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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學者談三民主義

Posted: Mon Oct 18, 2021 5:39 am
by 左翼反共人士
作者 中國網友 寫於不同歷史時期 整理於二零二一年



導言



什麽樣的政府,產生什麽樣的人民;什麽樣的人民,產生什麽樣的政府。專制堡壘,因之以成。共和政體,因之以固。如何破此而立彼?必就其因果形式及內容,詳加考察焉。必待其來龍去脈清晰可見,始可定相應之“破立計劃”。所以然者,蓋欲免錯誤而防費時失事,以冀收事半功倍之效也。是故凡能從知識而構成意像,從意像而生出條理,本條理而籌備計劃,按計劃而用工夫,則無論其事物如何精妙、工程如何浩大,無不指日可以樂成者也。



政治之流變,無非二端:專制與共和。或有與之異者,二者程度之異也。專制與共和,原因相異,事實相反,呈現於歷史與現實中。探知其所以如此,及求其濟之之道,使政治趨於清明,誠當務之急也。本三民主義之民權講解及三政講解,就其本末曲直,來龍去脈均作出詳細論述。從認識論上考察“自由與不自由”之原因,即共和與專制之原因。有從技術上,論述直接民權與間接民權之原因及政體運作結構框架。以備文人誌士取法焉。



近代科學進步日新月異,物質文明進步,百年之速,銳於千載。資本之利勃然而興,資本之害亦隨之而至。民眾受資本奴役之害,較專制為尤甚。民權之利器亦無所施其用。器之用,有所專也,有所限也。政治之公器,解決政治問題。經濟之公器,解決經濟問題。本三民主義之民生講解,就公、私之度有清晰表述,對實現“公、私融洽”之目標,有原則性措施。以作引玉之石。仁人誌士必留意焉。



環球之上,民族林立,我中華民族居其壹。民族之類何以生?民族之群何以存?民族歷史、民族未來生存,發展之道如何?民族意識,於民族凝聚力及對外族之關系,所發揮之作用,利弊如何?本三民主義之民族講解,有簡單明了的陳述。光大本民族之優秀文化,吸納它民族之文明成果,繼往開來,使本民族自立自強於世界民族之林,我輩之責也。



實現壹確定之目標,必有其最適宜之方法與步驟。政治轉型之過程,簡而言之,即壹破壹立。然破壞之功,非壹朝可盡。建設之業,非壹夕可成。壹破壹立之間,必有壹新舊並存之期。新、舊並存,性質相反,相反則爭。舊之慣性與新之潮流激蕩於當下,個人與國家何去何從?必就“爭之起源”有確切清晰之認識,始能解決“爭”之問題。中山先生在《孫文學說》中,有這樣的結論---國者,人之積也。人者,心之器也。國家政治者,壹人群心理之現象也。是以建國之基,當發端於心理。



心理之爭,表現於政治方面,則為觀念之爭。觀念之異,所以然者,在於所見聞事實之異也。觀念之變,亦在於所見聞事實之變。壹言以蔽之,觀念源於直觀。本三政講解及宣言,就觀念之形成及轉變,於政治、經濟兩方面的“破舊立新”均有詳細論述。



中山先生說,能知必能行。進壹步可以斷定,能知必能協力而行。能共“知”,必能協眾力而行。協眾力而行,必能建功立業,美名後世。英傑誌士當共知焉。



致民國派書







我下面的講話,如果概括出個題目的話,就是《致民國派書》。現在的有誌之士,尤其是信仰光復民國的朋友們,大體處在報國無門的狀態。《致民國派書》將打開大家的報國之門。



先說幾個關鍵詞,大家可以通過這些關鍵詞,預先了解《致民國派書》的大致構想。



自從突破網絡信息封鎖十幾年來,看見信仰光復民國的同胞越來越多,我感到由衷地高興,也感到很欣慰。但在高興、欣慰之余,也有很大的遺憾。什麽遺憾?就是民國派始終沒有產生有形的力量。數年來,我壹直思考這壹迫切的問題。發現這其中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最關鍵的原因還在民國派自身。壹句話概括,光復民國的觀眾很多,光復民國的誌士很少。



中華民國波瀾壯闊、浩氣長存的歷史,產生了海量的光復民國的觀眾,這是情理之中的事。但海量的光復民國的觀眾,沒有轉化為海量的民國誌士,則是需要思考的問題。這個問題思考明白了,分析清晰了,則民國派形成有形的力量就水到渠成了。



孫中山先生聚集革命誌士,以十幾次革命起義推翻滿清專制統治,創建中華民國。我民國誌士繼承先賢光復民國,以革命取光復之效。我民國誌士,全稱光復民國革命誌士,為名至實歸。



革命誌士身上必須具備兩個要素,壹、革命精神; 二、革命理性。具備這兩個要素,革命的有形力量的產生,就具備了認知條件。為什麽說“革命精神與革命理性”是認知條件?因為革命精神與革命理性是由認知產生的。因此,光復民國的觀眾,可由認知轉化成民國革命誌士。



那麽什麽是革命精神與革命理性?革命精神與革命理性是怎樣由認知產生的?



首先說革命精神。革命先賢拋頭顱、灑熱血,舍生忘死為理想而戰鬥,至死不渝。這就是革命精神的體現。為什麽有人有這樣的精神狀態,有人沒有這樣的精神狀態?認知的不同產生精神的不同,理所必然。認知達到革命狀態,則有革命精神。認知沒有達到革命狀態,則沒有革命精神。革命精神的產生,首先源於看透生死。先哲說,舍生取義。先賢說,人固有壹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先賢先哲的精神響徹古今,激勵著壹代又壹代的仁人誌士。仁人誌士繼承先賢,知人有生,必有死。生死之間,留取浩然正氣充塞於天地之間,則雖死猶生。知“人固有壹死”,故有“舍生取義”的精神與行動。在此精神的感召下,文天祥留下“人生自古誰無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浩然正氣,而舍生取義。於謙留下“粉身碎骨渾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間”的坦蕩正氣,慷慨就義。孫中山先生說,以數十年必死之生命,立民族萬年不死之基業。就我來看,人之生,幼則父母護育,長大則白天勞動,晚間休息。如此重復不息,幾十年壹晃而過,歷盡生、老、病、死,壹輩子就過去了。生也默默無聞,死也悄然而去。與塵埃無異,毫無價值。



怎麽樣生存在世間才有價值?就個人價值來說,自由伸展個人意誌,實現抱負。為個人意誌得以展現,個人價值得以實現。就民族、國家價值來說,中華民族自立、自強於世界民族之林,為世界各民族、各國家認可為正義、文明之民族、國家,是為民族、國家之價值。施展個人才華,實現民族、國家之價值,可謂實現了雙重價值,個人價值與民族價值得到了相互加強。就創建中華民國的革命先賢來說,孫中山先生、蔣中正先生以及壹起戰鬥的仁人誌士的壹生之經歷,可謂光芒四射,萬眾景仰。民族、國家因之而煥然壹新,令世界矚目。孫中山先生、蔣中正先生以及壹起戰鬥的仁人誌士的個人價值,因民族、國家價值的展現而震古爍今,因民族、國家的長存而長存。



革命精神由看透生死而產生,由革命理性而堅定。革命理性在於確定革命目標清晰的正義性。我們民國派所缺乏的正是革命目標的清晰性,因此正義性也產生了模糊。







孔子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荀子《正名篇》上說,名實亂,則是非之形不明。行為就會善惡混淆,社會就亂了。現在民國派,雖然在認知上不至於是非不明,善、惡相混,但在行為上已經呈現出了名不符實的狀態,甚至可以說在陽奉陰違了。雖然奉三民主義之名,而對三民主義的具體內容態度曖昧模糊。



基於以上情況,我數年來殫精竭慮、披肝瀝膽而為“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軍政、訓政、憲政”正名,以期革命理性的通達、革命目標清晰的正義性。



孫中山先生對三民主義、軍政、訓政、憲政的表述,大體出於直觀,這是“三民主義、軍政、訓政、憲政”需要正名的原因之壹。



直觀表述壹種主義,對不對?對。有沒有錯?沒有錯。哲學家叔本華在認識論上就論證了,真理源於直觀。但直觀表述缺乏嚴密的理論推導,觀眾看不到必然性。所以使三民主義、軍政,訓政,憲政之步驟在觀感上,下降為壹種主張。如果是壹種主張,則壹萬個人就有壹萬個主張。如此,各種主張南轅北轍,就莫衷壹是了。



先說民權主義,孫中山先生考察歐美各國民權歷史現狀,欲中國民權後來居上,而主張直接民權———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權而為地方自治。由於這種主張缺乏理論推演,非議之聲四起。有人說可行,有人說不可行,很多人則不知其所以然。我在《民權講解》中為四大民權作了清晰的推導。以清晰的“自由、平等”觀念為起點,推演民眾天賦有四大民權。



再說到權、能分離,五權憲法。孫中山先生以自身的親身經歷來為權、能分離作說明。說政府是車夫、廚師等等,民眾是坐車的、是消費者。以民眾比作劉禪,政府比作諸葛亮。這種表述也沒有錯,但理論論證就很疏漏了。有人就說了,劉禪、諸葛亮都是既有權,又有能的。



我在《民權講解》中對權、能分離作了清晰的的證明。首先,權與能,在屬性上就不同,權是趨向目的的意誌力。能則是達到目的的方法。不同則分,混壹則相互幹擾。以實際論,民眾所懼,政府之權力;民眾所欲,政府之能力。權、能分離,民眾握權,政府協能。則政府與民眾相互疑懼之情渙然冰釋。



再說到47憲法,47憲法完全背離了孫中山先生權、能分離的構想,步歐美三權分立之後塵而已。47憲法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權、能混壹,國大成多余之擺設了。



天不假年,孫中山先生沒有就五權憲法中五院之關系及五院與國大之關系作明確說明。致使後繼者不能明了權、能分離如何發揮作用。



基於此,我在《民權講解》中,在論述間接民權範圍內,從認識論角度論證三權分立,兼及權、能分離,推演五院之相互關系,及五院與國大之明確關系,並作了圖示及解說。觀閱者可壹目了然。



關於47憲法,我還說壹些題外話。有人說了,說47憲法是集合了多方意見,相互妥協的結果。這體現了民主精神。這話說得似是而非。民主管理地方、管理國家,是人民通過四大民權來管理具體的事務而已。至於間接民權範圍內的政治上層建築,先知先覺者各抒己見,擇其最優者而作百年之計。豈有各派各為私利,相互妥協能夠產生壹個最優的國家政體。主權在民、三權分立之構想,豈是民主管理之下產生的?恰恰相反,是先知先覺者預先為“主權在民、三權分立”之構想,而後民主管理在此構想框架下得以實現。







再說到民生主義,兩項內容:平均地權、節制資本。先說平均地權。孫中山先生擬通過土地稅收,贖買地主土地,然後分給無地的農民。實現“耕者有其田”的目的。有人就說了,這與中共“打土豪、分田地”的做法是壹回事。政府土地稅收、贖買土地所用的錢,大體上來自地主、資本家。以地主、資本家的錢買地主、資本家的土地。本質上就是搶奪地主、資本家的財產,使無土地者不勞而獲。進而延伸到說,農民有劣根性,即匪性。甚至牽扯到說明儒家文化的低劣。因為儒家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意識。



荀子《正名篇》上說,名實亂,則是非之形不明,導致善、惡混淆。荀子的預見,在這裏得到了證實。



基於“平均地權”處於“是非不明、善惡混淆”的狀態。我在《民生講解》中正本清源,為“平均地權”作了正名。首先從人對物擁有所有權的依據說起,證明人對土地沒有所有權。因為土地不是勞動產品,沒有任何壹塊土地是人創造的。而人擁有天賦的土地使用權。對事實上,人擁有土地所有權的原因作了簡單明了的陳述。以及對人擁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成為商品的惡果作了詳細的講解。以此來為“平均地權”正名,進而明“是非之形”,示“善惡之心”。



還有壹點要重點說明的。有人說了,時過境遷,“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的主張過時了,現在不需要這麽做。首先說“平均地權”。當今中國社會結構依然是“農村與城市”的二元結構。農民依然占人口中的絕大多數,農民工的歸宿依舊在農村。而中共實行的所謂城鎮化,將農民的土地剝奪殆盡,將毫無社會保障的農民推向商品市場,農民退無立足之地。這將是未來政治轉型時期壹大經濟障礙。所以未雨綢繆,用平均地權的政策,讓農民重新獲得土地,以備市場經濟不景氣時,農民退有立足之地。同時,“平均地權”的政策要推廣到所有經濟領域。士、農、工、商的所有用地,都依據“平均地權”的原則進行規劃用地。砍掉所有經濟領域的用地成本,這樣就可以從根本上解決經濟發展中的土地要素問題。詳細解說在《民生講解》。



再說到“節制資本”,節制資本的目的在於防止私有資本壟斷經濟,妨礙民生。發展公有資本以衛民生。有人說了,節制資本的政策是防止了私有資本壟斷經濟,但產生了公有資本壟斷經濟。這不是趕走了狼,引來了虎嗎?



首先,現在公有資本壟斷的現象,從本質上講,依然是私有資本壟斷。為什麽呢?因為現在的權貴資本壟斷是公權私有所產生的。公有資本化為權貴私有了。



正本清源,如果經濟運行中只有私有資本,沒有公有資本的成分,則“節制資本”的政策沒有依據。反之,如果經濟運行中有公有資本的成分,則“節制資本”的政策勢在必行。



孫中山先生以“地主坐享地價上漲,成為大富翁”的事實,來分析地價上漲的原因。進行說明地價上漲的部分為公有資本。我在《民生講解》中對公有資本與私有資本作了清晰的劃分,並以圖示作了“節制資本”的詳細解說。可以說,“節制資本”的政策可以從根本上防止自由經濟所產生的經濟危機。



再說到現實,權貴資本壟斷的問題容易解決,將權貴資本收歸國有,用於民生保障。但附屬於權貴資本的私有資本的是非、對錯則扯不清,道不明。按現在的稱謂來說,他們是中產階級,而中產階級是民主社會建立後能夠穩定的基礎之壹。鑒於這壹原因,用“節制資本”的政策來穩定經濟運行,壯大中產階級,是穩定民主社會必要的經濟方法。



接下來,說民族主義。民族的存在,產生了民族意識,民族意識進壹步升華產生民族精神。對本民族歷史、現狀、未來發展趨勢的系統性地認識,從而促進本民族卓立於世界,則為民族主義。此民族自然發展之理也。而有人以民族與民主不兩立,來反對民族主義。這就是我不得不為民族主義正名的原因。民族乃先天為之,民主乃後天為之。二者並行而不悖。不同民族之存在千百年了,與地理、氣候相關。民主思想萌芽、發展,幾百年歷史而已,是隨著認識的進步而產生的。我在《民族講解》中有詳細的正名。







再說到中國的政治轉型。由傳統的君主專制社會轉型到現代的民主政制社會。孫中山先生規劃的轉型之路為,軍政→→訓政→→憲政。



自從實行之日起,對“軍政→→訓政→→憲政”的轉型步驟,反對之聲就甚囂塵上,延至今日。反對者說,以革命始者,必以革命終,終無憲政之實。說訓政即專政。反對之聲雖屬主觀臆斷,沒有什麽說服力,但民國派的反駁乏力。勢均力敵,致使民國派對“軍政→→訓政→→憲政”的轉型之路也心存懷疑。



基於民國派自我懷疑的現狀,為破反對者之迷惑,定民國派光復民國革命之決心。我在《軍政,訓政,憲政講解》中論證了中國政治轉型,走“軍政→→訓政→→憲政”之路的必然性。論述從“什麽樣的政府,產生什麽樣的人民;什麽樣的人民,產生什麽樣的政府。專制政體因之以成,共和政體因之以固。”這壹事實出發,尋找其中之原因,從而論證“破此立彼”之路徑為“軍政→→訓政→→憲政”。



基於民國派之理想與現狀,為發展壯大民國誌士群體,形成有形力量。激勵革命精神,促進革命理性的通達,勢在必行。籌備兩項工程,而為實現目的之方法。



1、建“光復民國革命忠烈祠”以繼承國民革命先烈精神。凡有誌於光復民國的革命誌,皆在“光復民國革命忠烈祠”內宣誓加入光復民國革命軍。為光復民國革命而獻身者,靈位入光復民國革命忠烈祠,以激勵同誌,灼照後世。《加入光復民國革命軍儀式、誓詞》附錄在《光復民國革命宣言》之後。



2、建黃埔軍校海外基地。而為軍事訓練與政治學習。以完成革命理性的通達。(註解1)



大家就要問了,“光復民國忠烈祠”能夠建立在哪裏?“黃埔軍校海外基地”靠什麽條件來建立呢?這就是我下面要說的“光復民國”的國際路線。



隨著信息、交通的飛速進步,世界變為地球村。地球村落裏每個小家庭的現狀及變化,無不受其他家庭的影響,也無不影響著其他家庭。其他家庭的影響,對某壹家來說,起著決定性作用。也就是孫中山先生所說的,世界潮流,順之者昌,逆之者亡。現在全球政治格局,是二戰結束後,兩大陣營對峙、冷戰之余波所決定的。



現在,我們民國誌士誌在推翻中共專制,光復民國。以國際民主陣營為後盾,是能夠成功的關鍵所在。



怎樣取得國際社會的理解與援助,我在《告世界人民書》、《於海外為革命籌款書》中有原則性地闡述。海外民國誌士以此為參考,宣傳於民主社會,遊說各國政府要人,獲得援助是不難的。



另外有壹點,我要反復說明的,就是各國的民主化都是在傳統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歐美各國雖然都為民主國家,但各不相同。民主化的道路也不盡相同。這說明壹點,民主化必須與本國的傳統相結合,民主政體才能在本國生根發芽,綿延不絕。中國的政治轉型也不例外。從國民革命的歷史事實來看,以“三民主義”來建設民主中國,以“軍政→→訓政→→憲政”之步驟來完成中國的政治轉型,是中國民主化的必由之路。



但在遊說各國,獲取援助之時,難免“築室道謀”,莫衷壹是。中國歷史上有很多關於學習方面的經驗教訓,能夠解決“築室道謀,莫衷壹是”的認識問題。善於學習的認識:學之上也,學其神。不善於學習的認識:學之次也,學其形。東施效顰、邯鄲學步。民主之精神,自由、平等。深刻理解並學習“自由、平等”,則民主之形渾然天成。我在《民權講解》中以清晰的“自由、平等”觀念為基礎,推導四大民權。並且,我所陳述的“自由、平等”觀念是中華文化語境中的“自由、平等”觀念。上至知識精英,下至普通民眾,壹看就能理解。學之次,學其形。中國如學民主之形,集英、美、法、德、日等等國家政體之形而為壹爐,必將不倫不類,貽笑大方。







還來說正題。民國誌士在海外怎樣運作,才能發展壯大,形成有形力量?上文已述,激勵革命精神、造就革命理性的通達的兩項工程是建“光復民國忠烈祠”和“黃埔軍校海外基地”。選址,近則日本,遠則美國,歐洲大陸則選擇兩個輻射四面的國家,作為實施兩項工程的三處基地。



在國際社會實施這兩項工程的前景怎樣?可以這樣來預測:中國移民海外的幾代華人移民人數超過千萬。以民族感情為紐帶,通過革命精神與革命理性相感召,聚集兩萬革命誌士是水到渠成的事。



聚集兩萬革命誌士之後,怎麽行動?這是應該預先謀劃的事。俗語說,人無頭不走,鳥無頭不飛。所以要預先有產生“光復民國革命軍首腦機構”的組織法。我預先制定了《光復民國革命軍中央軍事委員會組織法》,附錄在《加入光復民國革命軍儀式、誓詞》之後。海外民國誌士以此組織法來產生首腦機構,壹定能夠產生革命的行動力。



海外民國誌士有相對大的自由,故能預先籌備有形的革命力量,而為推翻中共腐朽統治、解救大陸同胞之利器。但如果沒有大陸民國誌士為之策應,則海外民國誌士只能孤懸海外,終無所成。那麽,國內民國誌士怎樣策應革命?



孫中山先生在總結辛亥革命的經驗教訓時說,革命能夠事半功倍的有效策略是:九分宣傳戰,壹分軍事戰。武昌槍聲響,宣傳所及之地聞風而動,辛亥革命因此而成功。並且武昌起義是清朝的新軍發動的。清朝的軍隊為什麽不但不反抗我們,反而與我們同聲相應推翻清朝呢?就是我們宣傳革命的主義感化所致。現在我們進行光復民國革命,也要運用這種策略——九分宣傳戰,壹分軍事戰。將我們光復民國的道理宣傳到大陸所有人都知道,讓中共的軍隊有臨陣倒戈的思想認識,甚至直接發動類似“辛亥革命”的軍事行動。



這“九分宣傳戰”的工程,就是大陸民國誌士必須做的。宣傳戰也是有策略的,最隱蔽、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滲透。可以滲透到中共的政府、軍隊、警察中去。具體怎麽做,民國誌士們各用智慧去做,方法千變萬化,總是有辦法的。







最後,對我的政治著述的價值所在,我作壹個宏觀介紹,以期為世人所重視,從而推動中國社會的進步。



壹、“自由、平等”作為民主共和的基礎,歷來為政論家、政治家所重視。但能將“自由、平等”表述清晰明白,壹般民眾都能理解的幾乎沒有。大多數論“自由、平等”的結論,都是人生而不自由、不平等。我在《民權講解》的開端即論述“自由、平等”,以直觀與抽象,相互對證“自由、平等”,並作示意圖。人有天賦之體、天賦之性、天賦之知,故人是自由的。人以自己的勞動維生而不依附於他人,故人是平等的。在政治上,人自治個人之事,即是自由的。人共治眾人之事,即是平等的。進壹步推演自治地方與共治國家。構建的個人、社會治理狀態可謂晶瑩剔透。



二、再論述到三權分立,權、能分離,我是從認識論上來推演三權分立、權能分離。相比西方消極的三權分立,從認識論上推演的三權分立,可稱為積極的三權分立。因為從認識論上推演,就可以從根源上確定三權【立法、行政、司法】之權限,及三權權限之重疊部分。如此,壹者,可以解釋經過實踐已經成形的西方三權分立之三權權限。二者,為未來中國五權憲法的五權權限之原則準繩。由權、能分離所產生的“國大、五院制”,國大弱黨派化,總統權力弱勢,政府能力強勢。既可避免政黨政治所產生的政潮叠起,又可強化政府能力。



三、《民生講解》中對“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的正名,可謂明是非、止紛爭之器。



四、《民族講解》中對民族主義的正名,可以息“民主”與“民族”無謂之紛爭。



五、《軍政、訓政、憲政講解》中為“軍政、訓政、憲政”正名,破反對者之迷惑,定革命之決心。可見其價值。



還有壹點值得稱道,就是全文論述的精幹。全書分九部分,有具體的陳述,有詳細的正名論述,有具體的行動規劃,可謂壹浩大的工程。但其全部文字不超過五萬字,其行文的言簡意賅及用字、用詞的精確,可想而知。



如果當今知識界不是徒有虛名的話,爭相觀閱這壹晶瑩剔透的工程,將成為事實。



網絡宣傳與滲透的安全辦法







化整為零與化零為整,互為表裏







1、不得用中國大陸開發的社交軟件進行交流。所用以交流的硬件設備,如手機、電腦等,盡可能用蘋果公司的產品。如條件允許,用海外區蘋果產品為安全。(註解)



2、壹對壹交流彼此的理念,及實現理念的方法。禁止壹人同時對多人宣傳理念。在每次交流前,發送壹條事先約定好的暗語文字信息,等待暗語回復,以確認彼此都是本人在自由狀態下操作信息交流工具。交流信息,觀看後即刪除。(註解)



3、壹定時間段,分別交流的人數在5人以內。壹對壹交流所涉及的個人及事務信息,對另四人也必須處於保密狀態。(註解)



4、壹對壹的交流,在達到認識壹致的目的後,即斷開聯系。但可保留聯系方式。(註解)



5、在分別與5人交流達到目的而斷開聯系後,則繼續在網絡上尋找有誌有才之士,進行傳播理念。如此重復不息。



按照以上5條進行傳播理念,其實際效果就是化零為整。而敵方滲透人員所能了解到的,只能是與1人在作交流。



民國誌士如堅持按照以上5條方法原則進行發展,則民國誌士的無形力量將與日俱增。時機成熟,則無形力量在數日之內即可轉變成有形力量。(交流理念,以“宣言”為開端,通過“續孫文《知難行易學說》”展開討論,進壹步延伸到“三民、三政”的具體內容。如此,有綱有目,循序而進地進行交流、討論,必能在認識上取得壹致。以後,在行動上的壹致,就有了思想基礎。)



1 告全國人民書







當今國人同胞處於什麽狀態?曰受壓迫受奴役之黑暗狀態。人民之政治權利被剝奪殆盡,官府則操無限之權力。官府操權力之刀斧,視民為魚肉,生殺予奪,隨心所欲。權貴資本,壟斷經濟,握民生之資而驅民於窮途。官商勾結,奪民之利。民眾訴冤無門,且遭官、匪壹氣之恐嚇,民已無立錐之地,國已為強盜之所。強盜秉國政,唯利是圖,致中華大地生態惡化,民眾深受其害,繈褓中之嬰兒亦不能免。



我仁人誌士,秉革命先賢憂國憂民之情懷,決心以數十年必死之身軀,興革命之師,為民請命。摧毀強盜之國,重建中華民國,置民眾於和平安樂之境。



中國再起革命,傳承辛亥革命之精神,完成辛亥革命未竟之業。遵循中山先生革命建國方略,分為三期:軍政時期,訓政時期,憲政時期。循序而進,最終建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之中華民國。



軍政階段為期三年,矯正辛亥革命不徹底之失,徹底消滅專制殘余勢力。革命軍以兵力解除專制對人民之政治壓迫及經濟壓迫。受欺淩壓迫之民眾應聯合起來加入革命軍以消滅專制勢力。



訓政階段為期六年,建設以縣為單位的地方自治以扶植民治。壹縣之內,民眾皆直接行使四大民權--選舉、罷免、創制、復決。使民眾於政治上處於自由、平等地位。壹縣之經濟,在中央政府統籌下實行民生主義之經濟政策,使民眾在經濟立足點上處於自由、平等之地位。民眾身處自由、平等之環境中達六年之期,潛移默化,自由、平等之觀念生而附屬於國家之奴性滅。訓政時期,乃變臣民為國民之培養階段。民眾於此階段,當知自身在政治及經濟上之權力與義務而行使之,不得放棄權力,亦不得逃避義務。同時,民眾亦當知政府之權力與義務,使民眾與政府以彼此之權力、義務,形成共同約法,同進退,共榮辱,達到訓政之目標。



憲政階段為革命建國收全功之時期,經過訓政時期,民眾具國民之觀念,獲國民之資格。以國民建設民國之憲政,於事實及理論上皆名至實歸。每縣得選舉壹名代表而組成國民代表大會。國會內互選,產生立法院。國會選舉總統。總統任命行政院長,而組織行政院。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產生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五院各司其職,最終對國會負責。立法院制定憲法及普通法律,獲得國會通過後,政府、人民皆行於憲法之內。在憲法框架內,地方之事務取決於地方議會,中央事務取決於國會,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取決於憲法之劃分。



以上為“三民、五權、三政”之大略梗概,詳細陳述在《光復民國革命宣言》、《民族講解、民權講解、民生講解》、《軍政、訓政、憲政講解》。



概而言之,憲政之建立,不但為我革命誌士舍生忘死奮鬥之目標,亦當為全民共同壹致之目標。全民應以“數十年必死之身軀,立民族萬年不死之基業”之意誌與理想共赴國難,則子孫後代永久和平、安樂之業可早遂。



2 光復民國革命宣言







觀世界各國民主歷程,無不以革命為前提,亦無不有反復之經歷。中山先生有鑒於此,規劃革命建設之期為三:軍政時期,訓政時期,憲政時期。“三政”以絕反復之患。中山先生見“民生危機、經濟革命”於未萌,倡民生主義,以絕階級戰爭之源。存亡續絕,繼往開來,使本民族卓立於世界,中山先生之誌也,亦民族之誌也。三民主義,倡於中華大地四十余年,三政逐步施行十余年,政治、經濟之成就斐然。本可即步憲政之期,以收全功,不幸俄匪、日寇釀內患、外患於中國。致使大陸共和,亡於國際共產,誠可哀也。學士聞之而“嘆惋”,誌士見之而悲憤。



哲人有言:兩軍相爭,哀者勝。驕兵必敗。何則?以發憤之誌,擊惰怠之意。勝敗可以先決矣。星火燎原,在於勢也。勢在必行,不得不然。觀紅色極權統治大陸六十余年之經歷,驕奢淫逸無以復加。致使經濟雕弊,民生困苦,政治黑暗,民眾之個體,隨時可臨不測之淵,人心思變,與日俱增。專制統治分崩之勢,日益顯露。唯靠其偽詐蒙蔽與恐嚇之威,維持日薄西山之統治。在此統治之下,民眾不能不愚昧冷漠而敵視文明世界。民眾觀念之落後,有甚於清末。專制統治之暴虐頑固,有甚於滿清。非革命不足以蕩滌專制,非訓政不足以掃除愚昧,非憲政不能步民族國家於正途。三民主義乃我民族國家之大願,三政之步驟乃我民族國家之坦途。為民前鋒,步國家於正途,處民眾於安樂之境,先知先覺之天職也。茲就三民主義,軍政,訓政,憲政之梗概述諸於檄文,倡導於天下。仁人誌士見之則聚,後知後覺聞之則傳,普通民眾見之,則雲集響應。受脅迫而從惡者,聞之則改邪歸正,棄暗投明。同時並起,以收全功。



軍政時期,壹切制度悉隸於軍政之下。政府壹面用兵力以掃除專制勢力,壹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壹。



壹、對於專制勢力,其能識時務,順潮流而歸順民國,舉青天白日旗而宣誓效力民國者,赦其既往之罪,督其戴罪立功,於所轄區域宣傳並執行三民、三政。陽奉陰違及負隅頑抗者,殺無赦。軍政府於所轄區域及全國各地,宣傳革命軍之主義,取得民眾理解而助革命。



二、經濟方面,對於專制勢力所聚斂之國家財富、貪官汙吏所搜刮民眾之財產,悉收歸軍政府調度,其半用於軍政府力量維持,以掃除專制勢力。其半用於民生保障,以救民眾於窮途。對於貧、病、失業之民眾,軍政府盡其財力救濟之。對於實行此經濟調度之障礙,軍政府用兵力掃除之。權貴資本若能棄惡從善,配合經濟調度,軍政府則保障其人身及合法財產安全。暗結勢力以拒義師者,殺無赦。權貴資本之範圍:籍土地買賣所竊據者,所謂國有企業者,官商勾結壟斷市場所聚斂者。具體領域包括,強征民有之土地、房地產、石油、石化、電力、通訊、彩票、國有鐵路、公路、資本市場等等,凡專制權力染指利益瓜分者,皆是也。



三、對於因專制統治所造成的道德淪喪、社會墮落,軍政府以強力矯正之。如黃、賭、毒,坑、蒙、拐、騙,軍政府用兵力掃除之,嚴峻之法以制裁之。



四、自此宣言發布之日起,民眾獲得“伸張自然正義”之權力。民眾凡遇官匪壹氣之壓迫、貪官汙吏之勒索,皆可格殺勿論。革命軍盡保護民眾之責。



綜合而言之,軍政時期之目的:聚合壹切力量以消滅專制。



訓政時期,經過軍政時期,社會秩序穩定,經濟秩序井然有序,政令達於全國,即進入訓政階段。訓政時期之目的,在於使民眾獲得“自由、平等”之觀念,即國民之資格。觀念之形成,直觀使然也。舍此之外,無有它途。



壹、政治方面,建設地方自治。以縣為自治的基本單位,賦予民眾平等的民權---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法律權、復決法律權。凡達到成人年齡,皆具有此四大民權。民眾自由選舉縣議會議員以制定本縣之法律、選舉縣長以管理本縣之行政。民眾對於已選舉出之議員、縣長,有罷免之權。罷免案,達到法定人數通過,罷免議員、縣長即生效。民眾之個體,有提出法律案之權,亦有復決法律之權。對於民眾所創制、復決之法律,達到法定人及法定人數簽名通過,議會得無條件通過該法律之存、廢。(法定人,如農業法,則農民為該法之法定人。商業法,則該商業參與者為法定人)



二、對於有誌於公職之個人、團體、組織、黨派,必須經考試院考試合格,並宣誓效忠民國者,始有候選公職之資格。考試之內容,民國政體之運作、各職能機關之組織及權責、議會議事規則等等公器運作細則。對於反對民國體制之個人、組織,軍政府取締其組織,以叛國罪制裁組織之人。



三、經濟方面,實行“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之民生主義經濟政策。預期效果有二,1、公、私分明,公、私相濟,公私融洽。2、社會保障體系有充足的財源。



處民眾於經濟獨立、經濟立足點平等之地位。造成民眾經濟自由、平等之事實。詳細論述在民生講解及三政講解。



四、民眾於民權方面,得到“自由、平等”之行使。於經濟方面,處自由、平等之地位。民眾“自由、平等”之觀念因之而成。公職人員獲得行使公職之知識及訓練。二者齊備,建成完全自治--共治團體,縣治。



五、縣治團體完成,每縣選舉壹名代表,組成國會。國會內互選產生立法院,制定憲法及普通法律。國會選舉總統,總統任命行政院長而組織行政院。大法官,得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而產生,進而組織司法院。總統提名監察院長人選,經司法院同意而任命之,進而組織監察院。總統提名考試院院長人選,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進而組織考試院。



國會代表國民,操四大民權,行使政權。五院,平等相待,協調而行使治權。國會“四權”之行使,及五院之組織之相互關系,論述在民權講解。憲法制定通過,五院組織完成,即結束訓政,進入憲政時期。



訓政之目標,概而言之,即光復民國、經濟平等。遵循中山先生締造中華民國之宏願擘畫也。



憲政時期,憲法制定通過後,在憲法框架下,中央政治、經濟政策,待五院之運籌,取決於國會。地方政治、經濟之治理,取決於地方議會。中央與地方之權限,遵從憲法之劃分。



綜上所述,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軍政,訓政,憲政之目標為,消滅專制,光復民國,經濟平等。為整合眾力,銳其前鋒,必建立革命軍之秩序,為革命建設之穩固大陣營。



軍政、訓政時期,革命黨有主導之權。革命黨,以“三民、三政”理念,固結本黨,吸納它黨及革命誌士。以理念相互扶持,相互督導。以約法成革命建設之大功。訓政時期,規定軍政府之權力與義務,指明民眾之權力與義務。政府與民眾,共行約法之軌道,期於憲政之完成。



壹、凡於軍政府成立之前,抱三民主義之宗旨而進行革命之革命軍,為革命先行者。凡於軍政府成立之後,附和革命而進行革命者,為革命後行者。後行者,服從先行者。先行者,指揮後行者。



二、革命先行者,對於附和革命者,有考核之權。先行者以“三民,三政”理念,考核後行者,根據其對理念認識之程度,定其革命之真偽。真革命者,即進入先行者隊伍。軍政府以兵力掃除偽革命者。



革命建設時期,乃破舊立新,新舊並存之非常時期,非常之建設,必待非常之認識。“三民,三政”乃中山先生鑒於歷史經驗,順應世界潮流而擘畫也。我民國誌士根據現實需要,而更新“三民,三政”之內容,以適現實之政治轉型。對“三民、三政”理念之認識程度及認同程度,是非常時期建設能否成功之關鍵所在。必就建設人員之組織次序預先籌劃之。







壹、凡於軍政府成立之前,持有“三民、三政”理念,並切實宣傳於民眾者,為先知先覺者。凡於軍政府成立之後,附和宣傳“三民、三政”者,為後知後覺。後知後覺者,服從先知先覺者。



二、先知先覺者闡述政見,鑒別後知後覺之認識程度,確定軍政府內建設人員之職位。



政治轉型之過程,新舊並存,革命、建設並駕齊驅,始能成破舊立新之大功。革命軍起,從民望,順潮流,壹往無前,非達革命建國之目的不止。革命軍所到之處,壹切苛政、惡法悉並廢除,消滅“眾暴寡、強淩弱”之官、匪惡勢力,打擊市場壟斷之行為。對於官商勾結,奪民之利者,官商皆獲其應有之罪,民眾皆復得其應有之利。沒收貪官汙吏之所得,救濟民眾民生之困厄,使善惡皆得其所。以三民主義,重建莊嚴華麗之中華民國。社會各界、士、農、工、商,當識中山先生之告誡:“順潮流者昌,逆潮流者亡。”各盡所能,助革命之成功。共享正義、和平、安樂之社會環境。



加入光復民國革命軍儀式、誓詞



儀式:



二、三意氣相投之誌士在場,面對青天白日滿地紅之國旗,莊重誦讀《光復民國革命宣言》壹遍。默憶《光復民國革命宣言》之方略十分鐘,置《宣言》於桌案,按右手食指印①於《宣言》之落款處——“青天白日旗”之印章旁。然後,右手撫按其上,仰望“青天白日滿地紅”之國旗,莊嚴宣誓,以示矢誌不渝。







誓詞:



時值中華大地政治黑暗日益加深、國計民生日趨困頓、社會人心日漸墮落之際,為救民眾於危難之境,建自由、平等、博愛之中國社會,我誌願加入光復民國革命軍。以“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為革命奮鬥之目標,銘記於心,宣傳於眾,上下壹心,發展、凝聚革命軍隊伍。以“軍政、訓政、憲政”為革命行動之步驟,與革命同誌壹致行動,同進退,共榮辱。壹往無前,至中華民國重新屹立於中華大地,而後與民同樂。



自由之花,烈士鮮血而成。我自加入光復民國革命軍之日始,懷“人固有壹死”之意識,以進入“光復民國忠烈祠”為生命之歸宿,以激勵同誌、灼照後世。



特此宣誓,以示革命理念與革命精神,至死不渝。如有違背,甘受革命軍軍法處置。



為適應軍事行動的堅韌性、保密性、壹致性及應對的快速性,制定光復民國革命軍中央委員會組織法。







光復民國革命軍中央委員會組織法







組織原則:







壹、原則領導



二、壹元領導



三、民主領導







壹、原則領導



1、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之目標,及軍政、訓政、憲政之行動步驟為領導、服從之最高原則。上至委員長,下至士兵,以三民主義之目標及軍政、訓政、憲政之行動步驟為領導、服從的第壹依據。違背第壹依據,則上級無領導之權力,下級無服從之義務。



2、上至委員長,下至士兵皆以“三民、三政”理念相互督導,相互扶持,壹致行動。如有違背者,全軍共擊之。







二、壹元領導



采用七委員制,七名委員選舉產生委員長壹名。



1、委員長任命軍事參謀長壹名,負責軍事行動決策參謀。



2、委員長任命政務部長壹名,負責戰時所轄區域政治、經濟政策籌備。



3、委員長任命宣傳部正、副部長各壹名,分別負責國內、國外宣傳。宣傳部副部長兼任海外籌款宣傳工作。



4、委員長任命情報部正、副部長各壹名,情報部長負責偵察國內情報。情報副部長負責偵察海外情報。



5、委員長對所任命之官員有罷免權。



6、委員長兼任光復民國革命軍軍長,執掌軍法,令行禁止。對軍事行動決策、政務決策有最終決定權。







三、民主領導



1、委員長有連續兩次軍事行動決策失誤,或連續兩次政務決策失誤,委員會有罷免委員長之權,委員長引咎辭職。委員會重新選舉委員長。



2、選舉辦法:各位委員論述對“三民、三政”之認識,提出實行“三民、三政”的可行性方案,依次接受其他委員咨詢,兩輪咨詢完畢,即進行選舉,產生委員長。



3、委員會委員因故缺席者,由該委員所任職務之屬員替代該委員選舉。







各地方仿此組織法原則,組織“光復民國革命軍地方委員會”,以期收“如臂使手、如手使指”之效。而為摧毀共產黨腐朽統治、解救民眾之利器。



3 導言







什麽樣的政府,產生什麽樣的人民;什麽樣的人民,產生什麽樣的政府。專制堡壘,因之以成。共和政體,因之以固。如何破此而立彼?必就其因果形式及內容,詳加考察焉。必待其來龍去脈清晰可見,始可定相應之“破立計劃”。所以然者,蓋欲免錯誤而防費時失事,以冀收事半功倍之效也。是故凡能從知識而構成意像,從意像而生出條理,本條理而籌備計劃,按計劃而用工夫,則無論其事物如何精妙、工程如何浩大,無不指日可以樂成者也。



政治之流變,無非二端:專制與共和。或有與之異者,二者程度之異也。專制與共和,原因相異,事實相反,呈現於歷史與現實中。探知其所以如此,及求其濟之之道,使政治趨於清明,誠當務之急也。本三民主義之民權講解及三政講解,就其本末曲直,來龍去脈均作出詳細論述。從認識論上考察“自由與不自由”之原因,即共和與專制之原因。有從技術上,論述直接民權與間接民權之原因及政體運作結構框架。以備文人誌士取法焉。



近代科學進步日新月異,物質文明進步,百年之速,銳於千載。資本之利勃然而興,資本之害亦隨之而至。民眾受資本奴役之害,較專制為尤甚。民權之利器亦無所施其用。器之用,有所專也,有所限也。政治之公器,解決政治問題。經濟之公器,解決經濟問題。本三民主義之民生講解,就公、私之度有清晰表述,對實現“公、私融洽”之目標,有原則性措施。以作引玉之石。仁人誌士必留意焉。



環球之上,民族林立,我中華民族居其壹。民族之類何以生?民族之群何以存?民族歷史、民族未來生存,發展之道如何?民族意識,於民族凝聚力及對外族之關系,所發揮之作用,利弊如何?本三民主義之民族講解,有簡單明了的陳述。光大本民族之優秀文化,吸納它民族之文明成果,繼往開來,使本民族自立自強於世界民族之林,我輩之責也。



實現壹確定之目標,必有其最適宜之方法與步驟。政治轉型之過程,簡而言之,即壹破壹立。然破壞之功,非壹朝可盡。建設之業,非壹夕可成。壹破壹立之間,必有壹新舊並存之期。新、舊並存,性質相反,相反則爭。舊之慣性與新之潮流激蕩於當下,個人與國家何去何從?必就“爭之起源”有確切清晰之認識,始能解決“爭”之問題。中山先生在《孫文學說》中,有這樣的結論---國者,人之積也。人者,心之器也。國家政治者,壹人群心理之現象也。是以建國之基,當發端於心理。



心理之爭,表現於政治方面,則為觀念之爭。觀念之異,所以然者,在於所見聞事實之異也。觀念之變,亦在於所見聞事實之變。壹言以蔽之,觀念源於直觀。本三政講解及宣言,就觀念之形成及轉變,於政治、經濟兩方面的“破舊立新”均有詳細論述。



中山先生說,能知必能行。進壹步可以斷定,能知必能協力而行。能共“知”,必能協眾力而行。協眾力而行,必能建功立業,美名後世。英傑誌士當共知焉。



天賦人權之學說倡行近代幾百年,其中之紛紜不可勝數。因之而勝者,有之;因之而敗者,有之。“人生而自由、平等”與“人生而不自由、不平等”之說,皆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認識之分歧矛盾,致有行為之南轅北轍。此或勝或敗之源頭也。天賦人權之理念萌芽之後,因之而枝蔓之學理充塞於政治知識界,彼此沖突,莫衷壹是。解此沖突,唯“窮根溯源”壹途。天賦人權之定義,人之自由、平等,先天確定的也。先天之域,可名而不可理推。何則?第壹原因,在因果律之外,超出人的認識能力。我們只能就形而下之客觀界,作出描述,來驗證先天之性。如此,才能穩固共和政體之理論基礎。



知之目的,在於行也。“自由、平等”之知的目的,在於建設共和政體。因此,置“自由、平等”之論述於“三民,三政”論述之中,知而行,行以知,知行合壹,循序而進。



4 現在來講解民權主義







孫中山先生所規劃的訓政階段的內容是,自治團體的構建。以縣為自治的基本單位,人民通過直接行使治人(選舉、罷免)、治法(創制、復決),四權來實現自治。那麽,人民能夠自治的原因是什麽?人民治人、治法,即全民共治的依據是什麽?如果自治、共治的原因、依據是固定不移的,則民權必然是固定不移的。人是自由的,則自治成立。人是平等的,則共治成立。天賦人權:自由、平等。



自由、平等之理想與事實,皆存在。而在政治領域,用概念將其表達清晰,幾乎是不可能的。自由、平等,要表達清晰,必須用自由、平等自身來表達,才能實現。我現在就為大家清晰表達之:



我先描述壹下壹般普通人的普遍想法,“人不求人,壹般大。張三、李四雖然本領非凡,但我不必依賴他,不求他。我做我的事,吃我的飯。閑下來時,自由自在逛逛街、三、五個熟人聊聊天,打打球……等等”。這種壹般普通人的追求及事實狀態,用什麽樣的語言來形容才能是比較貼切的?除了“自由”而外,不可能有更生動形象的表述了。與之相應,我們的詩人、先哲是怎樣表述“自由”的?“木欣欣以向榮,泉涓涓而始流”、“鷹擊長空”、“虎嘯深山”、“ 長者不為有餘,短者不為不足。是故鳧脛雖短,續之則憂;鶴脛雖長,斷之則悲。故性長非所斷,性短非所續,無所去憂也。”、“ 夫以鳥養養鳥者,宜棲之深林,遊之壇陸,浮之江湖,食之魷攸,隨行列而止,委虵而處。”。對於文言引文,我作壹下解釋。“引文”語出《莊子》,關於《莊子》,我們大家總體上有壹個共識,即莊子之思想是出世的,對政治是消極的。這種認識不是沒有道理,但這種認識某種思想的角度是錯誤的。為什麽呢?壹種思想之性質,是由自身之構造意境決定的。就像某壹元素的化學性質,是由該元素內部結構決定的壹樣。“《莊子》之思想為出世的,對政治是消極的。”這是比較之後的外在關系表述,即對比“入世”而言的。而《莊子》思想之性質是什麽呢?就是自由。現在就以上面兩段引文來證明其“自由”之性質。野鴨的腿短,仙鶴的腿長,這是不爭之事實。但如果有人問,“為什麽鴨的腿短,鶴的腿長?”我們將無法回答。我們只能作壹個直觀陳述:這是天生的,自然而然的。無所謂長短、優劣。“斷長續短”之想法或行為是反天性的,反自然的。對於“以鳥養養鳥者,……”壹段文言引文,我作壹個詳細的翻譯。壹只海鳥偶然棲息於魯國郊外,魯國國君散步於郊外,見海鳥形態光彩照人,行止散發出自由、機靈之神氣。國君甚是喜愛這只海鳥,便命人設法捕獲了海鳥,帶回王宮。供養於廟宇之中,每日用珍饈美味餵養它,用美妙的音樂陶醉它。海鳥不吃不喝,三天,死了。那麽,為什麽“瓊樓玉宇、錦衣玉食”反而置鳥於死地呢?原因很簡單,以養人的方法養鳥。所以海鳥死了。那麽,養鳥的正確方法是什麽呢?曰:依據鳥天生之性也。依據鳥性,宜棲居於深林,飛遊於陸地,覓食於江面、湖面,饑餓了,則食魚蝦、泥鰍、鱔魚之類。渴了,則飲於江面、湖心。行止、動靜,隨性而已。壹言以蔽之,自由也。鳥性乃先天賦予之也。江、河、湖泊、動物、植物之萬類、天地廣大,皆亙古存在也。所以,自由的定義是,物性自然也。由於性乃先天賦予的也。因此,自由是天賦的。萬物萬類,森然並立,人居其壹,自由之事實當如何呢?饑而欲食,寒而欲衣,居陰以避暑,動作以避寒,此皆不教而能也,不教而知也。二人之力大於壹人之力,三人之力大於二人之力,此三歲蒙童皆能知也。萬人之力,乃能分工協作,耕織、建房、修路、疏水利、通有無,此又自然之勢也。何以言之?生存之意誌,乃人壹切活動之第壹動力。此壹動力乃天賦之也,亙古不變也。人人皆欲生,乃相集以成社會、國家,立法律、擇睿智以治眾人之事。然後,人人得從事自己擅長、樂為之事,以遂生存之欲。人之自由定矣,平等亦定亦矣。



然“人生而不自由、不平等”之論亦言之成理,何哉?曰,人的理性固有之缺陷使然。試用“不自由之理”以明之。人之理性曰:萬物萬類皆彼此關系,從而彼此制約,孤立之物是不存在的。人處社會、國家中,衣、食、住、行,皆依賴他人協作,人受人之制約,事理之必然也。“萬事不求人”之追求,存於理想,不存於事實。我們現在就來觀察,物與物關系之事實及人與人關系之事實。萬物萬類,森然並立,誰生之耶?自生也。各類元素及其性質,皆不待它物而成。物與物,有相互關系之名,而無相互制約之實。何以言之?試以動物與植物之關系來說明之。 動物吐出二氧化碳,納入氧氣。此動物之生理性也,不可變更也。植物吐出氧氣,納入二氧化碳,此亦植物生理性也,不可變更也。在我們的理性意識中,雖然物物相互關系、相互依賴、相互制約,但因為,物物皆自生也,物性皆不變也。所以,物物之關系、依賴、制約,乃假設的也。理性在假設,水不存在,我們就不能存在。空氣不存在,我們就不能存在,等等。我們知道,水在地球上,不會增多,也不會減少,由於海、陸溫差而循環於海、陸間,動物、植物,近水而生,此又自然而然也。水、空氣,不會在地球上消失,則水、空氣對我們構成制約是假設的。為了將“物物相互制約是理性之誤”這壹事實陳述清晰,我就以具體的某壹動物,從無到有,從有到無的過程為線索進行論述。 魚遊湖澤……,鷹擊長空……,虎嘯深山……。 或曰湖澤、長空、深山是魚、鷹、虎得到自由的條件,因為沒有這些,是不能有自由的。或曰魚、鷹、虎具有健全的身體器官是自由的條件,因為……。或曰空氣、水、食物……等等是自由的條件,因為……。所以,萬物皆處在自由條件的囚牢中,是生來不自由的。因此,必須有壹個力量來保障這些自由的條件,我們才是自由的。顯然,這壹力量必須超越壹切,才有力量為我們作保障。這壹力量,非神和專制莫屬。這種“如果怎樣……,便怎樣……,所以怎樣……”的理性運行活動,是否能得出真理呢?曰否。因為理性的固有缺陷在於,推理的原點是脫離了實物或實際狀態的假設,我稱之為:文字遊戲、概念遊戲。這樣的假設有“如果沒有萬有引力,物體會處於靜止或勻速直線運動狀態。如果不進食,人會餓死。如果人沒有水喝,會渴死。如果……”我們來看看那些假設的自由條件是否會任意喪失呢?鷹擊長空,山鷹的壹生是在怎樣的條件下度過的?壯年鷹找到了隱蔽、舒適的位置築起了鷹巢,產下鷹卵,孵化出雛鷹,哺育雛鷹至成年。這壹過程是在本能的驅動下完成的。本能,是天然存在的。並不能假設本能不存在,所以,鷹卵孵化--雛鷹--成年鷹,這壹過程的條件是自然而然存在的,不能取消的。因此,從雛鷹到成年鷹的時間內,鷹是自由的。鷹,由成年到壯年,羽翼逐漸豐滿、強硬,鷹擊長空,叱咤風雲。自由得到充盈的表達。這壹階段,自由的條件是什麽呢?空氣、水、山川、深林、長 空、食物、健全的生理器官等等。我們來看看這些條件是否對“鷹擊長空”構成限制:空氣、水、山川、深林等自然條件是天然存在的,不可取消的。這些自然因素,彼此流通、循環,構成平衡的生態系統,是自然力的結果。自然力是不可能消失的,因此不能對自然條件作“喪失”的假設。所以,“鷹擊長空”在自然條件下是自由的。食物、天敵是否構成壯年鷹的自由條件?我們也要看這些條件是否會喪失。任何生物都處在生物鏈中,這些生物以食物鏈的形式,形成生物鏈的動態平衡。食物鏈的主體是,老、弱、病、殘。壯年生物成為食物,是很少見的,如果壯年生物成為食物鏈主體,生物鏈就會斷裂。生物鏈的平衡決定了,每壹種生物在食物鏈中獲取的食物,不會多,也不會少。壯年鷹的自由是不可懷疑的。鷹的身體器官是否構成自由的條件?鷹之銳眼、利喙、和爪、撲 翅、五臟六腑等等器官的形態,在鷹卵形成之初就產生了,孵化、雛鷹進食就能客觀化鷹的形態。所以,鷹的自由是先天確定的。如果鷹孵化出時,即有器官弱化或不全,這是先天性的,是意誌的先天不自由,與後天客觀條件無關。人之自然屬性的自由與萬物同。人進入社會狀態之後,是不是自由的?首先,我們應該思索,社會產生的原因是什麽?原因有三:壹、人的生存意誌。二、人獲取生存物質之過程有別於動物、植物。三、人有理性,作為認識工具。人之生存意誌與動物、植物相同,但動物、植物皆直接從自然界獲取生存物質,而人必須通過勞動將自然界各種物質轉化為人的直接生理所需。人須耕作以得食物,制衣以禦寒、暑,建房屋以避風雨,蓄牛、馬,制車、船以替人力運輸。人維持生存所需之勞動,多且雜。壹人之勞動則壹,此定勢也。人與人結成群體社會,以“單壹”之勞動交換“多且雜”之勞動,從而維持生存。個人生存與社會存在,異名同實也。即社會是人之生存意誌的體現。社會體系之內容:勞動、交換、生存不息。生生不息,則勞動不息、交換不息。經濟循環體系構成了人生存其間的社會生態系統。是什麽創造了平衡的社會生態系統?曰:生存意誌。生存意誌恒古壹致,則社會恒古存在。人在社會系統中,自由勞動、自由交換、自由生存,人處在社會中之自由,確定矣。士、農、工、商彼此之間,有相互聯系之名,而無相互制約之實。何則?以農民之生產消費活動來說,農民維持自身生存之道,必以“糧食”作為生產、交換之資料來獲取其他領域所生產之生存資料。此人之生理性使然也,亙古不變也。其他領域之人維持自身生存之道亦如此。如此,士農工商彼此之關系,猶如自然界動物與植物之關系壹樣——有相互“關系”之名,而無相互“制約”之實。假設士、農、工、商其中之壹或不存在,或變更其生存之道,都不會成為事實。因此,人處在社會中是自由的。人獨有之理性,與社會是什麽關系?曰:認識關系。人之理性能夠認識經濟體系、經濟平衡等客觀事實,但“認識”絕沒有創造經濟體,“認識”也不可能創造經濟平衡。(關於經濟循環及經濟危機之原因,到講解民生主義時,再作詳細論述。)就如人能夠認識自然生態系統、自然生態平衡,但不能創造其系統及其系統內平衡壹樣。人能夠認識社會系統,則具有模擬之能力。模擬社會系統,並為社會系統之輔助工具者,國家也。社會存在之意誌,賦予國家以強力,來促進社會系統的平衡與再平衡。國家形式有兩種:專制與共和。專制國家形式及其原因,我到後面對“軍政、訓政”講解時,作詳細解釋。現在我對正常國家---共和國,作理論推導。



上文已經論述,人生存於社會中,就像動物、植物存在於自然生態系統中壹樣,是自由的。人上壹百,形形色色。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是巨大的:形體大、小,堅、脆之不等;意誌(欲)趨向之不同;理性水平高、下之不等。然人之差別縱有千萬,人勞動的動力是相同的,即生存。有以耕耘維生者,有以制衣維生者,有以建屋維生者,有以運輸流通維生者,有以力維生者,有以知維生者,皆不壹而足。壹言以蔽之,人皆靠自己的勞動維生。所以,人因不依賴他人而獨立生存而呈現平等狀態(人不求人,壹般大)。再就人的認識來看,不同的人在認識範圍之廣、狹,程度之深、淺,雖有不同,但人認識事物的驅動力必然是壹致的,即維持生存不息。在生存意誌的驅動下,耕耘者對與勞動對象相關之氣候、土地、種苗、耕耘工具等等所獲得的直觀知識,必然與耕耘者如影隨形,是最豐富的。同理,社會系統內之不同領域的認識活動,與具體的勞動者是不相離的。人有天賦之生存意誌,有天賦之四肢百骸,有天賦之直觀認識。(關於人的認識之來源及認識正、誤之原因,我會在後面作出簡單解釋)。壹言以蔽之,天賦人以自由之性、自由之體、自由之知。人之天賦自由,於社會中表現,則自治也。個人之事,自治。眾人之事,共治。此最優良之政治也。優良政治之理由何在?自治,則個人之事最優。原因是個體人都有天賦之性、體、知。共治,則眾人之事最優。上文已述,社會是人的生存形式,個人生存必致共同生存。共存與個存,壹體也,不可相離而存。從個體生存角度來看,共同生存是條件。從共存角度來看,個體生存是動力源。如此,共同體的存在意誌只能存在於眾多彼此聯系的個體意誌之合,而不能是壹個抽象的概念意誌。所以,共同體的存在意誌---立法權,為共同體全體成員所有。即立法權力屬於人民。人民具有不可質疑之立法權力的同時,是否具有立法能力呢?所謂立法能力,即人的認識、判斷的抽象思維活動。人的認識活動,起於何物?止於何地?終始之過程如何?認識的正確與錯誤是怎麽產生的?認識活動的來龍去脈,如果清晰地呈現在我們面前,我們就能知曉人的立法能力之所在,及怎樣避免錯誤而趨向正確。人之知識,分為兩種:壹直觀的知識,壹概念的知識。直觀的知識,由人之感性及悟性得之;而概念之知識,則理性之作用也。理性之作用在於,在直觀已形成觀念之基礎上,將觀念轉變為抽象概念,並分合各種不同概念。以實例來描述這壹過程及作用:壹棵樹,呈現在我們面前。我們的五官就能從整體直接把握並認識這棵樹的特征、性質及存在的條件。如在“暴風驟雨”或“驕陽似火”的環境下,我們就能認識樹木之堅與脆,及陽光、雨露為樹木生存、昌盛的條件。但當我們身處大廈之內,五官感觸之力不及於樹,我們的大腦中仍有樹木之抽象認識。是什麽原因促使我們進行個體抽象概念的創制及構建系統抽象概念的腦力勞動?這種概念認識及構建與直觀認識的聯系及區別是怎樣的?首先,創制概念及系統概念的動力是知曉物、我之利害關系而為我所用之趨利避害。壹言以蔽之,腦力勞動的動力是生存之欲也。生存之欲驅動我們探知物、我利害關系,進而探知物物關系。知物物關系,則以物養物而利我,以物克物而避害。我們思考物我關系、物物關系時,物、物,在我們大腦中呈現的什麽呢?曰某物單方面的性質。出於不同目的,壹棵樹在我們大腦中的狀態及我認定其之價值是完全不同的。如思考樹與氣候環境變化關系時,思考的基點是樹的制氧性質,進而考察樹種形態、水、土、光照等等與制氧多寡的關系。而工匠出於取材於樹之目的,進而考察樹種形態、水、土、光照等等與樹質堅、脆,樹形曲直之關系。同樣的抽象思維形式,同樣的思維對象,但因目的之不同,則物我關系、物物關系完全不同。同時可以肯定的是,這兩種不同的物我關系、物物關系,不能在同壹時,同壹人的大腦中齊頭並進。因為不同之物物關系會彼此沖突。只有“不同人”,或者“不同時”,才沒有“沖突”。現在,我們可以很清晰地呈現,直觀與抽象的特征及其聯系與區別了。直觀,是天賦的,是真確的。有偏、全之分,無正、誤之別。直觀,無需“目的”為之動力。 形體、色理,目知之;聲音清濁、調竽、奇聲,耳曉之;甘、苦、鹹、淡、辛、酸、奇味,口之;香、臭、芬、郁、腥、臊、奇臭,鼻分之;疾、癢、凔、熱、滑、鈹、輕、重,形體觸而辨別之;喜、怒、哀、樂、愛、惡、欲,心覺之。五官,五感,五知,皆不修而成,不教而能,不教而知也。壹言以蔽之,天賦之也。直觀,與具體之物不相離也。故具體物之色理、清濁、甘苦、大小、輕重,皆得五官以明之而無誤。然直觀受限於具體物,必流入“坐井觀天”之弊也,以為天下之物盡此也。此直觀,無正、誤之分,而有偏、全之別。偏於壹物,而不知全體也。相反,離開具體物之大腦抽象思維,則無所限制也。小到原子、質子、中子、電子,大到宇宙黑洞,皆可盤桓於腦際。然物與物之關系,非壹定不變之關系也。或時間不同,或空間不同,或物物彼此多寡不同,物物關系皆不同也。並且,此物與彼物,有無關系,尚在兩可之間。故腦際於“關系”之預想,有正、誤之分。直觀能力,先天賦予之,人人之所共也。直觀獲得觀念,不同物之多個不同觀念,懸於腦際,進而形成抽象概念之物。人於抽象概念之間,構造關系、系統,此理性之功能也。理性,後天之習得者。亦人人所能“學而知之”者。人之立法能力,學而知之,無疑矣。人之立法,始於觀人、觀我,終於定人、我之關系。上文已述,直觀有真確之性,有偏於壹隅之狹隘性。抽象,有廣大無際之優,然判斷之正、誤,則有待於直觀以證之。“抽象”離“直觀”越遠,則抽象判斷之誤差越大。然則何以取二者之長,避二者之短,使認識真確而全面,判斷避謬誤而近正確?曰由直觀進而抽象,由抽象進而大直觀之視野。由大視野進而證抽象判斷之正、誤。要而言之,認識、判斷的正確路徑是,由直觀,經抽象,返直觀。



人需要“法”的原因是什麽?法的本質是什麽?立法之資格為何?完備之法與立法程序之關系為何?



“法”產生之原因,即社會產生之原因。 社會產生的原因是什麽?原因有三:壹、人的生存意誌。二、人獲取生存物質之過程有別於動物、植物。三、人有理性,作為認識工具。分別來看這三個原因,壹、生存意誌彼此有沖突。二、動物、植物皆直接從自然界獲取生存物質,而人必須通過勞動將自然界各種物質轉化為人的直接生理所需。因此,勞動交換以遂生存意誌,成自然之勢。要而言之,生存意誌彼此共存,定勢也。三、理性認識,能夠縱觀“沖突”與“共存”俱為客觀事實。為使人人各遂其生存意誌而不相侵害,則構想社會倫理秩序,立法律以明確之、以強力保障之。如此,法之本質---明確化的人與人之關系,顯現矣。法之本質如此,而“關系”之異同萬類,差異不等。有二人之關系、有群體內人與人之關系、有必然之關系、有偶然之關系、有短期關系、有長期關系等等。“關系”雖有千差萬別,但“關系”之原因卻是壹致的:共存。共存之意誌在何處,則立法權力在何處。顯然,共存意誌在“關系”之共同體。所以,立法權力屬於全體人民。人民之立法能力如何呢?法之本質,關系也。立法之過程,構建彼此之關系也。此理性之抽象思維活動也,人人皆“學而能之”。此全民共治之理由所在。然“學而能之”有優劣,立法之事當委托“學而能”之優者。“學而能”之優者,為知之“專門家”也。“專門家”具有立法之專能,而立法之正義意誌僅屬於共同體之所有人。共同體所有人委托授權“專門家”立“共存”之法,則能成其“善法,良法”。相反,“專門家”不獲委托授權而立法,則法之善、惡不可預知。如此,產生“善法,良法”的動力是,“共存”意誌的授權,即正義意誌的授權。授權,具體到個人,就是選舉權。選舉權,奠定善法之基礎。與之相應,罷免權,杜絕惡法之源。與“共存”意誌(正義意誌)相適應之立法者的觀念與認識是什麽呢?要而言之,“自由,平等”是也。此立法者之立法資格也。何則?單就“共同體”選舉,授權“立法者”的過程來看,“共同體”的所有人彼此是自由地選舉,平等地授權。立法“專門家”,必須具備這壹認識,才能獲得“立法”職位。此消極方面,而言自由、平等也。就積極方面而言,“自由、平等”是直觀所獲得之觀念也。人民普遍獲得“自由、平等”之觀念,才是民主共和的原因,也是民主共和政體的基礎。關於“自由、平等”之觀念的形成,在講解“訓政”時,再詳細論述。現在論述立“善”法的必然過程:法之本質,關系也。立法之過程,構建關系也。構建關系,大腦之理性為之也。理性者,抽象能力也。即離開了具體物而知物性之能力也。理性與直觀,各“避其短,取其長”,用之於立法以成“善”法的必然路徑,定矣。由上文已論述之認識、判斷的正確路徑---“由直觀,經抽象,返直觀”來推演立法之過程當如下:1、抽象與直觀之距離越短,則立法越近於實際而正確。由此,立法人與立法範圍確定矣。以地域言之,壹村之事,村人為之;壹縣之法,縣制之;壹省之公事,省定之;壹國之公法,國會為之。以領域言之,莊稼之事,農人為之;工業之法,工人制之;商業之法,商人定之;知識之法,士人規劃之。



2、根據“直觀與抽象,互補長短”之定則,立法與議法,必相聯而不離,如影隨形。法之立,構建(抽象)關系也。法之用,處理(實際)關系也。用法者,具有議法之最大動力與能力。何則?實際關系,我切身之關系也。立法,所構之抽象關系,置我於何地?我切身而知之。知立法所構之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知立法所制之,約束與自由,是否並行不悖;知立法之目的,是否預期達到。用法者為誰?曰:用法保障自身的權利,受法約束盡自身的義務之人民大眾也。此“立法權力(創制、復決)屬於人民”之必然性也。



根據廖仲愷翻譯美國學者所著的《全民政治》,制定直接民權的實行方法如下:



民眾於本縣內直接行使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大民權。但民眾的四大直接民權,必須在“訓政”期實行了“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的經濟政策之後才能行使。(“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的經濟政策實行之後,大多數民眾在經濟立足點上處“自由、平等”之地位。以此作為民眾獨立行使政治權力的經濟保障。從選舉權“從無到有、從狹到廣”到歷史演進過程來看,選舉權有財產條件限制的時間是很長的。其道理何在?我中國歷史經驗對此的理解是:“無恒產者,無恒心;饑寒至身,不顧廉恥”。可以判斷:無產者不是奴隸,就是暴徒。無產者選舉的結果,就是奴役和獨裁。“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的政策效果有二:1、民眾處經濟獨立之地位。2、社會貧富差距在合理範圍。如此,民眾具有自由、平等之觀念,而化解階級對立於無形。民眾必能和平、理性地行使四大民權。)



壹、選舉權,凡達到成人年齡的國民皆具有選舉本縣行政長官及議員的權力。縣長候選人、議員候選人中得票相對多數者,即當選為縣長、議員。



二、罷免權,壹縣之民眾對於已選舉出之縣長與議員,有提出罷免案之權。罷免案得到法定人數的贊成,罷免案即生效。其法:壹縣之個人或多人對本縣縣長提出罷免案,詳述罷免之理由,得本縣已登記選民人數的10%簽署,即將罷免案遞交縣議會。縣議會附上對罷免案的支持或反對的理由及建議,然後將附有議會建議的罷免案向全縣選民公布。投票贊成罷免案的選民人數超過全縣選民人數的50%,罷免案即生效。反之,罷免案無效。



對縣議員的罷免案,其實行方法與對縣長的罷免案之實行方法壹致。但提案人及選民,必須是之前選舉該議員的選區選民,而非全縣選民。



三、創制權、復決權,壹縣之民眾個體有提出法案之權,對已有之法案有提出復決之權。其法:壹縣之個人或多人對本縣之事務提出法案,得到該法案所涵蓋民眾人數的10%簽署,即將該法案遞交縣議會。縣議會附上對該法案支持或反對的理由及建議,然後將附有議會建議的法案向該法案所涵蓋的選民進行公布。在該法案所涵蓋的選民範圍內,如果投贊成票的都選民超過選民總數的50%,該法案即生效。反之,該法案無效。



對某壹法案的復決程序與創制法案的程序壹致。



以上是實行四大直接民權的原則。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況,對法案的簽署及通過在選民比例上,可以適度提高或降低。



為了讓大家能夠對實行直接民權的利弊有大致的理解,現將美國學者所著《全民政治》的目錄及譯序附錄於此。希望我仁人誌士觀看之後,能夠激發出壹種動力。即權衡利弊,思考如何將直接民權實行的利處擴展到最大,而將弊端遏制到最小。



序言







合衆國今日,其政治思想之衝突,蓋難言矣。共和黨之不能標榜異同,猶之民主黨也。富民的民主黨之與衆民的民主黨,保守的共和黨之與進步的共和黨,彼此之間,隔閡不通,以較疇昔之單純民主黨與共和黨之間之界限,爲尤顯著。有如地震而後,星球表面,罅隙現焉。則政黨之改造,實爲目前所不能免。而論爭支點,則政府之性質是已。今試問政府之爲物,將以為私的產業乎,抑公的事業乎。夫政府者屬人民之語(Government of the people),衆皆壹致認之。而辯者則以爲政府者爲(For)人民者也。顧為(For)字之用,精確別之,其義種種。有用之以表壹種概念,如精於廣告術者所言彼之職業,所以愉悅顧客,乃 爲顯客而勞動者。有用以表示政府剏建之初,誠爲人民之公利,應於需要原値以售者。然而對於林肯(Lincoln)格言三語:“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孫中山先生述爲:「政府者,人民所有,人民所治,人民所享。」)之中語,所謂政府者治於人民壹事,則議論激越,各有所主。雖各黨各派,靡不自命與林肯見解爲壹,然若輩群中於林肯所語意義,與夫林肯假能生於斯世其對於黨派現時論爭之態度,果當何若,則彼此所見,不相侔也。夫人民所治之政府,果何物乎?著者之見,於現時國民思想混戰之中,不敢謂無所偏倚。曲直之辨,書中自見,無取乎嘵嘵也。本書論旨所基,蓋以政府爲公共的協力,而非私的產業。換詞言之,卽非由少數人產出,以應壹部分人之所需,而他部份人無預之度也。全體人民生產之,亦全體人民消費之耳。壹國之中,良有過多之律師,過多之醫生,過多之教士,而無過多之選民。選民者,非生而為他人服役者也。果實器用,或有生產過量之憂慮。至於民政之下,斷無生産過量之政府。蓋人民從事生產,茍給所需,則截然止矣。且人民非屹立政府之前,接收政府之勞役,而批評之,有如商人販物於市,授受之間,必壹壹檢査而品隲之也。與其譬是,毋寧謂爲立於政府之後,用之如手之於適意之器,有所瑕疵,卽所身受,且以刺激其嶄新創造之力。政府如是,則不僅代表人民之需要,且以代表人民之公意矣。夫如是之謂民政。







阿伯何槎(Oberholtzer)於彼所著「美國之複決權」(Referendum in America)壹書之改訂版有言,彼書恒被微引,以爲贊成美國之直接民政制度。又述其對於書中所有能發生此種誤會之點,鹹欲更正。繼復言彼於改訂版中,增補數章,或能顯其懷抱,斯固然矣。阿氏之於人民也,其言曰:彼曹今日所認爲是者,異日將悔而似爲非。是故制止及鈞衡之政治(Government of checks and Balances),反撥及否決之政治(of reversal and veto)尙焉。進行手續,單簡原非本意。茲則反以複雜見長雲。關於創制權(Initiatve)、複決權(Referendum)、罷官權(recall)之影響於官吏之人格者,阿氏之言曰:「以有品格有權力之公務人員,直接屈服於群衆偶然之幻想,此制度中之所孕育,唯有畏葸萎靡無能力之人物耳。彼引無數偉大名字(最近者如林肯),以爲皆非產自此種制度之中。蓋以其中庸愚之流,隨意侵剝議院之威嚴及其權力。所有立法、行政、司法官吏,行事有不 合乎某派選民之嗜尙,恒恐爲所罷免若也。著者徴引阿氏之著,蓋欲明著者與阿氏觀察不同之點。而著者亦同是不欲世人有所誤會,故希讀者弗徒援引本書章節所揭題目,要當壹覽內容,使著者眞意,於以明瞭,是則著者所深望也。







此書之著,非欲於現時各州各市所行之創制權、複決權、罷官權之特定形式,汎爲討論也。亦非欲以各州各市之所經驗,支持著者之議論也。著者以爲茲之經驗,歷時不多,且未抵完全之域,未足爲將來安全之師導。故終篇看眼,全在於制止及鈞衡政治之舊制度之失敗,而深信此新制度之更宜於輿論的自治政府之建設。讀者對於此種制度所採之特定形式,倘欲有所研究,請就碧特(Beard)敎授所編之「廣行之創制權複決權罷官權之例案」而參考之。至於阿害若州(Ohio,現譯「俄亥俄州」)憲法會議,適經同意創制權、複決權改正案。此案正足代表此制度之進步卓越之形體,而爲碧特敎授所不及搜羅者。著者謹以附錄篇末,以彌其缺。







壹千九百十二年四月十九日 威爾確斯







第壹章 序論



第壹節 現代要求單純民政壹部份的復活之情形











雅典於其所謂黃金時代,實爲歷史上快事。所有人類,莫不歡欣鼓舞於雅典之光榮,縱使二十世紀過去,吾濟亦當以同處於雅典曾經發達之星球,用堪自負。夫雅典之人民,雖奉邪敎,當時形下科學,雖屬幼稚,領士雖狹,人口雖少,然其藝術,文學,哲理,與夫壹般文化之優越,至今向無其匹。雖以現時倨傲的撒遜民族,領土所擴,環繞大地,然尙不能不認古代雅典於民政制度(Democracy)之下,因其民族智識文化之力,所達人類生活平均價値之高,有史以來,不見其例也。







吾人於雅典古代流行之政治,及其他市府之行於古代及中世者,統稱之曰單純民政(Pure Democracy)。蓋此等市府(city-states),皆受統治於民衆的議會也。此種制度,唯此等地狹人稀之市府能行之。顧就當日所謂民政,律以今義,仍爲有制限的。蓋奴隸制度所在皆有,以至少計,當居全國人口之半數,加以降附之外人,不能享有政權,此類居民,亦占大部份。婦人所受不能參政之制限,較諸近世都市,尤爲嚴重。今考其民政上各種制限,與近代情形相反最甚者,厥爲奴隸制度。彼輩只爲此制即所以使統治階級,免除勞力,而因以得勞心於文化政治方面也。然而處此情勢之下,民政反多阢隍不安之象。夫雅典人政治之知能,自克之力量,至爲顯著者也。然且受輿論劇變,及雄辯的煽動家勢力所支配,與其他爲民衆集會所統治之市府,同其運命。此所以上古中世時期,民主政治,寡頭政治,專制政治,匆匆相繼,以演於自由市府也。







民族的國家寢長,而單純民政之以政治的形式表現者,繼失信用。其故半由於世人視爲不穩,亦半由於國土廣闊,戶口不聚,不能實行此制。即在諸市府中,亦因國民生齒之盛,雜居外人方言之異,市民權(citizenship)基礎擴張之廣,而此制漸不可行。當美國共和初建之頃,新英倫區會(New England town-meeting),實爲施行單純民治唯壹之區。蓋此地勇敢之居民,聚於狹小村落之中,於處理地方事宜,適能行此。而其理論,則祇能印於爲氈尼要(virginia,現譯「維吉尼亞」)貴族之腦際,蓋彼輩爲奴隸制度所扶持,居社會特權最高之地位,與古代雅典人無異也。前人制憲,其於單純民政之以政治形式,行諸全國,或施諸各邦者,思慮皆未嘗及。亦緣領土所包,範圍過廣,土著之民,散處過遠已。然而區會所行之成効,卒邀全國政治家政論家之註意,而蒙其讚美。實則區會及於美國人政治思想,其感化之力甚深。而此實行的制度,因以傳播於國內之大部份。顧於十九世紀初期,此制之不宜以政治形式,行諸廣大之都市,亦遂顯著。蓋已明爲適於鄕村之制度也。及乎國家的都市的問題,日形重大,其比較的重要地位,於是銳減。逮至今日,而區會集議,遂成壹種國民的紀念,感舊的惆悵,已往的景象。第熱心於內政改革者中,有惱於美國都市政治之失敗,尙欲提出煩難怪異之計畫。以圖區會所曾行之法,復活於都市。然而無稍註之意者,則以此種計畫,純爲幻想,而不堪實行者也。蓋區會之爲物,旣已本質上屬諸過去也。







保守黨反動黨(the conservative or reactionary party)之演說家著述家,恒以美國輿論政治之失敗,歸諸制度上平民主義適用之過當,則其對於單純民政,目爲已棄之陳腐政治學說,日益加甚,夫亦何足深託。彼輩不知世會業經變遷,於現代政治曙光之下,驟逢古昔遺物之已被驅除,久不發現於彼輩政治上惡夢之中者,而滿胸厭惡之念,尙不容已。民政之於彼輩,蓋爲可驚的無知之權力之當局,政治幻想之適用,公共的無秩序,老人特權之沒收,暴民統治,社會破壞。籲,此種皇黨(Tory)悲慘之靈夢,及民政,猶且以爲國家之厄運也,不亦大可哀耶。







顧此種腐舊武器之攻擊,終無濟也。民政於此,旣已武裝完整以對抗之矣。夫印刷之術,發明已久。免費學校,到處皆是。報紙之數,異常發達。電話電報,傳遞討論之消息於大陸之兩端。鐵路之運送書籍雜誌人民,壹日千哩。而投票場受票函之設備,能使數十萬人民,對於國家最切要之政策,及公職之候補者,可同時行其判斷。故民政之行,已無地方的人口的制限。亦不需奴線制度,使市民得有餘暇,奔走於公共場中,吸收政治智識,如往昔之治。更不虞民衆議會,爲暴徒所防害,或爲感情的煽動家所搖動。選舉之日,民衆所集至大之羣,不過成於二三警吏,五六選舉事務員,與夫數人之市民,列爲壹行,於投票所外,壹壹依序投票,如斯而已。即令選舉權擴至國中最卑下之工人,即令予婦人以參政權,使選民之數加倍,即令以投票之權,許與大都市全部居民之過半,然而尙無擁擠之患。換詞言之,則古昔所以制限民政於小市府之市民階級,與夫百年前所施於新英倫之渙散居民者,今以近代機械之發明,及其前半世紀間熟心的應用,而情形爲之盡變。舊者去而新君來,所餘者唯人類之性質耳。然即此亦已改變。今茲所患,反在於華盛頓之議院,及各邦之議會,時爲所謂院外同誌所搖動,或爲無數要求政府之惠澤者所騷擾矣。夫此種代表議院,自知不堪用作討論的團體也,乃不得已設爲種種嚴密不可移易之規條,以自束縛,而甘受權力無上之專制者之指導。故各種安全的防衞,使議院不致爲彼輩所驚潰,乃爲今茲所需,而人民因投票以行無謀破壤之舉者,其道殊罕。蓋投票前數星期成數閱月之間,輿論政見,或因報紙之媒介,或藉政治的集會,或由個人之辯論,旣已結晶成爲具體。及夫選舉之日至,則千百區域中,肅然行其選票。而此之千百區域,即市邦國所由構成者也。







此種新情況,此種可供政治之用之新器具,應時發現,而單純民政能否實行之問題, 於以復活。夫舊民政之於雅典,及較新民政之於區會,皆奏無類之功。倘能得其肆應之方,彼固有以威召吾人,以企施諸聯邦及各邦之政治。然而單純民政之語,若釋爲壹切政府之事,專由投票行之者,則單純民政,顯然不克行於今日。實則此類民政,無論在何情況之下,皆不能行,且亦未嘗有類此者存也。即在雅典當日,亦有行政官吏,新英倫亦有其區務委員會。蓋政治上之某種職權,自古以來,靡不委諸少數之選民者。處近代社會產業複雜至極情形之下,法令滋多,實爲應所需要。則立法權之壹部,不能不授諸代表議院,此蓋當然之事,近代主張民政主義者,別無異議。但有擬以民衆對於公務職員之委任權曁罷免權,與夫壹般的感有特別關係之法律之制定權曁廢棄權,由人民投票行之,以復單純民政精神之壹部,而爲代表政治之補助者。故吾人主張以創制,複決,罷官,及其他增長人民直接權力之制度,勉求保障代議民政制度所求達之目的,夫然後人民對於政治之公意,審思而成,正確而表之若,得遂其自然之趨向。至於自然之天則,所以制限壹切政治行爲者,必當依據勿失,則無論矣。谷聿(Grote)有言:「古代希臘民政制度,不僅有權能使公民熱心壹政,依賴國家之憲法,且有以創造公私人行爲之魄力,此爲寡人政法之下所萬不可得之境地。蓋寡人政治所最希望者,實爲被動的容忍與服從也。」(Democracy in Grecian antiquity,possessed the prixdlege, not only of kindHng an earnest and unanimous attach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in the bosoms of the citizens, but also of creating an energy of public and private action, such as could never be obtained under an oligarchy, where the utmost that could be hoped for was a passive acquiescence and obedience.)







