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權專制的本質及其危害
Posted: Mon Oct 18, 2021 2:07 am
作者 張雪忠 寫於 二零一三年
第壹章 國家主權的歸屬及壹黨專政的性質
若要認清壹黨專政的性質,首先需要明確國家主權的歸屬,以及主權者與政黨,特別是與執政黨之間的關系。
只要人們承認,每壹個人的人格和尊嚴都是平等的,那麽壹個國家的主權歸屬就只有壹種可能,即國家主權必須由全體國民共同享有。如果國家主權只是由國民中的壹部分人享有,不管這壹部分人是壹個人、壹個家族、壹個族群,或是壹個政黨,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都將不復存在。因為,當壹個國家中的壹部分人作為國家主權的享有者,可以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外壹部分人,人們就不能說這兩部分人是平等的。
壹個國家的主權者應該是全體國民,而不是其中任何壹個政黨,除了上述基本理由外,其理由還包括:(1)全體國民是壹個國家必不可少的構成要素,沒有國民就不可能有國家,但缺少任何壹個政黨,都不會影響國家的存續。(2)政黨本身就是由國民所孕育出來的,它的成員也都來自於國民。壹個政黨只包含壹小部分國民,這些國民並不能因為組成了壹個政黨,就可以取得國家的主權,進而取得支配其他國民的權力。否則,不同的政黨都可能主張自己是國家主權的享有者,而這些關於國家主權的相互沖突的主張,將不可避免地破壞國內的和平。相反,由全體國民共享國家主權,就可以避免因國家主權的爭執所引發的內戰,因為在全體國民之外並無其他的競爭者。
既然全體國民是國家主權的享有者,那麽他們就應該是壹個國家之內的自治者,而不是被治者。但同時,每壹個國民又都處於政府權力的管轄之下,必須對政府行使權力的行為予以服從。這兩種說法是否相互矛盾?實際上,這其中並無矛盾。在壹定地理區域棲居的人們,如果是生活在無政府狀態下,那麽其中任何壹個人或壹群人,都有可能遭受更強大的另壹個人或另壹群人的侵犯。這些人如果能夠形成壹個國家,並組建壹個政府,他們就不但能較為可靠地保障各自的生命、財產和自由,而且還能維護和促進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這樣組建的政府,比任何壹位或壹群國民都更加強大有力,並可要求得到每壹位國民的服從,但這並不能改變全體國民作為自治者的地位。因為,政府及其權力都是國家主權者意誌的產物,每壹位國民對政府權力的服從,其實正是每壹位國民作為平等的主權享有者自我同意的結果。在民主國家,壹位公民對自己同意的政府權力的服從,與在專制國家,壹位臣民對自己無從施加影響,因而完全外在於自己的政府權力的屈從,這兩者之間存在著根本的區別。
這種區別,亦即自由和奴役的區別。
在壹個承認個人人格獨立和平等的國家,國家主權由全體國民平等地共享。正當的政府權力,是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意誌的產物,因此具有派生性、從屬性和有限性等三個方面的特性。
第壹,政府權力是由國民主權所派生出來的權力,並須受到國民主權的控制。政府權力不能獨立於國民主權之外,或是超越於國民主權之上,從而使國民失去對政府權力的控制。否則,政府就不是民主的,而是專制的,那些掌握政府權力的人,和那些不掌握政府權力的人,就成了涇渭分明的統治者和被統治者。
第二,政府權力的產生,是為了保護國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以及促進國民的共同利益。政府權力只是實現這壹目的的手段,基於手段和目的之間的從屬關系,政府權力只是壹種從屬性的東西,其本身並無獨立存在的價值。
第三,政府權力的派生性和從屬性,決定了政府權力的有限性。
政府權力的派生性,使它成為壹種居於國民主權之下的權力,因而在位階上是有限的;政府權力的從屬性,使它只能服務於特定的目的,因而在範圍上是有限的。任何政府權力,壹旦突破它在位階上或範圍上的有限性,都將失去原有的正當性。
政府權力壹旦產生,就必須由壹些人來掌管和行使,這些掌管和行使政府權力的人,可以稱為執政者。當執政者是壹個政黨時,這個政黨也可稱為執政黨。任何政黨原本都沒有支配黨員以外的人的權力,不能要求得到黨員以外的人的服從,但執政黨實際上卻可以借助於政府權力去支配每壹位國民,並要求得到每壹位國民的服從。既然執政黨對國民的支配權(即執政權),不是源自政黨本身(因為政黨本身並不具有這種權力),就只能是源於執政黨之外的某種權力。這種權力就是全體國民所享有的國家主權。
執政權源自於國家主權,壹個政黨只有得到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同意,才能取得正當的執政權。主權者的這種同意,實質上是壹種授權行為,獲得這壹授權的政黨,即成為主權者的利益代理人。
因此,在享有主權的全體國民,與掌管及行使政府權力的執政黨之間,存在著壹種委托-代理關系,這種關系的核心內容包括兩個方面:第壹,只有通過主權者的委托授權,執政黨才能取得正當的執政權,而授權者在授權之後,仍可基於自身的意誌撤回授權,因為權力授予行為並非權力移轉行為,主權者並不會因為授權行為而喪失其主權;第二,基於代理人對委托人所負有的忠實義務,執政黨行使被授予的執政權,只能是為了保護和增進主權者的利益,而不能是為了謀求自身的利益,執政黨及其成員可能得到的薪俸或榮譽,只是他們在嚴格履行忠實義務的前提下,所應獲得的報酬。
中國共產黨經常宣稱,它在中國取得執政權,是基於中國人民的選擇,但人們只要對辛亥革命以來的歷史稍加回顧,即可發現事實並非如此。
辛亥革命勝利後,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定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這壹具有憲法性質的文件,體現了辛亥革命所秉承的共和與民主精神。但由於政局多變,這部約法並未得到真正有效的施行。
1931年6月1日,《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公布,國民政府依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則,將《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予以廢棄。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將中國國民黨確認為訓政者,規定“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其職權由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由此確立了國民黨壹黨專政的政治制度。
這壹訓政約法的頒布,使中國國民黨徹底淪為國家主權的篡奪者。
實際上,既然“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就不應該有任何個人或組織,以國民訓導者的名義高居於全體國民之上。
在壹國之內不存在任何高於國家主權的公共權力,且國家主權的享有者,必須被視為理性和自由的人。主權者既沒有義務,也沒有必要,去接受任何個人或政黨的訓導。訓政的說法本身就極其荒謬。因為,如果作為主權者的全體國民,竟然缺乏自主行使主權的能力,那麽其成員完全來自於國民的政黨,怎麽又可能具備訓政的能力?壹群本身就是全體國民之壹部分的人,怎麽可以壹邊把全體國民視為無權參與國家政治的弱智,壹邊又把自己視為可以獨攬國家權力的超人?可見,以訓政者自居的政黨,不但是在用武力篡奪國民的主權,而且還像壹幫異族征服者壹樣,用語言貶低國民的尊嚴。
訓政的做法不但篡奪了國民的主權,而且還容易破壞國內的和平。姑且假設訓政是有益的,但由於壹方面國民被剝奪了自由選任執政者的權力,另壹方面並不存在任何公認的標準和辦法,以確認應由哪些人來實行訓政,因此,不同的政治勢力為了爭奪所謂訓政(其實就是實行專制統治)的資格,必然會陷入不擇手段、妳死我活的爭鬥。可以說,中國國民黨實行訓政的做法,對抗日戰爭結束後內戰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
國共內戰,是中國歷史上的壹出大悲劇。如果共產黨在帶領中國民眾推翻國民黨的專制統治後,能夠及時還政與民,尊重國民自由選任執政者的權力,成千上萬中國人的鮮血還可算沒有白流。但中國共產黨卻完全違背了它對中國民眾所作的承諾,它打敗舊的主權篡奪者,只是為了讓自己成為新的主權篡奪者。
中國國民黨對中國的統治,並非基於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同意和授權,它占據國家統治權,就像是強盜非法占據搶奪到手的贓物。贓物的原主,並不會因為他人的搶奪,就喪失對贓物的所有權。
共產黨在打敗國民黨,並剝奪後者對國家統治權的非法占有後,原本應將其歸還給作為主權者的全體國民,因為主權者正是這壹被非法占據的國家統治權的原主。主權者在恢復對國家統治權的占有後,可以為了自身的利益,根據自身的意誌,再將執政權授予它認為合適的政黨去行使,同時保留撤回授權的權力。
在1944年2月2日出版的《新華日報》上,中國共產黨曾公開宣稱:“要徹底地、充分地、有效地實行普選制,使人民能在實際上,享有普遍、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在選舉之前,要保障各地方團體及人民有選舉之自由,有提出議案及宣傳、討論之自由,也就是確保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的完全自由權。”中國民眾在國共內戰中支持中國共產黨,正是出於對諸多類似公開承諾的信賴。
但中國共產黨向中國民眾做出動人的承諾,只不過是為了對他們進行駭人的背叛。它在奪取國民黨手中的國家統治權後,並未將其歸還原主,而是將其據為己有,從而取代國民黨,成為新的非法占有者。壹個人如果打敗強盜,並將強盜手中的贓物歸還原主,他理應得到原主的感謝,但如果他將贓物據為己有,那麽對贓物的原主而言,他不過是另壹位強盜罷了。
共產黨對國家主權的篡奪,甚至比國民黨更為專橫和徹底。國民黨至少在法理上承認,訓政時期壹黨專政的黨國體制,只是壹種有期限的臨時安排,是最終邁向憲政體制的過渡狀態。而共產黨則無論在政治上,還是在法理上,都壹直堅持要對中國實行無限期的壹黨專政。
中國共產黨以立法形式,要求全體國民無限期地服從它的領導,這既是對委托-代理關系原理的悖離,也是對人類理性的羞辱。既然全體國民是國家主權的享有者,執政者只是代行政府權力的受托人,後者就沒有任何資格要求前者必須服從自己的領導。如果主權者作為委托者,不能自由選任執政者,他們就不再是國家主權的享有者,而是主權被篡奪的受壓迫者。
委托-代理關系的產生和存續,完全是為了實現委托人的意誌,以及維護和促進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的行為是否合乎委托人的意誌和利益,必須要由委托人自行判斷,並由委托人基於自己的判斷決定是否更換代理人。中國共產黨完全剝奪全體國民自由選任執政者的權力,卻又聲稱自己最能代表全體國民的利益,這不但是對全體國民的主權的篡奪,而且還是對全體國民的理智的侮辱。因為,它甚至不把中國人視為可以明辨自身利益的有理性的自由人,而是不惜向異族征服者那樣,為了滿足自身的權欲和私利,不惜把中國人當作缺乏理性,因而不配享有政治自由的奴隸。
實現委托人的意誌,促進委托人的利益,是人們建立委托-代理關系的目的,代理人取得代理權,實施代理行為,只是達到這壹目的的手段。任何有理性的人都會同意,手段必須服務於目的,並由目的所決定。要求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必須接受某個政黨的領導,而不是由主權者基於自身的意誌和利益,自由地選任執政者,這顯然是用代理人的意誌去僭越委托人的意誌,並把手段看得比目的更重要,因而不但違反了委托-代理關系的基本原則,而且完全與人類的理性相背離。
中國共產黨壹直自詡是辛亥革命的繼承者,但它實際上是辛亥革命所秉承的共和與民主思想的毀棄者。辛亥革命的共和思想,意味著全體國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國家公共事務的管理,應由全體國民平等地共同參與。中國共產黨卻實行“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的人民民主專政,這種由壹部分國民對另壹部分國民實施專政的做法,與辛亥革命的共和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馳的。可以說,辛亥革命廢除了以皇帝為代表的皇族特權,共產黨則建立了以階級為名義的政黨特權。
辛亥革命的民主思想,意味著執政者應由全體國民自由選擇,中國共產黨卻要求全體國民必須無限期地屈從於它的統治。共產黨壹邊說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壹邊又說人民必須接受它的領導,這純粹是壹個矛盾:如果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就沒有義務必須接受某些人的領導;如果人民必須接受某些人的領導,就談不上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在壹切權力之上的領導權,就像是壹塊比最大的石頭還大的石頭,是壹種十足的荒謬。
第二章 國民主權與政黨競爭
國家主權屬於全體國民,但如果國民數量太多,分布地域太廣,他們就不能總是聚在壹起,直接行使主權。他們需要將部分權力,委托給他們之中的某些人去行使,以便進行國家的治理。這就是政府權力和執政權的由來。被授權的執政者,只能根據授權的目的,行使被授予的權力,他們既不能違背授權的目的,也不能超出授權的範圍。主權者把執政權委托出去,其主權本身並不因此有任何減損,因為權力委托不是權力轉讓。主權者只要認為有必要,就可撤回對原先選定的執政者的授權,並另行選定新的執政者。
與主權者對執政者的自由選任相對應的,是不同的政黨(作為潛在執政者)之間的自由競爭。執政權的授予是為了主權者的利益,只有允許不同的政黨,競相展現自己促進國民利益的政策和能力,主權者才能實際行使選任權,並有可能做出恰當的選擇。已經取得執政權的政黨,決不能為了長期壟斷執政權,而禁止或限制其他政黨的政治競爭,否則,就不但是對其他公民的平等政治權利的侵犯,而且也是對國民主權的篡奪。國家主權的主要權能之壹,就是選任執政者的權力,如果現有的執政者排除他人的競爭,主權者就失去了選擇的余地,國民主權也就名存實亡。
禁止政黨競爭的執政黨,由於它剝奪了其他國民的平等政治權利,因而是受到壓制的其他國民的非法壓迫者;同時,由於它實際上已經篡奪了國民主權,因而也是全體國民的公敵。這樣的執政黨與其說是國民利益的代理人,不如說是壹群毫不尊重國民意誌的政治強盜,它手上的所謂執政權,事實上已經毫無合法性可言。
為了自身的利益,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需要任用最能幹、最有奉公精神的公民,去擔任各種重要的公共職務。但政治壟斷卻迫使他們必須接受最低能、最自私和最蠻橫的政府官員,並為此付出昂貴的代價。政治壟斷的作用,就在於剝奪各種優秀人才報效國家的機會,以維護少數壟斷者的政治特權。政治壟斷本身就可以說明壟斷者的低能和自私,因為如果他們不是低能和自私,為什麽要害怕和禁止其他公民的公平競爭呢?如果存在自由和公平的政治競爭,任何個人或團體要想得到執政授權,就必須盡力了解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利益和願望,並努力制定促進這些利益,以及實現這些願望的適當政策。由於這些個人或團體並不享有任何政治上的特權,他們也是全體國民的普通的壹部分,他們的利益和願望與其他國民的利益和願望,並不是森然有別的,而是融為壹體的。為了取得和保有執政資格,他們也不敢在行使公共權力時,追求自身的特殊利益,因為如果他們這樣做,就會很快失去執政資格。同時,為了爭取國民的授權,他們也不敢以蠻橫的姿態對待國民,而是必須以誠懇和謙卑的姿態,傾聽國民的訴願和心聲。
當國民主權被篡奪,政府權力被少數人壟斷時,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如果在壹個國家,壹群具有特定政治身份的人,可以長期壟斷執政的權力,那麽,由於無需定期尋求國民的授權,他們就沒有必要去了解國民的利益和願望。執政者由於對權力的壟斷,而獲得了壹種與普通國民完全不同的特權者的身份;這種特權身份使他們對公眾利益不再關心,而是著重關心自己所屬的特權群體的利益。
對這些壟斷國家權力的人來說,首要的效忠對象不再是自己的國家,而是自己的政黨。在他們眼中,自己所屬的政黨,比整個國家和全體國民要重要得多。他們的這種效忠狀況,不但表現在他們的行動中,而且還露骨地表現在他們的言語中。例如,在當前中國的各種政治活動和政治口號中,對黨的忠誠什麽時候不是放在國家或人民之前?壹個國家的政府權力,本應用於促進全體國民的利益,但被壟斷的政府權力,卻只會被用來反對全體國民的利益。如果執政者的權力,不是在自由和公平的政黨競爭中,通過爭取國民的授權而獲得的,而是利用武力篡奪並加以維持的,那麽執政者最關心的事情,就不會是促進全體國民的利益,而是極力鞏固自己的權位。他們甚至會把“堅持黨的領導”,也就是把壹個政黨的意誌,而不是把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意誌,作為整個國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原則。無論是他們所奉行的原則,還是他們所追求的目的,都將是和全體國民格格不入的。他們的使命不是保障和促進全體國民的普遍利益,而是謀求和擴大自己所屬政黨的特殊利益。
人們只要看看中國大陸當前的食品安全狀況,就會完全同意我在這裏所講的道理。在今天的中國,各種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但各級政府官員並不是在努力確保國民的食品安全,而是大力建立和推行特供制度,以優先確保他們自己的食品安全。這些人試圖在普遍的食品不安全的情況下,用公共資金為自己構築壹個普通國民不敢問津的食品安全孤島,就像他們為自己所構築的普通國民不得涉足的政治孤島壹樣。我相信,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主權已被這些人所篡奪,因而不能自由表達自己的政治意誌,中國民眾絕不會把執政權,授予這樣壹群自私和顢頇的人。
在正常情況下,執政者只是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利益代理人,基於代理人對委托人的忠實義務,執政者應避免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出現利益沖突,在官員任用上則應惟賢是舉,極力杜絕裙帶關系。
但如果執政者已經篡奪了國民的主權,他們就會把政府權力視為自己的私產,不但在公職人員選拔中任人唯親,而且還要確保將權力壹代接壹代地傳給自己的後人。
另外,政府權力壹旦被少數人壟斷,這些人就不可能不利用手中的權力,盡力滿足自己對物質和經濟利益的貪欲。他們不但要占據所有有利可圖的職位,而且還將把所有的公共職位變成食利自肥的機會。國家公共資源的主要部分,不是用於改善全體國民的生活和境況,而是為他們自己提供豐厚的福利和待遇。當今中國官員貪腐的普遍和嚴重程度足以表明,人性中貪欲,若是得到不受約束的權力的激發和支持,總是會膨脹到常人難以想象的程度。
由權力壟斷所引發的普遍而嚴重的腐敗,不但會給全體國民造成沈重的經濟負擔,而且還會徹底敗壞整個社會的風紀。壹旦權力成為社會資源分配的主要手段,人們就很難靠自身的才智和勤奮,來改善自己的境遇。更多的人不得不努力接近和討好權勢,以求在不正當的資源瓜分中分得壹杯羹。要知道,許許多多的人,通常都容易向能左右自身利益和前途的權勢屈服,他們時刻都希望改善自己的生活和處境,當個人的才智和努力無法達到目的時,他們便很可能被迫走向歧途。這樣壹來,整個社會的道德氛圍,就不可能不日益惡化。
權力壟斷所帶來的政治特權,不但會激發掌權者貪得無厭的欲望,而且還會讓他們產生高人壹等的意識。他們將形成壹個與普通國民判然有別的特殊群體,並自認為天然具有統治他人的資格,其他國民則是在政治上無足輕重的老百姓。這些權力壟斷者甚至會把自己視為和普通國民完全不同的壹類人,好像他們是出自壹個與人類不同的物種。實際上,中國共產黨員確實會經常聲稱,他們這些人是“用特殊材料做成的”。但是,既然中國共產黨員已經成了與常人不同的異類,他們這樣壹群不正常的人,怎麽可能了解其他正常的中國人的願望與夢想,怎麽還有資格統治人數遠遠超過他們的正常的中國人?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組建政府並選任執政者,本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產和自由。政府的目的和執政者的使命,是保護主權者本來就享有的權利和自由,而不是賜予主權者本來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執政者認為國民的權利和追求幸福的機會,是源於自己的賞賜,就像子女認為父母的存在是出於自己的意誌壹樣荒謬和悖理。
不過,如果國民主權被少數人所篡奪,這些權力壟斷者的品性和心智,都會被手中的權力所腐蝕和敗壞。他們將把自己視為與眾不同的壹類人,盡管每天都在壓制和盤剝自己的同胞,卻仍狂妄地認為,人們只是仰仗他們的恩澤,才有可能在這個國家生存下去。
他們總是自欺欺人地宣稱,他們的存在以及他們對權力的壟斷,對於國家和人民都是須臾不可或缺的,並時時處處以人民的施恩者自居。
實際上,在政治領域中,任何名義上的施恩者,都是實質上的壓迫者。人們的自由先於政府,而不是源於政府。在政府基於國民意誌而產生的情況下,這壹道理是很容易理解的。政府既然是國民意誌的產物,它就不可能是國民自由的來源,因為說創造者的自由必須仰仗於被造者,顯然是極其荒謬的。在這種情況下,執政者只是得到國民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如果執政者在履行其作為代理人的職責時,能夠恪盡職守、克己奉公,他們當然會得到國民的敬意。
事實上,對於那些曾為國民作出無私奉獻的人,公眾從來都不會吝嗇自己的尊重和敬意;而公眾發自內心的尊敬,也是眾多傑出之士服務同胞的主要動力之壹。但是,不管執政者有多麽傑出,也不管公眾對執政者的敬意有多麽深厚,執政者為公眾所提供的都只是服務,而不是恩寵,因為得到國民授權的執政者,從來都只是國民的公仆,而不是國民的恩主。
如果壹個國家的政府不是基於國民意誌而產生,而是由壹群人用武力強加於國民,那麽政府不但不是國民自由的來源,反而是國民原有自由的終結。這群依憑武力統治壹國民眾的人,就是民眾的征服者。如果這群人來自國外,他們就是異族征服者;如果這群人出自國內,他們就是同族征服者。在這兩種征服中,政府的產生都是出於征服者的意誌,它的目的都只是為了使征服關系長期化和常態化。征服者對被征服者的統治,有可能非常嚴苛,也可能略顯溫和,但這只是壓迫程度的區別,並不能改變被征服者喪失自由的事實。在征服者看來,被征服者的財產乃至人身,都是可由征服者任意支配的對象,如果被征服者尚能保留壹些財產和“自由”,則完全是出於征服者的寬厚和恩典。正如那些先將路人洗劫壹空,然後又返還少許盤纏的劫匪,也常常會把自己想象成“盜亦有道”的俠客。
我們最好舉個實例來說明這壹點。例如,在推出免除農業稅和發放農業補貼的政策後,中國共產黨曾利用完全受控於自己的媒體,通過鋪天蓋地的宣傳,把自己美化成中國農民幾千年壹遇的大恩人。
但人們不妨想壹想,這些用來補貼農民的錢款,難道都是共產黨員從自己腰包裏掏出來的嗎?難道它們不是來自全體國民繳納的稅費嗎?如果農民所領到的補貼,並不是出自中國共產黨自有的財產,而是出自全體國民的財產,那麽它竟然冒充為農民的恩主,難道不是很可笑嗎?如果中國共產黨僅僅是喜歡冒充國民的恩主,人們最多只能把它視為壹個偽善的政黨。但若是考慮到中國共產黨利用自己壟斷的政府權力,從國民那裏征收到名目繁多的大量稅費,並不是國民自我同意(通過由國民自由選舉產生,並能真正代表國民意誌的立法機關)的結果;而且它所征收的稅費首先是用來滿足黨政系統的需要以及政府官員的私欲,其次才有可能將少許剩余用到民眾身上,那麽,人們就完全有理由認為,它和那些向被劫者返還少許盤纏的劫匪,並沒有什麽實質上的區別。無論是劫匪自奉為“盜亦有道”的俠客,還是中國共產黨自奉為中國人民的救星,都不過是壹種自欺欺人的自我美化。這種自我美化既不能改變這些劫匪是壹群不折不扣的強盜的事實,也不能改變中國共產黨是壹群不折不扣的壓迫者的事實。
第三章 國民主權與結社自由
在中國,除了長期壟斷執政權的中國共產黨,還有八個所謂的“參政黨”,但這些黨派的存在,並不能掩蓋中國缺乏政黨競爭和共產黨壹黨專政的事實,也不能掩蓋中國的國民主權已被執政黨篡奪的事實。因為,這八個黨派均在各自的章程中,明確表示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它們和共產黨並無任何政治競爭關系,更沒有成為國民選任執政黨的替代選擇。面對國民主權被執政黨篡奪的事實,它們不但不去反對執政黨的篡權行為,反而極力支持和粉飾這種篡權行為,而國民卻仍要為這些被閹割的政黨,年復壹年地提供巨額的活動經費。可以說,這八個所謂的“民主黨派”的存在,非但沒有減輕中國人受到的壓迫,反而加重了中國人身上的負擔。
政治權力的壟斷,可為壟斷者帶來豐厚的物質利益,為了維護和擴大這種不正當的利益,壟斷者反過來又會極力鞏固自己的地位。
他們不能容忍別人的批評和反對,經常殘酷地鎮壓異己和壓制異見。
因此,篡奪國民主權的權力壟斷者,總是毫無例外地具有貪婪和暴虐的特性。為了盡量解除人們反抗壓迫的手段和能力,他們不但嚴格禁止人們成立新的政治組織,而且還要剝奪人們壹般性的結社自由。
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結社的自由,但這種停留在紙面上的規定,並不意味著中國人真正享有作為公民基本權利之壹的結社權。當我們說壹個人享有某項權利時,總是表示這個人享有在壹定範圍內自主行動的自由,他人不得侵害或幹涉這壹自由。必須承認,任何權利所包含的行動自由,都有壹定的界限。權利既賦予,也界定了權利人自主行動的範圍。
壹項權利的行使哪怕需要具備最苛刻的條件,只要這些條件尚有壹絲成就的可能,且只要這些條件萬壹成就,權利人即可在權利界定的範圍內自主行動,這項權利仍不失為壹項權利。但如果壹項“權利”的行使,不是取決於其條件成就與否,而要取決於“權利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機構的同意,並且這些個人或機構可以獨斷地決定同意與否,那麽這種“權利”已完全不再成其為權利。否則,我們就必須承認,古代的奴隸也享有結社權(如果他們的主人同意的話!)。
這恰恰是中國人的結社權所面臨的境況。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但該條例並未規定,在具備何種條件時,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同意申請人的申請。這樣壹來,業務主管單位就可以任意和獨斷地決定,是否允許申請人成立社團。
該條例第九條還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這意味著,沒有業務主管部門的同意,人們甚至不能進行成立社團的籌備工作。
該條例第三十五條又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可見,中國人不僅沒有結社權,甚至也沒有結社籌備權。
在正常情況下,政府的組建和執政黨的選任,應當出於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意誌,並且政府的權力和執政黨的職責都是有限的。
為了防止被委托的政府權力背離它的目的,超越它的界限,進而演變成壹種壓迫性的力量,人們除了為權力的運行,規定各種嚴格的條件和程序外,還必須保留采取共同的政治行動的自由。因此,在任何真正主權在民的國家,國民都享有充分的組建政治團體的自由。
在執政黨之外,允許國民成立和發展競爭性的政治團體,具有三個方面的重要作用:(1)便於國民采取共同的政治行動,保衛由全體國民共享的國家主權,防止執政黨篡奪國民主權,並避免政府權力從保護性的力量演變為壓迫性的力量;(2)使國民有可能選擇和更換執政黨,因而是全體國民實際享有和行使國家主權的必要保障;(3)確保其他國民作為公民個體,能夠享有和行使與執政黨成員平等的政治權利。如果執政黨已經實際篡奪了國民主權,並企圖長期壟斷政府權力,那麽為了不讓其他國民通過政治結社而獲得反抗壓迫的能力,它就會完全剝奪國民的政治結社權,嚴禁出現挑戰其權力的政治組織。
少數人要想成功地對多數人進行壓迫,就必須在自身組織嚴密的同時,千方百計地使受壓迫者在政治上相互分隔與孤立。這樣壹來,盡管受壓迫者在人數上遠遠超過壓迫者,但由於他們每個人都只能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面對組織嚴密、全副武裝的壓迫者,因此仍不得不在壓迫者的壓榨與淩辱下忍氣吞聲、茍延殘喘。不過,主權篡奪者的罪惡遠遠不止於此。
人們組建政府和選任執政者,是為了讓自己的安全、財產和自由,得到普遍與可靠的保護,從而可以在不受他人侵害的條件下,從事自己的事業,實現自己的理想。人們可以期望政府為自己提供保護,但不應指望政府給自己帶來幸福,前者是政府的責任,後者則超出了政府的能力。沒有人能夠通過他人的施舍而變得幸福,每個人都必須通過自己的努力,去追求事業的成功,實現人生的價值。
個體的努力,既是每個人自身成功的基礎,也是社會整體進步的動力,因為社會整體的進步,只不過是各個個體成功的總和。
人們不能指望他人的恩賜,但卻需要他人的合作。壹個人若是單槍匹馬,他的勞動和努力通常只能取得範圍較小的成效。任何有益的事業,要想具備較大的規模,產生廣泛的影響,都必須依靠許多人的通力合作。興趣相同的人聚在壹起,通過共同的活動,可以更好地發展自己的特長;誌向相同的人聚在壹起,通個共同的努力,可以更好地實現自己的理想;信仰相同的人聚在壹起,通過分享各自的體驗,更容易達致良心的安寧與心靈的充實。總之,通過與他人的合作,人們不但能更好地發揮自己的專長,成就更大的事業,而且還能開闊自己的胸懷,在人與人之間形成友愛和互助的氛圍。
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更容易對自己所在的社會,產生壹種休戚與共的歸屬感和忠誠感。
不過,許多人共同致力於壹項事業,就必須具備壹定的組織形式,而壹群人以壹定的方式組織起來,進行壹項共同的事業,實際上就是組成壹個社團。但對於壹心想要維護專制統治的主權篡奪者來說,即使是非政治性的社團都是非常危險的。因為,人們如果在非政治領域裏,養成了結社的習慣,並掌握了運作和發展社團的能力,那麽,在受到政治壓迫時,就自然會想到通過共同行動和相互支援來反抗壓迫。專制統治者為了避免出現這種局面,往往對人們的非政治性結社也要嚴加控制,甚至不惜全面剝奪人們的結社自由。
壹旦人們的結社自由受到壓制,社會本身就將受到嚴重的損害。
在這樣的社會,人們想要成立壹個宣傳環保的團體,政府會站出來阻擾;人們想要成立壹個從事慈善的團體,政府也要站出來阻擾;人們想要成立壹個傳播文化的團體,政府還是要站出來阻擾……久而久之,人們就會失去對公共事務的興趣,也無法養成與他人合作與互助的習慣。對公共事務的共同參與,可以使人們學會溝通,互助互諒,註重說理,但這種有助於加強人與人之間思想交流的機會若是被剝奪,人與人之間的聯系就會越來越松弛,人與人之間情感也會越來越淡薄。
在壹個缺乏結社自由的社會,人們往往只關心自己的個人利益,公共品德則完全被窒息。篡奪國民主權的專制統治者,總是處心積慮地鼓勵和助長國民身上的這種孤立主義傾向,因為他們害怕人們交流共同的需求,形成共同的情感,采取共同的行動。在這樣的社會,人們既因為缺乏自由而沒有尊嚴感,又因為孤立無援而沒有安全感。為了緩解內心的焦慮,填補內心的空虛,人們只能拼命地攀附權貴,不顧壹切地追逐金錢。對權力的逢迎和對金錢的貪求,將成為整個社會最普遍的風氣,甚至連那些原本與這兩樣東西相隔很遠的領域,比如學術或宗教領域,也難以幸免被這種風氣所侵染。
這種有害的風氣,使整個社會道德沈淪、萎靡墮落。那些企圖長期壟斷權力的專制統治者,卻在實質上助長這種惡劣的風氣,因為這種風氣可以使人們的註意力遠離公共事務,故而最符合他們的心願。
畢竟,當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以不義之道逐取不義之財,就只有越來越少的人會追問專制統治是否正當的問題。
如果壹個國家的國民享有充分的結社自由,人們就可以在共同參與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學會相互理解,與人為善,尊重規則,逐漸擺脫單純的壹己之私的羈絆,形成關心公益的公共品德。在這樣壹個由自由、友愛和有尊嚴的公民組成的社會,人與人之間將存在更多的同情與關愛,人們也將具有更多的分辨是非的知識,以及更強的判斷善惡的道德情感,社會風氣也將因此變得更為公正、善良和淳樸。
但如果壹個國家的主權被少數人所篡奪,這些人為了使自己的專制統治牢不可破,就希望其他國民都變成唯唯諾諾、奴顏婢膝的臣民,而不是自由獨立、具有公共品德的公民。中國共產黨經常宣稱,它要領導中國人民“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但誰都知道這完全是自欺欺人的鬼話。民族的復興和國家的強盛,首先在於國民是自由的、富足的和團結的;專制統治者的私利,則首先在於國民是軟弱的、貧困的和孤立的,因而永遠無力抵抗專制統治者的壓迫。民族復興和專制統治是完全不相容的。民族復興要求國民強大有力,專制統治則要求國民軟弱盲從,這兩種不同的要求,顯然是相互對立的。
專制統治者極力剝奪他人共同行動的自由,並不是因為他們真的不喜歡自由,而是為了讓自己獨享為所欲為的自由。這些篡奪國民主權的政治強盜,為了滿足自私和邪惡的統治欲望,為了永遠把自己的同胞踩在腳下,甚至不惜讓整個國家墜入腐敗、冷漠和不公的深淵。為了建立自己的專制統治,他們先是不擇手段地奪取整個國家的權力,而為了維持自己的專制統治,他們又要不計後果地用權力去敗壞整個國家。
第四章 國民主權與軍隊國家化
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授權,是執政權唯壹正當的來源。任何政黨要想合法地取得執政權,都只能努力制定符合國民利益的政策,並向國民闡明自己的施政計劃,以說服國民將執政權授予給自己。
從相互競爭的不同政黨中,選擇適合執政的政黨,是國民行使主權的主要方式。如果壹個政黨用武力壓制甚至消滅其他的政黨,它就不但侵犯了其他政黨(及其成員)的平等政治權利,而且也侵犯了全體國民的主權,因為它已經剝奪了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選任執政者的權力。
實際上,政黨完全不應擁有專屬於自己,或是只聽命於自己的武裝。如果政黨擁有自己的武裝,並在政治競爭中動用武力,就必然會使國家要麽處於內戰狀態,要麽處於奴役狀態。壹個政黨若是對政治對手動用武力或威脅動用武力,其他政黨只要有可能,就壹定會為了自保而組建自己的武裝。這樣壹來,政黨之間為了爭取執政權而開展的競爭,就從和平方式的政策之爭,變成了戰爭方式的武力之爭,國家也就因此陷入了內戰狀態。而如果在壹個國家,只有執政黨擁有完全聽命於自己的武裝,並以之作為自己壟斷執政權的武力基礎,那麽這個政黨與其說是執政者,不如說是壓迫者,因為它事實上已用武力篡奪了國民主權,並使整個國家處於政治上的奴役狀態。
正當的執政權只能源於國民的授權,而得到授權的執政黨則是全體國民的利益代理人。在主權者與執政黨的委托-代理關系中,委托授權的目的、內容和期限,都取決於作為委托人的主權者的意誌,主權者始終享有撤回授權和另選執政者的權力(註1)。但如果執政黨擁有壹支在政治上和組織上,都完全聽命自己的龐大的軍隊,那麽主權者與執政黨的委托-代理關系就將被徹底顛覆。因為,壹旦執政黨掌握了讓國民無可抗拒的武力,國民和執政黨之間的政治關系,就不再取決於國民的意誌,而是取決於執政黨的意誌。兩者之間的關系不再是委托-代理關系,而是征服與被征服的關系。執政黨不再是國民的利益代理者,而是國民的武力征服者。
試想壹下,壹群中國共產黨員利用壹支絕對聽從黨的指揮的軍隊,完全無視全體國民的意誌,長期壟斷整個國家的政治權力,和壹群外國人(比如說日本人),通過武力征服在中國建立異族統治,這兩者之間到底能有什麽區別?或許兩者確實有壹點區別:外國人的統治只是單純的壓迫,而共產黨人的統治則同時包含著背叛,因為他們為了滿足自己的權欲,竟然不惜壓迫自己的同胞!政黨不應有自己的武裝,國家卻需要有自己的軍隊。軍隊的正當和崇高的使命,就是使自己的國家免受他國的軍事侵略或威脅,而不是在國內政治競爭中,充當某個政黨的家丁和打手。應當承認,即使真正由全體國民共享主權的民主國家,軍隊仍可能交由某個政黨(或其領袖)來指揮。但這種對軍隊的指揮權,只是執政權的壹部分,而執政權則來自國民的授權。在民主國家,軍隊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功能,都與專制國家完全不同。
首先,在民主體制下,軍隊並不聽命於任何政黨,而是聽命於以合乎憲法的方式所產生的文官政府。壹個政黨的領袖,只有在得到國民授權成為政府首腦後,才能基於其作為政府首腦的職權,同時獲得對軍隊的指揮權。
其次,在民主體制下,政府首腦對軍隊的指揮權,具有嚴格的目的限制,即軍隊只能用於保衛國家利益,而絕不能用於國內政治競爭。政府首腦若是為了自己所屬政黨的利益而動用軍隊,他手中的權力便不再具有任何合法性,因為他已經嚴重違背了國民對他的委托,從壹名執政者變成了壹名叛國者。
在民主國家,全體國民作為主權享有者,是國家的真正主人,軍隊必須實行嚴格和完全的國家化。在軍隊國家化的狀態下,只有得到國民授權的人,才能在壹定期限內享有對軍隊的指揮權,且軍隊不能用於國內政治競爭,只能用於抵禦外敵侵犯,保衛國家利益。
但專制國家卻恰恰相反,軍隊不再是捍衛國家利益的公器,而是執政者用來壟斷權力的私產;軍隊主要不是用於保衛國家利益,而是用於執政黨對政治反對者的鎮壓。
2011年6月,時任中國國防部長的梁光烈先生,在新加坡被問到,什麽是解放軍應該保衛的核心利益。他當時毫不猶豫地回答說,首先是社會主義制度,其次才是國家領土完整。人們在對梁光烈先生的直白感到驚訝的同時,也應該對他的坦率表示感謝,因為沒有人比他更適合向公眾承認這壹可悲的事實:所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實際上只是中國共產黨的黨衛軍。
在中國國民黨篡奪國民主權,實行壹黨專制的時候,中國共產黨為帶領人們推翻這種專制統治,因而組建必要的軍事力量,這完全是情有可原的。如果共產黨在打敗國民黨之後,能夠及時還政於民,並實行軍隊的國家化,那麽它將是當之無愧的民族解放者,它曾領導的軍隊也將是名副其實的人民解放軍。但遺憾的是,中國共產黨推翻中國國民黨的專制統治,只是為了建立更徹底的專制統治,它所領導的軍隊也成了比國軍更純粹的黨衛軍。
在取得政權之後,中國共產黨壹直拒不實行軍隊國家化,但在奪取政權之前,它卻是軍隊國家化最有力的主張者。比如,毛澤東在1946年就曾說過:“我們完全贊成軍隊國家化和廢止私人擁有軍隊,而這兩件事的共同前提就是國家民主化。”周恩來也曾表示,如果沒有軍隊國家化,各種政治力量凡事都要用拳頭、用槍炮來商量,軍隊就會成為壹種反人民的武裝集團,壹種披著國家外衣的政治土匪。
中國共產黨在奪得政權之前,為了爭取國民的支持,主張的是軍隊國家化這壹文明和民主政治的原則;在奪得政權之後,為了維持自己的統治,實行的卻是“槍桿子裏出政權”這壹野蠻和專制政治的信條。它在這兩個不同時期的兩幅不同面孔,本身就表明軍隊國家化才是符合民主原則的正當做法,因為壹個政黨在尚未取得政權時,為了得到更多國民的政治支持,總是會提出更加符合國民意願和國家利益的政治主張。
就事物的本性而言,在任何壹個國家,軍隊都是由這樣壹群人組成的,他們必須在自己的同胞和外國人之間,作出最明顯和最深刻的區別。因為,和其他國民不同,軍人隨時都有可能被召集起來,參加壹場針對外國人的生死搏鬥,而他們搏鬥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衛自己的同胞。軍人對外國人的無情,正是出於對同胞的忠誠。但執政黨要求軍隊奉行政黨化原則,則是在摧毀軍隊對同胞的忠誠,因而是在扭曲軍隊的本性,踐踏軍隊的榮譽。
當軍隊必須把維護執政黨對其他國民的統治,看作是自己的首要使命時,那就意味著在執政黨和其他國民發生政治沖突時,軍隊必須站在執政黨壹邊。但其他國民卻是組成軍隊的那些將士的父母、兄弟和姐妹。因此,壹個拒絕軍隊國家化,並要求軍隊必須保衛自身政權的政黨,實際上是等於向本國的軍人宣告:“妳們存在的主要作用,是確保我對妳們父母、兄弟和姐妹的統治,如果妳們的父母、兄弟和姐妹膽敢不服從我的統治,妳們必須將子彈射進他們的胸膛,用坦克碾過他們的身軀,以便我可以永遠統治他們。”可以說,壹支奉行政黨化原則的軍隊,甚至比壹支雇傭軍還要可惡。雇傭軍在為某個政治勢力服務時,鎮壓的多是別國的人民,而奉行政黨化原則的軍隊,卻必須蹂躪自己的親人。如此可見,壹個為了維護自己的專制統治,而要求軍隊把槍口對準自己同胞的政黨,是多麽的殘暴和邪惡!在中國,那些反對軍隊國家化的人,似乎總在不斷強調軍隊的榮譽,但不知他們是否真的相信,積極參與國內政治鬥爭真能為軍隊贏得榮譽。蘇聯紅軍的締造者托洛茨基在國內戰爭中大顯身手,朱可夫元帥則在抗擊德軍侵略時屢建戰功,而今天的俄羅斯人民難道不是認為,朱可夫才是真正的民族英雄嗎?那些在抗擊日寇的戰爭中浴血奮戰的人,永遠都將作為民族英雄被中國人民所銘記,但國共內戰中的血肉橫飛,卻只會讓中國人為之惋惜。從人類歷史來看,內戰所造就的主要是悲劇,而不是功勛。
對於那些反對軍隊國家化的人,最有力的駁斥,就是首先指出他們的主張所包含的結論,然後再看看他們的表現是否合乎這壹結論。如果對於中國的軍隊來說,政黨化是比國家化更正確的原則,或者說保衛社會主義制度,是比保衛國家領土完整更神聖的使命,那麽解放軍在1989年對“六?四運動”的鎮壓,就應該是壹樁比抵抗日軍侵略更光榮的戰績。但是,人們為什麽只看到解放軍整天都在渲染自己的抗日戰績,卻從來不敢承認自己對“六?四運動”的鎮壓行動?那些曾在天安門廣場向手無寸鐵的學生開槍的人,為什麽要如此處心積慮地掩蓋自己的榮譽呢?實際上,人們難免要懷疑,那些曾參與鎮壓“六?四運動”的軍人,內心是否真的產生過壹絲壹毫的榮譽感,因為人們至今都不曾看到,有誰願意公開承認自己參與過這壹鎮壓行動。相反,那些曾經極力主張鎮壓的人,倒是在競相撇清自己的責任。由此可見,甚至是那些手上沾有人民鮮血的人,內心也完全明白:軍隊贏得榮譽的唯壹途徑,是在戰場上擊敗敵國的軍隊,而不是在國內政治中甘當專制統治者的打手,並時刻準備把坦克開入本國首都的廣場。
註1:在通常情況下,主權者的每壹次執政授權,都有壹個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期限。期限屆滿時,當次的授權效力就自動終止。執政黨若想繼續執政,必須通過和平的政治競爭,重新獲取國民的授權。
第五章 國民主權與新聞出版自由
在壹個國民主權被少數人篡奪的專制國家,多數國民是純粹的受壓迫者,他們並無選擇和更換執政者的權力。少數壟斷政治權力的專制統治者,則將利用手中的權力,以多數國民的利益、自由和尊嚴為代價,明目張膽地逐取自己的私利,寡廉鮮恥地放縱自己的貪欲。
與專制國家不同,在壹個主權在民的民主國家,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可以通過公開和競爭性的政治選舉,自由選任執政者。自由選任執政者的權力,既是國民主權的主要體現,也是國民利益的重要保障。不過,如果國民作出的選擇不夠明智,被選任的執政者能力低下或是品性惡劣,這壹權力的作用仍將大打折扣,甚至有可能完全落空。
