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獨立工會 寫於 二零一六年
本報告是中國勞工通訊發布的第六期工人運動觀察報告。在報告期內,中國工人的集體行動有了新動向,這些行動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環境的變化,也昭示了集體勞動關系的飛速發展。
當中國缺少能夠真正代表和維護工人權益的工會時,工人的集體行動就成為觀察中國工人運動的壹個窗口,透過這個窗口,我們觀察到:
第壹,工人集體行動個案的數量在增加、參與者的規模在增長、行動的訴求呈多樣化、行動的手段趨於理性與成熟。
第二,工人集體行動正在逐漸跨越工廠和企業的界限,向行業化、區域化的方向發展。
第三,經過集體行動的歷練,工人們的自信有很大程度的提升,他們正在通過集體行動撕掉計劃經濟年代強加的“領導階級”的標簽,並由此內生出自己的組織意識、維權意識和階級意識。
第四,在工人的集體行動中,正在逐漸形成工人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互動,這種互動正在改變政府官員對工人集體訴求的看法,有助於他們從此脫離“維穩”
的思維模式,以“平常心”來正視和應對市場經濟中的勞資矛盾,並接受集體談判這壹調整勞動關系的有效機制。
第五,在報告期,中華全國總工會(以下簡稱“全總”)及地方總工會仍然未能承擔起新壹屆黨中央賦予它們的使命,即“做好維護職工群眾切身利益工作,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面對工人的集體行動,各級工會幹部或是有意回避,或是“憂抱琵琶半遮面”地持含混立場,或是以“政府官員”的角色露面,因此難以贏得“職工群眾的信賴和支持”,並使全總進壹步外在於瞬息萬變的勞資沖突。
我們還觀察到,在工人的集體行動中,勞工非政府組織(以下簡稱勞工 NGO)異軍突起,在全總工會無所作為的情況下,它們承擔起“工會”的角色,積極介入工人的集體行動,憑借它們源於工人、貼近工人、了解工人的優勢,引導工人理性維權,通過集體談判解決勞資糾紛。在介入行動中,它們自身的素質在提升、能力在加強、影響在擴大,它們正在完成著從壹個服務型組織到工運型組織的轉型。
在近兩年中國公民社會運動受到嚴厲打壓的環境中,這些勞工 NGO 頂住了來自各方的壓力,不但生存了下來,而且愈加茁壯。它們以自己堅定的行動撐起了中國公民社會運動的壹塊天地,以自己承擔的角色為全總樹立了轉型的樣板,以自己最大的能量開啟了勞資談判的大門,以自己艱難的實踐探索著中國集體勞動關系的發展規律與調整機制。從彌補中國工會缺位的功能看,它們可能僅僅是壹種階段性的組織,但它們肯定會載入中國勞動關系的發展歷史。
本報告以 2013—2014 年間發生的工人集體行動個案為主線,描述兩年間工人運動的發展軌跡。報告分三節,第壹節是對報告期工人集體行動的壹個全面描述,並分析了工人集體行動的背景因素和行動特點;第二節總結了資方、政府和全總工會對工人集體行動個案的反應態度、應對手段和策略;第三節概括了勞工NGO 在工人集體行動個案中的角色,並分析了這類組織對中國工人運動產生的影響。
本報告收集的個案,除了標明來源之外,均來自“中國勞工通訊”、“GRRR”、“自由亞洲電臺”、“阿波羅新聞網”、“大紀元”等網站。1第壹節 對工人集體行動個案的基本描述
壹、對工人集體行動個案的總體觀察
在報告期,共收錄工人集體行動個案 1793 起,較上個報告期(2011—2012年)收集的個案增加了 1523 起,個案增加可能有兩個原因:第壹,在報告期,工人集體行動個案較上個報告期的確有較大增長,這也是我們直觀上可以感受到的,例如,出租車的罷運個案較上個報告期有明顯的增加。第二,在本報告期,工人集體行動個案得到民間媒體的高度關註,有熱心人士通過博客、網站、微博等渠道,及時報道發生在中國各地和各行業的工人集體行動個案,這也極大豐富了個案的來源。
在 1793 起個案中,從地域分布上看,廣東省仍然居於首位,有 481 起,從行業分類上看,在制造業之外的其他行業,包括出租車、學校、公共交通、醫院、環衛等行業,廣東發生的個案數量也均居首位。在廣東之後的是長江三角洲地區的江蘇(120 起)和浙江(106 起)兩省。
需要指出的,在珠江三角洲和長江三角洲地區之外,河南與四川兩個內陸省份的個案數量分別排在第四位(97 起)和第六位(81 起)。
二、對工人集體行動個案的分行業觀察
1、制造業
在報告期,制造業的個案仍然居首位,為 774 起(43.1%)。對這些個案做壹步分析,可以發現,個案涉及了制造業 31 個類別中的 27 類,其中,在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140 起,18%);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業(82 起,10.6%);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77 起,9.9%)和紡織服裝業(66 起,8.5%)發生的個案居前四位。
在制造業發生個案的企業所有制分布上,私營企業有 265 起(34.2%)、港資企業 113 起(14.6%)、臺資企業 102 起(13.1%)、國有企業 97 起(12.5%)。
在訴求方面,個案中工人的訴求多為復合性的,如果以制造業個案中工人的第壹訴求為對象進行分析,可以發現,“追討被拖欠的工資”和“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所占比例分別為 297 起(38.4%)和 183 起(23.6%),占第三位的是增加工資的訴求,為 83 起(10.7%)。需要指出的是,以“追討被拖欠的工資”為第壹訴求的個案呈現的特點是,有 90 起發生在 2013 年,有 207起發生在 2014 年;以“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為第壹訴求的個案,有 95 起發生在 2013 年,有 88 起發生在 2014 年。這與報告期內中國制造業經濟運營環境的變化有直接的關系(見後)。
在行動方式方面,制造業工人集體行動分為單壹形式和復合形式。以罷工為例,有些個案是以罷工作為主要形式,工人們拒絕進車間工作,聚集在廠區內,通過掛橫幅、貼標語、喊口號、靜坐等方式表達他們的訴求,這類個案為 361 起(46.6%)。有些個案是在罷工後附帶有堵路、遊行和到政府請願等方式,其中罷工與堵路的個案為 73 起、罷工與遊行的個案為 6 起、罷工與到政府請願的個案為 24 起。
當制造業的工廠處於停工、關閉、破產等狀態時,因為無工可罷,工人們會采取其他方式表達訴求,包括,請願(含在公共場所集會和示威)160 起,所占比例為 20.6%;堵路 100 起,所占比例為 12.9%;工廠內抗議(含靜坐、封堵廠門)45 起,所占比例為 5.8%。
較之前幾個報告期,雖然集體行動個案呈大幅度上升,但工人在行動中損壞工廠財產和圍堵資方管理人員的個案非常少,前者為 2 起,後者為 4 起,這說明,工人們已經可以在表達對現狀不滿的同時,保持克制和冷靜的態度。
2、其他行業
在報告期,在與社會公共利益聯系較為密切的行業,如出租車業、公共交通業、學校、醫院和環衛業等,個案發作較為頻繁,這五個行業的個案高達 651 起,占全部個案的比例已經超過了三分之壹。
出租車業
出租車業壹直是集體行動個案的高發行業,從直觀上看,本報告期的個案數量較前壹個報告期有大幅度增長,在上壹個報告期(2011—2012 年),共錄得 67起個案,在本報告期,共錄得出租車司機罷運個案 340 起。
這些個案呈廣泛分布的特點,涉及省份多達 29 個,在個案數量排列上,除了廣東(29 起)和山東(29 起)並列第壹之外,排在其後的是三個內陸省份,即,河南(24 起)、陜西(22 起)和四川(21 起)。另外,出租車司機罷運個案有從壹線城市和省府城市向小城市(縣級市)蔓延之勢,在 340 起個案中,有211 起發生在縣級市或者地級市的區,所占比例為 62%。
在 340 起個案中,有 312 起個案帶有行動訴求的信息,訴求有單壹的,也有復合的,其中,居第壹位的訴求是“抵制黑車”,有 114 起,所占比例為 33.5%,遠高於其他訴求。出租車司機們認為,黑車泛濫,嚴重影響了他們的生意;還認為,導致黑車泛濫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對黑車整治不力。
還需要指出的是,在報告期內,壹些地區曾經出現兩次或以上出租車罷運個案,例如,2013 年 1 月、3 月和 11 月,福建省莆田市仙遊縣出租車司機舉行了三次罷運行動,抗議地方政府批準增加出租車數量。2013 年 1 月、10 月和 11月,河南省安陽市出租車司機舉行了三次罷運行動,抗議燃氣漲價。2014 年 4月、10 月和 11 月,河南省駐馬店市及所屬縣級市的出租車司機先後組織了四次罷運行動,抗議政府對“黑車”打擊不力。這些在同壹地區反復出現的罷運個案說明,對出租車司機在行動中提出的訴求,政府並沒有采取有效的解決措施。
建築業
在報告期內,共錄得建築業工人集體行動個案 235 起,涉及 30 個省份,居前三位的為河北省(20 起)、廣東省(16 起)、河南省(15 起)和陜西省(15起)。建築業工人的行動訴求集中於追討被拖欠的工資。在包含有行動具體發生地點的個案中,大約有 140 起發生在商業住宅的工程項目中。
建築業拖欠工資問題由來已久,盡管各級政府多次出臺禁止拖欠工資的政策,但拖欠問題壹直沒有得到解決。
公共交通業
在報告期內,共錄得 114 起公交車司機罷運個案,包括城市和城鄉之間的大型公交車和中型公交車。以廣東省的公交車司乘人員 26 起罷運個案為例,其中有 11 起發生在深圳市。在這些個案中,司乘人員的主要訴求是增加工資。例如,2014 年 4 月 17 日,深圳市東部公交公司 7 條線路的千余名司乘人員罷運,據參與者稱,他們的工資太低,工作中經常受到公司的處罰;有多名司機稱,車輛使用多年,有的儀表盤失效,看不出速度指示,經常因超速被交警罰款。2 深圳從 2010 年初開始進行公交體制改革,當時多條線路的司乘人員就認為改革導致公司的工資制度不透明,而且收入減少,也就是從那時起,此類行動每年都會發生多起。
學校
在報告期,各類學校教師罷課與請願個案明顯上升,共錄得個案 125 起,涉及 23 個省份,居前的省份為廣東(20 起)、湖北(17 起)、河南(13 起)。教師集體行動個案呈現明顯的區域性特點。例如,2014 年 4 月 8 日、9 日,河南省漯河市舞陽縣 15 個鄉鎮數千名教師陸續罷課,抗議政府克扣工資,要求補發所欠工資。
2014 年 11 月 14 日,黑龍江省肇東市 200 名教師到市政府集會,抗議政府克扣養老保險,要求增加工資,這壹行動的影響迅速蔓延到周邊地區。11 月 17日,肇東市區和農村中小學共有 8000 余名教師罷課,有 1000 多名教師到市政府集會請願。在 11 月 26 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的尚誌市、依蘭縣、賓縣、巴彥縣、方正縣、雙城區等地又有壹萬余名教師罷課,他們提出了同樣的訴求。2014年 11 月 19 至 22 日,湖北省荊州石首市第壹中學和南嶽高中;公安縣壹中、二中和下車胤中學的教師分別罷工,教師們要求政府公開近十年國家調整工資的文件,增加工資。
醫院
在報告期,共錄得 30 起發生在醫院的集體行動個案,分布在 15 個省份,行動參與者為醫生、護士、護工、醫院清潔工和廚師,行動的訴求多種多樣。在 2014年發生的個案中,有多起是因患者及患者家屬對醫生、護士的人身攻擊事件引發的,醫生和護士以罷工行動抗議人身安全受到威脅。
環境衛生業
在報告期,共錄得 42 起環衛工人集體行動個案,分布在 9 個省份,其中 23起在廣東地區,7 起在四川省壹些城市。環衛工人的訴求主要集中在增加工資和提高待遇方面。這些個案引起當地政府的關註,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在 2013年 1 月 22 日承諾,將較大幅度提高環衛工人的工資福利,並為他們建立住房保障制度。3
2014 年 8 月 14 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進壹步改善環衛工人待遇意見的通知》,規定從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提高環衛企業工人月基礎工資最低標準和崗位津貼標準,要求環衛公司為工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4
政府
在報告期,共錄得 10 起政府和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集體行動個案,這也是過去罕見的現象。在這些個案中,基層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員工表達了對工資水平的不滿,或者對基層機關與上級機關員工工資之間差異的不滿。參與行動者要求公開工資支付情況、取消工資差異。這些個案發生在城市管理、稅務、工商管理的部門等,例如,2014 年 11 月 21 日,在江蘇省連雲港市灌雲縣國稅局大院內,有員工拉起橫幅抗議。據行動參與者稱,政府發布文件要規範公務員領取的津貼,這樣壹來,他們每年的工資收入將從過去的十萬元減至六、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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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人集體行動的背景因素分析
本報告收錄的工人集體行動個案,無壹起是在勞資集體談判期間發生的,大部分個案是因個別事件引發的,但導致工人集體行動的卻是壹些背景因素。
1、對工資收入和勞動條件不滿
2015 年 2 月 2 日,全總法律工作部部長在新聞發布會上稱,從目前我國勞動關系發展現狀看,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案件還大量存在。
6 這些“大量存在”的雇主違法侵權行為是導致工人集體行動的壹個主要背景因素。
2013 年 1 月 5 — 12 日,黑龍江哈爾濱輕型汽車有限公司(國有)的工人連續罷工 7 天,要求增加工資。據工人在互聯網上發布的消息,當時哈爾濱市最低工資標準為 1160 元/月,該公司工人的工資在扣除了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後,只能剩下 1400 元 — 1800 元/月,而 10 年前該公司員工的平均工資就已經達到 1000 元以上。
2013 年 1 月 24 日,廣東省佛山市大瀝鎮環衛工人舉行罷工,要求提高工資。壹位工人稱,他們每月的工資是 1605 元,除去房租、吃穿外,還需自行購買清潔所用的掃把、垃圾鏟,每個月工資所剩無幾。還有工人稱,雇主將街道的清潔方法從過去的“4 人 2 車”改為“3 人 2 車”,這樣可以減少工人人數,而工人則要從早上 5 點壹直工作到傍晚。
2013 年 7 月 4 — 5 日,位於浙江省樂清市的德力西集團有限公司(私營)的女工舉行罷工,要求增加工資。據罷工工人稱,她們每天早晨 6 點就要起床進廠工作,每個月經常要加班 20 多天,每天要加班到晚上 9 點。
2014 年 2 月 11 日,廣東廣州穗保公司(私營)的押運員罷工,要求增加工資。在罷工現場,壹名押運員向記者表示,他們 20 個人居住在大約20 平方米的宿舍裏,每天早上 6 點就要起床工作,到晚上 8 點才能下班,中間只能休息很少的時間。7
在報告期內,各地政府紛紛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資方為了節省成本,較為普遍的做法是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上調之後,將過去發給工人的補貼、津貼計入基本工資或者巧立名目向工人收取各種費用,由此引發了工人的集體行動。
2013 年 4 月 10 日,廣州長視電子有限公司(私營)的工人舉行罷工。在廣州市政府宣布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後,資方也發布通知,將原來工人的中餐補貼和住房補貼都算入基本工資,以使在不增加工資成本的前提下,讓工人的基本工資可以達到新的最低工資標準。
2013 年 7 月 2 日,廣州展輝電子有限公司(港資)的上千名工人罷工。據工人反映,在 5 月份廣州市政府提高了最低工資標準後,資方將工人的基本工資從 1350 提高至 1550 元,同時又在不通知的情況下,從工人的工資中扣除了250 元的夥食費、100 元的住宿費、149 元的養老保險費,而且還要降低加班工資。
2、對資方的規章制度不滿
在集體行動中,工人普遍的反映是對工廠的規章制度不滿,認為有些規章制度近乎“苛刻”;而且,在這些規章制度中,都包含著懲罰性的規定或者壹些不合理的收費條款,這都損害了工人的經濟利益。
2014 年 10 月 13 日,金東紙業(江蘇)股份有限公司(印尼資)的 800 名女工舉行罷工,表達對公司管理制度的不滿。據罷工工人稱,資方因為效益不好,從 2013 年就取消了年終獎金、病假工資和高溫補貼,還制定了各種罰款規定,工人稍有不慎就會被扣分罰款。