亞士伯來斯(James Bryce)曰:「區會議者,近世各國中之最完全學校也。」(The Town meeting has been the most perfect school of self-government in any modern country.)吾人於此續其言曰:因最近敎育交通器械之賜,遂使雅典民政,及新英倫區會之精神,能普及於廣大都市,及遼闊邦國之政治。今者民政施行之具,旣已伺吾人於們外,吾人蓋有權以企美國政治制建,將向平穩,正直,與夫公共精神方面,爲無窮之發展也。予企望之









上面之論述,直接民權之必然性也。直接民權,生民主自治,以地域言之,即地方自治也。下面論述間接民權之必然性。間接民權,生民主共治。以地域言之,自治單元之集合體即是也。自治單位---縣,集合而成之市、省、國,皆是也。



壹人之事,個人具有完全之自由處理之,並具有獲得自由“處理”之結果;二人之事,個人具有“二分之壹”之權利,並承擔“二分之壹”之義務;三人之事,個人具有“三分之壹”之主導權,並承擔“三分之壹”之責任。以此類推,萬人之事、壹省之事、壹國之事,皆如此。二人之事,三人之事,以至於眾人之事,個人皆具有“分數”之權利與義務。而眾人之事(政治)則為整數“壹”。這個整數“壹”,就是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然則整數“壹”何以來?曰:積“分數”而來。這壹“積‘分數’而為‘整數’ ”的過程,就是個人行“間接民權”以管理公共事務的過程。在地方,個人通過(選舉、罷免)議員,間接參與立法(創制)、廢法(復決)。如此,個人“分數”之權利、義務,在立法上得以體現,成為必然。積“分數”而為“整數”之公共意誌與理性,必能名至實歸。個人通過(選舉、罷免)執法者,間接管理公共事務。上文闡述“直接民權”時,已經論述,“立法”產生抽象關系而正、誤待定。“執法”易知實際關系而視野局限壹隅。在間接民權範圍內,立法、執法二者之長、短,則更加顯著。民權之“間接”使然也。如此,二者之糾紛必不免。裁判,因之而生。裁判之資格為何?曰:具立法、執法二者之長,而避二者之短。然則,誰能確定“裁判”之資格?曰:立法、執法二者,共同確定“裁判”之資格。法之貴,在於處理實際關系的真確性。如此,執法者具有確定“裁判”資格的第壹發言權。立法者具有確定“裁判”資格的第二發言權。第壹發言權,具體到行為,就是提名權。第二發言權,具體到行為,就是同意權。裁判之產生,取決於執法者的提名與立法者的同意。提名權、同意權,對於裁判官之產生具有同等力量。如此,裁判官必不偏不倚,居立法者、執法者之正中,三足鼎立。



現在論述三權(立法、執法、裁判)之關系。立法以定公共意誌及公共關系。執法,付諸行動以得公共服務之結果。裁判,裁定結果之性質及立法所定“公共關系”之真偽。壹件公共事務,通過“立法---執法---裁判”之過程,公法可立,執法能力可見,裁判之公正與否,可鑒。此“三權”相生之關系也。同時,“三權”之相制之關系亦在。立法與裁判,共制“執法”之道。執法與裁判,共定立法所訂法律之性質。立法與執法,共議裁判之公正性及能力。三權,分別對國會負責。國會對“三權”執行者之去、留,作最終決定。具體而言,“二權”合而向“國會”對“第三權”提出異議,待國會之裁決。地方事務,則地方議會職能,等同於國會。



地方政治框架如此,國家中樞政治當如何?中央政治結構,亦本於“三權分立”之理由。同時,本於“權、能分離”之理由,監察權、考試權,當從國會獨立出來,成“五權分立”。關於“權、能分離”之理由,從人的角度來看,人之行為,決定於二端:意誌與理性。通俗而言,即目的與方法。目的必欲直達,方法或需曲致。目的與方法,混壹則相互幹擾,分離則各盡其能。從政治體之角度來看,即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公共意誌,進壹步明確解釋,可以說是共同體共存之意誌,共存之目的。公共理性,明確解釋,即方法能力。共存之目的在國會,實現目的之方法能力在五院。國會操權,五院協能,各盡其用。



現引述中山先生壹段核心論述:…… 有壹位美國學者說:「現在講民權的國家,最怕的是得到了壹個萬能政府,人民沒有方法去節制他;最好的是得壹個萬能政府,完全歸人民使用,為人民謀幸福」。這壹說是最新發明的民權學理。但所怕、所欲,都是在壹個萬能政府。第壹說是人民怕不能管理的萬能政府,第二說是為人民謀幸福的萬能政府。要怎麼樣才能夠把政府變成為萬能的呢?變成了萬能政府,要怎麼樣才聽人民的話呢?在民權發達的國家,多數政府都是弄到無能的;民權不發達的國家,政府多是有能的。



…… ,又有壹位瑞士學者說:「各國自實行了民權以後,政府的能力便退化。這個理由,就是人民恐怕政府有了能力,人民不能管理,所以人民總是防範政府,不許政府有能力,不許政府是萬能。所以實行民治的國家,對於這個問題便應該想方法去解決。想解決這個問題,人民對於政府的態度就應該要改變。」



……, 對於這個問題,我想到了壹個解決的方法。我的解決方法,是世界上學理中第壹次的發明。我想到的方法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壹個根本辦法。我的辦法就是象瑞士學者近日的發明壹樣,人民對於政府要改變態度。近日有這種學理之發明,更足以證明我向來的主張是不錯。這是什麼辦法呢?就是「權」與「能」要分別的道理。這個「權」與「能」分別的道理,從前歐美的學者都沒有發明過。究竟什麼是叫做權與能的分別呢?要講清楚這個分別,便要把我從前對於人類分別的新發明再拿來說壹說。【編者註:民眾所懼,政府之權力。民眾所欲,政府之能力。民眾握權,則所懼渙然冰釋。政府能力自為,則能力優化。民眾操四大民權,以定政府新陳代謝之速度。如此,政府不能不為民而設。政府協五能,自行優化、強化其能力。權、能分離,各取其所欲,各除其所懼。民眾與政府彼此疑懼之嫌疑渙然冰釋。】 我對於人類的分別,是何所根據呢?就是根據於各人天賦的聰明才力。照我的分別,應該有三種人:第壹種人叫做先知先覺。這種人有絕頂的聰明,凡見壹件事,便能夠想出許多道理;聽壹句話,便能夠做出許多事業。有了這種才力的人,才是先知先覺。由於這種先知先覺的人預先想出了許多辦法。做了許多事業,世界才有進步,人類才有文明。所以先知先覺的人是世界上的創造者,是人類中的發明家。第二種人叫做後知後覺。這種人的聰明才力比較第壹種人是次壹等的,自己不能夠創造發明,只能夠跟隨摹仿,第壹種人已經做出來的事,他便可以學到。第三種人叫做不知不覺。這種人的聰明才力是更次的,凡事雖有人指教他,他也不能知,只能去行。照現在政治運動的言詞說,第壹種人是發明家,第二種人是宣傳家,第三種人是實行家。天下事業的進步是靠實行,所以世界上進步的責任,都在第三種人的身上。譬如建築壹間大洋樓,關於各種工程材料都要通盤計算;等到通盤計算好了,便繪壹個很詳細的圖,再把那個圖交給工頭去看,等到工頭把圖看清楚了,才叫工人搬運材料,照那個圖樣去做。做洋樓的工人,都是不能夠看懂圖樣的,只有照工程師所繪的圖,吩附工人去砌磚蓋瓦。所以繪圖的工程師,是先知先覺。看圖的工頭,是後知後覺;砌磚蓋瓦的工人,是不知不覺。現在各城市的洋樓;都是靠工人、工頭和工程師三種人共同做出來的。就是世界的大事,也都是全靠那三種人來做成的。但是其中大部分的人都是實行家,都是不知不覺,次少數的人便是後知後覺,最少數的人才是先知先覺。世界上如果沒有先知先覺,便沒有發起人;如果沒有後知後覺,便沒有贊成人;如果沒有不知不覺,便沒有實行的人,世界上的事業,都是先要發起人,然後又要許多贊成人,再然後又要許多實行者,才能夠做成功。所以世界上的進步,都是靠這三種人,無論是缺少了那壹種人都是不可能的。現在世界上的國家實行民權、改革政治,那些改革的責任應該是人人都有份的,先知先覺的人要有壹份,後知後覺的人要有壹份,就是不知不覺的人也要有壹份。我們要知道民權不是天生的,是人造成的。我們應該造成民權,交到人民,不要等人民來爭才交到他們。



……, 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眾人之事。現在分開權與能,所造成的政治機器就是象物質的機器壹樣。其中有機器本體的力量,有管理機器的力量。現在用新發明來造新國家,就要把這兩種力量分別清楚。要怎麼樣才可以分別清楚呢?根本上還是要再從政治的意義來研究。政是眾人之事,集合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權;政權就可以說是民權。治是管理眾人之事,集合管理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權;政權就可以說是民權。治權就可以說是政府權。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兩個力量:壹個是政權,壹個是治權。兩個力量,壹個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壹個是政府自身的力量。這是什麼意思呢?好比有十萬匹馬力的輪船機器,那架機器能夠發生十萬匹馬力來運動輪船,這便是機器本體的力量。 這種力量,就好比是政府自身的力量壹樣,這種自身的力量就是政治。至於這樣大的輪船,或者是要前進,或者是要後退,或者是要向左右轉,或者是要停止,以及所走的速度或者是要快,或者是要慢,更要有很好的工程師,用很完全的機器,才可以駕駛,才可以管理,有了很完全的駕駛、管理之力量,才可以令那樣大力的輪船,要怎麼樣開動便怎麼樣開動,要怎麼停止就怎麼停止。這種開動、停止的力量,便是管理輪船的力量。這種力量,就好比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壹樣,這種管理的大力量就是政權。…… 創造國家也是壹樣的道理,如果在國家之內,所建設的政府只要他發生很小的力量,是沒有力的政府,那麼這個政府所做的事業當然是很小,所成就的功效當然是很微。若是要他發生很大的力量,是強有力的政府,那麼這個政府所做的事業當然是很大的力量,是強有力的政府,那麼這個政府所做的事業當然是很大,所成就的功效也當然是極大,假設在世界上最大國家之內,建設壹個極強有力的政府,那麼,這個國家豈不是駕乎各國之上的國家,這個政府豈不是無敵於天下政府? ” 概要而言之,主權在民,以定公共意誌。其客觀化表現,在地方,議會也。在壹國,則國會也。政府,將“公共意誌”付諸行動之機器也。權在國會,以制政府之“能”,為公器所用。政府能力之大小,政府自為之。政府自行組織“五院”(立法院,國會內“互選”產生),則政府能力可最大化。國會有對“五院”院長的罷免權,可解散政府,重新組建政府。(新政府,由國會選舉之新總統,重新提名“四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而組建。立法院,由國會內“改選”而更新)。如此,國會權力可最大化。國會有最大權力,政府有最大能力,則可如中山先生之預期:“那麽,這個國家豈不是駕乎各國之上的國家,這個政府豈不是無敵於天下政府?”。權、能分離,其源則壹也。統壹於“主權在民”之原則。主權在民之原因:自由、平等。在“直接民權”範圍已作論述,不再贅述。主權在民,權、能分離,合而言之,即能為權所用,權為民所有。權、能皆為民所有、所用。權以選能,民能也。權為民權,能為民能,皆出於民。試就“國會、五院”之產生過程,以明“民治”之全民政治。



經過訓政時期,自治團體(縣)建設成功。(關於“訓政”的論述,到論述“三政”時,再作詳細講解。)每縣選舉代表壹人,組成國民代表大會,簡稱國會。國會內部“互選”產生立法院。此權、能分離之壹也。國會選舉總統,此權、能分離之二也。總統與立法院,共定法官人選。此“能”之自我協調而增強也。同理,總統與司法院,共定監察院長;總統與立法院,共定考試院長。而“五院院長”皆對國會負責。國會鑒其“能”之功效,而定其去、留。“五院”得以成,源於“國會”選賢與能之“立法院與總統”。“五院”得以罷,源於國會之彈劾權。此主權在民原則下,收、放權與能也。監察院,監察政府公職人員之失職而向司法院、國大彈劾之。考試院,鑒定公職人員之資格,以備選用。



五權憲法



壹、主權在民之定義,國家之統治權屬於全體國民。於政治建築上之表現,在地方則為議會;在中央則為國會。



二、權、能分離,公權盡其力、公器盡其能。於代表國民之議會、國會,選舉出能力機關,以行使治權。國會內部互選,產生立法院,行使立法權。國會選舉總統,總統組織行政院,以行使行政權。



每縣選舉壹名代表,組成國民代表大會。國會內各省區國民代表,選舉本省之立法委員。各省立法委員人數比例,與各省人口比例相同。立法院立法委員人數在200人以內。各省立法委員人數以此而定。各少數民族,民族民主自治,根據人口比例選派代表進入國會、立法院,參與國事。



總統選舉,若朝野政黨組織完善成熟,則根據國會議員政黨席位之多少,確定三名候選政黨,候選政黨確定本黨候選人,競選於國會,確定總統。若政黨不成熟,則各省政府、議會,選派壹名候選人,競選於立法院,產生三名總統候選人,最終競選於國會,確定總統。



三、應治權能力相互協調之所需,而生“五院”。五院之間,乃相生相制之平等關系。總統提名司法之大法官人選,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總統提名監察院院長人選,經司法院同意而任命之。總統提名考試院院長人選,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五院內部之組織,根據其功能特征,分別采用合議制與獨任制。立法院、考試院采用合議制,以便博取眾長。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采用獨任制,以便執行效能之優化。合議制、獨任制,皆相對而言,非絕對的。以行政院之組織來說,總統任命行政院長、國防部長、外交部長,行政院長任命內政各部部長,即為獨任制,下級對上級負責。而內政各部則可采用合議制,以制定完善之政策。以立法院之組織來說,總體而言,合眾議而立法,院長無為而治,但立法院長可任命法律制定顧問人員,制定專門之法律,交立法委員討論之,此可提高立法效率。



四、國大與五院之關系,為權力與能力之關系。能力對權力負責,權力觀能力之效果,鑒其優劣,定其去、留。五院之關系,為能力協調之關系,能力因協調而增強。協調之法:以長制短,以全制偏。五院各治其事,長、短,偏、全何以生?曰二院壹致即為長,為全。壹院孤立即為短,為偏。二院壹致,則具判斷第三院之能力。二院壹致,對第三院所治之事,作肯定與否定之判斷。第三院以此為依據,修正自身孤立之能力。



五、五院之中,兩院為國會選舉產生,三院為二院壹致所產生。因此,五院之關系,為三個“三院”之關系。①立法、行政、司法。②立法、行政、考試。③:行政、司法、監察。三院之間,二制壹,而五院得增強治權能力。



六、五院之間,彼此有“能力”彈劾權。與國大之“權力”彈劾權相對接。即三院之間,二院壹致,對第三院之能力,向國大提出異議,國大行使彈劾權。



七、五院分立,各有權限。



(1)立法院獨立行使立法權,可邀請另四院到立法院備詢。



(2)行政院依法行政,可對壹法律提出異議,及提出法律案,待司法、立法作決定。



(3)司法院,獨立司法。司法內容大體分三部分:司法立法、司法行政、司法民法。司法行政,劃入監察院。由監察院以法監督行政。



(4)監察院,監察五院之公職人員之違法失職,向國大提出彈劾案。



(5)考試院,考核公職人員之理論能力,確定其資格。



下面對“民權講解”作壹個梳理。



人之自由、平等,從何而來?人有天賦之性、天賦之體、天賦之知。個體之人以此獨立自主而生存,故個體之人是自由的。個體因獨立而不依附於他人而存在,故人與人是平等的。即所謂,人不求人,壹般大。究其原因,則人之自由、平等乃天賦的。即天賦之性、天賦之體、天賦之知。



人是自由、平等的,故自治個人之事,共治眾人之事,自然之理也。人之自治與共治,於社會、國家治理上之表現則為,自治地方與共治國家。



共治國家,屬於公共事務。公共事務,於政治建築上之表現,在地方則為議會,在中央則為國會。議會、國會,公共意誌之體現也。公共意誌,欲實現其公共目標,需得公共理性之助。國會代表國民,行使四大民權,以彰顯公意。五院各司其職,協調而行,使公意獲得行使之結果。完備之公共理性之必然也。



從地方到中央的政治權力形成與運作的說明



原則:村壹級政治區域行直接民主



縣壹級政治區域行直接民權



省及中央政治區域行間接民權



1、壹村之內行直接民主。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人數為村民總人數的1%。村委會就全村各項事務提出解決方案,草擬成文本,送交縣議會審議,審議其有無違背壹縣之法律。縣議會根據壹縣之法律,裁定其部分或全部有效或無效。如裁定其全部無違背壹縣之法律,則副署縣議會印章。如裁定其有違背壹縣之法律者,則給出說明,交由村委會重新擬定方案。



2、村委會草擬之方案,經縣議會審議副署,由村民大會表決通過,則成為法律,具有強制力。



3、村委會草擬之方案,無縣議會審議副署,或村民大會表決不能通過,則村委會草擬之方案無效。



4、村委會由每兩年壹次的村民大會選舉產生。







縣壹級政治區域行直接民權。







1、縣議會由全縣每個鄉鎮選舉壹名議員組成。縣議員產生的具體程序是,朝野兩黨分別提名壹名議員候選人。兩名候選人分別向全鄉鎮民眾闡述政見,由全鄉鎮民眾根據政見之高下,選舉產生壹名議員,代表本鄉鎮民眾於縣議會行使立法權。



2、根據縣議會各政黨議席的多少,由多數黨提兩名縣長候選人。兩名候選人分別向全縣民眾闡述治理本縣之政見,由全縣民眾投票選舉產生本縣行政長官。縣長負責組織行政署進行施政。



3、壹縣之行政對縣議會負責,縣議會對縣長有罷免之權。壹縣之立法、行政同時受全縣民眾四大民權之約束。全縣民眾可隨時行使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大民權。







省壹級政治區域行間接民權。







1、省議會由全省內各縣縣議會選舉產生1名議員組成。



2、省長候選人,由省議會多數黨及次多數黨各提名1人。省議會最終投票產生省長,負責壹首之行政。



3、壹首之行政對省議會負責,省議會對省長有罷免之權。







中央壹級政治區域行間接民權。







1、采用權、能分離之原則,實行國大五院制。國民代表大會對五院行使四大民權。



2、國大代表由全國各縣民眾選舉產生。其法:由縣長提名,經縣議會同意,產生3名國大代表候選人。由全縣民眾投票選舉確定1名國大代表。



3、國民代表大會產生後,由國大內互選產生立法院。國大選舉總統,其法:根據國大內各政黨席位多少,名列前三名的政黨各提1名總統候選人。3名總統候選人分別向國大闡述政見,由國大代表投票選舉產生總統。(*註解*)



4、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產生司法大法官,進而組織司法院。由總統提名,經司法院同意產生監察院長,進而組織監察院。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產生考試院院長,進而組織考試院。



5、國大對總統及立法院直接行使四大民權。國大對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間接行使四大民權,即通過對總統及立法委員的直接選舉、罷免,而間接更換另三院的人員。國大行使創制、復決法律的權力,直接變更立法院所定之法律,進而間接變更另四院所執行之法律。



6、五院之關系,為三個三院之關系。【1】立法、行政、司法。【2】行政、司法、監察。【3】立法、行政、考試。三院之間為能力協調關系。三院之間,二院壹致,具有判斷第三院之能力。三院之間,二院之糾紛,由第三院作出裁決。



從地方到中央,在立法上的關系是,下壹級行政單位,在上壹級行政單位的立法框架下,自行立法。即下壹級行政單位自行立法,但不得違背上壹級行政單位所立之法律。



全國行政體系分為四級:村、縣、省、中央。村委會之立法,有違背縣議會之立法條款者無效。縣議會之立法,有違背省議會之立法條款者無效。省議會之立法,有違背中央立法院之立法條款者無效。



為什麽有這樣的上、下級立法關系呢?首先,人類社會、國家何以需要立法?原因有三:1、人本然有生存意誌。2、人獲取生存物質之過程有別於動物、植物。3、人有理性作為認識工具。分別來看這三個原因:壹、生存意誌彼此有沖突。二、動物、植物皆直接從自然界獲取生存物質,而人必須通過勞動將自然界各種物質轉化為人的直接生理所需。因此,勞動交換以遂生存意誌成自然之勢。要而言之,生存意誌彼此共存,定勢也。三、理性認識能夠縱觀“沖突”與“共存”俱為客觀事實。為使人人各遂其生存意誌而不相侵害,則構想社會倫理秩序,立法律以明確之,以強力保障之。立法是否公正,是否體現公意,是能否實現“人人各遂其生存意誌而不相侵害”這壹目的的關鍵所在。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論公意是否可能錯誤時,闡述說,眾意與公意之間經常有很大的差別:公意只著眼於公共利益,而眾意則著眼於私人的利益,眾意只是個別意誌的總和。除掉個別意誌間正、負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則剩下的總和是部分的公意。如果公民彼此之間沒有任何勾結,那麽,從大量的小分歧中總可以產生公意。但當形成了派別的時候,形成了以犧牲大集體為代價的小集團時,每壹個這種集團的意誌對於它的成員來說是公意,而對於國家來說則成為個別意誌。



現在我們來看全國的行政體系,村委會、縣議會、省議會、中央立法院。由村委會制定,經全體村民表決通過的法案,對於本村村民來說是公意。但此法案對於全縣其他村莊來說就只是個別意誌。同理,縣議會制定並通過之法案,對於本縣之民眾來說是公意,但對於全省內各縣來說,就只是個別意誌。以此類推,壹省、壹國之立法皆如此。



為使民眾行遍全國之內,皆處在公意的保障之下,從地方到中央在立法上的關系必須是,下壹級行政單位在上壹級行政單位立法框架內自行立法。



全國從地方到中央的公職人員,其薪酬高低,參考西方民主國家公職人員薪資水平,根據本國各區域經濟水平而定。立法機構公職人員的薪酬,由所處行政單位財政與上壹級行政單位財政共同支付。下級財政與上級財政的支付比例為7:3。行政機構公職人員的薪酬,由所處行政單位財政支付。



5 現在講解民生主義







人之生也,饑則欲食,寒則欲衣。此天賦之良知、良能也。生存之欲,為之動力也。人人皆欲生,社會因之而產生。何則?我們來看看,社會產生之來龍去脈。 社會產生的原因是什麽?原因有三:壹、人的生存意誌。二、人獲取生存物質之過程有別於動物、植物。三、人有理性,作為認識工具。分別來看這三個原因,壹、生存意誌彼此有沖突。二、動物、植物皆直接從自然界獲取生存物質,而人必須通過勞動將自然界各種物質轉化為人的直接生理所需。因此,勞動交換以遂生存意誌,成自然之勢。要而言之,生存意誌彼此共存,定勢也。三 、理性認識,能夠縱觀“沖突”與“共存”俱為客觀事實。為使人人各遂其生存意誌而不相侵害,則構想社會倫理秩序。這壹“構想”之目的,是為民生。質而言之,社會之原因,民生也。社會之目的,民生也。民生為社會進化之動力。民生為社會生活的重心。



孫中山先生所闡述之民生主義,概括而言之,即“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成‘民有’之社會”。



平均地權與節制資本,是在經濟運行的不同“環節”,用“理性”以糾正“自然”之失。



現在分別論述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之第壹原因。平均地權,通俗而言,即“耕者有其田”。推而廣之,則“居者有其地;從工者有其場;從商者有其市;探知者、授知育人者有其園地”。



衣、食、住、行,人人皆得其地以生產、交換、消費。此“人人皆得其地”之主張,是幻想呢?還是有其必然之理由?我們來看看, 人和土地到底是什麽關系呢?萬物萬類,森然並立,皆為土地所生,皆以土地安身。大地賦予壹粒種子、壹棵大樹多少土地?大地賦予它們的土地,不會多,也不會少,那就是種子、大樹維持自身生存所需要的土地。壹粒種子、壹棵樹苗落在哪片土地上,它們的生存意誌之所需就被賦予在那片紮根的土地上。這就是萬物萬類對土地的使用權,人類絕不能例外。人類對土地的使用權亦以實際需要為限制,這壹“受自身需要限制的土地使用權”,就是人與土地的自然關系。具體而言,以壹村為例:根據村之人口多少與可使用土地之數目,確定居住用地數目與農作用地數目。壹村之人,平均使用壹村之住宅用地與耕作用地。其他領域仿此類推,以人生活、生產之地而均用之。



人對物之所有權的依據是什麽?如人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結果如何?可以這樣確定“所有權”之依據:人勞動創造了某物,即對此物擁有所有權。妳勞動制作了壹張桌子,這張桌子歸妳所有;我制造了壹輛汽車,這輛汽車歸我所有;他蓋了壹間房子,這間房子歸他所有。誰創造了土地,則土地屬於誰。土地先人類而存在,人類屬於土地,而非土地屬於人。顯然,人與土地只存在天賦的使用權關系,不存在所有權關系。但歷史事實為,人擁有土地所有權。其原因是什麽?原因是,君權天授。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君主對萬物,擁有所有權。從而,臣民擁有從屬於君主之所有權。現在講解,人竊據土地所有權之結果如何? 為土地確定所有權:妳的土地為妳所有,我的土地為我所有,他的土地為他所有。這樣,楚河漢界,涇渭分明,必無紛爭。但事實上是,這種竊據土地所有權的行為,必然導致不可調和的紛爭與沖突。我們來看紛爭和沖突是怎麽發生的:人對壹物擁有所有權意味著,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此物自由處理,或自用,或出租,或出售等等自由行動。由於多種原因,或必然的,或偶然的原因,如人的理性水平高低、天災人禍等等,必然導致作為私有財產的土地向少部分人集中,大部分人的土地則日益減少,直至,富者富有四海,貧者無立足之地。喪失土地,就喪失了生存的基礎。這時,土地所有權對貧者喪失了約束作用,對富者喪失了保護作用。因為,在人的生命受到威脅時,自然法主宰著人,壹切人為法,皆是多余的。此“平均地權”之正、反兩方面原因也。



軍政府於訓政階段,實施平均地權之國策,以法律定之。於農村,人達到成人年齡,皆獲得其應有之住宅用地與農耕用地。於城市,商品房建設用地,皆免費供應之。其法,以商品房預期價格之高、中、低,而供應相應開發商少、中、多之建房用地。商品房成交價,超出其預期價格之部分,以增值稅之遞增法,納入公有資本範圍。對於因“土地財政、官商勾結,操縱房市”,而造成房價高昂,民眾受到巨大之經濟壓迫。軍政府於軍政階段,廢除“土地財政”,整肅“官商勾結,操縱房市”之行為。核定商品房之成本價,免除民眾所購住房成本價之外的所有經濟壓迫。如此,則生產者獲得其應有之利,消費者得擺脫其“房奴”之地位。其他領域之用地,大體仿此“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之原則而進行。



節制資本之主張,其理由何在?其預期效果如何?概括而言之,即公、私分明,公不侵私,私不害公,公、私融洽。下面引述孫中山《民生主義》演講之部分,來證明“節制資本”之理由及預期效果。



……講到土地問題,在歐美社會主義的書中,常說得有很多有趣味的故事。像澳洲有壹處地方,在沒有成立市場以前,地價是很平的。有壹次政府要拍賣壹塊土地,這塊土地在當時是很荒蕪的,都是作垃圾堆之用,沒有別的用處,壹般人都不願意出高價去買。忽然有壹個醉漢闖入拍賣場來。當時拍賣官正在叫賣價,眾所還的價,有壹百元的,有二百元的,有到二百五十元的;到了還到二百五十元的時候,便沒有人再加高價。拍賣官就問有沒有加到三百元的?當時那個醉漢,醉到很糊塗,便壹口答應,說我出價三百元,他還價之後折賣官便照他的姓名定下那塊地皮,地既賣定,眾人散去,他也走了。到了第二天,拍賣官開出賬單,向他要地價的錢。他記不起昨天的醉後的所做的事情,便不承認那壹筆帳;後來回憶他醉中所做的事,就大生悔恨。但對於政府既不能賴賬,只可費了許多籌劃,盡其所有,才湊夠三百元來給拍賣官。他得了那塊地皮之後,許久也沒有能力去與日俱增。相隔十多年,那塊地皮的周圍都建了高樓大廈,地價都是高到非常。有人向他買那塊地皮,還他數百萬的價錢,他還不放手,他只是把那塊地分租與人,自己總是收地租。更到後來,這塊地便漲價到幾千萬,這個醉漢便成澳洲第壹個富家翁。推到這位澳洲幾千萬元財產的大富翁,還是由三百元的地皮來的。 講到這種事實,在變成富翁的地主當然是很快樂,但是考究這位富翁原來只用三百元買得那塊地皮,後來並沒有加工改良,毫沒有理會,只是睡覺,便坐享其成,得了幾千萬元。這幾千萬元是誰人的呢?依我看來,是大家的。因為社會上大家要用那處地方來做工商事業的中心點,便去把他改良,那塊地方的地價才逐漸增加到很高。好像我們現在用上海的地價比從前要增漲幾萬倍。又像我們廣州做中國南部工商業的中心點,廣州的地價也比從前要增漲幾萬倍。上海的人口不過壹百多萬,廣州的人口也是壹百多萬,如果上海的人完全遷出上海,廣州的人完全遷出廣州,或者另處發生天災人禍,令上海的人或廣州的人都消滅,試問上海、廣州的地價還值不值現在這樣高的價錢呢?由此可見,土地價值之能夠增加的理由,是由於眾人的功勞,眾人的力量;地主對於地價漲跌的功勞,是沒有壹點關系的,所以外國學者認地主由地價增高所獲的利益,名之為「不勞而獲」的利,比較工商業的製造家要勞心勞力,買賤賣貴,費許多打算、許多經營才能夠處到的利益,便大不相同。工商業家壟斷物質的價值來賺錢,我們已經覺得是不公平;但是工商業家還要功心勞力,地主只要坐守其成,毫不用心力,便可得很大的利益。但是地價是由什麼方法才能夠增漲呢?是由於眾人改良那塊土地,爭用那塊土地。地價才是增漲。地價壹增漲,在那塊地方之百貨的價錢都隨之而漲。所以就可以說,眾人在那塊地方的勞動,才是地價上漲的原因。



……地價定了之後,我們更有壹種法律的規定。這種規定是什麼呢?就是從定價那年以後,那塊地皮的價格再行漲高,各國都是要另外加稅,但是我們的辦法,就要以後所漲高之地價完全歸為公有。因為地價漲高,是由於社會改良和工商業進步。中國的工商業幾千年都沒有大進步,所以土地價值常常經過許多年代都沒有大改變。如果壹有進步,壹經改良,像 現在的新都市壹樣,日日有變動,那種地價便要增加幾千倍,或者是幾萬倍了。推到這種進步和改良的功勞,還是由眾人的力量經營而來的;所以由這種改良和進步之後所漲高的地價,應該歸之大眾,不應該歸之私人所有,比方有壹個地主,現在報壹塊地價是壹萬元,到幾十年之後那塊地價漲到壹百萬元,這個所漲高的九十九萬元,照我們的辦法都收歸眾人公有,以酬眾人改良那塊地皮周圍的社會和發達那塊地皮周圍的的工商業之功勞。這種把以後漲高的地價收歸眾人公有的辦法,才是國民黨所主張的平均地權,才是民生主義。……和歐美所謂收歸國有,把人民已有了的產業都搶去政府裡頭,是大不相同。地主真是明白了我們平均辦法的道理,便不至害怕,因為照我們的辦法,把現在所定的地價還是歸地主私有。土地問題能夠解決,民生問題便可以解決壹半了。 文明城市實行地價稅,壹般貧民可以減少負擔,並有種種利益。像現在的廣州市,如果是照地價收稅,政府每年壹宗很大的改入。政府有了大宗的收入,行政經費便有著落,便可以整理地方。壹切雜稅固然是可以豁免,就是人民所用的自來水和電燈費用,都可由政府來負擔,不必由人民自己負擔。其他馬路的修理費和警察的給養費,政府也可向地稅項下撥用,不必另外向人民來抽警捐和修路費。……孫中山《民生主義》



需要指出的是,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觀念下,形成的土地私有、土地買賣,如果置“土地私有”產生的原因不論,則土地屬於商品。孫中山所主張之平均地權與節制資本,壹為目的,壹為經濟方法也。即用“節制資本”實現“平均地權”。而“節制資本”則適用於所有商品,包括資本市場之資本。對於市場所形成的商品之增值部分,屬於公有也。如供求關系、自然壟斷、人為壟斷等產生的商品價格增值部分。節制私有資本,以避資本之害;發展公有資本,以盡資本之利。資本之利、害何以生?經濟運行之過程可以明之:生產,交換,消費三者互為因果,循環相貫,成“再生產,再交換,再消費”,如環之無端也。經濟循環,壹動態循環也。其動力源為,人之生存意誌。人之生存能力相等,則人在經濟循環的各環節之動力相等。如此,社會經濟循環呈現動態平衡狀態,經濟循環往復不息。人類得以生生不息。人之生存能力,在貨幣產生以後,則表現為人擁有的貨幣量。事實是,人所處的環境、條件、機遇、偶然的或必然的有利的或不利的原因及人的能力是有差異的,人擁有的財富量是不等的,是有差異的。這些差異最終在“資本”上顯現,資本差異壹旦顯現並顯著,則資本就會擺脫其徘徊不定的原因而固化,並向壹個方向發展到極端,【1】就是貧富懸殊。經濟循環無力維繼,而陷入停滯。此時,資本與人的生存能力是完全不相幹的兩種存在。何以言之?對於貧者而言,是人的能力無用武之地,並非沒有生存能力。對於富者而言,資本所代表的財富能力化為烏有。因為經濟停滯,資本喪失了流通手段。經濟危機產生的根源在哪裏?【2】曰,“資本”放大並固化了“人的差異”。使資本只向壹個方向集中,而成為經濟循環軌道上的障礙。這就是資本之害,其在經濟活動中的表現就是,私有資本侵占公有資本。具體論述見註解及上文。



面對資本之害,解決辦法之原則是,公、私分明,節制私有資本,發展公有資本。公有資本用於所有人的衣、食、住、行、醫療、教育之公共保障。這壹原則的目標是,使所有人之經濟立足點處於,自由、平等的地位,如此,在經濟循環各環節皆有相等之動力,動態平衡呈現矣。經濟基礎部分,將永絕經濟危機。經濟上層如果出現問題,則容易解決。



關於“節制私有資本,發展公有資本”的具體做法,通過稅收來實現:收取私有交易資本中屬於公有的部分。公有資本之用途,除用於民生保障之外,用於公共建設,扶植經濟增長點,在經濟增長中積累公有資本,作為下壹個公共支出的公有資本。如此循環發展公共資本,以供公共支出。收入與支出之比例,根據具體經濟狀況而定。



關於民生主義中“平均地權”與“節制資本”的變通實施原則。



士、農、工、商,各行各業對土地擁有天賦的平等的使用權。根據實際的需要,可以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合並與交換。



基於“節制資本”的理由,就理論上看,所有商品的全部增值部分都屬於公有。但根據實際的經濟運行狀況,可調整確定需要征收增值稅的商品,及征收增值稅的稅率。對於價格波動影響國計民生及影響經濟運行穩定的商品,列入征收增值稅的商品行列。增值稅稅率根據社會經濟狀況而定,當社會貧富差距有增大趨勢時,則提高增值稅稅率。當社會經濟運行動力不足時,則降低增值稅稅率。









總結,民生主義,壹則為人民謀生存長久之計。二則為避資本之害,絕經濟危機之源。民生主義,謀公有經濟以衛公共民生。唯公共權力能擔其任。公共權力產生之道如何?《民權講解》已經論述。總括而言之,民權為民生之權力保障,民生為民權之經濟保障。人民擁有政治上之自由、平等與經濟上之自由、平等,才能保證人民獲得完整的自由、平等,從而產生“自由、平等”之觀念。民主政治才有了穩固的觀念基礎。反之,如果人民沒有經濟上的“自由、平等”,大資本支配小資本,資本奴役轉變為人身意誌奴役,是必然的。如此,政治上的“自由、平等”也就喪失了。有民權,而無民生,則貧富固化之階級戰爭必然發生。所以,孫中山先生以民生主義,來防止階級戰爭於未然。政治革命與社會革命,畢其功於壹役,誠遠見卓識也。



延伸閱讀 中國學者談三民主義



三民主義的勞權理論 寫於 一九三零年



第壹章 導言



  要研究本黨的勞工政策,必須先明了政策的意義,和政策與主義的關系。總理在北伐進行中之三帥令中會說:“革命主義為壹事,革命進行方法又為壹事。革命主義,革命政府始終盡力力求貫徹。革命進行方法,則革命政府,不憚因應環境以求適宜。”所謂“革命進行方法”,即是政策。由此可知:政策是由於主義而來的,我們為求主義的實現,才有種種的政策;所以政策是主義的方法,主義是政策的目的。政策和主義的不同之點:前者是比較具體的、臨時的、可變的;後者是比較抽象的、永久的、不變的。



  政策和主義固然不同,政策和方略及政綱,雖則都是由於主義而來的,然其性質也不完全相同。政策的運用專限於對內,而且都是專指某壹問題而言;例如關稅問題有關稅政策,對外問題有對外政策,勞工問題有勞工政策。方略範圍較廣,著重在建設方面,所以總理的建國方略分心理建設、社會建設、物質建設三部,其時效當然要比政策和政綱稍長,其運用不但是國內,同時也可以給壹般民眾的研究。政綱是實行主義的步驟,本黨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中有言:“吾人於黨綱故悉力以求貫徹,顧以道途之遠,工程之巨,誠未敢謂咄嗟有成;而中國之現狀危迫已甚,不能不立謀救濟。故吾人所以刻刻不忘者,尤在準備實行政綱,為第壹步之救濟方法。”其範圍比方略較狹,比政策則較廣。其運用,不限於對內。所以政策有成文的,也有不成文的,而方略和政綱必須是成文的。



  政策固然不壹定是成文的,然就我個人近年來實際工作的經驗而論,本黨的勞工政策,我覺得卻有切實研究和明文規定之必要。其理由有三:



  壹、就整理國民革命理論的立場上來研究



  本黨以前為中國國民革命需要上的關系,容許了共產黨員加入。其原意是要共產黨員來奉行三民主義努力國民革命的工作。不料共產黨員自從加入了本黨之後,曲解主義、假造政策、掛著本黨的名義,向農工商學各團體,宣傳了不少共產黨的理論。現在共產黨員,雖則已經清除了出去,然而遺留下來的理論,還是存在於農工商學各團體裏面,倉促之間,竟分不出哪些是共產黨的理論,哪些是本黨的理論。甚至竟有本黨的同誌也誤認共產黨的理論,以為是本黨的理論、是本黨最革命的理論,真是危險萬分。勞工運動是共產黨最註意,最著重的工作,所以關於勞工方面的理論,我們尤其應該趕快整理,並趕快確定本黨的勞工政策。庶幾共產黨無法活動,清共的工作才算完成,中國國民的革命運動才有迅速成功的希望。



  二、就扶助勞工的立場上來研究



  本黨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中有言:“國民黨於此,壹方面當對於農夫、工人之運動,以全力助其開展,輔助其經濟組織,使日趨於發達,以期增進國民革命運動之實力;壹方面又當對於農夫、工人要求參加國民黨,相與為不斷之努力,以促國民革命運動之進行。”於此可知,本黨是的確決心扶助農工的,不像共產黨專門做買空賣空的勾當。共產黨在鄉村間,利用地痞流氓,對於稍有資產的人,不問良懦,壹律打倒。其結果呢?地痞流氓得勢,壹般農民依然受苦。這是共產黨扶助農民的事實。共產黨在城市間,挑撥工人對於工商業者的惡感,什麽打倒資本家呀,什麽無產階級專政獨裁呀,叫得震天價響。結果如何?工商業摧殘了,工人失業了。這是共產黨扶助工人的事實。農工群眾在近五六年來,中共產黨的欺騙麻醉之毒很深,本身感受著痛苦,還不了苦從何來。所以為決心扶助勞工起見,也應該趕快確定本黨的勞工政策。庶幾從事於勞工運動和勞工行政的同誌們,也能有所遵守,領導勞工群眾循著民生主義的正道,以求實際的利益、謀根本的解放!



 三、就領導國民革命的立場上來研究



  中國目前的革命,是國民革命,是為整個中華民族謀解放的革命。國民革命固然註重大多數農工群眾的利益,同時也註重其他民眾的利益。壹般民眾在從事於國民革命運動的過程中,除了壹個國民革命的共同目的外,當然還有各個的特殊目的。這種特殊目的,時常因為利害的不壹致,而發生沖突。況且本黨的民生主義,既非資本主義,亦和共產主義不同;所以必定要趕快確定本黨的勞工政策,庶幾各方面的利害沖突,可以根據了民生主義,加以合理的限制,不至妨礙國民革命的進行。



  本黨勞工政策應該明文規定的理由,已如上述。但是本黨的主義是三民主義,那麽本黨的勞工政策,當然應該完全根據於三民主義。本黨接受總理遺囑宣言中有言:“吾黨同誌,惟有全體壹致,奉行總理之遺教,不得有所特創。蓋中華民國之獨立與自由,惟有完全繼承中華民國創造者本黨總理孫先生之意誌,為能實現耳。”所以我研究本黨勞工政策,完全根據總理的全部遺教,和本黨歷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宣言和決議案,不敢稍有獨創。我的研究方法,就是先用歸納的方法,尋出其原則,根據了原則,再作分析的研究,求得其整個的涵義。



第二章 中國國民黨勞工政策的四大基礎







  勞工政策有廣狹二義。狹義的勞工政策,就是勞工保護政策,換言之,就是由政府用立法行政的手段來保護勞工,使勞工們的生活向上,使勞工們得由被壓迫的奴隸的地位,提高到平等的自由人的地位。廣義的勞工政策,除了政府的設施之外,同時並包含勞工們自己的活動,就是由勞工們用自己團體的力量來促成資方的覺悟,企圖改善自己的生活。中國國民黨的勞工政策,是廣義的勞工政策,就是壹方面由黨來督促政府來厲行勞工政策,壹方面由黨來領導勞工厲行勞工政策。



  中國國民黨的勞工政策,向來沒有具體的規定,有之多散見在總理的遺教和歷次大會的宣言中,茲就遺教和宣言來研究其基礎觀念,計有四種:壹曰道德的基礎、二曰社會的基礎、三曰政治的基礎、四曰經濟的基礎。



  (壹)道德的基礎



  總理曾說:“大凡壹個國家所以能夠強盛的緣故,起初的時候都是由於武力發展,繼之以種種文化的發揚,便能成功。但是要維持民族和國家的長久地位,還有道德問題,有了很好的道德,國家才能長治久安。……從前中國民族的道德因為比外國民族的道德高尚得多,所以在宋朝,壹次亡國到外來的蒙古人,後來蒙古人還是被中國人所同化;在明朝,二次亡國到外來的滿洲人,後來滿洲人也是被中國人同化。因為我們民族的道德高尚,故國家雖亡,民族還能夠存在;不但是自己的民族能夠存在,並且有力量能夠同化外來的民族。所以窮本極源,我們現在要恢復民族的地位,除了大家聯合起來做成壹個國族團體以外,就要把固有的舊道德先恢復起來。有了固有的道德,然後固有的民族地位才可以圖恢復。”(見民族主義第六講)



  中國工人誠如總理所言,除了壹個工人的資格之外,還有壹個國民的資格。因此中國民族要求恢復固有的地位,中國工人當然也不能不負起責任。所以本黨勞工政策的第壹個基礎,是道德的基礎,就是要恢復中國固有的道德。中國工人如果能夠負起恢復中國固有道德的責任來,中國民族固有的地位,方有恢復的希望。就是中國的工人運動也才有意義。可惜中國的工人運動,自從被共產黨操縱了壹回之後,工人們的思想,差不多大部分都醉心於聲色貨利,把中國固有的好道德排除殆盡。不是我有意說刻薄話,就我近三四年來,實際工作觀察所得,覺得中國多數民眾,壹方面拋棄了中國固有的好道德,壹方面又去學了許多外國的惡手段,集中外壹切惡手段的大成,因此中國無論有如何好的政府好的法律壹時仍不能得到好的結果。所以我們要求恢復中國民族固有的地位,提高中國國家的地位,假設不先從恢復中國固有的好道德入手,即使不是勞而無功,至少也是事倍功半。



  總理曾說:“講到中國固有的道德,中國人至今不能忘記的,首先是忠孝,次是仁愛,其次是信義,其次是和平。這些舊道德,中國人至今是常講的,但是現在受外來民族的壓迫,侵入了新文化,那些新文化的勢力,此刻橫行中國,壹般醉心新文化的人,便排斥舊道德,以為有了新文化,可以不要舊道德。不知道我們固有的東西,如果是好的,當然是要保存,不好的才可以放棄。”(見民族主義第六講)至於忠孝、仁愛、信義、和平四種舊道德的好處,總理在民族主義的演講中已經講得很透徹了。我認為壹切民眾運動,不但是勞工運動,必須都把中國固有的道德作運動的基礎,那麽這種民眾運動才有價值,才是中國國民黨的民眾運動。何以故?如果民眾運動不把中國固有的道德作基礎,必然是殘忍刻薄狡詐百出;其結果勢必這壹個工人,攻擊那壹個工人,這壹部分民眾,攻擊那壹部分民眾,徒然擾亂社會秩序,大部分民眾仍然毫無利益。其最無恥者甚至壹面高呼打倒帝國主義,壹面又去勾結帝國主義,壹面高呼打倒軍閥,壹面又去做軍閥的走狗,嘴上高呼打倒貪汙份子,實際自己也是見錢眼開的,嘴上高呼打倒土劣份子,實際自己也要仗勢欺人的。社會上只見循環報復的為聲色貨利的爭鬥,絕不見有真正革命的運動。試問這種鬥爭式的民眾運動,有何意義?



  至於中國固有的道德,和工人的關系,可以分幾方面來講,譬如“忠”字,忠是忠於其事。就是工人壹方面固然應當要求生活向上,壹方面就應該忠於其事,努力於工作效率之增進,生產數量之加多。這是工人對於所服務的事業方面,忠字的運用。至於絕對服從所屬團體之多數的決議,猶之君主國家,做臣子的服從皇帝的命令壹樣。這是工人對於所隸屬的團體方面,忠字的運用。仁愛是公愛,不是私愛。就是要工人由愛自己和愛自己的家庭作出發點,擴而充之,愛其同階級的工友,愛其民族,愛其國家,愛其世界,愛壹切的人類,這就是所謂的博愛,就是仁愛。本黨勞工政策對於仁愛兩字的運用,就是壹方面要雇主階級覺悟了為工人階級的利益來革命,所謂“成物知也。”壹方面要工人階級也起來為自己的利益而革命,所謂“成己仁也。”換句話說:是要各階級的民眾,拋棄他的階級性,恢復他的國民性!拋棄他的獸欲,恢復他的人性。“信義”是中國人向來講究的,所謂信義通商,所謂壹言為定,都是中國工商界歷來的美德、工人對於信義兩字也頗有關系,譬如關於工作時間的減短,和工資的增加,工人當然是可以提出要求的,但是如果壹經雙方協定後,就應該努力工作,不能隨便怠工,或遲到早退。至於和平兩字的意義,並不是懦弱的表示,不過是在可能範圍之內求減少不祥的爭鬥罷了,換言之,就是要做到“文王壹怒而天下治”的精神。工人如果能夠厲行仁愛和平的道德,那麽至少壹部分無意識的勞資糾紛或勞工糾紛可以不發生。



  所以忠孝、仁愛、信義、和平,是本黨勞工政策之道德的基礎。



  (二)社會的基礎



  中國以往在君主專制時代,社會上各階級的權力和義務是很不平等的。所謂“刑不上士大夫禮不下庶人”。直到前清,凡是滿洲皇族,差不多都可以吃糧不做事了。做官的人,退隱之後,社會上便尊之謂紳士,地方上的長官,反而要去請教他。甚至有幾種職業的工人如樂師及理發師等,竟絕對禁止有考試權。這是君主專制時代的怪現象。本黨的三民主義,本來就是平等的主義。總理曾說:“民族主義者,打破種族上不平等之階級也。……民權主義者,打破政治上不平等之階級也。……若夫民生主義,則為打破社會上不平等之階級也。”(見軍人精神教育第三課)所以三民主義的真精神,可以說就是“平等”兩字。不過三民主義的平等精神,是平腳不平頭的真平等,不是平頭不平腳的假平等。換言之無論任何階級的人民,在政治上,法律、教育上、社交上,立腳點都是平等的,不過將來因為個人之能力的強弱,工作的勤惰,所成事業的大小,可以不必強求其平等。這個平腳不平頭的真平等,既可免除過去人間壹切不平等的怪現象,且可獎勵人類努力服務。總理曾說:“從此以後,要調和三種之人使之平等,則人人當以服務為目的,而不以奪取為目的。聰明才力愈大者,當盡其能力而服千萬人之務,造千萬之福。聰明才力略小者,當盡其能力以服十百人之務,造十百人之福,所謂巧者拙之奴,就是這個道理。至於全無聰明才力者,亦當盡壹己之能力,以服壹人之務,造壹人之福。照這樣做去,雖天生人之聰明才力有不平等,而人之服務道德心發達,必可使成為平等了。這就是平等之精神。”(見民權主義第三講)所以本黨勞工政策之社會的基礎,其意義,就是壹方面承認工人在政治上、法律上、社交上,有均等的權利;壹方面希望工人努力服務,能力大者服多人之務,能力小者服壹人之務,務使工人階級和其他階級間之不平等的現象,可以根本消滅,工人們都以服務為目的,這才是平等的精神,是本黨勞工政策之社會的基礎。



  (三)政治的基礎



  中國工人目前的狀況,總理已經觀察得很清楚了,曾說“中國現在是世界中最貧弱的國家,受各國的種種壓迫,所處的地位是奴隸的地位。……我們中國現在是做世界列強的奴隸,凡是和中國有約通商的國家,都是中國的主人。……國家的地位既然是很低,我們人民的地位自然也是低,做工人的地位當然更是很低。……中國工人現在還不受本國資本家的害,本國還沒有大資本家來壓迫工人。……中國工人是受外國資本家的壓迫。……外國資本家用什麽東西來壓迫中國工人呢?他們是用貨物來壓迫中國工人。他們的貨物怎麽樣可以來壓迫中國工人呢?是借國家保護的力量來壓迫中國工人。……從前中國和外國立了許多不平等的條約,給了外國許多的特別權利,其中有壹件最重大的,就是把海關撥歸外國人管理。進出口貨物的稅都是由外國人收,他們收多少就是多少,我們中國人不能過問。……我們現在失去的海關,就是失去了保護各種實業的門戶。因為門戶大開,所以洋貨源源而入,運到各省內地,用很便宜的價錢發賣。普通人因為愛便宜,所以不用土貨,要用洋貨。因為土貨沒有人買,洋貨總是暢銷,所以土貨就被洋貨打敗。……土貨消滅於無形,洋貨充斥於市面。不但是洋貨充斥於市面,就是外國銀行發行的紙幣也是通行於各地,中國的紙幣也是被外國的紙幣打敗了。所以中國人民就謀生壹方面的經濟說,完全是處在外國的經濟壓迫之下。中國國家表面上雖是獨立國,實在成了外國的殖民地。因為成了外國的殖民地,受了外國這樣大的經濟壓迫,所以中國工人便謀生無路。……中國海關交到外國人去管理,是在從前那些中外不平等的條約之中載明過了的,所以我們要爭回海關的管理權,便先要和外國交涉,廢除壹切不平等的條約。……由此看來,中國工人不只是反對本國資本家,要求減時間、加工價,完全是吃飯問題,最大的還是政治問題。”(見總理在十三年勞動紀念節對各工團的演說詞)可見中國工人目前所受的最大壓迫是帝國主義。帝國主義不但靠了不平等條約,占據中國的海關,來奪取中國土貨的銷場,減少中國工人的工作機會,而且靠了不平等條約,實行移植資本,利用他們雄厚的資本,在中國設廠制造,榨取中國工人的汗血,以饜其下流的欲望。所以中國工人要求解放,當然應該首先反抗帝國主義。



  軍閥官僚買辦土豪是帝國主義者有力的工具,所以他們也是我們革命的對象;這在本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中已經有詳細的說明了。其言曰:“蓋帝國主義者,欲使中國永為其次殖民地,則其所采之方法,莫大於阻遏中國之國民革命運動;而欲阻遏中國之國民革命運動,則其所采之方法,又莫大於遮斷國民間之各階級的聯合,尤莫大於摧殘農工階級之發展。蓋不如是,則不能分散國民革命之勢力也。而買辦階級與土豪,其性質上實為摧殘農工商各階級之利器,故必利用之,以壟斷中國經濟之利益,同時即以窒塞中國國民革命之生機。顧經濟上之勢力,必得政治上之勢力,為之輔助,然後能活潑無礙,以日即於繁榮,故又必收軍閥官僚以為己用,使政治上之勢力,歸於掌握。所以軍閥官僚買辦土豪之於帝國主義,實猶車之雙輪,鳥之雙翼。而軍閥官僚與買辦土豪,其生活之目的與條件,同為掠奪國家及人民之利益以自肥,於是四者之間,不期然而出於共同行動。帝國主義,得此工具,遂敢悍然破壞中國國民革命而無所憚。”證之中國現狀:軍閥則勾結帝國主義,把持地方。其唯壹目的,在掠奪國家及人民之利益,其唯壹手段,在擁兵自衛,官僚則助軍閥為虐,以掠奪國家及人民之利益,以肥軍閥,且藉以自肥;買辦則為虎作倀,帝國主義如虎,買辦為之倀,對於中國國民,擇肥而噬;土豪則在鄉村間,自為刀俎,而以人民為魚肉。故帝國主義的心目中,對此四者,實為最便應用的有力工具。帝國主義和軍閥官僚買辦土豪,其關系既如上述,所以反抗帝國主義,必須同時反抗其工具軍閥官僚買辦土豪,務使內應無人,庶幾反帝國主義的工作可以徹底,中國工人要求解放的希望,才有實現之可能。所以反抗帝國主義及其工具軍閥官僚買辦土豪,造成自由獨立的民主國家,是本黨勞工政策之政治基礎。



  (四)經濟的基礎



  總理曾說:“我們在中國要解決民生問題,想壹勞永逸,單靠節制資本的辦法是不足的。……因為外國富,中國貧。外國生產過剩,中國生產不足。所以中國不但是節制私人資本,還要發達國家資本。……中國工人雖多,但是沒有機器,不能和外國競爭。全國所用的貨物,都是靠外國制造輸運而來,所以利權總是外溢,我們要挽回這種利權,便要趕快用國家的力量來振興工業,用機器來生產,令全國的工人都有工作。到全國的工人都有工做,都能夠用機器生產,那便是壹種很大的新財源。如果不用國家的力量來經營,任由中國私人或者外國商人來經營,經營的結果,也不過是私人的資本發達,也要生出大富階級的不平均。……我們主張解決民生問題的方法,不是先提出壹種毫不合時用的劇烈辦法,再等到實業發達以求適用,是要用壹種思患預防的辦法,來阻止私人的大資本,防備將來社會貧富不均的大毛病。這種辦法才是正當解決今日中國社會問題的方法。”(見民生主義第二講)中國目前的產業狀況,真是幼稚得可憐,制造工業的戶數,共計2,388,190戶,而使用機器的工廠,僅有20,746戶,約占全體制造工業的1%。從事制造業的工人數,共計11,483,598人,而從事機器工業的工人數,僅有648,524人,約占全體工人的6%。(參考周佛海先生著三民主義之理論的體系第四章第三節)所以中國目前應當發達生產,這是任何人不能否認的。不過只謀發達生產,而不謀思患預防,數十年後,仍難逃社會革命的慘劇。因此總理對於解決中國經濟問題的方法,主張把保護、發展、限制、互相為用,於建設生產秩序之中,寓工業社會化之意,庶幾可免蹈資本主義之覆轍,人人可以享受資本的利益,而無資本家壓迫勞工的弊害。



  所以本黨勞工政策之經濟的基礎,在積極的方面,就是反抗帝國主義者的經濟侵略,保障本國工業,使工業逐漸社會化;在消極的方面,就是節制私人資本的發展,使社會上貧富不均的現象逐漸消滅。因為目前中國境內經營產業的資本,實有三種:壹種是私人資本,壹種是國家資本,壹種是外國資本。外國資本在目前最占優勢,其次是私人資本,再次是國家資本。所以中國要謀發達生產,當然不能不先反抗外國的資本侵略。要反抗外國的資本侵略,不能不謀發達本國資本,但是本國目前的國家資本勢力很微小,絕不能和外國資本抵抗,因此在過渡時期,不能不保障本國的私人工業。為預防本國私人工業的無限制的發展,致蹈外國資本主義的覆轍,所以要使工業逐漸社會化,同時實行節制私人資本。所謂工業社會化有兩方面的意義:就是生產技術的社會化,和生產工具的社會化;前者是指利用機器,采用分工制度,實行大規模的生產;後者是指把生產工具,如工廠、機器、原料等壹切生產資本和貨幣資本,收歸社會全體人民所共有,不許私人獨占。所謂節制資本,有直接和間接的兩種方法,直接節制的方法,就是限制私人財富的集中,如實行累進的所得稅遺產稅等是;間接節制的方法,就是消滅貧富不均的趨勢,如改良工人的待遇和生活等是。勞工問題之所以成為問題,其最重大的要素,是在經濟問題。所以使工業社會化是解決勞工問題之最徹底的方法。改良工人的待遇和生活,雖則不是徹底解決的方法,然而在此過渡時期至少可以減少貧富不均之趨勢,使工人們可以得到壹些實惠。



第三章 中國國民黨勞工的主要綱領







  本黨勞工政策的主要綱領,在國家的方面,就是對於勞工的問題,依國家的權力,用立法行政的方法,求達解決的目的。其意義不外下列兩種:壹是抑制私人資本主義的發展;二是扶助勞工,使他們的生活向上。



  壹 抑制私人資本主義的發展



  私人資本主義發展的結果,貧富不均的現象,勢必日益顯明,久而久之,社會上便只有兩種人:壹種是極富的資本家,壹種是極貧的工人。富者愈富,貧者愈貧,於是階級鬥爭,社會革命的慘劇,便有乘機爆發之可能。自從世界資本主義的怒潮,沖破了閉關自守的中國,大量的機器,運入中國,占領了中國的市場之後,中國的手工業者,遂因失去市場而失業,中國手工業制度,遂在世界的機器工業制度的壓迫之下,漸次崩壞。同時,帝國主義的國家,不僅把中國作為銷貨地,而且作為投資地,外國在中國經營的工廠,逐漸增加,中國新興的資本階級,也漸次發展。而失業的手工業者和農民,都網羅於大規模的機器工廠中去了。中國目前私人資本主義的勢力,雖則還沒有像歐美帝國主義的國家,那樣發達,然而尚不思患預防,將來仍難免蹈他們的覆轍。總理未雨綢繆計,所以預訂了節制資本的方法。所謂節制資本,並不是節制“資本”的本身,而是節制“資本”的所有權,換句話說:就是要消滅資本的弊端,發揮資本的效用。因為就資本之經濟的性質來研究,資本是生產上不可缺的要素,假使節制了資本的本身,足以使人類的生活,越陷於困窮,節制“資本”的所有權,就是要把資本為大眾所利用,不為少數人所操縱,所以其最大的作用,便是抑制私人資本主義的發展。壹方面抑制私人資本,壹方面發達國家資本,才是本黨節制資本的真意義。所以,總理在民生主義演講中會說:“現在外國所行的所得稅,就是節制資本之壹法。但是他們的民生問題究竟解決了沒有呢?中國不能和外國比,單行節制資本是不足的。因為外國富,中國貧,外國生產過剩,中國生產不足。所以中國不單是節制私人資本,還是要發達國家資本。”(見民生主義第二講)



  二 扶助勞工使他們的生活向上



  在私人資本主義的社會,種種生產的方法,都是向著賺錢的壹個目標來進行。所以那些資本家見到有錢可賺,什麽問題都不顧了。資本家和勞工的關系,只有對等的關系,資本家購買勞力,勞工出賣勞力,雙方只有勞力買賣的事實,並無何種情誼之可言。這種勞力的買賣,資本家和勞工兩階級間,便產生了許多沖突,生出了許多弊害。中國以前是在手工業時代,所以這種現象,還沒有明白顯露出來,自從外國機器工業制度,輸入中國之後,才逐漸地顯著了。固然中國目前勞資間的沖突狀況,還沒有像歐美帝國主義的國家那樣猛烈,然而因為帝國主義的國家之投資侵略,和勞工本身的覺悟,這種沖突,已經由通商大埠普及於全國各地。所以中國如果要免受社會革命的慘劇,必須在抑制私人資本主義的發展之外,同時扶助勞工,使他們的生活向上。所以,總理在桂林軍政學各團體歡迎會的演說詞中會說:“我們革命……不是今年革命,明年又來革命,革命要用徹底的方法,才可以永久享幸福……所以要解決民族問題,同時不能不解決民權問題;要解決民權問題,同時不能不解決民生問題。這三民主義,就是救種種痛苦的藥方。這三個問題,如果同時解決了,我們才可以永久享幸福。如果達到了民有、民治的目的,不管民享的問題,二三十年後必定再有壹種痛苦發生……我們如果把民生問題,現在能夠同時來解決,就可以免將來經濟革命的痛苦。”(見孫中山先生演講集)勞資間所以要發生沖突,為的是勞工生活困苦,要求改善,換言之,無非是民生問題。所以扶助勞工使他們的生活向上,雖則不是解決民生問題的唯壹方法,然而不能不承認其是必要方法。



  至於設施方面,約而言之,計分十三種:1.發達國家資本,2.直接繳稅,3.工廠取締,4.童工女工的限制,5.工作時間的限制,6.最低工資率的規定,7.勞工保險,8.失業救濟,9.承認勞工團體的行動,10.勞工教育,11.勞資爭議調解及仲裁,12.取消包工制,13.工者有其股 利潤社會分紅



  (1)發達國家資本



  發達國家資本,就是節制資本之積極的目的,其意義已如上述。總理在民生主義演講中曾說:“我先才講過,中國今日單是節制資本,仍恐不足以解決民生問題,必要加以制造國家資本,才可解決之,何謂制造國家資本呢?就是發展國家實業是也。其計劃已詳於《建國方略》第二卷之《物質建設》,又名曰《實業計劃》,此書已言制國家資本之大要。前言商業時代之資本為金錢,工業時代之資本為機器,故當由國家經營。設備種種之生產機器為國家所有。好像歐戰時候,各國所行的戰時政策,把大實業和工廠都收歸國有壹樣,不過他們試行這種政策不久便停止罷了。中國本來沒有大資本家,如果由國家管理資本,發達資本,所得的利益歸人民大家所有,照這樣的辦法,和資本家不相沖突,是很容易做得到的。”(見民生主義第二講)因為私人資本制度的生產目標在賺錢,賺錢的動機,是“自利”的,所以結果必致造成貧富階級的對立,而促成社會革命的爆發。國家資本制度的生產目標在養民,養民的動機,是“互利”的,所以結果可以使得人人享受資本的利益,不致再感覺資本的痛苦,社會上貧富不均的現象,可以逐漸減少,而社會革命的慘劇,也可以消滅於無形。況且國家實業發達,工人工作機會增多,工人的生活狀況,當然也隨之有改善的可能。



  (2)直接征稅



  直接征稅,就是像歐戰時期英德法等國實行的利得稅壹樣,盡可能的範圍內,使勞工階級的負擔減少,使資產階級的負擔增加,將多數國民應納的稅,移歸少數富豪負擔。總理在民主主義的演講中曾說:“至於第三種直接征稅……就是用累進稅率,多征資本家的所得稅,和遺產稅等。施行這種稅法,就可以令國家的財源,多是直接由資本家而來;資本家的入息極多,國家直接征稅,所謂多取之而不為虐。從前的舊稅法,只是錢糧和關稅兩種;施行那種稅法,就是國家的財源,完全取之於壹般貧民,資本家對於國家,只享權利,毫不盡義務,那是很不公平的。”(見民生主義第壹講)況且直接征稅本來是節制資本的壹種方法,所以在不妨害國民經濟發展的範圍內,應該多向資本家征收所得稅,庶幾抑制私人資本主義的發展之主張,可以實現。國家的稅收豐富,方可以改良種種社會事業。



  (3)工廠取締



  工廠取締(此處意為“約束、監管”——錄入者註),不但是抑制私人資本主義的發展的壹種方法,而且也是扶助勞工使他們生活向上的必要手段。因為私人資本主義之經營工廠的目的,是在賺錢,所以種種設備,務求省費,關於安全的設備、衛生的設備、大概都不十分註意。至於工人年齡問題、工作時間問題、工資問題,在廠主方面,往往但求價廉的工人,女工童工是不計的。工資愈便宜愈好,工人的生活是不計的,工作時間愈長愈好,工人的健康是不計的,所以工廠取締的意義,就是要把工廠方面關於安全的衛生的種種設備,和關於勞工本身的年齡、工資、工作時間等等,加予相當的規定和限制,務使勞工在精神上、物質上,都能夠很安逸,庶幾在工作上也能夠收較大的效果。



  工廠法的性質,就是根據工廠取締的意義,把工廠安全設備、工廠衛生設備、工人年齡問題、工作時間問題,和工資問題等等,用明文來規定,同時並擬定罰刑,使得雇主不能不遵守、不敢不遵守。



  工廠安全設備,其意義,不外指機器四周、設備保險裝置品,和其他有危險之處,安置適當的防衛物而言。因為工業災變,往往隨工業的發達而增加,然而這種災變絕非不可避免的,即使工廠能夠考究安全的設備,則大部分的災變自然可以減少,或#P37#免除。關於工廠安全設備的具體事件,約而言之,有下列4種:1.工人身體上的安全設備,2.機器布置上的安全設備,3.工廠建築上的安全設備,4.工廠消防上的安全設備。



  工廠除了實行安全設備之外,倘使能夠同時對於工人,再施以安全教育,則得益更多。因為安全設備固然緊要,但是安全教育,尤屬根本之#P38#。關於工廠安全教育的具體方法,約而言之,有下列3種:1.安全演講的舉行,2.安全幻燈和影片的演映,3.安全圖書和小冊子的分送。



  工廠衛生設備,其意義,可分消極和積極兩種。消極意義,不外防範工人的疾病,減少工人的痛苦;積極的意義,可以使工人精神愉快,增加其工作的樂趣。關於工廠衛生設備的具體事件,約而言之,有下列6種:1.工廠內清潔上的設備,2.工廠內空氣流通的設備,3.工廠內光線的設備,4.工廠內飲料的設備,5.工廠內盥洗和廁所的設備,6.工廠內防衛毒質和飛塵的設備。



  上述六種設備,是工廠衛生中當首先舉辦的。至於其他如工人診斷所,療養院等,都是和工人衛生有關,工廠倘能舉辦,則不但對於工人有所增進,便是對於公眾衛生也有好處。



  (4)童工女工的限制



  童工女工的限制,是根據下列的幾種理由:



壹、限制童工的理由:1.兒童勞動,足以妨害身體的發育。2.兒童勞動,足以使其精力早衰,因而減少其工作的年限。3.兒童勞動,必不能使受完全的教育。4.兒童勞動,足以養成不良的習慣,而增加犯罪的行為。5.兒童勞動,足以增加成年工人失業的機會。



  二、限制女工的理由:1.女工的工作,過度疲勞,足以陷於妊娠不能的狀態,或生產體弱的嬰孩。2.女工的工作,過度疲勞,對於子女的保育,勢必不能周全。3.婦女勞動,容易在青年時代,喪失其身心的機能。4.婦女勞動,足以增加男工失業的機會。



  廠家之所以要雇傭童工女工的原因,大概不外下列二種:1.因為童工女工較之成年男工,容易指揮。2.因為童工女工的工資,可以比較成年男工低廉。



  總而言之,就是私人資本制度,為賺錢的目標,盡量發揮他們的的自私心罷了。



  限制童工女工的理由,既如上述,所以關於童工的最低年齡、保護年齡、工作時間,和女工的工作時間、危險工作的禁止、產前產後的保護等等,都必須另行明文規定,庶幾童工不致妨害其身心的發育、女工不致妨害其母體的健康。



  本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關於改良工人狀況之具體事件,在童工女工方面,有下列的決議:“保護童工女工,禁止14歲以下之兒童作工,並規定學徒制,女工在生育期內,應休息六十日,並照給工資。”



  關於童工的最低年齡,各國普不壹律,必須斟酌本國社會和教育狀況、兒童發育的程度,和產業上的情形而定。所謂最低年齡的意義,就是限制工廠不準雇傭較規定最低年齡更小的兒童工作,非特保護兒童身體的發育。抑且予以相當期限,致力於普通教育的機會。



  關於童工的保護年齡,其意義,就是指即使已合最低年齡的童工,還應該定出壹種保護年齡來,而後童工保護立法的精神,方能徹底。保護年齡的標準,各國也多不同,不過就最近的趨勢,最低年齡的標準,已逐步提高,而保護年齡的區別,或將廢止。



  關於童工的工作時間,所以必須另行規定著,其意義,也無非是因童工身體發育未全,倘不另行規定,則不足以資保障。各國對於童工的工作時間,雖則也都有另行規定的,然而因為國際經濟競爭的關系,往往不敢決然實行。我們只要看英國限制十八歲未滿者的立法,遲到1847年以後才實行,可想而知了。



  關於女工的工作,所以必須特別規定者,其意義大概不外下列二種:1.保護母體的健康。因為婦女都負有生育子女,維持民族的責任。工廠工作,往往容易損害母體的健康,所以必須特別規定,予以限制,方足以資保障。2.維持社會的風化。因為工廠中男女工人混在壹處,往往容易發生傷風敗俗的事情,白天尚可,深夜更甚,況且女工還有照料家庭和管理子女的責任。所以女工的工作時間有特別規定之必要。



  (5)工作時間的限制



  工作時間的限制,其理由大概不外下列二種:



  壹、就人道上來研究



  勞工也是人類的壹份子,不是牛馬,不是機器,過度疲勞,勢必影響其身體的健康,固然多做些工作,可以多加些工資,然而在人道上,無論如何是說不過去的。



  況且誰無父母、誰無妻子,因為工作時間過長,奪去他家間娛樂的機會,在人道上也是說不過去的。



  二、就增加生產上來研究



  工廠對於勞工,其唯壹目的,無非是增加生產。以前工廠主,往往誤會,要增加生產,必須增加工作時期。其實他並沒有註意到工人的疲勞問題。這種疲勞狀態,是和工作時間成正比例的,就是工作時間愈長,疲勞狀態愈深,當然恢復的時間愈緩。所以長時間的工作,並不比在相當的較短時期的工作,能夠增加生產。因為疲勞後的工作,其效率必然漸減、效率減,其出品當然亦隨之遞減或#P45#劣。而且身體疲勞,動作不能自主,更易發生其他意外的危險。工廠主假使能夠註意工人的疲勞問題,那麽相當的減少工作時間,當然不但對於工廠無害而且還是有益呢!



