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垮臺之後中國社會的社會轉型
Posted: Mon Oct 18, 2021 2:20 am
作者 獨立工會 寫於不同歷史時期 整理於二零二一年
共匪垮臺之後處理共匪黨產的方法
結束壹黨專政之後的中國如果要重建社會主義制度就必須廢除中共當局建立的國家所有制,剝奪讓政黨壟斷國家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根據中共當局的說法,國家所有權是解決私人所有權不足的壹種重要途徑,但是事實上國家所有權面臨著主體抽象性以及“政府失靈”的困惑,在實踐中往往出現黨國不分的現象嚴重傷害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因此,國家所有權國有財產的合理定位及其治理取決於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國家的公權力制度安排。國家所有權由政府代表國家行使,體現人民利益,理應接受納稅人監督;國家所有權應當實行分別所有原則。法人所有權是壹種非所有制性質的相對所有權,是更好地實現國家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的壹種重要方式和手段,是私人所有權向公共所有權邁進的壹種階段性客觀反映。它作為所有權社會化的重要途徑,能進而實現在資本主義社會基礎上更高層次的“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以最終達致公共所有權目標。
長期以來壹直習以為常的“國家所有權”概念自從中國起草《物權法》以來就在法學界展開了激烈爭論。比如:國家所有權概念有無存在的必要?國家所有權能否適用私人所有權的法律規則?國家所有權能否在《物權法》中加以規定?等等。這些爭論直接關系到作為國家所有權客體的國有財產內涵的理解以及國有財產法體系的構建。某種意義上說,對國家所有權的準確理解和把握是國有財產立法的前提和基礎,是國有財產法治化的關鍵環節,也是其重要的法理基礎。
壹、國家所有權理論反思
1、國家所有權概念產生
所有權是壹個眾所周知的概念,無需加以闡述。但為了解抉國家所有權爭議,而不得不為之。所有權概念起源於羅馬法,後被註釋法學家加以解讀。羅馬法規定,所有權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對於物的占有、使用和濫用權。註釋法學家將其“濫用權”解釋為“完全的支配權”。《拿破侖民法典》第544 條規定:“所有權是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德國民法典》第903 條規定:“物之所有人,在不違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範圍內,可以隨意處分其物,並排除他人的破壞。中國有學者認為所有權是“以全面的物之支配權能為內容之權利”。也有學者認為,所有權是確定物的最終歸屬、表明主體對物獨占和壟斷的財產權利,是同壹物上不依存於其它權利而獨立存在的財產權利,是最充分、最全面的財產權利,這也就是所有權的排他性、本源性和全面性。中國的《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中國的《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由此可見,所有權就是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壹種權利,“物”則是所有權的客體。
英美法系則沒有大陸法系所具有的高度抽象和邏輯嚴謹的物權法暨所有權概念,與此相對應的則是開放與靈活的財產法暨財產權概念。盡管民法學界對大陸法系“僵化”的物權法暨所有權概念存有異議,認為其對財產的充分利用不如英美法系的財產法暨財產權概念的靈活與實用。物權法暨所有權制度也是人類社會關於財產制度歷史實踐的產物,有其存在的正當性與合理性。故對於存在所有權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在所有權基礎上,適當吸收和借鑒英美法系的財產法經驗乃是明智之舉,而不是簡單地否定所有權制度而另起爐竈英美法系的財產法體系。這也是本文闡述所有權暨國家所有權重構的邏輯前提。
討論所有權概念不得不正視經常困擾人們的經濟學意義上的產權與所有權的關系。有學者認為,產權就是廣義的所有權。也有學者認為,“廣義的產權與廣義的所有權在內涵上可以等同。”很顯然,經濟學界所理解的產權暨所有權概念與法學界存有很大差異。經濟學意義上的產權就是財產權,相當於英美法系國家的財產權概念。如果把產權作狹義理解,產權就是所有權;如果把產權作廣義理解,產權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和繼承權等,其中,物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嚴格而言,知識產權也屬於物權範疇,但如果把物權主要限於有體物暨考慮到知識產權體系的龐雜,故把知識產權從物權中分離出來,這種立法也成為國際趨勢。考證產權與所有權關系的意義在於,除了概念正本清源外,更希望從本源性認識到,經濟學意義上的產權基於人性自私的壹面和“經濟人”角色,必然要求產權主體明晰,這就決定了法學意義上的所有權主體必然要求清晰。
由於“國家”或“全民”的抽象性,無法保障人們自由的全面的發展和“所有權主體明晰”的要求,這就不難理解無論大陸法系的所有權概念還是英美法系的財產權概念從其產生之日起就是私有財產的解讀,所有權概念產生之日起就是私人所有權的內涵,私有財產壹直占據絕對主導地位。正如馬克思說的那洋,羅馬人的“主要興趣是發展和規定那些作為私有財產的抽象關系的關系”。傑裏米 沃爾德倫認為,“所有權”是壹個只有私人財產制度才能加以具體說明的概念。布萊克斯通認為,法律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是如此嚴密,以至於不能允許對私有財產權的哪怕是最輕微的侵犯,甚至哪怕這種侵犯是出於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考慮。《牛津法律大辭典》對“財產”也作如下解釋:歸某人合法所有之物,即受法律保護而私人享有的有形財產權和無形財產權。等等。至於涉及國有財產問題,則具體為“政府所有或公法人所有”概念,常是壹國主權問題。在布萊克斯通眼裏,只有私有財產權才是所有權,國有財產權是壹個“主權”問題。公法人對公產行使的權利並不是《民法典》意義上的所有權。言下之意,所有權暨財產法是壹個私法範疇的問題。正因為如此,在西方國家長期以來並沒有國家所有權概念。人們所理解的“國家所有權”問題常常是他們眼中的“主權”問題。因此,西方國家壹般都沒有按照社會主義國家所有制形式的標準規定所有權的先例。無論國有財產還是私有財產,西方國家要麽按照所有權客體的動產與不動產加以區分規定所有權,同時對國有財產再以公法加以區別對待;要麽按照不同的法律和取得方式規定所有權,比如德國憲法中的所有權、稅法中的所有權、民法中的所有權和公共所有權等。有些學者認為的“在資本主義國家就具有完整的法律意義上的國家所有權概念”。有些學者所謂的“資本主義國家的國家所有權概念”受到當時社會環境的限制。
那麽,國家所有權概念最早產生於何時何地呢?據歷史考證,國家所有權概念是前蘇聯東歐國家運用馬克思主義理論的產物。馬克思認為,所有制是經濟基礎問題,法律是上層建築問題。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只是壹個表像,其決定因素是社會的所有制,即“壹定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上的生產關系的總和”。據此,前蘇聯學者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把西方國家具有私人屬性的所有權概念與馬克思主義所謂的“所有制”結合起來,認為“有什麽樣的所有制就會有什麽樣的所有權、有什麽樣的所有權就必然有什麽樣的所有制”,進而以所有制形式把私人屬性的所有權劃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等。這在1923年實施的《蘇俄民法典》中得以體現。這實際上是對私人屬性的所有權壹種破壞。前蘇聯關於所有制與所有權的理論對社會主義國家產生了深遠影響。包括中國在內的社會主義國家普遍以所有制形式為標準將所有權劃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等。
或許有人認為,如果從發展的眼光來看,將羅馬法私人屬性的所有權概念借鑒運用到公有財產身上並發展成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等也未嘗不可。但問題是,無論是公有財產還是私有財產,基於公有制的絕對主導地位和傳統的意識形態等因素,所有權概念本身以及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在社會主義國家均發生了異化。
正如列寧在20世紀20 年代起草《蘇俄民法典》時指出:“我們不承認任何‘私法’,在我們看來,經濟領域中的壹切都屬於公法範圍,而不屬於私法範圍。”前蘇聯法學家認為,在蘇聯,隨著私有制的廢除和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建立,私法作為壹個體現個人利益的法律這壹概念是不必要的,要求壹個獨立的公法和法律體系中的二元論的基礎已不再存在。因此,私人屬性的所有權概念在共產黨統治的社會主義國家被異化為公有制的化身,成為共產黨掠奪廣大人民群眾的工具,而非私有財產的概念。所有權概念失去了私有財產存在的空間。當然,有些前蘇聯學者也認識到了西方國家的所有權概念運用到社會主義國家的差異性,但卻受到制度因素的限制,並沒有認識到所有權的異化問題,而是基於公有制的意識形態立場對“所有權”進行了重新解讀,因而進壹步助長了所有權的異化。比如前蘇聯著名學者維涅吉克托夫曾在其《社會主義國家所有權》壹書中批評了了《蘇俄民法典》繼承羅馬法而給所有權下的定義,認為羅馬法中的所有權概念是壹個抽象的、壹般的“商品所有權”的概念,不能體現出不同所有制條件下的所有權的階級特點,因而不能以此來解釋國家所有權的概念。因而,他將所有權定義為:個人或集體以自己的權力和為自己的利益,在特定社會存在的階級關系結構並與該結構相壹致的基礎上,支配生產資料和產品的權利。
2、國家所有權困惑
所有權概念的異化直接影響到所有權概念異化的產物“國家所有權”。中共當局的禦用文人普遍認為,國家所有權是指國家對國有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共產黨統治的社會主義國家普遍將國家所有權理解為“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家所有權概念在社會主義國家被異化為簡單的“全民所有”,從而有違“所有權主體明晰”的要求。“全民所有”在憲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作為價值理念的政治宣示語固然可以,但是作為國家所有權主體制度的法律構建將“國家”或“全民”加以泛政治化則扼殺了具體的個人的權利,因而萬萬不可。其實,早在前蘇聯東歐時期,就有壹些學者認識到國家所有權主體的抽象性,“全民所有”難以量化到個人所有,其結果可能是少數人獲益。比如前南斯拉夫學者卡德爾認為,公有制在社會主義實踐中構成了這樣壹個矛盾,即“公有制還始終被認為是以勞動人民為壹方,以社會資本集體所有者的某種法律上和事實上的職務行使者為壹方的兩者之間的關系。”前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學者凱納普進壹步認為,“全民所有是直接的社會所有,所有者雖為全體人民,但在法律上並沒有壹個所有者”。人民所有權是“壹個經濟意義上的所有概念”,或“是在社會意義上所使用的概念”,並不是明確的法律概念。
如若缺乏國家所有權具體主體制度的法律構建,加以國家所有權的公權力屬性,必將導致國家所有權的異化。首先,從政府等國家機關來看,雖說其代表“全民”行使國家所有權,但是因為“國家”或“全民所有”只是名義上的,這洋讓政府領導的各級國家機關對國有財產主體界定不清,造成不負責任、行政效率低下的結果,共產黨的權貴壹旦遇到利益就以“國家”名義進行掠奪、遇到責任以“國家”名義推卸責任。比如中國的很多國營企業由中央、省和市等共同投資設立,壹旦遇到問題,則各級政府在“國家”的名義推卸責任,誰也不承擔責任。即使“問責”,往往共產黨的紀委以黨紀要求首先領銜主導,問責的約束難以上升到法律層面,國營企業淪為共產黨的黨營事業。其次,從人民群眾來看,雖說國家所有權是“全民所有”,但人民群眾基於人性自私的壹面不滿足抽象的“全民所有”(尤其全民利益被少數人蠶食的情況下),往往對國有財產漠不關心,並利用壹切機會損公肥私。再次,從國營企業的性質來看,國家所有權的“全民性”決定了共產黨統治的社會主義國家長期以來壹直不承認企業法人所有權,廣大人民群眾作為國營企業名義上的主人壹直不能享有對國有資產的處分權等權利,國有資產成了國家的附屬物。正如前蘇聯著名學者維涅吉克托夫所言,“社會主義國家對於國營企業,是把全部國家權力同所有人的壹切權力結合起來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國營企業與國家權力的結合進壹步助長了國有壟斷經濟現象。而且,這種強調“國家是國營企業唯壹股東”的做法也使國家成了所有國營企業的“無限責任股東”,導致國營企業最終無需承擔任何責任,甚至國營企業之間承擔沒有必要的責任的荒唐現象,從而造成企業發展的困境。比如:中國某地區壹個國營企業向埃及出口羊肉,因為羊肉上沒有埃及人需要的標誌,被埃及方面視為不潔之物扔進大海。 埃及方面隨即向這個國營企業索賠,被這個國營企業拒絕。埃及方面請求埃及法院將中國某遠洋運輸公司的巨型集裝箱貨輪扣押。埃及法院扣押的理由是,該羊肉出口企業是中國的國營企業,中國的遠洋運輸公司也是中國的國營企業,依據中國法律和中國學者的解釋,這兩個企業的所有權只有壹個,所以這兩個企業是同壹個所有權人名義下的財產。既然如此,遠洋運輸公司的財產當然可以用來承擔羊肉出口企業的責任。對於中方,雖然此案例按照《公司法》股東下屬子公司之間的責任關系未必敗訴,但面對國際法則,足以證明國家所有權主體的模糊性和面臨的實踐風險。
與此同時,當國家所有權占據主導地位時,即抽象意義上的“國家”成為壹個國家財產的最主要所有者時,往往也是實行壹黨專政的國家和地區,國家作為中立管理者的地位更容易發生異化。比如中國,掌握國家機器的極少數人基於人性自私的壹面往往假借“國家”或“全民”的名義使所有權與公權力相結合而大行其道,導致“官商勾結”的“官僚經濟”以及國有壟斷利潤未能足夠惠及於民現象的出現,與民爭利,形成特權階層,從而擠壓私人生存空間,危及公民社會的發展。正如前南斯拉夫學者卡德爾認為,國家所有制造成國家有管理整個社會資本權利,從而為國家和黨的官僚主義敞開了大門,並使在革命的行動上的集中越來越蛻化為行政管理的中央集中制。同樣,前蘇聯著名民法學家約菲表達的更為直接,他認為,“政治統治階層、官僚階層是蘇聯經濟的真正所有者,壹旦這個真理被揭開,那麽蘇聯制度的全部秘密也就壹目了解了。”
而在中國,這種“異化”並非如同前蘇聯東歐國家因市場經濟的推行而自然的消解,恰恰基於中國的“國情”與市場經濟的銜接問題,即國家所有權市場轉型的非徹底性以及較低的公權力法治化水平,從而使國家所有權在中國除了原有的“異化”外,還產生諸多新的變異與困擾,並影響到國有財產的實現機制。面對國家所有權的異化,國家所有權該市場轉型的領域未能轉型或未能徹底轉型,不該市場轉型的領域卻發生了轉型,在此背景下,強調國家所有權與私人所有權壹體化平等保護,強調國有財產的保值增值功能,強調政企分開,勢必導致國家所有權的職能錯位和越位。其結果是:壹方面,中共當局縱容“官商勾結”的“官僚經濟”,導致與民爭利和擠壓私人財產空間;另壹方面,導致所有權制度的缺失,國家資本的逐利性,發生與民爭利和公共產品的短缺等。比如政府不宜進入市場的領域如房地產業等卻過度介入而與民爭利;應當由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領域如歷史文化古跡、公園、博物館、公路、殯葬服務、公立學校和醫院等卻市場化或過度市場化而犧牲公眾福利等。此外,即使在國家所有權市場轉型的過程中,因為中國不承認全社會參與的私有化的合憲性,為了實現企業的市場化改革,就只能更多的借助內部私有化。這種缺乏憲政基礎的內部私有化極易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和國營企業的員工的利益受損,從而加劇了社會矛盾和利益沖突,並因此影響到國家所有權市場轉型本應正當性的合法化問題,其結果反而危及到國家所有權市場轉型改革本身。
二、國家所有權理論完善
國家所有權的異化隨著國家所有權比重高低而程度不同。這種“異化”在以公有制為絕對主導的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時代似乎理所當然,即使所謂的“異化”亦無改革的環境。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目標的選擇,這種“異化”愈益凸顯出問題解決的迫切性。
面對國家所有權的異化,如何重建中國的所有權制度,主要考慮如下幾個方面:
(壹)國家所有權的市場轉型及其定位
鑒於人的在經濟生活中的角色,早在古希臘時期,亞裏斯多德就認為,“財產只能在特定意義上應該公有,但作為壹般規則,應該私有;因為,當每壹個人有其明確的利益時,人們才不會彼此抱怨,而且他們將更進步,因為所有人都會照顧其自己的事。”因此,讓所有權概念回歸私有財產範疇,實現國家所有權的市場轉型及其合理的市場定位,將國家所有權限制在私人所有權無法或難以解決的特定領域,這是從源頭上解決國家所有權異化的關鍵所在!如前所述,所有權概念壹經產生就是壹個私有財產的問題,基於國家職能需要確需存在的國有財產更多地是壹個國家的“主權”問題,理應主要通過公法解決。如果將具有公權力屬性的國有資產毫無例外地引入私人屬性的所有權範疇並通過國家所有權介入私法性質的私有財產領域,不僅異化了所有權概念本身,而且還導致國家所有權暨國有財產的職能錯位和越位,同時還腐蝕了私人所有權及公民社會,最終危及民主化的進程!進而言之,國家所有權異化的源頭在於國家所有權本身。如果脫離國家所有權自身定位去解決國家所有權異化問題無疑是緣木求魚的做法。這就不難理解無論是前南斯拉夫歷史上的社會所有制改革還是中國歷史上的承包制、租賃制、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政企分開等改革為何難以根本解決國營企業問題的癥結所在!即使中國學術界經常論述的政企分開,如果僅僅解讀為中國學術界普遍理解的“政府的社會公共職能與出資人職能分離”,而沒有解讀為“國家所有權應當退出不應進入的領域”,則政企分開依然是“治標不治本”的做法。
只有實現了國家所有權的市場轉型及其合理的市場定位,才能把抽象意義上的“國家”或“全民”以及有學者認為的“國家所有權”或“國家所有權是壹個偽概念” 這壹負面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這是國家所有權重構的前提和基礎!
對於確需要保留的國家所有權,鑒於國家所有權的固有弊端,抱著非理想化的態度,以壹定的可容忍的成本與代價,按照有別於私人所有權規制路徑的理念進行國家所有權二元結構設計。如果回避了國家所有權的固有弊端,懷抱理想化的模式,往往欲速而不達,最終將陷入傳統公有制的“烏托邦”。歷史教訓依然觸目驚心!良好制度的構建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
(二)國家所有權的中央與地方關系重構
從國家所有權的中央與地方關系來看,主要包括兩種觀點:壹是“統壹所有說”,二是“分別所有說”。
1、“統壹所有說”
從“統壹所有說”來看,是指國家所有權由國家統壹行使,也就是中國學術界和立法界通常所述的“國家所有權主體的統壹性和唯壹性”。有學者認為,國有資產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這就從法律上確立了除國務院之外任何部門、地方和單位都不能作為行使國有資產的國家所有權的主體,也否定了那種“部門所有、地方所有”的主張,維護了國營企業財產所有權的統壹性和完整性。早期的“統壹所有說”采用了“統壹所有、統壹管理”原則,是高度的中央集權體制,全部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地方政府沒有多少自主權。或許“統壹所有說”也認識到了這壹弊端,進而提出了“統壹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中國的立法即如此。比如中國的《企業國有資產法》第4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相比較而言,這比以前要進步許多,但關於國有財產依然沒有確定中央與地方的所有權邊界,因而常在“國家”名義下中央與地方的隨意性越權,要麽掠奪,要麽推卸責任。因此,無論中國的法學界還是經濟學界,愈來愈多的學者還是反對“統壹所有說”,提出了“分別所有或分級所有”的觀點。
2、“分別所有說”
從“分別所有說”來看,是指國家所有權或國有財產由中央與地方分別所有。無論中國的法學界還是經濟學界對此都有闡述。從經濟法學界和經濟學界來看,往往是從“國有資產”的視角分析了“分別所有”的必要性。比如:有學者認為,對於國家所有制來講,根本而言則需要打破國家所有制或所有權內部結構的認識和做法,建立中央與地方分別所有的國家所有制。也有學者認為,要將中央統壹所有的管理格局,改革為中央與地方分級所有。也有學者認為,應該突破政策的束縛,明確提出國有資產“分級所有、分級管理”原則。也有學者認為,建立壹級政府,壹級所有權的國有資產所有權管理體制。也有學者對競爭領域的國營企業建議采用“分級所有”原則,但是對於具有自然資源性質的國有資產等仍采用“統壹所有”原則。等等。
很多學者在分析“分別所有”時,並沒有涉及國家所有權主體,到底是國家、國家和地方還是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等,並沒有給出明確答案。如果在承認國家作為國家所有權主體的前提下,又提出要“明晰產權,必須分割所有權,必須承認所有權主體可以分為多個層次,必須破除所謂國家所有權主體的唯壹性與統壹性的理論,必須承認壹物可以多主。”如果把上述話理解為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分別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這與“國家統壹所有、分級管理”並沒有太大的區別。如果把國家視為國家所有權主體,又承認“分別所有”原則,則存在嚴重的矛盾,因為國家作為公法人整體概念是不能分割的,就如同企業法人、自然人等壹樣。因此,如果想把國家所有權分割為具體的主體制度如政府、企業法人等,則必須對國家所有權進行重新設計。對此,中國的法學界有些學者從“國家所有權”視角認識到了這壹點。他們所認為的“分別所有”就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所有,明確了所有權主體,進而拋棄虛幻的國家所有權;即使保留國家所有權,也僅指中央政府所有權。前已述及的持“政府說”觀點的學者壹般均認同此觀點。
從中國實踐來看,雖然中國並沒有采納“分別所有”觀點,但是在中共建國前有“分別所有”的實踐做法。比如中國1930年制定的舊土地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省有土地、市縣有土地、鄉鎮有之土地。本條中的國有土地,即區別於地方政府的中央政府土地。
從國外來看,前已述及,國外壹般很少有國家所有權的概念,關於國有財產壹般是以政府所有權、公法人所有權或公共所有權形式出現,即使使用“國家所有權”概念也是解釋為中央政府的所有權。從政府所有的財產來看,壹般采取分別所有原則,並已成為國際慣例。比如:美國分為聯邦、州和市鎮所有財產;德國分為聯邦、州、縣區或鎮所有財產;法國分為國家、省和市鎮所有財產;意大利分為國有、省有和市有財產;西班牙分為國家、省和村鎮所有財產;澳大利亞分為聯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級所有財產;墨西哥分為國家、州和自治市三級所有財產等。即使前蘇聯東歐國家也紛紛放棄了抽象意義上的國家所有權即全民所有的理論,回歸所有權本來面貌。比如:俄羅斯除了國家所有權,還有自治地方所有權,實行俄羅斯聯邦、俄羅斯聯邦各主體以及自治地方所有財產;越南實行國家和省分別所有財產等。而且,壹般而言,只有中央政府所有的財產才稱為國家財產或國有資產,地方政府所有的財產有類似於地方財產等稱呼。
然而,也有壹些學者不認同“政府分別所有”的觀點。比如前文提到的“國家與地方說”。也有學者認為,“公法法人的私有財產所有權理論”只適用於聯邦制國家,其各級政府機關享有國家財產所有權,是以這些國家的地方政府相對獨立為前提的。中國是單壹制國家,不具備適用這壹理論的基礎。但前已述及,這類觀點關於國家所有權主體無論是國家還是國家和地方,最終還是落實到政府等公法人身上,均擺脫不了抽象性及其委托代理的異化問題,而且也擺脫不了地方能否作為國家所有權主體的嚴重矛盾。
綜上所述,應當將確需存在的抽象意義上的國家所有權解構為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權。如果保留國家所有權概念的話,狹義上的國家所有權僅指中央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權,廣義上的國家所有權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權。至於“全民所有”說法在立法或相關政策中僅僅可以作為價值理念的政治宣示語,以強調國有資產實現機制的最終價值目標。前已述及的利弊及其理由在此不再重復。簡而言之,有助於克服所有權的異化,回歸所有權的本來面貌。
或許有人認為,過分計較國家所有權主體並無多大意義,這僅是形式問題,無論“全民說”還是“國家說”最終都落實到代理人“政府”身上,從而與“政府說”似乎殊途同歸。無論作為國家所有權主體的“政府”還是作為國家所有權主體代理人的“政府”,能否充分實現國家所有權的利益和目標,關鍵取決於壹個國家或地區的民主化水平。國有資產的實現機制關鍵確實取決於壹個國家或地區的民主化水平,這也正是本文以“國有材產法”為討論的重點的重要因素。但需補充的是,在中國“政府”作為“代理人”角色還是作為“主人”角色,最大的區別就在於:作為“代理人”角色的“政府”實際上常以“主人”角色出現;享有事實“主人權利”的“政府”壹旦面臨責任常以“代理人”角色推卸責任,導致“政府”利用其模糊身份遊刃於權益與責任之間,權益與責任不規範,隨意性較大,權責不壹致。因此,將國家所有權主體分解到“主人”角色的各級政府身上既符合法理的邏輯,也是還原政府的“事實占有”的真相;將抽象、空洞且“動聽”的“國家所有”或“全民所有”落實到具體責任人“政府”身上,有利於明晰產權主體,實現“責權利”統壹,避免各級政府等利益主體在“國家”或“全民”的名義下掠奪廣大人民群眾或者推卸責任;有助於理順中央與地方的分權關系,有效銜接財政聯邦主義和分稅制等財政體制,充分調動地方積極性,實現國有財產的相對市場化;借此推動中國的憲政改革,完善國有財產的法治環境。比如日本新潟市原先考慮將該市中央區東萬代釘的市有土地約1.5萬平方米出售給中國總領事館作為新址用地,但該市2010年11月18日以“市民感情惡化”為由暫時凍結了賣地計劃,因為市有土地是全市公共財產,得不到市民的理解則無法出售。姑且不論日本新潟市政府的做法有無政治企圖或是否妥當,但就市有土地的處置則具有充分的地方自主權和法治色彩。而這在國有財產國家統壹所有的背景下是難以想象的。也正因為這種“補充”決定了將國家所有權主體分解到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身上應是相對明智的制度設計,從而盡可能降低所謂的“公地的悲劇”。若此,中國現有的立法諸如《物權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均要改變折中且模糊的立法模式,中國民主化之後應作出相應的修改。
(三)國家所有權主體建構
從國家所有權主體來看,學界長期以來眾說紛紜,其中最主要的觀點主要有三種:壹是“全民說”,二是“國家說”,三是“政府說”。
1、“全民說”
從“全民說”來看,是指國家所有權主體屬於全體人民。這種理論又被稱為人民所有權理論,曾在共產黨統治的以公有制為主導的社會主義國家非常流行。前蘇聯學者克利申認為,“國家只是作為人民群眾的代表監督全民財產的合理利用和增值。”這種理論對中國也產生了很大影響,有學者認為,“國家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權,不能成為所有權的主體,應改為人民所有權比較適宜。”但人民所有權理論也壹直備受爭議。前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學者凱納普的觀點比較典型,他認為,“全民所有是直接的社會所有,所有者雖為全體人民,但在法律上並沒有壹個所有者”。人民所有權是“壹個經濟意義上的所有概念”,或“是在社會意義上所使用的概念”,並不是明確的法律概念。中國也有學者認為,人民並不是壹個法律範疇,不是法律上的主體,即使全體人民作為所有權主體,也無法落實所有權的權能行使。結合中國學術界的學者的共識的基礎上可以得出這洋的結論,人民是壹個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過於抽象,不符合所有權主體明晰的要求。退壹步而言,即使將人民作全體公民理解,則就成為所謂的社會佔有,而整個國家的國有資產所謂的社會佔有就失去了公有的意義。其結果勢必存在委托代理的異化問題,反而事與願違而有損人民利益。因此,人民或全民不宜作為國家所有權主體,但“人民所有”或“全民所有”作為價值理念的政治宣示語可以,但在所有權主體制度構建則不宜采用。
有學者認為,在資本主義國家,全民所有的觀念也有所體現。其理由在於:西方國家的“全民所有”僅是價值理念的政治宣示語,其實國家所有權主體最終都落實到具體的政府,即政府所有權或公法人所有權。
2、“國家說”或“國家與地方說”
從“國家說”來看,是指國家所有權主體屬於國家。比如有學者認為,國家作為所有權主體的人格,不僅應當得到法哲學的確信,甚至更應當得到張揚。也有學者直接表達為國家所有權的主體就是國家。這種理論認識到“人民”或“全民”作為國家所有權主體的弊端,代之以“國家”作為國家所有權主體。他們認為,“國家”作為法律概念,可以成為特殊的民事主體。相比較而言,這種理論比“全民說”進步了許多,也成為了中國學術界的主流觀點。中國和前蘇聯東歐國家也普遍認同此觀點。比如1964年的《蘇俄民法典》第94 條明確規定:“國家是國家財產的唯壹所有人”等。但“國家說”依然擺脫不了“國家”的抽象性問題。從前南斯拉夫來看,雖然他們認識到國家所有權的弊端,並希望通過社會所有制加以改革,但是因為當時特定社會環境的限制仍無法擺脫“人民”的抽象性問題以及委托代理又涉及“國家”的抽象性問題。
其實,“國家說”也認識到上述問題,因而並不僅僅停留於國家作為國家所有權主體的法律界定問題,還涉及到由誰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對此,中國又有三種觀點:壹是認為由人大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二是認為由政府即國務院代表國家統壹行使國家所有權;三是認為由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中國的立法采納了第二種觀點,但又似乎兼顧了“全民說”。這是立法妥協的產物。比如:中國的《物權法》第45條規定: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所有就是指全民所有。中國的《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條規定: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等。
就國家所有權由人大還是由政府代表國家行使而言,中國學術界的主流觀點傾向於由政府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理由主要在於:雖然,國家所有權利益最終歸屬於全體人民,人大作為最高權力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似乎理所當然。但是,國家所有權的行使無論管理還是經營,只有政府職能更適合,而人大作為立法機關顯然難以勝任。至於人大的最高權力機關地位及是否代表人民利益,取決於人大對政府的有效監督。中國實行壹黨專政,人大本質上沒有獨立於中共當局的立法權,根本不可能對中共當局構成有效的約束。
在“國家說”並同意中央與地方“分別所有”的基礎上,有學者提出了國家所有權主體為國家和地方。比如有學者認為,國家與地方分別所有不同於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別所有,即在國家所有權主體上,只承認國家和省級地方為國家所有權主體,而不是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為國有財產的所有權人。但是,國家所有權主體分解為國家和地方,依然擺脫不了前已述及的抽象性及其委托代理問題,而且也擺脫不了地方能否作為國家所有權主體的邏輯悖論。
因此,無論“國家說”還是“國家與地方說”均存在委托代理關系,最終還是將國家所有權主體落實到政府等公法人身上,勢必存在信息不對稱、委托代理成本及其異化問題。為此,有些學者大膽提出了質疑並提出了解決方案。比如有學者認為,公法意義上的國家,作為所有權主體不符合民法基本法理。民法意義上的國家應當理解為中央政府。在主體制度上,或取消國家所有權,根據法人制度理論將其確定為各級政府的公共所有權;或保留國家所有權,但以立法說明或司法解釋的方式明確其為區別於地方政府的中央政府所有權。等等。
3、“政府說”
從“政府說”來看,是指國家所有權主體直接屬於政府,政府不是國家所有權人的代理人。對此,有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觀點:
(1)在承認國家所有權存在的前提下,認為國家所有權主體屬於政府。其中又包括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國家所有權主體只能屬於中央政府,比如前文述及的“或保留國家所有權,但以立法說明或司法解釋的方式明確其為區別於地方政府的中央政府所有權”;另壹種觀點認為,國家所有權主體屬於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
(2)在不承認國家所有權存在的前提下,直接以公共所有權或政府所有權替代國家所有權。比如前文述及的“在主體制度上,或取消國家所有權,根據法人制度理論將其確定為各級政府的公共所有權”。有學者認為,國家所有權是壹個偽概念,應當把國家所有權分解為各級政府所有權,即各級公法人所有的形式。
