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建國的制度設計
Posted: Mon Oct 18, 2021 2:06 am
作者 黃千明 寫於 二零一八年
人類大同憲法
鑑於人類最後只有兩條路:和平與毀滅。建構和平、滅絕核武是我們的神聖使命。為此,我們提出人人受益、無人受害的永久和平憲章,提供全球249個政治實體(含聯合國193會員)以及次國家層級的州、邦、省、特區…皆可適應地球村全球化、又能單獨恆久運作的廣納式制度(inclusive)憲法標準(ISO),基本主張如下:
1.人人受國際保護,國際法高於國內法,直接對人民發生權利義務。
2.人權不落後他國,萬國萬法構成國內法的壹部分,人民得擇優援用
3.國家設人權暨選舉權委員會,委員半數由國際權威人權機構指派。
4.引領全球治理,完全民主國家的人民得依法參選本國各級領導人。
5.確保永續發展、公義有求必應,大法官半數來自世界五大洲。
6.建構憲法標準(下圖)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
鑑於人類最後只有兩條路:和平與毀滅。建構和平、滅絕核武是我們的神聖使命。為此,我們提出永久和平憲章,提供全球249個政治實體(含聯合國193會員)以及次國家層級的州、邦、省、區…皆可適應全球化、又能單獨運作的憲法標準,包含:二項基本理念:1.永久和平、2.人類大同,以及二十八項基本主張(簡稱228憲章):
1.立憲原則大同:永久和平、人類大同、人人受益、無人受害的基本原則,貫穿228憲章的每壹條款。(§1.5、2.5、3.6、4.6)
2.國家信仰大同:人權主義、憲法主義、國際法主義、世界(民主多元共同)法主義為國家信條。(§4.1.3)
3.法治世界大同:壹個地球壹個法制體系,國際法高於國內法,並直接對人民發生權利義務。(§4.3.2)
4.萬國萬法大同:萬國萬法構成國內法的壹部分,人民得擇優援用,保證自由人權不落後他國壹天。(§4.4.1)
5.國家競合大同:全球性競合立法-行政-檢察-司法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永恆義務,保證法治領先萬國百年。(§5.1〜§8.1)
6.國家分權大同:維繫道德與公義,行政、檢察、司法首長分年分別民選;立委每年改選1/4;制度性形成第三勢力。(§5.1)
7.人民自決大同:國家主權無條件屬於納稅人全體,修憲或退出國際安全體系或退出永久中立須3/5選民同意。(§4.8)
8.人的價值大同:選舉與公投保障提升自由、人權、價值、尊嚴與和平,每年至少舉辦二次。[注-加州每年平均四次] (§1.3.3)
9.人權監理大同:國家設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即人權會),委員半數分由國際權威人權組織指派。(§1.4.4、§3.5)
10.競選程序大同:根治政治清廉,嚴禁選舉花錢,任壹電子媒體每周至少60分鐘免費供人權會自由選用。(§1.6.2)
11.職位開放大同:引領全球治理,落實主權在民,除民意代表外,各級民選首長完全民主國家公民均得依法參選。(§2.4.2)
12.首長任期大同:民選首長,壹任至長五年,屆滿六年內本人及至親依法不得再任,薪酬依法不變。(§2.4.3)
13.政黨開放大同:十年內曾是完全民主國家且有國會議員的政黨得依法在我國設立黨部宣揚理念、推人參選。(§2.5.6)
14.結社責任大同:禁止濫用結社自由宣傳抵觸法律、國際法、永久和平、人類大同或國際諒解之思想。(§2.5.9)
15.地方制度大同:地方首長-財政長-審計長民選。議員任期兩年;議長抽籤產生任期六個月不連任;居民得參與議案。(§5.4.1、§6.7.2)
16.立法參與大同:全球國會/本國地方議會皆得依法推派代表參與立法,但無表決權。保障社區民意直達國際。(§2.6.2)
17.國會組織大同:國會采委員會中心主義制。除特設委員會外,12個常設委員會=12個影子政府,國力12倍速提升。(§5.3)
18.國家行政大同:改良式半總統制。總統民選,命令須副署;總理須有民意基礎,本土出生,指揮政府、掌理國防。(§6.4、§6.5)
19.司法檢察大同:消滅不義永續轉型正義。保證任何人都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任何人都不得被剝奪法律的保護。(§7、§8)
20.司法裁判大同:貫徹公義有求必應、法律面前普世人人平等,憲法法院大法官半數來自世界五大洲、不同國籍。(§8.4.1)
21.國際安全大同:國家至少派遣5%軍隊及軍備,配屬於全球性組織執行國際安全與和平的任務。(§6.5.14)
22.祖國祖產大同:地球是我們人類的共同祖國祖產,凡維護地球生命及聯合國機構的既定政策都是國家的基本國策。(§1.1、§1.10.8)
23.國家品質大同:國家應依國際標準組織(ISO)滾動式改造、標準化整合程式(見圖1),持續提升真善美聖的憲政標準。(§4.3.3、§5.4)
24.防衛民主大同:凡意圖損害、廢除或攻擊自由民主秩序之組織或政黨,除主管機關外,其它政黨皆有提告解散權。(§2.5.9)
25.鞏固民主大同:人民有服民主役之義務。民意代表選舉、修憲、制憲、以及與國際有關的公投案應強制投票。(§1.5.5、§2.3.4)
26.憲法標準大同:創造生命價值-催生憲法標準-改進資源分配-貫徹永久和平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國家最緊急的義務。(§1.1.1〜§8.1.1)
27.行憲保證大同:總統、民意代表、法官、軍官等壹切公職人員都是依憲依法對全民及全人類負責的行憲保證人。(§3.6)
28.抵抗違憲大同:違憲全球審查。適應永久和平的憲法是人民固有的絕對法。排除違憲如無其他救濟方法,普世皆有反抗權。(§7.10.5)
我們人類最後只有兩條路:和平與毀滅。面對無窮盡的核武發展,壹旦核戰,萬物成灰,能複原也要千萬年。因此證成〜和平就是生命、就是真理,而且是唯壹的絕對真理,也是所有思想-信仰;正義-道德;政治-經濟;哲學-科學等壹切最高的真理。
永久和平就是永恆的真理。永久和平憲章就是永恆不變的真理之路,就是帶領人類與真理同行,終結外患內亂,滅絕核武化武,邁進永久幸福之路。實現永久和平憲章的國度,必然是我們人類的太陽,永續照亮人間壹切黑暗,更是聯合國最重要的戰略夥伴。
這條生命真理之路,還需要人類永續修補、深化鞏固,並以萬法歸壹比較國內法與普世萬法之優劣(參考-本會資料庫)來增加智慧、發現真理、兌現價值,建構壹套全球249政治實體可單獨恆久運作的和平體系,全面性、根本性、系統性地解決壹個政治實體(國家)的問題。
這套人人有利無害的和平體系,不論稱為:永久和平憲章(體系)或絕對法(強制)/永恆法(時間) /世界法(空間)都能解放人類最後枷鎖的50個獨裁政體。因此-全球超過2/3被壓制的人民,失去的只是鎖鏈與鐵幕,卻獲得人類壹體與真理生活在壹起,實踐生活真諦。
壹、本《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是以壹個政治實體(國家)為主體,以世界為共同體為規範。不涉及國際相互間的問題。
二、編輯符號[ ] 內的國家名稱或地理名稱,任何國家或區域都可以置換在符號內,也就是本憲適用全球249政治實體。例如:符號內的[台灣]置換成[韓國]、[中國]置換成[亞洲],以此類推。
三、編輯排序:各條文以「條、項、款、目」為排序。
四、條項之後的()內文字為提示該條項主要意旨,不是憲法本文。
五、符號「§」代表「條」。例如:§1.2.3即表示第1條-第2項-第3款。
六、本憲章註腳分為第壹種是頁下注,其註腳號為『粗體』字,例如55。第二種是章節末注,其註腳號為『標準』字體,例如88。
七、文字分為漢文、英文、日文、俄文、德文。以漢文版為做准文本
八、本會編有:比較世界憲法、全球刑法、民法、行政法、國際法。
九、本會編有檢驗本憲章功效的電子報,分為漢、英、日、俄、德文版。每日發行。網址:www.lawlove.org
十、所稱「國際法」依台灣教育部辭典系指「國際公法」,亦即(1)適用於世界上所有國家的「全球性國際公法」、(2)適用於大多數國家的「壹般性國際公法」,本憲章皆承認凌駕於國內法之上,並直接對人民發生權利義務。
十壹、所稱「萬國萬法」:系指(1)少數國家之間生效的「特定國際法」(歐盟)、(2)「契約型的國際法」(WTO)、(3)國際私法(民商事法)、(4)他國的憲法與法律。人民可援用、法院可拒用。
十二、所稱「滾動式的改造、標準化的整合」系依國際標準組織(ISO)的準則,用於我們人類持續文明的國內國際組織運作準則( 圖1)。
定 義
【憲法】定義:憲法是所有成文或不成文法規則的總和,而這些法規則建立了國家共同體的法律基本秩序。
【憲則】定義:憲法的壹般性原則。不論是超國家層級、國家層級或次國家層級的憲法均能壹體適用的憲法壹般性原則。
【國際法】定義: (1)適用於世界上所有國家的「全球性國際公法」、(2)適用於大多數國家的「壹般性國際公法」,皆凌駕於國內法之上,並直接對人民發生權利義務的開放性國際法。
【萬國萬法】定義: (1)少數國家之間生效的「特定國際法」(歐盟、非盟)、(2)「契約型的國際法」(WTO)、(3)國際私法(民商事法)、(4)他國的憲法與法律,人民皆可援用,法院皆可拒用。
【人類大同】定義:人人自我實現,家家安居樂業,代代長富久安,人類壹體、沒有差異。這種文明稱為「人類大同」,這種狀態稱為「普世大同」,這種世界稱為「大同世界」。
【憲法標準】定義:有世界憲法標準,保障世界人權標準,才能實現永久和平。綜合世界壹切法規,構成壹套人類可恆久運作的多元共同和平體系,打破傳統全由掌權者任意援用之陋習(見:§4)。
【全能憲法】:憲法的機制機能不應也不會失效失靈,完全能解決發生的每壹件事,即使什麼事都沒發生,那也是憲法的機能。
【戰略憲法】:系將憲法融合兵法,作為永久和平與發展的最高戰略準則,亦為防衛內亂外患、奠定長富久安的基本政治謀略。
【真理之路】:人類最後只有兩條路:和平或毀滅。專制就是毀滅,核武競賽中,核戰壹旦爆發,壹切正義-道德;政治-經濟;思想-信仰;哲學-科學等必是全面性的滅絕。只有和平才是真理、永久和平才是永恆真理、永久和平憲章就是永恆真理的道路。
【普世價值】泛指那些不分時間空間,超越宗教、國家、民族,出於人類的良知與理性之價值觀念,是人類普遍認可的共同價值。
【保證條款】:指保證永續修補更有利於永久和平的條項,並保證給予厚酬;又指任何公職人員都是行憲保證人,違憲必咎。
【人類命運共同體】:地球是人類唯壹的共同祖國,人類的所有成員共同構成地球的主權者。地球就是天賦的人類命運共同體。
【滾動式的改造、標準化的整合】:系依國際標準組織(ISO)的準則,用於我們人類持續文明的國內或國際組織運作準則(下圖)。
導讀
本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內含:確保人權標準的憲法標準/終結外患內亂的憲法原則/升華國力的憲法法則/分配正義的憲法秩序/全能戰略的憲法兵法) (以下簡稱:本憲 )
問壹:為何人人需要永久和平憲章?