  限制工作時間的效用,就各國實行後的結果來觀察,已經有下列四點:1.提高工作的工作效率,2.引起勞工的生活程度向上,3.促成技術的進步,4.促成組織的改善。



  本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關於改良工人狀況之具體事件,在工作時間的限制方面,有下列的決議:“主張八小時工作制,禁止十小時以上的工作。”



  (6)最低工資率的規定



  工廠法完備,關於安全設備、衛生設備可以完全,關於童工女工可以保障,關於工作時間可以限制,又如關於工資的支取,盈余的分配都可以有適當的規定,然而如果工作的代價太大,仍不能貫徹扶助勞工使他們的生活向上的初衷。所以必須要有最低工資率的規定。



  最低工資率的意義,就是平衡雇主和勞工間對於訂定工資歷來不平等的方法。想用國家的權力,稍抑資本家獨斷工資,而維持雙方勢力的平均。明定最低限度的工資標準,使勞資兩方各有所依據,不再作無所謂的爭執,這是最低工資率的意義。最低工資率的效用:在工人方面,有最低工資率在,工資不能再降於定例之下,因之工人的的困窮可以減輕,工人的身體和精神可以保持,不致再受向日所得不足維持生活的痛苦。自有最低工資率之後,工人間之競爭,非復競爭工資的高低,而為競爭工作的優劣;在資本家方面,則所不得不競爭者,是在管理上的效能。兩方面既都在工作上著力,生產方法當然可以日益改進,那麽全社會上都可以享受其利益了。



  最低工資率之目的,既在提高過分低廉的工資,所以工資審定的標準,遂成為壹個重要的問題了。所謂最低工資者,究竟是指維持其生命的“生存工資”?還是兼及精神上道德上幸福的享受?是專顧工人自身的溫飽?還是估計其壹家的生計?此外:關於工人失業問題,童工和未熟練工人的最低工資問題,和熟練工人的惡較高工資問題,哪有不能不聯帶顧及之必要。本黨勞工政策的意義,既是抑制私人資本主義的發展,和扶助勞工,使他們的生活向上。所以關於最低工資率的規定,當然不妨害民族資本發展的範圍內,應該盡量地扶助勞工,不但顧及工人自身的溫飽,而且應該同時顧及其壹家的生計。不但維持其在業時的生計,而且應該兼顧其失業後的生計。



  本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關於改良工人狀況之具體事件,對最低工資率之規定,有下列的決議:“最低工資之制定”



  (7)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之目的,因為勞工大概都靠工資來維持生活的,倘使壹旦不幸而喪失其工作能力,其生計必然因之斷絕。無論勞工的工作效力如何精良,工資如何優厚,非將種種意外的危險,如傷害、疾病、生產、養老、失業等,先有相當的解決,其經濟上的地位,決難穩固。工業愈發達,工人意外的危害亦愈多,所以要有勞工保險的方法,補償勞工,因為意外的危險減少或喪失其工作能力或工作機會,所受經濟上的損失。



  勞工保險的方法,分任意的和強制的兩種。任意保險,就是可以隨工人自由意誌來保險,政府不取幹涉態度;強制保護,就是不可以隨工人自由意誌來保險,由政府明定辦法,強迫工人保險。因為勞工的生活困難,所得工資往往僅足夠維持其生活,多不願加入任意保險,所以各國在實際上大概都行強制保險。



  勞工保險的種類,分下列五種:1.傷害保險,2.健康保險,3.養老及疾病保險,4.孤兒寡婦保險,5.失業保險。



  傷害保險,亦名工業災害保險,就是對於因工作而傷害的勞工,給予經濟上相當的救濟。健康保險,亦名疾病保險,就是對於因工作而致病的勞工,和孕婦在生產前後,暫時喪失其工作能力時,給予經濟上相當的救濟。養老及殘廢保險,就是對於因年老或殘疾不能工作的勞工,給予經濟上相當的救濟。孤兒寡婦保險,就是對於貧苦無依的勞工的孤兒寡婦,給予經濟上相當的救濟。失業保險,就是對於因偶然的事故而失業的勞工,給予經濟上相當的救濟,失業保險是勞工保險中的最難辦的壹種保險,然而又是最切要的壹種保險。



  本黨對於勞工保險,本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關於工人運動決議中,有下列的決議:“改良工廠生產、設置勞工保險。”



  (8)失業救濟



  失業救濟,就是對於壹般失業工人謀如何救濟之道。要徹底明了失業救濟的意義,應當先明了失業兩字的意義。失業兩字的意義,是指“具有勞動的能力和意思,而不能求得相當的職業。”所謂相當的職業,是指在普通壹般的報酬之下,參酌本人的力量、智能、經驗,而恰能勝任,且對於身體上、精神上和生活上都甚適當的職業。出於自己的任意或怠惰的不就業,或遊民,絕不能算為失業者;又因為身體上精神上的不能或不適而不就業,亦不能算為失業者。



  失業的原因,大概可分:社會的、政治的、經濟的和個人的四種。社會的原因有六:1.人口過多,2.土地專權,3.財富和進款分配不均,4.工業訓練的缺點,5.工會組織不健全,6.缺乏勞工介紹所。政治的原因有二:1.法律上的缺點,2.關稅制度復雜。經濟的原因有十五:1.經濟循環期的變動,2.工業的進化和變遷,3.工業管理上的缺點,4.季節工業的影響,5.工商業的消息不準,6.濫用信用制度,7.分工過於精密,8.過度的勞動,9.同業家的競爭,10.童工的競爭,11.原料缺乏,12.勞動準備,13.錢幣發行不統壹,14.投資和投機的太多,15.同盟罷工和工廠停閉。個人的原因有五:1.智力和體力的欠缺,2.道義上的缺點,3.缺乏經濟的維持,4.本人疾病、殘廢和衰老,5.自身事業性質的變動。上述四種,都是經濟的原因。此外尚有非經濟的原因,就是偶然的原因,壹是天災、二是人禍。



  失業的弊害,也可分主觀客觀的兩種。主觀的弊害就是害及個人,客觀的弊害就是害及社會。主觀的弊害有四:1.陷入貧窮,2.傷害倫理,3.妨礙道德和文化發展,4.個人精神的損失和意外費用的增加。客觀的弊害有七:1.妨害社會治安,2.阻礙社會進化,3.增加社會負擔,4.影響國家地位,5.影響財富的分配,6.增加社會上犯罪和死亡率,7.減少壹般人的財富。



  失業救濟的方法,莫善於消滅失業的原因,失業的原因有社會的、政治的、經濟的,和個人的四種。所以失業救濟的方法,當然也不能不就這四種方面來想法。在社會方面的救濟方法就是:1.設立公的或私的職業介紹所,2.舉辦失業保險,3.促進工會組織的健全,4.暫時節制生育。在政治方面的救濟方法就是:1.廢除不平等條約,2.實行保護關稅政策,3.制定勞動賠償法和勞動保險法,4.舉辦公共事業,5.實行移民墾殖。在經濟方面救濟方法就是:1.實行薄利多銷主義,2.註意每個工人的生產力,3.增加工資,4.矯正生產品的數量,5.矯正季節工業,6.公平事業的調劑,7.限制商業信用,8.維持財富平均,9.公平享受生產的結果,10.工廠內設置雇工部,11.區分征稅的種類,12.節省靡費,13.鼓勵勞工儲蓄,14.提倡合作精神。在個人方面的救濟方法就是:1.增進工人的技術教育,2.增進工人的補習教育,3.切實限制未及標準年齡的兒童工作,並減少童工的工作時間。



  關於失業救濟,本黨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中有下列的主張:“國民黨之主張,則以為工人之失業者,國家當為之謀救急之道。”



  (9)承認勞工團體的行動



  承認勞工團體的行動,是使他們的生活向上的必要的步驟,當然同時也是抑制私人資本主義的發展的壹種方法。所謂承認勞工團體的行為,便是承認勞工團體有罷工權,有和雇主締結團體契約權,和有言論、出版、集會,和辦理勞工福利事業之自由。在從事手工業時代,或工廠工業尚未發達的時代,公認的工資,和工作時間,大概都是隨著雇主或包工制中的工頭的意誌為依歸。後來勞工團體逐漸成立,勢力逐漸膨脹,工人們覺悟得非大家聯合起來作團體的行動,不足以圖存。因為工人個人的知識、經驗和才能當然遠不及雇主和工頭,工人個人和雇主交涉,結果必然是工人吃虧。所以必須要大家聯合起來,作壹致的行動,和雇主交涉,才能得較公平的待遇,而達改善生活之目的。同時也可以抑制私人資本主義的發展。所以承認勞工團體的行動,實在是本黨勞工政策之最主要的綱領。



  所以本黨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議決關於工人的政綱有:“保障勞工團體,並扶助其發展。”之規定。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議決關於改良工人狀況之具體事件有:“在法律上,工人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罷工之絕對自由”之規定。總理公布的工會條例,有下列各條:



  第三條 工會與雇主團體立於對等之地位,於必要時,得開聯席會議,計劃增進工人之地位及改良工作狀況,對論及解決雙方之糾紛或沖突事件。



  第四條 工會在其範圍以內,有言論出版及辦理教育事業之自由。



  第十條 工會之職務如下:(1)主張並擁護會員間之利益,(2)會員之職業介紹,(3)與雇主締結團體契約,(4)為會員之便利或利益而組織之合作銀行、儲蓄機關,及勞動保險,(5)為會員之娛樂而組織之各項娛樂事務,會員懇親會及俱樂部,(6)為會員之便利或利益而組織之生產、消費、購買、住宅等各種合作社,(7)為增進會員之知識技能而組織之職業教育、通俗教育、勞工教育、演講班、研究所、圖書館,及其他定期不定期之出版物,(8)為救濟會員而組織之醫院或診治所,(9)調解會員間之糾紛,(10)關於工會或工會會員對雇主之爭執及沖突事件,得對於當事者發表並征集意見,或聯合會員作壹致之行動;或與雇主之代表開聯席會議;執行仲裁;或請求雇主方面共推第三者參加主持仲裁;請求主管行政官廳派員調查及仲裁,(11)對於有關工業或勞工法制之規定、修改、廢止等事項,得陳述其意見於行政官廳、法院,及議會,並答復行政官廳法院及議會之咨詢,(12)調查並編制壹切勞工經濟狀況,及同業間之就業、失業,暨壹般生計狀況之統計及報告,(13)其他種種之有關於增進會員之利益,改良工作狀況,增進會員生活及知識之事業,(14)工會在必要時,得根據會員之多數決議,宣告罷工,但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寧,或加危害於他人之生命財產,(15)工會對於會員工作時間之規定,工作狀況及工廠衛生事務之增進及改良,得對雇主陳述意見,或選出代表與雇主方面之代表組織聯席會議討論及解決之。



  (10)勞工教育



  勞工教育,其意義大概不外下列三種:1.勞工技術教育,2.勞工補習教育,3.勞工子弟教育。



  勞工技術教育,就是對於勞工本人,給予技術上的教育,目的在增進勞工的工作技能,使得雇主可以增加生產,使得勞工可以改善生活。



  勞工補習教育,就是對於勞工本人,給予補習教育的機會,目的在使得勞工完成國民的資格,能夠應付環境壹切的需要,實際就是所謂成人義務教育。



  勞工子弟教育,就是對於勞工子弟,給予普通教育的機會,實際就是所謂平民義務教育。



  受教育本來是人們的壹種權利,不應該有貧富階級的區別。現社會,因為有私人資本制度的關系,不能免費受教育,同時因為勞工生活困難、急欲謀生,無暇再受教育。所以教育機關,就漸漸地變為資產階級的專屬品了。然而要提高壹國的文化,必須先提高國民的教育程度,要提高國民的教育程度,決不是提高少數資產階級的教育程度,是提高多數國民的教育程度。勞工也是國民壹份子,而且人數也較多,那麽要提高壹國的文化,當然不能不先提高勞工的家教育程度。況且勞工未受教育,便容易受雇主的欺騙,所以就扶助勞工,使他們的生活向上的立場上來說,勞工教育有提高之必要,再則,勞工因為未受教育,知識幼稚,思想單純,在所難免,當然對於工作效力,也要受相當的影響。所以就增加生產的立場上來說,勞工教育,也有提倡之必要。



  所以本黨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議決關於工人的政綱,有:“改良勞動者之生活狀況”的規定。本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議決關於改良工人狀況之具體事件,有“厲行工人教育,補助工人文化機關之設施”的規定。



  (11)勞資爭議解釋及仲裁



  勞資爭議調解及仲裁,是因為雇主和勞工間,因為利害關系之不同,有時發生沖突,工人罷工,雇主停業。倘久延不決,不但勞資雙方都蒙不利,便是國家社會也受極大的影響,所以必須要有壹種方法,在沖突初起的時候或中間,從事調解或仲裁。



  調解及仲裁的方法,依能力的等級,可以分為十壹種:1.調解,2.試驗調停,3.正式調停,4.自願仲裁,5.勸告判決,6.工資局解決,7.強制調查,8.負責仲裁,9.強制仲裁,10.形似法庭裁判,11.法律解決。



  (1)調解,就是絲毫不借外力,純由雙方自行排解。(2)試驗調停,由政府調查雙方爭執的原因,設法使各方的意見漸趨接近,既不能用權力來幹涉,亦不能設立特別審理機關之調停。(3)正式調停,由政府召集雙方當事人,用和平的手段,解決其分歧的意見。(4)自願仲裁,就是爭議當事者雙方自願或自動服從第三者的仲裁,而不表示反對的。(5)勸告判決,就是當事人受裁判所判決時,雙方可承受或拒絕裁判所的判決,不過壹經判決之後,責任就算終了。(6)工資局解決,就是當勞資雙方發生爭議時,政府得設立工資局從事解決,由雇主和勞工雙方組織之,其主席則由政府指定,其始為壹種團坐討論的形式,及後逐漸趨於強制仲裁的形式。(7)強制調查,由政府制定爭議雙方,提出簿據,並發誓證明屬實,再由委員會調查壹切爭議情形;在進行期中,工人不得罷工,雇主不得停工;其目的在宣布雙方爭議的事實,依據事實,引用公意,使雙方自覺地趨於和協的途徑,絕對沒有強制服從的意思。(8)負責仲裁,就是當事人對於爭議之點,有壹方提出異議,他方即須承受。(9)強制仲裁,由政府召集勞工和資本家及公共團體三方面的代表,組織仲裁庭。倘有工潮發生,必須提交此會審理調查,用強迫手段處理。在審理期內,雙方不得停工和罷工,到判決後,雙方必須遵守其判決,不準反抗。(10)形似法庭裁判,凡是法庭的壹切人員,都做政府的代表,所以表示政府的威信。其裁判權,比較強制仲裁更嚴。(11)法律解決,就是政府依法律條規,強制處理其爭端。



  總理公布的工會條例,關於勞資爭議的調解和仲裁,有下列的規定:



  第十六條 行政官廳對於管轄區域內之工會,對雇主間發生爭議或沖突時,得調查其沖突之原因並執行仲裁,但不為強制執行。



  關於公用事業之工人團體與雇主沖突狀況,擴大或延長時,行政官廳應經過公平審慎之調查及仲裁手續以後,如雙方仍相持不下者,得執行強制判決。



  (12)取消包工制



  取消包工制,就是取消雇主和勞工中間的包工頭的制度。包工制不是件工制;包工制是雇主希圖減少招顧工人,和管理工人的麻煩起見,把招雇工人,和管理工人的手續,委托壹個或幾個包工頭去負責,關於工作時間的長短,工資的多少,雇主只和包工頭接洽,由包工頭和壹般勞工接洽。件工制是雇主直接招雇勞工,不過對於工資的計算法是以件來計算罷了。



  包工制中的包工頭,名義上雖然也是勞工,實際上是勞工中間的壹種特殊階級。包工頭可以不做工,然而其工資倒比勞工的工資大。他不但要克扣勞工的工資,而且往往勾結雇主,為虎作倀,掠奪勞工的利益,以肥雇主,且借以自肥。



  所以要改良勞工的生活狀況,必須首先取消包工制。



  本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議決關於改良工人狀況之具體事件,有“取消包工制”的規定。



(13)工者有其股 利潤社會分紅



根據民生主義對於各種生產要素的重要性的充份肯定,以及即反對平均主義又追求民生均富的原則,應當立法確保每壹個生產要素都得到壹樣的利潤,比如淨利潤分成五份,土地 資本 工人 稅收 擴大再生產各佔壹份,資本家得到五分之壹,工人得到五分之壹,然後工人內部根據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與產量進行按勞分配,企業內部就職的工人擁有不可以轉讓 離職之後無法擁有 確保得到企業五分之壹利潤的股份,資本家通常是壹個人或者幾個人,工人通常是壹群人,提供經營管理的資本家與提供生產銷售的工人之間依然存在合理的收入差距,同時工人也可以分享到非工資性收入,資本家有錢賺,工人也有錢賺。土地收入進入國家稅收,所得稅進入國家稅收,擴大再生產的資本的使用方式經過勞資協商決定。



  本黨勞工政策的主要綱領,在勞工的方面,就是由黨來領導勞工,對於勞工問題,依勞工們自己團結的力量,用團體壹致行動的方式,求達解決的目的。其意義不外下列兩種:壹是嚴密勞工團體的組織;二是確定勞工運動的方針。



  (1)嚴密勞工團體的組織



  勞工團體就是勞工們為謀抵抗雇主和其他壓迫者,壹方面企求經濟生活的改良,壹方面企求經濟制度和政治形式的徹底改革,互相聯合起來組織的團體。嚴密勞工團體的組織,其意義,就是要勞工們大家參加勞工團體,參加勞工團體的勞工們,在思想上,組織上、行為上,完全趨於壹致,抑制各個人的單獨行動,開展團體的整個行動,過去中國勞工運動之最大的錯誤,就是只有運動,沒有訓練,只註意到團體外表的擴大,不註意到團體內部的健全。其實沒有健全的份子,絕不會有健全的團體,沒有健全的團體,絕不會有健全的運動。沒有健全的勞工運動,勞工解放的呼聲,終究仍難實現。所以嚴密勞工團體的組織,是本黨勞工政策,在勞工的方面,首先當做的工作。



  (2)確定勞工運動的方針



  勞工運動是勞工自己的運動。勞工們靠自己團結的力量,求達其特殊的目的,做有組織的運動,就是勞工運動。中國勞工運動的起源,當然由於潮流的影響,黨部同誌的宣傳和領導。可是自從勞工們覺悟了需要組織和運動的時候,便會自動地組織起來、運動起來,到了那個時候,外部的力量,是無法可以阻止的。過去勞工運動之所以散漫而無秩序,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沒有壹貫的計劃和步驟,因為沒有壹貫的計劃和步驟,所以力量不能集中、指揮不能統壹,只見局部的零星活動,不見整個的團體活動。不但如此,而且往往容易發生偏激的錯誤行為,小之足以阻礙勞工運動的發展,大之有影響社會治安和國民生計的危險。所以確定勞工運動的方針,也是本黨勞工政策,在勞工的方面必要的工作。



  至於實際工作方面,約而言之,計分6種:1.關於工會的組織。2.關於黨團的運用。3.關於工作人員的訓練。4.關於壹般工友的訓練。5.關於政治要求的努力。6.關於經濟要求的努力。



  (1)關於工會的組織



  關於工會的組織,大概不外下列三種原則:壹是依技能別組織,二是依職業別組織。三是依產業別組織。



  壹、依技能別的組織,這是由同壹技能的手工業工人,互相聯合起來,組織的團體。他們集合工人的數目很少,利害關系比較接近,壹遇了什麽問題發生,彼此所受的影響,都是差不多的,所以組織很容易,而會員也很壹致。不過這種原則,現在已經不適用了;因為要應用這個原則,第壹,須要保持特殊技能的獨立性;第二,要雇主方面沒有什麽抵抗的能力,現在機器日益發明,分工愈細,各種工作方法,完全避免特殊技能的獨立性,差不多人人都可以工作,所以第壹個條件,已經完全失其效力。況且雇主方面近年也都組織了團體,而且他們的組織比較勞方的組織強大,勢力也比較雄厚,所以第二個條件也根本不適用了。



  二、依職業別的團體。這種組織,比較依技能別的組織,範圍當然擴大,但是還只限於壹種職業的工人,不能和其他有連帶關系的職業工人,聯合起來,做壹致的運動,因之終難達最後的勝利。



  三、依產業別的組織,這是由同壹企業內,各部分不同職業的工人,互相聯合起來,組織的團體。這種組織,力量可以集中,指揮可以統壹,不但可以抵抗雇主的壓迫,謀生活的向上,而且有徹底改革現代的經濟之可能。



  從上面的區別看來,現在各國的工會,大概都有采用第三種組織的趨勢。總理在民國13年用大元帥名義公布的工會條例,也是主張采用依產業別的組織,其第六條原文:“工會以產業組織為主,但因特殊之情形,經多數會員之同意,亦得設職業組織。”本黨中央黨部,在去年規定工人組織的原則及系統,也是主張工會組織以產業別為主,其中有壹段說明采用產業別組織的理由:“工會組織的系統,以產業別為主,不惟於組織上感覺許多方便,並且於實現三民主義上,亦系必要途徑。蓋工人的痛苦,固有受之於本國資產階級者,然比較起來,總算很少,而使工人最感受痛苦的,則為帝國主義的經濟侵略和軍閥貪官汙吏及買辦階級的壓迫。欲使工人得著經濟的解放,必須讓同業的工人首先團結壹起,共圖技術的改進、產業的發達、然後事方有濟。所以工會組織系統的產業化,雖經共產黨視為利器,但今後絕不能因之舍實現民生主義的必要途徑。”所以中國的工會組織必須以產業別為主要原則,這是已經不成問題的了。



  過去工會組織之最大缺點,就是把店員學徒和城市手工業工人,都劃入工會組織的範圍;因此就造成各地農工商聯合戰線的破裂。到處是工人和商人兩敗俱傷,使工商業完全停頓,結果店員失業、店鋪倒閉。其實店員的性質,和工人不同,他們可以說是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中間的階級,他們的待遇,比工人優渥,他們的生活,比工人快活;況且店員和店東的關系,絕不像廠主和工人的關系那樣單純,那樣無情,其中還有人與人的關系,所以店員組織絕不能和勞工組織混合。城市手工業工人,其中也有做工而兼營商業的,其工廠就是店鋪,其產品就是商品,這種手工業工人,如果強令他們和產業工人同壹組織,其中必發生許多糾紛。至於學徒本不是專為出賣勞力而求金錢之報酬的,是自願屈身以求藝術的,性質既然完全不同,當然更不能強令其和勞工同壹組織。所以今後工會的組織,必須1.依產業別的組織為主。2.把店員、學徒和城市手工業工人劃開,另行組織,庶幾工會組織可以健全,勞工運動可以盡量發展。



  (2)關於黨團的運用



  黨團是本黨領導民眾的壹種有力的工具,以前本黨總章第80條規定:“在秘密、公開、或半公開之非黨團體,如工會、俱樂部、會社、商會、學校、市議會、縣議會、省議會、國議會之內,本黨黨員須組成國民黨黨團,在非黨團體中,擴大本黨勢力,並指揮其活動。”所以工會中本黨同誌,必須組織黨團,受所屬黨部的指揮,從事活動,這是不成問題的。本黨過去的工運工作,對於此點,似乎不甚努力,大多數的工會,都沒有黨團的組織,有少數同誌,不明了黨和工會組織上的關系,竟把黨的組織和工會的組織混而為壹,壹方面喪失了黨的活動之特殊的意義,壹方面使工人群眾對黨和工會觀念模糊不清。所以本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關於黨和工會之關系,有下列的決議:



  壹、黨為政治目的相同的組織,工會為經濟目的相同的組織,黨對於工會,在政治上立於指導地位,但不使工會失其獨立性。

  二、工會中之黨員,應做成工會之中心,其組織與黨的組織不應混合,其經濟尤其對分。

  三、黨的政策可以影響於工會之政策,但不能使工會全無政策,失卻民眾之主張地位。



  上述的三條決議,關於第壹條的所謂“指導,”關於第二條的所謂“做成工會之中心,”關於第三條的所謂“影響於工會的政策,”都須要黨團的運用,由此可知要希望本黨勞工政策深入於勞工群眾中,黨團的組織是的確急不容緩的。



  有人以為,本黨在秘密時代,需要黨團的組織,在公開時代,可以無須要黨團的組織,這種主張實在和“革命軍起革命黨消”的主張,犯同樣的錯誤。要知道黨員固然是民眾的壹份子,但是民眾未必個個都是黨員。黨員和壹部分民眾或許能夠明了黨義,但是大部分民眾未必個個都能夠明了黨義。勞工團體的分子,既然未必個個都能夠明了黨義,當然決無個個都能夠明了本黨勞工政策之理。要求不明了本黨勞工政策的勞工團體的分子,能夠奉行本黨勞工政策,全賴本黨黨團的運用得法,況且黨團的作用在秘密時代,可以擴大本黨的勢力,在公開時代可以防止反革命者的離間煽動。



  至於黨團運用的方法,有下列7種原則,是應當特別註意的。



  1.應當絕對服從所屬黨部的指導。

  2.壹切決議和互動應當完全根據本黨的政綱和政策。

  3.應當運用團體的多數決議執行壹切事務

  4.應當取得民眾團體的重要職務為活動的中心。

  5.應當用勸導或感化的方法取得民眾的信仰和服從。

  6.應當嚴守秘密。

  7.黨團的紀律應當特別嚴厲絕對不能寬容。



  (3)關於工作人員的訓練



  工會工作人員,就是指工會的理事監事幹事書記等壹般人而言,工會工作人員對於工會壹般的會員,猶之民主國家的官吏對於壹般的人民,工作人員是有能而無權者,會員是有權而無能者。要求國家富強,必須有良好的官吏,要求工會健全,必須要有良好的工作人員。所以訓練工會工作人員,是健全工會組織之必要步驟。訓練工會工作人員的方法,可以分兩方面來研究:壹是對於理事監事幹事的訓練,而是對於書記的訓練。



  (壹)對於理事監事和幹事的訓練。理事監事和幹事是由工友們推舉出來處理工會事務的,負有對內訓練工友,對外代表工友的使命,責任非常重大,所以應當由所屬黨部預定訓練計劃及訓練期限,按期召集各該人員加予訓練。凡新被選為理事監事或幹事者,均應受此強迫訓練。訓練期間準予向資方請假並照領工資。



  (二)對於書記的訓練。書記是工會的雇員,但是因為其知識程度比較工人略高,所以工友們往往容易受其指導。倘使工會書記不得其人,對於工會的進展,勢必大受影響。對於工會書記的訓練,最好由黨部來舉辦壹種工會書記訓練班,專收本黨同誌,規定資格、程度,及訓練期限,訓練完畢之後,由黨部給予證書,憑此證書方可擔任工會書記,無此證書者,不準工會雇用。



  關於訓練工會工作人員的具體計劃,我於去年曾經替傷害特別市執行委員會擬過壹篇工會書記檢定規則,經市執行委員會議決通過呈報中央黨務委員會備案。後來試辦了壹次,成績很好,所以今年市執行委員會把這個辦法索性擴大了,設立壹個工會書記訓練所,現在已經著手招生了。現在把這種規則和計劃大綱附錄於後,籍供參考。



  《上海特別市工會書記檢定規則》



  第壹條 凡本特別市區域內各級工會之書記須壹律受工會書記鑒定委員會之檢定。

  第二條 工會書記檢定委員會由上海特別市黨部派員四人,上海特別市社會局派員三人,組織之指定市黨部派員為主席

  第三條 受檢定之工會書記應具下列資格:1.黨員。2.初中畢業或有同等程度者。

  第四條 受檢定之工會書記須填具誌願書履歷書及本人最近2寸半身相片送交工會書記鑒定委員會。

  第五條 工會書記檢定方法:1.根據第三條之規定審查各該工會書記之資格。2.審查各該工會書記過去之行為有無違反黨義政綱及腐惡言行者。3.考試下列各科:1、民權初步2、三民主義3、政治常識4、公文程式5、關於工運之各種常識。

  第六條 檢定合格之工會書記由工會書記鑒定委員會分別發給證書。

  第七條 此項證書之有效期間定為2年逾期須另受檢定

  第八條 檢定合格之工會書記如犯下列各項之壹者由市黨部取消其資格。1.開除黨籍或停止黨籍在半年以上者。2.犯刑事處分者。3.發現腐惡行為查有實據者。4.欺騙工友查有實據者。5.不遵守黨部政府之指導監督者。

  第九條 各級工會不得聘任不合格或業經取消資格之工會書記,其已聘任者應即撤換,如不服從由社會局懲戒之。

  第十條 本條例經中央常務委員會核準後施行,修正之權亦在中央常務委員會。



  《上海特別市工會書記訓練所計劃大綱》



  壹、緣起。本市工運向為發達工會數量曾在黨政機關登記註冊者已達300之多然其質量則猶不能盡如我人之理想大多數之工會會員猶待本黨之加緊訓練市民訓會以為訓練之道雖不壹端而指導深入民間之工會書記使其分擔領導群眾之責則收效必宏無如現下各工會書記才具優越工作努力者尚屬少數大多數之書記上也者只能撰擬文稿掌理記錄中也者則敷衍場面坐耗會款下也者則或獻媚資方出賣工友或勾結匪類煽動風潮其害不可勝宣市民訓會惄焉憂之因有工會書記訓練所之設而由工會書記訓練委員主其事務終於壹年半載之間造成若幹健全之書記派赴各工會視事上海工會庶有豸乎



  二、訓練目標。本所訓練工會書記政治教育健康教育生計教育休閑教育語言文字教育社會交際教育等均所註意將來畢業之學員應使具備下列各條件:1.了解並信仰三民主義2.了解普通的社會科學3.明了國際形勢及列強加我之壓迫4.明了有關工會之各項法規並具粗淺之法律知識5.養成運用四權之能力6.能任童子軍教練員7.有通常急救之知識與技能8.能組織各種合作社9.能作足球籃球網球等遊戲10.能當眾發言並能主持會務11.能作文作圖繪畫12.有服務社會之精神13.有親近工人意願與習慣14.有教育工人之能力



  三、組織。本所之組織如下。(甲)所長總理校務(乙)教務主任1.編制課程2.調制學籍3.物色教師4.實習指導5.考查學院成績(丙)訓育主任1.管理學員日常生活2.指導學員課外作業3.陶冶學員精神人格4.處理學院出席缺席5.掌理學獎懲事項(丁)總務主任1.掌管經費2.處理膳宿3.撰擬文稿4.保管圖書5.日常庶務



  四、經費。本所擬招學員50人予以6個月之訓練由本所供給膳宿書籍及服裝等費每月約需1200元6個月共需7200元(另附)



  五、學程。本所每日上課8小時上午8時至9時為早操下午4時至5時為業余運動其余6小時為學習時間茲規定事呈如下:



  (課程.學分)黨義4/童子軍訓練3/註音符號1/勞工問題2/工會書記須知2/工會之組織與訓練2/民權初步2/革命紀念節演說1/帝國主義研究壓迫中國史略2/公文實習(註重實習)3/合作組織2/七項運動研究1/統計常識2/政治常識2/法學常識2/社會學大綱2/經濟學大綱2/社會心理學大綱2/勞工教育概論2



  六、學院資格



  (甲)年齡:18~35歲(乙)人品:品行端方體格健全(丙)學歷:1.中等學校畢業執有憑證者2.高等小學畢業服務三年以上有切實證明者3有.相當程度而曾任小學教師二年以上有切實證明者4.曾在黨部服務壹年以上有切實證明者5.有相當程度努力民眾運動著有成績者(丁)黨籍:本黨正式黨員或預備黨員(戊)誌願:1.絕對受本黨之指揮2.畢業後至少須為本黨服務2年以上3.如在2年內變更職業而不得本黨部之特許者須償還訓練期內全部費。4.入學時期須覓妥負責保障上項條件。



  (四)關於壹般工友的訓練



  壹般工友,人數很多,當然不能專由黨部負責訓練,應當由各該工會負責人,分任訓練之責。最好的方法,由黨部負責訓練工會的負責人,由工會負責人負責訓練壹般的工友。黨部對於訓練壹般工友的計劃,應當預先規定,發交各工會負責人遵照辦理。同時規定工作報告表,限定每星期或每半月必須報告壹次,以備查考。



  訓練壹般工友的計劃,應當註重訓練其政治經濟常識,和工作技能的增進。中央規定的七種下層工作,如識字,合作,衛生等運動,亦當酌量分配加入。倘使政府能夠籌得的款,專辦勞工補習教育,規定凡是勞工都應當受6個月或1年的補習教育,則關於訓練壹般工友的責任,壹部分可以委托這種補習學校去負責了。



  (五)關於政治要求的努力



  中國工人對於政治,向來是抱定不聞不問之宗旨的,直到本黨革命軍興,推翻了滿清政府之後,工人們才漸漸地註意到政治,民國元年的中華民國工黨,大概就是工人從事政治運用的開端吧。中國工人運動史上,關於為政治要求而罷工的事件,最值得吾人註意的,有民國14年5月30日的反英日帝國主義的罷工,和民國16年2月18日和3月20日的反軍閥的罷工。



  中國工人目前的痛苦,大部分是帝國主義者和軍閥所造成的。帝國主義者運用他們的雄厚的資本,把在本國銷不完的制造品,運到中國來銷售,奪取中國土貨的銷場,減少中國工人工作的機會。又憑借不平等條約的規定,在中國設廠制造,利用中國廉價的原料,榨取中國工人的血汗。軍閥則依附帝國主義,勾結資產階級,把持地盤,操縱政權。為要帝國主義者供給殺人的武器,不敢不替帝國主義者保持其特殊利益,消滅革命勢力。為要資產階級供給維持其生命的經費,不能不替資產階級保鏢、壓迫勞工。由此可知,工人的利益,和帝國主義者和軍閥的利益,是絕對相反的。有了工人的利益便沒有帝國主義者和軍閥的利益,有了帝國主義者和軍閥的利益便沒有工人的利益。所以中國工人要求經濟鬥爭的勝利,不能不同時努力政治鬥爭。要能夠把有害於工人經濟鬥爭的帝國主義者和軍閥的勢力消滅,然後工人經濟鬥爭的勝利,才有希望,勞工解放的呼聲,才能實現。這就是總理所謂:“中國工人不只是反對本國資本家,要求減時間、加工資,完全是吃飯問題,最大的問題還是政治問題。”所以中國工人目前關於政治要求的努力,應當是消滅帝國主義者和軍閥的勢力,造成自由獨立的民主國家。工人們要能夠在政治上取得了平等的權力之後,已得的利益,才得保持,根本的企圖,才能順利進行。



  (六)關於經濟要求的努力



  經濟要求的意義,不但指增加工資,減少工時,就是其他壹切的待遇問題,亦可包括在內。因為這些問題,表面上雖與經濟問題不同,實際上與經濟問題頗有關系。中國工人工資的微薄,工時的延長,和待遇的不善,這是盡人皆知的,固然在全國皆貧的中國,不能和歐美帝國主義的國家相提並論,但是站在三民主義的立場,對於壹般勞苦的工人,至少應當表示同情,設法予以解放的機會。



  關於改良工人狀況的具體事件,本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有下列的決議:1.制定勞工法;2.主張8小時工作制,禁止10小時以上的工作;3.最低工資之制定;4.保護童工女工,禁止14歲以下之兒童作工,並規定學徒制;女工在生育期內,應休息60日,並照給工資;5.改良工廠衛生;設置勞動保險;6.在法律上工人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罷工之絕對自由;7.主張不以資產及知識為限制之普遍選舉;8.厲行工人教育,輔助工人文化機關之設置;9.切實贊助工人生產的消費的合作事業;10.取消包工制;11.例假休息照給工資。



  工人關於經濟要求的努力,上述的11條,是目前努力的目標;但是不能算是工人最後的目的,勞工完全解放,才是最後的目的。工人要求完全解放,非在國民革命成功之後,是決不會實現的。所以工人們,應當努力參加國民革命,壹方面為中華民族而奮鬥,壹方面為工人階級而奮鬥。至於工人們,在經濟鬥爭的過程中,和外國資本家鬥爭,應當維護民族資本,和本國資本家鬥爭,應當維護國家資本,這是三民主義的勞工政策,在經濟方面的主要原則,是工人們所不可不知的。



第四章 結論







  關於中國國民黨勞工政策的意義、基礎和綱領,在前幾章已經詳細討論過了。本章想把勞工行政的意義,勞工行政和社會行政的關系,勞工行政和勞工運動之不同及其關系,中國國民黨勞工行政的立場,中國國民黨勞工行政人員應負的責任與其應有的認識,和中國國民黨黨部對於勞工們應負的責任及其和勞工行政機關相互的關系,再來加以研究和討論,作為本書的結束。



  勞工行政是中國政界上的壹種新任務,在軍閥時代是沒有的。勞工行政的意義,簡短的解釋,政是眾人的事,行是執行,執行勞工群眾的事務,就是勞工行政。勞工群眾的事務就是勞工們本身的事務,詳言之就是關於勞工們的衣、食、住、行、養生、送死等等的事務。勞工們在工廠工業未曾發達之前,生活尚不成問題,所以在那個時代關於勞工行政的事務完全由普通行政機關受理;後來工廠工業漸漸發達,勞工問題日趨嚴重,勞工行政事務日繁,於是乎才有單獨處理勞工事務的勞工行政機關之設置。勞工行政是根據於勞工政策的,勞工政策是社會政策的精神,這是因為社會問題常把勞工問題為中心而生的當然的結構,即#P100#之社會政策發達的轍跡,也毫無疑問。所以勞工行政和社會行政的關系,就是勞工行政是社會行政的樞紐,社會行政如果要有良好的成績,不能不特別註重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和勞工運動,其不同之點有三:壹,從事勞工行政的人,不必定是勞工;但是勞工運動完全是勞工們的運動。二,勞工行政是政府的壹種任務;勞工運動是民眾的壹種運動。三,勞工行政是根據政綱政策執行關於勞工們的事務;勞工運動是根據民族的需要、勞工們的需要,由勞工們自動起來從事的壹種運動。勞工行政雖則和勞工運動不同,然而二者確有很密切的關系:有勞工行政而無勞工運動,則革命的隊伍中失去了壹支強有力的軍隊;有勞工運動而無勞工行政,則大多數革命的勞工們失去了壹個指導好保障者。



  中國國民黨的勞工行政是根據勞工政策的,勞工政策是根據於總理的遺教和黨的決議。中國國民黨是保障大多數被壓的農工群眾的利益,同時也保障其他民眾的利益,於此有壹個問題:企業家所希望於政府的是發展實業,勞工們所希望於政府的是扶助勞工,雙方希望不同,政府的行政是不是有沖突呢?我根據總理的民生主義,找到兩個解決的方法:其壹是對企業家說的,就是:“企業家要站在扶助勞工的立場謀發展實業,實業才有發展的希望。”其二是對勞工們說的,就是:“勞工們要站在發展實業的立場謀扶助勞工,勞工才能得到真正的利益。”有人以為發展實業盡可不顧到扶助勞工,其實是大大的錯誤:要知道現在的勞工決非19世紀的勞工可比,19世紀的勞工或許可以欺騙利用,20世紀的勞工已經有相當的覺悟了,已經都知道自求解放了,我們只要看目前勞工運動的風起雲湧可想而知了。所謂“以力服人不如以德服人,”所以至今如果還有頭腦簡單的企業家,作這種夢想的,我敢斷定他的實業是決無發展的希望。也有人以為扶助勞工盡可不顧到發展實業,這也是大大的錯誤:要知道中國勞工們生活之所以困難,以前的政府沒有保障改善的方法,和資方的蔑視,當然也是壹個重大的原因。然而“求過於供則價貴,供過於求則價賤”這是經濟學上的壹個原則,勞工們的改善生活問題,決不能超出這個原則之外。所以勞工們要希望改善生活,必須註意發展實業,實業發展才是勞工們改善生活的正途。所以中國國民黨勞工行政的立場,簡短地說,就是下列兩句口號——站在扶助勞工立場上發展實業,站在發展實業立場上扶助勞工。



  勞工行政既然就是執行勞工群眾的事務,則勞工行政人員當然是執行勞工群眾事務的人員了。勞工行政人員的任務,就大概而論,是:1.關於勞工們壹切生活狀況的調查統計及籌劃改良事項。2.關於勞工們的失業統計及救濟事項。3.關於勞工團體的註冊和保護監督等事項。4.關於調查並規劃改良工廠設備和勞工們的待遇事項。5.關於調解勞工或勞工團體互鬥和勞工與其他各界個人或團體的糾紛事項。



  在黨治之下,從事勞工行政的人員,固然不必要是勞工,不過凡是從事勞工行政的人員,至少應當有下列的認識:



  壹、認識黨的勞工政策。不認識中國國民黨的勞工政策,當然不配做黨治下的勞工行政人員。中國國民黨的勞工政策,不是資本主義國家所行的社會政策;資本主義國家的社會政策,不過是在資本主義制度之下,設法補足若幹社會的缺陷罷了,是妥協的,不革命的。中國國民黨的勞工政策,也和共產主義的勞工政策不同;因為前者是壹民族的立場,後者是壹階級的立場,階級立場的勞工政策,在既貧且弱的中國,不但不相宜,而且是有害於勞工們的。



  二、明了勞工們的實際生活狀況。不明了勞工們的實際生活狀況,也不能擔任勞工行政的事務。因為勞工行政是完全負責執行機關於勞工群眾之事務的,既不明了勞工們的實際生活狀況,試問怎樣去執行勞工群眾的事務?如果貿然從事,豈不辜負了本黨特別劃分勞工行政的本意!



  其他凡是不願和勞工們接近,或但求茍安無事,不為勞工們興利弊害的,當然都不配擔任中國國民黨勞工行政的事務。



  至於中國國民黨黨部對於勞工們應負的責任,及其和勞工行政機關的關系,就大概而論,黨部負指導的責任,政府負監督保護的責任。黨部對於勞工們的活動,固然是應該負指導的責任,但是同時也當了解和尊重工會的獨立性。黨部對於政府有監督的特權,這是黨治下的特色。但是監督不就是幹涉,黨部對於政府的設施,認為有不妥,或違反黨義或黨綱之處,黨部盡可以呈報上級黨部,由上級黨部咨詢同級政府訓令糾正之。倘使因為政府的設施不妥,便越俎代謀,那不是監督簡直是幹涉了。因為黨部和政府各有獨立的系統,雖則說壹切權力屬於黨,然而界限究竟不能不劃分明白。黨部的主要任務,當然是宣傳和組織,可是解釋黨政府現行的壹切政策,似乎也不能不承認是黨部任務之壹種,因為在黨治之下,黨部和政府名義上雖則是兩個機關,實際上究竟是壹家人,是信奉同壹主義的,所謂“壹而二二而壹”者也,所以應當互相親善勉勵,通力合作,庶幾黨治精神才有實現的希望。



三民主義的土地理論 寫於不同歷史時期 整理於二零二一年



平均地權是中華民國國父孫文所倡三民主義中民生主義的重要思想之壹。在平均地權主義裡邊,因為國家規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徵收法和地價稅法,讓私人所有的土地由地主估價呈報政府,使國家得以就價徵稅,並於必要時依所報價收買該幅土地。平均地權同時規定,自報價後,土地所增加的價值,歸諸公有(漲價歸公)。平均地權旨在調和自由主義經濟制度所採行的土地私有制度及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所採行的土地公有制度,目的在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數人的身上。在平均地權裡,土地之所有權被分級,國家擁有上級所有權,人民擁有下級所有權,且無論是政府或是人民都沒有絕對之土地所有權。



據孫文所言,平均地權之起源可回溯至中國周代的井田制度,並表示「平均田權者,即井田之遺意也。井田之法,既板滯而不可復用,則惟有師其意而已……。井田制的道理,和平均地權的用意是壹樣的。」除受中國傳統諸思想啟發外,三民主義教科書常指出平均地權的提出也被學者認為是受到了當時世界各其他學者的影響。如英國經濟學家約翰彌勒的主張之《地租歸公論》,認為土地具有自然知性能,是屬於全人類的財產,不應由任何私人所獨佔,故其價的自然增值需以課稅之方法收為公有。又如美國的亨利喬治倡行之「地單壹稅」制度,也是認為土地係天然物,是 上帝所創造給全人類的恩賜,所以個人無權據為私有,社會應以單壹稅的方式稅去地主由土地私有權獲得的價值。另如同時代領導德國地改革運動之政治家達馬熙克也提出以地價稅制收取地租歸全國人民的共享,且其之增值應全部歸公之作法。



孫文認為土地是最基本的生產要素,亦為國民發展經濟、實施國家建設、創造社會財富、締造民眾福祉所必須之資源。因此,人地關係是否健全合理,與民生苦樂、民族安危、國事興衰、社會文野等議題均息息相關。孫中山極為重視土地問題,並主張中國要解決社會問題,為了「不蹈歐美覆轍」,就必須先解決土地問題。



在興中會後,孫文於清光緒三十年(1904年)《重定華僑致公堂章程》內第二條中便已載明:「本堂以驅逐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為宗旨」,此為平均地權在正式文件中之第壹次出現。翌年,同盟會成立,仍以「平均地權」為四大政綱之壹。其後,孫文先提出以三民主義為建國最高準則,將平均地權列為三民主義之重要部分。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國民大會制訂《中華民國憲法》時,仍依據「國父遺教」將平均地權記載於第壹四二條內,列為基本國策。



理論涵義



根據《中國同盟會軍政府宣言》說明,平均地權之意義為:「文明之福祉,國民平等以享之,當改良社會經濟組織,核定天下地價,其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有,革命後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於國家,為國民所共享。肇造社會的國家,俾家給人足,四海之內,無壹夫不獲其所,敢有壟斷以制國民之生產者,與眾共棄之」。故平均地權之涵義,被認為是在經濟方面,將土地未來因經濟發展而產生之增值歸與公眾平均享有;在法治方面,將私有土地所有權之實質加以變更使國家對土地取得最高支配權;目的則是避免私人壟斷土地而妨害國計民生,並使土地所有權之行使不妨礙公眾的利益。



與共產主義有所不同的是,孫文並不不希望利用政治力量對土地實體進行壹次平均分配,因為「從實均地仍是不平」。孫文反對將土地壹律收歸國有及廢除土地私有制度,相反的,他被認為希望保留土地私有制度之優點,並防止其缺點,讓土地政策同時具有土地國有之實質而無其弊害。孫文曾表示:「若能將平均地權做到,那麼社會革命,已經成功七、八分了」。



根據孫文理論,平均地權制度之具體實行辦法包括「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等四大綱領。每壹綱領皆具有其獨立意義與功能,但也互相影響,相輔相成。其中,規定定價屬於「基礎工作」,照價徵稅與漲價歸公為「主要手段」,照價收買則稱為「重要之控制辦法」。總體來說,平均地權整個制度在實施方法上的設計,需首先以「規定地價」區分土地權力的公私界線,藉「照價徵稅」與「漲價歸公」收取土地之地租予自然增值,並以「照價收買」使「申報地價」趨於合理。藉由平均地權的制度,孫文希望能調劑社會上的土地分配,防止私人囤貨投機壟斷,從而達成三民主義中重要的「地盡其利」與「地利共享」目標。



政治法律觀點



根據孫文的見解,在法律上,完整的土地所有權包含四種子權力:支配權、管理權、使用權及收益權。孫文認為,在中國古代,此四種權利的分配方法是把支配權和管理權歸之政府,使用權及受益權則歸於個人,而他提出的平均地權理論,則是將這四種權利做「橫向分割」,即支配、管理、使用、收益等四權均部分屬於國家、部分屬於私人。換句話說,平均地權允許「土地國有權」(上級土地所有權)及「土地私有權」(下級土地所有權)的同時存在,且此「國有」及「私有」之間的界線可以依實際需求彈性調整。根據孫文的看法,「土地國有」可以出發揮「計畫經濟」體制中的的分配功能,而「土地私有」則能發揮出「自由經濟」制度中的之生產功能。孫中山認為,只要遵守下級土地使用權不得抵觸上級土地所有權的前提,實施平均地權就能夠同時解決「土地分配」及「土地利用」此二問題。



在孫文的理論中,國家只有在公共建設或是社會福利有必要時才會就需用之土地行使其「上級所有權」,在壹般的場合,人民仍可以進行基於其「下級所有權」之土地利用行為,並由政府照價徵稅,收取土地之「天然地租」及「社會改良價值」。根據後世親國民黨系學者的研究觀點,平均地權理論與共產主義觀念的最大不同是在於孫文所提到的「土地國有」理論,其意思僅限於「國家擁有上級土地所有權」的範疇,而非而如共產主義將壹切土地絕對地收歸國有,共產黨作為責任主體行使國家所有權。因為土地的天然營養能力或負載功能所產生的自然收益,屬於素地租金,在中國成為農業增值稅 村提留鄉統籌被中共佔有。因為社會進步文明發展而增加的社會收益,社會增值或者自然增值而增加的收益屬於經濟地租,在中國成為土地出讓金的收入與高房價收入,被中共佔有。因為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投入勞動或資本所生之收益屬於改良價值所形成之收益,在中國屬於耕地佔用稅被中共佔有。中共根本就沒有消滅土地剝削,而是成為土地剝削的受益者。



經濟學的觀點



孫文早期研究土地問題的觀點,始於講求地利,例如在民國建立以前,他便曾多次上出滿清朝廷,建議「地盡其利」、提升人民福祉。在決心發動國民革命之後,作為革命政綱之壹的平均地權理論便認為延續了這種主張。在孫文看來,壹切的經濟行為都是以追求慾望的最大滿足為目的,而為了謀求慾望的滿足,國民就必須努力生產,而生產的主要目的就在於分配資源以供大眾享用。因此,以土地的利用與分配乃是息息相關、互為因果的兩面:如果有優秀的土地分配制度,就可以促進技術的改良,而如果有利用技術的改良,則可以強化地利、增加利益。如此良性循環,便是孫文眼中理想的土地所有權制度;而相反的,個別投機土地、想靠房地價上漲買低賣高的投資客,則不被孫文所欣賞。



孫文認為,如果人民持有土地,僅僅是把他作為投機圖利的工具而不加以更有效利用,則政府可隨時「照價收買」,以務求更經濟的土地使用方法。在實行面上,孫文認為,如「荒地」、「空地」或其他「利用不良」的土地,政府無須採用其他的懲罰方法,只需正確實施「照價收買」原則,即可有效促進該塊土地在生產過程中的受利用程度。而「漲價歸公」則可以進壹步地打擊土地投機者,讓其無利益可圖,並讓真正需要土地的人可以擁有土地,達成「除非真正需要土地之人,不願擁有土地」的目標。



在孫文的觀點中,公私權利應該要能相互調和、分工合作,努力達成「地盡其利」的終極目標。因此,因此在平均地權中,孫文對私人投資改良所造成的土地增值價值給予周全保障,不容剝奪。在「照價收買」層面上, 孫文認為在收買過程中,人民在收買地上的原投資設施價值也獲得政府公平補償;而在「漲價歸公」層面,孫文也主張對於個人投資改良所造成的土地升值,也不列入歸公之標的。另外,他也主張為鼓勵人民盡量使用土地,凡是個人施於土地上之勞力資本所形成的價值,也都可以免徵地價稅、降輕國民負擔。



分配正義觀點



孫文民生主義的重要目標之壹,在於改善社會財富分配,謀求其眼中理想的「均富社會」。平均地權便是民生主義的重要手段之壹。在民國十年(1921年),孫文便曾表示:「有土地的人,便壹日變富壹日;沒有土地的人,便變壹日變窮壹日,所以土地的問題,實在是很大的,我要預防這種由於土地的關係,有貧者越貧,富者越富之惡例,便非講民生主義不可,要講民生主義,又非用從前同盟會所定平均地權的方法不可」。孫文認為,平均地權制度之設計,就改善社會財富分配觀點來說,應當要從土地所生之收益的合理分配做起。孫文認為土地收益形成的原因有分成三種:



因為土地的天然營養能力或負載功能所產生的自然收益,稱為「素地地租」,

因為社會進步文明發展而增加的社會收益,稱為「社會增價」或「自然增值而增加之經濟地租」,

由於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投入勞動或資本所生之收益,稱為「改良價值所形成之收益」,

在孫文的平均地權思想中,除了第三種改良價值收益之外,前兩者之果實皆不應當由私人獨享。前兩種凡非屬土地所有者個別努力勞動結果所生的利益,孫文認為都應概括由公眾平均享受,「地利共享」,而不能容許私人坐享不勞所得。



為了達成「地利共享」的宗旨,孫文建議當先採用「規定地價」的方法,先劃分公、私有地權的界線,讓個人的土地權利限於其所申報的地價,並由政府照價徵稅,使其「素地地租」逐年歸於公有,讓土地的自然之力不被私人不勞享有,並輔以「漲價歸公」綱領,收還「社會增價」,與大眾共享。對於未來有迅速增值潛力的土地,孫文建議政府政府實行「照價收買」,進壹步使未來上漲之地價及未來的衍生價值全部同樣歸公,以謀求富強國家、降低人民稅捐負擔。



杜絕土地投機



“ 世界有壹公例,凡工商發達之地,其租值日增,若香港、上海,前壹畝值百十元者,今已漲至百十萬有奇。及今不平均地權,則將來實業發達之後,大資本家必爭先恐後,投資於土地投機業,十年間舉國壹致,經濟界必生大恐慌。……地權既約,資本家必捨土地投機事業,以從事工商,則社會前途,將有無窮之希望。蓋土地面積有限,工商業之出息無限,由是而製造事業日繁,世界用途日廣,國利民富,莫大乎是。否則,我輩推翻專制,固為子孫謀幸福,而土地壹日不平均,仍受大地主大資本家無窮之專制耳! ”

——孫文,民國元年(1912年)五月四日,於廣州東園對新聞界歡迎會演講〈民生主義之實施〉講詞



“ 其地方之發達進步,必有出人意料之外者,而其影響於土地必尤大。如童山變為山林,石田變為沃壤,僻偶變為市場,前者值數元壹畝之地,忽遇社會發達進步,其地價乃增為數百元、數千元壹畝者不等,有其地者,不勞心、不勞力,無思無為,而坐享其利矣。以眾人之勞力集思以經營之社會事業,而其結果,則為百數十之地主坐享其成,天下不平之事孰過於此,此地價不可不先定,而後從事於公共經營也。 ”

——中華民國《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第三項



孫文認為,實施平均地權,首先需「規定地價」,而後照地價徵稅,逐年收取「素地地租」,執行漲價歸公,使將來自然增加而提高之土地價值,也歸於公享。另外,孫文也建議「規定定價」的實施過程中可達配「照價收買」進行,使下級土地所有權人合理報價。另外,政府也可配合公共需要,基於「上級所有權」的的運作,破除私人對於土地的長期私有壟斷,防止不動產價格飆漲,使持有土地者無投機暴利可圖。孫文對於土地分配的目標是希望能達成「除非真正需要土地之人,不願擁有土地」。後世三民主義學者則進壹步認為,維持合理的地價水準,達成由自用土地之人與自耕農擁有土地的理想狀態,不但能有效促進土地利用,還可以解放原本凍結在土地投機事業的閒置性資金,使市場上的資源流向生產製造業,減少國民經濟果實被高房地價綁架的「陷阱」,能帶動整體經濟之健全發展。



規定地價的理論要領



平均地價被認為是平均地權中最基礎的工作,旨在確認地價公平合理,藉以適當劃分土地權益的公私界線。在規定地價的設計中,凡是以核定之地價與斯人投資改良價值及其應得之利益,歸給私人所有,而天然所給予及社會恩惠,則歸公。平均地權中,無論是照價徵稅、漲價歸公或是照價收買,均需根據公平地價核算,才能發揮其順利收取土地之自然及社會利益的目的。



規定地價之要領,在於簡政便民原則之下,求得正確之地價。如果要求得此種正確之地價,依照孫文觀點,應當先除去土地上改良物的價值。因為附著於土地上之改良物若不扣除,就非純粹之地價。其次是應剔除因歷年來投資改良而融合於土地中的勞費改量價值,因為土地近乎未改良時的原始價值,才被為是真正的土地原價。對孫文來說,此種土地未經改良前的原始價值十分重要,因為他理想中的正確土地稅稅額必須以此種土地原價為稅基,而不能以已有附著物後之價值來課徵。因為他認為因為個人投資改良所新增的土地價值,就經濟學來說應該屬於「工資」或「利息」,而不當被視為純粹地租、不當被當作課稅標的,否則影響私人投資意願。



地價計算



至於正確之地價的求得方法,孫文認為不應該使用「土地市價扣除改良價值」的判定方法,因為技術上太過困難;他認為應採取以政策為主的報價法,也就是讓人民自己申報地價的方法。根據他的想法,壹個良好的地價申報機制應當為:



“ 隨地主之報多報少,所報之價,則永以為定;此後凡公家收買土地,悉照此價不得增減;而此後所有土地買賣,亦由公家經手,不得私相授受;原主不論何時,祇能收回此項所定之價,而將來所增之價,悉歸地方團體之公有。 ”

——孫文,民國九年(1920年)春手訂《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



“ 調查地主之所有土地,使自定地價、自由呈報,國家按其地價,徵收地價百壹之稅,地主報價高昂,則納稅不得不重;納稅欲輕,則報價不得不賤,兩者相權,所報之價,遂不得不出之於平。國家具其地價,載其戶籍,所報之價,即為規定之地價。 ”



——孫文,民國元年(1912年)十月十五日至十七日於上海對中國社會黨演講〈社會主義之派別與方法〉講詞。



在孫文看來,只要採取此種讓地主自行申報土地價值的方式,就可以避開地價登錄不實的可能,因為地主將不願高報地價而增加賦稅而,也將不願報低地價而未來在照價收買和漲價歸公時吃虧。



依孫文想法,壹旦地價呈報公家機關之後,壹切公私經濟行為、國家頒佈法令,均要以地主所定地價若幹分之壹為標準;例如將規定以土地抵押融資者,不得擔保超過法定地價百分之幾的金額;同時,國家對於土地利用上壹切的輔助措施,如農貸、建築貸款及其他支助辦法,也將悉以此地價為標準。此事實上較為合理之價,被後世三民主義學者認為是壹種「政治的,而非經濟的」的政策方法。



規定時機



依照孫文手訂《建國大綱》及《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規定定價的最佳實施時間,為地方自治開始實施之後,地價尚未因為經濟起飛高漲之前,並且只實施壹次。選擇在該時間點,是因為必須「趁此資本未發達,地價未增加之時,先行解決。較之歐美,其難易有未可同日以語。」。孫文以為,只要壹國之經濟開始騰飛之後,土地價格必然飛漲,百姓買屋買樓必然困難,此時資產階級也不易接受新制度,平均地權便會有其難度。另外,孫文也認為規定之後,地價應「永以為定」,不再重新調查。



與孫文的「永以為定」不同,後世的三民主義學學者普遍認為地價的規定,在必要時機時還需留以重新舉辦的空間,不當壹成不變。因為漲價歸公在技術上,必須等待土地下級所有權有轉移時才易課取其自然增值。雖然,但是早在土地未移轉前,因為社會進步、政治改良,就已造成土地自然增值的事實,其土地收益能力也早已水漲船高。在這樣的情形下,如果仍堅持地價永以為定,則私人照價徵稅的負擔不變——甚至因為貨幣通貨膨脹而減輕,會使原本應該回歸公義的社會公產因為融於私有權力之上而連帶被私人所獲利。如果規定地價真的「永以為定」,必然導致個別私人存在不勞而獲的空間,與平均地權的初衷相違。



照價抽稅的理論要領



照價徵稅就是政府按照規定地價之後的土地原價,對土地持有者逐年課徵地價稅的過程。照價徵稅的目的在於以賦稅的方法,將非私人所應享有的經濟地租回歸給社會大眾共享。在孫文的理論中,照價徵稅的稅賦額應與經濟地租的大小成正比,而又因為經濟地租為土地所有人自土地所獲得的純收益,因此在政治意義上,土地稅就相當於壹種「所得稅」,因此不能轉嫁,必須要有土地所有人直接自行負擔。理論上,在實施照價徵稅之後,地主為了降低地價稅負擔,就不得不投資勞力、資本,謀求改良土地土地的生產力,連帶導致土地利用得到進壹步優化,接近「地盡其利」;此外,照價徵稅的另壹個主要目的在於制衡地主在申報地價時可能以少報多的情況,以追求經濟公平。



計價方式



孫文認為,中國傳統的土地課稅制度,只有以面積以及地的上、中、下等來區分,級距差異過大,並無法與現實接軌。孫文認為,地價稅應該要以地價的高低而定,貴地收稅多,賤地收稅少;因為貴地通常在繁榮之處,其地多為富人所有,「多取之不為虐」,然而賤地常在窮鄉僻壤,多為農人貧民所有,此必須從輕課徵。孫文認為如果使用地價課稅,就可以擺脫當時20世紀初期中國土地稅負不公的情況——在當時壹線城市的壹畝土地收稅僅數元,與鄉下任壹相同面積相同肥沃度之田野相同,他認為顯然不公平,而如果按照地價繳納則無此病。另外,孫文也提及該地價稅的課徵僅限於土地的「素地」而已,不算後期的人工改良與地面建築,以促進人民改良土地的價值、多做集約用途,邁向「地盡其利」。後代的三民主義學學者認為,此思想與美國人亨利喬治的地價稅思想相當類似。



累進稅率



另外在課稅方式上,孫文則主張採用累進稅率,擁有土地面積越多者,賦稅比例越高。原因在於,如果不實施累進稅率,若要求政府稅源充足、財政穩定,則必須仰賴重稅主義,而若土地稅率壹律等於通行投資年利率的水準,雖然可以可收取鉅額的經濟地租,但同時也會造成少額自用土地所有權的人不勝負荷;而相反的,如果統壹減輕地價稅稅率,又將無法防止大地主挾資投機有關土地,導致土地分配逐漸不均,無法達成地價稅之初衷。所以為了兼顧理想與事實,孫文建議地價稅的課徵應採用累進稅稅率,以在減輕小額土地所有權人壓力的同時讓國家可有豐富的財源。而關於累進之最高稅率,孫文雖然從未提及,但根據後世三民主義學學者解讀認為,理論上則應與通行投資年利率相當,如此才能將不勞而獲之素地地租收歸全民共享。



照價收買的理論要領



照價收買是指國家得以依照私人申報之地價,基於公權力的行使,強制收買其土地並取消私有的下級土地所有權的行為。孫文認為照價收買行為,本質上上屬於原始取得,與私法關係中的買賣行為有別。此壹制度,孫文認為,乃是國家本於「上級土地所有權」的擁有,為防止「下級土地所有權」運作有所偏差而成的。在平均地權的四個綱領中,照價收買是重要的控制辦法。照價收買能於規定定價時控制申報地價趨於正常,使造價徵稅與漲價歸公得以順利實行,並在調節土地分配及促進土地利用時,有效發揮國家對土地之最高支配權,阻止土地投機及消除不勞而獲。孫文並提及,政府在照價收買時,應當要對地上改良物壹律另給予公正的補償,充分保障私人改良土地之權益價值,以繼續鼓勵民間投資、促進土地利用。另外照價收買也可協助政府施政,節省開發經費充裕未來政府建設之財源,作為促進國家開發建設的手段。



徵用方式



孫文認為,為了實施照價收買,政府與在核發土地所有權狀時,應連帶載明地主所報之地價,並註明政府可照此價收稅或是收買,並再次確認政府對於該塊土地的「上級所有權」。後世三民主義學者認為此想法與德國擁有膠州灣租界時所實施的「先買權」制度相當類似。



“ 國家在地契之中,應批明國家當須地時,隨時可照地契之價收買,方能無弊。如人民料國家將買此地,故高其價;然使國家竟不買之,年年須納最高之稅,則已負累不堪,必不敢。即欲故低其價以求少稅,則又恐國家從而買收,亦必不敢。所以有此兩法互相表裏,則不必定價而價自定矣。在國家壹方面言之,無論收稅買地,皆有大益之事。……地為生產之原素,平均地權後,社會主義即易行。如國家欲修壹鐵路,人民不能擡價,則收買土地自易。於是將論資本問題。 ”

——孫文,民國元年(1912年)四月壹日與南京同盟會會員餞別會演講 民生主義與社會革命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基於公法政治關係為公共事業之需要,對其土地實施最高支配權的壹種方式。概念上,政府依法定程序對私有特定土地權利給予補償後強制取消其隻土地權利,得以促進行政之使用與效率。也就是說,國家只需要顧及單方面意思表示,基於公權力且只需給付私有土地之規定地價而無需其他條件即可收買任何土地的這種方式,被認為可以確保土地的「高度自由」,令公益隨時可以順利取得各項公共活動所需用地。平均國內土地分配之後,缺乏土地的企業或需要居住地的人民也可以隨時由政府的力量獲得土地,社會如此得到安定。然實務上,近代以來,為了實施國家經濟政策,調整土地分配或改良土地利用,政府常規定以區段徵收或直接大範圍徵收方式實現土地徵收,這種土地徵收的新發展在觀念上被學者認為已經打破了土地私有權的神聖,因此會導致土地私有制度漸漸的與公共利益互相衝突。



1954年8月,政府公佈「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指定臺灣為實行區域。由人民自動申報地價,政府照價徵稅,漲價歸公,皆用作興辦擴大社會福利事業及九年國民義務教育之用。1964年1月,立法院通過「都市平均地權條例」。1964年7月臺灣省實施都市平均地權,公告地價;並決定以增收之地價稅,作為推行民生主義社會福利政府之財源。







6 現在講解民族主義







物以類聚,人以群分。萬物萬類,究其之所以如此?曰:先天確定之也。先天確定物種之形態,以與客觀環境相適應。“鷹擊長空、虎嘯深山”,先天物種形態與後天環境之最佳結合。人類之族群亦如此,以人種之膚色而論,人類膚色有白、黑、黃、棕,地理氣候帶有寒、熱、溫、濕熱。白人近於寒帶,耐寒不耐熱。黑人生於熱帶,耐熱不耐寒。黃種人生於溫帶,寒、熱、溫、涼往復循環而趨於中。無有極端之嚴寒、酷暑。黃種人喜溫而不耐嚴寒酷暑。棕色人種生於熱帶雨林,耐濕熱而不耐燥熱。黑、白、黃、棕之色與寒、熱、溫、濕熱之氣候,具出於先天,不可變也。此不同人種分別群居於不同地理氣候帶之自然原因也。不同地理氣候帶,寒、熱、濕、燥不同,而無優劣之分。不同人種各處其地,各適其所適,各是其所是,各非其所非。由此而生不同族群人之性情:靜躁不同,趣舍萬殊。雖有差異,而無優劣。根據“先天與後天相適應”之自然法則,對不同膚色人種之性情作壹個推測:白色---冷靜、黑色---躁動、黃色---中和。此壹推測有待人類學之研究與檢驗。作為黃種人而地處溫帶的中華民族,其地理氣候特征與人之精神特質,則有相互契合之面貌。我中華大地,地處溫帶,四季分明。東臨太平洋,東南信風隨春夏之季而至。氣候溫暖而濕潤,降雨時至,江河密布,山川秀麗,物產豐隆。四季往復,秋風時至,北方秋高氣爽,冷靜而堅毅。地理氣候如此,人之性格、精神如何呢?《中庸》第十章有言:







子路問強。



子曰,「南方之強與,北方之強與,抑而強與?」



「寬柔以教,不報無道,南方之強也。君子居之。」



「衽金革,死而不厭,北方之強也。而強者居之。」



故君子和而不流;強哉矯。中立而不倚;強哉矯。國有道,不變塞焉;強哉矯。國無道,至死不變;強哉矯。」







解讀:



人之強有三:物力之強、和德之強、正道之強。物力之強,孤剛易折。和德之強,親而不尊,雖為君子,眾力不聚。正道之強,義之強也。中立而不倚,正義、公道之謂也。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合於道義,小則得壹家人之助,大則得壹國人之助,更大則得全世界之助。此正道之所以最強也。公道、正義雖為至強,或為壹時之時勢所遏,當舍生取義,以勵後繼,以證將來:公理必勝強權。此公道之至強作為信仰,於人精神上之體現也。



王國維對中華文化之特質,有比較清晰之表述。現引述其原文, “我國春秋以前,道德政治上之思想,可分為二派,壹帝王派,壹非帝王派。前者稱道堯、舜、禹、湯文武,後者則稱其學出於上古之隱君子,或托之於上古之帝王。前者近古學派,後者遠古學派也;前者貴族派,後者平民派也;前者人世派,後者遁世派也;(非真遁世派,知其主義之終不能行於世,而遁焉者也。)前者熱情派,後者冷性派也;前者國家派,後者個人派也。前者大成於孔子、墨子,而後者大成於老子。故前者北方派,後者南方派也。 此二派者,其主義常相反對,而不能相調和。觀孔子與接輿、長沮、桀溺、荷篠(xiǎo)丈人之關系,可知之矣。戰國後之諸學派,無不直接出於此二派,或出於混合此二派。故雖謂吾國固有之思想,不外此二者,可也”。



“ 周末時之兩大思潮,可分為南、北二派。北派氣局雄大,意誌強健,不偏於理論而專為實行。南派反之,氣象幽玄,理想高超,不涉於實踐而專為思辨。是蓋地理之影響使然也。今吾人欲求其例,則於楚人有老子,思辨之代表也;於魯人有孔子,實踐之代表也。孔子之思想,社會的也。老子之思想,非社會的也。老子離現實而論自然之大道,彼之“道”超於相對之域而絕對不變,雖存於客觀,然無得而名之。老子以此“道”為宇宙壹切萬象之根本原理。故其思辨也,使壹切之現象界皆為於相對的矛盾的之物而反轉之。如“知其雄,守其雌”,“知其白,守其黑”,“知其榮,守其辱”;或雲“有”,或雲“無”,或雲“盈”,或雲“虛”,或雲“強”,或雲“弱”:皆為相對之矛盾觀念,常保消極以預想積極者也。故其倫理及政治思想專為消極主義,慕太古敦樸之政,而任人性之自然,以恬淡而無為為善。若自其厭世的立腳地觀之,則由激於周季之時勢,憤而作此激越非社會的之言者也。孔子則反之,綜合堯舜三代先王之道而組織之,即欲以客觀之禮以經綸社會也。至其根本原理則信天命,自天道繹之而得“仁”,即從“天人合壹”觀以立人間行為之規範準繩。故孔子者北方雄健之意誌家也,老子者南方幽玄之理想家也。



續彼幽玄之理想者為列子,列子之後有莊子。發揮此雄健之意誌者有子思、孟子、荀子。要之,儒與道之二大分派,對立於先秦之時,而傳其二大思潮於後世。此外尚有莫翟唱“兼愛”功利之說,似儒家;楊朱唱利己快樂說,似道家;鹖冠子為折中派;韓非子為法家。諸子百家之說,縱橫如雲,燦然如星,周末之文華極壹時之炳耀。是蓋因成周封建政體之壞頹,喚起個人思想界之自由,洵可謂之為稀世之壯觀也! ”



“老莊之說通行於兩漢,至魏晉而大盛,其弊流於清談,以任放曠達自喜,或作神仙說,經六朝至唐時復大盛,至追謚老子為太上玄元皇帝。然而當漢之末也,佛教侵入,經三國至六朝之際,至於梁而最盛。其勢力之偉大漸駕儒道而上之。入隋,遂有唱三教壹致論者。其後復大盛於唐,經宋元明至今焉。”



“儒教因漢武帝之獎勵,出董仲舒,而繼先秦之思潮,回復秦火之厄。至西漢之末有楊雄者,合儒與道,立壹家言。六朝之際,儒為佛老所抑。至隋有王通,用之作策論。有唐壹代,唯韓愈壹人維持之。經五代至宋,復勃然而興,幾有淩先秦儒家而上之之勢。即北宋時二程子唱“性命窮理”說,南宋時經朱子手而大成,作“理氣”論。同時有陸象山之“心即理”說。入明,而為王陽明之“知行合壹”說。其後至國朝,考證學大行。故中國亙古今而有最大勢力者,實為儒教。國家亦歷代采用之。何則?儒教貴實踐躬行,而以養成完全之道德政治家為目的,而有為之人才亦皆籠罩於此中故也。”



中國文化南、北二派,儒、道二家,從對社會組織之構想來看,南方道家,自由而趨於無政府意識。北方儒家,構建秩序而趨於專制主義。二者混壹,而有君主“無為”而天下治之王朝盛世。



我華夏自三皇五帝經文、武、周公至秦皇、漢武,唐宗、宋祖,綿延不絕。在世界上的封建時代、帝國時代,我華夏文明皆處於先進行列,內外皆稱我華夏為禮儀之邦。



禮儀之所本,順人情、明義理而為之。《禮記》雲:何謂人情?喜怒哀懼愛惡欲,七者,弗學而能。何謂人義?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十者,謂之人義。講信修睦,謂之人利。爭奪相殺,謂之人患。故聖人所以治人七情,修十義,講信修睦,尚辭讓,去爭奪,舍禮何以治之?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貧苦,人之大惡存焉。故欲惡者,心之大端也。人藏其心,不可測度也,美惡皆在其心不見其色也,欲壹以窮之,舍禮何以哉?



人生而靜,天之性也;惑於物而動,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後好惡形焉。好惡無節於內,知誘於外,不能反躬,天理滅矣。夫物之感人無窮,而人之好惡無節,則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欲者也。於是有悖逆詐偽之心,有淫泆作亂之事。是故,強者脅弱,眾者暴寡,知者詐愚,勇者苦怯,疾病不養,老幼孤獨不得其所,此大亂之道也。



是故先王之制禮樂,人為之節,衰麻哭泣,所以節喪紀也;鐘鼓幹戚,所以和安樂也;昏姻冠笄,所以別男女也;射鄉食饗,所以正交接也。禮節民心,樂和民聲,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禮樂刑政,四達而不悖,則王道備矣。



孔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制度,以立田裏,以賢勇知,以功為己。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湯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選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謹於禮者也。以著其義,以考其信,著有過,刑仁講讓,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埶者去,眾以為殃,是謂小康。



《禮記》非壹時壹人所作,故其文法不甚整飭,因果關系不很明晰。但其直觀的描述是能為大眾所理解的。



人人本然具有七情,彼此沖突,欲修十義以節制七情,因此選賢與能,制禮樂刑政,四達而不悖。大道以行,天下為公。如此,萬物雖雜,皆能各得其宜而不相侵害。在人類社會,個體之差異雖大,彼此七情之沖突雖雜,有天下為公之大道為之裁決,則眾人能各得其宜,和睦相處。



眾人皆有七情,彼此爭奪相殺。先知先覺者欲除此社會公眾之患而立名符其實之公共意誌,古今中外所同此希望也。近代以來,西方社會隨著科學的進步,認識的深入,在政治上認識到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的產生之道,由上而下的路徑,不如由下而上的路徑。先知先覺所聚集之群體,壹時壹世或能體現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世異時移,則不壹定能體現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無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為公共關系之裁決,則強者脅弱,眾者暴寡,知者詐愚,勇者苦怯,疾病不養,老幼孤獨不得其所,社會大亂就產生了。由下而上產生的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會定期接受民意的檢驗。使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由公意而出,不以個人之意誌與理性為轉移。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能夠名至實歸以至於後世。



不論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是由上而下產生,還是由下而上產生,社會的上下秩序都是必然存在的。國學大師王國維於共產主義在俄國方興未艾之時,即論述共產主義會造成大不平等。王國維的論述道出了壹個常識性的前提,即不論社會、國家的組織形式如何,都必然是少數人在管理公共事務。就像人體壹樣,不論其性格、體格如何,都是占人體極小部分的大腦在管理人體的四肢百骸。



在封建專制社會,在上者修十義,制禮樂刑政而施行。在下者敬畏、恭敬在上者。上下之關系由禮、義、忠、信、直、寬、惠、溫、良、恭、讓等等道德來維持。



在民主共和社會,由下而上產生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最終在由少數人組成的政府中產生並執行。作為具有個體意誌並且與公共意誌沖突的社會大眾,與由少數人組成的政府的關系由什麽來維持呢?只能由上、下都認同的道德來維持。我華夏經歷數千年之實踐而為國民所欣然同意者,禮、義、忠、信、直、寬、惠、溫、良、恭、讓等等道德觀念。在此道德觀念規範下,社會大眾在個體自由意誌中對公共意誌有潛移默化的敬畏之心,對公共理性有自然的恭敬之心。如此,共和政體才能長久。德雖然因時代政體與國民等而生差異,於今日自社會國家上論之,則道德的德為公共心、慈善心、愛國心等。對於自己,則為自重、熱心、潔白、清潔、活潑、順序等。見於智力上,為精密、熟慮、慎重、智慧等。於家族,為長對幼之慈愛親切等。於婦德,為慈愛、貞淑、端正、柔和等。



下面我說說共和政體需要道德觀念規範,才能長久的深層原因。



法國思想家盧梭有言,政治體也猶如人體壹樣,自從它壹誕生起就開始死亡了,它本身之內就包含著使它自己滅亡的原因。人體的組織是大自然的作品,國家的組織則是人工的作品,賦予國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組織,從而使它的生命得以盡可能地延長,這件事取決於人。



民主制度的制度性缺點是什麽?更進壹步研究專制制度與民主制度,就會發現,專制政府昏庸化與民主政府平庸化,是必然之趨勢。也就是,專制政府與民主政府都會劣質化。其原因是,專制權力體系是由上而下產生的。民主權力體系是由下而上產生的。由上而下的權力體系社會,社會大眾必然媚上。由下而上的權力體系社會,社會大眾必然媚下。媚上與媚下,都會造成政府劣質化。







對民主政府劣質化進行遏制的有效方法是,對民主制度進行修正。其壹,直接民權限制在自治單位———縣之內。其二是,間接民權範圍內實行“權能分離”,改“三權分立”為“五權分立”。使考試院與另四院有相同的權重。使公職的候選人在知識的引導下競選公職。最大限度內遏制“媚下”的趨勢。







除了我上文所說的“媚下”的原因外,就是自由意誌的自我沖突。自由,意味著人的意誌在各種趨向上皆有可能,完全相反的趨向可同時存在。共和政體是由下而上產生的,當社會中的多數人由於必然的短視,只能看見並追求個體的自由,而蔑視保障社會大眾自由的政體規則時,共和政體的基礎就坍塌了。共和政體就會解體了。



君主專制政體因為不能長久體現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而解體,共和政體因為社會大眾必然的蔑視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而解體。



因此,必須有道德禮義對社會大眾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使個體自由意誌對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有自然的敬畏之心與恭敬之心。這樣,共和政體才能長久。







要而言之,民族特質本於先天,與後天客觀環境相契合。民族文化,民族之自我意識,自我認同也。與個人之自我意識同壹理也,皆先天確定之本能也。民族主義,源於民族本能,成於民族認識。壹民族處於世界民族之林,如何保持我民族之固有文化?如何吸收它民族之優秀文化?如何抵禦它民族於我有害之文化?認識並解決這些問題,使本民族能生存並繁榮昌盛,自立於世界民族之林。此民族主義對於本民族之價值也。民族主義對於它民族有無價值呢?曰民族主義對世界民族之價值取決於民族意識與民族認識之關系。民族意識,在壹民族面對它民族時,油然而生。民族之間,兩相對照,可生兩種民族意識:民族自大與民族自卑。壹民族,或因壹時之形勢,或因壹時之認識水平而超越其他民族,自然而生“我民族人種優於它民族人種”,進而產生侵略、征服、統治弱小民族之民族奴役。反之,民族自卑必然產生民族被同化而消亡。世界民族就會逐步減少。顯然,這是違背自然界意誌的---民族多樣性。民族認識,上文之論述民族與地理氣候之關系時,有壹結論:(民族)各適其所適,各是其所是,各非其所非。壹民族之民族性及所具有的民族文化,所表現的是此民族的生存方式。生存方式,合適的,是最好的。即(民族)各適其所適,各是其所是,各非其所非。壹言以蔽之,民族自由,民族平等。此民族主義之世界價值也。即世界民族觀念下的民族意識。表現於政治上,則民族自決、自治。如此,可消民族戰爭於無形。所以,國父孫中山說,我們的民族主義對內是,爭民族獨立自強,對外是,爭民族平等。下面引述孫中山先生《民族主義》部分內容,以明民族主義之真諦。