總體而言,持“政府說”的觀點,壹般都對國家所有權是否有必要存在提出了大膽質疑。相比較而言,“政府說”克服了“全民說”和“國家說”的缺陷與不足,使國家所有權主體從“抽象”到“具體”,相對吻合了所有權及其責任主體明晰的要求。將國家所有權主體直接落實到政府身上,減少不必要的抽象代理環節。進而言之,從政治上,國家所有權主體當然屬於國家及其人民;但從法律上,國家所有權主體必須明確到政府身上,同時建立民主制度對政府的公權力加以有效制約,方能體現國家所有權的人民利益。否則,所謂的“全民說”和“國家說”會淪為政治宣傳失去實際意義。
三、法人所有權與國家所有權及私人所有權的關系
所謂法人所有權,是指法人對其依法獲得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中國,長期以來,關於法人是否享有所有權壹直存有爭議。法人所有權爭議起源於企業法人財產權性質的爭議。這在計劃經濟時期不是問題,因為法人壹切財產都用了抽象的國家或集體加以概括,甚至還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法人”,企業往往是政府的“附屬物”。但從中共當局實行所謂的改革開放以來,面對國營企業市場化的發展趨勢,企業是否享有獨立的財產所有權則成了爭議的問題,從而引發了法人所有權問題。這個問題在私有制條件下不成問題,但在公有制為主導的傳統意識形態影響下,則成了敏感問題。根據中共當局的說法,承認企業法人所有權似乎動搖了國家所有權在內的公有制。正如有學者認為,“關於企業對其資產是否具有財產權,以及這種財產權的性質是什麽,在私有制主導的條件下是不需要討論的,之所以在中國出現這壹概念,是與公有制主導的經濟體制緊密相關的。”關於企業法人財產權性質,中國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存在廣泛爭議,沒有結論。主要有“所有權說”、“經營權說”、“雙重所有權結構說”、“股權與公司所有權說”的觀點,其中“所有權說”已經成為中國學術界主流觀點。盡管如此,因為法人所有權與傳統公有制不協調的意識形態影響,中國官方提出了模糊所有制的“法人財產權”這個具有中國特色的概念。這壹概念最早出現於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問題的決定》。中國修訂的《公司法》第3條也明確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同樣,中國制定的《企業國有資產法》也沒有明確國家出資企業的法人所有權。
從國外來看,隨著社會發展,公司以及各種組織形式的出現,西方國家基於傳統私人所有權的價值理念,也是比照私有財產的屬性加以規範公司等各種組織形式,因而出現了法人所有權。尤其股份有限公司的發展進壹步奠定了法人所有權的基礎。即便國有財產,也是盡量避免抽象化的“國家”或“全民”概念,而以具體的政府所有或公法人所有形式出現,以吻合所有權主體明晰的本性。這種所有權價值觀不僅存在於大陸法系國家,即便英美法系國家後來也采納了這種價值觀,包括公司法人所有權等。因此,在西方國家壹般沒有傳統社會主義國家所謂的抽象意義上的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說法。
中國民主化應當從立法上明確承認包括行政事業單位、企業等在內的法人單位對其財產享有法人所有權。其理由在於:(1)有利於法人制度構建,使法人尤其公法人制度名符其實,也符合政府作為國家所有權主體的理論邏輯。法人存在的重要前提就是擁有獨立的財產與經費,並能獨立地承擔有限責任,必然要求法人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反之,必然容易存在法人財產隨意劃轉、調撥的可能性,又談何法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呢?中國壹方面承認法人制度,另壹方面又模糊法人對其財產是否享有所有權問題,顯然是自相矛盾的。其結果是,對於政府等公法人單位仍然背負著無限連帶責任。(2)以企業為例。投資者對法人企業投資享有的是壹種股權並承擔有限責任,政府對國有企業投資也是如此,而法人企業則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利並承擔有限責任。至於股權則是壹種新型的權利形態,是投資者財產所有權的客體,但投資者並不直接擁有法人企業本身。這種制度設計既符合法人之所以有必要存在的邏輯特征,也有利於投資者與法人企業的相對獨立性,較好地實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即適應人們實現經濟利益以便於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也適應了所有權社會化及其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極大地加速了資本積累,解放了生產力。正如有學者指出,現代公司不僅服務於所有者或者支配者,也服務於整個社會。
對於行政事業單位等公法人而言,其法人所有權原理與企業法人所有權壹樣,類似於股權關系,國家治理某種程度上如同公司治理。以行政單位為例,中國某市公安局對其財產享有法人所有權,它的投資主體是該市政府,並授權市政府財政局行使出資人職能;而市政府的法人所有權由其上級政府投資。依此類推。再以事業單位為例,某國營企業對其財產享有法人所有權,它的投資主體是某省政府,並授權省財政廳行使出資人職能,國營企業的管理人員僅是行使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機構。依此類推。
承認政府等公法人所有權,是否會動搖中國目前所確定的國家所有權或與之發生沖突呢?不存在這個問題。因為在中國實行國有財產統壹所有的情況下,任何公法人單位所有權投資主體最終都追溯到國務院那裏,由國務院行使國家所有權。即便在實行國有財產分別所有的情況下,也不存在這個問題。因為任何公法人單位所有權投資主體最終都追溯到中央、省、市或縣各自政府那裏,由其行使國家所有權,此時國家所有權被分解到中央和有權地方政權代表行使。當然,條件成熟時,不排除取消國家所有權說法,而直接以政府等公法人所有權來取代的可能性。
法人所有權也是壹個抽象概念,無論在其內涵還是外延都存在不少爭議。就“法人”整體而言具有抽象屬性,但論及法人所有權本身均是針對具體的法人,比如社團法人所有權、企業法人所有權、政府機關法人所有權、學校、醫院等事業法人所有權等。相比較“國家”和“集體”則要具體得多,而且法人背後涉及具體股東,尤其私法人背後涉及具有私人利益屬性的股東。因此,采納法人所有權既克服了公民個人所有權無法涵蓋財產發展趨勢的不足,也克服了國有財產產權主體抽象性缺陷。將個人性質的財產變成非個人性質的財產,建立起的資本主義集產制,即是法人所有權的體現,是所有權社會化的壹種結果。如果說西方國家的所有權社會化是為了克服私人所有權的不足,那麽,傳統社會主義國家計劃經濟時期為了克服私人所有權不足的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則是共產黨為了掠奪廣大人民群眾忽略社會生產力發展及國家治理水平的所有權社會化過度發展的產物。正如有學者所言,“社會所有權思想又如帶有兩面鋒刃之利劍,如用之不當,適足以抹殺私人財產權,戕害個人自由,最終釀成人類之悲劇。”而法人所有權則是適應現有生產力發展、國家治理及法治化水平情況下的所有權社會化較好表現之壹,既克服了傳統私人所有權的不足,也克服了傳統國家所有權主體過於抽象的問題。從個人占有向非個人占有的轉變已經改變了而不是消滅了資本家階級。那麽,法人所有權是什麽性質的所有權呢?法人所有權不是所有制意義上的所有權,而是從所有權持有主體所做的壹種分類說法。也就是說,從所有制意義來看,既有國家所有權,也有私人所有權,以及前已論及值得商榷的集體所有權。從所有權持有主體來看,既有公民個人所有權,也有法人所有權。從所有制來看,法人所有權從終極意義上到底屬於私有還是公有,取決於法人所有權背後投資者的終極所有權性質。如果投資者具有私有屬性,則法人所有權具有私財產性質;如果投資者具有公有屬性,則法人所有權具有公共財產的性質;如果投資者兼有公有屬性和私有屬性,則法人所有權則具有公私混合財產性質。但法人所有權的財產本身愈來愈體現社會化,而這恰是傳統私人所有權和國家所有權所難以達到的,既克服了私人所有權過度發展阻礙社會發展的不足,也克服了國家所有權主體抽象帶來的“政府失靈”對廣大人民群眾的掠奪的不足,同時又能達至以彌補私人所有權不足為己任的國家所有權所期望達到而其本身又無法達到的目標,即既能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又能較好地實現社會化大生產增進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由此可見,法人所有權僅是國家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實現的壹種方式和手段而已。
雖然法人所有權的投資者層級愈多,其所有權社會化程度也愈高。但同時也增加了法人治理成本。對於私人所有權而言,因為人們在經濟生活中的角色,通過法人治理與社會化大生產,較好地解決了此問題。但對於國家所有權而言,由於主體的抽象性所造成的“政府失靈”的可能性,則難以克服治理成本增加的困境。這不僅告知國家所有權在構建法人所有權時,投資層級不宜過多,也從某種意義上說,只有從私人所有權視角去解構法人所有權更具有現實意義。
由此可見,法人所有權僅是所有權實現的壹種方式和手段。確立法人所有權既非否定國家所有權,也非否定私人所有權,僅是不同層次的表述而已。法人所有權既包括國家所有權內容如公法人所有權,也包括私人所有權內容如私法人所有權。從某種意義上面講,法人所有權是私人所有權向公共所有權邁進的適應社會生產力發展及國家治理水平的階段性反映,是更好地實現國家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的壹種方式和手段,以彌補二者實現機制之不足。在社會生產力發展、國家治理及民主化水平還不是很好的情況下,這種克服了傳統私有制和傳統公有制之不足而兼采兩者之長的兼具公民個人對法人財產擁有股權和法人對其財產擁有相對所有權的法人所有權理應成為所有權社會化的重要途徑,進而實現在資本主義社會基礎上更高層次的“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建立真正的社會主義制度,以最終實現公共所有權的目標。
四、所有權分類理論的反思與重構
如前所述,所有權從起源來看,所有權本是私有財產的概念,是私人所有權的化身。隨著社會的發展,公司以及各種組織形式的出現,西方國家基於傳統私人所有權的價值理念,也是比照私有財產的屬性加以規範公司等各種組織形式,因而出現了法人所有權。尤其股份有限公司的發展進壹步奠定了法人所有權的基礎。即便國有財產,也是盡量避免抽象化的“國家”或“全民”概念,而以具體的政府所有或公法人所有形式出現,以這應個人發展的需要以及所有權主體的明確。這種所有權價值觀不僅存在於大陸法系國家,即便英美法系國家後來也采納了這種價值觀,包括公司法人所有權等。因此,在西方國家壹般沒有抽象意義的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說法。在西方國家《民法典》或《物權法》中關於所有權的分類往往是從權利的客體加以劃分,比如動產所有權和不動產所有權等。
然而,前蘇聯東歐等傳統社會主義國家深受馬克思主義的影響,為了掠奪廣大人民群眾將經濟學意義的公有制當成是社會主義制度的主體,以致將西方國家的所有權概念移植時發生異化,並與所有制關系聯系,將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並使由共產黨行使的國家所有權異化為公有制,而失去了私有財產的發展空間。長期以來,中國也深受前蘇聯的強烈影響,無論相關立法還是理論界壹般都將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比如《憲法》、《民法通則》、《物權法》等均是如此。
前已述及,國家所有權的異化需要對國家所有權進行重新設計。其實,集體所有權也面臨著同樣的命運。集體所有權也是壹個受到前蘇聯東歐國家教條主義強烈影響下的特定歷史產物,與國家所有權壹樣,都是所有權與所有制關系簡單結合下所有權異化的產物,甚至存在著比國家所有權異化更為嚴重的結果。集體所有權虛置現象更為凸顯。中國的學術界對集體所有權早有質疑。比如有學者認為,集體所有權主體是“個人化和法人化的契合”,集體財產應為集體組織法人所有,而集體組織成員對集體財產享有股權或社員權。也有學者提出了取消集體土地所有權,要麽國有化,要麽私有化,要麽部分國有化、部分私有化等。因為集體所有權存在大量的主體不清、產權虛置、權能不全,中國民主化之後應該實行集體土地所有權部分國有化、部分私有化的所有權制度。集體所有權除了極少部分回歸國家所有權本來面貌外,應當改革為私人所有權。中國民主化之後需要進行的國營企業所辦的集體經濟組織全面改革目標也應是如此。
由此可見,不得不反思傳統意義上的所有權分類。雖然有些學者對所有權分類提出了壹些新的觀點,但均沒有跳出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框架,而且這些分類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比如有學者把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社會團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這種分類借鑒了《民法通則》第77條的規定,是壹種所有權分類;而且依此觀點,社會團體所有權實際上是壹種法人所有權,將之與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歸類存在分類標準不統壹的缺陷。也有學者將所有權分為私人所有權、公共所有權、團體所有權和國家所有權。這種分類表面上借鑒了西方國家的做法,但是實質上未徹底打破中國國內的傳統分類,導致彼此交叉與模糊。比如公共所有權與國家所有權的交叉與模糊,而且這種公共所有權更類似於西方國家的國家材產制度;團體所有權有點類似於集體所有權,又有法人所有權的特點。也有學者把所有權分為私人所有權和公共所有權,其中私人所有權包括公民所有權和法人所有權,公共所有權包括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這種分類忽視了法人所有權的全部內涵,其實,法人所有權既有私法人所有權,也有公法人所有權,而公法人所有權則涉及該學者所認為的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而且,這種“公共所有權”提法既受到西方國家的影響,也或多或少地受到中國國內《憲法》第12條規定的影響,不能真正保障人們的法人所有權。
對傳統所有權分類,早在中國的《物權法》設計的時候就有了激烈爭議。比如有學者認為,按照權利主體劃分所有權,是生產資料所有制性質的反應,更多的具有政治意味而缺乏法學意味,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權性質相同,保護手段並無差異,因此沒有必要進行區分。也有壹些學者表達了類似觀點。也有人除了同意上述觀點外,還認為,將所有權分為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所有權還不是完全從權利主體角度進行劃分的,更多地是從權利性質來劃分的,因為所有權主體從本源來看不存在國家和集體這種抽象的政治概念,也不符合現代意義上的所有權主體明晰的要求。權利主體真正涉及的應當是公民、法人等範疇。此外,這種說法是從《物權法》關於物權分類的角度論及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廢除,並沒有涉及政府所有財產的專門法律保護問題,而這也不是《物權法》解決的問題。實際上,在此之前就有學者不以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為標準對所有權加以分類。比如有學者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將所有權按照權利客體分為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
壹旦確立了法人所有權,那麽前已述及的將抽象意義上的確需存在的國家所有權解構為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權,以及將抽象意義上的集體所有權改革為公民個人所有權、私法人所有權和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權就有了法理依據。對於各級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形成的各類企事業單位而言,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權客體則是針對股權,而各類企事業單位則具有獨立的法人所有權,這有利於國有產權主體的明晰化及其權責統壹,有利於實現政府職能的市場轉型以及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開。
確立法人所有權是所有權分類理論重構的關鍵前提。在此基礎上,所有權可作如下分類:
(1)從權利客體來看,所有權可以分為動產所有權和不動產所有權,其中動產和不動產所有權還可以進壹步細分,比如不動產所有權可以分為土地所有權、房屋所有權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等。
(2)從權利主體來看,所有權可以分為公民個人所有權和法人所有權。其中法人所有權可以細分為機關法人所有權、事業法人所有權、社團法人所有權和企業法人所有權。但法人所有權在中國存在諸多特例。從機關法人所有權來看,雖然機關法人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但從國家機關職能分工和有效管理財產來看,理應由政府管理包括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內的所有財產。在中國,像諸如政協、執政黨和各民主黨派、共青團、婦聯等從性質上說應當屬於社團法人,這也是國際慣例。但是因為中國國情的特殊性,中國是實行壹黨專政的國家,上述組織財產壹般均由政府出資,且呈現“行政化”現象,行使著國家職能,成為事實上的“機關法人”,因而,也應由政府管理上述組織的財產。故機關法人所有權實際上就是指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權。從事業法人所有權和社團法人所有權來看,但是因為中國國情的特殊性,中國是實行壹黨專政的國家,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壹般也多是由政府投資設立,多具有“準官方”色彩,其職能尚未徹底轉型,因而對於這種類型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產也應納入政府管理,屬於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權。在西方國家,社會團體壹般都是純粹民間機構;事業單位要麽企業化經營,納入企業法人所有權;要麽承擔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納入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權,比如醫院、學校等。因而,中國民法中關於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的分類在中國的民主條件還不是很成熟,相應的機關、事業和社團法人所有權的分類意義也無法凸顯,這要取決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公民社會的變革。相比較而言,中國的主要的國營企業的市場化改革的需要比較迫切,確立企業法人所有權有其現實急迫性和必要性。至於非法人組織的財產問題,則屬於投資者個人所有,無論公民個人單獨所有還是集體所有。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等。
(3)從權利性質來看,所有權可以分為私人所有權、公共所有權和公私混合所有權。私人所有權包括公民個人所有權和私法人所有權。其中,私法人所有權既包括私有法人企業所有權,也包括由私人投資設立的像學校、醫院以及行業協會等所謂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所有權。公共所有權即是公法人所有權,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權以及由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並承擔諸多公共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法人所有權。如前所述,如果保留國家所有權概念的話,公共所有權即指廣義上的國家所有權。如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由政府和私人集體投資創辦的,則屬於公私混合所有權。
如果說人類社會已經證明的原始社會的共產主義痕跡是當初人類不得不為之的事情,那麽,私人所有權則滿足了保障個人發展的需要,是人類順其自然的事情。盡管私人所有權的諸多缺陷使人類社會從原始共產主義的痕跡中憧景未來的共產主義,並誕生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但是在人類可預期的範圍內,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異化卻讓人們不得不重新回歸私人所有權的思考。西方國家的法人所有權制度則是所有權社會化的較好表現,充分實踐了社會主義所追求的“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在法人所有權制度中,雖然公法人所有權相對實現了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開,以及政府公權力的市場邊界,但仍無法克服終極意義上所有者主體的抽象。因此,克服了傳統私有制和傳統公有制之不足而兼采兩者之長的兼具公民個人對法人財產擁有股權和法人對其財產擁有所有權的私法人所有權理應成為所有權社會化的中堅力量。因此,也就充份實現了社會主義所追求的在更高層次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的要求。而這對於中國民主化之後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進行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及其國有財產的改革尤具有重要意義。結束一黨專政之後,才有機會建立民主公營事業,才有機會建立職業經理人負責經營,民選國會負責監督與支配企業利潤的使用的公有制經濟。
經濟民主化的意義
經濟民主是比較容易理解的事情,即便在非民主政治制度下,它也有維護個人權利的功能。因此,它壹方面被寄於對專制和威權制度進行和平演變的希望,另壹方面被權勢集團用來抵抗社會政治變革暨對民主轉型持消極態度。後者,給壹些閱讀不足但以「文化人」自居者以個案成功說服庶眾的理由:妳看,我不問政治,自己的日子過得很好。用政治自由的喪失換取經濟民主、消費自由,是前轉型社會的偽精英常態。對於此類讕言,無須展開批判,因為大多數中國人有些類的案例參照,盡管那些參照遠未贏得實質尊重。
重點是前者。即便不使用「和平演變」,在轉型理論大師享廷頓那裏,它是經濟改革促動政治改革的思路無疑。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他認定:「在那些已經達到中上經濟水平的國家比較容易出現政治變革,而社會環境也較有利於政治競爭,因此,經濟和社會環境對擴大政治競爭和參與較為有利。」大師理論當然有實證支持,問題是,如果這個過程出現小概率事件,那麽,經濟民主將會遭到什麽程度的破壞?進壹步地說是:理論上從中等陷阱走出的國家由於整體經濟風險掉回陷阱,將給人什麽樣的啟示?
壹、重要細節:間接性的兩面性
最典型的掉回陷阱者是拉美的委內瑞拉。在危機發生前,它的發展經濟學特征相當好,如適齡人口識字率百分之壹百,人均GDP十二年間(壹九九九至二〇壹壹)從四千壹百美元達到壹萬美元以上。它有半民主半威權的制度經濟學特征,但它終於因經濟結構單壹、所有制偏重國企(高壟斷)而在全球石油價格危機下,重回陷阱。而且,全球油價危機不只是導致了本次危機,壹九八三年,基督教社會黨在受累於油價危機,輸給了民主行動黨。處於前轉型社會的中國在政治制度方面遠不如委內瑞拉,沒有半民主,只有整威權且有向獨裁回歸的可能。其與前者的兩種經濟同構性,即房地產類於石油收入的高比例以及國企功能的無無限大(至少設想如此),那麽,即便不說經濟崩潰導致的政治崩潰,只看中等收入陷阱問題,就會可怕的後果。首先是在宏觀調控層面會回歸大框管理,即是說國家計劃的地位極度突出,中微觀層的代價不予考慮,那怕由此導致政治鎮壓——只要高端計劃大框在,其他壹切代價均不考慮;其次,經濟民主遭受損害,盡管這樣的損害有它的傳統文化合法性——維護政治高端集團的生存必須讓老百姓負出代價,從商鞅到習近平,本質上就這麽壹個思路。
在進行大框管理批判之前,關於經濟民主的相對充分認識是應當確立的。美國十九世紀晚期到二十世紀初的直接經濟民主失去主體地位,是個值得認真對待的例子。直接的經濟民主是壹種選擇(微觀投票)權利,其如顧客向皮匠預定自己喜歡(想象)樣式的皮鞋。然而,廣告興起,顧客尚能選擇自己的喜歡,但預定市場極大縮小,轉而由廣告引導,廣告引發進壹步的消費民主是事實,但消費者判斷力的下降也是基本事實。幸好的是,壹套發達的間接經濟民主體系與國家單元內的全面民主相關聯,其如輿論功能可以監督包括商業權力在內的任何權力。與此同時,沒有大框管理欲望的國家層面之經濟立法也不會提植入惡意,使伴隨廣告業而來的經濟情報工作完全私人化。這在大框管家理的經濟體是不可能,統計數據的產生與事前統計行為是要納入法規的。因此,大框管理必然產生壹個龐大的以法(不是「依法」)為食的族群。
經濟民主在非大框管理的經濟體系會以看似偶然的形式把政治民主效應帶給社會。現在已經不太有熱度的斯諾登爆料以及維基解密,實際上是與復印機的產生相關聯的。仍是美國案例,「有了施樂復印機,任何人都能立即把任何文件復制出來」,復印的效果實現了發明者「擴大知識和真理」的初衷,但是,對政府信息的過度保密也是巨大的沖擊,乃至五角大樓的內部文件被公開。這是壹個技術進步誘致制度變遷的經典案例,但更主要的是告訴世人:信息消費不管免費與否,它是整個經濟民主與消費自由的重要組成部分。壹個以國家秘密或社會穩定為由壓制言論自由、截斷信息流動的管理體系,本質上就是反經濟民主的。
大框管理就其內在邏輯而言,是不能自洽的,這是因為在經濟利益層面它很粗暴,旨在保證統治階層的收入水平不受外界影響,其他均被視為不足為道;另壹方面,為保證這個大框的有效存在,必然制定諸多規制,就是用繁密的法律條文限制非統治階層謀求自己的利益。這個內在矛盾直接表現為政治腐敗。當然,政治腐敗只是很近晚的視角,它在歷史文化層面又是合法的。不妨看看兩個制度體系相對完整的中國王朝經驗,壹個是明朝,壹個是唐朝。(這裏的時序之倒是有意安排的,從利益而制度的分析較為便當。)
二、傳統陷阱:復制性的空茫性
明朝的財政制度(食貨)核心是「吃飯問題」,謂之「國家經費,莫大於祿餉」,第壹等級或第壹項制度設置條文是「定諸王公主歲供之數」。至於官僚體系的歲供(工資)不須引入與展開,只看這個經費制度的恩典性就知道今之江山主義或曰封建社會主義是有其文化合法性的,所以,習近平治下的黨權更願恢復傳統文化的影響力。明朝財政制度的恩典性受到了王朝經濟能力遞減的影響,但是,本質未變,例證是:「宗室有罪革爵者曰庶人。英宗初,頗給予糧,嘉慶中,月支米六石。萬歷中減至二石或壹石。」形象地說,紅色貴族人員犯罪之後,仍可以領到最低限額基本工資,而平民出身者則無此幸運。
唐朝財政制度裏的保證等級序列雖然沒明朝那樣露骨,但是,恩典性特征十分明顯,其如李治即位之初,對其祖父李淵做隋朝官員時的低級隨從予以專門賞賜,「高祖時婿徒隨材擢用,賜高年衣物粟帛各有差」。隨著王朝統治的鞏固,最高統治者更偏好對自己的恩典,即從占有自由支配的巨額財政收入上滿足自己的效用。比如,李隆基時代通過極為惡劣的稅收制度與稅官任命,積累高額財政贏余,到內戰發生的危急情況下,都不想動作,還要從社會博取戰爭專項費用。史書記曰:「及安祿山反於範陽,兩京倉庫盈溢而不可名。楊國忠設計,稱不可耗正庫之物,乃使禦史崔眾於河東納錢度僧尼道士,旬日間得錢百萬。」後來的戰爭進程不僅使那些花錢買僧尼道資格的人喪失了重大經濟利益,而且,西安與洛陽的皇家財政實物儲存被叛軍所得。唐朝中後期的財政制度失敗完全起因於玄宗時代的昏悖。後世專寫的該朝《食貨誌》序言部分(可比照中共國家憲法文本的序言來理解這壹格式),對導致財政制度惡化的玄宗時代政策制定人進行了嚴肅道德批判:「太平既久,天下於安,人不願亂。而此數人,設詭計以侵擾之,凡二十五人,同為剝喪,而人無敢言。」這種批評是有局限性的,盡管不能拿現代政治文明標準去衡量久遠的歷史狀況,但是,此二十五人行為所依賴的制度體系提供了致「人無敢言」的法律基礎,才是問題的另壹本真。所以,就算到今天中共國家將大框管理推到極致的時候,法律支持仍不可或缺。簡言之,大框管理的概貌是:經濟政策粗放,法律條文嚴密。
中共國家的法律體是正當嗎?或者,近期的文化特定復制性能實心化嗎?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不管謂其法系屬大陸法系還是蘇俄法系,都是加進現代性因素的中華法系。既然有現代因素,就不可能不與宗教相關聯;其次,中共國家的宗教本質是個人崇拜(現實的人僭越彼岸的神)加上傳統文化的宗教化提升。然而,孔儒與宋明理學終究沒突破亞宗教地位。所以,這個有現代性因素的法律體系必然是混亂的,結果呢,習近平政治掉進商鞅主義陷阱,追求那種「使法必行之法」的法制(與「法治」不同)理想。習近平對商鞅主義(比孔儒更強大的精英政治傳統)的癡迷無須展開論述,並且,我本人也有民主轉型科學內的相關專題論述。在本文中要說的是,習近平政治體系是個比商鞅主義更蹩腳的東西。商鞅主張體制內低福利,必須做到「刑九賞壹」而不是相反的「賞九刑壹」。對比之下,習近平政治繼承自中共建政以來的體制內高福利本質上是「賞九罰壹」而絕非「刑九賞壹」。這是中共國家委內瑞拉化的另壹重要原因。
極權主義政權史已經表明,它由於虛化宗教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導致了社會道德崩解,而從經濟民主角度講,那種惡劣政策等於消滅了庶眾免費精神消費的合法層面。同時,道德崩解也使法律空心化情形更加嚴重。回觀純學術史,法律的現代性至少有兩點是基石性的:第壹,不考慮宗教因素,不僅無法認識美國法律史,而且,「也無法理解十九世紀的美國法律」;第二,「宗教觀念」在現代歐洲大陸債法的歷史中起過重大作用。純理論分析結合中國委內瑞拉化趨勢,可以得出三個實證政治學結論:(壹)所有的政教分離政治治理模式均是最小化宗教對行政的影響,而對法律的影響不曾也不可能隔絕;(二)習近平政治與已經失敗的極權主義政權史的命運壹樣,是反現代性的;(三)習近平政治的威權主義思想資源更多地來源於中國傳統(尤其商鞅主義)而非已經有過的國際政治的國家案例,所以,它最終必然是反人民的。
三、兩個四條:結構性的決定性
反人民,是商鞅主義的核心,這個核心性也是北宋王安石改革失敗的最重要原因。在個體思維質量上,王安石更是大有問題:明明商鞅(以及其後所有改革者)並未能解「使法必行」的困局,但他還是以詩句「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來歌頌商鞅。這裏面的寄寓可以理解,但它並不構成不負改革之敗責任的理由。同理,習近平的所謂全面改革之大敗,在歷史書寫方面有意義甚或很悲壯,但這並不構成今日免責的理由,尤其是厲行威權主義給社會造成的傷害是無法免責的。這當中,「七〇九」事件表現出對人民裏面「無官而長」的公共人物的極端仇視,而後者正是建構公民社會、推動民主轉型的高能人力資源;北京火災後的大驅趕事件則表現對人民裏面「無祿而富」的嫉妒,而後者則是過來有限經濟民主、消費自由的壹大成果。
習近平政治從全面改革到全面失敗意味著中國社會轉型的必要。轉型科學與政治實踐必須維護庶眾的經濟民主、消費自由,而做到這壹點就必須否定大框管理而進行反框設計。反框設計的要點必然是:第壹,名義全民回歸實質全民,把國家管控下的所謂國有資產量化給人民;第二,農村土地取消名義上的集體所有制,完全回歸農民個人所有,是否實行集體制則取決於各傳統單元的集體表決意願,而不是全國統壹法律;第三,全面免費醫療,高等教育分成嚴格的公立與私立兩塊,公立壹塊免費;第四,建立國家財政支撐的青年住房平權基金,讓工作狀態的婚齡青年獲得五到十年的無租金住房,而後,再用個人的積累進行私有房屋購置。這四條是結構性的,也是決定性的;沒有這四條,民主轉型後,整個社會的經濟民主質量會很低,消費自由也不會有質量上的提升。
民主轉型的社會政治基礎仍然不可忽略,盡管上述的結構性與決定性很有影子內閣性質。所以,相應的文化倫理必要性選擇是:(壹)對威權主義暨個人崇拜的傳統進行批判;(二)對源自傳統的個性獨立文化予以光大;(三)推進平民主義觀念,尤以教育中的適當學歷為主;(四)政教分離基礎上的廣泛法因吸收,即是諸宗教中的善性與良治觀點壹起構成新法系的價值基礎。這當中,第壹條與第三條更具實踐性也可以短期見效。比如說,大框管理的反動性在文化上,它與商鞅主義關聯,似乎表現出創造性,因為「不法古,不修今」的氣概意味著壹切規範(條框)均可造成與眾不同的變異,從而制造出行為者被崇拜的氣氛。然而,此等「兩不」正是獨裁主義分子知識上無可能的印證,即是說,某種制度設計既不精煉歷史以提有益也不調研現狀以合人望,那麽,它肯定是無效的。狹義到經濟領域,只能是規模性推進而不計較會計學上的可能。中共國家政權史上的大躍進(大煉鋼鐵)就是此等貨色。至於「平民主義——適當學歷」這個理性民粹結構已由特朗普政治的成功予以證實,在競選時他說:「我愛受教育程度低的人。」壹般理解這是競選策略,但實質上,整個資本主義生產體系出現問題,在教育投資上最直接地傷害了底層社會;壹方面,教育質量下降,使受教育者及其家庭難以獲得消費者剩余;另壹方面,像貨幣現象的通脹壹樣,文憑通脹成為社會常態。
關於個性獨立文化與宗教共構法系價值可以用壹個著名反論來說明,是為普魯東與曾經的政治合作者馬克思的「免談」。前者反對新的偏執、新的使徒姿態,因此,要鼓勵不同意見暨反對壹切排他主義。這是後者所無法接受的,因此,也就導致了前者所說的「否則,免談」。「共產主義這種讓生氣、絕對不容異己的狹隘性」當然導致它的政治失敗,因此,蘇聯的政權實踐出了如此結果:政治精英對學術界的統治,聲勢浩大的異己思想整風,異己少數民族的大規模安置。等等。這樣的政權在法律、經濟諸方面明顯失敗不是任何改革所挽救得了的!