2014 年 11 月 17 日,內蒙古烏蘭察布集寧區的公交車司機罷運,抗議公司收費項目過多。在罷工現場,記者看到壹份公司制定的收費表,裏面有 12 項收費。據該公司負責人稱,這些收費項目都是政府規定的,但記者從當地政府的壹份收費文件上看到,在這 12 項收費項目中,只有 3 項是符合文件規定的。82014 年 11 月 7 日,位於上海松江區的龜屋電氣有限公司(日資)數百名工人發起罷工。據工人在網上發布的帖子,日方管理者在工作崗位上安裝攝像機,以便監視工人的壹舉壹動,就連工人打開手機看時間都要被罰款 100 元。
3、因政策得不到執行而引發不滿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政策本為執政之手段,這些政策通常用來解決某些行業和地區的政治、社會和經濟問題,但在實施這些政策時,卻經常因地方財政實力不足而使政策受惠者得不到利益,進而引發集體行動。在報告期內,這類個案多發生在教育行業,而且與中央政府的壹項工資政策有關。2008 年 12 月23 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發布的《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該《意見》要求,從 2009 年 1 月 1日起,在全國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該《意見》還要求確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該《意見》規定,縣級財政要優先保障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但在“績效工資”政策的執行中,卻出現了很多問題,因為縣級財政的收入存在相當大的地區差異,有些縣的財政因收不抵支而無法落實這項政策,引發了教師罷課、請願等集體行動。
2013 年 5 月 6 日,湖北省洪湖市千余名中小學教師罷課,表達對績效工資太低的不滿。次日,洪湖市市長在與教師的對話中,將績效工資偏低的原因解釋為,洪湖市是國家級貧困縣,由於地方財政困難,能夠支付給教師的工資自然不會高。但教師代表提出,在壹個財政緊張,教師待遇低到了要停課的縣級市,為什麽教育局要蓋壹座高達 12 層的辦公大樓?92014 年 1 月 3 日,湖南省湘鄉市湘鄉壹中教師罷課後到市政府靜坐,抗議政府克扣績效工資。教師們稱,從 2009 年國家實施績效工資後,他們就壹直沒有領到績效工資,如果按照湘鄉市績效工資平均 1.8 萬元/年的平均水平計算,他們被拖欠的績效工資已經達到 7.2 萬元/人。
4、政府調整政策造成工人利益損失
政府在對現有政策調整時,可能會與壹些工人現有的利益發生沖突,進而引發他們的集體行動。
2013 年 1 月 21 日,浙江省寧波市壹千多名出租車司機罷工,抗議政府出臺新的政策,該政策要求私營出租車在未來 8 年內,每年上交 1 萬元牌照費;每四年更新壹次出租車。出租車司機們稱,他們每年為此要多支出 4 萬元,而政府此前曾承諾過不收取牌照費。
2013 年 3 月 12 日,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勻市出租車司機罷工,表示對政府出臺新規不滿。新的規定要求,出租車司機違章壹次,要接受停運壹個月的處罰;壹年違章兩次,則要吊銷經營權。有司機稱,為了減少違章記錄,他們私下要向交通警察按月繳納壹筆“費用”。
2014 年 12 月 1 日,安徽淮南市東辰煤礦(私營)工人發起堵路行動,表達對當地政府出臺關閉小煤礦的政策不滿。該年 8 月 19 日,淮南市壹家小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 27 人死亡。事故發生後,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文件,要求關閉淮南地區的小煤礦,東辰煤礦也在關閉範圍內,這壹政策導致數千名工人失業。據工人在網上發布的帖子,該煤礦有壹級質量標準化的礦井,已經連續 4 年未發生過安全事故。
在報告期內,地方政府對造成環境汙染的工廠進行整治,要求它們搬遷、轉型升級或者關閉,但在政策出臺後,由於資方與工人缺少有效的溝通,或者出臺的安置方案與工人的利益有所沖突,也會引發工人的集體行動。
2013 年 4 月 8 日,安徽省馬鞍山鋼鐵集團合肥公司(國有)的壹千余名工人在工廠門口示威和堵路。該公司因環境汙染原因被當地政府要求停產,但政府和公司方遲遲不出臺對工人的安置方案。
2014 年 4 月 21 日,北京電機總廠(國有)1000 多名工人罷工。該工廠的噴漆車間因排放有毒物質,被當地政府要求搬遷,但工人對廠方提出的經濟補償金方案不滿。
2014 年 6 月 6 日,位於四川省西昌市的攀鋼集團西昌新鋼業有限公司(國有)第數百工人罷工並圍堵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該公司因環保原因被當地政府要求關閉,但工人對公司方給出的安置方案不滿,他們將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黨委書記圍堵在辦公樓內,要求交涉安置補償問題。
5、國有企業改制後遺癥
自上個世紀末國有企業改制之後,其後遺癥持續至今。改制後遺癥的主要表現是工人們的各種不滿,包括,對買斷國有企業工齡的經濟補償金標準不滿,對改制後工廠的工作條件和工資水平不滿,對改制之後企業經營者與工人之間巨大的收入差距不滿等等。盡管隨著國有企業改制過程的遠去,改制後遺癥的發作個案呈現逐年減少之勢,但這個背景因素在報告期內仍然引發不少工人的集體行動個案。
2013 年 3 月 19 日,安徽盈創公司的數百員工在安慶石化總廠門口堵路請願,要求回歸總廠。這批人是在 8 年前由安慶石化總廠分流出來的檢修工人,在分流之後,他們受雇於盈創公司。據參與行動的工人稱,他們被分流到這家公司後,工作任務成倍增長,但工資收入不見增加,節假日還經常加班,而公司的領導們不僅拿著十幾到幾十萬元的年薪,還想方設法地多撈錢。
2014 年 5 月 22 日,位於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的哈飛汽車轉向器廠 1000 余名工人到當地政府請願。據請願工人稱,該廠曾為國有企業,在改制中工廠負責人“暗箱操作”,導致國有資產嚴重流失,改制後支付給工人的“買斷工齡”的經濟補償金過低,每年工齡才折合 900 元。改制後,工人被迫失業,無法生存。
2013 年 9 月 16 日,位於黑龍江省雞西市的北方鋼鐵有限公司近兩千名工人因不滿資方欠薪六個月而發起罷工,並到市政府請願。該公司在改制成為私營企業後,資方因為經營不善,多年虧損,近兩年來,不但沒有給工人增加工資,而且也未給工人繳納社會保險費。
6、制造業產業轉移引發糾紛
在報告期,由於經濟增速趨緩,人工成本和原料成本增加,制造業出現了新壹輪的產業轉移潮,壹部分低端產業企業向中國內地和東南亞國家轉移,壹部分高端產業企業回歸歐美國家。這種趨勢造成壹部分企業拖欠工資、廠址搬遷和工廠倒閉的現象,並引發大量工人集體行動個案。
在制造業不景氣的環境中,雇主拖欠工資引發的工人集體行動個案在報告期有明顯的上升趨勢。在收錄的個案中,以“追討被拖欠的工資”為第壹訴求的個案在制造業個案中所占比例高達 38.4%。在 297 起個案中,至少有 80 起個案出現了雇主(老板)在拖欠工人數個月工資後逃匿的現象。這種現象造成工人不得不到當地政府請願,將政府視為追討工資的對象。
2014 年 10 月 22 日,位於廣東省廣州市的高勒珠寶有限公司(新加坡資)的 200 名工人集體到當地街道辦事處請願,要求政府協助他們追討被拖欠三個月的工資。10 月初,工廠給工人放假 10 多天,待工人休假後返回工廠後,發現老板逃匿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雇主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在現實中,工人開始以此條款為依據,頻繁發動集體行動,提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訴求。在報告期,以這壹訴求作為第壹訴求的個案,在制造業個案中所占比例達到了 23.6%,值得本報告對這類個案做深入的分析。
第壹是《勞動合同法》條款的適用問題。在《勞動合同法》中,適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包括“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和“企業因經營困難裁員” (第四十條第三款、第四款)。但在現實中,工人提出經濟補償金訴求時的情況卻並非局限於此。
2013 年 9 月 5 日,位於廣東省深圳市的旭日電子玩具廠(港資)第千余名工人罷工,並到當地政府請願。罷工起因是該工廠改了名稱,工人們擔心工廠改名後要重新計算工齡,要求資方按照他們已有的工作年限給予壹定的補償,然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10
在珠三角和長三角地區,出現了很多因企業搬遷引發的個案。雇主鑒於當地人力資源成本增長較快,準備將工廠搬遷。在這個時候,壹些因各種原因不願隨廠搬遷的工人會向雇主提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求。在這些個案中,有些企業是屬於同城搬遷,勞資之間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發生了糾紛。
2014 年 1 月 2 日,位於廣東省佛山市的三水華南包裝制品廠(合資)的 100余名工人罷工。資方準備把工廠搬到佛山市的新址,但有工人認為,新廠址離居住地太遠,不願隨廠搬遷,於是要求資方在支付經濟補償金後解除勞動合同。
2014 年 4 月 4 日,位於江蘇省昆山市的喜瑪諾公司(日資)的 1000 余名工人罷工。該公司準備將工廠搬遷到 10 公裏以外的新址,工人們要求資方公布經濟補償金方案。
第二是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勞動者的月工資,在現實中,勞資雙方會就“月工資”如何計算發生分歧。
2013 年 8 月 29 日,三箭電子(廈門)有限公司(日資)工人舉行罷工。該公司在 7 月底發布公告,稱公司因經營不善,將在 8 月底結束生產並遣散員工,員工可以領取經濟補償金。但在作為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的“月工資”中,是否包括加班工資,勞資之間有不同意見。據罷工工人稱,他們的基本工資每月只有1000 多元,加班工資有 3000 多元,所以主要收入還是靠加班工資,如果按照基本工資來算的話,補償金額顯然會少很多。11
2014 年 1 月 2 日,位於廣東省佛山市的東亞股份有限公司(合資)的工人舉行罷工,表達對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的不滿。該公司因為環境問題被當地政府要求搬遷,資方提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2014 年 2 月 28 日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工人要求的計算基數是“佛山市月平均工資”,前者比後者低 1850 元。
第三是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按勞動者在工廠的工作年限計算的,以“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作為標準。
但工人們對這個標準表示不滿,特別是壹些工齡較長的、年齡較大的工人,認為壹旦離開工廠,再就業的機會不大,即使能夠找到工作,工作的條件和工資都不會很好,他們希望能夠提高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2013 年 11 月 21 日,位於廣東省深圳市的艾默生電氣公司(美資)約 2000名員工舉行罷工。該公司即將搬遷到珠海,資方對不願意隨廠搬遷的員工提出了N+1 的經濟補償金方案(N 是工人的工作年限,1 是 1 個月的工資)。但工人們認為合理的標準應當是 2N+1。
因為經濟補償金的數額較大,對壹些雇用工人數量大,經營時間長的企業來講,資方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可能是壹筆巨額費用。資方為減少這筆費用,會采取各種手段,迫使工人“辭職”。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工人自己辭職,則資方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當工人認為這些手段是資方的壹種“陰謀”後,會采取集體行動表示抗議。
2013 年 4 月 2 日,位於廣東省東莞市的強安造紙廠(私營)的 200 余名工人采取堵路方式抗議。資方從 1 月份就給工人 “無限期放假”,“放假”期間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工人每月支付 1100 元的生活費;同時要求,如果工人在“放假”期間到其他工廠打工,就要先辦理辭職手續。工人們認為,這是資方故意逼迫他們辭職,以逃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122014 年 5 月 20 日,柯尼卡美能達(大連)有限公司(日資)的上千名工人罷工。該公司因為訂單減少需要裁員,資方為逃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推出了壹種“息工待崗”的措施,指定部分員工回家待崗,向他們支付相當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80%的生活費,同時禁止待崗員工外出尋找工作。工人們認為,資方實際上是在逼迫他們辭職。
7、建築業拖欠工資問題屢禁不止
中國建築業的拖欠工資問題已經成為壹個痼疾,歷經政府二十余年的整治,至今依然屢禁不止。有研究指出,建築業欠薪的根源在於該行業的“墊資”慣例與“分包承包工程”的用工制度。房地產開發商在建築項目上並無足夠的資金,他們會以發包的方式將工程分包下去,承包者以“墊資”的方式獲得部分工程項目後,再以同樣的方式發包給下壹層承包商,由此形成了各級承包商“墊資”的現象,最終將“墊資”的風險落在了最低壹層的承包商 — 包工頭身上,當包工頭們實在拿不出錢來墊付工人工資的時候,隨即會產生拖欠問題。13報告期內,共錄得建築業拖欠工資引發的集體行動個案 235 起,實際發生個案的數字肯定要遠大於這個數字。這些個案大部分發生在商品樓宇的建築工程項目中,有些個案所涉及的工程項目在數年前就已經完成,開發商或者建築商卻壹直拖欠著工資。建築工人壹般會采取堵路、到政府請願的方式追討工資,但能夠追回工資的個案不多。在討薪過程中,他們經常被開發商或者建築商指派的保安人員、黑社會人員打傷,或者成為警察強制性措施的實施對象。148、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深度腐敗
在報告期內,在工業領域(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共錄得 119 起發生在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工人集體行動個案,占工業領域行動個案(803 起)14.8%的比例。根據“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主要數據公報”,在這壹領域中,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法人單位的比重僅為 2%。15與這壹數據比較,發生在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工人集體行動個案可以說遠高於其他所有制企業。
在國有企業的個案中,工人們的主要訴求仍然與經濟利益有關,但絕大部分個案的背景因素都涉及到企業經營者的貪腐行為。工人們認為,經營者收入與工人工資之間的差距過大,部分經營者在以權謀私的同時,又采取各種苛刻手段與制度來盤剝工人,在那些經濟效益不好的企業,工人們更將原因歸於經營者的無能與貪腐。16
2013 年 3 月 4 日,江西硬質合金有限責任公司工人舉行罷工,要求增加工資。在罷工期間,工人們了解到,該公司的上級主管 — 中國五礦集團每年給該公司確定的壹線員工的平均工資是 3660 元,另加 2 個月的工資和 2000 元的年終獎金,但工人實際上每個月的平均工資只有 1200 元,年終獎金只有 600 元,每年都領取 12 個月的工資。
2013 年 5 月 17 日,位於廣東省湛江市的海濱船廠的數百名工人罷工。有工人稱,該廠管理者層層貪汙,有工作不給工人做,卻外包給其他船廠做,以從中賺取傭金,而且將原本屬於工人的宿舍房出租給外人牟利。