答:現代地球村的戰爭與和平,全世界沒有人是局外人:
(壹)人類最後只有兩條路:壹是和平,壹是毀滅。現代核武戰爭是全面毀滅的,不可能留時間空間讓敵方反擊。壹旦戰事爆發,人命變核廢料,千年文明,壹夕化為烏有,能複原也要千萬年。
(二)全球三個月內就具有生產核武能力的國家最少在48國以上;又有50個人類最後枷鎖的專制獨裁國;又據《自由之家》2018年報,全球超過50%國家處於不自由狀態。這都是戰爭因子。
(三)准此以觀,和平就是真理,永久和平就是永恆的真理,就是最大的道德,也是最高的正義,更是人間法律、萬教教義、生命價值及人類博愛等等壹切最高的最高,沒有更高。
(四)進而言之,永久和平憲章就是真理的道路、就是帶領人類與真理同行,到達永恆至福的真理之路,這條道路需要全人類不斷來鋪陳修補,本永久和平發展協會(下稱-本會)僅是起草人之壹。
問二:永久和平可能嗎?
答:永久和平就是真理乃顛撲不破,真理越辯越明。
如下插圖及說明 (壹)數千年來,人類不相信地球是動的。1600年義大利哲學家布魯諾(Giordano Bruno)因提倡地動說被教廷處以火刑。1633年,伽利略(Galileo Gililei)也因為提倡地動說而受教廷處以軟禁至死。 (二)中國歷史上稱為天下奇寶的和氏璧,也是經三代皇帝被處斬兩條腿后,才被採信。具體的事物尚且如此,抽象的法制可想而知。
問三:如何速讀和平憲章?只要3分鐘?
答:本憲章分四部分:
第壹部分:準備條款;
第二部分:正式條款;
第三部分:保證條款;
第四部分:適用各國範例。
問四:第壹部分------準備條款說明什麼?
答:關於適用本憲的主體,範圍,本題以[台灣]為示範主體列舉如下:
(壹)關於「主體思想」我們要準備接受永久和平:要創造生命最高價值-示範憲法基本標準-改進人類資源分配-推進世界永久和平。
(二)關於「主權法源」我們依據:主權在民、《自然法》、《國際習慣法》、《聯合國憲章》、《舊金山和約》、《美國[台灣]關係法》。
(三)關於「價值信仰」我們堅持:人權主義、憲法主義、國際法主義、世界(共同)法主義。
(四)關於「願景使命」我們要為[台灣]立大業、為地球立大愛、為萬世立大法、為萬國立大同,詳見第二部分「正式條款」。
(五)關於「目標方法」本憲章內涵:人類大同的憲法標準、分配正義的憲法原則、升華國力的憲法秩序、全能戰略的憲法兵法。
(六)關於「適用範圍」我們要創造適用於超國家層級、國家層級、次國家層級等壹體適用的永久和平壹般性憲法原則。但不涉及國號、國土、國旗、國歌、語言、文化…等獨特意識形態,只適用於制定現行憲法的特別條款或透過憲改將 [永久和平條款]入憲。
問五:第二部分------正式條款說明什麼?如何掌握精髓?
答:
(壹)正式條款分上下兩篇共八條永久和平的必要條件:
上篇──人民權利義務有: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四條(§1〜§4)。
下篇──國家基本組織有:立法-行政-檢察-司法四條(§5〜§8)。
(二)任何壹條都立體性參照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定義的層級:
第壹層:超國家層級(全球性:如-聯合國、歐盟;區域性);
第二層:國家層級(德國-法國-中國-美國);
第三層:次國家層級(州-邦-省-特區,如-加州(美)-四川(中));
第四層:微國家層級(市-都-區,如-洛杉磯(加州)-成都(四川))。
(三)永久和平、人類大同、無人受害為貫穿憲法所有條款的基本原則,亦為貫穿壹個地球壹套和平法制的壹般性原則,包括:
1.戰略性:
(1)對內全能戰略(消弭內亂);
(2)對外無敵戰略(終結外患)。
2.永恆性:
(1)永恆的時間(貫穿歷史);
(2)無限的空間(超越國界)。
3.分配性:(1)水平正義分配(國家權力分立/萬國萬法通用);
(2)垂直正義分配(全球治理層級/法律位階層級)。
4.無害性:
(1)全地球都受益(無任何族群或環境受害);
(2)全人類都受益(無任何人受害)。
問六:第三部分------保證條款說明什麼?
答:對事、對人、對法、對時間空間檢驗與修補:
(壹)保證本憲有效解決國家任何時空發生的每壹件事,即便什麼也沒發生,那也是本憲的功能。
(二)人民納稅供養的公職人員都是行憲保證人,保證過去全世界憲法及法律的優點都流入[台灣]—[台灣]全球化;未來全世界憲法及法律的優點都從[台灣]流出--全球[台灣]化。
(三)為完善壹套「活的永恆法」或「世界(多元共同)法」,國家應永續網羅天下精英修補本憲之不足,並給予優渥獎勵,為此捐獻應予免稅。
(四)為驗證本憲章效能,「永久和平發展協會」積數十多年來自我檢驗十多萬件問題與解方,並以中、英、日、俄、德文出版電子報(lawlove.org)並回貼原新聞出處,歡迎天下志士繼續鞭策。
(五)為廣招天下謀士,凡提供更佳解方者每件從萬元到百萬元購買其智慧財產權,新憲通過後由國家接手。
問七:第四部分──適用範例說明什麼?