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為了自身的利益,在選任執政者的過程中,必須努力使自己的選擇盡可能明智,而充分的信息又是明智選擇的前提。人們對執政競選者的情況了解得越全面,作出的選擇就越明智。但是,只有在相關信息能夠充分披露和自由流通的前提下,人們才有可能全面了解候選者的情況,這壹切都離不開新聞和出版自由。
新聞和出版自由不但有助於國民了解執政競選者的情況,而且還有助於人們了解在任的執政者履行職責的情況。如果執政者可以在不為人知的條件下行使權力,那麽即使是原本合格的執政者,也將難免利用手中的權力謀求壹己私利,從而損害全體國民的公共利益。
選任執政者的權力,其意義不僅在於可以任命合格的執政者,更在於可以撤換不合格的執政者。但如果國民不了解執政者行使權力和履行職責的真實情況,他們便無法判斷執政者是否合格。在國民不了解真相的情況下,即使執政者在不當地濫用權力,國民仍可能認為執政者是在忠實地履行職責,從而繼續任其掌握政府權力。
這樣壹來,盡管國民主權並未被執政者公開地篡奪,卻已被執政者秘密地竊取,因為政府權力已經從保護和促進全體國民共同利益的手段,偷偷地蛻變為少數執政者謀求個人私利的工具。
如果不了解執政者行使權力的真相,人們對執政者的選任權和監督權就會失去作用,而如果沒有不受政府權力壓制的新聞和出版自由,人們就不可能了解真相。除非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開辦媒體和出版書籍,並可以對執政者的所作所為進行充分和詳盡的報道,人們就不可能對執政者履行職責的情況,形成全面和準確的了解。
如果開辦媒體和出版書籍,必須經過政府的審查和批準,那些掌握政府權力的人,就壹定會只容忍聽話的媒體存在,只允許頌揚自己的書籍出版。執政者將通過對新聞和書籍的嚴密審查,確保只有對自己有利的文字,才能出現在公眾面前,以使公眾認為執政者公正又賢明,盡管他們實際上自私又顢頇。只有在有利和不利於執政者的報道和書籍,都能自由地呈現在公眾面前時,公眾才能根據各方提出的證據和理由,發現事情的真相,從而真正了解執政者的所作所為。
不過,了解執政者的所作所為是壹回事,理解這些作為可能產生的後果則是另壹回事。壹項公共政策可能造成的後果,並不是每個人都能立即理解的,而為了判斷執政者是否合格,人們又需要盡可能充分和準確地理解,執政者的決策可能會產生什麽樣的後果,並需要知道是否存在更為可取的替代政策。
為了使盡可能多的人對公共政策形成正確或合理的看法,唯壹可行的方法,就是允許每個人通過各種不同的公共媒介,對各種公共問題和政府決策進行獨立和自由的評論。如果每個人都可以對自己感興趣的公共政策發表看法,並提出自己的證據和理由,那麽各種不同的看法,就有平等的機會呈現在公眾面前,各項公共政策也將得到最全面、最深入的討論。只要是經過全面和深入的討論,正確的觀點最終總會被更多的人所認同和接受,因為只要有平等的展示自身的機會,真理總是能夠戰勝謬誤。
人是有理性的動物,而理性主要是衡量不同的證據和理由,並依證據和理由的份量得出結論的能力。各種不同的觀點及其證據和理由,如果能有同等的機會,以同等的詳盡程度呈現在公眾面前,絕大多數人都會認同得到更強的證據和理由支持的觀點。這壹點是很少有人會否認的,因為否認這壹點,就等於否認人類進行認知和研究活動的可能性。
如果只允許某些人對公共政策發表看法,其他人則不準發表不同的看法,那麽人們的理解力就會成為這些人的偏見和私欲的犧牲品。沒有人是全知全能和無私無欲的,那些被特許發表看法的人也不例外。這些人既可能因為知識有限而發表錯誤的看法,也可能出於私利考慮而隱瞞真實的看法。如果不允許其他人在平等的傳播渠道上,對這些人的觀點進行反駁,這些人的謬誤和謊言就得不到及時的糾正,人們也就無法獲知公共問題的真相,更不能形成對公共政策的準確理解。
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制度的存在,意味著只有得到執政者特許的人,才有資格為人們報道事實,向人們發表觀點。執政者通過這種制度,屏蔽反對和批評自己的聲音,使人們只能聽到認同和贊揚自己的聲音。實行這種制度的執政者,無疑是壹群極其暴虐的人,因為他們為了能夠對國民進行政治上的奴役,不惜同時對國民進行精神上的禁錮。
在壹個主權在民的民主國家,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實行自我治理。真知是壹切成功自治的前提,而獲取真知的唯壹途徑,就是不受限制的公共討論。對於民主國家而言,包括新聞自由和出版自由在內的表達自由,具有無比的重要性。表達自由先於其他壹切自由,是其他壹切自由的基礎和前提。因為,自由即意味著人們可以遵循內心的指引而行動,但如果人們的心靈本身都被權力所禁錮,自由又從何談起呢?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是和民主政治格格不入的。在民主國家,政府只是保護和促進國民利益的手段,執政者只是全體國民的利益代理人。只要國民主權沒有被執政者所篡奪,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亦即自治者),絕不可能容許執政者剝奪自身包括新聞和出版自由在內的表達自由。另外,全體國民和執政者之間的關系,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關系,而在委托-代理關系中,具有支配和主導作用的是委托人的意誌,而不是代理人的意誌。任何委托人都希望得到代理人的忠實服務,而不是甘願聽任代理人的任意擺布。
在國家主權由全體國民共享的民主國家,不可能存在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制度;在國家主權被執政者篡奪的專制國家,則不可能存在新聞和出版自由,或者說必然存在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制度。
因為,盡管專制統治者只是壹幫用武力篡奪國民主權,並壟斷政府權力的政治強盜,但在日常管理中,與動用武力相比,專制統治者更喜歡進行欺騙。
在專制國家,權力不受約束的統治者,本是普遍的政府腐敗和各種社會問題的根由,但他們卻極力通過對公共輿論的嚴密監控,把自己塑造成人民的恩人和救星。專制統治者往往罪行累累,真實面目醜陋不堪,但由於新聞和出版自由的缺乏,人們對統治者的惡行常常知之甚少,而人們的無知反過來又縱容統治者的野蠻與罪惡。
因此,各種在民主國家可算是駭人聽聞的政府暴行,在專制國家卻是司空見慣的家常便飯。
應當承認,在民主國家,政府也不是完美無缺的。但人們可以通過自由的公共討論,發現政府中的弊端,並通過各種制度途徑,促使執政者不斷革除弊端。而在專制國家,統治者卻通過對公共討論的限制,千方百計地阻止人們發現政府中的弊端。發現弊端是革除弊端的前提,既然專制統治者甚至不允許人們發現政府中的弊端,也就不可能有意去革除弊端。
實際上,專制國家的最大弊端就是專制統治本身,而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制度的設立,最能表明專制統治者的暴虐與邪惡。在專制統治下,整個國家的新聞媒體和公共輿論,都必須“堅持以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主管機關每天都在用壹條條禁令,使壹篇又壹篇的報道和壹本又壹本書稿胎死腹中、難見天日。
壹名記者歷經千辛萬苦完成的報道,只要有壹丁點冒犯權力的可能,就難以見諸報端;壹名學者運用自己的全部智慧和辛勞寫出壹本書稿,卻必須接受對相關專題可能壹無所知的人的審查,並由後者任意決定書稿的命運,這種令人憎惡的做法,對記者、對媒體、對新聞,以及對學者、對書籍、對學術,都是野蠻的殘害和莫大的侮辱。
這壹件事不得報道,那壹本書不得出版,這些禁令表面上只是侵犯了媒體和作者的表達自由,實質上卻是在貶低全體國民的人格和尊嚴。這些禁令完全是在向全體國民宣告:“妳們根本就沒有資格了解這件事情的真相,也沒有資格閱讀那本書稿的文字。”壹個人與壹頭豬的最大區別,就在於人具有豬所沒有的理智,而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的唯壹目的,恰恰是剝奪人們自由運用理智的資格,也就是盡量縮小人與豬之間的差別。專制統治者確實希望國民忘記自己是有理智的動物,並能像豬壹樣容易滿足,只需有足以果腹的食物,就會對統治者感恩戴德。
那些為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制度辯護的人可能會說,這壹制度可以防止人們免受虛假和錯誤觀點的毒害。但這壹說法是完全站不住腳的。因為,只有通過自由和充分的公共討論,人們才有可能判斷壹種觀點是真是假,是對是錯。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是對公共討論的壓制和禁錮,它唯壹的作用,就是剝奪真相和真理戰勝謊言和謬誤的機會,其結果恰恰是使虛假和錯誤的觀點暢行無阻,並且長期得不到糾正。
可以說,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是世界上最蠻橫和最荒謬的事情:壹小幫人對整個社會懷著絕對和無限的不信任,卻要求整個社會對他們的判斷力和公正心懷有絕對和無限的信任;坦蕩公開表達思想的人,必須由壹幫藏在暗處的人,以秘而不宣的標準和不可告人的方式進行監控,這是壹個社會理智蒙昧、道德沈淪的主要原因。
在今天的中國,眾多的黨政機關每天都在對公共輿論實施嚴密的監控,每天都有大量的言論被這些機構蠻橫地查禁。如果說這些被查禁的言論真的會給人們產生有害的影響,那麽可能的情況就只有兩種。第壹種可能是,為了審查哪些言論需要查禁,哪些不需要查禁,這個國家的言論檢查官們每天都會閱讀到各種有害的言論,因而是整個國家受毒害最嚴重的人。但既然他們是受錯誤言論毒害最嚴重的人,他們怎麽有資格決定十三億多中國人該閱讀什麽,不該閱讀什麽?第二種可能是,那些言論檢查官不可能受到錯誤觀點的毒害,因為他們是整個中國最有智慧的人,他們通曉各個領域或專業的全部事實和真理,因此無需通過公共討論,便能判定各種觀點的是非對錯。相比而言,其他十三億多中國人則要愚笨得多,他們只是壹群糊塗、頑劣和缺乏判斷力的可憐蟲,因此沒有資格讀到除言論檢查官恩準之外的任何文字。
我不知道,有哪位中國人會承認第二種可能性。就我個人而言,我絕不會相信,那些言論檢查官(壹小幫躲在暗處從事壹種見不得人的勾當的人)所擁有的智慧,真的已經超過了其他十三億多中國人智慧的總和。如果十三億多中國人的理智已經如此孱弱,以至必須依靠那些言論檢查官,通過中宣部、新聞出版總署等諸多權力的管道,把事先調制好的精神食糧餵進自己的頭腦,那麽我真看不出,這個國家、這個民族,還能有什麽前途和希望可言。
實際上,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的做法,絕無任何正當性可言。
專制統治者實施這種做法,絕非出於任何正當的目的。他們唯壹的目的,就是盡量使國民變得懵懂無知,從而無法看清他們作為篡權者的真實面目,以及他們的篡權行為所產生的各種罪惡與不公。另外,專制統治者對異見者的打擊總是極其殘酷的。因為,專制統治者不但是壹群用武力篡奪國民主權的政治強盜,而且也是壹個用宣教蒙蔽國民心智的詐騙團夥,而詐騙者怎麽可能不痛恨那些膽敢揭穿他們騙術的異見者呢?在專制統治下,人們不但要在現實世界受到壓迫,而且還要在精神世界受到禁錮。處於這種雙重奴役狀態下的人們,除了被迫變著花樣頌揚壓迫者的“偉大、光榮和正確”外,很難創造出真正有價值的思想成果。畢竟,當心靈本身都被囚禁在不見天日的暗室時,它又怎麽可能綻放出絢爛和耀眼的光芒?人們不妨努力想想,在中國共產黨統治的六十多年裏,除了浮華排場以外,還能有什麽令中國人感到自豪的精神成果?中國共產黨壹直聲稱,只有在它的領導下,中國人民才能活得有尊嚴,才能得到別國人民的尊重。我不知道,有沒有中國人會同意這種說法。如果真有的話,這些中國人等於是在向全世界宣告:“中國共產黨認為中國人根本沒有自我治理的能力,因此完全沒有資格自由決定政府的形式,或者自由選任執政者;它甚至認為中國人毫無分辨是非的能力,因此沒有資格通過自由表達和公共討論,去了解真相和追求真理;中國人有幸能夠被這樣壹個政黨所統治,真是壹件令人自豪和值得尊敬的事情。”大家不妨想想:中國人若是自我輕賤和乖張到了這種地步,真的還能得到他人的尊敬嗎?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的做法,不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的暴虐,而且還暴露了中國共產黨的虛偽。鄒韜奮先生終其壹生都在反抗國民黨政府對新聞自由的壓制,共產黨則壹邊用他的名字為各種新聞和出版獎項命名,壹邊卻又對新聞自由實行比國民黨更全面的壓制;馬克思在其《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壹文中,對書報檢查制度進行了深入的批判,共產黨則壹邊頌揚馬克思對普魯士政府的批判,壹邊卻又實行比普魯士政府更嚴密的書報檢查制度。這樣壹個毫無原則和誠信的政黨,壹旦掌握了壹個國家的統治權,無論它制造出多麽嚴重的苦難和不公,人們都不用感到意外。
中國政府壹直宣稱,中國並不存在新聞審查和書報檢查制度。
這種說法在以下意義上或許是正確的:中國的新聞審查和書報檢查,並不遵循任何明確的規則,因此並不存在制度性的審查和檢查,只存在完全聽任權力的任意與獨斷的審查和檢查。實際上,中國政府對人們表達自由的壓制,遠比新聞審查和書報檢查的做法更徹底。
中國嚴格實行黨管媒體的原則,壹切新聞媒體都必須由執政黨開辦或由執政黨控制,新聞媒體與其說是監督權力的公器,不如說是政治權力的私產。若是在壹個國家,壹群原本最應該受到輿論監督的人,卻是完全掌控監督工具的人,還能有什麽災難不會發生?當然,新聞和出版自由並不是沒有任何界限。但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絕不是對新聞和出版自由的正當限制。如果有人利用新聞媒體或其他出版物侵犯他人的權利,他們應該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這並不能成為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的理由,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新聞媒體和出版物只不過碰巧被用作侵權的工具。在發生侵權案件時,承擔責任的應該是侵權行為人,而不是侵權工具。否則,如果有人用石塊傷人,政府難道還要對石塊實行管制?基於同樣的道理,如果有人利用新聞媒體和出版物實施犯罪行為,政府也只能在事後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對行為人進行法律上的懲罰,而不能以此作為實行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的借口,以便達到鉗制言論自由和壓制公共討論的目的。
需要強調的是,那些利用新聞媒體和出版物,對各級政府機構或政府官員進行批評的人,並不應因此受到任何處罰。因為,對政府機構及政府官員進行監督和批評,以免政府權力偏離其正當目的,是全體國民(因而也是每壹位國民)作為主權者不可或缺的權力。
這種權力是國民主權重要組成部分,它在位階上高於壹切政府權力,因而不受任何政府權力的限制。
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不但可以利用新聞媒體和出版物,對政府機構及政府官員進行批評,而且還可以利用新聞媒體和出版物,號召人們罷免現有的執政者,或是改變政府的形式。因為,既然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甚至可以實際行使改變政府形式和更換執政者的權力,他們當然也可以利用各種媒介,通過各種方式,自由表達想要行使這壹權力的願望。如果改變政府形式或更換執政者的主張,只是少數人的想法,並不能得到大多數國民的認同,那麽就算有人表達了這種主張,也不可能引發實際的後果。而如果這種主張確實是大多數國民的想法,那麽除了那些已經篡奪或意圖篡奪國民主權的人以外,還有誰會去抗拒主權者的意誌呢?不過,在國民主權被少數人篡奪的專制國家,這些不言自明的道理,卻不可能得到統治者的尊重。專制統治者既然已經篡奪了國民的主權,他們就不但要否認國民自由變革政府形式和更換執政者的權力,而且還要極力禁止國民表達出這樣的意圖。對於專制統治者而言,把權力緊緊握在自己手中,是高於壹切的事情。在他們看來,任何主張更換執政者的言行,都是必須嚴加懲處的所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因為,專制統治者實質上就是壹幫篡奪國民主權和壟斷政府權力的政治強盜;而既然是強盜,他們怎麽甘心自己搶到手中的東西,又被人們拿回去?
第六章 黨化教育的實質及危害
中國共產黨作為篡奪國民主權的專制統治者,壹直通過嚴密的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剝奪人們的表達自由,壓制人們的公共討論,以使人們難以認清篡權者的真實面目,也無法看到篡權行為導致的種種惡果。不過,僅僅是限制或禁止人們的公共討論,仍不能讓專制統治者完全放心。為了使自己的專制統治高枕無憂,他們認為還必須讓人們的心智,始終處於愚昧無知的狀態,從而徹底失去進行公共討論的能力。
專制統治本是人們絕大多數苦難的根源,但統治者卻要竭力使人們相信,它是人們幸福的保障。這種顛倒黑白的欺騙,只有在人們普遍缺乏獨立思考能力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得逞。但壹個人若是已經獲得了獨立思考和自主判斷的能力,就不大可能再失去這種能力。防止壹個人獲得知識是有可能的,但讓壹個人放棄已有的知識卻不大可行。因此,欺騙人們的最牢靠的辦法,是從小時候起便壹直欺騙他們,也就是從小時候起便開始禁錮和殘害他們的心智,以使他們從來就無法形成獨立思考和自主判斷的能力。在共產黨統治的中國,完成這壹罪惡使命的手段,就是系統和全面的黨化教育。
中國的學生,在小學階段要修讀思想品德課,在中學階段要修讀思想政治課,這是所謂的“中小學德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第三條的規定,“中小學德育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把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放在第壹位”。
在大學本科階段,學生則必須修讀“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概論”等課程。甚至到了碩士和博士研究生階段,學生仍需修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研究”與“中國馬克思主義與當代”等必修課程,以及“馬克思恩格斯列寧經典著作選讀”、“馬克思主義與社會科學方法論”與“自然辯證法概論”等選修課程。
黨化教育不但表現為在國民教育各個階段,開設壹系列的思想政治課,將共產黨的黨義和主張全面融入到教學之中,而且還表現為由共產黨的機關和幹部主持所有的院校,將全社會的教育活動完全置於共產黨的掌控之下。究其實質,黨化教育就是借助強制性的政治權力,通過各種教育和宣傳手段,將執政黨認定的哲學理論、政治學說和歷史論述等壹整套的意識形態,強行灌輸給所有的受教育者,以強化人們對執政者及其首領的認同和順服。
黨化教育作為壹種系統、全面和制度化的意識形態灌輸過程,其目的在於將執政黨的意誌強加給全社會,但執政黨在利用黨化教育對社會實施全面控制的同時,也將不可避免地使整個社會遭受全面的腐蝕和敗壞。因為,黨化教育的目的與正常的教育完全相反,後者力圖使人變得睿智、誠實、公正和友善,前者則刻意使人變得愚昧、虛偽、偏私和暴戾。
第壹,黨化教育使人變得愚昧。教育的本來目的,是為了讓受教育者成為有智慧的人。這就意味著在教育過程中,應當盡量鼓勵他們接觸和了解各種不同的學說,從而對事物形成全面和可靠的見解。壹個人只有時常將既有的學說,和不同的學說加以比較和參照,才能不斷拓展自己的視野,糾正自己的偏見,完善自己的見解。這種教育過程,亦是受教育者不受拘束地運用自己的理智,去探求知識和發現真理的過程。因此,正常的教育,不但可以幫助受教育者進行知識上的積累,更可以促使他們養成獨立思考的習慣和智識上的好奇心,從而使他們的理性和心智得到充分的成長與發展。
不過,壹旦具備了獨立思考的能力和智識上的好奇心,人們就能夠對各種公共事務加以自主的研究,並形成獨立的見解。這對於那些實行專制統治的人來說,實在是太危險了,黨化教育的進行,就是為了防止這種局面的出現。長期、系統的黨化教育,旨在把壹整套既定的學說和主張,強行輸入受教育者的大腦,並不容許他們對這些學說和主張進行質疑和辨析。
在黨化教育體制下,受教育者必須認同執政黨的主張,頌揚執政黨的首領,而不能表現出任何懷疑或反思的傾向。受教育者的學習內容,被嚴格限制在壹定的範圍之內,他們耳儒目染的只是壹些陳腐的教條,因而難以具備廣博的學識和開闊的視野。同時,由於缺乏自由探討和論辯的空間,受教育者也難以形成自主學習和獨立思考的能力。黨化教育的目的,是為了使受教育者對權力表示順從,而為了強求普遍的順從,又必須在眾多的受教育者中強求壹律。這樣壹來,受教育者的個性必將被忽視,甚至被當成不守紀律的根由被壓制,從而使受教育者對新鮮事物缺乏興趣,對進8*步表示反感,並對未知事物和不確定性產生恐懼。
黨化教育最可怕的後果,是使受教育者產生對學習本身的厭惡。
由於受教育者從小就被當作被動接受陳舊教條的容器,而不是具有理智的主動求知的個體,因此對他們來說,學習將不再是壹種饒有趣味的理智歷險,而只是壹份令人厭惡的苦差。黨化教育通過剝奪受教育者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學習主體的尊嚴,使他們在喪失獨立精神和自由思想的同時,也喪失了對學習本身的興趣。
可以說,黨化教育不是極力助長受教育者對學習的熱情,而是從小就澆滅他們的熱情;不是努力激發受教育者的求知欲,而是從小就扼殺他們的求知欲;不是盡力促使學生的理性和心智得到充分的發展,而是從小就禁錮他們的理性和心智。共產黨在中國推行黨化教育,不是為了讓人們變得睿智聰慧,而是竭力使人們變得愚昧無知,因為被統治的民眾越愚昧,共產黨的專制統治就越穩固。
第二,黨化教育使人變得虛偽。在正常的教育環境中,受教育者不但可以接觸和了解各種不同的學說,而且還可以不受阻礙地追隨自己的理性,不受約束的運用自己的心智,從而對各種事物和問題形成自己的看法,作出自己的判斷。他們對權威學說的質疑,不但不應受到壓制,反而還應受到鼓勵,因為人類知識的進步,本來就是通過對成見的不斷修正和克服而獲致的。由於存在充分的自由探討和論辯的空間,受教育者可以坦率地發表自己的見解,即使自己的見解不合乎權威學說,也不用擔心會因此而受到處罰。在這種教育環境中,受教育者習慣於坦言心中所想,因而更容易養成壹種心口如壹的誠實品格。
在黨化教育體制下,受教育者不能自由地對官方學說進行質疑或批評,而是必須放棄自己的判斷,完全被動地接受特定的理論和觀點。受教育者即使對官方學說有所懷疑,也會因為害怕遭受不利的對待,而不敢袒露自己的真實想法。他們經常要迫於外在的壓力,對自己並不相信的東西表示認同。但誠實無疑是構成健全人格和清白良心的最重要因素,當壹個人在世界觀、價值觀和人生觀等重大問題上,都必須經常口吐謊言時,他又怎麽可能養成心口如壹的誠實品格呢?壹個連在精神和信仰方面,都無法誠實對待自己的人,又怎麽可能會誠實對待他人呢?正是通過迫使受教育者習慣於口是心非,黨化教育從小時候起就不斷扭曲他們的人格,扼殺他們的良知,腐蝕他們的心靈,最終使他們變成擅於自欺欺人的撒謊者。
第三,黨化教育使人變得偏私。正常的教育允許受教育者接觸和了解各種不同的學說,並鼓勵他們通過對不同學說的比較和參照,形成自己的見解與判斷。在這壹過程中,受教育者將學會公平對待各種不同的學說,讓它們有同等的機會展現在自己的理性面前,然後再以是非曲直本身為標準,來評判不同學說的利弊得失。不同的學說是由不同的人提出來的,受教育者壹旦學會了公平對待不同的學說,自然也容易學會公平地對待不同的人,從而逐漸習慣於對他人和事物,采取不偏不倚的公正態度。
但在黨化教育體制下,受教育者對官方學說的認同,並不是出於內心的確信,而是迫於權力的壓制。他們在受教育的過程中,不能充分接觸和了解各種與官方學說不同的學說,更談不上對不同學說,進行自由的比照和公正的評價。黨化教育從人們還是幼年時起,就在不斷削弱人們的公正心,因為它迫使人們在看待不同的事物,以及對待不同的人物時,習慣於依據權力的意誌,而不是以是非曲直本身為標準。
黨化教育迫使人們尊崇權力,不分是非,這和專制統治是相輔相成的。在專制統治下,特權肆虐,公義不彰,人們改善自身處境的主要途徑,不是展現自身的才智和美德,而是用各種各樣的手段,討好手握大權的人。在專制國家,人們最熱衷的不是追求真理和持守正義,而是奉迎權威和取悅權力。由於能得到權力垂青的人畢竟有限,那些競相爭取權力青睞的人,除了用盡心思巴結權勢人物之外,相互之間還必須勾心鬥角,爾虞我詐。因此,在專制國家的政治生活中,到處都充斥著諂媚、賄賂、中傷、排擠和背叛。在這種國家,壹個人若是難得地具備了公正的美德,對他人將是壹種不便,對自己則是壹種危險。
第四,黨化教育使人變得暴戾。在正常的教育環境中,受教育者不但可以通過比較和參照各種不同的學說,形成自己的見解和判斷,而且還可以自由表達自己的觀點和見解。在這種教育環境中,受教育者不但自己作為有獨立人格的個體受到了必要的尊重,而且也能學會尊重他人,即使是對那些與自己觀點不同的人,也能保持寬容和友善的態度。
黨化教育則恰恰相反,它專斷地樹立壹種唯我獨尊的官方學說,並且不容分說地將其強加給所有的受教育者。在黨化教育體制下,受教育者對官方學說表示認同,並不是因為在參照了各種不同學說之後,仍然確信官方學說是正確的,而是因為不這樣做將會遭受不利的對待。長期置身於這種壓迫性教育環境的人,當然難以學會以開放和包容的心態看待不同的意見,也難以學會以寬容和友善的態度,去對待和自己意見不同的人。
黨化教育使受教育者壹直遭受專斷的壓制,不能自由形成和發表自己的看法,無法感受到作為有理智的學習主體應有的尊嚴。長期受到專斷壓制的人,總是傾向於以同樣專斷的態度對待他人,他們既不懂得通過與他人進行平等的辯論,以獲得他人的認同,也不懂得通過為他人提供真誠的服務,以贏得他人的合作。因為,他們自己的壹貫遭遇使得他們認為,貫徹自身意誌和贏得他人認同的最有效手段,不是使他人對自己感到親切,而是使他人對自己感到畏懼。
教育的目的,本是讓人沒有拘束地運用自己的理智,以使人的心智得到充分的發展,而不是把人從有理性和良知的生靈,變成沒有理性的傀儡和沒有良知的牲畜。教育應該致力於讓人們獲得獨立思考的能力,而不是劃定人們必須思考的內容;應該致力於讓人們學會如何追求真理,而不是向人們宣揚既定的“真理”。那些自以為真理在握且容不下反對意見的人,根本不適合教育他人,更不適合管理整個國家的國民教育。否則,對於受教育者的心智來說,教育將不再是壹種啟發和培養的過程,而是壹種灌輸和壓制的過程。
真正的教育,充分尊重受教育者自由思考的權利,而不是極力限制或剝奪這種權利。自由思考的權利越受限制,人們離人的天性就越遠。共產黨在中國推行黨化教育,正是通過剝奪人們自由思考的權利,從小時候起就壹直絞殺人們的天性。
黨化教育強使人們根據統治者的命令,來評判壹件事情是真是假、是好是壞,或者是公正還是不公正。但每壹個人都是自己思想的主人,沒有人可以真正放棄自己在判斷和感情上的自由,如果掌握政治權力的人,壹定要強求他人和自己意見壹致,那只會迫使大家口是心非,從而破壞了信義,同時也慫恿人們阿諛奉承和背信棄義,從而破壞了公道。因此,那些想方設法要控制人的思想和心靈的統治者,可以說是壹群暴虐透頂的人。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條確立的黨化教育原則,中國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這等於是要求十三億活生生的中國人,必須在理智上服從幾個躺在墳墓裏的死人。統治者利用手中的政治權力,強迫人們接受幾名死人的精神統治,這種做法是極其荒謬和野蠻的,因為它既不合乎理性,也不合乎道德。
現實世界中的情況不斷發生變化,人類的知識也在不斷進步,過去被認為是正確的觀點或適當的政策,到今天可能被發現是錯誤或不適當的。鑒於人類知識具有壹種不斷進步的趨勢,當前人的看法和現今的看法相抵觸時,後者往往更有可能是正確的。因此,從理性上來說,應當由今天的人們來判斷對錯,而不是由已故的死人來左右活人的判斷。
另外,前人既已故去,他們與現實世界已不存在任何利害關系。
因此,從道德上來說,也應由今天的生者來判斷對錯,因為伴隨這種判斷的後果,也完全是由生者來承擔的。死者既然對相關判斷已無任何實際的利害關系,也已無法承擔任何實際的後果,他們當然沒有任何資格來左右生者的判斷。當然,人們有時也會承認前人的壹些觀點是對的,但這是因為人們在經過自主判斷後,仍然認為它們是對的,而不是因為人們有認同前人觀點的義務。
如果今天中國人的看法與馬克思等人的學說發生沖突,任何具有正常理智的人都會承認,應該由今天的活人來判斷誰對誰錯。但是,中國共產黨卻顯然認為,那幾個躺在墳墓裏的死人,比十三億活著的中國人更有資格決定孰是孰非,並且有權力從墳墓裏控制中國人的所思所想。中國共產黨否認中國人有資格成為自己思想的主人,並為十三億中國人設定了壹項必須履行的義務,即必須在國民教育的各個階段,不斷地對馬克思等人的學說表示認同。
在中國實施的黨化教育表明,在中國共產黨看來,對於諸如“組成世界的最終本原是什麽”、“世界最初是如何形成的”、“使得事物存在和變化的最終原因和動力是什麽”、“世界是在空間上是有限還是無限的”、“世界在時間上是否有開端和盡頭”,以及“是否存在有別於物質的靈魂”等重大的哲學問題,十三億中國人並沒有權利和資格進行自由的思考,並獨立地得出自己的結論,而是必須接受和順服壹百多年前兩名德國人欽定的答案。
這也意味著,在中國共產黨看來,就重大的哲學問題而言,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人都可以自由地思考和寫作,恰恰是十三億中國人完全缺乏自由探討的能力,他們充其量只不過是壹具具只知道進食和睡眠的肉體,對各種重大哲學問題的思考,只能由壹百多年前的兩名德國人來代勞。
中國共產黨是壹個信仰馬克思主義的政黨,並以馬克思主義作為自己長期壟斷執政權的理論基礎(註2)。因此,中國共產黨壟斷國家權力的做法是否正當,首先要看馬克思主義是否正確。但對於馬克思主義正確與否,顯然應由全體中國國民,而不應由中國共產黨自己來判斷。如果由中國共產黨自己來判斷,那就像由犯罪嫌疑人自己審判自己壹樣荒唐。若是由全體中國國民來判斷,那麽任何人都不能強求他們必須認同馬克思主義,因為這種強求認同的做法,等於又否定了中國國民的判斷資格。中國共產黨迫使中國人必須認同馬克思主義的做法,實際上是篡奪了中國人的判斷權力,就像是犯罪嫌疑人篡奪了法官的審判權力。
實際上,自主審查各個政黨的黨義和主張,並自由決定是否將執政權授予給某個政黨,本來就是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應有的權力。
但中國共產黨先是篡奪十三億中國人對自己國家所享有的政治主權,然後又利用它所篡奪的政治權力,進壹步篡奪十三億中國人對自己心靈所享有的精神主權。
在中國共產黨的眼裏,馬克思這個已在墳墓裏躺了壹百多年的德國死人,遠比今天的十三億中國活人,更有資格決定中國的政府形式以及執政權的歸屬。這種荒謬絕倫和暴虐透頂的做法,可以說是壹切叛國行為中最嚴重、最惡劣的叛國行為,因為壹般的叛國行為只是出賣國民的外在利益,而這種做法出賣的卻是國民本身:中國共產黨為了維護自己的專制統治,竟然不惜把十三億中國人的心智和靈魂,囚禁在倫敦海格特公墓中壹座黑暗和狹小的墳墓裏!壹個國家的國民教育所遵循的原則,與這個國家的政治制度所遵循的原則是密不可分的。民主國家的政治制度,是以承認國民具有自治能力為前提的,其國民教育旨在使國民成為有知識的人,因為國民的知識越豐富,民主政治就越成功。專制國家的政治制度,則是以否認國民具有自治能力為前提的,其國民教育亦旨在使國民成為愚昧無知的人,因為國民越是愚昧無知,專制統治就越穩固。
在壹個國家主權由全體國民平等享有的民主國家,政府以及政府權力,是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實行自我治理的機制和手段。國民教育的基本目標,就是把受教育者培養成具有獨立精神和自由思想,因而具有自我治理能力的公民。民主國家的國民教育,實際上就是國民進行自我教育和教育後代的過程。
人類是這個星球上唯壹能夠主動追求進步的生物。既然國民都是有理智的生物,也就不可能主動壓制和扭曲自身作為人類所具有的追求進步的天性。因此,民主國家的教育,往往會盡量合乎人類追求進步的天性,不但要盡量反映人類知識進步的趨勢,而且要盡力推動人類知識進步的步伐。這就要求國民教育的開展,既要便於受教育者接觸和了解各種各樣的新知識,也要確保受教育者享有充分的思想和表達自由,以利於知識的創新和進步。
但在國民主權被少數人篡奪的專制國家,政府以及政府權力,只是專制統治者壓迫其他國民的工具。專制統治者在理智和道德上,均否認國民具有自我治理的資格。專制國家的教育,主要是為了壓制受教育者的自由思想,扼殺他們的獨立精神,千方百計地使他們成為缺乏自治能力,只知道對統治者壹味順從的奴隸。
另外,專制國家的教育,完全違背人類追求進步的天性。它不是歡迎知識的進步,而是敵視知識的進步。國民教育的主要任務,不是努力使受教育者緊跟人類知識進步的步伐,而是用壹些過時和陳腐的教條,緊緊束縛受教育者的理智和心靈。整個國家的教育不是致力於社會的文明與進步,而是刻意使社會停留在蒙昧和落後的狀態,這可能是人們所能想象到的最邪惡的事情。
從它所造成的各種危害來看,黨化教育確實是壹項極其邪惡的政策。中國之所以壹直實行這壹邪惡的政策,是因為中國的專制統治者,也就是那些嚴密控制國民教育的共產黨人,本身就是中國最邪惡的壹群人。這並不是說那些手握權力的共產黨人,生來就是邪惡的。他們之所以變成了最邪惡的壹群人,完全是因為他們背負著人世間最邪惡的東西,亦即不受約束的政治權力。他們從人們還是幼年時起,就壹直不遺余力地荼毒中國人的心靈,完全是因為他們自己的心靈,首先已被手中的權力所腐化和毒害了。
註2:按照中國共產黨自己的說法,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都只是對馬克思主義的繼承和發展,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體現。
第七章 代議制民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的區別
壹個國家的民眾,作為壹群聚居在壹起的有理智的生物,他們之所以組成國家,是為了改善自己的境況,而不是為了惡化自己的境況。如果人們在尚未組成國家時,都可以在不受他人侵害的前提下,增進自己的財產,追求自己的幸福,並通過與他人的合作促進彼此的利益,那麽,在組成國家之後,人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就應該得到更有效、更確當和更充分的保護,並且人與人之間的合作,也應該變得更便利、更廣泛。若是在國家組成之後,人們反而變得更不自由,財產權更不能得到保障,那只能是因為國家主權不再掌握在全體國民手裏,而是已經被少數人所篡奪。
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是為了全體國民共同的利益,但如果國家權力被少數人所壟斷,這壹目的就會被背棄,國家就會淪為這些人謀求自身特殊利益的工具。無論是壹個人、壹個家族或是壹個政黨,若是取得了對國家權力的壟斷,這個人、這個家族或這個政黨獨有的利益,就會在他們的心目中具有最大的重要性。由於到處都能得到吹捧和奉迎,他們將會變成他們自己的崇拜者,認為自己應當高人壹等。另外,由於獲得了為所欲為的便利,他們也不能總是審慎地考慮自己行為的後果。
壹個人壹旦擁有不受約束的權力,就必然會被這種權力所敗壞,這是建立在人類普遍經驗之上的普遍規律。擁有這種權力的人,他的人性中壞的因素,不再是受到他的外在環境和周圍的人的限制和約束,而是被許多人的阿諛奉承所激發和助長,從而使他最終成為公眾苦難的源頭。
只有全體國民才是國家主權的正當享有者,對於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公共事務,全體國民應該享有最終的控制權。不過,即使是在壹個規模不大的國家,由全體國民時時聚在壹起,直接對每壹具體事項作出決定,也是完全不可行的。對於相同類型的事項,人們可以事先制定普遍適用的規則,這種具有普遍規範作用的規則就是法律。但在壹個幅員遼闊、人員眾多的國家,甚至由全體國民直接制定法律,也不大行得通。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可以選出若幹代表,然後再由這些代表進行立法,全體國民的意誌將通過這種代議制度,間接地體現在立法中。
代議制民主政體可以確保全體國民作為主權的享有者,掌握對國家事務的最高和最終的支配權,同時每壹位國民都能夠平等參與主權的行使,並且具有擔任公共職務的平等機會。這就使得代議制民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相比,具有兩個顯著的優勢。
第壹,在專制政體中,政治權力被少數人壟斷,擔任公職的人才來源,被人為地限制在很小的範圍之內,加之政治競爭的缺失,政府官員將不可避免地普遍表現出平庸和無能的特點。而在代議制政體中,所有的公共職位都向整個國家的才智和美德開放,擔任公職的人才來源,也就和整個國家壹樣廣闊;公開的政治選舉和充分的政治競爭,使得政府官員的才智和道德,不可能低於國民的平均水準。像歌唱演員和智障人士獲授將軍頭銜的現象,在代議制政體中是絕不可能出現的(註3)。
第二,在專制政體中,由於公眾無法約束公職人員手中的權力,因此既不可能防止普遍的政府腐敗,也不可能避免嚴重的社會不公。
而在代議制政體中,公眾對公職人員的政治控制,可以防止他們手中的權力,從服務於國民的手段,蛻變為謀求私利的工具。代議制政體不但能保障手握公權的人,具備相應的才智和美德,而且還能防止他們的才智和美德被手中的權力所腐化。專制政體則不但使自私和無能成為政府官員的普遍特點,而且似乎仍嫌他們對公眾的危害不夠嚴重,還要進壹步用不受約束的權力去助長他們的貪婪和專橫。
在中國,有些專制政體的支持者認為,由於民眾的素質還比較低,中國不適合采用允許民眾普遍參與政治生活的代議制政體,而應該采用由少數人壟斷政治權力的所謂威權體制。這種觀點顯然是站不住腳的。或許並不是每個人都有擔任政府官職的能力和經驗,但只要存在公平的政治競爭和充分的新聞自由,絕大多少人都能看清,究竟哪壹位候選人最能代表自己的意誌和利益。當每位候選人都必須向公眾闡明自己的政見,並且新聞自由又能確保選民充分了解候選人以往經歷時,任何具有通常理智的人,都不難基於自己的判斷做出合理的選擇。我們最好還是不要侮辱十三億的中國人,總是認為他們只是壹群不知好歹的蠢貨,甚至是壹群連自己心中的追求、願望和情感都不能正常表達的低能兒。
認為中國人的素質配不上“壹人壹票”的政治選舉,這對十三億中國人不但是壹種侮辱,而且是壹種背叛。如果真像那些壹黨專政的支持者所認為的那樣,中國人的素質確實低到了連壹張選票都填不好的地步,那麽人們又有什麽理由認為,那些對自己的同胞實行專制統治的少數中國人,就壹定能夠奇跡般地避免這個民族的普遍弱點?斷言壹個國家的人民缺乏自我治理的能力,其邏輯結論並不是由少數國民統治多數國民,而應該是讓整個國家接受更先進、更文明的外國人的統治。這或許正是中國共產黨秘而不宣的想法,因為它在政治上剝奪中國人自由選舉的資格,恰恰是因為它首先在理智上否認中國人自我治理的能力,並壹直迫使十三億中國人接受幾名外國死人的精神統治。
事實上,代議制民主政體的優勢,不僅在於它能最大限度地確保官員的稱職,更在於它有利於全體國民整體的進步。政府既是人們為管理公共事務而進行的壹套有組織的安排,也是對人類精神具有重要影響的巨大力量。代議制政體不但有助於把國民之中既有的才智和美德組織起來,以便它們能在公共事務的管理中發揮作用,而且通過允許國民直接參與關系到國家巨大利益的行動,還可對哪怕是最底層的國民進行理智和情感的教育,從而促進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
在代議制政體中,全體國民既是國家主權的享有者,也是國家主權的行使者。任何人想要取得執政權,都必須得到國民的授權。
為了得到授權,每壹位競選者都需要向國民公開闡明自己的政見,並盡力批評對手政見的不足。這種公開的政治辯論,無疑會啟發公眾對公共政策的思考,並增進公眾關於公共事務的知識。同時,由於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作用,公眾每天都能接觸到對執政者言行的報道和批評,以及關於公共政策的各種不同看法,國民自身關於公共政策的觀點,也會因此變得更加明智和健全。
更重要的是,在代議制政體中,普通公眾不但可以定期行使選任執政者的權力,而且有更多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和自由。對於公共事務的日常參與,有助於公眾形成較強的公民意識和公共品德。
在管理公共事務的過程中,人們不能只考慮自己的利益和想法,而是必須衡量各種不同的利益和訴求,這就要求他們認真傾聽他人的想法,並遵循與自己的個人利益不同的原則。在親身參與公共事務時,人們將不斷克服自己的個人偏見,超越自己的個人利益,在獲得更多公共知識的同時,也將強化對普遍利益的意識和感情。
人們對於真正屬於自己的東西,總是會傾註更多的關心,形成更強的感情。當壹個人切實感到自己是主權者的壹分子,因而是自己國家的主人時,在他心中就會產生壹種牢固而持久的愛國之情。
但在專制政體中,情況卻正好相反。專制統治者只知道向國民發布專橫的命令,而無須向國民解釋各項政策的真實意圖,更不會容忍公眾的質疑和異議。由於新聞和言論自由的缺乏,專制社會不可能存在嚴肅的政策辯論和政治批評。無論是全體國民作為壹個整體,還是構成這壹整體的每壹個人,對自己和國家的命運都沒有真正的發言權。
壹切重大的政策都出自高高在上的少數統治者的意誌,普通民眾所能做的只是被動和消極的順從,處於這種環境下的國民,既不能獲得健全的公共知識,也無法形成良好的公共品德。促使人們從事智力活動的主要誘因,是他們的思考結果有產生實際影響的可能和希望。如果壹個人的想法和意見對公共政策毫無影響,他就不大可能經常關註和思考公共事務,因而也不能取得相關知識的進步。
政治參與的缺失,不但會妨害人們在知識上的進步,而且還會導致人們在道德上的退化。人們的行動範圍壹旦受到人為的限制,他們的感情也會相應地變得狹隘和不健全。如果壹個國家的大多數人,都被排除在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務之外,整個民族就會變成壹群無知無識和自私自利的人,他們對自己的國家和公眾的普遍利益,都不可能有很強的感情和熱忱。
可以說,專制統治者禁止公眾為自己的國家出謀劃策,實際上就是禁止國民關心和熱愛自己的國家。在專制統治者和真正的愛國者之間,總是存在壹種天然的敵對關系。因為,任何熱愛自己國家的人,都希望能指出和革除自己國家中的弊端,而在專制國家,少數人的專制統治,恰恰是整個國家最大的弊端。
代議制民主政體,有助於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專制政體則妨害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兩者之間的這種差別,完全是源於兩者內在邏輯的差別。代議制政體以承認國民具有自我治理的知識和道德能力為前提,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與代議制政體的成功是相互促進的。專制政體則是以否認國民具有自我治理的知識和道德能力為前提,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與專制政體的存續是相互沖突的。