2014 年 2 月 7 日,位於四川省瀘州市的瀘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數百名工人罷工並堵路,抗議管理方修改制度,延長工作時間。工人們稱,在這個公司,當官的比幹活的多,公司領導們的年薪達到數十萬元,而工人每月的工資僅為 1300— 2000 元。
四、工人集體行動的特點分析
1、行動者主體多樣化
在報告期,工人集體行動者的主體仍然是制造業工人、出租車司機和建築工人,也出現了壹些新主體,如,教師、醫務人員、政府工作人員、快遞工人、押運員、環衛工人等等。我們將他們稱為集體行動的新主體,這是因為由他們發起的行動個案呈上升趨勢,而且他們的工作與社會民眾的利益關系密切,集體行動所造成的社會影響遠大於制造業和建築業。
2013 年 12 月 14 日,深圳航空貨運部的工人舉行罷工,要求增加工資。這次罷工使進港飛機的行李無法卸下,大量旅客滯留機場,大面積航班延誤。2014年 1 月 4 日,陜西省榆林市神鷹護衛有限責任公司(私營)的上百名押鈔員罷工,導致榆林城區八家銀行的數十個營業網點被迫暫停辦理業務壹個多小時。
2014 年 6 月,山東濟南韻達快遞公司(私營)工人罷工三天,導致該市積壓快件近兩萬件。17 2014 年 4 月 24 日,四川南充市順慶區瀠溪鎮小學附屬幼兒園的教師罷課,造成“500 幼兒無人看管”。18
2、行動訴求多樣化
在報告期,工人集體行動的訴求仍然以經濟利益為主,諸如追討被拖欠的工資、要求增加工資、改善福利待遇和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等。在這些訴求中,工人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追討個案有明顯增長,在制造業有 31 起,在其他行業提出此類訴求的個案有 21 起。在過去很長壹段時期,從農村到工廠就業的工人對社會保險並不重視,壹些無良雇主為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常常以“工人也要支付社會保險費”為由,勸說工人“同意”放棄此項權利,或者與社會保險機構形成默契,以工廠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繳費基數。近年來,壹些年齡較大的工人,逐漸意識到社會保險對他們今後生活的重要性,從而使追討社會保險費成為工人集體行動的壹項主要訴求。
2013 年 8 月 8 日,位於廣東省深圳市的寶德玩具廠(港資)上千名工人罷工,提出高溫補貼和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訴求。據參與罷工的壹位工人稱,他已經58 歲了,在這家玩具廠工作了將近 20 年,而資方從 2008 年才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政策規定,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資格是要有 15 年的繳費年限,所以要求資方按他們進廠的時間補繳社會保險費。
在壹些個案中,資方雖然為工人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並沒有按照政府規定的繳費標準繳納,或者繳費的基數不是工人的工資收入,而是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些做法也讓工人感到他們受到了欺騙。
2013 年 12 月 5 日,位於浙江省嘉興市的宜泰鞋業公司(臺資)的工人到當地政府請願,要求資方補繳養老保險費。該公司在 2003 年到 2010 年的 7 年間,並沒有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為工人支付養老保險費,以至於有工人在 2013年 11 月退休時,當地社會保險機構認為他們不符合領取養老金的資格。工人們在發現這個問題後,采取了罷工和請願的方式表達不滿。
2014 年 4 月,位於廣東省東莞市的裕元鞋廠(臺資)發生 5 萬余名工人參加的罷工,據媒體報道,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起來最大規模的工人罷工行動。引發這場罷工的事件是資方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為員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裕元鞋廠的罷工引發了壹次不小的罷工潮,罷工工人的訴求均為追討社會保險費。地方政府為此而加大了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力度,但這種做法又引發新的工人集體行動個案。當征收力度加大後,除了資方要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外,工人個人的繳納數額也有增加,在月工資收入保持不變的情況下,這導致工人每月的工資收入減少。例如,2014 年 8 月 18 日,惠亞集團皆利士多層線路版(中山)有限公司(美資)的 100 余名工人舉行罷工並試圖堵路。此次罷工的原因是,當地政府要求資方從 7 月 1 日起,為員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同時,工人個人也要按規定的標準繳納自己負擔的部分,當工人收到工資後,發現工資較過去減少了數百元,遂產生不滿。19
在報告期,工人們在集體行動中還提出了關於職業安全、企業產權變動的知情權等訴求。
2013 年 2 月 21 日至 23 日,位於浙江省寧波市的特艾科機械制造公司(丹麥資)的工人連續三天罷工,抗議資方不重視員工的健康,並要求提高福利待遇。有參與罷工的工人稱,他在電鍍電解車間工作,每天都要加班,長期接觸有毒物質,但資方從未安排他們體檢。
2013 年 9 月 27 日,位於湖北省武漢市的武煤百江燃氣有限公司(國有)的千余名工人舉行罷工並堵路。據罷工工人稱,公司方正在與壹家外資公司談判合資事項,壹些年齡大的工人擔心合資後會被裁減,遂要求公司方告知合資的進展情況與詳情。
在報告期,在不少具有多種訴求的個案中,出現了組建和改組企業工會的訴求,也發生了兩起以組建和改組工會為單壹訴求的個案。
2013 年 7 月 31 日,位於山東省煙臺市的東星空調管路有限公司(合資)的工人舉行罷工,要求改組工會。在向當地總工會遞交的《重整工會申請書》中,工人們提出,公司現任工會主席是資方指定的,不但從未給工人爭取過利益,而且還積極幫助資方對付工人;工人們要求,召開工會會員大會,罷免現任工會主席,重新選舉工人自己認可的工會主席。
2013 年 9 月,位於廣東省廣州市的番禺勝美達電子有限公司(日資)的 1500名工人聯名簽署投訴信,要求資方提高工資和補繳社會保險費,此次罷工獲得成功。時隔半年,資方解雇了 60 名曾經參與行動的工人和工人代表,由此引發工人不滿,也讓他們意識到組建工會維權的必要性。2014 年 4 月 21 日,幾位工人前往當地街道工會,提出組建工會的申請,但未能獲得街道工會的支持。5 月 14日,工人自行選舉了工會籌備組成員,並向番禺區總工會、廣州市總工會和廣東省總工會投訴街道工會不作為。三級工會回應了工人的投訴,要求街道工會向工人道歉,並協助在該公司組建工會。20 盡管最後資方控制了工會的組建過程,但這壹個案說明,工人們開始認識到工會的功能與作用,產生了組織起來的願望。
3、行動方式多樣化
首先應當指出的是,在大部分個案中,工人們在提出利益訴求的時候,都沒有付諸於集體行動,他們曾經嘗試過各種溝通方式,向資方和政府反映訴求,希望得到回應,但很難如願,於是,他們只好采取可以形成較大壓力的行動方式。
在報告期內,工人的集體行動方式仍然以罷工、堵路、到政府請願為主,有些個案因情況特殊,行動的方式具有較強的對抗性,包括,護廠、圍堵資方高層管理人員、臥軌等。
在因企業搬遷、倒閉引發的個案中,不乏工人在追討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時,采取封堵工廠大門、看守設備和產品的行動,這些行動其實是壹種“保全”行為,將扣押的設備和產品視為與資方談判訴求的“砝碼”。在少數個案中,還出現了工人圍堵和限制資方代表自由的行動,其目的是與資方代表或者有決定權的人直接對話與談判。
2013 年 1 月 18 日,位於上海市的神明電機有限公司(日資)的 1000 多名工人舉行罷工,表達對資方發布新“員工守則”的不滿。罷工工人占據了工廠,並將 18 名管理人員(其中有 10 名日本人)圍堵在辦公室內。212013 年 6 月,北京傑普萊斯醫療設備公司(美資)的經理、美國人史塔尼斯被工人扣留 5 天。該公司因為經營成本加大,盈利降低等原因,要將部分設備搬遷到印尼並裁減壹些工人,勞資雙方因經濟補償金發生糾紛。222013 年 6 月 30 日,上海中技廣東惠州公司(私營)的上百員工聚集在公司門口討薪,並將該公司 5 名高層管理人員圍困在辦公樓內三天。
2014 年 6 月 6 日,位於四川省的攀鋼集團西昌新鋼業有限公司(國有)的3000 名工人罷工,抗議公司因廠址搬遷提出的安置補償方案。工人們在 7 日至10 日間,將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黨委書記圍堵在辦公樓內,要求解決安置補償等問題。
在收錄的個案中,還有兩起工人臥軌攔火車的行動。2014 年 4 月 17 日,遼寧省錦州市黑山縣八道壕煤礦(國有)千余名工人臥軌,抗議煤礦破產後的安置方案,造成當地鐵路交通中斷近 3 個小時。2014 年 6 月 30 日,位於黑龍江省伊春市的西林鋼鐵集團(私營)的 3000 名工人罷工並臥軌,追討被拖欠長達半年的工資,此次行動造成伊春境內火車全部停運。
在報告期內,還有少數個案采取了壹些“時尚”的行動方式。例如,2014年 7 月 8 日,在廣東省深圳航空基地,50 余名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的飛行員舉行了壹次“快閃”活動,他們在高唱壹曲《團結就是力量》之後散去,以此行動表達增加工資的訴求。23
4、動員組織手段多樣化
在報告期,由於現代通訊技術的普及,使工人集體行動的動員組織手段得以多樣化,組織化的程度有所提高,工人群體的抗分化能力得到加強。
在動員組織手段方面,互聯網中的 QQ 群、微信群發揮了重要作用。在行動之前,工人們會通過這些手段聚集起來,然後在其中整合行動訴求,確定行動的方式、時間和地點。在行動過程中,也是通過這些手段商討和修訂行動策略,通報行動過程與效果。隨著智能化手機的普及,更加大了信息傳遞的範圍和速度。
2014 年 1 月 13 日,湖北省荊門市沙洋縣千余名中小學教師罷課,並分四批先後到縣政府門口請願,抗議地方政府十幾年來克扣教師的各種津貼及門診醫藥費。有知情人在微博中透露,在 1 月 6 日,該縣教師就已經通過 QQ 群確定要在 7 日到縣政府請願,當地政府獲知這壹消息後,采取了緊急措施阻止並解散了這個 QQ 群。1 月 8 日,該縣教師又組織了壹個 800 人的 QQ 群,為 13 日的行動做了準備。
2014 年 4 月 10 日,位於上海市的三星廣電電子器件有限公司(臺資)的千余名工人舉行罷工,表達對資方增加工資方案和經濟補償金方案的不滿。據《IT 時報》報道,這次事件完全是由工人自行發起的。24 但據民間組織“工評社”對罷工工人的訪談,工人對此次行動早有準備,當他們得知工廠要搬遷後,就建立壹個 QQ 群,有人在群裏號召,4 月 10 日中午在食堂吃完飯,都不回車間工作,要求資方代表過來與工人代表談判。25在過往的工人集體行動個案中,所謂的“自發”行動與“無組織”等等都是行動者規避風險的說辭,所有的集體行動都有其組織者與領導者,但在面對政府官員的威脅與資方的壓制時,工人們對外的壹致口徑通常是“我們沒有代表”或者“我們都是代表”。在報告期,工人在集體行動中使用了壹種被稱為“工人代表制”的方式,他們會在行動之前或者行動啟動之後的短時間內,以推薦、自薦
的方式產生代表人選,然後用投票表決的形式選出代表,並以授權書的形式,授權代表在集體行動過程中行使各種行為,包括提出談判要約,到政府上訪、發布行動信息、與資方談判等等。
在報告期,很多個案還出現了壹種以籌款為形式的動員組織手段。籌款是在工人聚集之後,每人拿出少許現金,集中起來作為維權的經費,此筆經費由專人負責管理,主要用途包括:工人代表維權期間的交通費、夥食費、電話費、誤工費(請假的工資損失)以及維權所需資料的打印費、復印費、郵寄費等等。盡管所籌款項數額不大,但這種手段可以讓工人們將集體行動與個人利益融合到壹起,對消除工人在集體行動中普遍存在的“搭便車”心態有很大的作用。在工人代表被警方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期間;被法院判處刑罰執行期間;以及被資方解雇後,同廠的工人也會為他們再次籌款,用以維持其家庭的生活。
5、行動有超越企業界限的趨勢
在報告期,發生多起全國性的工人集體行動。這些行動個案說明,中國工人的趨同性正在加強。隨著現代聯絡手段的普及化與多樣化,同行業工人已經有條件舉行跨區域的聯合行動,當他們處於同樣的環境時,會產生壹致的行動訴求,進而發起行業內的集體行動。
2013 年 8 月底,百安居(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英資)發布新的獎金方案,引發員工不滿,9 月初,該公司建材連鎖超市在廣州、上海、深圳、東莞等城市的 39 家門店的工人聯合罷工。
2013 年 6 月初,北京金漢斯餐飲連鎖管理有限公司(港資)在全國各城市分店的 150 名經理級以上員工,代表 6000 多名基層員工向資方提出訴求,要求資方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並發放加班工資。262014 年 3 月初,百事可樂中國區在長春、哈爾濱、重慶、西安、蘭州、新疆等地分公司的員工陸續舉行罷工,抗議資方大幅度裁員。據該公司員工稱,2011 年 11 月,康師傅控股有限公司(臺資)換購了百事可樂在中國的非酒精飲料裝瓶業務,此後兩年,公司的銷售量和利潤均有增長,但資方卻制定了裁員、降薪、削減福利的計劃,引發了各地員工的不滿。
在報告期,我們還錄得 17 起富士康集團(臺資)工人的集體行動個案,涉及省份包括江西、北京、江蘇、廣東、重慶、河南、貴州等地。工人們的行動訴求集中在對工資水平、工資差異、工廠搬遷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等方面的不滿。
可以預見的是,未來工人的集體行動可能會在某些行業,如,出租車業、教育業、公共交通業、鐵路運輸業等等發生,這些行業的集體行動將為行業的集體談判開路,也使全總發展行業工會成為壹種必然的選擇。
6、行動信息通過社會媒體得以傳播
社會媒體對集體行動的動員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第壹是形成社會輿論場,從而激發受眾情緒,形成心理共鳴,為集體行動提供認知強化;第二,形成非正式組織網絡,從而為集體行動提供組織基礎和協調機制。27 在報告期,社會媒體,包括微博、博客、圖片分享、論壇、網絡社區等被廣泛地用於行動信息的傳播,從而打破了政府主導媒體的局面。為了保持輿論導向,官方媒體不得不有所松動,其表現是開始對規模較大的工人集體行動個案予以及時報道,有些報道還從較為客觀的角度,揭示了個案背後的成因,這些報道為促使當地政府公正解決勞資糾紛發生了作用。
壹些勞工NGO 在介入工人集體行動後,也會利用社會媒體傳遞機構的信息,以獲得工人們的信任。它們還協助工人使用社會媒體建立相互間的聯系,籍以提升工人群體的凝聚力與行動的壹致性。值得提出的是,社會媒體還在營救工人代表時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例如,2013 年 5 月 7 日,位於廣東省深圳市的迪威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港資)的工人舉行罷工,抗議資方搬遷工廠不予以經濟補償。
5 月 23 日,工人代表吳貴軍被警方刑事拘留,後被深圳市寶安區檢察院以 “涉嫌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起訴到法院。9 月 11 日,數十名被迪威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解雇的工人發布公開信,要求深圳市總工會盡工會之責,支持工人代表吳貴軍,幫助其免於起訴。這封公開信在互聯網上廣泛流傳,得到網友們的聲援,到 2013 年 11 月 1 日,僅在“新浪微博”上出現的“實時微博”已經達到 26400多條。9 月 26 日,大陸和香港 10 家勞工團體向深圳市市長發出聯署公開信,要求政府介入,盡快釋放吳貴軍。10 月 1 日,香港職工盟聯合多家關註中國勞工權益的團體共 30 多人,到中央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所在地請願,要求立即釋放吳貴軍。10 月 23 日,瑞典社會主義正義黨和中國勞工論壇在全球7 個城市舉辦了對吳貴軍的“國際聲援日”活動。
當然,在大部分工人集體行動個案中,依然存在組織化程度不高的問題。