“再講民族的起源。世界人類本是壹種動物,但和普通的飛禽走獸不同。人為萬物之靈。人類的分別,第壹級是人種,有白色、黑色、紅色、黃色、棕色五種之分。更由種細分,便有許多族。像亞洲的民族,著名的有蒙古族、巫來族、日本族、滿族、漢族。造成這種種民族的原因,概括的說是自然力,分析起來便很複雜。當中最大的力是「血統」。中國人黃色的原因,是由於根源黃色血統而成的。祖先是什麼血統,便永遠遺傳成壹族的人民,所以血統的力是很大的。次大的力是「生活」。謀生的方法不同,所結成的民族也不同。像蒙古人逐水草而居,以遊牧為生活,什麼地方有水草,便遊牧到甚麼地方,移居到什麼地方。由這種遷居的習慣,也可結合成壹個民族。蒙古能夠忽然強大。就本於此,當蒙古最強朝的時侯,元朝的兵力,西邊征服中央亞細亞、阿刺伯及歐洲之部分,東邊統壹中國,幾乎征服日本,統壹歐亞。其他民族最強盛的象漢族,當漢唐武力最大的時候,西邊才到裡海。像羅馬民族武力最大的時候,東邊才到黑海。從沒有那壹個民族的武力,能夠及乎歐亞兩洲,像元朝的蒙古民族那樣強盛。蒙古民族之所以能夠那樣強盛的原因,是由於他們人民的生活是遊牧,平日的習慣便有行路不怕遠的長處。第三大的力是「語言」。如果外來民族得了我們的語言,便容易被我們感化,久而久之,逐同化成壹個民族。再反過來,若是我們知道外國語言,也容易被外國人同化。如果人民的血統相同,語言也同,那麼同化的效力便更容易。所以語言也是世界上造成民族很大的力。第四個力是「宗教」。大凡人類奉拜相同的神,或信仰相同的祖宗,也可結合成壹個民族。宗教在造成民族的力量中,也很雄大。像阿刺伯和猶太兩國已經亡了許久,但是阿刺伯人和猶太人至今還是存在。他們國家雖亡,而民族之所以能夠存在的道理,就是因為各有各的宗教。大家都知道現在的猶太人散在各國的極多,世界上極有名的學問家,像愛因斯坦,就是猶太人。再像現在英國各國的資本勢力 也是被猶太人操縱。猶太民族的天質是很聰明的,加以宗教之信仰,故雖流離遷徒於各國,猶能維持其民族於長久。阿刺伯人所以能夠存在的道理,也是因為他們有謨罕墨德的宗教。其他信仰佛教極深的民族象印度,國家雖然亡到英國,種族還是永遠不能消滅。第五個力是「風俗習慣」。如果人類中有壹種特別相同的風俗習慣,久而久之,也可行結合成壹個民族。我們研究許多不相同的人種,所以能結合成種種相同民族的道理,自然不能不歸功於血統、生活、語言、宗教和風俗習慣這五種力。這五種力,是天然進化而成的,不是用武力征服得來的。所以用這五種力和武力比較,便可以分別民族和國家。 我們鑒於古今民族生存的道理,要救中國,想中國民族永遠存在,必要提倡民族主義。要提倡民族主義,必要先把這種主義完全瞭解,然後才能發揮光大,去救國家。就中國的民族說,總數是四萬萬人,當中參雜的不過是幾百萬蒙古人,百多萬滿洲人,幾百萬西藏人,百幾十萬回教之突厥人。外來的總數不過壹千萬人。所以就大多數說,四萬萬中國人可以說完全是漢人。同壹血統、同壹語言文字,同壹宗教、同壹習慣,完全是壹個民族。我們這種民族,處現在世界上是什麼地位呢?用世界上各民族的人數比較起來,我們人數最多,民族最大,文明教化有四千多年,也應該和歐美各國並駕齊驅,但是中國的人只有家族和宗教的團體,沒有民族的精神,所以雖有四萬萬人結合成壹個中國,實在是壹片散沙,弄到今日,是世界上最貧弱的國家,處國際中最低下的地位。人為刀俎,我為魚肉,我們的地位在此時最為危險。如果再不留心提倡民族主義,結合四萬萬人成壹個堅固的民族,中國便有亡國滅種之憂。我們要挽救這種危亡,便要提倡民族主義,用民族精神來救國。 …… 中國的民族主義既亡,今天就把亡的原因拿來說壹說。此中原因是很多的。尤其以被異族征服的原因為最大。凡是壹種民族征服另種民族。自然不淮別種民族有獨立的思想。好比高麗被日本征服了,日本現在就要改變高麗人的思想,所有高麗學校裡的教科書,凡是關於民族思想的話都要刪去;由此三十年後,高麗的兒童便不知有高麗了,更不知自己是高麗人了。從前滿洲對待我們也是壹樣,所以民族主義滅亡的頭壹個原因,就是我們被異族征服。征服的民族,要把被征服的民族所有寶貝,都要完全消滅。康熙說他是天生來做中國皇帝的,勸人不可逆天;到了乾隆便更狡猾,就是滿漢的界限完全消滅。所以自乾隆以後,知識階級的人多半不知有民族思想,只有傳到下流社會。但是下流社會雖然知道要殺韃子,只知道當然,不知道所以然。所以中國的民族思想便消滅了幾百年,這種消滅是由於滿洲人方法好。 …… 英俄兩國現在生出了壹個新思想,這個思想是有知識的學者提倡出來的,這是什麼思想呢?是反對民族主義的思想。這種思想說民族主義是狹隘的,不是寬大的』簡直的說,就是世界主義。現在的英國和以前的俄國、德國,與及中國現在提倡新文化的新青年,都贊成這種主義,反對民族主義。我常聽見許多青年說,國民黨的三民主義不合現在世界的新潮流,現在世界上最新最好的主義是世界主義。究竟世界主義是好是不好?如果這個主義是好的,為甚麼中國壹經亡國,民族主義就要消滅?世界主義,就是中國二千多年以前所講的天下主義。我們現在研究這個主義,他到底是好不好呢?照理論上講,不能說是不好。從前中國知識階級的人,因為有了世界主義的人,他說:舜,東夷之人也;文王,西夷之人也,東西狄華夏,就是世界主義。大凡壹種思想,不能說是好是不好,只看他是合我們用,還是不合我們用。如果合我們用便是好,不合我們用便是不好。世界上的國家,拿帝國主義把人征服了,要想保全他特殊地位,做全世界的主人翁,總想站在萬國之上,故主張世界主義。因為普通社會有了世界主義,故滿清入關便無人抵抗,以致亡國。當滿清入關的時候,人數是很少的。總數不過十萬人。拿十萬人怎麼能夠征服數萬萬人呢?因為那時候,中國大多人很提倡世界主義,不講民族主義,無論什麼人來做中國皇帝都是歡迎的。所以史可法雖然反對滿人,但是贊成他的人太少,還是不能抵抗滿人。因全國的人都歡迎滿人,所以滿人便得做中國安穩皇帝。當那個時候,漢人不但歡迎滿人,並且要投入旗下,歸化於滿人,所以有所謂「漢軍旗」。 …… 但是我們何以失去民族主義呢?要考究起來是很難明白的,我可以用壹件故事來比喻。這個比喻或者是不倫不類,和我們所講的道理毫不相關,不過借來也可以說明這個原因。這件故事是我在香港親見過的:從前有壹個苦力,天天在輪船碼頭,拿壹枝竹槓和兩條繩子去替旅客挑東西,就是那個苦力謀生之法。後來他積存了十多塊錢,當時呂宋彩票盛行,他就拿所積蓄的錢買了壹張呂宋彩票。那個苦力因為無家可歸,所有的東西都沒地方收藏,所以他買得的彩票也沒地方收藏。他謀生的工具只是壹枝竹槓和兩條繩子,他到什麼地方,那竹槓和兩條繩子便到什麼地方。所以他就把所買的彩票,收藏在竹槓之內。不能隨時拿出來看,所以他把彩票號數死死記在心頭,時時刻刻都念著。到了開彩的那壹日,他便到彩票店內去 對號數,壹見號單,知道是自己中了頭彩,可以發十萬元的財。他就喜到上天,幾乎要發起狂來,以為從此可不用竹槓和繩子去做苦力了,可以永久做大富翁了。由於這番歡喜,便把手中的竹槓和繩子壹並拋入海中。用這個比喻說,呂宋彩票好比是世界主義,是可以發財的,竹槓好比是民族主義,是壹個謀生的工具。中了頭彩的時候,好比是中國帝國主義極強盛的時代,進至世界主義的時代。我們的祖宗以為中國是世界的強國,所謂「天無二日,民無二王」,「萬國衣冠拜冕旒」,世界從此太平矣。以後只要講世界主義,要全世界的人都來進貢,從此不必要民族主義,所以不要竹槓,要把他投入海中。到了為滿洲所滅的時候,不但世界上的大主人翁做不成,邊自己的小家產都保守不穩,百姓的民族思想壹齊消滅了,這好比是竹槓投入海中壹樣,所以滿清帶兵入關,吳三桂便作嚮導。史可法雖然想提倡民族主義,擁戴福王,在南京圖恢復,滿洲的多爾袞便對史可法說:「我們的江山,不是得之於大明,是得之於闖賊。」他的意思,以為明朝的江山,是明朝自己人失去了的,好比苦力自己丟了竹槓壹樣。近來講新文化的學生,也提倡世界主義,以為民族主義不合世界潮流。這個論調,如果是發自英國、美國,或發自我們的祖宗,那是很適當的;但是發自現在的中國人,這就不適當了。德國從前不受壓迫,他們不講民族主義,只講世界主義,我看今日的德國,恐怕不講世界主義,要來講壹講民族主義罷。我們的祖宗如果不把竹槓丟了,我們還可以得回那個頭彩。但是他們把竹槓丟得太早了,不知道發財的彩票還藏在裡面。所以壹受外國的政治力和經濟力來壓迫,以後又遭天然的淘汰,我們便有亡國滅種之憂。 …… 中國從前能夠達到很盛的地位,不是壹個原因做成的。大凡壹個國家所以能夠強盛的原故,起初的時候都是由於武力發展,繼之以種種文化的發揚,便能成功。但是要維持民族和國家的長久地位,還有道德問題,有了很好的道德,國家才能長治久安。亞洲古時最強盛的民族,莫過於元朝的蒙古人,蒙古人在東邊滅了中國,在西邊又征服歐洲。中國歷代最強盛的時候,國力都不能夠過裡海的西岸,只能夠到裡海之東,故中國最強盛的時候,國力都不能達到歐洲。元朝的時候,全歐洲幾乎被蒙古人吞併,比起中國最強盛的時候還要強盛得多,但是元朝的地位沒有維持很久。從前中國各代的國力雖然比不上元朝,但是國家的地位各代都能夠長久,推究當中的原因,就是元朝的道德不及中國其餘各代的道德那樣高尚。從前中國民族的道德因為比外國民族的道德高尚得多,所以在宋朝,壹次亡國於外來的蒙古人,後來蒙古人還是被中國人所同化;在明朝,二次亡國於外來的滿洲人,後來滿洲人也是被中國人同化。因為我們民族的道德高尚,故國家雖亡,民族還能夠存在;不但是自己的民族能夠存在,並且有力量能夠同化外來的民族。所以窮本極源,我們現在要恢復民族的地位,除了大家聯合起來做壹個國族團體以外,就要把固有的舊道德恢復起來。有了固有的道德,然後固有的民族地位才可以圖恢復。 講到中國固有的道德,中國人至今不能忘記的,首中忠孝,次是仁愛,其次是信義,其次是和平。這些舊道德,中國人至今還是常講的。但是現在受外來民族的壓迫,侵入了新文化,那些新文化的人,便排斥舊道德,以為有了新文化,便可以不要舊道德。不知道我們固有的東西,如果是好的,當然是要保存,不好的才可以放棄。 此刻中國正是新舊潮流相衝突的時候,壹般國民都無所適從。前幾天我到鄉下進了壹所祠堂,走到最後進的壹間廳堂去休息,看見右邊有壹個「孝」字,左邊壹無所有,我想從前壹定有個「忠」字。像這些景象,我看見了的不止壹次,有許多祠堂或家廟都是壹樣的。不過我前幾天所看見的「孝」字是特別的大,左邊所拆去的痕跡還是新鮮的。推究那個拆去的行為,不知道是鄉下自己做的,或者是我們所駐的兵士做的,但是我從前看到許多祠堂廟宇沒有駐過兵,都把「忠」字拆去。由此便可見現在壹般人民的思想,以為到了民國,便可以不講忠字;以為從前講忠字是對於君的,所謂忠君的;現在民國沒有君主,忠字便可以不用,所以便把他拆 去。這種理論,實在是誤解。因為在國家之內,君主可以不要,忠字是不能不要的。如果說忠字可以不要,試問我們有沒有國家?我們的忠字可不可以?忠於事又是可不可以?我們做壹件事,總要始終不渝,做到成功,如果做不成功,就是把性命去犧牲亦所不惜,這便是忠,所以古人講忠字,推到極點便是壹死。古時所講的忠,是忠於皇帝,現在沒有皇帝便不講忠字,以為什麼事都可以做出來,那便是大錯。現在人人都說,到了民國什麼道德都破壞了,根本原因就是在此。我們在民國之內,照道理上說,還是要盡忠,不忠於君,要忠於國,要忠於民,要為四萬萬人去效忠。為四萬萬人效忠,比較為壹人效忠,自然是高尚得多。故忠字的好道德還是要保存。講到孝字,我們中國尤為特長,尤其比各國進步得多。《孝經》所講孝字,幾乎無所不至。現在世界中最文明的國家講到孝字,還沒有象中國講到這麼完全。所以孝字更是不能不要的。國民在民國之內,要能夠把忠孝二字講到極點,國家便自然可以強盛。 仁愛也是中國的好道德。古時最講愛字的莫過於墨子。墨子所講的「兼愛」,與耶穌講的「博愛」是壹樣的。古時在政治壹方面所講愛的道理,有所謂「愛民如子」,有所謂「仁民愛物」,無論對於什麼事,都是用愛字去包括。所以古人對於仁愛究竟是怎麼樣實行,便可以知道。中外交通之後,壹般人便以為中國人所講的仁愛不及外國人,因為外國人在中國設立學校,開辦醫院,來教育中國人、救濟中國人,都是為實行仁愛的,照這樣實行壹方面講起來,仁愛的好道德,中國現在似乎遠不如外國。中國所以不如的原故,不過是中國人對於仁愛沒有外國人那樣實行,但是仁愛還是中國的舊道德。人們要學外國,只要學他們那樣實行,把仁愛恢復起來。再去發揚光大,便是中國固有的精神。 …… 中國更有壹種極好的道德,是愛和平。現在世界上的國家和民族,止有中國是講和平;外國都是講戰爭,主張帝國主義去滅人的國家。近年因為經過許多大戰,殘殺太大,才主張免去戰爭,開了好幾次和平會議,像從前的海牙會議,歐戰之後的華賽爾會議、金那瓦會議、華盛頓會議,最近的洛桑會議。但是這些會議,各國人共同去講和平,是因為怕戰爭,出於勉強而然的,不是出於壹般國民的天性。中國人幾千年酷愛和平,都是出於天性。論到個人便重謙讓,論到政治便說「不嗜殺人者能壹之」,和外國人便有大大的不同。所以中國從前的忠孝仁愛信義種種的舊道德,固然是駕乎外國人,說到和平的道德,更是駕乎外國人。這種特別的好道德,便是我們民族的精神。我們以後對於這種精神不但是要保存,並且要發揚光大,然後我們民族的地位才可以恢復。 我們舊有的道德應該恢復以外,還有固有的智能也應該恢復起來。我們自被滿清征服了以後,四萬萬人睡覺,不但是道德睡了覺,連知識也睡了覺,我們今天要恢復民族精神,不但是要喚醒固有的道德,就是固有的知識也應該喚醒他。中國有什麼固有的知識呢?就人生對於國家的觀念,中國古時有很好的政治哲學。我們以為歐美的國家近來很進步,但是說到他們的新文化,還不如我們政治哲學的完全。中國有壹段最有系統的政治哲學,在外國的大政治家還沒有見到,還沒有說到那樣清楚的,就 是《大學》中所說的「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那壹段話。把壹個從內發揚到外,由壹個人的內部做起,推到平天下止。像這樣精微開展的理論,無論外國什麼政治哲學家都沒有見到,都沒有說出,這就是我們政治哲學的知識獨有的寶貝,是應該要保存的。這種正心、誠意、修身、齊家的道理,本屬於道德的範圍,今天要把他放在知識範圍內來講,才是適當,我們祖宗對於這些道德上的功夫,從前雖然是做過的,但是自失了民族精神之後,這些知識的精神當然也失去了,所以普通人讀書,雖然常用那壹段話做口頭禪,但是多是習而不察,不求甚解,莫名其妙的。正心、誠意的學問是治的功夫,是很難講的。從前宋儒是最講究這些功夫的,讀他們的書,便可以知道他們做到了什麼地步。但是說到修身、齊家、治國那些外修的功夫,恐怕我們現在還沒有做到。專就外表來說,所謂修身、齊家、治國,中國人近幾百年以來都做不到,所以對於本國便不能自治。外國人看見中國人不能治國,便要來共管。…… 我們要學外國,是要迎頭趕上去,不要向後跟著他,譬如學科學,迎頭趕上去,便可以減少兩百多年的光陰。我們到了今日的地位,如果還是睡覺,不去奮鬥,不知道恢復國家的地位,從此以後便要亡國滅種。現在我們知道了跟上世界的潮流,去學外國之所長,必可以學得比較外國還要好,所謂「後來者居上」。從前雖然是退後了幾百年,但是現在只要幾年便可以趕上,日本便是壹個好榜樣。日本從前的文化是從中國學去的,比較中國低得多。但是日本近來專學歐美的文化,不過幾十年便成世界中列強之壹。我看中國人的聰明才力不亞於日本,我們此後去學歐美,比較日本還要容易。所以這十年中,便是我們的生死關頭。如果我們醒了,像日本人壹樣,大家提心吊膽去恢復民族的地位,在十年之內,就可以把外國的政治、經濟和人口增加的種種壓迫和種種禍害都壹齊消滅。日本學歐美不過幾十年便成世界列強之壹,但是中國的人口比日本多十倍,領土比日本大三十倍,富源更是比日本多,如果中國學到日本,就要變成十個列強。現在世界之中,英、美、法、日、意大利等不過五大強國,以後德、俄恢復起來,也不過六七個強國;如果中國能夠學到日本,就要變成十個強國。到了那個時候,中國便可以恢復到頭壹個地位。 但是中國到了頭壹個地位,是怎麼樣做法呢?中國古時常講「濟弱扶傾」,因為中國有了這個政策,所以強了幾千年,安南、緬甸、高麗、暹 羅那些小國還能夠保持獨立。現在歐風東漸,安南便被法國滅了,緬甸被英國滅了,高麗被日本滅了。所以,中國如果強盛起來,我們不但是要恢復民族的地位,還要對於世界負壹個大責任。如果中國不能夠擔負這個責任,那末中國強盛了,對於世界便有大害,沒有大利。中國對於世界要負什麼責任呢?現在世界列強所走的路是滅人國家的;如果中國強盛了,也要去滅人的國家,也去學列強的帝國主義,走相同的路,便是蹈他們的覆轍。所以我們要先決定壹種政策,要濟弱扶傾,才是盡我們民族的天職。我們對於弱小民族要扶持他,對於世界的列強要抵抗他。如果全國人民都立定這個誌願,中國民族才可以發達。若是立定這個誌願,將來到了強盛時候,想到今日身受過了列強政治經濟壓迫的痛苦,將來弱小民族如果也受這種痛苦,我們便要把那些帝國主義來消滅,那才算是治國平天下。 我們要將來能夠治國平天下,便先要恢復民族主義和民族地位。用固有的道德和平做基礎,去統壹世界,成壹個大同之治,這便是我們四萬萬人的大責任。諸君都是四萬萬人的份子,都應該擔負這個責任,便是我們民族的真精神。…… 這次歐洲的戰爭,是世界上有史以來最劇烈的。軍隊的人<數>有四五千萬,時間經過了四年之久,到戰爭最後的時候兩方遠不能分勝負。在戰爭的兩方面,壹方叫做協商,壹方叫做同盟國。在同盟國之中,初起時有德國、奧國,後來加入土耳其、布加利亞。在協商之中,初起時有塞維亞、法國、俄國、英國及日本,後來加入意大利亞及美國。美國之所以參加的原因,全為民族問題。因在戰爭之頭壹二年,都是德奧兩國獲勝,法國的巴黎和英國的海峽都幾乎被德奧兩國軍隊攻入。條頓民族便以為英國必亡,英國人便十分憂慮,見得美國的民族是和他們相同,於是拿撒克遜民族的關系去煽動美國,美國見得和自己相同民族的英國將要被異族的德國滅亡,也不免物傷其類,所以加入戰爭去幫助英國,維持撒克遜人的生存;並且恐怕自己的力量單薄,遂竭全力去鼓動全世界的中立民族,共同參加去打敗德國。 當 戰爭時,有壹個大言論最被人歡迎的,是美國威爾遜所主張的「民族自決」。因為德國用武力壓迫歐洲協商國的民族,威爾遜主第打滅德國的強權,令世界上各弱小民族以後都有自主的機會,於是這種主張便被世界所歡迎。所以印度雖然被英國滅了,普通人民是反對英國的,但是有好多小民族聽見威爾遜說這回戰爭是為弱小民族爭自由的,他們便很喜歡去幫英國打仗。安南雖然是被法國滅了,平日人民痛恨法國的專制,但當歐戰時仍幫法國去打仗,也是因為聽到威爾遜的主張是公道的原故。他若歐洲的弱小民族象波蘭、捷克斯拉夫、羅米尼亞壹齊加入協商國去打同盟國的原因,也是因為聽見了威爾遜所主張的民族自決那壹說。我們中國也受了美國的鼓動,加入戰爭。雖然沒有出兵,但是送了幾十萬工人去挖戰壕,做後方的勤務。協商國因為創出這項好題目,所以弄到無論歐洲、亞洲壹切被壓迫的民族,都聯合起來去幫助他們打破同盟國。當時威爾遜主張維持以後世界的和平,提出了十四條,其中最要緊的是讓各民族自決。當戰事未分勝負的時候,英國、法國都很贊成。到了戰勝之後開和議的時候,英國、法國和意大利覺得威爾所主張的民族開放和帝國主義利益的衝突太大,所以到要和議的時候,便用種種方法騙去威爾遜的主張。弄到和議結局所定出的條件,最不公平。世界上的弱小民族不但不能自決,不但不能自由,並且以後所受的壓迫比從前更要厲害。由此可見,強盛的國家和有力量的民族已經雄占全球,無論什麼國家和什麼民族的利益,都被他們壟斷。他們想永遠維持這種壟斷的地位,再不淮弱小民族復興,所以天天鼓吹世界主義,謂民族主義的範圍太狹隘。其實他們主張的世界主義,就是變相的帝國主義與變相的侵略主義。但是威爾遜的主張提出以後,便不能收回,因為各弱小民族幫助協商國打倒同盟國。是希望戰勝之後可以自由的。後來在和議所得的結果,令他們大為失望,所以安南、緬甸、爪哇、印度、南洋群島以及土耳其、波斯、阿富漢、埃及與歐洲的幾十個弱小民族,都大大的覺悟,知道列強當日所主張的民族自決完全是騙他們的,所以他們便不約而同,自己去實行民族自決。



總結,“民族”成於先天,民族主義順應民族意識而塑造民族精神,以固民族凝聚力。對內,達於本民族之獨立自強地位。對外,達於民族平等相處之地位。



民族、民權、民生三者之關系:民族凝聚力乃族群群居之天然力,為民權主義、民生主義“有所作為”之載體。何意?民權、民生皆因後天之“認識”而生,因利而成。有利則如蟻聚,無利則作鳥散。而物以類聚之民族凝聚力,則亙古不變。如移民而成之美國,雖民權、民生至為完善,然各移民皆自然形成“族群”社區而分隔居住。而無美國民族之認同。可以在理論上作這樣的假設,如果沒有民族凝聚力,人民將分崩離析,而民權、民生將無所施其能。因為民權、民生是為處理關系而設,人民分崩離析,“關系”已經不存在了。當然,這種“關系”不存在的結論只是壹個假設。這樣分析,旨在說明:民族是民權、民生之載體。



7 三政講解







現在講解“軍政,訓政,憲政”為轉型必由之路。



人之行為,意識先行。意識到此“行為”有利於我,則行之;意識到此“行為”有害於我,則不行之;認識不到此“行為”之利害如何,則猶豫不決;認識到此“行為”可以事半功倍,則欣然行之;認識到此“行為”事倍功半,則懊悔“思之不詳”。 有鑒於此,壹人行為之原因及原因與結果之關系,必有清晰的認識,才能為我們的“行為”作正確的指導,從而達“趨利避害”與“事半功倍”之行為目的。人之行為,原因有二:意誌與認識。意誌,具體到某壹行為,則為行為之目的---利我之目的。認識,指示到達目的之路徑。認識,則有正確、錯誤之分。從而產生兩種相反的結果:能夠到達目的與不能到達目的。正確之認識與錯誤之認識,何以生?“認識”之來龍去脈可以明之。認識,始於直觀,存於抽象概念。直觀生觀念,有偏、全之分,無正誤之別。抽象離開直觀而生概念,有正、誤之分。如此, 人之知識,分為兩種:壹直觀的知識,壹概念的知識。直觀的知識,由人之感性及悟性得之;而概念之知識,則理性之作用也。理性之作用在於,在直觀已形成觀念之基礎上,將觀念轉變為抽象概念,並分合各種不同概念。制圖如下【1】,以明人行為之原因與結果之關系。壹言以蔽之,觀念乃概念之源。事實變,則觀念變;觀念變,則概念變。此認識之必然路徑也。舍此路徑,則謬誤橫生。大多數錯誤,是由顛倒此“認識路徑”所致。即以概念證觀念,以觀念證事實。概念之變,後於事實之變。以已定之概念推斷可變之事實,則結論為先前確定概念時之事實,與此時之事實,必不符。直觀與抽象,相互之優劣,彼此之長短,在講解民權主義時,已作詳細論述。總而言之,認識之正確路徑為,由直觀產生觀念,抽象而固定觀念,而成概念。由概念而構概念系統,即理論體系。反之,則謬誤滋生。政治觀念亦然。



人與人之關系,在事實上有“平等”之關系與“不平等”之關系。人之自由狀態及“平等”關系,在講解民權主義時,已作詳細論述。現在論述,“人生而不自由,不平等”觀念之源及因此產生的政治建築。人在形質上,大、小、堅、脆,不等;人在認識水平上,有高、低不同;人在品性上,有善、惡、正義之不同。普通民眾對人之“不平等”形成壹俗語曰:十指有長短。知識界名之曰:人有賢、愚、智、不肖。人與人之關系曰: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賢、智治愚、不肖。人觀察天、地:天高而無際,雲行雨施、寒來暑往皆行於天而施於地;地廣漠無極,靜而載物無限。而生“天高地厚”之觀念。天行健而生物,地靜止柔順而養物。天高遠而地卑近,而生“天尊地卑”觀念。天地上下之關系曰:下以承上,上以衛下。源於直觀而有“人生而賢、愚、智、不肖”不等之觀念。賢、智必有極,曰:大賢大哲。臣民命之曰:天子。天子者,天生地長,集天之大智與地之厚德。天子,臨天下,治萬民。其治民之法,以人“賢、愚、智、不肖”之不等,而定“三六九等”之序而相承相治。此上下相承相治相保之制度,就是專制政治制度。等級專制制度既成,則其為客觀形態也。民眾生於其中,長於其中,耳濡目染,直觀此形態,則“人生而不自由、不平等”之觀念不教而知,不教而能。有此觀念,則民眾之言,必贊上下相治之序。民眾之行,必順貴賤相承之制。此水到渠成,自然而然之勢也。而其中之因果關系則甚為簡單,也甚是堅固,曰:不自由、不平等之事實,生“生而不自由、不平等”之觀念,“不自由、不平等”之觀念,造“不自由、不平等”之客觀政治建築,客觀“等級政治建築”,又生“生而不自由、不平等”之觀念。如此互為因果,牢不可破。此即“什麽樣的人民,產生什麽樣的政府。什麽樣的政府,產生什麽樣的人民”之謂也。此誠壹堅固堡壘也。然另壹性質相反之堅固堡壘亦存於世間。曰,民主政體。究其所以如此,亦如專制堡壘。而其因果關系之內容則相反,曰:自由、平等之事實,生“自由、平等之觀念”;自由、平等之觀念,造“自由、平等之客觀政治建築”。客觀“民主共和”之政治建築,生“自由、平等”之觀念;自由、平等之觀念,進壹步完善“自由、平等”之政治建築。如此,因果循環,亦牢不可破。此二堡壘,欲破此而立彼,其道如何?曰摧毀專制建築,以絕“生而不自由、不平等”的觀念之源。建“自由、平等”之事實,以生“自由、平等”之觀念。“自由、平等”之觀念,存於頭腦,踐於言行,則“民主共和”之政治建築,不速而致。



摧毀專制建築之期,為軍政時期。軍政階段,之所以不可避免,在於“專制堡壘”有其內部“因果關系”相互支撐,不會自行了斷。必須“先知先覺”者,來斬斷此惡性循環。



造“自由、平等”之事實的時期,為訓政階段。訓政階段,之所以必不可少,在於專制建築雖倒,而民眾“生而不自由、不平等”之觀念依舊。觀念依舊,政治建築也將依舊,即復辟。有訓政 ,以成觀念之變,則政體無有反復之患。



自由、平等之觀念已成,民眾踐於言行,組織地方議會,以決地方之事。組織國會,以定國家之事。此憲政告成之期。



現就“軍政,訓政,憲政”三階段之內容,作出原則性的闡明,在此原則框架內,各地因地制宜,踐行具體內容。



軍政時期,摧毀專制建築。專制建築之內容,上下相治之序、貴賤相承之制也。摧毀此“上為下本、貴為賤儀”所構之權力體系。及受其權力體系控制的社會次序,壹並摧毀,使其瓦解,歸順民國。負隅頑抗者,殺無赦。此政治方面也。經濟方面,專制權力所聚斂之國家、民眾之財富,悉收歸軍政府,由軍政府調度,壹半用於軍政府之力量維持,壹半用於民生改善。對於因專制統治力所造成的,社會財富分布兩極分化。軍政府衡量其“公、私之度”,取其公有部分,用於民生保障。軍政,訓政二階段,實行民生主義之經濟政策。孫中山先生名之曰:平均地權,節制資本。預期之效果:公、私分明,公、私相濟,公、私融洽,詳細論述見民生講解。



經過軍政時期,社會秩序穩定,經濟秩序井然有序,政令達於全國,即進入訓政階段。訓政時期之目的,在於使民眾獲得“自由、平等”之觀念,即國民之資格。觀念之形成,直觀使然也。自由、平等之觀念,必由直觀“自由、平等”之事實,始得形成。舍此之外,無有它途。民眾“自治”個人之事,即“自由”之事實。民眾“共治”眾人之事,即“平等”之事實。個人之事與眾人之事,其名雖可分,其實則不可相離而存。原因在於,人--集自然人與社會人於壹身,不可相離而存。詳細論述見民權講解。自由與平等,皆見於可直觀之事實,在於確定“自治體--共治體”之大小。自治--共治之單位越小,則自治程度越高。自治--共治之單位越大,則共治程度越高。從“自由、平等”之可直觀性,及國家大小,綜合權衡,以縣為“自治--共治”之基本單位。縣之內,行直接民權。民眾皆有選舉、罷免、創制、復決之權。選舉議員,制定縣法。選舉縣長,執行縣法。制法與執法,相互聯系與區別,見民權講解。民眾對於已選舉出之議員、縣長,有罷免之權。罷免案,達到法定人數簽名通過,罷免議員、縣長即生效。民眾之個體,有提出法案之權,亦有復決法律之權。對於民眾所創制、復決之法律,達到法定人及法定人數簽名通過,議會得無條件通過該法律之存、廢。(法定人,如農業法,則農民為該法法之法定人。業法,則該商業參與者為法定人。此政治方面之內容。經濟方面,實行民生經濟政策,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使民眾處於“自由、平等”之經濟地位。軍政府對於“縣治”,行訓導之權。訓練,督導壹縣之內,“自由、平等”成為事實。政治方面,凡競選議員、縣長者,皆受政府之訓練,經考試院考試合格,始具備成為議員、縣長之資格。訓練,考試之內容,<民權初步>,<議事規則>,<國家體制運作詳細規則>。預期效果,自由議事、平等制法。經濟方面,中央政府督導“縣治”政府,實行民生政策,扶助地方財政。預期效果,民眾經濟獨立,處於立足點之“自由、平等”地位。



經過訓政階段,縣成為完全自治體。每縣選舉代表壹人,組成國會。國會內互選,以組織立法院,制定憲法。國會選舉總統,以組織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皆得總統提名,或經立法院同意,或經司法院同意而組織之。詳細論述見民權講解。憲法制定完畢,總統選舉完成,五院組織建立,軍政府即解職,授政於憲政政府。此憲政開始之期。



有壹點,必須陳述明白。就是軍政府主導“軍政、訓政”二階段的合法性是什麽?先引述孫中山先生,對人的認識:“我對於人類的分別,是何所根據呢?就是根據於各人天賦的聰明才力。照我的分別,應該有三種人:第壹種人叫做先知先覺。這種人有絕頂的聰明,凡見壹件事,便能夠想出許多道理;聽壹句話,便能夠做出許多事業。有了這種才力的人,才是先知先覺。由於這種先知先覺的人預先想出了許多辦法的。做了許多事業,世界才有進步,人類才有文明。所以先知先覺的人是世界上的創造者,是人類中的發明家。第二種人叫做後知後覺。這種人的聰明才力比較第壹種人是次壹等的,自己不能夠創造發明,只能夠跟隨摹仿,第壹種人已經做出來的事,他便可以學到。第三種人叫做不知不覺。這種人的聰明才力是更次的,凡事雖有人指教他,他也不能知,只能去行。照現在政治運動的言詞說,第壹種人是發明家,第二種人是宣傳家,第三種人是實行家。天下事業的進步者是靠實行,所以世界上進步的責任,都在第三種人的身上。譬如建築壹間大洋樓,關於各種工程材料都要通盤計算;等到通盤計算好了,便繪壹個很詳細的圖,再把那個圖交給工頭去看,等到工頭把圖看清楚了,才叫工人搬運材料,照那個圖樣去做。做洋樓的工人,都是不能夠看懂圖樣的,只有照工程師所繪的圖,吩附工人去砌磚蓋瓦。所以繪圖的工程師,是先知先覺。看圖的工頭,是後知後覺;砌磚蓋瓦的工人,是不知不覺。現在各城市的洋樓;都是靠工人、工頭和工程師三種人共同出來的。就是世界的大事,也都是全靠那三種人來做成的。但是其中大部分的人都是實行家,都是不知不覺,次少數的人便是後知後覺,最少數的人才是先知先覺。世界上如果沒有先知先覺,便沒有發起人;如果沒有後知後覺。便沒有贊成人;如果沒有不知不覺,便沒有實行的人,世界上的事業,都是先要發起人,然後又要許多贊成人,再然後又要許多實行者,才能夠做成功。所以世界上的進步,都是靠這三種人,無論是缺少了那壹種人都是不可能的。現在世界上的國家實行民權、改革政治,那些改革的責任應該是人人都有份的,先知先覺的人要有壹份,後知後覺的人要有壹份,就是不知不覺的人也要有壹份。”



----《孫中山選集》



稍有閱歷的人,就會認同這種“人”在天賦上的認識能力及行為能力上的差異。有此差異,則三、五人同行共謀壹事,則“三種人”必須並且必然處“頭腦、四肢”之不同位置,各盡所能,以謀“壹事”之成功。“共識”之產生,第壹種人“提議”,第二種人“附議”,第三種人“附和”。



第壹種人與第二種人,造成輿論形式。



第三種人“附和”輿論形式,造成客觀形式。



先知先覺者,觀古今之變,知世界之潮流,鑒中外變革之利弊得失,思之稔熟,籌之有素,而後訂為革命建國方略。後知後覺者見之,宣傳其理想,輸灌於人心而化為常識,不知不覺者,隨常識而行,則其離實行也近。從理想到實行,“知”貫穿於始終。教人以“知”,必有其方法與步驟,簡而言之,先知者訓練後知者。後知後覺者,學而知之。不知不覺者,行而習得之。壹群之中,以少數最良之心理,策其群而進之,使最宜之治法適應於吾群,吾群之進步適應於世界,此先知先覺之天職也。此先知先覺者,主導“軍政,訓政”二階段之合法性也。凡贊同三民主義之目標,及“軍政,訓政,憲政”之步驟,決計而行之者,組建軍政府,即擁有合法性。應當仁不讓而實行之。軍政府之間,以“目標與步驟”之共識,約法以相互支援。背約法者,同誌共棄之,天下共擊之。凡否定三民主義之目標及“軍政、訓政、憲政”之步驟,而割據壹方者,不論其說辭如何,必專制殘余也。天下共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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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轉型之過程,簡而言之就是“破舊立新”。而“破舊”之功非壹朝可盡,“立新”之業非壹夕而成。故破舊立新的過程也是新舊並存的時期,即過渡時期。為使過渡時期井然有序而不致於反復,必須在破舊立新之際,施行轉變民眾政治觀念的措施。故施行軍政以破壞專制建築,訓政以建設地方自治而轉變觀念,憲政以建設上層建築為政治轉型必由之路



軍政,訓政,憲政為中國政治轉型必由之路,事理之必然也。但遵循事理而具體執行軍政、訓政、憲政的效果,又由人的因素決定。人的因素包含兩部分:品性和理性能力。如果人的品性為惡,則有陽奉陰違的行為結果。如果人的認識能力低下,則有南轅北轍的行為結果。如此,政治轉型的結果難測也。



人的品性之難測與理性能力參差不齊,皆不可變更之事實。因此,必須確立客觀的政治行為標準,而為政治轉型的工具。有此標準來判斷並約束眾人的行為,則陽奉陰違及南轅北轍的行為不能發生。



制定政治轉型時期全國軍民的行為準則,概括地表述就是,過渡時期共同約法。共同約法的具體內容體現在《告全國人民書》、《光復民國革命宣言》、《光復民國革命軍組織法》、《告世界人民書》、《於海外為革命籌款書》等等。以此申大義於天下,自由世界必能知我而助我。我仁人誌士亦能以此壹致行動,同進退、共榮辱。



違背共同約法者,同誌共棄之,天下共擊之。具體以《革命軍組織法》來表述,如果革命軍內部上級的行為違背共同約法,則下級根據《組織法》第壹條,表示不服從而另立上級。如果革命軍內部下級的行為違背約法,則上級根據約法及軍法給予制裁。如此,革命軍必能上下壹心、上下壹致行動。



有人以共產黨陽奉陰違而得專制中國大陸,認為約法無約束力。恰恰相反,共產黨極權專制正源於共同約法。這個共同約法就是共產主義理念。共產主義的理念是階級鬥爭、消滅私有、實行公有。共產主義導致的極權專制是理念的專制,現將共產主義導致極權專制的理由表述如下:







消滅私有,實行公有。各盡所能,按需分配。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人人無不欣然向往如此之社會。此眾人之意誌趨向也。



但消滅私有,則自由喪失。有分配的執行者,則分配者與被分配者之間的大不平等就產生了。何以如此?



首先,關於社會組織形式的壹個常識,容易被忽略。這個社會組織的常識,就是不論社會組織形式是專制,還是民主,最終都是少數人在管理、執行公共事務。就像壹個人,不論其性格、體格如何,都是占人體極小部分的大腦在管理人體的四肢百骸。與此相反的組織及生命,在客觀界無有也。



如此,在壹個社會中如果消滅私有財產,就壹定是少數人在剝奪多數人的財產。眾人被剝奪的財產也壹定是在少數人處集中,由少數人來管理、分配。少數人壟斷壹切資源,多數人壹無所有。多數人與少數人之間的大不平等就產生了。多數人對少數人只能取“仰人鼻息”的態度了,極權下的奴役狀態就形成了。



因此,所有的共產主義國家都發生戰爭、饑荒、貧窮、極權專制是必然的。這是由其根本理念(階級鬥爭、消滅私有、實行公有)所決定的。也可以這樣表述,階級鬥爭、消滅私有、實行公有是共產主義者的共同信仰、共同約法。因此,對剝奪私有財產的行為,共產主義者組織內之個人有支持的理由而沒有反對的根本理由。所以,共產極權專制是有其共產主義理念造成的,而非二、三大奸大惡者陽奉陰違所致。



8 告世界人民書







人類普遍之感情,曰同情。同情之心理及行為--見他人之痛苦而不忍見之,必待助他人消除痛苦之後,其心始平。人類有此情感,故雖有戰爭,終必和解。當今中國受馬列“鬥爭論”統治六十余年,人民於政治及經濟上,處於受暴力壓迫及奴役之狀態。世界正義人士見之,必與我受壓迫奴役之中國人民感同身受,而欲我擺脫此狀態。中國人民決心再起革命,以擺脫奴役狀態。世界人民必以同情之感情而助我之革命,樂見我革命之成功。我革命之步驟為,軍政,訓政,憲政。我革命之目的為實現三民主義,使我國人民於政治、經濟上處於自由、平等之地位,建我民族復興之堅固基礎。



我革命之成功,不但可永固國內之和平,亦可穩固世界和平之基。此結論為歷史經驗所證明,亦可為民主理論所證明。由主權在民之理念所構建之政體,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名至實歸。民與民之沖突可由此而和解,國與國之沖突亦可由此而和解。戰爭之源,竊公之名而行私之實的專制政體。如此政體,不但國內危機四伏,對外亦輸出專制、戰爭之種子,公名私實使然也。因此,世界上之正義人士及正義國家,皆有責任推動它國之民主化。以中國近代百年之歷史而言,中國大陸被赤化,中國及周邊國家皆橫遭其禍。其內因雖為共產主義之蠱惑與暴力,其外因亦難辭其咎。日本侵華與美蘇妥協,二者去其壹,則當今之中國已進入民主國家之行列。臺灣、大陸分治,韓戰、越戰、柬埔寨大屠殺,皆可避免其發生。



傾巢之下無完卵,世界動蕩不安,則相關國家不能獨善其身。從維護世界和平之長遠立足,相關國家應負起歷史責任,協助中國之革命,推動中國之民主化。中國人民將對協助中國變革之正義人士及國家,抱有無限感激之情。



中國革命之成功,政治民主化,將與世界民主國家壹道,負擔世界和平之責任。中國對世界和平之責任,於經濟交往方面,則取“自由貿易,互通有無”之原則,以化解“貿易爭端”於無形。於政治方面,則“堅守民主陣營”勢在必然。如此,中國對世界之貢獻,必如先總理中山先生之預期:銷兵氣為日月之光,化兇厲於禎祥之域,則小而中國,大而世界,無不受其利益。



千裏之行,始於足下。萬丈高樓,始於地基。中國之變革,始於人民能知曉變革之方向及方略之時。我革命先賢考歷史之傳統,應世界之潮流,而訂革命建國方略。其精神原則,我革命軍繼承之。其內容,我革命軍則與時俱進而更新之。更新後之革命建國方略,論述更嚴謹,表達更簡練。其內容包括《光復民國革命宣言》、《三民講解》、《三政講解》。世界上正義國家及有識之士,當助我之宣傳,而為助中國變革之始。



9 於海外為革命籌款書







事有,勢在必行而不可行者。人有饑渴之患,而取飲食之道為大山所擋。則取飲食以解饑渴,勢在必行。而移山開道,不可行。可行者,迂回其道而就飲食。



勢在必行,勢之必然也。可行不可行,條件也。當今中國大陸,專制之酷、民生之厄,非以革命為前提,不能救民族之危亡及民生之困厄。



世界各國民主歷程之經驗證明,民主非革命不可得。於理論上,專制不能孕育民主,民主不能孕育專制。此猶牛不能生馬,馬不能生牛,自然之理也。民主之確立,在於先知先覺者之鼓吹與培育。而先知先覺者鼓吹其理想及創造實現理想之條件,必有其過程。概而言之,即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小到大之過程。而此過程之中,已有之專制建築及勢力必起而與我先知先覺者相爭。彼此相爭,必成敵有我無、敵多我少、敵大我小、敵強我弱之勢。若以直道建民主,必歸於失敗。必取迂回之道,先以革命摧毀專制建築及勢力,創造我建立民主之條件,民主政體始能建立。



以我中國現有之條件,建立民主之道何在?以理而言,民主革命是為民眾爭自由、平等之革命,革命之資當取諸於大陸民眾。而專制統治下之民眾,行動不得自由,經濟處於自身難保之境況。因此,革命之資取諸於大陸民眾,不可行。可行者,革命之資取諸海外自由世界。海外自由世界之愛國華人、正義人士及正義國家,以正義之德而資助我中國之革命,我中國何以報德?我中國不但力圖將來以德報德之時,於近期報償之途有二:其壹,中國革命成功,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中國大國經濟發展將凸顯巨大的後發優勢。屆時,中國將敞開大門歡迎海外華人、正義人士,政府經濟組織來我中國參與經濟建設。大家於中國革命之時,為資助中國而付出之代價,於此時將得到十倍之收獲。其二,中國革命成功,政府取壹年財政收入的百分之壹,即可償還海外華人、正義人士、正義經濟組織、正義國家政府對我革命之資助。反之,勾結中共政權而與我革命軍為敵者,我革命軍於革命成功之時,我國民政府將斷絕與其的壹切政治、經濟關系,公布其罪行而與世界輿論共討之。



中國興革命之師,所需資金為多少?我革命黨人之估計,當在百億美元之上,千億美元之內。以國家戰爭之費而論,則萬億美元尚不足。以我革命順天應人之勢,及正確之革命方略,則千億美元綽綽有余。我革命方略,如中山先生所言,“九分宣傳戰,壹分軍事戰”。武昌槍聲響,則宣傳所及之地聞風而動,辛亥革命以成功。我仁人誌士於革命建國方略醞釀已久,成竹在胸。宣傳於天下,則必有四海鼎沸之勢。我革命建國方略之大略及詳細陳述在《告國人同胞書》、《光復民國革命宣言》、《三民講解》、《三政講解》。海外自由世界之華人、正義人士、正義政府及經濟組織,當觀閱之,必能理解我仁人誌士舍生忘死以圖中國將來之心跡。而援助我中國革命之舉,必為世界輿論所贊許。







我革命誌士之足跡遍於中國大江南北,深知民生之艱難,士農工商經營之不易。設身處地,亦知華人飄零海外,經營不易。自由世界之社會各界,經營亦費辛勞。世界輿論理解我革命心跡之時,援助我之力量將源源不斷。海外華人、正義人士、正義政府及經濟組織,以其力所能及而援助我革命,我中國大陸人民必圖將來以德報德之時。



我革命黨於海外籌款之事,委托辛灝年先生全權辦理。辛灝年先生可於華僑聚集地區及正義國家政府所在地,開設革命賬戶,講解我革命黨所發布之革命建國方略,以取得民眾及政府之理解而踴躍資助。







壹切為我中國“光復民國”獻力獻策者,都將載入我中國之史冊,與中華民國同沐莊嚴之榮光。



10 續《孫文 · 知難行易學說》



———補充《軍政、訓政、憲政講解》







孫中山先生見辛亥革命後,國家建設不如革命黨人所預期。退而作《知難行易學說》,以闡明其原因。孫中山先生之意,社會、國家進步的責任,於知的方面,在先知先覺者。於行的方面,在不知不覺者。聯絡知與行的方面,在後知後覺者。而後知後覺者,於知有未盡,於識有未深。致有傳播似是而非之論,妨礙社會、國家進步之心理,習而不察。



孫中山先生以數萬言證明“知難行易”。那麽,到底是知難,還是行難呢?當今之國人心理,是認為知難?還是行難?



稍有閱歷的人,都能體會“隔行如隔山”這句流行甚廣的經驗之談。“隔行如隔山”更準確的表述應該是“隔知如隔山”。知此行業之本末曲直,則行動暢行無阻,目的地可如期而至。不知此行業之來龍去脈,則茫然無所措其手足,行動與目的南轅北轍。因此之故,士、農、工、商,各行各業皆有學、皆有師。學習知識、教授知識,知識為壹專門之業,不言而喻。學習知識、教授知識之期,短則數月,長則數年、數十年。各隨其專業之精細、復雜程度而定。以此而論,行之難易由“知”與“不知”判斷之,知則行易,不知則行難。



那麽,知之難易當如何?知有正、誤之分。有無數錯誤之知甚囂塵上之後,而有壹正確的知識塵埃落定。此壹正確的知識,時過境遷,則可能成為壹錯誤的知識。某壹知識,會因時空的變遷,或為正確的知識,或為錯誤的知識。某壹知識,可能既有正確的成分,也有錯誤的成分。怎樣才能判斷某壹知識的正確與錯誤?理性的運行法則———邏輯,應運而生。而其又為知識之壹種,需要專門之學習,以防止錯誤之判斷。哲學家又更進壹步,明確知識之區域範圍,而作本體論與認識論,以防止知識應用範圍之錯誤。獲得真知灼見之難易,明矣。



知難行易之理,昭然若揭。而知易行難之說,在我中國流行數千年之久,以至今日。其緣由何在?全由知與行之關系而起。



知之難易,由行之難易表現之。易知可見之難,難知未見之難。“行”可見,“知”處腦髓之內而難見。故有行難知易之說流行之。



知之起點,在行。知之止點,在行。這壹起點,壹止點為壹個認識周期。我們在壹個行為遇到困難時,會停下來考察、思考如何消除障礙,解決困難,是為探索知識之起點,而探索知識之難易,行為表現之。直至最終達到行為目的,其過程之難易,記載之、傳播之,無不表現行為之難易也。而對於知之難易,則忽略之。得魚忘筌,人之常情也。以知為工具,大眾知之。以知為目的,大眾所不解也。知之難易問題,以知為目的也,需另用腦力思索之,極少數人為之。大眾所不屑壹顧也,因其無可見之利益目的也。



可見之難,易知。未見之難,難知。可見之難,近於直觀行動。行難迫於當下,故行難易知。未見之難,“知與不知”懸而未明,大腦為之抽象判斷,屬於“知”的管轄範圍。知未見之難,則早為之籌備。未見之難化解於無形,行易之判斷成矣。不知未見之難,待它日成為可見之難,近於直觀行動,行難迫於當下,則“行難”之判斷成矣。同壹行為,而有難易不同之判斷,其原因何在?直觀易知,抽象難明也。



數日能拆除壹房屋,數月方能建成壹房屋。觀此可下壹結論———破壞容易,建設難。政治建築之破壞與建設,應該如何理解?回答這壹問題不容易,知難也。難在此種知識,既處腦髓之內,又在抽象範圍。



為什麽說政治破壞與建設之知識處腦髓之內?孫中山先生稱政治建設為心理建設。世界萬物有自然而成的,有人為而成的。政治建築是人為的,是不言自明的。人者,心之器也。故政治建築是人心理之所造也。非壹人心理之所造,實眾人心理之所造也。



眾人之心理於政治建築中,是基礎,還是上層?如為基礎,當為心理的哪壹部分?預先深思熟慮,而得正確之知識,先知先覺之天職也。政治建築破壞與建設之期,短則數年、十余年,長則過百年而不息。數十年之事,不在直觀範圍,僅抽象可預知壹二。且正、誤尚在兩可之間。運用理性之法則,為數十年之事作出正確推演,亦先知先覺之天職也。



政治建築之破壞與建設,在實行方面,為破壞在前,建設在後。於認識方面,則為建設在前,而破壞在後。因為建設乃破壞之目的,建設之構想成竹在胸,才敢謀劃破壞之方略。因此,先論述建設之構想,破壞之方略次之。



名正而後言順,言順而後事成。故為民主壹詞正名,為探索政治建設知識的第壹步。民主的正名為民治,與官治——上以治下相對立。民治之內容,民自治與民共治。民自治,即民眾自治個人之事。民共治,即民眾共治眾人之事。



凡事皆有前因後果,因果相連而遞進,此已為知識界之常識。那麽,民自治、民共治的內在原因是什麽?更明確地說,人能夠自治、共治的原因是什麽?人是自由的,則自治成立。人是平等的,則共治成立。壹言以蔽之,民治之原因,自由、平等也。



民眾處自由、平等之狀態,具自由、平等之觀念,選舉、組織議會以決地方之事。選舉、組織國會以決國家之事。國會選舉、組織立法院,以制定國家法律。國會選舉總統而組織行政院,以管理國家中央之行政。總統與立法院共同確定司法院大法官,進而組織司法院,裁判立法與行政之糾紛。三院分立,相生相克,上層建築成形矣。而上層建築之穩定,由民治之原因決定之。自由、平等之民,具自由、平等之觀念,選舉自由、平等之議員,自由、平等之議員制定自由、平等之法律。行政、司法皆如此,由自由、平等而產生,亦產生自由、平等之行政、司法。反之,不自由、不平等之民,具不自由、不平等之觀念,選舉、產生不自由、不平等之官員,制定不自由、不平等之法律,行不自由、不平等之政,專制之政成矣。所以,共和政體之穩固,民眾“自由、平等”觀念為之基礎也。“自由、平等”觀念深入人心,則共和政體穩如泰山。反之,民眾“自由、平等”觀念薄弱,則共和政體風雨飄搖。



因此,必就“自由、平等”觀念產生之道,詳加考察,而為建設共和政體之第壹步。關於天賦人的“自由、平等”,在《民權講解》中有詳細論述,這裏不再贅述。現在只論述政治上的自由、平等。“自由、平等”是壹種狀態。對於狀態,人只能通過直觀來判斷是“自由、平等”的,還是“不自由、不平等”的。換言之,人不能由理性之法則,抽象推演出“自由、平等”。即哲學家所謂,“自在之物”不在理性認識的範圍之內,唯“自由意誌”同類能相感知。“自由、平等”在客觀形態上,是壹種活動狀態。在人的認知上,是壹種觀念。人直觀“自由、平等”狀態,而生“自由、平等”觀念。舍此之外,無有它途。



在政治上,民眾自治個人之事,即是自由的。民眾共治眾人之事,即是平等的。個人之事與眾人之事,其名雖可分,其實則不可相離而存。原因在於,人皆集自然人與社會人於壹身。欲自由、平等皆成為可直觀之狀態,在於確定“自治——共治”體之大小。“自治——共治”體越小,則自治程度越高。“自治——共治”體越大,則共治程度越高。從“自由、平等”狀態之可直觀性,及國家大小綜合權衡,以縣為“自治——共治”的基本單位,縣之內,行直接民權。經濟方面,於軍政階段,沒收權貴壟斷資本,用於民生保障。於訓政階段,實行“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之民生經濟政策。處民眾於經濟“自由、平等”之地位。



經過訓政階段,“自由、平等”觀念深入人心,則間接民權範圍內之上層建築穩固矣。



現今中國海內外,欲效法西方之治者,不可謂不多,可稱為後知後覺者。而其中多數所津津樂道者,在於“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壹人壹票選舉”等等可見之形。對於民治之基礎,反而無動於衷。此猶如建築物無第壹層,而欲建第二層。空中樓閣、海市蜃樓皆幻影也。



如無軍政階段為之破壞舊建築,及無訓政階段建民眾政治、經濟之自由、平等狀態,則民眾“不自由、不平等”之觀念依舊。此時,壹人壹票,選舉之結果當如何?結果是,新權貴代替舊權貴而已。為什麽?貧者欲富,而選富者。富者欲貴,而選有勢者。結果就是,舊權貴換新裝,繼續統治中國。



更有甚者,言中國人需要用三百年來提高素質,為民主之基礎。這種說法,雖然是錯誤的,但是有壹定的受眾市場。其原因是,後知後覺於知有未盡,於識有未深,致有傳播似是而非之論,妨礙國家進步之心理,習而不察。



素質壹詞,詞義籠統、模糊不清。只要是好的言行,都可以包含在素質壹詞之內。集古今中外有史以來所有美言善行,於素質壹詞之內,皆不為過。要消化如此浩如煙海的素質內容,百年之期不為長,千年之期不為短。三百年提高民眾素質,而為民主之基礎。這壹說法,犯了“理論脫離實際”的錯誤。人七日不食則死。對快要餓死的人說,壹年之後,美味佳肴就可以做成了。素質壹說,即百年後之美味佳肴也。再者,百年之後,人人素質皆已提高,人人皆美言善行,已經是最佳的社會狀態了,還需要退而求其次嗎?



所以,後知後覺者所當殫精竭慮者,在於民治的原因之清晰化。窮根溯源,民主與專制相抗,其抗拒的思想觀念武器就是“人生而自由、平等”。而專制所持有的思想觀念武器則是“人生而不自由、不平等”。數百年來,二者之爭勢均力敵。“生而自由、平等”與“生而不自由、不平等”皆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至今日,為知識界所接受者,“人在規則內有自由、平等”。這是變相承認了“人生而不自由、不平等”。關於天賦人的“自由、平等”,我在《民權講解》的開端作了詳細陳述。關於政治上“自由、平等”觀念的形成,上文已述。



現在講解破壞專制政治建築之方略。



壹年破壞,十年建設。以破壞、建設所需之時間長短而論,破壞容易,建設難。而以“知與行之關系”而論,知破壞之道,則行易。不知破壞之道,則行難。



摧毀建築物之法,於建築物的支柱處放上炸藥,引爆炸藥,則無論建築物如何堅固,無不頃刻倒塌。摧毀專制政治建築亦如此。



專制政治統治在進入末期之時,其維持統治之支柱就是軍隊與警察。如何摧毀此二大支柱?於內,用滲透之法。於外,走國際路線,組織光復民國革命軍。內外夾攻,專制建築必倒於頃刻。



滲透之法,效法辛亥革命時,革命黨人對武昌新軍的成功滲透。武昌新軍本為滿清之軍隊,由於革命黨人的成功滲透,臨陣倒戈,發難於不可測之時。引發中國大半省份,於數月之內倒戈易幟。



滲透之核心,是心理滲透。滲透之安全法是,紅皮藍骨。滲透、反滲透,於我、於敵,皆在心理。故藏心理於不測之淵,為制勝之戰術。可效法諜戰電視劇《風箏》中的兩個人物:韓冰、鄭耀先。



滲透成功,則按兵不動。等待海外光復民國革命軍先發動,而後裏應外合。同時並舉,則滲透、宣傳所及之地聞風而動,專制統治必倒於頃刻。



關於海外光復民國革命軍組建之法,我在《革命建國方略》序言 · 致民國派書 中已作詳細講述。



而現今中國海內外,欲破壞專制建築的後知後覺者,其所思、所想、所知,實令人可憐、可笑、可恨。不知破壞之道使然也。



1989年,我中國舉國遊行、請願,請求共產黨進行政治改良。共產黨以武裝鎮壓對付民眾。敵為刀俎,我為魚肉之形勢大白於天下。我國民同胞為共產黨之魚肉,可憐之狀傳遍全世界。而89壹代後知後覺者,二三十年來,所思所想依然在改良,而反對革命。是在心理上重置我國民為魚肉之境地。吃壹塹,長壹智。為正常之智力。吃壹塹,退壹智,愚不可及。雖為眾所可憐,亦為眾所笑。更有可恨者,鼓吹改良,而冠以革命之名。即鼓動民眾上街遊行抗議,倒逼專制統治進行改良,而名之曰顏色革命。民眾上街遊行抗議,與共產黨槍炮相對,嘴炮對槍炮。不過是復制“1989年學生跪求改良”壹幕而已。其結果也將壹般不二。



破壞、建設之道,軍政破壞專制建築,訓政深植“自由、平等”觀念於民眾心理。憲政建上層共和建築,而為永久之制。



欲救民眾於危難之境,建自由、平等、博愛之中國社會,舍此之外,無有它途。



關於自由的性質,及自由只能被人的哪種感知能力體會,我先用哲學的語言進行表述,然後用直觀的語言進行表述。



哲學家把世界萬物大體劃分為兩部分:本體與客體。本體由自身得到體會,客體由認識能力得以被認識。本體與客體的存在形式不同,而人的認識形式只有壹種。客體的存在形式與人的認識形式壹致,故人能夠認識客體。客體的存在形式與人的認識形式,就是時間與空間。客體無不在此形式中,人的直觀認識無不入此形式中,人的抽象認識在理性的法則中運行時在抽象時空的形式中。



本體不在時空中,故本體超出人的認識能力。本體與客體的關系是,本體的客觀化即是客體。本體在未客觀化時是自由的,本體在客觀化之後則處在時空的嚴格限制之中,即處在必然性之中。因此在哲學上,自由的定義是,必然性的打消,無限的可能性。



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飲食男女之欲,即是本體。現在我就分別以飲食之欲及男女之欲為例來說明本體的自由性與客體的必然性,及人的認識能力的區域範圍。



人饑則欲食,寒則欲衣,本能也。如果問為什麽有這樣的本能?這個問題是無解的。這就是本體的不可知性。當饑餓感來襲,我可以在琳瑯滿目的食物中作隨意地選擇,則我的意誌在沒有作出選擇之前是自由的,可以作任意的選擇。但當我選擇了其中的部分食物吃飽後,則我的意誌此時處在了必然性之中,即在此時沒有了選擇食用其它食物的可能性。



人有男女之欲,如果問人為什麽有男女之欲?這個問題也是無解的。這也是本體的不可知性。當男女之欲萌發,但還沒有進入客觀界時,男女之欲對客觀界的男女有無限的可能性。即性愛可發生在隨機的壹對男女之間。也就是即將誕生的新個體生命的精神素質與身體素質有無限可能性。但當性愛在確定的壹對男女之間發生,即將誕生的新生命的精神素質與身體素質就被嚴格確定了,從而排除了其它的可能性。



那麽,作為自由的本體與作為在時空嚴格限制下的客體是怎樣被我們所感知的?



作為自由的本體,由於其不在時空中,我們的認知能力在時空中得不到任何材料,也就無從認識本體。以人為例,先哲說,人心難測於天。俗語說,人心隔肚皮,做事兩不知。人對人的認識,以己之心 度人之心。如果壹個人的欲望雖然多並且強烈,但其並沒有表現出任何客觀現象,我們將不能有對此人意誌,自由與否的任何認識。只有當事人自己的意誌才有直接的體會。只有當意誌的趨向展現為客觀的行為,我們才能根據客觀時空條件,來判斷意誌的目的,及推測意誌在時空中的必然軌跡。自由意誌在本體與客體的交接處,則是我們感受意誌自由的時空處。



還是以“飲食男女之欲”來說明自由意誌能被感知的時空處。饑餓感來襲,如果個體意誌在客觀界無任何表現,認識能力對此意誌的狀態是不能有任何認識的。當某個體的人正在進食,認識能力對此,僅能推測出此人是由於饑餓而進食。對意誌自由與否,也是不能有任何認識的。只有當個體的人在各種食物中進行選擇時,我們才能判斷出此時的意誌自由與否。當個體的人根據自己的口味喜好,在琳瑯滿目的食物中選擇時,則能夠判斷此時的意誌是自由的。當個體的人由於條件限制,沒有選擇的空間,只能食用某種食物而充饑。則可以判斷此時的意誌是不自由的。



男女之欲萌發,但不見於任何行為。則認識能力對男女之欲的狀態不能有任何知識。當男女之欲在客觀界的壹對男女之間實現了其目標,我們只能根據客觀的時空條件來判斷,這壹目標的實現是否合理。如根據道德觀念、男女雙方彼此精神、物質條件及彼此家庭環境條件等等。男女之欲是否自由,只能在男女彼此選擇的當時為我們所知曉。當個體的男女由自己的喜好在茫茫人海中隨意選擇,則我們能夠感受此個體的男女之欲是自由的。當個體的男女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不能由個人喜好作選擇時,則我們能夠感受此個體的男女之欲是不自由的。



從對“飲食男女之欲”自由與否的感知時空處,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自由是壹種活動狀態。



2、人對自由的認識,只能由對自由狀態的直觀而獲得。



3、人對自由的態度,由自由意誌自身決定。



關於第3條,作壹個簡短的解釋。人必然會由彼此意誌的不同狀態,而對彼此的意誌有不同態度。如羨慕、嫉妒,憐憫、同情。當我處不自由狀態,而直觀他人處自由狀態,則我之羨慕、嫉妒心理自然而生。反之,當我處自由狀態,而直觀他人處不自由狀態,則我之憐憫、同情心理自然而生。



由以上結論來看,政治上的自由、平等觀念的產生之道,必然是直觀自由、平等的客觀事實。民眾必須在經濟及政治上同時處於自由、平等地位,自由、平等觀念才能產生。



經濟上的自由、平等就是,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及以“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的政策消除資源壟斷。使民眾處於經濟立足點上的自由、平等地位。



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就是,壹縣之內,民眾皆能自由、平等地行使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大民權。



由於篇幅的限制,上文對自由、意誌、理性等等概念並沒有作詳細解釋,只是對由這些概念得出的結論作了陳述。為了便於直觀理解所作的經驗表述,在概念上是不很嚴謹的。有哲學基礎的仁人誌士可以參閱叔本華哲學的相關著作,及王國維《釋理》、《原命》、《論性》等。











11 三民主義,軍政、訓政、憲政總論







政治變革,有原動者,有後動者。政治變革之原動者,英國、法國之政治革命也。原動者,意誌為之驅動力,有先發優勢。後動者,理性為之驅動力,有後發優勢。英國,當其初欲變革政治之時,人民受政治專制之苦,起而與國王之權力相鬥爭,相妥協。反復相交替數百年,最終確立民治政體。法國大革命前夕,人民內受專制政治、經濟壓迫之苦,外受自由、平等學說之鼓動。起而革命推翻專制統治。當此之際,民眾但具有追求自由、平等之意誌,而無保障“自由、平等”之客觀政治形態構想。“自由、平等”的表達,呈現為“無法、無序”的簡單、粗糙狀態。致使社會蕭瑟、人心恐怖。專制社會尚不至如此。專制勢力乘勢而恢復統治。但“自由、平等”意誌既已萌芽,則不可遏制。革命之潮隨之而起。懲前者革命之失,而構建共和政體形態。但構建共和政體屬首創,不能壹蹴而就。專制王朝統治因此而又得以復辟。如此反復,兩帝制而三共和,經八十余年,共和政體得以最終確立。



英、法革命,建民治政體屬首創,率先雄冠全球,此其先發優勢。其劣勢是,不知而行,血雨腥風。我中國政治革命屬後動者,知而後行,具有後發優勢。



知而後行,未雨綢繆。破壞與建設井然有序,破壞與建設,十余年即可收全功。而發揮後發優勢的責任,全在先知先覺者與後知後覺者。



觀世界各國民主歷程,無不以革命為前提,亦無不有反復之經歷。當有如下之認識:



1、民主與專制不可並存於壹國之內。即改良不可行。非民主戰勝專制,最終建立民主制度。即專制戰勝民主,最終復辟專制制度。專制制度改良為民主制度,於理論及事實上,皆自相矛盾。專制改良以維持既有之統治,即改良以求生,則其目的為專制也。如專制制度改良為民主制度,則此改良的主導者是自我革命。是改良以求死,萬萬無此理。



2、破壞專制而建立民主,有壹過渡過程。即破舊立新的過程。而破壞之功非壹朝可盡,建設之業非壹夕可成。故破舊立新的過程,也是新舊並存的時期。



3、我中國的政治革命屬於後動者,知而後行,能夠發揮後發優勢。先知先覺者能夠借鑒世界各國變革的利弊得失,思之熟稔,籌之有素,則建設之構想可後來居上。



孫中山先生在壹百余年前,就認為中國政治革命為後動者,知而後行,能夠發揮後發優勢。而作三民主義為中國政治、經濟建設之目標。規劃軍政、訓政、憲政為革命建國之程序。歷史的原因,革命建國的進程在中國大陸半途而廢。今天,我們民國誌士當以孫中山先生革命建國的構想,在中國大陸光復民國。



自“自由、平等”思想萌芽之日始,其客觀化之最終完成,為完全民治政體。民治,有兩項內容:民自治與民共治。於政體上表現為,地方自治與國家共治。地方自治,行直接民權。國家共治,行間接民權。直接民權,壹縣之內,民眾達到法定年齡,皆具有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大民權。民眾以此四大民權治人、治法而管理地方之事。間接民權,由各縣選舉之代表組成國會,國會代表民眾行四大民權於中央政府。中央政制采用權、能分離,五院分立之原則運行。如此,系統燦然,井然有序。民智,由民權而得以充分發揮,公共理性管理公共事務,名至實歸。此孫中山先生民權主義之大體框架。



人類所有活動的動力,就是生存、發展。簡而言之,就是民生。民生的障礙是,經濟上的不自由、不平等。具體表現,大體分兩部分:土地壟斷與資本壟斷。土地與空氣、水、高山、大川壹樣,本是大自然無差別地賦予人類使用的。由於歷史政治的原因,土地私有,進而產生土地兼並成為事實。資本壟斷,古今中外皆有之。其本質是公有資本流入了私有資本範圍。當壟斷資本投入市場時,市場會發生波動,壟斷資本會利用市場波動,進壹步圈占資本。而這被圈占的資本是屬於公有的。因為市場的波動,是由市場的參與者共同造成的。壟斷資本的投入只是其中的原因之壹。基於土地壟斷與資本壟斷危害民生的事實,孫中山先生提出以“平均地權與節制資本”的方法,置民眾於經濟立足點上的“自由、平等”地位。



物以類聚,此為自然力的普遍效應。在人類則表現為同民族相聚集居住於壹方。其原因在於民族意識相同也。民族意識,本於先天,與後天客觀環境相契合。民族認同,即認同與客觀環境相契合的生存方式。民族成於先天,民族主義順應民族意識而塑造民族精神,以固民族凝聚力。對內,達於本民族之獨立自強地位。對外,達於民族平等相處之地位。



破壞專制而建立民主,有壹過渡過程。即破舊立新的過程,而破壞之功非壹朝可盡,建設之業非壹夕可成。故破舊立新的過程,也是新舊並存的時期。此壹時期,舊法尚未掃除幹凈,新法尚未完全建立。民眾之心理,對於舊法、新法,何者有效?何者無效?懸而未明。如此,必然呈現“無法、無序”的狀態。人心欲安,唯過渡時期臨時約法能安定民心,穩定社會秩序。過渡時期分為三階段:軍政階段、訓政階段、憲政階段。相應的過渡時期約法為,軍政約法、訓政約法、憲政約法。



政治革命與建設,其根本是心理革命與建設。故過渡時期約法,其根本作用在於促使全國軍民洗心革面,建國家政體永久穩固之基。



軍政府主導軍政、訓政、憲政之時限為十五年。分別為軍政五年,以破壞專制建築,宣傳革命建國方略。訓政九年,以建設地方政制。憲政壹年,以建設中央政制。



軍政約法:



1、軍政府壹面用兵力以掃除專制勢力,壹面宣傳革命軍之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壹。對於專制勢力,其能識時務,順潮流而歸順民國,舉青天白日旗而宣誓效力民國者,赦其既往之罪,督其戴罪立功,於所轄區域宣傳並執行三民、三政。陽奉陰違及負隅頑抗者,殺無赦。軍政府於所轄區域及全國各地,宣傳革命軍之主義,取得民眾理解而助革命。



2、經濟方面,對於專制勢力所聚斂之國家財富、貪官汙吏所搜刮民眾之財產,悉收歸軍政府調度,其半用於軍政府力量維持,以掃除專制勢力。其半用於民生保障。權貴資本若能棄惡從善,配合經濟調度,軍政府則保障其人身及合法財產安全。暗結勢力以拒義師者,殺無赦。



3、民眾曾受官匪壹氣之壓迫,致經濟窘迫者,可訴諸軍政府,軍政府以強力制裁既有之官匪惡勢力。對於貧、病、失業之民眾,軍政府盡其財力救濟之。



4、全國軍民有義務協助軍政府宣傳並執行三民主義,及軍政、訓政、憲政之建國步驟。



訓政約法:經過軍政時期,社會秩序穩定,經濟秩序井然有序,政令達於全國,即進入訓政階段。訓政時期之目的,在於使民眾獲得“自由、平等”之觀念,即憲政建設之心理觀念基礎。觀念之形成,直觀使然也。舍此之外,無有它途。



1、政治方面,建設地方自治。以縣為自治的基本單位,賦予民眾平等的民權---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法律權、復決法律權。凡達到成人年齡,皆具有此四大民權。民眾自由選舉縣議會議員以制定本縣之法律、選舉縣長以管理本縣之行政。民眾對於已選舉出之議員、縣長,有罷免之權。罷免案,達到法定人數通過,罷免議員、縣長即生效。民眾之個體,有提出法律案之權,亦有復決法律之權。對於民眾所創制、復決之法律,達到法定人及法定人數簽名通過,議會得無條件通過該法律之存、廢。(法定人,如農業法,則農民為該法之法定人。商業法,則該商業參與者為法定人)。



2、經濟方面,實行“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之民生主義經濟政策。制定公平、公正的財政稅法。



3、訓政時期,軍政府對縣自治行訓導之權。對於有誌於公職之個人、團體、組織、黨派,必須經軍政府考試院考試合格,並宣誓效忠民國者,始有候選公職職之資格。考試試之內容,民國政體之運作、各職能機關之組織及權責、議會議事規則等等公器運作細則。



4、縣政府之議會立法及行政機關所制定的政策,如有違背訓政時期政治、經濟原則者,其立法、政策皆無效。軍政府對相關議員、行政人員作背景調查,如裁定其為舊有專制勢力之代言人,則取消其公職之資格,取締所代表之勢力。訓政時期政治、經濟原則,即上文訓政約法的1、2條所陳述。



5、對於違反“公開、透明”之原則,進行競選公職,及違反“公開、透明”原則,創制、復決法律者,依其程度之深、淺,剝奪相應時限之民權。



6、縣政府,三年壹屆。訓政期限為三屆(九年)。對於曾任職於共產黨政府的人員,在訓政時期內前兩屆(六年),剝奪其四大民權。從第三屆開始,恢復其四大民權。



憲政約法:



1、民眾於民權方面,得到“自由、平等”之行使。於經濟方面,處自由、平等之地位。民眾“自由、平等”之觀念因之而成。公職人員獲得行使公職之知識及訓練。二者齊備,建成完全自治--共治團體,縣治。



2、縣治團體完成,每縣選舉壹名代表,組成國會。國會內互選產生立法院,制定憲法及普通法律。國會選舉總統,總統任命行政院長而組織行政院。大法官,得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而產生,進而組織司法院。總統提名監察院長人選,經司法院同意而任命之,進而組織監察院。總統提名考試院院長人選,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進而組織考試院。



3、國會代表國民,操四大民權,行使政權。五院,平等相待,協調而行使治權。憲法制定通過,五院組織完成,即結束訓政,進入憲政時期。



4、憲政時期,憲法制定通過後,在憲法框架下,中央政治、經濟政策,待五院之運籌,取決於國會。地方政治、經濟之治理,取決於地方議會。中央與地方之權限,遵從憲法之劃分。



5、憲法之內容,如有違背以上“權、能分離,國大五院制”原則之條款,皆無效。



軍政府約法:



1、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之目標,及軍政、訓政、憲政之建國程序為軍政府領導全國軍民,全國軍民服從軍政府的最高原則。上至軍政府首腦,下至普通軍民,以三民主義之目標及軍政、訓政、憲政之行動步驟為領導、服從的第壹依據。違背第壹依據,則上級無領導之權力,下級無服從之義務。



2、全國軍民皆以“三民、三政”理念,相互扶持,相互督導,壹致行動。如有違背者,同誌共棄之,天下共擊之。



關於二次革命後,孫中山先生要求黨員服從領袖的是非對錯問題的澄清。







因國民革命的歷史上,有“孫中山要求黨員服從領袖”之事。時下,對此歷史事件及人物作出“專制、獨裁”之議論甚囂塵上。本不欲與誅心之論作口舌之爭,爭壹日之長。但鑒於似是而非之論,迷惑民心、迷惑軍心,妨礙革命建國進程。有必要疏通認知障礙,期於全國軍民同心同德,按照革命建國方略光復民國。



哲學上,在論述認識論時,有壹結論:知識有區域範圍。越過此知識之區域範圍,則錯誤之判斷,容易產生而難以察覺。如果用類比的方法,放大“產生這種錯誤的形式”,就是張冠李戴———用航空的速度快慢標準,來衡量航海速度的快慢。



“孫中山要求黨員服從領袖”之事,當以“領袖權限”之標準來衡量,不當以“專制獨裁”之標準來衡量。



軍事組織編制上,團長服從師長,師長服從軍長,軍長服從軍區司令。美國總統通過國防部對戰區(六個洲際地域戰區與特戰、戰略、運輸司令部)指揮官下達作戰命令,完全無需參謀首長聯席會議;戰區指揮官直接對轄區內的陸海空各軍種部隊下達指揮與後勤軍令。參謀首長聯席會議、陸海空軍種負責人、各戰區陸空軍及各艦隊均沒有軍事指揮權。如果以有“認命、服從”之關系,而作“專制獨裁”之判斷,是無軍事、政治常識也。軍事組織能發揮得心應手之效,軍隊以服從為天職使然也。



孫中山先生以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為革命建國之目的,以軍政、訓政、憲政為革命建國之程序。當此軍政時期,必須以軍事力量破壞專制建築,擊潰專制勢力之際,服從領袖以強化軍事力量,理之必然。對於軍政府及軍政府首腦的衡量標準只能是軍政府權限。用專制獨裁的標準來判斷,是張冠李戴。軍政府權限標準,以革命建國程序為歸依。軍政時期,以軍政約法為標準。訓政時期,以訓政約法為標準。憲政時期,以憲政約法為標準。違背相應時期約法,即是非法的。同誌共棄之,天下共擊之。



人類社會之進化,以時考之,則分為三時期,曰不知而行之時期;行而後知之時期;知而後行之時期。而以人言之,則有三系焉:其壹先知先覺者,為創造發明;其二後知後覺者,為仿效推行;其三不知不覺者,為竭力樂成。有此三系人相需為用,人類社會各種發明創造,從構想到成為客觀事實,無不指日可待。而三系人之關系,以“知與行之關系”而言,即“行為”服從“知識”———不知不覺者服從後知後覺者,後知後覺者服從先知先覺者。處當今“知而後行”之時代,三系人之服從關系更為顯著。各類浩大工程因此而指日可成。政治建築之破壞與建設,也不例外。







12 對中國大陸未來形勢的預見與對策







形同則勢同。歷史有驚人的相似之處,形勢相同使然也。當今中國大陸之形勢,政治轉型迫在眉睫,而中共專制統治為之最大障礙也。同此形勢者,辛亥革命前後中國國內之形勢也。當時之中國,有識之士知中國面臨三千年未有之變局,即政治轉型也。而滿清專制統治為之最大障礙也。



政治轉型時期的形勢,自動態上言之,就是新、舊勢力彼此消長,所呈現的形態。為了更清晰地了解這種形態所表現的形勢,就必須分別來分析新勢力與舊勢力的力量產生之源。政治勢力的力量產生之源,就是政治意識形態。舊勢力有舊的政治意識形態,新勢力有新的政治意識形態。如此,新、舊勢力的沖突就表現在兩個領域。壹、無形的領域,即政治意識形態領域。二、有形的領域,即由彼此政治意識形態,所客觀化的政治建築及維持政治建築的有形力量。



為了讓大家能夠更接近直觀地理解,新、舊勢力在兩個領域的沖突,及形勢趨向,我引述壹個歷史事件,由身處新、舊勢力沖突中的重要人物,來講述其動態形勢。我只作整理與翻譯。這壹重要歷史事件的陳述就是《陳英士致黃克強書》,其全文如下:



 克強我兄足下:美猥以菲材,從諸公後,奔走國事,於茲有年。每懷德音,誼逾骨肉。去夏征颿東發,美正養病院,滿擬力疾走別,握手傾愫,迺莫獲我心。足下行期定矣,復以事先日就道,卒無從壹面商榷區區之意於足下,緣何慳也。日者,晤日友宮崎君,述及近狀,益眷眷國事,彌令美動“榛苓彼美”、“風雨君子”之思矣。



  溯自辛亥以前,二三同誌如譚、宋輩過滬上時,談及吾黨健者,必交推足下。以為孫氏理想,黃氏實行。夫謂足下為革命實行家,則海內無賢無愚,莫不異口同聲,於足下無所增損。惟謂中山先生傾於理想,此語壹入吾人腦際,遂使中山先生壹切政見,不易見諸施行,迨至今日,猶有持此言以反對中山先生者也。然而征諸過去之事實,則吾黨重大之失敗,果由中山先生之理想誤之邪?抑認中山先生之理想為誤而反對之致於失敗邪?惟其前日認中山先生之理想為誤,皆致失敗,則於今日中山先生之所主張,不宜輕以為理想而不從,再貽他日之悔。此美所以追懷往事而欲痛滌吾非者也。爰臚昔日反對中山先生其歷致失敗之點之有負中山先生者數事以告,足下其亦樂聞之否邪?



  當中山先生之就職總統也,海內風雲,擾攘未已,中山先生政見壹未實行,而經濟支絀,更足以掣其肘。俄國借款,經臨時參議院之極端反對,海內士夫更借口喪失利權,引為詬病。究其實,實交九七,年息五厘,即有擔保。利權不礙,視後日袁氏五國財團借款之實交八二,鹽稅作抵,不足,復益以四省地丁,且予以監督財政全權者,孰利孰害?孰得孰失?豈可同年語邪?乃群焉不察,終受經濟影響,致妨政府行動。中山先生既束手無策,國家更瀕於阽危,固執偏見,貽誤大局,有負於中山先生者此其壹。



  及南北議和以後,袁氏當選臨時總統。中山先生當時最要之主張,約有三事:壹則袁氏須就職南京也。中山先生意謂南北聲氣未見調和,雙方舉動,時生誤會,於共和民國統壹前途,深恐多生障故。除此障故,非袁氏就職南京不為功。蓋所以聯絡南北感情,以堅袁氏對於民黨之信用,而袪民黨對於袁氏之嫌疑也。二則民國須遷都南京也。北京為兩代所都,帝王癡夢,自由之鐘所不能醒;官僚遺毒,江河之水所不能湔。必使失所憑借,方足鏟鋤專制遺孽(註壹):遷地為良,庶可蕩滌壹般瑕穢耳。三則不能以清帝退位之詔全權授袁氏組織共和政府也。夫中華民國乃根據臨時約法,取決人民代表之公意而後構成,非清帝、袁氏所得私相授受也。袁氏之臨時總統,乃得國民所公選之參議院議員推舉之,非清帝所得任意取以予之也。故中山先生於此尤再三加之意焉。此三事者,皆中山先生當日最為適法之主張,而不惜以死力爭之者也。乃竟聽袁氏食其就職南京,取決人民公意之前言,以演成弁髦約法,推翻共和之後患者,則非中山先生當日主張政見格而不行有以致之邪?試問中山先生主張政見之所以格而不行,情形雖復雜,而其重要原因,非由黨人當日識未及此,不表同意有以致之邪?有負於中山先生者此其二。



  其後中山先生退職矣,欲率同誌為純粹在野黨,專從事擴張教育,振興實業,以立民國國家百年根本之大計,而盡讓政權於袁氏。吾人又以為空涉理想而反對之,且時有幹涉政府用人行政之態度。卒至朝野冰炭,政黨水火,既惹袁氏之忌,更起天下之疑,而中山先生謀國之苦衷,經世之碩畫,轉不能表白於天下,而壹收其效。有負於中山先生者此其三。



  然以上之事,猶可曰壹般黨人之無識,非美與足下之過也。獨在宋案發生,中山先生其時適歸滬上,知袁氏將撥專制之死灰,而負民國之付托也。於是誓必去之。所定計劃,厥有兩端:壹曰聯日。聯日之舉,蓋所以孤袁氏之援,而厚吾黨之勢也。“日國亞東,於我為鄰,親與善鄰,乃我之福。日助我則我勝,日助袁則袁勝。”此中山先生之言也。在中山先生認聯日為重要問題,決意親往接洽,而我等竟漠然視之,力尼其行,若深怪其輕身者。卒使袁氏伸其腕臂,孫寶琦、李盛鐸東使,胥不出中山先生所料,我則失所與矣。(文按:民黨向主聯日者,以彼能發奮為雄,變弱小而為強大,我當親之師之,以圖中國之富強也。不圖彼國政府目光如豆,深忌中國之強,尤畏民黨得誌,而礙其蠶食之謀。故屢助官僚以抑民黨,必期中國永久愚弱,以遂彼野心。彼武人政策,其橫暴可恨,其愚昧亦可憫也。倘長此不改,則亞東永無寧日,而日本亦終無以幸免矣。東鄰誌士,其有感於世運起而正之者乎?)二曰速戰。中山先生以為袁氏手握大權,發號施令,遣兵調將,行動極稱自由。在我惟有出其不意,攻其無備,迅雷不及掩耳,先發始足制人;且謂宋案證據既已確鑿,人心激昂,民氣憤張,正可及時利用,否則時機壹縱即逝,後悔終嗟無及。此亦中山先生之言也。乃吾人遲鈍,又不之信,必欲靜待法律之解決,不為宣戰之豫備。豈知當斷不斷,反受其亂,法律以遷延而失效,人心以積久而灰冷;時機坐失,計劃不成,事欲求全,適得其反。設吾人初料及此,何致自貽伊戚耶?有負於中山先生者此其四。



  無何,刺宋之案,牽於袁、趙之蔑視國法,遲遲未結;五國借款,又不經國會承認,違法成立,斯時反對之聲,舉國若狂。乃吾人又以為有國會在,有法律在,有各省都督之力爭在,袁氏終當屈服於此數者而取銷之。在中山先生則以為國會乃口舌之爭,法律無抵抗之力,各省都督又多仰袁鼻息,莫敢堅持,均不足以戢“予智自雄”、“擁兵自衛”之野心家。欲求解決之方,惟有訴諸武力而已矣。其主張辦法,壹方面速興問罪之師,壹方面表示全國人民不承認借款之公意於五國財團。五國財團經中山先生之忠告,已允於二星期(註二)內停止付款矣。中山先生乃電令廣東獨立,而廣東不聽;欲躬親赴粵主持其事,吾人又力尼之,亦不之聽;不得已令美先以上海獨立,吾人又以上海彈丸地,難與之抗,更不聽之。當此之時,海軍尚來接洽,自願宣告獨立,中山先生力贊其成,吾人以堅持海、陸軍同時並起之說,不欲為海軍先發之計。尋而北軍來滬,美擬邀擊海上,不使登陸,中山先生以為然矣,足下又以為非計。其後海軍奉袁之命開赴煙臺,中山先生聞而欲止之曰:“海軍助我則我勝,海軍助袁則袁勝,欲為我助,則宜留之;開赴煙臺,恐將生變。”美與足下則以海軍既表同意於先,斷不中變於後,均不聽之,海軍北上入袁氏牢籠矣。嗣又有吳淞炮臺炮擊兵艦之舉,以生其疑而激之變,於是海軍全部遂不為我用矣。且中山先生當時屢促南京獨立,某等猶以下級軍官未能壹致諉。及運動成熟,中山先生決擬親赴南京宣告獨立;二三同誌鹹以軍旅之事,乃足下所長,於是足下遂有南京之役。夫中山先生此次主張政見,皆為破壞借款,推倒袁氏計也。乃遷延時日,遂巡不進,坐誤時機,卒鮮寸效。公理見屈於武力,勝算卒敗於金錢,信用不孚於外人,國法不加於袁氏。袁氏乃借欺人之語,舉二千五百萬磅之外債,不用之為善後政費,而用之為購軍械,充兵餉,買議員,賞奸細,以蹂躪南方,屠戮民黨,攫取總統之資矣。設當日能信中山先生之言,即時獨立,勝負之數,尚未可知也。蓋其時聯軍十萬,擁地數省。李純未至江西,芝貴不聞南下,率我銳師,鼓其朝氣,以之聲討國賊,爭衡天下,無難矣。惜乎粵、湘諸省不獨立於借款成立之初,李、柏諸公不發難於都督取銷之際,逮借款成立,外人助袁,都督變更,北兵四布,始起而討之,蓋亦晚矣。有負於中山先生者此其五。



  夫以中山先生之智識,遇事燭照無遺,先幾洞若觀火。而美於其時貿貿然反對之,而於足下主張政見,則贊成之惟恐不及。非美之感情故分厚薄於其間,亦以識不過人,智暗慮物,泥於孫氏理想壹語之成見而已。蓋以中山先生所提議者,胥不免遠於事實,故懷挾成見,自與足下為近。豈知拘守尺寸,動失尋丈,貽誤國事,罔不由此乎?雖然,“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前事已覆,來軫方遒”、“亡羊補牢,時猶未晚”、“見兔顧犬,機尚不失”。美之所見如此,未悉足下以為何如?自今而後,竊願與足下共勉之耳。夫人之才識,與時並進,知昨非而今未必是,能取善斯不厭從人。鄙見以為理想者事實之母也。中山先生之提倡革命,播因於二十年前,當時反對之者,舉國士夫殆將壹致;乃經二十年後,卒能見諸實行者,理想之結果也,使吾人於二十年前,即贊成其說,安見所懸理想,必遲至二十年之久,始得收效?抑使吾人於二十年後猶反對之。則中山先生之理想,不知何時始克形諸事實,或且終不成效果,至於靡有窮期者,亦難逆料也。故中山先生之理想能否證實,全在吾人之視察能否了解,能否贊同,以奉行不悖是已。夫觀於既往,可驗將來,此就中山先生言之也。東隅之失,桑榆之收,此就美等言之也。足下明敏,勝美萬萬,當鑒及此,何待美之喋喋?