結論 轉型乃道德自新機會
極權主義政權史表明,它們拒不承認自己在法律、經濟、宗教、文化諸方面的全面失敗,「改革」不僅是欺騙社會的幌子,也是統治體系的致幻劑。為了防止幻想被異見力量打破,政權會采取違背自己法律的政治打擊,實行國家恐怖主義。中共國家的「七〇九事件」的國家恐怖主義性質既不亞於此前二十六年的廣場開槍,也不亞於蘇聯對社會精英的殘酷流放。然而,無論如操弄「改革」符號,極權主義政權最終在經濟方面必然表現為社會達爾文主義。社會達爾文主義不僅表現在巨大的社會不公平方面,而且,隱蔽地表現在大框管理的政策操作中。比如,經濟政策頂尖決策層根本不擔心銀行壞賬,因為那些壞賬經由國家權力可以瞬間攤銷給公眾(狹義為儲戶)。
外國觀察家對攤銷行為津津樂道:「壞賬規模有可能比壹些人所說的少百分之四十;因為他們沒有註意到壹個事實,即壞賬中的這壹部分可以全部被銷賬。」當然,壹些具有分析能力的資產高凈值人士為了避險,開始向海外轉移自己的資產。忽略這個微觀層面問題不計,針對大框管理的反框設計放在轉型科學裏面,本質上是給中國社會壹次經濟道德自新的機會。這次機會到來後,自然會消滅可惡的社會達爾文主義。
改造社會必須深化民主
人類生命要永續不滅就必須要走向世界大同,古代就有人有了這種意識,否則人類必互砍而亡,而大同首先要求人類必須有愛人如已的精神,不愛人是不可能大同的,但是愛人是要用具體的方法與手段作基礎去實現的,籠統地講大同沒有現實意義,必須有核心價值觀的方法與手段,本人不才提出過三個民主理論,就是為了實大同而創的。
因為人類社會太復雜,世界要想大同,只能走民主化的大同,而單方面的民主化必仍是不平等的社會,不可能是真正的大同,所以,必須要全面的民主化.全面的民主化整合起來看也就是在政治.經濟.文化三個方面的民主化,所以本人認為三個民主就是實現大同的價值觀與理論工具,當然本人只是作了壹個總述,具體的還要在實踐中去探索.檢驗與完成.
所謂三個民主即:政治民主、經濟民主、文化民主.人類壹切活動不超出這三方面.
政治民主分為國際政治民主與國內政治民主兩大範圍。國際政治民主上我主張聯合國升級進化為世界聯邦民主政府,軍隊世界化,統壹化,駐紮世界各地。各個聯邦國只保留有自主權的警察系統.國內政治民主上我主張是社會主義大眾民主憲政(包括:社會主義大眾民主政黨立憲制,這個是資本主義君主立憲制的進化,有人也說可以叫黨主立憲制,適合於當代的民主國家).
經濟民主分為國際經濟民主,國內經濟民主,及企業內經濟民主。國際經濟民主是以全球重要及稀有資源共享,先按全球人口有計劃的配額化的民主協商分配,然後各自根據需要可以轉讓配額,達到各取所需目的.國內經濟民主是以國家範圍內的資源由全民的共產共享和企業內經濟民主是以“耕者有其田、工者有其股”為主要標誌的按照資源股,投資股,勞動股三方共享的人人有股的集體共享。
文化民主以人權至上為原則,包容壹切宗教神話及主義信仰,並用現代科學化解讀壹切,使各種文化公平竟爭,有用的就保留,無用的棄之,從而合眾歸壹,把世界融合為真正的以人為本,自由民主,天人合壹,與自然和諧的普世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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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民主目的是使人民真正的當家作主,這是壹切的關鍵.經濟民主目的是共同富裕,人人有股,消除階級與階級鬥爭,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文化民主目的消除意識上思維上族群上的鬥爭,使人類走向融合和解,文明理性科學!
一國先在國內建壹個小範圍的大同試驗區,也就是搞壹個小天國的試驗,成功後再到區域內,最後走向國際,直至世界大同!
三個民主是理想主義理論,目標直指真正的民主化的共產共享的天國大同世界,它指明了未來方向,但並不是要求革命式的壹步到位,而是與生產力發展同步,通過民主化大同壹步步地逼近理想狀態.原則上以非暴力運動為主導,先建立具體的三個民主的制度基礎,並倡導基督的愛人如已的精神來實現人類的和解.如果沒有愛人如已的精神是永遠不能實現大同的。
最後總結壹下大同價值觀就是:"三個民主壹個愛",沒有愛其他壹切都是白說,愛是大同的頭與上體,而三個民主是其的支架下體基礎,如同鼎之三足,少壹個都不行的。沒有基礎支架就不可能產生真正的愛。
經濟民主的制度設計
各國的產業民主
經由以上各學者以及團體針對其不同角度對產業民主所下的定義,我們仍有必要針對產業民主在各先進國家實施之現況作一了解,故我們選定對產業民主制度的執行有一套完善制度的德國,及推行產業民主制度甚早的英國,還有與我們國情相近的日本。以下,即為我們對這三個國家實施產業民主制度之探討。
(一)德國
在路心鏡所撰的「工業民主制下勞工參與管理之研究」論文中提到,德國在戰後,由於是戰敗國,故陷入了經濟恐慌的困境,再加上日耳曼民族傳統守紀律、重秩序的性格,因此工業民主在德國變成了最系統化的典型,一切以法為依歸,採立法方式行之。
而高崇耀在「德國的工業民主制度」一文中更指出,德國政府藉由立法、法令解釋、與法院的判決所創造出來的工業民主制度,使德國數十年來勞資關係始終保持和諧,爭議極少發生,勞工生產力也一直名列世界前茅。
我們將從德國實施工業民主的演進,包括相關法令制定的過程及運作機制作一陳述。
1、德國工業民主制度的演進
根據胡旻欣「西德工業民主制度之研究」之論文,德國本身讓勞工參與企業經營的立法構想,是始於1848年在法蘭克福國民大會上所提出之工廠法草案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這個草案並未完成立法手續,但有些企業家仍將這種「勞工委員會」引進到他們的工廠,讓其員工有機會提出他們的要求,以便勞動者得藉此機構將工廠內各種苦衷及煩惱反映給雇主,並作為解決問題的參考。故當時雖還沒有真正法律上的依據,但事實上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已有勞工委員會的設置,但這均為任意性的,設置與否均任由雇主自行決定。
德國的工業民主,其正式見諸於法律,可追溯至1916年,時值第一次世界大戰,政府規定某些重要產業需設置員工代表會,至1920年員工代表法始採強制施行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勞工對企業層次的影響力因各種有關共同決定權的法令陸續制定而逐漸增強,在「勞動者特刊」一書中列出,其中較重要者如下:
A、1951年的「煤鋼鐵業共同決定法」:規定受雇員工超過1000人之煤鋼鐵業,監事會中應有二分之一的勞工代表,勞資雙方具完全相等之共同決定權利,董事會中則設一名由勞工推選之勞工董事,負責人事與福利事務。
B、1952年的「聯邦企業組織法規」:將共同決定制延伸至煤鋼鐵業之外,規定500人以上企業的監事會中應有三分之一的勞工代表。
C、1976年的「員工共同決定法」:規定僱用超過2000人以上企業的監事會中應有二分之一的勞工代表,其勞資雙方在監事會具均等共同決定權。
2、工業民主的運作機制
在高崇耀「德國的工業民主制度」一文中提到,德國的工業關係體系同時建立在三個不同的層次上:第一是企業層次,由個別雇主與其員工代表會在共同決定權上的交涉;第二是產業層次,由雇主團體與工會在團體協商權上的交涉;第三是全國層次,由雇主團體、工會與政府三方在全國一致性事務之協商交涉。而在「西德工業民主制度之研究」中,吳旻欣指出,德國工業民主的工業關係體系,其基礎主要靠下列三個次體系來運作:
A、員工代表會
執行共同決定權的基本單位是員工代表會,其法定適用對象為僱用勞工人數在五人或五人以上之民營企業。員工代表會的主要工作,自然是在改善資雙方對立的態度,進而促進雙方的感情,加強雙方意見的溝通,使企業進行順利,資方的營業獲得增進,而勞方的生活也得到改善。
員工代表會每年應召開四次之工廠會議,且應邀請資方代表參加,資方代表每年至少應有一次在會中報告該廠場之人事、福利、營運政策與狀況,以及未來營運計劃等。
張立民於「員工參與式管理制度在我國企業的應用~以大高雄地區為例」論文中認為,員工代表會的一般任務為:Ⅰ.對於員工及企業有關之措施提出建議案 Ⅱ.就企業協約中有利於員工之規定予以執行上的監督 Ⅲ.接受員工的訴訟及勞資爭議的處理 Ⅳ.安插傷殘者或其他需要保護在企業內就職的員工之工作。
B、監事會
根據高崇耀在「德國的工業民主制度」一文中指出,在廠場層級,既有由一般員工所選舉代表組成之員工代表會,在企業層級,則有員工與工會選出之勞工代表,以與股東代表共組成之監事會,以便使勞工能在更高層次參與企業之決策。
監事會的主席與副主席由全體監事代表的三分之二同意產生。如經投票無法達到三分之二多數,則依法主席由資方代表選之,另副主席由勞方代表選之。故實務上,主席多由資方代表選任。
這種由勞資雙方代表組成且依法每年需召開二至四次的企業內監事會,應負責執行下列職務: Ⅰ.依企業內組織章程所規定之重大政策或計劃的決定 Ⅱ.指定董事會之董事人選 Ⅲ.監督董事會執行業務。
C、董事會
德國企業之董事會應設置一席勞工董事,在吳旻欣的「西德工業民主制度之研究」一文中提到,依目前西德的立法規定,只有煤鋼鐵業及員工二千名以上的企業才能設立勞工董事。勞工董事的任免程序與一般企業之董事類似,是根據監事會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數決任免之。
雖然與其他資方董事共同處理及決定企業之一般經營事務,企業董事通常較著重人事及福利方面之政策,亦即勞工董事同時肩負有企業經營成敗與維護其所代表勞方工之權益的雙重使命。
董事會運作時,其所作之各項決策需每年向監事會至少報告一次。高崇耀在「德國的工業民主制度」一文中也說到,監事會之監督董事會的權利也不是絕對的,如監事會不同意董事會之決策時,董事會可能將它再交由股東大會來決定,後者之裁決通常較監事會之決定效力高。整體來說,因為董事會是執行企業事務之常設機構,且又有大量專家輔佐,故其在企業內是比監事會更有權力的一個組織。
張立民在「員工參與式管理制度在我國企業的應用~以大高雄地區為例」論文中指出,德國的公司是採取兩層級的組織結構,分為董事會與監事會,亦稱「董監雙元制」。監事會有權指派董事會,可以說是最高的監督機構;董事會則負責實際經營。董監事會的成員均係兼職,一年開會通常不到四次,主要的任務有下列幾項: Ⅰ.考核公司的營運方案,並隨時監督業務活動。Ⅱ.對公司重要的業務決策,享有決定權。Ⅲ.可選任公司之董事,當董事會意圖不軌,影響公司營運時,可予以解散。Ⅳ.詳細查核公司之財務報表及帳目。Ⅴ.對公司年度決算,股利及紅利的分配有審查權。
(二)英國
英國勞工對於產業民主中所謂「高度參與」,即由勞方代表進入董事會一事,受限於英國工會傳統上與資方持相互對立的立場下,無法真正落實產業民主中由勞資雙方共同管理企業的各項政策或措施。雖然如此對於勞工本身的權益、勞動條件、工資等較切身的問題,卻是積極的參與,因此透過與資方談判,協商等機制的團體協商、共同諮商就成為目前英國的產業民主最主要的形式。英國的大儒韋伯夫婦二人在產業民主主義一書中提到「產業之問題在於將何物,如何地,以何種勞動條件下產製。而決定何物的是消費者,決定如何地的是專家們,而工會則只參與以何種勞動條件下產製。」該書繼續提到:「產業民主主義是利用勞僱之集體行動之勞動條件改善運動,也就團體交涉。」
以下,將先針對英國的勞方、資方、政府三方之立場,來了解產業民主在英國之情形,並針對其現有的制度,即共同諮商、團體交涉二項制度在英國之實施成效並提出有效之建議。
1、英國的產業民主:勞、資、政三方之立場
在英國政府對產業民主的看法上,胡國堅先生於「產業民主在英國」 一文中談到:「在1970年代,產業民主在英國是一個相當熱門的議題。當時英國由工黨所執政,工黨基於本身政黨屬性及社會對此一議題的關注,遂指派英國貿易部由巴洛克公爵(Lord Bullock)進行產業民主問題的研究,工黨於1978年提出白皮書,還來不及立法即在1979 年大選失敗,產業民主理念因而失去普及性落實的機會。」
繼之而起的保守黨,於1982年通過的僱用法中規定一個公司如超過250人就應該有適當的規畫將公司的資訊讓員工了解,使有助於公司與員工協商重大事情也只是礙於社會及潮流的趨勢。林大鈞先生於英國產業民主制度回與展望(一)一文中認為:「保守黨對工會所採取的打壓政策及對產業民主所持保留的態度以及工黨每逢大選皆敗,是致使產業民主無法在英國真正實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
資方對產業民主的看法上,胡國堅先生於「產業民主在英國」一文中談到:「資方對於產業民主中讓勞工出席董事會,參與決策的看法上,除了認為對原有的管理階層造成威脅及高階管理者所享有的種種利益受到影響之外,另一重要因素就是英國的工會在1970年代展現出驚人的消極性力量(罷工不斷)。資方對此極為畏懼,深恐如果讓勞工參與董事會將使工會如虎添翼,後果不知是何局面。而有些企業即使有勞工參與董事會,通常是在工會力量大時藉著參與的途徑來弱化工會的力量,所有的決策在勞工參與之前即已決定;違反產業民主中勞資合作之基本精神。」
勞方在產業民主的看法上,其反對的理由並不一致。胡國堅先生於「產業民主在英國」,一文中談到:「工會中左翼的觀點認為勞工階級不應與資產階級合作。右翼工運人士反對勞工參與董事會者則強調勞工應遵循傳統的集體爭議途徑來爭取勞工權益。對於勞工進入董事會的功能也有所質疑,因為勞工董事所佔名額有限,故在表決時必然成為輸家。在這種情況下,勞工參與董事會很可能不但得不到好處,還可能變成替資方背書而己。而在一些已讓勞工進入董事會的產業中,工會往往被合入公司而失去抗衡的力量。因此,英國的勞工傾向以集體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再加上英國工會過去的強勢作為及抗爭手段,令英國的資方不得不和工會談判,工會通常由此一過程保障了其自身的利益,因此對產業民主的理念並不怎麼熱衷。」朱柔若先生於「社會變遷中的勞工問題」一書中則認為:「工會對產業民主制度的認識,實際運作機制的了解有限,以及堅持工人是生產關係中之絕對主體的意識形態,在產業民主制度推行的失敗有密切的關連。」
2、英國產業民主的現制
林大鈞先生於「英國產業民主制度回與展望(二)」一文中提到目前英國在實施產業民主的相關制度的情形與成效:
A、共同諮商
英國企業內產業民主制主要形式之一,其為一種由勞資雙方依自願方式,共同選派代表組成之機構。英國政府對於其成立、組織及解散,均採自由放任政策,對於內部組織,職權,任務等,亦不干涉,由各企業自由決定。故其實施情形,各企業頗有差異。一般來說,其實施目的在於:1促使勞工運用知識及誠意,努力達成企業目。2增進勞工對於企業之認同感及改善工業關係。3提供勞工宣洩不滿情緒之管道。另有參與企業日常事務決策之機會。惟其決議案只是建議性質,並無強制執行效力,企業經營權仍操在資方手中。
B、團體交涉
1970年的工業關係法案第一條即規定,自由及負責之團體交涉為推動良好工業關係之基礎。
全國性團體交涉仍普遍,但廠場層級之團體交涉己日漸盛行。團體交涉之項目範圍,傳統上僅包括工資或其他勞動條件,雇主強烈反對與勞方共同決定有關生產事項以及勞工之僱用、解僱以及財務及營業有關事項等。但根據英國皇家多諾凡委員會之調查報告顯示:工廠事項進行團體交涉時,其談判事項之範圍,一般包括:工作分配、工作量、安全與衛生、人機配備、工作遷調、加班、懲戒、停職、解僱任用、學徒等。若干工廠幹事甚至要求討論企業之事務有關事項。
勞資雙方為協商增進企業內人力資源運用之方法,共同訂定各項生產力改進措施之細節,另進行生產力談判(Productivity Bargaining),簽訂生產力協約(the Productivity Agreement)。此亦為廣義的團體協約之一種,其目的在使基層勞工有機會參與談判程序,以運用其資方賦權及發展其潛能。
團體交涉與勞資諮商通常並無明顯界限,企業內現行團體之項目範圍,已超過傳統上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之領域,許多企業已將原列為勞資諮商之事項也列入團體交涉項目。根據調查,大多數企業位設有團體交涉機構,其中有百分之十三單純作為勞資間之團體交涉,而有百分之三十二,具有團體交涉與共同諮商雙重功能。對於資方及管理人員而言,僅約有百分之十認為團體交涉機構並不十分有效。
根據英國之經驗,共同諮商欲行之有效,必需勞資雙方共同努力。若高階管理人員不熱衷出席會議,重要事項不列入議程,且不重視勞工之意見,或勞工代表將會議視為工作中偷閒之方式,則共同諮商制度難免失敗。反之,若能獲得勞資雙方支持,妥善慬謹的規劃,對於會議代表施以適當訓練,則較能成功。
(三)日本
產業民主在日本一般都稱為「日本企業的經營研究」,同樣處於亞洲的日本,擁有一個特點──「終身任職」制度。在張天開的「各國勞資關係制度」一書中也有提到,日本員工從進入一直到退休,都待在同一家企業;因此工會多受到僱主的控制,有「公司工會」的嫌疑,但也因為企業文化的關係,日本的產業民主不如德國式的產業民主,但其意義卻和產業民主有密切的關係,值得比較,因此我們在此簡單的敘述日本的產業民主。
以下,我們將日本的產業民主,就是其所謂的「經營參與」加以探討,分別以日本經營參與的引進、經營參與的意義、經營參與的形態、經營參與與勞資關係此四方面作一說明。
1、日本經營參與的引進
A、日本「經營參與論」的風起雲湧
日本有關經營參與的議論,於70年代後急速抬頭,肇因於公害問題、通貨膨脹問題,而展開的對企業之強烈批判行動中,勞資團體亦相繼提出各種形式的經營參與論。
同盟與日經連於1974年設置「全員經營、經營參與共同研究會」。次年同盟在召開之大會中,提出「實施經營參與體制方案」,揭「讓工會推薦的代表,參與企業監事會」的方針。同年中,社會經濟國民會議、生產性本部等,分別發表有關經營參與的論點。1976年也都有發表相關研究報告書。
B、個別企業的推行
日本若干企業早已實際跨出「經營參與」的腳步。在當時企業經營參與的實施步調雖然並不快,然而終究給予其他企業「示範帶頭」的作用。例如:
Ⅰ.產經新聞在1974年,已同意依勞動協約,讓工會委員長列席董事會,並承認工會對於「負責營務的重要幹部」之人事干預權。
Ⅱ.日立造船在1975年修改勞動協約,承認工會參與經營審議會的權利。
Ⅲ.松下電器則嘗試導入「勞工出任董監事制」,由原任之工會委員長就任董事。
C、日本的經營參與異於西歐
日本戰後的社會改革,造成企業資本與經營的分離,這與西歐的經營者擁有大量資本的現象不同,也因此導致日本在實施經營參與上與歐洲的差異。主要是因──勞資關係──的不同使日本大企業亦異於西歐。在資方擁有「絕對經營權」體制下,工會在團體交涉及其他方面的權利多被壓抑,無法及於西歐「產業民主主義」的水準。也因此導致「經營參與」無法成為企業中實際問題的焦點。日本企業在強化經營體制的實施下,藉著名為「參與性的管理」,而實質上為勞務管理手段的「小集團管理」之普及,和兼併團體交涉功能的勞資議制之擴充,展開日本式的經營參與。此觀念在「勞工行政58期中看看別人,想想自己一文中」有提出。
2、經營參與的意義
A、經營參與的一般定義
經營參與,即為針對此定義下的「企業經營權」之參與;亦即企業活動中所必需的勞動者,以其身份,在其職位上,對於企業經營權的參與。勞動者的經營參與,乃指勞動者個人,或組織的代表,針對企業或工廠內,管理者對於經營方針、投資計畫等屬於經營權事項的決策或執行,發表意見,或擁有某種程度的規範作用。
B、經營參與在日本的代表意義
日本式經營參與,基於「勞資間並不存在階級利益對立」的觀念,兼之勞動工會採取企業內組織的形態,無法擺脫「企業歸屬意識」的前提下,究其而言,經營者所期待於經營參與的,不如說是勞動工會放棄原有職責,以企業的經營管理、勞務管理的協助身份和立場,達到企業提高生產性及合理化的經營目標。
C、日本經營參與定型於「勞資協議制」的說法
工會於配合企業「提高生產性」和「合理化」政策的行動上,使工會變質為企業的生產協助機關。因此充實勞資協議制並強化其功能。但並不等於經營參與,也無法完全代表經營參的所有實況。只能視它為有相當重要的份量。
3、日本經營參與的形態
A、「參與層次」的形態及內容
經營參與在「層次」上的形態,一般區分為企業層次、事業所層次和現場層次。在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陳周欽的碩士論文,日本企業經營之研究一書中就有提到這三個層次,並有詳加探討。
Ⅰ.企業高階層次的經營參與:著眼於和企業發展有關的經營方針、決策問題、經營計劃、生產銷售策略、研發等等。通常是指「勞工出任董監事制」。此制度,或類似制度的導入,主要是由經營者發起,目的在確保員工對於經營危機中的企業之協助,或謀求企業人心之整合。因此並非僅限於「勞工出任董監事制」。但在經營決策上,有朝勞資會議的上層擴大的趨向。不在「黑盒子」中作業,但正式成立「經營決策為討論事項」的勞資高階會議仍少數。但在非正式的勞資高階懇談場合中,經營者委婉地向工會解說特定的經營政,或與戰略決定的有關消息,或聽取勞方意向動態的情況。
Ⅱ.事業所層次的經營參與:大多透過勞資協議制,參與企業經營權的執行之有關事項、雇用、昇遷、人事制度規則等等。屬於「勞資協議制」的範圍。透過事前協議、團體交涉或勞資協議制度,對於經營權予以預先的、內部的規制。
Ⅲ.現場層次的經營參與:和日常企業活動有關,包括每季或每月的生產計劃、勞動環境及待遇福利。與前兩種層次的參與不同,是為直接參與。利用目標管理、參與性領導、工作擴展和強化、自發性小集團活動等「參與性的管理活動」,在日本被大力推展。和日本集團主義方式結合,產生獨特的日本式運作方式。重點則放在集團目標上,採取集團性的作法。包括QCC(品管圈)、自主管理、無缺點運動、等方式,是日本勞資關係中,經營參與中的重要一面。
B、「參與執行方式」的形態
在日本的形態在一般各國的形情有所不同,大致如下:
Ⅰ.「經營決策」與「所有」之參與
日本企業內經營協議會的活用,可達實質上的經營參與,且日本的團體交涉和勞資協議制,在個別企業、事業所內,立於支配性的優越地位,二者功能上的相輔相成。在探討日本的經營參與時,除團體交涉和勞資協議制外,僅能限定於「勞工出任董監事制」及現場層次的勞動者參與等範圍。
Ⅱ.「工作」之參與
工作的上的參與,係透過現場的小集團活動等方式,在企業間廣泛展開,技術革新與生產力向上運動的強力推進下,提高從業員工作意願,唯有重視工作場上下意思之溝通,和激勵勞動者的自發參與意願著手。
4、日本經營參與與勞資關係
經營參與型勞資關係,為日本勞資關係的特色。基於「全員參與」之構想的日本經營參與,其特質與日本式經營及勞資關係的特質密不可分。形成日本勞資關係的最主要因素,在勞工行政書中胡國堅先生就提到,日本有「家意識」及「企業集團意識」導致強烈的「一體感」和「整合思想」。存在日本企業經營中的:與企業契合的工會意識,以企業為中心的家意識及終身雇用制的施行等,成為促進經營參與的誘因。
因此,日本企業中的監事會,其所具之權限和功能相當有限,不如德國之權限。因此在日本,勞動者代表參與監事會的情形,在實質上仍稱不上經營參與。因為在日本大企業的權力結構和決策結構,存在著「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及「經營者支配體制」的特徵,大企業的經營者(社長),擁有企業最高決策的決定權,董事會成為形式化的虛設組織。
社會民主主義的經濟制度
無論哪個國家,要想確保科學發展,確保和諧繁榮,確保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升,除了在政治方面建立完善的民主體制,更要在經濟方面構築科學的管理體系,最終構建公平合理的社會制度。
盡管公私混合制是全體人民共有壹部分生產要素,另壹部分歸個人所有的所有制形式,但由於兩者不僅同時對經濟產生作用,還通過市場需要配置資源,調控經濟運行,更借助市場監控和調節,對市場缺陷及時進行彌補修正,因此既符合國家發展要求,也符合社會發展目標,又符合人民生活需要。
進壹步說,公私混合制是指在生產社會化和專業分工進壹步發展的條件下,各種不同所有制經濟按照壹定的原則,主要以入股的方式將生產要素組織起來,進行統壹經營、按股分紅並負有限責任的所有制經濟形式。公私混合制中的私有成分,並不改變公有經濟的性質,而其公有經濟成分通過與其他所有制經濟的融合,不僅能更好地發揮
公有經濟凝結其他經濟成分形成規模經濟效益,還能保證和促進公有資本保值增值。
由於以公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制不僅借助公有生產要素對經濟產生作用,也借助私有生產要素對經濟產生作用,並推行新凱恩斯主義提倡的政府管控的自由市場經濟,而其指導思想是國家在通過市場需要配置資源、調控經濟運行的過程中,不斷借助市場監控和調節,對市場缺陷進行彌補修正,使之不但符合國家發展要求,也符合社會發展目標,還符合人民生活需要,因此,不管哪個國家,都應確立並維護以公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所有制在國家中的主導地位,以至於確立並維護公有經濟在國家中的主導地位,這樣不但符合社會客觀要求,也符合經濟發展規律,還具有深遠而重要的戰略意義,最終既有利於國家科學發展,也有利於營造公平的社會環境。
1、公有經濟地位
迄今為止,經濟形態不外乎三種:壹種是私有制,壹種是公有制,壹種是公私混合制。而經濟運行方式卻僅有兩種:壹種是市場經濟,壹種是計劃經濟。
相比而言,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經濟運行方式起著主導作用,不僅影響人類發展的進程,也影響社會發展的水平,還影響人民生活的質量。由於計劃經濟是生產由統壹安排、產品由統壹分配的經濟方式,完全寵信壟斷而扼殺競爭,以致機制僵化,效率低下,缺乏生機。而市場經濟則不僅是生產由各個生產主自己安排,生產主之間互相交換產品的經濟方式,還積極維護競爭而禁止壟斷,所以富有活力,以至長盛不衰。市場經濟有兩個特點:壹是有大量獨立自主的分散決策,二是產品以交換為目的進行生產。經濟活動雖然應該有宏觀的調節,但大量獨立的決策主體才能反映經濟人的自主性和創造性,生產主要是為了交換,而不是自給自足。簡而言之,由於市場經濟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進行資源配置,因此不僅實現效益最大化,還實現效率最優化,以至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既是市場經濟的壹般規律,又是市場經濟的根本原則。
盡管私有制崇尚競爭,推崇市場經濟,不僅機制靈活,還講求效率,富有活力,可因是個人擁有生產要素,只顧追求個人利益,從而造成社會不公,最終導致貧富懸殊,導致社會變形,導致國家失衡。
盡管公有制是全體人民共有壹切生產要素,講求分配公平,可因推行壟斷,以致不僅排斥私有生產要素,還扼殺經濟競爭;不僅寵信計劃經濟,還推崇平均主義;不僅生產效率低下,還機制僵化,缺乏生機。
盡管公私混合制是全體人民共有壹部分生產要素,另壹部分歸個人所有,但由於兩者不僅同時對經濟產生作用,還通過市場需要配置資源,調控經濟運行,更借助市場監控和調節,對市場缺陷及時進行彌補修正,因此既符合國家發展要求,也符合社會發展目標,又符合人民生活需要。
具體地說,公私混合制是指在生產社會化和專業分工進壹步發展的條件下,各種不同所有制經濟按照壹定的原則,主要以入股的方式將生產要素組織起來,進行統壹經營、按股分紅並負有限責任的所有制經濟形式。公私混合制中的私有成分,並不改變公有經濟的性質,而其公有經濟成分通過與其他所有制經濟的融合,不僅能更好地發揮
公有經濟凝結其他經濟成分形成規模經濟效益,還能保證和促進公有資本保值增值。
如今,公私混合制分為兩種,壹種是以私有生產要素為主而以公有生產要素為輔的公私混合制,壹種是以公有生產要素為主而以私有生產要素為輔的公私混合制,前者從資本主義私有制自由市場經濟演變來的,而後者是從社會主義公有制高度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中演化來的。其中以私有生產要素為主的公私混合制雖能彌補市場缺陷,但不能遏制社會不公;而以公有生產要素為主的公私混合制盡管推崇公平公正,並能修補市場缺陷,但由於實行政治壟斷,不僅致使社會道德全面滑坡,也致使公有資產損失慘重,還致使腐敗到處泛濫!
在公私混合制中,代表公有生產要素的為公有經濟,而代表私有生產要素的為私有經濟,由此可見,公有經濟不等於公有制,所以並不是社會主義的表現形式;同樣私有經濟不等於私有制,因此並不是資本主義的標誌。此外,公有經濟與私有經濟並不象公有制和私有制那樣相互排斥,以至彼此水火不容,反而能在共同利益驅動下融為壹體,不是形成以公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制,就是形成以私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制。
相比較而言,以公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制,不僅比以私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制優越,還比以私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制科學,因為公有經濟不僅能集中社會大量經濟資源,混同私有經濟資源,根據市場需要進行科學配置,投入國家各項建設,而且,還以公有資本為龍頭,借助股份制吸納私有資本,既帶動各方面投資,又能實現共同增殖;既帶動內需,又能擴大出口;既帶動相關產業,又能不斷擴充就業崗位,以至於不但有助於提高生產力的水平,也有利於促進生產關系的完善;不但有助於宏觀經濟平穩運行,也有利於國民經濟持續增長;不但有助於創造各種就業門路,也有利於通過全民分紅提升社會福利標準,最終促使國家健康發展,促使社會繁榮文明,促使生活日新月異!