答:列舉示範政治實體(國家)及列舉示範的優先理由:
(壹)優先列舉[台灣]示範的理由:[台灣]是東方的民主燈塔、西方的民主堡壘;[台灣]全球化救自己、全球[台灣化]救人類。
(二)其次列舉中國、俄羅斯、烏克蘭、北韓示範
問八:我應該相信甚麼?What ought I believe?(哲學家三問之壹)
答:相信自己可以決定自己的價值、國家的價值及普世的價值:
(壹)「在政治權力上,不要再聽到對人的信任,而是要用憲法的鎖鏈來約束他不做壞事」(美國開國元勛-傑弗遜總統)。
(二)相信法治與科學。不再聽信為「獨裁者的聲音譜曲」的大法學家、為「專制者的讓利喝采」的大企業家、或為「極權者的笑臉歡呼」的政客媒體學者專家--他們都是共犯結構的受益者。
(三)相信《國家為什麼失敗》的壹個觀點:壹切都是制度造成。相信人性天性、普世價值及人類大同的「廣納式制度」(inclusive),絕對絕對勝過專制獨裁國家的「榨取式制度」(extractive)。
(四)凡由別人而來的價值,會由別人拿走,只有自己決定的,別人才拿不走。讓別人來決定妳的憲法價值,等於把自己的靈魂交給別人來主宰自己的軀體。制憲修憲壹定要自己決定。
(五)不怕不識貨,只怕貨比貨。本會比較法就是壹種無敵戰法,相信人類數千年來累積的法制智慧,相信妳的眼睛妳的手,打開手機,提出妳的問題,壹定可以找到保障妳的尊嚴與價值的權利依據,選擇對妳最有利的萬國萬法 (本會提供)依憲依法來管理妳納稅供養的行憲保證人,壹舉升華自己與國家的價值。
(六)相信[台灣]是民主燈塔,每年與中國雙向交流超過千萬人次,因為沒有語言文化的隔閡,因此,只有[台灣]人有能力突破中共對內的資訊封鎖,引領中國人民主化,永久和平才會誕生。歷史長河淹沒所有帝國,只要妳相信全人類的法智慧,壹定可以改造國運-家運-命運,逆轉乾坤、貢獻世界。
問九:我可以抱有什麼希望?What may I hope?(哲學家三問之二)
答:妳可以依據永久和平憲章抱有:個人夢、國家夢、世界夢:
(壹)抱有第壹部分-準備條款-第七項、關於自我實現:妳是國家的主人;也是締造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大同的領航員(詳§1〜§4);更是終身的立法、行政、檢察、司法的主權人(§5〜§8)。
(二)本憲章滾動式的改造、標準化的整合(圖3)。優點它國都沒有,它國有的缺點我們也都沒有,條條保證妳是普世價值的代表人,代表人人自我實現、家家安居樂業、代代長富久安。讓妳昂首闊步全球、回首睥睨古今,國家因妳而偉大、世界因妳而和平。
(三)[台灣]暫時無法成為正常國家,卻隨時可以成為超國家層級的政體,承擔拯救自由民主的天職、成為人類大同的首都、和平的太陽,妳從此,頂著萬丈光芒,走到哪裡哪裡亮。 (四)[台灣]人如果無法從這個超國家層級貢獻蛻變轉型,即使擁有[台灣]共和國的形體,也是壹群沒有國家靈魂的稻草人。
問十:我應該怎麼做?What ought I to do?(哲學家三問之三)
答: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制憲修憲權永遠無條件屬於人民,只要妳連署支持示範永久和平憲章,壹封郵件就是壹道神聖的光芒:
(壹)專制永遠是人類和平的迫害者。掌權者主導的制憲或修憲,永遠是在綁架人民。制憲修憲絕對是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康德說:「追求永久和平是理性的最高目標,也是壹種道德義務」。
(二)本憲絕非遙不可及的理想、也不是烏托邦的社會主義理論,而是我們自己壹蹴可幾、各國皆可仿效,具體拯救非完全民主的國家、拯救人類文明免遭核武毀滅的根本大法。
(三)面對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不同民族、不同國家必須在同壹個星球上生存這壹事實,人人都有權力按下〈永久和平〉的按鈕,取代〈全球核彈〉按鈕,不費壹兵壹卒,不求人不求天,只要妳呼朋引伴連署支持[台灣]示範〈永久和平憲章〉,就足以引發全國奮勇並進,吸引全球勇敢追隨,啟動最後壹波全球民主化浪潮,解放最容易翻轉為人類大同的50個人類最後枷鎖的專制獨裁政體,解救全球半數被壓迫的人民,讓專制在地上消失、核武化武在人間消滅。
結論:
(壹)本憲體系設計系遵循百年來國際標準組織制定2萬多項國際標準(ISO)的品質循環提升PDCA(Plan立法-Do行政-Check檢察-Act司法矯正)準則,全面性、根本性、系統性落實在壹切國家機關的組織設計與運作,並貫徹到每壹位公職人員的作業標準(SOP)。全國上下透過這種不斷改進的滾動式改造,再透過標準化進行整合永久和平與發展,其功效將會超出任何人最樂觀的想像,改造世界的「憲法品質標準」(ISO)必然在[台灣]示範成功。
(二)示範這套開天闢地的永久和平、人類大同及人人有益無害的憲法標準,[台灣]及全球2/3被壓迫的人民,失去的只是鎖鏈與鐵幕,其他別無損失,人類文明的根基卻有妳而得以長存永續、國家千秋大業有妳而得以長富久安,「世界法,咱的夢,世界夢」的「真善美聖」國度因有妳參與連署而得以垂范萬世。
第壹部分 永久和平憲章—準備條款
第壹項關於【主體思想】要和平就要做和平準備,我們的永恆理念:
(壹)「國家」永久和平的永恆義務:為人民立大業、為人類立大愛、為天地立大法、為萬國立大同。
(二)「人民」永久和平的永恆使命[ii]:創造生命最高價值[iii]、示範憲法基本標準[iv],改進人類資源分配、促進世界永久和平。
第二項、關於【主權法源[v]】〜我們[台灣]人民依據:
(壹)「主權在民」壹切公權力都是為服務全國人民及全球人類而存有。人民是主權之享有者,也是國家權力之唯壹來源。因此,國家主權、制憲權[2]、修憲權全部且無條件直接屬於納稅義務人全體(不能制憲不納稅),國家及其機關,公職人員皆不得剝奪干涉此項權利。
(二)「立憲法源」自然法、自然權利、國際絕對法[vi]、國際公法、《聯合國憲章》、《舊金山和約》、《美國[台灣]關係法》、國家主權在民原理、以及人民制憲權,制定《永久和平憲章》[vii](下稱:本憲)。
第三項、關於【價值信仰】我們追求世界法, [台灣]夢,世界夢,堅持:
(壹)「人權主義」承認人權是天賦,國家是為保障人權而存立;確信世界人權標準、人權全球壹體;堅持天下大同[viii]、人類壹家。
(二)「憲法主義」確信保障世界人權標準必須制定世界憲法標準。堅持立憲承認人權是全球的內政問題、確認人權高於政權、主權[3]。
(三)「國際法主義」確信地球興亡,人人有責。堅持壹個地球壹套法制體系,直接拘束國家壹切權力、直接保障人民壹切權利[4]。
(四)「世界法主義」確信在統治者和人民主權之外、在全人類之上,還有更高的天然規律、天理、正義與法律[5]。我們堅持萬法皆應符合「自然、正義、道德」及「自由、民主、人權」的要求。
第四項、關於【願景使命】〜我們共同的願景與使命[ix]:
(壹)「個人願景」以世界人權標準為核心,保障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公民權、和平權、環境權、發展權、追求幸福權,創造生命最高價值,人人自我實現、家家安居樂業、代代長富久安。
(二)「國家願景」以「世界法、[台灣]夢」為立國濟世的神聖使命。引領永久和平發展,示範普世憲法標準,拯救自由、解放專制,[台灣]是〜永久和平的太陽、人類大同的首都。
(三)「[亞洲]願景」以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的普世價值連結[台海兩岸]共識;以和平發展[6]、天下大同[7]、觀念創新和體制創新[x]、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連結[亞洲]共識,引領天下統壹,萬世太平[xi]。
(四)「全球願景」以示範「世界共同法,[台灣]全球化[xii];人類大未來,全球[台灣]化[xiii]」,呈給世界永恆的「憲法中的憲法、制度中的制度」,促進萬地皆聖地、萬國皆天堂的人類終極願景。
第五項、關於【目標方法】為人民及人類立千秋大業是我們的總目標:
(壹)「人類大自由[xiv]」地球是我們的家園,人類是我們的家人;憲法是我們的化身,自由是我們的靈魂。(接§1:自由大同)。
(二)「人類大民主[xv]」我們立憲確認:全球完全民主的民族,都與[台灣]人同族;全球完全自由的地方,都是[台灣]人的家鄉。(接§2)
(三)「人類大平等[xvi]」我們立憲確認: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壹律平等。(接§3:人權大同)。
(四)「人類大法治[xvii]」我們立憲確認:壹個地球,壹套法律,直接拘束國家壹切權力、直接保障人民壹切權利。(接§4:法治大同)。
第六項、關於【法制體系】〜我們承認壹個地球壹套法制和平體系:
(壹)「人人有益無害的全球競合立法」創造壹個地球、壹套法制體系。國家機關透過全球競合立法原則,建構壹套人類可恆久運作的和平與發展的世界(多元共同)法[xviii]。(接§5:立法大同)
(二)「人人有益無害的全球競合行政」創新全球治理[8]、開創分權政體、解放人類最後50多個專制政體的枷鎖,邁向世界永久和平與發展的終極佳境。(接§6:行政大同)
(三)「人人有益無害的全球競合檢察」本憲以天地萬法歸壹為「世界法」秩序規範的統壹體,其「世界法」位階依序為:自然法/絕對法→國際法(立法型)→普世憲法→國際法(契約型)→法律→命令。參見【附件表1:世界法層級表】。(接§7:檢察大同)。
(四)「人人有益無害的全球競合司法」保證人民的努力不會白費,保障人權不會落後他國壹天,凡有利於促進普世價值的萬國萬法萬制,皆構成本國憲法及法律的壹部分[xix]。(接§8:司法大同)。
第七項、關於【自我實現】人人-入境當國家主人,出境當全球天使:
(壹)「自由的主人」要拼才會贏[9],拼人人生而自由、拼[台灣]是自由聖地、拼人人都是自由的天使 。(接§1:自由大同)。
(二)「民主的主人」愛拼才會贏,拼自己當家作主、拼[台灣]是民主聖地、拼人人都是民主的天使。(接§2:民主大同)。
(三)「人權的主人」愛拼才會贏,拼人權全球壹體、拼[台灣]是人權聖地、拼人人都是人權的天使。(接§3:人權大同)。