  然美更有不容已於言者:中山先生之意,謂革命事業,旦暮可期,必不遠待五年以後者。誠以民困之不蘇,匪亂之不靖,軍隊之驕橫,執政之荒淫,有壹於此,足以亂國;兼而有之,其何能淑?剝極必復,否極必泰,循環之理,不閑毫發。乘機而起,積極進行,撥亂反正,殆如運掌。美雖愚暗,願竭棉薄,庶乎中山先生之理想即見實行,不至如推倒滿清之必待二十年以後。故中華革命黨之組織,亦時勢有以迫之也。顧自斯黨成立以來,舊日同誌,頗滋訾議,以為多事變更,予人瑕隙,計之左者。不知同盟結會於秘密時代,辛亥以後,壹變而為國民黨,自形式上言之,範圍日見擴張,勢力固征膨脹。而自精神上言之,面目全非,分子復雜,薰蕕同器,良莠不齊;腐敗官僚,既朝秦而暮楚,齷齪敗類,更覆雨而翻雲;發言盈庭,雖執其咎?操戈同室,人則何尤?是故欲免敗群,須去害馬;欲事更張,必貴改弦。二三同誌,亦有以諒中山先生慘淡(註三)經營機關改組之苦衷否邪?



  至於所定誓約有“附從先生,服從命令”等語,此中山先生深有鑒於前此致敗之故,多由於少數無識黨人誤會平等自由之真意。蓋自辛亥光復以後,國民未享受平等自由之幸福;臨於其上者,個人先有緬規越矩之行為。權利則狺狺以爭,義務則望望以去。彼此不相統攝,何能收臂指相使之功?上下自為從違,更難達精神壹貫之旨。所謂“既不能令,又不受命”者,是邪非邪?故中山先生於此,欲相率同誌納於軌物,庶以統壹事權;非強制同誌屍厥官肢,盡失自由行動。美以為此後欲達革命目的,常重視中山先生主張,必如眾星之拱北辰,而後星躔不亂其度數;必如江漢之宗東海,而後流派不至於紛歧(註四)。縣目的以為之赴,而視力乃不分:有指車以示之方,而航程得其向。不然,茍有黨員如吾人昔日之反對中山先生者,以反對於將來,則中山先生之政見,又將誤於毫厘千裏之差,壹國三公之手。故遵守誓約,服從命令,美認為當然天職而絕無疑義者。足下其許為同誌而降心相從否邪?竊維美與足下,共負大局安危之責,實為多年患難之交,意見稍或差池,宗旨務求壹貫。惟以情睽地隔,傳聞不無異詞,緩進急行,舉動輒多誤會。相析疑義,道故班荊,望足下之重來,有如望歲。迢迢水闊,懷人思長;嚶嚶鳥鳴,求友聲切。務祈足下克日命駕言旋,共肩艱巨。歲寒松柏,至老彌堅:天半雲霞,縈情獨苦。陰霾四塞,相期攜手同仇;滄海橫流,端賴和衷共濟。於乎!長蛇封豕,列強方逞薦食之謀;社鼠城狐,內賊愈肆穿墉之技。飄搖予室,綢繆不忘未雨之思;邪許同舟,慷慨應擊中流之楫。望風懷想,不盡依依。敬掬微忱,耑求指示。寒氣尚重,諸維為國珍攝。言不罄意。陳其美頓首。



整理《陳英士致黃克強書》,可以看到新、舊勢力在意識形態及客觀力量上的沖突,有如下形態:1、舊勢力之意識形態與客觀建築渾然壹體。新勢力則有自身意識形態與未成熟的客觀形態的沖突。2、舊的專制政治建築,有社會大眾舊觀念的慣性為之基礎。新勢力則沒有民眾共和觀念為之基礎。



關於第1條,可由以下事實說明之。南北議和,袁氏以受清帝退位之詔全權組織政府為合法,舊勢力內無異議。新勢力以新政府當根據臨時約法,由人民代表之公益而後構成為合法。由此,新勢力提出三項主張以期達到目的,而三項竟無壹項實行。究其原因,則新勢力尚有理想與實行之爭。以為孫氏理想,黃氏實行。理想不切實際,實行有可見之功。故貴實行,而輕理想之構建。遂使中山先生壹切政見,不易見諸施行。殊不知,理想者事實之母也。無理想的構建為之標的,則實行無方向原則而徒勞無功。孫中山先生所組建之南京政府欲舉外債,經臨時參議院反對而不得行。袁世凱所主宰之北京政府舉外債,雖有正式參議院之反對,而行之無礙。宋案發生後,孫中山欲運動外交、籌備武力,民黨非力阻其行,即各自為政,漠然視之。反觀袁氏運動外交、調兵遣將無不暢行無阻。(南京臨時參議院有反對政府政策之權力,卻不必對反對之後果負責。此參議院權責不明也。宋案發生,南北分馳,政治建設不能全國壹致,則法律不能有效力。欲法律解決宋案,緣木求魚也。)



關於第2條,可由孫中山先生所著《建國大綱宣言》,及歷史學家唐德剛所著微觀歷史《袁氏當國》說明之。



孫中山先生在《建國大綱宣言》中指出,不經軍政時代,則反革命之勢力無由掃蕩,而革命之主義亦無由宣傳於群眾,以得其同情與信仰。不經訓政時代,則大多數之人民久經束縛,雖驟被解放,初不隙知其活動之方式,非墨守其放棄責任之故習,即為人利用陷於反革命而不自知。前者之大病在革命之破壞不能了徹,後者之大病在革命之建設不能進行。



歷史學家唐德剛所著《袁氏當國》,以大量微觀歷史事實證明,在辛亥革命前後的數十年歷史中,人民大眾是毫無共和觀念的。也就是共和政體的觀念基礎是沒有的,而普通民眾的舊觀念卻是根深蒂固的。其中以大量事實證明,袁世凱稱帝而被推翻的真正原因是,舊勢力內部下陵上替。與歷史上軍事集團內部彼此“取而代之”無異。反對帝制,只是壹個口號而已。上至軍事將領,下至普通士兵對帝制與共和孰是孰非,毫無興趣。更不用說普通民眾的冷漠心理狀態了。大家可仔細參閱唐德剛所著之《袁氏當國》。



辛亥革命後,共和政體尚無民眾共和觀念之基礎。南北議和後,同盟會當以主義約束民黨,作為在野黨壹致其力,作地方自治建設,以養成民眾“自由、平等”之共和觀念,從而鞏固共和政體的基礎。而同盟會於辛亥後,壹變而為國民黨,作政黨政治以爭政權。但求政黨虛勢之擴張,而拋棄主義之貫徹。對於國民黨,時人譏之為“掛名黨”。戴季陶指國民黨之主導者宋教仁為罪人。二者非無端之指責也。



宋案發生後,朝野冰炭不容,共和與專制勢同水火。國民黨當回歸同盟會之革命時代,服從領袖以強化軍事力量。而民黨以“自由、平等”為辭,認為“服從”與“自由、平等”相對立。殊不知,自由、平等是在憲政之時的狀態,在軍政時期進行破壞專制勢力之時,以“自由、平等”強化軍事組織力量,是時空錯位,行為與目的南轅北轍。



孫中山先生考察世界各國政治變革的利弊得失,鑒於世界各國政治變革,無不以革命為前提,亦無不有反復之經歷。思索其原因,而作三民主義為革命建設之目標,規劃軍政、訓政、憲政為政治、經濟轉型之步驟,以此杜絕反復之患。在軍政時期擊潰專制勢力,破壞專制政治建築,宣傳革命軍之主義。訓政時期建設地方自治,深植“自由、平等”觀念於民眾心理。憲政時期,以五權憲法為政體上層建築的永久之制。



無奈,知難行易。民黨以孫中山先生之理想不切實際,而對舊勢力之承諾以僥幸心理待之。於民眾無共和觀念為基礎時,作政黨政治之空中樓閣。致使辛亥革命後十余年中國政治紛紛擾擾,不能有建設上之成功。



當今海內外中國人之心理狀態是怎樣的?



中國大陸經共產極權統治七十多年,民眾在專制恐怖與封閉馴化下近七十多年。民眾不能不愚昧冷漠而敵視文明世界。民眾之言行與歷史上之義和團、紅衛兵無異。



面對如此狀態,民國派但知奉三民主義之名,而對其具體內容態度曖昧。對於“軍政、訓政、憲政”的政治轉型步驟,更是有意無意地視而不見。至於其它民運人士,不過是詛咒共產黨或因天災而亡,或由人禍而亡,或因民變而亡,或由政變而亡,或由對外戰爭而亡。而對於破壞與建設之道,更是茫然無知。



可以作這樣的預測:即使共產黨政權因專制王朝興亡周期律而轟然倒塌,中國政治紛擾的局面,必將如辛亥革命後十余年的政治局面。因其形勢相同也。



新、舊勢力在意識形態與客觀力量兩個領域的鬥爭,必然呈現如下狀態。1、舊勢力之意識形態與客觀建築渾然壹體,新勢力則有自身意識形態與未成熟的客觀形態的沖突。2、舊的專制政治建築,有社會大眾舊觀念的慣性為之基礎。新勢力則沒有民眾共和觀念為之基礎。



如此,政治局面必將紛紛擾擾無有窮期,政治建設之成功遙遙無期。



民國派如能按照我《革命建國方略》而行,於海外宣傳我革命建國方略,爭取國際社會理解而助我革命,同時孤立中國大陸專制勢力。於國內,用革命建國方略行宣傳、滲透之法。示國民以希望,指明舊勢力之出路。如此,軍政以破壞專制建築必能勢如破竹。之後,訓政以為政治、經濟基礎之建設。最終,憲政建設之成功就水到渠成了。



如此,破壞與建設井然有序,無有反復之患。於國於民,莫善於此。我民國誌士因此而建功立業,名載史冊。



共產黨政權驟然倒塌之時,是什麽局面?各地的軍隊、警察、政府會作何盤算?



首先,各地的軍隊、警察、政府在政治意識形態上是否會與共產黨不同呢?答案是,不可能不同。原因是,共產黨在意識形態上對軍隊、警察、政府的灌輸與控制,比對社會大眾的灌輸與控制要強十倍百倍。其已有的政治意識形態不可能壹夜之間憑空消失。



各地的軍隊、警察、政府在喪失了全國壹致的統制之後,只能自謀出路。軍隊、警察要謀軍餉、警餉以生存,政府人員需要武力保衛以生存。三者相互各取所需,壹拍即合。以軍事力量為主導的各地割據局面就形成了。之後,軍事力量強大的地方,需要擴大軍餉來源而開疆拓土,必以“統壹”為名。軍事力量相對弱勢的地方,需要自保地盤,必以“自治”為名。如此,軍閥割據、軍閥征戰的局面就形成了。



針對未來必然形成的如此局面,在我《光復民國革命宣言》中,於軍政階段以如下方略化解之:



軍政時期,壹切制度悉隸於軍政之下。政府壹面用兵力以掃除專制割據勢力,壹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壹。



壹、對於專制割據勢力,其能識時務,順潮流而歸順民國,舉青天白日旗而宣誓效力民國者,赦其既往之罪,督其戴罪立功,於所轄區域宣傳並執行三民、三政。陽奉陰違及負隅頑抗者,殺無赦。軍政府於所轄區域及全國各地,宣傳革命軍之主義,取得民眾理解而助革命。







13 對以“聯邦”為名,行分裂之實的說明







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







  中華民國之建設,以何為基礎乎?吾知人必無疑無惑而答之曰:以人民為基礎。然人民如何而後得為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乎?吾知答之不易也。



  夫主權在民之規定,決非空文而已,必如何而後可舉主權在民之實。代表制度,於事實於學理皆不足以當此,近世已能言之矣。然則果如何而能使主權在民為名稱其實乎?近來論治者於此問題多所忽略,而惟日以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甚或聯省自治等說相征逐。夫此數者果遂足以舉主權在民之實乎?夫所謂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甚或聯省自治者,不過內重外輕內輕外重之常談而已。權之分配,不當以中央或地方為對象,而當以權之性質為對象。權之宜屬於中央者,屬之中央可也;權之宜屬於地方者,屬之地方可也。例如軍事外交,宜統壹不宜紛歧,此權之宜屬於中央者也。教育、衛生,隨地方情況而異,此權之宜屬於地方者也。更分析以言,同壹軍事也,國防固宜屬之中央,然警備隊之設施,豈中央所能代勞,是又宜屬之地方矣。同壹教育也,瀕海之區,宜側重水產,山谷之地,宜側重礦業或林業,是固宜予地方以措置之自由。然學制及義務教育年限,中央不能不為之畫壹範圍,是中央亦不能不過問教育事業矣。是則同壹事實,猶當於某程度以上屬之中央,某程度以下屬之地方。彼漫然主張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甚或聯省自治者,動輒曰某取概括主義,則某取列舉主義,得勿嫌其籠統乎?議者曰:國小民寡,或可用中央集權;地大民眾,則非用地方分權或聯省自治不可。曾不知土地之大小,不當但以幅員為差別,尤當以交通為差別。果其交通梗塞,土地雖狹,猶遼闊也;果其交通發達,土地雖廣,猶比鄰也。中國今日若猶守老死不相往來之訓,雖百裏猶不可以為治;若利用科學以事交通,則風行四海之內,若身之使臂,臂之使指,集權分權,又何與焉。議者又曰:中央集權易流於專制,地方分權或聯省自治始適於共和,此尤不可以不辨。夫專制雲者,與立憲為對待之名詞,非與中央集權為對待之名詞。茍其立憲,雖中央集權何害?例如法國固行中央集權者,其為民主立憲固自若也。北美之合眾國,議者樂引為聯省自治之口實,以為中國非如是不得為共和,而不知其所引之例,實際適得其反。美之初元,固行地方分權矣,然南北分馳,政令不壹,深貽國民以痛苦。及南北戰爭起,雖以解放黑奴為號召,而實行統壹,乃其結 果也。經此戰爭,美國各州始有凝為壹體之象。洎乎參加歐戰,則中央政府權力愈以鞏固,且愈以擴充,舉人民之糧食、衣服,亦置於中央政府管理之下,其集權之傾向為何,如議者言,則美國中央政府集中權力之時,亦將為共和之不利歟?凡此諸說,皆與權力分配本題無關。要之,研究權力之分配,不當挾壹中央或地方之成見,而惟以其本身之性質為依歸。事之非舉國壹致不可者,以其權屬於中央;事之因地制宜者,以其權屬於地方。易地域的分類,而為科學的分類,斯為得之,斯乃近世政治學者所已知已行,初無俟聚訟為也。



由上所述,可知權力分配,乃國家權力分配於中央及地方之問題,與主權在民無涉。欲知主權在民之實現與否?不當於權力之分配觀之,而當於權力之所在觀之。權在於官,不在於民,則為官治;權在於民,不在於官,則為民治。茍其權在於官,無論為中央集權、為地方分權、為聯省自治均也。在昔中央集權時代,盛行官僚政治,民眾之與政治,若漠然不相關,其為官治固已。然試問今之行聯省自治者,其所謂壹省之督軍、總司令、省長等,果有以異於壹國之皇帝、總統乎?壹省之內所謂司長等之大小官吏,果有以異於壹國之內所謂總長等之大小官吏乎?省之鈐制各縣,較之中央政府之鈐制各省,不啻模仿惟恐其弗肖,又加甚焉;省之直接魚肉其民,較之中央政府之直接魚肉其民,不啻模仿惟恐其弗肖,又加甚焉。中央政府以約法為裝飾品,利於己者從而舞弄之,不利於己者則從而踐踏之;省政府則亦以省憲為裝飾品,利於己者從而舞弄之,不利於己者則從而踐踏之。中央政府之所以待國會者,省政府亦即以之待省議會;中央政府之所以待全國最高司法機關者,省政府亦即以之待全省最高司法機關。其為官治,固無異也,所異者,分壹大國為數十小國而已。甲午之役,兩廣總督所轄兵艦為日本所捕獲,兩廣總督移牒日本,稱此次與貴國交戰者為北洋艦隊,與南洋無涉,不得濫行捕獲,世界傳以為笑。今之主張聯省自治者,知有壹省不知有鄰省,亦不知有國,其識乃與甲午時老官僚無異,悲夫 ,悲夫,猶以救國號於人耶!



  如上所述,癥結所在,壹言蔽之,官治而已。官治雲者,政治之權付之官僚,於人民無與。官僚而賢且能,人民壹時亦受其賜,然人亡政息,曾不旋踵。官僚而愚且不肖,則人民躬被其禍,而莫能自拔。前者如嬰兒之仰乳,後者則如魚肉之於刀俎而已。民治則不然,政治之權在於人民,或直接以行使之,或間接以行使之;其在間接行使之時,為人民之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只盡其能,不竊其權,予奪之自由仍在於人民,是以人民為主體,人民為自動者。此其所以與官治截然不同也。欲實行民治,其方略如下:



(壹)分縣自治。分縣自治,行直接民權,與聯省自治不同者在此。其分縣自治之梗概,吾於民國五年在上海曾有講演,可覆按也。



  (二)全民政治。人民有選舉權、創制權、復決權、罷官權,詳見建設雜誌全民政治論。



  以上二者,皆為直接民權,前者行於縣自治,後者行於國事。



  (三)五權分立。三權分立,為立憲政體之精義。蓋機關分立,相待而行,不致流於專制,壹也。分立之中,仍相聯屬,不致孤立,無傷於統壹,二也。凡立憲政體莫不由之。吾於立法、司法、行政三權之外,更令監察、考試二權亦得獨立,合為五權。詳見五權憲法之講演。



  (四)國民大會。由國民代表組織之。



  以上二者,皆為間接民權,其與官治不同者,有分縣自治,全民政治,以行主權在民之實。非若今日人民惟恃選舉權以與踞國家機關者抗。彼踞國家機關者,其始借人民之選舉,以獲此資格,其繼則悍然違反人民之意思以行事,而人民亦莫之如(註七)何。此今日政治現象所可為痛心疾首者,必如吾之說,乃得救此失也。且為人民之代表與受人民之委任者,不但須經選舉,尤須經考試,壹掃近日金錢選舉、勢力選舉之惡習,可期為國家得適當之人才,此又庶政清明之本也。



  綜上四者,實行民治必由之道,而其實行之次第,則莫先於分縣自治。蓋無分縣自治,則人民無所憑借,所謂全民政治,必無(註八)由實現。無全民政治,則雖有五權分立、國民大會,亦終末由舉主權在民之實也。以是之故,吾夙定革命方略,以為建設之事,當始於壹縣,縣與縣聯,以成壹國,如此,則建設之基礎在於人民,非官僚所得而竊,非軍閥所得而奪。不幸辛亥之後(註九),其所設施,不如吾意所期,當時汲汲惟在於民國名義之立定,與統壹之早遂,未嘗就建設之順序與基礎壹致其力,大勢所趨,莫之能挽,根本未固,十壹年來飄搖風雨,亦固其所。積十壹年來之亂離與痛苦為教訓,當知中華民國之建設,必當以人民為基礎。而欲以人民為基礎,必當先行分縣自治,及今為之,猶可及也。



  於此尚有附言者,行分縣自治,則現在省制之存廢問題為何如耶?吾意讀者當然有此壹問。以吾之意,斯時省制即存,而為省長者,當壹方受中央政府之委任,以處理省內國家行政事務;壹方則為各縣自治之監督者,乃為得之。此吾之主張,所以與中央集權者不同,亦有異於今之言聯省自治者也。







當下言“聯邦”及反對統壹而稱省獨立者,皆以中國春秋戰國時期與美國聯邦及歐洲眾國林立為據。現在簡單地說明壹下中國春秋戰國時代狀況與美國及歐洲在歷史上的內部沖突及現實解決問題辦法。



春秋戰國,百家爭鳴,流派紛呈。其時,諸侯征戰,人民易子而食之記載非止壹處。所謂,世事不幸詩家幸。



歐洲眾國林立,而兩次世界大戰皆由歐洲源起,眾國經貿往來以鄰為壑也。布雷頓森林體系、歐盟體系成而抑制其惡也。



美國南北戰爭,剝奪南方分離、獨立之權利,政治壹統。如若美國十三州、五十州分裂成十三國、五十國,是比現在的歐洲強呢?還是弱呢?











致海外民運書







中國民主運動,顧名思義,就是在中國推翻專制,建立民主。而海外中國民主運動人士,數十年來之所為,非空言鼓吹民眾上街抗議維權,即坐論專制首腦之心理,揣測專制自行崩潰之時日。是主觀上,欲救民眾於危難之境,建自由、平等、博愛之中國社會,而客觀上,棄民眾、國家於自生自滅之境地。



守株待兔,或僥幸而有所得。推翻專制,建立民主,由僥幸而得者,古今中外無有其事。中國民主運動,是壹項工程,是壹份事業。依理之必然性而行,方能預見成功之日。



我民國誌士,繼往開來,依民國理念而定《革命建國方略》。依此方略而行,使推翻專制,建立民主之過程井然有序。民眾、國家以此轉危為安,中國社會奠永久和平之基。海外中國民運人士,可效法《革命建國方略》而行,拋棄坐而論道、空言鼓吹之行,使中國民主運動有實質的進步。當然了,人各有誌,不可勉強。殊途同歸,我民國誌士亦樂見其成。



我《革命建國方略》之大略是:



序 · 致民國派書



1、告全國人民書



2、光復民國革命宣言(附誓詞)——附光復民國革命軍中央委員會組織法



3、導言



4、民權講解



5、民生講解



6、民族講解



7、軍政、訓政、憲政講解



8、告世界人民書



9、於海外為革命籌款書



10、續《孫文 · 知難行易》學說———補充《軍政、訓政、憲政講解》



11、三民主義,軍政、訓政、憲政總論



12 、形勢的預見與對策



13、對以“聯邦(聯省自治)”為名,行分裂之實的說明







《革命建國方略》的梗概論述在《三民主義,軍政、訓政、憲政總論》。當下,民國誌士的行動方略在《致民國派書》。疏通認知障礙的論述在《續孫文 · 知難行易學說》及《三民、三政總論》。



參與中國民主運動的仁人誌士,若能知而後行,必能同心同德,壹致行動,指日可待中國民主運動的成功。



民運方略



1 對“文化決定專制、民主論”的反駁







為民主找壹個千年之外的原因。這從反面證明了叔本華對理性的定義及理性產生錯誤的必然路徑。



叔本華論述理性時,對理性的定義是,對事物進行抽象構造概念,及分合概念構建概念系統的能力。由此,概念清晰,體系因果關系井然有序。有此清晰之概念,則詭辯之術無處藏身。詭辯的本質是,在因果關系的某壹概念環節處,利用此概念的模糊不清,從而改變因果推導的方向。利用中間概念的含糊性,由同壹原因可推導出完全相反的結果。



人類文化遺產的記述,越在以前的記述則越模糊,直至神話傳說。中、外壹也。近代以來民主的原因如果在千年之前,可以斷言這壹原因必是模糊不清的。模糊不清的“原因”,到底是民主的原因,還是專制的原因?“原因”自身尚且需要證明,怎麽能作為現代政治的原因。民主的原因如果是深不可測的人性,而人性善惡的鬥爭與和解,及對此狀態理解的稀少,古今中外壹也。則當下中西之政治狀態壹也。



民主政治發生在近代兩三百年,而不是發生在兩三千年前,只能有壹種解釋,民主政治是由認識的進步、科學的發展所產生的,是後天的。科學的發展、認識的進步使人們發現,個人的生存是靠自己的自由勞動實現的,集體只是壹個勞動交換的工具。生而自由、平等觀念自然形成。而在生產力落後的時代,個體依附於集體,“生而不自由、不平等”觀念自然而生。



至於說中國傳統文化基本不講人性,發展到今天共產極權講黨性不講人性。此大謬不然之說也。







共產極權絕不同於傳統的君主專制。傳統君主專制由禮而來。



《禮記》雲:何謂人情?喜怒哀懼愛惡欲,七者,弗學而能。何謂人義?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十者,謂之人義。講信修睦,謂之人利。爭奪相殺,謂之人患。故聖人所以治人七情,修十義,講信修睦,尚辭讓,去爭奪,舍禮何以治之?……是故先王之制禮樂,禮節民心,樂和民聲,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禮樂刑政,四達而不悖,則王道備矣。



共產極權是理念之惡。資本主義危機之後,共產主義席卷全球,至今西方社會仍有大量同情社會主義及共產主義者。此絕非二、三大奸大惡之人所致,實有認識錯誤之原因。



消滅私有,實行公有。各盡所能,按需分配。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人人無不欣然向往如此之社會。



消滅私有,則自由喪失。有分配的執行者,則分配者與被分配者之間的大不平等就產生了。有多少人能夠事先預知共產主義會導致大不平等。在共產主義的實行,產生了大災難之後,批判共產主義的人和事才大量出現,但皆不得要領。我國國學大師王國維在共產主義於俄國方興未艾之時,即斷言,共產主義會導致大不平等,並且會禍及我國。王國維的論述可謂簡單明了,直擊要害。但知識界於當時皆置之不理。可見知識之錯誤,其為禍大矣。孫中山先生說,知難行易。非虛語也。(王國維是最早預見共產主義會造成大不平等災難的人。王國維的表述,道出了壹個常識性的前提,即不論社會組織形式是專制,還是民主,都是少數人在管理公共事務。就像壹個人,不論其性格、體格如何,都是占人體極小部分的大腦在管理人體的四肢百骸。)



傳統君主專制有“禮”為上下之共同約束。在客觀上“對上”之約束有,孟子“君臣關系說”;眾望所歸之謂王;湯、武不弒君,湯、武革命,順天應人。共產主義,越是要達到共產主義,則極權的力度越大。到現在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破產後,由於造惡太多,下臺即有被清算的命運,只有暴力維持政權。所以共產極權專制不論初期還是現在,其專制程度都超過傳統專制百倍。因為其目標排斥了傳統“情、禮”的約束。



孔子之思想統治東方大半人心達壹千八百多年之久,以其通情達理也。——王國維



抽象表述不足以說明中國人過往之心理、禮儀。以實際論,本人親身經歷,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有吃“千家飯”的經過我們村,時間已經接近天黑,村民皆欣然邀請其在自家住宿並熱情接待。黨性乎?人性乎?現代乎?傳統乎?



還有,祖、父輩們說起50年代及更早年代,說那個時候的人是多麽的質樸正直。人性乎?黨性乎?現代乎?傳統乎?



那些把中國歷史壹概否定的人,是隱形維持現有制度。因為其所作所為是在變相地維護共匪的統治。為什麽呢?如果中國歷史壹概是惡的,則結出共產黨大惡的果實,是順理成章的。中國人既然歷來如此,以後也會如此。所以推翻共產黨也就無意義。這就是隱形五毛的目的所在。



為了明辨是非以正視聽,現將共產極權與傳統君主專制的區別表述如上。







2 我 的 意 誌







農民欲莊稼豐收,必知農時,量人力而規劃作業,而後目的可達。工人欲施工優質而快速,必深知施工技術,量個人體力而為之,而後預期效果可達。商人欲生意興隆,必知行市,量個人財力而計算出入,權衡利弊而行,而後生意可蒸蒸日上。士人欲建功立業,必知時勢,曉人心,鑒人才。知人則人力可聚,知時勢則順勢而為。聚合人力,順勢而為,則可建功立業,美名後世。



觀世界各國民主歷程,無不以革命為前提,亦無不有反復之經歷。中山先生有鑒於此,規劃革命建設之目標為三民主義,規劃革命建設之步驟為軍政,訓政,憲政。以此而論,我中國的政治革命與建設,是壹項工程,是壹份事業。遵循理之必然性而行動,方能預見成功之日。欲僥幸、投機而建功立業者,非愚則妄。



壹項工程,從規劃到實施,必須統籌內外,壹致行動,使破壞與建設井然有序,步步為營,才能日見有功。為我中國政治革命與建設工程作統籌之事,我光復民國革命軍中央委員會當仁不讓。我光復民國革命軍中央委員會,以人事言之,則以光復民國革命軍中央委員會組織法之三原則,保證其統籌行動之堅定性、快速性及理性。以所統籌內外之事言之,於內,采用滲透之法。於海外,爭取外援、籌建黃埔軍校海外基地。儲備軍事、政治、經濟人才。



我對敵之滲透成功,則我取資於敵,我與敵之軍事條件相等也。於敵,由於我之滲透,則敵之上下相疑,而人人自危,軍心離散,各尋出路。我則以“三民、三政”理念招降納叛。



於海外爭取外援,籌建黃埔軍校海外基地,使我仁人誌士在“三民、三政”理念下,各遂其才,各成其誌。



古今中外之大政治家,能建功立業,名垂史冊者,其最重要之才能為識人善任。諸葛亮作《將苑》而為識材用人之制,流傳至今。曾國藩作《冰鑒》而用之聚集英雄豪傑,以剿滅太平天國運動。哲學家叔本華作《論觀相術》而為判斷人之品性與才智的原理。我雖不能自創識人之法,但效法先賢,鑒別人才,用而不疑,以眾人之智,治眾人之事,自信能夠勝任。



王國維在《論哲學家與美術家之天職》中論述,哲學與美術所誌者,真理也。真理者,天下萬世之真理也,非壹時之真理。而政治家及實業家之事業,其及於五世十世者希矣。我雖不敢自稱哲學家與美術家,但傳播真理,凈化人心,則責無旁貸。



當今之中國社會,人心腐敗、知識謬誤已極矣,積重難返。不但為當今中國政治變革之阻礙,亦為後世中華民族復興之阻礙。



王國維以其學術成果而為中西公認是學貫中西的國學大師。但國人對王國維之著述,大體取束之高閣、敬而遠之之態度。其原因是急功近利,明於可見之利,暗於難見之禍。王國維之學術根底是叔本華哲學。其盛贊之曰:銳利之直觀與深邃之研究。願言千復,奉以終身。



叔本華哲學在倫理學上,以同情為基礎而證世界萬物同壹意誌。而道德之價值全存於此,道德裁判之標準亦在於此。永遠的正義在道德領域施其權力也。即意誌為善,意誌自快樂獎勵之;意誌為惡,意誌自痛苦罰之。在客觀上表現為“君子常坦蕩,小人常戚戚”。



叔本華哲學在認識論上,以意誌為萬物之本體。理性為人類所獨有,直觀認識則與其它動物相同。以此,人之知識分為二種,壹直觀的知識;壹概念的知識。直觀的知識,自吾人之感性及悟性得之;而概念的知識,則理性之作用也。理性之作用,在於吾人自直觀之觀念中,造抽象之概念,及分合概念。



叔本華哲學在美學上,以優美、壯美為意誌休憩之所。而脫離利害之桎梏,在於意誌之寂滅,為美學之最高境界。



王國維作《釋理》、《論性》、《原命》及中西哲學、文學介紹,以清晰的概念整理中西文化,貫通其壹致性。近代以來第壹人也。但國人對其著述,不但不能理解,反而作錯誤之解讀,籍其盛名,而自以為高。我雖無哲學創造之才,但理解先哲、先賢之思想,以直觀之語言表達之,為大眾所理解接受,而為中國社會道德建設之初步,則義不容辭,勉力為之。







3 民國派怎樣形成客觀力量







今天我們出這個視頻的目的是作壹個調查,調查我們民國派在海外能夠形成的客觀力量有多大。







我們這項調查,簡化為壹個問題就是:在未來幾年內,我們按照革命建國方略,建立黃埔軍校海外基地,民國派內有多少人願意參加革命軍,接受軍事訓練,為光復民國舍生忘死去戰鬥?







為了準確地統計人數,作出如下條件限制。







1、年齡限制。20歲以上,50歲以下。







2、能夠深刻理解我革命建國方略。







3、對政治流變有敏銳的洞察力。







4、能夠付出10美元。







現在對上面所陳述之條件作出理由說明。總的來說,這是民國誌士必須具備的條件。分別來說:年齡限制,人在25歲至30歲左右,認識趨於全面,意誌趨於堅定。50歲以後,人的腦力與體力趨於衰落。人在20歲至50歲是奮發有為的黃金時間。我民國誌士當在黃金時間建功立業。當然了,也不排除有在20歲以前及50歲以後,腦力與體力皆出類拔萃者。但我們所統計的是大多數人的狀況,不是極少數人的情況,所以作出這樣的年齡條件限制。







關於第2條及第3條,我合並起來壹起說明理由。現在的有識之士,觀察專制社會與民主社會的歷史及現狀,得出壹個為大眾所接受的結論,就是,專制是最壞的制度,民主是最不壞的制度。這個結論表明,民主制度是需要改進的。那麽,民主制度的制度性缺點是什麽呢?更進壹步研究專制制度與民主制度,就會發現,專制政府昏庸化與民主政府平庸化,是必然之趨勢。也就是,專制政府與民主政府都會劣質化。其原因是,專制權力體系是由上而下產生的。民主權力體系是由下而上產生的。由上而下的權力體系社會,社會大眾必然媚上。由下而上的權力體系社會,社會大眾必然媚下。媚上與媚下,都會造成政府劣質化。







對民主政府劣質化的趨勢進行有效遏制,先知先覺之天職也。對民主政府劣質化進行遏制的有效方法是,對民主制度進行修正。其壹,直接民權限制在自治單位———縣之內。其二是,間接民權範圍內實行“權能分離”,改“三權分立”為“五權分立”。使考試院與另四院有相同的權重。使公職的候選人在知識的引導下競選公職。最大限度內遏制“媚下”的趨勢。







三權分立學說發明至今,政治學者趨之若鶩。而對三權分立之解說,皆陷入自我證明、相對證明的境地。對三權權限彼此重疊,難以自圓其說。叔本華哲學中的認識論,能為三權權限彼此重疊的事實,提供理論支持。也能為後學者快速理解三權分立學說之形與神,提供認識論工具。叔本華哲學的認識論,簡要地表述是,人的知識分為兩種:壹直觀的知識;壹概念的知識。直觀的知識,由人之感性及悟性得之。概念的知識,則理性之作用也。理性之作用在於,自直觀產生觀念之基礎上,抽象產生概念,並分合各種概念。即構建關系也。







直觀與抽象,相互為用,互補長短。在實踐中已實行日久,不自知而已。壹件事的完成,大體分為三個步驟。我們在決定做壹件事時,第壹步:首先要考慮這件事的前因後果關系,作出壹步步完成這件事的計劃。第二步,按照計劃的先後順序,付諸行動完成每壹步的計劃。第三步,對執行計劃的結果作出判斷。對結果之好、壞與第壹步、第二步之關系作出判斷。即如果沒有達到預期之結果,判斷出是第壹步的責任,還是第二步的責任。這第壹步、第二步、第三步之間的關系,正如立法、行政、司法之間的關系。







關於對憲法的修改,是應該有限制,還是應該無限制的爭論,至今尚無定論。於主權在民的理論上講,對憲法的修改當是無限制。於事實上看,對憲法的修改是有限制的。







法國思想家盧梭有言,政治體也猶如人體壹樣,自從它壹誕生起就開始死亡了,它本身之內就包含著使它自己滅亡的原因。人體的組織是大自然的作品,國家的組織則是人工的作品,賦予國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組織,從而使它的生命得以盡可能地延長,這件事取決於人。







那麽,民主政體滅亡的自身原因是什麽呢?除了我上文所說的“媚下”的原因外,就是自由意誌的自我沖突。自由,意味著人的意誌在各種趨向上皆有可能,完全相反的趨向可同時存在。即人有反對自由的自由。人有不自由的痛苦,故追求自由以避免痛苦。①人有自由的痛苦,故反對自由以避免痛苦。叔本華哲學以百萬言論述,萬物的本質是意誌。意誌在人類上的體現是,人的精神是在困乏與空乏之間輪回。這“困乏”就是不自由的痛苦,而“空乏”則是自由的痛苦。“困乏”在專制社會中表現為焦慮。“空乏”在自由社會中表現為抑郁。







因人有反對自由的自由,故對保障自由的法治有必然的破壞趨向。為了盡可能地延長民主政體的生命,必須以主權在民的前提下,對憲法的修改要有所限制。







未來中華民國憲法,在三百年內不得修改的條款必須有如下三項:







壹、主權在民:國家統治權屬於國民全體。







二、直接民權在自治單位——縣之內行使。







三、間接民權實行“權、能分離”——國大五院制。







如有廢止以上三條者,以叛國罪論處。







由對政治流變敏銳的洞察,及對我革命建國方略的深刻認識,上升為對光復民國的信仰,由信仰而產生堅定的客觀力量。這是民國誌士能夠聚合人力、物力,建功立業的信仰保障。







關於第4條,願意為光復民國而戰鬥的民國誌士,在我們作調查統計的當下,必須付出10美元的貨幣。這壹條的目的,是為了調查、統計的結果盡量排除虛假的成份。







人對事物作出判斷及選擇,有兩種情況,壹是情緒化的判斷、選擇;壹是理性的判斷、選擇。情緒化的判斷與選擇善變,朝三暮四是常態。理性的判斷及選擇具有穩定性、堅定性。規定“民國誌士必須付出10美元,來表明自己的選擇”是為了促使我民國誌士認真考慮我革命建國方略,從而作出理性的判斷與選擇。







民國誌士所願意付出的10美元,自行投入到辛灝年先生所開設的光復民國革命賬戶。我將委托辛灝年先生與銀行方面溝通,開設革命賬戶,並使革命賬戶具有統計功能及資金往來的保密功能。革命賬戶的統計功能,即革命賬戶只接受每人單次10美元的投入。賬戶內金額除以十,即可知民國誌士的多少。







由於涉及到對革命賬戶作資金投入,我有必要對革命籌款活動作簡短的說明。大家可能有疑問,我們要求民國誌士每人對革命賬戶作10美元的投入,是不是變相的籌款?我明確地跟大家說:“不是籌款。”







按照我革命建國方略,中國的政治轉型是壹項龐大的工程,所需要的資金是巨大的,至少在千億美元以上。十萬美元、百萬美元都將是杯水車薪,無濟於事。我們所尋求資金支持的對象,將是各國政府及經濟組織。我們將開設政治學交流機構,就我革命建國方略與西方政治學學術機構進行交流,及遊說各國政府要人,從而得到西方社會的認可。之後尋求西方社會對我於政治、軍事、經濟上的支持。







願意支持光復民國的廣大海外華僑,力所能及幫助我們宣傳革命建國方略,我民國誌士則無限欣慰了。







註解:



①自由,意味著意誌在各種趨向上皆沒有障礙。不自由,意味著在意誌的趨向上有障礙。我壹拳打出去,倘若在我面前有壹堵堅硬的墻體,那麽我此時的痛苦就是不自由的痛苦;我壹拳打出去,倘若在我面前,除了空氣之外別無它物。那麽我此時的痛苦就是自由的痛苦。因為我打出去的拳是多余的。如此久而久之,我手臂的力量就會退化。我壹拳打出去,倘若我面前的障礙物應聲消除,那麽我此時既有由不自由到自由的快樂,又有消除障礙物的力量。



我們既要有自由的快樂,又要有獲得自由的力量,只有壹條途徑能同時實現此二目的。即我們始終處在從不自由到自由的過程之中。



在政治上,我們既要有自由,又要有保障自由由由的力量。即既要有自由,又要有法治。但因為立法是在主權在民的前提下,自由意誌的展現。而自由意誌在各種趨向上皆有可能,因此對根本大法———憲法的產生及修改要有所限制。









4 民國誌士的認識格局







近期看到有部分反共人士激烈的情緒化反應,聯想到許多歷史教訓。設身處地著想,反共之情緒化在情理之中,無可厚非,但歷史教訓不可不借鑒。能夠借鑒歷史教訓的能力及條件就是,視野要放長遠。即,後之視今,猶今之視昔。



反共人士激烈的情緒化反應之壹是,某反共人士只身在海外從事反共活動,而其家屬在中國大陸。大陸當局則以其家屬為人質作威脅。這位反共人士因憤怒、悲傷而方寸大亂。



反共人士激烈的情緒化反應之二是,反共人士因了解到中共歷史的真相,而作“未來清算中共”之語,逞壹時口舌之快。



此二種反應,如果就事論事,則在情理之中,無可厚非。但如果以歷史長遠的視野來看,則應該鄙棄此二種反應。



我描述幾個歷史故事場景,大家通過對照這幾個場景,就能夠理解應該鄙棄情緒化反應的原因了。



歷史故事場景之壹:三國時期,官渡之戰,袁紹與曹操對峙。袁紹部下謀士向袁紹出謀劃策說:“現在曹操在攻打劉備,我們應該現在乘其首尾不能相顧之時,攻打曹軍,必能取勝。”袁紹說:“我小兒子這幾天病了,沒心情去打仗,過幾天再說吧…”



歷史故事場景之二:曹操征張繡,在壹次戰鬥中,曹操兒子被張繡殺死。之後,曹操與袁紹在官渡決戰,張繡來投降曹操。曹操不計前仇,欣然接受張繡投降。



歷史故事場景之三:王允設計除掉董卓之後,不許董卓部下投降,認為除惡務盡,必須剿滅董卓余部。結果導致董卓余部作困獸之鬥,其危害程度遠超過董卓。



歷史故事場景之四:東漢光武帝劉秀,承王莽之亂,剿撫並用,招降納叛而平定四方。其中之壹有,劉秀之漢軍與綠林軍反復相戰。綠林軍時戰時降,綠林軍在壹次交戰被打敗之後,決定投降劉秀。劉秀的漢軍不相信綠林軍會真心投降,綠林軍也懷疑劉秀會不會真心接受投降。當此之際,劉秀輕車簡從,到綠林軍軍中,推心置腹,安撫軍心,彼此疑懼之情渙然冰釋。從此,綠林軍融入漢軍壹體。



綜合評述上面歷史故事中之人物:袁紹具匹夫之喜怒;曹操有建功立業之大誌。王允格局狹小;劉秀容量廣大。



鄙棄袁紹匹夫之喜怒,恨王允格局之狹小。稱贊劉秀之容量,效法曹操之大誌。小學生都會作如此之判斷、選擇。



面對中國的民主事業,我民國誌士對於個人之感情及事業,當作何取舍呢?孫中山先生說,以數十年必死之生命,立民族萬年不死之基業。這說明,只有看透短暫之生命,才能拋棄個體之感情,而立長遠之大誌。



只有看透了生命之短暫,才能意識到個體生命之價值,不當屬於我們的父母,也不當屬於我們的子女,而應當屬於民族的未來。即我們民國誌士的價值將在我們民族未來生命之中長存。我們具有了這種認識境界,才能拋棄個體之感情,而為光復民國舍生忘死去戰鬥。也只有我們具有了這種認識境界,才能有大格局、大容量。而不會有“清算、復仇”之個體意誌。



我民國誌士,如能有我上文所述之“大格局、大容量”,而無建功立業之心理障礙。則民族幸甚,國家幸甚。我民國誌士必能建功立業而美名後世。



由於涉及到“清算”的話題,我有必要就“清算”的道德性及現實性作出分析說明。



我們的同情心、憐憫心施之於弱者、被困者,是道德性最樸素的表現。更明確地表述是,強者、富者施予弱者、貧者以同情,人性則欣然同意。反之,強者、富者施加給弱者、貧者以欺淩、鄙視,人性則本能反對。



“清算”的行為,顯然會受到人性的反對。因為“清算”的行為,是在強弱易位的情況下,強者施加給弱者的。更明確地說,“清算”的行為,是以當下之惡,回復過往之惡。所以文明之法律禁止並制裁復仇的行為。制裁惡行,以戒將來,道德與法律所能同此意。以“清算”之惡行,回復過往之惡行,道德與法律必反對此意。



制裁惡行,又須判斷惡行產生之原因,而作輕重不同之制裁。有動機之惡,有脅從之惡,有理念之惡。有心之惡,雖不見於行動,道德亦有制裁。無心之惡,雖惡不懲。所以,首惡必除,脅從不問。道德與法律為之分析判斷也。理念之惡,即認識錯誤所產生之惡行。認識之錯誤,聖賢所不能免。對於理念之惡,以正確的知識取代錯誤的知識,即可。



資本主義危機之後,共產主義席卷全球,至今西方社會仍有大量同情社會主義及共產主義者。此絕非二、三大奸大惡之人所致,實有認識錯誤之原因。



消滅私有,實行公有。各盡所能,按需分配。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人人無不欣然向往如此之社會。



消滅私有,則自由喪失。有分配的執行者,則分配者與被分配者之間的大不平等就產生了。有多少人能夠事先預知共產主義會導致大不平等。在共產主義的實行,產生了大災難之後,批判共產主義的人和事才大量出現,但皆不得要領。我國國學大師王國維在共產主義於俄國方興未艾之時,即斷言,共產主義會導致大不平等,並且會禍及我國。王國維的論述可謂簡單明了,直擊要害。但知識界於當時皆置之不理。可見知識之錯誤,其為禍大矣。孫中山先生說,知難行易。非虛語也。



孫中山先生以直觀的語言表達三民主義,竭力付諸實行,使我國人民於民族、政治、經濟上處於自由、平等之地位。蔡元培稱贊三民主義說,具有中和性,無極端之弊。



宣傳三民主義到每個中國人都知道,都去實行,即是從根本上清除共產主義危害也。



再說到“清算”意識的客觀失誤。“清算”威脅必使受威脅者作困獸之鬥。有曾經做惡之嫌疑者,何止百萬。百萬人聚合在壹起作困獸之鬥,在我則需要付出十倍、百倍之代價與之戰鬥。這絕非“清算”之快意所能抵消的。因此,有窮寇勿追、網開壹面的策略,以避免敵對方作困獸之鬥。



基於以上對“清算”的道德性及現實性的認識,在我《光復民國革命宣言》中軍政階段第1條、第2條明示,給專制勢力、權貴資本洗心革面,棄惡從善的機會。







5、對“和理非”的剖析







轉發對“和理非”的記述文字,並非是肯定“和理非”,相反是為了說明“和理非”謬誤之處。對其謬誤的說明在其下的評論處。







他每堅持壹天都創造歷史



作者:謝燕益







——記牢獄奇人秦永敏!







2018年7月11日,秦永敏歷經近四年的非法拘禁,被湖北武漢中級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13年有期徒刑。對於秦永敏再獲重刑雖不感意外,形格勢禁中對此無能為力卻心有不甘,當天只好在推特上做個記錄:秦永敏被判十三年加之此前三次判刑累計三十六年創造了兩個世界之最:壹是超越曼德拉成為人類歷史上刑期最長的坐監者,二是他貫穿了從上世紀七十年代後毛時代至今的整個民間抗爭全過程,他無疑樹立起壹座不可逾越的豐碑!”







對於秦永敏再次獲刑這件事,民間如壹潭死水,人們大都無所適從!







我對秦永敏第三次坐牢出獄時仍記憶猶新,2010年11月23日曾就其出獄發表過如下壹段文字:向秦永敏致敬!







秦永敏先生30多年來致力於中國自由民主和人權事業,他無疑是這片專制土地上的先知先覺者。他為此付出了沈重的代價,22年的人生大好年華乃至生命健康----------專制統治者們欠他的,我們這些後知後覺的中國人也欠他的。他的良知、智慧與勇氣壹次次觸發著時代的萌動,他和他的戰友們以無比堅定頑強的意誌喚起了公民意誌的覺醒!他們無疑為中國開辟了壹條道路,這條道路就是公民意誌戰勝專制意誌的歷史,而他正化身為壹面旗幟,指引著人們朝著正義的方向不斷前進!







大概在秦先生出獄前不久通過翻墻得知其人其事。初次了解秦的歷史,感到十分震撼,沒想到會有那麽壹位被監禁長達25年命運坎坷又如此堅韌的民運人物。對他的遭遇壹方面同情壹方面由衷敬佩!







秦先生出獄後仍遭當局監控,家門口有幾十個攝像頭,當局在他家周圍嚴密布控。他為了打破被控局面,剛壹出獄就舉辦婚禮昭告天下,遍邀各界朋友來訪相聚,我也是在那個時期前往拜會秦先生的。從那時起就偶與他聯系,對他有了更深的了解。







秦永敏,1953出生,上個世紀60年代後期在文革上山下鄉運動中被下放勞動。70年代知青返城後,關註參與四五運動,嗣後參加推動武漢民主墻運動,81年因創辦民刊《鐘聲》(據說是民間第壹份人權通訊)被判反革命罪8年有期徒刑。出獄兩年後1993年因發起和平憲章運動被勞教兩年。1998年發起民主黨組黨運動,任湖北省籌備組負責人被判有期徒刑12年,97年至98年期間同時創立中國人權觀察組織擔任人權觀察負責人。2010年底出獄後,繼續推動人權觀察事業,創建全國最大民間人權組織玫瑰團隊據說其成員遍布全國達2500人。自1993年推動和平憲章運動以來,其壹直秉持人權至上、全民和解、和平轉型、良性互動、召開圓桌會議的政治主張,多次公開致函中共最高領導人,呼籲人權至上、全民和解、和平轉型、良性互動、開展對話,其間即有循循善誘也時時不忘提醒當權者:身後有余忘縮手,眼前無路想回頭!







說起秦永敏我們不得不提起他的同代人劉曉波(筆者是零八憲章的聯署者)。與劉曉波文學博士的出身相較,秦永敏作為壹名普通武鋼工人,起家草根。但是兩人均天賦異稟,很早就走上抵抗專制追求自由民主的道路,在這片土地上可謂先知先覺者。劉曉波因2008年發起08憲章運動遭到當局抓捕判刑,也正是這個原因劉先生獲2010年諾貝爾和平獎。民間對劉獲獎壹度出現不同的聲音,秦永敏起初在得知劉獲獎時也曾壹度表現出些許不平之氣(2010年底秦永敏剛出獄不久)。但是秦迅速調整了自己的立場,為了平息民間的質疑聲音立即對外公開發表了《劉曉波是中國理性反對派的光輝旗幟!》壹文。在該文中他毫無保留旗幟鮮明支持劉曉波在民運中的旗幟性地位,嗣後面對種種質疑、指責劉的聲音他不遺余力堅持為劉曉波、為零八憲章辯護,擺事實、講道理維護劉曉波的領袖地位,高度贊揚零八憲章對民運的指導意義,為被迫害軟禁中的劉曉波妻子劉霞女士呼籲申告,這似乎不僅出自秦的人道精神和博大胸懷,更出於他對整個民運前景的遠見卓識和民主事業的歷史責任感!







平心而論,壹個諾獎並不足以證明秦永敏以及劉曉波的付出和價值。如果僅從表面來看,劉曉波的零八憲章相較於秦永敏的和平憲章晚了足足十五年,無論和平憲章還是零八憲章兩個傑作都不僅僅作為壹份思想成果,其發起者也都充分考量了各自的發布時機,顯而易見,兩份傑作的作者都有推助歷史轉折的雄心壯誌。和平憲章誕生於八九之後中美冰解期的歷史窗口,在那個時代能產生這壹手筆可謂空谷足音足以載入史冊。劉曉波與秦永敏無疑都是時代的英雄、歷史的先行者,也正因為他們的超前性所以備受磨難,今天我們都受惠於二者的犧牲與奮鬥!







如果說劉曉波是民運陣營裏壹位風雲際會、乘勢而起的時代弄潮兒,壹位不可多得的民運思想家,那麽秦永敏不僅具有深厚的民運思想洞若觀火,他更擅長於民運戰略及具體實戰,壹位真正不屈不撓的民權戰士、實幹家。他才是中共最棘手的對手。沒有對中共及中國歷史當代社會的深刻認識,絕不可能理解民運戰略家、實戰者、民權戰士、實幹家及最棘手對手的真正意涵。







秦永敏降生於這片土地最冷暗的時刻,無論形勢如何艱困險俊,他總能用自己的行動開拓局面。







縱觀二十世紀,於內我們這個族群陷入整個世界集體主義、民粹主義烏托邦巨大的歷史漩渦洪流中心,於外,華夏族群近代以降被現代文明不斷邊緣化所處弱勢地位的尷尬現實,加之功利主義、民粹主義的人性趨向,如秦永敏壹樣的民運先行者,其奮鬥與犧牲不單在國內曲高和寡,在國際上也鮮為人知。正如此次他第四次被判刑不僅國際上的關註者寥寥無幾,國內民間也鮮有關註者。縱觀秦永敏的經歷,他幾乎用整個生命憑壹己之力挑戰世界上最強大的極權勢力,始終堅守人道立場堅韌不拔富有遠見且總有開拓。這也註定了他命運多舛,以愚公移山、精衛填海之誌,屢敗屢戰,百折不饒而終成壹位孤獨的先行者!







限於篇幅,本文無法盡述秦永敏的早期奮鬥歷程,僅略舉其第三次出獄後即從2011年至2014年短短不到三年的壹些作為。







前文已提到,秦永敏撲壹出獄即昭告天下,誠邀各界朋友參加其婚禮以打破困局。眾所周知,自1998年秦永敏發起組黨運動被判十二年徒刑,98年至2010年這壹時期正是IT技術、信息化迅猛發展的十二年。網絡和通訊技術日新月異從網絡1.0到2.0、3.0不斷升級,從bbs到博客、微博、微信從電腦互聯發展到移動終端互聯讓人應接不暇。秦永敏壹個花甲之人出獄不到兩個月就掌握幾乎所有網絡應用技術,不僅在海內外發表文章縱論時局,而且運用各種通訊方式在形格勢禁之間利用壹切機會縱橫捭闔、四方聯絡廣交天下朋友。







像以往壹樣,自2011至2014年(2014年底秦永敏再次被抓)期間傳喚、拘留成家常便飯,形格勢禁之下,僅僅就在這短短不到三年時間裏,他恢復了人權觀察架構完成了人權觀察組織的選舉、組織章程及人員分工,建立了人權觀察玫瑰網站,出版了兩本論和平轉型的專著,他利用QQ、CC等網絡社交工具定期召開網絡會議並建立網絡例會制度,他積極推動線下公民同城聚餐熱心推廣羅伯特議事規則,把人權觀察玫瑰團隊組織成員發展到全國2500人。受秦永敏精神感召,不少中青年紛紛加入到其團隊。他與人權律師、公民圈、訪民群體、草根精英、體制內外社會各界、海內外民運建立了廣泛聯系,遙相呼應,撰寫並發表了大量人權通訊文章,關註國內外民主人權動態,他發起申請註冊人權觀察社團接力運動讓當局進退失據。







2013年至2014年,秦永敏將人權律師郭蓮輝、劉衛國、唐荊陵、羅茜、範標文、隋牧清、李威達、葛文秀、劉正清、江天勇、謝燕益等發展成其人權觀察組織的法律顧問,或許由於在他遭受非法拘禁期間積極前往奔走營救,筆者忝列首席法律顧問。不難想見,假以時日,以秦先生的努力或可將人權律師壹網打盡,天下義士盡歸其中亦未可知!







在漫長的專制困局中,不乏迷失方向的先行者,秦永敏卻愈挫愈奮,他是為數不多的幾個堅拒出國的民運領袖。







回顧97年創立人權觀察時,秦永敏本已成竹在胸,運籌綢繆,可勝在敵不可勝在我。只是時不我待,當民主黨組黨風潮到來時,他又是壹個人面對整個世界,在命運面前義無反顧勇擔人道使命,以壹己之身將組黨運動推助至高潮。







秦永敏深諳政治行情對極權專制了如指掌,其出牌往往並非畢其功於壹役,而是以千百次的意誌較量馴化強權。他壹人成伍,以堅不可催之意誌、實幹精神把握時代脈動,掌握攻守節奏分寸,智慧開展工作。幾乎秦永敏的每壹步總能打開局面卻又讓對手無懈可擊讓當局不可收拾,打壓他則師出無名,任其發展下去則敗局已定。對於專制集團來說,秦永敏這三年來是招招致命、步步為營,立足於可勝在敵不可勝在我,出獄三年真可謂奇功累累!







或許由於筆者與秦永敏的交集,對他的記述難免有失公正。假如我們無法對其作出客觀評價,那麽就不妨由他的對手來評判,三十六年的監禁足以證明,當今世界最強大的極權體制對他的恐懼達到何種程度?







秦永敏在絕望中爭取希望,他再遭冤獄之時,自由陣營面臨極權體制的空前挑戰,毛衣戰全面爆發,小漁村節節抵抗,極權專制壹方面以民族主義、國家主義對內殘酷盤剝壓迫綁架全民,以舉國之力鞏固極權全面擴張,另壹方面不惜壹切手段對自由世界滲透、腐蝕、分化、瓦解,自由世界岌岌可危!







德不孤,必有鄰!不惟秦永敏還有王炳章、胡石根、高智晟等等,相信他們艱苦卓絕抵抗極權的付出會隨著時間的推移日益彰顯其價值。人們會越來越意識到,全面回歸二戰結束以來,國際社會通過《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昭彰於世的人權高於主權,對人類的自由、尊嚴與文明作為壹個整體的無可分割性這壹共識的現實意義。人類整體文明的每壹次進展,諸如人權至上、和平民主、法治社會這些普世原則的堅固與確立無不是靠人們對世界光明前景的信念、堅韌不屈的意誌及犧牲奮鬥得來。邪惡勢力的兇殘往往是由於我們喪失了追求良善、正義的勇氣。







秦永敏們過去的堅持沒有白費,今天的堅持更不會白費。毋庸置疑,他每堅持壹天都在創造歷史。







此次獲刑以前,秦永敏在獄中以詩明誌。壹首《武漢賦》不脛而走。武漢,九省通衢,其對華夏族群走向現代文明之意義不言而喻。造化弄人,秦永敏生於斯、長於斯、奮鬥於斯、囚困於斯。茲節錄其壹段以饗來者:壯哉,舍我其誰,做楚雄之男兒,心心相印,天縱我愛心、雄心、恒心,壹腔熱血,甘撒碧土,鴻鵠之誌,斬蛇而成。……誰得而識,壹鳴驚人,亡秦只需三戶。……於是乎,制英國之憲章,塑雅典之公民,聲荷蘭之權利,效緬甸之轉型。







快哉臨武漢,幸登黃鶴樓。契約獨尊規則正,丹青存繪荊楚圖:兩湖為翼兮,武漢為軸,東起鄱陽兮,西起洞庭。楚江兩岸兮,皆新郢。兩億公民兮,聚同城。誠此意兮,正此心,百年壹鳴兮,更驚人。







評論







中共數十年如壹日,堅持“武裝到牙齒”,磨刀霍霍向豬羊。“和理非”數十年如壹日,念叨“和平、理性、非暴力”可獲得自由、平等。



這猶如,和尚、道士坐在江邊,掐訣念咒:“水快往西流!水快往西流!……”六歲蒙童皆知其荒誕不經也。



時至今日,“和理非”受到大眾的冷遇。更有其深層原因。89年至今30年,中共腐敗日趨嚴重、專制恐怖日趨嚴酷。而“和理非”至今不變其態度,儼然壹得道高僧懷“四大皆空”而不為外物所動。無它原因,“犬儒”壹詞可概括“和理非”的意誌特征。“犬儒”的思想魔咒就是,“君可諫,不可弒”。這種思想魔咒導致的壹個直接結果就是,延續專制政權壽命。雖有此結果,“和理非”卻不必擔其責。因為“責任”在君。相反,犬儒還有“諫君”之美譽。



君主需要犬儒以延續政權壽命,犬儒需要“諫君”之美譽以存身揚名。真是各取所需,壹拍即合。“和理非”其性質及結果如此,遭受冷遇,理之必然。猶以“壹腔熱血、鴻鵠之誌”自許,則鴻鵠當含羞,熱血為狗血。



“和理非”在事實面前理屈詞窮,只能對提倡革命者反唇相譏說:“鼓吹革命的人連鞭炮都沒有放過”。這與滿清保皇黨汙稱革命黨人為“遠距離革命家”何其相似。汪兆銘刺殺滿清攝政王之事出,革命黨之性質與保皇黨之性質涇渭分明矣。



當下,革命誌士應以具體的革命行動來推動政治變革的實質進步,而證明“和理非”之謬誤。



作為個體革命誌士要仿效“汪兆銘刺殺行動”,刺殺專制集團的罪魁禍首。



由於“刺殺行為”難免有玉石俱焚的結果,為了革命誌士的心誌,不因“玉石俱焚”而埋沒於世。預設以下情景,預先表出之。



革命誌士刺殺專制魁首之後,被專制集團控制、審理是難免的。下面是預設的共產黨審理者(爪牙)與我革命誌士的語言交鋒。







共產黨(爪牙):



“妳為什麽謀殺國家領導人?”







革命誌士:



“我射殺專制集團的魁首,是要打響“革命推翻專制統治”的第壹槍,拉開革命的序幕。







共產黨(爪牙):



“妳壹人就想推翻國家政權?真是不自量力,自取滅亡。







革命誌士:



“我民國誌士現在已經遍布海內外,我《革命建國方略》已盡人皆知,紛紛效法我之行動,對共產黨的魁首及爪牙進行刺殺,將成洶湧澎湃之勢,共產黨滅亡近在眼前。妳應該趕快變更姓名,逃往它國,或許可保全性命。不然,妳是怎麽死的,都不會有人知道。



共產黨(爪牙):



“妳在這裏虛張聲勢,能夠嚇倒壹般的百姓,對我們國家政權是沒有絲毫影響的。說眼前的,妳謀殺國家領導人,妳會被判處死刑,妳知道嗎?







革命誌士:



“我當然知道,在蘇俄還沒有生下“中共”這個兒子之前兩千多年,我們先賢、先哲就知道“人固有壹死、舍生取義”。我效法先賢,舍生取義,灼照後世,如我所願。死亡,妳們共產黨聞之喪膽。但對我們民國誌士來說,死得其所,如我所願。所以,妳們妄圖以“死亡”來嚇倒我們民國誌士,是瞎了妳們的狗眼。







共產黨(爪牙):



“妳的家人、親戚、朋友因妳的所作所為而受到牽連,妳就沒有責任嗎?







革命誌士:



“我與五湖四海的仁人誌士立誌——革命推翻共產黨,與家人、親戚毫不相幹,共匪以腐朽、殘酷的“牽連法”傷害無辜,責任應由共匪承擔。







共產黨(爪牙):



妳真是癡人說夢,我們共產黨的行為只需要對自己負責,還需要對妳負責嗎?誰有能力要我們負責?







革命誌士:



“共產黨的兇殘世界第壹,這是舉世皆知的。我看,共產黨還有壹個特征也是世界第壹的,就是“愚蠢”世界第壹。”



“希特勒肆虐歐洲,瘋狂壹時,敗亡後,其兇殘本性大白於天下。希特勒的相關親屬皆自動“絕婚育”,以使兇殘之基因永絕於德國。在我中國則有歷史記載,對於兇殘之人,其本人處死刑,其子嗣:男子下蠶室、女子禁婚育。



共產黨的敗亡是遲早的事。我《革命建國方略》在道德層面上,雖然不主張對共產黨進行清算,但如果共產黨內有做出了十惡不赦事情的兇殘分子,則對其本人及子嗣作清算,是必須的。”



“到時候,對妳們這些“爪牙”會作出怎樣的清算?清算到什麽程度?就會根據妳們現在作惡的程度而定。正所謂,種什麽“因”,結什麽“果”。







共產黨(爪牙):



“………(語塞)……”







6、政治庇護申請







轉交貴使領館大使先生



尊敬的大使先生,您好。



我是來自中國大陸的壹名普通公民。由於特殊原因,我通過貴國駐外使領館向大使先生, 遞交我個人的政治庇護申請。或許,這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正常程序,因而您感到無能為力。那麽,就懇請您以個人的同情心、同理心,來了解壹個熱血青年的心誌。



我申請政治庇護的理由如下:



當下,中國大陸的政治危機、經濟危機空前嚴重。數年以前,預見到我國將有今日之社會 危機,我勾畫《中國政治變革方略》,以之進行非公開地宣傳至今日。期望以此《方略》解決 我國的危機,化解世界對我國的擔憂。無奈,形禁勢格,我的《方略》不能付諸實行於當下。 而我的宣傳活動則受到了阻礙——我在海外的社交平臺(Facebook、Twitter)上進行宣傳活動,Twitter因此被封鎖,Facebook上也因此只能作有限制地宣傳。有理由相信,中共專制勢力對自由世界的滲透已經相當普遍。因此,我認為中共專制勢力通過對海外社交平臺的滲透, 來了解我個人的隱私信息,從而對我個人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將是必然發生的事。以上陳述 ,是我申請政治庇護的客觀理由。



就我個人的主觀意識方面來看:自從《世界人權宣言》及《難民地位議定書》簽署以來, 在專制國家奴役下的人民雖然備受煎熬,但能以此看到獲得自由的希望,而不至於絕望。世界各國的仁人誌士以《世界人權宣言》與《難民地位議定書》為精神同盟而相互支持。各國的先知先覺者能在身心俱疲時,以此獲得暫時的庇護之地。正所謂,人若行善,天必憐之。 基於以上所陳述,本人的客觀處境及主觀意識,我向貴國遞交我個人的政治庇護申請。如果能身處自由之地,我將繼續為著兩個目的而努力。其壹,向海內外仁人誌士闡述我《中國政治變革方略》,為解決我國的社會危機及化解世界對我國的擔憂,負起壹個中國人應負擔的責任。 其二,在自由世界直觀體驗“自由、平等”的真義。專心研究政治、哲學的學理,希望在學理上 ,對政治、哲學有所貢獻於自由世界。本人自從接觸叔本華哲學,知其認識論、美學、倫理學 之梗概以來,意識到當今知識界所流行並使用的認識論,仍然是錯誤的認識論。



倉促之間,言不盡意。希望能與世界各國的仁人誌士、文人學士建立個人友誼,暢談學理 ,為構建有益於世道人心的社會秩序,貢獻應有的心力。



三民主義統一中國概論



  國民大會

  鑒於中國人口基數之龐大,孫中山設計了國民大會制度——國民大會作為全國層面的政權(民權)機關,以委任代表制民主的方式行使民權215,而不是像西方國家國會那樣作為代議制政府的壹部分。這壹制度具有很強的原創性,需要深入探討,並在制度細節上對孫中山的原初設想加以完善和發展。

  第壹節 國民大會的職能

  壹 國民大會選舉權的界限

  四大民權之中,選舉權是最基本、最普遍的,各個民主國家早已積累了許多成功經驗,本書第五章討論立法委員的選舉方式之時會略做介紹。

  孫中山在“建國大綱”中提出由每縣壹名代表組成的國民大會選舉中央政府官員。在“建國大綱”的上下文中,總統是政府的壹部分;在民國憲法的架構中,總統超然於政府五院而成為人民權的代表。無論哪壹種架構,國民大會選舉總統都是合理而可行的,甚至是必要的,本節第二部分將要進壹步論證。

  但是,如果把選舉政府五院官員的權力交給國民大會,就會出現壹系列問題。

  (1)復數職位導致的公平性問題。以立法院為例,應選立法委員名額過百,如果采用簡單的、沒有任何附加限制的間接選舉制度,那麽壹個大黨只要控制了國民大會 50%加壹的席位就可以獲得 100%的立法委員席位,導致壹黨專權,壹方面不公平,另壹方面被邊緣化的小黨很可能訴諸街頭抗議,甚至走上叛亂之路,影響社會的穩定。

  在社會團體的選舉中,通常采用限制連記法(即每張選票可選的人數少於應選名額)來解決這壹問題。在政治選舉中,政黨比例代表制是通行的解決方案。與此同時,還有必要照顧地域的均衡216,所以需要設計壹個很復雜的間接選舉制度,以保證公平。與之相比,立法院分區直選可以很方便的解決公平性問題,詳見本書第五章。

  (2)政黨政治過於強化的問題。國民大會選舉五院,在效果上將會導致政黨政治在國大內部的強化(例如,政黨必須大力爭奪國大代表席位,才可以在立法院獲得更多議席)。國民大會和立法院都盛行政黨政治,對人民而言未必是好事——在國民大會之內,政黨政治難免妨礙民意的傳達,損害國民大會的民意性和公信力。立法委員的選舉如果交由選民直接進行,那麽國民大會就不必成為政黨政治的另壹個戰場,更有可能充分傳達民意(下文將討論如何弱化政黨在國大代表選舉中的作用)。如果立法院的產生不必經由國民大會,其他各院同樣無此必要。

  (3)民意不可征詢問題。國大代表的投票應當盡量遵循民意原則,但國大代表背後民意的可操作性在立法委員選舉問題上至多達到黨派傾向性的程度,絕無可能對數百個候選人作出清晰的選擇。所以,要麽任由各黨根據壹定比例確定立法委員人選,使間接選舉成為橡皮圖章,這就強化了黨派暗箱操作,容易遭到詬病;要麽國大代表根據個人意見作出投票選擇,這就背離了民意原則。立法委員分區直選,即化此問題於無形。下文將要論證,即使立法委員的直選采用選黨不選人的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選民因通常缺乏黨性也更容易對政黨候選人名單的合理性產生反應(例如壹個政黨把爭議很大的人物列入名單、排在高位,會影響這個黨的得票率,詳細討論見下壹章),從而促成政黨候選人名單的優化。國民大會對立法院的間接選舉,不論是與國大代表選舉原始選票的政黨比例掛鉤還是與國大席位的政黨比例掛鉤,都難以在操作上對政黨形成優化候選人名單的壓力。

  上述問題,只要不把五院官員的選舉權交給國民大會,即可規避。

  民國憲法規定立法委員由人民而不是由國民大會選舉產生,並規定了各省名額計算方法,促成了事實上的立法委員分區直選制度217。

  綜上所述,國民大會選舉五院官員並不是合理的做法。孫中山晚年在這個問題上的主張,確有欠考慮之處。事實上,1936 年五五憲草即沒有采取國大選舉全部五院官員的制度。我們不應拘泥於孫中山的具體設想,而應把握權能區分原理的要義,選擇合理的制度218。

  二 國民大會的三重職能

  雖然國民大會的原初設想以行使政權(民權)為目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國民大會應當具有三重性。

  (壹)作為代選機關的國民大會

  民國憲法所定義的總統職位極其重要,雖然不介入政府日常運作,但對外代表國家,對內代表人民,所以不可輕易付諸全民直選,以免總統攜民意以自重、擅權亂政。但是,美國的總統間接選舉制早已顯現了直選的弊端(加劇社會割裂,有時選出富於煽動性而缺乏品德與才學的總統),其原因在於總統選舉人團與總統候選人掛鉤,選民選出的是某個總統候選人所對應的選舉人,而不是自主行事的選舉人219。美國這壹制度,在原理上其實符合“政權機關”的核心概念,即選舉人傳達民意,但在效果上是具有直選之弊端的。所以,民國憲法在總統選舉問題

  上超越了民意的局限,不拘泥於“政權機關”的性質,而采用授權式的間接選舉制度:

  (1)國大代表選舉與總統選舉應當錯開(相隔兩年或三年亦不為過),選民選舉國大代表是針對國大代表候選人,而不是針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220。

  (2)國大代表在國大會場選舉總統、副總統時,不必征詢各自選區的民意。

  為了不鼓勵總統候選人打民意牌(越是打民意牌的候選人,越有可能不滿足於垂拱而治的總統職位,越有可能擅權亂政),國大代表應當不公開自己的投票。征詢民意與否、公開選票與否,可以視為國大代表的自由,但從事理出發,應當建議甚至立法要求所有國大代表都不公開選票,以免某些國代的做法對別的國代造成壓力。國民大會選舉總統、副總統之時,其性質是獲得授權、自主行事的選舉人團,而不是傳達民意的政權(民權)機關。

  (二)作為政權機關(民權機關)的國民大會

  關於四大民權(政權)之中的選舉權,前面已經說過了,國民大會對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權應當是作為自主選舉人團的“代選”選舉權,不具有“政權”(民權)性質。

  其他三項民權則不然。不同於差額選舉(其準備過程不需議事,至多向候選人提問、在選舉人之間進行壹些討論;其執行過程不是針對議題的可與否的二元選擇),罷免、創制、復決的過程需要有針對單壹議題協商議事的程序(從罷免案、創制案、復決案這三個名詞即可看出,此三項民權的行使對象是需要審議再置可否的“案”;選舉則不是“案”)。如果允許國大代表自主議事而行使罷免、創制、復決的權力,不回到選區征詢民意,那麽國民大會即背離了政權(民權)機關的民意原則,淪為代議機關(類似於密爾所設計的代議制議會)221。

  所以,政權(民權)機關就其民意性質而言絕不應成為代議機關(前面說的自主選舉人團性質,是“代選”而不是“代議”,因而不違背這壹原則)。作為政權(民權)機關而不是代議機關的國民大會,在行使其“政權”性質的權力——罷免、創制、復決這三項民權之時,應當以傳達民意為法理職能,國大代表不應自主行事222。而且,罷免、創制、復決的投票應當是公開的,否則選民無法對國代問責。

  特別需要澄清的是,民國憲法第 32 條“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的規定,1996 年獲司法院釋字第401 號大法官解釋:“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言論及表決之免責權,系指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除因違反其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之意。又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壹種,憲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所為言論及表決,自應對其原選舉區之選舉人負政治上責任。

  從而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經國內選舉區選出者,其原選舉區選舉人得以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所為言論及表決不當為理由,依法罷免之,不受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之限制。”這個解釋,是合理的,為選民對國民大會代表的問責提供了法理依據。

  國大代表如何征詢民意?筆者與八九學運領袖封從德先生討論這個問題時,封先生回憶起當年在廣場上各個學校的代表征詢各自學校同學意見再開會表決的做法,提出如下方案:政權(民權)議題必須在國民大會集會之前不晚於壹定時間對全國選民公開,國大代表應當透過各自選區的媒體公開自己對政權(民權)議題的意見,並與選民充分互動、審議議題以確證民意(國大代表當然有權影響民意,選民是否接受影響,是選民的自由),然後才可以在國大會場上就政權(民權)議題投票223。這就為民意的傳達提供了切實可行的途徑,在很大程度上確保人民的權力不被國大代表竊取224。同時,政權(民權)議題的充分準備和慎重討論,可以避免國大代表在會場上倉猝行事,由民意對政權(民權)機關形成制衡。反過來,國大代表與選民互動,也可以對民意產生緩沖作用,幫助選民冷靜思考225,避免情緒化、非理性的選擇226。在這個意義上,國民大會對民意起到壹定程度的制衡作用,將有助於民權政治的良性發展227。

  如果國大代表選區內的民意並沒有非常明顯的傾向或定見,或者國大代表與選民初步互動之後發現許多選民的意見由於討論而發生逆轉,導致原本明顯的民意傾向變得模糊,怎麽辦?美國學者菲什金(JamesS. Fishkin)倡導的“協商性民意調查”(deliberative polling)民主模式,即從公眾中隨機抽取壹個有代表性的樣本進行協商討論以獲得經過深思熟慮後的民意228,是很值得推薦的方法,比選民投票更理性、效率更高、耗費社會資源更少229。協商性民調之發動,似應有兩個途徑:國大代表直接發動,或選民聯名要求(因其成本較低,聯名人數門檻不必很高)。如果上述做法仍然無法形成普遍共識(例如落敗方在樣本中的支持率高於 45%),那麽似可考慮稍等壹段時間再度舉行協商性民調(重新抽樣,人數可增多),如果第壹次的落敗方在第二次得到更多支持甚至反小敗為小勝,即可訴諸選民投票,否則即應以協商性民調結果為準(第壹次的落敗方如果在第二次獲得大勝,例如超過 55%,則應以第二次為準),以節約公帑。

  話說回來,絕對的民意傳達,盡管符合政權(民權)機關性質之法理,但在事理上偏頗。如果國大代表在自己的選區已經征詢了民意並表明了意見,到了國大會場上,另壹方意見得到充分陳述和討論230,確實說服了壹些國大代表改變他們的個人立場,那麽,這些國代是否有權在投票時轉而支持另壹方呢?考慮到各個選區的選民對國大代表有罷免權,如果壹個國大代表寧願冒著被罷免的危險而跳票,那麽這個做法應當被允許,前提是國代事後必須向選民詳細解釋。反過來,國代也需要考慮到,自己背後的選民也聽得到另壹方意見,自己被說服,選民也壹樣有可能被說服,這時固守原有立場,反而未必體現最新的民意,只是來不及進壹步征詢罷了。無論如何,國代改變立場時必須慎重,必須揣度自己所代表的選民全面傾聽另壹方意見之後的反應,而不是國代個人之所謂“理智”或“良知”淩駕於選民之上231。所以,國代如果在國大會場臨時改變立場,那麽此後的壹個時間段之內選區選民聯署罷免國代的簽名數量門檻似可適當降低232,以防止國代輕易改變立場。這樣的制度設計,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證民意的傳達和事理的靈活性,讓國民大會作為政權(民權)機關發揮更佳作用。

  上述政權(民權)職能的論述之中,絲毫沒有涉及政黨政治,因為政黨不宜介入國民大會政權(民權)職能的運作,以免影響民意的傳達。政黨針對各個政權(民權)議題在選民之中的宣傳當然屬於政治自由的範疇,不宜限制,但國民大會代表應超出黨派之外、不應以黨派為單位在國民大會內部協同活動,這似應成為法律的要求。

  討論國民大會的下壹個職能之前,還需要對國民大會的政權(民權)職能的局限性略做說明。國民大會的政權(民權)職能作為“間接的直接民權”,其間接性在操作上有可能帶來放大效應和扭曲效應。壹個極端的例子:51%的國大代表各自選區之內 51%的選民贊成某項政權(民權)議題,其他 49%的國大代表之選民全部反對此議題,為簡單起見假定各個國大代表選區人口相同,那麽略超過四分之壹的全國選民之贊成,即可導致國民大會的表決達到過半多數贊成。這個極端的例子不可能出現,但程度稍輕的放大效應和扭曲效應是有可能的,使選民中略低於半數的支持率導致國大代表過半的支持率。此外,國大代表選區人口的不同,導致人口較少的選區之選民的意見在國民大會中被放大。

  所以,國民大會的政權(民權)職能必須慎重,即使不是修憲亦有必要設置較高的門檻,例如只有在立法院已經贊成某項政權(民權)議題的情況下才可在國民大會采用過半多數決,在立法院反對或未表態的情況下需要超級多數決。這壹問題還取決於政權(民權)議題的目的是改變現狀還是維持現狀,本章第三節介紹復決的類型時再做詳細討論。

  (三)作為咨議機關的國民大會

  選舉總統、副總統是國民大會作為自主選舉人團的憲法權力;罷免、創制、復決三權是國民大會作為政權(民權)機關的憲法權力。然而,國民大會所能起到的作用可以超越憲法權力的範疇。

  鑒於作為法定代表的立法委員具有相對獨立性而無法充分反映民意,國民大會在不行使憲法權力之時似可作為咨議機關傳達民意,起到顧問的作用(其咨議性質的決議對政府不具有約束力)233。下文討論復決權時還會涉及立法院與國民大會在這個角度上的互動。

  咨議,並不是代議,不需強調國大代表對所有議題的參與和投票表決,所以可以采用各種便利方式集思廣益,不致因為國大代表人數過多而無法議事。

  國民大會是否應當設立非程序性的專門事務委員會?作為政權(民權)機關,不應,因為這種性質的委員會很容易形成淩駕於民意之上的影響力,妨礙國大代表所在選區民意的傳達;作為咨議機關,似乎可以,因為委員會有助於整理各方意見、與政府五院互動。換個角度看,社團組織的全國代表大會可以設立委員會,那麽國民大會在其作為咨議機關的壹面,相當於以全國選民為成員的“全國選民協會”的代表大會,似可為其咨議職能設立委員會,前提是在法理上必須厘清此類委員會的定性,其名稱似應為“國民咨議會某某委員會”,以確保其不得介入國民大會的政權(民權)職能運作。

  就國民大會的運作而言,在國民大會行使自主選舉人團職能和政權(民權)職能之時,除了涉及會務的程序性委員會外,非程序性的專門事務委員會應當基於法理要求處於休眠狀態,直到自主選舉人團職能和政權(民權)職能行使完畢之後的剩余會期,以及國大休會期間,此類委員會才可以運作(其成員似可在首都輪值,以確保國代不長期脫離選區和選民)。

  國民大會是否應當設立常務委員會,以在國大休會期間受委托代行其職能?政權(民權)機關傳達民意和行使罷免、創制、復決三權的法理職能,絕不可以被常務委員會僭越取代。至於其咨議職能是否應設立常委會,如果未來的共識是應當設立常委會,那麽這個常委會的名稱似應為“國民咨議會常務委員會”,以強調其咨議性質,避免常委會擅權亂政。

  鑒於國民大會的三重性,其運作機制之中有必要區分各個職能,以利健康運作。以適逢總統選舉的國民大會常會之日程為例:

  (1)開幕儀式後應當直接進入代選機關階段,執行競選、投票程序,選出總統、副總統。

  (2)總統選舉結束後,國民大會的代選機關階段即告結束,進入政權(民權)機關階段,在民意基礎上審議創制、復決議題,付諸表決,但不得臨時提出創制、復決議題,以避免脫離民意。政權(民權)議題都是國大代表開會之前已經有定見的,開會時正反方的陳述和代表之間的討論不宜過長。

  (3)創制、復決議題表決結束之後,國民大會即進入咨議機關階段,以國民咨議會的性質對政府行使顧問職能。為節約社會資源,國大代表在咨議議題上是否征詢選區民意,似不必做程序性要求。國大代表根據自己對選民的了解,如果認為某些咨議議題上的民意很明顯,應當可以不去正式征詢民意。

  結束本節關於國民大會三重性的討論之前,還有壹個需要厘清的問題,是 1946 年制憲國民大會的定位:制憲國民大會,並不是民國憲法制度框架之下的國民大會,而是特殊的、壹次性的制憲機關,具有自由委任的性質。

  第二節 國民大會與西方國家國會的關系

  上述國民大會三重性,顯然不同於西方國家具有完整立法權的國會。自孫中山先生提出國民大會設想以來,壹直有人試圖把國民大會等同於西方國家的國會,並認為民國憲法應當修訂,以大幅度擴展國民大會的權力。針對此類觀點,曾任制憲國民大會代表、行憲後第壹屆立法委員、司法行政部部長、總統府秘書長等職的鄭彥棻先生指出:“國民大會雖代表全國人民行使政權,固可說是人民代表機關或民意機關,但僅依權能區分說代表人民行使政權,與民主國家之國會依三權分立說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與監察權,自不相同。權能區分之政權在壹般民主國家固有部分由國會行使,但其國會之職權,則多屬治權,自不宜均由國民大會行使。”234

  筆者基本上贊同上面的引文,只是對“權能區分之政權在壹般民主國家固有部分由國會行使”之說有不同意見:筆者認為,西方國家的國會作為具有自主獨立性的法定代表所組成的立法機構,事實上不具有任何的“政權機關”職能,其所行使的全部權力(包括選舉、罷免總統或總理的權力)都是作為廣義政府的壹個分支而具有的權力,不以傳達民意為法理要求,所以沒有壹項權力屬於“政權機關”的人民權。美國的總統選舉人團,是筆者所知政權(民權)機關在西方國家的唯壹實例235,而且不是成功的範例(見上文的論證)。

  曾任制憲國民大會代表、考選部部長、司法行政部部長、司法院院長等職的田炯錦先生則從孫中山先生思想發展脈絡的角度厘清了“政權”的概念,從而說明國民大會並不等同於國會:

  “……按照權能區分理論,國民大會行使的政權,指的是民權,亦即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權;立法機關行使的權力,指的是政府權,即國家的立法權,亦即治權。我們如不將政權壹辭的意義分辨清楚,將國民大會與立法院當作同樣性質的政權機關,則必致權能混淆,彼此傾軋。

  “有許多學人認為西方國家的國會,為政權機關,我國的立法院為治權機關,故其性質完全不同;西方的國會約等於我國的國民大會,而絕不同於我國的立法院。持此說者如與國父的五權憲法理論比較,顯見其有所矛盾。國父在‘五權憲法’裏分明說‘立法機關就是國會’,‘五權憲法的立法人員,就是國會議員’,研究五權憲法的人,怎能說立法院為治權機關,與西方的國會不同呢?他們解釋說,國父稱立法司法行政考試監察諸權為政權,見於十年的‘五權憲法’;主張國民大會行使政權,見於十三年的‘民權主義’,我們對於遺教前後有不同的地方時,應以其後者為準。持此種態度研究遺教,實系厚誣國父!壹個普通學人的理論,亦不會數年內完全相反,何況國父乃學貫中西之壹代哲人兼政治家,他的五權憲法理論,絕不會三年內大為改變,果如此,使信仰者將如何奉行?……國父民國十年稱立法司法行政等權為政權,亦即為政府權;十三年稱它們為治權,亦系指的政府權。故國父對諸權性質的認識,從未改變,徒因名稱的更改,——民權改稱為政權,將慣常所稱的政(府)權,改稱為治權,以致引起無數的誤會,絕非國父始料所及。”

  “……壹個權力為政府權或為民權,應按其性質區分,不應視其行使權力之人員,是否民選。立法權原本為政府權,不應因立法人員改為民選,便即認為民權。”236

  鄭彥棻先生、田炯錦先生作為民國制憲行憲的親歷者,其見解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如果說西方傳統代議制政體存在權能混淆問題,那麽這種混淆並不在於其國會具有政權(民權)與治權二重性,而在於西方國家的選民因為民權的不完整(人民有選舉權但通常沒有其他三大民權)而不得不把民意寄托在政府官員身上,從而不信任專家,時常選出有親和力但能力平庸的議員和行政官員。這是選民對官員定位之認知的混淆,而不是政府實際定位的混淆——不管選民如何期待官員尊重民意,在事實上和法理上,議員和行政官員至多把民意作為參照,而不可能像政權(民權)機關那樣必須傳達民意。

  雖然西方國家國會不具有政權(民權)機關的性質,但民選議員的制度(尤其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小選區單壹勝出制)使國會具有壹定程度的民意性。民國憲法的政治架構,將西方國家國會的民意性剝離出來,主要由國民大會作為政權(民權)機關和咨議機關來體現民意。在這個前提下,立法院和監察院縱使具有壹定程度的民意性,人民在認知上也不應對其定位產生不必要的混淆。

  1957 年司法院釋字第 76 號大法官解釋,認為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就嚴格的法理職能而言,西方民主國家之國會是代議性的治權機關,國民大會與之不同237,但就民意職能而言,國民大會把西方代議制度之下人民對國會傳達民意的期待承接了過來,強化了民意代表性。所以,西方代議制國會所承載的民意職能之期待(不是法理職能)與作為實際職能的立法權、監察權,在民國憲法架構中分派給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238。在這個意義上,民國憲法的確有“三院制國會”的架構。但就西方國會的代議立法職能而言,民國憲法采用的是壹院制,即立法院總攬日常立法事宜。

  第三節 國民大會的政權(民權)運作

  壹 罷免權

  民國憲法規定,國民大會在監察院提出對總統和副總統的彈核案後,有對總統和副總統的罷免權239。這壹點也與第 133 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的規定相合。

  鑒於罷免案對社會所可能造成的割裂作用,罷免案不宜過多,或者說罷免案應有適當的門檻。民國憲法為國民大會對總統和副總統的罷免權設置了監察院預先提出彈核案這壹門檻,是否妥當呢?從權力制衡的角度而言,由獨立於國民大會的監察院掌控這個門檻,可以避免國民大會擅權,促進政治的穩定,所以這個制度是合適的。

  國民大會是否應當在總統、副總統之外獲得對其他官職的罷免權?