簡而言之,由於以公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制可使公有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因此既有利於公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也有利於非公有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更主要的是,公有經濟不僅是國家的命脈,也是國民經濟的支柱,還是國家財政收支重要的來源,既肩負調控宏觀經濟運行的使命,又擔負調整微觀產業結構的重任,不但要為社會提供大量的就業崗位,還要為社會縮小貧富差距,為社會保障體系輸送給養,為失業人員和弱勢群體提供基本生活福利。
此外,不管從社會發展規律來看,還是從經濟運行規律來看,如果社會財富過度集中、沈澱,而積累在少數人手裏,壹方面導致貧富懸殊,導致社會變形,導致國家失衡;壹方面導致社會購買能力嚴重不足,使社會經濟循環中斷,而不斷引發經濟危機,以致既危害國家發展,又損害的多數人的利益。由於私有經濟導致社會財富都積累在少數人手裏,因此通過發展公有經濟每年向全民分紅,不僅促進社會消費,還避免社會財富過度集中、沈澱,從而既達到促使經濟持續發展的目的,又能為多數人牟利。
總之,由於以公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制不僅借助公有生產要素對經濟產生作用,也借助私有生產要素對經濟產生作用,並推行新凱恩斯主義提倡的政府管控的自由市場經濟,而其指導思想是國家在通過市場需要配置資源、調控經濟運行的過程中,不斷借助市場監控和調節,對市場缺陷進行彌補修正,使之不但符合國家發展要求,也符合社會發展目標,還符合人民生活需要,因此,不管哪個國家,都應確立並維護以公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所有制在國家中的主導地位,進而確立並維護公有經濟在國家中的主導地位,這樣不但符合社會客觀要求,也符合經濟發展規律,還具有深遠而重要的戰略意義,從而既有利於國家科學發展,也有利於營造公平的社會環境。
盡管以公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所有制存在公有經濟和私有經濟之分,但彼此並非勢不兩立,反而能在共同利益驅動下有機結合起來,不但形成合力,也能相互制約,還能同甘共苦。另外,雖然公有成分超過私有份額,可兩者享有平等權利,誰都不能鑄就壟斷,只能控股經營,因為限制公有資本高度集中,迫使公有資本化整為零,只能混同私有資本組成股份制企業。而在關系國計民生的企業,公有股份至少占有壹半;對於壹般行業,公有經濟或控股或參股,或退出或不介入,這都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由於這種以公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所有制國家以公有經濟為主體,以私有經濟為輔助,因此公有經濟不僅是國家的命脈,也是國民經濟的支柱,還是國家財政收支重要的來源,既肩負調控宏觀經濟運行的使命,又擔負調整微觀產業結構的重任,並基於市場需要,配置公有資源,分布公有資產,監管公有資產經營主體,指引公有資本流動方向,監控公有資本流動速度。也就是說,為了優化調配公有資源,為了防止公有資產流失,為了促進公有資本增殖,不但酌情調整公有經濟戰略布局,還要酌情調整公有經濟運作戰線,以至酌情調整公有資源全盤布置,調整公有資產分布結構,調整公有資本流動方向及其流動速度。凡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重點產業、大型企業,公有資產都占主導地位,私有資本只起輔助作用。而其它普通行業、壹般產業、中小企業,公有資本或控股或參股,或退出或不介入。對於富有發展潛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公有資本通過風險投資,或控股或參股。如果公有資產因為企業倒閉,或者因為經營虧損,而遭受損失,壹方面通過資產重組,把損失降到最低程度,壹方面通過追究項目經理人的責任以儆效尤。而即使有些公有資本損失殆盡,只要確保絕大多數的公有資產繁衍生息,也就確保公有經濟的總體利潤不斷攀升,從而確保國民經濟持續增長,確保綜合國力越來越強,確保人民生活蒸蒸日上。
2、公有經濟管理
過去,不論是推行計劃經濟的國家,還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地區,公有經濟都由政府托管,因而,導致政資不分、政企不分;導致政府機構臃腫不說,還不務正業;導致政府直接管理公有經濟,直接配置公有資源,直接調配公有資產,以至於直接從事經濟活動,直接參與金融管理,直接幹涉企業經營等。
盡管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中國已經廢除了毛澤東時代的極權計劃經濟,而漸漸轉向市場經濟,但因為公有經濟壹直都由政府托管,所以不僅導致改革成本不斷增加,還導致開放支出不斷加大;不僅導致政府不堪重負,還導致腐敗泛濫成災;不僅導致社會怨聲載道,還導致公有經濟發展緩慢……
為此,有的學者認為這是公有經濟不能與市場經濟融合造成的,可事實上,公有經濟會使得市場經濟更有效率,而這壹論斷理論的依據出自1977年諾貝爾經濟獎獲得者詹姆斯?米德。詹姆斯?米德,他不僅是凱恩斯的學生,也是現在世界各國使用的GDP核算法的兩個發明人之壹,而他最深刻的論證就是:“公有資產的市場收益可以降低對稅收和國債的過度依賴,提高整體經濟效率。”國家如果不能依賴國有資產的市場收益,則只能依賴稅收和國債。但稅率過高會降低個人和企業工作和創新的積極性;而發行國債過多又會擡高利率,不利於生產性投資。將國有資產、稅收和國債三者做整體通盤的考慮,通過國有資產的市場收益來降低稅率和減少國債,是米德對西方“自由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貢獻。
在此以曾經的香港為例來直觀說明米德的“自由社會主義”中公有資產收益和稅收的關系。香港曾經連續數年被國際評級機構評為世界上“最自由的經濟體”,因為香港稅率很低,所以不僅鼓勵人們創業,還增強人們工作的積極性。香港之所以能承受低稅率的同時又能給居民提供免費的基本醫療,原因就在於香港政府有壹大塊公有資產——土地,而土地使用權的市場拍賣收益為政府所有。在以公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所有制中,公有資產可以發揮類似香港土地的作用,因此,不能把出賣公有資產作為發展的指導思想,尤其不能腐敗性的、運動性的、指令性的售賣公有資產。為此,米德提出“倒轉”英國的國有化模式,政府減少行政管理,但從國資中代表全民真正拿到市場收益。
以往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直接管理公有經濟,直接調劑公有資源,直接調理公有資產,直接從事經濟活動,直接參與金融管理,直接幹預企業經營等,尚且越俎代庖,尚且貽害國民經濟,尚且貽誤各行各業,既分散政府精力,又浪費公有資源;既加大政府管理費用,又損耗公有資產;既加重政府財政負擔,又亂用公有財產,結果政府焦頭爛額不說,國民經濟還每況愈下,何況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更會成事不足,敗事有余,不但損害政府基本職能,還不利於公有資源配置;不但加劇政府機構擴張,還不利於公有資產布局;不但加大政府財政支出,還不利於公有資本流動,因而,致使政府沒有幹好本職工作不說,財政赤字遞增不說,管理成本攀升不說,還使公有資源不斷亂置,還使公有資產不斷流失,還使公有資本不斷虧蝕!
首先必須明確,政府基本的職責在於捍衛人民利益,在於捍衛國家主權,在於捍衛民族尊嚴,在於維護社會安定,在於維護公有資產和私有產權,在於維護社會經濟和其它方面的秩序,在於主持社會公平公正,在於保護公民及團體的合法權益,在於基礎設施建設,在於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福利,在於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和周到的公共服務,在於制定對外政策,創造有利的國際環境,在於保障公平競爭,在於加強市場監管,在於推動可持續發展,在於促進共同富裕,在於彌補市場失靈……而不在於確定經濟增長指標,不在於直接調控宏觀經濟運作,不在於直接管理經濟,不在於直接調整公有經濟戰略布局,不在於直接調整公有資源宏觀配置,不在於直接調整公有資產分布結構,不在於直接操控公有資本流動方向和流動速度,不在於直接從事金融管理,不在於直接幹預企業經營……
因此,為了確保政府集中精力,幹好本職工作;為了確保政府精兵簡政,提高服務質量;為了確保政府輕裝上陣,切實履行職能;同時,為了確保宏觀經濟平穩運行;這了確保公有經濟持續增長;為了確保公有資源得到優化配置;為了確保公有資產不斷增殖;為了確保公有資本不斷贏利,必須專門設立壹個不受政府管制的權力機構,全面負責公有經濟的管理,而其基本職能在於調控宏觀經濟運作,不但制定公有經濟的發展戰略,也制定公有經濟的運行方針,還制定公有經濟的運作機制,並且指導公有資源配置,指導公有資產布局,指導公有資本流動。
表面上看,公有經濟管理機構同行政管理部門壹樣,都屬於國家權力執行機關,實際上是國家擁有的巨型財團,也是國家最大的經濟實體,不僅負責管理公有經濟,還負責配置公有資源,還負責監管公有資產,還負責經營公有資本。
具體下設有工業管理部、農林管理部、金融管理部、科技管理部、文教管理部、紅利分配部、衛生及綜合管理部、財務管理部、審計管理部。除了紅利分配部負責每年分紅,其他各部的職責在於優化配置公有資源,指導公有資產布局,監管公有資本流動,監控下屬各局運作。僅以工業管理部為例,其下設信息產業管理局、航空航天管理局、機械制造管理局、冶金煤炭管理局、石化輕紡管理局、軍工管理局等。
而各局的基本職責在於指導公有資本和私有資本融合,監管公有資產經營主體,監控公有資本流動。而各公有資產經營主體,直接管理公有資產,直接調動公有資本,直接調整產品結構。必須說明的是,凡是公有資本控股或參股的經營主體,不管是選人管理,還是聘人經營,都必須建立內部制約系統,建立內部監督網絡,建立內部獎懲機制。
更主要的是,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實行有工會參與的民主管理、民主經營、民主決策,以防揮霍公款,以防貪汙腐化,以防損公肥私,以防資產流失,以防資本虧蝕,以防無的放矢。
展開來說,工業管理部的職能壹是在於根據現代企業制度,不但確立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還以規範經營決策、資產保值增值、公平參與競爭、提高企業效率、增強企業活力、承擔社會責任為重點,建立企業優勝劣汰、經營者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經營機制。
二是在於不僅打造符合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的公眾公司,實現整體上市或核心業務資產上市,還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的企業集團,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和跨國經營,提升國際化經營水平。而推進企業上市發展規範運營,不但利用國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推動企業整體上市、核心業務資產上市或引進戰略投資者,成為公眾公司,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經營機制市場化,還根據上市公司管理模式和運作規則,建立企業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相關信息的制度體系。
三是在於建立公開透明規範的公有資本流動平臺,通過統籌規劃,優化完善公有資本流動平臺運營機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功能,推動公有資本控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開放性市場化重組整合,實現資源、資產、資本、資金的良性循環。另外,既健全公有資本收益保障機制,又完善覆蓋全部經營性公有資本控股企業、分級管理的公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
四是在於明確功能定位並實施分類管理,不僅突出企業市場屬性,也兼顧股權結構、產業特征、發展階段,實現差異化管理。競爭類企業,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為主要目標,兼顧社會效益;功能類企業,以完成戰略任務或國家重大專項任務為主要目標,兼顧經濟效益;而公共服務類企業,以確保項目正常運行和穩定,實現社會效益為主要目標,引入社會評價。
五是在於規範設置法人治理結構,競爭類企業,推進以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建設,強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功能,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而功能類和公共服務類企業,公有多元投資企業原則上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非多元投資企業設壹名執行董事任法定代表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或推薦監事會主席和外派監事,與企業內部監事組成監事會。功能類和公共服務類企業,外派財務總監。
六是在於建立市場化導向的選人用人和管理機制,不僅全面推行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制契約化管理,也明確責任、權利、義務,還嚴格任期管理和目標考核,保持合理的穩定性和必要的流動性。競爭類企業,按有關規定落實董事會選人用人、考核獎懲、薪酬分配權。合理提高市場化選聘比例,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企業,積極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此外,加強對董事會市場化選聘經理層工作的指導,明確選人用人標準,規範管理辦法,完善配套政策。
總之,建立完善企業領導人員發現培養、選拔任用、考核評價、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壹支勇於創新的企業家隊伍。
七是在於完善註重長效的激勵約束分配機制,不僅企業領導人員收入與職工收入、企業效益、發展目標聯動,連行業之間和企業內部都形成合理的分配激勵關系,從而建立健全企業核心骨幹長效激勵約束機制、與市場機制相適應的分配機制。符合法定條件、發展目標明確、具備再融資能力的公有資本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激勵基金計劃。人力資本密集的高新技術和創新型企業,則實施科技成果入股、專利獎勵等激勵方案。另外,完善企業領導人員薪酬體系,符合條件的競爭類企業實施股權、現金兩種類型的中長期激勵,功能類和公共服務類企業完成重大任務後,經考核配套實施專項獎勵,以至健全與長效激勵相配套的業績掛鉤,財務審計和信息披露、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約束機制。
八是在於完善公有經濟管理機構監管體制機制,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公有資本控股企業監管,健全經營性公有資本集中統壹監管的公有資本管理體制,同時,以產權為紐帶,推進產業與金融結合,加快產業與金融等各類資本優化配置,切實履行資產收益、選擇管理者和參與重大決策等出資人職責。另外,優化公有資本監管方式方法,不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法制定或參與制定公司章程,使之成為各類治理主體履職的主要依據,還加強戰略管理、發展目標、布局結構、公司治理、考核分配和風險控制等管理,從而構建科學合理的公有資本監管體系。
總之,公有經濟管理機構作為國家公有資產監管機構,主要是對全國公有資產進行價值形態上的監管。在這個平臺上,實行統壹的公有資產價值管理、財務管理,建立以“價值管理”為核心的財務管理體系,建立統壹的壹體化的信息系統,不僅使公有資產集中統壹管理和分層次、分行業管理相結合,也使統壹規範管理和個性化管理相結合,還使價值形態管理與運行同步,使資產形態管理與運行同步,使價值形態與資產形態管理、運行同步等。而通過公有經濟管理機構,國家可隨時了解和把握公有資產總體狀況、運行態勢,及時有效地進行宏觀調控。
顯然,公有經濟管理機構脫離政府獨立,不但有助於政府減肥,有助於政府加強基本職能,有助於政府幹好本職工作,有助於政府提升服務水平,有助於政府降低管理成本,有助於政府減輕財政負擔,有助於政府提高工作效率,有助於政府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和周全的公共服務……而且,有利於公有經濟混同私有經濟建立科學的經濟體系,有利於公有資源優化配置,有利於公有資產茁壯成長,有利於公有資本百花齊放,有利於公有經濟不斷結出碩果,有利於國民經濟不斷發展壯大……
不僅如此,由於公有經濟管理機構掌控社會大量經濟資源,既能根據市場需要進行科學配置,又能借此帶動、吸納、引導私有經濟資源,投入國家各項建設,而且,還以公有資本為龍頭,借助股份制吸納私有資本,既帶動各方面投資,又能實現共同增殖;既帶動內需,又能擴大出口;既帶動相關產業,又能不斷擴充就業崗位,因此不但有助於提高生產力的水平,也有利於促進生產關系的完善;不但有助於宏觀經濟平穩運行,也有利於國民經濟持續增長;不但有助於創造各種就業門路,也有利於通過全民分紅提升社會福利標準,最終不僅促使國家健康發展,也促使社會繁榮文明,還促使生活日新月異!
更重要的是,由於公有經濟管理機構只受法律約束,不受任何權力機關控制,並同行政部門壹樣,也是國家權力執行機關,雖然彼此職能各異,卻都擁有同等權力,因此,不但相互制約,也相互監督,相互促進,既擴充了分權制衡系統,又加強了分權制衡的功效。
3、公有經濟分紅
由此可見,既然公有經濟管理機構脫離政府獨立,那除了是國家權力執行機關,也是國家最大的企業集團,還是全民所有的經濟實體,而其職責則在於:既要根據市場需求配置公有資源,又要借助股份制吸納私有資本投入國家各項建設;既要肩負公有資產增殖的重任,又要擔負每年向全民分紅的使命,既要確保公有資本控股的企業可持續發展,又要滿足全民對公有資本投資的報酬率要求,而最終確保國民經濟持續增長,確保綜合國力越來越強,確保全民生活蒸蒸日上。
其中,全民分紅也就是“社會分紅”,是指每個公民,沒有任何其他條件、僅根據其年齡和家庭狀況就可以獲得免稅的社會紅利。而設立社會紅利既給每個人提供同樣的、基本的、無條件的收入來促進平等,又提供壹部分不受勞動市場靈活性所要求的變化的影響的收入,來減小個人風險。
早在1936年,米德就在《經濟分析與政策導論》壹書中已提出了“社會分紅”的構想,即國家把從投入社會化企業的資本和土地獲得利潤的壹部分作為社會分紅分給消費者,而將另壹部分作為對社會化企業的再投資。1938年,米德又在《消費者信貸和失業》壹書中進壹步明確將直接分給每個公民的“社會分紅”作為“反周期”的政策工具,使它起到在經濟蕭條時期的擴大消費的作用。
其實,在米德看來,“社會分紅”的作用遠不只是作為“反周期”
的政策工具,更重要的是“社會分紅”比有條件的“失業救濟”更能促進就業。“有條件”是指只有失業了才能領救濟,而且失業者還得證明自己在不斷找工作。而“社會分紅”則給每個公民提供同樣的、無條件的基本收入,即無論就業與否均享有“社會分紅”,這就調動了“社會分紅”受益者接受低收入職業的積極性。這乍聽起來違反直覺,因為“無條件的社會分紅”似乎比有條件的失業救濟更加削弱了接受低報酬工作的積極性。但米德用下面這個例子來反對這種直覺:
如果現行的有條件的“失業救濟”是100元,米德的方案則是,無條件的社會分紅80元,如果失業再加20元。這樣壹來,失業者如果找到工作,則不再領20元救濟,但仍有80元無條件的社會分紅。因此,只要外面工作機會的收入大於20元,就會激勵失業者去找工作。
1978年,以米德為首的“米德委員會”發表改革英國稅制的報告。
該報告認為,當代西方稅制在效率和公平兩方面都有嚴重缺陷。例如,雖然名義上英美等國個人所得稅是累進的,但有著極為復雜的減免條件,富人有很多合理避稅途徑,而工薪階層則成為納稅主體。更重要的是,當代西方稅制的管理成本很高。“米德委員會”經測算後認為,可以選擇不太低的單壹稅稅率,廢除現有的稅收減免,並同時對每個公民進行無條件的“社會分紅”。這種“單壹稅”加“社會分紅”比起現行的名義上的累進所得稅,更促進效率與公平。而米德委員會所設想的社會分紅的來源,不只是稅收,還包括公有資產的收入。
同樣,利用公有資產的收益進行社會分紅,現在世界各地有很多實踐。比如自1982年以來,美國阿拉斯加州政府用該州的石油資源收入撥款設立壹個獨立於政府之外來運營的資源永久基金,迄今連續24年給在該州居住6個月以上的公民發放社會分紅,每人每年幾百至上千美元不等。
盡管米德並不主張公有資產的全部收益都用於對公民個人的社會分紅,但認為把壹部分收益用於直接對個人的社會分紅有多種益處,除了擴大消費,除了促進就業,除了簡化稅制,直接對個人的社會分紅還可以加強人們對公有資產的關心度,還能使社會保障體制更完善。
事實上,英國在布萊爾推動下,已經向社會分紅的方向邁出了第壹步,即英國已開始給每個新生兒童壹筆錢,存入該兒童的“教育賬戶”。
過去,以私有經濟為主的國家普遍通過社會福利制度、捐贈鼓勵措施、個人收入調節稅、遺產稅、財產稅等渠道,對社會財富進行再分配,可並沒有避免社會財富過度集中、沈澱,從而既達到促進社會消費,促使經濟持續發展的目的,又能為多數人牟利。而大力發展公有經濟,借助公有經濟管理機構每年向全民分紅,並綜合利用社會福利制度、捐贈鼓勵措施、個人收入調節稅、遺產稅、財產稅等途徑,對社會財富進行再分配,那不但避免社會財富過度集中、沈澱,而積累在少數人手中,還既促進社會消費,又為多數人牟利;既加強人們對公有資產的關心度,又使社會保障體制更完善;既促進就業,簡化稅制,又促使經濟持續發展。
需要說明的是,公有經濟管理機構向全民分紅與把公有經濟股份分配給全民有所不同,原因就在於公有經濟股份分配給全民是壹種將公有資產私有化的行為,雖然分股時的行為與公民身份有關,但之後以公有資本控股的企業的分紅行為只與股份的所有權有關,也許若幹年以後,以公有資本控股的企業會同其它股份制企業沒什麽區別。而公有經濟管理機構全民分紅只與公民身份有關,因而保存以公有資本控股的企業全民所有制性質。
如果公有經濟管理機構盈利而不分紅,不但導致利潤留在內部而無法進入社會形成購買力,以致造成社會內需不足,還導致自身資金充裕,導致投資旺盛,造成局部經濟過熱,進而引發通貨膨脹。而公有經濟管理機構把利潤按壹定的比例直接分給全體公民,不僅向社會添加了經濟持續運轉的強勁動力,直接帶動消費而拉動需求,而促進經濟增長,還能減少公有經濟管理機構資金留存,防止公有經濟管理機構投資主導的通貨膨脹,以至於既能促進經濟持續增長,又能抑制通貨膨脹。
不消說,社會消費的增長可使各類企業更好的盈利,而公有經濟管理機構的盈利增加又可向全民提供更多的分紅,這是壹個不斷良性循環的發展過程。如果公有經濟管理機構把利潤留存,那就起不到這樣良性循環的作用。由於私有經濟使得社會財富積累在少數人手中,而公有經濟管理機構如把利潤留存而不分紅,必會導致社會購買能力嚴重不足,使社會經濟循環中斷,以致不斷引發經濟危機。而通過公有經濟管理機構向全民分紅,壹方面促進社會消費,壹方面避免社會財富過度集中、沈澱,從而既達到促使經濟健康發展的目的,又能為多數人牟利。
此外,公有經濟管理機構把壹部分利潤直接分給全體公民,並沒
改變社會中流通貨幣的總量,而改變的只是貨幣分配的方向。公有經濟管理機構的利潤是企業創造社會價值的體現,公民得到的貨幣與社會中的財富是相對應的,公民多消費壹點,企業相應就少消費壹點。
這樣全民分紅使百姓得到的收入才是真正的財產性收入。而通過普遍加薪並不能提高百姓的財產性收入,因為通過行政手段全國性大範圍短時間的增發工資,向社會投放的貨幣與社會中創造的財富並沒有掛鉤,也就是說購買力的增加與社會供應並不同步。這樣增發的工資只不過向社會中多投入了壹部份貨幣,只會造成貨幣貶值,從而轉化成為物價上升,使拉動內需的效果化為烏有。而全民分紅在拉動內需方面由於能惠及每個公民,具有非常精細的渠道,受益非常均等,有利於營造壹個公平的社會環境,避免了經濟發展在時間和範圍上的忽熱忽冷。這也是其它拉動內需手段如基礎建設等所不具備的。因此,公有經濟管理機構把利潤按壹定的比例向全民分紅既是自己的責任,又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尤其重要的是,建立公有經濟分紅的長效機制,不但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不但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還是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的最佳措施;不但是順應科技發展的必然結果,還為宏觀政策精細化調控打下堅實的基礎;不但不會使公有企業實力削弱,還是經濟終極發展的必然產物。
第壹,就公有經濟分紅具有重要的戰略和現實意義來講。毋庸置疑,公有經濟分紅可以大力促進社會消費,而社會消費的增長可以使企業更好的盈利,而企業盈利的增加又可以向社會提供更多的分紅,這洋就形成良性循環的發展過程。如果公有企業利潤留在企業內部或者留在公有經濟管理機構內部,就起不到這樣良性循環的作用。而如果被公有經濟管理機構收繳後用來投資,那同留在企業進行投資沒什麽本質區別,如不繼續投資就起不到拉動經濟的作用。
如今,無論是依靠投資拉動經濟,還是漲工資都容易使經濟面臨通貨膨脹的壓力;而漲工資會使企業經營面臨更大壓力,因此,都只能解壹時之需,難以從根本上改變經濟的發展模式。而對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體系的加大投入,雖然也有助於刺激內需保增長,但這部分投入見效時間太長,以致陷入遠水解不了近渴窘境。而公有經濟分紅在拉動內需方面由於能惠及每個公民,具有非常精細的渠道,受益非常均等,有利於營造壹個公平的經營環境,避免了經濟發展在時間和範圍上的忽熱忽冷,而這是其它拉動內需手段(如基礎建設、招商引資等)所不具備的。
因此,不管是在應對經濟危機方面,還是在拉動內需方面,還是在促使經濟可持續發展方面,公有經濟分紅都會產生舉足輕重的作用。
最主要的是,公有經濟分紅不僅能大力刺激消費,還能有效拓展消費市場,從而使消費成為經濟發展的火車頭,以至徹底改變過去那種以出口或投資為主導的發展模式,而這不管是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還是對國民經濟健康持續增長,都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和現實意義。
第二,就公有經濟分紅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如果占主導地位的公有企業不分紅,壹方面使得企業的盈利留在企業內部,無法進入社會形成購買力,因而導致社會內需不足,另壹方面使得企業資金充裕,投資旺盛,造成局部經濟過熱。而這樣日積月累,就會產生通貨膨脹與內需不足兩種特征重疊的現象。以致經濟越發展,企業盈利越多,這個問題也就越突出,這種現象在過去經濟發展歷程中曾多次發生。
這種矛盾的存在,既給宏觀調控管理帶來極大的難度,又使調控政策經常在刺激經濟與控制通脹之間周期性頻繁轉換。遠的不講,就說金融危機以來,中國開始實行低利率的寬松的貨幣政策,並不斷調低銀行準備金率。但時隔壹年,經濟剛有起色,還達到真正好轉之時,通脹來臨的征兆卻已十分明顯了,致使央行不得不再次調增銀行準備金率。雖然國家壹再重申寬松的貨幣政策沒有改變,但已很明顯的流露出對通脹的憂慮。
如果把公有企業壹部分利潤,直接分配給全體公民,那壹方面能直接迅速地拉動需求,促進經濟增長;另壹方面又可以減少企業內部資金留存,防止企業投資主導的通貨膨脹,因而既能促進經濟發展,又能抑制通貨膨脹。可見,如果不建立公有經濟分紅的長效機制,不落實公民享有公有經濟分紅的權利,那國民經濟就不會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就公有經濟分紅是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的最佳措施來說。
其實,把公有經濟壹部分利潤直接分配給全體公民,並沒有改變社會中流通貨幣的總量,改變的只是貨幣分配的方向。企業的利潤是企業創造社會價值的體現,而公民得到的貨幣與社會中的財富是相對應的,公民多消費壹點,企業相應就少消費壹點。因此公有經濟分紅使百姓得到的收入成為財產性收入。而借助提高工資水平,借助政府通過財政支出發紅包消費券,並不能提高百姓的財產性收入。因為通過行政手段大範圍短時間的增發工資等,向社會中投放的貨幣與社會中創造的財富並沒有掛鉤,也就是說購買力的增加與社會供應並不同步。這樣增發的工資只不過向社會中多投入了壹部份貨幣,只會造成貨幣貶值,從而轉化成為物價上升,使拉動內需的效果化為烏有,而這也是歷次加薪時社會反映的實際情況所驗證的。
由此可見,建立公有經濟分紅的長效機制,既是增加百姓財產性收入的良策,更是拉動內需最佳的措施。
第四,就公有經濟分紅是是順應科技發展的必然結果而言。顯然,科技的發展在帶給人類福音的同時,也使就業崗位不斷縮減。過去,工業的發展曾為社會提供了許多就業渠道,但工業自動化的發展將使無數的傳統工人陷入失業狀態,而隨著信息及智能技術的發展,連不少白領的地位都岌岌可危。
即便國家千方百計提供盡可能多的就業機會,但科學與技術發展的車輪,將把壹個個就業崗位碾碎。因此不論是通過增加就業來發展經濟,還是通過發展經濟來增加就業,這種措施在壹段時間裏是可行的,但放在整個歷史發展進程中是徒勞無益的。
那麽,要想保持社會的穩定,只有使人們共同受益於科技的進步,即建立起利益共享機制。具體來說,社會保障可以起到部份作用,而采用公有經濟分紅則更為恰當,因此,建立公有經濟分紅的長效機制是最適合不過的選擇。
這樣,國家無需在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與保就業之間左右為難,以至無論企業如何壓低人工要素成本,如何裁員,只要企業能將壓縮成本所帶來的盈利廣泛地分配給社會,或通過公有經濟分紅讓百姓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那麽即使所有工作都由機器人生產線來完成,每個人照樣衣食無憂!