我們必須承認,在出口加工業的代工廠中,單壹的、高度同質性的工作崗位既可以在工人中形成共同意識;也會因為技術的簡單化導致工人謀生的技能貶值,在失業的壓力下,工人不願意承擔更多的行動成本與風險。特別是當資方在做出了些許讓步後,行動者中間的壹些人就會以“見好就收”的心態,接受資方開出的停止行動的條件,如果政府再向工人施壓,這個群體就更容易分化。因此,在大部分個案中,工人的集體行動僅僅限於經濟方面的利益訴求與爭取合理的待遇,他們的集體行動往往在初期爆發出驚人的能量,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的訴求能夠得到滿足,壹旦遭遇資方與政府的強硬態度,或者資方做出些許讓步,工人們聚合也就只能到此為止。
在本節最後,我們還要指出的是,盡管地方政府正在逐漸轉變對工人集體行動的看法並開始采取較為理性的應對手段,但我們還是在報告期錄得兩例集體行動參與者受到司法制裁,承擔刑事責任的個案。
有媒體報道,2013 年 11 月,福建省莆田市仙遊縣出租車司機黃某等 4 人組織罷運,被當地法院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 至 8 個月。28 2013 年 5 月 12 日,廣州市中醫藥大學附屬第壹醫院的護工和保安員因院方不簽訂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工不同工同酬等問題,采取抗議行動。8 月 19日,孟晗等 13 名保安員爬上醫院門診樓的玻璃高臺,打出維權標語,希望以此方式引起社會各界的關註和政府部門的重視,他們被廣州市白雲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予以刑事拘留。2014 年 4 月 15 日,白雲區法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孟晗等 9 人有期徒刑 8 至 9 個月。
在工人集體行動者受到刑事處罰的個案低於過去的同時,他們受到警方行政處罰(包括訓誡、行政拘留等)的個案在 2014 年下半年有上升趨勢,特別是在廣東地區,有大批工人受到這類處罰。例如,吳貴軍在被深圳市寶安區檢察院以 “涉嫌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起訴到法院壹年後,被獲準“取保候審”。此後,寶安區檢察院以“證據發生重大變化”為由,撤銷了對他的起訴。
據壹位律師分析,在吳貴軍被檢察院撤銷起訴後,警方意識到,隨意對工人代表處以“刑事拘留”,會有“證據不足”而無法由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風險,並可能與檢察機關發生矛盾。警方隨之改變了壓制集體行動的策略,運用警方權力範圍內的手段,采取行政處罰的方式,對工人代表予以懲戒,以達到威懾的目的,這也是 2014 年下半年此類個案上升的主要原因。
第二節 資方、政府和全總工會的反應與應對
壹、資方的應對
工人集體行動的目標總是指向他們的雇主,但雇主依仗其在企業中的強勢地位,不會輕易做出讓步。事實上,當工人提出了自己的訴求之後,他們面對的是來自資方的巨大壓力,資方或是對工人的訴求不予理睬,或是直接明確告知無法滿足。即使在談判開啟之後,資方也會繼續使用各種手段對工人代表進行追蹤、監視,或者繼續施以威脅與利誘。
資方的強勢可能有如下原因:壹是工人們的可替代性較高;二是大量的個案發生在企業搬遷、關閉或者倒閉時,工人無法通過罷工、怠工等阻斷生產與服務過程,對資方無法形成壓力;三是工人的組織性不高,被資方找到了分化瓦解的機會;四是行動之後,當地政府出於“維穩”的動機,對行動者予以壓制,這也增強了資方對抗抵制的決心。
2013 年 1 月 15 日,位於廣東省廣州市的加特可自動變速箱有限公司(日資)的上千名工人因年終獎太少而罷工,資方在要求工人復工的同時,找來了300 多名應聘者,並稱立即開除不復工者,開除壹個,現場招聘壹個。
2013 年 8 月 19 日,位於廣東省東莞市的高仕文具有限公司(美資)的工人舉行罷工,抗議資方轉賣工廠並強迫工人簽訂免除經濟補償金的協議。8 月 21日,數十名警察進入工廠,要求罷工者復工。次日,資方以“無理罷工”為由,解雇了 20 余名參與罷工的工人。
在個案中,由於缺少對工人集體行動的保障性法律或者免責性條款,雇主經常使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作為阻止工人集體行動和打擊報復工人代表的法律依據。雇主會以工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雇參與行動的工人或者工人代表。這種做法既可以達到震懾行動者的目的,也可以將集體行動的組織者和積極分子驅除出企業,更可以這種理由逃避解雇工人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這樣壹來,在報告期就出現了壹次集體行動後會有大批工人被解雇的個案。
在 2013 年 11 月 19 日諾基亞通信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合資)數千名工人罷工後,資方壹方面向復工者發放價值 1000 元的購物卡,壹方面大量解雇拒絕復工的工人。到 11 月 27 日,先後有 200 多名工人被資方解雇,他們中間很多人在這家工廠都有 3 年以上的工齡。
2014 年 5 月,哥士比鞋業(深圳)有限公司(港資)突然變更企業法人代表以及公司名稱,員工們因擔心自身權益得不到保障而罷工。資方從 6 月 12日起,分批解雇工人,到 7 月 16 日,共有 109 名工人被解雇,其中有壹名女工在接到解雇通知後跳樓身亡。29
2014 年 6 月 5 — 9 日,位於江蘇省蘇州市的廣橋光電有限公司(臺資)的 500 多名工人罷工,抗議資方以減少工作量的方式迫使工人辭職,在此次行動中,有 300 多名工人被資方解雇。
在報告期,資方對工人的集體行動也表現了壹定程度的適應性,也就是說,在集體行動高發地區,出現了資方願意與工人代表進行談判以解決糾紛的個案。
這些個案說明,工人在行動期間的組織性有所增強,組成的團隊難以被資方所瓦解,也說明在工人集體行動的陶冶下,資方正在逐漸接受談判這種解決勞資糾紛的手段。
2013 年 9 月 1 日,位於廣
東省深圳市的鹽田國際集裝箱
碼頭有限公司(合資)的 1000
余名工人罷工,要求增加工資
(見右圖)。資方隨即與工人代
表開始談判。據罷工工人稱,勞
資談判的結果是,盡管工人的
基本工資沒有增長,但資方在
福利上做出了讓步,增加了戶
外津貼、高溫津貼、輪班津貼和
住房公積金。該公司在 2007
年曾發生吊車司機罷工事件,勞資雙方也是在當地政府的斡旋下,通過集體談判解決了糾紛。
2013年12月24日至26日,位於廣東省惠州市的同健(惠陽)電子有限公司(臺資)的400多名工人連續三天罷工,要求在公司更換管理層後予以經濟補償。
26日晚,勞資雙方代表進行談判,談判結果是,工人同意復工,資方承諾會向工人支付經濟補償金。30
2014年7月7日,奇利田高爾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美資)的工人向資方發出集體談判要約,提出補繳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發放高溫津貼、改組工會等八項訴求,並要求資方在18日前回復,後因遭到資方拒絕,工人在7月21日開始罷工。次日中午,該公司董事長從臺灣趕到罷工現場,資方隨即表示願意談判。在談判中,資方做出了較大讓步,雙方達成協議,工人在23日復工。31 盡管在此案中資方的“戲劇性”轉變有其重要的背景(見後),但該公司董事長願意通過談判而非勞資對峙的方式來解決糾紛,的確反映了資方正在逐漸適應工人集體行動帶來的影響,並且開始認識到勞資談判解決糾紛的必要性。
二、政府的角色
在報告期,各地政府對轄區內發生的工人集體行動個案,基本上仍然采取“維穩”的解決思路與對策,這壹思路是將此類個案視為“工人群體性事件”。對此類與“維穩”相關的事件,各級政府均制定有“應急預案”,預案對此類事件有幾點共識的定義:第壹,此類事件屬於群體性事件,有群體聚集的特征;第二,事件的表現形式為:上訪、罷工、堵路、遊行;第三,事件對社會造成了壹定的負面影響,破壞了社會的穩定、正常的社會秩序與企業的生產秩序;第四,事件是因雇主的違法行為、企業內部的勞資矛盾和工人的維權訴求等因素造成的。當政府將工人集體行動個案視為“工人群體性事件”後,這些個案就與政府的“維穩”工作發生了密切聯系,也就由發生在企業中的勞資糾紛轉為政府需要介入且必須介入的“社會事件”。於是,在“維穩”的思維模式下,政府介入個案的真實目的並非是要解決勞資矛盾,而是要平息壹個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這種目的使政府的介入常常帶有明顯的功利性與解決問題的緊迫性。盡管中央政府希望這些事件能夠成為制度創新的壹個切入點,但地方政府卻無人敢於在這類個案中做出制度創新的嘗試。在政府官員秉承“壹次性解決”心態來應對這些個案時,常用的方法就是向勞資雙方施加壓力,特別是要求工人停止壹切集體行動,包括在廠區內采取的抗議行動;同時,他們也會勸告工人走“法律的程序”或者“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解決與資方的糾紛。
2014 年 10 月 23 日,上海開聯制衣有限公司(港資)的千余名工人到當地政府門前請願,這壹行動緣於該公司突然宣布倒閉,拖欠了工人工資。據當地政府官員稱,政府成立了數個工作小組應對這起事件,壹個是維穩小組,要控制局面,不讓工人采取偏激行為;壹個是勞動關系協調小組,主要從事勞動法律和政策的解釋工作;壹個是資產核查小組,核查公司現有資產與產品存量;還有壹個是再就業小組,任務是協助失業工人到當地其他工廠就業。
盡管政府介入有其“維穩”的目的,但在很多個案中,它的介入對於解決勞資雙方的對峙僵局,建立勞資談判的平臺都具有積極的意義。當工人感到企業工會與地方工會無所作為、求助無門的時候,他們也會將解決糾紛的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這個時候,如果政府能夠及時介入,個案是可以得到順利解決的。
2013 年 1 月 10 日,有上千名農民工在陜西省渭南市富平縣的人民路廣場下跪,請求政府為他們追討被拖欠的工資。富平縣委和縣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查出陜西益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拖欠工資 4900 萬元,涉及 2600 多名農民工。政府有關部門隨即扣押該公司 13 輛轎車(估價 698 萬),待拍賣後折抵部分拖欠工資,同時要求該公司籌款償還欠薪。32 此後,政府還召集當地涉及欠薪的 13家企業經營者開會,核查拖欠工資的數目,責令欠薪企業籌足款項發還工資。33在報告期,因雇主在拖欠工資後逃匿的情況較多,工人們常常將訴求對象轉向當地政府,在這個時候,有些地方政府的處置手段較為得當,致使集體行動得以迅速平息。
2013 年 7 月 14 日,位於廣東省陽江市的萬豪酒店(私營)的老板欠薪後逃匿,該酒店 200 余名員工上街遊行追討工資。當地政府聞訊後,迅速組織專案組介入,經多方聯系,找到接管酒店經營權的新老板,該老板表示,願意繼續聘請酒店全部員工,並負責償還所有欠薪,但擔心員工領回工資後不會返崗上班,所以不肯發還全部工資。經過專案組與員工代表溝通,勞資雙方達成協議,員工在返回酒店上班後,新老板立即發還工資。34
2014 年 3 月 10 日,位於廣東省東莞市的長安霄邊創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私營)的 80 多名工人堵路。該公司老板何某在拖欠了 90 萬元工資後逃匿。
當地政府官員隨即到工廠協調,研究解決方案,據說解決方案得到了工人的認可。
35
2014 年 3 月 17 日,位於廣東省佛山市的櫻達生活電器(中山)有限公司容桂廠(私營)的數百工人到當地政府辦公室請願,該公司老板在拖欠了 450 萬元工資後逃匿。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互聯網上向該老板發出“追討令”,同時,當地政府籌集資金墊支了工資,並將壹部分失業工人推薦到當地其他工廠就業。36
不過,仍然有大量個案顯示,工人在采取集體行動之前,曾經通過多條途徑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請求協助,但有些政府官員在接到投訴後,並非積極采取解決和介入措施,而是以威脅、敷衍的態度應對工人的訴求,使他們感到權益受到“二次傷害”,進而發動集體行動。
2013 年 10 月 29 日,位於廣東省佛山市的華盛電器廠(私營)數百名工人走上街頭堵路。據參與行動的工人稱,公司老板拖欠工資,他們多次到當地政府反映訴求,但政府官員每次都說申訴材料不全,要求回去補充材料。他們在無奈之下只好堵路。
2013 年 12 月 30 日,位於廣東省深圳市的英利普科技有限公司(港資)的工人到市政府門前請願,追討欠薪。有工人稱,他們在此次行動前,曾經去過政府勞動部門,但該部門官員說,要給老板半個月的時間說明欠薪的原因和情況,而當時工人們已經有 4 個月沒有領到工資了。
2014 年 1 月 2 日,位於山東省棗莊市的億諾工程輪胎有限公司(私營)的300 名工人到市政府請願。工人稱,該公司拖欠工資長達 7 個月之久,他們曾經多次到市政府多個部門反映情況,但這些政府部門都沒有給解決,只好到市政府門前請願。
在報告期,位於吉林省延邊自治州汪清縣的地球衛士環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私營)的千余名工人曾經先後四次發動抗議行動,追討被資方拖欠的長達 10個月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工人們稱,他們先後到州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上訪,但這些部門的官員卻要求他們回到汪清縣解決問題。他們也曾經聘請律師維權,但律師在代理過程中因受到政府威脅而放棄,工人們最後不能不采取堵路的方式來表達不滿。
三、全總工會的反應
在報告期,面對大量工人集體行動個案,地方總工會的確對少量個案做出了回應,特別是在廣東這個工人集體行動高發地區,各級工會在介入個案後,的確發揮了壹些作用,不過這些作用其實是地方政府行政功能的延伸而已。
在 2013 年 5—8 月廣州市中醫藥大學附屬第壹醫院護工和保安員的抗議行動中,工人代表曾先後四次到廣東省總工會上訪,7 月 5 日,廣東省總工會就此案首次在官方微博上表態,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省總工會領導作了專門批示,並組織協調小組,繼續關註事件進展,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定義務,協調政府職能部門,推動事件依法依規解決。”37在 2014 年 4 月廣東東莞裕元鞋廠數萬名工人罷工後,社會各界人士與鞋廠工人在 4 月 16 日發表了壹封公開信,呼籲廣東省總工會依法履行職責,並提出總工會派員進駐、啟動勞資談判、徹查社保繳納情況和重新選舉工會委員會等四點要求。廣東省總工會 18 日在其官方微博上表示,“旗幟鮮明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引導職工依法理性表達訴求,不要采取過激行為;搭建勞資協商平臺,以平等協商的方式化解糾紛”。38 隨後,由各級總工會 20 多名幹部組成的工作組進入鞋廠協調,東莞市總工會法律服務團的律師也跟隨工作組進入廠區,為工人提供法律咨詢、指導和幫助。7 月 10 日,廣東省總工會主席帶領省總工會調研組,到裕元鞋廠所在地東莞市高埗鎮,就推動鎮工會以及企業工會組織建設、從源頭上治理勞資糾紛中發揮工會作用進行專題調研,聽取企業員工對組建工會試點工作的建議和意見。39
但在大量個案中,各級工會對工人的集體行動仍然普遍采取旁觀的態度,直接與工人接觸的企業工會也很難擔任工人代表的角色,事實上,它們也往往受到工人的譴責並被排斥在行動之外,這也使工會被進壹步邊緣化。
2013 年 5 月 15 日,位於廣東省惠州市的松下集團三洋光品部(日資)1000多名工人罷工,抗議公司被松下集團並購後,未能對員工予以經濟補償和公司不合理的規章制度。工人們埋怨,每個月都交工會會費,到了有事需要工會的時候,卻不見公司工會出面;在罷工現場,不少工人要求退出工會。
在 2013 年 11 月諾基亞通信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的工人罷工後,工人代表曾經向公司工會主席遞交訴求書,該主席當時以其公司副總經理的身份現身,並當場將訴求書撕碎,此舉引起工人們的強烈抗議。40在壹些由地方工會介入的個案中,工會普遍采取“分化工人團結”的策略,試圖瓦解工人群體,以協助地方政府達到維穩的目的。
2014 年 11 月 30 日,位於廣東省深圳市的易佰特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私營)的工人罷工。罷工後,工人們將希望寄托於當地工會,“等工會的人來給我們員工撐腰”。次日,工人代表趕到當地街道工會請求幫助,獲得街道工會的承諾。