  憲政尚未成熟的階段,似無此必要,但如果我們以長遠的目光考慮未來,那麽不妨從兩個方面探討:

  (1)經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而獲職的司法院、考試院官員,是否應當由國民大會罷免?

  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之懲戒,所以對中央公職人員的彈核案由監察院向司法院下設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但是,司法院長、副院長和大法官之彈核,壹方面涉及司法院內部避嫌的問題,另壹方面這些官員經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而獲職,具有特殊的地位。所以,由國民大會審理針對這些官員的彈核案,似乎更加合理240。

  此外,考慮到司法院作為憲政制度之“壓艙石”的重要作用(有違憲審查權,可以解釋憲法),司法院正副院長和大法官的罷免去職似應有極高的門檻,例如必須由監察院提出彈核案而不是國民大會自行彈核,而且需要在國民大會達到憲法修正案所需的四分之三多數票,以確保憲政制度的穩定。否則,短視性的政爭有可能導致無謂的彈核與罷免,危害憲政制度的尊嚴與穩定。

  四分之三多數票的門檻是否過高?考慮到選區代表制所帶來的放大效應(例如,四分之三的選區僅有微弱過半的民意支持某項罷免案,其他選區對該案的民意支持度遠低於半數,那麽全國選民對該案的支持度可能低於半數,但在國民大會則達到四分之三),這個門檻對涉及憲政制度的重大議案,如憲法修正案、大法官彈核案,並不過高。實際操作中,上面的例子很難出現,但略微過半的民意支持度造成國民大會四分之三多數票的情況是很有可能的。

  考試院正副院長與考試委員,產生方式與司法院正副院長和大法官相同,但並不涉及憲政制度和司法院避嫌問題,所以似可走普通政務官的彈核程序,參看本書第五章。

  (2)1952 年司法院釋字第 14 號大法官解釋以制憲過程中的考量為依據,指出監察院對具有民意代表性質的職位(立委、監委、國大代表、省縣議員)不行使彈核權。這些職位的罷免案,自當依據憲法第133 條,由原選舉區定奪。

  如果中國大陸將來在立法院設置壹批全國不分區議席(由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產生),那麽針對某個不分區立法委員的罷免權如何操作241?全國選民直接行使罷免權,根本無法操作,交由國民大會征詢民意之後行使則是妥當的242。為避免國民大會擅權,似有必要采用高於半數(如五分之三)的門檻,以及大選前後半年內不得罷免立法委員的限制。此外,為避免浪費社會資源,對立法委員的罷免案似不應成為國民大會召開臨時會的唯壹事由,可規定只有在其他議題列入日程的情況下才可以審議立委罷免案。

  二 創制權和復決權

  民國憲法規定國民大會有對憲法修正案的創制權、復決權(憲法修正案之創制有四分之三多數票的門檻),對普通法律的創制權、復決權擱置至全國半數縣市行使過此二權之後。下面從類別、操作與制度設計細節的角度討論這兩項“治法”(孫中山語)的民權。

  (壹)創制與復決的概念和類別

  自二十世紀初至今壹百余年,西方國家在直接民權方面並沒有重大突破,美國學者 1912 年出版的《全民政治》(Government byAll the People)仍然具有現實意義和指導價值。下文將在參考了國際民主及選舉協助機構(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Assistance,簡稱 International IDEA)2008 年出版的《直接民主》

  (Direct Democracy)手冊的基礎上,主要依據《全民政治》的分類方式,討論創制(initiative)與復決(referendum)。兩個參考資料的主要區別是《直接民主》手冊之中 initiative 壹詞特指公民的主動性,所以《全民政治》中的公民自請復決因其主動性而被《直接民主》手冊歸為initiative 的壹類243。也就是說,《全民政治》以公決的對象是公民自創提案還是代議立法機關的法案為劃分標準,將“治法”的公決分為創制和復決244,但《直接民主》手冊以公決行動發端於公民還是當局為標準,將其分為主動公決和被動公決。考慮到孫中山民權主義和民國憲法的歷史傳承性,我們有必要沿用創制和復決的兩分法。

  (1)創制,傳統上指的是選民或政權(民權)機關主動提出對憲法或普通法律的修正案,或提出新法律的立法原則245(通常不是法律細節條文,因為選民或政權機關成員在立法工作方面並非專家)。創制案的提出,需要壹定比例的投票人簽名的門檻,以避免極少數人牽動多數、浪費社會資源。民國憲法之國民大會行使創制權之時,考慮到國大代表人數不過數千、聯名發起創制並不困難,為了避免國大代表擅權,其聯名門檻可以遠遠高於各縣選民直接創制復決的聯名門檻。民國憲法原初條文規定五分之二以上的國大代表聯名請求即可召集國大臨時會,這個門檻似可適用於國民大會的創制復決。

  國大代表聯署的創制案,在達到簽名門檻之後、付諸國民大會表決之前(或在國民大會決定召開臨時會之前),似應允許立法院直接拿來表決,此做法稱作“間接創制”246(不經過代議立法機關而直接付諸選民/政權機關表決則稱作“直接創制”)。如果立法院決定依照創制案直接立法,那麽國民大會即不必議決之,這是簡化手續、節約公帑的良策247。

  另壹類並非公民投票但在啟動程序上與創制權有所類似的公民政治行為,是公民聯名要求代議立法機關把某項議題列入議事日程,因其與創制權相似,故稱為“議程創制”(agenda initiative)。考慮到民國憲法之國民大會的三重性,“議程創制”似可成為作為咨議機關的國民大會與立法院互動的壹種形式。在實行直接民權的政區,“議程創制”簽名門檻可低於普通創制,遭到代議立法機關否定之後可征集更多簽名以達到普通創制案的門檻248。

  (2)復決,指的是選民或政權(民權)機關對代議立法機關之作為置以可否,在類型上更加復雜。目前世界上人民享有復決權的各個國家或聯邦成員(如瑞士聯邦和美國許多州)通行的做法是:代議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律、規章,人民通常“有權”復決,但沒有任何壹個政體把所有的法規都提請復決(理論上可以這樣設想,實踐上行不通,因為效率過於低下)。所以,國民大會對法律的復決需要壹定的門檻。

  威爾確斯在《全民政治》中把復決權分為以下三個大類(其中又有子類):

  其壹,強制(obligatory)復決。此類復決由憲法或專門法律規定其範圍,為保證正常的效率,通常只有憲法修正案和極少數重大法案才需要強制復決,但許多國家的憲法或相關法律中也規定某些類別的法案不得復決。

  民國憲法規定立法院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的修憲案必須提交國民大會復決。民國憲政的未來發展中,是否有必要擴展強制復決的範圍,將是有待討論的議題。立法院微弱多數票通過的法案(例如因壹些立法委員缺席或棄權而導致贊成票不及“絕對多數”即立法院總人數之半數),以及有立法院“自肥”性質的,似可考慮強制復決。

  其二,選擇性(optional)復決。這是最常見的復決,用於不需強制復決的法案,分三個子類。

  甲,代議立法機關通過法案之時由多數派主動提請復決。這自然顯示了代議立法機關對人民的尊重,但有推卸責任之嫌,所以有人認為不宜采用。出於這種顧慮,如果民國憲政的未來發展中出現了這方面的呼聲,那麽應當考慮設置壹定的立法院支持率上限,高於這個上限而通過的法案就不應允許多數派主動提請復決。

  乙,代議立法機關內部落敗的少數派或法規發布人決定將法案提請復決。這又分兩種情況:

  A,法案在代議立法機關內部獲得通過。為了避免浪費社會資源,超過壹定的“高票”標準而通過的法案應當禁止任何人提請復決;未達高票標準的(例如未及“絕對多數”即議席總數的半數),似可允許法規發布人(在中央即為總統)決定提請復決。

  B,法案在代議立法機關內部沒有通過。這是壹個很特殊的情況:

  前述各種類型的法案復決,最終結果都是“雙多”(即代議立法機關的多數和人民/政權機關的多數)才通過,但這壹類復決的對象在代議立法機關裏只有少數支持,人民或政權(民權)機關的支持再多也是“單多”。這種情況如果允許復決,需要設置較高的門檻,只有微弱差距落敗的法案才可以提請復決。

  丙,人民或政權(民權)機關自請復決。同樣分為兩種情況:

  A,不管壹項法規是以多高的票數通過的,人民或政權(民權)機關都應當有權自請復決,除非其類別在憲法規定不得復決的範圍內。

  1,除少數緊急措施外,法規簽署發布之後通常不會立即生效,在其生效之前如果有足夠的選民或政權(民權)機關成員聯名要求復決(可以是針對其中的某些條文),那麽此法規(或特定條文)即須暫緩生效,留待復決。

  2,如果法規生效之後才有足夠的簽名要求復決,那麽法規效力不宜暫停,因為這種情況可以作用於人民習以為常的舊法律,少數人的簽名不應導致舊法律的暫停。此類復決,在形式上和實質上都與前述其他各種類型的復決不同:在法規尚未生效的情況下,復決案所針對的是法案本身,贊成票指的是贊成通過法案;待到法規業已生效之後,復決案的內容即應轉為負面,贊成票指的是贊成廢止該法規,在操作上可以說是法規廢止案之“創制”,只是因為其“治法”的標的在於代議立法機關通過的法規而歸入復決範疇249。

  B,法案在代議立法機關內部沒有通過,人民或政權(民權)機關自請復決。這壹情況與提請復決(乙 B)沒有本質區別。

  歸納起來,上述各種情況中的三種特殊類型,即提請復決或自請復決在代議立法機關落敗的法案(乙 B 或丙 B),以及自請復決已經生效的法規(丙 A2)250,都和創制權的行使有所類似,可以導致人民或政權(民權)機關“單多”票數改變現狀,所以必須特殊對待,例如贊成票必須達到超級多數,以及省級地域上的多數所形成的“雙多”,下文將討論之。

  其三,咨詢性(advisory)復決。在代議立法機關無法把握民意之時,可以提出壹個大致的意向,作為咨詢性的議題,提請人民復決。但這個意見是柔性的,代議立法機關看到復決結果後說“知道了”就可以了,沒有任何硬性要求。人民自然也可以提出類似的投票議題,但稱作咨詢性創制(或建議性創制)251。

  臺灣做過的幾次公投,都是咨詢性的,是政客的工具,給人以“瞎折騰”之感252。鑒於國民大會具有咨議職能,立法院與國民大會之間的互動可以給立法院提供民意信息,通常情況下沒有必要興師動眾以復決或創制的形式(要求國大代表在選區正式征詢民意)處理咨詢性的議題。如果允許之,似應采用較高的門檻(例如立法院多數加以總統的同意,才可以提出咨詢性復決議題)。

  (二)創制權與復決權的操作

  待到國民大會獲得對普通法律的創制權與復決權之後,這兩項民權不應被國民大會頻繁行使,而應作為“保留權力”,只在例外情況下(如立法院對人民強烈要求的立法項目遲疑不決,或立法院所立之法在人民中產生很大爭議時)才適合行使。鄭彥棻先生如是說:

  “(有人)認為政權之行使,不可壹日中斷,國民大會閉會期間應有常設機構,以行使政權。對國民大會集會除每屆總統任滿前集會外,亦有每年或每三年定期集會之主張。不知國家主權固不可壹日中斷,政權亦為人民經常享有,但非必經常行使,四項政權之性質除選舉權可定期行使外,其余罷免、創制、復決三權,都不是可以經常行使的。且國民大會受全國人民之委任,代表行使政權,自不能互選代表,以代表之代表,行使職權……”253

  國民大會的修憲權是壹道殺手鐧,違反憲法條文的法律創制案可以引發修憲案,在絕大多數代表的支持之下獲得通過。就壹般條文而言,民國憲法的修憲門檻相當嚴格,基本上可以保證公平性和合理性。但是,涉及國民大會擴權的修憲案,因其“自肥”性質,應有嚴格的限制,或將這種性質的國大自請修憲條文的生效日期推遲到下壹屆國民大會開幕之日,或禁止國大代表主動提出,而只能由立法院提出、提請國民大會復決。依據司法院釋憲先例,避免國大自肥的規定可以由司法院作出,不必訴諸憲法修正案。

  (三)制度設計的其他考量

  鑒於國民大會的非專家性、民意的不穩定性和大國的地域復雜性,國民大會在修憲之外“治法”的權力似有必要受到進壹步的限制。

  其壹,如果具有壹定資格或達到壹定門檻的反對者認為創制案有違憲之虞,似應允許反對者把創制案提交司法院作合憲性審核,確認合憲之後才可提交國民大會表決。這個做法不同於美國違憲審查制度的訴訟原則(美國法院只能透過處理訴訟來審查法律的合憲性254),但民國司法制度自有其特色,有關部門甚至個人皆可依法提請司法院審查法律。

  為了降低社會成本,應當讓違憲的創制案及早止步255。

  其二,創制案、現行法規自請復決案(以廢止案為形式)和未獲立法院通過的法案之復決案,就國民大會和立法院的關系而言,壹旦通過即為國民大會之“單多”改變法律體系的現狀,似應采用較高門檻(例如五分之三的超級多數),以降低民意的易變性對法律體系的沖擊256。

  達到過半多數但不及超級多數者,似可待到立法院換屆之後強制列入立法院議程,如果新壹屆立法院不予通過,似可在國民大會代表再度征求民意之後以超過立法院反對票比例的贊成票比例予以通過。

  上文討論罷免權時提及的間接投票所導致的放大效應,支持較高門檻的考量。此外,人口分布的不均衡也可能帶來放大效應——國大代表主要由各縣選出,人口不滿百萬之縣皆有壹個代表名額,所以人口少的縣意見趨同之時,有可能以不及全國半數的選民人數,指揮過半的國大代表。兩種放大效應所導致的不代表全國過半選民的國民大會過半多數,如果與立法院過半多數意見相壹致,不壹定會招致巨大爭議,但在國民大會“單多”的情況下,放大效應而造成的勉強過半多數就顯得很不妥當。

  其三,地域的考量,似應成為另壹道門檻。瑞士的“雙多”原則,即過半的全國選民與過半的州,值得借鑒257。例如,不但要求國民大會全部有效票數的五分之三多數,而且分省計票,需要在過半省份達到過半多數。這個做法,相當於以國民大會全國計票和分省計票的“雙多”,代替國民大會與立法院的“雙多”。

  第四節 國大代表選舉的最佳方式

  壹 投票制度

  上文說過,國民大會內部不宜實行政黨政治,否則國大代表的黨性會妨礙民意的傳達。但是,即使國民大會會議期間的運作可以超出黨派,在國大代表選舉過程中也不宜強行要求候選人無黨無派。為了在國民大會削弱政黨政治,最好從制度設計的細節入手,在保障政黨自由的前提之下,采用在間接的效果上有助於削弱政黨政治的柔性做法。

  什麽樣的制度可以達到這種間接效果呢?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不妨對與國民大會代表分縣選舉的制度有所類似的美國眾議院和英國下議院選舉制度略作分析。美國眾議院和英國下議院由小選區單壹代表組成。在具體的選舉制度上,美國眾議員和英國下議員的選舉采用相對多數單壹勝出制,每個選民選擇壹個中意的候選人,每個選區得票最多者當選。在三個或更多候選人的情況下,當選人得票可能不及半數。這個制度,對大黨極其有利(因為大黨可以高效動用組織力量和財力資源),在效果上促成了英美兩國的兩黨制258(小黨和無黨派人士通常沒

  有機會贏得議席,變革時期異軍突起的第三黨或者迅速邊緣化,或者取代原有兩黨之壹的地位,被取代者迅速邊緣化)。

  如果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采用類似於英美國會下院的制度,每個選區多個候選人爭奪唯壹的國大代表席位、每個選民只選擇壹個中意的候選人、獲得相對多數票者勝出,那麽,下述弊端幾乎是不可避免的:1,依附於政黨的候選人因政黨資源而占據優勢,黨性越強,越有可能獲得政黨的大力支持;2,各個候選人互相攻訐,毒化政治空氣;3,立場類似的候選人分割票倉,有時會導致少數陣營的候選人勝出。上述最後壹個弊端,在來自少數派的國大代表罔顧多數派民意的情況下可以透過罷免程序來解決,但這是對社會資源的浪費。

  如何杜絕這些弊端呢?西方國家在數百年的民主實踐中早已找到了許多經實踐證明更為優化的選舉方式。只考慮單壹勝者的情況,那麽,澳大利亞眾議員選舉所實行的排序復選制(alternative voting,又稱instant-runoff voting)就是壹個很好的方案。“排序復選”的意思是選民在選票上對候選人進行排序,劃出第壹選擇、第二選擇……(選擇的數量可以有上限),開票時首先計算第壹選擇,得票最低者被淘汰,其得票按第二選擇分派給其他候選人,然後再淘汰得票最低者,依此類推,直至產生最後的贏家。另壹個可以遏制前述弊端的方案是曾實行於希臘議會選舉259 的認可投票制(approval voting,又稱“同意投票”),即選民可以在選票上對自己認可的多個候選人都表示同意,獲得認可票數最多者勝選260。

  排序復選制和認可投票制都不限制政黨自由,候選人可以尋求政黨的支持,但黨性強的人物並不占據優勢,因為此類候選人在選民心中的地位容易兩極分化,雖然有很大機會被黨性強的選民列為第壹選擇或認可,但很可能完全不被其他選民列入排序選擇或認可人選之中。立場溫和的人士,包括無黨派人士,則有可能成為更多選民的選擇之壹261。

  此外,排序復選制和認可投票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候選人之間的攻訐,因為某個候選人如果大肆攻擊另壹個候選人,就觸怒了後者的支持者,難以被他們列為次優選擇或共同列入認可人選。各個候選人為了增加得票機會,勢必致力於向選民展示自己的親和力和對民意的尊重,而不是以攻擊政敵為能事,這樣的選舉過程有助於形成良性的政治氛圍。

  國大代表之代表性的問題,也可以迎刃而解。同壹個陣營如果有多人參選,該陣營的基本盤選民通常會在自己陣營的候選人之間排序或確定認可人選,相當於在計票時集中了選票,通常可以避免不具有代表性的候選人因對立陣營票倉被分割而勝出。

  必須承認,不存在十全十美的選舉制度,排序復選制和認可投票制各有壹些弊端262。但是,考慮到國大代表作為委任代表受制於選民意旨、個人自主職能極其有限,筆者認為:國大代表選舉的過程遠遠重於結果。在中國大陸民主轉型初期,積極、正面的選舉過程對於塑造國民的民主素養大有脾益。壹個選舉制度如果有助於避免“負面選戰”,那麽即使在投票結果上有時會使最佳候選人落選,只要不導致缺乏代表性者勝選,並且易於理解、不難操作,就可以視為適用。

  綜上所述,排序復選制和認可投票制都是國大代表選舉的可行方式263。選舉制度細節可以透過憲法之外的普通法律來規定,但屬於憲政制度的核心內容,我們有必要未雨綢繆,在中國大陸重歸憲政民主道路之前作出這方面的準備。

  二 代表名額的分配

  民國憲法第 26 條詳細列舉了不同類型的國民大會代表:

  1,第壹款規定“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壹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壹人”,那麽,代表人數多於壹人的縣市是否應當采用多席選區(即壹個選區選出多個代表)呢?

  筆者認為,雖然此條文隱含了多席選區之意,但並未明確說明,所以可以在普通法律規定的制度細節中將代表人數多於壹人的縣市拆分為數個單壹代表選區。這樣做的原因在於國大代表問責機制:如果多席選區的少數派集中選票而使他們中意的壹名候選人當選,然後這名國大代表在國大會議中的投票違背了選區多數人的意願,那麽選區多數派即可啟動罷免程序,形成無謂的政爭。這個問題,在單席選區即不存在。所以,單席選區制最適合於實行委任代表制的國民大會。至於如何劃分選區,以壹縣二選區為例,考慮到縣政府駐地通常具有較高的城鎮化程度、在民意方面很可能與農業鄉鎮多有不壹致之處,較為合適的劃分選區辦法是縣政府駐地及鄰近鄉鎮劃為壹個選區,其余鄉鎮則形成壹個環形或半環形選區。

  民國憲法制定之時尚不存在“地級市”和“縣級市”之說,“市”

  只分為直轄市和省轄市兩類。依照這種區劃方式,中共行政建制之下地級市的各個市轄區將合在壹起視為壹個“市”。在市轄區人口高於五十萬的情況下,合並計算將可分得更多國大代表名額——舉例而言,壹個地級市分為兩個市轄區,人口各八十萬人和九十萬人,如果兩個市轄區合在壹起,共壹百七十萬人口,可分得三個國大代表名額;如果市轄區被視為縣,那麽各自只能得到壹個名額。但是,如果市轄區人口少於五十萬,那麽將其視同縣份更為有利。考慮到市轄區住民對其所在區通常不具有強烈的鄉土認同,筆者認為市轄區的選區劃分宜以國大代表名額最大化為原則,但在住民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例如市轄區由縣改區為時不久、鄉土認同較強)可以靈活從事。

  人口多於五十萬的市轄縣和縣級市將面臨兩難局面,其中八、九十萬人口者很可能感到名額分配不公,但百分之百的公平實難做到。為靈活起見,似應允許此類縣市在住民同意的前提下改為地級市的市轄區,以削弱鄉土認同為代價換取更多的國大代表名額。

  為了增加名額而拆分縣、區的做法是不應允許的。中國大陸民主轉型時期,行政區劃之邊界不宜變更,以免在劃界問題上發生沖突、妨礙民主制度的鞏固。

  2,第二款規定“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壹人”,能否適用單席選區排序復選制或認可投票制呢?這裏,需要註意 1946 年制憲之時壹些蒙漢雜居區域(例如綏遠省)實行的“蒙漢分治、旗縣並存”建制,同壹地域可以存在旗、縣兩個政府,分管蒙、漢居民264。所以,此款所規定的國大代表名額實乃專門留給蒙古族的名額265。考慮到目前內蒙古人口之大多數為漢人這壹現狀,有必要在國大代表選舉制度上采用雙重選區制:蒙古族人口為少數的內蒙古各縣市、旗除按民國憲法第 26 條第壹款之規定而設置不分民族的選區之外,還應按上述第二款之規定,專門設置若幹蒙古族選區,蒙古族選民可在普通選區和蒙古族選區二者之中擇壹。

  在壹人壹票的雙重選區制之下允許非漢民族選民選擇其選區歸屬,就會出現如下情況:壹些非漢民族選民對本族選區代表人選不很重視,認為只要代表本族就可以了,同時希望普通選區選出壹個善於傾聽非漢民族聲音的代表,那麽他們很可能願意成為普通選區的選民,甚至壹個非漢民族家庭裏壹些人選擇普通選區、另壹些人選擇民族選區。這就有利於民族溝通,避免極化266。

  3,第三款規定“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267。現今西藏自治區的轄區大於 1946 年制憲時噶廈政府轄區,已分為七十余個縣級行政區,而且藏族在各縣區占人口之絕大多數,所以依照第壹款的方式分配國民大會代表名額對藏人有利。各省藏族聚居區的藏族代表名額見下文的探討。

  4,第四款規定“其他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此處“其他各民族在邊疆地區”實則隱含了“社會經濟方面處於弱勢地位的原住民族”之意,不宜局限於字面,應作廣義解讀268。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1946 年制憲之時回民並沒有被視為壹個民族,其國大代表名額保障來自民國憲法第 135 條:“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代表名額及選舉,其辦法以法律定之。”在第 26 條第四款的廣義解讀和第 135 條的雙重參照下,聚居地遠離邊疆的原住少數民族(如土家族)和生活習慣特殊的回民都有憲法保障的專設國大代表名額。

  在操作上,筆者認為,中國大陸之“民族自治地方”269 不管距離邊疆遠近、不管自治民族是不是弱勢原住民族,宜參照第二款的蒙古族代表名額制度,以雙重選區的方式,在自治民族占人口少數的“民族自治地方”為自治民族提供國大代表名額保障。自治民族占少數的自治縣應獲得壹個自治民族專設名額。自治州內可為自治民族確保至少四個國大代表名額(自治民族人口過少的,如新疆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應當酌情調低),如果自治民族占人口大多數的縣份少於四個,應在其他縣份設置雙重選區以補足四個名額。新疆、寧夏、廣西三個自治區則可考慮以地區和地級市為單位分別評估是否達致“民族區域自治”標準再行估算(例如,漢族人口比例接近 100%的廣西北海市、玉林市顯然不需設置非漢民族代表名額)。

  上述非漢民族國大代表名額保障方式,在人口較多的非漢民族中對滿族較為不利(滿族僅有十余個自治縣)。但是,考慮到滿族目前的整體教育程度遠高於漢族、在社會經濟方面明顯處於優勢地位,其在平等考選所產生的國家公職人員中所占比例必將遠大於人口比例。廣義的“代表性”概念包含了民意代表之外的公職名額270,滿族在後者中的優勢對其專設國大代表名額偏少的問題構成了補償271。

  5,第五款規定“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世界上有十余個國家的國會為在外僑民專門設置代表席位272,例如法國參議院 348 個席位(皆為間接選舉產生,任期 9 年)中有 12 個僑民席位,意大利眾、參兩院都有僑民席位。雖然僑民席位在全球並非主流,但在法國、意大利的參照下,國民大會宜保留僑選席位,選區的設置可考慮以華僑人口為基礎,在壹個大洲或大國之內每五十萬華僑選出代表壹人273。

  6,第六款規定“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此類別不合當今世界潮流274,宜先以法律暫行凍結(名額為零),待到國民大會召開,可考慮修憲剔除之,或繼續由法律凍結。

  7,第七款規定“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從英美的經驗來看,單席選區制度對婦女候選人不利,但是,國民大會代表作為傳達民意的委任代表,其性別比例意義不大。在立法院保障婦女名額的情況下(參看本書第五章),大部分女性選民也許不會糾結於國民大會代表的性別比例,所以這壹類別似應和職業團體類別同樣處置。

  總統

  孫中山先生所設計的五權憲法架構中,總統主政,在職能上是政府權的代表,在制度上屬於極其接近於總統制的雙首長制275(因行政院長對總統負責而不是對立法院負責,稱之為總統制亦不為過276)。民國憲法則不然,總統對五院除了缺乏強制力的協調職能外僅有極其有限的實權,統而不治,在效果上成為國民大會的常設機關,因而成為人民權的代表。所以,民國憲法在制度上屬於改進型的議會制,或者說是極其接近於議會制的雙首長制。

  下文將從歷史和現實的角度對總統地位和職能進行分析,並連帶著討論副總統所能行使的日常職能。

  第壹節 中國人的總統情節與帝王迷思

  雖然筆者從未以科學方法就國人對總統制的看法做過調查、統計,但筆者認識的有誌於憲政民主事業的國人在認真分析總統制與議會制的利弊之前大都認同總統制(筆者本人亦不例外),而且這壹認同往往是出於直覺。筆者和壹些朋友探討了這個現象,認為總統制的傾向主要來自兩方面的影響:其壹,實行總統制的美國,是中國人熟知的憲政民主範例;其二,中國歷史上長期實行君主制,帝王掌握大權。

  這兩方面的影響具有潛移默化的效果,固然促使國人傾向於總統制,但如果認真分析美國制度與中國歷史,不難得出相反的結論。

  壹 美國憲法的神話與總統制的危險

  美國憲政制度雖然為人們所熟知,但絕非世界領先的典範。英國《經濟學人》雜誌自 2006 年以來多次評估全球各個國家的“民主指數”,美國從未名列前茅,例如 2012 年美國的排名是第 21 位(排名前17 位的都實行議會制,包括 9 個立憲君主國和 8 個議會制共和國)。

  美國近年來總統與眾議院之間的惡性政爭導致的聯邦政府關門等惡果(在先進民主國家絕無僅有),即顯示了總統制的弊端: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嚴格分立,在二者被不同黨派控制的情況下容易導致嚴重的政爭,不但政府效率極其低下,而且對社會產生了割裂的作用,左右兩派嚴重對立277。中國大陸未來民主制度尚未鞏固之時,如果實行美式總統制而出現類似的局面,是否會危及民主制度的生存?

  在民主理論方面有豐碩建樹的美國政治學家達爾(Robert A.

  Dahl)在《美國憲法有多民主?》(How Democratic Is the AmericanConstitution? ,又譯《美國憲法的民主批判》)壹書中指出,1787 年美國制憲者選擇總統制並不是在某種政治理論指引下深思熟慮的結果(對美國制憲者有巨大影響的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並未提出總統制構想),而是在制憲會議討論數月而難以形成共識、與會者不願拖延的情況下,回到制憲會議已經否定過的幾個選擇中,匆匆挑選的壹個爭議較小的選擇278。當時世界上並沒有議會制共和國的先例可循,英國的議會民主制亦尚未定型(英王仍有壹定行政權力),美國的總統制實乃受英國王政影響而設計的任期制“民選君主”制度。達爾認為,美國的特殊國情民情使得美國不管選擇怎樣的憲政制度都可以獲得成功279;換言之,美國憲政的成功並不能證明美國憲政制度的優越性。美國立國之前即已具有深厚的地方自治傳統、地方民主經驗和人民中普遍的自由理念;這些優勢,中國都不具備,指望透過效法美式制度而復制美國的成功,實屬壹廂情願。

  自美國行憲至今二百余年,上百個共和國出現在世界各地,其中效法美國選擇總統制而順利形成穩定的民主政體者寥寥無幾(若不考慮小國寡民的太平洋島國,這壹數字是零)。如果只看失敗的憲政嘗試,自然兼有總統制與議會制兩種形態,但如果放眼於成功的憲政國家,議會制則占據了壓倒多數的地位。這個現象,早已為政治學界所註意。王天成先生在《大轉型》壹書中指出:

  “轉型政治學占主流的觀點認為,議會制要比總統制有助於民主的鞏固和持久。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互不依賴的政府架構是總統制,在這種架構之下,總統和議會都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腦。由於總統不是議會選舉的,他所在的政黨經常不是議會中的多數黨,立法部門與行政部門之間便經常不壹致。當沖突、僵局出現的時候,由於總統與議會相互獨立、各有固定的任期,沖突、僵局沒有憲法渠道可以化解。如果總統尋求非法手段打破僵局,將導致憲法、政體危機,民主便處於危險之中了;如果拋開議會進行統治,也會損害民主政體。總統與議會之間經常性的沖突與僵局,以及由此導致的信任危機、效能低下等問題,也會為軍人政變提供誘因、機會。

  “與總統制不同,在議會制架構中,只有議會是民選的,行政首腦即總理由多數黨領袖出任,議會中的多數黨或聯合多數組織內閣。因此,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沖突的機率大大降低。並且,當兩者發生不壹致的時候,根據議會制的原則,議會可以投不信任票倒閣,總理也可以解散議會提前舉行大選。所以,在議會制架構下,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發生沖突時,出現的危機是政府危機而不是政體危機,存在憲法管道化解,通過倒閣或重新舉行大選,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可以重新達成多數的壹致。過去的經驗表明,總統制民主崩潰的機率要高於議會制民主。

  當然總統制不是必然會失敗,議會制也不是壹定會成功。但在政治、經濟條件相差不大的情況下,議會制要比總統制有更強的生命力。”280肯尼亞、科特迪瓦等國因總統選舉糾紛而造成流血沖突,以及蘇聯解體後形成的許多總統制國家和近乎總統制的半總統制國家(如俄國)走向威權政治甚至重返專制的事實,都為總統制的危險性提供了例證。

  本書導論對此問題作出了詳細討論,在此不贅述。

  二 中國君主制的常態和雙首長制的傳統

  大權獨攬、為所欲為,是“帝王”二字在許多中國人心目中的直觀形象。滿清乾隆皇帝宣稱“乾綱獨斷,乃本朝家法”,似乎印證了國人對君主制的印象。滿清是中國末代王朝,對國人心理的影響自然超過前朝歷代,近年來國內盛行的辮子戲及其所反映的奴性文化就是證明。但是,滿清作為文化落後的少數民族以軍事征服的手段建立的王朝,從初期具有部落色彩的議政王大臣會議到中後期凸顯軍國色彩的軍機處,清庭的核心輔政機構根本不能與歷史上的宰相和內閣相提並論,滿清之君主專制實乃歷史的例外。

  回顧滿清之前歷代,不難註意到,中國歷史的常態實乃君權與相權的並立。通稱“宰相”的最高行政大臣(正式官職多稱“丞相”),自君主制於秦代定型,直至明初,壹千五百余年不曾中斷。近世立憲君主國和議會制共和國所實行的首相/總理副署制度(副署者負實際責任,國家元首保持超然地位281),在中國古代的宰相制度中早已出現雛形。

  著名的例證,是宋太祖同時罷免了以範質為首的全部三位宰相之後,任命趙普為相的詔書找不到宰相副署而無法生效,最後由宰相級別的開封府尹趙光義副署,才結束了這個法理上的尷尬局面282。相權對君權的制約,是中國君主制政治制度的慣例;就副署制度而言,稱之為君相雙首長制亦不為過283。

  明太祖朱元璋於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之後廢除了宰相制度,集君權相權於壹身。不過兩年,明太祖即不堪重負,設置大學士以輔政。大學士的地位,從洪武年間的秘書顧問,經永樂年間設置內閣,至宣德年間首席內閣大學士(通稱“首輔”)楊士奇因明宣宗的信任而獲得大權,宰相制度得以變相恢復。更值得指出的是,有明壹代,不管相權的大小或有無,文官集團對君權的制約始終存在,君權的有無反而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明神宗怠政三十余年,國家政治在內閣為首的文官集團主持之下得以正常運轉。

  滿清以野蠻的征服和殘酷的文字獄打斷了中國人的脊梁,各族文武官員競相以當奴才為榮,甚至鬧出了清帝在大臣自稱奴才的奏折上批示“稱臣得體”的笑話284。雖然史學界有“清承明制”的說法,但這種傳承在於制度的表觀形式而不在於內涵。如果不考慮清室退位之前的數月,明代內閣和文官集團對君權的制約從未在清代重現。

  出於直覺而心儀於總統制的國人,請捫心自問,滿清君主專制和奴性文化的遺毒是否潛伏在我們的內心(或許被近年來大量的“辮子戲”

  植入我們的內心)?中共歷來歪曲歷史以愚弄人民,把中國君主制社會壹概打為“封建專制”,滿清之前中國歷代君權受到相權及文官集團制約的史實不為國人所熟知。如果厘清了歷史真相,並且認識到美式總統制的弊端,那麽,我們是否應當反思對總統制的直覺偏好,進而選擇更加符合傳統文化精華與西方大多數民主國家先進經驗的制度?

  總統完全虛位、議會隨時可以倒閣的典型議會制,壹方面未必合乎中國國情,另壹方面有走極端的意味,不合執兩用中之古訓。民國憲法的改進型議會制,因總統具有少量實權和壹定的柔性權力而屬於非常傾向於議會制的雙首長制,為我們提供了最佳的答案。

  第二節 總統權與人民權

  壹 總統權力辨析

  (壹)些微的實權,兼述“建設性倒閣”

  民國憲法明文賦予總統的各項權力之中,筆者認為全然的實權僅有壹項:覆議核可權。根據民國憲法第 57 條的規定285,行政院長若想把立法院決議或法案打回去覆議(效果上相當於否決),需經總統核可。

  與美國憲法相比較,美國總統的否決權在民國憲法中分派給總統與行政院長,二者必須意見壹致方可否決立法院決議。臺灣有學者認為總統的覆議核可權應當理解為虛權286,但比照 1946 年 4 月完稿的政協憲草和1946 年 12 月制憲國民大會最終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不難發現,總統的覆議核可權並不見於政協憲草,而是後來加入並獲得制憲國民大會認可的287,顯然具有對行政院的覆議權加以壹定程度的制約之意味,所以不是虛權。288

  在這項明文規定的實權之外,總統是否還有其他的隱性實權呢?筆者比照德國制度,認為民國憲法隱含了總統的“建設性倒閣發動權”。

  所謂“建設性倒閣”是來自德國的概念,德國基本法規定聯邦議會必須首先選出新任總理才可以對現任內閣提出不信任案,從而避免了壹些議會制國家以及魏瑪德國頻繁倒閣、頻繁解散議會的不穩局面。民國憲法原文並未將倒閣權賦予立法院,用意固然是加強行政院的相對穩定,但在立法院與行政院之間存在政爭的情況下,如果總統不支持行政院長,而且立法院形成了新的多數集團,那麽總統即可依據立法院的最新多數共識,提名新的行政院長人選,新任行政院長壹經立法院同意,即應取代原行政院長,重新建立責任內閣。也就是說,立法院與總統協力,以穩定政局、促成立法行政兩院協同運作的“壹致政府”為目的,可以進行事實上的“建設性倒閣”。1994 年的中華民國憲法在臺第三次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院長之免職命令,須新提名之行政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後生效”,在字面上是發自總統的“建設性免職”,和民國憲法原文即已隱含的“建設性倒閣”實則為壹枚硬幣的兩面289。這壹方案因需要總統提名而與德國制度略有不同(後者允許德國聯邦議會自行選舉總理繼任人,總統必須接受議會決議),但與德國制度同樣是在絕然沒有倒閣權的制度與毫無限制的倒閣權之間的中道。

  在“建設性倒閣”制度的對照下,總統之覆議核可權作為實權的性質更加明顯:在立法院對行政院的支持率降至壹半以下但仍高於三分之壹的情況下,如果行政院能獨自行使覆議權而成功推翻立法院決議,總統卻能提名新的行政院長人選、立法院以過半多數即可同意,就造成了憲法上的矛盾,有可能觸發惡性政爭,動搖國本。制憲國民大會給總統以覆議核可權,即避免了這壹矛盾局面的出現,確保了民國憲法的自洽。

  但是,上述“建設性倒閣”制度還有兩個疑點需要厘清:

  其壹,如果嚴格依照民國憲法第 37 條之“總統……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的字面含義,那麽總統在立法院同意新任行政院長人選之後發布任命命令仍然需要原任行政院長副署,此時如果原任行政院長不願去職、拒絕副署,怎麽辦?這壹矛盾,可以從副署制度之本質和憲政運作的自洽性兩方面來看待:首先,副署制度的根本用意在於責任政治,副署者承擔責任。如果原任行政院長需要副署其繼任者之任命命令,副署之後馬上離職,談何“承擔責任”呢?可見,即將離職的行政院長副署自身的免職命令和繼任者的任命命令都是極不合理的。其次,在行政院長、副院長都因故出缺的情況下290,行政院不再具有法定首長,新院長人選因為無人副署而永遠無法獲得任命291,成何體統呢?

  所以,從憲法解釋的角度而言,盡管民國憲法原文沒有明文規定行政院長人選經立法院同意後的任命命令不需副署(顯然是制憲過程中的疏漏,後於臺灣修憲時彌補),但司法院可以基於上述理由,以大法官釋憲的方式宣布立法院所同意的新任行政院長之任命命令不需原任行政院長副署292。

  其二,民國憲法原文並沒有規定原任行政院長在新任行政院長業已產生之後如何去職(或自動去職,或被正式免職)。1994 年在臺增修條文之“建設性免職”條文實乃良策,但是,在沒有法律或憲法增修條文對行政院長去職程序做出規定的情況下,司法院大法官亦可透過憲法解釋來正式確認新任行政院長之任命命令具有免除原任行政院長職務的法律效力,新院長就職之時原任院長自動去職,以避免原任行政院長拒絕去職、造成憲法危機。這壹解釋,符合民國制憲者力求促進政局的穩定並實現責任政治的初衷,並且有德意誌聯邦共和國的成功經驗作為參照,所以獲得司法院大法官的認可基本上是沒有懸念的。

  上述實權,不可能經常行使(只有在立法院與行政院發生對立的情況下才會發生,或許數十年不見壹次),所以民國憲法原文在制度上沒

  有給總統以擅權的空間。

  (二)責任內閣制所虛化的人事權

  總統對行政院長的提名權,在正常情況下並不能稱作實權。立法院有對行政院長人選的同意權,而且憲法第 57 條明確規定了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原則,所以總統必須提名立法院多數黨團所認可的行政院長人選——即便在前文所述“建設性倒閣”的情況下,總統的實權僅在於透過提名而啟動“建設性倒閣”程序,被提名之人選仍然取決於立法院之多數派。但是,如果立法院沒有多數黨,也沒有形成穩定的多數集團,總統的提名權即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趨於實化293。西方議會制國家有時會出現少數派內閣,其任命獲得議會通過時,投贊成票但並未加入內閣的黨派通常都有觀望心態,所以少數派內閣往往短命。民國憲法之改進型議會制,並沒有給立法院以單方面隨意倒閣的權力,可以遏制黨派的觀望心態、促成多數集團的形成,所以總統對行政院長提名權的實化不會經常發生294。

  至於民國憲法第 56 條“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提請”二字在字面上似乎給總統以對閣員人選的同意權295,但是,基於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原則,總統的個人好惡不應淩駕於立法院的意願之上。如果立法院多數黨或執政集團透過內部協商而產生了壹套行政院閣員名單,總統不宜拒絕296,個別提名的否定只可能是少數例外而不會成為常態。此外,司法院釋字第 387 號解釋的理由書指出“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則系由行政院院長依其政治理念,提請總統任命”,可見閣員人選應基於行政院長及其背後的執政集團的政治理念,而不是總統的政治理念297。在此基礎上的壹個推論就是,如果總統試圖否定行政院長對某個閣員人選的提名,總統與被提名人在政治理念上的分歧不能成為理由,替換人選應來自後者所屬的政黨或聯盟298。行政院長為了避免被提名人因行止有虧而遭總統否定,勢必慎重選擇。

  總統對司法院、考試院正副院長和大法官、考試委員有提名權,但行政院長對上述職位之任命命令的副署權決定了總統在提名之時必須考慮行政院長是否會拒絕副署。在總統與行政院長政治立場相左的情況下,政治立場較為中立者方才可能獲得提名和任命,行使同意權的監察院所具有的壹定程度的超然性可以進壹步降低政治傾向對這些職位的影響299。

  總統對監察院審計長的提名,需要立法院同意,表面上與總統對行政院長的提名權類似,但審計權具有極強的超然性和客觀性,而且任命命令需要行政院長副署,所以總統對審計長的提名權基本上是壹項虛化的權力。

  至於民國憲法第 41 條“依法任免文武官員”,除上文所論證的行政院長職位屬於例外,其他職位皆需行政院長副署,毋庸贅言。

  (三)虛化的法律公布權,兼論總統表達不同政見的合憲途徑民國憲法第 37 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第 72 條規定“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壹項法律案獲得立法院通過之後300,只要得到行政院長的支持,行政院長不提出覆議,總統即有於收到之後十日內公布法律的義務301(“應”公布之,而不是“得”公布之)。

  但是,如果總統出於政見分歧而反對這壹法律案,在行政院長不提出覆議的情況下拖延至收到十日之後仍然沒有公布之,即違反了憲法,形成惡性的政爭。由於民國憲法的改進型議會制並未授予總統“袋中否決”的權力302,總統如果做出上述違憲行為,即違背了其“遵守憲法,盡忠職務”(見民國憲法第 48 條)的就職誓言,應當受到嚴厲的懲戒,否則有損於憲法的尊嚴和憲政秩序的穩定。筆者認為,可透過立法或釋憲的方式做出規定:拒絕履行憲法義務的總統,視同不能視事303;

  十日期滿而不公布法律的情況下,自是日起由副總統代行總統職權,公布該法律(十日後仍不公布者亦視同不能視事,由行政院長代行總統職權並公布該法律)。至於總統的復職途徑,考慮到總統職權被代行乃強制之舉304,為凸顯懲戒之效,筆者認為只有在監察院就總統違憲壹事提出彈核305 但彈核案未能獲得國民大會通過的情況下,總統才可以復職(彈核案壹旦通過,總統即被正式罷免,代總統成為正式總統)306。

  無論如何,上述政爭壹旦發生,將嚴重影響國家的憲政秩序,最好能夠防患於未然。筆者認為,總統雖然無法對法律案進行“袋中否決”,但在總統強烈反對某個法律案、不願簽名公布之的情況下,還有壹個合憲的脫困途徑:總統收到該法律案後,在十日之期到達之前休假數日,休假期間副總統作為代總統公布該法律案;如果副總統持相同政見,亦可休假,由行政院長出任代總統並公布該法律案。上述做法,使總統不必違心簽發法律,假期結束後自動復行視事,從而維持憲政秩序的穩定307。

  在此順便指出,民國憲法第 38、40 條規定的總統締結條約、宣戰構和、大赦等權力,由於第 63 條將法律案和大赦案、宣戰案、構和案、條約案並列規定立法院有議決之權,可見總統並沒有這些事務的決定權,只是在形式上代表國家簽署而已,應視同法律案308,適用憲法第72 條並須行政院長副署。

  (四)虛化的緊急狀態權和命令發布權

  民國憲法第 39 條、第 43 條規定總統宣布戒嚴和發布緊急命令,但這兩項權力壹方面需要行政院長的副署,另壹方面需要立法院的通過或追認,緊急命令的發布還需要依據立法院制定的緊急命令法309,所以並非實權。如果有人對此有所懷疑,那麽不妨對照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後者把緊急處分權完全授予總統和行政院會議,凍結了立法院對緊急措施的同意權,立法院如有不同意見,無法以簡單多數票解除戒嚴或使緊急命令失效,只能依據民國憲法第 57 條以三分之二多數票標準迫使總統和行政院變更或廢止緊急措施(如此高的門檻,在效果上使總統和行政院獲得了不受立法院監督的發布政令的權力,立法院被邊緣化)。相比之下,民國憲法原文明顯反映了議會制的精神。

  如何看待民國憲法第 36、40、42 條所列舉的總統統帥軍隊,特赦、減刑和復權,以及授予榮典等權力呢?這些權力的行使,需要透過發布命令(包括褒揚令、勛章證書310)的方式,也就需要行政院長的副署311。

  反過來,如果總統對行政院長所提請發布的命令有不同意見,是否可以拒絕發布呢?筆者認為,凡是不需立法院議決者(如針對特定個人的赦免令、減刑令),總統似應保留拒絕發布之權(在效果上相當於同意權),以遏制行政院濫權的可能性。此權當與總統對行政院長所提閣員人選的同意權類似,基本上屬於虛權,懸而不發,行政院勢必不敢輕舉妄動,以免得不到總統簽發而自取其辱。需要說明的是,行政院依法制定的政令可由行政院有關部門發布而不需總統發布,上述拒絕發布命令之權乃針對憲法授權總統發布的數種命令,總統無法藉此擅權亂政。

  軍令是壹個特殊的情況。中華民國行憲伊始即透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授予總統緊急權,總統透過緊急權而獲得了實質上的國防統帥權;臨時條款廢止之後取而代之的憲法增修條文則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把戡亂時期設置的總統直屬之國家安全機關固化沿用至今。因此,臺灣的國防法制經驗壹向脫離民國憲法原文,無法直接為中國大陸所參照。筆者認為,從民國憲法原文出發,軍令如果由總統發布則面臨副署問題312,有可能在危急的關頭發生僵局並妨礙總統的超然性。所以,軍令宜由主管部門即國防部發布313,不需經由總統之手;民國憲法第 36 條之“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宜作最狹義解讀,僅體現於國防部長和參謀總長人選由總統同意(需行政院長提名)、任免命令由總統發布(需行政院長副署)。

  (五)其他虛權

  民國憲法第 44 條規定的總統在五院之間發生爭執時的調解權(“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則是壹項柔性權力,因為總統召集有關院長商議時並不具有專斷力和仲裁權(總統對行政院長向立法院提交覆議案的核可權,屬於“除本憲法有規定者”的例外)。總統調解五院爭端這壹柔性權力,對總統的定位有很重要的作用。孫中山原本設想總統主持行政,相當於把總統放置在權能區分體系中政府權壹方,但民國憲法不但不由總統主政,而且總統對五院的協調職能也是處於超然的斡旋地位而不是硬性的決斷地位,所以總統的定位並不在於政府權。

  總統召集各院院長會商,是否應當采用發出召集令並由行政院長副署的形式呢?據筆者所知,民國憲法第 44 條迄今從未有過應用,因此無先例可循。就此條之意義和功能而言,總統出面調解院際爭端,哪怕有“政治責任”也在於總統,實在談不上由行政院長承擔責任。所以,筆者認為總統召集發生爭執各院院長會商可以采用柔性的“邀請函”形式而不是硬性的“召集令”形式,從而規避副署與否的爭議314。至於受邀院長可否拒絕出席會商,從憲法規定來看屬於其憲法義務,是不應拒絕的。

  綜上所述,民國憲法原文之總統僅有兩項不常行使的實權,其他權力皆屬虛權(至多在少數情況下對行政院單方面的決定有消極抵制之權),基本上是虛位總統,在正常情況下實權屬於行政院長(非常情況可能性很小,此時總統亦無法專權,見下壹章)。

  二 總統與國民大會的關系

  總統定位於何方?國民大會的制度設計,為我們提供了答案。國民大會作為權能區分原理之人民權在中央的機關,只開很少的常會和臨時會。如前所述,國民大會休會期間即使設置委員會繼續活動,也只應以“國民咨議會”的顧問名義。這種情況下,總統和副總統作為僅有的兩個由國民大會選出的常設職位,就具有了人民權之常設機關的地位。

  如前所述,人民權並不需要隨時行使,所以總統絕不應假人民之名義玩弄權術。國民大會作為自主選舉人團間接選舉總統的制度,使總統無法攜民意以自重,有助於憲政制度的穩定。常設機關性質在這裏並不意味著權力的代行,而是意味著輔助,所以總統必須以人民的公仆自居而不是以民意的代言人自居,服務於人民,並與人民和國大代表互動。

  國民大會休會期間,總統與副總統作為人民權的常設機關,有理由也有必要為人民與政府的互動提供便利。雖然民國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但總統與副總統在這方面是當仁不讓的,而且民意溝通屬於柔性職能,不但不必載入憲法,而且在沒有任何相關法律的情況下也可以成為不成文的慣例。考慮到總統身負諸多禮儀性職能,作為候補總統的副總統是承擔民意溝通任務的合適人選。如果國民大會以國民咨議會的名義設置常委會,那麽副總統似可擔任常委會的執行主席,輔佐總統匯集民意,但與政府五院的柔性溝通似以總統出面為佳。

  此外,鑒於民國憲法原文並未規定國民大會設置議長,國民大會開會期間總統似可擔任會議主席。例如,不競選連任的現任總統可以在國民大會的代選機關階段主持總統選舉(若現任總統競選連任,國民大會應推舉臨時主席);總統當選人即使尚未宣誓就職,亦可在國民大會的政權(民權)機關和咨議機關階段擔任會議主席。上述設想並不需要成為憲法條文,可由普通法律規定之。

  三 總統權力進壹步優化的展望

  上述權力之外,總統是否應當在憲政鞏固之後額外獲得某些對國家政治有所脾益的權力呢?筆者認為,針對總統在國民大會和五院政府之間的橋梁作用,考慮到總統的柔性運作在客觀效果上可以減少國民大會行使創制、復決二權的必要性,我們似應在相反的方向作出某種設計,使總統能夠在必要的情況下幫助國民大會行使政權(民權)職能。例如,立法院微弱多數票(例如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但不及立法院總人數之半數)通過的法案,若獲得行政院長的支持,即無法否決,但總統如果認為法案不妥,似應有權將法案提請國民大會復決。

  四 如何避免虛位總統掌控實權

  中華民國縱使在動員戡亂期間,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仍然沒有把緊急命令權完全賦予總統壹人,而是規定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兩蔣任總統時,臺灣政治是事實上的總統制,但在兩位蔣總統之間還有三年的過渡期由嚴家淦擔任總統,雖然此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已於 1966 年修正而賦予總統更大權力(設置動員戡亂機構,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並處理戰地政務),實權卻掌握在行政院長蔣經國手中。個中原因,在於兩蔣是執政黨——中國國民黨的黨魁315。

  如果執政黨黨魁出任行政院長而不是總統,是否可以避免虛位總統的實權化呢?土耳其提供了現實的例子:擔任總理多年並且政績卓著的前總理啊多安於 2014 年當選總統(該國首次直選總統)後卸去執政黨黨魁職務,繼任黨魁者出任總理;盡管土耳其憲法並未給予總統很大實權,盡管土耳其憲法規定總統需要斷絕與其原屬政黨的關系,但啊多安仍然是土耳其的實權人物。

  所以,在憲政傳統並不深厚的國家,如果主流共識是避免總統擅權、強化責任內閣制,那麽有必要采用壹些“猛藥”,例如規定總統候選人參選前若幹年不得具有政黨黨籍,並明文禁止俄國式“二人轉”。

  第三節 總統、副總統選舉制度的優化

  民國總統擁有超然於政府而代表人民的特殊地位,實權不多,但其各項實權和柔性權力的運用都要求總統具有平和的政治心態和高超的政治技巧,所以總統人選極其重要。中國儒家“內聖外王”的願景,用於總統是很合適的。上文討論過,全國選民直選總統(或者選舉與總統候選人掛鉤的選舉人)是很不妥當的做法,不但容易選出巧言令色的煽動家,而且有可能導致總統攜民意以自重。所以,民國總統由國民大會作為自主選舉人團而選出,是最佳途徑。

  就具體的選舉方式而言,如何促使國民大會選出合適的人選?上文討論國大代表選舉方式時推薦的排序復選制和認可投票制,有助於選出行為大度、立場溫和、為多方接受者,並避免候選人之間的惡性負面選戰。目前西方已有愛爾蘭采用排序復選制選舉總統。

  另壹個常為人們所關心的問題是如何避免賄選。筆者認為,國民大會選舉總統、副總統時應強制匿名投票,並禁止國大代表事後公開自己的選擇,使企圖賄選者面臨“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的局面,因無法確證國大代表的投票選擇而卻步。賄選問題,在任何選舉中都有可能發生,選舉機關不應諱談這種可能性,反而應當正視之,時時提醒投票人不要玷汙選票、即使得到了小恩小惠也不要為之改變自己的投票選擇。

  此外,壹個值得優化的細節是總統與副總統應當聯袂參選。1948年第壹屆國民大會分別選出總統蔣中正與副總統李宗仁,二者的不和對後來的政局起到了不利影響,這個歷史教訓應當吸取。

  第四節 關於半總統制和議會制的討論

  總統完全虛位的議會制,盛行於眾多成熟民主國家,而且在德國經制度改進而獲得很大的成功。與此同時,以法國為代表的半總統制則在民主轉型時期的國家暴露出壹定的缺陷。民國憲法的政體架構,因總統有些微實權而介於典型的議會制和半總統制之間,所以有必要結合中國國情進壹步討論,以辨析各種制度的適用性。

  壹 半總統制

  這裏首先討論半總統制。政治學界通常概念中的半總統制,指的是總統由全民直選316、有壹定實權但不直接主持行政的制度,主持行政的總理則透過提名同意機制或倒閣機制對議會負責317。民國憲法的制度與這種意義上的半總統制的最大區別在於民國總統由國民大會作為自主選舉人團選出,不面向全國選民進行競選活動。如前所述,直選產生的總統容易產生攜民意以自重的傾向318,所以法國式半總統制在民主轉型初期有可能帶來不利後果。民國憲法之雙首長制,極其傾向於議會制,而且總統與人民之間隔有國民大會,這就使總統難以擅權亂政。

  臺灣對民國憲法的現行增修條文,除了總統直選之外,在表面上給立法院以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的權力,看似半總統制,但行政院長在因不信任案通過而辭職的同時可以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這種玉石俱焚的可能性導致立法院投鼠忌器,因不願被解散而從未提出過實質性的不信任案319(迄今所有的不信任案都是立法院少數黨的作秀行為,明知通不過卻執意提出),也就形成了極其接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行政院長逐漸矮化為為總統的幕僚長,所謂“不信任案”機制成為壹紙空文320。

  臺灣歷次總統直選,直接決定了政府行政權的黨派歸屬,對社會的割裂都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321,為這種類型的半總統制(或者說事實上的總統制322)對華人社會的適用性打上了問號。華人社會壹方面講人情,另壹方面有分化對立傾向(“黨爭”並非近現代的新生事物);中國大陸的憲政制度設計應當針對這些特點,興利除弊。

  二 總統完全虛位的議會制

  再討論德國式的議會制。德國的成功制度,能否移植於中國?考慮

  到民國初年議會制性質的臨時約法之下多次發生府院之爭(總統與總理的政爭),中國的國情民情是否決定了總統難以滿足於完全虛化的地位?在總理與議會相處融洽的情況下,總統未必有插手的機會,但如果總理與議會之間發生政爭,總統能否坦然置之度外?或者說,總統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有必要發揮影響,幫助穩定政局?

