為。第二重困境在農村本身:其一,如果沒有政府方面的組織、規劃和扶持,僅靠單個小農的努力,在現有觀念和經濟水平下,小農的發展前景十分有限;其二,如果擴大政府的權力和職能,在現有的體制下,它會以政府的官僚化行為追逐其尋租的目標,搞什麽“大蒜鄉”、“煙草鄉”、“黃瓜鄉”等,只能帶來更多的經濟和社會災難。
從南村調查所揭示的中國農村發展所面臨的困境來看,筆者以為,目前農村發展的關鍵,不在於是強化國家對農村的管理還是減少國家對農村的控制,而在於國家政權以什麽樣的體制和方式管理農村。要克服目前農村發展所面臨的困境,必須從體制上和管理方式兩方面改革作為農村權力中心的鄉鎮政府機構,由行政官僚淩駕於農村之上轉變為由農村社區精英對農村自我管理。通過這一改革,也許能夠為農村未來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新的機遇。
中國的城市“街道”管理體制改革與社區發展
何海兵
上海行政學院城市社會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一、城市社區管理改革何去何從?
二、“上海模式”:“兩級政府、三級管理”
三、其他城市關於“街道”管理體制改革的探索
四、討論與思考
社區發展中城市“街道辦事處”(下稱“街道辦”)的管理體制改革目前已經成為理論界和政府部門討論的一個熱點。在集權體制時代,中國的城市管理體制是“兩級政府、一級管理”;20世紀1980年代中後期以來實行的是“兩級政府、兩級管理”。理論界在90年代里為了改進城市管理的效率和促進社區建設提出了“街道辦”管理體制改革的3大設想:一是將“街道辦”改成一級政府;二是取消“街道辦”;三是維持“街道辦”的派出機構性質。上海市率先提出了“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城市“街道辦”管理體制模式,突顯“街道辦”基層組織的社會管理作用,這一作法被稱為“上海模式”。其他城市政府也作了各種探索,出現了“江漢模式”、“青島和南京模式”、武漢“百步亭模式”等。本文分析上海市“街道辦”改革模式的特點和“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這一制度設計面臨的問題,並對比其他城市的相關改革探索,進而討論城市街道管理體制改革的動力、障礙和未來出路。
一、城市社區管理改革何去何從?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城市大規模的建設和快速發展,“街道辦”作為城市區級政府以下的一級管理機構,其轄地面積和人口迅速擴張,有些“街道辦”的轄區幾乎相當於國外的一個小城市,或國內中小城市的一個區,這使得“街道辦”的管理任務日益繁重。原來實行的“兩級政府、兩級管理”的體制存在一定程度的“條塊分割”,處在城市基層管理第一線的“街道辦”職權十分有限,對很多城市管理方面的問題往往是“看得見、摸得著、無權管”,而市、區政府的職能機構則“有權管、看不見”,造成了“有能力管的無權管、有權管的無能力管”的局面。於是,城市管理顯現“縱向管不到底,橫向管不到邊”的嚴重弊端。
同時,伴隨著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城市的經濟社會生活發生了巨大變化,城市基層管理上出現了很多新的領域,“街道辦”的任務越來越重。例如,“單位人”轉變為“社會人”,增加了“街道辦”管理和服務對象;中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各街區的老齡人口(尤其是離退休人員)顯著增多,老年人口的活動空間基本上在家庭所居住的街區,這就增加了“街道辦”的工作內容;改革中出現了大量失業下崗人員,需要“街道辦”的關心和幫助;隨著城鄉社會流動加快,城市街區的外來人口越來越多,他們既為街區的發展作出了貢獻,也給街區的管理帶來了壓力。面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原有的“街道辦”的職責規定顯然難以應付。
不少研究者界就“街道辦”管理體制的改革發表了意見[1],爭論的焦點是“街道辦”是否應當成為一級政權,這些觀點大致可分為3種。
第一種主張將“街道辦”建成一級政府,其理由是,目前“街道辦”事實上已經承擔了一級政府的工作,不如從法律上明確規定,從而結束現實中“街道辦”之行政於法無據的現象。讚成這一觀點的人比較少,他們反對的主要理由是,若“街道辦”明確為一級政府,則城市的社區管理就變成“三級政府、三級管理”,政府管理的縱向層次太多,不符合城市政府管理職能轉變和提高效率的要求。在傳統體制下作為區政府派出機構的“街道辦”不得不承擔大量與其本身定位無關的工作,並不意味著“街道辦”的這種存在方式就是正常的;不改變由政府包攬一切社會事務的現行體制,即使把“街道辦”變為一級政府,實行市─區─“街道辦”的三級管理體制,也仍然是“管不了、管不好”。因此,多數研究者認為,“街道辦”沒有必要改為一級政府。有學者建議,可將現有的“街道辦”適當合並,減少數量,擴大轄區,然後改為一級政府;同時將現有的區政府改為市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指導、聯系、監督“街道政府”。覆旦大學的浦興祖教授將這種新的“兩級政府”體制稱為“虛區實街”。此方案的長處在於:既可防止城市行政管理的層次過多、行政權力過於分散,又將城市基層政府下移,使之更貼近市民、貼近社區,由於“街道政府”的數量多於區政府的數量,又少於現有的“街道辦”的數量,故會有更多的基層政府來有效地分擔日益繁重的城區管理任務。但將“街道辦”升格為一級政府需經國家立法機關修改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短期內難以實現。
第二種主張建議取消“街道辦”的建制,希望藉此減少政府的管理層級,真正實現“二級政府、二級管理”。這種主張的方案之一是把區的管轄範圍劃小,由區政府直接指導“居民委員會”。目前中國的大城市里,市政府所轄之區數量較少,而每個區的面積和人口又非常大,有的甚至相當於一些國家的中等城市。要取消“街道辦”,減少管理層級,最佳辦法是適當增加區的數量,縮小區政府的管理範圍,將其降為基層政府,面向居民直接管理。這種管理幅度與管理層級的科學化、合理化設置符合現代城市管理高效率的要求,但長期以來區政府已習慣於擔當城市管理的中間層次角色,一時難以改變。另一種方案是,不改變市區兩級政府的設置,直接改革“街道辦”,以社區制逐漸取而代之,建立政府管理與社區自治相結合的城市管理新體制。目前全國有很多城市(如青島、北京、南京、武漢等)開展了這方面的試點工作。
第三種主張是維持現狀、稍加調整,其理由是,將“街道辦”改成一級政府,不符合國際上城市管理的規律,而目前全面取消“街道辦”建制又不太現實,因此還是維持“街道辦”派出機構的性質為好,但也要在職能和管理方式上作一些調整。持這種主張的人認為,可以適當擴大“街道辦”的權限,適度加強“街道辦”的職能,但不應該把“街道辦”的權限(職能)加強到“相當於一級政府”的程度;應當克服“全能政府”、“萬能政府”的傳統觀念,突破“在政府上下級之間放權”的思維框架,將視野拓展到政府與社會的關系上,引進“小政府、大社會”的思路;政府在承擔必要的職能時,應盡可能地培植社會的自我管理能力,讓“街道辦”在繁雜的社會事務中解放出來。
二、“上海模式”:“兩級政府、三級管理”
1996年,上海市在試點的基礎上首先提出了“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街道辦”管理體制改革思路。其主要做法是:第一,逐步擴大“街道辦”的管理權限,相應配套下放人、財、物的支配權;第二,在區縣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與“街道辦”機構對應設置的基礎上,逐步明確區政府與“街道辦”之間、“條”與“塊”之間職責與事權的劃分,努力做到統一規劃、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由“街道辦”對轄區內地區性、社會性、群眾性、公益性的工作負全面責任;第三,重組“街道辦”所設機構,推進“政企、政事、政社”職能三分開,更好地發揮各類組織在社區建設和管理方面的作用;第四,探索建立“街道辦”綜合執法管理隊伍,尤其在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容市貌、社會治安、房產物業、外來人口等方面,充分發揮聯合執法和綜合管理的效能,強化“街道辦”的行政管理職能。同時上海市政府修訂頒布了“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並先後出台了與之配套的12個政策文件。此後,很多城市如北京、天津、南京等也相繼實行“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體制,實現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體制建立後,在短時間內提高了城市管理效率,推動了社區發展。它改進了“街道辦”管理上的“條塊協調”,在“街道辦”內建立了全面對應於區政府派出機構的部門設置,實行對派出機構的雙重領導。這樣就形成了“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機構組合,克服了原有的“條塊分割、各自為政”的弊端,對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提高城市管理效率都重大作用。這種“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新體制有機地整合了縱向聯系的行政體系和橫向聯系的自治組織,提高了政府整合社區資源和行政資源的能力。“條塊關系”初步理順了,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政事、政企、政社的分離,建立起新的社區管理框架,有利於推動社區建設、加快社區發展。
但是,“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體制在概念和操作中仍然面臨一些難以逾越的矛盾和問題。首先是“街道辦”自身派出機構的性質與職能強化之間的矛盾。從字面上看,“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提法只承認市、區“兩級政府”,把“街道辦”視為一級“管理”機構,而非一級“政府”,這一概念與現行的地方組織法沒有任何相悖之處,但作為“第三級管理”的“街道辦”在現實中卻行使了大量的政府職能,成為實質上的一級政府。這樣就導致“街道辦”的角色混亂,責、權、利不統一。更重要的是,相關法律對“街道辦”本身該做什麽、不該做什麽缺乏明確的規定,因此“街道辦”往往難以依法行政,結果不得不大量地“以行政代替法律”或越權管理。同時,職能強化後的“街道辦”既承擔行政職能,又承擔經濟和社會管理職能,其經費來自區內相關稅收的返還數額,這樣“街道辦”勢必以稅收多少來考評績效,因此其主要精力都放在經濟方面,而忽視了社會管理工作。
其次,“街道辦”與市、區政府職能部門之間存在著“條塊關系”方面的矛盾。“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體制雖然初步調整了“條塊關系”,但長期沿襲下來的“條條統治”依然是支配城市行政機器運轉的主導思維方式,“條條”能指揮“塊塊”,而“塊塊”卻監督不了“條條”,雙重管理實際上發揮不了作用。按照新的制度設計,原本應該是“以塊為主、條塊結合、條包塊管”,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是“條管塊包”。市、區政府的職能部門經常把任務推給“街道辦”,但“下任務不下權”、“下事情不下錢”;於是,“街道辦”承擔了大量工作,卻吃力不討好,“塊”上工作做好了職能部門報成果,“塊”上工作不到位,板子打在“街道辦”身上。
再次,“街道辦”與社區“居民委員會”之間存在著矛盾。“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體制強化了“街道辦”的管理職能,在社區管理中產生了明顯的行政化傾向,“街道辦”成了社區管理實質上的唯一主體,而處於“街道辦”的行政領導之下的“居委會”卻在很大程度上缺乏自主權。再加上“街道辦”的財政撥款是社區服務的主要資源,因此“居委會”的社區服務活動只能以“街道辦”的指示為主,而不能按照居民的自主意願安排社會服務。結果“街道辦”與社區居民之間無法形成良好的互動,社區居民對社區發展的參與熱情不高。
目前,上海的“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體制面臨的矛盾和問題十分突出,已經到了必須加以完善和改革的地步。
三、其他城市關於“街道”管理體制改革的探索
很多城市政府研究了“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上海模式”後,發現了其中的弊端,因此從別的角度開展了探索。下面介紹一些這類案例。
1. 武漢市江漢區
武漢市江漢區政府探索建立一種行政調控機制與社區自治機制結合、行政功能與自治功能互補、行政資源與社會資源整合、政府力量與社會力量互動的社區治理模式,主要是通過文件協議重新規範“街道辦”、市及區政府職能部門與“居委會”之間的關系。一方面,落實《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賦予“居委會”的自治權,收縮“街道辦”對社區的行政控制,對“居委會”落實人事權、資金支配權和資產管理權,建立“居委會”對“街道辦”的評議考核制度;另一方面,讓區政府職能部門調整與社區的關系,真正做到合作協助,而不是行政部門對社區指派工作任務,區政府的職能部門如果要到社區開展工作,應作到“工作人員配置到社區、工作任務落實到社區、服務承諾到社區、考評監督到社區、工作經費劃撥到社區”。[2]
2. 青島市市北區浮山後社區
2001年4月,青島市市北區浮山後社區建立了新的社區管理體制,不再設置“街道辦”,這一新體制被概括為“一個核心、三套工作體系”,“一個核心”即“社區黨工委”,“三套工作體系”即社區自治工作體系─“社區委員會”、行政事務工作體系─“社區事務受理中心”、社區服務工作體系─“社區服務中心”。“社區黨工委”是市北區黨委的派出機構,是社區里多種組織的領導核心。“社區委員會”是社區自治組織“社區代表大會”的常設理事機構,由“小區居委會”、駐社區單位和社區居民推選代表,通過召開“社區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下設辦公室和社區服務、文化教育、計劃生育、人民調解、衛生環境5個委員會。“社區事務受理中心”由區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人員組成,承接社區中的行政執法、行政管理職能,負責城市管理、綜合治理、計劃生育、民政、財稅、司法、社會保障、文教衛生等行政事務。“社區服務中心”則負責社區服務的組織、管理和協調,開展便民利民服務活動。這4套工作體系職責明確,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充分發揮各自的效能。[3]
3. 南京市白下區淮海路社區
2002年3月,南京市白下區選擇了地處新街口地區、經濟較為發達、人口整體素質較高、面積較小的淮海路街道作為城市社區管理體制改革試點。改革的總體思路和目標是:“理順一個關系,堅持兩個依法,實現兩個歸位,強化社區自治功能,實現社會的有效管理”。“一個關系”就是政府、社會、市場與社區的關系;“兩個依法”就是政府依法行政,社區依法自治;“兩個歸位”,一是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歸位”,即把行政執法、行政管理工作歸位給政府職能部門,二是政府社會化職能的“歸位”,即把原來由政府管理的社會化職能歸位給社區,把一些社會公益性服務工作交給專業化的社區工作者承擔。主要措施如下:第一,成立“淮海路社區黨工委”,作為白下區區委的派出機構,領導和指導社區基層黨組織的活動,監督政務活動,支持和保障社區自治,維護地區穩定;同時,明確“黨工委”不再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第二,設立“淮海路地區行政事務受理中心”,作為區政府有關部門在轄區政務服務的平台。“中心”由勞動、民政、計生、城建、市容、司法等6個職能部門的派出人員構成,按職能分工受理和處理行政事務。與此同時,“街道辦”不再承擔經濟管理職能,“街道辦”原來所屬的企業按照政企分離的原則,通過產權制度改革全部推向市場。第三,按照“關於淮海路街道行政管理職能移交的實施意見”, 梳理了原“街道辦”承擔的行政職能,根據“費隨事轉、權隨責走”的原則,把“街道辦”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的57項職能全部移交給13個職能部門,而“街道辦”的社會性、群眾性工作則由社區全面承接。第四,完成以上工作後,撤銷“街道辦”,區政府各職能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能協助完成了原“街道辦”行政職能的交接。第五,建立“淮海路社會工作站”和“淮海路社區服務中心”。[4]
4. 青島市市南區江蘇路社區
2004年,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江蘇路“街道辦”改變了功能和地位,其新名稱為“江蘇路社區公共服務委員會”,這是國內首個社區公共服務委員會。它由政府派出人員、社區自治組織負責人和社區單位(企業)代表三部分人員構成,下設“黨群工作部”和“社區公共服務中心”。“黨群工作部”主要負責社區內黨員的管理、學習,“社區公共服務中心”則在安全與司法、市容與環境、人口與健康、家政與公益、就業與保障等8個方面為社區居民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務。“社區公共服務委員會”主要擔負公共管理、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3項職能。服務管理就是接受區政府的委托,對轄區的公共設施、公共服務和公共福利項目行使管理職能,同時為各部門、單位和社區居民做好服務工作;組織協調就是協調政府部門、社會及社區各方面的利益關系,組織地區性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的活動等;監督檢查就是對行政部門為社區居民服務的質量進行考評。[5]
5. 武漢市漢口江岸區百步亭花園社區
百步亭花園社區地處武漢市漢口江岸區,由武漢安居工程發展有限公司開發建設,是武漢市內最大的安居示範工程。在社區管理體制上百步亭花園社區作了大膽嘗試和創新,采取“社區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居民委員會”三位一體的新型管理模式。此外,還設立了黨委會和群眾團體組織,成立了“業主委員會”以及駐區組織輔助系統。百步亭花園社區管理模式最大的創新是不設“街道辦”,而改設“百步亭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是一個半行政半自治的組織。所謂半行政是指武漢市江岸區政府授權“管委會”直接履行基層政府的部份職能,領導、組織和協調社區組織及各項活動。所謂半自治是指“管委會”由百步亭花園社區各自治組織負責人、各管理機構負責人和業主代表組成。
“管委會”與“街道辦”不同。首先,“管委會”根據江岸區政府的授權履行的行政管理職能僅是“街道辦”的政府職能之一部份。其次,“管委會”不是江岸區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具有“街道辦”的法律地位。再次,“管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同於“街道辦”。在一個相當於“街道”規模的現代城市社區不按照慣常的做法設立“街道辦”建制,而是由一個半行政半自治的組織行使原由“街道辦”行使的社區管理方面的部份職能,此舉在中國無疑是一個大膽創新。[6]
以上諸種城市社區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可被概括為3種模式。其一是“江漢模式”,即在不改變現有建制的基礎上,明確“街道辦”的職能,並明確規定“街道辦”、市及區政府職能部門和社區之間的關系,這可以說是一種漸進式的改良方案。其二是“青島和南京模式”,即撤消原有的“街道辦”,在“街道”層面實現政府行政職能和社會管理職能的分離,這是一種體制上的革命,希望擺脫舊有體制的束縛,撤消“街道辦”以提高社區的自治能力。其三是“百步亭模式”,這是新建社區的特有模式,它從社區建成之初就不設置“街道辦”,采取了類似於開發區的管理方式,成立了“管委會”,以企業主導替代行政主導,推動社區發展。
無論是哪種模式、哪種改革方案,其根本的出發點或要解決的核心問題都是一個,那就是如何處理政府及其派出機構“街道辦”與社區之間的關系。換言之,這些方案試圖從不同的角度解決城市基層政權建設與社區民主自治之間的關系,按照“小政府、大社會”的思路,改革“街道”管理體制。
“江漢模式”的重點是理順關系、界定職責、劃分權限,建立行政管理功能和社區自治功能互動的運行機制,但問題是在實際中能否按照文件協議的規定執行,街道或政府職能部門若違規該如何補救?“青島和南京模式”撤消“街道辦”的做法有很大的積極意義,但能否徹底擺脫舊有體制積習的影響,令人疑慮。如果僅僅是在名義上改了體制,而實質內容未改,那就是“換湯不換藥”、“新瓶裝舊酒”。實際上,撤消了“街道辦”的社區對上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下派的任務仍然無法拒絕。
四、討論與思考
1. “街道”管理體制改革的動力來自哪里?
從理論上來說,“街道”管理體制的改革來自兩種力量的推動。一是社會發育,尤其是社區建設運動的發展,社區自治能力的提高應該要求打破原有的僵化的“街道”體制。二是政府自身,“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改革已經走到頭了,政府再也無權可放,但仍然面臨很多矛盾和問題;政府欲提高城市管理能力,首先應當考慮的自然是從基層的“街道”改革著手。
上述“街道”管理體制改革的新探索,無一例外的都是地方政府主導的結果,甚至可以說是某些地方政府負責人主導的結果。地方官員對“街道”管理體制改革有很大的積極性,都想創新,都想成為“示範區”和“樣板”,甚至前任負責人想出一個方案,後任負責人又提出另一個方案,而社區和居民卻始終處於被動和無聲的境地,因而這樣的改革是單方面的,沒有居民的參與。導致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街道”的基層管理仍然存在著“對上不對下”的官僚主義弊端,基層幹部做出“成就”即可升遷,所以往往是“表面文章”做得多,而對民眾產生的實際效果卻不大。因此,可以說目前“街道”管理體制的改革動力不足,沒有社區自治功能的成熟,沒有社區民眾自發的要求和支持,再新的改革創意、再漂亮的政策思路、再大的投入,或許能影響一時、紅火一陣,卻不能持久。
2. “街道”管理體制改革的障礙在哪里?
上海的“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體制在短期內對城市的基層管理和社區發展發揮了很大作用,但存在著難以回避的矛盾和問題。比較實踐中的探索和學者的意見,可以發現,現有的“街道”管理體制改革都是采用比較容易實施的方案,要麽完善“街道辦”的功能,要麽撤消“街道辦”,要麽不設置“街道辦”,這些都是相對容易做到的,而“虛區實街”或讓區級政府成為基層政府等方案,卻由於涉及面大而難以做到。目前“街道”管理體制的改革只是在“街道”層面或“街道”以下層面探索,它帶來的一個直接問題是,現有的改革方案都存在一個隱憂,即“街道”改革後是否真的可以擺脫原有體制的制約。實際上,“街道”管理體制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而不只是“街道”自身的改革;沒有整體通盤的考量,必然會受到宏觀體制的制約。“街道”改革面臨的是向上的瓶頸制約和原有的體制障礙,眼前不可能有更多的突破。
3. “街道”管理體制改革的未來出路在哪里?
可以說,隨著城市發展進程的不斷加速,改革“街道”管理體制將成為一種必然要求。未來“街道”改革的出路在哪里?筆者認為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職能的轉移。目前政府管理體制的改革往往是職能下移而非外轉,由於“漏鬥效應”,導致“街道”不堪負擔。然而,政府管理重心的下移並不等於政府職能的轉變。政府職能轉變是適應市場機制的要求,對政府角色、管理範圍、管理權限的重新定位,而不是城市政府的職能與任務在各級政府內部的轉移。二是社區自治能力的成熟。“街道”改革需要社區具有承接“街道辦”職能的能力,需要社區自治功能成熟的支持,因而在“街道”體制改革過程中,必須大力培育、發展居民自治組織和民間組織,加強社會建設,促進社區自治功能的成長。
總而言之,無論是完善“街道”職能,還是取消“街道辦”,或是將“街道”建成一級政府,都不可能脫離中國的宏觀體制而自行其是。如何正確處理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是“街道”管理體制改革成敗的關鍵。如果解決了“政府本位”還是“社會本位”、“全能主義”還是“專能主義”、“政府管理社會”還是“政府服務社會”等問題,采取哪種“街道”改革方案自然也就迎刃而解了。
從民間互助金融活動的瓦解看社會轉型期的誠信危機
邱建新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
童 星
南京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院長、教授
一、“標會”──信任文化的傳承及其斷裂
二、信任文化為何斷裂?
“合會”是中國有著千年以上歷史的民間自發性非正式金融組織,一般多為親友鄰居等10人左右參與,議定按月(或年、季)各繳會金若幹,由借貸人(也稱“首會”、“會頭”或“會首”)收用,其余會友(也稱“會腳”或“會員”)輪流收會。“合會”有計息和不計息兩種形式。其中“標會”如同“競標”一樣,出高價者可獲得優先回報。人類學家格爾茨(Clifford Geertz)研究中國的標會後指出:“這類組織對於積累小額資本極有效益,它們為發展經濟提供了重要幫助。如果沒有群體成員間的高度信任,這類自助集資組織無法存在,因為任何成員在使用集資組織的資金後,都可以潛逃,而使其他成員蒙受損失。[1]”“合會”也因此成為西方一些著名學者諸如格蘭諾維特(Mark Granovetter)、科爾曼(James S. Colman)、普特南(Robert D. Putnam)等研究社會資本的典型案例。本文通過考察黃海縣崇川鎮[2]民間“標會”的演變,分析近年來信任文化解體的原因。
一、“標會”──信任文化的傳承及其斷裂
黃海市位於長江口,地處“長三角”北翼,曾有“歷三吳、向兩越、動齊燕”之記載以及“崇川福地”之美譽。而被稱為“糧艘通商要津,瑯東形勝之首”的崇川鎮則是該市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黃海市在歷史上“民風淳樸,勤勞篤信”,“竊盜之事少聞,乞食之人鮮見。雖不敢說夜不閉戶,道不拾遺之語。然索諸全國千七百余縣中,亦獨一無二、僅有絕無之桃源地也”。台灣學者馮和法在其所編纂的《中國農村經濟資料續編》中對黃海縣作過這樣的描述:“黃海縣是一個民族工業比較發達的區域。……但是,在這樣的帶有資本主義性質的民族工業的發展影響下,農村依然停滯在古舊的生產方式中。……田權這樣集中,而使用則完全分散。……就經濟情形而論,黃海縣在江蘇已是較好的縣份,但農民的困窮卻和其它貧瘠的各縣相似。”
20世紀50年代以前,銀行和錢莊等金融機構一般都設在大都市,且大部份重利盤剝,因此在鄉村地區“合會”就十分活躍,它具有低息特征,既能免除高利貸者的盤剝,又兼有借貸和儲蓄的雙重功能,因而成為同血緣關系的親屬集團抗禦種種不測之災的“保險公司”。與其他地區的合會相比,當時該市的“合會”社會信任度高,利率低。1950年代以後,國家試圖通過強力來取代所有的民間非正式制度,但由於正規金融渠道供給不暢,社會資源總量匱乏,民間高利貸又處於“嚴打”之列,因此,不計息的“合會”始終存留於民間。從社會信任的角度審視,“會員的人數從8─10人不等,……這種互助會的核心總是親屬關系群體。一個親戚關系比較廣的人,在經濟困難時,得到幫助的機會也比較多[3]”。嵌入於“合會”的親屬關系特征不僅使得信任具有了生物社會學中與生俱來的親緣性利他的特征,而且鄉土社會自身的穩定結構也使這種信任具有了本土化的特色。
首先,由於人們一直生活、勞作在一個面積僅為0.365平方公里的規模有限的鎮共同體中,互動頻率高,處於“熟人社會”中的人們能夠積累置信對象的足夠信息,憑借對他人人格的信息共享和還貸能力的認知判斷,來甄別可能的欺詐行為,降低交易中的風險。其次,鄉土社會還是一個具有高度“集體意識”的共同體。“貴義賤利”、“民無信不立”、“約誓遇事幫助”等道德共識,“人情”、“面子”、“關系”等共享觀念,以及對回報的高度自我約束,對人們的行為有著強烈的規範作用,“會”的所有成員都是同一規範的受益者,有著共同的利益。再次,共同體成員處於封閉型地緣關系之中,“終老是鄉”的“不流動性”將合會的參與者置於重覆博弈的境遇之中。“父債子還”的倫理觀念與定棲社會二位一體,使得“合會”不僅是重覆博弈,甚至還是永久性博弈。這使置信對象處於一種自身無法解除的“嵌住關系”之中,從而衍生出彼此的誠實守信。所有這些人際互動模式和社會基本結構,不僅穩定了個人的行事方式,還穩定了社會網絡成員的行為預期,降低了種種不確定性,為“合會”中的信任提供了特有的非正式制度框架。
1949年以後,“合會”的成員關系進一步擴展到同事、戰友和同學之間,不僅前述的信任控制機制依然有效,此外還增添了一股外在的強力──“國家”或“單位”。國家不僅通過“參與式動員”以及“階級鬥爭”的政治話語在意識形態層面堅實地維持著“合會”中的信任,而且通過單位的再分配形成了全面的社會控制系統,單位有強大的力量,而單位成員卻缺乏獨自行動的空間。社會通過單位以默認的形式把“合會”納入科層體系內,靠著外在的行政命令保障人們誠實守信。“合會”正是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與傳統社會中的信任機制相鏈接。在長期的實踐和操練下,信任得以內化,並由個體行動者層面的習慣化為共同體成員一致的行事方式。經驗轉變成了一種成功的非正式制度,在一個社區中向越來越大的參與者群體“殖民”,最終成為崇川人自明的、不受質疑且無法被質疑的日常生活方式,並循著“習慣─習俗”的“進化穩定策略”演進為“只錯時辰、不錯日子”[4]的“沒有法律的秩序”。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黃海市政府“拆一還一”的浩大舊城改造工程改變了崇川鎮的面貌,在改善人們居住條件的同時,也使得絕大多數拆遷戶將積蓄花費殆盡,有的還落入繁重的債務之中,崇川人“享受並焦慮著”。[5] 與此同時,企業改革又導致下崗失業人員不斷增加[6],一些事業單位也因政府的舊城改造計劃實施時補償不到位和長期拖欠職工工資等因素而處於困窘之中。在此背景下,從1997年到1999年,國家又5次調低銀行儲蓄利率。由於社會經濟地位的惡化和缺乏生活保障,處於社會分化狀態下的人們切身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威脅。於是,在一些“會頭”的遊說及微利回報的誘惑下,出於對未來生活不確定性的憂慮,利用既有的社會資本來獲取民間社會救助保障成了崇川人普遍的選擇。
人們抱著“賭一把”的心理,把多年的積蓄和買斷工齡的補償款等毫不遲疑地投入到“標會”之中。在前後長達5、6年的時間里,“標會”呈現出散戶會員、小會頭、中會頭和大會頭(職業會頭)的金字塔型組織結構。規模最為龐大的散戶會員群體處於塔的底層,他們從不“請會”,而是以參加他人的會(“乘會”)來“博利”,是“標會”資金得以運轉的“源”;中、小會頭處於塔的中間,既是“上線”,又是“下線”,把從散戶會員那里“標”來的資金源源不斷地向塔尖──大會頭那兒輸送;大會頭則操縱著會的運轉。為了套取資金,少數大會頭操縱部分中小會頭,並通過中小會頭網羅眾多會員的參與。於是,崇川鎮出現了1,065名大中小會頭,參會近萬人,涉及成千上萬個家庭的“標會”大軍。在這縱向的四重架構里,彼此之間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滲透、相互重疊、相互交叉。由於標金的不斷攀升最終導致入不敷出,2001年11月發生了“崩會”。一個具有深厚的信任文化歷史傳統的社區一時出現了廣泛的社會誠信危機。會頭因無力償還債務,有的跳樓自殺,有的病急身亡,有的攜款外逃,進而導致崇川鎮人際關系極度緊張,嚴重攪亂了社區的正常生活。
二、信任文化為何斷裂?
從表面看來,“崩會”似乎純屬“偶發事件”,但若細究,卻有其覆雜的結構性因素。
1.“標會”自身結構的斷裂
韋伯(Max Weber)論及中國社會的信任關系特征時指出:“作為一切買賣關系之基礎上的信賴,在中國大多是建立在親緣或類似親緣的純個人關系的基礎之上的。[7]”中國人的信任不是建立在信仰共同體基礎上的普遍信任,而是建立在血緣關系共同體基礎上的特殊信任。費孝通在分析鄉土中國人際關系結構時,以比喻的方式提出了“差序格局”的概念:“以‘己’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別人所聯系成的社會關系,不像團體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個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紋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遠,也愈推愈薄。[8]”那麽,能夠造成和推動這種波紋的“石頭”是什麽?他明確地講到:“我們社會中最重要的親屬關系就是這種丟石頭形成同心圓波紋的性質。親屬關系是根據生育和婚姻事實所發生的社會關系。[9]”而地緣只是“血緣的空間投影”[10]。因此,血緣關系是社會關系的基石[11]。
當然,血緣關系並非中國人際關系的全部,社會中以血緣關系為基礎,還生成了覆雜多樣的人際關系。在有關中國人關系分類的研究上,黃光國以情感性成份和工具性成份將關系劃分為情感性關系(Expressive Tie)、混合性關系(Mixed Tie)和工具性關系(Instrumental Tie)。[12] 其中,混合性關系屬於情感性關系和工具性關系的過渡地帶。王紹光、劉欣則按照關系的親疏將置信對象劃分為親人、朋友、熟人和陌生人4大類。[13] 若把上述信任關系的分類與費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概念及韋伯等的觀點結合起來考察,就會發現中國社會人際信任關系結構模式有幾個特點:
其一,社會聯系是自我中心式的。“以自我為圓心”是該模式的根本特征。
其二,與處於中心位置的血緣關系越接近,情感性關系越強。相互之間越親密,越值得信任。
其三,從中心的格局向外,成員的情感性關系逐漸減弱,工具性關系逐漸增強。隨著關系由親到疏,信任關系逐步淡化。當你賦予陌生人以信任而又缺乏外在的制度保障時,信任就存在著較大的風險。
信任發生論特別強調人的幼年心理發育階段的經驗,以及被稱為社會記憶的作用。從這層意義上講,“只錯時辰、不錯日子”是崇川人長期成功實踐的結果,或者說是其幸運經驗的副產品,但這並不意味著構成“合會”信任的條件是恒定的。斯萊特發現,群體規模的大小影響互動分布也影響互動性質。他提出了信任關系隨群體規模而變的“抑制指數”(Index of Inhibition),即“抑制指數”隨群體規模增大而減小。[14] 鄭也夫也指出,社會信任系統的規模是影響信任的重要變量,表現為信任圈的擴展與信任度呈負相關,即信任系統規模越小,人際信任度越強;反之,則越脆弱、越單一。[15]
20世紀末期崇川鎮“標會”中人際關系之所以變得十分脆弱性和不確定,原因在於它利用了“標會”舊有的形式,把追逐高額利息回報的動機嫁接在原有人際關系情感之上。傳統“合會”的參與者主要是處於圓心位置的親屬或擬血緣關系,彼此不計利息,情感性關系強於工具性關系,“合會”更多地體現為社會交換,加之規模一般在10人左右,從而表現出封閉式結構特征,保證了交換的穩定。從20世紀50年代到90年代初,“合會”運作範圍內的血緣關系擴展到“熟人”之間,如鄰居、單位同事、戰友、同學等,由於大家都生活在鎮這樣的共同體中,彼此之間仍然是面對面的關系,且規模仍在10至20人之間。與傳統社會中既有的血緣、地緣相互重疊而構成的互保、監督、人情面子壓力的力度相比,盡管其信任強度因關系強度的減弱而降低,但“熟悉”仍可成為防止欺詐的重要保障。
但是,20世紀末期崇川鎮擴展的“標會”結構不僅改變了強關系格局,而且利益──對高額利息的追逐──也開始侵入差序格局。由於血緣關系是先賦性的,而陌生人又難以置信,因此屬於混合型關系的熟人最能夠為他人用來主動地建構“關系”,附著於熟人的信任之脆弱性及風險也因此被掩蓋了起來。當原有的強關系已不足以供給這樣的資源時,一些人就不斷地利用社會成員對金錢的廣泛需求,借助遊說、博得聲望及微利回報等手段來與熟人主動建構關系,並通過熟人的“橋”的作用來開發陌生人資源。於是呈現出“親人→朋友→熟人→陌生人”的關系的擴展,規模由過去的10到20人急劇擴大到50到60人乃至更多,“會”的運轉周期越來越長。在長期不斷的“標會”互動過程中,人們又由不熟到相識,由相識到相知,並再次啟用新的資源。一些原本沒有關系的陌生人也源源不斷地成為“標會”的新會員。隨著“標會”雪球越滾越大,最終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會會相疊的開放式結構。當“標會”的利息空間越來越大時,個人的機會主義行為越來越頻繁。信任結構的開放、信任關系的擴展與信任鏈的脆弱同步增長,增加了崩會的風險。
為了獲取高額利息回報,利用傳統“合會”的文化資源在激烈競爭的現代社會中不斷建立工具性關系的努力,是“崩會”的一個重要誘因。但是,如果保證“標會”信任的宏觀社會條件仍然穩定,“崩會”並非不可避免。而一旦遇到外界的多樣刺激,那麽,行動者的不確定性就會增加,退出重覆博弈的可能性就會上升,而隱藏在不確定性背後的則是正在發生的社會結構變遷。
2.傳統價值觀的斷裂
中國目前處在社會轉型時期,這種轉型既是一種整體性發展,也是一種特殊的結構性變動[16]。孫立平教授注意到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社會轉型過程中出現了“斷裂”的現實,這種斷裂意味著某些群體被甩到社會結構之外,並在經濟增長的成果與社會成員的生活之間、經濟增長與社會狀況的改善之間出現了斷裂,從而使現實生活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許多難題。[17] 崇川鎮1995年以後的情勢呈現出與該鎮歷史上所經歷的任何一個時期都迥然不同的態勢,表現為社會轉型過程中文化誘發的過高願望與阻止這些願望實現的社會結構性障礙之間的斷裂,以及社會認可的關於成功的文化目標與達到這些目標的合法的制度化手段之間的斷裂。這種斷裂使得社會成員的自我利益追求與群體利益之間充斥著張力,因而也勢必對“標會”的信任機制產生強烈的沖擊。
社會學家塗爾幹(Emile Durkheim)非常強調“集體意識”,他認為,一群具有共同的價值觀、共同生活方式的人形鑄了該群體的文化,構成了社區具有其自身特殊形式和結構的文化模式,形成了共同的偏好,並激勵著人們在制度框架內行動。凝聚在“合會”中的特殊信任本以親情為基礎,基因的親和、情感的親密、心理的認同往往意味著負有較高的義務和責任,道德、意識形態等非正式制度則安排制約著人們的選擇。傳統社會的“標會”由11人構成,他們有共同的情感和偏好、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倫理道德,因而“標會”中的博弈可以化約為甲乙雙方的博弈,且博弈雙方的選擇也將趨同。
但是,“無恒產者無恒心”,收入和財產分配的不平等是人生樂觀態度的致命殺手。[18] 社會轉型過程帶來了文化的異質和混雜。原來彌漫於共同體中高度一致的價值規範在市場經濟的強勁沖擊下趨於解體。當社會以“利益”的方式重構時,人們既不認同原來的社會結構及其文化規範,又缺乏接受新的社會結構及其規範的思想準備。崇川社區成員的個人態度也受到來自社會結構變遷的強烈沖擊,工具理性占據了主導地位,目的的正確性替代了手段的正確性。齊美爾(Georg Simmel)指出,現代社會的來臨造成了“價值的現金化[19]”:“我們覆雜的生活技術迫使我們在手段之上建築手段,直至手段應該服務的真正目標不斷地退到意識的地平線上,並最終沈入地平線下。在這個過程中,影響最大的因素就是金錢。[20]”貨幣從“絕對手段”向“絕對目的”的轉換,是現代貨幣經濟深度化的必然產物。當社會認同被阻礙、扭曲或毀滅的時候,個人認同就會發展;一切行動都以自戀的方式指向自我,甚至要求最親密的人也貢獻於這個自我。
自我指涉和自我擴張的雙重效應打破了社會結構的角色和諧,社區生活出現了離散特征,只要有錢,不管是通過何種方式獲取的,便是“成功人士”。金錢“成為精神世界的流通物,占據了精神世界地盤[21]”。在這樣的社會導向下,“標會”成為崇川人擺脫困境的“救命稻草”和進一步致富的“搖錢樹”。在高額回報的驅動下,當個人行為越來越直接指向自身利益時,基於公共態度和目標的社會紐帶必然消失。集體意識對人們的控制範圍越來越小,對個人的控制越來越弱。隨著維系社會的紐帶被破壞,“標會”的遊戲規則發生了變異,於是“崩會”就變得不可避免。
傳統中國社會確實有許多類似於“標會”這樣的、建立於特殊信任基礎上運行良好的非正式制度,但這並不證明“關系約束” 作為“道德律令”或作為非正式制度,能夠可靠地維持人際之間的持續交往。建立在悠久歷史和傳統基礎之上的社會信任,可能由於社會的急劇變革而受到侵蝕和損害。上述分析表明,“崩會”的發生是轉型社會中“標會”結構的開放性變異、傳統價值觀念的消解以及信任控制機制處於真空狀態所使然。建立在傳統社會人際關系基礎上的“標會”既缺乏家庭的結構性約束,又沒有國家正式制度的監控,在家庭和國家控制雙重解構的境遇下,希冀純粹依靠絕大多數會員的自律來防止“崩會”已無濟於事。“標會”這一在傳統社會被崇川人長期運用和努力保存、經受了時間考驗,甚至被西方學者視為一種重要的社會資本的傳統習俗,一旦面對社會轉型的急劇變革和市場經濟的激蕩卻仍被僵硬地、抱殘守缺地使用,又缺少正式制度及組織的監護,那麽,傳統的信任文化也並不必然成為一種再生性社會資本,相反卻可能使人負債累累。這一結論對於理解社會轉型期其他傳統文化資源的傳承有借鑒和啟迪意義。
溫州民間商會初析
劉偉偉
南開大學政治學系碩士研究生
一、溫州民間商會的組織特點
二、商會的功能和運作
三、商會與政府之間相互依存的關系
一、溫州民間商會的組織特點
溫州民間商會是由當地工商各行業的民營企業家自發自願組建而成的,以非營利性、自律性和服務性為宗旨的行業管理組織。[1] 第一批民間商會──溫州市三資企業聯合商會、食品工商企業同業公會、百貨業同業商會誕生於1988年。1990年代以來溫州民間商會發展迅速。現在溫州民間商會分為兩大類:
1. 在溫州本地,溫州總商會(1990年成立)是代表各行業利益的民間行業協會的組合,包括25個行業商會,如煙具行業協會(1991年成立,298家會員)、眼鏡商會(1994年成立,500多家會員)、家具商會(1994年成立,260多家會員)、服裝商會(1994年成立,1,100家會員)、五金商會(1995年成立,300余家會員)、橡膠商會(2004年成立,近百家會員)等。此外還有200多個基層商會,共有數萬家會員企業。
2. 在全國各地還出現了代表溫州商人利益的在地民間商會,如昆明溫州商會(1995年成立,全國第一個合法登記的異地民間商會)、合肥溫州商會(2002年成立)、大連溫州商會(2003年成立)、貴州溫州商會(2003年成立)、南寧溫州商會(2004年成立,500多會員)、陜西溫州商會(2004年成立,各行業600多會員)等。至2004年7月19日,異地溫州商會已達93個,另有9個正在籌建中。
在溫州本地,比較成功的民間商會都具有明顯的行業性(如服裝商會、低壓電器行業協會、陶瓷商會等),商會成員既是同鄉,又是同業,涉及的共同利益廣泛,更有組織集體行動的要求,容易“一呼百應”。異地溫州商會則是異地溫州商人的小集團。溫州人正是憑借小集團的團結、實幹、靈活的比較優勢,“集中力量辦大事”,在全國各地乃至海外的商界“以少勝多”、“攻城掠地”。溫州人在海內外建立了170多個專業市場和40多萬個銷售網點,建起了眾多的溫州城、溫州街、溫州村、溫州店,年經營額達1千6百多億元。[2]
2002年10月成立的煙台溫州商會在4個月內便發展了210家企業會員,代表6萬多溫州商人。2003年,通過商會牽頭、成員自願入股的方式,溫州商會簽下了占地2千畝、總投資25億元的煙台溫州城項目。[3] 武漢市江漢區溫州鞋業協會管理的“武漢市大興路鞋類專業批發市場”里80%的商戶來自溫州,短短7年就成為中南地區最大的鞋類市場。[4]
任何一個民間商會,無論其制度多健全,要使組織良好地運轉,都離不開熱心商會工作並有奉獻精神的會長。絕大多數溫州民間商會都是由該行業中骨幹企業的負責人發起成立的。例如,2004年8月25日,由三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億誠貿易有限公司、南力樹脂公司、大千密封件有限公司、申隆橡塑有限公司、東達橡塑廠等6家大橡膠企業籌建的溫州橡膠商會正式成立,有近百家會員企業。三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長趙景溫當選為會長,億誠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婁曉笛等12人當選為副會長。[5] 2002年溫州家具商會的會長則由浙江最大的家具企業──富得寶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長林潘武擔任[6]。溫州其它20多個直屬行業商會會長也基本上都由本行業的龍頭老大來擔任。
溫州民間商會的經費來自3個渠道,即會員每年繳納的會費和理事單位的讚助以及其他捐贈、資助,商會舉辦或參加各種交易會、博覽會活動所獲盈余,在新產品維權中向企業收取的費用等[7],其中相當多的經費來自大企業成員的捐款。各商會雖無明文規定,但每一位當上理事或正副會長的企業老總都會捐出數目不等的款項作為商會運作資金,“地位”越高,捐款越多,這已成為約定俗成的規則。例如,溫州合成革商會成立時,會長讚助5萬元、副會長3萬、理事1.5萬[8]。溫州民間商會中運作最完善、號召力最強的是服裝商會,其會員每年繳納會費8百元、理事2千元、常務理事5千元、副會長1萬元、會長3萬元[9]。從2000年至2002年服裝商會收入253萬元,其中會費1百萬元、讚助費為65萬元。[10] 莊吉集團董事長陳敏當選為服裝商會會長後一次就讚助了20萬元。[11]
溫州商會表現出一種相容性與排他性兼具的特點。一方面,溫州民間商會希望吸收更多溫州籍會員企業,擴大影響力,集合更多同鄉同業的力量,創造集團收益;但另一方面它又排斥非會員的溫州人企業以及非溫州籍企業,表現出極強的“排外性”,因為它不希望非會員企業來爭奪市場。曾有外地商人試圖加入溫州商會,但遭到拒絕,理由是“不會說溫州話”。溫州商會的出現,在很多地方闖開了異地商會登記的閘門。例如,昆明的溫州商會在雲南率先成立異地商會,隨後湛江商會、潮汕商會、莆田商會、晉江商會等也相繼成立。
溫州商人在逐利的同時也極看重“名”。擔任溫州民間商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的人通常認為,這些頭銜表明自己在“圈子”里有實力、地位、影響,得到了同行們的認可;尤其是會長,可以廣泛接觸政界、商界、媒體等各界人士,擴大交際面和社會關系網,建立廣泛的“人脈”。這自然有利於企業的發展。當然,當選會長也意味著大量金錢與時間的付出。例如,昆明溫州總商會會長張國光每年三分之一的時間得用於參加各種會議、接待政府官員、出席大大小小溫州企業的剪彩儀式以及處理各種糾紛。沈陽溫州商會會長胡定海每年要為商會自掏腰包幾十萬元,因為“做會長的,這些錢應該掏得起,而且必須要掏,否則沒有人看重你12]”。為商會工作可以滿足自身的社會責任感、得到人們的尊敬,這對商會負責人來說是一種“社會性激勵”。溫州鞋革協會的紀權雲說過:“在溫州,商會、行業協會是知名度最高、最有面子的經濟中介組織,……過去我們印名片都把董事長、總經理的頭銜擺在最上方,現在變了,企業老板都願意把所在商會的職務放在最顯著的位置上。[13]”2003年,莊吉集團董事長陳敏當選溫州服裝商會會長後辭去了企業董事長之職,成為全國首位專職民間商會會長。他說,放棄董事長、當商會會長是為了公益,如果反過來再追逐利,“那沒意思!”[14]。象陳敏這樣的商會負責人在商業上成功後往往更看重“社會性激勵”。
二、商會的功能和運作
溫州民間商會主要承擔行業自律、維權、組展、服務、協調、管理等6方面任務。普通會員從民間商會獲得的服務主要有:借助商會協調和溝通與政府及其他企業之間的關系;通過商會維護企業自身合法權益;參加商會組織的評優活動、提升企業形象;參加商會組織的業務知識培訓;獲取商務、技術、管理、融資、會計、法律、質量檢驗檢測等多方面的咨詢服務;參加商會組織的考察、展覽、共享行業的區域品牌;增加與同行的交流接觸,為企業的發展積累社會資本。
溫州民間商會的章程都明確規定了協會的宗旨、屬性、會員條件、權利與義務、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業務範圍及財務管理制度等。對違約會員,特別是破壞集團利益的會員,溫州民間商會有自己獨特的懲罰辦法。例如,溫州合成革商會規定,召開會長辦公會議缺席者,要自掏腰包請其他成員吃飯。[15] 煙具行業協會規定,理事會開會不準遲到,遲到者當場罰款200元交給出納。[16] 服裝商會規定,理事一年不交會費就視為自動退會。服裝商會外貿服裝分會則仿照政府公文作了如下規定:“對違反規約行為的單位,進行批評教育,以利糾正其錯誤。對繼續違規違約的單位,按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17]”
溫州商會在爭取群體利益方面常常表現出大膽、堅韌的特點。
2004年,溫州眼鏡商會組織眼鏡企業參加了上海、北京、紐約、米蘭、巴黎、大邱(韓國)、香港等全球各地眼鏡專業展。僅在香港一地,110家參展企業成交額達3千1百多萬美元。該年9月,眼鏡商會成功舉辦了“2004溫州國際眼鏡貿易展覽會”,296家參展企業共簽下276萬美元訂單。同期該商會還舉辦了“亞洲光學工商會聯盟年會”,會長葉子建被推選為聯盟主席。[19] 2001年底土耳其對進口眼鏡實行監管和保護措施。2002年印度對中國出口的塑料鏡片實行反傾銷調查。為維護集團共同利益,溫州眼鏡商會組織企業應訴,經過抗辯和據理力爭,土耳其政府宣布結束對中國眼鏡的監管措施,並取消進口數量限制。2004年初,在印度鏡片反傾銷官司中,溫州眼鏡商會最終勝訴。
2002年6月,歐盟決定對中國出口歐盟的打火機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單個溫州廠商的實力不足以應訴,於是溫州煙具協會向骨幹企業募集200多萬元應訴。2002年7月協會召集打火機廠商開會,決定由東方打火機有限公司申請市場經濟地位、由大虎等15家企業進行無損害抗辯。協會還聘請了比利時艾維律師事務所、法國基德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擔任訴訟代理。2002年9月和12月,歐盟官員兩次到溫州實地調查,決定給予溫州打火機企業市場經濟地位。2003年7月歐洲打火機制造商聯合會致函歐盟委員會,撤回反傾銷申訴。3天後歐盟委員會決定終止反傾銷調查。[20]
溫州的鞋業生產規模大、優秀品牌多、行業配套齊全,因此溫州的鞋業同行非常希望為溫州爭得“中國鞋都”的稱號。但2001年4月這個稱號卻被授給了福建省晉江市。溫州鞋業商會立即趕往北京的“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中輕聯”)和“中國皮革工業協會”(“中皮協”),向主管行業管理機構陳述溫州的鞋業規模、數量、檔次、質量、品牌等,發起了公關攻勢。4個月後,受“中輕聯”指派,“中皮協”組織全國行業專家團到溫州評審考核,專家組實地考察後,2001年9月“中輕聯”及“中皮協”正式命名溫州為“中國鞋都”。[21]
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侵權行為也是維護商會成員共同利益的重要任務。煙具協會和五金商會在這方面首開先河,剃須刀協會、燈具商會、制筆協會、鞋機商會也相繼采取措施。打火機行業在溫州剛剛起步時,一種新產品出來,大家竟相仿冒、相互壓價,最後都虧本。於是煙具協會出面制定行業公約,成立維權工作委員會,誰仿冒,就砸誰的模具、沒收誰的產品、補償給被侵權者。至2003年上半年煙具協會的維權活動涉及900多種產品。[22] 2001年11月溫州五金商會成立了“鎖具維權委員會”,通過了《鎖具維權條例(公約)》。公約詳細規定了維權條件、受理範圍、維權期限、申報程序、維權委員會的職能、處置程序及處罰措施、收費標準、工作紀律和注意事項等,並規定每月10日舉行產品維權會,發布維權公告。[23] 到2004年該維權委員會共受理維權案件298個、處理侵權行為18件[24],責成侵權企業停止生產和銷售、銷毀模具,對不聽勸阻者登報公布,針對個別情節嚴重者,商會還配合政府有關部門予以經濟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2003年3月,一家鎖具企業模仿了溫州派力鎖業公司已獲行業維權的外觀設計,五金商會鎖具維權委員會沒收了該公司3副模具和數萬只產品,並在當地報紙刊登公告責令其停止侵權。[25] 維權不僅促進了行業的良性競爭,也樹立了商會的權威,增強了商會的凝聚力。
三、商會與政府之間相互依存的關系
溫州商會認為,要為會員企業服務,最有效的途徑就是與政府合作,“成為政府最好的夥伴”。各地溫州商會無一例外地恪守“不談政治”的原則,“民間推動、政府承認(默認)、避免‘抗上’”[26]的合作方式成為官商之間的默契。
2001年,溫州合成革商會成立,特地聘請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思愛、溫州市政協副主席鄭樸、溫州市龍灣區委書記陳笑華擔任第一屆理事會高級顧問,同時聘請溫州市副市長冒康夫、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王運正、龍灣區區長殷樂人、甌海區區長劉允南擔任第一屆理事會名譽會長。[27] 盡管這些官員多數只是掛個名號,並不實際參與商會事務,但對商會來說,則自然“官場有人好經商”了。
溫州市政府在醞釀和制定涉及地方經濟發展的重大決策前,都要與民間商會商討。例如,2001年初,在制定服裝產業發展規劃的過程中,市政府召集服裝商會的數十家企業老板多次座談研討,經反覆磋商制定了溫州服裝行業發展“十五”規劃。溫州的民間商會則通過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困難和要求,促使政府重視、支持和解決。
離開了商會,會員企業常常感到“人微言輕”;離開了政府,民間商會也常常無可奈何。一位商會負責人說:“我們不敢和政府‘頂’,企業更不敢;我們與稅收、工商打交道,他們小則教育、重則處罰,我們不敢多說什麽。[28]”因此溫州民間商會對政府懷著覆雜的心態,一方面它們希望利用政府為自己解決實際問題,特別是當這些問題超出商會能力之外時(如跨省、跨國的維權),另一方面它們又希望能擺脫政府對商會事務的直接幹涉,維持民間性和獨立性。
盡管溫州商會以強大的民營經濟和廣泛的經營網絡為基礎,其影響力與運作方式在全國亦獨樹一幟,但它們仍然離不開政府的保護和支持。他們由於自己的經濟實力而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乃至“特殊優待”,但其政治影響力卻相當有限。鑒於現實狀況,如果它們以政治訴求為首要目標,不僅政府會打壓,會員企業出於現實考量也不會認同。可以說,至今為止,溫州民間商會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主要是相互依存的關系,而且商會處於必須依靠政府的弱勢一方。
香港民眾對局勢的評價以及社會下層面臨的危機
鄭宏泰
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助理教授
黃紹倫
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一、香港的社會階層結構及回歸前後社會階層流動特征的差別
二、民眾對香港經濟社會政治狀況的評價之變化
三、民眾對香港的歸屬感
四、調查發現與評論
20世紀70至90年代,隨著香港經濟的起飛,中產階級成為一股不可低估的社會力量,不少學者對香港社會的研究主要著眼於“新興中產階級”這一群體(曾澍基,1998;張炳良,1998a和1998b;李明遙,1998a和1998b;陳康,1998;呂大樂,1998a、1998b和1998c;呂大樂、黃偉邦,1998;Lui & Wong, 1992),而對其它階層的分析則鳳毛麟角,寥寥可數(Chan, 1991)。其實,被忽略的中低階層對香港的社會和經濟狀況有相當多的不滿和怨憤。自從1998年亞洲金融風暴沖擊之後,香港社會的低下階層飽受失業、減薪和前景不明朗的威脅,怨氣和惱怒正在不斷積聚,有點“山雨欲來”之勢。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討1997年前後社會低下階層在政治、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的態度和看法的轉變,從而分析現時香港社會所面對的困局和危機。
對於何謂“階層”以及應當如何劃分不同階級,一向爭論很多(張炳良,1998b;呂大樂,1998a和1998b;黃偉邦,1998),學術界至今未提出一套完整而劃一的界定。這里不可能就此展開討論,只作一簡單的區分,以便下文的分析和討論。
在歷次“香港社會指標”(1988-2004)調查中,我們都會詢問受訪者這樣一個問題:“你認為你自己屬於那一個社會階層?”絕大部份受訪者都能清楚地指出自己所屬的階層。按他們主觀的階級認同,我們便直接把自認為屬於下層的稱為“下層階級”、認為屬於下中層的稱為“下中層階級”、自認為屬於中層稱為“中層階級”,而認為是中上或上層的則稱為“中上或上層階級”。這樣的劃分並未采用傳統的馬克思主義的“生產工具擁有權”觀點或韋伯論者的“市場位置”觀點。我們相信,受訪者主觀的階層認同自然地反映出他們對現況的理解,亦影響到他們對香港前途、政府工作以至經濟、社會和政治等問題的看法。至於受訪者看法上的差異會否引致他們采取集體社會行動、爭取自身階級利益等,則屬於另一層次的課題,本文不作討論。
一、香港的社會階層結構及回歸前後社會階層流動特征的差別
一個人的社會階層不外乎受財富、權力、知識、社會名譽或市場地位等因素影響。按常理推斷,年齡的長幼和社會階層會有一定的關系;隨著年齡漸長,知識經驗會增多,而個人財富累積也會增加,個人聲望或社會地位通常也會按年齡和輩份上升。可是,根據我們獲得的調查數據,香港的情況似乎與這些其他社會的常規現象不同。年齡在30歲以下的人群中多數人屬於下中層或中層階級,約占八至九成之眾;年齡越長,其社會地位反而向下滑,30至54歲的受訪者中,有七成半至八成左右認為自己是下中層或中層的,這一年齡組里有二成受訪者認為自己屬於社會下層;54歲以上的受訪者中,接近三成半至四成多屬於低下階層,下中層和中層的比率僅占五成多至六成左右,在這個組別中中上或上層的比率比其他年齡組都低。
這種“不尋常”的社會現象與香港特殊的移民人口結構有關。正如林潔珍和廖柏偉(1998)所言,香港是一個移民社會,大部分人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後到香港的中國大陸難民。他們的教育程度較低,來港後往往只能從事體力勞動,社會地位較低;經過數十年的奮鬥,雖然其生活日漸改善,少部分人也進入了中上階層,但大部分人仍然停留在低下階層,社會地位未能顯著提升。這表明香港的社會流動存在著階級的“封閉性”(曾榮光,1992)。
我們在調查中發現,受訪者的“出生地”明顯地影響著他們的社會階層和地位。香港以外地方出生的受訪者中接近三成至三成半屬於中下層階層,而香港出生的人中屬於在這一階層的只占一成至一成半左右。從總體結構上來看,外地出生的受訪者主要屬於下層、下中層和中層,以下層和下中層為主;而香港出生的則主要屬於下中層和中層,以中層為主,大約有四成至接近五成的香港出生受訪者屬於社會中層。受訪者的教育程度愈高,其社會地位愈高。
從歷次調查資料來看,香港回歸前後社會的階層流動有明顯區別。1997年前,社會流動主要是往上(upward social mobility)的;1997年後,往下流動(downward social mobility)則變為主要趨勢。1988年有35.2%的受訪者認為自己屬於中間階層,此後直到1997年該比率不斷上升,1990年是38.0%,1993及1995年分別升至39.3%和39.6%,而1997年則有近42.0%的受訪者認為自己屬於中間階層。1988年至1997年這10年間,相對於中層階級的不斷壯大,社會的下層及下中階層則相對減少。1988年有24.3%及35.8%的受訪者認為自己屬於下層及下中層,1997年認為自己屬於下層的減少至18.4%。這表明香港的中產階級在回歸之前呈日漸擴大之勢,人們自我認知的生活水平也同步上升。但是1997年之後的情形則完全相反,中層、中上階層的比重不斷下跌,而社會下層、下中層的比率則不斷上升。1997年社會下層、下中層、中層及中上層的比率分別是18.4%、35.4%及42.0%和4.3%;而到了2001年,社會下層的比率上升至23.5%,社會下中層、中層及中上層的比率則相應下跌。2004年的情形大致相同。顯然,自1997年回歸後,由於經濟逆轉,相當大部分的受訪者之社會地位呈下落趨勢,其生活素質越來越差。
二、民眾對香港經濟社會政治狀況的評價之變化
當民眾的個人社會地位處於下滑階段時,受訪者對香港前景的信心會發生變化,他們對政府表現的評價自然也有變化。1997年前後受訪者對香港前途的信心截然不同。1997年前相當大部分的受訪者對香港的前途還是比較樂觀的。1990年,下層、下中層、中層和中上層的受訪者中,對香港前途缺乏信心的人分別占36.5%、30.3%、28.2%和35.9%,而對香港前途充滿信心的則分別占37.5%、37.2%、36.6%和37.2%。到了1997年,各社會階層對香港前途缺乏信心的比率已分別下降至18.1%、13.3%、10.4%和8.3%,而表示有信心的則分別攀升至58.1%、53.5%、54.7%和57.6%。但是,1997年後情況有了明顯改變,社會各階層均不看好香港的未來,下層受訪者對香港前途的評價更加負面,他們的看法與其它階層有明顯分歧。2001年,社會下層、下中層、中層和中上層對香港前途欠缺信心的比率分別是40.2%、26.1%、20.5%和20.3%,到了2004年,情況略有改善,但比率仍占34.2%、26.6%、22.7%和17.3%。顯然,香港社會的下層對前途的悲觀情緒遠高於中上階層,他們正承受著沈重的生活和精神壓力。這種情況若持續下去,香港社會的穩定就會受到沖擊。
受訪者之所以對香港的前途缺乏信心,顯然與他們對特區政府的工作表現不滿有關。1997年之前,受訪者對政府工作不滿程度較低,不同社會階層之間差異亦不大。例如,1990年社會下層、下中層、中層和中上階層對政府工作不滿的比率分別只有18.6%、19.5%、16.1%和18.9%。而1997年之後,受訪者對政府的工作表現之不滿持續上升。在1999年和2001年,各社會階層受訪者對政府的工作表現表示不滿或很不滿意的,遠高於滿意或很滿意的比率,其中又以下層和下中層民眾的不滿最為強烈。例如,1999年有40.6%的下層受訪者對政府的工作表示不滿,而表示滿意的僅占14.1%;到了2001年,這組別的不滿比率更跳升至48.6%,而表示滿意的還是只有14.2%,不滿意者比表示滿意的人足足高出近三成半;2004年對政府的不滿就更加普遍了,社會下層、下中層、中層和中上階層受訪者對政府工作表現不滿的比率分別為46.7%、51.3%、45.5%和39.8%。與1997年相比,這4個階層對政府工作不滿的人分別增加了兩至三成,情況十分嚴重。這種廣泛的社會不滿增幅提供了一個清晰的訊息:受訪者對特區政府的頇顢無能極為不滿。
受訪者對政府的工作表現不滿,與特區政府推行的政策有直接關系。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以來,特區政府急欲擺脫前港英殖民地的色彩,在教育、房屋、醫療、社會福利、經濟政策等各方面都推行改革,可是,無論是推行的方法、過程還是時機均極差。1998年亞洲金融風暴一來,香港經濟受到嚴重打擊,一蹶不振,失業率急升,市民生活大受影響,很多低下層市民更淪為“負資產族”或“失業大軍”。政府不但未提出實際措施去解決問題,反而在推行政策時左搖右擺、進退失據,又公開呼籲市民要以“獅子山精神”──忍耐、刻苦和同舟共濟──去面對逆境。這些高、大、空的口號並不能幫助生活在水深火熱中的市民,反而加深了他們對特區政府的不滿情緒。
下面進一步從具體的經濟社會層面分析香港的民意。調查顯示,受訪者對香港經濟前景的信心急劇下降。1997年,由下至上的4個階層中,對經濟前景表示有信心的分別占56.0%、61.1%、66.3%和74.7%;到了2001年,這些比率已分別下降至26.5%、30.1%、36.6%和30.5%;2004年情況略有改善,分別是34.0%、32.1%、41.4%和50.0%。在1997年,有二成左右的下層受訪者表示對香港經濟繁榮非常沒有信心或沒有信心,下中層里持此看法的占13.1%,而中層及中上層則分別是7.7%和4.5%;1999年,下層、下中層、中層和中上層以上的受訪者對經濟沒有信心的比率分別是37.0%、27.1%、16.2%及17.5%,低層欠缺信心的比率比中層和中上層以上的受訪者多出接近二成;2001年各階層受訪者的信心更差,有51.2%的下層表示非常沒有信心或沒有信心,下中層、中層和中上層以上則分別有36.6%、29.5%和26.6%的人這樣看;2004年,香港經濟逐步走出谷底,4個組別對前景悲觀的看法分別減少至43.4%、30.5%、23.4%和15.8%。這些數據表明,受訪者對經濟前景的悲觀情緒至今仍未緩解,而下層受訪者對香港經濟繁榮這個迷思存有相當大的不信任,他們的不滿遠超過其它階層。
不同階層受訪者對香港社會能否持久保持穩定的信心也有差別。1997年,有過半受訪者表示對香港的社會穩定有信心或非常有信心,表示沒有信心或非常沒有信心的只有一至兩成,其中以低下層的信心較差。可是1997年後對社會能否保持穩定出現了令人擔憂的轉變,對社會穩定有信心的受訪者日漸減少,而表示沒有信心的則不斷上升。至2001年,有32.2%的下層受訪者表示對香港社會的穩定沒有信心或非常沒有信心,而對社會穩定有信心的僅占38.1%;其它各階層的信心也動搖了,下中層、中層和中上層對社會持有信心的比率由1997年時分別占52.4%、53.1%和57.6%下降至2001年的39.1%、45.0%和38.7%;到2004年,這4個組別對社會穩表示有信心的比率分別為42.8%、38.9%、41.9%和50.4%,情況比2001年有所改善,仍比1997年差。
受訪者對香港的自由、人權、民主、法治和政府廉潔的看法,與他們對經濟繁榮及社會穩定等的看法,有相當顯著的差別。首先,對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等的看法,1997年時信心較差,1997年後則漸漸增強。例如對個人自由方面,1997年時各階層受訪者中約有二至三成表示欠缺信心;到了2001年,此比率下降至只有一成至一成半;2004年則略為上升至二成左右。在政治的其它方面,民眾中信心不足的比率也有所下降。例如,對政府的廉潔信心不足的人由1997年的二成半至四成減至2001年的一成至二成半和2004年的一成至接近三成;對法治信心不足的人由1997年的二成至三成減至2001年的一成半至二成半和2004年的兩成左右;對香港民主發展信心不足的人由1997年的四成半至接近五成減至2001年的二成半至三成半左右及2004年的三成半至四成。
在社會各階層中,下層民眾對香港人權、自由和民主等的負面看法最為明顯。例如,在個人自由方面,在2004年,下層受訪者有21.3%表示沒有信心或非常沒有信心,中層受訪者則只有20.6%持如此看法;對人權保障的不信任度,下層受訪者有32.3%表示欠缺信心,中層則只有25.6%;在民主發展上,41.1%的下層受訪者認為沒有信心或非常沒有信心,中層受訪者則只有37.0%;在法治上,21.8%下層受訪者表示沒有信心,中層人士則只有18.5%;在對政府廉潔的信心方面,27.1%下層受訪者表示沒有信心,而中層人士只有13.8%認為如此。
當然,如果以1997年的民意調查數據為對照,就必須考慮到這一年的民意調查橫跨政權交接,受訪者在“慶回歸”的氣氛下情緒變化較為波動,因此這一特殊年份的民意調查數據可能並不適合作後來各年動態比較的參照。若對比1999年至2004年的各年民意調查數字,則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到不同組別的受訪者對民主、自由和人權等的信心均有日漸薄弱的趨勢,情況令人擔憂。
從以上分析中可以發現1997年後香港民意變化的若幹特點。首先,香港的信心危機已由1997年或此前的“政治危機”轉化成“經濟危機”。在“香港港居民對前景的預期與心理變化”一文中我們已作過分析,並且指出:在1997年或之前,香港社會整體上是受“政治危機”所籠罩;1997年之後,受訪者對香港的政治環境似乎覺得並不如預期的那麽差,因而對政治民主等方面的不信任度也日漸減少,但內心的憂慮依然存在。1997年後,政治環境雖未改變,但經濟環境卻急轉直下。在地產泡沫破裂後引起的所謂“經濟轉型”問題的困擾下,低下階層正面對著愈來愈嚴重的失業問題;隨著失業而衍生的問題如生活質素下降、社會地位跌落、家庭紛爭增加、自殺率及破產率上升等問題也日漸呈現。另一方面,地產泡沫破裂又導致政府收入銳減,使財政赤字問題變得更加尖銳,特區政府不得不緊縮福利、教育、房屋和醫療等開支,這些措施又使低下階層大受打擊,因而引起他們更大的不滿。在失業與經濟衰退的雙重打擊下,香港人原初的憂慮和不安再次呈現,並誘發了當年對前景和未來的仿徨、迷惘和欠缺信心的“自我預期”(self-fulfilling prophecy),使情況變得更為嚴峻和覆雜(鄭宏泰、黃紹倫,2003)。這種因失業和生活水平倒退等經濟問題引致的社會危機(Bacalhau & Bruneau, 2000)主要是影響社會的低下階層。可以預期,一旦個人的、零星的不滿情緒日趨嚴重並進一步蔓延,最後在整個階層中引起共鳴,局勢將相當危險。
其次,1997年以後下層民眾對經濟、社會和政治民主等較負面的看法將對社會的穩定帶來威脅。在1997年,下層民眾無論是在經濟、社會方面,還是在政治民主方面,比其他社會階層表現出較高比率的不信任,但各階層之間相差幅度並不太大,但1997年之後這種不信任在各階層之間的差幅明顯擴大了。例如,在經濟方面,1997年時下層和中層的不信任比率的差距是13個百分點;但到了2001年,彼此的差別擴大至22個百分點;2004年仍有20個百分點。在社會穩定方面,1997年時下層和中層的不信任比率的差距是5個百分點;2001年則達到16個百分點。在人權保障方面,下層和中層的不信任比率的差距則從1997年的5個百分點擴大到2001年的11個百分點,2004年此差距為12個百分點。在民主發展方面,下層和中層的不信任比率1997年幾乎沒有差別,而2001年卻出現了12個百分點的差距,2004年仍存在4個百分點的差距。至於在法治和政府廉潔等方面,同樣差距巨大,社會各階層的認知分歧日見擴大。這些數據充分表明,下層民眾面對著比較嚴峻的社會問題,如失業、生活水平倒退、家庭收入難以應付開支和各種因經濟倒退而衍生出來的情緒困擾等。
再次,1997年後,“政治危機”已漸退,原來對政治環境信任度最低的社會中層的憂慮也漸漸減弱。這一階層對政治環境的信任度在1997年時是最低的,而下層的信任度則反倒最高。例如,那時對個人自由表示有或很有信心的下層受訪者占41.6%,但在中層卻只占33.2%;對人權保障,下層有32.1%表示有信心,中層則只有15.4%;對法治的看法上,43.4%的下層受訪者懷有信心,而中層則僅有33.5%;在政府廉潔方面,34.8%下層受訪者表示有信心,而中層只有23.3%。1999年以來,各階層對政治、民主和自由各方面的看法已相當接近,分歧不大;其它諸如對人權保障、民主發展、法治和政府廉潔等等問題看法,各階層的比率也十分接近。
三、民眾對香港的歸屬感
在1997年前,受訪者對香港的歸屬感雖然有反覆,但各階層的分歧不大。例如,在1988年,4個階層對香港的歸屬感分別是66.8%、67.6%、64.3%和57.5%,而且以低下層的歸屬感較大。但是,到了2001年這種情形卻反了過來,4個階層的歸屬感分別是53.8%、58.9%、60.3%和61.5%,以低下層的歸屬感最低;2004年的數據也大體相若,分別是55.2%、59.5%、63.1%和69.1%。實際上,自從香港主權回歸後,受訪者對香港的歸屬感不斷下降。例如,在1997年,下層、下中層、中層及中上以上階層對香港表示有大或很大的歸屬感的比率,分別是63.8%、66.8%、70.1%和75.6%;到了2001年,該比率分別跌至53.8%、58.9%、60.3%和61.5%,跌幅約為一成左右;到了2004年,該比率雖然有所回升,但仍遠低於1988年的水平。可以說,由於香港民眾對特區政府的管理、政治環境、經濟表現以至社會公正等均日漸不滿,他們對香港的歸屬感也無可避免地弱化了。
香港居民歸屬感的下降與移民問題緊密相關。“移民”是一個覆雜而影響深遠的決定,它可以是十分個人的抉擇,例如為了學業、工作或婚姻等,但也可以是社會、經濟和政治等因素導致的(Skeldon, 1996)。撇開個人選擇不談,若從社會、經濟和政治性因素分析,受訪者能否“以腳投票”、一走了之,也是影響社會穩定的其中一個重要元素。從以往的數據看,當一個地方的人口外移比率大幅度上升時,大都是因為社會或政局不穩、經濟前景欠佳等造成的。香港是一個移民社會,過往的歷史便是個鮮明的例子。當大陸政局出現變化時,大批難民 (或移民) 便會湧入香港。例如早期的“太平天國之亂”(1850-1864)、20世紀30年代的軍閥割據、1937年的日本侵略、1945年後的國共內戰、1949年共產黨統一中國和1960年代的大饑荒等事件,均促使大批難民湧到香港(林潔珍、廖柏偉,1998)。而每當香港社會人心不穩時,就會有許多本地人口移居國外。例如,抗日戰爭期間香港淪陷時,1967年暴動之後,1984年後中、英有關香港前途談判時,以及1989年6月4日“天安門事件”之後,香港均出現過“人才外流”現象(Skeldon, 1991 & 1996)。由此可見,對外的移民潮就如同香港社會的“溫度計”,它標志著香港政治環境的好壞、前途的晴暗或社會穩定是否受到威脅等。因此,對外移民問題一直都被學術界視為香港社會發展與危機的重要指標。
另一方面,移民的去留也有化解社會危機的功能。因為,“移民”就如同社會“安全閥”(safety valve),當社會問題日趨嚴重而前景不明朗時,部分民眾會選擇“一走了之”(exit)(李明遙,1998b;Wong, 1992),而這些人的離去則會紓解社會矛盾。當然,在察覺到社會危機出現時,有能力移民的往往是在社會上有一定地位、財富和教育水平的市民(Skeldon, 1996),移民外地尤其是西方富裕國家,並不是人人可以做得到的。
目前香港的社會危機之所以對下層社會來說比較明顯,其中的一個原因就是“移民出走”這一“安全閥”功能對這個階層無效。從我們的民意調查資料來看,下層受訪者計劃移民外地的比率歷來都是社會各階層中最低的。例如,在1988年的調查中,有43.3%的中上及上層受訪者可能考慮移民,而社會下層則只有14.4%的人有此念頭,彼此差距有三成之大;至於其它年份,如1997年,這兩個階層的比率分別是10.1%和3.3%,2001年是15.8%和4.7%,2004年則是16.5%和7.2%。
從歷年資料來看,除了1988年及1990年社會各階層計劃移民的比率有較大波動外,下層受訪者在其它年份考慮對外移民的比率都停留在4%-5%左右,這表明,“移民外地”並非低下層受訪者可以負擔或自由選擇的事。換言之,當社會出現危機時,他們不能“一走了之”,而只能“逆來順受”;當受訪者覺得所“受”不“順”,而不滿又無從紓解時,社會的穩定便會“亮起紅燈”。
受訪者持有“外國居留權”的比例也可以印證“移民外地”這“安全閥”功能對社會下層不起作用。從歷年數據看,中上及上層受訪者中持有外國居留權的比率在1988年時只有16.4%,此後不斷增加,至2001年及2004年分別達到28.8%和22.9%;中層階級在1988年的比率是6.4%,到2001年及2004年則上升到12.2%和11.1%。也就是說,每10個中上及上層的受訪者中,便有3人已持有外國居留權;而中層則有1人左右擁有外國居留權。難怪在香港面對1998年亞洲金融風暴之後,股市、匯市和物業市場等大瀉的情況下,中層、中上及上層受訪者雖然受的打擊很大,但他們卻表現得出奇的理性和克制;就算是2003年7月1日香港有50萬人上街遊行,也未出現預期中的大吵大鬧或動亂。對於中產階級而言,縱使他們心有不滿,也寧可采取較理性的行動,並希望“風暴”快些平息、經濟盡早覆蘇、社會保持穩定。這樣,他們可憑個人專業知識和經驗,“東山再起”。也就是說,由於那些持有外國居留權或有能力移民的受訪者可以隨時“溜之大吉”,他們對香港政治和社會等的不滿,已被大大地消彌了。
1988年,下層及下中層受訪者擁有外國居留權的比率分別只有微不足道的1.9%至3.4%;到2001年,這兩個組別的比率微升至3.3%和4.5%;2004年則轉為2.6%和4.9%。從這個比率看,“移民”這“安全閥”功能對中層、中上以上階層而言,或許可以發揮一定作用,但對下層受訪者而言則作用不大。因此可以這樣說,由於現時低下階層所面對的失業和生活質素倒退等問題似乎有日見嚴重的趨勢,這種情況就如壓力煲被不停地加熱,但安全閥卻阻塞了,若然當局不及早處理,結果是十分危險的。
四、調查發現與評論
在過去近150年的歷史中,香港的政治及社會都保持著相對的穩定,可是這個穩定的社會並非從未發生過管理和統治危機。政治學者史葛(I. Scott)在他的成名著作Political Change and the Crisis of Legitimacy in Hong Kong一書中,便系統地分析了殖民地時期出現過的4次社會危機。他認為,香港開埠初期,英國商人便因為不滿港英政府的政策未能照顧商人利益,且賦稅過高,偏離在香港設立殖民地的目標,因而以撤走資本為脅,逼使港府推行“利商政策”。俟後在19世紀90年代,商人又以不能參與政治而再有怨言,要求港府作出改善。結果港英政府當局吸納商人代表進入政府重要的決策機關,成功地化解了商人的怨氣。第三次危機是1966年及1967年的社會暴動時期。按史葛的分析,該次暴動反映出香港社會的發展未充分照顧和考慮工人階級的利益,因而引來強烈的反政府行動。在暴動平息後,殖民地政府乃有針對性地成立街坊組織、申訴專員和城市主任計劃等,收集民意並疏導民情;另一方面又推行並改善香港的教育、房屋、醫療、社會福利等政策,以安撫基層市民。第四次危機主要出現在香港的中產階級身上。自從中、英兩國政府就香港前途問題開始談判,香港的中產階級就為不明朗的政治前途而擔憂、迷惘。相對於其它階層,中產階級大都是香港土生土長的一代,他們亦大都受過高等教育或專業及中層以上管理訓練的人士。在政治前景不明朗的情況下,有些中產人士選擇移民外國,“出走香港”。至於留下來的人,則希望可以提升政治參與程度,加快香港民主化的步伐,保障香港1997年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政策。
認受性(legitimacy)問題是史葛全書論述的主要軸線。史氏指出,由於前港英政府是殖民地統治者,認受性不足,經常會受到挑戰。為緩解這個問題,殖民地政府的方法是:一方面吸納社會精英進入建制,例如委任社會賢達或名商巨賈進入行政及立法兩局;另一方面推行政治改革,設立街坊組織,聽取民意等(Scott, 1989)。從史葛的分析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社會各階層向政府表達不滿的方式也略有不同。商人階級是利用自己的資本或投資,作為向政府施壓的籌碼;中產階級則選擇正面的政治參與或負面的移民外國;下層或工人階級則往往以集體社會行動表達不滿(可參考Chan, 1991)。無論是面對那種方式,政府都必須作出正面而直接的響應並妥善處理,以化解社會危機。
1997年後香港不再是英國殖民地,而是“港人治港”下的中國特別行政區,按理說認受性問題已經解決。然而,從民意調查資料看,香港仍然潛伏著社會不穩定的危機。不過,香港現時所面對的危機與過往情形明顯有所不同。現時的社會危機主要是來自社會的下層。他們質疑的是:為什麽回歸後的生活較回歸前差這麽多?為什麽失業這麽嚴重?為什麽1997年的福利現在要大幅削減?換言之,現時特區政府所面對的危機應該算是經濟性的,並非政治因素所觸發。由是之故,筆者認為,政府的解決方法亦應當由經濟入手。
2001年3月18日,特區政府公布的2月份香港的失業數據顯示,失業率持續上升至6.8%,而就業不足率則有3.0%。換言之,有22萬3千名勞動人口是失業的,就業不足的人數則有109萬人。到了2005年1月,失業率和就業不足率雖然已分別回落至6.2%和2.6%,但仍處於高水平。按賀建士(K. Hawkins)的分析,當經濟衰退和轉型時,失業群往往會集中於社會低層、低技術、年青或年長人士身上(Hawkins, 1964)。換言之,下層受訪者是失業人口的“主力”,他們所面對的經濟問題十分嚴重。雖然最近的情況已略為紓緩,但考驗仍在,低下層的不滿仍未完全消彌,情況令人憂慮。當失業率仍處高位而失業期又愈來愈長時,他們可以重新投入勞動市場的機會也會相對地減低,至於因失業而衍生出來的社會問題也會變得更多、更錯綜覆雜和更難以解決(香港社會服務聯會,1998)。若政府仍然不能拿出確實而長遠的解決方案,使失業率迅速回落,在經濟環境略有覆蘇但低下層又沒有實質改善時,他們對政府的不滿情緒肯定會日漸積聚和滋長,並給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構成威脅。
更值得留意的是,相對於中層或中上層,下層人士沒有能力在經濟環境惡劣下“一走了之”地移民外國,他們也不象中層或中上層人士那樣擁有專業技能、教育和社會網絡,對明天不存“會更好”的念頭;相反,在經濟環境日趨惡劣之時,他們對前景的看法也變得愈加悲觀,當高失業和大幅度削減社會福利“雙管齊下”時,低下階層的不滿與悲觀情緒必然日益嚴重,如果讓這些怨憤、惱怒聚積,階級意識肯定會提升,這樣不但經濟繁榮將會成為空話,社會穩定也會變得岌岌可危。
“民主墻運動”及其歷史地位
陳彥
旅法學者
一、華國鋒與鄧小平爭奪意識形態主導權
二、短暫的“思想解放”
三、“西單民主墻”的出現與官方態度的變化
四、撲不滅的民主追求
五、“民主墻運動”的啟示
“文革”十年是中國極權主義陣發性巔峰(最瘋狂的)時期。在此期間,全社會臣服於毛澤東一人意志之下。西方學者稱有40-100萬人死於這場浩劫[1]。1976年,周恩來之死打破了微妙的心理平衡,一部分城市居民開始對毛澤東及其思想的正確性產生了懷疑。1976年4月5日在天安門廣場發生的“四五運動”暴露了毛體制的脆弱和民眾的普遍不滿,他們第一次要求公開表達自己的心聲。毛澤東死後,中國政治發生了重大轉折。
盡管這一歷史時期距離今天不到30年,但官方對歷史真相的掩蓋、對媒體和出版業的嚴厲管制以及對大、中學校學生的洗腦教育,扭曲了人們對那段歷史的認知。尤其是對20世紀70年代以後出生的人來講,1979年出現的爭取民主自由的“民主墻運動”(海外多稱之為“北京之春”)究竟是怎麽回事,許多人幾乎一無所知。即便有保存下來的相關文字記載,在國內也無法出版或發表。本文根據國內外的相關史料,介紹這一段歷史,希望有助於讀者了解當代中國政治史上一個重要歷史轉折時期所發生的這一歷史事件之真相,並在此基礎上探討其歷史地位。
一、華國鋒與鄧小平爭奪意識形態主導權
1976年9月9日,毛澤東壽終正寢。隨之而來的繼位之戰以華國鋒的勝利而告終。這一切得益於葉劍英元帥的扶危,沒有葉的支持,華國鋒不可能憑自己的實力排除“四人幫”。“四人幫”的被捕讓北京民眾興奮不已,因為它意味著苦不堪言的左派政治的終結。華國鋒的權力合法性僅僅來自毛澤東的一句話:“你辦事,我放心”。然而,從這句話里華國鋒找不出任何理由來解釋,為什麽要逮捕被稱為“四人幫”的政治局重要成員、尤其是江青──毛澤東的遺孀。按照極權統治的邏輯,如果想去掉政變之嫌,這次逮捕就不得不從意識形態上尋找合法性。換言之,“四人幫”的覆滅應該伴隨著一次政治與意識形態的轉向,解除左派的職務就必須宣告“文革”激進政治的終結。
受苦於生活匱乏的所有中國人,包括各級幹部,都厭倦無休無止的階級鬥爭運動,強烈地期待著改變。但從1976年10月到1977年4月,中國卻沒有任何進步可言,相反,以華國鋒為首的新領導集團加強了毛澤東的強硬路線。這一立場粉碎了那些在“文革”中遭到打擊的各級幹部平反覆職的希望,其中就包括鄧小平。然而,與鄧小平相比,華國鋒顯然不是對手,因為鄧小平在軍隊和高級幹部中頗受擁戴。在黨內和軍方當權者的支持下,鄧小平重新回到權力中心。當時仍然掌握最高權力的華國鋒有兩個選擇:要麽認同當時民眾與幹部的主流看法尋求政治變革,而這會動搖他的合法性來源;要麽作為毛澤東正統理論的繼承者堅持毛的基本路線,但此舉要冒天下之大不韙,必然失去部分幹部的支持。前一種選擇對華國鋒來說無異於政治自殺;而後一種選擇則意味著一場危機四伏的政治鬥爭,但至少他不會一開始就輸。因此華國鋒毫不猶豫地選擇了後者。
1976年12月,華國鋒宣布,毛澤東的“在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是對馬列主義的偉大貢獻,“文化大革命”是該理論的偉大實踐。毛的這一所謂“理論”是“文革”的意識形態基礎與合法性來源,它培育民眾之間的相互仇恨,教唆恐怖與暴力,既反對黨和政府的各級幹部,又反對知識分子,甚至打擊所有不服從領袖意願的人。它把這種“紅色恐怖”合法化,聲稱貫徹這一觀點的許多滔天罪行都是進步與道德的。當然,灌輸這種意識形態還需要兩種政治手段,一是通過大規模社會動員並利用群眾運動“改造”鬥爭對象,另一手段則是赤裸裸的政治恐怖。這是共產主義極權體制運行的基本特征。
華國鋒重申毛的這一理論,事實上表明他站到了“文革”捍衛者的立場上。當時黨內高層也存在著要求全盤否定“文革”的壓力。雙方妥協的結果是,中共中央於1977年8月在黨的“十一大”上宣布“文革”結束了,結束的時間以“四人幫”被逮捕的那一天為準。中共中央的正式說法試圖把“文革”的災難性後果歸罪於“四人幫”,同時又不要全盤否定“文革”,因此華國鋒表示,“四人幫”的倒台是“文革”的偉大勝利[2],他甚至在“十一大”報告中宣布,中共不排除在必要時候重新開展“文化大革命”的可能,8年10年以後,如毛澤東從前指出的一樣,可以再來一次。這樣華國鋒所代表的保守勢力就把“達摩克利斯之劍”懸在了鄧小平的頭上。
對鄧小平來說,覆出只是重新獲得最高權力的第一步,而華國鋒則是鄧通往這一目標的最大障礙。然而,華國鋒受到毛澤東欽定接班人這一光環以及其作為毛澤東思想堅定捍衛者這一立場的保護。要奪取華國鋒的權力而又不全面否定毛澤東思想這一中共的意識形態支柱,鄧小平就必須與華國鋒爭奪意識形態主導權,把自己扮演成毛澤東正統思想的代表人物,同時又需要利用民間追求自由民主的呼聲為自己贏得聲勢。當時鄧小平盡可能地團結潛在的盟友,如受到毛澤東迫害的幹部和知識分子,甚至也包括異議人士。1978年在中央黨校副校長胡耀邦主持下發起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討論和在北京出現的“西單民主墻”以及民間政治活動,大大地削弱了中共中央主席華國鋒、副主席汪東興等保守勢力的政治影響,鄧小平在政治上取得了主動權。1980年11月,華國鋒被迫辭去中央主席和中央軍委主席的職務,鄧小平很快成為中國的一號人物。
二、短暫的“思想解放”
胡耀邦[3]於1977年3月被任命為中央黨校副校長,他於同年7月創辦了中央黨校的《理論動態》雜志。1978年5月10日該雜志刊登了題為“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一文。翌日,《光明日報》以“本報評論員”署名刊發。第三天,《人民日報》與《解放軍報》也刊登了這篇文章。文章共分4部分:檢驗真理的標準只能是社會實踐;理論與實踐的統一是馬克思主義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革命導師是堅持用實踐檢驗真理的榜樣;任何理論都要不斷接受實踐的檢驗。該文是鄧小平、胡耀邦及其追隨者的“實用主義”與華國鋒、汪東興等“教條主義”意識形態的公開交鋒。它部分地否定了毛澤東關於“文革”的觀點,成為“非毛化”的發端,為給老幹部平反提供了依據,又藉此重飾共產黨的形像。鄧小平得到了軍隊和相當部分幹部的支持,但也遇到了抵制,最嚴厲的譴責來自前中央警衛局局長、當時主管意識形態的中共中央副主席汪東興。汪指責該文作者冒犯毛澤東思想,有損於黨的領導。汪東興就此事發布了3條指示:1、不要砍旗子;2、不要丟刀子;3、不要來個180度的大轉彎。[4] 在汪的話語里,“旗子”象征著民眾在共產黨治下的認同與統一,這是意識形態需要;“刀子”是專制制度的鎮壓工具;最後一點則是強調要保持對毛的忠誠,至少表面上看起來要使政策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其實,就實質而言,在這3點上實用主義者與教條主義者並無分歧,後來鄧小平對異議人士采取鐵腕政策就證明了這點。1978年鄧小平陣營與華國鋒、汪東興陣營的對壘,其實是借意識形態討論爭奪政治主導權。用“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這一口號奪取了政治權力後,鄧小平就再也不允許人們繼續“思想解放”、用實踐這個“唯一標準”來衡量80年代以後的施政。
1978年8月到11月,一些省市領導人與軍區首腦紛紛響應鄧小平與胡耀邦的主張,與他們站到一起。在11月10日至12月15日之間召開的“中共中央工作會議”和“十一屆三中全會”上,鄧、胡取得了政治上的勝利。盡管當時鄧小平在會上表示,“一個黨,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如果一切從本本出發,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進,它的生機就停止了,就要亡黨亡國[5]”,3個月後鄧小平就提出了“四項基本原則”這個新的“本本”[6],他成了中國意識形態廟宇里豎起的一尊新神像。
1979年初,為了配合“思想解放”,並鞏固鄧小平的新意識形態的基礎,在官方安排下召開了為時3個月的“理論工作務虛會”,有數百位知識分子和意識形態部門的官員參加了會議。胡耀邦以中宣部部長的身份主持了這次會議。會議期間,敏感話題層出不窮。與會者的話題從否定“文革”出發,又涉及到破除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同時他們還討論了社會主義尤其是紅色中國的歷史。
後來擔任中國社科院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研究所所長的蘇紹智在會上分析了社會主義的發展階段問題。他認為馬克思的社會主義應分為3步:一是社會主義過渡階段,這是發展中的社會主義;二是發達社會主義;三是共產主義。由於中共在毛澤東時代規定的解釋拒絕承認社會主義的過渡階段,所以蘇紹智的觀點構成了對中共意識形態的挑戰。毛澤東原來的秘書、當時主管意識形態的胡喬木指責蘇紹智的“階段論”是全盤否定社會主義,尤其是否定中國的制度是社會主義。蘇紹智認為:“中國的共產主義只是中國舊的封建專制主義傳統與斯大林的新傳統的一個大雜燴。[7]”另一位意識形態強硬派鄧力群後來也責罵蘇紹智背叛馬克思主義。然而,蘇紹智的“社會主義階段論”後來為中共總書記趙紫陽所采納,1987年趙紫陽在他的“十三大”政治報告里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概念為他的改革主張提供意識形態上的合法化根據。20世紀90年代,官方又正式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說法列為新意識形態的基礎。
當時,鄧小平、胡耀邦的想法是“撥亂反正”,這意味著獲得權力並恢覆原有的官僚體系,回到50年代或60年代初期的社會主義“正確道路”上去。鄧小平鼓勵的這種局部“非毛化”為民眾提供了一次自由表達政治意見的機會,給共產主義的極權中國提供了一個開放思想的可能。這次“理論工作務虛會”是一些知識分子精神覺醒路上的一塊界標,許多人的大膽觀點顯然超出了鄧小平等新領導人所容忍的邊界。特別是有人批評了50年代的“反右”鬥爭,而鄧小平正是具體指揮那場鎮壓運動的負責人。與此同時,民間異議人士呼籲民主自由的聲音也令鄧小平擔心。於是,他的獨裁專斷的本性再次暴露。1979年3月20日,鄧小平逆當時的思想潮流而動,在一次講話中斷然宣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這一講話宣告了鄧小平的政治轉向和他鼓勵的“思想解放”之短命。
三、“西單民主墻”的出現與官方態度的變化
從1978年11月到1981年4月兩年多的時間里,在共產中國尤其是在北京,一小部分年輕人打破極權壓力下的沈默,張貼大字報並印刷發行自辦雜志,發表獨立的政治見解,他們的影響隨即擴展到中國大部分大城市,甚至包括象貴陽那樣偏遠的城市,對官方組織的關於“思想解放”的討論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
最早的大字報是在周恩來逝世一周年時出現在天安門廣場的“毛澤東紀念堂”工地圍墻上。後來,該圍墻拆除了,人們就把大字報貼到了北京市西單38路公共汽車總站背後工地的圍墻上,因此西單的那面墻壁迅速成為一種象征,被人們稱作“民主墻”(下稱“民主墻”)。一開始,大字報表達了人們對“文革”以來亂局的不滿,之後發展到對當時政治走向的批評,最後則進一步演變為獨立民間社團的定期非正式出版物。這是中國政治異議運動的肇端──其後以“北京之春”之名流播天下。此名源於從墻報發展而來的一本雜志的名字。與1968年的“布拉格之春”一樣,“北京之春”概括了這場民主運動的精神,代表著人們度過“文革”十年政治苦難之後渴求解凍的迫切願望。
1978年8月,共青團的機關刊物《中國青年》雜志“文革”後覆刊的首期被黨內教條派掌權人物之一汪東興下令查禁,因為該期雜志刊登了1976年“四五運動”參與者韓志雄、童懷周的文章,而此時“四五運動”尚未平反。有人把這期《中國青年》一頁一頁地貼在“民主墻”上,以抗議汪東興的禁令。
1978年10月11日,來自貴州的民間社團“啟蒙社”發起人、詩人黃翔及其朋友在北京王府井大街張貼了第一張啟蒙性大字報“火神交響詩”,並散發了他們的油印《啟蒙》雜志。11月16日,一份署名“機修工0538號”的大字報明確指出毛澤東晚年犯下了錯誤。11月24日,黃翔在毛澤東紀念堂旁邊的柵欄上寫下了大字標語,“毛澤東必須三七開,文化大革命必須重新評價”[8]。同一天,人們在“民主墻”上讀到了對鄧小平的頌揚。11月25日,一次自發的“民主”會在“民主墻”前舉行。
11月27日晚,鄧小平接見美國專欄作家諾瓦克。諾瓦克當日上午10點到“民主墻”前,據當事人劉青介紹(劉青當年是《四五論壇》的負責人之一[9],從1992年12月到2006年1月是總部設於紐約的“中國人權”主席),諾瓦克告訴在場的“民主墻”活動參與者和許多關心“民主墻”的人,他當天晚上會見到鄧小平,你們有什麽要對鄧小平說的話,或有什麽願望和要求,他願意代為轉述。當時在場的人一共提出了20多條意見或要求,包括對“民主墻”的看法態度等,諾瓦克一一記下。當晚10點後,諾瓦克委托一位朋友到“民主墻”前轉述了與鄧小平談話的情況,據介紹,鄧小平說,“民主墻很好”,“人民有怨氣,要讓他們表現出來”,“大字報是憲法允許的”,鄧是讚賞、支持“民主墻”的。此刻在“民主墻”前聚集了幾萬人在等待這一消息,聽到鄧小平的態度後,大家就歡呼起來,自發到天安門廣場遊行。第二天晚上,3萬多人在天安門廣場上舉行了“民主討論會”。此後,“民主墻”前的人越聚越多,人們舉行討論會直接批評毛澤東並要求重新評價毛澤東思想;隨著言論的開放,禁忌越來越少,話題涉及到民主、人權、法治和新聞自由等,同時也有對無產階級專政、官僚主義、監獄、“文革”時期犯下的迫害與不公、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悲慘的命運等的激烈批評。
幾乎與北京同步,在全國各大城市也出現了類似的政治活動。從1978年11月11日開始,即興聚會每天晚上都在上海市中心的人民廣場舉行,聚會者人數最多時達到15萬人。人們討論政治問題與毛澤東的功過是非,在激烈的討論中,甚至出現了這樣的口號,“萬惡之源是無產階級專政”、“堅決徹底批判中國共產黨”[10]。
由於與“民主墻”相關的活動越來越多,而西單的這塊圍墻場地有限,無法滿足人們張貼和傳播文章的需要,於是“民主墻”的參與者開始組織起來,自行印刷發行民間刊物。12月中旬,《民主墻》雜志(下稱《民主墻》)創刊,其功能是搜集、保存並傳播“民主墻”上的大字報。12月16日,《四五論壇》問世。月底,文學雜志《今天》和《群眾參考消息》創刊。1979年1月創刊的民間雜志還有《北京之春》、《探索》、《中國人權》、《人民論壇》等,在此不一一列舉。
隨著民間雜志的活躍,各種雜志的編輯們需要協調行動,以便必要時組織會議、舉行街頭示威或發表聯合聲明,於是由劉青牽頭的8家民間團體組成的“聯席會議”於1979年1月25日成立。我們可以把由“民主墻”大字報發展到民間出版物和民間社團的過程稱為“民主墻運動”。
面對“民主墻運動”,當局的態度模糊且不斷變化,大致可分為3個階段,從容忍變成態度模糊不明,再轉變成鎮壓。從“民主墻”出現到1978年12月底之前是第一階段,那時鄧小平對“民主墻”及相關活動持容忍態度。11月26日、27日和12月初,鄧利用接見日本、美國和法國外賓的機會曾多次表示,應該尊重人民利用大字報表達自己不滿的權利。事實上,鄧小平對“民主墻”的寬容與他在黨內權力鬥爭中的策略需要密切相關。
1978年12月底,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肯定了鄧小平的實用派路線,教條派居於下風,於是鄧小平對“民主墻運動”的態度開始變化。從1978年12月底到1979年3月初,當局對“民主墻運動”的態度變得含混不明,鄧小平不再公開讚成這場運動,但也未加譴責。
那時北京有許多上訪者,要求為他們過去受到的冤屈平反,上訪者之一傅月華是一個商店的員工,1979年1月8日她打著“反饑餓、反壓迫”和“爭民主、爭人權”的標語組織了一次示威。1月18日,傅月華被逮捕。2月8日,“啟蒙社”、“中國人權同盟”、《人民論壇》、《群眾參考消息》和《探索》等群體的成員聚集在北京市公安局附近討論了傅月華案件。他們依據中國的法律,要求當局對此案作合法、透明的處理。同時,魏京生在《探索》雜志上發表評論,揭露司法機關的壓迫特征[11];“中國人權同盟”法律研究組也在2月19日寫道:解決傅月華案例的方式“不只是對有關部門有沒有誠意決心完善我國法制的考驗,也是為今後進一步完善我國法制創造必要的條件[12]”。
隨著民間團體日益活躍以及它們對“文革”受害者當時遭到的迫害的關注,當局從1979年3月初開始鎮壓“民主墻運動”。3月6日,上海市政府發布“通告”,規定不準張貼大字報、不準印刷出售“反動”書刊等,發出了鎮壓的信號。1979年3月16日,鄧小平在一次講話中表示,“民主墻運動”搞得太過分了。3月29日,北京市政府宣布查禁一切形式的大字報和“敵視社會主義、共產黨的領導、無產階級專政與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出版物。同日,《探索》雜志的發起人魏京生與“中國人權同盟”的負責人之一陳呂被捕。後來,“中國人權同盟”的主要發起人任畹町、《探索》雜志的兩位協辦人路林、楊光以及“啟蒙社”的一些會員也相繼被捕。在上海也有數十位異議人士被捕。
面對鎮壓和逮捕,年輕的“民主派”繼續組織一系列活動。在1979年4月5日這個“四五運動”紀念日,不少民辦刊物出版了關於“四五運動”的專號。《四五論壇》譴責政府的獨裁行徑,《北京之春》要求政府進行民主化改革,《沃土》在特刊中發表了胡平的文章“論言論自由”。4月8日,《今天》雜志組織了一次會議,抗議當局的鎮壓活動。其他一些民辦雜志(如《學習通訊》、《責任》等)在北京的徐文立、上海的傅申奇和青島的孫維邦等人的推動下,從1980年初到1981年4月一直堅持出版。直到1981年4月,徐文立和傅申奇相繼被捕,年輕的“民主派”的活動被當局撲滅了。
四、撲不滅的民主追求
從1978年冬到1981年春,從《啟蒙》、《民主墻》的出版,到最後一期《今天》雜志,在北京一共湧現出50余種民辦雜志,此外還有127種雜志星散於全國至少26個大中城市。這些雜志各具特點,其中一部分是文學雜志,《今天》較具代表性,其它雜志或多或少都屬於政治類。其中最激進的是魏京生和他的朋友們辦的《探索》雜志。
1978年12月5日,魏京生以“金生”為筆名在“民主墻”上貼出了題為“第五個現代化──民主及其他”的大字報。魏京生認為,中國除了需要當局已經提出的“四個現代化”(農業、工業、國防和科技現代化)之外,還需要民主。該文譴責了共產黨的一黨獨裁,質疑共產黨政權的“人民”特性,認為共產黨政權的獨裁本性是中國走向現代化的惟一真正障礙。魏京生因此成了當局最危險的對手。
貼出這張大字報後,魏京生又創辦了《探索》雜志,幫助他創辦該刊的楊光和路林也認同魏京生的理念。《探索》雜志的創刊號發刊聲明指出,(我們的雜志)“力求以中國和世界歷史的現實為探討的基礎,既不承認某種理論是絕對正確的,也不認為某些人是絕對正確的。一切理論──包括現有的和即將出現的──都是本刊討論的對象,也都可以成為分析、探討的工具。……本刊是在文革中反對官僚政治的潮流和西單民主墻反對獨裁專制的潮流中成長起來的。反對任何擁護官僚主義和獨裁法西斯主義的言論和理論,對不給予別人或不準備給予別人自由的人,本刊拒絕其自由發表的權利。[13]”在1979年1月到10月間,第3期《探索》印了1500本。
在“北京之春”時期,“中國人權同盟”以1979年1月5日在“民主墻”上張貼“中國人權宣言”而揚名。該宣言由7人簽名,其中列名第一的是任畹町,他也是宣言的起草人。這份宣言共有19條,其主要內容包括:公民要求思想言論自由,釋放全國思想言論犯;公民要求憲法切實保障批評和評價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權利;給與少數民族充分的自治權;公民享有投票權、遷徙權、政治與經濟平等權,取消無產階級專政與審查制度等。“中國人權同盟”的刊物《中國人權》只編輯了4期,刊登了許多觀點尖銳的文章。例如,第3期刊登的一篇題為“民主運動的歷史根據與理論根據”的文章指出,“四人幫”對人民實施統治的根本原因仍存在於統治社會的系統之中;不打爛獨裁桎梏,四化就不可能實現[14]。
《四五論壇》的創辦者之一徐文立首先提出了政治多元化,他信奉漸進的政治改革,但對現存體制不抱幻想。從1979年3月29日魏京生被捕到1981年4月9日徐文立自己被捕這段時間里,徐一直是全國異議人士中最活躍的組織者之一。後來徐文立被判15年監禁[15]。
在“民主墻”時期的民辦雜志中,《北京之春》發行量比較大,從1979年1月到10月,該雜志共出版了9期,每期約有50頁,其中第3期發行了1萬冊。《北京之春》的大部分編委會成員來自幹部或知識分子家庭,不少人是在校大學生或即將進入大學,其副主編是王軍濤,這些人都參加過“四五運動”。他們認為,支持鄧小平的政策是走出蒙昧主義與專制主義的第一步。《北京之春》在創刊號發刊詞中說明,其編者是在馬列主義思想光輝的指引下,支持共產黨和社會主義道路。這一態度表明,該雜志與“民主墻”時代的大部分民辦雜志的立場有所區別。當然,這樣的態度也是出於自我保護的考慮。這種策略使《北京之春》躲過了當局逮捕魏京生等人的第一輪鎮壓。《北京之春》的參與者和當時大多數民眾一樣,對中國正在發生的新的轉折心存幻想。然而,6個月以後,在魏京生被宣判時,《北京之春》依然未能逃脫銷聲匿跡的命運。
“北京之春”事實上是一場追求民主的運動,它體現了參與者政治意識的覺醒。這種覺醒不僅表現在魏京生的文章“第五個現代化──民主及其他”、胡平的“論言論自由”、任畹町的“中國人權宣言”以及來自貴州“啟蒙社”的李家華的“論人權”[16]等文章里,也同樣表現在他們采取的策略方面。在兩年多的爭取民主的鬥爭中,參與者表現出了驚人的成熟。當時,《民主墻》、《四五論壇》、《人民論壇》、《啟蒙》、《今天》、《中國人權》等民辦雜志都希望能按照憲法的條文爭取合法性。《民主墻》在創刊號上向中共中央、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務院提出正式批準該雜志出版的要求;在《探索》創刊號上,魏京生寫道,我們雜志“以憲法所賦予的言論、出版、集會自由為根本指導方針。”1979年1月中旬,北京市政府指責部分雜志和組織是“地下的”、堅持反黨反社主義的立場,這立刻引起了《四五論壇》、《探索》、《群眾參考消息》、《人民論壇》、《啟蒙》、《今天》、《中國人權》等7家民辦刊物的抗議。他們聲稱,各民間社團和民辦雜志的活動實際上是透明的,而且一切都在憲法允許的範圍內,而針對這些雜志的一切迫害和鎮壓都是非法的,違反了憲法第45條和52條[17]。
五、“民主墻運動”的啟示
“民主墻運動”的產生、發展是1949年以來第一次民間爭取獨立言論空間的努力。當然,“民主墻”的出現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的。
第一個條件是毛澤東去世後留下的意識形態真空。毛澤東之死使中國處於一種前所未有的形勢之下。華國鋒作為欽定繼承人,身兼3個最重要的職位,即黨的總書記、國家主席及中央軍委主席,然而他並未真正掌控全部權力,也很難強化其對國家尤其是對共產黨的控制。他的對手鄧小平是體制內試圖奪權的強人,得到了一部分在“文革”中被毛澤東排擠的老幹部的支持。鄧小平支持的“真理標準”大討論動搖了華國鋒的意識形態合法性基礎,在社會上產生了“思想解放”的浪潮。藉此機會,一小部分年輕人發起了“北京之春”民主運動。從一定意義上講,當時的“真理標準”大討論和“北京之春”運動組成了“思想解放”浪潮的兩翼。一翼來自官方,為鄧小平從華國鋒手里奪權創造輿論條件;另一翼來自民間,反映了民眾要求言論自由、思想獨立、取消獨裁政治的意願。最初,這兩翼是相互促進的,鄧小平對“民主墻”活動的鼓勵性表態激勵了“北京之春”民主運動的參與者,而民眾在“民主墻”上的抗議也給了黨內保守勢力以極大的壓力,有利於加強鄧小平的地位。當時,許多“民主墻運動”的參與者,如劉青、《北京之春》編輯部等,都與參加“真理標準討論”的知識分子建立了聯系,《中國青年》、《中國青年報》、《文藝報》等官方媒體也支持過民辦刊物的活動。
第二個條件是廣大幹部與社會底層對“文革”以來政治路線的普遍不滿,這種不滿為政治抗議運動提供了廣泛的社會基礎。在“民主墻運動”活躍的那兩年里,一些藝術家、畫家、攝影家、作家、雕刻家等也紛紛舉辦個展,爭取創作自由。其中最有名的是1979年4月的攝影展和9月的“星星美展”。這兩次展覽以其大膽的藝術創新和思想解放而取得了巨大成功。“星星美展”是幾位年輕藝術家在中國美術館東側街頭公園旁的鐵柵欄處舉辦的,他們在西單“民主墻”上也展示過他們的作品。另一些社會群體也參與到“民主墻運動”中來,其中的一個群體是上訪者,另一個群體是返城“知青”。“知青”是官方對1968年起陸續被當局送到鄉下務農定居的城市中學生的稱呼,毛澤東將這些在“文革”初期的“造反”浪潮中形成了某種叛逆性格的城市青年送到偏遠的農村,要他們在那里永久地接受農民的所謂“再教育”。從1968年到1978年,約有1,300萬城市青年被送往農村,除一小部分人後來被“招工”到當地的企業就業,大部分人在農村無法生存,想盡辦法要回到城里[18]。“民主墻”就成了返城“知青”表達痛苦經歷、要求社會公正的重要場所,比如,許多被下放到雲南的北京知青曾在“民主墻”上張貼大字報[19]。當時,《北京之春》等民辦雜志對他們的遭遇傾注了極大的關懷,因為許多民辦雜志的參與者本人也有類似的經歷。由此可見,“民主墻運動”並不僅僅是一場抗議運動,它充分暴露了後毛澤東時代中國需要面對的問題。在這段時間里,大批民眾聚集在“民主墻”前交流信息,討論反思,來自民間的共鳴與支持使“北京之春”運動得以存在。
“民主墻”以大字報形式開啟了自由言論空間。本來,大字報是毛澤東在“文革”時期鼓勵采用的群眾性政治批判武器,“紅衛兵”以及其他民眾用大字報“揭露”各地黨政幹部的所謂“罪行”,為毛澤東動員群眾、粉碎政敵制造了輿論。然而,大字報也可能被用來批評官僚主義、表達民眾的不滿,甚至發表政治異議的聲音。1974年廣州的3位年輕異議者(李正天、陳一陽、王希哲)以“李一哲”的筆名用大字報發表了“關於社會主義的民主與法制”為題的文章,一夜成名。1978年這一文章為廣東和北京的民辦刊物轉載。1976年的“四五運動”時期,民眾也用大字報表達過對當局的不滿。“文革”之後,作為官方喉舌的官辦報紙雜志大部分仍被左派控制,或為保守勢力服務,結果這些黨的喉舌成了民眾宣泄不滿的靶子,民眾熱衷於打聽大城市里秘密流傳的半官方消息,官方媒體失去了民眾的信任。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民主墻運動”時期的大字報贏得了大量讀者。
在共產主義制度下,無論是在蘇聯還是在中國,政治異見運動一般出現於革命導師去世之後極權政權走下坡路時。這不只是因為政權的衰退──鎮壓放松、聖人光環消失、官僚主義嚴重等,還因為此時少數政治異議精英開始露頭,他們敢於並有能力提出不同於官方話語的見解。“北京之春”運動就是紅色中國歷史上部分青年人第一次公開批評政府的異議運動,他們提出了不同於官方主張的政治建議。有趣的是,“民主墻運動”的參與者完全是在共產黨意識形態培養下成長起來的一代人,他們或者批評社會主義的官方版本,或者拒絕主流意識形態的說教,進而通過獨立的思考提出自己的主張。
在共產中國,禁錮思想、禁止接觸一切不被允許的文件和書籍的管制無處不在,所有知識、精神與文化傳播管道都被政府所控制,如媒體、出版、圖書、電影、戲劇、教育等,宗教更是屬於禁止之列。在這樣的社會里,人們無法接觸外部世界,甚至也不能充分了解本國真實的歷史。強大的宣傳機器用盡一切辦法向民眾灌輸官方意識形態。對那些試圖用自己的大腦思考的人來說,他們所遇到的困難不僅僅是無法完全了解自己所生活其中的社會政治現實,還包括歷史知識的貧乏和對國際信息的封鎖。實際上,除了馬克思主義範疇內的參照系之外,他們面對的是一種知識真空。少數具有強烈的理想主義傾向的青年人,有時可以通過冷靜的觀察,憑借敏捷的思維,以其頑強的個性探索真相和新的觀念,從而打破無所不在的思想禁錮。由此就不難理解,為什麽當時許多“民主墻運動”的參與者並未象魏京生那樣與共產黨徹底決裂,多數人政治理念上的參照系是西歐的共產主義、社會民主主義、馬克思本人的原型馬克思主義,或者是1968年“布拉格之春”時捷克人提出的所謂“人性”的社會主義。
“文革”是毛澤東為了獨攬一切權力、維持其絕對權威和個人獨裁而發起的一場聲勢浩大的群眾運員,它把中國的共產制度極權沖動推向了高峰,引發了全社會的集體性癲狂,最後又不可避免地使整個社會陷入深重的精神創傷之中。然而,正是這場“文革”強力地刺激了這些年輕的異見者的獨立思考,促使他們追求精神自由和真理。而“文革”引起的失序和政治混亂導致當時的官僚政治癱瘓並削弱了它的社會控制力,一些圖書館向“紅衛兵”敞開了大門,一些原來只允許黨內較高層級幹部在家里私下閱讀的西方出版物也流傳到了社會上,這使一部分思想活躍的年輕人獲得了接觸禁書的機會[20],在饑渴中獲得了精神和文化食糧。
“民主墻運動”的參與者們對“文革”經歷有著甚為一致的表述。魏京生說:“文革的痛苦經歷鍛造了整個一代人。[21]”“民主墻”上的著名文章“論言論自由”的作者胡平(現在是在美國出版的《北京之春》雜志的主編)1992年論及自己的“文革”經歷時說:“文革”從反面促成了言論自由這個概念的發展,“一方面,作為一場空前規模的政治迫害,它使得千千萬萬的人對殘酷的政治迫害產生了深切的仇恨;另一方面,文革中的多次反覆,又消解了一般人對‘絕對真理’[22]的狂熱迷信。”從這一角度看,“北京之春”實乃“文革”的寒冬所結出的異端之果,“文革”催生了一些不同尋常的思想者,遇羅克是其中最著名的一個。1966年這位25歲的工人將他的文章“出身論”印成小冊子散發到社會上,遇羅克在文中聲稱,在法律面前各階級應當平等。這本小冊子引起了巨大的反響,各地民眾自發地將其打印分發,數量高達近10萬份,旅美學者宋永毅將此文稱作“黑暗中的人權宣言書”[23]。但遇羅克卻因撰寫此文而被當局殺害。上文提到的“李一哲”的文章則是“文革”後期在中國流傳最廣的一張大字報,該文揭露了社會主義的“特權階層”,1976年西蒙萊斯稱此文為“中國政治舞台中最透徹最敏銳的分析之一”[24]。事實上,這些異端思潮是“民主墻運動”時期獨立思想覆興的基本源泉之一。
依照中國的社會文化傳統,獨立思考往往被認為是虛浮、自負、不合群或離心離德,甚至可能成為一個人升遷的障礙。在中國的極權體制下,敢於獨立思考的人所要面對的不僅是國家威權,還要面對來自社會以及周邊環境、乃至來自朋友甚至家庭的壓力,因為多數民眾習慣於逆來順受、同流合污、自甘沈淪、墮入犬儒。因此,少數思想先驅的不同於當時官方見解的想法主張常常只能深藏於心;一旦他公開表達出自己的獨立見解,堅持不茍同官方的宣傳,他立刻就被當局和社會視為政治異議分子。此時,他一方面要與政權決裂,同時還不得不與社會、家庭、甚至過去的自我決裂。換言之,在一個獨裁國家,獨立思考、尤其是表達自己的批判型思考實乃非同凡響的英雄主義行為。
從整體上看,“民主墻運動”的參與者們不約而同地表現出精神與思想上的獨立,他們的行動粉碎了極權政治統一思想、閹割個體獨立思考能力的神話,他們的覺醒意味著中國的極權主義統治出現了第一道裂口,紅色中國的政治異議運動從此宣告誕生。無疑,這是中國極權主義意識形態統治歷史上的一個階段性轉折。
談到中國的極權主義,杜梅納克(Jean-Luc Domenach)作了以下評論:“北京之春時的大部分持不同政見者多持改革者的立場,這既是考慮到效率的原因,同時也因為這些人常常難以走出從童年開始共產政權便強加於他們的意識形態與語言概念的桎梏。”
1979年5月10日,與魏京生一起創辦《探索》雜志的楊光在總結“北京之春”的教訓時寫到:“固然,在今天的中國,到處充斥著那個無所不包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理論體系,但幾乎所有的民主運動的參加者都否認中共官方對這種主義的解說注釋是有理的”;“讚成發掘‘真正的馬列主義’以與官方體系對抗的,苦於時間精力物質設備之乏,也苦於幾十年所受官方‘馬列主義’教育所形成的思維想象貧乏;那些讚成批判馬列主義的,除了同樣的困難外,還要加上更多的物質匱乏(根本沒有書,沒有資料),更多人受強烈的恐怖與強烈害怕情緒的影響”。[26] 這段來自“民主墻時期”參與者的見證與分析表明了這段時期他們內心的清醒以及極權時代籠罩中國的知識貧困的真實圖景。只有在這種條件下,我們才能真正理解這些民主拓荒者超凡的勇氣與不同尋常的智力。
顯然,除了魏京生等人之外,“民主墻運動”中表達的言論是相對溫和的,但鄧小平仍然對他們實行了嚴厲的鎮壓。最激進的魏京生被判了15年,相對溫和的徐文立也被判了15年。這樣嚴厲的鎮壓只能用極權主義邏輯來解釋:對於共產政權而言,無論異議思想是否激進,它都是危險的。從發現大眾不再相信官方意識形態開始,政權的鎮壓機器主要針對的就是禁錮異端言論和壓制政治反對派的形成,而不是控制異議分子思想的具體內容和他們的表達方式。鉗制一切獨立的聲音,取消獨立的言論空間,是極權邏輯的關鍵。“民主墻運動”時期正是最高政治權力從華國鋒向鄧小平交接的過渡時期,鄧一方面要保持他在國外的開明形像,一方面也不想失去那些渴望開放與民主的黨內知識精英的支持,所以在鎮壓政治異見人士時必須選擇合適的時機。這一點解釋了“北京之春”異議運動何以能持續那麽長的時間。
“北京之春”的參與者只是一小部分先驅者,他們吹響了新時代開端的號角,但在那個階段,他們的訴求遠遠超出了當時大多數民眾的願望,那時多數民眾的願望僅僅是回到50年代溫和的共產主義和放棄“文革”版本的毛澤東主義。經過“文革”時期你死我活的激烈鬥爭、意識形態動員和群體性政治迫害之後,人們對穩定與生活條件的改善的渴望甚於對自由的追求,對秩序和安全的需求多於對民主的關注。隨著經濟改革的展開,紅色中國歷史上的第一波異議運動漸漸淡出。
歷史不會忘記這些早期民主運動的參與者,不僅是因為他們抓住歷史的機遇為共產中國樹立了第一道民主的路標,還因為他們通過自己的行動向世人展示了百年來中國民眾對民主和自由的渴望與不懈的追求。“北京之春“運動是受意識形態馴化的一代中國人企圖擺脫極權主義枷鎖的第一步,也是此後中國有組織的政治反對派的搖籃。
中國改革的政治障礙
楊光
一、中國改革的政治涵義
二、中國改革中的問題與中共的“改革觀”
三、中國改革的成功與失敗
四、中國改革的政治障礙
過去28年來中國創造和累積了巨大的經濟發展成就,改革的經濟績效不僅捍衛了改革路線本身,也成為毛時代之後中共重新自我定位和重獲統治合法性認同的主要源泉。由於改革過程中積累的諸多問題日益嚴重,2006年以來對改革的反思一度成了熱門話題,被冠以“第三次改革爭論之名”。但筆者以為,國內已有的反思基本上未觸及問題的制度根源。這些問題實際上是“一黨專制+經濟改革”的中共“改革觀”的必然產物。這樣的“改革觀”使得真正的“推進”、“深化”、“突破”、“攻堅”難以實現,凸顯改革的非公正性與發展的難以持續性問題,也讓各種“假冒偽劣”的“改革”得以施行。中國的改革之所以遭遇重重困境,關鍵的原因在於改革的政治障礙,即必要的改革為現實政治所阻。
一、中國改革的政治涵義
對於中共來說,改革的巨大經濟成就至少有三個方面的政治涵義。
第一,維護了統治集團的表面團結,讓那些政權內部懷疑和反對改革的人閉嘴(至少不得不改變話語方式)。官方聲稱,經濟的高速增長已經雄辯地證明了中共的改革政策是正確的、改革方案是高明的,由此借力打力,中共逐漸剔除了黨內的極端反改革勢力,由一個專營“階級鬥爭”和“政治運動”的“政治黨”向一個“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的“經濟黨”轉變,並逐漸形成了一套取代“毛主席革命路線”並占據主流地位的、具有“凝聚黨意”之作用的“改革共識”和“改革話語”。
第二,維護了中國社會的表面穩定,讓那些在改革進程中利益受損的普通民眾保持忍耐和克制。官方宣稱,改革的代價與損失都是暫時的和相對的(即所謂“改革的陣痛”),持續的高速經濟增長必將使受損害者在不遠的將來獲得彌補損失的機會,當局完全有能力最終兌現他們“共同富裕”的承諾。中共試圖藉此消除變動中的中國社會對改革公平性的疑慮(但這一圖謀顯然並未實現,而且越往後越不可能實現)。
更為重要的則是第三,中共希望用經濟發展的巨大成就向全中國、全世界表明,盡管毛澤東─斯大林式的社會主義已經破產,盡管蘇聯東歐的共產黨統治已經崩潰,盡管中共官僚體系的理想信念和道德操守已經蕩然無存,但中國現行的政治架構、統治局面仍然是非常可靠的和不容取代的,中共統治集團的信譽和能力依然值得高度信賴。簡言之,中共希望以經濟改革的巨大成就來證明,實質性的政治改革完全不必要,它企圖以高速的經濟發展來拖延、扭轉和最終取代實質性的政治變革(當然,這一政治圖謀看來也越來越不可能充分實現)。
筆者所謂的“實質性的政治變革”是指公共生活的民主化,這顯然關涉到中共的執政地位和統治方式的根本轉變。迄今為止,這種變革的必要性與必然性是中共統治集團所不願正視、更絕對不願接受的。在中共的政治辭典中,這種實質性的政治變革與“亡黨”無異。從這個意義上講,與其說是中共主導了改革,不如說是改革挽救了中共;並非是強大正確的中共贏得了一場精心設計的改革,而是曲折進行的改革維系了一個不斷衰弱的中共。
改革績效所派生的統治合法性於中共性命攸關,因此,能否堅定地維護改革開放的政治形像,能否讓改革的經濟績效轉化為現實的政治收益,已經與中共統治集團的核心利益密不可分。在這種情形之下,“改革就是最大的政治”,因此鄧小平才放出狠話:“誰反對改革開放,誰下台!”(盡管在說此話之前,曾經被鄧氏非正常地驅逐“下台”的,恰恰是胡耀邦、趙紫陽這兩位公認的“大膽改革派”!)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中國的改革已經不可逆轉”、“改革動搖不得”之類的說法在中國幾乎成了“公理”。確實,除了“改革”,中共當局實在拿不出更好的、更有說服力的“理論創新”或“偉大成就”,來佐證他們的執政資格與“執政能力”。
中共改革時代的基本政治教義“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其實早已發生了一系列微妙的變化。其一,由於“經濟中心論”忽略了“統籌兼顧”和“協調發展”,有趨於多中心或無中心之勢,正在悄悄地被“科學發展觀”與“和諧社會”所取代。其二,“四個堅持”早已分崩離析,工人農民的政治邊緣化和公有制計劃體系的經濟邊緣化,使“馬列毛思想”、“無產階級專政”和“社會主義道路”已不堪堅持,只剩下了剝皮露骨的最後“一個堅持”──即堅持一黨專制。在失去其它3個“堅持”的掩護之後,“堅持黨的領導”便不得不由另一個“基本點”──“改革開放”來獨力支撐。於是,“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也就簡化成了“一黨專制+改革”。
然而,“一黨專制”與“改革”的“神聖同盟”是一個非穩定、非均衡、非常態的結合,這就注定了中國的改革具有濃厚的實用性與權宜性,而天然地缺乏理論上的一貫性和連續性,很難向舊制度的縱深挺進。作為一個整體的“中國改革”必然成為一個邏輯混亂、結構扭曲和自相抵牾的大魔方。
由於“改革”的政治意義不斷加強,我們不難發現,官方的“改革話語”已經逐漸演變成一種不亞於“社會主義話語”的“準意識形態”。在中共的政治語匯(即所謂“理論體系”)中,“改革”業已上升為一項政治價值標準,在通常的政爭中,“改革”已牢牢地居於無可爭議的“政治正確”。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的口號之下,任何貶低、否定、甚至質疑“改革開放”的言行,都極有可能被視為中共改革時代的“離經叛道”。
但是,近幾年來,中國的股市改革受挫,國企改革深深陷入產權的泥潭和治理結構的僵局,金融、財稅、匯率改革因潛伏著巨大的政治經濟風險而進展緩慢,要素市場始終無法建立,而對居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教育改革、醫療改革、住房改革、社會保障改革又因嚴重喪失公平而徹底失去公眾信任(面對已普遍彌漫的社會不滿,官方破天荒地承認“醫療體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也高調否認了“教育產業化”乃教育改革的初衷),高消耗、高污染、高投資、低就業、低福利、低內需的經濟增長方式也屢遭詬病,再加上久治不愈的“三農”危機、基層財政危機、腐敗危機的煎熬,已經使中國改革的國內形像跌到低谷(盡管國外對中國改革的評價依然很高)。
在以郎鹹平批評“產權改革導致國資流失”為高潮的熱鬧的所謂“第三次改革爭論”中,批評改革的一方獲得了廣大網民幾乎一邊倒的支持與喝彩,一下子令一些以“改革推手”或“改革師爺”自命的“主流經濟學家”們無言以對、“集體失語”[1]。頂著“特殊利益代言人”的污名,他們不免憂心忡忡──明里是憂心中國的改革受阻,暗里則是憂心中共高層耳根不凈、不夠英明,不便挑明的更深一層的憂心則是怕“聖眷”不再、“帝師”之位旁落。
其實,盡管中國改革遭遇重重困境,但在1994年之後的中國,“主流經濟學家”們的這一類擔心大可不必。無論如何,中共高層必定會自覺自願地站在“主流派”的一邊,必定會在適當的時機出來“表態”,通過“發表重要講話”的方式“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的[2]。理由很簡單:“改革”不僅是官商既得利益階層主要的獲利渠道,也早就成為中共統治集團幾乎唯一的政治護身符!我們實在看不出今日之中共還有任何公開背離“改革路線”、改弦更張重探新路的政治資源與能力。說白了,既往的改革縱然有萬般不是,但若舍棄了“改革”,又到何處尋覓新的政治本錢?
二、中國改革中的問題與中共的“改革觀”
囿於官方“改革話語”設定的言論界限,目前國內對改革的批評大多失於膚淺。奉行“一黨專制+經濟改革”的“主流派”們已經習慣於粉飾改革、淡化問題,總是以“轉型時期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難以避免”和“改革是一個不斷摸索、不斷完善的過程”來加以搪塞。因為他們早已將政治上的專制視為中國改革的天然前提,這便必然導致他們視強梁者的巧取豪奪、弱勢者的苦難無助為“改革”之必然後果。因此,他們對批評改革的聲音自然充耳不聞。而那些來自“左”的、民粹的或國家主義立場的“非主流”們,他們則要麽以真問題去迎合假主義,要麽以偽問題去幹擾真改革。在他們的眼里,中國目前的半吊子市場經濟早就已經“市場化過度”了,而改革之錯在於國家管制得不夠寬、政府幹預得不夠強、官方的權威不夠大。簡言之,當前的專制不如已經逝去的毛澤東的專制。可以說,所謂的“第三次改革爭論”對中國改革的“反思”價值有限,最後,這場爭論竟然奇怪地歸結到要不要“毫不動搖地堅持改革”這樣直白得有些幼稚的問題上,並由中共高層的“表態”來作結,滑稽得令人哭笑不得。
中國改革的真正問題其實並不是要不要堅持改革(鄧小平早就坦承“不改革是死路一條”),也不全然是漸進還是激進、快改還是慢改等技術性問題。關於中國的改革道路,貫穿始終且至今未能解決的老問題一直有兩個:第一,改哪些方面?向什麽方向改?改到何種地步?第二,以怎樣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去改?由當局自上而下集權強制式地改,還是由民間社會自下而上自由自發地改?推倒重來式的改還是修修補補式的改?以西方為師式的改還是“中國特色”式的改?而當前變得十分突出的新問題大致也有兩個:一是基於嚴重的城鄉差距、區域差距、貪賄橫行、貧富懸殊,如何克服、糾正乃至“清算”前期改革中出現的嚴重的社會不公,並保證後期改革的基本公正?二是在“不改肯定不行、改了也不一定就行”的現實情形之下,在已經深深墮入中國式改革所挖掘的“現代化的陷阱”(何清漣語)之時,如何賦予政治、經濟、社會領域更深層次、更高強度的改革以新的推動力,使中國的改革和發展得以持續並向縱深挺進?而在所有這些問題的背後,本質的、要害的問題其實只有一個,它就是一黨專制與改革的關系。
正是這一問題,才使得中國改革的所謂“推進”、“深化”、“突破”、“攻堅”難以進行,也才使得中國改革的非公正性與發展的難以持續性問題異常凸顯。事實上,如果我們永遠都不能確定中國的改革是否要克服、突破和最終背棄一黨專制,那麽,我們也就無法確定中國改革所應達到的市場化、法治化、民主化、自由化之程度(因為這些目標與一黨專制制度絕不可能同步進展並“互利共贏”),也無從確定實現市場化、法治化、民主化、自由化的改革方法與手段;而如果我們缺乏對這些目標與手段的基本認定,那麽,中國的“改革話語”無論怎樣地“理論創新”,也不能夠提供一套明確且可行的“改革觀”,中國的改革實踐在整體上就必定是短視的、偏狹的、盲目的、混亂的、無序的、功利的、權宜的、腐敗的、非協調的、非均衡的、非公平的、非正義的!
20多年來,中共曾經給改革加上了一個又一個的限制詞,比如,“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中國特色的改革”、“循序漸進的改革”等等,這些限制詞的重要性有時要大於改革本身。但這些限制詞的涵義並不明確,它們並不意味著中共確立了明確的改革觀。鄧小平本人一向回避對改革作出明確的定性,他三番五次地強調“不爭論”;而所謂“不爭論”則無非是兩種情況:本是謬論必經不起爭論,或者本無定論故不宜爭論。鄧小平的改革思維其實是一個邏輯混亂的大雜燴:一面是“貓論”、“硬道理”、“三個有利於”的“發展優先論”,一面又是“四個堅持”、“穩定壓倒一切”的“政治決定論”;一面是“摸著石頭過河”的權宜主義,一面又是“大膽地闖、大膽地試”的激進主義;一面是“借鑒、吸收、引進”的實用主義,一面又是“決不照搬”的排外主義;一面大搞厚此薄彼的“先富”遊戲,一面又反覆標榜“共同富裕”。為了彌補改革觀的漏洞,鄧小平提出了一系列的“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結果是“按下葫蘆起來瓢”,使改革處於永久性的左右搖擺之中。凡此種種說明,在“總設計師”那里,不僅沒有形成設計藍圖,連草圖也還不夠清晰。
中共“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目標,“十四屆三中全會”又確定了“整體推進、重點突破”的改革戰略,似乎意味著中共的改革觀終於基本定型。然而,這是個錯覺。所謂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過是“一黨專制+經濟改革”的官方解說。由於中共無法清楚地界定改革與拋棄舊體制的明確界限,無法確定一黨專制與自由市場的共存空間,因此,人們也根本無法確定一黨專制下的市場經濟與“完全市場經濟”之間的最小距離究竟有多大,無法確定市場體制的“自生自發秩序”(哈耶克語)將受到一黨專制多大程度的扭曲;基於此,向市場經濟轉型的方向和過程也就不可能是明確清晰的。
在“整體推進、重點突破”地“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一黨專制之下的中國各級政府、各級官員變得越來越各行其是、難以約束,這正是混亂的改革觀所造成的必然結果。這種混亂的改革觀為官員們指明了一條道路(或者說產生了一條“潛規則”):把公共責任盡量甩給“市場”,把公共利益盡量截留給自己;把改革的成本盡量分攤給公眾,把改革的收益盡量分配給“內部人”。秦暉所言“從掌勺者私分大鍋飯到掌勺者私占大飯鍋”、郎鹹平所言“保姆私分主人財產”、吳敬璉所言“壞的市場經濟”[3],恰恰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改革方針的必然產物,而絕非偶然或失誤。
如此改革觀的缺失還體現在:官僚機構的上層、中層和基層對於改革的設想和預期不相協調,官商既得利益階層與普通民眾對改革的要求和期望大相徑庭,左的、右的、窮人、富人對改革的評判標準各不相同。因此,一些人把一切功勞都歸之於改革;而另一些人則把一切過錯都歸咎於改革。更值得警惕的是,一些明顯傾向於擴權、集權的政策,一些明顯屬於限制自由、維護壟斷、剝奪私人權益的措施,一些專門為特權階層謀私利的政府行為,也都被堂而皇之地稱為“某某領域的某某改革”。如果各級官僚機構已習慣於將其一切新言論與舊舉止通通地命名為“改革”,“改革”也就徹底淪為一文不值的政治標簽和官場套話。而作為政治標簽的“改革”,其最大的功用恐怕就是為各種“假、冒、偽、劣”的“改革”大開方便之門,為名為改革實為瓜分的再分配遊戲背黑鍋!
三、中國改革的成功與失敗
盡管中國的改革取得了巨大的經濟發展成就,但是,改革未完成的內容比它已經完成的要多得多,改革所面臨的難題比它已經解決了的也要覆雜得多。筆者在此大略地回顧一下改革的主要方面:
其一,農村改革虎頭蛇尾、極不到位。建立在經濟和法律意義極其含混的“集體所有制”之下的農村土地承包制,作為一項過渡性措施曾經是好的措施,但它不適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它妨害了農民的土地財產權,限制了土地作為農業生產要素的市場化,也為官商豪強剝奪農用土地提供了政治便利。現行的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和農產品流通體制削弱了農戶的市場經濟主體地位。農民和“農民工”群體作為“經濟人”或“公民”處於不平等的弱勢地位,受到戶口及身份歧視,社會保障缺失,民事、政治權利打折,社會經濟地位日益相對下降。
其二,國企改革陷入產權泥潭與治理結構僵局。首先,土地、電力、銀行、石油、電信、鐵路、航空、郵政、廣電、出版等關鍵性行業的行政性壟斷無法打破。若改革思路沒有徹底的變更,那麽就可以預期,這些壟斷性行業的國有企業將不可能實施真正的市場化改革。因為,各級政府和官員們既要靠行政性壟斷來獲取超額利潤,又要為其廣泛的“尋租”行為提供設租前提;而統治集團的高層則要靠維護關鍵領域的壟斷來顯示“執政能力”、“駕馭市場經濟”,圖謀永久地“宏觀調控”企業和個人的經濟自由。其次,從“放權讓利”、“承包租賃”到“產權改革”的國有企業改革,一方面侵占了銀行儲戶和股民的大量資產,另一方面卻在名義上不認可“私有化”的情況下實施了靜悄悄的“權貴私有化”。此舉社會代價高昂,已經觸犯眾怒,其效果卻是一地雞毛、不堪收拾,依舊是“產權不清晰、權責不明確、政企未分開、管理不科學”(此處套用國企改革十六字目標,中間筆者加一“不”字)。最後,小型國有企業被改革吞噬,大中型國有企業則深陷產權的泥潭與治理結構的僵局。
其三,教育、醫療、住房、社保改革走入歧途、基本失敗。教育、醫療、住房、社保是公共品或準公共品,幼有所學、老有所養、困有所助、病有所醫和居者有其屋,並非“盛世”景觀,而是人們對一個稱職的政府和一個正常的現代社會的基本要求。而中國的改革恰恰漠視這些基本要求,它並未減少納稅人的繳納負擔,卻在收取稅金之後拒絕公共支付,使上述各領域的所謂改革步入歧途。官方在自我減免其公共支付責任的同時,卻並放任官商集團在教育、醫療、住房、社保等領域設租尋租、創收營利,從而把民眾從經濟改革中獲得的收益再通過公共品壟斷交易大部收回。很顯然,這一類的“改革”必然失敗,而失敗的原因既非“市場失靈”亦非“產業化”(舉例言之,如果政府為義務教育全額買單,“教育市場”絕不至於比“教育事業”更失靈),而是各級政府明里推卸財政支付責任,暗里墮落為公共品改革的首要分利集團。
其四,政治改革沓無音訊,機構改革、財稅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不可能獲得意外的成功。經過“六四”事件和蘇東劇變之後,中共高層已不太可能就政治改革達成共識。從趙紫陽的“民主與法制的軌道”,到江澤民的“黨的領導、依法治國與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有機結合”,再到胡溫時代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當局離實質性的政治改革越來越遠。迄今為止的歷次黨政機構改革均因精簡之後的報覆性膨脹而告失敗,從財政承包制到分稅制的財稅改革由於缺乏中央與地方憲政性分權的政治基礎也不可能成功。如果不厘清黨政軍、立法行政司法、公民權利與政府權力之間的關系,卻試圖在無憲政而有黨治、無三權分立而有官商聯盟之狀態下建立所謂的“法治政府”,以“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來取代政治改革,斷無成功之可能。
綜上所述,中國的改革離真正的成功還相差甚遠。中國經濟改革表現最優秀者,不在於對舊體制的改造,而在於“體制外經濟”的迅速崛起──即民營經濟的蓬勃發展,恰恰是未經成功改造的舊體制一直對新興的“體制外”市場力量形成周期性的反壓。這一“體制外”崛起的進程通常被稱之為“增量改革”。之所以“增量改革”的績效遠遠優於“存量改革”,是因為後者必須“破舊+立新”,而前者僅僅需要“立新”而已。舊體制的政治經濟既得利益階層對“立新”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任其發展,對“破舊”卻頑強地抵制。農村早期改革的成功、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並不需要舊體制作傷筋動骨的大改變,它所全部有求於當局者,不過是“允許”而已,至多也不過要求當局在口頭上作出“政策不變”的表示。換言之,“增量改革”的成功在於當局的“無為”,在於“無為”賦予民間力量的自由所煥發出來的自由活力。反之亦完全也有理由說,國有企業、股市、政府機構的改革之所以失敗者多,則大多失敗於當局的“有為”。舊體制的核心是統治集團通過對組織、資源、產出、分配的全面控制以實現對人的全面控制,其實質就是剝奪自由。“增量改革”是一個先自由後增長的過程,經濟權利的自由化產生了經濟組織的多樣化、經濟資源的市場化,而“存量改革”因為沒有首先賦予全體公民作為“存量所有者”以平等的自由,它的改革路徑與“增量改革”全然不同,其不成功自是理所當然。
四、中國改革的政治障礙
中國改革的局限性與開放性,其失敗與成就,同樣都意義重大、影響深遠。這一改革因經濟發展成就獲得了良好的世界聲譽,盡管它所遭遇的種種無法破解的難題已使改革的聲譽蒙羞,但人們還得承認中國的進步;也許正因為有了28年來諸多的進步作基礎,才使得過去仿佛石破天驚般的中國改革在今天顯出平庸的原形。發展和穩定是兩個美好的目標,但發展主義導致了中國改革的失衡,穩定主義導致了中國改革的假冒偽劣化。長遠地看,如果沒有自由、民主和人權的價值追求,中國的改革終將背離發展和穩定的初衷。即以當前情形觀之,中國的改革已陷入進退維谷的重重困境。雖然中國的經濟增長將會持續一段時期,但中國因改革而不斷加劇的矛盾、問題和沖突卻已日趨惡化。很顯然,既然長達28年的高速經濟增長未能消解這些矛盾、問題和沖突,反而使之長期化和尖銳化,那麽,也就不可能將解決這些矛盾、問題和沖突的希望寄托於此後的經濟增長之上。可以斷言,中國改革中陸續出現的腐敗、“三農”、國有企業困境、金融漏洞、嚴重社會不公、資源環境危機、公共品(或準公共品)危機等嚴重問題,在“一黨專制+改革”的既有改革模式之下,無論如何也不可能獲得妥善的解決。改革的困境在它啟動的時候就早已經注定了。統治集團所試圖完成的乃是一項不可能的任務:它要把專制權力的維護、政治局勢的穩定、經濟秩序的重構、社會財富的增長、民生福利的改善等等諸多互相掣肘的內容融合到一場涵義模糊的改革中。在自由與極權、民主與專制、法治與黨治之間,任何共生狀態都是脆弱的;在發展與穩定、公平與效率、財富與分配的沖突中,任何非民主的解決方案都必然後患無窮。
如果用最簡潔明了的表述來總結本文的觀點,似乎可以這麽說:改革是好的,但為改革附加的政治義務(即支撐一黨專制的政治義務)是壞的;發展是好的,但對發展收益的政治性分配(即讓官商利益聯盟優先得益的政治性分配)是壞的。
人們通常以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分析框架來分析中國的改革實踐,一遇到問題,或曰“政府失靈”,或曰“市場化過度”,或指責“新自由主義”之“自由放任”,或指責“保守派”“反對改革開放”。但筆者以為,中國改革之所以遭遇重重困境,之所以難以全面成功,另有其更關鍵的原因,我們可以稱之為政治障礙──為了維護和保障一黨專制的政治統治,那些涉及到統治集團之政治威權和官僚機構之運作方式的改革(如政治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司法改革)、那些觸及到官僚統治集團既得利益的改革(如對大中型行政壟斷性國有企業的改革)、那些在專制政治條件下易於被官商聯盟操縱牟利的改革(如對教育、醫療、住房、福利、社保、股市的改革),盡管有時改革的初衷和改革的方案並不太壞,但它不可避免地會被改革的政治條件所扭曲,或者被現實的政治分利集團所制約和擾亂,最終都不可能獲得真正的成功。一黨專制與市場經濟的組合無法形成一個有序的、和諧的、自洽的、良性循環的、有效運轉的政治經濟新體系,卻極有可能墮入一個權貴壟斷的、高度不公的、難以穩定的、半吊子的、壞的、專制的市場經濟之中不能自拔。倘若如此,那麽就可以推出這樣一個結論:要麽中國的改革因政治障礙而止步於一黨專制既定的政治安全線之內,要麽一黨專制制度被不斷地邊緣化,最後消失於一種全新的改革觀之中。
安徽省無為縣的“大躍進”運動及其後果
謝貴平
新疆塔里木大學文理學院講師
一、“人民公社”制度下無為縣的“大躍進”真相
二、從“大躍進”到大饑荒
三、從人口的大規模死亡到饑民食屍
從1958年開始的“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給農村帶來了嚴重的破壞和災難。安徽省是全國的“重災區”,地處江淮之間的魚米之鄉無為縣1]在全省率先創辦了第一個人民公社,當時全縣“五風”(共產風、平調風、浮誇風、瞎指揮風、強迫命令風)盛行,最後全縣竟餓死20余萬人,占“大躍進”發動時總人口的20%左右。筆者搜集了該縣的相關資料,輔之以對當地經歷過“大躍進”的幹部農民的訪談,試圖將無為縣“大躍進”的始末和後果展現給讀者,幫助不了解這段歷史的人理解1950年代末期發生在中國大地上的這場浩劫。
一、“人民公社”制度下無為縣的“大躍進”真相
1958年9月,無為縣貫徹執行中共中央“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將無城、虹橋、新民、觀音、官鎮、鳳河等鄉鎮合並辦起全省第一個人民公社──無為縣紅旗人民公社,10月上旬將全縣鄉鎮合並為31個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實行“政社合一”,農林牧副漁統一經營,生產資料全部公有化,勞動組織按營、連、排、班建制實行軍事化管理;生活則實現集體化,各村辦集體食堂,財務上以連(生產隊)為核算單位,對勞動力統一調配。[2] 人民公社把原來經濟條件、貧富水平不同的村合並,實行統一核算,實際上就是窮村共富村的產。當時流行的“全民大辦煉鋼鐵、大辦工業、大辦交通運輸、大辦水利、大辦文教事業”等群眾運動,無一不是無償調用農民的人力、物力、財力,連所需房屋、用具等多向各村和民眾調用。
那時任用基層幹部只考慮個人關系、家庭出身、政治表現,很多幹部的文化素質低,村一級幹部大部分是文盲。地方幹部為了完成上級層層加碼下來的任務,不顧實際情況,只知“下面聽上面的、上面聽中央的”,一昧蠻幹。而人民公社制度卻讓這樣的幹部們控制了農村幾乎所有的社區經濟資源,而且可以集中分配,幹部們得以用經濟手段和行政措施支配、控制農民的行為,中飽私囊也大為便利。結果地方幹部貪污腐敗,官僚主義盛行,同時“大呼隆”生產、吃食堂制度也嚴重地挫傷了社員的積極性。由於實行供給制和無償勞動,收獲的糧食一律歸公,公社社員們認為,“幹不幹、三餐飯”,“做多做少、一樣吃飽”,於是吃飯時人多,出勤時人少,裝病的人多,沒病裝病,小病裝大病,過去能挑1百斤,現在只挑50斤,過去一個人能挑,現在則要兩個人擡。
1958年底,全縣有農業勞動力近35萬人,非農業勞動力近4萬人。為了實現工業“大躍進”,全縣共抽調勞動力74,229人,其中外調支援省、地和其他縣工業建設47,266人,參加本縣工業建設26,963人(鋼鐵3,107人,機械1,517人,采礦9,126人,煉焦1,414人,電力工業164人,交通運輸6,481人,建築843人,紡織、冷凍等4,311人)。而各公社內和公社與公社之間的勞力調動則無法統計。被調走的農民每天只有約1.5斤至2斤口糧,毫無報酬,還得日夜苦幹。後來發生了嚴重的饑饉,再加上超強度勞動,許多人餓累而死。筆者調查走訪的對象多為60歲以上的民眾,對那段痛苦歲月的經歷記憶猶新,現在仍能娓娓道來。據新店大隊靠山村農民程長水說,當年興修全縣最大的新華水庫(位於昆山鄉西南角)時,每天都有餓死人、累死人的現象;有的勞力被調往外地勞動,照顧不到家里的妻子兒女,致使家里人也餓死不少。他本人(父母已餓死)因在新華水庫連續勞動40天,照顧不了家里兩個年幼的弟弟,他的小弟被活活餓死。
1958年姚奎甲任無為縣委第一書記,他受到上級的壓力,也對下級施壓。1958年全縣糧食總產量是6.2億斤,卻上報13億斤;1959年總產量是4.4億斤,上報11億斤。[3] 為了制造“高產”假象,很多公社都采用了“並田”的方法,即把許多茁壯成長或基本成熟的莊稼移栽並到一塊田里,因密度過大,又釘木樁支撐,用繩索捆綁住稻禾。當時任職縣糧食局的夏可文[4]回憶說,1958年他奉上級命令去調查農民畝產的真實數,他隨機抽取3塊土地肥瘠程度不同的田分成3個等次,親自監督收割和打谷,結果發現上等田平均畝產120斤、中等田80斤、下等田40斤。他想將真實數字上報,但區里幹部怕影響政績,不給蓋章,最終糧食產量還是按區里幹部虛報的數字蓋章上報。當時流行的說法把創造糧食高產紀錄稱為“放衛星”。據當時的報導,石澗區拓城社第五作業區第17小隊曾放出一顆中稻產量“衛星”,1畝多的稻田共收稻谷33,709斤;湯溝區蛟磯鄉燎原一社的1畝4分“湖南秈”中稻共收稻子35,859斤,平均畝產25,619斤。[5]
以前自留地、家庭副業是社員收入的重要來源,也是向城鎮提供蔬菜、副食品的重要來源。但在“人民公社化”過程中,自留地歸集體,家庭副業也不準經營,否則就被指斥為“搞資本主義”。1958年秋至1959年上半年,無為全縣毀去村莊1,591個,拆毀農民住房6萬5千多間;還有的公社移民並村,把農民一家祖孫3代並在一間房里睡覺。1960年春,為了辦“萬頭養豬場”、“萬雞山”、“萬鵝湖”,無償奪走人民公社社員家中的家禽,集中到公共的飼養地,最後公共飼養場里家禽全部死光,而大部分村莊里則雞、鴨、鵝斷種。[6]
“大躍進”時期的口號是,為了“趕英超美”,“一天等於二十年”。各級政府按照“人定勝天”的指導思想“瞎指揮”,不顧自然規律一昧蠻幹。1959年春,縣政府要求全縣提前半個月(即在清明前3天)播種、提前栽插,結果因氣溫偏低,稻種不能正常發芽,8萬斤稻種爛掉了,長出來的僅有的一點弱苗栽到田里,又幾乎凍死殆盡,於是20多萬畝稻田差不多絕產。有的地方幹部還強迫社員用鹽水拌種,僅開城區在早、中稻栽插後就在稻田里灑了近2萬斤食鹽,嚴重破壞了土壤結構。[7] 還有一些公社幹部以為,耕地深翻是翻得越深越好,竟將地表1丈2尺以下的生土翻上來,不僅浪費了大量人力物力,還破壞了耕地土質,降低了產量。據當地民眾說,石門大隊和興勝大隊(現改為蓮花行政村)的幹部為了完成積肥任務,竟將黃豆磨成豆漿,用大缸盛放置於野外田埂上,晚上大缸上面點白熾燈以吸引各種飛蟲落入缸中,經日曬雨淋後發酵成臭氣熏天的所謂“人造化肥”,卻不用這些黃豆去救濟正在饑餓死亡線上掙紮的群眾。
為了放更高的產量“衛星”或完成上級交給他們的層層加碼的生產指標,地方幹部大量采用強迫命令的手段,叫民眾幹活就象趕鴨子一樣。有的幹部竟打人成風,完不成任務打,出工遲到也打,說話不好聽也有挨打的。在勞動中根本不顧婦女的生理特點,致使不少婦女發生子宮下垂和停經的疾病。由於強行實行集體食堂制度,取消了農民的家庭廚房,基層幹部得以用控制食物分配的手段騎在民眾頭上作威作福,動輒用克扣飯票或不給飯吃來威脅民眾。農民幹活遲到、誤工肯定要被克扣飯票,若因饑餓或生病不能下田幹活,或講幹部壞話被幹部聽見或被別人舉報,只憑幹部(指導員、書記、生產隊長等)打一聲招呼,開飯時食堂會計和炊事員便將這些社員的飯票扣掉並摔破其飯碗。農民們即使被冤枉了,心里充滿怨恨,也敢怒不敢言。就這樣,幹部們掌握了群眾的生死予奪之權,最後把許多農民逼上了饑餓而死之路。
虛報了總產量,就得相應地增加繳納給國家的糧食和其他農產品,這樣各級政府便用高壓手段強迫農民交出家中存糧和留給家畜的飼料糧,上交國家糧庫,同時在集體食堂里減少社員的口糧供應,實行所謂的“低標準、瓜菜代”。“人民公社化”過程中農村全面推行了集體食堂制度,不準農民退出,群眾也不敢退出。幹部們對上級報告說,群眾不願解散食堂,其實是為幹部們自己打算,因為辦了食堂他們就可以多吃多占,晚上還能吃夜餐。
1959年7月4日,安徽省委書記處書記、副省長張愷帆到無為縣調查,發現“浮誇風”非常嚴重。7月7日他在無為縣五級幹部會議上提出了批評:明明畝產4百斤,硬說是8百斤、1千斤;你多我比你更多,橫豎是越多越好。張愷帆還注意到,社員勞動強度過大,口糧供應偏低,社員面呈饑色,浮腫病患者普遍,年輕婦女幾乎都喪失了生育能力,廣大群眾處於生死存亡的緊急關頭。他及時向省委、省人委作了匯報,提出立即停止蠻幹,提高口糧供應標準(每人每天不少於1斤原糧);並責成縣委糾正“共產風”,並提出“三還原(吃飯還原、房屋還原、小塊土地還原)”、“兩開放(集體魚塘開放、自由市場開放)”等應急措施。[8] 如果能按張愷帆的意見辦,數十萬農民後來就不致於因饑餓而死。
然而,就在這年夏天的廬山會議上,毛澤東指責張愷帆“站在資產階級立場,蓄謀破壞無產階級專政,分裂共產黨,在黨內組織派別,散布他們的影響,渙散無產階級先鋒隊,另立他們的機會主義黨”[9]。由此,張愷帆被安徽省委定為“右傾分子”,一大批黨員、幹部、群眾受到種種打擊。這年9月,中共安徽省委貫徹黨的“八屆八中”全會精神,組織批判張愷帆,全縣有28,741名幹部、群眾也遭到批判。[10] 於是,張愷帆試圖糾正的“共產風”在無為縣又刮了起來,導致形勢迅速惡化。張愷帆被批判之後,地方幹部的專權和高壓越來越嚴重。據夏可文說,當時由幹部組織的會議討論的主要問題就是,“目前我們存在的問題是思想問題,還是現實問題?”經過一番“討論”後,幹部就“得出”主要結論:目前的困難是社員同志們思想認識不清,勇氣不足,缺少建設共產主義的激情等等。至於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自然是閉口不談。在地方幹部對人民公社社員的“幫教”活動和“點撥”指導之下,所有社員討論的結果必須與幹部的思想保持高度一致,否則必遭打擊。許多講了真話的人被打擊,甚至被判刑投進監獄。據夏可文說,當年被打成“右傾分子”的人不計其數,在無為縣體育場上,公檢法部門判處罪名的方式是用大喇叭喊來代替正常的司法審判程序,喇叭上喊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由於被判的人太多,以致於無為縣監獄爆滿,連倉庫里都關滿了人。後來政府不得不將那些無處關押的人押往臨近的白湖農場(廬江縣境內)和普濟圩農場關押。在押送路上,老百姓說勞改犯多得象行軍隊伍一樣。
二、從“大躍進”到大饑荒
“大躍進”給農村帶來巨大的破壞和影響表現在各個方面。
首先,農民缺吃少穿,生活用品奇缺,人們生活、生產困難,導致土地拋荒,村野荒涼;而基層幹部們卻“多吃多占”,以致當地群眾流傳著“一兩二兩,餓不死隊長;一錢二錢,餓不死炊事員”之說。據筆者在昆山鄉和周邊鄉鎮調查,“大躍進”時期最初每人每天的標準是1斤(原糧);後來由於糧食日益短缺,下降至7兩、4兩、2兩,小孩再減半,每天只能吃兩頓稀飯;最困難時,有時連續3、4天1兩米都不供應。張愷帆1959年到無為縣調查時,社員反映,當時每人每天的口糧“縣里講一斤(原糧),其實一家老小平均不過二兩[11]”[12],群眾個個象叫花子一樣,不論雨雪天都帶個瓢,扶著老人、帶著孩子跑到公共食堂吃飯。[13] 據農民徐伍榮回憶,1960年下半年曾連續3天1兩米也不供應,大年三十除夕之夜,社員必須打完規定數量的積肥才準吃飯。
當時不僅城鄉居民口糧嚴重不足,而且生活用品奇缺。1959年至1961年,農產品的黑市價高於國家牌價數倍,城市里糧、油、布匹、棉花等8種必需品憑票配售,煙、酒、食糖等10種則限量供應。[14] 據當時的一位回鄉大學生黃立眾描述:“只有公社書記或省、縣級部長才能買到東西,當時社員每人每天口糧是每人4、5兩。農民一年不見一塊洗衣肥皂,連吃鹽都沒錢買。膠鞋、力士鞋是看不到的。紙沒有了,把古老的封建時代宗譜拿來染色再用。……以前繁華的集市現在就像清水洗的一樣。蔬菜比米還貴,毛雞價值每斤80、90塊錢。”[15] 連無為縣城也是這樣,縣城里僅有的一點菜只賣給機關團體,不賣給群眾。[16]
農民們由於饑餓乏力,加上勞動強度大,個個都骨瘦如柴,甚至青年人走路都須帶拐杖,致使農民無法正常耕種。同時,耕牛、農具也大量減少,1958年底全縣有耕牛37,774頭,而1960年底只剩28,100頭,大型農具減少176,244件,占60%。[17] 這是田地荒蕪的重要原因。更有甚者,稻種白天灑下田,晚上即被成群結隊的饑餓群眾撈上來,清除淤泥後將濕稻種帶回家,用兩塊磚頭一搓即食其米。當時可以說每村晚上都有饑民用這種方法偷食。如此則田里何能長出許多稻谷?當時,即便田里長著水稻,往往也是四周有禾苗,而田塊中間荒蕪。其原因是,農民饑餓無力,走路都搖搖晃晃,需要拐杖,無法下田勞動;即使被幹部用棍棒驅趕下田,農民兩腿也深陷淤泥中而無力拔出,只好在田塊四周播種、插秧,消極應付,於是田塊中央長滿了稗草。南方多水田,淤泥較深,正常情況下行走於田間本不費太大力氣,當時農民居然連在田間連挪動腳步的力氣都沒有,可見其饑餓的程度。當幹部在場時,農民們彎下腰假裝勞動,幹部不在場就消極抵制;盡管幹部逼著農民日夜幹活,但晚上幹部一離開,農民們就在田埂上睡覺。
官方的說法把這段時間農作物的普遍減產歸結為“三年自然災害”。據筆者查閱相關氣象和災情資料和多次走訪調查得知,歷史上對無為縣影響較大的災害性天氣有低溫、連陰雨、暴雨、旱澇、冰雹、龍卷風。筆者分析了無為縣1957年到1988年各月平均最高、最低及極端氣溫表,各月平均雨量、雨日及最大、最小降雨量和一日最大雨量表,1952年到1988年梅雨情況表[18],發現在1958至1960年間,除1958年旱情較嚴重、1959年有輕微旱情外,基本上風調雨順,並無其他災害性氣候的記錄。據“三年困難時期”在無為縣教書的楊金聲分析,從1958年到1961年這4年無為縣的氣象資料來看,無論是從月降水量、最長連續降水日數和最長連續無降水日數來看,還是從暴雨日數和暴雨連續日數來看,既不存在澇災,也不存在旱災。當時出現的大饑荒完全是一場人禍。[19]
在大饑荒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由於政治高壓的存在,各地幹部對農民實行了“餓死也不開倉”的政策。在當時的政治氣氛里,誰要是擅自開倉,輕則開除黨籍、公職,重則挨批鬥,甚至被整死。與此同時,幹部們對私藏或偷取糧食的農民則嚴懲不貸。幹部們認為,農民家中若藏有糧食,就肯定是偷來的,一經搜出必遭毒打。有些農民將晚上從田里偷來的糧食用瓦片煮燒(鐵鍋已被砸碎用於“大煉鋼鐵”),幹部們發現誰家有炊煙,即蜂擁而入,砸打一氣,並將偷食者拖入食堂吊打。幹部們甚至不準農民采摘野生植物充饑,理由是野生植物也是地里長的,而土地是共產黨的,所以野生植物也是共產黨的。幹部對偷食小孩也不肯放過。無為縣南鄉有一小孩,因饑餓難耐,大白天爬到生產隊田邊偷食田中稻種,被生產隊長發現,沖上前去,一鍬鏟下去,將偷食小孩的右手四指齊刷刷鏟斷。後來張愷帆到無為調查時,經群眾舉報,這兩位村幹部被逮捕。
三、從人口的大規模死亡到饑民食屍
“三年困難時期”,餓、病、逃荒、死亡,都不同程度地波及全縣。首先,因人民公社留存的口糧嚴重不足,社員收割後就近乎斷糧。接著就出現非正常死亡、人員外流現象。因為人口驟減,進一步導致土地大量荒蕪,糧食連年減少。1958年全縣糧食總產量為7億斤,1959年為4.5億斤,1960年僅4.0億斤。[20] 據無為縣志記載:1960年春,由於“浮誇風”、“高估產”、“高征購”,加之浪費嚴重,城鄉居民口糧嚴重不足,發生了浮腫病,一些地方出現了非正常死亡和人口外流的嚴重情況。[21] 人口外流以石澗、陡溝、蜀山等區為甚,蜀山區得勝鄉小坳第四社橋頭墳和雙泉兩個生產隊,就有45%的農戶流往江西省。[22] 當時社員餓得沒有辦法,只好找樹皮、樹根、蒿草、糠秕、蕨類、小雞草等野草野物充饑,實在沒辦法時只能大量喝水充饑,結果大批人浮腫,許多人餓死,昆山公社的非正常死亡率約27%。“三年困難時期”無為縣的人口總數連年下降。除了幹部家庭的婦女外,絕大多數婦女都不再能生育,在這3年中群眾家里出生人口寥寥無幾。據無為縣公安局統計,1959年全縣餓死82,278人;1960年餓死126,524人。據《無為縣志》記載,1957年年底全縣人口為982,979人,而1960年年底僅余662,557人。
據筆者在昆山鄉大範圍內調查得知,當時幾乎每村每天都有餓死人現象。在冬春季野外沒有可供偷食的農作物,若糧食再供應不上,大多數農民就只有坐以待斃;若是在夏秋季,農民們如果不想被餓死,晚上都出去偷正在生長或收割的農作物,當時這是普遍現象。在饑餓的逼迫下,人們已經沒有了羞恥感,每到收獲季節,晚上田野里到處都是偷食的人群,大都如驚弓之鳥,戰戰兢兢。如果是群眾碰見群眾,彼此都心照不宣,因為都是出來偷食的,一般不會互相檢舉;一旦群眾碰上幹部,不等對方看清自己就得拼命逃脫,否則落入幹部之手,就難逃懲處。有許多人因此即遭捆綁拖入食堂吊打,還有許多婦女因偷食被幹部揪著發辮倒著拖,沿村饒圈,或將婦女的頭發剃成陰陽頭,許多婦女不堪其辱,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
據蘇老村蘇秀芳[23]回憶說:當時蘇老村至昆山街沿途3、4里路,每天都見無人收埋的屍體十幾具,要麽是其家人已全部餓死,要麽是家人因饑餓無力挖坑掩埋親人的屍體。因此,各大隊不斷組織人民公社社員專門掩埋屍體,因屍體太多,埋屍的社員也饑餓而空乏無力,只將屍體草草掩埋。荒野常見不知是餓狗還是饑狼刨土扯拉啃咬屍骨的慘境,人見了也無力去驅趕。據她說,蘇老村原有570人,到後來因餓死加上外流,全村只剩下2百多人,好幾戶人家死絕。蘇秀芳一房(共一個曾祖父的所有家族)共72人,其中餓死和被折磨死53人。她母親死後,她的弟弟時年2歲,依偎母屍旁,嗷嗷待哺;為了多領得一勺稀飯(當時他們村按人口到食堂領取口糧),被迫用棉被裹住她母親的屍體,與家人同臥一床,不讓別人知道她的母親已死;以死人冒充活人,多領取一勺粥水,從而使姐弟倆得以茍延殘喘,度過危機;後因屍體腐爛臭不可聞,才埋掉她母親的屍體。據筆者在昆山鄉內隨機訪談,當時為了多領取一份糧食,幾乎每村都有蘇秀芳家這種情況。據程長水回憶,他居住的村子原有人口327人,吃食堂期間,餓死加上外流,全村後來只剩下70人,好幾戶人家絕戶。
基層幹部常把外流人員和因饑餓而死絕的家庭之住房拆毀,以取得木料和茅草作食堂燃料。所以當時各村都見殘垣斷壁,房前屋後,雜草叢生,低矮的茅屋和殘垣斷壁掩映在茂密高深的草叢中,常有野兔出沒其中,一片荒涼蕭條景象。
饑餓使許多人變得野蠻和殘暴,為求生存,不擇手段。曾任聯合國糧食和農業組織執行委員會主席、南北美洲巴西營養研究所所長的卡斯特羅教授曾指出,“沒有別的災難能像饑餓那樣地傷害和破壞人類的品格”,“人類在完全饑餓的情況下,所有的興趣和希望都變為平淡甚至完全消失”,“他的全部精神在積極地集中於攫取食物以充饑腸,不擇任何手段,不顧一切危險”,“而且對於環境的一切刺激所應有的正常反應完全喪失消滅,所有其他形成人類優良品行的力量完全撇開不管,人類的自尊心和理智的約束逐漸消失,最後一切顧忌和道德的制裁完全不留痕跡”,“其行為之狂暴無異於禽獸”,盜竊、搶劫、賣淫以及其他一切道德墮落越軌行為,“或多或少都是饑餓對於人類品格的平衡和完整所起的瓦解作用的直接後果”。[24]
這些現象當時在無為縣全都出現過。一位當年對形勢不滿而遭到政治迫害的焦水雲在1983年3月22日寫的申訴材料中提到了他在“三年困難時期”看到的情形:“有一點吃的,老子搶兒子的,兒子搶老子的,弄得不成一家人”[25] 現任澗李小學校長的謝益文說,當時他父親是生產隊長,且在食堂工作,每次從食堂回家帶些米飯之類的糧食,放在家中櫃子里鎖藏起來,等自己餓時再吃;而對幾滴米未進、一直囔著叫餓的兩個兒子置之不理,結果他的弟弟被活活餓死,自己後來被叔父救濟才活了下來。據蘇秀芳說,她的堂妹餓死後,她的二伯以收埋屍體為借口,將屍體帶到蘇老村村後山岡上,割下屍肉煮燒食用,而將屍骨僅草草掩埋,蘇老村許多村民都看到這一幕。據夏可文說,無為縣城有一貨郎小商人,穿街走巷做一些小生意(當時叫“投機倒把”),經常將賺的錢換一些食物藏在貨郎擔子里自己食用,從不給他的妻子和兒子吃;每當他的妻子和兒子向他求食時即遭他的毒打,並揚言要殺掉他們母子倆;妻子餓得快要死的時候,趁丈夫熟睡之際,與兒子一起用繩子勒死他,以奪取食物。後來無為縣公安局破了該案,周邊群眾紛紛要求減輕對這母子倆的處罰。據昆山鄉新華村村民反映,當時該村有一老婦,一日鄰居偶進其屋,見老婦人正在吃肉,忙問其來源,老婦良久不語,後在幹部的追問之下被迫說出實情,其所食之肉乃其子之屍。“虎毒尚不食子”。“大躍進”竟逼得母親腌其親生子屍以食,由饑餓導致的人倫之變異,真是駭人聽聞。當時即將餓死的人爭吃無主屍肉也時有發生。據老人們講,有些饑餓的鄉民經常到處打聽誰家最近死了人,何處有新墳?一旦聽說某處有剛死的人或附近有新墳,人們便結夥蜂擁至新墳地,掘屍而食,野外常見被剔除了皮肉的屍骨。
據時任無為縣看守所所長的胡大海對夏可文說,“看守所里的犯人,有女人殺丈夫的,有兒子殺老子的,有母親殺兒子的,各種喪失倫理的事情都有,但大都是因為饑餓的原因”,“無為西鄉有一大隊書記,以捆綁毒打社員而出名,深得群眾怨恨。該村有兩名社員因饑餓加仇恨,將這個書記七、八歲的胖乎乎的兒子殺吃了,後無為縣公安局破獲了此案”。
歷史已經過去,但歷史是一面鏡子,它給了我們嚴酷的教訓。
跨國網絡在中國的勞工維權行動
黃巖
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博士生
郭巍青
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教授
一、跨國網絡在中國:背景與焦點
二、跨國網絡在中國的行動類型
三、“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跨國公司與勞工維權
美國著名社會學家布洛維在《制造共識》一書中曾提出這樣一個命題:在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後,工人為什麽自發地接受了資本主義所安排的生產秩序而不是采取反抗的態度?工廠專制主義顯然已經無法適應現代化生產的發展,工人是否能夠達成一種自願性的服從?企業內部關系應該如何重塑?(Burawoy 1979)中國參與全球化之後,國際分工體系和國家角色如何改造中國原有的工業企業生產秩序?參與國際分工的中國外向型企業又是如何處理勞資關系的?對中國的學者和關心維權活動的人士來說,這些問題值得深入思考。
目前,跨國網絡在中國沿海地區從事的勞工權益保護運動開始引起較為廣泛的關注。這個網絡由許多跨國公司、消費者運動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國外基金組織、公司社會責任國際組織、慈善機構以及宗教組織等構成。為什麽會發生這樣的現象,應當如何認識跨國網絡在中國的勞工權益行動?本文先介紹跨國網絡如何在中國開展行動,然後分析中國的企業在跨國網絡的“生產守則”和“公司社會責任”運動等壓力下如何保障並改善工人的權益,以及跨國網絡對中國的“產業關系”[1]將產生何種影響。
一、跨國網絡在中國:背景與焦點
國際社會有許多關心社會變革的非政府組織,他們的活動涉及到以下領域,如人權、世界秩序、國際法、和平、婦女權益、環境、發展、種族團結、世界語等。據統計,1953年這類組織有110個(其中人權組織33個、婦女權益組織10個、關心世界秩序維護的組織8個、環境保護組織2個),1973年增加到183個(其中人權組織41個、婦女權益組織16個、關心世界秩序維護的組織12個、環境保護組織10個),1983年這類組織的數量進一步上升到348個(其中人權組織79個、婦女權益組織25個、關心世界秩序維護的組織31個、環境保護組織26個),而到了1993年,此類組織的總數就躍升到631個(其中人權組織168個、婦女權益組織61個、關心世界秩序維護的組織48個、環境保護組織90個)。[2]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隨著全球化的擴大,跨國網絡的數量不斷增加,在致力於社會變革的跨國網絡的各種使命中,對人權的維護居於首位,而關注人權的國際組織也成為跨國網絡中最活躍的組織,它與維護世界和平、關心婦女權益等組織一起成為今天國際舞台上不可或缺的角色。本文涉及的跨國網絡主要包括跨國公司、消費者、NGO(非政府組織)、工會及工會聯盟、雇主聯盟、環保運動者、人權行動主義者、媒體、學術界以及致力於人權與勞工權利事業的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和國際勞工組織(ILO)等,在中國沿海以出口加工為主的地區,它們構成了一個活躍的勞工維權網絡系統。
在解釋活躍於國際舞台的跨國網絡組織的運行機制時,政治學家凱克和辛金克提出了“回飛鏢”模型(boomerang pattern)。根據這一觀點,如果一個國家或政府對本國公眾壓力的反應遲緩或消極時,來自國外的一些活動家或組織基於一些共同的價值觀念可能容易找到進入的機會。國際社會中的這些行為體出於不同的動機,利用自己掌握的杠桿向有關國家的政府施加各種壓力,並迫使該國政府做出反應,在一定程度上調整政策;如果該國國內的活動家與國外的媒體及活動家建立聯系,就會產生一種明顯的“回飛鏢效應”,即繞過本地政府的冷落和壓制,通過國外渠道對本地的決策者施加壓力;活動家們可能會在整個全球範圍內選擇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並尋求可能施加壓力的杠桿支點,這樣的國際聯系如同放大器一樣,把本國被冷落的聲音加以放大,使國內政府部門無法充耳不聞。[3]
1964年,“耐克”公司成立後,其創始人費爾·耐特開始了一項全面的公司管理改革,即“耐克”總部只負責產品的設計和銷售,而生產環節則放在工資相對低廉的國家或地區。1960年代,“耐克”產品大多在日本生產;1980年代其生產線遷至台灣和韓國;1990年代以來,其生產線又轉移到中國和越南、印尼等地。以“耐克”為代表的這種生產模式迅速席卷全球,它被稱為“合同生產網絡化”(contract production network),在台灣則被稱為“國際代工”。在中國的廣東、福建一帶,現在集中了大量由來自台灣、香港和韓國、日本的投資者開辦的這類代工企業,它們通常不負責產品設計和銷售,只為海外品牌承擔生產任務。廉價的勞動力、土地和能源成本吸引了國際代工企業到中國沿海地區落戶,也吸引了來自內地各省數以千萬計的“打工仔”、“打工妹”。[4]
“耐克”公司的這種訂單生產模式代表了全球化環境下產業關系的一個重要轉向。擁有品牌的跨國公司作為發包商負責產品的設計和營銷,賺取品牌價值鏈中的超級利潤;新興工業化的“亞洲四小龍”國家和地區作為承包商負責在發展中國家設廠投資,承擔生產管理;而發展中國家如中國、越南、印尼等則提供勞動力,從事直接生產活動。這種“合同生產網絡化”不僅降低了跨國公司的生產和管理風險,而且轉移了潛在的勞資沖突風險,因為跨國公司不需要再直接雇傭和管理大量的產業工人。
由於跨國公司不斷地尋求最低成本的生產商和供應商,而以廉價勞動力作為比較優勢的發展中國家就不得不陷入一場“逐底競爭”或“倒退競爭”(race to bottom)中。為了吸引外資,發展中國家不得不競相壓低最低工資和勞保福利等,並且向外商承諾所謂的“安全投資環境”,把削減勞工權益的“倒退式競爭”當作優勢,結果在出口加工區催生了許多“血汗工廠”。跨國公司憑借訂單合同和國際化的品牌迫使發展中國家依附於他們的生產鏈,“這種經營方式要求以一種全球性社區視角去探討勞工問題解決方案[5]”。
在中國發展主義的改革導向下,“GDP追趕”和稅收成為地方的政績壓力,而現行體制則從立法和意識形態等多個層面限制多元主義所強調的利益表達,外來資本、跨國公司、來自農村的低薪工人、本地政府組合成一種奇特的產業生態。在這種情況下,市場經濟國家常見的“大三方”(勞工─政府─企業)和“小三方”(工人─工會─雇主)等勞資關系模式無法在沿海的出口加工區里建立起來。在這些出口加工區里,取而代之的是一種獨特的“境外資本─當地政府─外來勞工”三方機制。作為投資者的雇主其實並非產品品牌的擁有者,它們依賴跨國公司的訂單生存,但在地方政府面前有相當影響力,因為它們可以用腳投票──遷離。中國以往的那種工會運行理念和活動方式也不被投資方認同,盡管依照現有的《工會法》,應當允許職工建立工會,但地方政府對資方的保護遠多於對勞工的保護,並不幫助或督促工人成立工會,何況外來工人的龐大後備軍令在職工人與資方談判時失去集體議價能力。“資本和地方權力體系在制度運作實踐中形成了通過制度連接剝奪勞工權益的覆雜而隱蔽的機制”,“資方和地方部門可以通過制度運作中的不良變通和連接制造一些制度性障礙,從而使得一種有意安排的制度不匹配得以出現,勞工權益保護制度或失去發揮作用的前提,或以一種變形成為工人維權的障礙”[6]。在司法程序上,這表現為拖延時間與惡意訴訟、提高工人獲取證據的成本、糾纏勞動爭議發生的時效、利用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拖延裁定、限制求助行為等,於是在資方和政府的合謀之下,法律往往成為限制工人維權的幫兇。
正是在這樣的環境里,外資企業內強迫加班、工傷事故、拖欠工資、性別歧視等狀況越來越嚴重。一方面是勞工的生存狀況非常惡劣,另一方面制度性缺陷限制了勞工的維權行動,這就為背負人權責任的國際網絡開啟了勞工維權活動的空間。在國內積極力量的配合下,國際網絡很快就找到了推進勞工維權活動的門徑。
1992年《華盛頓郵報》披露,世界名牌Levi牛仔褲由於使用了中國監獄犯人從事生產,引發美國消費者的強烈抵制。為了平息公眾輿論並挽回品牌聲譽,Levi公司迅速發表了一份題為“關於選擇國家和商業合作夥伴的承諾與方針”的生產守則,隨後一些大型零售業跨國公司也爭相效仿,制定出自己的生產守則要求供應商執行。
1993年11月,深圳市龍崗區致麗玩具廠發生火災,85名青年女工被燒死,51名受傷。這引起了國際社會對中國勞工問題進一步的關注,西方國家的非政府組織、工會組織、學生組織批評跨國公司在中國的加工企業是“血汗工廠”的典型。這些組織與消費者運動、國際勞工運動和女權運動等結合起來,開始以企業社會責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為訴求,在中國沿海外資企業中逐步推動勞工保護。在它們的壓力下,跨國公司開始要求其供應商也接受有關勞工標準和CSR的審查。當然,這種行動與跨國公司的外部競爭環境發生變化密切相關,在傳統的成本、質量、供貨期等競爭手段的效能逐漸降低的情況下,環保、安全、商業倫理、社會責任開始成為公司之間應付激烈競爭的新尺度。
二、跨國網絡在中國的行動類型
1. 國際勞工組織及“全球協議”計劃
跨國網絡在中國的維權活動以“國際勞工組織”的核心條款為標準。迄今為止,“國際勞工組織”已制定184個勞工條約和192個建議書,其中8個公約涉及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禁止強迫勞動、禁止童工和禁止就業歧視等工人的基本權利,它們被稱為基本勞工公約或核心標準。
“國際勞工組織”主張,勞工權益的維護要堅持三方機制;國際勞工大會、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及所屬各委員會、區域會議等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都由會員國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參加,三方代表享有獨立平等的發言權和表決權。三方性原則是各國政府、雇主和工會就其各自利益和共同關心的問題協商並達成共識的有效形式。自1983年以來,中國每次參加國際勞工大會也由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和中國企業家協會/中國企業聯合會組成代表團參加。
1999年1月,在瑞士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上,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提出了一項“全球協議”計劃。該計劃要求企業在各自具有影響的範圍內遵守、支持和施行一套人權、勞工標準及環境方面的基本原則,共包含9項。這9項原則被視為企業的一種承諾或“企業的社會責任”。2000年7月,安南親自啟動“全球協議”計劃,這一計劃很快就得到包括“諾基亞”在內的全球50多家跨國公司和數以萬計的中小企業響應。
“國際勞工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規定推動了中國的勞動法、工會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立法進程。盡管在獨立工會的建立等方面,中國的法律尚未與國際接軌,但在獄政分開、廢除收容制度、保護童工、婦女就業機會平等、集體談判和工資協商制度等方面,中國的法律體現出積極的變化。
2. “生產守則運動”
“生產守則運動”是指那些擁有國際品牌的跨國公司以“國際勞工組織”的核心勞工權利為標準,承諾在其合同生產工廠中監督勞動權利的實現。跨國網絡往往通過強大的消費者運動向營銷著名品牌的跨國公司施加壓力,迫使跨國公司重視生產地的人權保護;跨國公司再通過“訂單權力”要求生產企業執行由跨國公司或第三方制定的生產守則。生產守則分公司內部守則和外部守則兩種。內部守則系某一跨國公司獨立制定,由跨國公司自己監督訂單企業的勞動保護,但它只是訂單企業和跨國公司之間一種內部的自我約束,透明度不高。外部守則由跨國公司與工會、消費者組織、人權組織等多邊組織共同制定,由多邊機構認可的組織負責監管跨國公司的訂單企業,這被稱為社會約束或外部約束。
美國國際勞工權益基金會(ILRF)和全球交流組織(Global Exchange)還為跨國公司制訂了一套針對中國的“中國商業準則”(China Business Principles),已經有不少跨國公司簽署並開始實施。英國的道德貿易組織(ETI)則提出並倡導“道德貿易運動試點計劃”(Ethical Trading Initiative Pilot Program),這是一個由NGO、公司、工會及政府共同參與的通用的監督框架。該項試點計劃以ILO核心條約演化形成的基本守則(Base Code)為執行內容,以檢查(Inspection)、監察(Monitoring)、核實(Verification)、認證(Auditing)為主要內容。該項計劃選擇了中國深圳的制衣行業、南非的酒業以及津巴布韋的園藝業3個試驗點,同時,ETI成員對其中國供應商實施生產守則和改善勞工待遇的成果進行嚴格的內部評估。[7]
現在,Wal-Mart、Nike、Reebok、Adidas-Salomon、Lee-Strauss、Pentland、Disney、Mattel、Li-Fung、Sears、Hallmark、Harsbo、Tomy等大型跨國公司,都在中國設立了專門負責監督勞工、安全和環境保護事務的部門或專職人員。除了跨國公司派駐生產工廠的代表外,企業還必須不定期地接受來自國外各種人權組織和第三方監督機構的檢查。據世界銀行估計,大約有1千個不同標準和要求的生產守則已被跨國公司采用,這些公司多數是歐洲、北美和澳洲的公司。
跨國公司一方面要遵守自己公司制定的生產守則,同時還要遵守行業性的、地區性的各種非政府組織的不同生產守則。因此公司和消費者都希望能有一個類似ISO9000性質的全球通用的社會責任標準。在此背景下美國“經濟優先委員會認證委員會”(CEPAA)於1997年10月制定了一個名為“社會責任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的標準化守則,2001年CEPAA更名為“社會責任國際”(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簡稱SAI),同時出台了SA8000的第一個修正版即“SA8000:2001”。“SA8000”是全球第一個可用於第三方認證的社會責任國際標準,它倡導通過有道德的采購活動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條件,最終實現公平而體面的勞動。“SA8000標準”是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的核心條約”、《世界人權宣言》以及“聯合國兒童權利條約”為基礎制定的,它包括限制童工及強迫勞動、維持安全衛生、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反歧視、懲罰性措施、工作時間規定、工資報酬及管理體系等9個要素,經審核確認公司符合“SA8000”所規定的標準之後則授予證書。為確保“SA8000標準”的持續履行,認證機構每隔6到12個月對有關生產廠商實行定期監督。到2004年5月,全世界共有40個國家和地區的400多家企業獲得了“SA8000”認證書,其中中國共有53家。[8]
以世界著名休閑品牌Timberland為例,它的生產守則包括不許雇傭童工、應該保證最低工資標準、工人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加班每周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歧視員工、員工享有表達意見的權利等內容。Timberland公司要求生產企業必須公開張貼勞動法相關條文和Timberland的行為守則,還出資安排其生產商參與社會責任的國際培訓計劃。受Timberland的生產守則約束,廣東開平的儕達制衣廠除了為員工購買法律規定的保險外,還購買了意外傷害險,同時經常組織員工參加各種集體活動,工廠每個月補貼每位員工各種開支達380元。[9] 象在開平儕達廠實施的這種“人權查廠”已經變得越來越普遍,如果生產廠家不能達標,企業就可能失去訂單;為了保住訂單,企業只得加大投入,改善設施和員工待遇,這雖然導致生產成本上升、利潤減少,但從長遠來看,企業的投入是能得到回報的。
另一個例子是成立於瑞士的清潔成衣運動,該團體通過了“成衣業公平貿易約章”(the Fair Trade Charter for Garments),並在“成衣業(包括運動服)生產行為守則”(Code of Labor Practices for the Apparel Industry Include Sportswear)中規定了以ILO核心標準為基礎的勞工權利。1998年該組織在布魯塞爾成立了“潔凈衣服國際法庭”(The International Forum On Clean Clothes),來自世界各地的證人在此向國際專家陪審團揭露服裝業所涉及的勞工權利問題,由國際法、勞動法、人權及女權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陪審團聽取證言後,提出如何改善狀況的建議,指導企業和工人維護勞工權益。[10]
成立於1974年的國際玩具工業理事會(ICTI)是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玩具行業協會組成的行業聯合組織,有會員單位18個,中國玩具協會也加入了該組織。該組織的“ICTI守則”雖然沒有強制性,但如果廠家的產品要進入國際玩具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都要遵守該守則,它是目前唯一全球通用的玩具業商業守則。該守則主要包括三大原則:1,“三不用”,即不用童工、不用強迫勞工、不用勞改犯;2,“三不拘”,不拘性別、種族、宗教;3,工廠要遵守環保法規。
3.跨國NGO組織與勞工能力建設
由世界銀行、國際青年基金會以及耐克(Nike)和GAP公司組成的“全球工人與社區合作聯盟”(Global Alliance Workers Communities)在中國致力於培訓勞工衛生保健、心理健康、勞動法和城市生活知識。該組織認為,強化工人的聲音和談判能力是勞工保護的關鍵。
Nike、Reebok、Adidas-Salomon等公司在其中國的合同工廠里開展了發展工人能力的培訓項目。英國Pentland公司除了制定了本公司的生產守則外,也是ETI、BSR等多邊組織的成員,Pentland對生產工廠中的特種崗位人員如工廠急救員、衛生員和消防員進行培訓,並支持一些改善勞動標準的研究項目。該公司與“深圳當代社會觀察研究所”合作,在珠江三角洲地區開展了員工宿舍的調查,發表了“宿舍在中國──南中國住宿調查報告”,為生產商的宿舍管理提供參考。
Lee-Strauss公司通過亞洲基金會委托清華大學當代中國研究中心與廣東婦女幹部學校實施“珠江三角洲外來女工培訓”項目。該項目自1999年以來在珠江三角洲地區已開設6個培訓點,參加培訓的工人達數千人。
2004年12月,英國駐廣州總領事館和駐香港總領事館在深圳主辦了“英國和大珠江三角洲區:共同促進企業社會責任”大會,大會主題是展示企業社會責任(CSR)如何最大化地造就具有可持續性和經濟效益的企業,增強中國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視,分享中英企業可持續發展的經驗。對中國的企業來說,這種分享的機會彌足珍貴。
由非政府組織、公司和工會組成的美國公平勞工協會(Fair Labor Association)的目標,是改善服裝工廠環境,使顧客對服裝行業的工作環境有更大的信心。FLA授權第三方組織實施監督。目前,FLA代表了12家品牌公司,包括Adidas-Salomon、 Liz Claiborne、Nike、Reebok、Patagonia、Phillips-Van Hrusen等。2004年8月,FLA在深圳舉行培訓會,對ICO、SGS等5家工作於中國內地的外部審核機構進行了互動式培訓。
4. 跨國網絡推動國內勞工NGO組織的發展
由於國際勞工組織核心條款中的自由結社權利與中國的立法還存在一定的沖突,世界著名體育用品公司“銳步”(Reebok)在中國進行了一項嘗試。2001年7月和2002年12月,“銳步”公司在當地工會組織的指導下,幫助它位於深圳和福建的兩家供應商企業建立了工會組織。對中國政府來說,由跨國公司來監督中國的企業建立工會並推動企業民主,這是一個令人尷尬而沈重的行動,但它的意義超越了傳統的中國產業關系的範疇。“銳步”公司認為,由工人自己公開選舉工會代表,可以實現工人的自由結社權利和集體談判權利。盡管有人認為,這只是跨國公司對西方社會的反“血汗工廠”運動的一種回應和交代,不能從根本上改變中國勞工的勞動條件,但它對提高工人的民主意識和工會權力有很大的幫助。
在跨國網絡的配合下,中國國內開始出現專門維護勞工權益的NGO組織。例如,深圳的“當代社會觀察研究所”(ICO)就是從事勞工保護行動和研究的民間機構,它的工作範圍包括調查研究、公眾倡導、咨詢培訓、法律援助、工人社區教育、社區服務等。該機構得到了跨國網絡的支持,與之合作的國際組織和跨國公司包括“銳步”公司、“耐克”公司、“阿迪達斯”公司、“國際勞工團結中心”、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挪威奧斯陸大學、亞洲凱南研究院、社會責任國際、芬蘭觀察、瑞典觀察、香港樂施會、福特基金會、泰德基金會等。[11] 香港樂施會支持ICO創辦了“勞工法律支持中心”,該中心為工人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其服務包括法律咨詢、個案訴訟輔導。英國的Pentland公司則支持ICO開展華南地區工人宿舍調查,通過對工人宿舍的研究,了解工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狀態;同時還開展工人內部投訴機制研究,為工人維權和意見表達活動提出建議。ICO還接受了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讚助,建立外來工社區教育中心。由“銳步”公司提供的“婦女健康快車”在“女工關懷網絡”的組織下活躍在珠江三角洲,幫助婦女進行職業健康和職業安全的宣傳教育。
另一個活躍在珠江三角洲的勞工維權機構是“番禺打工族文書處理服務部”。它在德國基督教發展服務社(EED)和福特基金會、挪威奧斯陸大學等機構的幫助下,在工傷探訪、法律援助等方面為民工維權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女性聯網”是1996年由一群香港的專業人士發起成立的非政府組織。她們和深圳市南山區總工會合作,成立了女職工服務中心,目的是為廣大女工提供支援服務,維護女工權益。在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醫院,“女性聯網”活躍在患病工友中,開展各種活動,幫助工友走出陰影。
三、“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跨國公司與勞工維權
全球化經濟的發展事實上動搖了各國自行規範勞工權利的機制,傳統上由政府、企業和工人三方共同維持的勞資關系被打破了,除了這三方之外,現在跨國公司和社會責任運動也加入進來,全球化塑造出了新的“產業關系”。
跨國網絡的行動指南之一是人權理念,這種理念與“公司社會責任”一起內化為現代跨國公司的經營戰略。在聯合國的“全球協議”框架下,跨國公司與跨國網絡成為發展中國家維護人權、保障勞工權益的一種外來力量。當然跨國網絡的雄厚的經濟實力也為它擴大自己的影響提供了保證。在跨國網絡的關心和參與下,各國政府不得不尊重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並參照此公約的條款制訂和執行本國的勞動法規。除了跨國網絡外,一些全球性組織如國際勞工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也在中國做出了十分積極的貢獻。
凱克和辛金克的“回飛鏢模式”可被用來解釋活躍在中國的跨國網絡,但這一概念也有一些不足。首先,中國仍然是一個“總體性”社會,政府的動員能力和宣傳工具一直發揮著作用;即便面對公眾的壓力,政府也時常堅持按照自己的意圖應付危機。其次,中國國內的行動者與跨國網絡的行動者建立聯系時,會受到幹擾。這不僅有意識形態方面的原因,也與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相關。某地方政府若在最低工資保護線的劃定、欠薪糾紛處理、招商引資策略等方面受到詬病,但只要該地方政府不與上級政府發生直接利益沖突,跨國網絡要繞過當地政府向上級政府尋求支持的成功性不大。
跨國網絡在中國的人權活動對中國政府來說是一個學習過程。無論是在技術操作層面還是在政治層面,跨國網絡對中國政府的沖擊都是十分明顯的。由於外部因素對國內的政策制訂和執行過程造成了強烈沖擊,它可能導致深層的政策思維發生重大轉變。不僅地方政府不得不對跨國網絡的人權活動作出反應,中央政府有時也不得不在重大政策問題上加以考慮。例如,中國加入WTO以後,關稅壁壘逐漸消除了,但西方一些國家經常以國際勞工組織頒布的核心勞工公約為衡量標準,指責中國的產品或由勞改犯生產、或使用童工或者工廠缺乏安全和健康保障,對這類產品設置貿易壁壘。盡管中國政府反對將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反對發達國家利用國際勞工標準實行貿易保護,但中國沒有理由拒絕采用國際勞動標準。更值得關注的是,跨國網絡為維護勞工權益而主張的全球“訂單選購”策略,構成了對中國地方政府的有效壓力。這樣,中國各級政府就必須加快相關勞動法規的修改。
中國目前的意識形態體制對跨國網絡的活動仍然比較排斥。多數跨國網絡除了通過影響跨國公司、進而借跨國公司的訂單來督促生產商改善勞工權益外,它們在中國的活動家們往往善於抓住象征性的重大事件,通過對這些重大事件的解釋來贏得民眾對議題的注意和支持,即“通過報導事實促進改革”,有專家稱此為“人權方法論”。[12] 這些人權報導需要準確可靠的信息,要選擇正確的發布時間、選擇合適的發布渠道,取得新聞效應。
全球化使全球形成一個統一體,生產的國際分工促使各國在這一體系中尋找自己的相對位置。在這個經濟過程中,任何逃避只會錯過機會。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資方和政府長期以來對勞工權益的蔑視形成了一座不穩定的火山,自2004年以來這一地區出現的“民工荒”就是例證。另一方面,便利的交通和通訊條件、全球化的產業分工體系、共享的信息,為跨國網絡的活躍創造了條件,而二戰之後在世界上形成的國際人權保障機制則為跨國網絡的活動提供了普世性的道德基礎。在中國,跨國網絡通過向生產企業施加訂單壓力,與國內勞工機構開展合作,在女工保護、法律援助、工傷咨詢、外來工教育等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盡管跨國網絡在中國的行動還很低調,與政府部門的勞動保護政策還有一些理念上的分歧,但它拓寬了工人勞動權利保護的渠道,為國內的社會運動提供了可以利用的國際資源;同時它也對中國的各級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施加了強大的壓力,促使政府在制定勞工政策方面以國際經驗為借鑒。事實上,跨國網絡通過訂單權力迫使中國的企業改善人權,不但有利於改善中國在國際經濟競爭中的地位,也有利於改善中國政府的形像。
從理論層面來看,跨國網絡的活躍對國家的角色提出了挑戰。經濟的全球化過程意味著史無前例的全球性金融、生產、貿易等多方面的高度整合,這一結果超越了傳統的以國家為單元的生產及分配疆界。在此基礎上出現的跨國網絡表明,全球化的發展也構成了對傳統的國家機器運作模式的沖擊,國家無法繼續壟斷公共領域,國家也不再是當代國際關系中的單一行為體,由跨國網絡所培育出來的跨國市民社會將成為一個新的平台。
生產守則運動的影響不是暫時的。在全球化之下,國家主權中有一部分讓渡給國際組織如聯合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甚至國際勞工組織等;另一部分則讓渡給跨國公司、區域性組織如歐盟和東盟,這些組織內部都有一套規則來約束成員國。傳統上中國一向把勞工問題看作是內政,然而,“我們面臨的問題是全球性的,但是國家卻是民族性的,僅在民族國家範圍內是無法處理全球性問題的[13]”。政府應該用開放的心態來面對跨國網絡的活動。更何況,跨國網絡推行的勞工權利標準恰恰是中國法律所要求的,例如,中國的勞動法規在工作時間、就業歧視等方面的規定甚至領先於國際勞工公約。然而,長期以來在中國一直存在著勞動法規方面有法不依的現實,正是跨國網絡的活動才讓中國的勞動法規得到了有限和部分的落實。
跨國公司推行和參與生產守則運動,當然不是單純地扮演“天使”的角色。這一運動之所以產生全球性影響,根本上與跨國公司追求和保護自己的利益有關,並不象某些跨國公司宣傳的那樣純屬善舉。而在實行“生產守則”的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走過場”的現象。例如,在東莞的一些生產商那里,“生產守則”可能還只是一些擺設,尤其是當工期緊張時,跨國公司駐廠人權代表就可能放松監督,以便企業能按時完成生產任務。此外,跨國公司只是迫使生產廠商改進勞工權利,卻不願出讓利潤份額,於是中國的生產廠商為了保住訂單而不得不投入更多資金來改善人權,導致生產成本上升或出現虧損。
顯然,當發展中國家依靠廉價勞力供應參與“逐底競爭”時,會遇到國際社會中“社會責任運動”的抵制。這時跨國公司面臨雙重困境:從利潤目標來講,跨國公司其實希望實施“逐底競爭”的生產策略;但從道德層面來看,迫於各種社會壓力,跨國公司又不得不約束生產廠商對勞工權利的侵犯。而發展中國家依靠訂單維生的廠商則不得不自行消化來自國際社會的提高勞動標準的成本。[14]
在珠江三角洲地區為代表的出口加工區,跨國網絡介入後新形成的產業關系變得比以往覆雜得多。首先,在政府層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考慮常不相同,而勞工輸入地的政府和勞工輸出地的政府之利益也並不一致。其次,在現行制度下,關於最低工資、最低社會保障線、人均GDP的統計、養老保險等政策和規定,都嚴格按照本地在冊戶籍人口計算安排,並未把外來勞工考慮在內,而跨國公司對勞工權益的要求又僅僅限於其訂單企業內,中國面向國有企業的勞工政策與外商企業勞工政策的制度性隔離,需要作一系列體制變革才能消除。
從社會發展的角度看,跨國網絡通過訂單壓力和市民社會的道德倫理對跨國公司和中國的生產廠商施加影響,對工人賦權和培育市民社會有很大的幫助。在現階段,工人階層的賦權雖然只是一種外界壓力下出現的賦權,但這種賦權如能持續下去,對市民社會的成長大有助益。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調研時,筆者發現,一些勞工維權組織的領袖就是在本人遇到工傷事故後走上幫助其他勞工維權之路的。筆者訪談過的廣州某維權組織專門從事外來工的職業安全宣傳,在跨國公司的讚助之下,他們的活動足跡遍布珠江三角洲地區。該組織發起者曾因苯中毒在省職業病防治院治療兩年,後來他工作的企業在訂單提供者迪斯尼公司的壓力下,才給了他一些補償。
當然,對工人權益的保護最終要回到國家政策、依法裁決和工人集體行動等常規軌道上。當前在中國強調跨國網絡的活動,並不是主張放棄這些常規軌道,也不是低估工人自主賦權的意義。工人的賦權是一個長久持續的過程,在發展主義為第一要務的時期,在勞動力無限供應的階段,在資方與地方政府的利益如此密切關聯的情況下,工人的自主維權還十分弱小,國內的民間維權組織是在跨國網絡的幫助之下才得以生存的。在現階段,由跨國公司和跨國網絡來承擔一部分勞工維權的責任,並不會損害國家主權。可是,國內維權網絡的發展現在仍然存在著一些現實障礙,如注冊登記困難、資金短缺、缺乏法律保護和社會理解等。如果說全球化下國家在保障勞工權利方面有什麽改變的話,那就是國家介入勞動爭議的形式變了,但它顯然未能有效地承擔起維護勞工權益的全面責任。跨國網絡不可能替代國家的功能,國際“生產守則運動”也不可能取代中國勞動法規的完善和執行。中國勞工權利維護方面的進步最終仍然有待於體制的變革。
中國轉型期沖突性集體行動的社會情境
曾鵬
浙江工商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講師,社會工作博士生
戴利朝
江西師範大學助理研究員,社會學博士
羅觀翠
中山大學政務學院社會工作系教授
一、轉型時期導致社會不公正的結構再造
二、日益明顯的相對剝奪感與階層意識
三、民眾利益表達途徑的梗阻
結語
體制轉軌是對社會利益分配格局的重大調整,在此過程中會有一部分人不可避免地因為相對利益受損而萌生社會怨恨;而強勢階層為了維護和增加其既得利益,直接或間接地借助公共權力幹預利益分配,則使社會怨恨更加迅速地擴大再生產。在社會怨恨快速生產的同時,弱勢階層制度化的利益表達渠道卻在一定程度上淤塞而日漸失效。這就是轉型時期沖突性集體行動的社會情境。於是,轉型過程里的中國如同一個大氣罐,一方面怨氣在不斷地生產和積聚,另一方面“安全閥”的泄氣降壓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失靈。要防止這個氣罐爆裂,一方面應該停止怨氣的生產,另一方面應當修好安全閥。如果什麽都不做或者變本加厲地增加氣罐啟動壓力,則後果是可想而知。
轉型過程里的中國確實創造了令世人矚目的經濟奇跡,但與此同時社會不滿以及表達不滿的群體性事件也有驚人的增長。2005年發表的《社會藍皮書》表明,這類群體性事件由1994年的1萬起增加到2003年的6萬起,而且規模不斷擴大,參與群體性事件的人數年平均增長12%,由73萬多人增加到307萬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994年的1,400起增加到2003年的7千多起(汝信、陸學藝、李培林,2004)。另據全國總工會提供的數字,1992年到1997年間,每年卷入勞動糾紛的工人人數大約在126萬[1]。一份官方資料指出,1995年,在30多個城市里發生的與工人有關的示威活動中,參與人數超過了1百萬[2];1998年,參加這類示威的工人人數進一步上升到360萬[3]。同時,全國各省(區、市)縣級以上黨政信訪部門受理的群眾集體上訪批次、人次迅速增加,2000年分別比1995年上升2.8倍和2.6倍;僅國務院信訪局受理的集體上訪批次和人次,2000年就比上年上升36.8%和45.5%,2001年又比2000年上升了36.4%和38.7%(程浩、黃衛平、汪永成,2003)。此外,在農民抗稅和土地維權中,由於沖突雙方的爭議無法協調,導致農民維權抗爭的方式不斷升級,由到政府機構門前靜坐、遊行示威發展為到高速公路、鐵路上靜坐;盡管中央明文禁止使用警力,但一些地方政府為平息農民的抗爭還是動用警力對待維權的農民,引起了一定規模的警農沖突。[4]
以上資料表明,轉型時期的群體性事件不論在數量、規模、頻率、範圍和強度上都呈現驚人的增長態勢,這種態勢無疑對社會穩定與和諧構成威脅。應當如何看待和處理這些群體性事件呢?若運用消極和強硬的方式來壓制參與者,可能奏效一時,但治標不治本。要想達到長期的社會穩定與和諧,就應當透過這些群體事件的表象,探究社會不滿的真正根源,這才是對國家對民族負責任的態度。
一、轉型時期導致社會不公正的結構再造
自改革開始至今已將近30年了,目前社會結構正日趨斷裂和固化,一個由政治精英、經濟精英和部分知識精英結成的同盟如同巨大的水泵和嚴守城門的衛士,將稀缺的資源源源不斷地向社會上層輸送和積聚,而同時卻將社會大眾排除在資源共享和規則制定之外。
改革前的中國社會里,國家壟斷了幾乎所有重要的稀缺資源(孫立平 1996)。舉凡土地、有形財富、收入等物質性資源,權力、聲望等關系性資源,教育、信息等文化性資源,全部都由政府壟斷。國家通過強制性的資源配置方式分配社會財富,雖然在一定程度和某些範圍里分配得相對比較平均,但並未實現社會的公正;相反,這種分配方式造就了一個不公正的等級社會。
首先,再分配權力自上而下的授受方式造就了一個特權階層──幹部或國家代理人。這個階層擁有對社會資源再分配的特權,在這種體制內,與其說是政府直接或間接地壟斷著各種社會資源,倒不如說是幹部或國家代理人(精英階層)以“國家”的名義控制著稀缺資源的分配權。在社會資源的再分配方面,再分配者(國家代理人)是自私的,總是以福利、價格補貼的方式,使自己在使用、租用以及購買國家供給的公共物資和消費品時處於有利地位(Ivan Szelenyi 1978)。而普通民眾為了在資源分配中維護或增進自我利益,就不得不對掌握資源配置權的幹部(或國家代理人)表示服從甚至忠順,從而形成了全面的依附型等級關系。其次,這種再分配方式是在某些階層內部實行相對的平均主義,而在階層之間則按照等級化的社會階梯和權力體系來安排資源的占用。嚴格的戶籍制度和資源向城市傾斜的經濟政策便是其典型特征,這造成了城鄉社會分割的二元格局(謝海定 2003)和工農之間在身份等級和財富占有上的懸殊差距。再次,國家按照民眾的政治態度和個人歷史上的身份實行歧視性政治和社會政策,將當權者不喜歡或欲打擊的人定義為“地富反壞右”、“叛徒”、“特務”、“走資派”、“反動學術權威”等專政對象(徐賁 2005),這些專政對象及其親屬因此淪為下等公民。結果中國社會被從政治經濟上分割成一個以身份為主要劃分標準的不公正的等級社會,其中各社會群體由高向低排列依次為幹部、工人、農民、專政對象。
再分配體制窒息了社會發展的動力,引起了經濟衰退,產生了不公正的社會結構,由此造成的政治沖突在70年代末幾乎使國家政權遭遇合法性危機,從而引發了由鄧所主導的從再分配體制向市場體制轉軌的變革。改革開放雖然使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社會的總財富也迅速增加,但這種經濟繁榮在某種程度上以犧牲社會公正為代價。從80年代初開始至今的20多年里,中國社會逐漸形成了政治精英(官僚集團)、經濟精英和部分知識精英相勾結的權力資本經濟形態,社會公正原則被擴張(致富)欲望嚴重扭曲,於是在社會分配的規則、機會、過程和結果方面出現了公正性困境。社會公正的願景不僅難見端倪,反而漸行漸遠,一種新的不公正結構正在取代原有的不公正結構。改革中出現的這種不公正結構主要表現為貧富分化、社會結構剛性化和社會結構斷裂和固化。
1.社會結構的斷裂
早在1990年代初,就有不少社會學家關注日趨嚴重的貧富分化現象,他們的實證研究主要集中在3個方面,即階層差距、城鄉差距和中間階層的發育狀況。
按國際通行的基尼系數衡量,中國的基尼系數按最保守的估計也已達到0.40,相當於國際上中等的不公平程度;而大多數專家的相關研究發現,中國現在的基尼系數實際上高達0.458,有的學者甚至認為在0.49以上,換言之,這樣的基尼系數表明收入分配的社會不公已大大超出了合理的範圍。[5]
若按照五等分法按收入高低分組,中國總戶數中20%最富有戶的收入占全社會收入的51%以上,而20%低收入戶只占4%左右,兩者之比從改革初期的4.50比1擴大到12.66比1,這一差距今後還會進一步擴大。
還可以按照最富和與最窮的差距來比較。2001年度《福布斯》排名顯示,2000年中國最富有的前50名富豪的財富之和為100億美元,而該年陜西、寧夏、青海、雲南、甘肅、貴州6省區的人均年純收入為1,464元,50個富豪的資產相當於5千萬中國農民的年純收入;而中國最富有的300萬人的資產則相當於9億農民兩年的純收入。[6] 這意味著中國居民收入的“庫茲涅茨指數”和“阿魯瓦利亞指數”都已經達到警戒線。
在階層差距日益拉大的同時,城鄉差距也顯著擴大。由於家庭農業的規模偏小、效率低下,加上鄉鎮企業相對不景氣,農戶的苛捐雜稅繁重,城鄉收入差距不斷拉大。現在農民的平均年收入只有317美元,與城市居民平均收入之比已從80年代中期的1.8比1擴大到2003年的3比1。2000年到2002年間,42%的農村家庭的絕對收入呈下降狀態。2003年生活在人均年收入75美元這一政府確定的貧困線以下的農民人數增加了80萬,這是1978年以來農村貧困人口絕對數的首次凈增加。[7]
貧富差距懸殊的另一個表現是經濟高增長情況下中間階層比例相對偏低。據統計,由高級知識分子、中小型企業經理、中小型私有企業主、外資企業白領雇員、國家壟斷行業職工組成的中間階層上層共2,930萬人左右,占從業人口的4%左右;由專業技術人員、科研人員、律師、大中學教師、普通文藝工作者、普通新聞從業者、中低級機關幹部、企業中下層管理人員、個體工商業者中的上層所構成的中間階層底層共約8,200萬人,占從業人口的11.8%(楊繼繩 1999)。兩者合計僅占從業人員的15%左右。
幾乎所有關於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實證研究都表明,中國社會的貧富差距十分懸殊,這已成為國際上公認的事實。世界銀行在其研究報告中稱:在如此之大的國家之中,在如此之短的時間之內,收入分配差距如此迅速地擴大,這是歷史上任何一個國家不曾有過的現象(世界銀行 2002)。
社會資源分配失衡造成了當今中國社會結構的斷裂:一個壟斷了所有政治、經濟特權與大多數社會財富的權貴(精英)階層,和一個主要由貧困的農民、農民工和城市下崗工人構成的底層社會構成了尖銳對立的兩極;在對立的兩極之間,中間階層只占很小的比例。據此,孫立平早已指出,中國已出現了一個斷裂的社會(孫立平 2002)。
2.社會結構剛性化
在一個正常的社會里,社會成員可以有大致均等的向上流動的機會,這樣就能形成一個富有活力和彈性的社會結構,社會不滿得以消解。在這樣的社會中,階層分化並不一定引起社會沖突。例如,美國社會雖然貧富懸殊,但它的社會結構富有彈性,所以其政權幾乎從未遇到合法性危機。
在改革前的中國社會里,戶口制度、人事檔案制度和意識形態控制為人們的社會流動設置了3道難以逾越的高墻,極大地阻礙了社會中下層成員的向上流動,從而使社會結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剛性、僵硬、封閉的特質(李春玲)。
改革最初十幾年中,原有的3道制度性屏障的作用日漸弱化,社會上層、中層和下層群體開始重組,社會流動機會大大增加;同時,體制外領域也為社會流動開辟了新渠道。
但進入90年代以後,由權力資源、經濟資源屏障、文化資源屏障和工作機會屏障構成的新的結構性屏障開始形成,這樣階層之間的流動機會大大減少。首先,對權力和資源的壟斷將社會中間層和控制著大量權力資源和經濟資源的黨政官員階層、經理人員階層和私營企業主階層構成的社會上層區隔開來;社會上層特別是黨政官員階層在社會流動中表現出日益強烈的“封閉性”和“排他性”。隨著這道屏障的不斷閉合和加固,下層社會成員進入中上層社會的障礙越來越難以逾越。其次,文化資源屏障將由專業技術人員階層、辦事員階層和個體工商戶階層構成的中間階層與商業服務業員工和產業工人構成的社會下層或藍領階層區分開來。由於獲取文化資本的難度日益增加,藍領階層及其後輩接受良好教育的成本明顯提高,因而他們的受教育機會減少,結果藍領階層上升流動的可能性大大減少,且隨時可能因工作機會的喪失而淪落到社會底層。再次,工作機會屏障將缺乏工作機會的社會底層與其他階層區隔開來,這個階層由於既沒有權力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也沒有社會關系資源,甚至還缺失最基本的人力資本,該階層的成員要擺脫限制、向上流動,簡直比登天還難。
總之,90年代以來新築的3個結構性屏障如同藩籬一樣,將社會成員圈定在一定的範圍之內,盡管部分社會成員還能在層內流動,但要翻越這些藩籬進入更高的階層就如同遠涉重洋。社會結構的這種日益明顯的剛性化趨勢意味著社會成員社會地位的固化,而中下階層持久的社會地位固定化很容易導致底層社會不滿情緒的積蓄、階層意識和沖突意識的不斷強化。
3.權力商品化:社會結構不良變化的重要原因
在討論轉型中國家制度和權力結構演變基本趨勢時,美國社會科學界有兩種判斷截然不同的觀點。以倪志偉(Victor Nee)為代表的“市場轉型論”以及伊萬·澤蘭尼(Ivan Szelenyi)為代表的“精英再生論”認為:在市場轉型過程中,行政精英的權力和特權會受到市場機制的沖擊;隨著市場機制的擴大,他們的權力和社會地位會日益削弱,而在市場機制中人們的稟賦、技能、資本將對社會分層發揮關鍵性作用。澤蘭尼的“精英再生論”是根據東歐國家轉型期的特點提出來的,它與中國的情形不符並不奇怪。倪志偉的“市場轉型論”是根據他對中國農村改革前期情況的觀察提出來的,這一觀點過分強調了市場機制的作用。中國的現實表明,他忽視了一個最根本的事實,那就是中國的權力壟斷體制和市場機制二元並存的混合狀態為權力的尋租活動打開了大門。美國還有一些社會科學學者[8] 批評了上述觀點。他們認為,在中國這個漸進式改革過程中,操縱資源配置的行政權力通過原有的社會網絡、對形成中的市場機制的強力介入、主導改革的優勢位置和權力的重組等等方式,不斷擴大權力尋租的機會和收益。
社會分化的根源何在,是什麽因素導致了日益嚴重的社會結構斷裂和固化?不可否認,市場機制確實會對社會分化產生影響,但權力商品化對當下中國社會結構的斷裂和固化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經濟改革的推進,一部分從集權體制內脫胎出來的政治精英,還有與政治精英緊密結合的商業人士,利用經濟改革過程中的規則真空,成功而快速地從“計劃型”分配機制和“市場化”機制中攫取資源,完成了個人的資本原始積累,成為新一代的經濟精英。這些經濟精英並未象某些學者所預期的那樣成為制約威權政治的主力軍;相反,他們和體制內的政治精英聯起手來(謝岳 2004)。其實,體制內政治精英的權力資本和體制外經濟精英的經濟資本彼此之間有很強的共存性,經濟精英的經濟資本之擴大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有政治精英的支持和保護,而政治精英手中權力的商品化過程只能通過經濟精英的協助才能實現。在上層和民間的有效監督均付諸闕如的情況下,這兩類精英結成鞏固的精英同盟是必然趨勢。為了維持他們支配下的改革之權威話語和合法性,他們又與一部分擁有文化資本、並且主動放棄社會責任的知識精英合作。
這三類精英結盟的後果是,經濟資本、政治資本和文化資本在不受監督的情況下順利地建立了牢固的“圈內交換”機制(孫立平 1998)。這種“圈內交換”主要有以下幾個渠道:政治精英的集團性腐敗、“私有化”過程中“國有”資本的大規模流失、各種稅收優惠向富裕群體傾斜的政策、權貴階層利用現行法律在“私有財產保護”方面的缺失而對普通民眾私人財產的巧取豪奪。這種牢固的“圈內交換”使得權力、財富、聲望和社會等級之間的關聯日趨緊密。為了保護和增進這個強勢群體的既得利益,他們構築起壟斷性邊界,加大對規則制定和實施的影響力(陳映芳 2003)。這個壟斷性的精英同盟培育了一個集聚社會資源又排斥社會成員流動機會的機制。它如同一個能量巨大的水泵,將來自底層社會的資源持續不斷地輸送積聚到上層社會,同時剝奪了弱勢群體的利益和權力;它又如同一個嚴守城門的衛士,不讓精英同盟這座城堡外面的弱勢群體有機會過問各種稀缺資源的占有和制度設置。
在中國社會的結構斷裂和固化過程中,雖然市場經濟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催化作用,但公共權力的商品化無疑是主要推手。公共權力理當為公眾共有和共享,而權力的商品化實質上就是將公共權力竊為私用。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促進社會公正的政策都可能被扭曲成為強化社會不公的工具,任何促進經濟發展的措施都可能被轉化成為竊取公共利益以自肥的手段;而過程的不公正比結果的不平等可能產生更多的社會不滿和沖突意識。
二、日益明顯的相對剝奪感與階層意識
中國的改革未能從根本上改變舊體制造成的社會不公,而且還造就了一種新的嚴重的社會不公。社會不公並不會必然引起沖突性集體行動。克蘭德爾曼斯認為:只有當社會問題被人們感知並賦予其以意義時才會成為問題(即引發集體行動),許多原本可以被視為嚴重社會問題的狀況並未成為公眾討論的話題,甚至未被察覺,所以也不可能激發集體行動(Klandermans and
Oegama, 1987)。“在有關社會抗議(沖突性集體行動)的文獻中,有一個見解正在贏得廣泛的支持,即人們對現實的解釋,而非現實本身,引發了集體行動”(Klandermans 1987)。由此看來,要了解中國是否會因為嚴重的社會不公引發沖突性集體行動,就必須探討人們對這種社會不公的評價(即不公正社會的意義建構)。究竟目前社會成員對社會不公持什麽態度,底層社會成員是否有相對剝奪感和階層意識(即意義建構)呢?許多學者的研究表明[9],面對改革中出現的社會不公,很多人在回憶和旁顧中產生了一種被剝奪和地位不平等的感覺。這是一種危險的現象。
1.相對剝奪感的產生原因
按照結構決定論(如馬克思、韋伯)的觀點,相對剝奪感的形成與現存的不公正的社會結構之間有必然的邏輯關聯。但實際上,不公正的社會並不必然喚起民眾的相對剝奪感。例如,改革前的中國社會同樣是一個不公正的等級社會,但人們並未因此產生強烈的相對剝奪感。顯然,結構決定論缺乏足夠的解釋力。
在分析相對剝奪感的產生原因時,有些學者認為,發展失衡引起的貧富差距導致了相對剝奪感的產生(吳群芳 1999);有的認為,改革開放刺激了人們的欲望,從而產生了相對剝奪感(杜傳貴 1995);也有一些學者認為,是收入和財富獲取過程的不公正引發了相對剝奪感(張賢明 1996)。筆者認為,相對剝奪感是行動者對價值期待和價值能力不一致的認知,主要源於參照群體的選擇、生活條件的變化和公平理念。這種視角綜合了現實、歷史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據此分析,改革中傾向與選擇高於自身地位的群體為參照系的人群、生活條件比過去相對惡化的人群、非常關注結果平等的人群,比較容易產生相對剝奪感。
從動態上看,改革25年來,獲益者的總量呈下降趨勢;盡管大多數人的生活狀況比改革前好,但90年代中期以來,農民、部分城市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以及部分離退休人員實際上已淪為利益相對或絕對受剝奪階層。早在80年代中期,農民就開始逐漸退出改革的相對獲益者行列;近年來,行政部門對他們的剝奪日甚一日,幾乎把農民變成了被絕對剝奪的階層。隨著大批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的經營失敗,部分城市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從原本享有諸多福利待遇變成了收入極其微薄且幾乎沒有福利和社會保障的群體。從改革前一直到80年代,工作單位始終是現職和退休員工福利和社會保障的載體,但隨著許多企業的衰落,退休員工的基本福利和社會保障面臨威脅(李朝暉 2003),而政府建立的社會保障系統無法支撐企業退休員工的醫療和其他社會保障。近年的的調查顯示,離退休社會群體中的絕大多數人認為自己的收入趨於下降,產生了嚴重的被剝奪感(孫立平、沈原、李強,2004)。
2.階層意識的強化
這里講的階層意識指的是個人對社會不平等狀況及其自身所處的社會經濟地位的主觀意識、評價和感受。改革前,特別是在“文革”時期,平均主義意識形態弱化了人們在經濟層面的階層意識,但政治層面的階級意識空前強化。而在改革初期,隨著階級意識的淡化,中國出現了一種“非階層化”趨勢(Parish 1984)。這種情況延續到90年代初,例如,1991年盧漢龍對上海市民的調查結果仍然顯示,“中國社會目前有階層化差別但無階層化意識”。
自從90年代中期以來,社會成員當中的階層意識不斷強化。有學者指出,中國城市居民的絕大多數具有明確的階層認知,有大約四分之三的人意識到自己所處的是一個不平等的社會;財富和權力對階層意識的影響最大;各階層對自己的權力地位的認知有向下“位移”的傾向,三分之二的人認為自己的權力地位屬中等以下層次,而自認權力地位屬社會上層的只占0.4%(劉欣 2002)。從總體上看,中國社會里的階層意識有以下3個特點:其一,公眾的階層意識比改革開放前更為普遍明顯;其二,社會成員的階層自我認同明顯偏向低層,自認屬於中間階層的人並不多;其三,即便是自認為屬於中間階層,他們對現存體制的規則合法性也持懷疑態度。
究竟哪些因素影響著社會成員的階層意識?在這個問題上大致有2種認知框架。其一是靜態的或結構決定論的認知,它假定人們的階層意識由其社會經濟地位決定[10] ;其二是“相對地位變動論”,它強調階層之間社會流動和生活機遇的相對變化影響和決定階層意識[11]。
有學者認為,階層意識的產生和發展與社會變動的劇烈程度有關。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社會里,階級階層分化的程度也可能會相當明顯,但未必導致階層意識的強化;而在一個急劇變動的社會中,人們的社會經濟地位的相對變化使他們對自己的得失格外敏感,因此可能產生明確的階級階層意識。改革中一部分人在社會經濟地位或生活機遇上處於相對剝奪狀態,即喪失了舊體制賦予的既得利益或未能獲得充分的改革時期的新機會,這時無論他們自認的社會分層地位是高還是低,他們都會傾向於做出社會不平等的判斷(劉欣 2002)。還有學者發現,中國目前的社會中間階層受到相對地位變動和社會地位矛盾的影響,可能產生消極的主觀階層認同;某些中間階層的成員在改革過程中經濟社會地位不斷下滑,且沒有改善的希望,這些人就會質疑現存社會的合法性(張翼2005)。
被剝奪感和階層意識是社會成員對不公正社會結構的意義建構,這種消極的意義建構背後隱含著弱勢階層指向政府或某些特權階層的社會怨恨。若這種社會怨恨能通過適當的途徑化解,它未必會成為弱勢階層參與集體抗議的驅動力;如果這種社會怨恨無法找到制度化的發泄渠道而不斷積壓和發酵,它就極有可能變成集體抗議的引擎或導火索。
三、民眾利益表達途徑的梗阻
弱者的聲音本來就不大,如果還要穿透重重阻隔才能傳到遠處,這聲音就更加微弱和失真。在貧富分化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社會不滿和階層意識日漸明顯並不斷強化的情景下,社會下層利益表達渠道的暢通是消解社會不滿和沖突意識的基本要件之一:一方面,民眾的利益表達本來就應該是政府制定決策時必須參考的依據;另一方面,暢通的利益表達渠道本身可以是一種下層不滿情緒的泄洪裝置(陳映芳2003)。中國歷史上一向是國家權力過於強大,社會力量過於弱小。改革以來雖然在城市基層社會里這種情形稍有改變(朱健剛 1997),但這只是某些地方政府為追逐政績而制造的局部的暫時的社會表象。總體說來,目前中國依然是強國家弱社會模式,特別是弱勢群體的聲音和力量十分弱小。
表面上看,中國社會成員的利益表達途徑比西方國家更加多樣化(例如,信訪制度、人民代表制度、政治協商制度),此外還有行政領導接待制度(如市長接待日、書記信箱、市長熱線等),但對弱勢群體而言,這些渠道往往存在著梗阻現象,民眾無法有效地表達他們的利益訴求。那些政府“熱線電話”、地方行政首長“接待日”,以及電視台、廣播電台和報社開設的“熱線電話”,僅僅是為政府增加了搜集民眾意見的管道。至於民眾的“要求”能否得到滿足、民眾的“意見”能否被采納,在法律制度上並無任何保障,民眾只能寄希望於個別“好幹部”的熱心和真誠,這樣的制度措施明顯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人治色彩。實際上,不少地方政府設立“熱線電話”和地方行政首長“接待日”,只不過是為政府的形像工程或政績工程做“表演”,並不是真要給弱勢群體更多的利益表達機會,更不打算處理弱勢群體亟待解決的問題。據調查,弱勢群體普遍表示,面對各種現存的正式利益表達渠道,他們往往傾向於“不利用”,而且認為“表達無門”、“表達無用”(陳映芳 2003)。
1. 政黨利益表達制度的困境
改革以來出現了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共產黨人不再是鐵板一塊,他們必然被分化到不同的利益群體之中。而當部分共產黨人的個人利益與廣大民眾的根本利益發生矛盾和沖突的時候,要求共產黨作為一個整體來充當最廣大人民尤其是弱勢階層根本利益的代言人,事實上是十分困難的。而所謂的“民主黨派”其實只是一個個與底層社會沒有利益關聯的以知識精英為主體的小圈子,要讓他們為社會大眾代言,只能寄望於他們作為知識分子的道德、良知和勇氣。盡管“民主黨派”近年來為了向執政黨和公眾證明自己存在的價值,越來越積極地利用各種機會為弱勢群體呼籲(康曉光 1999),畢竟那不是一種基於自身直接利益需要的行動。只有允許“民主黨派”吸收更多的來自底層社會的成員時,他們表達和維護弱勢群體利益的聲音才可能真正變得響亮而執著。
2.信訪制度的缺陷
信訪制度是中國特色的利益表達途徑,一直是執政黨和政府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也是民眾表達利益訴求的特殊方式。信訪制度建立於1951年,經歷了大眾動員型信訪(1951年至1979年)、撥亂反正型信訪(1979年至1982年)、安定團結型信訪(1982年至今)這樣3個階段。(應星 2004)
這種利益表達制度存在諸多缺陷,已不適應目前的社會政治環境。這些缺陷主要表現在5個方面:首先,信訪體制只是接受來信來訪,然後轉送同級或下級行政部門,既不能依法立案,也沒有適當的結案監督機制,不但無法有效地處理民眾要求解決的問題,也不可能對各級政府官員的行為構成有效約束。相反,由於信訪部門將來自民間的申訴轉給案發地政府,導致當地政府對信訪者的打擊報覆,反而進一步誘發官民沖突(於建嶸 2005)。其次,由於地方政府的信訪部門事實上沒有能力解決當地發生的各種問題,地方信訪機構對本地民眾信訪的不作為逼得民眾只能越級上訪,導致中央的信訪部門的接待壓力越來越大。據國家信訪局統計,2003年國家信訪局受理群眾信訪量上升14%,省級只上升0.1%,地級上升0.3%,而縣級反而下降了2.4%。而中央政府的信訪部門其實也缺乏處理民間申訴的制度化權力。再次,對急切需要表達利益訴求的民眾來說,現有的信訪系統實際上處於失靈狀態,信訪立案機率非常低,而信訪解決率就更低了。2004年5月至10月,一個課題組對上訪人群的專項調查結果顯示,民眾通過上訪解決問題的比率只有千分之二(李俊 2005)。第四,中央政府曾經提出信訪責任追究制,結果卻在各級政府之間意外地生成了一個自上而下的畸形機制,由於民眾的上訪可能構成對其居住地部分強勢群體不當利益的威脅,一些地方政府或強勢群體攔截、收買、欺騙、強制遣送上訪者,甚至打擊迫害他們,使上訪者在人格尊嚴、自由安全、身心健康上受到更大的傷害。最後,信訪制度與法治建設存在著制度性矛盾,本來應該通過法律訴訟解決的民間申訴並不能通過信訪加以解決,也不應該用信訪制度來替代司法程序。當然,這里涉及的不僅是信訪制度的缺陷,也涉及司法制度的缺陷。
以上情形最終將導致人們對信訪制度的信任危機,結果信訪制度的缺陷本身就可能成為國家政治認同性流失的重要原因。對上訪者來說,上訪成功的可能性不斷下降,而代價卻越來越高。加上政府部門以及信訪機構對民眾的信訪推諉塞責,信訪者不得不在中央和地方、各部門的信訪機構之間不斷“轉圈”,付出大量的時間、財力和精力,“轉圈”的時間甚至長達幾年到幾十年,許多上訪者為此傾家蕩產。上訪者經常處於非常艱難的生活環境里,無處洗澡,無衣服可更換,病了則只能聽天由命,實在忍耐不下去了就只能去“自首”、讓“截訪”的拉回家去。[12] 隨著信訪制度的作用日益衰微,弱勢群體對這種利益表達途徑漸漸望而卻步,不得不轉而尋求其他更為有效的表達方式。
3.人民代表大會的利益表達制度之名與實
名義上最主要的民眾利益表達制度本來應該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如果人民能夠在選舉中選擇他們提名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這些民眾的利益代言人來表達各自的利益訴求,同時又允許各級人代會真正監督同級政府,那麽民眾的利益表達應該就有了制度化的正常管道。改革以來,盡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作用有所增強,但不可否認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仍然存在著不少缺陷。
首先,各級人大代表現行的遴選提名完全由黨政部門主導,這種提名方式使得人大代表不能真正代表選民利益。同時,人大代表的候選人產生後,在投票、計票等一系列選舉環節中,又有過多的政府幹預,影響到選舉程序的公正透明,使得人大代表的選舉僅具有形式主義的意義。其次,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以及各類代表的比例與選民的人口結構並無關聯,被提名代表的民主性和代表性因此也令人質疑。例如,隨意抽查某省“出席第十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結果發現67名代表中只有一位代表可被推斷為“農民”,沒有一個工人;而與此同時,在京官員、知名人士占用各地代表的名額已成慣例,約占去各地代表團名額的十分之一(於立深 2004)。再次,人大代表的權力極為有限,在相當程度上只不過是一種擺設。近年來,盡管人大代表的職能有所強化,但他們的權限仍不足以對政府部門實行有效的監督。最後,選民對人大代表無法有效地監督,因此人大代表事實上並不是民眾利益的代言人。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怎樣對選民負責,人民怎樣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只有當每個公民都真正享有基本政治權利時,他們才可能運用自己的政治權利去制約權力(郭道暉 1997)。如果民眾不能有效地監督各級人代會,那麽各級人大代表在利益驅動下就可能與強勢階層結成鞏固的利益同盟,從而由名義上的人民的利益代言人變為實質上的利益侵犯者。近年來,人大代表的權力尋租現象屢見報端,這些被披露的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4.政治協商制度的局限
中國的政治協商會議名義上是一個各民主黨派、各社會團體和各少數民族通過政治參與和民主監督來表達和維護各階層利益的重要制度。然而,如果考察一下政協制度的實際運作,就很難消除對此制度之真實作用的疑慮。在現行制度下,政協委員產生方式的非民主性、委員構成的傾斜特征、委員提案的非透明性以及缺乏社會代表性等問題,大大消解了政協作為社會利益表達管道的價值。
政協委員的產生一般經過團體推薦、黨委組織部審議、政協常委表決,然後向社會公布。候選人由內部推薦產生,再經過黨政系統的層層把關,這種產生方式實難體現程序的民主性和委員的代表性。而這種產生方式的必然後果是委員構成的傾斜性。例如,上海市過去3屆政協委員的人數分別為627、694和685人,其中的農民委員每屆都是10人[13],這樣的比例顯然與農民階層在總人口中所占比例大相徑庭。
提案是政協委員表達民眾利益的主要方式。如果分析提案的內容,可以充分了解提案的訴求在社會上是否具有代表性。有學者比較分析了全國政協第九屆會議的全部14,346份提案的題目,結果發現,雖然全國政協的提案質量整體上比地方政協好得多,但提案內容仍然具有隨意性、地方性和尋租企圖(於立深 2004)。顯然,提案的如此特征表明,政協委員所關注之事不見得代表著民眾的利益。即便其中有些提案能充分表達一些社會集團的利益訴求,提案提出後還要提交由一小部分政協委員組成的提案審查委員會和提案委員會審查、處理,然後再交有關行政部門辦理。[14] 由於提案的“審查─處理─辦理”程序完全采取閉門方式,在小範圍內完成,這種提案處理的非透明性令政協制度表達利益的效力大打折扣。
5.民間社團的生存空間狹窄
社會團體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組織。中國近代有無數的社團,早期有名的有孫中山的“同盟會”和毛澤東的農民協會。社團可以代表、綜合、表達、捍衛特殊集團的利益,這是社團存在的根本目的之一。而社團表達和維護群體利益的效能則受制於社會的自由度、社團目標與政府及民間目標的共意性、以及社團的資源獲得途徑和自主性。
1949年以來,中國的憲法中雖然規定公民有結社自由,但這種自由就像憲法所列的言論自由一樣,只是抽象地存在,並不受任何具體的法律保護,同時卻存在著許多剝奪這些自由的法律法規。結社活動就像言論發表行為一樣,隨時都可能遭到難以意料的後果。在這樣的環境下,民間自發社團的形成由於不可預知的風險而陷入難產境地,而這對弱勢群體社團的產生以及弱勢群體利益的有效表達尤其不利。
中國目前存在的社團可分為“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和“外部輸入型”3類[15]。“自上而下型”社團與黨政目標共意程度高,主要從黨政系統獲得權力資源和經濟資源,因為對黨政系統高度的依附關系而失去相當程度的自主性,無法真正表達和維護民眾的利益。共青團、婦聯、殘聯、工會、科協、文聯和僑聯即屬此類。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盡管名義上是社區居民的自主組織,但它們從產生方式、資源獲取、績效獎懲到人事安排都受黨政系統的控制,所以實質上還是一個“自上而下型”社團。
“自下而上型”社團與民間社會的目標共意程度高,其資源獲得主要來自民間社會,因此擁有更多的獨立於政府的自主性,但它們缺乏穩定的資金來源而只能艱難度日,自生自滅。另一方面,政府又擔憂其目標與黨政目標不一,甚至擔心此類社團與政府對立或成為民間的抗爭工具,所以長期以來一直將此類社團視為異己而嚴格控制。1989年之後,政府頒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將所有社團置於黨政系統的嚴格監控之下,“自下而上型”社團的發展空間被壓縮到極限。此外,即便有一些小型民間社團試圖維護小群體的利益,也會遭到來自強勢群體的直接或間接打擊和壓力。近年來,城市商品住宅小區的業主為了維護小群體的利益而自發組織業主委員會,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成立到運作往往受到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強力幹預。
總之,在黨政系統的嚴密控制和強勢群體的擠壓下,真正能表達弱勢階層利益的社會團體難以生存發展,勉強存活的民間社團的活動空間則被限制在社會和政府共同認可的“交叉地帶”。在這種情景下,民間社團要想成為有效地表達維護民眾權益的壓力集團,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結語
由於正式的利益表達渠道存在種種缺陷,中國的弱勢群體通過這些途徑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時或者求告無門,或者代價高昂而收效甚微,因此他們就可能對這些利益表達渠道表示懷疑甚至加以否定,轉而尋求其他表達方式,比如借助媒體表示對現狀的不滿和抗議、集體上訪、甚至非正式地組織對抗等艱難而危險的方式。當然,當弱勢群體既不可能通過適當途徑聲張其利益,而他們的訴求又得不到公正的對待時,他們可能因為不敢與強制性權力公然對抗而選擇“服從”。但這種“服從”對社會結構的穩定而言完全是消極的,因為他們隨時都會成為支持搗毀現存社會結構的力量(彼得·德魯克,2002)。改革中強勢階層為了維護和增加其既得利益,直接或間接地借助公共權力來幹預利益分配,使社會怨恨迅速積蓄,與此同時,弱勢階層制度化的利益表達渠道因梗阻而淤塞失靈,這就是今天中國頻繁發生沖突性集體行動的社會情境。
國家角色的嬗變:政府作為的非正當化趨勢分析
何清漣
一、九十年代末期以來中國的人權受侵害的核心:土地與住房權利
二、舊城拆遷:城市拆遷戶的噩夢
三、失地農民絕望的抗爭
四、地方政府為何偏好使用黑社會手段?