國民的知識能力和道德能力越強,由少數人壟斷政治權力的專制政體,就越是缺乏正當性。因此,專制統治者為了延續自己的專制政權,總是要竭力阻礙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而他們所使用的主要手段,就是剝奪國民政治參與的權利,並壓制他們的新聞和表達自由。
專制統治在不同的國家,或不同的時期,其壓迫國民的嚴苛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專制統治本身並無任何正當性可言,因為它完全背離了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人們組成國家,將壹定的權力授予給政府,使政府掌握比任何個人或群體都更強大的力量,是為了保障人們不受彼此的侵犯。與此同時,全體國民作為國家主權的享有者,仍可對政府實施有效的政治控制,以防政府權力本身從壹種保護性的力量,蛻變為壹種壓迫性的力量。
但在專制政體中,國民主權被少數人所篡奪,全體國民缺乏對政府進行政治控制的手段,政府權力反而成了少數專制統治者壓迫和侵犯國民的工具。人們組成國家,建立政府,本是為了免受他人的侵犯,但在專制國家,政府權力卻成了最經常、最暴虐和最難以抵抗的侵犯的來源。但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可能為了免於偶然的、較小的侵犯,而甘願遭受經常的、較大的侵犯。可見,專制政體違反了國家的目的和人類的理性,它的存在只能是武力強加的結果。
在專制國家,政府確實也會對侵犯他人的行為進行懲罰,但專制統治者這樣做,與其說是為了保護國民,倒不如說是為了壟斷侵犯國民的特權。專制統治者懲罰零星和偶然的犯罪,只不過是為了便於自己實施系統和普遍的犯罪。大家不妨想想,在共產黨統治中國的六十多年裏,中國人因為普通刑事犯罪所受到的損失,與專制政權殘害的生命及毀損的財產相比,又能算得上什麽呢?那些為中國的壹黨專政體制辯護的人,最經常使用的借口是,中國共產黨的專制統治(他們通常委婉地稱之為“威權體制”),至少可以為中國社會帶來穩定的秩序。但這些人顯然是在刻意將奴役混淆為秩序。秩序總是意味著,壹個人在享有壹定的財產和自由時,無需擔心會遭受他人的幹涉或侵犯,同時他也必須避免幹涉或侵犯他人的財產和自由。因此,壹個有秩序的社會,應該是每個人的財產和自由,都能得到充分和可靠保障的社會。相反,如果在壹個社會,某個特定的群體,可以利用自己對政治權力的壟斷,將自己的意誌強加於他人,並可肆意侵犯他人的財產和自由,那麽後者所得到的就不是穩定和秩序,而只是壓迫和奴役。
在專制國家,專制統治者的所作所為,恰恰就像是壹群不受任何法律約束,並可隨意侵犯他人財產和自由的匪徒。專制統治者作為壹群以政府形式存在的匪徒,其危害程度甚至遠遠超過壹群普通的匪徒。普通的匪徒盡管也會侵害人們的財產和自由,但他們並不具有任何正式的權力,也不具備廣泛和完備的組織形式,因此人們總是能很快找到對付他們的辦法。並且,在抵抗普通匪徒的過程中,人們甚至還會變得更加團結、機智和勇敢。
但專制統治者作為壹群以政府形式存在的匪徒,卻具有完備的組織形式,且掌握著正規的武裝力量,人們對他們的反抗不但極其艱難和危險,而且往往難以成功。因此,專制統治常常會壹代又壹代地存續下去,並使人們對統治者的壓迫逐漸變得逆來順受、麻木不仁,從而徹底消磨人們的心智、活力和尊嚴。可以說,指望專制統治者為社會帶來穩定和秩序,是人們所能做出的最愚蠢,也是最危險的事情,因為這無異於為了避免壹些小匪徒偶爾的侵犯,而甘願忍受壹群大匪徒經常的侵犯,或者說為了使自己的財產和自由得到保護,竟然去歡迎壹群具有毀滅它們的足夠力量的敵人。
國家主權是壹切政府權力和執政權的根源,任何未經主權者同意和委托的執政權,都是對國家主權的篡奪。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國民主權本身是沒有限制的。人們組成國家並掌握國家主權,是為了讓自己的生命、財產和自由,能夠得到更可靠的保護,因此國家主權本身也是服務於某種目的手段。國家主權既然只是壹種手段,它就必須從屬於其目的,因而不應是無限的,因為手段壹旦失去了限制,就必將吞噬其目的。
如果國家主權不受限制,人們就等於創造出了壹種不可抗拒的權力,並使自己的生命和財產處於無處可逃、毫無保障的境地,而這顯然與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相違背。國家主權只能是壹種有限和相對的存在,因為人們生活中的壹部分內容,是完全屬於個人的,因而獨立於任何公共權力的控制之外。這就意味著,人們擁有壹些獨立於政治權力之外的個人權利和自由,任何侵犯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政治權力,都將是非法和不正當的。
在代議制民主政體中,全體國民選舉出自己的代表,並由他們組成代議機構,以代主權者行使國家立法權。代議機構基於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授權,可以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但它的立法權必須恪守如下原則或界限:第壹,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代議機構,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以限制國民批評政府及其官員的權利。首先,代議機構的立法權屬於廣義的政府權力之壹種,它源於國民主權,並在權力位階處於國民主權之下,因而不得以任何方式減損國民主權。而國民批評政府及其官員的權利,即屬於國民主權的最重要權能之壹。其次,代議機構的組成人員都是接受國民委托的代理人,在委托-代理關系中,委托人的意誌始終高於代理人的意誌。國民對政府及其官員的批評,是國民表達自身意誌的重要方式,如果代議機構通過立法限制國民的批評權,就等於是限制國民表達自身的意誌,但壹種低位階的意誌,並不能限制另壹種高位階的意誌。可見,國民的代議機構,通過立法限制國民批評政府及其官員的權利,完全是壹種不正當的僭越行為。
第二,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代議結構,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以限制國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人們組成國家並組建政府,是為了免受他人的侵犯,但能夠侵犯他人的是人的行為,而不是人的思想。壹個人的宗教信仰,是他思想的壹部分,並且主要是關於來世的思想,因此並不屬於政府權力的正當管轄範圍。另外,壹個人擁有某種宗教信仰,要麽是因為他根據自己的理性判斷,認為它是合理的,要麽是因為他根據自己的感情偏好,認為它是可親的。但政府權力既不是衡量人們判斷對錯的標準,也不是決定人們感情取舍的尺度。
政府權力只能告訴人們什麽行為該做,什麽行為不該做,但不能告訴人們什麽判斷是對的,什麽判斷是錯的,更不能強求人們該喜歡什麽,該討厭什麽。任何利用權力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府,都是在做它根本不適合,也完全不應當做的事,因而都是僭越和暴虐的。
在宗教信仰方面,政府所能做的唯壹的事情,就是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受任何個人或團體的侵犯,並避免讓任何特定的宗教或教派享有任何形式的特權。但在中國,政府不但通過立法將馬克思主義這壹無神論的信仰,淩駕於各種宗教信仰之上,因而構成對後者的歧視,而且還在國民教育中強行灌輸馬克思主義,因而構成對國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壹個擁有宗教信仰,因而相信神的存在並贊美神的偉大的人,當他迫於政治權力的外在壓力,不得不違背自己的良心,對壹種無神論的信仰表示認同時,他的內心該是多麽痛苦和憤懣啊!第三,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代議機構,不得制定任何立法,以使任何個人或機構,非經正當的法律程序,即可任意剝奪國民的生命、財產或自由。人們組成國家,是為了使自己的生命、財產和自由免受他人的侵犯。在組成國家之後,如果有人違法侵犯他人,就必須經由正當的法律程序受到相應的處罰,而處罰的嚴厲程度應與違法的嚴重程度相適應。但代議機構若是制定法律,使得某些人或某些機構,可以任意剝奪他人的生命、財產和自由,則顯然背離了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因而是壹種嚴重的叛國行為。
基於同樣的道理,如果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違反法定的程序,專橫地剝奪公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那麽它們就不再是在行使國民授予的政府權力,而是在實施純粹的犯罪行為。這種由政府機關實施的犯罪,遠比普通的犯罪要危險得多,因為對於普通的犯罪,人們尚可向政府尋求救濟,而壹旦政府本身在實施犯罪,人們又能向誰求助呢?在今天的中國,這種由政府機關實施的犯罪,幾乎每天都在發生,並且常常是受害人難以得到救濟,犯罪者容易逃脫懲罰。這也完全印證了前面說過的話:專制統治本身就是壹種系統和普遍的犯罪。其實,既然那些在中國實行專制統治的人,本來就是壹幫篡奪國民主權的政治強盜,人們又怎麽能指望,壹幫強盜在奪取了權力之後,竟然會不再像罪犯壹樣行事?第四,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代議機構,不得制定任何立法,以使政府可以非經恰當補償,即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代議機構制定普遍適用的立法,確實是為了保護和促進全體國民的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並不是獨立於個人利益的壹種特殊利益,而只是普遍的或多數人的個人利益。比如,政府為了建造壹所公立醫院,需要征收並拆除壹幢民房,可能確實是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但這裏的公共利益,除了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得到的就醫便利,還能是什麽呢?民房因拆除而滅失,是建造醫院成本的壹部分。對於壹樁行為的成本,最恰當的承當者,應該是這壹行為的得益者。因此,由因建造醫院而獲益的不特定多數人,通過稅收的繳納,來分攤建造醫院的成本,遠比由民房所有者獨自承擔更為公正。
在今天的中國,私人財產很難得到應有的保護或尊重,政府總是以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的名義,對國民的私人財產予取予求。實際上,從來就不存在獨立於個人利益之外的公共或國家利益。如果壹個政權總是要求人們為了所謂的公共和國家利益,普遍地犧牲自己的個人利益,那麽這個政權肯定是在以公共和國家利益的名義,竭力謀求特定範圍內的極少數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其實已經淪為少數專制統治者洗劫和掠奪國民的工具。
第五,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代議機構,確需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議決規則,但不得制定對少數人進行歧視的立法。代議機構制定法律,是為了提供處理公共事務和解決私人爭端的準據,但對於此類問題,不同的人難免有不同的看法,因而很難達成全體壹致的結果。
立法機關采納少數服從多數,而不是全體壹致的議決規則,完全是立法事務本性的必然要求。壹項法律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則通過之後,即使是那些反對它的少數人,也必須受其約束。
不過,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則本身,並不構成對少數人的歧視。
首先,少數服從多數的議決規則,應是人們組成國家的原初契約的必要內容,若是缺乏這壹內容,人們通過組成國家所追求的目的,就不可能實現。人們獲取或是保留某壹國家的國籍,即應構成對這壹議決規則默示的同意。當然,對於組成國家的原初契約,必須采納全體壹致的規則,那些不同意的人不應受其約束;但這些人的不同意,並不能使這壹契約無效,而只是把他們自己排除在這個作為政治組織的國家之外。
其次,在立法機構中,少數和多數並不是壹成不變的,在某項法律的表決中屬於少數的,在另壹項表決中又可能屬於多數。
最後,在壹項法律通過之後,對其表示反對的人,仍可繼續批評它的缺陷和不足,以爭取使自己的意見成為多數。多數人的意見成為有約束力的法律,只是壹種必不可少的議決規則的結果,並不意味著多數人的意見壹定是正確的。有時候,少數人的反對意見可能是正確的。因此,保障少數人表達異議的權利,對於壹個國家立法的合理性,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多數人若是壓制少數人表達異議的自由,不但侵犯了少數人作為主權者的壹分子的基本權利,而且也剝奪了自己發現和改正錯誤的機會。
在立法過程中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則是壹回事,在立法中包含對少數人進行歧視的內容則是另壹回事。我們可以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兩者的區別。比如,立法機構審議壹項法律,準備對公民個人年收入中100萬元以上的部分,征收比普通稅率更高的個人所得稅。盡管此項特別稅負涉及屬於少數的高收入國民,但由於它指向的是不特定的人群,並且這個高收入的人群每年都會發生變化,因此這項立法並不構成對少數人的歧視。就這項立法進行的辯論和表決,其多數和少數之間的分歧,只是彼此對此項立法利弊的看法不同。但是,如果壹項立法要求國民中的某壹特定的族群,必須繳納比其他國民更高的稅負,此項立法顯然構成對這壹族群的法律歧視。
任何針對部分國民進行歧視的立法,都違背了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因此都是不正當的。人們組成國家是為了改善自己的境況,而不是為了惡化自己的境況。在組成國家之前,人與人之間是完全平等的,在組成國家之後,這種平等關系也不應發生改變,因為任何有著通常理智的人,都不可能為了讓自己低人壹等,而組成或加入壹個國家。立法機構制定對部分國民進行歧視的立法,就是使他們加入和留在壹個國家的目的喪失,因而必然會削弱他們對國家的忠誠。可以毫不誇張地說,立法機構制定歧視性的法律,就是在促發國家的內爭和分裂。
註3:必須說明的是,我對歌唱演員並無任何偏見,更不會對智障人士懷有歧視。不過,我確實認為,唱歌和當將軍所需要的才能是很不相同的;另外,智障人士需要得到社會的特別照顧,但讓他們當將軍顯然並不合適。
第八章 人民代表大會是虛假的代議機構
立法機構既然不能在立法中對部分國民進行歧視,也就不應在立法中讓部分國民享有特權,因為讓部分國民享有特權,即是對其他國民進行歧視。但中國的現行憲法,卻對壹群具有特定政治身份的人,即中國共產黨的成員,賦予了壹種壟斷國家執政權的特權。
壹部公然對絕大多數中國人進行政治歧視的立法,竟能在中國出現並延續至今,其原因只有兩種可能:(1)中國人具有自甘輕賤的本性,因此樂於通過立法將自己置於受歧視的地位;或者(2)制定現行憲法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只是壹個虛假的代議機構,根本不能代表中國人民的意誌和利益。只要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稍作考察,人們就不難發現,後者才是真正的原因。
壹個立法機構,只有當其成員是經由真正自由的選舉產生時,才可以說是代表選民意誌和利益的代議機構。自由的選舉必須具備三個方面的條件:(1)在選民方面,存在自主選擇的自由;(2)在候選人方面,存在公平的競爭;(3)在選舉過程方面,必須存在充分的新聞出版自由,以便選民全面了解候選人的經歷和政見。這三個因素缺少其中任何壹個,立法機構都算不上是選民意誌的產物,其組成人員也算不上是選民的代表。
但在中國目前的壹黨專政體制下,不可能存在自由的政治選舉,因為壹黨專政和自由選舉是相互排斥的。自由選舉意味著選民可以自主選擇代為管理國家事務的代表,而壹黨專政卻意味著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在中國,眾所周知的事實是,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執政黨通過各級黨政機關全面操控,根本不存在任何意義上的自由選舉。在這種完全受控的選舉中,選民和候選人並無任何思想和情感的交流,因而不存在任何意願的壹致和情感的共鳴。
如果有人膽敢在執政黨的掌控之外,獨立地參與人大代表的競選,總是會受到公權機關的百般刁難,甚至有可能被控以“破壞選舉”的罪名。實際上,那幫從上到下全面操控選舉的執政者,才是徹頭徹尾的破壞選舉的罪犯。真正的罪犯若是掌握了權力,正直和勇敢的人就會被當成罪犯來對待,這是人類經驗中再經常不過的事情。
除了自由選舉的缺失之外,中國現行的多級間接選舉制度,也使得選民不可能對全國人民代表進行問責。在現行制度下,選民只能直接選舉縣級人大代表,並由縣級人大推選省級人大代表,再由省級人大推選全國人大代表。這樣壹來,掌握最高和最重要的立法權力的壹群人,恰恰是和選民交流最少、相隔最遠的壹群人。如果全國人大代表的表現令選民不滿,選民只能通過督促推選這些代表的省級人大,才可能對他們施加影響,而要敦促省級人大,選民又必須首先敦促推選出省級人大代表的所有縣級人大。可見,多級間接選舉制度,絕不是為了使最高級別的代表對選民負責,而恰恰是為了便於他們逃避對選民的責任。
多級間接選舉制度,不但使選民無法對省級和全國人大代表進行問責,而且還必將使選民的政治視野和政治感情,局限在極小的範圍之內,因而難以產生對整個國家的深厚和持久的感情。只有通過政治討論和政治參與,平時埋頭於日常工作的選民,才有可能接觸各種政策問題和政治意見,並有可能明白,甚至很遠的原因和發生在很遠地方的事件,也將明顯影響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只有通過全國性的政治參與,壹個平日忙於本來職業的人,才有可能學會同情自己的同胞,與他們形成共同的利益和情感,並自覺成為壹個偉大國家的壹員。
但如果只有省級人大代表這些為數極少的人,才有資格推選全國人大代表,其他選民就將被排除在全國性的政治生活之外。當壹個人自知自己的意見對國家事務毫無影響時,他就不大可能有關心國家事務的熱忱。而且,無論哪壹個人,當別人無須征求他的意見,即可作出影響他的命運的重大決定,他的地位顯然就低人壹等了。
壹個對國家事務漠不關心,並且自感在自己國家低人壹等的人,又怎麽可能產生真正的愛國心?多級間接選舉制度,把絕大多數普通選民排除在省級和全國人大選舉之外,絕不是出於任何正當的理由。既然普通選民可以選舉那些推選省級或全國人大代表的人,他們怎麽就不能直接選舉省級或全國人大代表?除非普通選民能夠判斷省級或全國人大代表的優劣,否則他們就不能判斷自己選出的推選者(縣級人大代表)是否稱職,而如果他們不能判斷自己選出的推選者是否稱職,他們就幹脆連選舉縣級人大代表的權利都不配享有。相反,如果普通選民能夠判斷自己選出的推選者是否稱職,就意味著他們能夠判斷省級或全國人大代表的優劣,而如果他們能夠判斷省級或全國人大代表的優劣,他們就應該有權直接選舉省級和全國人大代表。
壹項選舉規則若是缺乏正當的理由,就必定包含不正當的動機。
多級間接選舉制度,將每個省的選民排除在省級政治生活之外,並將全國選民排除在國家性的政治生活之外,因而不利於在國民之中形成普遍的共同情感和愛國心。但由於它能夠把政治選舉限制在最小的範圍內,因此非常有利於中國共產黨作為政治權力的壟斷者,對各級人大選舉進行全面的操控。當然,由此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不再是全體國民的代議機構,而是用來為共產黨的專斷意誌,塗抹壹層表面上的合法性的政治工具。
非經國民自由選舉產生的立法機構,不可能對國民負責,而不對國民負責的立法機構,也就不配得到國民的信任。中國的人大制度所導致的唯壹後果是,除了那些實際進行專制統治的人以外,又多出了眾多由國民供養的虛假的代議機構。可以說,中國共產黨實行的專制統治,已經給中國人造成了太多的不幸,而它為了掩蓋自己的專制統治,又不惜進壹步加重人們的不幸。
中國共產黨壹直自詡為壹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政黨,並企圖使人們相信,盡管絕大多數中國人不能享有政治參與的權利,但他們的利益仍能在共產黨的統治下得到最好的照顧。這種自欺欺人的自誇,既不符合人類的普遍經驗,也不符合共產黨的實際表現。
從人類的普遍經驗來看,壹個人的利益,只有當他本人具有保護他的手段時,才有可能免於被他人所忽視。每壹個具有正常理智的成年人,都是他自己的權利和利益的真正可靠的保衛者,這是人類事務中最根本和最普遍的準則之壹。每壹個能夠處理自己的事務的人,實際上都在自覺遵循這壹準則而行事。甚至是那些整天將利他精神掛在嘴邊的中共官員,也同樣時刻遵循這壹準則。他們若是購買房產,不是壹樣至少要先簽訂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之後再付款嗎?當他們自己不便出面持有財產時,他們不是首先想到讓最近的親屬出面持有嗎?既然他們自己都知道輕信他人是不明智的,他們怎麽好意思要求國民輕信他們呢?就人類事務而言,無論保護他人利益的意圖是多麽真誠,都不能使束縛他人雙手的做法變得正當,因為人們只有靠自己的雙手並通過自己的努力,才能使自己的生活狀況得到積極和持久的改善。
中國共產黨壹方面剝奪了絕大多數中國人政治參與的權利,另壹方面卻自誇“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但是,如果絕大多數國民失去了政治參與的權利,不得不在政府的大門之外,可憐地仰仗少數主宰自己命運的人的垂憐,他們就不可能感受到作為主權者壹員的尊嚴。而壹個政黨若是極力貶低國民的尊嚴,又怎麽可能悉心照顧國民的利益?我們可以將今日大陸地區和臺灣地區的情況稍作比較。這兩個地區居住的都是中國人,所不同的是,臺灣地區的民眾享有政治參與的權利,可以通過自由的政治選舉選任執政者。有誰能夠否認,在這兩個實行不同政治制度的地區,只有大陸才充斥著政府權力對普通民眾的輕蔑踐踏,對私人財產的肆意侵奪,以及對無辜公民的殘忍迫害?在臺灣,民眾是社會的主人,執政者是民眾的公仆,執政者必須接受民眾的嚴格監督。而在大陸,執政者是社會的主宰,民眾只是專橫統治的對象,民眾時刻受到執政黨的嚴密監控。中國共產黨為了維持專制統治的穩定,對國民的監控可以說到了無所不用其極的地步。但壹個對自己的人民毫不信任的政黨,卻要求得到人民的無限信任,這難道不是天底下最自私、最乖張和最狂妄的行徑嗎?中國共產黨的實際表現,也足以表明它絕不是壹個大公無私的政黨。如果壹個執政黨真的毫無私利,在黨政官僚中就不可能出現如此嚴重和普遍的腐敗。大家可以做壹個簡單的思想實驗,仔細想想:我們所在地區或所在公職單位的中共官員,是不是真的比壹般人更廉潔、更無私?我相信,大多數人的答案都會是否定的,因為經過這麽多年的專制統治,在中國這片廣闊的土地上,人們已不可能找到比中共官員更腐敗、更貪婪的生物了。如果在壹個政黨中,它的各個單個的官員多是腐敗和貪婪的,這個政黨作為壹個整體就不可能是廉潔和無私的,因為壹群巧取豪奪的盜賊組成壹個團體,並不能因此就奇跡般地變成壹群大公無私的天使。
我們姑且後退壹步,不從各個中共官員的表現,來評價作為壹個整體的政黨,而只從它實行的政策本身來評價。中國衛生部原副部長殷大奎在2006年曾披露,政府用公共財政所投入的醫療費用,80%是為以850萬黨政幹部為主的群體服務的。另外,各大醫院的幹部病房往往極盡奢華,而普通病房卻簡陋不堪。這顯然不是中共官員的個體行為,而是執政黨作為壹個整體實行的普遍政策。誰會願意相信,實行這種極度可恥的公共資源分配模式的執政黨,哪怕還有壹絲壹毫的無私精神?另外,中國各級黨政機關壹直高得出奇的“三公”費用,也足以表明執政黨的自私和無恥。壹個把黨政公職人員的吃喝玩樂,擺在比民眾福利更為優先地位的政黨,竟然還壹直聲稱自己是壹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政黨,這已不再是壹個政治倫理問題,而是壹個精神病理學上的問題了。
在這裏,有必要對中國政府所謂“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稅收原則稍作評論。財產是人們生存和自由的物質基礎,人們組成國家和設立政府,其主要目的之壹,就是為了使自己的財產能得到保護。誠然,政府沒有巨大的經費就不能維持,凡從政府得到保護和利益的人,都應該從他的財產中拿出壹部分來維持政府的運轉。但既然政府只是國民實現壹定目的的手段,執政者也只是接受國民委托的代理人,人們應該向政府繳納多少稅收,就不能由政府或執政者來決定,而應該征得國民的同意。
如果政府可以征稅的名義任意取走國民的財產,國民的財產權就完全失去了保障,這顯然違反了人們組成國家和設立政府的目的。
並且,受托人可以任意支配委托人的財產,也完全違反了委托-代理關系的原理。在這種情況下,人們與其說是設立了保護自己的政府,不如說是供養了壹群搶奪自己的強盜。
只有“未經議會同意不得征稅”,才是合理和正當的稅收原則,這也是現代政治文明的基石。這裏所說的議會,必須是經由國民自由選舉所產生,因而能夠真正代表國民意誌的代議機構。由於組成代議機構的代表任期是有限的,並且同樣受到稅收立法的支配,因而不大可能濫設稅目。不過,如果立法機構不是經自由選舉產生,因而不能代表國民的意誌,甚或行政部門也可以隨意設立稅目,國民的財產就會成為執政者肆意掠奪的對象。
“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口號,意味著政府是稅款征收和使用的決定者。但任何壹個有著正常理智的人都不會相信:那些將人們口袋裏的錢強行掏走的人,竟然會把搶走的錢,主要用回到被搶的人們身上。可以說,中國的所謂“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稅收原則,遵循的是純粹的強盜邏輯,並且是壹種與偽善相結合的強盜邏輯。它實際上等於是壹群強盜,在厚顏無恥地向人們宣稱:“我們把妳們的財產搶走,只是為了可以更好地促進妳們的利益。”最耐人尋味的是,中國共產黨壹邊自稱為最無私、最先進的政黨,壹邊卻又頑固地拒絕各國通行的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如果中國共產黨真的大公無私,絕大多數中共官員就不大可能持有不正當的財產,官員財產的公示也就可以證明共產黨的無私品格。而壹個執政黨壹邊竭力宣稱自己大公無私,壹邊又極力拒絕壹種可以證明自己說法的制度,那就只能表明,中共官員是壹群精神分裂的神經病,而壹群精神分裂的神經病顯然沒有資格統治壹個國家。相反,如果執政黨拒絕實行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是因為中共官員的財產狀況,與他們宣稱自己無私無利的說法不符,那就只能表明,中共官員是壹群言行不壹的謊言家,而壹群言行不壹的謊言家同樣沒有資格統治壹個國家。
第九章 代議制與責任行政
在基於普選的代議制民主政體中,全體國民通過定期選任自己的代表,行使對國家事務的最終控制權,成為支配政府行動的主人。
在這種由壹切人治理壹切人的自治政體中,所有階層的國民都能在某種程度上參與政府管理,並分享從政府管理中得到的教育和鍛煉。
在經由普遍的選舉所產生的代議機構中,每壹部分的國民都有自己的代表,每壹個人都可以指望有人把他想說的話說出來,並且是當著反對者的面,經受相互辯駁的考驗。國家之中的每壹種利益和每壹種意見,都可以在不同的利益和意見面前,充分展示自身的論據和力量。在這裏,國民中占優勢的意見明白無誤地顯示它的優勢,政府的任何有違民意的政策或措施都將暴露無遺;在這裏,每壹個政黨都不得不極力審視自身政策的偏頗與不足,以免失去國民的支持;在這裏,每壹項政策的制訂,都必須公開闡明其理由,壹項政策被采納,是因為它的合理性得到了多數國民的認可,而不是權力強加或利用人們無知的結果;在這裏,各種有才智的人的意見,雖然暫居少數而不能被采納,卻不會被多數人輕蔑地忽視,而是同樣有機會被所有的人聽到,並有機會依靠自身的說服力得到日益擴大的影響。
代議機構中的成員,代表著國民中各種不同的利益和訴求。為了保障這些不同的利益和訴求,都能得到充分的表達與考慮,所有代表的地位必須完全平等,相互之間不能有任何行政隸屬關系。這種廣泛的代表性和代表之間的平等性,使得代議機構制訂的法律,可以真正成為國民普遍意誌的體現。
法律作為普遍適用的規範,在制定出來之後,必須經常加以執行,這就需要有壹個經常存在的權力**,負責執行被制定和持續有效的法律。在政府權力劃分中,制定法律的權力稱為立法權,執行法律的權力稱為行政權。立法權應當與行政權相分離,因為代議機構適合制定法律,但卻不適合執行法律。
立法者必須和國民具有共同的利益和深厚的同情感,這是確保法律符合國民利益的前提。代議機構成員的任期限制和定期的議會選舉,在壹定程度上可以達成這壹前提。但能將立法者和國民聯結起來的最牢固紐帶,是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對他們自己以及他們的親人,同對其他國民壹樣,必須完全平等地適用和有效。這就要求制定法律的人,和執行法律的人,不能是同壹批人。
如果同壹批人同時擁有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的權力,就會給人性的弱點以極大的誘惑。這些人將壹方面利用手中的立法權,去制定暴虐和不公的法律以壓迫他人,另壹方面又利用手中的執法權,使他們自身免於服從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這樣壹來,他們便與其他國民有了不同的利益,並將使法律偏向於他們的私利,而這顯然違背了人們組成國家和設置立法權的目的。相反,如果立法權與執法權相分離,制定法律的人在法律制定出來之後,也將同樣受到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這種切身的約束,將使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盡力謀求公眾的自由和福利,因為合乎公眾的自由和福利的法律,也合乎他們自己的自由和福利。
國家中的最高權力應該歸於代表全體國民的代議機構,並且代議機構應當對行政權力加以控制和約束,這對於真正的代議制政體的確是必不可少的。但對行政權力進行控制和實際參與行政事務,這兩者之間有著根本的區別。在很多情況下,壹個人或壹個團體親自去做的事情越少,對事情的控制就越完全。比如,軍事統帥若是親自在隊伍中進行戰鬥,就很難有效地控制和指揮軍隊的行動。
另外,任何壹個團體,除非在其內部建立隸屬關系並有人統率,否則根本不適合進行嚴格意義上的實際行動。而代議機構的內部並不存在隸屬關系,因為代議機構作為反映和衡量各種不同利益的立法團體,其內部成員之間的地位必須完全平等。壹個成員之間地位平等的立法團體,最適合做的是對問題的考慮,而不是對決定的實施。當聽取和考慮各種不同的意見和訴求成為必要時,壹個進行充分審議和平等表決的團體是必不可少的。但對已經議決的事情進行實際的處理,最好交由某壹特定的人負責進行,因為,壹旦有更多的人可以幹預事情的處理,則不僅任何人心中都難以產生全力以赴的個人責任感,而且還會徒增有害的牽扯和掣肘。
立法事務的要點在於顧全和平衡各種不同的利益,因此立法團體必須具有足夠數目的成員,方能具有足夠廣泛的代表性。行政事務的要點則在於高效、穩定和壹貫,因此行政部門必須強而有力,為此又要求將行政權力集中於壹人。
行政部門必須采用單壹首腦制,其理由是顯而易見的:(1)舉凡兩個或更多的人從事共同的事業,總有發生不同意見的可能。如果行政首腦壹職多人,就更有個人之間競爭和對立的特殊危險,並引發各種嚴重的分歧,進而有損行政部門的聲望,削弱其權威,破壞其職能;(2)如果行政首腦壹職多人,這些人之間的分歧很有可能使社會分裂成各走極端、不可調和的派系,並分別擁戴組成首腦機構的不同個人,而這顯然將威脅國家的團結和完整;(3)行政首腦壹職多人,容易掩蓋錯誤和逃避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行政部門的失職,人們將無從確定誰應負其咎,輿論的約束也將因申斥對象不止壹人而失其效用。
對於集中的權力,需要配置集中的責任。從事物的本性出發,必須賦予行政首腦以強大的權力,而為了防止這壹權力違反其本來目的,又必須確保可以對行政首腦進行嚴格的問責。在代議制民主政體中,無論是對總統制中的總統,還是對內閣制的首相,都設有多種約束和問責機制。
首先是立法機關對行政權力的法律約束。就政府權力的功能而言,立法權力是為了表達國民的意誌,其表現是法律的制定,行政權力則是為了實現國民的意誌,其表現是法律的執行。基於手段從屬於目的的原則,行政權力的運用必須遵從法律,而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權力的內容、範圍和行使方式,都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規制。
行政首腦若是在行使權力時違反了法律,他首先可能遭受彈核與免職,這是他作為公職人員應負的政治責任;然後還可能受到普通的刑事處罰,這是他作為公民應負的法律責任。
其次是立法機構的預算約束。立法機構有權批準或拒絕行政部門的撥款請求,因而可以在不實際處理行政事務的前提下,對行政權力進行有效的控制。國庫是壹個強而有力的手段,立法機構借助憲法賦予的這壹武器,可以糾正行政部門的各種偏差,並督促它實行壹切有益的措施。人們可以看到,在英國的憲法史上,壹個原本地位低下、無足輕重的議會下院,正是憑著對國庫的掌管,不斷擴大自己的權力範圍和政治作用,並最終削弱了其它政府部門的壹切不正當的特權。
最後是行政首腦的任期限制和連任壓力。為了防止壹項強大的權力變得過於危險,最有效的辦法之壹是加以期限上的限制。這將為人們提供壹種手段,可以在不觸怒任何人的情況下,擺脫那些不適合繼續任職的人,並重新選任才智和德性更為傑出的人。在任的行政首腦若有連任意圖,就必須表現得令選民感到滿意(即使是不想或不再可能連任的人,為了自己所屬政黨的聲望和前途,也不敢在行使職權時玩忽職守)。行政首腦單是循規蹈矩,尚不能保住連任的機會,而是必需在嚴守法律的前提下,作出令選民普遍認可的業績,因為選民的投票並非法律上的評判,而是政治上的評判;他不但要讓自己的言行始終正當得體,還必須盡力督查屬下的行為,因為選民評判行政首腦是否稱職,不但要看他自己的表現,還要看整個行政部門的表現。
權力集中的必要,使行政部門存在著壹種金字塔式的權力結構,行政首腦處於金字塔的最頂端,在握有最大權力的同時,也肩負最大的責任。這種權力與責任相壹致的狀態,甚至將在行政部門內部催生出有效的雙向監督機制,既可以保障行政部門有足夠的權力實現它的應有職能,又可以防止行政權力背離它的本來目的。
壹方面,人們無需擔心行政首腦竟會不去懲罰行為不當的屬下。
即使人們不能全然依靠他的品德,至少也可以依靠他的私心。只要在行政部門的範圍內出現了不當行為,人類性格的通常傾向,必將促使行政首腦及時懲處給行政部門招致公眾譴責的人,以避免公眾對行政首腦本人產生更大的不滿。
另壹方面,由於握有最大權力的行政首腦,也必須對法律和國民負責,下屬通常會有足夠的動力抵制上司的不正當命令。他們知道,如果幫助上司實現不正當的圖謀,很有可能會和上司壹同身敗名裂,而如果因為拒絕配合而招致上司的報復,他們總可以訴諸法律和民意以保全自己。實際上,只要存在引發下屬抵制和東窗事發的可能性,往往就足以遏阻上級官員向下屬發出不正當的命令。
人們壹旦了解了立法權與行政權相分離,以及行政問責的壹般原理,就不難看出中國現有政體的落後與野蠻。在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來自行政部門的官員人數是最多的人,因此制定法律的人,和執行法律的人,實際上是同壹批人。這些人總是把法律制定得暴虐和不公,並且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還要進壹步加重原有的暴虐與不公,而他們自己則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力,使自身免於服從自己制定的法律。可以說,他們制定法律,是為了對中國民眾實行普遍的壓迫;他們執行法律,則是為了對中國民眾實行個別的壓迫。
大量的行政官員擔任立法機構的代表,不但使立法權力和行政權力合二為壹,而且還把行政部門中的隸屬關系帶進了立法機構。
由於代表之間的地位不平等,人們在立法機構只能聽到各種令人惡心的吹捧,以及各種令人咋舌的蠢話,卻聽不到任何真正自由和嚴肅的政策辯論。試想壹下,壹群平日對自己的上司唯命是從的人,怎麽可能在短暫的會議期間,突然變得敢於公開在上司面前力陳己見?這就難怪,從各地前往北京開會的全國人大代表,大都像是壹些沒有主見和靈魂的木偶,只是被人牽引著去完成壹場以舉手和鼓掌為主要內容的木偶演出。
值得強調的是,在代議制民主政體中,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只是政府權力的分立,而不是國家主權的分立。因為,這三種不同的政府權力,都是源於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意誌,而主權本身卻是完整和統壹的。
在中國的現行政體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也是源於同壹個意誌,但卻不是源於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意誌,而是源於中國共產黨作為國民主權篡奪者的意誌。在中國,不僅各級行政和司法官員的任免,必須由上級黨組織來決定,甚至連各級人大代表也必須得到黨的組織和統戰部門的認可。在中國共產黨內部,壹切權力又集中到七名(有時也可能是九名或五名)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手中。
這七個人實際上手握整個國家的最高政治權力,但全體國民卻無法在政治上對他們進行問責。因此,中國的現行政體,實在是壹種徹頭徹尾的寡頭專制政體。
在寡頭專制政體中,絕不可能建立任何真正意義上的政府或官員問責制,因為在這種政體中,掌握最大權力的七個人,恰恰是以完全不負責任的方式行使權力的人。這七個政治寡頭要想統治整個國家,就必須依靠壹個具有足夠規模的官僚體系。為了確保各級官吏對自己的服從和忠誠,這些寡頭們不但不能及時追究各級官員的失職行為,反而必須放任他們徇私舞弊,讓他們得以牟取各種不正當的利益。只有當各級官吏普遍腐化時,他們為了得到權力寡頭的庇護,為了保住自己的私利和權位,才有可能對自己的上級保持死心塌地的忠誠。
假如官僚系統不存在普遍的腐敗,政治寡頭們將難以得到官僚體系的可靠效忠,他們的統治也將不再穩固。大家不妨想想:如果在整個官僚體系中,絕大多數公職人員都是廉潔正直的人,他們怎麽會不惜背叛自己的人民,心甘情願地聽任幾名不負責任的政治寡頭的驅使?實際上,在普遍腐敗的寡頭專制政體中,甚至根本沒有正直之士的立足之地。壹名正直的公職人員,如果接到上司的不正當命令,他能怎麽辦呢?如果他不願同流合汙,很快就將面臨權力的報復。此時,他既無法求助於法律,因為法律本身就是任憑權力隨意掐捏的橡皮泥(註4);也不能求助於民意,因為對於根本無需對民眾負責的權力,民意又能起到什麽作用呢?當整個國家的權力集中在幾個不對國民負責的人手裏,他們必定會成為壹切形式的腐敗的肇因。圍繞著這幾個人,將會建立壹個以腐敗為主要動力的政府和官僚體系。這個體系在不斷催生腐敗的同時,又不斷遮掩和保護腐敗。處於這個體系頂端的寡頭,絕不可能真心改革這個體系,因為任何實質的改革,最終都要指向他們自己手中的權力。
為了遏制腐敗,就必須懲治腐敗,而要懲治腐敗,又必須及時發現和揭露腐敗。如果共產黨的最高領導人真要反腐,為什麽還要容忍手下的宣傳部門,不斷地向新聞媒體發布禁令,以遮掩各級黨政機構的腐敗與醜聞呢?可以說,只要中國現有的寡頭專制政體不改變,不論執政黨的最高領導人把反腐倡廉的調門唱得多響,都不過是欺世盜名的謊言。因為,他們自己手中的不對國民負責,因而不受國民約束的權力,正是普遍的政府腐敗的根源,而普遍的政府腐敗又是確保他們權位安穩的基礎。
那幾個身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人,壹方面通過輿論監控使自己免於輿論的批評與質疑,另壹方面通過個人批示偶爾糾正下級的個別不當行為,以便把自己塑造成軟弱無助的老百姓的救星。但他們實際上是整個國家最自私和最冷酷的人。幾個人為了把整個國家的權力壟斷在自己手中,竟然不惜剝奪十三億同胞擁有壹張選票的權利,從而把他們置於軟弱可欺的境地,這種自私和冷酷,可以說是超出了人類語言所能形容的限度。任何有著正常理智的人,都不會相信,這樣幾個自私和冷酷的人,還能給中國帶來什麽進步。
無論在哪個國家,政府權力都是對國民進行統治的權力。在全體國民享有國家主權的國家,由於政府權力必須對國民負責,因此政府對國民的統治,實際上就是全體國民的自我治理。在這種情況下,並不存在涇渭分明的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對立,因為每壹位國民作為公民個體,都必須接受政府權力的管治,同時作為主權者的壹分子,又可以對政府權力進行支配。
但在國民主權被少數人篡奪的國家,多數人只能被動接受政府權力的管治,卻無法對政府權力進行支配。因此,在少數統治者與多數被統治者之間,就存在著壹種涇渭分明的對立。這種由少數人對多數人的單向統治,實際上就是壹種不容抗拒的政治壓迫。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少數統治者來說,最重要的不是爭取國民的認同,而是鎮壓國民的反抗。為了確保統治的穩固,在統治集團內部的上下級之間,必然會形成壹種庇護和效忠的關系,以便在與民眾的對抗中結成牢固的攻守同盟。
那些篡奪國民主權的專制統治者,與被統治的國民之間的壓迫關系,其實就是壹種處於準戰爭狀態的敵對關系。統治集團的成員只要努力維護專制統治的穩定,就不大可能因為侵害了民眾的權益而受到懲處,就像壹支與敵人作戰的軍隊,它的士兵很少會因為對敵人過於殘酷而受到處罰。
現任中共中央總書記的習近平先生,曾在視察武警部隊時,要求武警部隊“時刻保持箭在弦上的戒備態勢,確保部隊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必勝”。但壹支時刻準備作戰的武警部隊,它的作戰對象除了中國民眾之外,還會有誰呢?可見,中國共產黨作為壹個篡奪國民主權的政治團夥,它的最高頭目也十分清楚,自己所統領的執政集團,早已成了中國人民的敵人。
註4:中國外交部原發言人姜瑜女士,就曾在眾多中外記者的面前公開宣稱,在中國,“法律不是擋箭牌”。這等於是中國政府公開向全世界宣布,中國人並不能借助法律使自己免於政府的迫害。但壹個連自己制定的法律都不遵守的政權,和壹群出爾反爾的無賴,又有什麽區別?