  筆者認為,指望中國大陸未來的總統完全不受官本位思維之影響、完全沒有權力欲望,是不切實際的。與其說在憲制架構上將總統完全虛化、在政局不穩之時聽任虛位總統伺機越權行事,不如像民國憲法這般,特意給總統留有在政局不穩之時直接起作用的實權,在平時則考慮

  到代議制政府相對於人民的獨立性,給總統和副總統以溝通政府與人民這壹柔性職能。這樣的制度,可以促使總統和副總統發揮更多的正面作用,規避其難以完全擯棄的權力欲望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

  三 議會選出的行政總統

  最後再討論壹個特殊的情況:南非由議會選出主持行政的總統,這個制度是否適用於中國?筆者認為,在議會存在南非非國大那樣長期穩定的多數黨的情況下,南非制度固然可行,但這種情況下民國憲法之改進型議會制壹樣適用。甄別各種制度的試金石,在於議會不存在穩定的多數聯盟、政局趨於不穩的情況。南非制度面臨這壹試金石,將使國家沒有壹個地位超然、能夠穩定政局的人物,因而是不合適的。此外,即使采用壹種非常有助於大黨的選舉方式(例如英美式單席選區制),也無法打包票形成議會的穩定多數,而且在民主轉型初期對大黨過於有利的選舉方式會妨礙國家政治的公信力、誘發沖突,甚至導致大黨及其黨魁的威權化傾向,所以這個方向也是不可取的。

  民國憲法具有極其精妙的平衡機制,發揚了議會制的優點而避免其缺陷,並且有助於避免政治人物的人性弱點所可能造成的危害323,是中國大陸的最佳選擇。

  政府五院

  民國憲法之五院架構,與孫中山先生晚年的五權憲法設想有所不同: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而不是對國民大會負責,立法委員由選民選出而不是由國民大會選出,監察院成為具有西方國家國會上院壹部分職能的半民意機關。“憲法之父”張君勱先生則公開宣傳三權分立的議會民主制。所以,許多忠實於“建國大綱”的人士否認民國憲法是五權憲法,可以理解。但是,這種觀點實乃出於對孫中山權能區分原理要旨的誤讀,拘泥於並非要旨的制度設計細節而忽視了全局。下面引用鄭彥棻先生的論點說明這壹問題:

  “……五權憲法的基本理論在權能區分、五權分立、均權制度與地方自治,這都正是我們現行憲法的特質,怎能說現行憲法並非五權憲法呢?324

  “……關於立監兩院:(有人)認為立監兩院均由民選,其職權與三權分立的國會上下兩院相似,有違五權憲法思想;又認為立監兩院既屬治權機關,應由國民大會選舉,其職權亦與各國國會有別。自然,政權機關與治權機關性質不同,職權有別,但其區別在前者代表人民行使四權來管理政府,後者在四權管理下行使五權來為人民服務,立監兩院在四權管理下行使立法權和監察權來為人民服務,並不違反治權機關的性質。但憲法第六十二條立法院‘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的規定,則易使政權機關和治權機關的性質,混淆不清,宜加考慮325。至立法委員由人民直接選舉罷免和監察委員由地方議會間接選舉,也和治權機關的性質並不違背,因為選舉罷免系屬政權,原應由人民直接行使,只因為我國幅員廣大、人口眾多,在中央才由國民大會間接行使,但在必要時,如能仍由人民直接行使,可更充分發揮政權的作用。所以立監兩院的組織和職權,雖然有些地方可再加研究,但在基本上並不違反其治權機關的性質。”326

  厘清了民國憲法的五權憲法性質之後,讓我們分析五院制度設計的壹些重要問題:

  第壹節 行政院

  壹 責任政治

  民國憲法第 57 條規定: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壹、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327。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行政院基於上述規定,以改進型議會制的方式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沒有倒閣權,行政院長和總統也沒有解散立法院的權力,這些都是民國憲法的重要特色。上述規定還具有“對事不對人”的性質,圍繞著政策、法案而不是針對內閣,在立法院和行政院分歧不大、不涉及原則問題的情況下,行政院長如果覆議失敗則可接受立法院意見而不必辭職,從而促進政局的穩定328。

  本書上壹章論及民國總統的權力時已經闡述了行政院長和閣員的產生機制,下文將詳細討論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具體方式和幾種可能出現的情況(其他壹些可能性極小的情況從略)。為文字表達方便起見,下文經常以“內閣”二字指稱行政院領導班子。

  (1)在立法院存在多數黨或穩定的執政聯盟的情況下,立法院與行政院之間通常可以形成較好的協同運作,大大提高政府效率。同時,二者的協同性意味著行政院長不太可能試圖把立法院的決議或法案打回去覆議,所以總統基本上沒有機會行使對覆議案的核可權,更談不上發動“建設性倒閣”。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總統僅有的實權即趨於無形,國家政體是事實上的議會制。

  立法院與行政院的協同性,有可能導致執政黨團擅權的傾向。此時,總統作為人民權的代表,可以以國民大會和民意為後盾,施加柔性影響力。此外,總統如果獲得了將立法院微弱多數票通過的法案提請國民大會復決的權力,即可在必要時對執政黨團進行硬性制衡。

  順便說明,有人認為議會制沒有做到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嚴格分立,總統制則有助於二者的分立,這個說法不無道理,但如果因此而厚總統制、薄議會制就失之務虛了,因為現代民主國家普遍實行政黨政治,在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為同壹個政黨或執政聯盟主導的情況下,不論是總統制還是議會制都會出現行政與立法二權協同運作的局面,僅僅根據制度的大框架來奢談權力分立是不切實際之舉。下文的討論將表明,民國憲法的改進型議會制使行政院在對立法院負責的同時具有相當程度的獨立性,在行政與立法二權的協作與沖突之間形成了比總統制和典型議會制更為精妙的平衡。

  (2)在立法院無法形成多數集團的情況下,如果立法院同意由壹位能夠為總統和過半立法委員所接受的人選出任行政院長、組織少數派內閣,那麽這個少數派內閣只要保持住總統和超過三分之壹立法委員的支持,就站穩了腳跟,能夠與總統聯手否決立法院的決議和法案329。這個局面,因立法院與行政院缺乏協同性而導致政府施政效率不高。至不濟,不會差過美國“分立政府”的局面,國家政局可以保持穩定。總統雖然以其對行政院長的支持而不具有中立地位(在政治影響力的角度可以說由此而獲得了壹些實權),但仍然具有壹定程度的超然性,除了涉及覆議案核可權的事宜之外,並不介入行政院的具體運作。

  上文分析過,立法院內部有誌於入閣的政黨壹旦放棄了與其他黨派聯合形成多數集團的機會,就會因為立法院沒有單方面倒閣權而難以再次找到入閣的機會。所以,民國憲法的制度設計在沒有哪個政黨贏得立法委員選舉多數席位的情況下有助於打消各個政黨的觀望心態、促成多數聯盟的形成和鞏固,少數派內閣不會經常出現。也就是說,總統透過對“少數派行政院長”的支持而獲得壹些實權的情況不會經常發生,很可能在很長時間內僅僅作為壹種可能性而停留在紙面,。

  (3)如果立法院執政黨團解體、行政院長在立法院內所獲支持跌至半數以下,原有的多數派內閣即蛻變為少數派內閣。這時,如果總統繼續支持行政院長,那麽只要行政院長保持了立法院超過三分之壹席位的支持,行政院即可正常運轉,與誕生伊始即為少數派性質的內閣沒有區別。

  總統對國家政局的重要作用,在五院正常運轉時並不明顯,但在政局趨於不穩時即可體現:總統對行政院長的支持,可以促進立法院執政集團的穩定,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執政集團的解體通常不能導致行政院的重組(行政院長在立法院所獲支持從過半跌至不超過三分之壹的可能性不大,但即使在這壹極端情況下,總統對行政院長的支持仍然可以維持內閣的存續330)。

  筆者認為,民國憲法的這壹特點是對傳統議會制的壹個重大改進。

  議會制的壹個經常遭到詬病的弊端就是大黨在沒有贏得多數席位的情況下為了拉攏小黨組成執政聯盟而給小黨過多好處,小黨入閣後也能夠以撤出聯盟、發動倒閣為威脅,對大黨進行要挾;小黨黨魁雖然通常不出任閣揆,但因其“造王者”(英文 kingmaker)的地位而得到與其所獲民眾支持率不相稱的大權,在壹些重要議題上呼風喚雨331。民國憲法以其精妙的制度設計,不給小黨以自重的機會,有助於減少政治勒索行為,加強內閣的民主性和政局的穩定。

  (4)如果少數派內閣失去了總統的支持,行政院長也就失去了否決立法院決議的可能,立法院過半多數票即可對行政院施加指揮或進行杯葛。此時,如果立法院並沒有形成壹個不支持現任行政院的多數聯盟,那麽立法院即難以行事,對行政院的指揮或杯葛會停留在比較有限的程度,行政院長雖然沒有總統的支持,其地位還是大體穩固的,但效率低下。

  這種碎片化的政局,不利於民主制度的鞏固,所以避免立法院的碎片化將是立法委員選舉制度設計的壹個重要考量。下文討論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時會推薦壹種優化的制度,在顧及公平性與代表性的同時有助於多數聯盟的形成。

  (5)如果少數派內閣失去了總統的支持,而且立法院形成了不支持現任行政院的多數聯盟,那麽這個多數聯盟即可憑借其過半多數票,處處為難行政院,促使內閣總辭職,以在多數聯盟的基礎上產生新的行政院。

  可是,如果屢遭立法院為難的行政院長壹再拒絕辭職,而且表面上聲稱接受立法院決議,實則陽奉陰違、消極怠政332,立法院應當如何應對?這個局面,是惡性的政爭,會影響國家政局的穩定,有違民國憲法制憲者的初衷,所以有必要避免,而且不宜留待監察院啟動彈核程序,否則政爭勢必加劇。事實上,民國憲法已經為這壹憲政僵局提供了解決方案:在立法院形成了新的多數集團的前提下,如果總統不支持現任行政院長,那麽總統即可依據立法院的最新多數共識,提名新的行政院長人選;新任行政院長壹經立法院同意,即應取代原行政院長,重新建立責任內閣。也就是說,雖然立法院沒有直接的倒閣權,但立法院與總統協力即可進行“建設性倒閣”。這壹制度的詳細討論見本書上壹章第二節,在此不重復。

  二 行政院的穩定性

  在上文分析的基礎上,筆者試圖構建壹個簡單的模型,以具體說明行政院的穩定性即便在立法院不存在多數黨的情況下仍能維持。

  場景:立法院存在大黨甲、大黨乙和小黨丙。大黨甲、大黨乙各自議席都超過三分之壹但不過半。小黨丙與其壹結盟即可形成過半多數,但在整體政治立場上更接近大黨甲。為簡單起見,其他小黨忽略不計。

  需要指出的是,“最小獲勝聯合內閣”即勉強超過議會半數的執政聯盟並不是多黨制的定律,議會制國家經常出現基礎廣泛的“超量聯合內閣”,後者哪怕去掉壹兩個小黨仍然保有議會多數席位,更具穩定性,所以這裏僅僅考慮“最小獲勝聯合內閣”趨於不穩的情況。

  政局的四角關系:除上述三黨,總統以其對行政院長的提名權和對覆議案的核可權,亦成為決定政局穩定性的壹個因子。

  平衡狀態:大黨甲和小黨丙聯合執政,其權力分配較為適當(大黨不感到被勒索,小黨不感到被邊緣化);總統沒有實權。

  平衡移動壹:大黨甲將小黨丙邊緣化,小黨丙憤而退出內閣,轉而與大黨乙、總統聯手發動“建設性倒閣”,大黨乙和小黨丙聯合組建新內閣。因小黨丙事先並沒有勒索大黨的胃口,其得到的權力應當超過其被大黨甲邊緣化之後剩余的權力,但不壹定達到原有程度。這壹狀況對大黨甲毫無好處,所以大黨甲在“建設性倒閣”有可能發生的情況下排擠小黨丙(亦即“平衡移動壹”)的可能性不大。

  平衡移動二:大黨甲將小黨丙邊緣化,小黨丙憤而退出內閣,總統亦不支持大黨甲,但其他各黨因政治立場的分歧而無法組成多數集團,立法院因碎片化而無法行事,大黨甲的少數派內閣茍延殘喘,與“看守政府”無異,只待下壹次大選。所以,“平衡移動二”對來自大黨甲的行政院長很可能弊大於利,發生的可能性不大。

  平衡移動三:大黨甲將小黨丙邊緣化,小黨丙憤而退出內閣並與大黨乙結盟,但總統支持大黨甲,大黨甲的少數派內閣依賴於總統的支持。由於少數派內閣難以推動立法,其剩余權力相當有限,而且這所剩無幾的權力也不能由來自大黨甲的行政院長獨攬,仍然需要與人分享,只是合作夥伴從小黨丙換為總統。所以,這壹種“平衡移動”對來自大黨甲的行政院長而言未必有好處。如果總統是大黨甲的成員,大黨甲作為壹個政黨固然在整體上有可能得利,但此時行政院長的考量難免涉及個人權力。從這壹角度出發,如果行政院長不願仰總統的鼻息,就不壹定有將小黨丙逼出內閣的動機。但是,如果總統是大黨甲的黨魁或幕後實權人物,希望在外交、國防等主要由行政部門決斷的領域踢開小黨、發揮主導作用,那麽行政院長可能會不得已而為之。所以,在總統深深卷入政黨政治的情況下,“平衡移動三”有可能發生;在總統超然於政黨、基本上沒有政黨利益紐帶的情況下,“平衡移動三”發生的可能性趨於消弭。

  平衡移動四:小黨丙在權力分配上對大黨甲進行政治勒索未果,憤而退出內閣,轉而與大黨乙、總統聯手發動“建設性倒閣”,大黨乙和小黨丙聯合組建新內閣。因總統支持大黨乙,即使小黨丙在和大黨乙組閣之時勒索後者而獲得較大權力,也很可能在新內閣建立之後不久就被邊緣化,因為大黨乙把在政治立場上距自己較遠的小黨丙排擠之後與總統分享權力(即上述“平衡移動三”由大黨乙唱主角),仍然好過原本在行政方面“壹無所有”的狀態。所以,“平衡移動四”雖然有利於大黨乙和總統,但很可能不利於小黨丙,後者沙盤推演、權衡利弊之後不壹定這樣做。也就是說,“平衡移動四”發生的可能性不大。

  平衡移動五:大黨甲與小黨丙在重大議題上發生沖突,小黨丙雖然知道自己與大黨乙、總統聯手發動“建設性倒閣”之後很可能被邊緣化,但極其看重這壹重大議題,大黨乙和總統恰好在此議題上的立場接近小黨丙,於是發生“建設性倒閣”,小黨丙在前述議題上的立場成為新政府的政策。但是,小黨丙需要認真權衡的是大黨乙和總統是否會采取始亂終棄的態度,引誘小黨丙倒閣之後再排擠之,然後在前述議題上改變政策。只有在小黨丙相當確認大黨乙和總統在此議題上不會出爾反爾的情況下,“平衡移動五”才有較大可能發生。但是,小黨丙還有另外壹個選擇項:在這壹議題上走立法途徑而不是倒閣途徑,在立法院提出法案,尋求大黨乙對這壹法案的支持,法案通過之後大黨甲的行政院長如果試圖提交覆議,將得不到總統的核可。如果大黨乙和總統拒絕這壹選項、堅持發動“建設性倒閣”,那麽二者對這壹議題的態度即值得懷疑;小黨丙考慮到自己在整體政治立場上與大黨甲更為接近,或許會拒絕“建設性倒閣”,堅持走立法途徑解決前述議題。如果大黨乙和總統仍然拒絕走立法途徑,則凸顯其權力欲望,未必能夠得到任何好處,反而讓小黨丙和選民懷疑其立場;小黨丙失去的只是在這壹個議題上推行政見的機會,在更多議題上仍然能夠與大黨甲合作。反之,如果大黨乙同意走立法途徑,至少能夠使其在前述議題上的立場成為法律和政策,或許有助於在下壹次大選中爭取選票。所以,立法途徑解決問題的可能性遠遠大於“平衡移動五”的可能性。

  平衡移動六:大黨甲與小黨丙在重大議題上發生沖突,小黨丙憤而退出內閣,但大黨乙和總統在此議題上的立場與小黨丙並不接近,無法聯手發動“建設性倒閣”,大黨甲維持少數派內閣。小黨丙固然彰顯了其在前述議題上的立場,但並不能使其立場成為政府政策。只有在小黨丙確信這壹做法有助於其在下壹次大選中贏得更多選票的情況下,“平衡移動六”才有較大可能發生。但是,小黨丙需要考慮到,其在前述議題上的立場異於兩個大黨,在下次大選中就此議題而鹹魚翻身成為大黨的機會未必很大,為了彰顯立場而退出內閣、導致政治僵局的做法可能疏離中間派選民。所以,整體而言“平衡移動六”發生的可能性不大。

  以上六種“平衡移動”類型之外,筆者所能夠想到的其他情況或明顯不太可能,或與上述類型之壹類似,故不贅述。

  綜上所述,民國憲法原文的制度設計之下,政治立場較為接近的兩黨聯合執政、權力分配較為適當的狀態有很大可能成為穩定的平衡狀態。如果能夠在制度上對總統人選做出資格限制(例如總統候選人參選之前若幹年不得具有政黨黨籍),確保總統超然於黨派,這壹平衡狀態將更加穩定。

  此外,我們不妨拿德國的“建設性倒閣”制度做比較:德國制度之中不存在總統的作用,小黨丙若勒索大黨甲未果,則可倒向大黨乙,後者對小黨丙許以更大權力,即可與之聯合執政;大黨甲考慮到這種可能性,面對小黨丙的勒索很可能會做出壹定程度的讓步。兩種情況下,小黨丙作為“造王者”都得到好處,與之合作的大黨都會心有不甘。和以色列那樣隨意倒閣的議會制相比,德國的改進型議會制對“造王者”有壹定程度的遏制,但遏制的程度尚且不如民國憲法的改進型議會制。

  三 行政院任期問題

  民國憲法沒有明文規定行政院領導班子的任期。1995 年,司法院作出釋字第 387 號大法官解釋,認為“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壹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系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且系出席行政院會議成員,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壹並提出辭職。”也就是說,行政院的任期與立法委員相同,僅為三年。這壹解釋有很強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而且任期制並不妨礙行政院長的連任(如果總統和新任立法院希望行政院長留任,自然可以拒絕接受其辭職)。

  上文討論過,因為立法院無法自行發動倒閣,總統和行政院長也沒

  有解散立法院的權力,所以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出現行政院與立法院步調很不壹致的局面。這種局面壹旦出現,延續時間不宜過久。但是,頻繁的選舉會導致政府的短視,所以立法院和行政院的任期應當在兩種考量之間尋找平衡點。筆者認為,三年的任期是較為優化的選擇333。事實上,如果立法院形成了穩定的多數聯盟、政府獲得廣泛的支持,那麽立法院和行政院的三年任期都只具有象征性意義。

  四 行政院權限問題

  民國憲法並未明示行政院之權限,是否屬於重大疏失呢?當然不是。美國憲法除了列舉壹些總統職權之外,同樣沒有詳述行政部門的權限。原因在於,依法施政是憲政民主國家的基本原則,行政部門的權限乃由立法部門依據憲法原則而劃定。至於具體的部門分工,考慮到其他四院之執掌在民國憲法中有列舉式的規定,剩余項目之默認歸屬自當在於行政院,但由於考試院的執掌項目采用了開放式列舉,以及憲法明定的職權可以導出引申職權,立法院自當有權以立法的方式做出合理安排。例如,選舉委員會這壹並不具有憲法位階但責任重大的獨立機關宜掛靠於考試院而不是行政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由於分擔監察職能而宜為監察院的壹部分,皆可由立法院以法律定之,詳見本章第四、五節。

  第二節 立法院

  壹 立法委員人數問題

  民國憲法對今日之中國大陸具有極強的適用性,唯壹壹條必須修改的條文是立法院的人數:民國制憲者忽視了中國人口增長的勢頭,關於立法委員人數,在第 64 條規定“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壹百萬人增選壹人”,用於今日之中國大陸即會導致立法委員人數超過壹千五百,絕然沒有正常議事的可能。為了保證議事效率,而且考慮到國民大會已經承載了民意職能,立法委員總數似應控制在四百以內。如果設置壹定數量的全國不分區議席,那麽上述規定似可改為“人口在三千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千萬者,每滿壹千萬人增選壹人”334。

  其他立法委員名額(邊疆民族地區、華僑、職業團體),憲法規定另以法律定之。

  關於邊疆民族,本書第三章對這壹概念作出了極其廣義的解讀(體會制憲者的用意,解讀為“社會經濟地位處於弱勢的原住民族”),但立法委員人數不宜過多,如欲不超過四百人,那麽,筆者認為不妨以中共現行地市級“民族區域自治”單位為出發點:(1)內蒙、新疆、廣西三個自治區在不限民族的分省名額之外增設五個非漢民族立委名額。

  西藏人口不多,絕大多數為藏族,五個分省名額勢必被藏族包攬,不必增設名額。寧夏人口不多,不宜增設名額,可在其作為省區而得的五個名額之中保障三個非漢民族名額。根據上述設想,五個自治區共 40 個立委名額,其中至少 23 個來自非漢民族。(2)全國其他省區目前共有25 個自治州,除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因自治民族並非弱勢原住民族(朝鮮族教育水準在全國各族名列前茅)而排除在外,其余 24 個自治州可依據地域進行歸並,原則上每兩個自治州得到壹個非漢民族立委名額335。按照上述算法,非漢民族議席至少 35 個336。考慮到內地分省席位以及全國不分區席位中勢必產生壹些非漢民族立委337,如果立法委員總數四百人,非漢民族立委比例將超過其在中國大陸總人口中所占的 9%比例338。

  至於僑選和職業團體名額,民國憲法在臺灣的增修條文將其並入全國不分區議席,這壹做法值得借鑒339。

  香港、澳門在 1946 年制憲之時尚未回歸中華民國,其立委議席也應在關於立法委員人數的修憲案中壹並解決。筆者認為,香港似可比照直轄市獲得五席,但澳門人口過少,似應獲得壹個席位。

  臺灣則需要特殊對待。如果中國大陸光復民國,那麽在臺灣的中華民國和在大陸的中華民國具有對等地位(臺灣在禮儀上居尊),很可能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共存,統壹與否的問題不宜急於提上議事日程。兩岸本著互相尊重的原則,可以考慮在對方的立法院派駐若幹觀察員。

  在上述設想之下,總人數為四百人的立法院可能具有如下構成:近二百壹十個分省議席(包括港澳),三十個非漢民族專設議席,壹百六十余個全國不分區議席。

  二 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概述

  民國憲法規定,立法委員選舉的具體制度以法律定之。

  (壹)多席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

  1946 年制憲後,作為看守政府的國民政府於 1947 年制定了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及其實施條例,大體上采用了多席選區立委直選制度。各省壹般分為每區四至六個席位的數個選區,具體的選舉方式是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340,每票只可選壹個候選人,選區有幾個席位,得票總數居前幾位者當選。這種選舉方式符合民主原則,但在操作上有壹些嚴重弊端:例如,某個候選人得票過多則有可能導致同壹政黨內其他候選人落選,因此政黨需要在各個選區組織配票,避免黨內候選人之間的競爭341。又如,臺灣的選舉經驗表明,這壹選舉方式在某些情況下為金權政治制造了溫床,明顯有黑金背景、被多數選民唾棄的候選人仍然有可能憑借少數選票而當選342。臺灣已經改革了選舉制度,中國大陸將來也不宜采用多席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343。

  (二)並立制,兼論單席選區制

  臺灣現行的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是單席選區制議席與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議席的混合體,稱作並立制(亦稱獨立混合制或平行混合制),其中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下簡稱“全國不分區”)議席采用盛行於歐陸的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選民在立法委員選舉中投兩票,壹票選人,針對自己所在選區的候選人,另壹票選黨,針對全國不分區的政黨候選人名單(全國不分區議席大致按各黨得票比例進行分配344,每個黨贏得幾個不分區議席,其所提出的候選人排序名單的前幾位即當選)。這個制度,和以前的制度相比是很大的改進,但其中的分區議席采用英美式的單席選區相對多數制,已經呈現了兩個嚴重弊端:

  其壹,兩個大黨主導了選舉,各自的選民基本盤日趨激進,中間派選民則被大黨綁架。

  其二,區域立委往往缺乏立法知識與能力,卻又攜民意以自重。立法院中行為荒唐者多為區域立委345,但他們因民意後盾而有恃無恐,甚至故意透過某些出格行為來增加在媒體的出鏡率,以有辱斯文的方式凸顯黨性,鞏固自己的選民基本盤,至於政治空氣的敗壞和社會的割裂,就不是他們在乎的事了。

  上文討論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制度時推薦的排序復選制和認可投票制,如果用於區域立委的選舉,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上述弊端,但效果有限:

  其壹,大黨在單席選區制的框架之內無論如何都占有極大優勢。比如壹個小黨在全國各個選區都獲得大約 10%選民的支持,那麽不管采用什麽選舉方式,這個小黨都很可能壹個議席也得不到;如果其選民分布不均勻,那麽或許能夠得到壹些議席,但所占議席比例會遠遠低於其所獲得選民支持的比例。西方民主國家的經驗表明,單席選區制容易促成兩黨制,中間派選民的聲音得不到表達。臺灣的政治實踐表明,兩黨制加劇了社會割裂和社會陣營之間的敵對態度,對華人社會未必合適。

  雖然毫無限制的多黨制也有嚴重弊端,但我們面臨的並不是二者擇壹,而是尋求壹個更好的中道,下文很快就要討論這個中道。

  其二,任何針對候選人個人的選舉,都勢必凸顯候選人的口才和外貌346,才能反而難以得到展現。對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而言,國大代表只需善於和選民溝通、忠實於民意即可,不需才能高超,但立法委員作為專職議員,應當有立法專長或公共事務特定領域的專長,否則難以勝任。

  其三,臺灣的 73 個區域立委議席,平均每個選區 32 萬人口,其立委選戰即已耗資巨大。中國全國範圍,國民大會的每個選區不超過壹百萬人口,仍可操作,但是,立法院的議事效率問題決定了立委人數不宜過多(否則難以議事),每壹個立委席位對應於人數極多的選民,立委競選勢必需要極多的資金,容易導致利益集團對立委的操控347。

  綜上所述,立法委員單席選區制(以及包含了這種制度的並立制348)不合中國國情。

  (三)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

  臺灣之全國不分區議席的選舉所采用的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在歐陸國家盛行。這種選舉方式,對中國大陸人民而言可能顯得陌生,但《經濟學人》民主指數排行榜上名列前茅的國家幾乎都實行某種形式的比例代表制,這個事實是發人深省的。

  如果我們擔心以政黨為操作對象的比例代表制導致議員與選民之間的隔閡,那麽,請仔細分析:選人的制度,真的能夠避免議員與選民之間的隔閡嗎?美國眾議院 435 個議席之中的絕大多數(350 上下)都屬於兩個大黨的“安全選區”,缺乏競爭,導致矛盾局面:國會整體受民眾支持率慘至 10%,但數次選舉並未改變國會構成。英國和美國作為最古老的立憲君主國和憲政民主共和國,其所實行的單席選區制為中國人所熟知,但我們的思想如果突破英美制度的羈絆,放眼於世界,那麽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普遍性是顯而易見的349。

  臺灣現行立法院混合選舉制度中的全國不分區立委,大都表現良好並具有立法能力或特定領域的專業水準350,因為水平高的候選人列入政黨名單有助於吸引選民351,爭議人物如果上榜則會拉低政黨的得票率352。也就是說,政黨名單制度有自糾正機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黑金背景或行為不堪的候選人列入名單。

  民國憲法的政治架構,有國民大會作為民意機關,有監察院負責接待民眾陳情353,所以立法委員的選舉完全可以效法歐陸國家的經驗,不拘泥於壹個選區壹個議席的民意代表性,而在以省為單位的大選區完全實行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354。是否設置全國不分區議席,則有待討論這裏需要略談三個顧慮:

  其壹,比例代表制通常導致多黨制,很少出現單壹政黨執政的情況,這是否適合中國國情與民情?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有下述兩方面原因:

  (1)從反面來看,由於中國長期的“官本位”傳統和中共的負面影響,如果中國大陸民主化之後出現單壹大黨執政的情況,此執政黨很可能會走向威權化、壓制反對黨,妨礙民主憲政的鞏固。

  (2)從正面來講,中國作為壹個內部差異極大的多元國家,有必要采行中間路線,政策不宜過於偏左或過於偏右。中國大陸民主化之後,左派和右派政黨的出現幾乎是不可避免的,這兩個對立陣營組成聯合政府的可能性不大,為了避免兩黨制造成的政策兩極震蕩和社會割裂,比例代表制所促成的多黨制和中間派政黨經常入閣的局面是更好的選擇。

  誠然,多黨制在中國歷史上不曾有過實踐,但考慮到中國作為“人情社會”導致國人普遍精於人情這壹事實,如果壹個或數個中間派政黨在立法院站穩腳跟,那麽中間派有可能跨越黨派界限,或與左派、或與右派聯合執政,促使政策趨於溫和,並保持長期的穩定性。未能參與組閣的政黨,也有可能因為與中間派的良好關系而對內閣不采取激烈對抗的態度,而且可以對執政聯盟所推動的法案提出建設性的優化意見(或者其反對意見透過中間派的斡旋而被執政聯盟采納壹部分,從而在效果上促成法案的優化)。與經常陷入“零和遊戲”的兩黨制相比,多黨制能夠促成雙贏、多贏,形成“共識決”而不是“多數決”的民主運作機制,具有明顯的優勢356。

  其二,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意味著法定政黨政治,是否不妥?答案很簡單:民主程度高的西方國家,無壹例外都在代議立法機關實行政黨政治;包括美國、英國這樣沒有政黨比例代表制度的,也自然而然在鄉鎮自治體之外的所有政府層級形成了政黨政治(只不過是具有割裂性的兩黨制)。中國要想獨辟蹊徑,擺脫政黨政治,可能性近乎零。更為務實的做法,是在立法院透過比例代表制實行政黨政治,而在國民大會淡化政黨政治、彰顯民意,二者相得益彰。

  其三,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是否違反民國憲法第 129 條所規定的直接選舉原則?答案是否定的:只要政黨所提出的候選人排序名單在登記截止時業已確定、選民投票時可以看到名單,即為直接選舉357。

  三 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最佳版本

  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具體細節還有許多值得深入討論之處,這裏單列壹小節分析之。

  (壹)政黨名單概述

  承載了西方眾多民主國家多年經驗的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通常包含如下的核心內容:1,選民透過選票作出對政黨(或同等組織)候選人排序名單的選擇。2,各選區的議席按政黨票數比例分配,議員從各個政黨的候選人排序名單中依序產生。3,無黨派人士可以作為“單人政黨”或數人聯合起來作為具有政黨地位的“獨立參選團”參加選舉(後者可以增加贏面,只要候選人之間能夠就座次達成共識)。

  最簡單的做法,是在選票上只選黨,不選人(選票上或選舉手冊上通常列出各黨的候選人排序名單,所以選民在效果上仍然是直接作出了對候選人的選擇)。以在臺灣的中華民國立法院之全國不分區議席為例358,開票時各黨按得票比例分配議席名額359,按候選人在各黨名單上的排序填充議席,之後如果剩下不足壹個議席的零頭,匯總在壹起成為整數余額,還需根據各黨零頭的大小來分配余額議席(此即“最大余額”

  制度,有的國家則實行“多數獎勵”制度,將余額獎勵給得票最多的政黨)。

  此外,大多數實行比例代表制的國家都設置最低門檻,得票率低於最低門檻的政黨得不到議席。這種做法是為了避免小黨林立的現象,雖然降低了比例性並且對小黨不甚公平,但實屬不得已而為之360。門檻的高低,以 3%-5%為多。在臺灣的中華民國立法院之全國不分區議席有5%的門檻,土耳其則高達 10%。在中國大陸,如果設置全國不分區議席,門檻的高度不宜走極端,3%-5%似較合適。在以省為單位的選區則不壹定設置專門的門檻,因為各個選區議席不多,議席數量加壹再除100%,即為自然門檻361(例如在有 9 個議席的省,10%即為門檻),但在各黨選票過於分散的情況下還需要某種後備方案362。

  設置門檻的好處毋庸置疑,但投給不及門檻的小黨的選票都成為廢票,對投下這些選票的選民而言是不公平的。極端的例子,如土耳其2002 年選舉中 10%的門檻導致 46%的選票成為廢票,這壹結果降低了選舉的民主性。中國大陸民主轉型初期,社會上政黨林立幾乎是必然的現象,選舉中不高的門檻也有可能導致相當大的廢票率,而且某些陣營有可能因為選票分散於許多立場近似的小黨而壹無所獲,這些情況壹旦發生,會降低人民對民主的信心,危及民主憲政的穩定。

  此外,許多選民為避免自己的選票成為廢票,有可能出於“棄保”

  心態,舍棄自己最中意的中小型政黨而轉投差強人意的大黨,導致許多中小型政黨的得票率明顯低於其民意支持率。這種棄保效應,對支持率距離門檻不遠的政黨而言極不公平。

  有沒有辦法解決高廢票率和棄保效應的問題呢?

  (二)排序復選政黨名單

  上文討論國大代表選舉和總統選舉時介紹過的排序復選制,就是答案。也就是說,把針對人的排序復選移植到針對黨的選票上來,在選民對最中意的政黨投下壹票之外,還允許選民在選票上作出第二、第三甚至更多選擇;開票時先看第壹選擇,淘汰不及門檻者中得票最低者,其得票若有第二選擇,則按第二選擇分派,如此反復(若某張選票第二選擇也被淘汰,則看第三選擇),直至剩下的政黨都達到門檻363。

  對中國大陸選民而言,排序復選政黨的方法不會讓人感到奇怪,因為高校招生過程中實行多年的考生填報第壹誌願、第二誌願、第三誌願的制度與排序復選制異曲同工。

  這種“排序復選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可以使選民放心在第壹選擇反映自己的真實政見,在第二或第三選擇確保選票不致作廢,壹攬子解決了廢票現象和棄保效應的問題(廢票難以完全消除,但可以減少到無足輕重的程度),強化了選舉的民主性364。此外,還有三個附帶的好處:

  其壹,選戰之中,各個政黨為了避免激怒其他政黨的選民、失去被列為第二或第三選擇的機會,勢必致力於正面競選、強調自己政綱的優勢,而不是大肆采用負面競選、互相攻訐。在中國大陸民主轉型的初期,積極正面的政治空氣有助於民主政治的鞏固,所以排序復選制不論選人還是選黨都是極佳的選擇。

  其二,未達門檻而被淘汰的小黨,自然有興趣知道自己的選民如何作出排序選擇。如果其中大部分的後備選擇都包含了另壹個政黨,那麽這兩個黨漸行漸近就成為水到渠成之舉。選民透過選票促成的政黨整合,比政黨高層互動而導致的整合更具有穩固的基礎。

  其三,過關而獲得議席的中小型政黨,在決定是否與大黨聯合組成聯盟之時,同樣可以參考自己的選民的其他選擇,這就為政黨聯盟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民意基礎,有助於政局的穩定。365中國大陸民主轉型的初期,大黨獨斷專行的現象不利於民主的鞏固。與壹黨制(指的是壹個大黨、多個無足輕重的小黨)和兩黨制相比,透過“排序復選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而改進的多黨制有助於減少政爭、促進共識,實現“共識決”而不是“多數決”(後者有更大可能導致社會割裂和政治危機)。

  (三)轉型初期政黨整合的途徑

  結束本小節之前,有必要對中國大陸民主轉型初期的政黨政治問題

  略作討論。民國初年數百個政黨驟然湧現,臺灣開放黨禁之後也有類似局面,那麽中國大陸重現政黨百花齊放的格局幾乎是必然的。但是,這樣的格局必須盡快整合為幾個中型和大型政黨,以促進政治的穩定。否則萌芽狀態的小黨鱗次櫛比,選民難免無所適從,民主轉型過程中極其重要的最初幾次選舉有可能弊病環生。

  如何促成小黨的整合呢?筆者認為,中國大陸以重歸民國法統的方式實現民主轉型並選擇合適的選舉制度,即可在選舉過程中自然而然推動政黨整合:

  (1)中國大陸民主轉型過程中第壹個選舉,應當是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以單席選區排序復選或認可投票的方式產生絕大多數甚至全部國大代表(同時可以考慮連帶著選舉產生縣級和基層自治政府,但後者因自治法規尚不完善而具有臨時性質)。如前所述,國大代表選舉的排序復選制有利於溫和的、黨性不強的候選人,可以淡化政黨政治對國民大會的影響,但選舉過程並不排斥政黨。國大代表選票上針對候選人的排序,可以體現選民對各個候選人以及各個政黨相似度的觀感。所以,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結束後,國大代表選票的數據分析和即將到來的立法委員選舉的壓力將促成第壹波政黨整合。

  (2)鑒於民國憲法原文所規定的立法委員人數計算方式已不切合當前情況,國民大會必須就立法委員人數問題對憲法作出增修。此外,為進壹步促進政黨整合,可考慮在關於立法委員人數的修憲案或選舉法中加入政黨地域分布的要求,例如壹個政黨必須在至少 10 個省級選區達到參加立法委員選舉的標準(提出候選人名單,並得到壹定數量的選民的簽名支持),才可獲準參加任何壹省的立法委員選舉366。上述做法,能夠避免政黨地域性碎片化的局面,促成第二波政黨整合。兩波整合之後,達到參選標準的政黨數量不會過多,便於選民挑選。

  第二波政黨整合的同時,還可以發生以非漢民族為基本盤的政黨與全國性大黨的合作。前者勢必難以獲得全國不分區議席,但是,民國憲法為非漢民族提供了議席保障(參看本節第壹部分的討論),在這壹前提下,地方性政黨從議席保障所獲得的優勢彌補了其在全國整體範圍的劣勢367。在設有非漢民族議席保障的選區,排序復選政黨名單制度可以讓非漢民族選民壹票多用,如果第壹、第二選擇投給了有望奪得民族保障議席但無法競爭全國不分區議席的地方性政黨,那麽第三、第四選擇可以投給全國性的大黨。這樣的安排有助於地方性政黨和全國性的大黨在民意基礎上的合作,增強前者的向心傾向,這正是斯泰潘、林茨等學者倡導的有利於“打造國族”的因素之壹368。

  (3)排序復選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立法委員選舉,則會促成第三波政黨整合,奠定其後數年的政黨格局。此外,還有壹個值得考慮的臨時制度是要求在民主轉型後第壹屆立法院獲得席位超過壹定比例的政黨都進入行政院組成大聯合內閣,以進行磨合並避免激進政策。

  (4)為了限制地域性政黨,壹個值得考慮的做法是借鑒“票池”

  (vote pooling)模式369,對全國不分區議席做出限制,要求壹個政黨必須在壹定數量的省級選區達到門檻才可分得全國不分區議席,甚至可以依據各個政黨在全國各省級選區得票率的離散程度,對其在全國的總票數做出下調370,再分配全國不分區議席。但是,在民主轉型初期,許多政黨尚且難以在全國各地打開局面,所以“票池”模式不妨預設從第二次或第三次立委選舉開始使用371。這樣的預設規定,有助於促使在不同地域力量較強、政治立場接近的幾個小黨整合為中型、大型政黨。

  四 政黨候選人名單公平性問題

  政黨候選人名單,涉及政黨內部的暗箱操作,有可能招致爭議。

  就名單人選而言,如前所述,名單是對選民公開的(可以要求各個參選政黨在選舉登記截止日必須公開候選人名單,以確保選舉的直接性,給選民足夠的時間來分析名單、甄別候選人),所以各個政黨內部議定名單之時必須考慮選民的反應,爭議人物列入名單會影響政黨的得票(例如黑金背景者有可能把全黨拉下馬;觀點極端者雖然可以鞏固基本盤,但同時會嚇走許多中間派、無黨派選民)。也就是說,名單的公開性可以促成名單人選的優化,名單產生過程之暗箱操作所可能帶來的壹些弊端由此得到遏制372。

  就名單之內的候選人排序而言,政黨暗箱操作有可能導致某些在選民中眾望所歸的候選人因黨內派系平衡與權力運作問題而排名靠後,甚至可能發生下述情況:某個排名居中或靠後的候選人獲得許多選民的支持,提升了政黨的得票率,但開票後按排序分配議席時這位候選人因排名不夠靠前而未能入圍373。為了避免這種不甚公平的現象,許多國家采用了壹定程度的“開放式名單”制度374。這裏不枚舉開放式名單的可能方式,而是針對中國國情,推薦較為合適的制度:

  在中國大陸民主轉型的初期,鑒於選民民主習慣的缺乏和政黨政治的不成熟,似不宜急於追求選舉制度的完善。封閉式名單,即選民在代議立法機關的選舉中只選黨、不選人,因其簡單易行並有助於加強政黨的凝聚力375,是民主轉型初期最為適合的選擇。政黨內部制定名單之時可能出現的不公平現象,在政黨政治的幼年時期可以透過候選人另投他黨而得到壹定程度的解決。

  待到民主政治在中國大陸日趨鞏固,早期多個政黨經過重新洗牌而整合為幾個中型、大型政黨和壹些邊緣化的小黨,前述政黨分裂重組機制即逐漸失去普遍的可行性。此時,名單制度可考慮優化。例如,在針對政黨投票的基礎上,允許選民在所選政黨的候選人名單上進壹步圈選壹個或數個候選人376。排名靠後的候選人,如果被壹定百分比之上的選民圈選,其排序即上升至名單前列(這些候選人之間,以得票多少排序)。可以預料的是,如果沒有出現名單排序過於離譜的現象,大多數選民可能會圖省事而不圈選任何候選人(可視同圈選排名首位者)。

  此外,政黨在各省選區的名單似應由各省黨部或各省黨員會議自行決定,而不宜由中央黨部包攬各省名單和全國不分區名單,否則黨魁權力勢必過大,而且有可能出現“異地當選”的現象(例如黨魁把親信安插到該黨支持率較高的省份的候選人名單上,盡管親信的住地和籍貫並不在這壹省份)377。如果實行壹定程度的公費競選制度,那麽國家似應根據選民登記、選票等指標,直接劃撥壹部分競選經費給各個政黨的各省黨部,而不是把全部資金交給各黨的中央黨部。公費競選是民主國家常見的制度,有長期的經驗可循378,但已超出本書所討論的範圍,恕不詳述。

  五 婦女名額問題

  民國憲法第 64 條規定婦女立法委員名額以法律定之。臺灣目前立法院的區域席位沒有婦女名額,全國不分區席位則要求各黨當選人之壹半為婦女。中國大陸民主化之後,如果絕大多數議席實行比例代表制,似可考慮類似做法,規定開票之後各選區內各個政黨議席的婦女比例。

  按排序名單填充議席之時,如果達不到婦女比例,則需要讓排名靠後的女性候選人優先分得議席379。考慮到女性選民的力量,名單上婦女候選人過少的政黨勢必很難贏得女性選民的支持,所以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有利於增加婦女議席的比重,最低名額的規定雖然有必要存在,但在實際操作中或許不會經常觸及底線。

  六 立法委員缺位替補問題

  民國憲法第 75 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也就是說,如果立法委員成為行政院閣員,即應從立法院去職。此外,立法委員辭職或去世也會造成缺位。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在缺位出現時可從原有名單中替補,不需另行補選。

  順便說明,張君勱先生在《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中有如下建議:憲法第 75 條“既有此規定,自然部長人才無法取之於立法院之內,或者說凡被任命為部長之人,非辭立法委員不可。但我以為此條文之解釋如何,應俟吾們對於立法院之政策決定之後,然後其解釋乃有意義。假定政府與各黨決定部長可以兼任立法委員,就是說凡任部長之人,不必辭去立委,則部長議席可以保留,雖部長不坐在原座位之上,甚至不許投票亦無不可,但壹旦辭去部長之後,仍可回到立法院議席上。此種辦法好處,就是有行政經驗之人,可以參加立法工作,對於立法方面只有好處。”380 張君勱先生的主張(並非制憲共識而是他在事後提出的較為牽強的變通方式),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並未得到贊同,但在比例代表制的情況下,可以有如下的變通方式:立法委員因出任閣員而辭職者,其政黨依據名單排序而推出的替補立委具有臨時性,壹旦原任立委離開內閣,只要其原有立法院任期尚未結束,而且本人有意返回立法院,即可在立法院復職,其替補人選則自動去職。這個變通方式在歐洲議會制國家有先例可循381,確保了立法院人數的穩定,並且可以透過立法而不是修憲的方式來實現。

  七 立法院任期問題

  民國憲法第 65 條規定立法院委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立法委員和內閣成員是否應當有連任次數的最高限制呢?這個問題,在中國大陸民主轉型初期沒有實際意義,可留待民主制度鞏固之後再做討論382。

  另壹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是立法院的固定任期。如前所述,民國憲法之制度作為改進型議會制,為促進政局的穩定而沒有給立法院以單方面倒閣權,也沒有給總統和行政院長以解散立法院的權力,但既然在倒閣問題上可以有“建設性倒閣”的變通機制,那麽在立法院解散問題上是否應當允許壹定程度的變通呢?筆者認為,可以考慮透過修憲賦予立法院以超級多數決的方式自行解散的權力:在立法院剩余任期超過壹年的情況下,經立法委員總數三分之二同意,立法院可自行解散,在壹個月內舉行選舉,新選出的立法院補足上壹屆的剩余任期。這壹設想對應於本章第壹節簡略提及的壹個特殊情況:如果總統所支持的行政院長在立法院所獲支持跌之三分之壹或更低,那麽這樣的“超級少數派”內閣存在的價值也許是有限的,立法院在無法形成穩定的三分之二多數集團杯葛行政院長而迫使其辭職的情況下,只要“自行了斷”,即可訴諸選民,形成新的立法院和新的內閣。這在效果上是壹種特殊的倒閣途徑,因其不可能經常發生,無損於民國憲法促進政治穩定性的初衷。

  八 代議立法機關壹院制問題

  雖然民國憲法的國會制度有“三院制”之說,但代議立法機關僅有立法院,就代議立法職能而言是事實上的壹院制。考慮到代議立法機關兩院制盛行於多數民主國家,民國憲法在這壹方面是否有欠缺呢?為了找到這個問題的答案,我們不妨參照美國政治學家達爾的觀點。達爾在《美國憲法有多民主?》書中指出,雖然幾乎所有的聯邦制國家和許多單壹制國家都實行兩院制,但是,即使在透過上院的議席配置來促進聯邦成員平等地位的聯邦制國家之中,上院具有較強立法能力的也只有四個,許多國家的上院都趨於虛化無為。對於壹些歐洲國家取消國會上院的做法(如瑞典於 1970 年由兩院制改為壹院制),達爾表示贊同383。

  達爾的著作主要是面向美國讀者,對美國憲政制度的缺點作出批判,但對中國讀者也有參考價值。

  中國大陸民主轉型的初期,如果設置具有較強立法能力的國會上院,有可能因為上下兩院的政爭而影響民主憲政的鞏固。此外,如果上下兩院被同壹個多數黨控制,那麽兩院之間即難以做到充分的制衡,反而由於每壹個法案都必須獲得兩院通過而降低立法效率。

  立法院作為壹院制代議立法機關,可以避免上述問題,但立法院多數派擅權的現象也是有可能發生的。如果立法院多數派的行徑普遍不得人心,國民大會在民主憲政初期盡管尚未獲得對普通法律的創制權和復決權,也可考慮使出修憲權這壹殺手鐧。事實上,國民大會和總統的潛在影響力(包括修憲的威脅和柔性影響)有可能對立法院形成足夠的制約。

  民國憲法的長期目標(在國民大會獲得對普通法律的創制權和復決權之後)是在平時授權立法院以較高效率行使代議立法職能,在必要情況下由充分體現民意、實行委任代表制民主機制的國民大會對立法院作出制衡,以兼得高效和制衡之利。如果中國大陸民主轉型之時的普遍共識是避免立法院擅權,那麽,提前賦予國民大會對普通法律的創制權和復決權,以及給總統以將不及高票標準的立法院法案提請國民大會復決的權力,是勝過兩院制代議制度的方案。臺灣 2014 年立法院多數黨試圖強行通過“服貿協議”而引發學運,似乎說明中國大陸民主轉型之時需要對代議立法機關施加足夠的制衡384,以防患於未然。

  九 立法院長定位問題

  在臺灣的中華民國立法院,本應成為華人世界的民主樣板,但令人遺憾的是,不但許多立法委員行徑荒唐,而且立法院長對立法委員的違規行為往往聽之任之。究其原因,有必要指出,民國憲法在臺增修後形成的兩黨制和事實上的總統制政體,使立法院和總統主導的行政院不再具有協同性,所以立法院長的權力得到強化(美國眾議院議長和參議院多數黨領袖權力很大,也是同樣的道理)385。這壹前提之下,立法院長對某些立委違反議事秩序的行為采用放任的態度,在效果上為暗箱操作的“黨團協商”提供了理由386,進壹步強化了自身權力。但話說回來,立法院長擴權,對掌握行政實權的總統起到了制衡作用、避免其擅權,並使少數黨的意見在立法程序中得到了壹定程度的尊重,所以有其正面作用。

  民國憲法原初條文所規定的改進型議會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可以保證立法院和行政院的協同性,並且有國民大會和超然於五院政府的總統對政府擅權的傾向進行柔性制衡(必要時可施加硬性制衡),所以民國憲法重新施行於中國大陸之後的立法院不應出現實權院長。理想的狀態是效法議會制國家常見的制度,議長(立法院長)以超然的姿態負責主持會議、履行程序性的任務,並依據議事規則執行紀律、維持秩序,而不具有政治性的實權387。但是,由於缺乏民主傳統,中國大陸在民主轉型初期乃至轉型啟動之後相當長的時間能否真正做到“議長中立化”

  是令人懷疑的,如果負有“中立化”之期待的議長濫用其在議事程序等方面所能夠支配的彈性空間,將有礙民主鞏固。為此,德國式“合議制”議長制度(各個黨團推派壹人組成主席團,輪流擔任議長、副議長,並依席次比例推派代表組成“元老院”,議長做出決定前需征求“元老院”的意見388)似乎是較好的選擇。

  立法委員的違規行為,雖然可以在規則的基礎上進行懲戒,但防患於未然是最佳策略。多黨制的共識式民主機制,以及選黨不選人的比例代表制,有助於在立法院形成健康的議事氛圍,促使少數黨立法委員選擇文明理性的行為方式。

  第三節 司法院

  壹 司法院的定位

  (壹)現狀

  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中華民國行憲實踐中,司法院除大法官釋憲外,角色是司法行政機關389 而不是終審法院,下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承擔終審職能(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下再設置各級法院390,公懲會則為壹審制)。各個法院以及公懲會皆為獨立機關,法院盡管審級高低不同,仍享有獨立性。法律的實施和公訴事宜,則依據西方國家常見做法,由行政部門負責391(對應於大陸常用的“公檢法”概念,“公”與“檢”屬於行政院,“法”屬於司法院)。

  如果讀者對司法院的司法行政職能有所困惑,不妨借鑒美國制度:

  美國聯邦法院體系的司法行政權,曾屬於聯邦行政分支的司法部;1934年美國國會立法授權最高法院制定聯邦法院的程序規則,1939 年又設置了美國法院行政局,在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及下屬法院代表所組成的司法會議的監督之下負責聯邦法院體系的司法行政392。至於司法院之下近乎“單壹制”的司法體系,在聯邦制國家亦屬常見(美國的聯邦、州、印第安保留地司法體系並行的做法,並不通行於世界各地聯邦制國家)。

  (二)制憲者的意旨和司法界的反應

  司法院的上述實際定位,是否與憲法第 77 條不相符合呢?這壹問題,在臺灣司法界爭議多年,盡管 2001 年釋字第 530 號大法官解釋認為制憲意旨是司法院成為最高審判機關,仍然爭議不斷;而且這壹解釋提出立法院應在兩年內完成司法院改制之立法,引起了強烈的反彈,截至 2016 年本書定稿之時仍未立法落實,可以說已經無疾而終。

  筆者為了探求司法院定位之制憲意旨與憲法條文所能夠容納的解釋空間,查閱了臺灣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數十篇論文和研討記錄,認為法學家法治斌教授393 和蘇永欽教授394 以制憲國民大會速記錄、《國民大會實錄》、制憲國大代表阮毅成先生著《制憲日記》等史料為基礎做出的考證較為詳實。茲概述如下:(1)1946 年 1 月政協會議決議案以美國制度為藍本,提出“司法院即為國家最高法院,不兼管司法行政,由大法官若幹人組織之”395

  ;4 月版的政協憲草依據前述決議將司法院定

  位為大法官若幹人組成的最高審判機關,兼管憲法解釋,但沒有明文規定司法行政的歸屬。(2)制憲國民大會並未推翻政協會議關於司法院負責審判的決定(政協憲草之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在憲法中改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僅僅是為了與其他四院之定位相對稱而做的文字調整)396。(3)制憲國民大會分組審查憲法草案過程中,負責審查司法院壹章的第四審查委員會絕大多數意見主張司法行政屬於司法院,試圖改變政協關於司法院不兼管司法行政的決定,直至國民黨中央對國民黨籍制憲國大代表做出“原草案有關司法院之組織及大法官超出黨派以外兩條,必須維持,不必再提司法行政部屬於司法院”397 的指示方才作罷;最後通過的憲法和政協憲草壹樣只字未提司法行政問題。

  (4)制憲國民大會否定了政協憲草為司法院設計的美式最高法院架構(大法官兼管審判和釋憲),為了減輕大法官的工作負擔而有所分工398,在憲法第 79 條明文規定大法官職權為解釋憲法及統壹解釋法律、命令,言外之意是司法院應另設壹批法官專事審判399。(5)憲法頒布後,司法院體制和司法行政歸屬問題在司法實務界激起強烈反彈,例如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全體同仁公開發表《對於司法院應兼掌司法行政之意見》。因司法界的強烈反對,國民政府為預備行憲而制定(尚未施行)的司法院組織法在行憲前夕修正,原定的司法院分庭審案制度(按:“法庭”並非獨立機關)改為司法院下設最高法院等獨立機關審案的制度,維持了行憲前的舊制。

  上述歷史脈絡之中,需要厘清的壹個概念就是“司法行政”。廣義的“司法行政”包含了檢察系統和法院系統二者,此即前述國民黨中央指示“不必再提司法行政部屬於司法院”之所謂“司法行政部”在制憲之時的管轄範圍。也就是說,司法行政之歸屬的爭議,包含了審、檢是否“分家”的爭議。行憲之初,司法行政部仍然屬於行政院而不是司法院,即反映了制憲意旨,但最高法院、行政法院(當時為壹審制,談不上“最高”)、公懲會成為司法院之下的獨立機關。至 1980 年各級法院皆劃歸司法院,行政院下的司法行政部不再兼管法院行政、改稱法務部,檢察系統和法院系統的司法行政完全分開。

  (三)解釋和展望

  筆者認為,盡管制憲者的意旨是司法院分庭設法官負責審案,但制憲意旨不能成為絕對的標準,憲法條文文句本身所能夠容納的合理解釋不能僅僅因為不合制憲意旨而宣布違憲400。換句話說,雖然制憲者對憲法的每壹個條文都有其原始意旨,但如果壹些條文使用了模棱兩可的語言,那麽這些條文在制憲意旨之外的合理解讀亦可成立。“原意主義”

  的信奉者可能不以為然,但是,對不起,制憲者既然語焉不詳,那麽其意旨僅僅具有參考價值而不具有完全的約束力401——制憲者沒有明說的意旨,如果很容易滿足,滿足之當然是較佳的選擇;如果此類意旨施行難度很大或根本缺乏可行性,那麽在憲法文句合理解讀的範圍內選擇較易施行的壹種解讀,即可避免修憲的難關或違憲的爭議。前述法院系統之司法行政逐步移至司法院,就是因為從政協憲草到中華民國憲法都沒

  有能夠明確反映政協會議之“司法院……不兼管司法行政”的決議,留下了廣泛的合憲解釋空間402。

  司法院所“掌理”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是否壹定解釋為司法院設置若幹分庭負責審案呢?在考試院、監察院建制的參照下,答案是否定的。考、監兩院皆設有部會,以監察院為例,民國憲法第 90 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核、糾舉及審計權”,但行使審計權的審計部在理論上和實務上都屬於獨立機關,僅在機關行政關系上掛靠於監察院。同理,司法院下設最高法院等獨立機關負責審案的做法,是民國憲法第 77 條的壹種合理解釋,司法院作為司法行政機關的確具有“掌理”(掌控、管理)的職能。

  對照美國聯邦司法制度,雖然美國最高法院是名義上的終審法院,但絕大多數上訴案件被美國最高法院拒絕受理,導致次級法院的意見成為終審判決,對敗訴者而言有失公正,這壹制度不宜效法。在中國這樣的大國,如果為了公正而保證所有允許上訴的案件都被終審法院受理,那麽終審法院勢必負擔極重,需要相當多的人力(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各地設有最高法院的六個分院行使終審職能)。這種情況下,如果以司法院作為單壹的終審法院,那麽司法院將極其臃腫。指望中國照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運作模式,到頭來很可能東施效顰。

  司法院改制的討論在臺灣已有二十余年,眾說紛紜(包括前述釋字第 530 號大法官解釋),其中許多方案或許適用於臺灣但未必能夠推及中國大陸。筆者通讀了大量相關資料,比較之下認為 1990 年代司法院成立的“司法院定位委員會”於 1997 年通過但未被司法院采納的“現制微調方案”403 值得中國大陸參考。概言之,司法院本部分為司法行政機關和釋憲機關、下設終審法院的大體架構不變,但在司法行政的運作細節上以實行合議制的司法院會議作為主要決策機構(會議成員除司法院正副院長、較高審級法院之院長,還應包含法官代表、律師代表、法學界代表),司法行政業務以司法保護、研究發展、行政監督為中心;此外,司法人事仍由專設的人事審議委員會負責404。

  但是,在司法院直接成為單壹終審法院和下設數個終審法院這兩種模式之間,是否還有某種中道呢?本節第三部分將要探討司法院大法官在這壹方面所可能起到的作用。

  二 大法官和司法院長的定位

  民國憲法第 78 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壹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進而在第 79 條設置了大法官若幹人,掌理第 78 條規定事項,但沒有規定大法官對這些事項的掌理是以議事會議的形式還是以憲法法院的形式。民國憲法頒行以來的司法實踐,選用了大法官會議的形式405,直至近年來才增設非常設的憲法法庭,所以憲法和法規的解釋並不像美國那樣走訴訟程序,而是由有關部門或個人遇到問題並滿足壹定條件時提請司法院作出解釋。這壹做法,具有靈活性,許多違憲或錯誤執法的舉動可以被及時制止在萌芽狀態或防患於未然,和美國層層上訴的制度相比更為合理。

  但是,大法官制度造成了壹個微妙的局面:大法官,是不是法官?

  民國憲法第 81 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但作為看守政府的國民政府於行憲前制定的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大法官任期 9 年406,並未保障大法官卸任後享有法官待遇,也就是說不把大法官作為法官來對待。該法於1992 年修訂時加入了“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司法官”的規定,使大法官獲得了法官待遇,避免了“白馬非馬”

  的矛盾。2005 年的釋字第 601 號解釋直言“司法院大法官為憲法上法官”,為這壹爭議劃上了句號。

  大法官任期如果過短,勢必強化民意對司法院釋憲權的影響。司法權,尤其是其中的釋憲權,雖然由於司法院官員非民選亦不實行責任政治而缺乏民主性,但在民意沸騰或政策趨於激進的特殊情況下可以對國家政治起到“壓艙石”的作用407。例如,美國羅斯福新政初期的某些激進法案被偏於保守的美國最高法院裁定違憲,事後的政治經濟發展證明當時被推翻的壹些法律根本不可能行得通,美國最高法院的保守舉動在效果上避免了新政的冒進和失敗。民意的不穩定性、短視性和多數群體罔顧少數群體利益的傾向決定了民意需要壹定程度的制衡,這是共和主義的重要原則。立法院雖然在法理上具有相對於民意的獨立性,但因為頻繁改選而往往服從民意,所以司法院的釋憲權是對民意的更強制衡408。因此,司法院大法官與民意的適當遠離是有益的,在大法官制度設計上即使不實行美式終身在職制,亦應考慮較長的任期(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 12 年)。

  考慮到司法院正副院長有司法行政職權,其任期較短亦屬妥當,但民國憲法在臺增修條文不給司法院正副院長提供任期保障的做法似無必要。尤其在總統為間接選舉之虛位總統的情況下,司法院正副院長似可與總統同樣任期六年,但不必與總統同步(錯開壹至三年當屬妥當)。

  司法院長正副院長可兼任大法官,院長主持議事,但只有在自己的壹票對表決結果產生影響時才參與表決409,平時盡量保持中立。在大法官過半多數認為法律違憲但無法達到三分之二之高門檻的情況下,司法院長似應獲準將大法官的過半意見整理為修憲案草案,聲請立法院或國民大會提出修憲案(在程序上需要依據憲法第 174 條,由立法委員四分之壹聯署或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壹聯署提出),以憲法增修條文的方式厘清壹些重大爭議410。司法院正副院長的較短任期,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增加司法院大法官的民意因素。

  三 司法院釋憲的個案效力

  民國憲法在臺增修條文,包含了“憲法法庭”制度,負責政治性的功能,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核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違憲”

  之說乃繼受自德國鑒於納粹黨奪權的教訓而在基本法中規定的制度,目前在世界上並不多見,中國大陸將來是否有必要為了防範反民主政黨而繼受這壹“防禦性民主”制度,不在本書討論之內)。“憲法法庭”迄今極其有限的幾次運作,其實都是為了給違憲審查的當事雙方提供言詞辯論的機會而采用法庭的形式。

  筆者認為,如果不急於引入政黨的憲法義務和“政黨違憲”制度,那麽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即可以容納在民國憲法原初條文的框架之內,由司法院組織法設置(亦可常設化,即司法院大法官之“會議”直接冠以“憲法法庭”之名,但仍可采用內部會議的方式),而不需訴諸修憲程序。

  憲法法庭雖然不是法律上的終審機關,但作為“法庭”,如果審理涉及人民權利的個案之憲法爭議,是否應當對個案的判決直接發生效力呢?臺灣現行制度對這壹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亦即采用“抽象審查”

  制度,而不是直接作用於個案的“具體審查”),已經出現了相當尷尬的情況:人民聲請釋憲並在抽象的憲法解釋層面得到司法院大法官的有利解釋,然後回到法院系統尋求重新判決,最高法院卻以大法官解釋不適用於聲請釋憲者的具體案件為理由維持原判411。也就是說,聲請釋憲的人民無法從司法院大法官得到直接的司法救濟。在現有的建制下,上述矛盾有沒有解決方案呢?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法院的判決具有“命令”的性質——對人民之權利義務施加影響的政府決定,若非法律,皆可視為“命令”;法院作為廣義政府之司法部門的獨立機關,其判決即可歸類於針對個案的“司法命令”範疇,與憲法或法律抵觸者無效412。所以,司法院大法官除了抽象解釋外,應當有權宣布法院的判決因抵觸憲法或法律而無效,從而建立德式“憲法訴願”制度,直接提供法益。在這個意義上,司法院大法官並不具有完整的終審權(不能在推翻法院判決之後進壹步作出新的判決),但可以說具有部分的決定權,將有助於人權保障。上述設想,在操作上強化了司法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的地位,同時不妨礙司法院的司法行政職能。

  但是,德國“憲法訴願”制度的經驗表明,憲法法院以違憲為由推翻專業法院之裁決,往往由於憲法法院在具體案件上缺乏專業背景等原因而引起爭議,德國法學界甚至有廢除這壹制度的呼聲,東歐國家民主轉型之後也大都沒有效法此制413。考慮到中國大陸民主轉型是壹項極其龐大而艱巨的任務,在轉型初期,似可考慮完全繼受臺灣現行違憲審查制度,司法院暫不直接推翻個案判決,待到憲政體制運作壹段時間之後可視情況而決定是否改變做法——如上所述,由於司法院的違憲審查可以透過“命令”二字的解釋而獲得及於個案之效力,這壹制度的啟動不必經由修憲或立法途徑,在司法院認為適當的時機透過壹個判例即可達到目的。但是,未來的司法院在這個問題上必須慎之又慎——以中國大陸之大,個案的憲法訴願壹旦實行,有可能引來大量的訴願案件,司法院如果不堪重負而關閉憲法訴願的渠道,勢必有損於其威信,所以接受訴願的標準以及執行中的把關極其重要414。

  四 普通法院法官違憲審查權的問題

  民國憲法第 78 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第 171、173 條重申“法律與憲法有無抵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因而屬於典型的“集中審查”制度,不同於美國式的“分散審查”制度,即基層法官可裁決法律違憲、層層上訴至最高法院定論。然而,即便像民國憲法這樣明確的“集中審查”,亦為壹定程度的“分散審查”留下了空間。1995 年,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指出:“惟憲法乃國家最高規範,法官均有優先遵守之義務,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無須受訴訟審級之限制。既可消除法官對遵守憲法與依據法律之間可能發生之取舍困難,亦可避免司法資源之浪費。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自此,臺灣各級法院法官獲得了直接聲請釋憲的權力,距離分散審查只有壹步之遙。倘若法官聲請釋憲書以其特殊地位而與其他類型的聲請釋憲書區別開來、冠以“初步認定違憲意見書”

  之名,並且在遞交司法院之時公開發布415,即可視為分散審查的壹種類型,或者說是嚴格的集中審查與極端的分散審查之間的過渡型。

  法官聲請司法院釋憲的制度,在效果上相當於“二審制”,跳過中間的所有審級。中國大陸假若照搬美國的逐級違憲審查制度,如果中層法院推翻基層法官的違憲裁決,然後最高法院再推翻中層法院的違憲裁決,在轉型初期有可能對民主憲政的鞏固產生負面影響。違憲審查的“二審制”在憲法問題上避免過多的反復,並加強效率,有其優越性。

  五 司法院在民主轉型時期的作用

  司法院在中國大陸民主轉型時期有可能起到重要的職能作用和政治作用:

  (壹)中共雖然不施法治,但近年來畢竟建立起了壹個龐大的法律體系。中國大陸民主轉型啟動之時不可能全盤廢除中共法律,只能從侵犯人權的惡法開始,分批修正或廢除。司法院以其違憲審查權,可以擔當審查中共法律的重任。在立法工作尚來不及全面開展之時(尤其在過渡政府的臨時立法院因尚未獲得民意授權而難以積極立法之時),臨時司法院與臨時立法院可以密切共事,本著務實的精神,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對中共法律體系進行改造,確保民主轉型的順利進行。

  (二)中國大陸倘若以重歸中華民國國統、法統的方式實現民主轉型,兩個中華民國政府將並存於海峽兩岸,這壹狀態可能持續相當長的時間。基於臺灣法學界對民國憲政(尤其是人權保障部分)的熟習,大陸政府可考慮延請臺灣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人士到大陸司法院和各級法院任職(甚至出任大法官)。待到長遠的將來,如果兩岸政府能夠統合,司法院很可能成為臺灣人員比重最大的中央政府部門。

  長遠而言,海峽兩岸法律體系最好能夠趨同以便於兩岸交流,而且臺灣的司法實踐和憲政實踐決定了臺灣現行法律體系在相當多的方面將是大陸所靠攏的方向。例如,2011 年 6 月,在臺灣的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法官法,為法官人事制度的優化提供了法律依據。民國憲法所規定的法官終身制,並不意味著鐵飯碗,而是需要適當的法官錄用機制和懲戒機制作為補充;法官法是這方面的重要法律,是臺灣憲政體系的壹部分416。

  第四節 考試院

  壹 考試院的職能和意義

  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升遷、保障、褒獎、撫恤、退休、養老等事項。”五院之中,考試院獲憲法所列權力事項最多,實則為政治影響力最小者,主要作為人事機關負責維持國家文官體系的正常運轉417,其次負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的考核。

  考試院的職能,在西方國家通常屬於行政機關,所以考試院相當於從廣義的行政權中分離出的壹個較小的分支,因其需要超然於其他政府部門而專門設置為五權之壹,獨立運作。西方國家憲政民主制度發展至今,並未有在行政權外專門設立考試院者,說明考試權不壹定有必要從行政權分出。但是,考試權的分立具有濃烈的民族特色和悠久的歷史傳統,是孫中山先生集中西文明大成而提出的主張,縱使缺乏絕對的必要性,只要能夠透過考試院建制和職能的優化來興利除弊,亦值得傳承。

  此外,考試權的分立在盛行“人情”的華人社會具有特殊的意義。

  中國大陸民主轉型之後,如果考試權歸屬於行政權,甚至分派至各個行政部門,能否避免“人情”的負面影響、確保文官制度的政治中立性?

  雖然我們難以直接回答這壹問題,但臺灣的實踐表明考試院對公務員選拔過程的透明和公正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中國大陸應當效法華人世界的成功經驗,而不是把西方制度細節奉為金科玉律——西方制度生搬硬套於中國,在“人情社會”的背景下南橘北織的可能性是不容忽視的。

  二 考試院職能優化與強化之展望

  考試院在考選職能之外所掌管的諸多人事行政職能,確有相當大的優化余地,筆者對這此並沒有很深入的研究,在此只想拋磚引玉:筆者認為,民國憲法原文之考試院“掌理”考試之外多個事項的規定,可對“掌理”二字靈活解讀。民國憲法在臺增修條文將任用、考績、級俸、升遷、褒獎等事項改為只由考試院負責其法制事項而由行政院人事行政機關負責執行,但是,如果不走修憲途徑,那麽這些事項的最後決定權(類似於“終審權”)仍可由考試院保留,行政院則可設置人事行政機關負責日常運作——也就是說,相關人員認為行政院人事部門之任用、升遷等決定不公平時可向考試院提出異議,由考試院調查、定奪,但比照司法部門“不訴不理”的原則,如果沒有異議(當屬普遍情況),考試院就不介入。這就對行政部門的內部人事權形成制約,但不過分幹涉之。

  此外,雖然考試院職權有限,但既然專門設置獨立於行政院並超然於政黨的考試院,那麽現屬行政院職權範圍的某些有利益沖突之嫌的事項似可劃歸考試院。例如,選舉事務的管理和監督,似應從政黨政治影響下的行政院轉移至超然於政黨的考試院418。考慮到憲法並未規定選舉機關的歸屬,以及考試院職權的開放式列舉(“等”字),這壹職權似乎不必走修憲途徑,而可以由普通法律確定之。

  順便討論壹下候選人資格的問題:孫中山先生的原初主張是參加選舉的候選人需經考試院核準資格,但代議機關的選舉只要實行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適用於立法院和各省議會)就有候選人自動優化機制,不必再由考試院介入。至於縣及其下的基層自治體的行政長官和議員是否需要引入候選人考試機制,可留待將來討論(美國加州貝爾市“文盲市長”和市政官員貪瀆的醜聞,似乎說明起碼的、不構成嚴重負擔或歧視的資格門檻如高中或同等學力有其價值)。

  三 考試院的任期

  憲法正文並未規定考試院的任期。考試院組織法自 1947 年在大陸制定至臺灣增修後的現行版本,皆規定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六年,沒有連任限制。此制度似可沿用於中國大陸民主轉型之後。但是,六年任期與總統同步,似無必要,可考慮延長之,並且和總統任期錯開。

  第五節 監察院

  民國憲法第 90 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核、糾舉及審計權”,其後諸條文中又進壹步賦予監察院對行政院的調查權和糾正權。孫中山原初構想中的監察院主要負責彈核與審計,其中的彈核權乃受中國古代禦史制度的啟發,審計權來自西方國會制度。

  民國憲法所增加的權力項目,強化了監察院的職能,使之更容易為人民所用,並且與西方國家類似制度有相合之處。

  壹 相當於國會上院的監察院

  監察院對總統所提名的司法院、考試院正副院長和大法官、考試委員有同意權,此制度乃受美國參議院的同意權之影響而來。監察院四項基本權責之中的三項,在西方國家皆屬於國會;加之監察委員主要由各省議會選出(借鑒了美國憲法原始條文的制度),任期六年(無連任限制),無形中使監察院具有了國會上院的性質419。

  考慮到各省議會難免盛行政黨政治,監察院是否會像許多西方國家的國會上院那樣流於政爭呢?民國憲法在臺增修條文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頗有脾益。

  筆者認為,如果保留監察院的地方民意代表性,那麽似可考慮要求立法院以微弱多數票通過的法案經監察院院會以二讀(整體審議而不逐條審議)的方式通過,方可送交總統公布。

  此外,監察委員向行政部門提出糾正案(依據民國憲法第 97 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註意改善”)而遭相關人員巧言答辯未能落實者,若非個案而具有廣泛性(例如法律實施細則的不當之處),似可經監察院院會審議通過,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以監察院發動、立法院通過的方式強行糾正行政部門的偏差。

  但是,監察院的糾正權是否有削弱立法院之虞呢?筆者和王天成先生討論過監察權問題,受王先生希望在轉型期間加強立法部門職能之主張的啟發,認為糾正權並非民國憲法第 90 條明文劃歸監察院的專屬權力,而是從“提出糾正案”的操作流程而來,民國憲法第 97 條在文意上並沒有排除立法院兼有糾正權之可能。此外,民國憲法第 57 條既然將“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這壹硬性的“強制糾正權”賦予立法院,那麽立法委員壹人或數人向行政院提出柔性的“糾正建議書”亦無不妥。概言之,監察院和立法院應皆有建議性的糾正權,前者固然見諸憲法並獲得“糾正案”之形式但並未因此而獲得強制性,後者雖然不見於憲法但當屬默認允許的憲政運作,立法委員在其立法職權行使過程中如果註意到行政院某些措施應當改善,大可不必繞道監察院,徑直提出糾正建議書即可。行政院當事部門若有不同意見、不願遵從糾正建議,只要以委婉的方式做出答辯,通常情況下未必能夠“上綱上線”到確認失職而提出糾舉或彈核的程度,此時監察院或當事立法委員要想強制糾正,對具有廣泛性的問題可以提請立法院通過法律案(包括法律修正案)或決議案。

  雖然孫中山構思監察制度之時不壹定參考過西方類似制度,但起源於北歐的監察使(ombudsman,又譯申訴專員)制度與監察院的糾正職能有可比性。以瑞典為例,監察使是國會下設的獨立機構,任何人(包括非瑞典公民)都可以就公權力不公正的問題向監察使提出申訴420。在許多拉美國家,負責保護人權、接受人民陳情的獨立監察使甚至稱作護民官(西語 Defensoria del Pueblo,英語 Public Protector)。壹些西方國家還設置了針對公共事業的專業監察使,以維護公共事業用戶的利益。

  二 彈核權歸屬和彈核程序問題

  當代西方國家國會很少動用彈核權,而且其彈核案之審理權在民意機關而不在司法部門,這是不爭的事實,也成為臺灣綠營主張廢除監察院的理由之壹421。然而,中國大陸受中共負面影響過深、過久,民主轉型初期甚至相當長的時間內可能時常浮現泰國他信、意大利貝盧斯科尼式的公德私德嚴重有虧者勝選執政。立法部門兼管彈核的制度,在此類有才無德的政治人物透過政黨力量同時控制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之時即難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獨立而地位崇高並且超出黨派的監察院,則在上述情況下凸顯其存在的價值,成為“達摩克裏斯之劍”。

  前述“壹致政府”之下,縱使彈核案得以發動,民意機關對彈核案的審理結果亦在意料之中,所以獨立的司法部門(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彈核案的制度有其合理性。但是,公懲會之運作似應針對政務官與事務官的區別而有所不同:非政治性的、常任的事務官之彈核案,由資深法官身份的公懲會委員審理並無不可,但中央政府政務官(上至行政院長、考試院長)之彈核具有政治性,事關重大,似應以法律規定司法院全體大法官兼任公懲會特別委員,僅在行政院、考試院政務官遭彈核時出面和公懲會普通委員壹道參與審理。司法院正副院長和大法官的彈核案則似應由國民大會審理,見本書第三章第三節的討論。

  三 監察院派出單位和地方監察機關

  監察院對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的彈核權與糾舉權(糾舉指的是勒令停職待裁或其他緊急處分,並非懲戒或裁決),壹方面意味著監察院必須設置地方派出單位(經監察院組織法確定為監察委員行署),另壹方面決定了上訪陳情者在無法從行政部門(透過憲法第 16 條確保的訴願權)和地方監察部門得到滿意處置的情況下以監察委員行署為傾訴對象,使之具有上訪接待機關的職能。訪民提供的信息,有助於監察院行使其監察職權;監察院的獨立地位,有助於調查和解決問題。所以,訪民和監察院之間有很大可能實現良性互動,有利於社會矛盾的化解。

  地方自治層級是否應當設置地方監察機關呢?以中國之大,當有必要。獨立於監察院的地方監察機關應可在地方自治層級分擔彈核職能與糾舉職能422、承擔糾正職能423。成績卓著的地方監察人員,亦可成為中央監察委員的合適人選。

  四 監察院的反腐職能

  官員腐敗問題,是中國大陸目前的焦點問題之壹,中共壹黨專政的政治制度下腐敗問題不可能得到根本的遏制。中國大陸民主化之後,獨立的司法與自由的媒體會對腐敗問題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同時,監察院亦須當仁不讓,理應成為反腐的主力,似可在監察院下設置專門的調查機關和廉政機關424,並且賦予監察院以司法起訴權425 甚至彈核案的初審權(司法院下設的公懲會成為終審機關)426。

  顯然,反腐行動需要依靠來自人民和政府內部知情人的舉報和申訴,並在制度上要求政府運作有極高的透明度(監察院對行政院的調查權有助於提高政府透明度,似可擴展到行政院之外的中央地方全部政府部門)。但是,許多腐敗行為,如收受賄賂,往往較為隱蔽。所以,西方國家在反腐行動中經常采用“釣魚執法”的方式,安排便衣探員或線人設下陷阱,如果官員經不起誘惑,即犯下了腐敗罪行。“釣魚執法”

  的做法是否妥當?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麽是否應當由監察院來執行?

  筆者認為,針對官員(包括事務官、政務官、議員427 等)的“釣魚執法”是妥當的,因為公職人員就職時皆須宣誓廉潔奉公,任職期間必須忠於職守,如果經不起“釣魚執法”的考驗,就是違背了誓言,應當與真實腐敗同罪。但是,針對並非官員的普通公民的“釣魚執法”缺乏公義基礎,因為人皆生而具有人性的弱點。筆者認為監察院應當負責針對官員的“釣魚執法”並強力執行,但屬於行政部門的公安機關針對普通公民的“釣魚執法”必須受到極其嚴格的限制(例如,必須有理由懷疑,並獲得司法部門的批準),而且應以透過“釣魚”來查證其他違法行為為目的428,普通公民被“釣魚”而犯下的罪行似應免於懲治。

  五 監察委員任期和選舉制度問題

  民國憲法規定監察委員任期六年,不可謂短,但競選連任的壓力仍然有可能妨礙監察權的正常行使429。反之,行憲後第壹屆監察院在臺灣成為“萬年國會”之壹院以後,監察委員在事實上獲得了職位保障,壹些老監委的表現令人稱道430。如何化解這壹矛盾呢?筆者認為,在對候選人資格做出嚴格限制的前提下,監察委員任期可大大延長,例如 12年甚至 15 年,並禁止連任,但在卸任之後提供優厚待遇保障。

  為了避免各省選舉監察委員的制度被地方政客利用431,考慮到監察委員的調查、彈核職能實乃司法程序的上遊運作(涉及刑事者移送法院,彈核案亦司法院之公懲會審理),監察委員候選人的資格似可限於具有高等司法官身份者432、在地方監察機關任職若幹年成績卓著者,以及有較高的法學背景433(例如法學博士學位)並且律師執業或擔任省級以上議員若幹年者。

  六 監察院下設之獨立機關:審計監督與人權保障根據監察院的統計,世界上有 150 多個國家和地區設有監察使公署或同等機關。有些國家並列設有人權保障機關和側重於審計的監察機關(如韓國的國民權益委員會和監察院,波蘭的民權監察使公署和最高監察院434),中華民國審計部則是監察院之下的獨立機關。民國憲法雖然沒有專門規定監察院的人權保障職能,但這壹職能在操作上顯然屬於監察院職權範圍,監察院的糾舉權(勒令停職待裁或其他緊急處分)對人權保障尤其有用。在臺灣的中華民國監察院自 2000 年起設置人權保障委員會,但尚未達到“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級別435;臺灣學界和法律界早有在監察院下依據“巴黎原則”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呼聲436。

  第六節 獨立機關地位問題

  本章考試院壹節討論從簡,原因在於筆者希望大陸人士對考試權之獨立性的問題保持開放的態度。即便民國憲法的相關條文以及考試權在臺灣的實踐有不足之處,世界各國設置級別稍低的獨立考試機關的經驗對中國大陸也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孫中山將考試與監察兩權獨立出來,固然有文化傳承的因素,但何嘗不是因為中國這個“人情社會”需要專門針對政府官員的人性弱點下壹劑猛藥?