但據工人在微博中發布的消息,街道工會的人確實到公司找了老板,但他們“和公司的人坐在壹起的時候,就不怎麽講話了,甚至幫著公司講話”。41在報告期,出現了壹起據說由企業工會組織的罷工個案。2013年 6 月 21日,位於山東省榮成市的固鉑成山輪胎有限公司(合資)的 5000 余名工人舉行罷工,罷工行動持續 30 多天。這次罷工是因美方合資方在中方合資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公司賣給了印度的阿波羅輪胎有限公司。對於此次罷工,中方高層管理者壹直堅稱是由員工提出的、工會同意的壹次維權行動。但有媒體報道,此次罷工名義上是由公司工會組織的,其實背後得到了公司高層管理者的支持,參加罷工的工人每天可以拿到 70 元的補償金;中方合資方也在其官網上明確表達了支持工會罷工的態度,當地政府對此次罷工事件也並無任何介入行動。42 事後,有工人向媒體記者表示,他們更希望公司能夠被阿波羅輪胎有限公司收購並重組管理層,這樣可以使他們享受到法定的雙休日和節假日,加班時可以獲得加班工資。43 從以上報道看,此次 5000 余名工人參與的大規模罷工並非是由中國企業工會組織的,也絕非企業工會支持和組織罷工的壹個特例。
第三節 勞工非政府組織的角色與作用
在“中國工人運動觀察報告(2011 – 2012)”中,中國勞工通訊已經指出,近年來高漲的工人集體行動為勞工 NGO 的職能轉型提供了壹個廣闊的空間,壹些勞工 NGO 已經意識到了這個發展與轉型的機遇,並在工人集體行動的實踐中完成了職能的轉型,即,從壹個服務型組織轉型為工運型組織。在壹個沒有真正工會的環境中,這些勞工 NGO 的作用就顯得更為重要,可以說,它們在中國工人權利意識迅速覺醒,但全總工會仍不作為、不就位的現階段,正在發揮著將工人組織化,並最終將工人導入工會,從而改造工會的作用,盡管這些作用可能是階段性的。
據我們了解,在珠三角地區正在轉型的勞工 NGO 有如下幾家機構:番禺打工族服務部(以下簡稱“番禺打工族”)、深圳春風勞動爭議服務部(以下簡稱“春風服務部”)、廣州向陽花社會工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向陽花”)、深圳小小草工友家園(以下簡稱“小小草”)和廣東勞維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勞維所”)。
44 這幾家機構分別有數年到十數年的發展歷史,它們過去壹直從事對個體工人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就業服務信息、組織工人業余文娛活動的工作,近年來,它們的職能和工作重點轉向介入工人集體行動個案,引導工人通過集體談判解決勞資糾紛方面,並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
壹、勞工 NGO 在工人集體行動中承擔的角色
1、動員與組織工人
勞工 NGO 在介入個案後,首先要完成的是指導工人的自組織行動,將他們的臨時性聚合轉變為穩定團結的群體。在大部分個案中,工人集體行動所面臨的壹個主要問題是組織性差,動員能力低,最初僅僅是幾個人提出壹些訴求,這些訴求又得到壹些人的呼應,進而聚合為壹個群體。但產生訴求的人往往不知道如何提出訴求、向誰提出訴求,更不知道如何聯系更多的人去實現這些訴求。在這個時候,工人們會聯系工廠所在地的勞工 NGO 尋求幫助。
在應工人邀請介入個案後,勞工 NGO 的動員與組織工作側重於打消工人的膽怯心理與“搭便車”的心態,指導他們聯系更多的工人,使之可以形成壹個團結的、具有壹定規模的群體。例如,2014 年 4 月,番禺打工族工作人員了解到,在廣州軍區總醫院從事保潔工作的 5 位工人,正在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向他們的雇主 — 金忠海物業公司(私營)追討社會保險費,而其他保潔工人則持觀望態度,等待仲裁結果(以下簡稱“金忠海案”,案情簡介見附件)。番禺打工族認為,該公司 170 余名保潔工人都面臨雇主未為工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問題,可以通過集體談判追討權益。他們在工人當中找到了壹位女工,經過多次動員交流,該女工聯絡了其他工友到番禺打工族辦公室接受培訓。機構工作人員引導他們理解團結的重要性,認識到自己的權益所在,並建立了工人相互之間的信任關系。45
在廣州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護工與保安員的維權行動中(以下簡稱“中醫藥大學案”,案情簡介見附件),番禺打工族在 2013 年 4 月 27 日組織了壹次集體維權座談會,參加會議者是該醫院 50 多名護工和保安員。在這次會議上,機構工作人員協助工人確定了以集體談判作為爭取權益的主要手段,並選出了工人代表。5 月 9 日,機構工作人員又與工人代表座談,分析了集體行動所面臨的問題,梳理了應對思路,並決定立即召開全體工人會議。46針對有些個案中工人工作地分散、不易組織等實際情況,勞工 NGO 采取了多種方式去組織和動員工人,他們有時為了將工作地分散的工人組織起來,還會到工人的工作地和居住地做探訪工作。勞工 NGO 的動員與組織工作要持續於整個行動過程,當工人遭遇資方的壓制和政府的分化瓦解時,它們要為工人分析各方的優勢與劣勢,增強工人繼續行動的信心;在行動持續壹段時間後,工人後續行動的動力會逐漸減弱,這個時候也需要勞工 NGO 加強組織工作。
在英林電器有限公司(私營)工人維權案(以下簡稱“英林案”,案情簡介見附件)中,大部分工人因為不願隨廠搬遷到外地而提出支付經濟補償金、補繳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訴求。資方隨後在經濟補償金方案中提出“以當年最低工資作為計算基數”,並從 2008 年起計算。這個方案遭到了工人代表的否決,但有工人擔心,如果不接受這個方案,資方可能不支付任何補償金。當工人代表將這個想法反映給中山打工族服務部(該機構在 2014 年被迫關閉)之後,機構召集了全體工人會議,在會上,工作人員分析了接受資方方案會造成的後果,並告訴工人們,如果有人現在接受這個方案後退出行動,會影響到個人與這個群體的關系,將來再遇到類似的問題,也會失去大家的同情與幫助。47勞工 NGO 的動員與組織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使工人們的團結意識與共進退意識大大加強。
在廣州大學城環衛工人維權
案中(以下簡稱“大學城案”,案
情簡介見附件),參與維權的工人
表現出堅定的團結與嚴密的組織。
他們選出了代表,代表之間有明
確的分工;在行動中,他們成功
抵制了資方多次的分化與威脅,
爭取到了應有的權益(見左圖)。
在成功的背後,是番禺打工族持
續的引導與協助,該機構在此案
中協助工人代表組織了 9 次全體
工人大會和 10 多次工人代表會
議,並指導工人以民主形式討論決定集體行動的重大問題,從而壹次次化解了集體行動過程中的危機,始終保持了工人群體的團結和統壹。4在介入工人集體行動後,勞工 NGO 利用了互聯網與社會媒體提供的動員空間,完成了工人行動者的聚集與行動的啟動,並由此獲得了工人們的信任。
春風服務部在介入東莞裕元鞋廠工人維權案(以下簡稱“裕元案”,案情簡介見附件)後,首先要做的工作是獲得工人們的信任。據該機構負責人張治儒介紹,“開始介入的時候,大部分人不信任春風服務部,有人甚至說我們是政府的人。”為消除工人們的疑慮,他在工人的 QQ 群中,公布了個人資料、身份證以及生活照,還向工人公布了春風服務部以前協助工人開展集體談判時與工人代表的通話記錄。這些資料向工人們展示了春風服務部的專業能力和真實的身份,進而獲得工人們信任。49
勞工 NGO 還協助工人們使用社會媒體建立相互之間的聯系,籍以增強工人群體的凝聚力與行動的壹致性。在指導工人們建立了 QQ 群後,所有參與行動的工人就可以在第壹時間了解個案的進展,並依照 QQ 群發布的指令采取統壹的行動。
在廣東佛山工藝總廠(私營)工人維權案(以下簡稱“佛山工藝案”,案情簡介見附件)中,番禺打工族協助工人在新浪網和騰訊網上建立了“佛藝工友”
微博,用來發布集體行動的信息。50
在廣東奇利田高爾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工人維權案(以下簡稱“奇利田案”,案情簡介見附件)中,春風服務部和小小草協助和指導工人代表在行動前期收集了工人的手機號碼、QQ 號和微信號,建立了博客、微博和微信發布平臺。
51
在廣州舊水坑勝美達電子廠案(以下簡稱“勝美達案”,案情簡介見附件)中,向陽花協助工人們在新浪微博註冊了“#勝美達成立工會直播#”,該微博向外界介紹了工人們從 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5 月的維權行動和籌備成立工會的情況。52
在廣東寶威電源(深圳)有限公司(美資)案(以下簡稱“寶威案”,案情簡介見附件)中,春風服務部協助工人建立了工人積極分子和工人代表的 QQ 群,在這個群中,服務部負責人張誌儒為工人們整理了行動的訴求並附上了具體的法律依據,由工人代表打印出來在廠區內張貼。
2、培訓工人
勞工 NGO 在介入工人集體行動個案後,壹直在努力開拓壹條通過集體談判解決勞資糾紛的途徑。為此,它們在培訓中向工人灌輸集體談判的理念與法律知識,講解集體談判對解決糾紛的作用以及具體的操作方法,讓工人們認識到,與資方進行集體談判是壹種合法行為,也是政府壹直倡導的行為。勞工 NGO 的培訓目標是增強工人們的談判信心,克服面對資方時的膽怯,並教導工人代表如何整合與排列談判訴求,使他們掌握談判技術,熟悉談判流程。
在工人提出集體訴求後,他們對這些訴求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並無足夠的認識,對采取集體行動所帶來的後果也無法預期,他們常常會在與勞工 NGO 的初期接觸中問及這些問題,勞工 NGO 也正是將解答這些問題視為提高工人團結程度與加強行動持續性的關鍵。
在春風服務部介入的新興紡織(深圳)有限公司(港資)案(以下簡稱“新興紡織案”,案情簡介見附件)中,資方在 2013 年 7 月初向工人傳達了關閉該公司橡根車間的意圖,但未提及經濟補償金事宜,僅希望全體員工都服從公司調動,到其他部門工作。當時橡根車間有 130 名工人,其中有三分之壹者工齡超過了 15 年,他們都希望獲得資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後離廠。春風服務部在培訓中了解到,有很多工人對這種訴求心中沒底,他們認為,公司是有權利調動工作崗位的,況且又沒有辭退他們。經過培訓,工人們認識到,按照法律規定,調動工作崗位要勞資雙方協商壹致,如果員工不同意調動,則有權拒絕。53維權經驗交流是勞工 NGO 培訓工人的壹種方式,在大部分集體行動個案中,工人在行動之前都沒有集體談判的經驗,勞工 NGO 除了告知工人集體談判的重要性和相關法律規定外,還要讓工人們了解談判中的規則、程序,掌握談判技術和如何應對談判現場的突發問題。為此,勞工 NGO 在培訓中經常使用模擬培訓方式,按照談判的需要,設置各種場景和問題,與工人壹起尋求應對的方法。例如,在佛山工藝案中,番禺打工族為工人做培訓時,邀請其他工廠的工人代表到場,分享他們成功的談判經驗,講解了談判中資方常用的手段和應對策略,並舉辦了壹次談判模擬活動,將工人代表分為模擬的勞資雙方,進行了實戰演練。
3、設計行動方案
工人集體行動的壹個組織性障礙是缺少行動策略,這也是此類行動被政府定義為“工人群體性事件”的壹個原因。缺少策略常常使工人在行動中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他們可能在提出集體利益訴求之後,將罷工、示威、集體請願作為行動方式的首選,但在遭遇資方的抵制與政府的壓制後,又可能由此喪失行動的勇氣與信心,從壹哄而起變為不堪壹擊。
基於介入工人集體行動個案的經驗,勞工 NGO 認識到,對政府來說,相對於激進的集體行動,有序的抗議策略可能更容易被容忍與接受,因為這些行動不會帶來混亂的場面,不會對社會秩序造成負面影響,也難以讓政府找到采取強制手段的理由,行動者因此會減少行動帶來的風險。基於這種認識,勞工 NGO 在介入個案後,經常要根據個案的具體訴求與工人的實際處境,為工人們設計出壹套行動方案,以減少勞資之間的對立情緒,並爭取社會民眾的同情和支持。
在中醫藥大學案中,針對院方拒絕與工人談判的情況,番禺打工族建議護工和保安員向社會求助,具體的方式是,在醫院門口豎起表達工人訴求的牌子,征集路人的簽名;在工作中,利用空閑時間向患者及其家屬訴說個人的訴求,讓他們了解行動的意義;為了推動院方談判,還建議將工人分為 10 組,在每天下班時間到醫院出入口“攔截”院方領導,要求他們與工人談判。
在佛山工藝案中,工人代表向資方提出集體談判要約,但 10 天過後,資方壹直不予回應。對此,番禺打工族工作人員在工人代表會議上提出,應當給予資方適當的壓力。次日,工人代表召開了全體工人大會,會議決定將集體行動升級,包括:在車間、廠區內舉行有序、理性的抗議行動;向公司客戶發出公開信;尋求當地府和工會的支持;向媒體通報維權行動的進展情況;通過社會媒體傳遞行動信息等等。
在介入工人集體行動個案的時候,勞工 NGO 壹直向工人宣稱,集體行動不僅是壹種勇敢的抗爭行動,還具有很高的技術含量,僅有勇氣和決心是不夠的,知識、智慧和技巧同樣重要;不是壹味猛打猛沖就能夠解決問題,有節奏有分寸、有計劃有步驟、有策劃有謀略,方能以較少的投入獲得較大的回報。54春風服務部在介入新興案後發現,當工人罷工和靜坐後,資方反應強烈,不但拒絕談判,還在工人靜坐的地方裝了監控攝像,並將機器設備搬到別的工廠。
工人因懷有恐懼心理,對資方的這些做法並無反應,他們僅僅是安靜地坐在攝像監控範圍內。春風服務部認為,這種做法已經無法形成有效的壓力,在與工人代表討論後,提出了建議:組織工人在廠區內和工廠大門處舉行抗議行動;將壹個車間工人爭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訴求擴大到全廠工人,以爭取更多工人參與。此後,資方開始與工人代表談判,並提出了解決工人訴求的方案。當這個方案被工人拒絕後,資方又與當地警方聯絡,警察到工廠抓捕了 10 名工人,稱只有接受資方的方案才可以放人,否則全部拘留 15 天。這壹行為激怒了工人,他們準備圍堵當地公安派出所。春風服務部主任張誌儒了解情況後,建議工人們不要圍堵公安機關,第二天向派出所的上級機關投訴。工人代表接受了建議,到市公安局舉報了當地公安派出所的粗暴執法行為,事後,市公安局負責人對派出所負責人提出了批評。
4、指導選舉和培訓工人代表
由於二十多年“維穩”思維模式的影響,地方政府壹直將民眾視為影響穩定的最大因素,它們不在糾正事件背後的成因上下功夫,反而在壓制具體事件上浪費了大量的資源。這種做法既解決不了根本問題,又會將沖突升級,甚至將未來的勞資利益糾紛上升為工人與政府之間的政治矛盾。在政府壹直將工人集體行動視為影響穩定的“群體性事件”,將工人視為維穩對象的同時,雇主也壹直認為此類行動是對管理權威的嚴峻挑戰並予以嚴厲的壓制,這常常造成集體行動發生後的壹種局面 — 當資方願意與工人談判或者政府願意出面斡旋時,找不到工人代表。這種局面壹是出於工人代表對資方和政府打壓的恐懼,二是出於工人們保護代表的壹種心態,但如論如何,工人代表缺失的局面都會延長勞資之間的僵局並加大政府斡旋的難度。
在報告期,工人代表缺失與混亂的問題正在得到解決,在勞工NGO介入的個案中,出現了壹種新的組織形態 — “工人代表制”,即由參加集體行動的工人推選出數名工人代表,並制作“工人代表確認書”,由工人們在“確認書”上簽名和加蓋手印。工人授權工人代表做出以下行為:向資方、政府遞交工人訴求書;處理與談判有關的相關事宜;向勞動部門和上級總工會提交與談判有關的文件;向媒體發布有關談判進程的消息;代表工人壹方參加談判,簽署相關文件;向工人報告協議草案內容,並組織投票表決等等。工人們還授權工人代表可以聘請律師或專業人士為談判提供專業和法律幫助。
工人代表制的出現,也是企業工會缺失或者不作為的壹種後果。在工人集體行動個案中,很多個案發生地的企業是有工會的,但這些工會基本上都是不作為的。在大學城案中,環衛工人所屬的廣電物業管理公司有工會組織,但這個工會在工人罷工現場和勞資談判現場都沒有出現。廣州市番禺區總工會的壹位負責人對此極為不滿,發出了“在工人有問題的時候,工會怎麽能不岀來代表工人”的質詢。55
在新興紡織案中,當春風服務部介入後,工人們曾經請求該機構出面作他們的代理人,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爭取權益。但春風服務部認為,這個勞資糾紛還是應當通過集體談判方式解決,當工人們接受了建議後,春風服務部的工作人員隨即協助工人選舉出 5 名代表,並在代表中間又推選壹人作為總代表。
在澳斯頓陶瓷(深圳)有限公司(合資)案(以下簡稱“澳斯頓案”,案情簡介見附件)中,春風服務部介入此案後發現,工人們已經選出了代表,但幾位代表並未發揮作用。為此,春風服務部提出,應當改選代表,考慮到工人內部需要團結,建議在不替換原工人代表的基礎上成立壹個工人行動委員會,以鉗制不作為的工人代表,並由該行動委員會負責指導和協調工人集體行動。56在廣東凱金爾電器有限公司(私營)案(以下簡稱“凱金爾案”,案情簡介見附件)中,最初的罷工是由生產線上的“拉長”帶領的,在資方提高了計件單價後,包括“拉長”在內的壹部分人復工,但仍有50多名女工堅持不復工,不過此時已經沒有人做代表了。中山打工族介入此案後,告訴女工們,不要全體出動與老板談判,因為老板不可能與50多人壹起談,應當選出幾名工人代表與老板談判或者到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訴求。此後工人們聽從了該機構的建議,選出了5位代表。57