第五,就公有經濟分紅為宏觀政策精細化調控打下堅實的基礎來講。大家都知道,要想灌溉先得修好水渠。為什麽中國的很多宏觀政策往往在執行中走了樣,效果打了折,這是因為水渠沒修好,基礎不完善。就拿美元來說吧,美元可以做到持續大幅貶值,而人民幣卻不敢去做。為什麽?因為美國在市場分配之外,可以通過社會保障體系、政府補貼、捐贈等再分配渠道,使國民得到壹部份額外收入。這樣美元貶值後,如果每人再補貼壹部份收入,每人的相對收入還等於是不變。而美國之外美元的持有人手中的鈔票卻是實實在在發生了貶值。
如果人民幣貶值,無論是國外還是國內老百姓手中持有的人民幣全部貶值。這樣不但毫無意義,反而所冒風險巨大。
正因為美國有這樣完善的基礎制度,所以,美國可以將很多宏觀調控手法運用得揮灑自如,以至為本國人民篡取盡可能多的利益。同樣的事情,中國總是煞有介事地進行這樣那樣的宏觀調控,比如利率、存款準備金等,其實也就是充當擰擰水龍頭角色,卻弄得管理層很累。
豈不知別人也是同樣擰水龍頭,可效果卻不壹樣,別人是精細化的滴灌,而我們是漫灌,效果可想而知。
由於全民分紅賬戶具有唯壹性,因此將來既可以進壹步作為精細化社會管理的基礎,也可以作為稅收制度改革及反腐的監管賬戶,而全民分紅渠道的快捷性與精確性,還可以使其用作扶貧賑災的快速發放通道等。
壹旦建立起來全民分紅機制,無論有沒有紅利可分,不管對中國而言,還是對世界來說,都開創了壹個新時代,必將會為未來的宏觀調控政策帶來更大的施展空間。
第六,就公有經濟分紅不會使公有企業實力削弱來講。由於公有濟分紅讓百姓重新認識到公有企業的重要性,因此對公有企業的種種批評將會轉化為對公有企業的呵護,以至將到處縈回百姓要求增強和壯大公有企業的呼聲與訴求。
所以,公有經濟分紅不僅不會使公有企業實力削弱,反而會使公有企業實力不斷增強。不僅如此,公有經濟分紅還會使百姓增強主人翁意識,既加強了對公有企業的監督管理,又會使國企的經營管理者更加清楚自身的使命感,也會使公有經濟管理機構所擔負的責任更加清晰具體,從而增強自身的責任意識。
此外,全民分紅不僅使公有企業成為全體國民永久的福利源泉,還有助於使全民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順利普及,使國家早日實現幼有所養、老有所扶、孤弱病殘皆有所依,經濟發展全民共享的和諧社會。
總之,全民分紅不僅能全面解決經濟問題,更能有效地解決政治、文化、教育、醫療、道德、環境保護、社會治安等各方面存在的問題,從而使百姓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
第七,就公有經濟分紅是經濟終極發展的必然產物而言。從經濟運行的規律來說,如果社會貧富差別過大,財富嚴重積累在少數人手中,將會導致社會經濟循環停滯,從而產生經濟危機。而市場經濟中的叢林法則是大資本家和大企業占有更大的生存優勢,也更容易獲得財富,從而使整個經濟生態失衡。
為此,西方國家借助反托拉斯法、社會福利制度、鼓勵捐贈、個人收入調節稅、遺產稅、財產稅等,千方百計想把自身的弊端降到最低程度。同時,不但通過法律手段防止企業獲取壟斷地位,而且普遍采取市場經濟之外的各種措施對財富進行再分配,促進社會消費,避免社會財富過度集中、沈澱,以達到經濟持久健康發展的目的,形成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個人、強制與公益等多渠道多層次分配方式。甚至連他們的股票交易市場也在體現著這種理念,盡可能使企業向社會分紅,並向社會最大範圍內分紅。因此,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在過去的幾十年內經濟波動的幅度都不大。
由於公有經濟可以使國民經濟永遠處於國家可控範圍之內,而全民分紅機制又像遍布整個國民經濟的毛細血管,可源源不斷地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著新鮮的營養和動力,因此,公有經濟分紅是根除兩極分化的有力手段。而要想實現全民分紅,那就必須發展公有經濟,並充分利用市場調節的效率,來實現企業的最大盈利,然後把這些盈利的壹部分,通過全民分紅機制公平地分配到全社會,從而產生新的社會需求。
當然,確定公有經濟分紅比例,不僅要根據公有經濟管理機構可持續發展需要,還要滿足全民對公有資本投資的報酬率要求。只有這樣,才能既確保公有經濟的健康發展,又確保全民享有應得的紅利。
總之,由於公有經濟管理機關象行政管理機構壹樣只受法律約束,只受其它權力機關制約,只受社會全面監督,而不受任何權力機構管制,更不受哪個政黨操縱,而其首腦完全通過普選產生,任期有限,到期更叠,壹旦走入邪門歪道,必將遭到嚴懲,因此,可根據自身的職能,不僅調整宏觀經濟運行,也調整微觀產業結構,更通過發展公有經濟每年向全民分紅,調節社會分配,並為社會縮小貧富差距,為社會保障系統輸送給養,為失業人員和弱勢群體提供基本生活福利,以至促進社會消費,避免社會財富過度集中、沈澱,從而既達到促使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目的,又能為多數人牟利。
共匪垮臺之後處理共匪黨產的方法
結束壹黨專政之後的中國如果要重建社會主義制度就必須廢除中共當局建立的國家所有制,剝奪讓政黨壟斷國家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根據中共當局的說法,國家所有權是解決私人所有權不足的壹種重要途徑,但是事實上國家所有權面臨著主體抽象性以及“政府失靈”的困惑,在實踐中往往出現黨國不分的現象嚴重傷害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因此,國家所有權國有財產的合理定位及其治理取決於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國家的公權力制度安排。國家所有權由政府代表國家行使,體現人民利益,理應接受納稅人監督;國家所有權應當實行分別所有原則。法人所有權是壹種非所有制性質的相對所有權,是更好地實現國家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的壹種重要方式和手段,是私人所有權向公共所有權邁進的壹種階段性客觀反映。它作為所有權社會化的重要途徑,能進而實現在資本主義社會基礎上更高層次的“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以最終達致公共所有權目標。
長期以來壹直習以為常的“國家所有權”概念自從中國起草《物權法》以來就在法學界展開了激烈爭論。比如:國家所有權概念有無存在的必要?國家所有權能否適用私人所有權的法律規則?國家所有權能否在《物權法》中加以規定?等等。這些爭論直接關系到作為國家所有權客體的國有財產內涵的理解以及國有財產法體系的構建。某種意義上說,對國家所有權的準確理解和把握是國有財產立法的前提和基礎,是國有財產法治化的關鍵環節,也是其重要的法理基礎。
壹、國家所有權理論反思
1、國家所有權概念產生
所有權是壹個眾所周知的概念,無需加以闡述。但為了解抉國家所有權爭議,而不得不為之。所有權概念起源於羅馬法,後被註釋法學家加以解讀。羅馬法規定,所有權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對於物的占有、使用和濫用權。註釋法學家將其“濫用權”解釋為“完全的支配權”。《拿破侖民法典》第544 條規定:“所有權是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德國民法典》第903 條規定:“物之所有人,在不違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範圍內,可以隨意處分其物,並排除他人的破壞。中國有學者認為所有權是“以全面的物之支配權能為內容之權利”。也有學者認為,所有權是確定物的最終歸屬、表明主體對物獨占和壟斷的財產權利,是同壹物上不依存於其它權利而獨立存在的財產權利,是最充分、最全面的財產權利,這也就是所有權的排他性、本源性和全面性。中國的《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中國的《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由此可見,所有權就是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壹種權利,“物”則是所有權的客體。
英美法系則沒有大陸法系所具有的高度抽象和邏輯嚴謹的物權法暨所有權概念,與此相對應的則是開放與靈活的財產法暨財產權概念。盡管民法學界對大陸法系“僵化”的物權法暨所有權概念存有異議,認為其對財產的充分利用不如英美法系的財產法暨財產權概念的靈活與實用。物權法暨所有權制度也是人類社會關於財產制度歷史實踐的產物,有其存在的正當性與合理性。故對於存在所有權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在所有權基礎上,適當吸收和借鑒英美法系的財產法經驗乃是明智之舉,而不是簡單地否定所有權制度而另起爐竈英美法系的財產法體系。這也是本文闡述所有權暨國家所有權重構的邏輯前提。
討論所有權概念不得不正視經常困擾人們的經濟學意義上的產權與所有權的關系。有學者認為,產權就是廣義的所有權。也有學者認為,“廣義的產權與廣義的所有權在內涵上可以等同。”很顯然,經濟學界所理解的產權暨所有權概念與法學界存有很大差異。經濟學意義上的產權就是財產權,相當於英美法系國家的財產權概念。如果把產權作狹義理解,產權就是所有權;如果把產權作廣義理解,產權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和繼承權等,其中,物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嚴格而言,知識產權也屬於物權範疇,但如果把物權主要限於有體物暨考慮到知識產權體系的龐雜,故把知識產權從物權中分離出來,這種立法也成為國際趨勢。考證產權與所有權關系的意義在於,除了概念正本清源外,更希望從本源性認識到,經濟學意義上的產權基於人性自私的壹面和“經濟人”角色,必然要求產權主體明晰,這就決定了法學意義上的所有權主體必然要求清晰。
由於“國家”或“全民”的抽象性,無法保障人們自由的全面的發展和“所有權主體明晰”的要求,這就不難理解無論大陸法系的所有權概念還是英美法系的財產權概念從其產生之日起就是私有財產的解讀,所有權概念產生之日起就是私人所有權的內涵,私有財產壹直占據絕對主導地位。正如馬克思說的那洋,羅馬人的“主要興趣是發展和規定那些作為私有財產的抽象關系的關系”。傑裏米 沃爾德倫認為,“所有權”是壹個只有私人財產制度才能加以具體說明的概念。布萊克斯通認為,法律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是如此嚴密,以至於不能允許對私有財產權的哪怕是最輕微的侵犯,甚至哪怕這種侵犯是出於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考慮。《牛津法律大辭典》對“財產”也作如下解釋:歸某人合法所有之物,即受法律保護而私人享有的有形財產權和無形財產權。等等。至於涉及國有財產問題,則具體為“政府所有或公法人所有”概念,常是壹國主權問題。在布萊克斯通眼裏,只有私有財產權才是所有權,國有財產權是壹個“主權”問題。公法人對公產行使的權利並不是《民法典》意義上的所有權。言下之意,所有權暨財產法是壹個私法範疇的問題。正因為如此,在西方國家長期以來並沒有國家所有權概念。人們所理解的“國家所有權”問題常常是他們眼中的“主權”問題。因此,西方國家壹般都沒有按照社會主義國家所有制形式的標準規定所有權的先例。無論國有財產還是私有財產,西方國家要麽按照所有權客體的動產與不動產加以區分規定所有權,同時對國有財產再以公法加以區別對待;要麽按照不同的法律和取得方式規定所有權,比如德國憲法中的所有權、稅法中的所有權、民法中的所有權和公共所有權等。有些學者認為的“在資本主義國家就具有完整的法律意義上的國家所有權概念”。有些學者所謂的“資本主義國家的國家所有權概念”受到當時社會環境的限制。
那麽,國家所有權概念最早產生於何時何地呢?據歷史考證,國家所有權概念是前蘇聯東歐國家運用馬克思主義理論的產物。馬克思認為,所有制是經濟基礎問題,法律是上層建築問題。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只是壹個表像,其決定因素是社會的所有制,即“壹定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上的生產關系的總和”。據此,前蘇聯學者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把西方國家具有私人屬性的所有權概念與馬克思主義所謂的“所有制”結合起來,認為“有什麽樣的所有制就會有什麽樣的所有權、有什麽樣的所有權就必然有什麽樣的所有制”,進而以所有制形式把私人屬性的所有權劃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等。這在1923年實施的《蘇俄民法典》中得以體現。這實際上是對私人屬性的所有權壹種破壞。前蘇聯關於所有制與所有權的理論對社會主義國家產生了深遠影響。包括中國在內的社會主義國家普遍以所有制形式為標準將所有權劃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等。
或許有人認為,如果從發展的眼光來看,將羅馬法私人屬性的所有權概念借鑒運用到公有財產身上並發展成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等也未嘗不可。但問題是,無論是公有財產還是私有財產,基於公有制的絕對主導地位和傳統的意識形態等因素,所有權概念本身以及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在社會主義國家均發生了異化。
正如列寧在20世紀20 年代起草《蘇俄民法典》時指出:“我們不承認任何‘私法’,在我們看來,經濟領域中的壹切都屬於公法範圍,而不屬於私法範圍。”前蘇聯法學家認為,在蘇聯,隨著私有制的廢除和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建立,私法作為壹個體現個人利益的法律這壹概念是不必要的,要求壹個獨立的公法和法律體系中的二元論的基礎已不再存在。因此,私人屬性的所有權概念在共產黨統治的社會主義國家被異化為公有制的化身,成為共產黨掠奪廣大人民群眾的工具,而非私有財產的概念。所有權概念失去了私有財產存在的空間。當然,有些前蘇聯學者也認識到了西方國家的所有權概念運用到社會主義國家的差異性,但卻受到制度因素的限制,並沒有認識到所有權的異化問題,而是基於公有制的意識形態立場對“所有權”進行了重新解讀,因而進壹步助長了所有權的異化。比如前蘇聯著名學者維涅吉克托夫曾在其《社會主義國家所有權》壹書中批評了了《蘇俄民法典》繼承羅馬法而給所有權下的定義,認為羅馬法中的所有權概念是壹個抽象的、壹般的“商品所有權”的概念,不能體現出不同所有制條件下的所有權的階級特點,因而不能以此來解釋國家所有權的概念。因而,他將所有權定義為:個人或集體以自己的權力和為自己的利益,在特定社會存在的階級關系結構並與該結構相壹致的基礎上,支配生產資料和產品的權利。
2、國家所有權困惑
所有權概念的異化直接影響到所有權概念異化的產物“國家所有權”。中共當局的禦用文人普遍認為,國家所有權是指國家對國有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共產黨統治的社會主義國家普遍將國家所有權理解為“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家所有權概念在社會主義國家被異化為簡單的“全民所有”,從而有違“所有權主體明晰”的要求。“全民所有”在憲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作為價值理念的政治宣示語固然可以,但是作為國家所有權主體制度的法律構建將“國家”或“全民”加以泛政治化則扼殺了具體的個人的權利,因而萬萬不可。其實,早在前蘇聯東歐時期,就有壹些學者認識到國家所有權主體的抽象性,“全民所有”難以量化到個人所有,其結果可能是少數人獲益。比如前南斯拉夫學者卡德爾認為,公有制在社會主義實踐中構成了這樣壹個矛盾,即“公有制還始終被認為是以勞動人民為壹方,以社會資本集體所有者的某種法律上和事實上的職務行使者為壹方的兩者之間的關系。”前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學者凱納普進壹步認為,“全民所有是直接的社會所有,所有者雖為全體人民,但在法律上並沒有壹個所有者”。人民所有權是“壹個經濟意義上的所有概念”,或“是在社會意義上所使用的概念”,並不是明確的法律概念。
如若缺乏國家所有權具體主體制度的法律構建,加以國家所有權的公權力屬性,必將導致國家所有權的異化。首先,從政府等國家機關來看,雖說其代表“全民”行使國家所有權,但是因為“國家”或“全民所有”只是名義上的,這洋讓政府領導的各級國家機關對國有財產主體界定不清,造成不負責任、行政效率低下的結果,共產黨的權貴壹旦遇到利益就以“國家”名義進行掠奪、遇到責任以“國家”名義推卸責任。比如中國的很多國營企業由中央、省和市等共同投資設立,壹旦遇到問題,則各級政府在“國家”的名義推卸責任,誰也不承擔責任。即使“問責”,往往共產黨的紀委以黨紀要求首先領銜主導,問責的約束難以上升到法律層面,國營企業淪為共產黨的黨營事業。其次,從人民群眾來看,雖說國家所有權是“全民所有”,但人民群眾基於人性自私的壹面不滿足抽象的“全民所有”(尤其全民利益被少數人蠶食的情況下),往往對國有財產漠不關心,並利用壹切機會損公肥私。再次,從國營企業的性質來看,國家所有權的“全民性”決定了共產黨統治的社會主義國家長期以來壹直不承認企業法人所有權,廣大人民群眾作為國營企業名義上的主人壹直不能享有對國有資產的處分權等權利,國有資產成了國家的附屬物。正如前蘇聯著名學者維涅吉克托夫所言,“社會主義國家對於國營企業,是把全部國家權力同所有人的壹切權力結合起來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國營企業與國家權力的結合進壹步助長了國有壟斷經濟現象。而且,這種強調“國家是國營企業唯壹股東”的做法也使國家成了所有國營企業的“無限責任股東”,導致國營企業最終無需承擔任何責任,甚至國營企業之間承擔沒有必要的責任的荒唐現象,從而造成企業發展的困境。比如:中國某地區壹個國營企業向埃及出口羊肉,因為羊肉上沒有埃及人需要的標誌,被埃及方面視為不潔之物扔進大海。 埃及方面隨即向這個國營企業索賠,被這個國營企業拒絕。埃及方面請求埃及法院將中國某遠洋運輸公司的巨型集裝箱貨輪扣押。埃及法院扣押的理由是,該羊肉出口企業是中國的國營企業,中國的遠洋運輸公司也是中國的國營企業,依據中國法律和中國學者的解釋,這兩個企業的所有權只有壹個,所以這兩個企業是同壹個所有權人名義下的財產。既然如此,遠洋運輸公司的財產當然可以用來承擔羊肉出口企業的責任。對於中方,雖然此案例按照《公司法》股東下屬子公司之間的責任關系未必敗訴,但面對國際法則,足以證明國家所有權主體的模糊性和面臨的實踐風險。
與此同時,當國家所有權占據主導地位時,即抽象意義上的“國家”成為壹個國家財產的最主要所有者時,往往也是實行壹黨專政的國家和地區,國家作為中立管理者的地位更容易發生異化。比如中國,掌握國家機器的極少數人基於人性自私的壹面往往假借“國家”或“全民”的名義使所有權與公權力相結合而大行其道,導致“官商勾結”的“官僚經濟”以及國有壟斷利潤未能足夠惠及於民現象的出現,與民爭利,形成特權階層,從而擠壓私人生存空間,危及公民社會的發展。正如前南斯拉夫學者卡德爾認為,國家所有制造成國家有管理整個社會資本權利,從而為國家和黨的官僚主義敞開了大門,並使在革命的行動上的集中越來越蛻化為行政管理的中央集中制。同樣,前蘇聯著名民法學家約菲表達的更為直接,他認為,“政治統治階層、官僚階層是蘇聯經濟的真正所有者,壹旦這個真理被揭開,那麽蘇聯制度的全部秘密也就壹目了解了。”
而在中國,這種“異化”並非如同前蘇聯東歐國家因市場經濟的推行而自然的消解,恰恰基於中國的“國情”與市場經濟的銜接問題,即國家所有權市場轉型的非徹底性以及較低的公權力法治化水平,從而使國家所有權在中國除了原有的“異化”外,還產生諸多新的變異與困擾,並影響到國有財產的實現機制。面對國家所有權的異化,國家所有權該市場轉型的領域未能轉型或未能徹底轉型,不該市場轉型的領域卻發生了轉型,在此背景下,強調國家所有權與私人所有權壹體化平等保護,強調國有財產的保值增值功能,強調政企分開,勢必導致國家所有權的職能錯位和越位。其結果是:壹方面,中共當局縱容“官商勾結”的“官僚經濟”,導致與民爭利和擠壓私人財產空間;另壹方面,導致所有權制度的缺失,國家資本的逐利性,發生與民爭利和公共產品的短缺等。比如政府不宜進入市場的領域如房地產業等卻過度介入而與民爭利;應當由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領域如歷史文化古跡、公園、博物館、公路、殯葬服務、公立學校和醫院等卻市場化或過度市場化而犧牲公眾福利等。此外,即使在國家所有權市場轉型的過程中,因為中國不承認全社會參與的私有化的合憲性,為了實現企業的市場化改革,就只能更多的借助內部私有化。這種缺乏憲政基礎的內部私有化極易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和國營企業的員工的利益受損,從而加劇了社會矛盾和利益沖突,並因此影響到國家所有權市場轉型本應正當性的合法化問題,其結果反而危及到國家所有權市場轉型改革本身。
二、國家所有權理論完善
國家所有權的異化隨著國家所有權比重高低而程度不同。這種“異化”在以公有制為絕對主導的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時代似乎理所當然,即使所謂的“異化”亦無改革的環境。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目標的選擇,這種“異化”愈益凸顯出問題解決的迫切性。
面對國家所有權的異化,如何重建中國的所有權制度,主要考慮如下幾個方面:
(壹)國家所有權的市場轉型及其定位
鑒於人的在經濟生活中的角色,早在古希臘時期,亞裏斯多德就認為,“財產只能在特定意義上應該公有,但作為壹般規則,應該私有;因為,當每壹個人有其明確的利益時,人們才不會彼此抱怨,而且他們將更進步,因為所有人都會照顧其自己的事。”因此,讓所有權概念回歸私有財產範疇,實現國家所有權的市場轉型及其合理的市場定位,將國家所有權限制在私人所有權無法或難以解決的特定領域,這是從源頭上解決國家所有權異化的關鍵所在!如前所述,所有權概念壹經產生就是壹個私有財產的問題,基於國家職能需要確需存在的國有財產更多地是壹個國家的“主權”問題,理應主要通過公法解決。如果將具有公權力屬性的國有資產毫無例外地引入私人屬性的所有權範疇並通過國家所有權介入私法性質的私有財產領域,不僅異化了所有權概念本身,而且還導致國家所有權暨國有財產的職能錯位和越位,同時還腐蝕了私人所有權及公民社會,最終危及民主化的進程!進而言之,國家所有權異化的源頭在於國家所有權本身。如果脫離國家所有權自身定位去解決國家所有權異化問題無疑是緣木求魚的做法。這就不難理解無論是前南斯拉夫歷史上的社會所有制改革還是中國歷史上的承包制、租賃制、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政企分開等改革為何難以根本解決國營企業問題的癥結所在!即使中國學術界經常論述的政企分開,如果僅僅解讀為中國學術界普遍理解的“政府的社會公共職能與出資人職能分離”,而沒有解讀為“國家所有權應當退出不應進入的領域”,則政企分開依然是“治標不治本”的做法。
只有實現了國家所有權的市場轉型及其合理的市場定位,才能把抽象意義上的“國家”或“全民”以及有學者認為的“國家所有權”或“國家所有權是壹個偽概念” 這壹負面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這是國家所有權重構的前提和基礎!
對於確需要保留的國家所有權,鑒於國家所有權的固有弊端,抱著非理想化的態度,以壹定的可容忍的成本與代價,按照有別於私人所有權規制路徑的理念進行國家所有權二元結構設計。如果回避了國家所有權的固有弊端,懷抱理想化的模式,往往欲速而不達,最終將陷入傳統公有制的“烏托邦”。歷史教訓依然觸目驚心!良好制度的構建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
(二)國家所有權的中央與地方關系重構
從國家所有權的中央與地方關系來看,主要包括兩種觀點:壹是“統壹所有說”,二是“分別所有說”。
1、“統壹所有說”
從“統壹所有說”來看,是指國家所有權由國家統壹行使,也就是中國學術界和立法界通常所述的“國家所有權主體的統壹性和唯壹性”。有學者認為,國有資產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這就從法律上確立了除國務院之外任何部門、地方和單位都不能作為行使國有資產的國家所有權的主體,也否定了那種“部門所有、地方所有”的主張,維護了國營企業財產所有權的統壹性和完整性。早期的“統壹所有說”采用了“統壹所有、統壹管理”原則,是高度的中央集權體制,全部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地方政府沒有多少自主權。或許“統壹所有說”也認識到了這壹弊端,進而提出了“統壹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中國的立法即如此。比如中國的《企業國有資產法》第4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相比較而言,這比以前要進步許多,但關於國有財產依然沒有確定中央與地方的所有權邊界,因而常在“國家”名義下中央與地方的隨意性越權,要麽掠奪,要麽推卸責任。因此,無論中國的法學界還是經濟學界,愈來愈多的學者還是反對“統壹所有說”,提出了“分別所有或分級所有”的觀點。
2、“分別所有說”
從“分別所有說”來看,是指國家所有權或國有財產由中央與地方分別所有。無論中國的法學界還是經濟學界對此都有闡述。從經濟法學界和經濟學界來看,往往是從“國有資產”的視角分析了“分別所有”的必要性。比如:有學者認為,對於國家所有制來講,根本而言則需要打破國家所有制或所有權內部結構的認識和做法,建立中央與地方分別所有的國家所有制。也有學者認為,要將中央統壹所有的管理格局,改革為中央與地方分級所有。也有學者認為,應該突破政策的束縛,明確提出國有資產“分級所有、分級管理”原則。也有學者認為,建立壹級政府,壹級所有權的國有資產所有權管理體制。也有學者對競爭領域的國營企業建議采用“分級所有”原則,但是對於具有自然資源性質的國有資產等仍采用“統壹所有”原則。等等。
很多學者在分析“分別所有”時,並沒有涉及國家所有權主體,到底是國家、國家和地方還是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等,並沒有給出明確答案。如果在承認國家作為國家所有權主體的前提下,又提出要“明晰產權,必須分割所有權,必須承認所有權主體可以分為多個層次,必須破除所謂國家所有權主體的唯壹性與統壹性的理論,必須承認壹物可以多主。”如果把上述話理解為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分別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這與“國家統壹所有、分級管理”並沒有太大的區別。如果把國家視為國家所有權主體,又承認“分別所有”原則,則存在嚴重的矛盾,因為國家作為公法人整體概念是不能分割的,就如同企業法人、自然人等壹樣。因此,如果想把國家所有權分割為具體的主體制度如政府、企業法人等,則必須對國家所有權進行重新設計。對此,中國的法學界有些學者從“國家所有權”視角認識到了這壹點。他們所認為的“分別所有”就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所有,明確了所有權主體,進而拋棄虛幻的國家所有權;即使保留國家所有權,也僅指中央政府所有權。前已述及的持“政府說”觀點的學者壹般均認同此觀點。
從中國實踐來看,雖然中國並沒有采納“分別所有”觀點,但是在中共建國前有“分別所有”的實踐做法。比如中國1930年制定的舊土地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省有土地、市縣有土地、鄉鎮有之土地。本條中的國有土地,即區別於地方政府的中央政府土地。
從國外來看,前已述及,國外壹般很少有國家所有權的概念,關於國有財產壹般是以政府所有權、公法人所有權或公共所有權形式出現,即使使用“國家所有權”概念也是解釋為中央政府的所有權。從政府所有的財產來看,壹般采取分別所有原則,並已成為國際慣例。比如:美國分為聯邦、州和市鎮所有財產;德國分為聯邦、州、縣區或鎮所有財產;法國分為國家、省和市鎮所有財產;意大利分為國有、省有和市有財產;西班牙分為國家、省和村鎮所有財產;澳大利亞分為聯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級所有財產;墨西哥分為國家、州和自治市三級所有財產等。即使前蘇聯東歐國家也紛紛放棄了抽象意義上的國家所有權即全民所有的理論,回歸所有權本來面貌。比如:俄羅斯除了國家所有權,還有自治地方所有權,實行俄羅斯聯邦、俄羅斯聯邦各主體以及自治地方所有財產;越南實行國家和省分別所有財產等。而且,壹般而言,只有中央政府所有的財產才稱為國家財產或國有資產,地方政府所有的財產有類似於地方財產等稱呼。
然而,也有壹些學者不認同“政府分別所有”的觀點。比如前文提到的“國家與地方說”。也有學者認為,“公法法人的私有財產所有權理論”只適用於聯邦制國家,其各級政府機關享有國家財產所有權,是以這些國家的地方政府相對獨立為前提的。中國是單壹制國家,不具備適用這壹理論的基礎。但前已述及,這類觀點關於國家所有權主體無論是國家還是國家和地方,最終還是落實到政府等公法人身上,均擺脫不了抽象性及其委托代理的異化問題,而且也擺脫不了地方能否作為國家所有權主體的嚴重矛盾。
綜上所述,應當將確需存在的抽象意義上的國家所有權解構為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權。如果保留國家所有權概念的話,狹義上的國家所有權僅指中央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權,廣義上的國家所有權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權。至於“全民所有”說法在立法或相關政策中僅僅可以作為價值理念的政治宣示語,以強調國有資產實現機制的最終價值目標。前已述及的利弊及其理由在此不再重復。簡而言之,有助於克服所有權的異化,回歸所有權的本來面貌。
或許有人認為,過分計較國家所有權主體並無多大意義,這僅是形式問題,無論“全民說”還是“國家說”最終都落實到代理人“政府”身上,從而與“政府說”似乎殊途同歸。無論作為國家所有權主體的“政府”還是作為國家所有權主體代理人的“政府”,能否充分實現國家所有權的利益和目標,關鍵取決於壹個國家或地區的民主化水平。國有資產的實現機制關鍵確實取決於壹個國家或地區的民主化水平,這也正是本文以“國有材產法”為討論的重點的重要因素。但需補充的是,在中國“政府”作為“代理人”角色還是作為“主人”角色,最大的區別就在於:作為“代理人”角色的“政府”實際上常以“主人”角色出現;享有事實“主人權利”的“政府”壹旦面臨責任常以“代理人”角色推卸責任,導致“政府”利用其模糊身份遊刃於權益與責任之間,權益與責任不規範,隨意性較大,權責不壹致。因此,將國家所有權主體分解到“主人”角色的各級政府身上既符合法理的邏輯,也是還原政府的“事實占有”的真相;將抽象、空洞且“動聽”的“國家所有”或“全民所有”落實到具體責任人“政府”身上,有利於明晰產權主體,實現“責權利”統壹,避免各級政府等利益主體在“國家”或“全民”的名義下掠奪廣大人民群眾或者推卸責任;有助於理順中央與地方的分權關系,有效銜接財政聯邦主義和分稅制等財政體制,充分調動地方積極性,實現國有財產的相對市場化;借此推動中國的憲政改革,完善國有財產的法治環境。比如日本新潟市原先考慮將該市中央區東萬代釘的市有土地約1.5萬平方米出售給中國總領事館作為新址用地,但該市2010年11月18日以“市民感情惡化”為由暫時凍結了賣地計劃,因為市有土地是全市公共財產,得不到市民的理解則無法出售。姑且不論日本新潟市政府的做法有無政治企圖或是否妥當,但就市有土地的處置則具有充分的地方自主權和法治色彩。而這在國有財產國家統壹所有的背景下是難以想象的。也正因為這種“補充”決定了將國家所有權主體分解到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身上應是相對明智的制度設計,從而盡可能降低所謂的“公地的悲劇”。若此,中國現有的立法諸如《物權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均要改變折中且模糊的立法模式,中國民主化之後應作出相應的修改。
(三)國家所有權主體建構
從國家所有權主體來看,學界長期以來眾說紛紜,其中最主要的觀點主要有三種:壹是“全民說”,二是“國家說”,三是“政府說”。
1、“全民說”
從“全民說”來看,是指國家所有權主體屬於全體人民。這種理論又被稱為人民所有權理論,曾在共產黨統治的以公有制為主導的社會主義國家非常流行。前蘇聯學者克利申認為,“國家只是作為人民群眾的代表監督全民財產的合理利用和增值。”這種理論對中國也產生了很大影響,有學者認為,“國家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權,不能成為所有權的主體,應改為人民所有權比較適宜。”但人民所有權理論也壹直備受爭議。前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學者凱納普的觀點比較典型,他認為,“全民所有是直接的社會所有,所有者雖為全體人民,但在法律上並沒有壹個所有者”。人民所有權是“壹個經濟意義上的所有概念”,或“是在社會意義上所使用的概念”,並不是明確的法律概念。中國也有學者認為,人民並不是壹個法律範疇,不是法律上的主體,即使全體人民作為所有權主體,也無法落實所有權的權能行使。結合中國學術界的學者的共識的基礎上可以得出這洋的結論,人民是壹個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過於抽象,不符合所有權主體明晰的要求。退壹步而言,即使將人民作全體公民理解,則就成為所謂的社會佔有,而整個國家的國有資產所謂的社會佔有就失去了公有的意義。其結果勢必存在委托代理的異化問題,反而事與願違而有損人民利益。因此,人民或全民不宜作為國家所有權主體,但“人民所有”或“全民所有”作為價值理念的政治宣示語可以,但在所有權主體制度構建則不宜采用。
有學者認為,在資本主義國家,全民所有的觀念也有所體現。其理由在於:西方國家的“全民所有”僅是價值理念的政治宣示語,其實國家所有權主體最終都落實到具體的政府,即政府所有權或公法人所有權。
2、“國家說”或“國家與地方說”
從“國家說”來看,是指國家所有權主體屬於國家。比如有學者認為,國家作為所有權主體的人格,不僅應當得到法哲學的確信,甚至更應當得到張揚。也有學者直接表達為國家所有權的主體就是國家。這種理論認識到“人民”或“全民”作為國家所有權主體的弊端,代之以“國家”作為國家所有權主體。他們認為,“國家”作為法律概念,可以成為特殊的民事主體。相比較而言,這種理論比“全民說”進步了許多,也成為了中國學術界的主流觀點。中國和前蘇聯東歐國家也普遍認同此觀點。比如1964年的《蘇俄民法典》第94 條明確規定:“國家是國家財產的唯壹所有人”等。但“國家說”依然擺脫不了“國家”的抽象性問題。從前南斯拉夫來看,雖然他們認識到國家所有權的弊端,並希望通過社會所有制加以改革,但是因為當時特定社會環境的限制仍無法擺脫“人民”的抽象性問題以及委托代理又涉及“國家”的抽象性問題。
其實,“國家說”也認識到上述問題,因而並不僅僅停留於國家作為國家所有權主體的法律界定問題,還涉及到由誰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對此,中國又有三種觀點:壹是認為由人大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二是認為由政府即國務院代表國家統壹行使國家所有權;三是認為由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中國的立法采納了第二種觀點,但又似乎兼顧了“全民說”。這是立法妥協的產物。比如:中國的《物權法》第45條規定: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所有就是指全民所有。中國的《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條規定: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等。
就國家所有權由人大還是由政府代表國家行使而言,中國學術界的主流觀點傾向於由政府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理由主要在於:雖然,國家所有權利益最終歸屬於全體人民,人大作為最高權力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似乎理所當然。但是,國家所有權的行使無論管理還是經營,只有政府職能更適合,而人大作為立法機關顯然難以勝任。至於人大的最高權力機關地位及是否代表人民利益,取決於人大對政府的有效監督。中國實行壹黨專政,人大本質上沒有獨立於中共當局的立法權,根本不可能對中共當局構成有效的約束。