(四)「法治的主人」愛拼才會贏,拼世界法治標準、拼[台灣]是法治聖地、拼人人都是法治的天使。(接§4:法治大同)。
(五)「立法的主人」要拼才會有,拼國會議員每年局部改選,[台灣]是全球競合立法的典範,妳我等同終身的超級立委。(接§5:立法)。
(六)「行政的主人」要拼才會有,拼各部首長民選,[台灣]是全球競合行政的終極典範,妳我等同終身的超級行政首長。(接§6:行政)。
(七)「檢察的主人」要拼才會有,拼檢察首長民選,[台灣]是全球競合檢察的終極典範[xx],妳我等同終身的大檢察官(接§7:檢察)。
(八)「司法的主人」要拼才會有,拼司法首長民選,[台灣]是全球競合司法的終極典範,妳我等同終身的大法官。(接§8:司法)。
第八項、關於【適用範圍】〜我們確認本憲適用下列範圍:
(壹)本憲以[台灣]為主體、世界為共同體,示範國家採行人類大同憲法的基本準則[xxi],以及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壹般性原則。
(二)本憲為構成國家憲法[xxii]的主要成分,並致力促成未來的世界共同憲法標準,演進成為新的國際和平絕對法或強製法或世界法。
(三)本憲直接拘束國家壹切權力[xxiii]、直接保障人民壹切權利[xxiv],即使原憲法不在,本憲也不失其效力。
(四)本憲壹切規定都是國家機關之義務。其配套條款、組織法或施行法等皆應援引比照全球最佳法規依法定之。
(五)本憲追求萬國通用,因此不涉及國家的國號、國土、國旗及國家主權歸屬問題;現行憲法第壹章及與本憲無牴觸者繼續有效。
(六)本憲的立憲立國基本原則[xxv]、或影響世界永久和平與發展的憲政秩序、或基本權利[xxvi]的實質內容不受侵害,修正案亦不得成立[xxvii]。
(七)本憲之前言及下列條款拘束壹切立國、立憲、立法、行政、檢察、司法而為直接有效之憲法特別條款。
(八)以上準備條款與以下正式條款發生同等效力。
人民的權利與義務
第壹條 自由大同
問 題
是誰綁架我們的自由與尊嚴?是誰壓制的國家主權?是誰在操縱選舉花大錢?是誰在掏空國庫與勾結境外強權?是誰壓制我們的國際關係與發展空間?誰才是永久和平與發展的敵人?答案不是別人,正是用我們納稅人的血汗錢所豢養的政黨政府這個「自己人」。這不只是過去式,更是現在進行式。
因 此
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內含:確保人權標準的憲法標準/終結外患內亂的憲法原則/升華國力的憲法法則/分配正義的憲法秩序/全能戰略的憲法兵法)第壹條自由大同-主要意旨在於針對永久和平憲法的基本原則及普世萬法的壹般性原則,有關自由之發展、創新與存新,列舉基本的方針條款、保障條款、拘束條款及委託條款等各項基本憲則,建構普世憲法,讓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想在[台灣]落地生根,進而示範壹個地球、壹套和平體系,解放全球超過2/3 生活在獨裁政體之下的人民,以及消弭106個獨裁政權或半獨裁政權(自由之家2015年調查)。為此,[台灣]及全球被壓迫者失去的只是鎖鏈與鐵幕,其他別無損失,卻獲得聯合國未竟的大志業──人類大自由。其方針-方法與標準例示如下:
第壹項 永久和平1.1 ( 自由濟世立國〜人類大同[1] )
(壹)自由濟世。促進普世自由,催生憲法標準(ISO),改進資源分配,貫徹永久和平,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之壹。
(二)自由立國。[台灣]成為創新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與和平的大自由[2]聖地,人人成為自由濟世的和平天使-是國家永續不變的結構性立國原則。
(三)自由外交。國家應以普世自由做為處理壹切國際關係的前提。
(四)自由憲法。承認-國家真正目的是自由[3];確認-國家是手段,自由是目的。示範聯合國全球行動中的大自由[4]是國家的基本義務。
(五)人人有益-無人受害的自由大同為貫穿本永久和平憲法所有條款的基本原則之壹,亦為貫穿壹個地球壹套世界(多元共同)法的壹般性原則之壹。
﹝編注:《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就是世界法的雛形。﹞
第二項 永久和平1.2 ( 自由不會落後他國壹天〜人類大同 )
(壹)人的自由、尊嚴和主權不得讓渡[5]、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此項自由、尊嚴和主權為所有國家機關之義務。
(二)承認聯合國憲章宣告之各項原則,確認人類大家庭所有成員之固有尊嚴與價值,以及平等與不可剝奪之權利,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
(三)保障普世自由不會落後他國壹天-是所有國家機關的基本義務。
(四)凡保障自由的國際法,皆構成國內法的壹部分,高於國內法(含:憲法),直接對[台灣]人民發生權利義務。
(五)凡有利於保障自由的萬國萬法,皆構成本國憲法及法律的壹部分,人民均得比附援引[ii]、實質援用。國家非經正當法律程序[iii],不得排除之。
第三項 永久和平1.3 ( 投票頻率決定價值程度〜人類大同 )
(壹)投票是人民主權的行動權;是國家壹切權力唯壹的合法來源[iv];是最大化的全民教育;是最合理的權力分配與資源分配;是人民命令政府的起點與終點;是壹切和平、自由與正義的廣泛基礎[v]。
(二)投票保障生活免於匱乏、生存免於恐懼,踐行人與人、人與國家、人與環境、人與全體人類關係和諧共存的基本要素。
(三)投票頻率及其程序正義,決定人的尊嚴、自由[6]與價值[7]的高低。選舉投票,每年定期二次[vi](見§1.3.3);公民投票,每月不得超過壹次。不確定是否會舉辦的改選或第二輪投票(見§6.3.2),不得計算在本項目次數內。投票時間應選擇周末、學生寒暑假期末。
(四)投票壹切程序應符合公平正義,任何利用其他參選人無法公平使用的金錢、媒體或其他資源者,當選亦屬無效。黨內初選應比照辦理。
(五)投票是興利除弊、消弭貪腐的有效工具。公民不斷投票、不斷保障人的尊嚴與自由[8]。
(六)投票克服分歧。綜合不同價值判斷(包括不可調和的調和、矛盾的結合、對立的綜合)制定社會可接受的政策與法律。
第四項 永久和平1.4 ( 投票是分權的起源〜人類大同 )
(壹)實踐主權在民。人民透過選舉、罷免、應考試、服公職等權利,間接行使國家統治權;透過公民創製、複決、自決及人民抵抗等權利,直接行使國家統治主政權[vii]。(接§1.2、§1.4、§4.7)
(二)自由靠分權而確保,投票是國家分權的起始點。國家主權,全部無條件屬於納稅人全體。人民割讓部分主權交由分年分別民選的行政-檢察-司法領導人及每年局部改選的立法委員代理行使之。
(三)壹切尊嚴與自由的價值[9],決斷于投票箱前[viii]。行政-檢察-司法領導人分年分別民選;立法每年改選1/4委員會,全面吸收民意民氣,確保和平、穩定與發展。
(四)本項提升國民尊嚴與價值、保障人民主權與國家安全的投票預算,中央與地方均不得少於總預算0.5%,直接撥款給「超國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簡稱:人權會)支配使用(§3.2)。
(五)國家應設立貪污沒入基金會,將所有貪污所得統壹納入該基金會,專款用於公民權之行使,包括但不限於選舉和公民投票,結餘繳回國庫。
第五項 永久和平1.5 ( 自由的權利義務〜人類大同 )
(壹)在[台灣],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10]。投票是國家主人最神聖的權利,也是最基本的義務[11],更是避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衰敗的必要條件。
(二)年滿18歲者,必須參加投票。
(三)下列公民可自我決定是否參加投票:
1.文盲;
2.70歲以上者;
3.超過16歲,未滿18歲者[12];
4.身心障礙者;
5.定居在深山遠地、人煙稀少,選務機關無配套措施者;
6.在境外、國外、海外工作,選務機關無配套措施者;
7.定居國內,且具有完全自由民主國家公民身分的外國公民。
8.願示範軍人超出地域及黨派,軍隊國家化、全球化的將官士兵。
(四)下列公民不得參加投票:
1.被褫奪公民權者;
2.擁有不完全自由民主國家的多國籍公民;
3.在專制國家工作無法回國投票者;
4.在服義務兵役期間[13]的現役軍人[ix];
5.現任總統[x]。當票數相同時,總統才有決定勝負的投票權。
(五)下列選舉與公投必須強制投票[14]:
1.民意代表之選舉。國會議員及地方議員之選舉;
2.超國家層級(含全球性及區域性)的公投:(1)變更國家領土;(2)確認主權歸屬或將主權轉讓於國際組織[15];(3)世界人權標準所保障自決權;(4)退出為世界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普遍性、概括性、強制性國際公斷協定之公投;(5)總統依法宣布的公投;
3.國會1/4少數黨或黨團對抗多數黨的議案所提出的公投案。
(六)前款未明定必須強制投票者,得以法律規定是否強制投票。若非強制投票的選舉或公投,必須採行登記制[16]。
(七)全國性選舉採取境內不在籍投票制度。選民于規定期限內登記者,得在自行指定之國內任何投票所投票。
(八)人民有服兵役、服選舉役[17]、服民主役[xi]、服社會役[xii]、服世界役,以及投票、納稅的義務。
第六項 永久和平1.6 ( 投票程序與言論通路〜人類大同 )
(壹)電波為人民的公共財[xiii]。電子媒體,包括但不限於電台、電視、電子報、網際網路等,全年都有義務免費充足供應所有選舉、罷免、公投及公共參與等行使公民權的言論所需的時段[xiv]或版面。
﹝編注:選舉免費,窮人才能翻身、階級才能流動﹞