第十章 司法獨立的重要性
全體國民是國家主權的正當享有者,政府的組建以及政府的形式和權限,都應該是出自主權者意誌的產物。憲法即是這種主權者意誌的體現。憲法既是政府得以產生和取得權力的根據,也是國民用來約束政府行為的根本規範。
立法機構是政府的組成部分之壹,其立法權限也應由憲法所界定,不得超出憲法規定的範圍。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若是與憲法相抵觸,就不應該發生效力。否則,就意味著立法機構可以超越憲法所賦予的立法權限,並可以隨意侵害或削減憲法所保障的公民權利。
若要認定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是否與憲法相抵觸,就必須對憲法和法律進行解釋。基於任何人不得擔任自身案件的裁判者的原則,這種法律解釋的工作,顯然不適合由立法機構來進行,因為立法機構若是可以自行裁決,其制定的法律是否合乎憲法,憲法對立法機構的限制就會變得毫無意義。
認定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是否違憲,這壹工作最適合由法院來承擔,因為解釋法律乃是法院正當和特有的職責。賦予法院對法律進行違憲審查的權力,並不表示司法權高於立法權,而只是表明主權者(全體國民)的意誌,高於主權者的代表(立法機構)的意誌。
立法機構的權力是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通過憲法所授予的,立法機構不得超越其被授予的權限,更不能進行授權時所明確禁止的事,比如,不得制定剝奪公民言論自由的法律、不得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等。如果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違反憲法卻仍然有效,就等於說主權者的代表的意誌,竟然要高於主權者本身的意誌,而這顯然是荒謬和不正當的。因此,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如違反憲法,自當歸於無效。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將違反憲法的法律認定無效並廢棄不用,僅僅意味著,當法律所代表的立法機構的意誌,與憲法所代表的主權者的意誌相沖突時,法官應當受到後者的約束。
法官既然要承擔對法律進行違憲審查的任務,就必須保持對立法機構的獨立。如果法官缺乏獨立性,或者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由同壹種政治勢力所掌控,立法機構的違憲行為就無法得到抗衡與糾正。由於普通的法律往往比憲法規定得更具體、更有可操作性,法官甚至只能置憲法的條文與精神於不顧,優先適用違法憲法的法律規定。如此壹來,憲法中的規定就將形同虛設,憲法所確認的公民權利也將名存實亡。
例如,中國現行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卻又迫使所有接受國民教育的人,必須認同無神論的馬列主義。當壹位具有宗教信仰的中國公民,被政府權力強迫對無神論思想表示認同時,我們怎麽能說他仍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又如,現行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享有集會、遊行、示威和結社的自由,但全國人大制定的《集會遊行示威法》,和國務院制定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卻又任由行政機構獨斷的決定是否同意公民的相關申請。而壹旦公民基本權利的行使,必須取決於行政機構的任意和獨斷的裁量,這些權利就等於被完全剝奪了(註5)。
立法機構的職能是通過法律的制定,在觀念世界裏普遍地明確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行政機構的主要職能是通過法律的執行,在現實世界裏個別地決定公民的利益和負擔。對於每壹位公民個體而言,掌握著國家強制力量的行政部門是強大而難以抗拒的,因此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總是要面臨遭受行政權力侵犯的危險。
在代議制民主政體中,國民的確可以通過定期的選舉,對行政部門進行政治問責,但這種壹般的問責機制,並不適合對受侵犯的公民進行各別的救濟。如果公民個體的權益無法得到及時的保護和救濟,全體國民作為壹個整體所享有的主權,就會被行政機構通過個別的執法予以侵蝕和削減。
為了防止行政權力侵犯公民的個人權利,或是為受侵犯的公民提供及時的救濟,有必要使司法機關完全獨立於行政權力,並可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和裁決。獨立於行政權力的司法,是公民自由和權利的最可靠保障,這是壹個已被人類經驗反復證明的真理。對無辜的公民濫施懲罰和隨意拘禁,歷來是暴政最常見的表現。
如果司法畢竟還有壹定的獨立性,受害者就可以向其尋求救濟。哪怕是通過司法程序將行政機構的暴虐行為公之於眾,也足以引起人們對暴政的憤慨和警惕,從而使行政權力多少有所忌憚。
但是,如果司法和行政權力掌握在同壹批人手裏,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就全完了。司法部門壹旦和行政部門聯合在壹起,它本身的軟弱必將使它淪為行政權力的附庸,司法部門非但不能成為抗衡行政權力的壹種獨立的力量,反而還將成為替暴虐的行政行為背書的工具(這其實正是中國的公安機關和法院之間關系的現狀)。法院壹旦淪為行政權力(包括警察力量)的附庸,行政權力對無辜公民的獨斷和蠻橫的迫害,就將獲得壹種有條不紊的司法處理的表象,受害者的冤屈和迫害者的暴虐,都將被煞有介事的司法程序的外衣所籠罩,因而不再引人註目。事實上,利用司法程序進行政治迫害,將無辜公民和正直人士入罪下獄,往往是專制政府最喜歡使用的壓迫手段。在這方面,中國政府顯然擁有非常豐富的經驗。
在人類事務中,若能控制壹個人的生活,就足以控制壹個人的意誌。因此,為了確保司法的獨立,有必要使法官享有穩固的職位和薪酬,不能任由立法或行政部門左右法官的任期,或是減少法官的薪酬。對於經由嚴肅而公正的程序獲得任命的法官,除非其行為不當,否則不得將其免職。就司法活動的本性而言,法官的職位甚至不適合定期接受選舉政治的考驗。
在政治選舉中,無論是對立法機構成員的選舉,還是對行政首腦的選舉,選民都可以完全依據自己的利益訴求和感情偏好來投票,而這本身也是代議制民主政體的應有之義。但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卻必須超越自己的感情偏好,完全平等和公正地對待每壹位當事人,無論他們是否討人厭惡。如果法官必須定期接受選舉的考驗,並可能由選民投票免職,則法官在審理每壹起引起公眾興趣的案件時,最重要的將不是考慮什麽樣的判決是公正的,而是考慮什麽樣的判決能夠得到公眾的贊許。這樣壹來,當事人的命運將由變動不居的公眾情緒,而不是由穩定可靠的法律來決定,法律和司法的本來作用也將因此而喪失。
司法人員的職責,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審理和裁斷各類法律爭端,而判斷司法公正與否的標準,就是看裁判結果是否符合法律的文義與精神。在壹個國家,由立法機關根據憲法確立的程序與權限所制定的法律,在其適用範圍內應被視為是最大的公意。法官依法裁判的行為,正是使這種公意得以實現的過程。
為了確保裁判的公正,法官必須超脫於法律以外因素的影響,不管這種影響是來自政治權勢,還是來自公眾輿論。否則,司法公正就不可能實現,體現在法律中的公意也將被犧牲。如果允許法官在法律之外尋找審判的依據,人們甚至無法判斷司法是否公正,因為除了公開施行、措辭嚴謹且彰顯公意的法律,任何其他的評判標準都不可能具有正當性。同時,人們也將無法對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形成較為確定的預期,而這本是法律最重要的作用之壹。
確保法官在判案時,不受偶發和多變的公眾情緒的影響,對於個別當事人和社會少數派的人權保護,是極其重要的。為了檢驗壹項原則是否妥當,最好把它放到最極端的情形加以考查。假設在壹起引發公眾廣泛關註的案件中,根據有效的法律規定,應判當事人無罪,但除當事人和法官之外的所有人都希望判當事人有罪。在這種情況下,人們若是迫使法官作出有罪判決,就意味著所有人在共同對當事人做壹件不公正的事。因為,基於人們組成國家和設立政府的原初契約,每壹個人都應該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每壹個人都有理由相信這種保護是穩定和可靠的。
除非經由莊嚴與合憲的立法程序廢除或修改現行法律,法律對人民整體和公民個體同樣具有約束力。如果絕大多數國民強使法官在法律之外加罪於個別的當事人,就等於是為當事人臨時制定有溯及力的法律。但以發生時並不違法的行為,對當事人施加懲罰,顯然是壹種極其暴虐的做法。這種做法即使出自多數人的意誌,也不改其暴虐的性質。為了避免這種多數人的暴政,實有必要盡量讓法官僅對法律和自己的良心負責,而無需選民的投票負責。
堅定而壹貫地守護法律和保障人權,是司法的最主要職責,這壹職責顯非任期不穩的法官所能勝任。如果法官必須時常接受選民的選舉,必將使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過於遷就民意,從而削弱其惟以憲法和法律為準則的剛正品格。另外,由於人類事務本身的繁復性,法治國家的法律往往浩如煙海,必須長期鉆研和實踐,方能深入理解和熟練掌握。法官的任期若是短暫或不穩定,法官群體將難以達致必要的專業程度,從而有損司法的穩定、莊嚴和公正。人們設立法官職位,本是為了借助於法官的專業知識和素養,確保法律得到剛正不阿的適用。如果人們壹方面希望利用法官的專業素養,壹方面又經常迫使法官拋棄自己的專業判斷,並屈從於公眾的情緒與偏見,這顯然是極不明智的。
在政治上,有壹條公認的可靠原則:在其他情況不變時,權力越大,權力的期限應該越短;權力越小,延長權力期限的危險就越小。在分權制衡的憲政體制中,司法部門的性質和功能,決定了它的權力是最不危險的。立法機構不但掌握了財權,而且還可制定公民權利義務的準則,行政部門則不僅具有職位、榮譽和資源的分配權,而且還掌握著國家暴力機器。反觀司法部門,它既無軍權,也無財權,無法支配社會的力量和資源,甚至不能采取任何主動的行動。司法部門只能對人們訴諸它的具體個案,作出包含詳盡理由的裁判,而為了實施其裁決,它甚至還要借助於行政部門的力量。
可見,獨立的司法權力,是公民自由和權利的重要保障,同時又不大可能構成對民眾自由的重大威脅,更不會導致對國民主權的篡奪。讓司法部門在審理具體案件時,處於壹種獨立於民眾情緒的地位,可以視為人民所采取的壹種謹慎而明智的措施,用以防止自身由於壹時盲目或激動,而作出錯誤或不公正的事情。
當然,司法獨立絕不是說法官可以不受約束,而是說法官在審理個案時,不應受到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幹擾。為了實現司法公正而對法官進行的約束,不是為了左右具體個案的審判結果,而是為了使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處於免受法律之外因素幹擾的地位。例如,公開透明的訴訟程序、嚴密的法官行為規範及懲戒措施、嚴格的案件回避制度,以及自由的新聞監督,都是對法官的正當而必要的限制和約束。這些限制和約束不是為了左右案件的裁判結果,而是為了防止法官的審判行為脫離法律的軌道。對法官的限制和約束,是為了達致這壹狀態:對於法官來說,只有對案件依法進行公正的審判,才是最合乎自身尊嚴、榮譽和聲望的做法;不公正的審判將有損法官的聲譽,卻又無法為他贏得任何其它的利益。
如果法官不能獨立地審判,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法律本身也將形同虛設。司法活動的實質,是將普遍的法律適用於具體的案件,因此司法公正包含著兩個最基本的要求:(1)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2)正確地適用法律規定。但在中國的現行體制下,那些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且親自審理案件的法官,卻不能獨立地對案件作出相應的裁判,而是必須順從其背後的政治權力的意誌。由於這些握有權力的發號施令者,壹方面並未通過親自聽審去全面了解案件事實,另壹方面又往往並不具備足夠的法律專業知識,因此不可能保障裁判結果的公正性。
當手握權力的人可以左右法官的裁判時,必將出現無窮無盡的司法弊端和觸目驚心的司法腐敗。在這種情況下,確鑿的證據和明確的法律,都不能確保人們取得通常可預期的判決。為了獲得對自己有利的判決,人們不得不把心思放在法庭之外,極力去接近和巴結能夠左右法官裁判的掌權者。久而久之,在這些掌權者身邊,就將圍繞著壹群阿諛奉承之徒,包括壹些淪為權力掮客的職業律師。
他們用盡壹切可能的手段,不厭其煩地向掌權者索要壹紙批文,以便以更高的價碼轉賣給當事人。
在中國,從現有的政治體制來看,所有的法院都必須接受執政黨的控制和領導,從法院內部的行政化管理來看,所有的法官又必須聽命於自己的上級。因此,案件的結果,經常不是由親自審理案件,且需在判決書上署名的法官來決定,而是由那些既不曾審理案件,也不用在判決書上署名的掌權者來決定。在這種情況下,那些實際決定案件結果的掌權者,可通過避免在判決書上署名來逃避輿論的譴責;那些必須在判決書上署名的法官,則可通過托詞於上級的壓力來逃避良心的譴責。這就難免在使法官群體喪失職業尊嚴和權威的同時,也使整個國家的司法喪失最起碼的公正。在今天的中國,法官的裁判早已淪為可以隨意販賣的貨品,法律的規定,也已成為可以肆意毀棄的空文,這又有什麽好奇怪的呢?在壹個真正的法治國家,法律具有最高的權威,任何個人或組織都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中國共產黨經常信誓旦旦地宣稱,“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但這顯然是壹句毫不可信的空話,因為基於中國現有的司法制度,中國共產黨必然要高居於法律之上,成為壹群不受法律約束的法外之徒。
壹個政黨的活動,是否處於憲法和法律範圍之內,本應由司法機關進行獨立的裁判,但中國的法院卻完全由政法委所領導,因此,共產黨的任何活動是否合乎憲法和法律,最終還得由共產黨自身來判定。這種由當事人擔任自身案件的裁判者的做法,完全違背了司法活動的本性,並使當事人實際上不受任何法律的約束。而如果壹個國家的執政者可以不受法律的約束,這個國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也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
2007年底,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的胡錦濤先生,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代表和全國大法官、大檢察官座談會上,要求政法工作應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壹年之後,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王勝俊先生,又將“三個至上”確立為各級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導思想。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壹提法,曾受到不少法律人士的批評甚至嘲諷。不過,王勝俊先生雖然並不具備擔任首席大法官所需的專業知識,但作為壹名資深的政治官僚,他呼應並大力宣揚這種荒謬可笑的口號,絕不會是毫無緣由的。壹項政策越不可思議,制定政策的人可能獲得的利益也就越巨大,因為任何智力正常的人,都不會冒著被眾人取笑的風險,提出壹些明顯荒唐卻又無利可圖的政策。將“三個至上”樹立為法院工作的指導思想,這壹做法的目的,其實就是為政權權力幹預司法審判,提供壹種方便而堂皇的借口。
司法工作的作用,在於為兩個以上當事人之間的爭端,作出唯壹、確定和有約束力的裁判。司法裁判結果的唯壹性和確定性,有賴於裁判準則的唯壹性和確定性。自法律內部來看,如果對於壹個具體案件存在兩個以上可供適用的法律條文,而這些條文包含的法律規範內容是壹致的,這些條文不過是重復了同壹個裁斷準則;倘若這些條文包含的法律規範內容不壹致,裁斷者則必須求助於相應的法律適用規則(如“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壹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等規則),以選定其中的壹個裁判準則。
無論如何,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的裁判準則,絕不可能同時適用於同壹個案件。
在法律之外尚有司法裁判準則的情形亦可分為兩種:倘若法律之外的準則與法律的準則是壹致的,前者不過是不必要的重復;倘若兩者並不壹致,裁判者則必須決定何者具有適用上的優先性。在後壹種情形,裁判者必須在裁判中適用其中壹個準則,而忽略其他的準則。總之,這些不同的準則,不可能同時成為司法裁判的“至上”準則。
當法律規定與法律之外的準則不壹致時,司法案件的裁判最好以法律為準。這樣做的理由包括兩個方面。第壹,從技術上講,在壹切社會規範中,法律規範往往用語最為精確,含義也最為確切。
將法律作為司法裁判的至高準則,壹方面有利於公眾對自己的行為後果形成確定的預期,另壹方面也容易形成更明確的關於裁決是否公正的判斷標準,從而有力地約束法官裁判的任意性。
第二,從正當性角度而言,法律往往是由壹個社會最具代表性的機構所制定,立法中的利益平衡和取舍,理應高於立法之外的利益考量。人們若是認為,有些利益重要到了可以讓法官在裁判時置法律於不顧,那最好還是將這些利益規定到法律之中。任何可以通過司法裁判得到實現的利益,都必然可以在法律之中得到規定。如果有些利益連立法機構在集思廣益和深思熟慮之後,都無法以明確的語言規定在法律中,人們怎麽可能指望,忙碌的法官們能夠在較短的審案期限內領悟到這些利益,並將它們體現在裁判文書中?在任何社會,明確的法律規定,以及民眾因知悉法律而產生的權利意識,都是對政治權力最重要的制約。這種制約的不斷增強,必然會讓那些習慣於擅權專斷的政府官員深感不便。實際上,中國的各級政府官員,經常露骨地表示出對法律的不屑,以及因權力受到法律約束而產生的惱怒。“三個至上”的提出,只不過是在更高層次上,以更加理論化的方式,表現出對制約權力的法治原則的抵制與反動。
如果說法治原則意味著,法律是法官的最高上司,那麽“三個至上”則意味著,上司是法官的最高法律。不過,既然“三個至上”的口號,把“黨的事業至上”和“憲法法律至上”並列為司法工作的指導思想,那就表明黨的事業和憲法法律畢竟是有所不同的東西。
這也意味著,法官若是遵循“黨的事業至上”的準則,就有可能要放棄“憲法法律至上”的準則。由此亦可表明,所謂黨的事業,完全是壹種毀棄法律的事業,是壹種與法律所蘊含的公正精神背道而馳的事業。
註5:事實上,中國的現行憲法本身就是壹部的純粹的偽憲法。憲法本是主權者意誌的產物,是政府以及執政權產生的根據,而不是政府行使權力的結果。憲法的制定,本應由全體國民出於此壹特殊目的,選出壹定數量的代表組成制憲機構。制憲機構提出憲法草案後,再經由全民公投或其它體現國民意誌的批準程序,方能產生正式有效的憲法。為了確保制憲機構的盡責和公正,制憲機構只能是臨時機構,並應於制憲任務完成後予以解散。它不能利用制定憲法的便利,在憲法中將自己確認或轉變為常設的政府機構。原屬制憲機構成員的人若是想加入政府,只能根據業已生效的憲法,與其他公民進行平等的政治競爭。
但是,中國現行憲法的制定,卻完全違背了憲法制定的正當程序。中國共產黨先是用武力攫取這個國家的政權,然後又利用從未得到國民授權或同意的權力,拼湊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壹虛假的代議機構,並炮制出現行的所謂憲法。這部憲法最核心的內容是規定共產黨的永久執政權,它沒有確認國民作為主權者享有選任執政者的權力,反而徹底剝奪了國民的這壹最基本的主權權力。
這本身就足以表明,中國共產黨的執政權並非源於國民的授權,而是針對國民的篡奪。
中國的現行憲法不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正當根據,而是它篡奪國民主權的書面證據,這壹事實可以公司組建和公司管理機構的產生為例,從而得到更為通俗的說明。公司是由若幹投資者為了共同的事業或目標而組建的,他們為了組建公司,首先要起草並簽訂壹份公司章程,公司的管理機構(如董事會、監事會及總經理等)的產生,都必須以公司章程為依據,管理人員也必須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假如公司的管理人員無視投資者(公司股東)作為公司所有主的權力,擅自修改章程或制定新的章程,並規定自己應當永久享有公司管理權,他們的這種行為難道不是對股東權力的篡奪嗎?如果篡奪壹個公司的主權的行為都是不可容忍的,那麽篡奪整個國家的主權的行為,又怎麽會有哪怕壹絲壹毫的正當性?莊嚴的真憲法和拙劣的偽憲法,還有壹個重大的區別:對於代表國民意誌的真憲法,即使是曾經投票反對它的人,都會對它給予極大的尊重;而對於假冒國民意誌的偽憲法,即使是壹手炮制它的人,也會對它報以公開的藐視。試問,在現行憲法施行以來的三十年裏,中國共產黨什麽時候遵守過其中關於公民權利的規定?實際上,從1949年攫取國家政權到1982年制定現行憲法,在這短短的三十三年裏,中國共產黨所掌握的政權,竟然先後頒布過四部憲法:壹個更換憲法比更換尿布還要頻繁的政權,怎麽可能會把憲法當成壹回事?中國共產黨炮制出壹部又壹部憲法,本是為了掩蓋它篡奪國民主權的事實,但它連自己制定的憲法都毫不尊重的做法,卻更為徹底地暴露了它作為國民主權篡奪者的面目。
結論
中國共產黨只是壹群國民主權的篡奪者,它在中國實行的壹黨專政統治,是壹種毫無正當性的權力僭越,也就是說,是由壹幫缺乏正當統治權的人所實行的非法統治。
中國共產黨既然是國民主權的篡奪者,就必然要剝奪國民自由選任執政者的權力,不可能容許任何政黨競爭。為了使自己的專制統治不受挑戰,它甚至還要進壹步剝奪國民的結社權,以壓制國民采取共同行動的自由。
用武力篡奪的權力,也必須用武力來維持。中國共產黨所奉行的軍隊政黨化原則,已使由全體國民供養的中國軍隊,徹底淪為執政黨的黨衛軍。這種迫使軍隊與人民為敵的做法,既扭曲了軍隊的本性,也辱沒了軍隊的榮譽。
專制統治者不但需要用武力脅迫人民,而且還需要用謊言欺騙人民。中國共產黨為了掩蓋它篡奪國民主權、壓迫中國人民的事實,除了剝奪人們的新聞出版自由,還不惜利用系統和全面的黨化教育,去束縛國人的心靈,禁錮國人的理性。但壹個政權若是不遺余力地禁錮人們的理性,必然是因為它知道自己的存在違反了人類的理性。
在中國,整個國家的權力都集中在幾個不對國民負責的人手中,因此中國的現行政體,可以恰當地稱為寡頭專制政體。在這種高度集權的政體中,虛假的代議機構通過法律的制定,對國民進行普遍的壓迫;腐敗的行政部門通過法律的執行,對國民進行個別的壓迫;孱弱的司法機關則純粹是政治權力的附庸,它非但沒有成為守衛公民自由的堡壘,反而成了摧殘公民權利的幫兇。
人世間最暴虐的統治者,就是連自己制定的法律都不遵守的統治者。從這壹意義上,說中國正處於暴政之下,是壹點也不過份的。
因為,在今天的中國,最不尊重法律、最經常破壞法律的人,正是那些制定法律、執行法律和解釋法律的人。
中國共產黨曾推出過各種各樣的“理論”,企圖證明它的統治是正當的,但它的壹套又壹套的說辭,無不充滿了謊言和詭辯,根本經不起認真的推敲。實際上,壹個政黨完全壟斷壹個國家的政治權力,就是把本應屬於全體國民的國家主權,強行搶奪到自己的手中。這種把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搶奪到手的行為,在任何人類社會都是毫無正當性的強盜行為。將這種強盜行為論證為正當合理的,是任何壹種人類語言都無法做到的,因為,否定強盜行為的正當性,恰恰是人類社會區別於動物世界的標準之壹。不過,至於這種行為能否用魔鬼的語言證明為正當的,那就只有魔鬼自己才知道。
第十壹章 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在國際交往中,民族國家常被視為彼此獨立和內部統壹的實體,但在國內政治上,各個國家都存在壹系列的權力劃分,其中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權力劃分。壹個國家的憲法,往往有壹些關於政府權力的層級和地域劃分的規定,以提供處理中央和地方關系的法律框架,從而確定這個國家的結構形式。
單壹制和聯邦制是兩種主要的國家結構形式,前者意味著中央政府握有整個國家的政治權力,地方政府的全部權力都源於中央政府的授權,中央政府甚至可隨時廢除或設立地方行政區域;後者意味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擁有各自的權限,雙方在憲法規定的權限內,獨立地行使權力,不受對方的幹預。按照官方的說法,中國是壹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單壹制國家。在對中國的國家結構形式進行評論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厘定支配中央和地方關系的正當原則。
基於歷史、地理、文化、經濟或族裔等方面的因素,國家常被劃分為大小不等的行政區域。因此,除了像新加坡這樣的微型國家外,絕大多數國家除了擁有壹個全國性的中央政府,還擁有壹些僅對特定區域進行管轄的地方政府,並且需要通過立法界定它們各自的地位、功能和職權。
在正常情況下,全體國民是國家的主權者,政府則是主權者意誌的產物。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都只是國民用來進行自我治理和促進共同利益的手段。既然政府的存在是為了處理公共事務,對於那些只與個人有關的事情,就只能由個人單獨決定,政府並無正當的管轄權力。這壹原則可以擴展至壹切純屬地方事務的處理:壹切僅涉及某個地區的事務,都應當完全由該地區的人們自己去決定。
試想壹個國家被劃分為若幹大小不等的省(或州、府),每個省又被劃分為若幹面積各異的縣(或市、區)。各省必然都有壹些只和本省居民利益有關的事情,這些事情顯然只能由省內居民決定,而不能由中央政府管轄;在每個省裏,各縣又必然有壹些只和本縣居民利益有關的事情,這些事情也顯然只能由縣內居民決定,而不能由中央或省級政府管轄。
對於與自己利益無關的他人事務,人們不應橫加幹涉,這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道德準則之壹。在人類事務的管理中,如果有權作出決定的人,卻無需承當實施決定的成本和後果,這無疑是極不正當和極其危險的狀態。因此,在壹個國家,必須由全體國民(或通過代表)共同管理的,只能是全國性的事務,地方性事務則應當由當地居民通過地方政府進行管理。地方政府的產生和地方官員的任用,對他們進行監督和約束,為他們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經費,諸等事項的決定權,都不應屬於中央政府,而應屬於當地的居民。
每個省、縣、鄉鎮或村莊,不論大小,都有壹些特殊的利益,為其內部居民所共有。地方政府(包括代議和執行機構)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使那些共享地方利益的人們,可以自行安排和促進自身的利益。即使各地對其自身利益處理失當,只要不損害別的地區的利益,上級政府也無需加以幹涉,而應由當地居民自行糾正。
因為,壹項地方性政策是否得當,只有當地居民才有切身的感受,此項政策是否應當加以糾正或廢止,也只有當地居民才有正當的決定權。
當然,中央政府作為全體國民意誌的產物,既是全體國民共同利益的代管者,也是國家統壹的象征,其管轄權應及於整個國家的每壹寸土地。各級地方政府都是存在於壹國之內的團體或機構,如果它們可以完全不受中央政府的管轄,那麽國家的統壹就無從談起。
因此,問題不在於中央政府是否對地方政府有管轄權,而在於在何種事務上有管轄權。這裏不可能詳盡列明此類事務的範圍,而只能簡要提及其中的重要方面。
首先,為了避免政府機構的繁復,地方政府經常要代為處理具有全國性意義的事務。對於這些事務,中央政府有權責令地方政府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切實履行好自己的職責,並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
其次,對於某些本身歸入地方性的事務,中央政府仍可能制訂全國通行的準則,比如旨在普及義務教育的法規,或旨在保障校舍安全的法規等。地方政府若是違反了此類法規,中央政府則可正當地加以幹預。
再次,保護和尊重憲法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也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職責。如果地方政府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比如專斷地剝奪人們的自由或財產,或是不能保障法律案件的公正審判,哪怕受害的只是當地居民,中央政府也有權采取壹切必要的措施,確保憲法中的規定得到不折不扣的實施。畢竟,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司法的公正等,是國家的頭等大事,也是政府的首要目的。
另外,如果在某壹行政區域內,多數派企圖歧視和壓迫少數派,或者拒絕賦予外來居民以平等權利,中央政府也絕不能坐視不管。
最後,如果某壹地區的人們在處理地方事務時,損害到了別的地區的利益,上級政府當然有權對地區間的糾紛進行裁處。
可見,在全國性的事務上,中央政府可對地方政府行使管轄權,但在純屬地方性的事務上,國家權力必須尊重地方的自治權。國家權力和地方權力都必須恪守本分,地方權力不能為了地方的特殊利益,去侵犯全體國民的普遍利益,國家權力也不能打著普遍利益的幌子,去侵犯純屬地方的特殊利益。因此,壹種合理的國家結構形式,或者說對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合理安排,應當允許和確保國家統壹前提下的地方自治。
在壹個統壹國家之內實行地方自治,就意味著地方政府擁有壹些連中央政府也必須尊重的權力,而最適合這種情況的國家結構形式就是聯邦制。因為,聯邦制的關鍵之處即在於,各個行政區域都可以享有壹定的權力,因而不能被中央政府輕易地忽視。聯邦制旨在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互不損及對方特有的權力,在確保中央政府擁有足夠權力來管理整個國家的同時,也賦予地方政府以高度的自治權。
在中國,不少人對聯邦制懷有壹種根深蒂固的誤解,認為實行聯邦制必然會損害國家主權的統壹。這些人似乎混淆了聯邦制和邦聯制。邦聯制實質上是多個主權單位的自願聯合,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統壹國家,聯邦制則是壹個主權國家內部的政權結構形式。在聯邦制國家,就國際關系而言,只有中央政府才能對外代表國家,與其它國家簽訂協約,結成同盟,或是參與國家間組織;就國內政治而言,地方自治單位及其居民不但無權退出聯邦,而且還必須承擔維護國家領土完整和主權統壹的義務。聯邦制國家的中央政府,不但可管轄各個自治單位,而且還可直接管轄其中的公民個體。因此,聯邦制與國家主權的統壹,兩者之間並不存在任何內在的沖突。
人們甚至可以說,聯邦制更有利於鞏固國家主權的統壹,因為它最適合在國民之中培養真正的愛國精神。真正的愛國精神,總是起源於人們對出生地的眷戀。聯邦制由於尊重人們管理地方事務的自主權,承認人們在家鄉和社區事務中的政治重要性,因而有助於強化人們對出生地的感情。在情感的強弱等級中,人們首先關心的是自己的家庭,其次是村莊、鄉鎮和省市,最後才是國家。聯邦制順應了人們的自然情感,可為人們的愛國精神註入真實的內容和實在的利益,在個人與國家之間締結各種牢固的紐帶。
相反,那種排斥地方自治的中央集權制,則企圖通過取消這些中間環節,來縮短個人與國家之間的聯系,最終的結果卻是摧毀了這種聯系。壹個人若是連自己身邊的事情都無權過問,他將很難對自己的國家產生深厚的感情。就像在壹所學校,如果不允許學生首先追求班級的榮譽,他們又怎麽會忠於整所學校的榮譽?中央集權制的國家,常常在剝奪人們管理地方事務自主權的同時,又不厭其煩地教導人們熱愛自己的國家。但是,這種空洞乏味和冠冕堂皇的宣教,只能鼓勵人們喊出偽善的愛國口號,或是催生出短暫的狂熱情緒,卻不能在國民之中培育深厚而持久的愛國情感。
在中央集權制國家,所有的權力和利益都被集中到首都,所有的野心家和逐利者都在那裏大顯身手。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成功的前提就是遠離自己的家鄉,努力奔赴和擠進權力及資源的中心。人們對出生地的印象和感情日益淡漠,每個人都像外鄉人壹樣,在自己的國家奔波漂流、茍延殘喘。沒有任何地方能讓人們感到自己還有個祖國,對他們來說,祖國已變得無關緊要,因為他們的感情在祖國的任何地方都找不到寄托。
有些人覺得,中央權力越是深入到國民生活的每壹個細節,國家主權的統壹就越牢靠。但這種似是而非的想法是經不起推敲的。
從社會分工的角度來看,讓壹個人或壹個機構專門做壹件事,他們就更容易把它做好。中央政府作為全體國民的代表,本來就應該專心管理與全國性利益有關的事務,並努力維護國家主權的統壹。中央政府若是過多地涉入純屬地方性的事務,那就越過了其正當權力的界限。在這種情況下,中央政府的幹預不但有可能忽視各個地區的差異性,使地方利益成為劃壹政策的犧牲品,而且難以恰當、公平地衡量各個地區的利益,從而在各地播下怨恨和紛爭的種子。況且,任何壹個政府的資源和精力都是有限的,中央政府壹旦過多地介入地方事務,就容易偏離它的本來目的,以致在維護國家利益和主權統壹方面力不從心。這顯然是歷史上眾多中央集權制國家最終趨於崩潰的原因,也是現今多數大國采用聯邦制的理由。
認為聯邦制當然不利於國家主權的統壹,這壹觀點既經不起理論的辨析,也得不到事實的驗證。例如,美國是壹個典型的聯邦制國家,但這並未影響它對自身主權的重視。在國際社會,美國可以說壹直都是對國家主權最為敏感和珍視的國家之壹。在國內方面,美國的聯邦制不但很少引發地方勢力對國家主權的挑戰(註6),而且還有效地克服了種族和宗教多樣化可能導致的治理難題,使不同的族裔和教派能夠在同壹個國家共處與融合。在美國獨立革命的初期,大陸議會不過是由各殖民地所派代表組成的臨時機構,它的職責僅限於向各殖民地提出建議。大陸議會不掌握任何強制性的權力,它既不能制定法律,也不能執行法律,但卻得到了北美十三州民眾的衷心服從,這種服從是當時歐洲的任何中央集權政府都未曾得到過的。
北美民眾遵從大陸議會的決議,對英王的武力鎮壓進行勇敢的反抗,並不是出於任何抽象的國家意識或空泛的愛國情緒(因為那時北美甚至還不是壹個統壹的國家),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和管理當地事務的自由,不受遠方的外來權力的專斷支配。
前蘇聯的解體,可能會被壹些人視為聯邦制失敗的例證,但只要稍加考察,就會發現事實並非如此。根據前蘇聯的憲法,蘇聯是壹個聯邦制國家,由十五個享有平等權利的加盟共和國按照自願聯合的原則組成,各加盟共和國甚至擁有自聯邦分離的權利。但是,由於壟斷執政權的共產黨具有高度集權的特性,再加上嚴格的中央等級計劃體制,蘇聯的聯邦制可以說是壹個十足的“贗品”。在前蘇聯,既不存在政府分支之間的橫向分權,也不存在政府層級之間的縱向分權,各加盟共和國並不享有真正的自治權力。莫斯科的專制統治和政治壓迫,在表面上杜絕了各加盟共和國謀求分離的行動,在實質上卻每天都在強化人們追求獨立的願望。因此,共產黨的集權統治壹旦松動(這顯然只是遲早的事),蘇聯的解體也就難以避免。
鐵托統治下的前南斯拉夫,其初期的體制與蘇聯非常類似,即以名義上的聯邦制掩飾實質上的中央集權制。根據1946年的南斯拉夫憲法(該憲法系仿照1936年的蘇聯憲法而制定),它的六個共和國無論人口和經濟狀況如何,都向人民議會輸送同等數量的代表,在人民議會的主席團中,每個共和國都有壹名主席成員。但實際上,當時的南斯拉夫仍是壹個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各共和國雖有自己的政府、憲法和法律,但它們的權力都只是名義上的,各共和國的部會也只是聯邦政府的下級機構。這種強令地方服膺中央的做法,不但沒有消除人們的分離主義情緒,反而使其日益累積。
在鐵托統治的後期,經過幾次憲法的修正,各共和國及自治省獲得了近乎國家主權的權力,聯邦政府在行使國防、外交等主權性權力時,亦需得到各共和國和自治省的壹致同意。1974年頒布的新憲法甚至規定,各共和國有權利退出聯邦,這就為分離主義者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這種過度下放權力的做法,已使南斯拉夫的聯邦制逐漸轉為邦聯制,從而使地方自治逐漸失去了國家主權統壹的前提。更糟糕的是,對“吉拉斯主義”(壹種意圖改變南共壹黨專政體制的主張)所進行的清算,表明鐵托在滿足各共和國地方主義訴求的同時,卻不想通過政治民主化的途徑,努力強化中央政府的合法性。鐵托在世時,依靠其個人權威及其對安全部隊的控制,南斯拉夫的統壹尚可勉強維持。在他去世後,由於他的繼承人並不具備與他相當的影響力,南斯拉夫聯邦便開始分崩離析。可以說,蘇聯和南斯拉夫的解體,再次驗證了政治學上的壹個普遍規律:如果壹個國家不是建立在公正合理的制度之上,而是建立在某個政黨或個人的權威之上,那麽隨著這個政黨的衰敗或這個人的死亡,這個國家也必將陷入動蕩或解體的危險之中。
現代聯邦制作為壹種與單壹制相對的國家結構形式,它在確認國家主權統壹的前提下,特別註重對地方自治的保障。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單壹制壹定與地方自治不相容。
從人類政治實踐的歷史來看,聯邦制確實是地方自治的自然產物,聯邦制國家往往是由多個享有自治權的政治實體結合而成;單壹制則壹般伴隨著中央集權的政治傳統,單壹制國家大都具有長期的專制和獨裁統治的歷史。不過,不少原來的單壹制國家,在實現政治民主化的同時,也在不斷擴大地方自治的範圍和權限。實際上,當今世界的壹個明顯趨勢,就是單壹制國家正努力向準聯邦化的方向轉變,英國、法國和日本都是這壹趨勢的顯著例證。
英國壹直是壹個單壹制國家,但卻有著悠久的地方自治傳統,被譽為“地方自治之家”。自十九世紀起,英國各地居民便可按照自己的意願組織地方自治機關,選舉本地的地方議會,並利用本地區的財力處理地區內部的公共事務。1997年英國工黨執政後,開始向蘇格蘭、威爾士、北愛爾蘭和倫敦下放權力,允許它們通過選舉產生各自的議會及執行機關,從而使地方政府的結構、職能及其與中央的關系,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法國也是壹個單壹制國家,其原有的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在等級式控制的鏈條中運作的。但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密特朗總統有意改變第五共和國繼承自雅各賓派和拿破侖的中央集權制,開始大力推行政治分權方案。為了給地區政府註入新的活力,法國的分權方案擴大了地方政府的權力和職責,並將省長(由內政部長任命並對其負責)的行政權,轉移到地方民選首長手中。法國政治分權的關鍵壹步,是從行政放權過渡到立法分權。1972年成立的、旨在貫徹“功能性區域主義”戰略的二十二個地區公共機構,也被改造為完全的地區政府,均有直接選舉產生的議會。
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日本。日本1871年建立的國家體系復制自法國,但早在二戰之前,地方就有權建立自治機構,這些機構在壹定程度上獨立於中央政府,地方居民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參與和處理當地公共機構的各項活動和事務。二戰結束後,按照日本憲法和《地方自治法》的規定,地方自治體在與中央政府的關系中,無論是在形式上,還是在實踐中,其自治權和獨立地位都得到了認可和保障。2004年4月,日本實施地方分權修正案的壹攬子計劃,又將很大壹部分政府職能,由中央政府下放到地方自治體。在日本,作為代議和決策機構的地方議會,和作為行政機構的地方自治體首腦,均由當地選民直接選舉產生,這種民主模式的建立,意在通過議會和行政首腦之間的相互監督,以實現合理的自治。
上述國家的政治實踐表明,地方自治和單壹制的國家形式,是完全可以相容的。因此,在中國,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問題,其癥結不在於單壹制,而在於以壹黨專政為基礎的中央集權制。這壹體制不但構成對國民主權的篡奪,而且構成地方自治的障礙。
壹個國家是由全體國民組成的自治體,選任執政者是全體國民最基本的自治權力。同樣,壹個地方性政治實體也是由當地居民組成的,地方自治的最基本要素,就是作為自治機構的地方政府,其主要組成人員必須由當地居民來選任。但是,如果壹個國家的國民主權被少數人所篡奪,這些人為了在全國範圍內貫徹其專斷意誌,就不但要完全控制中央政府,而且還要完全控制各級地方政府。
在中國大陸,根本不存在真正的地方自治。由於各行政區域的主要官員都由上級黨政機關任命和派遣,當地民眾無法決定地方官員的去留,也無法對他們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地方政府因此就不可能對當地民眾的訴求,及時作出認真的回應。壹方面,對於地方官員來說,為了保住和提升自身的權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盡力取悅上級權力,哪怕為此損害本地民眾的利益也在所不惜。另壹方面,圍繞著地方官員,總是容易形成各種不正當的利益圈子,這些相互勾結的人為了逐取私利,又將極力阻礙普遍性法律的執行。這就使得兩種看上去相互排斥的危害經常同時出現:普遍性法律的執行情況糟糕,地方性利益也得不到維護。這就難怪在中國,每天都有大量的訪民,從各地絡繹不絕地奔赴首都。這些可憐的訪民似乎還未認識到,他們前往尋求救濟的中央政府,恰恰是他們的苦難和不幸的根源。
權力總是易於腐敗,過於集中的權力將使政府變得腐化和暴虐。
地方自治作為壹種縱向分權模式,可在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地方和中央政府之間,形成壹定的權力制約,並建立起壹個有利於保護個人自由的權力制衡網絡。而在中國,中央集權制使各級政府的權力高度集中和壹體化,並使政府權力失去必要的制衡,公民權利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中央集權制阻礙了地方自治的形成,因而也剝奪了人們獲取政治教育的最重要手段。地方自治本可為各地居民提供參與本地政治的機會,有助於造就有良好公共品德和有見識的公民。各種地方性職位不大會被才智傑出的人所貪戀,任職者的失職也不大會造成廣泛的危害,因而最適合作為壹種便利的媒介,把政治教育和訓練帶給底層民眾。在地方自治過程中,人們除了行使選舉權,還有更多被選的機會,許多人都可通過輪流或選拔的辦法,擔任各種地方管理職務。他們在這些職位上,必須為公共利益思考和行動,因而更容易形成良好的公民意識和民主精神。
中央集權制的另壹個弊端,就是容易抹殺地方特性和地方利益,並造成資源分配的不公平。不同地區各有其不同的地理、文化和經濟社會特點,不同地方的人們也多有不同的利益偏好。地方自治允許不同地方的民眾,通過地方民主過程充分表達和實現自己的利益訴求,由於各地民眾和政府顯然更了解當地的情況和利益,因而更可能制定符合當地需要的政策。但在壹黨專政的中央集權體制下,考核各地政府業績和評估各地政策效果的主體,不是對此有切身感受及利益的當地民眾,而是壹個遙遠的、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這就難免會使各地政府不顧當地的實情和民眾的利益,為了迎合上級偏好而大搞形象工程,並推出各種不切實際的產業項目。這也能說明,中國為什麽壹直都存在嚴重的產能過剩和低水平重復建設問題。
另外,由於太多的權力和資源都被集中到了首都,並由中央政府加以分配,各地政府之間的競爭,就不是表現為合理政策和良好治理的競爭,而是表現為討好和賄賂中央官員的競爭。各地政府都將紛紛派出自己的人馬,削尖腦袋擠進各部委的大門,以便在資源分配中多撈到壹些好處,這些行為在引發腐敗和不公的同時,也催生了中國特有的怪胎,即在首都城市四處林立的駐京辦。
按照中國官方的說法,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行,成功地解決了中國的民族問題,但這種深受斯大林民族政策影響的制度,實際上只會不斷加深民族之間的裂痕,強化民族之間的矛盾。