五、從征地拆遷過程看極權政治下“依法治國”的實質
結語:統治手段非正當化與社會結構的非正義性
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中國政治發生了不可忽視的嬗變:一方面是黑社會勢力逐步壯大並逐漸向政治領域滲透,另一方面是基層政權日益墮落為一個個自利集團。這兩大嬗變先是導致了鄉村政權的流氓化與黑社會化,繼而導致中國政府行為的黑社會化。政府行為黑社會化這一過程與中國的公共權力私人化、政治暴力公開化與普遍化同步發展,互為支撐。這個過程可以被概括為“統治手段的非正當化”。統治手段非正當化主要表現為政府日常行政已經越來越依賴於不正當的暴力。這一政治特點在農村征地與城市拆遷過程當中表現得非常明顯。
中國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曾出現過兩次大規模的“圈地運動”,其中的第二次“圈地運動”就發生在1999年以後。這第二次“圈地運動”,在城市里表現為大規模的拆遷,在農村則表現為大量征用農民耕地。由於政府的高度腐敗,拆遷與土地征用因而成為政府官員利用權力尋租的主要領域。
農村征地和城市拆遷都以褫奪民眾的生存權為特點。盡管中國人習慣於忍受不公平與壓迫,但生存資源的被侵奪已經讓被剝奪者無任何退讓余地,因而引發的維權抗爭特別激烈。這種反抗事件逐年上升,2003年為5萬8千起[1],2004年為7萬4千起[2],而2005年則高達8萬7千多起[3],其中大部分是因土地與住房被侵占而引發的反抗。面對失地農民與拆遷戶的韌性反抗,地方政府或是有意借助黑社會勢力介入,或是直接采用黑社會手段,以迫使反抗者沈默。
一、九十年代末期以來中國的人權受侵害的核心:土地與住房權利
從2001年到2004年,中國的房地產業一直高居中國十大暴利行業榜首,2005年雖然退居第三名,但仍未從暴利行業中退出。[4] 據房地產業內人士分析,全世界房地產業的利潤一般都在5%左右,而中國房地產業的平均利潤率則高達15%以上。福布斯全球富豪榜中的前500名富豪里只有30人左右是地產商;而中國的大富豪棲身的行業則集中在房地產領域。在中國福布斯2002年度公布的100名富豪中,竟然有40多人涉足地產業。此後雖然不斷有從事房地業的富豪身陷囹圄,但在福布斯《2003年中國內地富豪榜》上,涉足房地產的仍然高達35名。與其他行業相比,房地產業的富豪之多,遙遙領先。僅此一端,足證中國房地產業“暴利”之說並非空穴來風。
中國的房地產業仿佛有點金術,在短短20多年內,以超乎常規的速度催生了太多的億萬富翁。其中很多富翁都是從“一窮二白”的狀態起家,而且很多人的年齡與其億萬身家相比,過於年輕。所謂的“問題富豪”楊斌、周正毅等,都是通過房地產業經營積累了巨額財富。[5] 這就讓人不由得產生疑問:中國房地產業何以能維持如此高額的利潤?難道中國的房地產業真成了點金術?其答案無疑讓有良知者沮喪,中國的房地產業暴利主要依靠地價的便宜,而地價的便宜則完全依賴掠奪,在農村是掠奪農民的土地權利,在城市里則是掠奪拆遷戶的住房宅基地。而參與征地、拆遷這一掠奪過程的主角竟是各地的地方政府。
1. 是什麽驅動地方政府成為農村征地與城市拆遷中的主角?
地方政府之所以成為征地拆遷的主角,主要原因是土地出讓金成了地方政府汲取財政收入的主要渠道。與其他國家的房地產業不同,中國房地產市場的主角除了房地產開發商與買主兩方之外,還牽涉到土地的原所有者(失去土地的農民與城市拆遷中失去住房的人)與掠奪原所有者利益的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的上級中央政府則扮演著這幾方利益的最終仲裁者,而且是一個很不稱職的仲裁者。
上述幾類角色當中,地方政府的角色最為奇特。一方面,它是土地的買者,分散在農民手中的土地先由地方政府采用各種手段“征購”上來;另一方面,它又是賣者,房地產商要取得土地使用權,得從政府手中購買。沒有地方政府居中一買一賣,這土地還無法“市場化”。
地方政府何以這麽熱衷於土地買賣?關鍵在於這一買一賣之間的巨大差價。
於公來說,這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據統計,2001年到2003年間,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收入達到9,100億元。可供比較的是,在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1998年到2003年這5年間,中國發行的國債總額也不過9,300億元。由此可見,土地已經變成地方政府名副其實的“第二財政”。一些市、縣、區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已占到財政收入的一半,有的作為預算外收入甚至超過同級同期的財政收入。[6] 於私來說,官員們在土地出讓過程里中飽私囊,更是中國社會公開的秘密。房地產開發商要想發財致富,其中第一個重要步驟就是與政府官員合作,這也必然導致土地開發成為貪污腐敗高發領域。貪官污吏們到底在房地產中撈了多少錢?有兩個數據可供佐證:一是房地產業內部估計的賄賂成本。據房地產業內人士透露,僅僅用於批地一項的賄賂(交易)成本就高達地價的30%左右。二是腐敗案件與土地的相關性。據國家審計署對外透露的說法是:中國的“問題高官”80%以上與土地有關。[7] 自從國家審計署每年公布審計結果以來,土地審批一直是審計署稱之為腐敗黑洞的領域。[8]
政府在一買一賣的過程當中到底獲利多少?上述3年獲利9,100億的數字給人的印象還不夠具體,這里再舉一南一北兩個實例。北京市六圈村被征用的土地緊鄰北京市南四環主路,政府征地時,每平方米只付給農民117元,而轉手拍賣時價格卻高達6,750元,幾乎等於“零成本征地”。若非政府手中執有權柄,又有誰能做如此強盜買賣?[9] 廣東省從化市政府暴力拆遷小海區商鋪,也同樣出於利潤動機。按照從化市該地段的地價,每平方米建成後可售價13,000元,而政府補償給業主的價格僅為每平方米2,500元。[10]
到底有多少拆遷款流入了貪官污吏與開發商的腰包?
以北京市為例,在各種拆遷中至少有3項巨額資金流失,落入了開發公司和貪官的口袋。首先,應當交給中央政府的“國有土地出讓金”,因立項“危改”被無償“劃撥”給開發商了。第二,應當給被拆遷人的城鎮拆遷費被開發商侵吞。比如開發商從政府那里獲得“劃撥”土地以後自己並不出錢,而是對外招商從另一投資商手中獲得每戶約40萬的城鎮拆遷費;只需將這些居民統一“合理安置”到郊外的房子里,其中大多數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開發的非法建築或單位的合建樓,一次性替拆遷戶交3年的房租約2萬元,3年後就不管了。但這筆費用卻被列入商品房成本之中,牟取暴利,並通過做假帳逃稅。第三,私人土地使用權補償。這部分費用法律有明確規定必須支付,但開發商往往借口執行《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在拆遷戶面前根本不承認這筆補償費用的存在;然而在銷售商品房時這筆費用卻成了房價的主要部分,即銷售廣告中大肆宣傳的“黃金區位”、“升值無限”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如在西城區、東城區這樣的地段,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價格動輒上萬,甚至數萬,再算上容積率,其中建築成本只占很小一部分,最值錢的部分恰恰是房產所在的地段區位。[11]
這筆錢共有多少?在中國這是筆永遠也算不清的糊塗帳,不過北京市的相關數據可作參考。據專家估算,1994年至2003年這10年間,北京市因拆遷征地被侵吞流入黑洞的國家和民眾財產約為1,380億。對此北京市各區政府既不否認,也未回應。[12]
2.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瘋狂征地為何不加以限制?
征地拆遷已經成了中國社會不安定的主要原因,而地方政府也從未打算停止此類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但是中央政府對此多年來睜只眼閉只眼,佯作不知。為何如此?原因很簡單,自從1994年實行“分稅制”以來,中央政府將所有堪稱“肥肉”的稅種全留給自己,而把那些“油水不大”的稅種留給地方政府,結果地方政府就只好依靠土地出讓金收入來維持生存和運轉。
1994年稅制改革後,中央與地方的稅務體系分立,劃分稅種各自征收,主要稅種歸中央,零星稅源歸地方(包括土地出讓金),若幹“油水”大的稅種則由中央和地方共享。中央稅務系統在省市縣設立國稅局,征收中央部分的稅收及共享稅;地方政府則自設地稅系統,負責地方稅的征收。“分稅制”剛實施時地方財政還能維持,隨著經濟情況的變化,地方財政的稅源越來越吃緊。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地方國有企業相繼破產,地方企業所得稅與上交利潤漸漸枯竭;由於住房商品化、高等教育和醫療商業化等“改革”,民眾不得不緊縮日常消費開支,由此導致消費品市場不景氣,營業稅收入相對萎縮;歸地方財政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範圍十分有限,也不可能支撐地方財政。對於地方政府來說,有可能擴大財政收入的空間就只剩下與農民有關的稅收攤派。於是,盡管中央政府多年來反覆地三令五申,不許增加農民的稅費負擔,但各地地方政府仍然巧立名目、加征各種稅收規費,除了正稅(如農業稅、土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屠宰稅等)外,還強制實行種種攤派。許多鄉鎮政府把催糧要款當成了主要的日常工作,為了獲得財政收入,催糧要款往往要借助暴力,由此導出了村鎮一級政治權力日漸被地方豪強掌控,流氓化、土匪化、黑社會化的趨向十分明顯。
從農民頭上強征硬攤畢竟所獲有限,為了擴大財政收入,地方政府將眼光轉向了農民最後的生存資源──土地。中國“改革開放”以來20世紀90年代後期的這一輪“圈地運動”的目標主要是農民賴以生存的耕地和城市里的“舊城區”。地方政府依靠出賣土地獲取了大量的土地增值稅、 國有土地有償出讓收入,這些收入成為支持地方政府的日常運轉的財政支柱。如果限制土地開發,就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財源,這就是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圈掠土地長期佯作不知的一個重要原因。因為中央政府不想切斷地方政府的財源,否則地方政府就會采取各種方式抵制中央政府的政令,這種情形在削減農業稅時就發生過。
不管是圈占農民的耕地還是城市居民的舊房,第二輪“圈地運動”興盛之處,都嚴重侵害了農民或城市拆遷戶的利益,導致許多人的生存狀態嚴重惡化。雖然征地時號稱要給農民和拆遷戶必要的經濟補償,但通常補償標準被大幅度壓低,而且大量征地款又被地方政府侵吞。所以,農民大都因征地而陷入貧窮。還有許多地方的農民分文未得就被趕離家園。浙江省的經濟相對比較發達,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略高於全國平均水平,但浙江農民對征地的不滿是否就比其它省份低呢?據浙江省統計局農村調查隊的調查,只有6.8%的農戶對征地表示滿意,有22%的農戶認為補償標準嚴重偏低,53.2%的農戶認為補償偏低。[13] 浙江尚如此,其它地方可想而知。
3. 中央政府意在分肥的2006年土地清查運動
隨著征地拆遷引起的社會矛盾日多,中國政府每年公布土地違法事件的數目,但查處並不嚴厲。據國土資源部的不完全統計,2003年全國共查處包括歷年遺漏案件在內的土地違法案件16.8萬起,738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134人被追究刑事責任。[14] 按照這次公布的案件總數推算,每起土地違法事件即便只有1人涉案,至少也有16.8萬人應被追究責任;但實際上,如此多的依靠土地獲利者當中只有不到1%的違法者受到處分或承擔“刑事責任”。由此可見,“違法成本”相當低微,而圈掠土地卻可以獲得相當高的收益,違法受懲率如此之低,由中央政府發動幾年一度的“大清查”於懲治貪腐自然毫無阻嚇作用了。
2006年6月上旬國土資源部召開全國土地執法會議,宣示土地腐敗現象非常嚴重,並明確要求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本年6月份查處3起以上嚴重土地違法案件,年底前要達到8起。與國家審計署每年唱反貪獨角戲不同,這次國土資源部的行動得到了中央撐腰,《人民日報》、新華社等奉命為“土地執法風暴”造勢。由於下達了查處案件指標,而數年來日進鬥金的“土地爺”又因迅速暴富難免惹來官場同事的嫉恨,加之將原來的“土地爺”拱下去取而代之的收益令人眼熱,一些地方政府在完成這次查處任務時並不手軟。就在下達反貪任務的當月,因土地問題落馬的官員就有北京市副市長劉志華[15]、天津市檢察院檢察長李金寶、天津市副市長陳質楓以及福州土地窩案牽出的官員群體[16]等。
如果以為中國政府此輪清算的目的意在反腐,並遏止地方政府掠奪民田,那就完全會錯了國土資源部數度告白之意。中央政府此次整頓土地違法時提出了兩條理由。第一條理由是中國的土地數量已逼近生存底線,至2005年10月31日,中國大陸的耕地面積為18.31億畝,人均耕地由上年的1.41畝降為1.4畝,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40%。按照這一思路,似乎中央政府就應下令停止土地開發,中國至今還是一個小農階層占總人口將近70%的國度,沒有足夠的耕地,許多農民將無以為生。但是,國土資源部並未承諾從此以後將停止土地開發,而是提出要將土地審批權收歸中央。這一宣示事關第二條理由:凡屬性質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為,幾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關領導,一些本來負有監管責任的地方政府往往成了違法的主體,鑒於上述原因,今後要將土地審批權收歸中央。言下之意是,土地開發仍將繼續,只是今後得由中央說了算,地方政府出局。
國土資源部並不隱瞞這次刮“土地執法風暴”的真實目的,那就是“中央要分享土地收益”。強征土地確實使廣大民眾的生存權被褫奪。然而,面對社會底層的受剝奪,中國的各級政府向來無動於衷,從未給予半點同情。2006年的土地清查運動的背後,其實是讓中央怦然心動的巨額土地出讓收入。於是,中央政府先是大張旗鼓地打擊貪官、震懾地方諸侯,再提出“將土地審批權收歸中央”。當然,要讓地方政府乖乖就範亦非易事。90年代初,國務院曾發出《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的通知》,“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收入中,40%上交中央財政,60%留歸地方財政。但後來,為了便於地方政府取得城市建設費用,中央財政對地方土地出讓金的分享比例一再調低,甚至到最後有點不了了之。”[17] 如今舊事重提,中央政府能否如願,尚待觀察。
即便中央財政未能分享土地出讓金,土地審批中尋租的權力從地方官員轉移到京官手里,本身就意味著土地收益的重新分配。誰又能保證中央政府的官員一定比地方官員廉潔?前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的腐敗案就足以說明問題了。事實上,中央各部的事權越大,腐敗程度就越高。近年來,中央先後成立了“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本意是為了看住銀行業、證券業與保險行業的“碩鼠”,但結果卻是將這幾個部門的監察之權變成了官員們尋租索賄的機會與資本,腐敗的“食物鏈”將貓鼠變成了“一家親”。
其實,中國的土地之所以成了養肥貪官污吏的溫床,根源全在於土地所有權歸屬國家,為地方政府介入土地買賣留下了制度空隙。只要將土地私有化,也就堵絕了政府隨意掠奪民田、民宅之路。舍此別無他途能有效遏止土地征用所產生的嚴重腐敗。目前這種意在分肥的“土地執法風暴”除了讓中央政府在土地出讓收入中名正言順地分一杯羹之外,於反腐不起任何實質作用。
二、舊城拆遷:城市拆遷戶的噩夢
1. 城市拆遷戶的經濟權利被嚴重褫奪
在中國,所有的城市拆遷過程都有地方政府介入,可以說,沒有地方政府,褫奪千百萬人住房權利的城市拆遷就寸步難行。地方政府通過何種手段使侵犯民眾生存權利的惡行公然行之於世?答案是: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賦予拆遷以合法性。而假借公共利益主要通過兩種名義:一是假借城市廣場、道路、綠地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之名;二是假借“舊城改造”之名。不過中國政府從法律上給這些做法提供了一個富有“中國特色”的說法:先是將所有的房產定義為只有房屋產權而沒有宅地所有權的物品,並稱“這種沒收公民土地財產的做法是由國家性質所決定的”,由此又引出中共建政時沒收一切私人土地(包括當時未沒收的房地產中的地權)全歸國家所有為地價歸“公”的依據。於是,地方政府就名正言順地把許多城市居民祖宅的宅地視為國有,拒絕在拆遷時給予補償。[18]
在以“公共利益”為旗號的拆遷“政策筐”里,“舊城改造”是一個無底洞。在一些城市,它成了拆遷戶的噩夢。有的城市不許拆遷戶回遷,大多數居民被安置到城市郊區,生活成本大增,除了購買住房和家庭用品以外,謀生方式往往也被迫改變,交通、購物、子女入學都成為棘手的問題。有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拆遷地蓋了高標準住宅或豪華別墅,即便允許拆遷戶回遷,但由於補償標準低,新宅售價太高,拆遷戶承擔不起回遷的住房差價。因此,在失去住所的威脅下,拆遷戶們往往會激烈地反抗。
與中共建政初期的“土改”、“工商業改造”那樣的劫富濟貧行為相反,現在圈占拆遷戶土地的行為實質上是劫貧濟富。不僅如此,政府還明確規定了拆遷時要執行“貴賤有別”的政策。例如北京市規定:“副部長級以上的公民,特殊公民(指民主黨派中的高層人士、外籍公民、在台灣原國民黨高層人士)的房地產,在拆遷過程中土地使用權需依法評估、補償”。[19] 這等於赤裸裸地宣告,土地使用權並非真的屬於國有,而是“依法”有等級差別;對權貴階層以及“特殊公民”而言,他們的宅地“依法”私有,拆遷時其土地使用權必須充分補償;至於無權無勢的普通公民,他們的宅地就“依法”公有,只能聽憑政府宰割。
2. 中國政府近十年拆了多少住房?
近十年有多少中國人失去家園?中國政府不會提供這類數據,但綜合各方面信息,還是可以得出概貌。2005年11月29日,總部設於瑞士日內瓦的國際人權組織“住房權與驅離中心”宣布,中國被列入2005年違反住房權最嚴重的3個國家之一。該組織敦促中國信守它簽署過的國際人權條約,不要為了經濟發展踐踏人民的居住權。“住房權與驅離中心”的執行主任萊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他們每年都要挑選3個國家,將它們列為違反人民居住權情形最嚴重的國家,2005年是中國首次入選。他說,中國入選的原因是,該組織每天都收到來自北京、上海以及其他中國的城市和農村有關強行拆遷問題的報告。與中國同時列名的另兩個國家是津巴布韋和印度。近幾年津巴布韋持續違反住房權,以實施城市清理計劃為名使70萬人被趕出家園。印度的哈拉施特拉邦為把孟買建設成一個“世界級”城市,從2004年12月以來強行讓35萬人拆遷。但與中國相比,這兩個國家因拆遷而受害的人數較中國少得多。萊奇說:“我們看到並收到成千上萬失去住房的人給我們的報告,如果他們反抗強行拆遷就會遭受進一步的騷擾、逮捕、監禁或其他種種問題。從中國傳出有關報導出現急劇上升的趨勢,這令我們感到震驚。僅僅為修建2008年奧運會的建築,北京就有40多萬人被拆遷,其中很多人是被強行拆遷或得不到足夠的補償。”[20] “住房權與驅離中心”公布的僅僅只是城市拆遷戶的數字,農村被奪去土地的農民不在此列。據萊奇介紹,中國簽署了上百項與人民住房權有關的國際法規和條約,但中國當局在過去10年里卻拆除了至少125萬所住房,搬遷了370萬人,其中很多人是被強行搬遷的。由於政府與房地產商給予的補償極低,許多人在被強制搬遷後失去了住所。[21] 拆遷已經成了中國民眾不能承受之痛。
必須說明的是,近十年內中國到底拆除了多少房子,由於中國政府將此視為絕密資料,至今沒有一個完整且令人信服的公開數據。但下列數據可以讓人從中管窺一些實情:
《了望》雜志提供了這樣的數字:從1992年起,有關北京城建問題的群眾上訪事件驟然增加。以1995年為例,1月到7月有163批,3,151人次,占那一時期上訪批數和人數的46.5%和43.2%。[22] 北京拆遷的問題較全國各地發生得更早,因為在陳希同任北京市長時大規模拆遷即已開始。此後拆遷糾紛蔓延至全國,而且各地政府均模仿北京市政府在拆遷時使用的黑社會手段。
中央政府有兩個部門受理拆遷上訪,一個是建設部,另一個是國家信訪局。據建設部公布:2002年1至8月份,共受理來信共4,820件次,上訪1,730批次,集體上訪123批次,其中反映拆遷的分別占28%、70%、83.7%。[23] 2003年全年受理拆遷上訪總量為3,929批、18,071人;2004年上半年因征地拆遷上訪的人數有4,026批、18,620人,其中集體上訪905批、13,223人,個體上訪3,121批、5,397人,半年就超過2003年全年總量。[24] 國家信訪局未公布具體數據,只公布了上訪案件增長的百分比:從2000年以來,反映城市建設特別是拆遷安置問題的信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從拆遷投訴信件看,2003年8月底與去年同期比上升50.34%;從拆遷戶上訪人數看,2002年比2001年增長64.86%,到2003年8月底,又較2002年同比增長47.19%。[25] 2004年的上訪信件和人數較2003年同比上升了50%和47%。[26]
這些以上訪形式反抗的拆遷戶只不過是拆遷戶中的極小部分(約2%-5%左右)。以上海市為例,2003年5月底,上海富豪周正毅在上海的中心城區靜安區拿下了一塊總占地面積達17.64萬平方米的地塊,這是上海最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需要拆遷12,000戶民居。盡管補償偏低,但其中只有500多戶將不滿轉化為反抗行動,而采取積極反抗手段如上訪與訴訟的僅有100多人,不到1%。[27] 2000年2月北京的拆遷戶曾發起萬人訴訟,即10,357名被拆遷戶聯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著名事件。但由於各地拆遷戶的忍受底線不一,缺乏集體行動的一致利益訴求,兼之組織成本太高(主要是政治風險太大),這種大規模的集體行動在全國幾乎僅見一例。
大部分拆遷戶因為不想讓全家人走上一條沒有終點、也看不到希望的荊棘之途,選擇忍受了事。還有部分人鼓足勇氣上訪,但還未走到北京就被攔截回來──這種攔截在民間被稱為“截訪”(官方的說法是“勸返”)。被“勸返”者占上訪者相當大的比例。黑龍江省不是全國拆遷糾紛最多的省份,但也有不少上訪者。據該省政府公布的內部數字,僅2004年下半年“勸返進京訪218批861人次,其中9月1日到年底勸返153批534人次,勸返到省訪40批130人次。”[28] 其他各地被勸返的亦不在少數。
3. 政府指揮、參與或支持縱容暴力拆遷
拆遷過程中的暴力行為何以屢屢發生?地方政府為什麽對這些違犯法律的暴力行為視而不見?而各地政府又是如何將成千上萬的拆遷戶趕出家園,迫使他們接受極不公平的拆遷補償呢?答案是:政府行為黑社會化。
大量事實表明,各地政府的“拆遷辦”與拆遷公司之間存在緊密的利益關系。在有些地方,地方當局為了掩人耳目,將“拆遷辦”與拆遷公司從形式上分為兩家;而有些地方幹脆就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下面以中國的“首善之區”北京市為例,說明地方政府與拆遷公司的關系。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建設開發公司的主管單位是西城區政府,新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主管單位則是北京市政府房改辦公室,而朝陽區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的主管單位是朝陽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幾乎無一例外,每一家生意紅火的房地產開發公司都有政府背景,往往總經理就由政府派出的官員兼任。理解了這層關系,就不難理解政府在房地產公司與拆遷戶發生利益糾紛時,對於居民房屋的估價做出裁決與發出強拆指令時,為什麽會毫不掩飾地偏袒開發商。許多開發商經常公開對被拆遷戶說:“我們和政府是一家的,你們告也沒用。”[29]
在民主國家,法院本身是超越於各種利益群體之上的公權力機構。但在中國,法院這一社會公權力發生了嚴重的異化,與房地產商結下了淵源頗深的利益關系。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副院長李立千就經常指揮其屬下法官代表開發商與拆遷戶談判,並親自指揮多起拆遷;而這位法院副院長本人就兼任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建設開發公司拆遷公司經理。[30]
地方政府與拆遷公司結為連體共生關系,並非北京一地獨有,而是中國各地的普遍現象。如南京在2003年發生拆遷戶翁彪自焚事件後,曾於2004年整頓過拆遷公司,將12家原屬政府的各區縣拆遷安置辦公室撤銷其事業單位建制,轉為企業。[31] 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暴力拆遷的主力是西安市碑林區政府建設局,在面對中央電視台記者采訪時,該局副局長杜波公開承認,建設局與拆遷辦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32]
政府直接指揮公務員參與拆遷的事就更多了。長沙市的拆遷幹脆由市拆遷辦直接出面,遇有居民反抗,直接調用警察和武警毆打拒絕搬遷的居民,拆遷辦的公務員還公開對拆遷戶說:“打死一個人賠幾萬元,我們照樣搞開發”。軍隊也介入了地方拆遷,如長沙大韻投資置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胡子木原來是湖南省軍區財務處處長,轉業後打著部隊的牌子搞開發,經常借用武裝警察暴力拆遷。長沙天園房屋拆遷公司屬於長沙市天心區政府勞動服務公司,拆遷辦的工作人員來自天心區政府。[33] 廣東省從化市政府拆遷的場面更是“壯觀”:2005年3月7日上午8時,該市政府組織了近千人的拆遷隊伍,在該市街口鎮小海橋區暴力拆遷商鋪民居。參與這支拆遷隊伍的有市政府公安局(及警犬)、計劃生育辦公室、城市監管部門、國土局、房管局、法制局、信訪局,以及醫護人員近千人,帶隊者是從化市副市長陳加猛與兩位公安局副局長。當天因數名老人與婦女被消防高壓水槍射昏在地才告暫停。[34]
地方政府還任意運用壓制手段對付民眾的反抗。如成都市政府為迫使錦江區內的居民搬遷,多年來使用了各種很陰暗的手段。先是於2004年將領頭反抗的李廷惠女士以“違法鬧訪、聚眾滋事”的罪名抓捕判刑[35];繼之又派人縱火焚燒民房,拆遷辦工作人員更是經常打罵拆遷戶。[36] 許多拆遷戶在無處申冤的情況下,被迫用自焚這種極端方式抗議政府與房地產商對自己財產權的剝奪。例如,2003年8月22日南京市鄧府巷同慶里居民翁彪為了反抗暴力拆遷,被迫在拆遷辦公室用汽油自焚,除本人死亡外,還燒傷了6名拆遷辦人員。此案在網上傳播後引起全國震動。[37] 由於被逼上絕路的上訪者太多,北京市政府竟在《北京市信訪條例(修正草案)》中加列以下條款:“信訪人不得在非信訪接待場所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請求;不得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或者以自殺、自傷、自殘相威脅。否則,將負相應的法律責任。”[38]
“暴力拆遷”這四個字雖然讓人聯想到拆遷過程中的打、罵、羞辱等暴力行為,但並不能充分體現拆遷中使用暴力的程度。為了讓讀者對暴力拆遷之實況有所了解,下面試舉幾例。一個是拆遷手段中比較“文明”的事例,該事件發生在遼寧沈陽市的繁華地段和平區,一位叫董國明的拆遷戶因拒絕搬遷,被沈陽蕪湖拆遷公司困在自己家里,在將近一個月的時間里,拆遷公司斷絕董與外界的一切來往,也不允許董的家人為其送水送食物。董國明在拆遷公司強行斷水、斷電、斷煤氣的情況下,依靠家里原來存放的方便面、生土豆、生胡蘿卜支撐了將近一個月時間。將這位居民圍困在自己家里的沈陽市蕪湖拆遷公司是受沈陽市政府拆遷辦的委托實施拆遷的。[39] 另一個則是極端暴力的事例,發生於上海市。2005年1月9日淩晨,上海城市開發住宅安置有限公司為逼迫徐匯區烏魯木齊中路179弄的住戶搬遷,竟然縱火焚燒這片住房,導致居住該弄62號的住戶朱水康老夫婦被活活燒死。該公司近年來威逼拆遷戶搬遷時,一直使用黑社會手段,如毆打辱罵住戶、斷水斷電、趁住戶不在家時將糞便臟物灑滿住戶門前屋後、用牙簽塞住門鎖孔,或一大群人闖進住戶家、將住戶的用物往屋外亂扔。許多住戶被折騰得晝夜不安,只得含悲忍淚,拿上少得可憐的“拆遷補償”後搬走。遇上一些態度堅決的住戶,拆遷公司幹脆用推土機將住房夷為平地。上述朱姓老夫婦不肯搬走,動遷公司曾在他家放過三次火,當地基層政府竟然佯裝不知,無人過問此事。[40] 正因為有地方政府的縱容支持,這家開發住宅安置有限公司才敢如此地有恃無恐,以至造成上述慘案。
在有些地區,黑社會勢力直接介入城市拆遷。如深圳的陳毅鋒、遼寧的曲全國等,這些有黑社會組織背景的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大量使用暴力拆遷,使得當地拆遷戶有冤不敢訴。[41] 許多拆遷公司本身就是黑社會組織,如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城鄉建設房屋拆遷有限責任公司於1994年成立,隸屬於呼和浩特市城建局勞動服務公司,該公司8年間先後承攬了30余項拆遷業務,采取暴力等手段(包括砍斷拆遷戶的雙腿),獲純利400余萬元。[42]
全國各地政府的拆遷辦以及與政府有各種瓜葛的拆遷公司都通過類似行為將成千上萬戶城市居民趕出家園,霸占了他們的宅基地,養肥了連續五年高居中國暴利行業榜首的房地產業,也養肥了富豪榜上的中國富豪與眾多貪官。
三、失地農民絕望的抗爭
1. 耕地的減少與失地農民的增多
被趕出家園的城市拆遷戶只涉及近4百萬人,而失去土地的農民數量更為龐大。耕地減少與失地農民增多這兩組數據可以讓人看出中國這一殘酷的現實。房地產業興旺的直接後果是耕地的日益減少。中國農業部的報告顯示,全國農用耕地從1996年的19.51億畝減少到2004年的18.37億畝,8年間共減少近1.2億畝,平均每年減少1,425萬畝。截至2005年10月31日,耕地面積下降到18.31億畝,人均耕地降為1.4畝,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40%,土地數量已經逼近人的生存底線。目前耕地在不斷減少,人口則不斷增加,按目前趨勢分析,到2020年,耕地缺口將達到1億畝以上。[43] 這些冰冷無情的數字後面,是無數失去土地的農民在哀號。
中國的失地農民到底有多少?至今還沒有各方認可的權威數據。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總隊曾於2003年下發“關於緊急開展失地農民現狀調查的通知”,各地政府也相繼做過一些調查。[44] 按照官方統計,到2005年3月,中國失地農民總數已超過4千萬人,並仍在以每年約2百萬人的速度遞增。[45] 而據浙江師範大學教授王景新在冀、魯、鄂、桂、浙、滇等11省134個縣所作的抽樣調查,分到土地的人口只占總人口的84.5%。據此推算,全國至少有13.7%的農民沒有土地,失地農民數量約為5,093萬至5,525萬。如果加上因超生等原因沒有分到田地的人口,中國沒有土地的農民超過6千萬人。[46] 2006年3月,中國農業部曾公開通報,每年農民耕地被占約2百多萬畝,這表明每年可能有1百多萬農民失去耕地。[47] 農業部的這一通報是按人均兩畝地計算的,據此推算,1996年至2004年8年間減少了1.2億畝耕地,意味著約有6千萬農民失去土地。
中國農民的土地被強制征用與中國的土地制度特點有密切關系。按照中國現行的土地制度,農民只是土地的使用者,但卻沒有所有權。正是這一點為現在正在農村進行的“新圈地運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使得中國基層官員能夠以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在農民缺席(或受蒙騙)的情況下,剝奪他們的土地。
由於中國政府禁止農民與工人在沒有官方控制的情況下組織社團,各地的農民因此並不擁有任何集體行動的組織資源,只能利用地緣與血緣等關系而松散地臨時組織起來。面對擁有一切組織資源且行為日漸黑社會化的地方政府以及由地方政府撐腰的房地產商,底層農民的這種反抗幾乎處於絕望狀態。
2. 從河北定州事件看地方政府行為黑社會化的特征
2005年6月11日發生的河北定州事件,為人們了解地方政府的黑社會化提供了一個樣本,這次事件涉及的幾方關系互動最能說明政府行為黑社會化的特征。
一份有關部門提供的材料顯示,河北國華定州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火電廠”)是2001年動工、2004年投產的大型火電廠,屬國家第十個五年計劃的重點項目。“火電廠”建在離繩油村不到兩公里的地方,繩油村村南的379畝土地被相關部門規劃為火電廠的煤灰堆放處理場。這塊土地由3部分組成,其中80畝是村里的果園(集體擁有),有近3千棵成年梨樹,2百畝是承包給村民個人的林地,所種樹木為樹齡在2到3年以上的楊樹,還有1百畝麥田,是繩油村村民的責任田。這次沖突的癥結在於征地補償款,對此村民、地方政府以及支付補償金的“火電廠”說法不一。
政府的說法是,據定州市解決灰場問題工作組2004年8月27日“致灰場聚集人員的一封公開信”稱,火電廠“2002年9月7日就依法取得灰場使用權,繩油村的每一位群眾也已經得到合法的補償”。“火電廠”廠長說法是,征地款共為4,600多萬。村幹部說,鎮里只給了村里587萬左右。村民們則認為,大量征地款都給“上面”(村民對上級政府的稱呼)貪污了;至於這“上面”是指哪一級政府,是定州市還是鎮政府里,或是層層截留,至今未見公開交待。由於這麽多征地款不知去向,村民們失去了土地,又未得到合理的補償,只有反抗一途。農民為了阻攔“火電廠”開工,從2004年7月起被迫輪班守護在工地。
定州市政府在這次征地事件中扮演了奇怪的雙重角色。一方面,政府直接出面鎮壓,使用以下諸種手段。其一,政府官員帶領人馬為“火電廠”工地施工隊驅趕守在施工場地的村民。2004年3月15日,市委副書記趙國軍親自帶領警察、政府公務員與施工人員約2百多人、鏟車8輛到灰場強行施工。其二,警察出面抓捕反抗的村民代表,將村民代表牛才民夫妻、村民牛旭光、牛同順等十余人安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強行抓捕。該村先後被公安局抓捕的村民共有二、三百人次。其三,暴力驅趕守護在施工場地的村民。自2004年3月到7月9日,定州市政府先後出動警察5千余人次,強行施工10余次,每次施工都引起較大的沖突。2004年4月7日,定州市委書記和風到繩油村,上千村民跪地訴冤,和風卻對村民說:“這場面我見多了!少來這套”。[48]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公然使用黑社會暴力手段。在政府與村民沖突不斷時,村民代表牛煙平等數人屢屢遭到“不明身份的人”的襲擊。 這種“不明身份的人”實際上是政府雇傭的黑社會成員,但通常情況下地方政府絕不會承認這些人是地方政府暗中指使的。2005年6月11日淩晨,約3百名身著迷彩服的“不明身份暴徒”趁著農民熟睡發動襲擊,造成6人死亡、140多名農民受傷(許多人致殘,喪失工作能力)。當時中國政府對此事並不在意,因為類似事件在中國並非罕見。然而,由於美國的《華盛頓郵報》記者從當地農民手中得到拍錄襲擊經過的錄影帶,以生動的現場畫面向世界揭露了這次暴力事件。[49] 畫面所暴露出來的殘忍血腥,讓許多“中國政府的好朋友”亦無法為之辯護,國際輿論一片譴責聲音,這才迫使中國政府對定州市市委書記和風等人做出處理。事件發生7個月後,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2月裁定涉案的27名被告的“策劃和殺害村民罪”成立,其中4人被判死刑,被判無期徒刑的5個人包括被指為幕後策劃該宗襲擊事件的原定州市委書記和風。[50] 事發至今,當地政府一直不承認其行政責任,僅表示該事件只涉及個別官員的違法行為,又強調該次征地是合法的,並拒絕向村民賠償。
筆者之所以選擇定州繩油村事件作為分析的典型案例,是因為“定州事件”具備以下3大特征:第一,定州事件涉及的利益三方,即政府、企業、村民,正代表了近年來征地事件中涉及的主要利益相關各方。第二,定州市政府、市委在征地中所扮演的身兼買者(向農民強征土地)與賣者(將征來的地轉手高價賣給房地產開發商等)的二重角色,幾乎是中國所有征地事件中政府角色的縮影。由於政府部門具有執法權與法律解釋權,所以這些強征土地的行為無一不假法律之名而行之。第三,定州市政府指使暴徒襲擊村民,用非政府暴力迫使村民就範,這一手段在近年來的征地拆遷中屢見不鮮。
3. 各地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的非正當行徑
象“定州事件”這種以村民為一方、以政府與企業為一方的利益沖突,幾乎成為中國20世紀90年代後期以來農村征地沖突的一種典型模式,而最終這種沖突又往往以政府鎮壓失地農民而告終。例如,2003年3月至2004年10月,陜西省榆林市18,000失地農民與榆林市政府為征地一事發生激烈對抗,該地政府在一年半時間內四度出動武裝警察(少則數百名、多則3千多警察),鎮壓農民的激烈反抗,雙方發生激烈沖突。政府最後逮捕了高拉定等27名農民領袖與反抗骨幹,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拘禁罪、煽動抗拒法律實施罪”等,將這些維權農民分別處以重刑,投入監獄。[51] 此類情形在其他農村地區也頻頻發生,如四川省自貢市從1993年延續至今(2006年)的失地農民反抗、2005年7月至10月的廣州市省番禺區太石村的村民維權行動、2005年12月發生的廣東省“汕尾事件”等。需要指出的是,自貢市、太石村等地的村幹部在村民與政府的沖突中扮演了一種卑鄙的角色,在征用土地的談判中鄉村幹部在農民面前往往以“我也是你們當中的一員”之面目出現,以取信於農民,但實際上這些村幹部卻參與了政府官員群體分享土地出讓金的骯臟分肥。如自貢市紅旗鄉鄉長陳文賢就是這樣一位角色,陳雖然官位很低,僅區區一鄉長耳,卻擁有土地、房屋別墅、私人公司、各種汽車等有形資產數千萬元,還有5千多萬元的金融資產。當地農民編了幾句順口溜形容陳文賢的生活:“住的豪華別墅,行的奔馳代步,穿的高檔衣褲,玩的一正五副(指六個女人),吃的山珍龍肉。”[52]
地方政府之所以緊緊把住土地的征用者和出賣者這一雙重角色不放,是為了通過強征土地獲取暴利,但政府部門擺到台面上的卻是由它自行解釋的種種法律法規。陜西省榆林市榆陽鎮三岔灣村一案是個典型案例,該村距市區僅7公里,1999年榆林市政府決定建立榆林開發區,於是就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名,強征農民土地。其補償價格是,村民曾經做過土地治理和管護工作的荒地,按每畝500元勞務費的標準補償;而市政府招商時則明文標價,每畝地收費35萬元。榆林市、區、鎮三級政府均認為,這些土地就是“國有土地”。他們提出了兩條依據。其一是1951年11月19日的“西北軍政委員會為配合土地改革清理林權作出的幾項規定的命令”,該“命令”第五條稱,“不宜農耕的大荒山和沙漠邊緣,河流兩岸的大荒沙地,面積在500畝以上的,均收歸國有”。其二是1995年原國家土地局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第四條,該條文稱,“依據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有關規定,凡當時沒有將土地所有權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屬國家所有;實施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理例正草案》未劃入農民集體範圍內的土地屬國家所有。”而當地農民則認為,政府將他們村的土地宣布為“國有土地”於法無據。該案涉及的的10,800畝土地是該村的集體土地,由村民們的祖先在清朝嘉慶十六年(公元1811年)買下,有約為證。1949年後這些土地為該村所有,50多年來村民們為防沙固沙每年都投入大量勞力,終於把沙漠改造為林地和農田。因此村民們認為,地方政府不能隨意規定這些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何況,所謂的榆林開發區之成立並無中央、省的批準文件,該開發區實際上只是一個榆林市政府占大部分股份的官辦公司,其它的股份則是政府官員的私人股份。[53]
四川自貢市政府在征地中也充當了類似的角色。1993年自貢政府征收了15,000畝菜地,涉及農民3萬多人。該地政府通過出讓征來的土地收取了土地出讓金50億人民幣,但付給農民的補償卻嚴重偏低,18歲至40歲的農民一次性給付8千元,40歲以上的農民則每月給付生活費54元,拆毀的住房每平米只補償150元,全部相加只占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讓費的2%左右。失地農民依靠這點補償既無法生存,也無法重建住房。當地農民因失去土地而陷入困苦境地,自貢市政府的權勢集團卻通過土地開發而暴富。比如,自貢市原市委書記劉佑林之弟、市郊農民劉偉林通過此次征地一舉獲得上億元的私人財產。[54]
在東南沿海省份,一些地方政府得開放風氣之先,早就看到了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幹脆利用行政權力將土地先囤積起來。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政府就是這樣做的。早在1992年,佛山市南海區政府就預征了該區三山港大約12平方公里的土地,包括上萬畝的農田,產權歸屬南海區國土管理部門。2005年,當地農民發現當時的土地出讓協議條文違法,開始向省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未受理。為抗議當地政府強行征地,從2005年3月開始,南海區三山港村民發起了艱難的維權行動,數度被政府鎮壓。7月2日下午,2千多名村民包圍了三山鎮派出所,要求當局釋放被捕的村民與一名參與調查此事的研究人員,結果當局出動6百警員及30多輛警車將抗議者驅散。[55]
河北省“定州事件”的肇事官員被懲罰,其實是個少見的個案,因為該事件被國外媒體曝光,在國際輿論的壓力下,中國政府才追究了定州市委書記和風的刑事責任。而在大多數農民反抗征地的鬥爭中,被懲罰的通常都是農民而非官員。在2005年廣東省地方政府鎮壓太石村維權抗爭中,番禺區地方當局除了出動武警之外,還使用黑社會綁架的方式抓走了支持村民的郭飛雄,直到14天後才通知家屬。其間,地方政府對到當地了解真相的律師和聲援者一律誣以“不明身份的暴徒”,動用治安手段和“黑社會”勢力堵截抓捕。例如,2005年9月26日下午,參與太石村維權的中山大學教授艾曉明以及律師唐荊陵、郭艷去太石村取證辦案,卻遭到一幫“不明身份之人”的騷擾和圍攻。這些圍攻者的方式跡近無賴,如向艾等三人潑臟水、辱罵及推打。艾曉明等人三次報警,而且他們當時就站在當地派出所的門口,身邊亦有巡邏隊和警車在值班,但當地警方故意置之不理。他們打電話報警時,接電話的警察只關心一件事,即艾曉明等三人何時離開,為此在電話中反覆追問。郭艷騎摩托車沖出重圍去尋找出租車,途經繁華的太石工業區時,又被數輛摩托車圍追堵截,“不明身份”的追趕者用木棍將她打翻在公路上,企圖制造車禍。[56]
四、地方政府為何偏好使用黑社會手段?
近年來中國大陸各地頻頻出現地方政府指使放縱黑社會組織成員毆打維權活動人士,當維權人士遭受“不明身份暴徒”的襲擊後,警察故意袖手旁觀,對受害者的呼救置之不理。可以說,政府雇請黑社會組織或打手對付維權者,已成為近年來地方政府普遍采用的一種手段。盡管各地政府全力封鎖關於這類案件的消息,但仍然有大量的案件被披露出來。
最近的一個典型案例發生在湖北省秭歸縣。該地屬三峽大壩庫區,有大量庫區移民,其中有一位名叫付先財。他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一直上訪,向中央政府反映因三峽工程而被迫搬遷的一百多萬移民未得到政府事先承諾給付的補償款項。2006年春他接受了“德國電視一台”駐北京記者的采訪。5月19號,德國的這家電視台播出了對付先財的采訪。2006年6月,秭歸縣公安局居然以付先財接受德國媒體采訪為由,將他傳喚到局。傳喚結束後,就在他離開公安局回家的路上,一些“身份不明的暴徒”襲擊毆打了付先財,竟然將其打成“頸椎骨折”。付被送入醫院後,既得不到及時救助,當地政府還一直試圖封鎖消息,甚至派出警力24小時在付先財所在的醫院和病房外監控。[57]
類似的事件也發生在福建省福州市倉山鎮。2005年8月1日,該鎮萬里村村民因反對倉山區政府利用權力無償占有村民自辦的工廠,而遭到鎮壓,當地政府官員領頭,除了動用警察外,還雇來十余位打手。在這次鎮壓事件中,萬里村村民中共有15人被打傷。[58]
寫至此處,讀者也許會問:難道中國政府的鎮壓力量不夠強大?鎮壓手段不夠豐富?是什麽使得中國地方當局非得采用這種非正當的黑社會手法?
其實,這種鎮壓手段黑社會化,完全是中國政府考慮維護“國際形像”而采取的新對策。指使“身份不明的暴徒”襲擊異議人士於中國政府來說至少有如下兩點“方便之處”:
第一,中國當局除了承諾將追查這些“不明身份的暴徒”之外,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就算輿論猜疑這些暴徒受到政府指使,證據何在?國際社會就算群情洶洶,總不能逼迫中國政府為這些“不明身份的暴徒”承擔法律責任吧?而且這種承諾只限於在國際社會關注的案例里,如付先財案例;如果只有本國人士關注的案例,政府連這種承諾也幹脆免了,比如郭飛雄在太石村維權中數度被毆打,政府什麽時候承諾過要“追查兇手”呢?
第二,借助黑社會勢力的介入,可以極大地造成對異議人士的心理壓力。對於異議人士來說,支撐他們奮鬥抗爭的主要動力來自於政治使命感;對於直接來自政府的壓力,他們知道施暴方是誰;他們也知道,政府出於自尊,必須要設置一道底線,否則就徹底墮落為薩達姆之流。而黑社會勢力的行動卻無需考慮底線,什麽手段能夠增加受害者的恐懼感,就會毫不猶豫地采取什麽手段。異議人士中的勇者可以將自己的安危置之度外,但一旦牽涉到家人安危,勇者也會躊躕再三。
正在標榜自己頗具“大國風範”、日益文明進步的中國政府,目前還不想讓國際社會將其列為“暴政前哨國”。只要將政府暴力轉變為“不明身份的暴徒”的私人暴力,中國政府就可以象這次處理付先財事件一樣,由外交部發言人出面說一番冠冕堂皇的官式語言,以塞國際輿論悠悠之口;而對於付先財本人的醫治、懲治兇手之類,根本就無須落到實處。國際社會的人權組織再有能耐,也不會愚癡到用道義標準去撻伐另一個國家的“不明身份的暴徒”。至於用經濟制裁對付黑社會組織,更是聞所未聞。
筆者在2004年發表的“威權統治下的中國現狀及其前景”一文中曾談到,中國已經出現“公共權力私人化,政治暴力合法化,政府行為黑社會化”幾大趨勢。[59] 在此情形下,想用國際通行的人權、民主、自由價值理念來規範越來越樂於用黑道手法管理社會的中國當局,無異於緣木求魚。
五、從征地拆遷過程看極權政治下“依法治國”的實質
近20余年來,中國政府聲稱自己正向現代政治文明邁進,並不斷亮出“依法治國”這塊金字招牌加以佐證。大多數國人(包括國際社會)往往寄托著這樣的希望:即使沒有民主政治,只要中國政府不斷建立與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並改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哪怕中國仍然是專制型政體,其政治文明仍會大大提高。
筆者也曾接受過這一說法。但任何理論預設與政治預設都必須經過實證研究這一關。隨著近年來意在剝奪民眾權利的法律法規不斷問世,以及本人對政府“依法治國”大量案例的研究,筆者不得不開始思考一個問題:在中國目前的政體下,要想“依法治國”,還得明確一條基本的政治倫理,即立法必須要有政治廉恥,要有起碼的政治道德。這里所談的“政治廉恥”與“政治道德”,其實是指統治者不能用法律的形式直接損害或剝奪民眾的權利。在時下中國,法律體系由法律與行政法規等構成,中央政府各部委、各省、直轄市均可頒布這種行政法規,因此,這類行政法規也包括在筆者所論及範圍之內。
本文以90年代後期以來的農村征地與城市拆遷為例指出一個事實:各省市地方政府無一不打著“依法征地”或“依法拆遷”的旗號,而征地與拆遷過程中所有的暴力行為都被解釋成“依法行政”。這樣,當局就把被掠奪者置於一種法律上非常不利的境地,而試圖維護自己權益的人士也往往被冠以“擾亂社會治安”、“抗拒執法”等各種罪名而投入監獄。
除了引發爭端的征地款分配問題之外,征地和拆遷中發生的大量沖突的根源並不是來自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執法不力,而是產生於執行侵害民權的法律法規的過程中。以水利工程征地為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本來就低,不能保障農民的利益,而國務院1991年2月頒發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又進一步降低了補償標準;更糟糕的是,這部“條例”居然還規定,“土地補償費標準可以低於上述土地補償費標準,具體標準由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將土地補償標準交由水利工程的利益相關者“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如此則農民在法律上被置於何等不利的地位可想而知。這部法規執行了整整15年,在此期間,在中國各地因水利工程征地引發的地方官民沖突至今不斷,2004年四川的漢源事件只是其中一例而已。直到今年7月7日國務院才頒布了修訂版本,盡管修訂版廢除了這條近乎荒唐的規定,但從總體上看,農民在征地上不利的法律地位並未有根本性的改善。[60]
又如將北京市民整得大放悲聲的舊城改造也是“依法拆遷”,所依據的法律與法規文件主要是兩部,即1991年26號文《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和1998年16號文《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這兩部法規文件規定,“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但什麽是“國有土地”呢?1995年7月21日北京市房地局局長簽發的第434號文件中解釋道:“82年憲法第十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當城市建設需要時國家有權對上述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結論是:我局認為,在城市建設拆遷私有房屋時,只能對正式房屋及附屬物予以補償,對於私有房屋所占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能予以補償。”[61] 這樣一來,大量拆遷私房就變成了“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大批私房主只能得到對私房使用權的補償,而最值錢的土地所有權卻得不到任何補償。這兩部法規文件後來雖然經過修訂,但並未變得有利於拆遷戶。[62]
其他意在剝奪民眾權利的缺乏政治廉恥的法規法律也在不斷出爐。2006年7月5日全國人大通過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不僅進一步剝奪了媒體的新聞自由,還嚴重剝奪了公眾的知情權,完全是部反現代政治文明的惡法。
將法律變成體現統治者意志而剝奪民權的工具,是一種根本沒有政治廉恥感、缺乏政治道德的政治行為。如此“依法治國”,其精神血脈與現代法治並無任何相通之處,倒與中國古代的法家一脈相承。這種沒有任何政治廉恥的法律肆虐,會將中國導向何處,大概無需筆者多加陳述。
結語:統治手段非正當化與社會結構的非正義性
本研究報告充分揭示了中國政治領域發生的三大嬗變,即公共權力私人化、政治暴力公開化與普遍化、政府行為黑社會化,它們表現出中國當局對使用非正當化統治手段的偏好。之所以會出現如此趨勢,根本原因是從90年代開始,中國的經濟改革已經逐漸墮變為統治精英集團掠奪公共財而自利的藉口,這種財富分配極不公平的格局最終導致社會結構非正義化,中國政府也因此而陷入統治合法性危機之中。這種合法性危機與其說是中國公眾覺悟到社會主義體制的掠奪性與專制性,還不如說是政府行為與官員作為打破了中共為了維系統治曾高度依賴的意識形態神話。
中共意識形態神話的主調是:社會主義國家的人民既是國家的主人,也是國家財富的主人;中國共產黨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人民服務。長期以來,中國大多數人民曾經相信,社會主義體制是好的,只是基層官員貪污腐敗在禍害中國。可以用來說明中國公眾這種認知的一句廣為流傳的話是:“中央的經是好的,都被下面(指基層政府)這些歪嘴和尚念歪了”。然而,90年代以來的社會現實、特別是本文分析的征地拆遷中的政府作為再再表明,上述意識形態宣傳是不真實的。失去了意識形態神話的支撐之後,面對底層民眾日益強烈的反抗,為了維護掠奪民眾的自利需要,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的中國政府只能走上一條不歸路:借助於非正當的統治手段鎮壓一切反抗。
統治手段的非正當化主要表現在政府日常行政已越來越依賴於暴力。近幾年來,中國政府行為的暴力化特別引人注目。這種暴力分別體現在幾個層面上:
第一個層面是警察、稅務、工商、城管、農村計劃生育等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針對弱勢群體的暴力。由於這種暴力針對的施暴對象常常被迫選擇沈默與忍受,即使有反抗也主要是個體行為。這種一盤散沙式的反抗不會引致中國政府的統治危機感。中國政府也意識到這種執法行為的非正當性,但歸結於“執法人員的法制觀念薄弱”;
第二個層面是政府與黑社會組織勾結濫用暴力,或者政府部門直接使用黑社會手段大規模掠奪民眾的生存資源,如農民的土地與城市居民的住房。這種暴力借助的是統治權力,滿足的是地方政府與精英集團的利益,而且往往有當地政府頒布的行政性法規做為依據,以合法的形式公然行之於世,是統治者憑仗權力濫用暴力傷害被統治者,其暴虐程度已經遠遠超過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過程的公務化暴力,是一種典型的國家非正義行為。這種國家非正義行為傷害的人群數量也遠遠大於公務化暴力。盡管城市拆遷戶的反抗仍然是零散的,他們最高的反抗形式也不過是那種希望激起政府當局良心的自戕與自傷。但農村因為地緣血緣等關系,能夠集結起來反抗,特別是在多年反抗地方政府的公務化暴力當中,各地已經形成了一批農民領袖;更有一部分中國的邊緣知識人成了專業維權人士,他們集結起來,反抗強行征地、暴力拆遷中的國家非正義行為,而中國政府則大規模濫用國家暴力鎮壓農民的反抗。在這種強弱對峙中,為了控制局面,增加被統治者的恐怖感,中國政府大量借助於特務統治的恐怖手段。
第三個層面是借助特務統治加強社會控制。自90年代後期開始,特務部門國安部已經廣泛滲透各社會領域,借助於現代科技手段對一切被當局視為異議者的人士跟蹤、監控。而國安部門對權力的濫用較之政府部門更肆無忌憚,屢屢采用國家誣陷手段對付維權人士。這些國家誣陷手段除了濫用罪名,如危害國家安全罪、泄露國家機密罪、陰謀顛覆政府罪等之外,還包括栽贓誣陷。例如,2006年8月北京律師許志永去山東為盲人陳光誠辯護,結果被地方當局誣以“盜竊罪”而拘留,郭飛雄在去北京的火車上被誣以“假票乘車”而扣留,繼而於9月又被栽上“非法經營罪”而拘捕。最嚴重的則是政府為了規避行政責任大量指使黑社會組織成員(即“不明身份的暴徒”)出面,對異議人士與維權人士施以肉體淩虐與殘害。在大學里則普遍實行所謂的“信息員”制度,即在學生中培養兼職特務,以監控教師的課堂言論。
以公共權力私人化、政治暴力的普遍化、政府行為黑社會化為特征的統治手段的非正當化,已經成為中國當代政治生活中一個不可擺脫的噩夢。盡管在地方當局與民眾屢屢發生的沖突當中,當事態惡化到引起國際輿論同聲譴責時,中國政府偶而也會拋出一兩只替罪羊,如河北定州事件中的市委書記和風等,但由於這種政府行為的暴力化內植於中國政治體系當中,是中國極權政治下權力秩序運作的必然邏輯結果,絕對不是“部分政府官員素質低、法制意識不強”所致。因此,僅僅依靠懲治幾個官吏不可能遏止各地政府統治手段的非正當化趨勢。換言之,只有改變了目前中國這種非正義的社會結構,才有可能遏止政府行為的黑社會化。而要改變目前這種非正義的社會結構,還得改變制造出這種非正義社會結構的政治體制。
中國社會結構的非正義化是如何形成的?答案很清楚:是中國這種拒絕政治體制改革、拒絕公平正義的經濟改革造成的。中國30年的經濟改革以權力市場化為起步,公共權力早就墮落為精英集團掠奪公共財與民財的手段。這種以權貴私有化為起點的財富分配格局最終使中國形成了一種非正義的社會結構,83%左右的社會底層處於受掠奪受欺壓狀態。這種非正義的社會結構必然形成社會結構性緊張。而中國又由於人口過多,資源稀缺,政府沒有能力通過建立幫助貧困人口的社會福利制度來緩解社會緊張。最終就出現了本研究報告分析的政府行為黑社會化。
統治手段非正當化也是中國統治精英“末日心態”的一種反映。統治者口頭宣稱信仰的馬克思主義正好完全否定了他們現階段的掠奪行為,而用權力攫取金錢雖然能迅速致富,但由此激起的社會仇恨使得中國如同處在一個隨時就會噴發的火山口上。中國高、中級官員的普遍心態是撈夠錢之後全家出國定居(有的早已經將子女家屬送往國外)。這種情緒表現在對國家的管理上,就是出於恐懼而加強了權力支配的力度,並通過濫用政治暴力與借助黑社會手段暴力而表現出來。
統治手段非正當化使得中國與民主化越來越遙遠。中共統治迄今已50多年,其間犯下的國家罪錯很多,但即使是在80年代這一段政府與人民關系前所未有的和諧時期,中國政府也因為出於不自信,從未就任何國家罪錯向人民道歉,而是用所謂“向前看”的藉口,完全屏蔽了所有的重大歷史罪錯。自90年代後期以來,由於統治精英的高度掠奪性與自利性而引發的社會仇恨越來越深,這一現實使中國的統治精英集團深知民主化的結果必然是公眾對他們自身實施政治清算,因此,中國政治精英對民主化的排斥,遠比80年代的中共統治集團強烈。
中國的社會結構非正義性使中下層民眾尤其是弱勢群體在各種假“改革”之名的掠奪中被洗劫,而且這種洗劫還被政府以法律的名義合法化。弱勢群體不僅被剝奪了今天,還因為無法支付高昂的教育費用使其子女無法通過高等教育而擁有明天。中國的弱勢群體的忍受已經達到臨界點,“活著沒有什麽意思”已經成了許多人的口頭禪。2006年9月4日“網易文化”做了一項網上調查:“如果有來生,你願不願意再做中國人”?截至9月10日晚上11點,共有10,234人次接受了調查,其中有64%的選票表示:“來生不願再做中國人”。其中“因為做一個中國人缺乏人的尊嚴”,成為網友首選的選項,占了總票數的37.5%。[63] 在一個從幼兒園就開始致力培養國民愛國主義感情的國度,將近三分之二的接受調查者表達了這種情緒,可以想見中國的政治凝聚力已經下降到何種程度。
崇尚暴力的“叢林法則”深深影響了中國人的行為方式,以掠奪財產為目的的刑事犯罪與極端暴力事件直線上升。社會弱勢群體無力反抗體制性的暴力與黑社會暴力,因此對社會的暴力報覆往往成了針對普通社會成員的無目的的暴力犯罪。這種暴力有針對社會不公而泄憤的殺人行為,更多地是以掠奪財富為目的的殺人。中國近年針對富人的綁架、殺人案件劇增,就是中國社會暴力蔓延的結果。
中國政府統治手段的非正當化的要害就是依靠赤裸裸的暴力統治,這既是毛澤東當年“槍桿子里面出政權”這一口號的新政治變種,其精神也與黑社會組織憑借暴力生存一脈相通。這種暴力肆虐的結果,是使中國民間社會與政府之間的博奕空間日漸逼窄,使中國民眾的人權改善及民主化進程的推進面臨更大的困難。
向世界輸出革命──“文革”在亞非拉的影響初探
程映虹
美國德拉華州立大學教授
一、一個在中國被忽視的課題:“文革”的世界性影響
二、對“世界革命高潮”的判斷和“輸出文革”的國際戰略
三、 中共與亞非拉暴力鬥爭的關系
四、“文革”行為方式在亞非拉的影響
五、龍種與跳蚤──毛主義“文革”的余波
結語:毛主義留給世界的未盡思考
一、一個在中國被忽視的課題:“文革”的世界性影響
“文革”是一個世界範圍內具歷史意義的事件。對這一判斷,無論時光怎樣流逝,無論是對“文革”抱持何種態度,大概都不會有爭議。毛澤東和他的追隨者發動“文革”的目的之一,是想藉此向全世界輸出毛主義意識形態,“發動世界革命”,“打倒帝修反”。在毛主義者那里,這個目的並非一廂情願的臆想,而是建立在“世界革命的高潮已經到來”這一判斷之上。因此,對“文革”的深入理解必須聯系中共對當時“世界革命”形勢的判斷。
“文革”時最常引用的一句馬克思的口號是:“無產階級只有解放全人類,才能最後解放自己”。在20世紀60年代這個口號所宣稱的革命的普世性其實是想表達如下觀念:只有在世界革命的背景下,中國革命才有可能達到最終勝利。因此“文革”向世界輸出革命,就象列寧當年利用“第三國際”輸出革命一樣,不但源於“一國不可能或難以單獨建成社會主義”的革命原理,而且也包含對“世界革命高潮”的期待。在毛主義者看來,以蘇聯為首的東歐共產黨國家放棄了世界革命的目標從而“變修”的歷史經驗更證明了這個馬克思主義原理的正確。從這一角度觀之,“文革”雖然從表面上看來是如此“離經叛道”(在正統馬克思主義的意義上),但其精神血脈上卻與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一脈相承。
由於“文革的世界性影響”是一個很大的題目,有必要對本文探討的範圍作一界定。首先,本文主要是對“文革”在海外產生的沖擊和影響作概括性的敘述,並不試圖對這種沖擊和影響作深層次的理論剖析。這種沖擊和影響的內容既包括毛主義在“文革”時期的理論和實踐,如“造反”、“破四舊”、依靠“覺悟”和精神力量實現社會變革等等;也包括中共“民族民主革命”模式的對外輸出,如黨的領導、依靠農民的武裝鬥爭、劃分社會階級、明確鬥爭對象等等。
其次,本文將集中介紹“文革”在亞非拉國家的影響,不涉及“文革”期間西方的左派和激進思潮,也不涉及蘇聯東歐國家對“文革”的反應。這主要是因為“文革”在西方產生的影響在中國已經有些介紹,而“文革”在蘇聯東歐的影響又非常有限──蘇聯東歐國家對“文革”意識形態的免疫力要強於西方國家的左派。在蘇聯東歐國家看來,“文革”是一種瘋狂,沒有任何浪漫色彩或借鑒意義。更重要的是,“文革”中輸出的毛主義意識形態和中共的發展模式是以亞非拉國家為主要對象的,在這些國家里,中共不但對民眾、而且對政治領導人和黨派也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
第三,本文論及的“文革的沖擊和影響”,既包括中國向世界主動輸出的“文革”意識形態和行為方式,也包括亞非拉各種左派勢力對這種輸出的積極反應。分析並討論中國的“輸出革命”與亞非拉左派勢力對毛主義的響應之間的區別,是一個很有意義的課題。因為70年代“文革”高潮過後,中國出於國際政治的需要,放棄了鼓吹“世界革命”的路線,對以往向世界強行輸出毛主義和“文革”意識形態的行動有所節制,甚至開始和很多“反革命”政權打交道。然而,毛澤東思想發源地放棄毛主義之時,卻正好是亞非拉一些地區將毛主義發揚光大之日。在毛主義和“文革”熏陶下發展起來的政治勢力,此時以“文革”和毛主義的繼承和發展者自居,並開始發揮影響,2005年尼泊爾的政變即挾毛主義旗幟而行。此情此景,可稱為毛主義當年撒下的“龍種”,今日仍在亞非拉地區收獲“跳蚤”。將這一課題納入討論範圍,或可將“文革”的“世界性影響”看得更加清楚。
二、對“世界革命高潮”的判斷和“輸出文革”的國際戰略
從中共建政開始,向世界各國介紹毛主義和中共革命的模式直至輸出革命,一直是中共對外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同時,中共也致力於建立和發展國與國之間的外交和經貿關系,提高中國的國際地位,為此特別提出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但到了60年代中期,中共作出了“世界革命高潮已經到來”的判斷,於是用輸出毛主義來推動世界革命高潮,就成為中共對外工作的主要任務。1965年8月,以國防部長林彪的名義發表的“人民戰爭勝利萬歲”,就是中共對這一形勢判斷的公開表述。這篇文章由王力起草──王力後來成為“文革”前期骨幹之一。該文從醞釀、起草到定稿,整個過程一直受到毛本人的耳提面命,是中共60年代初連續發表“九評蘇共中央公開信”之後最重要的世界革命指導性文件,其內容即為後來“輸出革命”的主要內容。該文以紀念抗戰勝利20周年為名,總結了毛澤東的“武裝鬥爭”、“人民戰爭”、“農村包圍城市”、“統一戰線”、“黨的領導”等一系列所謂“中國革命的取勝法寶”,加上“帝國主義和一切反動派都是紙老虎”的論斷,為當時推動“世界革命”提出了一套系統的戰略。
該文強調,在堅持共產黨的革命領導權和革命的社會主義方向的前提下,殖民地、半殖民地和不發達國家的革命具有階段性,即先實現“民族民主革命”再過渡到社會主義革命。文章說:“從全世界範圍看問題,如果說北美、西歐是‘世界的城市’,那麽,亞洲、非洲、 拉丁美洲就是‘世界的農村’。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北美、西歐資本主義國家的無產階級革命運動由於種種原因被暫時拖延下去,而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的人民革命運動卻蓬蓬勃勃地發展起來。今天的世界革命,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一種農村包圍城市的形勢。整個革命事業,終究要以占世界人口絕大多數的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的人民革命鬥爭為轉移。社會主義國家理應把支持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的人民革命鬥爭當成自己的共產主義責任。”在談到“輸出革命”時,該文指出:“革命的‘條件’不能輸出”,“在這個意義上說,革命是不能輸入的。但是,這並不排除世界各國革命人民在反對帝國主義及其走狗的鬥爭中相互同情和支援。我們對各國革命人民的支援,正是有助於他們自力更生地進行鬥爭。”概言之,這篇文章有三個要點:一,世界革命形勢已經成熟;二,亞非拉是發動革命的地區,是包圍西方“城市”世界的“農村”;三,中國理所當然地承擔“輸出革命”之大任。
該文的基本觀點很快成為中共“輸出革命”的路線方針。1966年8月召開的“中共八屆十一中全會”肯定了此文的觀點,並指出當前的國際形勢“正處在世界革命的一個新時代”。1967年5月1日,《人民日報》慶祝國際勞動節的社論標題就是“無產階級只有解放全人類才能解放自己”。該社論聲稱:毛澤東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理論如同馬克思創造科學社會主義、列寧建立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一樣“影響著世界的前途和命運”,“中國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越南人民的抗美救國戰爭,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的革命風暴以及各國人民的革命鬥爭,正在給整個舊世界以摧毀性打擊”,美帝蘇修和“一切害人蟲”被“徹底埋葬的日子已經不遠了”。正是在這一形勢判斷下,中共調整了對外策略。
這一調整體現了毛澤東本人的主張。早在1963年到1965年,毛澤東就對一些訪華的外國共產黨領導人談到,中共內部在國際問題方針上存在著“三和一少”路線(對帝、修、反和氣一點,對世界革命少援助一點),這“三和一少”與國內政策上的“三自一包”相關聯,和“蘇聯修正主義”的“三和兩全”相呼應;而毛澤東則主張“三鬥一多” (對帝、修、反要鬥爭,對世界革命多援助一點)。“文革”開始後,中共中央公開批判了劉少奇、鄧小平的所謂“修正主義路線”,指控此前17年劉鄧執行的是“三降一滅”路線(向帝、修、反投降,撲滅世界人民革命)。於是,外交部的工作遭到否定,所有駐外使節都必須回國參加“文革”運動,接受批判,國與國之間正常的外交往來被迫中斷,連主持黨與黨關系的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也受到沖擊。當時中共為了全力推動“輸出革命”,不惜犧牲國與國之間正常的外交關系。
其實,“文革”前為了輸出革命和支持外國共產黨,中共付出了極大的努力,尤其在東南亞和非洲,中共的努力效果比較彰顯,而劉鄧為主導的黨內“務實派”始終積極參與這些活動。例如,據馬來亞共產黨總書記陳平回憶,1961年馬共決定放棄武裝鬥爭,換取合法政黨身份,加入國內和平進程;於是馬共領導人被召進北京,中共中央總書記鄧小平親自與他們會談,要求他們堅持武裝鬥爭的革命路線。鄧小平說服他們的主要理由就是,東南亞以越南戰場為中心的革命形勢將要發生重大變化,“革命高潮”就要到來,馬來亞共產黨必須配合這個高潮,中共將傾全力支持他們。正是在中共的支持和推動下,馬來西亞共產黨重新投入武裝鬥爭,而陳平被認為對武裝鬥爭的信心不足,於是留滯北京,由長期在中國受教育的其他馬共領導人回國領導武裝鬥爭。此後馬共的武裝鬥爭一直艱苦地堅持到1989年才終止,而被迫中止的主要原因是中共不再支持。頗具諷刺意味的是,1980年鄧小平再次召見陳平,要求馬共配合中共實施國際關系上的“戰略轉移”,放棄武裝鬥爭[1]。馬共的事例說明,“文革”前在中共高層,劉鄧為首的“務實派”對“世界革命”不但充分支持,而且同樣認為“世界革命”形勢“正在高漲”。顯然,毛澤東指責劉鄧等人的所謂“修正主義路線”,無非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為推動世界革命高潮而全力輸出“文革”意識形態這條總路線確定後,中共中央進一步明確了宣傳方針,打破了宣傳界限,甚至取消了外交業務和宣傳工作之間的分工。1966年10月,中共中央批準把宣傳毛澤東思想和“文革”作為駐外使領館的主要任務──和很多“文革”時期的重要文件不同,中共中央這份“批準”的具體內容至今未見公開。為了貫徹這一精神,中宣部隨即“批準”向海外出口毛澤東語錄。根據新華社統計,從1966年10月下發兩個“批準”到1967年11月,共有25種外文版毛著計460萬冊發行到世界148個國家和地區,新華社說這一宣傳攻勢“將使毛澤東思想越來越深入人心,從而喚起世界廣大勞動群眾,組成一支浩浩蕩蕩的革命大軍,向舊世界發動聲勢淩厲的總攻擊,爭取無產階級世界革命的徹底勝利”。[2]
從1966年10月開始,中國的外事工作貫徹宣傳毛主義和“文革”這一“主要任務”,一直延續到1969年。其形式五花八門,可以說無所不用其極,除了在外事活動中向外賓和駐在國官員作口頭宣傳外,還由駐外使領館的工作人員、記者、留學生、專家、國際列車員、海員等,在所在國散發毛澤東著作、語錄、像章、“文革”文件、圖片,並在使領館、宿舍區和援建工地等地樹立“文革”標語牌和毛澤東畫像、展出“文革”資料、放映宣傳電影,連外銷商品和援外物資的包裝上都印制了毛澤東語錄和毛畫像。中共在很多鄰國有華僑組織、友協和僑校,這些組織也從使領館接受指示,傳播毛主義和“文革”資料,甚至建立海外“紅衛兵”組織。中共使領館還負責篩選親毛派人士和青年學生,送他們到中國“朝聖”或培訓,這些人回國後或是肩負為“文革”作宣傳的任務,或是被發展成“革命者”。
三、 中共與亞非拉暴力鬥爭的關系
作為毛主義的精髓和中共革命的主要經驗,“槍桿子里面出政權”和“人民戰爭”是“文革”期間輸出革命的主要方式。應該指出,在國際政治中,一國政府出於政治、經濟、民族、自然資源或宗教等原因,支持他國的反政府武裝力量是非常普遍的現象,無論在西方國家和民族主義國家中都不鮮見。而中共在20世紀60年代至70年代支持許多國家的共產黨及左派激進勢力,是在“世界革命”的總戰略指導下,為推動“世界革命”高潮,徹底改變世界政治版圖,同時為國內不斷激化的“繼續革命”創造外部環境,因此具有鮮明的意識形態特征,並非出於與具體的受援國或政治勢力有什麽特殊利益或利害關系。這是將中共的“輸出革命”和出於國家或政權利益對“他國內政”的幹涉加以區別的關鍵。
1. 中國支持在東南亞國家發動武裝革命
中共當時以支持武裝鬥爭的方式輸出革命的對象國遍及亞非拉,尤以東南亞為最。由於東南亞鄰近中國,這個地區的多數共產黨組織在中蘇分裂中支持中共,又有越南、老撾,後來再加上柬埔寨作為公開的反美戰場,所以被中共視為世界革命的爆發點。
前文所述中共對馬來西亞共產黨的支持就是一例。據陳平回憶,由於中馬兩國沒有共同邊界,中共在60年代至70年代間對馬共的支持主要采用金錢援助,讓馬共在泰國南部的黑市軍火商那里購買軍火。此外,為了配合武裝鬥爭,中共還在湖南設立了馬共的秘密電台“馬來亞革命之聲”,用華語以及一些中國南方方言(對象是華僑)、馬來語、泰米爾語和英語廣播。
印度尼西亞也是當時中共在東南亞輸出革命的另一個主要目標國。在當時的國際共運陣營中印尼共產黨是親華反蘇派。60年代上半期,印尼共產黨利用印尼總統蘇加諾的親共立場,建立統一戰線擴大勢力,一度聲勢很大,結果重蹈中共1927年的覆轍,遭到右翼軍事力量反擊,在1965年被鎮壓。據楊奎松的研究,毛澤東本來對印尼共產黨遲遲不願開展武裝鬥爭不滿,當印尼黨被鎮壓,數十萬黨員和左派分子被殺害後,毛澤東反而很高興,因為從他的“辨證觀點”來看這是件好事,這樣一來,印尼共產黨只好“上山”搞武裝鬥爭了。“所以他在內部明確講:不要認為印尼革命搞壞了”。此後毛“甚至不顧脆弱的外交關系,積極支持泰國、馬來西亞、緬甸等國的共產黨建立起武裝來了。”[3]
印尼共產黨轉向武裝鬥爭後,在1966年8月發表了一份中央政治局聲明,從內容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該聲明幾乎照搬林彪文章,把毛澤東思想和馬列並列,提出黨的“三面旗幟”,把中共的依靠農民建立農村根據地、以農村包圍城市和“槍桿子里面出政權”作為印尼革命的道路。該文還批判蘇聯修正主義的“三和”路線,把前一時期革命的失敗歸咎於受蘇聯路線的影響。1970年5月22日,中共中央電賀印共成立50周年,說印尼革命在1965年受到的挫折完全證明了蘇修和平過渡與議會道路的破產,印尼共產黨“堅定不移地走‘槍桿子里面出政權’的道路,一定能夠奪得最後勝利”。
盡管“文革”前泰國和緬甸都是中國的友好鄰邦,兩國政府與中國政府的關系也十分良好,但中共在“文革”期間仍然把這兩個國家視為“輸出革命”的重要目標國。根據楊奎松的研究,“文革”期間毛澤東多次要求老撾共產黨幫助泰國搞武裝鬥爭,最好在泰國境內建立“解放區”,聲稱“一定要打到泰國去”。毛還對泰國共產黨人說,如果泰國革命發展起來了,就能把緬甸、泰國、越南、柬埔寨、馬來亞連起來。中國政府曾與緬甸政府達成政府間協定,承諾中國不公開支持緬共,緬共在華機構和領導人不在公開場合露面。但這些約束在“文革”中都被打破,緬共領導人不但在中國公開露面,而且還在中共黨報黨刊上發表文章鼓動緬甸革命。毛澤東親自批準留在中國已有17年之久的大批緬甸共產黨人和少數民族分子回國開展武裝鬥爭,建立根據地。為了保護那些在中國受訓的緬共人員能安全進入緬甸開展武裝鬥爭,中國人民解放軍還專門組織了護送部隊,深入護送到緬甸境內,直到被護送人員抵達安全地點。有時這些中共護送部隊還直接與緬甸政府軍發生戰鬥。
中共當時一個重要的戰略考慮是,利用中國南方少數民族和東南亞民族的親緣關系,將東南亞國家的少數民族作為東南亞共產黨擴大武裝時的兵源。毛澤東曾很明確地告訴老撾共產黨和緬甸共產黨的領導人:你們可以到中國邊境那些與老撾、緬甸民族接近的少數民族中去征兵麽!這是他們的國際主義義務,中國邊境地區可以作為你們的後方麽!1970年在和越共總書記黎筍的談話中,毛澤東提出讓老撾共產黨到雲南的老撾族中去征兵。在座的周恩來和黃永勝說,在西雙版納有老撾族,周恩來還說“我們的壯族跟他們非常相象”,毛澤東說將來老撾決勝的時候,“可以到廣西一帶招一些壯族人,到雲南招一些傣族人”。他還以歷史上廣西軍閥李宗仁和白崇禧的隊伍為例,說這些少數民族都很能打仗。[4]
60年代初在新加坡,中共利用東南亞華裔對理想社會的向往和大中國情結發展勢力,模仿中共的行動方式,建立了統一戰線組織“社會主義陣線”。但在決定新加坡是否與馬來西亞合並的公民投票中,新加坡共產黨人因為屬於馬來亞共產黨,故此以無產階級國際主義立場為名,反對新加坡獨立,結果失敗。後來在1963年的選舉中新共又敗給了李光耀的人民行動黨。1965年,新共響應中共的世界革命路線,放棄了合法的議會道路,批判蘇聯的“三和”路線,發動支持者走上街頭遊行訴諸暴力,而且參加了馬來西亞共產黨控制的馬來西亞民族解放陣線,制造暴力和恐怖事件,被李光耀政府鎮壓。值得一提的是,與新加坡共產黨鬥爭而獲勝的經驗後來成了李光耀政府穩定社會、發展經濟的重要條件。李光耀說共產黨的威脅一直是他頭頂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使他片刻不敢稍懈。如果不是解決了這個紅色威脅,新加坡就會成為另一個動蕩不安的東南亞國家。考慮到這個實實在在的歷史因素,那些有關新加坡經濟奇跡中“儒家倫理”和“東亞文化”所起作用的討論更象是玄談。
在更廣泛的意義上,70年代左翼政治力量的退潮,是東南亞國家、尤其是“四小龍”獲得經濟成功的共同歷史經驗。李光耀一直視中共對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共產黨的支持為威脅新加坡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族群和諧的心腹大患。1976年他首次訪問中國,此行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求中共承諾放棄對東南亞“輸出革命”。1979年李光耀二度訪華時,他堅決要求鄧小平撤除在湖南的馬共電台,以換取東盟國家對紅色高棉在聯合國地位的支持。鄧小平不得不立刻召見馬共領袖陳平,限期撤除“馬來亞革命之聲”電台。在60年代到70年代,李光耀非常擔心中共的“文革”在新加坡青年中產生影響,這一方面緣於“文革”的烏托邦色彩和青年學生的“先鋒”作用對年輕人頗具吸引力,另一方面則因新加坡人口中大多是華裔,很多人對北京有“祖國”或“大中華”情結。1971年中國對新加坡開展了”乒乓外交”,邀請新加坡乒乓球隊訪問,接著新加坡邀請中國球隊回訪。令李光耀感到震驚的是,在中國和新加坡球隊比賽時,球場上竟然有一大群新加坡觀眾嘲笑自己國家的球隊,並高呼讚美毛澤東的口號。李光耀說,他後來“公開嚴厲”地批評這些幼稚的左翼分子為新加坡的“小毛澤東”。
筆者曾與一些經歷了那個年代的新加坡人交談,了解到以下情況:即使到了70年代中期,中共的“文革”在新加坡青年中仍然還有很大吸引力,很多人不惜冒險到停泊在公海的中國遠洋貨輪上觀看《決裂》、《春苗》等宣傳“文革”成果的電影。在李光耀的建議下,新加坡政府在60年代到70年代頒布了一道法令,禁止30歲以下的新加坡公民到中國去訪問,以防這些頭腦簡單的左翼青年被召募為“顛覆分子”,這條禁令直到1976年才取消。1976年李光耀訪華,他的女兒隨行。這位年輕女子原來對遙遠的“祖國”有親近感,對毛的革命亦感神秘,但在訪華過程中,她親眼看見中國的封閉、落後、愚昧,於是改變了對中國的印象。女兒思想的轉變過程使李光耀悟出一點:要讓青年人放棄對毛式革命的浪漫幻想,最好的辦法就是讓他們去中國,逗留得越久,放棄得就越徹底。因此李回國後廢除了這條禁令。後來李光耀還注意到,很多在50年代回到中國的華僑青年經歷過“文革”後,“對中國和共產主義的理想已經徹底破滅,他們回國後可以成為我們對付毛澤東主義病毒的最好疫苗”,因此他反對新加坡保安局不準這些人回國的禁令。[5]
在菲律賓,中共支持菲律賓共產黨毛派領導人何塞·馬利亞·西松(Jose Maria Sison),此人“文革”早期曾在中國受過至少3個月的訓練,被其追隨者稱為“菲律賓的毛澤東”。在毛主義的影響下,西松把菲律賓共產黨內的激進派糾集起來另立山頭,激進派當中很多成員來自左派大本營菲律賓大學。西松於1969年建立了菲律賓“新人民軍”(後改稱“民族解放軍”),發起武裝鬥爭,爭取到中共的支持。為了介紹毛主義並使毛主義和菲律賓的革命實踐相結合,西松撰寫了《為民族民主革命而鬥爭》、《菲律賓社會與革命》、《菲律賓人民戰爭的特點》等著作。在1969年3月發表的《糾正錯誤和重建黨》中,西松宣稱“用戰無不勝的毛澤東思想武裝起來的民族解放軍已經清除了以拉瓦和塔魯卡為代表的以及其他現代反革命修正主義路線和‘左’、‘右’傾錯誤”。中共的“三大紀律八項注意”也是菲律賓民族解放軍的紀律。
1971年,為了迎接菲律賓的“革命高潮”,西松制定了“中國路線”,派黨內第二號領導人里卡多·馬來率領一個14人的代表團連同其家屬一起到中國受訓──這是當時派遣去中國受訓的通常做法,因為受訓者往往要在中國停留很長時間。這個代表團的具體任務是:“一、在中國代表菲律賓共產黨;二、確保從中國獲取物質援助;三、和其他共產黨在中國的代表建立聯系;四、領導在華受訓的菲律賓共產黨員;五、作為菲律賓革命在中國的人力資源;六、建立圖書館和檔案庫;七、在‘世界革命的中心’作為一個組成部分而展開活動”。[6] 卡多·馬來在中國一直住到1981年。當鄧小平不再支持東南亞革命,菲律賓的馬科斯政府解除軍管後,卡多·馬來離開中國去了荷蘭,8年後再回到菲律賓,擔任《馬尼拉紀事報》的編輯。他在采訪中說,中共當時除了提供軍火,還教他們如何使用針灸和草藥,如何在海上航行這些遊擊戰所需要的知識。他表示,自己當時已經認識到中國革命和菲律賓革命之間有重大差別,不能照搬毛主義模式。
2. 中共對南亞國家暴力革命的影響
印度在1969年至1970年間曾出現過“那夏里特(Naxalite,源於地名Naxalbari)運動”,這是印度共產黨在農村發動的暴力革命。和很多國家的共產黨一樣,印共也在60年代中期發生親蘇派和親華派的分裂,親華派走武裝鬥爭和暴力革命的路線,以查魯·馬祖達(Charu Mazumdar)為首,稱“印共(馬列)”。馬祖達是毛主義的忠實信徒,他稱頌毛澤東思想是“帝國主義走向崩潰、社會主義走向世界範圍全面勝利時期的馬克思列寧主義”。凡熟悉中共“文革”語言的讀者,不難看出這就是林彪宣稱的毛澤東思想“頂峰論”。
馬祖達領導的印共(馬列)模仿毛澤東在1949年前對中國社會性質的分析,把印度定為“半封建半殖民地”,革命必須在“無產階級”領導下依靠農民,發動和激化農村階級鬥爭。馬祖達領導的印度農村革命是中共20年代的湖南農民運動(以及後來的土改)和60年代的“文革”暴力相結合的產物。在印度大吉嶺地區的那夏巴里(Naxalbari),印共組織農民建立農民協會,取消債務,燒毀地契、重分土地。“那夏里特運動”的主要戰略是殘殺鄉村精英:地主、借貸者、基層官吏和鄉村教師。用馬祖達的話來說,“這種肉體消滅掃除的不但是個人,也是個人所代表的階級敵人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權威。”在這種殺戮中,那夏里特運動鼓勵其成員不用槍支,而是用其他較原始的武器甚至雙手去殺死受害者,甚至砍下受害者的雙手和頭顱,分解肢體。
就象當年中共發動的湖南農民運動一樣,這種極端做法在“那夏里特運動”內部也引起了“好得很還是糟得很”的疑慮和爭論。在“那夏里特運動”第一次代表大會上,馬祖達宣布:“任何反對這場消滅鄉村敵人的戰役的人都不和我們站在一起”。與中共如出一轍的是,馬祖達用來為暴力辯護的理論是“階級仇恨”。馬祖達說,“當用階級敵人的血來書寫口號,把階級敵人的頭掛在他的屋頂上的時候,這就是人民的階級仇恨的表達。遊擊隊員對敵人是如此仇深似海,以至於不但把他們的頭砍下來,而且從他們的屋頂上踢下去。”馬祖達甚至還宣布說:“一個雙手沒有沾滿階級敵人鮮血的人不能被稱為是一個共產主義者。”[7] 值得一提的是,馬祖達本人和“那夏里特運動”的主要領導人都不是窮苦人出身,而全都來自印度種性制度里的最高階層婆羅門。
在階級鬥爭和暴力革命中殺人是常見現象,但如此鼓勵濫殺並用原始手段制造血腥效果的事例卻不多見。一些研究“那夏里特運動”的學者在閱讀大量文獻之後提出這樣一種解釋:“那夏里特運動”的意識形態把這種徒手殺戮看成是培養一個“革命者”的過程。在舊的社會秩序下,殺人和被殺者是統治關系,農民被地主和鄉村精英踩在腳下,心理上認為這些人高高在上,自己是低賤的。這種社會身份差異帶來的自卑感日積月累根深蒂固,難以消解。而現在,每當農民向過去的主人砍一刀或打一棍,這種社會距離感就消失一點,自己的身份也就提高一點,直到最後把敵人消滅,自己也就獲得了一種新的社會身份,成為了“新人”。這樣一個血腥的暴力集團在“文革”時期卻被中國看作是世界革命的一個新發展。《人民日報》1967年7月發表社論,歡呼“那夏里特運動”是“印度的驚雷”。這篇社論很快就被“那夏里特運動”翻譯成本國文字,成為重要的學習文件。
斯里蘭卡(1972年以前叫錫蘭)是中共長期的友好國家。早在1952年,當中共因介入朝鮮戰爭而被聯合國制裁時,斯里蘭卡就和中共簽訂了長期條約,向中共提供橡膠,從而打破了西方國家對中國的封鎖,滿足了中共的戰爭需要。1957年兩國建交後關系一直非常密切。斯里蘭卡領導人班達拉奈克和坦桑尼亞的尼雷爾、讚比亞的卡翁達等人一樣,也是在西方受教育但民族主義意識十分強烈的領導人。班達拉奈克擔任總理後,改變了親英政策,和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外交關系,對內實行國有化,把外國資本的橡膠園和茶園收歸國有,取消英國的軍事基地。1959年他遇刺身亡後,其夫人繼任總理,並積極參加“不結盟運動”,反對美國介入越南戰爭,反對美國在印度洋地區保持軍事基地;同時她也反對蘇聯,譴責蘇聯入侵捷克。班達拉奈克夫人的所作所為使中共政府將其視為理想的國際統戰對象。“文革”前中共千方百計保持和這個印度洋島國的關系,1961年還應斯里蘭卡政府的請求,將中國珍藏的佛牙送去供該國佛教徒瞻仰。佛牙到達之日,斯里蘭卡舉國上下以最隆重的儀式迎接。
然而,“文革”期間,斯里蘭卡卻成為毛主義極左派的攻擊目標和輸出革命的對象。因為斯里蘭卡是個佛教國家,政治上保留了君主制,經濟上是大地產制(茶園和橡膠園),又曾經是殖民地,和西方國家經濟關系十分密切。這些西方國家大多數是中共推行“世界革命”的目標國。“文革”前中共和斯里蘭卡保持友好關系的政策,在“文革”中成了中國的“極左派”指控“務實派”推行“三降一滅”政策的證據,於是中國駐斯里蘭卡的外交官通過積極宣傳毛澤東思想來表現自己的革命性。當時斯里蘭卡將毛像和毛著列為禁運品,但中共仍然設法偷運。1967年8月,一艘中國船被攔截,搜出一箱毛澤東像章,斯里蘭卡向中共提出交涉,中共稱這是斯里蘭卡政府兩年來與國際反華勢力勾結的繼續。1970年10月中共大使館舉行國慶招待會,邀請了斯政府高級官員,但大使館門口卻掛出“槍桿子里面出政權”的大幅標語,又引起斯政府強烈反應。
1971年,受毛澤東思想影響的“斯里蘭卡人民陣線”發動反政府暴亂,糾結激進青年打砸搶,攻占一些地方的警察局,並揚言這是呼應中國的“文革”,斯里蘭卡無產階級要堅決推翻資產階級當權派,打下首都科倫坡,推翻現政權。據當時在科倫坡的中共外交官回憶,“斯里蘭卡人民陣線”多次派出代表,前往中共使館,要求面見大使,並要求中共公開支持他們的革命行動。大使在向國內緊急請示後拒絕了這一要求,同時嚴令使館人員不得私下和斯里蘭卡的造反派接觸。不與反政府武裝發生接觸不但是駐外大使的權限和責任,更是“外交承認”的題中應有之義,大使向國內報告是可以理解的,但還要向國內“請示”就耐人尋味了。
1972年,斯里蘭卡再度發生名為“格瓦拉叛亂”的左派軍事暴動。雖然並無證據表明中共支持這個組織,但中共的“世界革命”立場還是引起了斯里蘭卡政府的懷疑。親華的班達拉奈克夫人的政府受到很大壓力,被迫對中共大使館采取了一系列監視和檢查措施,拆封全部郵件,搜查新華社和中國工人的宿舍,連中共援助斯里蘭卡重點建設項目的物資也在搜查之列,很多中共外交官甚至擔心使館會被關閉。為了保住和斯里蘭卡的關系,周恩來被迫接見斯里蘭卡大使,不但沒敢就斯政府的監控措施提出抗議,反而說班夫人很聰明,反覆檢查,查不出中共有任何牽連,“不就把右派的嘴封住了嗎?”周恩來甚至還說,中國正在清查“五·一六分子”,如果斯里蘭卡政府在搜查中國駐斯機構時發現有這類人物,“請坦率地告訴我們,幫我們清理階級隊伍”。[8] 周的用意固然是要顯示中共的清白,但使用的方式和語言實令人匪夷所思。
3. 對拉丁美洲國家輸出毛式“革命”
在拉丁美洲,毛派共產黨人60年代中期在巴西、秘魯、玻利維亞、哥倫比亞、智利、委內瑞拉、厄瓜多爾等國都建立了組織,主要成員來自青年和學生。在中國支持下,1967年拉美毛派共產黨建立了兩個遊擊隊,一個是“哥倫比亞人民解放軍”,該遊擊隊還有一個模仿“紅色娘子軍”建立的“瑪利亞娘子軍連”,另一個是玻利維亞的毛派遊擊隊。委內瑞拉的一些共產黨人也在同一時期展開了武裝暴力鬥爭。秘魯共產黨的左派頭目古茲曼於1967年到1968年間在北京受訓,除了學習爆炸和使用武器,更重要的是領會毛澤東思想,特別是“精神變物質”、“有了正確的路線,沒有人可以有人,沒有槍可以有槍”等毛思想精髓。玻利維亞毛派共產黨60年代中期的綱領和印尼共產黨同一時期的文獻一樣,體現了林彪文章的影響:“1、在人民戰爭中堅持政治掛帥;2、人民戰爭是群眾爭取解放的武裝的政治鬥爭,為達到這個目的,在群眾中尤其是工人農民中堅持政治工作是和武裝鬥爭分不開的,政治工作必須和武裝鬥爭相始終;3、人民戰爭要經過如下階段:A.和農民暴動相聯系的遊擊戰;B.運動戰;C.陣地戰,或者以農村為依托奪取城市。”[9]
中共的“革命階段論”和“統一戰線理論”也充分體現在這些政黨或組織的路線中。它們強調在現階段,拉美革命的主要任務是反封建和民主革命,要爭取一切可以爭取的力量,分期分批地確定主要敵人,孤立或者中立其它敵對勢力。當時在拉美革命中,中共面臨“格瓦拉──卡斯特羅主義”的挑戰。毛派共產黨模仿中共的口吻,批判格瓦拉是小資產階級冒險主義,不懂得發動農民和解決土地問題,不懂得建立農村根據地的重要性,更不懂得建立統一戰線,落得孤家寡人的下場。智利共產黨在文件中這樣總結毛派的“人民戰爭”路線和“格瓦拉──卡斯特羅主義”的“遊擊路線”之間的區別:“人民戰爭是無產階級的意識形態,而‘遊擊戰’是小資產階級的意識形態”。
中國大陸最近披露的材料說明,在墨西哥直到1972年還有受中共支持的反政府遊擊隊在活動。1972年墨西哥左翼力量上台,總統埃切維里亞決定和北京建立外交關系,但就在中國大使熊向暉赴任前一周,墨西哥宣布逮捕了一批“在中國受過訓練的遊擊隊”,此消息經報刊披露後給親華的埃切維里亞政府造成極大的困擾。埃切維里亞在接受國書的儀式上不得不異乎尋常地向中國大使熊向暉提出中共支持遊擊隊的問題。中共資深拉美外交官黃志良在回憶此事時,不但不否認這些遊擊隊受中共支持,反而坦陳“這是中國‘文革’混亂時期極左路線留下的惡果”。和墨西哥建交是中共70年代初調整外交路線時在拉美取得的一大勝利。為了鞏固和墨西哥的關系,周恩來迅速邀請埃切維里亞訪華,給予極其隆重的接待,借此向墨西哥輿論表明中共無意支持反政府遊擊隊。不但如此,毛澤東在和埃切維里亞談話時還用開玩笑的口吻沖淡嚴肅話題,要埃切維里亞提防熊向暉(熊是情報官出身)在他的國家“搗亂”、“搞顛覆”。當時,拉美國家對中共“顛覆”普遍表示擔心。1974年,拉美另一個大國委內瑞拉和北京建交,據黃志良回憶,委政府宣布建交後卻不向北京派出大使,也不接受中共大使,觀察了一年多,確信北京沒有“顛覆陰謀”後,兩國才互派大使。[10]
4. 為在非洲發動毛式革命而努力
在非洲,中共的“輸出革命”先是和非洲獨立運動相關聯,然後是和獨立後由誰掌權以及選擇何種發展道路相關聯。據Ian Greig的《共產主義在非洲的挑戰》一書介紹,中國對非洲的支持可能早於蘇聯。早在1961年,就有6個喀麥隆人被捕,交代了在北京接受為期10周軍事訓練的情況。除了軍事技術,這些非洲人還學習了中共革命的經驗,“訓練的第二個階段集中在‘中國革命鬥爭’、‘人民戰爭’、‘民主革命’,以及如何在農村建立根據地。”這6個非洲人在1959年就被派回法屬非洲展開武裝鬥爭。據西方媒體報導,在60年代中期以前,一些從阿爾及利亞、安哥拉、莫桑比克、幾內亞、喀麥隆和剛果來的非洲革命青年在哈爾濱、南京和其它中國城市接受訓練。“羅得西亞津巴布韋民族聯盟”的一個成員介紹他在上海接受為期一年訓練的情況時說,當時除了軍訓,主要是政治學習,如何發動鄉村群眾和展開以人民戰爭為目的的遊擊戰。
一個阿曼遊擊隊員介紹了他1968年在中國接受訓練的詳細情形:經過組織安排先到巴基斯坦,然後乘坐巴基斯坦航空公司的飛機到達上海,再轉到北京。在參觀了中國的一些樣板學校和公社之後,他被送進訓練營接受軍事訓練和思想教育。令他印象深刻的是,在政治學習中中共教員認為,在非洲傳播毛主義的一大障礙是伊斯蘭教根深蒂固的影響,因此學習中強調要批判伊斯蘭教。中共為他們準備的教科書規定,在回答“同志們,什麽是《可蘭經》?誰是先知?”這個問題時,標準答案是“《可蘭經》、先知和伊斯蘭教的其它表現形式都是美帝國主義的走狗英帝國主義的發明”。在課程表上,毛澤東著作的課程是最重要的,受訓人員必須背誦很多毛語錄,有關紀律及如何對待鄉村群眾的內容,聽上去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內容相似。這些非洲人也實地參觀了“文革”中的中國。例如,當他們參觀一所學校時,教師提出“對黑幫分子怎麽辦?”的問題,學生們異口同聲地說“殺殺殺”。陪同人員告訴這些非洲人:“黑幫”是那些沒有教育好的、自以為有知識膽敢看不起勞動人民的知識分子和教師。在最後結束訓練時,每個受訓的安曼人都得到一本阿拉伯語的毛澤東著作。[11]
5. 中共對外政策從革命狂熱到極端功利的突然轉變
必須指出的是,盡管“輸出革命”是中共在60年代和70年代初對外政策的中心,自從70年代初中美關系改善之後,中共的對外戰略發生了根本性轉變,從同時反對美蘇和一切反動派(即所謂“全面出擊”和“四處樹敵”)轉為重點反對蘇聯。這一轉變源於兩點:在國內,“文革”的高潮已經過去,世界革命的狂熱也開始降溫;在國際上,60年代不顧一切地“輸出革命”不但沒有實現推動世界革命的戰略目標,反而使得中國在國際上空前孤立,國際影響大大減弱。即使從推動“世界革命”本身來看,策略也需要調整。因此,從70年代初開始,中共雖未完全放棄世界革命的目標,但聯美反蘇的戰略居於優先地位。
在70年代上半期,全世界目睹了中共對外政策從革命狂熱到極端功利的突然轉變,中共不但從多年的死敵美國邀請政治家訪華,竭力營造“中美友好”氣氛,而且很快就和一些過去被認為是“國際反動派”的政權建立了非常密切的關系。例如,紮伊爾的大獨裁者蒙博托曾長期與中共支持的遊擊隊作戰,不但被稱為“非洲的蔣介石”,而且在60年代中期中國編演的話劇《赤道戰鼓》中被描繪成十惡不赦的大惡棍。但到了70年代初他卻被視為中共在非洲對抗蘇聯的中堅,1972年和1974年兩次訪華,與毛澤東相談甚歡,建立起了異乎尋常的個人友誼。毛澤東不但批準給予他大量援助,甚至在會見中和他商談如何對付反政府遊擊隊,即中共過去的同志。
在拉美,中共原來和智利社會主義政黨領袖阿連德的政府關系密切並建交,周恩來還多次向阿連德政府提供如何向社會主義轉變的意見。1973年阿連德政府被皮諾切特領導的右派軍人暴力推翻後,這一事件和印尼右派軍人1965年政變並列,成為兩起國際左派至今念念不忘的“冷戰”時期“國際右派和美國中央情報局”的罪行。當時全世界左派力量同聲譴責,蘇聯東歐集團和其他一些國家和智利斷交,和智利有外交關系的80個國家中只有38個表示承認軍政府。在強大的國際壓力下,智利軍政府很快照會北京並召見中國大使,表示願與中共保持關系。周恩來為此召開緊急會議,衡量得失(主要是不願給台灣以可乘之機)之後,作出了所謂“冷而不斷”的決定。在全世界同聲譴責智利軍人的政變和隨後的鎮壓浪潮中,中共的“見利忘義”受到了國際左派的強烈抨擊。
四、“文革”行為方式在亞非拉的影響
除了輸出革命和支持武裝鬥爭的官方政策之外,“文革”中形成的一些特定的行為模式也經由官方和個人輸出國門,成了“文革”的世界性影響的一部分。
1. 中國駐外使館的“文革”行為
“文革”開始後一些中國使領館紛紛采取“破四舊”行動。中共駐埃及大使館的花園里原來有十多尊精致的真人大小的女神塑像,還有帶翅膀的天使雕像,都是古羅馬雕塑的遺跡,但在“文革”初期被使館內的“造反派”連底座挖起,扔進垃圾箱,一些雕像就此斷裂,難以修覆,在駐在國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領館和外交官生活“革命化”也是“文革”的重要行為方式。和國內幹部甚至中高級幹部相對簡樸的生活比較,當時中共駐外機構被認為是在“外事特殊”的借口下滋生特權之地。在“文革”剛開始時,坦桑尼亞和奧地利的毛派人士於1966年8月寫信給中共有關部門,指責中共駐外機構生活方式資產階級化,毛澤東1966年9月9日作了著名的“九九批示”,要外交機構“來一個革命化,否則很危險”。“九九批示”有如外交系統的“五一六”通知,其後果之一是很多駐外機構將字畫工藝品和傳統藝術品作為“四舊”撤除,改掛毛澤東語錄和圖像。但與“造反”、“造反有理”、“造一切權威的反”(當然毛本人的權威不但不能反,而且還要被神化)以及造反派之間的“派性”這類“文革”初期的行為方式相比較,以砸塑像換陳設來“破四舊”和實現生活方式革命化就微不足道了。“文革”初期中共外交機構也經歷了內部的“造反”和奪權,很多派出人員在駐在國向大使和領事等“當權派”挑戰,與駐在國的毛派或左派串連,他們內部往往又存在派性,這些都構成了“文革”在海外影響的一部分。
2. 中式“文革”在坦桑尼亞
坦桑尼亞是中共60年代在非洲的主要友好國家。坦桑尼亞總統尼雷爾是非洲獨立運動的代表人物,中共也把坦桑尼亞看成是自己在第三世界擴展影響、對抗西方和蘇聯的基地。盡管中國經濟在“文革”中近乎停滯,但中國政府對坦桑尼亞卻有求必應。當時坦桑尼亞得到中國很多援助項目,其中坦桑友誼紡織廠在60年代是最大的一個,有130多名專家,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上海紡織工業局派出的。
上海是“文革”時期工人“造反派”的重鎮,紡織系統又是重中之重,王洪文就是在紡織系統“造反”起家的,因此派赴坦桑尼亞的紡織專家組里有不少“造反派”。該組的英語翻譯原來就是上海紡織工業局“造反派”的常委,因為在國內沒有排上名次,1967年底來到海外“開辟第二戰場”。他一到坦桑尼亞就拉起自己的“造反”人馬,提出要在工地上掛五星紅旗,豎毛澤東的畫像和毛澤東語錄牌,放中共的“文革”音樂和毛語錄歌,把工地弄成“文革”在海外的樣板,並指控“文革”前中共派出的外交官和專家組領導都是“走資派”。不但如此,他還仿效“文革”中“紅衛兵”和“造反派”相互串連、共同造反的做法,利用翻譯的語言優勢組織了“毛澤東思想宣傳隊”,在坦桑尼亞工人中廣泛活動,散布“造反有理”的觀點。當時坦桑尼亞政府組織了“綠衛兵”,這個名稱雖然和中共的“紅衛兵”相應,也確實受到了中共的啟發,但這個組織的宗旨卻不是造反,而是貫徹政府的政策,是動員群眾的手段。然而中方的“造反派”卻表示要用“中國紅衛兵”的名義和坦桑尼亞的“綠衛兵”串連,向他們介紹“紅衛兵”的“造反”經驗。1968年初這些人又開始在坦桑尼亞工人中大肆活動,要求他們起來造本國政府的反。
連中國為坦桑尼亞培養的雜技團也深受“文革”鬥爭精神的熏陶。1968年7月,坦桑尼亞雜技團學成歸國,最初團內還相安無事,但很快就鬧起了派性,動不動就“造反”,以“革命”的名義為自己爭名奪利。連中共外交官也說這是他們在中國培訓時受了“‘文革’極左思潮和無政府主義泛濫”的影響。結果是坦桑尼亞雜技團內部鬧得不可開交,演員們無法繼續合作表演,只好解散。一個成功的文化交流項目就這樣毀於“文革”的影響。[12]
中方“造反派”的上述活動引起了坦桑尼亞政府安全部門的注意,把情況上報給總統尼雷爾。當時尼雷爾正在推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激進政策,對銀行和大工業實行國有化。國際社會懷疑他受到中共的影響,國內很多人紛紛反對,尼雷爾本人受到很大壓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中國“造反派”在坦桑尼亞肆意妄為,必然會給尼雷爾的反對派提供機會。而剛果的盧蒙巴政權和印度尼西亞的蘇加諾政權被右派軍人推翻,就是前車之鑒。在這兩次政變中,右派軍人的借口都是現政權親華親共,要把自己的國家變成中共的附庸。這兩次政變使中共在這些國家多年的苦心經營和援助一夜間化為烏有。尼雷爾接到政府部門關於中國“造反派”活動的報告後,對“文革”在坦桑尼亞的發展非常憂慮。
1968年6月尼雷爾訪華時當面向毛澤東和周恩來提出中方“造反派”的問題。根據中共外交官的回憶,尼雷爾與毛澤東會見時,雙方一開始由於對“文革”的分歧很不愉快。盡管毛澤東後來也表示,不允許“造反派”在坦桑尼亞活動,但他的理由卻與“文革”沒有關系,而是說這些人“搞大國沙文主義,欺負駐在國。”有了毛的聖旨,周恩來與尼雷爾會談時表示,中共絕不允許援外人員把無政府主義帶到國外,更不允許他們在國外“造反”。那個企圖在坦桑尼亞開辟“造反第二戰場”的英文翻譯,被使館送回國後即下放勞改。除尼雷爾之外,中共在非洲的另一個盟友──讚比亞總統卡翁達也向中共直截了當地表達他對中共外事和援外人員在該國傳播“文革”和毛主義的強烈不滿。
3.發展中國家的“校園文革”
中式“文革”的學生“造反”也在一些國家引起了反響。在菲律賓,以學生造反為中心的“校園政治”在60年代下半期和70年代初盛行一時,國立菲律賓大學成為散布毛澤東語錄和“文革”材料的中心,很多學生“造反派”自稱“紅色風暴”的傳播者,後來被西松的菲律賓共產黨吸收。
印度的“那夏里特運動”亦有大量學生參與。1970年春,這個運動的學生參與者在印度第二大城市加爾各答發起了一場校園“文革”。在很多大學,學生們抵制考試,沖擊學校辦公室,砸毀家具和設備,在墻上塗寫毛澤東語錄。他們還沖進書店,焚燒書籍,被燒的有甘地、尼赫魯和泰戈爾等印度歷史文化名人的著作,甘地誕辰百年紀念中心的書籍和展物慘遭洗劫。學生還砸毀馬路上和校園內的歷史塑像,一時被砍下的塑像人頭滿地亂滾,後來政府不得不在每個塑像前派警察站崗。這場學生造反因此被稱為“砸毀塑像”運動(Smashing Statue)。印度的報刊嚴厲譴責這些行動,《政治家報》發表題為“毛對抗甘地”的社論,代表了當時的社會輿論。這篇社論說“文革”“愚蠢而令人惡心”,它反文明,毫無建設性,甚至是“邪惡”的。
值得指出的是,雖然參與這場校園“文革”的學生很多都是“那夏里特運動”的成員,但這場校園“文革”的最初發生卻與該運動的領導意旨無關。馬祖達雖然也號召學生離開校園,但卻是為了讓學生“和工農相結合”,並沒想讓學生去沖擊校園、燒書和砸毀塑像。因此,這場“砸毀塑像”運動最初是印度學生受中國“文革”期間學生“造反”影響下的自發行動。但馬祖達很快就從毛主義的立場和邏輯出發,看到了這場破壞背後的“建設性”並支持學生的行動。馬祖達說,印度的教育制度是“殖民主義”的產物,“任何信奉毛澤東思想和革命意識形態的人”都必須培養起對這個制度的“仇恨”;學生的行動是破壞也是建設,因為“不破壞這個殖民主義的教育制度,不砸毀那些由買辦資產階級樹立的塑像,新的革命的教育和文化就建立不起來”。[13] 從這番話中可以看到,馬祖達及其追隨者和毛澤東“不破舊就不能立新”這一“文革”邏輯之間的驚人一致性。
4. “文革”式宣傳如何惡化中國的對外關系?
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表現為聖像崇拜(戴毛像章、張貼毛畫像及樹立毛塑像)和傳播閱讀紅色“聖經”(毛著作)等──雖然在表現形式上並不激烈,但卻是最普遍和持久的“文革”行為方式,而且是傳播“文革”意識形態如暴力革命和造反有理等觀念最直接最方便的途徑,因而在海外有著廣泛的影響。這些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中國官方推動的結果,因為毛像和毛著都是在中國國內印制後通過官方途徑運到駐外機構,駐外人員又將散發這些宣傳品視為日常工作,認為散發得越多就越能顯示自己對毛的“忠誠”。當時由於意識形態和宗教的原因,很多國家都把毛像毛著列為違禁品不許入關,但中共駐外人員則認為,這正說明了毛澤東思想的“巨大威力”與散發工作的“偉大意義”。
在東南亞,中共的友好鄰邦柬埔寨有好幾個省份受到中共影響下的“造反”的困擾。1967年5月,西哈努克政府被迫驅逐了兩名中國專家,又拿受中共支持的華僑學校開刀,限制學校教授毛澤東思想,控制課程,不準散發毛澤東語錄和像章。西哈努克說,“文革”給中國帶來的不是國際社會的欽佩而是輕視。中共大使館發表公開信,說“崇敬毛主席是每一個中國人的權利”,這里說的每個中國人即包含華僑,因為他們中一些人仍是中國國籍。1967年8月,西哈努克派外交大臣訪華,要求中共放棄在柬埔寨的“文革”宣傳,但中方卻反過來要求西哈努克“允許在柬華僑有熱愛毛主席、愛社會主義、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權利”,這一要求使西哈努克感到震驚,認為這等於“授權我們的中國朋友在柬埔寨人中間進行顛覆活動”。9月,西哈努克下令取消柬埔寨的所有和外國的友好協會,其真正的目標在於解散宣傳“文革”不遺余力的“柬中友協”,北京的“中柬友協”聞訊立即打電報給金邊的被解散的“柬中友協”,要求和“反動派”鬥爭。西哈努克在氣憤中下令召回駐北京大使,後經周恩來的苦心勸阻,柬埔寨駐北京大使沒有成行。
在緬甸,中共大使館和新華分社在1967年成了“文革”宣傳中心,鼓勵華僑學生佩戴毛像章,攜帶毛著進入學校。緬甸本來就對北京支持緬共遊擊隊心存芥蒂,這種“文革”宣傳加深了這一矛盾。於是,緬甸政府下令禁止戴毛像章攜毛著,開除華僑學生,關閉華僑學校。中緬矛盾的惡化使得緬甸1967年6月出現了反華騷亂,華僑學校、新華社、武官處和大使館都受到沖擊,10多名華僑和1名中國專家死亡。中共作出強烈反應,北京舉行20多萬人遊行示威,毛同意提“打倒奈溫(緬甸領導人)”的口號,群眾示威中隨即打出“絞死奈溫”、“油炸奈溫”的標語。[14]
在中國的北鄰蒙古,“文革”爆發後很多中方人員要在華僑學生中組織“紅衛兵”,被使館的臨時代辦勸阻,但在蒙古的中方人員采取了非常激烈的其他“文革”行為。中方人員除了在駐蒙建築公司和友誼醫院廣為散發毛像和毛著,還把烏蘭巴托的“華僑培才學校”變成在蒙古的毛澤東思想宣傳站,這個學校是受中共控制的當地華僑子弟小學。中共外交官回憶說:“在國內‘文化大革命’的強烈影響下,毛主席著作成為必修課,師生們的‘革命’情緒很高漲,他們把《毛主席語錄》帶回家,不僅念給父母聽,也向蒙古鄰居廣為散發。”蒙古政府當然不能容忍這種宣傳,尋找借口將三名華僑學校教師驅逐出境。中方人員要在車站為這3個人舉行“歡送”儀式,要用“讀毛語錄,喊‘文革’口號,唱《國際歌》”來表示抗議。蒙古政府得悉後派外交部第一副部長召見中國代辦,提出根據蒙方規定,不得在車站舉行這樣的歡送儀式。但是,中方一意孤行,堅持上述歡送儀式,結果和蒙古警方發生沖突,一些學生和中方人員受輕傷。中蒙關系進一步惡化。此後北京發生了“八九”事件:蒙古駐華大使館的車在友誼商店門口不慎壓上一張掉在地上的印有毛頭像的海報,在場的紅衛兵和“革命群眾”圍攻這位司機,焚毀了那輛汽車。這位司機隨即被中國政府驅逐出境,途經二連浩特時又被紅衛兵和“革命群眾”從火車上揪下來,強迫站在高凳上為他破壞毛澤東“聖像”的“滔天罪行”接受批鬥。[15]
“文革”前,中國的西鄰、 喜馬拉雅山麓的尼泊爾也是中國的友好鄰邦,中國派出很多工程技術人員幫助尼泊爾修建公路和水電設施。“文革”期間中方“造反派”在中尼邊境樹起標語牌,要推翻尼泊爾君主制。中方在尼人員也積極活動,宣傳毛澤東思想,引起尼政府警惕,要求中方限制出售毛語錄和佩戴毛像章,但中方人員仍然我行我素。尼政府於是搜查“尼中友協”,沒收“文革”宣傳品,破壞宣傳毛澤東思想的中國圖片展覽櫥窗,並和“捍衛”毛思想宣傳陣地的中方人員在現場發生沖突。中方強烈抗議,指尼政府與美國勾結,結果尼政府要求中國撤走部分駐尼人員。
在非洲,肯尼亞政府於1967年宣布中國代辦李頡為不受歡迎的人,限期離開肯尼亞。事情的起因就是中國大使館不顧駐在國的反對和抗議堅持散發毛像章毛著。加納甚至為同樣的原因和中共斷交。根據中國官方出版的外交史,1967年前後一年多時間里,和中共建交或半建交的48個國家中,有近30個由於中共向外輸出“文革”而和中共發生外交糾紛。但這些事件在當時都被中共官方說成是國際帝修反的反華行徑,加劇了在國內制造的“中國被帝修反所包圍”的恐懼癥和革命歇斯底里。[16]
早在“文革”開始前,中共和古巴的關系即因中共強行輸出毛主義意識形態而破裂。古巴是中共在拉美第一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兩黨兩國關系一度非常密切,毛主義和卡斯特羅──格瓦拉主義在國內和國際政策上有諸多共同點,如都急於超越蘇聯,依靠革命覺悟和精神力量向共產主義過渡,在國際政策上反對蘇聯主張的“三和”政策等等。1966年初,古巴方面首先發難,兩國公開決裂。古方提出的理由之一是中共削減大米援助;另一個理由則是,中共不顧古方長期的勸阻和告誡,通過各種途徑向古巴黨政幹部和一般群眾散發中方的宣傳材料,甚至利用郵局直接把此類材料寄送到古巴人的家中。1965年9月,卡斯特羅曾專門為此召見中共駐古巴臨時代辦,向他出示古方收集的中方宣傳材料,提出強烈抗議。中共使館受此難堪,立刻電告國內。盡管古巴和中共決裂有哈瓦那難以在北京和莫斯科之間保持平衡的深層原因,但中方在古巴肆無忌憚的宣傳無疑是兩國兩黨關系惡化的導火索。古巴和中共翻臉後,中方聲稱,古巴加入了“帝修反的反華大合唱”。有趣的是,整個60年代後半期,古巴的政治氣氛和中國的“文革”非常類似,古巴當局在1968年到1970年間發起的“革命攻勢”,是古巴版的“大躍進”和“文革”的結合物。[17]
現在看來,“文革”時期所謂的中國被“帝修反”等“國際階級敵人”包圍,純粹是自食其果。
五、龍種與跳蚤──毛主義“文革”的余波
“文革”在中國是畫上了句號,但60年代毛主義“文革”意識形態在“世界革命高潮”中播下的“龍種”,卻繼續在一些國家收獲著“跳蚤”。目前斯里蘭卡的泰米爾反政府武裝就自命為毛主義,尼泊爾的反政府武裝也被國際輿論稱為“毛主義叛亂”(泰米爾組織幫助訓練了尼泊爾反政府武裝)。這些毛主義組織固然受到中共革命的世界性影響,但和柬埔寨的“紅色高棉”以及秘魯的“光輝道路”相比,它們僅局限於實踐毛主義的“槍桿子里面出政權”和用暴力消除階級差別,不同於“文革”那種“在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而且它們產生時間較晚,也未受到中共支持。
“紅色高棉”和“光輝道路”的一些領導人60年代及“文革”時期就在中國,他們除深受“文革”影響外,還接受中共的資助。他們崇拜的不只是毛主義的一般理論,例如信奉槍桿子和用農村包圍城市,更是毛主義“文革”理論的實踐者。他們要繼承和發展的不是一般意義上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甚至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毛主義,他們認為這些在理論和實踐上均已完成;而有待繼承和發展的是60年代毛主義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即“文革”理論與實踐,但毛澤東死後中共當局所拋棄的恰恰就是這一點;中共拋棄了毛主義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這就為“紅色高棉”與“光輝道路”創造了歷史機會,讓他們自命為毛主義繼承人,甚至要超越毛主義。
1. “青出於藍而勝於藍”──比毛式“革命”更殘酷的“紅色高棉”革命
中國讀者對“紅色高棉”的血腥統治或有所聞,但對這些政策的目的及其與“文革”的聯系則不一定有清楚的了解。筆者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出,“和20世紀其他大屠殺不同的是,紅色高棉的大屠殺不是為了解決種族、部落或者宗教沖突,而是為了徹底重構社會。這種徹底重構又是在它汲取了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經驗之後,企圖在革命勝利之初就一舉解決所有現實的和被其他國家的歷史證明將來會產生的問題,建立一個比蘇聯、中國和越南都更為純粹的社會主義社會。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它拒絕嘗試任何和平改造或者說服教育的方法,取消任何過渡時期,選擇了一條最簡單直接的道路:從一開始就用暴力大規模地、有組織地消滅一部分人口,以此來達成社會改造。”[18] 與印度“那夏里特運動”一樣,“紅色高棉”鼓勵用原始手段殺人,甚至用鐮刀、斧子和鋤頭。
那麽什麽是“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經驗”和“現實的和被其他國家的歷史證明將來會產生的問題”呢?“紅色高棉”認為:毛澤東用“文革”反修防修,但他不徹底;而沒有經歷“文革”的越南則變修了;紅色高棉要吸取這個教訓。一個“紅色高棉”的高級幹部對回國的知識分子介紹說,柬埔寨革命的特殊性就是撤空城市和廢除貨幣。他說:毛澤東說“文革”還要進行多次,但是後來停下來了,而我們每天都在搞“文革”。他特別提到,中國還在用錢,私人還可以養家禽,這些在柬埔寨是看不到的。中國在柬埔寨的專家被認為是變“修”了,因為他們不但拿工資,而且還把錢省下來回國時購買免稅電器或縫紉機帶回家。有一次中國專家問柬埔寨人,一個新修的水壩花了多少錢,柬埔寨人半不滿半驕傲地說:“這是人民修的,我國不用錢。”“文革”後中國人還是各家分別吃飯,而柬埔寨在革命前就實行公共食堂制度了。根據這些對比,柬埔寨幹部認為:“我們的制度比中國人的優越。”在這個意義上,“紅色高棉”是吸取了國際共運中所謂“右”的教訓,企圖把當時經歷了“文革”的中國都未解決的問題在柬埔寨從一開始掌權就立即全面徹底地解決;不但跳過過渡階段立即進入社會主義,而且是直接進入共產主義,從而為泰國、印尼和緬甸等國革命建立一個不同於中、越的模式。
中共60年代中期發動“文革”,是認為世界革命形勢已經成熟,蘇聯變修了,中國可以乘機崛起成為世界革命的中心。紅色高棉70年代中期采取大規模屠殺和清洗、廢除貨幣、拆散家庭、解散學校、撤空城市等極端措施,則是認為東南亞革命形勢已經成熟,越南變修了,柬埔寨已成為新的革命中心。這種相似性清楚地表明了“文革”和紅色高棉之間的血緣關系。
2. 秘魯的“小毛澤東”以及他比毛主義更“光輝”的思想
秘魯的“光輝道路”與毛主義“文革”之間的聯系更為緊密。筆者曾在一篇文章中分析了“光輝道路”和毛主義“文革”意識形態之間的關系。[19] “光輝道路”的領袖古茲曼是大學哲學教授,“文革”時期在中國受過毛澤東思想的熏陶,回國後被追隨者稱為秘魯的“小毛澤東”和“安第斯山的紅太陽”,綽號“香波博士”(指他善於用毛主義給人做政治思想工作,即“洗腦”)。
1968年,古茲曼從中國回秘魯後,開始造黨內最高領導人帕德雷斯的反,指責帕是修正主義,走和平道路,說自己和帕之間的鬥爭就是毛主義和赫魯曉夫主義之間的鬥爭。秘魯共產黨原來有份刊物名為《紅旗》(該名稱是否仿效中共理論刊物《紅旗》尚不得而知),由帕雷德斯控制。古茲曼於是辦了一份名為《光輝道路》的雜志。從此,秘共和秘魯左翼勢力就按照“紅旗派”和“光輝道路派”的分野站隊。
當時,秘魯的左派主要集中在華曼戈大學等高等學府中,而秘魯的大學又繼承了歐洲大學自治的傳統,政府很少幹預。因此這場“路線鬥爭”就在這些大學校園里肆無忌憚地展開,演變成了一場小型“文革”。對立的兩派在形形色色的辯論會、討論會和批判會上彼此指責對方是叛徒和修正主義,散發攻擊性的傳單和小冊子,張貼誹謗性的告示,在各自的刊物上發表冗長的充滿了領袖和導師語錄的論戰文章;最後發展到在會場外面拳腳相向,一派占領學生宿舍,另一派調兵遣將來圍攻,展開了武鬥。大學校園里塗滿了“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岡紮洛(即古茲曼)思想萬歲!”“岡紮洛主席萬歲!”“打倒一切修正主義!”之類的標語。“光輝道路”的組織和活動中滲透著毛主義“文革”的影響,只要看看它所張貼的宣傳海報就會發現,無論從圖案設計到口號,都象是中國“文革”宣傳畫的翻版,只不過把文字變成西班牙文,把毛澤東的頭像換成古茲曼的。[20]
“光輝道路”是一個不擇手段的暴力組織,它擾亂秘魯社會近20年,殺人無數。被殺害的人不但有警察和政府職員,甚至有鄉村教師。因為“光輝道路”認為,這些人都是為現政權服務的。“光輝道路”還把一些參加選舉和投票的農民的手指砍掉。他們毀壞的公共設施如學校、公共汽車、電站、郵局、警察局、投票站和其他市政機構等的價值更是難以估算。
人們不太注意的是,古茲曼是在1978年至1979年間策劃、於1980年正式發動武裝鬥爭的,時值中共結束“文革”、清算毛死黨“四人幫”。當中共逮捕“四人幫”時,秘魯首都利馬的街頭出現了一些倒吊在樹上的死狗,上貼寫有“鄧小平”三字的紙條。盡管鄧小平與逮捕“四人幫”其實無關,但他的名字象征著對文革的“右傾翻案”。當“四人幫”被審判時,中共駐秘魯大使館受到暴力襲擊,“光輝道路”的成員甚至把手榴彈扔進了中國大使的臥室。這是當時世界範圍內毛主義左派對中共結束“文革”最激烈的抗議。
象“紅色高棉”一樣,古茲曼總結中共“變修”的經驗並得出如下結論:毛澤東用“文革”來防止資本主義覆辟和黨內出修正主義是正確的,但毛做得不徹底,所以他死後國家很快就變了顏色;為了反修防修,“文革”這樣的運動必須經常化、制度化;在秘魯,“人民戰爭”從一開始就必須考慮將來革命永不變色的大問題,甚至在奪權以前就要著手進行準備。這個“光輝思想”後來被稱作“岡紮洛主席的指導思想”,古茲曼的秘共把它稱為“馬克思主義的第四把刀子”。這個說法明顯來自於毛澤東的一個比喻:蘇聯人把斯大林這把刀子丟了,列寧這把刀子也丟得差不多了。正是在中共的“文革”結束、“紅旗落地”的大背景下,古茲曼覺得毛以後的中共變修了,世界革命的火炬現在傳到他手上來了,他就是當代的列寧和毛澤東;因此,“光輝道路”必須挺身而出,反擊世界範圍內的修正主義逆流,在秘魯發動暴力革命。由於“光輝道路”沒有機會掌管國家政權,人們無緣領教這“第四把刀子”的鋒芒。但可以設想,如果整個秘魯被引上了“光輝道路”,那麽人們看到的恐怕離“紅色高棉”的“偉大實踐”相去不遠,更有可能的甚至是“紅色高棉”的失敗會刺激“光輝道路”走上更激進、也更滅絕人性的道路。
結語:毛主義留給世界的未盡思考
“文革”對世界的影響是“文革”研究和中國革命研究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20世紀世界歷史領域的一個重要課題。這個問題的深入探討還有賴於中國對有關歷史資料和檔案的解禁。經歷了那個年代的外交人員、新華社和人民日報駐外記者已經發表了大量回憶錄和文章,在一定程度上披露了“文革”在海外的影響,但以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人員的身份發表此類文字的還非常罕見。不過,在目前可見的公開資料的基礎上,也完全可以了解中共“輸出革命”的基本輪廓與後果:
第一,“文革”期間,包括“文革”前數年間,由於毛有想當世界革命領袖的強烈欲望,中共推出了世界革命的總體戰略,試圖以東南亞和中國的近鄰為中心,將中國推動的“世界革命”輻射到非洲和拉丁美洲。
第二,“輸出革命”的戰略建立在如下判斷之上,即“世界革命高潮”已經到來,帝修反的滅亡指日可待,中國是新的世界革命的中心。“輸出革命”和“文革”意識形態是中國成為這個中心的標志和需要。
第三,對“世界革命高潮”的推動也是中共強化國內階級鬥爭的需要。中共不顧國際關系的基本準則,以及國與國之間起碼的行為規範,向外輸出革命和毛主義意識形態,不可避免地使自己處於空前的國際孤立狀態,甚至連長期的友好鄰邦也都翻臉。但這種自己制造的困境卻被中共宣傳成是“帝修反”包圍和滅亡中國的陰謀,反過來更刺激了國內的政治緊張氣氛。
第四,“文革”期間向外“輸出革命”的內容是覆雜的,既有“文革”時期主宰中國大陸意識形態的毛主義理論和行為方式,也有“民族民主革命”時期的毛主義模式,根據輸出國的不同各有側重。
第五,“文革”初期一度出現的無政府狀態,例如外交部在1967年到1968年間一度“失控”,很多駐外使領館受“造反派”沖擊或控制,國內很多涉外事件由“造反派”和“紅衛兵”發起和主導,曾使“文革”意識形態的輸出帶有自發性色彩,打破了中共建政以來涉外事務的神秘性和決策權高度集中的格局。但這種自發性並不能說明它們和“文革”時期的中共最高權力無關。在一定意義上,這種自發性正是“文革”意識形態對外輸出的方便途經,是“輸出革命”的特殊形式。
中共官方在80年代“文革”剛剛結束時,曾痛定思痛、心有余悸地稱“文革”是“浩劫”──值得深思的是,今天中國當局在談論“文革”時,卻盡可能地回避使用這樣的詞匯。與今天對“文革”的遮掩相比,80年代初對“文革”的認識似乎還顯得誠實一些。“文革”意識形態和行為方式的世界性影響是災難性的。受“文革”和毛主義影響的國家和地區,其社會制度極為多元,文化、歷史、宗教和政治傳統更是紛繁覆雜,但毛主義影響所及,造成的後果卻非常相似,只是受災程度有所不同而已。相似的後果是,社會秩序受到沖擊,傳統價值被顛覆,倫理道德被推翻,文明和文化被摧毀,和平生活被破壞,尤其是暴力和嗜血被推崇到了極致,那種原始屠戮即使在俄國革命和中國革命中也不多見。
毛主義之所以在這些國家和地區一度產生如此巨大的影響,很大程度上是利用和誇大了任何社會中都會存在的階級和階層差別,還有性別、年齡和社會角色的差別,從而把正常的社會生活狀態完全顛覆。例如,在“紅色高棉”和“光輝道路”的“革命實踐”中,人們不但可以看到大量的女性追隨者和女兵,更有大量的少年兒童,他們成了“組織”的重要成員。他們在被“解放”的名義下,從事與他們的性別、年齡和自然身份完全不相符的“革命工作”,甚至拿起武器。如果對方手無寸鐵,他們肆意殺人;如果對方是訓練有素全副武裝的軍人,他們則被大量屠戮,成為“烈士”。少年和青年學生還被煽動起來反叛社會和成人,把教師、教育制度和社會文明成果視為最直接的鬥爭對象,本來應該是接受教育、培養人格的社會成員卻變成了引導社會“變革”的“先鋒”。毛主義之所以在這樣的社會群體中有不少追隨者,並不是因為毛主義的革命具有正當性;恰恰相反,這說明了毛主義難以在正常狀態下承擔著社會責任且具有成熟理性的社會群體中找到大量追隨者,只能用“壓迫”去曲解社會秩序、用“解放”來為自己動員人力資源。這是我們今天回顧“文革”,回顧整個毛主義和中共革命的歷史時必須充分注意的。
追根溯源,“文革”之所以產生災難性的世界性影響,原因在於“文革”意識形態中包含的一種超越社會形態差別的惡,因此對人類社會具有的破壞性和對人性的摧殘超出了中國的國界。從根本上來說,這種惡是對文明和文化的拒絕,對原始和野蠻的推崇,對傳統的否定,對肆意“創新”的迷戀,對秩序的厭惡,對破壞的喜好,對人性的否定,對獸性的讚美。
盡管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的創始人馬克思等人對共產黨革命之前的文化成就有積極的評價,也欣賞莎士比亞和歌德這樣的傑出個人,但從整體上看,這種意識形態旨在創造一個“新社會”和“新人類”,對共產黨產生以前的一切制度、文化、價值和道德往往采取否定態度,至多是“批判地吸收”。這種對人類文明和文化的拒絕和批判,雖然在國際共運中具有普遍性,但在不同的國家其程度還是有極大的差別。程曉農在一篇文章中通過對蘇聯20世紀30年代“文化革命”的研究得出一個結論:在對待人類共有的和本民族特殊的文化傳統和文明成就乃至行為規範上,蘇聯和中國有著極大的差別。蘇聯30年代的“文化革命”雖然打擊了所謂的“資產階級知識分子”,但卻沒有否定整個人類文明和俄國文化傳統。相反,蘇聯共產黨和政府在不放棄政治教育的前提下,不但提倡現代文明,而且不排斥西方和俄羅斯古典文化遺產,從來沒有“徹底打倒”莎士比亞和普希金,這對提高國民的文化程度和文明素質都有積極影響。[21]
回望20世紀,不難發現:世界範圍內存在著這種對破壞和毀滅的原始性渴望,在現代化過程中遭受挫折的國家和民族中,這種原始性渴望尤其明顯。這些國家與民族熱衷於否定秩序和規範、熱衷於打擊甚至屠戮體現秩序和規範的社會中上階層。中國的“文革”是一場徹底反文明、反文化、反秩序、反人性的社會運動,是中共自1927年湖南農民運動以來內部所積蓄的破壞性能量的大爆發。這種對現代文明的反動不但是中國“文革”的本質,也為其他類似的社會動亂或“革命”所共享。
“文革”中的集體屠殺:三省研究
蘇陽
美國加州大學爾灣分校社會學助理教授
一、有關本研究的背景陳述
二、縣志中有關集體屠殺的記載
三、集體屠殺:對廣東、廣西及湖北三省的分析
四、全國集體屠殺概況分析
五、集體屠殺的原因:國家鼓勵與國家權力失靈
一、有關本研究的背景陳述
研究“文革”的人都十分熟悉“文革”期間的暴力現象,如各地對教師、知識分子和幹部的毆打拷問[1],以及群眾派別街頭武鬥造成的傷亡。[2] 然而,一種性質十分不同的集體屠殺現象,即系統地成批處決手無寸鐵的平民,雖然零星散見於“文革”時期的一些報導,但卻不為世人了解。一位老幹部關於北京郊區大興縣這種事件的回憶錄即是這類報告之一:從1966年8月27日到9月1日的5天內,共有325名“階級敵人”被殺,年齡從剛出生38天到80歲不等。[3] 最著名、大概也是最令人發指的事件發生在湖南省道縣。據香港一份雜志的文章說,1967年末,集體屠殺之風肆虐該縣,兩個月內共有4,950人遇害。[4] 鄭義有關廣西大屠殺的有爭議的著作大概最為西方所熟悉,一是因為它有了英譯本,二是它關於吃人的記述駭人聽聞。[5] 2002年由宋永毅主編的《“文革”大屠殺》一書里,又為集體屠殺提供了有關雲南、青海、內蒙古和北京的案例。[6]
這些報告令人關注。那麽這類事件在“文革”中是否普遍?筆者查閱縣志著手研究“文革”時,心里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我發現,上述案件也許屬於格外嚴重的一類,但從1967年到1969年,類似的集體屠殺在中國一些農村地區相當普遍,相關的證據十分充分。而且這些縣志是由地方政府編寫的出版物,所以幾乎沒有理由認為它們誇大了政治暴行,相反應當推測有可能低報數字。[7] 本文將根據3個省的縣志如實講述這些集體屠殺,其中廣西和廣東兩省十分普遍,而湖北省則相對較少。
為了讓讀者理解這些暴行風潮的緣起,此處先介紹當時的政治大環境。大多數集體屠殺發生在“文革”時期中共政府著手建立新的地方政府、解散群眾組織之際。毛澤東和黨中央在1967年底號召“革命大聯合”時,“文革”中的群眾運動已開展了一年有余。地方政府已經解體,群眾可以隨意成立組織參與奪權鬥爭,群眾組織的街頭武鬥遍地開花。在此情形下,建立“革命委員會”(新的政權機構),讓群眾組織服從命令,尤其是解散群眾組織並解除其武裝,是一項難乎其難的任務。在毛治下的中國,碰到社會和政治問題時,流行的是所謂“階級鬥爭”手段,即消滅一切公開的反抗,挖出“隱藏的”階級敵人。但是,與其他時期所不同的是,在本文所涉及的時期,國家的地方代表把“階級鬥爭”變成了恐怖統治,所以發生了大規模的屠殺。
二、縣志中有關集體屠殺的記載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要求為“文革”中“冤假錯案”的受害人平反。[8] 這項政策促成調查“文革”期間各地發生的恐怖事件,對受害的範圍和嚴重程度留下了很多寶貴信息,其中的大多數後來被寫入縣志公諸於世。新的縣志除了極少數的例外,都有“大事記”的內容,記錄了本縣包括“文革”期間的大事在內的歷史事件。這些記錄還包括“文革”期間死傷人數的統計以及人口、黨員和縣級領導的背景。
1966年的中國大約有2,250個縣。[9] 我在這項研究中選取廣東、廣西和湖北3省共計235個縣作深入研究。[10] 廣西自治區所轄縣共計83個,我選取了樣本縣65個,樣本縣所占比重為78.3%;廣東省所轄縣共計80個,選取樣本縣57個,樣本縣所占比重為71.3%;湖北省所轄縣共計72個,選取樣本縣65個,樣本縣所占比重為90.2%。
編寫這些縣志時,由於編寫者可能自我審查或材料搜集不全,這些已公布的“文革”記錄在詳略程度上有很大差別。本文所說的死亡人數是指縣志中記載的人數。因此,據此得出的統計數字應被視為最低數字。[11] 持此謹慎做法旨在確定集體屠殺是不容置疑的事實,並非估算死亡人數。
我按照Valentino的觀點,把集體屠殺(Mass Killing)定義為“故意成批殺害任何一個非戰鬥團體的成員(施害人所認定的團體及其人員)”。[12] 對這個定義中的幾個要素應做進一步的說明。首先,在確認受害人時,是根據他屬於某個團體的“成員”,而不是根據他是否對施害人構成直接威脅。就“文革”而言,這種身份的依據是所謂“政治罪行”或“家庭成分”不好。其次,施害人的行動中含有殺人意圖。這使集體屠殺有別於“文革”期間的其他死亡原因,如批鬥會上的殘暴毆打(本意是為了象征性的羞辱而非消滅肉體)或審訊中的酷刑(主要是為了逼供)。第三,死亡不是群眾派系的武鬥造成的。但是,假如受害人是武鬥之後被解除武裝關押起來的被俘人員,我把他們也視為非戰鬥人員,因為他們對施害人已不構成威脅,因此“集體屠殺”不同於武鬥中的殺戮,後者在“文革”早期是一種十分普遍的現象。最後,“成批”的標準是指時間和空間上具有一定的集中性。在確定一個事件是否屬於“集體”屠殺時,我以一次死亡10人作為基準。
廣西省全州縣的記載是縣志中用明確語言記述集體屠殺的一個典型:
“(1967年)10月3日,東山公社三江大隊,以民兵營長黃天輝為首,將該大隊地、富、分子及其子女76人,集體坑殺於蛇形黃瓜弄。……7月至12月各公社成立所謂‘貧下中農法庭’。全縣槍殺859名四類分子(地、富、反、壞)及其子女。”[13]
這是集體屠殺最殘酷的個案之一。但是從人口、政治結構和現代史看,全州是個很普通的縣。該縣1966年時人口為485,000人,其中農業人口占93%,由縣、公社(鄉鎮)和大隊(村)三級機構管轄。在上世紀50年代初期的“土改”中,有10,110個農戶劃為地主,3,279個農戶劃為富農。[14] 在隨後的政治運動中,這個“階級敵人”的陣營又有所擴大,增加了所謂的“反革命”和“壞分子”。這部分人口包括其家庭成員,共同構成了著名的“四類分子”。只要中國當局一祭出“階級鬥爭”法寶,他們便是受折磨受迫害的直接對象。這些人的悲慘遭遇在“文革”中達到頂點。當“文革”最殘酷的時期於1971年結束時,全州縣共有2,156名男女和兒童,象在上面提到的事件中那樣“非自然死亡”。[15]
這類記錄提供了時間、地點及受害人和施害人身份的信息以及導致死亡的方式,是集體屠殺的主要類型之一,我稱之為“對四類分子的屠殺”(pogrom)。
還有一些縣志提供的有關殺人方式的信息不太明確,但從記錄的具體時間和大量死亡的數字看,顯然也發生過集體屠殺。在下述另一個縣──廣西臨桂縣──的例子中,大多數受害人都是“四類分子”,這說明那里可能也有與全州縣相似的集體屠殺,但受害人中還包括剛被扣上所謂“陰謀分子”帽子的人員。這意味著還有另一種類型,我稱之為“政治迫害型屠殺”。臨桂縣在所謂“清理階級隊伍”、“群眾專政”的名義下,全縣出現亂殺人的現象。從6月中旬至8月底,被扣上“暗殺團”、“反共救國軍”、“XXX黑班子”等莫須有罪名而遭殺害的達1,991人,其中國家幹部326人,工人79人,學生53人,城鎮居民68人,農民547人,地富反壞右分子及子女918人。全縣161個大隊,只有會仙的文全和宛田的東江兩個大隊沒有亂捕、亂殺人。[16] 不同於針對“四類分子”的屠殺,政治迫害型屠殺中的受害人的身份是被殺害前不久才羅織的罪名,其根據是他們被控參與所謂的“陰謀集團”,如“暗殺隊”和“反共救國團”。臨桂縣的受害人當中有918名是“四類分子”及其家屬,但相當多的人顯然不屬於這4種人,例如那些被稱為幹部、工人、普通的農民和城市居民的人。
第三類集體屠殺是“被俘人員的集體處決”。這些受害人在派系武鬥之後被解除了武裝,已經不再是武裝的戰鬥人員。這種殺戮發生在一派打敗另一派之時。以下事例生動反映了這類事件的性質:
1968年8月18日,幾個縣的公安幹部參加了聯席會議,“東蘭會議結束後,各縣人武部堅決執行‘命令’,組織帶領各縣(廠)聯指武裝人員(人數超過原來規定,達到4,400多人)到風山後,對逃散在南山和北山的“七·二九”人員全面包圍,抓捕了一萬多人(當時全縣人口共103,138人)。僅這一次‘圍剿’,全縣槍殺打死1,016人,占‘文革’中被殺死、迫害死總人數1,331人的70%強。……經過武裝圍殲掃蕩後,風山縣革委會終於在25日宣告成立。”[17]
這里還要就那些我無法確定是否發生過集體屠殺的縣稍做說明:假如報導的死亡數字不足10人,該事件就不算作集體屠殺。即使縣志中提到了大量死亡數字的縣,若是屬於以下三種情況之一,我也不視為該縣發生過集體屠殺:1、大量死亡只有暗示,缺少明確的記錄;2、記錄在案的死亡原因是武鬥,而不是解除了武裝的平民;3、記錄在案的死亡數字是整個“文革”期間的合計數,不清楚死亡原因。有三部縣志中的記錄分別代表著這三種情況:“(1968年)3月20日晚,新聯公社黃橋生產隊民兵以鎮壓‘平民黨’為由而亂殺人。此後,全縣相繼出現亂殺現象,尤以文平等地為甚。”[18] “(1968年)3月3日,兩派在連塘發生武鬥,造成144人死亡。”[19] “‘文革’十年期間,共有2,053名幹部和群眾遭到批鬥,206人被毆打致死;541受傷或致殘。”[20] 在第一段引文中,蒙山縣志記錄了1968年3月20日及隨後發生的“濫殺無辜”,從這段文字中可以推測死人肯定不少,但它沒有提供具體數字,所以無法把它算作一次集體屠殺。在引自橫縣縣志的第二段文字中,僅1968年3月3日一天就死了144人,但這是武鬥的結果,所以我沒有把它算作集體屠殺。引自田林縣志的第三段引文稱206人遇害,但死因不明,所以我也沒把它視為集體屠殺。
三、集體屠殺:對廣東、廣西及湖北三省的分析
1. 規模
廣西是發生集體屠殺最嚴重的地方。在我所掌握的65部縣志中,有43部(占66%)記錄了該縣發生過集體屠殺。其中有15個縣的情況非常嚴重,記錄的死亡人數超過一千人。[21] 其中又以武鳴縣為最,死亡總數高達2,463人,僅在1968年6月中旬到7月初的一次運動中,就有1,546人被殺。[22] 廣西發生過集體屠殺的縣平均死亡數為526人。前面描述的所有3種類型的集體屠殺,即針對“四類分子”的屠殺、政治迫害型屠殺、被俘人員的集體處決,在廣西省均有發生。
廣東省的情況與此相似。在57個縣中有28個縣(49.1%)發生過集體屠殺,其中有6個縣的被害人數超過一千。[23] 情況最嚴重的是陽春縣,從1968年8月到10月共死亡2,600人。廣東發生過集體屠殺的縣平均死亡數為278人。廣東的集體屠殺屬於兩類,即針對“四類分子”的屠殺和政治迫害型屠殺。縣志中沒有關於第三種類型“就地集體處決”的記載。
比較而言,湖北省有關集體屠殺的記載寥寥無幾,65個縣中只有4個縣有相關記載。然而這4個縣的記載所涉及的屠殺屬於政治迫害高潮期間打人導致的大量死亡。未見針對四類分子的屠殺計劃或集體處決的報導。
上述資料清楚地顯示,集體屠殺在兩廣是一種普遍現象,湖北的情況似乎不然,如果該省縣志中的統計數字如實反映了歷史的話。[24]
廣西和廣東到處發生集體屠殺時,湖北各縣也正在經歷迫害各類新老“階級敵人”的高潮期。湖北省有38個縣(在我的湖北省樣本縣中占60%)報導了受迫害期間挨過打的人數過千,其中很多人落下了終生殘疾。但是不同於兩廣,大規模的打人多數時候並未導致集體屠殺。下面便是一例。
“(1967年)9月6日,縣城發生了‘九·六’武鬥事件。一群‘造反派’白天遊鬥‘走資派’、‘老保’22人,晚上打傷32人,其中8人終身殘疾。接著向區鄉發展,1,015人遭毒打,44人造成重傷或殘廢,1人打死亡,9人逼死。恐怖氣氛籠罩全縣。”[25]
湖北省發生過這種大規模打人現象的大多數縣,記錄的死亡總數都不足10人。就這里引用的具體事例而言,雖然迫害高峰期的死亡人數達到了10人,但我並未把它算作集體屠殺,因為其中9人的死亡不是有意為之所導致(但有致傷致殘的意圖)。在湖北的65個縣中,我根據當時到處蔓延的打人行為導致的死亡人數,只認定4個縣發生過集體屠殺,它們是宜昌(死10人、自殺105人、落下終生殘疾者60人),恩施(2,350人被打、致死51人、314人永久殘疾),秭歸(2,500人被打、死40人、重傷440人、35人落下終生殘疾)和鄖西(該縣的何家渠公社死32人,該縣另有512人被打,276人‘被打死或致殘’)。
2. 屠殺時間
已知最早的集體屠殺發生在1966年8月北京郊區的大興縣[26],但在本文考察的3個省里,直到1967年下半年或1968年,即“革命委員會”成立之前或之後不久,才發生了集體屠殺。
粵桂兩省的集體屠殺在1968年7月達到高峰,恰好發生在大多數縣革委會成立之後。該月中央發出禁止武鬥和解散群眾組織的兩條指示,並且大力加以宣傳。[27] 此時廣西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尚未成立,反對派組成的群眾聯盟,即著名的“四·二二”組織在所有的主要城市里帶頭鬧事。省當局便利用中央的兩條指示鎮壓這些反對派,迫使其中一部分人逃到了下面的縣里;同時,它還要求剛成立不久的基層革委會“堅決打擊階級敵人”。[28] 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公社,在執行這項要求時似乎熱情很高。廣東省在2月份就成立了“省革命委員會”,但是以“紅旗”派為主的有組織的抵抗仍在繼續,就像廣西“四·二二”派的抵抗一樣。“廣東省革命委員會”也把中央的兩條指示作為對付“紅旗”派的武器。和廣西一樣,北京和省會針對有組織的抵抗發布的政策在下級轄區(縣、公社和大隊)釀成了一種恐怖氣氛,無論當地是否存在普遍的有組織的抵抗,在基層都大力貫徹這些政策,集體屠殺就是在這種氣氛中發生的。
與兩廣不同,湖北的集體屠殺的少數事例不是發生在7月,而是發生此前兩個月。北京針對群眾組織發布的指示影響湖北的方式似乎十分不同於兩廣。這也許意味著當時群眾派別的格局有助於解釋各省集體屠殺的差別。與兩廣不同,湖北的造反派被吸收進了新成立的革委會(相關討論見後)。
三省的集體屠殺均集中發生在7月左右的兩三個月之內。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它把集體屠殺與成立“革命委員會”及解散群眾組織這三件事聯系在一起。資料顯示,大多數屠殺都緊隨“革委會”的成立而發生,但目前仍不清楚造成這種狀況的具體機制。有學者把它歸因於後來的運動,尤其是“清理階級隊伍”和“一打三反”。[29]
數據顯示,這些全國範圍的運動不一定會導致地方上的嚴重迫害。縣志表明,各縣在有選擇地落實某些政策內容,並非對全國性的所有運動都如數照辦。同樣重要的是,執行政策的時間各省和各縣也大不相同。在我考察的三個省中,每個省都有自己的運動高潮,它們分別影響著省內各縣的迫害行為。
3. 集體屠殺發生地的政治地理特點
集體屠殺往往發生縣級以下的轄區,通常是發生在公社或大隊。本文前述引文提到了發生集體屠殺的公社或村莊的具體名稱。例如,在廣西全州縣將76名“四類分子”及其家庭成員推入山坑的集體屠殺事件中,就具體指明是三江大隊。廣西臨桂縣的縣志具體記述了161個大隊中只有兩個未發生過集體屠殺。在廣東有集體屠殺記錄的28個縣中,6部縣志中含有轄區具體名稱的信息。例如《曲江縣志》寫道:“(1968年)1月,樟市公社發生嚴重的非法殺人。全公社有13個大隊出現亂捕亂殺行為,先後共有149人被殺害”。[30] 另一些例子包括:“池洞、鎮隆和北界三個公社發生了大量打人殺人的現象,死29人。”[31] “群眾專政是由各公社的公安人員執行的……。”[32] “新安公社梨垌大隊活活燒死56名‘ 四類分子’及其家屬。”[33] 城市里沒有集體屠殺,而農村則大量存在,這種反差也許反映著基層和上級政府之間的脫節,這意味著國家控制力在地方一級的削弱。
資料顯示,集體屠殺多發生於國家控制力相對薄弱的地方,這一事實還得到了地理因素的支持。比較發生集體屠殺的縣和未發生集體屠殺的縣的政治、地理情況後[34],可發現以下三點差異:第一,集體屠殺較多發生在離地區政治中心如省會較遠的農村地區。發生集體屠殺的縣與省會的平均距離是212公里,而未發生集體屠殺的縣與省會的平均距離是179公里。第二,集體屠殺多發生於人口密度較低地區。發生集體屠殺的縣的人口較為稀少,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為139.7人;而未發生集體屠殺的縣人口密度則高達每平方公里219.1人。第三,集體屠殺多發生於縣財政收入較低地區。發生集體屠殺的縣人均財政收入為15.1元人民幣,未發生集體屠殺的縣人均財政收入為20.8元。
4. 受害人的身份
多數縣志未提供有關受害人身份的細節。在提供了這種信息的縣志中,提到最多的是所謂“四類分子”,即過去被劃為“階級敵人”的人。有些縣志列舉了受害人的具體身份。例如前面引用的廣西臨桂縣縣志列出了受害人按身份分類的統計數字,其中四類分子及其子女占總數的46.1%,農民占27.5%,幹部占16.4%,市民占3.4%,工人占4.0%,學生占2.7%。[35] 廣西賓陽縣共有3,681個受害者,其中農民3441人,占被害人總數的88.7%,幹部51人,占1.4%,教師87人,占2.5%,工人102人,占3.0%。[36] 與這兩個縣的受害者身份相對比,湖南省零陵地區共有9,093個受害人,其中四類分子3,576人,占總數的39.3%,四類分子子女4,057人,占44.6%,貧下中農1,049人,占11.5%,其他家庭成分411人,占4.5%。[37]
從上述受害人的身份可以總結出幾個特點。首先,受害人中最多的是“四類分子”。這清楚地表明集體屠殺的目標是弱者,而不是那些真正對權力構成威脅的人(如所謂的“陰謀分子”)。其次,多數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也就是說,集體屠殺大多發生在縣城以外的地方。這一點也很重要,因為它說明集體屠殺是發生在國家控制力特別薄弱的下級政府的轄區。第三,有些地方也有不少不屬於“四類分子”的人遇害。這或許反映著“政治迫害型”或“集體處決俘虜型”的集體屠殺。如果集體屠殺是為了消滅對立派系的人員,遇害人中“四類分子”以外的人會占相當大的比例。例如在上述鳳山縣的例子中,圍剿結束以後遇害的1,331人中,有246人是幹部或工人(都是城市居民)。[38]
一個醒目的事實是,受害人中有很多“四類分子”的子女。有報告稱,這是因為施害人害怕他們人長大後尋求報覆。[39] 在某些情況下,這似乎是一種事後推測。在道縣,施害人殺了成年“四類分子”後,又把他們的孩子抓來殺死。[40] 但在某些情況下,子女是與父母一起遇害的。在全州事件中,地主出身的劉香元和的貧農出身的妻子有兩個分別為1歲和3歲的孩子,劉在被逼跳下坑去之前向民兵頭子黃天輝求情:“天輝,我有兩個仔。政府能不能把一個判給我老婆?我抱一個跳下坑,留下一個給我老婆。”黃天輝說:“那不行!”[41]
5. 施害者
集體屠殺並不是由一些烏合之眾自發實施的。在有據可查的案件中,我發現施害人皆有政府的人從中組織,他們通常是民兵、群眾組織的成員或新的志願者。北京郊區的大興縣、湖南省道縣和廣西鳳山縣的具體材料中都記錄了屠殺之前無一例外地開過認真的組織會議。在章成對道縣事件的講述中,與會者投票表決該殺何人;會上一個接一個念出可能的受害人姓名並點票;這個過程持續了數小時。[42] 在道縣的另一個地方,據章成說,“從管區到公社到大隊,層層部署,層層動員:區委正副書記、‘紅聯’(一個群眾派系的組織)司令、武裝部長、會計碰頭會,全區各公社負責人、武裝部長、群眾組織頭頭會議。”。[43]
顯然,殺人過程是有組織的。受害人通常被捆綁起來,帶到無人的地方處死。有時也召開群眾大會,當眾處死多人,即所謂的公審大會。[44] 多年後對施害人的訪談表明,他們大多數人在殺人時是在執行政治任務。[45] 有證據顯示,這類行動還會得到政治獎勵。在1968年底和1969年初,省縣兩級都開展了清理和重建黨組織的運動,有很多積極分子被吸收入黨。一些官方統計數字表明,施暴的熱情和政治獎勵之間有著令人齒寒的關聯。據廣西省政府公布的一份文件,在“文革”期間的廣西,有9千多名殺人者被吸收入黨;在“文革”初期“火線入黨”的2萬人後來殺過人,另有17,000名黨員對殺人負有這樣那樣的責任。[46]
四、全國集體屠殺概況分析
1. 各省間的差別
在我所考察的湖北和兩廣之間,集體屠殺的規模大不相同。這意味著暴力的程度既有全國政治的影響,也跟地方狀況有關。如何解釋這種差別呢?我打算在這里提出一些嘗試性的假設。
基本的假設是,各省之間的這種差異並不是一個歷史事實,而是編寫《縣志》時遵行的政策所導致的人為後果。縣志的編寫和出版是由一個實行等級制的政府部門負責。一個省的各縣所執行的一套政策方針也許不同於另一個省。其中便有這樣的原則:在記述”文革”歷史時“宜粗不宜細”。[47] 與兩廣的同行相比,湖北省的編纂者可能更加謹慎,因此略去了更多史料。事實上,湖北省志中有關“文革”的篇幅(2,361字)還不到廣東省志(5,198字)和廣西省志(5,117字)的一半。[48] 另一方面,湖北縣志記錄的集體屠殺雖然很少,但它們並沒有回避有大量人員被打和受傷。事實上,它們比廣東的地方志記錄了更多的受傷者。所以有理由推測,記錄在案的被害人數量的差異,確實反映著三省政治局勢之間的實際區別。
有理由把死亡人數的差別與“革命委員會”成立之前沖突方式的差別聯系在一起。據徐友漁對全國省一級的沖突的總結,湖北和兩廣代表著了兩種不同的過程。[49] 在成立“革委會”之前,三個省會都經歷過派系的群眾動員和數次政府重組,都出現了對立的兩大派。通常有一派試圖推翻“文革”前的政府,另一派的要求則較為溫和,甚至事實上為保護政府而戰。1967年的上海“一月風暴”過後,權力經常在兩派之間換來換去,但是在這一年7月份的“武漢事件”之後,湖北以及其他許多省份的力量平衡發生了變化。有更多武鬥派別策略性地支持或表面上擁護中央,被劃為“革命派”。政府被徹底改組,溫和派失寵。較多的武鬥派系的成員被大量吸收進新政府。[50] 但是在這個過程中也有例外,其中就包括兩廣。徐友漁認為,中央考慮到國家安全,對內蒙、新疆、西藏和兩廣這類邊遠地區采取了不同的策略。[51] 在這些省和自治區,更支持地方政府的派別被劃為“革命派”,在“革命委員會”中擔任要職;“革命委員會”則鎮壓敵對的造反派,這兩類省份的群眾沖突都很嚴重。表面上看,對與錯的界線是在親政府和反政府的派別之間;然而,在湖北這類省份(我稱為類型1),“革委會”吸收了許多堅決反對“文革”前政府的人,新的劃線標準是在進入“革委會”的“造反派”與它們受到排擠的前盟友之間。另一方面,在廣東和廣西這類省份(類型2),“革委會”結合了前政府的幹部和溫和派的領袖,然後利用他們的力量打擊對立的“造反派”。
我根據徐友漁的分析,把各省(自治區)分為兩種類型。“類型1”是指那些政治演變過程與湖北相似的省份,“類型2”是那些情況類似於兩廣的省份。在總結了來自全國1,530個樣本縣的材料之後可以清楚地看出:“類型1”的縣共計1,271個,平均死亡人數是45.2人;屬於“類型2”的省份有兩種情況,一是兩廣之外的其余5省,共計135個縣,平均死亡人數為70.3人,二是包括兩廣在內的5省,共計259個縣,平均死亡人數是451人,其死亡總數為“類型1”的10倍。即使我們排除暴力行為特別嚴重的兩廣,“類型2”的縣的死亡人數仍高出50%。因此可以斷定,湖北和兩廣之間的差別也許代表著一種全國性的現象。我們不清楚是什麽機制導致了這些差別。有人認為,兩廣發生的嚴重暴力現象可歸因於“保守派”對反對派的報覆,例如有政府作後台的民兵對反對派的打擊。這種解釋有一定的根據。例如,廣西集體處決俘虜看來就是一個報覆的例子。另外,廣西的反對派“四·二二”也在不斷對廣西的集體屠殺進行有組織的抗議。[52] 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多數受害人是“四類分子”,按當時的政治標準,這類人沒有資格參加任何群眾組織。在發生集體屠殺最多的偏遠的鄉村,我們不清楚在集體屠殺之前是否發生過派系的組織活動。
根據種族滅絕的文獻,也許可以從政策角度提出另一種假設。受害者大多是“四類分子”及其家人,這意味著集體屠殺是消滅階級這一黨的長期政策演變為集體滅絕的過激表現。從比較的視角研究種族滅絕和大屠殺的學者認為,代表性更廣的政權可以緩解暴力。[53] 或許可以說,湖北的“革委會”較之兩廣的“革委會”更能代表反對派。
2. 全國的狀況
中國其他省份集體屠殺的規模能告訴我們一些什麽呢?兩廣也許是集體屠殺特別嚴重的省份,湖北也許代表著處於溫和的另一端的省份。大多數省份可能處在它們之間,但更接近兩廣而不是湖北。
根據兩廣和湖北的縣志統計:廣西省各縣受迫害人數為12,616人,其中各縣死亡人數平均為574人,受傷人數平均為266.4人;廣東省各縣受迫害人數為6,788.6人,其中各縣死亡人數平均為311.6人,受傷人數平均為28.1人;湖北省各縣受迫害人數為2,317.5人,其中各縣死亡人數平均為10.8人,受傷人數平均為44.5人。
而根據全國1,530個縣的縣志,“文革”期間全國各縣的平均死亡人數是80人。顯然兩廣的平均數(分別為574人和311人)大大高於全國的平均數,而湖北的數字(10.8人)要低得多。受傷和受迫害的人數也顯示出類似的格局。
3. 政治大環境
大屠殺和種族滅絕這類極端暴力現象挑戰著我們的良知和理智。不對此做出解釋是說不過去的。“文革”的集體屠殺模式其實提供了一些線索。它們看來具有政治性:發生的時間、施害人以及受害人的身份,都與新成立的地方政府鞏固權力有關。屠殺並不是毫無規則地分散發生。倘若這個假設能夠成立的話,就要解釋兩個問題。一是事件前後的政治環境。在什麽樣的政治和司法環境下,施害人認為殺人不會受到懲罰?二是施害人的心理。他們為何要做這種令人發指的事情?
先來討論第一個問題。我討論集體屠殺成因的動機來自這樣一個問題:國家的決策者是故意要用這種方式殺人,或者集體屠殺僅是無意造成的結果?這個問題乍一看也許太簡單,卻是一個有益的起點,它可以使我們探討與集體屠殺相關的國家政策和政治結構。在以下討論中,我對中央權力和地方政府做了區分。中央政策在字面上一再反對極端暴力行為,然而只有一部分地方領導真心誠意地接受它。隨著討論的展開,可以看出這一特點至關重要。
a. 取締群眾組織,成立“革委會”
“文化大革命”始於1966年5月,1971年逐漸退潮。兩次事件的大潮把這場運動分成了三個階段:1967年1月的“奪權”運動和1967年底及1968年各地“革委會”的成立。[54] 最初的參與者只有學生和知識分子,後來各行各業的人,包括工人、農民和幹部,都被卷了進去。有一年多的時間允許人們成立自己的政治團體。但是這種自由和“大民主”並沒有帶來毛澤東設想的新秩序;相反,各地派系林立,街頭武鬥時見發生。1967年底,毛澤東要求群眾派別全部解散,並號召四分五裂、相互打鬥的人民實行“革命大聯合”。1968年2月,即中國的春節,他又要求各地成立新的政權──“革命委員會”。[55] 然而對於省、縣、公社和大隊的地方官員來說,這項任務並不輕松。事實上毛澤東的計劃落空了,直到1968年9月,最後一個省級“革命委員會”(新疆)才建立起來。有些基層地區更是延遲到1969年9月才成立了“革委會”。[56] 湖北省“革委會”成立於1968年2月1日,大多數縣級“革委會”是成立於當年春天。廣東省“革委會”成立於1968年2月20日,大多數縣級“革委會”成立於1至3月。廣西在1968年8月20日才成立省一級“革委會”,而大多數縣級革委會成立於當年的2至4月。
建立新秩序涉及到兩個相關的任務:配備有效的地方政府,消滅持不同意見的群眾反對派。新的“革委會”是由軍人、經過挑選的原黨政幹部和群眾派別領袖組成的。在“革委會”中得到任命的前黨政幹部和群眾派別的領袖經常引起激烈的爭議;被擠出“革委會”的群眾派別領袖有可能成為新秩序的激烈反對者。
例如,廣西和廣東的反對派聯盟持續與支持新政府的人“武鬥”,廣西省會南寧的武鬥更是遍地開花。直到1968年8月,在中央的協調幹預下,廣西省“革委會”才告成立。[57] 周恩來1967年11月初就要求廣東在一個半月內成立“革委會”,可是這項任務直到1968年2月20日才完成。[58] 但秩序卻未能及時恢覆,作為反對派的群眾聯盟“紅旗”派繼續公開對抗,在接下來的3個月里多次挑起人稱“大武鬥”的街頭武鬥。[59] 湖北省“革委會”則是派系鬥爭的產物,這種派系鬥爭在1967年7月20日的“武漢事件”中達到頂點。在這次事件中,前政府及支持它的群眾組織遭到慘敗。反對派在中央支持下勝出。新的“革命委員會”於1968年2月5日成立,前反對派占據了群眾代表的席位。[60]
各省持續的混亂讓中央感到不安,它敦促新成立的“革委會”要捍衛權力,用“階級鬥爭”的手段對付反對派。省級“革委會”欣然接受了這個建議,常常把“階級鬥爭”口號喊得震天響。這就極大地影響了各縣政權及基層幹部的行為,於是許多人用恐怖運動的方式做出響應,無論政治威脅真的存在還是純粹出於想象。
b. 選定迫害對象和編造威脅
中央當局建立新秩序的要求是毫不含糊的。反映著這種政策的一段頗有代表性的話,見於同時刊登在中共三家重要出版物上的1968年“元旦社論”:“毛主席說:‘一切反動勢力在他們行將滅亡的時候,總是要進行垂死掙紮的。’混在內部的一小撮叛徒、特務,黨內一小撮死不悔改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社會上的牛鬼蛇神(即沒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壞、右),以及美帝、蘇修和他們的走狗,絕不會甘心於自己的滅亡,他們一定還會采取各種形式,造謠誣蔑,挑撥離間,繼續進行破壞和搗亂。”[61]
納粹德國宣揚一種把猶太人視為劣等民族的種族理論;斯大林的共產國家編造出了必須予以消滅的“人民公敵”。可見,在集體屠殺過程的早期,國家的宣傳機器通常會把一部分人打成異類。中國發明的這個異類便是“階級敵人”。“文革”期間鎮壓群眾組織的獨特之處是,在辨別誰是“階級敵人”時不是根據他的固有特征(種族、民族或宗教),而是更多地根據政治標準:只要地方政府視為阻礙建立新秩序的人就是“階級敵人”。上述那篇社論說:“能不能自覺地克服派性,是在新形勢下願不願做真正的無產階級革命派的重要標志。”[62]
如同其他時期一樣,這一階段黨的政策依舊十分籠統,並無具體規定。它強調存在著“階級敵人”及其潛在威脅,但並沒有提供辨別的標準。地方政府可以隨意給“階級敵人”下定義。為了彌補政策語言空泛之不足,黨會宣傳一些地方經驗。例如在上述社論發表4天後,中央便下發文件讚揚黑龍江省“深挖叛徒”的工作。[63] 這一年中期又在全國範圍內大力宣傳一篇關於北京一家工廠“鬥敵”經驗的報導。[64] 地方政府通過模仿這些榜樣去執行全國性的政策。
在中共統治下,“階級鬥爭”語言並非什麽新鮮東西,它把某些人打入另類的功效也非無前例可循。但發生集體屠殺這種極端行為,還需要另一個因素發揮作用:編造威脅。國家不但要創造一個異類,還要編造出某種迫在眉睫的危險。這在集體屠殺的過程中是一種司空見慣的伎倆,省和基層政府把某種威脅說得有鼻子有眼,作為恐怖行為的借口。
在這類事件中,地方政府熱衷於編織所謂的“陰謀集團”正在從事有組織的活動。地方政府要求“對階級敵人先發制人”,而且往往是以“刮十二級台風”的方式。當北京在1968年3月底突然停止了反對“極左”的運動,轉而展開所謂“對右派反撲的反擊”時,湖北省相對溫和的時期也隨之結束。在該省省會武漢,那些自封的群眾專政團體把武漢體育館變成了一座大監獄。[65] 挨打的人不計其數。反右運動也蔓延到了各縣。當年4、5月份在全省範圍內出現了恐怖統治,打著“三反一粉碎”的旗號對所謂“階級敵人的猖狂進攻”進行反擊。[66]
1968年6月17日,據說破獲了一個兩廣的巨大陰謀集團“反共救國團”。據稱,這個陰謀集團在廣西的部分只是“分團”,其總部設在廣東省會廣州。兩個武鬥的群眾派別之一“聯指”很快便用以下語言攻擊對手:“反共救國團在四·二二組織中有很深的根子。四·二二組織的領導就是反共救國團的領導。迅速行動起來,對拒捕者要就地正法。”[67]
有證據表明,恐怖行為的動員得到了中央少數關鍵領導人的支持,他們基於對當時形勢的分析而對恐怖行為采取縱容鼓勵的態度。1968年7月25日,周恩來和康生在接見廣西群眾代表時,對這種存在著“巨大陰謀”一說表示了認可,他們同意這一說法:“反共救國團”的總部設在廣州,在廣西有分團。更重要的是,這兩位領導人都把“反共救國團”與兩個群眾組織──廣西的“四·二二”和廣東的“紅旗”聯系在一起。[68]
大氣候助長了“陰謀論”謠言在鄉村的傳播。不但有這些來自上面的、表明存在危險的政治“標簽”,還有大量關於危險迫在眉睫的斷言──據說已經找到了“暗殺隊”和“行動宣言派”。在前述廣西全州的坑殺事件中,公社民兵營長從臨近的縣開會回來後,對他的下屬說,“四類分子”就要動手了,最先受害的是幹部黨員,接下來是貧農。[69] 兩廣湖北這3個省的縣志中材料有限,但在章成對湖南省道縣的具體敘述中,一位縣領導的講話也許可以作為集體屠殺之前編造危險迫在眉睫的典型語言:“當前階級鬥爭覆雜,前幾天,六區[70]出現了反動標語,階級敵人造謠說,蔣幫要反攻大陸,美帝要發動世界大戰,戰爭一旦打起來,先殺正式黨員,後殺預備黨員。一區有個偽團長,天天找到大隊支書和貧協主席,鬧翻案、鬧平反。”[71]
c. 對過火行為的警告
不說事情的另一面,對國家在集體屠殺中的作用的理解就是不全面的:中央和省級官員不斷對過火的暴力行為發出警告。在所有黨的文件或講話中,都找不到允許集體屠殺的證據。只要下面傳來集體屠殺的可靠消息,上級政府總是予以譴責,有時甚至派軍隊前去恢覆秩序。
早在1966年11月20日,黨中央就轉發了北京市的一項政策,指示全國各地的政府要禁止“私設監獄法庭,私自抓人打人”。它警告說,這些行為“違反黨紀國法”。[72] 此後,中央在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又一再重申“要文鬥不要武鬥”的精神(例如1966年12月15日;1967年1月28日;1967年4月6日;1967年6月6日;1968年5月15日;1968年7月3日、24日和28日;1968年12月26日)。[73]
對於廣西省政府向極端暴力行為發出警告時是否真誠,是存有爭議的,但它至少在文件上是這樣說的。1967年12月,即在全自治區範圍內發生新一輪集體屠殺一個月後,省政府發布了10條命令,其中便包括“群眾組織不得任意抓人、打人和殺人。所有在押人員要立即釋放。”接著便發明了“亂打亂殺”這個新說法[74],指出暴力的蔓延是對社會和政治秩序的破壞。例如,自治區政府在1967年12月18日公布了一份有關容縣黎村“亂打亂殺”的報告;對9個縣做了調查後,又於1968年5月3日發出制止“亂打亂殺”的命令;1968年6月24日下發了“關於制止亂打亂殺的指示”的文件;1968年9月19日開始收繳群眾組織的槍械;最後又在1968年9月23日發出“關於制止亂打亂殺的通知”。[75]
官方反對極端暴力行為令人信服的證據是,在許多地方,這類事件的消息一傳到上面,當局就會派領導或部隊幹預。例如,在北京郊區最早發生的集體屠殺事件中,有個縣領導五次趕往馬村制止殺戮。與他一起做工作還有北京市政府的官員。[76] 在最嚴重的湖南道縣集體屠殺事件中,省政府派了一個師的兵力前去制止殺戮。[77]
至於集體屠殺究竟是如何制止的,縣志中沒有詳細記載,但數據顯示,集體屠殺通常集中發生在某個時期,大多數縣的殺人潮只出現過一次,這說明它受到了來自上面的某種外部限制。有理由斷定,中央和省一級發布的官方政策有助於阻止集體暴力的升級。但是這些努力由於兩個原因而效力有限。
第一,官方政策沒有規定任何切實的懲罰。警告通常只是作為未來的行動指南。事實上,在集體屠殺期間或過後,沒有關於有人受到懲罰的任何證據。公安部長謝富治1968年5月的講話中有一段話,可以作為對施暴者給予寬大處理的一個有力證據。在這篇看似反對武力的講話中,他似乎是在說,施暴者不會受到任何懲罰:“反革命分子只要願意接受再教育,就不應把他們殺掉。打死人更是錯上加錯。但出現這種(殺人的)事是因為缺少經驗;所以就不必追究責任了。重要的是吸取經驗,認真執行毛主席要文鬥不要武鬥的教導。”[78] 直到上世紀70年代末,即在事情過去大約10年以後,當局才對施害人提起了公訴。
第二,資料未顯示省和地方政府在禁止極端暴力行為時是否在權宜行事。例如,上述廣西針對集體屠殺采取一系列措施的同時,也出台了對“階級敵人”進行迫害的另外一系列政策。該自治區當局可能認為,鄉村的“亂打亂殺”是胡作非為,但它也有動機對城市的反對派群眾組織動用武力,此乃它作為社會秩序維護者這一角色的基礎。
d. 國家控制力的削弱
“文革”的本質是摧毀地方政府,然後予以重建,這一點使自上而下的官僚體系遭到重創,公檢法系統一度陷入癱瘓。1967年8月,甚至連公安部長謝富治也呼籲“砸爛公檢法”:“從去年‘文革’開始到今年的‘一月風暴’,大多數公檢法部門都在保護走資派,壓制革命群眾。……不全面改造公安系統,這種情況就難以改變。必須砸爛這架舊機器。”[79] 據縣志記載,縣、公社和村一級的這些機構在1967年已經陷入癱瘓。逮捕和起訴不是根據任何法律,而是按照當時的政治標準。
“文革”的另一個結果是阻塞了上傳下達的信息渠道。與本文討論密切相關的是自下而上的信息渠道失靈,這使得基層出事時上級部門即使知道了也為時已晚。地方領導宣揚自己在運動中取得的“成就”時會掩蓋暴力行為。例如,1967年1月北京市政府向中央提交報告,介紹了清華大學新領導班子如何忠實地貫徹執行中央政策。這份報告著力描述了做過“壞事”的人如何得到善待,為他們提供了自我改造的機會。報告引起毛澤東的注意,他批示把報告下發全國作為學習的榜樣。[80] 直到1978年,即在政治氣氛已大不相同的10年之後,當局又公布了一份報告駁斥了原來的那份報告,新報告詳細介紹了該大學挨過批鬥的人的真實命運。據這份新報告說,在清理階級隊伍運動的短短兩個月內,就有十多人被害。[81] 下面縣里的情況也與此相似,由於向上級通報的渠道受阻,上級政府只有在死了很多人時才會插手幹預。
五、集體屠殺的原因:國家鼓勵與國家權力失靈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歸納出集體屠殺模式的4個突出特征:
第一,三省的情況大不相同,但每個省的內部有著相當程度上的一致性。這些模式意味著對發生集體屠殺起更大作用的是各省特有的政治形勢,而不是整個國家的政局。在此,我嘗試性地把各省之間的差異歸因於省內群眾派系和政府權力之間關系形成的格局。在湖北,有中央政府撐腰的反對派在以往的沖突中占了上風,被吸納進新成立的“革委會”。相反,廣西和廣東的反對派被排擠在權力之外,所以這兩個省的“革委會”更傾向於用暴力手段對付這些“造反派”。
第二,集體屠殺集中發生在大多數縣已經成立了“革委會”、但省會城市依然受困於派系鬥爭的月份。集體屠殺的高峰期,也正是中共中央發布禁止派系武鬥和解散群眾組織的兩項指示之時。這一發現有助於理解集體屠殺的性質和起源。集體屠殺大多發生在新的“革委會”成立以後,這一事實意味著集體屠殺是地方政府鎮壓的結果,而不是群眾團體之間的沖突所造成的。集體屠殺與鎮壓反對派群眾組織同時發生,這意味著省政府在鼓勵暴力手段,盡管地方公社和村莊的極端暴力行為也許不合它的本意。
第三,集體屠殺主要發生於鄉村一級的農村地區。這與“文革”初期的群眾運動,如針對知識分子和幹部的運動,以及大多發生在城市的派系武鬥形成鮮明對照。由上而下擴散的設想不適用於集體屠殺。這意味著當城市的階級鬥爭語言向下傳播時,在鄉村以極端暴力的形式表現出來,這很可能是由於國家沒有辦法讓基層官僚對他們的行為負責。這種解釋得到了另一個證據的支持──越是貧窮的邊遠地區,越有可能發生集體屠殺。
第四,施害者是地方官員及其群眾追隨者(例如民兵),這說明“文革”期間集體屠殺具有政治性質。
從上述歸納中能得出哪些認識?它們能夠解釋清楚國家在集體屠殺中的作用嗎?為了回答這些問題,這里不妨簡要說明一下我對中國政府的認識,它一直引導著我的這項研究。
我把中國政府分為三個層次──中央、省級和地方一級(包括縣、公社和大隊)。北京的中央政府大唱階級鬥爭高調,這是它當時解決眼前的問題──如何建立地方政府,解散群眾運動──時喜歡采用的方式。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是集體屠殺的倡導者,至少它對集體屠殺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但是正如政策語言所示,中央也認為地方的極端暴力現象是局勢混亂的標志。就此而言,集體屠殺的發生表明“文革”時期中央政府無力左右地方官員的行為。
省政府,特別是兩廣的政府,在對付城里的群眾反對派時,有將階級鬥爭的宣傳升級的動機。當面對嚴重的挑戰時,省級政府也許比中央更願意使用暴力。事實上,集體屠殺的高潮恰恰發生在各省利用中共中央7月發布兩項指示鎮壓群體反對派之時。然而,現在無法弄清楚的是,公社和村莊發生的大量殺人行為多是針對沒有組織的“四類分子”,這是否就有助於鎮壓城市的反對派?或許可以合理地認為,除了造成一種恐怖氣氛外,它沒有多少直接的幫助。換言之,省政府也把發生村一級的集體屠殺視為胡作非為,這標志著省級國家權力的失靈。
比較而言,地方政府(縣、公社和大隊)顯然是集體屠殺的直接策動者,雖然不清楚它們的動機是什麽。它們也許曲解了上面傳達的政策,遵命行事的熱情過了頭;地方政府也許把恐怖當作鞏固自己地方權柄的現成手段。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暴行是地方幹部及其同夥所為。正式的公檢法系統已陷於癱瘓,為暴力找借口易如反掌,在這種時候,地方官員,尤其是基層和偏遠地區的官員,可以任意胡為而不受任何約束。
所以,假如不把國家視為統一的整體,而是視為一個各級行動者的組合體,那麽集體屠殺就不單是國家的鼓勵或國家權力的失靈造成的,而是這兩個因素共同導致的結果。“文革”中期集體屠殺的悲劇,其根源即在於這種國家鼓勵和國家權力失靈形成的悖論。
多年來,對“文革”期間群眾運動的研究,一直受到一些試圖找出“造反派”的利益群體基礎的著述的主導。[82] 這種研究忽略了“文革”的兩個重要特點:暴力和國家對暴力的鼓勵。暴力源於“挖出隱藏的敵人”這種斯大林主義的教條。早先的學者經常繞開這個教條及其導致的暴力行為。他們的研究更加關注當事人的暴力行為背後的利益和理念。然而Walder提醒我們說,“無論從參與者、旁觀者還是受害者的經歷看,他們現在普遍認為不應(把“文革”)理解為對抽象理想的追求,而是要還其本來面目:由國家策動的史無前例的迫害浪潮、酷刑、派系武鬥和肆意施暴”[83]。在毛澤東統治下的中國,體制內的所有行動者都忠心擁護這一斯大林主義教條。他們讚成還是反對現狀在這時無關緊要。從這個角度說,某些中國學者近年對“文革”中“民主”因素的討論具有誤導性。[84] 政治迫害和殘酷鎮壓對手的方式非但沒有促進社會生活中的民主,反而對它的任何表現都起著破壞作用。“假如‘文革’其實是對平等理念的追求,是一種民主形式或就國家政策開展的辯論,那麽它為何采取尋找隱藏的叛徒敵人的做法?假如‘文革’的激進主義是理性的利益集團在從事活動時用來遮人耳目的借口,這些理性的行動者為何對自己的借口十分當真,要對另一些激進的工人學生進行攻訐污蔑和大動幹戈,必欲置之死地而後快?”[85] 在這項研究中,我首先要解釋的便是“文革”暴力中這種令人困惑的特點。我希望從國家體制和政治行動者中找出一種解釋。
這使我們看到了“文革”的第二個明確特征:國家對暴力的鼓勵。以往的研究往往專注於原有的社會分化,把它視為群體運動的動力。然而如我所說,不但國家通過政策的宣示引導著政治運動,地方幹部也把政策內容的解釋權掌握在自己手里。由此造成的結果之一便是本文考察的大規模暴力。為了對“文革”的這一重要特點做出正確判斷,有必要把分析的重點轉向國家體制和政治行動者。
“文革”時期的物質文化和日常生活秩序
徐賁
美國加州聖瑪利學院教授
一、從文化世界到物品:“文革”期間物品的誇示性、表演性聯想
二、從物品到物品消費者:“文革”中的儀式化消費行為
三、“文革”時期有分配正義嗎?
在物欲橫流、貧富懸殊、官貪政賄的今天,“文革”被部分中國人想象為一個與當今的“物質主義社會”截然而異的理想時代。有人認為,當時的中國,雖然生活物品匱乏,但卻是個分配公正的社會。這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史實,經歷過“文革”的人也許會按照各自的經驗和不同的現實處境產生不同的看法;而不曾有過“文革”生活經驗的人則憑自己的偏好和需要自由發揮。我覺得,反思“文革”時期的物質文化,不能光憑個人經驗或印象,而應從物質文化的基本結構入手,才可能比較清晰地看出文革時期物質文化的特點。
與在任何特定社會中一樣,“文革”時期的物品所滿足的並不只是人的自然需要,而是一種由當時社會和政治文化所理解為“正當”的需要。這些需要是如何形成的?它有什麽樣的特征?國家以何種正義原則以及為何種目的去滿足這些需要?這些原則和目的今天是否還具有正當性?這些話題正是今天探討“文革”時期物品分配的關鍵所在。
概言之,“文革”時期的物質文化可以分成三個方面來討論,其一是從社會政治文化看物品的文化價值和“時尚”作用,其二是物品使用與消費者的“儀式”行為,其三是“文革”時期的“分配正義”問題。
一、從文化世界到物品:“文革”期間物品的誇示性、表演性聯想
從文化世界到社會等級身份的標志物品,其間的意義流動是一個時尚化的過程。在生活世界中,觀念必須通過具體的物品才能獲得具體的表現,物品的符號意義本身就是由來自社會的正當性理由所支撐的。[1] 當我們按照物品的社會意義使用物品的時候,社會秩序變成了一種必然的道德秩序。一件物品之所以獲得某種社會意義,是因為它和外在於這個符號系統的某些社會概念或價值聯系在一起。例如,一件軍裝在“文革”時期有“革命”的符號意義(鮑德里亞稱之為alibi,即托詞),這是軍裝在其它社會中所沒有的意義。在“文革”中,物品的普通正當理由如“滿足生活需要”之上更有一種特殊的正當理由,即“革命”、“無產階級”等等,最具正當理由的便是“革命需要”、“革命用途”、“革命作用”等等。[2]
正因為如此,物品在“文革”中具有極強烈、極明顯的表演功能。這種表演有兩種不同的形式:誇示和聯想。誇示性表演往往需要借助文字和圖畫來表現,而聯想性表演則更依重於當時被普遍接受的正當需要觀念。因此,雖然聯想性表演不如誇示性表演那麽顯見,但它在一個更深的層次上讓我們看到,當人們按照物品的社會意義使用它的時候,他們無時無刻不在按照這些意義的社會規定再生這個社會秩序。例如,“文革”時的住房外都寫著革命標語,畫著毛澤東的畫像,這便是誇示性表演。當時住房極其緊張,僅有的少數新造住房也十分粗陋,但比起那些1949年前遺留下來的考究住宅(西式或中式),粗陋的住房卻有遠為優越的聯想意義──艱苦樸素。那些不具此聯想意義或具有相反聯想意義的西式洋房,無論畫上多少毛的頭像,寫上多少革命標語,都不可能在聯想層次上具有與粗陋房舍同樣的表演效果。“文革”期間,樸素和考究的關系不是彼此不同,而是有此無彼。使用樸素物品成為正確使用物品和使用正當物品的唯一方式。一切明顯的考究精致的物品都會立即被聯想到奢侈和資產階級,給使用者招惹許多麻煩,尤其是當使用者本人已被歸入政治上不可靠的屬類。
然而,“文革”物品的使用本身又存在著一種悖論關系,即普通社會成員均受到物品的這兩種表演性限制,而權位越高者卻不受其約束。比如,黨和國家領導人照樣可以住在中南海或高級住宅區,照樣可以看外國電影,讀“封資修”書籍,等等。可以說,“文革”物品對“艱苦樸素才革命”的表演是為一般普通人設計的,其作用是將他們極端匱乏的物質生活變為一種合乎道德的生活方式。對於一般人,“越窮越革命”成為他們所知道的唯一合乎道德理想的社會狀態。
在“文革”的物品世界中,並非所有物品都具有相等的誇示性和聯想表演功能。不同物品結合這兩種表演性的能力也不盡相同。如上面提到的住房,它的兩種表演性之間只有松散的關系。“文革”期間的大多數物品也都是如此,沒有很明顯的聯想表演性,如文具盒、作業本、臉盆、毛巾、飯盒等。這些物品往往只能靠革命圖像和文字的誇示表演來凸顯它們的意識形態意義。這些物品的誇示性表演還表現在它們的品牌名稱上,如“紅星”、“紅波”、“衛東”、“東風”等,甚至出售它們的商店名稱也體現出誇示性表演,如“五七雜貨店”、“紅衛文具店”、“長征藥店”等。還有一些物品,其暗示性意義與革命誇示表演相沖突,因為它們本身就帶有壞的聯想意義,如金銀首飾、西式服裝、宗教用品、古董字畫等。這些物品因此成為“破四舊”的對象,誰若用它們去展示革命的圖畫和文字,那就會被看成居心不良、誣蔑革命。再有一種物品,它們的正面暗示性極強,幾乎不需要誇示性表演就能展現極強的革命意義,如軍裝、毛像章、語錄、槍等。
物品的表演功能與社會等級觀念緊密相聯。越值得公開演示的,其社會價值越高,也是高等級身份者所“自然”擁有的。程文超在論及“文革”中的“軍用品”時這樣寫道:“並不是所有人都能用上軍用品的。……那年月,並非軍人家屬、能用上軍用品的,大有人在。這才是本事!你得有地位、有身份、有關系、有路子。……比如,穿上一雙‘解放鞋’,是一種身份、地位的表征。‘解放鞋’,將你和穿一般球鞋的人區別了開來,它顯示了人物的身份、背景等鞋之外的很多意義。因而在那時,‘解放鞋’與一般球鞋之間,有一種等級、一種特權。”程文超當知青時,農村里經常搞政治運動,一有運動,就會拉幾個“地富反壞右”出來批鬥一番。有一次,隊幹部正準備將一個勞動不積極的人定為“壞分子”拉出來批鬥,卻發現他穿了一雙新“解放鞋”。幹部們想,他是不是有什麽背景?有人說是他有一位遠房親戚早年被國民黨拉了壯丁,後來參加了解放軍,當了官兒,最近聯系上了。就這麽一個傳聞讓他躲過這一劫,“那場批鬥卻落到了別人的頭上。那時的壞人,被壓在社會最底層,是不可能穿上‘解放鞋’的。而穿上‘解放鞋’的,就不可能是壞人。今天,沒有經過‘文革’的一代人,怕是很難理解,鞋里,還能藏著這樣的政治玄機!”[3]
一般現代社會中的物品往往通過廣告和時尚這兩種途徑被賦予特殊的象征意義,巴爾特將之稱作大眾文化制造的“神話”。時尚把物品原本屬於文化範疇的價值(美麗、尊貴、地位等)轉化為物品的自然屬性。例如法國香水夏奈爾5號可以變為高貴、典雅和美麗的化身。時尚的反面還有逆反時尚。時尚引導者往往是社會上層名流,他們喜好的物品成為他們優越地位、豐厚收入和高雅趣味的象征。逆反時尚引導者則多為社會邊緣群體人物,如嬉皮士、朋克、同性戀者等。他們的文化因激進、新奇和反叛而變成一種另類時尚。[4]
在“文革”時期,可以表演“革命”身份的物品成為一種時尚。具有代表性的“文革”物品,如軍裝、工裝、毛像章,它們的象征意義化過程就是一個時尚化過程。帶動這種時尚、起廣告作用的是報刊廣播等“革命”宣傳、“樣板戲”和許多“重要事件”,如毛澤東穿上軍裝、戴上紅袖章接見紅衛兵,這時毛本人成為時尚的最高引導者,而他同時也代表邊緣身份(“造反派”、“老大粗”)的逆反時尚。
“文革”時尚與一般社會時尚之間存在著幾大差別。首先,除一般時尚的誘導手段之外,“文革”時尚還加上了暴力和恐怖手段。一般時尚,如到麥當勞吃快餐,人們可以自由選擇去還是不去,但“文革”時尚是不允許這種選擇的,它體現的是絕對的強制性。“文革”時尚的強制性主要表現在對違背時尚者的嚴厲懲罰。“破四舊”、“抄家”以及許多“鬥爭會”就是以使用錯誤物品為理由采取暴力行動的。即使是不小心誤用了“革命”物品,無心之過也可能給人帶來牢獄之災,如把“小紅書”放錯了地方,不當使用了印有毛澤東頭像的報紙,吃了貓(貓諧毛音)肉等。時尚物品的使用更被用作區分“自己人”和“敵人”的工具。例如,關在“牛棚”里的人是不能穿軍裝的。識別一些時尚物品的“內部”差別,如軍衣的幹部裝(四兜)和士兵裝(二兜)的差別,更是能讓時尚者感受到自己是“內行人”的心理滿足。
第二大差別是“文革”時期的革命時尚直接與統治權力掛鉤。研究一般物品意義和一般時尚者大都指出物品使用在維持社會等級秩序中的作用。這是一種無須統治權力直接介入就能維持的秩序,故常被稱為“意識形態”的作用。意識形態在一般社會中是統治的無形之手,但這種意義上的意識形態並不完全適用於“文革”中的中國。“文革”中的革命意識形態由國家權力所設計,並通過國家機器的暴力和恐怖手段加以貫徹。“文革”中的極權意識形態設計並構建了當時的文化世界,物品成為這個文化世界最明顯、最日常生活化的反映和記錄,也成為專制國家政權暴虐統治的直接工具。
第三大差別則在於追求“文革”時尚可帶來某種安全感。在“文革”極權意識形態下,人們追求“文革”時尚往往並非喜好物品本身,而是以物品為手段來達到某種目的,即獲取人生安全感。在一般社會中追求時尚的過程分兩步:第一步是從物品到某種可見的社會身份品質,如從貴重物品到“富有”,從優雅物品到“學問”或“品味”;第二步則是從社會身份品質到人生便利,尤其是人生安全感。追求“文革”時尚與一般社會的追求時尚之區別在第一步,不在第二步。在一般社會中,物品之所以能起到區別社會等級的作用,主要是通過物品與金錢的關系,物品越貴重,使用者的身份越高;具有追求價值的物品(時尚物品往往是這一類物品)所寓寄的令人羨慕和向往的品質包括財富、地位、榮耀、學識、美貌等。而“文革”中的時尚物品與一般社會的完全不同,因為“文革”中許多一般社會的貴重物品(金銀、古董、高級衣物)具有負面聯想意義,成為人們急欲躲避(至少是不敢公然追求)的物品。但這種差別僅僅是表面現象。“文革”時期,人們追求的最終也是人生的安全感。“文革”中,遠非所有的人都能享有這種人生安全感。這才是“文革”社會等級極大差別的關鍵所在。
在一般社會中,生活中令人羨慕和向往的東西包括財富、顯貴出身、名聲、學問、教養。一個人有了這些,就能獲得人生安全感(不受侵害、滿足日常需要、尊嚴、自由、隨心所欲、對未來有信心等)。人們追求人生安全感這一生存需要在“文革”期間並未發生變化,變化的只是那些可以獲得人生安全感的手段。“文革”時期,財富、學問、某類地位(如學術)和聲名不僅不再能帶來人生安全感,反而構成對這種安全感的危害,它們當然也就不再是人們所追求的目標。相反,一般社會中那些被人瞧不起的品質(貧窮、愚昧、沒教養、卑微出身等等)反倒成為獲得人生方便的條件。尊卑的表面顛倒使得“文革”時期的物品使用比一般社會中更具一種特殊的表演性、假面性和矛盾兩重性。“文革”中,參加抄家的人侵吞抄家物資,只敢私藏,不敢顯露,就是矛盾兩重性的體現。
“文革”社會看來顛倒了一般社會的等級標準,使得原先的優等階級變成了劣等階級,但真正具有實質意義的社會等級標準並未發生變化。“文革”社會和其它任何社會一樣,誰享有人生安全感,誰就是優等階級。在一般社會中,最能享有人生安全感的是擁有金錢的人,因為金錢是各種不同社會利益的交換手段。在“文革”中,享有人生安全感的是擁有暴力權力的人,因為只有這樣的權力可以支配一切社會利益。“文革”中最具正面符號價值的正是一些與暴力權力有關的物品,軍裝、印有最高統帥毛頭像的物件、代表他的思想和意志的書籍等。軍事組織既是暴力機器,又是暴力價值的象征。“文革”中的社會軍事化是與當時文化世界範疇和價值的敵我二分對立化同時發生的。軍事禁欲主義和當時的物質極端匱乏匯集在一起,形成了“文革”時期特殊的物質價值秩序。
二、從物品到物品消費者:“文革”中的儀式化消費行為
從物品到物品消費者,其間的意義流動是一個“儀式化”的過程。人們在使用儀式化物品的過程中維持或建立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形式關系。最常見的儀式化物品使用包括送禮、宴請、炫耀(展現自己的所有物)、請客或出客、節日或婚嫁、慶典等。在儀式化消費行為中,物品成為“交際物品”(communicators),物品的流動往往起到標志和鞏固覆雜的社會關系、尤其是等級關系的作用。我們不妨用“文革”期間的“贈送”和“占有”這兩種儀式為例,來看一看物品消費與當時社會秩序之間的關系。
“文革”期間的公開贈送主要表現為“嘉獎”和“福利”。單位對“先進”個人送“毛選”、獎狀、筆記本等,但不送“紅包”,這標志著重精神、輕物質;但另一方面,過年過節又會給職工送毛巾、肥皂、勞保用品、食堂配菜,以標示領導和組織的關懷。贈送實物而不贈送金錢,看起來相似,實際上卻有重要區別:發實物是自上而下地設想和規定人們的需要,發什麽物品、發多少,都是“組織”的事,組織給你什麽,你就需要什麽,人跟人的需要是一律規定的;發金錢則不同,那是允許人們自由設定需要,決定不同需要的主次並決定將這些需要滿足到何種程度,每個人領到同額的獎金,根據自己需要購買的物品肯定不會一樣。“文革”中常有發的物品用不掉,需要的卻又不發的情形。贈送與需要的脫節使得贈送成為一種表示上級關懷的儀式。
“文革”期間,金錢的作用還受到票證分配物品制度的限制。“文革”中托人辦事,每每請客吃飯、送禮,但不送錢;送錢是明目張膽的賄賂,一旦抖露出來,錢便是罪證。送實物及請客吃飯則不同,那屬於“人情難卻”,所以往往是半公開的。請客送禮一般限於食品和煙酒,當時這類禮品的實際價值比現在要高,因為都是定量供應的,就是有錢也未必買得到。請客送禮是一種非冠冕堂皇的半公開行為,它是對所請所送的人表示尊敬、親近的儀式;太生疏的關系是送不上禮的,在這種情況下就得轉托他人。受禮者當然是有權勢地位、有能力替人辦事的人。和單位“贈發”物品一樣,托人辦事的請客送禮是一種增進社會關系或人際“親近感”的方式。在物品稀缺的“文革”時期,人們出於利益交換的考慮,不得不把自己的那一份定額物品“贈與”有權有勢的人,用來換取關照。
“文革”物品的使用也同樣表現為儀式性消費的另一重要形式,“占有”。一般社會中的占有儀式在“文革”中往往不再有效。“文革”中抄家、破四舊的對象往往就是那些被別人知道家里藏著“好東西”的人家,所以一般社會中的占有儀式恰恰成為“文革”時期的大忌諱。“文革”中人們有很強的分辨意識,知道哪些是可以讓人看的東西──有正確意識形態聯想意義,哪些是不可以讓人看的東西──有“反動”意識形態聯想意義。這是當時物品使用的占有儀式的基本條件。在區分人際關系的親疏時,占有儀式比送禮儀式更重要──不能給外人看的東西往往是可以給親人或極好的朋友看的,例如,“文革”時傳借“禁書”就是在極小範圍內的占有儀式行為。
“去占有”也是儀式化占有的一部分,或者說,儀式化的占有包括儀式化的“去占有”。“文革”中有一些特殊的“去占有”儀式,如將祖傳的文物或住房“捐獻”給國家,自破“四舊”,燒毀舊照片和保存多年的物件,或刻意穿著樸素,以及其它種種避免“露財”的做法。“去占有”是一種公開表演,表現原占有者與自己過去所處的群體或者本人的歷史“劃清界線”,成為一種對個人記憶和經歷的自我否定。在一般社會中,人們會盡量通過占有來保存個人記憶和經歷記錄,因為物品的情感價值本身就是占有的一個目的。人們珍視舊宅、舊物件、收藏和舊照片等,並非是因為它們有經濟價值或使用價值,更多的是因為它們有記憶和情感價值,強迫人拋棄舊物是極具傷害性的。“文革”以後,許多人痛感家庭或個人記憶失落,很大程度上緣於被強迫放棄占有舊物。社會群體也有類似的“去占有”遭遇。歷史紀念物或建築可以說是集體性的占有物品,它們在“文革”中遭到破壞,其實也是一種集體性“去占有”的結果。今天的普遍懷舊情緒,包括恢覆這些建築,則是再一次的占有儀式行為。
“文革”中不同形式的占有是社會等級秩序的一個重要標志。一般人享有物品必須先占有物品,而有特權的人則不必占有物品就能享用物品。因此,身份的高低並不全在於實際占有物品的多寡,而在於雖不直接占有就能享用物品。這種不占有就能享有才是一種高等的“擁有”。真正有“身份”的人不需要展示他們的占有就能讓人明白他們的享有,他們有“公家分配”的住房、汽車、家具、服務員、警衛員。這一切都是與官職、權力、地位聯系在一起的,一旦失去官職,所有“待遇”立即取消。在這種情況下,官職、權力就成為社會等級的根本標準。而官職權力的來源乃是一個以至高無上的王權為中心,以對它的絕對效忠為條件的官僚體制。這是千百年以來存在於中國的文化世界和社會秩序。在這個文化世界中,與官位權力相比,錢只是一種次等的權力,前者比後者高貴得多,因為前者能辦到後者辦不到的事。[5]
“文革”期間比任何其它時候都能說明“需要”如何受制於等級地位。需要其實就是“正當需要”,而“文革”期間“正當需要”是嚴格地跟身份地位走的。你是“首長”,你住的地方離你上班的地方再近,你都有坐小車的“正當需要”;相反,你若是百姓,你住得再遠,你也不能有這個“正當需要”。“正當需要”證明“待遇”的合理性,待遇體現的就是理應得到滿足的正當需要。[6]
“文革”中,不只是人的物質需要,人的其它需要,如感情、娛樂、審美、求知等,都是由政治權力嚴格規定的。僅就物質需要而說,“文革”中的衣和食都實行定量供應,政府不僅規定國人有多少種基本需要以及每種需要應該滿足到什麽程度,還規定以什麽物品去滿足這些需要,如每人每月可食用多少糧食以及糧食種類的搭配。政府因此宣稱它滿足了所有人的同樣需要,因此具有統治合法權威。這是一種“對需要實行專制”的模式[7],它的控制可以遍及人的一切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和性需要。“文革”中的口號“一不怕苦、二不怕死”就是限定基本的生命需要。那時,一切不在國家權力限定範圍之內的需要都是不容公開道出的,稍有流露就會以“資產階級”或“小資產階級”的罪名受到打擊。
“文革”的票證分配制度比任何其它制度都清楚地表明,需要不再是自然的;當人們在生活中徹底失去自由意志決定的時候,他們不可能知道自己“自然”需要什麽。吃和穿看起來是“自然的”生理需要,但“文革”中政治權力對生理需要的直接幹預讓我們充分看到了哪怕最自然的生理需要,也不那麽“自然”了。就以“不餓死”這個吃的基本需要為例,作為政治活動的“吃憶苦飯”就是以最低等的一種比較在規定“吃”的基本需要,而且“吃憶苦飯”被政治權威賦予了一種道德意義。有了這種低標準比較,“文革”中極低限度供應的物品就具有“幸福生活”的文化意義了,因為據官方說,“全世界還有三分之二的受苦人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人們所吃的食品和所穿的衣服不只是在滿足他們的基本需要,而且更重要的是體現毛主席和共產黨的“恩情”;人民之所以能過上這樣的“好”日子,全是因為革命推翻了“三座大山”、“解放”了全中國人民的緣故。
在“文革”的政治環境中,“需要”成為滿足低程度生理本能的代名詞。以這種方式來看待人的需要包含著對人的極度貶抑,這和當時政治在其它方面對人性的極度扭曲和摧殘是同時發生的。正如伊格那蒂夫(Michael Ignatieff)所說:“關於人的需要的理論,也就是言說人之為人的語言。用需要來界定人性就是用我們人類缺乏什麽來界定我們人類是誰。這也就是堅持人類與其它動物相比有一些特殊的(需要)。”[8] “文革”期間人的需要被政治權力限制到了與動物幾無區別的程度。控制人的生存必需,如一切票證跟著戶口走,成為控制整個社會最得力的工具。
長期以來,中國人在“需要”上受到的控制不只表現為物質的極度匱乏,而且更表現為人的基本需要僅僅局限於滿足於動物性的生存本能。這種需要觀極度扭曲了任何一個正常社會所必須重視的人的其它需要,如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關愛和群體歸屬感。索勃(Kate Soper)指出,需要是一種關於人的存在的價值判斷,我們是用人的需要的合理性去判斷一個社會的“經濟生產和消費方式”的。[9] 而在一個無法討論人的需要,或者缺乏這種討論能力的社會中,人們是很難就他們的公共生活和社會理想有建設性看法的。同樣,在一個人們不能以公民的身份自由、理性地參與政治社會活動的社會中,他們也永遠沒有機會討論他們的需要和培養這種討論能力。專制權力長期嚴酷控制需要的後果是社會形成需要共識的機能嚴重衰退。一旦政治權力強加在物質需要上的禁欲限制解除了,整個社會立刻無條件地接受金錢的左右,擺向了物質縱欲的另一極端。金錢和欲念於是成為驅動人們物質生活的唯一動力。
“欲念”(desire)和“需要”之間是有區別的,人可以“欲念”他並不需要的東西,也可以需要他並不“欲念”的東西。[10] “文革”期間,欲念和需要的關系完全是由意識形態決定的。人“欲念”的東西,如美、人際親密關系、感情和信任關系,甚至稍精致一些的食物、衣物、用品,專制權力都可以武斷地將之規定為人並不需要的東西。這些東西因此成為“奢侈”,成為“資產階級思想的追求”。今天,這種政治規定被解除了,但是欲念和需要的關系滑向了另一個極端,那就是,凡是一個人“欲念”的,都是他個人的正當需要。
“文革”期間和現今中國的物品世界雖然看上去已經判若天淵,但它們都缺乏關於需要的社會共同理性思考,這一特點延續至今。正如度依爾(Len Doyal)和高夫(Ian Gough)在《論人的需要》中指出的那樣:“人的需要既不是個人自己最能決定的主觀偏好,也不是經濟計劃或者政黨官員所規定的那種基本供應。需要是普遍的,也是可知的。我們關於需要是什麽的知識,關於需要用什麽來滿足需要的知識,是不斷變化和需要討論的。”[11] 只有在一個人們相互關愛、相互認同、彼此以同等的人相互對待的社會中,才能形成關於群體共同需要的社會正義共識。當這樣的共識轉化為社會規範的時候,人們會在道義層次上感覺到約束自己過度欲念的必要,會更加要求公共政策充分重視社會中每一個人,尤其是社會弱者的需要。
三、“文革”時期有分配正義嗎?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益擴大的社會貧富懸殊和分配不公,暴富者的炫耀性消費和揮霍無度,社會弱勢群體的日益貧困無助,讓很多人注意到現今社會與“文革”社會之間的巨大差別,以為“文革”時期的物質分配比現在公正。他們所舉的例證基本上都是當時的票證物品分配,也就是一種看上去很公正的用同樣的需要滿足社會成員的制度。其實,判斷“文革”時期的分配是否公正,不能僅靠與不公正的現在相比較,這有一個標準問題。在此可以用兩種比較有影響的、因此比較普遍運用的分配正義標準來檢驗一下“文革”的分配正義,然後再用“文革”時期的制度價值來檢驗一下它的平等原則,從而判斷“文革”時期分配中的問題。
第一種普遍運用的分配正義標準是以同等“財產權利”為原則的分配標準,或公正標準。[12] 按照這個原則,物質分配不是以平等的需要,而以每個人對自己需要的理解、優先次序和滿足能力為基礎。一個人的財產只要來路正當(通過合法的遺產、正當的收入等),怎麽使用都屬正當。選擇過奢華的還是樸素的物質生活,那是他自己的事。這是一種實用主義的分配正義。它建立在實用的基礎上,即個人財產受保障,自己的財產自己支配,旁人不得侵犯,也不得指手劃腳。這樣,每個人的財產雖不平等,但支配財產的權利卻是平等的。按照這一標準來看,“文革”期間的物質分配顯然是非正義的。當時,即使一些在“文革”之前被承認為正當來源的財產(如工資、定息和房產)也可以被任意剝奪,更不要說各種各樣的“抄家”、“降薪”或者“停發工資”了。正當收入得不到保障的另一個表現就是勞酬脫鉤,多勞不多得,高貢獻沒有高收入,這本身就是對通過勞動應得的正當收入即合法財產的剝奪。“文革”時的“平等”其實是建立在正當財產無法律保障的基礎上的。從同等財產權利的角度來看,當今許多富人的財產來源是否有正當性才是討論分配正義的關鍵點。
第二種分配正義標準是以“同等人生機會”為原則的分配正義。[13] 同等人生機會不是指每個人的工作、收入、社會地位一律平等,因為在現實社會中這些方面確實存在著不平等,正是因為這些不平等,才必然有競爭。同等人生機會是指平等的競爭機會,這包括不剝奪任何人競爭的權利和為那些可能輸在起跑上的競爭者(社會弱勢群體成員)提供更好一些的機會。這一分配原則要求國家發揮一定的作用,如決定基本福利政策和行使平權法案。這一分配原則還堅持,在基本福利需要之外,國家無權幹涉社會成員在需要和需要滿足問題上的自主權。從同等人生機會的原則來看,“文革”時期的分配也是非正義的。當時的人按階級等級劃分成“三六九等”,在起跑線上已極不平等;就業和升學這些重大機會更是明目張膽以“出身好”為條件來實行“正當”歧視。當時的國家確實以“定量”為行政手段來保證食和衣的極低限度供應,國家職工也都享公費醫療,但都是最低標準的。中小學雖免費,教育質量卻得不到保證。人們不滿“文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不滿意當時生活資源的高度匱乏,這是“奔小康”口號在“文革”後極有號召力的原因。除非出於“大家窮”比“只有我窮”好的心態,否則,即便是現今生活貧苦者,單從滿足物質需要而言,恐怕極少有願意回到“文革”時代的。
最後再用“文革”時期的公正原則來檢視它是否符合其自設的公正標準。“文革”時期的分配原則是平均主義。平均主義的前提是:所有人的需要和需要結構是同樣的;只要給人們以等量的物質,他們的滿足程度也是一樣的。從這一原則出發,認為“文革”物品分配比較公正者會說,“文革”中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很低,但分配卻是公正的,獲得的滿足也是平等的。但實際情況是,平均主義其實並不可能做到它自設的“絕對平均”,因此也就不可能具有它自稱的正義性。
平均主義強調同等需要同等滿足。什麽是“同等滿足”呢?同等滿足可以指兩種不同的情況:一、同等地滿足所有人的某些同樣需要;二、所有人不管有什麽需要,都必須同等地滿足(對所有的需要滿足到同等程度)。顯然,“文革”中的同等滿足指的是第一種情況,那就是在極有限的衣、食範圍中的同樣需要。當時限量的糧票、油票、肉票、豆腐票、布票等從形式上維持了這種“同樣需要”。姑且假設當時所有的人都有同等購買這些定量的能力,這樣的分配原則本身是不是公正呢?
我們不妨以最理想的情況打一個比方。有一個10個人的群體,其中3人吸煙。可以假設他們對食品都有相同的需要,但對香煙卻不是這樣。他們把食品分成10份,把香煙分成3份。這樣做的前提是,這些人的需要並不相同,吸煙者有額外的需要。這樣看起來很平均的分配其實不平均,因為吸煙者事實上比其他人從共同資源中取得了更多的東西。還有另外一種平均分配的辦法,就是把食物和香煙都各分為10份。這就會發生以下兩種情況:一是有的人得到香煙但沒有需要,因此可用煙與吸煙者換食物,造成事實上不平均的分配;二是有的吸煙者會用自己的食物去換香煙,這樣,對食品的同等分配卻不會產生同等的滿足。以上兩種情況都不符合同樣需要同樣滿足的平均主義原則。也就是說,絕對平均主義其實並不平等,絕對平均主義分配其實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不平均分配,它並不具備它自己標榜的正義性。何況,這10個人的實際情形可以比上述情況更覆雜。比如有人有病,需要額外的食物份額恢覆健康;有人幹活比別人重,需要更多食物;有的家庭有成長期的孩子,這個群體有優先保證孩子的道義責任等。所有這些實際情況都會使得同樣需要同樣滿足的平均主義原則變得更加不公正。在理想狀態下,10個人分兩種物品尚且如此,何況一個社會分配多種多樣的物品?
事實上,“文革”中的平均主義本身就是以極不平均的人群區別為基礎的。例如,城鎮居民每人有定量的油、糧、副食品,每戶有定量的煤、香煙,而農村人口就沒有。當時在廣大的農村、尤其是偏遠地區的農村,生活極度貧困,物質匱乏,這只是在“知青”下鄉後才逐漸為城里人所了解。在農民的眼中,當時城里人過的已經是“享福”的生活了。即使在“享福”的城鎮家庭之間,又何嘗有過真正的平等?以子女插隊為例,沒關系的人家幾個孩子都只能下鄉“插隊”,有關系的則可能安排子女進工礦、參軍或當工農兵大學生。當時,“知青”的口糧來自生產隊,不同的生產隊一年分糧有多有少,“知青”口糧不夠,還要靠家人從城鎮定量中貼補。此外,農村幹部隨意到“知青”家中吃喝,“知青”的開支和招待幹部用的煙酒,往往也得指望城里“知青”的父母家里從定量供應中節省出來。由此可見,物品的個人或家庭支配量並不是以平等分發多少糧票、布票、香煙票可以衡量的。“文革”時期,除了食品之外,其它日用品(從洗澡盆到家具、自行車、手表、縫紉機),也都是憑票供應,票券掌握在有權的人手里,成為他們滿足自己額外物品需要的手段。“文革”中物質分配的許多不公正都被徒具形式的平均“定量供應”所掩蓋。把“文革”時代的物品分配認作平等分配和公正原則的體現,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文革”比任何其它時期都更清楚地顯示了消費物品和行為在改變和再生社會秩序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文革”時期物質文化和政治、社會秩序特征向通常的消費文化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有挑戰性的問題。一般的消費文化理論可以幫助我們了解一般的、相對穩定的文化。“文革”的情況和一般消費文化理論所觀察的完全不同,“文革”物品幾乎是一下造就了一個新的文化世界,變化之激烈前所未有。“文革”物品秩序和文化世界在與“文革”前時期的暴力決裂(革命、“造反”)中獲得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使得一般消費理論和社會變遷理論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解釋能力。就“文革”與“文革”前時期社會秩序的關系而言,並不是物品消費的變化造成了社會秩序的變化,而恰恰是社會秩序和文化世界的劇變造成了物品文化範疇和價值的突變。如何從這個根本特征去進一步認識“文革”時期的物質、物品文化,尚待消費文化研究作進一步探討。
論中國現行代議制度之改革
應克覆
蘇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一、廢止權力運行的雙軌制,使人大成為名副其實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二、人大代表的產生與構成
三、關於人大主席團的職權
四、關於“政協”功能的轉換
五、改進人大常委會的幾個問題
六、保障憲法的實施,確立憲法的權威,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任務
余論:中西代議制度的簡單比較
早在1939年10月,中國共產黨就告示全國:中共的“根本主張,是要真正實現新式代議制的民主共和國”,對此,“共產黨是決不放棄的”[1]。
議會在中國露面、登台已有近一個世紀,風風雨雨,蹣跚而行。其中一個最為關鍵的問題是,當局總是借議會之形式,行專制之統治,使議會淪為專制統治的裝飾與工具。“設議院、開國會”的主張早在19世紀末為康、梁維新派提出,可惜為清廷中頑固派所鎮壓。到1901年,在內外交困中慈禧也不得不推行新政,其中就有“設議院”一項,並擬定在1917年召開國會,制定和實施憲法。結果未等國會召開,清王朝就被推翻。
民國初年,革命成果為袁世凱所竊。為排除國民黨在議會中的勢力,袁氏竟刺殺宋教仁,後來又解散了國會,進而倒行逆施,覆辟帝制,結果83天就被推翻,落得個遺臭萬年。
國民黨統治時期,蔣介石力圖使國會成為他的掌中之物。抗戰初期,為動員各方力量抗戰,召開了有各黨派參加的國民參政會。1946年1月又召開了有各黨派參加的政治協商會議,並就關系到國家前途的5個問題達成了協議。但這一協議不久被國民黨撕毀,蔣介石發動內戰,還取締時為中國第三大黨的“中國民主同盟”,迫使各民主黨派轉入地下,走上反蔣擁共的道路。
1949年,歷史翻到新一頁。從人民政協的召開到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的舉行,舉國上下,政通人和,民主政治開了一個好頭。可惜毛澤東不久便改弦易轍,以個人專制代替人民民主,以政治運動代替以法治國。在共和國的前30年中,人民代表大會淪為“橡皮圖章”,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改革開放以來,由於國家權力仍在一黨制的框架內運行,民眾的民主願望仍未得到滿足,人民代表大會欲伸張民意、行使人民主權,仍有難以克服的障礙。要改革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完善中國的代議制,其核心問題是突破一黨制對議會的控制,否則各種改革舉措不是隔靴搔癢,就是鏡花水月。
一、廢止權力運行的雙軌制,使人大成為名副其實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1949年以來,中國實際上存在著權力結構和權力運行的雙軌制。此見解最早為李景鵬所提出。[2] 根據中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定期授權,受其監督並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這是權力運行的一條軌道。然而,由於實行黨的一元化領導,還存在著權力運行的另一條軌道:黨(其權威是黨的中央)的權力處於國家權力結構的頂端,它事實上享有組織(及調整)國家權力機構的權力,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政府機關與司法機關。這些國家機關受黨的監督,必須對黨負責。於是黨(而不是人民)成為國家權力的來源;黨淩駕於國家權力之上,成了國家權力機關之核心和國家政治生活之靈魂。國家機器,乃至整個社會生活,都在黨的發號施令下運轉。人民代表大會不過是將黨的指令(如人事任免)、建議(如修憲)、決議(如經濟社會發展計劃)轉換為國家意志的工具,政府與司法機關則是黨和國家政策、法令的執行機構。黨不但組建國家權力,也是國家權力運轉過程中的指揮者、監控者、操作者。在紛繁覆雜的國家事務中,黨享有決策權、否決權、分配權、處置權等等。黨的權力穿透到國家與社會生活的每個角落。
國家權力運行中的兩條軌道(人民代表大會與政府機關,以及黨的一元化領導)並不是彼此平行、互為制約的,黨的權力淩駕於國家的權力之上。然而,黨的這條權力軌道是沒有憲法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沒有授權黨來組織人大與政府機關的規定。因此,從法理上講,它是一種法外之權,是一種無憲法依據的權力,嚴格地講是一種“違憲”的權力。可是這條沒有憲法授權的權力及其運行軌道卻高於、大於有憲法授權的權力及其運行軌道,這是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切弊端的總根源。因此,人大制度的改革,最根本的是要廢止實際存在的權力運行雙軌制。
那麽,黨是怎樣組織與控制國家權力的呢?
就人大而言,代表名額的分配與代表結構的安排(如中共與非中共代表的比例),代表的提名以及以何種方式選舉,代表大會主要議題的確定以及重大決策的通過,主席團主要成員的安排,代表大會及政府機構主要人選的推薦等事項,都由黨來支配與監控,或者說是領導。如果黨的某種安排在代表大會中可能遇到阻力,黨就通過人代會常委會內所建立的黨組(別的黨派不能在人大中設立組織)以及對黨員代表的控制,要求黨員遵守組織紀律,服從黨的指令,與黨(上層)保持一致,投票讚成黨的安排(中共黨員代表在人大代表中超過半數)。在以往數十年中,人大的最後表決通常是“一致通過”。久而久之,人們往往認為,“一致通過”是正常現象,而不能“一致通過”便似乎不正常了。近十余年來,隨著民主意識、代表意識的增長,“一致通過”的習慣才受到挑戰。
早在80年代初中共就提出“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的原則。中共“十五大”又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按照這樣的原則,黨的權力淩駕於人大之上的作法就應當廢止;惟此,憲法的權威以及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威才能真正確立。
有人認為,黨對國家的領導是有憲法依據的。筆者查核了建國後頒布的幾個憲法,在1975年憲法中看到以下條文:“第二條,中國共產黨是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工人階級經過自己的先鋒隊中國共產黨實現對國家的領導。……第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第二十六條,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這些條文都表示,黨是高於人民、高於國家、高於國家法律的。這部憲法的產生背景是,中國正經受“文革”的浩劫,“全面專政”猖獗,極“左”思潮肆虐,現代迷信泛濫。1975年憲法中的上述條款就是適應那種年代而出台的。應當說,這一歷史記錄不是當代中國憲法史的榮耀。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黨對憲法作了某些修正,保留了1975年憲法的第二條和第二十六條,將1975年憲法的第十六條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刪去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重要限定詞。當時“文革”雖已畫上句號,但極“左”思潮尚未清算,仍然堅持“兩個凡是”、“抓綱治國”,此時對憲法的修改仍然體現了極權話語,與現代民主原則之間的矛盾十分明顯。
在1982年頒布的憲法中,1975年憲法中上述的那3條完全消失了。1982年憲法的第二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1982年憲法在第五十七條中作了以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一章中,廢除了1975年、1978年憲法中關於“公民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條文,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文字,而且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立為第二章,移至“國家機關”之前,內容多達24條。1982年憲法的進步是十分可喜的。它是以我們的民族、特別是其中許多優秀分子的慘痛犧牲為代價而產生的,是在否定“兩個凡是”、否定“文革”之後,初步清算了毛澤東的晚年錯誤,解放思想,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局面,才誕生了這部憲法。
以上對20多年憲法史的回顧說明:在無視民主法制的年代,竟將黨作為高於國家權力、高於公民權利的觀念寫進了憲法,使黨壟斷與控制國家權力、侵犯與剝奪公民權利獲得了合憲性;而當民主意識開始覺醒、專制主義被人們唾棄之時,便取消了這種與民主常識相抵牾的憲法條文。現在,關於“人大要在黨的領導之下……”之類的言詞只能在個別國家領導人(如李鵬任人大委員長時期)的講話中還時有所聞,但這一說法再也沒有憲法依據了。不過,在1982年憲法的序言中,仍有“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之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導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的文字。有人據此認為,人大要接受黨的領導仍然具備憲法依據。應當承認,該憲法“序言”中有此文字仍意味著黨在國家生活中的領導地位,但這與憲法中黨對某個組織的領導關系作出明文規定是有區別的。現在,由於憲法中已無這樣的明文規定,黨對人大的領導變得抽象了,變得無法可依、無規則可循了。
顯然,“序言”和法律條文是有區別的。只有法律條文才是法律,因為它準確地規範人們可以做什麽或不可以做什麽;倘有違者,司法機關得依據法律條文加以裁定。可是“序言”里的某些原則性說法卻不能作為司法實踐的依據,因為它沒有準確規範人們的行為,不能成為司法機關裁定守法、違法的準繩。人們可以說,某人違反了某法律的第幾條,卻不能宣稱某人犯法是因為違反了某法律的“序言”中的某句話。以上引序言中的幾句話為例,司法機關不能根據這些文字裁定某些人犯有“反黨”、“反社會主義”、“反改革開放”罪。確實,自1957年以來中國曾以毛澤東提出的“六條政治標準”作為劃分“人民”與“敵人”的依據,結果把大批正直的知識分子打成“右派”,這種做法在“文革”時期進一步泛濫。今天,犯同樣形式的錯誤或許已不再可能,但以同樣的指導思想繼續犯類似的錯誤仍時有所聞(如“資產階級自由化”,“顛覆國家”等)。
中國政治的特色之一是憲法中滲透著強烈的黨派意識,它既是論證一黨統治合法性的政治宣言(記錄黨的豐功偉績),也是維護一黨統治地位與黨派利益的政治綱領(強調必須堅持某幾項政治原則)。當然,自從1982年憲法開始,這些內容不再以憲法條文(如1975年憲法那樣)的形式表達了。正因為如此,1982年憲法事實上否定了權力運行的雙軌制,只是在“序言”中還留有痕跡。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黨的權力依然支配著國家機關各部門,並擴展到社會生活各方面,成為當代中國走向政治民主化難以逾越的高山。該憲法“序言”中存在的這一問題涉及到法與黨的關系。制定憲法本來是為了實行憲政,以便走上依法治國、民主政治的軌道,但在中國往往是有憲法而無憲政。因為,在成文憲法之外和之上,中共還有一套不成文的實施“一黨專政”的規則(即“潛規則”),令憲法成為虛設。
二、人大代表的產生與構成
人民代表大會要履行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代表問題十分重要。代表如何選舉產生,代表的結構和人數如何確定,都直接關系著代表大會的功能。
1. 關於代表候選人的產生和選舉
從歷次人大代表的選舉來看,凡年滿18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表面上這種選舉權的普遍性確實比資本主義的早期民主得多。但是每次人大代表選舉時,選民們卻持冷漠態度,並不在乎去投這“神聖的一票”、行使公民的民主權利。因為民眾都了解,這種選舉是“上頭圈定的”。選舉由表達民意的機會演變成將黨的組織部門提出的候選人合法地成為人民代表的手段,而選民則不過是完成指選、派選的工具,這就是幾十年來人大代表選舉的真相。經這種選舉所組成的代表團體能否在代表大會上伸張民意與正義就成問題了。
中國人口多,即使平均40余萬人選1名全國人大代表,也將產生3千多名代表;如果由選民們自行競選,不但操作困難,而且選出的代表也未必理想(因選民之間平時聯系的範圍有限,優秀者難為眾多選民們所了解),因此人大代表候選人的產生可以象民主國家那樣主要由政黨與團體推薦。但是中國的政黨體制呈畸形狀態,中共獨大,幾個民主黨派均受中共的絕對控制,在政治上不可能獨立發揮作用,連人大代表選舉這樣的大事,民主黨派的候選人也要由中共來部署。欲改變這種由一黨安排為主、選民選舉為輔(因為也不能排除個別代表是由選民推舉選舉出來的)的選舉模式,首先要改變現行的政黨體制,由中共領導下的所謂“多黨合作制”轉變為互相獨立、彼此競爭的多黨制;同時,應根據憲法中結社自由的規定,開啟黨禁,允許組織新的政黨團體,開展多黨競選。
2. 關於代表的結構
目前人大代表結構上的問題首先是中共代表與非中共代表的比例不合理。歷屆全國人大代表的構成中,中共代表都超過半數,結果代表大會只能通過符合中共意志(實際上只能說是中共上層的意志、甚至是中共上層中少數寡頭乃至個別人的意志)的決議。當然,雖然不排斥中共的意志或它的領導人的意志也可以與民眾的意志相一致,但矛盾與不一致也不乏其例。在後一種情況下,人大就表現出它的專制性,或者說,成了“一黨專政”的工具。人代會要履行其民主職能,事先安排的中共代表數量必須大大減少。如果改變代表選舉方法之後,中共代表仍占多數,那是另一回事了。
代表結構的另一個問題是黨政官員太多,此外還有事業、企業單位的一些負責人等,一言以蔽之,帶“長”字號的人物太多。這種現象與弊端早已引起社會的不滿,有人戲稱人代會是“黨政代表大會”(各省、市的書記、省、市長,通常為各代表團團長、副團長)。無論從反映與伸張民意(這是人大的低級政治功能),還是監督政府機關及其官員,這種代表結構都是很不妥當的。它只有一個好處,即保障黨的意志在代表大會中暢通無阻,保障“一黨專政”(“黨的絕對領導”)。其後果是從機制上隔離了黨、政府與民眾之間的聯系,使人大幾乎成了另一種形式的黨政組織機構,這與人大的宗旨和職責是背道而馳的。如果參考民主國家行之有效的立法與行政、司法之間的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則這一現象之弊病就更加突出了。有鑒於此,應當逐步減少人大代表中的行政官員,最終應爭取在人大組織法中明確規定,各級政府的行政官員不得當選為人大代表。
代表結構的第三個問題是各階層代表應有的席位問題。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的社會階層發生了很大變化。首先是出現了原有階層的分化與互動,傳統意義上的農民、工人與知識分子之社會角色今非昔比。工業化與城市化,農村與城市間壁壘的消除,使農民的職業身份與戶籍身份不再吻合。工人也不再是單一的國企或集體企業職工,他們分布並流動於多種類型的企業。其次是出現了新階層,如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主、中介組織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等。這些新階層應該有其人大代表。原來產生人大代表的階層分類方法只包括工人、農民、幹部、知識分子、解放軍和歸國華僑幾大類,顯然不再適應變化了的社會現狀。現在應根據目前的社會狀況和發展趨勢,確立新的代表產生分類標準,使每個階層在各級人大中都有一定的席位。目前的全國人大代表結構雖然也增加了個別新社會階層的代表名額,如九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個體經營者代表僅3人,占代表總數的0.1%,顯然與這一階層的人口結構不相稱。
以往,農村人口與城市人口在人大代表選舉中一直存在很大的差別,城市人口的代表多,而農村人口的代表太少,這是不合理的。1995年修改了選舉法,縮小了這一差別,按照新的比例,城市每22萬人中選舉全國人大代表1人,而農村則每88萬人中選舉全國人大代表1人。九屆全國人大代表中來自農村的代表是240人,僅占代表總數的8%,比例仍然明顯偏低。要體現選舉權的平等原則,就不能人為地把選民劃分為不同等級。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和名額分配中應適量增加農村人口的人大代表,縮小農村人口與城市人口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懸殊差別。
代表結構中還有一個問題是,軍隊是否有必要選舉產生代表。在中國,軍隊作為一個界別在人代會中占一定比例,已成慣例。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里就有解放軍和武警代表298名,占代表總數的10%。其實,軍隊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社會階層,其多數成員並不是終生在軍隊服務,軍隊也不應該有自己特殊的政治利益。國家武裝力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統屬管轄,是適應戰爭年代需要的合政治、軍事為一體的管理體制。進入和平建設時期後,軍隊應該過渡到由政府管轄,即軍隊國家化,不再參與和國家權力有關的政治事務,以保障它為社會的共同利益服務,保障社會的政治穩定,如此則中央軍事委員會也就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
3.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規模
作為決定國家重大問題的工作機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由多少代表組成為宜,其原則是,必須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和決定問題。
中國第一至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數如下:第一屆1,226人,第二屆1,226人,第三屆3,040人,第四屆2,885人,第五屆3,497人,第六屆至第九屆均為2,970余人。全國人大代表名額數量的確定始終未規範化,代表總數的增減與人口變化也毫無關系。現行的《全國人大組織法》沒有關於全國人大會議安排大會發言的規定,這與全國人大代表數量龐大不無關系。若按照目前全國人大代表的規模,即便每次會期延長到20天,每天開會10小時,全部用於大會發言,那麽每位代表也只能發言4分鐘。目前采用的分組討論形式無法就一些重大問題充分討論交流,只能通過大會簡報有限地交換一些大會秘書組選擇過的信息。代表人數如此之多,每年開會時要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卻無法保證代表們能比較充分地交流議政。
世界上除中國以外的145個國家中,國會議員人數為800人以上的僅有5個國家,800人以下的則有140個國家,其中499人以下的為131個國家。[3]] 由此可見,將國會議員人數保持在500名左右比較適宜,它便於全體議員深入討論和辯論,提高議事決事的質量。筆者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似以8百到1千名為宜。
三、關於人大主席團的職權
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但是,究竟主席團成員按什麽原則構成,並無法規加以說明。1982年的《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的主席團職權大致包括以下方面:主持會議,決定副秘書長人選,決定列席人員,提出議案,確定候選人名單,決定大會議程,審議決議草案,決定表決方式,決定是否舉行秘密會議,決定代表是否被逮捕和刑事審判。1989年4月七屆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也賦予主席團重要的職權:例如,國家各部門、人大有關組織、人大代表團和聯名代表所提出的議案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由主席團決定”;這些議案經代表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後是否提請大會表決,也“由主席團決定”;審議後的法律修改案,也要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主席團的職權也包括決定國家領導人人選,依照此《議事規則》[4],國家領導人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又由主席團確定之。
1982年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憲法第五十七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顯然,依照憲法條文,全國人大的主席團並不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然而,人大主席團的權力大於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它實際上成了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機構,可以說,它才是事實上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全國人大則被降為“次高”的國家權力機關了。主席團享有如此重要的職權與憲法精神相悖。
既然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那麽,哪些議案需列入大會議程,哪些議案、法案需經大會表決和如何表決,本來應由代表大會來決定。換言之,代表大會才有權討論一切它認為必須討論的問題,有權決定一切它認為需要決定的問題。可是,《全國人大組織法》卻規定,議案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由主席團審議決定;主席團決定討論的,即列入議程,提交大會表決;主席團決定不予討論的,不列入議程,不提交大會表決。這樣,全國人大就只能討論主席團決定的事項;主席團決定不討論的事項,即便全國人大的多數代表認為必須討論,也無法列入議程。《全國人大組織法》還規定,人大主席團有權提出議案。由此可以發現,凡是主席團認為應當提交大會討論的議案,可徑直交付大會討論並表決,不受人民代表大會的制約;而人代會代表或其它方面提出的議案是否能列入大會討論,卻要經過主席團批準。如此則全國人大又如何履行憲法規定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功能呢?