(二)人權會有權分配電子媒體給十大政黨免費擁有全國性專屬廣播電台及網路頻道,以及均分電視公益時段,由國會佔有席次之政黨優先合理分配。任何有線無線電視,每周至少免費提供累計60分鐘的黃金時段給參政者使用。地方選舉或公投,地方媒體、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皆應比照辦理。
(三)根絕金錢選舉[xv]。不分境內或境外,全面禁止金錢或任何有形無形資源介入、扭曲或影響公正選舉[xvi]。取消壹切自辦選務活動與選票補助。禁止媒體、財團、組織或個人以財力、物力、或任何影響力[xvii]直接、間接影響公平正義選舉。包括附會假借、假民主[xviii]、收編、分化、置入性行銷廣告等,違反者應受刑法製裁[xix]。
(四)完善廉政。禁止政治獻金用於選舉[18],若有政治獻金超越法定捐贈者,收賄及行賄雙方均以賄選論罪,追訴無時效限制,不論行賄者或受賄者,率先自首者得免責,並得索回半數賄款金額;第三者告發人應取得過半數賄款。
(五)公開推薦-公開責任。任何組織、宗教、團體或個人所推薦或宣傳的民選公職人員,從政后貪瀆被起訴者,應先假扣押推薦者財產;判刑確定者,應負連帶責任[xx],關係人均無先訴抗辯權。
(六)政黨或政團提名、推薦的參選人或其拔擢的公職人員涉及貪瀆,推薦者應負連帶責任[xxi]。
(七)選舉至少應于六個月前完成參選登記。此期間,選民有公共議題提問權利[19],參選人有回答義務[xxii]。讓參選人有充分的時間說明其政策、讓選民有充分的時間來選賢與能。本項公共議題的對話,視為主權人(選民)對參選人憲法考試的壹部分,回答內容即為「服務人類的行憲契約」,其內容創見受智慧財產權保護,援用者須註明出處。參選人有權決定議題提問人的連署人數。
(八)完成參選登記成為公眾人物后,行動安全國家應負完全責任;活動花費須先經選委會申報,並經3/4候選人有能力負擔相同活動才可動支。
(九)確保政治誠信。各項民選公職人員任期未滿3/4者,不得參選其他公職。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亦不得擅自棄職,違反者應退還所支領之公帑,並負懲罰性違約賠償[xxiii]。
(十)選民對選舉投票有契約期待權。民選公職人員當選壹年後,選民得請願訴願連署壹定人數(§2.7),得訴請兌現其競選政見及/或就職誓詞,除人力不可抗拒外,選民得向所屬高等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第壹審最遲應于六個月內審結。
(十壹)不論何人、何時、何處或何事的提案,都須附有財源。凡涉及政策買票,選務或相關機關均有權訴請封存政策狀態。
(十二)投票程序正義與言論通路免費施行細則由法律定之。
第七項 永久和平1.7 ( 人民自決權〜人類大同 )
(壹)國家主權全部無條件屬於人民,公民投票(簡稱:公投)自決權全部無條件屬於公民。凡不淮人民公投的事項,須先公投,經投票公民總數1/2以上同意,始得禁止[xxiv]。
(二)人民自決權[xxv]為世界人權標準(人權法典)的基本要件,不受國界的限制[20]。人民有超國家層級、國家層級、次國家層級、微國家層級的公投自決權。參見附件表12:瑞士憲法〈創製複決的行使〉
1.超國家層級的公投,適用於:(1)變更國家領土;(2)確認主權歸屬;(3)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4)制定憲法或修改憲法;(5)其他與國際間有關的自決權。等事項須經1/2以上公民公投同意,始生效力。
2.國家層級的公投自決權,用於:(1)立法原則之創製;(2)複決國會通過的法律;(3)全國性政策之創製、複決及諮詢;及(4)其他全國性爭議事項。1~2目須經1/2以上公民出席,出席的1/2以上公民同意。
3.次國家層級的公投自決權,適用於:(1)壹級(州-邦-省-市)地方組織及自治的法規立法原則之創製或複決;(2)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製、複決、諮詢;(3)其他地方性爭議事項。
4.微國家層級的公投自決權,適用於:(1)二級及/或三級(縣-市-區或鄉-鎮-市)地方組織與自治的法規立法原則之創製或複決;(2)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製、複決;(3)其他各級地方性爭議事項[21]。3~4目須經1/2以上公民出席,出席的1/2以上公民同意。
(三)創製自決權為天賦人權的先行權,亦即制定憲法或超憲法的程序法。禁止或阻礙人民行使自決權的法律或命令,自始無效[xxvi]。
(四)凡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國家主權事項,須經公投複決。
(五)行政及立法機關,除不得提制憲案或修憲案外[22],亦不得干涉公民行使選舉、罷免、創製、複決、自決等公民權[xxvii]之行使。其實施程序由「超國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掌理之[xxviii](接§3.4.2)。
(六)立法機關有義務將人民通過的公投案落實為具體的法律。
(七)行政機關有義務將人民通過的公投案落實為具體政策並執行之。
第八項 永久和平1.8 ( 制度選擇權、國籍選擇權〜人類大同[23] )
(壹)制度自由選擇權、典範轉移權[24]:
1.選擇生活方式[25]:讓人民進投票所[xxix]取代抗爭上街頭(接§1.1)。
2.選擇公投制度:以瑞士公民投票[26]為典範[xxx] (接§1.4)。
3.選擇立法制度:以內閣制及委員製為藍本再改良創新[27](接§5)。
4.選擇行政制度:以半總統制及加州[xxxi]為藍本再改良創新(接§6)。
5.選擇檢察制度:以美國43州檢察總長民選為典範(接§7) [28]。
6.選擇司法制度:以美國50州為藍本再改良創新(接§8)。
7.選擇監察制度:以北歐各國監察使[29]為藍本再改良創新(接§7)
8.選擇投票制度:以澳洲為強制投票典範[30]以及網路連署與投票[xxxii]。
(二)國籍自由選擇權、放棄本國籍的自由權:
1.人人有權選擇外國籍的自由、離開本國的自由。
2.[台灣]承認多國籍,但必須是公允完全自由民主國家的國籍。
3.在台灣出生的人,自然取得國籍;外籍人士,出生前母親在台灣住滿壹年以上者,自然取得國籍。
(三)任何制度或國籍的選擇,不得違反壹個地球壹套人類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體制規範、以及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的文明進程。
(四)制度選擇與國籍施行細則以法律定之(§2.3.6)。
第九項 永久和平1.9 ( 自由平等〜人類大同 )
(壹)人身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程序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不論是否現行犯、亦不問疑犯何罪[31],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于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于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開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復。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于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32]。
(二)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有秘密通訊及個資保密之自由;有思想及信仰之自由;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有居住及遷徒之自由;有請願及訴願之自由;有免於恐懼及免於匱乏之自由;有免於被跟蹤之自由[xxxiii];有免於被強迫失蹤的自由;人民亦得享有壹切它國未在以上列舉有的自由。
(三)凡因參與政治或壹切合法活動而遭受強迫失蹤之被害人,不論加害者來自何處,自總統至地方首長等相關行憲保證人(接§3.6),應負壹切政治-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當事人並得請求國家賠償。
(四)凡因參與政治或壹切合法活動而遭受查帳、查稅等不當騷擾者,受害者有權追究行為人的政治及法律責任,並有權緊急請求法院宣告不受騷擾暫定狀態,或訴請護民官(§7.2.3)即時保護與追訴[xxxiv]
(五)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或公認自由民主國家所保障的自由與權利,且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xxxv]。
(六)壹切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xxxvi]。
(七)共構世界永久和平與人類命運共同體。凡比公允自由文明國家更限縮削奪人民尊嚴或自由的法律[33],推定為違憲,自始無效。
第十項 永久和平1.10 ( 自由責任〜人類大同 )
(壹)自由民主憲法秩序不容侵犯[34]。任何人不得利用自由破壞自由[35],亦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予以侵害。
(二)人沒有選擇當奴隸[36]或選擇專制獨裁體制的自由[xxxvii]。任何壓制圍堵人民自由民主朝向專制獨裁體制的活動,推定為違憲違法。
(三)自由以不妨礙、獨佔、寡占、聯合壟斷他人的自由發展為原則。凡是反人類、反文明、反自由或反民主的言論及活動,皆不得享有言論及活動自由[xxxviii]的權利(接§3.8)。