首先,現行的民族政策完全建立在壹個錯誤的原則之上,因為它把作為整體的民族視為權利的享有者,並試圖以民族整體的平等,去取代公民個體的平等。實際上,在國內政治中,權利的享有者總是作為個體的公民,而不是作為整體的民族。只有在國際政治中,作為整體的民族才有可能成為權利的享有者,並享有包括民族自決權在內的群體權利。為了解決民族問題,中國原本應該通過憲法和法律的公正實施,確保每壹個體(不論其來自何壹族群)都能享有完全平等的公民權利,並盡量淡化人們的族群身份。在政治上和法律上,全體國民都將共享“中國公民”這壹身份屬性。在此前提下,任何同壹族群的人,都可以自由信奉同樣的宗教,分享同樣的文化和習俗,並在他們的聚居地實行地方自治,但這都是他們作為中國人行使公民權利的自然結果,而不是因為他們碰巧屬於某壹族群。
不幸的是,在現行的制度下,中國政府卻喜歡強調作為整體概念的民族之間的平等,甚至時常誇耀中央政府對少數民族的照顧和優待,而不是努力保障組成各民族的個體公民之間的平等權利。比如,在壹些所謂的敏感時刻,中國的藏族或維吾爾族公民經常受到各種特別對待,甚至在入住賓館時,都可能遭遇特殊的困難。在民族問題上,中國目前的種種做法,壹方面處處都在少數民族人群中埋下忿恨的種子,另壹方面又時時都在提醒他們牢記自己的民族身份。在中國,甚至連身份證的設計,都要把人們鎖定於某個民族並不斷提醒他們,好像是生怕他們會忘了,除了中國人之外,他們還有另壹個身份。
其次,中國政府對公民遷徒自由的剝奪,阻礙了不同民族的交流與融合。在壹個公民享有遷徒自由的國家,無論來自哪個族群的人們,都可能出於工作、生活或求學的緣故,更加自由和方便地遷居他處。這種情況,不但有助於在全國範圍內形成壹個壹體化的人才市場,而且還將促使同壹特定族群的人們,更為廣泛地分散到全國各地,從而降低民族分離主義的吸引力。但中國政府剝奪公民遷徒自由的做法,卻使同屬某壹族群的人們,相對固定地聚居在特定的區域,從而使民族分離主義更加具有現實意義。
再次,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並不具有正當的法理基礎。
居住在同壹地區的人們,擁有壹些專屬於他們的共同利益,他們可以授權成立地方政府,以便更好地管理和促進這種利益,這就是地方自治的原由。在法理上,地方自治的權利基礎,是同壹地區的人們處理自身事務的自由,而不是這些人共有的族群身份;地方自治應是全國各地的民眾普遍享有的權利,而不是任何族群特別享有的權利。由此可見,所謂的民族區域自治,壹開始就未曾建立在正當的權利基礎之上。
最重要的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只有自治之名,卻無自治之實。同壹族群的人在他們聚居的地方,共享具有族群特色的生活方式,這只是地方自治的體現,而不是地方自治的根據。不過,地方自治確實可以為多民族國家,提供緩解民族矛盾和防止國家分裂的有效機制。當同壹族群的人可以在聚居區域實行自治,並保有自己特有的宗教、文化和生活方式,人們謀求分離的願望就會大為降低,因為分離得到的好處不多,付出的代價卻不小。這樣壹來,即使仍有少數人鼓吹分離,他們也難以得到廣泛的政治支持,而壹旦他們采用極端手段謀求分離,中央政府也可在更為正當的基礎上采取必要的措施。
地方自治,首先在於有權人們選舉地方官員,監督地方政府。
但在中國的民族自治區域,掌握地方最高權力的黨委書記,卻並非當地民眾選舉產生的官員,也不用對當地民眾負責。這種做法既不符合現代憲政民主的原則,也不符合地方自治的要義。壹個無神論的漢族人,在具有宗教氛圍的民族聚居區,行使至高無上的統治權力,只會讓被統治者感到民族和宗教的雙重壓迫。在這種情況下,就像在前蘇聯壹樣,民族解放和宗教自由自然會成為分離主義者最有力的口號。自治權的缺乏激發少數民族的反抗,而反抗又將導致更嚴厲的鎮壓,名不副實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在這種“壓迫-反抗-再壓迫”的惡性循環中,不斷加深不同民族之間的仇恨,並為國家的分裂埋下禍根。
為了逆轉目前這種民族矛盾不斷加深的趨勢,中國有必要盡快實行真正的地方自治。但在這壹過程中,必須吸取南斯拉夫的教訓,並借鑒西班牙較為成功的經驗。也就是說,中國必須首先進行全國政治的民主轉型,並根據民主政治的原則,產生正當合法且強而有力的中央政府。只有這樣,中國才能在堅持壹個牢不可破的統壹國家的前提下,實行全國範圍內(包括少數民族聚居區域)的地方自治。
註6:的確,美國曾於十九世紀六十年代爆發了壹場大規模的內戰,且戰爭的直接起因似乎是南方各州對聯邦制下“州權”的堅持。但是,戰爭的真正原因,其實是美國國內圍繞奴隸制所發生的政治紛爭。奴隸制在美國建國前就已存在,關於該問題的紛爭由來已久,因為在奴隸制和《獨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張之間,壹直就存在著深刻和原則性的道德沖突。因此,與其說聯邦制助成了內戰的發生,不如說它最終經受了嚴重的政治紛爭和慘烈內戰的考驗。在內戰期間,為了爭取最廣泛的政治支持,林肯總統壹再宣稱,“維護聯邦的統壹和完整”是聯邦政府的首要目的,這本身就表明,此前八十多年聯邦制度的實踐,已經極大地強化了美國民眾的國家認同。
第壹章 國家主權的歸屬及壹黨專政的性質
若要認清壹黨專政的性質,首先需要明確國家主權的歸屬,以及主權者與政黨,特別是與執政黨之間的關系。
只要人們承認,每壹個人的人格和尊嚴都是平等的,那麽壹個國家的主權歸屬就只有壹種可能,即國家主權必須由全體國民共同享有。如果國家主權只是由國民中的壹部分人享有,不管這壹部分人是壹個人、壹個家族、壹個族群,或是壹個政黨,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都將不復存在。因為,當壹個國家中的壹部分人作為國家主權的享有者,可以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外壹部分人,人們就不能說這兩部分人是平等的。
壹個國家的主權者應該是全體國民,而不是其中任何壹個政黨,除了上述基本理由外,其理由還包括:(1)全體國民是壹個國家必不可少的構成要素,沒有國民就不可能有國家,但缺少任何壹個政黨,都不會影響國家的存續。(2)政黨本身就是由國民所孕育出來的,它的成員也都來自於國民。壹個政黨只包含壹小部分國民,這些國民並不能因為組成了壹個政黨,就可以取得國家的主權,進而取得支配其他國民的權力。否則,不同的政黨都可能主張自己是國家主權的享有者,而這些關於國家主權的相互沖突的主張,將不可避免地破壞國內的和平。相反,由全體國民共享國家主權,就可以避免因國家主權的爭執所引發的內戰,因為在全體國民之外並無其他的競爭者。
既然全體國民是國家主權的享有者,那麽他們就應該是壹個國家之內的自治者,而不是被治者。但同時,每壹個國民又都處於政府權力的管轄之下,必須對政府行使權力的行為予以服從。這兩種說法是否相互矛盾?實際上,這其中並無矛盾。在壹定地理區域棲居的人們,如果是生活在無政府狀態下,那麽其中任何壹個人或壹群人,都有可能遭受更強大的另壹個人或另壹群人的侵犯。這些人如果能夠形成壹個國家,並組建壹個政府,他們就不但能較為可靠地保障各自的生命、財產和自由,而且還能維護和促進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這樣組建的政府,比任何壹位或壹群國民都更加強大有力,並可要求得到每壹位國民的服從,但這並不能改變全體國民作為自治者的地位。因為,政府及其權力都是國家主權者意誌的產物,每壹位國民對政府權力的服從,其實正是每壹位國民作為平等的主權享有者自我同意的結果。在民主國家,壹位公民對自己同意的政府權力的服從,與在專制國家,壹位臣民對自己無從施加影響,因而完全外在於自己的政府權力的屈從,這兩者之間存在著根本的區別。
這種區別,亦即自由和奴役的區別。
在壹個承認個人人格獨立和平等的國家,國家主權由全體國民平等地共享。正當的政府權力,是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意誌的產物,因此具有派生性、從屬性和有限性等三個方面的特性。
第壹,政府權力是由國民主權所派生出來的權力,並須受到國民主權的控制。政府權力不能獨立於國民主權之外,或是超越於國民主權之上,從而使國民失去對政府權力的控制。否則,政府就不是民主的,而是專制的,那些掌握政府權力的人,和那些不掌握政府權力的人,就成了涇渭分明的統治者和被統治者。
第二,政府權力的產生,是為了保護國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以及促進國民的共同利益。政府權力只是實現這壹目的的手段,基於手段和目的之間的從屬關系,政府權力只是壹種從屬性的東西,其本身並無獨立存在的價值。
第三,政府權力的派生性和從屬性,決定了政府權力的有限性。
政府權力的派生性,使它成為壹種居於國民主權之下的權力,因而在位階上是有限的;政府權力的從屬性,使它只能服務於特定的目的,因而在範圍上是有限的。任何政府權力,壹旦突破它在位階上或範圍上的有限性,都將失去原有的正當性。
政府權力壹旦產生,就必須由壹些人來掌管和行使,這些掌管和行使政府權力的人,可以稱為執政者。當執政者是壹個政黨時,這個政黨也可稱為執政黨。任何政黨原本都沒有支配黨員以外的人的權力,不能要求得到黨員以外的人的服從,但執政黨實際上卻可以借助於政府權力去支配每壹位國民,並要求得到每壹位國民的服從。既然執政黨對國民的支配權(即執政權),不是源自政黨本身(因為政黨本身並不具有這種權力),就只能是源於執政黨之外的某種權力。這種權力就是全體國民所享有的國家主權。
執政權源自於國家主權,壹個政黨只有得到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同意,才能取得正當的執政權。主權者的這種同意,實質上是壹種授權行為,獲得這壹授權的政黨,即成為主權者的利益代理人。
因此,在享有主權的全體國民,與掌管及行使政府權力的執政黨之間,存在著壹種委托-代理關系,這種關系的核心內容包括兩個方面:第壹,只有通過主權者的委托授權,執政黨才能取得正當的執政權,而授權者在授權之後,仍可基於自身的意誌撤回授權,因為權力授予行為並非權力移轉行為,主權者並不會因為授權行為而喪失其主權;第二,基於代理人對委托人所負有的忠實義務,執政黨行使被授予的執政權,只能是為了保護和增進主權者的利益,而不能是為了謀求自身的利益,執政黨及其成員可能得到的薪俸或榮譽,只是他們在嚴格履行忠實義務的前提下,所應獲得的報酬。
中國共產黨經常宣稱,它在中國取得執政權,是基於中國人民的選擇,但人們只要對辛亥革命以來的歷史稍加回顧,即可發現事實並非如此。
辛亥革命勝利後,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定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這壹具有憲法性質的文件,體現了辛亥革命所秉承的共和與民主精神。但由於政局多變,這部約法並未得到真正有效的施行。
1931年6月1日,《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公布,國民政府依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則,將《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予以廢棄。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將中國國民黨確認為訓政者,規定“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其職權由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由此確立了國民黨壹黨專政的政治制度。
這壹訓政約法的頒布,使中國國民黨徹底淪為國家主權的篡奪者。
實際上,既然“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就不應該有任何個人或組織,以國民訓導者的名義高居於全體國民之上。
在壹國之內不存在任何高於國家主權的公共權力,且國家主權的享有者,必須被視為理性和自由的人。主權者既沒有義務,也沒有必要,去接受任何個人或政黨的訓導。訓政的說法本身就極其荒謬。因為,如果作為主權者的全體國民,竟然缺乏自主行使主權的能力,那麽其成員完全來自於國民的政黨,怎麽又可能具備訓政的能力?壹群本身就是全體國民之壹部分的人,怎麽可以壹邊把全體國民視為無權參與國家政治的弱智,壹邊又把自己視為可以獨攬國家權力的超人?可見,以訓政者自居的政黨,不但是在用武力篡奪國民的主權,而且還像壹幫異族征服者壹樣,用語言貶低國民的尊嚴。
訓政的做法不但篡奪了國民的主權,而且還容易破壞國內的和平。姑且假設訓政是有益的,但由於壹方面國民被剝奪了自由選任執政者的權力,另壹方面並不存在任何公認的標準和辦法,以確認應由哪些人來實行訓政,因此,不同的政治勢力為了爭奪所謂訓政(其實就是實行專制統治)的資格,必然會陷入不擇手段、妳死我活的爭鬥。可以說,中國國民黨實行訓政的做法,對抗日戰爭結束後內戰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
國共內戰,是中國歷史上的壹出大悲劇。如果共產黨在帶領中國民眾推翻國民黨的專制統治後,能夠及時還政與民,尊重國民自由選任執政者的權力,成千上萬中國人的鮮血還可算沒有白流。但中國共產黨卻完全違背了它對中國民眾所作的承諾,它打敗舊的主權篡奪者,只是為了讓自己成為新的主權篡奪者。
中國國民黨對中國的統治,並非基於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同意和授權,它占據國家統治權,就像是強盜非法占據搶奪到手的贓物。贓物的原主,並不會因為他人的搶奪,就喪失對贓物的所有權。
共產黨在打敗國民黨,並剝奪後者對國家統治權的非法占有後,原本應將其歸還給作為主權者的全體國民,因為主權者正是這壹被非法占據的國家統治權的原主。主權者在恢復對國家統治權的占有後,可以為了自身的利益,根據自身的意誌,再將執政權授予它認為合適的政黨去行使,同時保留撤回授權的權力。
在1944年2月2日出版的《新華日報》上,中國共產黨曾公開宣稱:“要徹底地、充分地、有效地實行普選制,使人民能在實際上,享有普遍、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在選舉之前,要保障各地方團體及人民有選舉之自由,有提出議案及宣傳、討論之自由,也就是確保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的完全自由權。”中國民眾在國共內戰中支持中國共產黨,正是出於對諸多類似公開承諾的信賴。
但中國共產黨向中國民眾做出動人的承諾,只不過是為了對他們進行駭人的背叛。它在奪取國民黨手中的國家統治權後,並未將其歸還原主,而是將其據為己有,從而取代國民黨,成為新的非法占有者。壹個人如果打敗強盜,並將強盜手中的贓物歸還原主,他理應得到原主的感謝,但如果他將贓物據為己有,那麽對贓物的原主而言,他不過是另壹位強盜罷了。
共產黨對國家主權的篡奪,甚至比國民黨更為專橫和徹底。國民黨至少在法理上承認,訓政時期壹黨專政的黨國體制,只是壹種有期限的臨時安排,是最終邁向憲政體制的過渡狀態。而共產黨則無論在政治上,還是在法理上,都壹直堅持要對中國實行無限期的壹黨專政。
中國共產黨以立法形式,要求全體國民無限期地服從它的領導,這既是對委托-代理關系原理的悖離,也是對人類理性的羞辱。既然全體國民是國家主權的享有者,執政者只是代行政府權力的受托人,後者就沒有任何資格要求前者必須服從自己的領導。如果主權者作為委托者,不能自由選任執政者,他們就不再是國家主權的享有者,而是主權被篡奪的受壓迫者。
委托-代理關系的產生和存續,完全是為了實現委托人的意誌,以及維護和促進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的行為是否合乎委托人的意誌和利益,必須要由委托人自行判斷,並由委托人基於自己的判斷決定是否更換代理人。中國共產黨完全剝奪全體國民自由選任執政者的權力,卻又聲稱自己最能代表全體國民的利益,這不但是對全體國民的主權的篡奪,而且還是對全體國民的理智的侮辱。因為,它甚至不把中國人視為可以明辨自身利益的有理性的自由人,而是不惜向異族征服者那樣,為了滿足自身的權欲和私利,不惜把中國人當作缺乏理性,因而不配享有政治自由的奴隸。
實現委托人的意誌,促進委托人的利益,是人們建立委托-代理關系的目的,代理人取得代理權,實施代理行為,只是達到這壹目的的手段。任何有理性的人都會同意,手段必須服務於目的,並由目的所決定。要求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必須接受某個政黨的領導,而不是由主權者基於自身的意誌和利益,自由地選任執政者,這顯然是用代理人的意誌去僭越委托人的意誌,並把手段看得比目的更重要,因而不但違反了委托-代理關系的基本原則,而且完全與人類的理性相背離。
中國共產黨壹直自詡是辛亥革命的繼承者,但它實際上是辛亥革命所秉承的共和與民主思想的毀棄者。辛亥革命的共和思想,意味著全體國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國家公共事務的管理,應由全體國民平等地共同參與。中國共產黨卻實行“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的人民民主專政,這種由壹部分國民對另壹部分國民實施專政的做法,與辛亥革命的共和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馳的。可以說,辛亥革命廢除了以皇帝為代表的皇族特權,共產黨則建立了以階級為名義的政黨特權。
辛亥革命的民主思想,意味著執政者應由全體國民自由選擇,中國共產黨卻要求全體國民必須無限期地屈從於它的統治。共產黨壹邊說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壹邊又說人民必須接受它的領導,這純粹是壹個矛盾:如果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就沒有義務必須接受某些人的領導;如果人民必須接受某些人的領導,就談不上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在壹切權力之上的領導權,就像是壹塊比最大的石頭還大的石頭,是壹種十足的荒謬。
第二章 國民主權與政黨競爭
國家主權屬於全體國民,但如果國民數量太多,分布地域太廣,他們就不能總是聚在壹起,直接行使主權。他們需要將部分權力,委托給他們之中的某些人去行使,以便進行國家的治理。這就是政府權力和執政權的由來。被授權的執政者,只能根據授權的目的,行使被授予的權力,他們既不能違背授權的目的,也不能超出授權的範圍。主權者把執政權委托出去,其主權本身並不因此有任何減損,因為權力委托不是權力轉讓。主權者只要認為有必要,就可撤回對原先選定的執政者的授權,並另行選定新的執政者。
與主權者對執政者的自由選任相對應的,是不同的政黨(作為潛在執政者)之間的自由競爭。執政權的授予是為了主權者的利益,只有允許不同的政黨,競相展現自己促進國民利益的政策和能力,主權者才能實際行使選任權,並有可能做出恰當的選擇。已經取得執政權的政黨,決不能為了長期壟斷執政權,而禁止或限制其他政黨的政治競爭,否則,就不但是對其他公民的平等政治權利的侵犯,而且也是對國民主權的篡奪。國家主權的主要權能之壹,就是選任執政者的權力,如果現有的執政者排除他人的競爭,主權者就失去了選擇的余地,國民主權也就名存實亡。
禁止政黨競爭的執政黨,由於它剝奪了其他國民的平等政治權利,因而是受到壓制的其他國民的非法壓迫者;同時,由於它實際上已經篡奪了國民主權,因而也是全體國民的公敵。這樣的執政黨與其說是國民利益的代理人,不如說是壹群毫不尊重國民意誌的政治強盜,它手上的所謂執政權,事實上已經毫無合法性可言。
為了自身的利益,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需要任用最能幹、最有奉公精神的公民,去擔任各種重要的公共職務。但政治壟斷卻迫使他們必須接受最低能、最自私和最蠻橫的政府官員,並為此付出昂貴的代價。政治壟斷的作用,就在於剝奪各種優秀人才報效國家的機會,以維護少數壟斷者的政治特權。政治壟斷本身就可以說明壟斷者的低能和自私,因為如果他們不是低能和自私,為什麽要害怕和禁止其他公民的公平競爭呢?如果存在自由和公平的政治競爭,任何個人或團體要想得到執政授權,就必須盡力了解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利益和願望,並努力制定促進這些利益,以及實現這些願望的適當政策。由於這些個人或團體並不享有任何政治上的特權,他們也是全體國民的普通的壹部分,他們的利益和願望與其他國民的利益和願望,並不是森然有別的,而是融為壹體的。為了取得和保有執政資格,他們也不敢在行使公共權力時,追求自身的特殊利益,因為如果他們這樣做,就會很快失去執政資格。同時,為了爭取國民的授權,他們也不敢以蠻橫的姿態對待國民,而是必須以誠懇和謙卑的姿態,傾聽國民的訴願和心聲。
當國民主權被篡奪,政府權力被少數人壟斷時,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如果在壹個國家,壹群具有特定政治身份的人,可以長期壟斷執政的權力,那麽,由於無需定期尋求國民的授權,他們就沒有必要去了解國民的利益和願望。執政者由於對權力的壟斷,而獲得了壹種與普通國民完全不同的特權者的身份;這種特權身份使他們對公眾利益不再關心,而是著重關心自己所屬的特權群體的利益。
對這些壟斷國家權力的人來說,首要的效忠對象不再是自己的國家,而是自己的政黨。在他們眼中,自己所屬的政黨,比整個國家和全體國民要重要得多。他們的這種效忠狀況,不但表現在他們的行動中,而且還露骨地表現在他們的言語中。例如,在當前中國的各種政治活動和政治口號中,對黨的忠誠什麽時候不是放在國家或人民之前?壹個國家的政府權力,本應用於促進全體國民的利益,但被壟斷的政府權力,卻只會被用來反對全體國民的利益。如果執政者的權力,不是在自由和公平的政黨競爭中,通過爭取國民的授權而獲得的,而是利用武力篡奪並加以維持的,那麽執政者最關心的事情,就不會是促進全體國民的利益,而是極力鞏固自己的權位。他們甚至會把“堅持黨的領導”,也就是把壹個政黨的意誌,而不是把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意誌,作為整個國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原則。無論是他們所奉行的原則,還是他們所追求的目的,都將是和全體國民格格不入的。他們的使命不是保障和促進全體國民的普遍利益,而是謀求和擴大自己所屬政黨的特殊利益。
人們只要看看中國大陸當前的食品安全狀況,就會完全同意我在這裏所講的道理。在今天的中國,各種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但各級政府官員並不是在努力確保國民的食品安全,而是大力建立和推行特供制度,以優先確保他們自己的食品安全。這些人試圖在普遍的食品不安全的情況下,用公共資金為自己構築壹個普通國民不敢問津的食品安全孤島,就像他們為自己所構築的普通國民不得涉足的政治孤島壹樣。我相信,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主權已被這些人所篡奪,因而不能自由表達自己的政治意誌,中國民眾絕不會把執政權,授予這樣壹群自私和顢頇的人。
在正常情況下,執政者只是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利益代理人,基於代理人對委托人的忠實義務,執政者應避免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出現利益沖突,在官員任用上則應惟賢是舉,極力杜絕裙帶關系。
但如果執政者已經篡奪了國民的主權,他們就會把政府權力視為自己的私產,不但在公職人員選拔中任人唯親,而且還要確保將權力壹代接壹代地傳給自己的後人。
另外,政府權力壹旦被少數人壟斷,這些人就不可能不利用手中的權力,盡力滿足自己對物質和經濟利益的貪欲。他們不但要占據所有有利可圖的職位,而且還將把所有的公共職位變成食利自肥的機會。國家公共資源的主要部分,不是用於改善全體國民的生活和境況,而是為他們自己提供豐厚的福利和待遇。當今中國官員貪腐的普遍和嚴重程度足以表明,人性中貪欲,若是得到不受約束的權力的激發和支持,總是會膨脹到常人難以想象的程度。
由權力壟斷所引發的普遍而嚴重的腐敗,不但會給全體國民造成沈重的經濟負擔,而且還會徹底敗壞整個社會的風紀。壹旦權力成為社會資源分配的主要手段,人們就很難靠自身的才智和勤奮,來改善自己的境遇。更多的人不得不努力接近和討好權勢,以求在不正當的資源瓜分中分得壹杯羹。要知道,許許多多的人,通常都容易向能左右自身利益和前途的權勢屈服,他們時刻都希望改善自己的生活和處境,當個人的才智和努力無法達到目的時,他們便很可能被迫走向歧途。這樣壹來,整個社會的道德氛圍,就不可能不日益惡化。
權力壟斷所帶來的政治特權,不但會激發掌權者貪得無厭的欲望,而且還會讓他們產生高人壹等的意識。他們將形成壹個與普通國民判然有別的特殊群體,並自認為天然具有統治他人的資格,其他國民則是在政治上無足輕重的老百姓。這些權力壟斷者甚至會把自己視為和普通國民完全不同的壹類人,好像他們是出自壹個與人類不同的物種。實際上,中國共產黨員確實會經常聲稱,他們這些人是“用特殊材料做成的”。但是,既然中國共產黨員已經成了與常人不同的異類,他們這樣壹群不正常的人,怎麽可能了解其他正常的中國人的願望與夢想,怎麽還有資格統治人數遠遠超過他們的正常的中國人?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組建政府並選任執政者,本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產和自由。政府的目的和執政者的使命,是保護主權者本來就享有的權利和自由,而不是賜予主權者本來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執政者認為國民的權利和追求幸福的機會,是源於自己的賞賜,就像子女認為父母的存在是出於自己的意誌壹樣荒謬和悖理。
不過,如果國民主權被少數人所篡奪,這些權力壟斷者的品性和心智,都會被手中的權力所腐蝕和敗壞。他們將把自己視為與眾不同的壹類人,盡管每天都在壓制和盤剝自己的同胞,卻仍狂妄地認為,人們只是仰仗他們的恩澤,才有可能在這個國家生存下去。
他們總是自欺欺人地宣稱,他們的存在以及他們對權力的壟斷,對於國家和人民都是須臾不可或缺的,並時時處處以人民的施恩者自居。
實際上,在政治領域中,任何名義上的施恩者,都是實質上的壓迫者。人們的自由先於政府,而不是源於政府。在政府基於國民意誌而產生的情況下,這壹道理是很容易理解的。政府既然是國民意誌的產物,它就不可能是國民自由的來源,因為說創造者的自由必須仰仗於被造者,顯然是極其荒謬的。在這種情況下,執政者只是得到國民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如果執政者在履行其作為代理人的職責時,能夠恪盡職守、克己奉公,他們當然會得到國民的敬意。
事實上,對於那些曾為國民作出無私奉獻的人,公眾從來都不會吝嗇自己的尊重和敬意;而公眾發自內心的尊敬,也是眾多傑出之士服務同胞的主要動力之壹。但是,不管執政者有多麽傑出,也不管公眾對執政者的敬意有多麽深厚,執政者為公眾所提供的都只是服務,而不是恩寵,因為得到國民授權的執政者,從來都只是國民的公仆,而不是國民的恩主。
如果壹個國家的政府不是基於國民意誌而產生,而是由壹群人用武力強加於國民,那麽政府不但不是國民自由的來源,反而是國民原有自由的終結。這群依憑武力統治壹國民眾的人,就是民眾的征服者。如果這群人來自國外,他們就是異族征服者;如果這群人出自國內,他們就是同族征服者。在這兩種征服中,政府的產生都是出於征服者的意誌,它的目的都只是為了使征服關系長期化和常態化。征服者對被征服者的統治,有可能非常嚴苛,也可能略顯溫和,但這只是壓迫程度的區別,並不能改變被征服者喪失自由的事實。在征服者看來,被征服者的財產乃至人身,都是可由征服者任意支配的對象,如果被征服者尚能保留壹些財產和“自由”,則完全是出於征服者的寬厚和恩典。正如那些先將路人洗劫壹空,然後又返還少許盤纏的劫匪,也常常會把自己想象成“盜亦有道”的俠客。
我們最好舉個實例來說明這壹點。例如,在推出免除農業稅和發放農業補貼的政策後,中國共產黨曾利用完全受控於自己的媒體,通過鋪天蓋地的宣傳,把自己美化成中國農民幾千年壹遇的大恩人。
但人們不妨想壹想,這些用來補貼農民的錢款,難道都是共產黨員從自己腰包裏掏出來的嗎?難道它們不是來自全體國民繳納的稅費嗎?如果農民所領到的補貼,並不是出自中國共產黨自有的財產,而是出自全體國民的財產,那麽它竟然冒充為農民的恩主,難道不是很可笑嗎?如果中國共產黨僅僅是喜歡冒充國民的恩主,人們最多只能把它視為壹個偽善的政黨。但若是考慮到中國共產黨利用自己壟斷的政府權力,從國民那裏征收到名目繁多的大量稅費,並不是國民自我同意(通過由國民自由選舉產生,並能真正代表國民意誌的立法機關)的結果;而且它所征收的稅費首先是用來滿足黨政系統的需要以及政府官員的私欲,其次才有可能將少許剩余用到民眾身上,那麽,人們就完全有理由認為,它和那些向被劫者返還少許盤纏的劫匪,並沒有什麽實質上的區別。無論是劫匪自奉為“盜亦有道”的俠客,還是中國共產黨自奉為中國人民的救星,都不過是壹種自欺欺人的自我美化。這種自我美化既不能改變這些劫匪是壹群不折不扣的強盜的事實,也不能改變中國共產黨是壹群不折不扣的壓迫者的事實。
第三章 國民主權與結社自由
在中國,除了長期壟斷執政權的中國共產黨,還有八個所謂的“參政黨”,但這些黨派的存在,並不能掩蓋中國缺乏政黨競爭和共產黨壹黨專政的事實,也不能掩蓋中國的國民主權已被執政黨篡奪的事實。因為,這八個黨派均在各自的章程中,明確表示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它們和共產黨並無任何政治競爭關系,更沒有成為國民選任執政黨的替代選擇。面對國民主權被執政黨篡奪的事實,它們不但不去反對執政黨的篡權行為,反而極力支持和粉飾這種篡權行為,而國民卻仍要為這些被閹割的政黨,年復壹年地提供巨額的活動經費。可以說,這八個所謂的“民主黨派”的存在,非但沒有減輕中國人受到的壓迫,反而加重了中國人身上的負擔。
政治權力的壟斷,可為壟斷者帶來豐厚的物質利益,為了維護和擴大這種不正當的利益,壟斷者反過來又會極力鞏固自己的地位。
他們不能容忍別人的批評和反對,經常殘酷地鎮壓異己和壓制異見。
因此,篡奪國民主權的權力壟斷者,總是毫無例外地具有貪婪和暴虐的特性。為了盡量解除人們反抗壓迫的手段和能力,他們不但嚴格禁止人們成立新的政治組織,而且還要剝奪人們壹般性的結社自由。
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結社的自由,但這種停留在紙面上的規定,並不意味著中國人真正享有作為公民基本權利之壹的結社權。當我們說壹個人享有某項權利時,總是表示這個人享有在壹定範圍內自主行動的自由,他人不得侵害或幹涉這壹自由。必須承認,任何權利所包含的行動自由,都有壹定的界限。權利既賦予,也界定了權利人自主行動的範圍。
壹項權利的行使哪怕需要具備最苛刻的條件,只要這些條件尚有壹絲成就的可能,且只要這些條件萬壹成就,權利人即可在權利界定的範圍內自主行動,這項權利仍不失為壹項權利。但如果壹項“權利”的行使,不是取決於其條件成就與否,而要取決於“權利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機構的同意,並且這些個人或機構可以獨斷地決定同意與否,那麽這種“權利”已完全不再成其為權利。否則,我們就必須承認,古代的奴隸也享有結社權(如果他們的主人同意的話!)。
這恰恰是中國人的結社權所面臨的境況。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但該條例並未規定,在具備何種條件時,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同意申請人的申請。這樣壹來,業務主管單位就可以任意和獨斷地決定,是否允許申請人成立社團。
該條例第九條還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這意味著,沒有業務主管部門的同意,人們甚至不能進行成立社團的籌備工作。
該條例第三十五條又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可見,中國人不僅沒有結社權,甚至也沒有結社籌備權。
在正常情況下,政府的組建和執政黨的選任,應當出於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意誌,並且政府的權力和執政黨的職責都是有限的。
為了防止被委托的政府權力背離它的目的,超越它的界限,進而演變成壹種壓迫性的力量,人們除了為權力的運行,規定各種嚴格的條件和程序外,還必須保留采取共同的政治行動的自由。因此,在任何真正主權在民的國家,國民都享有充分的組建政治團體的自由。
在執政黨之外,允許國民成立和發展競爭性的政治團體,具有三個方面的重要作用:(1)便於國民采取共同的政治行動,保衛由全體國民共享的國家主權,防止執政黨篡奪國民主權,並避免政府權力從保護性的力量演變為壓迫性的力量;(2)使國民有可能選擇和更換執政黨,因而是全體國民實際享有和行使國家主權的必要保障;(3)確保其他國民作為公民個體,能夠享有和行使與執政黨成員平等的政治權利。如果執政黨已經實際篡奪了國民主權,並企圖長期壟斷政府權力,那麽為了不讓其他國民通過政治結社而獲得反抗壓迫的能力,它就會完全剝奪國民的政治結社權,嚴禁出現挑戰其權力的政治組織。
少數人要想成功地對多數人進行壓迫,就必須在自身組織嚴密的同時,千方百計地使受壓迫者在政治上相互分隔與孤立。這樣壹來,盡管受壓迫者在人數上遠遠超過壓迫者,但由於他們每個人都只能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面對組織嚴密、全副武裝的壓迫者,因此仍不得不在壓迫者的壓榨與淩辱下忍氣吞聲、茍延殘喘。不過,主權篡奪者的罪惡遠遠不止於此。
人們組建政府和選任執政者,是為了讓自己的安全、財產和自由,得到普遍與可靠的保護,從而可以在不受他人侵害的條件下,從事自己的事業,實現自己的理想。人們可以期望政府為自己提供保護,但不應指望政府給自己帶來幸福,前者是政府的責任,後者則超出了政府的能力。沒有人能夠通過他人的施舍而變得幸福,每個人都必須通過自己的努力,去追求事業的成功,實現人生的價值。
個體的努力,既是每個人自身成功的基礎,也是社會整體進步的動力,因為社會整體的進步,只不過是各個個體成功的總和。
人們不能指望他人的恩賜,但卻需要他人的合作。壹個人若是單槍匹馬,他的勞動和努力通常只能取得範圍較小的成效。任何有益的事業,要想具備較大的規模,產生廣泛的影響,都必須依靠許多人的通力合作。興趣相同的人聚在壹起,通過共同的活動,可以更好地發展自己的特長;誌向相同的人聚在壹起,通個共同的努力,可以更好地實現自己的理想;信仰相同的人聚在壹起,通過分享各自的體驗,更容易達致良心的安寧與心靈的充實。總之,通過與他人的合作,人們不但能更好地發揮自己的專長,成就更大的事業,而且還能開闊自己的胸懷,在人與人之間形成友愛和互助的氛圍。
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更容易對自己所在的社會,產生壹種休戚與共的歸屬感和忠誠感。
不過,許多人共同致力於壹項事業,就必須具備壹定的組織形式,而壹群人以壹定的方式組織起來,進行壹項共同的事業,實際上就是組成壹個社團。但對於壹心想要維護專制統治的主權篡奪者來說,即使是非政治性的社團都是非常危險的。因為,人們如果在非政治領域裏,養成了結社的習慣,並掌握了運作和發展社團的能力,那麽,在受到政治壓迫時,就自然會想到通過共同行動和相互支援來反抗壓迫。專制統治者為了避免出現這種局面,往往對人們的非政治性結社也要嚴加控制,甚至不惜全面剝奪人們的結社自由。
壹旦人們的結社自由受到壓制,社會本身就將受到嚴重的損害。
在這樣的社會,人們想要成立壹個宣傳環保的團體,政府會站出來阻擾;人們想要成立壹個從事慈善的團體,政府也要站出來阻擾;人們想要成立壹個傳播文化的團體,政府還是要站出來阻擾……久而久之,人們就會失去對公共事務的興趣,也無法養成與他人合作與互助的習慣。對公共事務的共同參與,可以使人們學會溝通,互助互諒,註重說理,但這種有助於加強人與人之間思想交流的機會若是被剝奪,人與人之間的聯系就會越來越松弛,人與人之間情感也會越來越淡薄。
在壹個缺乏結社自由的社會,人們往往只關心自己的個人利益,公共品德則完全被窒息。篡奪國民主權的專制統治者,總是處心積慮地鼓勵和助長國民身上的這種孤立主義傾向,因為他們害怕人們交流共同的需求,形成共同的情感,采取共同的行動。在這樣的社會,人們既因為缺乏自由而沒有尊嚴感,又因為孤立無援而沒有安全感。為了緩解內心的焦慮,填補內心的空虛,人們只能拼命地攀附權貴,不顧壹切地追逐金錢。對權力的逢迎和對金錢的貪求,將成為整個社會最普遍的風氣,甚至連那些原本與這兩樣東西相隔很遠的領域,比如學術或宗教領域,也難以幸免被這種風氣所侵染。
這種有害的風氣,使整個社會道德沈淪、萎靡墮落。那些企圖長期壟斷權力的專制統治者,卻在實質上助長這種惡劣的風氣,因為這種風氣可以使人們的註意力遠離公共事務,故而最符合他們的心願。
畢竟,當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以不義之道逐取不義之財,就只有越來越少的人會追問專制統治是否正當的問題。
如果壹個國家的國民享有充分的結社自由,人們就可以在共同參與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學會相互理解,與人為善,尊重規則,逐漸擺脫單純的壹己之私的羈絆,形成關心公益的公共品德。在這樣壹個由自由、友愛和有尊嚴的公民組成的社會,人與人之間將存在更多的同情與關愛,人們也將具有更多的分辨是非的知識,以及更強的判斷善惡的道德情感,社會風氣也將因此變得更為公正、善良和淳樸。
但如果壹個國家的主權被少數人所篡奪,這些人為了使自己的專制統治牢不可破,就希望其他國民都變成唯唯諾諾、奴顏婢膝的臣民,而不是自由獨立、具有公共品德的公民。中國共產黨經常宣稱,它要領導中國人民“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但誰都知道這完全是自欺欺人的鬼話。民族的復興和國家的強盛,首先在於國民是自由的、富足的和團結的;專制統治者的私利,則首先在於國民是軟弱的、貧困的和孤立的,因而永遠無力抵抗專制統治者的壓迫。民族復興和專制統治是完全不相容的。民族復興要求國民強大有力,專制統治則要求國民軟弱盲從,這兩種不同的要求,顯然是相互對立的。
專制統治者極力剝奪他人共同行動的自由,並不是因為他們真的不喜歡自由,而是為了讓自己獨享為所欲為的自由。這些篡奪國民主權的政治強盜,為了滿足自私和邪惡的統治欲望,為了永遠把自己的同胞踩在腳下,甚至不惜讓整個國家墜入腐敗、冷漠和不公的深淵。為了建立自己的專制統治,他們先是不擇手段地奪取整個國家的權力,而為了維持自己的專制統治,他們又要不計後果地用權力去敗壞整個國家。
第四章 國民主權與軍隊國家化
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授權,是執政權唯壹正當的來源。任何政黨要想合法地取得執政權,都只能努力制定符合國民利益的政策,並向國民闡明自己的施政計劃,以說服國民將執政權授予給自己。
從相互競爭的不同政黨中,選擇適合執政的政黨,是國民行使主權的主要方式。如果壹個政黨用武力壓制甚至消滅其他的政黨,它就不但侵犯了其他政黨(及其成員)的平等政治權利,而且也侵犯了全體國民的主權,因為它已經剝奪了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選任執政者的權力。
實際上,政黨完全不應擁有專屬於自己,或是只聽命於自己的武裝。如果政黨擁有自己的武裝,並在政治競爭中動用武力,就必然會使國家要麽處於內戰狀態,要麽處於奴役狀態。壹個政黨若是對政治對手動用武力或威脅動用武力,其他政黨只要有可能,就壹定會為了自保而組建自己的武裝。這樣壹來,政黨之間為了爭取執政權而開展的競爭,就從和平方式的政策之爭,變成了戰爭方式的武力之爭,國家也就因此陷入了內戰狀態。而如果在壹個國家,只有執政黨擁有完全聽命於自己的武裝,並以之作為自己壟斷執政權的武力基礎,那麽這個政黨與其說是執政者,不如說是壓迫者,因為它事實上已用武力篡奪了國民主權,並使整個國家處於政治上的奴役狀態。
正當的執政權只能源於國民的授權,而得到授權的執政黨則是全體國民的利益代理人。在主權者與執政黨的委托-代理關系中,委托授權的目的、內容和期限,都取決於作為委托人的主權者的意誌,主權者始終享有撤回授權和另選執政者的權力(註1)。但如果執政黨擁有壹支在政治上和組織上,都完全聽命自己的龐大的軍隊,那麽主權者與執政黨的委托-代理關系就將被徹底顛覆。因為,壹旦執政黨掌握了讓國民無可抗拒的武力,國民和執政黨之間的政治關系,就不再取決於國民的意誌,而是取決於執政黨的意誌。兩者之間的關系不再是委托-代理關系,而是征服與被征服的關系。執政黨不再是國民的利益代理者,而是國民的武力征服者。
試想壹下,壹群中國共產黨員利用壹支絕對聽從黨的指揮的軍隊,完全無視全體國民的意誌,長期壟斷整個國家的政治權力,和壹群外國人(比如說日本人),通過武力征服在中國建立異族統治,這兩者之間到底能有什麽區別?或許兩者確實有壹點區別:外國人的統治只是單純的壓迫,而共產黨人的統治則同時包含著背叛,因為他們為了滿足自己的權欲,竟然不惜壓迫自己的同胞!政黨不應有自己的武裝,國家卻需要有自己的軍隊。軍隊的正當和崇高的使命,就是使自己的國家免受他國的軍事侵略或威脅,而不是在國內政治競爭中,充當某個政黨的家丁和打手。應當承認,即使真正由全體國民共享主權的民主國家,軍隊仍可能交由某個政黨(或其領袖)來指揮。但這種對軍隊的指揮權,只是執政權的壹部分,而執政權則來自國民的授權。在民主國家,軍隊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功能,都與專制國家完全不同。
首先,在民主體制下,軍隊並不聽命於任何政黨,而是聽命於以合乎憲法的方式所產生的文官政府。壹個政黨的領袖,只有在得到國民授權成為政府首腦後,才能基於其作為政府首腦的職權,同時獲得對軍隊的指揮權。
其次,在民主體制下,政府首腦對軍隊的指揮權,具有嚴格的目的限制,即軍隊只能用於保衛國家利益,而絕不能用於國內政治競爭。政府首腦若是為了自己所屬政黨的利益而動用軍隊,他手中的權力便不再具有任何合法性,因為他已經嚴重違背了國民對他的委托,從壹名執政者變成了壹名叛國者。
在民主國家,全體國民作為主權享有者,是國家的真正主人,軍隊必須實行嚴格和完全的國家化。在軍隊國家化的狀態下,只有得到國民授權的人,才能在壹定期限內享有對軍隊的指揮權,且軍隊不能用於國內政治競爭,只能用於抵禦外敵侵犯,保衛國家利益。
但專制國家卻恰恰相反,軍隊不再是捍衛國家利益的公器,而是執政者用來壟斷權力的私產;軍隊主要不是用於保衛國家利益,而是用於執政黨對政治反對者的鎮壓。
2011年6月,時任中國國防部長的梁光烈先生,在新加坡被問到,什麽是解放軍應該保衛的核心利益。他當時毫不猶豫地回答說,首先是社會主義制度,其次才是國家領土完整。人們在對梁光烈先生的直白感到驚訝的同時,也應該對他的坦率表示感謝,因為沒有人比他更適合向公眾承認這壹可悲的事實:所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實際上只是中國共產黨的黨衛軍。
在中國國民黨篡奪國民主權,實行壹黨專制的時候,中國共產黨為帶領人們推翻這種專制統治,因而組建必要的軍事力量,這完全是情有可原的。如果共產黨在打敗國民黨之後,能夠及時還政於民,並實行軍隊的國家化,那麽它將是當之無愧的民族解放者,它曾領導的軍隊也將是名副其實的人民解放軍。但遺憾的是,中國共產黨推翻中國國民黨的專制統治,只是為了建立更徹底的專制統治,它所領導的軍隊也成了比國軍更純粹的黨衛軍。
在取得政權之後,中國共產黨壹直拒不實行軍隊國家化,但在奪取政權之前,它卻是軍隊國家化最有力的主張者。比如,毛澤東在1946年就曾說過:“我們完全贊成軍隊國家化和廢止私人擁有軍隊,而這兩件事的共同前提就是國家民主化。”周恩來也曾表示,如果沒有軍隊國家化,各種政治力量凡事都要用拳頭、用槍炮來商量,軍隊就會成為壹種反人民的武裝集團,壹種披著國家外衣的政治土匪。
中國共產黨在奪得政權之前,為了爭取國民的支持,主張的是軍隊國家化這壹文明和民主政治的原則;在奪得政權之後,為了維持自己的統治,實行的卻是“槍桿子裏出政權”這壹野蠻和專制政治的信條。它在這兩個不同時期的兩幅不同面孔,本身就表明軍隊國家化才是符合民主原則的正當做法,因為壹個政黨在尚未取得政權時,為了得到更多國民的政治支持,總是會提出更加符合國民意願和國家利益的政治主張。
就事物的本性而言,在任何壹個國家,軍隊都是由這樣壹群人組成的,他們必須在自己的同胞和外國人之間,作出最明顯和最深刻的區別。因為,和其他國民不同,軍人隨時都有可能被召集起來,參加壹場針對外國人的生死搏鬥,而他們搏鬥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衛自己的同胞。軍人對外國人的無情,正是出於對同胞的忠誠。但執政黨要求軍隊奉行政黨化原則,則是在摧毀軍隊對同胞的忠誠,因而是在扭曲軍隊的本性,踐踏軍隊的榮譽。