主席團所享有的其他一些重要職權,如確立候選人名單、決定表決方式、決定是否舉行秘密會議以及決定代表是否被逮捕和刑事審判等,均不受人民代表大會和其它方面因素的制約。如果主席團在行使某些職權時與代表大會的多數代表發生了分歧,事實上多數代表也無法阻止主席團的決定和行動。因此代表大會實際上只能無條件地接受主席團對大會的安排,成了隸屬於主席團的組織機構,而主席團則享有高於代表大會且不受代表大會制約的各種特權。這種情況應當引起注意,依照憲法必須使代表大會成為真正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並縮小主席團的權限,改進它的工作。
目前,主席團的人數也太多,達2百來人,很難在主席團有限的會議時間里討論問題、集中意見。不少主席團成員對主席團會議所要討論決定的一些重要問題,事先可能並不十分了解,也不可能有充分的準備。何況,其部分成員往往是臨時決定被列入主席團的,要這些人發表意見,確實是勉為其難。因此,主席團中被稱為常務主席的核心分子就先舉行會議,就大會面臨的重大問題提出比較統一的主導性意見;然後,再就常務主席會議提出的這些意見征求全體主席團成員的意見,最後舉手表決。主席團的多數成員只不過是聽會、陪會的角色,他們能坐上這把交椅已是莫大的榮譽了,還會在主席團會議上唱反調嗎?或許有個別的成員會冒昧地提出與常務主席相左的意見,但在會上和者甚寡,影響不了全局,加上主持會議者的“引導”,相關議題就總是在主席團會議中順利通過。
構成主席團的人數愈多,就愈依靠少數核心分子的作用,確切些說,主席團的職權很大程度是這少數核心人物的職權。這些人通過主席團這一形式影響並駕馭著整個大會。由此可見,全國人大會議的運作機制是,代表大會服從於主席團,而主席團的決定又取決於主席團中的核心人物;或者說,少數核心人物駕馭著主席團,然後再運用主席團的形式影響並決定整個大會的進程和結果。這大概就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原則在人民代表大會中的具體運用。這樣,全國人大就很難有民主,也很難發揮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構的功能。要推進中國的民主,要完善中國的代議制,主席團的形式和它所享受有的各種職權,勢必要重新考慮。
根據憲法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規定,主席團的許多重要職權應該轉移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議決有關議案、法案和國家領導人選等重大事項。全國人大每個代表的地位和職權應當是平等的,不應當在全體代表中再劃分出一部分享有特別重要職權的“特殊代表”,讓他們組成不受大會制約、且能左右大會的組織機構──主席團,從而出現一小部分特殊代表決定、限制和代替多數代表的代表權的不合理現象。
當然,目前全體大會的代表數量過多,無法直接討論決定重大問題,也無法勝任主席團所承擔的那些重要職權。解決這一困難的出路有二:一是大大減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目前的3千余名減少至8百到1千名左右。二是將主席團改成大會的聯絡協商委員會性質的組織機構。這一機構的人員組成可包括人大委員長、副委員長、各代表團團長、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代表。其職責只是聯絡協商大會議案、大會議程、候選人名單,交大會討論表決;它本身不應有決定權。這樣的機構應該是職權有限、地位適當、人數較少、成員相對穩定,以此機構取代主席團,才能使人大會議行使它名副其實的最高國家權力。
四、關於“政協”功能的轉換
建國初期第一屆全國人代會之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起過重大作用。1954年由普選產生的全國人代會召開後,政協不再代行全國人代會的功能,只是作為團結各民族、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國外華僑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的統一戰線組織存在,並繼續發揮其作用。1982年憲法在“序言”中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歷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鬥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但1982年憲法並未就政協在法制體系內的性質作明確的定論。中共的有關文件認定,政協具有“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三方面的功能,但始終回避將政協“法制化”的問題。
政協無疑是政治組織,但它不享有國家權力,不是國家權力機關。因此,它在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這三方面發揮作用時僅僅只能反映民意。近10年來,黨與國家機關對來自政協的意見愈來愈重視,政協的各種提案一般都得到政府和人大的重視,有關部門對大部分政協提案都給予回覆。但是,政協提出的意見乃至決定,對中共和政府部門只是一種建議和咨詢,不具法律效力,政協對國家權力機關(人大、政府)只是一種軟約束。政協作用的大小多半取決於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重視程度:若政協提出的問題很重要、很有價值,又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重視,政協的參政議政就有明顯成效;反之,如果得不到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重視,政協的參政議政就成一種無用功了。這種狀態與法治國家的原則相悖。
鄧小平1978年就指出:“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5] 無論是從建設法治國家的角度考慮,還是從擴大和提升民主的角度認識,都有必要改變政協的這種現狀。這不僅是政協工作本身的重大革新,也關系到擴大國家民主和代議制度的變革。
在國家政治體系里,人大和政協這兩個組織都屬於代議制範疇,完善與提高這兩個組織的民主對推進中國的民主進程十分重要。目前,政協還不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機器,若能將政協的功能提升並整合到代議制當中,讓政協的參政議政具備法律效力,無疑是國家民主政治的重大進展,也是完善代議政治的重要舉措。與人大相比,政協成員的構成表現出特殊的優勢。政協集中了科技、文化、教育界中一批有成就的專家,匯集了各界、各黨派以及無黨派代表人士,但政府官員比例較低。政協成員有條件從比較科學、較少受實際利益牽扯的角度,參與國家決策。政協的參與可以彌補人大決策的疏漏,使法律法規和重大決策盡可能臻於完善。以往,由於缺乏體現民主化科學化的決策機制,一項重大決策出台時往往很少有不同意見,更少有反對意見;即使反對意見是正確的,也無法阻止政治權威某一錯誤決策的出台;只有當這一決策在實踐中碰了壁,或被實踐完全否定之後,錯誤決策才無奈收場,但國家和人民已為此付出沈痛代價。這種體制上的嚴重弊端總不該在21世紀再延續下去了!
讓政協的參政議政具備法律效力,實際上就把政協的功能從“監督”提升為制約了。現在講得較多的是監督,制約說得不多;實際上,更重要的是制約。監督意味著從權力運行機制之外防範決策失誤,而制約則屬於權力運行機制的內在功能,它使一種權力在另一種或幾種權力的掣肘下運行。權力腐敗、權力失控之類的現象之所以屢屢發生,時時作害,皆因權力運行機制內缺乏這種制約裝置。權力只有在制約狀態下運行才較少出軌犯規,這樣才能真正地大幅度減少權力腐敗。可以說,這種制約裝置是權力運行的“安全裝置”。要有效地制約權力,制約主體就必須享有法律所賦有的某種權力(如批準權、否決權)。此即孟德斯鳩所言:“以權力制約權力”。政協的監督若不享有法定權力,至多不過是一種富有彈性的“監督”,當然談不上任何制約了,更不可能真正發揮作用。
提升政協的功能意味著政協性質的轉換,即把政協納入國家權力體系,同時也意味著中國的代議制會由一院制轉變為兩院制。議會或代議機構實行一院制還是兩院制,各國的情況不一。西方國家多數是兩院制,個別的也有實行一院制的。有的雖實行兩院制,但其中一院作用微弱,實際上是一院在起作用,被稱為“跛足議會”,如英國。我認為,兩院制對於國情覆雜的大國是必要的。西方一些政治思想家提出過所謂的議會專權現象,即議會中某一部分勢力占了優勢從而左右議會,令民主受到威脅。他們認為,可以另設一院來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就中國的國情而言,政協這樣的準“代議”機構是現成的。從人大、政協成員的構成和各自所代表的社會層面的差別來看,設置兩院對照顧社會各方利益、調節各種利益矛盾,是一種必要的政治制度設計。即使在人大里不出現上述“專權”現象,為了使人大對立法、任免、監督等重要職權的運用更為謹慎,另設一個代議機構與它相輔相成,必定是相得益彰,有利無弊。
在中國很少有人談論兩院制,這與西方多數國家實行兩院制不無關系,似乎涉及這一問題就有“資產階級自由化”之嫌。難道只有堅持一院制才是社會主義,而兩院制就必然是資本主義?這是缺乏研究的一種誤解。進一步分析,中國目前實行的倒底是一院制還是兩院制呢?其實,中國的一院制只是現象和形式,上文談到的人大主席團制度,實質上就是建立了一個位據人大會議之上的“上院”,而且是院中之院,院上之院;從其享有的各項重要職權來看,這個主席團更象是一個獨立的道道地地的超級議院。這種形式上的所謂一院制,實際上是一種職權不平衡、關系不合理的兩院制,理應被結構合理的兩院制所取代。若將政協由咨政機構轉變為國家權力機構,就要研究政協與人大的關系和各自位置,它們的目標是共同的,但職責應有差別,應該互相合作,又互相制約。
五、改進人大常委會的幾個問題
全國人大實際上存在三種主要的組織機構:代表大會、代表大會主席團、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團屬於臨時機構,是代表大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常委會則是常設機構,是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大會所委托職權的權力機構。由於全國人大代表的規模過於龐大,每年只舉行一次會議,會期只有兩周左右,不可能深入討論與決定需要處理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因此人大的許多繁重任務只能由其常委會承擔,中國的人大常委會實際上起著外國議會的作用。從六屆人大(1983年到1988年)到九屆人大(1998年到200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成員人數固定在155人。與外國的議會(下院)的規模相比較,此人數顯然不適應它所承擔的使命。考慮到中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情況覆雜,要反映、協調、匯聚全國13億人口、56個民族、不同階層和黨派的意願,也應當擴大人大常委會的規模,以吸納方方面面的人士與專家,集思廣益,使其工作既高效又周密,不貽誤大事又避免錯誤決策的出台。
自六屆全國人大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老齡化狀況有所改善。1983年到1988年的六屆人大常委會委員里,50歲以下和51歲至60歲的僅分別為8人,61歲至70歲為51人,71歲以上的達61人;八屆人大常委會委員中,71歲以上的減少到19人;九屆人大常委會里71歲以上的僅1人,不過常委會的年齡構成仍未實現年輕化,其中61歲至70歲的占110名,而51歲至60歲的委員僅18名,50歲以下則只有5名。[6] 要保證人大常委會工作的活力與效率,其成員的合理年齡結構應以51歲至60歲的人為主。過去造成人大常委會成員老齡化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安排從黨政軍機關退下來的幹部轉崗到人大常委會工作幾乎成為一種慣例,黨政軍轉崗的委員在全體委員中的比例高達81.25%。在六屆至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專職委員中,來自黨政機關的委員平均年齡分別是71歲、70歲、66歲和67歲,來自軍隊的委員平均年齡分別是70歲、71歲、66歲、67歲。[7] 欲改變人大常委會成員的老齡狀態,必須嚴格限制或停止將黨政任職年齡到線的幹部轉崗到人大常委會。
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成員中,大專以下學歷的人達52人。此後各屆人大常委會成員中具有大學或大學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數不斷增加。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成員中,具大學或大學以上學歷的委員達99人,占73.89%;其中具有研究生學歷的委員為20人,占14.93%。[8] 然而,在具有大學以上學歷的委員當中,其教育背景為經濟學、法學、管理學的只有15人,其中具法學專業知識的僅5人,其余多數人的教育背景多為理工科(理科13人、工科51人、醫學3人、軍事7人),還有16人的教育背景是人文學科,甚至還有30人的專業不明(可理解為無明確的專業知識或專業背景)。[9] 顯然,人大常委會委員這樣的知識結構難以勝任人大常委會以立法為主的工作。例如,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分組審議證券投資基金草案的過程中,只有一個小組里的一位法律專家發表了意見,而其他委員卻未能提出任何意見。看來,盡快吸納具有經濟學、政治學、法學、社會學、教育學專業背景的專家充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優化常委會的知識結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設的當務之急。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功能上的另一個問題是兼職委員多於專職委員。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雖然規定人大常委會成員不得在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任職,但並未規定不得在其他單位和機構任職。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專職委員多是從黨政軍機構退下來的人,年齡偏大;而年輕且具備必要知識結構的委員往往都是兼職,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既要防止成員老齡化,也要注意委員是否具備必要的知識結構,還要提高年輕且知識結構適當的專職化委員的比例。為此似應在有關法律上作出新的規定:人大常委會委員除不得在國家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擔任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單位和機構擔任職務;同時對專職委員的年齡、專業知識、個人經驗應有明文規定。如此才能全面提升全國人大常委會成員議政理政的能力和效率。
九屆全國人大設立了9個專門委員會,即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經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範圍和工作量差別極大,工作範圍和職責的劃分不夠明晰,既有忙閑不均的現象,又存在著工作重疊的問題。這9個委員會的設置也不能夠全部涵蓋國務院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範圍,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發展需要不相適應。根據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專家學者的建議,參照國外議會的經驗,似乎可以考慮增設預算與審計委員會(可把財經委員會承擔的預算事務分離出來,在全國人大常委預算工作委員會的基礎上組建全國人大預算與審計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實施監督委員會、公民權益保障委員會(即人權保障委員會)、軍事與國防建設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另外,按照專業分工原則,還應考慮拆分現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建設也應考慮其成員的年輕化、專家化等問題。
六、保障憲法的實施,確立憲法的權威,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任務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的總章程,但50多年來每部憲法頒布後如何加以實施,卻少有人問津。倘憲法不能實施,公民權利不能兌現,違憲行為得不到糾正與制止,憲法即如同虛置,其實際價值接近於零。如同洛克所說:“法律不是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如果法律不能被執行,那就等於沒有法律。”2003年3月廣州發生的孫志剛被警方人員活活打死的事件令全國震驚。這類大大小小的違憲毀憲事件在全國各地不時發生。特別是近20年來中共中央宣傳部根本無視憲法中關於“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的規定,不經司法程序,甚至也不通過行政程序,就任意粗暴地處罰新聞出版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主編、社長、編輯、記者等),以鉗制言論、禁錮思想,繼續實行文化專制,維護岌岌可危的“一黨專政”。“冰點”事件(命令《中國青年報》“冰點”周刊停刊一事)引起海內外輿論的一致譴責,則是發生於最近的一例。歷史的和現實的血的代價,實在太怵目驚心了。保障憲法的實施,建立憲法的實施機制不能再延誤下去了!
要依法治國,建立法治國家,首要的是以憲法治國,必須樹立憲法的法律權威與政治權威。所謂憲法的法律權威,指憲法是制定各種法律的依據,各種具體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所謂憲法的政治權威,即所有公民、社會團體和政黨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活動,不得違憲和毀憲。必須結束實際生活中所存在的一種倒錯現象:憲法不及一般法管用,一般法不及行政法規管用,法規不及規章管用,規章不如領導指示管用。這種現象說到底還是“權大於法”的人治孽根性在作怪。
世界各國憲法、法律的實施最終都是依靠國家強力為後盾的。在正常情況下,國家使用的最經常、最充分、最廣泛的強力手段莫過於實施司法程序。在我國,要保障憲法的實施,亟待建立相應的司法實施機制。筆者設想,為了健全實施憲法的司法機制,可從兩個層次設立專門機構。一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憲法委員會,各省和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也逐步建立相應的委員會。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設立憲法法庭,各省和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也逐步建立相應的法庭。當前最緊切、最重要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憲法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委員會的職責是領導、推動與監督憲法的司法化實踐,具體可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擬定貫徹憲法條款的具體法律,主要是關於公民權利的若幹憲法條款,如新聞出版法、遷徙法、結社法、財產法等,使訴訟與裁定違憲案件有具體的法律依據。二,有步驟地組建中央與省級憲法法庭。三,解釋憲法條文。四,對最高法院憲法法庭審理的違憲訴訟案件享有終審權。五,審查立法與行政機關所頒布的法律、法規以及政府出台的舉措,一經發現違憲,立即糾正或廢止。六,檢查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是否有違憲行為,一經發現違憲行為,立即予以制止。七,對需修訂的憲法條款提出修訂方案。最高法院的憲法法庭受全國人大憲法委員會的領導,其職責是受理和裁定憲法訴訟案件,保證公民的基本權利,制止並追究黨和政府機關及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社會團體或個人的違憲行為。
余論:中西代議制度的簡單比較
上述六個方面關於中國現行代議制的改革意見,有的是技術性的,有的是政治性的。所謂政治性的,是指涉及到權力關系的調整,特別是第一、三、四各節,其改革因而困難較大,有待民主政治的推進,或可望得到解決。當然,技術性意見中也涉及到某些權力關系的調整,但它較少涉及到全局性權力關系,因此可早些改進。
從上文對中國代議制較為全面的描述與分析中可以發現,它與西方代議制有重大差別。西方的議會是各政黨、各利益集團自由表達意見的平台,它不受一個特殊政黨的領導,不是該政黨意志國家化的合法性工具。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則是中共領導下的一個機構,中共的重要決定通過它成為國家意志。有悖於黨的意志的聲音,不利於“一黨專政”的治國建議,不可能在這里得到伸張。
西方的議會是獨立於行政、司法的政治機構,即所謂的三權分立、互相制衡。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多由現任和卸任政府官員組成,還有不少軍人代表,而中共又同時領導立法、行政、司法三類國家機關,這種情況下人大難以獨立地承擔起監督、制約行政與司法機關的職責。
西方的議會是議員們的自由論壇,各種意見可暢所欲言,不同意見可以交鋒、辯論,議員們可以問責官員,批評政府,甚至彈劾行政首長。中國的人大代表之言論是受到限制的。上世紀80年代以來對言論的控制時松時緊,即使在寬松的背景下也決不允許沖擊中共所防設的禁區,否則會遭遇政治威脅、取消代表資格之類的懲處。代表們的“神聖職責”只是領會大會文件的精神,擁護並通過大會的決議。
西方的議會一般為兩院制(如美國的眾議院、參議院),兩院互相制約亦互相補充,從而大大減少錯誤決策的出台,避免國家的損失。中國實行人代大會一院制,又為一黨所控制(在特殊年代,如“文革”,重大決策根本不通過人大,甚至也不通過黨的中央委員會),決策效率高,但錯誤的發生率與國家的損失也很大。中國雖有政協這一機構,但它不是國家機關,其決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中國代議制的改革就是要舍其種種特殊性,確立世界代議制普適的民主制原則。
《出版管理條例》評析
張其鸞
陜西理工學院政法系
一、《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與憲法及有關法律的相悖之處
二、從民事和刑事法律的角度看《出版管理條例》並無必要
三、對新聞出版實行事先限制不符合保障出版自由的國際通例
四、對出版自由價值的再認識
現行《出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1997年2月1日實施的《出版管理條例》的基礎上訂立,由2001年12月12日的國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條例》保留了1997年舊條例對新聞出版設立行政許可的規定。《條例》第12條規定:“設立出版單位,由其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批。”這不僅意味著設立新聞出版機構要通過審批,而且是雙重審批,首先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同意,如果不同意就無法獲準;此外還要“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筆者認為,《條例》存在一系列問題。首先,它不符合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原則;也不符合《立法法》關於立法權限的規定,屬於《立法法》所規定的“下位法違反上位法”;同時,它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列舉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範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關於設定行政許可的排除性條款,根據《行政許可法》附則,該條例應當廢止。其次,這一《條例》以事先限制 (prior restraint)原則為基礎,這不符合國際社會立法準則。新聞出版自由在現代社會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價值,應當獲得切實保障。
一、《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與憲法及有關法律的相悖之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而《條例》第11條規定,設立出版單位必須滿足6項條件,其中第2項條件是,設立出版單位必須“有符合國務院出版管理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必要的上級機關”。憲法所保障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出版自由,而不是特定組織或者“單位”的出版自由。當然,由於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由公民結成的組織和團體也應當享有出版自由,而新聞出版機構自然也應是享有出版自由的主體。從這個意義上說,新聞機構正是個人出版自由的延伸和擴大,而限制公民設立新聞出版機構至少是對公民出版自由的限制。即便從最純粹的字面意義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出版的自由”這一條文也應當包含以下幾層意思:其一,公民有將其作品交與出版機構出版的自由;其二,公民有自己設立出版機構出版自己作品的自由;其三,公民設立的出版機構有出版他人作品的自由。故此,嚴格限制公民設立出版機構,實質上就是限制公民的出版自由。所以,該條規定毫無疑問侵犯了公民的出版自由。
《條例》還違反了《立法法》關於行政法規立法權限的規定。按照《立法法》第56條,行政法規可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憲法第89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需要說明的是,有關言論、出版自由的民法、刑法法律限制只有事後法律責任的承擔,並不包括對設立出版機構的事前資格限制。國務院對新聞出版設立行政許可顯然不能說是“為了執行法律的規定”。此外,憲法第89條規定,國務院的職權共13項,其中與制定《條例》可能有關的為以下兩條:第一條,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第七條,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這些職權並未明確包括制定設立行政許可的《出版管理條例》。根據第一條,它當然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然而,制定《條例》這樣的法規未必就符合其立法權限。例如,行政法規《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就是因為違背上位法的規定而被國務院自行撤銷的。上文的分析已清楚地表明,《條例》的某些條款已違背憲法,而國務院顯然沒有制定“違憲法規”的權力,任何機構都沒有這樣的權力。從第七條的內容,即“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也不能導出其可以為新聞出版設定行政許可。教育、科學和文化與新聞出版固然有一定的聯系,但更有本質的區別。教育、科學和文化事業是國家有義務發展的重要的社會事業,而新聞出版則是公民個人的基本權利。公民積極行使其出版自由權利有助於推動國家教育、科學、和文化事業的進步,但不能為了教科文事業的發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加以違憲的限制。
《立法法》第8條還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一、國家主權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罰;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九、訴訟和仲裁制度;十、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它事項。這里面沒有專門規定對公民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限制是否只能制定法律;但根據其第10項,“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它事項”,可以推定,對公民重大憲法權利的限制應當由法律予以規定。否則,國務院為了管理的方便就會在憲法的幌子下制定大量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行政法規。根據憲法的規定,憲法的解釋權專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行政法規是否符合憲法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決定;而不能由國務院自行宣稱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規。另外,也沒有任何法律授權國務院對新聞出版事務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職權只能通過明確的列舉,而不能作過分寬泛的解釋。正如麥迪遜在“美國銀行法案”中所指出:“政府所具有的權力獲得了明確的列舉。這構成了政府的特殊本質,因而任何未曾列舉的權力都不能從政府的普遍本質中推演出來。例如,假如簽訂條約的權力被忽略了,那麽無論這項權力是如何必要,人們只能為這一缺陷感到悲哀,或者通過修憲來糾正缺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12條規定可以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如下: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五、企業或者其它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它事項。新聞出版業至少沒有明確包含於其中。一些關於行政許可法的解釋讀本將新聞出版歸於上述第一項,即新聞出版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1]。但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行政法室的許安標等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釋義及實用指南》[2]則未明確將新聞出版列為第12條第1款有關國家及公共安全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設立行政許可事項的基本精神是,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以及對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的事項設定行政許可。新聞出版物不可能對人們的生命造成任何威脅,是否相信出版物上的言論是讀者的自由。如果認為新聞媒體可以輕而易舉地誤導輿論以致於破壞社會穩定,那恰恰是在新聞輿論高度壟斷的情況下才更加容易發生的事情;而對出版行為設定行政許可即使不是有意造成壟斷,客觀上也有可能導致言論的壟斷,“公共壟斷是對表達自由的最大限制”[3]。所以,對新聞出版設立行政許可事實上是危害了國家和社會安全,而不是保護了公共安全。因此,認為對新聞出版設立行政許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1款的規定是站不住腳的。此外,根據《行政許可法》其它條款的規定,行政法規並不能任意設定行政許可。否則《行政許可法》對國務院的行為就沒有任何約束力了。
《行政許可法》第13條規定有排除性條款:一、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機關采用事後監督等其它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根據上述排除性條款,新聞出版至少滿足兩個條件。首先,市場競爭能有效調節。出版物是要面向市場的,一個出版商出版無人購買的書報是注定會破產的。其次,不合法但有市場需求的出版物若違犯了刑事或民事法律,可用相應的事後法律制裁方式予以控制,而不必事先給予限制。比如,如果出版物侵犯了國家秘密,則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可以看作廣義的行政機關)可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出版物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公民也可以提起訴訟。
《行政許可法》還明文規定:“本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由此可見,《條例》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當然應當“停止執行”。若在《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之日對公然違背其基本精神和具體規定的下位法不予廢止,則一部良法就會成為擺設。若制定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機關不自行清理,而是繼續執行這些規定,所謂的“停止執行”也就成了空話。《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在廢止之前就處於這種狀態。所以,在新的法規頒布生效後,與其沖突的同位法或者下位法的廢止需要有一個宣布程序。政府若首先不遵守自己所制定的規則,要求公民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就會相當困難甚至是不可能的。
根據《立法法》第88條的規定,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權限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66條第2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此可見,若《出版管理條例》因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而應當撤銷,且國務院又不“自行撤銷”的話,那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應當行使這一權力。
二、從民事和刑事法律的角度看《出版管理條例》並無必要
憲法規定了出版自由,同時民事和刑事法律也對言論自由作了合理限制。民事法律中對個人人格、公民及法人名譽[4]、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保護,就是憲法中言論自由原則的合理例外。刑事法律中的泄漏國家機密罪、煽動暴亂罪、涉及淫穢出版物罪及誹謗罪,更是對濫用言論(出版)自由行為的嚴厲制裁。
據筆者初步統計,《刑法》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性條款如下:一、第103條,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二、第105條,以造謠、誹謗或者其它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三、第111條,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四、第181條,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五、第219條,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六、第246條,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者;七、第249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者;八、第250條,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的;九、第278條,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十、第288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十一、第259條,傳授犯罪方法;十二、第305條,故意做虛假證明;十三、第363條,以牟利為目的,制作、覆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十四、第364條,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象、圖片或者其它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
民事法律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條款如下:一、《民法通則》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二、《民法通則》第101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誹謗、侮辱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三、《合同法》第347條、348條、350條,對技術秘密的保密義務。
應當承認,中國限制濫用言論自由的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規定是相當粗糙的,對一些關系重大民事權利或者可能受到刑事處罰的關鍵詞缺乏細致的界定和說明。比如有關“淫穢”、“誹謗”等事項如何認定、如何抗辯,就缺乏具體規定,這可以學習一下其它國家的經驗。比如英國,單是就誹謗的裁定就有一部《誹謗法》,並且在此基礎上發展了眾多的司法原則,如“普通讀者”標準 (ordinary reader test),“誠實評論”抗辯(honest comment)[5]等。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標準的模糊事實上擴大了裁判者的權力,在中國沒有判例約束的情況下更是如此,這樣憲法對出版自由的保障就大大降低。即使中國的法律條文與其它國家在限制出版自由濫用方面沒有區別,但在中國的實際情況下,個別出版者面臨訴訟以及敗訴的危險性可能大大增加。台灣學者楊仁壽曾講過一個案例,某人發表言論,認為唐代文學家韓愈是由於染上風流病而誤信方士的硫磺補劑,死於硫磺中毒,結果遭到韓愈第39代直系血親韓思道以“誹謗死人罪”提起訴訟,被法院判決罰金300元[6]。如今國內起訴媒體、起訴作者的官司也愈來愈多。法律設立禁止“誹謗”的規則,本是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防止濫用出版(言論)自由的行為。然而,也可能有人希望利用“誹謗”訴訟達到獲取財物的目的。如果對這樣的行為缺乏必要的限制,會影響出版物批評社會問題的積極性,這對整個國家和社會非常不利。所以,有必要通過立法或者司法判例的形式將濫用出版自由的法律發展得更加精細和公正。當法律對某些問題缺乏具體規定時,由法官在控辯雙方充分辯論的前提下裁定,比由行政機關單方面認定更為公正。布倫南大法官說過:“政府可以合憲的對言論的特定表達方式加以與內容無關的禁止,但它卻不得把從某一政府官員那里根據其不受約束的自由裁量而獲得的許可作為該言論的條件。”[7]
我們承認出版自由並不是絕對的,但對這種自由的限制只能是明確的法律和公正的審判,而不能是政府官員的自由裁量。現在,雖然可以做一些過去幾十年中全面禁止的事,但這點自由仍然要仰仗某些政府官員的裁量;有時甚至當權者的一句話就可以決定普通公民的重大利益和權利之有無。權力需要約束,在中國目前仍然是以更高的權力來約束下級權力,這從非常“中國特色”的上訪就可以看出。法治的精神是平等,如果國家的法律體系在權力與權力之間、權力與權利之間沒有一種基於平等的制度安排,則法治就是一個夢想。任何一個中世紀的專制國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這種法律制度並不是建立在權利平等之上的,因此只有“法制”而無“法治”。
研究行政法的學者往往認為公法與私法的區別是,公法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這種說法只對了一半。就公法所調整的對象來說,是具有不平等的性質,但這只是它們的自然屬性,而蘊藏在現代行政法中的精神卻是平等。倘若行政法就是規定命令和服從,那就與專制時代任何一種奴役性的法律無異。現代行政法所解決的根本問題就是權利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合法的不服從權力,這只能從平等的精神中推導出來而不能從不平等的精神中推導出來。有人說,在西方國家,新聞媒體在立法、行政、司法之外已經成為第四種權力。其實,媒體早就是重要的對權力的制約力量,它的多元性、人民性,以及它對政府所采取的長期以來的批評方式,都是其能夠成為第四種權力的原因。可以設想,如果沒有新聞媒體不懈的揭露與批評,分立的三權未必就不能私下達成某種交易,而使三權合而為一,共同腐化;兩黨制或多黨制也完全可以變得象中世紀宗教鬥爭那樣黑暗和殘酷,因為執政黨動用國家暴力“合法”清除異己實在太容易了。1927年國民黨對中國共產黨的清洗就是生動的歷史案例。
在民刑基本法律對濫用言論自由的行為能夠施以民事和刑事制裁後,再對言論自由權利的行使設立行政許可在邏輯上是多此一舉,在實踐上會造成對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嚴重侵犯。因為,根據法律若公民的言論本身既未違背相應的民事法律(隱私權規則和技術秘密規則),又未違背相應的刑事法律(煽動暴亂、涉及色情、誹謗等),他就當然有權利行使這一自由。而《出版管理條例》第11條卻規定設立出版單位必須要滿足如下條件:一、有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二、有符合國務院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必要的上級機關;三、有確定的業務範圍;四、有3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和固定的工作場所;五、有適應業務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其中第一、三、四、五點近似於對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要求。要所有出版單位都滿足這些條件,過於苛刻,事實上排除了小規模出版機構的存在。其第二點又非常明確地將個人設立出版機構的自由排除在外,如果某人不願或不能找到“主辦單位”或“必要的上級機關”,他就無法獲得批準設立新聞出版機構。其第六點又過分寬泛,沒有確定的涵義,很容易被用來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
《條例》不僅在設定行政許可方面是不恰當的,它對出版物內容的禁止性規定也值得討論。其第26條規定出版物 “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反對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它內容的。其中某些條款,比如第二、三、四、六、七、八項,只是重覆刑事和民事法規而未作任何具體解釋,並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而有些規定又過於寬泛,如第一、九、十項。例如,對第一項,“反對憲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的”,這就過於寬泛。現行憲法自1982年頒布以來歷經幾次修訂,每次修訂總會涉及一些原則的改變,那麽,是否在修訂前“合法”的某些言論修訂後就不合法了呢?還有,憲法明確規定了“出版自由”原則,而《條例》卻事實上剝奪了公民的該項權利,而將此權利的行使交由特定的“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決定,這是否也算是違背憲法原則而應當禁止呢?更重要的是,任何言論或者行為是否違背憲法,應當由專門機構通過適當的法律程序認定,而不能依賴個別行政官員的自由裁量。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依憲法的這一原則裁斷,行政法規《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屬於明顯違憲,卻實施了20多年,最近才廢止。政府機構制定的行政法規尚且如此,要求一般公民或者媒體在出版物中的每一句話都符合憲法的原則,似乎是不切實際的要求。另外,上述第九項涉及“危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然而,究竟什麽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恐怕幾十卷書也說不清楚,行政機關又如何能判斷某言論確實“危害”了“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呢?
三、對新聞出版實行事先限制不符合保障出版自由的國際通例
對新聞出版實行事先限制的手法通常有兩種,一種是在報刊書籍出版前對其內容實施檢查,一種是對設立出版機構實施許可制。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不實行這種事先限制。例如,英國早在1695年就廢除了出版許可制度[8]。戴雪在《英憲精義》中指出:“政府絕不自負領導輿論之責。……懲戒毀傷他人名譽之行為才是政府所有唯一本分。”並且,英國的誹謗案是由陪審團來審理,“大凡當政府要極力防止議政之際,人民所有意念或感情必然反對現在政府甚烈。……在此等情況下,政府中人所疾視為叛逆文字者,陪審團或不免同情於文中所論,轉以為批評公允;因之,政府中人所欲得而甘心者,陪審團或不免左袒此人,轉以為此人無罪。”[9] 眾所周知,馬克思作為揭露資本主義罪惡最深刻最徹底的共產主義革命導師,不為其祖國所容,一生大部分時間是在資本主義的大本營──英國度過,其許多言論也用英文發表。這充分說明英國的出版政策較為寬松。
美國從建國開始就從未實行過出版許可制;相反,其憲法修正案第一條明確禁止國會通過限制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法律。美國的休斯大法官說過:大約150年來美國幾乎從未出現過對涉及政府官員不法行為的出版物進行事先約束的企圖,這是由於人們深信此種約束是對憲法權利的踐踏。政府官員的品質和行為應當允許公開在媒體上加以自由的品評,對於錯誤的指責,他們可以通過誹謗法來自我救助,而不應該去約束報紙和期刊的出版……而專事誹謗的卑鄙小人會濫用出版自由這一事實並不影響新聞出版機構在報導政府過失時所享有的對於事先約束的豁免權。針對可能出現的這種濫用,事後的懲罰將是與憲法權利相協調的恰當的救濟方式。[10]
法國1848年憲法第83條明確規定:“所有出版方面的不法行為僅由陪審團認定。”法律只對個人進行侮辱和誹謗的不法行為有所保留。萊昂·狄驥說:“只有當一國法律授權陪審團對出版的不法行為作出判定時,這個國家才有出版自由,但對個人進行污辱和誹謗的不法行為除外,在今天這已成為了一條公認的原則。[11]”
瑞典1812年的《新聞自由法》、法國1881年的《新聞自由法》以及葡萄牙1975年的《新聞法》都明確禁止政府對出版自由事先限制。[12]
事實上歐盟成員國在出版方面還受到一部更高法律的支配,那就是《歐洲人權公約》(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即使在出版自由方面自認為做得很好的英國,其法院的判決也被歐洲法院(The European Court)推翻過,“《星期日泰晤士報》(The Sunday Times)案”即為一例。歐盟法院對公共權力幹預表達自由還設立了3個基本條件:一、是否依據法律的明確規定;二、是否具有第10條第2款規定的“合法目的”;三、是否在民主社會是必須的。這比任何單個國家給予出版自由的保障更為充分。[13]
當然,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並不是沒有區別的,比如美國的史蒂文斯大法官就說:“我們有關第一修正案問題的判決在對言論的憲法保護方面建立了一套粗略等級制度。重要的政治言論享有最高等級的保護地位;而商業用語和沒有猥褻內容但與性有關的言論屬於次一等級的表達;淫穢和挑釁性言論則僅能得到最小程度的保護。”[14]
筆者不打算討論我們對各種不同的言論應當如何確定保護的等級,只是想指出,在政治清明、國家昌盛的時代,政治性言論是沒有多少危害性的。也就是說,“一個政府越是鞏固,它就越不怕別人挖它的墻腳,它給予新聞報導的自由就越多。”[15] 中國的經驗也告訴我們,哪里對新聞媒體產生厭惡、畏懼,哪里賄賂甚至威脅新聞記者,哪里就存在相當嚴重的違法亂紀問題。
比照國外的做法並不意味著我們就不應當考慮中國的國情;相反,正是考慮到中國的國情,我們才更強烈地感受到廢除出版許可的必要性。對我們的國家來說,當務之急是在經濟不斷發展的同時推進國家的民主和文明進程。而這些目標的實現與更大範圍的出版自由有重大關系。比較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的20多年與此前的30來年,結論是非常明顯的:改革開放不僅使我們得到了更多的物質享受,事實上我們也獲得了更多的自由,包括出版方面的自由。經濟進一步發展,改革進一步推進,政府和人民也面臨前所未有的困難和壓力。在經濟繁榮的背後是同樣繁榮的浮躁之風,以及讓人們既憤慨又無奈的諸多問題,諸如“三農”問題、腐敗問題、環境問題、貧困問題、教育問題等等。這意味著人們比以前任何時候更需要冷靜的思考和充分的討論,而一個明顯的事實是,新聞出版至少是這種思考和討論的必要平台。
四、對出版自由價值的再認識
筆者認為,出版自由的一般價值既包含對個人的價值,也包含對社會的價值。
出版自由是個人的一項重要的自由權利。世界上最先對出版檢查制度公開質疑的是一個著名的英國人約翰·彌爾頓。他在1643年發表的《論出版自由》中說:“讓我有自由來認識、發抒已見、並根據良心作自由的討論,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16] 在他的心目中,出版自由與言論自由並沒有多大的差距,在一定意義上,出版自由就是言論自由,因為出版是言論的主要載體。今天,言論自由(有時在更廣泛的意義上被稱為表達自由)表達的渠道和方式已有很大拓展,在某些領域,為了社會利益而對某些表達方式作一定的合理限制是必須的。比如,《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就並不禁止政府對廣播、電視、電影等實施許可制度。[17]
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是相關的,只有出版自由得到較好保障,言論自由才可能得到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說,保障出版自由也就是保障言論自由。言論自由一般只涉及言論的表達者和受眾,而出版自由還包括報刊書籍的發行者、編輯者以及印刷者。從社會功能的角度來看,出版自由有助於人們獲得真理,摒棄謬誤。約翰·彌爾頓說過:“雖然各種學說流派可以隨便在大地上傳播,然而真理卻已經親自上陣;我們如果懷疑她的力量而實行許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傷害了她。讓她和謬誤交手吧。誰又看見過真理在放膽地交手時吃過敗仗呢?”[18] 中國也有“真理越辯越明”的說法。70年代末期那一場關於“真理標準問題”的大討論至今還令人感動,討論的結果是拋棄了“兩個凡是”的謬誤,確定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施政方針,為後來的發展道路奠定了基礎。今天的人們也有充分的理由感謝這一場辯論。如果沒有這次辯論,或許我們今天還處在忽“左”忽“右”的歷史循環之中。在歷史的進程中,我們時時面臨抉擇,昨天的真理,到了今天以至明天是否還是真理,往往需要深入的討論。所謂辯論使人明白真理,並不意味著不讓謬誤的觀點發表,即使是謬論也應當讓其在“思想市場”上自由競爭。正如道格拉斯大法官說:“當各種思想為了爭得受眾而在‘市場’上競爭的時候,全面和自由的辯論將揭示謬誤並使之鮮有從者。即便是我們所憎惡的思想,也讓它通過全面和自由的辯論來促使我們的預想和偏見得到驗證。”[19]
出版自由的重要性還在於,它可以幫助人們維護其它的自由和權利。如果言論自由沒有保障,誰又能清楚地確定“人身自由”是完全的呢?“文革”初期國家主席劉少奇拿著憲法企圖維護自己的“人身自由”而不可得的事例充分表明,如果在一個社會中沒有自由的言論,任何人的其它自由都是沒有保障的,因為自由的辯論有助於消除無知和魯莽。個人的言論,如果是書面的,總要依賴於出版才可能實現。所以,作為一種重要的言論自由的先決條件,出版自由對於人們的自由也具有同樣的重要地位。
言論和出版自由對改善決策機制也有關鍵性作用。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決策或制度建設付諸實施前後,應當允許不同觀點的存在,而且要讓他們公開辯論,這樣才有助於公眾深入了解此種政策或制度運行中的細枝末節及關鍵之點,幫助決策者發現該政策或制度的漏洞並加以預防。
托克維爾說過:“如果認為報刊的作用只在於維護自由,那麽未免降低了它的作用。報刊還能維護文明”。[20] 出版自由有助於保存優秀的文化遺產,有助於新觀點新發現的傳播,可以激發想象力和創造力。一個愛好閱讀的民族總是充滿活力的,各種思想在一起自由碰撞交流,可以顯著地超越個人和小圈子的狹隘性。
從制度建設的角度來看,出版自由又是實行憲政和民主的必要條件。美國憲法是在孟德斯鳩所設想的三權分立理念下制定的,這種分權制衡在美國能如此嫻熟地被政治家所運用並得到美國人民普遍的理解和支持,與出版自由的充分行使有密切關系。看看當年的聯邦黨人在聯邦憲法通過以前所作的苦口婆心的解釋和勸說,就會明白出版自由對美國憲法的形成所產生的直接和重大的影響。[21] 從這個意義上說,出版自由先於憲法和憲政。中國現在正在進行一場“制度建設”。大凡要創立或引進某種制度,並非一意孤行、強力推進即可奏效,而需要大眾的理解與支持。欲獲得大眾的理解和支持,單純的宣傳和說教並非有效辦法。根據一般的心理規律,人們總是難以接受強加的或自己不理解的觀念,而一旦他們真正理解了就很容易接受。受“教育”者懷疑“教育”的文本乃是常事。許多自上而下的改革,初衷雖好,考慮也較周到,卻總不免低效或無效,其根源就在於未能獲得大眾的理解與支持。
民主的涵義不僅僅是選舉政府官員,而更重要的是在這種制度下能夠“永遠毫無拘束地批評政府”。組成政府的官員是人而不是神,政府成員在履行公務時不免會犯一些錯誤,這就需要有人把錯誤指出來,並允許公眾自由地討論如何改進政府的工作。1971年美國的布萊克大法官在“《紐約時報》訴合眾國”一案中說:“廢止政府對新聞出版的檢查權是為了使新聞機構能夠永遠毫無拘束地批評政府。而保護它就是為了讓它能夠暴露政府的黑幕,以為人民知曉。只有自由、不受拘束的新聞機構才可能有效的揭露政府的欺騙與謊言。”[22]
有一種錯誤的認識以為,教育能夠培養人民的民主精神。在我看來,號稱“最高學府”的高等教育機構未必會比一個偏遠的鄉村體現出更多的民主精神。許多教授似乎對鄉村的民主選舉更感興趣,而對本校權勢集團所主導的與民主精神背道而馳的所謂“改革”卻毫不在意。這顯然不能僅用學者們只關心學術而不關心利益來解釋。因為有充分的證據顯示,他們在利益面前並不缺乏積極性,在諸如申請項目經費、晉升職稱以及在申請博士點上所展開的各種各樣的有時並非正當的競爭就能說明這一點。筆者相信,民主的精神不是來自教育而是來自實踐。在一些偏遠的村莊,村民們可以通過民主的方式將不稱職的村幹部趕下台,而在高等教育機構里學者們對違背理性和民主的好大喜功的諸多管理辦法習以為常,就是最好的注腳。
出版自由也是養成公民意識的重要制度條件。所謂的公民意識不僅僅表現為明白並珍視自己的權利,更重要的是對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毫不推卸,能勇敢地擔當起來。國人常見的行為模式是機會主義或明哲保身,筆者自己也有諸多體驗。對不合理的做法,往往只是私下里議論,很少有人願意用行動去爭取大家應得的利益,卻希望別人去爭取,自己坐享其成。這顯然不能用“民族劣根性”來解釋。中國也有“為民請命”的人以及“殺身成仁”的人,但往往被“淘汰”出局而未能起什麽作用,僅成為被供奉甚至被憐憫的對象。
從長治久安的角度去認識,出版自由有助於維護和平與穩定。因為社會的不同階層可以通過出版物上發表的自由言論增進了解,達成共識,減少不必要的社會摩擦。歷史的教訓證明,壓制言論的政治鬥爭並不能提高人民的理性,只會訓練唯唯諾諾者以及陰險的小人。我們國家的現代化正在途中,越是進一步發展,我們就越深刻地感受到民族文化的制約,民主法治意識的缺失正阻礙著社會進步的步伐。我國憲法規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權”,執政黨也已提出“以人為本”的發展觀。僅僅追求物質的富足,而精神上了無生氣甚至空虛的民族是沒有希望的。換言之,一個只知道“向錢看”的社會是落後的,甚至是野蠻的。面對這種情況,人們往往想到要大力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別是提高受高等教育的人口的比例;這確實必要,但並不是充分條件。有許多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並不比受教育少的人更具有先進的意識。真正有意義的是讓人們對各種事務展開充分討論,在討論中訓練和提升民主和法治意識。基於這個理由,我認為,實現充分的出版自由,比增設一百所大學還要有意義。
言論自由是思想自由的一種,處於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之間。言語不能殺人、言語傷人(精神傷害除外)是它的消極(或被動)面;但言論卻可以影響旁人的思想及行動,這是其積極面。單一話語的言論容易使人盲目相信或懷疑,而多種話語的言論卻促使人思考,因為要做出抉擇。從這個角度而言,一個社會應當保護多種聲音的並存,而不應該支持某一種觀點處於壟斷地位。將出版自由賦予每一個公民而不是僅僅讓其掌握在某些人或團體手中,就是鼓勵多元化觀點的最切實的舉措。只要新聞出版自由真正得到落實,人們可以就自己所關心的話題暢所欲言,則不愁人們的思想不會進步。
由於實行出版自由而獲得快速發展並保持“持續”發展的例子是很多的。《出版管理條例》限制自由討論的消極作用非常明顯。廢除這一條例不僅是拋棄一部不合法(違背上位法)的法律,更重要的是可以激發人們的討論和思考的熱情,從而使憲政和法治期期可待。
中國的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盈余
吳仁洪
一、發展中國家的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
二、中國的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
三、結論
1985年到2003年間,中國出現了大量資本凈流入。伴隨著這些資本流入,國際收支的經常項目賬戶持續出現盈余(1985、1986、1988、1989年及1993年除外)。就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的相互關系而言,中國的情況是不正常的、超乎常規的。在大多數情況下,當一個國家出現資本凈流入時,投資和消費會增加,於是經常項目就出現赤字。經常項目與儲蓄、投資緊密相關。中國出現的特殊現象提出了以下問題:為什麽中國的國際收支狀況長期偏離常態?這種偏離對中國經濟有什麽影響?如果這種偏離是不利的,中國應采取什麽對策?
許多發展中國家的經歷表明,大量資本流入通常會導致經常項目赤字(IMF,1995;Calvo with others, 1996),20世紀90年代在墨西哥和泰國出現的情況就是如此。1997年和1998年的亞洲金融危機表明,由資本流入導致的大量經常項目赤字是出現危機的原因之一。但中國的情況卻大不相同。孤立地看,經常項目盈余似乎是“好事”;然而,若將這種狀態與資本流入、儲蓄和投資聯系起來分析,結論可能就未必如此了。
本文的目的在於分析中國在1985年到2003年間資本流入和經常項目賬戶的關聯,以及這些關聯對資源配置效率的影響。由於資本流入和經常項目與儲蓄、投資以及貿易和匯率體制緊密相關,所以對這些變量之間的相互關系有必要具體考察。本文的第一部分討論資本流入和經常項目的關聯在發展中國家的狀況;第二部分考察中國的資本流入、儲蓄、投資、政府對貿易及匯率的幹預以及經常項目的相互聯系,這部分還運用Distributed Lag模型估計資本流入對GDP增長的作用;在文章的結論部分作者提出了若幹建議。
一、發展中國家的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
關於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賬戶的分析框架可以從國民收入賬戶導出。對一個開放經濟,可以用兩個分析框架來表示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的關聯:一個是沒有外國資產的框架;另一個是含有外國資產的框架。
I 不包含外國資產的分析框架
國民收入可表示為:Y=C+I+X-M
因為Y-C=S,所以St-It=Xt-Mt (1)
和 St-It=NKFt (2)
從而得到NKFt=Xt-Mt (3)
在以上表達式中,Y是國民收入,C是個人和政府消費,I是總投資,X是出口,M是進口,S是國內總儲蓄(包括個人和政府儲蓄),NKF是凈資本流入(資本流入減去資本流出)。
方程式(1)表示, 儲蓄與投資的差等於經常項目的平衡。方程式(2)表明,儲蓄與投資的差等與資本凈流出或凈流入。方程式(3)表示,資本凈流入應等於經常項目的差額(逆差)。方程式(1)、(2)和(3)表明,當國內儲蓄不等於投資時,就會出現資本流入或流出。而且,這些方程式表明,資本流入、儲蓄、投資與經常項目存在緊密的關聯:當國內儲蓄小於投資時,就會出現資本流入。資本流入會導致投資和消費的增加,從而使總需求增加和進口增加;當資本凈流入很大時,進口會顯著增加,使貿易平衡出現赤字。
II 包含外國資產的分析框架
在這一份析框架中,個人和政府機構可以擁有外國資產。因此,國民儲蓄可以流向投資和外國資產。
讓B定義為個人和政府擁有的外國資產,從方程式(1)可以得出
St-It=Xt-Mt+B(t)-B(t-1) (4)
方程式(4)說明,國內儲蓄與投資的差等於進出口貿易的差加上外國資產的變動量。當國內儲蓄小於投資時,將會出現經常項目的赤字或外國資產擁有量的變動。此外, 方程式(4)表明,擁有外國資產含有機會成本損失。這些機會成本損失包括犧牲現期的消費或投資。也就是說,擁有外國資產可能不是資源配置和效用最大化的最優。
從方程式(2)和(4),可得出NKFt=Xt-Mt+B(t)-B(t-1) (5)
方程式(5)表明,資本凈流入等於經常項目的差異加上外國資產的變動量。在這種情況下,當出現資本凈流入時,一個國家將會出現經常項目赤字或者外國資產擁有量出現變化,例如外匯儲備量的變化。
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的關系受貿易體制的影響。方程式(1)和(3)隱含的假設是不存在高貿易壁壘和出口補貼。也就是說,貿易平衡由市場力量所決定。此外,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的關系還受匯率體制的影響。在固定匯率體制下,S-I=X-M的關聯在短期內可以是松散的。因而方程式(4)和(5)能更恰當地表示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的關聯。在固定匯率條件下,資本流入的一個可能結果就是外匯儲備的積累,而不一定表現為經常項目的赤字。
方程式(2)和(4)還表明資本流入與資本形成在流入國的關系。當國內儲蓄小於投資時,就會出現資本凈流入,從而投資就會增加。也就是說,資本流入會導致國內總投資增加。在這種情況下,資本流入為流入國的資本形成做出了貢獻。如果資本流入主要是導致消費增加或擁有外國資產的增加,那麽資本流入對流入國的資本形成就沒有顯著的貢獻。
許多發展中國家的統計數據表明,資本流入一般都伴隨著經常項目賬戶的赤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1995年的研究顯示,發展中國家在20世紀90年代初經歷了大量資本流入(占1.4%到4%的GDP),同時經常項目賬戶出現了顯著的赤字(大約為2%的GDP)。多數發展中國家出現資本凈流入時,投資會大於國內儲蓄,即投資等於國內儲蓄加上外國儲蓄(資本凈流入)。
二、中國的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
1. 資本流入、儲蓄與投資
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相比,中國經濟在1985年至2003年期間的情況是不正常的。這一時期大量的資本流入並未對投資與儲蓄產生顯著的影響,投資與消費兩者均無明顯增加(投資占仍GDP的比例保持在35-43%,儲蓄則保持在高水平上(相當於38-47%的GDP),而且在大多數年份經常項目賬戶出現盈余。此外,在1991年到2003年期間(1993年除外),雖然國內儲蓄大於投資,但在多數年份卻存在資本凈流入。這一狀況對國內儲蓄和外國資本的配置效率提出了疑問。
例如,1994年國內總儲蓄占GDP的42.7%,投資占GDP 的41.2%,國內儲蓄大於投資,但資本凈流入(326億美元)高達GDP的5.3%,並且經常項目出現盈余(為GDP的1.1%)。1995年的情況也是如此,國內儲蓄大於投資,國內總儲蓄占GDP的41.2%,投資占GDP的40.8%,資本凈流入為387億美元,達GDP的5.5%,經常項目的盈余為GDP的0.2%。1993年的情況是例外,當年經濟出現了過熱,由於過度的總需求(GDP增長達12%)和高通貨膨脹 (CPI達24%),投資大於國內儲蓄。
2. 對資本流入效果的模型估計
本文運用Distributed Lag模型對資本流入的效果進行了估計(Yule-Walker方法)。模型用的是1985年到2003年的年度數據,包括GDP和國內總儲蓄(GDP,DSAV,單位為10億人民幣,1995年價格),資本凈流入(NKF,單位為10億美元),以及就業(EMPLY,單位為100萬)。數據來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2005年4月IFS的數據庫。
估計方程是GDP=C+GDP(-1)+NFK+DSAV+EMPLY
這里GDP(-1)是GDP的滯後值。
用Yule-Walker方法和滯後值等於2的自回歸(AR)模型,估計結果如下:
GDP=-34.31+0.90GDP(-1)+0.29NFK+0.34DSAV+0.38EMPLY
(16.44) (0.20) (2.93) (0.69)
(括弧內是t檢驗值),R-square=0.9993,DW=1.6723。
模型回歸的結果表明,國內儲蓄對GDP產出作出了顯著的貢獻(p-value=0.0126),但是資本流入對GDP的貢獻並不顯著(p-value=0.8475)。這一結果證實了前面關於中國的資本流入可能沒有被有效利用的分析。模型的結果也表明,就業對GDP產出的貢獻也不顯著(p-value=0.5018)。這一結果可能來源於就業數據的誤差。因為許多農民進入城鎮和企業工作(民工),但統計數據可能未完全包括這些就業在內。
3. 金融壓抑和“沖銷”政策
為什麽大量的資本流入在中國並未導致投資的顯著增加?原因之一是“金融壓抑”(financial repression)。Fry等人的研究指出,在發展中國家存在金融壓抑的條件下,外國資本流入對資本形成的貢獻可能有所不同(Fry, 1993;Borensztein With others, 1995)。而且,外國資本流入可能對國內總投資具有“擠出”效應(crowding out)。如果存在信用分配(或政府信貸計劃)、利率扭曲以及信貸總額控制,那麽外國資本流入就可能對一些本來可以運用國內儲蓄的投資產生了“擠出”。這是因為許多資本流入國對外國直接投資給與優先或優惠待遇。
此外,在固定匯率體制下,當資本流入導致外匯儲備大量增加時,基礎貨幣就會增加;為了抵消其對貨幣供給的影響,中央銀行就必須減少國內貸款,其結果是導致一些本來可以由國內信貸融資的投資被放棄了。這樣的“沖銷”政策(sterilization policy)對本國投資也有“擠出”效應。
金融壓抑和“沖消”政策是導致中國資本流入出現低資本形成的主要原因。作為一個轉型中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存在顯著的金融壓抑。這表現為對貸款的分配(貸款額度)、各省的總投資限額以及嚴重的貸款利率扭曲(例如,在1993年到1995年,實際貸款利率是負的),1992年之後中央及地方政府對使用外國投資提供了稅收等優惠,中央銀行多次使用“沖消”政策對付外匯儲備的增加。例如,在1993年到1995年期間出現了高通貨膨脹和外匯儲備大量增加,中央銀行使用了“沖銷”政策,其結果是減少了部分國內貸款(以減少貨幣供應量),這樣資本流入就產生了“擠出”效應。
應該指出, 在估算中國的資本凈流入上存在一些困難和統計誤差。例如,一些資本流出未計入統計數據中,存在一些“假”外資(實際上是中資公司)等。但是,由於外資凈流入的總量很大,時間很長,所以,即使去掉一些統計數據誤差,也不會影響本文的分析與結論。
綜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首先,與許多其它發展中國家不同,中國的大量資本流入並未導致國內投資和消費的顯著增加,因而未引起進口的大量增加。其次,中國的大量資本流入並沒有為資本形成作出顯著貢獻,而且外資和國內儲蓄在1991年至2003年期間可能沒有得到有效配置,因為在多數年份投資小於國內儲蓄。但以上分析並不意味著資本流入對中國的高經濟增長沒有貢獻。上述討論主要是總量分析,並且隱含著一個假設:外國儲蓄和國內儲蓄是等同的,而且沒有考察中國資本流入的構成。當我們分析資本流入的構成之後,就會得出不同的判斷。
在1989年到2003年期間,中國資本流入的主要部分是外國直接投資(FDI),它對中國經濟增長作出了重要貢獻。FDI可以在多個方面促進經濟增長(World Bank, 1991)。FDI為接受國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促進接受國的一些產業進入國際市場,從而擴大接受國的貿易,所以FDI有利於提高接受國的生產率。因此,雖然資本流入沒有為資本形成作出顯著的貢獻,但其中的FDI為中國的高經濟增長作出了貢獻。
4. 政府對貿易及匯率的幹預
雖然中國自80年代以來部分地對世界開放了資本市場,但在貿易上仍存在很強的政府幹預,並實行固定匯率體制。這些因素對資本與經常項目的關聯有著重要影響。
在加入WTO之前,中國存在較高的進口關稅、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制度,這些貿易壁壘的功能是保護國內產業和保持貿易平衡。例如,1994年平均進口關稅為35%,對消費品和一些特殊商品的關稅更高,進口的電視、音響和紡織品的關稅達50%,汽車達150%[1]。在上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在進口控制中起著重要作用。進口產品的公司需要從政府部門獲得進口許可證和進口配額。對一些特殊產品,如汽車、小麥、銅和橡膠,進口許可只發給外貿部控制的國有貿易公司。此外,對許多外資企業和合資企業要求實行“外匯平衡”(要求企業的出口額等於或大於出口額)或“限額在國內銷售”(要求企業必須出口一定百分比的產品,通常是高於50%)[2]。
促進出口的政策在中國起著更為重要的作用,中國加入WTO之後更為明顯。出口企業可以得到出口退稅、貸款及其他方面的優惠。例如,2003年對紡織品與服裝的出口退稅率仍達10%左右。[3] 此外,中國地方政府對經濟的幹預很強,“出口計劃”和“出口增長”成為地方官員的政績之一,也就是說,高出口增長成為官員考核或提升的重要因素之一。
固定匯率體制和低估的人民幣匯率也嚴重地影響了中國的貿易平衡。從1994年到2003年,人民幣匯率對美元一直保持在8.2:1左右。考慮到近十年中國生產率的增長,人民幣匯率顯然低估了。這種匯率體制和低估的幣值結合在一起,其結果是有利於增加出口、減少進口,但扭曲了貿易平衡,並導致資源配置效率的損失(最大的得益者是外國消費者)。
政府對貿易的幹預及匯率政策扭曲了貿易平衡,其結果是經常項目賬戶出現盈余,即便存在資本流入也仍然如此;也就是說,中國的貿易偏離了市場均衡,因為進口需求被壓抑了(扭曲、偏高的價格),而出口供給高於市場均衡水平,因為出口退稅等補貼使出口產品成本低於在國內銷售的產品。
5. 資本流入與外匯儲備
如方程式(5)所示,當資本流入發生而且貿易平衡沒有顯著變化時,變動將會發生在變量B(外國資產)上。
在沒有導致顯著的投資和進口增長的情況下,中國在1991年至2003年間大量資本流入的一個直接結果就是外匯儲備的積累(增加),從1990年的286億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近1萬億美元。在1994年至1997年期間和2001年至2003年這兩個時期,外匯儲備大量增加,每年增加約300億美元,這一數字與這些年份的資本凈流入接近。
大量資本流入導致外匯儲備的積累,而不是資本形成的增加或經常項目赤字,這說明中國的外國資本沒有得到有效配置。從方程式(4)可以看到,資本流入導致的大量外匯儲備產生了很高的機會成本損失:現期(current period)的消費被犧牲了,有利的投資機會被放棄了。而且,中國外匯儲備的很大部分是購買美元債券(如美國政府債券),這使外匯儲備具有美元貶值風險。基於美國巨額的財政赤字與經常項目赤字,這一風險是非常高的。此外,中國將大量外匯儲備放在低回報率的債券上,其回報率低於外國資本借款的成本[4],這種外匯儲備的使用也意味著中國的資本流入沒有得到有效配置。
此外,大量積累外匯儲備的一個不利影響是增加通貨膨脹壓力。事實表明,大量的外匯儲備增加是導致1993年到1995年間高通貨膨脹的原因之一,因為外匯儲備的增加導致基礎貨幣的增加。在1994年和1995年,貨幣供給(M2)分別增長了34%和28%。[5] 世界銀行的一項研究(1996)指出,1994年70%及1995年60%的基礎貨幣增長是由外匯儲備增加導致的。
三、結論
通過考察中國在1985年至2003年期間的資本流入、儲蓄、投資和經常項目,筆者發現,盡管這一時期存在大量資本凈流入,但經常項目在多數年份卻出現盈余,這種不正常狀態是國內儲蓄剩余、政府對貿易和匯率的幹預以及金融壓抑所導致的。這種不正常狀態的一個直接結果是外匯儲備的大量積累。此狀態是難以繼續長期維持的,而且試圖繼續維持下去也不明智。首先,這種不正常狀態導致流入的外國資本和國內儲蓄未得到有效配置,而且存在很高的機會成本損失。用非經濟學語言來表達,中國積累過量的外匯儲備並且很大部分用以購買美國政府債券,實際上是“窮國勒緊褲帶資助富國人消費”。其次,積累大量以美元債券為主的外匯儲備具有很高的美元貶值風險。第三,大量外匯儲備的積累直接帶來通貨膨脹和人民幣匯率(幣值)升值壓力。
本文的分析還指出,中國大量的資本凈流入並未導致投資或消費的顯著增加。Distributed Lag模型回歸分析的結果也表明,資本流入對GDP增長的貢獻在統計意義上並不顯著。這些分析表明,中國的資本流入沒有對資本形成作出顯著貢獻,這意味著外國資本可能未得到有效配置,或者國內儲蓄未得到有效利用。金融壓抑和“沖銷”政策是導致外資流入低資本形成的主要原因。但這些分析並不等於說資本流入對經濟增長沒有貢獻。由於中國的資本流入中主要部分是外國直接投資,而外國直接投資對推動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具有重要作用,從這一角度看,資本流入對中國經濟的高增長仍作出了重要貢獻。
要使中國經濟減小對正常狀態的偏離並使資源得到最優配置,關鍵在於讓貿易和匯率主要由市場力量決定並增加國內消費(也就是減低過高的儲蓄率)。中國政府目前可考慮采取以下容易做到的、可行的政策措施。
1. 減少或取消對一些低附加值產業的出口退稅及其他優惠政策,如紡織品、服裝等。
2. 逐步加大人民幣匯率浮動的幅度(2006年上半年的幅度太小),使市場對匯率的決定作用增強。但考慮到中國政治的穩定性、金融市場的不發達以及很弱的金融機構,在三、五年內實行自由浮動或自由兌換是不可取的、危險的,仍有必要保持對資本(帳戶)市場的一定控制。
3. 提高主要出口地區的工人工資和醫療保險等福利。首先,這樣能提高工人的收入,從而增加消費。近十年來中國出口地區民工的工資沒有顯著增長,這是很可悲的。如果工人的收入不提高,出口高增長和GDP高增長的數字又有什麽實際意義?其次,經歷了20多年的增長之後,中國的出口產業應該、而且早晚要升級轉換。看看日本和韓國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的經歷就明白了。
4. 大幅度增加以下政府支出:對低收入群體的醫療保健支出、對農村中小學教育的支出以及對貧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的資助。這些措施對增加消費有一定作用。
需要指出,國內消費不足和儲蓄率過高等問題,實際上與專制的政治體制、腐敗和收入分配嚴重不均等深層因素緊密相關(He, 2000; Chen, 2006作過很好的分析)。但近期內,中國似乎不大可能對這些因素作出大的改變。希望今後的事實證明筆者的估計是錯的。
中國女性教育權利的貧困
孫伊
一、傳統女性教育方面的觀念歧視
二、20世紀後半葉的女性教育權利:法律與現實的落差
三、中國女性教育權利貧困的文化因素
婦女的教育權利包括依法享有的求學、入學、升學、掃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等。婦女教育權利的多少並不完全取決於政治、經濟和社會因素,也與社會文化傳統密切相關。在中國,教育權利既是女性立身存命的基礎,也是女性解放與否的標志,因為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代表了女性的能力,也是根本改善女性命運的動力。中國古代“女子無才便是德” 的倫理觀念曾經是女性爭取教育權利、改善教育水平的精神枷鎖。本文通過對中國傳統文化、共產黨文化和商業文化等三大文化變遷的考察,著重分析女性教育權利的現狀與存在問題,為了解中國女性地位的變化提供一個重要的視角。
一、傳統女性教育方面的觀念歧視
中國的教育始於三千年前的商代,但女性教育卻嚴重滯後。西周時期,日臻完善的封建儒學以易學的陰陽理論為基礎,創立出陰陽相克、男尊女卑、男女有別等一系列價值等級和倫理規範。 孔子的三千弟子中沒有一個女性的事實和他的“唯女子與小人難養也”[1]的觀念,顯示出孔子對女性的歧視。時至秦漢,中國形成了男尊女卑的父權制文化結構,“三從四德”強化了女性的奴性和依附性,《內訓》、《女誡》、《女論語》和《女範》等合編成的《女四書》成為女性的行為規範\字號(3){[2],並融化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沒有獨立人格的女性自然難以擁有接受文化教育的權利。
鴉片戰爭後,西方傳教士開始在中國開辦女校,目的是宣傳宗教教義。甲午戰爭後,以康有為、梁啟超為首的維新派開始大聲疾呼,要求賦予女性教育權。1898年國人創立的第一所女子學堂──“經正女學堂”開辦了,曾維持了兩年。1907年清政府頒布了中國的第一個女學章程。[3] 維新派的思想仍有深深的傳統儒學的烙印,只強調女性應該受教育,卻認為女子受教育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相夫教子”(梁啟超語);他們主張,女子教育的內容不必如男子般博雅精通,只要“通書文,明道理,守規矩,達事情,參以書數、繪畫、紡織、烹調之事”即可(鄭觀應語)。他們主張通過教育喚醒女性為人妻、為人母的“義務意識”,而不是強調女性的公民權利和男女的平等權利。[4] 那時政府創辦女子學校的宗旨也是“有益家庭教育”,主要課程是學習“為女、為婦、為母”之道。[5]
1909年,陳以益撰寫並出版了《女論》,並在《女報》發表文章,抨擊賢妻良母主義的女子教育思想。“謹告女學界,其勿以賢母良妻為主義,當以女英雄女豪傑為目的。”他還旗幟鮮明地主張,“敬欲去男尊女卑之謬說,則請取賢母良妻並去之。與女子以男子同等之教育,即與女子以男子同等之權利”。[6] 這些議論提升了社會對女性教育權利問題的關注層次。
1919年興起的新文化運動提出了反封建口號和綱領。陳獨秀曾猛烈抨擊“儒家三綱之說”,指出封建道德中的忠孝節烈“皆非推已及人之主人道德,而為以已屬人之奴隸道德也”。[7] 他還指出,“人民”這個詞非男子獨占,“那半數的婦女也包括在內”。[8] 陳獨秀還大聲疾呼:“自負為1916年之男女青年,其各奮鬥以脫離此附屬品地位,以恢覆獨立自主之人格”。[9] 魯迅也參與了這場倡議男女平等的運動,他說:“私有制度的社會,本來把女人當作私產,當作商品,一切國家,一切宗教,都有許多衡奇古怪的規條,把女人看作一種不吉利的動物,威嚇她,使她奴隸的服從,同時又要做高等階級的玩具”[10]。在此背景下,許多進步人士強烈呼籲開放大學女禁,提倡男女同校。1920年夏秋之際,國立南京高等師範學校、北京大學兩校首先正式招收女生,實行男女同校。1920年10月國民政府在江蘇召開的全國教育會議第六次會議決議通過了《促進男女同學以推廣女子教育案》。從此,中國公、私立大學紛紛開放女禁。1922年頒布的《學校系統改革草案》確認了不分性別的教育制度,正式明確了女子有享受高等教育的權利。[11]
民國時期各界有識之士關注的只是消除男女差別,而不是追求男女平等,其實質還是以男性為中心的價值尺度──既然男人能受教育,那麽女性也要享受同等教育。然而,這樣的看法忽略了女性自身的特點,忽略了“因性施教”的必要。另外,接納女性的學校往往以男性為模式和標準來制定與實施培養目標、教材內容和教育方法,阻礙了女性教育的進一步發展。在1932年,中國婦女中的文盲高達80%,學齡女童入學率只有20%。[12] 民國時期女性受教育狀況最佳的年代是1947年,那時女性大學生只占高校學生總人數的17.8%而已。[13]
二、20世紀後半葉的女性教育權利:法律與現實的落差
1949年以後,中國制定了大量保護女性教育權利的法律,大致分為三個層次。首先,《憲法》第46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48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14]
其次,國家還頒布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它保護女性兒童的義務教育權利,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第17條) ;同時還規定,“政府、社會、學校應針對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受完當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第17條第3款)。《婦女權益保障法》也保護婦女入學和升學的權利,規定“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15條)。它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規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第19條)。這一法律也規定要保護女性接受職業教育、技術培訓和健康教育的權利,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第19條);並規定“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第16條)。此外,該法律也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20條)。[15]
再次,有關教育的專門法律也有更具體的規定。例如,《教育法》規定:“凡年滿六周歲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第5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於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第11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第15條第1款)。[16] 另外,1986年頒布的《義務教育法》第5條也規定:“凡年滿6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1993年修正發布的《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第2條則規定:“凡年滿15周歲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喪失學習能力以外,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均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17]
由上可見,中國保護與保障婦女教育權利的法律是相當完備的,這是一個歷史進步。但在現實中,歷經傳統文化的男人本位、中共文化的政治本位和商品文化的金錢本位,中國婦女接受、享受教育的權利不但未進步,反而在許多方面出現嚴重倒退,在一個歧視婦女的文化氛圍之下,各項現行的法律顯得十分蒼白無力。
首先,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低於男性。盡管1999年大學女生已占40%,女研究生的比例也從1978年的10%上升到32%[18],但按入學女生占適齡女性的比例看,女性入學率仍然偏低。1990年初中學生中男女毛入學率差異為11%以上[19],而女生的高中入學率僅占適齡女性總數的15%,大學女性入學率只占同齡女性總數的2%。[20] 顯然,教育機構等級越高,就學女性人數越少,這是令人沮喪的現象。總體而言,女性文化程度普遍偏低。1990年的人口普查資料顯示,15歲以上從業總人口中女性受過中專、高中教育的只占4.2%,遠低於全國平均的11%。[21] 另據1993年的統計,全國15到54歲女性人口中,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僅占2.33%,高中文化占11%,初中或初中以下則占86%。[22] 《南方日報》2002年所作民意調查顯示,婦女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比男性低1.5年,在30歲以下的人口中女性比男性低0.3年。[23]
在毛澤東時代,中國號稱已經或即將消滅文盲,農村的民辦教育實行過免費教育,盡管教學質量有限。進入鄧小平時代後,文盲現象再度蔓延,尤其是女性文盲明顯回升,農村女童大量失學和輟學。1993年,全國婦女中文盲占30%,每3個12歲以上的女性中就有1個是文盲,農村的文盲人口中69.5%是婦女。[24] 目前中國每年有100多萬失學兒童,其中七成是女童。[25] 一項在廣東郊區實施的有關女童失學狀況的調查顯示,失學兒童占未成年人(6-18周歲)總數的5%,但其中女童竟占92%。[26]
2002年法國《解放報》駐京記者彼埃爾·阿斯基(中文名韓石)在巴黎出版了一部轟動一時的《馬燕日記》,很快登上法國年度暢銷書排行榜。它是作者在寧夏西海固地區采訪時偶然發現的一個失學女童的日記,記述了一個西部鄉村女學生的日常生活,她對上學的渴望,對自己可能輟學的擔心,媽媽不讓她上學的痛苦以及通過學習改變命運的決心。馬燕2000年5月2日的日記寫道:“這回我們放了一周假,媽媽對我說:‘孩子,媽媽想對你說一件事’。媽媽說,你怕這是最後一次上學了。我就睜大眼睛望著媽媽,您怎麽會說出這樣的話來呢?媽媽接著說,你們姐弟三個上學,你爸爸一個人在外地打工,是辜(顧)不過來的啊!媽媽你這麽一說,看來我是必須回家了。媽媽說是啊!那我倆(兩)個弟弟呢?媽媽就說你倆(兩)個弟弟還必須念書。我就問媽媽為什麽男孩兒能念書,女孩兒就不能念書呢?媽媽就說你還小,不懂這些,等你長大了就會明白。今年我上不起學了,我回來種田,公(供)養弟弟上學。我一想起校園的歡笑聲,就像在學校里讀書一樣。我多麽想讀書啊!可是我家沒錢。我想上學。媽媽,我不想回家。我想一直待在校園里那該多好啊!”[27]
女性文盲現象的大規模出現與惡化,不僅表明女性受教育權利遭到剝奪,而且說明女性社會地位遭到了致命打擊。教育權利的貧困與經濟貧困密切相關。在當代中國,沒有文化就無法生存,無法生存則難以接受教育;而未接受教育,生存就更加艱辛。這種沒文化──貧困──更沒文化──更貧困的惡性循環,導致許多貧困加文盲的女性陷入萬劫難覆的悲慘境地。一項關於10省文盲情況的調查表明,女性文盲中,40%是因為家庭經濟困難、沒錢上學,22.7%則因為家庭子女多,不能上學;入學後流失的學生中,女童占80%。[28]
更觸目驚心的是,教育程度具有代際遺傳的特征,文盲的後代往往也是文盲,因為父母的文化程度直接影響子女的教育程度。據中央教育科研所對2,644名女性文盲的調查,43.8%的人其父母同為文盲、半文盲,有8.3%的人之父母、配偶均為文盲、半文盲。[29] 湖南酆縣的一項調查顯示,全縣8,600戶貧困戶中有6,800戶的戶主是文盲、半文盲。[30]
教育水平越低,其就業的層次也越低,報酬越少。1990年的一項研究表明,文化程度與生產水平、經濟效益密切相關。一個具有高中文化水平的農民之家庭人均收入為31.71元,而文盲則只有4.72元,相差6.7倍。[31] 隨著農業科技含量的增加,這種收益的差距將成幾何級數增長。
在毛澤東時代,絕大多數農民被困在鄉村里。20世紀90年代以來,大批農民離鄉進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結果顯示,全國流動人口達1億2千萬,其中流動人口子女估計為1,200萬,而女性流動人口占50%左右。現行教育體制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實行“分級辦學”、“分級管理”──即基礎教育由縣、鄉財政管理負擔。居住在城市里的流動人口子女因沒有流入地戶口,因而不能享受與城市同齡兒童同等的教育機會;而他們隨父母居留在城市,也無法進入原籍所在地的鄉村教育系統,成了被“邊緣化”的一個龐大群體。[32] 由此產生了農村流動人口、尤其是農村女性公民享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被剝奪的現象。2000年3月至5月,北京市政府教育督導室會同各區縣教育督導部門,以調查表的形式在全市範圍內普查流動兒童、少年在京就學的情況時發現,“外來兒童,少年大多數選擇進入全日制公辦學校借讀,在各區縣小學借讀人數已達69,283人,但也有相當一部分因經濟承受能力差或害怕在公辦學校受歧視等原因,不能夠或不願意到公辦學校讀,而選擇外來人口自辦的打工子弟學校或就學點就讀。這類學校或教學點全市已有100多處,就讀學生達1.6萬。”[33] 同一調查顯示,外來流動人口中的女童主要集中在“外來人口自辦學校”,而這些學校“非法辦學”、“學校管理混亂”、“師資低下與不足”、“辦學條件簡陋”、“學生安全與衛生無法保障”。首都流動人口中女童的命運尚且如此,其它不發達地區的情況就更加惡劣了。[34]
《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8條明確規定:“實施義務教育,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與適齡兒童、少年數量相適用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學設施。”然而,現實中無人負責監督實施此類法規,也無人負責解決與法律規定不符的惡劣教育狀況。[35] 盡管憲法和前述教育法規都明文規定,所有中國公民都有“受教育權”,《義務教育法》第10條也規定,“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但這些法律規定並未落實,公民免費接受教育的權利得不到保障,而國家也並未兌現提供不收費教育的義務。不僅如此,《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17條還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收取雜費”。這實際上是為“合法”收費打開了通道。如此自相矛盾的劣法竟然也得以通過。[36]
流動人口中女童無法得到正常義務教育的後果十分嚴重。首先是嚴重危害流動人口中女童身心的健康成長,使她們從小感受到社會的不公、不義,加深了她們對社會的敵視與對立。而且這批城市中的新文盲大軍自然將成為城市中的二等公民和城市貧民窟的主力。其次是嚴重損害了教育的公平性,教育不公是最致命的社會不公,因為它剝奪了底層民眾改變自己命運的唯一機會,扼殺了貧民獲得社會升遷的最後希望,逼使廣大流動人口中的女童毫無希望地居於社會底層。第三是影響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流動人口中女童的不公正教育待遇,對中國城市化過程發出一個負面信號,即中國的城市文明以封閉性、排斥性、歧視性和落後性為特征,它阻礙著社會流動、維護社會不公,必然對現代社會所固有的人口流動和遷移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37]
三、中國女性教育權利貧困的文化因素
探討百年來中國女性教育權利貧困的原因,不能僅僅從經濟和政治等“硬”原因上去尋找,還要以傳統文化、中共文化和商品文化的變遷為參照,發掘隱藏在政治和經濟表象下的文化因素。
其實,人們有理由困惑,歷經維新運動、五四運動、新文化運動的沖擊,又走過50多年的社會主義歷程,再經受了現代化文明的浸潤,中國的婦女仍然有30%多是文盲,女童的輟學、退學現象越演越烈,對女性的歧視和排斥遍布各個領域和各個角落。必須承認,毛澤東時代的政治為女性教育和女性平等提供了必要性,而鄧小平時代的經濟發展為女性獲得平等教育機會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說,毛時代的政策為女性教育權利的平等掃清了政治障礙,而鄧時代的政策則為女性獲得教育權利提供了經濟保障。然而,上述政治的必要性和經濟的可能性並未轉化成女性接受教育的現實性。筆者以為,引起中國女性教育權利貧困、教育現狀惡化的深層原因,與中國社會所固有的傳統文化、中共文化和商業文化密切相關。這三種文化並非互不相幹,而是互相混合、互相影響的。
盡管傳統文化歷經百年滄桑(包括各種政治革命、文化浩劫和經濟轉型),受到極大的沖擊,但“男尊女卑” 的觀念乃數千年歷史積澱所成。許多農村的父母往往舍女孩而保男孩的就學機會,認為男孩才能傳宗接代、光宗耀祖,而對女孩則強調“讀得好不如嫁得好”;女孩即使有機會讀書,也多半比男孩承擔更多家務,部分女孩甚至15歲就得挑上家務重擔,因而輟學。據一項調查,農村初中女生的輟學率為5%,而高中女生輟學率則高達15-20%。[38]
傳統文化的另一個不良影響是鼓勵女性早婚,從而使她們失去進一步接受教育的機會。在農村和一些偏遠地區,早婚現象仍然盛行,許多農村女孩時值上中學的黃金年齡,卻不得不服從父母之命、風俗之規,匆忙婚嫁。農村里不少家長擔心女兒因讀書把年齡“拖大”了。有的女生不願從命,父母往往停供學費、強令她們提早退學。一項10省文盲情況調查表明,由於重男輕女,導致女孩失去識字機會的占10.3%。[39] 此外,傳統的農村婚姻習俗是女到男家,女性婚後往往不再與娘家有經濟往來,女孩的父母因此可能認為,若投資大量時間與金錢讓女兒讀書,猶如為他人做嫁,得不償失。中國的傳統文化將原始社會男女在生產和生活中的自然分工倫理化為強制性分工,以致於女性被異化為“生人、養人、服侍人”的社會角色[40],這種觀念的遺毒現在仍然在限制和剝奪女性的受教育權利。
進入毛澤東時代後,中共文化開始部分地取代傳統文化,婦女解放被當作政治運動和階級解放的手段。那時,推動婦女教育的動機、內容和目的都是以階級解放、政治革命為核心,而不是以現代社會的性別解放、社會改造為依歸。同時,毛澤東時代對婦女教育的重視與推動所追求的只是表面的數量,而不是深層次的觀念改造、文化重建和男女平等的意識培育。[41] 一旦政治運動的急風暴雨結束,女性教育運動和女性教育的“成果”失去了政治支撐就難以生根。毛澤東時代女性受教育的絕對數雖然有所增長,但政治運動背景下的普及教育並不關注教育質量。“文革”期間,藐視知識、打擊人才成了國策,尊師向學則被徹底顛覆,“讀書無用論”、“知識越多越反動”等荒謬口號深入人心,在這種政治文化背景下教育質量嚴重惡化。毛澤東時代的農村政策的實質是剝奪農民,農村和農民長期處於赤貧階段,經濟貧困導致許多農家女孩不得不於十來歲就出工“掙工分”幫助家計。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的資料表明,90%的文盲分布在農村,其中婦女占70%以上,個別省區占90%。[42] 顯然,那個時代農村的落後、農民的貧困和農業的蕭條,是農村出現大批文盲,尤其是女性文盲的重要原因。
到了1980年代,深受傳統文化和中共文化煎熬的中國女性又遇到了市場經濟和由此衍生的商品文化,這些文化因素與傳統文化和中共文化“成功”地融合在一起,加重了對女性的教育歧視。社會不公是市場經濟初期的一種現象,尤其表現在對弱勢性別和群體的歧視和排斥。隨著中國經濟的市場化,收費教育、貴族教育成為當今的主流,在傳統文化和中共文化夾擊下的婦女又成了商品文化的犧牲品。居於弱勢地位的女性往往為了節約家庭內有限的資源,不得不將接受教育的機會讓給家中的男性。其一大惡果是,逼使缺乏文化的女性加入童工隊伍,甚至從事最原始的色情行業。[43] 與此同時,許多企業不僅明目張膽地宣揚性別歧視,而且實施明顯的性別歧視政策,導致大批女性失業。男女在就業、遷徙、升遷和福利上嚴重的不平等向社會和家長發出了一個極為負面的信號,即最好把有限的資源投資到男孩身上。這導致了嚴重的惡性循環:越不重視女性教育,女性便越難改善社會地位;女性社會地位越低,就更加不容易享受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權利。80年代以來經商重利的社會風俗為“文革”時期形成的“讀書無用”觀念提供了新的溫床。畸形發展的商業社會經常出現文盲投機發大財的現象,由此又產生了“讀小學賺大錢、讀大學賺小錢”的認知,導致許多女孩過早地中斷學業。一項在溫州鷗海區永中鎮的調查發現,婦女掃盲班的學員大都是老板娘,穿著華麗,打扮入時,但經商時不會開發票、讀合同、看電報、寫便條,更不用說用電腦、上網了。[44]
另一方面,鑒於城市化、市場化階段中出現的就業壓力,呼籲婦女回歸家庭的觀點再度出現。若女性重返家庭成為社會風俗,那麽她們接受教育的動機和內容就會改變:對那些中產階級和富豪家庭的女性而言,受教育的主要使命便成為相夫教子、培養後代,而不是獨立就業、自主奮鬥;對那些被迫下崗的貧困婦女而言,回歸家庭不可能激發她們求學的動力,因為年齡、收入和環境都阻礙她們繼續求學。盡管婦女是否回歸家庭不是評價婦女是否解放和婦女價值是否下降的唯一參照,但只要女性無法自由、自主和自願地選擇生活和個人前途,她們就難以獲得真正的平等。
畸形市場化過程中教育領域里最大的弊端是教育機會不公和受教育權利不公。學者楊東平認為,教育平等之所以成為現代教育的基本價值,是因為教育具有獨特的三大功能,包括促進社會平等的社會功能、促進個人心理和道德生長的發展功能,以及提供公平競爭、向上流動的功能。現代社會的教育“一方面在社會流動、社會分化中具有篩選器的功能;同時,又具有穩定器、平衡器的功能,被視為實現社會平等最偉大的工具”。[45] 楊東平認為,義務教育是國家行為、政府行為,所以在義務教育階段絕對不能提“產業化”。[46] 許多政府部門希望廣泛推行教育產業化,迫使各學校實施收費教育,來減少對教育的撥款,其結果必然是“逼良為娼”。顯然,畸形市場化覆蘇了傳統文化中歧視婦女教育權利、限制婦女教育機會的社會觀念,並且延續了中共文化的強制手段,導致大批中國婦女無法享受男性所享有的教育機會。商品文化綜合了傳統文化的歧視基因和中共文化的強制基因,加重了剝奪和排斥中國婦女教育權利的社會演變。
“階級話語”對鄉村社會的嵌入
──來自山東省臨沭縣的歷史回聲
紀程
魯東大學政法學院教師
一、山東省臨沭縣的土改過程
二、“訴苦”──被規訓的農民私憤傾訴
三、“翻身”──“階級話語”嵌入鄉村社會的標志
四、“動參、支前”──運用“階級話語”動員農民參與戰爭
小結
在傳統的中國鄉村社會里其實不存在所謂“階級意識”。因為“中國農村的居民是按照群落和親族關系(如宗族成員、鄰居和村落),而不是按被剝削階級和剝削階級來看待他們自己的”。[1] 不存在“階級意識”也就無所謂“階級話語”。“階級話語”是在中共改造鄉村社會的過程中出現的,是從外部嵌入到鄉村社會中的,這一過程始於中共在廣大鄉村社會推行的“土改”。
一、山東省臨沭縣的土改過程
臨沭縣的“減租減息”(簡稱“雙減”)始於1941年。1942年4月劉少奇到中共山東分局檢查指導工作,對“雙減”作了具體指示。1942年5月山東分局作出“關於減租減息,改善雇工待遇,開展群眾運動的決議”,臨沭縣是“雙減”實施中心縣。隨後“雙減”工作隊分赴大興、蛟龍兩區開展工作,推行“二五”減租(將佃農的租額減少25%),很快在全縣形成高潮。據1943年7月的統計,全縣雇工1,871人通過減租得到糧食358萬斤。在減租過程中同時對農村的高利貸實行減息,當時規定借貸計息不得高於15%。1946年7月,臨沭縣委根據中共中央“五四”指示精神,組織工作隊在岌山區朱村等地搞土改試點;然後在全縣範圍內發起沒收地主、富農土地分配給貧苦農民的運動。是年11月底,全縣共沒收地主、富農土地5萬余畝,18萬貧農分得了土地。時值國民黨軍隊大舉進攻濱海區前夕,土改工作的時間緊,故不夠徹底。1947年1月開始在全縣進行土改覆查,後因國民黨軍隊進犯暫時中斷。1947年7月,中共中央華東局發布關於山東土改覆查新指示,臨沭縣委隨即在夏莊區小河崖召開縣、區、鄉幹部會議,重新布置土改覆查工作。會議指出,土改中犯了富農路線錯誤,決定大膽放手發動群眾,以貧雇農為主,團結中農,政府授權給農會,摧毀封建勢力。會後全縣土改覆查掀起新的高潮。在這次覆查中出現了亂打、亂殺和侵犯中農利益等問題。通過土改和覆查,全縣554個村莊共沒收地主富農土地38萬余畝,沒收浮財折款186億余元(北海幣)。1948年,臨沭縣全境解放後,縣委、縣政府在沂東等新解放區推行土改政策,沒收地主、富農耕地15,114畝、非耕地1,805畝;同時在老區結束土改覆查工作,並進一步解決土改覆查中的“左”的偏差。1951年春,臨沭縣全縣土改及土改覆查全部結束。[2]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內外學者在中國的土改研究中取得了豐碩成果,其中很多研究將土改與社會變遷聯系起來。如黃宗智曾指出,“最終把革命和造反與王朝更叠區分開來的,並不是從一個國家機器向另一個國家機器的過渡,而是大範圍的社會結構變遷。”[3] 還有人認為,“抗戰結束後到建國初期的土地改革運動在中國‘國家政權建設’及鄉村社會變遷過程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國家權力的擴張、國家與鄉村社會關系的重塑、各種動員和治理技術的發明,都主要在這一運動中完成”。[4]
筆者根據對臨沭縣“減租減息”和土改運動過程的調查,認為當時這一運動貫穿於建設臨沭抗日根據地和解放區的全過程,是中共整合社會、建立新的社會秩序,乃至贏得戰爭的“總抓手”。中共只有有效地動員農民,使農民參與到土改和新社會秩序的建立以及支前參戰中,才能最終贏得國內戰爭,奪取全國政權。當時中共所面對的是有著幾千年小農經濟傳統的鄉村社會,如何去動員這些處在傳統鄉村社會中的小農,是擺在中共面前的一道難題。“一個外來的政治力量如何把農民動員起來,使其成為社會變革的積極參與者,這是近代中國政治舞台上任何力圖有所作為的政治力量面臨的一個最具挑戰性的問題”。[5] 在這個過程中,中共抓住了解決問題的關鍵環節──土地。土地作為農村中最主要的生產資料,不僅關系到廣大貧苦農民的切身利益,更關系到作為傳統鄉村社會統治者的地主的既得利益;不僅關系到生產關系的變革,而且關系到整個農村社會秩序的重構。因此,解決土地問題成為動員民眾、解決社會變遷諸問題的關鍵。但是,不能簡單地以為,解決了土地問題就自然地動員起了農民。比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更重要的,是改造農民的思想觀念。
二、“訴苦”──被規訓的農民私憤傾訴
中共動員農民的過程本身就伴隨著對農民的思想改造。這一改造非但不亞於對鄉村經濟關系、政治關系、鄉村社會結構組織方面的改造,而且比後者有更大的韌性,因此這一改造過程也更艱難,一旦定型下來也更難改變。這一過程實際上是一個改造人、改造人的觀念的過程;通過改造人、改造人的觀念、乃至改造人性的方式,達到改造社會的目的。其最有力的武器便是話語。“很容易找到事實來證明這一論點:輿論萬能,所有其他形式的權力都導源於它。一種信仰最初決沒有某種受它支配的力量,產生廣泛輿論的最初步驟只能借助於說服”。[6] 要說服農民就必須具備一套符合改造農民需要的話語。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在中國的鄉村社會里,一種全新的話語──“階級話語”──登場了。
“階級話語”對廣大的中國傳統鄉村社會來講是一種外來話語,很難直接被廣大農民所接受。因此,必須找到一種方式使“階級話語”能為廣大農民所接受。中共注意到中國廣大農民普遍貧困的現實,並以此為突破口。農民貧困,生活很苦,而地主、富農的生活則相對好得多,這種現實與農民自古以來就有的“均貧富”的平均主義理想形成尖銳的對立,必然導致廣大貧苦農民對現實的不滿。常言道“一家富貴百家怨”,這無疑是一種可以利用的潛藏在農民內心的革命動機。要找到一種方式使農民的這種不滿釋放出來,於是“訴苦”便應運而生。
郭於華、孫立平在“訴苦:一種農民國家觀念的形成機制”一文中認為,“訴苦”是中國革命中重塑普通民眾國家觀念的一種重要機制,其作用在於運用訴苦運動中形成和創造的種種“技術”將農民日常生活中的苦難提取出來與國家、社會話語相聯系,通過“歸因”建立舊國家的消極形象,通過翻身意識建立新國家的積極形象。筆者以為,“訴苦”這種政治教育手段實際上有兩類,一是“土改”中的“訴苦”,另一是“社會主義教育”中的“訴苦”。筆者將前者稱為“土改訴苦”,將後者稱為“回憶訴苦”。“回憶訴苦”的主要目是要農民“認識舊社會的苦、新社會的甜”,從而建立舊中國的消極形象,樹立新中國的積極形象。郭於華、孫立平的觀點對“回憶訴苦”是適用的。然而,“土改訴苦”是中共整合農民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在喚起農民苦感的同時也燃起農民對地主的仇恨和鬥爭地主的勇氣,然後通過階級教育將這種仇恨引向整個地主階級、封建勢力,再通過形勢教育將這種仇恨引向蔣介石、國民黨、中央軍,從而成功地將農民整合到中共的“對敵鬥爭”中來。後來在“抗美援朝”期間又實行了“訴苦”運動,目的也很明確,就是將激起的農民仇恨引向“美帝國主義”。
筆者所調查的臨沭地區歷來是兵家必爭之地。當時,戰爭的空氣始終籠罩在該地區,誰贏得了戰爭,誰就取得了政權。因此,中共發動的土改也與戰爭密切結合在一起,這是本文將土改與動員參軍、“支前”放在一起討論的原因。筆者以為,在臨沭縣的土改中,原初形態的農民“土改訴苦”更多的時候應被稱為“訴憤”,是農民私憤的一種傾訴。因為原初形態的農民“土改訴苦”往往指向特定的對象,而且很多事件都很零碎,都是農民與地主的私人恩怨。據參加過當時土改的人回憶,那時農民們說,“大肚子(地主)有的時候真不是東西,幹了大半年,因為摔了個缸,該給20塊(銀元)的,才給15塊。那也是啞巴吃黃連,老百姓有什麽法,只能幹瞪眼。但心里是恨的慌”。[7] “大戶(地主)仗著家族大,弟兄多,和老百姓鬧起仗來,吃虧的還是老百姓。那年我們村里李XX和村里的孫大戶拌了句嘴,打了起來。被孫大戶家一個好打,可打慘了。那他可不(李XX)一輩子記著仇呀!”[8]
這種私人恩怨大體上有兩種。其一,地主在與農民的經濟交往中實行雙重標準。當經濟交往對自己有利時就堅持契約精神,如讓佃戶交地租;當經濟交往對自己不利時,就違背契約精神,如找借口苛扣長、短工的工錢。其二,地主在處理與農民的糾紛時經常使用非法暴力,也就是農民們常說的“隨便打人”等。農民對第二種矛盾的憤恨最大。而中共正是抓住了這一點,讓農民起來“訴憤”,也迎合了農民“泄憤”的強烈願望,從而獲得了廣泛的響應。但是,並非所有農民的“訴苦”都符合中共的要求。“農民對自己的感知更多地來自於身體,而不是經過反思的思想,更不是一個可以述說或者需要述說的東西”。[9] 也就是說,農民的苦處於一種難以被提取出來的彌散狀態,而不象那些經過反思的想法那樣被儲存在記憶的某個固定的位置,可隨時被順利地提取出來。因此,中共必須對農民的“訴苦”進行規訓,每次“訴苦”大會召開之前都要召開預備會,篩選“訴苦”的素材,凡不能激起農民對地主仇恨的素材均被篩選下來。
從一些文件及口述資料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共對“土改訴苦”規訓的痕跡:
一個土改工作組的文件記載如下:
一、掌握“訴苦”教育。動員之後,先進行小組訴苦,培養典型,再轉入大會訴苦。主要是叫群眾明確了解地主封建勢力是窮人的死對頭,只有打倒地主,窮人才能翻身。二、訴苦後,雇貧小組回去討論如何出苦、報仇。主要是搞些對象,明確階級敵人。“大人是地主,小孩也是地主,是吃咱的飯長大的。”[10]
接受訪談的農民的回憶是:“土改時候的訴苦,都是八路軍的工作隊安排好的”;“事先要開會,讓大家先演練一遍,有的訴的實在不象個樣(不符合激發對地主仇恨的標準),就直接給弄下去了,不讓他(她)訴了。不合格。”[11]
訴苦的目的並不是要收集地主的證據,而是在工作隊已經掌握的事實依據的前提下,有目的地引導農民去訴苦。在訴苦鬥爭會上,訴苦的作用是表演性的。工作隊不僅要發掘村莊里的“苦主”,而且還要尋找善於把“苦”說得催人淚下、能煽動起窮人對地主仇恨的人才,並在訴苦過程中培養他們的敘事技巧。在訴苦的現場,訴苦結束後隨之而來的便是“喊口號”,以煽動現場的氛圍。
當地一個黨支部當年的工作總結有如下記載:
發動群眾:“咱是怎樣窮的?有意見咱敢提嗎?你對曹莊的地主哪家最恨?”
“人家婆婆媽媽的,怎麽好意思鬥?她也不是善主,怕鬥不好”。
反駁“婆婆媽媽?忘了過去她罵人了嗎?不給飯吃,你這是‘抱粗腿’”。
“馬柱子、皮鞭子不講情面,非削弱這老封建不可”。
經動員後,到會群眾1,000多人。為影響其他村,通知外派的代表參加。深刻動員教育,集中進行了階級教育,提出翻身的時候到了。貼出標語,造聲勢。
黨員的活動:鼓動群眾情緒,帶頭發言。徐樹芬在天冷大家情緒低落時大喊“咱能撐住領導窮爺們翻身吧?”眾人答“能”。
動員婦女發言,識字班婦女吳一新的發言影響了四、五個婦女發言。[12]
“苦”的本身不是“階級話語”的權力效果,但“苦”的公開集體表述構成了“階級話語”權力的支點。臨沭縣的“土改訴苦”從一開始就是被操縱的。“如果話語的首要目的是傳遞有關外在指涉物(referent)的信息,那麽評定話語的標準就應該是精確的術語和事實價值(提供信息的清晰有效性);如果話語是用來表達說話者的情緒狀態,或者用以激發聽話者的態度,或者引起聽話者某種特定的行為,那麽檢測話語的標準就不能死扣住它的精確性和事實價值,而應該看它的表演力(performative force),這是一種純粹的實用考慮”。[13]
“土改訴苦”中使用的話語顯然屬於後一種,其目的主要是激發聽眾的態度和行為;因此它從一開始就是被規訓的,通過演練,突出那些最能調動人們對窮苦人的同情心、又最能激起對地主富農的仇恨的因素,同時不斷地刪節那些與土改目標無關的因素,從而使“土改訴苦”達到最理想的效果。當然這種操縱並非完全按照操縱者的意圖進行,操縱者也必須順應被操縱者的某些要求。
例如,當時的文件提到:
剛開展的新地區我們講話許多名詞群眾不懂,又加上幹部不是當地人,方言不通,群眾也不易接受,群眾發動效果不理想。我們應當怎樣克服?
一、以當地群眾話語向群眾宣講:“組織起來”──“扣扣手”;“勞苦群眾”──“窮兄弟”、“爺們”;“佃戶”──“客戶”、“客家子”。
二、以當地事實向群眾解釋。
三、提出問題由群眾自己討論,經過群眾討論他們接受快,也容易啟發。[14]
從以上材料可以看出,中共要求幹部用地方方言、群眾性話語發動群眾,體現了“國家”(代表中共)與“鄉村社會”間的互動關系。也就是說,鄉村社會並非是完全被動地接受改造;它也在按照自身的發展邏輯,對國家的改造有限地回應。當然在整個過程中,鄉村社會還是處於劣勢的。
當這種被規訓的“訴苦”達到預期效果後,就進入了下一個環節──“翻身”。
三、“翻身”──“階級話語”嵌入鄉村社會的標志
在土改過程中農民話語里講得最多的就是“翻身”。從字面上來分析,翻身的“翻”字與造反的“反”字是諧音,迎合了農民打破舊的鄉村統治秩序的潛意識。翻身本身就蘊涵了對立的雙方鬥爭的意思,如果不存在對立也就無所謂“翻”。這種隱含的“對立”、“鬥爭”,其實就是後來中共在階級教育中向農民灌輸的“階級對立”、“階級鬥爭”。因此,隨著翻身的進行以及“翻身”這一詞匯在農民話語中的廣泛運用,“階級話語”也就被正式嵌入了鄉村社會。
1. “刨窮根”──中共對農民的階級教育
在“訴苦”中,如何將農民針對具體對象的私憤宣泄引導到階級意識上去,是中共動員民眾的關鍵一環。李康認為:“痛苦的個體如何感知集體的被剝奪?還要把自身痛苦視作集體被剝奪的一部分?如何把這種被剝奪轉變為普遍的革命推動力,導向改變處境的集體行動?……而使人們意識到冤情、找到歸咎處和改變處境的道路,這正是革命動員的過程。”[15] “訴苦”將農民的情緒激發起來後並不能馬上就完成“翻身”,因為農民的固有觀念(如天命思想等)和顧慮(如怕“變天”)還未被革除。首先要對農民進行階級教育。階級教育的方式不能采用宣講教科書式的說教,必須針對農民的固有觀念和顧慮對癥下藥。
在臨沭縣的土改過程中,首先是進行“誰養活誰”的討論,用以革除農民的天命思想。例如,當時一些農民認為,“地主為啥富?老百姓為啥窮?其實人家地主富是因為會過(節約),有點兒余錢人家地主就治地(買地)了,窮人有點兒余錢不是吃了喝了,就是耍錢輸掉了。如果碰上家里人得了病,還得賣地治病。代代這樣下來,地主就富了,老百姓就窮了”。[16]
在濱海地委當時的土改工作總結中則有如下記載:
群眾的落後思想:“窮是命不好,祖上沒積德”;“家里人多,吃窮了”;“分家分窮了”;“給土匪搶窮了”;“賭博賭窮了”;“死人送殯送窮了”;“嫁閨女嫁窮了”。
窮根:一、命;二、自己;三、鬼子漢奸、土匪。
經教育認識到:“是叫地主剝削去了”;“窮了幾輩子就是不知道怎麽窮的,現在明白了”;從“靠著大樹沒柴燒”到“刨倒大樹有柴燒”。提高了群眾的階級覺悟,激發了對地主的階級仇恨。
政策策略教育:弄清“誰是弟兄朋友,誰是敵人”;“地怎樣才能回家”;“從誰手里回?”
從“莊里的人靠什麽吃飯”入手進行討論,使群眾從勞動、不勞動與剝削的關系上劃分階級矛盾,弄清誰是窮爺們、自家人。誰是專靠剝削的人(並結合具體對象)。
結論:“貧農、中農是弟兄,富農是朋友,但還有毛病,好比長了尾巴,地主是敵人。”
並從計算本村各階級的數量中教育群眾,使群眾認識到,貧、中農要團結。
“貧農骨頭中農肉,富農割了尾巴交朋友”。[17]
由此可見,中共如何用“階級話語”扭轉農民的“天命”及“地主靠勞動和節約致富”的觀念,激發起農民對地主的仇恨,鼓動農民覆仇。
其次是組織“算帳”對比,使農民認清地主的“剝削”,從而激發起農民的“翻身”欲望。上引文件提到:
從老根上弄清“勞動創造世界”,這是打開群眾階級覺悟的關鍵。
座談討論:“天下什麽東西最值錢?”“靠什麽吃飯?”啟發群眾展開新舊思想鬥爭。
群眾的落後思想:打魚的說網最值錢;推小車的說兩條腿最值錢;種菜的說菜園最值錢;一般都說金子最值錢。
使群眾認識到:“力氣最值錢”;“窮人沒有本,力氣便是錢”;“力氣就是財,使了還再來”;“天下是勞動創造的,勞動人民應該是主人。”
認清:地也是勞動創造的,窮人開了荒,讓地主霸占去了。
過去是“窮人開、窮人種、富人有飯吃”;現在是“窮人開、窮人種、窮人有飯吃”;今天“土地回家、人也高興、地也高興”。
經教育後,群眾得出了完整的深刻的結論:
“要靠地、靠勞動、靠共產黨、毛主席、靠團結鬥爭”;“地是根、人是本,毛主席領導老百姓,團結鬥爭是辦法”。
“天下什麽東西都是下力氣創出來的,被地主大肚子剝削去了。”
提高了群眾的階級覺悟,認識到了要回耕地的合理正義,激發起了對地主的階級仇恨。
運用典型訴苦與算細帳的方法,使群眾認識到剝削的本質。
臨沭各區、村普遍組織了階級教育,很猛烈地提高了群眾的階級覺悟。
“算出了地主的骨頭、肉都是咱窮人的。”“窮是窮在地主身上。”“地主是藕,窮人是仔泥。藕靠泥養著,養的又白又胖,而且長青枝嫩芽,開花,出頭露面。窮人是根本,以前看不見。”[18]
通過對以上“刨窮根”話語的分析,可以看出,“刨窮根”是向農民進行階級觀念灌輸過程的關鍵。此前,農民普遍地將“窮”的根源歸於“命”,直接後果是消極地服從;還有的歸於運氣不好(如得病、賭博、土匪等),這樣就會把“窮”當作偶然的事情而力圖逃避。通過“刨窮根”這樣的階級教育,用階級框架取代了農民固有的“天命”觀念。通過“誰養活誰”的討論,將“窮”的根源歸於某個地主乃至整個地主階級的身上,從而使農民實現了從怨“命”不好的消極狀態逐步過渡到怨恨某個地主,再到怨恨整個地主階級的積極狀態。通過“算帳對比”,使被租稅關系和其他手段隱藏下的經濟剝削具體化、公開化,使“一直蒙在鼓里”的農民知道了,為什麽一年到頭地勞作還是窮,地主不勞作卻享清福的“秘密”;並認識到以前認為合理的租稅對自己是多麽的不公平,把地主的經濟剝削和道德敗壞聯系起來,從而激發農民“奪回”被地主占有的土地和財產的勇氣,“翻身”也就有了廣泛的合法性基礎。
2. “鬥地主(富農)”──“階級話語”的實踐
“土改訴苦”激發起農民對地主的仇恨和翻身鬥爭的勇氣,又經過“刨窮根”將農民對個別地主的仇恨引向整個地主階級;按照這一邏輯向下推演,“覆仇”也就成了自然的事。“覆仇”最直接的行動之一便是“鬥地主(富農)”。在“翻身”過程中,“鬥地主(富農)”實際上是鄉村社會階級鬥爭的一個場景,隱藏在這一階級鬥爭背後的是“階級話語”的暴力實踐。“鬥地主(富農)”這一鄉村社會暴力傾向的公開展示(並不一定完全符合中共的原初意圖,後來的“禁止亂打、亂殺”證明了這一點)充分體現了(階級)話語權力的實踐效果。
當時華東局的“七七”指示指出:“各地在土改覆查時,必須放手發動群眾,大權必須交給百分之九十的農民,一切事情,依靠他們自己去辦,依靠他們的自覺自願、自己動手,而不是少數人代替包辦強迫命令的幹部路線。因此,各地必須重新組織農民聯合會,此農會要以雇貧農及工人為中心,加上中農,不要地主富農參加。在農會之下,應將雇貧農工人編成貧農小組,在土改中一切清算、調查、分配、覆查、調整或重分,均須先經過貧農小組討論,再經過農會討論通過,即可實行,不須再經任何機關核準.各級政府在土改期間,應授權農會去處理土地問題,不受理任何土地糾紛案件。各級黨委土改工作團,則以農會工作團或特派員名義出現。‘農會’,‘貧農小組’,‘工作團’,此三者互相結合,即成為土改中群眾路線的具體形態。”[19]
濱海區在口頭傳達“七七”指示時增加了如下新內容:
“華東局對這次會議下最大決心要土改在山東來一個大革命”;“封建勢力即我們革命對象”;“這次要徹底搞,徹底打亂封建勢力,對地主的房屋、土地、浮財所有東西都徹底拿出來,甚至種子、農具,在政治上沒發言權,沒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農民在政治上統治他,成為主人翁”。[20] “地主一切都是非法不合理的……實行‘掃地出門’”;“貧雇農小組成立與整理了農會,就要真正當起家來,不能把當家成了空話,一切照百分之九十農民的意見要求行事,對地主有生殺予奪之權,任何人不能幹涉”。[21]
由於在“批鬥地主(富農)”過程中下放了殺人權,在筆者所調查的地區,打、砸、殺地主(富農)的現象很普遍,甚至出現了“亂捕、亂打、亂殺”現象,有些中農也被錯殺。據當地農民回憶:“那時候鬥地主很嚇人的,經常出人命。了不得!打死很多,幾乎每村都有。有攀比風氣,人家村打死地主,咱村沒有,不代表咱落後了嗎?革命不堅決!”[22] “那時候地主(富農)可慘了,有的是被鬥完後槍斃的,有的是被亂棍打死的,老百姓要出氣呀。那可砸死不少!”[23] 濱海區“殺死人有一萬多人(12,000人余),冤死多少還不了解”[24]
臨沭縣出現的亂打、亂殺(地主、富農)現象與最初采用的縱容政策有很大關系。當時的文件規定:為迅速有力地發動群眾,必須貫徹“放手大膽發動群眾”的方針。提倡大刀闊斧的精神,反對縮手縮腳,糾正各種錯誤思想如怕犯錯誤、怕違紀、怕違犯政策。要明確認識鬥爭的目的是為了摧毀封建勢力,發動群眾。因此我們既不能只滿足於鬥爭,為鬥爭而鬥爭。更不能只重視經濟上的剝削,而忽視了政治上的摧毀。不然,封建勢力會向我們反撲的,群眾不會發動起來的,團體是不會鞏固的。[25] 在秘密文件中還有如下指示:“群眾打人(地主、富農)是群眾的革命的報覆,我們應當支持,不能壓抑。現在開鬥地主的會,打是對的!但我們不能代替。”[26] 從這些話語可以看出中共對臨沭縣的亂打、亂殺(地主、富農)現象的縱容傾向。
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為“群眾打人殺人”與中共發動土改的目的相符,即激化農民與地主的階級矛盾,從而爭取大多數農民,為將來的戰爭做準備。其次是中共要迎合農民向地主(富農)“覆仇”的心理。農民是在中共向他們灌輸的“階級話語”的影響下,遵循著“受壓迫、受剝削──訴苦、刨窮根──覺醒、覆仇”的邏輯“鬥地主(富農)”的。這一過程中會出現“過激”行為;如果壓制,必然挫傷剛剛被發動起來的農民的革命積極性。在“鬥地主(富農)”的過程中,原本膽小怕事的農民竟然能堂而皇之地砸死、殺死地主(富農),不能不說是“階級話語”灌輸的結果。正是在“訴苦”、“刨窮根”等“階級話語”的影響下,農民開始超出具體的人和事來感知和思考,第一次通過話語的運用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護,使他們獲得了一種新的自我感知和定位,從而導致農民將“殺人”這一過去被視為“大逆不道”的行為當作“革命行為”,順理成章地投身其中。“鬥地主(富農)”是一個“階級話語”實踐的過程;農民通過“階級話語”為自己“鬥、殺地主(富農)的行為找到了合法性。當然,一旦亂打亂殺過度蔓延,中共也下達指示加以制止。當時華東局即發出這樣的通知:“各區黨委轉各地委:在暫停進行土改後聞:一、各地亂抓人、亂打人、亂殺人的現象尚未停止。望速通令停止,對不服從者調至上級,給予批評。二、各地應禁止挖墳現象,以免造成不采v響。”[27]
3. “分果實”──用物質手段整合農民
僅僅鬥了地主(富農)、滿足了農民泄憤的要求是不夠的,還必須滿足農民的經濟要求,這才是廣大農民投入“翻身”運動最現實目的之所在。土改就是要實現鄉村資源(最主要的是土地)的再分配。
首先是沒收地主的土地,一般是無償沒收。有以下幾種方式:獻田,即施加壓力或做工作使土地較多的戶主動獻出土地,“對地主成分的黨員幹部動員他說服家庭起模範作用,實行獻田”[28];清算,以算帳的方式迫使地主(富農)拿出土地來償還所欠債務,有老人回憶,“我們村的孫鴻儒(地主)被清算後見了我就說,董會計,我的地都被你的筆頭子給戳(清算)沒了”[29];沒收,即無條件地將地主(富農)的土地、財物無償拿走;掃地出門,將被鬥爭對象趕出家門,所有土地、財產都無償沒收,常常伴隨著公開的群眾鬥爭。
其次是沒收“浮財”。浮財就是除房產田地以外的財物,像“袁大頭”(銀元)、金銀首飾、綾羅綢緞等。韓丁認為,“農民把沒收了的財產稱作‘鬥爭果實’,在這些果實上寄托著他們對新生活的希望”。[30] 不同地位、身分的農民對“果實”的要求是不一樣的。例如,濱海地委在當時的總結中提到:中農“有理齊來講,大家都沾光”。原來地多的佃戶“越分越倒躇,都叫人分去了”。地少的佃戶“有身大家翻,有光大家沾”,“自私自利不對,引起大家反對”。婦女對分地不關心,只對浮財感興趣。[31]
鑒於這種狀況,中共便利用“分果實”對農民進行整合:
結合分配果實“天下窮人是一家”、“組織起來有力量”的團結組織教育。
“鬥爭勝利的果實是怎麽來的”,“清算是大家的力量,大家都沾光”,教育群眾重視土地“地是骨頭,浮財不長久,要地牢靠”,“玩龍玩虎,不如玩土”。
兩條路線的時事教育,結合階級教育。打破“變天”思想,進行共產黨的教育,說明共產黨怎麽好,國民黨怎麽樣壞。“我們經過三個朝代(國民黨、鬼子漢奸、共產黨),誰好誰壞,一清二白”。“老蔣的根紮在‘大肚子’身上,‘大肚子’的根紮在老蔣身上,專門跟窮人作對”。“共產黨、八路軍是窮人的靠山”,“救苦救難的八路軍,領導窮人來翻身”。
發展建立支部:分配果實後,總結選舉翻身模範,召開座談會,由黨代表公開進行黨的教育,會後布置個別的發展,速度快,成分純。共3,000人。[32]
通過對以上話語的分析不難看出中共借助分配果實並運用“階級話語”對農民進行整合的企圖。首先是在廣大農民心目中樹立起“窮人救星”的形象,再利用“階級話語”教育和引導農民,成功地發展壯大組織,為即將進行的大規模戰爭打下群眾基礎。在這一過程中充分實現了“階級話語”的強大威力。
林·亨特在研究法國大革命中的政治文化時曾指出:“革命國家權力的延伸並不是因為領導者按照他們的利益操縱民主意識形態和官僚政治的實踐,實際上它在每一水平上的延伸都是由於各種位置上的人們創造和學習了新的政治‘微觀技術’(mircotechniques)”。[33] 在中共領導、發動的(臨沭縣)鄉村社會的土改中也出現了類似狀況,印證了林·亨特的判斷。尤其是在“分果實”過程中出現了一個有意思的現象,即被中共稱為幹部的“富農傾向”,農民則稱之為“多拿、多占”。筆者認為,這一現象的出現有其必然性,中共的土改是依靠新的基層政治精英(鄉村幹部)推動的,而這些新的基層政治精英們有自己的利益訴求,必然利用自己的權力撈取利益。臨沭縣土改期間出現的部分幹部的“富農傾向”之主要表現形式是:一、分果實時,不經群眾討論,而是幹部自己討論,互相包庇;二、把擁軍田、覆員田、學田留得很多,留好地,最後都歸幹部種;三、開鬥爭會分果實,分了地就賣地,分了東西就賣東西,分了錢就花了。
有“富農傾向”的臨沭縣鄉村幹部的辯解是:“那是群眾自願多分給俺的,說俺整天忙,給大家夥出力。”“分鬥爭果實時,大家都不要。為了領導大家夥起帶頭作用,所以多得了些。”“群眾不敢要,俺就買了。”“是俺和群眾換的。”“反正早晚要公產,早花了早賺便宜。”“咱領著頭得罪了人,俺不多分誰多分。”“俺領導大家起來翻身,理應多拿、多占。”[34] 從以上話語中可以看出,這些幹部已經學會用“階級話語”為自己謀私利的行為辯護。這些幹部大多是“赤貧”出身,然而其覺悟並不象中共期望的那麽高。
幹部的“多拿、多占”在群眾中造成了極壞的影響:“翻身不錯,沒有翻的咱身上,有辦法的都翻身了。”“咱們是吃了個魚頭,腥了嘴。”“大孫(赤貧)翻不了,小孫(村幹)翻了身。”“人家幹部能分果實,人家是吃這一路的,咱還能撈著了嗎?咱只能幹看著。”“平等、平等,咱就沒有見過五個手指頭一般齊!還是有力量的撐勁。”“不受大肚子(地主)壓迫了,還得給幹部拉犁。”“什麽積極?什麽革命?還不是個人利益?”“權力在人家幹部手里,人家說什麽就是什麽,咱能吭氣嗎?”“打國民黨是你們翻身戶的事,俺有沒有分果實,還得出力嗎?”[35] 群眾的抱怨話語除了表明他們的不滿情緒外,還反映了農民話語的變化。“革命”、“翻身”、“平等”、“幹部”、“權力”這些規範的“階級話語”已經很自然地出現在農民的話語中並被熟練地運用,這也充分證明,“階級話語”已滲透到鄉村社會里為廣大農民所接受。
既然出現了幹部的“多拿、多占”問題,造成了不好的影響,並威脅到中共引導農民參與戰爭這一發動土改最主要目的之實現,那就必須著手解決。通過當時中共解決這一問題的相關文件可以看到中共臨沭縣委解決這一問題的努力:
丙:幹部“富農傾向”的危害:一、妨礙了發動群眾的大多數;二、妨礙了基本群眾內部的團結;三、增長了一些幹部的剝削階級意識;四、妨礙了革命任務的完成。
丁:如何糾正:一、打通思想,把眼光放長遠;二、把多得的果實退回去,好地、近地、好宅子和群眾調劑一下。
戊:加緊支前,堅持鬥爭,打垮蔣介石:糾正幹部的“富農傾向”決不是又一次均地。主要是為了怎麽加強內部的團結,叫大家都動員起來,打垮蔣介石。既不是“推完了磨殺驢吃”,也不是“坦白反省”。而是讓咱們以實際行動向群眾進行公平團結的宣傳教育,來主動團結群眾、影響群眾。並不是為了罷免哪一個幹部,處分哪一個幹部──那是在實在沒有法子的時候才處理的。在爭取全國革命勝利的時候,我們一定要更加團結起來,加緊支前,堅持鬥爭,打垮蔣介石,建設新中國。[36]
“在實在沒有法子的時候才處理(幹部)的”,“糾正幹部的‘富農傾向’主要是為了怎麽加強內部團結,叫大家動員起來,打垮蔣介石……”。這些話語充分表明,當時糾正幹部“富農傾向”的真正目的還是為了動員群眾參與戰爭。中共利用糾正幹部“富農傾向”再次獲得了群眾的信任,並繼續運用“階級話語”動員群眾參與戰爭。通過這一事件也可以看出,中共已牢牢控制了鄉村社會的“話語權”,也又一次顯示了“階級話語”的威力。
4. “劃成分”──村社成員身分的重新定位
群眾運動是中共(國家)力量滲透到鄉村的基本方式,中共領導的群眾運動之基本內容是在階級鬥爭基礎上的資源再分配。胡素珊認為,“在學會通過階級鬥爭這一核心任務來發動群眾之前,共產黨人沒有取得什麽成就。在山東,黎玉把鬥爭運動說成是包括黨建和征兵在內的其他一切農村工作的起點。”[37] 階級鬥爭的前提是以地主─農民的對立為核心的階級劃分。毛澤東講過:“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這個問題是革命的首要問題。”[38] 但是究竟以什麽作為劃成分的標準?中共中央用以指導基層土改中階級劃分實踐的主要是1933年頒布的兩個文件,即“怎樣分析農村階級”和“關於土地鬥爭中一些問題的決定”。這兩個文件中沒有提到關於富農與中農的界限,任弼時於1948年1月12日所作“土地改革中的幾個問題”講話提出了一些相關政策。
在筆者調查的臨沭縣,劃分階級成分從來就沒有一個嚴格統一的標準。各個村“劃成分”往往著重依據人們具體的行為,在實際工作中出現了極大的混亂。在濱海區的一份文件里可以看到這種混亂:“一、不按剝削關系劃成分,誰的地多就是地主。二、不論階級成分一律平均分(三畝地以上的部分統統拿出來)。三、取消一切剝削,商人也是剝削,和能寫會算的有文化的一起被定為‘化形地主’”[39] 在該地區“劃成分”的過程中,有的地方簡單地以土地占有量多少來確定階級成分,革命的標準是在村莊中按照土地占有的情況劃分出兩種對立的人,土地因此從單一的經濟指標變成了政治指標。而“不論階級成分(土地)一律平分”則體現了中國農民“追求財富平均,地位平等的政治理念”。[40] 有的地方甚至將工商業者定為剝削者,把能寫會算的文化人一起定為“化形地主”。從一些老人的口述中也可以看到“劃成分”的混亂及權力的濫用:“‘劃成分’就是‘瘸子里面挑將軍’,誰的地多誰就是地主。還有的根據經歷和表現劃,凡是幹過還鄉團的,不管地多、地少就是地主。支前不積極的‘老頑固’也被劃為地主。農會幹部權力大著哩,他劃你是什麽,你就是什麽。誰也不敢得罪他”。[41]
從以上話語中還可以看到,“劃成分”實際上是一個人為的改變鄉村社會成員身份地位及鄉村社會關系的過程。這一過程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和政治色彩,是人為地將鄉村社會里的部分人“在政治上打入另冊或升為優等階級”。[42] 中共的階級理論和階級政策預設了階級剝削、階級對立無所不在,但這種預設有時是脫離鄉村社會客觀現實的,結果導致階級劃分實踐偏離中共的階級劃分政策的現象。階級身份一旦確立,便對一個人甚至一個家庭的命運(至少在改革開放前的中國鄉村社會)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韓丁曾講過,“劃分階級成分這件事,決不是什麽紙上談兵。這是采取經濟和社會行動的基礎,而這些行動是會從根本上影響到每一個家庭和每一個人的”[43]。筆者在當地訪談時老人的回憶是這樣的:“劃成分那可是大事,如果劃成貧農、雇農、是最安全的,最舒服的。中農心里都不牢靠(踏實),一有運動心里就害怕。要是劃成地主、富農那就完了,成了敵人了。那還了得?共產黨可有法治你!”。[44]
顯然,“劃成分”實際上是國家(中共)控制農民的一個強有力的手段。從此農民的身份和等級必須按國家(中共)制定的標準來識別,同時鄉村社會的資源和農民的個人及家庭之命運都與此息息相關。“中共通過訴苦和階級劃分的話語建構,使得鄉村社會的各種矛盾都以階級對立的方式展現出來,並在國家主持下得到解決,這為國家對村莊的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手段”[45]。中共的階級意識和階級認同的灌輸不一定成功,但是“階級話語”的灌輸卻很見效,並在鄉村社會的權力的運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階級話語”不但是國家權力向鄉村社會延伸的手段,還為鄉村社會的新的精英追逐權力和利益提供了工具,這種利用本身又對“階級話語”起到了強化作用。
四、“動參、支前”──運用“階級話語”動員農民參與戰爭
在筆者所調查的地區,中共的土改從一開始就是為戰爭做準備。從以下兩份文件中可以清晰地看出這種傾向。
中共山東分局書記朱瑞在減租減息之初就明確指出:“我們做群眾工作的最高目的,在於動員和組織群眾,領導和團結他們走上革命的戰場,為實現一定時期革命的任務而鬥爭。這是共產黨的戰略任務。實現動員組織群眾並推行其為解決當時的革命任務而戰鬥起來,其道不一,但基本的通常的辦法之一,是從其切身經濟生活的改善,以提高其政治的覺悟,並進一步的將他們組織起來,以便引導他們積極參加抗戰,積極參加新中國的建設。”[46] 臨沭縣所在的濱海區的文件中有這樣的話語:“結合戰爭動員,在戰爭空氣中完成土地改革”。[47]
正統的黨史資料通常這樣解釋:農民得到了土地,翻了身,自然就有了參軍支前的要求。但事實並非如此簡單。胡素珊認為,“農民不情願離開土地和家庭去作戰,這種想法根深蒂固”[48],農民也想盡各種辦法逃避參戰。中共要贏得戰爭,需要人力與物力,這些必從廣大農村地區獲得。這樣一來,國家(中共)意志與廣大的最講求實際、沒有遠大目光的農民之間產生了尖銳的沖突。在筆者所調查的臨沭縣土改後的征兵工作中就出現了諸多的變相強制現象。
一、“人家咬著咱,咱幹就是了。”“情管帶頭去,保證你回來。回不來,開小差也可以。”“雇工急了,模起菜刀把自己的手指砍去了三個,村幹部才不動員了。”“再不回來(逃兵)連土地沒收”;“你不去就揭你家的鍋,封你家的門”。
二、“鼓、咬、攀”:“若有一個是自願的是婊子養的。”“俺都去了,你還不去?這是大夥的意見”(在大會上鼓掌歡迎xxx參軍)。
三、“綁、打、押、罰”:“若不去,找銬子給你銬上”(鬥了十幾個,打耳光、罰款。綁了二十幾個)。
四、(費東戶子區)搜捕、動槍打。“這個年輕人(賣滿頭的)年輕力壯,為什麽不當兵”,綁走。
五、用“識字班”灌酒,精神恍惚時問“願意吧”,就行了。
六、“欺騙、利誘”:“保證到部隊後就回來”;“子弟兵不脫離生產,吃給養”;“去吧,在那里住一年半載就回來”;“沒有仗可打了、光去享福、不受罪”;“人家燒熱了炕頭叫咱去、咱不去?”
七、下條子給各村要東西,“每村豬一口(60斤),好煙10盒”。“參軍後你家就不受窮了。”“新軍家屬五畝地、一擔谷。”
八、“濫竽充數”,“好人不當兵”:“俺莊沒有‘二流子’,沒有當兵對象”;“俺莊沒有窮的,都是中農以上,沒有當兵對象”;“俺莊都怪本分,沒有當兵對象”;“動參的比51軍(國軍)和鬼子還厲害,躲都沒處躲”。逼得群眾砍手、腳,上吊、投井、喝鹵水、瘋癲等。
九、“八路軍不夠用的,打不走反對派這些好處能長遠嗎?”“只要完成任務,違犯點政策也不要緊”;“要政策就沒法完成任務”;“按上級說的辦法一個也完不成、非硬搞不行”。
十、“摘生瓜”、“強迫革命”,為完成任務不擇手段:把新軍對象喂辣椒面;將新軍對象扒了衣服放下天井凍,說“凍(動)參、凍(動)參,不凍不參”。以致出現了新軍對象砍手、砍腳現象。[49]
從以上的話語中可以看出土改時期臨沭縣國家(中共)與鄉村社會在參戰問題上的尖銳沖突。但沖突歸沖突,中共動員農民參與戰爭的目的必須要達到,於是“階級話語”又一次顯示了威力。中共充分利用土改時期廣泛使用的“階級話語”及動員技術──“訴苦”、“歸因”等動員農民。
首先是“階級話語”在動員參軍中的運用:
一、反內戰時事教育:組織訴苦,激起群眾對蔣介石的仇恨,提高群眾覺悟。苦處都是蔣介石給咱的,現在想起來非堅決打垮蔣介石不可。現在翻身了,一定堅決跟了共產黨走。由壞分子坦白反省。經教育、激勵,群眾反內戰情緒高漲,即轉入深入的階級教育。
二、深刻的階級教育:普遍由黨內到黨外、幹部到群眾進行回憶訴苦,猛烈地提高了群眾的階級仇恨與覺悟。
鞏固提高群眾情緒、思想與覺悟
1. 咱受的罪是誰給的?老根是誰?(把鬼子、漢奸、土匪、地主的罪惡都歸到老蔣身上)
2. 老蔣為什麽打內戰?與咱有什麽關系?弄清蔣想打碎咱們的飯碗。
3. 蔣介石依著什麽打內戰?弄清依靠槍桿子、隊伍。說明我們也因為有武裝才翻的身,使群眾重視武裝。
群眾表態:
1. 積極分子:“非上前線和老蔣拼了不可,有他沒有咱,有咱沒有他。”“叫他來到咱這里好日子過不成,飯也吃不上。”
2. 戀家派:“咱不離開家,在家打小蔣,給軍隊送東西,也是反內戰。”
3. 小聰明:“咱離不開家”或不表態,怕參軍。
進行個別談話,著重培養第一種態度的人為骨幹。
三、公祭大會:更進一步激發群眾的階級仇恨,引向反內戰、上前線。打垮反對派給老的報仇。從此提出參軍口號,開始行動。
口號:血海深仇,報仇上前線;誓死消滅反動派,報仇雪恨忠孝全;刨斷窮根,永遠翻身。
遊行示威,組織動員小組、反扯腿小組。對態度積極的,主要詢問有什麽困難,幫助解決。對拖延時間的,要加強教育。[50]
從以上話語可以看出“動員參軍”的步驟,如“訴苦”、“激發階級仇恨”、“喊口號”等,在本質上與土改的動員步驟沒有區別,只不過把農民的苦難根源引向了蔣介石國民黨。
成功地動員農民參軍只完成了任務的一半,還需要動員農民“支前”。為完成這一任務,同樣還要發揮“階級話語”的作用。
目的:在時事教育的基礎上,加強階級教育,提高群眾覺悟,達到自覺支前參戰。
1. 在共產黨到來之前,在地主的壓迫剝削下,過著牛馬非人的生活。吃不飽、穿不暖,挨打受罵,甚至一輩子打光棍,窮斷了根。在舊社會,窮人沒有出路。自從來了共產黨,領導窮人翻身增資、減租、覆查、土改後,咱們有了屋住,有了地種,有了飽飯吃,有了衣穿。同時在莊里也有了地位。真是在政治、經濟上大翻身。蔣匪不要咱過這種自由、幸福的舒坦日子。向我們進攻、掃蕩,殺人放火,奸淫搶掠。大家要知道,只有把國民黨反動政府從根本上打倒,咱們才能有安穩的幸福日子。
2. 解放軍為人民打仗為了保衛咱們的翻身果實,為了咱們大家的利益,因此,咱們支前、出工、擡擔架、運糧食,積極熱烈地支援前線。這不是為了別人,就是為了我們自己。男人在地里幹活,婦女去送飯,不送飯吃,男人在地里就沒有勁幹活。不出工,戰士就不能打勝仗。戰士們在前線打仗,不怕大炮、飛機,消滅敵人,難道咱們出工害怕流血、流汗嗎?早晚把蔣介石反動政府徹底打倒,支前工作就沒有了,就可以很好地生產、建設過安穩日子。
3. 繼續全力支前,做好冬季生產,為爭取淮海戰役徹底勝利,解放全中國而奮鬥。總起來一句話:一切為了前線,一切服從前線的勝利。只有前線的勝利,才有我們的安全。目前要大力支援淮海戰役,這個帶有決定性的重大戰役在勝利進行中,我們要不打折扣地、百分之百地完成分配給我們的任務。
──魯中南六地委宣傳部[51]
經過動員,多數的農民參加了支前。當然從農民的話語上來分析還是帶有不情願的成分:
群眾支前運動的思想掌握
1. 幹部:“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功不功希X松,立功不當飯吃”;“大功大罪,小功小罪”。
2.民工:“立功是上級的手腕”,“上級是要使用咱,又要咱出大力了,所以下來立功動員。”[52]
當然,農民盡管不情願,但還是參加了支前。全縣9個區共出動民工5,068人、2千多輛小車、862付擔架。據對該縣擔架團的詳細統計,共出動540付擔架,民工2,786人、脫產幹部22人、不脫產幹部239人,出動後逃亡人數為1,062人(其中幹部41人、民工1,021人)。[53]
在當時的臨沭縣鄉村,在參與戰爭問題上中共與廣大農民之間存在著尖銳沖突。一開始中共采取了變相強制的做法,一度造成了“動參支前”工作的極大偏差。後來臨沭縣發起了“糾正動參支前偏差”運動,處理了部分采用強迫手法來完成動參支前任務的幹部,贏得了農民的信任;然後又運用“階級話語”將形勢教育與階級教育相結合,再次發動農民參軍支前。
小結
中國農村的政治是凝結了歷史的政治,從清末民初到中共取得政權,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但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長期以來生活在本鄉本土,國家和民族觀念淡薄。費正清曾這樣概括:“村子里的中國人直到最近還是按家族制組織起來的,其次才組成同一地區的鄰里社會。村子通常由一群家庭和家族單位組成,他們世代相傳,永久居住在那里,靠耕種某些祖傳土地為生。每個農家既是社會單位,又是經濟單位。其成員靠耕種家庭所擁有的田地生活,並根據其家庭成員的資格取得社會地位。”[54] 一個外來的政治力量如何把似乎消極無為的農民動員起來成為政治社會變革的積極參與者,是近現代中國政治舞台上任何力圖有所作為的政治力量所面臨的一個最具挑戰性的問題,這涉及到如何爭取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的政治支持。
為了成功地獲得農民的政治支持,中共首先抓住了動員農民的關鍵──土地。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本,只有當他們實實在在地擁有自己的土地後才能參與到政治中來。但擁有了土地的農民未必就認同中共的革命,所以還必須對農民進行意識形態滲透。“一個階級越是能心安理得地相信自己的使命,越是能百折不撓地、本能地根據自己的利益駕馭一切現象,它的戰鬥力也就越大,這一點是必須肯定的,而且也並沒有過高估計這些意識形態因素的實際作用”。[55] 意識形態是形成和維持思想壟斷最有效的工具。要順利地推行意識形態灌輸,還必須必須找到一種說服工具,即“階級話語”。“中共對鄉村社會的統治,與此前歷屆政權最本質的區別之一,就在於意識形態滲入其間並發揮重要作用,對村莊話語空間進行了重塑。”[56] 中共成功地借助“階級話語”,使農民在觀念中形成了對抽象的“階級社會”的認同,從而為中共的革命找到了強大的支點。
在臨沭縣的土改中,經歷了“訴苦”到“刨窮根”、“鬥地主(富農)”、“分果實”,再到“動參、支前”,農民的階級意識並未真正形成,但農民畢竟被動員起來參與到革命中來。為了成功地實現了農民的整合及對鄉村社會的改造,土改後中共號召幹部用地方方言動員農民,用農民能理解的話語作政治動員(如把“革命”解釋為“改朝換代”等),鬥地主過程中放任農民的過激行為,分果實中寬縱幹部的“富農傾向”,容忍“劃成分”中的標準混亂。可以說,整個過程是在國家(中共)與鄉村社會的互動中進行的。
“階級對立”是國家(中共)在宏觀上發動土改動員的起點。筆者對臨沭縣的微觀考察發現:土改前農民的主要信息來自於傳言、逸聞和發生在村莊里的種種變化;土改開始後中共用“階級話語”取代了這些舊的信息載體,正是“階級話語”對鄉村社會的嵌入,在很大程度上幫助中共成為鄉村社會的統治者和最高管轄者,並讓它牢牢掌握了鄉村社會的話語權。從此,鄉村的話語空間被重構,全新的“階級話語”取代了舊的基於習慣上的傳統話語,成為彌漫在村莊社會生活中的主流話語。這首先表現在鄉村的人際稱謂上。土改前農民習慣上將村里人分為“老張家”、“老李家”或“富人”─“窮人”,再就是“財主”、“東家”、“大肚子”─“老百姓”、“客家子”、“窮爺們”等;土改後則將村里人劃分為“地主”、“富農”、“中農”、“貧農”、“雇農”。其次,村民的日常話語也發生了變化。例如,見面的客套話從“吃了嗎?”變成了“你家翻身了嗎?”,春節拜年時的吉利話“過年好!”變成了“翻身!翻身!”。
在土改過程中,那些能掌握“階級話語”的農民成了鄉村社會新的權力精英──幹部,“階級話語”作為這些新精英的權力之源,成為包裹他們利益的外衣。另一方面,“階級話語”的流通成了一種技術,鄉村社會里不同的人出於不同的目的都使用“階級話語”,其他的話語在“階級話語”面前黯然失色。既然“階級話語”成了人們生活中的重要框架,人們在解釋自己及他人行為時便會自覺地使用它。“階級話語”在分配鄉村社會的權力和維護新的鄉村社會結構方面發揮著塑造意義和生產真理的功能,並牢牢控制著人們對鄉村社會現實的體驗和感知,從而奠定了中共對鄉村社會的統治合法性。
蘇南土地改革中的血腥鬥爭
莫宏偉
湛江市廣東海洋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教師
一、蘇南地區土改中批鬥地主的鬥爭會
二、蘇南土地改革時期的亂鬥亂打現象
三、幹部在亂鬥亂打過程中的作用
四、亂鬥亂打的情形為何發生?
鬥爭是中共在土地改革過程使用的一種“儀式”和手段,通過這種手段打垮地主的威風,提高農民對地主的仇恨心和政治覺悟。本文探討的是蘇南土地改革時期亂鬥、亂打情況的表現、特點、產生的原因和影響。
一、蘇南地區土改中批鬥地主的鬥爭會
中共軍隊1949年春渡過長江後,將原江蘇省以長江為界分為蘇北和蘇南兩個行政區。蘇南地區長期以來由地主控制著鄉村的政治、經濟、文化等資源,農民處在地主的威權之下,對地主或者仇恨不深,或者懷著畏懼心理。1950年到1951年間,中共在蘇南發動了土地改革。土改開始前,農民有種種顧慮。例如,溧陽縣竹簧區農民有以下想法:一是對土改高興,但有顧慮,認為美國的飛機大炮厲害,擔心打不過美國,害怕變天;二是怕特務暗害,如西沈鄉一個群眾說,“就怕白天我給他提了意見,晚上被他的的狗腿子殺害了”;三是有宗族觀念,迷信思想,感覺鬥爭地主難為情,不願鬥爭,如西沈鄉農民王貴榮過去被地主王金香剝削得傾家蕩產,在鬥爭前,他卻說,“我不好意思鬥他,我們是一筆寫不出兩個王來的本家。按他惡貫滿盈,我應該鬥他,但好壞天定”;四是土改不要鬥爭,政府下了命令分地就好了,如許莊鄉一個農民說,“政府趕快下命令,把田分把我就行了,要鬥爭,我也不會說話”。[1] 吳江縣群眾怕鬥爭後地主報覆,還怕出頭做冤家以及鬥爭時不會說話。[2]
當時中共意識到,要在農村建立穩固的政權,就必須摧毀地主階級在農村的權威及其對農民的政治、經濟、文化心理等方面的統治,消除農民對地主階級的畏懼心理,使農民從長期的麻木冷漠、膽小怕事的狀態中清醒,煥發出農民參與土地改革的激情和熱情。為此,組織大大小小、轟轟烈烈的鬥爭會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從昆山縣的數據可了解當時鬥爭會的規模。該縣共組織1,352次鬥爭會,每次批鬥五到六個地主,參加鬥爭的群眾為856,000人(一般每個農民參加過3至4次)。該縣在鄉地主1,751戶(城內655戶未計算在內),每戶平均經過3至4次鬥爭會。[3] 據統計,蘇南各縣(市)土改期間召開村或聯合村鬥爭會16,841次,鄉以上鬥爭會13,609次,其中全鄉性11,274次、數鄉聯合1,709次、全區性609次、全縣性17次,被鬥爭人數28,234人。[4]
二、蘇南土地改革時期的亂鬥亂打現象
蘇南從1950年7月開始土改的典型試驗,9月在局部地區展開。在這兩個時期,采取的是“謹慎小心、穩步前進”的方針,幹部群眾的態度和行為較為溫和。鬥爭地主時一般采取說理鬥爭的方式,雖然也有打人的情形,但並不普遍。亂鬥亂打現象主要發生在蘇南土改全面展開的初期,即1950年12月至1950年1月間,約20天左右,這不是局部的個別現象,而是發生在蘇南的很多鄉村。在全蘇南的2,741個鄉中,普遍亂鬥亂打的鄉就達200個以上。[5]
蘇南土地改革時期的亂鬥亂打現象主要有如下表現和特點。
首先,鬥爭會不是說理而是鬥力鬥蠻,鬥打的花樣繁多,血腥味甚濃。主要有吊、跪、綁、坐老虎凳、蹲水缸、剝衣服、澆冷水、爬、變狗叫、在頭上壓石頭、燒陰毛、戳乳房、吃雪等。
據中共蘇南區黨委農村工作委員會土地改革檢查隊(以下簡稱“檢查隊”)的統計:奉賢縣5個區被鬥的245人中,被打的218人,被迫下跪的75人,被棒打的35人,被吊起來的13人,被捆綁的18人,被剝光衣服的80人,每人一般受多種體罰;丹徒縣炭諸鄉等3個鄉鬥爭的40人中,有26人一上台就跪,被剝掉衣服,有10人被剝光了衣服;太倉縣浮北鄉鬥爭時按照跪、剝衣服、澆冷水、蹲水缸、上老虎凳的套路,連2個60歲左右的老太太也被迫蹲水缸。[6]
武進縣在鬥爭過程中亂抓亂打的現象較普遍,不說理,而是上老虎凳、澆涼水、跪石子。[7] 武進縣百大區鬥一個婦女時燒陰毛,潢里區鬥一個婦女時逼她脫光衣服在台上爬。[8] 據《蘇南土改通報》記載,宜興縣強迫鬥爭對象跪碗底,把貓放入鬥爭對象衣服里面,剪掉婦女的頭發和眉毛;江陰縣鬥爭狗腿子時,要求狗腿子學狗叫、學狗爬、學狗啃骨頭;嘉定縣馬陸區7個鄉鬥爭36人,其中31人被打,10人被剝光衣服澆冷水,30人跪下;上海縣的塘灣鄉鬥爭4人,全坐老虎凳;常熟縣還發生了割婦女乳頭的事。有的地方還把石頭放在鬥爭對象頭上,把雪放在鬥爭對象身上或要求鬥爭對象吃雪。[9] 無錫縣各地的鬥爭方式除了綁、打、剝、跪、爬較普遍外,還有戴石臼、吃牛屎、學狗叫、吃雪等。[11] 1951年9月江陰縣委在總結時說,上面放手,下面變成了撒手,普遍產生有鬥必打,有鬥必跪,脫衣服、澆冷水、吊等等。[12]
其次,將鬥爭打擊的對象擴大到農村各階層。高淳縣龍井鄉鬥爭的40人中,有地主19人、富農9人、中農8人、貧農4人。[13] 1951年1月28日的《蘇南土改情況》報導,高淳縣固城區安新鄉中農趙仲生因秋征時拖欠公糧,民兵將其母子綁起來,吊了一夜;遊子鄉趙公廟抓了2個貧農到人民法庭去,說他倆是“惡霸”,要求關到土改結束,原因是地主嫁女兒去吃了酒;沛橋、雙山、固城等鄉都有鬥婦女“腐化”的。此外,很多小偷、狗腿子都被鬥,有的被送到人民法庭關了起來。[14]
據“檢查隊”調查,高淳縣遊山、北達、漆橋3個鄉鬥了地主74人、富農11人、小土地出租者5人、中農4人、狗腿子4人、立場不穩的幹部10人、遊民10人,其中被打的人包括地主61人、富農11人、小土地出租者3人、幹部2人、遊民8人;東埃鄉的鬥爭會上2名手工業者、3名中農、1名貧農被打。丹徒縣葛角鄉、均益鄉鬥爭地主22人、中農17人、貧農3人、工商業者4人。武進縣一個鄉所鬥的32人中只有9人是地主,其余為富農、中農、小土地出租者和工商業者。常熟縣鬥了18個偽保長,大部分是中農。個別地方還鬥學生,比如,太倉縣浮北鄉地主子弟曹念春不到17歲,讀初中三年級,也被抓回鬥爭。[15] 溧陽縣南渡區7個鄉聯合鬥爭蔣廷監、蔣梅方,2人均非地主,蔣廷監是國民黨縣黨部書記,材料不實,主要罪行均屬推測,蔣梅方是叛徒,與土改無關,本無必要組織鬥爭;狄貞元按其情形是不應殺的,但幹部及群眾要求殺他,結果在鬥爭會上一口一個殺字。群眾也不是仇恨到如此程度,而是隨便妄動地呼口號。[16] 無錫縣鬥錯了182人。[17]
再次,遭鬥爭的人數眾多,其中部分人被打死。例如,僅鎮江專區被鬥爭者即達7,563人,其中有6,772人被打,被打者占鬥爭對象的89.54%。[18] 據“檢查隊”的不完全統計,松江專區奉賢縣5個鄉鬥爭245人,打了其中的218人;嘉定縣馬陸區被鬥36人,其中被打者31人;江陰縣沈舍鄉在26次鬥爭中被打死的3人,打得半死的4人,被小打的169人;宜興縣寺前鄉鬥72人;武進縣遙觀鄉鬥了4人,打3人。[19] 無錫縣遭到跪、凍、打的有872人。[20] 青浦縣龍固區在1950年11月1日至3日就打死17人。[21] 據蘇南農民協會不完全統計,蘇南在鬥爭中一共打死60人,其中鎮江專區4人、常州專區6人、松江專區50人。[22] 實際上,被打死的不止此數。據“檢查隊”調查,僅常州專區江陰縣長涇鄉就打死18人,金壇縣打死2人。[23]
第四,有些地方借鬥爭敲詐勒索。例如,句容縣戴亭鄉三村村幹部與部分群眾找一些稍有剝削的人家及過去放高利貸者(多是富農、中農及頑偽人員)鬥爭清算。他們帶著敲竹杠的口氣說:“過去你們放高利貸剝削人家,現在要你們將這些剝削的糧食退出來,不退就要鬥你們,捆你們起來。”段鳳生(偽鄉長)、田慎元(中農)怕遭到鬥爭,首先拿出稻子來,其他5戶受此影響也仿效,計有富農賈海拿出600斤(被要2,000斤)、中農段元才400斤(被要800斤)、段鳳生1,200斤、田慎元1,312斤,7戶共拿出8,198斤。該村幹部又將過去曾放高利貸者,不論富農、中農共10余戶的田契都收走。[24] 太倉縣雙鳳區在少數積極分子包辦下,普遍以剝衣、跪、在身上放冰塊、打等野蠻辦法強迫地主承諾多交糧食,不承認鬥爭會就不結束。太倉縣太平鄉地主王呂生被吊後自認140擔,顧清道被剝衣後承認52.6擔。太倉縣一些地方選擇鬥爭對象時主要看誰家富裕,能拿出糧食來。[25]
據蘇南農民協會統計,在鬥爭期間蘇南共有293人自殺,其中鎮江專區97人、蘇州專區81人、常州專區59人、松江專區22人、無錫縣24人。[26] 這些自殺者中,有些地主可能是畏罪自殺;有些地主感到土地財產被沒收了,生活沒有出路了;但更多的自殺者是被亂鬥亂打的氣氛所嚇倒,害怕在鬥爭中被折磨而自殺。比如,江陰縣有2個女地主因怕鬥爭而上吊自殺。[27] 武進縣在鬥爭中嚇死及與鬥爭有關而自殺的有20人。[28] 宜興縣在鬥爭中造成地主23人自殺。[29] 溧陽縣在土改中有26人自殺,其中地主14人、小土地出租者2人、富農1人、中農3人、貧農5人、其他成分1人。[30] 溧水縣在土改期間有27人自殺,其中絕大部分為地主,不少是因為害怕鬥爭或在鬥爭被清算而自殺。[31]
三、幹部在亂鬥亂打過程中的作用
鬥爭會上的打人者既有幹部也有群眾,往往是幹部指示打、默認打,甚至帶頭打,有的地區還進行鬥爭和打人比賽。許多幹部指示並動員農民打人,認為不打就是缺陷。武進縣一個區提出,“幹部不能打,群眾可打”。武進縣一個區委副書記在農代會上說:“要打就打,要罵就罵,有苦訴苦,有冤訴冤。”嘉定縣一個區的審判會上,有個幹部吹著口哨要求訴苦人打人,最後喊道,“不打就是包庇”。主持這次會的區委書記對向他提意見的“檢查隊”的幹部說:“要群眾鬥爭規規矩矩是不可能的。”[32] 嘉定縣合村鄉鄉長在鬥爭會上喊:“地主老實不老實?”群眾答:“不!”鄉長又喊:“怎麽辦?”群眾說:“打!”這樣就打起來了。[33]
嘉定縣北營鄉開庭審判時一個村幹部在群眾中喊:“要不要打嘴巴?”有的群眾答:“要!”他又喊:“打幾個?”群眾答:“打兩個!”他喊:“要誰打?”群眾答:“要訴苦人打!”台上的幹部對訴苦人說:“群眾要你打,你就打!”訴苦人說:“我從未打過人,我不打。”幹部繼續喊打,訴苦人才打了地主兩個嘴巴。幹部要求繼續打,甚至喊:“不打是包庇!”[34] 高淳縣下壩鄉一幹部在鬥爭時號召:“歡迎某某上來鬥爭!歡迎某某上來打!”[35] 無錫縣一個區幹部指示群眾把偽保長15歲的兒子及老婆吊打,腳上掛石頭,弄得他們死去活來。[36] 昆山縣農會主任在鬥爭前布置:我一翻眼,你們就準備;我一合眼,你們就綁;我再一翻眼,你們就動手打;我手一擺,你們就停止。[37] 江陰縣有一個區的區長拿棍子在萬人大會動員群眾打,要求每個訴苦人都要打,造成群眾不敢上台訴苦。[38] 還有些幹部甚至強迫群眾鬥爭地主。丹徒縣高橋區三洲鄉幹部竟提出,“鬥爭中有兩條路線,一條鬥爭地主,一條同情地主”,以此要挾群眾去鬥爭地主。不少地方甚至用“不鬥爭是包庇”、“不鬥爭要吃官司”來強迫群眾鬥爭地主。[39]
幹部們比較保守的做法是暗示群眾去打人,或默許打人的作法。江寧縣第四區的幹部奚若有對群眾說:“我們在這里不要打,走後再打。”[40] 無錫縣一些幹部對群眾說:“你們打我不管,只要你們不要說我叫打就行。”甚至有的幹部在群眾會上說:“我不能布置你們打,你們自發地打,我也不制止。”[41] 嘉定縣一次鬥爭會打死2人,縣委認為“打得好”。[42] 青浦縣群眾對幹部說:“我要打死某某。”幹部認為“不打”是不放手,說“打”又怕犯錯誤,因此,既不點頭也不搖頭。[43] 這實際上就等於默認。無錫縣八士區鬥爭地主徐金龍的媳婦時,派出所幹部暗示地方幹部兇打,結果把一根青竹棍打成了竹絲,被打者痛得昏死過去。[44] 昆山縣茜墩區新塘鄉幹部想讓群眾打人,又怕追究責任,就暗示群眾打,並規定了打的暗號。[45] 上海縣閔行區群眾打死2人,區委書記打報告要求處分,縣委則強調“打得好”,於是區委書記意識到打死人無所謂。[46]
各級幹部(主要是區、鄉、村幹部)當中,還有不少人親自上陣,身先士卒,帶頭打人。上海、嘉定等縣的區、鄉、村幹部逢鬥便打。嘉定縣新建鄉鬥爭一個地主,區委宣傳科長首先上台打,然後是縣委工作隊、區幹部、村幹部、民兵輪流上台打。總結這次鬥爭會時,區委宣傳科長說:“打人是對的,會議是勝利的。”鄉長說:“我們代表農民,我們打就是農民打。”個別幹部竟然認為,在鬥爭會上打人打得太輕是一種遺憾。比如,嘉定縣南翔區一次鬥爭會後區委書記總結時很不滿意,他認為,鬥爭會“最大的缺點就是打得輕,打得不漂亮”。江寧縣第四區土改工作隊幹部張道福連打7個地主。[47] 嘉定縣馬陸區動手打人者150人中,有區幹部2人、鄉幹部6人、村幹部29人、民兵12人、群眾109人。[48] 無錫縣開源區還出現了鬥爭比賽,看誰鬥得兇。[49]
需要指出的是,在曾經遍及蘇南鄉村的亂鬥亂打亂殺行為中,大部分群眾並未失去理智,而是保持著最基本的人性。高淳縣下埃鄉小河村地主跪在那里被凍打,個別農民掉淚。墻圖村台上幹部打,下面貧農王小化、陳老美等喊,“不要打了,再打再凍地主吃不消了。”高淳縣東埃鄉一個老太婆已準備好了控訴的內容,但到會場看到地主被打得可憐,沒有訴苦而跑回去了。丹陽縣朝陽鄉六村地主金福昌(一般地主)不承認轉移過糧食,工作隊顧某某便打他耳光。台下數百群眾齊聲叫道:“不能打,他原來是苦出來的好地主。”土改工作隊幹部為追交糧食,將地主韋張氏綁在柱子上不聞不問,韋張氏被綁得大哭大叫,驚動了周圍的群眾,絕大部分群眾覺得她可憐。丹徒縣九呂鄉鬥爭會上,當場有一老太婆低下頭流淚,同情被吊打的人。太倉縣浮北鄉鬥爭會上,有的群眾看到剝地主的衣服,跪在石頭上,就流淚,有的拔腿就跑。奉賢縣張翁廟鬥爭會上打死地主衛春陶,小學教師反映說:“罪應該死的可以正之以法,罪不該死的,不一定非把人家打死。”嘉定縣馬陸區新建鄉群眾說:“鬥爭地主是好的,但為什麽要打呢?”嘉定縣南周鄉幹部打鬥爭對象後,群眾很反感,區委書記去該鄉時三百多群眾圍住他問:“為什麽要打?”嘉定縣長浜鄉鬥爭中打徐嘉如、徐衡人時,大部分民兵將民兵符號暗暗取下,怕大家要求他們動手打,婦女小孩都離開了會場。江陰縣長涇區沈舍鄉一次鬥爭4
個地主,打死2個,參加會議的部分群眾不知為什麽要打死,反映說:“有罪應由政府判決,為啥要打死呢?”[50] 高淳縣雙橋鄉鬥爭地主時,鄉幹部用皮帶抽打,致使一些群眾同情地主,“哎呀,還光著身子,打不痛?”[51] 江寧縣秦淮鄉鬥爭地主湯萬金的兒媳,當對她灌涼水時,80多到會群眾中嚇走60余人,只剩下幾個民兵和積極分子。當湯萬金外出討飯時,群眾給得特別多,反而同情他。江寧縣水晶鄉鬥爭地主袁慕鑫時,民兵隊長周大好親自跳到台上打,農民說:“把他打暈,怎麽和他說理。”[52]
四、亂鬥亂打的情形為何發生?
亂鬥亂打現象的出現有多方面原因。首先,1951年11月華東第二次土地改革典型試驗會議提出了“放手發動群眾,大膽開展運動”的方針,幹部們普遍將此方針理解為中共政策的改變,是糾正過去“和平土改”的偏向。蘇州市有的幹部認為,“放手是不要領導,這樣可痛快了,過去領導抓得太緊,所以只好和平土改”;太倉縣一些幹部認為,“過去上級約束太嚴,處處受到限制,現在有辦法了”。[53] 一些區允許鬥爭會任由少數農民、村幹部甚至二流子擺布,土改工作隊幹部默不作聲。無錫縣南泉區有些群眾反映;“現在政策大變,可打可殺,工作同志變成木頭人了。”[54] 部分幹部認為:“發動群眾就是開鬥爭會,而鬥爭就是打,只有打過,才是鬥爭過。打得狠就是狠狠地打一頓。群眾發動就是轟轟烈烈的熱鬧。”[55]
無錫縣一些幹部認為,放手發動群眾非亂打亂殺不可;“既要放手,為什麽又要遵守八項紀律呢”,“要去掉打、剝、跪、爬,發動群眾是困難的”;有些幹部甚至表示,“不許我們幹部打人,就情緒不高”。無錫縣蕩口區坊橋鄉幹部還認為:“使農民能打罵,就是放手發動群眾的收獲。”土改初期,有些幹部有所顧慮,怕承擔責任,不敢亂來;當亂鬥亂打的空氣彌漫蘇南農村時,他們很快就拋棄了顧慮、恐懼和膽怯,如脫韁的野馬,在鬥人打人中大顯身手了。
其次,在土改幹部的宣傳、鼓動和引導下,農民對地主的仇恨隨著土改訴苦的展開而加深,加上幹部的慫恿煽動,於是一些農民便一哄而起。另外,北方來的老幹部把在江北土改時亂打亂殺的經驗帶到江南新區,導致了彌漫蘇南的亂鬥亂打。而基層幹部和積極分子中也有些人本來是流氓,他們借鬥爭地主公報私仇。黃炎培視察蘇南土改情況回北京後寫道:“群眾的心里是容易沖動的,個人振臂一呼,大眾跟著跳起來,只要呼者言之成理,就會接受,至於呼者話有沒有別情,這不是在紛擾中間所能精心辨別出來的,且群眾的行動,很可能過火,竟可以說往往過火。”[56] 美國學者莫里斯·邁斯納在論及中國的土改運動時指出:“毫無疑問,在土地改革運動中釋放出來的農村社會沖突的內在動力中,有一種巨大的暴力和恐怖的可能性。”[57]
再次,先發動群眾性批鬥打人,後建立法庭,鬥爭會代替了司法,幹部指導下的群眾代替了執法機構。蘇南行署土改委員會主任歐陽惠林的看法是,發生亂打亂殺發生的主要原因是人民法庭組織遲了一步(中央在1950年7月才公布人民法庭組織通則),無法運用人民法庭懲治不法地主。[58] 這一看法有一定道理,但不全面。事實上,人民法庭普遍建立之後,蘇南土地分配結束了,但亂鬥亂打仍時有發生。
二元敘事與土地改革
行龍(山西大學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教授)
劉素林(山西大學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研究生)
檢視20世紀中國土地改革的歷史敘述,大致可分為革命敘事和現代化敘事兩種。前者把中共領導的革命活動生動而富有詩意地展現出來,說明土改的必然性及其在國家、民族、歷史進程中的巨大意義;而後者則將土改放置於一個與世界緊密聯系的視野中來審視,認為土改不但沒有實現國家對農村的有效整合,反而使已經十分脆弱的農村社會秩序陷於混亂。這兩種歷史敘事所呈現的史觀為史學研究者提供了多元的參照視角,《翻身──一個中國村莊的革命記實》[1](下文中簡稱《翻身》)、《中國鄉村,社會主義國家》[2](下文中簡稱《鄉村》)便是這兩種不同歷史敘事各自的代表作品。作為革命敘事的典型範本,《翻身》將土地改革描繪成世代受經濟盤剝和文化壓迫的農民翻身求解放的史詩性事件;而《鄉村》則按照現代化敘事的路徑,展現了土改背離官方表述、導致社會失範的一面。本文試圖通過對這兩種文本的研究,展現不同敘事路徑下的農村社會景象。
《鄉村》一書的作者弗里德曼、畢克偉、塞爾登分別為政治學、歷史學、社會學教授,是中國改革開放後首批來華從事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美國學者。在《鄉村》一書中,作者以華北平原的饒陽縣五公村為個案,以五公村領頭人耿長鎖的生活軌跡為線索,深入探討了中共在戰爭時期及革命勝利後在農村社會所從事的一系列改革,以及這些改革與傳統文化、國家與農村社會、戰爭與國家建設等之間的關系。本書憑借其廣泛的文獻搜集、生動的現象描述、深入的材料解讀、渾厚的理論構建,一舉獲得了象征美國學術最高榮譽的列文森獎。
《翻身》一書的作者為美國人韓丁,他親身參與了太行區潞城縣張莊的土改,用社會人類學者“在地”式的觀察視角,從農民的日常生活邏輯出發來認識土改的社會歷史空間,再現了中國農民日常生活的話語表達和社會記憶。在這本書中,作者將許多相悖的東西,如生趣盎然的形式與外加的觀念,蕩氣回腸的人情與不時插入的冰冷說教,真實的血淚與人為的溫情很好地融合在一起,使該書既具有一般的可讀性,又有相當的可信度。
與同時代其他作品一樣,《翻身》“以革命歷史為線索,用藝術形式來再現中國共產黨領導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必然性與正確性,普及與宣傳中國共產黨的歷史知識和基本觀念”。[3] 它企圖揭示的是,上世紀中期的歷史環境如何迫使一批農民由世代遭受經濟盤剝和文化壓榨到奮起抗爭,然後到思想覺醒直至走上革命道路。作為一名在中國生活了多年並親身參與中國土改的美籍友人,韓丁的創作“受到了官方文學體制的話語激勵,得到了黨的最高領導機構‘中共中央’,黨的最高領袖及黨的意識形態領導人和文化官員的肯定”[4]。《鄉村》則從歷史人類學、社會學的角度展開敘述,涉及了人性、潛意識情節、生殖繁衍、種族屬性等人類學內容。全書將中共在戰爭時期及革命勝利後在農村所進行的一系列改革,從減租減息到互助組、合作社再到“大躍進”時期的人民公社,統統縮微到一個村莊成員的經歷和命運中,使生活現象本身成為寫作對象。“作者的這種做法對階級鬥爭視野下賦予的農村階級矛盾突出,農民歡呼翻身解放,積極支持土改的形象提出了挑戰”。[5]
雖然《翻身》和《鄉村》兩書內容的時代背景大體一致,彼此甚至有許多雷同的生活場景,但置於兩部不同作品的敘事話語中,卻呈現出完全不同的效果,表達了不同的時代精神。《翻身》一書的主要命題是論證中國近代革命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壓迫”、“階級戰爭”、“革命”、“人民群眾”、“工農專政”、“經濟決定因素”等,成為這種敘事的基本主題。[6] 而《鄉村》則凸顯了不同人物在新體制建立和鞏固的過程中所展現的多重身份和雙重人格特征。無論是抗日英雄、共產黨幹部,還是無業遊民和國民黨官員,都在政治身份之外被賦予了一種原始的生命的色彩。
這兩種敘事話語體現在人物的塑造上是截然相反的。《翻身》中的剝削階級申金河、樊樸之、郭福旺兄弟等,個個兇殘狡詐、卑瑣猥褻。他們一方面霸占田地、魚肉鄉民,一方面賣身求榮,充當反動政府的走狗,甚至連相貌也醜陋不堪、令人厭惡。而與之相反的是張天明、申鎖子、弓來保等人,他們都是在抗日鬥爭中成長起來的共產主義戰士,為了不做亡國奴,為了窮人翻身解放,與日本侵略者、國民黨反動勢力作堅決鬥爭。他們作為共產黨的代表,表現出機智、勇敢、堅定、大義凜然的個人特征。在這種革命敘事體系中,農民和農村的形象幾乎都是以社會性質─主要矛盾─階級分析─革命動力、對象、目標為全景,由此來審視農民扮演的角色,故而每個活生生的農民個體因其階級成分而被賦予大體類似的階級形象。《鄉村》一書則認為,“這種想象中的有關階級的科學分析,充滿了主觀性和政治色彩”。[7]
因此它在人物形象的塑造上並沒有革命意識形態那種二元對立的正反人物概念,不從單一的政治立場出發去醜化某一類人物,而是賦予各色人物以多重性格。如書中主人翁耿長鎖,作為一個農民政治家,他在土改期間所表現出的堅韌毅力、犧牲精神和典型的農民式的生存智慧,的確令人感佩。但作者同時也指出,中國農村的現代化僅憑這樣的個人素質是遠遠不夠的,沒有文化的農民政治家的視野畢竟有限。耿長鎖的個人成功以及五公村的模範形像得以維系,是得到了各級政府的種種特殊照顧的結果,而這種依靠輸血來維持的典型不具有任何推廣價值。所以不管是耿長鎖還是五公村,實際上是政府以高昂代價維持著的一個虛幻的政治神話。
在《翻身》的革命敘事中,由於歷史敘事的“程式化”,農民作為一個群體也被相應地簡化了。在這種歷史記憶中,土地革命是一個“解放的”、“欣喜的”、“熱火朝天”的景象,歡歌笑語的群眾大會、模範帶頭的共產黨員,都是這個集體記憶不可缺少的部分。“而這些景象在革命史的敘事中又使得對農民如何、為何接受中國共產黨,如何、為何理解這一宏大敘事做出解釋成為理所當然,而不需要進一步解釋。”[8] “實際上農民的身份意識使他們不僅具有階級身份、階級形象、階級關系,還具有更多不能夠納入到階級視野中的行為和意識。”因此,“不能只強調農民的整體形象,還有作為自然村成員的身份和意識”。[9]
《鄉村》一書著重探討了中共是如何通過減租減息來發動農民群眾、贏得他們的信任,並通過激烈的土地政策來滿足農民均貧富的需要。在這種敘事中,農民被視為獨立的經濟利益個體,他們的經濟理性與中共政策的“互動”成就了中共的勝利。“正是這樣活生生的農民個體超出了階級視野下的形象的行為和意識給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政策帶來了真正的挑戰,迫使他們不得不在階級鬥爭理論的支撐下,以各種方式將他們納入到階級理論的革命話語體系中,從而影響了中共各種政策方針路線的制定,而這些構成了革命更鮮活、更豐滿的血肉。”[10]
《翻身》和《鄉村》兩書不約而同地貫穿著一條同樣的線索:農村基層權力的運轉是通過一系列文化傳統和習俗編織起來的文化網絡來實現的。這種文化網絡內涵豐富,包含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如宗族、祭祀、節慶、道德、教育等。農村舊有的權勢者就是通過這種文化網絡建立、鞏固和強化自己的影響力。[11] 新生政權雖然發動了對農村文化的鬥爭,但傳統網絡太廣大、太覆雜,不能簡單地說好還是壞。但是在《翻身》的革命話語里,傳統文化的消極因素,如家長制、性別歧視、暴力被放大了,而傳統價值觀和人際關系中的積極面,因為它們不利於革命敘事的構建,所以被過濾掉。對傳統文化的鬥爭成為書中農村社會與政治生活的主題,成為取得優越地位、獲取權力或保護自己的最有效的工具。許多農民、特別是年輕人積極地參與對舊文化網絡的鬥爭以及新文化網絡的構建,與國家“同謀”而演繹出那個特殊時代的鄉村生活現實。
現代化敘事則強調“盡管土改摧毀了傳統村落的社會結構和相應的權力結構,但是代表著舊社會的人還在,他們的身上傳統文化的影子還殘留著,不可能僅僅通過一次或數次革命就銷聲匿跡。”[12] 在《鄉村》一書中,土改過程中對傳統文化的一味否定使新生政權的文化價值觀與農民家庭經濟的合理性之間的沖突越來越大,並導致一些受到共產黨政權恩惠的人與其他人之間,以及外來的社會主義觀念與農村基層政權土生土長的根基之間,產生了裂痕。這種裂痕產生的原因是土改過程中對傳統文化的否定過於極端,共產黨試圖摧毀舊的基層政權賴以生存的文化權力網絡,從而建立新的文化權力網絡,但他們每一次取得的成果都無法突破頑強的農村文化網絡。作者認為,共產黨必須嘗試放棄對鄉村社會的強力控制,改用新的文化準則來實現自己的政治和經濟目的。這種做法才能使中共以最小的代價換取自身合法性的迅速確立。
在《翻身》中,群眾不斷增長的爆炸性力量在一段時間內被導向對地主豪紳實施各種形式的進攻,這種進攻的激烈程度不斷加強,甚至失控。親身參與土改並深諳運動功過的韓丁“最終也選擇了對土改的正義性進行竭力的正名和謳歌,使許多歷史的真相和某些本質被遠遠地隔離在政治的大幕之後,從而失去了歷史的真實性和意義的客觀性”[13]。而弗里德曼等人則通過描寫土改固有程序的偏離、土改進程的零亂、土改之後的鄉村慘淡等方面,呈現了一個與革命敘事截然相反的土改:“充滿了憤怒和報覆心理的年輕無賴,通過個人和宗族間的仇殺,殘酷地肢解了村莊”[14]、“社會被割裂開來,人際關系趨於疏遠和對抗,農民使用沒收和暴力手段進攻假想中的罪惡階級”[15]。從這樣的論斷中不難看出,作者更加注重尋找歷史光環背後的陰暗面,以批評的態度進行審視和反思。在這樣的敘事體系中,土改和其他鄉村政治歷史一樣,都是權力的爭奪和泛濫,它帶給普通百姓更多的是災難和痛苦,為土改的進步性打上了一個大大的問號。
上述兩種敘事無疑是矛盾的,在這兩種敘事體系中所展現的土改完全不同,由此而引發的結論和反思也全然不同。作為革命敘事的代言人,韓丁在中國生活了多年,並且作為中共政策的積極響應者參與了張莊的土改,他的思想具有明顯的官方痕跡,他的創作也同樣受到視域的局限。他僅僅從政治(而且是單純的勝利者角度)切入歷史,只表現政治勝利和階級鬥爭的一面,卻遺漏了更廣泛的人性內涵和個人視域,從而形成了許多思維誤區,以致於作者在展現了部分歷史真相和歷史意義的同時,卻遮蔽與掩蓋了更多的歷史意義和真實。囿於現實問題和政治服務立場,作者基本上沒有表現出超越現實之上的純理性思考,人性、客觀歷史本質等問題基本被排斥在這些作品之外。而這又恰恰妨礙了作者進一步認識蘊含在現實背後的困惑和矛盾,以及所潛藏的機遇與挑戰。
相反,弗里德曼等人對新政權的認同程度與韓丁相去甚遠,對“左”的排斥以及來自大洋彼岸的意識形態背景也必然將他們推向中共的對立面。在把以歐美為中心的發展模式界定為一個普遍化的歷史進程的同時,也把“先進”與“落後”的價值評判內置其中。所以,《鄉村》一個極其明顯的特征是,它始終未能擺脫顯性或隱在的作為價值尺度的西方文明的參與,實際上也默許了以歐美為中心的現代價值體系和話語。
歷史可被視為擁有本身話語類型的敘事陳述。正如福柯所言,對歷史的敘述,重要的不是話語講述的年代,而是講述話語的年代。土改文本只是一個縮影。事實上,像土改運動一樣,中國近現代的許多歷史事件,如辛亥革命、義和團運動等等,都還需要不斷拂去歷史塵埃,在不同的文本中得到更為清晰完整的再現。
劉偉
一、“國家與社會”二元分析框架在中國的適用性
二、什麽是“第三領域“?
三、“第三領域”的管理:國家權力與國家能力的悖論
四、後全能主義時代中國“第三領域”的發展:問題與展望
政治學研究中沿用西方學術界關於“國家與社會”的分析框架解釋中國政治的現狀時,面臨著一個不應忽視的問題,那就是這個概念並不完全適用於中國。由於中國的國家權力的觸角深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本應維持自治狀態的社會團體往往也被體制化和國家化。在這種情況下,不應當簡單地把社會看作是獨立於國家權力並能有效制約國家權力的力量。事實上,在中國的國家與社會之間(或者“公域”與“私域”之間),存在著一個國家與社會都參與其間的區域,此區域可被稱為“第三領域”,在這個領域里國家和民間力量都試圖發揮自己的影響。這一領域空間的擴展和制度化,是中國政治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標志。
本文先從中國的現實出發討論“第三領域”的功能,然後從國家能力與國家權力之間相互關系的角度,分析中國從全能主義政治向後全能主義政治轉型過程中“第三領域”發展面臨的難題。筆者認為,要推動中國的“第三領域”長遠而理性的發展從而提高國家能力,就應當實現“第三領域”內進一步的“去國家化”,從而為以後建立起公域、第三領域和私域之間並立合作的政治關系打下基礎。
一、“國家與社會”二元分析框架在中國的適用性
“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分析框架來源於西方政治學理論,在這個框架中,與國家權力相對應的是“市民社會”。按照《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的定義,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指“國家控制之外的社會和經濟安排、規則、制度”(第125頁)。在這一概念中,國家是指以強制性為基礎的公共權力的活動空間,而社會則被看作是一個獨立於公共權力的私人活動領域。這種分析框架強調的是對應於國家權力的私人活動空間之存在,尤其是指社會自治和自由交易的領域的存在。這個“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分析框架隱含著一個基本的現代性命題:國家與社會之間應該有一個明確的權限劃分、未經公共協商或契約、國家不能任意侵犯社會內部的自主活動。雖然學者們對這一問題的論述和側重點各有不同,關於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之區分,以及私人領域和社會應獨立並制約公共領域的擴張等觀點,是近代以來西方自由主義的國家理念之主流。
按照這種觀念,公民社會與國家的關系大致有3種模式。其一是潘恩倡導的公民社會對抗國家的模式,這為公民社會反抗專制主義和幹預主義的治權提供合法性辯護。其二是黑格爾倡導的公民社會從屬於國家的模式,寄希望於代表普遍利益的國家調停公民社會內部的問題。其三是托克維爾倡導的公民社會制衡國家之模式,即面對權力與機構日益膨脹的憲政國家,要保持一個活躍的、警覺的、強有力的公民社會。[1] 然而,這種二元分析框架卻不能簡單化地套用到對當代中國政治的分析中來。
中國與西方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相互關系方面走的是迥然不同的兩條道路。秦暉認為,西方近現代的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演變是從小共同體發端的,社會力量的自治傳統影響到國家建立之後社會與國家間的關系,也就是說,社會有自己的活動權限並限制國家權力的過度入侵;但中國的傳統社會卻是一個大共同體,國家權力廣泛的滲透力基本上破壞了傳統小共同體自治的紐帶,雖然在底層社會尤其是農村社會,還有一定程度的鄉紳自治,但這種社會自治是不確定的,其權力也未得到國家法律上的保證,它對國家的制約就更是非常有限。[2]
鄒讜認為,在20世紀以來中國建立的全能主義制度下,“政治機構的權力可以隨時地,無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會每一個階層和每一個領域”(鄒讜,1994)。在戰爭年代這種體制尚可理解,中共建國後理應收縮黨政結構的權限範圍,培養社會自治空間,可是全能主義政治卻愈演愈烈,直至“文革”這樣的悲劇產生。1949年以後中國的民間社團活動呈現出“國家化”趨向,隨著民間社團活動空間的日益縮小,國家機構的規模卻成倍地增大,執政黨和政府進而把一息尚存的民間社團活動徹底地納入國家機器的運轉當中並加以制度化。1978年中國的改革釋放了相當的社會自由空間,但是因為全能主義政治的慣性和執政黨危機感的延續,結果發生了80年代末那種政治悲劇。在全能主義政治形態下,社會是沒有自己的合法空間的;國家權力的觸角深入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而那些本應具備自治特征的社會團體也被體制化和國家化。在此背景下談論社會對國家權力的約束,顯然與現實不符。
改革以來,不少學者有這樣一種期待,即所謂的中產階層、特別是企業家的出現,會產生新的制約國家權力的社會力量。但中國的現實演變卻並不支持這個判斷。美國政治學者Dorothy Solinger通過在武漢的研究發現,在商人和政府的關系方面,商人們不是試圖和政府劃清界限,而是相反;他們想法設法地要把政府官員拉到自己的集團中來,商人自己也很想在政府系統內獲得地位。中國的企業家(或曰商人)這個群體的地位和行為與西方國家大企業家有很大的不同。西方的企業家有自己獨立的資金來源,可以不受政府官員幹擾地運作,當然也必須獨立地承擔風險;而在中國,資源都被政府控制著,企業家只有建立與政府官員的關系才可能運作,因此在經濟、政治上他們從來就不是獨立的,也不可能與政府劃清界限。張靜指出:“在中國並沒有出現一個國家和社會分離的狀況,而是社會中的某一部分和國家中的某一部分密切地結合,形成一個新的集團,這個集團可以是政治性的,也可以是商業性的。這是中國一個新的發展現象,而這個現象在很多西方社會並沒有發生。”(張靜,1998) 90年代鄧正來等學者引領的學術界關於市民社會的熱烈討論雖然在學術上自有其不可低估的意義,但中國至今並不存在一個獨立於國家權力的真正獲得民間自主活動空間的市民社會,所以將“國家與社會”的分析方法用於中國時要十分謹慎。至於寄希望於企業家群體的成長而促成獨立自主的市民社會之誕生,至少在近期的中國是不太現實的。
二、什麽是“第三領域“?
美國學者黃宗智認為:在分析中國的國家與社會關系時,源自西方的國家與社會兩極化模型難以奏效,因為在中國的國家與社會之間或“公域”與“私域”之間,存在一個國家與社會都參與其間的區域,它可以被稱為“第三領域”。近代以來這一領域呈現不斷擴展和制度化的趨勢:在晚清,表現為國家官吏與士紳領袖在此領域內合作進行公益活動;在民國時期則表現為地方商會或自治社團與國家在此域內的擴展的、持續的、出現制度化趨勢的合作。
用這一框架來認識當代中國的政治─社會結構,可以把公共權力活動的“公共領域”(劉偉,2001)視為“第一領域”,把私人生活和以自由交易為核心的經濟領域視為“私人領域“或“私域”(“第二領域”),另外還有第三個領域,即具有公共性的社會空間,在這個空間里國家力量的滲透與社會自主傾向之間一直相互爭奪糾纏,結果往往是國家權力的滲透據於主導地位。這3個領域的主體分別是國家(政府組織)、企業與個人、國家與非政府組織。由這一定義可以看出,“第三領域”更準確地說就是社會中的公共領域。在商人或企業家難以成為公民社會發育的主導力量的情況下,民間社會力量的增強並最終形成獨立自主的自治空間、從而與公共權力平等互動,主要依靠的是“第三領域”的發展。而“第三領域”公共性和獨立性的實現,需要以這個領域的“去國家化”為前提。“第三領域”實現真正的自主後才能有力地推動“私域”向現代社會轉型。
使用“第三領域”這個概念很容易讓人聯想到目前較為流行和通用的“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就兩者的內涵而言,“第三領域”較為接近“第三部門”。但在定義上“第三領域”與“公域”和“私域”相對應,其界定比“第三部門”更準確。學術界對“第三部門”的定義歧見甚多。最早使用“第三部門”概念的是Levit,他將從事政府和私營企業“不願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的組織歸為這一類組織。在美國,“第三部門”也常被稱為獨立部門。在其他國家還有各種各樣的叫法:非營利組織、慈善組織、志願者組織、免稅組織、非政府組織、社會經濟、公民社會等等。顯然,西方社會提出“第三部門”這個概念是為了糾正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而突出社會公共組織的地位和作用,而這類組織的獨立性和自治色彩在民主國家是十分自然的。但在中國情況就不同了,比如,中國目前的公益組織多數都是體制化的,在中國大部分民眾的眼里,它們是準“事業單位”,有些社會團體本身就列在政府系列當中,其負責人由組織部門委派,其工作人員“享受”公務人員的很多待遇。此類組織的功能不是糾正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而更多的是執行政府政治安排下的某些任務。所以,筆者以為,在中國的背景下使用“第三部門”不如用“第三領域”更準確。
三、“第三領域”的管理:國家權力與國家能力的悖論
在中國的語境里,“第三領域”主要包括社區組織(農村社區和城市社區)、公益組織和職業共同體組織(如記者協會和知識分子共同體)的活動領域。目前,在這個領域里可以明顯地看到國家權力的介入、社團對體制內資源的依賴、其自治性較差、獨立性不強、其意見和要求無法在公共輿論中充分表達等等。那麽,究竟“公域”、“私域”和“第三領域”之間的關系應該朝什麽方向發展,這是下文要著重討論的問題。
“第三領域”本來應該是由社會自主的空間,但中國的全能主義國家卻習慣於不受憲法和法律的限制而任意行事。中共建國後在“第三領域”里國家主導和控制的活動逐漸占據絕對優勢,國家權力全面壟斷社會中最重要的資源,“第三領域”里的自治資源嚴重匱乏,社會的聲音和利益基本上被統攝到國家掌控的計劃和安排當中。改革之後,中國的“第三領域”慢慢積聚了一些資源,從而有可能嘗試一定程度上的自治。但是全能主義時代的政治慣性,主要是制度設計上的路徑依賴和政府官員的傳統作風,依然造成了種種障礙。
目前中國正從全能主義社會向後全能主義社會的轉型,要討論在這樣的特定時期里“第三領域”的“去國家化”,就有必要引入國家能力與國家權力的概念。所謂的國家能力是指公共權力在理應發揮作用的領域能有效地操作並達到預期的目的;而國家權力是指公共權力實際上延伸的深廣度。
在憲政民主國家里,國家權力受到嚴格的限制,它一般不侵犯私人領域和社會領域的事務,這些事務往往由個人和自治組織處理。正如李強指出的:“有限政府也許比無限政府更強有力。制約可能是力量的淵源,這並非自相矛盾,而是一種充滿悖論的洞見。這一見解是自由主義憲政的核心。經常有這樣的時候,人們對民主政府無力解決國內或國際的重大問題而沮喪,批評者便傾向於將自由主義的制度,諸如分權制度視為阻礙解決問題的過時制度。但是,責備自由主義導致政治無能是一種缺乏歷史感的表現。一部自由主義憲法通過限制政府官員的專斷權力,可能在適當條件下增加國家解決特定問題以及為了共同目標而動員集體資源的能力。”(李強,2001)
就中國的現實而言,討論國家權力應該如何配置時,還面臨著如何評估國家能力以及國家能力退化的原因等問題。有學者認為,改革中央集權體制的過程中出現的分權化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國家能力,而國家能力的弱化不利於中央政府的作為,這種局面應當扭轉。另一些學者則持不同看法,例如李強認為:“中國改革中出現的困難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於全能國家導致國家的無能。頗具悖論意義的是,全能主義國家以追求強國家為起點,卻以弱國家作為結局。全能主義國家享有無限的權力,在表面上似乎十分強大,但是,強大背後卻是國家在提供公共產品方面的無能。這里的邏輯並不覆雜:寬泛的國家權力需要龐大的官僚機器,維持龐大的官僚機器需要巨大的公共財政收入。財政不足幾乎是所有全能主義國家難以克服的頑疾。更何況,國家權限太大,國家控制資源太多,必然扭曲社會的經濟活動,使特定個人與群體經濟活動的成敗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家的支持或抑制。這樣,國家管理人員就會有廣泛的尋租機會。尋租不僅造成社會的不平等,而且會大大削弱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有效性,使國家在保護產權,提供公平的競爭規則,保護國家利益方面軟弱無能。”(李強,2001)
李強所說的國家權力與國家能力的悖論,也適用於關於公共權力與“第三領域”關系的討論。在國家權力很大的情況下,如果它進入不該進入的領域,而實際上其管理能力和效果卻很差,結果不但浪費公共資源,而且帶來負面的結果,許多本應及時處理的問題不能有效及時地解決,反而造成了強國家權力對社會“私域”的破壞以及公共權力管理能力低下的局面。
在中國,全能主義時代建立的一些社會性團體,如“工、青、團、婦”,基本上都是政府按照政治需要安排的,自然不會脫離體制而成長為真正的“第三領域”的活動載體。改革以來,在“第三領域”里開始出現各類社團組織。按照現行的關於社團組織的相關規定[3],任何社團,哪怕是純公益性的組織,如環保組織、教育性公益團體或援助殘疾人等公益組織,只有先找到一個願意當“婆婆”的“業務主管單位”,才有可能正式注冊成為合法組織,而有資格充當“業務主管單位”的機構則必須是政府機構及其授權的組織。這樣,所有的社團就不得不掛靠在政府的機構序列之下。與此同時,政府要求充當民間社團的“業務主管單位”的政府或準政府機構對掛靠其下的社團實行全面的監督和控制[4],這樣就通過“業務主管單位”把所有的合法社團都置於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從而徹底剝奪了社團的自主權和自治的可能性。由於政府要求“業務主管單位”承擔的責任相當重,因此不少政府或準政府機構為了減少麻煩而不願充當社會團體的“婆婆”,結果不少社團因為找不到“婆婆”而無法申請注冊,於是注冊成立社團的“進入門檻”就無形中提高了。雖然中國在經濟領域內推行了市場化改革,但在社會活動領域里卻正在“從無到有”地建設社團的“計劃”管理體制。這種對民間社團的嚴格控制和注冊限制,導致相當一部分民間的公益性集體活動及其自發性組織只能處於“灰色狀態”[5]。
政府之所以千方百計地將社會團體體制化或使其處於非法狀態而不能正常發展,恐怕與中國歷史上沿襲下來的政府對社會組織化的恐懼和擔憂有關。進入現代社會後,這種傳統的思路被置換成全能主義的政治安排,而且有過之而無不及。全能主義制度下國家權力的無限擴張必然導致對社會自主價值的漠視和對社會自主組織化的壓制。
在這種強勢國家權力的管制模式下,政府對“第三領域”的管理能力又如何呢?在目前這種狀態下,若由體制內的幹部兼任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政府會比較信任這樣的幹部,從而可能願意對這樣的社會團體給予財政上的支持,而社會團體也因政府的認可,比較容易從其他管道吸收到一些資源,所以對體制內資源的依賴可以給社會團體帶來短期內的相當便利。[6] 但是,這種身份卻影響了這些社會團體在公眾中的可信度。而且,社會團體若沒有獨立自主的活動空間,只能依靠政府的庇護才得以生存,其遠景是十分有限的。所以,政府的庇護實際上壓抑了社會團體的潛在發展空間和生命力。
眾所周知,非政府性質的社會團體之資源主要來自其成員的貢獻、公眾捐款和企業讚助,雖然也可能獲得政府財政的支持,但如果僅僅依靠政府財政的撥款,社會團體肯定是無法穩定持久地運作、發展的。[7] 事實上,社會團體通過籌集來自“私域”和“第三領域”的資源,在公共事務方面為社會大眾服務,其實是減輕了政府財政的負擔。
活動於“第三領域”的非政府社團組織對它們所承擔的公共事務及其具體情況,往往比政府機構的官員更熟悉,因而也更有發言權。民間社團的另一個優勢是它的成員對自己從參與的活動具有獻身精神,這一點是官僚機關無論如何也無法相比的。因此,如果是用同樣數量的資源來辦理“第三領域”里相同的公共事務,民間社團組織很可能比政府機構的官僚化運作更有效率,更節約。正因為如此,政府若包攬太多的“第三領域”的事務,不僅妨礙了這些事務的有效管理,而且也暴露出國家能力的缺陷。
目前由於社會團體登記體制的弊端,許多本來應該可以合法運行的社團不得不處於“灰色狀態”。這不僅限制了這些社團積極功能的發揮,而且也造成了“第三領域”管理上的困難。那些被迫處於“灰色狀態”的社團自然不會主動配合政府的監督檢查,在“灰色狀態”下的社團與政府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的狀態下,一旦這些團體的活動比較成功而產生較大的影響時,雙方之間的互信就變得更加脆弱,政府往往會以“非法”的名義加以取締,而“灰色狀態”下的社團則時時擔心自身生存環境的不確定和不安全。
四、後全能主義時代中國“第三領域”的發展:問題與展望
對“第三領域”里的社會團體,政府的功能本來應該是提供一個常規而有序的法律和制度環境,為社會團體的活動創造條件,只有當某些社會團體的活動構成對公共利益的侵害時,再提請執法機構通過法律途徑妥善處理。但是,在建設 “第三領域”最迫切需要的制度環境方面,政府實際上並未發揮它應當發揮的作用。在目前的政治體制下,全能主義的政府理念和作法依然存在於“第三領域”的管理上。這不僅阻礙了“第三領域”功能的正常發揮,也造成國家權力的過度擴張和國家能力弱化,結果政府的公共服務不能滿足社會需要,而民間社團則在國家權力的擠壓下,生存艱難,無法充分動員公眾的參與意願。
一個健康的現代社會結構需要有效的社會中間層,這其中就包括本文所論述的自主的“第三領域”。中國發生的“非典”危機就充分顯示了“第三領域”自主性的缺乏所暴露出來的嚴重困境,當危機出現時,政府忙於獨自應付而能力不足,民間社團願意參與卻沒有條件,結果全社會為此次事件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中國“第三領域”的發展難題有多方面原因,如民間社團發育不足、自律機制和它律機制不成熟、社會資源不足等等,但這些問題與國家權力在這個領域里的配置和使用不當相比都是次要的。
“第三領域”的健康而有活力的發展是政治現代化的基本標志之一,這也有助於提高國家能力。權力在當下的時代雖然依然高高在上,但它早就不再是無所不能的了。只有當國家權力的配置狀況擺脫全能主義政治的束縛,“第三領域”中公共權力的活動範圍相應地收縮,民間社團的活動能得到法治的保障,中國“第三領域”發展的根本性難題才得以克服。也只有這樣才能把公共權力從過於寬泛具體的社會責任中擺脫出來,讓它把有限的資源和能力用於全社會最迫切需要的公共秩序維護、產權界定、公共設施建設等領域中。
在目前的後全能主義時代,社會資源的分布狀況已經開始從“總體性社會”(孫立平,1994)向資源分散的分殊化社會轉變。整個社會的自由度畢竟有所擴大,“第三領域”中有限的自主活動空間初步形成,在現行體制下,不僅有一些已具備合法身份的非政府公共組織努力關注真正的社會公共問題並盡可能地發揮作用,也有一些處於“灰色狀態”的社會組織正積極地參與到公共事務中去。隨著網路的發展,知識分子的民間非正式合作也日益活躍。強調政府與社會合作,強調企業與社團合作的雙贏理念,開始成為越來越多的知識分子的呼聲。媒體對公益事業則表示出越來越多的關注[8]。所有這些可貴的努力,都是在有限的資源條件下,在體制的夾縫中拓展著這個社會將來的發展方向,即擴大“第三領域”內社會自治性活動的空間。
然而,在資源配置方面權力依然占據絕對優勢,而社會依然由“官本位”主導的情況下,私人領域目前即便能贏得部分自主空間\字號(3){[9]},但在自主組織化這一敏感問題上仍然面臨重重困難,目前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個環保組織、教育公益組織和殘疾人公益組織有一定的能量和聲音。社會自主組織在“第三領域”里不僅在資源方面居於劣勢地位,在話語權和合法性方面也同樣如此。
政府對“第三領域”的活動長期以來都是持謹小慎微的態度,漠視民間社團的聲音,同時不斷利用政治權力鉗制社會上的各種自由活動。這不但遏制了社會上對公共事務的真正需求之表達,不利於政府與社會之間的互動,而且也影響了國家能力的有效發揮。試圖用強制力阻止社會自主活動的形成和活躍,無異於抗拒社會發展的趨勢。那種片面強調政治秩序(即穩定)的話語,與其說是理性考慮,不如說是對中國最緊要的早晚都必須解決的問題的回避和遮蔽。
政府的責任之一是在“第三領域”為公共事務提供必要的服務,而這個領域里民間社團組織的目標也是如此。從這個角度來看,二者之間不應該是一方完全替代另一方的關系,而應該是公共權力從“第三領域”中部分收縮,而民間社團則進一步地“去國家化”和實現真正的“社會化”,在分清各自功能優勢的基礎上確立各自獨自的常規活動領域,從而在私域、“第三領域”和公共領域之間建立起雙方良性的合作性和互補性政治關系。如果沿著這個方向去看,就不存在國家從社會中撤離或社會抗拒公共權力的問題,那種認為一旦收縮國家權力就將導致社會混亂的論調,實際上是不負責任的危言聳聽。
從廣義政治的角度來看,“第三領域”里的公共事務其實也是公共政治生活的一部分,通過社團自治和社區自治的形式,讓民眾能多渠道地參與公共政治生活,這與建設現代國家並不矛盾。美國研究中國政治的著名學者李侃如(Kenneth Lieberthal)論及20世紀中國政治的兩大致命弊端時曾指出:“中國政體有一些先天的缺陷。最突出的有兩點:首先,中國領導者向來善於組織出覆雜的官僚結構,但卻無法周密地訂出政治程序與制度,以避免因為自己的權力鬥爭而打亂整個體制。其次,中國人民一直得不到機會去發展正常地參與政治的辦法。”(李侃如,1998) 這後一點在目前的中國依然是個難題,而推動“第三領域”的健康發展恰恰是解決這一難題的可取途徑。
塑造“新人”:蘇聯、中國和古巴共產黨革命的比較研究
程映虹
美國德拉華州立大學教授
一、歷史背景
二、“蘇維埃新人”
三、“做毛主席的好戰士”──共產黨中國塑造“新人”的實驗
四、“把他們都變成切那樣的人”──古巴塑造“新人”的實踐
五、共產主義“新人”在世界各國的反響
結論
共產黨革命的終結目標並不只是建立新社會,而且也要塑造“新人”:一個在鬥爭中錘煉出來的、通過思想改造所升華的、以“無私”為最根本特征的集體人格,並通過塑造“新人”去創造歷史。筆者的這項研究從世界歷史的角度出發,以30年代的蘇聯和60、70年代的中國和古巴為對象,企圖揭示這項以徹底改造人性為目的的社會工程的一些共同點。
共產黨塑造人性的哲學基礎是人的可塑性和可完美性。這種對人性的認識直接來自於歐洲思想傳統:啟蒙運動、馬克思主義、烏托邦主義和俄國激進知識分子改造社會和人性的嘗試。在一定意義上基督教對人性的認識和改造人性的努力和共產黨的理論也有相似性。在實踐上,法國大革命時的雅各賓統治是第一次用國家權力重塑人性的嘗試,而形形色色的社會主義和基督教的烏托邦公社則是在較小範圍內的實踐。
布爾什維克在俄國的掌權是歷史上第一次由國家政權推行的、持續了數十年的“新人”工程,其結果是在1930年代成形的“蘇維埃人”。然而,到了1950年代,當蘇聯社會經歷了後斯大林時代經濟和社會轉變時,“蘇維埃人”的一些本質特征被弱化和淡化。
在1960年代,一個更加激進和徹底的塑造“新人”的社會工程成了中國和古巴共產黨政權的基本任務。毛澤東和卡斯特羅以及格瓦拉,都深信人的可塑性和可完美性。除了這種信念,經濟建設的需要和“蘇維埃人”蛻化的教訓也使得“新人”問題在這兩個國家變得更加突出。和“蘇維埃人”相比,中國和古巴式的“新人”(在中國可以概括為“做毛主席的好戰士”,在古巴則是“讓他們都成為象‘切’(即切·格瓦拉)那樣的人”)強調的是在和平年代保持戰鬥精神、永不腐蝕和用精神力量創造物質奇跡。在這兩個國家,塑造“新人”的頂峰是中國的“文化大革命”(1966-1976)和古巴的“革命攻勢”(1968-1970)。
共產黨塑造人性的社會工程在全球範圍內引起了同情性的反響。西方社會那些認為現代資本主義、個人主義和消費社會腐蝕人性、使人生失去意義的知識分子,對共產黨塑造“新人”的工程創造出一個不同於西方類型的“人”滿懷希望;基督教會第一次在一個現代社會的意識形態中發現了和基督教倫理相似的內容;而一些第三世界國家的領導人則把“新人”的無私奉獻看成是經濟建設和民族覆興的捷徑。
一、歷史背景
在近代歷史上,重塑人性的想法直接來自於啟蒙運動。啟蒙運動的重點是關於人的科學,即對人性的研究,人性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它和社會是怎樣互動的。大多數啟蒙運動思想家對人性的看法是唯物主義的,也就是說人性由環境塑造並直接對環境做出反映,此即“環境決定論”,例如洛克曾經用“白板”來形容人性的可塑性。法國哲學家、百科全書派的重要代表和現代教育理論的奠基人之一愛爾維修提出了環境決定行為的理論,把人的心智和道德能力歸咎於外在的影響,尤其是教育。愛爾維修主張,為了公共利益,大眾教育必須制度化並由國家主導。但從政治角度出發直接提出改造人性的啟蒙思想家是盧梭,他把政治教育看成是政治精英的責任。盧梭說:“勇於承擔重塑大眾的人應該覺得他有能力去改變人性......。用社會的和道德的存在去取代我們從自然那里獲得的個人的和物質性的存在。[1]”
歷史上第一個試圖用國家權力改變人性的政權是法國大革命時的雅各賓專政。羅伯斯比爾是一個“揮舞著大棒灌輸美德的教師”。羅伯斯比爾塑造“好公民”的努力典型地表現在他對由國家實行的公共教育的無微不至的熱忱上。根據他的方案,從5歲起,所有男女兒童都必須離開父母,和家庭相隔絕,住進國家舉辦的住宿學校,接受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教育。在雅各賓專政下,為了培養“好公民”,歷史積澱下來的和宗教的道德觀念被國家所倡導的基於意識形態的的倫理規範所取代,各種政治儀式和革命節慶(例如每天清晨聚在一起唱馬賽曲,頻繁的遊行集會和紀念活動)培養了新政權下的公民意識。
20世紀共產黨政權繼承了以上觀念和實踐。愛爾維修一直被稱為是分析人類心靈的偉大的唯物主義者,盧梭是馬克思以前最偉大的革命家,而雅各賓政權則被布爾什維克引為自己的先驅。
基督教會也有過類似於共產黨政權改造人性的實踐。加爾文16世紀時在日內瓦建立的新教共和國人們耳熟能詳。同一時期天主教會在中南美洲的宗教烏托邦則是另一個範例。當時羅馬教皇屬下的多米尼各、法蘭西斯和耶穌會把美洲土著居民看成是塑造理想的基督徒的材料,認為他們遠離歐洲文明,單純樸素,同時又有足夠的領悟和真誠去接受上帝。很多教士在美洲建立了用基督教義改造土著居民的公社,他們拒絕西班牙殖民當局對土著居民的迫害和剝削,甚至用火器武裝土著居民,在這樣的公社里人們過著集體勞動共同消費的生活,以道德純化和精神超越作為公社生活的目的。
馬克思的影響對共產黨改造人性的理論和實踐是最直接的。這種影響主要在於對人性的認識。在啟蒙運動思想家的影響下,馬克思的人性論也是唯物主義的環境決定論。馬克思認為,並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他們的存在,而是相反,是存在決定意識;人們的社會存在反映了他們的社會階級關系,而社會階級關系是隨著歷史的演化而變化的,因此人性就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在這個意義上如他所說:“所有的歷史不過是人性不斷轉變的歷史。”例如,資本的貪婪並不是人類的本性,而是由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所造成的;將來消滅了私有制,也就消滅了造成人性中自私自利的社會環境。除了這些基本原則,馬克思也對未來的社會如何改造人性提出過一些具體設想,特別是在教育方面。馬克思主張,在未來的社會主義社會中,教育不但應該由國家主導,兒童應該生活在集體之中,而且教育要在早期就和生產勞動相結合,兒童甚至應該用他們的勞動所得支付一部分教育和生活費用。馬克思雖然批判早期資本主義濫用童工的惡行,但根據他的觀察,在英國1830年代的《工廠法》實施之後,工人家庭的兒童有了半天做工半天學習的機會,他們比那些全日制學習的資產階級家庭的兒童更活躍,學習上進步更快,因此他主張勞動和學習要在兒童早期教育中就融為一體。馬克思的這個主張後來一直是共產黨國家教育革命的一個基本點。
俄國19世紀下半期的激進知識分子對“新人”概念的產生有很大的影響。在思想上,俄國激進民粹主義知識分子是啟蒙運動在俄國的產物,他們繼承了啟蒙運動唯物主義一元論的世界觀,把人看成為由社會的物質的材料所造成的,也是可以從物質的社會的方面加以改造的。車爾尼雪夫斯基1861年的小說《怎麽辦?》第一次提出了“新人”這個概念,並描繪了其基本特征。小說主人公拉赫美托夫是一個全心全意投身於社會改造的革命家。為了了解社會,他用雙腳走遍俄羅斯,和纖夫一起背纖,和伐木工一起砍樹。為了培養堅定的意志和強健的體魄,他喝濃咖啡,堅持數日不睡,或者躺在布滿鐵釘的床上。車爾尼雪夫斯基的“新人”對俄國年輕知識分子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從實行革命暴力和恐怖行動的彼得·紮切涅夫斯基到謝爾蓋·涅察也夫,到“走向民間”的民粹派知識分子再到列寧都是如此。列寧甚至說車爾尼雪夫斯基的《怎麽辦?》對他年輕時期的影響不但超過了馬克思,而且使他終身受益。[(2)]
車爾尼雪夫斯基的《怎麽辦?》發表40年後,列寧用同一個題目發表了一個小冊子,成了布爾什維主義的經典。列寧發表這個小冊子是出於極端迫切的政治需要:克服社會主義運動中的“經濟主義”傾向。這種“經濟主義”已經使工人對政治鬥爭不感興趣,只滿足於提高工資、削減工時和改善福利這些物質要求。列寧指出,工人階級不會自發地產生或接受革命思想,因此革命的意識形態必須從外部由先進分子灌輸進去,而這些先進分子就是嚴密組織起來的高度集權的共產黨。從對人的改造方面來說,這就是用“自覺性”取代“自發性”,用階級覺悟取代個人意識。1905到1908年,俄國爆發了一場有社會主義者參加的民主革命,俄國工人在一些城市組織了“蘇維埃”,登上了歷史舞台。在這個歷史背景下,和俄國社會主義者關系密切的高爾基在1907年發表了長篇小說《母親》,描繪了一個目不識丁的工人家庭主婦如何轉變為一個自覺的革命戰士。這本小說成了後來世界“無產階級文學”和“社會主義現實主義”的濫觴,就是因為它提出了黨文學的基本任務:為塑造“新人”服務。列寧認為《母親》的問世十分及時,他不但向黨的幹部推薦這本書,而且於同年邀請高爾基參加在英國舉行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的代表大會。
二、“蘇維埃新人”
1917年的“十月革命”為布爾什維克在國家範圍內塑造“新人”的社會工程創造了條件。托洛茨基的一段話說明,這種改造將不限於列寧所說的用自覺性取代自發性,用階級覺悟取代個人意識,而是將深入到人作為生物有機體的一面。他說:“他(指“新人”)將先控制他生理機制中的半意識,然後是下意識,例如呼吸,血液循環,消化,新陳代謝,接下來將在一定限度內使得這些機制完全服從理性和意志的操縱。甚至純粹的生理生活也將成為集體實驗的對象。[3]”其它蘇維埃領導人則用不同的語言表達了類似的意思。斯大林說:“我們共產黨人是特殊的類型。我們是用特殊材料作成的。”布哈林也說,革命的目標是要“改變人的實際的心理。”
為了塑造“新人”,布爾什維克運用了各種手段。為了把兒童、少年和青年的成長完全置於黨的控制之下,他們成立了“小十月人”(五到十歲的兒童)、少先隊和共青團;同時開始了把參加生產勞動和社會政治活動與兒童早期教育相結合的實踐;他們還用文學藝術的形式大力宣傳“蘇維埃新人”的榜樣和模範,其典型形像之一是尼古拉·奧斯特洛夫斯基筆下的保爾·柯察金。奧斯特洛夫斯基少年時就加入紅軍,受傷致殘,他在病榻上完成了一本自傳性的小說,用自己獻身革命並在革命中鍛煉成長的經歷教育青年,作為對黨的最後奉獻。書的題目《鋼鐵是怎樣煉成的》,形像地表現了革命對人性的改造。
“蘇維埃新人”體現了共產主義“新人”的一些普遍特征,其最主要的是,人作為個體的一面(個人意識、個人動機、個人利益、個人觀點以及個人行動的自發性等等)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個集體的“人”和黨的“人”。雖然每一個人成為“新人”的途徑可能有所不同,但“新人”本身只有集體性而沒有個性,因此“新人”的誕生也就是個性的死亡。20、30年代的蘇維埃文化讚美的“新人”通常都沒有個人的面貌,只有整體的品質,象鋼鐵一樣堅強,像機器一樣整齊而有效率。在近代歷史上,“蘇維埃新人”標志著社會心理學家所定義的“大眾人”的產生。這個“大眾人”既是19世紀機器時代的產物,也是20世紀形形色色的強調整體性反對個性的意識形態廣泛傳播的結果。
到了30年代,為了實現斯大林的“一國社會主義”,迅速工業化成為蘇共的首要目標。為此開始采用個人利益和物質刺激作為經濟發展的杠桿,工業中普遍采用計件工資制,超額完成任務的“斯達哈諾夫工作者”不但得到高工資和獎金,而且有住房、假期和保健方面的優惠,可以有特殊配給並在特殊商店購買。學歷、經驗和年資也受到更多的重視,技術人員和管理幹部的地位也相應提高了,國家建立了嚴格的官僚等級制,如軍隊的軍階制。30年代以後,各個方面的模範已經不再僅僅意味著奉獻,在更大的程度上還意味著各種形式的獎勵。所有這些變化都使得“蘇維埃新人”的特征超出了單純的階級覺悟和革命精神,這不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現代工業社會在技術和管理上對人的要求,而且在一個平均主義社會中形成了一個特殊的利益集團。這種變化可以稱為共產黨體制下的“新傳統主義”,即用建立在個人利益基礎上的對統治集團的個人依附來維持政權,而不是象官方意識形態所宣傳的那樣用理想主義和階級覺悟。正是這種變化使得托洛茨基把斯大林體制視為對革命的背叛,因為在這個制度下“有人一個月掙一百盧布,有人則是八百甚至一千盧布;有人住在象兵營一樣狹窄的房子里,穿著磨破了的鞋子;有人則坐著豪華的汽車出入於高級公寓[4]”。
隨著政治上的非斯大林化和整個蘇聯社會的城市化和現代化,在30年代開始的這種社會分化到了50年代下半期和60年代上半期更為顯著,並開始反映在以經濟改革理論為代表的新意識形態上。60年代初經濟學家利普曼發起的關於獨立核算、個人利益和市場機制的討論就是一個例子。持改革意見的人被稱為“60年代的人”,包括知識分子、管理人員和思想開明的黨政幹部。這場討論波及了整個社會主義陣營,東歐多數國家反應比較積極,而在中國和古巴為代表的少數共產黨國家則遭到了抵制,認為是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變修”的標志。蘇聯社會的這種變化也反映在文學藝術上。還在50年代末,蘇聯青年中就出現了意識和心理意義上的反叛,表現在個人自我意識的覺醒和對“新人”集體性的拒絕。60年代初出現了和傳統的社會主義現實主義文藝相背離的模仿西方先鋒派藝術的作品。詩人葉夫圖申科宣稱“我的職業就是我想無所事事”,這和過去蘇維埃文藝中的“新人”全心全意有目的地塑造自己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值得注意的是,80年代下半期在蘇聯掌握權力的黨內改革派,正是在60年代初的政治和文化氣氛下成長起來的一代。
三、“做毛主席的好戰士”──共產黨中國塑造“新人”的實驗
人的可塑性和可完美性的概念在中國文化中淵遠流長。它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強調自我修養,儒家思想中的仁和孝都是通過自我反思和改造所達到的道德境界;二是強調道德榜樣在轉變人性中的作用,如“君子”──儒家理想中的道德聖人──是全社會、尤其是知識分子和官紳階級的榜樣。培育德行、成為君子的主要方法是從思想入手,研讀先聖、亞聖的著述和其它儒家經典,直到融化在自己思想中,以體現在這些經典中的大道來克服自己內心的小我。儒家思想中也有用強迫的方法來改造人性的因素,例如荀子曾把未經改造的人性比作未經修整的木料,不但要斧鉞,也要用高溫來把它塑成理想的形狀。
在近代史上重塑人性又和民族主義的訴求聯系在一起。在德國和日本從弱國變為強國的歷程中,中國民族主義知識分子看到富國強兵需要有民族精神的覆興和民族特性的改造,因此“人”的問題應該和“國”或“族”的問題相提並論。黑格爾和康德關於理想人格和健康民族之間的聯系,尼采的“超人”,以及日本明治維新思想家福澤喻吉改造日本民族性的思想,都啟發過中國知識分子。1920年以前,梁啟超的“新民”和陳獨秀的“新青年”不但成為中國知識分子的自我期許(盡管不同的人對“新”有不同的解釋,但在改造人性克服自我這一點上是一致的),而且與國家民族的前途聯系在一起。此外“新婦女”也成了這一時期“新人”話語的一部分。毛澤東本人早在1917年就認為精神改造是民族覆興的首要條件,並把德國的強盛歸功於黑格爾和康德──德意志民族的最高精神──的哲學熏陶。毛在這一時期提出一個“宇宙真理”的模糊概念,並把人分為聖人、賢人和庸眾,前兩者賦有教化和改造後者的責任。毛澤東在湖南組織的“新民學會”就是從思想到行動的一個例子。毛的這種由精英啟蒙和改造大眾,把他們轉變為“新人”的思想並不是孤立的。“新民學會”的成員常常在鄉間步行了解社會,餐風露宿,洗冷水澡等等以培養意志和體魄,這和車爾尼雪夫斯基筆下以承擔歷史使命自居的“新人”如出一輒。李大釗還曾號召中國青年向俄國民粹知識分子學習,“到民眾中去”成了“五四”運動後期青年知識分子活動的一個重要方面。當時除了《新青年》和“新民學會”,還有“少年中國學會”、“少年學會”、“青年學會”和“新人社”等等全國或地方性組織,這些名稱本身就體現了一種培養新人類的願望。
但隨著中國共產主義運動的發展和一部分“五四”知識分子成為政黨領袖,“新人”的概念由內涵寬泛的用改造國民性達到改造民族性,轉變為用黨文化改造人性、建立高度集權絕對服從的組織,為共產黨奪取政權服務。完成這一轉變的是中共40年代的“延安整風”。共產黨革命本身就是對人性的改造,但延安時期是中共第一次在相對安定和封閉的條件下,全黨在精心組織下通過一系列運動和組織措施對黨的成員進行脫胎換骨的改造,這和一般意義上入黨就需要接受黨的教條、服從黨的紀律和對黨效忠的政治和組織要求是不一樣的。
就黨的組織對其成員的控制來說,中共和大多數共產黨的區別就在於,通過“延安整風”中共對個人的思想、心理甚至個性的控制,達到了其它共產黨從未達到過的嚴密程度,這一傳統至今仍是中共維持統治黨地位的一個重要原因。
中共黨的領袖毛澤東和負責組織工作的領導人劉少奇等,都相信環境決定論並由此發展出思想改造這一中共特色的塑造“新人”的手段,由集中強化學習文件、向黨交心和坦白個人歷史、自我解剖和批判、用體力勞動來觸及思想等等組成。這種思想改造的目的是讓個人有獲得“新生”的感覺,並把自己完全等同於黨的工具。 關於思想改造,胡平的《人的馴化、躲避與反叛》(1999)已經作了充分徹底的分析,而“延安整風”作為思想改造的範型,已由高華的《紅太陽是怎樣升起的的》作了透徹的解剖,筆者不作贅述。
中共1949年奪取全國政權後,“塑造新人”成了與建設新社會並行的目標。從蘇聯照搬的社會政治組織,如少先隊和共青團等從“解放區”推展到了全國,蘇聯的“新人”典範和歌頌“新人”的文學作品在中國也非常有影響,如傷殘軍人吳運鐸和他的《把一生獻給黨》就被稱為是中國的“保爾·柯察金”。但隨著毛澤東和蘇聯模式的決裂以及中國在蘇聯“變修”中吸取的教訓,中國式的“新人”在“大躍進”和“文革”之間開始成型。60年代上半期,“共產主義新人”在各條“戰線”湧現出來,其事跡充斥著報刊、電台、電影、舞台和文學讀物,成了這一時期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領域中最令人矚目的現象。
大慶油田的王進喜和他的“32111英雄鉆井隊”是工業“戰線”新人的典範。大慶油田在60年代初開發,意圖是中國實現能源自給、擺脫對蘇聯石油的依賴。按照官方的宣傳,王進喜的模範作用首先在於以毛澤東思想為指導,把人的因素放在第一位,破除對“資產階級技術權威”和“外國教科書”的迷信,戰勝被認為是不可克服的自然障礙和技術困難,創造出人間奇跡。他的個人犧牲精神(例如在井噴事故時跳入水泥攪拌池用身體代替水泥攪拌機)則是“新人”品質在新的技術和物質條件下的發展,他的“鐵人”稱號由此而來。山西昔陽縣大寨公社大寨大隊的黨支部書記陳永貴則是農業“戰線”新人的模範。大寨的自然地理條件十分惡劣,但陳永貴帶領農民戰天鬥地,建造梯田水庫和灌溉渠道,不但解決了糧食問題,而且徹底改造了農民的思想,把農民從個體小農變成人民公社社員,從而解決了被馬克思看成是落後和反動的階級、被列寧認為是每日每時產生資本主義和資產階級的土壤、也被毛澤東稱為是“嚴重的問題”的小農階級問題。
然而,最能在集體意義上體現“新人”的是軍隊。60年代中期提出的“全國學人民解放軍”的口號具有多種意義。用軍事化手段把大眾動員和資源集中推到極端來從事經濟和其它工作,所謂的“會戰”就是軍事化手段之一──大慶和大寨以及幾乎所有經濟和科研成果都是“會戰”的成就。在非軍事部門建立軍隊中的政治工作部,也是軍事化手段的運用。就“新人”的個人典範來說,軍隊在60年代上半期為全國人民提供了難以計數的榜樣:雷鋒、王傑、歐陽海、麥賢得、蔡永祥、門合等等,他們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做“毛主席的好戰士”。
從“延安整風”開始,中國式的“新人”除了共產主義“新人”的普遍特征(如政治忠誠和獻身精神)以外,強調的是“靈魂深處爆發革命”,用掏心挖肺式的自我解剖和苦行僧般的自我拒絕來達到徹底否定“小我”(即個人存在)的目標。在這個意義上,雖然大多數“新人”的典範在思想和知識上對傳統文化並無多少了解,但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如高華指出的,這和儒家的“內省”和“修身”有一致之處,只不過是把這種傳統推到極端。這種塑造“新人”的努力在“文革”期間達到了顛峰,有組織和集體管理的每個人至少在形式和表面上都必須“狠鬥私字一閃念”。“文革”期間另一個和塑造新人有密切關系的,就是大量下放幹部和知識青年(當然這並不否認在下放背後的社會經濟和人口問題的考慮)。從環境決定論的角度出發,下放是徹底改變人的生存環境,讓人脫離城市生活、在艱苦環境下改造世界觀的最極端措施。在人類歷史上,城市一方面是文明的象征,但另一方面也一直被各種宗教和烏托邦思想視為腐敗奢侈淫亂墮落的淵源,所謂“巴比倫”就是用兩河流域最繁榮的城市來象征人類道德的墮落。但只有在共產黨制度下,這種對城市的批判和拒絕才一度成為體制性的目的。70年代“紅色高棉”更是一奪取政權就把全部城市人口下放,企圖徹底廢除城市(一同被廢除的還有貨幣、家庭、婚姻、財產等等)。“紅色高棉”是在毛主義影響下發展起來的,但他們認為即使是毛也沒有堅持他的革命路線,沒有做到“七、八年再來一次”,因此柬埔寨在革命徹底性上要超過中國。在這個意義上,胡平“比賽革命的革命”是最精辟的概括。
需要指出的是,中國式的用“觸及靈魂”來達到完全的脫胎換骨、和“舊我”告別並非僅此一家。越南共產黨照搬中共的思想改造模式來對付知識分子,達到了同樣的效果。有一個叫TRAN DUC THAO的著名哲學家,曾在法國留學和工作,對現象學的研究達到了很高水平。他在這方面的著作至今仍是西方哲學界重要的參考書。他受革命的感召於40年代末回國,自覺接受思想改造。為了表示對自己沒有參加艱苦鬥爭的慚愧和懲罰,他不用蚊帳睡在叢林里,故意讓蚊子叮咬,結果染上了瘧疾,而這是很多老遊擊隊員都曾經患過的疾病,很多人留下了後遺癥。這位哲學家就用這種方式表示自己補上這一課。在50年代的北越,當抗美戰爭還未到來時,越南知識分子和幹部也經歷了和中國類似的思想改造和大規模的下放。和“延安整風”時一樣,大量的知識分子和幹部出於各種原因死於非命。
共產黨的“新人”都有領袖崇拜情結,都從這種崇拜中找到心理歸宿、吸取精神力量。領袖崇拜從根源上說是個人虛弱和個性泯滅的結果,因此個人需要與超越時空的一個絕對存在發生聯系、從中找到自己生存的意義和力量。中共的“新人”把領袖崇拜發展到了無處不在、無時不在、無所不能的地步,近乎神跡。毛澤東思想在“新人”的思想改造和階級鬥爭中甚至被稱為“照妖鏡”,這就和巫術沒有分別了。
四、“把他們都變成切那樣的人”──古巴塑造“新人”的實踐
與中國一樣,“新人”的概念在古巴可以追述到民族主義歷史中。
古巴民族主義領袖何塞·馬蒂一方面肯定,古巴民族有和其它民族一樣的建立自己獨立國家和發展民族文化的能力,但另一方面他批判了在消極意義上的古巴的民族性,主要是缺乏對本民族的自信(表現在強烈的民族自卑感),由此導致對政治的冷漠、集體意識的缺乏、古巴人之間的彼此不尊重、以及對體力勞動的蔑視、懶惰、酗酒和無所事事等等。馬蒂認為,這些都是由於殖民地統治所造成的。他認為和民族獨立相並列的是重建古巴人的民族性。他指出:“古巴難道只配是一個下等酒館、一個向閑漢提供啤酒的地方?或者它將成為一個獨立而勤勞的拉丁美洲民族?這正是古巴的任務。[5]”他提出了兩個重要概念,一個是“尊嚴”(DIGNIDAD),另一個是“新古巴”(CUBANIDAD,意為理想中的古巴民族性)。因此,馬蒂的民族主義思想具有強烈的道德色彩,培養和建立個人的美德是民族獨立的前提,民族獨立必須以對古巴人的教育相伴隨。美國研究馬蒂的學者科克指出,馬蒂的思想“非常強調道德意識並最終指向‘新人’的形成”[6]。
但在另一方面,馬蒂所渴望的“新古巴人”和卡斯特羅以及切·格瓦拉的“新人”又有本質區別。馬蒂雖然受到一定的社會主義思想影響,但他本質上是堅定的自由主義者,他主張對群眾進行教育,但反對國家對個人實行強制的改造,並視人性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他說:“在改造人性中無論采用什麽方法,都不應該把人性中惡的一面消除掉,不應該處處和它對著幹,而應該在承認它是一個既定的存在的前提下展開工作”。他還說:“人從不中斷對自己需求的考慮並試圖在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既要為後者服務又不想損害前者,甚至在非常禁欲主義的情況下也是如此,這是非常自然和符合人性的。”[7] 因此,另一位研究馬蒂的美國學者認為,“新人”和個人自由應該同被視為馬蒂重建古巴民族性的基礎[8]。
和中共領導人一樣,古巴革命領導人卡斯特羅和切·格瓦拉等都是唯物主義一元論和環境決定論的信徒,在他們看來,人性中不符合他們要求的都是由舊的社會環境所造成的,因此是可以在新的社會環境下被消除的。卡斯特羅說:“從資本主義下過來的人充滿了自私”,“彼此象狼一樣。”[9] 他甚至認為人的進化在資本主義下停止了,而他的革命將重新啟動人類的進化過程。格瓦拉說,“我們都是那個環境的產物”,群眾並不是“單純”的。他們雖然把馬蒂說成是他們革命的先驅,但馬蒂的人性整體論的看法被他們排除在社會工程之外。格瓦拉對人性的理解更是機械的和甚至是非人性的。他說:“ 我相信最簡單的辦法是承認它(指人性)的未完成性。人是一件未完成的產品。[10]”他還說,革命者是“幸福的齒輪”。在他的代表作“古巴的人和社會主義”一文中,他說古巴革命要創造的是“21世紀的人”。
一位古巴革命的研究者認為,對於卡斯特羅和切·格瓦拉來說,被稱為“烏托邦”的並不是改造人的可能性,而是那種認為人性是永恒的和不可改變的想法。古巴領導人關於改造人性的想法對一般幹部有深刻影響。一位古巴教師這樣告訴外國訪客:“我們不能接受那種認為人性的惡是不可避免的觀點。我們相信我們能夠把人性中的善在青年中培養起來,那將是全新的人。這樣的人或許能自發地成長,如同從原始共產主義到封建主義再到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一樣。但為什麽等待呢?我想我們必須創造這樣的人。[11]”在古巴,一個常見的口號就是“我們不能想象一個沒有新人的新社會”。
除了環境決定論以外,古巴領導人對人性的看法也和古巴特殊的革命經歷有關。卡斯特羅和格瓦拉等人是從82個遊擊隊員起家鬧革命的,短短3年後就取得了全國政權,這使得他們產生了一種和毛澤東極其類似的強烈的唯意志論觀點:只要有了具有堅定意志的人,就能創造出人間奇跡。他們對一般意義上共產黨話語系統中的“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解釋正好相反:主觀因素能創造客觀條件。因此在古巴革命以後,塑造人性不但是改造人的需要,也是在經濟和社會落後的條件下向共產主義過渡,創造出連蘇聯也望塵莫及的革命奇跡的唯一保證。與卡斯特羅關系密切的哥倫比亞作家加西亞·馬爾克斯說,卡斯特羅“有一種近乎神秘的信念,人類最偉大的成就就是意識和道德動機而非物質動機的形成,它們能改變世界、推動歷史[12]”。
象中國一樣,古巴在革命初期也以蘇聯為模式,移植了蘇聯的各種組織形式以實現社會政治化(黨、少先隊、共青團、婦聯、工會等),培養革命所需要的人。但隨著古巴領導人日益意識到和蘇聯在物質基礎和社會文明程度上巨大的差別,他們越來越感到古巴必須走和蘇聯不同的道路去實現共產主義。蘇聯60年代的經濟改革同樣使得古巴面臨和中國一樣的問題:是仿照蘇聯的模式,使用物質刺激,還是堅持用共產主義思想教育人民並相信它能創造出物質奇跡?這個難題反映在1961年到1965年發生的有關道德動力還是物質動力的大爭論上。爭論的背景是古巴自1960年開始的計劃經濟和平均主義造成的生產下降和嚴重的經濟困難(古巴自1961年起很多生活必需品如肉奶蛋米面等等實行票證制)。爭論的一方是古巴農業和外貿的負責人,他們主張一定程度上采用物質刺激、放松國家控制,讓基層經濟管理部門有一定的自主權;另一方是工業和國家銀行負責人切·格瓦拉,他堅持原來的(在古巴剛剛實行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政策,並把蘇聯的經濟改革看成是對“新人”社會工程的腐蝕和瓦解。他曾經說,蘇聯是個“豬圈”,蘇聯工人和美國工人沒有什麽差別,都是為了錢而工作。而他對毛澤東的中國模式非常讚賞,認為中國代表了社會主義的方向。在他所主管的部門里,他堅持使用精神鼓勵,即使在迫不得己給予物質獎勵的時候也盡量不使用貨幣形式,並避免在公共場合頒發物質獎品。在他的號召下,古巴掀起了義務勞動和勞動競賽,企圖用這種方法解決勞動生產力低下的問題。他說,勞動競賽應該成為工人工余時間考慮的問題。他還希望把戰爭年代的緊張氣氛和犧牲精神在和平年代保持下去,以避免安定有序的生活放松“新人”成長的節奏。
為了維護領導層的團結,這場爭論在1965年被卡斯特羅中止,但切·格瓦拉的主張在60年代後半期成了主流。他所倡導的義務勞動被制度化,古巴全國有名目眾多的義務勞動日和義務勞動周,時間最長的是“吉隆灘雙周”(工人和幹部連續兩周每天下班後參加2到3個小時的志願勞動),以紀念粉碎“豬灣入侵”(古巴叫“吉隆灘大捷”)。格瓦拉注意到,在“豬灣事件”期間,由於全國實行緊急狀態,平時的消極怠工和遲到早退都消失了,這就是這個長達兩周的志願義務勞動的來歷。
象中國一樣,古巴的“新人”工程也由典範來引導,“青年島”就是最突出的一個。這個島原名松樹島,革命前是監獄,1965年在一次風災後的善後工作中被整體移交給古巴共青團,從全國抽調了5萬名團員,建設成了一個社會主義古巴的共產主義飛地。這個島上的生活設施全部免費,收入按家庭成員的人頭而不是貢獻,基本不用貨幣,生產完全按照軍事化的方式來組織。在經濟上這個島的目標是建立柑桔和奶牛業,數年內趕超當時世界上柑桔和奶牛業最先進的以色列和荷蘭,為古巴換取外匯並解決肉奶制品的供應(這個目標從來沒有實現,直到今天古巴人的這些基本生活品供應仍然是票證制)。根據古巴官方的宣傳,這個島的工人生產積極性奇高,“上班時從不看表”。象中國的大慶和大寨一樣,古巴全國都派取經團來這個島受教育,少年兒童和大學生常常在這里一住就是幾個月。這個島還是向世界展示新古巴的櫥窗,卡斯特羅常常把他的外國客人帶到島上,告訴他們哈瓦那是“舊古巴”,而這個島才是“新古巴”。
和青年島類似的集體典範還有很多,例如有一個叫馬亞里的礦區,由8千婦女組成,她們全都是志願工作者,礦區的生產、生活和分配原則和青年島一樣。除了這些社區性的典範,古巴有很多流動性的,例如一個叫“鋼鐵青年”的“縱隊”,由800大學生和300教授(古巴當時的教育改革和毛澤東在中國實行的教育改革類似,大大簡化了課程設置和修學年限,實行教育和生產勞動相結合,很多教授都只有20歲出頭)組成,擔負修築公路和開辟荒地等等最艱巨的任務。工余這些學生和教授常常席地而坐,打開書本繼續學習。
在個人典範方面,古巴的新人除了遊擊隊英雄,更多的是忘我的勞動模範。例如在切·格瓦拉的工業部有一個叫阿乃特的模範,創造了連續6個月每天工作9小時、一天都不休息也不領取加班費的記錄。他的這個記錄被換算成1,607小時,讓其它工人去趕超。這種“小時意識”成了古巴“新人”工程的一個特色。例如,1967年2月卡斯特羅前往古巴鋼鐵廠表彰勞模。他舉的事例包括那些“每天至少工作16小時,有4次連續工作24小時”的工人,還有累積了100到200小時的超時工作而不領取報酬的人。最突出的新人典範是格瓦拉,他身兼國家銀行行長和工業部長,國家給他兩份工資,但他只領取工業部長的一份(遠遠低於銀行行長的工資)。他從不濫用特權,嚴禁家屬使用自己的公車,甚至小孩生病時也是如此。只要沒有公務,周末他都參加義務勞動。為了世界革命,他最終辭去了古巴領導人的職位,去非洲和拉美展開遊擊戰直到犧牲。格瓦拉的革命清教主義既有一些真誠的追隨者,也給那些無心用新人標準衡量自己的下屬造成了極大的壓力。他們必須參加那些義務勞動,尤其是切·格瓦拉在場的時候。“當心,切來了”,成了他們私下的警告。有一次切·格瓦拉的一個下屬看到他去出席會議時忘了帶手表,就把自己有金表鏈的手表解下借給了他。當切·格瓦拉把表還給他的時候,金表鏈不見了,換上了一根皮表帶和一張收據:“古巴國家銀行感謝你的捐贈”。切·格瓦拉死後,卡斯特羅把他奉為古巴新人至高無上的典範,“讓他們都成為切那樣的人”成了對古巴年青一代的要求。
和毛澤東一樣,卡斯特羅也把官僚機構和舊社會留下的影響看成是培養新人的主要障礙,只不過在古巴黨內沒有和劉少奇、鄧小平同樣級別的“走資派”。自從60年代早期開始,他一直把古巴在勞動生產力上的落後歸因於“官僚機構”的作祟,而把古巴工人和一般幹部勞動積極性的低落歸因於“殖民主義”和“資本主義”殘存的影響。為此在1968年到1970年,卡斯特羅發起了“革命攻勢”,作為向共產主義過渡和培養“新人”的最激進措施。
“革命攻勢”的經濟目標是到1970年實現1千萬噸糖產量(通常年產量是6百萬噸左右),但更重要的是,圍繞這個目標對古巴社會進行革命以來最徹底的清理和重建,為“新人”的產生創造最理想的條件,在這個意義上“革命攻勢”可以看成中國的“大躍進”和“文革”的結合。1968年3月,他宣布黨內揪出一個企圖覆辟資本主義的小集團,以一個親蘇的中央委員為首(此人叫愛斯卡蘭特,古巴革命前就是古巴共產黨領導人,但奉行議會道路,拒絕武裝鬥爭。卡斯特羅的革命勝利後他改變態度,幫助卡斯特羅的“7.26”運動和共產黨國家發展關系,後來卡斯特羅的“7.26”運動和古巴共產黨聯合組成新的古共,他被“結合”進中央委員會,但一直對卡斯特羅的激進路線不滿)。以粉碎這個“走資派”集團為開端,“革命攻勢”轟轟烈烈地掀了起來。接下來,為了清掃妨礙“新人”成長的社會環境,卡斯特羅親自發起了掃除街頭小販的鬥爭,一晝夜之間古巴全國的攤販被廢除和沒收,小業主們被集中送進勞動營。為了迎接將要到來的甘蔗收獲季節,古巴全國城鄉實行軍事化:全國各地各單位按軍事編制組織起來,軍隊派遣自己的幹部和各級黨政領導人組成前線指揮部(設在甘蔗田或建築工地上)和後勤部(設在原來的辦公地點),勞動紀律全部按軍法從事;一切和甘蔗生產無關的業務全部停止,學校關門,學生組織起來給“前線”送糧食和飲水;婦女在“後方”接管男勞動力留下的工作,或在街頭巡邏,一旦發現遊手好閑者立刻送進勞動營;在收獲季節里,各地每天用戰鬥警報作為上工號令,很多地方為了創造出真實的戰爭氣氛,常常故意短時期切斷電源,讓工人在非常狀態下工作。這樣的模式可以說完全實現了格瓦拉的心願。
然而,“革命攻勢”仍然以失敗告終。1970年初夏,卡斯特羅坦陳,甘蔗的產量沒有達到目標,“革命攻勢”失敗了。從那以後,古巴當局在政治和社會政策上逐步放棄了激進過渡的措施,蘇聯的一套在一定程度上逐步被采用。雖然“新人”的口號從未被放棄,但象60年代中後期那樣的大規模運動沒再出現。
五、共產主義“新人”在世界各國的反響
在20世紀的世界歷史進程中,蘇聯、中國和古巴等共產黨國家塑造“新人”的理論和實踐上有特殊的影響。
上個世紀20到30年代,出於對西方社會的失望,很多西方知識分子轉向共產黨國家尋找替代,他們認為,共產黨國家的“新人”把精神和道德放在物質和貪欲之上,讓個人服從於集體,為了一個更超越的目標而生活,這與西方社會個人所遵循的價值完全不一樣。英國的費邊社會主義者悉尼·韋伯和比阿特利斯·韋伯夫婦30年代中期訪問蘇聯時曾經對“蘇維埃人”印象深刻,在他們的《蘇維埃共產主義:一個新文明》一書中留下了很多觀察和評論。他們的書中有一章的題目就叫“重塑人”(The Remaking of Man)。他們對莫斯科體育俱樂部墻上的標語“我們不但按照經濟原則重塑人類社會,我們也按照科學原則重塑人類”感到十分振奮。蘇聯是一個無神論的國家,那麽如果沒有宗教的天國和來世概念,“新人”的道德原則以什麽為基礎呢?韋伯夫婦提出了他們不無道理的答案:共產黨用普遍的個人負債意識取代了宗教概念,在蘇聯每一個人生下來就欠了黨、政府和社會的債,他的一生就是用貢獻來還債,這就為個人的倫理道德提供了基礎。韋伯夫婦也對蘇聯把生產勞動和教育相結合的教育制度深感興趣。他們認為,在西方實際上有很多教育界人士提出這樣的設想,但只有在蘇聯才成為了現實。
美國記者艾拉·文特(Ella Winter)在30年代訪問蘇聯後出版了《紅色的美德》一書,其中也有一章題目就叫“設計新人”,另外還有一章題為“五百萬分之一”(意為5百萬蘇維埃新人中的一個),介紹了一個叫謝爾蓋·達維多維奇的“蘇維埃人”。這個蘇維埃新人只有22歲,但已經在集體化和反對富農的鬥爭中經受了考驗。他沒有任何個人財物,衣著簡單,生活樸素,睡得很少,有時根本不睡,特別是為委員會準備工作報告時。他隨時隨地都注意政治新聞,常常在雪地里走幾個小時去傳達最新的政府公告。他一瞥之下就能分辨出來者是不是“我們”的人。文特說,對於這個“蘇維埃新人”來說,那些困擾著西方青年生活的主要問題早就都解決了,或者根本就不存在。
在50年代和60年代,當西方社會面臨著新的心理和文化危機時,很多知識分子又轉向了中國和古巴。美國科學家阿瑟·格萊斯頓說,對中國的訪問喚醒了他青年時期的理想主義,改變了在充滿競爭的西方社會形成的對人性的看法。英國社會科學家皮特·瓦斯萊說:“中國試圖在日常生活中改變人類的價值和個人關系,對工業和城市條件下被認為是再自然不過的一些行為模式提出挑戰。[13]”英國坎特伯雷大教長休立特·約翰森是基督教世界中盡人皆知的共產黨國家的辯護士,從30年代到50年代,他訪問了蘇聯和中國,出版過書籍和文章向西方介紹他的觀感。他於50年代初訪問了中國,於1953年出版了《中國:新的創造性時代》。他在中國發現了20年前在蘇聯發現的東西:人間天國。他說:“中國正在上演一出宗教性的戲劇,它對貪婪的憎惡和基督教完全一致”,中國“正在把人從物質占有的本能中解放出來,為建立在更高基礎上的新社會鋪平道路”。“中國共產主義已經把冰冷的技術變成人與人之間溫暖交流的渠道。當一個人走進他的實驗室、他的田野、他的工廠的時候,他心中有一種對於社會和生活的全新的概念。他和他的工作夥伴成了正在蓬勃發展的新生活的一部分。他們的小我消失了。我們夢想了多少年的真正基督教的因素在中國實現了。”[14]
美國著名的中國學者費正清1972年訪問中國後,在美國的《外交事務》上發表文章,高度評價中共在改造人的道德和精神面貌方面取得的成就。他說,中共在中國進行的是一場“影響深遠的道德十字軍遠征”,把人性引導到“自我犧牲和為別人服務的方向”。他說,統治中國的不是法律,而是道德典範,這可以為美國社會提供榜樣。另一個訪問過中國的美國的中國問題專家說,中國已經成功地把兩性關系的基礎從異性相吸變為建立在革命關系上的兩情相悅,挑選對象的條件是革命覺悟,婦女們也已經不再使用口紅和化裝品[15]。
60年代西方知識分子還頻繁地訪問古巴,在那里找到了未來人類的希望。與蘇聯或中國式的“新人”相比,古巴有一個更具有魅力的“新人”典範:切·格瓦拉。在西方世界,尤其是知識文化界和青年學生中間,格瓦拉不但是對西方物質主義個人至上的否定,是人類崇高信念和精神超越的象征,也是對蘇聯官僚制度和異化了的社會主義的批判。一個在60年代訪問過中國和古巴的法國馬克思主義者這樣分析格瓦拉的魅力:“對他來說只有一件事是真正重要的:創造新人,個人和共同體的完美結合從而反映出人的真正性質。......在他看來革命鬥爭是升華人和解放人的手段,它使得人在通向完美的階梯上不斷攀登,直到完美。[16]”這些被“腐敗”的西方所“異化”的知識分子終於等到了一個第三世界的英雄:他以堂·吉柯德的精神與人的物質欲望和生存本能戰鬥,以十字軍的氣概遠征,以藝術家的熱忱塑造人,而且他又是那麽年青、那麽英俊,最後象耶穌被釘上十字架那樣獻身,這讓他們太激動了。法國哲學家薩特說,格瓦拉是這個世界“最完整的人”。在他訪問古巴時,卡斯特羅和格瓦拉曾多次與他徹夜長談。他也參加了從下午延續到深夜的數十萬人的集會,聆聽卡斯特羅長達8個小時的講話。對此,薩特驚嘆於革命甚至把人的生理習慣和需要也完全改變了。古巴革命者征服了睡眠,征服了休憩,也就是克服了自我。
美國有一個“我們必勝縱隊”,從1968年開始組織知識分子和學生前往古巴幫助收割甘蔗,在此過程中接受思想改造。“我們必勝”是古巴當時最流行的一句口號,“縱隊”是古巴勞動管理軍事化的形式。在與這個“縱隊”的成員談話時,卡斯特羅提出了他的人類進化論:“人有能力做偉大的事情。但人的進化在歷史或前歷史(在卡斯特羅的語言里,“前歷史”指古巴革命之前的人類歷史,就與中共的語言里1921年中共成立是“開天辟地”同樣的意思)的某個時刻停止了。至今為止我們所了解的人類是前歷史的,是野蠻的。”“我們必勝縱隊”的成員於是得出結論:“在他的領導下古巴正在創造出菲德爾的一代”,“我們正在進入一個真正人類的歷史時期──新人的時期。”[17]
共產黨國家塑造“新人”的實踐也對第三世界國家產生了影響。第三世界國家在獨立後普遍面臨如何在較短時間內和缺乏物質和技術的條件下建立和發展現代經濟基礎的難題,也面臨用什麽樣的意識形態或者道德哲學來凝聚民族,號召個人為社會奉獻的問題。在這兩個意義上,共產黨國家塑造人性的實踐都曾經在第三世界的知識分子和領導人中產生過影響。印度的民族主義領導人尼赫魯還在20、30年代就對蘇聯的建設、尤其是如何讓中亞地區的民族參與到國家建設中來非常讚賞,把這看成是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社會實驗,因為在他看來,這些地區處於和印度大多數地區類似的發展水平。他在獄中給女兒英迪拉寫了很多信,作為給她的世界歷史教材,其中蘇聯是作為一個新文明來介紹的。50年代尼赫魯當政時,印度的國有化和社會化政策差不多是世界上僅次於共產黨國家的。
一個比較有代表性的例子是坦桑尼亞民族主義領導人尼雷爾對毛澤東的中國的欽羨。尼雷爾苦於非洲新獨立國家的落後,曾經說:“我們的工具還是穆罕默德(伊斯蘭教創始人)時代的。我們住的房子是摩西(《舊約》中猶太人的先知)時代的。......當美國和俄國把人送上月球的時候,我們非洲人還在跳舞。[18]”尼雷爾在轉向中國之前就從坦桑尼亞在西方國家和蘇聯東歐留學的學生中觀察到了不同的態度。在一次為提高物質待遇而舉行的罷課中,他看到參加罷課的學生都是在西方國家留學的或是在獨立前的殖民地下受的教育,而唯一沒有參加罷課的是兩個在蘇聯和東德留過學的。對物質待遇的這種不同的態度使得尼雷爾得出結論:“西方太個人主義了。所有教科書都強調權利、權利、權利,沒有責任。......責任常常被定義為服從法律......”;相反,“在東方(指社會主義國家)有一個對這種傾向的反動,就向鐘擺一樣指向另一極。為了取得平衡,你必須在兩極之間擺動。......東方國家具有非洲需要的東西:對責任的強調。[19]”
尼雷爾在60年代兩次訪問過中國,留下了深刻印象。他在告別宴會上說:“你們的人民和政府有效和愉快地用覺悟和刻苦的節儉來從事工作,這對我和我的人民是一個很好的教育。我相信我們能應用同樣的方法。”當他問中共外交部長陳毅,他的部里有多少轎車時,陳毅說只有10輛。這個明顯不符合事實的回答卻使得尼雷爾十分震動。回國後他在議會里發起了討論,用“中國的10輛汽車”作標準,要取消坦桑尼亞政府機構里多余的“奔馳”汽車。對比中國民眾簡單樸素的衣著,他甚至覺得坦桑尼亞傳統的鮮艷服裝都是奢侈。使他印象更深刻的是中國援助坦讚鐵路和其它工程項目的技術和勞工,對比坦桑尼亞工人的懶散和效率低下,他說:“紀律嚴格的工作是絕對必需的。在這個方面,我們的中國技術人員已經為我們樹立了榜樣”。
結論
時至今日,毫無疑問共產黨國家塑造“新人”的實踐都失敗了。由於這個工程的基地是在摧毀舊道德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因此它的失敗留下的是雙重意義上的道德廢墟,使得虛無主義、犬儒主義和政治冷漠大行其道。在一個有深厚宗教傳統的國家,恢覆宗教傳統可以填補這種道德衰落帶來的倫理空白;但在一個缺乏這種傳統的社會,道德的覆興和人性的回歸就要困難得多。
英國哲學家伯林曾經對20世紀改造人的社會工程說過這樣一段話:“我可以把自己想象成一個充滿靈感的藝術家,他企圖把人熔注進根據他的獨一無二的眼光所設計出的模式,就象畫家攙和顏料或者作曲家組合音響:人成為一種我可以把自己的創造性意志加諸其上的原材料。即使人在此過程中受難甚至死去,他們也被升華到了一個如果沒有我對他們生活的強制──創造性的強制──他們將永遠不可能達到的高度。[20]”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回顧“新人”工程,人們首先要問的並不是它在現實中的可行性,而是這種以提升人的道德水平自命的社會工程本身的道義合理性。
農民集體上訪中的“選擇性激勵”
劉偉偉
南開大學政治學系研究生
一、農民集體上訪及其組織過程中的“選擇性激勵”
二、農民集體上訪中“選擇性激勵”的產生和特點
三、農民集體上訪參與者當中的利益博弈
1998年以來,中國農民的維權活動進入了“有組織抗爭”階段,農民集體上訪的規模和組織化水平明顯提高。本文主要分析農民集體上訪中組織者和代表人物與其他追隨者的相互關系。集體上訪遭到打擊時,面臨壓力的主要是組織者而不是追隨者,所以農民在集體上訪的組織過程中,如何有效地運用奧爾森所說的“選擇性激勵”來鼓勵上訪代表,抑制其他人的“搭便車”行為,是農民維權活動成敗的關鍵性因素。本文通過對若幹案例的分析,討論這種中國農村集體上訪活動中現實存在的“選擇性激勵”機制的形成和特點,以及集體上訪參與者之間的利益博弈。
一、農民集體上訪及其組織過程中的“選擇性激勵”
“上訪”屬於“信訪”的一種。官式的說法是:“信訪,就是公民通過書信、電話或訪問等形式,向黨政機關及其負責人,以及人民團體、新聞媒介反映情況,提出批評、建議、意見、要求和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控告、檢舉”[1]。從這一定義中可看出,信訪可以說是一種非法治的申訴和救濟方式,是上訪者直接找他可以信任的上級政府申冤訴苦的行為。由於信訪部門不過是國家機關內設立的一個接待部門,本身不是行政機關,更不是司法機關,它自己不能直接依法監督行政或司法部門,而只能將民眾的來信轉給所涉地區的政府部門[2],因此信訪接待部門不但不能保證民眾上訪中反映的問題得到解決,甚至可能因轉信給地方政府而導致上訪者遭到壓制和打擊報覆。盡管如此,許多人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還是不斷地上訪,期盼上級政府過問自己的苦情或直接批示以解決問題。多數上訪是個人上訪,但90年代以來集體上訪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本文分析的是農民的集體上訪行為。
借鑒李連江、於建嶸等人的觀點,1998年以前,農民的維權活動可被稱為“依法抗爭”,那時農民主要是采取上訪形式,以訴求上級政府的權威來對抗基層幹部的“枉法”行為,希望借助法律和中央政府的政策來維護其政治權利和經濟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員的損害。1998年以後,農民的維權活動進入了“以法抗爭”或稱“有組織抗爭”階段[3]。“農民有組織抗爭,是以具有一定政治信仰的農民利益代言人為領導核心,通過各種方式建立了相對穩定的非正式社會動員和信息交流網絡,以中央或上級政策為依據,以縣鄉兩級政府制定的土政策為抗爭對象,以直接動員農民抵制為手段,以宣示和確立農民合法權益或公民權利為目標的一種政治性抗爭。[4]”“有組織抗爭”反映了農民集體上訪的規模和組織化水平已經提高。
農民們很清楚:“你以個人身份出面,再狠,狠得過政府?你以組織出面,雖然只是個村民小組,但上面也得當回事。再說,他鄉政府巴不得你來亂的,好抓住你的把柄。[5]”所以,在集體上訪中如何把握“踩線不越線”的尺度,既獲得“政治正當性”,不被抓住把柄,又通過集會、靜坐示威等“邊緣政治行為”擴大影響、施加壓力、得到實際利益,這個分寸很不容易把握。
在集體上訪中,盡管上訪行為本身是對政府信任的表現,但這種信任卻首先通過對上訪代表或上訪組織的信任來表達的。而政府則往往認為,上訪代表和上訪組織與自己“爭奪群眾基礎”、“挑戰政府權威”,許多官員們甚至把集體上訪視為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操縱和利用的“反黨反社會主義活動”。各級政府對集體上訪活動保持高度警惕,隨時準備采取壓制乃至打擊措施。[6] 例如,湖南省H縣曾經以“整頓社會治安”等名義,對“‘減負’上訪代表”采取“集體辦學習班”、“掛牌亮相”、“罰款”、“抄家”、“關押”等措施加以打擊。[7] 上訪代表鄧夫賓的妻子說:“他領導農民減負上訪全是靠家里的收入,有時還將我養的豬賣掉給他作路費,在經濟上沒有給家里帶來一點好處。[8]”
在這種情況下,農民集體上訪的組織者和代表人物的產生,以及他們與其他追隨者的關系,就特別值得研究。因為,一旦集體上訪受到打擊,其組織者以及上訪時代表農民出面的人物必然得承擔很大的政治風險。在這樣的壓力下,許多人可能寧願選擇當“追隨者”,若集體上訪成功,他們可以“搭便車”,若集體上訪失敗,則遭到打擊的主要是代表人物(他們往往既是組織者也是上訪代表),而不是追隨者。由此可見,上訪代表與普通村民之間、甚至上訪代表彼此之間,始終存在著利益分歧,在集體上訪的組織過程中,如果農民們不懂得采用機制化的“選擇性激勵”對上訪代表進行實質性保護,而僅僅是對上訪代表表示道義上的支持,則上訪代表的積極性必將嚴重受挫。他們如果放棄上訪,或被“招安”,集體上訪就必然失敗。
奧爾森(Mancur Olson)的《集體行動的邏輯》一書對研究此類問題具有參考意義。他指出:“能有效地代表大量個人的組織的出現需要應用‘獨立的和選擇性的激勵’來抑制搭便車行為。[9]”個人是否自願加入利益群體集團,不僅取決於這些組織提供給所有成員的集體利益,也取決於它們是否以多種利益形式對參加者予以個人化激勵,以及以繳納費用、罰款和其他個人化制裁形式所實施的懲罰。[10] 因為盡管成員們對獲得集團利益有共同興趣,卻都希望別人承擔成本;而且不管他自己是否分擔了成本,一般總能得到集團提供的利益。[11] 所以,“對一個完全依賴於其成員的自願參與和捐款的利益集團來說,這個組織剛開始會有大量的個人參加;並且在最初的幾次集會上會有大量的捐款。隨後,參加者和捐款數量會不斷減少,直至該組織萎縮為只有獻身於‘事業’的活動家組成的‘硬核’,或者完全失敗。\字號(3){[12]”除物質上的獎勵和制裁外,“社會制裁和社會獎勵也是‘選擇性激勵’。不服從的人受到排斥,合作的個人被邀請參加特權小集團。[13]”社會地位和社會承認可視為對個人的社會獎勵,社會制裁則可以表現為社會壓力(特別是輿論壓力)、人際關系緊張、聲望下降等。
二、農民集體上訪中“選擇性激勵”的產生和特點
長期以來,中國的民眾養成了一種“順民”的“依賴心理”,總是期待高層或上級領導出面解決自己的問題,或者是有人能站出來替自己伸冤。當集體上訪成為農民群體的一種共同要求時,在上訪代表和普通村民之間就出現了利益博弈。如果村民們只是一味要求上訪代表做“無私奉獻”,集體上訪必然難以為繼。因為上訪代表的“英雄主義”熱情無法長期維持,而且他為了代表村民上訪,可能飽受打擊、負債累累,甚至連生存都會成問題。所以在當前中國農民集體上訪的組織過程中,“選擇性激勵”不可或缺。而組織集體上訪活動時“選擇性激勵”的產生也標志著農民的組織化水平的提升。正如奧爾森所言,一個完全依賴於其成員自願參與和捐款的組織是沒有前途的。農民的集體上訪如果長期處於臨時性的低組織化水平,特別是缺乏有效的“選擇性激勵”,這樣的上訪難以取得預期成效。
筆者挑了4個案例來分析農民集體上訪中“選擇性激勵”的產生和特點。
案例一:應星在《大河移民上訪的故事》一書[14]中提供的關於四川省平縣大河電站沖刷區農民上訪的材料。大河電站建成於1978年,歸地區行署管轄。電站建成後,沖刷和淹沒的土地涉及四個鄉鎮,引起農民持續的聯合上訪,要求補償。1982年以後上訪逐漸升級,組織化水平越來越高。
案例二:於建嶸在“農民有組織抗爭及其政治風險”一文[15]中提供的關於湖南省H縣農民上訪的材料。自1992年起,H縣20多個鄉鎮的一些農民因負擔過重和幹部作風等問題多次上訪縣、市、省和中央,並逐漸形成了一支500多人的“減負”上訪骨幹隊伍,其中被稱為“‘減負’上訪代表”的核心人員有80多人。這些“農民利益代言人”依據中央和省政府的有關政策,組織並帶領農民抵制縣、鄉兩級政府制定的不符合中央政策和國家法律的“土政策”。
案例三:郭正林在“當代中國農民的集體維權行動”一文[16]中提供的關於湖南省李家灣農民上訪的材料。1987年李家灣的部分土地被征用,鄉政府與村里簽訂了土地款入股合同,將5.6萬元土地征購款轉移到了鄉政府。鄉政府用從各村籌集的資金建了一棟商業大樓。1991年鄉政府變賣大樓,得款300萬。按合同規定,李家灣村應分得本利10萬元,但鄉政府拒絕履行合同。於是村民開始集體上訪。
案例四:阿古智子在“從‘上訪’的‘曖昧性’看中國農村社會的權力、利益和秩序”一文[17]中提供的關於內蒙古赤石村農民上訪的材料。該村農民不滿的焦點是非法采伐公有林、村幹部挪用公款、稅費征收不合理、農業承包中的欺詐行為、救濟糧發放不公等。
從以上案例來看,農民們采用的“選擇性激勵”有以下幾種形式。
1. 分攤上訪費用、均分上訪收益
農民的集體上訪肯定需要經費,這主要來自參與者個人自費、自發集資、捐款、村組集體的“小金庫”等等(郭正林,第126頁)。在案例一中,上訪經費“一個來源是上5組的群眾集資,另一個是電石廠(為上訪移民接管)的剩余資金或物資折價款”(應星,第207頁)。通過長期有組織的集體上訪,移民們終於從政府的數次補償中獲得了幾十萬元。在案例三中,李家灣村民“大家一致同意每個村民分攤25元錢,並在上訪信上一連按下100多個手印”,約定討回被鄉政府占用的10萬多元征地款後,每家分1,400元(郭正林,第116至118頁)。
2. 獎勵上訪代表
主要的物質獎勵形式是經濟上的補償。如在案例一中,“上訪代表的旅差費實報實銷;上訪代表一切誤工補貼,暫按每天2元補助;召開代表會議,代表每天按1.2元補助;因上訪造成的經濟損失一概予以賠償”(應星,第206頁)。有時這種補償會以幫忙、代工等形式出現。如在案例二中,“在減負上訪代表洪阿斌服刑期間,他的妻女得到了四鄉八鄰的關照。……一次下著大雨,一位與他們家沒有任何親戚關系的農民從十幾公里外的地方趕來幫助他家修理房頂”(於建嶸,第3頁)。
對上訪代表的另一種激勵是社會獎勵,即當地農民對上訪代表的尊重和保護。如在案例一中,移民上訪中流傳著一句話:“帶頭打官司[18]的要整死,廣大的災民要餓死”。也就是說,帶頭“打官司”的若挨了整,群眾的口糧就得不到保證;保護上訪“帶頭人”不受政府的傷害,也就是移民們為自己的實際利益而戰(應星,第409頁)。又如,在案例二中,“減負上訪代表受到了農民普遍尊重。對這一點,‘減負上訪代表’有切身感受。他們都非常肯定地認為,由於參加了減負活動,自己到農民家里受到了歡迎,政治地位有了明顯的提高……特別是當這些‘減負上訪代表’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打擊時,就有許多農民自發地出來保護和幫助他們……事實上,有多起農村群體性事件正是為了保護和營救這些農民利益代言人而發生的”(於建嶸,第2頁)。
3. 對不合作者的懲罰
懲罰措施主要有罰款、群體排斥、輿論壓力等。在案例一中,1990年3月,移民們集體決定到大河電站“鬧飯吃”。“是大河電站占用了我們的土地,我們就找電站要飯去,督促上面來解決……按照每大姓出兩人的標準選出10名代表……向電站要的錢到手之後,每個代表分160元……全鎮村民,凡不去電站吃飯的,每人每天扣5元,不給糧食”(應星,第277頁)。“去了不準中途退出……在事情沒有解決之前,工作組發放的糧食補貼款不能領,誰領了誰就是叛徒。[19]”如果誰敢出面說“帶頭人”的不是或膽敢為工作組說句話,就要遭到與工作組同樣的下場(應星,第410頁)。
三、農民集體上訪參與者當中的利益博弈
農民的集體上訪無疑都是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而不是出於利他動機。即便有某些上訪代表具有所謂不怕犧牲、不計得失的“英雄主義情結”,但這種情緒的出現本身也社會承認有關,因為在村民中出頭上訪本身就是獲取政治資本和社會資源的一種途徑,上訪代表的社會聲望會得到提高,視野會變得開闊,能力則得到鍛煉。正因為在集體上訪的組織過程中,每個參與者都有自己的“算盤”,都想把自己的利益要求納入集體目標,所以上訪組織者之間、上訪組織者與普通村民之間,盡管在大方向上大家可能一致,但在具體目標、鬥爭策略、利益分配等問題上並非鐵板一塊,參與者之間的利益博弈始終存在,分裂、背叛時有發生。
以案例一的情形為例,大河移民的利益代言人在上訪中就逐漸分化成3股力量。其一以村民組長們為代表,他們所關心的主要是如何為民眾爭取最大的經濟補償,但不同村民組之間在補償的分配上又存在著矛盾。其二是上訪代表,他們是在外面拋頭露面與區、鄉政府對著幹的人,是區、鄉政府處心積慮地打擊報覆的對象。因此,他們所關心的主要是如何將貪官拉下馬,以保證自身的安全。他們既反對移民們匆忙分掉補償款,更反對村民組聯辦企業電石廠立即開始生產,因為這就意味著對舊帳的默認,可能導致告區、鄉貪污的官司被撤銷。其三是區、鄉政府正式任命的電石廠負責人,他們是集體上訪鬥爭果實的合法接收者。區、鄉政府打擊報覆的矛頭一般不會指向他們,而電石廠一旦運轉起來,利潤則由他們掌握。告倒了區、鄉政府,與電石廠負責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但電石廠若不生產,他們就只能守著一堆破銅爛鐵。因此,他們所關心的主要是如何尋求經濟發展和安置勞力,同時鞏固自己的地位。(應星,第145至146頁、第401頁)
這3部分組織者都代表著民眾的一部分利益,同時又有從自己的利益出發的考慮。在這樣的背景下,不僅民眾的這部分利益與那部分利益可能發生沖突,他們的利益與其利益代言人的利益之間也可能發生沖突,而民眾利益代言人之間更可能發生利益沖突。
地方政府往往對上訪代表采取又打又拉的手法,這些做法會導致上訪代表與村民之間的磨擦乃至對立。一種可能的情況是,上訪代表在壓力和誘惑下倒向政府。在案例四中,上訪代表被公安局以“煽動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等罪名逮捕。地方政府的幹部勸誘上訪代表說:“如果你們停止上訪,我們可以給你們補償金”。在政府的利誘下,原來很活躍的上訪代表(曾因此而被村民選為新的村委會主任)對上訪中要求解決的問題不熱心了,“儼然成了政府那邊的人了”(阿古智子,252至263頁)。
而在案例一中,馴鹿鄉上訪代表謝明全則是被政府收買後又遭到政府的“秋後算帳”。他本來是被民眾推舉出來的上訪代表,上訪前在馴鹿鄉市場管理辦公室當臨時工,那是個有些油水的位置。他一開始參與上訪的組織活動,鄉政府就將他辭退了。但當他組織農民聯合進京上訪後,鄉政府又對他許諾,只要他停止上訪,就讓他覆職。於是謝明全答應了。他這個主要的上訪代表被“招安”了,馴鹿鄉的上訪勢頭就被遏制住了。但等上訪的風頭稍一平息,謝明全很快又被鄉政府停職。當他想重新組織上訪時,面臨的已是樹倒猢猻散的局面了。(應星,第199至200頁)
另一種可能的情況是,村民們在政府的壓力下為了保全自己,出賣上訪代表。例如,湖北省鹹寧市通山縣大路鄉塘下村的農民們請余蘭芳出頭,為“村小學教學樓建成豆腐渣”、“村財務十幾年不公開”和“稅費改革違背上級政策”等問題,上訪8個多月,余蘭芳自費近3萬元,跑了2萬多公里,找了十幾個部門,受盡白眼和屈辱,沒想到不僅問題解決不了,反倒被判勞教一年半。湖北省通山縣公安局使用了逼供手段,要村民們證明余蘭芳有罪。有村民事後承認:“總共把我關了38個小時,幾班人輪流審問,不讓睡覺,飯也不讓吃飽……我從內心感到害怕了,就按照他們的意思違心地寫了材料……他們說不簽就把你關到牢里去……大路鄉派出所方揚禮所長握住我的手在每張紙上按了手印……半夜里,我冷得打顫,用報紙裹在身上取暖,後來寫了保證書才被放出來。[20]”在政府的威逼下,余蘭芳就這樣被村民們出賣了。
在行政覆議、行政訴訟[21]和國家賠償等司法救濟制度不能有效保護農民利益的情況下,農民們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只有選擇集體上訪。但如果他們在集體上訪中不能有效地組織起來,造成聲勢,獲得“合法性”或“政治正當性”,就很難與政府長久對抗。因此,注意利用“選擇性激勵”,尤其是要給予上訪代表物質獎勵和實質性保護[22],這是集體上訪得以持續並取得成效的重要前提。“選擇性激勵”的使用關系到以集體上訪為主要手段的農民集體維權行動的前途,應當引起維權行動者的充分重視。
從一例死刑冤案看執法黑幕
張耀傑
中國藝術研究院研究員
一、見不得陽光的死刑冤案
二、“黑案”是怎樣在邢台市執法機關里“煉”出來的?