在“國家說”並同意中央與地方“分別所有”的基礎上,有學者提出了國家所有權主體為國家和地方。比如有學者認為,國家與地方分別所有不同於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別所有,即在國家所有權主體上,只承認國家和省級地方為國家所有權主體,而不是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為國有財產的所有權人。但是,國家所有權主體分解為國家和地方,依然擺脫不了前已述及的抽象性及其委托代理問題,而且也擺脫不了地方能否作為國家所有權主體的邏輯悖論。
因此,無論“國家說”還是“國家與地方說”均存在委托代理關系,最終還是將國家所有權主體落實到政府等公法人身上,勢必存在信息不對稱、委托代理成本及其異化問題。為此,有些學者大膽提出了質疑並提出了解決方案。比如有學者認為,公法意義上的國家,作為所有權主體不符合民法基本法理。民法意義上的國家應當理解為中央政府。在主體制度上,或取消國家所有權,根據法人制度理論將其確定為各級政府的公共所有權;或保留國家所有權,但以立法說明或司法解釋的方式明確其為區別於地方政府的中央政府所有權。等等。
3、“政府說”
從“政府說”來看,是指國家所有權主體直接屬於政府,政府不是國家所有權人的代理人。對此,有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觀點:
(1)在承認國家所有權存在的前提下,認為國家所有權主體屬於政府。其中又包括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國家所有權主體只能屬於中央政府,比如前文述及的“或保留國家所有權,但以立法說明或司法解釋的方式明確其為區別於地方政府的中央政府所有權”;另壹種觀點認為,國家所有權主體屬於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
(2)在不承認國家所有權存在的前提下,直接以公共所有權或政府所有權替代國家所有權。比如前文述及的“在主體制度上,或取消國家所有權,根據法人制度理論將其確定為各級政府的公共所有權”。有學者認為,國家所有權是壹個偽概念,應當把國家所有權分解為各級政府所有權,即各級公法人所有的形式。
總體而言,持“政府說”的觀點,壹般都對國家所有權是否有必要存在提出了大膽質疑。相比較而言,“政府說”克服了“全民說”和“國家說”的缺陷與不足,使國家所有權主體從“抽象”到“具體”,相對吻合了所有權及其責任主體明晰的要求。將國家所有權主體直接落實到政府身上,減少不必要的抽象代理環節。進而言之,從政治上,國家所有權主體當然屬於國家及其人民;但從法律上,國家所有權主體必須明確到政府身上,同時建立民主制度對政府的公權力加以有效制約,方能體現國家所有權的人民利益。否則,所謂的“全民說”和“國家說”會淪為政治宣傳失去實際意義。
三、法人所有權與國家所有權及私人所有權的關系
所謂法人所有權,是指法人對其依法獲得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中國,長期以來,關於法人是否享有所有權壹直存有爭議。法人所有權爭議起源於企業法人財產權性質的爭議。這在計劃經濟時期不是問題,因為法人壹切財產都用了抽象的國家或集體加以概括,甚至還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法人”,企業往往是政府的“附屬物”。但從中共當局實行所謂的改革開放以來,面對國營企業市場化的發展趨勢,企業是否享有獨立的財產所有權則成了爭議的問題,從而引發了法人所有權問題。這個問題在私有制條件下不成問題,但在公有制為主導的傳統意識形態影響下,則成了敏感問題。根據中共當局的說法,承認企業法人所有權似乎動搖了國家所有權在內的公有制。正如有學者認為,“關於企業對其資產是否具有財產權,以及這種財產權的性質是什麽,在私有制主導的條件下是不需要討論的,之所以在中國出現這壹概念,是與公有制主導的經濟體制緊密相關的。”關於企業法人財產權性質,中國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存在廣泛爭議,沒有結論。主要有“所有權說”、“經營權說”、“雙重所有權結構說”、“股權與公司所有權說”的觀點,其中“所有權說”已經成為中國學術界主流觀點。盡管如此,因為法人所有權與傳統公有制不協調的意識形態影響,中國官方提出了模糊所有制的“法人財產權”這個具有中國特色的概念。這壹概念最早出現於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問題的決定》。中國修訂的《公司法》第3條也明確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同樣,中國制定的《企業國有資產法》也沒有明確國家出資企業的法人所有權。
從國外來看,隨著社會發展,公司以及各種組織形式的出現,西方國家基於傳統私人所有權的價值理念,也是比照私有財產的屬性加以規範公司等各種組織形式,因而出現了法人所有權。尤其股份有限公司的發展進壹步奠定了法人所有權的基礎。即便國有財產,也是盡量避免抽象化的“國家”或“全民”概念,而以具體的政府所有或公法人所有形式出現,以吻合所有權主體明晰的本性。這種所有權價值觀不僅存在於大陸法系國家,即便英美法系國家後來也采納了這種價值觀,包括公司法人所有權等。因此,在西方國家壹般沒有傳統社會主義國家所謂的抽象意義上的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說法。
中國民主化應當從立法上明確承認包括行政事業單位、企業等在內的法人單位對其財產享有法人所有權。其理由在於:(1)有利於法人制度構建,使法人尤其公法人制度名符其實,也符合政府作為國家所有權主體的理論邏輯。法人存在的重要前提就是擁有獨立的財產與經費,並能獨立地承擔有限責任,必然要求法人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反之,必然容易存在法人財產隨意劃轉、調撥的可能性,又談何法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呢?中國壹方面承認法人制度,另壹方面又模糊法人對其財產是否享有所有權問題,顯然是自相矛盾的。其結果是,對於政府等公法人單位仍然背負著無限連帶責任。(2)以企業為例。投資者對法人企業投資享有的是壹種股權並承擔有限責任,政府對國有企業投資也是如此,而法人企業則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利並承擔有限責任。至於股權則是壹種新型的權利形態,是投資者財產所有權的客體,但投資者並不直接擁有法人企業本身。這種制度設計既符合法人之所以有必要存在的邏輯特征,也有利於投資者與法人企業的相對獨立性,較好地實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即適應人們實現經濟利益以便於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也適應了所有權社會化及其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極大地加速了資本積累,解放了生產力。正如有學者指出,現代公司不僅服務於所有者或者支配者,也服務於整個社會。
對於行政事業單位等公法人而言,其法人所有權原理與企業法人所有權壹樣,類似於股權關系,國家治理某種程度上如同公司治理。以行政單位為例,中國某市公安局對其財產享有法人所有權,它的投資主體是該市政府,並授權市政府財政局行使出資人職能;而市政府的法人所有權由其上級政府投資。依此類推。再以事業單位為例,某國營企業對其財產享有法人所有權,它的投資主體是某省政府,並授權省財政廳行使出資人職能,國營企業的管理人員僅是行使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機構。依此類推。
承認政府等公法人所有權,是否會動搖中國目前所確定的國家所有權或與之發生沖突呢?不存在這個問題。因為在中國實行國有財產統壹所有的情況下,任何公法人單位所有權投資主體最終都追溯到國務院那裏,由國務院行使國家所有權。即便在實行國有財產分別所有的情況下,也不存在這個問題。因為任何公法人單位所有權投資主體最終都追溯到中央、省、市或縣各自政府那裏,由其行使國家所有權,此時國家所有權被分解到中央和有權地方政權代表行使。當然,條件成熟時,不排除取消國家所有權說法,而直接以政府等公法人所有權來取代的可能性。
法人所有權也是壹個抽象概念,無論在其內涵還是外延都存在不少爭議。就“法人”整體而言具有抽象屬性,但論及法人所有權本身均是針對具體的法人,比如社團法人所有權、企業法人所有權、政府機關法人所有權、學校、醫院等事業法人所有權等。相比較“國家”和“集體”則要具體得多,而且法人背後涉及具體股東,尤其私法人背後涉及具有私人利益屬性的股東。因此,采納法人所有權既克服了公民個人所有權無法涵蓋財產發展趨勢的不足,也克服了國有財產產權主體抽象性缺陷。將個人性質的財產變成非個人性質的財產,建立起的資本主義集產制,即是法人所有權的體現,是所有權社會化的壹種結果。如果說西方國家的所有權社會化是為了克服私人所有權的不足,那麽,傳統社會主義國家計劃經濟時期為了克服私人所有權不足的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則是共產黨為了掠奪廣大人民群眾忽略社會生產力發展及國家治理水平的所有權社會化過度發展的產物。正如有學者所言,“社會所有權思想又如帶有兩面鋒刃之利劍,如用之不當,適足以抹殺私人財產權,戕害個人自由,最終釀成人類之悲劇。”而法人所有權則是適應現有生產力發展、國家治理及法治化水平情況下的所有權社會化較好表現之壹,既克服了傳統私人所有權的不足,也克服了傳統國家所有權主體過於抽象的問題。從個人占有向非個人占有的轉變已經改變了而不是消滅了資本家階級。那麽,法人所有權是什麽性質的所有權呢?法人所有權不是所有制意義上的所有權,而是從所有權持有主體所做的壹種分類說法。也就是說,從所有制意義來看,既有國家所有權,也有私人所有權,以及前已論及值得商榷的集體所有權。從所有權持有主體來看,既有公民個人所有權,也有法人所有權。從所有制來看,法人所有權從終極意義上到底屬於私有還是公有,取決於法人所有權背後投資者的終極所有權性質。如果投資者具有私有屬性,則法人所有權具有私財產性質;如果投資者具有公有屬性,則法人所有權具有公共財產的性質;如果投資者兼有公有屬性和私有屬性,則法人所有權則具有公私混合財產性質。但法人所有權的財產本身愈來愈體現社會化,而這恰是傳統私人所有權和國家所有權所難以達到的,既克服了私人所有權過度發展阻礙社會發展的不足,也克服了國家所有權主體抽象帶來的“政府失靈”對廣大人民群眾的掠奪的不足,同時又能達至以彌補私人所有權不足為己任的國家所有權所期望達到而其本身又無法達到的目標,即既能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又能較好地實現社會化大生產增進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由此可見,法人所有權僅是國家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實現的壹種方式和手段而已。
雖然法人所有權的投資者層級愈多,其所有權社會化程度也愈高。但同時也增加了法人治理成本。對於私人所有權而言,因為人們在經濟生活中的角色,通過法人治理與社會化大生產,較好地解決了此問題。但對於國家所有權而言,由於主體的抽象性所造成的“政府失靈”的可能性,則難以克服治理成本增加的困境。這不僅告知國家所有權在構建法人所有權時,投資層級不宜過多,也從某種意義上說,只有從私人所有權視角去解構法人所有權更具有現實意義。
由此可見,法人所有權僅是所有權實現的壹種方式和手段。確立法人所有權既非否定國家所有權,也非否定私人所有權,僅是不同層次的表述而已。法人所有權既包括國家所有權內容如公法人所有權,也包括私人所有權內容如私法人所有權。從某種意義上面講,法人所有權是私人所有權向公共所有權邁進的適應社會生產力發展及國家治理水平的階段性反映,是更好地實現國家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的壹種方式和手段,以彌補二者實現機制之不足。在社會生產力發展、國家治理及民主化水平還不是很好的情況下,這種克服了傳統私有制和傳統公有制之不足而兼采兩者之長的兼具公民個人對法人財產擁有股權和法人對其財產擁有相對所有權的法人所有權理應成為所有權社會化的重要途徑,進而實現在資本主義社會基礎上更高層次的“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建立真正的社會主義制度,以最終實現公共所有權的目標。
四、所有權分類理論的反思與重構
如前所述,所有權從起源來看,所有權本是私有財產的概念,是私人所有權的化身。隨著社會的發展,公司以及各種組織形式的出現,西方國家基於傳統私人所有權的價值理念,也是比照私有財產的屬性加以規範公司等各種組織形式,因而出現了法人所有權。尤其股份有限公司的發展進壹步奠定了法人所有權的基礎。即便國有財產,也是盡量避免抽象化的“國家”或“全民”概念,而以具體的政府所有或公法人所有形式出現,以這應個人發展的需要以及所有權主體的明確。這種所有權價值觀不僅存在於大陸法系國家,即便英美法系國家後來也采納了這種價值觀,包括公司法人所有權等。因此,在西方國家壹般沒有抽象意義的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說法。在西方國家《民法典》或《物權法》中關於所有權的分類往往是從權利的客體加以劃分,比如動產所有權和不動產所有權等。
然而,前蘇聯東歐等傳統社會主義國家深受馬克思主義的影響,為了掠奪廣大人民群眾將經濟學意義的公有制當成是社會主義制度的主體,以致將西方國家的所有權概念移植時發生異化,並與所有制關系聯系,將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並使由共產黨行使的國家所有權異化為公有制,而失去了私有財產的發展空間。長期以來,中國也深受前蘇聯的強烈影響,無論相關立法還是理論界壹般都將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比如《憲法》、《民法通則》、《物權法》等均是如此。
前已述及,國家所有權的異化需要對國家所有權進行重新設計。其實,集體所有權也面臨著同樣的命運。集體所有權也是壹個受到前蘇聯東歐國家教條主義強烈影響下的特定歷史產物,與國家所有權壹樣,都是所有權與所有制關系簡單結合下所有權異化的產物,甚至存在著比國家所有權異化更為嚴重的結果。集體所有權虛置現象更為凸顯。中國的學術界對集體所有權早有質疑。比如有學者認為,集體所有權主體是“個人化和法人化的契合”,集體財產應為集體組織法人所有,而集體組織成員對集體財產享有股權或社員權。也有學者提出了取消集體土地所有權,要麽國有化,要麽私有化,要麽部分國有化、部分私有化等。因為集體所有權存在大量的主體不清、產權虛置、權能不全,中國民主化之後應該實行集體土地所有權部分國有化、部分私有化的所有權制度。集體所有權除了極少部分回歸國家所有權本來面貌外,應當改革為私人所有權。中國民主化之後需要進行的國營企業所辦的集體經濟組織全面改革目標也應是如此。
由此可見,不得不反思傳統意義上的所有權分類。雖然有些學者對所有權分類提出了壹些新的觀點,但均沒有跳出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框架,而且這些分類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比如有學者把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社會團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這種分類借鑒了《民法通則》第77條的規定,是壹種所有權分類;而且依此觀點,社會團體所有權實際上是壹種法人所有權,將之與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歸類存在分類標準不統壹的缺陷。也有學者將所有權分為私人所有權、公共所有權、團體所有權和國家所有權。這種分類表面上借鑒了西方國家的做法,但是實質上未徹底打破中國國內的傳統分類,導致彼此交叉與模糊。比如公共所有權與國家所有權的交叉與模糊,而且這種公共所有權更類似於西方國家的國家材產制度;團體所有權有點類似於集體所有權,又有法人所有權的特點。也有學者把所有權分為私人所有權和公共所有權,其中私人所有權包括公民所有權和法人所有權,公共所有權包括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這種分類忽視了法人所有權的全部內涵,其實,法人所有權既有私法人所有權,也有公法人所有權,而公法人所有權則涉及該學者所認為的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而且,這種“公共所有權”提法既受到西方國家的影響,也或多或少地受到中國國內《憲法》第12條規定的影響,不能真正保障人們的法人所有權。
對傳統所有權分類,早在中國的《物權法》設計的時候就有了激烈爭議。比如有學者認為,按照權利主體劃分所有權,是生產資料所有制性質的反應,更多的具有政治意味而缺乏法學意味,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權性質相同,保護手段並無差異,因此沒有必要進行區分。也有壹些學者表達了類似觀點。也有人除了同意上述觀點外,還認為,將所有權分為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所有權還不是完全從權利主體角度進行劃分的,更多地是從權利性質來劃分的,因為所有權主體從本源來看不存在國家和集體這種抽象的政治概念,也不符合現代意義上的所有權主體明晰的要求。權利主體真正涉及的應當是公民、法人等範疇。此外,這種說法是從《物權法》關於物權分類的角度論及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廢除,並沒有涉及政府所有財產的專門法律保護問題,而這也不是《物權法》解決的問題。實際上,在此之前就有學者不以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為標準對所有權加以分類。比如有學者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將所有權按照權利客體分為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
壹旦確立了法人所有權,那麽前已述及的將抽象意義上的確需存在的國家所有權解構為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權,以及將抽象意義上的集體所有權改革為公民個人所有權、私法人所有權和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權就有了法理依據。對於各級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形成的各類企事業單位而言,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權客體則是針對股權,而各類企事業單位則具有獨立的法人所有權,這有利於國有產權主體的明晰化及其權責統壹,有利於實現政府職能的市場轉型以及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開。
確立法人所有權是所有權分類理論重構的關鍵前提。在此基礎上,所有權可作如下分類:
(1)從權利客體來看,所有權可以分為動產所有權和不動產所有權,其中動產和不動產所有權還可以進壹步細分,比如不動產所有權可以分為土地所有權、房屋所有權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等。
(2)從權利主體來看,所有權可以分為公民個人所有權和法人所有權。其中法人所有權可以細分為機關法人所有權、事業法人所有權、社團法人所有權和企業法人所有權。但法人所有權在中國存在諸多特例。從機關法人所有權來看,雖然機關法人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但從國家機關職能分工和有效管理財產來看,理應由政府管理包括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內的所有財產。在中國,像諸如政協、執政黨和各民主黨派、共青團、婦聯等從性質上說應當屬於社團法人,這也是國際慣例。但是因為中國國情的特殊性,中國是實行壹黨專政的國家,上述組織財產壹般均由政府出資,且呈現“行政化”現象,行使著國家職能,成為事實上的“機關法人”,因而,也應由政府管理上述組織的財產。故機關法人所有權實際上就是指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權。從事業法人所有權和社團法人所有權來看,但是因為中國國情的特殊性,中國是實行壹黨專政的國家,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壹般也多是由政府投資設立,多具有“準官方”色彩,其職能尚未徹底轉型,因而對於這種類型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產也應納入政府管理,屬於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權。在西方國家,社會團體壹般都是純粹民間機構;事業單位要麽企業化經營,納入企業法人所有權;要麽承擔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納入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權,比如醫院、學校等。因而,中國民法中關於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的分類在中國的民主條件還不是很成熟,相應的機關、事業和社團法人所有權的分類意義也無法凸顯,這要取決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公民社會的變革。相比較而言,中國的主要的國營企業的市場化改革的需要比較迫切,確立企業法人所有權有其現實急迫性和必要性。至於非法人組織的財產問題,則屬於投資者個人所有,無論公民個人單獨所有還是集體所有。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等。
(3)從權利性質來看,所有權可以分為私人所有權、公共所有權和公私混合所有權。私人所有權包括公民個人所有權和私法人所有權。其中,私法人所有權既包括私有法人企業所有權,也包括由私人投資設立的像學校、醫院以及行業協會等所謂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所有權。公共所有權即是公法人所有權,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權以及由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並承擔諸多公共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法人所有權。如前所述,如果保留國家所有權概念的話,公共所有權即指廣義上的國家所有權。如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由政府和私人集體投資創辦的,則屬於公私混合所有權。
如果說人類社會已經證明的原始社會的共產主義痕跡是當初人類不得不為之的事情,那麽,私人所有權則滿足了保障個人發展的需要,是人類順其自然的事情。盡管私人所有權的諸多缺陷使人類社會從原始共產主義的痕跡中憧景未來的共產主義,並誕生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但是在人類可預期的範圍內,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異化卻讓人們不得不重新回歸私人所有權的思考。西方國家的法人所有權制度則是所有權社會化的較好表現,充分實踐了社會主義所追求的“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在法人所有權制度中,雖然公法人所有權相對實現了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開,以及政府公權力的市場邊界,但仍無法克服終極意義上所有者主體的抽象。因此,克服了傳統私有制和傳統公有制之不足而兼采兩者之長的兼具公民個人對法人財產擁有股權和法人對其財產擁有所有權的私法人所有權理應成為所有權社會化的中堅力量。因此,也就充份實現了社會主義所追求的在更高層次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的要求。而這對於中國民主化之後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進行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及其國有財產的改革尤具有重要意義。結束一黨專政之後,才有機會建立民主公營事業,才有機會建立職業經理人負責經營,民選國會負責監督與支配企業利潤的使用的公有制經濟。
經濟民主化的意義
經濟民主是比較容易理解的事情,即便在非民主政治制度下,它也有維護個人權利的功能。因此,它壹方面被寄於對專制和威權制度進行和平演變的希望,另壹方面被權勢集團用來抵抗社會政治變革暨對民主轉型持消極態度。後者,給壹些閱讀不足但以「文化人」自居者以個案成功說服庶眾的理由:妳看,我不問政治,自己的日子過得很好。用政治自由的喪失換取經濟民主、消費自由,是前轉型社會的偽精英常態。對於此類讕言,無須展開批判,因為大多數中國人有些類的案例參照,盡管那些參照遠未贏得實質尊重。
重點是前者。即便不使用「和平演變」,在轉型理論大師享廷頓那裏,它是經濟改革促動政治改革的思路無疑。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他認定:「在那些已經達到中上經濟水平的國家比較容易出現政治變革,而社會環境也較有利於政治競爭,因此,經濟和社會環境對擴大政治競爭和參與較為有利。」大師理論當然有實證支持,問題是,如果這個過程出現小概率事件,那麽,經濟民主將會遭到什麽程度的破壞?進壹步地說是:理論上從中等陷阱走出的國家由於整體經濟風險掉回陷阱,將給人什麽樣的啟示?
壹、重要細節:間接性的兩面性
最典型的掉回陷阱者是拉美的委內瑞拉。在危機發生前,它的發展經濟學特征相當好,如適齡人口識字率百分之壹百,人均GDP十二年間(壹九九九至二〇壹壹)從四千壹百美元達到壹萬美元以上。它有半民主半威權的制度經濟學特征,但它終於因經濟結構單壹、所有制偏重國企(高壟斷)而在全球石油價格危機下,重回陷阱。而且,全球油價危機不只是導致了本次危機,壹九八三年,基督教社會黨在受累於油價危機,輸給了民主行動黨。處於前轉型社會的中國在政治制度方面遠不如委內瑞拉,沒有半民主,只有整威權且有向獨裁回歸的可能。其與前者的兩種經濟同構性,即房地產類於石油收入的高比例以及國企功能的無無限大(至少設想如此),那麽,即便不說經濟崩潰導致的政治崩潰,只看中等收入陷阱問題,就會可怕的後果。首先是在宏觀調控層面會回歸大框管理,即是說國家計劃的地位極度突出,中微觀層的代價不予考慮,那怕由此導致政治鎮壓——只要高端計劃大框在,其他壹切代價均不考慮;其次,經濟民主遭受損害,盡管這樣的損害有它的傳統文化合法性——維護政治高端集團的生存必須讓老百姓負出代價,從商鞅到習近平,本質上就這麽壹個思路。
在進行大框管理批判之前,關於經濟民主的相對充分認識是應當確立的。美國十九世紀晚期到二十世紀初的直接經濟民主失去主體地位,是個值得認真對待的例子。直接的經濟民主是壹種選擇(微觀投票)權利,其如顧客向皮匠預定自己喜歡(想象)樣式的皮鞋。然而,廣告興起,顧客尚能選擇自己的喜歡,但預定市場極大縮小,轉而由廣告引導,廣告引發進壹步的消費民主是事實,但消費者判斷力的下降也是基本事實。幸好的是,壹套發達的間接經濟民主體系與國家單元內的全面民主相關聯,其如輿論功能可以監督包括商業權力在內的任何權力。與此同時,沒有大框管理欲望的國家層面之經濟立法也不會提植入惡意,使伴隨廣告業而來的經濟情報工作完全私人化。這在大框管家理的經濟體是不可能,統計數據的產生與事前統計行為是要納入法規的。因此,大框管理必然產生壹個龐大的以法(不是「依法」)為食的族群。
經濟民主在非大框管理的經濟體系會以看似偶然的形式把政治民主效應帶給社會。現在已經不太有熱度的斯諾登爆料以及維基解密,實際上是與復印機的產生相關聯的。仍是美國案例,「有了施樂復印機,任何人都能立即把任何文件復制出來」,復印的效果實現了發明者「擴大知識和真理」的初衷,但是,對政府信息的過度保密也是巨大的沖擊,乃至五角大樓的內部文件被公開。這是壹個技術進步誘致制度變遷的經典案例,但更主要的是告訴世人:信息消費不管免費與否,它是整個經濟民主與消費自由的重要組成部分。壹個以國家秘密或社會穩定為由壓制言論自由、截斷信息流動的管理體系,本質上就是反經濟民主的。
大框管理就其內在邏輯而言,是不能自洽的,這是因為在經濟利益層面它很粗暴,旨在保證統治階層的收入水平不受外界影響,其他均被視為不足為道;另壹方面,為保證這個大框的有效存在,必然制定諸多規制,就是用繁密的法律條文限制非統治階層謀求自己的利益。這個內在矛盾直接表現為政治腐敗。當然,政治腐敗只是很近晚的視角,它在歷史文化層面又是合法的。不妨看看兩個制度體系相對完整的中國王朝經驗,壹個是明朝,壹個是唐朝。(這裏的時序之倒是有意安排的,從利益而制度的分析較為便當。)
二、傳統陷阱:復制性的空茫性
明朝的財政制度(食貨)核心是「吃飯問題」,謂之「國家經費,莫大於祿餉」,第壹等級或第壹項制度設置條文是「定諸王公主歲供之數」。至於官僚體系的歲供(工資)不須引入與展開,只看這個經費制度的恩典性就知道今之江山主義或曰封建社會主義是有其文化合法性的,所以,習近平治下的黨權更願恢復傳統文化的影響力。明朝財政制度的恩典性受到了王朝經濟能力遞減的影響,但是,本質未變,例證是:「宗室有罪革爵者曰庶人。英宗初,頗給予糧,嘉慶中,月支米六石。萬歷中減至二石或壹石。」形象地說,紅色貴族人員犯罪之後,仍可以領到最低限額基本工資,而平民出身者則無此幸運。
唐朝財政制度裏的保證等級序列雖然沒明朝那樣露骨,但是,恩典性特征十分明顯,其如李治即位之初,對其祖父李淵做隋朝官員時的低級隨從予以專門賞賜,「高祖時婿徒隨材擢用,賜高年衣物粟帛各有差」。隨著王朝統治的鞏固,最高統治者更偏好對自己的恩典,即從占有自由支配的巨額財政收入上滿足自己的效用。比如,李隆基時代通過極為惡劣的稅收制度與稅官任命,積累高額財政贏余,到內戰發生的危急情況下,都不想動作,還要從社會博取戰爭專項費用。史書記曰:「及安祿山反於範陽,兩京倉庫盈溢而不可名。楊國忠設計,稱不可耗正庫之物,乃使禦史崔眾於河東納錢度僧尼道士,旬日間得錢百萬。」後來的戰爭進程不僅使那些花錢買僧尼道資格的人喪失了重大經濟利益,而且,西安與洛陽的皇家財政實物儲存被叛軍所得。唐朝中後期的財政制度失敗完全起因於玄宗時代的昏悖。後世專寫的該朝《食貨誌》序言部分(可比照中共國家憲法文本的序言來理解這壹格式),對導致財政制度惡化的玄宗時代政策制定人進行了嚴肅道德批判:「太平既久,天下於安,人不願亂。而此數人,設詭計以侵擾之,凡二十五人,同為剝喪,而人無敢言。」這種批評是有局限性的,盡管不能拿現代政治文明標準去衡量久遠的歷史狀況,但是,此二十五人行為所依賴的制度體系提供了致「人無敢言」的法律基礎,才是問題的另壹本真。所以,就算到今天中共國家將大框管理推到極致的時候,法律支持仍不可或缺。簡言之,大框管理的概貌是:經濟政策粗放,法律條文嚴密。
中共國家的法律體是正當嗎?或者,近期的文化特定復制性能實心化嗎?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不管謂其法系屬大陸法系還是蘇俄法系,都是加進現代性因素的中華法系。既然有現代因素,就不可能不與宗教相關聯;其次,中共國家的宗教本質是個人崇拜(現實的人僭越彼岸的神)加上傳統文化的宗教化提升。然而,孔儒與宋明理學終究沒突破亞宗教地位。所以,這個有現代性因素的法律體系必然是混亂的,結果呢,習近平政治掉進商鞅主義陷阱,追求那種「使法必行之法」的法制(與「法治」不同)理想。習近平對商鞅主義(比孔儒更強大的精英政治傳統)的癡迷無須展開論述,並且,我本人也有民主轉型科學內的相關專題論述。在本文中要說的是,習近平政治體系是個比商鞅主義更蹩腳的東西。商鞅主張體制內低福利,必須做到「刑九賞壹」而不是相反的「賞九刑壹」。對比之下,習近平政治繼承自中共建政以來的體制內高福利本質上是「賞九罰壹」而絕非「刑九賞壹」。這是中共國家委內瑞拉化的另壹重要原因。
極權主義政權史已經表明,它由於虛化宗教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導致了社會道德崩解,而從經濟民主角度講,那種惡劣政策等於消滅了庶眾免費精神消費的合法層面。同時,道德崩解也使法律空心化情形更加嚴重。回觀純學術史,法律的現代性至少有兩點是基石性的:第壹,不考慮宗教因素,不僅無法認識美國法律史,而且,「也無法理解十九世紀的美國法律」;第二,「宗教觀念」在現代歐洲大陸債法的歷史中起過重大作用。純理論分析結合中國委內瑞拉化趨勢,可以得出三個實證政治學結論:(壹)所有的政教分離政治治理模式均是最小化宗教對行政的影響,而對法律的影響不曾也不可能隔絕;(二)習近平政治與已經失敗的極權主義政權史的命運壹樣,是反現代性的;(三)習近平政治的威權主義思想資源更多地來源於中國傳統(尤其商鞅主義)而非已經有過的國際政治的國家案例,所以,它最終必然是反人民的。
三、兩個四條:結構性的決定性
反人民,是商鞅主義的核心,這個核心性也是北宋王安石改革失敗的最重要原因。在個體思維質量上,王安石更是大有問題:明明商鞅(以及其後所有改革者)並未能解「使法必行」的困局,但他還是以詩句「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來歌頌商鞅。這裏面的寄寓可以理解,但它並不構成不負改革之敗責任的理由。同理,習近平的所謂全面改革之大敗,在歷史書寫方面有意義甚或很悲壯,但這並不構成今日免責的理由,尤其是厲行威權主義給社會造成的傷害是無法免責的。這當中,「七〇九」事件表現出對人民裏面「無官而長」的公共人物的極端仇視,而後者正是建構公民社會、推動民主轉型的高能人力資源;北京火災後的大驅趕事件則表現對人民裏面「無祿而富」的嫉妒,而後者則是過來有限經濟民主、消費自由的壹大成果。
習近平政治從全面改革到全面失敗意味著中國社會轉型的必要。轉型科學與政治實踐必須維護庶眾的經濟民主、消費自由,而做到這壹點就必須否定大框管理而進行反框設計。反框設計的要點必然是:第壹,名義全民回歸實質全民,把國家管控下的所謂國有資產量化給人民;第二,農村土地取消名義上的集體所有制,完全回歸農民個人所有,是否實行集體制則取決於各傳統單元的集體表決意願,而不是全國統壹法律;第三,全面免費醫療,高等教育分成嚴格的公立與私立兩塊,公立壹塊免費;第四,建立國家財政支撐的青年住房平權基金,讓工作狀態的婚齡青年獲得五到十年的無租金住房,而後,再用個人的積累進行私有房屋購置。這四條是結構性的,也是決定性的;沒有這四條,民主轉型後,整個社會的經濟民主質量會很低,消費自由也不會有質量上的提升。
民主轉型的社會政治基礎仍然不可忽略,盡管上述的結構性與決定性很有影子內閣性質。所以,相應的文化倫理必要性選擇是:(壹)對威權主義暨個人崇拜的傳統進行批判;(二)對源自傳統的個性獨立文化予以光大;(三)推進平民主義觀念,尤以教育中的適當學歷為主;(四)政教分離基礎上的廣泛法因吸收,即是諸宗教中的善性與良治觀點壹起構成新法系的價值基礎。這當中,第壹條與第三條更具實踐性也可以短期見效。比如說,大框管理的反動性在文化上,它與商鞅主義關聯,似乎表現出創造性,因為「不法古,不修今」的氣概意味著壹切規範(條框)均可造成與眾不同的變異,從而制造出行為者被崇拜的氣氛。然而,此等「兩不」正是獨裁主義分子知識上無可能的印證,即是說,某種制度設計既不精煉歷史以提有益也不調研現狀以合人望,那麽,它肯定是無效的。狹義到經濟領域,只能是規模性推進而不計較會計學上的可能。中共國家政權史上的大躍進(大煉鋼鐵)就是此等貨色。至於「平民主義——適當學歷」這個理性民粹結構已由特朗普政治的成功予以證實,在競選時他說:「我愛受教育程度低的人。」壹般理解這是競選策略,但實質上,整個資本主義生產體系出現問題,在教育投資上最直接地傷害了底層社會;壹方面,教育質量下降,使受教育者及其家庭難以獲得消費者剩余;另壹方面,像貨幣現象的通脹壹樣,文憑通脹成為社會常態。
關於個性獨立文化與宗教共構法系價值可以用壹個著名反論來說明,是為普魯東與曾經的政治合作者馬克思的「免談」。前者反對新的偏執、新的使徒姿態,因此,要鼓勵不同意見暨反對壹切排他主義。這是後者所無法接受的,因此,也就導致了前者所說的「否則,免談」。「共產主義這種讓生氣、絕對不容異己的狹隘性」當然導致它的政治失敗,因此,蘇聯的政權實踐出了如此結果:政治精英對學術界的統治,聲勢浩大的異己思想整風,異己少數民族的大規模安置。等等。這樣的政權在法律、經濟諸方面明顯失敗不是任何改革所挽救得了的!