在工人代表推舉出來之後,勞工NGO還會協助他們做好分工並明確個人的職責。例如,在廣州騰麒機械有限公司(臺資)案(以下簡稱“騰麒案”,案情簡介見附件)中,工人共推選出8位談判代表,介入此案的向陽花隨後指導工人代表做了分工,分擔了首席發言人、第二發言人、記錄員、現場錄音、對外聯系等項工作。58
在奇利田案中,春風服務部和小小草協助工人選舉產生了13人組成的工人委員會,並在這個委員會內設立了5個工作小組:談判小組、宣傳和聯絡小組、紀律小組、經費小組和工會改組小組。
事實證明,通過民主程序選出的工人代表,能夠在行動中勝任代表的角色。
他們中間有不少人在行動中立場堅定,不為資方與政府的利誘與威脅所動,這也讓他們贏得了工人們的擁護與支持。
在永隆(廣州番禺)塑料五金電器有限公司(港資)案(以下簡稱“永隆案”,案情簡介見附件)中,工人們向資方追討經濟補償金。向陽花在介入此案後,指導工人選出了代表,並為工人代表多次舉辦培訓。在行動過程中,資方經理曾經找工人代表謝某談話,詢問他個人對經濟補償金的意見。該代表明確表示,如果只解決我壹個人的問題,那是不行的!我是代表全體工人的,要解決就大家的問題都壹起解決;沒有工人的支持,我們代表什麽也做不了,無論如何都不能拋棄我們的工友;我們代表的是他們,不是我們自己。59在聯盛塑料五金模具有限公司(港資)案(以下簡稱“聯盛案”,案情簡介見附件)中,參與集體行動的工人人數為111人,堅持到最後者96人,在長達3個月的集體行動中,工人如此團結的壹個主要原因是工人代表的堅定立場與擔當精神。期間,工人代表們多次遭遇資方的利誘與當地政府官員的威脅,資方曾經向首席代表承諾,只要他放棄行動,會得到10萬元現金並給他安排工作。
這個承諾遭到該代表的明確拒絕,他說,我拿錢走了,我下面那幫兄弟怎麽辦呢,怎麽對得起我下面那些兄弟啊?60
相對於法律規定的和全總工會組織的“職工代表”選舉程序,這種工人代表的推選過程可能不是那麽正式與隆重,甚至有些與當年中國共產黨治理下的陜甘寧邊區用黃豆選舉政府官員的做法近似。但正是通過這種略顯原始且粗糙的過程,讓工人們初次體驗了真正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經歷,讓他們感受了壹種前所未有過的團結氛圍,也讓被選舉出來的工人代表感受到了工人們的信任與自己未來要承擔的責任。
5、指導工人選擇適用的維權途徑
勞工 NGO 擁有較為豐富的社會運動和勞工運動的歷史知識,對於勞、資、政各方面的情況有較為全面的了解,在如何團結工人、組織集體行動和集體談判方面具有較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而大部分工人可能有堅強的抗爭精神和意誌,但缺乏上述知識和技能。61 勞工 NGO 正是發揮了它們的長處,彌補了工人的不足,並協助他們抵制了資方的分化與政府官員的誤導。
政府官員和全總工會幹部壹直將工人集體行動個案視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通常會使用壹些傳統的解決“套路”。他們會先要求工人停止壹切集體行動,包括在廠區內的抗議行動,然後建議他們走“法律程序”或者“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解決與資方的糾紛。這種“建議”的確誤導過很多工人,使他們誤認為法定的程序才是解決勞資糾紛唯壹的途徑。勞工 NGO 在介入個案後,會從有利於工人權益的角度,指導工人對可行的維權途徑作出判斷與選擇。壹般來說,它們不建議工人走所謂的“法定程序”,因為這些程序耗時較長,工人手中又缺少這些程序所需要的各種證據,加之工人的訴求有些超出了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這都使工人很難通過“法定程序”爭取到權益。同時,勞工 NGO 也會告訴工人,集體談判不僅可以縮短爭取權益的時間,而且可以用談判的方式,將工人帶有合理成份的訴求提出來,這樣就打破了法定最低標準的局限,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與合理的待遇。
在英林案中,勞資雙方在當地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主持下進行了談判,資方在談判後做出讓步,表示可以為工人補繳社會保險費和補發高溫補貼,但條件是工人放棄經濟補償金的訴求。當時協調糾紛的政府官員建議,工人可以先接受資方的條件,然後再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資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介入此案的中山打工族否定了這個建議,認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會延長糾紛解決的時間,在資方搬遷到外地已成定局的情況下,不願隨廠遷移的工人要抓緊時間尋找新的工作,沒有時間等待勞動爭議仲裁的結果;而且,仲裁裁決之後,資方還可能付諸法院審判程序,工人需要更長時間等待審判結果。此後,工人聽從了該機構的建議,否決了政府官員的建議。
在中醫藥大學案初期,工人們曾經寄希望於勞動爭議仲裁,但他們遇到的壹個難點是,大部分人都缺少可以明確證實與院方保持有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據。介入此案的番禺打工族發現,很多護工在上個世紀 90 年代就在這家醫院工作了,曾經直接受雇於院方,但當時院方與他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後來醫院分管護工的壹位副院長成立了壹家勞務公司,將護工們轉入公司的名下,也沒有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再後來,這家公司又要求護工們直接與病人家屬聯系,也就是說,這些護工們壹直以來就沒有明確的雇主,也缺少證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應當說,這是壹種普遍存在的情況,資方違反法律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反而使工人失去了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但這又是壹種他們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在這壹現實面前,番禺打工族認為,如果走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護工們的申訴很難得到受理。
於是,他們建議工人們通過談判解決問題。
在佛山工藝案中,當勞資談判開始後,當地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突然要求工人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來確定他們與資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如果按照這個要求進行仲裁,至少需要數月的時間。在獲知這個要求後,番禺打工族工作人員給勞動行政部門的壹位主管打了電話,提出,要證實勞動關系,無需走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公司保存有工人的入職時間記錄,只要復制壹份,有勞資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予以確認即可。時隔兩日,勞動行政部門表示贊成這個建議。
6、對工人的行動與談判給予指導
在工人集體行動啟動後,資方往往會拒絕工人的訴求並打壓他們的行動,有時政府也會出面阻止行動,這可能會讓工人產生挫折感或者形成逆反心理而做出過激行為。這時,勞工 NGO 的工作就是對工人的集體行動提供指導,以維持行動的理性與合法性。
在中醫藥大學案中,當工人代表在 2013 年 5月16日向院方正式發出談判要約後,院方遲遲不予答復,5 月 20 日,工人開始罷工並在醫院內拉橫幅抗議。
罷工後,番禺打工族壹直與工人代表保持密切聯系,每天與他們壹起分析行動的進展情況,並反復告誡,壹定要組織工人理性維權,不要破壞公共秩序、不要破壞公物、不要影響病人就醫。此後,工人們在院方仍然不予回應的情況下,集體到廣東省政府上訪請願,途中遭遇警察阻攔,有壹部分工人被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問話,其他工人對警方此舉表示不滿,準備集體到派出所聲討。這時,番禺打工族的工作人員又及時與工人代表聯系,告訴他們保持冷靜的態度。
在裕元案中,面對數萬工人參與的混亂局面,介入此案的春風服務部壹直試圖整合工人的訴求以改變這壹局面。為此,服務部負責人張誌儒曾經與該廠 90多名工人在 QQ 群中進行了 9 個小時的討論,建議工人先選出壹個由 20 人組成的“裕元鞋廠集體維權行動委員會”,負責指揮、協調工人的維權行動,並建議在每個分廠設立壹個由 5—10 人組成的“維權小組”,由小組發動並負責組織選舉各個分廠的工人代表。張誌儒稱,“希望通過這樣壹個框架來引導工人理性、依法維權,避免再出現罷工初期的工人堵路、人身攻擊等非理性行為。”62事實上,勞工 NGO 在介入個案後,的確起到了疏導工人情緒,制止急躁、偏頗和激進傾向的作用。
7、受委托擔任談判顧問
在工人的集體行動中,我們經常可以發現工人在團結組織、行動方略與集體談判能力等方面的先天不足與後天缺失。在這種情況下,勞工NGO本身的性質定位和專業能力使它們能夠彌補這些不足與缺陷。63 在報告期,工人們在接受勞工NGO介入個案後,經常向主持勞資談判的政府官員和地方工會幹部提出聘請機構工作人員擔任談判代表和顧問的要求,但這些要求往往被官員和工會幹部們否決。這裏,政府官員的態度可以理解的,因為他們仍然有著凡事都要政府“說了算”的強烈控制欲;而工會幹部的態度則反映了他們在面對工人訴求時束手無策的尷尬與“面子”上的難堪。盡管如此,在報告期內,勞工NGO的工作人員仍然在數起個案中,應工人的強烈要求,擔任了談判顧問或者直接參加了工人的談判團隊。
例如,在佛山工藝案中,工人們聘請番禺打工族工作人員擔任談判顧問,在大學城案中,工人們仍然聘請番禺打工族工作人員作為環衛工的談判顧問。在這兩起個案中,他們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並為工人爭取到了應有的權益,使工人的訴求基本上得到了實現。
8、聯系官方與國際媒體
勞工NGO在介入個案後,要根據工人的訴說與訴求,為他們起草各種文書,並憑借機構自身的社會影響力,將這些訴求文件轉送官方媒體,希望媒體將工人的訴求與狀況公開,以獲得政府與社會民眾的關註與理解。勞工NGO壹般都與當地媒體保持有密切的關系,在介入個案後,它們會利用這個便利,將工人的訴求與個案的起因等情況通報給媒體,而媒體的報道對推動當地政府的調解斡旋發生了重要作用。個案證明,他們的這項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例如,在寶威案中,春風服務部發現,工人的行動不足以形成使資方讓步的壓力,於是就與壹些國際媒體(金融時報、時代周刊、路透社、美聯社等)聯系,請這些媒體對此案做了報道。這些國際媒體的報道,給位於產業加工鏈上端的國際品牌商們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它們轉而向下端的加工商施加壓力,促使其承諾滿足工人的主要訴求。
另外,勞工NGO還非常重視互聯網的作用,在介入工人集體行動後,它們除了協助與指導工人建立QQ群、微信群等聯絡網絡外,還會協助工人,通過微博、博客等途徑,將工人集體行動的進展情況與成果及時傳送到互聯網上。
二、勞工 NGO 介入個案產生的影響
勞工 NGO 對工人集體行動個案的介入工作,對中國勞資關系調整制度的建設、對集體勞資糾紛的處理、對中國工人運動的發展都產生了重要影響,這些影響可以概括如下。
1、整合利益訴求,為工人團結與集體行動奠定了基礎可以說,所有的工人集體行動均源於工人們壹致的利益訴求,但壹致的訴求只能讓工人聚合到壹起,談不上形成集體行動的前提與基礎。也就是說,工人在與資方的糾紛中,看到了他們具有的共同利益取向,例如,增加工資、修改工時制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等,並認為有必要聚在壹起爭取權益。但是,在壹致的利益訴求背後,在不同性別的工人之間、不同工齡的工人之間、不同工種的工人之間,仍然存在著明顯的訴求差異,這些差異直接影響到工人群體的團結程度與行動的力度。因此,要將臨時聚合起來的工人發展為壹個團結的群體,首先需要的是在這個群體中形成對利益訴求的認同。
在勞工 NGO 介入個案的初期,它們首先要整合工人的利益訴求,幫助工人將不同組別的利益訴求整合為統壹的、全體成員都認可的訴求,將零散、繁雜的利益訴求梳理成目標集中的壹束訴求。然後,勞工 NGO 要指導工人設計實現訴求的集體行動方案與集體談判方案,並將利益訴求制作成書面文件,遞交資方、政府有關部門與全總工會。通過勞工 NGO 的工作,使工人在利益訴求方面形成了共識,即,只有在團結為壹個整體的前提下,他們的訴求才有得到實現的希望。
工人們對利益訴求的認同僅僅是啟動集體行動的前提條件,而非必要的條件,集體行動的必要條件是工人對集體行動的價值認同。所謂集體行動的價值認同是指作為個體的工人對群體行動的動機和行為具有壹致的判斷標準,或者說,工人們認識到通過集體行動能夠實現自己的利益,並願意以這些標準來規範自己在行動中的行為。價值認同是群體凝聚力建設的重要手段,只有在對集體行動的價值認同的基礎上,工人們才能夠啟動集體行動並為實現行動的目標做出持續的努力。
從這壹點來說,勞工 NGO 的工作實際上是將工人們的利益認同轉為對集體行動的價值認同。為完成從利益認同到價值認同的轉變,勞工 NGO 做了大量工作,包括指導選舉工人代表、培訓工人的團結意識、培訓集體談判的程序與技術、進行維權經驗交流等等。通過這些工作,讓工人們感受到集體行動的價值。
工人的團結程度提升之後,自然會給資方帶來更大的壓力。在奇利田案中,介入此案的春風服務部和小小草在行動之初就協助工人推選出代表,組成了員工委員會,並有了明確的內部分工。2014 年 7 月 7 日,員工委員會向資方發出了集體談判要約,獲得資方回應,但資方堅稱,與工人代表開會僅僅是為了了解工人的訴求而非進行談判,而且會議沒有任何結果。會議之後,員工委員會組織工人投票,決定罷工。7 月 21 日,工人開始罷工,7 月 22 日中午,公司董事長從臺灣趕到現場,隨即向工人代表發出了談判要約。在當天下午的談判中,資方基本上滿足了工人的訴求。事後,春風服務部主任張誌儒對資方讓步的原因做出了解讀,他認為,首要的原因是工人的行動壓力,盡管在廠區內罷工的工人僅有 200余人,但在車間內沒有參與罷工的工人也都停止工作,支持和響應罷工,資方感到,如果持續下去,有可能波及全廠數千工人。642、將工人的集體行動帶入了集體談判的軌道
有研究認為,工人之所以能夠在短時間內聚集在壹起采取集體行動,是因為有壹種被稱為“怨恨情緒”的動員機制,他們在勞動過程中對資方的管理方式、勞動條件和工資水平等等產生了不滿,這種不滿的積累轉化為對資方的怨恨,當資方的某壹項決策觸及工人利益時,這種情緒會爆發並引發集體行動。65 還有研究指出,工人集體行動另外壹種動員機制叫“權利意識”,這種意識讓工人們意識到自己行動的正義性與正當性,進而實施“體制外的或者非體制化”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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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工NGO介入工人集體行動個案後,它們的主要工作是將兩種動員機制整合為理性的動員機制。首先,它們要統壹工人們的權益訴求,為這些訴求找到法律的依據與合理的解釋,使工人們了解到權利意識的源頭與權利實現的條件。
其次,它們為工人們提供了怨恨傾訴的渠道。面對資方傲慢的態度、公開的抵制以及政府官員的漠視與冷淡,工人們的怨恨情緒會達到極點,在這個時候,恰恰是勞工NGO的工作人員在承擔工會應當承擔的角色,他們耐心聽取工人的訴求與不滿,這相當於為工人提供了壹條宣泄情緒的渠道。再次,勞工NGO將工人的怨恨轉為了合理合法的訴求,通過體制內的途徑反映給政府、工會和資方,這也減輕了資方與工人發生直接沖突的機會。最後,勞工NGO指導工人選出代表,這使資方在談判中找到了對手,使政府在協調中找到了對話人。
如前所述,政府在勞資之間斡旋時,會建議工人通過勞動爭議仲裁途徑解決糾紛。但現實中,伴隨以工人集體行動的勞資糾紛是很難通過這個仲裁程序來解決的。例如,在因工廠搬遷、關閉引發的勞資糾紛中,工人們即將或者已經與雇主解除了雇傭關系,他們希望在短時間內解決糾紛,獲得經濟補償金。這個時候,他們不想與資方有長時間的糾纏,當然也就不打算付諸繁瑣的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程序。在選擇解決途徑的時候,勞工NGO會將集體談判視為首選並著力推動。