三、“打黑”名義下的“黑打”
在當下中國社會里,一些掌握著專政權力的黨政官員和司法幹員利用手中的公共權力,執法犯法,此類案例屢見不鮮。本文所敘述的發生在河北省邢台市的特大涉黑冤案是眾多冤案中較為典型的一例。通過對這一案例的分析,可以啟發我們思考,為什麽司法機關的幹部竟敢如此猖狂地借辦案敲詐索賄,索賄不成就草菅人命?當執法權力被這樣的官員濫用時,司法機關的行為就越來越象黑社會,“打黑”便會墮變為“黑打”。
一、見不得陽光的死刑冤案
2002年11月27日,中共邢台市委機關報《邢台日報》於第1版顯著位置刊登一則標題為“三名涉黑案犯被執行死刑”的新聞:“本報訊,劉建鵬報導:11月26日,我市涉黑案件的主要案犯張安民、和海朋(鵬)、程占房在邢台被執行死刑。張安民等3人是劉現軍涉黑案的主要案犯。1996年至2001年間,他們在劉現軍的組織領導下,聚集一起,交叉結夥,大肆進行搶劫等犯罪,共作案20余起,涉案總金額9.5萬余元,嚴重威脅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涉案的20名罪犯全部處刑懲治,有4人被判處了死緩,張安民、和海朋(鵬)、程占房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張安民等人不服,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經省院審理後,維持了原判並核準了張安民、和海朋(鵬)、程占房等3人的死刑。”
這是一條在中共黨報中最為常見的半真半假的歪曲新聞。整個“劉現軍涉黑案”事實上是邢台市政法委主持操作下、通過嚴刑逼供捏造羅織出來的一樁“莫須有”的冤案。筆者在維權人士劉正有的協助下,接觸了部分冤案受害者的親屬,取得了一系列材料,發現這個案件是司法幹員執法犯法的一個典型案例。
此案“主犯”之一和海鵬,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家住邢台市橋東區馮家莊村,1996年參軍入伍,在大慶81413部隊(陸軍第23集團軍)服役。1998年9月參加嫩江、松花江流域的抗洪搶險並立功受獎,當年從部隊覆員後,由於無錢給民政部門送禮行賄而一直待業。待業期間經姐夫介紹認識劉現軍,曾一度以每天10元的報酬在劉現軍經營的停車廠里幫助看門,從而卷入劉現軍從事的一些犯罪活動。2001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南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然後以“搶劫罪”被判處死刑。
由邢台市中院審理並經河北省高院核準的和海鵬的“搶劫事實”如下:
其一,“2001年1月13日(農歷臘月十九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和海鵬、鄭瑞風、侯永傑、王雅光、張富勇預謀後,在邢台市色織廠門口搭乘石家莊至邯鄲的長途中巴客車,當車行至邢台市七里河附近時,五被告人持刀搶劫乘客現金3,000余元,手機1部,價值1,060元,金耳環一對,價值700元。金耳環已追回發還被害人。”
其二,“2001年2月27日晚,被告人和海鵬、鄭瑞風、米輝、王雅光、侯永傑、許磊竄至邢台市大通街東口附近,搶劫路過此處的曲周縣王文榮皮衣1件,價值300元,將皮衣給了被告人米輝。皮衣已追回發還被害人;之後,六被告人又竄至八一路地道橋東口,無故毆打路過此處的山東德州的劉華勝,搶走劉手機1部,價值1,200元。被告人和海鵬將手機以300元賣給了程占房。”
其三,“2001年5月19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和海鵬、米輝、常偉偉夥同楊小剛(在逃)竄至邢台市邢東市場三點飯店,無故毆打來此送貨的河南人甘運澤、呂保勤,搶走甘運澤現金7000元、呂保勤現金900元。四人將贓款分掉揮霍。”
邢台市中院審判長侯春平於2003年7月29日以“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方式作出“(2002)邢初字第7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和海鵬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終身,並處沒收財產2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萬元。”
按照以上案卷中所列的“搶劫罪”量刑,和海鵬無論如何也罪不致死。至於和海鵬“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罪,據上文提及的《邢台日報》的報導,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是劉現軍。司法機關把所謂“劉現軍涉黑案”的首要案犯劉現軍以“有重大立功”為由判為死緩,卻把受劉現軍指揮的“張安民、和海朋(鵬)、程占房”執行死刑,就十分可疑了。更何況河北省高級法院於2002年9月24日在“(2002)冀刑一終字第557號”《刑事裁定書》中寫道:“撤銷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邢刑初字第78號刑事判決中對劉現軍的定罪量刑部分,發回邢台市中圾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因為“劉現軍重大立功的事實有的尚不清楚”。
或許正是因為辦案過程中黑幕重重,所以司法當局對張安民、和海鵬、程占房3人實行了秘密處決,執行死刑前不讓家屬見到《刑事裁定書》,執法機關也沒有死刑執行令可以出示。
筆者在調查中發現,邢台市中級法院刑一庭庭長、主管此案的審判長侯春平在此案中的行為有許多可質疑之處。筆者得到了和海鵬母親韓鳳雲的談話錄音。韓鳳雲說:“在開庭前,侯春平讓我請他們吃飯。吃飯的時候有省高院3個人,有王金忠,也是中院的一個庭長,還有侯春平、李常喜,和俺村黨支部書記張建東。我和俺閨女在外邊等著。那一頓飯吃了我2,700塊錢,吃完飯叫我去把賬結了。李常喜又叫我把發票給了侯春平,說是讓他拿回去再報銷一次。臨走時他們又拿了6條紅石林煙,每條85元。後來,李常喜到俺家,非叫我拿1萬塊錢給侯春平送去。我說俺沒有錢了,家里也沒有條件。孩子當兵回來也沒有掙到錢。”“我家沒有錢,他們就把俺孩子給暗害了。……等了一個多月,我才找到侯春平。我說你把人給執行了,你也不給俺說一聲,連通知俺也不通知。我說你是為誰辦事的?我問他:我說你知道不知道,和海鵬他一家,他爺爺弟兄四個都是八路軍地下黨,就這一條根,你就這樣給害了。他說:我就這樣辦了,你能怎麽著吧?!我說:你吃俺喝俺的,你還把俺給害了。他叫保安把我給拖下來,我在大廳給他們喊冤,他們叫人把我叫進去又問了我,也沒咋地。我又到南和縣看守所問他們見沒見判決書?他們說沒見,啥都沒有。有一個姓李的所長說:我幹了一輩子公安,還是第一次聽說,犯罪頭沒事,下面的人給執行了。真是罕見。後來我又找人大。又跑到石家莊高院、檢察院,又到北京。把俺的眼睛哭得都看不見了,孩子死後,老天爺沒有晴過天,雨一天一天的在下,我說可是俺孩子給冤死了,老天爺都在掉淚。”
為了給兒子平反昭雪,韓鳳雲先後到過中共河北省和中共中央的相關職能部門上訪申訴。她在錄音中說:“當時,我們拿著報紙。我說,報紙說俺孩子96年就開始犯罪了。我說,你們來看看,俺孩子98年9月份還在部隊抗洪搶險呢?!你們說這還有理沒有理?!讓我們哪里去說理去。最高人民法院接待處的法官說:別光聽那小報上胡說謠言,沒有判決書沒有執行令就把人給執行了,那不可能。但是後來又說:死了,你們還告什麽?冤也不好翻,人已經沒有了,回去吧,別告了。還說要告也得拿判決書。讓我們回來給他們要判決書。當我們回來後,張安民的妻子給我女兒家打電話說,是邢台市中院姓侯的給她們打電話說,讓她拿400塊錢過來,說是張安民病了。俺閨女告訴他說:人已經執行了,人家報紙上都給登出來了。她說:不可能吧?昨天晚上打電話要400塊錢。我女兒說大概讓取骨灰吧。……張安民的妻子聽了說:我沒有錢,大老遠的我花錢領一把骨灰做什麽?所以至今張安民的骨灰還沒有人認領。”
二、“黑案”是怎樣在邢台市執法機關里“煉”出來的?
由於上述案件的辦案過程存在著明顯的疑點,筆者搜集了大量材料,包括被告的辯護律師所保存的該案卷宗,試圖發現這個冤案的由來和黑幕。
查閱邢台市中級法院“(2002)邢初字第78號”《刑事判決書》,20名涉案被告人中,最早被捕的是內邱縣官丘鄉官二村農民薛會敏,他於2001年4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正式逮捕,6月8日被取保侯審。關於薛會敏等人的“非法拘禁罪”,《刑事判決書》的說法是:“被告人薛會軍、薛會敏為了向南和縣的侯志輝索要15,780元飼料款,商量將侯志輝騙出扣押。被告人薛會軍找到被告人張志雲,張志雲又糾集被告人劉現軍、和海朋(鵬)等人。2000年2月2日12時許,被告人薛會敏與本村的呂東升開車到南和縣接侯志輝到隆堯趕會。晚9時許,薛會敏、呂東升開車送侯志輝回南和,行至任縣城西一加油站處,與在此等候的薛會軍、張志雲、劉現軍、和海朋(鵬)等人會合。之後,將侯志輝挾持到邢台鐵路招待所劉現軍租用的房間內拘禁,讓侯給家中打電話還債。次日晚7時許,侯志輝家人帶現金到薛會敏的內邱縣官莊飼料廠,還清所欠飼料款15,700元。後薛會敏將侯志輝送到飼料廠,將侯志輝放回。後薛會軍付給張志雲2,000元。”
在薛會敏被取保侯審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於2001年6月20日以“涉嫌犯搶劫罪”的名義,把南和縣張相村的鄭瑞風、侯永傑和內邱縣官二村的趙書江刑事拘留,次日又把劉現軍、張安民、和海鵬、張志雲、薛會軍刑事拘留。
2001年8月30日,臨時機構“邢台市公安局打黑辦”的李晨鎖訊問被拘留的劉現軍,在訊問筆錄中記下了關於張鳳英、劉現軍購買手槍的新案情(記錄人裴銀奪)。當日,裴銀奪具名填寫了一份“邢台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內容如下:“2000年2月,南和縣西里鄉糧站主任張鳳英曾要求劉現軍給她買支手槍。2000年秋天,犯罪嫌疑人劉現軍先後從鄭瑞峰、趙書江手中得到兩把自制手槍,後送給張鳳英。根據以上情況,擬立案偵查。妥否,請批示。”
此後,邢台市公安局的辦案人員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之罪,將劉現軍、張安民、和海朋(鵬)、程占房、鄭瑞風、侯永傑、張志雲、趙書江、田萬水、米輝、王雅光、張富勇、劉新旗、張鳳英、常偉偉、郝海群、姚聚堂、許磊、薛會軍、薛會敏共20人並案偵辦。在偵辦過程中多人遭到嚴刑逼供,但他們因畏懼監獄里的黑色恐怖,無人敢出面揭露公安機關的違法刑訊行為。
北京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解利平女士是該案嫌疑人劉新旗的辯護律師。她指出:該案嫌疑人“本來就不是黑社會。……那個槍都是廢棄的槍,而且槍已經銷毀了,燒了……按照法理的規定,就是疑罪從無”。解利平在擔任辯護律師的過程中,發現當事人被關押期間身上出現毆打致傷的傷痕。據她事後說明:“當時在法庭上我們就給他們說了,當事人身上有傷,然後他們就說,‘別說這個,說話慎重’。我說不讓說話,你們法庭難避嫌疑。‘甭給我說這個,不管嫌疑不嫌疑,我現在不管這個。’”
養雞專業戶白江的、馬書鮮夫婦僅僅因為與逃亡中的張鳳英通過電話,就被南和縣公安局局長王英、刑警隊隊長趙建業等人捉拿,遭到毒打並要他們交出8千元贖金。事後白江的、馬書鮮開始上訪,申訴喊冤。筆者獲得了他們簽名(附指紋)的控訴材料,落款時間是2001年9月4日,標題為“白江的夫婦控告無辜被南和縣公安局局長王英、刑警隊隊長趙建業等人捉拿毒打經過”。該材料詳細敘述了夫妻二人遭到縣公安局長等人迫害敲詐的全過程。
該死刑冤案的死者之一程占房有一位妹夫林戰勇,他也遇到了類似的迫害。
維權人士劉正有事後訪問了林戰勇,林戰勇說:“我是一個在邢東市場開舊貨門市的,也就是賣舊貨的。自己也下去收些舊貨加工後再賣。有一天,有幾個人把我叫出來,說是有舊冰箱、舊電視讓我看看。他們把我帶到邢台市刑警支隊,把我嚴刑拷打後,把我身上所有值錢的東西和現金全部拿走,然後把我銬在廁所的一邊,非法拘禁我3天,說是找不到我哥占房,我就別想出去。他們對我一個無辜的人都這樣對待,他們是怎樣殘害我哥的,就可想而知了。”
在該案的20名被告當中,西里糧站主任張鳳英及丈夫劉新旗的遭遇最為離奇。從他們的遭遇中可以發現,這個所謂的“涉黑”大案,其實是南和縣公安局長王英因敲詐勒索被張鳳英舉報後,為打擊張鳳英而炮制出來的。
張鳳英原為西里糧站職工,1999年9月被聘任為西里糧站副主任。2001年3月22日下午,張鳳英在建築自家住宅時,與村民張愛民發生爭執,飲酒過度的張愛民在揪打時不慎絆倒,將頭部碰破,張鳳英當即向110報案,警察到場後見是酒鬼鬧事,未予過問。張鳳英的親屬叫出租車把張愛民送到醫院治療。事發6天後,張愛民的弟弟拿著一張醫院的“輕傷”鑒定到公安局報案,控告張鳳英打傷張愛民。南和縣公安局刑警一中隊於3月29日以“故意傷害罪”正式立案。此後的幾個月里,南和縣公安局的多名幹警與張鳳英、劉新旗夫婦來往密切。
張鳳英親屬在一份“刑事申訴狀”中列舉了該公安局幹警敲詐張鳳英、劉新旗夫婦的細節:“2001年4月的一天,南和縣公安局長王英,電話約張鳳英去邢台火車站糧貿大廈。張去後,王向張提出,現在有人告你夫妻打人,今天你請客,我給你擺平此事。張說,請客可以,人我們沒打。王英與同去的公安局副局長薛某某(薛順堂)、派出所長刁某某(刁紅新)、派出所長苗小臭(苗英奇)、朋友趙某某(北京市世紀鴻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趙建平)和老二(本名豆懷申,北京市新興保倍建築公司二大隊工作人員)酒足飯飽後,王英和苗小臭又要了小姐去嫖娼。這次共花消2,500元左右,全部由張鳳英支付。隨後,王英又說他要去雲南旅遊,要向張鳳英‘借’2.5萬元。張深知惹不起這位出了名的當地一霸王英,於是忍氣吞聲地借給他2.5萬元。王英和苗小臭到雲南後,又向張打電話說,到邊上了,順便去緬甸一趟,錢不夠,再給他寄去1萬元。張無奈,只得如數寄去。旅遊回來後,王不但不還錢,還得寸進尺,故伎重演,繼續以‘又有人告你’來威脅,敲詐要張給他2萬元‘平安費’……忍無可忍的張嚴詞拒絕,並向邢台市公安局、河北省公安廳等部門揭發、控告了王英索賄及其它犯罪問題(省公安廳已查實)。王英惱羞成怒,立即捕風捉影地開始編造整張鳳英夫婦的材料,並部署抓人。於是一個握有專政公權的公安局長,與一對平民夫婦的殊死較量開始了……”
與上述文字相印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警支隊2001年8月13日審問趙建平的訊問記錄(趙建業、楊利武、魏強、張永哲詢問,趙建業記錄)中,有趙建平的如下證詞:“2001年3月份,我三哥給我打電話,說有個朋友叫小鳳,公安局正抓她呢,能不能找人平一下。我答覆找個人看看,能幫忙就幫忙。……3月底4月初我和老二到邢台時,在邢台煙草大廈見小鳳一次,當時是晚上10點多,我和老二還有奇的(劉新旗)在場。小鳳說她跟鄰居打架,把鄰居打成輕傷了,我打了人向來不給他們賠禮道歉等話。後來小鳳和奇(旗)就走了,我和老二就休息了。今年5月1日前在北京金城堡院內見了小鳳和奇(旗)的一面,我和老二在場,同小鳳商量去雲南,看小鳳能出多少錢。讓小鳳拿2萬元錢,小鳳給老二2萬塊錢,目的是老二同王局長去雲南,把小鳳的事平掉。結果老二沒有給王局長說小鳳的事。老二說去雲南王局長沒有花咱們的錢。”
西城分局刑警支隊2001年8月19日在北京市中大賓館訊問豆懷申(趙建業、師紅恩、徐建波等詢問,徐建波記錄)的訊問筆錄中,有豆懷申的如下證詞:“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們住到邢台煙草大廈了。當晚在賓館里見到了張小鳳,問了一下事情的經過。到了第二天晚上,我和建平把王局長約到煙草大廈,問王局長:‘小鳳在南和打架了,能不能賠對方點錢,把這件事清了。’但王局長當場嚴厲拒絕了說:‘小鳳是南和縣的惡霸,黑惡勢力,這件事不能辦。老二你就別再管這事了。隨後,我、趙建平、王局長,還有南和公安局的苗英奇一塊兒吃了點飯,隨後王局長就走了,這件事也沒辦成。”“‘五一’的時候,我想去雲南旅遊,當時我給王英局長打了電話,正好王局長也說要出門,我就提出和王局長結伴去雲南,王局長就同意了。在這期間,小鳳又來找我,聽說我要和王局長去雲南,就托我再和王局長說說情,並且給了我兩萬元錢。去雲南的時候,我把這兩萬元也帶上了。但王局長並不知道此事。當時因為我在北京,比較方便,就失(勢)把機票給王局長訂好了。……”
從上述證詞中可以看出,趙建平、豆懷申兩人對南和縣公安局長王英借辦案敲詐張鳳英,先吃張鳳英買單的酒席、後花張鳳英的錢到雲南旅遊一事,極力掩飾。但這兩份證詞還是提供了關於執法機關辦案動機的種種可疑之處的線索。南和縣公安局刑警一中隊起初不過是以“故意傷害罪” 對張鳳英立案,張鳳英仍有行動自由。劉現軍則於6月因“涉嫌犯搶劫罪”被拘留,到了8月“邢台市公安局打黑辦”才把此案歸入“以劉現軍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之大案。然而,早在劉現軍案發之前,南和縣公安局長王英就已經把張鳳英說成是“南和縣的黑惡勢力”。若縣公安局長王英的說法屬實,執法機關本應該依據已掌握的“黑惡勢力”案件的證據拘留張鳳英,而不是讓她逍遙法外;既然當時執法機關事實上未對張鳳英采取任何措施,就說明縣公安局長王英關於張鳳英是“南和縣黑惡勢力”的說法並無法律上可以辦案的證據。進一步看,如果張鳳英確實是“南和縣的黑惡勢力”,哪怕縣公安局長王英僅僅是根據經驗主觀認定如此,那王英就不應該與專程去為“黑惡勢力”說情的趙建平和豆懷申同席吃飯。假如王英不是通過誇大案情嚴重性而趁機敲詐勒索,而是堅決拒絕趙建平、豆懷申替“黑惡勢力”張鳳英說情,怎麽會在初次“說情”之後又有讓“黑惡勢力”提供費用的雲南之遊呢?
三、“打黑”名義下的“黑打”
從南和縣公安局長王英的實際作為來看,他曾經先是利用公共權力敲詐勒索,後來因張鳳英告發其卑劣行徑而惱羞成怒,將案件性質升級,用刑訊逼供制造證據,公報私仇。可以說,南和縣公安局長王英及其同夥其實是貨真價實的黑惡勢力,可惜的是,正是這樣的黑惡勢力掌握了執法機關。於是,執法機關在“打黑”名義下所采取的行動,就變成了黑社會式的侵害公民權利的“黑打”。
張鳳英、劉新旗幾番托人向王英說情行賄後,王英已達到敲詐索賄的目的,卻仍然不肯撤銷張鳳英的所謂“故意傷害罪”。其動機是否是擔心撤案後自己敲詐索賄一事可能敗露,就不得而知了。倘若如此,則王英尋找機會把張鳳英往死里整的可能性本來就已存在。恰好張鳳英因行賄無效,從2001年5月22日開始向上級有關部門寄送關於縣公安局長王英敲詐索賄的檢舉材料,同時,張鳳英也不得不離家逃亡。聞訊後南和縣公安局立即開始四處搜捕張鳳英,這樣做並不是因為在張鳳英所謂的“故意傷害罪”辦案過程中發現了新的重要罪證,而是想抓住張鳳英“堵口”,保護縣公安局長王英的官位。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為了掩護南和縣公安局不法抓捕張鳳英的行動,炮制出了所謂的“劉現軍為首、張鳳英為重要成員”的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大案。
既然是“涉黑大案”,就要辦出聲勢,於是本文開始時提到的張安民、和海朋(鵬)、程占房3人就被執法機關以“搶劫”為理由執行死刑。盡管死刑已是既定的了,和海鵬的親屬還是被邢台市中級法院法官侯春平敲詐勒索。由此可見,執法機關借案敲詐的情形並非罕見,僅在這一個案件中就已經發生了數起。而且這種敲詐有時是得手後毀諾,這是執法機關黑社會式行為與社會上黑社會組織行為之不同之處,按照黑社會組織的“規矩”來看,執法機關借案敲詐、得手毀諾的作法,比黑社會組織通常的作法要“黑”得多。
邢台市中級法院關於這個案件的“(2002)邢刑初字第78號”《刑事判決書》中,一個最大的疑點就是,對“黑社會”組織的為首人物劉現軍的判決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而對3名從犯張安民、和海鵬、程占房的判決卻是“決定執行死刑”。判決書公布的說法是劉現軍“有重大立功表現”:其一,“邢台市公安局刑警支隊證明,劉現軍協助刑警支隊將鄭瑞風、侯永傑誘至邢台三環太陽能公司門前抓獲。根據劉現軍的交待還抓獲了張志雲。鄭瑞風揭發劉現軍雇傭郝海群、姚聚堂實施爆炸的行為”。其二,“南和縣公安局刑警隊長師紅恩證明:鄭瑞風協助刑警支隊將和海朋(鵬)約至邢台市五彩餃子館門前抓獲;劉現軍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姚聚堂。”然而,根據判決書前半部分列出的案犯被拘留時間(鄭瑞風和侯永傑是2001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的,劉現軍於次日被刑事拘留),可以發現,劉現軍的所謂“立功”是在逃期間配合執法機關抓捕同案嫌犯。此說實屬蹊蹺。作為一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劉現軍一般情況下不可能一面逃避對自己的追捕,一面與警方配合誘捕同夥。
從和海鵬母親韓鳳雲的錄音講話中,筆者發現了更為可信的依據,為什麽劉現軍被從寬判處?韓鳳雲說:“開始說是公開審理,等我們都到時又說是暗審,不公開,所以,那些家屬都在樓下不讓進去。就在這時劉現軍的大姐劉紅菊說話了。她大聲喊著說:我們已經花了40多萬塊錢了,不管你們的死活,只要能保住我兄弟現軍的命就行。人家讓說誰,我弟弟現軍就說誰,這不就為今天能讓他們當庭給俺現軍出個立功證明?俺大兄弟現民親自給師紅恩(筆者注:南和縣公安局刑警隊長)送去3萬塊錢,所以俺現軍的立功證明馬上就到。我們有的是錢,別說40萬,俺大兄弟現民說了,只要能保住俺現軍的命,就是1百萬我們也拿得起。任何證明我們都能買到,就是馬上把俺現軍保出來,我們都能辦到。你們比不起。我大兄弟劉現民就在市公安局,我們上邊也有人,你們誰要是說俺現軍,就整死你們!這些話都是劉現軍的大姐劉紅菊說的。在場的人員都可以作證。”
針對邢台市中院的枉法判決,河北省高院雖然給出了“發回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裁定”,邢台市中院卻置之不理,省高院對此也就聽之任之了。其實,執法機關對執法的嚴肅性並不太當真,例如,省高院對該案的“刑事裁定書”直到張安民、和海鵬、程占房被執行死刑之後,也未送到家屬手中。這種作法本身也是違法的。
當所謂的“打擊黑社會組織”演變成為嚴刑逼供、執法犯法、權錢交易、草菅人命的司法恐怖時,沒有能力給王英、侯春平們行賄送禮的弱勢公民張安民、和海鵬、程占房,一旦落入司法機關的恐怖黑網之中,就只能是死路一條;稍有錢財的張鳳英、劉新旗,在權錢交易歸於破裂和失敗之後,想通過上訪舉報之類的合法途徑奮力一搏時,才發現上訪舉報之類的合法途徑不過是陷人於滅頂之災的政治圈套和制度陷阱。
在不允許言論自由和多黨競爭的言禁加黨禁的專政體制下,“打黑”易行,“黑打”難止。要想破除中國目前存在的以“黑”打“黑”、以暴易暴的惡性循環,唯一的抉擇就是從開放言禁和黨禁入手,建立普世性的憲政民主制度。
高等教育高收費:公共政策為何排斥社會公正?
張超
一、中國的“教育產業化”政策的功過是非
二、如何看待違反社會公正的“高等教育高收費”政策?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高等教育規模有很大的發展,政治運動對高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沖擊減少了,教學質量比70年代明顯提高了,自然科學領域也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然而,由於中國並未改變其威權政治體制,政府的權力在不受監督的狀態下深深嵌入各種經濟活動,其自利的屬性展現得日益充分,貪污腐敗事實上逐漸合法化了[1]。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1999年6月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明確地提出要“發展教育產業”[2],中國隨即開展了名為“教育產業化”、實為高等教育行業全面高收費的教育制度“改革”。高收費政策的實施確實減輕了政府的財政負擔,但卻把高等教育開支轉嫁給了民眾。在醫療體制改革失敗、醫療高收費造成患者負擔過重,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承諾未能充分兌現的情況下,高等教育高收費、醫療高收費、公有住房商品化和社會保障落空這幾個因素合在一起,造成了對占人口將近九成的中低收入階層的“竭澤而漁”式掠奪。在高等教育高收費現象面前,持不同立場的人發表了各種看法,本文所討論的是,究竟這一公共政策產生什麽樣的後果,以及應當如何來認識這一政策的合理、正當性。
一、中國的“教育產業化”政策的功過是非
教育產業化這一概念原本的含義是教學、科研、生產一體化。但是在中國,教育產業化卻被刻意地作了錯誤的解釋,於是在國人的概念里,教育產業化的含義變成了以商業化經營思想為指導、把高等教育發展成盈利行業,這個口號實際上成了“高教高收費政策”的保護傘。
追根溯源,教育產業化的發源地是美國。1951年,美國斯坦福大學開辟了學校工業園,使教學活動、科研成果與工業園的發展雙向互動,彼此促進,後來形成了世界一流的知識技術密集型工業開發區──“矽谷”。此後,麻省理工學院、哈佛大學和英國劍橋大學等,於1980年代開始了教育產業化嘗試,開辟了一些社會效益、經濟效益並存的研究項目,如新型材料的運用、制造業的技術革新、人工智能的研究和發展、生物化學的廣泛應用等。從這些經驗可以看出,教育產業化的本意乃是教學、科研成果與生產相結合,從而盡快轉化為生產力的一體化研發模式。需要指出的是,這些推行教育產業化的大學從未改變大學的非盈利性質,也不曾為增加學費收入而盲目擴大招生數量,它們的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始終在世界上名列前茅。這些學校關心的不是辦學收益,而是發展和傳播人類的文明成果。
對於中國特色的“教育產業化”,有各種各樣的辯護詞。筆者在此引用一位善於領會中央精神的官員的文章,其作者是身兼“葛洲壩教育委員會主任”和“葛洲壩教育實業集團總經理”職務的陳邦峰。他在2004年5月11日發表的一篇題為“培育教育市場,繁榮教育產業”的文章[3]中說,江澤民的“重要講話為我們進一步解放思想,推動教育產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我們必然搶抓機遇,用產業的思想發展教育,即走教育產業化道路。這對於減輕國有企業的社會負擔,加強兩基工作,提供更為公平的中、高等教育的機會,擴大內需、拉動經濟發展及實現教育體制和發展模式的歷史性轉變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意義。”按照這位主管地方教育的官員的解釋,中國的“教育產業化”要為“減輕國有企業的社會負擔”和“擴大內需、拉動經濟發展”服務。把這樣的官樣文字“翻譯”成民眾易懂的語言,就是“通過讓高校盡量多收費來減輕財政加給國有企業的稅負,同時用漲大學學費的方法把民眾的儲蓄盡量掏出來,注入需求不足的消費市場,以支撐經濟的增長”。這個政策主要服務於政府的目標,而對社會上的中低收入階層則明顯地毫無益處。
中南財經大學黨委書記徐敦楷的一篇文章[4]則明確表示,所謂的“教育產業化”政策的真正著眼點無非是民眾的錢袋。他說:“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報,1998年末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余額為53,407億元,另據有關統計資料反映,城鄉居民預期消費傾向列在第一位的就是子女教育。老百姓手上有錢,也願意為教育花錢,缺的只是讓他們的子女花錢受教育的體制和機制。只要他們拿出存款的1%,就大體相當於政府撥給現有1,022所普通高校一年的經常性費用。”
自90年代以來,中國的經濟確實存在著內需不足的問題,其基本原因是中低收入階層的比重日益增加,政府在醫療、住房等方面的政策大大增加了民眾的開支負擔,越來越多的城鄉家庭入不敷出,只好看緊荷包,惜支度日。在全國還有8,500萬貧困人口未解決溫飽問題[5],城市“下崗”員工再就業困難長期無法緩解,“三農”問題找不到出路的情況下,用來配合擴大內需政策的教育高收費措施卻倒果為因,利用民眾不得不為子女前途花錢的心態,逼著惜支度日的民眾挖出積蓄來為政府“創造內需”。這樣的“高等教育高收費”政策本來就缺乏正當性,何況,即便是從經濟角度來看,這一政策掏空了民眾的口袋,只會進一步促使民眾節省開支,進而造成更大的內需不足。如果說,這樣的“教育產業化”政策就是上屆政府“科教興國戰略”的一個主要舉措,那麽它不過是“以教斂財”、“唯錢是舉”的一件外套,既無法振興經濟,也不可能把高等教育的發展引上正確的軌道。
在國民經濟內需不足、大學畢業生就業日益艱難的背景下,以“高等教育高收費”為前提的高校“擴招”的主要受益者是政府和大學的教職員工。大學教職員工的收入大幅度上升,政府則不必為高等教育增撥經費,可以省下錢來為公務員加工資、安排更多的幹部出國“考察進修”或為更多的幹部配備私用公車。
雖然在校大學生的人數增加了,不少中低收入家庭的子女交納高額學費後得以跨入大學的校門,但以如此高昂的成本完成了高等教育後,他們當中的許多人很可能找不到一份能夠既養活自己又能償還教育費用的工作。更令人心酸的是,一些家境貧寒的學生家庭里家長或學生由於學費無著而自殺[6]。
按照目前占人口絕大多數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狀況,目前在“教育產業化”招牌下不斷升高的大學學費已經大大超出了這些家庭的承受力。其結果必然是“大學校門向錢開,有能無錢莫進來”,一些中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因為學費門檻太高,無法通過努力學習而順利踏上社會升遷的階梯。這種局面是中國歷史上自科舉制度出現以來從未有過的現象。
正如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張玉林所言:“盡管高等教育基於‘產業化’或延緩‘就業壓力’的現實需求而大大增加了絕對的機會數量,但沒有跡象證明,這種爆炸性的數量擴張同時伴隨著‘公正’的內涵。高等教育的所謂‘大眾化’可能只是一種假象:真正的‘大眾’即工農子女多數仍處於邊緣,而位於金字塔頂端的‘重點’大學依然主要面向強勢階層。[7]”
與20世紀前半期比,目前公立大學的學費甚至比那時的“貴族大學”還貴。有人撰文指出:“在1930年代國立大學每年約22銀元的學費,相當於1997的人民幣660元;私立大學每年約90銀元的學費,相當於1997的人民幣2,700元;‘貴族大學’每年約160銀元的學費,相當於1997的人民幣4,800元。[8]”至於覆旦大學那種EMBA專業23萬元的學費,顯然不是一般家庭所能承受的。
雖然在實行教育高收費政策的同時,也推出了國家助學貸款,但在實行中卻是“兩頭熱中間冷”,中央政府和貧困學生的期待很高,而銀行卻興趣索然。以華南農業大學為例,該校貧困生比較集中,約占在校學生總數的20%,因為該校的專業以農業為主,畢業生在非農行業就業不易,銀行擔心學生無法償還貸款,所以不願意給貧困生貸款。[9] 出於同樣的原因,湖北省2001年有800萬元助學貸款貼息無處可花。[10]
有了“教育產業化”這道“令箭”,高等教育系統放手斂錢,腐敗現象屢見不鮮,而千百萬父母辛勞一生為子女繳納的學費卻並未完全轉化為學校的辦學經費。雖然一些大學的辦公條件大大改善了,高樓林立,田徑場跑道塑膠化了,但大學的軟條件並未有太多改善,很多教授終日忙於各種行政事務和商業性活動,鮮有充分的時間給研究生授業。在“盤活教育存量,擴大教育增量,提高現有教育資源利用效率”的口號下,高校高收費和低服務質量變得十分普遍,正因為如此,教育收費不當便順理成章地列為國內價格舉報6大熱點之首[11]。
以西南師範大學為例,該校是教育部在西南唯一的一所直屬師範院校,這所大學破舊的兩座圖書館大樓要支撐4萬多師生的使用。由於網絡、自考等本應在校外進行的教育活動帶來了大量學生,他們占據了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的教學空間。每年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前夕,學生們為了得到一點自習空間,淩晨5點多就起床在圖書館門口排隊,希望在6點鐘開門時占得一席之地。該校本科生的公共課程如英語、邏輯學和計算機課程,相當一部分是由在讀碩士授課。由於教學質量下降,考試時學生為了取得優異成績往往要作弊,於是反作弊竟成了教育部最關心的本科教學管理活動,河南若幹大學甚至要發動史無前例的“反考試作弊宣誓簽名”[12]。
目前,在高等教育高收費的帶動下,現在中國連中小學都開始出現了“產業化”傾向。例如,重慶市巴南區一品鎮中學為完成鎮政府下達的“收入任務”47.06萬元,向學生亂收費。2003年11月,該校向鎮政府交了幾十萬元後,再也沒錢交了,鎮政府便停了學校的辦公經費。一品鎮中學實際上成了為鎮政府提供財政收入的一個“企業”,只要學校開門“營業”,鎮政府就伸手要錢。\字號(3){[13] 當“教育產業化”的歪風刮到中、小學之後,憲法規定的“中小學義務教育”就被破壞了。
二、如何看待違反社會公正的“高等教育高收費”政策?
最早向中國政府建議通過大學擴招以刺激經濟的,是亞洲開發銀行經濟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湯敏。據報導:“當時,從1997年亞洲經濟危機挺過來的中國經濟,急待拉動內需。從亞行菲律賓總部回大陸探親的湯敏注意到了這一問題,於是有了亞洲開發銀行的項目小組提出的一個建議:擴大大學教育是一個可以啟動的消費點”[14]。湯敏本人在他的“關於啟動中國經濟有效途徑的思考”一文文末(載於“中評網”)特地指出,該文“1998年11月呈交有關領導”。可是,當“發展教育產業”由“天使”變成“教育產業化”這個“魔鬼”之後,湯敏卻竭力否認他是中國“教育產業化”之父,並改而主張起“教育公平”來了。
一些知識分子熱衷於向當局提供政策建議,這與中國士人的舊傳統“奏折”文化有關。但必須指出的是,在目前中國的政治環境下,一項政策建議是否真正對國家負責,有一個衡量標準,即是否從社會公正出發。那些迎合官方需要、卻有損社會公正的政策建議早晚會損害提議者的名譽。
這場“教育產業化”方現端倪,從主流媒體到大學講壇,從網絡論壇到官方場合,反對聲便不絕於耳。
2002年4月,經濟學家吳敬璉表示:“要把所有的教育活動一概變成贏利性活動的主張,我認為是不妥當的。[15]”吳敬璉指出,教育分為許多不同的門類,其中一部分提供一般的技能訓練,是可以商品化、市場化的;但還有相當一部分,如基礎教育,具有經濟學所謂的“外部性”,這類教育活動就不應當由市場導向。如果不區分情況一概提倡市場導向,將會使整個社會文化淪落,高校培養出來的學生只重技術而不講操守,不講道德,以粗魯為榮,以升官發財為務,那麽整個社會將成為“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正常的社會生活將無法維系。目前不少學生過於急功近利,過於浮躁,放松了對基本素養的提高,這在專業選擇和學習重點上都有表現。他認為,這些都與上述錯誤認識和錯誤導向有關。[16]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社會部部長丁寧寧指出:市場經濟中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市場化;即使在新自由主義大行其道的英美,教育的主體也是公立學校,而且絕大多數的私立學校都注冊為非營利機構。他針對所謂的“擴大內需”一說發表了這樣的看法:以為“400萬個在校大學生每人每年交費3千元,就可以每年擴大內需120億元”,這種想法是思維短視化,因為這樣的算法沒有考慮大學收費對家庭支出預期產生的負面影響。現在全國初中在校生約6千萬,假定其中1,500萬準備考大學,加上高中在校生1,200萬,一共是2,700萬。如果平均每個家庭每年為準備子女上大學而增加儲蓄1千元(實際上還要多得多),加起來就是270億元。二者相抵,內需反而減少了150億元。[17]
至於“教育經費緊張”,丁寧寧指出,緊張的主要是基礎教育經費這一塊,原因在於國家投入過低。城鄉教育附加稅費一年也不過幾百億元,只要在總額超過1萬億的財政收入中擠一擠也就出來了。如果為彌補政府教育經費的不足,迫使中小學通過各種不規範的做法來掙錢,會帶來許多負面的影響。例如,近年來,中小學各種名目的收費不斷增加,已導致不少低收入家庭的子女輟學。高等教育雖然不是義務教育,但近年隨著大學學費的大幅度上漲,大量來自貧困家庭的青年被擋在了大學門外。這種做法,不僅偏離了公立大學的辦學方向,也違背了市場經濟機會均等的競爭理念。大學可以收費,但對於錄取分數線以上的學生,收費水平應控制在使他們在畢業後兩、三年里能夠還清助學貸款的範圍內。
然而,這樣的反對聲音卻一直被政府忽視,高校教工則多保持沈默,畢竟高校高收費能給許多人直接帶來利益,在利益的誘惑面前,社會公正就被扔在一邊了。
當然,也有經濟學家讚成“教育產業化”[18]。他們認為,在教育經費有限的情況下,高等教育收費可以緩解義務教育辦學經費的緊張問題。
在“教育產業化”話題上,新左派學者的批評最激烈,這樣的批評進而延伸到對自由主義理念的挑戰。比如,有人說“教育產業化”是國際資本秩序和體制在第三世界國內的拓殖和覆制[19]。新老左派舉著所謂“公正”旗幟,認為市場經濟將擴大人類的不自由和不公正,導致人的異化,他們強烈要求增加政府管制,很少甚至從不考慮政府管制是否過度的問題。這種批評又從另一個角度在支持威權體制。
很顯然,中國的“教育產業化”措施是公共政策制定過程排斥民意、損害社會公正原則的一個典型表現,它與“國際資本”無關。在民意表達受到種種限制,民意對決策無法施加影響的威權體制下,發生這種情況並不奇怪。沒有制度化保障,光靠少數聲音的呼籲,是無法維護社會公正的。
毫無疑問,社會公正只有在自由民主的道路上才能實現。沒有自由,當然不可能有真正的社會公正;而一國若不建立憲政民主制度,即使看上去最徹底的自由市場政策,也不能在該國實現自由和公正。缺乏配套政治體制改革的經濟市場化最後必然通向權貴經濟,而威權體制下權貴利益集團很容易操縱公共政策為自己的群體利益服務。這一點已經在中國被現實證明了。
中國的“新極權主義”及其末世景象
徐賁
美國加州聖瑪利學院教授
一、從極權主義、後極權主義到“新極權主義”
二、“新極權主義”下“奴性人格”的延續和民眾自我意識的覺醒
三、“新極權主義”的“組織”控制與“宣傳”運作
四、“新極權主義”的形成及其政治特征
五、透明的謊言、“扮傻遊戲”和“不肇事”反抗
結語
許多學者把中國目前的政治特征視為後極權主義政治體制,但筆者認為,目前中國的政治體制特征或許應該定義為“新極權主義”體制。本文首先說明,為什麽要提出“新極權主義”這個概念,然後分析中國目前“新極權主義”體制的基本特點,據此對其前景作初步的判斷。
一、從極權主義、後極權主義到“新極權主義”
從上個世紀20、30年代極權體制出現以來,人類歷史上發生了一系列與極權體制相關的重大歷史事件。從納粹德國和斯大林政權的建立、二次世界大戰到冷戰,再經1989年蘇聯東歐的巨變,從中國1949年以後政治體制的建立到“文革”、改革開放,再到“六四”事件,有的極權主義瓦解了,有的極權主義在內外壓力下不斷調適,試圖以新的形式生存下去。
最為典型的極權體制原型是納粹德國和蘇聯的斯大林主義統治。二戰後,隨著納粹德國的失敗,斯大林主義式的統治就成了極權體制的代表。然而,由於二戰後世界的政治、經濟、文化和價值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任何極權體制都不可能在鎖國封閉的狀態中存活,它們對外部世界有著諸如貿易投資、戰略性合作、意識形態支持等多方面的需要,為此就不得不顧及外部世界對它們的看法,從而必須相應地調整其統治形態和政策。斯大林死後,蘇聯的“非斯大林化”就是一種極權主義體制的自我調適。因此有學者將斯大林之後的蘇聯東歐體制稱為後極權主義體制,以區別於斯大林主義模式的極權體制原型。處於後極權主義體制下的國家就是過去所說的“社會主義陣營”,其實也包括那些與該“陣營”的核心國有矛盾沖突、但制度基本相同的國家。
從這種角度來看,從1949年到“文革”結束,中國的政治體制接近極權體制原型,換言之,蘇聯步入後極權主義體制之日,正是中國強化和鞏固極權體制之時。中國的斯大林模式之極權主義時代隨著毛澤東的去世而結束,那時中國曾出現過一段政治上相對寬松的時期。一位政治學家指出:“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蘇聯,赫魯曉夫用解凍來對付他的斯大林主義對手,80年代的中國,鄧小平用文化自由化(解放思想)讓經濟現代化派對付他們的(毛派)對手。”[1]
這種政治上的相對寬松和經濟改革的開始標志著中國進入了比較典型的後極權主義體制。後極權主義時代里關於“四個現代化”、“思想解放”和“政治民主”的話語,曾經一度動員激發了民眾新的政治熱情。但是這種政治上的松動並不意味著制度上極權性質的消失,它只是以變通來重新建立專制體制的合法性。這種後極權主義在需要時會象極權主義那樣訴諸暴力和恐怖(例如“匈牙利事件”、“華約”出兵布拉格、“六四事件”等)。
後極權主義其實並不能真正挽救這種制度本身不可避免的沒落,蘇聯東歐的後極權主義相繼垮台就證明了這一點,當然這些歷史事件在1989年之後的突然發生本身也包含一些偶然因素。隨著蘇聯東歐的巨變和冷戰的結束,原來處於後極權主義體制下的大部份國家拋棄了這種政治制度。因此就有人認為,後極權主義很快將成為歷史的過去。但筆者認為,就中國的情形而言,這樣的判斷過於簡單化。
“六四”事件的血腥事實讓國人看到,“文革”後一度的思想寬松並不代表中國已進入一個與極權主義徹底決裂的新時代,極權主義的暴力和恐怖隨時有可能在中國重演,因此國人在“八九民運”前期表現出來的政治熱情被1990年代以來的政治絕望和冷漠所替代。
1989年以後中國的政治體制確實在告別後極權主義模式,但它並未走向開明的政治進步,而是回頭向極權主義的原型求助,但經歷了後極權主義時代的這個制度又無法完全回到斯大林主義模式的軌道上,所以就形成了現在這種既增加了取自極權主義原型的某些特征、又保留了部分後極權時代特色的體制,同時它還有一系列極權主義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新特點(詳見第4節)。
筆者認為,可以把中國1989年以後逐漸成型的這種制度稱為“新極權主義”體制,因為它不同於極權主義原型,但政治上與極權主義原型有極深的淵源;另一方面,它變自後極權主義,卻和後極權主義有明顯的區別。“新極權主義”是體現了部分地向極權主義原型回歸之企圖的後極權體制的一種變形。寄生於這種體制的利益集團雖然通過采取這樣的變形得以生存,但這種“新極權主義”自身處在一系列難以克服的困境之中。“新極權主義”下政治、經濟、社會各方面困境日益加劇的現實表明,這種變形顯然不是一種具進步意義的脫困之道。
“新極權主義”對後極權體制下出現的反抗事件(例如匈牙利革命、捷克的“七七憲章”、波蘭的“團結工會”和中國的“八九民運”等),對21世紀中亞地區民眾要求民主的“顏色革命”,抱有無法擺脫的恐懼和焦慮。它把後極權主義時代的寬松視為政治上的“軟弱”和失誤,1989年以後大大加強了社會管制和思想控制,許多新的政治上的限制措施都向極權主義原型回歸。可是它不再擁有極權主義原型的那種意識形態動員能力,只能用東拼西湊、鼠目寸光的宣傳口號和色厲內荏、自欺欺人的思想控制,輔之以高壓手段(如越來越嚴厲的媒體和互聯網管制,以及對民間的集體抗議事件施以武力鎮壓),來支撐其腐敗低效的統治機器。
“新極權主義”的經濟發展是以全面犧牲社會正義為代價的,經濟自由化帶來的發展機會大部分為權勢集團所壟斷,“讓一部份人先富起來”變成只讓一部份權勢集團的成員暴富;同時,經濟“市場化”又成了當局放棄維系社會公正的責任、甩社會福利支出“包袱”的借口,占人口絕大多數的民眾淪為弱勢群體,喪失幾乎所有的社會福利保障。
“新極權主義”體制下表面上的經濟繁榮掩蓋著一系列嚴重的經濟社會問題,如糜爛性的腐敗、司法不公、貧富懸殊、弱勢群體絕望無助、竭澤而漁的資源掠奪和破壞、公共輿論堵塞、信任匱缺、政治冷淡等等。可以說,這些問題本身就是由“新極權主義”制度造成的,自然在“新極權主義”制度下它們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決。雖然“新極權主義”體制的統治者提出了“三個代表”、“執政為民”、“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和“和諧社會”這樣的口號,但在政治民主化裹足不前、嚴厲限制公共言論和新聞自由的制度環境下,這些說法基本上只是一種安撫民心的宣傳手段,並不表示口號的提倡者打算觸動上述問題的制度性根源。“新極權主義”應對現實的一個典型特點就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它在現行的制度框架內基本上找不到一個系統的、總體性的、能矚目於未來的求變因應之策。
“新極權主義”之“新”是相對於“後極權主義”而言的,這樣的“新”本身絲毫不意味著其前途的光明;相反,“新極權主義”的應急之道產生了各方面的末世性特征,這樣的特征注定它沒有出路。“新極權主義”體制是一種似乎在經濟上非常成功的制度,但這種表面上的經濟成就並不意味著它已經找到了延續自身壽命的法寶;相反,在經濟成就的表相下隱藏著的政治、社會和道德危機凸現出“新極權主義”制度深層意義上的無出路,即在政治倫理、社會理念和群體共同價值觀解體的過程中,統治集團和民眾都不可能依靠現行制度重新建立一個有共同價值觀支撐的、能得到廣泛社會認同的、有希望的替代性體制。“新極權主義”體制的無出路是一種制度性的無出路,但不是某個政黨的無出路。一個政黨可以阻擋制度的變革,但也可以幫助制度的改造。只有當一個政黨綁架整個制度的時候,它才必須為制度的無出路負責。“新極權主義”的無出路指的不是某個政黨的權力危機,而是國家和民族不能與極權體制徹底決裂、無法重建光明未來的危機。
在有關極權主義的研究文獻中,漢娜·阿倫特的《極權主義的起源》至今仍然是經典文獻[2]。這部發表於上個世紀50年代初的著作以納粹德國和斯大林主義的蘇聯模式這兩個極權主義原型為研究對象。從那時以來,由於東歐、中國和亞洲其他極權主義國家顯現出不少與這兩個原型不同的特征,學者們開始用附加詞來定義各具特色的極權主義。例如,卡索夫於1964年提出了“無恐怖的極權”;林茲在1970年代中期提出了“後極權主義”的說法;華爾澤在1980年代則提出“失敗的極權”一說。[3]
筆者提出的“新極權主義”也是一種類似的表達。
寇羅考斯基(Leszek Kolokowski)說過:“大家一般都承認,那些用來描述廣大社會現象的概念都沒有經驗意義上的完美對應對象。從來就不存在絕對純粹的資本主義社會,但這並不妨礙我們運用資本主義和前資本主義經濟這種很有用的區分。從來就不存在完全的自由,但這並不妨礙人們信服和理解自由政權和專制政權間的區別。說實在的,現有的極權社會比任何資本主義社會都更接近於與它有關的概念原型。[4]”
漢娜·阿倫特半個世紀以前關於極權主義特征的分析對我們現在理解變化中的“新極權主義”仍然有重大意義。她提出的那些極權主義統治要素,如暴力和恐怖、以人性改造為目的之思想鉗制、作為欺騙手段的“宣傳”、作為寡頭權力機制的“組織”和以孤立原子形式存在的“群眾”,仍然可幫助我們辨認各種形式不同的極權主義的變體。對這些要素的比較可以讓我們看出極權主義與傳統威權專制之間的一些根本區別,也可以讓我們看到極權主義在哪些方面對人性造成特別的長久性摧殘,以及在極權統治下人們反抗的特殊意義。下面就分別從這幾個角度展開對“新極權主義”的分析。
二、“新極權主義”下“奴性人格”的延續和民眾自我意識的覺醒
漢娜·阿倫特在《極權主義的起源》這一著作里,從極權主義原型的特點中概括出這種制度依賴的三個支柱,即用來改造人性的使用暴力的集中營,讓民眾處於相互隔絕、無共同抵抗手段的狀態,以及為維持極權統治所施行的集權式宣傳和組織手段。如果從這三個角度來觀察極權主義從其原型到後極權主義再到“新極權主義”的演變,則第一個方面的變化最明顯易見,第二個方面的變化最微妙覆雜,第三個方面則變化最小。前兩個方面是不得不變,後一個方面則是能不變就不變。
極權主義統治的首要支柱是恐怖和暴力,而集中營則是極權社會這部恐怖大機器的樣板機構,其樣板作用是最大程度地顯示極權主義的暴力。極權主義的暴力統治當然不是要從肉體上消滅所有的人,但卻以下列的“三步程序”消滅真正意義上的人。
其第一步是“殺法權之人”[5],即剝奪人的基本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摧毀人的權利,殺死他這個法權之人,這是全面宰制一個人的前提。[6]”
其第二步是“殺道德之人”,使被殺者“在歷史上頭一次成不了烈士”。在政治高壓下人似乎可以用“良心來作抵抗,良心仍然可以讓人寧願被人害死,也不願因害人而活”。[7]
但這種良心的抵抗在極端嚴酷的極權統治下也會被摧毀。良心是一種純個人的逃脫。“當極權恐怖取得最可怕的成功時,它能順利堵死道德之人的個人逃脫之路,讓良心決定變得極端可疑,模棱兩可。當一個人的選擇是要麽出賣並因此殺害朋友,要麽讓妻兒送死的時候,當一個人的自殺會立即給家庭帶來死亡的時候,他怎麽做良心決定呢?他這時候已經不是在善和惡之間作選擇,而是在謀殺和謀殺之間作選擇。[8]”在極權主義的統治下難有道德清白之人,被害者往往在某種程度上參與過對他人的加害,因此沒有一個人的遭遇能具有烈士本應有的那種道德控訴力量。
其第三步更可怕,它殺絕人的個性思想和創造性,最終把人變得象行屍走肉。極權主義統治下的人無論受什麽殘害和淩辱都不反抗,“摧毀人的個性就是摧毀人的自發性,摧毀人靠自己重新開始的能力[9]”。原型的極權主義通常致力於消滅人的個性和創造性,而後極權主義和“新極權主義”之類的演變都以此為前提,盡管後兩者看上去不似極權主義原型那麽殘酷血腥,那是因為極權主義原型早就用暴力和恐懼為其後繼形態造就了順民。
在極權主義原型向後極權主義轉變的時候,作為革命暴力和“人性改造實驗室”的集中營被放棄了,蘇聯在“非斯大林化”時期和中國“文革”後的大規模平反和糾正“冤假錯案”,就是這一轉變最具戲劇性的顯示。但這種轉變往往只具表象意義。這首先是因為後極權主義始終未放棄以暴力對待任何膽敢公然挑戰它權威和統治合法性的人士。其次,極權主義原型的大規模暴力恐怖統治早就成功地改變了人性,在整個社會中造就了一種為極權體制所需要的奴性人格,那種普遍的安分守己、馴服順從、謹言慎行的人格會在後極權主義和“新極權主義”的環境下不斷再生,從而產生一個無法免於恐懼心理的社會。
極權主義的第二個支柱是“散沙型的群眾”,這是支持極權主義權力的基礎和社會條件。在極權主義原型的統治下,所謂“散沙型的群眾”是指公眾不能擁有公共生活的共同價值和正義秩序,而只不過是一些以相互隔絕形態聚合在一起的、缺乏真正公共性的群體。由於群體中每個人的高度原子化和孤立化,他們不再擁有共同的世界,不再能就政治和人格價值自由交往,也就不能形成真正的人際社會。他們之間之所以有聯系,是因為一起被夾裹在某種“運動”之中,一起跟隨某種意識形態的召喚,一起服從某種不可抗拒的政治權力,一起崇拜某個魅力無限的領袖,一起陷身於他們無力改變的制度之中。公民社會中民眾或公眾的政治組織形式,如相互競爭的獨立政黨、工會、社團等等,在極權主義國家里都不可能存在。
從後極權主義演進到“新極權主義”時,部分民眾開始逐漸具有越來越強的自我意識,他們不再相信當權者天然會代表他們的利益,日益自覺地想擺脫這種“散沙狀態”,在相互合作中以民間自發性社團的形式保護自己的利益、發出自己的聲音。1989年民眾的民主要求就是一個突出的例子。但同時他們又無力改變制度環境,不得不仍然處於“散沙狀態”之中。面對這樣的處境,人們會表現出不同的態度,從自暴自棄、聽任擺布、憤世嫉俗、冷嘲熱諷、憤懣不平到積極反抗,這各種各樣的反應意味著後極權主義和“新極權主義”下當局面對的“群眾”早已變成了一個多元化、多樣化的社會,這一點與極權主義原型時期完全不同。
在中國的後極權主義時期尚未出現傳媒的商業化和互聯網,而在“新極權主義”下這些手段為民眾自我意識的覺醒創造了條件,但當局也不斷努力去強化對媒體和互聯網的管制。網絡世界為民間的“異類”聲音提供了從未有過的表述空間,不過大部份人只是在“面具”的保護下才敢發出比較真實的聲音,這與那些以真實姓名參與網上交流並為自己的言行記錄負責的人是不同的。互聯網基本上是一個知識者的世界,一個雖要求思想自由、但不一定立即行動的世界,但它畢竟使原本相對隱秘的民間不滿和抗議變得前所未有地明顯公開。這加深了“新極權主義”的恐懼,它把網絡上的“反抗”看作是一種現實反抗的警訊,於是進一步加強了包括互聯網在內的思想控制,2005年新頒布的極嚴厲的網絡管理條例就是其中的一環。“新極權主義”會不遺余力地提升互聯網控制能力,但網上的批評和反抗也會繼續下去。對於真正公民社會的建設而言,這是一種破壞力有余、自建力不足的“貓鼠遊戲”,盡管其令“新極權主義”感受到相當大的威脅。
三、“新極權主義”的“組織”控制與“宣傳”運作
極權主義的第三個支柱是專制統治的組織和宣傳。從極權主義到後極權主義再到“新極權主義”的演變中,這方面的變化幾乎微不足道,或者說幾乎沒有變化。這表明組織和宣傳在極權主義的傳承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般政黨的成員都可以自由選擇加入和退出,不僅在民主國家是如此,1949年以前中國的一些“民主黨派”也是如此。而極權主義政黨的組織則通常具有秘密會社的性質,甚至被稱為“光天化日下的秘密社會[10]”。它的許多組織特征都可以在一般的秘密社會中找到。例如,秘密社會的等級制度是通過“提拔”和“引見”來建立的,提拔者對被提拔者有“知遇之恩”,可以索取特殊的忠誠,可以結成死黨,訂立攻守同盟;秘密社會成員中的“老大”總是神神秘秘的,行事無定則,這樣才能讓“下面”的人敬畏;秘密社會對外采取“一致說謊(保密)的策略”,“幫”里的事“內外有別”,違背這一原則即重懲不殆;秘密社會對外界始終保持警戒,視其為敵意威脅的來源。[11]
極權主義政黨和秘密社會都非常看重組織和效忠的儀式及象征,加入其中都要有內部人員介紹,都要宣誓忠誠,對叛徒的懲處手段甚至比對敵人更嚴厲。它們都有至高無上的“聖物”,“納粹儀式的所謂‘血族’和布爾什維克儀式的列寧遺體,它們都使極權儀式帶有偶像崇拜的色采。……這些偶像都是秘密社會常見的組織手段。[12]”
這些秘密社會的特征使得極權主義政黨與一般的政黨有根本的不同。阿倫特指出:“一般政黨把人群分成屬於和不屬於我黨的兩類。一般政黨和公開社會都只把那些公開表示反對者視為敵人,而秘密社會的原則是,‘我不吸納的,就是我排斥的。’[13]”在極權主義政黨看來,只要你不死心塌地跟從它,你就是它的威脅或是它的敵人。這種非黨即敵的人群對立觀也是黨內大一統的原則。正是通過消滅黨內民主,一黨專制才轉化為極權專制,“斯大林把俄國的一黨專制改變成極權統治,把全世界的革命共產黨轉化為極權主義運動,他所運用的手段就是消滅黨內的派別,取消黨核心內部的民主,把民族國家的共產黨變成莫斯科指揮的黨支部。[14]”阿倫特的這一見解是針對40年代“共產國際”的實際情況而提出的。這點至今仍未改變,現在的“新極權主義”依然不允許黨內民主和不同意見。
“新極權主義”下普通黨員的入黨動機與極權主義原型時期和後極權主義階段的情形有所不同。在極權主義運動掌握政權前加入的黨員往往為理想和價值所感召。黨一旦掌握了政權,就開始有人把入黨當作政治和社會地位的“敲門磚”。“失敗的極權主義”產生了對其理想和價值的幻滅和失望,使得分享既得利益和特權比追求理想價值成為更現實的入黨動因。在黨控制著國家和社會絕大部份資源的後極權主義時期,黨員確實有許多實際利益可以分享。但到了“新極權主義”時期,執政黨不再能壟斷所有的經濟資源,在唯金錢主義的社會氛圍中,黨員身份不再是人人羨慕的政治地位象征,人們有許多機會去獲取以前必須憑政治身份獲取的利益和特權。但是,“新極權主義”時期要求入黨者依然眾多,尤其是在青年學生中,黨員仍然是求職者可資利用的身份。許多聘用單位之所以願意選用具黨員身份的求職者,並不是期待他們去那里傳播共產主義,而是因為“黨員”特別聽話、便於管理、不會鬧事,卻又相當機靈。在政府機關和科層等級的企業中,黨員型人格都被視為馴服工具的最好典範。
對極權主義來說,與組織控制同樣重要的是宣傳。宣傳的作用因極權主義的不同發展階段而異。在極權主義運動仍處於在野狀態時,它的宣傳是為了吸引那些有待爭取的群眾,“在憲政政府和言論自由的條件下,群眾還有獲得信息的渠道,極權運動運用恐怖的機會有限,必須象其它政黨那樣,……作出取信公眾的樣子。[15]”一旦極權主義運動成功地奪得政權,它的宣傳就會變成“思想灌輸”。“思想灌輸”本身是依托於政治高壓和暴力恐怖的,“灌輸運用恐怖與其說是為了恫嚇,……不如說是在體現它自己的意識形態教條和謊言[16]”。灌輸可以用強制的“思想改造”形式,也可以用看上去並不強制的“教育”。無論是改造還是教育都必須用懲罰為最後手段,只有讓所有的人都對異端思想懷有恐懼,才能體現“正確思想”的戰無不勝和絕對正確。
阿倫特所說的這種“教育的恐懼”在“新極權主義”統治下的教育體制中被制造和再生。老師把灌輸在自己頭腦中的教條又灌輸給學生,學生則用被灌輸的內容來檢驗老師是否時時在作“正確”的灌輸。2005年5月,吉林藝術學院的盧雪松老師因上課時采用了民間自制的紀念林昭的紀錄片和相關材料而被一位學生“告發”,並被該校“停課處分”。此事在互聯網上引起了熱烈的討論[17]。若把涉事的三方簡稱為“老師”、“學生”和(校)“領導”,可以典型地看到師生們如何在“教育的恐懼”中互動。盡管林昭的冤案已經“平反”,但在黨的宣傳教育下成長起來的“學生”眼里,讚揚被黨槍斃的林昭無異於給黨抹黑。在這樣的“學生”之監督下,“老師”便不能在學校里“免於恐懼”地教書。“老師”即使再小心,也可能觸犯“學生”頭腦中積存的某些政治禁忌。“學生”一旦向“領導”告發了“老師”,“領導”就陷入了“恐懼”的處境中,如果他不處分“老師”,“領導”就可能被當作“老師”的思想共犯而被告發。把“老師”和“領導”置於如此關系之中的是那個實施“思想灌輸”的黨,而無論是“老師”,還是“學生”和“領導”,他們都受到了一種權利的、道德的和個體的永久傷害。
灌輸和教育是極權主義意識形態運作的傳統手段。極權主義統治與其它專制、暴政和獨裁所不同的是,極權主義的“政治壓迫”利用了意識形態運作這一獨特的方法,其壓迫的對象是人的思想和思想的人[18]。這種壓迫如果實行得非常徹底又取得了成功,人就必然淪為不思想和不能思想的動物,極權主義統治的可怕即在於此。極權主義並不一定剝奪人們的基本生理需要(如吃、穿、住),但決不允許他們自由地思想。極權主義原型與“新極權主義”同樣仇視人們的自由思想,視之為禍,而兩者的區別在於,後者把人的自由思想形式(如民主制度)和人的生理需要對立起來(即所謂的“穩定”),甚至誘使人們放縱生理需要,讓他們以為這就是人生的唯一追求,從而引導他們忽視對自由思想的需要。於是剝奪政治自由和放縱肉欲同時成了“新極權主義”控制人們思想的有效手段。
奧威爾(G. Orwell)的《1984年》和赫胥黎(A. Huxley)的《美麗新世界》都對極權主義作了預言:“奧威爾害怕的是那些強行禁書的人,赫胥黎擔心的是失去任何禁書的理由,因為再也沒有人願意讀書;奧威爾害怕的是那些剝奪我們信息的人,赫胥黎擔心的是人們在汪洋如海的信息中日益變得被動和自私;奧威爾害怕的是真理被隱瞞,赫胥黎擔心的是真理被淹沒在無聊煩瑣的世事中;奧威爾害怕的是我們的文化成為受制文化,赫胥黎擔心的是我們的文化成為充滿感官刺激、欲望和無規則遊戲的庸俗文化……奧威爾擔心我們憎恨的東西會毀掉我們,而赫胥黎擔心的是,我們將毀於我們熱愛的東西。[19]”
極權主義的意識形態是一種“現代謊言”,它和“傳統的謊言”有重要的區別。“傳統的謊言”是針對“特定”具體事實的不實,它是用來欺騙“敵人”的;而極權主義的“現代謊言”是將“事實整個進行重新編織”,而且它是用來欺騙每一個人的,因此,編織謊言者“最終也成為自己謊言的受騙者”。[20]
在極權主義的意識形態中,存在著沒有“階級敵人”的“階級鬥爭”、人民不能作主的“民主”、憲法隨意遭到踐踏的“憲政”、不讓人自由說話的“言論自由”、既無權利又得不到法律保護的“公民”、權力和地位永遠高於“人民”的“公仆”、對資本家比對工人更親的“無產階級階級利益的代表”等等。
如果比較極權主義意識形態謊言的性質,可以說“新極權主義”在這一點上與以往的極權主義並無任何不同,但極權主義原型時期意識形態謊言的社會動員能力卻與“新極權主義”時代有極大的差別。在極權主義原型時期,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曾經是一個具有普遍公信力和號召力的政治福音,也是規範民眾思想的道德和行為準則。在後極權主義時代,人們對執政黨是否真正代表這兩個主義產生了普遍的懷疑和失望,對這兩個主義的信仰也開始幻滅。而在“新極權主義”時期,民眾對極權主義的意識形態連表面上的恭敬都常常不願意表示,他們往往會用公然的嘲弄來表達自己的厭惡之情。盡管如此,“新極權主義”依然一如既往地堅持著它一貫的“思想灌輸”。
四、“新極權主義”的形成及其政治特征
“新極權主義”的形成是在吸取後極權主義的經驗教訓的過程中逐步完成的。“六四事件”和蘇聯東歐的巨變讓中國的最高權力集團意識到,對他們而言,1978年到1989年的那段後極權主義道路在政治上是失敗的,要想延續權勢集團的統治,就必須吸取後極權主義的教訓,並采取一系列新的措施和手段。
從“新極權主義”的形成過程中可以觀察到它的兩個原則。其一是保持高度的末世防患意識,此意識支配下的冷酷決定了它對被統治者不再“手軟”。從1989年以來,當局對其統治前景產生了一種前所未有的末世恐懼,由此刺激起強烈的防患意識,稍有沖擊就擔心要“亡黨亡國”,因此它對“正面”引導常常缺乏信心,施政上再度重視和強化極權統治的傳統鎮壓手段,如加強便衣警察部門的力量並依靠它對國內社會實施廣泛滲透和全面監控,進一步強化極權主義的組織和宣傳體制,更嚴厲地控制媒體、公共輿論和民間言論等。毫無疑問,這些措施都是從後極權主義向極權主義原型的倒退。其二是用靈活策略化解難題,為統治集團創造機會。這樣的靈活性體現在意識形態方針(如鄧小平針對“姓社姓資”這個意識形態重大問題提出的“不爭論”方針)和經濟制度選擇等許多方面。之所以稱這樣的實用主義策略是“新極權主義”的一部分,是因為這些策略的根本目的是鞏固和加強極權主義統治,而不是削弱或瓦解極權主義統治。
在意識形態管理方面,“新極權主義”既堅持極權主義政治統治的基本原則,堅決壓制民間對民主化的要求,又允許大眾文化及娛樂的活躍繁榮以及日常生活的非意識形態化,從而把民眾的注意力引向對當局無害的方向。但官方意識形態從這些領域中淡出並不等於它放棄了對這些活動的控制,極權主義政治統治的現實保證了官方意識形態隨時可以幹預宰制民間的文娛活動。
在經濟制度和社會政策方面,“新極權主義”對實用主義策略的靈活運用和對被統治者的不“手軟”是後極權主義無法相比的。後極權主義並不敢完全背離極權主義制度以公有制為主的傳統,同時注重對民眾以懷柔手段為主的籠絡民心策略;而“新極權主義”則基本上拋棄了這兩條。
“文革”後至1989年,中國處於後極權主義體制期間,計劃經濟體制和公有制仍然據於重要地位。但1990年代以來,當局在經濟制度層面表現出高度的靈活性,它求助於外國資本,加入經濟全球化,基本上取消了計劃經濟體制,同時弱化了公有制的重要性。
後極權主義時期的統治者維持著專制社會主義的“幸福交易法則”[21],也就是用社會福利安排(如國家保障的工作機會、住房、免費教育和醫療等)交換民眾的政治順從,民眾雖然放棄了個人政治自由和公民權利,但換取了基本的生存條件。然而,從1990年代開始,“幸福交易法則”被“弱肉強食法則”替代,只要不屬於權勢集團及其依附群體,普通民眾既無公民權利保障,又失去了社會福利保障,在原有的政治壓迫之上又添加了新的三座大山(住房、教育、醫療)。由於1990年代以來當局對社會不滿的鎮壓比後極權主義時期更嚴厲,所以盡管占人口大多數的民眾之生存比後極權主義時期艱難得多,但他們只能默默地忍受。
“新極權主義”堂而皇之地將斯大林主義極權統治視為仇寇的“敵對因素”(如資本主義、紅色資本家等)納入了自己的體系,同時對許多完全背離其自詡的“社會先進性”的現象(如腐敗、糜爛、色情等)表現出極大的容忍。對“新極權主義”來說,這樣的靈活性顯然是一把雙刃劍,它一方面維持延續了極權體制,但另一方面又從根本上瓦解著極權主義意識形態的真實性。當在現實生活中“社會主義”變得比資本主義國家還資本主義時,當“作為領導階級的工人階級”淪為社會弱勢群體時,當“共產主義理想”表現為“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時,“新極權主義”承繼下來的意識形態就成了千瘡百孔的“國王的新衣”。有人甚至更尖銳地指出:“現在的問題不是國王沒有穿衣服,而是在衣服下,根本看不到國王。\字號(4){[22]”
從極權主義原型到後極權主義,再到“新極權主義”,它們都有一個始終未變的共同點,就是以那個至高無上、無影無形的“黨主子”作為極權統治法統的化身。它用官方意識形態規定了自己是永遠“光榮、偉大、正確”的。無論極權主義的政統出現什麽樣的斷裂(如1976年的“逮捕四人幫”),無論極權主義下的現實如何與其正統意識形態尖銳對立,黨都宣稱它自己是永遠洞察歷史發展規律、代表歷史發展方向的“先進”力量。它憑借自封的至高至尊的地位,可以隨意界定誰是“歷史”或“人民”的敵人,可以在任何時候動用一切它認為必要的暴力去殘酷地消滅它的敵人;它可以宰制經濟、新聞、出版、司法、教育、文化等任何領域的活動;還可以淩駕在憲政制度之上,按照它的需要任意改變憲法條款或對憲法條款的解釋。這就是各種極權主義專制與威權主義統治的一個主要區別。
極權主義專制與威權主義統治的區別不在於是否存在政治壓迫(如剝奪公民權利、壓制人權、言論和結社控制、新聞壟斷等),而在於政治壓迫是以什麽名義實行的,以這個名義可以在什麽程度、什麽範圍內實行暴力統治。在威權主義國家里,人們為反抗暴政可以直接訴諸民主、人權和公民權利,而威權統治者除了用“國家安全”之類的說辭之外,沒有其他對抗民主自由理念的借口。但極權主義統治卻能用必須“堅持黨的領導”為理由,給任何民主要求扣上“敵對、顛覆”的罪名,即便是有人只不過對公共事務或弱勢群體表達了一點關懷,在極權主義統治下也可能受到迫害。
試舉一例。上海《解放日報》去年以“吉方平”(《解放日報》評論員的諧音)之名發表了一篇批判“公共知識分子”的文章(文章的標題是《透過表象看本質》,刊登於該報2004年11月15日)。此文稱:“提出‘公共知識分子’的概念,其實質是離間知識分子與黨的關系、和人民大眾的關系。公共知識分子……的‘獨立’是從來也不存在的。知識分子是工人階級的一部份,是人民大眾的一分子,是黨領導下的一個群體。……知識分子的價值,就在於為社會主義、為人民大眾服務。”“吉方平”所使用的是典型的極權主義傳統意識形態的話語,表達的是極權專制的思維。如果是在一個威權專制國家,當局雖然可能迫使知識分子閉嘴,誰不服從就迫害誰,但是它卻不能名正言順地說,所有知識分子都必須由某一個黨來領導,知識分子如果不是該黨黨員,自然不必接受該黨的領導。而在極權主義下,當局卻依照其意識形態而“理直氣壯”地把所有社會成員都歸入其“領導”之下,實施現代社會里最嚴厲的思想管制,不容許任何人質疑它的永久的獨一無二的領導地位,更不允許知識分子在思想上或社會活動上的任何獨立性。
或許有人想問,知識分子為什麽必須由黨來嚴密控制,為什麽不可以保持自己的獨立性?知識分子為什麽不能過問公共事務?為什麽不能批評官員的腐敗、司法的不公、黑社會的猖獗或者貧富懸殊?在民主社會里,當然不存在如此提問題的必要,在威權體制國家里當局一般也不願意對這樣的問題表達否定的態度,然而在極權主義統治下提出這些問題本身就是大逆不道。
“新極權主義”與極權主義原型有一個很大的差別,那就是“新極權主義”不再依賴魅力型的領袖。漢娜·阿倫特當年研究極權主義時就認為,象希特勒或斯大林這樣的魅力型領袖其實是“亂世英雄”型人物,是現代性危機下社會傳統和秩序崩潰的典型產物;“亂世英雄”的成功充滿了偶然性,並不必然取決於什麽屬於領袖的道德素質或信念,相反,具有道德素質和信念者恰恰最容易成為無所不為的“亂世英雄”所撲殺的對象。阿倫特還認為,極權主義制度中最高領袖之所以重要,全在於他占據著黨組織結構中最重要的位置,與其說領袖重要,還不如說那個結構性位置重要。這一結論完全適用於對“新極權主義”的分析。
“新極權主義”的技術官僚統治者雖然是黨內最高層的人物,但他們個人並不是黨的化身,他們反倒更象是被精心挑選出來料理“黨主人”利益的管家或幹事長。盡管“新極權主義”的最高領導本人可能相當“親民”、“勤政”或“清廉”,但他們服務的“黨主子”卻與極權主義原型時代一樣專橫霸道、權力無限、主宰一切。這些技術官僚統治者之所以被精心挑選出來充當開動和維修極權機器的人,完全是由於挑選和提拔者的恩寵,是阿倫特所說的那種“黨秘密社會”的產物。他們是黨官僚機器中歷練最深的成員,最符合它適者生存的原則,圓滑和不出格是他們生存下來的條件,但求穩定、不出大錯是他們多年來的信條。在政治理念上,他們缺乏後極權主義領導人的寬容和開拓精神,因此往往是等到情勢變動後不得不應付時,才被動地提一些未必有效的補救性措施或口號(如“三個代表”、“和諧社會”與“保先”等)。他們自以為是地把這些局部性的補救措施或口號提升到國家發展和社會制度建設的使命性高度,以應付日常行政代替國家根本的政治遠景和理念,目光短淺而渾然不覺。“新極權主義”的最高目標不過是“為權力而權力”,“統治者死死把住權力,並沒有一個‘更高’的目的。他們鎮壓自己的敵人,控制自己的臣民,在內政、外交上只是作一些小修小補的改進。……他們的語言不過是‘舊說法’的官僚翻版,不過是例行公事地擺擺意識形態的樣子。有時候,他們象是靠極權時刻的回憶過日子,但又不想再重覆那樣的時刻。他們是當今時刻的獨裁者和寡頭政客,所作所為與以往的獨裁者和寡頭政客並沒有什麽不同[23]”。
“新極權主義”缺乏價值理念的施政往往表現為一種“精神分裂”:“一方面是‘馬克思主義’仍然被稱為‘指導理論’,另一方面則是激烈地否定馬克思主義的‘經濟自由主義’早已成為指導‘改革事業’的主流理論。一方面是‘社會主義’離不開‘公有制’的限定,另一方面‘私有化’已獲得政治正確性,成為‘主旋律’。一方面號稱‘人民的公仆’,另一方面則是‘精英聯盟’對民眾的聯合壓榨,民眾沒有任何對國家政策的影響力。一方面旗幟上仍然寫著‘以工農聯盟為基礎’,另一方面則是工人農民的被壓迫掠奪,在商會等強勢群體的組織面前他們仍然不被允許成立屬於自己的自治組織。[24]”
與極權主義原型和後極權主義相比,“新極權主義”的思想控制明顯地顯現出一種末世景象,它以低能而專橫、虛張聲勢、色厲內荏為特徵。毛澤東時代的極權主義統治曾經在全國範圍內煽起過革命的激情,還給過全世界的激進左派以鼓舞和激勵。毛死後直到1989年,後極權主義相對寬松的思想控制和社會經濟政策曾讓當局一度贏得了新的合法性。“新極權主義”雖然新添了“市場經濟”和民族主義這些話語,卻仍然無法擺脫意識形態上前所未有的孤立,以致於進入21世紀後竟然把尋找意識形態夥伴的目光投向北朝鮮和古巴這樣的沒落國家。
正是由於“新極權主義”排拒追求人權和民主的世界性潮流,它雖然依靠外資提升了中國的經濟實力,卻始終無法在全球政治中樹立一個有道德力量的形像;相反,它對國內國際社會有關政治改革和社會正義的主張充滿了戒備和敵意。“新極權主義”是一個權力和物質欲極強烈而道德和價值感極麻木的退化型特權寡頭專制,是一個貪得無厭的權貴資本主義等級制度,一個對國家民族未來的自由理想毫無反應的“前現代型”專制政權。所謂的“前現代型”專制是指那種“老式的寡頭政治,臃腫、多疑、平庸、殘暴”,它在政治上沒有抱負,在理想上沒有前景,以維護現有的權力和權力體制為唯一存在的目的[25]。
在“新極權主義”時代,極權主義原型曾一度享有的社會主導力已經完全沒落了。社會主導力即葛蘭西所說的hegemony,既指國家的支配能力(就統治而言),也指國家的領導能力(就道義權威而言),這二者都是國家非強制性的實際影響。菲米爾在解釋葛蘭西的觀點時對非強制的“主導力”和強制的“統治力”是這樣區別的:“‘主導力’指的是一個階級或群體對其它階級或群體的優勢,這種優勢依靠讚同而非強力所獲得。而‘統治力’則主要是通過國家的強迫性機器所實現的。(主導的)‘知識或者道德領導’主要體現在‘公民社會’中,也經由公民社會來實現。[26]”顯然,國家權力對社會越是具有“主導”作用,越是不需要動用強制性“統治”,就越具有合法性。從1978年到1989年的後極權主義時期,雖然當局的經濟社會政策一度受到歡迎,但相對寬松的政治氣氛卻使極權主義意識形態對社會的主導力逐漸喪失,因此才有了“六四事件”。在“新極權主義”時期,極權主義意識形態對共產黨員的主導力迅速萎縮,各級黨員幹部的糜爛性腐敗象表明,人人急於在大船將沈之前撈足眼前的利益,它對非黨員民眾的主導力更是一落千丈。就連在它“最有覺悟的”、“最先進的”、最中堅的組織成員身上,“新極權主義”的末世景象也已經暴露無遺。
當然,表現出末世景象的政權未必是短命的政權。社會學家孫立平把中國社會描繪為“幾塊石頭加一盤散沙”,“幾塊石頭”是指抱成團的利益集團,如黨政精英、經濟精英、文化精英等,“一盤散沙”就是指社會大眾。“幾塊石頭加一盤散沙”的社會政治結構使得“新極權主義”得以暫時穩定其統治,正如華爾澤所言,“它就象早期現代專制君王一樣,它的領導造就了一個相當具有凝聚力的精英層。這個精英層的成員抱成一團,不是為了什麽原則的信仰,而是由於共同的地位和特權,壓力再大也還是抱成一團,不然就會輸得光光。[27]”
孫立平認為,利益對立在中國形成了一個“斷裂的社會”。不少中國知識分子現在則開始談論“拉美化”現象。確實,當下的中國社會很象一些拉美國家的狀況:新富顯貴們生活在有圍墻的、警衛森嚴的別墅和覆合公寓里,享受著巨大的財富、權力和權利;與此相對照的是日益膨脹的農村貧民和城市弱勢群體,後者由數以百萬計的生活在臨時簡屋里的外來務工者和人數日益增多的城市失業者和低收入居民組成,他們在新的地產開發過程中被趕出市中心;城市弱勢群體的危機不僅是基礎設施和收入的危機,隨著數以百萬計的農民湧入城市,它也是一場爭取身份和權利這些在城市謀生的關鍵軟件的戰鬥,這些“城市權利”包括法律身份及相應的工作權,教育、醫療衛生、保險及社會福利等利益[28]。
“新極權主義”無序而分裂的意識形態給既得利益集團的混水摸魚提供了天賜良機,不同既得利益集團彼此相互利用,由功利主義和工具主義關系結成針對社會上弱勢群體的不神聖同盟。由於“散沙型”的民眾未形成公共意識,沒有機會形成自己的組織,發出自己群體的聲音,所以低能的政權還能照樣維持其運轉。
五、透明的謊言、“扮傻遊戲”和“不肇事”反抗
極權主義的一大發明是創造出一套其他社會中不會使用的專用“語言”,它以刻板而毫無活力的陳辭濫調為主要特征,但因為是“官話”而享有不容質疑的地位。這套“語言”曾有效地禁錮人的思想,將活生生的生活語言與豐富多采、多樣不同的人的思想統一為同一個刻板的模式。奧維爾在《1984年》中讓我們看到,極權統治不只是制度壓迫,而且更是思想囚禁,不只是社會、政治禍患,而且更是人的心智災難。極權統治成功的最後秘訣在語言的運用,當社會成員使用的語言被“改造”成為適合於黨國思想習慣的表達手段後,“一切另類思想”就不容易再生了[29]。這套“語言”體系一旦確立,“對(黨國)不友好的思想只能存在於一種曖昧不明的無字詞狀態之中[30]”,由於這種無字詞狀態的思想不能用字詞表達,它只能算是一些不能被人的意識所把握的意念閃現。在極權主義統治的最嚴酷時期,不只是抵抗或反對的思想不能存在,連懷疑、玩世、不正經對待、嘲諷等等都不再可能,公共語言變成一種刻板教條、生硬簡約、毫無想象的字詞排列。極權統治的關鍵在於,它用意識形態幾乎徹底控制人的全部心智活動,不僅包括一切需要用字詞表述的內心思想、感受、感覺、感情,還包括那些因無字詞而注定只能在黑暗中閃現的意念。極權主義的“語言”體系掌握了它的被控制者後,被控制者們便對來自過去或其它國家的語言根本無法理解,因而抱有一種自然的、根深蒂固的敵意。
“新極權主義”並沒有能力創造發展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新“官話”,它對公共言論的控制基本上仍然使用從極權主義原型和後極權主義承襲而來的一套語言。與後極權主義時代不同的是,“新極權主義”的這類套“官話”與現實生活的脫節及矛盾極為明顯,結果成了民間公然嘲笑的對象[31]。極權主義統治對語言的控制需要一個先決條件,即當局對社會活動的全方位嚴密管制。這種社會全面控制在1989年以前的後極權主義時期即已松動。在“新極權主義”時期當局對民眾日常消費娛樂活動的直接幹預進一步減少,並借用興起的商業和大眾文化來軟化包裝它的統治,結果“官話”對日常社會生活的影響力不斷萎縮,“官話”中的“詞匯”與社會性的日常語言日益脫鉤。“官話”不但無法再支配民間的日常語言交流,反而成為民間話語嘲諷、挖苦、冷言冷語、插科打諢、正話反說、反話正說的對象[32],人們往往以逢場作戲和冷漠鄙視的心態去對待官方那些自上而下反覆宣講的新舊“話語”。於是民間話語對“官方話語”公然鄙視,
“官方話語”則無可奈何地假裝自己還有很多真正的信從者。在這樣的背景下,“新極權主義”的“官方語言”的公開演示越來越矯揉造作,也越來越為表演而表演,不僅報紙電視廣播的新聞報導如此,“春節聯歡晚會”這樣的官方文藝節目也是如此。
由此就出現了“新極權主義”意識形態的謊言化現象。1989年之後的“新極權主義”之所以需要倚重暴力壓制和媒體監管,根本原因是它的意識形態已經不能再讓民眾信服。既然民眾越來越不相信這些意識形態謊言,這些謊言就只能依靠靠強制手段才能維持著存在。在“新極權主義”下對傳播者和受眾雙方而言,這樣的謊言具有一種犬儒式的“透明度”,聽謊者心知肚明,說謊者對聽謊者的心知肚明也了然在胸;雙方煞有介事地玩著“扮傻遊戲”,只要誰也不公開說出來,謊言似乎就是真話。
“新極權主義”已經不再能支配人們的想法,於是它滿足於控制人們真實思想的傳播,也就是說,不讓人們公開說出他們的真實想法。這樣“新極權主義”造就出一個公共信任高度匱乏的統治秩序,它居然可以沒有信任也照樣運轉,條件是它不受任何社會信任機制(如自由新聞、民主法治和透明責任制)的公開挑戰。從這個角度來看,“新極權主義”的宣傳其實已經基本上失敗,“官方話語”幾乎完全是靠著專制權力的國家行政手段來維持的。
“新極權主義”對言論的控制和對出版物的審查因此也具有一系列特點。首先,用“悄悄”地直接打擊和迫害“異端思想者”的辦法,來代替毛澤東時代和後極權主義時期那種大張旗鼓的思想批評運動。在民眾不再相信“官方話語”的情況下,那種舊式的思想批評運動不僅無法達到官方預期的效果,反而可能為被批評者“擴大社會影響”,使他們得到更廣大民眾的支持和同情。其次,控制過程日益技術化和非公開化。除層層設立專責輿論審查機構之外,還不斷更新擴大具體的“禁忌話題”清單,除了一些大的領域或話題(如“文革”、“六四”、對毛澤東的負面評價、人為災禍、民主和人權、政治制度弊端等)不許談論之外,對其他很多可能對當局產生不利影響的新聞話題也設立臨時“禁區”。同時,所有這些“禁忌話題”清單都盡量保密,不但不采用正式公文的形式,而且由上往下傳達時“不許記錄、不許錄音”等,以免造成“負面”的國際影響。再次,強化對媒體“違規”的責任追究,甚至為了一篇文章重懲一個編輯,為了一本書而關閉一家出版社,以達到“殺一儆百”的效果。自1990年代後期以來,媒體和網站為了存活下去不得不加強自我審查。這種自我審查不僅貫徹在言論和觀點的公開出版中,也貫徹在學術研究的選題、學校開設的課程、教師的課堂講授、學生的論文導向等各個方面。
如果說在“後極權主義”時代“官方話語”還把受眾當作宣傳的對象,那麽“新極權主義”的“官方話語”則常常把受眾幹脆當作傻子。“新極權主義”的謊言比後極權主義的謊言更赤裸裸地藐視和作賤人的理性,這種公然對正常理性之人的輕賤和愚弄形成了“新極權主義”的“官方話語”特色。之所以毫無顧忌地把這些幾乎完全“透明”的謊言搬到受眾面前,是因為“新極權主義”掌握了絕大多數受眾的一個基本特點,他們會經過深思熟慮後“扮傻”。盡管大多數人對現實有種種埋怨或不滿,但他們對公開表達不滿的分寸心里非常有數,他們或者是怨而不怒,或者是怒而不爭。
“新極權主義”社會中的“謊言文化”和“扮傻文化”從政治領域向社會生活的其它各個領域延伸,不僅存在於社會交往中,而且也在各級學校的教科書、考試和師生關系中不斷覆制和再生,“騙子”和“傻子”在不斷地低齡化和日常生活化。“新極權主義”統治下的人心難測、心理狡黠、行為乖戾和黑色幽默構成了極具中國特色的“假面社會”。它是一個表相和真實脫離的世界,這種脫離諷刺性地投射到它的“主子”、“騙子”和“傻子”身上。看上去神氣活現的黨政權貴其實是不能作主的“奴才”;看上去能說會道的“文膽”、“利口”或“筆桿子”,其實是讓他怎麽說就只能怎麽說的“騙子”,他們甚至不需要具備騙子的想象力,只要會背“台詞”,裝作對現實感覺麻木就可以了;看上去是“傻子”的民眾當然不是真正的弱智或白癡,他們往往大智若愚,嘴上不說,心里透亮。
“假主子”、“假騙子”和“假傻子”就這樣一起生活在“新極權主義”這一人性殘缺的社會里。過去幾十年極權主義的恐怖和暴力早已把這個社會中的每一個人──不管他是“主子”、“騙子”還是“傻子”──都在不同程度上變成被宰制之人。就象“傻子”沒有真正的自由和公民權利一樣,“主子”和“騙子”也沒有這些權利;就象“主子”是極權制度中的不清白之人一樣,“傻子”和“騙子”也都是有道德罪過之人;就象“騙子”用自己的嘴替別人說話一樣,“主子”和“傻子”也都是思想和個性上的殘缺之人。
當全民被迫投入“扮傻遊戲”時,就形成了彌漫於“新極權主義”社會的犬儒心態和玩世不恭;但與此同時,一有機會就拒絕再玩“扮傻遊戲”的人也越來越多。許多人過著一種雙重生活,他們同時生活在一個現實的和另一個虛擬的公共空間中,這個虛擬的公共空間就是網絡世界,進入這個世界的人大都受過相當教育。在現實世界中,他們的言行受到現存的政治、社會、文化、學術體制的限制,不得不時時自我審查,留意什麽是人們心中有數的“敏感問題”,程度不同地“扮傻”。在網絡世界中,他們可以有稍多一些的自由,能夠卸下“傻子”的面具,比較容易地說出事情的真象,甚至明確而直接地表達他們的不滿和反抗。許多社會問題,如官員腐敗、司法不公、貧富差距、農民負擔等等,都是在網絡公眾對具體事件(如礦災、孫志剛之死、SARS、盧雪松停課事件、王斌余死刑事件、太石村村民罷官事件)的討論中才吸引了公眾關注的。互聯網上公眾對時弊的批評和抨擊是“新極權主義”社會中反抗意識的最明確表現。網絡公眾不僅常常直接傳遞社會中發生的反抗事件消息(如集體抗議、騷動、冤屈、民憤事件等),而且還往往出其不意地把看似完全“無害”的事情轉化為對極權主義秩序有挑戰意味的話題。
2005年夏,湖南電視台的“超級女聲”就是這樣從一個普通的娛樂節目演變為一個社會性話題的。討論中提出了一系列關於“民主”、“公民”和“公民社會”的問題。“超女”事件居然引發了人們對政治現狀的不滿,這完全是一種“無意後果”。正因為它是無意的,沒有“肇事者”,也就沒有極權主義暴力可以直接懲誡的對象。“超女”的歌迷們看上去是事件的主角,卻並非在網上相關討論中提出民主問題的主角。對那高高在上、威嚴無比的權力來說,歌迷們真是不可捉摸、難以防範。他們看似簡單,卻又深不可測,當局再怎麽提防,還是出現了意外。歌迷們不是為呼籲民主而來,卻意外地發起了關於民主話題的熱烈討論。他們不過是想唱就唱、想樂就樂,卻“不經意”地嘲笑著“永遠正確”的中央電視台,“不經意”地鄙視那些有名無實的“觀眾代表”,“不經意”地抵抗著偽善醜惡的政治,“不經意”地揭露了公共生活中民主機制的匱乏,啟蒙了民眾的參與意識。
借“超女”事件討論民主和公民參與的網絡公眾不是所謂的“肇事者”,他們既無人“挑唆”,也沒有“幕後策劃”,既無“組織”,又無“綱領”,他們只不過是隨聚隨散的圍觀者,是邊看熱鬧邊起哄的觀眾。恰恰是在這些“圍觀者”的鼓噪之中,可以聽到“新極權主義”統治下許多人反抗的心聲。這就是所謂的“不肇事”反抗。事實上“新極權主義”進入了一個“不肇事”反抗已經防不勝防的階段,一個專制的懲誡常常迷失了可辨認對象的時代。
結語
“新極權主義”是一個表面繁榮但人性墮落的時代。“新極權主義”的現實世界中,有字詞無言論,有統治無共識,有雜志無信息,有報紙無新聞,有學術無思想,有欲望無目的。“新極權主義”是一個比後極權主義更加專制魔影纏身的政權。“新極權主義”是一個沒有共同政治理念、沒有共同價值前景的社會。
在極權主義原型和後極權主義時代,民眾曾經習慣性地接受黨向他們提供的政治、社會理念和價值前景。在“新極權主義”時代,民眾並未擺脫這樣的思維習慣,但他們對黨卻再難保持以往的那種信任。在仿徨中,他們有的因為對官方意識形態徹底失望而把目光投注於民族主義和文化民族主義,把群體的存在本身就當作一種無須再由群體共同構建的價值目標;有的則憧憬回歸古老的儒家傳統,想象以少兒時代的“讀經”重塑一代“新人”;還有人甚至把目光投向曾經給中國帶來極大苦難的極權主義原型模式,用對毛澤東的懷念投射對毛的“新極權主義”傳人的失望和不滿;更多的人則是在物質滿足中去尋找與“原子型”個體欲望相和諧的“幸福生活”。“新極權主義”嚴酷的思想控制,使他們有意無意地不斷在回避有關如何走出極權主義統治死胡同、如何徹底與極權主義的過去決裂、如何在極權主義統治的價值廢墟上重建人性規範和美好社會理想等問題。在人們能夠公開地、免於恐懼地提出和討論這些問題之前,他們將仍然生活在“新極權主義”的末世陰影之下。
憲政理念在中國的百年變奏
劉田玉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
一、關於中國憲政史的文化解釋範式及其評價
二、中國憲政運動中的黨派意識形態
三、黨派利益及其意識形態淩駕於憲法之上
四、憲政語境中的中間派之命運
五、結語:百年憲政的遺憾與啟示
中國近代以來的憲法和憲政,不能算是成功的制度移植,個中原因,人們多從文化視角探索。筆者認為,導致中國憲政不能成熟的最關鍵和最直接的原因,在於黨派意識形態對憲法價值和憲政精神的擠壓,使憲法的中立價值和協商意識無法成為中國憲政運動的精神底蘊。在中國,憲法的根本目標是確認黨派政權的合法性,樹立某種意識形態,成為黨派政治鬥爭的工具。在這種政治環境里,對憲政發展至關重要的中間派力量無法生長,更無力成為憲政的推動者。
中國的憲政運動發軔於戊戌變法,維新人士提出了“制定憲法、行民選議院、實行君主立憲”的政治主張。雖然那是皇權專制下的一次維新運動,離民主憲政還有相當距離,且以慘敗告終,但它卻是近代以來首次變革政治制度的嘗試。百余年來,憲政在中國總是命運多舛,歷經劫數。直至今日,社會和政治生活中仍然沒有形成健康成熟的憲政秩序。對其中的原因,人們從政治、經濟、文化等多種角度作了深入探究,試圖尋找出其中的主要線索,以解開近代憲政屢試不爽的“謎團”,因而形成了許多理論上的解釋範式。這些解釋範式雖都有一定的解釋力,但都顯得抽象寬泛。本文從憲法價值規範和憲政精神的內在視角,反思中國憲政之失,認為強烈的黨派意識形態是導致憲法和憲政制度難以確立的主要原因。
一、關於中國憲政史的文化解釋範式及其評價
對於中國近代憲政失敗的歷史原因,最正統的解釋是說由於封建專制勢力的強大和帝國主義勢力的幹擾與破壞,憲政無法在中國推行,屢試屢敗。這種解釋更多的是一種意識形態的宣教,沒有理論價值,因為中國近代所有進步事業的失敗和受阻都可以被泛泛地歸咎於上述原因。
在1986年《走向未來》的創刊號上李澤厚發表了其研究中國現代思想史的代表作“啟蒙與救亡的雙重變奏”。作者用“救亡壓倒啟蒙”的“公式”來解釋自由、民主、權利等西方價值理念在中國現代史上屢屢受挫的原因:“反對帝國主義和反對軍閥的長期的革命戰爭,把其他一切都擠在非常次要和從屬的地位,更不用說從理論上和實際中對個體自由個性解放之類問題的研究和宣傳了……時代的危亡局勢和劇烈的現實鬥爭,迫使政治救亡的主題又一次全面壓倒了思想啟蒙的主題,……壓倒了知識者或知識群對自由、平等、民主、民權和各種美妙理想的追求和需要,壓倒了對個體尊嚴、個人權利的注視和尊重”。[1]
該文雖未直接涉及憲政這一主題,但作為一種思想史觀點,對憲政問題仍有相當的解釋力。也有人直接用“啟蒙救亡”範式來研究憲政問題,例如占美柏認為,在“救亡壓倒啟蒙”的歷史大背景下,近代中國憲政運動始於救亡卻止於啟蒙,原因在於近代中國的政治與社會格局並不支持以個人主義為價值基礎的憲法和憲政,因此憲政無法完成救亡的沈重歷史使命,其現實及歷史意義僅止於有限的啟蒙。[2]
無疑,憲政的順利生長既需要和平穩定的社會政治環境,也需要充分的思想資源和文化支持。在民族危亡、國將不國的情勢下,奢談憲政的確不合時宜;同理,在統治者與國民對自由、民主、個人權利等憲政價值相當疏離、無法取得共識的社會氛圍里,憲政的實現亦是空中樓閣。“救亡壓倒啟蒙”的解釋範式在中國近20年來的政治思想史上可謂承上啟下:上承各種從階級、政治角度解釋中國現代史的觀點,下啟20世紀90年代興起的關於中國現代史的各種文化解釋模式。但“救亡壓倒啟蒙”畢竟是一種思想史的論點,並未涉及憲政問題本身的探討,因此對中國憲政史的研究來說,它還不能算是個具有重大學術價值的學科內論題。
90年代,受人文學術界“文化熱”的影響,憲法(史)學者也傾向於從文化的視角來觀照中國憲政史,下功夫探索“憲政文化”,由此出現了“憲政文化”解釋範式。其代表人物當推王人博,近幾年來他在這一主題上取得了令人矚目的學術成果[3]。“憲政文化”範式的基本觀點是:西方的憲政是基於西方的文化傳統所內生的一種現象,是西方社會、文化自然演進的結果,可稱為Unintended
Consequence,即未預期到的結果。憲政制度雖然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直接產物,但它又深植於西方傳統文化土壤中,是西方歷史長期演生的一種覆雜的文化形態;它體現著西方社會基本的價值準則和觀念,蘊涵著他們對人與社會、人與國家、人與人關系的理解,對諸如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價值的體認,也包含著人們對憲政本身的感知、了悟、信念和忠誠。[4]
而中國的傳統文化中並不生成諸如自由、人權、個人主義這些“憲政基因”;不僅如此,由於儒家文化濃烈的重整體、重秩序的最高價值定位,人們在移植西方憲政文化時往往發生文化上的誤讀,有時則不得不作出有意的“改造”,例如在“民本”與民主之間,“人”與“民”之間,個人自由與國家自由、國群自由與小己自由之間,常常會引起語義的混亂和價值錯位。更何況中國是在西方世界的堅船利炮逼迫之下走上近代化之路的,不可避免地連帶著對西方文化產生一種受辱後的抵抗心態。
王人博的憲政文化範式中有一“定式”,即“富強為體,憲政為用”。此觀點認為,追求國家富強的願望妨礙了近代中國對西方憲政價值的接納,使西方社會的自由、人權價值移植到中國後即發生了變異。中國近現代思想家往往根據國家富強的要求對自由的價值進行取舍,因此他們的思想中存在著憲政價值與富強目標的沖突。為了國家富強而犧牲個人自由,在中國特殊的歷史語境中雖有其必然性,但畢竟不符合憲政本身的價值規範,所以“憲政─富強”的憲政文化範式會帶來極大的理論困惑,並深深地影響著人們對憲政文化的理解。[5]
在這種憲政文化範式指導下,人們總是有意無意地把憲政當成實現國家富強、民族覆興的工具理性,從而顛倒了憲政與富強的關系,在西方,憲政是果,富強是因,而在中國則必須由憲政承擔起實現國家富強的沈重使命。
還有人從更深的層次,分析了西方憲政的人性基礎和宗教信仰底蘊,指出中國文化的“本土情結”對西方憲政是抵抗的。[6]
該文認為,西方的憲政有非常深厚的基督教新教文化背景和信念,例如憲政中有限政府、權力分立制衡等原理,來源於人的原罪、人性有限等宗教信仰。而中國的儒教人性哲學最核心的觀念是至善論和等級論,缺乏基督教的原罪觀念。因此以儒教人性哲學為基礎的制度設計可概括為“無限政府”和“有限權利”,它認為不存在一個獨立的個人自治領域,主張政府行為可以深入到社會生活的所有方面,相信可以建立一個至善的萬能政府,強調加強社會政治和意識形態的一元化,否定天賦人權、否定人生而自由平等,認為權利源於權力並依附於權力。
從文化的視角探討憲政問題,在近代中國思想史上不乏其人,早期的政治思想學者對此都有過評說。被譽為“最後的儒家”的梁淑溟是其中之一,梁氏一生經歷前清、民國、共和國三段截然有別的歷史時期,親歷中國憲政的許多場景,不乏對憲政的切身體驗,更有系統的對中國憲政的理論思考。梁淑溟以他獨特的眼光和洞察力,將憲政的“真精神”歸結為“勢”和“理”兩點。所謂“勢”,即社會上已然存在各種不相上下的社會力量,其消長已足以構成相互制衡的格局,因而大家一致感到需要通過彼此間的協商達成“要約”,解決共同感受到的問題,則憲法不過是“各種力量的妥協點”;此處之“理”,乃參與“要約”各方內心主觀的法律信仰,達成的真正共識,公共的信仰,即“優越的理性勢力”。[7]
“勢”是憲政之所以發生的外在客觀要求,“理”則是其得以實現的內在主觀條件。有“勢”無“理”,階級間的沖突只能依賴戰爭解決,勢必“成王敗寇”;而有“理”無“勢”,則“理”不足自為,憲政不會自動依“理”而行;“勢”和“理”的結合,才能保障實行真正的憲政。按照梁氏的看法,傳統中國乃一“倫理本位、職業分途”的社會,近代以來並未形成階級壁壘和階級鬥爭及其利益集團,即無憲政之“勢”;就憲政之“理”而言,近代中國的政治思想各執一端,迷亂紛歧,無以構成一優越的理性勢力或共同的信仰與要求,因而無“理”可講。由此“勢”與“理”的闕如,可知中國憲政的失敗乃情理之中。梁淑溟長期以來被視為早期的“新儒家”,這一身份認同與現代民主憲政似入殊途,故而其憲政思想被人忽視或誤解。但從以上敘述可知,梁氏的憲政觀點絕非迂闊空泛的腐儒之論,而是點中了憲政的實質核心,不僅深刻入木,而且豐富多彩、自成體系,這實際上與其對“中國文化要義”的研究是一脈相承的。
中國近代憲政失敗的歷史原因,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大論題。從歷史文化、民族習性上尋根的確是抓住了問題的深層根源:從根本上來看,近代中國憲政的失敗和變奏,是整個“中國文化”現代化過程中所遭受的陣痛之一。世界歷史上有幾種元文化,它們就如同“文化基因”,所有現代文化都是這幾種基因文化輻射、交錯、移植、借鑒的結果,其具體樣態、形式等表面化的特征隨著世界文化的交流(尤其是全球化的趨勢)可以千差萬別、變化無窮,但每種文化中最根本的“基因”質素,仍然難以象現代生物基因工程那樣隨意改造。中國文化就是這種“基因文化”的代表之一。中國文化與其他文化的交流,遠至漢唐的佛教東傳,近到鴉片戰爭後的西方文化入侵,延綿不斷,可見中國文化並不象人們常說的那樣與世隔絕或極端封閉。但中國文化的確有著非同尋常的韌性,雖經上千年的文化融合,百余年的文化“入侵”,卻看不出有多大的實質改變,根本談不上所謂的“文化轉型”。中國文化的這種超“穩定性”或“惰性”在政治文化領域表現得尤為突出。中國的政道自秦一統天下之後一以貫之,直到辛亥革命才從形式上被中斷。表現為幾千年陳陳相因的專制傳統和“崇上尊一”的秩序觀念滲透到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政治秩序更以權力集中為常態。在這樣的社會氛圍里,憲法及憲政也要打上深深的集權烙印。
但文化解釋範式也有缺陷。大而言之,“文化是個筐,什麽都可以往里裝”,任何社會政治現象都有其文化上的緣由。況且,文化對政治現象的影響一般是間接的,它並不能直接決定政治的發展趨勢。文化背景相同的國家和民族,由於具體政治操作的不同,完全可能走向不同的憲政發展之路。例如同屬東亞儒家文化圈的日本和韓國,在憲政制度方面就采取了西方模式。如果只注重憲政的文化因素,就有可能陷入“文化決定論”,而忽視實際政治操作層面上的因素,並對中國近代憲政實際操作過程中的失誤有所忽視。其次,上述所有關於憲政的文化、政治解釋範式,都是從憲法和憲政之外的因素尋找近代中國憲政失敗的原因,反而忽略了憲法本身的價值規範以及憲政內在的精神實質。
二、中國憲政運動中的黨派意識形態
中國憲政受制於深厚的傳統專制文化,也困惑於現實操作層面上的政治技巧。筆者認為,中國的憲法本質上不是各階級、黨派和利益集團平等協商並共同遵守的“約定”,而是由強勢統治集團“欽定”而強加於國民的“治國章程”。因此中國憲政最“強悍”、最直接的障礙在於,政治上強烈的黨派意識形態色彩妨礙了憲法的價值中立性,使得中國憲政的實踐缺乏協商共存、理性妥協的精神,憲法很難被不同利益的階級、階層和利益集團所共同接受,不易形成尊崇憲法的共同信仰。這里所指的“黨派”,不僅包括有組織、有政綱的有形政黨,也泛指由不同的階級背景、利益訴求、政治態度所造成的無形的政治派別和集團。黨派組織往往信仰或堅持其各自的意識形態,兩者是緊密聯系的。中國百年憲政史,總體上是一部黨派意識形態之間水火不相容的鬥爭史。只要對中國近代以來所有的憲法文本稍作條分縷析,對歷次制憲經過作簡單梳理,這樣的結論就呼之欲出。
將憲法作為政治統治的合法性來源始於清末的“預備立憲”。1908年清政府公布了《欽定憲法大綱》,其動機“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漸輕”、“三曰內亂可弭”,其根本的在於永固皇位。《欽定憲法大綱》共計23條,分為正文“君上大權”(共14條)和附錄“臣民權利義務”(共9條)。《大綱》第一、二條宣稱,“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從法理上講,這種欽定憲法比無憲法更加倒退,若人民接受這樣的憲法,就意味著接受了“法定”的臣民身份,要改變這種身份就是違法,是對法律秩序的踐踏,就顯得“理屈詞窮”了。這種純粹的“特權狀”當然不會被朝野改革力量接納,也無法挽救窮途末路的腐朽清王朝。
辛亥革命爆發後的1911年10月29日,具有君主立憲思想的軍人、駐灤州第20鎮統制張紹曾與第二混成協協統藍天蔚聯名發動兵諫,奏請清廷立即實行英國式君主立憲政體,並提出了12條政綱,要求清廷參照執行。幾天之內清廷即命資政院按照張紹曾所提出的12條政綱擬定了《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以下簡稱《重大信條》)。四面楚歌、風雨飄搖中的清政府此刻發布了近代中國的第一部成文憲法。《重大信條》依舊聲明“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皇帝神聖不可侵犯”(第一、二條),但與《欽定憲法大綱》相比,皇權有所削弱、國會權威有較大提高。《重大信條》規定:“皇帝之權,以憲法規定者為限”;“皇帝繼承順序,於憲法規定之”;“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由皇帝頒布之”;“憲法改正提案權屬於國會”;“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公舉,皇帝任命”;“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皇帝直接統帥海陸軍,但對內使用時,應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此外不得調遣”;“年度預算,須經國會議決”;“國務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8]
以歷史的眼光看,《重大信條》是一部比較中立、平衡的憲法,含有“虛君共和”的因素,憲法文本規定的國會之地位,足以與皇權分庭抗禮。但此時清廷覆亡在即,為時晚矣。
辛亥革命後南京臨時政府頒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以下簡稱《臨時約法》)是眾多憲法中最具民主性的憲法之一,其制度模式仿效美國[9],它的民主性體現在“主權在民”的憲政原則和程序性規範兩個方面。其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這種“主權在民”的宣示從根本上否定了“主權在君”、“主權在國”等反民主的政治原則以及世襲君主制的合法性。從內容上看,它的主要部份是涉及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副總統、國務員、法院組成及選舉的程序性規範。迫於當時的情勢,該法有“因人設法”、遷就個人的跡象,但總體上並未規定任何個人和團體的“先定”統治地位。《臨時約法》的使命止於中華民國政府正式成立之時。
1913年國會成立,袁世凱已就任大總統,才開始考慮制憲。先選總統並成立政府,後制訂憲法,此決非一單純之順序錯置問題。美國革命時潘恩就指出,憲法必須先於政府由人民制訂,否則先成立的政府必定幹預制憲,謀取“私利”。[10]
潘恩的話不幸在中國得到驗證。袁氏當政期間,產生過《天壇憲草》和《中華民國約法》,前者因無法滿足袁氏的權力欲望而被其廢棄,後者是在袁世凱直接幹預和授意之下制訂的,史稱“袁記約法”,其真正的宗旨就在於增加總統權力,削弱議會對總統的牽掣,完全是滿足其私欲的“作弊”之作。最後袁世凱完全拋棄了憲法,覆辟帝制。
到了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中國憲法的最大障礙則變成了“黨治”,“以黨治國”是國民黨政權留給中國政治最大的貽害。1928年10月3日,國民黨中常委制訂《中國國民黨訓政綱領》,1929年國民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追認通過。《訓政綱領》規定了訓政時期“以黨治國”的原則:一,中華民國於訓政期間,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領導國民行使政權;二,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以政權付托於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之;三,依照總理建國大綱所定選舉、罷免、創制、覆決四種政權,應訓練國民逐漸推行以立憲政之基礎;四,治權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項付托於國民政府總攬而執行之,以立憲政時期民選政府之基礎;五,指導監督國民政府重大國務之施行,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負責;六,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之修正及解釋,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議決行之。[11]
國民政府以《訓政綱領》為核心,於1931年公布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作為所謂“訓政時期”的總章程。1936年5月5日,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俗稱《五五憲草》),標榜“還政於民”,國民黨統治進入憲政時期。1946年11月召開了國民黨一手包辦的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了《中華民國憲法》。透過這些憲法性文件和法律,國民黨政權披著“憲政”的外衣,實行更為隱蔽的“一黨專制、個人獨裁”的統治。
中共領導的政權有更強烈的意識形態色彩和權力集中、以黨代政的特征。1931年11月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第二條指出:“中華蘇維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農民的民主專政的國家。中華蘇維埃全部政權是屬於工人、農民、紅軍及一切勞苦民眾的,在蘇維埃政權下,所有工人、農民、紅軍及一切勞苦民眾都有權選派代表掌握政權的管理,而軍閥、官僚、地主、豪紳、資本家、富農、僧侶及一切剝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沒有選派代表參加政權和政治上自由的權利的。[12]”如此鮮明地表明一部憲法的階級界線,在中外憲政史實屬罕見。1931年6月1日的《蘇區中央局為第一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宣言》宣告:“蘇維埃政權是無產階級領導下的工農民主專政。共產黨是這個政權的領導者”;1934年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蘇維埃建設決議案》也強調:“必須用力鞏固蘇維埃中的無產階級領導……為著鞏固和加強無產階級領導,蘇維埃首先必須堅決擁護無產階級政黨──共產黨的領導”。
抗日戰爭時期中共調整了政權性質及相關的政策法律,政權由工農民主專政轉變為幾個革命階級聯合的抗日民主專政,停止了推翻國民黨的暴動政策和沒收地主土地分給農民的政策,邊區政府變為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的地方政府,取消了工農兵代表大會,改設與國統區各級參議會名稱、形式一致的邊區參議會。
推翻國民黨政權後,中共聯合各民主黨派於1949年9月召開了“新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下簡稱《共同綱領》)。“新政協會議”實際上是一次制憲會議,《共同綱領》也是一部臨時憲法。客觀而歷史地看,“新政協會議”及《共同綱領》是最具民主條件的一次歷史機遇。當時,中共得到國民的擁戴,也承諾過要實行民主政治,其威望雖如日中天,但畢竟尚未形成“一柱擎天”的獨大局面,黨外人士的合作仍不可或缺。以梁淑溟的話來表達,正所謂“勢”與“理”俱全。正是基於這樣的情勢,其他黨派和民主人士得與中共平等協商、共同參與政權的創建,並在中共領導的政府里發揮實際作用。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是毛澤東,6名副主席中黨外人士占2人(李濟深、張瀾);在56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中,黨外人士有27人;政務院4位副總理中民主人士占1人(黃炎培);各部部長中民主人士占20位,達三分之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也是民主人士沈鈞儒。這種局面若能健康發展,中國的民主憲政一定會少走許多彎路。[12]
然而非常可惜的是,反映和確認多黨合作基礎的《共同綱領》很快就讓位給1954年的憲法,作為“臨時國會”的政治協商會議召開了第一次會議後就被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取代。
這里有必要探討制訂“五四憲法”的真正動機、目的以及實際結果。通過1949年的“新政協會議”和《共同綱領》,實際上已經形成了一個共產黨領導、其他政黨和階層共同參與的“聯合政府”,“共同綱領規定的政權性質,是一個由各階級、各方面人士參加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政權”。[13]
但很快各民主黨派和黨外人士與中共的分歧就日益凸顯,對共產黨的批評指責也越來越多、越來越尖銳。[14]
共產黨開始感到這種體制的“不安全”。1952年10月劉少奇率中共代表團訪問蘇聯,斯大林在會見劉少奇時指出,“為了駁斥國際上敵對勢力對新中國的攻擊和便於中國更好地開展建設事業”,中國應該盡快地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定憲法,並提出了3點理由。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三點,即通過選舉實現向一黨政府轉變,“如果人民選舉的結果,當選者共產黨員占大多數,你們就可以組織一黨的政府。其他黨派在選舉中落選了,但你們在組織政府時可給其他黨派以恩惠,這樣對你們更好。”[15]
當時,中共本有意改變《共同綱領》確定的多黨合作的“精英協商”機制,但一時沒有合適的辦法,斯大林的制憲提議正合心意,於是經過一番緊鑼密鼓的謀劃和發動,制定憲法的大幕終於拉開。
表面上看,“五四憲法”的制定過程的確轟轟烈烈,憲法草案經歷了3次全民大討論,總共有1億5千多萬人參加,提出修改意見138萬多條。[16]
然而,稍具會議常識的人都知道,如此眾多的人提出那麽紛雜的意見,往往互相反對或抵消,實際上不可能真正發揮討論的作用。從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起草憲法到最後的開會儀式,整個制憲過程更象是預先排演過的一次表演,其儀式上的意義顯然遠遠大於實質意義,在表面熱鬧的背後真正的動機則被掩蓋了起來。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五四憲法”實際上是實施了一次政治體制的轉換:原來的統一戰線型的政府被一黨制政府替代;“政治協商會議”由原來的“臨時國會”變為咨議機構;原來民主人士占相當大比重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政務委員會被悉數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最高國務會議,但民主人士基本上被排除在外;國務院副總理中一個民主人士都沒有,政府各部長中的民主人士也大幅度減少,留下來的只不過扮演被共產黨“請客吃飯”的角色。這次制憲儀式無非是確認政治體制轉換的合法性。無論後人如何頌揚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偉大意義,我們還是不無遺憾地看到,這部身披光環的憲法又一次成為“黨爭”的工具,黨派利益再次戰勝了憲政原則。
三、黨派利益及其意識形態淩駕於憲法之上
“憲法”一詞的英文對稱為“Constitution”,該詞的前綴是“Con”,有“合作、協作、共同”之意,詞根是“Stitution”,來自“Institution”,意思為“創立、設立、制度、機構”等,如果照字面翻譯,“Constitution”有“協商共建的社會制度”之涵義。
在近現代世界,每當一個社會發生重大轉型或變革時,往往會借助於憲法的這種“共建”功能,因為社會轉型“首先是社會諸多政治力量以某種方式的整合、構成或組合,這實際就是憲法(Constitution)一詞的本義。”[17]
在這個“協商共建”的過程中,必須允許所有的社會成員通過其代表參與制憲活動,各參與主體的地位、資格和實際的政治處境應當平等,因為只有平等的主體之間才能展開真正的對話和協商。對話和協商應包括所有涉及國家、政府和社會的基本問題,而不應當設置某些禁區,或預先確定什麽原則,將其置於不容討論、不可質疑的優越地位。“立憲實際上是一個公民討論政治的過程,憲法則是這種討論的結果:公民就國家存在之目的、政府權力的來源、政府組織和運作之程序、公民權利等一系列問題進行討論,然後將討論的結果用清楚的法律語言寫在紙上,使其成為一種對政府和公民同時具有神聖約束力的政治契約,通過憲法,政治變成一種公共財產、公共責任和公共活動。[18]”
參與主體在地位和資格上的平等,並不意味著他們就有共同的價值目標和利益需求,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里,對話和協商的結果只能達成基本的共識。任何統一思想、統一立場的做法,只能是留下一種思想,扼殺其他思想。
任何憲法要獲得恒久的正當性,要讓不同時代、不同背景的人能夠傳承同一部憲法,它就必須在價值上具有中立性,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場,一視同仁地給予全體國民和利益集團以平等的待遇。“一部憲法至少必須聲稱它在政治上是中立的,如果它要有機會獲得普遍接受的話,或者,它安排的權利分配一定不能太明顯偏向某些個人(例如國王)或團體(例如貴族)。知道制憲者是誰,更糟糕,因為有人這就能指著一群制定憲法的人,說他們洗牌時作弊,圖利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同類。[19]”
如果憲法具有明顯的價值偏向,確立了某些人或集團的優先地位和優惠待遇,那就會產生兩方面的後果:首先是在全體成員中造成不平等的狀態,引起弱勢集團的不滿、對抗和抵制;其次,一旦時勢改變,新的社會強勢集團必定廢止原來的憲法,重新確立自己的優勢地位和優惠待遇。於是,憲法的命運就像烤烙餅一樣,被任意翻轉,隨著社會風雲的變幻而漂泊不定。
在立憲的主體和程序上以及憲法與政府的先後順位關系上,憲法必須先於所有合法政府,政府只能是憲法的產物。憲法必須先於政府而由全體人民制定,而後根據人民制定的憲法來選舉、成立政府。因此制憲不是政府的事,“一國的憲法不是其政府的決議,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決議”[20]。如果由政府來制定憲法,最壞的結果是政府用強制手段壟斷權力和利益的分配並將結果“憲法”化;最好的結果是政府可能“作弊”,利用執政的優勢牟取有利於自身的憲政格局。所以必須先定憲法,後立政府,建構政府時所遵循的形式與限制便是憲法的“定在”,它在本質上應該高於其所創造的政府的行為。
憲法要保持中立的價值立場,就不能過多地涉及實體權利義務的具體配置,由此決定了憲法規範主要是一些程序性規範,即規定分配憲法性權利的程序,而不是權力分配的結果。通俗地講,憲法可以設立總統或首相,但不能“欽定”某個人成為總統;憲法可以規定選舉制度,但不能規定某個人或某團體是國家領導人或領導集團。
憲法還要規定嚴格的經過被治者批準的程序,這是憲法獲得權威的必經之途。憲法的批準實施一般需要通過公民投票,經三分之二以上公民通過,憲法才有合法地位和權威。此外,憲法要維持自己的權威還必須有嚴格的修改程序。那種若幹年即變換一次,且不經過充分自由辯論就可輕易修改的憲法是不可能有權威的。原則上憲法應當先於政府而由人民制定,所以現行政府不可過多地涉足修憲過程,尤其不可利用修憲牟取“私利”。為此,“有些國家為了使憲法修改不至於草率,憲法規定,提議修改憲法的政府在任內不得實行公民投票,而實行公民投票的政府在任內不得推行修改的憲法。因此修改憲法至少需三屆政府的時間。”[21]
如果用以上標準來衡量近代中國的憲法和憲政實踐,則大多數的憲法或制憲程序都不符合正常的制憲要求,因為憲法的中立性幾乎蕩然無存。近現代中國歷史上,階級對階級的國內戰爭與革命始終是“主流”,於是憲法被引進中國後就“順理成章”地成了階級鬥爭的“戰果確認書”。中國百年來的憲法和憲政,無論其具體形式及內容如何,有一條不變的實質規則:憲法是階級鬥爭的“戰利品”,是獲得勝利的統治者確立自己統治地位合法性的宣言。為了使這種合法性具備更廣泛的民眾基礎,憲法才必須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以換取人民對政府的擁戴與支持;也就是說,維護特定的統治地位始終是目的,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是手段,手段是為目的服務的,本身並非目的!
中國憲政史上所有“有用”的憲法都是由政府制定頒布的,即先成立政府,後由政府制定憲法,對其統治地位予以“追認”。當制憲權由政府掌握和控制時,人民對於什麽時候制訂憲法、制訂一部怎樣的憲法,事實上無從選擇,自然也沒有多少實質發言權。政府不僅在制定憲法時明確地規定或在實際憲政秩序中確定某種力量的固定不變的統治領導地位,而且頻繁地廢立憲法、修改憲法,目的無非是使憲法變得有利於自己的統治。
綜觀近代以來的中國憲政史,如果將各種憲法作一比較,就可以發現,凡是比較中立、平衡的憲法總是不能長久,如清末的《重大信條》、民國初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新中國初期的《共同綱領》。
《重大信條》是一個比較“民主”的憲法草案,清政府作了重大讓步,大幅度削弱了皇權及皇族的利益。例如第八條規定,“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這對皇帝而言不啻“斷其手足”。但《重大信條》生不逢時,時值辛亥革命的浪潮正風起雲湧,激情正濃的革命黨人甚至立憲黨人已不可能接受這種“君主立憲”的憲法了。可以想象,如果清政府早若幹年頒布實施類似於《重大信條》之類的憲法,那時立憲黨人或革命黨人是可能接受的。台灣學者荊知仁評論說:“象類似十九信條的措施,如著手於革命萌芽未萌之時,固可有安邦定國之功,然施之於革命運動已烈之後,則往往回天乏術,難收撥亂返治之效。此正專制政體之致命傷,非獨清帝為然也。[22]”誠哉斯言!
民國初年的《臨時約法》首次以最高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民主政體。民主含義的側重點在古代、近代和現代有所不同:現代民主的精髓在於多數人的參與,參與政治活動的主體範圍必須足夠廣泛,才能稱其為民主;而古代民主的要點在於民主是對世襲制的超越,只要最高統治者是非世襲的,可以由一定的人群選擇決定,它就是民主的,至於能夠參與選擇的主體是否廣泛,任何古代民主都無從做出肯定的回答,因此古代社會有貴族民主、精英民主等民主形式──在今天看來它們都不能算是民主制度。換言之,古代民主關注的是統治者的可選擇性,而現代民主關注的是參與者的廣泛性,因為現代社會里統治者的可選擇性問題已經解決,所以民主的功能就轉向擴大參與主體的範圍,直至全民有資格參與政治活動。近代民主處於過渡階段,參與的廣泛性不太高,對參與主體有諸如財產、身份之類的資格限制,但就統治者的可選擇性而言,近代民主的確具備了民主的基本資質。以這樣的標準來衡量《臨時約法》,它所規定的政治制度基本上屬於近代型民主政制。
《共同綱領》的特點是確立了多黨合作的民主協商機制,只是好景不長。
這幾部憲法性法律都是在若幹勢力勢均力敵的相對平衡狀態下產生的,但不久之後這種平衡就總是被打破,於是憲法也就被改變成有利於強勢集團的“特權令狀”,主要作用不過是確認其統治地位。然而,這樣的“強勢憲法”往往也不能持久,隨著國際國內關系的變化,新的強勢集團又出現了,立憲或修憲又成為新強勢集團鞏固其地位的手段。
中國的近現代史充滿了詭異的“極致性”對抗政治,政治操作常被賦予非常崇高的道德目標,對抗雙方都聲稱是道德正義和社會公正的化身、代表著全體國民的意志和利益。“這種在政治領域中的道德優越感與道德獨斷論,與‘正邪兩叉分類’的思想方法相結合,必然進而在邏輯上產生不寬容、不妥協的鬥爭心態。[23]”
無論“革命”勢力還是“反動”勢力,都奉行極端的激進態度,形成勢不兩立的兩極對抗,不到最後關頭決不相讓。強勢的一方在估計自己有能力消滅對方的時候決不肯妥協寬容,非等到政權腐朽走上了窮途末路之際再來協商。但到此時,另一方亦不肯輕易妥協,結果不是徹底的革命就是徹底的反動,但都是一個階級對另一個階級的消滅和專政。這種歷史“對抗劇”從清末拉開序幕,經過袁世凱及北洋軍閥與國民黨的爭鬥,一直演繹到國共兩黨的“大決戰”。在這種極致對抗中,很難找到平衡、中立的政治局勢來平等地協商憲法的制定,即使偶爾出現這種機遇,也是稍縱即逝,擦肩而過。
近代以來,中國的憲法一直未能擺脫這種“宿命”──強烈的黨派、階級和意識形態色彩,而缺乏中立的“立場”和包容的“品質”。這樣的憲法不可能把保障公民權利作為首要的價值目標,即便有所涉及也只是權宜之計,更不可能中立地、一視同仁地對待所有的民眾和社會團體。這樣的憲法之根本目標是確認黨派政權的合法性,樹立某種意識形態或(宗教)信仰,保障公民權利不是作為手段載入條文,就是虛應故事。正是在這樣的制憲、“行憲”過程中,憲政民主那種原發性的限制政府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的憲法理念消失殆盡。
四、憲政語境中的中間派之命運
中國憲政史基本上是一部極權勢力爭奪政治統治權並利用憲法獲取統治合法性的歷史,因此,主張平等協商、求同存異的中間路線和中間派力量在大多數情況下根本無用武之地,即或在“兩極”勢力之間的夾縫中偶爾求得一線生機,最後也都被無情地絞殺。從中間派的悲劇角色里,可以窺見近現代中國憲政的艱難處境。本來,憲政的真諦正在於各種政治力量的平衡與妥協,體現的恰恰是一種“中間”的精神境界。[24]
然而在中國憲政史上,憲政的“中間”精神卻不斷地遭到排斥、冷落甚至譏諷,也就難怪中國近現代的憲政運動無法結出“正果”,得到的總是“西桔中枳”。
清末新政中的立憲派可算作是中國近代政治漩渦中最早的中間派。立憲派本身的成份很覆雜,各自所發揮的作用也不相同。概括而言,親貴立憲派對於促成立憲成為新政的既定國策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政治權勢派人物受實際利益的驅使,積極運用自己的權勢和影響,促進了立憲決策的形成;士紳官僚派是立憲運動最廣泛的社會基礎,他們主要以民族自強作為立憲的基本動機,構成立憲運動的中堅力量。不同立憲派的政治主張和立憲動機有諸多差異,但他們的思想立場有共同之處:都認識到立憲乃大勢所趨,專制政體已無力挽救清王朝的覆滅;同時基本上承認清王朝最終的統治合法性,並不懷疑和挑戰王朝的正統地位。立憲派的政治態度處於清王朝最高統治者的冥頑不化和革命派的激進變革之間,結果得不到其中任何一方的認同。革命派首領孫中山認為:“革命、保皇二事決分兩途,如黑白之不能混淆;如東西之不能移位。[25]”清王室則對立憲派主張的盡速召開國會和組成責任內閣之要求拖延不允,立憲派從1907年10月至1911年1月發動了數次聲勢浩大的國會請願運動,均無疾而終。清政府直至滅亡也未能召集國會,它所組的內閣則是一個名副其實的“皇族內閣”。沒有國會的“內閣”成了無本之木,從根本上違反了由議會選舉成立內閣的立憲原則,這個“內閣”只是對君主負責,實際上成了君主專制的禦用工具。“皇族內閣”的成立和召集國會的延宕令所有立憲派深為失望,許多立憲派人物紛紛轉向革命,終於導致頑固的清王朝在“緩慢的改良”與“革命”的賽跑中壽終正寢。
中國近現代史上那些落後的政權往往冥頑固執,以至於常常會失去難得的理性妥協的歷史機遇。其實,政治妥協的關鍵在於審時度勢,把握妥協的時機,而並不在於妥協本身的利益大小,強勢或優勢的一方在有利的局面下哪怕作出一點點讓步,都會使弱勢一方得到滿足,從而消弭對抗;一旦時去運移,即使作出更大的讓步,對方此時也不會善罷甘休。辛亥革命前的清政府如此,1946年的國民黨政府重蹈覆轍,又演繹了一道歷史輪回。
1945年秋到1946年下半年,是中國自由主義中間派的“黃金季節”。共產黨和國民黨經過長期的對抗與合作,終於走向了短暫的和平共處局面,國、共與以“民盟”為代表的中間黨派之間形成了一種微妙的均衡態勢,這種均衡狀態有利於憲政的發展。當此之際,以“民盟”為主力的中間派力量發起了一場影響廣泛的憲政運動,並在1946年1月召開的政治協商會議上促成了《憲草修改原則》,對實際的政治運作發揮了一定作用。
抗戰勝利後,中國的憲政發展面臨三種可能的選擇:一是中共的新民主主義憲政;二是國民黨的三民主義憲政;三是中間黨派追求的自由主義憲政。三民主義憲政以《五五憲草》為藍本,實質是維護總統集權制,共產黨和中間黨派強烈反對以此為新憲法的基礎。民盟政協代表張君勱、羅隆基是研究西方憲法的專家,一向認為“五五憲草”是一部“人民無權、總統萬能”的憲法草案,是一部不三不四的東西。新民主主義憲政以當時的蘇聯憲法為目標,主張無產階級專政,但中共亦深知蘇聯式憲法尚不適合於當時的中國現實。在這種情況下,“民盟”等中間派所主張的自由主義憲政就顯得舉足輕重,成為決定當時憲政發展方向的重要力量,共產黨亦希望二戰後的中國實行英美式憲政,以打破國民黨壟斷政權之格局。因此,當時的憲法之爭本質上是“五權憲法”與西式憲法之爭,最後中間派主張的自由主義憲政獲得了優勢。
當時,政治協商會議達成的《“憲法草案”案》幾乎是中間派憲政觀的直接反映,在具體的協商過程中,中間派也發揮了無可替代的推動作用。正當政協憲草小組為如何折中“五權憲法”和西式憲法而陷入僵局時,張君勱巧妙提出一個頗具創意的方案──“無形國大”。他批評《五五憲草》的國民大會制度只是間接民權而非直接民權,並主張“把國民大會化有形為無形,公民投票運用四權(選舉、罷免、創制、覆決)就是國民大會,不必另開國民大會”。此案提出後,在野各方莫不欣然色喜,一致讚成,連《五五憲草》的主持人孫科也點頭默許,國民黨其余政協代表亦不明言反對。國際上美英要求國民黨進行民主改革的壓力及其對中國自由主義的同情,特別是政協會議上在野四方即“民盟”、中共、青年黨和社會賢達對修正《五五憲草》目標一致,使國民黨不得不暫時作出讓步。最後,憲草小組以張君勱的提議為底本,達成了憲草修改12條原則,即《“憲法草案”案》。它確定了議會制、責任內閣制、中央與地方均權及人權保障等原則,這是對《五五憲草》的全面否定,是各黨派鬥爭、協商與妥協的結果,一時間人們對中國從訓政走向憲政充滿了期待。[26]
然而,歷史又一次捉弄了那些“手無寸鐵”卻心懷信念的人士。國民黨政權在政治協商會議上的讓步只是緩兵之計,會後即破壞和推翻了“政協”協議。1946年3月,國民黨召開六屆二中全會,以黨的決議形式就憲法草案問題提出5點修正意見,交國民黨中常會通令全黨遵照執行:一,制定憲法,應以建國大綱為最基本依據;二,國民大會應為有形之組織,用集中開會之方式,行使建國大綱所規定之職權,其召集次數,應酌予增加;三,立法院對行政院不應該有同意權及不信任權,行政院亦不應該有提請解散立法院權;四,監察院不應當有同意權;五,省無須制定省憲。這5項決議推翻了國會制、內閣制、省自治制等“政協”協議所確立的民主原則,意在通過削弱“五院”的權力,強化總統權力,達到維持“一黨專政、個人獨裁”的目的。隨著國民黨軍事進攻的加速進行,國民黨政權一步一步地拋棄了民主協商的憲政建國方略,重新回到“戡亂建國”的道路,中間派的生存空間日益縮小。國民黨在關閉中間派生存大門的同時,也把自己送上了一條不歸路。
五、結語:百年憲政的遺憾與啟示
有理由認為,中國近現代歷史上出現過兩次難得的機遇,曾經“閃現”出培育“健康”憲政的契機:一次是辛亥革命之後,另一次是抗日戰爭勝利之後。這兩次機遇性的時刻有許多共同或相似的歷史跡象,適合憲政的“生長”。例如,都存在幾種勢均力敵的政治勢力,政治上呈現出一定的均勢狀態;都出現了掌控著較強政治權力,也享有較高政治權威的“強權人物”。若這些強權人物能將其勢力真誠地用於推動中國憲政的發展,那麽他們一定會名垂青史(而不是貽害於歷史)。可惜的是,他們都逆歷史潮流而動,將其政治權威和有限的合法性用於建立反民主的專制獨裁政體,從而耗盡自己的政治資源,最後都落個身敗名裂、遺恨萬年的可悲下場。他們的失敗並不能完全歸咎於客觀的歷史文化背景,有意圖地追求“極端”的個人、集團和階級的政治權勢是使他們“權欲熏心”、無法把握歷史機遇的主觀原因。
中國過去的憲法學將憲法的本質定義為階級性,即憲法是“階級鬥爭的產物”和“政治形勢與階級力量對比的反映”,僅就中國憲政史的實然狀態而言,此論無疑是非常精當的概括。這一結論現在受到憲法學者的批判而很少被人重提,學者們拿憲法的應然價值來批判中國的憲政事實,當然有其學理上的依據。的確,憲政有其自身的價值規範和精神底蘊,中立性是其中重要內容之一。近代中國憲政史上,憲法的中立價值被極端的黨派意識形態擠壓得毫無生存余地,在與後者的對決中完全處於下風,憲法的權威也就萎靡不振,常常居於黨派利益之下。百年中國憲政史昭示人們,容忍不同的價值取向,分享共同的政治利益,協商解決政治沖突,是憲政制度走向健康成熟的最終途徑,而極端的黨派利益和意識形態,則是憲政發展之大礙。
“民主集中制”的本質與毛澤東的集權思想
應克覆
江蘇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一、列寧提出“民主集中制”的初衷:建立集中制、確立中央的絕對權威
二、中共的“民主集中制”:向來偏重集中、限制民主
三、“民主集中制”概念的邏輯矛盾以及可憐的“少數服從多數”
四、毛澤東的集中主義思想是現代專制主義的理論基礎
結語:清理集權主義遺產是當代中國思想啟蒙之要務
“民主集中制”為列寧首創,以後在實行共產黨體制的國家內普遍推行,中共成立後即以此制度為組織原則,奪得國家政權之後又將之推廣到國家權力體系,確立為國家政治生活的組織原則,故而憲法第三條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今天,中共領導人仍不時強調,要堅持“民主集中制”這一原則。在總結歷史經驗(如“文革”浩劫)時,往往將沒有執行這一制度(或說這一制度遭到破壞)作為重要教訓。特別是至今尚有不少中共老者在回顧以往不幸歲月時,也往往責怪“民主集中制”沒有得到實行,他們以為“民主集中制”能促使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化。至於新生代的人則大都不清楚“民主集中制”的本質,不了解這一制度是有利於中國的民主化還是相反,在向現代民主國家轉軌過程中是應當堅持還是放棄這一制度?本文通過歷史與理論層面的分析嘗試回答這一重大問題。
一、列寧提出“民主集中制”的初衷:建立集中制、確立中央的絕對權威
在國際共運史上列寧首次在1903年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二次代表大會上提出了“集中制”這一概念。他說:“作為黨組織的基礎的基本思想,實際上可以歸結為以下兩點。第一個思想,即集中制思想,是從原則上確定了解決所有局部的和細節的組織問題的方法。”這“是唯一的原則性思想,應該貫穿在整個黨章中[1]”。“集中制要求中央和黨的最遙遠、最偏僻的部分之間沒有任何壁障”,“中央有直接掌握每一個黨員的絕對權力。”[2]
1904年,羅莎·盧森堡對列寧的“集中制”思想提出了批評意見。在“俄國社會民主黨的組織問題”一文中,雖然她也認為集中制對於改變黨組織的分散性是必要的,但她強調,社會民主黨不能建立在黨的戰士對中央機關盲目聽話和機械服從的基礎上。按照列寧的“集中制”原則,“中央委員會成了黨的真正積極的核心,而其他一些組織不過是它的執行工具而已”。因此羅莎·盧森堡認為,列寧的集中制是“極端的集中主義”、“無情的集中主義”。她還認為,如果黨內由黨的中央機關的統治來代替大多數人的統治,由中央委員會監督工人階級的活動來代替工人群眾對黨的機關活動的監督,“那就是錯誤的”。她說,“俄國社會民主黨中的一部份人力圖使充滿希望的、生氣勃勃的工人運動通過無所不知、無所不在的中央委員會的托管來防止失策”,這不免是一種“主觀主義”。[3]
針對羅莎·盧森堡的批評,列寧在1905年將“集中制”更改為“民主集中制”。列寧申明,“集中制”有專制主義的集中制、官僚主義的集中制,而俄共所實行的則是民主的“集中制”。1905年12月在俄共第一次代表會議上,列寧對“民主集中制”之民主特征作了如下說明:“黨是根據民主的原則組織起來的。這就是說,黨的一切事務由一律平等的全體黨員處理或者通過代表處理;並且,黨的所有負責人員、所有領導人員、所有領導機構都是選舉出來的,是必須向黨員作報告的,是可以撤換的。[4]”1906年俄共“四大”所通過的黨章規定:“黨的一切組織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的。”這就是“民主集中制”從提出到確立的過程。
盡管列寧稱他所提出的“集中制”是“民主”的,但這個“民主集中制”的重點是“集中”,這一貫為列寧所強調。比如,1920年列寧強調,“無產階級的無條件的集中制和極嚴格的紀律,是戰勝資產階級的基本條件之一[5]”。列寧還認為,無產階級取得政權之後必須實行無產階級專政,而無產階級專政要求在黨內仍“需要實行極嚴格的集中制和極嚴格的紀律[6]”;“誰要是把無產階級政黨的鐵的紀律哪怕是稍微削弱一點(特別是在無產階級專政時期),那他事實上就是幫助資產階級來反對無產階級[7]”。
列寧還將“集中制”的原則推廣到了“第三國際”。1920年7月,他在“加入共產國際的條件”的報告中,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起來”作為加入“共產國際”的重要條件。他強調:“共產黨必須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組織起來,在黨內實行象軍事紀律的鐵的紀律,黨的中央機關必須擁有廣泛的權力,得到全體黨員的普遍信任,成為一個有權威的機構。只有這樣,黨才能履行自己的義務。[8]”他還指出:“凡是願意加入共產國際的黨都應該稱為:某某國家共產黨(第三共產國際支部)。”按照他的要求,各國共產黨必須聽命於“共產國際”的領導,對此中國共產黨深有體會。“第三國際”與“第二國際”的一個顯著差別就是前者是按“集中制”的原則組織起來的,正如列寧所說,“共產國際是在非常激烈的國內戰爭的情況下進行活動的,因此,它應當比第二國際組織更加集中[9]”。
盡管列寧十分強調集中,但全面考察他的治黨思想,也有其民主的思想遺產。概而述之:其一,黨的代表大會是全黨的最高權力機關,應每年舉行之;其二,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中央委員會是大會的執行機關,必須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其三,在黨內設立與中央委員會並行的監督機構,對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實行監督(地方類推);其四,黨代表大會的代表經黨員民主選舉產生,黨的中央和地方機關的領導人經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可以撤換;其五,黨代表大會和各級機關黨委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少數的意見遭到否決後少數者必須執行組織決定,但在思想上仍可保留並宣傳自己的主張;其六,黨員在黨內有發表自己意見的自由。
列寧在世時是努力實現上述思想的。不過,列寧的治黨思想的雙重性以及由於當時所處的環境使他更多地強調集中,這為斯大林日後通向個人專制留了一道門路。斯大林主政後,為強化個人集權,加快扼制黨內民主,通過消滅所謂“反對派”而使黨內民主化為烏有,使“民主集中制”蛻變為絕對的集中制、恐怖的集中制。這是蘇共體制中致命的內傷,它導致蘇共的衰落,乃至最終被人民所唾棄。
二、中共的“民主集中制”:向來偏重集中、限制民主
作為“共產國際”一個支部,中共從創黨開始就以“民主集中制”為自己的組織原則。將這一原則正式寫入黨章的是中共“六大”(1928年7月)。“六大”黨章規定:“組織原則:中國共產黨與共產國際其他支部一樣,其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10]”中共“七大”(1945年5月)黨章對“民主集中制”的解說如下:“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領導下的民主。[11]”這一說法影響長遠。
什麽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什麽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劉少奇在“七大”所作的“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出版後改名為《論黨》)中作了解釋。關於“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劉少奇是這樣解說的:黨的領導機關是由黨員選舉出來的;黨的決議是由群眾中集中起來、並由黨員的代表們決定的;黨的領導機關的權力是由黨員群眾授予的;黨內的秩序,是由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原則建立起來的;因此黨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不是離開民主的,不是個人專制主義。關於“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劉少奇的解說是:黨的一切會議是由領導機關召集的,一切會議的進行是有領導的,一切決議和法規的制訂是經過充分準備和仔細考慮的,一切選舉是有審慎考慮過的侯選名單的,全黨是有一切黨員都要履行的統一的黨章和紀律的,並有一切黨員都要服從的統一的領導機關的。這就是說,黨內民主制,不是沒有領導的民主,不是極端民主化,不是黨內的無政府狀態。”劉少奇還指出:“黨內民主的集中制,即是黨的領導骨幹與廣大黨員群眾相結合的制度,即是從黨員群眾中集中起來,又到黨員群眾中堅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黨內的群眾路線。[12]
在中共“七大”召開以前,1940年毛澤東在闡述“新民主主義政治”時就明確提出:未來的新民主主義國家的“國體──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政體──民主集中制[13]”。到了1945年的中共“七大”,毛在大會的政治報告中更明確地指出:“新民主主義的政權組織,應該采取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說,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14]
這里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劉與毛對“民主集中制”的表述完全一致,即“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一表述從此便成為經典,影響至今。二是那時的毛已不再將“民主集中制”局限於黨內,已打算把它確立為國家制度,最後終於成為今日憲法的基本條款。
中共“九大”、“十大”是在“文革”期間召開的,“十一大”(1977年8月)是在“文革”結束後不久召開的。這三次代表大會所通過的黨章“大大地向後倒退了,特別是把民主集中制搞亂了[15]”。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是經歷“文革”之後、中共改變政策的一次轉折性會議。會議公報也談到了“民主集中制”:“由於在過去一個時期內,民主集中制沒有真正實行,離開民主講集中,民主太少,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強調民主和集中的辯證統一關系。[16]”“三中全會”對過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雖作了反省,但上述表述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依然把民主和集中看成是民主集中制的兩個側面;其二,指出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意味著到了某一時期就需要強調集中了。不久以後所發生的情況恰好證明了這一點。
中共“十二大”(1982年9月)對“民主集中制”的提法有重大改變,提出“在高度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高度的集中”,放棄了從“七大”以來所一貫強調的“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提法,並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6條基本原則:其一,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其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其三,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各級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四,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其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其六,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十四大”、“十五大”通過的黨章重申了這6條基本原則(其中第4、5兩條文字略有增加)。但在“總綱”中恢覆了“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傳統提法。這值得注意。
中共從“六大”(1928年)確立“民主集中制”到“十五大”(1997年)已有70余年的歷史了。可能是鑒於“文革”的沈痛教訓,“十二大”、“十三大”沒有出現“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一提法,但到了“十四大”、“十五大”又恢覆了這一提法。依筆者之見,中共貫徹“民主集中制”70余年來最大的問題、也是最難解之結,恐怕就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
所謂的“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按劉少奇的說明,大凡黨內運作中的各種問題,諸如召開大會、作出決議、選舉領導機關和領導人,都是在領導者的指導、安排下操作和實現的。顯然,這種“民主”不過是將領導者的意志表達為“群眾的意志”,將領導者的號召轉化為“群眾的行動”;其間即使允許發表一些不同意見,但以不違背領導的基本構想為前提,即必須在政治上與領導者保持一致。所以,這種“民主”,實為主民、訓民也。主民者,為民作主、決定人民之命運也;訓民者,教化人民、使之成為馴服工具也!
既然這樣的“民主”實為“集中”所駕馭,所以“民主集中制”的貫徹可以歸結為以下公式:集中─民主─集中。前一個“集中”是領導者的構想、方案、計劃等,後一個“集中”是經過“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成為全黨全民所“認可”的決定、章程、制度等的“民主成果”了,換言之,後一個“集中”已有一層“民主”薄紗的包裝了。問題在於,若民主必須要由“集中”作指導,則它在一開始乃至整個過程中就不可能超越“集中”的框架與軌道。所以,所謂的貫徹“民主集中制”,從出發點到落腳點都是保障集中、限制民主。
如果上述分析是符合邏輯更符合歷史事實的,那麽,怎能期望通過貫徹“民主集中制”來健全黨內民主生活、克服家長制和個人專制呢?怎能期望通過貫徹“民主集中制”對重大問題展開充分的討論和辯論,從而防止重大決策的失誤呢?!黨的多次代表大會都提出或規定過黨內民主的一些內容,但在實際生活中都難以實施,最終難免化為烏有。“七大”與“八大”的黨章在民主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特別是鄧小平在“八大”“修改黨章的報告”中對健全黨內民主提出了富有開拓性的意見,但結果都未得到貫徹。即使“文革”之後的“十二大”、“十五大”所通過的黨章中關於“民主集中制”的6條基本原則中有關民主方面的規定,又有多少是兌現的呢?可在另一方面,集中和“集中領導下的民主”總是做得很到位、很有“成就”,這難道不值得深思嗎?
必須指出的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是中共的創造。這一提法並不符合列寧提出的“民主集中制”的初衷。列寧主張的是“民主的集中制”,即這個“集中制”是民主性質的,或是通過民主的方式、程序所實現的“集中制”。至於黨內應該有那些方面的民主以及如何實現民主,列寧也提出了一些意見,但他從來沒有說過,要在集中指導下去實現民主。
中共黨內對“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是否出現過不同意見呢?到現在為止,筆者發現對此提出質疑者僅一人,就是蔡和森。他在“黨的機會主義史”(1927年)中寫道:“……另一方面,民眾的黨內生活全未形成,既無黨的討論,又無選舉制度……務使下級黨部完全依賴上級黨部的指導,黨里完全是聽從號召的士兵。……真是鐵的組織鐵的紀律一般,可是伏在里面的危機是很大的。……養成的習慣是:只有上級機關的意見和是非,而沒有下級黨部及群眾的意見和是非。……鐵的紀律成了威壓黨員的工具,而上級指導人卻有超越此鐵的組織和鐵的紀律的一切自由。[17]”蔡氏這一卓見被長期塵封,即使在今天,仍鮮為人知。這說明,在中共黨內具有現代民主思想的人真是太少太少了。
三、“民主集中制”概念的邏輯矛盾以及可憐的“少數服從多數”
就概念而論,“民主集中制”存在著邏輯矛盾。“因為,民主作為一種制度在運作過程中已經包涵了集中。有哪一種民主最後沒有集中呢?除了無政府狀態的大民主,凡是制度化程序化的民主最後都必然產生集中。如作為民主最基本形式的選舉,最後必然產生集中:從侯選人中產生正式當選人。如議會通過一項法案,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最後也必然產生集中;通過或否定該項法案。既然民主本身已經包涵著集中,因而就沒有必要再加進一個‘集中’的概念。[18]”
之所以共產黨的“民主集中制”必須有“集中”的概念,是因為列寧首創這一制度時是為了強化黨內的集中、樹立中央的權威。遭到盧森堡的批評後,列寧才在“集中制”之前加了“民主的”的定語,稱之為“民主的集中制”,以避專制主義集中制之嫌。但即便將其稱為“民主的集中制”,仍然是畫蛇添足。如前所述,民主本身已包涵集中,倘若列寧的本意確在民主,直接稱為民主制不是更好,他堅持把民主當作定語來修飾,可見其原本想要的無非是那個“集中”。
概念本身的邏輯矛盾使這一制度帶有先天性的缺陷。比如,既然“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那就必須規定如何通過民主的程序來達到集中;遺憾的是,無論是俄共還是中共的黨章中,或是缺乏這樣的規定,或者雖規定了民主的某些內容,但它對於集中並無內在的邏輯關聯,或者說,它對集中並不構成制約關系。那麽,這種“民主”能有多少實際意義呢?
關於這一點,可以“十二大”、“十五大”的黨章第十條關於“民主集中制”的6項基本原則(上述已列)來說明。這6項規定大部份都是民主方面的內容,可是它能制約“集中”嗎?在這些條文中,民主的內容和集中的內容兩者平行羅列,卻沒有經過民主達到集中的清晰概念。因此,盡管涉及民主的規定有不少,但集中歸集中,民主歸民主,它們是兩股道上的車。例如,6項基本原則的第一條(它歷來被認為是“民主集中制”的精髓),就存在這一缺陷。該原則是:黨員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四個服從”中,既有民主的內容(少數服從多數),也有集中的內容(其余3個服從)。有人因此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倒底是少數服從多數還是多數服從少數”的疑問。
王貴秀認為,“民主集中制”的本質應該是“少數服從多數”。他將“民主集中制”定義為“民主集中制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基礎的集中制[19]”。他指出,“四個服從”中只有“少數服從多數”是最基本、最一般、最本質的原則,其他幾個“服從”雖然也是重要原則,但畢竟是由“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的、派生的,“少數服從多數”才是“四個服從”中最基本、最本質的原則。他的理由是:首先,黨的“組織”、“上級”和“中央”是在相應的範圍內和層次上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選舉產生的;其次,“個人”、“下級”和全黨各個部分所服從的決策、決定是被選舉產生的“組織”、“上級”和“中央”在各自的範圍內和層次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的。據此,王貴秀認為,這幾個服從歸根到底都是建立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基礎上的,受“少數服從多數”的決定和制約。[20]
在歷史和現實環境中,實際上“民主集中制”下通行的潛規則是“多數服從少數”、“多數服從一人”,黨內多數人的意願必須服從少數人的意志,“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往往徒有虛名。令人悲哀的是,受著“黨文化”長期灌輸(即在“黨的培養教育”下),黨員已成了黨的馴服工具,成了“黨奴隸”。在毛的時代,絕大多數黨員和黨的幹部,在受到黨組織的不公正(或不明不白)的處分(應當說是懲罰)時──或被誣陷淩辱,或面對批判,或被投入監獄受刑──他們總是這樣安慰自己(或別人安慰他們):“要相信組織,要相信黨”;“組織上一定會弄清我的問題的”;“黨犯了錯誤,黨自己一定會糾正錯誤的”。有的甚至認為“這是組織上對自己的考驗”,因此就“想不通要努力去想通、不理解要努力去理解”──這與“臣罪當誅兮天王聖明”(韓愈所言)之類的忠君信條幾乎沒有差別。在“黨崇拜”的氛圍下,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成了不折不扣的“鐵律”,是全體黨員的“緊箍咒”;在多數根本沒有表達機會的情況下,“少數服從多數”不過是一種擺設!“民主集中制”其實是中國幾千年專制主義的“君臣之綱”的現代版本。
現代民主觀認為,少數與多數同樣重要,在某種情況下甚至比多數要重要的多;只有在有關公共生活的重大問題上可以按“多數決定”行事,但對少數人的意願同樣要給予尊重與保護,否則便是“多數人暴政”了。現代民主奉行“多數”與“少數”並重的原則,它不要求少數絕對地服從多數。考茨基認為:“保護少數派是民主發展的必不可缺的條件,其重要性並不亞於多數派的統治。[21]”至於在文藝、學術、信仰等領域,就更不能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了。在中共尚能較好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的時期,也只不過允許“少數”保留自己的意見,但這“少數”卻往往因此受到歧視性待遇,得不到信任與重用;在專制主義盛行的時代,黨內或國家機關通過重大決定時往往出現“一致通過”的“盛況”,原因是“少數”者一旦表明自己的態度便會受到迫害。這充分說明在“少數原則”未確立的地方的情況下便沒有民主。
四、毛澤東的集中主義思想是現代專制主義的理論基礎
要從集中制的羈絆中解脫出來,還必須對毛澤東就這一問題的有關言論作一清理。毛自1943年被確立為中共首腦人物後,威望日增,1945年中共“七大”時“毛澤東思想”被確立為全黨的指導思想。中共建國後他的思想又成為國家的統治思想,其影響超越了他主宰中國的年代。鑒別他的思想,以便跨越集中主義的屏障,是一個頗為艱難而緊要的任務。
首先,民主與集中,何者更為重要?毛澤東在1942年就明確回答:“共產黨不但要民主,尤其要集中”,不懂這一點,就“不懂得黨的民主集中制”。[22]
在他看來,集中高於重於民主,是明白無誤的。毛後來進一步說明:“民主這個東西,有時看來似乎是目的,實際上,只是一種手段。[23]”目的是什麽呢?是集中。所以毛說:“民主是對集中而言,自由是對紀律而言。[24]”上文已說明,民主這個概念本身其實已包涵集中的含義,但毛澤東卻把集中確立為一個獨立於民主之上的目標,而民主卻被他視為達到集中的“一種手段”。毛的這些言論十分明白地告訴人們,共產黨是要民主還是要集中,“民主集中制”的出發點到底是民主還是集中?
其次,怎樣實現民主呢?毛澤東在1956年又強調:“我們主張有領導的自由,主張集中指導下的民主。[26]”自此“有領導的自由、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就成了不得違抗的國規。如果說,“七大”提出的這一規則那時還只是在黨內實行,但到了50年代中期卻成了國家政治生活的準則。中國特色的民主“特”在那里呢?就在於“民主”是在集中指導下實現的。譬如,議會作為近代以來民主制度的重要部份,是伸張與凝聚民意的機關,但移植到中國後卻發生了重大變化。雖然1954年中國也建立了類似於議會的代議機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將它確定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並宣稱人民作為國家的主人就是通過這一機關表達他們的意志、行使他們的權力的。但現實中在“人民代表大會”之上還有黨,“人大”必須在黨的領導下活動,也就是說,在“最高”權力機關之上還有更高的權力機關。這就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在人大工作與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體現。
毛澤東認為,這種形式的“民主”比西方國家的民主有更多的民主與自由。其實,這種“民主”形式的實施已半個世紀了,即使不與西方的議會制度作比較,僅就自己所走過的道路作反省與總結,也可深知其弊了。“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其實是嚴重違背民主原則與憲政精神的。不然,為什麽對“人大“向來就有“橡皮圖章”和“表決機器”的譏稱;而對西方國家的議會,無論在他們本國,還是在我們這里,都無人封此雅號呢?中國的“人大”在很長時期內“一致通過”曾是常規,而西方的議會里有反對票和棄權票才是常規;在中國的“人大”,發表領袖所不高興聽的意見必遭厄運,在西方的議會里,反對當局的政策、與政府首腦唱點反調是正當的權利。既然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里“民主”之處境尚且如此可憐可卑,那麽普通公民還能享受多少民主呢?或許是因為,中共與西方國家政黨有一個最大的區別,即中共時時刻刻以“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自居,因此人民在行使各種民主權利時必須有黨的集中指導。人們常常感嘆,由於“民主集中制”沒有貫徹執行,因此產生這樣或那樣的不幸後果雲雲。這實際上是莫大的誤會。應當說,“民主集中制”是向來一以貫之地得到有效貫徹的,正因為它得到了不折不扣的貫徹,才發生了這樣那樣的不幸後果。
毛澤東還認為,民主就是對人民進行教育,這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毛在《論人民民主專政》(1949年)里就寫道,解決人民內部的問題,“使用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說服的方法,而不是強迫的方法”。在1950年6月的第二次政治協商會議上的講話里又說:“人民民主專政有兩個方法。對敵人來說是用專政的方法”,即“強迫”的方法;“對人民來說則與此相反,不是用強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即“向他們進行教育和說服工作”。[27]
到了1956年,毛又重申:“凡屬於思想性質的問題,凡屬於人民內部的爭論問題,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決,只能用討論的方法、批評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去解決,而不能用強制的、壓服的方法去解決。[28]”
按照毛澤東發明的概念,“民主”就是如下的政治活動:黨通過教育使人們提高覺悟,拋棄原來不正確的認識;讓他們理解黨的政策和指示,自覺地加以貫徹執行;使他們改掉缺點與錯誤,改善與領導的關系,消除同志間的隔閡;教他們履行子民的義務,更好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如此等等。一言以蔽之,對人民進行說服教育而不用壓服手段,在毛澤東看來就是“民主”了。至於誰來教育人們呢?不言而喻,自然是話語中隱含的領導者,即享有各種權力的大小官員。既然必須由領導者來教育人民,內中又蘊含著一個前提,即領導者在任何時候、任何問題上總是比人民高明、正確,再延伸開去,就是領導怎麽說都有理。因此,領導者總是教育者,人民總是被教育者;人民必須無條件地接受領導的教育,還必須懂得,被領導教育本身就是在享受著“民主”的權利。這就是毛澤東對民主的理解和權威性解釋。但是,這樣的“民主觀”恰好與民主的本義完全相背。因為民主應當是公民有參與國事、監督政府、揭露官員的失缺之權,從而使政府官員不敢濫用權力、違背民意。所以,民主是人民選擇與監督政府之權,而不是相反。“教育人民說”根本就不是民主,稱之為訓導人民成為“馴服工具”或許更為恰當。
毛澤東還有一個經典的公式:“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對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應當注意這里的“對”字,雖僅一字,卻十分關鍵,它也反映出毛澤東“民主觀”的特色。所謂“對人民實行民主”,也就是說,在人民之上還有一個給予人民“民主”的“主”,它解放人民,領導人民前進,至於什麽時候給人民“民主”,給人民多少“民主”,所給的“民主”是教育式還是壓服式,皆決定於上。說是“百家爭鳴”,結果“輿論一律”;說是“說服教育”,結果“全面專政”──都是這個“對”字背後的含義所決定的必然結果。一個“對”字,表明了人民仍然無權,無民主之權,只能無限期地期盼賜予。毛澤東的這一公式已流行50余年了,人們已習慣於一種被教育的“民主”,不少人還真以為這樣的“民主”比真正的民主“優越”呢。
1962年,毛澤東談到了“民主集中制”。在這個講話中毛對他的“民主”作了另一種表述,即“讓人講話”。言論自由當然是民主的一種表現。問題在於,在中國連這種權利也是上頭給的,所謂“讓”也。其實,“讓”與“對”,都是同義詞語。可以讓你講話,也可以不讓你講話;可以言者無罪,也可以言者有罪;主動權皆在上、不在下;皆在官、不在民。毛澤東說,沒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確的集中;所以首先要發揚民主,讓大家講話,發表各種意見,然後加以集中。集中什麽呢?毛說,就是集中正確的意見,在集中正確意見的基礎上,做到統一認識,統一計劃,統一指揮,統一行動,叫做集中統一。他這些說法蘊含兩個要點。第一,誰來集中?自然是握有各種權力的領導者,有權者集中無權者的意見,掌大權者集中掌小權者的意見,享有最高權力的統帥集中全黨全國的意見。第二,所謂集中就是只集中“正確”的意見,何種意見才算“正確”?由領導者自行判斷,他認為哪種意見正確就集中哪種意見,或者說,哪種意見符合領導者的意向就集中哪種意見。由此可見,所謂的“民主”(“讓人講話”)不過是虛晃一槍罷了。毛的這番講話不但沒有推進黨和國家生活的民主,反而為家長制提供了新的依據。
民主必須有集中作指導,毛澤東所倡導的“群眾路線”領導方法中也體現了這一思想。毛說:“在我黨的一切實際工作中,凡屬正確的領導,必須是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這就是說,將群眾的意見(分散的無系統的意見)集中起來(經過研究,化為集中的系統的意見),又到群眾中去作宣傳解釋,化為群眾的意見,使群眾堅持下去,見之於行動,並在群眾中堅持下去考驗這些意見是否正確。[29]”這是中共的傳家寶,它在野時實行這一方法比較認真,在居於弱勢的情況下,不聯系群眾、不傾聽群眾的意見行嗎?可是,權柄在握之後,群眾就成了被管理、被領導的對象,若群眾與領導發生矛盾或沖突,客氣的用說服教育的方法,歸根到底還要統一到領導的立場上來。當權者如果沒有制度的約束,決不可能像打天下的年代那樣兢兢業業地去走群眾路線。毛澤東倡導的“群眾路線”在骨子里仍然未跳出“為民作主”的傳統理念。在實行“群眾路線”的過程中,群眾始終是被動的客體;沒有領導者這個“主心骨”,群眾的意見不可能集中起來,也不可能回到群眾中去貫徹執行;只有領導者深入到群眾之中,群眾才有機會“暢所欲言”;群眾所期盼的政策只有領導者作出決定並下達貫徹,群眾才可得益。由此可見,毛澤東思想即使在其成熟階段仍未超越被中國君主制度傳統文化倫理視為美德的“民本”思想,群眾得禍得福、是亂是治,全出於領導之決定。這與以民有、民治、民享為主旨的民主思想大相徑庭,有天地之別。
結語:清理集權主義遺產是當代中國思想啟蒙之要務
中國必然要走告別專制、向現代民主制度轉軌的道路,在這一過程中放棄“民主集中制”是無可回避的。以上分析表明,“民主集中制”是排斥民主、保障集中的制度,它與民主精神迥然相異。這一制度是50多年來集權體制運行和維系的基本工具,集中是“民主集中制”的出發點和歸宿點。而集中的內核是什麽呢?是“黨的領導”,是“一黨專制”,是黨的寡頭專制;毛澤東時代是毛專制(其頂峰是“文革”內亂),鄧小平時代是鄧專制(其頂峰是“六四”屠城)。專制是那個時代發生的災難、罪惡與挫折的總根源。遺憾的是,這一制度的反民主本質尚不為許多人所認識,人們常常為它的“民主”詞藻所迷惑,對其本質反而不甚了了。由於未對“民主集中制”的歷史與理論作一系統的清理,存在這種情況或許在所難免。筆者一直認為,當代中國的啟蒙僅正面張揚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意義是不夠的,清理沈重的集權主義思想遺產,幫助人們解脫現代專制主義的桎梏,是刻不容緩的工作。
公共知識分子的興起及其角色定位
王曉華
深圳大學師範學院教授
自20世紀中期開始,西方就不斷有人預言知識分子的衰落。美國聯邦大法官理查德·波斯納在其2001年出版的《公共知識分子衰落之研究》中宣稱:公共知識分子在專業化和消費主義的時代里將成為過時之物,必然被形形色色的專家和大學教授所取代,至多只能在社會文化的縫隙中存在。[1]
這種思潮在世紀之交也借後現代之名傳入中國,為部分知識分子退化為學者提供了來自域外的理論支持。然而,“911”事件再次點燃了全球公共知識分子的激情,他們在世界範圍內的影響再呈覆興之勢。一度思想退隱而學術凸顯的中國知識界同樣出現了立場轉折,不少學者開始回歸或進入公共知識分子行列。他們將目光聚焦在國內的公共領域,借助網絡、報刊、廣播、電視對各種公共事務發表評論、申明立場,中國的公共知識分子群體因此而崛起。
然而,在有關公共知識分子及其社會功能的認知方面,其實有一些最基本的問題尚待討論。例如,究竟何為公共知識分子?公共知識分子的公共性何在?判定某人是否為公共知識分子的標準是什麽?被稱為公共知識分子意味著榮譽和使命,還是新的特權?公共知識分子自古有之,抑或是現代的產物?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產生與現代性(尤其是公民社會)有無內在關聯?就這些問題產生必要的共識無疑是個緊迫而關鍵的任務。
顧名思義,公共知識分子就是關注社會公眾事務的知識分子,他們的存在以必要的言論空間為前提。對公共領域的自由評論是現代性的產物,公共知識分子群體誕生於現代,他們是以公民身份關切、思考、言說公民共同體命運的知識人。他們大都有自己的專業領域(法律、經濟、文學、歷史、宗教等),而又以關切、思考、言說公民共同體為志業。
精神和人格獨立是公共知識分子的基本品格。他們應當保持獨立自主,不依附任何階層和群體,他們不應該是任何階層的代言人,而必須是從普遍公民的立場出發的獨立發言者。他們的觀點或立場可以是激進的或中庸的,但不能將自己與特定階層捆綁在一起,因為那樣就會損害他的公民立場。公共知識分子往往從道義、法理、日常生活的角度不斷審視公共生活,尋找其可能的欠缺,提出批評和建議。在這個過程中,闖紅燈的市民、涉嫌腐敗的官員、違反學術倫理的大學教授,均可能被公共知識分子以批判的態度聚焦。公共知識分子的批判品格並不意味著他具有任何特權,他自始至終行使的都不過是神聖而有限的公民權利。正因為如此,諸如“意見領袖”或“社會良知”之類的桂冠並不適合公共知識分子。所謂的領袖總是與民眾相對應的,而公共知識分子並非領袖。“社會良知”這樣的說法看似莊重,卻賦予公共知識分子的使命以太多的道德意味,又暗中假定了其優越性,這並不符合公共知識分子的本性。
公共知識分子關心的事務並不以人文領域為唯一維度,他們還可能關心物質世界的事務,所以生態環保主義者也屬於公共知識分子的範疇。自二十世紀下半葉開始流行的瘋牛病、禽流感、非典型肺炎都表明,在危機重重的生態圈中,人與其它生命已然結成命運共同體,關心生物的命運直接關系到人的福祉。在當代世界的思想界,將公民權利、種族歧視、女權與生態問題綜合起來考慮,業已成為一種潮流。在公共知識分子誕生較晚的中國,目前也出現了這樣的人物。
中國尚在走向公民社會的途中,公共知識分子的作用對公民社會的到來是舉足輕重的。梁啟超等人作為第一代中國公共知識分子所達到的高度,至今仍為國人仰視。他們出場於中國公民社會尚未生成的時代,在整個中國沒有幾個人“能知歐美政治大原者”的前現代境遇中,能夠提出言論和結社自由等改革舉措,令後人嘆為觀止。在那一代人的努力下,中國的新式社團從1878年的32個迅速增加到1904年的271個,報刊的數量在世紀初則多達500家。後來的“辛亥革命”之運作亦有賴於新型知識分子所創造的公共空間(如報刊和社團)。
“五四運動”標志著中國第二代公共知識分子的大規模出場,他們創辦現代大學、經營新潮期刊、倡導白話文。在這個多元化的階段,激進派、保守派、中庸派同域共生,民主主義、自由主義、實驗主義、科學主義、人道主義、無政府主義、社會主義異曲交響,蔚為大觀。然而,主張漸進改良的自由主義者與倡導革命的左翼人士漸成對立之勢,直至在以後的歲月里持續鬥爭。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執著於漸進的社會改革,將自由主義逐步制度化,大體上走對了方向。而大批向左轉的知識分子懷著拯救被壓迫階級的宏大願望,自覺地將自己的命運等同於特定群體的命運,卻在投奔光明的激情中走上不歸之路。
陳獨秀本是公共知識分子的領軍人物,一度以倡導自主自由之人格聞名於知識界,但階級意識的萌發和增長使他放棄了獨立的公共知識分子立場,這種選擇既使他一度成為政治學意義上的領袖人物,也意味著他喪失了公共知識分子的獨立品格。此後,他說話前必須考慮階級立場和革命目標,要服從集團的意志紀律,以往那種意氣風發的言說不覆存在,代之而來的是對形勢、策略的分析和宣傳。甚至被“組織”開除後他仍然生活在這種思維慣性里,於想象中與特定的階級和集團同呼吸共命運。備受命運作弄的陳獨秀無疑是個悲劇性人物。其實,陳獨秀的悲劇是所有以實際行動向左轉的公共知識分子的悲劇。
成為公共知識分子的前提是獨立,獨立性之死就是公共知識分子之死。任何公共知識分子一旦依附特定的階級和群體,就不能自由地變換立場,無法獨立自主,自然也不能再作為公共知識分子而存在。大多數向左轉的知識人似乎比陳獨秀幸運──與自己所依附的階級和集團一同進入了“新天新地”,但這種幸運實際上是個假象。他們在“新天新地”中依然處於被主宰的狀態,他們所依附的階級和集團隨時可能審判和淘汰他們。對於被淘汰和驅逐的恐懼是這個時期知識人的典型形態。時刻處於“被時代淘汰”和“被人民拋棄”的境遇,獨立性和公共性自然無從談起。這個時期的中國有大量知識人,但幾乎不存在知識分子。世道決定了知識分子作為一個族類的退隱。即使有顧準這樣的知識分子偶然地閃現(作為意外),其思考對公共生活也無法產生即時性影響(因為缺乏可以自由表達的公共空間)。所以,這是一個公共知識分子集體消亡的時代。
公共知識分子只能誕生於公民社會或走向公民社會的途中。公民社會興則公共知識分子興,公民社會亡則公共知識分子亡。公共知識分子依托公民社會(至少是其萌芽),在建設和守護公民社會的過程中獲得生存的合法性和意義。在經過漫長的集體退隱之後,中國的公共知識分子要重新出場,就必須解除自己對特定階層的依附關系,重建自己的公共性(普遍的公民性)。20世紀80年代的思想解放運動之所以執著於對階級性的消解,就是因為公共知識分子要在對階級性的消解中恢覆自己的獨立品格。人除了階級性外,還有普遍的人性,因此,知識分子有理由不依附任何階級,從而得以表達和守護普遍的人性。
人從根本上說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有人性的尊嚴,都有存在的價值。對人道主義的弘揚是20世紀80年代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最大貢獻,也是中國第三代公共知識分子莊嚴的出場儀式。在對人道主義的討論中,部分公共知識分子進入了公民社會的維度。王若水在1983年1月完成的“為人道主義辯護”一文中,曾如此解釋人道主義的內涵:“它意味著拋棄十年內亂期間的全面專政和殘酷鬥爭;拋棄把一個人神化而把人民貶低的個人崇拜;堅持在真理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2]”如果能夠就此前進一步,中國的公共知識分子即可深入到公民文化層面,更徹底地實現自己的社會職能。然而,受制於時代語境和思想進展的自身邏輯,20世紀80年代的中國公共知識分子未能完成這關鍵性的一躍。他們的探討自始至終局限於對人性和人道主義的抽象言說。
王若水在“為人道主義辯護”的結尾處,道出了當時中國公共知識分子話語的關鍵詞[3]:“一個怪影在中國大地上徘徊……你是誰?我是人!”他未能說出“我是公民”這個至關重要的命題,說明20世紀80年代的中國公共知識分子尚未真正地領受自己的身份和使命。不過,能說出“我是人”已經足以讓同時代人驚愕和興奮,足以在當時的語境中推動國人的精神解放,足以給中國公共知識分子提供重新出場後施展身手的精神空間。
20世紀80年代無疑是中國公共知識分子自“五四”以後的黃金年代,第三代中國公共知識分子以各種富有激情的方式登場亮相,通過報刊、電台、大學講壇發出個性化的聲音,享受著登高一呼而應者雲集的感受。在那個人文出版物還有大量讀者的年代,公共知識分子無疑是萬眾矚目的焦點,是備受關注的啟蒙英雄和知識精英。現在,許多公共知識分子在回憶那個年代時,往往會發出盛況難再的感慨。然而,公共知識分子處於輿論關注的中心,這本身就是悖論性的,是那個時代的局限和欠缺:要走向人人平等的公民社會,就必須消解將知識精英與普通民眾對立起來的二分法,而公共知識分子被奉為啟蒙英雄和知識精英,恰恰表明他們在社會中事實上的孤立,也表明公共知識分子和民眾仍未具有普遍的公民意識。這種“公民與精英之間的緊張”可以被表面的轟動效應所遮飾,但終究會暴露為真實的時代局限。
20世紀80年代末期,啟蒙理想所引導的宏大社會實踐之所以受挫,不僅僅由於國民性落後和社會條件的不成熟,也因為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立場本身就存在問題。這個問題無疑被帶入了20世紀90年代。與80年代相比,90年代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處境日趨覆雜。啟蒙失敗所造成的創傷尚在劇痛中,商業文化的興起又至少暫時將他們推向邊緣,從高峰跌向低谷的中國公共知識分子日益退出公眾的視野。不少公共知識分子退隱為知識人,在專業化的學術建構中尋求精神寄托,以至於“學術凸顯、思想退隱”成為人文領域的主流狀態。中國似乎進入了一個不需要公共知識分子的時代。
社會的深層走向往往與其表象不同。20世紀90年代的中國看似進入了不需要公共知識分子的年代,但實際上公共知識分子大規模出場並顯露其原始身份──公民知識分子──的條件卻日漸成熟。市場經濟的興起開始為公民社會奠基,公共知識分子天然地屬於公民社會,也只有在公民社會中才能看到其真身,但這個過程是曲折的。90年代的公共知識分子受到市場經濟沖擊時並未立刻認識到正在到來的公民社會的意義。他們最初的選擇是反抗,是將世俗化的社會視為異己性存在。從人文精神大討論到“抵抗投降”的道德理想主義的出場,社會生活的世俗化、欲望化、平面化始終是公共知識分子批判的對象。甚至當時最為前衛的公共知識分子也未對正在興起的公民社會給予肯定性評價。
然而,公共知識分子與公民社會的血緣關系注定了他們遲早要自認家園。以個體為本位的市場經濟揭示著人和人的平等品格,也使中國公共知識分子逐步接受了自己的平凡地位,開始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說話。到了世紀末,中國公共知識分子普遍放棄了高蹈的精英姿態,由追求抽象的人文理想轉而關注政治自由和社會公正。他們在公民社會中看到了自己的真身,知道自己原本就不是具有話語優先權的“精神貴族”,而不過就是普通公民,象任何公民那樣高貴,亦如任何公民般平凡,所擁有的權利既不比其他公民多,也不比其他公民少。既然是公民,就必然以公民社會為家,以完善公民社會為業。如果說公共知識分子與其他人有什麽不同的話,那麽這種不同就是對普遍公民角色的主動承擔。在走向公民社會的途中,必須有人承擔普遍的公民角色,從普遍的公民視角審視現有制度、規則、程序的欠缺,以普遍公民的身份提出自己的批評和建議,這便是公共知識分子的工作和志業。對於這個真理的領悟使大批公共知識分子在世紀之交湧現出來。他們知道走向公民社會的道路無疑是正確的,問題的關鍵是如何走,尋求建構公民社會的最佳方案乃當務之急。法律是公民社會的最高權威,完善公民社會首先是完善法制,對於公民的普遍關懷也首先是制度關懷。一個人可以通過具體的贈予關懷若幹個體,卻不能以此方式關懷所有公民;能夠讓他關懷所有公民的動力來自於對更好的法律、制度、規則的設計和守護。21世紀初中國公共知識分子對收容遣送制度的反思和批評直接促成了對這個法規的廢除,從而令所有公民受益,可謂制度關懷的成功範例。在這個案例中,公開討論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在公開討論中扮演普遍的公民角色,則是公共知識分子發揮作用的主要方式。
訴諸於公開討論而非小圈子中的密議,乃公共知識分子的公共性使然。但公開討論需要較高自由度的話語平台,而中國的主流媒體受制於滯後的意識形態語境,尚不能全面承擔這個功能。因此,中國公共知識分子在21世紀的興起實際上依賴於網絡文化的迅速擴張和深化。網絡BBS文化的民主性(它是自治的)、平等性(幾乎所有會打字的個體都可以發言)、廣泛性(超越地域、職業、身份的限制)、超功利性(相對而言,大多數BBS尚未進入市場),意味著它既能夠部分超越意識形態話語的界限,又不受利益關系的直接支配,因而可以為公共知識分子提供相對自由的話語平台。當現有的制度規則暴露出其欠缺時,在某些公民的權利受到損害之際,網絡為中國公共知識分子提供了可以即時顯身的場所。他們在這里可以激揚文字,對現實提出批評,籌劃更好的社會生活。眾多發言者的平等出場抑制著他們殘存的精英意識,使他們時刻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說話。網絡空間是當下中國公共知識分子最容易看到其真身和顯現其真身的地方。目前中國最有影響的公共知識分子幾乎都介入網絡文化,通過網絡實現自己的公共性。網絡文化並不是完全虛擬的,它已經深刻地影響了眾多傳統媒體(如報紙、刊物、電視)和部份公民的日常生活,甚至使得傳統媒體和實際生活成為它的延伸。當下的網絡文化很有可能是未來中國公民文化的預演,中國公共知識分子完全可以在網絡文化中看到公民文化的前景,看到自己和其他國人的未來。
從盧雪松事件看“新極權主義”的組織與思想控制
吳大志
一、盧雪松被“停課”:校方閃爍的態度和“悄悄”的處罰
二、“盧雪松停課事件”:“組織上”與網民在互聯網上的較量
“思想控制”和“組織控制”是極權主義的兩大支柱,“以組織來控制思想”更是極權主義的特色。但在極權主義的不同階段,這兩種控制的表現方式不盡相同。徐賁先生以“新極權主義”來指稱1989年之後“力圖通過策略調整而繼續存在下去的中國式後極權主義”,這個看法非常值得重視。從“以組織來控制思想”這個極權主義傳統來觀察“新極權主義”的脈絡和紋理,有助於認識極權主義的當代演變。本文以2005年夏的“盧雪松事件”為例,分析“新極權主義”下“組織系統”的運作以及它如何對“思想控制”產生作用的。
一、盧雪松被“停課”:校方閃爍的態度和“悄悄”的處罰
盧雪松是吉林藝術學院的年青女教師,1996年從吉林大學中文系畢業,到吉林藝術學院戲劇學院任教,擔任《中國電影史》和《傳播學》課程的教學任務。據她自己介紹,在2003年到2005年的聘任期內,除了完成教學任務外還發表了5篇學術論文,與他人合著1部專著,並獲多項獎勵。
2005年5月17日,盧雪松正準備去教室講課,途中被吉林藝術學院戲劇學院(以下簡稱“戲院”)的黨總支書記(以下簡稱“支書”)攔住。“支書”向她宣布,她被“停課”了。盧雪松追問“停課”的原因,“支書”提到,盧雪松不久前在課堂上放映過胡傑導演制作的紀錄片《尋找林昭的靈魂》,這部紀錄片“不符合中央對歷次政治運動的書面決議,不符合教育部對高校教師授課的要求,我們不認可”。盧雪松當時表示,不能同意這樣的決定和解釋,並要求“支書”出具書面的“停課”決定,但她的要求被拒絕了。盧雪松被“停課”後,“支書”再也沒有找過她,其他“領導”也無人出面“幫助”或“教育”她。盧雪松覺得,她在《傳播學》課程中增設了“傳播價值論”等章節,其中關於“自由”和“正義”的內容還未來得及與同學們充分討論交流,於是她只能把有關講義整理出來,在“早晨上課前發給了大家,並附上了自己的聯系方式”。
盧雪松被停課後,數次給吉林藝術學院校黨委書記(即盧雪松所稱“總院書記”或“校書記”,以下簡稱“書記”)寫信,前兩封似乎都石沈大海了。她2005年6月上旬寫給“書記”的第三封信發出後仍未得到回應,6月16日盧雪松把這封信以“一位大學女教師在被停課處罰後寫給校書記的信”為題,貼到自己平時經常去的一個小網站──“孔夫子舊書網”上。盧雪松在說明中提到,自己“因在課堂上及課後與同學們探討《尋找林昭的靈魂》紀錄片等歷史文化問題,被學生中的積極分子告發,故而被學校停課”。為此盧雪松曾多次找這位“書記”。她寫道:“面對我的是匆匆的身影和躲閃的眼神。總院書記的表情模糊,態度倒堅決:學校同意基層對你的停課處理,這只是初步的處理,沒有寫成書面的必要;進一步的處理要校黨委討論,校黨委很忙,何時討論無法確定。”
“戲院”的“停課”決定存在著許多程序上的漏洞。首先,突然中止教師正在講授的正式課程,本應有充足的、公開的理由,還應當事先與教師商量,可是“戲院”在向盧雪松本人宣布之前未打“招呼”,所做的解釋也含混閃爍,無法令人信服。其次,中途決定停掉一位教師的課程,這是一個行政處罰手段,應由行政系統負責人(院長)而不是“支書”宣布。“戲院”讓“支書”出面,無非是“點”出了此事件的“思想”性質。再次,中途停掉一位老師的課程,這在大學里無疑是一件大事。為了證明此決定的權威性和合理性並體現此決定之慎重和嚴肅,有必要采用正式的書面通知,這不僅可給盧雪松本人一個正式的解釋,也能向校內師生提出一個合理的交代。然而,“戲院”的“支書”在宣布此決定時卻選擇了與任課教師仿佛是在“路上”偶爾遇見、口頭通知的方式,而且事後也拒絕出具關於“停課”的書面決定。這些看上去充滿了脫節、“漫不經心”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種值得分析的現象。
一位叫做“道德底線”的網友點出了“戲院”這種做法的由來:“有了書面決定,那就是把柄,那就是證據,盧雪松可以拿著它去告學校以及做行政覆議之類的抗爭,那學校可就麻煩了。盧雪松要告學校,必須要經過行政覆議,不經覆議,法院是不會受理的。而覆議,必須要有行政行為才可以。沒有停課通知,你根本就沒辦法申請行政覆議。所以,你也沒有辦法提出訴訟。”
這種做法顯然與1978年到1988年間的“後極權主義”以及此前的極權主義完全不同。1978年以前,一個人的“思想問題”會招致殺身之禍,林昭就是一例,因“異端思想”而喪命的人可被列成長長的名單,如遇羅克、張志新、李九蓮、王申酉等。那時“思想異端”者被隔離或收審期間,當局還組織群眾揭發批判。而在“後極權主義”時期,一個人若被視為“思想認識有問題”,“組織上”通常會在比較公開的範圍內安排批判討論,包括盡量說服當事人認識自己的“錯誤”。80年代初文學界出現過關於朦朧詩的“三個崛起”之爭,其中孫紹振的文章在發表之前被人送給某位“主管”詩歌的官員。該官員的指示是:“先發表,然後再組織批判。”這表明那時的意識形態主管官員對自己的舉措還是頗有信心、理直氣壯的。從“盧雪松停課事件”可以發現,盡管堅持思想控制這一方針幾十年來前後一貫、並無變化,但現在的具體做法變了。首先,因“思想罪”而被處極刑這一頁是翻過去了,畢竟以往許多傑出人物的生命和鮮血是觸目驚心的。其次,對盧雪松的處理試圖用一種完全不公開的方式,自然是為了避免輿論的關注,也是防止校方在可能的公開爭議中陷入被動。再次,對盧雪松事先不告知,事後不陳述,似乎講不出多少決定“停課”的道理。與“後極權主義”時期相比,現在“省略”了一個對當事人的“說服教育”過程,不再想坐下來認真地勸其認錯。最後,“組織上”也放棄了在盧雪松的學生當中“肅清影響”或“流毒”。由此看來,“新極權主義”處於一種失語的狀態,它不能在民眾面前拿出一套比較完整的、經得起辯駁的和有說服力的措辭。不管是“三個代表”也好,還是諸如此類的其他說法也好,都很難為廣大民眾認可,更談不上讓民眾通過這些表述與執政黨產生共識,加強信任。正因為在意識形態話語方面不便多加討論,於是“新極權主義”下打擊“思想逾界者”的主要手法就變成了直截了當的行政處罰──離職、離崗,令其失去生活來源。
“書記”對盧雪松所說的“同意基層對你的停課處理”這句話的含義是,“停課”的決定並非他本人的意圖和作為,是盧雪松所在的“基層”(
“戲院”)的決定,現在事已至此,似乎他也無能為力。這一托辭還表明,“總院”負責人中無人願意站出來為此事負責,他們都想躲在“學校(領導)”這個抽象名義的背後逃避責任。另外,在“書記”的心目中,校內各級黨組織任意幹涉學術行政管理是天經地義的,而且“下級”黨組織宣布的事,“上級”(包括學術行政主管)則不必過問。本來,大學應該實行以學術科研為主體的院長負責制,一個老師在課堂上能不能放關於林昭的紀錄片,也應由學術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仲裁。但吉林藝術學院的這起“停課”事件表明,“黨組織”的權威事實上淩駕於學術行政的權威之上,前者吞噬了後者,這才發生了學校的黨組織“代表”學術行政管理機構徑直決定一位老師能否繼續教課。而且,當“書記”說“同意基層對你的停課處理”時,他“忽略”了一個重要的細節:對盧雪松宣布“停課”決定的“支書”固然是“書記”的“基層”下屬,他們作為同一個黨組織的成員,“上級”默許“基層”的決定似乎還說得過去;但對這個“支書”的決定,吉林藝術學院校方的學術行政主管並不非得默認不可,至少也有過問、討論的權力,可這一層被“書記”隨隨便便地就擱置一旁了,仿佛在大學里就只存在著黨的“基層”和“上級”組織的權威,而學術行政管理系統的權威不過是個擺設。
“書記”的另一句“托辭”也同樣值得注意:“進一步的處理要校黨委討論,校黨委很忙,何時討論無法確定。”從“停課”之日到“書記”對盧雪松說話之時已過去了兩個多星期。面對學校里發生了教師因授課內容“政治”上有“問題”而被“停課”這樣少有的大事,主要負責抓“思想工作”的“校黨委”本應抓緊“處理”,還有什麽比本校教師“出了重大思想問題”以致於必須“停課”這種事更為重要的呢?“總院”為什麽和“戲院”一樣,想要回避、躲閃和拖延,而不能理直氣壯地、公開地、直接地指出該教師的“錯誤”呢?這種表面上的遲鈍和麻木所反映出來的是這套機器的執行者們內心的理虧。
二、“盧雪松停課事件”:“組織上”與網民在互聯網上的較量
盧雪松的信在“孔夫子舊書網”上貼出後,引起了反響,但這個網站主要是舊書友們交流的地方,影響並不大。隨後此信被人轉貼到了其他網站,最後轉到了國內乃至國外學者經常光臨的思想學術網站“世紀中國”(貼出時間是2005年7月21日)。中山大學教授艾曉明隨即在網站上貼出了“保衛靈魂自由的姿態──讀吉林藝術學院女教師盧雪松給該院劉書記的一封信”(2005年7月23日),傅國湧先生很快也寫下了“‘讓靈魂自由地站起來’:盧雪松老師的選擇”(2005年7月25日)。由此各大網站包括一些報紙(如上海的《東方早報》、北京的《新京報》和廣州的《南方都市報》等)都參與了“盧雪松停課事件”的討論。很難想象,在林昭或張志新被殺害的極權主義時代,她們遭遇的殘酷迫害會在全國範圍內引發聲援和抗議。
在網友們熱烈的討論、分析和聲援當中,盧雪松寫下了她的第二篇公開信“我等待著一場愉快的談話”。此信於2005年7月29日在“燕南網”發表,“世紀中國”隨即登出,第二天便被置於“世紀中國”網站的首頁,該網站還發出“在線討論”的邀請,並約請盧雪松參加討論。據筆者後來得知,此時一些媒體的記者也趕赴長春,采訪“盧雪松事件”。
盧雪松在7月29日的這篇公開信和7月31日寫的“送給我的一位‘學生’的三句話”中,提到了學生中的“告密者”。她表示:“我被告發的內容是從我和班上一個女生的私人交流扯出來的,我想這無非是同學間的惡性競爭”(見其7月29日公開信);“該書記說這交流是被另一個同學反映上來的”。由此看來,當盧雪松面對面與一位女學生談話時,還有另外一個學生在旁邊,“告發”更可能是“第三者”所為。聲援盧雪松的網民對“告密者”表達了切齒痛恨,很多人也談到了自己曾遇到的被“告發”的經歷。中國人民大學的張鳴教授還專門寫了“告密者和告密獎勵者──對盧老師的一點回應”一文。
吉林藝術學院校方及其“組織”上的人們可能從來也沒有想到,自己“悄悄”地處罰盧雪松的行為居然會突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並掀起了軒然大波。在鋪天蓋地的網絡話語的力量面前,校方這些長期習慣於在“組織上”這面大旗嚴嚴實實的保護下在校內神氣活現的人們,一轉眼間就顏面盡失、威風掃地。他們當然非常不習慣這種從未有過的難堪局面,尤其不願意接受“組織上”敗在公眾輿論面前這樣的結果。於是他們開始行動了。
2005年7月31日中午12點49分,在“燕南網”傅國湧先生文章的下面出現了一個網名為“盧老師的學生”的跟貼:“……你被停課真正的原因,是因為你勸同學退黨,並且捏造很多污蔑共產黨的事情,你給了同學一本很反動的書籍,內容就是反對共產黨的,然後你勸她退黨!她回家以後就嚇哭了,不知道怎麽做,才會去找學校的黨組織解決問題。這是我們──你教過的孩子們都知道的事情。現在看著你在網上無理取鬧,我們真的不能眼看著學校和同學受到侮辱而不理,所以,勸你停止你的無理取鬧,安靜的想想自己究竟錯在哪里。也奉勸那些不知道事情真相的人,不要參言此事!這是我們學生和老師之間的事情,希望大家不要再瞎攪和!道聽途說的人,沒有發言權!!!!”這篇跟貼雖然用的是“學生”的名義,卻露出了居高臨下教訓人的官式口吻。諸如指責盧雪松“無理取鬧”,以及“道聽途說的人,沒有發言權!!!!”之類的話,其實很象是吉林藝術學院校方的看法,至於“奉勸那些那些不知道事情真相的人,不要參言此事”這樣斷然的警告,就更接近該校校方那種“權威”式口氣,完全不象一個在校大學生的言談。
刻意打擊盧雪松的“黑手”不僅伸到了燕南網這樣的大網站,還出現在一些個人的“博客”上。有網友指出,在他的“博客”里出現了這樣的字樣:“勢利的‘公共知識界’:第一,您並不清楚真實內幕,盧雪松是一名XXX分子,向學生散布九聊(\楷體{編者按:應為“九評”,但此處為了不被過濾刪除,寫成“九聊”})共產黨信息。第二,黨組織已經對其進行勸解,無效才這樣做的。第三,您未經吉林藝術學院法人同意擅自在互聯網上進行曝光,你等著坐到被告席上去吧。”這段話的第二點顯然是公開撒謊,因為盧雪松被停課前以及停課之後校方從未找她詳細談與此次“停課事件”相關的任何事。從這樣的謊言可以遮掩校方的行徑這一效果來判斷,謊言的制造者應該是校方人員或其授意之人。這段話的最後一句顯然是針對盧雪松的公開威脅,這就更露出了發言者的馬腳。
這天下午15點08分,“世紀中國”論壇上出現了一份網名為“gggg”的跟貼。它針對原定於8月2日晚間舉行的“盧雪松停課事件”的在線討論提出:“尊敬的世紀中國論壇:請不要做出盲目的舉動,請尊重每個單位的權利,不要在沒有事實依據的前提下妄對別人(或單位)評論,請取消明天的討論!
一位關心你們網站的人。”其口吻完全是官方的。
緊接著,一則署名為“吉林藝術學院發言人”的貼子“關於吉林藝術學院盧雪松停課情況的公開說明”,於次日首先出現在一些個人的“博客”和一些網站的BBS上面。這份“說明”上貼“燕南網”的時間是8月日上午10點47分。在這份聲明的最後有這樣的語句:“希望各方面人士在發表自己的言論前,首先要了解事實的真相,這樣才能真正對個人、對組織、對社會負責。”這種語氣照例是“組織上”慣用的,然而,“說明”的起草人顯然昏了頭,居然以一個學院的“組織”名義向全社會發號施令起來。難道全中國關心此次事件的民眾都必須對吉林藝術學院這個“組織上”負責嗎?
2005年8月1日16點整,網名為“枯瘤”的網友在“世紀中國”論壇發貼,懷疑這份“公開聲明”的真實性。結果,45分鐘以後,吉林藝術學院校方作出了反應,於16點46分正式將這份“聲明”貼到吉林藝術學院網站的首頁上。校方的這一舉動不僅證明了它確實發出了這個“說明”,而且也讓人聯想到與這個“說明”內容相關的其他匿名貼子的真正出處。
許多網友對“吉林藝術學院發言人”這個身份提出了強烈置疑。為什麽該校“校黨委”、“校黨委辦公室”或“校長辦公室”不願意直接出面,卻要采用一個法律上並不能代表該校當局的“發言人”這樣的名義?為什麽要把校方人員所有的面孔都深深地鑲嵌在一堵厚厚的“無名氏”墻壁背後?為什麽故意使用匿名、甚至偽造的身份在互聯網上威脅恐嚇網民?