(四)言論自由不適用於:1.戰爭的宣傳;2.暴力的鼓動;3.基於種族、人種、性別、信仰或宗教仇恨的散布、煽動或主張[37]。
(五)凡濫用言論自由,尤其是出版自由、講學自由、集會自由[38]、結社自由、書信、郵件與電訊秘密、財產權、或庇護權,攻擊地球村自由、民主、人權、善法善治[xxxix]之憲法基本秩序者,應受法律製裁[39]。剝奪其基本權利[xl],褫奪其公權[xli]。若為組織、團體等,則封鎖其壹切通路、解散其壹切組織[xlii],代替性之組織亦予禁止。對政黨組織之剝奪及其範圍,由憲法法院宣告之 (接§2.4)。
(六)享受自由民主,不得免除對全體納稅人的忠誠義務。凡違反國際法刑事責任、恐怖分子、慰藉敵人、用自由民主權破壞自由民主者,應受法律製裁;擁有境外國籍者,得撤銷其本國籍資格。
(七)專制永遠是人類和平的破壞者。凡享受、利用自由民主宣揚專制獨裁者,應褫奪公權;服公職者,應解職;退休者,應取消壹切待遇並追索1/2所得。
(八)自由天職。地球是我們的家園、人類是我們的家人,只要地球上還有壹個人,還生活在被壓迫的專制獨裁政體中,身負自由天命天職天使的[台灣]人(§1.1),就有遵天命順天意解放其不自由的天然義務。
(九)公職天命。自由是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基礎。任壹公職人員都應秉持拯救壹個不自由的人就是代表國家拯救世界的天命、都有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使命。
(十)國家相關機關之建築應有象徵「普世自由」之世界觀建置。
第二條 民主大同
序 言
是誰在內外圍堵封鎖國門、不淮我們出頭天?是誰在掠奪我們的人性尊嚴與人民主權?是誰在配合極權套緊我們的鎖鏈、押進專制政體的鐵門?是誰不讓我們實踐全球治理-人類大同?是誰不讓我們示範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誰才是我們永久和平與發展的敵人?答案不是別人,正是用我們納稅人的血汗錢所豢養的政黨政府這個「自己人」。
因 此
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內含:確保人權標準的憲法標準/終結外患內亂的憲法原則/升華國力的憲法法則/分配正義的憲法秩序/全能戰略的憲法兵法)第二條民主大同的主要意旨在於人類文明進程已經來到地球村的時代,世界壹公國、人類壹家親的世界政府已是壹個可能實現、也應該實現的政治實體,這個政治實體解釋並執行國際法。
事實上,世界政府已在現有的國家之上新增壹級行政級別。壹般人認為國際機構(如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國際刑警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貿易組織、世界銀行、世界衛生組織、萬國郵政聯盟、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海道測量組織和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和各種超國家聯合體(如歐盟、非盟、美洲國家組織、南美洲國家聯盟和東盟)都是世界政府體系的雛形。
當代國際政治困境與和平發展的解決之道,應著落在國內政治體制的改變,創造壹個地球壹套人類可恆久運作的和平與發展體系,使整個世界成為壹個由法律與理性聯結起來的「地球村」。本條例示10項影響制度結構最深遠廣泛的憲法壹般性原則,對萬國提出冠絕古今的永久和平與發展的方法,示範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大同理想。
鑒於21世紀是決定人類未來民主與專制、和平與毀滅的分水嶺,台灣是人類民主的火種,也是14億中國人的民主救星,因為沒有語言文化的隔閡,只有台灣有能力演化中共民主,推升中國領導人類大同。這套永久和平、全球民主的大同憲法,貫穿人類歷史的各種政治思想,終結人類各種民族主義的對抗。
又鑒於歷史教訓,齊家立業治國平天下,若僅重視硬體而忽視軟體,將構成盲點、也會呈現真空。世界民主國家應支持[台灣]示範《永久和平憲章》,比較憲法優劣,以消弭盲點、填補真空,進壹步吸引中國人民勇敢追隨民主化,勢逼俄羅斯更民主,壹舉解放50個人類最後枷鎖的專制政體,終結萬國內亂外患、滅絕不可測的核戰。
這套讓[台灣]文明提早進入下壹個世紀,並不是遙不可及的夢想,而是壹蹴可幾的法制理想。為此,[台灣]人民及全球超過半數被壓迫者,失去的只是鎖鏈與鐵幕,其他別無損失,卻能完成聯合國未竟的大志業──人類大民主。其方針、方法與標準概括如下:
第壹項 永久和平2.1 ( 民主濟世立國〜人類大同 )
(壹)民主濟世[1]。促進全球民主,催生憲法標準(ISO),改進資源分配,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之二。
(二)民主立國[ii]。建構[台灣]成為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平與發展的民主聖地,人人成為民主濟世的和平天使-是永續不變的立國原則。
(三)民主外交。國家應以普世民主做為處理國際壹切關係的前提。
(四)民主憲法。民主真正目的是〝分配〞。示範全球行動中的「大民主」是國家的基本義務。
(五)人人有益-無人受害的民主大同為貫穿本永久和平憲法所有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二,亦為貫穿壹個地球壹套世界(多元共同)法的壹般性原則之二。
﹝編注:《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就是世界法的雛形。﹞
第二項 永久和平2.2 ( 民主不會落後他國壹天〜人類大同 )
(壹)保證普世民主不會落後他國壹天,是所有國家機關及所有公職人員的義務。
(二)凡有利於保障民主的國際法,皆構成國內法的壹部分[iii],高於國內法及憲法,直接對[台灣]人民發生權利義務。
(三)凡有利於保障民主的萬國萬法,皆構成本國憲法及法律的壹部分,人民均得比附援引[iv]、實質援用。非經正當法律程序[v],國家不得排除之。
(四)國家立法、行政、檢察及司法組織體系的設計,應追求沒有普遍的缺點,又有不斷創新優點的機制(接§5〜§8),以吸引全球被壓迫者勇敢追隨,以盡永久和平的永恆使命。
(編注:這不只是理想主義,更是超級政治道德)
第三項 永久和平2.3 ( 制憲修憲專屬人民〜人類大同 )
(壹)國家主權全面無條件屬於人民。制定憲法[2]及修改憲法之權利只屬於人民[vi],國家及其機關、公務員皆不得干涉或剝奪或限制此項權利[vii]。
(二)制憲程序准用[3]公允的民主原則、或完全民主國家的公民投票法、或本憲的公民投票法[§1.4]。
(三)[台灣]是聯合國實現全球治理的先驅、是示範地球村共有、共治、共享的政治實體[viii]。制憲修憲皆不得違反聯合國的宗旨。
(四)修憲[4]須由人民連署提議公投通過,經連續兩屆國會改選後起草、每屆各以2/3全體國會議員通過後,交由公民投票,經總投票權人數1/2同議為通過(§1.7)。制憲修憲采強制投票。
(五)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包括下列:§1.1、.2、.3、.5、.6、.7;§2.1、.2、.3;§3.1、.2、.3、4、.5;§4.1、.3、.4、.9;§5.1、.3;§6.1、.4;§7.1、.3、.4、.8、.10;§8.1、.3、.4等基本條項不得修改[5]。
(六)除前款各項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不得修改外,其餘款目皆可透過修憲程序修訂之。
第四項 永久和平2.4 ( 民選首長不限國籍〜人類大同 )
(壹)年滿25歲者具有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鄉鎮民代表被選舉權;年滿30歲者具有鄉鎮長、縣市議員被選舉權;年滿40歲者具有縣市長、國會議員被選舉權;年滿45歲者具有總理被任命權;年滿50歲者具有總統被選舉權。
(二)保證永久和平與發展,引領全球民主、實踐人類大同,除民意代表(簡稱:民代)外,凡民選首長[ix],包括:村裡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鄉鎮長、縣市長、直轄市長、總統[x]等皆不限國籍[xi];凡完全民主國家公民,皆可來[台灣]參選,落實天下為公、選賢與能[6](接§6.3、§6.5)。
(三)民選首長,壹任5年[xii],任滿起6年內,任期屆滿或因故離職后,本人及其近親皆不得再選再任,而且應完全利益迴避,此期間薪資酬勞得依法不變[7]。
(四)總統被選舉人僅有壹名時,其得票數未達選民總數1/3以上者[8]、其他地方層級未達1/4以上者,皆不得成為當選人,應重新公告辦理選舉。
(五)外籍首長當選后,比照歐盟執委會委員(European Commissioner),上任后宣誓與證明獨立於原先自己的國家(祖國),依照本憲法及法律,效忠職務,履行義務[xiii]。(接§3.6:行憲保證人)。
(六)除本憲別有規定外,不得有雙重國籍。凡排拒壹個地球壹套法律之國家或組織的成員,均不得在[台灣]參政或擔任公職,隱瞞其所有國籍或永久居留證者,應受法律製裁,且無時效之限制[xiv]。
(七)任何民選首長之外籍參選人,應證明來自完全自由民主且不排拒壹個地球壹套法律的國家,並累計持有該國籍30年以上[xv];若有多重國籍,任壹國籍均須符合完全自由民主的國家定義。
(八)大同以招賢、厚酬以養廉。凡世界菁英來台參選首長,服務選民,其待遇與榮譽,不得低於全球同等職位之待遇與榮譽。比較標準應以全國人口數多於我國的國家。
(九)本國籍任何民選首長都需與全球菁英競選,證明都是世界菁英,都具備國際競爭力[xvi],為未來全球[台灣]化儲備濟世英才。
(十)民選首長改選日期、職稱,應每月公告全球周知,證明每屆首長,都是全球最新菁英。