  值得註意的是,西方憲政發展至今,業已出現了類似於“五權憲法”的傾向。例如,美國憲法學家 Tushnet 總結西方國家憲政實踐和理論的發展,指出行政事務官在壹些學者眼中儼然成為有別於政務官的“第四個政府分支”437。此外,“第五個政府分支”的概念也已出現,但所指不壹,Tushnet 主要著筆於反腐敗、選舉事務等方面438。在許多大陸知識分子和臺灣綠營人士奉三權分立為金科玉律之時,西方憲政實踐和理論的發展難道不令我們深思?439

  另外壹個值得註意的區分,是“獨立機關”的類型。考試院和監察院是典型的具有憲法地位的獨立機關,此外行政院之下還設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不具有憲法地位而來自法律授權的獨立機關。前文也曾提及,司法院之下的各個法院和監察院之下的審計部都具有獨立機關的性質。各個獨立機關,如何合理劃分其歸屬呢?筆者認為,不妨回到五權憲法設想的源頭:早在 1906 年的《三民主義與中國民族之前途》演講中,孫中山解釋監察權獨立的理由時即已指出“……裁判人民的機關已經獨立,裁判官吏的機關卻仍在別的機關之下,這也是論理上說不去的,故此這機關也要獨立。”440 獨立機關之歸屬,以其職權行使的主要對象是“官”還是“民”為依據,殊為妥當。公平交易委員會乃至中央銀行這樣的獨立機關,因其主要涉及對人民的施政,自可劃歸行政院,但選舉委員會、人權委員會等對公權力做出防範的獨立機關於情於理皆適宜劃歸考試院、監察院。此類獨立機關在考試院、監察院之下仍可保持極強的獨立性(可比照審計部之獨立性),並不受到考試院長、監察院長的直接指揮。

  地方自治與基本國策

  民國憲法羅列中央地方權限和基本國策的做法,明顯受到了 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的影響。上文論述過,德國魏瑪憲法在中央政治制度設計上的嚴重缺點和教訓,在 1946 年中華民國制憲過程中已被考慮,促成了民國憲法之改進型議會制。

  基本國策入憲,並不是西方國家慣例,亦有壹定程度的爭議性,但無關憲政制度大體。下面分別簡述地方制度和基本國策問題。

  第壹節 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是壹個很大的話題,筆者在《黃花崗》雜誌第 46 期發表的《民國憲法的聯邦主義精神——致聯邦主義者的呼籲》(本書附錄壹)文中詳細討論過民國憲法之地方制度的聯邦主義性質,所以在此不再重復闡述這壹論點,而是主要討論地方制度細節的展望。

  壹 臺灣的經驗

  民國憲法基於中央地方均權制的原則,規定了具有廣義聯邦制性質的省縣二級自治架構,但自治制度細節留給省縣自治通則,後者因內戰而至今仍未制訂。

  臺灣現行地方制度法是因應憲法增修後“精省”的局面而制定的地方自治規範。具有公法人地位、設置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地方自治團體分兩個層級,第壹級為直轄市、縣、市,設議會、政府,第二級為鄉、鎮、縣轄市,設代表會、公所。省則成為行政院派出機構而不是自治層級,不設置立法機關而只設置咨詢性質的省咨議會。直轄市和市劃分為區,設置區公所;鄉、鎮、區劃分為村、裏,設置辦公處;村、裏劃分為鄰,不設置機關。

  與民國憲法原文的省縣自治架構相比較,臺灣的地方自治制度在縣以下增加了鄉、鎮、縣轄市作為基層自治體,對中國大陸未來的地方自治制度設計有借鑒價值。直轄市和縣級市所分之區,雖然與縣所分之鄉鎮有可比性,但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區長壹般由上級自治團體指派,這壹點也是很有啟發性的——都市化所造成的民政事業壹體化,決定了直轄市和縣級市是自然的地方自治團體,但其下的區則缺乏獨立性;縣之下的鄉、鎮、縣轄市雖然規模較小,但自成壹體,更需要全面自治,自主辦理民政事業。

  中國大陸目前的單壹制行政體系,在省縣之間設置了州/地/市層級。關於民主轉型之後此層級的地位,下文有初步探討。

  臺灣的村裏自治單位,與大陸農村類似,不設置立法機關,但行政長為民選。雖然都市範圍內的裏沒有必要成為法人自治體,但自然村的法人資格具有現實意義,也可從東鄰日本找到成功的例證。

  中國大陸未來的最基層地方自治架構似可為自治(具有公法人地位)的自然村和半自治(並非法人,但行政長由居民選出)的裏,不設置代議機關而行直接民權(按:村民委員會是行政機關)。

  雖然民國憲法並沒有為縣以下的鄉鎮、村裏自治體提供自治權的保障,但西方國家的經驗表明憲法對基層自治的保障並不具有必要性,例如具有數百年自治傳統的美國就沒有在憲法中涉及基層自治,而是由各州自行決定基層自治辦法。所以,基層自治的規範可以付諸普通法律,還可考慮並入省縣自治通則。

  二 西方的經驗

  自民國制憲至今七十年來,地方自治在西方國家取得了長足的進展,許多原本中央集權的單壹制歐洲國家已經呈現了聯邦化的傾向,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這對中國大陸未來的地方自治建設是重要的參照。

  (壹)輔助原則

  歐洲地方自治事業最寶貴的經驗,是載入“歐洲地方自治憲章”以及歐洲聯盟諸條約的輔助原則(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又譯“輔助性原則”)。這壹原則的含義,是個人和基層的自主權具有優先地位,更高層級的政府存在之目的是為個人和基層提供輔助,做後者無法勝任的工作。換言之,地方自治制度的原則是高層級輔助低層級,而不是傳統的單壹制那樣低層級輔助高層級。

  以高輔低的輔助原則,在民國憲法誕生之後方才大行其道441,對中國大陸未來地方自治制度的優化具有極其重要的指導意義,雖然不壹定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載入憲法,但有必要載入省縣自治通則。與孫中山先生提出的均權制相比,二者實則為壹枚硬幣的兩面442——在劃分國家與地方之間、各個自治體之間的權限之時,以高輔低的考量與權力行使之適宜性(即“均權”)的考量相輔相成,可以促進自治制度的優化。

  (二)狄龍規則

  與此同時,我們應當考察美國這個以自治精神著稱的聯邦制國家的地方自治制度。美國各州下設的縣(county,又譯“郡”)並不是完全自治體而是州的派出機構;村、鎮、市可經州議會批準而成為公法人自治體,但美國許多州並不承認基層自治體的自治主權,州議會有權改變其自治權限,甚至在必要情況下剝奪其自治地位(這壹制度,通常冠以為之作出法理論證的愛荷華州最高法院狄龍大法官之名,稱做“狄龍規則”443)。例如,在實行狄龍規則的某州,某小鎮招募了與其人口和治安不成比例的大量警力,在穿過小鎮郊外的公路上設置較低的車輛限速,大肆攔截超速車輛,以開罰單為小鎮創收,那麽,即使被罰司機確實超速,即使該鎮居民從往來過客繳納的交通罰款中嘗到甜頭,如果小鎮的這種行為過於放肆、違反了起碼的社會正義,州議會即可決定限制甚至剝奪該鎮的自治權444。美國這樣的憲政民主旗艦,亦間或出現小鎮濫權的現象,所以中國大陸未來的地方自治建設不宜采用理想化的樂觀主義做法,狄龍規則值得借鑒。

  狄龍規則在美國的另壹個應用,是州議會可以決定將某些已經具有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體強制合並,即使這壹決定遭到當地居民的反對。

  民國憲法為省縣自治提供了保障,所以省縣的重組與劃界似應以住民同意為原則445,但狄龍規則對省縣之間和縣以下的自治體似可適用。也就是說,省與縣作為憲法規定的自治體,在中國地方自治體系中可以起到支點的作用,成為具有自治主權的公法人;其他自治體則不具有自治主權,在必要情況下可以由更高層級的主權自治體施加控制(自治主權的有無,即為狄龍規則在中國制度中的體現,不需正式冠以“狄龍規則”

  之名)。考慮到省對縣自治所能夠起到的監督職能,以及各級自治體的權限基本劃定之後所應有的穩定性,縣議會如果認為需要對其下某壹自治體施加控制或將某些自治體強制合並,似應征得省議會的同意。同理,省對省縣之間的自治體的強制行為似應以立法院的同意為前提。

  輔助原則與狄龍規則並不矛盾,因為人性的弱點(包括貪婪、短視)有可能反映於地方自治體,導致其透過民主途徑作出的決定在某些情況下出現流弊。片面強調地方住民自治權的不可侵犯性,有可能招致不良後果,這種危險在民主轉型初期尤其值得註意。輔助原則和狄龍規則並存,在扶植地方自治體的同時對其作出制衡,有助於其健康發展。

  待到民主憲政和地方自治完全鞏固之後,狄龍規則(即主權自治體與非主權自治體的區別)可能只剩下字面意義而不再具有操作層面的必要性,但仍應保留於自治法規之中,以對地方自治體惡性發展的傾向作出遏制。

  三 民族自治的可行途徑

  如何為非漢民族提供自治保障?這個問題上常見的主張,是以非漢民族聚居的地域為單位劃分邊界,創設自治體。但是,這壹主張壹方面忽視了歷史背景(例如“大西藏”在歷史上長期分屬於不同的行政單位),另壹方面各族雜居地區的劃界工作會遇到難題,甚至引發流血沖突。

  筆者認為,非漢民族自治問題的解決,需要跳出窠臼,尋找最佳方案:

  (1)考慮族群認同與自治事業的關系,地方自治的許多方面,例如衛生、交通、治安,基本上不涉及族群認同;反之,族群認同的最根本因素——語言和文化(包括宗教),在地方自治的諸多內容之中只有教育體系等少數項目與之有關。

  (2)地方自治的表現形式,沒有必要拘泥於常見的層級,反而可以在必要的情況下為某些自治項目設立跨越層級、跨越省界縣界、不具有排他性地理疆界的專門自治單位,不像通常的自治體那樣負責壹定地域內幾乎全部的自治事業,而只負責專項事業。

  基於上述兩個方面的考量,不難得出結論:非漢民族自治的關鍵在於,針對族群認同的要素,在透過憲政民主制度充分保障人權的基礎上,確保各個族群傳承發展本族語言文化的機會。具體的操作方案,就是在不涉及教育、文化的地方政府職能方面盡量保持現有區劃不變,而在教育、文化方面采用靈活的自治政策,設立跨越省縣邊界並在各族雜居地區有壹定重叠的教育文化自治體446,使非漢民族可以透過自己的教育文化自治體實現本族語言文化的傳承和發展447。與此同時,不凸顯族群特性的民政事業由省、縣、基層自治體負責,其管轄範圍應當盡量以歷史沿革為出發點,在中國大陸的憲政民主制度鞏固之前不宜急於重組448。教育文化自治體制度,能夠尊重和保護各族的特殊性,並避免以族群為單位冒進自治所可能帶來的族群沖突的危險。

  在各族雜居地區,教育文化自治體可以呈現盤根錯節的局面,居民或以自然村為單位、或以學校招生地域範圍為單位,舉行投票,對公立學校的教育文化自治體歸屬作出選擇。如果兩個選擇得票比較接近,則可設立兩所學校,每個學生的就學由家長決定449。如果某項選擇在某壹地區的每壹個投票單位都不占優勢,但此項選擇在臨近的幾個投票單位的總和達到了壹定的標準,那麽此項選擇所對應的教育文化自治體就應當在達到標準的數個投票單位的居中位置開辦學校,以滿足需求。如果某項選擇在某個地區占據壓倒多數地位,但少數派的家長不願讓孩子進入多數派所決定的教育文化體系,那麽,為了尊重個人自由和受教育的權利,國家應當為這些學生發放教育代金券,學生可以憑代金券沖抵私立學校或外地公立學校的壹部分學費(代金券制度將在下壹節詳細討論)450。上述設想以其靈活性避免了零和遊戲,兼顧了族群自治需求和個人自由451。教育文化自治體在地域方面不具有排他性的地理疆界,可以互相交叉重叠,而且與省、縣及基層自治體並行不悖452。

  基於民主原則的省縣自治,在某些省縣有可能自然形成非漢民族的絕對主導地位(如藏族在西藏),也有可能形成漢族主導省政、非漢民族主導某些縣鄉的局面。在後壹種情況下,教育文化自治體制度就成為民主原則與族群自治之間的橋梁,不偏於任何壹個極端,有助於民主憲政的鞏固,也有助於多元並存、各族和睦的中華國族的長遠發展。

  教育文化自治體制度與民國憲法的省縣自治和教育文化條款並不矛盾。教育文化自治體可以具有特殊的公法人地位,由專門法律規範其與各級自治體的協作關系(包括財務關系),以及基層教育文化機關的民主選舉機制和問責機制。

  此外,民國憲法第 168、169 條規定了國家扶植邊疆民族自治的基本國策,對教育文化自治體和各級自治體皆可適用。作為特殊公法人的教育文化自治體,可以獲得國家的特別扶助,在符合民主原則和國家關於教育水準的基本要求的基礎上自主辦理教育文化事業,在涉及宗教的領域(如藏族幼童出家或在寺廟接受教育)還可以有特殊的規定,在此不詳細討論。

  第二節 基本國策

  1919 年德國魏瑪憲法開創了國策單列章節載入憲法的先例,但這壹做法在魏瑪德國時期即引發了爭議,某些國策難以具有規範性的效力。當世各個民主國家的憲法,以相當長的篇幅規劃基本國策的並不多見。但是,基本國策入憲並不是重大瑕疵,我們應當采用務實的態度對待民國憲法的國策內容。

  壹 不同性質的國策條文

  基本國策,盡管具有前瞻性和指導性,但社會經濟的動態發展意味著制憲者不可能預料到日後所有可能的政策細節,制憲者的善意期待也可能帶來某些不切實際的政策願景。因此,民國憲法基本國策條文並非全部具有約束力,某些條文必須采用靈活的解讀。下面從約束力的角度分三類討論基本國策條文453:

  (壹)邊界規範性的國策條文

  為政府行為和政府人事構成劃出邊界條件的規範性國策條文,具有完全的約束力,不得靈活解讀。外國憲法中的此類條文時常散見於憲法各個章節,而不是集中於專門的國策章節。

  民國憲法第 138-140 條對軍隊國家化和軍人不得幹政的規定,就是典型的邊界規範性條文,通行於民主國家454。第 164 條關於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占預算總額的最低比例,亦屬於邊界規範。

  值得特別討論的是民國憲法第 160 條之“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壹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的規定。此條言辭確切,沒有變通解釋的余地,在約束力的角度上屬於政府行為的邊界規範,而且直接形成了人民的公法權利,適齡兒童接受基本教育時若被索取學費可拒付455。

  (二)立法授權式的國策條文

  某些國策條文明確提及“經法律許可”或“依法律限制”,相當於對政府的立法授權,就法理而言是規範性的授權條文,但沒有具體劃出邊界條件,所以就操作而言留有充分的彈性空間。政府如何立法,雖然需要依據憲法相關條文提出的立法原則,但仍然具有因地、因時制宜的靈活性。

  民國憲法第 145 條“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就是典型的例子。以美國政府為代表的西方國家政府,雖然不壹定從憲法中獲得如此明確的授權,但透過對稅收條款和經濟貿易條款的靈活解讀,無壹例外在這些方面積極立法,如美國的反托拉斯法。民國政府如何衡量“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取決於動態的時代共識而不是 1946 年制憲者的定見。國府遷臺之後並不拘泥於“節制資本”的字面意義,而是實行了促進私營產業發展的經濟政策,帶動了臺灣的經濟騰飛。

  (三)方針願景性的國策條文

  並非邊界條件亦沒有明示立法授權的國策條文,具有施政方針和願景的性質456,實際效力取決於其在具體社會經濟環境中的可操作性。政府立法施政之時,如果有條件滿足憲法中相關國策的要求,則應當滿足之;如果沒有條件,那麽政府決定部分履行或無為,並不違憲457。但是,政府立法施政不可與憲法基本國策反其道而行之,因為民國憲法第171 條明文規定“法律與憲法抵觸者無效”。

  例如,民國憲法第 152 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在字面上顯然是壹個理想化的願景,沒有完全實現之可能,至多得到部分實現。如果國家遇到財政困難而無法幫助失業人口就業,那麽國家的無為並不是對這壹條文的直接抵觸,也就屬於憲法容許的範圍之內。至於國家機關在必要時裁撤冗員的做法,與民國憲法第152 條無關,因為此條文指的是國家幫助就業,而不是由國家作為雇主來直接提供就業機會;反之,國家作為公法人,享有相應的權利458,包括裁撤冗員的權利。

  此外,方針願景性的基本國策條文如果涉及並非日常通用語匯的意識形態術語,其含義應當以其後的細節條文為準,而不應以憲法之外的任何意識形態為準。民國憲法第 142 條“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因涉及意識形態術語而不具有明確含義459,需要由第 143-151 條闡發其具體內容。

  “平均地權,節制資本”在民國憲法中並不意味著孫中山生前帶有理想主義色彩的具體政策主張,而是由第 143-145 條作出務實的界定。

  “願景”入憲,固然具有政治意義,但在司法角度是否多此壹舉呢?否也。其壹,憲法“方針條款”在司法部門的個案審理中可以用作參照,甚至用於對其他權利施加限制460。其二,憲法位階的基本國策壹旦形諸法律,即不能被司法部門以“違憲”為由全盤推翻461(針對其立法的違憲審查至多否定壹些細節462)。也就是說,方針願景壹旦載入憲法,即在效果上限縮了違憲審查的範圍。例如,對邊疆民族463的特殊照顧在形式上違反了憲法第 5 條和第 7 條所明定的平等原則(漢族貧困地區和散居漢族地區的非漢民族無法獲得同等照顧),如果沒有列入憲法基本國策(第 168、169 條),即可能難以通過違憲審查464。

  二 以“中間略左”的國策遏制極左

  1946 年 4 月的政協憲草之基本國策條文相當籠統。制憲國民大會期間,以國民黨籍代表為主體的制憲國民大會接受了政協憲草的政體架構(僅有略微修正),但在地方自治和基本國策方面對政協憲草作出了擴展,闡明了許多細節465。民國憲法關於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的基本國策條文所具有的左派傾向或社會主義傾向,實則反映了參與制憲的國民黨、民主社會黨和青年黨對左派政策的認同,以及左派思潮在當時全球範圍的影響力——二戰前後,憲政民主國家沒有壹個選擇以右翼經濟、社會政策對抗極左共產勢力,而是無壹例外采用了略受左派影響的、溫和的經濟、社會政策466,甚至有工黨或社會黨勝選執政。

  以二十壹世紀的視角來衡量,定格於 1946 年的民國憲法基本國策條文大都屬於現代自由民主國家(包括美國這樣並非福利國家者)的政府普遍承擔的社會職能。政黨競爭和選民的民生訴求,導致經濟、社會、教育政策中間偏左的狀態成為現代自由民主國家的常態,民國憲法的基本國策在這個尺度上只是中間略左(和當代福利國家相比甚至靠右),而且在經濟政策上為自由經濟留有巨大的立法空間467。

  從務實的角度考慮,民主轉型之後的中國大陸不可能實現“最小政府”或“無為而治”,東歐國家民主轉型之後也紛紛將社會權寫入憲法468,所以自由至上主義者和新自由主義經濟學者有必要以客觀的眼光看待民國憲法。事實上,民國憲法的基本國策條文不但可行,而且可以以其“中間略左”的性質,起到遏制極左勢力的功效。

  就大體而言,民國憲法的經濟、社會、教育政策能夠容納中國大陸未來無法避免的社會福利訴求,並為之提供框架,可以避免其惡性膨脹。中國大陸貧富懸殊和仇富心態盛行的國情民情有可能為極左政治力量的興起提供溫床,民國憲法的基本國策對人民可以有相當大的吸引力,對極左勢力不啻釜底抽薪。

  就細節而言,民國憲法第 143 條對“平均地權”所作具體解釋中的“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征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在效果上將土地增值稅劃為國家稅種,這就避免了極左勢力在地方施行某些極左政策的可能——如果極左政黨在地方自治體勝選,將無法對土地增值課以重稅。此外,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而不是“分享之”的規定也避免了劫富濟貧、均分財富的誤區469,即使左派政黨在中央勝選,亦無法平分土地增值稅,必須依據“共享”的原則用之於公共事業。

  三 國策展望

  如前所述,民國憲法的基本國策章節並無大礙。但是,在保留1946 年的基本國策的同時,是否有必要添加新的內容呢?筆者認為,除了臺灣修憲過程中增添的國策條文值得參考以外,下述自由主義的考量似可作為具有強制力的邊界規範載入憲法,成為對 1946 年左派影響的平衡和補充。

  (壹)公共政策的個人自由原則

  自由主義在民國制憲的年代並不是國內外思潮的主流,今日則具有極大的影響力。政治經濟領域多年來的理論與實踐已經表明,組成“人民”的個人並不具有利益的壹致性,國家政策在相當多的情況下會侵犯壹部分個人的利益和自由。雖然“自由”並不是絕對的,但是“公益”

  同樣並非絕對,如果在政策上強調人民的整體利益(或者說多數人的利益)而忽視了個人自由和少數人的利益,那麽政策走向偏差的可能性勢必加大。國家和各個自治體制定公共政策之時,有必要盡量尊重個人自由,在盡可能多的方面給個人以選擇的機會。

  上文討論教育文化自治體制度時簡單提及的教育代金券制度,就是典型的例子。如果家長出於某種原因不願送子女去公立學校入學,政府是否應當以代金券的形式為他們提供壹定的補償,以沖抵私立學校的費用?筆者認為,教育代金券制度尊重個人自由,促進社會的多元化,為公立學校造成競爭壓力以提高其質量,並且在多族雜居地區為教育選擇問題提供解決方案,具有很強的合理性。

  教育代金券制度的討論,僅僅是拋磚引玉。如果壹定程度的個人自由原則能夠載入憲法,將大有脾益。例如:國家及自治公法人制定公共政策,應以尊重個人自由和個人選擇為基本原則,人民不選用公營事業而蒙受重大經濟損失者470,應按適當比例,專款專用,予以補償。

  個人自由,在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理論體系中並未得到正面表述。但是,這壹事實出於國民革命的歷史背景,孫中山強調的是國民黨黨員讓渡個人自由於政黨,形成合力,以期在革命成功後享受自由平等的權利(1924 年 11 月在黃埔軍官學校的告別演說中更以商人投資與分紅的時間差為例,說明這個道理471)。孫中山畢生致力於革命事業,不曾就革命成功、憲政施行之後的個人自由問題作出詳細闡述。事實上,與公共政策有關的個人自由選擇問題在西方學術界直至近幾十年(甚至近十數年)方才獲得重大突破。我等後人在憲政制度設計之中為個人自由和個人選擇提供保障,在某種意義上繼續了先賢未竟的事業。

  (二)福利制度避免獎懶罰勤的原則

  雖然中國幾乎沒有成為歐式福利國家的可能,但壹定程度的社會福利是不可避免的,也為民國憲法基本國策所要求。在這壹前提下,自由主義者的要務是優化福利制度,至少需要避免福利制度獎懶罰勤的傾向。為此,在憲法的國策部分明示福利制度不得獎懶罰勤這壹基本原則,就具有積極正面的意義,為中國大陸未來福利制度的立法過程提供準繩。

  如何避免獎懶罰勤呢?筆者在《黃花崗》雜誌第 49 期發表的《轉型正義和民生保障——“國民福利基金”的設想》壹文對此作出了初步的探討(概言之,以“人頭福利”取代低保福利和所得稅免稅額,全體國民不分收入高低皆享有同等福利),作為附錄二收錄於本書。

  (三)刑罰之保護社會和個人責任的原則

  1996 年,美國俄勒岡州選民行使創制權,高票通過了州憲修正案472,把該州憲法原文之“刑罰法律應基於改造的原則,而不是報復性的正義(vindicative justice) ”改為保護 社會、個人擔 當( personalresponsibility)、個人行為課責(accountability for one’s actions)和改造等原則並重。俄勒岡州憲法的這壹修正,直接導致反社會、無人性的冷血變態罪犯被重判473。筆者尚不知道哪個獨立主權國家的憲法有類似條文,但是,西方民主國家愈演愈烈的壹個傾向就是百般尋找外在原因為嚴重刑事犯開脫罪責、使之從輕發落,有鑒於此,筆者認為美國俄勒岡州的上述州憲修正案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474。但是,此條修正案剔除了俄勒岡州憲法原文對“報復性的正義”的排斥,具有很強的“刑罰民粹主義”色彩475。為了平衡起見,似應在突出保護社會、個人責任和改造等原則的同時明文否定“報復性的正義”476。



三民主義綱領



本文原連載於原德國《萊茵通訊》1998年2月第1期, 4月第2期,7月第3期, 8月第4期, 12月第5期。在十多年前中國民運人士在民主中國憲法設計壹文中就許多中國當代重大問題提出了他的獨特的見地。比如:



如何評價中共政權:毛澤東創建的人民共和國是中國文明史和世界文明史上最落後、最黑暗、最愚昧、最專制、最腐敗的國家政權。



如何評價鄧小平的改革,它是壹種沒有理論、沒有長遠目標、沒有戰略步驟的改革,鄧小平改革的目的是維護搖搖欲墜的共產帝國,就是用“改革”來救“獨裁”。



中國的民主運動目的,是在於在中國實現民主化,也就是徹底地廢除所謂的“人民民主專政”。



盡棺文章主題是中國憲政改革問題,但對近十多年來出現種多的事件作者也提出了他的獨特的解決方略。比如:



如何解決房奴問題:推行社會福利住房制度。



如何從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災害中得到何種教訓:建議設立規劃評議院。創立與完善中華民族生存空間發展整體規劃、國土綜合規劃、區域經濟合理發展規劃、城市規劃、縣鄉規劃的制定與執行體系來保障全國經濟最合理發展。創立與完善抗震抗災體系。國家組織環境保護。



如何從三鹿奶粉和當今聖元奶粉事件中得到何種教訓:創立與完善社會保險體系來保障社會安全,如推行醫療保險、事故保險、退休保險、失業救濟保險、家庭生活保障制度、農民保險。嚴格規定,政黨主辦發行的報紙、刊物不得刊登商業廣告。嚴格規定,政府及所屬機構主辦發行的報紙、刊物不得刊登商業廣告。



現將司馬涇先生的民主中國憲法設計重新發表於此。



1.重建共和國



中華民族是曾為世界文明發展史作出巨大貢獻的優秀民族之壹,也是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壹個民族。但是毛澤東創建的人民共和國是中國文明史和世界文明史上最落後、最黑暗、最愚昧、最專制、最腐敗的國家政權。毛澤東的人民共和國實為共產帝國。毛澤東的試驗使中華民族在文明發展史上至 少倒退了壹百年。



中國共產黨永遠解決不了他的絕對統治與十二億中國人的思想自由、意見表達自由、輿論信息傳播自由之間的矛盾。中國共產黨永遠無法解決他的絕對統治與中國廣大人民日益增長的要求參與國家政治決策的意願之間的矛盾。中共憲法規定國家權力來自於人民,但中國人民沒有自由的選舉權。人民要求直接參加國家中央與各級領導人選舉,這種願望在中國共產黨專制下是永遠實現不了的。中國共產黨永遠無法解決他的絕對統治與中國人民日益增長的要求參與經濟改革和發展規劃的意願之間的矛盾。



中國共產黨永遠無法逾越絕統治必然導致絕對腐敗這壹鐵的規律。中國共產黨永遠無法解決如何選拔接班人的這壹難題,絕對統治是永遠也選拔不出具有領導能力的、有威望的接班人。



中國共產黨至今認識不到中國整個社會與經濟問題的結癥所在,它無法解除整個的社會病根所在。鄧小平的改革是壹種沒有理論、沒有長遠目標、沒有戰略步驟的改革,鄧小平改革的目的是維護搖搖欲墜的共產帝國,就是用“改革”來救“獨裁”。中國人民要自由、要民主、國家要富強、要繁榮,只有壹條路,就是重建真正屬於人民的共和國。重建共和國是中華民族的唯壹出路制定民主中國憲法是當代中國民 主運動的壹項重要任務。



2.對制定民主中國憲法的步驟的設想



編制壹部真正的即能符合世界文明發展潮流,又能繼承中國政治文化傳統,符合中國國情的民主中國憲法,是中國當代民主運動的壹項重要組成部分,只有廣大中國人民的積極參與,才有可能完成這樣的歷史性的任務。如同做壹項重大技術工程設計 壹樣,制定民主 中國憲法需要分成幾個階段來進行。依據目前中國民主運動的發展現實和客觀條件,可設想分為以下的幾個階段。



1〕 預研究默認計階段



在這壹階段中各民主團體和個人提出各自的憲法研究構思,可以是對全面 的,整體設計的,也可以是對個別問題,個別條款設計的,百花齊放,相互爭議,通過辨論,可以共同確定壹些民主憲法的基本框架。



2〕正式設計階段



在確認的基本架構基礎上對逐個專業問題進行細部的設計。在這壹階段還應編寫民主憲法的註解性文件和對中國政局穩定過渡有重大關系的法律(如選舉法,政黨組織法 等)的設計。



3〕條款文字確定階段



由中國的政治學家、憲法學家、文學家、翻譯家等組成的專家委員會對憲法整體結構、款句詞字地進行表達確定工作,對同壹條款也可提出若幹種表達選擇,供制憲會議作最後確定,並相應地確定英文、法文、俄文、德文等民主中國憲法草案的譯文。



4〕舉行全國制憲會議



確認作為最終的立法意義上的憲法草案,並以全國制憲會議的名義正式向當時的民主中國的立法權力機構提請審批。



目前民主中國憲法第壹階段己經開始,己有壹些學者提出了各自的構思。在此我提出我的民主中國憲法設計的構思。



3.國號:建議末來民主中國的國號暫定為“中華共和國”



現中共國號叫“中華人民共和國” , “共和國”的意思為國家的政體不是君主制,而是采用了共和制,國家的領 導人是選出來的不是欽定的。中共對其國號,在“共和國”這詞前再加上個限定詞“人民”,這個限定詞“人民”絕不是指全體中國人民,如同世界歷史上出現的 “蒙古人民共和國”、“波蘭人民共和國”、“匈牙利人民共和國”壹樣,“人民共和國”中的“人民”都是“人民民主專政”(與無產階級專政同義)意義上的“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從其實質的性質應稱為“中華人民民主專政共和國”。國家元首都是由共產黨最高領導人欽定而立的。



中國的民主運動目的在於在中國實現民主化,也就是徹底地廢除所謂的“人民民主專政”。從國號上看,就是要刪除在國號中代表“人民民主專政”的“人民”兩字。由此而成的“中華共和國”自然就是當代中國民主運動的希望所在。



4.國家結構原則



與“國策、國家基本規範、國家組織原則、”等常見的表述,相比看來“結構原則”這樣的表述顯得更可塑性。在工程科學學科中使用“結構”,表達了建造大廈的支柱,建造大廈的原則,在法學中也使用“結構原則”,可簡短地表達建造整個社會大廈的全體原則,表達為政治秩序的法律大廈的 基本支柱。



由於“主義”“思想”屬思想意識方法論範疇,對未來憲政發展和末來的具體政治問題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極大的隨意性,故民主中國憲法應徹底地廢除“正統主義”“正統思想”“指導思想”等確定條款。



建議在民主中國憲法中可確定以下的幾個國家結構原則:



—建立自由的、民主的基本社會秩序,保障人權的原則



—共和原則



—民主國家原則



—地方自治原則



—法治國家原則



—社會國家原則



民主中國憲法的設計應充分地體現這些國家結構原則的實現。民主中國憲法規定成立的憲法機構〔憲法法院〕應對這些國家結構原則及其應用作出嚴格的註釋。



5.建立自由的民立主的基本社會秩序,保障人權的原則



這實質是壹種制度,它表達了廢除暴力統治,實現人民按多數、自由、平等的意誌表決基礎上的法治統治制度。它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尊重個人生存和自由發展的權利



—將民主中國憲法與世界人權宣言聯結。通過憲法嚴密地確認人的基本權利及對部分權利的限制



—實現言論自由表達,言論自由擴散,新聞自由和集會遊行自由



—國家政權與人的基本權利相聯結,通過國家政權保障人的尊嚴和尊重不受侵犯



—人民主權原理



—引入“人民公決”



—通過人民的普選,產生顯示立法行政司法監察考試國家功能的權力機構來行使國家權力



6.共和原則



共和意味著對所有繼承君主制的否定,也意味著對終身不可廢黜的君主制的否定。



—實行總統的任期制和最多任期制,總統對下屆總統沒有任命權、提名權、推薦權



—實行總理的任期制和最多任期制



—國家元首按人民自主的原則,定期選出,是可罷免的。



7.民主國家原則



民主國家原則是統治的權力和統治權力的行使來自於人民,是由人民所給予的。在民主國家中規定所有的權力都來自於人民。



民主國家行式的特征是:



—平等



—多數統治



—寬容



—多元化



—精英的競爭



—利益平衡



—廣泛性



—妥協性



—合作性



在獨裁國家中統治是由上而下,而在民主國家中統治是由下而上出現的。



民主國家原則有以下基本要素:



—言論自由和輿論的多元化



—人人都有被選為公務員的平等權利



—政治選舉的周期循環原則,選舉前必須規定任期的持續時間



—有規則地舉行自由秘密選舉人民的代表



—實行多數決定原則



多數原則是在實行自由開放的言論與意誌形成和實行平等表決利的條件下的全民決策的程序原則



—實行多黨制原則,所有政黨在國家政治意誌形成中實行機會均等原則



—行使國家權力的開放性



—組成統治的周期性和任期限定



—實行權力劃分



—實行議會內閣制。



美國式的總統制不適用於中國。法國、俄國式的雙首長制也不適用於中國。議會內閣制、政府議會負責制是適合中國的國家組織的型式。



8.實行地方區域自治制度原則



1)中國不適合實行聯邦制原則,其理由是:



其壹,實行聯邦制原則要求有壹個同質前提。



其二,從國際政治實踐來看,聯邦制無法解決民族分裂的問題。實現聯邦制只會加 速民族分裂。



其三,聯邦制在其理論、實踐上有其自身的缺陷性,在中國的推行時有許多具體的困難,而在創建期主要戰略任務應放在政治經濟實行全面改革和民主政治的創建上,所以,在中華共和國創建期推行聯邦制,政治風險太大。由此考慮,暫不采用聯邦制原則。



2)全國實行



—中央



—自治省、區、港澳特別區、直轄自治市



—地區、省直轄自治市



—縣區



—鄉鎮



五級行政管理體 制



3)地方區域自治管理原則有以下主要內容:



—各自治省區都擁有自己各種高度的行政管理權力



—在中央與自治省區,地市,縣區,鄉鎮間實行合理的權力劃分和稅收劃分



—自治省區與中央間建立友好關系,自治省區對中央有“忠誠”原則



—自治省區對中央的意誌形成有參與權



—中央政府對自治省區擁有其特別的影響權、保障權、參與權、監督權、強制權、幹涉權



—中央法律優先於自治省區法律



—中央與地方產生法律爭議時,可經由憲法規定有關法庭進行裁決。創設有關的憲法法院分法庭藉以保障實現自由、和平、公平、合理、安全、進步的秩序。



9.實行法治國家原則



法治意味著在按憲法制定的各類法律為基礎,行使國家的權力以保障自由、公平和法律安全。法治國家原則包括以下基本要點:



—憲法國家原則,要求有壹部憲法邦作為整個國家的法律上基本秩序的最高等級的法律規範



—保障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



公民與國家之間在法律上基本關系是,國家應首先保障個人的基本權利,保障個人自由,政治自由和人的被尊重,保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國家權力的劃分與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作為國家權力的設立,合理穩定和限定的原則,權力劃分基本原理是憲法的國家組織方面的規定的基本準則



—以法律為淮



法冶國家意味著法律作為整個國家活動的基本準則。法律約束,不僅僅是對行政的限制,同樣也是對立法的限制。要求法在內容上符合公正、合理、平等的精神。憲法優先於法律,法律優於行政,法律是法治國家管理的保障。法律要求其確實牲、前 瞻性、可測度性、可信賴性。



—提供廣泛與有效的法律保護



建立憲法法院,它是法律國家的支柱,沒有它,憲法國家不完善。



建立行政法院,它是法律國家的角柱,沒有它,法治國家不完善。



在公共權力傷害公民權利時,公民有權向行政法院上訴,根據就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要素之壹,提供廣泛有效的法律保護。



法官是中立的客觀的法律守護者。



—建立追究賠償制度



—禁止量刑過度



10.實行民主社會國家原則



1)民主社會國家原則的基本思想可理解為全體人民授權於國家權力機構,清除社會的弊病,爭取合理的社會秩序,使人人有個維護作人尊嚴的生活,創造社會的機會平等,創造適度的生活條件和創造社會安全。



2)建議在民主中國憲法中寫入“民主社會國家”原則有以下的理由:



其壹,任何國家,在其壹般的基本任務中都規定為對外防禦外來侵略,對內保障內部安全與正常秩序,實現共同富裕和保護發展文化這三項基本任務。



在第三項國家任務基礎上,許多思想家引入“福利國家”、“文化國家”的概念、也有提出“環境保護國家”的訴求。“福利國家”、“文化國家”、“環境保護國家” 這些都表達了壹個原則的幾個不同的側重面。這個原則就是壹個國家的人民組成壹個國家,人民需要“授權”於這個國家機構,使之成為整個社會生活的計劃者、指揮者、組織者。這就是社會國家原則。



中華民國建立以後,首要的戰略任務是全面實現政治經濟改制,努力繁榮國民經濟。這就需要在憲法中列入實行社會國家原則,表示這樣的“授權”的合法性,以使國家充分地發揮其計劃者、指揮者、組織者的功能。



其二,在“社會國家”之前加上“民主”這壹限定詞,目的在於更嚴密地區別與中共的“社會主義”原則。中共的“社會主義”原則是與無產階級專政,共產黨壹黨獨裁相聯系的,而“民主社會國家”原則是與自由民主原則、多黨政治民主原則、法治國家原則相聯系的。中共社會主義社會是“共 產黨獨辦政府、政府統辦企業、企業包辦社會”的共產黨獨裁社會。中共嚴重地曲解了“社會主義”思想,從民主憲法意義上講,“民主的社會主義”是允許的,而 “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社會主義”是違反憲法原則的。在民主中國建國以後壹個很長的時間內,有必要的淡化“社會主義”這壹名詞。所以改用民主社會國家原則。



3)民主社會原則的要點有:



—創立與完善中華民族生存空間發展整體規劃、國土綜合規劃、區域經濟合理發展規劃、城市規劃、縣鄉規劃的制定與執行體系來保障全國經濟最合理發展



—創立與完善抗震抗災體系



—國家組織環境保護



—創立與完善社會保險體系來保障社會安全,如推行醫療保險、事故保險、退休保險、失業救濟保險、家庭生活保障制度、農民保險



—創立與完善社會救濟體系,如推行社會福利住房制度、社會救濟制度、農村子女失學救濟制度、資助國家紅十字會制度



—創立與完善勞動法體系,如保障勞動就業法制度、勞動時間規定制度、最低小時工資規定制度



—國家有義務組織保障人民生活基本供應,保障管理體系,如煤電水供應、公共交通、醫療設施、環保設施、青少年教育、文化娛樂設施、喪葬設施、老年人設施



—國家發揮其對經濟的幹預力,保障市場經濟有規律的迅速發展



—實行國家財政預算與決算制度



11.國家機構組織的設想



根據中國基本國情以及分析世界各國的國家機構組織體系的優缺點,中國未來的國家政權機構設計基本取向是采用議會政府體系,實行議會內閣制。



議會政府體系主要特征是:



—政府成員壹般也可以是議會的成員



—政府是從議會選出,是由議會上占多數席位的黨或構成議員多數的幾個黨聯盟的領袖所組成



—政府采取以總理為最高首長的金字塔型的結構



—壹旦失去議會成員多數的支持,政府就立即總辭職



—政府與議會具有相互監督的可能



—政治基本決策的功能主要分配於政府與議會上



參照民主建國的構想,結合參考世界各國的憲政經驗,建議:



1)議會采取眾議院與參議院兩院制



2)采用以總理為首的實行集體領導的國務院內閣制



3)建立獨立的各專業性的護憲與司法系統〔憲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管理法院〕



4)建立強力的監察系統〔監察院、審計院、軍監署、經濟監察院〕



5)設立人事考試院



6)設立社會紡經濟協院



7)設立規劃協議院



12.國民大會



國民大會由三個部分



—全體眾議院議員(約600-700人)



—全體參議院議員(約300-400人)



—由全國每個縣議會選舉壹名國民大會代表所組成。



國民大會主要任務是選舉產生中華共和國總統。



13.中華民國總統



由國民大會選出中華民國總統,任期五年。不得連任與連選。要求中華民國在當選後退出壹切政黨和壹切企業。



中華民國總統主要任務;



—總統是國家的元首



—總統是憲法的保護人



—在總統憲政顧問委員會的協助下有行政的參與權



—在國務院總理請求下批準解散眾議院



—發布任命狀



—有法律的簽署權



—任命駐外國大使



—援見外國大使



—承認外國



—發布嘉獎令,發布國家榮譽勛章



—發布特赦令



—宣布戰爭緊急狀態令



14.中華民國副總統



設中華民國副總統壹名,他由參議院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六個月。



中華民國副總統的主要任務:



—輔助總統



—憲政顧問委員會主席



—在總統缺席(生病、修養、外出)時擔任代理總統工作



—擔任總統的特別專使



15.建議設立總統憲政顧問委員會。以體現總統的政治參與權



首屆總統憲政顧問委員會由眾議院選舉3名眾議員,其中1名眾議員擔任委員會秘書長,參議院選舉2名參議員以及當屆的副總統組成。副總統為委員會當然委員與主任。在第二屆以後的各屆總統憲政顧問委員會中另加上退休的歷屆總統為其當然委員。



總統憲政顧問委員會任務:



—作為中華民國總統的顧問



—委員可委任為共和國總統特別任務使節



—主持計劃中國憲政發展戰略研究、國家安全戰略研究



—主持表示中華文化的主要建築(如議會大廈、中央博物館、重大紀念碑等)的開工典禮落成典禮。



16.眾議院



1〕眾議院選舉周期為4年。



2〕眾議院議員限額 確 定過多,有礙議事效力,擬確定為600—700名眾議員限額。



3〕眾議院全體眾議員是由全國以普通、直接、自由、平等、秘密方式選舉產生。凡年議滿18歲的中國公民皆有選舉權。



4〕眾議院眾議員的選舉制度采取二票制,即多數選舉與比例選舉的混合方式。每選舉人都有二張選票,壹票投眾議員直接候選人,全國大致按地委級分為300多個選區,每選區以機相對簡單多數選出1名眾議員,另壹票投政黨,按全國大行政區各黨事先提出的本黨比例選舉候選人表,各大區 政黨比例選舉產生的眾議員的席位可采用比利時數學家豪爾持方法進行分配。



5〕為保障眾議院有較強政府組織能力,規定得票至少5%的政黨方可分配到眾議員席位。



6〕眾議院主要任務是與參議院共同組成國家議會,行使立法權力,表達人民意誌,選舉組織政府,選舉國家其他最高機構。



7〕所有眾議員都是國民大會成員,通過國民大會選舉總統。



8〕總統向眾議院提出國務院總理侯選人,眾議院選舉產生國務院總理,交參議院批準,參議院有異議時,召開兩院協議調委員會討論。



9〕監察院有權向眾議院提出對總理的彈核議案。眾議院若拒絕監察院的彈核提案的二周內,總理末主動請辭,監察院或者向憲法法院提出上訴,或者提出總辭職。



10〕建立眾議院各專業委員會,主要有外交、國防、預算財政、經濟、內政、社會勞動、司法、交通郵電、科教文、農林漁、民族宗教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內政黨按議員比例分配其委員數目。



11〕國務院總理向眾議院各專業委員會提出內政、財政、經濟、勞動、交通、郵電、科教文、農林漁等部長名單,由各專業委員會舉行任命聽政會,並進行表決。



12〕眾議院選舉產生憲法法院大法官,人事考試院院長、委員,司法系統各高級法院院長大法官,監察院監察委員等。



13〕眾議院選舉社會經濟協議院總裁(必須是眾議員)和眾議員兼任的社會經濟協議院委員5名。眾議院選舉規劃協議院眾議員兼任的委員5名,非眾議員擔任的委員5名。



14〕眾議院的主要任務是完成立法工作,在立法上與參議院有分歧時,可召集聯合協調委員會協調。



15〕對行政和司法及其他國家機構具有監督權力,審批政府年度預算和決算,批準與外國簽訂的國家條約,有使喚權、質詢權、查詢權,要求監察院進行立案的動議權。



16〕眾議員不得兼任參議員。



17.參議院



1〕參議院由總限額為300名至400名的二個部分參議員組成。第壹部分是各自治省區、直轄市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大約為3 —4名)。他們以參議員身份參加中央參議院,以表達各自治省區、地方對中央事務的參與權,他們又是各自治省區地方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擔任本自治省區、地 方行政管理,有地方立法的動議權。第二部分是由各地委級議會各選舉1名中央參議員,也可以由各地委組織參議員直選。



2〕參議院參議員任期為4年。



第壹部分參議員由自治省區行政委員會選舉時產生,4年後隨自治省區行政委員會改選而同時改選。



第二部分參議員由各地委(直轄市)議會選舉時組織改選,任期為4年。



3〕所有參議院參議員都是國民大會成員,參與選舉總統。



4〕參議院選舉產生副總統,任期二年六個月,不得連任連選。



5〕參與批準國務院總理人選。



6〕國務院總理向參議院外交、經濟、民族、規劃委員會提出外交、外貿、民族事務、建設等部長名單,各專業委員會進行任命聽政會,再進行表決。



7〕選舉部分憲法法院大法官;選舉規劃協議院院長(必須是參議員)和參議員兼任的規劃委員;選舉人事考試院部分委員;選舉司法系統各高級法院部分法官;選舉監察院院長和部分監察委員。



8〕對行政司法及其他國家機構具有監督權力,參與審批政府預決算案,批準與外國的國家條約,有傳喚權、質詢權、查詢權,查問權、調查動議權。



9〕參議院的主要任務是完成立法工作,在立法上與眾議院有分歧時,可召集聯合協調委員會協調。



10〕參議員不得兼任眾議員。



18.立法過程



1〕動議權(發動權)



行政當局的提案權在國務院,不在個人,總理部長可提,但要由國務院會議決定為據。人事考試院在人事任命事項上有提案權。監察院有對總統 、總理彈核提議權。



眾議院眾議員可 直接在眾議院提案,但至少有壹個5%的基本數同意。



經濟協議院和規劃協議院有涉及經濟和規劃方面的提案權。



2〕立法過程



壹般立法過程:



—提出法律提案交眾議院討論



—眾議院辨論壹讀二讀,表決批準,呈交參議院



—參議院辨論,批準



—總統簽署,公布生效



特殊立法過程:



—參議員向參議院提出法律提案,交參議院討論



—參議院辨論壹讀二讀,表決批準,呈交眾議院



—眾議院辨論,批準



—總統簽署,公布生效



3〕在參、眾二議院產生立法表決異議時,可召集由二院專業委員會委員組成聯合協商委員會進行協商。



若法律無時間緊迫性時聯合協商委員會以“穩妥”為原則取向。



若法律有時間緊迫性時聯合協商委員會以“主導”為原則取向。



可規定外交、國防、外貿、民族事務、文化文字教育事務、全國建設規劃事務方面的法律以參議院為主導。而內政、財政、勞動社會、經濟、交通、郵電、科教等其他專業則以眾議院為主導。



19.國務院



1〕國務院(也可稱中央政府內閣)是最高級的行政權力機構。



2〕國務院由作為內閣首長的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各部部長所組成。



3〕國務院正式成員(總理和部長)必須是非“在職軍人”。



4〕國務院是中華民國對內對外的決定性的政治領導機構,國務院在行使行政權時作為整體向議會負責。



5〕國務院的主要任務



—是在對內對外事務上起了國家的全面政治領導(謀劃、組織、協調)



—參與立法



有立法的動議 權,有向總統提出宣布緊急狀態的申請權,在授權的基礎上發布法令。



—參與全國各地方的行政管理



對各省區、直轄 市在執行中央法律時有監督權,在對中央政府管轄業務上有權發布行政管理規劃,在對委托各自治省區、直轄市管轄業務上,在取得參議院同意的前提下有權發布行政管理規劃。



6〕政府(國務院)可以是由壹黨支持下(稱為壹黨政府)或由多黨支持下(稱為多黨聯合政府)組成。若所有政黨都參與政府組閣,稱之為泛黨政府,這時議院中反對派太弱,無法起監督政府的作用。



7〕國務院(內閣)組織結構原則是:



—內閣集體組結原則,設立國務院院務會議制度



—總理主導原則



—部長管轄職權範圍原則



—國務院在行使行政權時作為集體向議會負責



—副署原則



8〕國務院總理是由議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4年(與眾議院立法期同步),最多連任2屆(即最多12年)



9〕建議:新體制中僅設副總理1名,並規定僅在總理生病、缺席、出訪、休假時代理總理,主持國務院院務會議,代理總理職務。建議:新體制中完全廢除副部長的職稱,以期提高領導素質與辦事效力。



10〕建議設立全國行政向首長會議制度,由國務院總理定期召集各省區直轄市行政首長(省區主席,直轄市長、首席部長、經濟部長等)會商國家事務,壹年擬定為兩次。



20.憲法法院



1〕憲法法院是憲法的守護神,在憲法爭議問題上作出最終裁決的特別法院。它是獨立於總統、國務院、參議院、眾議院的憲法機構。它作為最高的司法權力機構,是可作出法律裁決的法院。憲法法院是法治國家的支柱。



—為了圓滿無缺地實現憲法原則,對各國家機構的權力範圍作出具體的裁決,需要設立獨立的憲法法院。



—按照憲法原則,就具體的現實問題作出憲法解釋,需要設立壹個憲法法院。



—在現代世界各國政治發展史上出現過壹個人的獨裁、壹個黨的獨裁,壹個軍事集團的獨裁,也出現過議會多數的獨裁,設立獨立憲法法院就可防止獨裁的產生,保障民主法治的國家原則。



—未來中國將實行地方自治制度原則和法治國家原則,在實踐中就有可能出現大量的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的意見分歧與爭執,這就需要設立壹個憲法法院對此作出最終仲裁。



—對於由議會通過的各項法律、法規,政府頒發的規定、決定是否與憲法基本原則相壹致,憲法法院具有最終的審查權力。建立獨立的憲法法院就可以保障各項法律法規、行政決定與憲法基本原則的壹致性。



—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憲法法院受理公民的憲法申訴。



—設立憲法法院還可以對監察院提出的對總統 、總理彈核案作出裁決,保障國家的權力平衡與相互監督,並保障全國的政治穩定。



2〕憲法法院的主要任務



—對關於各國家機構的權力和義務的爭執作出仲裁。



—裁決壹般的法律和法規是否與憲法壹致。



—對中央與自治省區間的爭執作出仲裁。



—對公民社團的憲法申訴進行裁決。



—對基本權利的保障進行裁決。



—最終裁決政黨的違憲訴訟。



—裁決對總統、總理的彈核案。



—裁決對大法官的申訴。



—對由各級的判決作具體的規範審查。



—對國際法的具體條款是否可移植為中國法律的組成部分作出裁決。憲法法院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



3〕憲法法院的組織法



憲法法院有第壹憲法法庭,第二憲法法庭和憲法法院西北、華北、東北、華東、中南、西南、港澳分法庭。



第壹憲法法庭主司對規範審查的仲裁,中央各機構間的憲法爭訟,中央與自治省區的憲法爭訟的最終裁決,對各分法庭作出裁決進行最終裁決。



第二憲法法庭主司保障基本人權的實現和公民的憲法申訴、政黨的違憲、對總統、總理的彈核。



所有憲法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院大法官會議,以協調司法的壹致性。



4〕第壹、第二憲法法庭大法官的選舉



—第壹、第二憲法法庭大法官壹半由眾議院選舉產生,另壹半由參議院選舉產生。



—大法官不準許擔任眾議員、參議員、政府內閣成員,也不準許擔任各地方議員或地方政府成員。



—眾議院按政黨比例產生16名議員組成的選舉人團,由選舉人團以2/3多數選舉產生壹半的第壹、第二憲法法庭大法官。參議院按各省區壹票的比例產生的參議員組成的選舉人團,由選舉人團以2/3多數選舉產生另壹半的第壹、第二憲法法庭大法官。人事考試院向眾議院參議院選舉人團提 出為當選人數3倍的大法官侯選人名單,進行差額選舉。政府內閣對當選的大法官有行使否決權的權力。



—大法官任期8年,可連選連任,最長年令限界為70歲。



21.最高法院



1〕憲法規定,設立最高民事刑事法院



最高行政管理法院



最高財政經濟法院



最高勞動社會法院



另外設立軍事法院



國家紀律法院



國家海事法庭等



2〕各最高法院的法官由人事考試院法官任命委員會任命。



3〕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管理法院、最高財政經濟法院、最高勞動社會法院法官組成最高法院法官聯合會議,以保障司法的壹致性。



22.監察院



1〕建議民主中國設立監察院。它由30名監察委員組成,參議院、眾議院各選舉產生15名監察委員,由參議院選舉產生壹名監察院院長兼監察委員。



監察院監察委員擁有調查權,專門負責對總統、總理、部長、政府高級官員、參議院議長、參議員、眾議院議長、眾議員、各政黨主要領導人、大法官、法官、人事考試院院長、人考委員、社會經濟協議院總裁和經濟委員、規劃協議院院長和委員、中央銀行行長等進行監察,接受人民申訴。



2〕根據案件嚴重程度監察實行全體審議,6名監委審議,3名監委審議,1名監委審議的制度。



3〕監察委員享受大法官的待遇,監察委員要求不得在政府、政黨、企業、團體中兼職,要求不兼任眾議員和參議員,負責對政黨監察的監察委員要求為無黨派人士。



4〕對總統或總理彈核案的憲法爭訟程序



監察院全體審議會議通過對總統或總理的彈核案,監察院將彈核案交參、眾議院討論表決,眾議院以2/3多數通過對總統或總理彈核案,參議院以2/3多數通過對總統或總理彈核案時,總統或總理有權向憲法法院上訴。憲法法院駁回,總統或總理應立即辭職。



若眾 、參議院拒絕總統或總理彈核案,在二周內若總統或總理未主動請辭,則監察院舉行全體委員會議決定監察院總辭職或決定向憲法法院總提出上訴,憲法法院判決總統或總理彈核案成立,總統或總理應立即辭職。憲法法院駁回彈核案,監察院立即解散,由議院重新選舉。



23.考試院



1〕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握考試事項。



對社會影響重大,素質要求高的職業,如教師、醫生、律師、經濟會計師、公務員等實行國家資格制度。



國家資格是國家對準備進入相關專業隊伍,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的基本要求。



國家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醫生、律師、經濟會計師、公務員等實行的壹項法定職業許可制度。實行這種制度,只有具備教師、醫生、律師、經濟會計師、公務員等資格的人,才能被聘任或任命為相關職務。



建議將設立國家資格制度與國家高等教育制度相銜接。將高等學校的學士考試確定為國家壹級資格考試,除律師、醫生、公務員外的國家壹級資格考試皆由國家教育部授權於各高等學校組織進行,具有國家壹級資格者方可允許參加國家二級資格考試。各專業的國家二級資格考試(包括律師、醫 生、公務員國家二級資格考試)則由考試院掌管,組織進行。高等學校中進行的碩士、博士考試主要偏於培養學術研究能力,而考試院掌管的二級資格考試主要偏於對國家法律政策行政管理知識和專業知識的掌握。故碩士、博士考試不可代替國家二級資格考試,國家二級資格考試也不可代替碩士、博士考試。



2〕考試院由18名考試委員組成。其中12名考試委員由參議院選舉產生,6名考試委員由眾議院選舉產生。考試院院長兼委員由參議院選舉產生。考試院委員任期6年。每年與改選3名考試委員。



24.人事院



1〕人事院對各中央、自治省區、直轄市公職人員執行考績銓敘業務,有監督權,掌理全國性人事事項。



2〕人事院由12名銓敘委員組成,其中8名銓敘委員由眾議院選出,4名銓敘委員由參議院選出,銓敘委員任期4年,每年改選3名。



3〕人事院院長兼委員由眾議院選出,人事院院長兼委員任期與政府任期相同。



人事院院長兼委員由國務院總理提名,由眾議院選舉通過。要求人事院院長,在眾議院提名通過後,宣布退出壹切政黨,接受眾議院的任命。規定人事院院長在各類人事院務會議上擁有否決權票。



4〕人事院下設



—中央機關人事提名委員會



—自治區、省人事提名委員會



—法官任命委員會。



25.經濟社會協議院



1〕創制設立經濟社會協議院的必要性



〔1〕為了貫徹民主社會國家原則,在社會經濟活動上也實行廣泛的三權分立的民主制度,充分地發揮國家經濟活動和與經濟有關的社會活動的組織功能,需要創制設立經濟社會協議院。



當今世界各國的國家機構都將國民經濟社會活動的組織工作作為自身的壹項重大任務。世界各國的國家機構都在不同程度上對於國民經濟社會活動進行了國家的幹預。綜觀各國國家機構對經濟社會活動的幹預,按經濟生活作用範圍來分,大致可分為



—建立以穩定為目的的經濟秩序和合理的市場競爭政策



—建立以社會安全、社會平等為目的的勞動社會秩序



—實行合理、優化為目的的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環保政策



—實行以就業、價格、外貿平衡、經濟增長為目的的經濟繁榮政策。



按國家幹預的方 式方法來分,可分為



—通過法律



—通過政府法令規定



—通過政府與國際談判協商簽訂的條約之類



—通過政府的各項稅收政策



—通過政府的各項經濟措施



—通過政府(銀行)的貨幣利率政策



—通過政府對企業的經濟管理的參與等等。



若將這些國家在經濟生活幹預的方式再進壹步分析時,可將它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壹種是國家作出對所有公民所有企業都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條約、命令、規定,它們是經過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民主制度方式形成的全民意誌。通過法律方法進行幹預,這裏面還有壹個“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的平等問題。另壹種是國家行政當局(包括銀行)制定的各們種經濟政策及具體的經濟措施,它們可以是對所有企業都有約束力的準則,或者是僅對某些個人圈和企業有約束力的裁決、決定、協議,或者是對個人企業都無約束力的建議。



從各國的經濟實踐上看第二類經濟幹預的措施是大量的、具體的、復雜的。目前西方許多國家常常采用由國家行政當局領導人召集各經濟利益功能集團與當事人會商的暫時性、輔助性的方式來補充。自然這中間問題不少。在未來民主中國,經濟社會活動的幹預方面應運用三權分立的民主制度原 則,建立固定性的結構組織。三權分立的民主制度原則即是指行政(包括國家經濟部、財政部、銀行等),準立法機構,司法(財政法院和經濟財政監察院)三權分立的制度。這樣的壹個固定性的準立法機構就是經濟社會協議院。



〔2〕創制經濟社會協議院,可充分保障全國各經濟社會功能團體和社會經濟利益集團對於國家在經濟社會活動層次上的意誌形成的參與權利。



目前世界各先進 國家都實行政黨政治。實行政黨政治,全國人民通過政黨這樣的中介組織方式來組成國家權力機構,表達全國人民的政治意誌。各國的議會都是由各政黨的代表所占據。這裏有壹個缺陷,在國家對全國經濟活動層次上的決策、組織、幹預上缺少各經濟社會功能團體(特別是各行業企業雇主團體、各企業工會團體、消費者團體、 經濟學家團體)的參與。



創制經濟社會協議院,就可保障各經濟社會功能團體、各社會經濟利益集團對於國家各在經濟活動上的意誌形成上的參與權利。



在與經濟社會有關的立法程序上將規行政當局制定與經濟社會有關的法律草案,必須在取得經濟社會協議院的同意的情況下,方可提交議會討論。在具體經濟措施方面,將規定行政當局制定的各項經濟政策與具體措施必須經過經濟社會協議院通過方可執行。



設立經濟社會協議院,可以克服許多國家在經濟活動組織幹預上常見的反應遲慢、措施不當、幹預不力、金權腐敗等毛病。



〔3〕為了有效地在中國實行經濟制度全面改制,需要創設經濟社會協議院。中國是幅員廣闊、人口眾多的國家,中國經濟正處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改制的階段。可以明確地講,中共按其臆想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永遠是解決不了這壹改制。從國家與企業關系來講,中共的經濟永遠也 走不出壹放就亂,壹亂就收,壹收就統,壹統就死,壹死就叫,壹叫就放的這樣壹個怪圈。



民主中國建國以後的壹個首要的任務是迅速地建立起穩定的經濟生活秩序,社會平等的勞動社會秩序,有效地實行經繁榮政策,它迫切地需要設立壹個民意機構,它就是經濟社會協議院,來迅速地解決在經濟改制社會穩定上出現的大量具體的經濟社會問題。經濟社會協議院為勞資各經濟利益集團 提供了壹個會商、協調機會,經濟社會協議院對於公共交通醫療事業的價格擁有決定性的權力,以保障全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經濟社會協議院擁有對國有大中企業推薦經濟管理人才的建議權。設立這樣的機構為中國造就大批優秀的經濟企業管理人才創造了壹個機會。



〔4〕設立經濟社會協議院可實現建立壹個“小政府,大社會”,使國家行政機構專註其國家行政管理的事務。為此建議憲法規定設立經濟社會協議院。



2〕經濟社會協議院的組成



經濟社會協議院由15名委員組成。



經濟社會協議院總裁參與國務院會議,對國務院擬向眾議院提出的有關經濟社會方面的法律提案擁有否定權,對經濟社會協議院院務會議的決定和規定,擁有否定權。經濟社會協議院總裁和協議院委員任期為4年,與眾議院立法周期同步。



3〕經濟社會協議院主要任務有



—在國務院的同意下向眾議院提出具體法律性質的經濟法律草案



—對國務院擬向眾議院提出的政府預決算法案有咨詢權和否決權



—對政府行政機構 (包括銀行)作出的經濟政策、規定具有審議權和建議權



—對公共交通能源衛生企業的基本定價,運營與投資計劃作出最終決定,擁有向經濟財政監督院對各企業通進行經濟調查(立案)的提案權



—個別企業出現經濟財務危機時,有權立即召集政府經濟部,投資銀行,相關企業代表,討論政府經濟部提出的具體措施,並迅速作出決議



—出現勞資危機時,經濟社會協議院立即派出協調員進行協調解決



—經濟社會協議院有建議權,就本年度各地工資價格主導變動幅度作出決定,作為各企業勞資談判的主導依據



—有向各主要企業董事會提出經濟管理人才的推薦權



26.建議設立規劃評議院



1〕設立規劃評議院的必要性。



結合西方工業國家工業發展的經驗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這裏講的“規劃”應全稱為中華民族生存空間發展整體規劃。它包括國土規劃,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國家工業發展計劃,區域地區發展規劃,城市建設發展規劃,交通發展規劃,能源發展規劃,長江黃河水利規劃,森林發展規劃,農 業發展和農村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為了能編制壹部為造福中華民族子孫後代的科學的國家整體與各專業規劃,為了確保規劃的權威性、科學性、合理性、前瞻性、經濟性,有必要貫徹廣泛的民主原則和嚴格地貫徹編制、立法、執行分立的原則。



規劃評議院就是這村樣壹個專門從事於整體規劃與專業規劃的審批,立法的準立法機構。



2〕整體規劃編制的主導思想是



〔1〕中國的整體生存空間結構應在考慮到自然條件、現實狀況、人口發展、經濟發展、基本設施、工程技術發展、社會和文化發展需要並考慮到以下的幾點:



—最佳地為人的自由發展服務



—保障和維護人類自然生存條件



—為子孫後代的生存空間利用保留開發的可能



—為各地區人民提供等值的生活條件和生活質量



〔2〕考慮和改善整個中國各地區間的空間關系,



〔3〕局部地區的發展應適應於整體的發展,整體的發展應該考慮到局部地區的現實和條件。



3〕規劃評議院的產生與組成



規劃評議院下設規劃立法委員會和規劃評議委員會。規劃立法委員會由120名左右委員組成,他們分別由眾議院選舉產生30名委員,參議院選舉產生30名委員,各省市協議院選舉壹名委員共30名,由人事院提名委員會選舉產生30名。



規劃立法委員會主要是審批整體規劃和各省區,各專業規劃,協同行政機構制定有關規劃環保法案草案提交眾議院參議院批準。



規劃評議委員會由200名左右委員組成。他們分別是由經濟發展戰略研究專家、國土規劃專家、地理經濟學家、交通專家、能源經濟專家、土木水利工程專家、水經濟專家、區域規劃專家、城市規劃專家、地質地理氣象專家、化工專家、環保專家、人口經濟學家、農業森林專家、國防發展專家 等各類專業人員產生。



規劃評議委員會委員的主要任務是對行政部門、各省地組織編制的各類規劃進行專業評審。



27.自治省、區、直轄市的組織機構



1〕各自治省、自治區、自治直轄市必須遵循自由、民主、社會、法治的憲法結構原則。



2〕各自治省、自治區、自治直轄市的立法機構可分兩種類型組成。



—單壹議會制——適用於人口集中、轄內各部分差異較小,如各直轄市,西藏自治區,海南自治省等,個別的直轄市可按市長議會制度模式來組建,大部分按議會制度模式來組建。



—參眾二議會制——適用於人口眾多、轄內各部分差異較大,如四川、山東、廣東自治省、新疆自治區等按議會制度模式來組建。



3〕各自治省、自治區、自治直轄市的行政機構的組織結構。設立行政委員會,它由省區主席、市長兼行政委員會主席、中央參議員、行政委員會委員,以及由中央人事院提名、由省區直轄市議會批準產生的行政委員會委員。行政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立法議會同步都為四年。



省區主席向省區議會提名,選舉產生壹名省首席部長,和各專業部部長。行政委員會主要任務是實現本省區的政治領導,參與本省區的立法,向省區議會提出地方法案的動議,頒布法規規定,參與本省區各地方的行政領導。各專業部為行政執行機構,各專業部部長須向首席部長負責,首席部長須 向行政委員會及省區主席、市長負責。



4〕省區市政府機構選舉產生方法



部分實行單壹議 會制的自治省、區、直轄市可進行公民直接選舉方式。在其他實行單壹議會制和所有實行參眾二議會制的自治省、區可采取間接民主選舉方式。



5〕自治省、自治區、直轄市應設立行政法院、高級法院、社會勞動法院等,監察院、人事考試院、經濟協議院、規劃協議院。



28.民族問題



1〕建議中國民主憲法中引入“公民自決”的條款。



2〕建議專門制定壹部“公民自決法”。公民自決法將規範公民自決的程序和實施。



3〕建議可規定地區公民表決必須在達到全體有表決權人數的絕對多數(三分之二)以上時,公民表決“要求地區脫離中國的獨立案”方可成立。地區公決在達到參加人數的簡單多數(半數),“要求加入中國的並入案”成立。



“脫離案”與“並入案”同時寫入,並規定有壹個數量差。



4〕對公民表決“脫離中國案”的程序的設想。



〔1〕研究階段,由萬名公民連署後即可向省區行政委員會申請,由省區行政委員會拔款,在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中設立“某某問題研究所”。此階段在社會上攻擊憲法原則,鼓吹國土肢解,民族仇恨是違憲的,是禁止的,但在高校科研範圍內由於實行思想自由、科學自由、學術自由原則,對某 某問題進行研究是完全允許的。在此階段要求研究所制定出實行地區公民表決申請案,其中該申請案必須包括申請實行公民表決的理由,對公民表決的實施,對獨立後的該地區建國原則,對與中國其他各省區的債務確認償還按規定,獨立後本地區其他少數民族(漢族與其他民族)政策問題,並草擬相關規定。



在此研究階段,地區行政委員會也可以拔款,在高校研究機構中設立反對意見的某某問題研究所。



〔2〕申請案提出階段,要求申請案在獲得全省區1/10人口的連署後,由某某問題研究所向省區行政委員會正式提出。



〔3〕申請案審批過程



—自治省區行政委員會同意,交省區議會審批,



—省區議會審查批準,交中央眾議院審批,



—中央眾議院審查批準,交參議院審批,



—中央參議院審查批準,交國務院總理,總統簽署生效,



—若在省區議會,中央眾議院,中央參議院否決申請案後,申請人有權利向憲法法院提出憲法申訴。



〔4〕實施公民表決宣傳階段



此期間該地區大眾輿論媒體宣傳肢解獨立,攻擊中央實行民族沙文主義等,都不屬於違憲之範圍。



〔5〕實施公民表決。



〔6〕公民表決案確認階段



由參議院確認批準,並提出審批“過渡法”。若參議院否定時,申請人有權利向憲法法院提出上訴。



〔7〕實行分離過渡法



〔8〕實現獨立。



5〕建議向末來的憲法法院申請,請求未來的憲法法院對以下問題作出憲法解釋和憲法確認裁決。



—對中國實行民主原則、法治原則、共和原則的基本要素,逐條進行解釋。



—對中國實行民族平等與地區自治原則的基本要素逐條進行解釋。



—裁決“中國是實行民族平等原則的多民族國家”。



—裁決“中國是實行宗教自由原則,並實行政教分離原則”。



—裁決“中國不是單壹宗教的國家”。



假如憲法法院作 出了以上的解釋與裁決,那就將明確地否定了“壹個民族壹個國家”的理論,這理論在世界上是行不通的,也是不成立的,在中國則是違憲的。將確認“若某地區欲想建立“政教合壹”的國家”,這也是違憲的。或者某地區欲以“壹個民族壹個國家”作為提出獨立的理由;或者某地區欲想獨立出去,建立壹個反民主原則、反法 治原則的封建君主國家,省區議會、中央參眾議會可有理由拒絕公民表決申請案。



6〕要求中央政府實行這樣的經濟發展戰略,以保障中國的各少數民族自治省區經濟社會發展要穩定地超過周邊鄰國。並將這列為中國實行地方自治原則的壹個要素。



29.政黨問題



民主中國憲法有必要添加入關於政黨問題的專門條款和制定相關的政黨組織法,對政黨活動作壹規範,建議作出以下的政黨活動規範要點:



1〕政黨的成立是自由的,



2〕政黨的作用主要在於參與人民的政治意誌的形成,



3〕政黨的內部秩序必須符合民主的基本原則,



4〕對黨營企業作出嚴格的限制,根據政黨的主要作用引出,政黨不得從事主要旨在商業營利的經濟企業活動。建議規定從屬於政黨的黨報、黨刊不得從事商業營利的廣告業務,



5〕禁止政黨在企業、事業單位、學校、軍隊中建立黨委和支部組織,



6〕政黨必須定批期向監察院公布其收入來源,由於政黨支出情況與政黨競選戰略有關,屬政黨保密範圍,故無需公布,



7〕由於人民的政治意誌形成主要在中央眾、參議院實行,而地方(各自治省區、專區、縣)水平上主要不是進行政治決定,而只是管理任務,故僅僅參與各自治省區、專區、縣選舉的團體,都不屬於憲法意義上的政黨,其成員僅吸收其籍貫的團體,都不能承認為憲法意義上的政黨地位,



8〕根據政黨意義,政黨不宜與利益集團、福利團體相混同,根據人民的政治意誌形成主要集中於全國參、眾議會水平上,根據假如末來憲法法院作出的裁決“中國是壹個多民族的國家”,由此引出,僅僅吸收某群體為成員的,如“壯族民主黨”、“殘疾人福利黨”、“冶金工人黨”等都不能承 認其憲法意義上的政黨地位,



9〕根據政黨的定義,根據憲法法院關於政教分離的原則和“中國不是單壹宗教的國家”的裁決,專門吸收某宗教徒為成員的,如 “佛教真理黨”、“拜上帝會黨”都不能承認其憲法意義上的政黨地位,



10〕建議禁止政黨在十六歲以下青少年中組織政黨預備組織,



11〕建議規定某政黨若八年不參加眾議院選舉,即自動失其憲法意義上的政黨地位,



12〕建議憲法對政黨的違憲與禁黨程序作壹規定。依據政黨的綱領目的以及它的成員行為,若政黨損害與排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有害於中華共和國的存在,則中央有關部可向監察院提出禁黨申請案,監察院立案調查批準,政黨可向憲法法院提出申訴,對違憲的最終裁決由憲法法院作 出。



30.軍隊問題



1〕建議在民主憲法中設立專門條款,規定中國軍隊的主要任務。



2〕建議在憲法條款的基礎上制定壹部軍隊投入法,規定軍隊投入的條件,批準程序,以及嚴格防止濫用軍隊投入權的措施。



3〕在以下情況,經過壹定審批程序,方可投入軍隊:



—當發生自然災害或特別嚴重的不幸事件時,自治省、區、直轄市可向中央政府和其他自治省、區、直轄市提出清求,中央政府和其他自治省、區、直轄市可發出指令,投入警察力量。在警察力量不足時,方可投入邊防軍和軍隊,



—自治省、區、直轄市出現危及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緊急狀態時,自治省、區、直轄市可以要求中央政府和其他自治省、區、直轄市下令調用其他自治省、區、直轄市的警察力量和邊防軍。當警察力量和邊防軍無法單獨消除危急時,政府可指令調用軍隊。軍隊的投入僅僅在於保護公民為目的和與 有組織有武裝的暴亂作鬥爭中支持警察和邊防軍,



—自治省、區、直轄市或中國受到外來武裝入侵的威脅時,政府在眾議院、參議院以及由眾議員、參議員組成的特別委員會批準下,全國實施緊急狀態,投入軍隊,



—履行國際條約和執行聯合國決議的前提下,政府下令投入軍隊。



4〕軍隊的最高指揮權



在和平期間軍隊最高指揮權屬國防部長,



在宣布實施緊急狀態後,軍隊最高指揮權屬國務院總理。



5〕設立參謀長聯席會議制度



中國軍隊按矩陣管理方式進行組織。設立各聯防區參謀長聯席會議,陸、海、空、特 種軍參謀長聯席會議。由各聯防區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和各軍種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組成參謀長聯席會 議。國防部長為參謀長聯席會議的第壹主席。另設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兼總參謀長和副主席兼副總參謀長(為在職軍人)各壹名。國防部主要負責軍備與後勤發展規劃。



6〕建議廢除政委與政治指導員制度。



7〕建議軍隊實現國家化,超政黨化。要求軍隊的將級以上軍官退出壹切政黨。在職軍人不得擔任政府(國務院)領導人。在職軍人欲要參加各級政府、議會競選、組建政黨須首先退出軍隊。



8〕建立軍隊監察制度和獨立的軍事法庭。



31.利益影響團體



1〕利益影響團體主要是指代表成員的某種利益,推動參與並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公共決策的組織。它與政黨的區別在於,政黨以爭取掌握政府負責權為主要目的的,它的主要活動在於議會選舉鬥爭,而利益影響團體則不同之,在經濟社會中,利 益影響集團主要是指工會與雇主團體。民主中國有必要在憲法和利益影響團體組織法中對利益影響團體作壹規範。



2〕建議未來中國壹個工廠企業只準成立壹個工會,禁止政黨在企業中成立專屬該黨的工會,如鞍鋼甲黨工會,鞍鋼乙黨工會。



3〕建議未來中國的核心工會組織既不按英國的職業原則(如建立鉗工工會),也不按德國的經濟大部門分類原則(如建立全德公共事業運輸與交通總工會)組建。



建議未來的中國 核心工會組織按各自治省、區的工業經濟行業細分類原則進行。如建立廣東省汽車工業工會,山西省煤礦工人工會,該心工會代表本分支行業工人利益參與本工業經濟分支行業的年度工資福利談判。



4〕建議建立各自治省、區總工會。各自治省、區總工會由本省區各地工業經濟分類工會聯合組成,僅接收團體成員,它僅起聯絡、協調作用。



建議建立全國總工會,它由各自治省、區總工會聯合組成,它僅起聯絡、協調作用。



32.傳播媒體(出版與廣播電視)



1〕建議在未來民主憲法中引入世界人權宣言中有關言論、出版自由的基本自由權利的條款。規定憲法保障任何人具有



〔1〕言論表達和意見擴散的自由,



〔2〕信息自由,



〔3〕出版自由,



〔4〕報導自由,



〔5〕廢除新聞,書刊檢查制度,



2〕為了使傳播媒體在廣大人民的政治意誌形成及輿論形成中發揮重要的作用,為了使傳播媒體通過意誌表達對政府政黨的政治責任和政治決定起批評、監督作用,為了防止政府政黨的宣傳獨裁、言論壹律和輿論濫用,為了防止壟斷媒體團體的言論獨裁和輿論濫用,民主中國有必要在憲法和傳播 媒體法中對傳播媒體活動作壹的規範。傳播媒體可分為書籍、報紙、刊物出版傳播媒體和廣播電視傳播媒體兩種不同的類別。出版自由是建立於不計其數、影響能力不相上下的書籍、報紙、刊物出版輿論載體這壹前提下。但由於技術因素(有限的頻道)和建立廣播電臺電視臺需要巨額的投資,故國家只能允許建立有限數目的廣 播電視載體。



對前壹類媒體建議以憲法與法律形式作出規定:



〔1〕政黨主辦發行的報紙、刊物不得刊登商業廣告。



〔2〕政府及所屬機構主辦發行的報紙、刊物不得刊登商業廣告。



〔3〕嚴格地防止全國性或跨大地區(如跨東北華北等)的壟斷報業財團的產生,禁止出版非政府、非黨派所屬的報業財團的全國性綜合類報紙。



〔4〕非政府、非黨派所屬的綜合報刊公司的各地區、各大地區的綜合類報紙、刊物可以向全國發行,但其商業房地產廣告類僅以本出版所在地區為限,報紙地方消息版僅以出版所在地區為限。



〔5〕綜合類的期刊,專業性(經濟、體育、文藝、科技、教育、旅遊等)的報紙,期刊可允許全國出版,發行,但對於商業廣告的範圍與占版比例和商業廣告收入比例應有明確的限制。



〔6〕禁止綜合類報業公司並吞專業類報業公司。



〔7〕每期出版的報紙,期刊上都應表明出版物的政治屬性(如無黨派中立,某黨機關報),本出版物的發行屬性(如東北地區綜合類,全國性體育類)。



規定每年至少壹期報紙、期刊應公布本報刊的主要領導(主編,專欄主編,主要編輯,出版人,發行人)名單和其黨派屬性。



規定報紙每月至少有壹期安排“讀者與編輯”欄目,發表讀者意見,接受民眾監督,民眾有權就違反憲法及搞報刊輿論濫用(如搞謠言誣陷,人身攻擊)對報刊向法院提出起訴。



對後壹類傳播媒體(主要指廣播電視)類建議



〔8〕禁止建立政黨專有的廣播電視臺。



〔9〕委托公共民意機構主辦中央廣播電視壹臺,中央廣播電視二臺,各自治省區直轄市或數省聯合廣播電視壹臺,廣播電視二臺,各市廣播電視臺,以及各專業廣播電視,電臺(如電視教育、體育、新聞、戲劇文藝、音樂等)。



〔10〕禁止私人開設全國性或跨大地區的綜合類廣播電視電臺。允許私人開設各地區綜合性廣播電視電臺。允許私人開設全國性的除政治新聞專業外各專業性的廣播電視臺。



〔11〕建立中央廣播電視委員會,它是負責公共廣播電視系統管理的公共民意機構。



中央廣播電視委員會主要任務是



—任命所屬各中央公共廣播電視臺的主要領導人,



—公共廣播電視主要經費來自於廣告等收入,收聽收視費和政府補助三部分。中央 廣播電視委員會確定各地區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費的收費標準和政府廣播電視補助申請金額,報請經濟協 議院批準,



—確定所屬的公共系統各廣播電視臺的經費的分配,



—對各公共廣播電視臺的廣播電視播放業務擁有監督權、主導權。



轉載者的結論



今年是辛亥革命爆發一百一十周年,一百零二年前的五四運動讓馬克思主義傳入中國,三民主義開始被邊緣化,一百零二年之後的今天三民主義的積極意義幾乎已經沒有人在討論了,三民主義的積極意義被嚴重忽略,如果研究過三民主義,並且運用三民主義分析中國社會,就會發覺三民主義的積極意義不應該被忽略,事實上三民主義適合成為中國社會轉型的指導思想,三民主義的積極意義有必要被認識,三民主義的社會製度可以成為中國社會轉型的鋪墊,三民主義的社會製度適合成為過渡階段的社會製度。

民族主義

追求民族平等與世界大同屬於是三民主義的民族主義的目標,三民主義的民族主義的目標是國際主義。支持尊重多元與國際主義是三民主義的民族主義的本質,三民主義反對帝國主義,反對文化性的種族滅絕,三民主義的民族主義不是共匪主張的民族主義。

民權主義

雖然根據孫文構思的政治制度,國家元首是由一層一層遞減投票人數的方式間接選舉產生的,國大代表間接選舉產生,國大代表由縣議會提名,國民大會選舉產生國家元首,省政府主席由國民大會任命,國民大會沒有立法權,立法權由立法院來行使,而立法院又不可以民選,國民大會只能對立法院的立法進行贊成或否決投票,人民無法直接選舉代表政黨的立法委員,雖然這種制度設計直接否定了直接民主凝聚出來的政治理念對國家方向的支配,剝奪了人民的政治自決權,雖然間接選舉產生的國民大會沒有監察權,監察權由監察院獨立實行,監察院的成立不需要經過國民大會的批準,監察委員由省市議會委任,人民只能直接選舉縣議會市議會省議會,雖然這種制度設計屬於間接民主的精英專政,但是民權主義的社會制度還是比共匪建立的共產極權制度進步很多。雖然直接民權無法選舉過會與總統,雖然縣議會提名國大代表然後國大代表選舉國家元首與中央政府的制度設計讓依靠縣政議題與縣議員選舉的民意選出的縣議員擁有行使大量間接民權的權力,立法院無法由全國議題與全國性選舉的直接民意選舉產生,容易讓立法院與中央政府脫離直接民意,但是至少三民主義的政治制度為省市縣的地方自治與基層公民社會的發展創造了空間,至少最低限度的約束了政府的行政權力,這種社會制度比共產極權制度進步太多了,中國如果有機會實行三民主義,中國社會將會比現在進步很多。雖然國民大會制度比現代議會制度更傾向於精英統治,但是至少國民大會制度比共匪建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進步太多了,共匪建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本質上是馬列極權主義一黨專政蘇維埃體制徹底架空代議制民主的工具。雖然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不會讓中國成為類似歐美民主國家那樣的國家,但是至少可以讓中國成為比共產極權國家進步的國家。五院制度優於共匪建立的議行合一的共產極權制度,如果中國無法成為類似西方民主國家那樣的國家,成為實行五院制的國家肯定會比現在好。雖然實行三民主義無法讓中國成為現代民主國家,但是至少可以讓中國社會的直接民主上升到地方政府,至少可以削弱政治制度的極權程度,如果中國因為歷史社會條件太差無法迅速過渡成為現代民主國家,可以嘗試實行三民主義,然後再過渡成為現代民主國家。實行三民主義可以為中國社會帶來進步,實行三民主義會讓中國社會更容易過渡成為現代民主國家。一國兩制與九二共識違反三民主義,一國兩制規定台灣必須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否定三民主義的民生主義,九二共識支持維持現狀,否定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歷史使命,國民黨如果信奉三民主義,應該支持三民主義統一中國,讓中國成為實行五院制的三民主義國家,讓中華民國固有疆域的全體國民生活在三民主義的社會制度之下,建立民族多元與五權分立以及民生均富外加爭取天下為公 世界大同的中華民國。我覺得中國應該實行內閣制,而且應該強化比例代表制的選舉方式,中國所有關心政治的人基本上都有明確的意識形態傾向,有左派,有右派,有中間派,不同流派代表著不同的利益群體,民主政治的本質是調和不同利益群體的衝突,突出理念選擇,強化政黨選擇。淡化政治上空洞以凸顯個人魅力為核心的總統制加單一選區制不適合中國這樣的國家,因為總統制加單一選區制太強調參選人個人媒體的行銷,如果在中國這樣的有濃厚的精英主義文化與個人崇拜土壤的國家,很容易發生威權復辟的事情。如果沒有比例代表制的支撐,形成的選舉文化最終將不利於培養公民意識與政治參與,單一選區制有的時候會因為選區劃分形成的人口結構,造成得票總數雖然不是最多的政黨成為國會最大黨,比如英國二零一九年的國會選舉就是很好的證明,雖然右派政黨的總票數并不如左派政黨的總票數多,可是右派政黨還是取得了多數席次。而且總統制加單一選區制很容易讓那些轉型過程中沒有被清算的前朝既得利益者借殼上市,因為收買政治人物的成本與比例代表制比起來要低很多,畢竟比例代表制是投政黨票,根據政黨票的比例分配席次,需要龐大的意識形態輸出系統,長期的社會意識形態建設,而且需要在全國各地都爭取到廣泛的選民支持,才有機會成為國會多數。我個人更傾向於內閣制,內閣制不容易產生缺乏民意基礎的國家元首,總統制容易產生選舉過程中依靠個人魅力行銷上臺,上臺之後擺爛的國家元首。民主政治應該是利益博弈的過程,不同的理念對應著不同的利益訴求,應該建立傾向理念選擇的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制度。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之後會實現地方自治,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之後會促進公民社會的發展。雖然實行三民主義的地方自治無法讓地方自治上升到聯邦制的高度,但是三民主義的地方自治會提升公民社會的發展空間。一九四六年的中華民國憲法是張君勱起草的,張君勱擴大了直接民權,傳統三民主義認為國民大會需要間接選舉產生,如果是中華民國四六憲法統一中國,結果會被三民主義統一中國更進步。

民生主義

三民主義的民生史觀屬於希望運用階級合作實現天下為公 世界大同的改良主義取代依靠階級鬥爭實現共產主義的革命理論的溫和唯物史觀,三民主義的民生主義的部份理念跟民主社會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以及社會自由主義的經濟理念很接近,雖然孫文的軍政 訓政 憲政三段理論被國民黨的獨裁勢力利用外加共匪的叛亂讓這種利用合理化,雖然孫文的民權主義傾向於精英主義與間接民主,容易讓國民黨脫離基層民眾,在實踐的過程中脫離民意,但是三民主義的民生主義的勞權理論的部份理念還是值得肯定的,三民主義的勞權理論屬於左派理論,國民黨的勞權理論容易在成熟的民主社會實踐,就會產生民主社會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以及社會自由的改良效果。雖然在一黨專政的情況下土地國有就是土地黨有,雖然國民黨本質上和共匪有非常相似的地方,雖然國民黨的創始人說人民要經過國民黨的長期訓政才能實現民主,在國民黨不認為人民有能力行使民主之前就必須由國民黨用壹黨專政的方式來統治,共產黨的創始人幹脆直接說民主就是資產階級玩弄工人階級的工具,根本就不需要民主,雖然國民黨的獨裁勢力利用孫文的訓政理論與共匪的叛亂實行了一黨專政,讓平均地權變成土地黨有,但是三民主義的民生主義的平均地權與漲價歸公理論在成熟的民主社會實踐可以發揮杜絕土地投機與土地尋租的效果。雖然孫文的軍政 訓政 憲政三段理論被國民黨的獨裁勢力利用成為建立一黨專政的依據,外加共匪的叛亂讓這種利用合理化,雖然孫文的民權主義傾向於精英主義與間接民主,容易讓國民黨脫離基層民眾,在實踐的過程中脫離民意,雖然發達國家資本在國民黨的獨裁勢力建立的一黨專政的社會裡邊成為發達黨國資本主義,雖然節制資本在一黨專政的基礎上成為權力尋租,但是發達國家資本與節制資本在成熟的民主社會裡邊以國營企業民主公營與實行高額的累進稅制度的方法進行實踐,就會產生民主社會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以及社會自由的改良效果,沒有必要全盤否定三民主義。沒有土地投機與土地尋租的功能的私有土地與提供公共服務的公有土地會造福人類社會,三民主義的民生主義的土地理念在目標層面是值得肯定的,雖然國民黨的獨裁勢力利用孫文的訓政理論與共匪的叛亂建立了一黨專政,雖然在一黨專政的基礎上平均地權與漲價歸公成為土地黨有與土地尋租,但是在成熟的民主社會裡邊實踐平均地權與漲價歸公,讓民選國會與直接民主來決定公有土地的公共服務與私有土地產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就可以落實平均地權與漲價歸公的理念,就可以發揮杜絕土地投機與土地尋租的效果,土地為人類社會帶來的社會危機是一黨專政與允許土地尋租的土地制度造成的,沒有必要全盤否定三民主義。民生主義的混合經濟理念如果在成熟的民主社會讓白左實踐會產生福利國家的效果,如果在實行一黨專政的社會讓國民黨的獨裁勢力實踐就會產生黨國資本主義制度。因為土地的天然營養能力或負載功能所產生的自然收益,屬於素地租金,在中國成為農業增值稅 村提留鄉統籌被共匪佔有。因為社會進步文明發展而增加的社會收益,社會增值或者自然增值而增加的收益屬於經濟地租,在中國成為土地出讓金的收入與高房價收入,被共匪佔有。因為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投入勞動或資本所生之收益屬於改良價值所形成之收益,在中國屬於耕地佔用稅被共匪佔有。共匪根本就沒有消滅土地剝削,而是成為土地剝削的受益者。平均地權與漲價歸公只能在成熟的民主社會進行實踐,土地國有 政府支配 人民使用落實平均地權與漲價歸公在一黨專政的社會裡邊會成為土地黨有 官僚資產階級支配 人民成為城市租客與農村佃農,地權歸極權政府所有,土地稅收歸官僚資產階級,中國社會如果要落實平均地權與漲價歸公,必須結束共匪建立的共產極權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