校方的這份“聲明”中有三點特別值得注意。第一,絕口不提有關林昭的紀錄片一事。互聯網上對盧雪松的第一波聲援熱烈討論了這部紀錄片,聲援者們介紹了這部紀錄片在民間放映的情況以及報紙、雜志上的相關評論,以及關於該片導演、獨立制作者胡傑的報導。校方顯然是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不敢再就這個紀錄片多談一個字。第二,刻意回避涉及那個向校方“告發”盧雪松老師的學生。顯然也與互聯網上盧雪松聲援者對“告密者”的強烈抨擊有關。第三,高調“披露”了一些情況,以便恐嚇封堵所有聲援盧雪松的聲音。
吉林藝術學院的“說明”這樣寫道:“該院輔導員和黨總支負責同志發現有名學生(預備黨員)思想消沈,情緒低落,並流露出退黨的思想傾向。經過黨組織進行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該同學提高了覺悟,向組織反映盧雪松在課後向其傳播法輪功組織有關誣蔑、歪曲、詆毀中國共產黨的宣傳材料,並向數名學生介紹有關退黨的網站”。
應當指出的是,該“說明”竟然公開使用目前媒體管制中按照官方要求必須過濾掉的“敏感詞”,是非常罕見的現象。自從1999年中國開展了對“法輪功”的大規模“批判”、“肅清”之後,“法輪功”這樣的詞是嚴禁在媒體上出現的,除非是官方“組織”的批評文章。至於“退黨”一事,官方則指其為“謠言”,當然更不會介紹此事與“法輪功”有關。在中國人們根據常識可以判斷,涉及到這等重大事情的字眼,除非由最高當局發布,其他機構是不敢輕易進入禁區的。吊詭的是,吉林藝術學院這個很小的單位居然敢公開使用高度敏感的禁用詞,還事實上介紹了官方極力否認的事。果然,有網友不失時機地提出了“疑問”,大意是這樣做是不是“違反了組織紀律啊”?或許,該校在當局默許下,用“公布”與“法輪功”相關的材料為“殺手鐧”,以封殺網民對盧雪松的聲援。
盡管這份“說明”使用了一個“嚇人”的罪名,互聯網上還是有人站出來為“法輪功”成員說話。8月1日下午5點多署名為“韓牙”的網民在一個小網站上貼出了一篇文章,標題為“我們現在如何救濟盧雪松”。特別需要提到的是,該文中用“帶著紅字”來形容被“污名化”的盧雪松的處境。這篇聲援文章第二天(8月2日)在“天涯”、“燕南”、“世紀中國”等網站廣泛傳播。在情形最為微妙的時刻,這篇文章起到了非常關鍵的平衡作用。
8月2日晚原本是“世紀中國”關於“盧雪松停課事件”的在線討論時間,由於上述官方“說明”產生的壓力,這次在線討論不可能舉行了。但這天晚上還是來了很多網友,發了許多帖子。當晚10點12分,“燕南網”首先貼出了北京大學法學教授賀衛方的“請吉林藝術學院不要再制造一個‘有害的先例’”一文,給了人們很大的鼓舞。
緊接著,“凱迪網”的“貓眼看人”貼出了一份署名為“道德底線”的文章,題為“一位網友與盧雪松的見面記”,其中所透露的信息令人感到沈重。8月2日下午3點,這位網友與盧雪松見了面,回家後寫了這篇文章當晚就貼了出來。文中談到,盧雪松原來雇傭的“保姆嚇跑了”,“她(指盧雪松──筆者注)目前情況很困難(如何困難我不能說,沒經過她的同意我不能說,以免給她帶來進一步的困難)”。這說明某種不該降臨的事情已經發生。
8月12日“世紀中國”網站上署名為“mountains”的網民發貼:“據可靠人士透露的可靠消息,盧雪松目前已被取保候審限制自由,生活陷入困境。”然而盧雪松究竟有何罪名卻始終不祥。看來,就在吉林藝術學院校方貼出其“說明”之時,處理這個事件的“黨組織”已經為專政機器所取代,前者退場,後者出場。據悉,盧雪松老師目前仍處於“取保候審”期間,未恢覆上課。
用專政部門來對付教師和學生“私下交流”中出現的“思想問題”,我們似乎在“新極權主義”下又看到了林昭事件的影子。
“文化大革命”在中國現代史中的地位
唐少傑
北京清華大學哲學系教授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歷史可以被區分為三個階段,即1949年10月至1966年5月的“十七年”、1966年6月至1976年底的“十年”和1977年至今的“二十八年”。從“文革”研究的角度去看,就是“文革前”、“文革十年”和“文革後”三個時期。由於與這三個階段的利害關系不同,人們對這三個階段的看法和態度大致上可分為下面三種角度:第一種角度是基於“十七年”分別看待“十年”和“二十八年”;第二種角度是基於“十年”分別看待“十七年”和“二十八年”;第三種角度是基於“二十八年”分別看待“十七年”和“十年”。本文不打算對從這三種角度出發的看法做是非判斷和價值解說,而是試圖通過這三種看法之間的相互比較,來分析“文革”對中國的現代性及現代化進程的影響。
在今天的中國,多數人是從“二十八年”的角度來看待“文革”的,但也有少數人從第二種角度或第一種角度來看待“文革”。持第二種角度的人在今天已非常少見,他們的態度也鮮有顯露。值得關注的是,由於持第一種角度的若幹人士在官方意識形態領域里的地位和影響,他們的立場和見解以種種方式制約著對“文革”的反思和批判。持“十七年”價值取向的觀點認為,“文革十年”是“十七年”的反動,是把“十七年”的錯誤和挫折發揮或擴大到極致,“文革”本身至多是“十七年”的激進、偏執、極端的後果。今天,官式的對“文革”的態度和評價更多地體現了“十七年”的價值取向,從這種立場出發,對“文革”的反思無非為了將“文革”時期的做法糾偏和校正而已。
“十七年”在新中國歷史上有著開創作用,而“十七年”對於“文革”究竟意味著什麽呢?金春明把從1956年至1965年的時期看成“文革”的準備期甚至是“文革”的來源時期[1]。筆者認為,“文革十年”並非偶然,從“十七年”到“文革十年”,其實是一個水到渠成、瓜熟蒂落的演進過程。“十七年”期間,一系列的意識形態整肅事件、以“大躍進”為代表的社會烏托邦化運動、窒息知識分子精神和探索的“反右派鬥爭”、中共黨內日益嚴重的領袖集權及個人專斷、以強化“階級鬥爭”為主的全社會性的政治運動等等,在一定意義上,與其說是給“文革”做了某種鋪墊,不如說是“文革”的預演。可以說,“十七年”特別是1957年至1965年的特殊時期給“文革”提供了政治範式、心理準備、文化積澱甚至“演職員角色”,特別是群眾搭成的舞台場景和群眾沈浮的戲劇情節。透視“十七年”與“文革十年”的歷史關聯十分重要。必須強調的是,不反思和把握“十七年”的實質,就無法深刻地反思和把握“文革十年”。
盡管毛澤東是“十七年”的指揮者,但他時時擔憂遊離他那極端激進的主張和狂熱設想的種種政治傾向。當他推動的“大躍進”徹底失敗並造成了“三年困難時期”上千萬人口“非正常死亡”的嚴重後果後,毛澤東不得不“退居二線”以回避政治責任。為毛澤東收拾爛攤子的劉少奇取得了進展並贏得黨內威望,但毛澤東卻對此日益不滿,這促使他發動了“文化大革命”,以打倒劉少奇等人,重建他個人的絕對權威。但是這些想法是端不上台面的,毛澤東必須為發動和推行“文革”另找理由和借口。於是毛澤東把教育界、文學界、藝術界等“十七年”的歷史說成是“被資產階級專政”的歷史,從文化領域入手,發動全社會的“造反”運動,開始了以打倒劉少奇為主要目標的“文革”。為了達到其目的,毛澤東既不惜把他所領導的黨和國家的“壇壇罐罐”全都打得稀爛,也不在乎把多年緊跟他的一大批黨政幹部和積極分子打得人仰馬翻。
“十七年”期間在政治和生活上受益受惠的廣大黨政幹部和積極分子當然無法完全認同毛澤東的“文革”狂飆,他們自然而又自覺地會以“十七年”之“盾”抵擋毛澤東的“文革”之“矛”,因為“十七年”對他們來說幾乎是安身立命之所在。而為毛澤東所煽動和利用的“造反派”們則恰恰相反,他們需要否定“十七年”以及與“十七年”緊密關聯的那些“當權派”勢力,從而為自己的“奪權”掃清道路並且尋求來自毛澤東本人的權威保障。正如清華大學“文革”初期一個主要由教師組成的激進群眾派別“紅教聯”所概括的:“文革”中的左派要到“十七年”的右派里去找,“文革”中的右派要到“十七年”的左派里去找;“文革”真是使“左”、“右”派來了個大對調,即“‘文革’中的階級矛盾和敵我矛盾來了個大翻個兒”。
毛澤東去世後,“文化大革命”發生和運作的“正統”理由已經被鄧小平等人正式否定了。然而,“十七年”是否就因此要重新全盤肯定呢?“文革”造成的全面破壞又引發了改革開放,開始了“二十八年”這個新歷史時期,而這“二十八年”既是對“文革”
的全盤否定,又是對“十七年”的某種揚棄和變革,由此又出現了“十七年”與“二十八年”之間的矛盾。這“二十八年”與“十七年”的關聯是間接的,彼此以“文革十年”作為中介。
從“十七年”的角度出發來看,“二十八年”的出現或發生是無法想象的。在“十七年”那里痛加批判、否定和拋棄的許多事物恰恰就是“二十八年”中重新正名、肯定和確立的。換言之,改革開放的對象正是“十七年”當中被視為建設成就的某些制度。當一些人以“十七年”的思維模式和心理定勢來看待“文革”時,他們對“二十八年”的態度也就局限於“十七年”的畛域。不僅如此,他們還可能阻撓對“文革”的深入研究和批判,因為他們擔心對“文革”的徹底剖析和否定會牽連到對“十七年”的批評或非議。諸多事實證明了這一點。有人借“十七年”斥責“二十八年”,認為“二十八年”甚至比“文革”更像異端邪說或洪水猛獸,他們力圖回歸到“十七年”,並把“十七年”加以理想化、美幻化、虛構化。於是,從“二十八年”這個歷史維度去看,持上述第一種角度和第二種角度的人好象又有了某種共同語言?
與此同時,還存在著另一種看法。當年北京大學反對聶元梓的著名紅衛兵學生樊立勤曾對筆者談道,面對“文革”前夕的高度緊張和非凡壓抑,“我寧願回到‘文革’十年,也不願意回到‘十七年’”。如果說這只是由於“文革”虛假的“大民主”和形式上的“群眾自我解放”在表面上超過了“文革”前的僵化和恐懼,那麽“文革”對於當年千百萬普通群眾的感召力和吸引力究竟在哪里呢?這一點從“十七年”那里是無法得到完整而合理的回答的。
筆者以為,“文革十年”與“十七年”二者的關系似乎是對立統一的。這種對立統一關系實際上集中體現在“文革十年”與“文革前十年”的內在聯系,因為自1957年至1966年初的歷史是“文革”的直接源頭。正因為“文革前十年”的強勢工業化、農業集體化、全盤公有制化、經濟計劃化、社會心理的泛政治道德化、意識形態的偏執化、一黨政治的集權化、領袖權威的至高無上和領袖迷信的日益嚴重等等,導致了一系列潛在而又深重的社會危機,所以才會有在“文革十年”中“文革前十年”所沈積的黨群關系、幹群關系、民主問題、法治缺陷及法制失缺等方面的深厚矛盾的集中爆發。在“文革”時期,“十七年”中尤其是“文革前十年”里那些無法化解的矛盾和積重難返的危機不但未能化解,相反卻演進到崩潰的邊緣。“文革”對“十七年”部分的否定緣於毛澤東的政治需要,而不可能是徹底的、全部的否定,至少不可能否定毛澤東在“十七年”里不斷強化的個人權威;或者說,“文革”所否定的大都是“十七年”中那些有礙於或者無助於“文革”全盤推行的方面。其實,“文革”在某種意義上只不過是“文革前十年”的一種異化,盡管“文革”對“文革前十年”有所批判,也表現出對“十七年”有所否定的一面,但這並不能掩蓋一個史實,即“文革”事實上是“文革前十年”的自然而然的延續。從這個角度來看,肯定“十七年”就必定要壓制對“文革”的批判,而徹底批判“文革”則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對“十七年”、特別是對“文革前十年”的批判。
“文革”後的“二十八年”無疑是對“文革”的徹底否定。這場“史無前例”的“文革”為自己的破產和滅亡鋪墊了道路。有人認為,“文革”的正面的、積極的甚至是可取的意義就在於,它帶來了今天中國的改革開放。筆者認為,“文革”的本意當然不是要實現中國現代性的建設和現代化的發展,“文革”的結局只不過是“文革”的反面。至於由“文革十年”到“文革”後“二十八年”的發展究竟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實現這一發展的決定性力量是民眾的意願還是領袖集團的張力?從“文革”的反現代性和反現代化到“文革”後重建或始建現代性、現代化的演變是意外的、無序的還是合理的、有序的?這些問題仍有待進一步探索。
財政困境下的鄉鎮治理危機及制度選擇
章榮君
南京大學政治與行政管理學系博士生
一、農村稅費改革為何落入“黃宗羲定律”的怪圈?
二、鄉鎮政府的自利性導致其功能異化
三、走出財政困境下鄉鎮治理危機的路徑:鄉鎮的有限自治
中國農村各地的鄉鎮政府普遍處在財政困境當中,因此旨在減輕農民負擔的農村稅費改革就無法堅持下去。面臨財政困境的鄉鎮政府大量征收稅外規費的行為,表明鄉鎮政府已演化成一種既脫離政權體系的規則,又脫離鄉村社會基礎的索取性組織,這意味著中國的鄉鎮治理面臨著深刻的危機。筆者認為,走出這一危機的路徑在於實現鄉鎮治理模式的轉換,即實行鄉鎮的有限自治。
一、農村稅費改革為何落入“黃宗羲定律”的怪圈?
由於農村基層政府對農民的稅費攤派過重,中央政府在上世紀末在農村推出旨在減輕農民負擔(以下簡稱“減負”)的稅費改革,目的是減輕農民負擔,改變長期在農村存在的“費大於稅”、農民不堪重負的狀況,改善鄉村中農民與鄉鎮政府的緊張關系。農村稅費改革2000年首先在安徽省試點,隨後又先後在江蘇、湖北和浙江等20個省推開。試點地區“減負”幅度一般在30%左右,農民得到的好處預計在300億元。[1]
這一措施實施不久後,在試行稅費改革的省,農村基層政府就開始重新增加稅費,於是一些地區農民的負擔迅速上升。[2]
隨著時間的推移,農民負擔加重的現象越來越嚴重。
2003年3月,溫家寶在全國人代會期間與湖北代表團座談時解釋了“減負”失敗的原因:“鄉級財政困難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鄉級財政供養的人太多──食之者眾,生之者寡。人總是要吃飯的,不把鄉級財政供養的人數減下來,一時降下來的農民負擔遲早會反彈上去。……歷史上稅費改革進行過不只一次。像唐朝時的‘兩稅法’、明朝時的‘一條鞭法’、清代時的‘攤丁入畝’等等。每次稅費改革後,由於當時社會政治環境的局限性,農民負擔在下降一段時間後會漲到一個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走向了原先改革目的的反面。明清時期的思想家黃宗羲稱之為‘積累莫返之害’,這就是所謂的歷史上有名的‘黃宗羲定律’。……共產黨人是徹底為人民群眾謀利益的。我們一定能夠把鄉鎮機構精簡下來,一定能夠把過多供養的人減下來,一定能夠走出‘黃宗羲定律’的怪圈”。[3]
顯然,由於供養的人太多,鄉鎮政府才陷入財政困境,不得不靠加收規費攤派來養活那些正式編制外聘用的人員。強力推行旨在“減負”的農村稅費改革之結果,自然是縮減鄉鎮政府的收入,令鄉鎮政府的財政危機表面化,財政收支缺口無法彌補,到期債務無力清償,鄉鎮政府難以正常運轉。這次稅費改革只著眼於規範和約束鄉鎮政府的行為,減少它們對農民的亂收費、亂集資和亂攤派,但並未觸動鄉鎮政府養人太多這個導致鄉鎮財政入不敷出的問題根源,所以從一開始就潛藏著難以為繼、中途夭折的可能。
其實,鄉鎮政府的財政危機在從事農村工作和農村問題研究的人們那里早就是老生常談了,自從2002年原湖北省監利縣棋盤鄉黨委書記李昌平的書《我向總理說實話》出版後[4],這種狀況就完全對社會公開了。顯然,只減少稅費而不減少人員和開支,鄉鎮政府的財政危機是無法解決的。由於減少鄉鎮政府人員和開支一事阻力太大,所以在推行農村稅費改革的同時,中央和省級財政增加了對試點地區基層財政的轉移支付數額,2001年增加了100億元,2002年增加了200億。但在農村基層政府數額龐大的財政缺口面前,中央和省政府的轉移支付不過是杯水車薪。據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丹洲鄉官員介紹,在他所在的鄉,國家財政增撥的款項連支付鄉政府的債務利息都不夠。[5]
事實上,試行農村稅費改革的各地區農民負擔的相繼回升表明,鄉鎮政府在這次稅費改革的“風頭”過去之後,又故態覆蒙,重新開始征收各種不法規費。顯然,這次稅費改革又陷入了“黃宗羲定律”的怪圈,被證明是一次失敗的試驗。
在財政困境下,鄉鎮政府必然進一步擴大收入來應付不斷增長的開支,而最簡便的增收辦法莫過於向農民伸手索取。當鄉鎮政府把向農民非法征收超額規費當作主要的職能,而所獲收入又大部分用於養活鄉鎮政府人員,它的職能和行為必然變異和扭曲,不再是為鄉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政府機構,卻變成一種贏利性的自我服務的“利益團體”,一種“名為政府的‘企業’”。面對這樣的“攤派者”,農民為了避免遭到過度盤剝,必然會通過制度外的途徑表達自己的意願,如抗議、暴力對抗、越級上訪等。美國著名政治學家亨廷頓曾一針見血地指出過:“如果農民默認並認同現存的社會制度,他們就為該社會提供了一個穩定的基礎,如果它積極反對這個制度,它就會成為革命的載體。[6]”
2004年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承諾:“從今年起,逐步降低農業稅稅率,平均每年降低1個百分點以上,五年內取消農業稅。”此政策意向無疑會受到農民的熱烈歡迎。目前在許多鄉鎮,農業稅是鄉鎮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其用途是支付鄉鎮財政供養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及其他公益事業。[7]
從2000年稅費改革後農民負擔反彈的現實來看,一旦完全取消了農業稅,必然會使鄉鎮財政陷入新的更嚴重的財務危機。在財務危機壓力下的鄉鎮政府面對處於弱勢地位的農民,很可能加大稅外規費的征收和攤派,這預示著鄉鎮政府不僅會使稅費改革後農民的負擔再次陷入“黃宗羲定律”的怪圈,而且極有可能進一步激化鄉村社會的各種矛盾。
二、鄉鎮政府的自利性導致其功能異化
從表面看,農村的稅費改革似乎是為了整治日益泛濫的農村“三亂”問題,實則是企圖挽救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以來國家在鄉村社會日漸加深的治理危機。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與其說農村稅費改革是農村分配關系和經濟利益的調整,毋寧說是中央政府嘗試在鄉村社會重建國家合法性的一種努力。要確保農村的稅費征收不會再度陷入“黃宗羲定律”的怪圈,就不能單純在稅費改革本身做文章,而必須實現鄉鎮治理模式的轉換。
目前,鄉鎮政府實際上是經濟人和公共權力的交織體,它們必然會按照有利於自身經濟人屬性的方向異化來自上級政府的政策,不僅造成公共政策的扭曲,而且千方百計地以執行政策為名達到基層幹部的個人目的。正如北京大學張靜教授所描述的:“他們的行動相當有意識,完全不是被動和昏昏然的。他們改變上級文件的宗旨,使之符合自己的目的;他們隱瞞信息或敷衍形式,對政策選擇性地使用或變通執行。他們控制經濟,但多數並不擅長贏利,因此只能以寄生──保障幹部群體的生存安全──為目標,他們的主要行為方向不是投資利潤和擴大市場,他們並未打算肩負這樣的風險和責任,而是從一個更為保守的生存立場出發的。不少基層組織幹預企業的行動,與其說是意在幫助他們贏利,不如說是意在掌握支配和收費權。他們總是小心謹慎地防止種種控制權的流失。[8]”正因為基層政府行為的這種特征,中央政府的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必然會被異化甚至被完全改變方向,導致上級政策最終在鄉村社會中失靈以至失敗;另一方面,鄉鎮政府又總是借助上級政府的政策來掩護自己在鄉村行政中的不法行為,為其權力的擴張提供合法性。
從表面上看,鄉鎮政府是各級政府行政管理序列中最底層的代表,它理應只代表國家履行行政管理的職能,若果真如此,則農民與鄉鎮政府發生的沖突,也就是鄉村社會與國家政權組織的沖突。但是農民們卻不這樣看,他們很清楚地知道,鄉鎮政府在“亂收費、亂攤派”問題上的作法不僅完全背離了上級政府的既定政策,甚至也是違法的,所以每當農民與鄉鎮政府發生沖突,農民們往往向上級政府乃至中央政府申訴。在農民的眼里,上級政府是公平的,會為他們說公道話。由此可見,農民與鄉鎮政府之間的沖突並不是鄉村社會與國家政權的沖突,這種沖突乃是鄉鎮政府的權力過度擴張和經濟人特性在國家制度框架外的行為使農民利益受損而引發的。鄉鎮政府的這種行為並不屬於國家政權的正當行為,也不是國家行政管理制度賦予的職能,而是其自利性行為的惡性結果。
進一步具體來看,鄉鎮政府的大量不當索取行為不僅造成了與農民之間的尖銳矛盾,也激化了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的矛盾。不少鄉鎮政府為了擴大自己的收入,紛紛把村委會提留的收入拿來作為鄉鎮財政的統籌收入,這就使得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的利益沖突不可避免。[9]
鄉鎮政府的這種自利行為已經根本改變了它的政府機構的性質,並且造成了嚴重的政治後果,即行政管理體制發生了縱向斷裂。在目前的社會現實狀況下,鄉鎮政府已經事實上變異為在“國家政權的代表”之合法外衣掩蓋下侵犯農民利益的既得利益組織,其行為趨向黑社會化。雖然鄉鎮政府的收稅和收費行為都打著建設鄉鎮財政的口號,表面上似乎具有“合法性”,事實上鄉鎮政府的額外收入和支出既沒有國家制度的法律依據,也為農民所反對,之所以鄉鎮政府堅持擴大額外收入和支出,無非是其自利性極度擴張的結果。
這樣看來,由於鄉鎮政府事實上並未履行其應有的公共服務職能,它的存在自然無助於改善國家政權對鄉村社會的正常管理;不僅如此,鄉鎮政府的自利性行為造成了對民眾利益的侵害,並且離間了鄉村社會與國家的關系。在中國目前的政治體制中,鄉鎮政府是國家在鄉村的唯一代表,國家常常不得不依靠它來維系控制。鄉鎮政府及其幹部往往充分利用自己的這種地位,想方設法在國家與鄉村社會之間營造自己的自主活動空間。他們未必站在國家的立場,也不代表農民的利益要求,而是居中謀取自己的利益。他們經常聰明地用國家的名義向農民施加壓力,又用農民的名義向上級政府施加壓力,從而為自己創造利益最大化的機會。[10]這其實就是典型的國家政權的內卷化[11]。
三、走出財政困境下鄉鎮治理危機的路徑:鄉鎮的有限自治
鄉鎮政府已變成一種遊走在國家與鄉村社會之間,並從兩者不斷汲取資源從中漁利的索取性組織,這是農民負擔不斷加重、稅費改革失敗的根本原因。要解決農民的負擔問題,單靠已經試過的稅費改革和時下學術界討論的綜合性配套改革,只不過是“揚湯止沸”;只有在鄉村社會實行“釜底抽薪”的變革,取消已從行政管理體制中裂變且自利性高度擴張的鄉鎮政府,實行鄉鎮的有限自治,從而實現鄉鎮治理模式的轉換,才能跳出“黃宗羲定律”的怪圈,維持鄉村社會的穩定。鄉鎮自治指的是法治基礎上的鄉村社會的自我管理。既然鄉鎮政府在行政管理體制中已經異化並演變成一個矛盾的焦點和為禍不淺的“毒瘤”,不如將其切除,重新構建新型的鄉鎮治理模式,以獲長治久安。
在中國的社會轉型中,“中國大陸自1978年始正在經歷著一種可以被稱之為‘社會自主化’的進程”;中國的“政治變革導致傳統權威的合法性危機,進而引發社會結構的解體和普遍失範,作為對這種社會失序狀態的回應,政治結構往往向傳統回歸,而這又使政治結構的轉型胎死腹中。這使歷史上出現的兩極徘徊在當代則演變為‘一放就亂,一亂就統,一統就死’的惡性循環”。[12]
顯然,進一步加強對鄉鎮政府的控制已經不可能解決本文所談到的問題,何況這樣做不過是將政治結構向傳統的集權管理回歸,最終結果肯定是“一統就死”;而如果實行有限的鄉鎮自治,則可以避免完全的鄉鎮自治可能導致的“一放就亂”。
既然表面上代表國家的鄉鎮政府已在相當程度上脫離了行政管理體制系統,國家權力在農村社會的正常行使(如“減負”)時常被鄉鎮政府為了自身利益而阻隔,那麽繼續讓鄉鎮政府充當國家權力形式上的代表,結果不僅不會改善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治理,相反卻會讓自利化的鄉鎮政府以國家權力的名義進一步強制性索取,不斷侵犯農民的利益。要解決目前鄉鎮治理面臨的深刻危機,只有實行治理模式的轉換,革除這種遊離於國家權力正常功能之外的鄉鎮政府,在法治的軌道上盡快建立起鄉鎮的有限自治,使鄉村社會由傳統的“權威─服從”模式轉換成制度依賴型的“規則─服從”模式。實行鄉鎮的有限自治意味著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在鄉村的進一步調適,在這種治理模式下國家並未“退出”鄉村,只不過不再以鄉鎮政府這種實體施行直接控制,而是通過制度化的法治來維持鄉村的社會秩序,讓農民們在制度的框架內自我管理。它是國家權力對社會權利的初步的實體性讓位,這也是建設基層民主的有效手段。
中國鄉村的“保護主義政治”及其後果
謝岳
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副教授
一、鄉村“保護主義政治”的基本特點
二、為什麽農村改革後鄉村“保護主義政治”進一步蔓延?
三、“保護主義”的政治後果
本文探討中國鄉村社會在集權體制下的轉型中出現的一種政治社會現象──“保護主義政治”。這里所說的“保護主義”是指在“保護者─被保護者”的利益交換關系網內將公共權力私人化運用,即權力的私利化。它架空了鄉村村民自治制度,破壞了鄉鎮政府的公共功能,具有極其明顯的負面政治影響。
一、鄉村“保護主義政治”的基本特點
在政治學研究中“保護主義”(clientelism,也有人稱之為“庇護主義”)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術語,政治學家解釋發展中國家政治現代化時常使用這一概念。它是指地位不平等的個人或團體之間為了利益交換而形成的非正式的權力關系,主要存在於規模較小的集體和原始社會里,在那里,地位較高的人(“保護人”)利用其權勢和手中掌握的資源保護並施惠於地位較低的人(“被保護人”),而後者以追隨和服從作為回報。[1] 保護主義”雖淵源於傳統社會,但它也是現代社會中可以觀察到的現象,只要個人擁有遊離於國家制度或正式組織控制之外的資源分配權,“保護主義”關系就會在一定的範圍內形成。
1949年以後,社會政治重建的目標是實現對社會的全面控制,在鄉村里推行土地改革與社會重組就是建立這種控制機制的主要手段。土地改革和稅率的提高使國家政權空前地深入自然村。舊日的國家政權、士紳(或地主)、農民之間的三角關系被新的國家政權與農民的雙邊關系取代了,不再有地主士紳周旋於農民和國家政權之間,土地改革和新稅兩者代表著國家權力大規模地深入他們生活的開始。[2] 同時還推行了大規模的社會重組活動,一方面要打碎或改造落後的鄉村宗法組織,另一方面要建立政權支配下的黨的基層組織來管理鄉村。鄉村政治組織的建立打通了中央與基層的聯系通道,國家權力延伸到了社會的最底層,鄉村社會被整合為一體化政治體系的一部分。
國家整合鄉村社會的制度化建設並不意味著鄉村社會完全失去自主性,鄉村社會從結構上看仍然搖擺於傳統與現代之間,社會關系的傳統痕跡依舊明顯。正如Vivienne Shue所言,即使是高度的計劃經濟體制,中央也不可能將鄉村所有的經濟活動都納入計劃中去,如何發展鄉村經濟主要取決於地方幹部對中央政策的理解,經濟上的地方主義是客觀存在的。[3]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制度因能力有限而為鄉村政治保留了一定的自主空間,“保護主義”的社會關系網絡與現代國家制度並存,各自保留其功能和價值取向。當“保護主義”關系網絡趨向於追求個體利益時,國家制度整合社會的功能就被削弱。但那時“保護主義”的政治空間比較小,它在幹部與農民之間建立的“保護與被保護”關系是松散的。農村改革後,基層幹部獲得了很大的政治經濟自主權,因此鄉村社會里的“保護─被保護”關系變得十分緊密。
“保護主義”的關系結構涉及到四組變量:“幹部─農民”、“保護─被保護”、“權力─權利”以及“資源─機會”。幹部和農民是“保護主義”關系網絡的兩大主體,他們分別對應於國家和社會。國家意志在鄉村社會的貫徹執行主要通過幹部實現,幹部是國家制度建設與功能發揮的承載者。在幹部與農民之間,“保護主義”體現的是“保護─被保護”的利益關系,這種利益關系之所以能形成主要與“權力─權利”以及“資源─機會”這兩組變量有關。幹部利用正式制度賦予的地位和影響力,行使支配他人的權力,其具體形式是幹部掌握地方資源的分配權,農民由於在鄉村社會里基本上處於從屬地位,自身權利的維護難以通過正式制度得到實現,所以尋求制度外的保護是一種理性選擇。特別地在當地社會資源稀缺的情況下,國家提供的機會無法滿足農民的需要,圍繞資源的分配在農民中間就出現了競爭關系,於是幹部與農民之間不平等的利益交換就會發生。
需要說明的是,“保護主義”並不具有市民社會意義上的功能。幹部向農民提供的利益保護僅僅是基於個體之間的互惠,不論是“保護者”還是“被保護者”都不會以民間制度來對抗國家正式制度;相反,他們設法利用國家制度實現利益互換。因此,當利益互換在“保護者”和“被保護者”之間完成之後,他們實際上是國家制度的既得利益者。若鄉村社會的變革有利於“保護者”的資源支配地位時,他們會積極地支持變革;若這種支配地位在改革中喪失或部分喪失,很顯然,他們將阻礙改革。20世紀90年代以來,鄉村幹部不但未因市場化而喪失對資源的控制權,反而借可支配資源總量擴大的機會鞏固了自己的支配性地位。[4]
從這個意義上講,作為“保護者”的幹部雖然可能支持國家在鄉村的經濟改革政策,但這種支持是以“保護主義”政治的鞏固為代價的,“保護─被保護”的關系網絡逐漸覆雜和牢固,利益關系日益趨於物質化。
在中國鄉村社會里,“保護主義”關系網絡是個封閉的結構,它建立的是一個涵蓋少數人的利益群體。“被保護者”只有具備了“保護者”認同的“身份”,才可能獲得“被保護”的地位。“保護主義”的“身份”取決於兩點:一是文化身份,二是社會身份。前者主要通過家族來反映,具有先天性,家族的“差序格局”同樣適用於“保護主義”關系網絡的資格認定。鄉村幹部在遴選被保護對象時,優先考慮的是同宗同族的人,家族背景因此成為鄉村“保護主義”政治關系建立的當然條件。
社會身份不具有先天性,它是保護者尋求“被保護者”的一個新標準。“保護主義政治”通常情況下並非只吸納同宗同姓的被保護對象,它的逐利性特點決定了允許異姓他族背景的人進入“保護主義”關系網絡。市場化過程中鄉村出現了一些發家致富的能人,他們通過與幹部的交往,建立了權力與資本的互換關系,他們經濟上的優勢由於權力的保護進一步擴大,這些人成為鄉村社會“保護主義政治”的受惠者。盡管他們與“保護者”可能不具備同一宗族的身份符號,但他們憑借建立在經濟基礎上的社會影響力同樣能獲得較多的接近政治權力的機會。社會身份之所以能突破家族關系的限制進入“保護主義”關系網絡,除了“保護者”的逐利動機外,鄉村社會的日益商品化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商品化不僅對“被保護者”有利,對“保護者”同樣有利,隨著進入“保護主義”關系網限制因素的減少,“保護者”和“被保護者”都有機會建立更多的互惠關系。
無論是文化身份還是社會身份,“保護主義”政治的封閉性結構都表明,這種關系網絡是一種排他性社會交往結構,能形成“保護─被保護”關系的群體在鄉村社會中只是少數。況且,即便進入了這個關系網絡,並不意味著每個“被保護者”都能平等地實現利益滿足。
“保護主義”是一種逐利型的個人政治,其目的是追求私利而不是公共利益,因此它不具有公共性。有人誤把這里所討論的“保護主義”理解為“地方保護主義”,其實兩者間有很大的差異,最根本的區別就是地方保護主義具有部分公共性的成份,而“保護主義”則純屬“私人”活動。掌握資源分配權的幹部利用政治特權選擇性地滿足“被保護者”的利益要求,同時“被保護者”以利益作為回報,確立這種“保護─被保護”的關系。在逐利過程中,“保護者”主要追求物質利益和政治利益,物質利益最為常見,也是最基本的逐利動機,而政治利益則是一種新出現的動機。90年代,中國鄉村普遍推行村民委員會的直接選舉,農民的選票一定程度上成為制約幹部行為的手段,於是在幹部與農民之間出現了新形式的“保護主義”,幹部與農民在某些具體利益問題上達成默契,雙方相互出讓利益換取“保護”與“被保護”,而中介則是選票。可以肯定地說,村民委員會的選舉不是阻礙了而是促進了“保護主義”在鄉村的發展[5]。這也是村民委員會選舉制度為何不能很好地整合鄉村社會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為什麽農村改革後鄉村“保護主義政治”進一步蔓延?
農村改革以來,“保護主義政治”愈演愈烈,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首先,經濟市場化條件下“保護主義政治”的經濟基礎擴大了。在計劃經濟時代,鄉村幹部的權力主要是征糧、征兵、安排農業生產、管理集體生產資料、決定生產隊的收益分配等。盡管幹部擁有分配農產品和機會的特權,但幹部可能為農民個人提供的保護畢竟有限,所以那時的“保護主義”關系松散且不穩定。而且由於政府對農民基本生存之外的剩余農產品嚴密控制,並限制個人間的自由交換,所以能被用於維持“保護與被保護”關系的資源總量相當有限。
“保護主義政治”存在的普遍條件,即商品稀缺、中央集權的分配制度以及不平等的接近稀缺商品和機會的分配權利;同時她也注意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幹部的優勢更加明顯。[6] 對此學術界曾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市場的形成分割了幹部在計劃經濟下所掌握的資源,削弱了“保護主義政治”的基礎,資源分配更多地通過市場而不是幹部來完成。另一些學者則持相反的觀點,他們通過實證研究發現,在市場條件下幹部的優勢並未喪失,他們的收入隨著改革的深入不斷地增加。[7]
農村改革之後,地方政府和基層幹部在中央放權的過程中獲得了大量支配資源的機會,同時,經濟市場化又開創了許多新的機會,這樣鄉村幹部手中所掌握的可支配資源總量比計劃經濟時代要大得多。隨著農村工作的重點轉移到經濟發展方面,幹部對當地事務的控制範圍也越來越大。他們的資源支配權主要體現在土地轉讓、提供就業機會和征收稅費等方面。在經濟發達地區,農業用地的轉讓開發可以帶來巨大的收益,所以是鄉村幹部上下其手的主要活動領域。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鄉村幹部往往通過控制集體企業、安排就業機會來建立“保護主義”關系。另外,幹部對耕地、果園、林場、魚塘的承包也握有一定的決定權,這些資源都是形成“保護主義政治”的基礎。所以,市場經濟的發展確實為鄉村幹部與農民之間建立“保護─被保護”關系創造了更多的機會和條件,“保護主義”關系網絡較之計劃經濟時代變得更加牢固和穩定。
其次,村落里宗親關系的覆興增加了“保護主義關系”的覆雜性。“保護主義政治”的存在與宗族這個社會文化土壤是分不開的。1949年以後雖然宗族組織在革命和政治運動的壓力下退隱了,但作為文化形態的宗法關系始終存在。人民公社時期,許多生產隊基本上是同宗同姓的宗族成員,基層幹部也同時代表著宗族群體。在這樣的地方,所謂的大隊黨支部會議或生產隊幹部會議往往就是宗族會議。[8]
80年代以來,鄉村宗族制度擺脫了政治的束縛,獲得了再生的社會空間,過去宗族組織發達的地區紛紛續寫族譜、重建宗祠,試圖恢覆曾被“革命”了的宗族觀念與宗族形態。
在長期相對封閉的鄉村社會里,很多村民數代人未離開過祖居之地,人們的社會交往經常是以宗親關系為中心的,交往範圍與對象按房支的遠近向外擴散出去,形成一個同心圓人際關系網絡。如果村莊是同宗同姓的共同體,與掌握資源或機會的幹部宗親關系較遠的村民,就可能希望通過“保護主義”關系來增加自己的利益。在多姓村莊里,家族力量對鄉村政治關系的滲透和影響就更明顯了,各家族勢力的對比格局往往決定著村黨支部與村委會里各方權力地位的高低,或各家族代理人在黨政組織中的權力大小。[9]
由於幹部們都首先認同本宗族的人,而“保護─被保護”關系卻可能跨族形成,結果“保護─被保護”關系也因此可能是多重交叉的,容易形成宗族間的摩擦甚至沖突。
再次,鄉、村幹部之間的互惠關系縱容了保護主義政治的發展。鄉、村的制度架構是由鄉黨委和鄉政府分別對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實施控制。相當多的實證研究表明,現實中這種控制的有效性常常依托於鄉幹部與村幹部之間的私人關系,鄉幹部往往利用與村幹部的“私人感情”來保證鄉政府政策的貫徹與實施,結果鄉幹部與村幹部之間的關系普遍發展成一種私人關系。維持這樣的私人關系就需要雙方經常性地利用公共資源作利益交換,最終結果是私人關系普遍演變為利益關系,這種互惠關系促進了“保護主義政治”的蔓延。
鄉幹部與村幹部之間的互惠關系經常建立在兩種利益基礎之上,其一是經濟利益,另一種是政治利益,兩者之間又互為前提。由於鄉─村制度的上下級關系,村幹部的政治前途往往取決於鄉幹部的認同程度,因此鄉幹部擁有相當大的控制村幹部的權力,而村幹部則對鄉幹部有政治上的依附。正因為如此,許多鄉幹部發展與村幹部的私人關系網絡、為村幹部提供支持和保護時,會要求村幹部提供一定的利益回報,而村幹部也樂於用饋贈來維系自己的社會資本。於是,在鄉─村幹部的互惠關系中,鄉幹部以政治支持換取經濟利益,村幹部則以經濟利益換取政治保護。20世紀90年代以來,這種互惠關系在鄉村社會相當普遍,一些村幹部利用自己的權力將土地甚至房產贈予鄉幹部,以換取鄉幹部的庇護,特別是依靠與鄉幹部的“保護主義”關系衛護自己的腐敗行為。[10]
三、“保護主義”的政治後果
“保護主義政治”屬於盛行於傳統社會的制度結構,當代中國鄉村社會“保護主義政治”的擴張在某種程度上替代了現代型制度的功能,阻礙了後者的良性發展。由於“保護主義”是一種私利性關系網絡,當“保護主義”政治關系替代現代型制度時,它削弱了現代型制度在鄉村社會的主導地位,讓善於利用“保護主義政治”的鄉村“能人”替代村民自治制度的制度性權威,令後者虛化。
1949年以後,國家通過操縱一系列政治運動和發展基層政治組織,逐步取消了傳統的社會權威的生存空間,從而建立了由國家全盤控制鄉村經濟社會活動的制度架構。改革開放之後,國家權力不再全面控制鄉村的社會經濟活動,鄉村社會就自然地出現了去政治化(depoliticized)過程,民間的社會關系網絡、社會階層重構、民俗文化重建等相繼活躍起來。在這樣的基礎上,本來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有助於建立民主選舉產生的制度化權威,實行村民的自我管理。然而,“保護主義政治”的蔓延削弱了這種制度化建設的進程。
“保護主義政治”造成了合法的制度化權威的邊緣化,“保護者”以國家權力行使者的名義向“被保護者”提供排他性服務,從中獲取經濟政治回報,進而擴大“保護者”為了私人目的支配他人的能力。這種公共資源的支配占有方式破壞了國家權威的公共性和公正性特征,只向少數“被保護者”提供非公共性服務,激勵了“保護者”的逐利動機和營私行為。隨著以利益為中心的“保護主義”關系網絡逐漸彌散於廣大的鄉村社會,村民自治制度被逐步邊緣化,鄉政府的公共功能被嚴重削弱,公共權力在國家權威的名義下淪為少數人追求私人利益的工具,構成了社會沖突的溫床。在最近廣東鄉村發生的幾次惡性官民沖突事件中,肇事原因之一就是鄉村“保護主義政治”為加劇沖突和制造矛盾提供了動力。鄉村“保護主義政治”的蔓延是鄉村政治經濟正常發展的障礙,應當引起更多的關注。
中國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權利
孫伊
一、女性的社會地位和在家庭中的地位
二、女性的家庭財產權利
三、女性的生育權利
四、家庭暴力與女性在家庭中的人身安全權利
女性的家庭權利是其社會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女性在家庭內的平等權利、財產權利、生育權利以及人身安全權利等。過去一百年來中國社會的傳統文化、中共文化和商品社會文化這三重壓力造成了多數女性的家庭權利貧困[1]。當代中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念主張女性要內外兼顧、工作家庭兩不誤。大部分女性除了必須在工作上努力與男性競爭外,在家庭里還要承擔大部分家務勞動。盡管社會的半數成員是女性,而女性對社會和家庭的貢獻可以說也超出男性(至少就辛勞程度而言是如此),但女權主義等現代理論及相應的研究在中國一直未獲得應有的重視,這更大程度上是社會文化觀念的約束所致。本文通過分析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歷史演變,具體考察她們的家庭權利的各主要方面,希望藉此能促進當代婦女學中家庭關系及女權問題的研究。
一、女性的社會地位和在家庭中的地位
中國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向來不高。宋代以來女性家庭地位低下的一個典型表現就是摧殘女性的纏足現象,它首先是為了取悅於男子的審美需求和性欲偏好,同時迫使女性深居閨房,不問世事,禁錮家中,成為男性的家奴和性奴。[2]
有西方學者認為,“纏足是一種政治機制,它反映和存續了婦女社會和心理的劣勢;纏足將婦女牢牢地固定在特定的位置、特定的功能”,而且纏足又“是公眾態度,是大眾文化──它是10個世紀中數以百萬計的婦女作為真正的女人的生活方式的關鍵所在”。[3]
“五四”運動以來,纏足現象逐漸廢止,“新文化運動”帶來了許多新的風氣,但家庭中的夫權觀念、女性的相夫教子功能和女子的“三從四德”文化,在民國時期一直占據主流。在夫權主導下的家庭里,妻子必須聽命於丈夫,女兒必須服從於父母,媳婦必須聽命於公婆,許多女性的家庭權益被嚴重侵犯。尤其糟糕的是,家庭中侵犯女性權益的主要侵害者常常也是女性──如婆婆、後母。“多年媳婦熬成婆”的婆婆們經常以一種不健康的心態,重覆自己的婆婆當年的壓迫手段,甚至變本加厲地侵犯媳婦的權益和人身自由。後母虐待非親生之女兒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即便在家中未遇到婆婆或後母的迫害,女性也得面臨代表父權的父親和公公的壓力,男性家長經常任意剝奪女性婚姻自主和經濟自主的權利。
1949年以後,婦女的社會地位得到了改善,但婦女解放運動並未深入到家庭之中,政治運動的風暴也未危及家庭中男人的優越地位。雖然傳統文化鼓吹的“三從”(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文化受到明顯的沖擊,但在毛澤東時代女性卻又多了另外的“二從”,即“從國家”、“從單位”[4]。1950年代,許多女性面臨“組織上”的壓力,在革命的名義和強制之下,被迫服從組織“分配”,與“首長”們結合。政府公然容許和容忍那些“老革命”喜新厭舊,拋棄老家的“黃臉婆”妻子,與年輕漂亮的城市小知識女性結婚。“組織上”用這種方法對那些“革命英雄”實行了性補償和性報答,但眾多小知識女性卻被“革命”當作“性禮物”和“性奴隸”無償贈與,其自由戀愛的權利被剝奪了,而“首長”們結發妻子的合法權益也被“組織上”徹底破壞了。
20世紀90年代以來,企業普遍在就業、薪資、提升等多方面對女性員工采取歧視性做法,女性不僅難找工作,而且處處受到福利和待遇上的歧視。全國婦聯2001年第二次婦女地位調查的結果表明,從1990到1999年,城市女性與男性的工資比率從77.5比100下降到70.1比100,而在農村則從79比100下降到59.6比100。女性社會地位的下降自然影響到她們在家庭中地位的下降。隨著城市里越來越多的女性被迫離開職場、退回家庭,城市失業者中下崗女工越來越多[5]。退回家中的女性盡管不再外出辛苦工作,但心理壓力和痛苦卻成倍增加。那些仍在工作的女性則不得不降格以求,不僅被迫接受低工資、少福利的歧視,而且可能還要忍受各種性騷擾。
在農村,家庭責任承包制實行後,農民家庭普遍需要男性強勞力承擔重體力活,再加上人民公社時期的鄉村福利制度和“五保戶”
制度的崩潰,農民家庭的老人贍養只能依靠兒子,出嫁的女性、離婚女性在責任田、口糧田及土地補償費方面都得不到公正的對待,於是農村中女性的社會地位明顯下降。[6]
雖然時代變了,觀念也有進步,但傳統文化對女性家庭權利的約束仍然存在,下面分析女性在家庭中的財產權利、生育權利和人身安全權利狀況的演變。
二、女性的家庭財產權利
財產的擁有、支配和繼承是衡量女性在家庭中地位與權利的重要指標。
一般而言,在傳統社會里女性沒有制度性權利去繼承家庭財產,只有兒子才有合法地占有家庭財產和分配遺產的權利。未婚女子或許可能得到一份嫁妝,而死了丈夫的女性如果留在家族里至多只能得到瞻養,但無論是出嫁的女兒還是寡婦,都無法分得家產。[7]
明朝起的律令甚至苛刻地規定,倘若家無直系男性繼承遺產,就必須在侄子中過繼一個兒子作為財產繼承者,即所謂的“強制侄子繼嗣”,這種反映傳統文化習俗的律令完全剝奪並杜絕了女性的家庭財產繼承權,顯示出對女性的極端歧視。[8]
進入民國後,在“新文化運動”的影響下,新女性意識開始覺醒。1926年1月在廣州舉行的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代表們提出了“婦女運動決議案”,號召“反對司法機關對於男女不平等的判決”、“女子應有財產權和繼承權”。[9]
1930年通過的中華民國《民法》對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利作了新的規定,提出了繼承家庭財產時的男女平權,如果家中沒有子嗣,女兒可以是法定的財產繼承人。但現實中傳統習俗仍然居支配地位。首先,傳統的分家制度繼續存在,“父親只要在生前分掉自己的財產就可以剝奪他女兒的繼承權”,女性的法定財產繼承權形同虛設。[10]
其次,法律並未禁止將財產過繼給侄子的傳統,所以許多人生前將財產過繼給侄子,從而剝奪了家庭中女性繼承財產的機會。再次,盡管《民法》中規定,死去丈夫的妻子有權繼承丈夫的財產,但《民法》卻取消了丈夫死後寡婦監護其家庭財產的權力,如果她亡夫的財產已分給其他繼承人,則寡婦就無法通過立繼來確保她對財產的控制。[11]
最後,《民法》剝奪了寡媳(即與亡夫父母住在一起的女性)的財產權利(包括她們的監護權和財產繼承權),這樣寡媳在公公死時就不能得到任何財產。[12]
除了法律本身存在缺陷外,民俗民風仍然保留了許多歧視婦女的現象。30年代的民俗調查顯示,鄉村婦女普遍沒有財產繼承權。[13]
“滿鐵”的華北調查表明,“女子除結婚費之外,原則上不參與家產分配[14]”。在珠江三角洲的鄉村里雖然有極個別的女兒繼承家產的案例,但這並非是普遍的習俗。[15]
在黑龍江,雖然在沒有男性繼承人的家庭里也存在女兒繼承財產的現象,但這種情形非常罕見。[16]
到了毛澤東時代,法律明確保障男女平等的家庭財產所有權和繼承權,而且夫妻成了家庭財產的共同所有者,夫妻可以互相繼承遺產,子女得以平等地繼承父母遺產。但由於在公有制狀態下私有財產基本上被剝奪了,同時實行低工資制度,結果屬於個人的財產和遺產微乎其微。這樣,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往往只具有法律紙面上的意義。
鄧小平時代通過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對婦女(包括出嫁女和再婚寡婦)的財產繼承權有不少新的具體規定。例如,《民法通則》規定:“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17];《繼承法》不僅在原則上規定了“繼承權男女平等”,同時還有如下具體規定,即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時有權處分所繼承的遺產[18]。《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婦女的財產繼承權的規定更加明確:“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第29條);“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標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第30條);“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第31條);“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第32條)。[19]
依照上述法律,女性無論已婚未婚,均應享有與男性平等的繼承權,不因女兒出嫁便失去其財產繼承權。
但是,現實中侵犯、剝奪婦女家庭財產權利的現象和事例仍頻繁出現。特別是在農村,隨著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女性擁有、處理和繼承土地承包的權利成為女性立身存命的大事,可是各地的鄉規民約和風俗習慣仍然經常侵害女性的土地使用權,農村已婚婦女的責任田、口糧田和家庭財產繼承權實際上仍然得不到保障。例如,雖然政府宣布農村的土地承包責任制“30年不變”,但農戶之女一旦出嫁,其娘家承包的土地就會被收回,而出嫁女性能否在婆家村里分得一份土地,則取決於婆家村里有無機動土地或是否恰好遇到婆家村里調整土地。[20]
中國婦聯婦女研究所的研究表明,承包責任田、土地入股分紅、征用土地補償、宅基地分配這四大權益是農民立身存命的根本,但農村婦女這方面的權益卻往往遭到侵害。尤其是適齡未嫁女、有女無兒戶、外村娶來的媳婦和“農嫁非”的出嫁女等四類婦女,在農村承包土地的調整中她們的權益最可能被剝奪。中國經濟改革研究院課題組的問卷則顯示,有7.2%的受訪婦女目前沒有土地,其最主要的原因分別是“出嫁後失地”(占45%),“國家征用後失地”(占17%),從未分配土地(占31%)。進一步比較得出,出嫁女、離異婦女、喪偶婦女的土地權益,前者比後者依次更沒有保障。[21]
農村婦女的財產權益受損害,與民眾的法律意識模糊、女性不懂得保護自己的權益有關。河南省濮陽市婦聯“在五縣一區選取了6個村,專門開展了一次農村婦女財產權益被侵害的情況調查。調查後發現,6個村中都存在農村婦女財產被侵害的情況,其中尤為突出的是財產繼承難和責任田、宅基田得不到落實問題。”許多農村婦女認同“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認為女子出嫁後對父母遺產不應有繼承權,結果許多出嫁女性在財產繼承問題上選擇了自動放棄。雖然仍有8%的婦女要求依法繼承,但她們難以抵制家族中人的反對。[22]
2002年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對西部12省(區、市)農村作了綜合調查,當問到婦女對包括土地使用權在內的財產繼承權的理解時,有13.9%的受訪者認為“女孩”、“妻子”不能繼承土地使用權,而“男孩”和“丈夫”則可以繼承。[23]
這種明顯的性別歧視觀念表明,鄉村傳統習俗對婦女財產繼承權仍然具有強大的影響。在少數民族地區,歧視婦女的現象就更為嚴重了。例如,鄂倫春族的財產繼承權一般仍屬於男子;雲南普米族實行大家庭制,分家產時女性沒有財產繼承權。[24]
顯然,近百年來盡管中國的法律不斷進步完善,但這並不等同於觀念的進步,在東方文化深厚的人治環境中,潛規則與民俗習慣往往是超法律和超時空的。從落實女性平等財產權利的角度來看,完善法律體系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進行全社會的法制教育普及和文化重建。
三、女性的生育權利
百年來中國女性的生育權利一直處於被動狀態。在民國時期女性往往是毫無節制地早育、多育、密育,既無節育手段和條件,也沒有良好的接生設備和保育條件,嬰兒的出生率高、死亡率高。一項對河南省魯山縣的老年婦女調查顯示,36位60歲以上的女性平均每人生育6胎以上,許多女性因家境貧寒曾試圖墜胎,但因缺醫少藥,只能將肚子擠在水缸沿上擠壓,想把胎兒擠死,結果造成生孩子時大出血。[25]
一項對雲南少數民族的調查也顯示,那些60歲左右的婦女往往都是從18歲開始生育,直到閉經為止,生育年限達30年以上,成年後幾乎是在不間斷的生育、養育中度過了大半生。[26]
到了毛澤東時代,“人多力量大”成了多生政策的政治理由,於是許多女性爭當“光榮媽媽”──生得越多越光榮。這種生育政策事實上演變成一種新的強制性多育方針,結果導致中國的人口總量迅速膨脹。
1979年,面對9億人口的龐大壓力,中國政府又轉而強制實施“一胎化政策”。這是毛澤東時代鼓勵多生政策的翻版,性質雷同,其實質都是剝奪女性生育自由的天然權利。所不同的是,為了執行“一胎化政策”,各級政府動員了各種力量,駭人聽聞地全方位剝奪與侵犯婦女的生育權利,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其中最嚴重的後果之一就是大量女嬰被遺棄或殺害,導致中國30歲以下的人口之性別比例嚴重失調。世界各國出生嬰兒的男女性別比例一般是100比104至107,即每出生100個女嬰就有104至107個男嬰出生,而中國的嬰兒出生性別比近年來越來越畸形。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時,這一比例已達到100比116.9,而在海南、廣東等省則高達駭人聽聞的100比130以上。據估計,到2020年中國將出現近4千萬男性單身,他們將在婚育年齡時無女可娶。由此必然引發性犯罪、買賣婚姻、拐賣婦女、賣淫嫖娼等嚴重的社會危機和司法難題。[27]
大量遺棄女嬰的社會現象有很多原因,其罪魁禍首自然是“一胎化”政策,但這一政策之所以得以實施,與傳統文化和中共文化以及社會經濟等因素有關。首先,傳統文化的“重男輕女”思想根深蒂固,它並不會隨著“男女平等”口號的深入人心而自動消失。傳統文化的一大觀念是“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無子乃無後,無後即不孝。由於這種觀念作祟,不僅在農村,許多中小城市也大量出現遺棄女嬰的現象。一些被遺棄的女嬰被外國人領養,據統計,美國從海外領養的孩子中有25%來自中國大陸,幾乎全是女嬰。[28]
其次,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借重了毛澤東時期發展起來的專政機器和群眾動員機制,其手段之殘酷毒辣令人心寒。在農村,夜闖家門抓孕婦、拖拉機追擊逃跑的孕婦、動員警察追捕孕婦等現象比比皆是,而且對超生的夫婦實行各種無法可依的處罰,各種手段猶如“文革”再現,無所不用其極。[29]
有些地方還出現政府官員將嬰兒丟進水田活活淹死,許多即將臨產的婦女也被迫墮胎,一些引產方式竟然是將食鹽水注射進孕婦的子宮。[30]
在美國,女性能否擁有人工流產的權利(墜胎權)是一種婦女權利的象征。[31]
而在中國人工流產卻成了強制性政策。據統計,1971年中國的人工流產為391萬例,1981年為869萬,1991年達到1,400萬,20年內增加了近3.6倍。[32]
人口統計學家認為,中國的墮胎率高居全球第一,墮胎與活產的比率是1比12.5;而在西歐,這一比率僅為1比100。[33]
中國女性的人工流產率不斷上升有許多原因。在農村,多數婦女都是被迫流產,並且是在極野蠻的情況下進行,既罔顧基本人權,更無視起碼的女權。在城市,人工流產急劇增加的一大原因是男性不願尊重女性的避孕意願,拒絕采用避孕措施,導致非意願性懷孕比率大幅度上升。政府政策對實施人工流產的女性也不尊重,做人工流產的女性不但不能獲得必要的休假,也不準報銷醫療費。有調查顯示,有90%做人工流產的女性無法休假,導致女性的身心遭到極大損害。[34]
女性生育權利還包括生育保障,這主要是指國家負擔女性懷孕和分娩的各類健保費用(如生育津貼、醫療護理、生育補助等),建立生育休假制度等。這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份,更是政府的責任和義務。但目前在中國,只有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女性員工能獲得部分生育保障,而占女性人口大多數的城市家庭婦女、城市下崗女工和農村婦女則完全被排除在外,外資企業女工和私營企業女工也有相當一部分得不到生育保障。《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在生育保險目標上曾經承諾,“20世紀末在全國城市基本實現女職工生育費用的社會統籌”,直到今天這些承諾仍未兌現。[35]
1995年全國總工會女工部就女工勞動保護問題對全國部分國有、集體、私營和外商企業的9,753名女職工作了調查,發現女職工懷孕後能定期作產前檢查的僅占70%,產後檢查費用能全部或部分報銷的占65%。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與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1992-2000)和《中國社會保障年鑒2000》的數據,自199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以來,到1999年中國的職工生育保險平均覆蓋率僅為28%,至2001年年底覆蓋範圍只有30%。[36]
相當多的女工、尤其是在私營企業工作的女性,在孕期得不到任何勞動保護,或者因懷孕而丟失了工作。[37]
許多企業不關心員工福利,常常忽視女工的生育保險。全國總工會等單位的多項調查都表明,目前許多企事業機構都未給女性員工辦理生育保險,有些企業還要求生育期女工停薪留職。[38]
此外,從農村到城市打工的“打工妹”的生育權利普遍得不到保護,企業往往以懷孕生育為理由解雇她們,結果她們為了保住工作只能放棄生育。她們既失去了在農村的家庭支撐,又未被社會保障覆蓋,境遇艱難。[39]
農村女性則處於社會的最低層,她們基本上被排除在社會保障和生育保障體系之外,但她們又恰恰是最需要生育保險制度幫助的群體,因為她們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缺乏必要的衛生知識、不得不承擔超負荷的體力勞動、長期營養不良,還可能有沈重的心理壓抑。[40]
尤其是被稱為“超生部隊”的農村女性,為了躲避鄉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制,她們只能東躲西藏,在生育期間得不到起碼的醫療服務,身心遭受了極大摧殘。
四、家庭暴力與女性在家庭中的人身安全權利
女性的家庭權利還包括在家庭中的人身安全權利和免受家庭暴力的自由。家庭暴力不僅是一個古老的罪惡,也是現代文明的通病。家庭暴力有許多種,本文只討論家庭中丈夫對妻子實行的暴力,並限於肉體和性虐待兩大類,不涉及精神虐待和心理侵害,因為它們很難定量分析。
2003年,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表明,在中國2.7億個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發生在夫妻間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婦女;每年有10萬個家庭因為家庭暴力而解體。由於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事實上家庭暴力的發生率可能更高。[41]
1990年,一項在中國11個省市所做的婦女地位調查也顯示,29.2%的女性經常、有時或偶爾挨丈夫的打。[42]
北京的“婦女熱線”在1995年對30位家庭暴力受害者作了問卷和訪談調查後發現,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均為妻子,施暴者都是丈夫,家庭暴力的發生與文化程度高低、職業類別、婚前婚後等無關,換言之,家庭暴力是跨文化水平、跨職業行業的普遍現象。例如,具大專以上文化程度者占全部被虐者和施虐者的57%,幹部在被虐者和施虐者中分別占50%和占33%,從事文化事業、技術工作、教師、幹部等白領職業的在被虐者和施虐者中分別占57%和60%。大部分家庭暴力行為有次數日益頻繁、程度逐漸嚴重的趨勢。有的丈夫不僅到妻子的單位打她,而且在街上也動手打妻子,最嚴重的甚至打斷了妻子的肋骨或用菜刀砍傷妻子的手。有的妻子已被打100多次,有的一個月要被打2至3次。[43]
為了擺脫丈夫的暴力,到北京大學“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尋求幫助的女性有歸國的博士、國家部委機關的司長、大學教授、人大代表、檢察院的檢察長等。[44]
據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1991年至1992年間3,300件離婚案的調查,夫妻因打罵行為而提出離婚訴訟的比例高達四分之一。[45]
毫無疑問,在中國家庭暴力現象具有普遍性[46]。
普遍存在的家庭暴力與傳統文化、中共文化及商品文化密切相關。
中國傳統文化強調“三綱”
,其中之一即“夫為妻綱”,旨在將妻子置於丈夫的絕對控制之下,而為了有效地控制妻子,暴力行為和懲罰被視為正常而又必要。同時傳統文化還有旨在懲罰婦女的“七出”之說,一旦女性違反這些戒條,丈夫即可休妻,而被休之妻則在家族和社會上終生受辱。傳統文化還要求女性處處自責,若被丈夫毆打,需要責備自己是否做錯了什麽;若丈夫有外遇,女性則被要求檢討自己是否盡到為妻之責。這實際上是要求女性對家庭內的任何不公平遭遇只能逆來順受。這樣的傳統文化實際上是容忍、縱容家庭暴力。
1991年10月至1992年10月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研究所對上海、廣州、西安和濟南4個城市的調查顯示,若將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女性觀念與沒有家庭沖突的女性觀念相比較,可以發現前者的觀念明顯比後者傳統,更信奉“男尊女卑”、“男強女弱”的傳統觀念。例如,在存在暴力行為的家庭里,丈夫說了算的狀況明顯偏高,與那些沒有家庭沖突的家庭相比,在上海高12.18%,廣州高14.55%,西安則高11.11%。[47]
另外,一項對55例因家庭暴力而起訴離婚的調查表明,有34.6%的丈夫男權思想嚴重,離婚理由包括懷疑妻子有外遇、嫌棄妻子生女孩等;還有19.2%的丈夫是聽從母親的話而毆打妻子,有9.6%的丈夫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而對妻子施暴。[48]
天津市婦聯權益部在2004年組織了有關“家庭暴力受虐婦女的社會支持網絡”調查。在被調查的女性中,73%的女性有工資收入,她們之所以長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傷害而沒有反抗,是受到傳統觀念的束縛,如覺得丈夫打自己是家務事,說出去丟人,或為了孩子只能忍受暴力。[49]
這次調查還發現,41%受到傷害的被虐婦女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而擁有大專學歷以上的施虐丈夫只有23%,它表明在高教育程度的女性與低文化程度的男性結合的家庭里,較容易出現家庭暴力,因為這種婚姻模式令一些男士心理不平衡,無法忍受與妻子不對等的知識和經濟水平,這種心理成為家庭暴力的催化劑和導火線。[50]
另外,中共文化的一大遺產是“單位”制度,而工作“單位”在介入家庭關系調節時實際上是一把雙刃劍,它固然能保護女性的權益,但也培養了女性的依賴心理,讓她們習慣於依賴“單位”來解決家庭糾紛。而到了鄧小平時代,就業形式多樣化了,“單位”的社會功能急劇弱化,“單位人”逐漸向“社會人”過渡,“單位”對職工在社會、家庭中的約束力越來越小。於是,許多習慣於依賴“單位”調節家庭糾紛的女性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就失去了有效的保護。在長期的“單位”文化養成的依賴心理的支配下,許多女性的自我意識和自救能力弱化了,遇到丈夫的毆打只會消極對抗、忍氣吞聲,反而導致丈夫的無所顧忌、為所欲為。
這種現象一再為社會調查所證實。據前述的北京“婦女熱線”
對30位被虐者的調查,有一半以上的被虐女性受到“單位文化”
的影響,曾尋求“單位”、居委會、鄰居、工會組織和婦聯的幫助,但結果這些機構或個人一般都以“這是家庭私事為由,一推了之”。[51]
另外,根據前述的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研究所的調查,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普遍不願離婚,其比例高於沒有家庭暴力的家庭。例如,在上海,被丈夫毆打後選擇“湊合過”、不願離婚的女性比率比正常的家庭多10.94%,在西安多18.67%;而被丈夫毆打後選擇離婚的女性比率則明顯低於正常家庭,在上海低19.92%,在廣州低25.58%,在西安低23.11%。[52]
據統計,2003年中國發生了263起家庭暴力致死案,比2000年上升了50.3%。通常,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一方面無法從“單位”得到幫助,另一方面自己又覺得投訴無門,感到無助與無能,於是忍耐就成為她們最常見的選擇。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副研究員王鳳仙指出:婦女遭到家庭暴力後,很多人都會向親屬或社會“公權力”求助,但很少能得到支援和幫助,因為整個社會都認為這是“家務事”,於是婦女只能在反抗與妥協中掙紮。[53]
2003年,上海市婦聯的“反家庭暴力熱線”發現,找她們咨詢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中,70%的女性未采取報警、向居委會或“單位”反映等措施,結果司法機關無從介入。[54]
在南通監獄女子分監進行的一次問卷調查顯示,有23.6%的受害女性曾向娘家及親朋好友或有關機構求助,但被求助者當中有15.6%的比率采取不答理或勸其不要聲張的態度;50%的受害女性曾迫切希望離婚,但由於得不到應有的法律、道義和行政的支持而未如願。[55]
90年代以來,女性職工大批失業下崗,導致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急劇下降,一旦女性遭到丈夫的暴力行為,常常毫無反抗的籌碼,經濟上對丈夫的依賴導致女性只能選擇忍耐。這又鼓勵了丈夫的家庭暴力越演越烈、變本加厲。[56]
據前述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研究所的調查,女性的經濟自主權大小與被丈夫毆打的概率成正比例關系,也就是說,女性的經濟自主程度越低,被丈夫毆打的可能性越大。例如,被丈夫毆打者的女性當中,每月在家中可以支配50元上下的人分別是52.63%(上海)、48%(濟南)、52%(西安),可以支配51元至100元的比例為36.84%(上海)、44%(濟南)、36%(西安),而每月可以支配450元以上的女性,只占10.53%(上海)和12%(西安)。[57]
前述的天津市婦聯權益部的專項研究調查也顯示,64%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的受虐時間幾乎等同於她們的婚齡。這些受到家庭暴力傷害的婦女,年齡最大的68歲,年紀最小的只有26歲。這些女性在家庭暴力發生之初把夫妻間的“動手”當成平常事而容忍,導致家庭暴力不斷升級。[58]
家庭暴力還包括丈夫對妻子施行性暴力和性虐待。但遺憾的是,中國《刑法》236條中的強奸罪並未把婚內強奸規定為強奸罪的一種[59]。一位女性知識分子向北京“婦女熱線”
哭訴道,她的丈夫是性無能,但卻不斷地折磨她,“又咬又掐又抓”,“每到夜晚,他就一邊打著我、一邊罵著我、一邊咬著我”,“他發泄時的樣子也十分可怕,兩眼冒著兇光”,尤其令這位女士痛苦的是,她是一位受害者,卻難以得到保護和解脫,而其丈夫是施害者,卻沒有任何現存的道義和法律予以懲罰與制裁。[60]
1999年到2000年的一項有關“當代中國人的性行為與性關系”調查在問卷中設了200多個問題,用隨機抽樣方法選取了5000名調查對象,回收了3820份有效答卷。這次調查發現,中國女性仍然處於一種“性屈從”的地位。例如,曾經在自己不情願的情況下不得不過性生活的妻子占40.4%;更有甚者,曾經被迫過性生活的單身女性達到25%之多;對80%以上的女性來說,過性生活並不完全是出於自己的興趣,而是出於“義務”、“滿足對方”、“維持關系”等等性之外的原因。[61]
中國家庭中女性缺乏平等地位、財產權利、生育權利和遭受家庭暴力等現象有一個共同的歧視基因和文化根源,那就是男女缺乏平等,包括不平等的經濟地位、不平等的主體意識以及不平等的人格尊嚴。盡管百年來中國經歷了從清朝末年到中華民國再到人民共和國的政體變遷,有關婦女權利的法律法規逐步完善,但傳統文化仍然嫁接在現代社會經濟環境上,傳統的“男尊女卑”觀念與現代商業文化中歧視女性的基因結合,使得侵害女性家庭權利的行為不僅從王朝時代延伸到當今的現代社會,而且侵害女性家庭權利的男性往往還利用現代社會的隱私原則掩蓋其行徑。這既是所有女性的悲哀,更是現代文明的悲哀。
傳統文化、中共文化和商業文化的共同作用,使無數中國女性遭遇了無窮無盡、形形色色的家庭權利之貧困。盡管表面上中國女性百年來被剝奪、侵害和排斥的家庭財產權利、生育權利和免受家庭暴力的權利,大都是以法律糾紛、經濟沖突和家庭沖突等形態出現,但在這些現象的背後都可以找到政治文化的基因和根源。中國女性要爭取家庭地位、改善家庭權利所應努力的方向不只是法制建設,還必須重視教育普及、文化重建和社會的心靈凈化。
外國商人如何被“中國特色”同化的故事
──讀《失去新中國:美商在中國的理想與背叛》
何清漣
一、 中國再度成為“冒險家的樂園”
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就是腐敗
三、中國:外國商人事業的墳墓
四、“站起來了”的中國政府
五、外商在華成功的“葵花寶典”
六、外國人被改造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新人”
伊森·葛特曼(Ethan Gutmann):《失去新中國──美商在中國的理想與背叛》}(Losing
the New China──A Story of American Commerce, Desire and Betrayal). San Francisco:
Encounter Books, 2004. 中譯本:博大出版社(美國),2005年6月出版。本文系作者應邀為該書中文版所寫序言。
一、 中國再度成為“冒險家的樂園”
在世界上,曾兩度成為“冒險家的樂園”的國土不多,中國卻有此罕見幸運。20世紀30年代以前,中國的上海曾有幾十年黃金歲月,那黃金歲月就是上海成為“冒險家樂園”的時期,至今那段時期形成的文化已經化為上海人永恒的家園之夢。
只是強弱易勢,在七、八十年前的“冒險家樂園”中,外國人是享有治外法權的特權者,中國的官員們見了洋人得卑躬屈膝,恭敬有加,“官怕洋人”之謂即指這種現象。而數十年過去,鬥換星移,棋枰翻覆,“中國政府終於站起來了”。從上一世紀90年代開始,中國再度成為“冒險家的樂園”,只是中國政府官員與洋人們的地位正好倒了一個過,凡洋人們見了中國官員得打躬作揖,中國官員們得考較考較洋人們對他們的“態度”好壞,以決定給他們設置的“市場準入門檻”之高低。這“態度”一詞含義豐富,具有物質利益等實際內容。“態度”好,市場準入門檻低,商人們則財源滾滾;態度不好,那就卷鋪蓋走人。在中國的外商們沒有人敢與中國遊戲規則對著幹,因為那等於拿自己的錢包開玩笑。
因了這一地位變異,冒險家的樂園也就演繹出無數以前沒有的新故事與新風情,伊森·葛特曼的《失去新中國:美商在中國的理想與背叛》,真要算是一本此中奇書。該書以亦莊亦諧的敘事方式,展示了眾多冒險家的故事,尤其是外國商人們如何被“中國特色”同化的過程,更是描繪得栩栩如生,入木三分,讓人讀來解頤之余,又不免難受。比如我輩為華夏文明之子的人會想:中國竟然墮落於斯!而外國人讀後,除了吃驚之外,定然生出想親身體驗一番的願望。畢竟和平民主國家,那種必須奉公守法的人生也太乏味了一些,而遙遠的中國,對於挾資而去的外國人,酒宴、美女、各種對人類經商智慧形成挑戰的奇譎變幻之商戰新技、不知什麽時候以什麽身份出現的安全部特工人員,所有這一切,實在太有吸引力了呀。尤其是想到一個即使不名一文的外國人,在中國只要有足夠的聰明與妥協精神,掌握了“登龍術”之一種(書中介紹三大類,每類別里當然有百變千幻之各種技巧),努力為自己創造機會,時機一到,定能蠶蛹化蝶,成就一番事業。而且只要這些大大小小的冒險家願意,抱得無數中國美人歸臨時香巢更是小菜一碟。
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就是腐敗
外商去中國當然不是為了探險,而是為了賺錢,但一個被翻來覆去討論的問題卻是:外資在中國到底賺不賺錢?
該書作者給出了結論,這個結論與中外媒體的結論不一致,但與筆者的研究結論相似:“在北京的企業首腦私底下沒有人認為中國是個有利可圖的市場”,“最多不到三分之一的美國公司,能夠有季度性的獲利,如果連首期的投資也計算在內,那麽只有大約5%的公司賺錢。”該書作者認為,“對在華的絕大部份美國公司來說,中國這個市場是個無底洞:一個由口是心非的中國搭檔、死板而粗暴的官僚制度、根深蒂固的盜版產業(根據有關數據顯示,盜版產業占中國經濟產出的三分之一)和在政治意願驅使下,連GDP增長這樣的數字都不能使人信服的無底洞。面對這些問題,為什麽還要繼續卷入中國市場?如果我們不能獲得大額利潤,到底是什麽支撐美國在北京的新兵訓練營並使其相信中國有著光明的經濟前景?”
說穿了,原因非常簡單,因為在中國市場上折戟沈沙的外資企業用謊報業績的方法來蒙騙美國總部。作者告訴讀者:“過分強調在中國經營的虧損對美國公司來說是非常不利的,因為美國金融界認為,在世界上最後一個尚未完全開發的也是最大的市場──中國投資,是企業對自身未來發展信心的重要體現。你可以關閉一條生產線或者賣掉一座工廠,但是從中國把投資全部撤出會給企業的整體形像帶來不成比例的損害。”而“公司形像”是公司的股票在股市保持升值潛力的重要因素,為此,許多大公司的中國代表都對總部說謊,聲稱自己贏利。書中生動地敘述了作者所在的公關公司與各大公司駐中國代表處一起,在母公司的總裁與財務總監之類來檢查工作業績時,如何運用各種技巧愚弄上司,以華而不實卻又頭頭是道的解說包裝自己的“業績”。
為什麽美國的企業在本土大都要講誠信,而一到中國就大都變成精明的說謊者?這實在是“淮桔成枳”,環境使然。作者在第五章里談到了自己的觀察與經驗,“共產黨把自己改頭換面,變成了國家壟斷資本的政黨,為了避免承認過去三十年的所為都是錯誤的,他們自稱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作為一個外國僑民,我認為這句話有雙重諷刺意味。在商場上,中國特色代表著徹底貪污腐敗”。作者聲稱,感到擔憂的不是偶然發生的賄賂事件,而是此類非法行為已經被認可為商業活動的組成部分,“若想在華成功經商必須要做出許多妥協,那些不具有中國特色的一些美國公司在中國的市場競爭中注定要遭到失敗”。
三、中國:外國商人事業的墳墓
簡言之,外國商人挾資來中國,有如拎著滿口袋的金錢來到拉斯維加斯賭博。但是否能夠賺錢,卻不取決於他們在本國煉就的經商能力,而是要依靠他們到中國後的“悟性”──能否盡快悟出結交中國政府官員的門道,如果自己不能,就將這類事務交給“公共關系公司”去打理。公共關系公司的職員人手一本《遊說者手冊》。
作者總結說:“對在中國進行商務活動的美國公司來說,有兩個重要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首先是與中國政府的關系。在這個沒有真正法制和腐敗猖獗的社會中,尤其是面對如此龐大的公務員隊伍,美國商界根本沒有選擇忽略中國政府部門的余地。事實上,要想在中國獲得營業執照──即加入遊戲──不僅僅需要與上面人士拉關系,還需要與幾個下面的人士同時打通關系,通常包括一些地方官員。一個公關公司如能吸引有龐大關系網且有相當級別的前政府官員加入(用我們的行話),就能為公司加分。一些象摩托羅拉、思科和柯達等大公司都有專門的強大的工作部門負責與中國內部官員保持良好的關系,但這只是例外。大多數公司需要通過我們去與中國官僚隊伍建立關系和依賴我們的策略分析。很公平地,我們從中抽取傭金。”
“其次是就是與公司總部的關系,盡管在我們的手冊中沒有列出。當某個公司總部的執行總裁或者更糟糕一點,是財務總監宣布即將到北京來,很多公司駐華代表都會不露聲色地陷入緊張之中。為避免被問到一些有關盈利方面的問題,第一道防線就是準備大量的套話。因此,我們會為他們預備大量的簡報和幻燈圖片:都是高質量的、謹慎樂觀卻又模糊不清的關於市場發展機遇的長期計劃,同時又靠指出與當地政府交往中出現的不確定因素而為自己留有回旋余地。第二道防線就是雇傭幫手,那就是我們。其中最重要的是,在公司會議上我們扮演獨立的審計角色,表示在經過多番精心調查和驗證後,十分讚成公司首席代表的市場計劃。第三道防線是,總之,要執行總裁或財務總監忙不接暇。這又會用到我們:我們知道如何把他的行程安排得滿滿當當,不僅僅是娛樂,還有與中國同行舉行座談和宴會,讓他們產生一種滿足感,即便所討論的細節沒有一項落實到實處(在中國,要想細究一個問題可能要花上一輩子的時間)。”
良好的關系是不是意味著必然賺錢?答案也是否定的,作者終於道出了外國商人的感受:“他們與令人厭惡的強盜般的中國搭檔共同經營齷齪的合資企業,他們需要解除合約後仍舊能夠繼續維持自身生存。他們在5─10年期間金錢損失得好比人體大出血,即使不斷調整自身的燒錢率也無濟於事,直到最後,公司總部不得不說,夠了。”
中國已經成了“不少外國商人事業的墳墓”。
四、“站起來了”的中國政府
上一世紀的“冒險家的樂園”中,洋人們不需要扭曲自己在本國社會化過程中形成的價值觀。但今非昔比,中國到底不是當年那種半殖民地,“官怕洋人”的光景早已經“俱往矣”,“站起來了”的中國政府既然能將臣民治得服服貼貼,還怕洋人不成?洋人如果要想在中國成就一番事業,除了見官恭敬有加,賄賂有術,還必須伴以“思想改造”,承認“資本主義的雜交理論”,即“中國的市場經濟並不需要西方資本主義的三個必備條件,即自由放任、民主和言論自由”,並無條件論證今日中國必須要排斥掉這些因素,而且排斥掉這些因素也能夠進步,成為一顆正在冉冉升起的世界之星,如果能夠用英文寫上與《人民日報》步調一致的文章發表在西方報刊上,比如批判法輪功是邪教,證明自己是“中國人民的朋友”,那麽,中國政府絕對不會虧待這些“中國人民的朋友”。尤其是,作為美國商人,一定要在中美沖突或者兩國外交利益發生沖突時,能夠論證美國的外交政策是霸權主義的表現,至少也得溫和地指出從策略上來講美國的外交政策是不明智的,這樣更能夠為“中國人民的朋友”之形像加分,而成為中國政府的“鐵桿”朋友。
外國人對這點並非“生而知之”與“學而知之”,而屬於“困而知之”一類,暫且讓我們回到書的開頭。
書的第一章是作者對“炸館事件”後中國政府發動反美遊行的近距離觀察,2005年中國政府執導的國家遊戲“反日遊行”與當年如出一轍,連手法都一點未變,包括一些小細節:警察讓一批人進去示威,投擲石塊後,再讓另一批人進去。2005年反日遊行這一細節被《紐約時報》記者維妙維肖地寫出來,讓人對中國政府的政治智慧與操控能力有足夠的了解。
五、外商在華成功的“葵花寶典”
作者以此情節作為開篇第一章並非無因,因為一個政府能夠如此收放自如地控制人的思想情緒與行為,這樣一個國家的社會控制之嚴密可想而知,而一個外國商人想在這樣一個國家里做生意發財,“想不與政府官員做交易,基本上沒有任何可能性”。
接下來,作者寫出了外商們煉就“中國特色”神功的“葵花寶典”:
“新到的外國僑民很快就明白,要想在中國取得成功就必須得到當地政府的認可。接下來就意味著你要被認作是中國的朋友。中國領導人至少建立了三種方法讓你顯示友善。”
“第一種,夏皮羅和李敦白式,即緊緊跟著黨走,永遠為黨的目標奮鬥。但這不僅僅是動動嘴皮子般的簡單,經過了50年的歷練,中國領導人雖然在處理公共關系方面還是生手,但卻能熟練地判斷出一個西方人所說的話的可信度是多少。”
“第二種,即用之於亞洲地區皆準的商務活動──送禮(投資、政治優惠或者是技術上的援助)。如果貝彼得能為中國引入投資,並願意在其他外國企業紛紛撤出的時候表示對中國的局勢有信心,那麽他將會立即得到部長們的接見。如果通過他的公共事務機構進行運作,起碼要花上數年的時間。”
“第三種,學者或記者的方法,很簡單,就是拍馬屁,對中國文化大加讚賞。這種方法如果運用得好,會被認為是真誠的、發自內心的對中國的向往。”
“每一個成功的外國商人都會用一到兩個上述的辦法。”
讀到這里,真要感謝作者的坦誠,上述3個辦法確實是外國人在中國獲得成功的“秘籍寶典”,但因對本身形象有損,很少有人會將自己的秘密公之於眾。
六、外國人被改造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新人”
中國被渲染成夢幻式的東方黃金夢,這個尋夢的過程不僅改變了許多外國商人的生活方式,還將商人們從思想觀念上改造成“中國特色的新人”,這種後共產主義時代的“中國特色新人”的最大特點就是沒有原則,唯利是圖。中國一些冬烘學者至今還在那里津津樂道馬克斯·韋伯的新教倫理能夠成功克制人的貪欲,希望中國人能夠學習到哪怕三分成色。但可惜的是,中國人哪怕在西洋留學多年,也並未能將馬克斯·韋伯津津樂道的西方精神學到,倒是研究中國的學者不少染上了“中國特色”(這是本人親自觀察這個群體得出的結論,連他們自己也多少承認這一點)。中國文化充滿了對權力的膜拜與歌頌,這種膜拜經常到了卑躬屈膝的地步,如果外國人投身中國並生活於其中,這些人在本國耳濡目染幾十年之教養,最後都不得不服膺於中國文明。
作者講述了一個商人在中國的成功故事,這位叫做龍安志的商人想盡辦法在中國阿諛奉承,以便撈取好處。這位商人90年代是中國政府的顧問,曾運用他的學識幫助許多軍工企業在香港股票交易市場上市,妻子是中國軍隊的高幹女兒。龍安志除了長袖善舞,在中國賺了不少錢之外,最特別的是,他還是一位寫了20本書的多才多藝的作家,比如《中國第一》,還有歌頌香港巨富李嘉誠的《紅都》,這些書熱情歌頌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香港的回歸。而《龍安志的中南海》一書則刻意吹捧中國領導人。最讓中國政府滿意的是龍安志經常為英文報刊撰寫與《人民日報》論調類似的文章,作者總結說,龍安志“用盡三個方法來證明自己是中國的朋友”。
龍安志因此獲得了巨大的成功。一個讓他獲得巨大成功的國家他又怎能不倍加熱愛呢?盡管這個國家充滿了種種不公平與不人道的事情,血汗工廠里的工人們正在超時工作,為那微薄的工資(每小時25美分-35美分)而辛苦勞作,但龍安志的筆下,中國仍舊是一顆熠熠生輝、冉冉上升的國際政治明星與經濟明星,那里的一切,都令人非常滿意,尤其是中國政府對龍安志的滿意,那真是許多外商夢寐以求的恩遇。
在本國能夠以“扒糞者”自居且自傲的無冕之王們,到了北京“也不得不象美國商務代表那樣在中國政府官員前做出畢恭畢敬的樣子,只報導一些日常的大眾化新聞。記者和商務代表在這方面都學得乖巧了”,因為“他們不僅要對付他們老板的刪節和中國政府的監視,還必須在一個難以獲取真正資訊(統計數字、公眾態度、所有權、投資規模、消耗和利潤甚至包括規範用語等諸如此類的新聞報導最基本的要素)的環境下工作。事實上,不管是正面還是負面新聞,只要出現一則對中國政府或者對美國在華商界造成威脅的有力度和深度的新聞調查報告,該名記者得到的回報就是被打入另冊。”
這個由自由人變為半臣民的過程是痛苦的,每個外國人都有過程度不同的掙紮,諸多外國人都被“弄得疲憊不堪,道德繼續淪喪。作為個人而言,我們的防波堤差別很大。一些人緊緊地抱住了中國政府這塊礁石,其他的一些人則與海岸保持一種不切實際的距離;一些人在市場里恐嚇孩子,其他的一些人卻收養他們,但壓力仍舊存在。”
一向被國人嘲罵為沒骨氣的中國知識分子看了這一段以後,或許會獲得心理平衡?甚至還可以為中國人有面對中國冷酷現實而保持一顆堅硬無比的心靈而感到自豪?
寫到這里,我突然想起芝加哥大學東亞系的辦公樓走廊里懸掛的一幅字:“東方無窮”。
真正是神秘莫測,度人無數的“東方無窮”呀。
與上個世紀的冒險家樂園相比,中國確實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其實世界發生的變化比中國更大,不過中國媒體更樂於談中國的變化):矗立於各大城市的高樓大廈,連通全國的高速公路、追比美國歐洲的物質生活,最主要的成就是“中國政府站起來了”,還有世界上最先進無與倫比的網路監控技術,挾巨資出國定居的中國精英(他們遠比當年國民黨潰敗時倉皇出逃的上層精英氣定神閑)……
但中國也還有不變的東西:官僚們貪污腐敗橫行,國民依舊是臣民而非公民,工人(包括農民工)仍然在血汗工廠里打工,新聞自由依舊渺然難追,“富人一席酒、窮人半年糧”的情況遍及中國,窮人的孩子依舊無法讀書,女子迫於貧窮而為人妾侍(現在叫做“二奶”或“小蜜”),老百姓見了官依然矮三分,最重要的是,我們號稱已經學了一百多年的西方民主,至今連民主的第一要義程序正義還沒學會遵守……
讓中國人驕傲的是,中國政府站起來了,所以中國政府官員也站起來了,官員們成了“能夠造就國王”的人,外國商人到了中國,也得依靠官員們的恩賜才能發財,能說我們的祖國沒有變化?
還是借那首傳唱了二十來年的“新編社會主義好”做為本文結尾:
“社會主義好,社會主義好,
社會主義國家人民吃不飽。 反動派,被打倒,
帝國主義夾著皮包(或說是“翹著尾巴”)回來了。
全國人民大團結,掀起社會主義性高潮。”
如此中國,我,還有我的那些良知尚存的同胞們能發自內心地擁抱它嗎?
開放網絡與封閉體制:威權政體下的互聯網
──介紹兩項互聯網與民主之關系的研究
程映虹
美國德拉華州立大學教授
一、“積極利用”和“消極防範”:威權體制對互聯網的兩種策略
二、“積極利用”策略的登峰造極:金盾工程
三、破除神話 正視現實
卡拉梯爾和伯斯(Shanthi Kalathil and Taylor Boas),《開放網絡與封閉體制:威權政體對互聯網的控制》(The
Internet and State Control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hina, Cuba, and the
Counterrevolution})。美國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資助並於2003年出版。
何清漣,《中國政府如何控制媒體》(“中國人權”研究項目),美國民主基金會資助,“中國人權”2004年出版。
自90年代以來,國際互聯網在世界很多地區迅速推廣。在後冷戰時期的民主浪潮中,曾經有很多人對這項新技術在推動民主、結束專制方面的積極作用充滿了期待,理由是互聯網加快了信息傳播的速度和廣度,讓普通人能夠輕而易舉地獲得和傳播信息,這樣建立在印刷品和音像(廣播電視)制品基礎上的傳統信息控制必然失靈,為支持民主化的人們提供了宣傳、通訊和組織手段。從長遠來看,就象任何一項電子通訊和傳播技術一樣(如電視直播在瓦解蘇聯和東歐極權主義體制中發揮的重要作用),人們有理由對互聯網和民主之間的互動關系──即幫助信息傳播、實現信息開放──保持樂觀。但20世紀的歷史也證明,任何電子信息和通訊技術(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簡稱ICT)的社會作用都受到既定社會政治體制的約束。例如,報刊電台在信息自由的社會是傳播多元觀點的媒體,但在信息控制的社會里卻是達到“輿論一律”的手段,社會主義國家和法西斯國家都是如此。近年來的情況表明互聯網的發展也不例外:在民主社會它進一步擴展了輿論多元的平台,盡管政府也會想方設法設置一些法律和制度規範;但在專制社會,很多政府正在學習過程中把它變成得心應手的輿論工具和社會控制手段。
互聯網和專制體制或威權體制的互動關系從90年代起引起了政治學者的關注。近兩年有兩項研究成果值得在這里推薦。卡拉梯爾和伯斯的這項研究主要以中國和古巴為對象。另一項研究是中國學者何清漣的專題研究報告《中國政府如何控制媒體》,其中很大一部分篇幅介紹和分析了中國政府的互聯網政策。把這兩部專著放在一起,讀者可以對互聯網在威權政體的信息控制和信息操縱政策下的發展有一個清楚的了解。
一、“積極利用”和“消極防範”:威權體制對互聯網的兩種策略
卡拉梯爾和伯斯的著作首先介紹了世界範圍內以互聯網為代表的ICT技術和威權體制的關系。他們認為,在不同的國家威權體制對ICT技術的反應不一樣,結果也不同。新加坡的“半極權體制”一直在使用包括了法律、技術和社會措施在內的綜合性手段對包括互聯網在內的所有ICT技術進行控制。緬甸的軍人政府控制了異議人士的電子通訊手段,從電子郵件到電話和傳真,不讓他們與公眾之間通過這些媒介產生聯系。在中東,君主政府在沙特阿拉伯和阿聯酋通過審查制度限制了互聯網的政治作用。在所有這些國家,互聯網都至少沒有在目前給專制政權帶來緊迫的致命威脅。但是在印度尼西亞,蘇哈托專制政府沒有有效地控制互聯網,因此民主派利用了互聯網進行協調和組織,推翻了專制政府。總的來說,所有極權和威權政體都有控制傳媒的歷史傳統,而今天對以互聯網為代表的ICT技術的控制不過是這種傳統的延續。雖然現在還很難預測未來技術的發展對互聯網與專制政府之間的互動關系會產生什麽樣的影響,但在目前情況下,專制政府對互聯網的控制的有效性看來會延續一段時間。
在評估互聯網對民主的作用時,作者認為,首先有幾個問題需要回答:誰在使用和為什麽使用互聯網?這種使用是否對政府產生威脅,如果會,政府又作出什麽反應?在這種反應中,對互聯網是積極利用還是消極防範?
他們認為,只有對這幾個相互聯系的問題進行考察,才能回答互聯網在特定社會條件下有沒有或能不能促進民主這個問題。換句話說,抽象地談論或者相信互聯網必然會促進民主是不著邊際的。只有在如下情況時,互聯網才會對民主的發展起積極作用。第一,大眾是互聯網的主要使用者並通過互聯網自由獲得信息,表達觀點,在這種情況下互聯網產生一種公共“示威效應”,就象蘇聯東歐解體時群眾的情緒和行動通過電視直播產生政治後果一樣。電子郵件、聊天室和電子布告欄都可以起到這樣的作用。第二,公民組織利用互聯網傳播信息並組織活動,克服通訊和組織手段缺乏所帶來的困難。在90年代的民主浪潮中,形形色色的公民組織(如工會、知識分子團體、學生團體和地方性非政府組織等等)在新舊秩序之交起了很大的作用,當時互聯網還沒有發展起來。第三,經濟界人士利用互聯網組織經濟界精英維護自己的利益,包括中產階級在內。這種利用互聯網組織起來的經濟界力量可能在迫使政府放松對經濟的控制方面產生一定的作用。第四,國際社會利用互聯網對專制政體施加壓力,用信息和輿論支持以上所說的組織和力量。蘇聯東歐的變化證明這種國際支持在體制變遷的關鍵時刻有關鍵的作用。
但在所有現存的威權體制下,互聯網的發展都沒有達到以上所列舉的情況。為了防止互聯網形成對政府的挑戰,威權體制基本上采用兩種方法:“消極防範(Reactive)”和“積極利用(Proactive)”。“消極防範”是最普遍的和容易被觀察到的,包括限制上網(只讓有限的人員和電腦與互聯網連通)、過濾信息、封鎖網站、監視上網者或者甚至完全禁止使用互聯網。“積極利用”則是把互聯網引導到符合體制利益的軌道上來,在這個前提下非但不禁止、反而鼓勵使用互聯網,因此這是一種比較覆雜、在很多情況下無法根據個人電腦和網吧的表面繁榮下判斷的情況。當然,這兩種策略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輔相成的,很多威權體制是兩者並用。卡拉梯爾和伯斯認為,古巴代表了“消極防範”的威權體制,而中國則是“積極利用”的典範。
古巴和國際互聯網的關系開始於1996年,比中國晚3年。古巴政府1996年6月通過關於國際互聯網的第209號法令,確定了以“消極防範”為主的策略。這份法令宣布,互聯網的使用權將優先給予那些“和國家生活和發展有密切關系的單位和部門”。這個在“優先權”指導下使用互聯網的政策是古巴政府至今的主要政策,它排除了個人使用互聯網的可能。在國家控制的、設立在單位和部門的互聯網服務中,上網者所瀏覽的內容和網站是經過嚴格控制的。到21世紀初,古巴政府已經允許部分青少年活動單位和郵局開辦互聯網服務,上網者可以瀏覽有限的網站。在古巴現行政策下,互聯網基本上不構成對政府的挑戰,因為大眾、公民組織和國際社會都不是互聯網的使用者。雖然有一些非法的地下互聯網活動,但在技術上要求很高,普通人無法問津。除了“消極防範”,古巴政府也實行了一些“積極利用”的措施。一個事例是利用互聯網為政府的對外宣傳服務,古巴的黨報(\TimesItalic{Granma})和一些重要雜志如\TimesItalic{Bohemia}等都用好幾種外文上網。古巴政府專門建立了一個叫做“古巴反封鎖”(cubavsbloqueo.cu)的網站,向外宣傳古巴反對美國經濟封鎖的措施,爭取國際支持。古巴政府還對與外貿和旅遊有關的行業網開一面,允許他們使用互聯網吸引顧客,推動生意。在純粹和人民的福利有關的方面,古巴衛生和健康部門利用互聯網建立了一個叫做“Informed”的網站,供普通人查詢和醫療衛生有關的信息。
卡拉梯爾和伯斯認為中國和古巴很不一樣。中國是國際上互聯網發展最快的國家之一,這主要是因為中國政府采用了“積極利用”的方針,當然中國政府也采用相當規模的“消極防範”的措施。雖然卡拉梯爾和伯斯對中國互聯網情況的了解遠遠超過大多數西方的中國問題專家,例如他們知道很多聊天室都有“大媽”(“Big
Mama”)在監控,但總的來說畢竟隔了一層,而何清漣的研究在細節和深度上都體現了既深諳“國情”又熟悉當代社會科學方法的中國學者的成果。
二、“積極利用”策略的登峰造極:金盾工程
何清漣的《中國政府如何控制媒體》是2003年底完成的。後來她又針對近一年多來現實的發展情況,對這項研究中涉及互聯網的部分又作了修訂補充,由《當代中國研究》刊登。在研究的根本動力上,和上面介紹的卡拉梯爾和伯斯的研究相比,何清漣的這項研究首先體現了世紀之交中國知識分子在“中國向何處去”這個經典性的命題面前的焦慮和關切。它不但建立在詳盡的第一手資料的收集上,更反映了研究者在大陸多年從事媒體工作所積累的經驗和對具有“中國特色”的媒體控制機制的透徹了解,無愧於她在當代中國研究這個寬廣的領域里通過多年的艱苦工作所建立的學術聲譽。
讀了何清漣的研究報告之後,人們難免不會在“1984”和2008之間產生一種聯想。“1984”來源於英國作家喬治·奧威爾寫於1948年發表於1950年的同名小說。用翻譯者董樂山的話來說,這部小說虛構了一個“人性泯滅、六親不認、觀念顛倒、謊言當作真理、自由遭到剝奪、思想受到控制、行動受到監視”的未來社會。在小說描寫的這個社會里,政府使用多種手段監控人們的思想和言論,其中之一就是用先進的電子技術通過“電幕”來灌輸政府的“新話”,過濾掉對政府不利的信息;人們的一舉一動都在政府無處不在的監視之下。書名之所以是《1984》是因為喬治·奧威爾寫作這本書的時候是1948年,他就把年份的最後兩個數字倒過來表示一種將來時態。今天,“1984”這個年份雖然已經過去,但它所象征的那種政府對思想和言論的嚴密控制仍然是很多國家的現實,問題只是還沒有一個國家在制度、技術和組織上達到奧威爾所描繪的那種對思想和行動的控制無處不在無微不至的程度。因此在這個意義上,今天在世界範圍內,“1984”仍然是一個將來時態。
而“2008”是中國政府計劃中完成所謂“金盾工程”的時間,在一定意義上和一定範圍內是一個把“1984”從將來時變為現在時的企圖。“金盾”之名來自中國公安人員制服帽子上的盾形帽徽,在中共政治語言中象征著國家安全。在《中國政府如何控制媒體》這本書里,何清漣詳細介紹和分析了這個“工程”的來歷、目的和發展狀況,尤其是它與互聯網有關的方面。
中國是1993年加入國際互聯網的,而“金盾”工程是1998年作為一個國家項目立項的,它標志著中國政府在迅速發展的以互聯網為代表的先進通訊技術面前一度感到的無所適從和以“消極控制”來應對的階段之終結。這個工程對外宣稱是公安管理信息自動化系統。在中國社會階層分化日益覆雜、公共安全和社會管理面臨嚴峻挑戰的今天,無疑它也確實具有在嚴格意義上維護“公安”的功能。但從整體上看,這個工程實際上是一個包括技術(即電信與網絡服務商)、行政、公安、國安、宣傳等多個部門的系統工程,其核心功能是建立能看、能聽、能“思維”的高科技監控系統,以防止政治上的大規模群體性突發事件為主要目的,而不是狹義上的“公安”。“金盾工程”在技術上由數據庫和監視網絡系統兩部分組成,其最終目標是建立一個巨大的聯機數據庫和一個監控綜合體系統,在這個監控綜合體系統中引入語音和面貌識別、閉路電視、智能卡、信用記錄和互聯網監視等最新技術,通過一個以聯網數據庫系統支持的智能化遙控監視系統,配之以架設在全國城市街道和重點監控建築內的自動攝像和閉路電視系統,對日常的互聯網活動、電話內容和城市街道狀況實行全天侯全方位自動監控。這個系統不僅能在各指揮中心展示全景的監視狀況,而且可以通過與全國各地保安機構數據庫的聯結,以最快的速度取得任何公民的檔案和活動記錄,並確保警察在最短時間內趕到發生示威和騷亂的地點。
何清漣指出,完成對互聯網的國家控制是“金盾工程”第一階段的主要任務。在這方面,“金盾工程”設定的目標是封鎖信息(包括封鎖國內外敏感網站和服務器、篩選和封閉網絡交流關鍵字和審查電子郵件等,所采用的技術包括IP地址封鎖、網頁內容過濾、網址過濾、HTTPS證書過濾等等)、實施對網絡活動的全面自動監控(如在企事業單位安裝過濾軟件,系統地過濾網路服務器上通過的郵件、聊天室和即時通訊的內容,並將民眾的電子郵件存檔,發現並報告敏感內容)、對“重點”目標的所有網絡活動實行實時監控(包括網吧監控、個人上網監控等)、收集情報、劫持域名和劫持個人電腦等。
完成了互聯網控制後,“金盾工程”的下一步目標是借助智能化軟件來模仿人類智能,用通俗的話來說,建立一個有能力“看見”、“聽到”和“思想”的監控系統。所謂“聽”的功能是一種語言訊息處理技術,例如在監聽電話對話中自動搜尋關鍵詞和字句,從而采取相應的監視措施。所謂“看”的功能,是通過視像訊號處理技術令監視攝影機有能力“看見”,即在一群人中辨識出某個人的面貌。所謂“思想”則是在收集到的資料的基礎上作出判斷。這種監聽、監視和對發生的狀況作出反應的功能本來是需要大量的人力來完成的,任何國家的情報和安全機構都會采用,但人力畢竟有限,它只能為某些特定目的去監控某些特定對象,對大眾的集體行動和個人的私下交流則無能為力。而“金盾工程”正是要克服這種傳統的監視方法的局限,把整個社會中對政權的穩定具有關鍵作用的部分(例如大城市、沿海地區和特定社群),置於一個龐大的監視系統之下。
何清漣強調指出,這樣一個龐大覆雜的電子監控工程所需要的技術和設備遠遠超出了中國目前的科學技術水平,但很多西方高技術公司正在巨額利潤的吸引下以“科技創新會促進自由民主”來自欺欺人,幫助中國政府達成本來難以達到的目的。中國政府2003年9月宣布,金盾工程已經部分啟動。從近年來互聯網和電子郵件受控制的程度來看,這並不是誇大其詞。人們拭目以待的是,再過3年,到2008年這個“金盾工程”計劃中要完成的年份,“1984”這個過去時會不會變成現在時。《1984》是虛構的,而“2008”卻是一個逐漸浮現出來的真實。很多人讀了何清漣的研究報告或者聽了有關介紹後也許會問:“這可能嗎?”對於這樣的問題,美國作家馬克·吐溫在一百多年前就做了回答:“真實比虛構更令人難以置信,因為虛構建立在可能性之上,而真實卻不受這個限制”。盡管在技術上,《1984》所描繪的那種對人的思想和行動的無處不在的全能型控制在當代社會是無法實現的,而且在現實中,掌握了先進技術的中國現政權對社會的控制也遠不如依靠毫無技術手段的告密和政治運動的毛澤東時代,但對社會生活的某一個方面,尤其是信息的產生和流通,在技術上進行控制卻是有可能的,通過這種控制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對思想和輿論的操縱。
三、破除神話 正視現實
從以上兩項研究中人們可以得出結論:互聯網雖然在促進民主、保障自由方面具有比任何媒體都強大的潛力,但它本身畢竟只是一項技術,可以被不同的人所掌握,為不同的目的服務。專制政權完全可以做到在開放網路的同時維持一個封閉的體制。毫無疑問,對於當代形形色色的專制政體來說,互聯網仍然是一個威脅,但民主事業也同樣面臨著嚴峻的挑戰。這個挑戰就是,在當代專制主義社會,國家所掌握的技術資源遠遠超出任何個人或非政府組織所能掌握的資源,而互聯網和對互聯網的控制就純粹是建立在這樣的技術和資源基礎上的。
90年代以來的發展已經證明,以為互聯網會自動催生民主只是一廂情願的想法。在更廣泛的意義上,這種一廂情願是整個後極權主義社會演化中政治神話的一部分。這個政治神話包括相信市場經濟會帶來政治民主,中產階級會本能地追求個人自由和政治權利,對外開放會使領導人更開明、社會更寬容、人民更有政治參與意識,年輕化、知識化和專業化會使領導人更容易接受民主觀念等。
中國的現狀提醒人們:是破除神話、正視現實的時候了。
2006年
民族主義誘惑與認同危機
陳彥
旅法學者
一、民族主義興起的現實與歷史根源
二、作為意識形態替代品的民族主義之出場
三、當代中國的民族主義為何以反美為主訴?
四、“戰略型民族主義”
五、道德民族主義
六、反西方主義者對權力的獻媚
七、政治認同與文化認同的出路何在?
八、拒絕民族主義
九、民族主義:北京政權難以把握的雙刃劍
十、中國的民族主義是真威脅還是紙老虎?
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經濟進入持續高速增長時期,而這一時期也是中國民族主義思潮崛起之時。在政治與意識形態的高壓統治之下,民族主義話語成了知識分子政治思考中較少有風險的領域,且可以同時滿足政府的需要、社會自我表達的願望以及知識分子參與政治生活的渴望。隨著《中國可以說不》一書的出版,形成了一股令人印象深刻的中國民族主義浪潮。這股思潮反映了中國在追求現代國家認同的漫漫長路上的一種精神迷失。本文試圖分析90年代以來中國民族主義的興起之原因和特點,並且討論它與當前中國面臨的政治和文化認同危機的關系。
一、民族主義興起的現實與歷史根源
民族主義的卷土重來可以同時在中國社會的內部變化和向外部世界的擴大開放中找到原因。首先,中國正面臨意識形態真空和因為媒體審查體制與政權鎮壓導致的價值觀危機。沒有知情權的民眾面臨極為有限的選擇:投靠垂死的共產主義教條或者加入新生的民族主義。一方面是當局對民主運動的鎮壓與對理想主義的掃蕩,另一方面是權力需要替補性的意識形態以加強其政治合法性,兩者的合力使中國民族主義潮流此時得以招搖過市,聲勢煊赫。此外,蘇聯解體余驚未了,一部份知識分子擔心中國可能象蘇聯一樣解體;對於他們來說,這是比社會停滯更可怕的危險。一些民族主義者甚至相信,民族主義是防止中國分裂的最有效的武器。[1] 其次,民族主義的上升也可以用中國持續的經濟增長來解釋。經濟增長增強了國人的自信,使他們體會到一種強大的感覺,但這種自信實際上更多地是基於幻想而形成的。第三,從地緣政治上看,東西方冷戰的結束以及世界經濟一體化加速等因素,多少促使中國人長期以來受到共產主義國際精神壓抑的民族情感的覆活。西方尤其美國的“中國威脅論”和“遏制中國論”等觀點也有利於這種反西方的民族主義的興起。[2]第四,從思想史的角度看,民族主義的覆活得益於政治和文化保守主義。在整個90年代,民族主義鬥志激揚,甚至時而爆發陣發性的亢奮但同時也自相矛盾。保守主義思潮與民族主義互相激蕩,既為民族主義提供養料,又從民粹民族主義話語中獲得支持。更何況中國的民族主義深深紮根於中西方百年沖突之中,具有巨大的可資利用的危險能量。
90年代中國民族主義的回潮,不同於獲得民主和言論自由之後多元基礎上的俄羅斯民族主義,也不同於前南斯拉夫國土上挾著百年仇恨和領土野心的一個族群反對另一個族群的民族主義。中國的民族主義深深植根於中西碰撞的歷史。近代民族主義的誕生經歷了巨大的撕裂之苦,它是中國與西方、傳統與現代、基礎與工具、感情與理性等一系列沖突的結果。這種血與火的對峙始於1848年的鴉片戰爭,這場戰爭掃滅了中國人對中國文化優越的自信心,在中國人的心靈深處烙下了對西方的怨恨。伴隨著這些沖突,近代中國開始了漫長的地獄之旅。一方面是驅之不去的尋回往日榮光的夢想,另一方面則是面對西方列強的無盡羞辱。換言之,從華夏中心主義的角度看,維系中華認同的核心──文化優越──的信念要求中國必須在物質文明上趕上西方。在中西碰撞中近代中國的民族精英漸漸形成共識:只有自我否定才能趕超西方。正是這種對西方的覆雜嫉羨情結,使中國在20世紀上半葉出現了多種形式的民族主義:辛亥革命之父孫中山的民主民族主義,共產黨締造者陳獨秀的反傳統民族主義,文化守望者梁漱溟的民族主義,甚至包括義和團的仇外的民族主義。近代以降中國的民族主義一直隨同時代風雲的變幻和中華文明的轉型而處於不斷的嬗變之中。
共產主義曾經通過許諾建立一個公正的社會、讓中華民族恢覆昔日的榮光,同時超越中西二元對立、成功地整合了中國的民族主義。從這個意義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只是中國的民族主義與馬列主義的一種雜交。民族主義情感仍是紅色中國地下運行的一股巨大力量,對中共的成功奪權和長期統治功不可沒。因而民族主義情感至今仍然十分敏感,並可為現實政治所利用。
1989年以後,中國民族主義的回潮一方面上承其歷史軌跡,另一方面也顯現出多向度特征。事實上,當代中國的民族主義觀點並未超出那些傳統的論據:中國傳統精神的優越,國家地位的不被承認,國際社會反對中國的陰謀,文化認同的資源需求,擴大意識形態基礎的必須等等。其中有一些論據合情合理,比如中國希望在國際舞台上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具有參與國際重大事務決策的願望等,但另一些說法則反映出政治和文化認同的危機。這一認同危機體現在文化歸屬感的再確認,對歷史的重新檢討,現代與傳統關系的“正常化”,尋找新的意識形態資源等等方面。因此,分析當代的民族主義可以有不同的視角。
二、作為意識形態替代品的民族主義之出場
整個80年代,中國的民族主義情感被一種共同的意志所遮蓋,共產黨領導層與民眾都急於彌補由於“文革”十年而荒廢的時間,社會主義的國家建設邏輯是當時的主要特征。基於民族覆興大業和對外開放的需要,西方知識既是中國趕超西方必不可少的工具,同時也是共產黨實現現代化和獲取政治合法性的基礎資源之一。1989年天安門事件的沈重代價使當局不得不尋找新的權力杠桿。為了平衡獨裁統治和修補被“八九危機”摧毀的改革新形象,北京政權繼續執行經濟自由化的政策。為了修覆政治合法性,當局加緊尋找意識形態替代品;同時,為了打破“天安門流血事件”之後西方社會所強加的孤立,中國政府實行積極外交政策,試圖擴大外交聯盟圈子,在西方國家中打進一些楔子,采用與法、德等國家聯盟反對美國的策略。
之所以說1989年的屠殺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中國社會內部的演進,是因為冷戰的結束為民族主義回歸提供了一個有利的國際環境。蘇聯的解體以及東歐國家共產制度的垮台使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失去了信仰者群體,中國突然要面對一個失去意義的世界,因此民族主義傾向作為意識形態替補品就變得對當局越來越有實用性,政府不僅對一些帶有仇外情緒的民族主義的書籍持寬容態度,而且鼓勵某些傳統習俗的回歸,還利用愛國主義詞語調動民族情緒。
1991年9月,一篇名為“蘇聯巨變之後中國的現實應對與戰略選擇”的報告[3]透露出官方“民族主義”傾向的某些思路,也讓我們得以窺探天安門大屠殺與蘇聯解體給中共政權帶來的震撼。該報告的作者分析了蘇聯解體的原因,認為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合法性的喪失拉響了中國現代化進程中國際環境惡化的警鐘,“我們必須現實地承認過去的意識形態至少在相當一部份群眾中號召力已經很低,強化老式的意識形態教育往往引發的是逆反心理”。該報告的作者建議,共產黨應該完成從革命黨向執政黨的轉變;他在經濟方面主張由共產黨直接控制財產,但要把黨從經濟管理的瑣務中解放出來;在外交上則主張擱置意識形態爭論,建立一種完全基於國家利益的外交,在內政上強調要終止黨政分開之類的政治改革設想。該報告的作者明確提出,要以國家民族主義來填補官方意識形態衰落導致的信仰真空,運用國家利益為中心的民族主義以及整合儒家價值的文化保守主義,從而形成一種有凝聚力的、反西方的力量。許多論者認為,這一報告乃中共若幹高幹子弟共同創作,是中共面對蘇東共產制度垮台的備用政治綱領。[4] 這些“紅色後代”比他們的前輩更實用更加無所顧忌,隨時準備脫去意識形態的外衣,果斷地翻過共產主義這一頁,以維護黨的絕對權力。
對中共當局來說,共產主義意識形態依然是其合法性必不可少的外殼,所以它不便公開讚同這一報告坦率的說法。盡管這一報告從未得到官方的正式認可,但90年代中共當局的政治實踐卻在很多方面借鑒了這一綱領。該文件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判斷中共當局這一意識形態孤兒的行為舉止的珍貴鑰匙。正是從那個階段開始,人們目擊了馬列主義話語被悄悄地一點點地抹去,同時還看到了政府如何鼓勵傳統和儒學的回歸。例如,黃帝陵祭祀儀式曾經在紅色中國被禁止多年,中共當局長期視其為“封建活動”,然而90年代初官方卻批準恢覆此活動,1994年清明節,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李瑞環代表當局到陜西參加了黃帝陵祭祀儀式,他向全體華人(包括台灣、香港和海外華人)致詞,要求“在共同祖先面前找到共同的語言,達到最廣泛的團結,從而振奮民族精神,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覆興。”1994年10月初,北京還舉辦了盛況空前的紀念孔子誕辰2545周年國際研討會,邀請了來自30多個國家的專家學者和顯要人物(如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在開幕式上,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回顧了孔子和儒學如何成功地推動美德和教育的提高,認為孔子和儒學對於當今的教育仍然十分重要。中國的經濟改革就是這樣與代表著中華民族優越性[5]的儒學結合在一起了。
中國的民眾盡管不再相信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卻對官方提倡的民族主義給予了積極的回應,並從這里看到了一個新的自由空間。懷舊的古代出版物開始流行,對傳統文化的研究重新浮出水面。一些知識分子則與時俱進地提出了“21世紀將是中國的世紀”的說法[6]。對當局來說,過分依賴於覆蘇傳統文化會凸現出官方意識形態的困窘,反而讓人們聯想到共產黨的根基已經風雨飄搖,所以,調動民眾的反美情緒就成為必須。
三、當代中國的民族主義為何以反美為主訴?
80年代是中國和西方的“蜜月期”。拜冷戰之賜,那時中國成了東西方兩大陣營之間的地緣三角中的重要一極。冷戰結束後,中國和西方共同的敵人蘇聯灰飛煙滅了,中共發現西方成了一個強悍的對手。但是,在中共(政府和臣服於其宣傳的民眾)眼里,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是一個可以用利益加以分化的陣營。作為中國天才軍事家孫子的信奉者,北京政府將美國與歐洲國家區別開來,指斥美國是中國發展的主要障礙,以便達到孤立美國的目的。於是,國際關系方面的現實需要又與“文革”期間提出的反對帝國主義霸權的意識形態教條結合起來了。
從1993年要求“亞洲式”人權的《曼谷宣言》,到中國加入“關貿總協定”的談判陷入僵局,以及1993年9月北京申辦2000年奧運會失利,中國政府不失時機地將這些事件轉化為對己有利的宣傳,譴責西方國家在人權方面幹涉中國內政,將中國在“入關”和“申奧”等國際談判中的失敗歸咎於美國。
台海問題則始終是中國當局鼓動反美情緒的閥門。台灣這個當年被國民黨占據的小島與共產中國隔海對峙了半個世紀。在這半個世紀中,中國大陸的宣傳教育一直把兩岸統一稱為最重要的政治任務之一。台灣的經濟繁榮和政治民主化逐漸擴大了兩岸經濟與政治上的差距,中共看到了台灣獨立的危險,開始頻繁向國際社會施加壓力,以孤立這個“反叛之島”。美國軍事力量的存在及其在維持兩岸關系現狀方面所扮演的角色被官方媒體大肆渲染。官方的反美宣傳操縱了多數民眾對台海問題的認知。1994到1995年間,在中國大陸有過兩次以青年為訪談對象的民意調查,其結果顯示,被調查者認為美國是對中國最不友好的國家,也是中國青年最不喜歡的國家。[7]
1996年,《中國可以說不》一書的出版將反台反美的宣傳推向了高峰。該書的作者是幾位年青學人,他們號召反對美國霸權。有消息稱,該書一共賣了80萬冊。[8] 此書顯示了中國的民族主義具有肥沃土壤,其民粹仇外的意氣之辭,流露出在官方媒體煽動下的反美覆仇情緒。雖然政府並未就此書表態,但是官方媒體對此書的報導說明它得到了官方的認可。該書商業上的成功使其他掛著這個著名的“不”字的書籍相繼出版:《中國還是能說不》、《中國應該說不》、《中國為什麽說不》[9]……
除了這類書之外,還有一些書也被媒體熱炒,尤其是《妖魔化中國的背後》(李希光、劉康,1996年12月)、《中國有多壞?》(李希光,1999年)和《全球化陰影下的中國之路》(房寧、王小東、宋強,1999年11月)。《妖魔化中國的背後》可以說是從整體上否認美國媒體的宣言書;《中國有多壞?》圍繞同一主題,是李希光在中美關系好轉後對第一本書的部分修正。有兩個理由使得房寧、王小東、宋強的《全球化陰影下的中國之路》值得一提。首先,該書被看作是《中國可以說不》的延續;其次,房寧、王小東是上述兩次以中國青年為對象的針對美國的民意調查的主要組織者,這兩次調查以驚人的方式揭示了中國年輕人的反美情緒。宋強和喬邊(該書編輯)是《中國可以說不》的作者,據喬邊稱,《中國可以說不》的靈感同樣直接來自這兩次調查[10]。實際上,“說不俱樂部”這個小圈子不到10人。《中國可以說不》可能不過是件機會主義者的產品。著名政治小說《黃禍》的作者王力雄認為,《中國可以說不》里的民族主義只是一場商業玩弄政治的成功的遊戲。[11]
考慮到“說不俱樂部”的有限代表性以及中國對西方資本和技術的依賴性,反美情緒只能是某種政治性的虛張聲勢,而不會對中美雙邊關系產生真正影響。但值得注意的是,台灣問題依然是中國人反美情緒的主要源頭。對於共產中國來說,台灣問題有著重要的戰略意義;利用這個杠桿,北京政府可以輕松地動員民眾,以實現仿佛命中注定的中國“統一”的使命。在這一歷史神話中,台灣政府被描繪成民族的“叛徒”,美國則是中華民族的“敵人”。事實上,被國際社會承認的民主的台灣,以及經濟上獲得無可否認的成就的台灣,對於共產政權來說是一個雙重威脅。自東歐共產制度垮台以來,中國政府只能將中國無法實行西方式民主的原因歸咎於中國的傳統文化;然而,同屬於中華文明的台灣在政治經濟上的成功,使得共產黨的官方說教失去了支撐點。台灣對於中國大陸的真正的危險,不在於共產政權所宣稱的“分裂民族”,而是因為台灣的成就在政治上顛覆了共產主義政權存在的根基。從這一角度看,兩岸發生戰爭的危險是存在的;當共產政權命懸一線時,它就有可能發動一場“統一祖國”的戰爭以求自保。
四、“戰略型民族主義”
在90年代,中國民族主義者的誘惑並不限於官方為擴大自身政治合法性的政策層面,也不限於大眾的情緒化反應層面,民族主義在知識分子中同樣攻城掠地。在3家主要的非官方的知識分子雜志中,《戰略與管理》宣稱要重建明末的實學傳統,《東方》和《讀書》同樣積極推進民族主義的回歸。[12] 或許我們可以將知識分子主張的民族主義分為兩類:出於備用戰略的意識形態型民族主義和反西方文化帝國主義的懷舊的道德民族主義。
一些學者敏銳地覺察到當局需要意識形態的替代品。在1989年6月“天安門屠殺”之後不久,有人就急於為政府出謀獻策。例如,文學批評家何新曾建議政府將異議人士流放到國外,通過科研津貼和在非政治領域的專業化讓知識分子消聲,從而有步驟地消除80年代“新啟蒙運動”的影響。何新為此從當局那里得到了回報,包括在《人民日報》頭版發表偽造的與日本學者矢吹晉的對話以及從中國社科院分得一套四居室住房。[13] 何新建議,在不觸及官方意識形態的前提下,以民族主義來強化現有意識形態。沿著民族主義的套路,何新開出的“處方”仍然是那幾味“藥”:反美和對傳統文化資源的利用。1990年底何新寫道:“美國對華戰略的真正目的,是誘導中國通過走資本主義發展道路的方式,分裂解體。最終以垂直依附性關系,納入從屬於美國全球利益的資本主義經濟政治體系。[14]”1992年,何新在給鄧小平的一份題為“意識形態問題的思考”的上書中,鼓吹“特別應當把弘揚中華民族精神和文化傳統的愛國主義、民族主義,作為現代政治意識形態的核心內容。應當著重向全民特別是知識分子和國家公務人員灌輸以國家民族利益作為崇高精神本體的愛國主義政治意識形態。[15]”何新還建議:“我國應開動宣傳機器在中國人民中揭露美國志在滅亡中國的意圖,培養全國人民的敵愾心理,形成有凝聚力的民族精神。[16]”
在北京的智囊中,何新表現出一種超乎尋常的無恥心態。他自己將自己定位於“六四”後的黨的意識形態專家,為政府鎮壓的必要性辯護。在80年代的“文化熱”當中,何新是個反傳統的積極分子;“六四”後卻搖身一變成了黨國的謀臣,公開讚成黨的領導層果斷鎮壓學生“動亂”的決定。由於受到黨內強硬派的賞識與保護,何新成功地獲得了幾個官方頭銜:國務院國家戰略研究中心副主任、政協委員(1991年後)。“六四”之後,中國曾經出現過短暫的一段以親近政府為恥的時期,何新恰恰在這一時期打破了當時大多數知識分子的沈默抵制狀態,公開站出來支持實行“六四”鎮壓的政權,他的言行引起了西方媒體的注意。他一會兒表現為堅定的共產主義者,一會兒又象是精明的民族主義者;一會兒信奉改革,一會兒顯得象個頑固的保守派。何新完全不掩飾自己的功利目的,其身段的種種變幻都是從個人利益出發,毫無羞恥之心。這種明目張膽的機會主義行為當時被知識分子群體所唾棄,並最終導致他在民間公共空間中出局。一旦當局認定不再需要他時,官方媒體也很快將其拋棄。可以說,“天安門事件”後,何新只是一個曾經被當局用來應付一時之需的策士,並未如他所願成為“官方意識形態專家”。
蕭功秦的民族主義較何新無疑多些誠意,蕭在對待政權的態度上較為謹慎,對官方意識形態也相對比較曖昧。蕭功秦是上海師範大學歷史系教授,他積極參與了1988年關於新權威主義的爭論並堅定地支持新權威主義。1994年4月,在《戰略與管理》雜志組織的一次研討會上,蕭功秦就“變化中的國際環境與民族主義”這個主題作了一篇引人注目的報告──“民族主義與中國轉型期的意識形態”。他不象大多數與會者那樣停留在對民族主義概念的探討上,而是明確提出了民族主義作為今日中國意識形態之必要性。蕭功秦以他的歷史專業的訓練和雄辯的文才,發展了“蘇聯巨變之後中國的現實應對與戰略選擇”一文的觀點。蕭提出,90年代的新形勢需要在意識形態方面加強黨的合法性,而這種強化只能來自民族主義。他力主采用民族主義作為意識形態補充,並以恢覆儒學為核心。蕭功秦認為,將民族主義整合進官方意識形態,在一定程度上說,這不是建議而是現實。蕭功秦列舉了鄧小平的話“我是人民的兒子”、台灣問題的重要性、國家領導人參加漢民族神話遠古祖先的祭祀、在學校加強愛國主義教育等,以此論證民族主義在官方意識形態中的回潮。其實,“天安門事件”之後早就有人(如黨內高層第二代、何新等)提出過類似主張。不久後香港和西方媒體開始大談中國民族主義的回歸。可以說,蕭功秦是第一個試圖把“天安門事件”之後民族主義進入共產黨政治的現實加以概括的學者。從思想層面來說,該文[17]也是第一次將作為意識形態的民族主義理論化的嘗試。
當蕭功秦從內政出發強調加強國家凝聚力的必要性、為民族主義辯護時,另一些學者則試圖建立適用於新的國家與國際秩序的地緣政治戰略。他們盡量避免觸及中國內部的尖銳問題,故意忽略意識形態與政治的敏感問題,將40年來共產統治所產生的所有問題都簡化到地緣政治的單一維度,或歸咎於改革開放的負面影響。他們就此試圖建構一種民族主義意識形態,強調集體的重要性,鼓吹加強國家的角色。
比較有意思的是一些在國外、尤其是在美國的華裔知識分子,盡管他們並沒有必要非得奉承中國政府,很多人卻積極參與了這個新的民族主義意識形態的建設。這些知識分子認為,無論是“圍堵”、“卷入”或是兩手並用,都是美國企圖限制中國的發展,並將中國擴張過程中對美國可能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的戰略手法;中國應該不惜一切代價加強自己,同時向全世界顯示中國文化的優越性。這體現了一些華裔知識分子試圖構建的反對美國霸權的戰略性民族主義觀點。
事實上,民族主義只是一個解決短期問題的方法,它無法有效地代替價值體系的社會政治功能,一個現代民族國家的生存發展不能建立在簡單的利益算計之上。
五、道德民族主義
在文化領域,中國知識分子主張的民族主義通常有兩種形式:一是懷念中華偉大文化的民族主義,二是批評西方國家對第三世界國家實行文化統治的“反西方主義”;前者基於理想化的華夏中心主義概念,後者則借助反西方的西方後現代理論。
從1992年開始,隨著鄧小平南巡後出現的經濟活躍和亞洲四小龍的經濟增長,關於中國文化優越性的說法就越來越多了。中國著名學者季羨林曾經預言“至二十一世紀,西方文化將讓位於東方文化,人類文化發展將進入一個新時期”。[18]香港和台灣也有學者談論“大中華經濟圈”。[19]北京大學哲學教授陳來則在1994年將儒家文化稱為“更新世界社會的潛在資源”;他宣稱,儒家文化在20世紀受到嚴厲批判之後將在灰燼中再生[20]。一位研究儒學的學者蔣慶發表了一系列文章,建議根據公羊學(《呂氏春秋》)重建中國的政治文化;他還宣稱,中國式的市民社會就是儒家式的市民社會[21]。與這場“傳統文化熱”相呼應的是,一些人開始重新審視80年代文化討論的參與者,例如,王小東以“石中”這一筆名撰文,使用“逆向種族主義”這個新詞指責那些批評中國傳統文化的知識分子[22]。
對偉大的中華文化的懷舊話語與關於“亞洲價值觀”的討論之間存在著某種意識形態上的共鳴。那場攪動了東亞並在西方引起強烈興趣的“亞洲價值觀”的辯論始於90年代初,發起人是新加坡的李光耀和馬來西亞的馬哈蒂爾。他們試圖用“亞洲價值觀”,即所謂的家庭觀念、團隊意識、尊重權威等,來解釋“四小龍”經濟上成功的獨特性。該說法被西方稱作“亞洲主義”:“所謂‘亞洲主義’,是指建立一種新形式的意識形態理論的嘗試,這一意識形態不以人的理念、更不以世界為指向,而是以一種亞洲社會的歷史和命運的共同觀念作為基準。該理論旨在凸現出一種‘亞洲性’,也就是說,一種存在亞洲社會中與西方對立的共同的身份認同。[23]” 1993年3月的“曼谷宣言”宣稱存在“亞洲式人權”,這種說法可被視為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具威權性質的政府的共同策略。中國政府也與新、馬政府合作,以此回應西方在人權方面對中國提出的批評。
其實,中國的學者們對“亞洲價值觀”的討論並沒有多少熱情,因為中國的民族主義者並不認同來自漢文化世界周邊的意識形態,而自由派知識分子則對東亞的獨裁或威權政體從無好感。在中國的民族主義者那里,中國的價值資源只存在於中國的傳統之中。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的盛洪試圖就此提出一套全面的觀點,從1995年底開始,他聲稱自己的研究有大發現。盛洪指出,中西貿易關系上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一直存在著極大的不公平,雙方的貿易並非以平等為基準,他認為中國文明在與西方交流中顯示出的弱勢源於他所說的“天下主義”道德秩序觀,而西方人奉行的民族主義卻是一種社會達爾文主義。盛洪認為,在中國人的天下秩序中,不存在種族或民族的區別,也沒有社會或政治的不平等,基於和平與自由的原則,就不存在國家和貿易上的沖突;然而,在中國文明衰退期間,中國的“天下主義”讓位於民族主義了。在盛洪看來,中國的“天下主義” 道德秩序觀是拯救服膺於叢林法則的今日世界的惟一道路,全人類將受益於中國“天下主義”的回歸。盛洪認為,現代中國的民族主義仍然保有其道德天下主義的記憶,在相當多的中國知識分子眼里,中國近代采納了民族主義實乃是中國文化在道德上作出的讓步,而其最高理想仍是天下主義觀念[24]。應該指出的是,盛洪的觀點之邏輯結構並不嚴密,從他1995年10月開始發表於《戰略與管理》上的第一篇和其後數篇文章──尤其是《戰略與管理》1996年1月號以及1997年4月發表於《北京青年報》上的文章──來看,他實際上是在道德教化的“華夏中心主義”和面對其他文明時的一種相對開放的普世主義之間徘徊。
盛洪的觀點在知識界曾引起很大關注。《戰略與管理》及《東方》這兩份知識分子雜志1996年1月30日就該主題舉辦了研討會,除了石中[25]外,大部分與會者對盛洪的觀點持否定態度。多數與會者指出,所謂的“中國古代文明中的道德秩序”這個概念,不僅沒有歷史根據,而且是烏托邦式的。社會學家孫立平認為,盛洪論點的主要問題不在於對過去的理想化,而在於他對其討論的中華文明的制度缺乏了解;一種文明的優越性不僅在於其道德上的美好意願,還在於它通過政治和社會的制度建設彌補缺陷的能力,即使我們承認中華文明傳統中包含有高尚與和平的成份,但中華文明卻沒有找到實現高尚與和平的手段;說白了,就是中國沒有發明民主。[26]
從總體上看,道德主義者對舊秩序的懷舊似乎具有某種以道德之名填塞當代民族主義價值空白之功能,他們試圖為民族主義提供道德基礎,在政治民族主義與文化保守主義之間搭建橋梁。
六、反西方主義者對權力的獻媚
文化民族主義的第二種形式──反西方主義──的代表人物主要是在西方受過訓練的年輕文學批評家和社會學家。他們運用西方最新的、常常是激進的理論,同時揚長避短,回避自己在國學上的弱點。因此,他們往往引述福柯、利奧塔爾、德里達、賽義德等西方思想家的理論,用後現代、後文化主義或後殖民主義等理論作為自己的學術包裝。這類人士的思想方式相近,其共同特點是強調中國特性、拒絕源於西方的現代性的普世性。
後殖民主義理論的中國信徒以本國受壓迫文化的理性守衛者和權威解釋者自居。他們將賽義德的理論當作武器反對現代主義思潮,痛斥所有試圖從國外引進新知的人,並將之稱為有意識或無意識的西方文化帝國主義的買辦。持此觀點的知識分子顯然從學術角度為當局提供了意識形態支持。賽義德理論的一位詮釋者張寬曾在《了望》雜志上撰文指出:“相當一段時間以來,我們已經喪失了從根本上去挑戰和拒絕西方權勢話語、殖民話語的勇氣。比如關於人權問題、市場經濟問題、知識產權問題,我們與西方國家進行具體的談判時顯得那樣被動,原因之一是我們還拿不出一套完全擺脫了西方權勢話語的論述方式。[27]”這類說法自然是投當局之所好。很快,中共黨內保守派理論雜志、被人稱為“極端保守主義的堡壘”的《中流》月刊於1996年1月登載了“是否應該警惕和抵抗文化殖民主義”一文。該文宣稱,抵制西方文化要“明確、有意、堅決”。
在同齡人中小有名氣的後現代理論代表人物是北京的兩位文藝批評家:北大教授張頤武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陳曉明。曾經在80年代的文化討論中十分活躍的許紀霖注意到,“1994年上半年,當你翻開每一本稍有影響的文化思想性雜志的目錄,都能發現有陳曉明和張頤武兩位鼓蕩‘後現代’、‘後殖民’及‘後新時期’……的大作。[28]”在“後東方視點”[29]一文中,陳曉明批評說,當代中國的文學、藝術乃至學術已經形成這樣的不成文的絕對標準,那就是得到西方權威的認可才算是(當然也就無可爭議是)獲得成功。在他看來,在西方獲獎的電影,如張藝謀的《紅高粱》,是個經典的例子;這些電影都是為了取悅西方觀眾而拍,這已足以證明中國文化已經是帝國主義西方的附庸文化。
如果說陳曉明致力於“穿越後殖民的歷史表象”,看到了“中國文化已墮落為西方附庸”,那麽張頤武則看到了走出附庸地位的“出路”。張頤武宣稱,“今天大陸的知識分子從後殖民和第三世界的觀點出發的理論研究,完全改變了八十年代知識分子無條件臣服啟蒙學說的附庸地位[30]”。象張寬一樣,張頤武也將批判深入到價值領域。他指出,“從西方政府的‘人權’話語直到張藝謀、陳凱歌電影中對中國政府的刻意調用,都已將中國政治化為了一種可資利用的文化再生產的商品。‘人權’早已變作了對中國市場進行調控即對貿易進行控制的籌碼,變成了對‘中國’的他性定位的最後幻影。”在張頤武的筆下,人權不過是西方世界為了控制中國市場和商業的一種交換手段,一種將中國定義為他者的幻想。這真是悖論之悖論。這些主張後殖民批判主義的人忘了,他們頂禮膜拜的理論不也是西方的產品嗎?他們看到了官方意識形態的虛空和官方理論的不嚴密,於是等不及政府的召喚,就自告奮勇地出來解政府理論之困境,企圖為這個合法性不足的政權補台。
無疑,這個所謂的“三後”(後殖民、後現代、後文化)思潮是90年代中國思想禁錮中最引人注目的現象之一,但許多知識分子並不認同這些理論。1995年2月,在西方執教的趙毅衡和徐賁在《二十一世紀》雜志上撰文,批評潮流洶湧的新保守主義,引起了強烈反響。[31] 《近代史研究》雜志副主編雷頤批評新保守主義者拋棄了後現代和後殖民主義的真精神,沒有去解構中共政府的意識形態,卻盡力沖擊、吞噬、擠壓那些支流、邊緣和弱勢。[32] 法國學者施維葉(Y. Chevrier)談到亞洲儒學的更新時指出:“弱者對強者的回應變成了對某種力量和中心性的肯定:這即是後西方性。造成這種新情況的一個主要原因不僅不在於儒學,也不歸因於亞洲。來源於後現代的對現代性的重新質疑一方面源於西方社會本身的演進,一方面也由於前邊緣地區國家的抵制和興起。[33]”這個評價同樣很好地解釋了中國“後現代”的民族批判主義。
七、政治認同與文化認同的出路何在?
上述思潮並非單純地源於對政府諂媚的動機,它還反映了中國在追求現代國家認同的漫漫長路上的一種精神迷失。
中華認同建立在肯定中華文明優越性的基礎之上。隨著清軍在西方國家的“堅船利炮”前之慘敗,中國士大夫們的文化天下主義的深層自信從此灰飛煙滅,並因此引發了認同危機。這一危機以極其痛苦的方式為那個時代的知識分子所領略,且一直持續至今。從19世紀中葉到1949年人民共和國成立,關於這種認同危機的爭論從未停止。現實中尋找民族認同由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組成:一方面,通過再造傳統,重新定義文化認同;另一方面,訴諸從改革到革命等各種手段,建立民族國家。共產政權的建立一度凝聚了民族對國家認同的追求,民族主義在毛澤東建立的社會主義國家那里找到了一個安身立命的避難所。從此,中國除了共產主義意識形態之外,其他任何思潮都被趕盡殺絕。中國文化的優越性被共產主義優越性所取代,傳統的天下主義改頭換面為共產主義。
鄧小平的開放政策打開了這個封閉的世界。文化認同危機通過文化的自我肯定和重新檢視中西關系兩種追索形式再次表現出來。當年,西方社會在工業革命到來時通過打破沈重的宗教枷鎖為世界祛魅。而今日的中國卻面臨著雙重祛魅。第一重祛魅是去除共產主義之魅。共產主義在中國成功的深層原因是幾千年來中國農民對平等的夢想;然而,30年的封閉終於激起了追求自由和開放的欲望,共產主義優越的信念冰消雪散,烏托邦之夢從此破滅,民族主義的歸屬避難所也化為烏有。第二重祛魅是“理想西方”神話的坍塌。從1979年到1989年,“理想化的西方”儼然如同否定中國無產階級專政現實的鏡子的另一面。可是隨著開放和距離的拉近,西方國家的政治現實主義與維護人權話語之間的矛盾,以及意識形態意義上的民主原則與西方社會覆雜現實之間的反差摧毀了西方榜樣的形象。如果說對共產主義的祛魅引起了民族精神的覆興(例如,儒學的回潮以及對過去的熱衷),那麽,“理想西方”的幻滅則在中國引發了與一個平庸的西方世界競爭的願望。
雙重祛魅引入了對自身與他者的懷疑,導致了雙重認同危機──政治與文化認同危機。此雙重危機不僅深重,而且二者之間還存在著一種內部張力。共產主義的幻滅導致了平等、公正等價值認同的消失;政權對傳統價值力量的訴求又使人們重新感到了精神象征的缺失。近代中國對儒學價值的指責是因為這一價值系統無力保衛中華文化,也無法為文化中國提供歸屬指引。而當前向傳統的回歸無疑凸顯了政治的無能,因而更加強化了民族對政治認同的需要。隨著極權主義意識形態的淡出,人們重新發現長期以來以為已經被共產主義超越的西方帶著其文化差異、經濟強權、戰略傲慢和政治體系再次卷土重來。
在正常情況下,否定共產主義意識形態應該伴隨著價值系統的更新;然而,中國思想界解構意識形態的正面效應一方面為“理想西方”的幻滅而抵消,另一方面也被全能國家的暴力所屏蔽。從這一角度看,今日中國的認同問題和近代以來的認同危機一樣,政治認同不足大於文化認同不足。無論是近代還是今天,只要中國文化還無法支撐起一個能夠以共同的價值認同凝聚國人的政治實體,中華民族的認同危機就會周期性發作並引發政治危機。從本質上看,現代中國的民族認同是“我應該是誰”的一種開放並指向將來的認同追尋,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我是誰”的身份危機。
八、拒絕民族主義
1995年,在政府的鼓勵和民粹主義情緒的推動下,中國關於民族主義的討論引起了全世界的注意。“中華文明覆興(revanche)”引起了普遍的不安,也為開始在西方廣泛流行的“中國威脅論”[34]提供了佐證。但是,在中國的思想界,民族主義者並未占上風。
在90年代里,中國知識分子的大多數都謹慎地對民族主義話語保持距離,並且明確地拒絕仇外的民族主義,所以民族主義者在思想界並沒有多少支持者。2000年在中國出版了一本文集,收集了44篇討論民族主義的文章,其中只有5、6篇明確支持民族主義;除了王小東之外,其他作者都不願意表達出《中國可以說不》那樣的具有仇外傾向的民族主義情緒。[35] 毫無疑問,由於涉及民族主義的討論關系到政治和意識形態,因此對發言者來說到處是“雷區”,中國國內雖然發表了不少關於這個論題的文章,但作者們行文審慎,讀者經常需要透過字里行間領會其意。但一些港台雜志及流亡異議人士的文化圈子為中國境外和境內的知識分子提供了重要的窗口,也讓研究中國的學者藉此了解發言者的真正觀點。
從90年代中期開始,一些學者就這一主題在境外發表較為大膽的文章,只要不指名道姓地直接批評中共領導人,即使是一些不完全屬於學術的現實熱點問題,國內學者也可以加入討論。從此中國思想界關於民族主義、新保守主義以及自由主義的爭論開始國際化。這一現象又因為互聯網的勃興得到了加強。
1996年,筆者在“警惕民族主義成為主導意識形態”一文中提到,要注意意識形態民族主義的危險;同時還指出,應該區分近代中國的民族主義和當今的民族主義,前者反對西方列強對中國的殖民侵略,後者則是反對以美國為代表的現有國際秩序。筆者強調,一個奠基於物質利益的功利性的民族主義是十分危險的。民族主義有兩個基本的內在邏輯:“一是從本民族利益出發,以最大限度地實現本民族利益作為其宗旨,並以此為準則來處理和其他民族的關系。各個民族均可以設定自身的民族利益目標,但問題是怎樣保證一個民族的目標不會侵犯另一個民族的利益?民族主義不僅不能解決民族與民族之間、國與國之間可能出現的摩擦和沖突,而且還會為一個民族宰割、統治另一個民族提供合法根據,從而是民族關系處於對立、沖突之中,這是一種對抗和戰爭的邏輯。”“民族主義的第二個邏輯是集體主義的邏輯。民族利益至上,集體壓倒個體、以民族的利益要求個體無條件地服從,以集體的名義發出統一的號令,窒息自由多元的聲音。……中國近代化的歷程告訴我們,強調集體、壓抑個人、崇尚單一、排拒多元的民族主義往往是既犧牲了個人自由,又葬送了民族利益。”筆者認為,如果說在共產主義意識形態與民族主義意識形態之間存在著某種轉換捷徑的話,那就是集體主義。[37]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教授余英時指出:大陸和海外中國人的民族主義激情是中共當局有計劃地挑撥起來的;民族主義是共產中國反對人權和民主的武器。[38]
國內的知識分子也在反思民族主義。1998年,何家棟在《戰略與管理》上發表“人權與族權的差異”,為人權主張辯護,反對民族主義。他以共產主義的國際主義精神及其西方來源為掩護,回擊民族主義者無視共產主義的現實,同時指責他們忘記了“文革”的災難性後果。何家棟認為,自由主義和民族主義的區別是前者認為人是國家的基礎,而民族主義者認為人應該臣服於國家。他指出,忽略人權問題和誇大族權問題是民族主義最致命的錯誤。[39]
淩志軍和馬立誠在《呼喊──當今中國的五種聲音》一書中分析了民族主義可能造成的3個災難性後果:民族主義的飈升會幹擾甚至打碎國家現代化與開放政策;民族主義有助於強化中國少數民族的分離主義勢力;中國民族主義的興起會刺激其他國家的民族主義起來反對中國。在談到最後這一點時,兩位作者回顧了印度的核試驗計劃和印度政府首腦指責中國為“北方威脅”等情形,以及中國政府、地緣政治學家和官方媒體如何譴責印度的民族主義。他們從政治影響的角度提出對民族主義的警告,既是針對民族主義者的,也是針對北京政權的。
九、民族主義:北京政權難以把握的雙刃劍
事實上,中國政府與民族主義者表面上的默契並不能轉換成利益共同體的關系。對於北京政權來說,民族主義是把雙刃劍;若采取極端民族主義的政策,就如同在鋼絲上行走,難以逃脫玩火自焚的下場。
民族主義者慫恿政府徹底放棄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其實並不符合當局的意願。當前,共產主義意識形態雖然已經褪盡烏托邦色彩,但仍然是北京政權的合法性基礎以及實行鎮壓時的有力武器。在可預見的將來,包括面對民族主義時,保衛官方意識形態這層護身鎧甲對於現政權仍然是至關重要的。然而,當民族主義主張通過訴諸儒學來建立其文化認同基礎時,實際上就暗示著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的崩潰及其對民眾動員能力的衰竭。中共創立之初以馬克思主義為意識形態指導,同時高舉打倒“孔家店”的大旗,但共產黨執政50年後儒學卻重新出現於官方話語中,這意味著一次激烈的轉向和對“中國革命之父”孫中山當年改造傳統的革命路線的背叛。
慫恿民眾的仇外情緒使當局面臨另一種危險:它會斷送20多年來的開放政策。極端的對抗性的民族主義政治將目標指向美國,還可能令當局引火燒身。中國近代所蒙受的羞辱與中國落後於西方有關,但也同樣與滿清政府的無能和抗拒變革有關;換言之,中國的民族主義既可能是針對西方的要求雪恥的民族主義,也會是對當局同樣嚴苛的民族主義。從這一角度來看,除非當局能夠成功地建立一個政治上的現代國家,否則中國民族主義的興起就可能違反當局的意願而把矛頭指向這種民族主義思潮的慫恿者和操縱者。一些學者所鼓吹的以反對外部力量為戰略的民族主義也同樣可能產生瞄準中國當局的效果。中國的現政權是既得利益集團,其首要目標是保住權力,它利用民族主義無非是為了這一目的。所以,只要民族主義情緒的蔓延構成對政府的壓力,當局就會毫不猶豫地打擊壓制。
事實上,當局真正想要推廣的並不是民族主義,而是所謂的“愛國主義”,正如張見微指出的,“中國共產黨目前所實行的愛國主義,實際上是愛政府主義[40]”。根據這種“愛國主義”的邏輯,愛政府就要求愛其所做的一切,無論政府所做的是對還是錯。這一傳統的愛國主義的邏輯實際上是一種偽裝了的專制主義。
十、中國的民族主義是真威脅還是紙老虎?
共產主義的南斯拉夫轉向大塞爾維亞種族民族主義的事實表明,共產主義的專制政權轉變為民族主義的專制政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那麽,中國會不會從共產極權轉向法西斯民族主義呢?無論如何,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有些知識分子並不掩飾他們的擔心。旅居美國的程默於1999年呼籲警惕中國民族主義向法西斯主義轉型。他認為,對法輪功的鎮壓、中國駐南使館被北約轟炸後引起的暴力示威、大中國理論以及《超限戰》的出版等,都是令人不安的跡象。[41]
香港評論家、主攻德國文化的陳雲對中國的某種納粹傾向表達了同樣的擔心。他認為,中國正處於“國家社會主義”的初期。[42]
1996年余英時亦指出,中國當局利用民族主義加強政治控制力,可能把中國帶向德式“國家社會主義”的道路上去。{43]
顯然,這些擔心並非空穴來風,尤其是當人們看到那些關於國家安全的軍國主義觀點出台的時候。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北京國際關系學院教授張文木。受科索沃戰爭的啟發,張文木從1999年3月開始發表了一系列文章,建議建立“中國國家安全戰略”。他認為,目前的形勢對中國的和平主義者來說是一個難關,中國不得不面臨抉擇,要麽打破美帝國主義的封鎖,通過軍事力量捍衛毛澤東、鄧小平留下來的政治遺產和經濟發展,要麽在沒有現代化軍事保護的情況下亡命於因經濟挫折引發的混亂。在他看來,中國的市場經濟轉型是否成功取決於一支強大的海軍所帶來的對外部市場的控制。[44] 張文木所主張的實際上是企圖通過軍事手段使中國變成一個世界強國的“國家安全哲學”,在至今為止所有的民族主義的表達中可以算是最系統與最精致的,他的表述有一種驚人的直率。這一安全理論顯示了一個曾經遭受侵略的落後大國的報覆之心與圖強渴望。它的出現表明,鼓吹法西斯主義的仇外幽靈在中國是可能籠絡人心的。
法西斯主義的鬼魂需要附在有形的肌體上才能作祟,否則就只不過是一只紙老虎。那麽,在何種族群、文化或歷史的基礎上,一種作為情緒或理論的中國民族主義能夠變成主流意識形態並且掌控國家力量呢?要回答這一問題並不容易。90年代中國的各種關於民族主義的表述之共性是功利主義,這表明,在文化和意識形態意義上,當今中國的民族主義是虛幻的、沒有基礎的。以下分析或許可以讓我們保持一種謹慎的樂觀。
首先,從歷史角度來比較,中國目前的國際國內環境根本不同於納粹德國,也不同於30年代的日本。德國納粹和日本法西斯產生於議會民主的背景下,這兩種極端民族主義都得益於面對民主的無力甚或民主的失敗時所產生的一種政治浪漫主義的反應;換言之,當權威發生危機時,在民族主義者眼里,民主不足以使國家強大。當極權主義政府誕生之際,這樣的政權需要極端民族主義充當其意識形態工具。而中國的情形完全不同。共產政權的建立可以看作是1911年共和革命失敗後政治權威長期缺位所導致的結果。從權威缺位到極權主義,中國似乎完成了一個循環。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改革,可視為中國歷史進程的另一個新起點,其目的不是為了追求國家權威,而是為了擺脫權威的膨脹。到現在為止,中國所面臨的問題仍然是國家機器剝奪或壓制民眾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而不是國家機器的權威需要進一步加強。即便當局想要強化其專政機器的權威,也無需借重民族主義話語,官方意識形態本來就是現成的工具。可以說,在內政方面,中國的極端民族主義要想成為一種具主導地位的意識形態,幾乎沒有什麽機會。而在國際關系方面,近年來中國的民族主義回潮並非起因於帝國主義新一輪的侵略,也不是西方為了阻止中國發展而采取的戰略性孤立政策;相反,開放的中國與西方國家之間的經濟合作以及相互依賴越來越深。無論是對現政權(為了獲得政治合法性)還是對民族(為了國家利益)來說,開放都是必由之路。與此同時,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增長、對西方市場有利可圖的依賴、亞洲漢文化圈及海外華人所取得的驚人成就等等,最可能激發的應該是一種一爭高下的情感,而不是中國人的排外反應。希望通過煽動排外主義來贏得追隨者的極端民族主義在今天日漸開放的中國社會里或許可以維持其聲音,卻未必能獲得多數人的支持。
其次,從文化角度看,中國與日本、德國的族群相對單一不同,從遠古開始漢民族就與其他民族混居,具普世主義傾向的華夏中心主義傳統從不主張種族或族群的民族主義。今日中國多民族的現實甚至使具有種族特征的民族主義話語表述都成為不可能。毛澤東時代中國對西方的封閉是以國際共產主義的優越性的名義發起的,鄧小平時代的開放政策則奠基於有利於現代化的信念,這些長期性政策與民族主義理念都沒有什麽關系。進一步來看,整個中國近代史都雄辯地證明,中國人圖強的渴望壓倒了對文化獨特性的維護,民族主義知識分子有識之士中少有人主張閉關鎖國。今天,中國人顯然更希望重新回到世界文明的中心而不是偏安於國際社會的邊緣。從這一角度觀察,中國的民族主義如果意圖植根於中華文明的特殊性之上,是難以從中國文化傳統中獲得政治合法性的。
最後,在意識形態層面,當下的中國正在告別共產主義,在拒絕全能主義意識形態的同時,對其他主義的灌輸也充滿反感。共產主義那樣超強的意識形態業已坍塌,今日初現的民族主義就能在共產主義的廢墟上成功地建立自己的意識形態權威?王力雄談到《中國可以說不》時寫道:“在如此一片精神廢墟上,怎麽可能再祭起什麽‘主義’的大旗──不管那大旗是共產主義、自由主義、還是民族主義。主義是一種信仰。民族主義被稱為當今世界的‘第四宗教’,原因就在這里。真正的民族主義者是肯去充當‘血肉長城’或‘肉體炸彈’的。而當今中國人的心里已不存在任何神聖,什麽都不信,除了功利得失,沒有其他是非原則,整個國民精神趨向痞子化。[45]”這個評價是嚴厲的,但它需要一些補充說明。如果說民族主義不能在共產主義遺留下來的精神廢墟上建立權威的話,自由主義與中國之緣還沒有完結。事實上,90年代的中國不僅留下了集體主義失敗的深深烙印,而且還伴隨著個人主義的上升,這兩種相輔相成的現象顯然不利於民族主義的崛起。中國原初的民族主義是一種沒有民族的民族主義,今天,民族主義又失去了信仰。同時,從中華民族的宗教性來說,由於沒有宗教建構,信仰不專,因此也不會形成像伊斯蘭那樣的狂熱的民族主義。
還要指出的是,現代中國的政治民族象征實際上是缺位的,至少也是不充分的。這個補充論據可用來論證中國民族主義的虛幻性。1989年的“天安門事件”使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分裂。這個斷裂不但至今未被填平,而且正是這一歷史事件將民族與國家分割開來。那時中國政府冒挑戰儒家仁政傳統之大韙,犯下了鎮壓學生運動的致命錯誤,因此,北京政權不但難以成為民族認同的象征,也不是民族利益的合格代表。從短期來看,這一政權只能遷就西方,而不能按照反西方的民族主義的邏輯行事。在此語境下,真正的地地道道的可能產生影響的民族主義只能是建立於體制之外,甚至與其對抗。這種遠景對於民族主義的演化及其政治操縱者來說都是不樂觀的。
正是由於上述原因,除了少數機會主義者的聲音之外,中國的多數知識分子並未成為民族主義的信徒。面對鎮壓、審查和權力的犬儒化,中國社會出現普遍的價值失落,人們得過且過、冷漠失望。在這種情況下,民族主義思潮產生了一些吸引力,但這種情況與政治高壓下的言論不自由有關,並不能證明民族主義思潮對中國民眾的真正吸引力。在1989年的“天安門事件”之後,民族主義更象是被北京政府送到意識形態舞台上表演獨角戲的戲子。
新中國與“文化大革命”
譚天榮
青島大學物理系教授
一、新中國歷史的初始條件
二、小農的王朝
三、新中國的幹部與群眾
四、新中國的農民與工人
五、群眾運動
六、新中國歷史進程的基本特征
七、“一黨專政”和“個人獨裁”
八、“引蛇出洞”?
九、“無產階級專政”的下一個目標
編者按:只要研究中國1957年的“反右”歷史,對譚天榮這個名字就不會陌生,因為他是當年北京大學的“第一號”學生“右派”,他與他的那一代同學如林昭等人的命運,已經化為那個時代的一個符號。
這篇文章是作者不間斷地思考了幾十年的一個問題,即1949年建立的“新中國”的社會結構及其深刻矛盾──“共產黨的一黨專政”與“毛澤東的個人獨裁”以及在這種矛盾作用下的社會走向。作者用來剖析歷史的話語源自馬克思主義理論,他對中國共產革命後建立的“新中國”之社會性質、“共產黨的一黨專政”與“毛澤東的個人獨裁”之區別所作的剖析,其深刻性絲毫不比飽學西方理論者遜色。這篇文章的價值就在於此:它表明,多年來許多人未能充分認識“新中國”社會的本質,不是緣於理論的困窘,而是緣於思想的貧乏。
作者與他的“右派”同學無疑都是當時最有才華的青年,但多年殘酷的政治風雨使他們備受摧殘,大多數人都未能從那種煉獄里生還,而譚天榮頑強的生命力不僅使他能夠扛住所有加於他的苦難,還能持續深入地思考。本刊編輯部刊發此文,既因為文章本身的深刻思考,還緣於這篇歷時38年才完成的文章代表了生活於毛澤東時代下一群特立獨行的思想者經歷了煉獄之痛的思想歷程。
1968年我曾作一次嘗試,根據我所理解的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描述從新中國成立起到那時為止的歷史進程,並把“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描述為這一進程的必然結果。
對於許多人來說,現在討論涉及毛澤東的歷史問題並不是為了理解,而是為了安慰他們自己的“社會主義良心”。對於這些人,我在這里對新中國歷史的描述只能激起狂怒。但是,由於這段歷史影響的不僅僅是1949年以後的幾十年,還將影響今後中國的社會發展進程,基於此,超越意識形態限制討論毛澤東身影籠罩下的新中國歷史就成為不可回避的歷史任務。
一、新中國歷史的初始條件
新中國的歷史是在特定的社會歷史的初始條件下,按照世界歷史的共同規律展開的。為了描述這一段歷史,首先要考察它的初始條件。
新中國成立時的社會歷史狀況有兩個基本特征:
第一,在多年戰亂(8年抗戰、3年內戰)之後,中國的城市和鄉村都遭到空前洗劫,而中國共產黨卻在戰火中鍛煉了自己,變得極為強大和靈活。新中國成立時,共產黨成了執政黨,有如一盤散沙的民眾和中國共產黨這兩個機體彼此相遇並且在相互作用中迅速確定了自己的位置。自古以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矛盾一直在中國占著重要的地位。上述初始條件使得這一矛盾對於新中國更加突出。
第二,正如1949年3月毛澤東在“中共七屆二中全會”上的報告所說,當時中國只有大約10%左右的現代性工業經濟,此外的大約90%左右是分散的個體的農業經濟和手工業經濟,這與古代沒有多大區別。這就是新中國的歷史的初始條件:一些多少現代化了的工業小島散布在仍然停留在古代的個體經濟的汪洋大海之中。
在這樣的歷史條件和經濟基礎上,新中國將走向何方呢?
因為大工廠幾乎都在城市,毛澤東這里說的現代性的工業經濟可等同於“城市經濟”,而古代的經濟則等同於“鄉村經濟”。如果把當時的鄉村隔離起來,即假定占10%的城市經濟根本不存在,那麽在這個古代的經濟基礎上,將長出一個古代的上層建築;反過來,如果把城市隔離起來,即假定占90%的鄉村經濟不存在,那麽,這些經過民主革命的現代城市,根據當年的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在代表現代性的城市經濟的政黨領導下將會建成一個社會主義的現代社會。當中國社會進一步發展時,停留在古代的鄉村要求建立一個與古代的經濟基礎相適應的古代的上層建築;而現代化了的城市則要求建設社會主義。這就是新中國的社會的基本矛盾,這是古今中外無處不在的城鄉矛盾的一種特殊形式,新中國的歷史就在這一矛盾的基礎上展開。
毛澤東自1949年以後成為全中國人民的領袖,他既是城市居民的領袖,也是鄉村居民的領袖。作為城市居民的領袖,他的歷史使命是按照馬克思的藍圖,在中國建成社會主義;作為鄉村居民的領袖,他的歷史使命卻是在中國建成一個古代的東方專制帝國──一個新世紀的“秦始皇”和一個“在暴君統治下人人平等”的庶民社會。既然中國的城市與鄉村處在相互作用之中,這兩種相互排斥的歷史使命不免相互滲透。於是,新中國的社會的基本矛盾就反映在偉人毛澤東身上,表現為他的“思想狀況”的矛盾:既是馬克思主義者,又是暴君。當毛澤東說他自己是“馬克思加秦始皇”時,或許他自己也沒有察覺其中有如此深刻的含義。
二、小農的王朝
因為新中國成立時已經有了現代化的城市,從仍然停留在古代的鄉村經濟基礎的土壤上自然長出來的國家形式,就不同於古代的東方專制帝國。它將是一種什麽樣的國家形式呢?在世界歷史中曾經有過兩個先例,一個是20世紀俄國的斯大林主義的國家形式,另一個是19世紀法國的拿破侖主義的國家形式。它們的共同特征是,在鏟除舊社會的不平等之後,國家(表現為一個“暴君”)通過機關和軍隊直接對社會進行統治。
斯大林主義的社會政治特征現在被統稱為“個人崇拜”。迄今為止,為什麽十月革命後的俄國會產生個人崇拜,仍是20世紀歷史最大的不解之謎。至於拿破侖主義,馬克思的《路易·波拿巴政變記》(下面簡稱《政變記》)一文剛好對它作過詳盡的考察。在法國歷史上,拿破侖主義國家即波拿巴王朝。馬克思在該文中指出:“波拿巴代表一個階級,而且是代表法國社會中人數最多的一個階級──小農。正如波旁家族曾是大地產的王朝,奧爾良家族曾是金錢的王朝一樣,波拿巴家族乃是農民的王朝,即法國人民群眾的王朝。”
當然,馬克思在這里所考察的是19世紀中葉的法國,鄉村的政治影響畢竟不如城市。代表鄉村社會關系的“第二帝國”之所以能夠建立,乃是由於城市的各敵對階級暫時達到了勢均力敵,剛好讓“第二個波拿巴”鉆了空子。但在新中國,鄉村經濟本來就占絕對優勢,再加上土地改革使鄉村居民一度變成了“耕者有其田”的小農,激活了他們的政治熱情,鄉村的政治影響一開始就大大超過城市。由此可以斷言,新中國即將建立的“小農的王朝”將比19世紀的法蘭西“第二帝國”更接近於古代的東方專制帝國。
那麽,“小農的王朝”究竟是什麽樣的王朝呢?在《政變記》一文中馬克思寫道:“小塊土地所有制,按其本性說來,是全能的和無數的官僚藉以立足的適當基地。它造成全國範圍內所有一切關系和個人齊一的水平。因此,它也就使得有可能從一個最高的中心對同樣的群眾在一切方面發生同等的作用。它消滅著人民群眾和國家權力之間的貴族中間階梯。所以它就引起這一國家權力及其直屬機關的各方面的直接幹涉。”這里,馬克思指出小農的王朝是全能的和無數的官僚藉以立足的適當基地。在新中國,共產黨的幹部們在這一基地上很快就轉化成為自我服務的大官小吏,從而使中國共產黨從一個革命政黨轉化成為一個排他性的利益集團──權力貴族。同時,馬克思又指出:小農的經濟地位使得他們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來保護自己的階級利益;他們不能代表自己,他們的代表一定要同時是他們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們上面的權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權力,這種權力保護他們不受其他階級侵犯,並從上面賜給他們雨水和陽光。這里,馬克思指出小農的王朝要求有一個權力無限的最高主宰。在新中國,這一要求通過各種途徑把中南海的主人──“偉大領袖”毛澤東──實際上推上了皇帝的寶座。雖然,和袁世凱不同,他沒有龍袍,也不需要龍袍。
下文考察小農的王朝的這兩個要求在新中國實現的過程。
三、新中國的幹部與群眾
新中國建國以後,中國共產黨的政策與政府構架基本上模仿蘇聯,而那時的“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還被認為是“社會主義的人間天堂”。因此,當中國共產黨在中國發動土地改革、改造私營工商業時,人們(包括許多共產黨人在內)理所當然地認為,它是在按照馬克思的藍圖建立一個沒有階級、沒有剝削的新社會。然而,“十月革命一聲炮響,給中國送來了馬克思主義”,但馬克思的科學社會主義借以實現的物質基礎──現代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卻並未隨著這一聲炮響送過來。考慮到這點,就不必驚訝共產黨政策的實際社會效果遠遠偏離了“建立一個沒有階級、沒有剝削的新社會”這一目標。
新中國通過土改消滅了地主階級,又通過社會主義改造消滅了資產階級。但是,即使不考慮當時的社會結構,僅從物質生產的角度出發也能得出這樣的結論,即階級和階級鬥爭不會因此而消失。要在新中國建成社會主義,就得發展現代工業,就得有社會分工,應用科學技術,由此而需要各種不同才能的人才,就會形成多種多樣的社會關系;作為這一切的必然結果,就會形成階級分化和階級鬥爭。然而,要認識新中國的階級鬥爭,我們必須還原當時的歷史。
按照官方的說法,在土改中被沒收了土地、在土改覆查中被沒收了所有浮財的地主,仍然還是地主;不僅如此,他們的子女、子女的子女,世世代代仍是“地主階級出身”,受到和地主一樣的政治待遇。而事實上,“土改”之後地主和農民的經濟地位已經沒有什麽區別,這兩類人的區別僅在於歷史。至於地主子女和農民子女的區別則僅在於血統。在世界歷史上,“階級”是按經濟情況劃分的,只有“種姓”才按血統劃分。因此,土改之後“地主”這一稱謂不再是指一個階級,而是指一個種姓了。而新中國自1949年以後的所謂“階級鬥爭”,實際上乃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種姓迫害”。這種冒稱“階級鬥爭”的種姓迫害,一直掩蓋著真正的階級壓迫與剝削。另一方面,這種荒謬的種姓迫害,還使得階級鬥爭學說在中國名聲狼藉。中國共產黨人用自己的實踐極大地敗壞了馬克思主義的聲譽。
然而,在這一時期,真正的階級壓迫與剝削本身也是隱蔽的。首先,在完成“三大改造”之後,從小商店的店員到大廠礦的經理,從小學教師到大學教授,從火車司機到交通部長,都是國家的“幹部”,即官僚和職員。在發達的資產階級國家,官僚只是統治階級的工具,並未單獨構成一個階級。但對於像中國這樣農民占優勢的國家,情況怎樣呢?
馬克思在《政變記》中曾這樣論述上世紀的法國官僚:在君主專制時代,在第一次革命時期,在拿破侖統治時期,官僚是為資產階級的階級統治進行準備的手段;在覆辟時期,在路易·菲力浦統治時期,官僚是統治階級的工具。但在上述所有時期,官僚都力求達到了個人專制。到了“第二共和國”時期,由於城市中相互對立的各個階級一時間勢均力敵,鄉村的社會關系暫時占了優勢,官僚們的這一目的終於實現了,他們本人成了統治者。
由此可見,官僚本人成為統治者乃是鄉村的社會關系的特征。在農民占優勢的國家,鄉村的社會關系一直處於優勢,因此官僚本身一直就是統治者。在這里,官僚與農民乃是鄉村社會關系的兩個方面,既與資產階級相對立,也與無產階級相對立。在這種意義下,“第二個波拿巴”和他的同僚乃是當時法國農民的代表。但是,第二帝國的“一大群富貴豪華的官僚”作為農民的代表者,並不是農民領袖或農民在議會中的代表,他們組成一個“和社會各真實階級並列的人為等級”。
中國共產黨的幹部大多出身於農民,在建國之前,他們在鄉村過著軍事共產主義的生活。“進城”之後,由於地位的改變,由於鄉村的政治影響,他們很快形成“一大群富貴豪華的官僚”,但是似乎不能說他們組成了一個“和社會各真實階級並列的人為等級”。這是因為,在法蘭西“第二帝國”,除了官僚這個“人為等級”之外,還有一個由社會各真實階級構成的公民社會。但是在新中國,原有社會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已經被幹部等級制度所吞並。除了“幹部”,社會上就只剩下市民和農民了,而這些居民則被稱為“群眾”。針對這種情況,可以說新中國的基本階級結構就是“幹部”與“群眾”的兩極對立,其中的一極是“富貴豪華的官僚”,即共產黨的“高級幹部”,另一極則是極端貧困與無權的廣大的農民群眾,而工人、知識分子、市民、一般幹部(特別是農村的基層幹部)就成了兩極對立的中間階層,這種社會結構使得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矛盾,呈現出最純粹、最極端的形式。
四、新中國的農民與工人
人們說,1949年的革命是“新民主主義革命”,即無產階級領導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在世界歷史上,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任務原是擺脫封建桎梏、鏟除封建不平等、建立資產階級法治社會。而1949年革命的結果卻與此背道而馳:它建立的幹部等級制度把舊社會的剝削者與勞動者之間的不平等以新的形式固定下來,讓大批幹部有舊社會剝削者的收益而沒有舊社會剝削者的勞累與風險;它建立的“階級成份”制度把印度那種按血統定尊卑貴賤的種姓制度移植過來,將出身於地主、富農、“反革命”、“壞份子”以及後來的“右派”等強行劃為“不可接觸的賤民”。這一切正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所要鏟除的封建不平等。然而,更致命的封建不平等還是由戶口管理制度維持的城市居民與鄉村居民之間的不平等。這種不平等正是新中國的階級壓迫與剝削的基本特征。
階級壓迫與剝削總對應於一定的剩余價值形式。如果說,佃農的剩余價值形式是“地租”,那麽,自耕農的剩余價值形式就是“賦稅”。新中國的農民也交農業稅,但那並不是主要的剩余價值形式;對於他們,主要的剩余價值形式是“征購”。1953年底,國家開始實行“統購統銷”,農民必須把“余糧”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賣給國家。顯然,只有統購的價格比市場價格低時,統購才是必要的。那麽,對於小農來說,農產品的市場價格又是由什麽來決定呢?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曾說:小農集小地主、小資本家和農業工人於一身,作為小地主,沒有地租他也得種地,作為小資本家,沒有利潤他也得種地,只要他能付給自己作為農業工人的工資。換句話說,只要他還能活命,他就會去種地。因此,“他們的剩余勞動的一部份白白地送給了社會,它既不參與生產價格的調節,也不參與一般價值的形成”。這就是說,即使農民按市場價格出售糧食,他們也就剛剛能活命。現在強迫農民按更低的價格出售,試問把農民置於何地?在新中國,人們已經接受了一種特殊的語言。例如,吃面包喝牛奶的洋人“處於水深火熱之中”,而吃糠咽菜長大的中國鄉村孩子則“生活在蜜罐里”。早在1953年,鄉村居民就已經進入“蜜罐”了。接著就是“農業合作化運動”,農民在這次運動中失去了土地、耕牛和農具,得到了一副鎖鏈。對此,農民雖然不滿,還得敲鑼打鼓表示歡迎。
鄉村的變化引起了城市相應的變化:與糧食的荒謬低價對應的是工業品的荒謬高價。這種荒謬的價格不僅導致種種荒謬的社會現象,還導致一種荒謬的理論:“一個工人一年創造一億人民幣的價值,而一個農民一年只創造幾百萬的價值。”馬克思的不肖子孫竟然忘記了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這一經濟學的基本原理。荒謬的價格使得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遠遠高於鄉村居民,為了防止由此而引起的勞動力的流動,就實行了“戶口管理制度”。這一制度賦予城市居民種種特權,讓城市居民天生高貴而鄉村居民天生低賤。
城鄉差距使得“下放農村”成為一種政治懲罰手段。僅是面臨“下放農村”的萬丈深淵,就足以使每一個城市居民成為“黨的馴服工具”。新政權利用工人階級對享受特權的感恩和對失去特權的恐懼,把它收編成自己的“近衛軍“,在歷次運動中用來恫嚇、壓制和攻擊知識分子和其他各種不夠“馴服”的人。新中國的禦用工人階級被動地寫下了國際工人運動史上最可恥的一頁。
五、群眾運動
世界歷史證明,即使有某種不平等也可以建立法制。在古羅馬帝國,雖然有自由民和奴隸之間的不平等,羅馬法還是保障了自由民內部的平等。在南北戰爭前的美國各蓄奴州,雖然有白人和黑人之間的不平等,當時的美國憲法還是保障了白人內部的平等。那麽,能不能想象在新中國荒謬的種姓制度和戶口管理制度下,把某些人劃為“人民”而把另一些人劃為“敵人”,再制定某種保障“人民內部”的平等的法制呢?不可能!
1949年的革命原是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一個組成部分,而根據當年的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它建立的卻只能是一個小農的王朝。這個王朝只可能是一個“人治”的古代國家,而不可能是一個法制的現代國家。此外,新中國還有一個特別的因素──中國共產黨對“群眾運動”的偏愛──更使得任何法制成為鏡中花、水中月。
中國共產黨是靠群眾運動打下的天下,自然對群眾運動情有獨鐘。它依靠“人民公社運動”來“改變生產關系”,在現實生活中再現了堪與安徒生《皇帝的新衣》媲美的童話;它依靠“大躍進運動”來“發展生產力”,在世界歷史的舞台上演出了與果戈里的《欽差大臣》迥然異趣的滑稽劇。然而,中國共產黨最得心應手的還是靠群眾運動來鏟除異己。這種群眾運動的典型程序是揭發、批鬥、處理三步曲:
第一步,先動員群眾相互檢舉揭發,其內容往往是私下談話和私人信件。私下談話無據可查,真假難分。運動的領導人為了動員群眾,把運動搞得轟轟烈烈,自然“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私人信件雖然白紙黑字,但怎麽解釋卻可隨心所欲。
第二步是“批鬥”,在這一階段,一部份群眾被指定來“批鬥”運動的對象。對這一部份群眾來說,重要的是“體會領導意圖”,至於有沒有事實依據倒並不重要。不必擔心有人會辯解,被批鬥的人唯一的權利是不分皂白地“承認”。也不必擔心有人會提出異議,因為誰提出異議誰就會立刻成為運動的對象。對於運動的領導來說,不論批鬥怎樣離譜,支持批鬥就是保護群眾和積極分子的“熱情和正義感”,稍加勸阻就會使人產生批鬥過火的“錯誤印象”。因此,領導對於“群眾的批鬥”只會火上加油。至於領導從“群眾的批鬥”得出結論的藝術,恐怕連唐代酷吏來俊臣的《羅織經》也要黯然失色。
最後一步是處理,輕則降職降薪,重則被開除公職成為“人民的敵人”,或者被判刑、勞改、槍斃,因此而空出的職位,則理所當然地由這次運動的積極分子來占據。或許,不用多久,事實證明某一積極分子的檢舉不過是私人報覆,某一積極分子的揭發不過是張冠李戴。但是,那又怎麽樣?運動已經結束,這位積極分子已經升了官,難道再降下來?盡管他說的不是事實,他的立場還是正確的,還是“站在黨和人民一邊”的。再說,運動的對象有一定比例,這位積極分子的檢舉揭發,至少在湊足名額、完成運動的指標這一點上立了大功。
群眾運動一個接一個,“人民的敵人”的隊伍逐步擴大。與此同時,靠運動起家的人的隊伍也逐步擴大,逐步形成一個特殊的階層。盡管不少這次運動的積極分子在下一次運動中又成了運動的對象,但總的來說,這個階層的人數逐漸增多,權力日益膨脹。不言而喻,這個階層的共同的道德準則是賣友求榮。而這一準則自然被他們奉為社會主義的最高道德準則。於是,中國民間的傳統道德、知識分子的氣節以及共產黨標榜的實事求是作風,都成了“反社會主義”的。至於民主與法制,自然更是“社會主義的死敵”了。如果說,“大煉鋼鐵”運動剃光了無數山頭,給自然環境所造成的破壞,幾十年也不能恢覆,那麽,這種賣友求榮的“道德準則”對群眾心理的摧殘,給中華民族所留下的精神上的創傷,恐怕幾百年也難以痊愈。
六、新中國歷史進程的基本特征
上述幾方面構成了新中國奇特的階級壓迫和剝削體制。中國式種姓制度、戶口管理制度和群眾運動是它的三大支柱。中國式種姓制度使得人們得以用“階級種姓”迫害冒充階級鬥爭,掩蓋了真實的階級壓迫和剝削;戶口管理制度保障一部分勞動者對另一部分勞動者的經濟掠奪,從而掩藏了不勞動者對勞動者的經濟掠奪;群眾運動則使人民群眾經常處在一種自相殘殺的狀態,並把一切反抗扼殺在萌芽中。正是在這一體制的形成過程中,共產黨轉化成為新興的權力貴族,偉大領袖毛澤東入主中南海成了沒有皇帝名號的皇帝。
權力貴族和皇帝,這是1949年革命的種子在中國鄉村社會關系的土壤中長出的一對並蒂蓮。它們的生命力都來自共產黨,權力貴族本身就是共產黨的統治基礎,而皇帝則擁有共產黨的武裝力量。它們有各自的社會基礎,權力貴族維護著城市居民的種種特權,而皇帝則得到鄉村居民的道義上的支持。然而,不論這一對並蒂蓮怎樣相互依偎、相互纏繞,它們卻天生是對頭。新興的權力貴族要求確立穩定的貴族──平民兩極社會,這意味著擺脫“淩駕於黨和國家之上”的任何個人與機構,這一要求被表述為“確立新民主主義的社會秩序”;而新登基的天子則要求建立一個正式的“皇帝─臣民”的兩極社會,這意味著在新社會的機體上割去“偉大領袖”與“人民群眾”之間的“貴族中間階梯”──共產黨,而這就是“在無產階級專政的條件下繼續革命”、“限制資產階級法權”和“消滅三大差別”等“毛澤東思想”的真正含義。於是,新中國的城鄉矛盾在當時就表現為毛澤東與共產黨之間的對抗。
乍一聽來,這一論點簡直是“天方夜譚”。誰不知道毛澤東是共產黨的領袖,共產黨的黨史就是“毛澤東領導中國人民從勝利走向勝利”的歷史。共產黨和它的領袖即使有矛盾,那也只能是“人民內部矛盾”,正確思想與錯誤思想的矛盾,這里怎麽會有什麽對抗呢?不能否認,的確是毛澤東和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建立了新中國。但是,彼一時也,此一時也。當年打江山的時候,毛澤東與共產黨是等同的概念;但現在是坐江山的時候,毛澤東必須鏟除共產黨。即使對新中國的社會歷史一無所知,只要翻一翻中國的編年史也能知道這一點。漢高祖為什麽要殺功臣?因為打江山的時候需要人才,而坐江山的時候卻只需要奴才。不幸的是,韓信與彭越等人為劉邦打下天下之後,仍然還是人才。劉邦不得不鏟除他們。既然劉邦一定要鏟除韓信與彭越,毛澤東又怎能不鏟除彭德懷與劉少奇?
人們自然會提出疑問:“怎麽可以把新中國和漢王朝相比呢?這是兩種完全不同歷史時期的兩種完全不同性質的國家政權。”是的,新中國成立時距漢王朝已兩千多年,可謂久矣。但是我們不要忘記,直到1949年,中國還有90%的經濟生活停留在古代,也就是停留在漢代;再說,毛澤東與劉邦都是借助於農民革命建立起自己的王朝。因此,我們實在不必驚訝新中國和漢王朝之間具有某些相似的社會歷史特征。江山坐穩以後,皇帝殺功臣正是這樣的特征。當然,新中國與漢王朝還是有所不同,漢王朝的開國皇帝要對付的是一個個為他打天下的功臣,而新中國的開國皇帝要對付的卻是一個他自己領導的,締造了新中國的政黨。如果說,劉邦不得不一個個地鏟除和他一起打天下的功臣,那麽,毛澤東就得鏟除共產黨了!自古以來,在天子的視野里,除了三宮六院、粉黛三千,就只有宰相、群臣和百姓,哪能容得下什麽黨?
誠然,天子也要靠宰相和群臣來治理百姓,但宰相和群臣雖可享受榮華富貴,卻不能有自己的意志,他們的職能只能是“聽差”。不幸的是,共產黨卻遠不是一群聽差。它天生就是一個組織嚴密、綱領完整的共同體,並在長期的對敵鬥爭中成長壯大;另一方面,權力貴族並不排斥一位“偉大的領袖”,只要他維護權力貴族的權益,這樣的貴族領袖相當於“立憲君主”。同樣不幸的是,代表中國鄉村社會關系的毛澤東也遠不是一位立憲君主,數億農民要求他成為高高在上、不受任何限制的“秦始皇”。這種社會歷史條件規定了毛澤東與共產黨之間的關系只能是腥風血雨的對抗,正是這一對抗奠定了新中國不斷動蕩的歷史的基調。
如果我們擡頭看看北方,事情就更加清楚了。蘇聯歷史上的種種令人困惑的事件,特別是令人談虎色變的“大清洗”,如果不是斯大林與布爾什維克黨的對抗的表現,又能是什麽呢?斯大林與布爾什維克黨的對抗,正是蘇聯歷史進程的基本特征。同樣,毛澤東與中國共產黨之間的對抗,則是新中國歷史進程的基本特征。
七、“一黨專政”和“個人獨裁”
人們根據列寧關於群眾、階級、政黨和領袖的命題得出結論:中國共產黨是無產階級的政黨,因此,在它執政的新中國,統治階級是無產階級;它的領袖毛澤東自然是無產階級的革命導師。那麽,怎見得中國共產黨是無產階級的政黨呢?不是因為它的黨員出身於無產階級,也不是因為它的支持者是無產階級(它的黨員和支持者絕大部分是農民),而是因為它的指導思想是無產階級的先進學說──馬克思主義。這一結論一直被看作天經地義,但得出這個結論的整個推理卻是因果倒置的。
中國共產黨代表什麽人的利益不決定於它所標榜的指導思想,而決定於它所處的實際地位。誠然,中國共產黨的指導思想是從蘇聯引進的列寧─斯大林版本的馬克思主義,再經過毛澤東的“創造性的發展”,與本來意義下的馬克思主義已經大相徑庭,實在稱不上是“無產階級的先進學說”。盡管如此,由於中國共產黨是在土地革命和抗日戰爭中成長的,在1949年以前,它仍不失為一個革命政黨。執政後的中國共產黨轉化成為權力貴族,不是由於它的指導思想的改變而是由於它的經濟地位的改變;不是由於它缺乏先進理論或缺乏共產主義信念,而是由於“理論”和“信念”鬥不過“利益”。因此,當人們根據“指導思想”來確定一個政黨所代表的階級時,他們其實錯誤地應用了列寧關於“群眾、階級、政黨和領袖”的命題。
當然,列寧的這個命題本身也有問題。馬克思在《政變記》中曾這樣描寫那次政變的結局:“法國逃脫整個階級的專制,好像只是為了服從於一個人的專制。”不必深入這句話的內容就能看出,馬克思在這里把“整個階級的專制”和“一個人的專制”區別開來。而按照列寧關於“群眾、階級、政黨和領袖”的命題,這種區別是不存在的,“整個階級”是由某一政黨來代表的,而該政黨則是由一個領袖來領導的,因此整個階級的專制就是這個領袖的專制,從而也就是“一個人”的專制;反之,一個人的專制也就是整個階級的專制。列寧的這一命題明顯地與馬克思的觀點相矛盾。
應用列寧的這個命題,人們可以把資產階級專政和無產階級專政區別開來,卻無法理解世界歷史中更具體的內容。例如,人們很難把以希特勒為元首的德國納粹政權和以羅斯福為總統的美國代議制政權區別開來,因為希特勒和羅斯福都是本國的資產階級政黨的領袖,在本國實現資產階級專政。進一步,按照這一命題人們還可以斷言,歐美各國人民幾個世紀的鬥爭差不多一無所獲,最多只不過從一種資產階級專政變成了另一種資產階級專政。只有1917年俄國的那個“震撼世界的十天”才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推翻了資產階級專政,建立了無產階級專政。
上面只是隨手拈來的幾個例子。我們越是深入地考察問題的細節,列寧關於“群眾、階級、政黨和領袖”的命題就越是顯得抽象而空洞。一般地說,列寧的這一命題與其說是一種理論,倒不如說是更夫的老生常談:“一切貓都是灰色的。”不幸的是,列寧的許多“理論”都是這種抽象而空洞的老生常談。更不幸的是,正是這些老生常談被人們奉為“列寧主義的核心”,奉為“試金石”、“分水嶺”等等。對於這些老生常談,我們不能苛求列寧。列寧是一個大忙人,他有太多的事情要作,實在沒有時間來仔細閱讀馬克思和恩格斯的經典著作,更沒有時間來仔細研究世界歷史。至於列寧的老生常談特別受到青睞,倒也不難理解,老生常談畢竟是人們特別是懶人最容易理解的。但是我們卻不能否認,以這些“核心”、“試金石”和“分水嶺”之類為基本內容的所謂“列寧主義”,從學術的角度來看只是一個垂死的宗派,它與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科學越離越遠,還總是不斷地被當代的世界歷史所嘲弄。
然而,列寧關於“群眾、階級、政黨和領袖”的命題所導致的最致命的混亂,還是對“一黨專政”和“個人獨裁”兩個概念的混淆。若按照列寧的命題推理,一黨專政只能通過該黨的領袖來實現,從而就只能是這位領袖的個人獨裁。這樣就把一黨專政和個人獨裁等同起來了。這種概念混淆在實踐中經常出現。例如,人們曾譴責國民黨的統治是“國民黨的一黨專政”,又譴責它是“蔣介石的個人獨裁”,似乎沒有人感到這是兩種不同的譴責。除了理論上的失誤以外,特殊的歷史條件也促成了這種概念混淆。“蔣介石的個人獨裁”和“國民黨的一黨專政”雖然不是一回事,但它們之間的矛盾並不突出。不幸的是,對於新中國,“共產黨的一黨專政”與“毛澤東的個人獨裁”卻表現為兩種迥然不同的統治形式,它們之間的對立乃是理解新中國歷史的關鍵。前者是對權力貴族的統治的一種不確切的表達方式,後者則是皇帝統治的一種比較一般化的稱呼。誰要是混淆了這兩個概念,他就完全不能理解新中國的歷史。
八、“引蛇出洞”?
1956年2月,蘇共召開了“二十大”,赫魯曉夫作了“關於個人崇拜及其後果”的報告。這一事件在中國產生了各種效果,其中之一是權力貴族的統治從此被稱為“集體領導”,而皇帝的統治則從此被稱為“個人崇拜”。同年9月,中國共產黨召開了“八大”。由於當時中蘇矛盾尚未充分展開,在蘇共對中共的傳統影響下,“八大”作出了“堅持集體領導、反對個人崇拜”的決議。新興的權力貴族與新登基的“皇帝”的蜜月結束了,這兩種力量開始了第一次較量,結果是權力貴族獲得了勝利,但只是暫短的勝利。接踵而來的是1957的“整風”與“反右”,在“整風運動”中毛澤東一直在號召“給黨提意見”,號召“大鳴大放”,並反覆承諾,“言者無罪、聞者足戒”。從6月8日《人民日報》發表社論起,毛澤東又突然翻臉,發起了“反擊右派分子的猖狂進攻”的運動。這一歷史進程是不是象毛澤東自己說的是個“陽謀”呢?
如果把1957年春夏之交北京大學里的大字報與9年後同一時期在同一大學里的大字報作一比較,我們會得到一定的啟發。1957年北京大學從5月19日開始的大字報運動在毛澤東“反擊右派分子的猖狂進攻”時遭到鎮壓。1966年5月25日(又是一個多事的五月),北京大學又一次出現了大字報,不久就有工作組的進駐。工作組的部署是:“當牛鬼蛇神紛紛出籠開始攻擊我們的時候,不要急於反擊。要告訴左派要硬著頭皮頂住,領導上要善於掌握火候。等到牛鬼蛇神大部分暴露了,就要及時組織反擊。”這才是真正的“引蛇出洞”,但它並不是毛澤東的主意。毛澤東明確表態:反對“工作組鎮壓學生”。
另一方面,在1957年,學生們向共產黨提的意見雖然相對溫和,但他們理所當然地把毛澤東當作共產黨的代表。與此相反,1966年的校園英雄聶元梓、蒯大富卻在自己的旗幟上寫著:“高舉毛澤東思想的偉大紅旗,橫掃一切牛鬼蛇神。”對於工作組來說,牛鬼蛇神是蒯大富們;而對於蒯大富們來說,牛鬼蛇神卻是工作組,也就是以劉少奇、鄧小平為代表的共產黨。
總之,1957年的學生運動既給共產黨提意見,也給毛澤東提意見,毛澤東堅決反對;1966年的學生運動擁護毛澤東,反對共產黨,毛澤東堅決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毛澤東唯一關心的是,你擁護還是反對他個人,但他並不關心你擁護還是反對共產黨。一般地說,他對於自己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一文中提出的6條標準中的任何一條都並不真正關心。
那麽,毛澤東1957年發起“整風運動”的初衷,是不是因為已經預見到有人會反對他自己,從而安排“引蛇出洞”呢?“反右運動”實際上是反知識分子。1955年的“反胡風運動”已經把知識分子整得服服貼貼;在發動“整風運動”時,毛澤東沒有必要對他們使出“引蛇出洞”的絕招。倒是1956年中共“八大”所通過的關於“提倡集體領導、反對個人崇拜”的決議使毛澤東如臨大敵,但共產黨怎麽說也不是“洞里的蛇”。因此,關於毛澤東在“整風”時再三號召“鳴放”的初衷,“引蛇出洞”之說更象是事後編出來的答案。
考慮到當時皇帝、權力貴族和知識分子三方面的相互關系,對這一問題順理成章的答案是,為“八大”的決議而龍顏大怒的“天子”想借助於知識分子和其他平民來整垮權力貴族,以後改變方向則是由於看到時機尚未成熟。由於種種原因,這一在1957年就已經小試牛刀的計劃推遲了9年才付諸實現。
九、“無產階級專政”的下一個目標
在黑色的1957年,“大鳴大放”把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矛盾(即人民政府與人民的矛盾)推向前沿,權力貴族和“皇帝”聯手,把55萬“右派分子”送上了社會主義的祭壇,“反右運動”大獲全勝。但是權力貴族也為這一勝利付出了代價。
象歷次運動一樣,反右運動的理論前提是:共產黨是無產階級的政黨,它的統治是“無產階級專政”,因此它要翦除的異己自然是“資產階級”。“反右運動”的對象是知識分子,因此知識分子自然成了資產階級。既然如此,知識分子在“鳴放”時響應號召給黨提的意見自然都是要求“資本主義覆辟”了。教授治校──“資本主義覆辟”,同人辦報──“資本主義覆辟”,內行人領導科技──“資本主義覆辟”,甚至一個中學校長要求對本校教師的業務能力評定有發言權,也是要求“資本主義覆辟”。所有這些要求其實都是資產階級民主主義的要求,而且也都是人們在“國民黨反動派”和“獨夫民賊蔣介石”統治下或多或少已經爭得的民主自由。但這些都與“無產階級專政”不相容,都是“資本主義覆辟”的要求。這樣一來,中國知識分子終於領教了“無產階級專政”的真正含義:這個專政所捍衛的社會主義的“人間天堂”原來是一個久違了的古代王國,這個王國在自己的旗幟上寫著,“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正是在“反右運動”中,共產黨第一次(雖然只是在私下)打出了“誰打天下、誰坐天下”的政治旗幟。其潛台詞是:“新中國乃是我共產黨的私家王朝,誰敢說半個不字!”這樣,人們終於明白,1949年建立的新中國也不過是改朝換代而已。不幸的是,經過這次付出了昂貴代價的改朝換代,人們在近百年來的現代化運動中曾經掙得的少許民主自由竟喪失殆盡。
為什麽會這樣呢?新中國乃是一個小農的王朝。作為新中國的執政者,中國共產黨已經建立的上層建築乃是一個新世紀的古代帝國。但是,我們不要忘記,新中國畢竟還有城市。在1949年,中國共產黨曾下決心在新中國建成現代化的經濟基礎。到了1957年,它已經基本上在新中國確立了小農王朝的上層建築;但它不得不為了生存而建立現代化的軍事工業,從而不得不一般地建立現代化的經濟基礎,因此它仍然沒有改變在城市實現“工業化”這一方針。糟糕的是,中國的上層建築的現代化已經有幾十年的歷史;更糟糕的是,新建立的現代化的經濟基礎難免經常地、每日每時地長出現代化的上層建築。而上層建築的現代化是小農的王朝絕對不允許的。因此中國共產黨除了不遺余力地清除過去的上層建築的殘余之外,還不得不在建立現代化的經濟基礎的同時把上層建築的現代化扼殺在萌芽狀態。換言之,它不得不保護原因並在結果出現的地方把結果消滅掉。這就是新中國的“無產階級專政”的任務。相應地,任何使上層建築現代化的意向就是“資本主義覆辟”了。這種用語在語義學上是不是恰當或許還有待進一步探討,但堅決反對上層建築的現代化卻無疑是中國共產黨在這一階段必須肩負的歷史使命。
中國共產黨的領袖們未必都十分明確自己的歷史使命,但他們從切身的體會完全能意識到反對上層建築的現代化的“無產階級專政”乃是自身的特權地位與物質利益的保障,因此他們團結一致地反擊“右派分子”的“資本主義覆辟”。他們只是沒有意識到,中國共產黨作為權力貴族的存在,其本身與“皇帝”之間也有不可調和的矛盾。從表面上看,“反右運動”的結局既是皇帝的勝利,也是權力貴族的勝利,實質上這一結局卻更有利於“皇帝”,“反右運動”反的是知識分子,而知識分子乃是城市所代表的現代社會不可缺少的組成部份。因此“反右運動”的勝利實質上是鄉村的古代社會關系對城市的現代社會關系的勝利。誠然,權力貴族在它和知識分子的對立中代表已經建成的小農王朝來對抗上層建築現代化的要求,從而代表鄉村的古代社會關系。但是,在它和“皇帝”的對立中,卻是以新時代的一黨專政來對抗傳統的個人獨裁,這時權力貴族的地位倒了過來,它自己代表城市的現代社會關系,而其對立面“皇帝”則代表著鄉村的古代社會關系。既然“無產階級專政”的任務是維護鄉村的古代社會關系,那麽權力貴族的存在和它對新中國的統治又怎能不是“資本主義覆辟”呢?因此,僅僅憑借歷史的慣性,權力貴族也必然成為“無產階級專政”的下一個目標。盡管陶醉於“反右運動”勝利的權力貴族一無所知,滅頂之災卻在一步步臨近。
此後,隨著毛澤東對國際共產主義運動領袖地位的渴望日強,中國有了“總路線”、“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這“三面紅旗”。其結果眾所周知:毛澤東沒有當上“國際共運的旗手”,“持續三年的大躍進”卻變成了“連續三年的自然災害”。偉大領袖對於自己這一“豐功偉績”的第一個反應是,清洗以彭德懷為代表的一批共產黨的精英(他們還依稀記得當年革命的目的是“窮人翻身”)。不管是否自願,權力貴族自己也參與了這一次清洗。這次清洗使得全國繼續滑向“大躍進”的深淵,其後果是餓死了3千萬中國人。空前的災難導致民怨沸騰,權力貴族與“皇帝”同樣失去民心,但首當其沖的還是“皇帝”。在1962年1月召開的“七千人大會”上,形勢竟然迫使“一貫正確”的“天子”作了自我批評,權力貴族對皇帝又一次取得了勝利。不幸的是,這次短暫的勝利卻使得毛澤東與共產黨(以劉少奇、鄧小平為代表)之間的對抗公開化了。毛澤東終於下決心實現鏟除中國共產黨的宿願。
當然,中國共產黨的統治是歷史形成的,鏟除它得有一個過程。在蘇聯,斯大林借助於宮廷政變,借助於秘密警察,通過“肅反”、清洗和暗殺,逐步鏟除了列寧的布爾什維克黨,當上了“新沙皇”。新中國則以另一種方式完成了這一歷史轉折,根據中國的特點,毛澤東再次訴諸群眾運動,於是“偉大領袖”發動了“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最初的“紅衛兵運動”“掃四舊”,“鬥牛鬼蛇神”,似乎漫無目標。只有當運動發展到“踢開黨委鬧革命”和“軍隊支左”時,才顯出其自身的本來面目:這是鄉村起來反抗城市,這是武裝力量起來壓倒組織力量,這是“皇帝”起來鏟除權力貴族。運動造成了普遍的毀滅:生命和財產,文化和科技,道德和人倫。
從“買官賣官”看中國官場政治
喻中
重慶行政學院法學部
一、從地區差異的角度看“買官賣官”的發生
二、從職官任期的隨意性看“買官賣官”的發生
三、“買官賣官”的實質是什麽?
四、“賣官”者的“賣官”為何不可避免?
五、禁止“買官賣官”的黨紀法規為何失靈?
六、遏制“買官賣官”交易的思考
討論中國的權力制約與權力監督,有一個問題不可忽視,那就是權力授受過程中的“買官賣官”現象。權力制約與權力監督的根本目標是要防止腐敗,而腐敗的核心問題是日漸盛行的“買官賣官”。如果“買官賣官”行為只是偶發現象,是由於個別官員道德水平低下而引起的,倒也不用花費過多的心思。但不幸的是,權力授受過程中的“買官賣官”行為恰恰是一種相當普遍的腐敗現象。新近的典型例證就是2005年上半年浮出水面的兩起“買官賣官”事件:一是黑龍江省綏化市委書記馬德賣官案[1];二是安徽省18位縣(區)委書記因賣官受賄先後被查處的事件。這兩起事件經過多家媒體報導後,已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2] 正是在這一背景之下,筆者感到,有必要對“買官賣官”現象作專題研究,弄清楚“買官賣官”是怎樣發生的?為什麽會發生這樣的交易?
一、從地區差異的角度看“買官賣官”的發生
通過分析近幾年披露出來的眾多“買官賣官”案件,筆者發現,這類腐敗案件在地區分布上呈現出一種趨勢:主要集中在那些以傳統產業為主的欠發達地區。無論是安徽的“18個縣區”,還是黑龍江的綏化市,都屬於這類地區。反之,在那些對外開放程度較高、市場經濟相對發達、新興產業相對繁榮的地區,至少從發案率來看,“買官賣官”的案件還相對較少。此外,在一些極不發達的地區,比如西藏腹地,我們也很少聽到某個縣委書記因“賣官”受賄被查處的事例。“買官賣官”的發案率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地區分布上的不平衡,說明經濟發展水平對於“買官賣官”的發生具有重要的影響。
那些市場經濟相對發達、對外開放程度相對較高的地區有一些共同特征:人口流動性較大,對外交往頻繁,外商投資較多,科技含量高的新興產業發展較快等。這樣的經濟環境給當地人提供了較多的職業選擇與獲利機會,因此,通過經商獲取豐厚的物質利益和較高的社會地位,從而滿足內心的“成就感”,可能性比較大。很多有“想法”的人就會把心思轉到“做老板”、“掙大錢”上面去;也正因為如此,官位的吸引力相對降低,目光始終盯住官位的人也相對比較少。某些職級不是太高的官位,特別是“副職”,比如縣政府所屬的某局副局長,雖然也蘊含一定的尋租空間和物質收益,但與商業活動所蘊含的獲利機會相比較,它的優勢不會那麽明顯,不會成為當地人“唯一最優”的選擇。在這種社會條件下,權力授受過程中的官位買賣也就不會特別火爆。
但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人們的職業選擇與獲利機會要稀缺得多。比如,在眾多內陸農業地區,沒有多少高科技企業,商業也欠發達,鮮有外資進入,其主要產業大多是傳統農業、養殖業與低技術含量的手工業。這些傳統產業的利潤都比較低,在市場競爭中往往處於劣勢,養家糊口尚可,但發財致富則非常困難。相比之下,做官的優勢就非常明顯:它既有“旱澇保收”的物質回報,還有尋租空間,可以獲得大量“灰色收入”。而且,在欠發達地區,做官在社會評價中所占的“權重”相當高,經商作老板所占的“權重”則低得多。比如,一個鄉鎮的黨委書記,雖然在外面的世界看來,沒有任何值得誇耀的“品級”,但在這個鄉鎮範圍內,他就是幾萬人的“父母官”,他的家人、親戚都會感到“與有榮焉”。這個鄉鎮的某企業主,盡管也是“食有魚,出有車”,但一般說來他們沒有官員那種“成就感”。有人或許會認為,社會評價的這種特點其實源於傳統中國“官尊商賤”的遺風。這種看法有一定道理,但還不夠全面。欠發達地區的人們之所以會覺得做官比經商更值得追求,主要還是因為做官的物質回報普遍高於經商收益。在欠發達地區,財富的總量有限,除了每個人的基本生活費用(比如基本工資),其他財富的絕大部分往往由政府系統控制,並且按照官員擁有權力的大小來分配。一般來說,官位越高的人,可支配的財富就越多;反之,官位越低的人可支配的財富就少。正是這種社會現實極大地刺激了人們對於官位的渴望,“弄個師長、旅長幹幹”的心思越來越強烈,這種心思驅趕著人們千方百計謀取官位。由於每一級政府有職有權的官位有限,而有意謀取者又太多,在供求矛盾極其尖銳的情況下,官位不可避免地成了一種價值含量極高的“稀缺商品”,於是所謂的“買官賣官”現象自然就形成了,而且蔚然成風。
但另外有一個現象不可不注意:在一些更貧困的地區,人們對於官位的購買欲望相對降低。究其原因,一方面,在更貧困的地區,人們手上的“閑錢”較少,可以用於購買官位的資金自然也不多;另一方面,在這樣的地區,可供官員攫取的公共財富更加稀缺。很多同樣“品級”的官位(比如鄉鎮長),在欠發達地區也許還能帶來一定的收益,但在人口稀少、絕對貧困的地區,就只能帶來很少的收益。當然,即使在這類絕對貧困的地區,也不可能徹底杜絕“買官賣官”現象。
二、從職官任期的隨意性看“買官賣官”的發生
“買官賣官”的原因還可以從任職周期這一角度得到解釋。
按照法律規定,任何官位,諸如市長、縣長以及鄉鎮長,包括與這些職務同級別的黨務系統官員,都有任期限定。比如,縣市長5年一屆,鄉鎮長3年一屆。從規則來看,一屆新的縣市政府產生之後,縣市政府所屬各部委負責人作為本屆政府的“閣員”,一經任命,也應當相對穩定。但這種任期規定僅僅是法律上的規定而已;在實踐中,無論是經選舉產生的官員還是由任命產生的官員,都可以隨時調整。一個新任官員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走馬上任,一個現職官員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被調離。
這種職官任期的隨意性對“買官賣官”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對於有意購買某官位的人來說,只要他有購買意願,就可以與掌握授職權力的上級官員討價還價。比如某個鎮長,覺得鄉鎮工作比較“艱苦”,且油水不大,他可以隨時出手購買一個“更好”的官位,如縣財政局長。
其次,對於現職官員來說,這種職官任期的隨意性構成的壓力與危機感是經常性的。只要有人在覬覦他現在占據的官位,他就始終處於危險的景況之中──因為上級官員隨時都可能把這個官位轉賣給其他出價更高的人。在這種壓力之下,現職官員為了維持官位的穩定,必須經常性地向上級“上貢”;否則,這個官位就可能被另一個出價更高的買官者拿走了。這種維持可被稱為官位的“反覆購買”。這種“反覆購買”的間隔是多長?每次購買的花銷有多大?兩者均取決於這個官位的“含金量”。如果是一個含金量很高的官位(世人所謂的“肥缺”),那麽,“反覆購買”的間隔就比較短,每次支付的價格就比較高,而占據這個官位的人也有較高的支付能力與支付意願;如果是一個“清水衙門”的官位──比如“縣志辦”(編寫“縣志”的機構)主任,由於這一官位的尋租空間不大,渴望這個官位的人也就相對較少,這個職務的賣方如果要讓人“反覆購買”這個職務,買方恐怕就只好拒絕這場遊戲了──不是因為他覺悟高,而是因為得不償失,這是一個理性的“經濟人”算計之後的必然選擇。
最後,這種職官任期隨意化還導致了一個更嚴重的後果,那就是加劇了“買官賣官”行為的經常化。對於擁有官位出售權的賣官者來說,將某個官位出售一次,或許可以得到一筆賄金(比如說5萬元);如果嚴格遵循5年一屆的規則,那就意味著5年之內這個職位只能為賣官者帶來5萬元的收入,這對賣官者來說顯然達不到收益的最大化,雖然有利於買方,但卻不利於賣方。在賣方看來,更好的辦法是,你花了5萬元在我這里買了一個官位,但你的任職期限卻是不確定的,既可以長達5年,甚至還可以長達10年,但也可能短至1個月;你任職1個月之後,我就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你的職務,把你從局長調整為“副處級調研員”[3]。可以假設,如果賣方願意,他甚至可以在5年之內,把某個官位賣到N次。不過,這僅僅是可能的次數,實際上並不是在特定期限內將某個官位出售的次數越多,賣方的收益就越高;因為,如果買方花一筆錢買下某個官位,但任職期限只有幾個月甚至更短,他就沒有辦法收回投資。如果購買者都形成了這樣的預期,就會嚴重地抑制他們的購買欲望,賣官者手上控制的官位就會出現“滯銷”的局面,官位的銷售價格就會驟然下降,這就會損害賣方的長遠利益。因此,賣方作為理性的“經濟人”,他也不會過於頻繁地出售官位。“賣官”者的這種理性運用於實踐就表現為這樣的場景:上級官員出賣官位後,購買者也會經常(比如每年)付出一定費用維持官位,維持費用一般會保持在“合理預期”之內──即該官員每年可能獲得的灰色收入的幾分之一。
三、“買官賣官”的實質是什麽?
通過上文分析可以發現,“買官賣官”過程的實質就是上下級官員之間的利益分配過程:在買賣某個官位的過程中,買賣雙方通過博弈,實現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對於這個判斷,我們還可以進一步做出以下幾點剖析。
首先,在官位的買賣雙方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交易風險。假如買方已向賣方支付了某一職位的價款,旨在購買一個鎮長的職務;但結果賣方只給了一個副鎮長,對買方來說,這筆買賣就“虧”了。但這還不是最大的交易風險。實際生活中,買方支付了足夠的價款,賣方也信誓旦旦地表示,一定會給出一個成色十足的“好位置”,但結果可能什麽位置都沒有給,買方落得一個血本無歸的下場,這就是買方必須承擔的風險。而且,在這種交易中,賣方也面臨一定的風險。比如,賣方收了很多購買人的價款,但給出的官位卻很難讓所有的購買人滿意;這時有的購買人就可能反戈一擊,比如向有關機構舉報賣者的“賣官”行為。這種情況雖然較少發生,但在考慮交易風險時,卻是賣方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
其次,交易完成後實現的收益遠遠大於交易風險,這是買賣雙方之間的交易能夠長盛不衰的原因,也是交易關系能夠維持下去的因素。交易雙方在試探、回應、討價還價的過程中,共同維持著雙方的利益。可以說,買賣雙方的關系類似於總經理與部門經理的關系:總經理把某個部門或片區承包給部門經理,部門經理每月或每年向總經理上交一筆承包費,剩下的當然都裝進了部門經理自己的錢袋了。在“買官賣官”的過程中也是這樣。比如,某人花5萬元向縣委書記買下一個鎮長的官位,這首付的5萬元實際上可以理解為鎮長向縣委書記預付的第一筆承包費;鎮長在承包(當然是和該鎮書記聯合承包)這個鎮的過程中,必然會獲得一定數額的收益,這些收益中就包括了向縣委書記繳納的第一筆承包費以及後續的若幹筆承包費。交易之所以能夠實現,是基於如下事實:從賣方來說,如果不通過鎮長(以及鎮的黨委書記),縣長或縣委書記作為個人就收不到這筆承包費;從買方來說,鎮長如果不從縣委書記手中買下這個官位,他就不可能獲得藉這一官位實現的尋租收入。換言之,在官位買賣過程中,雙方都實現了自己的利益;大致說來,雙方都“賺了”。至於賺多賺少,則取決於某個特定官位的含金量,以及該官員任期內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
在這種“買官賣官”者雙贏的交易中,究竟是誰賠了呢?是公眾利益。這里所談的公眾利益又可以分為“廣義的公眾利益”與“狹義的公眾利益”。所謂“廣義的公眾利益”,主要是所在地區(或行業)的公眾利益。比如某個鎮的鎮長在其任職期間為了攫取交給縣委書記的那一筆筆承包費(即初次“買官”與維持官位的費用),唯一的途徑是侵奪當地的公眾利益。其中最常見的情況是,在發包公共工程的時候收取建築商返還的高額回扣。比如修一段鄉村公路,本來只需要20萬元,結果從帳面上向建築商支付了50萬元,多出的30萬元大致就是這個鎮長獲得的回扣;但整個50萬元都是公共財政支付的,或者是本鎮所有公眾集資匯聚起來的。鎮長個人獲得的30萬元回扣就是對於公眾利益的攫取。當然,“買官”者攫取公眾利益的形式遠遠不止這一種。在諸如鄉鎮企業的承包或出售過程中、在處理“超計劃”生育罰款的過程中、在救災款物的發放過程中等等,都可能出現“買官”者個人對於公眾利益的強制性占有。
所謂“狹義的公眾利益”,主要是指“買官”者所屬機構及其人員的利益。比如,一個鎮政府的機關人員可能有30或50人,這個群體的共同利益主要體現為鎮政府可以支配、分配的一筆財富,但由於這筆財富的支配權大多屬於鎮長,當他把這筆錢的一部份甚至大部分用於“買官”的時候,鎮政府機關人員的利益就受到了損害。中國有一個司法用語專門指代這種情況,叫做“公款行賄”,指一個政府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將其能夠支配的公款挪作私人“買官”的費用。為什麽在很多欠發達地區基層政府的普通公務人員收入較低?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在某機構“頭兒”用於買官的巨額費用中,該機構的普通公務員每個人都無可奈何地分擔了其中一部分。
上述分析展示了一個事實:無論是“賣官”者還是“買官”者的私人收益,最終都來自公眾利益。當然,從絕對數量上看,廣義的公眾利益做出的“奉獻”更大一些。但是,由於這個群體絕對數量較大(比如,一個鎮可能就有5萬人),分攤到每個人身上的數額並不特別明顯,大多數人甚至還不知情,所以沒有激起公眾的抵制。因此,“買官”者對於這類公眾利益的攫取基本上是安全的。此外,“買官”者對於“狹義的公眾利益”的占有主要體現為對機關普通公務人員利益的侵犯,一般來說也不會激起公務人員的強烈抵抗,其中原因很多。比如,下級服從上級是公務人員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準則。侵犯公務人員利益的最大影響在於可能激起他們“取而代之”的強烈願望。對於普通公務人員來說,努力坐到“頭兒”的位置上去,不但可以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利益,還有機會攫取他人的利益。這樣的後果使得潛在的“買官”者隊伍劇烈膨脹。由於“頭兒”的位置在每個機構中都只有那麽一兩個(所謂“黨政一把手”),這種需求方增多而供給恒定的態勢也使得“賣官”者控制的官位成了越來越炙手可熱的“商品”。這種惡性循環促使“買官賣官”現象更加趨於普遍性、日常化。
四、“賣官”者的“賣官”為何不可避免?
依照民主政治的理念與信條,官職代表公眾向官員授予的一種處理公共事務的權力與責任,占據官位者應當體現公眾的意志。但是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有別於西方的民主政治,“民主集中制”仍然是中國政治的遊戲規則。在官員任免的實踐中,“民主集中制”又被具體化為一整套“選人用人”制度。在現行的政治場域中,經常提到“選人用人”幾個字,但人們很少反思,“選人用人”的主語是什麽?應該是誰來“選人用人”?人們很少討論這個問題,也許恰恰是因為這個問題太簡單了,“選人用人”的主語就是各地方、各部門的“一把手”。比如,對於一個縣來說,主要就是縣委書記在“選人用人”,主要就是由他來“選擇”誰擔任各鎮鎮長、各局局長(即所謂“黨管幹部”的原則)。
按照這一制度的構想,縣委書記掌握的“選人用人”之權並沒有尋租空間,他只需要把某些符合條件的人“用”在各個官位上就行了。在這個過程中似乎不應該出現“買官賣官”現象。但是,這樣的政治設想只考慮到了“用人者”這一方,沒有考慮到“被用者”並非工具。用如下譬喻或許比較恰當:對於一個汽車裝配工人來說,他只需按照裝配工藝的流程,把一個個零件井然有序地裝配到一輛汽車的正確位置上去,這項裝配工作就算完成了;在這個過程中,汽車零件不會說話,也不會提出要求,更不會通過“花錢送禮”的方式主動爭取占據某個關鍵位置。但是,“用人者”所要選擇的“人”就不同了,雖然這些人的身份是“被選者、被用者”,但他們的姿態絕不是消極的,更不是被動的;相反,他們會在“選”與“用”的過程中積極地謀求“被選”、“被用”,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他們會想方設法地擠進“用人者”的視野中。由於競爭者太多,爭奪“用人者”的注意力和接受程度必然會演化成為一場激烈、甚至是殘酷的競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被選、被用”的機率越來越小的情況下,“被選、被用”的機會就越稀缺。由於這種稀缺的機會又主要掌握在“用人者”手中,為了獲得這種稀缺的“被選、被用”機會,他們就以花錢的方式向“用人者”購買這種機會。
如果“用人者”是清廉的,始終堅持“只送不賣”,似乎也可以防止“買官賣官”。但是,這樣的期待是不現實的。這里不妨引證一段記者的調查報告:
“一位對馬德有較深了解的知情人向本刊披露,馬德任牡丹江市副市長之後,隨著職務提高,接觸面日漸廣泛。一些人開始尋找機會接近馬德。起初,逢年過節請客送禮,並未提出具體要求,只希望建立‘朋友’關系。
“據田雅芝(編者注:田是馬德妻子)回憶,馬德有一段時間晚上回家不敢開燈──‘燈一亮,上門送禮的人就排著隊了’。開始他們不開門或者幹脆躲出去。後來有人勸說:‘你們不食人間煙火怎麽地?送上門來的再不要,人家會以為你們不信任他。這不把人都推到別人那去了嗎?你看人家每天又吃又喝又按摩的……你們這樣不成光桿司令,工作怎麽幹?能幹長嗎?’
“‘後來馬德就和我說,以後再來人送東西,送錢,你就先收下吧。......不收,等於把人推出去,馬德的政權沒法鞏固。’”[4]
這段資料展示了這樣一種官場生態:“用人者”即使主動拒收也不行,因為這會把人推到別人那里去,“用人者”就會成為光桿司令,工作不好幹,也幹不長。“用人者”面臨的困窘是,要守住“用人者”的地位,就不能沒有追隨者、支持者、擁護者。然而,別人之所以追隨你、支持你、擁護你,是因為你信任他們,或者說他們覺得已經獲得了你的信任;他們認為,你和他們已經構成了一個利益公共體。利益共同體的基本特征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比如,我送給你一筆錢,你給我安排一個官位,這就實現了利益上的交換;如果我不向你送錢,或你不收我送的錢,即使你給我安排了一個官位,我也不會覺得我們是一個利益共同體,我會認為你這是在公事公辦──既然我們是公事公辦的關系,那麽,當我有一點越規行為的時候(這幾乎是不可避免的),你也會對我公事公辦,比如撤我的職等等,這樣一來,我就沒有安全感。因此,即使你“免費”給我安排了一個職務,我也不屬於你的追隨者;相反,如果你的同僚或“政敵”更願意信任我的話,我會更多地支持、追隨他。
可見,“買官”者花錢“買官”的目的,除了買到某個官位之外,還想買到“安全感”、“被信任感”、“被接受感”等等,這既是“買官”者“被選被用”的前提條件,同時也有利於保障“買官”者的長遠利益。
“用人者”如果不“賣官”,不但不能實現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同時也不能實現其政治利益(政治支持率、政治服從程度等等)的最大化,相反,通過“賣官”,反而能夠實現多種利益的最大化。在這種制度環境下,要求“用人者”不“賣官”是不現實的。
五、禁止“買官賣官”的黨紀法規為何失靈?
中國政府並非不知道權力授受過程中的“買官賣官”現象嚴重,專門針對“買官賣官”的黨紀法規堪稱疊床架屋,但這些規則基本上都失靈了。這個問題比較覆雜,可以大致作如下解釋:
首先,這些黨紀法規形成的制度僅僅只是形式上的制度,比如,“民主推薦”制度、“集體討論”制度、“任前公示”制度等等。這套形式上的制度之所以不能有效防止“買官賣官”現象的盛行,其根本原因在於:“民主推薦”之後還得過“黨政一把手”這一關;“集體討論”之後還是要讓“一把手”最後來拍板;“任前公示”過程中即使有人提出了異議,是否采納這些異議最後也只能由“一把手”來定奪。這就是說,無論程序如何嚴密,只要“選人者”還是那個“用人者”,只要“用”誰“不用”誰還是由那個“用人者”最後說了算,那麽,無論有多少規則,恐怕都難以禁止權力授受過程中的“買官賣官”活動。
其次,現有的制度設計沒有斬斷“用人”者與“被用”者之間的利益交換關系。只要“買官”者還能把金錢交到“賣官”者手上,只要“賣官”者還能決定“任用”誰,就意味著雙方的利益交換渠道是通暢的。然而,現在的正式規則體系恰恰不能禁止上述情況的發生。在當代西方政治學理論中,杜魯門等人發展出了一套“利益集團”的理論,按照這套理論提供的解釋框架,“買官賣官”的交易雙方就構成了一個利益集團,他們具有維護本集團利益的強烈動機。當禁止“買官賣官”的規則既由這個利益集團制定,又由這個利益集團來執行和監督時,這套規則的實際效果如何,則不問可知。
筆者認為,禁止“買官賣官”確實離不開規則,但規則的制定者首先得超越於利益集團之外;其次,規則本身必須針對問題的癥結。現行的正式規則體系的失靈,就在於沒有做到這兩點。
六、遏制“買官賣官”交易的思考
分析了“為什麽買官賣官”這個問題後,筆者還想就遏制“買官賣官”的問題提一點看法。本文是針對“遏制”而不是“禁止”“買官賣官”,因為絕對的禁止是不大可能的。但是,使“買官賣官”成為一種例外,而不是一種常態,還是有可能的。在具體的技術層面上,需要解決的焦點問題不在於“買官”行為,而在於“賣官”行為。因為,“買官”者自願把自己的財富送給某個人,這大概是任何法律制度都管不住的。因此,不能把重心放在“買官”者這一邊。遏制“買官賣官”的關鍵,還在於根除“賣官”者隨意出售官位的權力。當“賣官”者已經不能最終決定“選誰、用誰”,那麽“賣官者”這種角色其實就已經不覆存在,而“買官賣官”的交易自然也就無疾而終了。
從人類目前的政治經驗來看,要消除“賣官”者這種角色,唯一的出路也許就在於把“用人制”改為選舉制,即盡可能擴大選舉人的範圍,讓選舉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候選人中選擇一個候選人。如果某個侯選人能最大限度地促進整個選舉人群體的利益,如果他能獲得整個選舉人群體的信任,他就必然能夠贏得更多的選票,從而獲得他期望的某個官位。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鼓勵他向某個“一把手”行賄“買官”,他大概也不願意再做出這種愚蠢的舉動。在很多實行選舉制的國家和地區,為什麽極少聽到“買官賣官”的案例,原因就在這里。
為什麽水利工程征地時沖突不斷?
王維洛
旅德學者
一、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是如何違法的?
二、沒有民主的法制:失地農民如何被侵害?
近年來,導致中國農民與地方政府矛盾沖突尖銳化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政府強制征地。漢源事件即為一例。2004年10月底和11月初,四川漢源縣數萬農民到大渡河瀑布溝大壩工程前靜坐,希望能阻止大壩截流工程的進行,後來與武警發生沖突。據報導,有群眾被打死,多人受傷。然後近10萬憤怒的農民和居民到縣政府前遊行,政府調動近萬名武警阻止遊行的居民,再次造成沖突,引起人員傷亡。國外許多媒體均在顯著位置報導此事。中國國務院副秘書長汪洋專程到漢源縣傳達了中央主要領導人的指示,說要在解決好移民賠償問題後才開工,局勢才暫時平息下來。
移民們在維權申述中多次提到,在大渡河瀑布溝大壩工程的移民中用14年前的文件來確定對移民的賠償是不合理的。這個所謂“14年前的文件”就是李鵬任總理期間國務院於1991年11月25日頒布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為什麽維權民眾認為這份文件所規定的移民賠償不合理?這份行政性法規為什麽會導致如此嚴重的社會沖突?由於漢源事件的導因與國務院的行政性法規有關,而這一問題在全國其他地區不斷發生的因土地征用和遷移引起的大量糾紛乃至沖突具有典型意義,筆者對這一《條例》的相關規定試作分析,從而探討問題的癥結之所在。
一、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是如何違法的?
中國的《土地管理法》幾經修訂(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再次修訂)。根據這個法律,廣義的農業土地補償由4部份組成,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其中第一項土地補償費屬於狹義的農業土地補償,即對農民失去土地所有權以及務農謀生機會的補償;第二項安置補償費屬於社會補助性質;第三項是對土地上種植物的補償,通常數量不大;第四項是對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多指對居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賠償。《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補償費為前3年農地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兩者之和為3年平均年產值的10至16倍。《土地管理法》還規定,如果按以上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尚不能使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可以提高安置補助費的數額。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則按市場價格賠償。
如果將中國的這一法定賠償標準與德國的法定標準比較,就會發現,中國的法定賠償標準本來就低很多。根據筆者掌握的資料,德國征用農田的補償(相當於中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第一項補償)是平均年收成的20至33倍,而中國的法定賠償額(平均年收成的6至10倍)僅相當於德國的三分之一。在德國,土地被征用者用賠償的錢可以在土地市場上購買到等量的相同質量的農田;在中國失地農民則不可能再買到任何土地。中國著名作家、對生態環境問題特別關心的鄭義先生多次指出,中國征用農民土地時賠償太低,幾乎是對農民的掠奪。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部長韓俊曾多次撰文並發表談話指出,《土地管理法》中關於征用農民土地的補償費太低,不能保障農民的利益。
然而,國務院頒布的《條例》的相關規定竟然大大低於《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法定賠償標準。下面來對比《條例》的相關規定。《條例》規定的征地補償也由4部份組成,即土地補償費(第五條)、安置補償費(第五條)、青苗補償費(第八條)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第八條)。雖然征地補償所涉及的項目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一致,但補償數額卻遠遠小於《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條例》的具體條款是:征地補償費為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僅為《土地管理法》規定數額的一半不到;按照該《條例》的規定,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這個數額將《土地管理法》的法定數額降低了一半。更糟糕的是,《條例》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征地的賠償數額居然還特別“網開一面”,規定征地的補償標準可以進一步降低。至於低到什麽程度,該《條例》未予說明,只是聲稱“具體標準由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與《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一樣,《條例》也規定了在個別例外情況下可以增加有社會補助性質的安置補償費,但在如何確定“例外情況”這一點上,《條例》的具體規定與《土地管理法》不同。《土地管理法》確定“例外情況”的標準是,“如果不能使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即按“例外情況”提高賠償數額;而《條例》的規定是,是否按“例外情況”提高賠償數額,需由負責賠償者認定“移民仍有困難”。這一改變的實質是將認定“例外情況”的客觀標準(“使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改成了負責賠償者的主觀認定標準;換言之,只要征地者認為移民沒有困難,那麽無論征地後移民的生活水平下降到什麽程度,征地者都可以拒絕執行《土地管理法》的法定賠償標準。
與此同時,《條例》還公然降低了《土地管理法》的最高賠償標準。《土地管理法》的法定最高賠償標準(征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償費之和)為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而《條例》則規定,改按農民原占有耕地的多少來確定最高賠償數額,人均占有耕地1畝以上的不得超過8倍,人均占有耕地0.5畝至1畝的不得超過12倍,人均占有耕地0.5畝以下的不得超過20倍。
為了便於征地單位在執行中進一步降低賠償數額,《條例》還用技術性條款改變了《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計算賠償數額的計算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計算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時以該土地前3年的平均年產值為基數,這是一個比較合理和客觀的方法,因為采用前3年的平均年產值,能將氣候變化對農業收成的影響平均化,而且農地的收成記錄比較容易掌握。《條例》雖然不便公然否定《土地管理法》的這一規定,卻自行增加了將土地分類後分別計算賠償數額的條款,具體做法是,由賠償單位和地方政府合作,把土地按照區位和使用質量分成5類,一類最好,五類最次,由於分類標準不透明,分類中的主觀任意現象相當多。正因為《條例》用這樣的技術性手法為降低征地賠償額創造了條件,所以征地單位可以輕而易舉地侵害農民的利益。例如,在漢源事件中,征地單位將養活10萬人的肥沃良田說成是高山峽谷的不毛之地,將本可歸入二類賠償地區的土地劃為五類地區,結果大大減少了對移民的必要賠償。[1]
不僅如此,《條例》還故意忽略了土地升值這一對賠償數額至關重要的因素,它用土地的固定價格(1991年的土地價格)來代替土地的動態價格,從而排除了土地價格自然升值對賠償的影響。由於多年來土地價格不斷上漲,農民的最低生活開支大幅度上升,而《條例》據以計算賠償的土地價格卻恒定不變,失地農民蒙受了巨大損失。在漢源事件中縣政協委員宋元清根據當地的經濟數據指出:1991年漢源村幹部的月補助為7元,2003年提高到50元;1991年富林至烏斯河的旅客車票全價為1.2元,而2004年已漲到9元。他認為:“計劃經濟時代的價格拿到現在的市場經濟中來,太可笑了。”該縣大樹鄉麥坪村黨支書潘義華說,政府的補償顯然缺少誠意,這樣的移民,遺留問題永遠也解決不了。
正是因為國務院的這個《條例》的出爐,征地單位從此可以“依法”少付賠償,在中國水利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過程中,征地單位得以名正言順地侵害農民的利益,從而導致農民憤然抗爭的案例層出不窮。在漢源事件中,大渡河瀑布溝大壩工程施工單位抓住《條例》提供的“機會”──當地人均占有耕地1畝,《條例》稱,在這樣的人均耕地條件下最高補償標準不得超過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大大降低了征地成本,為水電部門大幅度節省了征地開支,卻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當地農民所能得到的最高的賠償數額僅及《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最高補償標準(30倍)的26.7%。
國務院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屬於行政性法規,其地位低於正式法律,其內容當然不得與《土地管理法》相抵觸。最高立法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土地管理法》生效在前(1986年),行政部門國務院制定的《條例》頒布在後(1991年),所以制定該《條例》時任何條款都不應該違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條文,否則就構成了行政部門國務院制定該行政法規時違法的事實。一旦《條例》的某些條款明顯地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條文,而最高立法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未采納國務院制定《條例》時那些與《土地管理法》相抵觸的意見,那麽國務院就有義務糾正《條例》的某些條款;即便未能及時糾正這些違法條款,也不能讓《條例》繼續施行,否則就構成了國務院行政違法的事實。可惜,中國不是一個法治國家,以上所有這些違法情形早已發生,為禍甚烈,然而,無論是行政部門,還是立法機構,都坦然面對,沒人關心這些法律法規的矛盾。
二、沒有民主的法制:失地農民如何被侵害?
象中國的其他法律法規一樣,上述《條例》只強調民眾的義務,要求民眾服從國家的要求,卻完全不尊重、甚至公然侵害民眾的權益。例如,《條例》第15條規定,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必須搬遷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搬遷和拒遷;經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遷。換言之,只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單位和地方政府共同制定出一個移民方案,這個方案就得到《條例》的保護,自然獲得了相當於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效力,移民方案中規定必須遷走的人除了服從之外別無選擇。
由於目前中國處在沒有民主的法制環境下,水庫征地區域內的移民完全沒有過問關於水利工程和移民方案這些關系到他們生存權的政治權利,他們不過是一群任由“人民”政府擺布的“子民”,被排除在征地的整個決策過程之外似乎就是天經地義的事了。當政府的決策最終嚴重侵害民眾的利益時,他們除了聚眾抗議,其實根本沒有其他任何管道來表達自己的不滿。從這個角度來看,水利工程的征地過程造成社會矛盾和摩擦,其實是中國現行的政治制度造成的。只要移民被排除在決策過程之外,任何移民安置都不可能順利成功,這是幾十年來世界水電工程移民的經驗教訓反覆證實的一個基本道理。中國50多年來水利水電工程造成了約一千萬人貧窮的移民,遺留問題頗多,正是因為民眾的政治權利被剝奪後,生存權利自然就無法得到保障。
必須指出的是,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過程中,水利水電工程開發者、承建者、經營者並不是國家利益的天然代表,它們早已成為一個有獨立利益的利益集團;而省政府、縣市政府也不是民眾利益的必然代表,它們同樣也墮落成為一個個分利集團,有各自不同的利益。由於各級政府的官員並非民選,他們關心的主要是自己的“錢”途和仕途,這樣的“人民”政府可以不關心民眾的利益。比如,地方政府會積極爭取水電工程到本轄區內施工,因為這些工程可能帶動當地的經濟增長和稅收,從而讓當地政府的官員們通過地方財政有更多的錢可供支配,而且還能為他們增添政績,積累升遷的本錢;不僅如此,工程的承包和賠償款項為當地官員們上下其手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便利。至於因工程征地而造成移民失去土地和家園的痛苦,以及移民們能否重新安置,在安置過程中所面臨的種種經濟、社會、文化、精神問題,就不在官員們關心的範圍內了。
在法治國家里,施工機構、地方行政機關、民眾等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可以通過司法裁判來協調處理。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都可能發生因建設征地和移民等問題而出現的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如果彼此無法協調,就會到法院去解決,這是一個法治國家最普通的程序。例如,征地糾紛中經常發生的問題是,政府征地和移民的決定是否合法,被涉及者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訴,讓法院停止工程的建設。如果行政法院受理這個案件,其第一個行動就是讓這個工程停下來,直到法院做出裁決為止。另一種經常出現的問題屬於民事糾紛,即賠償費的高低。很少聽說在法治國家里法院處理這樣的民事案件會導致大規模的社會沖突。然而,中國的制度環境恰好成了制造這類沖突的溫床。試想一下,如果移民可以到法院去尋求公正的裁決,漢源縣這十幾萬居民會到瀑布溝大壩工程前靜坐,阻止大壩截流工程嗎?這十幾萬人會到縣政府前去遊行嗎?當地政府有必要投入幾千武警嗎?非得造成流血沖突、人員傷亡嗎?