當軍隊必須把維護執政黨對其他國民的統治,看作是自己的首要使命時,那就意味著在執政黨和其他國民發生政治沖突時,軍隊必須站在執政黨壹邊。但其他國民卻是組成軍隊的那些將士的父母、兄弟和姐妹。因此,壹個拒絕軍隊國家化,並要求軍隊必須保衛自身政權的政黨,實際上是等於向本國的軍人宣告:“妳們存在的主要作用,是確保我對妳們父母、兄弟和姐妹的統治,如果妳們的父母、兄弟和姐妹膽敢不服從我的統治,妳們必須將子彈射進他們的胸膛,用坦克碾過他們的身軀,以便我可以永遠統治他們。”可以說,壹支奉行政黨化原則的軍隊,甚至比壹支雇傭軍還要可惡。雇傭軍在為某個政治勢力服務時,鎮壓的多是別國的人民,而奉行政黨化原則的軍隊,卻必須蹂躪自己的親人。如此可見,壹個為了維護自己的專制統治,而要求軍隊把槍口對準自己同胞的政黨,是多麽的殘暴和邪惡!在中國,那些反對軍隊國家化的人,似乎總在不斷強調軍隊的榮譽,但不知他們是否真的相信,積極參與國內政治鬥爭真能為軍隊贏得榮譽。蘇聯紅軍的締造者托洛茨基在國內戰爭中大顯身手,朱可夫元帥則在抗擊德軍侵略時屢建戰功,而今天的俄羅斯人民難道不是認為,朱可夫才是真正的民族英雄嗎?那些在抗擊日寇的戰爭中浴血奮戰的人,永遠都將作為民族英雄被中國人民所銘記,但國共內戰中的血肉橫飛,卻只會讓中國人為之惋惜。從人類歷史來看,內戰所造就的主要是悲劇,而不是功勛。
對於那些反對軍隊國家化的人,最有力的駁斥,就是首先指出他們的主張所包含的結論,然後再看看他們的表現是否合乎這壹結論。如果對於中國的軍隊來說,政黨化是比國家化更正確的原則,或者說保衛社會主義制度,是比保衛國家領土完整更神聖的使命,那麽解放軍在1989年對“六?四運動”的鎮壓,就應該是壹樁比抵抗日軍侵略更光榮的戰績。但是,人們為什麽只看到解放軍整天都在渲染自己的抗日戰績,卻從來不敢承認自己對“六?四運動”的鎮壓行動?那些曾在天安門廣場向手無寸鐵的學生開槍的人,為什麽要如此處心積慮地掩蓋自己的榮譽呢?實際上,人們難免要懷疑,那些曾參與鎮壓“六?四運動”的軍人,內心是否真的產生過壹絲壹毫的榮譽感,因為人們至今都不曾看到,有誰願意公開承認自己參與過這壹鎮壓行動。相反,那些曾經極力主張鎮壓的人,倒是在競相撇清自己的責任。由此可見,甚至是那些手上沾有人民鮮血的人,內心也完全明白:軍隊贏得榮譽的唯壹途徑,是在戰場上擊敗敵國的軍隊,而不是在國內政治中甘當專制統治者的打手,並時刻準備把坦克開入本國首都的廣場。
註1:在通常情況下,主權者的每壹次執政授權,都有壹個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期限。期限屆滿時,當次的授權效力就自動終止。執政黨若想繼續執政,必須通過和平的政治競爭,重新獲取國民的授權。
第五章 國民主權與新聞出版自由
在壹個國民主權被少數人篡奪的專制國家,多數國民是純粹的受壓迫者,他們並無選擇和更換執政者的權力。少數壟斷政治權力的專制統治者,則將利用手中的權力,以多數國民的利益、自由和尊嚴為代價,明目張膽地逐取自己的私利,寡廉鮮恥地放縱自己的貪欲。
與專制國家不同,在壹個主權在民的民主國家,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可以通過公開和競爭性的政治選舉,自由選任執政者。自由選任執政者的權力,既是國民主權的主要體現,也是國民利益的重要保障。不過,如果國民作出的選擇不夠明智,被選任的執政者能力低下或是品性惡劣,這壹權力的作用仍將大打折扣,甚至有可能完全落空。
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為了自身的利益,在選任執政者的過程中,必須努力使自己的選擇盡可能明智,而充分的信息又是明智選擇的前提。人們對執政競選者的情況了解得越全面,作出的選擇就越明智。但是,只有在相關信息能夠充分披露和自由流通的前提下,人們才有可能全面了解候選者的情況,這壹切都離不開新聞和出版自由。
新聞和出版自由不但有助於國民了解執政競選者的情況,而且還有助於人們了解在任的執政者履行職責的情況。如果執政者可以在不為人知的條件下行使權力,那麽即使是原本合格的執政者,也將難免利用手中的權力謀求壹己私利,從而損害全體國民的公共利益。
選任執政者的權力,其意義不僅在於可以任命合格的執政者,更在於可以撤換不合格的執政者。但如果國民不了解執政者行使權力和履行職責的真實情況,他們便無法判斷執政者是否合格。在國民不了解真相的情況下,即使執政者在不當地濫用權力,國民仍可能認為執政者是在忠實地履行職責,從而繼續任其掌握政府權力。
這樣壹來,盡管國民主權並未被執政者公開地篡奪,卻已被執政者秘密地竊取,因為政府權力已經從保護和促進全體國民共同利益的手段,偷偷地蛻變為少數執政者謀求個人私利的工具。
如果不了解執政者行使權力的真相,人們對執政者的選任權和監督權就會失去作用,而如果沒有不受政府權力壓制的新聞和出版自由,人們就不可能了解真相。除非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開辦媒體和出版書籍,並可以對執政者的所作所為進行充分和詳盡的報道,人們就不可能對執政者履行職責的情況,形成全面和準確的了解。
如果開辦媒體和出版書籍,必須經過政府的審查和批準,那些掌握政府權力的人,就壹定會只容忍聽話的媒體存在,只允許頌揚自己的書籍出版。執政者將通過對新聞和書籍的嚴密審查,確保只有對自己有利的文字,才能出現在公眾面前,以使公眾認為執政者公正又賢明,盡管他們實際上自私又顢頇。只有在有利和不利於執政者的報道和書籍,都能自由地呈現在公眾面前時,公眾才能根據各方提出的證據和理由,發現事情的真相,從而真正了解執政者的所作所為。
不過,了解執政者的所作所為是壹回事,理解這些作為可能產生的後果則是另壹回事。壹項公共政策可能造成的後果,並不是每個人都能立即理解的,而為了判斷執政者是否合格,人們又需要盡可能充分和準確地理解,執政者的決策可能會產生什麽樣的後果,並需要知道是否存在更為可取的替代政策。
為了使盡可能多的人對公共政策形成正確或合理的看法,唯壹可行的方法,就是允許每個人通過各種不同的公共媒介,對各種公共問題和政府決策進行獨立和自由的評論。如果每個人都可以對自己感興趣的公共政策發表看法,並提出自己的證據和理由,那麽各種不同的看法,就有平等的機會呈現在公眾面前,各項公共政策也將得到最全面、最深入的討論。只要是經過全面和深入的討論,正確的觀點最終總會被更多的人所認同和接受,因為只要有平等的展示自身的機會,真理總是能夠戰勝謬誤。
人是有理性的動物,而理性主要是衡量不同的證據和理由,並依證據和理由的份量得出結論的能力。各種不同的觀點及其證據和理由,如果能有同等的機會,以同等的詳盡程度呈現在公眾面前,絕大多數人都會認同得到更強的證據和理由支持的觀點。這壹點是很少有人會否認的,因為否認這壹點,就等於否認人類進行認知和研究活動的可能性。
如果只允許某些人對公共政策發表看法,其他人則不準發表不同的看法,那麽人們的理解力就會成為這些人的偏見和私欲的犧牲品。沒有人是全知全能和無私無欲的,那些被特許發表看法的人也不例外。這些人既可能因為知識有限而發表錯誤的看法,也可能出於私利考慮而隱瞞真實的看法。如果不允許其他人在平等的傳播渠道上,對這些人的觀點進行反駁,這些人的謬誤和謊言就得不到及時的糾正,人們也就無法獲知公共問題的真相,更不能形成對公共政策的準確理解。
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制度的存在,意味著只有得到執政者特許的人,才有資格為人們報道事實,向人們發表觀點。執政者通過這種制度,屏蔽反對和批評自己的聲音,使人們只能聽到認同和贊揚自己的聲音。實行這種制度的執政者,無疑是壹群極其暴虐的人,因為他們為了能夠對國民進行政治上的奴役,不惜同時對國民進行精神上的禁錮。
在壹個主權在民的民主國家,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實行自我治理。真知是壹切成功自治的前提,而獲取真知的唯壹途徑,就是不受限制的公共討論。對於民主國家而言,包括新聞自由和出版自由在內的表達自由,具有無比的重要性。表達自由先於其他壹切自由,是其他壹切自由的基礎和前提。因為,自由即意味著人們可以遵循內心的指引而行動,但如果人們的心靈本身都被權力所禁錮,自由又從何談起呢?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是和民主政治格格不入的。在民主國家,政府只是保護和促進國民利益的手段,執政者只是全體國民的利益代理人。只要國民主權沒有被執政者所篡奪,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亦即自治者),絕不可能容許執政者剝奪自身包括新聞和出版自由在內的表達自由。另外,全體國民和執政者之間的關系,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關系,而在委托-代理關系中,具有支配和主導作用的是委托人的意誌,而不是代理人的意誌。任何委托人都希望得到代理人的忠實服務,而不是甘願聽任代理人的任意擺布。
在國家主權由全體國民共享的民主國家,不可能存在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制度;在國家主權被執政者篡奪的專制國家,則不可能存在新聞和出版自由,或者說必然存在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制度。
因為,盡管專制統治者只是壹幫用武力篡奪國民主權,並壟斷政府權力的政治強盜,但在日常管理中,與動用武力相比,專制統治者更喜歡進行欺騙。
在專制國家,權力不受約束的統治者,本是普遍的政府腐敗和各種社會問題的根由,但他們卻極力通過對公共輿論的嚴密監控,把自己塑造成人民的恩人和救星。專制統治者往往罪行累累,真實面目醜陋不堪,但由於新聞和出版自由的缺乏,人們對統治者的惡行常常知之甚少,而人們的無知反過來又縱容統治者的野蠻與罪惡。
因此,各種在民主國家可算是駭人聽聞的政府暴行,在專制國家卻是司空見慣的家常便飯。
應當承認,在民主國家,政府也不是完美無缺的。但人們可以通過自由的公共討論,發現政府中的弊端,並通過各種制度途徑,促使執政者不斷革除弊端。而在專制國家,統治者卻通過對公共討論的限制,千方百計地阻止人們發現政府中的弊端。發現弊端是革除弊端的前提,既然專制統治者甚至不允許人們發現政府中的弊端,也就不可能有意去革除弊端。
實際上,專制國家的最大弊端就是專制統治本身,而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制度的設立,最能表明專制統治者的暴虐與邪惡。在專制統治下,整個國家的新聞媒體和公共輿論,都必須“堅持以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主管機關每天都在用壹條條禁令,使壹篇又壹篇的報道和壹本又壹本書稿胎死腹中、難見天日。
壹名記者歷經千辛萬苦完成的報道,只要有壹丁點冒犯權力的可能,就難以見諸報端;壹名學者運用自己的全部智慧和辛勞寫出壹本書稿,卻必須接受對相關專題可能壹無所知的人的審查,並由後者任意決定書稿的命運,這種令人憎惡的做法,對記者、對媒體、對新聞,以及對學者、對書籍、對學術,都是野蠻的殘害和莫大的侮辱。
這壹件事不得報道,那壹本書不得出版,這些禁令表面上只是侵犯了媒體和作者的表達自由,實質上卻是在貶低全體國民的人格和尊嚴。這些禁令完全是在向全體國民宣告:“妳們根本就沒有資格了解這件事情的真相,也沒有資格閱讀那本書稿的文字。”壹個人與壹頭豬的最大區別,就在於人具有豬所沒有的理智,而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的唯壹目的,恰恰是剝奪人們自由運用理智的資格,也就是盡量縮小人與豬之間的差別。專制統治者確實希望國民忘記自己是有理智的動物,並能像豬壹樣容易滿足,只需有足以果腹的食物,就會對統治者感恩戴德。
那些為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制度辯護的人可能會說,這壹制度可以防止人們免受虛假和錯誤觀點的毒害。但這壹說法是完全站不住腳的。因為,只有通過自由和充分的公共討論,人們才有可能判斷壹種觀點是真是假,是對是錯。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是對公共討論的壓制和禁錮,它唯壹的作用,就是剝奪真相和真理戰勝謊言和謬誤的機會,其結果恰恰是使虛假和錯誤的觀點暢行無阻,並且長期得不到糾正。
可以說,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是世界上最蠻橫和最荒謬的事情:壹小幫人對整個社會懷著絕對和無限的不信任,卻要求整個社會對他們的判斷力和公正心懷有絕對和無限的信任;坦蕩公開表達思想的人,必須由壹幫藏在暗處的人,以秘而不宣的標準和不可告人的方式進行監控,這是壹個社會理智蒙昧、道德沈淪的主要原因。
在今天的中國,眾多的黨政機關每天都在對公共輿論實施嚴密的監控,每天都有大量的言論被這些機構蠻橫地查禁。如果說這些被查禁的言論真的會給人們產生有害的影響,那麽可能的情況就只有兩種。第壹種可能是,為了審查哪些言論需要查禁,哪些不需要查禁,這個國家的言論檢查官們每天都會閱讀到各種有害的言論,因而是整個國家受毒害最嚴重的人。但既然他們是受錯誤言論毒害最嚴重的人,他們怎麽有資格決定十三億多中國人該閱讀什麽,不該閱讀什麽?第二種可能是,那些言論檢查官不可能受到錯誤觀點的毒害,因為他們是整個中國最有智慧的人,他們通曉各個領域或專業的全部事實和真理,因此無需通過公共討論,便能判定各種觀點的是非對錯。相比而言,其他十三億多中國人則要愚笨得多,他們只是壹群糊塗、頑劣和缺乏判斷力的可憐蟲,因此沒有資格讀到除言論檢查官恩準之外的任何文字。
我不知道,有哪位中國人會承認第二種可能性。就我個人而言,我絕不會相信,那些言論檢查官(壹小幫躲在暗處從事壹種見不得人的勾當的人)所擁有的智慧,真的已經超過了其他十三億多中國人智慧的總和。如果十三億多中國人的理智已經如此孱弱,以至必須依靠那些言論檢查官,通過中宣部、新聞出版總署等諸多權力的管道,把事先調制好的精神食糧餵進自己的頭腦,那麽我真看不出,這個國家、這個民族,還能有什麽前途和希望可言。
實際上,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的做法,絕無任何正當性可言。
專制統治者實施這種做法,絕非出於任何正當的目的。他們唯壹的目的,就是盡量使國民變得懵懂無知,從而無法看清他們作為篡權者的真實面目,以及他們的篡權行為所產生的各種罪惡與不公。另外,專制統治者對異見者的打擊總是極其殘酷的。因為,專制統治者不但是壹群用武力篡奪國民主權的政治強盜,而且也是壹個用宣教蒙蔽國民心智的詐騙團夥,而詐騙者怎麽可能不痛恨那些膽敢揭穿他們騙術的異見者呢?在專制統治下,人們不但要在現實世界受到壓迫,而且還要在精神世界受到禁錮。處於這種雙重奴役狀態下的人們,除了被迫變著花樣頌揚壓迫者的“偉大、光榮和正確”外,很難創造出真正有價值的思想成果。畢竟,當心靈本身都被囚禁在不見天日的暗室時,它又怎麽可能綻放出絢爛和耀眼的光芒?人們不妨努力想想,在中國共產黨統治的六十多年裏,除了浮華排場以外,還能有什麽令中國人感到自豪的精神成果?中國共產黨壹直聲稱,只有在它的領導下,中國人民才能活得有尊嚴,才能得到別國人民的尊重。我不知道,有沒有中國人會同意這種說法。如果真有的話,這些中國人等於是在向全世界宣告:“中國共產黨認為中國人根本沒有自我治理的能力,因此完全沒有資格自由決定政府的形式,或者自由選任執政者;它甚至認為中國人毫無分辨是非的能力,因此沒有資格通過自由表達和公共討論,去了解真相和追求真理;中國人有幸能夠被這樣壹個政黨所統治,真是壹件令人自豪和值得尊敬的事情。”大家不妨想想:中國人若是自我輕賤和乖張到了這種地步,真的還能得到他人的尊敬嗎?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的做法,不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的暴虐,而且還暴露了中國共產黨的虛偽。鄒韜奮先生終其壹生都在反抗國民黨政府對新聞自由的壓制,共產黨則壹邊用他的名字為各種新聞和出版獎項命名,壹邊卻又對新聞自由實行比國民黨更全面的壓制;馬克思在其《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壹文中,對書報檢查制度進行了深入的批判,共產黨則壹邊頌揚馬克思對普魯士政府的批判,壹邊卻又實行比普魯士政府更嚴密的書報檢查制度。這樣壹個毫無原則和誠信的政黨,壹旦掌握了壹個國家的統治權,無論它制造出多麽嚴重的苦難和不公,人們都不用感到意外。
中國政府壹直宣稱,中國並不存在新聞審查和書報檢查制度。
這種說法在以下意義上或許是正確的:中國的新聞審查和書報檢查,並不遵循任何明確的規則,因此並不存在制度性的審查和檢查,只存在完全聽任權力的任意與獨斷的審查和檢查。實際上,中國政府對人們表達自由的壓制,遠比新聞審查和書報檢查的做法更徹底。
中國嚴格實行黨管媒體的原則,壹切新聞媒體都必須由執政黨開辦或由執政黨控制,新聞媒體與其說是監督權力的公器,不如說是政治權力的私產。若是在壹個國家,壹群原本最應該受到輿論監督的人,卻是完全掌控監督工具的人,還能有什麽災難不會發生?當然,新聞和出版自由並不是沒有任何界限。但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絕不是對新聞和出版自由的正當限制。如果有人利用新聞媒體或其他出版物侵犯他人的權利,他們應該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這並不能成為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的理由,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新聞媒體和出版物只不過碰巧被用作侵權的工具。在發生侵權案件時,承擔責任的應該是侵權行為人,而不是侵權工具。否則,如果有人用石塊傷人,政府難道還要對石塊實行管制?基於同樣的道理,如果有人利用新聞媒體和出版物實施犯罪行為,政府也只能在事後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對行為人進行法律上的懲罰,而不能以此作為實行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的借口,以便達到鉗制言論自由和壓制公共討論的目的。
需要強調的是,那些利用新聞媒體和出版物,對各級政府機構或政府官員進行批評的人,並不應因此受到任何處罰。因為,對政府機構及政府官員進行監督和批評,以免政府權力偏離其正當目的,是全體國民(因而也是每壹位國民)作為主權者不可或缺的權力。
這種權力是國民主權重要組成部分,它在位階上高於壹切政府權力,因而不受任何政府權力的限制。
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不但可以利用新聞媒體和出版物,對政府機構及政府官員進行批評,而且還可以利用新聞媒體和出版物,號召人們罷免現有的執政者,或是改變政府的形式。因為,既然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甚至可以實際行使改變政府形式和更換執政者的權力,他們當然也可以利用各種媒介,通過各種方式,自由表達想要行使這壹權力的願望。如果改變政府形式或更換執政者的主張,只是少數人的想法,並不能得到大多數國民的認同,那麽就算有人表達了這種主張,也不可能引發實際的後果。而如果這種主張確實是大多數國民的想法,那麽除了那些已經篡奪或意圖篡奪國民主權的人以外,還有誰會去抗拒主權者的意誌呢?不過,在國民主權被少數人篡奪的專制國家,這些不言自明的道理,卻不可能得到統治者的尊重。專制統治者既然已經篡奪了國民的主權,他們就不但要否認國民自由變革政府形式和更換執政者的權力,而且還要極力禁止國民表達出這樣的意圖。對於專制統治者而言,把權力緊緊握在自己手中,是高於壹切的事情。在他們看來,任何主張更換執政者的言行,都是必須嚴加懲處的所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因為,專制統治者實質上就是壹幫篡奪國民主權和壟斷政府權力的政治強盜;而既然是強盜,他們怎麽甘心自己搶到手中的東西,又被人們拿回去?
第六章 黨化教育的實質及危害
中國共產黨作為篡奪國民主權的專制統治者,壹直通過嚴密的新聞管制和書報檢查,剝奪人們的表達自由,壓制人們的公共討論,以使人們難以認清篡權者的真實面目,也無法看到篡權行為導致的種種惡果。不過,僅僅是限制或禁止人們的公共討論,仍不能讓專制統治者完全放心。為了使自己的專制統治高枕無憂,他們認為還必須讓人們的心智,始終處於愚昧無知的狀態,從而徹底失去進行公共討論的能力。
專制統治本是人們絕大多數苦難的根源,但統治者卻要竭力使人們相信,它是人們幸福的保障。這種顛倒黑白的欺騙,只有在人們普遍缺乏獨立思考能力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得逞。但壹個人若是已經獲得了獨立思考和自主判斷的能力,就不大可能再失去這種能力。防止壹個人獲得知識是有可能的,但讓壹個人放棄已有的知識卻不大可行。因此,欺騙人們的最牢靠的辦法,是從小時候起便壹直欺騙他們,也就是從小時候起便開始禁錮和殘害他們的心智,以使他們從來就無法形成獨立思考和自主判斷的能力。在共產黨統治的中國,完成這壹罪惡使命的手段,就是系統和全面的黨化教育。
中國的學生,在小學階段要修讀思想品德課,在中學階段要修讀思想政治課,這是所謂的“中小學德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第三條的規定,“中小學德育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把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放在第壹位”。
在大學本科階段,學生則必須修讀“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概論”等課程。甚至到了碩士和博士研究生階段,學生仍需修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研究”與“中國馬克思主義與當代”等必修課程,以及“馬克思恩格斯列寧經典著作選讀”、“馬克思主義與社會科學方法論”與“自然辯證法概論”等選修課程。
黨化教育不但表現為在國民教育各個階段,開設壹系列的思想政治課,將共產黨的黨義和主張全面融入到教學之中,而且還表現為由共產黨的機關和幹部主持所有的院校,將全社會的教育活動完全置於共產黨的掌控之下。究其實質,黨化教育就是借助強制性的政治權力,通過各種教育和宣傳手段,將執政黨認定的哲學理論、政治學說和歷史論述等壹整套的意識形態,強行灌輸給所有的受教育者,以強化人們對執政者及其首領的認同和順服。
黨化教育作為壹種系統、全面和制度化的意識形態灌輸過程,其目的在於將執政黨的意誌強加給全社會,但執政黨在利用黨化教育對社會實施全面控制的同時,也將不可避免地使整個社會遭受全面的腐蝕和敗壞。因為,黨化教育的目的與正常的教育完全相反,後者力圖使人變得睿智、誠實、公正和友善,前者則刻意使人變得愚昧、虛偽、偏私和暴戾。
第壹,黨化教育使人變得愚昧。教育的本來目的,是為了讓受教育者成為有智慧的人。這就意味著在教育過程中,應當盡量鼓勵他們接觸和了解各種不同的學說,從而對事物形成全面和可靠的見解。壹個人只有時常將既有的學說,和不同的學說加以比較和參照,才能不斷拓展自己的視野,糾正自己的偏見,完善自己的見解。這種教育過程,亦是受教育者不受拘束地運用自己的理智,去探求知識和發現真理的過程。因此,正常的教育,不但可以幫助受教育者進行知識上的積累,更可以促使他們養成獨立思考的習慣和智識上的好奇心,從而使他們的理性和心智得到充分的成長與發展。
不過,壹旦具備了獨立思考的能力和智識上的好奇心,人們就能夠對各種公共事務加以自主的研究,並形成獨立的見解。這對於那些實行專制統治的人來說,實在是太危險了,黨化教育的進行,就是為了防止這種局面的出現。長期、系統的黨化教育,旨在把壹整套既定的學說和主張,強行輸入受教育者的大腦,並不容許他們對這些學說和主張進行質疑和辨析。
在黨化教育體制下,受教育者必須認同執政黨的主張,頌揚執政黨的首領,而不能表現出任何懷疑或反思的傾向。受教育者的學習內容,被嚴格限制在壹定的範圍之內,他們耳儒目染的只是壹些陳腐的教條,因而難以具備廣博的學識和開闊的視野。同時,由於缺乏自由探討和論辯的空間,受教育者也難以形成自主學習和獨立思考的能力。黨化教育的目的,是為了使受教育者對權力表示順從,而為了強求普遍的順從,又必須在眾多的受教育者中強求壹律。這樣壹來,受教育者的個性必將被忽視,甚至被當成不守紀律的根由被壓制,從而使受教育者對新鮮事物缺乏興趣,對進8*步表示反感,並對未知事物和不確定性產生恐懼。
黨化教育最可怕的後果,是使受教育者產生對學習本身的厭惡。
由於受教育者從小就被當作被動接受陳舊教條的容器,而不是具有理智的主動求知的個體,因此對他們來說,學習將不再是壹種饒有趣味的理智歷險,而只是壹份令人厭惡的苦差。黨化教育通過剝奪受教育者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學習主體的尊嚴,使他們在喪失獨立精神和自由思想的同時,也喪失了對學習本身的興趣。
可以說,黨化教育不是極力助長受教育者對學習的熱情,而是從小就澆滅他們的熱情;不是努力激發受教育者的求知欲,而是從小就扼殺他們的求知欲;不是盡力促使學生的理性和心智得到充分的發展,而是從小就禁錮他們的理性和心智。共產黨在中國推行黨化教育,不是為了讓人們變得睿智聰慧,而是竭力使人們變得愚昧無知,因為被統治的民眾越愚昧,共產黨的專制統治就越穩固。
第二,黨化教育使人變得虛偽。在正常的教育環境中,受教育者不但可以接觸和了解各種不同的學說,而且還可以不受阻礙地追隨自己的理性,不受約束的運用自己的心智,從而對各種事物和問題形成自己的看法,作出自己的判斷。他們對權威學說的質疑,不但不應受到壓制,反而還應受到鼓勵,因為人類知識的進步,本來就是通過對成見的不斷修正和克服而獲致的。由於存在充分的自由探討和論辯的空間,受教育者可以坦率地發表自己的見解,即使自己的見解不合乎權威學說,也不用擔心會因此而受到處罰。在這種教育環境中,受教育者習慣於坦言心中所想,因而更容易養成壹種心口如壹的誠實品格。
在黨化教育體制下,受教育者不能自由地對官方學說進行質疑或批評,而是必須放棄自己的判斷,完全被動地接受特定的理論和觀點。受教育者即使對官方學說有所懷疑,也會因為害怕遭受不利的對待,而不敢袒露自己的真實想法。他們經常要迫於外在的壓力,對自己並不相信的東西表示認同。但誠實無疑是構成健全人格和清白良心的最重要因素,當壹個人在世界觀、價值觀和人生觀等重大問題上,都必須經常口吐謊言時,他又怎麽可能養成心口如壹的誠實品格呢?壹個連在精神和信仰方面,都無法誠實對待自己的人,又怎麽可能會誠實對待他人呢?正是通過迫使受教育者習慣於口是心非,黨化教育從小時候起就不斷扭曲他們的人格,扼殺他們的良知,腐蝕他們的心靈,最終使他們變成擅於自欺欺人的撒謊者。
第三,黨化教育使人變得偏私。正常的教育允許受教育者接觸和了解各種不同的學說,並鼓勵他們通過對不同學說的比較和參照,形成自己的見解與判斷。在這壹過程中,受教育者將學會公平對待各種不同的學說,讓它們有同等的機會展現在自己的理性面前,然後再以是非曲直本身為標準,來評判不同學說的利弊得失。不同的學說是由不同的人提出來的,受教育者壹旦學會了公平對待不同的學說,自然也容易學會公平地對待不同的人,從而逐漸習慣於對他人和事物,采取不偏不倚的公正態度。
但在黨化教育體制下,受教育者對官方學說的認同,並不是出於內心的確信,而是迫於權力的壓制。他們在受教育的過程中,不能充分接觸和了解各種與官方學說不同的學說,更談不上對不同學說,進行自由的比照和公正的評價。黨化教育從人們還是幼年時起,就在不斷削弱人們的公正心,因為它迫使人們在看待不同的事物,以及對待不同的人物時,習慣於依據權力的意誌,而不是以是非曲直本身為標準。
黨化教育迫使人們尊崇權力,不分是非,這和專制統治是相輔相成的。在專制統治下,特權肆虐,公義不彰,人們改善自身處境的主要途徑,不是展現自身的才智和美德,而是用各種各樣的手段,討好手握大權的人。在專制國家,人們最熱衷的不是追求真理和持守正義,而是奉迎權威和取悅權力。由於能得到權力垂青的人畢竟有限,那些競相爭取權力青睞的人,除了用盡心思巴結權勢人物之外,相互之間還必須勾心鬥角,爾虞我詐。因此,在專制國家的政治生活中,到處都充斥著諂媚、賄賂、中傷、排擠和背叛。在這種國家,壹個人若是難得地具備了公正的美德,對他人將是壹種不便,對自己則是壹種危險。
第四,黨化教育使人變得暴戾。在正常的教育環境中,受教育者不但可以通過比較和參照各種不同的學說,形成自己的見解和判斷,而且還可以自由表達自己的觀點和見解。在這種教育環境中,受教育者不但自己作為有獨立人格的個體受到了必要的尊重,而且也能學會尊重他人,即使是對那些與自己觀點不同的人,也能保持寬容和友善的態度。
黨化教育則恰恰相反,它專斷地樹立壹種唯我獨尊的官方學說,並且不容分說地將其強加給所有的受教育者。在黨化教育體制下,受教育者對官方學說表示認同,並不是因為在參照了各種不同學說之後,仍然確信官方學說是正確的,而是因為不這樣做將會遭受不利的對待。長期置身於這種壓迫性教育環境的人,當然難以學會以開放和包容的心態看待不同的意見,也難以學會以寬容和友善的態度,去對待和自己意見不同的人。
黨化教育使受教育者壹直遭受專斷的壓制,不能自由形成和發表自己的看法,無法感受到作為有理智的學習主體應有的尊嚴。長期受到專斷壓制的人,總是傾向於以同樣專斷的態度對待他人,他們既不懂得通過與他人進行平等的辯論,以獲得他人的認同,也不懂得通過為他人提供真誠的服務,以贏得他人的合作。因為,他們自己的壹貫遭遇使得他們認為,貫徹自身意誌和贏得他人認同的最有效手段,不是使他人對自己感到親切,而是使他人對自己感到畏懼。
教育的目的,本是讓人沒有拘束地運用自己的理智,以使人的心智得到充分的發展,而不是把人從有理性和良知的生靈,變成沒有理性的傀儡和沒有良知的牲畜。教育應該致力於讓人們獲得獨立思考的能力,而不是劃定人們必須思考的內容;應該致力於讓人們學會如何追求真理,而不是向人們宣揚既定的“真理”。那些自以為真理在握且容不下反對意見的人,根本不適合教育他人,更不適合管理整個國家的國民教育。否則,對於受教育者的心智來說,教育將不再是壹種啟發和培養的過程,而是壹種灌輸和壓制的過程。
真正的教育,充分尊重受教育者自由思考的權利,而不是極力限制或剝奪這種權利。自由思考的權利越受限制,人們離人的天性就越遠。共產黨在中國推行黨化教育,正是通過剝奪人們自由思考的權利,從小時候起就壹直絞殺人們的天性。
黨化教育強使人們根據統治者的命令,來評判壹件事情是真是假、是好是壞,或者是公正還是不公正。但每壹個人都是自己思想的主人,沒有人可以真正放棄自己在判斷和感情上的自由,如果掌握政治權力的人,壹定要強求他人和自己意見壹致,那只會迫使大家口是心非,從而破壞了信義,同時也慫恿人們阿諛奉承和背信棄義,從而破壞了公道。因此,那些想方設法要控制人的思想和心靈的統治者,可以說是壹群暴虐透頂的人。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條確立的黨化教育原則,中國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這等於是要求十三億活生生的中國人,必須在理智上服從幾個躺在墳墓裏的死人。統治者利用手中的政治權力,強迫人們接受幾名死人的精神統治,這種做法是極其荒謬和野蠻的,因為它既不合乎理性,也不合乎道德。
現實世界中的情況不斷發生變化,人類的知識也在不斷進步,過去被認為是正確的觀點或適當的政策,到今天可能被發現是錯誤或不適當的。鑒於人類知識具有壹種不斷進步的趨勢,當前人的看法和現今的看法相抵觸時,後者往往更有可能是正確的。因此,從理性上來說,應當由今天的人們來判斷對錯,而不是由已故的死人來左右活人的判斷。
另外,前人既已故去,他們與現實世界已不存在任何利害關系。
因此,從道德上來說,也應由今天的生者來判斷對錯,因為伴隨這種判斷的後果,也完全是由生者來承擔的。死者既然對相關判斷已無任何實際的利害關系,也已無法承擔任何實際的後果,他們當然沒有任何資格來左右生者的判斷。當然,人們有時也會承認前人的壹些觀點是對的,但這是因為人們在經過自主判斷後,仍然認為它們是對的,而不是因為人們有認同前人觀點的義務。
如果今天中國人的看法與馬克思等人的學說發生沖突,任何具有正常理智的人都會承認,應該由今天的活人來判斷誰對誰錯。但是,中國共產黨卻顯然認為,那幾個躺在墳墓裏的死人,比十三億活著的中國人更有資格決定孰是孰非,並且有權力從墳墓裏控制中國人的所思所想。中國共產黨否認中國人有資格成為自己思想的主人,並為十三億中國人設定了壹項必須履行的義務,即必須在國民教育的各個階段,不斷地對馬克思等人的學說表示認同。
在中國實施的黨化教育表明,在中國共產黨看來,對於諸如“組成世界的最終本原是什麽”、“世界最初是如何形成的”、“使得事物存在和變化的最終原因和動力是什麽”、“世界是在空間上是有限還是無限的”、“世界在時間上是否有開端和盡頭”,以及“是否存在有別於物質的靈魂”等重大的哲學問題,十三億中國人並沒有權利和資格進行自由的思考,並獨立地得出自己的結論,而是必須接受和順服壹百多年前兩名德國人欽定的答案。
這也意味著,在中國共產黨看來,就重大的哲學問題而言,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人都可以自由地思考和寫作,恰恰是十三億中國人完全缺乏自由探討的能力,他們充其量只不過是壹具具只知道進食和睡眠的肉體,對各種重大哲學問題的思考,只能由壹百多年前的兩名德國人來代勞。
中國共產黨是壹個信仰馬克思主義的政黨,並以馬克思主義作為自己長期壟斷執政權的理論基礎(註2)。因此,中國共產黨壟斷國家權力的做法是否正當,首先要看馬克思主義是否正確。但對於馬克思主義正確與否,顯然應由全體中國國民,而不應由中國共產黨自己來判斷。如果由中國共產黨自己來判斷,那就像由犯罪嫌疑人自己審判自己壹樣荒唐。若是由全體中國國民來判斷,那麽任何人都不能強求他們必須認同馬克思主義,因為這種強求認同的做法,等於又否定了中國國民的判斷資格。中國共產黨迫使中國人必須認同馬克思主義的做法,實際上是篡奪了中國人的判斷權力,就像是犯罪嫌疑人篡奪了法官的審判權力。
實際上,自主審查各個政黨的黨義和主張,並自由決定是否將執政權授予給某個政黨,本來就是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應有的權力。
但中國共產黨先是篡奪十三億中國人對自己國家所享有的政治主權,然後又利用它所篡奪的政治權力,進壹步篡奪十三億中國人對自己心靈所享有的精神主權。
在中國共產黨的眼裏,馬克思這個已在墳墓裏躺了壹百多年的德國死人,遠比今天的十三億中國活人,更有資格決定中國的政府形式以及執政權的歸屬。這種荒謬絕倫和暴虐透頂的做法,可以說是壹切叛國行為中最嚴重、最惡劣的叛國行為,因為壹般的叛國行為只是出賣國民的外在利益,而這種做法出賣的卻是國民本身:中國共產黨為了維護自己的專制統治,竟然不惜把十三億中國人的心智和靈魂,囚禁在倫敦海格特公墓中壹座黑暗和狹小的墳墓裏!壹個國家的國民教育所遵循的原則,與這個國家的政治制度所遵循的原則是密不可分的。民主國家的政治制度,是以承認國民具有自治能力為前提的,其國民教育旨在使國民成為有知識的人,因為國民的知識越豐富,民主政治就越成功。專制國家的政治制度,則是以否認國民具有自治能力為前提的,其國民教育亦旨在使國民成為愚昧無知的人,因為國民越是愚昧無知,專制統治就越穩固。
在壹個國家主權由全體國民平等享有的民主國家,政府以及政府權力,是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實行自我治理的機制和手段。國民教育的基本目標,就是把受教育者培養成具有獨立精神和自由思想,因而具有自我治理能力的公民。民主國家的國民教育,實際上就是國民進行自我教育和教育後代的過程。
人類是這個星球上唯壹能夠主動追求進步的生物。既然國民都是有理智的生物,也就不可能主動壓制和扭曲自身作為人類所具有的追求進步的天性。因此,民主國家的教育,往往會盡量合乎人類追求進步的天性,不但要盡量反映人類知識進步的趨勢,而且要盡力推動人類知識進步的步伐。這就要求國民教育的開展,既要便於受教育者接觸和了解各種各樣的新知識,也要確保受教育者享有充分的思想和表達自由,以利於知識的創新和進步。
但在國民主權被少數人篡奪的專制國家,政府以及政府權力,只是專制統治者壓迫其他國民的工具。專制統治者在理智和道德上,均否認國民具有自我治理的資格。專制國家的教育,主要是為了壓制受教育者的自由思想,扼殺他們的獨立精神,千方百計地使他們成為缺乏自治能力,只知道對統治者壹味順從的奴隸。
另外,專制國家的教育,完全違背人類追求進步的天性。它不是歡迎知識的進步,而是敵視知識的進步。國民教育的主要任務,不是努力使受教育者緊跟人類知識進步的步伐,而是用壹些過時和陳腐的教條,緊緊束縛受教育者的理智和心靈。整個國家的教育不是致力於社會的文明與進步,而是刻意使社會停留在蒙昧和落後的狀態,這可能是人們所能想象到的最邪惡的事情。
從它所造成的各種危害來看,黨化教育確實是壹項極其邪惡的政策。中國之所以壹直實行這壹邪惡的政策,是因為中國的專制統治者,也就是那些嚴密控制國民教育的共產黨人,本身就是中國最邪惡的壹群人。這並不是說那些手握權力的共產黨人,生來就是邪惡的。他們之所以變成了最邪惡的壹群人,完全是因為他們背負著人世間最邪惡的東西,亦即不受約束的政治權力。他們從人們還是幼年時起,就壹直不遺余力地荼毒中國人的心靈,完全是因為他們自己的心靈,首先已被手中的權力所腐化和毒害了。
註2:按照中國共產黨自己的說法,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都只是對馬克思主義的繼承和發展,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體現。
第七章 代議制民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的區別
壹個國家的民眾,作為壹群聚居在壹起的有理智的生物,他們之所以組成國家,是為了改善自己的境況,而不是為了惡化自己的境況。如果人們在尚未組成國家時,都可以在不受他人侵害的前提下,增進自己的財產,追求自己的幸福,並通過與他人的合作促進彼此的利益,那麽,在組成國家之後,人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就應該得到更有效、更確當和更充分的保護,並且人與人之間的合作,也應該變得更便利、更廣泛。若是在國家組成之後,人們反而變得更不自由,財產權更不能得到保障,那只能是因為國家主權不再掌握在全體國民手裏,而是已經被少數人所篡奪。
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是為了全體國民共同的利益,但如果國家權力被少數人所壟斷,這壹目的就會被背棄,國家就會淪為這些人謀求自身特殊利益的工具。無論是壹個人、壹個家族或是壹個政黨,若是取得了對國家權力的壟斷,這個人、這個家族或這個政黨獨有的利益,就會在他們的心目中具有最大的重要性。由於到處都能得到吹捧和奉迎,他們將會變成他們自己的崇拜者,認為自己應當高人壹等。另外,由於獲得了為所欲為的便利,他們也不能總是審慎地考慮自己行為的後果。
壹個人壹旦擁有不受約束的權力,就必然會被這種權力所敗壞,這是建立在人類普遍經驗之上的普遍規律。擁有這種權力的人,他的人性中壞的因素,不再是受到他的外在環境和周圍的人的限制和約束,而是被許多人的阿諛奉承所激發和助長,從而使他最終成為公眾苦難的源頭。
只有全體國民才是國家主權的正當享有者,對於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公共事務,全體國民應該享有最終的控制權。不過,即使是在壹個規模不大的國家,由全體國民時時聚在壹起,直接對每壹具體事項作出決定,也是完全不可行的。對於相同類型的事項,人們可以事先制定普遍適用的規則,這種具有普遍規範作用的規則就是法律。但在壹個幅員遼闊、人員眾多的國家,甚至由全體國民直接制定法律,也不大行得通。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可以選出若幹代表,然後再由這些代表進行立法,全體國民的意誌將通過這種代議制度,間接地體現在立法中。
代議制民主政體可以確保全體國民作為主權的享有者,掌握對國家事務的最高和最終的支配權,同時每壹位國民都能夠平等參與主權的行使,並且具有擔任公共職務的平等機會。這就使得代議制民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相比,具有兩個顯著的優勢。
第壹,在專制政體中,政治權力被少數人壟斷,擔任公職的人才來源,被人為地限制在很小的範圍之內,加之政治競爭的缺失,政府官員將不可避免地普遍表現出平庸和無能的特點。而在代議制政體中,所有的公共職位都向整個國家的才智和美德開放,擔任公職的人才來源,也就和整個國家壹樣廣闊;公開的政治選舉和充分的政治競爭,使得政府官員的才智和道德,不可能低於國民的平均水準。像歌唱演員和智障人士獲授將軍頭銜的現象,在代議制政體中是絕不可能出現的(註3)。
第二,在專制政體中,由於公眾無法約束公職人員手中的權力,因此既不可能防止普遍的政府腐敗,也不可能避免嚴重的社會不公。
而在代議制政體中,公眾對公職人員的政治控制,可以防止他們手中的權力,從服務於國民的手段,蛻變為謀求私利的工具。代議制政體不但能保障手握公權的人,具備相應的才智和美德,而且還能防止他們的才智和美德被手中的權力所腐化。專制政體則不但使自私和無能成為政府官員的普遍特點,而且似乎仍嫌他們對公眾的危害不夠嚴重,還要進壹步用不受約束的權力去助長他們的貪婪和專橫。
在中國,有些專制政體的支持者認為,由於民眾的素質還比較低,中國不適合采用允許民眾普遍參與政治生活的代議制政體,而應該采用由少數人壟斷政治權力的所謂威權體制。這種觀點顯然是站不住腳的。或許並不是每個人都有擔任政府官職的能力和經驗,但只要存在公平的政治競爭和充分的新聞自由,絕大多少人都能看清,究竟哪壹位候選人最能代表自己的意誌和利益。當每位候選人都必須向公眾闡明自己的政見,並且新聞自由又能確保選民充分了解候選人以往經歷時,任何具有通常理智的人,都不難基於自己的判斷做出合理的選擇。我們最好還是不要侮辱十三億的中國人,總是認為他們只是壹群不知好歹的蠢貨,甚至是壹群連自己心中的追求、願望和情感都不能正常表達的低能兒。
認為中國人的素質配不上“壹人壹票”的政治選舉,這對十三億中國人不但是壹種侮辱,而且是壹種背叛。如果真像那些壹黨專政的支持者所認為的那樣,中國人的素質確實低到了連壹張選票都填不好的地步,那麽人們又有什麽理由認為,那些對自己的同胞實行專制統治的少數中國人,就壹定能夠奇跡般地避免這個民族的普遍弱點?斷言壹個國家的人民缺乏自我治理的能力,其邏輯結論並不是由少數國民統治多數國民,而應該是讓整個國家接受更先進、更文明的外國人的統治。這或許正是中國共產黨秘而不宣的想法,因為它在政治上剝奪中國人自由選舉的資格,恰恰是因為它首先在理智上否認中國人自我治理的能力,並壹直迫使十三億中國人接受幾名外國死人的精神統治。
事實上,代議制民主政體的優勢,不僅在於它能最大限度地確保官員的稱職,更在於它有利於全體國民整體的進步。政府既是人們為管理公共事務而進行的壹套有組織的安排,也是對人類精神具有重要影響的巨大力量。代議制政體不但有助於把國民之中既有的才智和美德組織起來,以便它們能在公共事務的管理中發揮作用,而且通過允許國民直接參與關系到國家巨大利益的行動,還可對哪怕是最底層的國民進行理智和情感的教育,從而促進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
在代議制政體中,全體國民既是國家主權的享有者,也是國家主權的行使者。任何人想要取得執政權,都必須得到國民的授權。
為了得到授權,每壹位競選者都需要向國民公開闡明自己的政見,並盡力批評對手政見的不足。這種公開的政治辯論,無疑會啟發公眾對公共政策的思考,並增進公眾關於公共事務的知識。同時,由於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作用,公眾每天都能接觸到對執政者言行的報道和批評,以及關於公共政策的各種不同看法,國民自身關於公共政策的觀點,也會因此變得更加明智和健全。
更重要的是,在代議制政體中,普通公眾不但可以定期行使選任執政者的權力,而且有更多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和自由。對於公共事務的日常參與,有助於公眾形成較強的公民意識和公共品德。
在管理公共事務的過程中,人們不能只考慮自己的利益和想法,而是必須衡量各種不同的利益和訴求,這就要求他們認真傾聽他人的想法,並遵循與自己的個人利益不同的原則。在親身參與公共事務時,人們將不斷克服自己的個人偏見,超越自己的個人利益,在獲得更多公共知識的同時,也將強化對普遍利益的意識和感情。
人們對於真正屬於自己的東西,總是會傾註更多的關心,形成更強的感情。當壹個人切實感到自己是主權者的壹分子,因而是自己國家的主人時,在他心中就會產生壹種牢固而持久的愛國之情。
但在專制政體中,情況卻正好相反。專制統治者只知道向國民發布專橫的命令,而無須向國民解釋各項政策的真實意圖,更不會容忍公眾的質疑和異議。由於新聞和言論自由的缺乏,專制社會不可能存在嚴肅的政策辯論和政治批評。無論是全體國民作為壹個整體,還是構成這壹整體的每壹個人,對自己和國家的命運都沒有真正的發言權。