第五項 永久和平2.5 ( 開放民主政黨〜人類大同 )
(壹)任何組織之宗旨與活動須符合「自然、正義、公道」及「自由、民主、人權」等古今普世的要求;也須符合「永久和平、永續發展」及「壹個地球、壹套法律」等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要求;凡妨礙此項要求者,均屬違憲。至是否違憲,由憲法法院決定之。
(二)政党參與人民政見之形成。政黨得自由組成。其內部組織須符合民主原則。除本憲別有規定外,禁止政黨經營投資營利事業或媒體業。
(三)禁止政黨或黨員接受境外或國外資金。政黨應公開說明其經費與財產之來源與使用,並應依法接受公正機關審查。
(四)任何組織均不得秘密結社。帶有秘密性質或秘密附隨組織的政黨,應予禁止,負有責任的個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五)政黨不得在國家機構或地方自治機關、武裝部隊、國有企業、教育機構中設立組織或從事活動。
(六)開放民主國家政黨來參與人類文明工程建設。凡在完全民主國家的國會擁有議員之政黨,得在我國設立分支機構,宣揚其理念,依法接受政黨補助,依法推薦人選參選我國民選首長,依憲成為行憲保證人(§3.7)。
(七)駐台外籍政黨得比照本國政黨,依法平等免費使用廣播電台、電視台、網路平台。國際任何民意代表均得在本國免費使用言論通路,宣揚自由、民主、人權及法治理念。
(八)政黨應完全清廉與反腐敗[xvii]、應全面且無條件效忠納稅義務人全體。外籍政黨或黨員,亦不得免除對境內納稅人忠誠之義務。
(九)政黨、結社之目的及其黨員之行為或活動牴觸刑法、或違反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或國際法及聯合國憲章、或意圖損害或廢除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或意圖危害[台灣]之存在、或違背國際諒解之思想者,應禁止之。對政黨資格之剝奪及其範圍,由超國家憲法法院宣告之[9]。
(十)共同防衛自由民主。政黨有監督、制衡、追訴其他政黨違憲違法的權利與義務,並得直接向憲法法院行使訴訟權。
第六項 永久和平2.6 ( 國會立法全球參與〜人類大同 )
(壹)建構普世民主法制體系,改變國際關係[xviii]、深化全球民主、實踐人類大同[10]──國會立法,不分敵友,1個國會1人[11],代表其國會參與我國立法[xix]。與其母國有利害關係的事務才有表決權,其他權利義務與我國籍相同[xx]。[接§5]
(二)除前款於我國國會具有法定代表的國家外,其他國家的國會議員,有權不定期出席我國國會,同時具有演說權、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三)上述國會議員依法有權在我國國會用其母語發表演說,國會各常設及特設委員會至少有1人代表參加。不論是來台開會或演說,均應比照本國議員平等發放出席費。
(四)完全民主國家的地方議會議員均得比照國會方式,在我國地方議會用其母語發表演說。他國各級地方議會或特別行政區議會議員,均得在我國會或地方議會出席或演講。
(五)鞏固民主,國會立法全球參與的實施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七項 永久和平2.7 ( 世界公民參與〜人類大同 )
(壹)[台灣]實踐世界公民參與世界民主,參與政府管理。完全民主國家之公民,有各層級公共參與權、有地方層級壹切公民權。
(二)面對全球無限可能的動態變化,全球公民透過網際網路在[台灣]各部會或國會平台與他國公民連結,建立集體決策能力,共同引領大時代、邁向大未來[xxi]。
(三)請願以網路為主,不限國籍、層級,並得依法免費使用媒體。100天內,人民請願連署超過10人,村裡長必須回應;連署超過100人,鄉鎮長必須回應;超過1,000人,縣市長必須回應;超過1萬人,院轄市長必須回應;超過10萬人,總理總統必須回應,若屬於立法事項,相關立法機關必須列案討論[12],若屬於檢察、司法者,各應比照辦理。超過100萬全球公民連署,國家無權干涉,應交付公民投票。前述請願未獲合理回應者,推定為違憲,請願人得轉換為訴訟案。
(四)任何人不得在100天內連署兩個同壹層級之公投提案。本款連署應同時備有電子檔。
(五)保障世界公民的參政、參與決策、參與立法或請願、訴願、訴訟之通則以法律定之。
(六)國家立法、行政、檢察、司法機關應分別設置請願委員會,掌理世界公民向國家最高機關提出請求與訴願之處理。
第八項 永久和平2.8 ( 憲法全球協定、違憲全球審查〜人類大同 )
(壹)引領萬法歸壹。建構壹個地球壹套法制體系,我們確認、保證本憲等同已經與全球協定完成90%以上[13]。(接§4.2、§4.3)。
(二)引領世界建構憲法標準,保障世界人權標準:全球及全國法院皆有普遍管轄權、違憲審查權[xxii](接§8.4憲法法院)。
(三)兌現永久和平憲章價值。對[台灣]提供解方、對世界提供希望的成效,實踐典範轉移[xxiii],讓世界看見[台灣]、不能沒有[台灣]。見證[台灣]成為修補世界共同法的民主典範[xxiv]。
第九項 永久和平2.9 ( 民主責任〜人類大同[xxv])
(壹)民主憲法秩序不容侵犯[14]。凡濫用民主以攻擊民主之基本秩序者,應剝奪其基本權利,並受法律有效製裁。凡從事攻擊民主的媒體,應勒令停業,全面管制其言論通路權,使用電波者應全面收回使用權。
(二)民主不容背叛。凡為議員、行政官或司法官,曾宣誓對全體納稅義務人負有忠誠義務者,如對國家境內作亂謀叛,或幫助或慰藉國家境外[15]之敵人時,不得為議員、首長參選人、不得在中央或地方政府擔任公職,或支領任何退撫金或任何酬勞[16]。
(三)民主天職。地球是我們的家園、人類是我們的家人,只要地球上還有壹個人還生活在被壓迫的專制獨裁政體中,身負民主天職天使天命的[台灣]人,就有解放其枷鎖的天然義務。
(四)公職天命。民主是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基礎。任壹公職人員都應秉持:拯救壹個被專制奴隸的人就是代表國家拯救世界的天命、都有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17]的使命。
(五)政府責任:鞏固民主,不論國籍,凡為人類命運共同體做出民主貢獻者,國家應授予榮典,並予補償。不分境內境外,凡為此捐獻者應全額免稅,並得抵稅。
(六)國家相關機關之建築應有象徵「普世民主」之世界觀建置。
第十項 永久和平2.10 ( 立法推動全球民主〜人類大同 )
(壹)全球民主化是世界和平的基礎。人類未來只有兩條路:和平與毀滅(見:導讀)。和平是真理;永久和平是永恆真理;永久和平憲章是永恆真理的道路。為此,國家應編列預算推行全球民主、提供全能憲法終結政體內亂外患、善盡滅絕核戰的天命使命。
(二)國家應比照美國自定《[台灣]關係法》。對公認完全民主國家,分別制定關係法,承認其國內法直接在[台灣]生效(§4.4)、其公民有權來[台灣]參選壹切首長、其人民直接享有[台灣]國民待遇,以滿足永久和平的理性交流與法律保障之條件。參見附件表17:2014民主指數民主指數列表。
(三)對完全民主以外的國家,亦應依本永久和平憲章的憲法壹般性原則,分別制定關係法,承認其國內法直接在[台灣]生效,示範壹個地球、壹套人類可恆久運作的和平體系----世界(多元共同)法。
(四)針對目前全世界的主要政治實體249個(含聯合國會員、不含爭議地區) 制定的關係法內容應含:1.促進世界永久和平與發展;2.無條件幫助對象國解決根本問題;3.兼顧彼此利益;4.增進雙方人民親善友誼等。對象國不僅包括敵對國與潛在敵對國,也包括盟邦。
(五)國會應建立全球最新法規資料庫,包括本項關係法與配套法,供非政府國際組織診斷任壹政治實體的根本問題及根本解決之道。(見-永久和平發展協會(Permanent Peace Partnarship, PPP)十多年累積十萬件單獨國家問題的解方)
第三條 人權大同
序 言
首先要問,是誰在剝奪我們的人性尊嚴?是誰在綁架我們的國民主權?是誰在壓制我們出頭天?誰才是阻礙我們人權及和平發展的人?答案不是別人,正是用我們納稅義務人的血汗錢所豢養的政黨政府這個「自己人」[1]。其次必須釐清的是,和平不是以有無處於戰鬥狀態來判斷,而是要從人權的觀點來理解。最後,我們要聲明:有人權、才有和平;有普世憲法標準、才能保障人權標準。
因 此
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內含:確保人權標準的憲法標準/終結外患內亂的憲法原則/升華國力的憲法法則/分配正義的憲法秩序/全能戰略的憲法兵法)第三條的主要意旨在於試圖制定壹套普世人權的標準條款,除網羅世界所有人權保障(見§3.2)列入憲章,以鞏固「活法」(活的憲法),而不依循傳統羅列人權清單,以免掛壹漏萬、或必須與時俱進修補缺失、或造成不斷修憲、或產生過時的僵化憲法,都會損害憲法的莊嚴。
本憲章的編排方式,考慮恆久無窮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將普世核心價值及國家核心組織分為八條,每壹條的項、款、目,人人均可依時代需要無限延伸填補,不會影響整體排序的嚴整與優雅,並可清晰引用,宛如美國立憲時只有7條,兩百多年來未曾變動,之後的修正權利法案至今也只有27條,並未影響美國人民的權利保障。
我們也注意到憲法主要是在規定人民的權利和對政府的限制,其重中之重的是在人權大同的執行機關:「超國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委員半數不同國籍,分由世界權威人權機構指派,對世界示範至真至善至美的永久和平人權基本標準,讓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想在[台灣]落地生根。為此,[台灣]及全球超過半數被壓迫者-包括人類最後枷鎖的50國人民[2],失去的只是鎖鏈與鐵幕,其他別無損失,卻贏得天下大同的人權聖地、長富久安的世界首都。
方 法
第壹項 永久和平3.1 ( 人權濟世立國〜人類大同 )