上述《條例》的相關條款表明,中國的法制實際上是置政府於法律之上,法律法規以及司法機構只是政府用來統治民眾的手段與工具,而政府機構及其官員以政府名義采取的行動卻不受法律的約束。例如,《條例》規定,移民不得借故拖延搬遷和拒遷;同時,《條例》的第27條又聲稱,本《條例》的解釋權在水利部和能源部。換言之,受到水利水電工程項目侵害的農民如果想到法院去狀告工程建設單位或是當地政府,法院不會受理這類訴訟,因為凡是國務院的水利部和能源部決定了的事,即使屬於違法行為(如上文談到的),法院也不得過問;相反,受到侵害的農民去找法院申訴,這個行為本身卻被政府視為違法行為,因為企圖訴諸法律的農民有“借故拖延搬遷或是拒遷的行為”。
為了對付失地農民,《條例》第22條還規定: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擾亂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產不能正常進行,應該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來,失地農民對征地的決定有異議,或是認為賠償費太低,總得有個說理的地方;既然不能到法院告狀,那只有到省城、北京上訪。然而,《條例》卻視民眾的申冤行動為“擾亂公共秩序”,要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加以拘留或處以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其結果就變成了政府可以侵權,但民眾不許申冤、抗議。真是一個標準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現代版。
原萬州市雲陽縣高陽鎮的何克昌等4人系三峽工程移民,受高陽鎮移民的委托,上北京“告狀”,卻在北京被萬州市雲陽縣的警察抓住,先關進秦城監獄,然後押回雲陽,被判刑3年,罪名是“泄露國家機密、擾亂社會秩序”,最後被關押在萬州長灘的三峽監獄。據不完全統計,高陽鎮被抓、被關、被判的三峽移民除何克昌外,還有姜青山、溫定春、冉從新、萬小春、姚建生(以上均判2年監禁),還有姚福慶、姚建東、熊世傑、何正奎、陳其山(均判一年監禁),以及王愛秀、羅春燕(判3至10個月的監禁)。
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的侵權行為不勝枚舉。水利工程征地可能造成大量失地農民無法謀生,為了征地的順利,政府往往會許諾為失地農民安排工作,《條例》第14條就有相關規定。農民(特別是年輕的農民)當然希望征地後能進城當工人,因此往往會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和施工單位的征地安排。但是,一旦征地完成,失地農民發現上當受騙的情形也不少。當初三峽工程上馬時很多農民輕信了地方政府的承諾,事後才發現當城里人的期望成了泡影。瀑布溝大壩工程將淹沒漢源縣多個集鎮和村莊,施工單位和四川省政府以及漢源縣政府從一開始就未考慮為失地農民就地安排就業等措施,而是準備強行把失地農民遷移到外鄉或外縣,因此激化了矛盾。
導致漢源事件爆發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移民們連大幅度縮水了的土地和安置補償費也無法全數拿到手。中國的憲法規定,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那麽,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後,對農業土地的補償費就理應歸農民集體支配。但是國務院的上述《條例》卻剝奪了農民對土地補償費的支配權。盡管《條例》中寫有“必須專款專用,不得私分,不得挪作他用”等字樣,但只要地方政府能夠插手賠償安置款的使用,即便完全不發生官員的個人貪污,各級政府部門也會利用各種名目截留此款為己所用。這樣的實例在全國各地舉不勝舉。
在水利部和能源部的主導下,近年來在中國的西部出現了“圈水熱”(搶建各種水電站和水庫)引發的“圈地熱”,而國務院的這一《條例》則為廉價掠奪民眾土地的“圈地運動”提供了種種便利。《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補償標準原本就偏低,《條例》又進一步大幅度降低賠償費,這樣的政策和法規實際上是無視民眾權利的惡法。在漢源事件中,瀑布溝大壩工程的最高補償數額僅及《土地管理法》四分之一不到,當地的移民當然難以接受。然而,在現行的法制法規下,移民既無法通過司法機構謀求公正的裁決,又被禁止上訪,唯一的出路只能是就地奮起維權,阻止大壩截流工程的進行。政府除了采取暴力鎮壓手段外,卻始終不肯終止《條例》這樣的惡法,更不願意給予民眾任何政治權利,這樣只會使社會矛盾日益激化。
失地農民的生存權受到侵害這一事實表明,沒有民主制度提供的政治權利,民眾就無法保護自己的生存權;在沒有民主的法制環境里根本不可能出現法治,政府的權力會淩駕於法律之上,法律、法規只不過是政府侵權的工具。
征地糾紛與農地產權
──成都平原鄉村案例分析
何景熙
四川大學人口研究所
一、文獻綜述
二、本文的研究假設
三、農地資源減少與村民的態度
四、農民、鄉村幹部與政府官員三方對征地的不同看法
五、訪談分析
六、簡短的結論
近年來,中國違法違規征用、占用農民承包土地所引發的土地糾紛案件日漸增多,失地農民上訪、反抗事件也不斷發生。以四川省為例,2003年3月以來,四川省檢查機關立案查處與破壞《土地承包法》有關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的罪犯53人,僅2004年1至10月全省就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11,664件。被國內媒體稱為“新圈地運動”的“後遺癥”已經成為影響鄉村秩序穩定的社會問題。從上述事實中不難看出,中國“三農”問題的焦點已從農民增收轉向農地的征占糾紛。
近幾年中央政府不斷出台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強調穩定農民土地承包制,但為何此類事件不但屢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筆者認為,從社會結構演變中不同利益群體為獲取資源而發生利益沖突的角度來分析這一問題,才能得到實質性的解答。鄉村農地作為資源配置權力和利益的基礎,其產權勢必成為難以回避的話題。
一、文獻綜述
關於中國鄉村農地產權問題的爭議,有如下一些主要觀點。
溫鐵軍認為,無論解放前或解放後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如土地改革前農村的土地占有權與農民租佃使用權的“兩權分離”,以及80年代農村改革以來的土地村社所有和農民承包使用的“兩權分離”,都不過是在人地關系高度緊張這種內生制約因素下的農村基本制度的表現形式而已。中國目前“城鄉分割對立的結構”也不過是在農村人地關系高度緊張下,在土地分割細碎的、分散的小農經濟條件下,為實現國家工業化的需要而派生出來的結構。因此溫鐵軍反對農地私有化,其理由是土地是農民的社會保障,農地私有化不能解決“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問題。李昌平與溫鐵軍持同樣看法,也反對鄉村土地的私有化。(溫鐵軍,2003;李昌平,2000)
秦暉認為,溫鐵軍關於農地是農民的社會保障、因而不能私有化的觀點,在邏輯上完全不能成立。所謂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指的是社會保障的義務不能私有化,國家必須承擔社會保障的義務,必須承擔轉移支付的義務,但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從來就是個人的;而現在在土地問題上卻沒有任何國家義務可言,國家既未行使任何轉移支付功能,也不承擔任何保障義務;政府規定土地不能買賣,強迫農民自己種田保障自己,這本身就和取消公費醫療、但強迫人掏錢看病是一樣的。他還認為,溫鐵軍有關農村之所以出問題是因為土地兼並而造反的觀點,是中國歷史上最大的神話。事實上,每次王朝末世的狀態都和現在的情形有些類似,不是農民沒有土地,而是農民不願種地;王朝危機都是農民主動拋荒,離開土地逃離故鄉,而絕對不是農民沒有土地可種而造反。(秦暉,2002)
已去世的澳籍華裔教授楊小凱認為,中國“三農”問題的“癥結”是土地制度。在“中國改革面臨的深層問題──關於土地制度改革”一文中楊小凱強調:“中國目前存在的“三農”問題,根本癥結就在於農村土地不屬於農民所有,從心理上,農民不認為自己種的地是自己的,所以沒有長遠投資於土地的打算。”楊小凱認為,土地制度改革是目前中國農村改革必須正視的焦點問題,這是主要矛盾,其它是次要矛盾。(楊小凱,2002)
黨國印認為,土地“承包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分割,承包合同越是長期化、固定化,承包權對所有權的分割程度就越高。在中國土地承包權是有價格的,這個價格的存在便證明承包權對所有權的分割作用;承包權對應所有權的價格越高,承包權對所有權的分割程度也就越高。他指出,“只要使用權與所有權發生分離,就有使用權“蠶食”所有權的可能性,甚至使所有權完全喪失”,“承包制也因此包含了蛻變的可能性,其表現是在承包權與所有權關系的人為操作中,弱化承包權,強化所有權(其實質是鄉村權勢階層的所有權),並使土地轉移的過程受到更多的非市場力量的控制。”他還列舉了承包制蛻變的4種具體形式。(黨國印,1998)黨國印強調,承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將提高農民的社會歸屬感,並有利於鄉村社會的穩定。中國大部份農民很窮,如果連一小塊土地的財產權也得不到尊重,農民對這個社會還會有什麽留戀?沒有土地財產權,農民就沒有什麽不能失去的,這個社會還能穩定麽?……農民的土地財產權越是得到尊重,就越有利於農村社會的穩定。(黨國印,1999)但黨國印不主張農村土地的私有化:“如果僅僅考慮新古典主義通常涉及的變量,那麽,將耕地所有權完全劃歸農民無疑會大大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並大大促進中國農村進步。但是,在當前中國國情之下,如果推行這一制度,會加強改革反對派的符號資源優勢(這是新古典主義經濟學沒有認真研究過的變量),可能阻礙中國改革。土地私有化還會大大加快普通農民從土地上被拋出的速度,從而引發極嚴重的社會後果。”(黨國印,1998)
姚洋則“將農地制度看作是國家和農戶之間博弈的結果”,“國家在農地制度中仍然保留一定的角色,是因為它的利益,如保障充足的糧食供應等,可能因為地權個人化程度的加深而受到損害……,對農地使用和土地流轉限制最多的地區,也是國家糧食采購所依賴的重點產糧區。在與糧食生產無直接關系的領域,如土地的調整,國家對農民的自發選擇給予了高度的忍耐”(姚洋,2000)。姚洋將鄉村農地產權制度選擇與資源的(農民)個體稀缺性、土地租賃市場發育程度聯系起來並作了理論與實證研究。他用自己構造的“一般均衡模型”對1981年至1993年間4省83個村的土地調整作了經驗研究並證實:當土地非常豐富時,生存不再成為問題,土地調整因此也失去了意義;只有當土地資源適中時,調整土地才對最貧窮的農戶擺脫生存壓力有所幫助,因此才成為集體決策的選擇。姚的模型預測:地權的個人化程度隨農民收入和非農就業機會的增加而提高,因為收入的提高增加了農戶擺脫生存壓力的能力,而非農就業機會的增加降低了農戶對土地的依賴。(姚洋,1999)
申靜、王漢生從社會學的角度對四川中部一個村莊集體產權的實證研究表明,鄉村產權關系並非如經濟學者認為的“劃分明確且一經形成便相對穩定的關系結構”,而是“個體行動者與其所處的社會環境不斷互動的過程”,故鄉村“產權作為行動者基於對經濟品權利的相互認可而形成的行為關系,必然是一個動態的均衡過程。”(申靜、王漢生,2005)
二、本文的研究假設
針對上述有關鄉村農地產權制度孰優孰劣的討論與爭議,筆者認為,首先,當前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對鄉村農地制度安排或者供給具有決定意義,而中國各區域──大到省區、小到村莊──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是很不相同的,因此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實行整齊劃一的制度安排。對於任何一個地區乃至村莊,只要能切實保障憲法賦予農民的權利,使農民滿意從而保障社會秩序的穩定,就是好農地制度安排。其次,很多地方“三農”問題的突出矛盾已由過去農民費稅負擔過重轉向農民承包地被征占後引發的農民與政府的沖突。這類現象的日益普遍化表明,現行農地制度已經不再是單純的經濟問題而是必須高度重視的社會問題。為此應當研究鄉村土地問題,特別是土地與鄉村社會穩定之間的關聯性。再次,鑒於中國各區域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巨大差異,因此應該對此問題有多種區域比較模式的實證性研究。
筆者以西部發達農業區──成都平原鄉村的農地制度安排與征地中的社會沖突的關聯性為目的作實證性調查研究。根據已有的相關研究文獻,提出如下需要通過經驗事實加以檢驗的假設:
1. 村莊里資源的稀缺程度與農民失地誘發的社會沖突相關聯;
2. 制度安排和農民組織化程度決定失地農民與其他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結果,各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結果影響城鄉社會秩序;
3. 實現公平博弈的制度安排之核心是鄉村農地產權問題。
三、農地資源減少與村民的態度
素以“沃野千里、天府之土”著稱的成都平原,是中國西部人口稠密的農業發達地區。近年來,這一地區鄉村土地資源銳減乃是不爭的事實。1997年3月至9月,筆者及其課題組在成都市所轄的12縣(市)鄉村地區從事有關勞動力就業問卷式抽樣調查時,平原農村的人均耕地尚有1.03畝/人(何景熙、羅蓉,1999);而2004年7至8月在成都平原的大龍村(綿陽郊區)、新生村(成都青白江區)和世豐村(成都新都區)做抽樣調查時,卻發現這3個村莊(以下簡稱“三村”)的人均耕地面積已經下降為0.6畝/人。在63個樣本農戶中,與1982年第一次土地承包時相比,土地減少的有43戶,占全部樣本的68.3%;土地沒有變化的為20戶,占31.7%。必須說明的是,上述樣本中,無一農戶的土地面積增加。
筆者在調查中發現,“三村”人均耕地減少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增加導致人均土地面積減少,再就是建企業、道路和學校征占土地。如世豐村耕地的減少主要緣於修建學校、工廠的征地(14%);新生村則因為人口增多(11.6%)以及修建學校、道路(7%);而大龍村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增加(25.6%),建企業和修建道路各占征地的7%。在“三村”中,大龍村人均土地最多(0.85畝),其中30.5%的農戶人均耕地都在1畝以上;而新生村農戶土地最少,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4畝,其中最少的一戶人均僅為0.1畝地,人均承包土地面積少於0.5畝的農戶占被調查農戶的71.4%。新生村農戶土地的減少始於1980年代初期起土地被大量征用,目前全村耕地僅余570畝,人均只有約4分地。2003年新生村被征用的土地為160畝,鎮上建中、小學、醫院等都是占該村的耕地。征地後整個村耕地不得不重新調整,以確保每戶的土地基本均等,村民獲得了一些土地補償費[1],以及其他補償,如減收水費、農稅等。土地被征用後部份村民在原日新鎮(2001年撤銷鎮建制,歸並彌目鎮)的周邊建起商鋪,就近經商;但也有部份村民因耕地減少,經濟狀況更差了,這部份村民主要是一些家庭負擔重、無本錢做生意、又不能外出打工的人。
通過“三村”調查,筆者還發現,人均耕地面積減少與村勞動力的農業工時呈反向關系,而與非農工時呈正向關系,即人均耕地面積越小,農業工時越少,非農工時則越多。換言之,耕地面積減少導致勞動力在農業上的不充分就業程度增高,從而迫使農民在土地以外尋找就業出路。這是否意味著農民不再依戀土地並自願接受征地呢?事實並非如此。
在“三村”調查中,筆者發現村民對征地表現出完全不同的幾類態度。在新生村和世豐村,村民對征地一般持無所謂或反對兩種態度。世豐村的一位婦女說,她並不在乎征多少地,經追問才知道,她的一兒一女都已成家立業,大女兒在成都市有一個家具廠,小兒子在成都市開了一個純凈水店,她和老伴留在村里,每天花一小時打理莊稼,農忙時就請人幫忙。新生村一位中年婦女也持無所謂的態度,因為她的獨生女兒加入了一個歌舞團,在全國巡回演出,每年寄回家1萬多元錢;這位婦女在村里在開了家縫紉店,老伴又幹搬運工,還能兼顧自己田里的莊稼。用她的話來說,種承包田只是一種責任──不讓土地荒蕪而已。也有不少村民對征地持反對態度。世豐村的一位婦女對耕地的不斷減少很是擔憂。當她估算今後土地不能養活一家人的時候,激憤地說:“現在和國民黨的時候有什麽區別?”這位女村民不到40歲,僅有小學文化程度,並未經歷過國民黨統治年代,她對國民黨的了解主要來自於共產黨的宣傳教育。新生村另一位年輕婦女對筆者說,由於身體不好,她不能外出打工,只好在家種田;但2003年後她家的土地銳減,以前她一個人忙都忙不過來,而今卻有好多時間閑著無事。她憂心忡忡地說,靠丈夫一個人在外打工的錢怎麽夠家里的開銷?女兒一天天長大,上大學的學費該到哪里去找?
上述訪談記錄表明,對家境不同的村民來說,承包土地的價值是完全不一樣的。在那些勞力少、體質差、子女教育負擔重或無一技之長的村民家庭里,土地是他們唯一可以指望依賴的生存保障,也就是說,土地對他們的稀缺程度極高,因此他們對家庭承包地日益減少感到揪心,自然對各種形式的征地流露出不滿乃至抗拒。反之,那些家境很好,特別是家庭成員有技術有能力且已在城市取得穩定的職業和較高收入的村民,對征地的態度就比較緩和一些。由此可以推斷,農民個人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越高,對征地經濟補償的期望值越大,從而與征地方發生沖突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四、農民、鄉村幹部與政府官員三方對征地的不同看法
多年來,筆者一直從事成都平原鄉村社會調查,在1996年至1997年抽樣調查期間僅記錄到個別鄉村土地被征用、占用的案例(何景熙,2000:198-214)。2000年以後的調查卻發現,鄉村農地被征占現象已較為普遍,由此引發沖突事件也時有所聞。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征地已經成為訪談中一個十分敏感的話題,為了獲得真實可靠的資料,調查往往需要依靠相當熟識的人士協助。2004年10月,獲悉C市郊區發生鄉村征地“風波”後,筆者與調查小組借助熟人關系,終於獲得了發生在C市郊區鄉村征地的3個案例的相關資料。應當事人的請求,我們在敘述這些故事時隱去了真實的地點和人名。
訪談實錄1:鄉村幹部對征地的看法
時間:2004年10月5日
地點:D鎮某某園
訪談對象:X村A村民組長H
1. 征地的基本情況
A村民組共有農戶87戶,村民230人左右。征地是在1995年左右開始的,最初征地較少,到2000年11月以後開始大量征地,當時征了78畝耕地,加上非耕地共計82畝多。目前A村民組剩余土地不到100畝(含自留地、非耕地等),剩余土地中只有15畝左右繳納水利費,基本是無田可耕。
土地征用由國土局出面,有一部份是電力局搬遷占用,剩下的賣給了開發商,用於房地產開發。H雖然聽說過土地拍賣,成都的報紙上也登過拍賣公告,炒地皮的人員也來考察過,但實際運作起來的並不多,常見做法還是開發商或企業看中土地後由國土局按照省、市政府相關文件出面征用。另外,由於該村地處市政府統一的規劃區內,當地政府為避免今後征地糾紛,故不支持土地流轉,A村民組也就沒有土地流轉的情況。
征地補償共分3類,一次性的土地補償費為2萬8千元/畝,青苗補償費半年為7百元/畝,另外還有一些房屋拆遷的相關費用。H向我講述了這樣一個征地奇聞:2000年大量征地剛開始時,政府對農民裝修的墻磚、地磚、吊頂等損失給予一定補償;為了獲得這多賠的15元/平方米,家家戶戶都在半夜三更趕著在墻上多貼些瓷磚,甚至連豬圈內也貼得滿滿當當,敲一下空空作響;當時路邊擠滿了出售劣質瓷磚的攤販,生意火爆。後來政策變了,這類損失不再賠付。通常村民的一處住房拆遷會虧2萬元左右。
2.征地後農民的就業
A村民組征地後,農民都自謀職業。失地農民中現在未就業者約占一半,其中女性和老人居多,也有年輕人。政府未組織失地農民外出務工,但曾安排他們參加再就業培訓,不過參加者很少,農民普遍反應培訓項目不實用,純粹是“走過場”。H說:“對我們來說,象電腦這樣完全是高科技的東西怎麽可能在幾天、十幾天之內就學得很好嘛!要不就是木工、水電工一類的(培訓),早就濫市了,學了也沒什麽用場。”村里外出打工的人通常有一定文化和技術,不願意走得太遠,就在本鎮或鄰鎮打工,出了本區的只有3個人,其中兩人在成都,還有一個在北京,幹的是餐飲行當。村里還有一些外出的人屬於中專生、大學生,他們畢業後不願意回家鄉,他們的家人基本上留在本地,村里只有一戶人跟隨子女到了成都,其土地未被征用,請了熟人幫忙照應,戶口也未轉出去,以便保留今後分配集體資產的名額。H說,現在村里的鄉鎮企業已名存實亡,集體經濟積累(資產)還有,但是已經不多,最多也就是在每年年底發點“過年錢”。
3.征地安置情況
在H看來,補償問題已經不是主要問題,現在最重要的就是住房安置問題。作為失地農民,他們每人可以得到1萬3千到1萬4千元的安置費。2001年以前,安置農民的辦法是由農民自己出錢在政府劃定的區域內建安置房。當時在D鎮的中心區域新建了幾條街道,統一建造上層住屋下層商鋪模式的安置房,生意興隆,人氣旺盛,本村民組有23戶人家修建了安置房。
後來政策變化了,不允許再這樣自建安置房,而是由政府統一修建居民小區作為集體安置房,讓農民購買,每人有25平方米的配額,配額以內的面積按每平方米2百元購買,超過配額的面積再給20平方米的優惠(5百元/平方米),超出此數的房屋面積就按市場價格計算。以4口之家為例,若這家人選擇住150平方米的房屋,其中1百平方米配額的價格是200元/平方米,然後還有20平方米能以5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其它30平方米就得按市場價(大約800元左右/平方米)購買。現在,集體安置房還未建好,失地農民或租房或投親靠友,在10個月內可以得到每月8百元的過渡費,最近又改為每年800元,而實際操作時只給了一年過渡費,超過一年的就不再補了,由農民自行負擔。
4.社會保障問題
H說,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早期失地的農民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政府只是鼓勵勸說而沒有強行要求其繳納社保,但實際參加社保的人少之又少。農民覺得,沒了土地就沒了穩定的基礎,安置費是以後的生活來源,現在子女教育費用又高,舍不得拿來買社保。後期失地的農民不再有土地補償費,只有安置費,政府將這筆補償費用於繳納社保費,同時失地農民也要繳納部份社保費用。其具體方案是:男性滿60歲、女性滿50歲,每月在社保局領取社保費;不到年齡者自行繳納,男性40歲、女性30歲以下,自己繳納10年(政府補貼10年);男性40歲、女性30歲以上,自己繳納10年、政府補貼5年;醫療保險包含在社保之中,只要繳納社保費用就可以納入醫療保險,不受年齡限制。因為社保繳納和領取有嚴格的年齡限制,農民對社保的態度仍然不積極。
5.H對征地的態度
H認為,本隊村民還是願意土地被征用而不願種地:“田里挖不出金娃娃,一畝田一年賺不到2千塊,還要賠人工、精力,最多也就是勉強維持,在鎮上或附近打工機會多,零敲碎打賺的都比這個多。”村民還是願意遷移到鎮上,只不過在補償及安置費用問題上有意見。H說:“農民大道理懂得不多,但錢這個字還是認得很清楚,地沒了,不能錢也沒有啊!不然二天(注:四川方言中“二天”指今後或將來之意)吃啥穿啥呢?”當我問H對現在農民頻繁上訪、鬧事問題的看法時,H說,這是事出有因的,現在的政策說變就變,農民又不可能把政策推翻,“雖然明明知道,最後還是只有吃下啞巴虧,但是鬧一下說不定政府會給點兒優惠條件,不鬧就啥都沒有。”
訪談實錄2:農民對征地的看法
時間:2004年10月3日
地點:C市郊區某某廠軌枕車間
訪談對象:車間主任B、農民工A、L。
某廠軌枕車間現有工人3百多人,其中農民工占一半,失地農民則占這些民工的一半以上。該廠不招正式工,廠里所有打工的農民工統一由包工頭(相當於民工中介)管理。包工頭負責民工的所有傷殘賠付,承擔一切風險,廠方向包工頭支付一定的民工用工款項和農民工工資。廠方與農民工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農民一般通過熟人或已在廠中工作的親友介紹,與包工頭搭上線。他們參加企業組織的短期培訓後便開始上班。目前企業開始改制,今後工廠將與農民工建立直接的契約關系,不再由包工頭管理。由於農民工能吃苦且工資較低,所以該廠有擴大招收農民工的趨勢。
B是X區人,家里有不到2畝的土地。1992年為建企業征地,給出的條件是一次性賠付每人1萬元;40歲以下的青壯勞動力安排在征地企業中工作,40歲以上的則一次性賠付;不願意接受安排就業的人可以參加當地政府組織的免費培訓(電工、焊工之類的初級技能培訓)。當時B中專畢業,被招進該廠,從此住在D鎮上。當我問他對征地的態度時,B反覆強調政府政策的剛性作用:就算自己有疑惑,有不滿,也只能作罷,更何況自己文化程度不算低,也就沒有過多地去爭什麽。
農民工A本是D鎮某村村民,家中有5口人(父親、母親、妻子、女兒和A)。從2003年9月起,A所在的村民組征地用於果園栽種、花卉盆景種植,如“黃金梨”等。A家有3畝左右的地被征,征地條件是每年每畝給予青苗補償625元,所有農業稅收費用還得自己繳納,現在A家余下大概6至7分地,送給一位本村朋友種蔬菜。全家人已搬到D鎮,住在出租屋里,一家人靠幹臨時工維持生計。A的女兒在市內的一所中專上護士專業。A在該廠當焊接工,月收入6百元左右;妻子在廠里做清潔工,每月有2百元的工資;母親在廠醫院中藥房打雜,父親在D鎮蹬三輪、打些零工,兩人每月有7百元左右的收入。其家庭總收入每月為1千5百至1千6百元左右,除去租房、生活費和女兒的學雜費外沒有余錢,勉強維持生活。
A說,當初征地時有統一的政策,附近鄰居家家都一樣,不存在滿不滿意的問題,政府怎麽賠償,就怎麽過日子。現在農產品漲價,稅費減少,如果能返還承包土地的話,還是願意回村務農;因為在鎮上無固定工作,工資也就不固定,不如那份土地來得實在。家人希望女兒以後能留在城市工作,這樣以後若條件允許還可以去投靠女兒。但是A說,他不稀罕城市戶口。
車間農民工L原系D鎮污水處理廠附近的村民,家中4口人(老母親、妻子、女兒和L),有2畝左右的耕地。2003年他家的地被征用來辦廠,現已建成的廠區內有機械廠等。當時征地開出的條件是一次性給予補償每人1萬3千元,因為占用的土地還包括自己的私房,因此額外獲得住房拆遷補償及住房安置費共計10萬多元。此後L開始自謀職業。最近當地政府要求失地農民退還那1萬3千元補償費,用於繳納社保費,具體辦法尚未最終確定;初步通知說是男性滿60歲、女性滿50歲後可每月領取210元社保金。L一家現住在D鎮購買的商品房中,其購房款來自於10萬多元的住房補償和安置費。L在廠里是臨時工,收入不穩定,一般在4百至5百元左右,最多不超過6百元;妻子無業,與老母親在家操持家務;女兒已工作,在M鎮一家台資廠當會計,每月工資6百元。
L說,他對家里的地被征並不滿意,怕的是坐吃山空,不願意失去唯一的生活來源保障;但是在政府面前沒有爭取更多補償的可能,也只能接受。當被問及是否願意再務農時,L只是反覆說,既然已經沒有土地也就不再考慮這個問題了。我問,假如能夠把土地返還給你,你作何打算?他非常肯定地回答,寧願賣掉現有房產,留下傍身的救命錢,有了土地,油鹽柴米至少不缺!在鎮上生活,花銷大;居民小區與自己的生活習慣不符。L對自己的女兒期望不高,不過還是希望她以後就在鎮上成家。
訪談實錄3:國土局官員對征地的看法
時間:2004年10月6日
地點:C市郊區某國土局
訪談對象:國土局土地儲備辦幹事W
W向我介紹了當前征地的一些情況。
1.土地征用基本情況
目前D鎮征用的土地主要用於辦企業(如台資廠、××鋼廠廠區遷入等)、房地產開發、居民安置房建設、道路擴建、學校擴建等。征地中涉及的賠償和安置問題嚴格按照市級文件和市級統一標準執行。現在區政府已取消了安置費和土地賠償費,但在操作過程中各鎮都是根據征地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條件來決定是否支付這些費用。換言之,現在對農轉非失地農民來說,只能獲得住房拆遷補償費和青苗費。
2.征地補償
按照農民房屋構造的不同,住房拆遷補償從每平米50元到240元不等,例如,磚瓦房結構的住房是230元/平方米;青苗費一次性賠償7百至8百元,持有專業種植戶證明的農民會得到更高的賠償。農民對今後的住房安置可有兩種選擇:一是購買政府統一修建的集體安置房(居民小區),每人有25平方米的配額,配額內按每平方米2百元購買,超過25平方米的另有25平方米的優惠(6百元/平方米),余下的面積按市場價格計算;另一選擇是農民自行解決住房,可與政府簽訂住房貨幣化安置協議,則獲得每人25平方米、每平方米6百元的補償費。
3.社保安置
最近政府取消了一些賠付項目,用於支付農民加入社保所需的費用。主要分為幾個等級:未成年級別,即16至18歲以下的農民(各鎮的實際執行標準不同),政府一次支付每人2萬元,社保由本人自理;青壯年勞動力級別,即男性18至45歲、女性18至30歲,政府負責繳納其15年的社保費用,余下年份的費用自理;退養級別,即男60歲、女50歲以下農民,政府全部負責支付社保費用;最後就是男滿60歲、女滿50歲的農民全部納入社保。
4.農民對征地的態度
W認為,從現有情況看,本鎮農民願意搬遷,其實在土地征用之前純農戶已經很少了,非農從業人口越來越多。另外,因為D鎮集中了化工、鋼鐵、機械、化肥、洗衣粉等大型企業,噪音、粉塵等污染問題嚴重,農民為自身健康著想,也盼望能換個好一點的環境。但是W說,由於農民素質的限制,在經濟賠償方面與政府有很大的分歧,總覺得政府工作人員、基層幹部欺騙自己,希望人多勢眾會得到更大的好處。作為政府工作人員,W感到為難,因為某些農民的難處顯而易見,但政策制定並非自己說了算,而且土地征用後對地方經濟的改善確實有幫助。他感慨地說,這真是“耗子鉆風箱,兩頭不是人啊!”。
W認為,現在農民最迫切的願望是政府能包攬今後的所有問題,那些上了年紀和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技能的人主要希望解決其社保和就業安置。農民們認為,“你拿走了我的地,就要負責我進棺材之前的生活”。農民的這一“低”要求超過了政策允許的範圍,也不符合中國現在的實際情況,所以矛盾突出。
5.上訪、鬧事情況
現在,只要在拆遷補償或安置上一有分歧,農民就鬧事,采取圍堵政府大門、堵截交通、阻礙施工等過激手段來表達不滿。2004年初開始,小規模鬧事不斷,規模大、鬧得滿城風雨的也有3、4起。該年5、6月D鎮某村農民鬧事,當時拆遷費、補償費都已支付,各項協議也簽好,連房子都開始拆了,施工隊進場建了圍墻,農民把砌好的圍墻推倒,阻止施工,還多次上訪,因為村民們覺得入住集體安置房不合算,要交物管費、清潔費等,而且不能象私人修的住宅那樣在底樓建商鋪,因此要求自己修建安置房。最後逮捕了幾個人,其中一個婦女還被判刑。中秋節前後,某村10人集體到北京上訪,因為有1百多畝田未拿到一筆補償費。他們要求象另一個村一樣,每人每畝多拿7千元,但開發商不願額外支付。這事鬧得沸沸揚揚,至今未解決。
五、訪談分析
上述3個訪談從不同角度描述了C市郊區同一地域發生的征地“風波”,體現了不同角色對征地事件的看法或態度。如果說國土局幹部W代表征地一方,那麽農民工A和L是被征地的一方;村民組長H則是介於兩者之間的第三方,他既是分享集體土地利益的眾多村民中的一員,又是必須按上級政府指示辦事的基層幹部。H的角色決定了他在接受訪談時既能比較客觀地反映事件的來龍去脈,又表達了村民的某些不滿情緒,同時也能看出他對此事謹慎小心的態度。
3類角色對土地征用雖有不同的看法和態度,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鄉村土地是集體所有,而非農民個人所有,因此都能接受政府征用土地的既成事實。H認為,村民還是願意土地被征用而不願種地,因為“田里挖不出金娃娃”;村民B、A和L都承認政府政策的剛性作用,就算有疑惑,有不滿,也只能作罷,A的看法還反映出個體對群體行為的從眾心理。村民的態度表明,他們對自己承包土地的最終歸屬沒有信心,因為土地是集體的,他們只有使用權沒有最終處置權,不能自行轉讓、出賣而獲得收益;面對強勢政府,農民在征不征地的問題上幾乎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他們與政府博弈(談判)的焦點只能集中在征地補償的條件上。由於征地補償政策的不穩定,導致了補償款在時空上和政策上的差異,這便成為引發村民不滿和“鬧事”的原因。
國土局工作人員W一方面是基層辦事人員,甚至可能出身於農民家庭(許多縣、鄉政府的工作人員是本地農家出身),深知農民的疾苦和農地對他們的重要性,所以承認“某些農民的難處是顯而易見的”;另一方面W必須按上級指示辦事,而站在政府的立場,W就將征地“風波”歸咎於農民素質不高,“你拿走了我的地,就要負責我進棺材之前的生活”,希望“政府能夠包攬今後的所有問題”,這種“要求超過了政策允許的範圍,所以矛盾突出”。在W的身上可以看到在征地事件上他所面臨的角色沖突。
從上述分析可見,土地被征的農民一方覺得政府的補償不公平;而政府則覺得農民的要求太高,超過了政策允許的範圍,不切實際,甚至歸咎於農民的素質問題。其實,對於這樣的爭議是不難找到答案的,如果是產權明晰的市場交易,無論價格高低,只要交易雙方自願成交,就是公平的,何須鬧事、上訪?即使有交易上的糾紛,雙方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對簿公堂,與政府部門無幹。從調查的情況來看,D鎮的征地“風波”問題恰好出在這里。
首先,該鎮的征地用途是工業、商業、住房一類,按照國家規定,土地應當掛牌在市場上拍賣,拍賣後應當給予農民足額補償(包括應繳納的農民社保費)。
其次,市場拍賣意味著出賣方是村集體而買方是用地的開發商,政府作為規則制定者只應充當“裁判員”。但在D鎮政府(國土局)卻成了土地的買方,直接與農民對局,於是農民有意見或有不滿,要求政府包攬一切就很自然了。
再次,由於鄉村集體土地的產權只把使用權落實到農戶,而未界定土地的個人處置權(出租、轉讓、繼承權)。這種產權虛置使政府面對土地糾紛時不得不隨時制定新的政策和辦法。如果新政策、措施和辦法比過去的一套對農民有利,農民當然樂於接受;但如果出現相反的情況,農民就覺得不公平,會找政府論理,達不到目的就會發生糾紛乃至上訪、鬧事。政策的不確定性導致農民預期的不確定性,並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農民對政府的信任危機。於是農民就只能以機會主義的態度和行為來應對征地政策頻繁的變動。
最後,由於D鎮的征地未通過市場公開交易,其結果政府和村民都付出很高的交易成本。政府工作人員為“說服”村民、處理糾紛等費盡心力;村民為此付出了“鬧事”代價(成本)。事實上,這類交易成本甚至高到難以用錢來計量(對社會秩序的的負面影響更是難以用經濟價值來量化)。當征地工作結束時,雙方都可能會有得不償失之感。
六、簡短的結論
第一,當前成都平原鄉村農地征占中的糾紛或沖突與農地資源對農民家庭的稀缺性,即承包地是否農民是唯一的生存保障密切相關。失地農民家庭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與征地中沖突發生的頻率及沖突大小密切相關,農民家庭承包地越少且無其他可以憑籍的謀生手段,則他們期望獲得農地的補償費越高,因而與政府博弈中產生沖突的可能性(發生率)越大。而鄉村人口增加以及人均農地資源的減少,又提高了農民家庭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從而增大了土地糾紛和沖突的發生率。
第二,當前成都平原鄉村農地征占中的糾紛或沖突與現行農地制度安排存在關聯性。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是農地集體所有制下農民家庭土地承包責任制的核心。在具體的操作層面上,鄉鎮政府和村幹部對農地的分割、出讓具有最終支配權。現行鄉村權力結構為政府通過行政權而不是通過市場征用農地提供了便利條件。在征地問題上,農民只能在征地的補償費數額上,而不可能在征地的合法性問題上與政府博弈。而征地補償政策的變動導致農民對政府信任度下降。鑒於當前區域性征地系當地政府行為而非公開的市場行為,故農民通常不承認征地的公平、公正、合理性。這就是現行農地制度安排易於引發土地糾紛和沖突,從而影響鄉村社會秩序穩定的重要原因。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欲消除當前日益增多的鄉村土地糾紛和沖突,穩定鄉村社會秩序,必須推行以下兩方面的改革:
其一,政府應提供新的農地制度安排,即修訂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民家庭為期30年的土地承包期延長至70年至99年,並嚴格保障在承包期內農戶享有完全的使用權、處置權(出讓、繼承)和收益權;為了保障之承包期內農戶這一權利,應由政府依法(《憲法》關於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的條文)頒土地證予以確認。
其二,在鄉村農地承包權明晰的基礎上,建立統一、公正、透明的土地市場,實現公平的市場交易。征地、拆遷到定價和支付的全過程應由土地承包人與用地方直接議價或者由土地承包人委托民間中介機構進行。政府部門一定要退出土地市場,只當“裁判員”不當“運動員”。[2] 政府在未來土地市場發揮的外部監督機制,將保證交易的自願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國家對農村現行管理方式的體制缺陷
──從南村調查剖析中國的鄉、村基層組織現狀
郝晏榮
河北省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
一、南村基層組織與村民之間的關系
二、“村組織”與鄉政府的關系
三、中國農村的出路在於改變國家對農村的管理方式
中國農村改革於今已達20多年。在上世紀80年代改革之初,中國農村經濟曾一度有大的發展。但時至今天,農村貧窮與發展的滯後,再一次成為全社會所關注的問題。推動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減少農村的貧困,首先得了解中國農村到底面臨什麽問題。本文通過解剖華北南部同屬一個自然村(簡稱南村)的兩個分村的基層組織,分析村民自治組織在鄉村發展中起了什麽樣的作用,以及鄉鎮政府的行政模式有哪些弊端,由此指出中國農村面臨的雙重困境和擺脫這種困境所必須的鄉鎮政府改革。
一、南村基層組織與村民之間的關系
南村一分村共有1,860人,現在的村基層組織(以下簡稱為“村組織”)是1994年由上級政府定下來的,共有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黨支部委員11人。其中村支部書記秦禮的已經在“村組織”工作20多年。三分村人口有1,400多人,現任支部書記郝喜軍自十幾歲開始務農,當過生產隊長、大隊民兵連長,現成為該村第三代基層組織的負責人。
1. “村組織”的日常工作與村民評價
一個“村組織”的日常工作主要有兩大類,一是處理本村村民反映的問題,二是應付上級政府布置的任務。但對村委會的工作績效,村民與“村組織”的評價完全不同。比如就“村基層組織能為村民解決什麽問題”,大部份村民告訴調查者,村幹部經常登門找村民,不是讓出錢就是讓出力。但村幹部自己卻認為,他們為村民做的事情很多:比如,上報軍烈屬的情況,領取救濟金;反映村特困戶的情況,領取救濟;還有報災,調解鄰里糾紛,發放宅基地等等。有許多時候,村民找村幹部辦理的並不是什麽公事。比如,一家男人外出好幾年不歸,女方要改嫁,村支部書記受男方親屬委托,外出尋找、刊登尋人啟事等。又如,有一村民的摩托車在外面被扣,他們找村支書幫忙要回。有時候村組織也受村民的委托辦理一些村里的公事。比如,1996年村里發生澇災,村民集體來到村支書家,讓他向上反映災情,以求減免稅收。又如,村里的高壓線被人偷竊數百米,村民找到村支部書記,讓他找縣公安局,把被偷的電線追回來。
除了這些受委托和盡義務的事之外,“村組織”還掌握著一些公共資源。我們在調查中看到的主要是發放宅基地的權力。從法律規定來看,發放宅基地的權力屬於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但縣鄉兩級土地管理部門對農村土地資源的了解僅限於觀念和數字,不可能具體規劃管理各村的土地,於是實際掌握農村宅基地發放的權力就下移給村委會。這一權力的下移曾為“村組織”帶來許多謀利空間,但現在隨著縣鄉土地部門的權力向農村基層延深,這種謀利空間將被壓縮。
2. 鄉政府對農民的攤派和“管理”
實際上,應付鄉政府以及各級政府部門下派的任務才是“村組織”的主要工作。由於土地承包制的實施,農民與國家的關系發生了變化,這對鄉政府的權力構成了一定的限制。於是鄉政府往往試圖從其他方面彌補其權力“損失”,其手法之一就是加強對“村組織”的管理和控制。
筆者通過調查發現,“村組織”承擔著鄉政府下派的諸多“任務”。例如,每年第一季度有以下“任務”會下達給“村組織”。第一項,查“私婚”和“早婚”。鄉政府根據各村人口總數,按比例分派名額,責成“村組織”必須搜索到足夠的私婚和早婚人數,為鄉政府籌到足夠的罰金。第二項,實行計劃生育的季度普查,責成一個村必須有一定數量的人做引產、流產手術。比如,三分村共有1,400人,按比例分到8個名額;少完成一個,鄉政府要對村組織罰款2,500元。第三項,征收人頭稅。本來,征稅是稅務部門的事權,但鄉政府認為,有些該征的稅沒有征上來,於是按每人12元的配額對各村加征所謂“稅收”,這部份鄉政府自行規定的收費被村民稱為“人頭稅”。這項攤派遭到村民的抵制,因為“村組織”和鄉政府均拿不出合法征稅的稅票。最後,“村組織”只好從信用社貸款,上交了這筆“人頭稅”。第四項是“小康村驗收”,驗收標準多達15項,每一項都有具體的數字標準,如人均收入達到1,300元的戶要超過村民總戶數的80%,人均集體經濟收入要超過1千元,學齡人口小學入學率達到99%、鞏固率為99%、完成率為97%,按“村文化建設”標準村圖書室必須有1千多冊藏書,每年訂閱5種以上報刊,有3個體育場所,3種以上體育設施,此外還有住房、用水、用電、道路、綠化、衛生所,以及“村組織”建設、計劃生育等各項硬指標。
3. 農民負擔的各種稅費
筆者調查的一分村和三分村都已成為“小康村”,但並未全部達標。實際上,鄉政府對所謂的“達標”並不認真,他們最關心的是“村組織”上交“稅費”的多少。第一季度的任務還未完成,第二季度的“夏季征購提留”工作就已開始。鄉政府把上級政府下達的任務分解到各村;各村再根據下派任務,計劃造表,將任務分解到各戶。在一分村,我們看到了上一年夏季征購提留表,從一個名叫趙常華的村民名下(承包耕地2.1畝),他應該上繳的夏季征購提留如下:
“村提留”合計為97元(其中公積金42.2元、公益金18.3元、管理費36.5元),“鄉統籌”合計為169.9元(其中教育費54.8元、計劃生育費8.2元、優撫費11.9元、民兵訓練費11.9元、道路維修費8.2元、衛生費4.6元、稅金70.3元),總計為266.9元。
夏季是農民交納各種費用的主要季節。一分村有1千8百多人,向縣、鄉政府上交的“夏季征購提留”包括:公積金25,296元、公益金12,648元、管理費25,296元、義務工3,720元、積累工5,580元、教育費39,744元、計劃生育費5,692元、優撫8,220元、民兵費2,530元、道路費5,672元、衛生費3,162元,小計126,480元,國家稅金48,150元。“村組織”把表冊送到夏糧收購站,收購站則把各種款項從農民的賣糧款中扣除。
4. “村組織”在農村社區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從調查結果來看,“村組織”控制民眾的能力越來越弱,在農村公共生活中的影響也越來越小。比如,“村組織”不再管理經濟事務,如打井、整地、安排生產,也不參與村民的婚喪嫁娶、修房蓋屋。“村組織”從農村的公共生活領域退出之後,其管理空白有一部份逐漸被村民的自發行為所填補。例如,土地承包之始,地塊被分割得很零散,一戶的承包地不過3至5畝,卻被分割成7、8個小地塊,不利於耕作;於是村民們通過私下交換,把小地塊合並成大地塊,方便耕作。此外,打井、架設電線、改革耕作方式等,也都是民間自發的行為,基本上沒有“村組織”的參與。農民在文化活動方面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姓氏和家族活動的重新活躍即為一例。
南村以郝姓為主,1949年以前這里有一個很大的郝氏家譜廟,“文革”時期被拆毀。前幾年,村民們報縣宗教局批準,集資重新修建家譜廟,廟里供奉的是郝氏最早從山西洪洞縣移民過來的祖先。每年農歷的正月十五和七月十五,在廟前舉行祭祖儀式。但正如黃宗智在《華北的小農經濟和社會變遷》所描繪的,與南方鄉村相比,北方農村的家族觀念相對淡漠。在南村,盡管恢覆了一些宗族儀式和活動,但這里沒有族長、族規,也沒有族產,宗族行為完全處於自發狀態,其活動也僅僅是一種儀式,除了滿足村民對歸屬感的需求之外,沒有更多的社會功能。
在目前南村的村民活動中,既很少看到“村組織”的影子,也很少看到家族的影子。在組織生產、興辦企業、修房造屋、婚喪嫁娶等活動中,鄰里、朋友、家族、親戚的作用幾乎處於同等重要的位置。由此可見,孤立分散,缺乏有機聯系仍然是北方小農社會的基本特征,這一基本特征是國家政權深入農村的有利條件。當國家行政權力對農村控制減弱時,也沒有任何勢力能填補其權力的空白。
二、“村組織”與鄉政府的關系
農村改革除了涉及“村組織”與村民的關系之外,另一個重要內容是調整“村組織”與上級政府之間的關系。
1. “村組織”功能弱化,鄉政府權力膨脹
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在“村組織”的社會控制功能減弱的同時,鄉政府的機構和權力卻大為膨脹。改革以前的人民公社機關通常只有十來個正式工作人員,現在,南村鄉的黨委和鄉政府已有一百多人。黨委、鄉政府、鄉人大、紀檢、團委以及派出所、法庭、銀行、土地、稅收、計劃生育等各種部門,都比照縣政府的機構設置,此外還特別設有管理農村的若幹特殊部門。“村組織”的大部份工作都不得不圍繞著鄉政府的需要。
南村鄉政府管理著20來個行政村,從功能上看,既然設立了如此龐大且功能齊全的鄉政府,它就完全可以獨立承擔起管理農村社區的任務,沒有必要再設立村一級組織。但為什麽又要在鄉政府之下又設立“村組織”呢?這完全是鄉政府的需要。在鄉政府下面設立“村組織”,既增加了鄉政府的權力,同時又減少了鄉政府的事務性工作與責任。
“村組織”實行自治之後,鄉政府與“村組織”的關系處於一種什麽狀態呢?從調查中發現,南村的“村組織”名為村民自治,其控制權並不在村民手中,而是在上級政府那里。由於“村組織”手中掌握的資源很少,其權力基礎就十分薄弱,只能依靠上級政府的支持。當然,這種依賴出於鄉、村兩級組織的共同需要:鄉政府需要村組織為其提供經濟上的支持,“村組織”需要鄉政府為其提供權力的保障。“村組織”的人事任免,有的是通過村民推舉,有的是鄉政府指派。無論屬於哪一種情況,“村組織”多半必須服從鄉政府的領導。用三分村一位村主任的話來說就是,鄉政府可以隨時“調度”他們,召集他們開會,並布置任務,對他們獎勵或處罰。按規定,村里征收的“提留”(即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等)都是“村組織”的專項經費,但在南村,“鄉統籌”與“村提留”卻都要上繳到鄉政府,然後再由鄉政府根據情況向“村組織”返還部份“村提留”款項。
為了加強對“村組織”的控制,南村鄉政府在每個行政村都安置一名鄉幹部,長年住在村里,監察各村的基本動態。在調查中經常聽到“村組織”的幹部抱怨,鄉政府卡得太死,村里的工作難做。筆者曾向他們提問:能不能根據村里的具體情況,對鄉政府的安排布置表示異議?“那怎麽可以?”一分村的村主任說,“鄉政府根本不聽你的,還要用黨紀政紀處分你呢”。更重要的是,如果“村組織”不聽鄉政府的“調度”,或無法完成鄉里布置的任務,鄉政府馬上就會撤換“村組織”負責人的職務,另換他人。
2. “村組織”的支配力減弱
從總體上來看,“村組織”對農民是不可能再按人民公社時期那種大隊幹部對社員的強迫命令方式去布置任務,但它也不能按鄉政府管理“村組織”的方式工作。“村組織”雖然行使著國家權力,安排的是上級政府下派的任務,但“村組織”卻不是國家權力的化身,它們只是扮演著國家權力的基層“代理人”角色。它們的身份是多重的:當行使國家權力的時候,他們是國家權力的代理人;當他們為村民服務的時候,又成了村民的代理人。村民如果不服從他們的安排,一般情況下,他們只能調動縣或鄉的力量來解決。各種各樣對農民的征收和攤派之所以能夠完成,主要原因在於農民對國家權威的服從。因此,“村組織”必須以鄉、縣兩級政府權力的支持作為政治靠山。需要指出的是,在全國的範圍內,不同地方的村組織,其權力和支配能力差別很大。有的“村組織”幾乎毫無支配能力;有的“村組織”,如河南的南街村、江蘇的華西村,其權力與支配力甚至超過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大隊的權力。由此可見,“村組織”的權力不在其組織形式,而是更大程度上取決於它所掌握的經濟資源。有的“村組織”沒有任何集體資產,連“三提留”也被鄉政府拿去,“村組織”不掌握任何資源,它對村民就沒有支配力;有的村在土地承包之後,“村組織”仍然掌握著一部份集體資產,如荒山、野地、林木、礦藏等,這類“村組織”就有很大的權威,能支配村民。但從數量上看,這類具有權威性與支配力的“村組織”比較少。
顯然,對改革給農村社會和權力結構帶來的重大變遷及影響,學術界還未給予足夠的理解和重視。比如,盡管“村組織”已經沒有什麽實際政治意義了,不少人還在熱烈地討論“村組織”的民主選舉與民主決策之重大意義;盡管鄉鎮政府已經包攬了控制農村社區的大部份權力,但研究者對鄉鎮政府的角色和職能卻很少給予關注。鑒於南村的現狀在中國農村具有普遍意義,本文由此出發著重討論農村的社會經濟發展面臨的新問題。
三、中國農村的出路在於改變國家對農村的管理方式
從世界範圍來看,農村的社會發展和現代化主要經由兩條途徑:其一,農村社區出現新的經濟關系和經濟力量,這股力量的發展壯大帶動整個農村走上現代化之路;其二,國家率先在城市完成工業化,轉而投資農村或將農村人口吸納到城市。但對於中國來說,這兩個方案都很難實行。首先,中國作為一個後起的發展中國家,現代化是作為一個文化和政治問題被引進來的,社會基層並沒有蘊藏發展現代化的動力;其次,由於農村區域廣大,人口眾多,僅僅依靠城市和國家的力量,很難使農村得到發展。中國農村的發展的難題並非始自今天。自近代以來,中國農村就一直處於“危機─舒緩,再危機─再舒緩”這樣一個周而覆始的過程中。本世紀30年代,學術界曾就“中國農村的出路在哪里”展開爭論,並形成了以鄭莊秋為代表的“農業工業化”和以吳景超、陳序經為代表的“城市工業化”兩種方案。但是無論哪一種方案,在當時的條件下都沒有什麽實際意義。
從中國的現實來看,農村的狀況可以概括為3種模式。第一種模式以廣東珠江三角洲地區為代表,改革開放之後,大量外來資金湧入該地,投資建廠,使該地迅速實現工業化。第二種模式以江蘇、浙江為代表,即改革之後農村原有的集體經濟保留下來,村組織在其政治職能退化之後,轉化為該地經濟實體的代表,通過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使該地走上工業化之路。第三種模式最具普遍性,改革之後集體經濟解體,村組織的職能弱化,廣大農民再次淪為小農,他們守著幾畝薄田,或四處打工,或坐家困守;在現代化的大工業、大經濟組織面前,他們幾乎沒有任何發展機遇。中國廣大農村這種具普遍性的情況表明,僅僅依靠個體的努力,龐大而薄弱的小農要走上現代化之路,將是一個漫長而艱辛的過程。
應當如何推動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目前中國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當前農村發展的阻力在於改革的不徹底,政府保留了許多計劃經濟時期的權力,仍然對農民的經營活動橫加幹涉,甚至濫用權力揮霍農民的收入。因此,農村發展的出路就在於進一步推動農村體制的改革,減少政府對農村社會活動的管制。第二種觀點認為,後起現代化國家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規劃和指導。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引用美國政治學家亨廷頓的理論,認為一個處於現代化進程中的超大社會的鄉村的發展,有賴於政府在農村推進改革和組織發展的能力。這一派學者針對中國農村社會生活中的種種無序狀態,認為農村的發展必須從擴大鄉鎮政府的權力和職能著手,目前國家在農村的權力僅設在鄉一級,下一步應該把村組織也納入到國家行政權力的設置之內,以進一步增強國家對農村的管理和控制。從理論上講,這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現實中,兩種主張中的任何一種如獲實施,都會引發新的問題。
1949年之後的經驗表明,農村社區的發展與農村基層組織的結構和性質有密切關系。這樣的基層組織在過去是村級組織,在今天則是鄉鎮級機構。目前國家在農村設立的鄉鎮一級的組織和機構總體上可以分為3種:其一是專業化的經濟實體,如信用社、電力等部門和公司;其二是縣屬各部門在農村的派出機構,如工商、稅收、司法、土地管理等部門;其三是鄉鎮政府。在這些機構中,以鄉鎮政府的職能最完整、權力最大,黨委、政府、人大、紀檢、共青團、婦聯等機構和社會團體俱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職能無一不包。既然農民養活了這麽龐大的黨政機構,農村發展的課題也理應由鄉鎮政府承擔。然而,事實證明,目前的鄉鎮一級政府主要是以行政管理為名,從農村提取各種資源,滿足其官僚機構幹部職員的需要,而對農村發展這樣一個關鍵性問題卻久無積極的作為。
根據馬克斯·韋伯對官僚體制的剖析,一切科層官僚化的機構,無論其組織還是個人,都是以形式主義和服從上級為原則,不具備任何組織、規劃、激勵、動員社會的能力,它既反對也壓抑組織成員的事業心和原動力。而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需要有一種為經濟成功而奮鬥的精神,這恰恰是科層官僚組織所不具備的。一個龐大的、權力無邊的官僚科層組織的存在,必然會壓制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活力。
通過剖析南村農民與“村組織”以及“村組織”與鄉政府之間的關系,可以看到,目前中國的鄉鎮一級組織具有兩個特點。其一,無論從鄉鎮幹部個人角度還是從鄉政府組織的角度來看,鄉鎮一級機構對農村發展的成敗都不承擔任何責任。土地承包之後,經濟發展的責任已經落在一個個孤立的小農頭上;鄉鎮政府無需規劃農村社區的發展,其事權主要是管理、收費、罰款等。其二,由於權力集中且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再加上小農素質低下,處於一盤散沙狀態,這就為鄉鎮政府濫用權力提供了方便,其主要表現為尋租行為泛濫,鄉政府用一切看似正當合法的理由,為鄉鎮組織和個人增加收入,從而加重了農民的負擔。除了無責任化和尋租行為泛濫之外,鄉鎮政府和縣屬各部門的派出機構(這樣的機構加起來有30來個)還形成了一個個小型利益集團。各部門之間競相劃地為牢,爭權奪利,推諉塞責,並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魚肉鄉民,蠶食農民的利益。中國農村這塊曾孕育了高度發達的農業文明和東方文化的沃土,近十余年來在各方勢力無情的榨取和吮吸下,正在變成一條乾枯的河床,不僅無力承載未來發展的重負,就連維持農民家庭的生存與再生產亦非常困難。
由於農村基層組織的這一性質,中國農村的發展正面臨雙重困境。第一重困境在鄉鎮黨政系統內。這一重困境包含兩層意思:其一,國家把大量的有關農村的政策和行政目標都堆在鄉鎮政府那里,即所謂“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鄉鎮政府忙於應付上級政府下達的種種任務;其二,鄉鎮組織作為國家行政機器的一個環節,現有政治機制使得鄉鎮幹部的主要目標是升官,大多數鄉鎮幹部素質不高,無力承擔推動農村社會發展的重任,即使有少數有能力創新者,也受到體制的嚴重約束,無法有所作為。第二重困境在農村本身:其一,如果沒有政府方面的組織、規劃和扶持,僅靠單個小農的努力,在現有觀念和經濟水平下,小農的發展前景十分有限;其二,如果擴大政府的權力和職能,在現有的體制下,它會以政府的官僚化行為追逐其尋租的目標,搞什麽“大蒜鄉”、“煙草鄉”、“黃瓜鄉”等,只能帶來更多的經濟和社會災難。
從南村調查所揭示的中國農村發展所面臨的困境來看,筆者以為,目前農村發展的關鍵,不在於是強化國家對農村的管理還是減少國家對農村的控制,而在於國家政權以什麽樣的體制和方式管理農村。要克服目前農村發展所面臨的困境,必須從體制上和管理方式兩方面改革作為農村權力中心的鄉鎮政府機構,由行政官僚淩駕於農村之上轉變為由農村社區精英對農村自我管理。通過這一改革,也許能夠為農村未來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新的機遇。
中國的城市“街道”管理體制改革與社區發展
何海兵
上海行政學院城市社會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一、城市社區管理改革何去何從?
二、“上海模式”:“兩級政府、三級管理”
三、其他城市關於“街道”管理體制改革的探索
四、討論與思考
社區發展中城市“街道辦事處”(下稱“街道辦”)的管理體制改革目前已經成為理論界和政府部門討論的一個熱點。在集權體制時代,中國的城市管理體制是“兩級政府、一級管理”;20世紀1980年代中後期以來實行的是“兩級政府、兩級管理”。理論界在90年代里為了改進城市管理的效率和促進社區建設提出了“街道辦”管理體制改革的3大設想:一是將“街道辦”改成一級政府;二是取消“街道辦”;三是維持“街道辦”的派出機構性質。上海市率先提出了“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城市“街道辦”管理體制模式,突顯“街道辦”基層組織的社會管理作用,這一作法被稱為“上海模式”。其他城市政府也作了各種探索,出現了“江漢模式”、“青島和南京模式”、武漢“百步亭模式”等。本文分析上海市“街道辦”改革模式的特點和“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這一制度設計面臨的問題,並對比其他城市的相關改革探索,進而討論城市街道管理體制改革的動力、障礙和未來出路。
一、城市社區管理改革何去何從?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城市大規模的建設和快速發展,“街道辦”作為城市區級政府以下的一級管理機構,其轄地面積和人口迅速擴張,有些“街道辦”的轄區幾乎相當於國外的一個小城市,或國內中小城市的一個區,這使得“街道辦”的管理任務日益繁重。原來實行的“兩級政府、兩級管理”的體制存在一定程度的“條塊分割”,處在城市基層管理第一線的“街道辦”職權十分有限,對很多城市管理方面的問題往往是“看得見、摸得著、無權管”,而市、區政府的職能機構則“有權管、看不見”,造成了“有能力管的無權管、有權管的無能力管”的局面。於是,城市管理顯現“縱向管不到底,橫向管不到邊”的嚴重弊端。
同時,伴隨著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城市的經濟社會生活發生了巨大變化,城市基層管理上出現了很多新的領域,“街道辦”的任務越來越重。例如,“單位人”轉變為“社會人”,增加了“街道辦”管理和服務對象;中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各街區的老齡人口(尤其是離退休人員)顯著增多,老年人口的活動空間基本上在家庭所居住的街區,這就增加了“街道辦”的工作內容;改革中出現了大量失業下崗人員,需要“街道辦”的關心和幫助;隨著城鄉社會流動加快,城市街區的外來人口越來越多,他們既為街區的發展作出了貢獻,也給街區的管理帶來了壓力。面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原有的“街道辦”的職責規定顯然難以應付。
不少研究者界就“街道辦”管理體制的改革發表了意見[1],爭論的焦點是“街道辦”是否應當成為一級政權,這些觀點大致可分為3種。
第一種主張將“街道辦”建成一級政府,其理由是,目前“街道辦”事實上已經承擔了一級政府的工作,不如從法律上明確規定,從而結束現實中“街道辦”之行政於法無據的現象。讚成這一觀點的人比較少,他們反對的主要理由是,若“街道辦”明確為一級政府,則城市的社區管理就變成“三級政府、三級管理”,政府管理的縱向層次太多,不符合城市政府管理職能轉變和提高效率的要求。在傳統體制下作為區政府派出機構的“街道辦”不得不承擔大量與其本身定位無關的工作,並不意味著“街道辦”的這種存在方式就是正常的;不改變由政府包攬一切社會事務的現行體制,即使把“街道辦”變為一級政府,實行市─區─“街道辦”的三級管理體制,也仍然是“管不了、管不好”。因此,多數研究者認為,“街道辦”沒有必要改為一級政府。有學者建議,可將現有的“街道辦”適當合並,減少數量,擴大轄區,然後改為一級政府;同時將現有的區政府改為市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指導、聯系、監督“街道政府”。覆旦大學的浦興祖教授將這種新的“兩級政府”體制稱為“虛區實街”。此方案的長處在於:既可防止城市行政管理的層次過多、行政權力過於分散,又將城市基層政府下移,使之更貼近市民、貼近社區,由於“街道政府”的數量多於區政府的數量,又少於現有的“街道辦”的數量,故會有更多的基層政府來有效地分擔日益繁重的城區管理任務。但將“街道辦”升格為一級政府需經國家立法機關修改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短期內難以實現。
第二種主張建議取消“街道辦”的建制,希望藉此減少政府的管理層級,真正實現“二級政府、二級管理”。這種主張的方案之一是把區的管轄範圍劃小,由區政府直接指導“居民委員會”。目前中國的大城市里,市政府所轄之區數量較少,而每個區的面積和人口又非常大,有的甚至相當於一些國家的中等城市。要取消“街道辦”,減少管理層級,最佳辦法是適當增加區的數量,縮小區政府的管理範圍,將其降為基層政府,面向居民直接管理。這種管理幅度與管理層級的科學化、合理化設置符合現代城市管理高效率的要求,但長期以來區政府已習慣於擔當城市管理的中間層次角色,一時難以改變。另一種方案是,不改變市區兩級政府的設置,直接改革“街道辦”,以社區制逐漸取而代之,建立政府管理與社區自治相結合的城市管理新體制。目前全國有很多城市(如青島、北京、南京、武漢等)開展了這方面的試點工作。
第三種主張是維持現狀、稍加調整,其理由是,將“街道辦”改成一級政府,不符合國際上城市管理的規律,而目前全面取消“街道辦”建制又不太現實,因此還是維持“街道辦”派出機構的性質為好,但也要在職能和管理方式上作一些調整。持這種主張的人認為,可以適當擴大“街道辦”的權限,適度加強“街道辦”的職能,但不應該把“街道辦”的權限(職能)加強到“相當於一級政府”的程度;應當克服“全能政府”、“萬能政府”的傳統觀念,突破“在政府上下級之間放權”的思維框架,將視野拓展到政府與社會的關系上,引進“小政府、大社會”的思路;政府在承擔必要的職能時,應盡可能地培植社會的自我管理能力,讓“街道辦”在繁雜的社會事務中解放出來。
二、“上海模式”:“兩級政府、三級管理”
1996年,上海市在試點的基礎上首先提出了“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街道辦”管理體制改革思路。其主要做法是:第一,逐步擴大“街道辦”的管理權限,相應配套下放人、財、物的支配權;第二,在區縣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與“街道辦”機構對應設置的基礎上,逐步明確區政府與“街道辦”之間、“條”與“塊”之間職責與事權的劃分,努力做到統一規劃、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由“街道辦”對轄區內地區性、社會性、群眾性、公益性的工作負全面責任;第三,重組“街道辦”所設機構,推進“政企、政事、政社”職能三分開,更好地發揮各類組織在社區建設和管理方面的作用;第四,探索建立“街道辦”綜合執法管理隊伍,尤其在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容市貌、社會治安、房產物業、外來人口等方面,充分發揮聯合執法和綜合管理的效能,強化“街道辦”的行政管理職能。同時上海市政府修訂頒布了“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並先後出台了與之配套的12個政策文件。此後,很多城市如北京、天津、南京等也相繼實行“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體制,實現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體制建立後,在短時間內提高了城市管理效率,推動了社區發展。它改進了“街道辦”管理上的“條塊協調”,在“街道辦”內建立了全面對應於區政府派出機構的部門設置,實行對派出機構的雙重領導。這樣就形成了“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機構組合,克服了原有的“條塊分割、各自為政”的弊端,對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提高城市管理效率都重大作用。這種“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新體制有機地整合了縱向聯系的行政體系和橫向聯系的自治組織,提高了政府整合社區資源和行政資源的能力。“條塊關系”初步理順了,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政事、政企、政社的分離,建立起新的社區管理框架,有利於推動社區建設、加快社區發展。
但是,“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體制在概念和操作中仍然面臨一些難以逾越的矛盾和問題。首先是“街道辦”自身派出機構的性質與職能強化之間的矛盾。從字面上看,“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提法只承認市、區“兩級政府”,把“街道辦”視為一級“管理”機構,而非一級“政府”,這一概念與現行的地方組織法沒有任何相悖之處,但作為“第三級管理”的“街道辦”在現實中卻行使了大量的政府職能,成為實質上的一級政府。這樣就導致“街道辦”的角色混亂,責、權、利不統一。更重要的是,相關法律對“街道辦”本身該做什麽、不該做什麽缺乏明確的規定,因此“街道辦”往往難以依法行政,結果不得不大量地“以行政代替法律”或越權管理。同時,職能強化後的“街道辦”既承擔行政職能,又承擔經濟和社會管理職能,其經費來自區內相關稅收的返還數額,這樣“街道辦”勢必以稅收多少來考評績效,因此其主要精力都放在經濟方面,而忽視了社會管理工作。
其次,“街道辦”與市、區政府職能部門之間存在著“條塊關系”方面的矛盾。“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體制雖然初步調整了“條塊關系”,但長期沿襲下來的“條條統治”依然是支配城市行政機器運轉的主導思維方式,“條條”能指揮“塊塊”,而“塊塊”卻監督不了“條條”,雙重管理實際上發揮不了作用。按照新的制度設計,原本應該是“以塊為主、條塊結合、條包塊管”,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是“條管塊包”。市、區政府的職能部門經常把任務推給“街道辦”,但“下任務不下權”、“下事情不下錢”;於是,“街道辦”承擔了大量工作,卻吃力不討好,“塊”上工作做好了職能部門報成果,“塊”上工作不到位,板子打在“街道辦”身上。
再次,“街道辦”與社區“居民委員會”之間存在著矛盾。“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體制強化了“街道辦”的管理職能,在社區管理中產生了明顯的行政化傾向,“街道辦”成了社區管理實質上的唯一主體,而處於“街道辦”的行政領導之下的“居委會”卻在很大程度上缺乏自主權。再加上“街道辦”的財政撥款是社區服務的主要資源,因此“居委會”的社區服務活動只能以“街道辦”的指示為主,而不能按照居民的自主意願安排社會服務。結果“街道辦”與社區居民之間無法形成良好的互動,社區居民對社區發展的參與熱情不高。
目前,上海的“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體制面臨的矛盾和問題十分突出,已經到了必須加以完善和改革的地步。
三、其他城市關於“街道”管理體制改革的探索
很多城市政府研究了“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上海模式”後,發現了其中的弊端,因此從別的角度開展了探索。下面介紹一些這類案例。
1. 武漢市江漢區
武漢市江漢區政府探索建立一種行政調控機制與社區自治機制結合、行政功能與自治功能互補、行政資源與社會資源整合、政府力量與社會力量互動的社區治理模式,主要是通過文件協議重新規範“街道辦”、市及區政府職能部門與“居委會”之間的關系。一方面,落實《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賦予“居委會”的自治權,收縮“街道辦”對社區的行政控制,對“居委會”落實人事權、資金支配權和資產管理權,建立“居委會”對“街道辦”的評議考核制度;另一方面,讓區政府職能部門調整與社區的關系,真正做到合作協助,而不是行政部門對社區指派工作任務,區政府的職能部門如果要到社區開展工作,應作到“工作人員配置到社區、工作任務落實到社區、服務承諾到社區、考評監督到社區、工作經費劃撥到社區”。[2]
2. 青島市市北區浮山後社區
2001年4月,青島市市北區浮山後社區建立了新的社區管理體制,不再設置“街道辦”,這一新體制被概括為“一個核心、三套工作體系”,“一個核心”即“社區黨工委”,“三套工作體系”即社區自治工作體系─“社區委員會”、行政事務工作體系─“社區事務受理中心”、社區服務工作體系─“社區服務中心”。“社區黨工委”是市北區黨委的派出機構,是社區里多種組織的領導核心。“社區委員會”是社區自治組織“社區代表大會”的常設理事機構,由“小區居委會”、駐社區單位和社區居民推選代表,通過召開“社區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下設辦公室和社區服務、文化教育、計劃生育、人民調解、衛生環境5個委員會。“社區事務受理中心”由區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人員組成,承接社區中的行政執法、行政管理職能,負責城市管理、綜合治理、計劃生育、民政、財稅、司法、社會保障、文教衛生等行政事務。“社區服務中心”則負責社區服務的組織、管理和協調,開展便民利民服務活動。這4套工作體系職責明確,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充分發揮各自的效能。[3]
3. 南京市白下區淮海路社區
2002年3月,南京市白下區選擇了地處新街口地區、經濟較為發達、人口整體素質較高、面積較小的淮海路街道作為城市社區管理體制改革試點。改革的總體思路和目標是:“理順一個關系,堅持兩個依法,實現兩個歸位,強化社區自治功能,實現社會的有效管理”。“一個關系”就是政府、社會、市場與社區的關系;“兩個依法”就是政府依法行政,社區依法自治;“兩個歸位”,一是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歸位”,即把行政執法、行政管理工作歸位給政府職能部門,二是政府社會化職能的“歸位”,即把原來由政府管理的社會化職能歸位給社區,把一些社會公益性服務工作交給專業化的社區工作者承擔。主要措施如下:第一,成立“淮海路社區黨工委”,作為白下區區委的派出機構,領導和指導社區基層黨組織的活動,監督政務活動,支持和保障社區自治,維護地區穩定;同時,明確“黨工委”不再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第二,設立“淮海路地區行政事務受理中心”,作為區政府有關部門在轄區政務服務的平台。“中心”由勞動、民政、計生、城建、市容、司法等6個職能部門的派出人員構成,按職能分工受理和處理行政事務。與此同時,“街道辦”不再承擔經濟管理職能,“街道辦”原來所屬的企業按照政企分離的原則,通過產權制度改革全部推向市場。第三,按照“關於淮海路街道行政管理職能移交的實施意見”, 梳理了原“街道辦”承擔的行政職能,根據“費隨事轉、權隨責走”的原則,把“街道辦”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的57項職能全部移交給13個職能部門,而“街道辦”的社會性、群眾性工作則由社區全面承接。第四,完成以上工作後,撤銷“街道辦”,區政府各職能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能協助完成了原“街道辦”行政職能的交接。第五,建立“淮海路社會工作站”和“淮海路社區服務中心”。[4]
4. 青島市市南區江蘇路社區
2004年,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江蘇路“街道辦”改變了功能和地位,其新名稱為“江蘇路社區公共服務委員會”,這是國內首個社區公共服務委員會。它由政府派出人員、社區自治組織負責人和社區單位(企業)代表三部分人員構成,下設“黨群工作部”和“社區公共服務中心”。“黨群工作部”主要負責社區內黨員的管理、學習,“社區公共服務中心”則在安全與司法、市容與環境、人口與健康、家政與公益、就業與保障等8個方面為社區居民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務。“社區公共服務委員會”主要擔負公共管理、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3項職能。服務管理就是接受區政府的委托,對轄區的公共設施、公共服務和公共福利項目行使管理職能,同時為各部門、單位和社區居民做好服務工作;組織協調就是協調政府部門、社會及社區各方面的利益關系,組織地區性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的活動等;監督檢查就是對行政部門為社區居民服務的質量進行考評。[5]
5. 武漢市漢口江岸區百步亭花園社區
百步亭花園社區地處武漢市漢口江岸區,由武漢安居工程發展有限公司開發建設,是武漢市內最大的安居示範工程。在社區管理體制上百步亭花園社區作了大膽嘗試和創新,采取“社區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居民委員會”三位一體的新型管理模式。此外,還設立了黨委會和群眾團體組織,成立了“業主委員會”以及駐區組織輔助系統。百步亭花園社區管理模式最大的創新是不設“街道辦”,而改設“百步亭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是一個半行政半自治的組織。所謂半行政是指武漢市江岸區政府授權“管委會”直接履行基層政府的部份職能,領導、組織和協調社區組織及各項活動。所謂半自治是指“管委會”由百步亭花園社區各自治組織負責人、各管理機構負責人和業主代表組成。
“管委會”與“街道辦”不同。首先,“管委會”根據江岸區政府的授權履行的行政管理職能僅是“街道辦”的政府職能之一部份。其次,“管委會”不是江岸區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具有“街道辦”的法律地位。再次,“管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同於“街道辦”。在一個相當於“街道”規模的現代城市社區不按照慣常的做法設立“街道辦”建制,而是由一個半行政半自治的組織行使原由“街道辦”行使的社區管理方面的部份職能,此舉在中國無疑是一個大膽創新。[6]
以上諸種城市社區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可被概括為3種模式。其一是“江漢模式”,即在不改變現有建制的基礎上,明確“街道辦”的職能,並明確規定“街道辦”、市及區政府職能部門和社區之間的關系,這可以說是一種漸進式的改良方案。其二是“青島和南京模式”,即撤消原有的“街道辦”,在“街道”層面實現政府行政職能和社會管理職能的分離,這是一種體制上的革命,希望擺脫舊有體制的束縛,撤消“街道辦”以提高社區的自治能力。其三是“百步亭模式”,這是新建社區的特有模式,它從社區建成之初就不設置“街道辦”,采取了類似於開發區的管理方式,成立了“管委會”,以企業主導替代行政主導,推動社區發展。
無論是哪種模式、哪種改革方案,其根本的出發點或要解決的核心問題都是一個,那就是如何處理政府及其派出機構“街道辦”與社區之間的關系。換言之,這些方案試圖從不同的角度解決城市基層政權建設與社區民主自治之間的關系,按照“小政府、大社會”的思路,改革“街道”管理體制。
“江漢模式”的重點是理順關系、界定職責、劃分權限,建立行政管理功能和社區自治功能互動的運行機制,但問題是在實際中能否按照文件協議的規定執行,街道或政府職能部門若違規該如何補救?“青島和南京模式”撤消“街道辦”的做法有很大的積極意義,但能否徹底擺脫舊有體制積習的影響,令人疑慮。如果僅僅是在名義上改了體制,而實質內容未改,那就是“換湯不換藥”、“新瓶裝舊酒”。實際上,撤消了“街道辦”的社區對上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下派的任務仍然無法拒絕。
四、討論與思考
1. “街道”管理體制改革的動力來自哪里?
從理論上來說,“街道”管理體制的改革來自兩種力量的推動。一是社會發育,尤其是社區建設運動的發展,社區自治能力的提高應該要求打破原有的僵化的“街道”體制。二是政府自身,“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改革已經走到頭了,政府再也無權可放,但仍然面臨很多矛盾和問題;政府欲提高城市管理能力,首先應當考慮的自然是從基層的“街道”改革著手。
上述“街道”管理體制改革的新探索,無一例外的都是地方政府主導的結果,甚至可以說是某些地方政府負責人主導的結果。地方官員對“街道”管理體制改革有很大的積極性,都想創新,都想成為“示範區”和“樣板”,甚至前任負責人想出一個方案,後任負責人又提出另一個方案,而社區和居民卻始終處於被動和無聲的境地,因而這樣的改革是單方面的,沒有居民的參與。導致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街道”的基層管理仍然存在著“對上不對下”的官僚主義弊端,基層幹部做出“成就”即可升遷,所以往往是“表面文章”做得多,而對民眾產生的實際效果卻不大。因此,可以說目前“街道”管理體制的改革動力不足,沒有社區自治功能的成熟,沒有社區民眾自發的要求和支持,再新的改革創意、再漂亮的政策思路、再大的投入,或許能影響一時、紅火一陣,卻不能持久。
2. “街道”管理體制改革的障礙在哪里?
上海的“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體制在短期內對城市的基層管理和社區發展發揮了很大作用,但存在著難以回避的矛盾和問題。比較實踐中的探索和學者的意見,可以發現,現有的“街道”管理體制改革都是采用比較容易實施的方案,要麽完善“街道辦”的功能,要麽撤消“街道辦”,要麽不設置“街道辦”,這些都是相對容易做到的,而“虛區實街”或讓區級政府成為基層政府等方案,卻由於涉及面大而難以做到。目前“街道”管理體制的改革只是在“街道”層面或“街道”以下層面探索,它帶來的一個直接問題是,現有的改革方案都存在一個隱憂,即“街道”改革後是否真的可以擺脫原有體制的制約。實際上,“街道”管理體制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而不只是“街道”自身的改革;沒有整體通盤的考量,必然會受到宏觀體制的制約。“街道”改革面臨的是向上的瓶頸制約和原有的體制障礙,眼前不可能有更多的突破。
3. “街道”管理體制改革的未來出路在哪里?
可以說,隨著城市發展進程的不斷加速,改革“街道”管理體制將成為一種必然要求。未來“街道”改革的出路在哪里?筆者認為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職能的轉移。目前政府管理體制的改革往往是職能下移而非外轉,由於“漏鬥效應”,導致“街道”不堪負擔。然而,政府管理重心的下移並不等於政府職能的轉變。政府職能轉變是適應市場機制的要求,對政府角色、管理範圍、管理權限的重新定位,而不是城市政府的職能與任務在各級政府內部的轉移。二是社區自治能力的成熟。“街道”改革需要社區具有承接“街道辦”職能的能力,需要社區自治功能成熟的支持,因而在“街道”體制改革過程中,必須大力培育、發展居民自治組織和民間組織,加強社會建設,促進社區自治功能的成長。
總而言之,無論是完善“街道”職能,還是取消“街道辦”,或是將“街道”建成一級政府,都不可能脫離中國的宏觀體制而自行其是。如何正確處理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是“街道”管理體制改革成敗的關鍵。如果解決了“政府本位”還是“社會本位”、“全能主義”還是“專能主義”、“政府管理社會”還是“政府服務社會”等問題,采取哪種“街道”改革方案自然也就迎刃而解了。
從民間互助金融活動的瓦解看社會轉型期的誠信危機
邱建新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
童 星
南京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院長、教授
一、“標會”──信任文化的傳承及其斷裂
二、信任文化為何斷裂?
“合會”是中國有著千年以上歷史的民間自發性非正式金融組織,一般多為親友鄰居等10人左右參與,議定按月(或年、季)各繳會金若幹,由借貸人(也稱“首會”、“會頭”或“會首”)收用,其余會友(也稱“會腳”或“會員”)輪流收會。“合會”有計息和不計息兩種形式。其中“標會”如同“競標”一樣,出高價者可獲得優先回報。人類學家格爾茨(Clifford Geertz)研究中國的標會後指出:“這類組織對於積累小額資本極有效益,它們為發展經濟提供了重要幫助。如果沒有群體成員間的高度信任,這類自助集資組織無法存在,因為任何成員在使用集資組織的資金後,都可以潛逃,而使其他成員蒙受損失。[1]”“合會”也因此成為西方一些著名學者諸如格蘭諾維特(Mark Granovetter)、科爾曼(James S. Colman)、普特南(Robert D. Putnam)等研究社會資本的典型案例。本文通過考察黃海縣崇川鎮[2]民間“標會”的演變,分析近年來信任文化解體的原因。
一、“標會”──信任文化的傳承及其斷裂
黃海市位於長江口,地處“長三角”北翼,曾有“歷三吳、向兩越、動齊燕”之記載以及“崇川福地”之美譽。而被稱為“糧艘通商要津,瑯東形勝之首”的崇川鎮則是該市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黃海市在歷史上“民風淳樸,勤勞篤信”,“竊盜之事少聞,乞食之人鮮見。雖不敢說夜不閉戶,道不拾遺之語。然索諸全國千七百余縣中,亦獨一無二、僅有絕無之桃源地也”。台灣學者馮和法在其所編纂的《中國農村經濟資料續編》中對黃海縣作過這樣的描述:“黃海縣是一個民族工業比較發達的區域。……但是,在這樣的帶有資本主義性質的民族工業的發展影響下,農村依然停滯在古舊的生產方式中。……田權這樣集中,而使用則完全分散。……就經濟情形而論,黃海縣在江蘇已是較好的縣份,但農民的困窮卻和其它貧瘠的各縣相似。”
20世紀50年代以前,銀行和錢莊等金融機構一般都設在大都市,且大部份重利盤剝,因此在鄉村地區“合會”就十分活躍,它具有低息特征,既能免除高利貸者的盤剝,又兼有借貸和儲蓄的雙重功能,因而成為同血緣關系的親屬集團抗禦種種不測之災的“保險公司”。與其他地區的合會相比,當時該市的“合會”社會信任度高,利率低。1950年代以後,國家試圖通過強力來取代所有的民間非正式制度,但由於正規金融渠道供給不暢,社會資源總量匱乏,民間高利貸又處於“嚴打”之列,因此,不計息的“合會”始終存留於民間。從社會信任的角度審視,“會員的人數從8─10人不等,……這種互助會的核心總是親屬關系群體。一個親戚關系比較廣的人,在經濟困難時,得到幫助的機會也比較多[3]”。嵌入於“合會”的親屬關系特征不僅使得信任具有了生物社會學中與生俱來的親緣性利他的特征,而且鄉土社會自身的穩定結構也使這種信任具有了本土化的特色。
首先,由於人們一直生活、勞作在一個面積僅為0.365平方公里的規模有限的鎮共同體中,互動頻率高,處於“熟人社會”中的人們能夠積累置信對象的足夠信息,憑借對他人人格的信息共享和還貸能力的認知判斷,來甄別可能的欺詐行為,降低交易中的風險。其次,鄉土社會還是一個具有高度“集體意識”的共同體。“貴義賤利”、“民無信不立”、“約誓遇事幫助”等道德共識,“人情”、“面子”、“關系”等共享觀念,以及對回報的高度自我約束,對人們的行為有著強烈的規範作用,“會”的所有成員都是同一規範的受益者,有著共同的利益。再次,共同體成員處於封閉型地緣關系之中,“終老是鄉”的“不流動性”將合會的參與者置於重覆博弈的境遇之中。“父債子還”的倫理觀念與定棲社會二位一體,使得“合會”不僅是重覆博弈,甚至還是永久性博弈。這使置信對象處於一種自身無法解除的“嵌住關系”之中,從而衍生出彼此的誠實守信。所有這些人際互動模式和社會基本結構,不僅穩定了個人的行事方式,還穩定了社會網絡成員的行為預期,降低了種種不確定性,為“合會”中的信任提供了特有的非正式制度框架。
1949年以後,“合會”的成員關系進一步擴展到同事、戰友和同學之間,不僅前述的信任控制機制依然有效,此外還增添了一股外在的強力──“國家”或“單位”。國家不僅通過“參與式動員”以及“階級鬥爭”的政治話語在意識形態層面堅實地維持著“合會”中的信任,而且通過單位的再分配形成了全面的社會控制系統,單位有強大的力量,而單位成員卻缺乏獨自行動的空間。社會通過單位以默認的形式把“合會”納入科層體系內,靠著外在的行政命令保障人們誠實守信。“合會”正是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與傳統社會中的信任機制相鏈接。在長期的實踐和操練下,信任得以內化,並由個體行動者層面的習慣化為共同體成員一致的行事方式。經驗轉變成了一種成功的非正式制度,在一個社區中向越來越大的參與者群體“殖民”,最終成為崇川人自明的、不受質疑且無法被質疑的日常生活方式,並循著“習慣─習俗”的“進化穩定策略”演進為“只錯時辰、不錯日子”[4]的“沒有法律的秩序”。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黃海市政府“拆一還一”的浩大舊城改造工程改變了崇川鎮的面貌,在改善人們居住條件的同時,也使得絕大多數拆遷戶將積蓄花費殆盡,有的還落入繁重的債務之中,崇川人“享受並焦慮著”。[5] 與此同時,企業改革又導致下崗失業人員不斷增加[6],一些事業單位也因政府的舊城改造計劃實施時補償不到位和長期拖欠職工工資等因素而處於困窘之中。在此背景下,從1997年到1999年,國家又5次調低銀行儲蓄利率。由於社會經濟地位的惡化和缺乏生活保障,處於社會分化狀態下的人們切身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威脅。於是,在一些“會頭”的遊說及微利回報的誘惑下,出於對未來生活不確定性的憂慮,利用既有的社會資本來獲取民間社會救助保障成了崇川人普遍的選擇。
人們抱著“賭一把”的心理,把多年的積蓄和買斷工齡的補償款等毫不遲疑地投入到“標會”之中。在前後長達5、6年的時間里,“標會”呈現出散戶會員、小會頭、中會頭和大會頭(職業會頭)的金字塔型組織結構。規模最為龐大的散戶會員群體處於塔的底層,他們從不“請會”,而是以參加他人的會(“乘會”)來“博利”,是“標會”資金得以運轉的“源”;中、小會頭處於塔的中間,既是“上線”,又是“下線”,把從散戶會員那里“標”來的資金源源不斷地向塔尖──大會頭那兒輸送;大會頭則操縱著會的運轉。為了套取資金,少數大會頭操縱部分中小會頭,並通過中小會頭網羅眾多會員的參與。於是,崇川鎮出現了1,065名大中小會頭,參會近萬人,涉及成千上萬個家庭的“標會”大軍。在這縱向的四重架構里,彼此之間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滲透、相互重疊、相互交叉。由於標金的不斷攀升最終導致入不敷出,2001年11月發生了“崩會”。一個具有深厚的信任文化歷史傳統的社區一時出現了廣泛的社會誠信危機。會頭因無力償還債務,有的跳樓自殺,有的病急身亡,有的攜款外逃,進而導致崇川鎮人際關系極度緊張,嚴重攪亂了社區的正常生活。
二、信任文化為何斷裂?
從表面看來,“崩會”似乎純屬“偶發事件”,但若細究,卻有其覆雜的結構性因素。
1.“標會”自身結構的斷裂
韋伯(Max Weber)論及中國社會的信任關系特征時指出:“作為一切買賣關系之基礎上的信賴,在中國大多是建立在親緣或類似親緣的純個人關系的基礎之上的。[7]”中國人的信任不是建立在信仰共同體基礎上的普遍信任,而是建立在血緣關系共同體基礎上的特殊信任。費孝通在分析鄉土中國人際關系結構時,以比喻的方式提出了“差序格局”的概念:“以‘己’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別人所聯系成的社會關系,不像團體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個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紋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遠,也愈推愈薄。[8]”那麽,能夠造成和推動這種波紋的“石頭”是什麽?他明確地講到:“我們社會中最重要的親屬關系就是這種丟石頭形成同心圓波紋的性質。親屬關系是根據生育和婚姻事實所發生的社會關系。[9]”而地緣只是“血緣的空間投影”[10]。因此,血緣關系是社會關系的基石[11]。
當然,血緣關系並非中國人際關系的全部,社會中以血緣關系為基礎,還生成了覆雜多樣的人際關系。在有關中國人關系分類的研究上,黃光國以情感性成份和工具性成份將關系劃分為情感性關系(Expressive Tie)、混合性關系(Mixed Tie)和工具性關系(Instrumental Tie)。[12] 其中,混合性關系屬於情感性關系和工具性關系的過渡地帶。王紹光、劉欣則按照關系的親疏將置信對象劃分為親人、朋友、熟人和陌生人4大類。[13] 若把上述信任關系的分類與費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概念及韋伯等的觀點結合起來考察,就會發現中國社會人際信任關系結構模式有幾個特點:
其一,社會聯系是自我中心式的。“以自我為圓心”是該模式的根本特征。
其二,與處於中心位置的血緣關系越接近,情感性關系越強。相互之間越親密,越值得信任。
其三,從中心的格局向外,成員的情感性關系逐漸減弱,工具性關系逐漸增強。隨著關系由親到疏,信任關系逐步淡化。當你賦予陌生人以信任而又缺乏外在的制度保障時,信任就存在著較大的風險。
信任發生論特別強調人的幼年心理發育階段的經驗,以及被稱為社會記憶的作用。從這層意義上講,“只錯時辰、不錯日子”是崇川人長期成功實踐的結果,或者說是其幸運經驗的副產品,但這並不意味著構成“合會”信任的條件是恒定的。斯萊特發現,群體規模的大小影響互動分布也影響互動性質。他提出了信任關系隨群體規模而變的“抑制指數”(Index of Inhibition),即“抑制指數”隨群體規模增大而減小。[14] 鄭也夫也指出,社會信任系統的規模是影響信任的重要變量,表現為信任圈的擴展與信任度呈負相關,即信任系統規模越小,人際信任度越強;反之,則越脆弱、越單一。[15]
20世紀末期崇川鎮“標會”中人際關系之所以變得十分脆弱性和不確定,原因在於它利用了“標會”舊有的形式,把追逐高額利息回報的動機嫁接在原有人際關系情感之上。傳統“合會”的參與者主要是處於圓心位置的親屬或擬血緣關系,彼此不計利息,情感性關系強於工具性關系,“合會”更多地體現為社會交換,加之規模一般在10人左右,從而表現出封閉式結構特征,保證了交換的穩定。從20世紀50年代到90年代初,“合會”運作範圍內的血緣關系擴展到“熟人”之間,如鄰居、單位同事、戰友、同學等,由於大家都生活在鎮這樣的共同體中,彼此之間仍然是面對面的關系,且規模仍在10至20人之間。與傳統社會中既有的血緣、地緣相互重疊而構成的互保、監督、人情面子壓力的力度相比,盡管其信任強度因關系強度的減弱而降低,但“熟悉”仍可成為防止欺詐的重要保障。
但是,20世紀末期崇川鎮擴展的“標會”結構不僅改變了強關系格局,而且利益──對高額利息的追逐──也開始侵入差序格局。由於血緣關系是先賦性的,而陌生人又難以置信,因此屬於混合型關系的熟人最能夠為他人用來主動地建構“關系”,附著於熟人的信任之脆弱性及風險也因此被掩蓋了起來。當原有的強關系已不足以供給這樣的資源時,一些人就不斷地利用社會成員對金錢的廣泛需求,借助遊說、博得聲望及微利回報等手段來與熟人主動建構關系,並通過熟人的“橋”的作用來開發陌生人資源。於是呈現出“親人→朋友→熟人→陌生人”的關系的擴展,規模由過去的10到20人急劇擴大到50到60人乃至更多,“會”的運轉周期越來越長。在長期不斷的“標會”互動過程中,人們又由不熟到相識,由相識到相知,並再次啟用新的資源。一些原本沒有關系的陌生人也源源不斷地成為“標會”的新會員。隨著“標會”雪球越滾越大,最終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會會相疊的開放式結構。當“標會”的利息空間越來越大時,個人的機會主義行為越來越頻繁。信任結構的開放、信任關系的擴展與信任鏈的脆弱同步增長,增加了崩會的風險。
為了獲取高額利息回報,利用傳統“合會”的文化資源在激烈競爭的現代社會中不斷建立工具性關系的努力,是“崩會”的一個重要誘因。但是,如果保證“標會”信任的宏觀社會條件仍然穩定,“崩會”並非不可避免。而一旦遇到外界的多樣刺激,那麽,行動者的不確定性就會增加,退出重覆博弈的可能性就會上升,而隱藏在不確定性背後的則是正在發生的社會結構變遷。
2.傳統價值觀的斷裂
中國目前處在社會轉型時期,這種轉型既是一種整體性發展,也是一種特殊的結構性變動[16]。孫立平教授注意到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社會轉型過程中出現了“斷裂”的現實,這種斷裂意味著某些群體被甩到社會結構之外,並在經濟增長的成果與社會成員的生活之間、經濟增長與社會狀況的改善之間出現了斷裂,從而使現實生活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許多難題。[17] 崇川鎮1995年以後的情勢呈現出與該鎮歷史上所經歷的任何一個時期都迥然不同的態勢,表現為社會轉型過程中文化誘發的過高願望與阻止這些願望實現的社會結構性障礙之間的斷裂,以及社會認可的關於成功的文化目標與達到這些目標的合法的制度化手段之間的斷裂。這種斷裂使得社會成員的自我利益追求與群體利益之間充斥著張力,因而也勢必對“標會”的信任機制產生強烈的沖擊。
社會學家塗爾幹(Emile Durkheim)非常強調“集體意識”,他認為,一群具有共同的價值觀、共同生活方式的人形鑄了該群體的文化,構成了社區具有其自身特殊形式和結構的文化模式,形成了共同的偏好,並激勵著人們在制度框架內行動。凝聚在“合會”中的特殊信任本以親情為基礎,基因的親和、情感的親密、心理的認同往往意味著負有較高的義務和責任,道德、意識形態等非正式制度則安排制約著人們的選擇。傳統社會的“標會”由11人構成,他們有共同的情感和偏好、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倫理道德,因而“標會”中的博弈可以化約為甲乙雙方的博弈,且博弈雙方的選擇也將趨同。
但是,“無恒產者無恒心”,收入和財產分配的不平等是人生樂觀態度的致命殺手。[18] 社會轉型過程帶來了文化的異質和混雜。原來彌漫於共同體中高度一致的價值規範在市場經濟的強勁沖擊下趨於解體。當社會以“利益”的方式重構時,人們既不認同原來的社會結構及其文化規範,又缺乏接受新的社會結構及其規範的思想準備。崇川社區成員的個人態度也受到來自社會結構變遷的強烈沖擊,工具理性占據了主導地位,目的的正確性替代了手段的正確性。齊美爾(Georg Simmel)指出,現代社會的來臨造成了“價值的現金化[19]”:“我們覆雜的生活技術迫使我們在手段之上建築手段,直至手段應該服務的真正目標不斷地退到意識的地平線上,並最終沈入地平線下。在這個過程中,影響最大的因素就是金錢。[20]”貨幣從“絕對手段”向“絕對目的”的轉換,是現代貨幣經濟深度化的必然產物。當社會認同被阻礙、扭曲或毀滅的時候,個人認同就會發展;一切行動都以自戀的方式指向自我,甚至要求最親密的人也貢獻於這個自我。
自我指涉和自我擴張的雙重效應打破了社會結構的角色和諧,社區生活出現了離散特征,只要有錢,不管是通過何種方式獲取的,便是“成功人士”。金錢“成為精神世界的流通物,占據了精神世界地盤[21]”。在這樣的社會導向下,“標會”成為崇川人擺脫困境的“救命稻草”和進一步致富的“搖錢樹”。在高額回報的驅動下,當個人行為越來越直接指向自身利益時,基於公共態度和目標的社會紐帶必然消失。集體意識對人們的控制範圍越來越小,對個人的控制越來越弱。隨著維系社會的紐帶被破壞,“標會”的遊戲規則發生了變異,於是“崩會”就變得不可避免。
傳統中國社會確實有許多類似於“標會”這樣的、建立於特殊信任基礎上運行良好的非正式制度,但這並不證明“關系約束” 作為“道德律令”或作為非正式制度,能夠可靠地維持人際之間的持續交往。建立在悠久歷史和傳統基礎之上的社會信任,可能由於社會的急劇變革而受到侵蝕和損害。上述分析表明,“崩會”的發生是轉型社會中“標會”結構的開放性變異、傳統價值觀念的消解以及信任控制機制處於真空狀態所使然。建立在傳統社會人際關系基礎上的“標會”既缺乏家庭的結構性約束,又沒有國家正式制度的監控,在家庭和國家控制雙重解構的境遇下,希冀純粹依靠絕大多數會員的自律來防止“崩會”已無濟於事。“標會”這一在傳統社會被崇川人長期運用和努力保存、經受了時間考驗,甚至被西方學者視為一種重要的社會資本的傳統習俗,一旦面對社會轉型的急劇變革和市場經濟的激蕩卻仍被僵硬地、抱殘守缺地使用,又缺少正式制度及組織的監護,那麽,傳統的信任文化也並不必然成為一種再生性社會資本,相反卻可能使人負債累累。這一結論對於理解社會轉型期其他傳統文化資源的傳承有借鑒和啟迪意義。
溫州民間商會初析
劉偉偉
南開大學政治學系碩士研究生
一、溫州民間商會的組織特點
二、商會的功能和運作
三、商會與政府之間相互依存的關系
一、溫州民間商會的組織特點
溫州民間商會是由當地工商各行業的民營企業家自發自願組建而成的,以非營利性、自律性和服務性為宗旨的行業管理組織。[1] 第一批民間商會──溫州市三資企業聯合商會、食品工商企業同業公會、百貨業同業商會誕生於1988年。1990年代以來溫州民間商會發展迅速。現在溫州民間商會分為兩大類:
1. 在溫州本地,溫州總商會(1990年成立)是代表各行業利益的民間行業協會的組合,包括25個行業商會,如煙具行業協會(1991年成立,298家會員)、眼鏡商會(1994年成立,500多家會員)、家具商會(1994年成立,260多家會員)、服裝商會(1994年成立,1,100家會員)、五金商會(1995年成立,300余家會員)、橡膠商會(2004年成立,近百家會員)等。此外還有200多個基層商會,共有數萬家會員企業。
2. 在全國各地還出現了代表溫州商人利益的在地民間商會,如昆明溫州商會(1995年成立,全國第一個合法登記的異地民間商會)、合肥溫州商會(2002年成立)、大連溫州商會(2003年成立)、貴州溫州商會(2003年成立)、南寧溫州商會(2004年成立,500多會員)、陜西溫州商會(2004年成立,各行業600多會員)等。至2004年7月19日,異地溫州商會已達93個,另有9個正在籌建中。
在溫州本地,比較成功的民間商會都具有明顯的行業性(如服裝商會、低壓電器行業協會、陶瓷商會等),商會成員既是同鄉,又是同業,涉及的共同利益廣泛,更有組織集體行動的要求,容易“一呼百應”。異地溫州商會則是異地溫州商人的小集團。溫州人正是憑借小集團的團結、實幹、靈活的比較優勢,“集中力量辦大事”,在全國各地乃至海外的商界“以少勝多”、“攻城掠地”。溫州人在海內外建立了170多個專業市場和40多萬個銷售網點,建起了眾多的溫州城、溫州街、溫州村、溫州店,年經營額達1千6百多億元。[2]
2002年10月成立的煙台溫州商會在4個月內便發展了210家企業會員,代表6萬多溫州商人。2003年,通過商會牽頭、成員自願入股的方式,溫州商會簽下了占地2千畝、總投資25億元的煙台溫州城項目。[3] 武漢市江漢區溫州鞋業協會管理的“武漢市大興路鞋類專業批發市場”里80%的商戶來自溫州,短短7年就成為中南地區最大的鞋類市場。[4]
任何一個民間商會,無論其制度多健全,要使組織良好地運轉,都離不開熱心商會工作並有奉獻精神的會長。絕大多數溫州民間商會都是由該行業中骨幹企業的負責人發起成立的。例如,2004年8月25日,由三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億誠貿易有限公司、南力樹脂公司、大千密封件有限公司、申隆橡塑有限公司、東達橡塑廠等6家大橡膠企業籌建的溫州橡膠商會正式成立,有近百家會員企業。三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長趙景溫當選為會長,億誠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婁曉笛等12人當選為副會長。[5] 2002年溫州家具商會的會長則由浙江最大的家具企業──富得寶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長林潘武擔任[6]。溫州其它20多個直屬行業商會會長也基本上都由本行業的龍頭老大來擔任。
溫州民間商會的經費來自3個渠道,即會員每年繳納的會費和理事單位的讚助以及其他捐贈、資助,商會舉辦或參加各種交易會、博覽會活動所獲盈余,在新產品維權中向企業收取的費用等[7],其中相當多的經費來自大企業成員的捐款。各商會雖無明文規定,但每一位當上理事或正副會長的企業老總都會捐出數目不等的款項作為商會運作資金,“地位”越高,捐款越多,這已成為約定俗成的規則。例如,溫州合成革商會成立時,會長讚助5萬元、副會長3萬、理事1.5萬[8]。溫州民間商會中運作最完善、號召力最強的是服裝商會,其會員每年繳納會費8百元、理事2千元、常務理事5千元、副會長1萬元、會長3萬元[9]。從2000年至2002年服裝商會收入253萬元,其中會費1百萬元、讚助費為65萬元。[10] 莊吉集團董事長陳敏當選為服裝商會會長後一次就讚助了20萬元。[11]
溫州商會表現出一種相容性與排他性兼具的特點。一方面,溫州民間商會希望吸收更多溫州籍會員企業,擴大影響力,集合更多同鄉同業的力量,創造集團收益;但另一方面它又排斥非會員的溫州人企業以及非溫州籍企業,表現出極強的“排外性”,因為它不希望非會員企業來爭奪市場。曾有外地商人試圖加入溫州商會,但遭到拒絕,理由是“不會說溫州話”。溫州商會的出現,在很多地方闖開了異地商會登記的閘門。例如,昆明的溫州商會在雲南率先成立異地商會,隨後湛江商會、潮汕商會、莆田商會、晉江商會等也相繼成立。
溫州商人在逐利的同時也極看重“名”。擔任溫州民間商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的人通常認為,這些頭銜表明自己在“圈子”里有實力、地位、影響,得到了同行們的認可;尤其是會長,可以廣泛接觸政界、商界、媒體等各界人士,擴大交際面和社會關系網,建立廣泛的“人脈”。這自然有利於企業的發展。當然,當選會長也意味著大量金錢與時間的付出。例如,昆明溫州總商會會長張國光每年三分之一的時間得用於參加各種會議、接待政府官員、出席大大小小溫州企業的剪彩儀式以及處理各種糾紛。沈陽溫州商會會長胡定海每年要為商會自掏腰包幾十萬元,因為“做會長的,這些錢應該掏得起,而且必須要掏,否則沒有人看重你12]”。為商會工作可以滿足自身的社會責任感、得到人們的尊敬,這對商會負責人來說是一種“社會性激勵”。溫州鞋革協會的紀權雲說過:“在溫州,商會、行業協會是知名度最高、最有面子的經濟中介組織,……過去我們印名片都把董事長、總經理的頭銜擺在最上方,現在變了,企業老板都願意把所在商會的職務放在最顯著的位置上。[13]”2003年,莊吉集團董事長陳敏當選溫州服裝商會會長後辭去了企業董事長之職,成為全國首位專職民間商會會長。他說,放棄董事長、當商會會長是為了公益,如果反過來再追逐利,“那沒意思!”[14]。象陳敏這樣的商會負責人在商業上成功後往往更看重“社會性激勵”。
二、商會的功能和運作
溫州民間商會主要承擔行業自律、維權、組展、服務、協調、管理等6方面任務。普通會員從民間商會獲得的服務主要有:借助商會協調和溝通與政府及其他企業之間的關系;通過商會維護企業自身合法權益;參加商會組織的評優活動、提升企業形象;參加商會組織的業務知識培訓;獲取商務、技術、管理、融資、會計、法律、質量檢驗檢測等多方面的咨詢服務;參加商會組織的考察、展覽、共享行業的區域品牌;增加與同行的交流接觸,為企業的發展積累社會資本。
溫州民間商會的章程都明確規定了協會的宗旨、屬性、會員條件、權利與義務、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業務範圍及財務管理制度等。對違約會員,特別是破壞集團利益的會員,溫州民間商會有自己獨特的懲罰辦法。例如,溫州合成革商會規定,召開會長辦公會議缺席者,要自掏腰包請其他成員吃飯。[15] 煙具行業協會規定,理事會開會不準遲到,遲到者當場罰款200元交給出納。[16] 服裝商會規定,理事一年不交會費就視為自動退會。服裝商會外貿服裝分會則仿照政府公文作了如下規定:“對違反規約行為的單位,進行批評教育,以利糾正其錯誤。對繼續違規違約的單位,按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17]”
溫州商會在爭取群體利益方面常常表現出大膽、堅韌的特點。
2004年,溫州眼鏡商會組織眼鏡企業參加了上海、北京、紐約、米蘭、巴黎、大邱(韓國)、香港等全球各地眼鏡專業展。僅在香港一地,110家參展企業成交額達3千1百多萬美元。該年9月,眼鏡商會成功舉辦了“2004溫州國際眼鏡貿易展覽會”,296家參展企業共簽下276萬美元訂單。同期該商會還舉辦了“亞洲光學工商會聯盟年會”,會長葉子建被推選為聯盟主席。[19] 2001年底土耳其對進口眼鏡實行監管和保護措施。2002年印度對中國出口的塑料鏡片實行反傾銷調查。為維護集團共同利益,溫州眼鏡商會組織企業應訴,經過抗辯和據理力爭,土耳其政府宣布結束對中國眼鏡的監管措施,並取消進口數量限制。2004年初,在印度鏡片反傾銷官司中,溫州眼鏡商會最終勝訴。
2002年6月,歐盟決定對中國出口歐盟的打火機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單個溫州廠商的實力不足以應訴,於是溫州煙具協會向骨幹企業募集200多萬元應訴。2002年7月協會召集打火機廠商開會,決定由東方打火機有限公司申請市場經濟地位、由大虎等15家企業進行無損害抗辯。協會還聘請了比利時艾維律師事務所、法國基德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擔任訴訟代理。2002年9月和12月,歐盟官員兩次到溫州實地調查,決定給予溫州打火機企業市場經濟地位。2003年7月歐洲打火機制造商聯合會致函歐盟委員會,撤回反傾銷申訴。3天後歐盟委員會決定終止反傾銷調查。[20]
溫州的鞋業生產規模大、優秀品牌多、行業配套齊全,因此溫州的鞋業同行非常希望為溫州爭得“中國鞋都”的稱號。但2001年4月這個稱號卻被授給了福建省晉江市。溫州鞋業商會立即趕往北京的“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中輕聯”)和“中國皮革工業協會”(“中皮協”),向主管行業管理機構陳述溫州的鞋業規模、數量、檔次、質量、品牌等,發起了公關攻勢。4個月後,受“中輕聯”指派,“中皮協”組織全國行業專家團到溫州評審考核,專家組實地考察後,2001年9月“中輕聯”及“中皮協”正式命名溫州為“中國鞋都”。[21]
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侵權行為也是維護商會成員共同利益的重要任務。煙具協會和五金商會在這方面首開先河,剃須刀協會、燈具商會、制筆協會、鞋機商會也相繼采取措施。打火機行業在溫州剛剛起步時,一種新產品出來,大家竟相仿冒、相互壓價,最後都虧本。於是煙具協會出面制定行業公約,成立維權工作委員會,誰仿冒,就砸誰的模具、沒收誰的產品、補償給被侵權者。至2003年上半年煙具協會的維權活動涉及900多種產品。[22] 2001年11月溫州五金商會成立了“鎖具維權委員會”,通過了《鎖具維權條例(公約)》。公約詳細規定了維權條件、受理範圍、維權期限、申報程序、維權委員會的職能、處置程序及處罰措施、收費標準、工作紀律和注意事項等,並規定每月10日舉行產品維權會,發布維權公告。[23] 到2004年該維權委員會共受理維權案件298個、處理侵權行為18件[24],責成侵權企業停止生產和銷售、銷毀模具,對不聽勸阻者登報公布,針對個別情節嚴重者,商會還配合政府有關部門予以經濟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2003年3月,一家鎖具企業模仿了溫州派力鎖業公司已獲行業維權的外觀設計,五金商會鎖具維權委員會沒收了該公司3副模具和數萬只產品,並在當地報紙刊登公告責令其停止侵權。[25] 維權不僅促進了行業的良性競爭,也樹立了商會的權威,增強了商會的凝聚力。
三、商會與政府之間相互依存的關系
溫州商會認為,要為會員企業服務,最有效的途徑就是與政府合作,“成為政府最好的夥伴”。各地溫州商會無一例外地恪守“不談政治”的原則,“民間推動、政府承認(默認)、避免‘抗上’”[26]的合作方式成為官商之間的默契。
2001年,溫州合成革商會成立,特地聘請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思愛、溫州市政協副主席鄭樸、溫州市龍灣區委書記陳笑華擔任第一屆理事會高級顧問,同時聘請溫州市副市長冒康夫、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王運正、龍灣區區長殷樂人、甌海區區長劉允南擔任第一屆理事會名譽會長。[27] 盡管這些官員多數只是掛個名號,並不實際參與商會事務,但對商會來說,則自然“官場有人好經商”了。
溫州市政府在醞釀和制定涉及地方經濟發展的重大決策前,都要與民間商會商討。例如,2001年初,在制定服裝產業發展規劃的過程中,市政府召集服裝商會的數十家企業老板多次座談研討,經反覆磋商制定了溫州服裝行業發展“十五”規劃。溫州的民間商會則通過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困難和要求,促使政府重視、支持和解決。
離開了商會,會員企業常常感到“人微言輕”;離開了政府,民間商會也常常無可奈何。一位商會負責人說:“我們不敢和政府‘頂’,企業更不敢;我們與稅收、工商打交道,他們小則教育、重則處罰,我們不敢多說什麽。[28]”因此溫州民間商會對政府懷著覆雜的心態,一方面它們希望利用政府為自己解決實際問題,特別是當這些問題超出商會能力之外時(如跨省、跨國的維權),另一方面它們又希望能擺脫政府對商會事務的直接幹涉,維持民間性和獨立性。
盡管溫州商會以強大的民營經濟和廣泛的經營網絡為基礎,其影響力與運作方式在全國亦獨樹一幟,但它們仍然離不開政府的保護和支持。他們由於自己的經濟實力而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乃至“特殊優待”,但其政治影響力卻相當有限。鑒於現實狀況,如果它們以政治訴求為首要目標,不僅政府會打壓,會員企業出於現實考量也不會認同。可以說,至今為止,溫州民間商會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主要是相互依存的關系,而且商會處於必須依靠政府的弱勢一方。
香港民眾對局勢的評價以及社會下層面臨的危機
鄭宏泰
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助理教授
黃紹倫
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一、香港的社會階層結構及回歸前後社會階層流動特征的差別
二、民眾對香港經濟社會政治狀況的評價之變化
三、民眾對香港的歸屬感
四、調查發現與評論
20世紀70至90年代,隨著香港經濟的起飛,中產階級成為一股不可低估的社會力量,不少學者對香港社會的研究主要著眼於“新興中產階級”這一群體(曾澍基,1998;張炳良,1998a和1998b;李明遙,1998a和1998b;陳康,1998;呂大樂,1998a、1998b和1998c;呂大樂、黃偉邦,1998;Lui & Wong, 1992),而對其它階層的分析則鳳毛麟角,寥寥可數(Chan, 1991)。其實,被忽略的中低階層對香港的社會和經濟狀況有相當多的不滿和怨憤。自從1998年亞洲金融風暴沖擊之後,香港社會的低下階層飽受失業、減薪和前景不明朗的威脅,怨氣和惱怒正在不斷積聚,有點“山雨欲來”之勢。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討1997年前後社會低下階層在政治、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的態度和看法的轉變,從而分析現時香港社會所面對的困局和危機。
對於何謂“階層”以及應當如何劃分不同階級,一向爭論很多(張炳良,1998b;呂大樂,1998a和1998b;黃偉邦,1998),學術界至今未提出一套完整而劃一的界定。這里不可能就此展開討論,只作一簡單的區分,以便下文的分析和討論。
在歷次“香港社會指標”(1988-2004)調查中,我們都會詢問受訪者這樣一個問題:“你認為你自己屬於那一個社會階層?”絕大部份受訪者都能清楚地指出自己所屬的階層。按他們主觀的階級認同,我們便直接把自認為屬於下層的稱為“下層階級”、認為屬於下中層的稱為“下中層階級”、自認為屬於中層稱為“中層階級”,而認為是中上或上層的則稱為“中上或上層階級”。這樣的劃分並未采用傳統的馬克思主義的“生產工具擁有權”觀點或韋伯論者的“市場位置”觀點。我們相信,受訪者主觀的階層認同自然地反映出他們對現況的理解,亦影響到他們對香港前途、政府工作以至經濟、社會和政治等問題的看法。至於受訪者看法上的差異會否引致他們采取集體社會行動、爭取自身階級利益等,則屬於另一層次的課題,本文不作討論。
一、香港的社會階層結構及回歸前後社會階層流動特征的差別
一個人的社會階層不外乎受財富、權力、知識、社會名譽或市場地位等因素影響。按常理推斷,年齡的長幼和社會階層會有一定的關系;隨著年齡漸長,知識經驗會增多,而個人財富累積也會增加,個人聲望或社會地位通常也會按年齡和輩份上升。可是,根據我們獲得的調查數據,香港的情況似乎與這些其他社會的常規現象不同。年齡在30歲以下的人群中多數人屬於下中層或中層階級,約占八至九成之眾;年齡越長,其社會地位反而向下滑,30至54歲的受訪者中,有七成半至八成左右認為自己是下中層或中層的,這一年齡組里有二成受訪者認為自己屬於社會下層;54歲以上的受訪者中,接近三成半至四成多屬於低下階層,下中層和中層的比率僅占五成多至六成左右,在這個組別中中上或上層的比率比其他年齡組都低。
這種“不尋常”的社會現象與香港特殊的移民人口結構有關。正如林潔珍和廖柏偉(1998)所言,香港是一個移民社會,大部分人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後到香港的中國大陸難民。他們的教育程度較低,來港後往往只能從事體力勞動,社會地位較低;經過數十年的奮鬥,雖然其生活日漸改善,少部分人也進入了中上階層,但大部分人仍然停留在低下階層,社會地位未能顯著提升。這表明香港的社會流動存在著階級的“封閉性”(曾榮光,1992)。
我們在調查中發現,受訪者的“出生地”明顯地影響著他們的社會階層和地位。香港以外地方出生的受訪者中接近三成至三成半屬於中下層階層,而香港出生的人中屬於在這一階層的只占一成至一成半左右。從總體結構上來看,外地出生的受訪者主要屬於下層、下中層和中層,以下層和下中層為主;而香港出生的則主要屬於下中層和中層,以中層為主,大約有四成至接近五成的香港出生受訪者屬於社會中層。受訪者的教育程度愈高,其社會地位愈高。
從歷次調查資料來看,香港回歸前後社會的階層流動有明顯區別。1997年前,社會流動主要是往上(upward social mobility)的;1997年後,往下流動(downward social mobility)則變為主要趨勢。1988年有35.2%的受訪者認為自己屬於中間階層,此後直到1997年該比率不斷上升,1990年是38.0%,1993及1995年分別升至39.3%和39.6%,而1997年則有近42.0%的受訪者認為自己屬於中間階層。1988年至1997年這10年間,相對於中層階級的不斷壯大,社會的下層及下中階層則相對減少。1988年有24.3%及35.8%的受訪者認為自己屬於下層及下中層,1997年認為自己屬於下層的減少至18.4%。這表明香港的中產階級在回歸之前呈日漸擴大之勢,人們自我認知的生活水平也同步上升。但是1997年之後的情形則完全相反,中層、中上階層的比重不斷下跌,而社會下層、下中層的比率則不斷上升。1997年社會下層、下中層、中層及中上層的比率分別是18.4%、35.4%及42.0%和4.3%;而到了2001年,社會下層的比率上升至23.5%,社會下中層、中層及中上層的比率則相應下跌。2004年的情形大致相同。顯然,自1997年回歸後,由於經濟逆轉,相當大部分的受訪者之社會地位呈下落趨勢,其生活素質越來越差。
二、民眾對香港經濟社會政治狀況的評價之變化
當民眾的個人社會地位處於下滑階段時,受訪者對香港前景的信心會發生變化,他們對政府表現的評價自然也有變化。1997年前後受訪者對香港前途的信心截然不同。1997年前相當大部分的受訪者對香港的前途還是比較樂觀的。1990年,下層、下中層、中層和中上層的受訪者中,對香港前途缺乏信心的人分別占36.5%、30.3%、28.2%和35.9%,而對香港前途充滿信心的則分別占37.5%、37.2%、36.6%和37.2%。到了1997年,各社會階層對香港前途缺乏信心的比率已分別下降至18.1%、13.3%、10.4%和8.3%,而表示有信心的則分別攀升至58.1%、53.5%、54.7%和57.6%。但是,1997年後情況有了明顯改變,社會各階層均不看好香港的未來,下層受訪者對香港前途的評價更加負面,他們的看法與其它階層有明顯分歧。2001年,社會下層、下中層、中層和中上層對香港前途欠缺信心的比率分別是40.2%、26.1%、20.5%和20.3%,到了2004年,情況略有改善,但比率仍占34.2%、26.6%、22.7%和17.3%。顯然,香港社會的下層對前途的悲觀情緒遠高於中上階層,他們正承受著沈重的生活和精神壓力。這種情況若持續下去,香港社會的穩定就會受到沖擊。
受訪者之所以對香港的前途缺乏信心,顯然與他們對特區政府的工作表現不滿有關。1997年之前,受訪者對政府工作不滿程度較低,不同社會階層之間差異亦不大。例如,1990年社會下層、下中層、中層和中上階層對政府工作不滿的比率分別只有18.6%、19.5%、16.1%和18.9%。而1997年之後,受訪者對政府的工作表現之不滿持續上升。在1999年和2001年,各社會階層受訪者對政府的工作表現表示不滿或很不滿意的,遠高於滿意或很滿意的比率,其中又以下層和下中層民眾的不滿最為強烈。例如,1999年有40.6%的下層受訪者對政府的工作表示不滿,而表示滿意的僅占14.1%;到了2001年,這組別的不滿比率更跳升至48.6%,而表示滿意的還是只有14.2%,不滿意者比表示滿意的人足足高出近三成半;2004年對政府的不滿就更加普遍了,社會下層、下中層、中層和中上階層受訪者對政府工作表現不滿的比率分別為46.7%、51.3%、45.5%和39.8%。與1997年相比,這4個階層對政府工作不滿的人分別增加了兩至三成,情況十分嚴重。這種廣泛的社會不滿增幅提供了一個清晰的訊息:受訪者對特區政府的頇顢無能極為不滿。
受訪者對政府的工作表現不滿,與特區政府推行的政策有直接關系。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以來,特區政府急欲擺脫前港英殖民地的色彩,在教育、房屋、醫療、社會福利、經濟政策等各方面都推行改革,可是,無論是推行的方法、過程還是時機均極差。1998年亞洲金融風暴一來,香港經濟受到嚴重打擊,一蹶不振,失業率急升,市民生活大受影響,很多低下層市民更淪為“負資產族”或“失業大軍”。政府不但未提出實際措施去解決問題,反而在推行政策時左搖右擺、進退失據,又公開呼籲市民要以“獅子山精神”──忍耐、刻苦和同舟共濟──去面對逆境。這些高、大、空的口號並不能幫助生活在水深火熱中的市民,反而加深了他們對特區政府的不滿情緒。
下面進一步從具體的經濟社會層面分析香港的民意。調查顯示,受訪者對香港經濟前景的信心急劇下降。1997年,由下至上的4個階層中,對經濟前景表示有信心的分別占56.0%、61.1%、66.3%和74.7%;到了2001年,這些比率已分別下降至26.5%、30.1%、36.6%和30.5%;2004年情況略有改善,分別是34.0%、32.1%、41.4%和50.0%。在1997年,有二成左右的下層受訪者表示對香港經濟繁榮非常沒有信心或沒有信心,下中層里持此看法的占13.1%,而中層及中上層則分別是7.7%和4.5%;1999年,下層、下中層、中層和中上層以上的受訪者對經濟沒有信心的比率分別是37.0%、27.1%、16.2%及17.5%,低層欠缺信心的比率比中層和中上層以上的受訪者多出接近二成;2001年各階層受訪者的信心更差,有51.2%的下層表示非常沒有信心或沒有信心,下中層、中層和中上層以上則分別有36.6%、29.5%和26.6%的人這樣看;2004年,香港經濟逐步走出谷底,4個組別對前景悲觀的看法分別減少至43.4%、30.5%、23.4%和15.8%。這些數據表明,受訪者對經濟前景的悲觀情緒至今仍未緩解,而下層受訪者對香港經濟繁榮這個迷思存有相當大的不信任,他們的不滿遠超過其它階層。
不同階層受訪者對香港社會能否持久保持穩定的信心也有差別。1997年,有過半受訪者表示對香港的社會穩定有信心或非常有信心,表示沒有信心或非常沒有信心的只有一至兩成,其中以低下層的信心較差。可是1997年後對社會能否保持穩定出現了令人擔憂的轉變,對社會穩定有信心的受訪者日漸減少,而表示沒有信心的則不斷上升。至2001年,有32.2%的下層受訪者表示對香港社會的穩定沒有信心或非常沒有信心,而對社會穩定有信心的僅占38.1%;其它各階層的信心也動搖了,下中層、中層和中上層對社會持有信心的比率由1997年時分別占52.4%、53.1%和57.6%下降至2001年的39.1%、45.0%和38.7%;到2004年,這4個組別對社會穩表示有信心的比率分別為42.8%、38.9%、41.9%和50.4%,情況比2001年有所改善,仍比1997年差。
受訪者對香港的自由、人權、民主、法治和政府廉潔的看法,與他們對經濟繁榮及社會穩定等的看法,有相當顯著的差別。首先,對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等的看法,1997年時信心較差,1997年後則漸漸增強。例如對個人自由方面,1997年時各階層受訪者中約有二至三成表示欠缺信心;到了2001年,此比率下降至只有一成至一成半;2004年則略為上升至二成左右。在政治的其它方面,民眾中信心不足的比率也有所下降。例如,對政府的廉潔信心不足的人由1997年的二成半至四成減至2001年的一成至二成半和2004年的一成至接近三成;對法治信心不足的人由1997年的二成至三成減至2001年的一成半至二成半和2004年的兩成左右;對香港民主發展信心不足的人由1997年的四成半至接近五成減至2001年的二成半至三成半左右及2004年的三成半至四成。
在社會各階層中,下層民眾對香港人權、自由和民主等的負面看法最為明顯。例如,在個人自由方面,在2004年,下層受訪者有21.3%表示沒有信心或非常沒有信心,中層受訪者則只有20.6%持如此看法;對人權保障的不信任度,下層受訪者有32.3%表示欠缺信心,中層則只有25.6%;在民主發展上,41.1%的下層受訪者認為沒有信心或非常沒有信心,中層受訪者則只有37.0%;在法治上,21.8%下層受訪者表示沒有信心,中層人士則只有18.5%;在對政府廉潔的信心方面,27.1%下層受訪者表示沒有信心,而中層人士只有13.8%認為如此。
當然,如果以1997年的民意調查數據為對照,就必須考慮到這一年的民意調查橫跨政權交接,受訪者在“慶回歸”的氣氛下情緒變化較為波動,因此這一特殊年份的民意調查數據可能並不適合作後來各年動態比較的參照。若對比1999年至2004年的各年民意調查數字,則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到不同組別的受訪者對民主、自由和人權等的信心均有日漸薄弱的趨勢,情況令人擔憂。
從以上分析中可以發現1997年後香港民意變化的若幹特點。首先,香港的信心危機已由1997年或此前的“政治危機”轉化成“經濟危機”。在“香港港居民對前景的預期與心理變化”一文中我們已作過分析,並且指出:在1997年或之前,香港社會整體上是受“政治危機”所籠罩;1997年之後,受訪者對香港的政治環境似乎覺得並不如預期的那麽差,因而對政治民主等方面的不信任度也日漸減少,但內心的憂慮依然存在。1997年後,政治環境雖未改變,但經濟環境卻急轉直下。在地產泡沫破裂後引起的所謂“經濟轉型”問題的困擾下,低下階層正面對著愈來愈嚴重的失業問題;隨著失業而衍生的問題如生活質素下降、社會地位跌落、家庭紛爭增加、自殺率及破產率上升等問題也日漸呈現。另一方面,地產泡沫破裂又導致政府收入銳減,使財政赤字問題變得更加尖銳,特區政府不得不緊縮福利、教育、房屋和醫療等開支,這些措施又使低下階層大受打擊,因而引起他們更大的不滿。在失業與經濟衰退的雙重打擊下,香港人原初的憂慮和不安再次呈現,並誘發了當年對前景和未來的仿徨、迷惘和欠缺信心的“自我預期”(self-fulfilling prophecy),使情況變得更為嚴峻和覆雜(鄭宏泰、黃紹倫,2003)。這種因失業和生活水平倒退等經濟問題引致的社會危機(Bacalhau & Bruneau, 2000)主要是影響社會的低下階層。可以預期,一旦個人的、零星的不滿情緒日趨嚴重並進一步蔓延,最後在整個階層中引起共鳴,局勢將相當危險。
其次,1997年以後下層民眾對經濟、社會和政治民主等較負面的看法將對社會的穩定帶來威脅。在1997年,下層民眾無論是在經濟、社會方面,還是在政治民主方面,比其他社會階層表現出較高比率的不信任,但各階層之間相差幅度並不太大,但1997年之後這種不信任在各階層之間的差幅明顯擴大了。例如,在經濟方面,1997年時下層和中層的不信任比率的差距是13個百分點;但到了2001年,彼此的差別擴大至22個百分點;2004年仍有20個百分點。在社會穩定方面,1997年時下層和中層的不信任比率的差距是5個百分點;2001年則達到16個百分點。在人權保障方面,下層和中層的不信任比率的差距則從1997年的5個百分點擴大到2001年的11個百分點,2004年此差距為12個百分點。在民主發展方面,下層和中層的不信任比率1997年幾乎沒有差別,而2001年卻出現了12個百分點的差距,2004年仍存在4個百分點的差距。至於在法治和政府廉潔等方面,同樣差距巨大,社會各階層的認知分歧日見擴大。這些數據充分表明,下層民眾面對著比較嚴峻的社會問題,如失業、生活水平倒退、家庭收入難以應付開支和各種因經濟倒退而衍生出來的情緒困擾等。
再次,1997年後,“政治危機”已漸退,原來對政治環境信任度最低的社會中層的憂慮也漸漸減弱。這一階層對政治環境的信任度在1997年時是最低的,而下層的信任度則反倒最高。例如,那時對個人自由表示有或很有信心的下層受訪者占41.6%,但在中層卻只占33.2%;對人權保障,下層有32.1%表示有信心,中層則只有15.4%;對法治的看法上,43.4%的下層受訪者懷有信心,而中層則僅有33.5%;在政府廉潔方面,34.8%下層受訪者表示有信心,而中層只有23.3%。1999年以來,各階層對政治、民主和自由各方面的看法已相當接近,分歧不大;其它諸如對人權保障、民主發展、法治和政府廉潔等等問題看法,各階層的比率也十分接近。
三、民眾對香港的歸屬感
在1997年前,受訪者對香港的歸屬感雖然有反覆,但各階層的分歧不大。例如,在1988年,4個階層對香港的歸屬感分別是66.8%、67.6%、64.3%和57.5%,而且以低下層的歸屬感較大。但是,到了2001年這種情形卻反了過來,4個階層的歸屬感分別是53.8%、58.9%、60.3%和61.5%,以低下層的歸屬感最低;2004年的數據也大體相若,分別是55.2%、59.5%、63.1%和69.1%。實際上,自從香港主權回歸後,受訪者對香港的歸屬感不斷下降。例如,在1997年,下層、下中層、中層及中上以上階層對香港表示有大或很大的歸屬感的比率,分別是63.8%、66.8%、70.1%和75.6%;到了2001年,該比率分別跌至53.8%、58.9%、60.3%和61.5%,跌幅約為一成左右;到了2004年,該比率雖然有所回升,但仍遠低於1988年的水平。可以說,由於香港民眾對特區政府的管理、政治環境、經濟表現以至社會公正等均日漸不滿,他們對香港的歸屬感也無可避免地弱化了。
香港居民歸屬感的下降與移民問題緊密相關。“移民”是一個覆雜而影響深遠的決定,它可以是十分個人的抉擇,例如為了學業、工作或婚姻等,但也可以是社會、經濟和政治等因素導致的(Skeldon, 1996)。撇開個人選擇不談,若從社會、經濟和政治性因素分析,受訪者能否“以腳投票”、一走了之,也是影響社會穩定的其中一個重要元素。從以往的數據看,當一個地方的人口外移比率大幅度上升時,大都是因為社會或政局不穩、經濟前景欠佳等造成的。香港是一個移民社會,過往的歷史便是個鮮明的例子。當大陸政局出現變化時,大批難民 (或移民) 便會湧入香港。例如早期的“太平天國之亂”(1850-1864)、20世紀30年代的軍閥割據、1937年的日本侵略、1945年後的國共內戰、1949年共產黨統一中國和1960年代的大饑荒等事件,均促使大批難民湧到香港(林潔珍、廖柏偉,1998)。而每當香港社會人心不穩時,就會有許多本地人口移居國外。例如,抗日戰爭期間香港淪陷時,1967年暴動之後,1984年後中、英有關香港前途談判時,以及1989年6月4日“天安門事件”之後,香港均出現過“人才外流”現象(Skeldon, 1991 & 1996)。由此可見,對外的移民潮就如同香港社會的“溫度計”,它標志著香港政治環境的好壞、前途的晴暗或社會穩定是否受到威脅等。因此,對外移民問題一直都被學術界視為香港社會發展與危機的重要指標。
另一方面,移民的去留也有化解社會危機的功能。因為,“移民”就如同社會“安全閥”(safety valve),當社會問題日趨嚴重而前景不明朗時,部分民眾會選擇“一走了之”(exit)(李明遙,1998b;Wong, 1992),而這些人的離去則會紓解社會矛盾。當然,在察覺到社會危機出現時,有能力移民的往往是在社會上有一定地位、財富和教育水平的市民(Skeldon, 1996),移民外地尤其是西方富裕國家,並不是人人可以做得到的。
目前香港的社會危機之所以對下層社會來說比較明顯,其中的一個原因就是“移民出走”這一“安全閥”功能對這個階層無效。從我們的民意調查資料來看,下層受訪者計劃移民外地的比率歷來都是社會各階層中最低的。例如,在1988年的調查中,有43.3%的中上及上層受訪者可能考慮移民,而社會下層則只有14.4%的人有此念頭,彼此差距有三成之大;至於其它年份,如1997年,這兩個階層的比率分別是10.1%和3.3%,2001年是15.8%和4.7%,2004年則是16.5%和7.2%。
從歷年資料來看,除了1988年及1990年社會各階層計劃移民的比率有較大波動外,下層受訪者在其它年份考慮對外移民的比率都停留在4%-5%左右,這表明,“移民外地”並非低下層受訪者可以負擔或自由選擇的事。換言之,當社會出現危機時,他們不能“一走了之”,而只能“逆來順受”;當受訪者覺得所“受”不“順”,而不滿又無從紓解時,社會的穩定便會“亮起紅燈”。
受訪者持有“外國居留權”的比例也可以印證“移民外地”這“安全閥”功能對社會下層不起作用。從歷年數據看,中上及上層受訪者中持有外國居留權的比率在1988年時只有16.4%,此後不斷增加,至2001年及2004年分別達到28.8%和22.9%;中層階級在1988年的比率是6.4%,到2001年及2004年則上升到12.2%和11.1%。也就是說,每10個中上及上層的受訪者中,便有3人已持有外國居留權;而中層則有1人左右擁有外國居留權。難怪在香港面對1998年亞洲金融風暴之後,股市、匯市和物業市場等大瀉的情況下,中層、中上及上層受訪者雖然受的打擊很大,但他們卻表現得出奇的理性和克制;就算是2003年7月1日香港有50萬人上街遊行,也未出現預期中的大吵大鬧或動亂。對於中產階級而言,縱使他們心有不滿,也寧可采取較理性的行動,並希望“風暴”快些平息、經濟盡早覆蘇、社會保持穩定。這樣,他們可憑個人專業知識和經驗,“東山再起”。也就是說,由於那些持有外國居留權或有能力移民的受訪者可以隨時“溜之大吉”,他們對香港政治和社會等的不滿,已被大大地消彌了。
1988年,下層及下中層受訪者擁有外國居留權的比率分別只有微不足道的1.9%至3.4%;到2001年,這兩個組別的比率微升至3.3%和4.5%;2004年則轉為2.6%和4.9%。從這個比率看,“移民”這“安全閥”功能對中層、中上以上階層而言,或許可以發揮一定作用,但對下層受訪者而言則作用不大。因此可以這樣說,由於現時低下階層所面對的失業和生活質素倒退等問題似乎有日見嚴重的趨勢,這種情況就如壓力煲被不停地加熱,但安全閥卻阻塞了,若然當局不及早處理,結果是十分危險的。
四、調查發現與評論
在過去近150年的歷史中,香港的政治及社會都保持著相對的穩定,可是這個穩定的社會並非從未發生過管理和統治危機。政治學者史葛(I. Scott)在他的成名著作Political Change and the Crisis of Legitimacy in Hong Kong一書中,便系統地分析了殖民地時期出現過的4次社會危機。他認為,香港開埠初期,英國商人便因為不滿港英政府的政策未能照顧商人利益,且賦稅過高,偏離在香港設立殖民地的目標,因而以撤走資本為脅,逼使港府推行“利商政策”。俟後在19世紀90年代,商人又以不能參與政治而再有怨言,要求港府作出改善。結果港英政府當局吸納商人代表進入政府重要的決策機關,成功地化解了商人的怨氣。第三次危機是1966年及1967年的社會暴動時期。按史葛的分析,該次暴動反映出香港社會的發展未充分照顧和考慮工人階級的利益,因而引來強烈的反政府行動。在暴動平息後,殖民地政府乃有針對性地成立街坊組織、申訴專員和城市主任計劃等,收集民意並疏導民情;另一方面又推行並改善香港的教育、房屋、醫療、社會福利等政策,以安撫基層市民。第四次危機主要出現在香港的中產階級身上。自從中、英兩國政府就香港前途問題開始談判,香港的中產階級就為不明朗的政治前途而擔憂、迷惘。相對於其它階層,中產階級大都是香港土生土長的一代,他們亦大都受過高等教育或專業及中層以上管理訓練的人士。在政治前景不明朗的情況下,有些中產人士選擇移民外國,“出走香港”。至於留下來的人,則希望可以提升政治參與程度,加快香港民主化的步伐,保障香港1997年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政策。
認受性(legitimacy)問題是史葛全書論述的主要軸線。史氏指出,由於前港英政府是殖民地統治者,認受性不足,經常會受到挑戰。為緩解這個問題,殖民地政府的方法是:一方面吸納社會精英進入建制,例如委任社會賢達或名商巨賈進入行政及立法兩局;另一方面推行政治改革,設立街坊組織,聽取民意等(Scott, 1989)。從史葛的分析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社會各階層向政府表達不滿的方式也略有不同。商人階級是利用自己的資本或投資,作為向政府施壓的籌碼;中產階級則選擇正面的政治參與或負面的移民外國;下層或工人階級則往往以集體社會行動表達不滿(可參考Chan, 1991)。無論是面對那種方式,政府都必須作出正面而直接的響應並妥善處理,以化解社會危機。
1997年後香港不再是英國殖民地,而是“港人治港”下的中國特別行政區,按理說認受性問題已經解決。然而,從民意調查資料看,香港仍然潛伏著社會不穩定的危機。不過,香港現時所面對的危機與過往情形明顯有所不同。現時的社會危機主要是來自社會的下層。他們質疑的是:為什麽回歸後的生活較回歸前差這麽多?為什麽失業這麽嚴重?為什麽1997年的福利現在要大幅削減?換言之,現時特區政府所面對的危機應該算是經濟性的,並非政治因素所觸發。由是之故,筆者認為,政府的解決方法亦應當由經濟入手。
2001年3月18日,特區政府公布的2月份香港的失業數據顯示,失業率持續上升至6.8%,而就業不足率則有3.0%。換言之,有22萬3千名勞動人口是失業的,就業不足的人數則有109萬人。到了2005年1月,失業率和就業不足率雖然已分別回落至6.2%和2.6%,但仍處於高水平。按賀建士(K. Hawkins)的分析,當經濟衰退和轉型時,失業群往往會集中於社會低層、低技術、年青或年長人士身上(Hawkins, 1964)。換言之,下層受訪者是失業人口的“主力”,他們所面對的經濟問題十分嚴重。雖然最近的情況已略為紓緩,但考驗仍在,低下層的不滿仍未完全消彌,情況令人憂慮。當失業率仍處高位而失業期又愈來愈長時,他們可以重新投入勞動市場的機會也會相對地減低,至於因失業而衍生出來的社會問題也會變得更多、更錯綜覆雜和更難以解決(香港社會服務聯會,1998)。若政府仍然不能拿出確實而長遠的解決方案,使失業率迅速回落,在經濟環境略有覆蘇但低下層又沒有實質改善時,他們對政府的不滿情緒肯定會日漸積聚和滋長,並給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構成威脅。
更值得留意的是,相對於中層或中上層,下層人士沒有能力在經濟環境惡劣下“一走了之”地移民外國,他們也不象中層或中上層人士那樣擁有專業技能、教育和社會網絡,對明天不存“會更好”的念頭;相反,在經濟環境日趨惡劣之時,他們對前景的看法也變得愈加悲觀,當高失業和大幅度削減社會福利“雙管齊下”時,低下階層的不滿與悲觀情緒必然日益嚴重,如果讓這些怨憤、惱怒聚積,階級意識肯定會提升,這樣不但經濟繁榮將會成為空話,社會穩定也會變得岌岌可危。
“民主墻運動”及其歷史地位
陳彥
旅法學者
一、華國鋒與鄧小平爭奪意識形態主導權
二、短暫的“思想解放”
三、“西單民主墻”的出現與官方態度的變化
四、撲不滅的民主追求
五、“民主墻運動”的啟示
“文革”十年是中國極權主義陣發性巔峰(最瘋狂的)時期。在此期間,全社會臣服於毛澤東一人意志之下。西方學者稱有40-100萬人死於這場浩劫[1]。1976年,周恩來之死打破了微妙的心理平衡,一部分城市居民開始對毛澤東及其思想的正確性產生了懷疑。1976年4月5日在天安門廣場發生的“四五運動”暴露了毛體制的脆弱和民眾的普遍不滿,他們第一次要求公開表達自己的心聲。毛澤東死後,中國政治發生了重大轉折。
盡管這一歷史時期距離今天不到30年,但官方對歷史真相的掩蓋、對媒體和出版業的嚴厲管制以及對大、中學校學生的洗腦教育,扭曲了人們對那段歷史的認知。尤其是對20世紀70年代以後出生的人來講,1979年出現的爭取民主自由的“民主墻運動”(海外多稱之為“北京之春”)究竟是怎麽回事,許多人幾乎一無所知。即便有保存下來的相關文字記載,在國內也無法出版或發表。本文根據國內外的相關史料,介紹這一段歷史,希望有助於讀者了解當代中國政治史上一個重要歷史轉折時期所發生的這一歷史事件之真相,並在此基礎上探討其歷史地位。
一、華國鋒與鄧小平爭奪意識形態主導權
1976年9月9日,毛澤東壽終正寢。隨之而來的繼位之戰以華國鋒的勝利而告終。這一切得益於葉劍英元帥的扶危,沒有葉的支持,華國鋒不可能憑自己的實力排除“四人幫”。“四人幫”的被捕讓北京民眾興奮不已,因為它意味著苦不堪言的左派政治的終結。華國鋒的權力合法性僅僅來自毛澤東的一句話:“你辦事,我放心”。然而,從這句話里華國鋒找不出任何理由來解釋,為什麽要逮捕被稱為“四人幫”的政治局重要成員、尤其是江青──毛澤東的遺孀。按照極權統治的邏輯,如果想去掉政變之嫌,這次逮捕就不得不從意識形態上尋找合法性。換言之,“四人幫”的覆滅應該伴隨著一次政治與意識形態的轉向,解除左派的職務就必須宣告“文革”激進政治的終結。
受苦於生活匱乏的所有中國人,包括各級幹部,都厭倦無休無止的階級鬥爭運動,強烈地期待著改變。但從1976年10月到1977年4月,中國卻沒有任何進步可言,相反,以華國鋒為首的新領導集團加強了毛澤東的強硬路線。這一立場粉碎了那些在“文革”中遭到打擊的各級幹部平反覆職的希望,其中就包括鄧小平。然而,與鄧小平相比,華國鋒顯然不是對手,因為鄧小平在軍隊和高級幹部中頗受擁戴。在黨內和軍方當權者的支持下,鄧小平重新回到權力中心。當時仍然掌握最高權力的華國鋒有兩個選擇:要麽認同當時民眾與幹部的主流看法尋求政治變革,而這會動搖他的合法性來源;要麽作為毛澤東正統理論的繼承者堅持毛的基本路線,但此舉要冒天下之大不韙,必然失去部分幹部的支持。前一種選擇對華國鋒來說無異於政治自殺;而後一種選擇則意味著一場危機四伏的政治鬥爭,但至少他不會一開始就輸。因此華國鋒毫不猶豫地選擇了後者。
1976年12月,華國鋒宣布,毛澤東的“在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是對馬列主義的偉大貢獻,“文化大革命”是該理論的偉大實踐。毛的這一所謂“理論”是“文革”的意識形態基礎與合法性來源,它培育民眾之間的相互仇恨,教唆恐怖與暴力,既反對黨和政府的各級幹部,又反對知識分子,甚至打擊所有不服從領袖意願的人。它把這種“紅色恐怖”合法化,聲稱貫徹這一觀點的許多滔天罪行都是進步與道德的。當然,灌輸這種意識形態還需要兩種政治手段,一是通過大規模社會動員並利用群眾運動“改造”鬥爭對象,另一手段則是赤裸裸的政治恐怖。這是共產主義極權體制運行的基本特征。
華國鋒重申毛的這一理論,事實上表明他站到了“文革”捍衛者的立場上。當時黨內高層也存在著要求全盤否定“文革”的壓力。雙方妥協的結果是,中共中央於1977年8月在黨的“十一大”上宣布“文革”結束了,結束的時間以“四人幫”被逮捕的那一天為準。中共中央的正式說法試圖把“文革”的災難性後果歸罪於“四人幫”,同時又不要全盤否定“文革”,因此華國鋒表示,“四人幫”的倒台是“文革”的偉大勝利[2],他甚至在“十一大”報告中宣布,中共不排除在必要時候重新開展“文化大革命”的可能,8年10年以後,如毛澤東從前指出的一樣,可以再來一次。這樣華國鋒所代表的保守勢力就把“達摩克利斯之劍”懸在了鄧小平的頭上。
對鄧小平來說,覆出只是重新獲得最高權力的第一步,而華國鋒則是鄧通往這一目標的最大障礙。然而,華國鋒受到毛澤東欽定接班人這一光環以及其作為毛澤東思想堅定捍衛者這一立場的保護。要奪取華國鋒的權力而又不全面否定毛澤東思想這一中共的意識形態支柱,鄧小平就必須與華國鋒爭奪意識形態主導權,把自己扮演成毛澤東正統思想的代表人物,同時又需要利用民間追求自由民主的呼聲為自己贏得聲勢。當時鄧小平盡可能地團結潛在的盟友,如受到毛澤東迫害的幹部和知識分子,甚至也包括異議人士。1978年在中央黨校副校長胡耀邦主持下發起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討論和在北京出現的“西單民主墻”以及民間政治活動,大大地削弱了中共中央主席華國鋒、副主席汪東興等保守勢力的政治影響,鄧小平在政治上取得了主動權。1980年11月,華國鋒被迫辭去中央主席和中央軍委主席的職務,鄧小平很快成為中國的一號人物。
二、短暫的“思想解放”
胡耀邦[3]於1977年3月被任命為中央黨校副校長,他於同年7月創辦了中央黨校的《理論動態》雜志。1978年5月10日該雜志刊登了題為“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一文。翌日,《光明日報》以“本報評論員”署名刊發。第三天,《人民日報》與《解放軍報》也刊登了這篇文章。文章共分4部分:檢驗真理的標準只能是社會實踐;理論與實踐的統一是馬克思主義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革命導師是堅持用實踐檢驗真理的榜樣;任何理論都要不斷接受實踐的檢驗。該文是鄧小平、胡耀邦及其追隨者的“實用主義”與華國鋒、汪東興等“教條主義”意識形態的公開交鋒。它部分地否定了毛澤東關於“文革”的觀點,成為“非毛化”的發端,為給老幹部平反提供了依據,又藉此重飾共產黨的形像。鄧小平得到了軍隊和相當部分幹部的支持,但也遇到了抵制,最嚴厲的譴責來自前中央警衛局局長、當時主管意識形態的中共中央副主席汪東興。汪指責該文作者冒犯毛澤東思想,有損於黨的領導。汪東興就此事發布了3條指示:1、不要砍旗子;2、不要丟刀子;3、不要來個180度的大轉彎。[4] 在汪的話語里,“旗子”象征著民眾在共產黨治下的認同與統一,這是意識形態需要;“刀子”是專制制度的鎮壓工具;最後一點則是強調要保持對毛的忠誠,至少表面上看起來要使政策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其實,就實質而言,在這3點上實用主義者與教條主義者並無分歧,後來鄧小平對異議人士采取鐵腕政策就證明了這點。1978年鄧小平陣營與華國鋒、汪東興陣營的對壘,其實是借意識形態討論爭奪政治主導權。用“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這一口號奪取了政治權力後,鄧小平就再也不允許人們繼續“思想解放”、用實踐這個“唯一標準”來衡量80年代以後的施政。
1978年8月到11月,一些省市領導人與軍區首腦紛紛響應鄧小平與胡耀邦的主張,與他們站到一起。在11月10日至12月15日之間召開的“中共中央工作會議”和“十一屆三中全會”上,鄧、胡取得了政治上的勝利。盡管當時鄧小平在會上表示,“一個黨,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如果一切從本本出發,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進,它的生機就停止了,就要亡黨亡國[5]”,3個月後鄧小平就提出了“四項基本原則”這個新的“本本”[6],他成了中國意識形態廟宇里豎起的一尊新神像。
1979年初,為了配合“思想解放”,並鞏固鄧小平的新意識形態的基礎,在官方安排下召開了為時3個月的“理論工作務虛會”,有數百位知識分子和意識形態部門的官員參加了會議。胡耀邦以中宣部部長的身份主持了這次會議。會議期間,敏感話題層出不窮。與會者的話題從否定“文革”出發,又涉及到破除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同時他們還討論了社會主義尤其是紅色中國的歷史。
後來擔任中國社科院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研究所所長的蘇紹智在會上分析了社會主義的發展階段問題。他認為馬克思的社會主義應分為3步:一是社會主義過渡階段,這是發展中的社會主義;二是發達社會主義;三是共產主義。由於中共在毛澤東時代規定的解釋拒絕承認社會主義的過渡階段,所以蘇紹智的觀點構成了對中共意識形態的挑戰。毛澤東原來的秘書、當時主管意識形態的胡喬木指責蘇紹智的“階段論”是全盤否定社會主義,尤其是否定中國的制度是社會主義。蘇紹智認為:“中國的共產主義只是中國舊的封建專制主義傳統與斯大林的新傳統的一個大雜燴。[7]”另一位意識形態強硬派鄧力群後來也責罵蘇紹智背叛馬克思主義。然而,蘇紹智的“社會主義階段論”後來為中共總書記趙紫陽所采納,1987年趙紫陽在他的“十三大”政治報告里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概念為他的改革主張提供意識形態上的合法化根據。20世紀90年代,官方又正式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說法列為新意識形態的基礎。
當時,鄧小平、胡耀邦的想法是“撥亂反正”,這意味著獲得權力並恢覆原有的官僚體系,回到50年代或60年代初期的社會主義“正確道路”上去。鄧小平鼓勵的這種局部“非毛化”為民眾提供了一次自由表達政治意見的機會,給共產主義的極權中國提供了一個開放思想的可能。這次“理論工作務虛會”是一些知識分子精神覺醒路上的一塊界標,許多人的大膽觀點顯然超出了鄧小平等新領導人所容忍的邊界。特別是有人批評了50年代的“反右”鬥爭,而鄧小平正是具體指揮那場鎮壓運動的負責人。與此同時,民間異議人士呼籲民主自由的聲音也令鄧小平擔心。於是,他的獨裁專斷的本性再次暴露。1979年3月20日,鄧小平逆當時的思想潮流而動,在一次講話中斷然宣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這一講話宣告了鄧小平的政治轉向和他鼓勵的“思想解放”之短命。
三、“西單民主墻”的出現與官方態度的變化
從1978年11月到1981年4月兩年多的時間里,在共產中國尤其是在北京,一小部分年輕人打破極權壓力下的沈默,張貼大字報並印刷發行自辦雜志,發表獨立的政治見解,他們的影響隨即擴展到中國大部分大城市,甚至包括象貴陽那樣偏遠的城市,對官方組織的關於“思想解放”的討論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
最早的大字報是在周恩來逝世一周年時出現在天安門廣場的“毛澤東紀念堂”工地圍墻上。後來,該圍墻拆除了,人們就把大字報貼到了北京市西單38路公共汽車總站背後工地的圍墻上,因此西單的那面墻壁迅速成為一種象征,被人們稱作“民主墻”(下稱“民主墻”)。一開始,大字報表達了人們對“文革”以來亂局的不滿,之後發展到對當時政治走向的批評,最後則進一步演變為獨立民間社團的定期非正式出版物。這是中國政治異議運動的肇端──其後以“北京之春”之名流播天下。此名源於從墻報發展而來的一本雜志的名字。與1968年的“布拉格之春”一樣,“北京之春”概括了這場民主運動的精神,代表著人們度過“文革”十年政治苦難之後渴求解凍的迫切願望。
1978年8月,共青團的機關刊物《中國青年》雜志“文革”後覆刊的首期被黨內教條派掌權人物之一汪東興下令查禁,因為該期雜志刊登了1976年“四五運動”參與者韓志雄、童懷周的文章,而此時“四五運動”尚未平反。有人把這期《中國青年》一頁一頁地貼在“民主墻”上,以抗議汪東興的禁令。
1978年10月11日,來自貴州的民間社團“啟蒙社”發起人、詩人黃翔及其朋友在北京王府井大街張貼了第一張啟蒙性大字報“火神交響詩”,並散發了他們的油印《啟蒙》雜志。11月16日,一份署名“機修工0538號”的大字報明確指出毛澤東晚年犯下了錯誤。11月24日,黃翔在毛澤東紀念堂旁邊的柵欄上寫下了大字標語,“毛澤東必須三七開,文化大革命必須重新評價”[8]。同一天,人們在“民主墻”上讀到了對鄧小平的頌揚。11月25日,一次自發的“民主”會在“民主墻”前舉行。
11月27日晚,鄧小平接見美國專欄作家諾瓦克。諾瓦克當日上午10點到“民主墻”前,據當事人劉青介紹(劉青當年是《四五論壇》的負責人之一[9],從1992年12月到2006年1月是總部設於紐約的“中國人權”主席),諾瓦克告訴在場的“民主墻”活動參與者和許多關心“民主墻”的人,他當天晚上會見到鄧小平,你們有什麽要對鄧小平說的話,或有什麽願望和要求,他願意代為轉述。當時在場的人一共提出了20多條意見或要求,包括對“民主墻”的看法態度等,諾瓦克一一記下。當晚10點後,諾瓦克委托一位朋友到“民主墻”前轉述了與鄧小平談話的情況,據介紹,鄧小平說,“民主墻很好”,“人民有怨氣,要讓他們表現出來”,“大字報是憲法允許的”,鄧是讚賞、支持“民主墻”的。此刻在“民主墻”前聚集了幾萬人在等待這一消息,聽到鄧小平的態度後,大家就歡呼起來,自發到天安門廣場遊行。第二天晚上,3萬多人在天安門廣場上舉行了“民主討論會”。此後,“民主墻”前的人越聚越多,人們舉行討論會直接批評毛澤東並要求重新評價毛澤東思想;隨著言論的開放,禁忌越來越少,話題涉及到民主、人權、法治和新聞自由等,同時也有對無產階級專政、官僚主義、監獄、“文革”時期犯下的迫害與不公、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悲慘的命運等的激烈批評。
幾乎與北京同步,在全國各大城市也出現了類似的政治活動。從1978年11月11日開始,即興聚會每天晚上都在上海市中心的人民廣場舉行,聚會者人數最多時達到15萬人。人們討論政治問題與毛澤東的功過是非,在激烈的討論中,甚至出現了這樣的口號,“萬惡之源是無產階級專政”、“堅決徹底批判中國共產黨”[10]。
由於與“民主墻”相關的活動越來越多,而西單的這塊圍墻場地有限,無法滿足人們張貼和傳播文章的需要,於是“民主墻”的參與者開始組織起來,自行印刷發行民間刊物。12月中旬,《民主墻》雜志(下稱《民主墻》)創刊,其功能是搜集、保存並傳播“民主墻”上的大字報。12月16日,《四五論壇》問世。月底,文學雜志《今天》和《群眾參考消息》創刊。1979年1月創刊的民間雜志還有《北京之春》、《探索》、《中國人權》、《人民論壇》等,在此不一一列舉。
隨著民間雜志的活躍,各種雜志的編輯們需要協調行動,以便必要時組織會議、舉行街頭示威或發表聯合聲明,於是由劉青牽頭的8家民間團體組成的“聯席會議”於1979年1月25日成立。我們可以把由“民主墻”大字報發展到民間出版物和民間社團的過程稱為“民主墻運動”。
面對“民主墻運動”,當局的態度模糊且不斷變化,大致可分為3個階段,從容忍變成態度模糊不明,再轉變成鎮壓。從“民主墻”出現到1978年12月底之前是第一階段,那時鄧小平對“民主墻”及相關活動持容忍態度。11月26日、27日和12月初,鄧利用接見日本、美國和法國外賓的機會曾多次表示,應該尊重人民利用大字報表達自己不滿的權利。事實上,鄧小平對“民主墻”的寬容與他在黨內權力鬥爭中的策略需要密切相關。
1978年12月底,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肯定了鄧小平的實用派路線,教條派居於下風,於是鄧小平對“民主墻運動”的態度開始變化。從1978年12月底到1979年3月初,當局對“民主墻運動”的態度變得含混不明,鄧小平不再公開讚成這場運動,但也未加譴責。
那時北京有許多上訪者,要求為他們過去受到的冤屈平反,上訪者之一傅月華是一個商店的員工,1979年1月8日她打著“反饑餓、反壓迫”和“爭民主、爭人權”的標語組織了一次示威。1月18日,傅月華被逮捕。2月8日,“啟蒙社”、“中國人權同盟”、《人民論壇》、《群眾參考消息》和《探索》等群體的成員聚集在北京市公安局附近討論了傅月華案件。他們依據中國的法律,要求當局對此案作合法、透明的處理。同時,魏京生在《探索》雜志上發表評論,揭露司法機關的壓迫特征[11];“中國人權同盟”法律研究組也在2月19日寫道:解決傅月華案例的方式“不只是對有關部門有沒有誠意決心完善我國法制的考驗,也是為今後進一步完善我國法制創造必要的條件[12]”。
隨著民間團體日益活躍以及它們對“文革”受害者當時遭到的迫害的關注,當局從1979年3月初開始鎮壓“民主墻運動”。3月6日,上海市政府發布“通告”,規定不準張貼大字報、不準印刷出售“反動”書刊等,發出了鎮壓的信號。1979年3月16日,鄧小平在一次講話中表示,“民主墻運動”搞得太過分了。3月29日,北京市政府宣布查禁一切形式的大字報和“敵視社會主義、共產黨的領導、無產階級專政與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出版物。同日,《探索》雜志的發起人魏京生與“中國人權同盟”的負責人之一陳呂被捕。後來,“中國人權同盟”的主要發起人任畹町、《探索》雜志的兩位協辦人路林、楊光以及“啟蒙社”的一些會員也相繼被捕。在上海也有數十位異議人士被捕。
面對鎮壓和逮捕,年輕的“民主派”繼續組織一系列活動。在1979年4月5日這個“四五運動”紀念日,不少民辦刊物出版了關於“四五運動”的專號。《四五論壇》譴責政府的獨裁行徑,《北京之春》要求政府進行民主化改革,《沃土》在特刊中發表了胡平的文章“論言論自由”。4月8日,《今天》雜志組織了一次會議,抗議當局的鎮壓活動。其他一些民辦雜志(如《學習通訊》、《責任》等)在北京的徐文立、上海的傅申奇和青島的孫維邦等人的推動下,從1980年初到1981年4月一直堅持出版。直到1981年4月,徐文立和傅申奇相繼被捕,年輕的“民主派”的活動被當局撲滅了。
四、撲不滅的民主追求
從1978年冬到1981年春,從《啟蒙》、《民主墻》的出版,到最後一期《今天》雜志,在北京一共湧現出50余種民辦雜志,此外還有127種雜志星散於全國至少26個大中城市。這些雜志各具特點,其中一部分是文學雜志,《今天》較具代表性,其它雜志或多或少都屬於政治類。其中最激進的是魏京生和他的朋友們辦的《探索》雜志。
1978年12月5日,魏京生以“金生”為筆名在“民主墻”上貼出了題為“第五個現代化──民主及其他”的大字報。魏京生認為,中國除了需要當局已經提出的“四個現代化”(農業、工業、國防和科技現代化)之外,還需要民主。該文譴責了共產黨的一黨獨裁,質疑共產黨政權的“人民”特性,認為共產黨政權的獨裁本性是中國走向現代化的惟一真正障礙。魏京生因此成了當局最危險的對手。
貼出這張大字報後,魏京生又創辦了《探索》雜志,幫助他創辦該刊的楊光和路林也認同魏京生的理念。《探索》雜志的創刊號發刊聲明指出,(我們的雜志)“力求以中國和世界歷史的現實為探討的基礎,既不承認某種理論是絕對正確的,也不認為某些人是絕對正確的。一切理論──包括現有的和即將出現的──都是本刊討論的對象,也都可以成為分析、探討的工具。……本刊是在文革中反對官僚政治的潮流和西單民主墻反對獨裁專制的潮流中成長起來的。反對任何擁護官僚主義和獨裁法西斯主義的言論和理論,對不給予別人或不準備給予別人自由的人,本刊拒絕其自由發表的權利。[13]”在1979年1月到10月間,第3期《探索》印了1500本。
在“北京之春”時期,“中國人權同盟”以1979年1月5日在“民主墻”上張貼“中國人權宣言”而揚名。該宣言由7人簽名,其中列名第一的是任畹町,他也是宣言的起草人。這份宣言共有19條,其主要內容包括:公民要求思想言論自由,釋放全國思想言論犯;公民要求憲法切實保障批評和評價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權利;給與少數民族充分的自治權;公民享有投票權、遷徙權、政治與經濟平等權,取消無產階級專政與審查制度等。“中國人權同盟”的刊物《中國人權》只編輯了4期,刊登了許多觀點尖銳的文章。例如,第3期刊登的一篇題為“民主運動的歷史根據與理論根據”的文章指出,“四人幫”對人民實施統治的根本原因仍存在於統治社會的系統之中;不打爛獨裁桎梏,四化就不可能實現[14]。
《四五論壇》的創辦者之一徐文立首先提出了政治多元化,他信奉漸進的政治改革,但對現存體制不抱幻想。從1979年3月29日魏京生被捕到1981年4月9日徐文立自己被捕這段時間里,徐一直是全國異議人士中最活躍的組織者之一。後來徐文立被判15年監禁[15]。
在“民主墻”時期的民辦雜志中,《北京之春》發行量比較大,從1979年1月到10月,該雜志共出版了9期,每期約有50頁,其中第3期發行了1萬冊。《北京之春》的大部分編委會成員來自幹部或知識分子家庭,不少人是在校大學生或即將進入大學,其副主編是王軍濤,這些人都參加過“四五運動”。他們認為,支持鄧小平的政策是走出蒙昧主義與專制主義的第一步。《北京之春》在創刊號發刊詞中說明,其編者是在馬列主義思想光輝的指引下,支持共產黨和社會主義道路。這一態度表明,該雜志與“民主墻”時代的大部分民辦雜志的立場有所區別。當然,這樣的態度也是出於自我保護的考慮。這種策略使《北京之春》躲過了當局逮捕魏京生等人的第一輪鎮壓。《北京之春》的參與者和當時大多數民眾一樣,對中國正在發生的新的轉折心存幻想。然而,6個月以後,在魏京生被宣判時,《北京之春》依然未能逃脫銷聲匿跡的命運。
“北京之春”事實上是一場追求民主的運動,它體現了參與者政治意識的覺醒。這種覺醒不僅表現在魏京生的文章“第五個現代化──民主及其他”、胡平的“論言論自由”、任畹町的“中國人權宣言”以及來自貴州“啟蒙社”的李家華的“論人權”[16]等文章里,也同樣表現在他們采取的策略方面。在兩年多的爭取民主的鬥爭中,參與者表現出了驚人的成熟。當時,《民主墻》、《四五論壇》、《人民論壇》、《啟蒙》、《今天》、《中國人權》等民辦雜志都希望能按照憲法的條文爭取合法性。《民主墻》在創刊號上向中共中央、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務院提出正式批準該雜志出版的要求;在《探索》創刊號上,魏京生寫道,我們雜志“以憲法所賦予的言論、出版、集會自由為根本指導方針。”1979年1月中旬,北京市政府指責部分雜志和組織是“地下的”、堅持反黨反社主義的立場,這立刻引起了《四五論壇》、《探索》、《群眾參考消息》、《人民論壇》、《啟蒙》、《今天》、《中國人權》等7家民辦刊物的抗議。他們聲稱,各民間社團和民辦雜志的活動實際上是透明的,而且一切都在憲法允許的範圍內,而針對這些雜志的一切迫害和鎮壓都是非法的,違反了憲法第45條和52條[17]。
五、“民主墻運動”的啟示
“民主墻運動”的產生、發展是1949年以來第一次民間爭取獨立言論空間的努力。當然,“民主墻”的出現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的。
第一個條件是毛澤東去世後留下的意識形態真空。毛澤東之死使中國處於一種前所未有的形勢之下。華國鋒作為欽定繼承人,身兼3個最重要的職位,即黨的總書記、國家主席及中央軍委主席,然而他並未真正掌控全部權力,也很難強化其對國家尤其是對共產黨的控制。他的對手鄧小平是體制內試圖奪權的強人,得到了一部分在“文革”中被毛澤東排擠的老幹部的支持。鄧小平支持的“真理標準”大討論動搖了華國鋒的意識形態合法性基礎,在社會上產生了“思想解放”的浪潮。藉此機會,一小部分年輕人發起了“北京之春”民主運動。從一定意義上講,當時的“真理標準”大討論和“北京之春”運動組成了“思想解放”浪潮的兩翼。一翼來自官方,為鄧小平從華國鋒手里奪權創造輿論條件;另一翼來自民間,反映了民眾要求言論自由、思想獨立、取消獨裁政治的意願。最初,這兩翼是相互促進的,鄧小平對“民主墻”活動的鼓勵性表態激勵了“北京之春”民主運動的參與者,而民眾在“民主墻”上的抗議也給了黨內保守勢力以極大的壓力,有利於加強鄧小平的地位。當時,許多“民主墻運動”的參與者,如劉青、《北京之春》編輯部等,都與參加“真理標準討論”的知識分子建立了聯系,《中國青年》、《中國青年報》、《文藝報》等官方媒體也支持過民辦刊物的活動。
第二個條件是廣大幹部與社會底層對“文革”以來政治路線的普遍不滿,這種不滿為政治抗議運動提供了廣泛的社會基礎。在“民主墻運動”活躍的那兩年里,一些藝術家、畫家、攝影家、作家、雕刻家等也紛紛舉辦個展,爭取創作自由。其中最有名的是1979年4月的攝影展和9月的“星星美展”。這兩次展覽以其大膽的藝術創新和思想解放而取得了巨大成功。“星星美展”是幾位年輕藝術家在中國美術館東側街頭公園旁的鐵柵欄處舉辦的,他們在西單“民主墻”上也展示過他們的作品。另一些社會群體也參與到“民主墻運動”中來,其中的一個群體是上訪者,另一個群體是返城“知青”。“知青”是官方對1968年起陸續被當局送到鄉下務農定居的城市中學生的稱呼,毛澤東將這些在“文革”初期的“造反”浪潮中形成了某種叛逆性格的城市青年送到偏遠的農村,要他們在那里永久地接受農民的所謂“再教育”。從1968年到1978年,約有1,300萬城市青年被送往農村,除一小部分人後來被“招工”到當地的企業就業,大部分人在農村無法生存,想盡辦法要回到城里[18]。“民主墻”就成了返城“知青”表達痛苦經歷、要求社會公正的重要場所,比如,許多被下放到雲南的北京知青曾在“民主墻”上張貼大字報[19]。當時,《北京之春》等民辦雜志對他們的遭遇傾注了極大的關懷,因為許多民辦雜志的參與者本人也有類似的經歷。由此可見,“民主墻運動”並不僅僅是一場抗議運動,它充分暴露了後毛澤東時代中國需要面對的問題。在這段時間里,大批民眾聚集在“民主墻”前交流信息,討論反思,來自民間的共鳴與支持使“北京之春”運動得以存在。
“民主墻”以大字報形式開啟了自由言論空間。本來,大字報是毛澤東在“文革”時期鼓勵采用的群眾性政治批判武器,“紅衛兵”以及其他民眾用大字報“揭露”各地黨政幹部的所謂“罪行”,為毛澤東動員群眾、粉碎政敵制造了輿論。然而,大字報也可能被用來批評官僚主義、表達民眾的不滿,甚至發表政治異議的聲音。1974年廣州的3位年輕異議者(李正天、陳一陽、王希哲)以“李一哲”的筆名用大字報發表了“關於社會主義的民主與法制”為題的文章,一夜成名。1978年這一文章為廣東和北京的民辦刊物轉載。1976年的“四五運動”時期,民眾也用大字報表達過對當局的不滿。“文革”之後,作為官方喉舌的官辦報紙雜志大部分仍被左派控制,或為保守勢力服務,結果這些黨的喉舌成了民眾宣泄不滿的靶子,民眾熱衷於打聽大城市里秘密流傳的半官方消息,官方媒體失去了民眾的信任。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民主墻運動”時期的大字報贏得了大量讀者。
在共產主義制度下,無論是在蘇聯還是在中國,政治異見運動一般出現於革命導師去世之後極權政權走下坡路時。這不只是因為政權的衰退──鎮壓放松、聖人光環消失、官僚主義嚴重等,還因為此時少數政治異議精英開始露頭,他們敢於並有能力提出不同於官方話語的見解。“北京之春”運動就是紅色中國歷史上部分青年人第一次公開批評政府的異議運動,他們提出了不同於官方主張的政治建議。有趣的是,“民主墻運動”的參與者完全是在共產黨意識形態培養下成長起來的一代人,他們或者批評社會主義的官方版本,或者拒絕主流意識形態的說教,進而通過獨立的思考提出自己的主張。
在共產中國,禁錮思想、禁止接觸一切不被允許的文件和書籍的管制無處不在,所有知識、精神與文化傳播管道都被政府所控制,如媒體、出版、圖書、電影、戲劇、教育等,宗教更是屬於禁止之列。在這樣的社會里,人們無法接觸外部世界,甚至也不能充分了解本國真實的歷史。強大的宣傳機器用盡一切辦法向民眾灌輸官方意識形態。對那些試圖用自己的大腦思考的人來說,他們所遇到的困難不僅僅是無法完全了解自己所生活其中的社會政治現實,還包括歷史知識的貧乏和對國際信息的封鎖。實際上,除了馬克思主義範疇內的參照系之外,他們面對的是一種知識真空。少數具有強烈的理想主義傾向的青年人,有時可以通過冷靜的觀察,憑借敏捷的思維,以其頑強的個性探索真相和新的觀念,從而打破無所不在的思想禁錮。由此就不難理解,為什麽當時許多“民主墻運動”的參與者並未象魏京生那樣與共產黨徹底決裂,多數人政治理念上的參照系是西歐的共產主義、社會民主主義、馬克思本人的原型馬克思主義,或者是1968年“布拉格之春”時捷克人提出的所謂“人性”的社會主義。
“文革”是毛澤東為了獨攬一切權力、維持其絕對權威和個人獨裁而發起的一場聲勢浩大的群眾運員,它把中國的共產制度極權沖動推向了高峰,引發了全社會的集體性癲狂,最後又不可避免地使整個社會陷入深重的精神創傷之中。然而,正是這場“文革”強力地刺激了這些年輕的異見者的獨立思考,促使他們追求精神自由和真理。而“文革”引起的失序和政治混亂導致當時的官僚政治癱瘓並削弱了它的社會控制力,一些圖書館向“紅衛兵”敞開了大門,一些原來只允許黨內較高層級幹部在家里私下閱讀的西方出版物也流傳到了社會上,這使一部分思想活躍的年輕人獲得了接觸禁書的機會[20],在饑渴中獲得了精神和文化食糧。
“民主墻運動”的參與者們對“文革”經歷有著甚為一致的表述。魏京生說:“文革的痛苦經歷鍛造了整個一代人。[21]”“民主墻”上的著名文章“論言論自由”的作者胡平(現在是在美國出版的《北京之春》雜志的主編)1992年論及自己的“文革”經歷時說:“文革”從反面促成了言論自由這個概念的發展,“一方面,作為一場空前規模的政治迫害,它使得千千萬萬的人對殘酷的政治迫害產生了深切的仇恨;另一方面,文革中的多次反覆,又消解了一般人對‘絕對真理’[22]的狂熱迷信。”從這一角度看,“北京之春”實乃“文革”的寒冬所結出的異端之果,“文革”催生了一些不同尋常的思想者,遇羅克是其中最著名的一個。1966年這位25歲的工人將他的文章“出身論”印成小冊子散發到社會上,遇羅克在文中聲稱,在法律面前各階級應當平等。這本小冊子引起了巨大的反響,各地民眾自發地將其打印分發,數量高達近10萬份,旅美學者宋永毅將此文稱作“黑暗中的人權宣言書”[23]。但遇羅克卻因撰寫此文而被當局殺害。上文提到的“李一哲”的文章則是“文革”後期在中國流傳最廣的一張大字報,該文揭露了社會主義的“特權階層”,1976年西蒙萊斯稱此文為“中國政治舞台中最透徹最敏銳的分析之一”[24]。事實上,這些異端思潮是“民主墻運動”時期獨立思想覆興的基本源泉之一。
依照中國的社會文化傳統,獨立思考往往被認為是虛浮、自負、不合群或離心離德,甚至可能成為一個人升遷的障礙。在中國的極權體制下,敢於獨立思考的人所要面對的不僅是國家威權,還要面對來自社會以及周邊環境、乃至來自朋友甚至家庭的壓力,因為多數民眾習慣於逆來順受、同流合污、自甘沈淪、墮入犬儒。因此,少數思想先驅的不同於當時官方見解的想法主張常常只能深藏於心;一旦他公開表達出自己的獨立見解,堅持不茍同官方的宣傳,他立刻就被當局和社會視為政治異議分子。此時,他一方面要與政權決裂,同時還不得不與社會、家庭、甚至過去的自我決裂。換言之,在一個獨裁國家,獨立思考、尤其是表達自己的批判型思考實乃非同凡響的英雄主義行為。
從整體上看,“民主墻運動”的參與者們不約而同地表現出精神與思想上的獨立,他們的行動粉碎了極權政治統一思想、閹割個體獨立思考能力的神話,他們的覺醒意味著中國的極權主義統治出現了第一道裂口,紅色中國的政治異議運動從此宣告誕生。無疑,這是中國極權主義意識形態統治歷史上的一個階段性轉折。
談到中國的極權主義,杜梅納克(Jean-Luc Domenach)作了以下評論:“北京之春時的大部分持不同政見者多持改革者的立場,這既是考慮到效率的原因,同時也因為這些人常常難以走出從童年開始共產政權便強加於他們的意識形態與語言概念的桎梏。”
1979年5月10日,與魏京生一起創辦《探索》雜志的楊光在總結“北京之春”的教訓時寫到:“固然,在今天的中國,到處充斥著那個無所不包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理論體系,但幾乎所有的民主運動的參加者都否認中共官方對這種主義的解說注釋是有理的”;“讚成發掘‘真正的馬列主義’以與官方體系對抗的,苦於時間精力物質設備之乏,也苦於幾十年所受官方‘馬列主義’教育所形成的思維想象貧乏;那些讚成批判馬列主義的,除了同樣的困難外,還要加上更多的物質匱乏(根本沒有書,沒有資料),更多人受強烈的恐怖與強烈害怕情緒的影響”。[26] 這段來自“民主墻時期”參與者的見證與分析表明了這段時期他們內心的清醒以及極權時代籠罩中國的知識貧困的真實圖景。只有在這種條件下,我們才能真正理解這些民主拓荒者超凡的勇氣與不同尋常的智力。
顯然,除了魏京生等人之外,“民主墻運動”中表達的言論是相對溫和的,但鄧小平仍然對他們實行了嚴厲的鎮壓。最激進的魏京生被判了15年,相對溫和的徐文立也被判了15年。這樣嚴厲的鎮壓只能用極權主義邏輯來解釋:對於共產政權而言,無論異議思想是否激進,它都是危險的。從發現大眾不再相信官方意識形態開始,政權的鎮壓機器主要針對的就是禁錮異端言論和壓制政治反對派的形成,而不是控制異議分子思想的具體內容和他們的表達方式。鉗制一切獨立的聲音,取消獨立的言論空間,是極權邏輯的關鍵。“民主墻運動”時期正是最高政治權力從華國鋒向鄧小平交接的過渡時期,鄧一方面要保持他在國外的開明形像,一方面也不想失去那些渴望開放與民主的黨內知識精英的支持,所以在鎮壓政治異見人士時必須選擇合適的時機。這一點解釋了“北京之春”異議運動何以能持續那麽長的時間。
“北京之春”的參與者只是一小部分先驅者,他們吹響了新時代開端的號角,但在那個階段,他們的訴求遠遠超出了當時大多數民眾的願望,那時多數民眾的願望僅僅是回到50年代溫和的共產主義和放棄“文革”版本的毛澤東主義。經過“文革”時期你死我活的激烈鬥爭、意識形態動員和群體性政治迫害之後,人們對穩定與生活條件的改善的渴望甚於對自由的追求,對秩序和安全的需求多於對民主的關注。隨著經濟改革的展開,紅色中國歷史上的第一波異議運動漸漸淡出。
歷史不會忘記這些早期民主運動的參與者,不僅是因為他們抓住歷史的機遇為共產中國樹立了第一道民主的路標,還因為他們通過自己的行動向世人展示了百年來中國民眾對民主和自由的渴望與不懈的追求。“北京之春“運動是受意識形態馴化的一代中國人企圖擺脫極權主義枷鎖的第一步,也是此後中國有組織的政治反對派的搖籃。
中國改革的政治障礙
楊光
一、中國改革的政治涵義
二、中國改革中的問題與中共的“改革觀”
三、中國改革的成功與失敗
四、中國改革的政治障礙
過去28年來中國創造和累積了巨大的經濟發展成就,改革的經濟績效不僅捍衛了改革路線本身,也成為毛時代之後中共重新自我定位和重獲統治合法性認同的主要源泉。由於改革過程中積累的諸多問題日益嚴重,2006年以來對改革的反思一度成了熱門話題,被冠以“第三次改革爭論之名”。但筆者以為,國內已有的反思基本上未觸及問題的制度根源。這些問題實際上是“一黨專制+經濟改革”的中共“改革觀”的必然產物。這樣的“改革觀”使得真正的“推進”、“深化”、“突破”、“攻堅”難以實現,凸顯改革的非公正性與發展的難以持續性問題,也讓各種“假冒偽劣”的“改革”得以施行。中國的改革之所以遭遇重重困境,關鍵的原因在於改革的政治障礙,即必要的改革為現實政治所阻。
一、中國改革的政治涵義
對於中共來說,改革的巨大經濟成就至少有三個方面的政治涵義。
第一,維護了統治集團的表面團結,讓那些政權內部懷疑和反對改革的人閉嘴(至少不得不改變話語方式)。官方聲稱,經濟的高速增長已經雄辯地證明了中共的改革政策是正確的、改革方案是高明的,由此借力打力,中共逐漸剔除了黨內的極端反改革勢力,由一個專營“階級鬥爭”和“政治運動”的“政治黨”向一個“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的“經濟黨”轉變,並逐漸形成了一套取代“毛主席革命路線”並占據主流地位的、具有“凝聚黨意”之作用的“改革共識”和“改革話語”。
第二,維護了中國社會的表面穩定,讓那些在改革進程中利益受損的普通民眾保持忍耐和克制。官方宣稱,改革的代價與損失都是暫時的和相對的(即所謂“改革的陣痛”),持續的高速經濟增長必將使受損害者在不遠的將來獲得彌補損失的機會,當局完全有能力最終兌現他們“共同富裕”的承諾。中共試圖藉此消除變動中的中國社會對改革公平性的疑慮(但這一圖謀顯然並未實現,而且越往後越不可能實現)。
更為重要的則是第三,中共希望用經濟發展的巨大成就向全中國、全世界表明,盡管毛澤東─斯大林式的社會主義已經破產,盡管蘇聯東歐的共產黨統治已經崩潰,盡管中共官僚體系的理想信念和道德操守已經蕩然無存,但中國現行的政治架構、統治局面仍然是非常可靠的和不容取代的,中共統治集團的信譽和能力依然值得高度信賴。簡言之,中共希望以經濟改革的巨大成就來證明,實質性的政治改革完全不必要,它企圖以高速的經濟發展來拖延、扭轉和最終取代實質性的政治變革(當然,這一政治圖謀看來也越來越不可能充分實現)。
筆者所謂的“實質性的政治變革”是指公共生活的民主化,這顯然關涉到中共的執政地位和統治方式的根本轉變。迄今為止,這種變革的必要性與必然性是中共統治集團所不願正視、更絕對不願接受的。在中共的政治辭典中,這種實質性的政治變革與“亡黨”無異。從這個意義上講,與其說是中共主導了改革,不如說是改革挽救了中共;並非是強大正確的中共贏得了一場精心設計的改革,而是曲折進行的改革維系了一個不斷衰弱的中共。
改革績效所派生的統治合法性於中共性命攸關,因此,能否堅定地維護改革開放的政治形像,能否讓改革的經濟績效轉化為現實的政治收益,已經與中共統治集團的核心利益密不可分。在這種情形之下,“改革就是最大的政治”,因此鄧小平才放出狠話:“誰反對改革開放,誰下台!”(盡管在說此話之前,曾經被鄧氏非正常地驅逐“下台”的,恰恰是胡耀邦、趙紫陽這兩位公認的“大膽改革派”!)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中國的改革已經不可逆轉”、“改革動搖不得”之類的說法在中國幾乎成了“公理”。確實,除了“改革”,中共當局實在拿不出更好的、更有說服力的“理論創新”或“偉大成就”,來佐證他們的執政資格與“執政能力”。
中共改革時代的基本政治教義“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其實早已發生了一系列微妙的變化。其一,由於“經濟中心論”忽略了“統籌兼顧”和“協調發展”,有趨於多中心或無中心之勢,正在悄悄地被“科學發展觀”與“和諧社會”所取代。其二,“四個堅持”早已分崩離析,工人農民的政治邊緣化和公有制計劃體系的經濟邊緣化,使“馬列毛思想”、“無產階級專政”和“社會主義道路”已不堪堅持,只剩下了剝皮露骨的最後“一個堅持”──即堅持一黨專制。在失去其它3個“堅持”的掩護之後,“堅持黨的領導”便不得不由另一個“基本點”──“改革開放”來獨力支撐。於是,“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也就簡化成了“一黨專制+改革”。
然而,“一黨專制”與“改革”的“神聖同盟”是一個非穩定、非均衡、非常態的結合,這就注定了中國的改革具有濃厚的實用性與權宜性,而天然地缺乏理論上的一貫性和連續性,很難向舊制度的縱深挺進。作為一個整體的“中國改革”必然成為一個邏輯混亂、結構扭曲和自相抵牾的大魔方。
由於“改革”的政治意義不斷加強,我們不難發現,官方的“改革話語”已經逐漸演變成一種不亞於“社會主義話語”的“準意識形態”。在中共的政治語匯(即所謂“理論體系”)中,“改革”業已上升為一項政治價值標準,在通常的政爭中,“改革”已牢牢地居於無可爭議的“政治正確”。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的口號之下,任何貶低、否定、甚至質疑“改革開放”的言行,都極有可能被視為中共改革時代的“離經叛道”。
但是,近幾年來,中國的股市改革受挫,國企改革深深陷入產權的泥潭和治理結構的僵局,金融、財稅、匯率改革因潛伏著巨大的政治經濟風險而進展緩慢,要素市場始終無法建立,而對居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教育改革、醫療改革、住房改革、社會保障改革又因嚴重喪失公平而徹底失去公眾信任(面對已普遍彌漫的社會不滿,官方破天荒地承認“醫療體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也高調否認了“教育產業化”乃教育改革的初衷),高消耗、高污染、高投資、低就業、低福利、低內需的經濟增長方式也屢遭詬病,再加上久治不愈的“三農”危機、基層財政危機、腐敗危機的煎熬,已經使中國改革的國內形像跌到低谷(盡管國外對中國改革的評價依然很高)。
在以郎鹹平批評“產權改革導致國資流失”為高潮的熱鬧的所謂“第三次改革爭論”中,批評改革的一方獲得了廣大網民幾乎一邊倒的支持與喝彩,一下子令一些以“改革推手”或“改革師爺”自命的“主流經濟學家”們無言以對、“集體失語”[1]。頂著“特殊利益代言人”的污名,他們不免憂心忡忡──明里是憂心中國的改革受阻,暗里則是憂心中共高層耳根不凈、不夠英明,不便挑明的更深一層的憂心則是怕“聖眷”不再、“帝師”之位旁落。
其實,盡管中國改革遭遇重重困境,但在1994年之後的中國,“主流經濟學家”們的這一類擔心大可不必。無論如何,中共高層必定會自覺自願地站在“主流派”的一邊,必定會在適當的時機出來“表態”,通過“發表重要講話”的方式“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的[2]。理由很簡單:“改革”不僅是官商既得利益階層主要的獲利渠道,也早就成為中共統治集團幾乎唯一的政治護身符!我們實在看不出今日之中共還有任何公開背離“改革路線”、改弦更張重探新路的政治資源與能力。說白了,既往的改革縱然有萬般不是,但若舍棄了“改革”,又到何處尋覓新的政治本錢?
二、中國改革中的問題與中共的“改革觀”
囿於官方“改革話語”設定的言論界限,目前國內對改革的批評大多失於膚淺。奉行“一黨專制+經濟改革”的“主流派”們已經習慣於粉飾改革、淡化問題,總是以“轉型時期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難以避免”和“改革是一個不斷摸索、不斷完善的過程”來加以搪塞。因為他們早已將政治上的專制視為中國改革的天然前提,這便必然導致他們視強梁者的巧取豪奪、弱勢者的苦難無助為“改革”之必然後果。因此,他們對批評改革的聲音自然充耳不聞。而那些來自“左”的、民粹的或國家主義立場的“非主流”們,他們則要麽以真問題去迎合假主義,要麽以偽問題去幹擾真改革。在他們的眼里,中國目前的半吊子市場經濟早就已經“市場化過度”了,而改革之錯在於國家管制得不夠寬、政府幹預得不夠強、官方的權威不夠大。簡言之,當前的專制不如已經逝去的毛澤東的專制。可以說,所謂的“第三次改革爭論”對中國改革的“反思”價值有限,最後,這場爭論竟然奇怪地歸結到要不要“毫不動搖地堅持改革”這樣直白得有些幼稚的問題上,並由中共高層的“表態”來作結,滑稽得令人哭笑不得。
中國改革的真正問題其實並不是要不要堅持改革(鄧小平早就坦承“不改革是死路一條”),也不全然是漸進還是激進、快改還是慢改等技術性問題。關於中國的改革道路,貫穿始終且至今未能解決的老問題一直有兩個:第一,改哪些方面?向什麽方向改?改到何種地步?第二,以怎樣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去改?由當局自上而下集權強制式地改,還是由民間社會自下而上自由自發地改?推倒重來式的改還是修修補補式的改?以西方為師式的改還是“中國特色”式的改?而當前變得十分突出的新問題大致也有兩個:一是基於嚴重的城鄉差距、區域差距、貪賄橫行、貧富懸殊,如何克服、糾正乃至“清算”前期改革中出現的嚴重的社會不公,並保證後期改革的基本公正?二是在“不改肯定不行、改了也不一定就行”的現實情形之下,在已經深深墮入中國式改革所挖掘的“現代化的陷阱”(何清漣語)之時,如何賦予政治、經濟、社會領域更深層次、更高強度的改革以新的推動力,使中國的改革和發展得以持續並向縱深挺進?而在所有這些問題的背後,本質的、要害的問題其實只有一個,它就是一黨專制與改革的關系。
正是這一問題,才使得中國改革的所謂“推進”、“深化”、“突破”、“攻堅”難以進行,也才使得中國改革的非公正性與發展的難以持續性問題異常凸顯。事實上,如果我們永遠都不能確定中國的改革是否要克服、突破和最終背棄一黨專制,那麽,我們也就無法確定中國改革所應達到的市場化、法治化、民主化、自由化之程度(因為這些目標與一黨專制制度絕不可能同步進展並“互利共贏”),也無從確定實現市場化、法治化、民主化、自由化的改革方法與手段;而如果我們缺乏對這些目標與手段的基本認定,那麽,中國的“改革話語”無論怎樣地“理論創新”,也不能夠提供一套明確且可行的“改革觀”,中國的改革實踐在整體上就必定是短視的、偏狹的、盲目的、混亂的、無序的、功利的、權宜的、腐敗的、非協調的、非均衡的、非公平的、非正義的!
20多年來,中共曾經給改革加上了一個又一個的限制詞,比如,“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中國特色的改革”、“循序漸進的改革”等等,這些限制詞的重要性有時要大於改革本身。但這些限制詞的涵義並不明確,它們並不意味著中共確立了明確的改革觀。鄧小平本人一向回避對改革作出明確的定性,他三番五次地強調“不爭論”;而所謂“不爭論”則無非是兩種情況:本是謬論必經不起爭論,或者本無定論故不宜爭論。鄧小平的改革思維其實是一個邏輯混亂的大雜燴:一面是“貓論”、“硬道理”、“三個有利於”的“發展優先論”,一面又是“四個堅持”、“穩定壓倒一切”的“政治決定論”;一面是“摸著石頭過河”的權宜主義,一面又是“大膽地闖、大膽地試”的激進主義;一面是“借鑒、吸收、引進”的實用主義,一面又是“決不照搬”的排外主義;一面大搞厚此薄彼的“先富”遊戲,一面又反覆標榜“共同富裕”。為了彌補改革觀的漏洞,鄧小平提出了一系列的“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結果是“按下葫蘆起來瓢”,使改革處於永久性的左右搖擺之中。凡此種種說明,在“總設計師”那里,不僅沒有形成設計藍圖,連草圖也還不夠清晰。
中共“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目標,“十四屆三中全會”又確定了“整體推進、重點突破”的改革戰略,似乎意味著中共的改革觀終於基本定型。然而,這是個錯覺。所謂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過是“一黨專制+經濟改革”的官方解說。由於中共無法清楚地界定改革與拋棄舊體制的明確界限,無法確定一黨專制與自由市場的共存空間,因此,人們也根本無法確定一黨專制下的市場經濟與“完全市場經濟”之間的最小距離究竟有多大,無法確定市場體制的“自生自發秩序”(哈耶克語)將受到一黨專制多大程度的扭曲;基於此,向市場經濟轉型的方向和過程也就不可能是明確清晰的。
在“整體推進、重點突破”地“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一黨專制之下的中國各級政府、各級官員變得越來越各行其是、難以約束,這正是混亂的改革觀所造成的必然結果。這種混亂的改革觀為官員們指明了一條道路(或者說產生了一條“潛規則”):把公共責任盡量甩給“市場”,把公共利益盡量截留給自己;把改革的成本盡量分攤給公眾,把改革的收益盡量分配給“內部人”。秦暉所言“從掌勺者私分大鍋飯到掌勺者私占大飯鍋”、郎鹹平所言“保姆私分主人財產”、吳敬璉所言“壞的市場經濟”[3],恰恰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改革方針的必然產物,而絕非偶然或失誤。
如此改革觀的缺失還體現在:官僚機構的上層、中層和基層對於改革的設想和預期不相協調,官商既得利益階層與普通民眾對改革的要求和期望大相徑庭,左的、右的、窮人、富人對改革的評判標準各不相同。因此,一些人把一切功勞都歸之於改革;而另一些人則把一切過錯都歸咎於改革。更值得警惕的是,一些明顯傾向於擴權、集權的政策,一些明顯屬於限制自由、維護壟斷、剝奪私人權益的措施,一些專門為特權階層謀私利的政府行為,也都被堂而皇之地稱為“某某領域的某某改革”。如果各級官僚機構已習慣於將其一切新言論與舊舉止通通地命名為“改革”,“改革”也就徹底淪為一文不值的政治標簽和官場套話。而作為政治標簽的“改革”,其最大的功用恐怕就是為各種“假、冒、偽、劣”的“改革”大開方便之門,為名為改革實為瓜分的再分配遊戲背黑鍋!