在介入個案後,壹方面,勞工NGO努力推動以集體談判途徑解決糾紛,組織工人代表的選舉、設計以談判為目標的行動方案、進行集體談判方面的培訓,並在政府的調解斡旋過程中,推動由政府主持的勞資談判;另壹方面,勞工NGO在現有體制中,積極尋求建立企業層面的集體談判制度,並試圖在勞資糾紛解決之後,順勢在那些企業建立正式的集體談判制度。
我們承認,由工人集體行動啟動的勞資談判可能僅僅是集體談判的壹種雛形,但這種談判的確具有了集體談判的各種特征,即,在談判中有工人們自己選舉的談判代表;有向資方提出的談判要約;在談判中有勞資之間對峙的場面和相互的讓步妥協;談判後有勞資之間簽訂的協議。可以說,通過勞工NGO的參與,中國企業層面集體談判機制的萌芽已經在這些個案中顯現。
3、推動地方政府承擔調解斡旋的角色
勞工NGO在推動工人理性維權行動的同時,也推動地方政府開始承擔調解斡旋的角色。因為政府認識到,面對以工資、社會保險費、加班費等為訴求的工人,實在無法再將他們帶有合理訴求、有序行為的集體行動簡單地歸結為“維穩事件”並粗暴地予以打擊和壓制;政府也意識到,在團結程度得到提升的工人群體面前,以往行之有效的強制性手段已經無法再讓工人輕易就範。在此情況下,壹些明智的政府官員會轉變偏袒和支持雇主的立場,轉而承擔調解斡旋的角色。
盡管這種角色仍然未能脫離“信訪”的巢臼,但已經有了“化腐朽為神奇”的功效,政府有關部門相互推諉的情況正在減少,合作協調的場面正在增加。這本身也是符合社會發展邏輯的,當壹個群體不發聲時,會被社會所忽視;壹旦發聲和行動起來,它們壹定會被關註、被聆聽,並最終獲得社會的承認和尊重。
政府官員在轉為承擔調解與斡旋角色後,就有可能為勞資雙方搭建壹個可以對話或者談判的平臺,在這個平臺上,他們會促使資方接受工人提出的談判要約,並在需要的時候主持和指導勞資之間的談判。在報告期的壹些個案中,政府官員的確較好地完成了這個角色的工作。
在佛山工藝案中,當勞資對峙持續了壹個多月後,工人代表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求助,三天後,在勞動行政部門的主持下,勞資舉行第壹次談判會議。此次會議盡管沒有提出解決工人訴求的具體方案,但勞資雙方就解決問題達成了共識。
在會議上,首席工人代表稱,勞動部門的介入是非常及時的。在聯盛案中,當地政府為解決糾紛,成立了壹個專案小組,由鎮黨委副書記、鎮勞動站負責人和鎮公安派出所負責人等組成,在為期三個多月的時間裏,由這個小組主持的勞資談判會議和調解會議多達20余次。
有勞工專家將政府介入的過程總結為三個階段,在第壹階段,政府主要是向勞方施壓,如果勞方頂不住這股壓力,就會全線失敗,同時資方會有很多手段分化瓦解工人的組織;在第二階段,政府會向勞資雙方施壓,這個階段誰頂不住,誰就會輸掉;在第三個階段,政府會向資方施壓,進入這個階段,只要工人保持團結、堅持抗爭,就勝利在望了。67 應當說,如果工人有足夠的信心和相對完整的組織,就能頂住第壹階段、第二階段的壓力,就有可能讓政府在第三個階段中承擔起調解斡旋的角色。
4、努力尋求建立企業層面的集體談判制度
中國現有的政治與經濟體制並沒有為建立集體談判制度提供充分的條件,但持續高漲的工人集體行動反映了新壹代工人階級已經具備了在團結的基礎上實現利益訴求的理念,有了這個理念,工人具備與資方抗衡、對峙的實力,進而具備與資方談判的資格和能力就是遲早的事了。當然,要建立集體談判機制,還需要解決不少問題,包括集體勞權的賦予與規制、工人代表的保護機制、集體談判的程序規制、工會相對於資方的地位與談判能力等等。
為了將勞資糾紛的解決引入集體談判的軌道,勞工NGO從介入個案時起,就直面以上問題,並為探索解決問題的路徑做了大量的工作,這些工作為建立集體談判制度創造了初步的條件。
工人代表的保護
在個案中,工人代表保護要面對兩個問題,壹是代表受到資方的打擊報復;二是代表被政府采取強制性手段限制人身自由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在介入個案後,勞工NGO為解決這兩個問題做了大量的工作。當工人代表遭到資方打擊報復時,有律師出面擔任他們的代理人,通過法律程序為他們爭取復工和經濟賠償;當警方在缺少執法理據且違反法定程序將工人以及工人代表拘留後,勞工NGO會組織集體營救行動,勞工律師會協助工人到當地工會和政府有關部門投訴,為他們恢復名譽;在工人及工人代表被檢察機關羅織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律師會出面代理,在法庭上為他們辯護。
在開展上述工作的同時,勞工NGO也在尋求從法律條款與政策層面突破工人代表保護的障礙。例如,2010年8月31日,勞維所發布《關於“深圳經濟特區集體協商條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的總體建議》,提出,對用人單位拒絕集體協商或者不答復勞方提出的集體協商要約的,由此引發的勞動者停工、怠工,用人單位不得以此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壹建議試圖針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為工人及其代表建立壹個免責條件,使資方無法盜用“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的理由解雇工人代表。68推動集體談判的地方性立法活動
建立集體談判制度需要立法方面的支持,勞工NGO對工人集體行動個案的介入,有力推動了地方立法機構對集體談判的立法進程。在這些個案中,勞工NGO所完成的指導工人代表選舉、策劃和組織工人集體行動;受工人委托參與談判等等具體實踐,都為地方立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2013年10月11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發布了《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簡稱“條例草案”)。與中國其他省份同類的地方性法規相比,這部條例草案更接近於現實,有些條款是針對廣東地區集體勞資糾紛的現狀設計的。例如,“條例草案”第十六條規定,“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或者企業工會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職工壹方的協商代表在地方總工會指導下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這個條款實際上承認了工人自己選舉的代表具備作為集體談判代表的資格。“條例草案”第十八條規定,“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該條款認可了勞工NGO、律師事務所等機構的專業人士受工人委托參與集體談判的資格之勢。“條例草案”第五十九條還規定,雇主超過規定時間未對工人提出的集體談判要求予以答復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談判而引發集體停工、怠工的,不得以職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條款在壹定程度上似乎準備承認工人采取罷工等集體行動的合法性。雖然這些條款在2014年9月25日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中均已被修改或者刪除,但是,在“條例草案”中出現過此類條款,已經顯示了勞工NGO介入個案後對地方勞動立法產生了壹定的影響力。
“民間約定”規制勞資集體談判
在推動地方集體談判立法的同時,勞工NGO在介入個案的基礎上做了壹次制定“民間約定”的嘗試。2013年10月11日,番禺打工族、向陽花、青島小陳熱線服務部、春風服務部、深圳時代女工服務部、中山打工族、勞維所以及20多名曾經擔任過工人代表的工人聯合發布了《勞資集體談判守則》(以下簡稱《守則》)。
巧合是,在該《守則》發布的同壹天,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也發布了前述的“條例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這表明民間與官方都在從各自的角度,就中國工人集體行動不斷高漲的態勢,進行深刻的思考並嘗試做出積極的回應。《守則》發布者在談及起草制定《守則》的動機時稱,
中國至今尚無壹部可以稱為法律的集體談判規則,現有的地方性法規與中央部頒規章在其內容方面,無法適應勞資之間的實際情況,如果有壹套相應的規則和程序,勞資雙方的互不信任程度將會大大降低,談判的過程將會更加順利,談判的效果將更加理想;更加重要的是,如果有規則和程序可循,許多由工人集體運動啟動的壹次性談判將有可能發展成為周期性的集體談判,從而減少以工人集體行動啟動談判的必要性。69
該《守則》包括了七章65項條款,內容涉及集體談判的原則、談判代表的產生和職責、集體談判的啟動、集體談判前的準備、集體談判會議、集體談判事項、集體協議草案的審核以及集體談判僵局的解決等等。對《守則》的內容進行深入分析,可以看到這部“民間約定”的深遠意義。第壹,《守則》是近年來首次由勞工NGO和工人代表在廣泛實踐的基礎上共同制定的規則。這份以“勞資自治”為指導思想的《守則》有助於未來中國集體談判立法向適用化、實用化的方向發展,甚至可以為其他領域的立法提供壹種“民間先行自我約束,然後以實踐經驗入法”的立法模式。
第二,《守則》在制度設計上強化了工人的力量,規定員工方的談判委員會由工會委員和員工代表共同組成,其中工會委員所占比例不超過三分之壹;員工代表人選可通過工會推薦、員工自薦或者員工推薦等方式產生。這將提高工人的組織程度與談判代表中的工人成份,打破勞資實力不均衡的局面,從而使集體談判成為真正的勞資之間的博弈,並彌補現實中工會相對資方處於劣勢,甚至被資方控制的缺失,使談判的結果能夠體現大多數工人的利益訴求。
第三,《守則》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參與制定《守則》的工人談判代表、勞工 NGO 工作人員和勞工律師都曾啟動、參與和組織過多次集體談判,對創造集體談判的條件、解決集體談判中的僵局、組織集體談判會議的程序等都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解決手段。因此,這是壹部在總結經驗與教訓的基礎上訂立的民間規則,它對於解決現實中的勞資糾紛和運作集體談判都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第四,在當前工人集體行動激增的形勢下,最理想的是勞資通過談判解決雙方的利益分歧,並在企業內打造壹個勞資平等博弈的制度平臺,現在看來,《守則》恰好為這個平臺的建設奠定了基礎。如果這部《守則》能夠得到資方的認可與遵守,則可在企業內部建立起正規的集體談判機制,使勞資雙方的利益博弈過程有相應的規則和程序可循,進而降低雙方的互不信任程度,加大集體談判成功的可能性。更為重要的是,這部《守則》可以將很多由工人集體行動啟動的壹次性談判轉變為常規的、規範的談判機制。
5、對地方工會形成了“倒逼”效應
面對風起雲湧、瞬息萬變的工人集體行動以及由此引出的對集體談判的強烈需求和願望,全總工會系統上下顯得束手無策。我們認為,這種束手無策並非是技術、能力、意願和膽識層面的原因造成,而是全總系統中缺少“工會基因”。
因為缺少“工會基因”,全總工會在工人階級的經濟利益訴求日益上升的同時,只好不斷地對自己的角色做出政治解讀和政治定位。進入本世紀以來,盡管維權壹直是全總的工作重點,各種維權機制層出不窮,但基層工會的“去工人化”,使它失去了代表工人的合法性,更使工會與工人利益漸行漸遠,最終外在於企業的勞資關系。
勞工NGO對工人集體行動個案的介入,對全總各級工會都形成了壹種“倒逼”效應。因為工人對工會的態度與立場非常不滿,他們除了在行動中摒棄了企業內的工會外,在行動啟動之後,也不願向地方工會提出援助要求。而勞工NGO則認為,中國的工會法律對工會代表和維護工人權益的職責是有明確規定的,盡管全總工會存在嚴重的問題,但這些問題並非是不可解決的,如果能夠置工會於工人的行動之中,不僅可以拉近工會與工人的距離,還可以對工會轉變職能形成壹種“倒逼”的效應。在介入個案後,勞工NGO通常會說服和鼓勵工人將他們的利益訴求告知地方工會,壹些個案也證實,地方工會的介入對勞資糾紛的處理發揮了正面作用。
當勞工NGO拉近了工人與工會的距離後,他們實際上是將工人帶進了工會,也將工會帶給了工人。它們利用自身與工人的密切關系,向工人們傳遞了正能量,改變了工人們不信任工會的看法;它們也通過與地方工會的溝通,推動工會履行法定的職責,改變工作作風。
勞工NGO對個案的介入還直接推動了基層工會的改組與工會直選。如果我們將時間向後推到2011年的10月份,在深圳市沙井黃埔冠星精密表鏈廠(日資)的2000多名工人罷工後,勞維所受工人委托擔任談判代表,與資方進行了壹次集體談判並達成了協議。這場談判在中國市場經濟的勞資關系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它開啟了勞資之間通過集體談判解決集體勞資糾紛之先河。但遺憾的是,在這個個案中,自始至終看不到工會的身影。於是,官方媒體與社會媒體不約而同地提出了“工會在哪裏”的問題。正是從那時起,在其後發生的壹些規模較大的工人集體行動個案中,包括,2011年11月現代精密塑膠模具(深圳)有限公司工人罷工、2011年12月深圳海量存儲設備有限公司工人罷工、2012年3月歐姆電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罷工以及在富士康河南鄭州、湖北武漢、山西太原、北京大興、江西豐城等廠區的數十起罷工個案中,各類媒體壹直都在重復地問這個問題。
當勞維所受工人委托,代表工人與資方進行談判並成功地為他們爭取到了權益的時候,這家律師事務所實際上完成了壹項基層工會應當完成的任務,甚至可以說,它在此案中實際上承擔了工會的角色,也造就了壹個“樣本”。隨後,這個“樣本”通過各類媒體得以傳播,其巨大的“倒逼”效應促使地方工會不得不有所作為。就在冠星精密表鏈廠成功通過集體談判解決勞資糾紛之後,深圳市總工會在 2012 年 5 月指導了歐姆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工人進行的工會直選,該總工會還宣布,對 2012 年到期換屆的深圳市 163 家千人以上企業工會,市總工會將與區、街道總工會聯合指導企業工會按照工會法、工會章程的規定,通過民主選舉進行換屆。70 2013 年 2 月 4 日,富士康集團宣布,將在中國工廠舉行“真正”的工會代表選舉。71 2013 年 1 月 14 日,廣州市總工會出臺“2013 年重點工作安排”,提出在 2013 年開展工會主席直選的試點。72 這些試點如果成功進行的話,將為今後企業層面推行集體談判制度奠定基礎。
6、為全總工會轉型提供了壹種可借鑒的模式
我們看到,勞工NGO嘗試在個案中將工人的不滿情緒與無序的集體行動引入制度化、有序化的軌道,使工人的集體行動較為成功地避開了現實中的障礙,並且無需經過繁瑣且不確定的公力救濟途徑,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了較為滿意的效果。這種引導不但為中國集體談判制度的建設奠定了基礎,也為全總打開了“改革之門”。簡而言之,工人代表選舉、集體談判和工人代表保護是勞工NGO介入工人集體行動個案之後所從事的三項基礎性工作。從個案的角度看,這三項工作是通過和平理性途徑解決集體勞資糾紛的前提;從長遠的角度看,這三項工作為中國工會轉型提供了壹個模式,也開辟了壹條轉型的路徑。
中華全國總工會所面臨的最迫切問題就是工會轉型。在中國經濟體制市場化的二十年間,全總壹直未能承擔起《工會法》中規定的工人代表角色並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其名不副實的“維權”機制、華而不實的“改革”措施,使這個工會與工人的距離及勞資利益沖突和協調的現實差距日趨加大,示人以“光說不練”
的“把式”形象。這種形象招致工人們的厭惡,也辜負了執政黨殷切的期望。
全總工會轉型的根本在於從壹個官辦、官僚、官本位的行政機關和雇主的附庸,轉為壹個貼近工人、溶入工人、代表工人的工會組織。因此,在目前以及未來壹段時期內,中國工運的壹個重點內容是將全總“去政治化”和“工人代表化”。
在這種轉型中,全總工會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如何重新獲得工人的信任,具體的工作手段就是工會直選、集體談判和保護工人代表。勞工NGO在介入工人集體行動的過程中,對這三項工作進行了充分與有效的嘗試,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提供了可供全總借鑒的轉型模式,這就是,工會以勞工NGO為樣本,主動介入個案,在介入之後,通過工人代表選舉實現工會幹部直選、通過勞資談判推動集體談判機制的建設,通過對工人代表的保護機制在企業層面建立獨立於資方的基層工會。總之,通過對個案的介入,全總應徹底解決“工會在哪裏”的問題,使工會不再唱高調、說空話,而是腳踏實地地為工人做些事情,在建設和諧的勞資關系中有所作為。換句話說,如果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執政黨會擔心勞資沖突直接演變成勞政沖突,從而希望工會對工人扮演控制角色,行使“工具”職能的話,那麽,在市場經濟轉型完成、勞資關系已經成為了壹種經濟利益關系後,勞資沖突也就沒有必要再被扯入政治較量當中,在這個時候,執政黨更希望工會能夠成為代表工人的“有牙老虎”,從而形成勞資力量均衡之勢。