壹切重大的政策都出自高高在上的少數統治者的意誌,普通民眾所能做的只是被動和消極的順從,處於這種環境下的國民,既不能獲得健全的公共知識,也無法形成良好的公共品德。促使人們從事智力活動的主要誘因,是他們的思考結果有產生實際影響的可能和希望。如果壹個人的想法和意見對公共政策毫無影響,他就不大可能經常關註和思考公共事務,因而也不能取得相關知識的進步。
政治參與的缺失,不但會妨害人們在知識上的進步,而且還會導致人們在道德上的退化。人們的行動範圍壹旦受到人為的限制,他們的感情也會相應地變得狹隘和不健全。如果壹個國家的大多數人,都被排除在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務之外,整個民族就會變成壹群無知無識和自私自利的人,他們對自己的國家和公眾的普遍利益,都不可能有很強的感情和熱忱。
可以說,專制統治者禁止公眾為自己的國家出謀劃策,實際上就是禁止國民關心和熱愛自己的國家。在專制統治者和真正的愛國者之間,總是存在壹種天然的敵對關系。因為,任何熱愛自己國家的人,都希望能指出和革除自己國家中的弊端,而在專制國家,少數人的專制統治,恰恰是整個國家最大的弊端。
代議制民主政體,有助於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專制政體則妨害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兩者之間的這種差別,完全是源於兩者內在邏輯的差別。代議制政體以承認國民具有自我治理的知識和道德能力為前提,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與代議制政體的成功是相互促進的。專制政體則是以否認國民具有自我治理的知識和道德能力為前提,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與專制政體的存續是相互沖突的。
國民的知識能力和道德能力越強,由少數人壟斷政治權力的專制政體,就越是缺乏正當性。因此,專制統治者為了延續自己的專制政權,總是要竭力阻礙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而他們所使用的主要手段,就是剝奪國民政治參與的權利,並壓制他們的新聞和表達自由。
專制統治在不同的國家,或不同的時期,其壓迫國民的嚴苛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專制統治本身並無任何正當性可言,因為它完全背離了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人們組成國家,將壹定的權力授予給政府,使政府掌握比任何個人或群體都更強大的力量,是為了保障人們不受彼此的侵犯。與此同時,全體國民作為國家主權的享有者,仍可對政府實施有效的政治控制,以防政府權力本身從壹種保護性的力量,蛻變為壹種壓迫性的力量。
但在專制政體中,國民主權被少數人所篡奪,全體國民缺乏對政府進行政治控制的手段,政府權力反而成了少數專制統治者壓迫和侵犯國民的工具。人們組成國家,建立政府,本是為了免受他人的侵犯,但在專制國家,政府權力卻成了最經常、最暴虐和最難以抵抗的侵犯的來源。但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可能為了免於偶然的、較小的侵犯,而甘願遭受經常的、較大的侵犯。可見,專制政體違反了國家的目的和人類的理性,它的存在只能是武力強加的結果。
在專制國家,政府確實也會對侵犯他人的行為進行懲罰,但專制統治者這樣做,與其說是為了保護國民,倒不如說是為了壟斷侵犯國民的特權。專制統治者懲罰零星和偶然的犯罪,只不過是為了便於自己實施系統和普遍的犯罪。大家不妨想想,在共產黨統治中國的六十多年裏,中國人因為普通刑事犯罪所受到的損失,與專制政權殘害的生命及毀損的財產相比,又能算得上什麽呢?那些為中國的壹黨專政體制辯護的人,最經常使用的借口是,中國共產黨的專制統治(他們通常委婉地稱之為“威權體制”),至少可以為中國社會帶來穩定的秩序。但這些人顯然是在刻意將奴役混淆為秩序。秩序總是意味著,壹個人在享有壹定的財產和自由時,無需擔心會遭受他人的幹涉或侵犯,同時他也必須避免幹涉或侵犯他人的財產和自由。因此,壹個有秩序的社會,應該是每個人的財產和自由,都能得到充分和可靠保障的社會。相反,如果在壹個社會,某個特定的群體,可以利用自己對政治權力的壟斷,將自己的意誌強加於他人,並可肆意侵犯他人的財產和自由,那麽後者所得到的就不是穩定和秩序,而只是壓迫和奴役。
在專制國家,專制統治者的所作所為,恰恰就像是壹群不受任何法律約束,並可隨意侵犯他人財產和自由的匪徒。專制統治者作為壹群以政府形式存在的匪徒,其危害程度甚至遠遠超過壹群普通的匪徒。普通的匪徒盡管也會侵害人們的財產和自由,但他們並不具有任何正式的權力,也不具備廣泛和完備的組織形式,因此人們總是能很快找到對付他們的辦法。並且,在抵抗普通匪徒的過程中,人們甚至還會變得更加團結、機智和勇敢。
但專制統治者作為壹群以政府形式存在的匪徒,卻具有完備的組織形式,且掌握著正規的武裝力量,人們對他們的反抗不但極其艱難和危險,而且往往難以成功。因此,專制統治常常會壹代又壹代地存續下去,並使人們對統治者的壓迫逐漸變得逆來順受、麻木不仁,從而徹底消磨人們的心智、活力和尊嚴。可以說,指望專制統治者為社會帶來穩定和秩序,是人們所能做出的最愚蠢,也是最危險的事情,因為這無異於為了避免壹些小匪徒偶爾的侵犯,而甘願忍受壹群大匪徒經常的侵犯,或者說為了使自己的財產和自由得到保護,竟然去歡迎壹群具有毀滅它們的足夠力量的敵人。
國家主權是壹切政府權力和執政權的根源,任何未經主權者同意和委托的執政權,都是對國家主權的篡奪。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國民主權本身是沒有限制的。人們組成國家並掌握國家主權,是為了讓自己的生命、財產和自由,能夠得到更可靠的保護,因此國家主權本身也是服務於某種目的手段。國家主權既然只是壹種手段,它就必須從屬於其目的,因而不應是無限的,因為手段壹旦失去了限制,就必將吞噬其目的。
如果國家主權不受限制,人們就等於創造出了壹種不可抗拒的權力,並使自己的生命和財產處於無處可逃、毫無保障的境地,而這顯然與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相違背。國家主權只能是壹種有限和相對的存在,因為人們生活中的壹部分內容,是完全屬於個人的,因而獨立於任何公共權力的控制之外。這就意味著,人們擁有壹些獨立於政治權力之外的個人權利和自由,任何侵犯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政治權力,都將是非法和不正當的。
在代議制民主政體中,全體國民選舉出自己的代表,並由他們組成代議機構,以代主權者行使國家立法權。代議機構基於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授權,可以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但它的立法權必須恪守如下原則或界限:第壹,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代議機構,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以限制國民批評政府及其官員的權利。首先,代議機構的立法權屬於廣義的政府權力之壹種,它源於國民主權,並在權力位階處於國民主權之下,因而不得以任何方式減損國民主權。而國民批評政府及其官員的權利,即屬於國民主權的最重要權能之壹。其次,代議機構的組成人員都是接受國民委托的代理人,在委托-代理關系中,委托人的意誌始終高於代理人的意誌。國民對政府及其官員的批評,是國民表達自身意誌的重要方式,如果代議機構通過立法限制國民的批評權,就等於是限制國民表達自身的意誌,但壹種低位階的意誌,並不能限制另壹種高位階的意誌。可見,國民的代議機構,通過立法限制國民批評政府及其官員的權利,完全是壹種不正當的僭越行為。
第二,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代議結構,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以限制國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人們組成國家並組建政府,是為了免受他人的侵犯,但能夠侵犯他人的是人的行為,而不是人的思想。壹個人的宗教信仰,是他思想的壹部分,並且主要是關於來世的思想,因此並不屬於政府權力的正當管轄範圍。另外,壹個人擁有某種宗教信仰,要麽是因為他根據自己的理性判斷,認為它是合理的,要麽是因為他根據自己的感情偏好,認為它是可親的。但政府權力既不是衡量人們判斷對錯的標準,也不是決定人們感情取舍的尺度。
政府權力只能告訴人們什麽行為該做,什麽行為不該做,但不能告訴人們什麽判斷是對的,什麽判斷是錯的,更不能強求人們該喜歡什麽,該討厭什麽。任何利用權力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府,都是在做它根本不適合,也完全不應當做的事,因而都是僭越和暴虐的。
在宗教信仰方面,政府所能做的唯壹的事情,就是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受任何個人或團體的侵犯,並避免讓任何特定的宗教或教派享有任何形式的特權。但在中國,政府不但通過立法將馬克思主義這壹無神論的信仰,淩駕於各種宗教信仰之上,因而構成對後者的歧視,而且還在國民教育中強行灌輸馬克思主義,因而構成對國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壹個擁有宗教信仰,因而相信神的存在並贊美神的偉大的人,當他迫於政治權力的外在壓力,不得不違背自己的良心,對壹種無神論的信仰表示認同時,他的內心該是多麽痛苦和憤懣啊!第三,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代議機構,不得制定任何立法,以使任何個人或機構,非經正當的法律程序,即可任意剝奪國民的生命、財產或自由。人們組成國家,是為了使自己的生命、財產和自由免受他人的侵犯。在組成國家之後,如果有人違法侵犯他人,就必須經由正當的法律程序受到相應的處罰,而處罰的嚴厲程度應與違法的嚴重程度相適應。但代議機構若是制定法律,使得某些人或某些機構,可以任意剝奪他人的生命、財產和自由,則顯然背離了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因而是壹種嚴重的叛國行為。
基於同樣的道理,如果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違反法定的程序,專橫地剝奪公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那麽它們就不再是在行使國民授予的政府權力,而是在實施純粹的犯罪行為。這種由政府機關實施的犯罪,遠比普通的犯罪要危險得多,因為對於普通的犯罪,人們尚可向政府尋求救濟,而壹旦政府本身在實施犯罪,人們又能向誰求助呢?在今天的中國,這種由政府機關實施的犯罪,幾乎每天都在發生,並且常常是受害人難以得到救濟,犯罪者容易逃脫懲罰。這也完全印證了前面說過的話:專制統治本身就是壹種系統和普遍的犯罪。其實,既然那些在中國實行專制統治的人,本來就是壹幫篡奪國民主權的政治強盜,人們又怎麽能指望,壹幫強盜在奪取了權力之後,竟然會不再像罪犯壹樣行事?第四,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代議機構,不得制定任何立法,以使政府可以非經恰當補償,即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代議機構制定普遍適用的立法,確實是為了保護和促進全體國民的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並不是獨立於個人利益的壹種特殊利益,而只是普遍的或多數人的個人利益。比如,政府為了建造壹所公立醫院,需要征收並拆除壹幢民房,可能確實是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但這裏的公共利益,除了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得到的就醫便利,還能是什麽呢?民房因拆除而滅失,是建造醫院成本的壹部分。對於壹樁行為的成本,最恰當的承當者,應該是這壹行為的得益者。因此,由因建造醫院而獲益的不特定多數人,通過稅收的繳納,來分攤建造醫院的成本,遠比由民房所有者獨自承擔更為公正。
在今天的中國,私人財產很難得到應有的保護或尊重,政府總是以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的名義,對國民的私人財產予取予求。實際上,從來就不存在獨立於個人利益之外的公共或國家利益。如果壹個政權總是要求人們為了所謂的公共和國家利益,普遍地犧牲自己的個人利益,那麽這個政權肯定是在以公共和國家利益的名義,竭力謀求特定範圍內的極少數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其實已經淪為少數專制統治者洗劫和掠奪國民的工具。
第五,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代議機構,確需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議決規則,但不得制定對少數人進行歧視的立法。代議機構制定法律,是為了提供處理公共事務和解決私人爭端的準據,但對於此類問題,不同的人難免有不同的看法,因而很難達成全體壹致的結果。
立法機關采納少數服從多數,而不是全體壹致的議決規則,完全是立法事務本性的必然要求。壹項法律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則通過之後,即使是那些反對它的少數人,也必須受其約束。
不過,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則本身,並不構成對少數人的歧視。
首先,少數服從多數的議決規則,應是人們組成國家的原初契約的必要內容,若是缺乏這壹內容,人們通過組成國家所追求的目的,就不可能實現。人們獲取或是保留某壹國家的國籍,即應構成對這壹議決規則默示的同意。當然,對於組成國家的原初契約,必須采納全體壹致的規則,那些不同意的人不應受其約束;但這些人的不同意,並不能使這壹契約無效,而只是把他們自己排除在這個作為政治組織的國家之外。
其次,在立法機構中,少數和多數並不是壹成不變的,在某項法律的表決中屬於少數的,在另壹項表決中又可能屬於多數。
最後,在壹項法律通過之後,對其表示反對的人,仍可繼續批評它的缺陷和不足,以爭取使自己的意見成為多數。多數人的意見成為有約束力的法律,只是壹種必不可少的議決規則的結果,並不意味著多數人的意見壹定是正確的。有時候,少數人的反對意見可能是正確的。因此,保障少數人表達異議的權利,對於壹個國家立法的合理性,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多數人若是壓制少數人表達異議的自由,不但侵犯了少數人作為主權者的壹分子的基本權利,而且也剝奪了自己發現和改正錯誤的機會。
在立法過程中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則是壹回事,在立法中包含對少數人進行歧視的內容則是另壹回事。我們可以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兩者的區別。比如,立法機構審議壹項法律,準備對公民個人年收入中100萬元以上的部分,征收比普通稅率更高的個人所得稅。盡管此項特別稅負涉及屬於少數的高收入國民,但由於它指向的是不特定的人群,並且這個高收入的人群每年都會發生變化,因此這項立法並不構成對少數人的歧視。就這項立法進行的辯論和表決,其多數和少數之間的分歧,只是彼此對此項立法利弊的看法不同。但是,如果壹項立法要求國民中的某壹特定的族群,必須繳納比其他國民更高的稅負,此項立法顯然構成對這壹族群的法律歧視。
任何針對部分國民進行歧視的立法,都違背了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因此都是不正當的。人們組成國家是為了改善自己的境況,而不是為了惡化自己的境況。在組成國家之前,人與人之間是完全平等的,在組成國家之後,這種平等關系也不應發生改變,因為任何有著通常理智的人,都不可能為了讓自己低人壹等,而組成或加入壹個國家。立法機構制定對部分國民進行歧視的立法,就是使他們加入和留在壹個國家的目的喪失,因而必然會削弱他們對國家的忠誠。可以毫不誇張地說,立法機構制定歧視性的法律,就是在促發國家的內爭和分裂。
註3:必須說明的是,我對歌唱演員並無任何偏見,更不會對智障人士懷有歧視。不過,我確實認為,唱歌和當將軍所需要的才能是很不相同的;另外,智障人士需要得到社會的特別照顧,但讓他們當將軍顯然並不合適。
第八章 人民代表大會是虛假的代議機構
立法機構既然不能在立法中對部分國民進行歧視,也就不應在立法中讓部分國民享有特權,因為讓部分國民享有特權,即是對其他國民進行歧視。但中國的現行憲法,卻對壹群具有特定政治身份的人,即中國共產黨的成員,賦予了壹種壟斷國家執政權的特權。
壹部公然對絕大多數中國人進行政治歧視的立法,竟能在中國出現並延續至今,其原因只有兩種可能:(1)中國人具有自甘輕賤的本性,因此樂於通過立法將自己置於受歧視的地位;或者(2)制定現行憲法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只是壹個虛假的代議機構,根本不能代表中國人民的意誌和利益。只要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稍作考察,人們就不難發現,後者才是真正的原因。
壹個立法機構,只有當其成員是經由真正自由的選舉產生時,才可以說是代表選民意誌和利益的代議機構。自由的選舉必須具備三個方面的條件:(1)在選民方面,存在自主選擇的自由;(2)在候選人方面,存在公平的競爭;(3)在選舉過程方面,必須存在充分的新聞出版自由,以便選民全面了解候選人的經歷和政見。這三個因素缺少其中任何壹個,立法機構都算不上是選民意誌的產物,其組成人員也算不上是選民的代表。
但在中國目前的壹黨專政體制下,不可能存在自由的政治選舉,因為壹黨專政和自由選舉是相互排斥的。自由選舉意味著選民可以自主選擇代為管理國家事務的代表,而壹黨專政卻意味著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在中國,眾所周知的事實是,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執政黨通過各級黨政機關全面操控,根本不存在任何意義上的自由選舉。在這種完全受控的選舉中,選民和候選人並無任何思想和情感的交流,因而不存在任何意願的壹致和情感的共鳴。
如果有人膽敢在執政黨的掌控之外,獨立地參與人大代表的競選,總是會受到公權機關的百般刁難,甚至有可能被控以“破壞選舉”的罪名。實際上,那幫從上到下全面操控選舉的執政者,才是徹頭徹尾的破壞選舉的罪犯。真正的罪犯若是掌握了權力,正直和勇敢的人就會被當成罪犯來對待,這是人類經驗中再經常不過的事情。
除了自由選舉的缺失之外,中國現行的多級間接選舉制度,也使得選民不可能對全國人民代表進行問責。在現行制度下,選民只能直接選舉縣級人大代表,並由縣級人大推選省級人大代表,再由省級人大推選全國人大代表。這樣壹來,掌握最高和最重要的立法權力的壹群人,恰恰是和選民交流最少、相隔最遠的壹群人。如果全國人大代表的表現令選民不滿,選民只能通過督促推選這些代表的省級人大,才可能對他們施加影響,而要敦促省級人大,選民又必須首先敦促推選出省級人大代表的所有縣級人大。可見,多級間接選舉制度,絕不是為了使最高級別的代表對選民負責,而恰恰是為了便於他們逃避對選民的責任。
多級間接選舉制度,不但使選民無法對省級和全國人大代表進行問責,而且還必將使選民的政治視野和政治感情,局限在極小的範圍之內,因而難以產生對整個國家的深厚和持久的感情。只有通過政治討論和政治參與,平時埋頭於日常工作的選民,才有可能接觸各種政策問題和政治意見,並有可能明白,甚至很遠的原因和發生在很遠地方的事件,也將明顯影響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只有通過全國性的政治參與,壹個平日忙於本來職業的人,才有可能學會同情自己的同胞,與他們形成共同的利益和情感,並自覺成為壹個偉大國家的壹員。
但如果只有省級人大代表這些為數極少的人,才有資格推選全國人大代表,其他選民就將被排除在全國性的政治生活之外。當壹個人自知自己的意見對國家事務毫無影響時,他就不大可能有關心國家事務的熱忱。而且,無論哪壹個人,當別人無須征求他的意見,即可作出影響他的命運的重大決定,他的地位顯然就低人壹等了。
壹個對國家事務漠不關心,並且自感在自己國家低人壹等的人,又怎麽可能產生真正的愛國心?多級間接選舉制度,把絕大多數普通選民排除在省級和全國人大選舉之外,絕不是出於任何正當的理由。既然普通選民可以選舉那些推選省級或全國人大代表的人,他們怎麽就不能直接選舉省級或全國人大代表?除非普通選民能夠判斷省級或全國人大代表的優劣,否則他們就不能判斷自己選出的推選者(縣級人大代表)是否稱職,而如果他們不能判斷自己選出的推選者是否稱職,他們就幹脆連選舉縣級人大代表的權利都不配享有。相反,如果普通選民能夠判斷自己選出的推選者是否稱職,就意味著他們能夠判斷省級或全國人大代表的優劣,而如果他們能夠判斷省級或全國人大代表的優劣,他們就應該有權直接選舉省級和全國人大代表。
壹項選舉規則若是缺乏正當的理由,就必定包含不正當的動機。
多級間接選舉制度,將每個省的選民排除在省級政治生活之外,並將全國選民排除在國家性的政治生活之外,因而不利於在國民之中形成普遍的共同情感和愛國心。但由於它能夠把政治選舉限制在最小的範圍內,因此非常有利於中國共產黨作為政治權力的壟斷者,對各級人大選舉進行全面的操控。當然,由此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不再是全體國民的代議機構,而是用來為共產黨的專斷意誌,塗抹壹層表面上的合法性的政治工具。
非經國民自由選舉產生的立法機構,不可能對國民負責,而不對國民負責的立法機構,也就不配得到國民的信任。中國的人大制度所導致的唯壹後果是,除了那些實際進行專制統治的人以外,又多出了眾多由國民供養的虛假的代議機構。可以說,中國共產黨實行的專制統治,已經給中國人造成了太多的不幸,而它為了掩蓋自己的專制統治,又不惜進壹步加重人們的不幸。
中國共產黨壹直自詡為壹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政黨,並企圖使人們相信,盡管絕大多數中國人不能享有政治參與的權利,但他們的利益仍能在共產黨的統治下得到最好的照顧。這種自欺欺人的自誇,既不符合人類的普遍經驗,也不符合共產黨的實際表現。
從人類的普遍經驗來看,壹個人的利益,只有當他本人具有保護他的手段時,才有可能免於被他人所忽視。每壹個具有正常理智的成年人,都是他自己的權利和利益的真正可靠的保衛者,這是人類事務中最根本和最普遍的準則之壹。每壹個能夠處理自己的事務的人,實際上都在自覺遵循這壹準則而行事。甚至是那些整天將利他精神掛在嘴邊的中共官員,也同樣時刻遵循這壹準則。他們若是購買房產,不是壹樣至少要先簽訂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之後再付款嗎?當他們自己不便出面持有財產時,他們不是首先想到讓最近的親屬出面持有嗎?既然他們自己都知道輕信他人是不明智的,他們怎麽好意思要求國民輕信他們呢?就人類事務而言,無論保護他人利益的意圖是多麽真誠,都不能使束縛他人雙手的做法變得正當,因為人們只有靠自己的雙手並通過自己的努力,才能使自己的生活狀況得到積極和持久的改善。
中國共產黨壹方面剝奪了絕大多數中國人政治參與的權利,另壹方面卻自誇“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但是,如果絕大多數國民失去了政治參與的權利,不得不在政府的大門之外,可憐地仰仗少數主宰自己命運的人的垂憐,他們就不可能感受到作為主權者壹員的尊嚴。而壹個政黨若是極力貶低國民的尊嚴,又怎麽可能悉心照顧國民的利益?我們可以將今日大陸地區和臺灣地區的情況稍作比較。這兩個地區居住的都是中國人,所不同的是,臺灣地區的民眾享有政治參與的權利,可以通過自由的政治選舉選任執政者。有誰能夠否認,在這兩個實行不同政治制度的地區,只有大陸才充斥著政府權力對普通民眾的輕蔑踐踏,對私人財產的肆意侵奪,以及對無辜公民的殘忍迫害?在臺灣,民眾是社會的主人,執政者是民眾的公仆,執政者必須接受民眾的嚴格監督。而在大陸,執政者是社會的主宰,民眾只是專橫統治的對象,民眾時刻受到執政黨的嚴密監控。中國共產黨為了維持專制統治的穩定,對國民的監控可以說到了無所不用其極的地步。但壹個對自己的人民毫不信任的政黨,卻要求得到人民的無限信任,這難道不是天底下最自私、最乖張和最狂妄的行徑嗎?中國共產黨的實際表現,也足以表明它絕不是壹個大公無私的政黨。如果壹個執政黨真的毫無私利,在黨政官僚中就不可能出現如此嚴重和普遍的腐敗。大家可以做壹個簡單的思想實驗,仔細想想:我們所在地區或所在公職單位的中共官員,是不是真的比壹般人更廉潔、更無私?我相信,大多數人的答案都會是否定的,因為經過這麽多年的專制統治,在中國這片廣闊的土地上,人們已不可能找到比中共官員更腐敗、更貪婪的生物了。如果在壹個政黨中,它的各個單個的官員多是腐敗和貪婪的,這個政黨作為壹個整體就不可能是廉潔和無私的,因為壹群巧取豪奪的盜賊組成壹個團體,並不能因此就奇跡般地變成壹群大公無私的天使。
我們姑且後退壹步,不從各個中共官員的表現,來評價作為壹個整體的政黨,而只從它實行的政策本身來評價。中國衛生部原副部長殷大奎在2006年曾披露,政府用公共財政所投入的醫療費用,80%是為以850萬黨政幹部為主的群體服務的。另外,各大醫院的幹部病房往往極盡奢華,而普通病房卻簡陋不堪。這顯然不是中共官員的個體行為,而是執政黨作為壹個整體實行的普遍政策。誰會願意相信,實行這種極度可恥的公共資源分配模式的執政黨,哪怕還有壹絲壹毫的無私精神?另外,中國各級黨政機關壹直高得出奇的“三公”費用,也足以表明執政黨的自私和無恥。壹個把黨政公職人員的吃喝玩樂,擺在比民眾福利更為優先地位的政黨,竟然還壹直聲稱自己是壹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政黨,這已不再是壹個政治倫理問題,而是壹個精神病理學上的問題了。
在這裏,有必要對中國政府所謂“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稅收原則稍作評論。財產是人們生存和自由的物質基礎,人們組成國家和設立政府,其主要目的之壹,就是為了使自己的財產能得到保護。誠然,政府沒有巨大的經費就不能維持,凡從政府得到保護和利益的人,都應該從他的財產中拿出壹部分來維持政府的運轉。但既然政府只是國民實現壹定目的的手段,執政者也只是接受國民委托的代理人,人們應該向政府繳納多少稅收,就不能由政府或執政者來決定,而應該征得國民的同意。
如果政府可以征稅的名義任意取走國民的財產,國民的財產權就完全失去了保障,這顯然違反了人們組成國家和設立政府的目的。
並且,受托人可以任意支配委托人的財產,也完全違反了委托-代理關系的原理。在這種情況下,人們與其說是設立了保護自己的政府,不如說是供養了壹群搶奪自己的強盜。
只有“未經議會同意不得征稅”,才是合理和正當的稅收原則,這也是現代政治文明的基石。這裏所說的議會,必須是經由國民自由選舉所產生,因而能夠真正代表國民意誌的代議機構。由於組成代議機構的代表任期是有限的,並且同樣受到稅收立法的支配,因而不大可能濫設稅目。不過,如果立法機構不是經自由選舉產生,因而不能代表國民的意誌,甚或行政部門也可以隨意設立稅目,國民的財產就會成為執政者肆意掠奪的對象。
“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口號,意味著政府是稅款征收和使用的決定者。但任何壹個有著正常理智的人都不會相信:那些將人們口袋裏的錢強行掏走的人,竟然會把搶走的錢,主要用回到被搶的人們身上。可以說,中國的所謂“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稅收原則,遵循的是純粹的強盜邏輯,並且是壹種與偽善相結合的強盜邏輯。它實際上等於是壹群強盜,在厚顏無恥地向人們宣稱:“我們把妳們的財產搶走,只是為了可以更好地促進妳們的利益。”最耐人尋味的是,中國共產黨壹邊自稱為最無私、最先進的政黨,壹邊卻又頑固地拒絕各國通行的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如果中國共產黨真的大公無私,絕大多數中共官員就不大可能持有不正當的財產,官員財產的公示也就可以證明共產黨的無私品格。而壹個執政黨壹邊竭力宣稱自己大公無私,壹邊又極力拒絕壹種可以證明自己說法的制度,那就只能表明,中共官員是壹群精神分裂的神經病,而壹群精神分裂的神經病顯然沒有資格統治壹個國家。相反,如果執政黨拒絕實行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是因為中共官員的財產狀況,與他們宣稱自己無私無利的說法不符,那就只能表明,中共官員是壹群言行不壹的謊言家,而壹群言行不壹的謊言家同樣沒有資格統治壹個國家。
第九章 代議制與責任行政
在基於普選的代議制民主政體中,全體國民通過定期選任自己的代表,行使對國家事務的最終控制權,成為支配政府行動的主人。
在這種由壹切人治理壹切人的自治政體中,所有階層的國民都能在某種程度上參與政府管理,並分享從政府管理中得到的教育和鍛煉。
在經由普遍的選舉所產生的代議機構中,每壹部分的國民都有自己的代表,每壹個人都可以指望有人把他想說的話說出來,並且是當著反對者的面,經受相互辯駁的考驗。國家之中的每壹種利益和每壹種意見,都可以在不同的利益和意見面前,充分展示自身的論據和力量。在這裏,國民中占優勢的意見明白無誤地顯示它的優勢,政府的任何有違民意的政策或措施都將暴露無遺;在這裏,每壹個政黨都不得不極力審視自身政策的偏頗與不足,以免失去國民的支持;在這裏,每壹項政策的制訂,都必須公開闡明其理由,壹項政策被采納,是因為它的合理性得到了多數國民的認可,而不是權力強加或利用人們無知的結果;在這裏,各種有才智的人的意見,雖然暫居少數而不能被采納,卻不會被多數人輕蔑地忽視,而是同樣有機會被所有的人聽到,並有機會依靠自身的說服力得到日益擴大的影響。
代議機構中的成員,代表著國民中各種不同的利益和訴求。為了保障這些不同的利益和訴求,都能得到充分的表達與考慮,所有代表的地位必須完全平等,相互之間不能有任何行政隸屬關系。這種廣泛的代表性和代表之間的平等性,使得代議機構制訂的法律,可以真正成為國民普遍意誌的體現。
法律作為普遍適用的規範,在制定出來之後,必須經常加以執行,這就需要有壹個經常存在的權力**,負責執行被制定和持續有效的法律。在政府權力劃分中,制定法律的權力稱為立法權,執行法律的權力稱為行政權。立法權應當與行政權相分離,因為代議機構適合制定法律,但卻不適合執行法律。
立法者必須和國民具有共同的利益和深厚的同情感,這是確保法律符合國民利益的前提。代議機構成員的任期限制和定期的議會選舉,在壹定程度上可以達成這壹前提。但能將立法者和國民聯結起來的最牢固紐帶,是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對他們自己以及他們的親人,同對其他國民壹樣,必須完全平等地適用和有效。這就要求制定法律的人,和執行法律的人,不能是同壹批人。
如果同壹批人同時擁有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的權力,就會給人性的弱點以極大的誘惑。這些人將壹方面利用手中的立法權,去制定暴虐和不公的法律以壓迫他人,另壹方面又利用手中的執法權,使他們自身免於服從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這樣壹來,他們便與其他國民有了不同的利益,並將使法律偏向於他們的私利,而這顯然違背了人們組成國家和設置立法權的目的。相反,如果立法權與執法權相分離,制定法律的人在法律制定出來之後,也將同樣受到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這種切身的約束,將使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盡力謀求公眾的自由和福利,因為合乎公眾的自由和福利的法律,也合乎他們自己的自由和福利。
國家中的最高權力應該歸於代表全體國民的代議機構,並且代議機構應當對行政權力加以控制和約束,這對於真正的代議制政體的確是必不可少的。但對行政權力進行控制和實際參與行政事務,這兩者之間有著根本的區別。在很多情況下,壹個人或壹個團體親自去做的事情越少,對事情的控制就越完全。比如,軍事統帥若是親自在隊伍中進行戰鬥,就很難有效地控制和指揮軍隊的行動。
另外,任何壹個團體,除非在其內部建立隸屬關系並有人統率,否則根本不適合進行嚴格意義上的實際行動。而代議機構的內部並不存在隸屬關系,因為代議機構作為反映和衡量各種不同利益的立法團體,其內部成員之間的地位必須完全平等。壹個成員之間地位平等的立法團體,最適合做的是對問題的考慮,而不是對決定的實施。當聽取和考慮各種不同的意見和訴求成為必要時,壹個進行充分審議和平等表決的團體是必不可少的。但對已經議決的事情進行實際的處理,最好交由某壹特定的人負責進行,因為,壹旦有更多的人可以幹預事情的處理,則不僅任何人心中都難以產生全力以赴的個人責任感,而且還會徒增有害的牽扯和掣肘。
立法事務的要點在於顧全和平衡各種不同的利益,因此立法團體必須具有足夠數目的成員,方能具有足夠廣泛的代表性。行政事務的要點則在於高效、穩定和壹貫,因此行政部門必須強而有力,為此又要求將行政權力集中於壹人。
行政部門必須采用單壹首腦制,其理由是顯而易見的:(1)舉凡兩個或更多的人從事共同的事業,總有發生不同意見的可能。如果行政首腦壹職多人,就更有個人之間競爭和對立的特殊危險,並引發各種嚴重的分歧,進而有損行政部門的聲望,削弱其權威,破壞其職能;(2)如果行政首腦壹職多人,這些人之間的分歧很有可能使社會分裂成各走極端、不可調和的派系,並分別擁戴組成首腦機構的不同個人,而這顯然將威脅國家的團結和完整;(3)行政首腦壹職多人,容易掩蓋錯誤和逃避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行政部門的失職,人們將無從確定誰應負其咎,輿論的約束也將因申斥對象不止壹人而失其效用。
對於集中的權力,需要配置集中的責任。從事物的本性出發,必須賦予行政首腦以強大的權力,而為了防止這壹權力違反其本來目的,又必須確保可以對行政首腦進行嚴格的問責。在代議制民主政體中,無論是對總統制中的總統,還是對內閣制的首相,都設有多種約束和問責機制。
首先是立法機關對行政權力的法律約束。就政府權力的功能而言,立法權力是為了表達國民的意誌,其表現是法律的制定,行政權力則是為了實現國民的意誌,其表現是法律的執行。基於手段從屬於目的的原則,行政權力的運用必須遵從法律,而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權力的內容、範圍和行使方式,都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規制。
行政首腦若是在行使權力時違反了法律,他首先可能遭受彈核與免職,這是他作為公職人員應負的政治責任;然後還可能受到普通的刑事處罰,這是他作為公民應負的法律責任。
其次是立法機構的預算約束。立法機構有權批準或拒絕行政部門的撥款請求,因而可以在不實際處理行政事務的前提下,對行政權力進行有效的控制。國庫是壹個強而有力的手段,立法機構借助憲法賦予的這壹武器,可以糾正行政部門的各種偏差,並督促它實行壹切有益的措施。人們可以看到,在英國的憲法史上,壹個原本地位低下、無足輕重的議會下院,正是憑著對國庫的掌管,不斷擴大自己的權力範圍和政治作用,並最終削弱了其它政府部門的壹切不正當的特權。
最後是行政首腦的任期限制和連任壓力。為了防止壹項強大的權力變得過於危險,最有效的辦法之壹是加以期限上的限制。這將為人們提供壹種手段,可以在不觸怒任何人的情況下,擺脫那些不適合繼續任職的人,並重新選任才智和德性更為傑出的人。在任的行政首腦若有連任意圖,就必須表現得令選民感到滿意(即使是不想或不再可能連任的人,為了自己所屬政黨的聲望和前途,也不敢在行使職權時玩忽職守)。行政首腦單是循規蹈矩,尚不能保住連任的機會,而是必需在嚴守法律的前提下,作出令選民普遍認可的業績,因為選民的投票並非法律上的評判,而是政治上的評判;他不但要讓自己的言行始終正當得體,還必須盡力督查屬下的行為,因為選民評判行政首腦是否稱職,不但要看他自己的表現,還要看整個行政部門的表現。
權力集中的必要,使行政部門存在著壹種金字塔式的權力結構,行政首腦處於金字塔的最頂端,在握有最大權力的同時,也肩負最大的責任。這種權力與責任相壹致的狀態,甚至將在行政部門內部催生出有效的雙向監督機制,既可以保障行政部門有足夠的權力實現它的應有職能,又可以防止行政權力背離它的本來目的。
壹方面,人們無需擔心行政首腦竟會不去懲罰行為不當的屬下。
即使人們不能全然依靠他的品德,至少也可以依靠他的私心。只要在行政部門的範圍內出現了不當行為,人類性格的通常傾向,必將促使行政首腦及時懲處給行政部門招致公眾譴責的人,以避免公眾對行政首腦本人產生更大的不滿。
另壹方面,由於握有最大權力的行政首腦,也必須對法律和國民負責,下屬通常會有足夠的動力抵制上司的不正當命令。他們知道,如果幫助上司實現不正當的圖謀,很有可能會和上司壹同身敗名裂,而如果因為拒絕配合而招致上司的報復,他們總可以訴諸法律和民意以保全自己。實際上,只要存在引發下屬抵制和東窗事發的可能性,往往就足以遏阻上級官員向下屬發出不正當的命令。
人們壹旦了解了立法權與行政權相分離,以及行政問責的壹般原理,就不難看出中國現有政體的落後與野蠻。在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來自行政部門的官員人數是最多的人,因此制定法律的人,和執行法律的人,實際上是同壹批人。這些人總是把法律制定得暴虐和不公,並且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還要進壹步加重原有的暴虐與不公,而他們自己則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力,使自身免於服從自己制定的法律。可以說,他們制定法律,是為了對中國民眾實行普遍的壓迫;他們執行法律,則是為了對中國民眾實行個別的壓迫。
大量的行政官員擔任立法機構的代表,不但使立法權力和行政權力合二為壹,而且還把行政部門中的隸屬關系帶進了立法機構。
由於代表之間的地位不平等,人們在立法機構只能聽到各種令人惡心的吹捧,以及各種令人咋舌的蠢話,卻聽不到任何真正自由和嚴肅的政策辯論。試想壹下,壹群平日對自己的上司唯命是從的人,怎麽可能在短暫的會議期間,突然變得敢於公開在上司面前力陳己見?這就難怪,從各地前往北京開會的全國人大代表,大都像是壹些沒有主見和靈魂的木偶,只是被人牽引著去完成壹場以舉手和鼓掌為主要內容的木偶演出。
值得強調的是,在代議制民主政體中,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只是政府權力的分立,而不是國家主權的分立。因為,這三種不同的政府權力,都是源於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意誌,而主權本身卻是完整和統壹的。
在中國的現行政體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也是源於同壹個意誌,但卻不是源於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意誌,而是源於中國共產黨作為國民主權篡奪者的意誌。在中國,不僅各級行政和司法官員的任免,必須由上級黨組織來決定,甚至連各級人大代表也必須得到黨的組織和統戰部門的認可。在中國共產黨內部,壹切權力又集中到七名(有時也可能是九名或五名)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手中。
這七個人實際上手握整個國家的最高政治權力,但全體國民卻無法在政治上對他們進行問責。因此,中國的現行政體,實在是壹種徹頭徹尾的寡頭專制政體。
在寡頭專制政體中,絕不可能建立任何真正意義上的政府或官員問責制,因為在這種政體中,掌握最大權力的七個人,恰恰是以完全不負責任的方式行使權力的人。這七個政治寡頭要想統治整個國家,就必須依靠壹個具有足夠規模的官僚體系。為了確保各級官吏對自己的服從和忠誠,這些寡頭們不但不能及時追究各級官員的失職行為,反而必須放任他們徇私舞弊,讓他們得以牟取各種不正當的利益。只有當各級官吏普遍腐化時,他們為了得到權力寡頭的庇護,為了保住自己的私利和權位,才有可能對自己的上級保持死心塌地的忠誠。
假如官僚系統不存在普遍的腐敗,政治寡頭們將難以得到官僚體系的可靠效忠,他們的統治也將不再穩固。大家不妨想想:如果在整個官僚體系中,絕大多數公職人員都是廉潔正直的人,他們怎麽會不惜背叛自己的人民,心甘情願地聽任幾名不負責任的政治寡頭的驅使?實際上,在普遍腐敗的寡頭專制政體中,甚至根本沒有正直之士的立足之地。壹名正直的公職人員,如果接到上司的不正當命令,他能怎麽辦呢?如果他不願同流合汙,很快就將面臨權力的報復。此時,他既無法求助於法律,因為法律本身就是任憑權力隨意掐捏的橡皮泥(註4);也不能求助於民意,因為對於根本無需對民眾負責的權力,民意又能起到什麽作用呢?當整個國家的權力集中在幾個不對國民負責的人手裏,他們必定會成為壹切形式的腐敗的肇因。圍繞著這幾個人,將會建立壹個以腐敗為主要動力的政府和官僚體系。這個體系在不斷催生腐敗的同時,又不斷遮掩和保護腐敗。處於這個體系頂端的寡頭,絕不可能真心改革這個體系,因為任何實質的改革,最終都要指向他們自己手中的權力。
為了遏制腐敗,就必須懲治腐敗,而要懲治腐敗,又必須及時發現和揭露腐敗。如果共產黨的最高領導人真要反腐,為什麽還要容忍手下的宣傳部門,不斷地向新聞媒體發布禁令,以遮掩各級黨政機構的腐敗與醜聞呢?可以說,只要中國現有的寡頭專制政體不改變,不論執政黨的最高領導人把反腐倡廉的調門唱得多響,都不過是欺世盜名的謊言。因為,他們自己手中的不對國民負責,因而不受國民約束的權力,正是普遍的政府腐敗的根源,而普遍的政府腐敗又是確保他們權位安穩的基礎。
那幾個身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人,壹方面通過輿論監控使自己免於輿論的批評與質疑,另壹方面通過個人批示偶爾糾正下級的個別不當行為,以便把自己塑造成軟弱無助的老百姓的救星。但他們實際上是整個國家最自私和最冷酷的人。幾個人為了把整個國家的權力壟斷在自己手中,竟然不惜剝奪十三億同胞擁有壹張選票的權利,從而把他們置於軟弱可欺的境地,這種自私和冷酷,可以說是超出了人類語言所能形容的限度。任何有著正常理智的人,都不會相信,這樣幾個自私和冷酷的人,還能給中國帶來什麽進步。
無論在哪個國家,政府權力都是對國民進行統治的權力。在全體國民享有國家主權的國家,由於政府權力必須對國民負責,因此政府對國民的統治,實際上就是全體國民的自我治理。在這種情況下,並不存在涇渭分明的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對立,因為每壹位國民作為公民個體,都必須接受政府權力的管治,同時作為主權者的壹分子,又可以對政府權力進行支配。
但在國民主權被少數人篡奪的國家,多數人只能被動接受政府權力的管治,卻無法對政府權力進行支配。因此,在少數統治者與多數被統治者之間,就存在著壹種涇渭分明的對立。這種由少數人對多數人的單向統治,實際上就是壹種不容抗拒的政治壓迫。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少數統治者來說,最重要的不是爭取國民的認同,而是鎮壓國民的反抗。為了確保統治的穩固,在統治集團內部的上下級之間,必然會形成壹種庇護和效忠的關系,以便在與民眾的對抗中結成牢固的攻守同盟。
那些篡奪國民主權的專制統治者,與被統治的國民之間的壓迫關系,其實就是壹種處於準戰爭狀態的敵對關系。統治集團的成員只要努力維護專制統治的穩定,就不大可能因為侵害了民眾的權益而受到懲處,就像壹支與敵人作戰的軍隊,它的士兵很少會因為對敵人過於殘酷而受到處罰。
現任中共中央總書記的習近平先生,曾在視察武警部隊時,要求武警部隊“時刻保持箭在弦上的戒備態勢,確保部隊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必勝”。但壹支時刻準備作戰的武警部隊,它的作戰對象除了中國民眾之外,還會有誰呢?可見,中國共產黨作為壹個篡奪國民主權的政治團夥,它的最高頭目也十分清楚,自己所統領的執政集團,早已成了中國人民的敵人。
註4:中國外交部原發言人姜瑜女士,就曾在眾多中外記者的面前公開宣稱,在中國,“法律不是擋箭牌”。這等於是中國政府公開向全世界宣布,中國人並不能借助法律使自己免於政府的迫害。但壹個連自己制定的法律都不遵守的政權,和壹群出爾反爾的無賴,又有什麽區別?