三、中國改革的成功與失敗
盡管中國的改革取得了巨大的經濟發展成就,但是,改革未完成的內容比它已經完成的要多得多,改革所面臨的難題比它已經解決了的也要覆雜得多。筆者在此大略地回顧一下改革的主要方面:
其一,農村改革虎頭蛇尾、極不到位。建立在經濟和法律意義極其含混的“集體所有制”之下的農村土地承包制,作為一項過渡性措施曾經是好的措施,但它不適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它妨害了農民的土地財產權,限制了土地作為農業生產要素的市場化,也為官商豪強剝奪農用土地提供了政治便利。現行的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和農產品流通體制削弱了農戶的市場經濟主體地位。農民和“農民工”群體作為“經濟人”或“公民”處於不平等的弱勢地位,受到戶口及身份歧視,社會保障缺失,民事、政治權利打折,社會經濟地位日益相對下降。
其二,國企改革陷入產權泥潭與治理結構僵局。首先,土地、電力、銀行、石油、電信、鐵路、航空、郵政、廣電、出版等關鍵性行業的行政性壟斷無法打破。若改革思路沒有徹底的變更,那麽就可以預期,這些壟斷性行業的國有企業將不可能實施真正的市場化改革。因為,各級政府和官員們既要靠行政性壟斷來獲取超額利潤,又要為其廣泛的“尋租”行為提供設租前提;而統治集團的高層則要靠維護關鍵領域的壟斷來顯示“執政能力”、“駕馭市場經濟”,圖謀永久地“宏觀調控”企業和個人的經濟自由。其次,從“放權讓利”、“承包租賃”到“產權改革”的國有企業改革,一方面侵占了銀行儲戶和股民的大量資產,另一方面卻在名義上不認可“私有化”的情況下實施了靜悄悄的“權貴私有化”。此舉社會代價高昂,已經觸犯眾怒,其效果卻是一地雞毛、不堪收拾,依舊是“產權不清晰、權責不明確、政企未分開、管理不科學”(此處套用國企改革十六字目標,中間筆者加一“不”字)。最後,小型國有企業被改革吞噬,大中型國有企業則深陷產權的泥潭與治理結構的僵局。
其三,教育、醫療、住房、社保改革走入歧途、基本失敗。教育、醫療、住房、社保是公共品或準公共品,幼有所學、老有所養、困有所助、病有所醫和居者有其屋,並非“盛世”景觀,而是人們對一個稱職的政府和一個正常的現代社會的基本要求。而中國的改革恰恰漠視這些基本要求,它並未減少納稅人的繳納負擔,卻在收取稅金之後拒絕公共支付,使上述各領域的所謂改革步入歧途。官方在自我減免其公共支付責任的同時,卻並放任官商集團在教育、醫療、住房、社保等領域設租尋租、創收營利,從而把民眾從經濟改革中獲得的收益再通過公共品壟斷交易大部收回。很顯然,這一類的“改革”必然失敗,而失敗的原因既非“市場失靈”亦非“產業化”(舉例言之,如果政府為義務教育全額買單,“教育市場”絕不至於比“教育事業”更失靈),而是各級政府明里推卸財政支付責任,暗里墮落為公共品改革的首要分利集團。
其四,政治改革沓無音訊,機構改革、財稅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不可能獲得意外的成功。經過“六四”事件和蘇東劇變之後,中共高層已不太可能就政治改革達成共識。從趙紫陽的“民主與法制的軌道”,到江澤民的“黨的領導、依法治國與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有機結合”,再到胡溫時代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當局離實質性的政治改革越來越遠。迄今為止的歷次黨政機構改革均因精簡之後的報覆性膨脹而告失敗,從財政承包制到分稅制的財稅改革由於缺乏中央與地方憲政性分權的政治基礎也不可能成功。如果不厘清黨政軍、立法行政司法、公民權利與政府權力之間的關系,卻試圖在無憲政而有黨治、無三權分立而有官商聯盟之狀態下建立所謂的“法治政府”,以“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來取代政治改革,斷無成功之可能。
綜上所述,中國的改革離真正的成功還相差甚遠。中國經濟改革表現最優秀者,不在於對舊體制的改造,而在於“體制外經濟”的迅速崛起──即民營經濟的蓬勃發展,恰恰是未經成功改造的舊體制一直對新興的“體制外”市場力量形成周期性的反壓。這一“體制外”崛起的進程通常被稱之為“增量改革”。之所以“增量改革”的績效遠遠優於“存量改革”,是因為後者必須“破舊+立新”,而前者僅僅需要“立新”而已。舊體制的政治經濟既得利益階層對“立新”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任其發展,對“破舊”卻頑強地抵制。農村早期改革的成功、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並不需要舊體制作傷筋動骨的大改變,它所全部有求於當局者,不過是“允許”而已,至多也不過要求當局在口頭上作出“政策不變”的表示。換言之,“增量改革”的成功在於當局的“無為”,在於“無為”賦予民間力量的自由所煥發出來的自由活力。反之亦完全也有理由說,國有企業、股市、政府機構的改革之所以失敗者多,則大多失敗於當局的“有為”。舊體制的核心是統治集團通過對組織、資源、產出、分配的全面控制以實現對人的全面控制,其實質就是剝奪自由。“增量改革”是一個先自由後增長的過程,經濟權利的自由化產生了經濟組織的多樣化、經濟資源的市場化,而“存量改革”因為沒有首先賦予全體公民作為“存量所有者”以平等的自由,它的改革路徑與“增量改革”全然不同,其不成功自是理所當然。
四、中國改革的政治障礙
中國改革的局限性與開放性,其失敗與成就,同樣都意義重大、影響深遠。這一改革因經濟發展成就獲得了良好的世界聲譽,盡管它所遭遇的種種無法破解的難題已使改革的聲譽蒙羞,但人們還得承認中國的進步;也許正因為有了28年來諸多的進步作基礎,才使得過去仿佛石破天驚般的中國改革在今天顯出平庸的原形。發展和穩定是兩個美好的目標,但發展主義導致了中國改革的失衡,穩定主義導致了中國改革的假冒偽劣化。長遠地看,如果沒有自由、民主和人權的價值追求,中國的改革終將背離發展和穩定的初衷。即以當前情形觀之,中國的改革已陷入進退維谷的重重困境。雖然中國的經濟增長將會持續一段時期,但中國因改革而不斷加劇的矛盾、問題和沖突卻已日趨惡化。很顯然,既然長達28年的高速經濟增長未能消解這些矛盾、問題和沖突,反而使之長期化和尖銳化,那麽,也就不可能將解決這些矛盾、問題和沖突的希望寄托於此後的經濟增長之上。可以斷言,中國改革中陸續出現的腐敗、“三農”、國有企業困境、金融漏洞、嚴重社會不公、資源環境危機、公共品(或準公共品)危機等嚴重問題,在“一黨專制+改革”的既有改革模式之下,無論如何也不可能獲得妥善的解決。改革的困境在它啟動的時候就早已經注定了。統治集團所試圖完成的乃是一項不可能的任務:它要把專制權力的維護、政治局勢的穩定、經濟秩序的重構、社會財富的增長、民生福利的改善等等諸多互相掣肘的內容融合到一場涵義模糊的改革中。在自由與極權、民主與專制、法治與黨治之間,任何共生狀態都是脆弱的;在發展與穩定、公平與效率、財富與分配的沖突中,任何非民主的解決方案都必然後患無窮。
如果用最簡潔明了的表述來總結本文的觀點,似乎可以這麽說:改革是好的,但為改革附加的政治義務(即支撐一黨專制的政治義務)是壞的;發展是好的,但對發展收益的政治性分配(即讓官商利益聯盟優先得益的政治性分配)是壞的。
人們通常以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分析框架來分析中國的改革實踐,一遇到問題,或曰“政府失靈”,或曰“市場化過度”,或指責“新自由主義”之“自由放任”,或指責“保守派”“反對改革開放”。但筆者以為,中國改革之所以遭遇重重困境,之所以難以全面成功,另有其更關鍵的原因,我們可以稱之為政治障礙──為了維護和保障一黨專制的政治統治,那些涉及到統治集團之政治威權和官僚機構之運作方式的改革(如政治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司法改革)、那些觸及到官僚統治集團既得利益的改革(如對大中型行政壟斷性國有企業的改革)、那些在專制政治條件下易於被官商聯盟操縱牟利的改革(如對教育、醫療、住房、福利、社保、股市的改革),盡管有時改革的初衷和改革的方案並不太壞,但它不可避免地會被改革的政治條件所扭曲,或者被現實的政治分利集團所制約和擾亂,最終都不可能獲得真正的成功。一黨專制與市場經濟的組合無法形成一個有序的、和諧的、自洽的、良性循環的、有效運轉的政治經濟新體系,卻極有可能墮入一個權貴壟斷的、高度不公的、難以穩定的、半吊子的、壞的、專制的市場經濟之中不能自拔。倘若如此,那麽就可以推出這樣一個結論:要麽中國的改革因政治障礙而止步於一黨專制既定的政治安全線之內,要麽一黨專制制度被不斷地邊緣化,最後消失於一種全新的改革觀之中。
安徽省無為縣的“大躍進”運動及其後果
謝貴平
新疆塔里木大學文理學院講師
一、“人民公社”制度下無為縣的“大躍進”真相
二、從“大躍進”到大饑荒
三、從人口的大規模死亡到饑民食屍
從1958年開始的“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給農村帶來了嚴重的破壞和災難。安徽省是全國的“重災區”,地處江淮之間的魚米之鄉無為縣1]在全省率先創辦了第一個人民公社,當時全縣“五風”(共產風、平調風、浮誇風、瞎指揮風、強迫命令風)盛行,最後全縣竟餓死20余萬人,占“大躍進”發動時總人口的20%左右。筆者搜集了該縣的相關資料,輔之以對當地經歷過“大躍進”的幹部農民的訪談,試圖將無為縣“大躍進”的始末和後果展現給讀者,幫助不了解這段歷史的人理解1950年代末期發生在中國大地上的這場浩劫。
一、“人民公社”制度下無為縣的“大躍進”真相
1958年9月,無為縣貫徹執行中共中央“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將無城、虹橋、新民、觀音、官鎮、鳳河等鄉鎮合並辦起全省第一個人民公社──無為縣紅旗人民公社,10月上旬將全縣鄉鎮合並為31個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實行“政社合一”,農林牧副漁統一經營,生產資料全部公有化,勞動組織按營、連、排、班建制實行軍事化管理;生活則實現集體化,各村辦集體食堂,財務上以連(生產隊)為核算單位,對勞動力統一調配。[2] 人民公社把原來經濟條件、貧富水平不同的村合並,實行統一核算,實際上就是窮村共富村的產。當時流行的“全民大辦煉鋼鐵、大辦工業、大辦交通運輸、大辦水利、大辦文教事業”等群眾運動,無一不是無償調用農民的人力、物力、財力,連所需房屋、用具等多向各村和民眾調用。
那時任用基層幹部只考慮個人關系、家庭出身、政治表現,很多幹部的文化素質低,村一級幹部大部分是文盲。地方幹部為了完成上級層層加碼下來的任務,不顧實際情況,只知“下面聽上面的、上面聽中央的”,一昧蠻幹。而人民公社制度卻讓這樣的幹部們控制了農村幾乎所有的社區經濟資源,而且可以集中分配,幹部們得以用經濟手段和行政措施支配、控制農民的行為,中飽私囊也大為便利。結果地方幹部貪污腐敗,官僚主義盛行,同時“大呼隆”生產、吃食堂制度也嚴重地挫傷了社員的積極性。由於實行供給制和無償勞動,收獲的糧食一律歸公,公社社員們認為,“幹不幹、三餐飯”,“做多做少、一樣吃飽”,於是吃飯時人多,出勤時人少,裝病的人多,沒病裝病,小病裝大病,過去能挑1百斤,現在只挑50斤,過去一個人能挑,現在則要兩個人擡。
1958年底,全縣有農業勞動力近35萬人,非農業勞動力近4萬人。為了實現工業“大躍進”,全縣共抽調勞動力74,229人,其中外調支援省、地和其他縣工業建設47,266人,參加本縣工業建設26,963人(鋼鐵3,107人,機械1,517人,采礦9,126人,煉焦1,414人,電力工業164人,交通運輸6,481人,建築843人,紡織、冷凍等4,311人)。而各公社內和公社與公社之間的勞力調動則無法統計。被調走的農民每天只有約1.5斤至2斤口糧,毫無報酬,還得日夜苦幹。後來發生了嚴重的饑饉,再加上超強度勞動,許多人餓累而死。筆者調查走訪的對象多為60歲以上的民眾,對那段痛苦歲月的經歷記憶猶新,現在仍能娓娓道來。據新店大隊靠山村農民程長水說,當年興修全縣最大的新華水庫(位於昆山鄉西南角)時,每天都有餓死人、累死人的現象;有的勞力被調往外地勞動,照顧不到家里的妻子兒女,致使家里人也餓死不少。他本人(父母已餓死)因在新華水庫連續勞動40天,照顧不了家里兩個年幼的弟弟,他的小弟被活活餓死。
1958年姚奎甲任無為縣委第一書記,他受到上級的壓力,也對下級施壓。1958年全縣糧食總產量是6.2億斤,卻上報13億斤;1959年總產量是4.4億斤,上報11億斤。[3] 為了制造“高產”假象,很多公社都采用了“並田”的方法,即把許多茁壯成長或基本成熟的莊稼移栽並到一塊田里,因密度過大,又釘木樁支撐,用繩索捆綁住稻禾。當時任職縣糧食局的夏可文[4]回憶說,1958年他奉上級命令去調查農民畝產的真實數,他隨機抽取3塊土地肥瘠程度不同的田分成3個等次,親自監督收割和打谷,結果發現上等田平均畝產120斤、中等田80斤、下等田40斤。他想將真實數字上報,但區里幹部怕影響政績,不給蓋章,最終糧食產量還是按區里幹部虛報的數字蓋章上報。當時流行的說法把創造糧食高產紀錄稱為“放衛星”。據當時的報導,石澗區拓城社第五作業區第17小隊曾放出一顆中稻產量“衛星”,1畝多的稻田共收稻谷33,709斤;湯溝區蛟磯鄉燎原一社的1畝4分“湖南秈”中稻共收稻子35,859斤,平均畝產25,619斤。[5]
以前自留地、家庭副業是社員收入的重要來源,也是向城鎮提供蔬菜、副食品的重要來源。但在“人民公社化”過程中,自留地歸集體,家庭副業也不準經營,否則就被指斥為“搞資本主義”。1958年秋至1959年上半年,無為全縣毀去村莊1,591個,拆毀農民住房6萬5千多間;還有的公社移民並村,把農民一家祖孫3代並在一間房里睡覺。1960年春,為了辦“萬頭養豬場”、“萬雞山”、“萬鵝湖”,無償奪走人民公社社員家中的家禽,集中到公共的飼養地,最後公共飼養場里家禽全部死光,而大部分村莊里則雞、鴨、鵝斷種。[6]
“大躍進”時期的口號是,為了“趕英超美”,“一天等於二十年”。各級政府按照“人定勝天”的指導思想“瞎指揮”,不顧自然規律一昧蠻幹。1959年春,縣政府要求全縣提前半個月(即在清明前3天)播種、提前栽插,結果因氣溫偏低,稻種不能正常發芽,8萬斤稻種爛掉了,長出來的僅有的一點弱苗栽到田里,又幾乎凍死殆盡,於是20多萬畝稻田差不多絕產。有的地方幹部還強迫社員用鹽水拌種,僅開城區在早、中稻栽插後就在稻田里灑了近2萬斤食鹽,嚴重破壞了土壤結構。[7] 還有一些公社幹部以為,耕地深翻是翻得越深越好,竟將地表1丈2尺以下的生土翻上來,不僅浪費了大量人力物力,還破壞了耕地土質,降低了產量。據當地民眾說,石門大隊和興勝大隊(現改為蓮花行政村)的幹部為了完成積肥任務,竟將黃豆磨成豆漿,用大缸盛放置於野外田埂上,晚上大缸上面點白熾燈以吸引各種飛蟲落入缸中,經日曬雨淋後發酵成臭氣熏天的所謂“人造化肥”,卻不用這些黃豆去救濟正在饑餓死亡線上掙紮的群眾。
為了放更高的產量“衛星”或完成上級交給他們的層層加碼的生產指標,地方幹部大量采用強迫命令的手段,叫民眾幹活就象趕鴨子一樣。有的幹部竟打人成風,完不成任務打,出工遲到也打,說話不好聽也有挨打的。在勞動中根本不顧婦女的生理特點,致使不少婦女發生子宮下垂和停經的疾病。由於強行實行集體食堂制度,取消了農民的家庭廚房,基層幹部得以用控制食物分配的手段騎在民眾頭上作威作福,動輒用克扣飯票或不給飯吃來威脅民眾。農民幹活遲到、誤工肯定要被克扣飯票,若因饑餓或生病不能下田幹活,或講幹部壞話被幹部聽見或被別人舉報,只憑幹部(指導員、書記、生產隊長等)打一聲招呼,開飯時食堂會計和炊事員便將這些社員的飯票扣掉並摔破其飯碗。農民們即使被冤枉了,心里充滿怨恨,也敢怒不敢言。就這樣,幹部們掌握了群眾的生死予奪之權,最後把許多農民逼上了饑餓而死之路。
虛報了總產量,就得相應地增加繳納給國家的糧食和其他農產品,這樣各級政府便用高壓手段強迫農民交出家中存糧和留給家畜的飼料糧,上交國家糧庫,同時在集體食堂里減少社員的口糧供應,實行所謂的“低標準、瓜菜代”。“人民公社化”過程中農村全面推行了集體食堂制度,不準農民退出,群眾也不敢退出。幹部們對上級報告說,群眾不願解散食堂,其實是為幹部們自己打算,因為辦了食堂他們就可以多吃多占,晚上還能吃夜餐。
1959年7月4日,安徽省委書記處書記、副省長張愷帆到無為縣調查,發現“浮誇風”非常嚴重。7月7日他在無為縣五級幹部會議上提出了批評:明明畝產4百斤,硬說是8百斤、1千斤;你多我比你更多,橫豎是越多越好。張愷帆還注意到,社員勞動強度過大,口糧供應偏低,社員面呈饑色,浮腫病患者普遍,年輕婦女幾乎都喪失了生育能力,廣大群眾處於生死存亡的緊急關頭。他及時向省委、省人委作了匯報,提出立即停止蠻幹,提高口糧供應標準(每人每天不少於1斤原糧);並責成縣委糾正“共產風”,並提出“三還原(吃飯還原、房屋還原、小塊土地還原)”、“兩開放(集體魚塘開放、自由市場開放)”等應急措施。[8] 如果能按張愷帆的意見辦,數十萬農民後來就不致於因饑餓而死。
然而,就在這年夏天的廬山會議上,毛澤東指責張愷帆“站在資產階級立場,蓄謀破壞無產階級專政,分裂共產黨,在黨內組織派別,散布他們的影響,渙散無產階級先鋒隊,另立他們的機會主義黨”[9]。由此,張愷帆被安徽省委定為“右傾分子”,一大批黨員、幹部、群眾受到種種打擊。這年9月,中共安徽省委貫徹黨的“八屆八中”全會精神,組織批判張愷帆,全縣有28,741名幹部、群眾也遭到批判。[10] 於是,張愷帆試圖糾正的“共產風”在無為縣又刮了起來,導致形勢迅速惡化。張愷帆被批判之後,地方幹部的專權和高壓越來越嚴重。據夏可文說,當時由幹部組織的會議討論的主要問題就是,“目前我們存在的問題是思想問題,還是現實問題?”經過一番“討論”後,幹部就“得出”主要結論:目前的困難是社員同志們思想認識不清,勇氣不足,缺少建設共產主義的激情等等。至於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自然是閉口不談。在地方幹部對人民公社社員的“幫教”活動和“點撥”指導之下,所有社員討論的結果必須與幹部的思想保持高度一致,否則必遭打擊。許多講了真話的人被打擊,甚至被判刑投進監獄。據夏可文說,當年被打成“右傾分子”的人不計其數,在無為縣體育場上,公檢法部門判處罪名的方式是用大喇叭喊來代替正常的司法審判程序,喇叭上喊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由於被判的人太多,以致於無為縣監獄爆滿,連倉庫里都關滿了人。後來政府不得不將那些無處關押的人押往臨近的白湖農場(廬江縣境內)和普濟圩農場關押。在押送路上,老百姓說勞改犯多得象行軍隊伍一樣。
二、從“大躍進”到大饑荒
“大躍進”給農村帶來巨大的破壞和影響表現在各個方面。
首先,農民缺吃少穿,生活用品奇缺,人們生活、生產困難,導致土地拋荒,村野荒涼;而基層幹部們卻“多吃多占”,以致當地群眾流傳著“一兩二兩,餓不死隊長;一錢二錢,餓不死炊事員”之說。據筆者在昆山鄉和周邊鄉鎮調查,“大躍進”時期最初每人每天的標準是1斤(原糧);後來由於糧食日益短缺,下降至7兩、4兩、2兩,小孩再減半,每天只能吃兩頓稀飯;最困難時,有時連續3、4天1兩米都不供應。張愷帆1959年到無為縣調查時,社員反映,當時每人每天的口糧“縣里講一斤(原糧),其實一家老小平均不過二兩[11]”[12],群眾個個象叫花子一樣,不論雨雪天都帶個瓢,扶著老人、帶著孩子跑到公共食堂吃飯。[13] 據農民徐伍榮回憶,1960年下半年曾連續3天1兩米也不供應,大年三十除夕之夜,社員必須打完規定數量的積肥才準吃飯。
當時不僅城鄉居民口糧嚴重不足,而且生活用品奇缺。1959年至1961年,農產品的黑市價高於國家牌價數倍,城市里糧、油、布匹、棉花等8種必需品憑票配售,煙、酒、食糖等10種則限量供應。[14] 據當時的一位回鄉大學生黃立眾描述:“只有公社書記或省、縣級部長才能買到東西,當時社員每人每天口糧是每人4、5兩。農民一年不見一塊洗衣肥皂,連吃鹽都沒錢買。膠鞋、力士鞋是看不到的。紙沒有了,把古老的封建時代宗譜拿來染色再用。……以前繁華的集市現在就像清水洗的一樣。蔬菜比米還貴,毛雞價值每斤80、90塊錢。”[15] 連無為縣城也是這樣,縣城里僅有的一點菜只賣給機關團體,不賣給群眾。[16]
農民們由於饑餓乏力,加上勞動強度大,個個都骨瘦如柴,甚至青年人走路都須帶拐杖,致使農民無法正常耕種。同時,耕牛、農具也大量減少,1958年底全縣有耕牛37,774頭,而1960年底只剩28,100頭,大型農具減少176,244件,占60%。[17] 這是田地荒蕪的重要原因。更有甚者,稻種白天灑下田,晚上即被成群結隊的饑餓群眾撈上來,清除淤泥後將濕稻種帶回家,用兩塊磚頭一搓即食其米。當時可以說每村晚上都有饑民用這種方法偷食。如此則田里何能長出許多稻谷?當時,即便田里長著水稻,往往也是四周有禾苗,而田塊中間荒蕪。其原因是,農民饑餓無力,走路都搖搖晃晃,需要拐杖,無法下田勞動;即使被幹部用棍棒驅趕下田,農民兩腿也深陷淤泥中而無力拔出,只好在田塊四周播種、插秧,消極應付,於是田塊中央長滿了稗草。南方多水田,淤泥較深,正常情況下行走於田間本不費太大力氣,當時農民居然連在田間連挪動腳步的力氣都沒有,可見其饑餓的程度。當幹部在場時,農民們彎下腰假裝勞動,幹部不在場就消極抵制;盡管幹部逼著農民日夜幹活,但晚上幹部一離開,農民們就在田埂上睡覺。
官方的說法把這段時間農作物的普遍減產歸結為“三年自然災害”。據筆者查閱相關氣象和災情資料和多次走訪調查得知,歷史上對無為縣影響較大的災害性天氣有低溫、連陰雨、暴雨、旱澇、冰雹、龍卷風。筆者分析了無為縣1957年到1988年各月平均最高、最低及極端氣溫表,各月平均雨量、雨日及最大、最小降雨量和一日最大雨量表,1952年到1988年梅雨情況表[18],發現在1958至1960年間,除1958年旱情較嚴重、1959年有輕微旱情外,基本上風調雨順,並無其他災害性氣候的記錄。據“三年困難時期”在無為縣教書的楊金聲分析,從1958年到1961年這4年無為縣的氣象資料來看,無論是從月降水量、最長連續降水日數和最長連續無降水日數來看,還是從暴雨日數和暴雨連續日數來看,既不存在澇災,也不存在旱災。當時出現的大饑荒完全是一場人禍。[19]
在大饑荒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由於政治高壓的存在,各地幹部對農民實行了“餓死也不開倉”的政策。在當時的政治氣氛里,誰要是擅自開倉,輕則開除黨籍、公職,重則挨批鬥,甚至被整死。與此同時,幹部們對私藏或偷取糧食的農民則嚴懲不貸。幹部們認為,農民家中若藏有糧食,就肯定是偷來的,一經搜出必遭毒打。有些農民將晚上從田里偷來的糧食用瓦片煮燒(鐵鍋已被砸碎用於“大煉鋼鐵”),幹部們發現誰家有炊煙,即蜂擁而入,砸打一氣,並將偷食者拖入食堂吊打。幹部們甚至不準農民采摘野生植物充饑,理由是野生植物也是地里長的,而土地是共產黨的,所以野生植物也是共產黨的。幹部對偷食小孩也不肯放過。無為縣南鄉有一小孩,因饑餓難耐,大白天爬到生產隊田邊偷食田中稻種,被生產隊長發現,沖上前去,一鍬鏟下去,將偷食小孩的右手四指齊刷刷鏟斷。後來張愷帆到無為調查時,經群眾舉報,這兩位村幹部被逮捕。
三、從人口的大規模死亡到饑民食屍
“三年困難時期”,餓、病、逃荒、死亡,都不同程度地波及全縣。首先,因人民公社留存的口糧嚴重不足,社員收割後就近乎斷糧。接著就出現非正常死亡、人員外流現象。因為人口驟減,進一步導致土地大量荒蕪,糧食連年減少。1958年全縣糧食總產量為7億斤,1959年為4.5億斤,1960年僅4.0億斤。[20] 據無為縣志記載:1960年春,由於“浮誇風”、“高估產”、“高征購”,加之浪費嚴重,城鄉居民口糧嚴重不足,發生了浮腫病,一些地方出現了非正常死亡和人口外流的嚴重情況。[21] 人口外流以石澗、陡溝、蜀山等區為甚,蜀山區得勝鄉小坳第四社橋頭墳和雙泉兩個生產隊,就有45%的農戶流往江西省。[22] 當時社員餓得沒有辦法,只好找樹皮、樹根、蒿草、糠秕、蕨類、小雞草等野草野物充饑,實在沒辦法時只能大量喝水充饑,結果大批人浮腫,許多人餓死,昆山公社的非正常死亡率約27%。“三年困難時期”無為縣的人口總數連年下降。除了幹部家庭的婦女外,絕大多數婦女都不再能生育,在這3年中群眾家里出生人口寥寥無幾。據無為縣公安局統計,1959年全縣餓死82,278人;1960年餓死126,524人。據《無為縣志》記載,1957年年底全縣人口為982,979人,而1960年年底僅余662,557人。
據筆者在昆山鄉大範圍內調查得知,當時幾乎每村每天都有餓死人現象。在冬春季野外沒有可供偷食的農作物,若糧食再供應不上,大多數農民就只有坐以待斃;若是在夏秋季,農民們如果不想被餓死,晚上都出去偷正在生長或收割的農作物,當時這是普遍現象。在饑餓的逼迫下,人們已經沒有了羞恥感,每到收獲季節,晚上田野里到處都是偷食的人群,大都如驚弓之鳥,戰戰兢兢。如果是群眾碰見群眾,彼此都心照不宣,因為都是出來偷食的,一般不會互相檢舉;一旦群眾碰上幹部,不等對方看清自己就得拼命逃脫,否則落入幹部之手,就難逃懲處。有許多人因此即遭捆綁拖入食堂吊打,還有許多婦女因偷食被幹部揪著發辮倒著拖,沿村饒圈,或將婦女的頭發剃成陰陽頭,許多婦女不堪其辱,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
據蘇老村蘇秀芳[23]回憶說:當時蘇老村至昆山街沿途3、4里路,每天都見無人收埋的屍體十幾具,要麽是其家人已全部餓死,要麽是家人因饑餓無力挖坑掩埋親人的屍體。因此,各大隊不斷組織人民公社社員專門掩埋屍體,因屍體太多,埋屍的社員也饑餓而空乏無力,只將屍體草草掩埋。荒野常見不知是餓狗還是饑狼刨土扯拉啃咬屍骨的慘境,人見了也無力去驅趕。據她說,蘇老村原有570人,到後來因餓死加上外流,全村只剩下2百多人,好幾戶人家死絕。蘇秀芳一房(共一個曾祖父的所有家族)共72人,其中餓死和被折磨死53人。她母親死後,她的弟弟時年2歲,依偎母屍旁,嗷嗷待哺;為了多領得一勺稀飯(當時他們村按人口到食堂領取口糧),被迫用棉被裹住她母親的屍體,與家人同臥一床,不讓別人知道她的母親已死;以死人冒充活人,多領取一勺粥水,從而使姐弟倆得以茍延殘喘,度過危機;後因屍體腐爛臭不可聞,才埋掉她母親的屍體。據筆者在昆山鄉內隨機訪談,當時為了多領取一份糧食,幾乎每村都有蘇秀芳家這種情況。據程長水回憶,他居住的村子原有人口327人,吃食堂期間,餓死加上外流,全村後來只剩下70人,好幾戶人家絕戶。
基層幹部常把外流人員和因饑餓而死絕的家庭之住房拆毀,以取得木料和茅草作食堂燃料。所以當時各村都見殘垣斷壁,房前屋後,雜草叢生,低矮的茅屋和殘垣斷壁掩映在茂密高深的草叢中,常有野兔出沒其中,一片荒涼蕭條景象。
饑餓使許多人變得野蠻和殘暴,為求生存,不擇手段。曾任聯合國糧食和農業組織執行委員會主席、南北美洲巴西營養研究所所長的卡斯特羅教授曾指出,“沒有別的災難能像饑餓那樣地傷害和破壞人類的品格”,“人類在完全饑餓的情況下,所有的興趣和希望都變為平淡甚至完全消失”,“他的全部精神在積極地集中於攫取食物以充饑腸,不擇任何手段,不顧一切危險”,“而且對於環境的一切刺激所應有的正常反應完全喪失消滅,所有其他形成人類優良品行的力量完全撇開不管,人類的自尊心和理智的約束逐漸消失,最後一切顧忌和道德的制裁完全不留痕跡”,“其行為之狂暴無異於禽獸”,盜竊、搶劫、賣淫以及其他一切道德墮落越軌行為,“或多或少都是饑餓對於人類品格的平衡和完整所起的瓦解作用的直接後果”。[24]
這些現象當時在無為縣全都出現過。一位當年對形勢不滿而遭到政治迫害的焦水雲在1983年3月22日寫的申訴材料中提到了他在“三年困難時期”看到的情形:“有一點吃的,老子搶兒子的,兒子搶老子的,弄得不成一家人”[25] 現任澗李小學校長的謝益文說,當時他父親是生產隊長,且在食堂工作,每次從食堂回家帶些米飯之類的糧食,放在家中櫃子里鎖藏起來,等自己餓時再吃;而對幾滴米未進、一直囔著叫餓的兩個兒子置之不理,結果他的弟弟被活活餓死,自己後來被叔父救濟才活了下來。據蘇秀芳說,她的堂妹餓死後,她的二伯以收埋屍體為借口,將屍體帶到蘇老村村後山岡上,割下屍肉煮燒食用,而將屍骨僅草草掩埋,蘇老村許多村民都看到這一幕。據夏可文說,無為縣城有一貨郎小商人,穿街走巷做一些小生意(當時叫“投機倒把”),經常將賺的錢換一些食物藏在貨郎擔子里自己食用,從不給他的妻子和兒子吃;每當他的妻子和兒子向他求食時即遭他的毒打,並揚言要殺掉他們母子倆;妻子餓得快要死的時候,趁丈夫熟睡之際,與兒子一起用繩子勒死他,以奪取食物。後來無為縣公安局破了該案,周邊群眾紛紛要求減輕對這母子倆的處罰。據昆山鄉新華村村民反映,當時該村有一老婦,一日鄰居偶進其屋,見老婦人正在吃肉,忙問其來源,老婦良久不語,後在幹部的追問之下被迫說出實情,其所食之肉乃其子之屍。“虎毒尚不食子”。“大躍進”竟逼得母親腌其親生子屍以食,由饑餓導致的人倫之變異,真是駭人聽聞。當時即將餓死的人爭吃無主屍肉也時有發生。據老人們講,有些饑餓的鄉民經常到處打聽誰家最近死了人,何處有新墳?一旦聽說某處有剛死的人或附近有新墳,人們便結夥蜂擁至新墳地,掘屍而食,野外常見被剔除了皮肉的屍骨。
據時任無為縣看守所所長的胡大海對夏可文說,“看守所里的犯人,有女人殺丈夫的,有兒子殺老子的,有母親殺兒子的,各種喪失倫理的事情都有,但大都是因為饑餓的原因”,“無為西鄉有一大隊書記,以捆綁毒打社員而出名,深得群眾怨恨。該村有兩名社員因饑餓加仇恨,將這個書記七、八歲的胖乎乎的兒子殺吃了,後無為縣公安局破獲了此案”。
歷史已經過去,但歷史是一面鏡子,它給了我們嚴酷的教訓。
跨國網絡在中國的勞工維權行動
黃巖
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博士生
郭巍青
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教授
一、跨國網絡在中國:背景與焦點
二、跨國網絡在中國的行動類型
三、“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跨國公司與勞工維權
美國著名社會學家布洛維在《制造共識》一書中曾提出這樣一個命題:在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後,工人為什麽自發地接受了資本主義所安排的生產秩序而不是采取反抗的態度?工廠專制主義顯然已經無法適應現代化生產的發展,工人是否能夠達成一種自願性的服從?企業內部關系應該如何重塑?(Burawoy 1979)中國參與全球化之後,國際分工體系和國家角色如何改造中國原有的工業企業生產秩序?參與國際分工的中國外向型企業又是如何處理勞資關系的?對中國的學者和關心維權活動的人士來說,這些問題值得深入思考。
目前,跨國網絡在中國沿海地區從事的勞工權益保護運動開始引起較為廣泛的關注。這個網絡由許多跨國公司、消費者運動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國外基金組織、公司社會責任國際組織、慈善機構以及宗教組織等構成。為什麽會發生這樣的現象,應當如何認識跨國網絡在中國的勞工權益行動?本文先介紹跨國網絡如何在中國開展行動,然後分析中國的企業在跨國網絡的“生產守則”和“公司社會責任”運動等壓力下如何保障並改善工人的權益,以及跨國網絡對中國的“產業關系”[1]將產生何種影響。
一、跨國網絡在中國:背景與焦點
國際社會有許多關心社會變革的非政府組織,他們的活動涉及到以下領域,如人權、世界秩序、國際法、和平、婦女權益、環境、發展、種族團結、世界語等。據統計,1953年這類組織有110個(其中人權組織33個、婦女權益組織10個、關心世界秩序維護的組織8個、環境保護組織2個),1973年增加到183個(其中人權組織41個、婦女權益組織16個、關心世界秩序維護的組織12個、環境保護組織10個),1983年這類組織的數量進一步上升到348個(其中人權組織79個、婦女權益組織25個、關心世界秩序維護的組織31個、環境保護組織26個),而到了1993年,此類組織的總數就躍升到631個(其中人權組織168個、婦女權益組織61個、關心世界秩序維護的組織48個、環境保護組織90個)。[2]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隨著全球化的擴大,跨國網絡的數量不斷增加,在致力於社會變革的跨國網絡的各種使命中,對人權的維護居於首位,而關注人權的國際組織也成為跨國網絡中最活躍的組織,它與維護世界和平、關心婦女權益等組織一起成為今天國際舞台上不可或缺的角色。本文涉及的跨國網絡主要包括跨國公司、消費者、NGO(非政府組織)、工會及工會聯盟、雇主聯盟、環保運動者、人權行動主義者、媒體、學術界以及致力於人權與勞工權利事業的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和國際勞工組織(ILO)等,在中國沿海以出口加工為主的地區,它們構成了一個活躍的勞工維權網絡系統。
在解釋活躍於國際舞台的跨國網絡組織的運行機制時,政治學家凱克和辛金克提出了“回飛鏢”模型(boomerang pattern)。根據這一觀點,如果一個國家或政府對本國公眾壓力的反應遲緩或消極時,來自國外的一些活動家或組織基於一些共同的價值觀念可能容易找到進入的機會。國際社會中的這些行為體出於不同的動機,利用自己掌握的杠桿向有關國家的政府施加各種壓力,並迫使該國政府做出反應,在一定程度上調整政策;如果該國國內的活動家與國外的媒體及活動家建立聯系,就會產生一種明顯的“回飛鏢效應”,即繞過本地政府的冷落和壓制,通過國外渠道對本地的決策者施加壓力;活動家們可能會在整個全球範圍內選擇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並尋求可能施加壓力的杠桿支點,這樣的國際聯系如同放大器一樣,把本國被冷落的聲音加以放大,使國內政府部門無法充耳不聞。[3]
1964年,“耐克”公司成立後,其創始人費爾·耐特開始了一項全面的公司管理改革,即“耐克”總部只負責產品的設計和銷售,而生產環節則放在工資相對低廉的國家或地區。1960年代,“耐克”產品大多在日本生產;1980年代其生產線遷至台灣和韓國;1990年代以來,其生產線又轉移到中國和越南、印尼等地。以“耐克”為代表的這種生產模式迅速席卷全球,它被稱為“合同生產網絡化”(contract production network),在台灣則被稱為“國際代工”。在中國的廣東、福建一帶,現在集中了大量由來自台灣、香港和韓國、日本的投資者開辦的這類代工企業,它們通常不負責產品設計和銷售,只為海外品牌承擔生產任務。廉價的勞動力、土地和能源成本吸引了國際代工企業到中國沿海地區落戶,也吸引了來自內地各省數以千萬計的“打工仔”、“打工妹”。[4]
“耐克”公司的這種訂單生產模式代表了全球化環境下產業關系的一個重要轉向。擁有品牌的跨國公司作為發包商負責產品的設計和營銷,賺取品牌價值鏈中的超級利潤;新興工業化的“亞洲四小龍”國家和地區作為承包商負責在發展中國家設廠投資,承擔生產管理;而發展中國家如中國、越南、印尼等則提供勞動力,從事直接生產活動。這種“合同生產網絡化”不僅降低了跨國公司的生產和管理風險,而且轉移了潛在的勞資沖突風險,因為跨國公司不需要再直接雇傭和管理大量的產業工人。
由於跨國公司不斷地尋求最低成本的生產商和供應商,而以廉價勞動力作為比較優勢的發展中國家就不得不陷入一場“逐底競爭”或“倒退競爭”(race to bottom)中。為了吸引外資,發展中國家不得不競相壓低最低工資和勞保福利等,並且向外商承諾所謂的“安全投資環境”,把削減勞工權益的“倒退式競爭”當作優勢,結果在出口加工區催生了許多“血汗工廠”。跨國公司憑借訂單合同和國際化的品牌迫使發展中國家依附於他們的生產鏈,“這種經營方式要求以一種全球性社區視角去探討勞工問題解決方案[5]”。
在中國發展主義的改革導向下,“GDP追趕”和稅收成為地方的政績壓力,而現行體制則從立法和意識形態等多個層面限制多元主義所強調的利益表達,外來資本、跨國公司、來自農村的低薪工人、本地政府組合成一種奇特的產業生態。在這種情況下,市場經濟國家常見的“大三方”(勞工─政府─企業)和“小三方”(工人─工會─雇主)等勞資關系模式無法在沿海的出口加工區里建立起來。在這些出口加工區里,取而代之的是一種獨特的“境外資本─當地政府─外來勞工”三方機制。作為投資者的雇主其實並非產品品牌的擁有者,它們依賴跨國公司的訂單生存,但在地方政府面前有相當影響力,因為它們可以用腳投票──遷離。中國以往的那種工會運行理念和活動方式也不被投資方認同,盡管依照現有的《工會法》,應當允許職工建立工會,但地方政府對資方的保護遠多於對勞工的保護,並不幫助或督促工人成立工會,何況外來工人的龐大後備軍令在職工人與資方談判時失去集體議價能力。“資本和地方權力體系在制度運作實踐中形成了通過制度連接剝奪勞工權益的覆雜而隱蔽的機制”,“資方和地方部門可以通過制度運作中的不良變通和連接制造一些制度性障礙,從而使得一種有意安排的制度不匹配得以出現,勞工權益保護制度或失去發揮作用的前提,或以一種變形成為工人維權的障礙”[6]。在司法程序上,這表現為拖延時間與惡意訴訟、提高工人獲取證據的成本、糾纏勞動爭議發生的時效、利用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拖延裁定、限制求助行為等,於是在資方和政府的合謀之下,法律往往成為限制工人維權的幫兇。
正是在這樣的環境里,外資企業內強迫加班、工傷事故、拖欠工資、性別歧視等狀況越來越嚴重。一方面是勞工的生存狀況非常惡劣,另一方面制度性缺陷限制了勞工的維權行動,這就為背負人權責任的國際網絡開啟了勞工維權活動的空間。在國內積極力量的配合下,國際網絡很快就找到了推進勞工維權活動的門徑。
1992年《華盛頓郵報》披露,世界名牌Levi牛仔褲由於使用了中國監獄犯人從事生產,引發美國消費者的強烈抵制。為了平息公眾輿論並挽回品牌聲譽,Levi公司迅速發表了一份題為“關於選擇國家和商業合作夥伴的承諾與方針”的生產守則,隨後一些大型零售業跨國公司也爭相效仿,制定出自己的生產守則要求供應商執行。
1993年11月,深圳市龍崗區致麗玩具廠發生火災,85名青年女工被燒死,51名受傷。這引起了國際社會對中國勞工問題進一步的關注,西方國家的非政府組織、工會組織、學生組織批評跨國公司在中國的加工企業是“血汗工廠”的典型。這些組織與消費者運動、國際勞工運動和女權運動等結合起來,開始以企業社會責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為訴求,在中國沿海外資企業中逐步推動勞工保護。在它們的壓力下,跨國公司開始要求其供應商也接受有關勞工標準和CSR的審查。當然,這種行動與跨國公司的外部競爭環境發生變化密切相關,在傳統的成本、質量、供貨期等競爭手段的效能逐漸降低的情況下,環保、安全、商業倫理、社會責任開始成為公司之間應付激烈競爭的新尺度。
二、跨國網絡在中國的行動類型
1. 國際勞工組織及“全球協議”計劃
跨國網絡在中國的維權活動以“國際勞工組織”的核心條款為標準。迄今為止,“國際勞工組織”已制定184個勞工條約和192個建議書,其中8個公約涉及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禁止強迫勞動、禁止童工和禁止就業歧視等工人的基本權利,它們被稱為基本勞工公約或核心標準。
“國際勞工組織”主張,勞工權益的維護要堅持三方機制;國際勞工大會、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及所屬各委員會、區域會議等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都由會員國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參加,三方代表享有獨立平等的發言權和表決權。三方性原則是各國政府、雇主和工會就其各自利益和共同關心的問題協商並達成共識的有效形式。自1983年以來,中國每次參加國際勞工大會也由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和中國企業家協會/中國企業聯合會組成代表團參加。
1999年1月,在瑞士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上,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提出了一項“全球協議”計劃。該計劃要求企業在各自具有影響的範圍內遵守、支持和施行一套人權、勞工標準及環境方面的基本原則,共包含9項。這9項原則被視為企業的一種承諾或“企業的社會責任”。2000年7月,安南親自啟動“全球協議”計劃,這一計劃很快就得到包括“諾基亞”在內的全球50多家跨國公司和數以萬計的中小企業響應。
“國際勞工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規定推動了中國的勞動法、工會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立法進程。盡管在獨立工會的建立等方面,中國的法律尚未與國際接軌,但在獄政分開、廢除收容制度、保護童工、婦女就業機會平等、集體談判和工資協商制度等方面,中國的法律體現出積極的變化。
2. “生產守則運動”
“生產守則運動”是指那些擁有國際品牌的跨國公司以“國際勞工組織”的核心勞工權利為標準,承諾在其合同生產工廠中監督勞動權利的實現。跨國網絡往往通過強大的消費者運動向營銷著名品牌的跨國公司施加壓力,迫使跨國公司重視生產地的人權保護;跨國公司再通過“訂單權力”要求生產企業執行由跨國公司或第三方制定的生產守則。生產守則分公司內部守則和外部守則兩種。內部守則系某一跨國公司獨立制定,由跨國公司自己監督訂單企業的勞動保護,但它只是訂單企業和跨國公司之間一種內部的自我約束,透明度不高。外部守則由跨國公司與工會、消費者組織、人權組織等多邊組織共同制定,由多邊機構認可的組織負責監管跨國公司的訂單企業,這被稱為社會約束或外部約束。
美國國際勞工權益基金會(ILRF)和全球交流組織(Global Exchange)還為跨國公司制訂了一套針對中國的“中國商業準則”(China Business Principles),已經有不少跨國公司簽署並開始實施。英國的道德貿易組織(ETI)則提出並倡導“道德貿易運動試點計劃”(Ethical Trading Initiative Pilot Program),這是一個由NGO、公司、工會及政府共同參與的通用的監督框架。該項試點計劃以ILO核心條約演化形成的基本守則(Base Code)為執行內容,以檢查(Inspection)、監察(Monitoring)、核實(Verification)、認證(Auditing)為主要內容。該項計劃選擇了中國深圳的制衣行業、南非的酒業以及津巴布韋的園藝業3個試驗點,同時,ETI成員對其中國供應商實施生產守則和改善勞工待遇的成果進行嚴格的內部評估。[7]
現在,Wal-Mart、Nike、Reebok、Adidas-Salomon、Lee-Strauss、Pentland、Disney、Mattel、Li-Fung、Sears、Hallmark、Harsbo、Tomy等大型跨國公司,都在中國設立了專門負責監督勞工、安全和環境保護事務的部門或專職人員。除了跨國公司派駐生產工廠的代表外,企業還必須不定期地接受來自國外各種人權組織和第三方監督機構的檢查。據世界銀行估計,大約有1千個不同標準和要求的生產守則已被跨國公司采用,這些公司多數是歐洲、北美和澳洲的公司。
跨國公司一方面要遵守自己公司制定的生產守則,同時還要遵守行業性的、地區性的各種非政府組織的不同生產守則。因此公司和消費者都希望能有一個類似ISO9000性質的全球通用的社會責任標準。在此背景下美國“經濟優先委員會認證委員會”(CEPAA)於1997年10月制定了一個名為“社會責任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的標準化守則,2001年CEPAA更名為“社會責任國際”(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簡稱SAI),同時出台了SA8000的第一個修正版即“SA8000:2001”。“SA8000”是全球第一個可用於第三方認證的社會責任國際標準,它倡導通過有道德的采購活動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條件,最終實現公平而體面的勞動。“SA8000標準”是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的核心條約”、《世界人權宣言》以及“聯合國兒童權利條約”為基礎制定的,它包括限制童工及強迫勞動、維持安全衛生、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反歧視、懲罰性措施、工作時間規定、工資報酬及管理體系等9個要素,經審核確認公司符合“SA8000”所規定的標準之後則授予證書。為確保“SA8000標準”的持續履行,認證機構每隔6到12個月對有關生產廠商實行定期監督。到2004年5月,全世界共有40個國家和地區的400多家企業獲得了“SA8000”認證書,其中中國共有53家。[8]
以世界著名休閑品牌Timberland為例,它的生產守則包括不許雇傭童工、應該保證最低工資標準、工人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加班每周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歧視員工、員工享有表達意見的權利等內容。Timberland公司要求生產企業必須公開張貼勞動法相關條文和Timberland的行為守則,還出資安排其生產商參與社會責任的國際培訓計劃。受Timberland的生產守則約束,廣東開平的儕達制衣廠除了為員工購買法律規定的保險外,還購買了意外傷害險,同時經常組織員工參加各種集體活動,工廠每個月補貼每位員工各種開支達380元。[9] 象在開平儕達廠實施的這種“人權查廠”已經變得越來越普遍,如果生產廠家不能達標,企業就可能失去訂單;為了保住訂單,企業只得加大投入,改善設施和員工待遇,這雖然導致生產成本上升、利潤減少,但從長遠來看,企業的投入是能得到回報的。
另一個例子是成立於瑞士的清潔成衣運動,該團體通過了“成衣業公平貿易約章”(the Fair Trade Charter for Garments),並在“成衣業(包括運動服)生產行為守則”(Code of Labor Practices for the Apparel Industry Include Sportswear)中規定了以ILO核心標準為基礎的勞工權利。1998年該組織在布魯塞爾成立了“潔凈衣服國際法庭”(The International Forum On Clean Clothes),來自世界各地的證人在此向國際專家陪審團揭露服裝業所涉及的勞工權利問題,由國際法、勞動法、人權及女權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陪審團聽取證言後,提出如何改善狀況的建議,指導企業和工人維護勞工權益。[10]
成立於1974年的國際玩具工業理事會(ICTI)是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玩具行業協會組成的行業聯合組織,有會員單位18個,中國玩具協會也加入了該組織。該組織的“ICTI守則”雖然沒有強制性,但如果廠家的產品要進入國際玩具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都要遵守該守則,它是目前唯一全球通用的玩具業商業守則。該守則主要包括三大原則:1,“三不用”,即不用童工、不用強迫勞工、不用勞改犯;2,“三不拘”,不拘性別、種族、宗教;3,工廠要遵守環保法規。
3.跨國NGO組織與勞工能力建設
由世界銀行、國際青年基金會以及耐克(Nike)和GAP公司組成的“全球工人與社區合作聯盟”(Global Alliance Workers Communities)在中國致力於培訓勞工衛生保健、心理健康、勞動法和城市生活知識。該組織認為,強化工人的聲音和談判能力是勞工保護的關鍵。
Nike、Reebok、Adidas-Salomon等公司在其中國的合同工廠里開展了發展工人能力的培訓項目。英國Pentland公司除了制定了本公司的生產守則外,也是ETI、BSR等多邊組織的成員,Pentland對生產工廠中的特種崗位人員如工廠急救員、衛生員和消防員進行培訓,並支持一些改善勞動標準的研究項目。該公司與“深圳當代社會觀察研究所”合作,在珠江三角洲地區開展了員工宿舍的調查,發表了“宿舍在中國──南中國住宿調查報告”,為生產商的宿舍管理提供參考。
Lee-Strauss公司通過亞洲基金會委托清華大學當代中國研究中心與廣東婦女幹部學校實施“珠江三角洲外來女工培訓”項目。該項目自1999年以來在珠江三角洲地區已開設6個培訓點,參加培訓的工人達數千人。
2004年12月,英國駐廣州總領事館和駐香港總領事館在深圳主辦了“英國和大珠江三角洲區:共同促進企業社會責任”大會,大會主題是展示企業社會責任(CSR)如何最大化地造就具有可持續性和經濟效益的企業,增強中國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視,分享中英企業可持續發展的經驗。對中國的企業來說,這種分享的機會彌足珍貴。
由非政府組織、公司和工會組成的美國公平勞工協會(Fair Labor Association)的目標,是改善服裝工廠環境,使顧客對服裝行業的工作環境有更大的信心。FLA授權第三方組織實施監督。目前,FLA代表了12家品牌公司,包括Adidas-Salomon、 Liz Claiborne、Nike、Reebok、Patagonia、Phillips-Van Hrusen等。2004年8月,FLA在深圳舉行培訓會,對ICO、SGS等5家工作於中國內地的外部審核機構進行了互動式培訓。
4. 跨國網絡推動國內勞工NGO組織的發展
由於國際勞工組織核心條款中的自由結社權利與中國的立法還存在一定的沖突,世界著名體育用品公司“銳步”(Reebok)在中國進行了一項嘗試。2001年7月和2002年12月,“銳步”公司在當地工會組織的指導下,幫助它位於深圳和福建的兩家供應商企業建立了工會組織。對中國政府來說,由跨國公司來監督中國的企業建立工會並推動企業民主,這是一個令人尷尬而沈重的行動,但它的意義超越了傳統的中國產業關系的範疇。“銳步”公司認為,由工人自己公開選舉工會代表,可以實現工人的自由結社權利和集體談判權利。盡管有人認為,這只是跨國公司對西方社會的反“血汗工廠”運動的一種回應和交代,不能從根本上改變中國勞工的勞動條件,但它對提高工人的民主意識和工會權力有很大的幫助。
在跨國網絡的配合下,中國國內開始出現專門維護勞工權益的NGO組織。例如,深圳的“當代社會觀察研究所”(ICO)就是從事勞工保護行動和研究的民間機構,它的工作範圍包括調查研究、公眾倡導、咨詢培訓、法律援助、工人社區教育、社區服務等。該機構得到了跨國網絡的支持,與之合作的國際組織和跨國公司包括“銳步”公司、“耐克”公司、“阿迪達斯”公司、“國際勞工團結中心”、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挪威奧斯陸大學、亞洲凱南研究院、社會責任國際、芬蘭觀察、瑞典觀察、香港樂施會、福特基金會、泰德基金會等。[11] 香港樂施會支持ICO創辦了“勞工法律支持中心”,該中心為工人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其服務包括法律咨詢、個案訴訟輔導。英國的Pentland公司則支持ICO開展華南地區工人宿舍調查,通過對工人宿舍的研究,了解工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狀態;同時還開展工人內部投訴機制研究,為工人維權和意見表達活動提出建議。ICO還接受了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讚助,建立外來工社區教育中心。由“銳步”公司提供的“婦女健康快車”在“女工關懷網絡”的組織下活躍在珠江三角洲,幫助婦女進行職業健康和職業安全的宣傳教育。
另一個活躍在珠江三角洲的勞工維權機構是“番禺打工族文書處理服務部”。它在德國基督教發展服務社(EED)和福特基金會、挪威奧斯陸大學等機構的幫助下,在工傷探訪、法律援助等方面為民工維權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女性聯網”是1996年由一群香港的專業人士發起成立的非政府組織。她們和深圳市南山區總工會合作,成立了女職工服務中心,目的是為廣大女工提供支援服務,維護女工權益。在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醫院,“女性聯網”活躍在患病工友中,開展各種活動,幫助工友走出陰影。
三、“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跨國公司與勞工維權
全球化經濟的發展事實上動搖了各國自行規範勞工權利的機制,傳統上由政府、企業和工人三方共同維持的勞資關系被打破了,除了這三方之外,現在跨國公司和社會責任運動也加入進來,全球化塑造出了新的“產業關系”。
跨國網絡的行動指南之一是人權理念,這種理念與“公司社會責任”一起內化為現代跨國公司的經營戰略。在聯合國的“全球協議”框架下,跨國公司與跨國網絡成為發展中國家維護人權、保障勞工權益的一種外來力量。當然跨國網絡的雄厚的經濟實力也為它擴大自己的影響提供了保證。在跨國網絡的關心和參與下,各國政府不得不尊重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並參照此公約的條款制訂和執行本國的勞動法規。除了跨國網絡外,一些全球性組織如國際勞工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也在中國做出了十分積極的貢獻。
凱克和辛金克的“回飛鏢模式”可被用來解釋活躍在中國的跨國網絡,但這一概念也有一些不足。首先,中國仍然是一個“總體性”社會,政府的動員能力和宣傳工具一直發揮著作用;即便面對公眾的壓力,政府也時常堅持按照自己的意圖應付危機。其次,中國國內的行動者與跨國網絡的行動者建立聯系時,會受到幹擾。這不僅有意識形態方面的原因,也與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相關。某地方政府若在最低工資保護線的劃定、欠薪糾紛處理、招商引資策略等方面受到詬病,但只要該地方政府不與上級政府發生直接利益沖突,跨國網絡要繞過當地政府向上級政府尋求支持的成功性不大。
跨國網絡在中國的人權活動對中國政府來說是一個學習過程。無論是在技術操作層面還是在政治層面,跨國網絡對中國政府的沖擊都是十分明顯的。由於外部因素對國內的政策制訂和執行過程造成了強烈沖擊,它可能導致深層的政策思維發生重大轉變。不僅地方政府不得不對跨國網絡的人權活動作出反應,中央政府有時也不得不在重大政策問題上加以考慮。例如,中國加入WTO以後,關稅壁壘逐漸消除了,但西方一些國家經常以國際勞工組織頒布的核心勞工公約為衡量標準,指責中國的產品或由勞改犯生產、或使用童工或者工廠缺乏安全和健康保障,對這類產品設置貿易壁壘。盡管中國政府反對將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反對發達國家利用國際勞工標準實行貿易保護,但中國沒有理由拒絕采用國際勞動標準。更值得關注的是,跨國網絡為維護勞工權益而主張的全球“訂單選購”策略,構成了對中國地方政府的有效壓力。這樣,中國各級政府就必須加快相關勞動法規的修改。
中國目前的意識形態體制對跨國網絡的活動仍然比較排斥。多數跨國網絡除了通過影響跨國公司、進而借跨國公司的訂單來督促生產商改善勞工權益外,它們在中國的活動家們往往善於抓住象征性的重大事件,通過對這些重大事件的解釋來贏得民眾對議題的注意和支持,即“通過報導事實促進改革”,有專家稱此為“人權方法論”。[12] 這些人權報導需要準確可靠的信息,要選擇正確的發布時間、選擇合適的發布渠道,取得新聞效應。
全球化使全球形成一個統一體,生產的國際分工促使各國在這一體系中尋找自己的相對位置。在這個經濟過程中,任何逃避只會錯過機會。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資方和政府長期以來對勞工權益的蔑視形成了一座不穩定的火山,自2004年以來這一地區出現的“民工荒”就是例證。另一方面,便利的交通和通訊條件、全球化的產業分工體系、共享的信息,為跨國網絡的活躍創造了條件,而二戰之後在世界上形成的國際人權保障機制則為跨國網絡的活動提供了普世性的道德基礎。在中國,跨國網絡通過向生產企業施加訂單壓力,與國內勞工機構開展合作,在女工保護、法律援助、工傷咨詢、外來工教育等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盡管跨國網絡在中國的行動還很低調,與政府部門的勞動保護政策還有一些理念上的分歧,但它拓寬了工人勞動權利保護的渠道,為國內的社會運動提供了可以利用的國際資源;同時它也對中國的各級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施加了強大的壓力,促使政府在制定勞工政策方面以國際經驗為借鑒。事實上,跨國網絡通過訂單權力迫使中國的企業改善人權,不但有利於改善中國在國際經濟競爭中的地位,也有利於改善中國政府的形像。
從理論層面來看,跨國網絡的活躍對國家的角色提出了挑戰。經濟的全球化過程意味著史無前例的全球性金融、生產、貿易等多方面的高度整合,這一結果超越了傳統的以國家為單元的生產及分配疆界。在此基礎上出現的跨國網絡表明,全球化的發展也構成了對傳統的國家機器運作模式的沖擊,國家無法繼續壟斷公共領域,國家也不再是當代國際關系中的單一行為體,由跨國網絡所培育出來的跨國市民社會將成為一個新的平台。
生產守則運動的影響不是暫時的。在全球化之下,國家主權中有一部分讓渡給國際組織如聯合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甚至國際勞工組織等;另一部分則讓渡給跨國公司、區域性組織如歐盟和東盟,這些組織內部都有一套規則來約束成員國。傳統上中國一向把勞工問題看作是內政,然而,“我們面臨的問題是全球性的,但是國家卻是民族性的,僅在民族國家範圍內是無法處理全球性問題的[13]”。政府應該用開放的心態來面對跨國網絡的活動。更何況,跨國網絡推行的勞工權利標準恰恰是中國法律所要求的,例如,中國的勞動法規在工作時間、就業歧視等方面的規定甚至領先於國際勞工公約。然而,長期以來在中國一直存在著勞動法規方面有法不依的現實,正是跨國網絡的活動才讓中國的勞動法規得到了有限和部分的落實。
跨國公司推行和參與生產守則運動,當然不是單純地扮演“天使”的角色。這一運動之所以產生全球性影響,根本上與跨國公司追求和保護自己的利益有關,並不象某些跨國公司宣傳的那樣純屬善舉。而在實行“生產守則”的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走過場”的現象。例如,在東莞的一些生產商那里,“生產守則”可能還只是一些擺設,尤其是當工期緊張時,跨國公司駐廠人權代表就可能放松監督,以便企業能按時完成生產任務。此外,跨國公司只是迫使生產廠商改進勞工權利,卻不願出讓利潤份額,於是中國的生產廠商為了保住訂單而不得不投入更多資金來改善人權,導致生產成本上升或出現虧損。
顯然,當發展中國家依靠廉價勞力供應參與“逐底競爭”時,會遇到國際社會中“社會責任運動”的抵制。這時跨國公司面臨雙重困境:從利潤目標來講,跨國公司其實希望實施“逐底競爭”的生產策略;但從道德層面來看,迫於各種社會壓力,跨國公司又不得不約束生產廠商對勞工權利的侵犯。而發展中國家依靠訂單維生的廠商則不得不自行消化來自國際社會的提高勞動標準的成本。[14]
在珠江三角洲地區為代表的出口加工區,跨國網絡介入後新形成的產業關系變得比以往覆雜得多。首先,在政府層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考慮常不相同,而勞工輸入地的政府和勞工輸出地的政府之利益也並不一致。其次,在現行制度下,關於最低工資、最低社會保障線、人均GDP的統計、養老保險等政策和規定,都嚴格按照本地在冊戶籍人口計算安排,並未把外來勞工考慮在內,而跨國公司對勞工權益的要求又僅僅限於其訂單企業內,中國面向國有企業的勞工政策與外商企業勞工政策的制度性隔離,需要作一系列體制變革才能消除。
從社會發展的角度看,跨國網絡通過訂單壓力和市民社會的道德倫理對跨國公司和中國的生產廠商施加影響,對工人賦權和培育市民社會有很大的幫助。在現階段,工人階層的賦權雖然只是一種外界壓力下出現的賦權,但這種賦權如能持續下去,對市民社會的成長大有助益。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調研時,筆者發現,一些勞工維權組織的領袖就是在本人遇到工傷事故後走上幫助其他勞工維權之路的。筆者訪談過的廣州某維權組織專門從事外來工的職業安全宣傳,在跨國公司的讚助之下,他們的活動足跡遍布珠江三角洲地區。該組織發起者曾因苯中毒在省職業病防治院治療兩年,後來他工作的企業在訂單提供者迪斯尼公司的壓力下,才給了他一些補償。
當然,對工人權益的保護最終要回到國家政策、依法裁決和工人集體行動等常規軌道上。當前在中國強調跨國網絡的活動,並不是主張放棄這些常規軌道,也不是低估工人自主賦權的意義。工人的賦權是一個長久持續的過程,在發展主義為第一要務的時期,在勞動力無限供應的階段,在資方與地方政府的利益如此密切關聯的情況下,工人的自主維權還十分弱小,國內的民間維權組織是在跨國網絡的幫助之下才得以生存的。在現階段,由跨國公司和跨國網絡來承擔一部分勞工維權的責任,並不會損害國家主權。可是,國內維權網絡的發展現在仍然存在著一些現實障礙,如注冊登記困難、資金短缺、缺乏法律保護和社會理解等。如果說全球化下國家在保障勞工權利方面有什麽改變的話,那就是國家介入勞動爭議的形式變了,但它顯然未能有效地承擔起維護勞工權益的全面責任。跨國網絡不可能替代國家的功能,國際“生產守則運動”也不可能取代中國勞動法規的完善和執行。中國勞工權利維護方面的進步最終仍然有待於體制的變革。
中國轉型期沖突性集體行動的社會情境
曾鵬
浙江工商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講師,社會工作博士生
戴利朝
江西師範大學助理研究員,社會學博士
羅觀翠
中山大學政務學院社會工作系教授
一、轉型時期導致社會不公正的結構再造
二、日益明顯的相對剝奪感與階層意識
三、民眾利益表達途徑的梗阻
結語
體制轉軌是對社會利益分配格局的重大調整,在此過程中會有一部分人不可避免地因為相對利益受損而萌生社會怨恨;而強勢階層為了維護和增加其既得利益,直接或間接地借助公共權力幹預利益分配,則使社會怨恨更加迅速地擴大再生產。在社會怨恨快速生產的同時,弱勢階層制度化的利益表達渠道卻在一定程度上淤塞而日漸失效。這就是轉型時期沖突性集體行動的社會情境。於是,轉型過程里的中國如同一個大氣罐,一方面怨氣在不斷地生產和積聚,另一方面“安全閥”的泄氣降壓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失靈。要防止這個氣罐爆裂,一方面應該停止怨氣的生產,另一方面應當修好安全閥。如果什麽都不做或者變本加厲地增加氣罐啟動壓力,則後果是可想而知。
轉型過程里的中國確實創造了令世人矚目的經濟奇跡,但與此同時社會不滿以及表達不滿的群體性事件也有驚人的增長。2005年發表的《社會藍皮書》表明,這類群體性事件由1994年的1萬起增加到2003年的6萬起,而且規模不斷擴大,參與群體性事件的人數年平均增長12%,由73萬多人增加到307萬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994年的1,400起增加到2003年的7千多起(汝信、陸學藝、李培林,2004)。另據全國總工會提供的數字,1992年到1997年間,每年卷入勞動糾紛的工人人數大約在126萬[1]。一份官方資料指出,1995年,在30多個城市里發生的與工人有關的示威活動中,參與人數超過了1百萬[2];1998年,參加這類示威的工人人數進一步上升到360萬[3]。同時,全國各省(區、市)縣級以上黨政信訪部門受理的群眾集體上訪批次、人次迅速增加,2000年分別比1995年上升2.8倍和2.6倍;僅國務院信訪局受理的集體上訪批次和人次,2000年就比上年上升36.8%和45.5%,2001年又比2000年上升了36.4%和38.7%(程浩、黃衛平、汪永成,2003)。此外,在農民抗稅和土地維權中,由於沖突雙方的爭議無法協調,導致農民維權抗爭的方式不斷升級,由到政府機構門前靜坐、遊行示威發展為到高速公路、鐵路上靜坐;盡管中央明文禁止使用警力,但一些地方政府為平息農民的抗爭還是動用警力對待維權的農民,引起了一定規模的警農沖突。[4]
以上資料表明,轉型時期的群體性事件不論在數量、規模、頻率、範圍和強度上都呈現驚人的增長態勢,這種態勢無疑對社會穩定與和諧構成威脅。應當如何看待和處理這些群體性事件呢?若運用消極和強硬的方式來壓制參與者,可能奏效一時,但治標不治本。要想達到長期的社會穩定與和諧,就應當透過這些群體事件的表象,探究社會不滿的真正根源,這才是對國家對民族負責任的態度。
一、轉型時期導致社會不公正的結構再造
自改革開始至今已將近30年了,目前社會結構正日趨斷裂和固化,一個由政治精英、經濟精英和部分知識精英結成的同盟如同巨大的水泵和嚴守城門的衛士,將稀缺的資源源源不斷地向社會上層輸送和積聚,而同時卻將社會大眾排除在資源共享和規則制定之外。
改革前的中國社會里,國家壟斷了幾乎所有重要的稀缺資源(孫立平 1996)。舉凡土地、有形財富、收入等物質性資源,權力、聲望等關系性資源,教育、信息等文化性資源,全部都由政府壟斷。國家通過強制性的資源配置方式分配社會財富,雖然在一定程度和某些範圍里分配得相對比較平均,但並未實現社會的公正;相反,這種分配方式造就了一個不公正的等級社會。
首先,再分配權力自上而下的授受方式造就了一個特權階層──幹部或國家代理人。這個階層擁有對社會資源再分配的特權,在這種體制內,與其說是政府直接或間接地壟斷著各種社會資源,倒不如說是幹部或國家代理人(精英階層)以“國家”的名義控制著稀缺資源的分配權。在社會資源的再分配方面,再分配者(國家代理人)是自私的,總是以福利、價格補貼的方式,使自己在使用、租用以及購買國家供給的公共物資和消費品時處於有利地位(Ivan Szelenyi 1978)。而普通民眾為了在資源分配中維護或增進自我利益,就不得不對掌握資源配置權的幹部(或國家代理人)表示服從甚至忠順,從而形成了全面的依附型等級關系。其次,這種再分配方式是在某些階層內部實行相對的平均主義,而在階層之間則按照等級化的社會階梯和權力體系來安排資源的占用。嚴格的戶籍制度和資源向城市傾斜的經濟政策便是其典型特征,這造成了城鄉社會分割的二元格局(謝海定 2003)和工農之間在身份等級和財富占有上的懸殊差距。再次,國家按照民眾的政治態度和個人歷史上的身份實行歧視性政治和社會政策,將當權者不喜歡或欲打擊的人定義為“地富反壞右”、“叛徒”、“特務”、“走資派”、“反動學術權威”等專政對象(徐賁 2005),這些專政對象及其親屬因此淪為下等公民。結果中國社會被從政治經濟上分割成一個以身份為主要劃分標準的不公正的等級社會,其中各社會群體由高向低排列依次為幹部、工人、農民、專政對象。
再分配體制窒息了社會發展的動力,引起了經濟衰退,產生了不公正的社會結構,由此造成的政治沖突在70年代末幾乎使國家政權遭遇合法性危機,從而引發了由鄧所主導的從再分配體制向市場體制轉軌的變革。改革開放雖然使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社會的總財富也迅速增加,但這種經濟繁榮在某種程度上以犧牲社會公正為代價。從80年代初開始至今的20多年里,中國社會逐漸形成了政治精英(官僚集團)、經濟精英和部分知識精英相勾結的權力資本經濟形態,社會公正原則被擴張(致富)欲望嚴重扭曲,於是在社會分配的規則、機會、過程和結果方面出現了公正性困境。社會公正的願景不僅難見端倪,反而漸行漸遠,一種新的不公正結構正在取代原有的不公正結構。改革中出現的這種不公正結構主要表現為貧富分化、社會結構剛性化和社會結構斷裂和固化。
1.社會結構的斷裂
早在1990年代初,就有不少社會學家關注日趨嚴重的貧富分化現象,他們的實證研究主要集中在3個方面,即階層差距、城鄉差距和中間階層的發育狀況。
按國際通行的基尼系數衡量,中國的基尼系數按最保守的估計也已達到0.40,相當於國際上中等的不公平程度;而大多數專家的相關研究發現,中國現在的基尼系數實際上高達0.458,有的學者甚至認為在0.49以上,換言之,這樣的基尼系數表明收入分配的社會不公已大大超出了合理的範圍。[5]
若按照五等分法按收入高低分組,中國總戶數中20%最富有戶的收入占全社會收入的51%以上,而20%低收入戶只占4%左右,兩者之比從改革初期的4.50比1擴大到12.66比1,這一差距今後還會進一步擴大。
還可以按照最富和與最窮的差距來比較。2001年度《福布斯》排名顯示,2000年中國最富有的前50名富豪的財富之和為100億美元,而該年陜西、寧夏、青海、雲南、甘肅、貴州6省區的人均年純收入為1,464元,50個富豪的資產相當於5千萬中國農民的年純收入;而中國最富有的300萬人的資產則相當於9億農民兩年的純收入。[6] 這意味著中國居民收入的“庫茲涅茨指數”和“阿魯瓦利亞指數”都已經達到警戒線。
在階層差距日益拉大的同時,城鄉差距也顯著擴大。由於家庭農業的規模偏小、效率低下,加上鄉鎮企業相對不景氣,農戶的苛捐雜稅繁重,城鄉收入差距不斷拉大。現在農民的平均年收入只有317美元,與城市居民平均收入之比已從80年代中期的1.8比1擴大到2003年的3比1。2000年到2002年間,42%的農村家庭的絕對收入呈下降狀態。2003年生活在人均年收入75美元這一政府確定的貧困線以下的農民人數增加了80萬,這是1978年以來農村貧困人口絕對數的首次凈增加。[7]
貧富差距懸殊的另一個表現是經濟高增長情況下中間階層比例相對偏低。據統計,由高級知識分子、中小型企業經理、中小型私有企業主、外資企業白領雇員、國家壟斷行業職工組成的中間階層上層共2,930萬人左右,占從業人口的4%左右;由專業技術人員、科研人員、律師、大中學教師、普通文藝工作者、普通新聞從業者、中低級機關幹部、企業中下層管理人員、個體工商業者中的上層所構成的中間階層底層共約8,200萬人,占從業人口的11.8%(楊繼繩 1999)。兩者合計僅占從業人員的15%左右。
幾乎所有關於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實證研究都表明,中國社會的貧富差距十分懸殊,這已成為國際上公認的事實。世界銀行在其研究報告中稱:在如此之大的國家之中,在如此之短的時間之內,收入分配差距如此迅速地擴大,這是歷史上任何一個國家不曾有過的現象(世界銀行 2002)。
社會資源分配失衡造成了當今中國社會結構的斷裂:一個壟斷了所有政治、經濟特權與大多數社會財富的權貴(精英)階層,和一個主要由貧困的農民、農民工和城市下崗工人構成的底層社會構成了尖銳對立的兩極;在對立的兩極之間,中間階層只占很小的比例。據此,孫立平早已指出,中國已出現了一個斷裂的社會(孫立平 2002)。
2.社會結構剛性化
在一個正常的社會里,社會成員可以有大致均等的向上流動的機會,這樣就能形成一個富有活力和彈性的社會結構,社會不滿得以消解。在這樣的社會中,階層分化並不一定引起社會沖突。例如,美國社會雖然貧富懸殊,但它的社會結構富有彈性,所以其政權幾乎從未遇到合法性危機。
在改革前的中國社會里,戶口制度、人事檔案制度和意識形態控制為人們的社會流動設置了3道難以逾越的高墻,極大地阻礙了社會中下層成員的向上流動,從而使社會結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剛性、僵硬、封閉的特質(李春玲)。
改革最初十幾年中,原有的3道制度性屏障的作用日漸弱化,社會上層、中層和下層群體開始重組,社會流動機會大大增加;同時,體制外領域也為社會流動開辟了新渠道。
但進入90年代以後,由權力資源、經濟資源屏障、文化資源屏障和工作機會屏障構成的新的結構性屏障開始形成,這樣階層之間的流動機會大大減少。首先,對權力和資源的壟斷將社會中間層和控制著大量權力資源和經濟資源的黨政官員階層、經理人員階層和私營企業主階層構成的社會上層區隔開來;社會上層特別是黨政官員階層在社會流動中表現出日益強烈的“封閉性”和“排他性”。隨著這道屏障的不斷閉合和加固,下層社會成員進入中上層社會的障礙越來越難以逾越。其次,文化資源屏障將由專業技術人員階層、辦事員階層和個體工商戶階層構成的中間階層與商業服務業員工和產業工人構成的社會下層或藍領階層區分開來。由於獲取文化資本的難度日益增加,藍領階層及其後輩接受良好教育的成本明顯提高,因而他們的受教育機會減少,結果藍領階層上升流動的可能性大大減少,且隨時可能因工作機會的喪失而淪落到社會底層。再次,工作機會屏障將缺乏工作機會的社會底層與其他階層區隔開來,這個階層由於既沒有權力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也沒有社會關系資源,甚至還缺失最基本的人力資本,該階層的成員要擺脫限制、向上流動,簡直比登天還難。
總之,90年代以來新築的3個結構性屏障如同藩籬一樣,將社會成員圈定在一定的範圍之內,盡管部分社會成員還能在層內流動,但要翻越這些藩籬進入更高的階層就如同遠涉重洋。社會結構的這種日益明顯的剛性化趨勢意味著社會成員社會地位的固化,而中下階層持久的社會地位固定化很容易導致底層社會不滿情緒的積蓄、階層意識和沖突意識的不斷強化。
3.權力商品化:社會結構不良變化的重要原因
在討論轉型中國家制度和權力結構演變基本趨勢時,美國社會科學界有兩種判斷截然不同的觀點。以倪志偉(Victor Nee)為代表的“市場轉型論”以及伊萬·澤蘭尼(Ivan Szelenyi)為代表的“精英再生論”認為:在市場轉型過程中,行政精英的權力和特權會受到市場機制的沖擊;隨著市場機制的擴大,他們的權力和社會地位會日益削弱,而在市場機制中人們的稟賦、技能、資本將對社會分層發揮關鍵性作用。澤蘭尼的“精英再生論”是根據東歐國家轉型期的特點提出來的,它與中國的情形不符並不奇怪。倪志偉的“市場轉型論”是根據他對中國農村改革前期情況的觀察提出來的,這一觀點過分強調了市場機制的作用。中國的現實表明,他忽視了一個最根本的事實,那就是中國的權力壟斷體制和市場機制二元並存的混合狀態為權力的尋租活動打開了大門。美國還有一些社會科學學者[8] 批評了上述觀點。他們認為,在中國這個漸進式改革過程中,操縱資源配置的行政權力通過原有的社會網絡、對形成中的市場機制的強力介入、主導改革的優勢位置和權力的重組等等方式,不斷擴大權力尋租的機會和收益。
社會分化的根源何在,是什麽因素導致了日益嚴重的社會結構斷裂和固化?不可否認,市場機制確實會對社會分化產生影響,但權力商品化對當下中國社會結構的斷裂和固化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經濟改革的推進,一部分從集權體制內脫胎出來的政治精英,還有與政治精英緊密結合的商業人士,利用經濟改革過程中的規則真空,成功而快速地從“計劃型”分配機制和“市場化”機制中攫取資源,完成了個人的資本原始積累,成為新一代的經濟精英。這些經濟精英並未象某些學者所預期的那樣成為制約威權政治的主力軍;相反,他們和體制內的政治精英聯起手來(謝岳 2004)。其實,體制內政治精英的權力資本和體制外經濟精英的經濟資本彼此之間有很強的共存性,經濟精英的經濟資本之擴大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有政治精英的支持和保護,而政治精英手中權力的商品化過程只能通過經濟精英的協助才能實現。在上層和民間的有效監督均付諸闕如的情況下,這兩類精英結成鞏固的精英同盟是必然趨勢。為了維持他們支配下的改革之權威話語和合法性,他們又與一部分擁有文化資本、並且主動放棄社會責任的知識精英合作。
這三類精英結盟的後果是,經濟資本、政治資本和文化資本在不受監督的情況下順利地建立了牢固的“圈內交換”機制(孫立平 1998)。這種“圈內交換”主要有以下幾個渠道:政治精英的集團性腐敗、“私有化”過程中“國有”資本的大規模流失、各種稅收優惠向富裕群體傾斜的政策、權貴階層利用現行法律在“私有財產保護”方面的缺失而對普通民眾私人財產的巧取豪奪。這種牢固的“圈內交換”使得權力、財富、聲望和社會等級之間的關聯日趨緊密。為了保護和增進這個強勢群體的既得利益,他們構築起壟斷性邊界,加大對規則制定和實施的影響力(陳映芳 2003)。這個壟斷性的精英同盟培育了一個集聚社會資源又排斥社會成員流動機會的機制。它如同一個能量巨大的水泵,將來自底層社會的資源持續不斷地輸送積聚到上層社會,同時剝奪了弱勢群體的利益和權力;它又如同一個嚴守城門的衛士,不讓精英同盟這座城堡外面的弱勢群體有機會過問各種稀缺資源的占有和制度設置。
在中國社會的結構斷裂和固化過程中,雖然市場經濟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催化作用,但公共權力的商品化無疑是主要推手。公共權力理當為公眾共有和共享,而權力的商品化實質上就是將公共權力竊為私用。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促進社會公正的政策都可能被扭曲成為強化社會不公的工具,任何促進經濟發展的措施都可能被轉化成為竊取公共利益以自肥的手段;而過程的不公正比結果的不平等可能產生更多的社會不滿和沖突意識。
二、日益明顯的相對剝奪感與階層意識
中國的改革未能從根本上改變舊體制造成的社會不公,而且還造就了一種新的嚴重的社會不公。社會不公並不會必然引起沖突性集體行動。克蘭德爾曼斯認為:只有當社會問題被人們感知並賦予其以意義時才會成為問題(即引發集體行動),許多原本可以被視為嚴重社會問題的狀況並未成為公眾討論的話題,甚至未被察覺,所以也不可能激發集體行動(Klandermans and
Oegama, 1987)。“在有關社會抗議(沖突性集體行動)的文獻中,有一個見解正在贏得廣泛的支持,即人們對現實的解釋,而非現實本身,引發了集體行動”(Klandermans 1987)。由此看來,要了解中國是否會因為嚴重的社會不公引發沖突性集體行動,就必須探討人們對這種社會不公的評價(即不公正社會的意義建構)。究竟目前社會成員對社會不公持什麽態度,底層社會成員是否有相對剝奪感和階層意識(即意義建構)呢?許多學者的研究表明[9],面對改革中出現的社會不公,很多人在回憶和旁顧中產生了一種被剝奪和地位不平等的感覺。這是一種危險的現象。
1.相對剝奪感的產生原因
按照結構決定論(如馬克思、韋伯)的觀點,相對剝奪感的形成與現存的不公正的社會結構之間有必然的邏輯關聯。但實際上,不公正的社會並不必然喚起民眾的相對剝奪感。例如,改革前的中國社會同樣是一個不公正的等級社會,但人們並未因此產生強烈的相對剝奪感。顯然,結構決定論缺乏足夠的解釋力。
在分析相對剝奪感的產生原因時,有些學者認為,發展失衡引起的貧富差距導致了相對剝奪感的產生(吳群芳 1999);有的認為,改革開放刺激了人們的欲望,從而產生了相對剝奪感(杜傳貴 1995);也有一些學者認為,是收入和財富獲取過程的不公正引發了相對剝奪感(張賢明 1996)。筆者認為,相對剝奪感是行動者對價值期待和價值能力不一致的認知,主要源於參照群體的選擇、生活條件的變化和公平理念。這種視角綜合了現實、歷史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據此分析,改革中傾向與選擇高於自身地位的群體為參照系的人群、生活條件比過去相對惡化的人群、非常關注結果平等的人群,比較容易產生相對剝奪感。
從動態上看,改革25年來,獲益者的總量呈下降趨勢;盡管大多數人的生活狀況比改革前好,但90年代中期以來,農民、部分城市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以及部分離退休人員實際上已淪為利益相對或絕對受剝奪階層。早在80年代中期,農民就開始逐漸退出改革的相對獲益者行列;近年來,行政部門對他們的剝奪日甚一日,幾乎把農民變成了被絕對剝奪的階層。隨著大批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的經營失敗,部分城市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從原本享有諸多福利待遇變成了收入極其微薄且幾乎沒有福利和社會保障的群體。從改革前一直到80年代,工作單位始終是現職和退休員工福利和社會保障的載體,但隨著許多企業的衰落,退休員工的基本福利和社會保障面臨威脅(李朝暉 2003),而政府建立的社會保障系統無法支撐企業退休員工的醫療和其他社會保障。近年的的調查顯示,離退休社會群體中的絕大多數人認為自己的收入趨於下降,產生了嚴重的被剝奪感(孫立平、沈原、李強,2004)。
2.階層意識的強化
這里講的階層意識指的是個人對社會不平等狀況及其自身所處的社會經濟地位的主觀意識、評價和感受。改革前,特別是在“文革”時期,平均主義意識形態弱化了人們在經濟層面的階層意識,但政治層面的階級意識空前強化。而在改革初期,隨著階級意識的淡化,中國出現了一種“非階層化”趨勢(Parish 1984)。這種情況延續到90年代初,例如,1991年盧漢龍對上海市民的調查結果仍然顯示,“中國社會目前有階層化差別但無階層化意識”。
自從90年代中期以來,社會成員當中的階層意識不斷強化。有學者指出,中國城市居民的絕大多數具有明確的階層認知,有大約四分之三的人意識到自己所處的是一個不平等的社會;財富和權力對階層意識的影響最大;各階層對自己的權力地位的認知有向下“位移”的傾向,三分之二的人認為自己的權力地位屬中等以下層次,而自認權力地位屬社會上層的只占0.4%(劉欣 2002)。從總體上看,中國社會里的階層意識有以下3個特點:其一,公眾的階層意識比改革開放前更為普遍明顯;其二,社會成員的階層自我認同明顯偏向低層,自認屬於中間階層的人並不多;其三,即便是自認為屬於中間階層,他們對現存體制的規則合法性也持懷疑態度。
究竟哪些因素影響著社會成員的階層意識?在這個問題上大致有2種認知框架。其一是靜態的或結構決定論的認知,它假定人們的階層意識由其社會經濟地位決定[10] ;其二是“相對地位變動論”,它強調階層之間社會流動和生活機遇的相對變化影響和決定階層意識[11]。
有學者認為,階層意識的產生和發展與社會變動的劇烈程度有關。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社會里,階級階層分化的程度也可能會相當明顯,但未必導致階層意識的強化;而在一個急劇變動的社會中,人們的社會經濟地位的相對變化使他們對自己的得失格外敏感,因此可能產生明確的階級階層意識。改革中一部分人在社會經濟地位或生活機遇上處於相對剝奪狀態,即喪失了舊體制賦予的既得利益或未能獲得充分的改革時期的新機會,這時無論他們自認的社會分層地位是高還是低,他們都會傾向於做出社會不平等的判斷(劉欣 2002)。還有學者發現,中國目前的社會中間階層受到相對地位變動和社會地位矛盾的影響,可能產生消極的主觀階層認同;某些中間階層的成員在改革過程中經濟社會地位不斷下滑,且沒有改善的希望,這些人就會質疑現存社會的合法性(張翼2005)。
被剝奪感和階層意識是社會成員對不公正社會結構的意義建構,這種消極的意義建構背後隱含著弱勢階層指向政府或某些特權階層的社會怨恨。若這種社會怨恨能通過適當的途徑化解,它未必會成為弱勢階層參與集體抗議的驅動力;如果這種社會怨恨無法找到制度化的發泄渠道而不斷積壓和發酵,它就極有可能變成集體抗議的引擎或導火索。
三、民眾利益表達途徑的梗阻
弱者的聲音本來就不大,如果還要穿透重重阻隔才能傳到遠處,這聲音就更加微弱和失真。在貧富分化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社會不滿和階層意識日漸明顯並不斷強化的情景下,社會下層利益表達渠道的暢通是消解社會不滿和沖突意識的基本要件之一:一方面,民眾的利益表達本來就應該是政府制定決策時必須參考的依據;另一方面,暢通的利益表達渠道本身可以是一種下層不滿情緒的泄洪裝置(陳映芳2003)。中國歷史上一向是國家權力過於強大,社會力量過於弱小。改革以來雖然在城市基層社會里這種情形稍有改變(朱健剛 1997),但這只是某些地方政府為追逐政績而制造的局部的暫時的社會表象。總體說來,目前中國依然是強國家弱社會模式,特別是弱勢群體的聲音和力量十分弱小。
表面上看,中國社會成員的利益表達途徑比西方國家更加多樣化(例如,信訪制度、人民代表制度、政治協商制度),此外還有行政領導接待制度(如市長接待日、書記信箱、市長熱線等),但對弱勢群體而言,這些渠道往往存在著梗阻現象,民眾無法有效地表達他們的利益訴求。那些政府“熱線電話”、地方行政首長“接待日”,以及電視台、廣播電台和報社開設的“熱線電話”,僅僅是為政府增加了搜集民眾意見的管道。至於民眾的“要求”能否得到滿足、民眾的“意見”能否被采納,在法律制度上並無任何保障,民眾只能寄希望於個別“好幹部”的熱心和真誠,這樣的制度措施明顯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人治色彩。實際上,不少地方政府設立“熱線電話”和地方行政首長“接待日”,只不過是為政府的形像工程或政績工程做“表演”,並不是真要給弱勢群體更多的利益表達機會,更不打算處理弱勢群體亟待解決的問題。據調查,弱勢群體普遍表示,面對各種現存的正式利益表達渠道,他們往往傾向於“不利用”,而且認為“表達無門”、“表達無用”(陳映芳 2003)。
1. 政黨利益表達制度的困境
改革以來出現了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共產黨人不再是鐵板一塊,他們必然被分化到不同的利益群體之中。而當部分共產黨人的個人利益與廣大民眾的根本利益發生矛盾和沖突的時候,要求共產黨作為一個整體來充當最廣大人民尤其是弱勢階層根本利益的代言人,事實上是十分困難的。而所謂的“民主黨派”其實只是一個個與底層社會沒有利益關聯的以知識精英為主體的小圈子,要讓他們為社會大眾代言,只能寄望於他們作為知識分子的道德、良知和勇氣。盡管“民主黨派”近年來為了向執政黨和公眾證明自己存在的價值,越來越積極地利用各種機會為弱勢群體呼籲(康曉光 1999),畢竟那不是一種基於自身直接利益需要的行動。只有允許“民主黨派”吸收更多的來自底層社會的成員時,他們表達和維護弱勢群體利益的聲音才可能真正變得響亮而執著。
2.信訪制度的缺陷
信訪制度是中國特色的利益表達途徑,一直是執政黨和政府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也是民眾表達利益訴求的特殊方式。信訪制度建立於1951年,經歷了大眾動員型信訪(1951年至1979年)、撥亂反正型信訪(1979年至1982年)、安定團結型信訪(1982年至今)這樣3個階段。(應星 2004)
這種利益表達制度存在諸多缺陷,已不適應目前的社會政治環境。這些缺陷主要表現在5個方面:首先,信訪體制只是接受來信來訪,然後轉送同級或下級行政部門,既不能依法立案,也沒有適當的結案監督機制,不但無法有效地處理民眾要求解決的問題,也不可能對各級政府官員的行為構成有效約束。相反,由於信訪部門將來自民間的申訴轉給案發地政府,導致當地政府對信訪者的打擊報覆,反而進一步誘發官民沖突(於建嶸 2005)。其次,由於地方政府的信訪部門事實上沒有能力解決當地發生的各種問題,地方信訪機構對本地民眾信訪的不作為逼得民眾只能越級上訪,導致中央的信訪部門的接待壓力越來越大。據國家信訪局統計,2003年國家信訪局受理群眾信訪量上升14%,省級只上升0.1%,地級上升0.3%,而縣級反而下降了2.4%。而中央政府的信訪部門其實也缺乏處理民間申訴的制度化權力。再次,對急切需要表達利益訴求的民眾來說,現有的信訪系統實際上處於失靈狀態,信訪立案機率非常低,而信訪解決率就更低了。2004年5月至10月,一個課題組對上訪人群的專項調查結果顯示,民眾通過上訪解決問題的比率只有千分之二(李俊 2005)。第四,中央政府曾經提出信訪責任追究制,結果卻在各級政府之間意外地生成了一個自上而下的畸形機制,由於民眾的上訪可能構成對其居住地部分強勢群體不當利益的威脅,一些地方政府或強勢群體攔截、收買、欺騙、強制遣送上訪者,甚至打擊迫害他們,使上訪者在人格尊嚴、自由安全、身心健康上受到更大的傷害。最後,信訪制度與法治建設存在著制度性矛盾,本來應該通過法律訴訟解決的民間申訴並不能通過信訪加以解決,也不應該用信訪制度來替代司法程序。當然,這里涉及的不僅是信訪制度的缺陷,也涉及司法制度的缺陷。
以上情形最終將導致人們對信訪制度的信任危機,結果信訪制度的缺陷本身就可能成為國家政治認同性流失的重要原因。對上訪者來說,上訪成功的可能性不斷下降,而代價卻越來越高。加上政府部門以及信訪機構對民眾的信訪推諉塞責,信訪者不得不在中央和地方、各部門的信訪機構之間不斷“轉圈”,付出大量的時間、財力和精力,“轉圈”的時間甚至長達幾年到幾十年,許多上訪者為此傾家蕩產。上訪者經常處於非常艱難的生活環境里,無處洗澡,無衣服可更換,病了則只能聽天由命,實在忍耐不下去了就只能去“自首”、讓“截訪”的拉回家去。[12] 隨著信訪制度的作用日益衰微,弱勢群體對這種利益表達途徑漸漸望而卻步,不得不轉而尋求其他更為有效的表達方式。
3.人民代表大會的利益表達制度之名與實
名義上最主要的民眾利益表達制度本來應該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如果人民能夠在選舉中選擇他們提名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這些民眾的利益代言人來表達各自的利益訴求,同時又允許各級人代會真正監督同級政府,那麽民眾的利益表達應該就有了制度化的正常管道。改革以來,盡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作用有所增強,但不可否認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仍然存在著不少缺陷。
首先,各級人大代表現行的遴選提名完全由黨政部門主導,這種提名方式使得人大代表不能真正代表選民利益。同時,人大代表的候選人產生後,在投票、計票等一系列選舉環節中,又有過多的政府幹預,影響到選舉程序的公正透明,使得人大代表的選舉僅具有形式主義的意義。其次,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以及各類代表的比例與選民的人口結構並無關聯,被提名代表的民主性和代表性因此也令人質疑。例如,隨意抽查某省“出席第十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結果發現67名代表中只有一位代表可被推斷為“農民”,沒有一個工人;而與此同時,在京官員、知名人士占用各地代表的名額已成慣例,約占去各地代表團名額的十分之一(於立深 2004)。再次,人大代表的權力極為有限,在相當程度上只不過是一種擺設。近年來,盡管人大代表的職能有所強化,但他們的權限仍不足以對政府部門實行有效的監督。最後,選民對人大代表無法有效地監督,因此人大代表事實上並不是民眾利益的代言人。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怎樣對選民負責,人民怎樣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只有當每個公民都真正享有基本政治權利時,他們才可能運用自己的政治權利去制約權力(郭道暉 1997)。如果民眾不能有效地監督各級人代會,那麽各級人大代表在利益驅動下就可能與強勢階層結成鞏固的利益同盟,從而由名義上的人民的利益代言人變為實質上的利益侵犯者。近年來,人大代表的權力尋租現象屢見報端,這些被披露的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4.政治協商制度的局限
中國的政治協商會議名義上是一個各民主黨派、各社會團體和各少數民族通過政治參與和民主監督來表達和維護各階層利益的重要制度。然而,如果考察一下政協制度的實際運作,就很難消除對此制度之真實作用的疑慮。在現行制度下,政協委員產生方式的非民主性、委員構成的傾斜特征、委員提案的非透明性以及缺乏社會代表性等問題,大大消解了政協作為社會利益表達管道的價值。
政協委員的產生一般經過團體推薦、黨委組織部審議、政協常委表決,然後向社會公布。候選人由內部推薦產生,再經過黨政系統的層層把關,這種產生方式實難體現程序的民主性和委員的代表性。而這種產生方式的必然後果是委員構成的傾斜性。例如,上海市過去3屆政協委員的人數分別為627、694和685人,其中的農民委員每屆都是10人[13],這樣的比例顯然與農民階層在總人口中所占比例大相徑庭。
提案是政協委員表達民眾利益的主要方式。如果分析提案的內容,可以充分了解提案的訴求在社會上是否具有代表性。有學者比較分析了全國政協第九屆會議的全部14,346份提案的題目,結果發現,雖然全國政協的提案質量整體上比地方政協好得多,但提案內容仍然具有隨意性、地方性和尋租企圖(於立深 2004)。顯然,提案的如此特征表明,政協委員所關注之事不見得代表著民眾的利益。即便其中有些提案能充分表達一些社會集團的利益訴求,提案提出後還要提交由一小部分政協委員組成的提案審查委員會和提案委員會審查、處理,然後再交有關行政部門辦理。[14] 由於提案的“審查─處理─辦理”程序完全采取閉門方式,在小範圍內完成,這種提案處理的非透明性令政協制度表達利益的效力大打折扣。
5.民間社團的生存空間狹窄
社會團體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組織。中國近代有無數的社團,早期有名的有孫中山的“同盟會”和毛澤東的農民協會。社團可以代表、綜合、表達、捍衛特殊集團的利益,這是社團存在的根本目的之一。而社團表達和維護群體利益的效能則受制於社會的自由度、社團目標與政府及民間目標的共意性、以及社團的資源獲得途徑和自主性。
1949年以來,中國的憲法中雖然規定公民有結社自由,但這種自由就像憲法所列的言論自由一樣,只是抽象地存在,並不受任何具體的法律保護,同時卻存在著許多剝奪這些自由的法律法規。結社活動就像言論發表行為一樣,隨時都可能遭到難以意料的後果。在這樣的環境下,民間自發社團的形成由於不可預知的風險而陷入難產境地,而這對弱勢群體社團的產生以及弱勢群體利益的有效表達尤其不利。
中國目前存在的社團可分為“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和“外部輸入型”3類[15]。“自上而下型”社團與黨政目標共意程度高,主要從黨政系統獲得權力資源和經濟資源,因為對黨政系統高度的依附關系而失去相當程度的自主性,無法真正表達和維護民眾的利益。共青團、婦聯、殘聯、工會、科協、文聯和僑聯即屬此類。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盡管名義上是社區居民的自主組織,但它們從產生方式、資源獲取、績效獎懲到人事安排都受黨政系統的控制,所以實質上還是一個“自上而下型”社團。
“自下而上型”社團與民間社會的目標共意程度高,其資源獲得主要來自民間社會,因此擁有更多的獨立於政府的自主性,但它們缺乏穩定的資金來源而只能艱難度日,自生自滅。另一方面,政府又擔憂其目標與黨政目標不一,甚至擔心此類社團與政府對立或成為民間的抗爭工具,所以長期以來一直將此類社團視為異己而嚴格控制。1989年之後,政府頒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將所有社團置於黨政系統的嚴格監控之下,“自下而上型”社團的發展空間被壓縮到極限。此外,即便有一些小型民間社團試圖維護小群體的利益,也會遭到來自強勢群體的直接或間接打擊和壓力。近年來,城市商品住宅小區的業主為了維護小群體的利益而自發組織業主委員會,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成立到運作往往受到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強力幹預。
總之,在黨政系統的嚴密控制和強勢群體的擠壓下,真正能表達弱勢階層利益的社會團體難以生存發展,勉強存活的民間社團的活動空間則被限制在社會和政府共同認可的“交叉地帶”。在這種情景下,民間社團要想成為有效地表達維護民眾權益的壓力集團,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結語
由於正式的利益表達渠道存在種種缺陷,中國的弱勢群體通過這些途徑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時或者求告無門,或者代價高昂而收效甚微,因此他們就可能對這些利益表達渠道表示懷疑甚至加以否定,轉而尋求其他表達方式,比如借助媒體表示對現狀的不滿和抗議、集體上訪、甚至非正式地組織對抗等艱難而危險的方式。當然,當弱勢群體既不可能通過適當途徑聲張其利益,而他們的訴求又得不到公正的對待時,他們可能因為不敢與強制性權力公然對抗而選擇“服從”。但這種“服從”對社會結構的穩定而言完全是消極的,因為他們隨時都會成為支持搗毀現存社會結構的力量(彼得·德魯克,2002)。改革中強勢階層為了維護和增加其既得利益,直接或間接地借助公共權力來幹預利益分配,使社會怨恨迅速積蓄,與此同時,弱勢階層制度化的利益表達渠道因梗阻而淤塞失靈,這就是今天中國頻繁發生沖突性集體行動的社會情境。
國家角色的嬗變:政府作為的非正當化趨勢分析
何清漣
一、九十年代末期以來中國的人權受侵害的核心:土地與住房權利
二、舊城拆遷:城市拆遷戶的噩夢
三、失地農民絕望的抗爭
四、地方政府為何偏好使用黑社會手段?
五、從征地拆遷過程看極權政治下“依法治國”的實質
結語:統治手段非正當化與社會結構的非正義性
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中國政治發生了不可忽視的嬗變:一方面是黑社會勢力逐步壯大並逐漸向政治領域滲透,另一方面是基層政權日益墮落為一個個自利集團。這兩大嬗變先是導致了鄉村政權的流氓化與黑社會化,繼而導致中國政府行為的黑社會化。政府行為黑社會化這一過程與中國的公共權力私人化、政治暴力公開化與普遍化同步發展,互為支撐。這個過程可以被概括為“統治手段的非正當化”。統治手段非正當化主要表現為政府日常行政已經越來越依賴於不正當的暴力。這一政治特點在農村征地與城市拆遷過程當中表現得非常明顯。
中國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曾出現過兩次大規模的“圈地運動”,其中的第二次“圈地運動”就發生在1999年以後。這第二次“圈地運動”,在城市里表現為大規模的拆遷,在農村則表現為大量征用農民耕地。由於政府的高度腐敗,拆遷與土地征用因而成為政府官員利用權力尋租的主要領域。
農村征地和城市拆遷都以褫奪民眾的生存權為特點。盡管中國人習慣於忍受不公平與壓迫,但生存資源的被侵奪已經讓被剝奪者無任何退讓余地,因而引發的維權抗爭特別激烈。這種反抗事件逐年上升,2003年為5萬8千起[1],2004年為7萬4千起[2],而2005年則高達8萬7千多起[3],其中大部分是因土地與住房被侵占而引發的反抗。面對失地農民與拆遷戶的韌性反抗,地方政府或是有意借助黑社會勢力介入,或是直接采用黑社會手段,以迫使反抗者沈默。
一、九十年代末期以來中國的人權受侵害的核心:土地與住房權利
從2001年到2004年,中國的房地產業一直高居中國十大暴利行業榜首,2005年雖然退居第三名,但仍未從暴利行業中退出。[4] 據房地產業內人士分析,全世界房地產業的利潤一般都在5%左右,而中國房地產業的平均利潤率則高達15%以上。福布斯全球富豪榜中的前500名富豪里只有30人左右是地產商;而中國的大富豪棲身的行業則集中在房地產領域。在中國福布斯2002年度公布的100名富豪中,竟然有40多人涉足地產業。此後雖然不斷有從事房地業的富豪身陷囹圄,但在福布斯《2003年中國內地富豪榜》上,涉足房地產的仍然高達35名。與其他行業相比,房地產業的富豪之多,遙遙領先。僅此一端,足證中國房地產業“暴利”之說並非空穴來風。
中國的房地產業仿佛有點金術,在短短20多年內,以超乎常規的速度催生了太多的億萬富翁。其中很多富翁都是從“一窮二白”的狀態起家,而且很多人的年齡與其億萬身家相比,過於年輕。所謂的“問題富豪”楊斌、周正毅等,都是通過房地產業經營積累了巨額財富。[5] 這就讓人不由得產生疑問:中國房地產業何以能維持如此高額的利潤?難道中國的房地產業真成了點金術?其答案無疑讓有良知者沮喪,中國的房地產業暴利主要依靠地價的便宜,而地價的便宜則完全依賴掠奪,在農村是掠奪農民的土地權利,在城市里則是掠奪拆遷戶的住房宅基地。而參與征地、拆遷這一掠奪過程的主角竟是各地的地方政府。
1. 是什麽驅動地方政府成為農村征地與城市拆遷中的主角?
地方政府之所以成為征地拆遷的主角,主要原因是土地出讓金成了地方政府汲取財政收入的主要渠道。與其他國家的房地產業不同,中國房地產市場的主角除了房地產開發商與買主兩方之外,還牽涉到土地的原所有者(失去土地的農民與城市拆遷中失去住房的人)與掠奪原所有者利益的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的上級中央政府則扮演著這幾方利益的最終仲裁者,而且是一個很不稱職的仲裁者。
上述幾類角色當中,地方政府的角色最為奇特。一方面,它是土地的買者,分散在農民手中的土地先由地方政府采用各種手段“征購”上來;另一方面,它又是賣者,房地產商要取得土地使用權,得從政府手中購買。沒有地方政府居中一買一賣,這土地還無法“市場化”。
地方政府何以這麽熱衷於土地買賣?關鍵在於這一買一賣之間的巨大差價。
於公來說,這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據統計,2001年到2003年間,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收入達到9,100億元。可供比較的是,在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1998年到2003年這5年間,中國發行的國債總額也不過9,300億元。由此可見,土地已經變成地方政府名副其實的“第二財政”。一些市、縣、區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已占到財政收入的一半,有的作為預算外收入甚至超過同級同期的財政收入。[6] 於私來說,官員們在土地出讓過程里中飽私囊,更是中國社會公開的秘密。房地產開發商要想發財致富,其中第一個重要步驟就是與政府官員合作,這也必然導致土地開發成為貪污腐敗高發領域。貪官污吏們到底在房地產中撈了多少錢?有兩個數據可供佐證:一是房地產業內部估計的賄賂成本。據房地產業內人士透露,僅僅用於批地一項的賄賂(交易)成本就高達地價的30%左右。二是腐敗案件與土地的相關性。據國家審計署對外透露的說法是:中國的“問題高官”80%以上與土地有關。[7] 自從國家審計署每年公布審計結果以來,土地審批一直是審計署稱之為腐敗黑洞的領域。[8]
政府在一買一賣的過程當中到底獲利多少?上述3年獲利9,100億的數字給人的印象還不夠具體,這里再舉一南一北兩個實例。北京市六圈村被征用的土地緊鄰北京市南四環主路,政府征地時,每平方米只付給農民117元,而轉手拍賣時價格卻高達6,750元,幾乎等於“零成本征地”。若非政府手中執有權柄,又有誰能做如此強盜買賣?[9] 廣東省從化市政府暴力拆遷小海區商鋪,也同樣出於利潤動機。按照從化市該地段的地價,每平方米建成後可售價13,000元,而政府補償給業主的價格僅為每平方米2,500元。[10]
到底有多少拆遷款流入了貪官污吏與開發商的腰包?
以北京市為例,在各種拆遷中至少有3項巨額資金流失,落入了開發公司和貪官的口袋。首先,應當交給中央政府的“國有土地出讓金”,因立項“危改”被無償“劃撥”給開發商了。第二,應當給被拆遷人的城鎮拆遷費被開發商侵吞。比如開發商從政府那里獲得“劃撥”土地以後自己並不出錢,而是對外招商從另一投資商手中獲得每戶約40萬的城鎮拆遷費;只需將這些居民統一“合理安置”到郊外的房子里,其中大多數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開發的非法建築或單位的合建樓,一次性替拆遷戶交3年的房租約2萬元,3年後就不管了。但這筆費用卻被列入商品房成本之中,牟取暴利,並通過做假帳逃稅。第三,私人土地使用權補償。這部分費用法律有明確規定必須支付,但開發商往往借口執行《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在拆遷戶面前根本不承認這筆補償費用的存在;然而在銷售商品房時這筆費用卻成了房價的主要部分,即銷售廣告中大肆宣傳的“黃金區位”、“升值無限”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如在西城區、東城區這樣的地段,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價格動輒上萬,甚至數萬,再算上容積率,其中建築成本只占很小一部分,最值錢的部分恰恰是房產所在的地段區位。[11]
這筆錢共有多少?在中國這是筆永遠也算不清的糊塗帳,不過北京市的相關數據可作參考。據專家估算,1994年至2003年這10年間,北京市因拆遷征地被侵吞流入黑洞的國家和民眾財產約為1,380億。對此北京市各區政府既不否認,也未回應。[12]
2.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瘋狂征地為何不加以限制?
征地拆遷已經成了中國社會不安定的主要原因,而地方政府也從未打算停止此類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但是中央政府對此多年來睜只眼閉只眼,佯作不知。為何如此?原因很簡單,自從1994年實行“分稅制”以來,中央政府將所有堪稱“肥肉”的稅種全留給自己,而把那些“油水不大”的稅種留給地方政府,結果地方政府就只好依靠土地出讓金收入來維持生存和運轉。
1994年稅制改革後,中央與地方的稅務體系分立,劃分稅種各自征收,主要稅種歸中央,零星稅源歸地方(包括土地出讓金),若幹“油水”大的稅種則由中央和地方共享。中央稅務系統在省市縣設立國稅局,征收中央部分的稅收及共享稅;地方政府則自設地稅系統,負責地方稅的征收。“分稅制”剛實施時地方財政還能維持,隨著經濟情況的變化,地方財政的稅源越來越吃緊。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地方國有企業相繼破產,地方企業所得稅與上交利潤漸漸枯竭;由於住房商品化、高等教育和醫療商業化等“改革”,民眾不得不緊縮日常消費開支,由此導致消費品市場不景氣,營業稅收入相對萎縮;歸地方財政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範圍十分有限,也不可能支撐地方財政。對於地方政府來說,有可能擴大財政收入的空間就只剩下與農民有關的稅收攤派。於是,盡管中央政府多年來反覆地三令五申,不許增加農民的稅費負擔,但各地地方政府仍然巧立名目、加征各種稅收規費,除了正稅(如農業稅、土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屠宰稅等)外,還強制實行種種攤派。許多鄉鎮政府把催糧要款當成了主要的日常工作,為了獲得財政收入,催糧要款往往要借助暴力,由此導出了村鎮一級政治權力日漸被地方豪強掌控,流氓化、土匪化、黑社會化的趨向十分明顯。
從農民頭上強征硬攤畢竟所獲有限,為了擴大財政收入,地方政府將眼光轉向了農民最後的生存資源──土地。中國“改革開放”以來20世紀90年代後期的這一輪“圈地運動”的目標主要是農民賴以生存的耕地和城市里的“舊城區”。地方政府依靠出賣土地獲取了大量的土地增值稅、 國有土地有償出讓收入,這些收入成為支持地方政府的日常運轉的財政支柱。如果限制土地開發,就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財源,這就是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圈掠土地長期佯作不知的一個重要原因。因為中央政府不想切斷地方政府的財源,否則地方政府就會采取各種方式抵制中央政府的政令,這種情形在削減農業稅時就發生過。
不管是圈占農民的耕地還是城市居民的舊房,第二輪“圈地運動”興盛之處,都嚴重侵害了農民或城市拆遷戶的利益,導致許多人的生存狀態嚴重惡化。雖然征地時號稱要給農民和拆遷戶必要的經濟補償,但通常補償標準被大幅度壓低,而且大量征地款又被地方政府侵吞。所以,農民大都因征地而陷入貧窮。還有許多地方的農民分文未得就被趕離家園。浙江省的經濟相對比較發達,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略高於全國平均水平,但浙江農民對征地的不滿是否就比其它省份低呢?據浙江省統計局農村調查隊的調查,只有6.8%的農戶對征地表示滿意,有22%的農戶認為補償標準嚴重偏低,53.2%的農戶認為補償偏低。[13] 浙江尚如此,其它地方可想而知。
3. 中央政府意在分肥的2006年土地清查運動
隨著征地拆遷引起的社會矛盾日多,中國政府每年公布土地違法事件的數目,但查處並不嚴厲。據國土資源部的不完全統計,2003年全國共查處包括歷年遺漏案件在內的土地違法案件16.8萬起,738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134人被追究刑事責任。[14] 按照這次公布的案件總數推算,每起土地違法事件即便只有1人涉案,至少也有16.8萬人應被追究責任;但實際上,如此多的依靠土地獲利者當中只有不到1%的違法者受到處分或承擔“刑事責任”。由此可見,“違法成本”相當低微,而圈掠土地卻可以獲得相當高的收益,違法受懲率如此之低,由中央政府發動幾年一度的“大清查”於懲治貪腐自然毫無阻嚇作用了。
2006年6月上旬國土資源部召開全國土地執法會議,宣示土地腐敗現象非常嚴重,並明確要求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本年6月份查處3起以上嚴重土地違法案件,年底前要達到8起。與國家審計署每年唱反貪獨角戲不同,這次國土資源部的行動得到了中央撐腰,《人民日報》、新華社等奉命為“土地執法風暴”造勢。由於下達了查處案件指標,而數年來日進鬥金的“土地爺”又因迅速暴富難免惹來官場同事的嫉恨,加之將原來的“土地爺”拱下去取而代之的收益令人眼熱,一些地方政府在完成這次查處任務時並不手軟。就在下達反貪任務的當月,因土地問題落馬的官員就有北京市副市長劉志華[15]、天津市檢察院檢察長李金寶、天津市副市長陳質楓以及福州土地窩案牽出的官員群體[16]等。
如果以為中國政府此輪清算的目的意在反腐,並遏止地方政府掠奪民田,那就完全會錯了國土資源部數度告白之意。中央政府此次整頓土地違法時提出了兩條理由。第一條理由是中國的土地數量已逼近生存底線,至2005年10月31日,中國大陸的耕地面積為18.31億畝,人均耕地由上年的1.41畝降為1.4畝,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40%。按照這一思路,似乎中央政府就應下令停止土地開發,中國至今還是一個小農階層占總人口將近70%的國度,沒有足夠的耕地,許多農民將無以為生。但是,國土資源部並未承諾從此以後將停止土地開發,而是提出要將土地審批權收歸中央。這一宣示事關第二條理由:凡屬性質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為,幾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關領導,一些本來負有監管責任的地方政府往往成了違法的主體,鑒於上述原因,今後要將土地審批權收歸中央。言下之意是,土地開發仍將繼續,只是今後得由中央說了算,地方政府出局。
國土資源部並不隱瞞這次刮“土地執法風暴”的真實目的,那就是“中央要分享土地收益”。強征土地確實使廣大民眾的生存權被褫奪。然而,面對社會底層的受剝奪,中國的各級政府向來無動於衷,從未給予半點同情。2006年的土地清查運動的背後,其實是讓中央怦然心動的巨額土地出讓收入。於是,中央政府先是大張旗鼓地打擊貪官、震懾地方諸侯,再提出“將土地審批權收歸中央”。當然,要讓地方政府乖乖就範亦非易事。90年代初,國務院曾發出《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的通知》,“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收入中,40%上交中央財政,60%留歸地方財政。但後來,為了便於地方政府取得城市建設費用,中央財政對地方土地出讓金的分享比例一再調低,甚至到最後有點不了了之。”[17] 如今舊事重提,中央政府能否如願,尚待觀察。
即便中央財政未能分享土地出讓金,土地審批中尋租的權力從地方官員轉移到京官手里,本身就意味著土地收益的重新分配。誰又能保證中央政府的官員一定比地方官員廉潔?前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的腐敗案就足以說明問題了。事實上,中央各部的事權越大,腐敗程度就越高。近年來,中央先後成立了“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本意是為了看住銀行業、證券業與保險行業的“碩鼠”,但結果卻是將這幾個部門的監察之權變成了官員們尋租索賄的機會與資本,腐敗的“食物鏈”將貓鼠變成了“一家親”。
其實,中國的土地之所以成了養肥貪官污吏的溫床,根源全在於土地所有權歸屬國家,為地方政府介入土地買賣留下了制度空隙。只要將土地私有化,也就堵絕了政府隨意掠奪民田、民宅之路。舍此別無他途能有效遏止土地征用所產生的嚴重腐敗。目前這種意在分肥的“土地執法風暴”除了讓中央政府在土地出讓收入中名正言順地分一杯羹之外,於反腐不起任何實質作用。
二、舊城拆遷:城市拆遷戶的噩夢
1. 城市拆遷戶的經濟權利被嚴重褫奪
在中國,所有的城市拆遷過程都有地方政府介入,可以說,沒有地方政府,褫奪千百萬人住房權利的城市拆遷就寸步難行。地方政府通過何種手段使侵犯民眾生存權利的惡行公然行之於世?答案是: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賦予拆遷以合法性。而假借公共利益主要通過兩種名義:一是假借城市廣場、道路、綠地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之名;二是假借“舊城改造”之名。不過中國政府從法律上給這些做法提供了一個富有“中國特色”的說法:先是將所有的房產定義為只有房屋產權而沒有宅地所有權的物品,並稱“這種沒收公民土地財產的做法是由國家性質所決定的”,由此又引出中共建政時沒收一切私人土地(包括當時未沒收的房地產中的地權)全歸國家所有為地價歸“公”的依據。於是,地方政府就名正言順地把許多城市居民祖宅的宅地視為國有,拒絕在拆遷時給予補償。[18]
在以“公共利益”為旗號的拆遷“政策筐”里,“舊城改造”是一個無底洞。在一些城市,它成了拆遷戶的噩夢。有的城市不許拆遷戶回遷,大多數居民被安置到城市郊區,生活成本大增,除了購買住房和家庭用品以外,謀生方式往往也被迫改變,交通、購物、子女入學都成為棘手的問題。有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拆遷地蓋了高標準住宅或豪華別墅,即便允許拆遷戶回遷,但由於補償標準低,新宅售價太高,拆遷戶承擔不起回遷的住房差價。因此,在失去住所的威脅下,拆遷戶們往往會激烈地反抗。
與中共建政初期的“土改”、“工商業改造”那樣的劫富濟貧行為相反,現在圈占拆遷戶土地的行為實質上是劫貧濟富。不僅如此,政府還明確規定了拆遷時要執行“貴賤有別”的政策。例如北京市規定:“副部長級以上的公民,特殊公民(指民主黨派中的高層人士、外籍公民、在台灣原國民黨高層人士)的房地產,在拆遷過程中土地使用權需依法評估、補償”。[19] 這等於赤裸裸地宣告,土地使用權並非真的屬於國有,而是“依法”有等級差別;對權貴階層以及“特殊公民”而言,他們的宅地“依法”私有,拆遷時其土地使用權必須充分補償;至於無權無勢的普通公民,他們的宅地就“依法”公有,只能聽憑政府宰割。
2. 中國政府近十年拆了多少住房?
近十年有多少中國人失去家園?中國政府不會提供這類數據,但綜合各方面信息,還是可以得出概貌。2005年11月29日,總部設於瑞士日內瓦的國際人權組織“住房權與驅離中心”宣布,中國被列入2005年違反住房權最嚴重的3個國家之一。該組織敦促中國信守它簽署過的國際人權條約,不要為了經濟發展踐踏人民的居住權。“住房權與驅離中心”的執行主任萊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他們每年都要挑選3個國家,將它們列為違反人民居住權情形最嚴重的國家,2005年是中國首次入選。他說,中國入選的原因是,該組織每天都收到來自北京、上海以及其他中國的城市和農村有關強行拆遷問題的報告。與中國同時列名的另兩個國家是津巴布韋和印度。近幾年津巴布韋持續違反住房權,以實施城市清理計劃為名使70萬人被趕出家園。印度的哈拉施特拉邦為把孟買建設成一個“世界級”城市,從2004年12月以來強行讓35萬人拆遷。但與中國相比,這兩個國家因拆遷而受害的人數較中國少得多。萊奇說:“我們看到並收到成千上萬失去住房的人給我們的報告,如果他們反抗強行拆遷就會遭受進一步的騷擾、逮捕、監禁或其他種種問題。從中國傳出有關報導出現急劇上升的趨勢,這令我們感到震驚。僅僅為修建2008年奧運會的建築,北京就有40多萬人被拆遷,其中很多人是被強行拆遷或得不到足夠的補償。”[20] “住房權與驅離中心”公布的僅僅只是城市拆遷戶的數字,農村被奪去土地的農民不在此列。據萊奇介紹,中國簽署了上百項與人民住房權有關的國際法規和條約,但中國當局在過去10年里卻拆除了至少125萬所住房,搬遷了370萬人,其中很多人是被強行搬遷的。由於政府與房地產商給予的補償極低,許多人在被強制搬遷後失去了住所。[21] 拆遷已經成了中國民眾不能承受之痛。
必須說明的是,近十年內中國到底拆除了多少房子,由於中國政府將此視為絕密資料,至今沒有一個完整且令人信服的公開數據。但下列數據可以讓人從中管窺一些實情:
《了望》雜志提供了這樣的數字:從1992年起,有關北京城建問題的群眾上訪事件驟然增加。以1995年為例,1月到7月有163批,3,151人次,占那一時期上訪批數和人數的46.5%和43.2%。[22] 北京拆遷的問題較全國各地發生得更早,因為在陳希同任北京市長時大規模拆遷即已開始。此後拆遷糾紛蔓延至全國,而且各地政府均模仿北京市政府在拆遷時使用的黑社會手段。
中央政府有兩個部門受理拆遷上訪,一個是建設部,另一個是國家信訪局。據建設部公布:2002年1至8月份,共受理來信共4,820件次,上訪1,730批次,集體上訪123批次,其中反映拆遷的分別占28%、70%、83.7%。[23] 2003年全年受理拆遷上訪總量為3,929批、18,071人;2004年上半年因征地拆遷上訪的人數有4,026批、18,620人,其中集體上訪905批、13,223人,個體上訪3,121批、5,397人,半年就超過2003年全年總量。[24] 國家信訪局未公布具體數據,只公布了上訪案件增長的百分比:從2000年以來,反映城市建設特別是拆遷安置問題的信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從拆遷投訴信件看,2003年8月底與去年同期比上升50.34%;從拆遷戶上訪人數看,2002年比2001年增長64.86%,到2003年8月底,又較2002年同比增長47.19%。[25] 2004年的上訪信件和人數較2003年同比上升了50%和47%。[26]
這些以上訪形式反抗的拆遷戶只不過是拆遷戶中的極小部分(約2%-5%左右)。以上海市為例,2003年5月底,上海富豪周正毅在上海的中心城區靜安區拿下了一塊總占地面積達17.64萬平方米的地塊,這是上海最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需要拆遷12,000戶民居。盡管補償偏低,但其中只有500多戶將不滿轉化為反抗行動,而采取積極反抗手段如上訪與訴訟的僅有100多人,不到1%。[27] 2000年2月北京的拆遷戶曾發起萬人訴訟,即10,357名被拆遷戶聯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著名事件。但由於各地拆遷戶的忍受底線不一,缺乏集體行動的一致利益訴求,兼之組織成本太高(主要是政治風險太大),這種大規模的集體行動在全國幾乎僅見一例。
大部分拆遷戶因為不想讓全家人走上一條沒有終點、也看不到希望的荊棘之途,選擇忍受了事。還有部分人鼓足勇氣上訪,但還未走到北京就被攔截回來──這種攔截在民間被稱為“截訪”(官方的說法是“勸返”)。被“勸返”者占上訪者相當大的比例。黑龍江省不是全國拆遷糾紛最多的省份,但也有不少上訪者。據該省政府公布的內部數字,僅2004年下半年“勸返進京訪218批861人次,其中9月1日到年底勸返153批534人次,勸返到省訪40批130人次。”[28] 其他各地被勸返的亦不在少數。
3. 政府指揮、參與或支持縱容暴力拆遷
拆遷過程中的暴力行為何以屢屢發生?地方政府為什麽對這些違犯法律的暴力行為視而不見?而各地政府又是如何將成千上萬的拆遷戶趕出家園,迫使他們接受極不公平的拆遷補償呢?答案是:政府行為黑社會化。
大量事實表明,各地政府的“拆遷辦”與拆遷公司之間存在緊密的利益關系。在有些地方,地方當局為了掩人耳目,將“拆遷辦”與拆遷公司從形式上分為兩家;而有些地方幹脆就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下面以中國的“首善之區”北京市為例,說明地方政府與拆遷公司的關系。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建設開發公司的主管單位是西城區政府,新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主管單位則是北京市政府房改辦公室,而朝陽區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的主管單位是朝陽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幾乎無一例外,每一家生意紅火的房地產開發公司都有政府背景,往往總經理就由政府派出的官員兼任。理解了這層關系,就不難理解政府在房地產公司與拆遷戶發生利益糾紛時,對於居民房屋的估價做出裁決與發出強拆指令時,為什麽會毫不掩飾地偏袒開發商。許多開發商經常公開對被拆遷戶說:“我們和政府是一家的,你們告也沒用。”[29]
在民主國家,法院本身是超越於各種利益群體之上的公權力機構。但在中國,法院這一社會公權力發生了嚴重的異化,與房地產商結下了淵源頗深的利益關系。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副院長李立千就經常指揮其屬下法官代表開發商與拆遷戶談判,並親自指揮多起拆遷;而這位法院副院長本人就兼任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建設開發公司拆遷公司經理。[30]
地方政府與拆遷公司結為連體共生關系,並非北京一地獨有,而是中國各地的普遍現象。如南京在2003年發生拆遷戶翁彪自焚事件後,曾於2004年整頓過拆遷公司,將12家原屬政府的各區縣拆遷安置辦公室撤銷其事業單位建制,轉為企業。[31] 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暴力拆遷的主力是西安市碑林區政府建設局,在面對中央電視台記者采訪時,該局副局長杜波公開承認,建設局與拆遷辦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32]
政府直接指揮公務員參與拆遷的事就更多了。長沙市的拆遷幹脆由市拆遷辦直接出面,遇有居民反抗,直接調用警察和武警毆打拒絕搬遷的居民,拆遷辦的公務員還公開對拆遷戶說:“打死一個人賠幾萬元,我們照樣搞開發”。軍隊也介入了地方拆遷,如長沙大韻投資置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胡子木原來是湖南省軍區財務處處長,轉業後打著部隊的牌子搞開發,經常借用武裝警察暴力拆遷。長沙天園房屋拆遷公司屬於長沙市天心區政府勞動服務公司,拆遷辦的工作人員來自天心區政府。[33] 廣東省從化市政府拆遷的場面更是“壯觀”:2005年3月7日上午8時,該市政府組織了近千人的拆遷隊伍,在該市街口鎮小海橋區暴力拆遷商鋪民居。參與這支拆遷隊伍的有市政府公安局(及警犬)、計劃生育辦公室、城市監管部門、國土局、房管局、法制局、信訪局,以及醫護人員近千人,帶隊者是從化市副市長陳加猛與兩位公安局副局長。當天因數名老人與婦女被消防高壓水槍射昏在地才告暫停。[34]
地方政府還任意運用壓制手段對付民眾的反抗。如成都市政府為迫使錦江區內的居民搬遷,多年來使用了各種很陰暗的手段。先是於2004年將領頭反抗的李廷惠女士以“違法鬧訪、聚眾滋事”的罪名抓捕判刑[35];繼之又派人縱火焚燒民房,拆遷辦工作人員更是經常打罵拆遷戶。[36] 許多拆遷戶在無處申冤的情況下,被迫用自焚這種極端方式抗議政府與房地產商對自己財產權的剝奪。例如,2003年8月22日南京市鄧府巷同慶里居民翁彪為了反抗暴力拆遷,被迫在拆遷辦公室用汽油自焚,除本人死亡外,還燒傷了6名拆遷辦人員。此案在網上傳播後引起全國震動。[37] 由於被逼上絕路的上訪者太多,北京市政府竟在《北京市信訪條例(修正草案)》中加列以下條款:“信訪人不得在非信訪接待場所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請求;不得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或者以自殺、自傷、自殘相威脅。否則,將負相應的法律責任。”[38]
“暴力拆遷”這四個字雖然讓人聯想到拆遷過程中的打、罵、羞辱等暴力行為,但並不能充分體現拆遷中使用暴力的程度。為了讓讀者對暴力拆遷之實況有所了解,下面試舉幾例。一個是拆遷手段中比較“文明”的事例,該事件發生在遼寧沈陽市的繁華地段和平區,一位叫董國明的拆遷戶因拒絕搬遷,被沈陽蕪湖拆遷公司困在自己家里,在將近一個月的時間里,拆遷公司斷絕董與外界的一切來往,也不允許董的家人為其送水送食物。董國明在拆遷公司強行斷水、斷電、斷煤氣的情況下,依靠家里原來存放的方便面、生土豆、生胡蘿卜支撐了將近一個月時間。將這位居民圍困在自己家里的沈陽市蕪湖拆遷公司是受沈陽市政府拆遷辦的委托實施拆遷的。[39] 另一個則是極端暴力的事例,發生於上海市。2005年1月9日淩晨,上海城市開發住宅安置有限公司為逼迫徐匯區烏魯木齊中路179弄的住戶搬遷,竟然縱火焚燒這片住房,導致居住該弄62號的住戶朱水康老夫婦被活活燒死。該公司近年來威逼拆遷戶搬遷時,一直使用黑社會手段,如毆打辱罵住戶、斷水斷電、趁住戶不在家時將糞便臟物灑滿住戶門前屋後、用牙簽塞住門鎖孔,或一大群人闖進住戶家、將住戶的用物往屋外亂扔。許多住戶被折騰得晝夜不安,只得含悲忍淚,拿上少得可憐的“拆遷補償”後搬走。遇上一些態度堅決的住戶,拆遷公司幹脆用推土機將住房夷為平地。上述朱姓老夫婦不肯搬走,動遷公司曾在他家放過三次火,當地基層政府竟然佯裝不知,無人過問此事。[40] 正因為有地方政府的縱容支持,這家開發住宅安置有限公司才敢如此地有恃無恐,以至造成上述慘案。
在有些地區,黑社會勢力直接介入城市拆遷。如深圳的陳毅鋒、遼寧的曲全國等,這些有黑社會組織背景的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大量使用暴力拆遷,使得當地拆遷戶有冤不敢訴。[41] 許多拆遷公司本身就是黑社會組織,如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城鄉建設房屋拆遷有限責任公司於1994年成立,隸屬於呼和浩特市城建局勞動服務公司,該公司8年間先後承攬了30余項拆遷業務,采取暴力等手段(包括砍斷拆遷戶的雙腿),獲純利400余萬元。[42]
全國各地政府的拆遷辦以及與政府有各種瓜葛的拆遷公司都通過類似行為將成千上萬戶城市居民趕出家園,霸占了他們的宅基地,養肥了連續五年高居中國暴利行業榜首的房地產業,也養肥了富豪榜上的中國富豪與眾多貪官。
三、失地農民絕望的抗爭
1. 耕地的減少與失地農民的增多
被趕出家園的城市拆遷戶只涉及近4百萬人,而失去土地的農民數量更為龐大。耕地減少與失地農民增多這兩組數據可以讓人看出中國這一殘酷的現實。房地產業興旺的直接後果是耕地的日益減少。中國農業部的報告顯示,全國農用耕地從1996年的19.51億畝減少到2004年的18.37億畝,8年間共減少近1.2億畝,平均每年減少1,425萬畝。截至2005年10月31日,耕地面積下降到18.31億畝,人均耕地降為1.4畝,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40%,土地數量已經逼近人的生存底線。目前耕地在不斷減少,人口則不斷增加,按目前趨勢分析,到2020年,耕地缺口將達到1億畝以上。[43] 這些冰冷無情的數字後面,是無數失去土地的農民在哀號。
中國的失地農民到底有多少?至今還沒有各方認可的權威數據。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總隊曾於2003年下發“關於緊急開展失地農民現狀調查的通知”,各地政府也相繼做過一些調查。[44] 按照官方統計,到2005年3月,中國失地農民總數已超過4千萬人,並仍在以每年約2百萬人的速度遞增。[45] 而據浙江師範大學教授王景新在冀、魯、鄂、桂、浙、滇等11省134個縣所作的抽樣調查,分到土地的人口只占總人口的84.5%。據此推算,全國至少有13.7%的農民沒有土地,失地農民數量約為5,093萬至5,525萬。如果加上因超生等原因沒有分到田地的人口,中國沒有土地的農民超過6千萬人。[46] 2006年3月,中國農業部曾公開通報,每年農民耕地被占約2百多萬畝,這表明每年可能有1百多萬農民失去耕地。[47] 農業部的這一通報是按人均兩畝地計算的,據此推算,1996年至2004年8年間減少了1.2億畝耕地,意味著約有6千萬農民失去土地。
中國農民的土地被強制征用與中國的土地制度特點有密切關系。按照中國現行的土地制度,農民只是土地的使用者,但卻沒有所有權。正是這一點為現在正在農村進行的“新圈地運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使得中國基層官員能夠以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在農民缺席(或受蒙騙)的情況下,剝奪他們的土地。
由於中國政府禁止農民與工人在沒有官方控制的情況下組織社團,各地的農民因此並不擁有任何集體行動的組織資源,只能利用地緣與血緣等關系而松散地臨時組織起來。面對擁有一切組織資源且行為日漸黑社會化的地方政府以及由地方政府撐腰的房地產商,底層農民的這種反抗幾乎處於絕望狀態。
2. 從河北定州事件看地方政府行為黑社會化的特征
2005年6月11日發生的河北定州事件,為人們了解地方政府的黑社會化提供了一個樣本,這次事件涉及的幾方關系互動最能說明政府行為黑社會化的特征。
一份有關部門提供的材料顯示,河北國華定州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火電廠”)是2001年動工、2004年投產的大型火電廠,屬國家第十個五年計劃的重點項目。“火電廠”建在離繩油村不到兩公里的地方,繩油村村南的379畝土地被相關部門規劃為火電廠的煤灰堆放處理場。這塊土地由3部分組成,其中80畝是村里的果園(集體擁有),有近3千棵成年梨樹,2百畝是承包給村民個人的林地,所種樹木為樹齡在2到3年以上的楊樹,還有1百畝麥田,是繩油村村民的責任田。這次沖突的癥結在於征地補償款,對此村民、地方政府以及支付補償金的“火電廠”說法不一。
政府的說法是,據定州市解決灰場問題工作組2004年8月27日“致灰場聚集人員的一封公開信”稱,火電廠“2002年9月7日就依法取得灰場使用權,繩油村的每一位群眾也已經得到合法的補償”。“火電廠”廠長說法是,征地款共為4,600多萬。村幹部說,鎮里只給了村里587萬左右。村民們則認為,大量征地款都給“上面”(村民對上級政府的稱呼)貪污了;至於這“上面”是指哪一級政府,是定州市還是鎮政府里,或是層層截留,至今未見公開交待。由於這麽多征地款不知去向,村民們失去了土地,又未得到合理的補償,只有反抗一途。農民為了阻攔“火電廠”開工,從2004年7月起被迫輪班守護在工地。
定州市政府在這次征地事件中扮演了奇怪的雙重角色。一方面,政府直接出面鎮壓,使用以下諸種手段。其一,政府官員帶領人馬為“火電廠”工地施工隊驅趕守在施工場地的村民。2004年3月15日,市委副書記趙國軍親自帶領警察、政府公務員與施工人員約2百多人、鏟車8輛到灰場強行施工。其二,警察出面抓捕反抗的村民代表,將村民代表牛才民夫妻、村民牛旭光、牛同順等十余人安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強行抓捕。該村先後被公安局抓捕的村民共有二、三百人次。其三,暴力驅趕守護在施工場地的村民。自2004年3月到7月9日,定州市政府先後出動警察5千余人次,強行施工10余次,每次施工都引起較大的沖突。2004年4月7日,定州市委書記和風到繩油村,上千村民跪地訴冤,和風卻對村民說:“這場面我見多了!少來這套”。[48]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公然使用黑社會暴力手段。在政府與村民沖突不斷時,村民代表牛煙平等數人屢屢遭到“不明身份的人”的襲擊。 這種“不明身份的人”實際上是政府雇傭的黑社會成員,但通常情況下地方政府絕不會承認這些人是地方政府暗中指使的。2005年6月11日淩晨,約3百名身著迷彩服的“不明身份暴徒”趁著農民熟睡發動襲擊,造成6人死亡、140多名農民受傷(許多人致殘,喪失工作能力)。當時中國政府對此事並不在意,因為類似事件在中國並非罕見。然而,由於美國的《華盛頓郵報》記者從當地農民手中得到拍錄襲擊經過的錄影帶,以生動的現場畫面向世界揭露了這次暴力事件。[49] 畫面所暴露出來的殘忍血腥,讓許多“中國政府的好朋友”亦無法為之辯護,國際輿論一片譴責聲音,這才迫使中國政府對定州市市委書記和風等人做出處理。事件發生7個月後,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2月裁定涉案的27名被告的“策劃和殺害村民罪”成立,其中4人被判死刑,被判無期徒刑的5個人包括被指為幕後策劃該宗襲擊事件的原定州市委書記和風。[50] 事發至今,當地政府一直不承認其行政責任,僅表示該事件只涉及個別官員的違法行為,又強調該次征地是合法的,並拒絕向村民賠償。
筆者之所以選擇定州繩油村事件作為分析的典型案例,是因為“定州事件”具備以下3大特征:第一,定州事件涉及的利益三方,即政府、企業、村民,正代表了近年來征地事件中涉及的主要利益相關各方。第二,定州市政府、市委在征地中所扮演的身兼買者(向農民強征土地)與賣者(將征來的地轉手高價賣給房地產開發商等)的二重角色,幾乎是中國所有征地事件中政府角色的縮影。由於政府部門具有執法權與法律解釋權,所以這些強征土地的行為無一不假法律之名而行之。第三,定州市政府指使暴徒襲擊村民,用非政府暴力迫使村民就範,這一手段在近年來的征地拆遷中屢見不鮮。
3. 各地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的非正當行徑
象“定州事件”這種以村民為一方、以政府與企業為一方的利益沖突,幾乎成為中國20世紀90年代後期以來農村征地沖突的一種典型模式,而最終這種沖突又往往以政府鎮壓失地農民而告終。例如,2003年3月至2004年10月,陜西省榆林市18,000失地農民與榆林市政府為征地一事發生激烈對抗,該地政府在一年半時間內四度出動武裝警察(少則數百名、多則3千多警察),鎮壓農民的激烈反抗,雙方發生激烈沖突。政府最後逮捕了高拉定等27名農民領袖與反抗骨幹,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拘禁罪、煽動抗拒法律實施罪”等,將這些維權農民分別處以重刑,投入監獄。[51] 此類情形在其他農村地區也頻頻發生,如四川省自貢市從1993年延續至今(2006年)的失地農民反抗、2005年7月至10月的廣州市省番禺區太石村的村民維權行動、2005年12月發生的廣東省“汕尾事件”等。需要指出的是,自貢市、太石村等地的村幹部在村民與政府的沖突中扮演了一種卑鄙的角色,在征用土地的談判中鄉村幹部在農民面前往往以“我也是你們當中的一員”之面目出現,以取信於農民,但實際上這些村幹部卻參與了政府官員群體分享土地出讓金的骯臟分肥。如自貢市紅旗鄉鄉長陳文賢就是這樣一位角色,陳雖然官位很低,僅區區一鄉長耳,卻擁有土地、房屋別墅、私人公司、各種汽車等有形資產數千萬元,還有5千多萬元的金融資產。當地農民編了幾句順口溜形容陳文賢的生活:“住的豪華別墅,行的奔馳代步,穿的高檔衣褲,玩的一正五副(指六個女人),吃的山珍龍肉。”[52]
地方政府之所以緊緊把住土地的征用者和出賣者這一雙重角色不放,是為了通過強征土地獲取暴利,但政府部門擺到台面上的卻是由它自行解釋的種種法律法規。陜西省榆林市榆陽鎮三岔灣村一案是個典型案例,該村距市區僅7公里,1999年榆林市政府決定建立榆林開發區,於是就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名,強征農民土地。其補償價格是,村民曾經做過土地治理和管護工作的荒地,按每畝500元勞務費的標準補償;而市政府招商時則明文標價,每畝地收費35萬元。榆林市、區、鎮三級政府均認為,這些土地就是“國有土地”。他們提出了兩條依據。其一是1951年11月19日的“西北軍政委員會為配合土地改革清理林權作出的幾項規定的命令”,該“命令”第五條稱,“不宜農耕的大荒山和沙漠邊緣,河流兩岸的大荒沙地,面積在500畝以上的,均收歸國有”。其二是1995年原國家土地局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第四條,該條文稱,“依據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有關規定,凡當時沒有將土地所有權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屬國家所有;實施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理例正草案》未劃入農民集體範圍內的土地屬國家所有。”而當地農民則認為,政府將他們村的土地宣布為“國有土地”於法無據。該案涉及的的10,800畝土地是該村的集體土地,由村民們的祖先在清朝嘉慶十六年(公元1811年)買下,有約為證。1949年後這些土地為該村所有,50多年來村民們為防沙固沙每年都投入大量勞力,終於把沙漠改造為林地和農田。因此村民們認為,地方政府不能隨意規定這些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何況,所謂的榆林開發區之成立並無中央、省的批準文件,該開發區實際上只是一個榆林市政府占大部分股份的官辦公司,其它的股份則是政府官員的私人股份。[53]
四川自貢市政府在征地中也充當了類似的角色。1993年自貢政府征收了15,000畝菜地,涉及農民3萬多人。該地政府通過出讓征來的土地收取了土地出讓金50億人民幣,但付給農民的補償卻嚴重偏低,18歲至40歲的農民一次性給付8千元,40歲以上的農民則每月給付生活費54元,拆毀的住房每平米只補償150元,全部相加只占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讓費的2%左右。失地農民依靠這點補償既無法生存,也無法重建住房。當地農民因失去土地而陷入困苦境地,自貢市政府的權勢集團卻通過土地開發而暴富。比如,自貢市原市委書記劉佑林之弟、市郊農民劉偉林通過此次征地一舉獲得上億元的私人財產。[54]
在東南沿海省份,一些地方政府得開放風氣之先,早就看到了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幹脆利用行政權力將土地先囤積起來。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政府就是這樣做的。早在1992年,佛山市南海區政府就預征了該區三山港大約12平方公里的土地,包括上萬畝的農田,產權歸屬南海區國土管理部門。2005年,當地農民發現當時的土地出讓協議條文違法,開始向省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未受理。為抗議當地政府強行征地,從2005年3月開始,南海區三山港村民發起了艱難的維權行動,數度被政府鎮壓。7月2日下午,2千多名村民包圍了三山鎮派出所,要求當局釋放被捕的村民與一名參與調查此事的研究人員,結果當局出動6百警員及30多輛警車將抗議者驅散。[55]
河北省“定州事件”的肇事官員被懲罰,其實是個少見的個案,因為該事件被國外媒體曝光,在國際輿論的壓力下,中國政府才追究了定州市委書記和風的刑事責任。而在大多數農民反抗征地的鬥爭中,被懲罰的通常都是農民而非官員。在2005年廣東省地方政府鎮壓太石村維權抗爭中,番禺區地方當局除了出動武警之外,還使用黑社會綁架的方式抓走了支持村民的郭飛雄,直到14天後才通知家屬。其間,地方政府對到當地了解真相的律師和聲援者一律誣以“不明身份的暴徒”,動用治安手段和“黑社會”勢力堵截抓捕。例如,2005年9月26日下午,參與太石村維權的中山大學教授艾曉明以及律師唐荊陵、郭艷去太石村取證辦案,卻遭到一幫“不明身份之人”的騷擾和圍攻。這些圍攻者的方式跡近無賴,如向艾等三人潑臟水、辱罵及推打。艾曉明等人三次報警,而且他們當時就站在當地派出所的門口,身邊亦有巡邏隊和警車在值班,但當地警方故意置之不理。他們打電話報警時,接電話的警察只關心一件事,即艾曉明等三人何時離開,為此在電話中反覆追問。郭艷騎摩托車沖出重圍去尋找出租車,途經繁華的太石工業區時,又被數輛摩托車圍追堵截,“不明身份”的追趕者用木棍將她打翻在公路上,企圖制造車禍。[56]
四、地方政府為何偏好使用黑社會手段?
近年來中國大陸各地頻頻出現地方政府指使放縱黑社會組織成員毆打維權活動人士,當維權人士遭受“不明身份暴徒”的襲擊後,警察故意袖手旁觀,對受害者的呼救置之不理。可以說,政府雇請黑社會組織或打手對付維權者,已成為近年來地方政府普遍采用的一種手段。盡管各地政府全力封鎖關於這類案件的消息,但仍然有大量的案件被披露出來。
最近的一個典型案例發生在湖北省秭歸縣。該地屬三峽大壩庫區,有大量庫區移民,其中有一位名叫付先財。他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一直上訪,向中央政府反映因三峽工程而被迫搬遷的一百多萬移民未得到政府事先承諾給付的補償款項。2006年春他接受了“德國電視一台”駐北京記者的采訪。5月19號,德國的這家電視台播出了對付先財的采訪。2006年6月,秭歸縣公安局居然以付先財接受德國媒體采訪為由,將他傳喚到局。傳喚結束後,就在他離開公安局回家的路上,一些“身份不明的暴徒”襲擊毆打了付先財,竟然將其打成“頸椎骨折”。付被送入醫院後,既得不到及時救助,當地政府還一直試圖封鎖消息,甚至派出警力24小時在付先財所在的醫院和病房外監控。[57]
類似的事件也發生在福建省福州市倉山鎮。2005年8月1日,該鎮萬里村村民因反對倉山區政府利用權力無償占有村民自辦的工廠,而遭到鎮壓,當地政府官員領頭,除了動用警察外,還雇來十余位打手。在這次鎮壓事件中,萬里村村民中共有15人被打傷。[58]
寫至此處,讀者也許會問:難道中國政府的鎮壓力量不夠強大?鎮壓手段不夠豐富?是什麽使得中國地方當局非得采用這種非正當的黑社會手法?
其實,這種鎮壓手段黑社會化,完全是中國政府考慮維護“國際形像”而采取的新對策。指使“身份不明的暴徒”襲擊異議人士於中國政府來說至少有如下兩點“方便之處”:
第一,中國當局除了承諾將追查這些“不明身份的暴徒”之外,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就算輿論猜疑這些暴徒受到政府指使,證據何在?國際社會就算群情洶洶,總不能逼迫中國政府為這些“不明身份的暴徒”承擔法律責任吧?而且這種承諾只限於在國際社會關注的案例里,如付先財案例;如果只有本國人士關注的案例,政府連這種承諾也幹脆免了,比如郭飛雄在太石村維權中數度被毆打,政府什麽時候承諾過要“追查兇手”呢?
第二,借助黑社會勢力的介入,可以極大地造成對異議人士的心理壓力。對於異議人士來說,支撐他們奮鬥抗爭的主要動力來自於政治使命感;對於直接來自政府的壓力,他們知道施暴方是誰;他們也知道,政府出於自尊,必須要設置一道底線,否則就徹底墮落為薩達姆之流。而黑社會勢力的行動卻無需考慮底線,什麽手段能夠增加受害者的恐懼感,就會毫不猶豫地采取什麽手段。異議人士中的勇者可以將自己的安危置之度外,但一旦牽涉到家人安危,勇者也會躊躕再三。
正在標榜自己頗具“大國風範”、日益文明進步的中國政府,目前還不想讓國際社會將其列為“暴政前哨國”。只要將政府暴力轉變為“不明身份的暴徒”的私人暴力,中國政府就可以象這次處理付先財事件一樣,由外交部發言人出面說一番冠冕堂皇的官式語言,以塞國際輿論悠悠之口;而對於付先財本人的醫治、懲治兇手之類,根本就無須落到實處。國際社會的人權組織再有能耐,也不會愚癡到用道義標準去撻伐另一個國家的“不明身份的暴徒”。至於用經濟制裁對付黑社會組織,更是聞所未聞。
筆者在2004年發表的“威權統治下的中國現狀及其前景”一文中曾談到,中國已經出現“公共權力私人化,政治暴力合法化,政府行為黑社會化”幾大趨勢。[59] 在此情形下,想用國際通行的人權、民主、自由價值理念來規範越來越樂於用黑道手法管理社會的中國當局,無異於緣木求魚。
五、從征地拆遷過程看極權政治下“依法治國”的實質
近20余年來,中國政府聲稱自己正向現代政治文明邁進,並不斷亮出“依法治國”這塊金字招牌加以佐證。大多數國人(包括國際社會)往往寄托著這樣的希望:即使沒有民主政治,只要中國政府不斷建立與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並改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哪怕中國仍然是專制型政體,其政治文明仍會大大提高。
筆者也曾接受過這一說法。但任何理論預設與政治預設都必須經過實證研究這一關。隨著近年來意在剝奪民眾權利的法律法規不斷問世,以及本人對政府“依法治國”大量案例的研究,筆者不得不開始思考一個問題:在中國目前的政體下,要想“依法治國”,還得明確一條基本的政治倫理,即立法必須要有政治廉恥,要有起碼的政治道德。這里所談的“政治廉恥”與“政治道德”,其實是指統治者不能用法律的形式直接損害或剝奪民眾的權利。在時下中國,法律體系由法律與行政法規等構成,中央政府各部委、各省、直轄市均可頒布這種行政法規,因此,這類行政法規也包括在筆者所論及範圍之內。
本文以90年代後期以來的農村征地與城市拆遷為例指出一個事實:各省市地方政府無一不打著“依法征地”或“依法拆遷”的旗號,而征地與拆遷過程中所有的暴力行為都被解釋成“依法行政”。這樣,當局就把被掠奪者置於一種法律上非常不利的境地,而試圖維護自己權益的人士也往往被冠以“擾亂社會治安”、“抗拒執法”等各種罪名而投入監獄。
除了引發爭端的征地款分配問題之外,征地和拆遷中發生的大量沖突的根源並不是來自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執法不力,而是產生於執行侵害民權的法律法規的過程中。以水利工程征地為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本來就低,不能保障農民的利益,而國務院1991年2月頒發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又進一步降低了補償標準;更糟糕的是,這部“條例”居然還規定,“土地補償費標準可以低於上述土地補償費標準,具體標準由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將土地補償標準交由水利工程的利益相關者“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如此則農民在法律上被置於何等不利的地位可想而知。這部法規執行了整整15年,在此期間,在中國各地因水利工程征地引發的地方官民沖突至今不斷,2004年四川的漢源事件只是其中一例而已。直到今年7月7日國務院才頒布了修訂版本,盡管修訂版廢除了這條近乎荒唐的規定,但從總體上看,農民在征地上不利的法律地位並未有根本性的改善。[60]
又如將北京市民整得大放悲聲的舊城改造也是“依法拆遷”,所依據的法律與法規文件主要是兩部,即1991年26號文《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和1998年16號文《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這兩部法規文件規定,“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但什麽是“國有土地”呢?1995年7月21日北京市房地局局長簽發的第434號文件中解釋道:“82年憲法第十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當城市建設需要時國家有權對上述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結論是:我局認為,在城市建設拆遷私有房屋時,只能對正式房屋及附屬物予以補償,對於私有房屋所占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能予以補償。”[61] 這樣一來,大量拆遷私房就變成了“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大批私房主只能得到對私房使用權的補償,而最值錢的土地所有權卻得不到任何補償。這兩部法規文件後來雖然經過修訂,但並未變得有利於拆遷戶。[62]
其他意在剝奪民眾權利的缺乏政治廉恥的法規法律也在不斷出爐。2006年7月5日全國人大通過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不僅進一步剝奪了媒體的新聞自由,還嚴重剝奪了公眾的知情權,完全是部反現代政治文明的惡法。
將法律變成體現統治者意志而剝奪民權的工具,是一種根本沒有政治廉恥感、缺乏政治道德的政治行為。如此“依法治國”,其精神血脈與現代法治並無任何相通之處,倒與中國古代的法家一脈相承。這種沒有任何政治廉恥的法律肆虐,會將中國導向何處,大概無需筆者多加陳述。
結語:統治手段非正當化與社會結構的非正義性
本研究報告充分揭示了中國政治領域發生的三大嬗變,即公共權力私人化、政治暴力公開化與普遍化、政府行為黑社會化,它們表現出中國當局對使用非正當化統治手段的偏好。之所以會出現如此趨勢,根本原因是從90年代開始,中國的經濟改革已經逐漸墮變為統治精英集團掠奪公共財而自利的藉口,這種財富分配極不公平的格局最終導致社會結構非正義化,中國政府也因此而陷入統治合法性危機之中。這種合法性危機與其說是中國公眾覺悟到社會主義體制的掠奪性與專制性,還不如說是政府行為與官員作為打破了中共為了維系統治曾高度依賴的意識形態神話。
中共意識形態神話的主調是:社會主義國家的人民既是國家的主人,也是國家財富的主人;中國共產黨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人民服務。長期以來,中國大多數人民曾經相信,社會主義體制是好的,只是基層官員貪污腐敗在禍害中國。可以用來說明中國公眾這種認知的一句廣為流傳的話是:“中央的經是好的,都被下面(指基層政府)這些歪嘴和尚念歪了”。然而,90年代以來的社會現實、特別是本文分析的征地拆遷中的政府作為再再表明,上述意識形態宣傳是不真實的。失去了意識形態神話的支撐之後,面對底層民眾日益強烈的反抗,為了維護掠奪民眾的自利需要,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的中國政府只能走上一條不歸路:借助於非正當的統治手段鎮壓一切反抗。
統治手段的非正當化主要表現在政府日常行政已越來越依賴於暴力。近幾年來,中國政府行為的暴力化特別引人注目。這種暴力分別體現在幾個層面上:
第一個層面是警察、稅務、工商、城管、農村計劃生育等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針對弱勢群體的暴力。由於這種暴力針對的施暴對象常常被迫選擇沈默與忍受,即使有反抗也主要是個體行為。這種一盤散沙式的反抗不會引致中國政府的統治危機感。中國政府也意識到這種執法行為的非正當性,但歸結於“執法人員的法制觀念薄弱”;
第二個層面是政府與黑社會組織勾結濫用暴力,或者政府部門直接使用黑社會手段大規模掠奪民眾的生存資源,如農民的土地與城市居民的住房。這種暴力借助的是統治權力,滿足的是地方政府與精英集團的利益,而且往往有當地政府頒布的行政性法規做為依據,以合法的形式公然行之於世,是統治者憑仗權力濫用暴力傷害被統治者,其暴虐程度已經遠遠超過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過程的公務化暴力,是一種典型的國家非正義行為。這種國家非正義行為傷害的人群數量也遠遠大於公務化暴力。盡管城市拆遷戶的反抗仍然是零散的,他們最高的反抗形式也不過是那種希望激起政府當局良心的自戕與自傷。但農村因為地緣血緣等關系,能夠集結起來反抗,特別是在多年反抗地方政府的公務化暴力當中,各地已經形成了一批農民領袖;更有一部分中國的邊緣知識人成了專業維權人士,他們集結起來,反抗強行征地、暴力拆遷中的國家非正義行為,而中國政府則大規模濫用國家暴力鎮壓農民的反抗。在這種強弱對峙中,為了控制局面,增加被統治者的恐怖感,中國政府大量借助於特務統治的恐怖手段。
第三個層面是借助特務統治加強社會控制。自90年代後期開始,特務部門國安部已經廣泛滲透各社會領域,借助於現代科技手段對一切被當局視為異議者的人士跟蹤、監控。而國安部門對權力的濫用較之政府部門更肆無忌憚,屢屢采用國家誣陷手段對付維權人士。這些國家誣陷手段除了濫用罪名,如危害國家安全罪、泄露國家機密罪、陰謀顛覆政府罪等之外,還包括栽贓誣陷。例如,2006年8月北京律師許志永去山東為盲人陳光誠辯護,結果被地方當局誣以“盜竊罪”而拘留,郭飛雄在去北京的火車上被誣以“假票乘車”而扣留,繼而於9月又被栽上“非法經營罪”而拘捕。最嚴重的則是政府為了規避行政責任大量指使黑社會組織成員(即“不明身份的暴徒”)出面,對異議人士與維權人士施以肉體淩虐與殘害。在大學里則普遍實行所謂的“信息員”制度,即在學生中培養兼職特務,以監控教師的課堂言論。
以公共權力私人化、政治暴力的普遍化、政府行為黑社會化為特征的統治手段的非正當化,已經成為中國當代政治生活中一個不可擺脫的噩夢。盡管在地方當局與民眾屢屢發生的沖突當中,當事態惡化到引起國際輿論同聲譴責時,中國政府偶而也會拋出一兩只替罪羊,如河北定州事件中的市委書記和風等,但由於這種政府行為的暴力化內植於中國政治體系當中,是中國極權政治下權力秩序運作的必然邏輯結果,絕對不是“部分政府官員素質低、法制意識不強”所致。因此,僅僅依靠懲治幾個官吏不可能遏止各地政府統治手段的非正當化趨勢。換言之,只有改變了目前中國這種非正義的社會結構,才有可能遏止政府行為的黑社會化。而要改變目前這種非正義的社會結構,還得改變制造出這種非正義社會結構的政治體制。
中國社會結構的非正義化是如何形成的?答案很清楚:是中國這種拒絕政治體制改革、拒絕公平正義的經濟改革造成的。中國30年的經濟改革以權力市場化為起步,公共權力早就墮落為精英集團掠奪公共財與民財的手段。這種以權貴私有化為起點的財富分配格局最終使中國形成了一種非正義的社會結構,83%左右的社會底層處於受掠奪受欺壓狀態。這種非正義的社會結構必然形成社會結構性緊張。而中國又由於人口過多,資源稀缺,政府沒有能力通過建立幫助貧困人口的社會福利制度來緩解社會緊張。最終就出現了本研究報告分析的政府行為黑社會化。
統治手段非正當化也是中國統治精英“末日心態”的一種反映。統治者口頭宣稱信仰的馬克思主義正好完全否定了他們現階段的掠奪行為,而用權力攫取金錢雖然能迅速致富,但由此激起的社會仇恨使得中國如同處在一個隨時就會噴發的火山口上。中國高、中級官員的普遍心態是撈夠錢之後全家出國定居(有的早已經將子女家屬送往國外)。這種情緒表現在對國家的管理上,就是出於恐懼而加強了權力支配的力度,並通過濫用政治暴力與借助黑社會手段暴力而表現出來。
統治手段非正當化使得中國與民主化越來越遙遠。中共統治迄今已50多年,其間犯下的國家罪錯很多,但即使是在80年代這一段政府與人民關系前所未有的和諧時期,中國政府也因為出於不自信,從未就任何國家罪錯向人民道歉,而是用所謂“向前看”的藉口,完全屏蔽了所有的重大歷史罪錯。自90年代後期以來,由於統治精英的高度掠奪性與自利性而引發的社會仇恨越來越深,這一現實使中國的統治精英集團深知民主化的結果必然是公眾對他們自身實施政治清算,因此,中國政治精英對民主化的排斥,遠比80年代的中共統治集團強烈。
中國的社會結構非正義性使中下層民眾尤其是弱勢群體在各種假“改革”之名的掠奪中被洗劫,而且這種洗劫還被政府以法律的名義合法化。弱勢群體不僅被剝奪了今天,還因為無法支付高昂的教育費用使其子女無法通過高等教育而擁有明天。中國的弱勢群體的忍受已經達到臨界點,“活著沒有什麽意思”已經成了許多人的口頭禪。2006年9月4日“網易文化”做了一項網上調查:“如果有來生,你願不願意再做中國人”?截至9月10日晚上11點,共有10,234人次接受了調查,其中有64%的選票表示:“來生不願再做中國人”。其中“因為做一個中國人缺乏人的尊嚴”,成為網友首選的選項,占了總票數的37.5%。[63] 在一個從幼兒園就開始致力培養國民愛國主義感情的國度,將近三分之二的接受調查者表達了這種情緒,可以想見中國的政治凝聚力已經下降到何種程度。
崇尚暴力的“叢林法則”深深影響了中國人的行為方式,以掠奪財產為目的的刑事犯罪與極端暴力事件直線上升。社會弱勢群體無力反抗體制性的暴力與黑社會暴力,因此對社會的暴力報覆往往成了針對普通社會成員的無目的的暴力犯罪。這種暴力有針對社會不公而泄憤的殺人行為,更多地是以掠奪財富為目的的殺人。中國近年針對富人的綁架、殺人案件劇增,就是中國社會暴力蔓延的結果。
中國政府統治手段的非正當化的要害就是依靠赤裸裸的暴力統治,這既是毛澤東當年“槍桿子里面出政權”這一口號的新政治變種,其精神也與黑社會組織憑借暴力生存一脈相通。這種暴力肆虐的結果,是使中國民間社會與政府之間的博奕空間日漸逼窄,使中國民眾的人權改善及民主化進程的推進面臨更大的困難。
向世界輸出革命──“文革”在亞非拉的影響初探
程映虹
美國德拉華州立大學教授
一、一個在中國被忽視的課題:“文革”的世界性影響
二、對“世界革命高潮”的判斷和“輸出文革”的國際戰略
三、 中共與亞非拉暴力鬥爭的關系
四、“文革”行為方式在亞非拉的影響
五、龍種與跳蚤──毛主義“文革”的余波
結語:毛主義留給世界的未盡思考
一、一個在中國被忽視的課題:“文革”的世界性影響
“文革”是一個世界範圍內具歷史意義的事件。對這一判斷,無論時光怎樣流逝,無論是對“文革”抱持何種態度,大概都不會有爭議。毛澤東和他的追隨者發動“文革”的目的之一,是想藉此向全世界輸出毛主義意識形態,“發動世界革命”,“打倒帝修反”。在毛主義者那里,這個目的並非一廂情願的臆想,而是建立在“世界革命的高潮已經到來”這一判斷之上。因此,對“文革”的深入理解必須聯系中共對當時“世界革命”形勢的判斷。
“文革”時最常引用的一句馬克思的口號是:“無產階級只有解放全人類,才能最後解放自己”。在20世紀60年代這個口號所宣稱的革命的普世性其實是想表達如下觀念:只有在世界革命的背景下,中國革命才有可能達到最終勝利。因此“文革”向世界輸出革命,就象列寧當年利用“第三國際”輸出革命一樣,不但源於“一國不可能或難以單獨建成社會主義”的革命原理,而且也包含對“世界革命高潮”的期待。在毛主義者看來,以蘇聯為首的東歐共產黨國家放棄了世界革命的目標從而“變修”的歷史經驗更證明了這個馬克思主義原理的正確。從這一角度觀之,“文革”雖然從表面上看來是如此“離經叛道”(在正統馬克思主義的意義上),但其精神血脈上卻與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一脈相承。
由於“文革的世界性影響”是一個很大的題目,有必要對本文探討的範圍作一界定。首先,本文主要是對“文革”在海外產生的沖擊和影響作概括性的敘述,並不試圖對這種沖擊和影響作深層次的理論剖析。這種沖擊和影響的內容既包括毛主義在“文革”時期的理論和實踐,如“造反”、“破四舊”、依靠“覺悟”和精神力量實現社會變革等等;也包括中共“民族民主革命”模式的對外輸出,如黨的領導、依靠農民的武裝鬥爭、劃分社會階級、明確鬥爭對象等等。
其次,本文將集中介紹“文革”在亞非拉國家的影響,不涉及“文革”期間西方的左派和激進思潮,也不涉及蘇聯東歐國家對“文革”的反應。這主要是因為“文革”在西方產生的影響在中國已經有些介紹,而“文革”在蘇聯東歐的影響又非常有限──蘇聯東歐國家對“文革”意識形態的免疫力要強於西方國家的左派。在蘇聯東歐國家看來,“文革”是一種瘋狂,沒有任何浪漫色彩或借鑒意義。更重要的是,“文革”中輸出的毛主義意識形態和中共的發展模式是以亞非拉國家為主要對象的,在這些國家里,中共不但對民眾、而且對政治領導人和黨派也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
第三,本文論及的“文革的沖擊和影響”,既包括中國向世界主動輸出的“文革”意識形態和行為方式,也包括亞非拉各種左派勢力對這種輸出的積極反應。分析並討論中國的“輸出革命”與亞非拉左派勢力對毛主義的響應之間的區別,是一個很有意義的課題。因為70年代“文革”高潮過後,中國出於國際政治的需要,放棄了鼓吹“世界革命”的路線,對以往向世界強行輸出毛主義和“文革”意識形態的行動有所節制,甚至開始和很多“反革命”政權打交道。然而,毛澤東思想發源地放棄毛主義之時,卻正好是亞非拉一些地區將毛主義發揚光大之日。在毛主義和“文革”熏陶下發展起來的政治勢力,此時以“文革”和毛主義的繼承和發展者自居,並開始發揮影響,2005年尼泊爾的政變即挾毛主義旗幟而行。此情此景,可稱為毛主義當年撒下的“龍種”,今日仍在亞非拉地區收獲“跳蚤”。將這一課題納入討論範圍,或可將“文革”的“世界性影響”看得更加清楚。
二、對“世界革命高潮”的判斷和“輸出文革”的國際戰略
從中共建政開始,向世界各國介紹毛主義和中共革命的模式直至輸出革命,一直是中共對外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同時,中共也致力於建立和發展國與國之間的外交和經貿關系,提高中國的國際地位,為此特別提出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但到了60年代中期,中共作出了“世界革命高潮已經到來”的判斷,於是用輸出毛主義來推動世界革命高潮,就成為中共對外工作的主要任務。1965年8月,以國防部長林彪的名義發表的“人民戰爭勝利萬歲”,就是中共對這一形勢判斷的公開表述。這篇文章由王力起草──王力後來成為“文革”前期骨幹之一。該文從醞釀、起草到定稿,整個過程一直受到毛本人的耳提面命,是中共60年代初連續發表“九評蘇共中央公開信”之後最重要的世界革命指導性文件,其內容即為後來“輸出革命”的主要內容。該文以紀念抗戰勝利20周年為名,總結了毛澤東的“武裝鬥爭”、“人民戰爭”、“農村包圍城市”、“統一戰線”、“黨的領導”等一系列所謂“中國革命的取勝法寶”,加上“帝國主義和一切反動派都是紙老虎”的論斷,為當時推動“世界革命”提出了一套系統的戰略。
該文強調,在堅持共產黨的革命領導權和革命的社會主義方向的前提下,殖民地、半殖民地和不發達國家的革命具有階段性,即先實現“民族民主革命”再過渡到社會主義革命。文章說:“從全世界範圍看問題,如果說北美、西歐是‘世界的城市’,那麽,亞洲、非洲、 拉丁美洲就是‘世界的農村’。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北美、西歐資本主義國家的無產階級革命運動由於種種原因被暫時拖延下去,而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的人民革命運動卻蓬蓬勃勃地發展起來。今天的世界革命,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一種農村包圍城市的形勢。整個革命事業,終究要以占世界人口絕大多數的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的人民革命鬥爭為轉移。社會主義國家理應把支持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的人民革命鬥爭當成自己的共產主義責任。”在談到“輸出革命”時,該文指出:“革命的‘條件’不能輸出”,“在這個意義上說,革命是不能輸入的。但是,這並不排除世界各國革命人民在反對帝國主義及其走狗的鬥爭中相互同情和支援。我們對各國革命人民的支援,正是有助於他們自力更生地進行鬥爭。”概言之,這篇文章有三個要點:一,世界革命形勢已經成熟;二,亞非拉是發動革命的地區,是包圍西方“城市”世界的“農村”;三,中國理所當然地承擔“輸出革命”之大任。
該文的基本觀點很快成為中共“輸出革命”的路線方針。1966年8月召開的“中共八屆十一中全會”肯定了此文的觀點,並指出當前的國際形勢“正處在世界革命的一個新時代”。1967年5月1日,《人民日報》慶祝國際勞動節的社論標題就是“無產階級只有解放全人類才能解放自己”。該社論聲稱:毛澤東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理論如同馬克思創造科學社會主義、列寧建立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一樣“影響著世界的前途和命運”,“中國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越南人民的抗美救國戰爭,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的革命風暴以及各國人民的革命鬥爭,正在給整個舊世界以摧毀性打擊”,美帝蘇修和“一切害人蟲”被“徹底埋葬的日子已經不遠了”。正是在這一形勢判斷下,中共調整了對外策略。
這一調整體現了毛澤東本人的主張。早在1963年到1965年,毛澤東就對一些訪華的外國共產黨領導人談到,中共內部在國際問題方針上存在著“三和一少”路線(對帝、修、反和氣一點,對世界革命少援助一點),這“三和一少”與國內政策上的“三自一包”相關聯,和“蘇聯修正主義”的“三和兩全”相呼應;而毛澤東則主張“三鬥一多” (對帝、修、反要鬥爭,對世界革命多援助一點)。“文革”開始後,中共中央公開批判了劉少奇、鄧小平的所謂“修正主義路線”,指控此前17年劉鄧執行的是“三降一滅”路線(向帝、修、反投降,撲滅世界人民革命)。於是,外交部的工作遭到否定,所有駐外使節都必須回國參加“文革”運動,接受批判,國與國之間正常的外交往來被迫中斷,連主持黨與黨關系的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也受到沖擊。當時中共為了全力推動“輸出革命”,不惜犧牲國與國之間正常的外交關系。
其實,“文革”前為了輸出革命和支持外國共產黨,中共付出了極大的努力,尤其在東南亞和非洲,中共的努力效果比較彰顯,而劉鄧為主導的黨內“務實派”始終積極參與這些活動。例如,據馬來亞共產黨總書記陳平回憶,1961年馬共決定放棄武裝鬥爭,換取合法政黨身份,加入國內和平進程;於是馬共領導人被召進北京,中共中央總書記鄧小平親自與他們會談,要求他們堅持武裝鬥爭的革命路線。鄧小平說服他們的主要理由就是,東南亞以越南戰場為中心的革命形勢將要發生重大變化,“革命高潮”就要到來,馬來亞共產黨必須配合這個高潮,中共將傾全力支持他們。正是在中共的支持和推動下,馬來西亞共產黨重新投入武裝鬥爭,而陳平被認為對武裝鬥爭的信心不足,於是留滯北京,由長期在中國受教育的其他馬共領導人回國領導武裝鬥爭。此後馬共的武裝鬥爭一直艱苦地堅持到1989年才終止,而被迫中止的主要原因是中共不再支持。頗具諷刺意味的是,1980年鄧小平再次召見陳平,要求馬共配合中共實施國際關系上的“戰略轉移”,放棄武裝鬥爭[1]。馬共的事例說明,“文革”前在中共高層,劉鄧為首的“務實派”對“世界革命”不但充分支持,而且同樣認為“世界革命”形勢“正在高漲”。顯然,毛澤東指責劉鄧等人的所謂“修正主義路線”,無非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為推動世界革命高潮而全力輸出“文革”意識形態這條總路線確定後,中共中央進一步明確了宣傳方針,打破了宣傳界限,甚至取消了外交業務和宣傳工作之間的分工。1966年10月,中共中央批準把宣傳毛澤東思想和“文革”作為駐外使領館的主要任務──和很多“文革”時期的重要文件不同,中共中央這份“批準”的具體內容至今未見公開。為了貫徹這一精神,中宣部隨即“批準”向海外出口毛澤東語錄。根據新華社統計,從1966年10月下發兩個“批準”到1967年11月,共有25種外文版毛著計460萬冊發行到世界148個國家和地區,新華社說這一宣傳攻勢“將使毛澤東思想越來越深入人心,從而喚起世界廣大勞動群眾,組成一支浩浩蕩蕩的革命大軍,向舊世界發動聲勢淩厲的總攻擊,爭取無產階級世界革命的徹底勝利”。[2]
從1966年10月開始,中國的外事工作貫徹宣傳毛主義和“文革”這一“主要任務”,一直延續到1969年。其形式五花八門,可以說無所不用其極,除了在外事活動中向外賓和駐在國官員作口頭宣傳外,還由駐外使領館的工作人員、記者、留學生、專家、國際列車員、海員等,在所在國散發毛澤東著作、語錄、像章、“文革”文件、圖片,並在使領館、宿舍區和援建工地等地樹立“文革”標語牌和毛澤東畫像、展出“文革”資料、放映宣傳電影,連外銷商品和援外物資的包裝上都印制了毛澤東語錄和毛畫像。中共在很多鄰國有華僑組織、友協和僑校,這些組織也從使領館接受指示,傳播毛主義和“文革”資料,甚至建立海外“紅衛兵”組織。中共使領館還負責篩選親毛派人士和青年學生,送他們到中國“朝聖”或培訓,這些人回國後或是肩負為“文革”作宣傳的任務,或是被發展成“革命者”。
三、 中共與亞非拉暴力鬥爭的關系
作為毛主義的精髓和中共革命的主要經驗,“槍桿子里面出政權”和“人民戰爭”是“文革”期間輸出革命的主要方式。應該指出,在國際政治中,一國政府出於政治、經濟、民族、自然資源或宗教等原因,支持他國的反政府武裝力量是非常普遍的現象,無論在西方國家和民族主義國家中都不鮮見。而中共在20世紀60年代至70年代支持許多國家的共產黨及左派激進勢力,是在“世界革命”的總戰略指導下,為推動“世界革命”高潮,徹底改變世界政治版圖,同時為國內不斷激化的“繼續革命”創造外部環境,因此具有鮮明的意識形態特征,並非出於與具體的受援國或政治勢力有什麽特殊利益或利害關系。這是將中共的“輸出革命”和出於國家或政權利益對“他國內政”的幹涉加以區別的關鍵。
1. 中國支持在東南亞國家發動武裝革命
中共當時以支持武裝鬥爭的方式輸出革命的對象國遍及亞非拉,尤以東南亞為最。由於東南亞鄰近中國,這個地區的多數共產黨組織在中蘇分裂中支持中共,又有越南、老撾,後來再加上柬埔寨作為公開的反美戰場,所以被中共視為世界革命的爆發點。
前文所述中共對馬來西亞共產黨的支持就是一例。據陳平回憶,由於中馬兩國沒有共同邊界,中共在60年代至70年代間對馬共的支持主要采用金錢援助,讓馬共在泰國南部的黑市軍火商那里購買軍火。此外,為了配合武裝鬥爭,中共還在湖南設立了馬共的秘密電台“馬來亞革命之聲”,用華語以及一些中國南方方言(對象是華僑)、馬來語、泰米爾語和英語廣播。
印度尼西亞也是當時中共在東南亞輸出革命的另一個主要目標國。在當時的國際共運陣營中印尼共產黨是親華反蘇派。60年代上半期,印尼共產黨利用印尼總統蘇加諾的親共立場,建立統一戰線擴大勢力,一度聲勢很大,結果重蹈中共1927年的覆轍,遭到右翼軍事力量反擊,在1965年被鎮壓。據楊奎松的研究,毛澤東本來對印尼共產黨遲遲不願開展武裝鬥爭不滿,當印尼黨被鎮壓,數十萬黨員和左派分子被殺害後,毛澤東反而很高興,因為從他的“辨證觀點”來看這是件好事,這樣一來,印尼共產黨只好“上山”搞武裝鬥爭了。“所以他在內部明確講:不要認為印尼革命搞壞了”。此後毛“甚至不顧脆弱的外交關系,積極支持泰國、馬來西亞、緬甸等國的共產黨建立起武裝來了。”[3]
印尼共產黨轉向武裝鬥爭後,在1966年8月發表了一份中央政治局聲明,從內容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該聲明幾乎照搬林彪文章,把毛澤東思想和馬列並列,提出黨的“三面旗幟”,把中共的依靠農民建立農村根據地、以農村包圍城市和“槍桿子里面出政權”作為印尼革命的道路。該文還批判蘇聯修正主義的“三和”路線,把前一時期革命的失敗歸咎於受蘇聯路線的影響。1970年5月22日,中共中央電賀印共成立50周年,說印尼革命在1965年受到的挫折完全證明了蘇修和平過渡與議會道路的破產,印尼共產黨“堅定不移地走‘槍桿子里面出政權’的道路,一定能夠奪得最後勝利”。
盡管“文革”前泰國和緬甸都是中國的友好鄰邦,兩國政府與中國政府的關系也十分良好,但中共在“文革”期間仍然把這兩個國家視為“輸出革命”的重要目標國。根據楊奎松的研究,“文革”期間毛澤東多次要求老撾共產黨幫助泰國搞武裝鬥爭,最好在泰國境內建立“解放區”,聲稱“一定要打到泰國去”。毛還對泰國共產黨人說,如果泰國革命發展起來了,就能把緬甸、泰國、越南、柬埔寨、馬來亞連起來。中國政府曾與緬甸政府達成政府間協定,承諾中國不公開支持緬共,緬共在華機構和領導人不在公開場合露面。但這些約束在“文革”中都被打破,緬共領導人不但在中國公開露面,而且還在中共黨報黨刊上發表文章鼓動緬甸革命。毛澤東親自批準留在中國已有17年之久的大批緬甸共產黨人和少數民族分子回國開展武裝鬥爭,建立根據地。為了保護那些在中國受訓的緬共人員能安全進入緬甸開展武裝鬥爭,中國人民解放軍還專門組織了護送部隊,深入護送到緬甸境內,直到被護送人員抵達安全地點。有時這些中共護送部隊還直接與緬甸政府軍發生戰鬥。
中共當時一個重要的戰略考慮是,利用中國南方少數民族和東南亞民族的親緣關系,將東南亞國家的少數民族作為東南亞共產黨擴大武裝時的兵源。毛澤東曾很明確地告訴老撾共產黨和緬甸共產黨的領導人:你們可以到中國邊境那些與老撾、緬甸民族接近的少數民族中去征兵麽!這是他們的國際主義義務,中國邊境地區可以作為你們的後方麽!1970年在和越共總書記黎筍的談話中,毛澤東提出讓老撾共產黨到雲南的老撾族中去征兵。在座的周恩來和黃永勝說,在西雙版納有老撾族,周恩來還說“我們的壯族跟他們非常相象”,毛澤東說將來老撾決勝的時候,“可以到廣西一帶招一些壯族人,到雲南招一些傣族人”。他還以歷史上廣西軍閥李宗仁和白崇禧的隊伍為例,說這些少數民族都很能打仗。[4]
60年代初在新加坡,中共利用東南亞華裔對理想社會的向往和大中國情結發展勢力,模仿中共的行動方式,建立了統一戰線組織“社會主義陣線”。但在決定新加坡是否與馬來西亞合並的公民投票中,新加坡共產黨人因為屬於馬來亞共產黨,故此以無產階級國際主義立場為名,反對新加坡獨立,結果失敗。後來在1963年的選舉中新共又敗給了李光耀的人民行動黨。1965年,新共響應中共的世界革命路線,放棄了合法的議會道路,批判蘇聯的“三和”路線,發動支持者走上街頭遊行訴諸暴力,而且參加了馬來西亞共產黨控制的馬來西亞民族解放陣線,制造暴力和恐怖事件,被李光耀政府鎮壓。值得一提的是,與新加坡共產黨鬥爭而獲勝的經驗後來成了李光耀政府穩定社會、發展經濟的重要條件。李光耀說共產黨的威脅一直是他頭頂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使他片刻不敢稍懈。如果不是解決了這個紅色威脅,新加坡就會成為另一個動蕩不安的東南亞國家。考慮到這個實實在在的歷史因素,那些有關新加坡經濟奇跡中“儒家倫理”和“東亞文化”所起作用的討論更象是玄談。
在更廣泛的意義上,70年代左翼政治力量的退潮,是東南亞國家、尤其是“四小龍”獲得經濟成功的共同歷史經驗。李光耀一直視中共對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共產黨的支持為威脅新加坡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族群和諧的心腹大患。1976年他首次訪問中國,此行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求中共承諾放棄對東南亞“輸出革命”。1979年李光耀二度訪華時,他堅決要求鄧小平撤除在湖南的馬共電台,以換取東盟國家對紅色高棉在聯合國地位的支持。鄧小平不得不立刻召見馬共領袖陳平,限期撤除“馬來亞革命之聲”電台。在60年代到70年代,李光耀非常擔心中共的“文革”在新加坡青年中產生影響,這一方面緣於“文革”的烏托邦色彩和青年學生的“先鋒”作用對年輕人頗具吸引力,另一方面則因新加坡人口中大多是華裔,很多人對北京有“祖國”或“大中華”情結。1971年中國對新加坡開展了”乒乓外交”,邀請新加坡乒乓球隊訪問,接著新加坡邀請中國球隊回訪。令李光耀感到震驚的是,在中國和新加坡球隊比賽時,球場上竟然有一大群新加坡觀眾嘲笑自己國家的球隊,並高呼讚美毛澤東的口號。李光耀說,他後來“公開嚴厲”地批評這些幼稚的左翼分子為新加坡的“小毛澤東”。
筆者曾與一些經歷了那個年代的新加坡人交談,了解到以下情況:即使到了70年代中期,中共的“文革”在新加坡青年中仍然還有很大吸引力,很多人不惜冒險到停泊在公海的中國遠洋貨輪上觀看《決裂》、《春苗》等宣傳“文革”成果的電影。在李光耀的建議下,新加坡政府在60年代到70年代頒布了一道法令,禁止30歲以下的新加坡公民到中國去訪問,以防這些頭腦簡單的左翼青年被召募為“顛覆分子”,這條禁令直到1976年才取消。1976年李光耀訪華,他的女兒隨行。這位年輕女子原來對遙遠的“祖國”有親近感,對毛的革命亦感神秘,但在訪華過程中,她親眼看見中國的封閉、落後、愚昧,於是改變了對中國的印象。女兒思想的轉變過程使李光耀悟出一點:要讓青年人放棄對毛式革命的浪漫幻想,最好的辦法就是讓他們去中國,逗留得越久,放棄得就越徹底。因此李回國後廢除了這條禁令。後來李光耀還注意到,很多在50年代回到中國的華僑青年經歷過“文革”後,“對中國和共產主義的理想已經徹底破滅,他們回國後可以成為我們對付毛澤東主義病毒的最好疫苗”,因此他反對新加坡保安局不準這些人回國的禁令。[5]
在菲律賓,中共支持菲律賓共產黨毛派領導人何塞·馬利亞·西松(Jose Maria Sison),此人“文革”早期曾在中國受過至少3個月的訓練,被其追隨者稱為“菲律賓的毛澤東”。在毛主義的影響下,西松把菲律賓共產黨內的激進派糾集起來另立山頭,激進派當中很多成員來自左派大本營菲律賓大學。西松於1969年建立了菲律賓“新人民軍”(後改稱“民族解放軍”),發起武裝鬥爭,爭取到中共的支持。為了介紹毛主義並使毛主義和菲律賓的革命實踐相結合,西松撰寫了《為民族民主革命而鬥爭》、《菲律賓社會與革命》、《菲律賓人民戰爭的特點》等著作。在1969年3月發表的《糾正錯誤和重建黨》中,西松宣稱“用戰無不勝的毛澤東思想武裝起來的民族解放軍已經清除了以拉瓦和塔魯卡為代表的以及其他現代反革命修正主義路線和‘左’、‘右’傾錯誤”。中共的“三大紀律八項注意”也是菲律賓民族解放軍的紀律。
1971年,為了迎接菲律賓的“革命高潮”,西松制定了“中國路線”,派黨內第二號領導人里卡多·馬來率領一個14人的代表團連同其家屬一起到中國受訓──這是當時派遣去中國受訓的通常做法,因為受訓者往往要在中國停留很長時間。這個代表團的具體任務是:“一、在中國代表菲律賓共產黨;二、確保從中國獲取物質援助;三、和其他共產黨在中國的代表建立聯系;四、領導在華受訓的菲律賓共產黨員;五、作為菲律賓革命在中國的人力資源;六、建立圖書館和檔案庫;七、在‘世界革命的中心’作為一個組成部分而展開活動”。[6] 卡多·馬來在中國一直住到1981年。當鄧小平不再支持東南亞革命,菲律賓的馬科斯政府解除軍管後,卡多·馬來離開中國去了荷蘭,8年後再回到菲律賓,擔任《馬尼拉紀事報》的編輯。他在采訪中說,中共當時除了提供軍火,還教他們如何使用針灸和草藥,如何在海上航行這些遊擊戰所需要的知識。他表示,自己當時已經認識到中國革命和菲律賓革命之間有重大差別,不能照搬毛主義模式。
2. 中共對南亞國家暴力革命的影響
印度在1969年至1970年間曾出現過“那夏里特(Naxalite,源於地名Naxalbari)運動”,這是印度共產黨在農村發動的暴力革命。和很多國家的共產黨一樣,印共也在60年代中期發生親蘇派和親華派的分裂,親華派走武裝鬥爭和暴力革命的路線,以查魯·馬祖達(Charu Mazumdar)為首,稱“印共(馬列)”。馬祖達是毛主義的忠實信徒,他稱頌毛澤東思想是“帝國主義走向崩潰、社會主義走向世界範圍全面勝利時期的馬克思列寧主義”。凡熟悉中共“文革”語言的讀者,不難看出這就是林彪宣稱的毛澤東思想“頂峰論”。
馬祖達領導的印共(馬列)模仿毛澤東在1949年前對中國社會性質的分析,把印度定為“半封建半殖民地”,革命必須在“無產階級”領導下依靠農民,發動和激化農村階級鬥爭。馬祖達領導的印度農村革命是中共20年代的湖南農民運動(以及後來的土改)和60年代的“文革”暴力相結合的產物。在印度大吉嶺地區的那夏巴里(Naxalbari),印共組織農民建立農民協會,取消債務,燒毀地契、重分土地。“那夏里特運動”的主要戰略是殘殺鄉村精英:地主、借貸者、基層官吏和鄉村教師。用馬祖達的話來說,“這種肉體消滅掃除的不但是個人,也是個人所代表的階級敵人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權威。”在這種殺戮中,那夏里特運動鼓勵其成員不用槍支,而是用其他較原始的武器甚至雙手去殺死受害者,甚至砍下受害者的雙手和頭顱,分解肢體。
就象當年中共發動的湖南農民運動一樣,這種極端做法在“那夏里特運動”內部也引起了“好得很還是糟得很”的疑慮和爭論。在“那夏里特運動”第一次代表大會上,馬祖達宣布:“任何反對這場消滅鄉村敵人的戰役的人都不和我們站在一起”。與中共如出一轍的是,馬祖達用來為暴力辯護的理論是“階級仇恨”。馬祖達說,“當用階級敵人的血來書寫口號,把階級敵人的頭掛在他的屋頂上的時候,這就是人民的階級仇恨的表達。遊擊隊員對敵人是如此仇深似海,以至於不但把他們的頭砍下來,而且從他們的屋頂上踢下去。”馬祖達甚至還宣布說:“一個雙手沒有沾滿階級敵人鮮血的人不能被稱為是一個共產主義者。”[7] 值得一提的是,馬祖達本人和“那夏里特運動”的主要領導人都不是窮苦人出身,而全都來自印度種性制度里的最高階層婆羅門。
在階級鬥爭和暴力革命中殺人是常見現象,但如此鼓勵濫殺並用原始手段制造血腥效果的事例卻不多見。一些研究“那夏里特運動”的學者在閱讀大量文獻之後提出這樣一種解釋:“那夏里特運動”的意識形態把這種徒手殺戮看成是培養一個“革命者”的過程。在舊的社會秩序下,殺人和被殺者是統治關系,農民被地主和鄉村精英踩在腳下,心理上認為這些人高高在上,自己是低賤的。這種社會身份差異帶來的自卑感日積月累根深蒂固,難以消解。而現在,每當農民向過去的主人砍一刀或打一棍,這種社會距離感就消失一點,自己的身份也就提高一點,直到最後把敵人消滅,自己也就獲得了一種新的社會身份,成為了“新人”。這樣一個血腥的暴力集團在“文革”時期卻被中國看作是世界革命的一個新發展。《人民日報》1967年7月發表社論,歡呼“那夏里特運動”是“印度的驚雷”。這篇社論很快就被“那夏里特運動”翻譯成本國文字,成為重要的學習文件。
斯里蘭卡(1972年以前叫錫蘭)是中共長期的友好國家。早在1952年,當中共因介入朝鮮戰爭而被聯合國制裁時,斯里蘭卡就和中共簽訂了長期條約,向中共提供橡膠,從而打破了西方國家對中國的封鎖,滿足了中共的戰爭需要。1957年兩國建交後關系一直非常密切。斯里蘭卡領導人班達拉奈克和坦桑尼亞的尼雷爾、讚比亞的卡翁達等人一樣,也是在西方受教育但民族主義意識十分強烈的領導人。班達拉奈克擔任總理後,改變了親英政策,和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外交關系,對內實行國有化,把外國資本的橡膠園和茶園收歸國有,取消英國的軍事基地。1959年他遇刺身亡後,其夫人繼任總理,並積極參加“不結盟運動”,反對美國介入越南戰爭,反對美國在印度洋地區保持軍事基地;同時她也反對蘇聯,譴責蘇聯入侵捷克。班達拉奈克夫人的所作所為使中共政府將其視為理想的國際統戰對象。“文革”前中共千方百計保持和這個印度洋島國的關系,1961年還應斯里蘭卡政府的請求,將中國珍藏的佛牙送去供該國佛教徒瞻仰。佛牙到達之日,斯里蘭卡舉國上下以最隆重的儀式迎接。
然而,“文革”期間,斯里蘭卡卻成為毛主義極左派的攻擊目標和輸出革命的對象。因為斯里蘭卡是個佛教國家,政治上保留了君主制,經濟上是大地產制(茶園和橡膠園),又曾經是殖民地,和西方國家經濟關系十分密切。這些西方國家大多數是中共推行“世界革命”的目標國。“文革”前中共和斯里蘭卡保持友好關系的政策,在“文革”中成了中國的“極左派”指控“務實派”推行“三降一滅”政策的證據,於是中國駐斯里蘭卡的外交官通過積極宣傳毛澤東思想來表現自己的革命性。當時斯里蘭卡將毛像和毛著列為禁運品,但中共仍然設法偷運。1967年8月,一艘中國船被攔截,搜出一箱毛澤東像章,斯里蘭卡向中共提出交涉,中共稱這是斯里蘭卡政府兩年來與國際反華勢力勾結的繼續。1970年10月中共大使館舉行國慶招待會,邀請了斯政府高級官員,但大使館門口卻掛出“槍桿子里面出政權”的大幅標語,又引起斯政府強烈反應。
1971年,受毛澤東思想影響的“斯里蘭卡人民陣線”發動反政府暴亂,糾結激進青年打砸搶,攻占一些地方的警察局,並揚言這是呼應中國的“文革”,斯里蘭卡無產階級要堅決推翻資產階級當權派,打下首都科倫坡,推翻現政權。據當時在科倫坡的中共外交官回憶,“斯里蘭卡人民陣線”多次派出代表,前往中共使館,要求面見大使,並要求中共公開支持他們的革命行動。大使在向國內緊急請示後拒絕了這一要求,同時嚴令使館人員不得私下和斯里蘭卡的造反派接觸。不與反政府武裝發生接觸不但是駐外大使的權限和責任,更是“外交承認”的題中應有之義,大使向國內報告是可以理解的,但還要向國內“請示”就耐人尋味了。
1972年,斯里蘭卡再度發生名為“格瓦拉叛亂”的左派軍事暴動。雖然並無證據表明中共支持這個組織,但中共的“世界革命”立場還是引起了斯里蘭卡政府的懷疑。親華的班達拉奈克夫人的政府受到很大壓力,被迫對中共大使館采取了一系列監視和檢查措施,拆封全部郵件,搜查新華社和中國工人的宿舍,連中共援助斯里蘭卡重點建設項目的物資也在搜查之列,很多中共外交官甚至擔心使館會被關閉。為了保住和斯里蘭卡的關系,周恩來被迫接見斯里蘭卡大使,不但沒敢就斯政府的監控措施提出抗議,反而說班夫人很聰明,反覆檢查,查不出中共有任何牽連,“不就把右派的嘴封住了嗎?”周恩來甚至還說,中國正在清查“五·一六分子”,如果斯里蘭卡政府在搜查中國駐斯機構時發現有這類人物,“請坦率地告訴我們,幫我們清理階級隊伍”。[8] 周的用意固然是要顯示中共的清白,但使用的方式和語言實令人匪夷所思。
3. 對拉丁美洲國家輸出毛式“革命”
在拉丁美洲,毛派共產黨人60年代中期在巴西、秘魯、玻利維亞、哥倫比亞、智利、委內瑞拉、厄瓜多爾等國都建立了組織,主要成員來自青年和學生。在中國支持下,1967年拉美毛派共產黨建立了兩個遊擊隊,一個是“哥倫比亞人民解放軍”,該遊擊隊還有一個模仿“紅色娘子軍”建立的“瑪利亞娘子軍連”,另一個是玻利維亞的毛派遊擊隊。委內瑞拉的一些共產黨人也在同一時期展開了武裝暴力鬥爭。秘魯共產黨的左派頭目古茲曼於1967年到1968年間在北京受訓,除了學習爆炸和使用武器,更重要的是領會毛澤東思想,特別是“精神變物質”、“有了正確的路線,沒有人可以有人,沒有槍可以有槍”等毛思想精髓。玻利維亞毛派共產黨60年代中期的綱領和印尼共產黨同一時期的文獻一樣,體現了林彪文章的影響:“1、在人民戰爭中堅持政治掛帥;2、人民戰爭是群眾爭取解放的武裝的政治鬥爭,為達到這個目的,在群眾中尤其是工人農民中堅持政治工作是和武裝鬥爭分不開的,政治工作必須和武裝鬥爭相始終;3、人民戰爭要經過如下階段:A.和農民暴動相聯系的遊擊戰;B.運動戰;C.陣地戰,或者以農村為依托奪取城市。”[9]
中共的“革命階段論”和“統一戰線理論”也充分體現在這些政黨或組織的路線中。它們強調在現階段,拉美革命的主要任務是反封建和民主革命,要爭取一切可以爭取的力量,分期分批地確定主要敵人,孤立或者中立其它敵對勢力。當時在拉美革命中,中共面臨“格瓦拉──卡斯特羅主義”的挑戰。毛派共產黨模仿中共的口吻,批判格瓦拉是小資產階級冒險主義,不懂得發動農民和解決土地問題,不懂得建立農村根據地的重要性,更不懂得建立統一戰線,落得孤家寡人的下場。智利共產黨在文件中這樣總結毛派的“人民戰爭”路線和“格瓦拉──卡斯特羅主義”的“遊擊路線”之間的區別:“人民戰爭是無產階級的意識形態,而‘遊擊戰’是小資產階級的意識形態”。
中國大陸最近披露的材料說明,在墨西哥直到1972年還有受中共支持的反政府遊擊隊在活動。1972年墨西哥左翼力量上台,總統埃切維里亞決定和北京建立外交關系,但就在中國大使熊向暉赴任前一周,墨西哥宣布逮捕了一批“在中國受過訓練的遊擊隊”,此消息經報刊披露後給親華的埃切維里亞政府造成極大的困擾。埃切維里亞在接受國書的儀式上不得不異乎尋常地向中國大使熊向暉提出中共支持遊擊隊的問題。中共資深拉美外交官黃志良在回憶此事時,不但不否認這些遊擊隊受中共支持,反而坦陳“這是中國‘文革’混亂時期極左路線留下的惡果”。和墨西哥建交是中共70年代初調整外交路線時在拉美取得的一大勝利。為了鞏固和墨西哥的關系,周恩來迅速邀請埃切維里亞訪華,給予極其隆重的接待,借此向墨西哥輿論表明中共無意支持反政府遊擊隊。不但如此,毛澤東在和埃切維里亞談話時還用開玩笑的口吻沖淡嚴肅話題,要埃切維里亞提防熊向暉(熊是情報官出身)在他的國家“搗亂”、“搞顛覆”。當時,拉美國家對中共“顛覆”普遍表示擔心。1974年,拉美另一個大國委內瑞拉和北京建交,據黃志良回憶,委政府宣布建交後卻不向北京派出大使,也不接受中共大使,觀察了一年多,確信北京沒有“顛覆陰謀”後,兩國才互派大使。[10]
4. 為在非洲發動毛式革命而努力
在非洲,中共的“輸出革命”先是和非洲獨立運動相關聯,然後是和獨立後由誰掌權以及選擇何種發展道路相關聯。據Ian Greig的《共產主義在非洲的挑戰》一書介紹,中國對非洲的支持可能早於蘇聯。早在1961年,就有6個喀麥隆人被捕,交代了在北京接受為期10周軍事訓練的情況。除了軍事技術,這些非洲人還學習了中共革命的經驗,“訓練的第二個階段集中在‘中國革命鬥爭’、‘人民戰爭’、‘民主革命’,以及如何在農村建立根據地。”這6個非洲人在1959年就被派回法屬非洲展開武裝鬥爭。據西方媒體報導,在60年代中期以前,一些從阿爾及利亞、安哥拉、莫桑比克、幾內亞、喀麥隆和剛果來的非洲革命青年在哈爾濱、南京和其它中國城市接受訓練。“羅得西亞津巴布韋民族聯盟”的一個成員介紹他在上海接受為期一年訓練的情況時說,當時除了軍訓,主要是政治學習,如何發動鄉村群眾和展開以人民戰爭為目的的遊擊戰。
一個阿曼遊擊隊員介紹了他1968年在中國接受訓練的詳細情形:經過組織安排先到巴基斯坦,然後乘坐巴基斯坦航空公司的飛機到達上海,再轉到北京。在參觀了中國的一些樣板學校和公社之後,他被送進訓練營接受軍事訓練和思想教育。令他印象深刻的是,在政治學習中中共教員認為,在非洲傳播毛主義的一大障礙是伊斯蘭教根深蒂固的影響,因此學習中強調要批判伊斯蘭教。中共為他們準備的教科書規定,在回答“同志們,什麽是《可蘭經》?誰是先知?”這個問題時,標準答案是“《可蘭經》、先知和伊斯蘭教的其它表現形式都是美帝國主義的走狗英帝國主義的發明”。在課程表上,毛澤東著作的課程是最重要的,受訓人員必須背誦很多毛語錄,有關紀律及如何對待鄉村群眾的內容,聽上去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內容相似。這些非洲人也實地參觀了“文革”中的中國。例如,當他們參觀一所學校時,教師提出“對黑幫分子怎麽辦?”的問題,學生們異口同聲地說“殺殺殺”。陪同人員告訴這些非洲人:“黑幫”是那些沒有教育好的、自以為有知識膽敢看不起勞動人民的知識分子和教師。在最後結束訓練時,每個受訓的安曼人都得到一本阿拉伯語的毛澤東著作。[11]
5. 中共對外政策從革命狂熱到極端功利的突然轉變
必須指出的是,盡管“輸出革命”是中共在60年代和70年代初對外政策的中心,自從70年代初中美關系改善之後,中共的對外戰略發生了根本性轉變,從同時反對美蘇和一切反動派(即所謂“全面出擊”和“四處樹敵”)轉為重點反對蘇聯。這一轉變源於兩點:在國內,“文革”的高潮已經過去,世界革命的狂熱也開始降溫;在國際上,60年代不顧一切地“輸出革命”不但沒有實現推動世界革命的戰略目標,反而使得中國在國際上空前孤立,國際影響大大減弱。即使從推動“世界革命”本身來看,策略也需要調整。因此,從70年代初開始,中共雖未完全放棄世界革命的目標,但聯美反蘇的戰略居於優先地位。
在70年代上半期,全世界目睹了中共對外政策從革命狂熱到極端功利的突然轉變,中共不但從多年的死敵美國邀請政治家訪華,竭力營造“中美友好”氣氛,而且很快就和一些過去被認為是“國際反動派”的政權建立了非常密切的關系。例如,紮伊爾的大獨裁者蒙博托曾長期與中共支持的遊擊隊作戰,不但被稱為“非洲的蔣介石”,而且在60年代中期中國編演的話劇《赤道戰鼓》中被描繪成十惡不赦的大惡棍。但到了70年代初他卻被視為中共在非洲對抗蘇聯的中堅,1972年和1974年兩次訪華,與毛澤東相談甚歡,建立起了異乎尋常的個人友誼。毛澤東不但批準給予他大量援助,甚至在會見中和他商談如何對付反政府遊擊隊,即中共過去的同志。
在拉美,中共原來和智利社會主義政黨領袖阿連德的政府關系密切並建交,周恩來還多次向阿連德政府提供如何向社會主義轉變的意見。1973年阿連德政府被皮諾切特領導的右派軍人暴力推翻後,這一事件和印尼右派軍人1965年政變並列,成為兩起國際左派至今念念不忘的“冷戰”時期“國際右派和美國中央情報局”的罪行。當時全世界左派力量同聲譴責,蘇聯東歐集團和其他一些國家和智利斷交,和智利有外交關系的80個國家中只有38個表示承認軍政府。在強大的國際壓力下,智利軍政府很快照會北京並召見中國大使,表示願與中共保持關系。周恩來為此召開緊急會議,衡量得失(主要是不願給台灣以可乘之機)之後,作出了所謂“冷而不斷”的決定。在全世界同聲譴責智利軍人的政變和隨後的鎮壓浪潮中,中共的“見利忘義”受到了國際左派的強烈抨擊。
四、“文革”行為方式在亞非拉的影響
除了輸出革命和支持武裝鬥爭的官方政策之外,“文革”中形成的一些特定的行為模式也經由官方和個人輸出國門,成了“文革”的世界性影響的一部分。
1. 中國駐外使館的“文革”行為
“文革”開始後一些中國使領館紛紛采取“破四舊”行動。中共駐埃及大使館的花園里原來有十多尊精致的真人大小的女神塑像,還有帶翅膀的天使雕像,都是古羅馬雕塑的遺跡,但在“文革”初期被使館內的“造反派”連底座挖起,扔進垃圾箱,一些雕像就此斷裂,難以修覆,在駐在國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領館和外交官生活“革命化”也是“文革”的重要行為方式。和國內幹部甚至中高級幹部相對簡樸的生活比較,當時中共駐外機構被認為是在“外事特殊”的借口下滋生特權之地。在“文革”剛開始時,坦桑尼亞和奧地利的毛派人士於1966年8月寫信給中共有關部門,指責中共駐外機構生活方式資產階級化,毛澤東1966年9月9日作了著名的“九九批示”,要外交機構“來一個革命化,否則很危險”。“九九批示”有如外交系統的“五一六”通知,其後果之一是很多駐外機構將字畫工藝品和傳統藝術品作為“四舊”撤除,改掛毛澤東語錄和圖像。但與“造反”、“造反有理”、“造一切權威的反”(當然毛本人的權威不但不能反,而且還要被神化)以及造反派之間的“派性”這類“文革”初期的行為方式相比較,以砸塑像換陳設來“破四舊”和實現生活方式革命化就微不足道了。“文革”初期中共外交機構也經歷了內部的“造反”和奪權,很多派出人員在駐在國向大使和領事等“當權派”挑戰,與駐在國的毛派或左派串連,他們內部往往又存在派性,這些都構成了“文革”在海外影響的一部分。
2. 中式“文革”在坦桑尼亞
坦桑尼亞是中共60年代在非洲的主要友好國家。坦桑尼亞總統尼雷爾是非洲獨立運動的代表人物,中共也把坦桑尼亞看成是自己在第三世界擴展影響、對抗西方和蘇聯的基地。盡管中國經濟在“文革”中近乎停滯,但中國政府對坦桑尼亞卻有求必應。當時坦桑尼亞得到中國很多援助項目,其中坦桑友誼紡織廠在60年代是最大的一個,有130多名專家,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上海紡織工業局派出的。
上海是“文革”時期工人“造反派”的重鎮,紡織系統又是重中之重,王洪文就是在紡織系統“造反”起家的,因此派赴坦桑尼亞的紡織專家組里有不少“造反派”。該組的英語翻譯原來就是上海紡織工業局“造反派”的常委,因為在國內沒有排上名次,1967年底來到海外“開辟第二戰場”。他一到坦桑尼亞就拉起自己的“造反”人馬,提出要在工地上掛五星紅旗,豎毛澤東的畫像和毛澤東語錄牌,放中共的“文革”音樂和毛語錄歌,把工地弄成“文革”在海外的樣板,並指控“文革”前中共派出的外交官和專家組領導都是“走資派”。不但如此,他還仿效“文革”中“紅衛兵”和“造反派”相互串連、共同造反的做法,利用翻譯的語言優勢組織了“毛澤東思想宣傳隊”,在坦桑尼亞工人中廣泛活動,散布“造反有理”的觀點。當時坦桑尼亞政府組織了“綠衛兵”,這個名稱雖然和中共的“紅衛兵”相應,也確實受到了中共的啟發,但這個組織的宗旨卻不是造反,而是貫徹政府的政策,是動員群眾的手段。然而中方的“造反派”卻表示要用“中國紅衛兵”的名義和坦桑尼亞的“綠衛兵”串連,向他們介紹“紅衛兵”的“造反”經驗。1968年初這些人又開始在坦桑尼亞工人中大肆活動,要求他們起來造本國政府的反。
連中國為坦桑尼亞培養的雜技團也深受“文革”鬥爭精神的熏陶。1968年7月,坦桑尼亞雜技團學成歸國,最初團內還相安無事,但很快就鬧起了派性,動不動就“造反”,以“革命”的名義為自己爭名奪利。連中共外交官也說這是他們在中國培訓時受了“‘文革’極左思潮和無政府主義泛濫”的影響。結果是坦桑尼亞雜技團內部鬧得不可開交,演員們無法繼續合作表演,只好解散。一個成功的文化交流項目就這樣毀於“文革”的影響。[12]
中方“造反派”的上述活動引起了坦桑尼亞政府安全部門的注意,把情況上報給總統尼雷爾。當時尼雷爾正在推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激進政策,對銀行和大工業實行國有化。國際社會懷疑他受到中共的影響,國內很多人紛紛反對,尼雷爾本人受到很大壓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中國“造反派”在坦桑尼亞肆意妄為,必然會給尼雷爾的反對派提供機會。而剛果的盧蒙巴政權和印度尼西亞的蘇加諾政權被右派軍人推翻,就是前車之鑒。在這兩次政變中,右派軍人的借口都是現政權親華親共,要把自己的國家變成中共的附庸。這兩次政變使中共在這些國家多年的苦心經營和援助一夜間化為烏有。尼雷爾接到政府部門關於中國“造反派”活動的報告後,對“文革”在坦桑尼亞的發展非常憂慮。
1968年6月尼雷爾訪華時當面向毛澤東和周恩來提出中方“造反派”的問題。根據中共外交官的回憶,尼雷爾與毛澤東會見時,雙方一開始由於對“文革”的分歧很不愉快。盡管毛澤東後來也表示,不允許“造反派”在坦桑尼亞活動,但他的理由卻與“文革”沒有關系,而是說這些人“搞大國沙文主義,欺負駐在國。”有了毛的聖旨,周恩來與尼雷爾會談時表示,中共絕不允許援外人員把無政府主義帶到國外,更不允許他們在國外“造反”。那個企圖在坦桑尼亞開辟“造反第二戰場”的英文翻譯,被使館送回國後即下放勞改。除尼雷爾之外,中共在非洲的另一個盟友──讚比亞總統卡翁達也向中共直截了當地表達他對中共外事和援外人員在該國傳播“文革”和毛主義的強烈不滿。
3.發展中國家的“校園文革”
中式“文革”的學生“造反”也在一些國家引起了反響。在菲律賓,以學生造反為中心的“校園政治”在60年代下半期和70年代初盛行一時,國立菲律賓大學成為散布毛澤東語錄和“文革”材料的中心,很多學生“造反派”自稱“紅色風暴”的傳播者,後來被西松的菲律賓共產黨吸收。
印度的“那夏里特運動”亦有大量學生參與。1970年春,這個運動的學生參與者在印度第二大城市加爾各答發起了一場校園“文革”。在很多大學,學生們抵制考試,沖擊學校辦公室,砸毀家具和設備,在墻上塗寫毛澤東語錄。他們還沖進書店,焚燒書籍,被燒的有甘地、尼赫魯和泰戈爾等印度歷史文化名人的著作,甘地誕辰百年紀念中心的書籍和展物慘遭洗劫。學生還砸毀馬路上和校園內的歷史塑像,一時被砍下的塑像人頭滿地亂滾,後來政府不得不在每個塑像前派警察站崗。這場學生造反因此被稱為“砸毀塑像”運動(Smashing Statue)。印度的報刊嚴厲譴責這些行動,《政治家報》發表題為“毛對抗甘地”的社論,代表了當時的社會輿論。這篇社論說“文革”“愚蠢而令人惡心”,它反文明,毫無建設性,甚至是“邪惡”的。
值得指出的是,雖然參與這場校園“文革”的學生很多都是“那夏里特運動”的成員,但這場校園“文革”的最初發生卻與該運動的領導意旨無關。馬祖達雖然也號召學生離開校園,但卻是為了讓學生“和工農相結合”,並沒想讓學生去沖擊校園、燒書和砸毀塑像。因此,這場“砸毀塑像”運動最初是印度學生受中國“文革”期間學生“造反”影響下的自發行動。但馬祖達很快就從毛主義的立場和邏輯出發,看到了這場破壞背後的“建設性”並支持學生的行動。馬祖達說,印度的教育制度是“殖民主義”的產物,“任何信奉毛澤東思想和革命意識形態的人”都必須培養起對這個制度的“仇恨”;學生的行動是破壞也是建設,因為“不破壞這個殖民主義的教育制度,不砸毀那些由買辦資產階級樹立的塑像,新的革命的教育和文化就建立不起來”。[13] 從這番話中可以看到,馬祖達及其追隨者和毛澤東“不破舊就不能立新”這一“文革”邏輯之間的驚人一致性。
4. “文革”式宣傳如何惡化中國的對外關系?
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表現為聖像崇拜(戴毛像章、張貼毛畫像及樹立毛塑像)和傳播閱讀紅色“聖經”(毛著作)等──雖然在表現形式上並不激烈,但卻是最普遍和持久的“文革”行為方式,而且是傳播“文革”意識形態如暴力革命和造反有理等觀念最直接最方便的途徑,因而在海外有著廣泛的影響。這些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中國官方推動的結果,因為毛像和毛著都是在中國國內印制後通過官方途徑運到駐外機構,駐外人員又將散發這些宣傳品視為日常工作,認為散發得越多就越能顯示自己對毛的“忠誠”。當時由於意識形態和宗教的原因,很多國家都把毛像毛著列為違禁品不許入關,但中共駐外人員則認為,這正說明了毛澤東思想的“巨大威力”與散發工作的“偉大意義”。
在東南亞,中共的友好鄰邦柬埔寨有好幾個省份受到中共影響下的“造反”的困擾。1967年5月,西哈努克政府被迫驅逐了兩名中國專家,又拿受中共支持的華僑學校開刀,限制學校教授毛澤東思想,控制課程,不準散發毛澤東語錄和像章。西哈努克說,“文革”給中國帶來的不是國際社會的欽佩而是輕視。中共大使館發表公開信,說“崇敬毛主席是每一個中國人的權利”,這里說的每個中國人即包含華僑,因為他們中一些人仍是中國國籍。1967年8月,西哈努克派外交大臣訪華,要求中共放棄在柬埔寨的“文革”宣傳,但中方卻反過來要求西哈努克“允許在柬華僑有熱愛毛主席、愛社會主義、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權利”,這一要求使西哈努克感到震驚,認為這等於“授權我們的中國朋友在柬埔寨人中間進行顛覆活動”。9月,西哈努克下令取消柬埔寨的所有和外國的友好協會,其真正的目標在於解散宣傳“文革”不遺余力的“柬中友協”,北京的“中柬友協”聞訊立即打電報給金邊的被解散的“柬中友協”,要求和“反動派”鬥爭。西哈努克在氣憤中下令召回駐北京大使,後經周恩來的苦心勸阻,柬埔寨駐北京大使沒有成行。
在緬甸,中共大使館和新華分社在1967年成了“文革”宣傳中心,鼓勵華僑學生佩戴毛像章,攜帶毛著進入學校。緬甸本來就對北京支持緬共遊擊隊心存芥蒂,這種“文革”宣傳加深了這一矛盾。於是,緬甸政府下令禁止戴毛像章攜毛著,開除華僑學生,關閉華僑學校。中緬矛盾的惡化使得緬甸1967年6月出現了反華騷亂,華僑學校、新華社、武官處和大使館都受到沖擊,10多名華僑和1名中國專家死亡。中共作出強烈反應,北京舉行20多萬人遊行示威,毛同意提“打倒奈溫(緬甸領導人)”的口號,群眾示威中隨即打出“絞死奈溫”、“油炸奈溫”的標語。[14]
在中國的北鄰蒙古,“文革”爆發後很多中方人員要在華僑學生中組織“紅衛兵”,被使館的臨時代辦勸阻,但在蒙古的中方人員采取了非常激烈的其他“文革”行為。中方人員除了在駐蒙建築公司和友誼醫院廣為散發毛像和毛著,還把烏蘭巴托的“華僑培才學校”變成在蒙古的毛澤東思想宣傳站,這個學校是受中共控制的當地華僑子弟小學。中共外交官回憶說:“在國內‘文化大革命’的強烈影響下,毛主席著作成為必修課,師生們的‘革命’情緒很高漲,他們把《毛主席語錄》帶回家,不僅念給父母聽,也向蒙古鄰居廣為散發。”蒙古政府當然不能容忍這種宣傳,尋找借口將三名華僑學校教師驅逐出境。中方人員要在車站為這3個人舉行“歡送”儀式,要用“讀毛語錄,喊‘文革’口號,唱《國際歌》”來表示抗議。蒙古政府得悉後派外交部第一副部長召見中國代辦,提出根據蒙方規定,不得在車站舉行這樣的歡送儀式。但是,中方一意孤行,堅持上述歡送儀式,結果和蒙古警方發生沖突,一些學生和中方人員受輕傷。中蒙關系進一步惡化。此後北京發生了“八九”事件:蒙古駐華大使館的車在友誼商店門口不慎壓上一張掉在地上的印有毛頭像的海報,在場的紅衛兵和“革命群眾”圍攻這位司機,焚毀了那輛汽車。這位司機隨即被中國政府驅逐出境,途經二連浩特時又被紅衛兵和“革命群眾”從火車上揪下來,強迫站在高凳上為他破壞毛澤東“聖像”的“滔天罪行”接受批鬥。[15]
“文革”前,中國的西鄰、 喜馬拉雅山麓的尼泊爾也是中國的友好鄰邦,中國派出很多工程技術人員幫助尼泊爾修建公路和水電設施。“文革”期間中方“造反派”在中尼邊境樹起標語牌,要推翻尼泊爾君主制。中方在尼人員也積極活動,宣傳毛澤東思想,引起尼政府警惕,要求中方限制出售毛語錄和佩戴毛像章,但中方人員仍然我行我素。尼政府於是搜查“尼中友協”,沒收“文革”宣傳品,破壞宣傳毛澤東思想的中國圖片展覽櫥窗,並和“捍衛”毛思想宣傳陣地的中方人員在現場發生沖突。中方強烈抗議,指尼政府與美國勾結,結果尼政府要求中國撤走部分駐尼人員。
在非洲,肯尼亞政府於1967年宣布中國代辦李頡為不受歡迎的人,限期離開肯尼亞。事情的起因就是中國大使館不顧駐在國的反對和抗議堅持散發毛像章毛著。加納甚至為同樣的原因和中共斷交。根據中國官方出版的外交史,1967年前後一年多時間里,和中共建交或半建交的48個國家中,有近30個由於中共向外輸出“文革”而和中共發生外交糾紛。但這些事件在當時都被中共官方說成是國際帝修反的反華行徑,加劇了在國內制造的“中國被帝修反所包圍”的恐懼癥和革命歇斯底里。[16]
早在“文革”開始前,中共和古巴的關系即因中共強行輸出毛主義意識形態而破裂。古巴是中共在拉美第一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兩黨兩國關系一度非常密切,毛主義和卡斯特羅──格瓦拉主義在國內和國際政策上有諸多共同點,如都急於超越蘇聯,依靠革命覺悟和精神力量向共產主義過渡,在國際政策上反對蘇聯主張的“三和”政策等等。1966年初,古巴方面首先發難,兩國公開決裂。古方提出的理由之一是中共削減大米援助;另一個理由則是,中共不顧古方長期的勸阻和告誡,通過各種途徑向古巴黨政幹部和一般群眾散發中方的宣傳材料,甚至利用郵局直接把此類材料寄送到古巴人的家中。1965年9月,卡斯特羅曾專門為此召見中共駐古巴臨時代辦,向他出示古方收集的中方宣傳材料,提出強烈抗議。中共使館受此難堪,立刻電告國內。盡管古巴和中共決裂有哈瓦那難以在北京和莫斯科之間保持平衡的深層原因,但中方在古巴肆無忌憚的宣傳無疑是兩國兩黨關系惡化的導火索。古巴和中共翻臉後,中方聲稱,古巴加入了“帝修反的反華大合唱”。有趣的是,整個60年代後半期,古巴的政治氣氛和中國的“文革”非常類似,古巴當局在1968年到1970年間發起的“革命攻勢”,是古巴版的“大躍進”和“文革”的結合物。[17]
現在看來,“文革”時期所謂的中國被“帝修反”等“國際階級敵人”包圍,純粹是自食其果。
五、龍種與跳蚤──毛主義“文革”的余波
“文革”在中國是畫上了句號,但60年代毛主義“文革”意識形態在“世界革命高潮”中播下的“龍種”,卻繼續在一些國家收獲著“跳蚤”。目前斯里蘭卡的泰米爾反政府武裝就自命為毛主義,尼泊爾的反政府武裝也被國際輿論稱為“毛主義叛亂”(泰米爾組織幫助訓練了尼泊爾反政府武裝)。這些毛主義組織固然受到中共革命的世界性影響,但和柬埔寨的“紅色高棉”以及秘魯的“光輝道路”相比,它們僅局限於實踐毛主義的“槍桿子里面出政權”和用暴力消除階級差別,不同於“文革”那種“在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而且它們產生時間較晚,也未受到中共支持。
“紅色高棉”和“光輝道路”的一些領導人60年代及“文革”時期就在中國,他們除深受“文革”影響外,還接受中共的資助。他們崇拜的不只是毛主義的一般理論,例如信奉槍桿子和用農村包圍城市,更是毛主義“文革”理論的實踐者。他們要繼承和發展的不是一般意義上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甚至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毛主義,他們認為這些在理論和實踐上均已完成;而有待繼承和發展的是60年代毛主義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即“文革”理論與實踐,但毛澤東死後中共當局所拋棄的恰恰就是這一點;中共拋棄了毛主義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這就為“紅色高棉”與“光輝道路”創造了歷史機會,讓他們自命為毛主義繼承人,甚至要超越毛主義。
1. “青出於藍而勝於藍”──比毛式“革命”更殘酷的“紅色高棉”革命
中國讀者對“紅色高棉”的血腥統治或有所聞,但對這些政策的目的及其與“文革”的聯系則不一定有清楚的了解。筆者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出,“和20世紀其他大屠殺不同的是,紅色高棉的大屠殺不是為了解決種族、部落或者宗教沖突,而是為了徹底重構社會。這種徹底重構又是在它汲取了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經驗之後,企圖在革命勝利之初就一舉解決所有現實的和被其他國家的歷史證明將來會產生的問題,建立一個比蘇聯、中國和越南都更為純粹的社會主義社會。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它拒絕嘗試任何和平改造或者說服教育的方法,取消任何過渡時期,選擇了一條最簡單直接的道路:從一開始就用暴力大規模地、有組織地消滅一部分人口,以此來達成社會改造。”[18] 與印度“那夏里特運動”一樣,“紅色高棉”鼓勵用原始手段殺人,甚至用鐮刀、斧子和鋤頭。
那麽什麽是“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經驗”和“現實的和被其他國家的歷史證明將來會產生的問題”呢?“紅色高棉”認為:毛澤東用“文革”反修防修,但他不徹底;而沒有經歷“文革”的越南則變修了;紅色高棉要吸取這個教訓。一個“紅色高棉”的高級幹部對回國的知識分子介紹說,柬埔寨革命的特殊性就是撤空城市和廢除貨幣。他說:毛澤東說“文革”還要進行多次,但是後來停下來了,而我們每天都在搞“文革”。他特別提到,中國還在用錢,私人還可以養家禽,這些在柬埔寨是看不到的。中國在柬埔寨的專家被認為是變“修”了,因為他們不但拿工資,而且還把錢省下來回國時購買免稅電器或縫紉機帶回家。有一次中國專家問柬埔寨人,一個新修的水壩花了多少錢,柬埔寨人半不滿半驕傲地說:“這是人民修的,我國不用錢。”“文革”後中國人還是各家分別吃飯,而柬埔寨在革命前就實行公共食堂制度了。根據這些對比,柬埔寨幹部認為:“我們的制度比中國人的優越。”在這個意義上,“紅色高棉”是吸取了國際共運中所謂“右”的教訓,企圖把當時經歷了“文革”的中國都未解決的問題在柬埔寨從一開始掌權就立即全面徹底地解決;不但跳過過渡階段立即進入社會主義,而且是直接進入共產主義,從而為泰國、印尼和緬甸等國革命建立一個不同於中、越的模式。
中共60年代中期發動“文革”,是認為世界革命形勢已經成熟,蘇聯變修了,中國可以乘機崛起成為世界革命的中心。紅色高棉70年代中期采取大規模屠殺和清洗、廢除貨幣、拆散家庭、解散學校、撤空城市等極端措施,則是認為東南亞革命形勢已經成熟,越南變修了,柬埔寨已成為新的革命中心。這種相似性清楚地表明了“文革”和紅色高棉之間的血緣關系。
2. 秘魯的“小毛澤東”以及他比毛主義更“光輝”的思想
秘魯的“光輝道路”與毛主義“文革”之間的聯系更為緊密。筆者曾在一篇文章中分析了“光輝道路”和毛主義“文革”意識形態之間的關系。[19] “光輝道路”的領袖古茲曼是大學哲學教授,“文革”時期在中國受過毛澤東思想的熏陶,回國後被追隨者稱為秘魯的“小毛澤東”和“安第斯山的紅太陽”,綽號“香波博士”(指他善於用毛主義給人做政治思想工作,即“洗腦”)。
1968年,古茲曼從中國回秘魯後,開始造黨內最高領導人帕德雷斯的反,指責帕是修正主義,走和平道路,說自己和帕之間的鬥爭就是毛主義和赫魯曉夫主義之間的鬥爭。秘魯共產黨原來有份刊物名為《紅旗》(該名稱是否仿效中共理論刊物《紅旗》尚不得而知),由帕雷德斯控制。古茲曼於是辦了一份名為《光輝道路》的雜志。從此,秘共和秘魯左翼勢力就按照“紅旗派”和“光輝道路派”的分野站隊。
當時,秘魯的左派主要集中在華曼戈大學等高等學府中,而秘魯的大學又繼承了歐洲大學自治的傳統,政府很少幹預。因此這場“路線鬥爭”就在這些大學校園里肆無忌憚地展開,演變成了一場小型“文革”。對立的兩派在形形色色的辯論會、討論會和批判會上彼此指責對方是叛徒和修正主義,散發攻擊性的傳單和小冊子,張貼誹謗性的告示,在各自的刊物上發表冗長的充滿了領袖和導師語錄的論戰文章;最後發展到在會場外面拳腳相向,一派占領學生宿舍,另一派調兵遣將來圍攻,展開了武鬥。大學校園里塗滿了“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岡紮洛(即古茲曼)思想萬歲!”“岡紮洛主席萬歲!”“打倒一切修正主義!”之類的標語。“光輝道路”的組織和活動中滲透著毛主義“文革”的影響,只要看看它所張貼的宣傳海報就會發現,無論從圖案設計到口號,都象是中國“文革”宣傳畫的翻版,只不過把文字變成西班牙文,把毛澤東的頭像換成古茲曼的。[20]
“光輝道路”是一個不擇手段的暴力組織,它擾亂秘魯社會近20年,殺人無數。被殺害的人不但有警察和政府職員,甚至有鄉村教師。因為“光輝道路”認為,這些人都是為現政權服務的。“光輝道路”還把一些參加選舉和投票的農民的手指砍掉。他們毀壞的公共設施如學校、公共汽車、電站、郵局、警察局、投票站和其他市政機構等的價值更是難以估算。
人們不太注意的是,古茲曼是在1978年至1979年間策劃、於1980年正式發動武裝鬥爭的,時值中共結束“文革”、清算毛死黨“四人幫”。當中共逮捕“四人幫”時,秘魯首都利馬的街頭出現了一些倒吊在樹上的死狗,上貼寫有“鄧小平”三字的紙條。盡管鄧小平與逮捕“四人幫”其實無關,但他的名字象征著對文革的“右傾翻案”。當“四人幫”被審判時,中共駐秘魯大使館受到暴力襲擊,“光輝道路”的成員甚至把手榴彈扔進了中國大使的臥室。這是當時世界範圍內毛主義左派對中共結束“文革”最激烈的抗議。
象“紅色高棉”一樣,古茲曼總結中共“變修”的經驗並得出如下結論:毛澤東用“文革”來防止資本主義覆辟和黨內出修正主義是正確的,但毛做得不徹底,所以他死後國家很快就變了顏色;為了反修防修,“文革”這樣的運動必須經常化、制度化;在秘魯,“人民戰爭”從一開始就必須考慮將來革命永不變色的大問題,甚至在奪權以前就要著手進行準備。這個“光輝思想”後來被稱作“岡紮洛主席的指導思想”,古茲曼的秘共把它稱為“馬克思主義的第四把刀子”。這個說法明顯來自於毛澤東的一個比喻:蘇聯人把斯大林這把刀子丟了,列寧這把刀子也丟得差不多了。正是在中共的“文革”結束、“紅旗落地”的大背景下,古茲曼覺得毛以後的中共變修了,世界革命的火炬現在傳到他手上來了,他就是當代的列寧和毛澤東;因此,“光輝道路”必須挺身而出,反擊世界範圍內的修正主義逆流,在秘魯發動暴力革命。由於“光輝道路”沒有機會掌管國家政權,人們無緣領教這“第四把刀子”的鋒芒。但可以設想,如果整個秘魯被引上了“光輝道路”,那麽人們看到的恐怕離“紅色高棉”的“偉大實踐”相去不遠,更有可能的甚至是“紅色高棉”的失敗會刺激“光輝道路”走上更激進、也更滅絕人性的道路。
結語:毛主義留給世界的未盡思考
“文革”對世界的影響是“文革”研究和中國革命研究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20世紀世界歷史領域的一個重要課題。這個問題的深入探討還有賴於中國對有關歷史資料和檔案的解禁。經歷了那個年代的外交人員、新華社和人民日報駐外記者已經發表了大量回憶錄和文章,在一定程度上披露了“文革”在海外的影響,但以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人員的身份發表此類文字的還非常罕見。不過,在目前可見的公開資料的基礎上,也完全可以了解中共“輸出革命”的基本輪廓與後果:
第一,“文革”期間,包括“文革”前數年間,由於毛有想當世界革命領袖的強烈欲望,中共推出了世界革命的總體戰略,試圖以東南亞和中國的近鄰為中心,將中國推動的“世界革命”輻射到非洲和拉丁美洲。
第二,“輸出革命”的戰略建立在如下判斷之上,即“世界革命高潮”已經到來,帝修反的滅亡指日可待,中國是新的世界革命的中心。“輸出革命”和“文革”意識形態是中國成為這個中心的標志和需要。
第三,對“世界革命高潮”的推動也是中共強化國內階級鬥爭的需要。中共不顧國際關系的基本準則,以及國與國之間起碼的行為規範,向外輸出革命和毛主義意識形態,不可避免地使自己處於空前的國際孤立狀態,甚至連長期的友好鄰邦也都翻臉。但這種自己制造的困境卻被中共宣傳成是“帝修反”包圍和滅亡中國的陰謀,反過來更刺激了國內的政治緊張氣氛。
第四,“文革”期間向外“輸出革命”的內容是覆雜的,既有“文革”時期主宰中國大陸意識形態的毛主義理論和行為方式,也有“民族民主革命”時期的毛主義模式,根據輸出國的不同各有側重。
第五,“文革”初期一度出現的無政府狀態,例如外交部在1967年到1968年間一度“失控”,很多駐外使領館受“造反派”沖擊或控制,國內很多涉外事件由“造反派”和“紅衛兵”發起和主導,曾使“文革”意識形態的輸出帶有自發性色彩,打破了中共建政以來涉外事務的神秘性和決策權高度集中的格局。但這種自發性並不能說明它們和“文革”時期的中共最高權力無關。在一定意義上,這種自發性正是“文革”意識形態對外輸出的方便途經,是“輸出革命”的特殊形式。
中共官方在80年代“文革”剛剛結束時,曾痛定思痛、心有余悸地稱“文革”是“浩劫”──值得深思的是,今天中國當局在談論“文革”時,卻盡可能地回避使用這樣的詞匯。與今天對“文革”的遮掩相比,80年代初對“文革”的認識似乎還顯得誠實一些。“文革”意識形態和行為方式的世界性影響是災難性的。受“文革”和毛主義影響的國家和地區,其社會制度極為多元,文化、歷史、宗教和政治傳統更是紛繁覆雜,但毛主義影響所及,造成的後果卻非常相似,只是受災程度有所不同而已。相似的後果是,社會秩序受到沖擊,傳統價值被顛覆,倫理道德被推翻,文明和文化被摧毀,和平生活被破壞,尤其是暴力和嗜血被推崇到了極致,那種原始屠戮即使在俄國革命和中國革命中也不多見。
毛主義之所以在這些國家和地區一度產生如此巨大的影響,很大程度上是利用和誇大了任何社會中都會存在的階級和階層差別,還有性別、年齡和社會角色的差別,從而把正常的社會生活狀態完全顛覆。例如,在“紅色高棉”和“光輝道路”的“革命實踐”中,人們不但可以看到大量的女性追隨者和女兵,更有大量的少年兒童,他們成了“組織”的重要成員。他們在被“解放”的名義下,從事與他們的性別、年齡和自然身份完全不相符的“革命工作”,甚至拿起武器。如果對方手無寸鐵,他們肆意殺人;如果對方是訓練有素全副武裝的軍人,他們則被大量屠戮,成為“烈士”。少年和青年學生還被煽動起來反叛社會和成人,把教師、教育制度和社會文明成果視為最直接的鬥爭對象,本來應該是接受教育、培養人格的社會成員卻變成了引導社會“變革”的“先鋒”。毛主義之所以在這樣的社會群體中有不少追隨者,並不是因為毛主義的革命具有正當性;恰恰相反,這說明了毛主義難以在正常狀態下承擔著社會責任且具有成熟理性的社會群體中找到大量追隨者,只能用“壓迫”去曲解社會秩序、用“解放”來為自己動員人力資源。這是我們今天回顧“文革”,回顧整個毛主義和中共革命的歷史時必須充分注意的。
追根溯源,“文革”之所以產生災難性的世界性影響,原因在於“文革”意識形態中包含的一種超越社會形態差別的惡,因此對人類社會具有的破壞性和對人性的摧殘超出了中國的國界。從根本上來說,這種惡是對文明和文化的拒絕,對原始和野蠻的推崇,對傳統的否定,對肆意“創新”的迷戀,對秩序的厭惡,對破壞的喜好,對人性的否定,對獸性的讚美。
盡管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的創始人馬克思等人對共產黨革命之前的文化成就有積極的評價,也欣賞莎士比亞和歌德這樣的傑出個人,但從整體上看,這種意識形態旨在創造一個“新社會”和“新人類”,對共產黨產生以前的一切制度、文化、價值和道德往往采取否定態度,至多是“批判地吸收”。這種對人類文明和文化的拒絕和批判,雖然在國際共運中具有普遍性,但在不同的國家其程度還是有極大的差別。程曉農在一篇文章中通過對蘇聯20世紀30年代“文化革命”的研究得出一個結論:在對待人類共有的和本民族特殊的文化傳統和文明成就乃至行為規範上,蘇聯和中國有著極大的差別。蘇聯30年代的“文化革命”雖然打擊了所謂的“資產階級知識分子”,但卻沒有否定整個人類文明和俄國文化傳統。相反,蘇聯共產黨和政府在不放棄政治教育的前提下,不但提倡現代文明,而且不排斥西方和俄羅斯古典文化遺產,從來沒有“徹底打倒”莎士比亞和普希金,這對提高國民的文化程度和文明素質都有積極影響。[21]
回望20世紀,不難發現:世界範圍內存在著這種對破壞和毀滅的原始性渴望,在現代化過程中遭受挫折的國家和民族中,這種原始性渴望尤其明顯。這些國家與民族熱衷於否定秩序和規範、熱衷於打擊甚至屠戮體現秩序和規範的社會中上階層。中國的“文革”是一場徹底反文明、反文化、反秩序、反人性的社會運動,是中共自1927年湖南農民運動以來內部所積蓄的破壞性能量的大爆發。這種對現代文明的反動不但是中國“文革”的本質,也為其他類似的社會動亂或“革命”所共享。
“文革”中的集體屠殺:三省研究
蘇陽
美國加州大學爾灣分校社會學助理教授
一、有關本研究的背景陳述
二、縣志中有關集體屠殺的記載
三、集體屠殺:對廣東、廣西及湖北三省的分析
四、全國集體屠殺概況分析
五、集體屠殺的原因:國家鼓勵與國家權力失靈
一、有關本研究的背景陳述
研究“文革”的人都十分熟悉“文革”期間的暴力現象,如各地對教師、知識分子和幹部的毆打拷問[1],以及群眾派別街頭武鬥造成的傷亡。[2] 然而,一種性質十分不同的集體屠殺現象,即系統地成批處決手無寸鐵的平民,雖然零星散見於“文革”時期的一些報導,但卻不為世人了解。一位老幹部關於北京郊區大興縣這種事件的回憶錄即是這類報告之一:從1966年8月27日到9月1日的5天內,共有325名“階級敵人”被殺,年齡從剛出生38天到80歲不等。[3] 最著名、大概也是最令人發指的事件發生在湖南省道縣。據香港一份雜志的文章說,1967年末,集體屠殺之風肆虐該縣,兩個月內共有4,950人遇害。[4] 鄭義有關廣西大屠殺的有爭議的著作大概最為西方所熟悉,一是因為它有了英譯本,二是它關於吃人的記述駭人聽聞。[5] 2002年由宋永毅主編的《“文革”大屠殺》一書里,又為集體屠殺提供了有關雲南、青海、內蒙古和北京的案例。[6]
這些報告令人關注。那麽這類事件在“文革”中是否普遍?筆者查閱縣志著手研究“文革”時,心里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我發現,上述案件也許屬於格外嚴重的一類,但從1967年到1969年,類似的集體屠殺在中國一些農村地區相當普遍,相關的證據十分充分。而且這些縣志是由地方政府編寫的出版物,所以幾乎沒有理由認為它們誇大了政治暴行,相反應當推測有可能低報數字。[7] 本文將根據3個省的縣志如實講述這些集體屠殺,其中廣西和廣東兩省十分普遍,而湖北省則相對較少。
為了讓讀者理解這些暴行風潮的緣起,此處先介紹當時的政治大環境。大多數集體屠殺發生在“文革”時期中共政府著手建立新的地方政府、解散群眾組織之際。毛澤東和黨中央在1967年底號召“革命大聯合”時,“文革”中的群眾運動已開展了一年有余。地方政府已經解體,群眾可以隨意成立組織參與奪權鬥爭,群眾組織的街頭武鬥遍地開花。在此情形下,建立“革命委員會”(新的政權機構),讓群眾組織服從命令,尤其是解散群眾組織並解除其武裝,是一項難乎其難的任務。在毛治下的中國,碰到社會和政治問題時,流行的是所謂“階級鬥爭”手段,即消滅一切公開的反抗,挖出“隱藏的”階級敵人。但是,與其他時期所不同的是,在本文所涉及的時期,國家的地方代表把“階級鬥爭”變成了恐怖統治,所以發生了大規模的屠殺。
二、縣志中有關集體屠殺的記載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要求為“文革”中“冤假錯案”的受害人平反。[8] 這項政策促成調查“文革”期間各地發生的恐怖事件,對受害的範圍和嚴重程度留下了很多寶貴信息,其中的大多數後來被寫入縣志公諸於世。新的縣志除了極少數的例外,都有“大事記”的內容,記錄了本縣包括“文革”期間的大事在內的歷史事件。這些記錄還包括“文革”期間死傷人數的統計以及人口、黨員和縣級領導的背景。
1966年的中國大約有2,250個縣。[9] 我在這項研究中選取廣東、廣西和湖北3省共計235個縣作深入研究。[10] 廣西自治區所轄縣共計83個,我選取了樣本縣65個,樣本縣所占比重為78.3%;廣東省所轄縣共計80個,選取樣本縣57個,樣本縣所占比重為71.3%;湖北省所轄縣共計72個,選取樣本縣65個,樣本縣所占比重為90.2%。
編寫這些縣志時,由於編寫者可能自我審查或材料搜集不全,這些已公布的“文革”記錄在詳略程度上有很大差別。本文所說的死亡人數是指縣志中記載的人數。因此,據此得出的統計數字應被視為最低數字。[11] 持此謹慎做法旨在確定集體屠殺是不容置疑的事實,並非估算死亡人數。
我按照Valentino的觀點,把集體屠殺(Mass Killing)定義為“故意成批殺害任何一個非戰鬥團體的成員(施害人所認定的團體及其人員)”。[12] 對這個定義中的幾個要素應做進一步的說明。首先,在確認受害人時,是根據他屬於某個團體的“成員”,而不是根據他是否對施害人構成直接威脅。就“文革”而言,這種身份的依據是所謂“政治罪行”或“家庭成分”不好。其次,施害人的行動中含有殺人意圖。這使集體屠殺有別於“文革”期間的其他死亡原因,如批鬥會上的殘暴毆打(本意是為了象征性的羞辱而非消滅肉體)或審訊中的酷刑(主要是為了逼供)。第三,死亡不是群眾派系的武鬥造成的。但是,假如受害人是武鬥之後被解除武裝關押起來的被俘人員,我把他們也視為非戰鬥人員,因為他們對施害人已不構成威脅,因此“集體屠殺”不同於武鬥中的殺戮,後者在“文革”早期是一種十分普遍的現象。最後,“成批”的標準是指時間和空間上具有一定的集中性。在確定一個事件是否屬於“集體”屠殺時,我以一次死亡10人作為基準。
廣西省全州縣的記載是縣志中用明確語言記述集體屠殺的一個典型:
“(1967年)10月3日,東山公社三江大隊,以民兵營長黃天輝為首,將該大隊地、富、分子及其子女76人,集體坑殺於蛇形黃瓜弄。……7月至12月各公社成立所謂‘貧下中農法庭’。全縣槍殺859名四類分子(地、富、反、壞)及其子女。”[13]
這是集體屠殺最殘酷的個案之一。但是從人口、政治結構和現代史看,全州是個很普通的縣。該縣1966年時人口為485,000人,其中農業人口占93%,由縣、公社(鄉鎮)和大隊(村)三級機構管轄。在上世紀50年代初期的“土改”中,有10,110個農戶劃為地主,3,279個農戶劃為富農。[14] 在隨後的政治運動中,這個“階級敵人”的陣營又有所擴大,增加了所謂的“反革命”和“壞分子”。這部分人口包括其家庭成員,共同構成了著名的“四類分子”。只要中國當局一祭出“階級鬥爭”法寶,他們便是受折磨受迫害的直接對象。這些人的悲慘遭遇在“文革”中達到頂點。當“文革”最殘酷的時期於1971年結束時,全州縣共有2,156名男女和兒童,象在上面提到的事件中那樣“非自然死亡”。[15]
這類記錄提供了時間、地點及受害人和施害人身份的信息以及導致死亡的方式,是集體屠殺的主要類型之一,我稱之為“對四類分子的屠殺”(pogrom)。
還有一些縣志提供的有關殺人方式的信息不太明確,但從記錄的具體時間和大量死亡的數字看,顯然也發生過集體屠殺。在下述另一個縣──廣西臨桂縣──的例子中,大多數受害人都是“四類分子”,這說明那里可能也有與全州縣相似的集體屠殺,但受害人中還包括剛被扣上所謂“陰謀分子”帽子的人員。這意味著還有另一種類型,我稱之為“政治迫害型屠殺”。臨桂縣在所謂“清理階級隊伍”、“群眾專政”的名義下,全縣出現亂殺人的現象。從6月中旬至8月底,被扣上“暗殺團”、“反共救國軍”、“XXX黑班子”等莫須有罪名而遭殺害的達1,991人,其中國家幹部326人,工人79人,學生53人,城鎮居民68人,農民547人,地富反壞右分子及子女918人。全縣161個大隊,只有會仙的文全和宛田的東江兩個大隊沒有亂捕、亂殺人。[16] 不同於針對“四類分子”的屠殺,政治迫害型屠殺中的受害人的身份是被殺害前不久才羅織的罪名,其根據是他們被控參與所謂的“陰謀集團”,如“暗殺隊”和“反共救國團”。臨桂縣的受害人當中有918名是“四類分子”及其家屬,但相當多的人顯然不屬於這4種人,例如那些被稱為幹部、工人、普通的農民和城市居民的人。
第三類集體屠殺是“被俘人員的集體處決”。這些受害人在派系武鬥之後被解除了武裝,已經不再是武裝的戰鬥人員。這種殺戮發生在一派打敗另一派之時。以下事例生動反映了這類事件的性質:
1968年8月18日,幾個縣的公安幹部參加了聯席會議,“東蘭會議結束後,各縣人武部堅決執行‘命令’,組織帶領各縣(廠)聯指武裝人員(人數超過原來規定,達到4,400多人)到風山後,對逃散在南山和北山的“七·二九”人員全面包圍,抓捕了一萬多人(當時全縣人口共103,138人)。僅這一次‘圍剿’,全縣槍殺打死1,016人,占‘文革’中被殺死、迫害死總人數1,331人的70%強。……經過武裝圍殲掃蕩後,風山縣革委會終於在25日宣告成立。”[17]
這里還要就那些我無法確定是否發生過集體屠殺的縣稍做說明:假如報導的死亡數字不足10人,該事件就不算作集體屠殺。即使縣志中提到了大量死亡數字的縣,若是屬於以下三種情況之一,我也不視為該縣發生過集體屠殺:1、大量死亡只有暗示,缺少明確的記錄;2、記錄在案的死亡原因是武鬥,而不是解除了武裝的平民;3、記錄在案的死亡數字是整個“文革”期間的合計數,不清楚死亡原因。有三部縣志中的記錄分別代表著這三種情況:“(1968年)3月20日晚,新聯公社黃橋生產隊民兵以鎮壓‘平民黨’為由而亂殺人。此後,全縣相繼出現亂殺現象,尤以文平等地為甚。”[18] “(1968年)3月3日,兩派在連塘發生武鬥,造成144人死亡。”[19] “‘文革’十年期間,共有2,053名幹部和群眾遭到批鬥,206人被毆打致死;541受傷或致殘。”[20] 在第一段引文中,蒙山縣志記錄了1968年3月20日及隨後發生的“濫殺無辜”,從這段文字中可以推測死人肯定不少,但它沒有提供具體數字,所以無法把它算作一次集體屠殺。在引自橫縣縣志的第二段文字中,僅1968年3月3日一天就死了144人,但這是武鬥的結果,所以我沒有把它算作集體屠殺。引自田林縣志的第三段引文稱206人遇害,但死因不明,所以我也沒把它視為集體屠殺。
三、集體屠殺:對廣東、廣西及湖北三省的分析
1. 規模
廣西是發生集體屠殺最嚴重的地方。在我所掌握的65部縣志中,有43部(占66%)記錄了該縣發生過集體屠殺。其中有15個縣的情況非常嚴重,記錄的死亡人數超過一千人。[21] 其中又以武鳴縣為最,死亡總數高達2,463人,僅在1968年6月中旬到7月初的一次運動中,就有1,546人被殺。[22] 廣西發生過集體屠殺的縣平均死亡數為526人。前面描述的所有3種類型的集體屠殺,即針對“四類分子”的屠殺、政治迫害型屠殺、被俘人員的集體處決,在廣西省均有發生。
廣東省的情況與此相似。在57個縣中有28個縣(49.1%)發生過集體屠殺,其中有6個縣的被害人數超過一千。[23] 情況最嚴重的是陽春縣,從1968年8月到10月共死亡2,600人。廣東發生過集體屠殺的縣平均死亡數為278人。廣東的集體屠殺屬於兩類,即針對“四類分子”的屠殺和政治迫害型屠殺。縣志中沒有關於第三種類型“就地集體處決”的記載。
比較而言,湖北省有關集體屠殺的記載寥寥無幾,65個縣中只有4個縣有相關記載。然而這4個縣的記載所涉及的屠殺屬於政治迫害高潮期間打人導致的大量死亡。未見針對四類分子的屠殺計劃或集體處決的報導。
上述資料清楚地顯示,集體屠殺在兩廣是一種普遍現象,湖北的情況似乎不然,如果該省縣志中的統計數字如實反映了歷史的話。[24]
廣西和廣東到處發生集體屠殺時,湖北各縣也正在經歷迫害各類新老“階級敵人”的高潮期。湖北省有38個縣(在我的湖北省樣本縣中占60%)報導了受迫害期間挨過打的人數過千,其中很多人落下了終生殘疾。但是不同於兩廣,大規模的打人多數時候並未導致集體屠殺。下面便是一例。
“(1967年)9月6日,縣城發生了‘九·六’武鬥事件。一群‘造反派’白天遊鬥‘走資派’、‘老保’22人,晚上打傷32人,其中8人終身殘疾。接著向區鄉發展,1,015人遭毒打,44人造成重傷或殘廢,1人打死亡,9人逼死。恐怖氣氛籠罩全縣。”[25]
湖北省發生過這種大規模打人現象的大多數縣,記錄的死亡總數都不足10人。就這里引用的具體事例而言,雖然迫害高峰期的死亡人數達到了10人,但我並未把它算作集體屠殺,因為其中9人的死亡不是有意為之所導致(但有致傷致殘的意圖)。在湖北的65個縣中,我根據當時到處蔓延的打人行為導致的死亡人數,只認定4個縣發生過集體屠殺,它們是宜昌(死10人、自殺105人、落下終生殘疾者60人),恩施(2,350人被打、致死51人、314人永久殘疾),秭歸(2,500人被打、死40人、重傷440人、35人落下終生殘疾)和鄖西(該縣的何家渠公社死32人,該縣另有512人被打,276人‘被打死或致殘’)。
2. 屠殺時間
已知最早的集體屠殺發生在1966年8月北京郊區的大興縣[26],但在本文考察的3個省里,直到1967年下半年或1968年,即“革命委員會”成立之前或之後不久,才發生了集體屠殺。
粵桂兩省的集體屠殺在1968年7月達到高峰,恰好發生在大多數縣革委會成立之後。該月中央發出禁止武鬥和解散群眾組織的兩條指示,並且大力加以宣傳。[27] 此時廣西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尚未成立,反對派組成的群眾聯盟,即著名的“四·二二”組織在所有的主要城市里帶頭鬧事。省當局便利用中央的兩條指示鎮壓這些反對派,迫使其中一部分人逃到了下面的縣里;同時,它還要求剛成立不久的基層革委會“堅決打擊階級敵人”。[28] 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公社,在執行這項要求時似乎熱情很高。廣東省在2月份就成立了“省革命委員會”,但是以“紅旗”派為主的有組織的抵抗仍在繼續,就像廣西“四·二二”派的抵抗一樣。“廣東省革命委員會”也把中央的兩條指示作為對付“紅旗”派的武器。和廣西一樣,北京和省會針對有組織的抵抗發布的政策在下級轄區(縣、公社和大隊)釀成了一種恐怖氣氛,無論當地是否存在普遍的有組織的抵抗,在基層都大力貫徹這些政策,集體屠殺就是在這種氣氛中發生的。
與兩廣不同,湖北的集體屠殺的少數事例不是發生在7月,而是發生此前兩個月。北京針對群眾組織發布的指示影響湖北的方式似乎十分不同於兩廣。這也許意味著當時群眾派別的格局有助於解釋各省集體屠殺的差別。與兩廣不同,湖北的造反派被吸收進了新成立的革委會(相關討論見後)。
三省的集體屠殺均集中發生在7月左右的兩三個月之內。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它把集體屠殺與成立“革命委員會”及解散群眾組織這三件事聯系在一起。資料顯示,大多數屠殺都緊隨“革委會”的成立而發生,但目前仍不清楚造成這種狀況的具體機制。有學者把它歸因於後來的運動,尤其是“清理階級隊伍”和“一打三反”。[29]
數據顯示,這些全國範圍的運動不一定會導致地方上的嚴重迫害。縣志表明,各縣在有選擇地落實某些政策內容,並非對全國性的所有運動都如數照辦。同樣重要的是,執行政策的時間各省和各縣也大不相同。在我考察的三個省中,每個省都有自己的運動高潮,它們分別影響著省內各縣的迫害行為。
3. 集體屠殺發生地的政治地理特點
集體屠殺往往發生縣級以下的轄區,通常是發生在公社或大隊。本文前述引文提到了發生集體屠殺的公社或村莊的具體名稱。例如,在廣西全州縣將76名“四類分子”及其家庭成員推入山坑的集體屠殺事件中,就具體指明是三江大隊。廣西臨桂縣的縣志具體記述了161個大隊中只有兩個未發生過集體屠殺。在廣東有集體屠殺記錄的28個縣中,6部縣志中含有轄區具體名稱的信息。例如《曲江縣志》寫道:“(1968年)1月,樟市公社發生嚴重的非法殺人。全公社有13個大隊出現亂捕亂殺行為,先後共有149人被殺害”。[30] 另一些例子包括:“池洞、鎮隆和北界三個公社發生了大量打人殺人的現象,死29人。”[31] “群眾專政是由各公社的公安人員執行的……。”[32] “新安公社梨垌大隊活活燒死56名‘ 四類分子’及其家屬。”[33] 城市里沒有集體屠殺,而農村則大量存在,這種反差也許反映著基層和上級政府之間的脫節,這意味著國家控制力在地方一級的削弱。
資料顯示,集體屠殺多發生於國家控制力相對薄弱的地方,這一事實還得到了地理因素的支持。比較發生集體屠殺的縣和未發生集體屠殺的縣的政治、地理情況後[34],可發現以下三點差異:第一,集體屠殺較多發生在離地區政治中心如省會較遠的農村地區。發生集體屠殺的縣與省會的平均距離是212公里,而未發生集體屠殺的縣與省會的平均距離是179公里。第二,集體屠殺多發生於人口密度較低地區。發生集體屠殺的縣的人口較為稀少,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為139.7人;而未發生集體屠殺的縣人口密度則高達每平方公里219.1人。第三,集體屠殺多發生於縣財政收入較低地區。發生集體屠殺的縣人均財政收入為15.1元人民幣,未發生集體屠殺的縣人均財政收入為20.8元。
4. 受害人的身份
多數縣志未提供有關受害人身份的細節。在提供了這種信息的縣志中,提到最多的是所謂“四類分子”,即過去被劃為“階級敵人”的人。有些縣志列舉了受害人的具體身份。例如前面引用的廣西臨桂縣縣志列出了受害人按身份分類的統計數字,其中四類分子及其子女占總數的46.1%,農民占27.5%,幹部占16.4%,市民占3.4%,工人占4.0%,學生占2.7%。[35] 廣西賓陽縣共有3,681個受害者,其中農民3441人,占被害人總數的88.7%,幹部51人,占1.4%,教師87人,占2.5%,工人102人,占3.0%。[36] 與這兩個縣的受害者身份相對比,湖南省零陵地區共有9,093個受害人,其中四類分子3,576人,占總數的39.3%,四類分子子女4,057人,占44.6%,貧下中農1,049人,占11.5%,其他家庭成分411人,占4.5%。[37]
從上述受害人的身份可以總結出幾個特點。首先,受害人中最多的是“四類分子”。這清楚地表明集體屠殺的目標是弱者,而不是那些真正對權力構成威脅的人(如所謂的“陰謀分子”)。其次,多數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也就是說,集體屠殺大多發生在縣城以外的地方。這一點也很重要,因為它說明集體屠殺是發生在國家控制力特別薄弱的下級政府的轄區。第三,有些地方也有不少不屬於“四類分子”的人遇害。這或許反映著“政治迫害型”或“集體處決俘虜型”的集體屠殺。如果集體屠殺是為了消滅對立派系的人員,遇害人中“四類分子”以外的人會占相當大的比例。例如在上述鳳山縣的例子中,圍剿結束以後遇害的1,331人中,有246人是幹部或工人(都是城市居民)。[38]
一個醒目的事實是,受害人中有很多“四類分子”的子女。有報告稱,這是因為施害人害怕他們人長大後尋求報覆。[39] 在某些情況下,這似乎是一種事後推測。在道縣,施害人殺了成年“四類分子”後,又把他們的孩子抓來殺死。[40] 但在某些情況下,子女是與父母一起遇害的。在全州事件中,地主出身的劉香元和的貧農出身的妻子有兩個分別為1歲和3歲的孩子,劉在被逼跳下坑去之前向民兵頭子黃天輝求情:“天輝,我有兩個仔。政府能不能把一個判給我老婆?我抱一個跳下坑,留下一個給我老婆。”黃天輝說:“那不行!”[41]
5. 施害者
集體屠殺並不是由一些烏合之眾自發實施的。在有據可查的案件中,我發現施害人皆有政府的人從中組織,他們通常是民兵、群眾組織的成員或新的志願者。北京郊區的大興縣、湖南省道縣和廣西鳳山縣的具體材料中都記錄了屠殺之前無一例外地開過認真的組織會議。在章成對道縣事件的講述中,與會者投票表決該殺何人;會上一個接一個念出可能的受害人姓名並點票;這個過程持續了數小時。[42] 在道縣的另一個地方,據章成說,“從管區到公社到大隊,層層部署,層層動員:區委正副書記、‘紅聯’(一個群眾派系的組織)司令、武裝部長、會計碰頭會,全區各公社負責人、武裝部長、群眾組織頭頭會議。”。[43]
顯然,殺人過程是有組織的。受害人通常被捆綁起來,帶到無人的地方處死。有時也召開群眾大會,當眾處死多人,即所謂的公審大會。[44] 多年後對施害人的訪談表明,他們大多數人在殺人時是在執行政治任務。[45] 有證據顯示,這類行動還會得到政治獎勵。在1968年底和1969年初,省縣兩級都開展了清理和重建黨組織的運動,有很多積極分子被吸收入黨。一些官方統計數字表明,施暴的熱情和政治獎勵之間有著令人齒寒的關聯。據廣西省政府公布的一份文件,在“文革”期間的廣西,有9千多名殺人者被吸收入黨;在“文革”初期“火線入黨”的2萬人後來殺過人,另有17,000名黨員對殺人負有這樣那樣的責任。[46]
四、全國集體屠殺概況分析
1. 各省間的差別
在我所考察的湖北和兩廣之間,集體屠殺的規模大不相同。這意味著暴力的程度既有全國政治的影響,也跟地方狀況有關。如何解釋這種差別呢?我打算在這里提出一些嘗試性的假設。
基本的假設是,各省之間的這種差異並不是一個歷史事實,而是編寫《縣志》時遵行的政策所導致的人為後果。縣志的編寫和出版是由一個實行等級制的政府部門負責。一個省的各縣所執行的一套政策方針也許不同於另一個省。其中便有這樣的原則:在記述”文革”歷史時“宜粗不宜細”。[47] 與兩廣的同行相比,湖北省的編纂者可能更加謹慎,因此略去了更多史料。事實上,湖北省志中有關“文革”的篇幅(2,361字)還不到廣東省志(5,198字)和廣西省志(5,117字)的一半。[48] 另一方面,湖北縣志記錄的集體屠殺雖然很少,但它們並沒有回避有大量人員被打和受傷。事實上,它們比廣東的地方志記錄了更多的受傷者。所以有理由推測,記錄在案的被害人數量的差異,確實反映著三省政治局勢之間的實際區別。
有理由把死亡人數的差別與“革命委員會”成立之前沖突方式的差別聯系在一起。據徐友漁對全國省一級的沖突的總結,湖北和兩廣代表著了兩種不同的過程。[49] 在成立“革委會”之前,三個省會都經歷過派系的群眾動員和數次政府重組,都出現了對立的兩大派。通常有一派試圖推翻“文革”前的政府,另一派的要求則較為溫和,甚至事實上為保護政府而戰。1967年的上海“一月風暴”過後,權力經常在兩派之間換來換去,但是在這一年7月份的“武漢事件”之後,湖北以及其他許多省份的力量平衡發生了變化。有更多武鬥派別策略性地支持或表面上擁護中央,被劃為“革命派”。政府被徹底改組,溫和派失寵。較多的武鬥派系的成員被大量吸收進新政府。[50] 但是在這個過程中也有例外,其中就包括兩廣。徐友漁認為,中央考慮到國家安全,對內蒙、新疆、西藏和兩廣這類邊遠地區采取了不同的策略。[51] 在這些省和自治區,更支持地方政府的派別被劃為“革命派”,在“革命委員會”中擔任要職;“革命委員會”則鎮壓敵對的造反派,這兩類省份的群眾沖突都很嚴重。表面上看,對與錯的界線是在親政府和反政府的派別之間;然而,在湖北這類省份(我稱為類型1),“革委會”吸收了許多堅決反對“文革”前政府的人,新的劃線標準是在進入“革委會”的“造反派”與它們受到排擠的前盟友之間。另一方面,在廣東和廣西這類省份(類型2),“革委會”結合了前政府的幹部和溫和派的領袖,然後利用他們的力量打擊對立的“造反派”。
我根據徐友漁的分析,把各省(自治區)分為兩種類型。“類型1”是指那些政治演變過程與湖北相似的省份,“類型2”是那些情況類似於兩廣的省份。在總結了來自全國1,530個樣本縣的材料之後可以清楚地看出:“類型1”的縣共計1,271個,平均死亡人數是45.2人;屬於“類型2”的省份有兩種情況,一是兩廣之外的其余5省,共計135個縣,平均死亡人數為70.3人,二是包括兩廣在內的5省,共計259個縣,平均死亡人數是451人,其死亡總數為“類型1”的10倍。即使我們排除暴力行為特別嚴重的兩廣,“類型2”的縣的死亡人數仍高出50%。因此可以斷定,湖北和兩廣之間的差別也許代表著一種全國性的現象。我們不清楚是什麽機制導致了這些差別。有人認為,兩廣發生的嚴重暴力現象可歸因於“保守派”對反對派的報覆,例如有政府作後台的民兵對反對派的打擊。這種解釋有一定的根據。例如,廣西集體處決俘虜看來就是一個報覆的例子。另外,廣西的反對派“四·二二”也在不斷對廣西的集體屠殺進行有組織的抗議。[52] 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多數受害人是“四類分子”,按當時的政治標準,這類人沒有資格參加任何群眾組織。在發生集體屠殺最多的偏遠的鄉村,我們不清楚在集體屠殺之前是否發生過派系的組織活動。
根據種族滅絕的文獻,也許可以從政策角度提出另一種假設。受害者大多是“四類分子”及其家人,這意味著集體屠殺是消滅階級這一黨的長期政策演變為集體滅絕的過激表現。從比較的視角研究種族滅絕和大屠殺的學者認為,代表性更廣的政權可以緩解暴力。[53] 或許可以說,湖北的“革委會”較之兩廣的“革委會”更能代表反對派。
2. 全國的狀況
中國其他省份集體屠殺的規模能告訴我們一些什麽呢?兩廣也許是集體屠殺特別嚴重的省份,湖北也許代表著處於溫和的另一端的省份。大多數省份可能處在它們之間,但更接近兩廣而不是湖北。
根據兩廣和湖北的縣志統計:廣西省各縣受迫害人數為12,616人,其中各縣死亡人數平均為574人,受傷人數平均為266.4人;廣東省各縣受迫害人數為6,788.6人,其中各縣死亡人數平均為311.6人,受傷人數平均為28.1人;湖北省各縣受迫害人數為2,317.5人,其中各縣死亡人數平均為10.8人,受傷人數平均為44.5人。
而根據全國1,530個縣的縣志,“文革”期間全國各縣的平均死亡人數是80人。顯然兩廣的平均數(分別為574人和311人)大大高於全國的平均數,而湖北的數字(10.8人)要低得多。受傷和受迫害的人數也顯示出類似的格局。
3. 政治大環境
大屠殺和種族滅絕這類極端暴力現象挑戰著我們的良知和理智。不對此做出解釋是說不過去的。“文革”的集體屠殺模式其實提供了一些線索。它們看來具有政治性:發生的時間、施害人以及受害人的身份,都與新成立的地方政府鞏固權力有關。屠殺並不是毫無規則地分散發生。倘若這個假設能夠成立的話,就要解釋兩個問題。一是事件前後的政治環境。在什麽樣的政治和司法環境下,施害人認為殺人不會受到懲罰?二是施害人的心理。他們為何要做這種令人發指的事情?
先來討論第一個問題。我討論集體屠殺成因的動機來自這樣一個問題:國家的決策者是故意要用這種方式殺人,或者集體屠殺僅是無意造成的結果?這個問題乍一看也許太簡單,卻是一個有益的起點,它可以使我們探討與集體屠殺相關的國家政策和政治結構。在以下討論中,我對中央權力和地方政府做了區分。中央政策在字面上一再反對極端暴力行為,然而只有一部分地方領導真心誠意地接受它。隨著討論的展開,可以看出這一特點至關重要。
a. 取締群眾組織,成立“革委會”
“文化大革命”始於1966年5月,1971年逐漸退潮。兩次事件的大潮把這場運動分成了三個階段:1967年1月的“奪權”運動和1967年底及1968年各地“革委會”的成立。[54] 最初的參與者只有學生和知識分子,後來各行各業的人,包括工人、農民和幹部,都被卷了進去。有一年多的時間允許人們成立自己的政治團體。但是這種自由和“大民主”並沒有帶來毛澤東設想的新秩序;相反,各地派系林立,街頭武鬥時見發生。1967年底,毛澤東要求群眾派別全部解散,並號召四分五裂、相互打鬥的人民實行“革命大聯合”。1968年2月,即中國的春節,他又要求各地成立新的政權──“革命委員會”。[55] 然而對於省、縣、公社和大隊的地方官員來說,這項任務並不輕松。事實上毛澤東的計劃落空了,直到1968年9月,最後一個省級“革命委員會”(新疆)才建立起來。有些基層地區更是延遲到1969年9月才成立了“革委會”。[56] 湖北省“革委會”成立於1968年2月1日,大多數縣級“革委會”是成立於當年春天。廣東省“革委會”成立於1968年2月20日,大多數縣級“革委會”成立於1至3月。廣西在1968年8月20日才成立省一級“革委會”,而大多數縣級革委會成立於當年的2至4月。
建立新秩序涉及到兩個相關的任務:配備有效的地方政府,消滅持不同意見的群眾反對派。新的“革委會”是由軍人、經過挑選的原黨政幹部和群眾派別領袖組成的。在“革委會”中得到任命的前黨政幹部和群眾派別的領袖經常引起激烈的爭議;被擠出“革委會”的群眾派別領袖有可能成為新秩序的激烈反對者。
例如,廣西和廣東的反對派聯盟持續與支持新政府的人“武鬥”,廣西省會南寧的武鬥更是遍地開花。直到1968年8月,在中央的協調幹預下,廣西省“革委會”才告成立。[57] 周恩來1967年11月初就要求廣東在一個半月內成立“革委會”,可是這項任務直到1968年2月20日才完成。[58] 但秩序卻未能及時恢覆,作為反對派的群眾聯盟“紅旗”派繼續公開對抗,在接下來的3個月里多次挑起人稱“大武鬥”的街頭武鬥。[59] 湖北省“革委會”則是派系鬥爭的產物,這種派系鬥爭在1967年7月20日的“武漢事件”中達到頂點。在這次事件中,前政府及支持它的群眾組織遭到慘敗。反對派在中央支持下勝出。新的“革命委員會”於1968年2月5日成立,前反對派占據了群眾代表的席位。[60]
各省持續的混亂讓中央感到不安,它敦促新成立的“革委會”要捍衛權力,用“階級鬥爭”的手段對付反對派。省級“革委會”欣然接受了這個建議,常常把“階級鬥爭”口號喊得震天響。這就極大地影響了各縣政權及基層幹部的行為,於是許多人用恐怖運動的方式做出響應,無論政治威脅真的存在還是純粹出於想象。
b. 選定迫害對象和編造威脅
中央當局建立新秩序的要求是毫不含糊的。反映著這種政策的一段頗有代表性的話,見於同時刊登在中共三家重要出版物上的1968年“元旦社論”:“毛主席說:‘一切反動勢力在他們行將滅亡的時候,總是要進行垂死掙紮的。’混在內部的一小撮叛徒、特務,黨內一小撮死不悔改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社會上的牛鬼蛇神(即沒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壞、右),以及美帝、蘇修和他們的走狗,絕不會甘心於自己的滅亡,他們一定還會采取各種形式,造謠誣蔑,挑撥離間,繼續進行破壞和搗亂。”[61]
納粹德國宣揚一種把猶太人視為劣等民族的種族理論;斯大林的共產國家編造出了必須予以消滅的“人民公敵”。可見,在集體屠殺過程的早期,國家的宣傳機器通常會把一部分人打成異類。中國發明的這個異類便是“階級敵人”。“文革”期間鎮壓群眾組織的獨特之處是,在辨別誰是“階級敵人”時不是根據他的固有特征(種族、民族或宗教),而是更多地根據政治標準:只要地方政府視為阻礙建立新秩序的人就是“階級敵人”。上述那篇社論說:“能不能自覺地克服派性,是在新形勢下願不願做真正的無產階級革命派的重要標志。”[62]
如同其他時期一樣,這一階段黨的政策依舊十分籠統,並無具體規定。它強調存在著“階級敵人”及其潛在威脅,但並沒有提供辨別的標準。地方政府可以隨意給“階級敵人”下定義。為了彌補政策語言空泛之不足,黨會宣傳一些地方經驗。例如在上述社論發表4天後,中央便下發文件讚揚黑龍江省“深挖叛徒”的工作。[63] 這一年中期又在全國範圍內大力宣傳一篇關於北京一家工廠“鬥敵”經驗的報導。[64] 地方政府通過模仿這些榜樣去執行全國性的政策。
在中共統治下,“階級鬥爭”語言並非什麽新鮮東西,它把某些人打入另類的功效也非無前例可循。但發生集體屠殺這種極端行為,還需要另一個因素發揮作用:編造威脅。國家不但要創造一個異類,還要編造出某種迫在眉睫的危險。這在集體屠殺的過程中是一種司空見慣的伎倆,省和基層政府把某種威脅說得有鼻子有眼,作為恐怖行為的借口。
在這類事件中,地方政府熱衷於編織所謂的“陰謀集團”正在從事有組織的活動。地方政府要求“對階級敵人先發制人”,而且往往是以“刮十二級台風”的方式。當北京在1968年3月底突然停止了反對“極左”的運動,轉而展開所謂“對右派反撲的反擊”時,湖北省相對溫和的時期也隨之結束。在該省省會武漢,那些自封的群眾專政團體把武漢體育館變成了一座大監獄。[65] 挨打的人不計其數。反右運動也蔓延到了各縣。當年4、5月份在全省範圍內出現了恐怖統治,打著“三反一粉碎”的旗號對所謂“階級敵人的猖狂進攻”進行反擊。[66]
1968年6月17日,據說破獲了一個兩廣的巨大陰謀集團“反共救國團”。據稱,這個陰謀集團在廣西的部分只是“分團”,其總部設在廣東省會廣州。兩個武鬥的群眾派別之一“聯指”很快便用以下語言攻擊對手:“反共救國團在四·二二組織中有很深的根子。四·二二組織的領導就是反共救國團的領導。迅速行動起來,對拒捕者要就地正法。”[67]
有證據表明,恐怖行為的動員得到了中央少數關鍵領導人的支持,他們基於對當時形勢的分析而對恐怖行為采取縱容鼓勵的態度。1968年7月25日,周恩來和康生在接見廣西群眾代表時,對這種存在著“巨大陰謀”一說表示了認可,他們同意這一說法:“反共救國團”的總部設在廣州,在廣西有分團。更重要的是,這兩位領導人都把“反共救國團”與兩個群眾組織──廣西的“四·二二”和廣東的“紅旗”聯系在一起。[68]
大氣候助長了“陰謀論”謠言在鄉村的傳播。不但有這些來自上面的、表明存在危險的政治“標簽”,還有大量關於危險迫在眉睫的斷言──據說已經找到了“暗殺隊”和“行動宣言派”。在前述廣西全州的坑殺事件中,公社民兵營長從臨近的縣開會回來後,對他的下屬說,“四類分子”就要動手了,最先受害的是幹部黨員,接下來是貧農。[69] 兩廣湖北這3個省的縣志中材料有限,但在章成對湖南省道縣的具體敘述中,一位縣領導的講話也許可以作為集體屠殺之前編造危險迫在眉睫的典型語言:“當前階級鬥爭覆雜,前幾天,六區[70]出現了反動標語,階級敵人造謠說,蔣幫要反攻大陸,美帝要發動世界大戰,戰爭一旦打起來,先殺正式黨員,後殺預備黨員。一區有個偽團長,天天找到大隊支書和貧協主席,鬧翻案、鬧平反。”[71]
c. 對過火行為的警告
不說事情的另一面,對國家在集體屠殺中的作用的理解就是不全面的:中央和省級官員不斷對過火的暴力行為發出警告。在所有黨的文件或講話中,都找不到允許集體屠殺的證據。只要下面傳來集體屠殺的可靠消息,上級政府總是予以譴責,有時甚至派軍隊前去恢覆秩序。
早在1966年11月20日,黨中央就轉發了北京市的一項政策,指示全國各地的政府要禁止“私設監獄法庭,私自抓人打人”。它警告說,這些行為“違反黨紀國法”。[72] 此後,中央在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又一再重申“要文鬥不要武鬥”的精神(例如1966年12月15日;1967年1月28日;1967年4月6日;1967年6月6日;1968年5月15日;1968年7月3日、24日和28日;1968年12月26日)。[73]
對於廣西省政府向極端暴力行為發出警告時是否真誠,是存有爭議的,但它至少在文件上是這樣說的。1967年12月,即在全自治區範圍內發生新一輪集體屠殺一個月後,省政府發布了10條命令,其中便包括“群眾組織不得任意抓人、打人和殺人。所有在押人員要立即釋放。”接著便發明了“亂打亂殺”這個新說法[74],指出暴力的蔓延是對社會和政治秩序的破壞。例如,自治區政府在1967年12月18日公布了一份有關容縣黎村“亂打亂殺”的報告;對9個縣做了調查後,又於1968年5月3日發出制止“亂打亂殺”的命令;1968年6月24日下發了“關於制止亂打亂殺的指示”的文件;1968年9月19日開始收繳群眾組織的槍械;最後又在1968年9月23日發出“關於制止亂打亂殺的通知”。[75]
官方反對極端暴力行為令人信服的證據是,在許多地方,這類事件的消息一傳到上面,當局就會派領導或部隊幹預。例如,在北京郊區最早發生的集體屠殺事件中,有個縣領導五次趕往馬村制止殺戮。與他一起做工作還有北京市政府的官員。[76] 在最嚴重的湖南道縣集體屠殺事件中,省政府派了一個師的兵力前去制止殺戮。[77]
至於集體屠殺究竟是如何制止的,縣志中沒有詳細記載,但數據顯示,集體屠殺通常集中發生在某個時期,大多數縣的殺人潮只出現過一次,這說明它受到了來自上面的某種外部限制。有理由斷定,中央和省一級發布的官方政策有助於阻止集體暴力的升級。但是這些努力由於兩個原因而效力有限。
第一,官方政策沒有規定任何切實的懲罰。警告通常只是作為未來的行動指南。事實上,在集體屠殺期間或過後,沒有關於有人受到懲罰的任何證據。公安部長謝富治1968年5月的講話中有一段話,可以作為對施暴者給予寬大處理的一個有力證據。在這篇看似反對武力的講話中,他似乎是在說,施暴者不會受到任何懲罰:“反革命分子只要願意接受再教育,就不應把他們殺掉。打死人更是錯上加錯。但出現這種(殺人的)事是因為缺少經驗;所以就不必追究責任了。重要的是吸取經驗,認真執行毛主席要文鬥不要武鬥的教導。”[78] 直到上世紀70年代末,即在事情過去大約10年以後,當局才對施害人提起了公訴。
第二,資料未顯示省和地方政府在禁止極端暴力行為時是否在權宜行事。例如,上述廣西針對集體屠殺采取一系列措施的同時,也出台了對“階級敵人”進行迫害的另外一系列政策。該自治區當局可能認為,鄉村的“亂打亂殺”是胡作非為,但它也有動機對城市的反對派群眾組織動用武力,此乃它作為社會秩序維護者這一角色的基礎。
d. 國家控制力的削弱
“文革”的本質是摧毀地方政府,然後予以重建,這一點使自上而下的官僚體系遭到重創,公檢法系統一度陷入癱瘓。1967年8月,甚至連公安部長謝富治也呼籲“砸爛公檢法”:“從去年‘文革’開始到今年的‘一月風暴’,大多數公檢法部門都在保護走資派,壓制革命群眾。……不全面改造公安系統,這種情況就難以改變。必須砸爛這架舊機器。”[79] 據縣志記載,縣、公社和村一級的這些機構在1967年已經陷入癱瘓。逮捕和起訴不是根據任何法律,而是按照當時的政治標準。
“文革”的另一個結果是阻塞了上傳下達的信息渠道。與本文討論密切相關的是自下而上的信息渠道失靈,這使得基層出事時上級部門即使知道了也為時已晚。地方領導宣揚自己在運動中取得的“成就”時會掩蓋暴力行為。例如,1967年1月北京市政府向中央提交報告,介紹了清華大學新領導班子如何忠實地貫徹執行中央政策。這份報告著力描述了做過“壞事”的人如何得到善待,為他們提供了自我改造的機會。報告引起毛澤東的注意,他批示把報告下發全國作為學習的榜樣。[80] 直到1978年,即在政治氣氛已大不相同的10年之後,當局又公布了一份報告駁斥了原來的那份報告,新報告詳細介紹了該大學挨過批鬥的人的真實命運。據這份新報告說,在清理階級隊伍運動的短短兩個月內,就有十多人被害。[81] 下面縣里的情況也與此相似,由於向上級通報的渠道受阻,上級政府只有在死了很多人時才會插手幹預。
五、集體屠殺的原因:國家鼓勵與國家權力失靈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歸納出集體屠殺模式的4個突出特征:
第一,三省的情況大不相同,但每個省的內部有著相當程度上的一致性。這些模式意味著對發生集體屠殺起更大作用的是各省特有的政治形勢,而不是整個國家的政局。在此,我嘗試性地把各省之間的差異歸因於省內群眾派系和政府權力之間關系形成的格局。在湖北,有中央政府撐腰的反對派在以往的沖突中占了上風,被吸納進新成立的“革委會”。相反,廣西和廣東的反對派被排擠在權力之外,所以這兩個省的“革委會”更傾向於用暴力手段對付這些“造反派”。
第二,集體屠殺集中發生在大多數縣已經成立了“革委會”、但省會城市依然受困於派系鬥爭的月份。集體屠殺的高峰期,也正是中共中央發布禁止派系武鬥和解散群眾組織的兩項指示之時。這一發現有助於理解集體屠殺的性質和起源。集體屠殺大多發生在新的“革委會”成立以後,這一事實意味著集體屠殺是地方政府鎮壓的結果,而不是群眾團體之間的沖突所造成的。集體屠殺與鎮壓反對派群眾組織同時發生,這意味著省政府在鼓勵暴力手段,盡管地方公社和村莊的極端暴力行為也許不合它的本意。
第三,集體屠殺主要發生於鄉村一級的農村地區。這與“文革”初期的群眾運動,如針對知識分子和幹部的運動,以及大多發生在城市的派系武鬥形成鮮明對照。由上而下擴散的設想不適用於集體屠殺。這意味著當城市的階級鬥爭語言向下傳播時,在鄉村以極端暴力的形式表現出來,這很可能是由於國家沒有辦法讓基層官僚對他們的行為負責。這種解釋得到了另一個證據的支持──越是貧窮的邊遠地區,越有可能發生集體屠殺。
第四,施害者是地方官員及其群眾追隨者(例如民兵),這說明“文革”期間集體屠殺具有政治性質。
從上述歸納中能得出哪些認識?它們能夠解釋清楚國家在集體屠殺中的作用嗎?為了回答這些問題,這里不妨簡要說明一下我對中國政府的認識,它一直引導著我的這項研究。
我把中國政府分為三個層次──中央、省級和地方一級(包括縣、公社和大隊)。北京的中央政府大唱階級鬥爭高調,這是它當時解決眼前的問題──如何建立地方政府,解散群眾運動──時喜歡采用的方式。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是集體屠殺的倡導者,至少它對集體屠殺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但是正如政策語言所示,中央也認為地方的極端暴力現象是局勢混亂的標志。就此而言,集體屠殺的發生表明“文革”時期中央政府無力左右地方官員的行為。
省政府,特別是兩廣的政府,在對付城里的群眾反對派時,有將階級鬥爭的宣傳升級的動機。當面對嚴重的挑戰時,省級政府也許比中央更願意使用暴力。事實上,集體屠殺的高潮恰恰發生在各省利用中共中央7月發布兩項指示鎮壓群體反對派之時。然而,現在無法弄清楚的是,公社和村莊發生的大量殺人行為多是針對沒有組織的“四類分子”,這是否就有助於鎮壓城市的反對派?或許可以合理地認為,除了造成一種恐怖氣氛外,它沒有多少直接的幫助。換言之,省政府也把發生村一級的集體屠殺視為胡作非為,這標志著省級國家權力的失靈。
比較而言,地方政府(縣、公社和大隊)顯然是集體屠殺的直接策動者,雖然不清楚它們的動機是什麽。它們也許曲解了上面傳達的政策,遵命行事的熱情過了頭;地方政府也許把恐怖當作鞏固自己地方權柄的現成手段。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暴行是地方幹部及其同夥所為。正式的公檢法系統已陷於癱瘓,為暴力找借口易如反掌,在這種時候,地方官員,尤其是基層和偏遠地區的官員,可以任意胡為而不受任何約束。
所以,假如不把國家視為統一的整體,而是視為一個各級行動者的組合體,那麽集體屠殺就不單是國家的鼓勵或國家權力的失靈造成的,而是這兩個因素共同導致的結果。“文革”中期集體屠殺的悲劇,其根源即在於這種國家鼓勵和國家權力失靈形成的悖論。
多年來,對“文革”期間群眾運動的研究,一直受到一些試圖找出“造反派”的利益群體基礎的著述的主導。[82] 這種研究忽略了“文革”的兩個重要特點:暴力和國家對暴力的鼓勵。暴力源於“挖出隱藏的敵人”這種斯大林主義的教條。早先的學者經常繞開這個教條及其導致的暴力行為。他們的研究更加關注當事人的暴力行為背後的利益和理念。然而Walder提醒我們說,“無論從參與者、旁觀者還是受害者的經歷看,他們現在普遍認為不應(把“文革”)理解為對抽象理想的追求,而是要還其本來面目:由國家策動的史無前例的迫害浪潮、酷刑、派系武鬥和肆意施暴”[83]。在毛澤東統治下的中國,體制內的所有行動者都忠心擁護這一斯大林主義教條。他們讚成還是反對現狀在這時無關緊要。從這個角度說,某些中國學者近年對“文革”中“民主”因素的討論具有誤導性。[84] 政治迫害和殘酷鎮壓對手的方式非但沒有促進社會生活中的民主,反而對它的任何表現都起著破壞作用。“假如‘文革’其實是對平等理念的追求,是一種民主形式或就國家政策開展的辯論,那麽它為何采取尋找隱藏的叛徒敵人的做法?假如‘文革’的激進主義是理性的利益集團在從事活動時用來遮人耳目的借口,這些理性的行動者為何對自己的借口十分當真,要對另一些激進的工人學生進行攻訐污蔑和大動幹戈,必欲置之死地而後快?”[85] 在這項研究中,我首先要解釋的便是“文革”暴力中這種令人困惑的特點。我希望從國家體制和政治行動者中找出一種解釋。
這使我們看到了“文革”的第二個明確特征:國家對暴力的鼓勵。以往的研究往往專注於原有的社會分化,把它視為群體運動的動力。然而如我所說,不但國家通過政策的宣示引導著政治運動,地方幹部也把政策內容的解釋權掌握在自己手里。由此造成的結果之一便是本文考察的大規模暴力。為了對“文革”的這一重要特點做出正確判斷,有必要把分析的重點轉向國家體制和政治行動者。
“文革”時期的物質文化和日常生活秩序
徐賁
美國加州聖瑪利學院教授
一、從文化世界到物品:“文革”期間物品的誇示性、表演性聯想
二、從物品到物品消費者:“文革”中的儀式化消費行為
三、“文革”時期有分配正義嗎?