7、推動了中國勞動關系調整機制的轉型
勞工 NGO 對工人集體行動個案的介入,在壹定程度上彌補了中國集體勞動關系失調、集體勞資糾紛失控的問題,為集體勞動關系立法提供了壹股推力,也為此類立法提供了如下可以借鑒的第壹手素材。
(1)勞工三權的立法借鑒。勞工 NGO 對工人集體行動個案的介入,使工人的組織權與罷工權的立法規制需求驟然擴大,並已成迫在眉睫之勢。這些個案都凸顯了壹個事實,即工人已經組織起來並將自己的經濟利益訴求付諸於集體行動。因此,無論法律是否有所規定且如何規定,這些個案已經對集體勞動關系立法提出了強烈的需求。而勞工 NGO 對這些個案的介入過程和具體的工作,在如何組織工人、如何采取理性的集體行動實現訴求等等方面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這可以讓立法機構從中得到立法的靈感與立法觀念的轉變,進而完善中國勞動法律中“勞工三權”的建設,這也有助於讓立法機構走出壹直以來“閉門造車”的局面。
(2)集體談判的立法借鑒。勞工 NGO 介入成功的個案,均得益於不同方式與內容的勞資談判。此類談判已經孵化出市場經濟中集體談判機制的雛形,其中工人對談判過程的實質性參與更體現了集體談判機制的核心。這種以勞資談判方式解決勞資糾紛的方式具有對中國集體談判立法的啟迪作用,在談判的啟動、談判的要約與承諾、談判程序、談判行為規範等等方面,勞工 NGO 都已經探索出壹套可參照的規則與程序,這些規則與程序為未來中國集體談判立法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經驗。
(3)工人代表保護機制的立法借鑒。因為中國勞動法律壹直秉承“個體勞動關系調整”的原則,沒有集體勞動關系更沒有集體談判,沒有集體談判也就更沒有工人代表,因此,工人代表保護機制在勞動法律體系中壹直是個空白。而近年工人集體行動劇增後,在勞工 NGO 的協助下和推動下,勞資集體談判個案不斷增加,工人代表不但在實際中存在,而且常常遭到資方的打擊報復和警方的騷
擾,因此,對工人代表的保護已經成為必需。勞工 NGO 在介入工人集體行動個案中,壹直致力於工人代表保護的工作,並針對法律中的缺陷與不足,在政策層面上做了大量的調研與建議工作。事實證明,要使集體勞資關系進入正常調整的軌道,法律必須對在工人集體行動中產生的工人代表提供必要的保護,這不僅是建立勞資之間正常對話談判機制的前提,也關系到政府是否可以在勞資關系中保持公正的立場、中立的角色和社會公信力的問題。而勞工 NGO 為保護工人代表所設計和采取的壹系列措施,可以為這方面的立法提供借鑒。
(4)對更新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立法參考。本報告已經指出,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已經無法應對帶有集體行動的勞動爭議,因而如何建立有效的程序去處理此類集體勞動爭議,將是未來中國集體勞動關系立法的重點。勞工NGO 在介入工人集體行動個案中承擔了工人群體代表的角色,並在沒有法定程序的情況下,開拓了壹條有效處理集體勞動爭議的途徑。事實上,勞工 NGO 對工人集體行動個案的介入,除了對工人集體行動的理性指引,將糾紛導入談判的軌道之外,還旨在促使資方對工人訴求的及時回應,推動政府對糾紛的公正斡旋。
而為了達到這些目標,勞工 NGO 在介入中形成了壹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與規則,包括本報告論及的工人代表選舉、談判要約方式、訴求表達程序、談判會議規則、集體行動的組織與啟動等等,這些都對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立法具有寶貴的參考價值。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勞工NGO的生存正面臨嚴重的障礙,這些障礙嚴重削弱了它們本來可以發揮的作用,也威脅到了它們的生存與發展。在報告期,特別是在2014年,珠江三角洲地區勞工NGO的生存環境趨於惡化。壹方面,地方政府雖然認識到這些機構的工作對緩解地區勞資關系緊張狀況,對組織工人理性維權和有序行動的重要性;另壹方面,又使用各種不正當、不光明的手段,對這些機構實施打壓。
在操作層面,基層政府對待勞工NGO采取的是驅除與限制做法。據春風服務部負責人張誌儒在微博中稱,在2013—2014年間,他的辦公室已經被迫搬遷13次,每當他找到新居,當地警方就會隨影而至,要求房東將他趕走,稱他是“壹名政治上有問題的房客”。張誌儒還稱,他已經記不清在2014年被警方找去“問話”的次數了。同期,番禺打工族主任曾飛洋的處境也不好,微博上的信息顯示,他在2014年9月至年底之間曾經兩次“失蹤”,被警方軟禁在賓館中。73 在裕元案中,春風服務部的工作人員試圖進入罷工現場,指導工人理性維權,但他們受到東莞警方的監視並被“禮送出境”離開東莞。此後,東莞警方多次找張治儒談話,要求他們停止向裕元工人提供任何意見和建議。在遭到拒絕後,東莞警方在2014年4月22日下午將張治儒和他的助手林東分別帶走並限制了他們的人身自由。三天後,張誌儒被警方送回,而林東則被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予以刑事拘留,直到5月21日,才以“證據不足”被釋放。
在政策法律層面。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發布了《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該《決定》提出了“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理念,提出,要“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壹時間,人們似乎看到了中國各類非政府組織的發展希望。但進入2014年後,非政府組織的處境並無改善,反而變得愈加惡劣。據海外媒體報道,在2014年5月至7月,中國政府對在華的境外非政府組織進行了壹次摸底調查。調查對象是“境外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包括協會、學會、商會、研究院(所、中心)等非政府、非營利組織以及在工商部門登記的其它經濟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等”;調查的內容包括“組織、人員、中方合作單位、項目和資金等”。74 另據媒體報道,這次調查的範圍並非僅限於在華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有數家勞工NGO組織也受到了調查。75此項調查應當是為中國政府進壹步限制非政府組織的措施提供依據。2014年10月16日,廣州市民政局發布《廣州市取締非法社會組織工作細則(征求意見稿)》。在該《細則》中,充斥著 “取締”、“查處”、“移送司法機關”等帶有暴戾之氣的詞語,提出要將“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非政府組織定義為“非法社會組織”而予以取締。該《細則》征求意見稿壹經發表,隨即招來社會各界的抨擊。清華大學的壹位副教授稱:“廣東是社會改革創新的前沿,…… 但這樣的《細則》,除了會在當地影響部分政府有意限制的組織外,也是壹個與法治意義不符的示範效應,在其他社會組織觀念更保守的地方,這種效應傳遞可能造成更負面的影響。” 南方都市報評論員更呼籲,政府對壹些現行政策下無法註冊或工商註冊的勞工服務、LGBT等組織,就算不做加法,也不要做減法,應當對“非法社會組織”有壹個清晰的定義。76 2014年10月23日,番禹打工族主任曾飛洋向廣州市民政局遞交了《關於停止制定<廣州市取締非法社會組織工作細則>的意見書》,該《意見書》中除了強調《細則》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和邏輯外,還認為《細則》違背了中共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的精神。77
無論政府如何打壓,都無法阻止勞工NGO的發展勢頭,在它們的引導下,被外界視為“動亂型”(unrest)的工人集體行動正在轉向“談判型”、“工運型”
的運動,正在趨於組織化和理性化,並已經成為中國工人運動的壹個組成部分。
當然,勞工NGO的存在將是階段性的,這個階段是全總工會從“缺位”到“就位”
的時期,在這個階段,勞工NGO所起的作用是探索中國工會工作模式、樹立工會轉型樣本,為工會培訓和儲備幹部。因此,地方政府和全總工會應當善待這些勞工NGO,與它們在合作的基礎上,共同探索中國集體勞動關系的發展方向與調整機制。
結論
基於本報告對中國工人集體行動的描述與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壹,集體行動正在從企業層面發展到地區與行業層面。在報告期,集體行動個案在壹些地區持續蔓延,尤其是在東部沿海的珠江三角洲和長江三角洲地區,呈現由點至面的發展趨勢,也就是說,個案的影響已經不再局限於發生個案的企業,而是擴展到了企業的周邊地區。盡管鮮見企業之間工人的聯合行動,但以“工潮”兩字形容這些地區工人集體行動的態勢應不為過。在報告期,壹些地區還出現了行業內的聯合行動,例如,在黑龍江、湖北等地中小學教師同時罷課的個案。
這種“工潮”形成的趨勢說明,勞動者的權利意識、組織意識和行動意識正在提升,即使在缺少正式組織作為召集人和代表的情況下,他們也可以通過集體行動為自己爭取權益。
第二,集體行動的訴求出現了新的特點。大量的個案是由個別事件引發的,例如,反對資方修訂規章制度、發現資方未能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等,但是在行動真正啟動後,工人會出現多種訴求,甚至最初的訴求反居其次。工人訴求的多元化,為勞資雙方提供了較大的集體談判空間。
在報告期內,由於制造業的產業轉移加劇,加之企業的產權交易活躍,引發了大量“分手型”的勞資糾紛,特別是在 2014 年,此類糾紛大幅度增加並帶有“算總帳”的特點。在這類糾紛中,工人們提出的訴求絕非經濟補償金壹項,他們經常會追討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各種權益。
在提出的訴求中,工人們對法律依據的尋求帶有強烈的實用主義色彩。在追討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時候,訴求是以社會保險法律政策的標準為依據的,例如計算的基數、繳費的比例等等;在追討經濟補償金的時候,他們又會拋棄現行的法定標準,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報告期,追討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成為主要訴求,這類訴求表明,工人已經認識到了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現實意義。壹部分受雇時間較長的工人,正在逐漸接近退休的年齡,他們開始意識到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對後半生的重要作用;他們也意識到,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的數額總和已經達到了工資的百分之四十到五十,因此絕對具有爭取價值。這類訴求也提示社會保險政策的制定者們,在社會保險費率的確定、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等方面,需要充分聽取勞資雙方的意見。
第三,集體行動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在報告期,互聯網為缺少組織資源、權力資源和活動資源的工人提供了群體聚合、協調行動、爭取支持和傳承經驗的便利。78 事實上,在集體行動發動前,QQ 群、論壇、微信群等方式常常被作為動員的工具,在行動啟動後,又被作為討論行動策略、投票決定策略、表達行動訴求的途徑。工人的訴求書大多也是通過互聯網送達政府官員的,這在壹定程度上避免了群體上訪對政府官員產生的心理壓力,也更容易被政府方面所接受。在行動進行中,工人們還通過社會媒體,隨時發布行動信息,與外界保持互動,以爭取各界的支持與同情。
盡管工人的集體行動仍然處於自發形態,但行動者基於自身的結構性力量,如工作崗位的關鍵性、自身技術的稀缺性、對法律的認知程度等等,仍然會啟動和持續他們的集體行動。79 雖然我們無法了解大部分個案的具體組織過程,但從個案提供的信息中,可以得出工人行動組織性正在增強的結論。首先,集體行動個案表明,工人們正在從過去的“回避沖突”走向主動發起行動來爭取權益,例如,從過去在權益受到傷害時辭職到以集體行動爭取增加工資和改善福利待遇。
而主動發起行動的前提,壹是對資方的行為保持有壹定的警覺性,例如,覺察到資方在悄然轉移設備、在與其他公司進行產權交易等等;二是具有較為強烈的自我保護意識。要具備這兩個前提,就需要在行動啟動前,完成大量的查詢、認證、聯系、溝通和策劃工作。
再者,在工人的集體行動中,出現了工人代表。這種現象說明,工人代表不再像過去那樣藏而不露,而是可以站出來表明自己的身份並承擔組織的責任。這樣壹來,資方就有了談判對話的對手,政府也有了進行調解斡旋的對象。
最後,在行動方式趨於多樣化的同時,行動的理性成份大大提升。在報告期,帶有暴力性的行動,如損壞工廠設備、對管理人員進行人身肢體攻擊等等已經成為個別事件,工人們壹直使用現有的途徑來表達訴求,例如,以代表上訪、團體上訪的方式,爭取政府官員的介入;提出具體的談判要約,要求資方與之談判解決訴求。這些理性的行動方式的確是他們組織化程度提高以及自信心提升的表現。
第四,政府的角色發生了轉變。我們看到,各級政府正在逐步改變在勞資關系中偏袒資方的做法,嘗試找到壹個中立的位置。立足於這個位置,政府對工人集體行動的壓制策略有所改變,開始在勞資之間進行斡旋,促使勞資雙方通過協商談判解決糾紛。我們看到,在相當壹部分個案中,政府往往在開始時是以“維穩”為目的介入的,但在發現工人的組織化程度提高、壓制代價較高時,便會轉而持中立的態度。特別是在廣東地區,面對頻繁發生的工人集體行動個案,地方政府的態度已經趨於寬容,回應的手段也變得愈加從容。當然,在報告期內,仍然不乏政府出動警察阻止工人行動者走上街頭遊行或者堵塞交通要道的事例,這導致了雙方的肢體沖突,並有壹些工人被警方施以短暫的行政拘留。不過,這類懲罰已經不足以對工人形成恐嚇效果了。
第五,地方工會開始有所行動。在報告期內,面對工人集體行動高漲的態勢,全總工會系統處於被動應對的狀態,甚至給世人以壹種“迷失了方向”的印象。
可以佐證這壹結論的事實是,全總最高機構並無有效的對策出臺,仍然固守著陳舊的官辦工會理念、沿用著傳統的工作模式,仍然在它的“工作重點”中,打著“思想和行動與黨中央保持統壹”的旗號,提出加強對各級工會及工會幹部的政治依附性教育,仍然繼續著對工人進行不合時宜的“勤奮勞動”、“建功立業”
理念的說教。在調整勞資關系方面,全總並未利用工人集體行動提供的契機,在企業順勢建立和推廣真正的集體談判制度,而是繼續按照固有的模式,替工人們進行著“工會組建”和“集體協商”。當這兩項工作歷經二十年的時間已經被證明沒有實際意義與效果的時候,全總的各級工會卻繼續沈浸在壹個由虛擬數字構成的遊戲中“自娛自樂”。
但是,工人集體行動、社會媒體、政府立場等多種變量已經形成對全總運作模式巨大的挑戰。據我們對中國工人運動十多年的持續觀察,中國的勞資關系已經發生了實質性變化,全總如果繼續固守原有的運作模式,將會導致它與工人之間以及企業勞資關系之間的距離越來越大。在報告期,我們也看到,在工人集體行動的壓力與推動之下,壹些地方工會正在進行著改革的嘗試。發生在珠三角地區的壹些個案顯示,這些工會正在拋棄固有的運作方式與工作模式,對社會負面輿論與工人批評作出反應,但是這些反應仍然僅限於個案,而作為組織規模超大的全總,“船大難掉頭”,我們仍然看不到整體應對策略的變化。
第六,勞工 NGO 的角色正在發生轉變。在工人集體行動的推力之下,勞工 NGO 將從生長期進入成熟期,並將在職能方面發生轉型,即從對工人個體的維權與基礎培訓轉向介入工人集體行動並將其引至集體談判層面,也就是說,勞工 NGO 正在登上中國工人運動的舞臺。在這種轉型過程中,勞工 NGO將在培育工人團結意識、提高工人談判水平,探索本土化的集體談判制度乃至開拓中國工會出路等方面承擔重要的角色。
工人集體行動盡管仍然有其自發的性質,但報告期的個案揭示,在集體行動的過程中,工人們的自信心正在提升、階級意識正在走向成熟、行動手段正在走入理性、組織化程度正在增長,這類行動對中國集體勞動關系的發展產生了積極的作用,在個案的基礎上,壹批工運領袖正在成長,他們最終會成為中國工會的壹支生力軍,並引導中國工運。同時,這些集體行動個案也對中國政府執政理念的具有建設性的意義,更對中國工會的改革形成了強烈的“倒逼”
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