結論 轉型乃道德自新機會
極權主義政權史表明,它們拒不承認自己在法律、經濟、宗教、文化諸方面的全面失敗,「改革」不僅是欺騙社會的幌子,也是統治體系的致幻劑。為了防止幻想被異見力量打破,政權會采取違背自己法律的政治打擊,實行國家恐怖主義。中共國家的「七〇九事件」的國家恐怖主義性質既不亞於此前二十六年的廣場開槍,也不亞於蘇聯對社會精英的殘酷流放。然而,無論如操弄「改革」符號,極權主義政權最終在經濟方面必然表現為社會達爾文主義。社會達爾文主義不僅表現在巨大的社會不公平方面,而且,隱蔽地表現在大框管理的政策操作中。比如,經濟政策頂尖決策層根本不擔心銀行壞賬,因為那些壞賬經由國家權力可以瞬間攤銷給公眾(狹義為儲戶)。
外國觀察家對攤銷行為津津樂道:「壞賬規模有可能比壹些人所說的少百分之四十;因為他們沒有註意到壹個事實,即壞賬中的這壹部分可以全部被銷賬。」當然,壹些具有分析能力的資產高凈值人士為了避險,開始向海外轉移自己的資產。忽略這個微觀層面問題不計,針對大框管理的反框設計放在轉型科學裏面,本質上是給中國社會壹次經濟道德自新的機會。這次機會到來後,自然會消滅可惡的社會達爾文主義。
改造社會必須深化民主
人類生命要永續不滅就必須要走向世界大同,古代就有人有了這種意識,否則人類必互砍而亡,而大同首先要求人類必須有愛人如已的精神,不愛人是不可能大同的,但是愛人是要用具體的方法與手段作基礎去實現的,籠統地講大同沒有現實意義,必須有核心價值觀的方法與手段,本人不才提出過三個民主理論,就是為了實大同而創的。
因為人類社會太復雜,世界要想大同,只能走民主化的大同,而單方面的民主化必仍是不平等的社會,不可能是真正的大同,所以,必須要全面的民主化.全面的民主化整合起來看也就是在政治.經濟.文化三個方面的民主化,所以本人認為三個民主就是實現大同的價值觀與理論工具,當然本人只是作了壹個總述,具體的還要在實踐中去探索.檢驗與完成.
所謂三個民主即:政治民主、經濟民主、文化民主.人類壹切活動不超出這三方面.
政治民主分為國際政治民主與國內政治民主兩大範圍。國際政治民主上我主張聯合國升級進化為世界聯邦民主政府,軍隊世界化,統壹化,駐紮世界各地。各個聯邦國只保留有自主權的警察系統.國內政治民主上我主張是社會主義大眾民主憲政(包括:社會主義大眾民主政黨立憲制,這個是資本主義君主立憲制的進化,有人也說可以叫黨主立憲制,適合於當代的民主國家).
經濟民主分為國際經濟民主,國內經濟民主,及企業內經濟民主。國際經濟民主是以全球重要及稀有資源共享,先按全球人口有計劃的配額化的民主協商分配,然後各自根據需要可以轉讓配額,達到各取所需目的.國內經濟民主是以國家範圍內的資源由全民的共產共享和企業內經濟民主是以“耕者有其田、工者有其股”為主要標誌的按照資源股,投資股,勞動股三方共享的人人有股的集體共享。
文化民主以人權至上為原則,包容壹切宗教神話及主義信仰,並用現代科學化解讀壹切,使各種文化公平竟爭,有用的就保留,無用的棄之,從而合眾歸壹,把世界融合為真正的以人為本,自由民主,天人合壹,與自然和諧的普世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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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民主目的是使人民真正的當家作主,這是壹切的關鍵.經濟民主目的是共同富裕,人人有股,消除階級與階級鬥爭,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文化民主目的消除意識上思維上族群上的鬥爭,使人類走向融合和解,文明理性科學!
一國先在國內建壹個小範圍的大同試驗區,也就是搞壹個小天國的試驗,成功後再到區域內,最後走向國際,直至世界大同!
三個民主是理想主義理論,目標直指真正的民主化的共產共享的天國大同世界,它指明了未來方向,但並不是要求革命式的壹步到位,而是與生產力發展同步,通過民主化大同壹步步地逼近理想狀態.原則上以非暴力運動為主導,先建立具體的三個民主的制度基礎,並倡導基督的愛人如已的精神來實現人類的和解.如果沒有愛人如已的精神是永遠不能實現大同的。
最後總結壹下大同價值觀就是:"三個民主壹個愛",沒有愛其他壹切都是白說,愛是大同的頭與上體,而三個民主是其的支架下體基礎,如同鼎之三足,少壹個都不行的。沒有基礎支架就不可能產生真正的愛。
經濟民主的制度設計
各國的產業民主
經由以上各學者以及團體針對其不同角度對產業民主所下的定義,我們仍有必要針對產業民主在各先進國家實施之現況作一了解,故我們選定對產業民主制度的執行有一套完善制度的德國,及推行產業民主制度甚早的英國,還有與我們國情相近的日本。以下,即為我們對這三個國家實施產業民主制度之探討。
(一)德國
在路心鏡所撰的「工業民主制下勞工參與管理之研究」論文中提到,德國在戰後,由於是戰敗國,故陷入了經濟恐慌的困境,再加上日耳曼民族傳統守紀律、重秩序的性格,因此工業民主在德國變成了最系統化的典型,一切以法為依歸,採立法方式行之。
而高崇耀在「德國的工業民主制度」一文中更指出,德國政府藉由立法、法令解釋、與法院的判決所創造出來的工業民主制度,使德國數十年來勞資關係始終保持和諧,爭議極少發生,勞工生產力也一直名列世界前茅。
我們將從德國實施工業民主的演進,包括相關法令制定的過程及運作機制作一陳述。
1、德國工業民主制度的演進
根據胡旻欣「西德工業民主制度之研究」之論文,德國本身讓勞工參與企業經營的立法構想,是始於1848年在法蘭克福國民大會上所提出之工廠法草案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這個草案並未完成立法手續,但有些企業家仍將這種「勞工委員會」引進到他們的工廠,讓其員工有機會提出他們的要求,以便勞動者得藉此機構將工廠內各種苦衷及煩惱反映給雇主,並作為解決問題的參考。故當時雖還沒有真正法律上的依據,但事實上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已有勞工委員會的設置,但這均為任意性的,設置與否均任由雇主自行決定。
德國的工業民主,其正式見諸於法律,可追溯至1916年,時值第一次世界大戰,政府規定某些重要產業需設置員工代表會,至1920年員工代表法始採強制施行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勞工對企業層次的影響力因各種有關共同決定權的法令陸續制定而逐漸增強,在「勞動者特刊」一書中列出,其中較重要者如下:
A、1951年的「煤鋼鐵業共同決定法」:規定受雇員工超過1000人之煤鋼鐵業,監事會中應有二分之一的勞工代表,勞資雙方具完全相等之共同決定權利,董事會中則設一名由勞工推選之勞工董事,負責人事與福利事務。
B、1952年的「聯邦企業組織法規」:將共同決定制延伸至煤鋼鐵業之外,規定500人以上企業的監事會中應有三分之一的勞工代表。
C、1976年的「員工共同決定法」:規定僱用超過2000人以上企業的監事會中應有二分之一的勞工代表,其勞資雙方在監事會具均等共同決定權。
2、工業民主的運作機制
在高崇耀「德國的工業民主制度」一文中提到,德國的工業關係體系同時建立在三個不同的層次上:第一是企業層次,由個別雇主與其員工代表會在共同決定權上的交涉;第二是產業層次,由雇主團體與工會在團體協商權上的交涉;第三是全國層次,由雇主團體、工會與政府三方在全國一致性事務之協商交涉。而在「西德工業民主制度之研究」中,吳旻欣指出,德國工業民主的工業關係體系,其基礎主要靠下列三個次體系來運作:
A、員工代表會
執行共同決定權的基本單位是員工代表會,其法定適用對象為僱用勞工人數在五人或五人以上之民營企業。員工代表會的主要工作,自然是在改善資雙方對立的態度,進而促進雙方的感情,加強雙方意見的溝通,使企業進行順利,資方的營業獲得增進,而勞方的生活也得到改善。
員工代表會每年應召開四次之工廠會議,且應邀請資方代表參加,資方代表每年至少應有一次在會中報告該廠場之人事、福利、營運政策與狀況,以及未來營運計劃等。
張立民於「員工參與式管理制度在我國企業的應用~以大高雄地區為例」論文中認為,員工代表會的一般任務為:Ⅰ.對於員工及企業有關之措施提出建議案 Ⅱ.就企業協約中有利於員工之規定予以執行上的監督 Ⅲ.接受員工的訴訟及勞資爭議的處理 Ⅳ.安插傷殘者或其他需要保護在企業內就職的員工之工作。
B、監事會
根據高崇耀在「德國的工業民主制度」一文中指出,在廠場層級,既有由一般員工所選舉代表組成之員工代表會,在企業層級,則有員工與工會選出之勞工代表,以與股東代表共組成之監事會,以便使勞工能在更高層次參與企業之決策。
監事會的主席與副主席由全體監事代表的三分之二同意產生。如經投票無法達到三分之二多數,則依法主席由資方代表選之,另副主席由勞方代表選之。故實務上,主席多由資方代表選任。
這種由勞資雙方代表組成且依法每年需召開二至四次的企業內監事會,應負責執行下列職務: Ⅰ.依企業內組織章程所規定之重大政策或計劃的決定 Ⅱ.指定董事會之董事人選 Ⅲ.監督董事會執行業務。
C、董事會
德國企業之董事會應設置一席勞工董事,在吳旻欣的「西德工業民主制度之研究」一文中提到,依目前西德的立法規定,只有煤鋼鐵業及員工二千名以上的企業才能設立勞工董事。勞工董事的任免程序與一般企業之董事類似,是根據監事會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數決任免之。
雖然與其他資方董事共同處理及決定企業之一般經營事務,企業董事通常較著重人事及福利方面之政策,亦即勞工董事同時肩負有企業經營成敗與維護其所代表勞方工之權益的雙重使命。
董事會運作時,其所作之各項決策需每年向監事會至少報告一次。高崇耀在「德國的工業民主制度」一文中也說到,監事會之監督董事會的權利也不是絕對的,如監事會不同意董事會之決策時,董事會可能將它再交由股東大會來決定,後者之裁決通常較監事會之決定效力高。整體來說,因為董事會是執行企業事務之常設機構,且又有大量專家輔佐,故其在企業內是比監事會更有權力的一個組織。
張立民在「員工參與式管理制度在我國企業的應用~以大高雄地區為例」論文中指出,德國的公司是採取兩層級的組織結構,分為董事會與監事會,亦稱「董監雙元制」。監事會有權指派董事會,可以說是最高的監督機構;董事會則負責實際經營。董監事會的成員均係兼職,一年開會通常不到四次,主要的任務有下列幾項: Ⅰ.考核公司的營運方案,並隨時監督業務活動。Ⅱ.對公司重要的業務決策,享有決定權。Ⅲ.可選任公司之董事,當董事會意圖不軌,影響公司營運時,可予以解散。Ⅳ.詳細查核公司之財務報表及帳目。Ⅴ.對公司年度決算,股利及紅利的分配有審查權。
(二)英國
英國勞工對於產業民主中所謂「高度參與」,即由勞方代表進入董事會一事,受限於英國工會傳統上與資方持相互對立的立場下,無法真正落實產業民主中由勞資雙方共同管理企業的各項政策或措施。雖然如此對於勞工本身的權益、勞動條件、工資等較切身的問題,卻是積極的參與,因此透過與資方談判,協商等機制的團體協商、共同諮商就成為目前英國的產業民主最主要的形式。英國的大儒韋伯夫婦二人在產業民主主義一書中提到「產業之問題在於將何物,如何地,以何種勞動條件下產製。而決定何物的是消費者,決定如何地的是專家們,而工會則只參與以何種勞動條件下產製。」該書繼續提到:「產業民主主義是利用勞僱之集體行動之勞動條件改善運動,也就團體交涉。」
以下,將先針對英國的勞方、資方、政府三方之立場,來了解產業民主在英國之情形,並針對其現有的制度,即共同諮商、團體交涉二項制度在英國之實施成效並提出有效之建議。
1、英國的產業民主:勞、資、政三方之立場
在英國政府對產業民主的看法上,胡國堅先生於「產業民主在英國」 一文中談到:「在1970年代,產業民主在英國是一個相當熱門的議題。當時英國由工黨所執政,工黨基於本身政黨屬性及社會對此一議題的關注,遂指派英國貿易部由巴洛克公爵(Lord Bullock)進行產業民主問題的研究,工黨於1978年提出白皮書,還來不及立法即在1979 年大選失敗,產業民主理念因而失去普及性落實的機會。」
繼之而起的保守黨,於1982年通過的僱用法中規定一個公司如超過250人就應該有適當的規畫將公司的資訊讓員工了解,使有助於公司與員工協商重大事情也只是礙於社會及潮流的趨勢。林大鈞先生於英國產業民主制度回與展望(一)一文中認為:「保守黨對工會所採取的打壓政策及對產業民主所持保留的態度以及工黨每逢大選皆敗,是致使產業民主無法在英國真正實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
資方對產業民主的看法上,胡國堅先生於「產業民主在英國」一文中談到:「資方對於產業民主中讓勞工出席董事會,參與決策的看法上,除了認為對原有的管理階層造成威脅及高階管理者所享有的種種利益受到影響之外,另一重要因素就是英國的工會在1970年代展現出驚人的消極性力量(罷工不斷)。資方對此極為畏懼,深恐如果讓勞工參與董事會將使工會如虎添翼,後果不知是何局面。而有些企業即使有勞工參與董事會,通常是在工會力量大時藉著參與的途徑來弱化工會的力量,所有的決策在勞工參與之前即已決定;違反產業民主中勞資合作之基本精神。」
勞方在產業民主的看法上,其反對的理由並不一致。胡國堅先生於「產業民主在英國」,一文中談到:「工會中左翼的觀點認為勞工階級不應與資產階級合作。右翼工運人士反對勞工參與董事會者則強調勞工應遵循傳統的集體爭議途徑來爭取勞工權益。對於勞工進入董事會的功能也有所質疑,因為勞工董事所佔名額有限,故在表決時必然成為輸家。在這種情況下,勞工參與董事會很可能不但得不到好處,還可能變成替資方背書而己。而在一些已讓勞工進入董事會的產業中,工會往往被合入公司而失去抗衡的力量。因此,英國的勞工傾向以集體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再加上英國工會過去的強勢作為及抗爭手段,令英國的資方不得不和工會談判,工會通常由此一過程保障了其自身的利益,因此對產業民主的理念並不怎麼熱衷。」朱柔若先生於「社會變遷中的勞工問題」一書中則認為:「工會對產業民主制度的認識,實際運作機制的了解有限,以及堅持工人是生產關係中之絕對主體的意識形態,在產業民主制度推行的失敗有密切的關連。」
2、英國產業民主的現制
林大鈞先生於「英國產業民主制度回與展望(二)」一文中提到目前英國在實施產業民主的相關制度的情形與成效:
A、共同諮商
英國企業內產業民主制主要形式之一,其為一種由勞資雙方依自願方式,共同選派代表組成之機構。英國政府對於其成立、組織及解散,均採自由放任政策,對於內部組織,職權,任務等,亦不干涉,由各企業自由決定。故其實施情形,各企業頗有差異。一般來說,其實施目的在於:1促使勞工運用知識及誠意,努力達成企業目。2增進勞工對於企業之認同感及改善工業關係。3提供勞工宣洩不滿情緒之管道。另有參與企業日常事務決策之機會。惟其決議案只是建議性質,並無強制執行效力,企業經營權仍操在資方手中。
B、團體交涉
1970年的工業關係法案第一條即規定,自由及負責之團體交涉為推動良好工業關係之基礎。
全國性團體交涉仍普遍,但廠場層級之團體交涉己日漸盛行。團體交涉之項目範圍,傳統上僅包括工資或其他勞動條件,雇主強烈反對與勞方共同決定有關生產事項以及勞工之僱用、解僱以及財務及營業有關事項等。但根據英國皇家多諾凡委員會之調查報告顯示:工廠事項進行團體交涉時,其談判事項之範圍,一般包括:工作分配、工作量、安全與衛生、人機配備、工作遷調、加班、懲戒、停職、解僱任用、學徒等。若干工廠幹事甚至要求討論企業之事務有關事項。
勞資雙方為協商增進企業內人力資源運用之方法,共同訂定各項生產力改進措施之細節,另進行生產力談判(Productivity Bargaining),簽訂生產力協約(the Productivity Agreement)。此亦為廣義的團體協約之一種,其目的在使基層勞工有機會參與談判程序,以運用其資方賦權及發展其潛能。
團體交涉與勞資諮商通常並無明顯界限,企業內現行團體之項目範圍,已超過傳統上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之領域,許多企業已將原列為勞資諮商之事項也列入團體交涉項目。根據調查,大多數企業位設有團體交涉機構,其中有百分之十三單純作為勞資間之團體交涉,而有百分之三十二,具有團體交涉與共同諮商雙重功能。對於資方及管理人員而言,僅約有百分之十認為團體交涉機構並不十分有效。
根據英國之經驗,共同諮商欲行之有效,必需勞資雙方共同努力。若高階管理人員不熱衷出席會議,重要事項不列入議程,且不重視勞工之意見,或勞工代表將會議視為工作中偷閒之方式,則共同諮商制度難免失敗。反之,若能獲得勞資雙方支持,妥善慬謹的規劃,對於會議代表施以適當訓練,則較能成功。
(三)日本
產業民主在日本一般都稱為「日本企業的經營研究」,同樣處於亞洲的日本,擁有一個特點──「終身任職」制度。在張天開的「各國勞資關係制度」一書中也有提到,日本員工從進入一直到退休,都待在同一家企業;因此工會多受到僱主的控制,有「公司工會」的嫌疑,但也因為企業文化的關係,日本的產業民主不如德國式的產業民主,但其意義卻和產業民主有密切的關係,值得比較,因此我們在此簡單的敘述日本的產業民主。
以下,我們將日本的產業民主,就是其所謂的「經營參與」加以探討,分別以日本經營參與的引進、經營參與的意義、經營參與的形態、經營參與與勞資關係此四方面作一說明。
1、日本經營參與的引進
A、日本「經營參與論」的風起雲湧
日本有關經營參與的議論,於70年代後急速抬頭,肇因於公害問題、通貨膨脹問題,而展開的對企業之強烈批判行動中,勞資團體亦相繼提出各種形式的經營參與論。
同盟與日經連於1974年設置「全員經營、經營參與共同研究會」。次年同盟在召開之大會中,提出「實施經營參與體制方案」,揭「讓工會推薦的代表,參與企業監事會」的方針。同年中,社會經濟國民會議、生產性本部等,分別發表有關經營參與的論點。1976年也都有發表相關研究報告書。
B、個別企業的推行
日本若干企業早已實際跨出「經營參與」的腳步。在當時企業經營參與的實施步調雖然並不快,然而終究給予其他企業「示範帶頭」的作用。例如:
Ⅰ.產經新聞在1974年,已同意依勞動協約,讓工會委員長列席董事會,並承認工會對於「負責營務的重要幹部」之人事干預權。
Ⅱ.日立造船在1975年修改勞動協約,承認工會參與經營審議會的權利。
Ⅲ.松下電器則嘗試導入「勞工出任董監事制」,由原任之工會委員長就任董事。
C、日本的經營參與異於西歐
日本戰後的社會改革,造成企業資本與經營的分離,這與西歐的經營者擁有大量資本的現象不同,也因此導致日本在實施經營參與上與歐洲的差異。主要是因──勞資關係──的不同使日本大企業亦異於西歐。在資方擁有「絕對經營權」體制下,工會在團體交涉及其他方面的權利多被壓抑,無法及於西歐「產業民主主義」的水準。也因此導致「經營參與」無法成為企業中實際問題的焦點。日本企業在強化經營體制的實施下,藉著名為「參與性的管理」,而實質上為勞務管理手段的「小集團管理」之普及,和兼併團體交涉功能的勞資議制之擴充,展開日本式的經營參與。此觀念在「勞工行政58期中看看別人,想想自己一文中」有提出。
2、經營參與的意義
A、經營參與的一般定義
經營參與,即為針對此定義下的「企業經營權」之參與;亦即企業活動中所必需的勞動者,以其身份,在其職位上,對於企業經營權的參與。勞動者的經營參與,乃指勞動者個人,或組織的代表,針對企業或工廠內,管理者對於經營方針、投資計畫等屬於經營權事項的決策或執行,發表意見,或擁有某種程度的規範作用。
B、經營參與在日本的代表意義
日本式經營參與,基於「勞資間並不存在階級利益對立」的觀念,兼之勞動工會採取企業內組織的形態,無法擺脫「企業歸屬意識」的前提下,究其而言,經營者所期待於經營參與的,不如說是勞動工會放棄原有職責,以企業的經營管理、勞務管理的協助身份和立場,達到企業提高生產性及合理化的經營目標。
C、日本經營參與定型於「勞資協議制」的說法
工會於配合企業「提高生產性」和「合理化」政策的行動上,使工會變質為企業的生產協助機關。因此充實勞資協議制並強化其功能。但並不等於經營參與,也無法完全代表經營參的所有實況。只能視它為有相當重要的份量。
3、日本經營參與的形態
A、「參與層次」的形態及內容
經營參與在「層次」上的形態,一般區分為企業層次、事業所層次和現場層次。在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陳周欽的碩士論文,日本企業經營之研究一書中就有提到這三個層次,並有詳加探討。
Ⅰ.企業高階層次的經營參與:著眼於和企業發展有關的經營方針、決策問題、經營計劃、生產銷售策略、研發等等。通常是指「勞工出任董監事制」。此制度,或類似制度的導入,主要是由經營者發起,目的在確保員工對於經營危機中的企業之協助,或謀求企業人心之整合。因此並非僅限於「勞工出任董監事制」。但在經營決策上,有朝勞資會議的上層擴大的趨向。不在「黑盒子」中作業,但正式成立「經營決策為討論事項」的勞資高階會議仍少數。但在非正式的勞資高階懇談場合中,經營者委婉地向工會解說特定的經營政,或與戰略決定的有關消息,或聽取勞方意向動態的情況。
Ⅱ.事業所層次的經營參與:大多透過勞資協議制,參與企業經營權的執行之有關事項、雇用、昇遷、人事制度規則等等。屬於「勞資協議制」的範圍。透過事前協議、團體交涉或勞資協議制度,對於經營權予以預先的、內部的規制。
Ⅲ.現場層次的經營參與:和日常企業活動有關,包括每季或每月的生產計劃、勞動環境及待遇福利。與前兩種層次的參與不同,是為直接參與。利用目標管理、參與性領導、工作擴展和強化、自發性小集團活動等「參與性的管理活動」,在日本被大力推展。和日本集團主義方式結合,產生獨特的日本式運作方式。重點則放在集團目標上,採取集團性的作法。包括QCC(品管圈)、自主管理、無缺點運動、等方式,是日本勞資關係中,經營參與中的重要一面。
B、「參與執行方式」的形態
在日本的形態在一般各國的形情有所不同,大致如下:
Ⅰ.「經營決策」與「所有」之參與
日本企業內經營協議會的活用,可達實質上的經營參與,且日本的團體交涉和勞資協議制,在個別企業、事業所內,立於支配性的優越地位,二者功能上的相輔相成。在探討日本的經營參與時,除團體交涉和勞資協議制外,僅能限定於「勞工出任董監事制」及現場層次的勞動者參與等範圍。
Ⅱ.「工作」之參與
工作的上的參與,係透過現場的小集團活動等方式,在企業間廣泛展開,技術革新與生產力向上運動的強力推進下,提高從業員工作意願,唯有重視工作場上下意思之溝通,和激勵勞動者的自發參與意願著手。
4、日本經營參與與勞資關係
經營參與型勞資關係,為日本勞資關係的特色。基於「全員參與」之構想的日本經營參與,其特質與日本式經營及勞資關係的特質密不可分。形成日本勞資關係的最主要因素,在勞工行政書中胡國堅先生就提到,日本有「家意識」及「企業集團意識」導致強烈的「一體感」和「整合思想」。存在日本企業經營中的:與企業契合的工會意識,以企業為中心的家意識及終身雇用制的施行等,成為促進經營參與的誘因。
因此,日本企業中的監事會,其所具之權限和功能相當有限,不如德國之權限。因此在日本,勞動者代表參與監事會的情形,在實質上仍稱不上經營參與。因為在日本大企業的權力結構和決策結構,存在著「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及「經營者支配體制」的特徵,大企業的經營者(社長),擁有企業最高決策的決定權,董事會成為形式化的虛設組織。
社會民主主義的經濟制度
無論哪個國家,要想確保科學發展,確保和諧繁榮,確保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升,除了在政治方面建立完善的民主體制,更要在經濟方面構築科學的管理體系,最終構建公平合理的社會制度。
盡管公私混合制是全體人民共有壹部分生產要素,另壹部分歸個人所有的所有制形式,但由於兩者不僅同時對經濟產生作用,還通過市場需要配置資源,調控經濟運行,更借助市場監控和調節,對市場缺陷及時進行彌補修正,因此既符合國家發展要求,也符合社會發展目標,又符合人民生活需要。
進壹步說,公私混合制是指在生產社會化和專業分工進壹步發展的條件下,各種不同所有制經濟按照壹定的原則,主要以入股的方式將生產要素組織起來,進行統壹經營、按股分紅並負有限責任的所有制經濟形式。公私混合制中的私有成分,並不改變公有經濟的性質,而其公有經濟成分通過與其他所有制經濟的融合,不僅能更好地發揮
公有經濟凝結其他經濟成分形成規模經濟效益,還能保證和促進公有資本保值增值。
由於以公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制不僅借助公有生產要素對經濟產生作用,也借助私有生產要素對經濟產生作用,並推行新凱恩斯主義提倡的政府管控的自由市場經濟,而其指導思想是國家在通過市場需要配置資源、調控經濟運行的過程中,不斷借助市場監控和調節,對市場缺陷進行彌補修正,使之不但符合國家發展要求,也符合社會發展目標,還符合人民生活需要,因此,不管哪個國家,都應確立並維護以公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所有制在國家中的主導地位,以至於確立並維護公有經濟在國家中的主導地位,這樣不但符合社會客觀要求,也符合經濟發展規律,還具有深遠而重要的戰略意義,最終既有利於國家科學發展,也有利於營造公平的社會環境。
1、公有經濟地位
迄今為止,經濟形態不外乎三種:壹種是私有制,壹種是公有制,壹種是公私混合制。而經濟運行方式卻僅有兩種:壹種是市場經濟,壹種是計劃經濟。
相比而言,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經濟運行方式起著主導作用,不僅影響人類發展的進程,也影響社會發展的水平,還影響人民生活的質量。由於計劃經濟是生產由統壹安排、產品由統壹分配的經濟方式,完全寵信壟斷而扼殺競爭,以致機制僵化,效率低下,缺乏生機。而市場經濟則不僅是生產由各個生產主自己安排,生產主之間互相交換產品的經濟方式,還積極維護競爭而禁止壟斷,所以富有活力,以至長盛不衰。市場經濟有兩個特點:壹是有大量獨立自主的分散決策,二是產品以交換為目的進行生產。經濟活動雖然應該有宏觀的調節,但大量獨立的決策主體才能反映經濟人的自主性和創造性,生產主要是為了交換,而不是自給自足。簡而言之,由於市場經濟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進行資源配置,因此不僅實現效益最大化,還實現效率最優化,以至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既是市場經濟的壹般規律,又是市場經濟的根本原則。
盡管私有制崇尚競爭,推崇市場經濟,不僅機制靈活,還講求效率,富有活力,可因是個人擁有生產要素,只顧追求個人利益,從而造成社會不公,最終導致貧富懸殊,導致社會變形,導致國家失衡。
盡管公有制是全體人民共有壹切生產要素,講求分配公平,可因推行壟斷,以致不僅排斥私有生產要素,還扼殺經濟競爭;不僅寵信計劃經濟,還推崇平均主義;不僅生產效率低下,還機制僵化,缺乏生機。
盡管公私混合制是全體人民共有壹部分生產要素,另壹部分歸個人所有,但由於兩者不僅同時對經濟產生作用,還通過市場需要配置資源,調控經濟運行,更借助市場監控和調節,對市場缺陷及時進行彌補修正,因此既符合國家發展要求,也符合社會發展目標,又符合人民生活需要。
具體地說,公私混合制是指在生產社會化和專業分工進壹步發展的條件下,各種不同所有制經濟按照壹定的原則,主要以入股的方式將生產要素組織起來,進行統壹經營、按股分紅並負有限責任的所有制經濟形式。公私混合制中的私有成分,並不改變公有經濟的性質,而其公有經濟成分通過與其他所有制經濟的融合,不僅能更好地發揮
公有經濟凝結其他經濟成分形成規模經濟效益,還能保證和促進公有資本保值增值。
如今,公私混合制分為兩種,壹種是以私有生產要素為主而以公有生產要素為輔的公私混合制,壹種是以公有生產要素為主而以私有生產要素為輔的公私混合制,前者從資本主義私有制自由市場經濟演變來的,而後者是從社會主義公有制高度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中演化來的。其中以私有生產要素為主的公私混合制雖能彌補市場缺陷,但不能遏制社會不公;而以公有生產要素為主的公私混合制盡管推崇公平公正,並能修補市場缺陷,但由於實行政治壟斷,不僅致使社會道德全面滑坡,也致使公有資產損失慘重,還致使腐敗到處泛濫!
在公私混合制中,代表公有生產要素的為公有經濟,而代表私有生產要素的為私有經濟,由此可見,公有經濟不等於公有制,所以並不是社會主義的表現形式;同樣私有經濟不等於私有制,因此並不是資本主義的標誌。此外,公有經濟與私有經濟並不象公有制和私有制那樣相互排斥,以至彼此水火不容,反而能在共同利益驅動下融為壹體,不是形成以公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制,就是形成以私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制。
相比較而言,以公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制,不僅比以私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制優越,還比以私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制科學,因為公有經濟不僅能集中社會大量經濟資源,混同私有經濟資源,根據市場需要進行科學配置,投入國家各項建設,而且,還以公有資本為龍頭,借助股份制吸納私有資本,既帶動各方面投資,又能實現共同增殖;既帶動內需,又能擴大出口;既帶動相關產業,又能不斷擴充就業崗位,以至於不但有助於提高生產力的水平,也有利於促進生產關系的完善;不但有助於宏觀經濟平穩運行,也有利於國民經濟持續增長;不但有助於創造各種就業門路,也有利於通過全民分紅提升社會福利標準,最終促使國家健康發展,促使社會繁榮文明,促使生活日新月異!