在物欲橫流、貧富懸殊、官貪政賄的今天,“文革”被部分中國人想象為一個與當今的“物質主義社會”截然而異的理想時代。有人認為,當時的中國,雖然生活物品匱乏,但卻是個分配公正的社會。這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史實,經歷過“文革”的人也許會按照各自的經驗和不同的現實處境產生不同的看法;而不曾有過“文革”生活經驗的人則憑自己的偏好和需要自由發揮。我覺得,反思“文革”時期的物質文化,不能光憑個人經驗或印象,而應從物質文化的基本結構入手,才可能比較清晰地看出文革時期物質文化的特點。
與在任何特定社會中一樣,“文革”時期的物品所滿足的並不只是人的自然需要,而是一種由當時社會和政治文化所理解為“正當”的需要。這些需要是如何形成的?它有什麽樣的特征?國家以何種正義原則以及為何種目的去滿足這些需要?這些原則和目的今天是否還具有正當性?這些話題正是今天探討“文革”時期物品分配的關鍵所在。
概言之,“文革”時期的物質文化可以分成三個方面來討論,其一是從社會政治文化看物品的文化價值和“時尚”作用,其二是物品使用與消費者的“儀式”行為,其三是“文革”時期的“分配正義”問題。
一、從文化世界到物品:“文革”期間物品的誇示性、表演性聯想
從文化世界到社會等級身份的標志物品,其間的意義流動是一個時尚化的過程。在生活世界中,觀念必須通過具體的物品才能獲得具體的表現,物品的符號意義本身就是由來自社會的正當性理由所支撐的。[1] 當我們按照物品的社會意義使用物品的時候,社會秩序變成了一種必然的道德秩序。一件物品之所以獲得某種社會意義,是因為它和外在於這個符號系統的某些社會概念或價值聯系在一起。例如,一件軍裝在“文革”時期有“革命”的符號意義(鮑德里亞稱之為alibi,即托詞),這是軍裝在其它社會中所沒有的意義。在“文革”中,物品的普通正當理由如“滿足生活需要”之上更有一種特殊的正當理由,即“革命”、“無產階級”等等,最具正當理由的便是“革命需要”、“革命用途”、“革命作用”等等。[2]
正因為如此,物品在“文革”中具有極強烈、極明顯的表演功能。這種表演有兩種不同的形式:誇示和聯想。誇示性表演往往需要借助文字和圖畫來表現,而聯想性表演則更依重於當時被普遍接受的正當需要觀念。因此,雖然聯想性表演不如誇示性表演那麽顯見,但它在一個更深的層次上讓我們看到,當人們按照物品的社會意義使用它的時候,他們無時無刻不在按照這些意義的社會規定再生這個社會秩序。例如,“文革”時的住房外都寫著革命標語,畫著毛澤東的畫像,這便是誇示性表演。當時住房極其緊張,僅有的少數新造住房也十分粗陋,但比起那些1949年前遺留下來的考究住宅(西式或中式),粗陋的住房卻有遠為優越的聯想意義──艱苦樸素。那些不具此聯想意義或具有相反聯想意義的西式洋房,無論畫上多少毛的頭像,寫上多少革命標語,都不可能在聯想層次上具有與粗陋房舍同樣的表演效果。“文革”期間,樸素和考究的關系不是彼此不同,而是有此無彼。使用樸素物品成為正確使用物品和使用正當物品的唯一方式。一切明顯的考究精致的物品都會立即被聯想到奢侈和資產階級,給使用者招惹許多麻煩,尤其是當使用者本人已被歸入政治上不可靠的屬類。
然而,“文革”物品的使用本身又存在著一種悖論關系,即普通社會成員均受到物品的這兩種表演性限制,而權位越高者卻不受其約束。比如,黨和國家領導人照樣可以住在中南海或高級住宅區,照樣可以看外國電影,讀“封資修”書籍,等等。可以說,“文革”物品對“艱苦樸素才革命”的表演是為一般普通人設計的,其作用是將他們極端匱乏的物質生活變為一種合乎道德的生活方式。對於一般人,“越窮越革命”成為他們所知道的唯一合乎道德理想的社會狀態。
在“文革”的物品世界中,並非所有物品都具有相等的誇示性和聯想表演功能。不同物品結合這兩種表演性的能力也不盡相同。如上面提到的住房,它的兩種表演性之間只有松散的關系。“文革”期間的大多數物品也都是如此,沒有很明顯的聯想表演性,如文具盒、作業本、臉盆、毛巾、飯盒等。這些物品往往只能靠革命圖像和文字的誇示表演來凸顯它們的意識形態意義。這些物品的誇示性表演還表現在它們的品牌名稱上,如“紅星”、“紅波”、“衛東”、“東風”等,甚至出售它們的商店名稱也體現出誇示性表演,如“五七雜貨店”、“紅衛文具店”、“長征藥店”等。還有一些物品,其暗示性意義與革命誇示表演相沖突,因為它們本身就帶有壞的聯想意義,如金銀首飾、西式服裝、宗教用品、古董字畫等。這些物品因此成為“破四舊”的對象,誰若用它們去展示革命的圖畫和文字,那就會被看成居心不良、誣蔑革命。再有一種物品,它們的正面暗示性極強,幾乎不需要誇示性表演就能展現極強的革命意義,如軍裝、毛像章、語錄、槍等。
物品的表演功能與社會等級觀念緊密相聯。越值得公開演示的,其社會價值越高,也是高等級身份者所“自然”擁有的。程文超在論及“文革”中的“軍用品”時這樣寫道:“並不是所有人都能用上軍用品的。……那年月,並非軍人家屬、能用上軍用品的,大有人在。這才是本事!你得有地位、有身份、有關系、有路子。……比如,穿上一雙‘解放鞋’,是一種身份、地位的表征。‘解放鞋’,將你和穿一般球鞋的人區別了開來,它顯示了人物的身份、背景等鞋之外的很多意義。因而在那時,‘解放鞋’與一般球鞋之間,有一種等級、一種特權。”程文超當知青時,農村里經常搞政治運動,一有運動,就會拉幾個“地富反壞右”出來批鬥一番。有一次,隊幹部正準備將一個勞動不積極的人定為“壞分子”拉出來批鬥,卻發現他穿了一雙新“解放鞋”。幹部們想,他是不是有什麽背景?有人說是他有一位遠房親戚早年被國民黨拉了壯丁,後來參加了解放軍,當了官兒,最近聯系上了。就這麽一個傳聞讓他躲過這一劫,“那場批鬥卻落到了別人的頭上。那時的壞人,被壓在社會最底層,是不可能穿上‘解放鞋’的。而穿上‘解放鞋’的,就不可能是壞人。今天,沒有經過‘文革’的一代人,怕是很難理解,鞋里,還能藏著這樣的政治玄機!”[3]
一般現代社會中的物品往往通過廣告和時尚這兩種途徑被賦予特殊的象征意義,巴爾特將之稱作大眾文化制造的“神話”。時尚把物品原本屬於文化範疇的價值(美麗、尊貴、地位等)轉化為物品的自然屬性。例如法國香水夏奈爾5號可以變為高貴、典雅和美麗的化身。時尚的反面還有逆反時尚。時尚引導者往往是社會上層名流,他們喜好的物品成為他們優越地位、豐厚收入和高雅趣味的象征。逆反時尚引導者則多為社會邊緣群體人物,如嬉皮士、朋克、同性戀者等。他們的文化因激進、新奇和反叛而變成一種另類時尚。[4]
在“文革”時期,可以表演“革命”身份的物品成為一種時尚。具有代表性的“文革”物品,如軍裝、工裝、毛像章,它們的象征意義化過程就是一個時尚化過程。帶動這種時尚、起廣告作用的是報刊廣播等“革命”宣傳、“樣板戲”和許多“重要事件”,如毛澤東穿上軍裝、戴上紅袖章接見紅衛兵,這時毛本人成為時尚的最高引導者,而他同時也代表邊緣身份(“造反派”、“老大粗”)的逆反時尚。
“文革”時尚與一般社會時尚之間存在著幾大差別。首先,除一般時尚的誘導手段之外,“文革”時尚還加上了暴力和恐怖手段。一般時尚,如到麥當勞吃快餐,人們可以自由選擇去還是不去,但“文革”時尚是不允許這種選擇的,它體現的是絕對的強制性。“文革”時尚的強制性主要表現在對違背時尚者的嚴厲懲罰。“破四舊”、“抄家”以及許多“鬥爭會”就是以使用錯誤物品為理由采取暴力行動的。即使是不小心誤用了“革命”物品,無心之過也可能給人帶來牢獄之災,如把“小紅書”放錯了地方,不當使用了印有毛澤東頭像的報紙,吃了貓(貓諧毛音)肉等。時尚物品的使用更被用作區分“自己人”和“敵人”的工具。例如,關在“牛棚”里的人是不能穿軍裝的。識別一些時尚物品的“內部”差別,如軍衣的幹部裝(四兜)和士兵裝(二兜)的差別,更是能讓時尚者感受到自己是“內行人”的心理滿足。
第二大差別是“文革”時期的革命時尚直接與統治權力掛鉤。研究一般物品意義和一般時尚者大都指出物品使用在維持社會等級秩序中的作用。這是一種無須統治權力直接介入就能維持的秩序,故常被稱為“意識形態”的作用。意識形態在一般社會中是統治的無形之手,但這種意義上的意識形態並不完全適用於“文革”中的中國。“文革”中的革命意識形態由國家權力所設計,並通過國家機器的暴力和恐怖手段加以貫徹。“文革”中的極權意識形態設計並構建了當時的文化世界,物品成為這個文化世界最明顯、最日常生活化的反映和記錄,也成為專制國家政權暴虐統治的直接工具。
第三大差別則在於追求“文革”時尚可帶來某種安全感。在“文革”極權意識形態下,人們追求“文革”時尚往往並非喜好物品本身,而是以物品為手段來達到某種目的,即獲取人生安全感。在一般社會中追求時尚的過程分兩步:第一步是從物品到某種可見的社會身份品質,如從貴重物品到“富有”,從優雅物品到“學問”或“品味”;第二步則是從社會身份品質到人生便利,尤其是人生安全感。追求“文革”時尚與一般社會的追求時尚之區別在第一步,不在第二步。在一般社會中,物品之所以能起到區別社會等級的作用,主要是通過物品與金錢的關系,物品越貴重,使用者的身份越高;具有追求價值的物品(時尚物品往往是這一類物品)所寓寄的令人羨慕和向往的品質包括財富、地位、榮耀、學識、美貌等。而“文革”中的時尚物品與一般社會的完全不同,因為“文革”中許多一般社會的貴重物品(金銀、古董、高級衣物)具有負面聯想意義,成為人們急欲躲避(至少是不敢公然追求)的物品。但這種差別僅僅是表面現象。“文革”時期,人們追求的最終也是人生的安全感。“文革”中,遠非所有的人都能享有這種人生安全感。這才是“文革”社會等級極大差別的關鍵所在。
在一般社會中,生活中令人羨慕和向往的東西包括財富、顯貴出身、名聲、學問、教養。一個人有了這些,就能獲得人生安全感(不受侵害、滿足日常需要、尊嚴、自由、隨心所欲、對未來有信心等)。人們追求人生安全感這一生存需要在“文革”期間並未發生變化,變化的只是那些可以獲得人生安全感的手段。“文革”時期,財富、學問、某類地位(如學術)和聲名不僅不再能帶來人生安全感,反而構成對這種安全感的危害,它們當然也就不再是人們所追求的目標。相反,一般社會中那些被人瞧不起的品質(貧窮、愚昧、沒教養、卑微出身等等)反倒成為獲得人生方便的條件。尊卑的表面顛倒使得“文革”時期的物品使用比一般社會中更具一種特殊的表演性、假面性和矛盾兩重性。“文革”中,參加抄家的人侵吞抄家物資,只敢私藏,不敢顯露,就是矛盾兩重性的體現。
“文革”社會看來顛倒了一般社會的等級標準,使得原先的優等階級變成了劣等階級,但真正具有實質意義的社會等級標準並未發生變化。“文革”社會和其它任何社會一樣,誰享有人生安全感,誰就是優等階級。在一般社會中,最能享有人生安全感的是擁有金錢的人,因為金錢是各種不同社會利益的交換手段。在“文革”中,享有人生安全感的是擁有暴力權力的人,因為只有這樣的權力可以支配一切社會利益。“文革”中最具正面符號價值的正是一些與暴力權力有關的物品,軍裝、印有最高統帥毛頭像的物件、代表他的思想和意志的書籍等。軍事組織既是暴力機器,又是暴力價值的象征。“文革”中的社會軍事化是與當時文化世界範疇和價值的敵我二分對立化同時發生的。軍事禁欲主義和當時的物質極端匱乏匯集在一起,形成了“文革”時期特殊的物質價值秩序。
二、從物品到物品消費者:“文革”中的儀式化消費行為
從物品到物品消費者,其間的意義流動是一個“儀式化”的過程。人們在使用儀式化物品的過程中維持或建立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形式關系。最常見的儀式化物品使用包括送禮、宴請、炫耀(展現自己的所有物)、請客或出客、節日或婚嫁、慶典等。在儀式化消費行為中,物品成為“交際物品”(communicators),物品的流動往往起到標志和鞏固覆雜的社會關系、尤其是等級關系的作用。我們不妨用“文革”期間的“贈送”和“占有”這兩種儀式為例,來看一看物品消費與當時社會秩序之間的關系。
“文革”期間的公開贈送主要表現為“嘉獎”和“福利”。單位對“先進”個人送“毛選”、獎狀、筆記本等,但不送“紅包”,這標志著重精神、輕物質;但另一方面,過年過節又會給職工送毛巾、肥皂、勞保用品、食堂配菜,以標示領導和組織的關懷。贈送實物而不贈送金錢,看起來相似,實際上卻有重要區別:發實物是自上而下地設想和規定人們的需要,發什麽物品、發多少,都是“組織”的事,組織給你什麽,你就需要什麽,人跟人的需要是一律規定的;發金錢則不同,那是允許人們自由設定需要,決定不同需要的主次並決定將這些需要滿足到何種程度,每個人領到同額的獎金,根據自己需要購買的物品肯定不會一樣。“文革”中常有發的物品用不掉,需要的卻又不發的情形。贈送與需要的脫節使得贈送成為一種表示上級關懷的儀式。
“文革”期間,金錢的作用還受到票證分配物品制度的限制。“文革”中托人辦事,每每請客吃飯、送禮,但不送錢;送錢是明目張膽的賄賂,一旦抖露出來,錢便是罪證。送實物及請客吃飯則不同,那屬於“人情難卻”,所以往往是半公開的。請客送禮一般限於食品和煙酒,當時這類禮品的實際價值比現在要高,因為都是定量供應的,就是有錢也未必買得到。請客送禮是一種非冠冕堂皇的半公開行為,它是對所請所送的人表示尊敬、親近的儀式;太生疏的關系是送不上禮的,在這種情況下就得轉托他人。受禮者當然是有權勢地位、有能力替人辦事的人。和單位“贈發”物品一樣,托人辦事的請客送禮是一種增進社會關系或人際“親近感”的方式。在物品稀缺的“文革”時期,人們出於利益交換的考慮,不得不把自己的那一份定額物品“贈與”有權有勢的人,用來換取關照。
“文革”物品的使用也同樣表現為儀式性消費的另一重要形式,“占有”。一般社會中的占有儀式在“文革”中往往不再有效。“文革”中抄家、破四舊的對象往往就是那些被別人知道家里藏著“好東西”的人家,所以一般社會中的占有儀式恰恰成為“文革”時期的大忌諱。“文革”中人們有很強的分辨意識,知道哪些是可以讓人看的東西──有正確意識形態聯想意義,哪些是不可以讓人看的東西──有“反動”意識形態聯想意義。這是當時物品使用的占有儀式的基本條件。在區分人際關系的親疏時,占有儀式比送禮儀式更重要──不能給外人看的東西往往是可以給親人或極好的朋友看的,例如,“文革”時傳借“禁書”就是在極小範圍內的占有儀式行為。
“去占有”也是儀式化占有的一部分,或者說,儀式化的占有包括儀式化的“去占有”。“文革”中有一些特殊的“去占有”儀式,如將祖傳的文物或住房“捐獻”給國家,自破“四舊”,燒毀舊照片和保存多年的物件,或刻意穿著樸素,以及其它種種避免“露財”的做法。“去占有”是一種公開表演,表現原占有者與自己過去所處的群體或者本人的歷史“劃清界線”,成為一種對個人記憶和經歷的自我否定。在一般社會中,人們會盡量通過占有來保存個人記憶和經歷記錄,因為物品的情感價值本身就是占有的一個目的。人們珍視舊宅、舊物件、收藏和舊照片等,並非是因為它們有經濟價值或使用價值,更多的是因為它們有記憶和情感價值,強迫人拋棄舊物是極具傷害性的。“文革”以後,許多人痛感家庭或個人記憶失落,很大程度上緣於被強迫放棄占有舊物。社會群體也有類似的“去占有”遭遇。歷史紀念物或建築可以說是集體性的占有物品,它們在“文革”中遭到破壞,其實也是一種集體性“去占有”的結果。今天的普遍懷舊情緒,包括恢覆這些建築,則是再一次的占有儀式行為。
“文革”中不同形式的占有是社會等級秩序的一個重要標志。一般人享有物品必須先占有物品,而有特權的人則不必占有物品就能享用物品。因此,身份的高低並不全在於實際占有物品的多寡,而在於雖不直接占有就能享用物品。這種不占有就能享有才是一種高等的“擁有”。真正有“身份”的人不需要展示他們的占有就能讓人明白他們的享有,他們有“公家分配”的住房、汽車、家具、服務員、警衛員。這一切都是與官職、權力、地位聯系在一起的,一旦失去官職,所有“待遇”立即取消。在這種情況下,官職、權力就成為社會等級的根本標準。而官職權力的來源乃是一個以至高無上的王權為中心,以對它的絕對效忠為條件的官僚體制。這是千百年以來存在於中國的文化世界和社會秩序。在這個文化世界中,與官位權力相比,錢只是一種次等的權力,前者比後者高貴得多,因為前者能辦到後者辦不到的事。[5]
“文革”期間比任何其它時候都能說明“需要”如何受制於等級地位。需要其實就是“正當需要”,而“文革”期間“正當需要”是嚴格地跟身份地位走的。你是“首長”,你住的地方離你上班的地方再近,你都有坐小車的“正當需要”;相反,你若是百姓,你住得再遠,你也不能有這個“正當需要”。“正當需要”證明“待遇”的合理性,待遇體現的就是理應得到滿足的正當需要。[6]
“文革”中,不只是人的物質需要,人的其它需要,如感情、娛樂、審美、求知等,都是由政治權力嚴格規定的。僅就物質需要而說,“文革”中的衣和食都實行定量供應,政府不僅規定國人有多少種基本需要以及每種需要應該滿足到什麽程度,還規定以什麽物品去滿足這些需要,如每人每月可食用多少糧食以及糧食種類的搭配。政府因此宣稱它滿足了所有人的同樣需要,因此具有統治合法權威。這是一種“對需要實行專制”的模式[7],它的控制可以遍及人的一切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和性需要。“文革”中的口號“一不怕苦、二不怕死”就是限定基本的生命需要。那時,一切不在國家權力限定範圍之內的需要都是不容公開道出的,稍有流露就會以“資產階級”或“小資產階級”的罪名受到打擊。
“文革”的票證分配制度比任何其它制度都清楚地表明,需要不再是自然的;當人們在生活中徹底失去自由意志決定的時候,他們不可能知道自己“自然”需要什麽。吃和穿看起來是“自然的”生理需要,但“文革”中政治權力對生理需要的直接幹預讓我們充分看到了哪怕最自然的生理需要,也不那麽“自然”了。就以“不餓死”這個吃的基本需要為例,作為政治活動的“吃憶苦飯”就是以最低等的一種比較在規定“吃”的基本需要,而且“吃憶苦飯”被政治權威賦予了一種道德意義。有了這種低標準比較,“文革”中極低限度供應的物品就具有“幸福生活”的文化意義了,因為據官方說,“全世界還有三分之二的受苦人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人們所吃的食品和所穿的衣服不只是在滿足他們的基本需要,而且更重要的是體現毛主席和共產黨的“恩情”;人民之所以能過上這樣的“好”日子,全是因為革命推翻了“三座大山”、“解放”了全中國人民的緣故。
在“文革”的政治環境中,“需要”成為滿足低程度生理本能的代名詞。以這種方式來看待人的需要包含著對人的極度貶抑,這和當時政治在其它方面對人性的極度扭曲和摧殘是同時發生的。正如伊格那蒂夫(Michael Ignatieff)所說:“關於人的需要的理論,也就是言說人之為人的語言。用需要來界定人性就是用我們人類缺乏什麽來界定我們人類是誰。這也就是堅持人類與其它動物相比有一些特殊的(需要)。”[8] “文革”期間人的需要被政治權力限制到了與動物幾無區別的程度。控制人的生存必需,如一切票證跟著戶口走,成為控制整個社會最得力的工具。
長期以來,中國人在“需要”上受到的控制不只表現為物質的極度匱乏,而且更表現為人的基本需要僅僅局限於滿足於動物性的生存本能。這種需要觀極度扭曲了任何一個正常社會所必須重視的人的其它需要,如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關愛和群體歸屬感。索勃(Kate Soper)指出,需要是一種關於人的存在的價值判斷,我們是用人的需要的合理性去判斷一個社會的“經濟生產和消費方式”的。[9] 而在一個無法討論人的需要,或者缺乏這種討論能力的社會中,人們是很難就他們的公共生活和社會理想有建設性看法的。同樣,在一個人們不能以公民的身份自由、理性地參與政治社會活動的社會中,他們也永遠沒有機會討論他們的需要和培養這種討論能力。專制權力長期嚴酷控制需要的後果是社會形成需要共識的機能嚴重衰退。一旦政治權力強加在物質需要上的禁欲限制解除了,整個社會立刻無條件地接受金錢的左右,擺向了物質縱欲的另一極端。金錢和欲念於是成為驅動人們物質生活的唯一動力。
“欲念”(desire)和“需要”之間是有區別的,人可以“欲念”他並不需要的東西,也可以需要他並不“欲念”的東西。[10] “文革”期間,欲念和需要的關系完全是由意識形態決定的。人“欲念”的東西,如美、人際親密關系、感情和信任關系,甚至稍精致一些的食物、衣物、用品,專制權力都可以武斷地將之規定為人並不需要的東西。這些東西因此成為“奢侈”,成為“資產階級思想的追求”。今天,這種政治規定被解除了,但是欲念和需要的關系滑向了另一個極端,那就是,凡是一個人“欲念”的,都是他個人的正當需要。
“文革”期間和現今中國的物品世界雖然看上去已經判若天淵,但它們都缺乏關於需要的社會共同理性思考,這一特點延續至今。正如度依爾(Len Doyal)和高夫(Ian Gough)在《論人的需要》中指出的那樣:“人的需要既不是個人自己最能決定的主觀偏好,也不是經濟計劃或者政黨官員所規定的那種基本供應。需要是普遍的,也是可知的。我們關於需要是什麽的知識,關於需要用什麽來滿足需要的知識,是不斷變化和需要討論的。”[11] 只有在一個人們相互關愛、相互認同、彼此以同等的人相互對待的社會中,才能形成關於群體共同需要的社會正義共識。當這樣的共識轉化為社會規範的時候,人們會在道義層次上感覺到約束自己過度欲念的必要,會更加要求公共政策充分重視社會中每一個人,尤其是社會弱者的需要。
三、“文革”時期有分配正義嗎?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益擴大的社會貧富懸殊和分配不公,暴富者的炫耀性消費和揮霍無度,社會弱勢群體的日益貧困無助,讓很多人注意到現今社會與“文革”社會之間的巨大差別,以為“文革”時期的物質分配比現在公正。他們所舉的例證基本上都是當時的票證物品分配,也就是一種看上去很公正的用同樣的需要滿足社會成員的制度。其實,判斷“文革”時期的分配是否公正,不能僅靠與不公正的現在相比較,這有一個標準問題。在此可以用兩種比較有影響的、因此比較普遍運用的分配正義標準來檢驗一下“文革”的分配正義,然後再用“文革”時期的制度價值來檢驗一下它的平等原則,從而判斷“文革”時期分配中的問題。
第一種普遍運用的分配正義標準是以同等“財產權利”為原則的分配標準,或公正標準。[12] 按照這個原則,物質分配不是以平等的需要,而以每個人對自己需要的理解、優先次序和滿足能力為基礎。一個人的財產只要來路正當(通過合法的遺產、正當的收入等),怎麽使用都屬正當。選擇過奢華的還是樸素的物質生活,那是他自己的事。這是一種實用主義的分配正義。它建立在實用的基礎上,即個人財產受保障,自己的財產自己支配,旁人不得侵犯,也不得指手劃腳。這樣,每個人的財產雖不平等,但支配財產的權利卻是平等的。按照這一標準來看,“文革”期間的物質分配顯然是非正義的。當時,即使一些在“文革”之前被承認為正當來源的財產(如工資、定息和房產)也可以被任意剝奪,更不要說各種各樣的“抄家”、“降薪”或者“停發工資”了。正當收入得不到保障的另一個表現就是勞酬脫鉤,多勞不多得,高貢獻沒有高收入,這本身就是對通過勞動應得的正當收入即合法財產的剝奪。“文革”時的“平等”其實是建立在正當財產無法律保障的基礎上的。從同等財產權利的角度來看,當今許多富人的財產來源是否有正當性才是討論分配正義的關鍵點。
第二種分配正義標準是以“同等人生機會”為原則的分配正義。[13] 同等人生機會不是指每個人的工作、收入、社會地位一律平等,因為在現實社會中這些方面確實存在著不平等,正是因為這些不平等,才必然有競爭。同等人生機會是指平等的競爭機會,這包括不剝奪任何人競爭的權利和為那些可能輸在起跑上的競爭者(社會弱勢群體成員)提供更好一些的機會。這一分配原則要求國家發揮一定的作用,如決定基本福利政策和行使平權法案。這一分配原則還堅持,在基本福利需要之外,國家無權幹涉社會成員在需要和需要滿足問題上的自主權。從同等人生機會的原則來看,“文革”時期的分配也是非正義的。當時的人按階級等級劃分成“三六九等”,在起跑線上已極不平等;就業和升學這些重大機會更是明目張膽以“出身好”為條件來實行“正當”歧視。當時的國家確實以“定量”為行政手段來保證食和衣的極低限度供應,國家職工也都享公費醫療,但都是最低標準的。中小學雖免費,教育質量卻得不到保證。人們不滿“文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不滿意當時生活資源的高度匱乏,這是“奔小康”口號在“文革”後極有號召力的原因。除非出於“大家窮”比“只有我窮”好的心態,否則,即便是現今生活貧苦者,單從滿足物質需要而言,恐怕極少有願意回到“文革”時代的。
最後再用“文革”時期的公正原則來檢視它是否符合其自設的公正標準。“文革”時期的分配原則是平均主義。平均主義的前提是:所有人的需要和需要結構是同樣的;只要給人們以等量的物質,他們的滿足程度也是一樣的。從這一原則出發,認為“文革”物品分配比較公正者會說,“文革”中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很低,但分配卻是公正的,獲得的滿足也是平等的。但實際情況是,平均主義其實並不可能做到它自設的“絕對平均”,因此也就不可能具有它自稱的正義性。
平均主義強調同等需要同等滿足。什麽是“同等滿足”呢?同等滿足可以指兩種不同的情況:一、同等地滿足所有人的某些同樣需要;二、所有人不管有什麽需要,都必須同等地滿足(對所有的需要滿足到同等程度)。顯然,“文革”中的同等滿足指的是第一種情況,那就是在極有限的衣、食範圍中的同樣需要。當時限量的糧票、油票、肉票、豆腐票、布票等從形式上維持了這種“同樣需要”。姑且假設當時所有的人都有同等購買這些定量的能力,這樣的分配原則本身是不是公正呢?
我們不妨以最理想的情況打一個比方。有一個10個人的群體,其中3人吸煙。可以假設他們對食品都有相同的需要,但對香煙卻不是這樣。他們把食品分成10份,把香煙分成3份。這樣做的前提是,這些人的需要並不相同,吸煙者有額外的需要。這樣看起來很平均的分配其實不平均,因為吸煙者事實上比其他人從共同資源中取得了更多的東西。還有另外一種平均分配的辦法,就是把食物和香煙都各分為10份。這就會發生以下兩種情況:一是有的人得到香煙但沒有需要,因此可用煙與吸煙者換食物,造成事實上不平均的分配;二是有的吸煙者會用自己的食物去換香煙,這樣,對食品的同等分配卻不會產生同等的滿足。以上兩種情況都不符合同樣需要同樣滿足的平均主義原則。也就是說,絕對平均主義其實並不平等,絕對平均主義分配其實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不平均分配,它並不具備它自己標榜的正義性。何況,這10個人的實際情形可以比上述情況更覆雜。比如有人有病,需要額外的食物份額恢覆健康;有人幹活比別人重,需要更多食物;有的家庭有成長期的孩子,這個群體有優先保證孩子的道義責任等。所有這些實際情況都會使得同樣需要同樣滿足的平均主義原則變得更加不公正。在理想狀態下,10個人分兩種物品尚且如此,何況一個社會分配多種多樣的物品?
事實上,“文革”中的平均主義本身就是以極不平均的人群區別為基礎的。例如,城鎮居民每人有定量的油、糧、副食品,每戶有定量的煤、香煙,而農村人口就沒有。當時在廣大的農村、尤其是偏遠地區的農村,生活極度貧困,物質匱乏,這只是在“知青”下鄉後才逐漸為城里人所了解。在農民的眼中,當時城里人過的已經是“享福”的生活了。即使在“享福”的城鎮家庭之間,又何嘗有過真正的平等?以子女插隊為例,沒關系的人家幾個孩子都只能下鄉“插隊”,有關系的則可能安排子女進工礦、參軍或當工農兵大學生。當時,“知青”的口糧來自生產隊,不同的生產隊一年分糧有多有少,“知青”口糧不夠,還要靠家人從城鎮定量中貼補。此外,農村幹部隨意到“知青”家中吃喝,“知青”的開支和招待幹部用的煙酒,往往也得指望城里“知青”的父母家里從定量供應中節省出來。由此可見,物品的個人或家庭支配量並不是以平等分發多少糧票、布票、香煙票可以衡量的。“文革”時期,除了食品之外,其它日用品(從洗澡盆到家具、自行車、手表、縫紉機),也都是憑票供應,票券掌握在有權的人手里,成為他們滿足自己額外物品需要的手段。“文革”中物質分配的許多不公正都被徒具形式的平均“定量供應”所掩蓋。把“文革”時代的物品分配認作平等分配和公正原則的體現,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文革”比任何其它時期都更清楚地顯示了消費物品和行為在改變和再生社會秩序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文革”時期物質文化和政治、社會秩序特征向通常的消費文化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有挑戰性的問題。一般的消費文化理論可以幫助我們了解一般的、相對穩定的文化。“文革”的情況和一般消費文化理論所觀察的完全不同,“文革”物品幾乎是一下造就了一個新的文化世界,變化之激烈前所未有。“文革”物品秩序和文化世界在與“文革”前時期的暴力決裂(革命、“造反”)中獲得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使得一般消費理論和社會變遷理論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解釋能力。就“文革”與“文革”前時期社會秩序的關系而言,並不是物品消費的變化造成了社會秩序的變化,而恰恰是社會秩序和文化世界的劇變造成了物品文化範疇和價值的突變。如何從這個根本特征去進一步認識“文革”時期的物質、物品文化,尚待消費文化研究作進一步探討。
論中國現行代議制度之改革
應克覆
蘇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一、廢止權力運行的雙軌制,使人大成為名副其實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二、人大代表的產生與構成
三、關於人大主席團的職權
四、關於“政協”功能的轉換
五、改進人大常委會的幾個問題
六、保障憲法的實施,確立憲法的權威,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任務
余論:中西代議制度的簡單比較
早在1939年10月,中國共產黨就告示全國:中共的“根本主張,是要真正實現新式代議制的民主共和國”,對此,“共產黨是決不放棄的”[1]。
議會在中國露面、登台已有近一個世紀,風風雨雨,蹣跚而行。其中一個最為關鍵的問題是,當局總是借議會之形式,行專制之統治,使議會淪為專制統治的裝飾與工具。“設議院、開國會”的主張早在19世紀末為康、梁維新派提出,可惜為清廷中頑固派所鎮壓。到1901年,在內外交困中慈禧也不得不推行新政,其中就有“設議院”一項,並擬定在1917年召開國會,制定和實施憲法。結果未等國會召開,清王朝就被推翻。
民國初年,革命成果為袁世凱所竊。為排除國民黨在議會中的勢力,袁氏竟刺殺宋教仁,後來又解散了國會,進而倒行逆施,覆辟帝制,結果83天就被推翻,落得個遺臭萬年。
國民黨統治時期,蔣介石力圖使國會成為他的掌中之物。抗戰初期,為動員各方力量抗戰,召開了有各黨派參加的國民參政會。1946年1月又召開了有各黨派參加的政治協商會議,並就關系到國家前途的5個問題達成了協議。但這一協議不久被國民黨撕毀,蔣介石發動內戰,還取締時為中國第三大黨的“中國民主同盟”,迫使各民主黨派轉入地下,走上反蔣擁共的道路。
1949年,歷史翻到新一頁。從人民政協的召開到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的舉行,舉國上下,政通人和,民主政治開了一個好頭。可惜毛澤東不久便改弦易轍,以個人專制代替人民民主,以政治運動代替以法治國。在共和國的前30年中,人民代表大會淪為“橡皮圖章”,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改革開放以來,由於國家權力仍在一黨制的框架內運行,民眾的民主願望仍未得到滿足,人民代表大會欲伸張民意、行使人民主權,仍有難以克服的障礙。要改革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完善中國的代議制,其核心問題是突破一黨制對議會的控制,否則各種改革舉措不是隔靴搔癢,就是鏡花水月。
一、廢止權力運行的雙軌制,使人大成為名副其實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1949年以來,中國實際上存在著權力結構和權力運行的雙軌制。此見解最早為李景鵬所提出。[2] 根據中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定期授權,受其監督並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這是權力運行的一條軌道。然而,由於實行黨的一元化領導,還存在著權力運行的另一條軌道:黨(其權威是黨的中央)的權力處於國家權力結構的頂端,它事實上享有組織(及調整)國家權力機構的權力,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政府機關與司法機關。這些國家機關受黨的監督,必須對黨負責。於是黨(而不是人民)成為國家權力的來源;黨淩駕於國家權力之上,成了國家權力機關之核心和國家政治生活之靈魂。國家機器,乃至整個社會生活,都在黨的發號施令下運轉。人民代表大會不過是將黨的指令(如人事任免)、建議(如修憲)、決議(如經濟社會發展計劃)轉換為國家意志的工具,政府與司法機關則是黨和國家政策、法令的執行機構。黨不但組建國家權力,也是國家權力運轉過程中的指揮者、監控者、操作者。在紛繁覆雜的國家事務中,黨享有決策權、否決權、分配權、處置權等等。黨的權力穿透到國家與社會生活的每個角落。
國家權力運行中的兩條軌道(人民代表大會與政府機關,以及黨的一元化領導)並不是彼此平行、互為制約的,黨的權力淩駕於國家的權力之上。然而,黨的這條權力軌道是沒有憲法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沒有授權黨來組織人大與政府機關的規定。因此,從法理上講,它是一種法外之權,是一種無憲法依據的權力,嚴格地講是一種“違憲”的權力。可是這條沒有憲法授權的權力及其運行軌道卻高於、大於有憲法授權的權力及其運行軌道,這是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切弊端的總根源。因此,人大制度的改革,最根本的是要廢止實際存在的權力運行雙軌制。
那麽,黨是怎樣組織與控制國家權力的呢?
就人大而言,代表名額的分配與代表結構的安排(如中共與非中共代表的比例),代表的提名以及以何種方式選舉,代表大會主要議題的確定以及重大決策的通過,主席團主要成員的安排,代表大會及政府機構主要人選的推薦等事項,都由黨來支配與監控,或者說是領導。如果黨的某種安排在代表大會中可能遇到阻力,黨就通過人代會常委會內所建立的黨組(別的黨派不能在人大中設立組織)以及對黨員代表的控制,要求黨員遵守組織紀律,服從黨的指令,與黨(上層)保持一致,投票讚成黨的安排(中共黨員代表在人大代表中超過半數)。在以往數十年中,人大的最後表決通常是“一致通過”。久而久之,人們往往認為,“一致通過”是正常現象,而不能“一致通過”便似乎不正常了。近十余年來,隨著民主意識、代表意識的增長,“一致通過”的習慣才受到挑戰。
早在80年代初中共就提出“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的原則。中共“十五大”又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按照這樣的原則,黨的權力淩駕於人大之上的作法就應當廢止;惟此,憲法的權威以及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威才能真正確立。
有人認為,黨對國家的領導是有憲法依據的。筆者查核了建國後頒布的幾個憲法,在1975年憲法中看到以下條文:“第二條,中國共產黨是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工人階級經過自己的先鋒隊中國共產黨實現對國家的領導。……第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第二十六條,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這些條文都表示,黨是高於人民、高於國家、高於國家法律的。這部憲法的產生背景是,中國正經受“文革”的浩劫,“全面專政”猖獗,極“左”思潮肆虐,現代迷信泛濫。1975年憲法中的上述條款就是適應那種年代而出台的。應當說,這一歷史記錄不是當代中國憲法史的榮耀。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黨對憲法作了某些修正,保留了1975年憲法的第二條和第二十六條,將1975年憲法的第十六條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刪去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重要限定詞。當時“文革”雖已畫上句號,但極“左”思潮尚未清算,仍然堅持“兩個凡是”、“抓綱治國”,此時對憲法的修改仍然體現了極權話語,與現代民主原則之間的矛盾十分明顯。
在1982年頒布的憲法中,1975年憲法中上述的那3條完全消失了。1982年憲法的第二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1982年憲法在第五十七條中作了以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一章中,廢除了1975年、1978年憲法中關於“公民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條文,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文字,而且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立為第二章,移至“國家機關”之前,內容多達24條。1982年憲法的進步是十分可喜的。它是以我們的民族、特別是其中許多優秀分子的慘痛犧牲為代價而產生的,是在否定“兩個凡是”、否定“文革”之後,初步清算了毛澤東的晚年錯誤,解放思想,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局面,才誕生了這部憲法。
以上對20多年憲法史的回顧說明:在無視民主法制的年代,竟將黨作為高於國家權力、高於公民權利的觀念寫進了憲法,使黨壟斷與控制國家權力、侵犯與剝奪公民權利獲得了合憲性;而當民主意識開始覺醒、專制主義被人們唾棄之時,便取消了這種與民主常識相抵牾的憲法條文。現在,關於“人大要在黨的領導之下……”之類的言詞只能在個別國家領導人(如李鵬任人大委員長時期)的講話中還時有所聞,但這一說法再也沒有憲法依據了。不過,在1982年憲法的序言中,仍有“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之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導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的文字。有人據此認為,人大要接受黨的領導仍然具備憲法依據。應當承認,該憲法“序言”中有此文字仍意味著黨在國家生活中的領導地位,但這與憲法中黨對某個組織的領導關系作出明文規定是有區別的。現在,由於憲法中已無這樣的明文規定,黨對人大的領導變得抽象了,變得無法可依、無規則可循了。
顯然,“序言”和法律條文是有區別的。只有法律條文才是法律,因為它準確地規範人們可以做什麽或不可以做什麽;倘有違者,司法機關得依據法律條文加以裁定。可是“序言”里的某些原則性說法卻不能作為司法實踐的依據,因為它沒有準確規範人們的行為,不能成為司法機關裁定守法、違法的準繩。人們可以說,某人違反了某法律的第幾條,卻不能宣稱某人犯法是因為違反了某法律的“序言”中的某句話。以上引序言中的幾句話為例,司法機關不能根據這些文字裁定某些人犯有“反黨”、“反社會主義”、“反改革開放”罪。確實,自1957年以來中國曾以毛澤東提出的“六條政治標準”作為劃分“人民”與“敵人”的依據,結果把大批正直的知識分子打成“右派”,這種做法在“文革”時期進一步泛濫。今天,犯同樣形式的錯誤或許已不再可能,但以同樣的指導思想繼續犯類似的錯誤仍時有所聞(如“資產階級自由化”,“顛覆國家”等)。
中國政治的特色之一是憲法中滲透著強烈的黨派意識,它既是論證一黨統治合法性的政治宣言(記錄黨的豐功偉績),也是維護一黨統治地位與黨派利益的政治綱領(強調必須堅持某幾項政治原則)。當然,自從1982年憲法開始,這些內容不再以憲法條文(如1975年憲法那樣)的形式表達了。正因為如此,1982年憲法事實上否定了權力運行的雙軌制,只是在“序言”中還留有痕跡。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黨的權力依然支配著國家機關各部門,並擴展到社會生活各方面,成為當代中國走向政治民主化難以逾越的高山。該憲法“序言”中存在的這一問題涉及到法與黨的關系。制定憲法本來是為了實行憲政,以便走上依法治國、民主政治的軌道,但在中國往往是有憲法而無憲政。因為,在成文憲法之外和之上,中共還有一套不成文的實施“一黨專政”的規則(即“潛規則”),令憲法成為虛設。
二、人大代表的產生與構成
人民代表大會要履行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代表問題十分重要。代表如何選舉產生,代表的結構和人數如何確定,都直接關系著代表大會的功能。
1. 關於代表候選人的產生和選舉
從歷次人大代表的選舉來看,凡年滿18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表面上這種選舉權的普遍性確實比資本主義的早期民主得多。但是每次人大代表選舉時,選民們卻持冷漠態度,並不在乎去投這“神聖的一票”、行使公民的民主權利。因為民眾都了解,這種選舉是“上頭圈定的”。選舉由表達民意的機會演變成將黨的組織部門提出的候選人合法地成為人民代表的手段,而選民則不過是完成指選、派選的工具,這就是幾十年來人大代表選舉的真相。經這種選舉所組成的代表團體能否在代表大會上伸張民意與正義就成問題了。
中國人口多,即使平均40余萬人選1名全國人大代表,也將產生3千多名代表;如果由選民們自行競選,不但操作困難,而且選出的代表也未必理想(因選民之間平時聯系的範圍有限,優秀者難為眾多選民們所了解),因此人大代表候選人的產生可以象民主國家那樣主要由政黨與團體推薦。但是中國的政黨體制呈畸形狀態,中共獨大,幾個民主黨派均受中共的絕對控制,在政治上不可能獨立發揮作用,連人大代表選舉這樣的大事,民主黨派的候選人也要由中共來部署。欲改變這種由一黨安排為主、選民選舉為輔(因為也不能排除個別代表是由選民推舉選舉出來的)的選舉模式,首先要改變現行的政黨體制,由中共領導下的所謂“多黨合作制”轉變為互相獨立、彼此競爭的多黨制;同時,應根據憲法中結社自由的規定,開啟黨禁,允許組織新的政黨團體,開展多黨競選。
2. 關於代表的結構
目前人大代表結構上的問題首先是中共代表與非中共代表的比例不合理。歷屆全國人大代表的構成中,中共代表都超過半數,結果代表大會只能通過符合中共意志(實際上只能說是中共上層的意志、甚至是中共上層中少數寡頭乃至個別人的意志)的決議。當然,雖然不排斥中共的意志或它的領導人的意志也可以與民眾的意志相一致,但矛盾與不一致也不乏其例。在後一種情況下,人大就表現出它的專制性,或者說,成了“一黨專政”的工具。人代會要履行其民主職能,事先安排的中共代表數量必須大大減少。如果改變代表選舉方法之後,中共代表仍占多數,那是另一回事了。
代表結構的另一個問題是黨政官員太多,此外還有事業、企業單位的一些負責人等,一言以蔽之,帶“長”字號的人物太多。這種現象與弊端早已引起社會的不滿,有人戲稱人代會是“黨政代表大會”(各省、市的書記、省、市長,通常為各代表團團長、副團長)。無論從反映與伸張民意(這是人大的低級政治功能),還是監督政府機關及其官員,這種代表結構都是很不妥當的。它只有一個好處,即保障黨的意志在代表大會中暢通無阻,保障“一黨專政”(“黨的絕對領導”)。其後果是從機制上隔離了黨、政府與民眾之間的聯系,使人大幾乎成了另一種形式的黨政組織機構,這與人大的宗旨和職責是背道而馳的。如果參考民主國家行之有效的立法與行政、司法之間的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則這一現象之弊病就更加突出了。有鑒於此,應當逐步減少人大代表中的行政官員,最終應爭取在人大組織法中明確規定,各級政府的行政官員不得當選為人大代表。
代表結構的第三個問題是各階層代表應有的席位問題。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的社會階層發生了很大變化。首先是出現了原有階層的分化與互動,傳統意義上的農民、工人與知識分子之社會角色今非昔比。工業化與城市化,農村與城市間壁壘的消除,使農民的職業身份與戶籍身份不再吻合。工人也不再是單一的國企或集體企業職工,他們分布並流動於多種類型的企業。其次是出現了新階層,如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主、中介組織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等。這些新階層應該有其人大代表。原來產生人大代表的階層分類方法只包括工人、農民、幹部、知識分子、解放軍和歸國華僑幾大類,顯然不再適應變化了的社會現狀。現在應根據目前的社會狀況和發展趨勢,確立新的代表產生分類標準,使每個階層在各級人大中都有一定的席位。目前的全國人大代表結構雖然也增加了個別新社會階層的代表名額,如九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個體經營者代表僅3人,占代表總數的0.1%,顯然與這一階層的人口結構不相稱。
以往,農村人口與城市人口在人大代表選舉中一直存在很大的差別,城市人口的代表多,而農村人口的代表太少,這是不合理的。1995年修改了選舉法,縮小了這一差別,按照新的比例,城市每22萬人中選舉全國人大代表1人,而農村則每88萬人中選舉全國人大代表1人。九屆全國人大代表中來自農村的代表是240人,僅占代表總數的8%,比例仍然明顯偏低。要體現選舉權的平等原則,就不能人為地把選民劃分為不同等級。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和名額分配中應適量增加農村人口的人大代表,縮小農村人口與城市人口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懸殊差別。
代表結構中還有一個問題是,軍隊是否有必要選舉產生代表。在中國,軍隊作為一個界別在人代會中占一定比例,已成慣例。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里就有解放軍和武警代表298名,占代表總數的10%。其實,軍隊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社會階層,其多數成員並不是終生在軍隊服務,軍隊也不應該有自己特殊的政治利益。國家武裝力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統屬管轄,是適應戰爭年代需要的合政治、軍事為一體的管理體制。進入和平建設時期後,軍隊應該過渡到由政府管轄,即軍隊國家化,不再參與和國家權力有關的政治事務,以保障它為社會的共同利益服務,保障社會的政治穩定,如此則中央軍事委員會也就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
3.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規模
作為決定國家重大問題的工作機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由多少代表組成為宜,其原則是,必須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和決定問題。
中國第一至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數如下:第一屆1,226人,第二屆1,226人,第三屆3,040人,第四屆2,885人,第五屆3,497人,第六屆至第九屆均為2,970余人。全國人大代表名額數量的確定始終未規範化,代表總數的增減與人口變化也毫無關系。現行的《全國人大組織法》沒有關於全國人大會議安排大會發言的規定,這與全國人大代表數量龐大不無關系。若按照目前全國人大代表的規模,即便每次會期延長到20天,每天開會10小時,全部用於大會發言,那麽每位代表也只能發言4分鐘。目前采用的分組討論形式無法就一些重大問題充分討論交流,只能通過大會簡報有限地交換一些大會秘書組選擇過的信息。代表人數如此之多,每年開會時要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卻無法保證代表們能比較充分地交流議政。
世界上除中國以外的145個國家中,國會議員人數為800人以上的僅有5個國家,800人以下的則有140個國家,其中499人以下的為131個國家。[3]] 由此可見,將國會議員人數保持在500名左右比較適宜,它便於全體議員深入討論和辯論,提高議事決事的質量。筆者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似以8百到1千名為宜。
三、關於人大主席團的職權
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但是,究竟主席團成員按什麽原則構成,並無法規加以說明。1982年的《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的主席團職權大致包括以下方面:主持會議,決定副秘書長人選,決定列席人員,提出議案,確定候選人名單,決定大會議程,審議決議草案,決定表決方式,決定是否舉行秘密會議,決定代表是否被逮捕和刑事審判。1989年4月七屆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也賦予主席團重要的職權:例如,國家各部門、人大有關組織、人大代表團和聯名代表所提出的議案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由主席團決定”;這些議案經代表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後是否提請大會表決,也“由主席團決定”;審議後的法律修改案,也要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主席團的職權也包括決定國家領導人人選,依照此《議事規則》[4],國家領導人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又由主席團確定之。
1982年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憲法第五十七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顯然,依照憲法條文,全國人大的主席團並不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然而,人大主席團的權力大於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它實際上成了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機構,可以說,它才是事實上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全國人大則被降為“次高”的國家權力機關了。主席團享有如此重要的職權與憲法精神相悖。
既然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那麽,哪些議案需列入大會議程,哪些議案、法案需經大會表決和如何表決,本來應由代表大會來決定。換言之,代表大會才有權討論一切它認為必須討論的問題,有權決定一切它認為需要決定的問題。可是,《全國人大組織法》卻規定,議案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由主席團審議決定;主席團決定討論的,即列入議程,提交大會表決;主席團決定不予討論的,不列入議程,不提交大會表決。這樣,全國人大就只能討論主席團決定的事項;主席團決定不討論的事項,即便全國人大的多數代表認為必須討論,也無法列入議程。《全國人大組織法》還規定,人大主席團有權提出議案。由此可以發現,凡是主席團認為應當提交大會討論的議案,可徑直交付大會討論並表決,不受人民代表大會的制約;而人代會代表或其它方面提出的議案是否能列入大會討論,卻要經過主席團批準。如此則全國人大又如何履行憲法規定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功能呢?
主席團所享有的其他一些重要職權,如確立候選人名單、決定表決方式、決定是否舉行秘密會議以及決定代表是否被逮捕和刑事審判等,均不受人民代表大會和其它方面因素的制約。如果主席團在行使某些職權時與代表大會的多數代表發生了分歧,事實上多數代表也無法阻止主席團的決定和行動。因此代表大會實際上只能無條件地接受主席團對大會的安排,成了隸屬於主席團的組織機構,而主席團則享有高於代表大會且不受代表大會制約的各種特權。這種情況應當引起注意,依照憲法必須使代表大會成為真正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並縮小主席團的權限,改進它的工作。
目前,主席團的人數也太多,達2百來人,很難在主席團有限的會議時間里討論問題、集中意見。不少主席團成員對主席團會議所要討論決定的一些重要問題,事先可能並不十分了解,也不可能有充分的準備。何況,其部分成員往往是臨時決定被列入主席團的,要這些人發表意見,確實是勉為其難。因此,主席團中被稱為常務主席的核心分子就先舉行會議,就大會面臨的重大問題提出比較統一的主導性意見;然後,再就常務主席會議提出的這些意見征求全體主席團成員的意見,最後舉手表決。主席團的多數成員只不過是聽會、陪會的角色,他們能坐上這把交椅已是莫大的榮譽了,還會在主席團會議上唱反調嗎?或許有個別的成員會冒昧地提出與常務主席相左的意見,但在會上和者甚寡,影響不了全局,加上主持會議者的“引導”,相關議題就總是在主席團會議中順利通過。
構成主席團的人數愈多,就愈依靠少數核心分子的作用,確切些說,主席團的職權很大程度是這少數核心人物的職權。這些人通過主席團這一形式影響並駕馭著整個大會。由此可見,全國人大會議的運作機制是,代表大會服從於主席團,而主席團的決定又取決於主席團中的核心人物;或者說,少數核心人物駕馭著主席團,然後再運用主席團的形式影響並決定整個大會的進程和結果。這大概就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原則在人民代表大會中的具體運用。這樣,全國人大就很難有民主,也很難發揮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構的功能。要推進中國的民主,要完善中國的代議制,主席團的形式和它所享受有的各種職權,勢必要重新考慮。
根據憲法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規定,主席團的許多重要職權應該轉移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議決有關議案、法案和國家領導人選等重大事項。全國人大每個代表的地位和職權應當是平等的,不應當在全體代表中再劃分出一部分享有特別重要職權的“特殊代表”,讓他們組成不受大會制約、且能左右大會的組織機構──主席團,從而出現一小部分特殊代表決定、限制和代替多數代表的代表權的不合理現象。
當然,目前全體大會的代表數量過多,無法直接討論決定重大問題,也無法勝任主席團所承擔的那些重要職權。解決這一困難的出路有二:一是大大減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目前的3千余名減少至8百到1千名左右。二是將主席團改成大會的聯絡協商委員會性質的組織機構。這一機構的人員組成可包括人大委員長、副委員長、各代表團團長、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代表。其職責只是聯絡協商大會議案、大會議程、候選人名單,交大會討論表決;它本身不應有決定權。這樣的機構應該是職權有限、地位適當、人數較少、成員相對穩定,以此機構取代主席團,才能使人大會議行使它名副其實的最高國家權力。
四、關於“政協”功能的轉換
建國初期第一屆全國人代會之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起過重大作用。1954年由普選產生的全國人代會召開後,政協不再代行全國人代會的功能,只是作為團結各民族、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國外華僑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的統一戰線組織存在,並繼續發揮其作用。1982年憲法在“序言”中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歷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鬥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但1982年憲法並未就政協在法制體系內的性質作明確的定論。中共的有關文件認定,政協具有“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三方面的功能,但始終回避將政協“法制化”的問題。
政協無疑是政治組織,但它不享有國家權力,不是國家權力機關。因此,它在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這三方面發揮作用時僅僅只能反映民意。近10年來,黨與國家機關對來自政協的意見愈來愈重視,政協的各種提案一般都得到政府和人大的重視,有關部門對大部分政協提案都給予回覆。但是,政協提出的意見乃至決定,對中共和政府部門只是一種建議和咨詢,不具法律效力,政協對國家權力機關(人大、政府)只是一種軟約束。政協作用的大小多半取決於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重視程度:若政協提出的問題很重要、很有價值,又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重視,政協的參政議政就有明顯成效;反之,如果得不到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重視,政協的參政議政就成一種無用功了。這種狀態與法治國家的原則相悖。
鄧小平1978年就指出:“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5] 無論是從建設法治國家的角度考慮,還是從擴大和提升民主的角度認識,都有必要改變政協的這種現狀。這不僅是政協工作本身的重大革新,也關系到擴大國家民主和代議制度的變革。
在國家政治體系里,人大和政協這兩個組織都屬於代議制範疇,完善與提高這兩個組織的民主對推進中國的民主進程十分重要。目前,政協還不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機器,若能將政協的功能提升並整合到代議制當中,讓政協的參政議政具備法律效力,無疑是國家民主政治的重大進展,也是完善代議政治的重要舉措。與人大相比,政協成員的構成表現出特殊的優勢。政協集中了科技、文化、教育界中一批有成就的專家,匯集了各界、各黨派以及無黨派代表人士,但政府官員比例較低。政協成員有條件從比較科學、較少受實際利益牽扯的角度,參與國家決策。政協的參與可以彌補人大決策的疏漏,使法律法規和重大決策盡可能臻於完善。以往,由於缺乏體現民主化科學化的決策機制,一項重大決策出台時往往很少有不同意見,更少有反對意見;即使反對意見是正確的,也無法阻止政治權威某一錯誤決策的出台;只有當這一決策在實踐中碰了壁,或被實踐完全否定之後,錯誤決策才無奈收場,但國家和人民已為此付出沈痛代價。這種體制上的嚴重弊端總不該在21世紀再延續下去了!
讓政協的參政議政具備法律效力,實際上就把政協的功能從“監督”提升為制約了。現在講得較多的是監督,制約說得不多;實際上,更重要的是制約。監督意味著從權力運行機制之外防範決策失誤,而制約則屬於權力運行機制的內在功能,它使一種權力在另一種或幾種權力的掣肘下運行。權力腐敗、權力失控之類的現象之所以屢屢發生,時時作害,皆因權力運行機制內缺乏這種制約裝置。權力只有在制約狀態下運行才較少出軌犯規,這樣才能真正地大幅度減少權力腐敗。可以說,這種制約裝置是權力運行的“安全裝置”。要有效地制約權力,制約主體就必須享有法律所賦有的某種權力(如批準權、否決權)。此即孟德斯鳩所言:“以權力制約權力”。政協的監督若不享有法定權力,至多不過是一種富有彈性的“監督”,當然談不上任何制約了,更不可能真正發揮作用。
提升政協的功能意味著政協性質的轉換,即把政協納入國家權力體系,同時也意味著中國的代議制會由一院制轉變為兩院制。議會或代議機構實行一院制還是兩院制,各國的情況不一。西方國家多數是兩院制,個別的也有實行一院制的。有的雖實行兩院制,但其中一院作用微弱,實際上是一院在起作用,被稱為“跛足議會”,如英國。我認為,兩院制對於國情覆雜的大國是必要的。西方一些政治思想家提出過所謂的議會專權現象,即議會中某一部分勢力占了優勢從而左右議會,令民主受到威脅。他們認為,可以另設一院來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就中國的國情而言,政協這樣的準“代議”機構是現成的。從人大、政協成員的構成和各自所代表的社會層面的差別來看,設置兩院對照顧社會各方利益、調節各種利益矛盾,是一種必要的政治制度設計。即使在人大里不出現上述“專權”現象,為了使人大對立法、任免、監督等重要職權的運用更為謹慎,另設一個代議機構與它相輔相成,必定是相得益彰,有利無弊。
在中國很少有人談論兩院制,這與西方多數國家實行兩院制不無關系,似乎涉及這一問題就有“資產階級自由化”之嫌。難道只有堅持一院制才是社會主義,而兩院制就必然是資本主義?這是缺乏研究的一種誤解。進一步分析,中國目前實行的倒底是一院制還是兩院制呢?其實,中國的一院制只是現象和形式,上文談到的人大主席團制度,實質上就是建立了一個位據人大會議之上的“上院”,而且是院中之院,院上之院;從其享有的各項重要職權來看,這個主席團更象是一個獨立的道道地地的超級議院。這種形式上的所謂一院制,實際上是一種職權不平衡、關系不合理的兩院制,理應被結構合理的兩院制所取代。若將政協由咨政機構轉變為國家權力機構,就要研究政協與人大的關系和各自位置,它們的目標是共同的,但職責應有差別,應該互相合作,又互相制約。
五、改進人大常委會的幾個問題
全國人大實際上存在三種主要的組織機構:代表大會、代表大會主席團、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團屬於臨時機構,是代表大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常委會則是常設機構,是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大會所委托職權的權力機構。由於全國人大代表的規模過於龐大,每年只舉行一次會議,會期只有兩周左右,不可能深入討論與決定需要處理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因此人大的許多繁重任務只能由其常委會承擔,中國的人大常委會實際上起著外國議會的作用。從六屆人大(1983年到1988年)到九屆人大(1998年到200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成員人數固定在155人。與外國的議會(下院)的規模相比較,此人數顯然不適應它所承擔的使命。考慮到中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情況覆雜,要反映、協調、匯聚全國13億人口、56個民族、不同階層和黨派的意願,也應當擴大人大常委會的規模,以吸納方方面面的人士與專家,集思廣益,使其工作既高效又周密,不貽誤大事又避免錯誤決策的出台。
自六屆全國人大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老齡化狀況有所改善。1983年到1988年的六屆人大常委會委員里,50歲以下和51歲至60歲的僅分別為8人,61歲至70歲為51人,71歲以上的達61人;八屆人大常委會委員中,71歲以上的減少到19人;九屆人大常委會里71歲以上的僅1人,不過常委會的年齡構成仍未實現年輕化,其中61歲至70歲的占110名,而51歲至60歲的委員僅18名,50歲以下則只有5名。[6] 要保證人大常委會工作的活力與效率,其成員的合理年齡結構應以51歲至60歲的人為主。過去造成人大常委會成員老齡化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安排從黨政軍機關退下來的幹部轉崗到人大常委會工作幾乎成為一種慣例,黨政軍轉崗的委員在全體委員中的比例高達81.25%。在六屆至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專職委員中,來自黨政機關的委員平均年齡分別是71歲、70歲、66歲和67歲,來自軍隊的委員平均年齡分別是70歲、71歲、66歲、67歲。[7] 欲改變人大常委會成員的老齡狀態,必須嚴格限制或停止將黨政任職年齡到線的幹部轉崗到人大常委會。
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成員中,大專以下學歷的人達52人。此後各屆人大常委會成員中具有大學或大學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數不斷增加。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成員中,具大學或大學以上學歷的委員達99人,占73.89%;其中具有研究生學歷的委員為20人,占14.93%。[8] 然而,在具有大學以上學歷的委員當中,其教育背景為經濟學、法學、管理學的只有15人,其中具法學專業知識的僅5人,其余多數人的教育背景多為理工科(理科13人、工科51人、醫學3人、軍事7人),還有16人的教育背景是人文學科,甚至還有30人的專業不明(可理解為無明確的專業知識或專業背景)。[9] 顯然,人大常委會委員這樣的知識結構難以勝任人大常委會以立法為主的工作。例如,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分組審議證券投資基金草案的過程中,只有一個小組里的一位法律專家發表了意見,而其他委員卻未能提出任何意見。看來,盡快吸納具有經濟學、政治學、法學、社會學、教育學專業背景的專家充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優化常委會的知識結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設的當務之急。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功能上的另一個問題是兼職委員多於專職委員。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雖然規定人大常委會成員不得在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任職,但並未規定不得在其他單位和機構任職。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專職委員多是從黨政軍機構退下來的人,年齡偏大;而年輕且具備必要知識結構的委員往往都是兼職,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既要防止成員老齡化,也要注意委員是否具備必要的知識結構,還要提高年輕且知識結構適當的專職化委員的比例。為此似應在有關法律上作出新的規定:人大常委會委員除不得在國家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擔任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單位和機構擔任職務;同時對專職委員的年齡、專業知識、個人經驗應有明文規定。如此才能全面提升全國人大常委會成員議政理政的能力和效率。
九屆全國人大設立了9個專門委員會,即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經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範圍和工作量差別極大,工作範圍和職責的劃分不夠明晰,既有忙閑不均的現象,又存在著工作重疊的問題。這9個委員會的設置也不能夠全部涵蓋國務院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範圍,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發展需要不相適應。根據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專家學者的建議,參照國外議會的經驗,似乎可以考慮增設預算與審計委員會(可把財經委員會承擔的預算事務分離出來,在全國人大常委預算工作委員會的基礎上組建全國人大預算與審計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實施監督委員會、公民權益保障委員會(即人權保障委員會)、軍事與國防建設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另外,按照專業分工原則,還應考慮拆分現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建設也應考慮其成員的年輕化、專家化等問題。
六、保障憲法的實施,確立憲法的權威,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任務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的總章程,但50多年來每部憲法頒布後如何加以實施,卻少有人問津。倘憲法不能實施,公民權利不能兌現,違憲行為得不到糾正與制止,憲法即如同虛置,其實際價值接近於零。如同洛克所說:“法律不是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如果法律不能被執行,那就等於沒有法律。”2003年3月廣州發生的孫志剛被警方人員活活打死的事件令全國震驚。這類大大小小的違憲毀憲事件在全國各地不時發生。特別是近20年來中共中央宣傳部根本無視憲法中關於“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的規定,不經司法程序,甚至也不通過行政程序,就任意粗暴地處罰新聞出版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主編、社長、編輯、記者等),以鉗制言論、禁錮思想,繼續實行文化專制,維護岌岌可危的“一黨專政”。“冰點”事件(命令《中國青年報》“冰點”周刊停刊一事)引起海內外輿論的一致譴責,則是發生於最近的一例。歷史的和現實的血的代價,實在太怵目驚心了。保障憲法的實施,建立憲法的實施機制不能再延誤下去了!
要依法治國,建立法治國家,首要的是以憲法治國,必須樹立憲法的法律權威與政治權威。所謂憲法的法律權威,指憲法是制定各種法律的依據,各種具體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所謂憲法的政治權威,即所有公民、社會團體和政黨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活動,不得違憲和毀憲。必須結束實際生活中所存在的一種倒錯現象:憲法不及一般法管用,一般法不及行政法規管用,法規不及規章管用,規章不如領導指示管用。這種現象說到底還是“權大於法”的人治孽根性在作怪。
世界各國憲法、法律的實施最終都是依靠國家強力為後盾的。在正常情況下,國家使用的最經常、最充分、最廣泛的強力手段莫過於實施司法程序。在我國,要保障憲法的實施,亟待建立相應的司法實施機制。筆者設想,為了健全實施憲法的司法機制,可從兩個層次設立專門機構。一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憲法委員會,各省和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也逐步建立相應的委員會。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設立憲法法庭,各省和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也逐步建立相應的法庭。當前最緊切、最重要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憲法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委員會的職責是領導、推動與監督憲法的司法化實踐,具體可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擬定貫徹憲法條款的具體法律,主要是關於公民權利的若幹憲法條款,如新聞出版法、遷徙法、結社法、財產法等,使訴訟與裁定違憲案件有具體的法律依據。二,有步驟地組建中央與省級憲法法庭。三,解釋憲法條文。四,對最高法院憲法法庭審理的違憲訴訟案件享有終審權。五,審查立法與行政機關所頒布的法律、法規以及政府出台的舉措,一經發現違憲,立即糾正或廢止。六,檢查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是否有違憲行為,一經發現違憲行為,立即予以制止。七,對需修訂的憲法條款提出修訂方案。最高法院的憲法法庭受全國人大憲法委員會的領導,其職責是受理和裁定憲法訴訟案件,保證公民的基本權利,制止並追究黨和政府機關及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社會團體或個人的違憲行為。
余論:中西代議制度的簡單比較
上述六個方面關於中國現行代議制的改革意見,有的是技術性的,有的是政治性的。所謂政治性的,是指涉及到權力關系的調整,特別是第一、三、四各節,其改革因而困難較大,有待民主政治的推進,或可望得到解決。當然,技術性意見中也涉及到某些權力關系的調整,但它較少涉及到全局性權力關系,因此可早些改進。
從上文對中國代議制較為全面的描述與分析中可以發現,它與西方代議制有重大差別。西方的議會是各政黨、各利益集團自由表達意見的平台,它不受一個特殊政黨的領導,不是該政黨意志國家化的合法性工具。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則是中共領導下的一個機構,中共的重要決定通過它成為國家意志。有悖於黨的意志的聲音,不利於“一黨專政”的治國建議,不可能在這里得到伸張。
西方的議會是獨立於行政、司法的政治機構,即所謂的三權分立、互相制衡。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多由現任和卸任政府官員組成,還有不少軍人代表,而中共又同時領導立法、行政、司法三類國家機關,這種情況下人大難以獨立地承擔起監督、制約行政與司法機關的職責。
西方的議會是議員們的自由論壇,各種意見可暢所欲言,不同意見可以交鋒、辯論,議員們可以問責官員,批評政府,甚至彈劾行政首長。中國的人大代表之言論是受到限制的。上世紀80年代以來對言論的控制時松時緊,即使在寬松的背景下也決不允許沖擊中共所防設的禁區,否則會遭遇政治威脅、取消代表資格之類的懲處。代表們的“神聖職責”只是領會大會文件的精神,擁護並通過大會的決議。
西方的議會一般為兩院制(如美國的眾議院、參議院),兩院互相制約亦互相補充,從而大大減少錯誤決策的出台,避免國家的損失。中國實行人代大會一院制,又為一黨所控制(在特殊年代,如“文革”,重大決策根本不通過人大,甚至也不通過黨的中央委員會),決策效率高,但錯誤的發生率與國家的損失也很大。中國雖有政協這一機構,但它不是國家機關,其決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中國代議制的改革就是要舍其種種特殊性,確立世界代議制普適的民主制原則。
《出版管理條例》評析
張其鸞
陜西理工學院政法系
一、《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與憲法及有關法律的相悖之處
二、從民事和刑事法律的角度看《出版管理條例》並無必要
三、對新聞出版實行事先限制不符合保障出版自由的國際通例
四、對出版自由價值的再認識
現行《出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1997年2月1日實施的《出版管理條例》的基礎上訂立,由2001年12月12日的國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條例》保留了1997年舊條例對新聞出版設立行政許可的規定。《條例》第12條規定:“設立出版單位,由其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批。”這不僅意味著設立新聞出版機構要通過審批,而且是雙重審批,首先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同意,如果不同意就無法獲準;此外還要“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筆者認為,《條例》存在一系列問題。首先,它不符合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原則;也不符合《立法法》關於立法權限的規定,屬於《立法法》所規定的“下位法違反上位法”;同時,它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列舉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範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關於設定行政許可的排除性條款,根據《行政許可法》附則,該條例應當廢止。其次,這一《條例》以事先限制 (prior restraint)原則為基礎,這不符合國際社會立法準則。新聞出版自由在現代社會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價值,應當獲得切實保障。
一、《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與憲法及有關法律的相悖之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而《條例》第11條規定,設立出版單位必須滿足6項條件,其中第2項條件是,設立出版單位必須“有符合國務院出版管理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必要的上級機關”。憲法所保障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出版自由,而不是特定組織或者“單位”的出版自由。當然,由於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由公民結成的組織和團體也應當享有出版自由,而新聞出版機構自然也應是享有出版自由的主體。從這個意義上說,新聞機構正是個人出版自由的延伸和擴大,而限制公民設立新聞出版機構至少是對公民出版自由的限制。即便從最純粹的字面意義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出版的自由”這一條文也應當包含以下幾層意思:其一,公民有將其作品交與出版機構出版的自由;其二,公民有自己設立出版機構出版自己作品的自由;其三,公民設立的出版機構有出版他人作品的自由。故此,嚴格限制公民設立出版機構,實質上就是限制公民的出版自由。所以,該條規定毫無疑問侵犯了公民的出版自由。
《條例》還違反了《立法法》關於行政法規立法權限的規定。按照《立法法》第56條,行政法規可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憲法第89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需要說明的是,有關言論、出版自由的民法、刑法法律限制只有事後法律責任的承擔,並不包括對設立出版機構的事前資格限制。國務院對新聞出版設立行政許可顯然不能說是“為了執行法律的規定”。此外,憲法第89條規定,國務院的職權共13項,其中與制定《條例》可能有關的為以下兩條:第一條,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第七條,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這些職權並未明確包括制定設立行政許可的《出版管理條例》。根據第一條,它當然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然而,制定《條例》這樣的法規未必就符合其立法權限。例如,行政法規《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就是因為違背上位法的規定而被國務院自行撤銷的。上文的分析已清楚地表明,《條例》的某些條款已違背憲法,而國務院顯然沒有制定“違憲法規”的權力,任何機構都沒有這樣的權力。從第七條的內容,即“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也不能導出其可以為新聞出版設定行政許可。教育、科學和文化與新聞出版固然有一定的聯系,但更有本質的區別。教育、科學和文化事業是國家有義務發展的重要的社會事業,而新聞出版則是公民個人的基本權利。公民積極行使其出版自由權利有助於推動國家教育、科學、和文化事業的進步,但不能為了教科文事業的發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加以違憲的限制。
《立法法》第8條還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一、國家主權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罰;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九、訴訟和仲裁制度;十、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它事項。這里面沒有專門規定對公民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限制是否只能制定法律;但根據其第10項,“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它事項”,可以推定,對公民重大憲法權利的限制應當由法律予以規定。否則,國務院為了管理的方便就會在憲法的幌子下制定大量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行政法規。根據憲法的規定,憲法的解釋權專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行政法規是否符合憲法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決定;而不能由國務院自行宣稱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規。另外,也沒有任何法律授權國務院對新聞出版事務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職權只能通過明確的列舉,而不能作過分寬泛的解釋。正如麥迪遜在“美國銀行法案”中所指出:“政府所具有的權力獲得了明確的列舉。這構成了政府的特殊本質,因而任何未曾列舉的權力都不能從政府的普遍本質中推演出來。例如,假如簽訂條約的權力被忽略了,那麽無論這項權力是如何必要,人們只能為這一缺陷感到悲哀,或者通過修憲來糾正缺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12條規定可以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如下: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五、企業或者其它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它事項。新聞出版業至少沒有明確包含於其中。一些關於行政許可法的解釋讀本將新聞出版歸於上述第一項,即新聞出版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1]。但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行政法室的許安標等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釋義及實用指南》[2]則未明確將新聞出版列為第12條第1款有關國家及公共安全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設立行政許可事項的基本精神是,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以及對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的事項設定行政許可。新聞出版物不可能對人們的生命造成任何威脅,是否相信出版物上的言論是讀者的自由。如果認為新聞媒體可以輕而易舉地誤導輿論以致於破壞社會穩定,那恰恰是在新聞輿論高度壟斷的情況下才更加容易發生的事情;而對出版行為設定行政許可即使不是有意造成壟斷,客觀上也有可能導致言論的壟斷,“公共壟斷是對表達自由的最大限制”[3]。所以,對新聞出版設立行政許可事實上是危害了國家和社會安全,而不是保護了公共安全。因此,認為對新聞出版設立行政許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1款的規定是站不住腳的。此外,根據《行政許可法》其它條款的規定,行政法規並不能任意設定行政許可。否則《行政許可法》對國務院的行為就沒有任何約束力了。
《行政許可法》第13條規定有排除性條款:一、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機關采用事後監督等其它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根據上述排除性條款,新聞出版至少滿足兩個條件。首先,市場競爭能有效調節。出版物是要面向市場的,一個出版商出版無人購買的書報是注定會破產的。其次,不合法但有市場需求的出版物若違犯了刑事或民事法律,可用相應的事後法律制裁方式予以控制,而不必事先給予限制。比如,如果出版物侵犯了國家秘密,則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可以看作廣義的行政機關)可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出版物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公民也可以提起訴訟。
《行政許可法》還明文規定:“本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由此可見,《條例》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當然應當“停止執行”。若在《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之日對公然違背其基本精神和具體規定的下位法不予廢止,則一部良法就會成為擺設。若制定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機關不自行清理,而是繼續執行這些規定,所謂的“停止執行”也就成了空話。《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在廢止之前就處於這種狀態。所以,在新的法規頒布生效後,與其沖突的同位法或者下位法的廢止需要有一個宣布程序。政府若首先不遵守自己所制定的規則,要求公民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就會相當困難甚至是不可能的。
根據《立法法》第88條的規定,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權限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66條第2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此可見,若《出版管理條例》因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而應當撤銷,且國務院又不“自行撤銷”的話,那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應當行使這一權力。
二、從民事和刑事法律的角度看《出版管理條例》並無必要
憲法規定了出版自由,同時民事和刑事法律也對言論自由作了合理限制。民事法律中對個人人格、公民及法人名譽[4]、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保護,就是憲法中言論自由原則的合理例外。刑事法律中的泄漏國家機密罪、煽動暴亂罪、涉及淫穢出版物罪及誹謗罪,更是對濫用言論(出版)自由行為的嚴厲制裁。
據筆者初步統計,《刑法》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性條款如下:一、第103條,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二、第105條,以造謠、誹謗或者其它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三、第111條,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四、第181條,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五、第219條,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六、第246條,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者;七、第249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者;八、第250條,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的;九、第278條,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十、第288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十一、第259條,傳授犯罪方法;十二、第305條,故意做虛假證明;十三、第363條,以牟利為目的,制作、覆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十四、第364條,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象、圖片或者其它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
民事法律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條款如下:一、《民法通則》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二、《民法通則》第101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誹謗、侮辱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三、《合同法》第347條、348條、350條,對技術秘密的保密義務。
應當承認,中國限制濫用言論自由的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規定是相當粗糙的,對一些關系重大民事權利或者可能受到刑事處罰的關鍵詞缺乏細致的界定和說明。比如有關“淫穢”、“誹謗”等事項如何認定、如何抗辯,就缺乏具體規定,這可以學習一下其它國家的經驗。比如英國,單是就誹謗的裁定就有一部《誹謗法》,並且在此基礎上發展了眾多的司法原則,如“普通讀者”標準 (ordinary reader test),“誠實評論”抗辯(honest comment)[5]等。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標準的模糊事實上擴大了裁判者的權力,在中國沒有判例約束的情況下更是如此,這樣憲法對出版自由的保障就大大降低。即使中國的法律條文與其它國家在限制出版自由濫用方面沒有區別,但在中國的實際情況下,個別出版者面臨訴訟以及敗訴的危險性可能大大增加。台灣學者楊仁壽曾講過一個案例,某人發表言論,認為唐代文學家韓愈是由於染上風流病而誤信方士的硫磺補劑,死於硫磺中毒,結果遭到韓愈第39代直系血親韓思道以“誹謗死人罪”提起訴訟,被法院判決罰金300元[6]。如今國內起訴媒體、起訴作者的官司也愈來愈多。法律設立禁止“誹謗”的規則,本是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防止濫用出版(言論)自由的行為。然而,也可能有人希望利用“誹謗”訴訟達到獲取財物的目的。如果對這樣的行為缺乏必要的限制,會影響出版物批評社會問題的積極性,這對整個國家和社會非常不利。所以,有必要通過立法或者司法判例的形式將濫用出版自由的法律發展得更加精細和公正。當法律對某些問題缺乏具體規定時,由法官在控辯雙方充分辯論的前提下裁定,比由行政機關單方面認定更為公正。布倫南大法官說過:“政府可以合憲的對言論的特定表達方式加以與內容無關的禁止,但它卻不得把從某一政府官員那里根據其不受約束的自由裁量而獲得的許可作為該言論的條件。”[7]
我們承認出版自由並不是絕對的,但對這種自由的限制只能是明確的法律和公正的審判,而不能是政府官員的自由裁量。現在,雖然可以做一些過去幾十年中全面禁止的事,但這點自由仍然要仰仗某些政府官員的裁量;有時甚至當權者的一句話就可以決定普通公民的重大利益和權利之有無。權力需要約束,在中國目前仍然是以更高的權力來約束下級權力,這從非常“中國特色”的上訪就可以看出。法治的精神是平等,如果國家的法律體系在權力與權力之間、權力與權利之間沒有一種基於平等的制度安排,則法治就是一個夢想。任何一個中世紀的專制國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這種法律制度並不是建立在權利平等之上的,因此只有“法制”而無“法治”。
研究行政法的學者往往認為公法與私法的區別是,公法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這種說法只對了一半。就公法所調整的對象來說,是具有不平等的性質,但這只是它們的自然屬性,而蘊藏在現代行政法中的精神卻是平等。倘若行政法就是規定命令和服從,那就與專制時代任何一種奴役性的法律無異。現代行政法所解決的根本問題就是權利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合法的不服從權力,這只能從平等的精神中推導出來而不能從不平等的精神中推導出來。有人說,在西方國家,新聞媒體在立法、行政、司法之外已經成為第四種權力。其實,媒體早就是重要的對權力的制約力量,它的多元性、人民性,以及它對政府所采取的長期以來的批評方式,都是其能夠成為第四種權力的原因。可以設想,如果沒有新聞媒體不懈的揭露與批評,分立的三權未必就不能私下達成某種交易,而使三權合而為一,共同腐化;兩黨制或多黨制也完全可以變得象中世紀宗教鬥爭那樣黑暗和殘酷,因為執政黨動用國家暴力“合法”清除異己實在太容易了。1927年國民黨對中國共產黨的清洗就是生動的歷史案例。
在民刑基本法律對濫用言論自由的行為能夠施以民事和刑事制裁後,再對言論自由權利的行使設立行政許可在邏輯上是多此一舉,在實踐上會造成對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嚴重侵犯。因為,根據法律若公民的言論本身既未違背相應的民事法律(隱私權規則和技術秘密規則),又未違背相應的刑事法律(煽動暴亂、涉及色情、誹謗等),他就當然有權利行使這一自由。而《出版管理條例》第11條卻規定設立出版單位必須要滿足如下條件:一、有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二、有符合國務院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必要的上級機關;三、有確定的業務範圍;四、有3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和固定的工作場所;五、有適應業務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其中第一、三、四、五點近似於對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要求。要所有出版單位都滿足這些條件,過於苛刻,事實上排除了小規模出版機構的存在。其第二點又非常明確地將個人設立出版機構的自由排除在外,如果某人不願或不能找到“主辦單位”或“必要的上級機關”,他就無法獲得批準設立新聞出版機構。其第六點又過分寬泛,沒有確定的涵義,很容易被用來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
《條例》不僅在設定行政許可方面是不恰當的,它對出版物內容的禁止性規定也值得討論。其第26條規定出版物 “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反對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它內容的。其中某些條款,比如第二、三、四、六、七、八項,只是重覆刑事和民事法規而未作任何具體解釋,並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而有些規定又過於寬泛,如第一、九、十項。例如,對第一項,“反對憲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的”,這就過於寬泛。現行憲法自1982年頒布以來歷經幾次修訂,每次修訂總會涉及一些原則的改變,那麽,是否在修訂前“合法”的某些言論修訂後就不合法了呢?還有,憲法明確規定了“出版自由”原則,而《條例》卻事實上剝奪了公民的該項權利,而將此權利的行使交由特定的“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決定,這是否也算是違背憲法原則而應當禁止呢?更重要的是,任何言論或者行為是否違背憲法,應當由專門機構通過適當的法律程序認定,而不能依賴個別行政官員的自由裁量。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依憲法的這一原則裁斷,行政法規《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屬於明顯違憲,卻實施了20多年,最近才廢止。政府機構制定的行政法規尚且如此,要求一般公民或者媒體在出版物中的每一句話都符合憲法的原則,似乎是不切實際的要求。另外,上述第九項涉及“危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然而,究竟什麽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恐怕幾十卷書也說不清楚,行政機關又如何能判斷某言論確實“危害”了“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呢?
三、對新聞出版實行事先限制不符合保障出版自由的國際通例
對新聞出版實行事先限制的手法通常有兩種,一種是在報刊書籍出版前對其內容實施檢查,一種是對設立出版機構實施許可制。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不實行這種事先限制。例如,英國早在1695年就廢除了出版許可制度[8]。戴雪在《英憲精義》中指出:“政府絕不自負領導輿論之責。……懲戒毀傷他人名譽之行為才是政府所有唯一本分。”並且,英國的誹謗案是由陪審團來審理,“大凡當政府要極力防止議政之際,人民所有意念或感情必然反對現在政府甚烈。……在此等情況下,政府中人所疾視為叛逆文字者,陪審團或不免同情於文中所論,轉以為批評公允;因之,政府中人所欲得而甘心者,陪審團或不免左袒此人,轉以為此人無罪。”[9] 眾所周知,馬克思作為揭露資本主義罪惡最深刻最徹底的共產主義革命導師,不為其祖國所容,一生大部分時間是在資本主義的大本營──英國度過,其許多言論也用英文發表。這充分說明英國的出版政策較為寬松。
美國從建國開始就從未實行過出版許可制;相反,其憲法修正案第一條明確禁止國會通過限制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法律。美國的休斯大法官說過:大約150年來美國幾乎從未出現過對涉及政府官員不法行為的出版物進行事先約束的企圖,這是由於人們深信此種約束是對憲法權利的踐踏。政府官員的品質和行為應當允許公開在媒體上加以自由的品評,對於錯誤的指責,他們可以通過誹謗法來自我救助,而不應該去約束報紙和期刊的出版……而專事誹謗的卑鄙小人會濫用出版自由這一事實並不影響新聞出版機構在報導政府過失時所享有的對於事先約束的豁免權。針對可能出現的這種濫用,事後的懲罰將是與憲法權利相協調的恰當的救濟方式。[10]
法國1848年憲法第83條明確規定:“所有出版方面的不法行為僅由陪審團認定。”法律只對個人進行侮辱和誹謗的不法行為有所保留。萊昂·狄驥說:“只有當一國法律授權陪審團對出版的不法行為作出判定時,這個國家才有出版自由,但對個人進行污辱和誹謗的不法行為除外,在今天這已成為了一條公認的原則。[11]”
瑞典1812年的《新聞自由法》、法國1881年的《新聞自由法》以及葡萄牙1975年的《新聞法》都明確禁止政府對出版自由事先限制。[12]
事實上歐盟成員國在出版方面還受到一部更高法律的支配,那就是《歐洲人權公約》(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即使在出版自由方面自認為做得很好的英國,其法院的判決也被歐洲法院(The European Court)推翻過,“《星期日泰晤士報》(The Sunday Times)案”即為一例。歐盟法院對公共權力幹預表達自由還設立了3個基本條件:一、是否依據法律的明確規定;二、是否具有第10條第2款規定的“合法目的”;三、是否在民主社會是必須的。這比任何單個國家給予出版自由的保障更為充分。[13]
當然,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並不是沒有區別的,比如美國的史蒂文斯大法官就說:“我們有關第一修正案問題的判決在對言論的憲法保護方面建立了一套粗略等級制度。重要的政治言論享有最高等級的保護地位;而商業用語和沒有猥褻內容但與性有關的言論屬於次一等級的表達;淫穢和挑釁性言論則僅能得到最小程度的保護。”[14]
筆者不打算討論我們對各種不同的言論應當如何確定保護的等級,只是想指出,在政治清明、國家昌盛的時代,政治性言論是沒有多少危害性的。也就是說,“一個政府越是鞏固,它就越不怕別人挖它的墻腳,它給予新聞報導的自由就越多。”[15] 中國的經驗也告訴我們,哪里對新聞媒體產生厭惡、畏懼,哪里賄賂甚至威脅新聞記者,哪里就存在相當嚴重的違法亂紀問題。
比照國外的做法並不意味著我們就不應當考慮中國的國情;相反,正是考慮到中國的國情,我們才更強烈地感受到廢除出版許可的必要性。對我們的國家來說,當務之急是在經濟不斷發展的同時推進國家的民主和文明進程。而這些目標的實現與更大範圍的出版自由有重大關系。比較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的20多年與此前的30來年,結論是非常明顯的:改革開放不僅使我們得到了更多的物質享受,事實上我們也獲得了更多的自由,包括出版方面的自由。經濟進一步發展,改革進一步推進,政府和人民也面臨前所未有的困難和壓力。在經濟繁榮的背後是同樣繁榮的浮躁之風,以及讓人們既憤慨又無奈的諸多問題,諸如“三農”問題、腐敗問題、環境問題、貧困問題、教育問題等等。這意味著人們比以前任何時候更需要冷靜的思考和充分的討論,而一個明顯的事實是,新聞出版至少是這種思考和討論的必要平台。
四、對出版自由價值的再認識
筆者認為,出版自由的一般價值既包含對個人的價值,也包含對社會的價值。
出版自由是個人的一項重要的自由權利。世界上最先對出版檢查制度公開質疑的是一個著名的英國人約翰·彌爾頓。他在1643年發表的《論出版自由》中說:“讓我有自由來認識、發抒已見、並根據良心作自由的討論,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16] 在他的心目中,出版自由與言論自由並沒有多大的差距,在一定意義上,出版自由就是言論自由,因為出版是言論的主要載體。今天,言論自由(有時在更廣泛的意義上被稱為表達自由)表達的渠道和方式已有很大拓展,在某些領域,為了社會利益而對某些表達方式作一定的合理限制是必須的。比如,《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就並不禁止政府對廣播、電視、電影等實施許可制度。[17]
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是相關的,只有出版自由得到較好保障,言論自由才可能得到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說,保障出版自由也就是保障言論自由。言論自由一般只涉及言論的表達者和受眾,而出版自由還包括報刊書籍的發行者、編輯者以及印刷者。從社會功能的角度來看,出版自由有助於人們獲得真理,摒棄謬誤。約翰·彌爾頓說過:“雖然各種學說流派可以隨便在大地上傳播,然而真理卻已經親自上陣;我們如果懷疑她的力量而實行許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傷害了她。讓她和謬誤交手吧。誰又看見過真理在放膽地交手時吃過敗仗呢?”[18] 中國也有“真理越辯越明”的說法。70年代末期那一場關於“真理標準問題”的大討論至今還令人感動,討論的結果是拋棄了“兩個凡是”的謬誤,確定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施政方針,為後來的發展道路奠定了基礎。今天的人們也有充分的理由感謝這一場辯論。如果沒有這次辯論,或許我們今天還處在忽“左”忽“右”的歷史循環之中。在歷史的進程中,我們時時面臨抉擇,昨天的真理,到了今天以至明天是否還是真理,往往需要深入的討論。所謂辯論使人明白真理,並不意味著不讓謬誤的觀點發表,即使是謬論也應當讓其在“思想市場”上自由競爭。正如道格拉斯大法官說:“當各種思想為了爭得受眾而在‘市場’上競爭的時候,全面和自由的辯論將揭示謬誤並使之鮮有從者。即便是我們所憎惡的思想,也讓它通過全面和自由的辯論來促使我們的預想和偏見得到驗證。”[19]
出版自由的重要性還在於,它可以幫助人們維護其它的自由和權利。如果言論自由沒有保障,誰又能清楚地確定“人身自由”是完全的呢?“文革”初期國家主席劉少奇拿著憲法企圖維護自己的“人身自由”而不可得的事例充分表明,如果在一個社會中沒有自由的言論,任何人的其它自由都是沒有保障的,因為自由的辯論有助於消除無知和魯莽。個人的言論,如果是書面的,總要依賴於出版才可能實現。所以,作為一種重要的言論自由的先決條件,出版自由對於人們的自由也具有同樣的重要地位。
言論和出版自由對改善決策機制也有關鍵性作用。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決策或制度建設付諸實施前後,應當允許不同觀點的存在,而且要讓他們公開辯論,這樣才有助於公眾深入了解此種政策或制度運行中的細枝末節及關鍵之點,幫助決策者發現該政策或制度的漏洞並加以預防。
托克維爾說過:“如果認為報刊的作用只在於維護自由,那麽未免降低了它的作用。報刊還能維護文明”。[20] 出版自由有助於保存優秀的文化遺產,有助於新觀點新發現的傳播,可以激發想象力和創造力。一個愛好閱讀的民族總是充滿活力的,各種思想在一起自由碰撞交流,可以顯著地超越個人和小圈子的狹隘性。
從制度建設的角度來看,出版自由又是實行憲政和民主的必要條件。美國憲法是在孟德斯鳩所設想的三權分立理念下制定的,這種分權制衡在美國能如此嫻熟地被政治家所運用並得到美國人民普遍的理解和支持,與出版自由的充分行使有密切關系。看看當年的聯邦黨人在聯邦憲法通過以前所作的苦口婆心的解釋和勸說,就會明白出版自由對美國憲法的形成所產生的直接和重大的影響。[21] 從這個意義上說,出版自由先於憲法和憲政。中國現在正在進行一場“制度建設”。大凡要創立或引進某種制度,並非一意孤行、強力推進即可奏效,而需要大眾的理解與支持。欲獲得大眾的理解和支持,單純的宣傳和說教並非有效辦法。根據一般的心理規律,人們總是難以接受強加的或自己不理解的觀念,而一旦他們真正理解了就很容易接受。受“教育”者懷疑“教育”的文本乃是常事。許多自上而下的改革,初衷雖好,考慮也較周到,卻總不免低效或無效,其根源就在於未能獲得大眾的理解與支持。
民主的涵義不僅僅是選舉政府官員,而更重要的是在這種制度下能夠“永遠毫無拘束地批評政府”。組成政府的官員是人而不是神,政府成員在履行公務時不免會犯一些錯誤,這就需要有人把錯誤指出來,並允許公眾自由地討論如何改進政府的工作。1971年美國的布萊克大法官在“《紐約時報》訴合眾國”一案中說:“廢止政府對新聞出版的檢查權是為了使新聞機構能夠永遠毫無拘束地批評政府。而保護它就是為了讓它能夠暴露政府的黑幕,以為人民知曉。只有自由、不受拘束的新聞機構才可能有效的揭露政府的欺騙與謊言。”[22]
有一種錯誤的認識以為,教育能夠培養人民的民主精神。在我看來,號稱“最高學府”的高等教育機構未必會比一個偏遠的鄉村體現出更多的民主精神。許多教授似乎對鄉村的民主選舉更感興趣,而對本校權勢集團所主導的與民主精神背道而馳的所謂“改革”卻毫不在意。這顯然不能僅用學者們只關心學術而不關心利益來解釋。因為有充分的證據顯示,他們在利益面前並不缺乏積極性,在諸如申請項目經費、晉升職稱以及在申請博士點上所展開的各種各樣的有時並非正當的競爭就能說明這一點。筆者相信,民主的精神不是來自教育而是來自實踐。在一些偏遠的村莊,村民們可以通過民主的方式將不稱職的村幹部趕下台,而在高等教育機構里學者們對違背理性和民主的好大喜功的諸多管理辦法習以為常,就是最好的注腳。
出版自由也是養成公民意識的重要制度條件。所謂的公民意識不僅僅表現為明白並珍視自己的權利,更重要的是對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毫不推卸,能勇敢地擔當起來。國人常見的行為模式是機會主義或明哲保身,筆者自己也有諸多體驗。對不合理的做法,往往只是私下里議論,很少有人願意用行動去爭取大家應得的利益,卻希望別人去爭取,自己坐享其成。這顯然不能用“民族劣根性”來解釋。中國也有“為民請命”的人以及“殺身成仁”的人,但往往被“淘汰”出局而未能起什麽作用,僅成為被供奉甚至被憐憫的對象。
從長治久安的角度去認識,出版自由有助於維護和平與穩定。因為社會的不同階層可以通過出版物上發表的自由言論增進了解,達成共識,減少不必要的社會摩擦。歷史的教訓證明,壓制言論的政治鬥爭並不能提高人民的理性,只會訓練唯唯諾諾者以及陰險的小人。我們國家的現代化正在途中,越是進一步發展,我們就越深刻地感受到民族文化的制約,民主法治意識的缺失正阻礙著社會進步的步伐。我國憲法規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權”,執政黨也已提出“以人為本”的發展觀。僅僅追求物質的富足,而精神上了無生氣甚至空虛的民族是沒有希望的。換言之,一個只知道“向錢看”的社會是落後的,甚至是野蠻的。面對這種情況,人們往往想到要大力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別是提高受高等教育的人口的比例;這確實必要,但並不是充分條件。有許多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並不比受教育少的人更具有先進的意識。真正有意義的是讓人們對各種事務展開充分討論,在討論中訓練和提升民主和法治意識。基於這個理由,我認為,實現充分的出版自由,比增設一百所大學還要有意義。
言論自由是思想自由的一種,處於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之間。言語不能殺人、言語傷人(精神傷害除外)是它的消極(或被動)面;但言論卻可以影響旁人的思想及行動,這是其積極面。單一話語的言論容易使人盲目相信或懷疑,而多種話語的言論卻促使人思考,因為要做出抉擇。從這個角度而言,一個社會應當保護多種聲音的並存,而不應該支持某一種觀點處於壟斷地位。將出版自由賦予每一個公民而不是僅僅讓其掌握在某些人或團體手中,就是鼓勵多元化觀點的最切實的舉措。只要新聞出版自由真正得到落實,人們可以就自己所關心的話題暢所欲言,則不愁人們的思想不會進步。
由於實行出版自由而獲得快速發展並保持“持續”發展的例子是很多的。《出版管理條例》限制自由討論的消極作用非常明顯。廢除這一條例不僅是拋棄一部不合法(違背上位法)的法律,更重要的是可以激發人們的討論和思考的熱情,從而使憲政和法治期期可待。
中國的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盈余
吳仁洪
一、發展中國家的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
二、中國的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
三、結論
1985年到2003年間,中國出現了大量資本凈流入。伴隨著這些資本流入,國際收支的經常項目賬戶持續出現盈余(1985、1986、1988、1989年及1993年除外)。就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的相互關系而言,中國的情況是不正常的、超乎常規的。在大多數情況下,當一個國家出現資本凈流入時,投資和消費會增加,於是經常項目就出現赤字。經常項目與儲蓄、投資緊密相關。中國出現的特殊現象提出了以下問題:為什麽中國的國際收支狀況長期偏離常態?這種偏離對中國經濟有什麽影響?如果這種偏離是不利的,中國應采取什麽對策?
許多發展中國家的經歷表明,大量資本流入通常會導致經常項目赤字(IMF,1995;Calvo with others, 1996),20世紀90年代在墨西哥和泰國出現的情況就是如此。1997年和1998年的亞洲金融危機表明,由資本流入導致的大量經常項目赤字是出現危機的原因之一。但中國的情況卻大不相同。孤立地看,經常項目盈余似乎是“好事”;然而,若將這種狀態與資本流入、儲蓄和投資聯系起來分析,結論可能就未必如此了。
本文的目的在於分析中國在1985年到2003年間資本流入和經常項目賬戶的關聯,以及這些關聯對資源配置效率的影響。由於資本流入和經常項目與儲蓄、投資以及貿易和匯率體制緊密相關,所以對這些變量之間的相互關系有必要具體考察。本文的第一部分討論資本流入和經常項目的關聯在發展中國家的狀況;第二部分考察中國的資本流入、儲蓄、投資、政府對貿易及匯率的幹預以及經常項目的相互聯系,這部分還運用Distributed Lag模型估計資本流入對GDP增長的作用;在文章的結論部分作者提出了若幹建議。
一、發展中國家的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
關於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賬戶的分析框架可以從國民收入賬戶導出。對一個開放經濟,可以用兩個分析框架來表示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的關聯:一個是沒有外國資產的框架;另一個是含有外國資產的框架。
I 不包含外國資產的分析框架
國民收入可表示為:Y=C+I+X-M
因為Y-C=S,所以St-It=Xt-Mt (1)
和 St-It=NKFt (2)
從而得到NKFt=Xt-Mt (3)
在以上表達式中,Y是國民收入,C是個人和政府消費,I是總投資,X是出口,M是進口,S是國內總儲蓄(包括個人和政府儲蓄),NKF是凈資本流入(資本流入減去資本流出)。
方程式(1)表示, 儲蓄與投資的差等於經常項目的平衡。方程式(2)表明,儲蓄與投資的差等與資本凈流出或凈流入。方程式(3)表示,資本凈流入應等於經常項目的差額(逆差)。方程式(1)、(2)和(3)表明,當國內儲蓄不等於投資時,就會出現資本流入或流出。而且,這些方程式表明,資本流入、儲蓄、投資與經常項目存在緊密的關聯:當國內儲蓄小於投資時,就會出現資本流入。資本流入會導致投資和消費的增加,從而使總需求增加和進口增加;當資本凈流入很大時,進口會顯著增加,使貿易平衡出現赤字。
II 包含外國資產的分析框架
在這一份析框架中,個人和政府機構可以擁有外國資產。因此,國民儲蓄可以流向投資和外國資產。
讓B定義為個人和政府擁有的外國資產,從方程式(1)可以得出
St-It=Xt-Mt+B(t)-B(t-1) (4)
方程式(4)說明,國內儲蓄與投資的差等於進出口貿易的差加上外國資產的變動量。當國內儲蓄小於投資時,將會出現經常項目的赤字或外國資產擁有量的變動。此外, 方程式(4)表明,擁有外國資產含有機會成本損失。這些機會成本損失包括犧牲現期的消費或投資。也就是說,擁有外國資產可能不是資源配置和效用最大化的最優。
從方程式(2)和(4),可得出NKFt=Xt-Mt+B(t)-B(t-1) (5)
方程式(5)表明,資本凈流入等於經常項目的差異加上外國資產的變動量。在這種情況下,當出現資本凈流入時,一個國家將會出現經常項目赤字或者外國資產擁有量出現變化,例如外匯儲備量的變化。
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的關系受貿易體制的影響。方程式(1)和(3)隱含的假設是不存在高貿易壁壘和出口補貼。也就是說,貿易平衡由市場力量所決定。此外,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的關系還受匯率體制的影響。在固定匯率體制下,S-I=X-M的關聯在短期內可以是松散的。因而方程式(4)和(5)能更恰當地表示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的關聯。在固定匯率條件下,資本流入的一個可能結果就是外匯儲備的積累,而不一定表現為經常項目的赤字。
方程式(2)和(4)還表明資本流入與資本形成在流入國的關系。當國內儲蓄小於投資時,就會出現資本凈流入,從而投資就會增加。也就是說,資本流入會導致國內總投資增加。在這種情況下,資本流入為流入國的資本形成做出了貢獻。如果資本流入主要是導致消費增加或擁有外國資產的增加,那麽資本流入對流入國的資本形成就沒有顯著的貢獻。
許多發展中國家的統計數據表明,資本流入一般都伴隨著經常項目賬戶的赤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1995年的研究顯示,發展中國家在20世紀90年代初經歷了大量資本流入(占1.4%到4%的GDP),同時經常項目賬戶出現了顯著的赤字(大約為2%的GDP)。多數發展中國家出現資本凈流入時,投資會大於國內儲蓄,即投資等於國內儲蓄加上外國儲蓄(資本凈流入)。
二、中國的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
1. 資本流入、儲蓄與投資
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相比,中國經濟在1985年至2003年期間的情況是不正常的。這一時期大量的資本流入並未對投資與儲蓄產生顯著的影響,投資與消費兩者均無明顯增加(投資占仍GDP的比例保持在35-43%,儲蓄則保持在高水平上(相當於38-47%的GDP),而且在大多數年份經常項目賬戶出現盈余。此外,在1991年到2003年期間(1993年除外),雖然國內儲蓄大於投資,但在多數年份卻存在資本凈流入。這一狀況對國內儲蓄和外國資本的配置效率提出了疑問。
例如,1994年國內總儲蓄占GDP的42.7%,投資占GDP 的41.2%,國內儲蓄大於投資,但資本凈流入(326億美元)高達GDP的5.3%,並且經常項目出現盈余(為GDP的1.1%)。1995年的情況也是如此,國內儲蓄大於投資,國內總儲蓄占GDP的41.2%,投資占GDP的40.8%,資本凈流入為387億美元,達GDP的5.5%,經常項目的盈余為GDP的0.2%。1993年的情況是例外,當年經濟出現了過熱,由於過度的總需求(GDP增長達12%)和高通貨膨脹 (CPI達24%),投資大於國內儲蓄。
2. 對資本流入效果的模型估計
本文運用Distributed Lag模型對資本流入的效果進行了估計(Yule-Walker方法)。模型用的是1985年到2003年的年度數據,包括GDP和國內總儲蓄(GDP,DSAV,單位為10億人民幣,1995年價格),資本凈流入(NKF,單位為10億美元),以及就業(EMPLY,單位為100萬)。數據來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2005年4月IFS的數據庫。
估計方程是GDP=C+GDP(-1)+NFK+DSAV+EMPLY
這里GDP(-1)是GDP的滯後值。
用Yule-Walker方法和滯後值等於2的自回歸(AR)模型,估計結果如下:
GDP=-34.31+0.90GDP(-1)+0.29NFK+0.34DSAV+0.38EMPLY
(16.44) (0.20) (2.93) (0.69)
(括弧內是t檢驗值),R-square=0.9993,DW=1.6723。
模型回歸的結果表明,國內儲蓄對GDP產出作出了顯著的貢獻(p-value=0.0126),但是資本流入對GDP的貢獻並不顯著(p-value=0.8475)。這一結果證實了前面關於中國的資本流入可能沒有被有效利用的分析。模型的結果也表明,就業對GDP產出的貢獻也不顯著(p-value=0.5018)。這一結果可能來源於就業數據的誤差。因為許多農民進入城鎮和企業工作(民工),但統計數據可能未完全包括這些就業在內。
3. 金融壓抑和“沖銷”政策
為什麽大量的資本流入在中國並未導致投資的顯著增加?原因之一是“金融壓抑”(financial repression)。Fry等人的研究指出,在發展中國家存在金融壓抑的條件下,外國資本流入對資本形成的貢獻可能有所不同(Fry, 1993;Borensztein With others, 1995)。而且,外國資本流入可能對國內總投資具有“擠出”效應(crowding out)。如果存在信用分配(或政府信貸計劃)、利率扭曲以及信貸總額控制,那麽外國資本流入就可能對一些本來可以運用國內儲蓄的投資產生了“擠出”。這是因為許多資本流入國對外國直接投資給與優先或優惠待遇。
此外,在固定匯率體制下,當資本流入導致外匯儲備大量增加時,基礎貨幣就會增加;為了抵消其對貨幣供給的影響,中央銀行就必須減少國內貸款,其結果是導致一些本來可以由國內信貸融資的投資被放棄了。這樣的“沖銷”政策(sterilization policy)對本國投資也有“擠出”效應。
金融壓抑和“沖消”政策是導致中國資本流入出現低資本形成的主要原因。作為一個轉型中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存在顯著的金融壓抑。這表現為對貸款的分配(貸款額度)、各省的總投資限額以及嚴重的貸款利率扭曲(例如,在1993年到1995年,實際貸款利率是負的),1992年之後中央及地方政府對使用外國投資提供了稅收等優惠,中央銀行多次使用“沖消”政策對付外匯儲備的增加。例如,在1993年到1995年期間出現了高通貨膨脹和外匯儲備大量增加,中央銀行使用了“沖銷”政策,其結果是減少了部分國內貸款(以減少貨幣供應量),這樣資本流入就產生了“擠出”效應。
應該指出, 在估算中國的資本凈流入上存在一些困難和統計誤差。例如,一些資本流出未計入統計數據中,存在一些“假”外資(實際上是中資公司)等。但是,由於外資凈流入的總量很大,時間很長,所以,即使去掉一些統計數據誤差,也不會影響本文的分析與結論。
綜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首先,與許多其它發展中國家不同,中國的大量資本流入並未導致國內投資和消費的顯著增加,因而未引起進口的大量增加。其次,中國的大量資本流入並沒有為資本形成作出顯著貢獻,而且外資和國內儲蓄在1991年至2003年期間可能沒有得到有效配置,因為在多數年份投資小於國內儲蓄。但以上分析並不意味著資本流入對中國的高經濟增長沒有貢獻。上述討論主要是總量分析,並且隱含著一個假設:外國儲蓄和國內儲蓄是等同的,而且沒有考察中國資本流入的構成。當我們分析資本流入的構成之後,就會得出不同的判斷。
在1989年到2003年期間,中國資本流入的主要部分是外國直接投資(FDI),它對中國經濟增長作出了重要貢獻。FDI可以在多個方面促進經濟增長(World Bank, 1991)。FDI為接受國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促進接受國的一些產業進入國際市場,從而擴大接受國的貿易,所以FDI有利於提高接受國的生產率。因此,雖然資本流入沒有為資本形成作出顯著的貢獻,但其中的FDI為中國的高經濟增長作出了貢獻。
4. 政府對貿易及匯率的幹預
雖然中國自80年代以來部分地對世界開放了資本市場,但在貿易上仍存在很強的政府幹預,並實行固定匯率體制。這些因素對資本與經常項目的關聯有著重要影響。
在加入WTO之前,中國存在較高的進口關稅、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制度,這些貿易壁壘的功能是保護國內產業和保持貿易平衡。例如,1994年平均進口關稅為35%,對消費品和一些特殊商品的關稅更高,進口的電視、音響和紡織品的關稅達50%,汽車達150%[1]。在上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在進口控制中起著重要作用。進口產品的公司需要從政府部門獲得進口許可證和進口配額。對一些特殊產品,如汽車、小麥、銅和橡膠,進口許可只發給外貿部控制的國有貿易公司。此外,對許多外資企業和合資企業要求實行“外匯平衡”(要求企業的出口額等於或大於出口額)或“限額在國內銷售”(要求企業必須出口一定百分比的產品,通常是高於50%)[2]。
促進出口的政策在中國起著更為重要的作用,中國加入WTO之後更為明顯。出口企業可以得到出口退稅、貸款及其他方面的優惠。例如,2003年對紡織品與服裝的出口退稅率仍達10%左右。[3] 此外,中國地方政府對經濟的幹預很強,“出口計劃”和“出口增長”成為地方官員的政績之一,也就是說,高出口增長成為官員考核或提升的重要因素之一。
固定匯率體制和低估的人民幣匯率也嚴重地影響了中國的貿易平衡。從1994年到2003年,人民幣匯率對美元一直保持在8.2:1左右。考慮到近十年中國生產率的增長,人民幣匯率顯然低估了。這種匯率體制和低估的幣值結合在一起,其結果是有利於增加出口、減少進口,但扭曲了貿易平衡,並導致資源配置效率的損失(最大的得益者是外國消費者)。
政府對貿易的幹預及匯率政策扭曲了貿易平衡,其結果是經常項目賬戶出現盈余,即便存在資本流入也仍然如此;也就是說,中國的貿易偏離了市場均衡,因為進口需求被壓抑了(扭曲、偏高的價格),而出口供給高於市場均衡水平,因為出口退稅等補貼使出口產品成本低於在國內銷售的產品。
5. 資本流入與外匯儲備
如方程式(5)所示,當資本流入發生而且貿易平衡沒有顯著變化時,變動將會發生在變量B(外國資產)上。
在沒有導致顯著的投資和進口增長的情況下,中國在1991年至2003年間大量資本流入的一個直接結果就是外匯儲備的積累(增加),從1990年的286億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近1萬億美元。在1994年至1997年期間和2001年至2003年這兩個時期,外匯儲備大量增加,每年增加約300億美元,這一數字與這些年份的資本凈流入接近。
大量資本流入導致外匯儲備的積累,而不是資本形成的增加或經常項目赤字,這說明中國的外國資本沒有得到有效配置。從方程式(4)可以看到,資本流入導致的大量外匯儲備產生了很高的機會成本損失:現期(current period)的消費被犧牲了,有利的投資機會被放棄了。而且,中國外匯儲備的很大部分是購買美元債券(如美國政府債券),這使外匯儲備具有美元貶值風險。基於美國巨額的財政赤字與經常項目赤字,這一風險是非常高的。此外,中國將大量外匯儲備放在低回報率的債券上,其回報率低於外國資本借款的成本[4],這種外匯儲備的使用也意味著中國的資本流入沒有得到有效配置。
此外,大量積累外匯儲備的一個不利影響是增加通貨膨脹壓力。事實表明,大量的外匯儲備增加是導致1993年到1995年間高通貨膨脹的原因之一,因為外匯儲備的增加導致基礎貨幣的增加。在1994年和1995年,貨幣供給(M2)分別增長了34%和28%。[5] 世界銀行的一項研究(1996)指出,1994年70%及1995年60%的基礎貨幣增長是由外匯儲備增加導致的。
三、結論
通過考察中國在1985年至2003年期間的資本流入、儲蓄、投資和經常項目,筆者發現,盡管這一時期存在大量資本凈流入,但經常項目在多數年份卻出現盈余,這種不正常狀態是國內儲蓄剩余、政府對貿易和匯率的幹預以及金融壓抑所導致的。這種不正常狀態的一個直接結果是外匯儲備的大量積累。此狀態是難以繼續長期維持的,而且試圖繼續維持下去也不明智。首先,這種不正常狀態導致流入的外國資本和國內儲蓄未得到有效配置,而且存在很高的機會成本損失。用非經濟學語言來表達,中國積累過量的外匯儲備並且很大部分用以購買美國政府債券,實際上是“窮國勒緊褲帶資助富國人消費”。其次,積累大量以美元債券為主的外匯儲備具有很高的美元貶值風險。第三,大量外匯儲備的積累直接帶來通貨膨脹和人民幣匯率(幣值)升值壓力。
本文的分析還指出,中國大量的資本凈流入並未導致投資或消費的顯著增加。Distributed Lag模型回歸分析的結果也表明,資本流入對GDP增長的貢獻在統計意義上並不顯著。這些分析表明,中國的資本流入沒有對資本形成作出顯著貢獻,這意味著外國資本可能未得到有效配置,或者國內儲蓄未得到有效利用。金融壓抑和“沖銷”政策是導致外資流入低資本形成的主要原因。但這些分析並不等於說資本流入對經濟增長沒有貢獻。由於中國的資本流入中主要部分是外國直接投資,而外國直接投資對推動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具有重要作用,從這一角度看,資本流入對中國經濟的高增長仍作出了重要貢獻。
要使中國經濟減小對正常狀態的偏離並使資源得到最優配置,關鍵在於讓貿易和匯率主要由市場力量決定並增加國內消費(也就是減低過高的儲蓄率)。中國政府目前可考慮采取以下容易做到的、可行的政策措施。
1. 減少或取消對一些低附加值產業的出口退稅及其他優惠政策,如紡織品、服裝等。
2. 逐步加大人民幣匯率浮動的幅度(2006年上半年的幅度太小),使市場對匯率的決定作用增強。但考慮到中國政治的穩定性、金融市場的不發達以及很弱的金融機構,在三、五年內實行自由浮動或自由兌換是不可取的、危險的,仍有必要保持對資本(帳戶)市場的一定控制。
3. 提高主要出口地區的工人工資和醫療保險等福利。首先,這樣能提高工人的收入,從而增加消費。近十年來中國出口地區民工的工資沒有顯著增長,這是很可悲的。如果工人的收入不提高,出口高增長和GDP高增長的數字又有什麽實際意義?其次,經歷了20多年的增長之後,中國的出口產業應該、而且早晚要升級轉換。看看日本和韓國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的經歷就明白了。
4. 大幅度增加以下政府支出:對低收入群體的醫療保健支出、對農村中小學教育的支出以及對貧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的資助。這些措施對增加消費有一定作用。
需要指出,國內消費不足和儲蓄率過高等問題,實際上與專制的政治體制、腐敗和收入分配嚴重不均等深層因素緊密相關(He, 2000; Chen, 2006作過很好的分析)。但近期內,中國似乎不大可能對這些因素作出大的改變。希望今後的事實證明筆者的估計是錯的。
中國女性教育權利的貧困
孫伊
一、傳統女性教育方面的觀念歧視
二、20世紀後半葉的女性教育權利:法律與現實的落差
三、中國女性教育權利貧困的文化因素
婦女的教育權利包括依法享有的求學、入學、升學、掃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等。婦女教育權利的多少並不完全取決於政治、經濟和社會因素,也與社會文化傳統密切相關。在中國,教育權利既是女性立身存命的基礎,也是女性解放與否的標志,因為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代表了女性的能力,也是根本改善女性命運的動力。中國古代“女子無才便是德” 的倫理觀念曾經是女性爭取教育權利、改善教育水平的精神枷鎖。本文通過對中國傳統文化、共產黨文化和商業文化等三大文化變遷的考察,著重分析女性教育權利的現狀與存在問題,為了解中國女性地位的變化提供一個重要的視角。
一、傳統女性教育方面的觀念歧視
中國的教育始於三千年前的商代,但女性教育卻嚴重滯後。西周時期,日臻完善的封建儒學以易學的陰陽理論為基礎,創立出陰陽相克、男尊女卑、男女有別等一系列價值等級和倫理規範。 孔子的三千弟子中沒有一個女性的事實和他的“唯女子與小人難養也”[1]的觀念,顯示出孔子對女性的歧視。時至秦漢,中國形成了男尊女卑的父權制文化結構,“三從四德”強化了女性的奴性和依附性,《內訓》、《女誡》、《女論語》和《女範》等合編成的《女四書》成為女性的行為規範\字號(3){[2],並融化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沒有獨立人格的女性自然難以擁有接受文化教育的權利。
鴉片戰爭後,西方傳教士開始在中國開辦女校,目的是宣傳宗教教義。甲午戰爭後,以康有為、梁啟超為首的維新派開始大聲疾呼,要求賦予女性教育權。1898年國人創立的第一所女子學堂──“經正女學堂”開辦了,曾維持了兩年。1907年清政府頒布了中國的第一個女學章程。[3] 維新派的思想仍有深深的傳統儒學的烙印,只強調女性應該受教育,卻認為女子受教育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相夫教子”(梁啟超語);他們主張,女子教育的內容不必如男子般博雅精通,只要“通書文,明道理,守規矩,達事情,參以書數、繪畫、紡織、烹調之事”即可(鄭觀應語)。他們主張通過教育喚醒女性為人妻、為人母的“義務意識”,而不是強調女性的公民權利和男女的平等權利。[4] 那時政府創辦女子學校的宗旨也是“有益家庭教育”,主要課程是學習“為女、為婦、為母”之道。[5]
1909年,陳以益撰寫並出版了《女論》,並在《女報》發表文章,抨擊賢妻良母主義的女子教育思想。“謹告女學界,其勿以賢母良妻為主義,當以女英雄女豪傑為目的。”他還旗幟鮮明地主張,“敬欲去男尊女卑之謬說,則請取賢母良妻並去之。與女子以男子同等之教育,即與女子以男子同等之權利”。[6] 這些議論提升了社會對女性教育權利問題的關注層次。
1919年興起的新文化運動提出了反封建口號和綱領。陳獨秀曾猛烈抨擊“儒家三綱之說”,指出封建道德中的忠孝節烈“皆非推已及人之主人道德,而為以已屬人之奴隸道德也”。[7] 他還指出,“人民”這個詞非男子獨占,“那半數的婦女也包括在內”。[8] 陳獨秀還大聲疾呼:“自負為1916年之男女青年,其各奮鬥以脫離此附屬品地位,以恢覆獨立自主之人格”。[9] 魯迅也參與了這場倡議男女平等的運動,他說:“私有制度的社會,本來把女人當作私產,當作商品,一切國家,一切宗教,都有許多衡奇古怪的規條,把女人看作一種不吉利的動物,威嚇她,使她奴隸的服從,同時又要做高等階級的玩具”[10]。在此背景下,許多進步人士強烈呼籲開放大學女禁,提倡男女同校。1920年夏秋之際,國立南京高等師範學校、北京大學兩校首先正式招收女生,實行男女同校。1920年10月國民政府在江蘇召開的全國教育會議第六次會議決議通過了《促進男女同學以推廣女子教育案》。從此,中國公、私立大學紛紛開放女禁。1922年頒布的《學校系統改革草案》確認了不分性別的教育制度,正式明確了女子有享受高等教育的權利。[11]
民國時期各界有識之士關注的只是消除男女差別,而不是追求男女平等,其實質還是以男性為中心的價值尺度──既然男人能受教育,那麽女性也要享受同等教育。然而,這樣的看法忽略了女性自身的特點,忽略了“因性施教”的必要。另外,接納女性的學校往往以男性為模式和標準來制定與實施培養目標、教材內容和教育方法,阻礙了女性教育的進一步發展。在1932年,中國婦女中的文盲高達80%,學齡女童入學率只有20%。[12] 民國時期女性受教育狀況最佳的年代是1947年,那時女性大學生只占高校學生總人數的17.8%而已。[13]
二、20世紀後半葉的女性教育權利:法律與現實的落差
1949年以後,中國制定了大量保護女性教育權利的法律,大致分為三個層次。首先,《憲法》第46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48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14]
其次,國家還頒布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它保護女性兒童的義務教育權利,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第17條) ;同時還規定,“政府、社會、學校應針對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受完當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第17條第3款)。《婦女權益保障法》也保護婦女入學和升學的權利,規定“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15條)。它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規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第19條)。這一法律也規定要保護女性接受職業教育、技術培訓和健康教育的權利,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第19條);並規定“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第16條)。此外,該法律也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20條)。[15]
再次,有關教育的專門法律也有更具體的規定。例如,《教育法》規定:“凡年滿六周歲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第5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於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第11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第15條第1款)。[16] 另外,1986年頒布的《義務教育法》第5條也規定:“凡年滿6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1993年修正發布的《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第2條則規定:“凡年滿15周歲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喪失學習能力以外,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均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17]
由上可見,中國保護與保障婦女教育權利的法律是相當完備的,這是一個歷史進步。但在現實中,歷經傳統文化的男人本位、中共文化的政治本位和商品文化的金錢本位,中國婦女接受、享受教育的權利不但未進步,反而在許多方面出現嚴重倒退,在一個歧視婦女的文化氛圍之下,各項現行的法律顯得十分蒼白無力。
首先,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低於男性。盡管1999年大學女生已占40%,女研究生的比例也從1978年的10%上升到32%[18],但按入學女生占適齡女性的比例看,女性入學率仍然偏低。1990年初中學生中男女毛入學率差異為11%以上[19],而女生的高中入學率僅占適齡女性總數的15%,大學女性入學率只占同齡女性總數的2%。[20] 顯然,教育機構等級越高,就學女性人數越少,這是令人沮喪的現象。總體而言,女性文化程度普遍偏低。1990年的人口普查資料顯示,15歲以上從業總人口中女性受過中專、高中教育的只占4.2%,遠低於全國平均的11%。[21] 另據1993年的統計,全國15到54歲女性人口中,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僅占2.33%,高中文化占11%,初中或初中以下則占86%。[22] 《南方日報》2002年所作民意調查顯示,婦女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比男性低1.5年,在30歲以下的人口中女性比男性低0.3年。[23]
在毛澤東時代,中國號稱已經或即將消滅文盲,農村的民辦教育實行過免費教育,盡管教學質量有限。進入鄧小平時代後,文盲現象再度蔓延,尤其是女性文盲明顯回升,農村女童大量失學和輟學。1993年,全國婦女中文盲占30%,每3個12歲以上的女性中就有1個是文盲,農村的文盲人口中69.5%是婦女。[24] 目前中國每年有100多萬失學兒童,其中七成是女童。[25] 一項在廣東郊區實施的有關女童失學狀況的調查顯示,失學兒童占未成年人(6-18周歲)總數的5%,但其中女童竟占92%。[26]
2002年法國《解放報》駐京記者彼埃爾·阿斯基(中文名韓石)在巴黎出版了一部轟動一時的《馬燕日記》,很快登上法國年度暢銷書排行榜。它是作者在寧夏西海固地區采訪時偶然發現的一個失學女童的日記,記述了一個西部鄉村女學生的日常生活,她對上學的渴望,對自己可能輟學的擔心,媽媽不讓她上學的痛苦以及通過學習改變命運的決心。馬燕2000年5月2日的日記寫道:“這回我們放了一周假,媽媽對我說:‘孩子,媽媽想對你說一件事’。媽媽說,你怕這是最後一次上學了。我就睜大眼睛望著媽媽,您怎麽會說出這樣的話來呢?媽媽接著說,你們姐弟三個上學,你爸爸一個人在外地打工,是辜(顧)不過來的啊!媽媽你這麽一說,看來我是必須回家了。媽媽說是啊!那我倆(兩)個弟弟呢?媽媽就說你倆(兩)個弟弟還必須念書。我就問媽媽為什麽男孩兒能念書,女孩兒就不能念書呢?媽媽就說你還小,不懂這些,等你長大了就會明白。今年我上不起學了,我回來種田,公(供)養弟弟上學。我一想起校園的歡笑聲,就像在學校里讀書一樣。我多麽想讀書啊!可是我家沒錢。我想上學。媽媽,我不想回家。我想一直待在校園里那該多好啊!”[27]
女性文盲現象的大規模出現與惡化,不僅表明女性受教育權利遭到剝奪,而且說明女性社會地位遭到了致命打擊。教育權利的貧困與經濟貧困密切相關。在當代中國,沒有文化就無法生存,無法生存則難以接受教育;而未接受教育,生存就更加艱辛。這種沒文化──貧困──更沒文化──更貧困的惡性循環,導致許多貧困加文盲的女性陷入萬劫難覆的悲慘境地。一項關於10省文盲情況的調查表明,女性文盲中,40%是因為家庭經濟困難、沒錢上學,22.7%則因為家庭子女多,不能上學;入學後流失的學生中,女童占80%。[28]
更觸目驚心的是,教育程度具有代際遺傳的特征,文盲的後代往往也是文盲,因為父母的文化程度直接影響子女的教育程度。據中央教育科研所對2,644名女性文盲的調查,43.8%的人其父母同為文盲、半文盲,有8.3%的人之父母、配偶均為文盲、半文盲。[29] 湖南酆縣的一項調查顯示,全縣8,600戶貧困戶中有6,800戶的戶主是文盲、半文盲。[30]
教育水平越低,其就業的層次也越低,報酬越少。1990年的一項研究表明,文化程度與生產水平、經濟效益密切相關。一個具有高中文化水平的農民之家庭人均收入為31.71元,而文盲則只有4.72元,相差6.7倍。[31] 隨著農業科技含量的增加,這種收益的差距將成幾何級數增長。
在毛澤東時代,絕大多數農民被困在鄉村里。20世紀90年代以來,大批農民離鄉進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結果顯示,全國流動人口達1億2千萬,其中流動人口子女估計為1,200萬,而女性流動人口占50%左右。現行教育體制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實行“分級辦學”、“分級管理”──即基礎教育由縣、鄉財政管理負擔。居住在城市里的流動人口子女因沒有流入地戶口,因而不能享受與城市同齡兒童同等的教育機會;而他們隨父母居留在城市,也無法進入原籍所在地的鄉村教育系統,成了被“邊緣化”的一個龐大群體。[32] 由此產生了農村流動人口、尤其是農村女性公民享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被剝奪的現象。2000年3月至5月,北京市政府教育督導室會同各區縣教育督導部門,以調查表的形式在全市範圍內普查流動兒童、少年在京就學的情況時發現,“外來兒童,少年大多數選擇進入全日制公辦學校借讀,在各區縣小學借讀人數已達69,283人,但也有相當一部分因經濟承受能力差或害怕在公辦學校受歧視等原因,不能夠或不願意到公辦學校讀,而選擇外來人口自辦的打工子弟學校或就學點就讀。這類學校或教學點全市已有100多處,就讀學生達1.6萬。”[33] 同一調查顯示,外來流動人口中的女童主要集中在“外來人口自辦學校”,而這些學校“非法辦學”、“學校管理混亂”、“師資低下與不足”、“辦學條件簡陋”、“學生安全與衛生無法保障”。首都流動人口中女童的命運尚且如此,其它不發達地區的情況就更加惡劣了。[34]
《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8條明確規定:“實施義務教育,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與適齡兒童、少年數量相適用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學設施。”然而,現實中無人負責監督實施此類法規,也無人負責解決與法律規定不符的惡劣教育狀況。[35] 盡管憲法和前述教育法規都明文規定,所有中國公民都有“受教育權”,《義務教育法》第10條也規定,“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但這些法律規定並未落實,公民免費接受教育的權利得不到保障,而國家也並未兌現提供不收費教育的義務。不僅如此,《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17條還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收取雜費”。這實際上是為“合法”收費打開了通道。如此自相矛盾的劣法竟然也得以通過。[36]
流動人口中女童無法得到正常義務教育的後果十分嚴重。首先是嚴重危害流動人口中女童身心的健康成長,使她們從小感受到社會的不公、不義,加深了她們對社會的敵視與對立。而且這批城市中的新文盲大軍自然將成為城市中的二等公民和城市貧民窟的主力。其次是嚴重損害了教育的公平性,教育不公是最致命的社會不公,因為它剝奪了底層民眾改變自己命運的唯一機會,扼殺了貧民獲得社會升遷的最後希望,逼使廣大流動人口中的女童毫無希望地居於社會底層。第三是影響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流動人口中女童的不公正教育待遇,對中國城市化過程發出一個負面信號,即中國的城市文明以封閉性、排斥性、歧視性和落後性為特征,它阻礙著社會流動、維護社會不公,必然對現代社會所固有的人口流動和遷移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37]
三、中國女性教育權利貧困的文化因素
探討百年來中國女性教育權利貧困的原因,不能僅僅從經濟和政治等“硬”原因上去尋找,還要以傳統文化、中共文化和商品文化的變遷為參照,發掘隱藏在政治和經濟表象下的文化因素。
其實,人們有理由困惑,歷經維新運動、五四運動、新文化運動的沖擊,又走過50多年的社會主義歷程,再經受了現代化文明的浸潤,中國的婦女仍然有30%多是文盲,女童的輟學、退學現象越演越烈,對女性的歧視和排斥遍布各個領域和各個角落。必須承認,毛澤東時代的政治為女性教育和女性平等提供了必要性,而鄧小平時代的經濟發展為女性獲得平等教育機會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說,毛時代的政策為女性教育權利的平等掃清了政治障礙,而鄧時代的政策則為女性獲得教育權利提供了經濟保障。然而,上述政治的必要性和經濟的可能性並未轉化成女性接受教育的現實性。筆者以為,引起中國女性教育權利貧困、教育現狀惡化的深層原因,與中國社會所固有的傳統文化、中共文化和商業文化密切相關。這三種文化並非互不相幹,而是互相混合、互相影響的。
盡管傳統文化歷經百年滄桑(包括各種政治革命、文化浩劫和經濟轉型),受到極大的沖擊,但“男尊女卑” 的觀念乃數千年歷史積澱所成。許多農村的父母往往舍女孩而保男孩的就學機會,認為男孩才能傳宗接代、光宗耀祖,而對女孩則強調“讀得好不如嫁得好”;女孩即使有機會讀書,也多半比男孩承擔更多家務,部分女孩甚至15歲就得挑上家務重擔,因而輟學。據一項調查,農村初中女生的輟學率為5%,而高中女生輟學率則高達15-20%。[38]
傳統文化的另一個不良影響是鼓勵女性早婚,從而使她們失去進一步接受教育的機會。在農村和一些偏遠地區,早婚現象仍然盛行,許多農村女孩時值上中學的黃金年齡,卻不得不服從父母之命、風俗之規,匆忙婚嫁。農村里不少家長擔心女兒因讀書把年齡“拖大”了。有的女生不願從命,父母往往停供學費、強令她們提早退學。一項10省文盲情況調查表明,由於重男輕女,導致女孩失去識字機會的占10.3%。[39] 此外,傳統的農村婚姻習俗是女到男家,女性婚後往往不再與娘家有經濟往來,女孩的父母因此可能認為,若投資大量時間與金錢讓女兒讀書,猶如為他人做嫁,得不償失。中國的傳統文化將原始社會男女在生產和生活中的自然分工倫理化為強制性分工,以致於女性被異化為“生人、養人、服侍人”的社會角色[40],這種觀念的遺毒現在仍然在限制和剝奪女性的受教育權利。
進入毛澤東時代後,中共文化開始部分地取代傳統文化,婦女解放被當作政治運動和階級解放的手段。那時,推動婦女教育的動機、內容和目的都是以階級解放、政治革命為核心,而不是以現代社會的性別解放、社會改造為依歸。同時,毛澤東時代對婦女教育的重視與推動所追求的只是表面的數量,而不是深層次的觀念改造、文化重建和男女平等的意識培育。[41] 一旦政治運動的急風暴雨結束,女性教育運動和女性教育的“成果”失去了政治支撐就難以生根。毛澤東時代女性受教育的絕對數雖然有所增長,但政治運動背景下的普及教育並不關注教育質量。“文革”期間,藐視知識、打擊人才成了國策,尊師向學則被徹底顛覆,“讀書無用論”、“知識越多越反動”等荒謬口號深入人心,在這種政治文化背景下教育質量嚴重惡化。毛澤東時代的農村政策的實質是剝奪農民,農村和農民長期處於赤貧階段,經濟貧困導致許多農家女孩不得不於十來歲就出工“掙工分”幫助家計。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的資料表明,90%的文盲分布在農村,其中婦女占70%以上,個別省區占90%。[42] 顯然,那個時代農村的落後、農民的貧困和農業的蕭條,是農村出現大批文盲,尤其是女性文盲的重要原因。
到了1980年代,深受傳統文化和中共文化煎熬的中國女性又遇到了市場經濟和由此衍生的商品文化,這些文化因素與傳統文化和中共文化“成功”地融合在一起,加重了對女性的教育歧視。社會不公是市場經濟初期的一種現象,尤其表現在對弱勢性別和群體的歧視和排斥。隨著中國經濟的市場化,收費教育、貴族教育成為當今的主流,在傳統文化和中共文化夾擊下的婦女又成了商品文化的犧牲品。居於弱勢地位的女性往往為了節約家庭內有限的資源,不得不將接受教育的機會讓給家中的男性。其一大惡果是,逼使缺乏文化的女性加入童工隊伍,甚至從事最原始的色情行業。[43] 與此同時,許多企業不僅明目張膽地宣揚性別歧視,而且實施明顯的性別歧視政策,導致大批女性失業。男女在就業、遷徙、升遷和福利上嚴重的不平等向社會和家長發出了一個極為負面的信號,即最好把有限的資源投資到男孩身上。這導致了嚴重的惡性循環:越不重視女性教育,女性便越難改善社會地位;女性社會地位越低,就更加不容易享受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權利。80年代以來經商重利的社會風俗為“文革”時期形成的“讀書無用”觀念提供了新的溫床。畸形發展的商業社會經常出現文盲投機發大財的現象,由此又產生了“讀小學賺大錢、讀大學賺小錢”的認知,導致許多女孩過早地中斷學業。一項在溫州鷗海區永中鎮的調查發現,婦女掃盲班的學員大都是老板娘,穿著華麗,打扮入時,但經商時不會開發票、讀合同、看電報、寫便條,更不用說用電腦、上網了。[44]
另一方面,鑒於城市化、市場化階段中出現的就業壓力,呼籲婦女回歸家庭的觀點再度出現。若女性重返家庭成為社會風俗,那麽她們接受教育的動機和內容就會改變:對那些中產階級和富豪家庭的女性而言,受教育的主要使命便成為相夫教子、培養後代,而不是獨立就業、自主奮鬥;對那些被迫下崗的貧困婦女而言,回歸家庭不可能激發她們求學的動力,因為年齡、收入和環境都阻礙她們繼續求學。盡管婦女是否回歸家庭不是評價婦女是否解放和婦女價值是否下降的唯一參照,但只要女性無法自由、自主和自願地選擇生活和個人前途,她們就難以獲得真正的平等。
畸形市場化過程中教育領域里最大的弊端是教育機會不公和受教育權利不公。學者楊東平認為,教育平等之所以成為現代教育的基本價值,是因為教育具有獨特的三大功能,包括促進社會平等的社會功能、促進個人心理和道德生長的發展功能,以及提供公平競爭、向上流動的功能。現代社會的教育“一方面在社會流動、社會分化中具有篩選器的功能;同時,又具有穩定器、平衡器的功能,被視為實現社會平等最偉大的工具”。[45] 楊東平認為,義務教育是國家行為、政府行為,所以在義務教育階段絕對不能提“產業化”。[46] 許多政府部門希望廣泛推行教育產業化,迫使各學校實施收費教育,來減少對教育的撥款,其結果必然是“逼良為娼”。顯然,畸形市場化覆蘇了傳統文化中歧視婦女教育權利、限制婦女教育機會的社會觀念,並且延續了中共文化的強制手段,導致大批中國婦女無法享受男性所享有的教育機會。商品文化綜合了傳統文化的歧視基因和中共文化的強制基因,加重了剝奪和排斥中國婦女教育權利的社會演變。
“階級話語”對鄉村社會的嵌入
──來自山東省臨沭縣的歷史回聲
紀程
魯東大學政法學院教師
一、山東省臨沭縣的土改過程
二、“訴苦”──被規訓的農民私憤傾訴
三、“翻身”──“階級話語”嵌入鄉村社會的標志
四、“動參、支前”──運用“階級話語”動員農民參與戰爭
小結
在傳統的中國鄉村社會里其實不存在所謂“階級意識”。因為“中國農村的居民是按照群落和親族關系(如宗族成員、鄰居和村落),而不是按被剝削階級和剝削階級來看待他們自己的”。[1] 不存在“階級意識”也就無所謂“階級話語”。“階級話語”是在中共改造鄉村社會的過程中出現的,是從外部嵌入到鄉村社會中的,這一過程始於中共在廣大鄉村社會推行的“土改”。
一、山東省臨沭縣的土改過程
臨沭縣的“減租減息”(簡稱“雙減”)始於1941年。1942年4月劉少奇到中共山東分局檢查指導工作,對“雙減”作了具體指示。1942年5月山東分局作出“關於減租減息,改善雇工待遇,開展群眾運動的決議”,臨沭縣是“雙減”實施中心縣。隨後“雙減”工作隊分赴大興、蛟龍兩區開展工作,推行“二五”減租(將佃農的租額減少25%),很快在全縣形成高潮。據1943年7月的統計,全縣雇工1,871人通過減租得到糧食358萬斤。在減租過程中同時對農村的高利貸實行減息,當時規定借貸計息不得高於15%。1946年7月,臨沭縣委根據中共中央“五四”指示精神,組織工作隊在岌山區朱村等地搞土改試點;然後在全縣範圍內發起沒收地主、富農土地分配給貧苦農民的運動。是年11月底,全縣共沒收地主、富農土地5萬余畝,18萬貧農分得了土地。時值國民黨軍隊大舉進攻濱海區前夕,土改工作的時間緊,故不夠徹底。1947年1月開始在全縣進行土改覆查,後因國民黨軍隊進犯暫時中斷。1947年7月,中共中央華東局發布關於山東土改覆查新指示,臨沭縣委隨即在夏莊區小河崖召開縣、區、鄉幹部會議,重新布置土改覆查工作。會議指出,土改中犯了富農路線錯誤,決定大膽放手發動群眾,以貧雇農為主,團結中農,政府授權給農會,摧毀封建勢力。會後全縣土改覆查掀起新的高潮。在這次覆查中出現了亂打、亂殺和侵犯中農利益等問題。通過土改和覆查,全縣554個村莊共沒收地主富農土地38萬余畝,沒收浮財折款186億余元(北海幣)。1948年,臨沭縣全境解放後,縣委、縣政府在沂東等新解放區推行土改政策,沒收地主、富農耕地15,114畝、非耕地1,805畝;同時在老區結束土改覆查工作,並進一步解決土改覆查中的“左”的偏差。1951年春,臨沭縣全縣土改及土改覆查全部結束。[2]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內外學者在中國的土改研究中取得了豐碩成果,其中很多研究將土改與社會變遷聯系起來。如黃宗智曾指出,“最終把革命和造反與王朝更叠區分開來的,並不是從一個國家機器向另一個國家機器的過渡,而是大範圍的社會結構變遷。”[3] 還有人認為,“抗戰結束後到建國初期的土地改革運動在中國‘國家政權建設’及鄉村社會變遷過程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國家權力的擴張、國家與鄉村社會關系的重塑、各種動員和治理技術的發明,都主要在這一運動中完成”。[4]
筆者根據對臨沭縣“減租減息”和土改運動過程的調查,認為當時這一運動貫穿於建設臨沭抗日根據地和解放區的全過程,是中共整合社會、建立新的社會秩序,乃至贏得戰爭的“總抓手”。中共只有有效地動員農民,使農民參與到土改和新社會秩序的建立以及支前參戰中,才能最終贏得國內戰爭,奪取全國政權。當時中共所面對的是有著幾千年小農經濟傳統的鄉村社會,如何去動員這些處在傳統鄉村社會中的小農,是擺在中共面前的一道難題。“一個外來的政治力量如何把農民動員起來,使其成為社會變革的積極參與者,這是近代中國政治舞台上任何力圖有所作為的政治力量面臨的一個最具挑戰性的問題”。[5] 在這個過程中,中共抓住了解決問題的關鍵環節──土地。土地作為農村中最主要的生產資料,不僅關系到廣大貧苦農民的切身利益,更關系到作為傳統鄉村社會統治者的地主的既得利益;不僅關系到生產關系的變革,而且關系到整個農村社會秩序的重構。因此,解決土地問題成為動員民眾、解決社會變遷諸問題的關鍵。但是,不能簡單地以為,解決了土地問題就自然地動員起了農民。比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更重要的,是改造農民的思想觀念。
二、“訴苦”──被規訓的農民私憤傾訴
中共動員農民的過程本身就伴隨著對農民的思想改造。這一改造非但不亞於對鄉村經濟關系、政治關系、鄉村社會結構組織方面的改造,而且比後者有更大的韌性,因此這一改造過程也更艱難,一旦定型下來也更難改變。這一過程實際上是一個改造人、改造人的觀念的過程;通過改造人、改造人的觀念、乃至改造人性的方式,達到改造社會的目的。其最有力的武器便是話語。“很容易找到事實來證明這一論點:輿論萬能,所有其他形式的權力都導源於它。一種信仰最初決沒有某種受它支配的力量,產生廣泛輿論的最初步驟只能借助於說服”。[6] 要說服農民就必須具備一套符合改造農民需要的話語。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在中國的鄉村社會里,一種全新的話語──“階級話語”──登場了。
“階級話語”對廣大的中國傳統鄉村社會來講是一種外來話語,很難直接被廣大農民所接受。因此,必須找到一種方式使“階級話語”能為廣大農民所接受。中共注意到中國廣大農民普遍貧困的現實,並以此為突破口。農民貧困,生活很苦,而地主、富農的生活則相對好得多,這種現實與農民自古以來就有的“均貧富”的平均主義理想形成尖銳的對立,必然導致廣大貧苦農民對現實的不滿。常言道“一家富貴百家怨”,這無疑是一種可以利用的潛藏在農民內心的革命動機。要找到一種方式使農民的這種不滿釋放出來,於是“訴苦”便應運而生。
郭於華、孫立平在“訴苦:一種農民國家觀念的形成機制”一文中認為,“訴苦”是中國革命中重塑普通民眾國家觀念的一種重要機制,其作用在於運用訴苦運動中形成和創造的種種“技術”將農民日常生活中的苦難提取出來與國家、社會話語相聯系,通過“歸因”建立舊國家的消極形象,通過翻身意識建立新國家的積極形象。筆者以為,“訴苦”這種政治教育手段實際上有兩類,一是“土改”中的“訴苦”,另一是“社會主義教育”中的“訴苦”。筆者將前者稱為“土改訴苦”,將後者稱為“回憶訴苦”。“回憶訴苦”的主要目是要農民“認識舊社會的苦、新社會的甜”,從而建立舊中國的消極形象,樹立新中國的積極形象。郭於華、孫立平的觀點對“回憶訴苦”是適用的。然而,“土改訴苦”是中共整合農民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在喚起農民苦感的同時也燃起農民對地主的仇恨和鬥爭地主的勇氣,然後通過階級教育將這種仇恨引向整個地主階級、封建勢力,再通過形勢教育將這種仇恨引向蔣介石、國民黨、中央軍,從而成功地將農民整合到中共的“對敵鬥爭”中來。後來在“抗美援朝”期間又實行了“訴苦”運動,目的也很明確,就是將激起的農民仇恨引向“美帝國主義”。
筆者所調查的臨沭地區歷來是兵家必爭之地。當時,戰爭的空氣始終籠罩在該地區,誰贏得了戰爭,誰就取得了政權。因此,中共發動的土改也與戰爭密切結合在一起,這是本文將土改與動員參軍、“支前”放在一起討論的原因。筆者以為,在臨沭縣的土改中,原初形態的農民“土改訴苦”更多的時候應被稱為“訴憤”,是農民私憤的一種傾訴。因為原初形態的農民“土改訴苦”往往指向特定的對象,而且很多事件都很零碎,都是農民與地主的私人恩怨。據參加過當時土改的人回憶,那時農民們說,“大肚子(地主)有的時候真不是東西,幹了大半年,因為摔了個缸,該給20塊(銀元)的,才給15塊。那也是啞巴吃黃連,老百姓有什麽法,只能幹瞪眼。但心里是恨的慌”。[7] “大戶(地主)仗著家族大,弟兄多,和老百姓鬧起仗來,吃虧的還是老百姓。那年我們村里李XX和村里的孫大戶拌了句嘴,打了起來。被孫大戶家一個好打,可打慘了。那他可不(李XX)一輩子記著仇呀!”[8]
這種私人恩怨大體上有兩種。其一,地主在與農民的經濟交往中實行雙重標準。當經濟交往對自己有利時就堅持契約精神,如讓佃戶交地租;當經濟交往對自己不利時,就違背契約精神,如找借口苛扣長、短工的工錢。其二,地主在處理與農民的糾紛時經常使用非法暴力,也就是農民們常說的“隨便打人”等。農民對第二種矛盾的憤恨最大。而中共正是抓住了這一點,讓農民起來“訴憤”,也迎合了農民“泄憤”的強烈願望,從而獲得了廣泛的響應。但是,並非所有農民的“訴苦”都符合中共的要求。“農民對自己的感知更多地來自於身體,而不是經過反思的思想,更不是一個可以述說或者需要述說的東西”。[9] 也就是說,農民的苦處於一種難以被提取出來的彌散狀態,而不象那些經過反思的想法那樣被儲存在記憶的某個固定的位置,可隨時被順利地提取出來。因此,中共必須對農民的“訴苦”進行規訓,每次“訴苦”大會召開之前都要召開預備會,篩選“訴苦”的素材,凡不能激起農民對地主仇恨的素材均被篩選下來。
從一些文件及口述資料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共對“土改訴苦”規訓的痕跡:
一個土改工作組的文件記載如下:
一、掌握“訴苦”教育。動員之後,先進行小組訴苦,培養典型,再轉入大會訴苦。主要是叫群眾明確了解地主封建勢力是窮人的死對頭,只有打倒地主,窮人才能翻身。二、訴苦後,雇貧小組回去討論如何出苦、報仇。主要是搞些對象,明確階級敵人。“大人是地主,小孩也是地主,是吃咱的飯長大的。”[10]
接受訪談的農民的回憶是:“土改時候的訴苦,都是八路軍的工作隊安排好的”;“事先要開會,讓大家先演練一遍,有的訴的實在不象個樣(不符合激發對地主仇恨的標準),就直接給弄下去了,不讓他(她)訴了。不合格。”[11]
訴苦的目的並不是要收集地主的證據,而是在工作隊已經掌握的事實依據的前提下,有目的地引導農民去訴苦。在訴苦鬥爭會上,訴苦的作用是表演性的。工作隊不僅要發掘村莊里的“苦主”,而且還要尋找善於把“苦”說得催人淚下、能煽動起窮人對地主仇恨的人才,並在訴苦過程中培養他們的敘事技巧。在訴苦的現場,訴苦結束後隨之而來的便是“喊口號”,以煽動現場的氛圍。
當地一個黨支部當年的工作總結有如下記載:
發動群眾:“咱是怎樣窮的?有意見咱敢提嗎?你對曹莊的地主哪家最恨?”
“人家婆婆媽媽的,怎麽好意思鬥?她也不是善主,怕鬥不好”。
反駁“婆婆媽媽?忘了過去她罵人了嗎?不給飯吃,你這是‘抱粗腿’”。
“馬柱子、皮鞭子不講情面,非削弱這老封建不可”。
經動員後,到會群眾1,000多人。為影響其他村,通知外派的代表參加。深刻動員教育,集中進行了階級教育,提出翻身的時候到了。貼出標語,造聲勢。
黨員的活動:鼓動群眾情緒,帶頭發言。徐樹芬在天冷大家情緒低落時大喊“咱能撐住領導窮爺們翻身吧?”眾人答“能”。
動員婦女發言,識字班婦女吳一新的發言影響了四、五個婦女發言。[12]
“苦”的本身不是“階級話語”的權力效果,但“苦”的公開集體表述構成了“階級話語”權力的支點。臨沭縣的“土改訴苦”從一開始就是被操縱的。“如果話語的首要目的是傳遞有關外在指涉物(referent)的信息,那麽評定話語的標準就應該是精確的術語和事實價值(提供信息的清晰有效性);如果話語是用來表達說話者的情緒狀態,或者用以激發聽話者的態度,或者引起聽話者某種特定的行為,那麽檢測話語的標準就不能死扣住它的精確性和事實價值,而應該看它的表演力(performative force),這是一種純粹的實用考慮”。[13]
“土改訴苦”中使用的話語顯然屬於後一種,其目的主要是激發聽眾的態度和行為;因此它從一開始就是被規訓的,通過演練,突出那些最能調動人們對窮苦人的同情心、又最能激起對地主富農的仇恨的因素,同時不斷地刪節那些與土改目標無關的因素,從而使“土改訴苦”達到最理想的效果。當然這種操縱並非完全按照操縱者的意圖進行,操縱者也必須順應被操縱者的某些要求。
例如,當時的文件提到:
剛開展的新地區我們講話許多名詞群眾不懂,又加上幹部不是當地人,方言不通,群眾也不易接受,群眾發動效果不理想。我們應當怎樣克服?
一、以當地群眾話語向群眾宣講:“組織起來”──“扣扣手”;“勞苦群眾”──“窮兄弟”、“爺們”;“佃戶”──“客戶”、“客家子”。
二、以當地事實向群眾解釋。
三、提出問題由群眾自己討論,經過群眾討論他們接受快,也容易啟發。[14]
從以上材料可以看出,中共要求幹部用地方方言、群眾性話語發動群眾,體現了“國家”(代表中共)與“鄉村社會”間的互動關系。也就是說,鄉村社會並非是完全被動地接受改造;它也在按照自身的發展邏輯,對國家的改造有限地回應。當然在整個過程中,鄉村社會還是處於劣勢的。
當這種被規訓的“訴苦”達到預期效果後,就進入了下一個環節──“翻身”。
三、“翻身”──“階級話語”嵌入鄉村社會的標志
在土改過程中農民話語里講得最多的就是“翻身”。從字面上來分析,翻身的“翻”字與造反的“反”字是諧音,迎合了農民打破舊的鄉村統治秩序的潛意識。翻身本身就蘊涵了對立的雙方鬥爭的意思,如果不存在對立也就無所謂“翻”。這種隱含的“對立”、“鬥爭”,其實就是後來中共在階級教育中向農民灌輸的“階級對立”、“階級鬥爭”。因此,隨著翻身的進行以及“翻身”這一詞匯在農民話語中的廣泛運用,“階級話語”也就被正式嵌入了鄉村社會。
1. “刨窮根”──中共對農民的階級教育
在“訴苦”中,如何將農民針對具體對象的私憤宣泄引導到階級意識上去,是中共動員民眾的關鍵一環。李康認為:“痛苦的個體如何感知集體的被剝奪?還要把自身痛苦視作集體被剝奪的一部分?如何把這種被剝奪轉變為普遍的革命推動力,導向改變處境的集體行動?……而使人們意識到冤情、找到歸咎處和改變處境的道路,這正是革命動員的過程。”[15] “訴苦”將農民的情緒激發起來後並不能馬上就完成“翻身”,因為農民的固有觀念(如天命思想等)和顧慮(如怕“變天”)還未被革除。首先要對農民進行階級教育。階級教育的方式不能采用宣講教科書式的說教,必須針對農民的固有觀念和顧慮對癥下藥。
在臨沭縣的土改過程中,首先是進行“誰養活誰”的討論,用以革除農民的天命思想。例如,當時一些農民認為,“地主為啥富?老百姓為啥窮?其實人家地主富是因為會過(節約),有點兒余錢人家地主就治地(買地)了,窮人有點兒余錢不是吃了喝了,就是耍錢輸掉了。如果碰上家里人得了病,還得賣地治病。代代這樣下來,地主就富了,老百姓就窮了”。[16]
在濱海地委當時的土改工作總結中則有如下記載:
群眾的落後思想:“窮是命不好,祖上沒積德”;“家里人多,吃窮了”;“分家分窮了”;“給土匪搶窮了”;“賭博賭窮了”;“死人送殯送窮了”;“嫁閨女嫁窮了”。
窮根:一、命;二、自己;三、鬼子漢奸、土匪。
經教育認識到:“是叫地主剝削去了”;“窮了幾輩子就是不知道怎麽窮的,現在明白了”;從“靠著大樹沒柴燒”到“刨倒大樹有柴燒”。提高了群眾的階級覺悟,激發了對地主的階級仇恨。
政策策略教育:弄清“誰是弟兄朋友,誰是敵人”;“地怎樣才能回家”;“從誰手里回?”
從“莊里的人靠什麽吃飯”入手進行討論,使群眾從勞動、不勞動與剝削的關系上劃分階級矛盾,弄清誰是窮爺們、自家人。誰是專靠剝削的人(並結合具體對象)。
結論:“貧農、中農是弟兄,富農是朋友,但還有毛病,好比長了尾巴,地主是敵人。”
並從計算本村各階級的數量中教育群眾,使群眾認識到,貧、中農要團結。
“貧農骨頭中農肉,富農割了尾巴交朋友”。[17]
由此可見,中共如何用“階級話語”扭轉農民的“天命”及“地主靠勞動和節約致富”的觀念,激發起農民對地主的仇恨,鼓動農民覆仇。
其次是組織“算帳”對比,使農民認清地主的“剝削”,從而激發起農民的“翻身”欲望。上引文件提到:
從老根上弄清“勞動創造世界”,這是打開群眾階級覺悟的關鍵。
座談討論:“天下什麽東西最值錢?”“靠什麽吃飯?”啟發群眾展開新舊思想鬥爭。
群眾的落後思想:打魚的說網最值錢;推小車的說兩條腿最值錢;種菜的說菜園最值錢;一般都說金子最值錢。
使群眾認識到:“力氣最值錢”;“窮人沒有本,力氣便是錢”;“力氣就是財,使了還再來”;“天下是勞動創造的,勞動人民應該是主人。”
認清:地也是勞動創造的,窮人開了荒,讓地主霸占去了。
過去是“窮人開、窮人種、富人有飯吃”;現在是“窮人開、窮人種、窮人有飯吃”;今天“土地回家、人也高興、地也高興”。
經教育後,群眾得出了完整的深刻的結論:
“要靠地、靠勞動、靠共產黨、毛主席、靠團結鬥爭”;“地是根、人是本,毛主席領導老百姓,團結鬥爭是辦法”。
“天下什麽東西都是下力氣創出來的,被地主大肚子剝削去了。”
提高了群眾的階級覺悟,認識到了要回耕地的合理正義,激發起了對地主的階級仇恨。
運用典型訴苦與算細帳的方法,使群眾認識到剝削的本質。
臨沭各區、村普遍組織了階級教育,很猛烈地提高了群眾的階級覺悟。
“算出了地主的骨頭、肉都是咱窮人的。”“窮是窮在地主身上。”“地主是藕,窮人是仔泥。藕靠泥養著,養的又白又胖,而且長青枝嫩芽,開花,出頭露面。窮人是根本,以前看不見。”[18]
通過對以上“刨窮根”話語的分析,可以看出,“刨窮根”是向農民進行階級觀念灌輸過程的關鍵。此前,農民普遍地將“窮”的根源歸於“命”,直接後果是消極地服從;還有的歸於運氣不好(如得病、賭博、土匪等),這樣就會把“窮”當作偶然的事情而力圖逃避。通過“刨窮根”這樣的階級教育,用階級框架取代了農民固有的“天命”觀念。通過“誰養活誰”的討論,將“窮”的根源歸於某個地主乃至整個地主階級的身上,從而使農民實現了從怨“命”不好的消極狀態逐步過渡到怨恨某個地主,再到怨恨整個地主階級的積極狀態。通過“算帳對比”,使被租稅關系和其他手段隱藏下的經濟剝削具體化、公開化,使“一直蒙在鼓里”的農民知道了,為什麽一年到頭地勞作還是窮,地主不勞作卻享清福的“秘密”;並認識到以前認為合理的租稅對自己是多麽的不公平,把地主的經濟剝削和道德敗壞聯系起來,從而激發農民“奪回”被地主占有的土地和財產的勇氣,“翻身”也就有了廣泛的合法性基礎。
2. “鬥地主(富農)”──“階級話語”的實踐
“土改訴苦”激發起農民對地主的仇恨和翻身鬥爭的勇氣,又經過“刨窮根”將農民對個別地主的仇恨引向整個地主階級;按照這一邏輯向下推演,“覆仇”也就成了自然的事。“覆仇”最直接的行動之一便是“鬥地主(富農)”。在“翻身”過程中,“鬥地主(富農)”實際上是鄉村社會階級鬥爭的一個場景,隱藏在這一階級鬥爭背後的是“階級話語”的暴力實踐。“鬥地主(富農)”這一鄉村社會暴力傾向的公開展示(並不一定完全符合中共的原初意圖,後來的“禁止亂打、亂殺”證明了這一點)充分體現了(階級)話語權力的實踐效果。
當時華東局的“七七”指示指出:“各地在土改覆查時,必須放手發動群眾,大權必須交給百分之九十的農民,一切事情,依靠他們自己去辦,依靠他們的自覺自願、自己動手,而不是少數人代替包辦強迫命令的幹部路線。因此,各地必須重新組織農民聯合會,此農會要以雇貧農及工人為中心,加上中農,不要地主富農參加。在農會之下,應將雇貧農工人編成貧農小組,在土改中一切清算、調查、分配、覆查、調整或重分,均須先經過貧農小組討論,再經過農會討論通過,即可實行,不須再經任何機關核準.各級政府在土改期間,應授權農會去處理土地問題,不受理任何土地糾紛案件。各級黨委土改工作團,則以農會工作團或特派員名義出現。‘農會’,‘貧農小組’,‘工作團’,此三者互相結合,即成為土改中群眾路線的具體形態。”[19]
濱海區在口頭傳達“七七”指示時增加了如下新內容:
“華東局對這次會議下最大決心要土改在山東來一個大革命”;“封建勢力即我們革命對象”;“這次要徹底搞,徹底打亂封建勢力,對地主的房屋、土地、浮財所有東西都徹底拿出來,甚至種子、農具,在政治上沒發言權,沒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農民在政治上統治他,成為主人翁”。[20] “地主一切都是非法不合理的……實行‘掃地出門’”;“貧雇農小組成立與整理了農會,就要真正當起家來,不能把當家成了空話,一切照百分之九十農民的意見要求行事,對地主有生殺予奪之權,任何人不能幹涉”。[21]
由於在“批鬥地主(富農)”過程中下放了殺人權,在筆者所調查的地區,打、砸、殺地主(富農)的現象很普遍,甚至出現了“亂捕、亂打、亂殺”現象,有些中農也被錯殺。據當地農民回憶:“那時候鬥地主很嚇人的,經常出人命。了不得!打死很多,幾乎每村都有。有攀比風氣,人家村打死地主,咱村沒有,不代表咱落後了嗎?革命不堅決!”[22] “那時候地主(富農)可慘了,有的是被鬥完後槍斃的,有的是被亂棍打死的,老百姓要出氣呀。那可砸死不少!”[23] 濱海區“殺死人有一萬多人(12,000人余),冤死多少還不了解”[24]
臨沭縣出現的亂打、亂殺(地主、富農)現象與最初采用的縱容政策有很大關系。當時的文件規定:為迅速有力地發動群眾,必須貫徹“放手大膽發動群眾”的方針。提倡大刀闊斧的精神,反對縮手縮腳,糾正各種錯誤思想如怕犯錯誤、怕違紀、怕違犯政策。要明確認識鬥爭的目的是為了摧毀封建勢力,發動群眾。因此我們既不能只滿足於鬥爭,為鬥爭而鬥爭。更不能只重視經濟上的剝削,而忽視了政治上的摧毀。不然,封建勢力會向我們反撲的,群眾不會發動起來的,團體是不會鞏固的。[25] 在秘密文件中還有如下指示:“群眾打人(地主、富農)是群眾的革命的報覆,我們應當支持,不能壓抑。現在開鬥地主的會,打是對的!但我們不能代替。”[26] 從這些話語可以看出中共對臨沭縣的亂打、亂殺(地主、富農)現象的縱容傾向。
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為“群眾打人殺人”與中共發動土改的目的相符,即激化農民與地主的階級矛盾,從而爭取大多數農民,為將來的戰爭做準備。其次是中共要迎合農民向地主(富農)“覆仇”的心理。農民是在中共向他們灌輸的“階級話語”的影響下,遵循著“受壓迫、受剝削──訴苦、刨窮根──覺醒、覆仇”的邏輯“鬥地主(富農)”的。這一過程中會出現“過激”行為;如果壓制,必然挫傷剛剛被發動起來的農民的革命積極性。在“鬥地主(富農)”的過程中,原本膽小怕事的農民竟然能堂而皇之地砸死、殺死地主(富農),不能不說是“階級話語”灌輸的結果。正是在“訴苦”、“刨窮根”等“階級話語”的影響下,農民開始超出具體的人和事來感知和思考,第一次通過話語的運用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護,使他們獲得了一種新的自我感知和定位,從而導致農民將“殺人”這一過去被視為“大逆不道”的行為當作“革命行為”,順理成章地投身其中。“鬥地主(富農)”是一個“階級話語”實踐的過程;農民通過“階級話語”為自己“鬥、殺地主(富農)的行為找到了合法性。當然,一旦亂打亂殺過度蔓延,中共也下達指示加以制止。當時華東局即發出這樣的通知:“各區黨委轉各地委:在暫停進行土改後聞:一、各地亂抓人、亂打人、亂殺人的現象尚未停止。望速通令停止,對不服從者調至上級,給予批評。二、各地應禁止挖墳現象,以免造成不采v響。”[27]
3. “分果實”──用物質手段整合農民
僅僅鬥了地主(富農)、滿足了農民泄憤的要求是不夠的,還必須滿足農民的經濟要求,這才是廣大農民投入“翻身”運動最現實目的之所在。土改就是要實現鄉村資源(最主要的是土地)的再分配。
首先是沒收地主的土地,一般是無償沒收。有以下幾種方式:獻田,即施加壓力或做工作使土地較多的戶主動獻出土地,“對地主成分的黨員幹部動員他說服家庭起模範作用,實行獻田”[28];清算,以算帳的方式迫使地主(富農)拿出土地來償還所欠債務,有老人回憶,“我們村的孫鴻儒(地主)被清算後見了我就說,董會計,我的地都被你的筆頭子給戳(清算)沒了”[29];沒收,即無條件地將地主(富農)的土地、財物無償拿走;掃地出門,將被鬥爭對象趕出家門,所有土地、財產都無償沒收,常常伴隨著公開的群眾鬥爭。
其次是沒收“浮財”。浮財就是除房產田地以外的財物,像“袁大頭”(銀元)、金銀首飾、綾羅綢緞等。韓丁認為,“農民把沒收了的財產稱作‘鬥爭果實’,在這些果實上寄托著他們對新生活的希望”。[30] 不同地位、身分的農民對“果實”的要求是不一樣的。例如,濱海地委在當時的總結中提到:中農“有理齊來講,大家都沾光”。原來地多的佃戶“越分越倒躇,都叫人分去了”。地少的佃戶“有身大家翻,有光大家沾”,“自私自利不對,引起大家反對”。婦女對分地不關心,只對浮財感興趣。[31]
鑒於這種狀況,中共便利用“分果實”對農民進行整合:
結合分配果實“天下窮人是一家”、“組織起來有力量”的團結組織教育。
“鬥爭勝利的果實是怎麽來的”,“清算是大家的力量,大家都沾光”,教育群眾重視土地“地是骨頭,浮財不長久,要地牢靠”,“玩龍玩虎,不如玩土”。
兩條路線的時事教育,結合階級教育。打破“變天”思想,進行共產黨的教育,說明共產黨怎麽好,國民黨怎麽樣壞。“我們經過三個朝代(國民黨、鬼子漢奸、共產黨),誰好誰壞,一清二白”。“老蔣的根紮在‘大肚子’身上,‘大肚子’的根紮在老蔣身上,專門跟窮人作對”。“共產黨、八路軍是窮人的靠山”,“救苦救難的八路軍,領導窮人來翻身”。
發展建立支部:分配果實後,總結選舉翻身模範,召開座談會,由黨代表公開進行黨的教育,會後布置個別的發展,速度快,成分純。共3,000人。[32]
通過對以上話語的分析不難看出中共借助分配果實並運用“階級話語”對農民進行整合的企圖。首先是在廣大農民心目中樹立起“窮人救星”的形象,再利用“階級話語”教育和引導農民,成功地發展壯大組織,為即將進行的大規模戰爭打下群眾基礎。在這一過程中充分實現了“階級話語”的強大威力。
林·亨特在研究法國大革命中的政治文化時曾指出:“革命國家權力的延伸並不是因為領導者按照他們的利益操縱民主意識形態和官僚政治的實踐,實際上它在每一水平上的延伸都是由於各種位置上的人們創造和學習了新的政治‘微觀技術’(mircotechniques)”。[33] 在中共領導、發動的(臨沭縣)鄉村社會的土改中也出現了類似狀況,印證了林·亨特的判斷。尤其是在“分果實”過程中出現了一個有意思的現象,即被中共稱為幹部的“富農傾向”,農民則稱之為“多拿、多占”。筆者認為,這一現象的出現有其必然性,中共的土改是依靠新的基層政治精英(鄉村幹部)推動的,而這些新的基層政治精英們有自己的利益訴求,必然利用自己的權力撈取利益。臨沭縣土改期間出現的部分幹部的“富農傾向”之主要表現形式是:一、分果實時,不經群眾討論,而是幹部自己討論,互相包庇;二、把擁軍田、覆員田、學田留得很多,留好地,最後都歸幹部種;三、開鬥爭會分果實,分了地就賣地,分了東西就賣東西,分了錢就花了。
有“富農傾向”的臨沭縣鄉村幹部的辯解是:“那是群眾自願多分給俺的,說俺整天忙,給大家夥出力。”“分鬥爭果實時,大家都不要。為了領導大家夥起帶頭作用,所以多得了些。”“群眾不敢要,俺就買了。”“是俺和群眾換的。”“反正早晚要公產,早花了早賺便宜。”“咱領著頭得罪了人,俺不多分誰多分。”“俺領導大家起來翻身,理應多拿、多占。”[34] 從以上話語中可以看出,這些幹部已經學會用“階級話語”為自己謀私利的行為辯護。這些幹部大多是“赤貧”出身,然而其覺悟並不象中共期望的那麽高。
幹部的“多拿、多占”在群眾中造成了極壞的影響:“翻身不錯,沒有翻的咱身上,有辦法的都翻身了。”“咱們是吃了個魚頭,腥了嘴。”“大孫(赤貧)翻不了,小孫(村幹)翻了身。”“人家幹部能分果實,人家是吃這一路的,咱還能撈著了嗎?咱只能幹看著。”“平等、平等,咱就沒有見過五個手指頭一般齊!還是有力量的撐勁。”“不受大肚子(地主)壓迫了,還得給幹部拉犁。”“什麽積極?什麽革命?還不是個人利益?”“權力在人家幹部手里,人家說什麽就是什麽,咱能吭氣嗎?”“打國民黨是你們翻身戶的事,俺有沒有分果實,還得出力嗎?”[35] 群眾的抱怨話語除了表明他們的不滿情緒外,還反映了農民話語的變化。“革命”、“翻身”、“平等”、“幹部”、“權力”這些規範的“階級話語”已經很自然地出現在農民的話語中並被熟練地運用,這也充分證明,“階級話語”已滲透到鄉村社會里為廣大農民所接受。
既然出現了幹部的“多拿、多占”問題,造成了不好的影響,並威脅到中共引導農民參與戰爭這一發動土改最主要目的之實現,那就必須著手解決。通過當時中共解決這一問題的相關文件可以看到中共臨沭縣委解決這一問題的努力:
丙:幹部“富農傾向”的危害:一、妨礙了發動群眾的大多數;二、妨礙了基本群眾內部的團結;三、增長了一些幹部的剝削階級意識;四、妨礙了革命任務的完成。
丁:如何糾正:一、打通思想,把眼光放長遠;二、把多得的果實退回去,好地、近地、好宅子和群眾調劑一下。
戊:加緊支前,堅持鬥爭,打垮蔣介石:糾正幹部的“富農傾向”決不是又一次均地。主要是為了怎麽加強內部的團結,叫大家都動員起來,打垮蔣介石。既不是“推完了磨殺驢吃”,也不是“坦白反省”。而是讓咱們以實際行動向群眾進行公平團結的宣傳教育,來主動團結群眾、影響群眾。並不是為了罷免哪一個幹部,處分哪一個幹部──那是在實在沒有法子的時候才處理的。在爭取全國革命勝利的時候,我們一定要更加團結起來,加緊支前,堅持鬥爭,打垮蔣介石,建設新中國。[36]
“在實在沒有法子的時候才處理(幹部)的”,“糾正幹部的‘富農傾向’主要是為了怎麽加強內部團結,叫大家動員起來,打垮蔣介石……”。這些話語充分表明,當時糾正幹部“富農傾向”的真正目的還是為了動員群眾參與戰爭。中共利用糾正幹部“富農傾向”再次獲得了群眾的信任,並繼續運用“階級話語”動員群眾參與戰爭。通過這一事件也可以看出,中共已牢牢控制了鄉村社會的“話語權”,也又一次顯示了“階級話語”的威力。
4. “劃成分”──村社成員身分的重新定位
群眾運動是中共(國家)力量滲透到鄉村的基本方式,中共領導的群眾運動之基本內容是在階級鬥爭基礎上的資源再分配。胡素珊認為,“在學會通過階級鬥爭這一核心任務來發動群眾之前,共產黨人沒有取得什麽成就。在山東,黎玉把鬥爭運動說成是包括黨建和征兵在內的其他一切農村工作的起點。”[37] 階級鬥爭的前提是以地主─農民的對立為核心的階級劃分。毛澤東講過:“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這個問題是革命的首要問題。”[38] 但是究竟以什麽作為劃成分的標準?中共中央用以指導基層土改中階級劃分實踐的主要是1933年頒布的兩個文件,即“怎樣分析農村階級”和“關於土地鬥爭中一些問題的決定”。這兩個文件中沒有提到關於富農與中農的界限,任弼時於1948年1月12日所作“土地改革中的幾個問題”講話提出了一些相關政策。
在筆者調查的臨沭縣,劃分階級成分從來就沒有一個嚴格統一的標準。各個村“劃成分”往往著重依據人們具體的行為,在實際工作中出現了極大的混亂。在濱海區的一份文件里可以看到這種混亂:“一、不按剝削關系劃成分,誰的地多就是地主。二、不論階級成分一律平均分(三畝地以上的部分統統拿出來)。三、取消一切剝削,商人也是剝削,和能寫會算的有文化的一起被定為‘化形地主’”[39] 在該地區“劃成分”的過程中,有的地方簡單地以土地占有量多少來確定階級成分,革命的標準是在村莊中按照土地占有的情況劃分出兩種對立的人,土地因此從單一的經濟指標變成了政治指標。而“不論階級成分(土地)一律平分”則體現了中國農民“追求財富平均,地位平等的政治理念”。[40] 有的地方甚至將工商業者定為剝削者,把能寫會算的文化人一起定為“化形地主”。從一些老人的口述中也可以看到“劃成分”的混亂及權力的濫用:“‘劃成分’就是‘瘸子里面挑將軍’,誰的地多誰就是地主。還有的根據經歷和表現劃,凡是幹過還鄉團的,不管地多、地少就是地主。支前不積極的‘老頑固’也被劃為地主。農會幹部權力大著哩,他劃你是什麽,你就是什麽。誰也不敢得罪他”。[41]
從以上話語中還可以看到,“劃成分”實際上是一個人為的改變鄉村社會成員身份地位及鄉村社會關系的過程。這一過程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和政治色彩,是人為地將鄉村社會里的部分人“在政治上打入另冊或升為優等階級”。[42] 中共的階級理論和階級政策預設了階級剝削、階級對立無所不在,但這種預設有時是脫離鄉村社會客觀現實的,結果導致階級劃分實踐偏離中共的階級劃分政策的現象。階級身份一旦確立,便對一個人甚至一個家庭的命運(至少在改革開放前的中國鄉村社會)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韓丁曾講過,“劃分階級成分這件事,決不是什麽紙上談兵。這是采取經濟和社會行動的基礎,而這些行動是會從根本上影響到每一個家庭和每一個人的”[43]。筆者在當地訪談時老人的回憶是這樣的:“劃成分那可是大事,如果劃成貧農、雇農、是最安全的,最舒服的。中農心里都不牢靠(踏實),一有運動心里就害怕。要是劃成地主、富農那就完了,成了敵人了。那還了得?共產黨可有法治你!”。[44]
顯然,“劃成分”實際上是國家(中共)控制農民的一個強有力的手段。從此農民的身份和等級必須按國家(中共)制定的標準來識別,同時鄉村社會的資源和農民的個人及家庭之命運都與此息息相關。“中共通過訴苦和階級劃分的話語建構,使得鄉村社會的各種矛盾都以階級對立的方式展現出來,並在國家主持下得到解決,這為國家對村莊的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手段”[45]。中共的階級意識和階級認同的灌輸不一定成功,但是“階級話語”的灌輸卻很見效,並在鄉村社會的權力的運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階級話語”不但是國家權力向鄉村社會延伸的手段,還為鄉村社會的新的精英追逐權力和利益提供了工具,這種利用本身又對“階級話語”起到了強化作用。
四、“動參、支前”──運用“階級話語”動員農民參與戰爭
在筆者所調查的地區,中共的土改從一開始就是為戰爭做準備。從以下兩份文件中可以清晰地看出這種傾向。
中共山東分局書記朱瑞在減租減息之初就明確指出:“我們做群眾工作的最高目的,在於動員和組織群眾,領導和團結他們走上革命的戰場,為實現一定時期革命的任務而鬥爭。這是共產黨的戰略任務。實現動員組織群眾並推行其為解決當時的革命任務而戰鬥起來,其道不一,但基本的通常的辦法之一,是從其切身經濟生活的改善,以提高其政治的覺悟,並進一步的將他們組織起來,以便引導他們積極參加抗戰,積極參加新中國的建設。”[46] 臨沭縣所在的濱海區的文件中有這樣的話語:“結合戰爭動員,在戰爭空氣中完成土地改革”。[47]
正統的黨史資料通常這樣解釋:農民得到了土地,翻了身,自然就有了參軍支前的要求。但事實並非如此簡單。胡素珊認為,“農民不情願離開土地和家庭去作戰,這種想法根深蒂固”[48],農民也想盡各種辦法逃避參戰。中共要贏得戰爭,需要人力與物力,這些必從廣大農村地區獲得。這樣一來,國家(中共)意志與廣大的最講求實際、沒有遠大目光的農民之間產生了尖銳的沖突。在筆者所調查的臨沭縣土改後的征兵工作中就出現了諸多的變相強制現象。
一、“人家咬著咱,咱幹就是了。”“情管帶頭去,保證你回來。回不來,開小差也可以。”“雇工急了,模起菜刀把自己的手指砍去了三個,村幹部才不動員了。”“再不回來(逃兵)連土地沒收”;“你不去就揭你家的鍋,封你家的門”。
二、“鼓、咬、攀”:“若有一個是自願的是婊子養的。”“俺都去了,你還不去?這是大夥的意見”(在大會上鼓掌歡迎xxx參軍)。
三、“綁、打、押、罰”:“若不去,找銬子給你銬上”(鬥了十幾個,打耳光、罰款。綁了二十幾個)。
四、(費東戶子區)搜捕、動槍打。“這個年輕人(賣滿頭的)年輕力壯,為什麽不當兵”,綁走。
五、用“識字班”灌酒,精神恍惚時問“願意吧”,就行了。
六、“欺騙、利誘”:“保證到部隊後就回來”;“子弟兵不脫離生產,吃給養”;“去吧,在那里住一年半載就回來”;“沒有仗可打了、光去享福、不受罪”;“人家燒熱了炕頭叫咱去、咱不去?”
七、下條子給各村要東西,“每村豬一口(60斤),好煙10盒”。“參軍後你家就不受窮了。”“新軍家屬五畝地、一擔谷。”
八、“濫竽充數”,“好人不當兵”:“俺莊沒有‘二流子’,沒有當兵對象”;“俺莊沒有窮的,都是中農以上,沒有當兵對象”;“俺莊都怪本分,沒有當兵對象”;“動參的比51軍(國軍)和鬼子還厲害,躲都沒處躲”。逼得群眾砍手、腳,上吊、投井、喝鹵水、瘋癲等。
九、“八路軍不夠用的,打不走反對派這些好處能長遠嗎?”“只要完成任務,違犯點政策也不要緊”;“要政策就沒法完成任務”;“按上級說的辦法一個也完不成、非硬搞不行”。
十、“摘生瓜”、“強迫革命”,為完成任務不擇手段:把新軍對象喂辣椒面;將新軍對象扒了衣服放下天井凍,說“凍(動)參、凍(動)參,不凍不參”。以致出現了新軍對象砍手、砍腳現象。[49]
從以上的話語中可以看出土改時期臨沭縣國家(中共)與鄉村社會在參戰問題上的尖銳沖突。但沖突歸沖突,中共動員農民參與戰爭的目的必須要達到,於是“階級話語”又一次顯示了威力。中共充分利用土改時期廣泛使用的“階級話語”及動員技術──“訴苦”、“歸因”等動員農民。
首先是“階級話語”在動員參軍中的運用:
一、反內戰時事教育:組織訴苦,激起群眾對蔣介石的仇恨,提高群眾覺悟。苦處都是蔣介石給咱的,現在想起來非堅決打垮蔣介石不可。現在翻身了,一定堅決跟了共產黨走。由壞分子坦白反省。經教育、激勵,群眾反內戰情緒高漲,即轉入深入的階級教育。
二、深刻的階級教育:普遍由黨內到黨外、幹部到群眾進行回憶訴苦,猛烈地提高了群眾的階級仇恨與覺悟。
鞏固提高群眾情緒、思想與覺悟
1. 咱受的罪是誰給的?老根是誰?(把鬼子、漢奸、土匪、地主的罪惡都歸到老蔣身上)
2. 老蔣為什麽打內戰?與咱有什麽關系?弄清蔣想打碎咱們的飯碗。
3. 蔣介石依著什麽打內戰?弄清依靠槍桿子、隊伍。說明我們也因為有武裝才翻的身,使群眾重視武裝。
群眾表態:
1. 積極分子:“非上前線和老蔣拼了不可,有他沒有咱,有咱沒有他。”“叫他來到咱這里好日子過不成,飯也吃不上。”
2. 戀家派:“咱不離開家,在家打小蔣,給軍隊送東西,也是反內戰。”
3. 小聰明:“咱離不開家”或不表態,怕參軍。
進行個別談話,著重培養第一種態度的人為骨幹。
三、公祭大會:更進一步激發群眾的階級仇恨,引向反內戰、上前線。打垮反對派給老的報仇。從此提出參軍口號,開始行動。
口號:血海深仇,報仇上前線;誓死消滅反動派,報仇雪恨忠孝全;刨斷窮根,永遠翻身。
遊行示威,組織動員小組、反扯腿小組。對態度積極的,主要詢問有什麽困難,幫助解決。對拖延時間的,要加強教育。[50]
從以上話語可以看出“動員參軍”的步驟,如“訴苦”、“激發階級仇恨”、“喊口號”等,在本質上與土改的動員步驟沒有區別,只不過把農民的苦難根源引向了蔣介石國民黨。
成功地動員農民參軍只完成了任務的一半,還需要動員農民“支前”。為完成這一任務,同樣還要發揮“階級話語”的作用。
目的:在時事教育的基礎上,加強階級教育,提高群眾覺悟,達到自覺支前參戰。
1. 在共產黨到來之前,在地主的壓迫剝削下,過著牛馬非人的生活。吃不飽、穿不暖,挨打受罵,甚至一輩子打光棍,窮斷了根。在舊社會,窮人沒有出路。自從來了共產黨,領導窮人翻身增資、減租、覆查、土改後,咱們有了屋住,有了地種,有了飽飯吃,有了衣穿。同時在莊里也有了地位。真是在政治、經濟上大翻身。蔣匪不要咱過這種自由、幸福的舒坦日子。向我們進攻、掃蕩,殺人放火,奸淫搶掠。大家要知道,只有把國民黨反動政府從根本上打倒,咱們才能有安穩的幸福日子。
2. 解放軍為人民打仗為了保衛咱們的翻身果實,為了咱們大家的利益,因此,咱們支前、出工、擡擔架、運糧食,積極熱烈地支援前線。這不是為了別人,就是為了我們自己。男人在地里幹活,婦女去送飯,不送飯吃,男人在地里就沒有勁幹活。不出工,戰士就不能打勝仗。戰士們在前線打仗,不怕大炮、飛機,消滅敵人,難道咱們出工害怕流血、流汗嗎?早晚把蔣介石反動政府徹底打倒,支前工作就沒有了,就可以很好地生產、建設過安穩日子。
3. 繼續全力支前,做好冬季生產,為爭取淮海戰役徹底勝利,解放全中國而奮鬥。總起來一句話:一切為了前線,一切服從前線的勝利。只有前線的勝利,才有我們的安全。目前要大力支援淮海戰役,這個帶有決定性的重大戰役在勝利進行中,我們要不打折扣地、百分之百地完成分配給我們的任務。
──魯中南六地委宣傳部[51]
經過動員,多數的農民參加了支前。當然從農民的話語上來分析還是帶有不情願的成分:
群眾支前運動的思想掌握
1. 幹部:“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功不功希X松,立功不當飯吃”;“大功大罪,小功小罪”。
2.民工:“立功是上級的手腕”,“上級是要使用咱,又要咱出大力了,所以下來立功動員。”[52]
當然,農民盡管不情願,但還是參加了支前。全縣9個區共出動民工5,068人、2千多輛小車、862付擔架。據對該縣擔架團的詳細統計,共出動540付擔架,民工2,786人、脫產幹部22人、不脫產幹部239人,出動後逃亡人數為1,062人(其中幹部41人、民工1,021人)。[53]
在當時的臨沭縣鄉村,在參與戰爭問題上中共與廣大農民之間存在著尖銳沖突。一開始中共采取了變相強制的做法,一度造成了“動參支前”工作的極大偏差。後來臨沭縣發起了“糾正動參支前偏差”運動,處理了部分采用強迫手法來完成動參支前任務的幹部,贏得了農民的信任;然後又運用“階級話語”將形勢教育與階級教育相結合,再次發動農民參軍支前。
小結
中國農村的政治是凝結了歷史的政治,從清末民初到中共取得政權,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但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長期以來生活在本鄉本土,國家和民族觀念淡薄。費正清曾這樣概括:“村子里的中國人直到最近還是按家族制組織起來的,其次才組成同一地區的鄰里社會。村子通常由一群家庭和家族單位組成,他們世代相傳,永久居住在那里,靠耕種某些祖傳土地為生。每個農家既是社會單位,又是經濟單位。其成員靠耕種家庭所擁有的田地生活,並根據其家庭成員的資格取得社會地位。”[54] 一個外來的政治力量如何把似乎消極無為的農民動員起來成為政治社會變革的積極參與者,是近現代中國政治舞台上任何力圖有所作為的政治力量所面臨的一個最具挑戰性的問題,這涉及到如何爭取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的政治支持。
為了成功地獲得農民的政治支持,中共首先抓住了動員農民的關鍵──土地。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本,只有當他們實實在在地擁有自己的土地後才能參與到政治中來。但擁有了土地的農民未必就認同中共的革命,所以還必須對農民進行意識形態滲透。“一個階級越是能心安理得地相信自己的使命,越是能百折不撓地、本能地根據自己的利益駕馭一切現象,它的戰鬥力也就越大,這一點是必須肯定的,而且也並沒有過高估計這些意識形態因素的實際作用”。[55] 意識形態是形成和維持思想壟斷最有效的工具。要順利地推行意識形態灌輸,還必須必須找到一種說服工具,即“階級話語”。“中共對鄉村社會的統治,與此前歷屆政權最本質的區別之一,就在於意識形態滲入其間並發揮重要作用,對村莊話語空間進行了重塑。”[56] 中共成功地借助“階級話語”,使農民在觀念中形成了對抽象的“階級社會”的認同,從而為中共的革命找到了強大的支點。
在臨沭縣的土改中,經歷了“訴苦”到“刨窮根”、“鬥地主(富農)”、“分果實”,再到“動參、支前”,農民的階級意識並未真正形成,但農民畢竟被動員起來參與到革命中來。為了成功地實現了農民的整合及對鄉村社會的改造,土改後中共號召幹部用地方方言動員農民,用農民能理解的話語作政治動員(如把“革命”解釋為“改朝換代”等),鬥地主過程中放任農民的過激行為,分果實中寬縱幹部的“富農傾向”,容忍“劃成分”中的標準混亂。可以說,整個過程是在國家(中共)與鄉村社會的互動中進行的。
“階級對立”是國家(中共)在宏觀上發動土改動員的起點。筆者對臨沭縣的微觀考察發現:土改前農民的主要信息來自於傳言、逸聞和發生在村莊里的種種變化;土改開始後中共用“階級話語”取代了這些舊的信息載體,正是“階級話語”對鄉村社會的嵌入,在很大程度上幫助中共成為鄉村社會的統治者和最高管轄者,並讓它牢牢掌握了鄉村社會的話語權。從此,鄉村的話語空間被重構,全新的“階級話語”取代了舊的基於習慣上的傳統話語,成為彌漫在村莊社會生活中的主流話語。這首先表現在鄉村的人際稱謂上。土改前農民習慣上將村里人分為“老張家”、“老李家”或“富人”─“窮人”,再就是“財主”、“東家”、“大肚子”─“老百姓”、“客家子”、“窮爺們”等;土改後則將村里人劃分為“地主”、“富農”、“中農”、“貧農”、“雇農”。其次,村民的日常話語也發生了變化。例如,見面的客套話從“吃了嗎?”變成了“你家翻身了嗎?”,春節拜年時的吉利話“過年好!”變成了“翻身!翻身!”。
在土改過程中,那些能掌握“階級話語”的農民成了鄉村社會新的權力精英──幹部,“階級話語”作為這些新精英的權力之源,成為包裹他們利益的外衣。另一方面,“階級話語”的流通成了一種技術,鄉村社會里不同的人出於不同的目的都使用“階級話語”,其他的話語在“階級話語”面前黯然失色。既然“階級話語”成了人們生活中的重要框架,人們在解釋自己及他人行為時便會自覺地使用它。“階級話語”在分配鄉村社會的權力和維護新的鄉村社會結構方面發揮著塑造意義和生產真理的功能,並牢牢控制著人們對鄉村社會現實的體驗和感知,從而奠定了中共對鄉村社會的統治合法性。
蘇南土地改革中的血腥鬥爭
莫宏偉
湛江市廣東海洋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教師
一、蘇南地區土改中批鬥地主的鬥爭會
二、蘇南土地改革時期的亂鬥亂打現象
三、幹部在亂鬥亂打過程中的作用
四、亂鬥亂打的情形為何發生?
鬥爭是中共在土地改革過程使用的一種“儀式”和手段,通過這種手段打垮地主的威風,提高農民對地主的仇恨心和政治覺悟。本文探討的是蘇南土地改革時期亂鬥、亂打情況的表現、特點、產生的原因和影響。
一、蘇南地區土改中批鬥地主的鬥爭會
中共軍隊1949年春渡過長江後,將原江蘇省以長江為界分為蘇北和蘇南兩個行政區。蘇南地區長期以來由地主控制著鄉村的政治、經濟、文化等資源,農民處在地主的威權之下,對地主或者仇恨不深,或者懷著畏懼心理。1950年到1951年間,中共在蘇南發動了土地改革。土改開始前,農民有種種顧慮。例如,溧陽縣竹簧區農民有以下想法:一是對土改高興,但有顧慮,認為美國的飛機大炮厲害,擔心打不過美國,害怕變天;二是怕特務暗害,如西沈鄉一個群眾說,“就怕白天我給他提了意見,晚上被他的的狗腿子殺害了”;三是有宗族觀念,迷信思想,感覺鬥爭地主難為情,不願鬥爭,如西沈鄉農民王貴榮過去被地主王金香剝削得傾家蕩產,在鬥爭前,他卻說,“我不好意思鬥他,我們是一筆寫不出兩個王來的本家。按他惡貫滿盈,我應該鬥他,但好壞天定”;四是土改不要鬥爭,政府下了命令分地就好了,如許莊鄉一個農民說,“政府趕快下命令,把田分把我就行了,要鬥爭,我也不會說話”。[1] 吳江縣群眾怕鬥爭後地主報覆,還怕出頭做冤家以及鬥爭時不會說話。[2]
當時中共意識到,要在農村建立穩固的政權,就必須摧毀地主階級在農村的權威及其對農民的政治、經濟、文化心理等方面的統治,消除農民對地主階級的畏懼心理,使農民從長期的麻木冷漠、膽小怕事的狀態中清醒,煥發出農民參與土地改革的激情和熱情。為此,組織大大小小、轟轟烈烈的鬥爭會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從昆山縣的數據可了解當時鬥爭會的規模。該縣共組織1,352次鬥爭會,每次批鬥五到六個地主,參加鬥爭的群眾為856,000人(一般每個農民參加過3至4次)。該縣在鄉地主1,751戶(城內655戶未計算在內),每戶平均經過3至4次鬥爭會。[3] 據統計,蘇南各縣(市)土改期間召開村或聯合村鬥爭會16,841次,鄉以上鬥爭會13,609次,其中全鄉性11,274次、數鄉聯合1,709次、全區性609次、全縣性17次,被鬥爭人數28,234人。[4]
二、蘇南土地改革時期的亂鬥亂打現象
蘇南從1950年7月開始土改的典型試驗,9月在局部地區展開。在這兩個時期,采取的是“謹慎小心、穩步前進”的方針,幹部群眾的態度和行為較為溫和。鬥爭地主時一般采取說理鬥爭的方式,雖然也有打人的情形,但並不普遍。亂鬥亂打現象主要發生在蘇南土改全面展開的初期,即1950年12月至1950年1月間,約20天左右,這不是局部的個別現象,而是發生在蘇南的很多鄉村。在全蘇南的2,741個鄉中,普遍亂鬥亂打的鄉就達200個以上。[5]
蘇南土地改革時期的亂鬥亂打現象主要有如下表現和特點。
首先,鬥爭會不是說理而是鬥力鬥蠻,鬥打的花樣繁多,血腥味甚濃。主要有吊、跪、綁、坐老虎凳、蹲水缸、剝衣服、澆冷水、爬、變狗叫、在頭上壓石頭、燒陰毛、戳乳房、吃雪等。
據中共蘇南區黨委農村工作委員會土地改革檢查隊(以下簡稱“檢查隊”)的統計:奉賢縣5個區被鬥的245人中,被打的218人,被迫下跪的75人,被棒打的35人,被吊起來的13人,被捆綁的18人,被剝光衣服的80人,每人一般受多種體罰;丹徒縣炭諸鄉等3個鄉鬥爭的40人中,有26人一上台就跪,被剝掉衣服,有10人被剝光了衣服;太倉縣浮北鄉鬥爭時按照跪、剝衣服、澆冷水、蹲水缸、上老虎凳的套路,連2個60歲左右的老太太也被迫蹲水缸。[6]
武進縣在鬥爭過程中亂抓亂打的現象較普遍,不說理,而是上老虎凳、澆涼水、跪石子。[7] 武進縣百大區鬥一個婦女時燒陰毛,潢里區鬥一個婦女時逼她脫光衣服在台上爬。[8] 據《蘇南土改通報》記載,宜興縣強迫鬥爭對象跪碗底,把貓放入鬥爭對象衣服里面,剪掉婦女的頭發和眉毛;江陰縣鬥爭狗腿子時,要求狗腿子學狗叫、學狗爬、學狗啃骨頭;嘉定縣馬陸區7個鄉鬥爭36人,其中31人被打,10人被剝光衣服澆冷水,30人跪下;上海縣的塘灣鄉鬥爭4人,全坐老虎凳;常熟縣還發生了割婦女乳頭的事。有的地方還把石頭放在鬥爭對象頭上,把雪放在鬥爭對象身上或要求鬥爭對象吃雪。[9] 無錫縣各地的鬥爭方式除了綁、打、剝、跪、爬較普遍外,還有戴石臼、吃牛屎、學狗叫、吃雪等。[11] 1951年9月江陰縣委在總結時說,上面放手,下面變成了撒手,普遍產生有鬥必打,有鬥必跪,脫衣服、澆冷水、吊等等。[12]
其次,將鬥爭打擊的對象擴大到農村各階層。高淳縣龍井鄉鬥爭的40人中,有地主19人、富農9人、中農8人、貧農4人。[13] 1951年1月28日的《蘇南土改情況》報導,高淳縣固城區安新鄉中農趙仲生因秋征時拖欠公糧,民兵將其母子綁起來,吊了一夜;遊子鄉趙公廟抓了2個貧農到人民法庭去,說他倆是“惡霸”,要求關到土改結束,原因是地主嫁女兒去吃了酒;沛橋、雙山、固城等鄉都有鬥婦女“腐化”的。此外,很多小偷、狗腿子都被鬥,有的被送到人民法庭關了起來。[14]
據“檢查隊”調查,高淳縣遊山、北達、漆橋3個鄉鬥了地主74人、富農11人、小土地出租者5人、中農4人、狗腿子4人、立場不穩的幹部10人、遊民10人,其中被打的人包括地主61人、富農11人、小土地出租者3人、幹部2人、遊民8人;東埃鄉的鬥爭會上2名手工業者、3名中農、1名貧農被打。丹徒縣葛角鄉、均益鄉鬥爭地主22人、中農17人、貧農3人、工商業者4人。武進縣一個鄉所鬥的32人中只有9人是地主,其余為富農、中農、小土地出租者和工商業者。常熟縣鬥了18個偽保長,大部分是中農。個別地方還鬥學生,比如,太倉縣浮北鄉地主子弟曹念春不到17歲,讀初中三年級,也被抓回鬥爭。[15] 溧陽縣南渡區7個鄉聯合鬥爭蔣廷監、蔣梅方,2人均非地主,蔣廷監是國民黨縣黨部書記,材料不實,主要罪行均屬推測,蔣梅方是叛徒,與土改無關,本無必要組織鬥爭;狄貞元按其情形是不應殺的,但幹部及群眾要求殺他,結果在鬥爭會上一口一個殺字。群眾也不是仇恨到如此程度,而是隨便妄動地呼口號。[16] 無錫縣鬥錯了182人。[17]
再次,遭鬥爭的人數眾多,其中部分人被打死。例如,僅鎮江專區被鬥爭者即達7,563人,其中有6,772人被打,被打者占鬥爭對象的89.54%。[18] 據“檢查隊”的不完全統計,松江專區奉賢縣5個鄉鬥爭245人,打了其中的218人;嘉定縣馬陸區被鬥36人,其中被打者31人;江陰縣沈舍鄉在26次鬥爭中被打死的3人,打得半死的4人,被小打的169人;宜興縣寺前鄉鬥72人;武進縣遙觀鄉鬥了4人,打3人。[19] 無錫縣遭到跪、凍、打的有872人。[20] 青浦縣龍固區在1950年11月1日至3日就打死17人。[21] 據蘇南農民協會不完全統計,蘇南在鬥爭中一共打死60人,其中鎮江專區4人、常州專區6人、松江專區50人。[22] 實際上,被打死的不止此數。據“檢查隊”調查,僅常州專區江陰縣長涇鄉就打死18人,金壇縣打死2人。[23]
第四,有些地方借鬥爭敲詐勒索。例如,句容縣戴亭鄉三村村幹部與部分群眾找一些稍有剝削的人家及過去放高利貸者(多是富農、中農及頑偽人員)鬥爭清算。他們帶著敲竹杠的口氣說:“過去你們放高利貸剝削人家,現在要你們將這些剝削的糧食退出來,不退就要鬥你們,捆你們起來。”段鳳生(偽鄉長)、田慎元(中農)怕遭到鬥爭,首先拿出稻子來,其他5戶受此影響也仿效,計有富農賈海拿出600斤(被要2,000斤)、中農段元才400斤(被要800斤)、段鳳生1,200斤、田慎元1,312斤,7戶共拿出8,198斤。該村幹部又將過去曾放高利貸者,不論富農、中農共10余戶的田契都收走。[24] 太倉縣雙鳳區在少數積極分子包辦下,普遍以剝衣、跪、在身上放冰塊、打等野蠻辦法強迫地主承諾多交糧食,不承認鬥爭會就不結束。太倉縣太平鄉地主王呂生被吊後自認140擔,顧清道被剝衣後承認52.6擔。太倉縣一些地方選擇鬥爭對象時主要看誰家富裕,能拿出糧食來。[25]
據蘇南農民協會統計,在鬥爭期間蘇南共有293人自殺,其中鎮江專區97人、蘇州專區81人、常州專區59人、松江專區22人、無錫縣24人。[26] 這些自殺者中,有些地主可能是畏罪自殺;有些地主感到土地財產被沒收了,生活沒有出路了;但更多的自殺者是被亂鬥亂打的氣氛所嚇倒,害怕在鬥爭中被折磨而自殺。比如,江陰縣有2個女地主因怕鬥爭而上吊自殺。[27] 武進縣在鬥爭中嚇死及與鬥爭有關而自殺的有20人。[28] 宜興縣在鬥爭中造成地主23人自殺。[29] 溧陽縣在土改中有26人自殺,其中地主14人、小土地出租者2人、富農1人、中農3人、貧農5人、其他成分1人。[30] 溧水縣在土改期間有27人自殺,其中絕大部分為地主,不少是因為害怕鬥爭或在鬥爭被清算而自殺。[31]
三、幹部在亂鬥亂打過程中的作用
鬥爭會上的打人者既有幹部也有群眾,往往是幹部指示打、默認打,甚至帶頭打,有的地區還進行鬥爭和打人比賽。許多幹部指示並動員農民打人,認為不打就是缺陷。武進縣一個區提出,“幹部不能打,群眾可打”。武進縣一個區委副書記在農代會上說:“要打就打,要罵就罵,有苦訴苦,有冤訴冤。”嘉定縣一個區的審判會上,有個幹部吹著口哨要求訴苦人打人,最後喊道,“不打就是包庇”。主持這次會的區委書記對向他提意見的“檢查隊”的幹部說:“要群眾鬥爭規規矩矩是不可能的。”[32] 嘉定縣合村鄉鄉長在鬥爭會上喊:“地主老實不老實?”群眾答:“不!”鄉長又喊:“怎麽辦?”群眾說:“打!”這樣就打起來了。[33]
嘉定縣北營鄉開庭審判時一個村幹部在群眾中喊:“要不要打嘴巴?”有的群眾答:“要!”他又喊:“打幾個?”群眾答:“打兩個!”他喊:“要誰打?”群眾答:“要訴苦人打!”台上的幹部對訴苦人說:“群眾要你打,你就打!”訴苦人說:“我從未打過人,我不打。”幹部繼續喊打,訴苦人才打了地主兩個嘴巴。幹部要求繼續打,甚至喊:“不打是包庇!”[34] 高淳縣下壩鄉一幹部在鬥爭時號召:“歡迎某某上來鬥爭!歡迎某某上來打!”[35] 無錫縣一個區幹部指示群眾把偽保長15歲的兒子及老婆吊打,腳上掛石頭,弄得他們死去活來。[36] 昆山縣農會主任在鬥爭前布置:我一翻眼,你們就準備;我一合眼,你們就綁;我再一翻眼,你們就動手打;我手一擺,你們就停止。[37] 江陰縣有一個區的區長拿棍子在萬人大會動員群眾打,要求每個訴苦人都要打,造成群眾不敢上台訴苦。[38] 還有些幹部甚至強迫群眾鬥爭地主。丹徒縣高橋區三洲鄉幹部竟提出,“鬥爭中有兩條路線,一條鬥爭地主,一條同情地主”,以此要挾群眾去鬥爭地主。不少地方甚至用“不鬥爭是包庇”、“不鬥爭要吃官司”來強迫群眾鬥爭地主。[39]
幹部們比較保守的做法是暗示群眾去打人,或默許打人的作法。江寧縣第四區的幹部奚若有對群眾說:“我們在這里不要打,走後再打。”[40] 無錫縣一些幹部對群眾說:“你們打我不管,只要你們不要說我叫打就行。”甚至有的幹部在群眾會上說:“我不能布置你們打,你們自發地打,我也不制止。”[41] 嘉定縣一次鬥爭會打死2人,縣委認為“打得好”。[42] 青浦縣群眾對幹部說:“我要打死某某。”幹部認為“不打”是不放手,說“打”又怕犯錯誤,因此,既不點頭也不搖頭。[43] 這實際上就等於默認。無錫縣八士區鬥爭地主徐金龍的媳婦時,派出所幹部暗示地方幹部兇打,結果把一根青竹棍打成了竹絲,被打者痛得昏死過去。[44] 昆山縣茜墩區新塘鄉幹部想讓群眾打人,又怕追究責任,就暗示群眾打,並規定了打的暗號。[45] 上海縣閔行區群眾打死2人,區委書記打報告要求處分,縣委則強調“打得好”,於是區委書記意識到打死人無所謂。[46]
各級幹部(主要是區、鄉、村幹部)當中,還有不少人親自上陣,身先士卒,帶頭打人。上海、嘉定等縣的區、鄉、村幹部逢鬥便打。嘉定縣新建鄉鬥爭一個地主,區委宣傳科長首先上台打,然後是縣委工作隊、區幹部、村幹部、民兵輪流上台打。總結這次鬥爭會時,區委宣傳科長說:“打人是對的,會議是勝利的。”鄉長說:“我們代表農民,我們打就是農民打。”個別幹部竟然認為,在鬥爭會上打人打得太輕是一種遺憾。比如,嘉定縣南翔區一次鬥爭會後區委書記總結時很不滿意,他認為,鬥爭會“最大的缺點就是打得輕,打得不漂亮”。江寧縣第四區土改工作隊幹部張道福連打7個地主。[47] 嘉定縣馬陸區動手打人者150人中,有區幹部2人、鄉幹部6人、村幹部29人、民兵12人、群眾109人。[48] 無錫縣開源區還出現了鬥爭比賽,看誰鬥得兇。[49]
需要指出的是,在曾經遍及蘇南鄉村的亂鬥亂打亂殺行為中,大部分群眾並未失去理智,而是保持著最基本的人性。高淳縣下埃鄉小河村地主跪在那里被凍打,個別農民掉淚。墻圖村台上幹部打,下面貧農王小化、陳老美等喊,“不要打了,再打再凍地主吃不消了。”高淳縣東埃鄉一個老太婆已準備好了控訴的內容,但到會場看到地主被打得可憐,沒有訴苦而跑回去了。丹陽縣朝陽鄉六村地主金福昌(一般地主)不承認轉移過糧食,工作隊顧某某便打他耳光。台下數百群眾齊聲叫道:“不能打,他原來是苦出來的好地主。”土改工作隊幹部為追交糧食,將地主韋張氏綁在柱子上不聞不問,韋張氏被綁得大哭大叫,驚動了周圍的群眾,絕大部分群眾覺得她可憐。丹徒縣九呂鄉鬥爭會上,當場有一老太婆低下頭流淚,同情被吊打的人。太倉縣浮北鄉鬥爭會上,有的群眾看到剝地主的衣服,跪在石頭上,就流淚,有的拔腿就跑。奉賢縣張翁廟鬥爭會上打死地主衛春陶,小學教師反映說:“罪應該死的可以正之以法,罪不該死的,不一定非把人家打死。”嘉定縣馬陸區新建鄉群眾說:“鬥爭地主是好的,但為什麽要打呢?”嘉定縣南周鄉幹部打鬥爭對象後,群眾很反感,區委書記去該鄉時三百多群眾圍住他問:“為什麽要打?”嘉定縣長浜鄉鬥爭中打徐嘉如、徐衡人時,大部分民兵將民兵符號暗暗取下,怕大家要求他們動手打,婦女小孩都離開了會場。江陰縣長涇區沈舍鄉一次鬥爭4
個地主,打死2個,參加會議的部分群眾不知為什麽要打死,反映說:“有罪應由政府判決,為啥要打死呢?”[50] 高淳縣雙橋鄉鬥爭地主時,鄉幹部用皮帶抽打,致使一些群眾同情地主,“哎呀,還光著身子,打不痛?”[51] 江寧縣秦淮鄉鬥爭地主湯萬金的兒媳,當對她灌涼水時,80多到會群眾中嚇走60余人,只剩下幾個民兵和積極分子。當湯萬金外出討飯時,群眾給得特別多,反而同情他。江寧縣水晶鄉鬥爭地主袁慕鑫時,民兵隊長周大好親自跳到台上打,農民說:“把他打暈,怎麽和他說理。”[52]
四、亂鬥亂打的情形為何發生?
亂鬥亂打現象的出現有多方面原因。首先,1951年11月華東第二次土地改革典型試驗會議提出了“放手發動群眾,大膽開展運動”的方針,幹部們普遍將此方針理解為中共政策的改變,是糾正過去“和平土改”的偏向。蘇州市有的幹部認為,“放手是不要領導,這樣可痛快了,過去領導抓得太緊,所以只好和平土改”;太倉縣一些幹部認為,“過去上級約束太嚴,處處受到限制,現在有辦法了”。[53] 一些區允許鬥爭會任由少數農民、村幹部甚至二流子擺布,土改工作隊幹部默不作聲。無錫縣南泉區有些群眾反映;“現在政策大變,可打可殺,工作同志變成木頭人了。”[54] 部分幹部認為:“發動群眾就是開鬥爭會,而鬥爭就是打,只有打過,才是鬥爭過。打得狠就是狠狠地打一頓。群眾發動就是轟轟烈烈的熱鬧。”[55]
無錫縣一些幹部認為,放手發動群眾非亂打亂殺不可;“既要放手,為什麽又要遵守八項紀律呢”,“要去掉打、剝、跪、爬,發動群眾是困難的”;有些幹部甚至表示,“不許我們幹部打人,就情緒不高”。無錫縣蕩口區坊橋鄉幹部還認為:“使農民能打罵,就是放手發動群眾的收獲。”土改初期,有些幹部有所顧慮,怕承擔責任,不敢亂來;當亂鬥亂打的空氣彌漫蘇南農村時,他們很快就拋棄了顧慮、恐懼和膽怯,如脫韁的野馬,在鬥人打人中大顯身手了。
其次,在土改幹部的宣傳、鼓動和引導下,農民對地主的仇恨隨著土改訴苦的展開而加深,加上幹部的慫恿煽動,於是一些農民便一哄而起。另外,北方來的老幹部把在江北土改時亂打亂殺的經驗帶到江南新區,導致了彌漫蘇南的亂鬥亂打。而基層幹部和積極分子中也有些人本來是流氓,他們借鬥爭地主公報私仇。黃炎培視察蘇南土改情況回北京後寫道:“群眾的心里是容易沖動的,個人振臂一呼,大眾跟著跳起來,只要呼者言之成理,就會接受,至於呼者話有沒有別情,這不是在紛擾中間所能精心辨別出來的,且群眾的行動,很可能過火,竟可以說往往過火。”[56] 美國學者莫里斯·邁斯納在論及中國的土改運動時指出:“毫無疑問,在土地改革運動中釋放出來的農村社會沖突的內在動力中,有一種巨大的暴力和恐怖的可能性。”[57]
再次,先發動群眾性批鬥打人,後建立法庭,鬥爭會代替了司法,幹部指導下的群眾代替了執法機構。蘇南行署土改委員會主任歐陽惠林的看法是,發生亂打亂殺發生的主要原因是人民法庭組織遲了一步(中央在1950年7月才公布人民法庭組織通則),無法運用人民法庭懲治不法地主。[58] 這一看法有一定道理,但不全面。事實上,人民法庭普遍建立之後,蘇南土地分配結束了,但亂鬥亂打仍時有發生。
二元敘事與土地改革
行龍(山西大學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教授)
劉素林(山西大學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研究生)
檢視20世紀中國土地改革的歷史敘述,大致可分為革命敘事和現代化敘事兩種。前者把中共領導的革命活動生動而富有詩意地展現出來,說明土改的必然性及其在國家、民族、歷史進程中的巨大意義;而後者則將土改放置於一個與世界緊密聯系的視野中來審視,認為土改不但沒有實現國家對農村的有效整合,反而使已經十分脆弱的農村社會秩序陷於混亂。這兩種歷史敘事所呈現的史觀為史學研究者提供了多元的參照視角,《翻身──一個中國村莊的革命記實》[1](下文中簡稱《翻身》)、《中國鄉村,社會主義國家》[2](下文中簡稱《鄉村》)便是這兩種不同歷史敘事各自的代表作品。作為革命敘事的典型範本,《翻身》將土地改革描繪成世代受經濟盤剝和文化壓迫的農民翻身求解放的史詩性事件;而《鄉村》則按照現代化敘事的路徑,展現了土改背離官方表述、導致社會失範的一面。本文試圖通過對這兩種文本的研究,展現不同敘事路徑下的農村社會景象。
《鄉村》一書的作者弗里德曼、畢克偉、塞爾登分別為政治學、歷史學、社會學教授,是中國改革開放後首批來華從事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美國學者。在《鄉村》一書中,作者以華北平原的饒陽縣五公村為個案,以五公村領頭人耿長鎖的生活軌跡為線索,深入探討了中共在戰爭時期及革命勝利後在農村社會所從事的一系列改革,以及這些改革與傳統文化、國家與農村社會、戰爭與國家建設等之間的關系。本書憑借其廣泛的文獻搜集、生動的現象描述、深入的材料解讀、渾厚的理論構建,一舉獲得了象征美國學術最高榮譽的列文森獎。
《翻身》一書的作者為美國人韓丁,他親身參與了太行區潞城縣張莊的土改,用社會人類學者“在地”式的觀察視角,從農民的日常生活邏輯出發來認識土改的社會歷史空間,再現了中國農民日常生活的話語表達和社會記憶。在這本書中,作者將許多相悖的東西,如生趣盎然的形式與外加的觀念,蕩氣回腸的人情與不時插入的冰冷說教,真實的血淚與人為的溫情很好地融合在一起,使該書既具有一般的可讀性,又有相當的可信度。
與同時代其他作品一樣,《翻身》“以革命歷史為線索,用藝術形式來再現中國共產黨領導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必然性與正確性,普及與宣傳中國共產黨的歷史知識和基本觀念”。[3] 它企圖揭示的是,上世紀中期的歷史環境如何迫使一批農民由世代遭受經濟盤剝和文化壓榨到奮起抗爭,然後到思想覺醒直至走上革命道路。作為一名在中國生活了多年並親身參與中國土改的美籍友人,韓丁的創作“受到了官方文學體制的話語激勵,得到了黨的最高領導機構‘中共中央’,黨的最高領袖及黨的意識形態領導人和文化官員的肯定”[4]。《鄉村》則從歷史人類學、社會學的角度展開敘述,涉及了人性、潛意識情節、生殖繁衍、種族屬性等人類學內容。全書將中共在戰爭時期及革命勝利後在農村所進行的一系列改革,從減租減息到互助組、合作社再到“大躍進”時期的人民公社,統統縮微到一個村莊成員的經歷和命運中,使生活現象本身成為寫作對象。“作者的這種做法對階級鬥爭視野下賦予的農村階級矛盾突出,農民歡呼翻身解放,積極支持土改的形象提出了挑戰”。[5]
雖然《翻身》和《鄉村》兩書內容的時代背景大體一致,彼此甚至有許多雷同的生活場景,但置於兩部不同作品的敘事話語中,卻呈現出完全不同的效果,表達了不同的時代精神。《翻身》一書的主要命題是論證中國近代革命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壓迫”、“階級戰爭”、“革命”、“人民群眾”、“工農專政”、“經濟決定因素”等,成為這種敘事的基本主題。[6] 而《鄉村》則凸顯了不同人物在新體制建立和鞏固的過程中所展現的多重身份和雙重人格特征。無論是抗日英雄、共產黨幹部,還是無業遊民和國民黨官員,都在政治身份之外被賦予了一種原始的生命的色彩。
這兩種敘事話語體現在人物的塑造上是截然相反的。《翻身》中的剝削階級申金河、樊樸之、郭福旺兄弟等,個個兇殘狡詐、卑瑣猥褻。他們一方面霸占田地、魚肉鄉民,一方面賣身求榮,充當反動政府的走狗,甚至連相貌也醜陋不堪、令人厭惡。而與之相反的是張天明、申鎖子、弓來保等人,他們都是在抗日鬥爭中成長起來的共產主義戰士,為了不做亡國奴,為了窮人翻身解放,與日本侵略者、國民黨反動勢力作堅決鬥爭。他們作為共產黨的代表,表現出機智、勇敢、堅定、大義凜然的個人特征。在這種革命敘事體系中,農民和農村的形象幾乎都是以社會性質─主要矛盾─階級分析─革命動力、對象、目標為全景,由此來審視農民扮演的角色,故而每個活生生的農民個體因其階級成分而被賦予大體類似的階級形象。《鄉村》一書則認為,“這種想象中的有關階級的科學分析,充滿了主觀性和政治色彩”。[7]
因此它在人物形象的塑造上並沒有革命意識形態那種二元對立的正反人物概念,不從單一的政治立場出發去醜化某一類人物,而是賦予各色人物以多重性格。如書中主人翁耿長鎖,作為一個農民政治家,他在土改期間所表現出的堅韌毅力、犧牲精神和典型的農民式的生存智慧,的確令人感佩。但作者同時也指出,中國農村的現代化僅憑這樣的個人素質是遠遠不夠的,沒有文化的農民政治家的視野畢竟有限。耿長鎖的個人成功以及五公村的模範形像得以維系,是得到了各級政府的種種特殊照顧的結果,而這種依靠輸血來維持的典型不具有任何推廣價值。所以不管是耿長鎖還是五公村,實際上是政府以高昂代價維持著的一個虛幻的政治神話。
在《翻身》的革命敘事中,由於歷史敘事的“程式化”,農民作為一個群體也被相應地簡化了。在這種歷史記憶中,土地革命是一個“解放的”、“欣喜的”、“熱火朝天”的景象,歡歌笑語的群眾大會、模範帶頭的共產黨員,都是這個集體記憶不可缺少的部分。“而這些景象在革命史的敘事中又使得對農民如何、為何接受中國共產黨,如何、為何理解這一宏大敘事做出解釋成為理所當然,而不需要進一步解釋。”[8] “實際上農民的身份意識使他們不僅具有階級身份、階級形象、階級關系,還具有更多不能夠納入到階級視野中的行為和意識。”因此,“不能只強調農民的整體形象,還有作為自然村成員的身份和意識”。[9]
《鄉村》一書著重探討了中共是如何通過減租減息來發動農民群眾、贏得他們的信任,並通過激烈的土地政策來滿足農民均貧富的需要。在這種敘事中,農民被視為獨立的經濟利益個體,他們的經濟理性與中共政策的“互動”成就了中共的勝利。“正是這樣活生生的農民個體超出了階級視野下的形象的行為和意識給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政策帶來了真正的挑戰,迫使他們不得不在階級鬥爭理論的支撐下,以各種方式將他們納入到階級理論的革命話語體系中,從而影響了中共各種政策方針路線的制定,而這些構成了革命更鮮活、更豐滿的血肉。”[10]
《翻身》和《鄉村》兩書不約而同地貫穿著一條同樣的線索:農村基層權力的運轉是通過一系列文化傳統和習俗編織起來的文化網絡來實現的。這種文化網絡內涵豐富,包含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如宗族、祭祀、節慶、道德、教育等。農村舊有的權勢者就是通過這種文化網絡建立、鞏固和強化自己的影響力。[11] 新生政權雖然發動了對農村文化的鬥爭,但傳統網絡太廣大、太覆雜,不能簡單地說好還是壞。但是在《翻身》的革命話語里,傳統文化的消極因素,如家長制、性別歧視、暴力被放大了,而傳統價值觀和人際關系中的積極面,因為它們不利於革命敘事的構建,所以被過濾掉。對傳統文化的鬥爭成為書中農村社會與政治生活的主題,成為取得優越地位、獲取權力或保護自己的最有效的工具。許多農民、特別是年輕人積極地參與對舊文化網絡的鬥爭以及新文化網絡的構建,與國家“同謀”而演繹出那個特殊時代的鄉村生活現實。
現代化敘事則強調“盡管土改摧毀了傳統村落的社會結構和相應的權力結構,但是代表著舊社會的人還在,他們的身上傳統文化的影子還殘留著,不可能僅僅通過一次或數次革命就銷聲匿跡。”[12] 在《鄉村》一書中,土改過程中對傳統文化的一味否定使新生政權的文化價值觀與農民家庭經濟的合理性之間的沖突越來越大,並導致一些受到共產黨政權恩惠的人與其他人之間,以及外來的社會主義觀念與農村基層政權土生土長的根基之間,產生了裂痕。這種裂痕產生的原因是土改過程中對傳統文化的否定過於極端,共產黨試圖摧毀舊的基層政權賴以生存的文化權力網絡,從而建立新的文化權力網絡,但他們每一次取得的成果都無法突破頑強的農村文化網絡。作者認為,共產黨必須嘗試放棄對鄉村社會的強力控制,改用新的文化準則來實現自己的政治和經濟目的。這種做法才能使中共以最小的代價換取自身合法性的迅速確立。
在《翻身》中,群眾不斷增長的爆炸性力量在一段時間內被導向對地主豪紳實施各種形式的進攻,這種進攻的激烈程度不斷加強,甚至失控。親身參與土改並深諳運動功過的韓丁“最終也選擇了對土改的正義性進行竭力的正名和謳歌,使許多歷史的真相和某些本質被遠遠地隔離在政治的大幕之後,從而失去了歷史的真實性和意義的客觀性”[13]。而弗里德曼等人則通過描寫土改固有程序的偏離、土改進程的零亂、土改之後的鄉村慘淡等方面,呈現了一個與革命敘事截然相反的土改:“充滿了憤怒和報覆心理的年輕無賴,通過個人和宗族間的仇殺,殘酷地肢解了村莊”[14]、“社會被割裂開來,人際關系趨於疏遠和對抗,農民使用沒收和暴力手段進攻假想中的罪惡階級”[15]。從這樣的論斷中不難看出,作者更加注重尋找歷史光環背後的陰暗面,以批評的態度進行審視和反思。在這樣的敘事體系中,土改和其他鄉村政治歷史一樣,都是權力的爭奪和泛濫,它帶給普通百姓更多的是災難和痛苦,為土改的進步性打上了一個大大的問號。
上述兩種敘事無疑是矛盾的,在這兩種敘事體系中所展現的土改完全不同,由此而引發的結論和反思也全然不同。作為革命敘事的代言人,韓丁在中國生活了多年,並且作為中共政策的積極響應者參與了張莊的土改,他的思想具有明顯的官方痕跡,他的創作也同樣受到視域的局限。他僅僅從政治(而且是單純的勝利者角度)切入歷史,只表現政治勝利和階級鬥爭的一面,卻遺漏了更廣泛的人性內涵和個人視域,從而形成了許多思維誤區,以致於作者在展現了部分歷史真相和歷史意義的同時,卻遮蔽與掩蓋了更多的歷史意義和真實。囿於現實問題和政治服務立場,作者基本上沒有表現出超越現實之上的純理性思考,人性、客觀歷史本質等問題基本被排斥在這些作品之外。而這又恰恰妨礙了作者進一步認識蘊含在現實背後的困惑和矛盾,以及所潛藏的機遇與挑戰。
相反,弗里德曼等人對新政權的認同程度與韓丁相去甚遠,對“左”的排斥以及來自大洋彼岸的意識形態背景也必然將他們推向中共的對立面。在把以歐美為中心的發展模式界定為一個普遍化的歷史進程的同時,也把“先進”與“落後”的價值評判內置其中。所以,《鄉村》一個極其明顯的特征是,它始終未能擺脫顯性或隱在的作為價值尺度的西方文明的參與,實際上也默許了以歐美為中心的現代價值體系和話語。
歷史可被視為擁有本身話語類型的敘事陳述。正如福柯所言,對歷史的敘述,重要的不是話語講述的年代,而是講述話語的年代。土改文本只是一個縮影。事實上,像土改運動一樣,中國近現代的許多歷史事件,如辛亥革命、義和團運動等等,都還需要不斷拂去歷史塵埃,在不同的文本中得到更為清晰完整的再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