第十章 司法獨立的重要性
全體國民是國家主權的正當享有者,政府的組建以及政府的形式和權限,都應該是出自主權者意誌的產物。憲法即是這種主權者意誌的體現。憲法既是政府得以產生和取得權力的根據,也是國民用來約束政府行為的根本規範。
立法機構是政府的組成部分之壹,其立法權限也應由憲法所界定,不得超出憲法規定的範圍。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若是與憲法相抵觸,就不應該發生效力。否則,就意味著立法機構可以超越憲法所賦予的立法權限,並可以隨意侵害或削減憲法所保障的公民權利。
若要認定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是否與憲法相抵觸,就必須對憲法和法律進行解釋。基於任何人不得擔任自身案件的裁判者的原則,這種法律解釋的工作,顯然不適合由立法機構來進行,因為立法機構若是可以自行裁決,其制定的法律是否合乎憲法,憲法對立法機構的限制就會變得毫無意義。
認定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是否違憲,這壹工作最適合由法院來承擔,因為解釋法律乃是法院正當和特有的職責。賦予法院對法律進行違憲審查的權力,並不表示司法權高於立法權,而只是表明主權者(全體國民)的意誌,高於主權者的代表(立法機構)的意誌。
立法機構的權力是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通過憲法所授予的,立法機構不得超越其被授予的權限,更不能進行授權時所明確禁止的事,比如,不得制定剝奪公民言論自由的法律、不得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等。如果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違反憲法卻仍然有效,就等於說主權者的代表的意誌,竟然要高於主權者本身的意誌,而這顯然是荒謬和不正當的。因此,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如違反憲法,自當歸於無效。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將違反憲法的法律認定無效並廢棄不用,僅僅意味著,當法律所代表的立法機構的意誌,與憲法所代表的主權者的意誌相沖突時,法官應當受到後者的約束。
法官既然要承擔對法律進行違憲審查的任務,就必須保持對立法機構的獨立。如果法官缺乏獨立性,或者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由同壹種政治勢力所掌控,立法機構的違憲行為就無法得到抗衡與糾正。由於普通的法律往往比憲法規定得更具體、更有可操作性,法官甚至只能置憲法的條文與精神於不顧,優先適用違法憲法的法律規定。如此壹來,憲法中的規定就將形同虛設,憲法所確認的公民權利也將名存實亡。
例如,中國現行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卻又迫使所有接受國民教育的人,必須認同無神論的馬列主義。當壹位具有宗教信仰的中國公民,被政府權力強迫對無神論思想表示認同時,我們怎麽能說他仍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又如,現行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享有集會、遊行、示威和結社的自由,但全國人大制定的《集會遊行示威法》,和國務院制定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卻又任由行政機構獨斷的決定是否同意公民的相關申請。而壹旦公民基本權利的行使,必須取決於行政機構的任意和獨斷的裁量,這些權利就等於被完全剝奪了(註5)。
立法機構的職能是通過法律的制定,在觀念世界裏普遍地明確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行政機構的主要職能是通過法律的執行,在現實世界裏個別地決定公民的利益和負擔。對於每壹位公民個體而言,掌握著國家強制力量的行政部門是強大而難以抗拒的,因此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總是要面臨遭受行政權力侵犯的危險。
在代議制民主政體中,國民的確可以通過定期的選舉,對行政部門進行政治問責,但這種壹般的問責機制,並不適合對受侵犯的公民進行各別的救濟。如果公民個體的權益無法得到及時的保護和救濟,全體國民作為壹個整體所享有的主權,就會被行政機構通過個別的執法予以侵蝕和削減。
為了防止行政權力侵犯公民的個人權利,或是為受侵犯的公民提供及時的救濟,有必要使司法機關完全獨立於行政權力,並可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和裁決。獨立於行政權力的司法,是公民自由和權利的最可靠保障,這是壹個已被人類經驗反復證明的真理。對無辜的公民濫施懲罰和隨意拘禁,歷來是暴政最常見的表現。
如果司法畢竟還有壹定的獨立性,受害者就可以向其尋求救濟。哪怕是通過司法程序將行政機構的暴虐行為公之於眾,也足以引起人們對暴政的憤慨和警惕,從而使行政權力多少有所忌憚。
但是,如果司法和行政權力掌握在同壹批人手裏,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就全完了。司法部門壹旦和行政部門聯合在壹起,它本身的軟弱必將使它淪為行政權力的附庸,司法部門非但不能成為抗衡行政權力的壹種獨立的力量,反而還將成為替暴虐的行政行為背書的工具(這其實正是中國的公安機關和法院之間關系的現狀)。法院壹旦淪為行政權力(包括警察力量)的附庸,行政權力對無辜公民的獨斷和蠻橫的迫害,就將獲得壹種有條不紊的司法處理的表象,受害者的冤屈和迫害者的暴虐,都將被煞有介事的司法程序的外衣所籠罩,因而不再引人註目。事實上,利用司法程序進行政治迫害,將無辜公民和正直人士入罪下獄,往往是專制政府最喜歡使用的壓迫手段。在這方面,中國政府顯然擁有非常豐富的經驗。
在人類事務中,若能控制壹個人的生活,就足以控制壹個人的意誌。因此,為了確保司法的獨立,有必要使法官享有穩固的職位和薪酬,不能任由立法或行政部門左右法官的任期,或是減少法官的薪酬。對於經由嚴肅而公正的程序獲得任命的法官,除非其行為不當,否則不得將其免職。就司法活動的本性而言,法官的職位甚至不適合定期接受選舉政治的考驗。
在政治選舉中,無論是對立法機構成員的選舉,還是對行政首腦的選舉,選民都可以完全依據自己的利益訴求和感情偏好來投票,而這本身也是代議制民主政體的應有之義。但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卻必須超越自己的感情偏好,完全平等和公正地對待每壹位當事人,無論他們是否討人厭惡。如果法官必須定期接受選舉的考驗,並可能由選民投票免職,則法官在審理每壹起引起公眾興趣的案件時,最重要的將不是考慮什麽樣的判決是公正的,而是考慮什麽樣的判決能夠得到公眾的贊許。這樣壹來,當事人的命運將由變動不居的公眾情緒,而不是由穩定可靠的法律來決定,法律和司法的本來作用也將因此而喪失。
司法人員的職責,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審理和裁斷各類法律爭端,而判斷司法公正與否的標準,就是看裁判結果是否符合法律的文義與精神。在壹個國家,由立法機關根據憲法確立的程序與權限所制定的法律,在其適用範圍內應被視為是最大的公意。法官依法裁判的行為,正是使這種公意得以實現的過程。
為了確保裁判的公正,法官必須超脫於法律以外因素的影響,不管這種影響是來自政治權勢,還是來自公眾輿論。否則,司法公正就不可能實現,體現在法律中的公意也將被犧牲。如果允許法官在法律之外尋找審判的依據,人們甚至無法判斷司法是否公正,因為除了公開施行、措辭嚴謹且彰顯公意的法律,任何其他的評判標準都不可能具有正當性。同時,人們也將無法對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形成較為確定的預期,而這本是法律最重要的作用之壹。
確保法官在判案時,不受偶發和多變的公眾情緒的影響,對於個別當事人和社會少數派的人權保護,是極其重要的。為了檢驗壹項原則是否妥當,最好把它放到最極端的情形加以考查。假設在壹起引發公眾廣泛關註的案件中,根據有效的法律規定,應判當事人無罪,但除當事人和法官之外的所有人都希望判當事人有罪。在這種情況下,人們若是迫使法官作出有罪判決,就意味著所有人在共同對當事人做壹件不公正的事。因為,基於人們組成國家和設立政府的原初契約,每壹個人都應該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每壹個人都有理由相信這種保護是穩定和可靠的。
除非經由莊嚴與合憲的立法程序廢除或修改現行法律,法律對人民整體和公民個體同樣具有約束力。如果絕大多數國民強使法官在法律之外加罪於個別的當事人,就等於是為當事人臨時制定有溯及力的法律。但以發生時並不違法的行為,對當事人施加懲罰,顯然是壹種極其暴虐的做法。這種做法即使出自多數人的意誌,也不改其暴虐的性質。為了避免這種多數人的暴政,實有必要盡量讓法官僅對法律和自己的良心負責,而無需選民的投票負責。
堅定而壹貫地守護法律和保障人權,是司法的最主要職責,這壹職責顯非任期不穩的法官所能勝任。如果法官必須時常接受選民的選舉,必將使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過於遷就民意,從而削弱其惟以憲法和法律為準則的剛正品格。另外,由於人類事務本身的繁復性,法治國家的法律往往浩如煙海,必須長期鉆研和實踐,方能深入理解和熟練掌握。法官的任期若是短暫或不穩定,法官群體將難以達致必要的專業程度,從而有損司法的穩定、莊嚴和公正。人們設立法官職位,本是為了借助於法官的專業知識和素養,確保法律得到剛正不阿的適用。如果人們壹方面希望利用法官的專業素養,壹方面又經常迫使法官拋棄自己的專業判斷,並屈從於公眾的情緒與偏見,這顯然是極不明智的。
在政治上,有壹條公認的可靠原則:在其他情況不變時,權力越大,權力的期限應該越短;權力越小,延長權力期限的危險就越小。在分權制衡的憲政體制中,司法部門的性質和功能,決定了它的權力是最不危險的。立法機構不但掌握了財權,而且還可制定公民權利義務的準則,行政部門則不僅具有職位、榮譽和資源的分配權,而且還掌握著國家暴力機器。反觀司法部門,它既無軍權,也無財權,無法支配社會的力量和資源,甚至不能采取任何主動的行動。司法部門只能對人們訴諸它的具體個案,作出包含詳盡理由的裁判,而為了實施其裁決,它甚至還要借助於行政部門的力量。
可見,獨立的司法權力,是公民自由和權利的重要保障,同時又不大可能構成對民眾自由的重大威脅,更不會導致對國民主權的篡奪。讓司法部門在審理具體案件時,處於壹種獨立於民眾情緒的地位,可以視為人民所采取的壹種謹慎而明智的措施,用以防止自身由於壹時盲目或激動,而作出錯誤或不公正的事情。
當然,司法獨立絕不是說法官可以不受約束,而是說法官在審理個案時,不應受到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幹擾。為了實現司法公正而對法官進行的約束,不是為了左右具體個案的審判結果,而是為了使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處於免受法律之外因素幹擾的地位。例如,公開透明的訴訟程序、嚴密的法官行為規範及懲戒措施、嚴格的案件回避制度,以及自由的新聞監督,都是對法官的正當而必要的限制和約束。這些限制和約束不是為了左右案件的裁判結果,而是為了防止法官的審判行為脫離法律的軌道。對法官的限制和約束,是為了達致這壹狀態:對於法官來說,只有對案件依法進行公正的審判,才是最合乎自身尊嚴、榮譽和聲望的做法;不公正的審判將有損法官的聲譽,卻又無法為他贏得任何其它的利益。
如果法官不能獨立地審判,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法律本身也將形同虛設。司法活動的實質,是將普遍的法律適用於具體的案件,因此司法公正包含著兩個最基本的要求:(1)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2)正確地適用法律規定。但在中國的現行體制下,那些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且親自審理案件的法官,卻不能獨立地對案件作出相應的裁判,而是必須順從其背後的政治權力的意誌。由於這些握有權力的發號施令者,壹方面並未通過親自聽審去全面了解案件事實,另壹方面又往往並不具備足夠的法律專業知識,因此不可能保障裁判結果的公正性。
當手握權力的人可以左右法官的裁判時,必將出現無窮無盡的司法弊端和觸目驚心的司法腐敗。在這種情況下,確鑿的證據和明確的法律,都不能確保人們取得通常可預期的判決。為了獲得對自己有利的判決,人們不得不把心思放在法庭之外,極力去接近和巴結能夠左右法官裁判的掌權者。久而久之,在這些掌權者身邊,就將圍繞著壹群阿諛奉承之徒,包括壹些淪為權力掮客的職業律師。
他們用盡壹切可能的手段,不厭其煩地向掌權者索要壹紙批文,以便以更高的價碼轉賣給當事人。
在中國,從現有的政治體制來看,所有的法院都必須接受執政黨的控制和領導,從法院內部的行政化管理來看,所有的法官又必須聽命於自己的上級。因此,案件的結果,經常不是由親自審理案件,且需在判決書上署名的法官來決定,而是由那些既不曾審理案件,也不用在判決書上署名的掌權者來決定。在這種情況下,那些實際決定案件結果的掌權者,可通過避免在判決書上署名來逃避輿論的譴責;那些必須在判決書上署名的法官,則可通過托詞於上級的壓力來逃避良心的譴責。這就難免在使法官群體喪失職業尊嚴和權威的同時,也使整個國家的司法喪失最起碼的公正。在今天的中國,法官的裁判早已淪為可以隨意販賣的貨品,法律的規定,也已成為可以肆意毀棄的空文,這又有什麽好奇怪的呢?在壹個真正的法治國家,法律具有最高的權威,任何個人或組織都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中國共產黨經常信誓旦旦地宣稱,“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但這顯然是壹句毫不可信的空話,因為基於中國現有的司法制度,中國共產黨必然要高居於法律之上,成為壹群不受法律約束的法外之徒。
壹個政黨的活動,是否處於憲法和法律範圍之內,本應由司法機關進行獨立的裁判,但中國的法院卻完全由政法委所領導,因此,共產黨的任何活動是否合乎憲法和法律,最終還得由共產黨自身來判定。這種由當事人擔任自身案件的裁判者的做法,完全違背了司法活動的本性,並使當事人實際上不受任何法律的約束。而如果壹個國家的執政者可以不受法律的約束,這個國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也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
2007年底,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的胡錦濤先生,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代表和全國大法官、大檢察官座談會上,要求政法工作應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壹年之後,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王勝俊先生,又將“三個至上”確立為各級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導思想。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壹提法,曾受到不少法律人士的批評甚至嘲諷。不過,王勝俊先生雖然並不具備擔任首席大法官所需的專業知識,但作為壹名資深的政治官僚,他呼應並大力宣揚這種荒謬可笑的口號,絕不會是毫無緣由的。壹項政策越不可思議,制定政策的人可能獲得的利益也就越巨大,因為任何智力正常的人,都不會冒著被眾人取笑的風險,提出壹些明顯荒唐卻又無利可圖的政策。將“三個至上”樹立為法院工作的指導思想,這壹做法的目的,其實就是為政權權力幹預司法審判,提供壹種方便而堂皇的借口。
司法工作的作用,在於為兩個以上當事人之間的爭端,作出唯壹、確定和有約束力的裁判。司法裁判結果的唯壹性和確定性,有賴於裁判準則的唯壹性和確定性。自法律內部來看,如果對於壹個具體案件存在兩個以上可供適用的法律條文,而這些條文包含的法律規範內容是壹致的,這些條文不過是重復了同壹個裁斷準則;倘若這些條文包含的法律規範內容不壹致,裁斷者則必須求助於相應的法律適用規則(如“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壹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等規則),以選定其中的壹個裁判準則。
無論如何,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的裁判準則,絕不可能同時適用於同壹個案件。
在法律之外尚有司法裁判準則的情形亦可分為兩種:倘若法律之外的準則與法律的準則是壹致的,前者不過是不必要的重復;倘若兩者並不壹致,裁判者則必須決定何者具有適用上的優先性。在後壹種情形,裁判者必須在裁判中適用其中壹個準則,而忽略其他的準則。總之,這些不同的準則,不可能同時成為司法裁判的“至上”準則。
當法律規定與法律之外的準則不壹致時,司法案件的裁判最好以法律為準。這樣做的理由包括兩個方面。第壹,從技術上講,在壹切社會規範中,法律規範往往用語最為精確,含義也最為確切。
將法律作為司法裁判的至高準則,壹方面有利於公眾對自己的行為後果形成確定的預期,另壹方面也容易形成更明確的關於裁決是否公正的判斷標準,從而有力地約束法官裁判的任意性。
第二,從正當性角度而言,法律往往是由壹個社會最具代表性的機構所制定,立法中的利益平衡和取舍,理應高於立法之外的利益考量。人們若是認為,有些利益重要到了可以讓法官在裁判時置法律於不顧,那最好還是將這些利益規定到法律之中。任何可以通過司法裁判得到實現的利益,都必然可以在法律之中得到規定。如果有些利益連立法機構在集思廣益和深思熟慮之後,都無法以明確的語言規定在法律中,人們怎麽可能指望,忙碌的法官們能夠在較短的審案期限內領悟到這些利益,並將它們體現在裁判文書中?在任何社會,明確的法律規定,以及民眾因知悉法律而產生的權利意識,都是對政治權力最重要的制約。這種制約的不斷增強,必然會讓那些習慣於擅權專斷的政府官員深感不便。實際上,中國的各級政府官員,經常露骨地表示出對法律的不屑,以及因權力受到法律約束而產生的惱怒。“三個至上”的提出,只不過是在更高層次上,以更加理論化的方式,表現出對制約權力的法治原則的抵制與反動。
如果說法治原則意味著,法律是法官的最高上司,那麽“三個至上”則意味著,上司是法官的最高法律。不過,既然“三個至上”的口號,把“黨的事業至上”和“憲法法律至上”並列為司法工作的指導思想,那就表明黨的事業和憲法法律畢竟是有所不同的東西。
這也意味著,法官若是遵循“黨的事業至上”的準則,就有可能要放棄“憲法法律至上”的準則。由此亦可表明,所謂黨的事業,完全是壹種毀棄法律的事業,是壹種與法律所蘊含的公正精神背道而馳的事業。
註5:事實上,中國的現行憲法本身就是壹部的純粹的偽憲法。憲法本是主權者意誌的產物,是政府以及執政權產生的根據,而不是政府行使權力的結果。憲法的制定,本應由全體國民出於此壹特殊目的,選出壹定數量的代表組成制憲機構。制憲機構提出憲法草案後,再經由全民公投或其它體現國民意誌的批準程序,方能產生正式有效的憲法。為了確保制憲機構的盡責和公正,制憲機構只能是臨時機構,並應於制憲任務完成後予以解散。它不能利用制定憲法的便利,在憲法中將自己確認或轉變為常設的政府機構。原屬制憲機構成員的人若是想加入政府,只能根據業已生效的憲法,與其他公民進行平等的政治競爭。
但是,中國現行憲法的制定,卻完全違背了憲法制定的正當程序。中國共產黨先是用武力攫取這個國家的政權,然後又利用從未得到國民授權或同意的權力,拼湊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壹虛假的代議機構,並炮制出現行的所謂憲法。這部憲法最核心的內容是規定共產黨的永久執政權,它沒有確認國民作為主權者享有選任執政者的權力,反而徹底剝奪了國民的這壹最基本的主權權力。
這本身就足以表明,中國共產黨的執政權並非源於國民的授權,而是針對國民的篡奪。
中國的現行憲法不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正當根據,而是它篡奪國民主權的書面證據,這壹事實可以公司組建和公司管理機構的產生為例,從而得到更為通俗的說明。公司是由若幹投資者為了共同的事業或目標而組建的,他們為了組建公司,首先要起草並簽訂壹份公司章程,公司的管理機構(如董事會、監事會及總經理等)的產生,都必須以公司章程為依據,管理人員也必須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假如公司的管理人員無視投資者(公司股東)作為公司所有主的權力,擅自修改章程或制定新的章程,並規定自己應當永久享有公司管理權,他們的這種行為難道不是對股東權力的篡奪嗎?如果篡奪壹個公司的主權的行為都是不可容忍的,那麽篡奪整個國家的主權的行為,又怎麽會有哪怕壹絲壹毫的正當性?莊嚴的真憲法和拙劣的偽憲法,還有壹個重大的區別:對於代表國民意誌的真憲法,即使是曾經投票反對它的人,都會對它給予極大的尊重;而對於假冒國民意誌的偽憲法,即使是壹手炮制它的人,也會對它報以公開的藐視。試問,在現行憲法施行以來的三十年裏,中國共產黨什麽時候遵守過其中關於公民權利的規定?實際上,從1949年攫取國家政權到1982年制定現行憲法,在這短短的三十三年裏,中國共產黨所掌握的政權,竟然先後頒布過四部憲法:壹個更換憲法比更換尿布還要頻繁的政權,怎麽可能會把憲法當成壹回事?中國共產黨炮制出壹部又壹部憲法,本是為了掩蓋它篡奪國民主權的事實,但它連自己制定的憲法都毫不尊重的做法,卻更為徹底地暴露了它作為國民主權篡奪者的面目。
結論
中國共產黨只是壹群國民主權的篡奪者,它在中國實行的壹黨專政統治,是壹種毫無正當性的權力僭越,也就是說,是由壹幫缺乏正當統治權的人所實行的非法統治。
中國共產黨既然是國民主權的篡奪者,就必然要剝奪國民自由選任執政者的權力,不可能容許任何政黨競爭。為了使自己的專制統治不受挑戰,它甚至還要進壹步剝奪國民的結社權,以壓制國民采取共同行動的自由。
用武力篡奪的權力,也必須用武力來維持。中國共產黨所奉行的軍隊政黨化原則,已使由全體國民供養的中國軍隊,徹底淪為執政黨的黨衛軍。這種迫使軍隊與人民為敵的做法,既扭曲了軍隊的本性,也辱沒了軍隊的榮譽。
專制統治者不但需要用武力脅迫人民,而且還需要用謊言欺騙人民。中國共產黨為了掩蓋它篡奪國民主權、壓迫中國人民的事實,除了剝奪人們的新聞出版自由,還不惜利用系統和全面的黨化教育,去束縛國人的心靈,禁錮國人的理性。但壹個政權若是不遺余力地禁錮人們的理性,必然是因為它知道自己的存在違反了人類的理性。
在中國,整個國家的權力都集中在幾個不對國民負責的人手中,因此中國的現行政體,可以恰當地稱為寡頭專制政體。在這種高度集權的政體中,虛假的代議機構通過法律的制定,對國民進行普遍的壓迫;腐敗的行政部門通過法律的執行,對國民進行個別的壓迫;孱弱的司法機關則純粹是政治權力的附庸,它非但沒有成為守衛公民自由的堡壘,反而成了摧殘公民權利的幫兇。
人世間最暴虐的統治者,就是連自己制定的法律都不遵守的統治者。從這壹意義上,說中國正處於暴政之下,是壹點也不過份的。
因為,在今天的中國,最不尊重法律、最經常破壞法律的人,正是那些制定法律、執行法律和解釋法律的人。
中國共產黨曾推出過各種各樣的“理論”,企圖證明它的統治是正當的,但它的壹套又壹套的說辭,無不充滿了謊言和詭辯,根本經不起認真的推敲。實際上,壹個政黨完全壟斷壹個國家的政治權力,就是把本應屬於全體國民的國家主權,強行搶奪到自己的手中。這種把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搶奪到手的行為,在任何人類社會都是毫無正當性的強盜行為。將這種強盜行為論證為正當合理的,是任何壹種人類語言都無法做到的,因為,否定強盜行為的正當性,恰恰是人類社會區別於動物世界的標準之壹。不過,至於這種行為能否用魔鬼的語言證明為正當的,那就只有魔鬼自己才知道。
第十壹章 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在國際交往中,民族國家常被視為彼此獨立和內部統壹的實體,但在國內政治上,各個國家都存在壹系列的權力劃分,其中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權力劃分。壹個國家的憲法,往往有壹些關於政府權力的層級和地域劃分的規定,以提供處理中央和地方關系的法律框架,從而確定這個國家的結構形式。
單壹制和聯邦制是兩種主要的國家結構形式,前者意味著中央政府握有整個國家的政治權力,地方政府的全部權力都源於中央政府的授權,中央政府甚至可隨時廢除或設立地方行政區域;後者意味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擁有各自的權限,雙方在憲法規定的權限內,獨立地行使權力,不受對方的幹預。按照官方的說法,中國是壹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單壹制國家。在對中國的國家結構形式進行評論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厘定支配中央和地方關系的正當原則。
基於歷史、地理、文化、經濟或族裔等方面的因素,國家常被劃分為大小不等的行政區域。因此,除了像新加坡這樣的微型國家外,絕大多數國家除了擁有壹個全國性的中央政府,還擁有壹些僅對特定區域進行管轄的地方政府,並且需要通過立法界定它們各自的地位、功能和職權。
在正常情況下,全體國民是國家的主權者,政府則是主權者意誌的產物。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都只是國民用來進行自我治理和促進共同利益的手段。既然政府的存在是為了處理公共事務,對於那些只與個人有關的事情,就只能由個人單獨決定,政府並無正當的管轄權力。這壹原則可以擴展至壹切純屬地方事務的處理:壹切僅涉及某個地區的事務,都應當完全由該地區的人們自己去決定。
試想壹個國家被劃分為若幹大小不等的省(或州、府),每個省又被劃分為若幹面積各異的縣(或市、區)。各省必然都有壹些只和本省居民利益有關的事情,這些事情顯然只能由省內居民決定,而不能由中央政府管轄;在每個省裏,各縣又必然有壹些只和本縣居民利益有關的事情,這些事情也顯然只能由縣內居民決定,而不能由中央或省級政府管轄。
對於與自己利益無關的他人事務,人們不應橫加幹涉,這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道德準則之壹。在人類事務的管理中,如果有權作出決定的人,卻無需承當實施決定的成本和後果,這無疑是極不正當和極其危險的狀態。因此,在壹個國家,必須由全體國民(或通過代表)共同管理的,只能是全國性的事務,地方性事務則應當由當地居民通過地方政府進行管理。地方政府的產生和地方官員的任用,對他們進行監督和約束,為他們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經費,諸等事項的決定權,都不應屬於中央政府,而應屬於當地的居民。
每個省、縣、鄉鎮或村莊,不論大小,都有壹些特殊的利益,為其內部居民所共有。地方政府(包括代議和執行機構)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使那些共享地方利益的人們,可以自行安排和促進自身的利益。即使各地對其自身利益處理失當,只要不損害別的地區的利益,上級政府也無需加以幹涉,而應由當地居民自行糾正。
因為,壹項地方性政策是否得當,只有當地居民才有切身的感受,此項政策是否應當加以糾正或廢止,也只有當地居民才有正當的決定權。
當然,中央政府作為全體國民意誌的產物,既是全體國民共同利益的代管者,也是國家統壹的象征,其管轄權應及於整個國家的每壹寸土地。各級地方政府都是存在於壹國之內的團體或機構,如果它們可以完全不受中央政府的管轄,那麽國家的統壹就無從談起。
因此,問題不在於中央政府是否對地方政府有管轄權,而在於在何種事務上有管轄權。這裏不可能詳盡列明此類事務的範圍,而只能簡要提及其中的重要方面。
首先,為了避免政府機構的繁復,地方政府經常要代為處理具有全國性意義的事務。對於這些事務,中央政府有權責令地方政府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切實履行好自己的職責,並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
其次,對於某些本身歸入地方性的事務,中央政府仍可能制訂全國通行的準則,比如旨在普及義務教育的法規,或旨在保障校舍安全的法規等。地方政府若是違反了此類法規,中央政府則可正當地加以幹預。
再次,保護和尊重憲法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也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職責。如果地方政府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比如專斷地剝奪人們的自由或財產,或是不能保障法律案件的公正審判,哪怕受害的只是當地居民,中央政府也有權采取壹切必要的措施,確保憲法中的規定得到不折不扣的實施。畢竟,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司法的公正等,是國家的頭等大事,也是政府的首要目的。
另外,如果在某壹行政區域內,多數派企圖歧視和壓迫少數派,或者拒絕賦予外來居民以平等權利,中央政府也絕不能坐視不管。
最後,如果某壹地區的人們在處理地方事務時,損害到了別的地區的利益,上級政府當然有權對地區間的糾紛進行裁處。
可見,在全國性的事務上,中央政府可對地方政府行使管轄權,但在純屬地方性的事務上,國家權力必須尊重地方的自治權。國家權力和地方權力都必須恪守本分,地方權力不能為了地方的特殊利益,去侵犯全體國民的普遍利益,國家權力也不能打著普遍利益的幌子,去侵犯純屬地方的特殊利益。因此,壹種合理的國家結構形式,或者說對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合理安排,應當允許和確保國家統壹前提下的地方自治。
在壹個統壹國家之內實行地方自治,就意味著地方政府擁有壹些連中央政府也必須尊重的權力,而最適合這種情況的國家結構形式就是聯邦制。因為,聯邦制的關鍵之處即在於,各個行政區域都可以享有壹定的權力,因而不能被中央政府輕易地忽視。聯邦制旨在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互不損及對方特有的權力,在確保中央政府擁有足夠權力來管理整個國家的同時,也賦予地方政府以高度的自治權。
在中國,不少人對聯邦制懷有壹種根深蒂固的誤解,認為實行聯邦制必然會損害國家主權的統壹。這些人似乎混淆了聯邦制和邦聯制。邦聯制實質上是多個主權單位的自願聯合,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統壹國家,聯邦制則是壹個主權國家內部的政權結構形式。在聯邦制國家,就國際關系而言,只有中央政府才能對外代表國家,與其它國家簽訂協約,結成同盟,或是參與國家間組織;就國內政治而言,地方自治單位及其居民不但無權退出聯邦,而且還必須承擔維護國家領土完整和主權統壹的義務。聯邦制國家的中央政府,不但可管轄各個自治單位,而且還可直接管轄其中的公民個體。因此,聯邦制與國家主權的統壹,兩者之間並不存在任何內在的沖突。
人們甚至可以說,聯邦制更有利於鞏固國家主權的統壹,因為它最適合在國民之中培養真正的愛國精神。真正的愛國精神,總是起源於人們對出生地的眷戀。聯邦制由於尊重人們管理地方事務的自主權,承認人們在家鄉和社區事務中的政治重要性,因而有助於強化人們對出生地的感情。在情感的強弱等級中,人們首先關心的是自己的家庭,其次是村莊、鄉鎮和省市,最後才是國家。聯邦制順應了人們的自然情感,可為人們的愛國精神註入真實的內容和實在的利益,在個人與國家之間締結各種牢固的紐帶。
相反,那種排斥地方自治的中央集權制,則企圖通過取消這些中間環節,來縮短個人與國家之間的聯系,最終的結果卻是摧毀了這種聯系。壹個人若是連自己身邊的事情都無權過問,他將很難對自己的國家產生深厚的感情。就像在壹所學校,如果不允許學生首先追求班級的榮譽,他們又怎麽會忠於整所學校的榮譽?中央集權制的國家,常常在剝奪人們管理地方事務自主權的同時,又不厭其煩地教導人們熱愛自己的國家。但是,這種空洞乏味和冠冕堂皇的宣教,只能鼓勵人們喊出偽善的愛國口號,或是催生出短暫的狂熱情緒,卻不能在國民之中培育深厚而持久的愛國情感。
在中央集權制國家,所有的權力和利益都被集中到首都,所有的野心家和逐利者都在那裏大顯身手。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成功的前提就是遠離自己的家鄉,努力奔赴和擠進權力及資源的中心。人們對出生地的印象和感情日益淡漠,每個人都像外鄉人壹樣,在自己的國家奔波漂流、茍延殘喘。沒有任何地方能讓人們感到自己還有個祖國,對他們來說,祖國已變得無關緊要,因為他們的感情在祖國的任何地方都找不到寄托。
有些人覺得,中央權力越是深入到國民生活的每壹個細節,國家主權的統壹就越牢靠。但這種似是而非的想法是經不起推敲的。
從社會分工的角度來看,讓壹個人或壹個機構專門做壹件事,他們就更容易把它做好。中央政府作為全體國民的代表,本來就應該專心管理與全國性利益有關的事務,並努力維護國家主權的統壹。中央政府若是過多地涉入純屬地方性的事務,那就越過了其正當權力的界限。在這種情況下,中央政府的幹預不但有可能忽視各個地區的差異性,使地方利益成為劃壹政策的犧牲品,而且難以恰當、公平地衡量各個地區的利益,從而在各地播下怨恨和紛爭的種子。況且,任何壹個政府的資源和精力都是有限的,中央政府壹旦過多地介入地方事務,就容易偏離它的本來目的,以致在維護國家利益和主權統壹方面力不從心。這顯然是歷史上眾多中央集權制國家最終趨於崩潰的原因,也是現今多數大國采用聯邦制的理由。
認為聯邦制當然不利於國家主權的統壹,這壹觀點既經不起理論的辨析,也得不到事實的驗證。例如,美國是壹個典型的聯邦制國家,但這並未影響它對自身主權的重視。在國際社會,美國可以說壹直都是對國家主權最為敏感和珍視的國家之壹。在國內方面,美國的聯邦制不但很少引發地方勢力對國家主權的挑戰(註6),而且還有效地克服了種族和宗教多樣化可能導致的治理難題,使不同的族裔和教派能夠在同壹個國家共處與融合。在美國獨立革命的初期,大陸議會不過是由各殖民地所派代表組成的臨時機構,它的職責僅限於向各殖民地提出建議。大陸議會不掌握任何強制性的權力,它既不能制定法律,也不能執行法律,但卻得到了北美十三州民眾的衷心服從,這種服從是當時歐洲的任何中央集權政府都未曾得到過的。
北美民眾遵從大陸議會的決議,對英王的武力鎮壓進行勇敢的反抗,並不是出於任何抽象的國家意識或空泛的愛國情緒(因為那時北美甚至還不是壹個統壹的國家),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和管理當地事務的自由,不受遠方的外來權力的專斷支配。
前蘇聯的解體,可能會被壹些人視為聯邦制失敗的例證,但只要稍加考察,就會發現事實並非如此。根據前蘇聯的憲法,蘇聯是壹個聯邦制國家,由十五個享有平等權利的加盟共和國按照自願聯合的原則組成,各加盟共和國甚至擁有自聯邦分離的權利。但是,由於壟斷執政權的共產黨具有高度集權的特性,再加上嚴格的中央等級計劃體制,蘇聯的聯邦制可以說是壹個十足的“贗品”。在前蘇聯,既不存在政府分支之間的橫向分權,也不存在政府層級之間的縱向分權,各加盟共和國並不享有真正的自治權力。莫斯科的專制統治和政治壓迫,在表面上杜絕了各加盟共和國謀求分離的行動,在實質上卻每天都在強化人們追求獨立的願望。因此,共產黨的集權統治壹旦松動(這顯然只是遲早的事),蘇聯的解體也就難以避免。
鐵托統治下的前南斯拉夫,其初期的體制與蘇聯非常類似,即以名義上的聯邦制掩飾實質上的中央集權制。根據1946年的南斯拉夫憲法(該憲法系仿照1936年的蘇聯憲法而制定),它的六個共和國無論人口和經濟狀況如何,都向人民議會輸送同等數量的代表,在人民議會的主席團中,每個共和國都有壹名主席成員。但實際上,當時的南斯拉夫仍是壹個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各共和國雖有自己的政府、憲法和法律,但它們的權力都只是名義上的,各共和國的部會也只是聯邦政府的下級機構。這種強令地方服膺中央的做法,不但沒有消除人們的分離主義情緒,反而使其日益累積。
在鐵托統治的後期,經過幾次憲法的修正,各共和國及自治省獲得了近乎國家主權的權力,聯邦政府在行使國防、外交等主權性權力時,亦需得到各共和國和自治省的壹致同意。1974年頒布的新憲法甚至規定,各共和國有權利退出聯邦,這就為分離主義者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這種過度下放權力的做法,已使南斯拉夫的聯邦制逐漸轉為邦聯制,從而使地方自治逐漸失去了國家主權統壹的前提。更糟糕的是,對“吉拉斯主義”(壹種意圖改變南共壹黨專政體制的主張)所進行的清算,表明鐵托在滿足各共和國地方主義訴求的同時,卻不想通過政治民主化的途徑,努力強化中央政府的合法性。鐵托在世時,依靠其個人權威及其對安全部隊的控制,南斯拉夫的統壹尚可勉強維持。在他去世後,由於他的繼承人並不具備與他相當的影響力,南斯拉夫聯邦便開始分崩離析。可以說,蘇聯和南斯拉夫的解體,再次驗證了政治學上的壹個普遍規律:如果壹個國家不是建立在公正合理的制度之上,而是建立在某個政黨或個人的權威之上,那麽隨著這個政黨的衰敗或這個人的死亡,這個國家也必將陷入動蕩或解體的危險之中。
現代聯邦制作為壹種與單壹制相對的國家結構形式,它在確認國家主權統壹的前提下,特別註重對地方自治的保障。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單壹制壹定與地方自治不相容。
從人類政治實踐的歷史來看,聯邦制確實是地方自治的自然產物,聯邦制國家往往是由多個享有自治權的政治實體結合而成;單壹制則壹般伴隨著中央集權的政治傳統,單壹制國家大都具有長期的專制和獨裁統治的歷史。不過,不少原來的單壹制國家,在實現政治民主化的同時,也在不斷擴大地方自治的範圍和權限。實際上,當今世界的壹個明顯趨勢,就是單壹制國家正努力向準聯邦化的方向轉變,英國、法國和日本都是這壹趨勢的顯著例證。
英國壹直是壹個單壹制國家,但卻有著悠久的地方自治傳統,被譽為“地方自治之家”。自十九世紀起,英國各地居民便可按照自己的意願組織地方自治機關,選舉本地的地方議會,並利用本地區的財力處理地區內部的公共事務。1997年英國工黨執政後,開始向蘇格蘭、威爾士、北愛爾蘭和倫敦下放權力,允許它們通過選舉產生各自的議會及執行機關,從而使地方政府的結構、職能及其與中央的關系,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法國也是壹個單壹制國家,其原有的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在等級式控制的鏈條中運作的。但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密特朗總統有意改變第五共和國繼承自雅各賓派和拿破侖的中央集權制,開始大力推行政治分權方案。為了給地區政府註入新的活力,法國的分權方案擴大了地方政府的權力和職責,並將省長(由內政部長任命並對其負責)的行政權,轉移到地方民選首長手中。法國政治分權的關鍵壹步,是從行政放權過渡到立法分權。1972年成立的、旨在貫徹“功能性區域主義”戰略的二十二個地區公共機構,也被改造為完全的地區政府,均有直接選舉產生的議會。
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日本。日本1871年建立的國家體系復制自法國,但早在二戰之前,地方就有權建立自治機構,這些機構在壹定程度上獨立於中央政府,地方居民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參與和處理當地公共機構的各項活動和事務。二戰結束後,按照日本憲法和《地方自治法》的規定,地方自治體在與中央政府的關系中,無論是在形式上,還是在實踐中,其自治權和獨立地位都得到了認可和保障。2004年4月,日本實施地方分權修正案的壹攬子計劃,又將很大壹部分政府職能,由中央政府下放到地方自治體。在日本,作為代議和決策機構的地方議會,和作為行政機構的地方自治體首腦,均由當地選民直接選舉產生,這種民主模式的建立,意在通過議會和行政首腦之間的相互監督,以實現合理的自治。
上述國家的政治實踐表明,地方自治和單壹制的國家形式,是完全可以相容的。因此,在中國,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問題,其癥結不在於單壹制,而在於以壹黨專政為基礎的中央集權制。這壹體制不但構成對國民主權的篡奪,而且構成地方自治的障礙。
壹個國家是由全體國民組成的自治體,選任執政者是全體國民最基本的自治權力。同樣,壹個地方性政治實體也是由當地居民組成的,地方自治的最基本要素,就是作為自治機構的地方政府,其主要組成人員必須由當地居民來選任。但是,如果壹個國家的國民主權被少數人所篡奪,這些人為了在全國範圍內貫徹其專斷意誌,就不但要完全控制中央政府,而且還要完全控制各級地方政府。
在中國大陸,根本不存在真正的地方自治。由於各行政區域的主要官員都由上級黨政機關任命和派遣,當地民眾無法決定地方官員的去留,也無法對他們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地方政府因此就不可能對當地民眾的訴求,及時作出認真的回應。壹方面,對於地方官員來說,為了保住和提升自身的權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盡力取悅上級權力,哪怕為此損害本地民眾的利益也在所不惜。另壹方面,圍繞著地方官員,總是容易形成各種不正當的利益圈子,這些相互勾結的人為了逐取私利,又將極力阻礙普遍性法律的執行。這就使得兩種看上去相互排斥的危害經常同時出現:普遍性法律的執行情況糟糕,地方性利益也得不到維護。這就難怪在中國,每天都有大量的訪民,從各地絡繹不絕地奔赴首都。這些可憐的訪民似乎還未認識到,他們前往尋求救濟的中央政府,恰恰是他們的苦難和不幸的根源。
權力總是易於腐敗,過於集中的權力將使政府變得腐化和暴虐。
地方自治作為壹種縱向分權模式,可在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地方和中央政府之間,形成壹定的權力制約,並建立起壹個有利於保護個人自由的權力制衡網絡。而在中國,中央集權制使各級政府的權力高度集中和壹體化,並使政府權力失去必要的制衡,公民權利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中央集權制阻礙了地方自治的形成,因而也剝奪了人們獲取政治教育的最重要手段。地方自治本可為各地居民提供參與本地政治的機會,有助於造就有良好公共品德和有見識的公民。各種地方性職位不大會被才智傑出的人所貪戀,任職者的失職也不大會造成廣泛的危害,因而最適合作為壹種便利的媒介,把政治教育和訓練帶給底層民眾。在地方自治過程中,人們除了行使選舉權,還有更多被選的機會,許多人都可通過輪流或選拔的辦法,擔任各種地方管理職務。他們在這些職位上,必須為公共利益思考和行動,因而更容易形成良好的公民意識和民主精神。
中央集權制的另壹個弊端,就是容易抹殺地方特性和地方利益,並造成資源分配的不公平。不同地區各有其不同的地理、文化和經濟社會特點,不同地方的人們也多有不同的利益偏好。地方自治允許不同地方的民眾,通過地方民主過程充分表達和實現自己的利益訴求,由於各地民眾和政府顯然更了解當地的情況和利益,因而更可能制定符合當地需要的政策。但在壹黨專政的中央集權體制下,考核各地政府業績和評估各地政策效果的主體,不是對此有切身感受及利益的當地民眾,而是壹個遙遠的、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這就難免會使各地政府不顧當地的實情和民眾的利益,為了迎合上級偏好而大搞形象工程,並推出各種不切實際的產業項目。這也能說明,中國為什麽壹直都存在嚴重的產能過剩和低水平重復建設問題。
另外,由於太多的權力和資源都被集中到了首都,並由中央政府加以分配,各地政府之間的競爭,就不是表現為合理政策和良好治理的競爭,而是表現為討好和賄賂中央官員的競爭。各地政府都將紛紛派出自己的人馬,削尖腦袋擠進各部委的大門,以便在資源分配中多撈到壹些好處,這些行為在引發腐敗和不公的同時,也催生了中國特有的怪胎,即在首都城市四處林立的駐京辦。
按照中國官方的說法,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行,成功地解決了中國的民族問題,但這種深受斯大林民族政策影響的制度,實際上只會不斷加深民族之間的裂痕,強化民族之間的矛盾。
首先,現行的民族政策完全建立在壹個錯誤的原則之上,因為它把作為整體的民族視為權利的享有者,並試圖以民族整體的平等,去取代公民個體的平等。實際上,在國內政治中,權利的享有者總是作為個體的公民,而不是作為整體的民族。只有在國際政治中,作為整體的民族才有可能成為權利的享有者,並享有包括民族自決權在內的群體權利。為了解決民族問題,中國原本應該通過憲法和法律的公正實施,確保每壹個體(不論其來自何壹族群)都能享有完全平等的公民權利,並盡量淡化人們的族群身份。在政治上和法律上,全體國民都將共享“中國公民”這壹身份屬性。在此前提下,任何同壹族群的人,都可以自由信奉同樣的宗教,分享同樣的文化和習俗,並在他們的聚居地實行地方自治,但這都是他們作為中國人行使公民權利的自然結果,而不是因為他們碰巧屬於某壹族群。
不幸的是,在現行的制度下,中國政府卻喜歡強調作為整體概念的民族之間的平等,甚至時常誇耀中央政府對少數民族的照顧和優待,而不是努力保障組成各民族的個體公民之間的平等權利。比如,在壹些所謂的敏感時刻,中國的藏族或維吾爾族公民經常受到各種特別對待,甚至在入住賓館時,都可能遭遇特殊的困難。在民族問題上,中國目前的種種做法,壹方面處處都在少數民族人群中埋下忿恨的種子,另壹方面又時時都在提醒他們牢記自己的民族身份。在中國,甚至連身份證的設計,都要把人們鎖定於某個民族並不斷提醒他們,好像是生怕他們會忘了,除了中國人之外,他們還有另壹個身份。
其次,中國政府對公民遷徒自由的剝奪,阻礙了不同民族的交流與融合。在壹個公民享有遷徒自由的國家,無論來自哪個族群的人們,都可能出於工作、生活或求學的緣故,更加自由和方便地遷居他處。這種情況,不但有助於在全國範圍內形成壹個壹體化的人才市場,而且還將促使同壹特定族群的人們,更為廣泛地分散到全國各地,從而降低民族分離主義的吸引力。但中國政府剝奪公民遷徒自由的做法,卻使同屬某壹族群的人們,相對固定地聚居在特定的區域,從而使民族分離主義更加具有現實意義。
再次,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並不具有正當的法理基礎。
居住在同壹地區的人們,擁有壹些專屬於他們的共同利益,他們可以授權成立地方政府,以便更好地管理和促進這種利益,這就是地方自治的原由。在法理上,地方自治的權利基礎,是同壹地區的人們處理自身事務的自由,而不是這些人共有的族群身份;地方自治應是全國各地的民眾普遍享有的權利,而不是任何族群特別享有的權利。由此可見,所謂的民族區域自治,壹開始就未曾建立在正當的權利基礎之上。
最重要的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只有自治之名,卻無自治之實。同壹族群的人在他們聚居的地方,共享具有族群特色的生活方式,這只是地方自治的體現,而不是地方自治的根據。不過,地方自治確實可以為多民族國家,提供緩解民族矛盾和防止國家分裂的有效機制。當同壹族群的人可以在聚居區域實行自治,並保有自己特有的宗教、文化和生活方式,人們謀求分離的願望就會大為降低,因為分離得到的好處不多,付出的代價卻不小。這樣壹來,即使仍有少數人鼓吹分離,他們也難以得到廣泛的政治支持,而壹旦他們采用極端手段謀求分離,中央政府也可在更為正當的基礎上采取必要的措施。
地方自治,首先在於有權人們選舉地方官員,監督地方政府。
但在中國的民族自治區域,掌握地方最高權力的黨委書記,卻並非當地民眾選舉產生的官員,也不用對當地民眾負責。這種做法既不符合現代憲政民主的原則,也不符合地方自治的要義。壹個無神論的漢族人,在具有宗教氛圍的民族聚居區,行使至高無上的統治權力,只會讓被統治者感到民族和宗教的雙重壓迫。在這種情況下,就像在前蘇聯壹樣,民族解放和宗教自由自然會成為分離主義者最有力的口號。自治權的缺乏激發少數民族的反抗,而反抗又將導致更嚴厲的鎮壓,名不副實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在這種“壓迫-反抗-再壓迫”的惡性循環中,不斷加深不同民族之間的仇恨,並為國家的分裂埋下禍根。
為了逆轉目前這種民族矛盾不斷加深的趨勢,中國有必要盡快實行真正的地方自治。但在這壹過程中,必須吸取南斯拉夫的教訓,並借鑒西班牙較為成功的經驗。也就是說,中國必須首先進行全國政治的民主轉型,並根據民主政治的原則,產生正當合法且強而有力的中央政府。只有這樣,中國才能在堅持壹個牢不可破的統壹國家的前提下,實行全國範圍內(包括少數民族聚居區域)的地方自治。
註6:的確,美國曾於十九世紀六十年代爆發了壹場大規模的內戰,且戰爭的直接起因似乎是南方各州對聯邦制下“州權”的堅持。但是,戰爭的真正原因,其實是美國國內圍繞奴隸制所發生的政治紛爭。奴隸制在美國建國前就已存在,關於該問題的紛爭由來已久,因為在奴隸制和《獨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張之間,壹直就存在著深刻和原則性的道德沖突。因此,與其說聯邦制助成了內戰的發生,不如說它最終經受了嚴重的政治紛爭和慘烈內戰的考驗。在內戰期間,為了爭取最廣泛的政治支持,林肯總統壹再宣稱,“維護聯邦的統壹和完整”是聯邦政府的首要目的,這本身就表明,此前八十多年聯邦制度的實踐,已經極大地強化了美國民眾的國家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