簡而言之,由於以公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制可使公有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因此既有利於公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也有利於非公有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更主要的是,公有經濟不僅是國家的命脈,也是國民經濟的支柱,還是國家財政收支重要的來源,既肩負調控宏觀經濟運行的使命,又擔負調整微觀產業結構的重任,不但要為社會提供大量的就業崗位,還要為社會縮小貧富差距,為社會保障體系輸送給養,為失業人員和弱勢群體提供基本生活福利。
此外,不管從社會發展規律來看,還是從經濟運行規律來看,如果社會財富過度集中、沈澱,而積累在少數人手裏,壹方面導致貧富懸殊,導致社會變形,導致國家失衡;壹方面導致社會購買能力嚴重不足,使社會經濟循環中斷,而不斷引發經濟危機,以致既危害國家發展,又損害的多數人的利益。由於私有經濟導致社會財富都積累在少數人手裏,因此通過發展公有經濟每年向全民分紅,不僅促進社會消費,還避免社會財富過度集中、沈澱,從而既達到促使經濟持續發展的目的,又能為多數人牟利。
總之,由於以公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制不僅借助公有生產要素對經濟產生作用,也借助私有生產要素對經濟產生作用,並推行新凱恩斯主義提倡的政府管控的自由市場經濟,而其指導思想是國家在通過市場需要配置資源、調控經濟運行的過程中,不斷借助市場監控和調節,對市場缺陷進行彌補修正,使之不但符合國家發展要求,也符合社會發展目標,還符合人民生活需要,因此,不管哪個國家,都應確立並維護以公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所有制在國家中的主導地位,進而確立並維護公有經濟在國家中的主導地位,這樣不但符合社會客觀要求,也符合經濟發展規律,還具有深遠而重要的戰略意義,從而既有利於國家科學發展,也有利於營造公平的社會環境。
盡管以公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所有制存在公有經濟和私有經濟之分,但彼此並非勢不兩立,反而能在共同利益驅動下有機結合起來,不但形成合力,也能相互制約,還能同甘共苦。另外,雖然公有成分超過私有份額,可兩者享有平等權利,誰都不能鑄就壟斷,只能控股經營,因為限制公有資本高度集中,迫使公有資本化整為零,只能混同私有資本組成股份制企業。而在關系國計民生的企業,公有股份至少占有壹半;對於壹般行業,公有經濟或控股或參股,或退出或不介入,這都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由於這種以公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所有制國家以公有經濟為主體,以私有經濟為輔助,因此公有經濟不僅是國家的命脈,也是國民經濟的支柱,還是國家財政收支重要的來源,既肩負調控宏觀經濟運行的使命,又擔負調整微觀產業結構的重任,並基於市場需要,配置公有資源,分布公有資產,監管公有資產經營主體,指引公有資本流動方向,監控公有資本流動速度。也就是說,為了優化調配公有資源,為了防止公有資產流失,為了促進公有資本增殖,不但酌情調整公有經濟戰略布局,還要酌情調整公有經濟運作戰線,以至酌情調整公有資源全盤布置,調整公有資產分布結構,調整公有資本流動方向及其流動速度。凡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重點產業、大型企業,公有資產都占主導地位,私有資本只起輔助作用。而其它普通行業、壹般產業、中小企業,公有資本或控股或參股,或退出或不介入。對於富有發展潛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公有資本通過風險投資,或控股或參股。如果公有資產因為企業倒閉,或者因為經營虧損,而遭受損失,壹方面通過資產重組,把損失降到最低程度,壹方面通過追究項目經理人的責任以儆效尤。而即使有些公有資本損失殆盡,只要確保絕大多數的公有資產繁衍生息,也就確保公有經濟的總體利潤不斷攀升,從而確保國民經濟持續增長,確保綜合國力越來越強,確保人民生活蒸蒸日上。
2、公有經濟管理
過去,不論是推行計劃經濟的國家,還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地區,公有經濟都由政府托管,因而,導致政資不分、政企不分;導致政府機構臃腫不說,還不務正業;導致政府直接管理公有經濟,直接配置公有資源,直接調配公有資產,以至於直接從事經濟活動,直接參與金融管理,直接幹涉企業經營等。
盡管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中國已經廢除了毛澤東時代的極權計劃經濟,而漸漸轉向市場經濟,但因為公有經濟壹直都由政府托管,所以不僅導致改革成本不斷增加,還導致開放支出不斷加大;不僅導致政府不堪重負,還導致腐敗泛濫成災;不僅導致社會怨聲載道,還導致公有經濟發展緩慢……
為此,有的學者認為這是公有經濟不能與市場經濟融合造成的,可事實上,公有經濟會使得市場經濟更有效率,而這壹論斷理論的依據出自1977年諾貝爾經濟獎獲得者詹姆斯?米德。詹姆斯?米德,他不僅是凱恩斯的學生,也是現在世界各國使用的GDP核算法的兩個發明人之壹,而他最深刻的論證就是:“公有資產的市場收益可以降低對稅收和國債的過度依賴,提高整體經濟效率。”國家如果不能依賴國有資產的市場收益,則只能依賴稅收和國債。但稅率過高會降低個人和企業工作和創新的積極性;而發行國債過多又會擡高利率,不利於生產性投資。將國有資產、稅收和國債三者做整體通盤的考慮,通過國有資產的市場收益來降低稅率和減少國債,是米德對西方“自由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貢獻。
在此以曾經的香港為例來直觀說明米德的“自由社會主義”中公有資產收益和稅收的關系。香港曾經連續數年被國際評級機構評為世界上“最自由的經濟體”,因為香港稅率很低,所以不僅鼓勵人們創業,還增強人們工作的積極性。香港之所以能承受低稅率的同時又能給居民提供免費的基本醫療,原因就在於香港政府有壹大塊公有資產——土地,而土地使用權的市場拍賣收益為政府所有。在以公有經濟為主的公私混合所有制中,公有資產可以發揮類似香港土地的作用,因此,不能把出賣公有資產作為發展的指導思想,尤其不能腐敗性的、運動性的、指令性的售賣公有資產。為此,米德提出“倒轉”英國的國有化模式,政府減少行政管理,但從國資中代表全民真正拿到市場收益。
以往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直接管理公有經濟,直接調劑公有資源,直接調理公有資產,直接從事經濟活動,直接參與金融管理,直接幹預企業經營等,尚且越俎代庖,尚且貽害國民經濟,尚且貽誤各行各業,既分散政府精力,又浪費公有資源;既加大政府管理費用,又損耗公有資產;既加重政府財政負擔,又亂用公有財產,結果政府焦頭爛額不說,國民經濟還每況愈下,何況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更會成事不足,敗事有余,不但損害政府基本職能,還不利於公有資源配置;不但加劇政府機構擴張,還不利於公有資產布局;不但加大政府財政支出,還不利於公有資本流動,因而,致使政府沒有幹好本職工作不說,財政赤字遞增不說,管理成本攀升不說,還使公有資源不斷亂置,還使公有資產不斷流失,還使公有資本不斷虧蝕!
首先必須明確,政府基本的職責在於捍衛人民利益,在於捍衛國家主權,在於捍衛民族尊嚴,在於維護社會安定,在於維護公有資產和私有產權,在於維護社會經濟和其它方面的秩序,在於主持社會公平公正,在於保護公民及團體的合法權益,在於基礎設施建設,在於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福利,在於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和周到的公共服務,在於制定對外政策,創造有利的國際環境,在於保障公平競爭,在於加強市場監管,在於推動可持續發展,在於促進共同富裕,在於彌補市場失靈……而不在於確定經濟增長指標,不在於直接調控宏觀經濟運作,不在於直接管理經濟,不在於直接調整公有經濟戰略布局,不在於直接調整公有資源宏觀配置,不在於直接調整公有資產分布結構,不在於直接操控公有資本流動方向和流動速度,不在於直接從事金融管理,不在於直接幹預企業經營……
因此,為了確保政府集中精力,幹好本職工作;為了確保政府精兵簡政,提高服務質量;為了確保政府輕裝上陣,切實履行職能;同時,為了確保宏觀經濟平穩運行;這了確保公有經濟持續增長;為了確保公有資源得到優化配置;為了確保公有資產不斷增殖;為了確保公有資本不斷贏利,必須專門設立壹個不受政府管制的權力機構,全面負責公有經濟的管理,而其基本職能在於調控宏觀經濟運作,不但制定公有經濟的發展戰略,也制定公有經濟的運行方針,還制定公有經濟的運作機制,並且指導公有資源配置,指導公有資產布局,指導公有資本流動。
表面上看,公有經濟管理機構同行政管理部門壹樣,都屬於國家權力執行機關,實際上是國家擁有的巨型財團,也是國家最大的經濟實體,不僅負責管理公有經濟,還負責配置公有資源,還負責監管公有資產,還負責經營公有資本。
具體下設有工業管理部、農林管理部、金融管理部、科技管理部、文教管理部、紅利分配部、衛生及綜合管理部、財務管理部、審計管理部。除了紅利分配部負責每年分紅,其他各部的職責在於優化配置公有資源,指導公有資產布局,監管公有資本流動,監控下屬各局運作。僅以工業管理部為例,其下設信息產業管理局、航空航天管理局、機械制造管理局、冶金煤炭管理局、石化輕紡管理局、軍工管理局等。
而各局的基本職責在於指導公有資本和私有資本融合,監管公有資產經營主體,監控公有資本流動。而各公有資產經營主體,直接管理公有資產,直接調動公有資本,直接調整產品結構。必須說明的是,凡是公有資本控股或參股的經營主體,不管是選人管理,還是聘人經營,都必須建立內部制約系統,建立內部監督網絡,建立內部獎懲機制。
更主要的是,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實行有工會參與的民主管理、民主經營、民主決策,以防揮霍公款,以防貪汙腐化,以防損公肥私,以防資產流失,以防資本虧蝕,以防無的放矢。
展開來說,工業管理部的職能壹是在於根據現代企業制度,不但確立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還以規範經營決策、資產保值增值、公平參與競爭、提高企業效率、增強企業活力、承擔社會責任為重點,建立企業優勝劣汰、經營者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經營機制。
二是在於不僅打造符合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的公眾公司,實現整體上市或核心業務資產上市,還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的企業集團,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和跨國經營,提升國際化經營水平。而推進企業上市發展規範運營,不但利用國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推動企業整體上市、核心業務資產上市或引進戰略投資者,成為公眾公司,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經營機制市場化,還根據上市公司管理模式和運作規則,建立企業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相關信息的制度體系。
三是在於建立公開透明規範的公有資本流動平臺,通過統籌規劃,優化完善公有資本流動平臺運營機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功能,推動公有資本控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開放性市場化重組整合,實現資源、資產、資本、資金的良性循環。另外,既健全公有資本收益保障機制,又完善覆蓋全部經營性公有資本控股企業、分級管理的公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
四是在於明確功能定位並實施分類管理,不僅突出企業市場屬性,也兼顧股權結構、產業特征、發展階段,實現差異化管理。競爭類企業,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為主要目標,兼顧社會效益;功能類企業,以完成戰略任務或國家重大專項任務為主要目標,兼顧經濟效益;而公共服務類企業,以確保項目正常運行和穩定,實現社會效益為主要目標,引入社會評價。
五是在於規範設置法人治理結構,競爭類企業,推進以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建設,強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功能,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而功能類和公共服務類企業,公有多元投資企業原則上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非多元投資企業設壹名執行董事任法定代表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或推薦監事會主席和外派監事,與企業內部監事組成監事會。功能類和公共服務類企業,外派財務總監。
六是在於建立市場化導向的選人用人和管理機制,不僅全面推行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制契約化管理,也明確責任、權利、義務,還嚴格任期管理和目標考核,保持合理的穩定性和必要的流動性。競爭類企業,按有關規定落實董事會選人用人、考核獎懲、薪酬分配權。合理提高市場化選聘比例,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企業,積極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此外,加強對董事會市場化選聘經理層工作的指導,明確選人用人標準,規範管理辦法,完善配套政策。
總之,建立完善企業領導人員發現培養、選拔任用、考核評價、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壹支勇於創新的企業家隊伍。
七是在於完善註重長效的激勵約束分配機制,不僅企業領導人員收入與職工收入、企業效益、發展目標聯動,連行業之間和企業內部都形成合理的分配激勵關系,從而建立健全企業核心骨幹長效激勵約束機制、與市場機制相適應的分配機制。符合法定條件、發展目標明確、具備再融資能力的公有資本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激勵基金計劃。人力資本密集的高新技術和創新型企業,則實施科技成果入股、專利獎勵等激勵方案。另外,完善企業領導人員薪酬體系,符合條件的競爭類企業實施股權、現金兩種類型的中長期激勵,功能類和公共服務類企業完成重大任務後,經考核配套實施專項獎勵,以至健全與長效激勵相配套的業績掛鉤,財務審計和信息披露、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約束機制。
八是在於完善公有經濟管理機構監管體制機制,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公有資本控股企業監管,健全經營性公有資本集中統壹監管的公有資本管理體制,同時,以產權為紐帶,推進產業與金融結合,加快產業與金融等各類資本優化配置,切實履行資產收益、選擇管理者和參與重大決策等出資人職責。另外,優化公有資本監管方式方法,不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法制定或參與制定公司章程,使之成為各類治理主體履職的主要依據,還加強戰略管理、發展目標、布局結構、公司治理、考核分配和風險控制等管理,從而構建科學合理的公有資本監管體系。
總之,公有經濟管理機構作為國家公有資產監管機構,主要是對全國公有資產進行價值形態上的監管。在這個平臺上,實行統壹的公有資產價值管理、財務管理,建立以“價值管理”為核心的財務管理體系,建立統壹的壹體化的信息系統,不僅使公有資產集中統壹管理和分層次、分行業管理相結合,也使統壹規範管理和個性化管理相結合,還使價值形態管理與運行同步,使資產形態管理與運行同步,使價值形態與資產形態管理、運行同步等。而通過公有經濟管理機構,國家可隨時了解和把握公有資產總體狀況、運行態勢,及時有效地進行宏觀調控。
顯然,公有經濟管理機構脫離政府獨立,不但有助於政府減肥,有助於政府加強基本職能,有助於政府幹好本職工作,有助於政府提升服務水平,有助於政府降低管理成本,有助於政府減輕財政負擔,有助於政府提高工作效率,有助於政府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和周全的公共服務……而且,有利於公有經濟混同私有經濟建立科學的經濟體系,有利於公有資源優化配置,有利於公有資產茁壯成長,有利於公有資本百花齊放,有利於公有經濟不斷結出碩果,有利於國民經濟不斷發展壯大……
不僅如此,由於公有經濟管理機構掌控社會大量經濟資源,既能根據市場需要進行科學配置,又能借此帶動、吸納、引導私有經濟資源,投入國家各項建設,而且,還以公有資本為龍頭,借助股份制吸納私有資本,既帶動各方面投資,又能實現共同增殖;既帶動內需,又能擴大出口;既帶動相關產業,又能不斷擴充就業崗位,因此不但有助於提高生產力的水平,也有利於促進生產關系的完善;不但有助於宏觀經濟平穩運行,也有利於國民經濟持續增長;不但有助於創造各種就業門路,也有利於通過全民分紅提升社會福利標準,最終不僅促使國家健康發展,也促使社會繁榮文明,還促使生活日新月異!
更重要的是,由於公有經濟管理機構只受法律約束,不受任何權力機關控制,並同行政部門壹樣,也是國家權力執行機關,雖然彼此職能各異,卻都擁有同等權力,因此,不但相互制約,也相互監督,相互促進,既擴充了分權制衡系統,又加強了分權制衡的功效。
3、公有經濟分紅
由此可見,既然公有經濟管理機構脫離政府獨立,那除了是國家權力執行機關,也是國家最大的企業集團,還是全民所有的經濟實體,而其職責則在於:既要根據市場需求配置公有資源,又要借助股份制吸納私有資本投入國家各項建設;既要肩負公有資產增殖的重任,又要擔負每年向全民分紅的使命,既要確保公有資本控股的企業可持續發展,又要滿足全民對公有資本投資的報酬率要求,而最終確保國民經濟持續增長,確保綜合國力越來越強,確保全民生活蒸蒸日上。
其中,全民分紅也就是“社會分紅”,是指每個公民,沒有任何其他條件、僅根據其年齡和家庭狀況就可以獲得免稅的社會紅利。而設立社會紅利既給每個人提供同樣的、基本的、無條件的收入來促進平等,又提供壹部分不受勞動市場靈活性所要求的變化的影響的收入,來減小個人風險。
早在1936年,米德就在《經濟分析與政策導論》壹書中已提出了“社會分紅”的構想,即國家把從投入社會化企業的資本和土地獲得利潤的壹部分作為社會分紅分給消費者,而將另壹部分作為對社會化企業的再投資。1938年,米德又在《消費者信貸和失業》壹書中進壹步明確將直接分給每個公民的“社會分紅”作為“反周期”的政策工具,使它起到在經濟蕭條時期的擴大消費的作用。
其實,在米德看來,“社會分紅”的作用遠不只是作為“反周期”
的政策工具,更重要的是“社會分紅”比有條件的“失業救濟”更能促進就業。“有條件”是指只有失業了才能領救濟,而且失業者還得證明自己在不斷找工作。而“社會分紅”則給每個公民提供同樣的、無條件的基本收入,即無論就業與否均享有“社會分紅”,這就調動了“社會分紅”受益者接受低收入職業的積極性。這乍聽起來違反直覺,因為“無條件的社會分紅”似乎比有條件的失業救濟更加削弱了接受低報酬工作的積極性。但米德用下面這個例子來反對這種直覺:
如果現行的有條件的“失業救濟”是100元,米德的方案則是,無條件的社會分紅80元,如果失業再加20元。這樣壹來,失業者如果找到工作,則不再領20元救濟,但仍有80元無條件的社會分紅。因此,只要外面工作機會的收入大於20元,就會激勵失業者去找工作。
1978年,以米德為首的“米德委員會”發表改革英國稅制的報告。
該報告認為,當代西方稅制在效率和公平兩方面都有嚴重缺陷。例如,雖然名義上英美等國個人所得稅是累進的,但有著極為復雜的減免條件,富人有很多合理避稅途徑,而工薪階層則成為納稅主體。更重要的是,當代西方稅制的管理成本很高。“米德委員會”經測算後認為,可以選擇不太低的單壹稅稅率,廢除現有的稅收減免,並同時對每個公民進行無條件的“社會分紅”。這種“單壹稅”加“社會分紅”比起現行的名義上的累進所得稅,更促進效率與公平。而米德委員會所設想的社會分紅的來源,不只是稅收,還包括公有資產的收入。
同樣,利用公有資產的收益進行社會分紅,現在世界各地有很多實踐。比如自1982年以來,美國阿拉斯加州政府用該州的石油資源收入撥款設立壹個獨立於政府之外來運營的資源永久基金,迄今連續24年給在該州居住6個月以上的公民發放社會分紅,每人每年幾百至上千美元不等。
盡管米德並不主張公有資產的全部收益都用於對公民個人的社會分紅,但認為把壹部分收益用於直接對個人的社會分紅有多種益處,除了擴大消費,除了促進就業,除了簡化稅制,直接對個人的社會分紅還可以加強人們對公有資產的關心度,還能使社會保障體制更完善。
事實上,英國在布萊爾推動下,已經向社會分紅的方向邁出了第壹步,即英國已開始給每個新生兒童壹筆錢,存入該兒童的“教育賬戶”。
過去,以私有經濟為主的國家普遍通過社會福利制度、捐贈鼓勵措施、個人收入調節稅、遺產稅、財產稅等渠道,對社會財富進行再分配,可並沒有避免社會財富過度集中、沈澱,從而既達到促進社會消費,促使經濟持續發展的目的,又能為多數人牟利。而大力發展公有經濟,借助公有經濟管理機構每年向全民分紅,並綜合利用社會福利制度、捐贈鼓勵措施、個人收入調節稅、遺產稅、財產稅等途徑,對社會財富進行再分配,那不但避免社會財富過度集中、沈澱,而積累在少數人手中,還既促進社會消費,又為多數人牟利;既加強人們對公有資產的關心度,又使社會保障體制更完善;既促進就業,簡化稅制,又促使經濟持續發展。
需要說明的是,公有經濟管理機構向全民分紅與把公有經濟股份分配給全民有所不同,原因就在於公有經濟股份分配給全民是壹種將公有資產私有化的行為,雖然分股時的行為與公民身份有關,但之後以公有資本控股的企業的分紅行為只與股份的所有權有關,也許若幹年以後,以公有資本控股的企業會同其它股份制企業沒什麽區別。而公有經濟管理機構全民分紅只與公民身份有關,因而保存以公有資本控股的企業全民所有制性質。
如果公有經濟管理機構盈利而不分紅,不但導致利潤留在內部而無法進入社會形成購買力,以致造成社會內需不足,還導致自身資金充裕,導致投資旺盛,造成局部經濟過熱,進而引發通貨膨脹。而公有經濟管理機構把利潤按壹定的比例直接分給全體公民,不僅向社會添加了經濟持續運轉的強勁動力,直接帶動消費而拉動需求,而促進經濟增長,還能減少公有經濟管理機構資金留存,防止公有經濟管理機構投資主導的通貨膨脹,以至於既能促進經濟持續增長,又能抑制通貨膨脹。
不消說,社會消費的增長可使各類企業更好的盈利,而公有經濟管理機構的盈利增加又可向全民提供更多的分紅,這是壹個不斷良性循環的發展過程。如果公有經濟管理機構把利潤留存,那就起不到這樣良性循環的作用。由於私有經濟使得社會財富積累在少數人手中,而公有經濟管理機構如把利潤留存而不分紅,必會導致社會購買能力嚴重不足,使社會經濟循環中斷,以致不斷引發經濟危機。而通過公有經濟管理機構向全民分紅,壹方面促進社會消費,壹方面避免社會財富過度集中、沈澱,從而既達到促使經濟健康發展的目的,又能為多數人牟利。
此外,公有經濟管理機構把壹部分利潤直接分給全體公民,並沒
改變社會中流通貨幣的總量,而改變的只是貨幣分配的方向。公有經濟管理機構的利潤是企業創造社會價值的體現,公民得到的貨幣與社會中的財富是相對應的,公民多消費壹點,企業相應就少消費壹點。
這樣全民分紅使百姓得到的收入才是真正的財產性收入。而通過普遍加薪並不能提高百姓的財產性收入,因為通過行政手段全國性大範圍短時間的增發工資,向社會投放的貨幣與社會中創造的財富並沒有掛鉤,也就是說購買力的增加與社會供應並不同步。這樣增發的工資只不過向社會中多投入了壹部份貨幣,只會造成貨幣貶值,從而轉化成為物價上升,使拉動內需的效果化為烏有。而全民分紅在拉動內需方面由於能惠及每個公民,具有非常精細的渠道,受益非常均等,有利於營造壹個公平的社會環境,避免了經濟發展在時間和範圍上的忽熱忽冷。這也是其它拉動內需手段如基礎建設等所不具備的。因此,公有經濟管理機構把利潤按壹定的比例向全民分紅既是自己的責任,又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尤其重要的是,建立公有經濟分紅的長效機制,不但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不但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還是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的最佳措施;不但是順應科技發展的必然結果,還為宏觀政策精細化調控打下堅實的基礎;不但不會使公有企業實力削弱,還是經濟終極發展的必然產物。
第壹,就公有經濟分紅具有重要的戰略和現實意義來講。毋庸置疑,公有經濟分紅可以大力促進社會消費,而社會消費的增長可以使企業更好的盈利,而企業盈利的增加又可以向社會提供更多的分紅,這洋就形成良性循環的發展過程。如果公有企業利潤留在企業內部或者留在公有經濟管理機構內部,就起不到這樣良性循環的作用。而如果被公有經濟管理機構收繳後用來投資,那同留在企業進行投資沒什麽本質區別,如不繼續投資就起不到拉動經濟的作用。
如今,無論是依靠投資拉動經濟,還是漲工資都容易使經濟面臨通貨膨脹的壓力;而漲工資會使企業經營面臨更大壓力,因此,都只能解壹時之需,難以從根本上改變經濟的發展模式。而對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體系的加大投入,雖然也有助於刺激內需保增長,但這部分投入見效時間太長,以致陷入遠水解不了近渴窘境。而公有經濟分紅在拉動內需方面由於能惠及每個公民,具有非常精細的渠道,受益非常均等,有利於營造壹個公平的經營環境,避免了經濟發展在時間和範圍上的忽熱忽冷,而這是其它拉動內需手段(如基礎建設、招商引資等)所不具備的。
因此,不管是在應對經濟危機方面,還是在拉動內需方面,還是在促使經濟可持續發展方面,公有經濟分紅都會產生舉足輕重的作用。
最主要的是,公有經濟分紅不僅能大力刺激消費,還能有效拓展消費市場,從而使消費成為經濟發展的火車頭,以至徹底改變過去那種以出口或投資為主導的發展模式,而這不管是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還是對國民經濟健康持續增長,都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和現實意義。
第二,就公有經濟分紅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如果占主導地位的公有企業不分紅,壹方面使得企業的盈利留在企業內部,無法進入社會形成購買力,因而導致社會內需不足,另壹方面使得企業資金充裕,投資旺盛,造成局部經濟過熱。而這樣日積月累,就會產生通貨膨脹與內需不足兩種特征重疊的現象。以致經濟越發展,企業盈利越多,這個問題也就越突出,這種現象在過去經濟發展歷程中曾多次發生。
這種矛盾的存在,既給宏觀調控管理帶來極大的難度,又使調控政策經常在刺激經濟與控制通脹之間周期性頻繁轉換。遠的不講,就說金融危機以來,中國開始實行低利率的寬松的貨幣政策,並不斷調低銀行準備金率。但時隔壹年,經濟剛有起色,還達到真正好轉之時,通脹來臨的征兆卻已十分明顯了,致使央行不得不再次調增銀行準備金率。雖然國家壹再重申寬松的貨幣政策沒有改變,但已很明顯的流露出對通脹的憂慮。
如果把公有企業壹部分利潤,直接分配給全體公民,那壹方面能直接迅速地拉動需求,促進經濟增長;另壹方面又可以減少企業內部資金留存,防止企業投資主導的通貨膨脹,因而既能促進經濟發展,又能抑制通貨膨脹。可見,如果不建立公有經濟分紅的長效機制,不落實公民享有公有經濟分紅的權利,那國民經濟就不會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就公有經濟分紅是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的最佳措施來說。
其實,把公有經濟壹部分利潤直接分配給全體公民,並沒有改變社會中流通貨幣的總量,改變的只是貨幣分配的方向。企業的利潤是企業創造社會價值的體現,而公民得到的貨幣與社會中的財富是相對應的,公民多消費壹點,企業相應就少消費壹點。因此公有經濟分紅使百姓得到的收入成為財產性收入。而借助提高工資水平,借助政府通過財政支出發紅包消費券,並不能提高百姓的財產性收入。因為通過行政手段大範圍短時間的增發工資等,向社會中投放的貨幣與社會中創造的財富並沒有掛鉤,也就是說購買力的增加與社會供應並不同步。這樣增發的工資只不過向社會中多投入了壹部份貨幣,只會造成貨幣貶值,從而轉化成為物價上升,使拉動內需的效果化為烏有,而這也是歷次加薪時社會反映的實際情況所驗證的。
由此可見,建立公有經濟分紅的長效機制,既是增加百姓財產性收入的良策,更是拉動內需最佳的措施。
第四,就公有經濟分紅是是順應科技發展的必然結果而言。顯然,科技的發展在帶給人類福音的同時,也使就業崗位不斷縮減。過去,工業的發展曾為社會提供了許多就業渠道,但工業自動化的發展將使無數的傳統工人陷入失業狀態,而隨著信息及智能技術的發展,連不少白領的地位都岌岌可危。
即便國家千方百計提供盡可能多的就業機會,但科學與技術發展的車輪,將把壹個個就業崗位碾碎。因此不論是通過增加就業來發展經濟,還是通過發展經濟來增加就業,這種措施在壹段時間裏是可行的,但放在整個歷史發展進程中是徒勞無益的。
那麽,要想保持社會的穩定,只有使人們共同受益於科技的進步,即建立起利益共享機制。具體來說,社會保障可以起到部份作用,而采用公有經濟分紅則更為恰當,因此,建立公有經濟分紅的長效機制是最適合不過的選擇。
這樣,國家無需在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與保就業之間左右為難,以至無論企業如何壓低人工要素成本,如何裁員,只要企業能將壓縮成本所帶來的盈利廣泛地分配給社會,或通過公有經濟分紅讓百姓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那麽即使所有工作都由機器人生產線來完成,每個人照樣衣食無憂!
第五,就公有經濟分紅為宏觀政策精細化調控打下堅實的基礎來講。大家都知道,要想灌溉先得修好水渠。為什麽中國的很多宏觀政策往往在執行中走了樣,效果打了折,這是因為水渠沒修好,基礎不完善。就拿美元來說吧,美元可以做到持續大幅貶值,而人民幣卻不敢去做。為什麽?因為美國在市場分配之外,可以通過社會保障體系、政府補貼、捐贈等再分配渠道,使國民得到壹部份額外收入。這樣美元貶值後,如果每人再補貼壹部份收入,每人的相對收入還等於是不變。而美國之外美元的持有人手中的鈔票卻是實實在在發生了貶值。
如果人民幣貶值,無論是國外還是國內老百姓手中持有的人民幣全部貶值。這樣不但毫無意義,反而所冒風險巨大。
正因為美國有這樣完善的基礎制度,所以,美國可以將很多宏觀調控手法運用得揮灑自如,以至為本國人民篡取盡可能多的利益。同樣的事情,中國總是煞有介事地進行這樣那樣的宏觀調控,比如利率、存款準備金等,其實也就是充當擰擰水龍頭角色,卻弄得管理層很累。
豈不知別人也是同樣擰水龍頭,可效果卻不壹樣,別人是精細化的滴灌,而我們是漫灌,效果可想而知。
由於全民分紅賬戶具有唯壹性,因此將來既可以進壹步作為精細化社會管理的基礎,也可以作為稅收制度改革及反腐的監管賬戶,而全民分紅渠道的快捷性與精確性,還可以使其用作扶貧賑災的快速發放通道等。
壹旦建立起來全民分紅機制,無論有沒有紅利可分,不管對中國而言,還是對世界來說,都開創了壹個新時代,必將會為未來的宏觀調控政策帶來更大的施展空間。
第六,就公有經濟分紅不會使公有企業實力削弱來講。由於公有濟分紅讓百姓重新認識到公有企業的重要性,因此對公有企業的種種批評將會轉化為對公有企業的呵護,以至將到處縈回百姓要求增強和壯大公有企業的呼聲與訴求。
所以,公有經濟分紅不僅不會使公有企業實力削弱,反而會使公有企業實力不斷增強。不僅如此,公有經濟分紅還會使百姓增強主人翁意識,既加強了對公有企業的監督管理,又會使國企的經營管理者更加清楚自身的使命感,也會使公有經濟管理機構所擔負的責任更加清晰具體,從而增強自身的責任意識。
此外,全民分紅不僅使公有企業成為全體國民永久的福利源泉,還有助於使全民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順利普及,使國家早日實現幼有所養、老有所扶、孤弱病殘皆有所依,經濟發展全民共享的和諧社會。
總之,全民分紅不僅能全面解決經濟問題,更能有效地解決政治、文化、教育、醫療、道德、環境保護、社會治安等各方面存在的問題,從而使百姓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
第七,就公有經濟分紅是經濟終極發展的必然產物而言。從經濟運行的規律來說,如果社會貧富差別過大,財富嚴重積累在少數人手中,將會導致社會經濟循環停滯,從而產生經濟危機。而市場經濟中的叢林法則是大資本家和大企業占有更大的生存優勢,也更容易獲得財富,從而使整個經濟生態失衡。
為此,西方國家借助反托拉斯法、社會福利制度、鼓勵捐贈、個人收入調節稅、遺產稅、財產稅等,千方百計想把自身的弊端降到最低程度。同時,不但通過法律手段防止企業獲取壟斷地位,而且普遍采取市場經濟之外的各種措施對財富進行再分配,促進社會消費,避免社會財富過度集中、沈澱,以達到經濟持久健康發展的目的,形成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個人、強制與公益等多渠道多層次分配方式。甚至連他們的股票交易市場也在體現著這種理念,盡可能使企業向社會分紅,並向社會最大範圍內分紅。因此,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在過去的幾十年內經濟波動的幅度都不大。
由於公有經濟可以使國民經濟永遠處於國家可控範圍之內,而全民分紅機制又像遍布整個國民經濟的毛細血管,可源源不斷地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著新鮮的營養和動力,因此,公有經濟分紅是根除兩極分化的有力手段。而要想實現全民分紅,那就必須發展公有經濟,並充分利用市場調節的效率,來實現企業的最大盈利,然後把這些盈利的壹部分,通過全民分紅機制公平地分配到全社會,從而產生新的社會需求。
當然,確定公有經濟分紅比例,不僅要根據公有經濟管理機構可持續發展需要,還要滿足全民對公有資本投資的報酬率要求。只有這樣,才能既確保公有經濟的健康發展,又確保全民享有應得的紅利。
總之,由於公有經濟管理機關象行政管理機構壹樣只受法律約束,只受其它權力機關制約,只受社會全面監督,而不受任何權力機構管制,更不受哪個政黨操縱,而其首腦完全通過普選產生,任期有限,到期更叠,壹旦走入邪門歪道,必將遭到嚴懲,因此,可根據自身的職能,不僅調整宏觀經濟運行,也調整微觀產業結構,更通過發展公有經濟每年向全民分紅,調節社會分配,並為社會縮小貧富差距,為社會保障系統輸送給養,為失業人員和弱勢群體提供基本生活福利,以至促進社會消費,避免社會財富過度集中、沈澱,從而既達到促使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目的,又能為多數人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