(壹)人權濟世。促進人權標準,催生憲法標準(ISO),改進資源分配,貫徹永久和平,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之三。
(二)人權立國。建構[台灣]成為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平與發展的人權聖地,人人成為人權濟世的和平天使-是永續不變的立國原則。
(三)人權平等。人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國籍,在壹個地球壹套法律的尊嚴和權利上壹律平等。
(四)人權外交。國家應以普世人權做為處理國際壹切關係的前提。
(五) 人權憲法。憲法真正目的是〝人權〞。憲法標準保障人權標準,示範全球行動中的〝人權大同〞是國家的基本義務。
(六)人人有益-無人受害的人權大同為貫穿本永久和平憲法所有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三,亦為貫穿壹個地球壹套世界(多元共同)法的壹般性原則之三。
﹝編注:《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是世界法的雛形。﹞
第二項 永久和平3.2 ( 保證人權不會落後他國壹天〜人類大同 )
(壹)人權天賦,不得讓渡[3],確認不可侵犯與不可讓與之人權,為壹切人類社會以及世界和平與正義之基礎。
(二)人權大同。承認世界人權宣言與國際人權公約中宣示的意旨、確認人人有權享有該等文書所載之所有權利與自由,不得有任何區別。因此,保障人權不會落後他國壹天是國家的基本義務。
(三)凡有利於保障人權的國際法、世界自然憲章,皆構成國內法的壹部分[ii],其效力高於國內法[4],直接對[台灣]人民發生權利義務。
(四)凡有利於保障人權的萬國萬法,皆構成本國憲法及法律的壹部分,人民均得比附援引[iii]、實質援用。非經正當法律程序[iv],國家所有機關不得排除之。
(五)國家有義務貫徹聯合國普世人權規範,每年主動接受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審查,貫徹其指正;究責失職機關及其公職員。
第三項 永久和平3.3 ( 人權問題是全球的內政〜人類大同 )
(壹)我們人民依自然法人權天賦的原理,承認天賦人權高於人賦人權,確認人權高於政權主權。
(二)依世界人權宣言[5]、權利公約及聯合國憲章,承認個人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凌駕于所置身的立法-行政-檢察-司法等權力體系[6]。
(三)依憲法的核心目的是為保障人權,依憲政的核心價值是主權在民,爰此,人權自然高於政權主權。
(四)依歐洲安全暨合作組織會議宣言:人權不是單壹國家的內政,而是所有國家的共同內政[7]。
(五)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27),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而不履行條約。依世界人權宣言(§2),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壹切權利與自由,不得因壹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系獨立、托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證實人權是所有國家的共同內政。
(六)依國際法庭規定(包括:紐倫堡國際法庭、東京國際法庭):當維護基本人道價值觀的國際法規與國法相牴觸時,個人都必須違背國家法律。證實基本人權人道高於國家主權政權。
(七)國內法與本條項例示的法律、法源及法理抵觸者自始無效。
第四項 永久和平3.4 ( 公職人員是行憲保證人〜人類大同 )
(壹)憲法是為保障人權自由民主而存立。每位公職人員皆需宣誓捍衛憲法自由人權及民主法治秩序。
(二)總統是保證維護憲法之遵守、公權力之正常運作及國力之提升與延續的最終行憲保證人[8];總理﹑部長及其他公職人員[v]就其權責皆為連帶保證人。權力越大者,連帶保證責任範圍越大,權力到哪裡,連帶保證責任就到哪裡,有權有責,權責相應。
(三)檢察院長為檢察最終行憲保證人。各級檢察官應對經辦案件負行憲保證責任[vi]。
(四)司法院長為司法最終行憲保證人,各級法院法官應對其判決負行憲保證責任[vii]。
(五)中央立法機關、地方議會,應就其所立之法負行憲保證責任[viii]。
(六)凡公務機關都是服務人類、解決人民問題的場所,決策機關首長依其法定職權及其實質影響力,皆屬行憲保證人[ix]。不論法人或自然人,最終決策者即為最終保證人。
(七)任何公職[x]不論時間長短、不問有無酬勞、無關職位高低、無分單獨集體,在其參與公務或執行職務範圍內,履行公共職能或提供公共服務,包括政府機關、公營企業、公開集資企業及其附屬組織中之人員,只要非基於國民義務者,均為行憲保證人[xi]。
(八)行憲保證人不因解任、解職、任期屆滿離職或屆齡退休而免除其行憲保證責任[xii]。行憲保證人之行為違憲者,應受法律製裁,其直屬主管應在法律上負連帶責任,究責違憲行為,無消滅時效期間之限制[xiii]。
(九)行憲保證人有不服從犯罪法令之權,直屬主管如要求公職人員隱瞞身分,進而滲入人民遊行抗議群眾中借勢借端者,得拒絕之;惟如同意並實際參與是項行動者,該公職人員與其直屬主管應受內亂罪預備犯追訴處罰;若因而引發群眾暴動者,應受內亂罪追訴處罰;又各級指揮官皆應以內亂罪首謀論處[xiv]。
(十)任何公職人員就職時,應宣誓效忠納稅義務人全體,無論于任職期間或退職后,凡被發現有背叛職務、政見、就職誓詞之情事者,應受法律製裁;即使現任總統,亦不得享有刑事豁免權,其職權自動消滅,並得追索其所得。
(十壹)國家應制訂行憲保證人行憲評鑑制度與退場機制。除憲法別有規定外,壹般公職人員離職后至少三年內應完全利益迴避;特殊公職人員之特別規定,以法律定之。
(十二)憲法所有條項款目都是公職人員的工作任務。國家主人有權即時監督政府依憲行政,以驗證行憲保證人行憲成效[9]。
(十三)行憲保證人基於職責所在,依法皆有實質調查權,但其範圍僅限於各該項職權案件,禁止無限擴權或不當牽連[xv]。民意機關行使公務調查權應依法采合議制。
(十四)行憲保證人在納稅義務人境外,直接或間接投資公私事業者,解除其行憲保證人之任命,其亦不得再擔任任何有給職或無給職公職。
(十五)行憲保證人保證貫徹憲法基本標準:保證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四條普世價值不落後他國壹天;保證立法-行政-檢察-司法四條國家權力分別來自於民選。任何壹條受到破壞,視同全面破壞,如別無其他方法可資救濟,普世人人皆有抵抗權、不合作權。
(十六)國家政府除在國際間具有平等權利外,沒有剩餘權利,只有義務。行憲保證人沒有罷工、怠工、怠職的權利。
(十七)行憲保證人的壹切公權力,必須來自於人民公平、公開、秘密投票的授權,以及應考試服公職而依法取得的公權力。
(十八)本項行憲保證,是行憲保證人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義務[10]。行憲保證人執行法,以法律定之。
第五項 永久和平3.5 ( 超國家人權委員會〜人類大同 )
(壹)[台灣]設「超國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xvi]」(簡稱-人權會)。人權會主掌國家通訊委員會最終人事任免權;監督實踐人權;法案複議權;職務調查權;非常上訴權;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自決權,裁決選舉、公投糾紛,宣布投票結果。
(二)總統為人權會委員長。總理、司法院長、檢察院長、國會召集人、大法官代表壹人共五人為當然委員,其他五位委員由來自於不同國籍,分由各權威國際人權組織所指派[xvii]的人士擔任。已卸任總統為人權會法定終身委員,不受本組織之名額限制。
(三)人權會設「人權監察使」,對不適任的行憲保證人向國會或地方議會提出彈核。
(四)人權會每年應向全球發布人權公報。
(五)超國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六項 永久和平3.6 ( 人類安全權〜人類大同 )
(壹)依聯合國憲章確保人類安全是行憲保證人的最基本義務。包括:
1.經濟安全:免於貧困、匱乏:包括失業,工作不安全,人因工程[xviii]不良,收入和資源不平等,貧窮和沒有住房。
2.食物安全:確保糧食的數量和質量,無條件基本收入。
3.健康安全:免於疾病、水、土地、空氣污染)。
4.環境安全:免於科技製程、製品、發電等各項污染、森林破壞。
5.人身安全:免於私刑、戰爭、暴力、衝突、貧窮、與毒品有關的犯罪、對婦女和兒童施加暴力、恐怖主義及個人資料與隱私權。
6.交通安全:道路、陸運、海運、空運、網路、郵政、資訊等。
7.社群安全:家庭、族群、社群、文化,免於不平等待遇。
8.育樂安全:生育、養育、教育、體育、運動、音樂、藝術、遊樂園、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安全與發展,皆由國家負責。
9.政治安全:免於意識形態迫害、侵犯人權、公民權和民主原則。
10.金融安全:國家設置獨立於系統性、結構性之外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內只要法律專家、數學專家,禁止財經官員進入。
(二)地球興亡,人人有責。維護地球環境、氣候、空氣、水資源、核污染等壹切人類共同問題,地球公民人人有權有責。
(三)凡影響生命權、自由權、尊嚴權和追求幸福權的醫生或法官,不得單獨判診或判決,應有相同資格者會審會診,共同負責。
(四)國家應致力發展本項各類各業科技「預測系統」。尤其是事關人命的醫院、法院,更應優先發展[11]、貫徹實踐 (接§7.8)。
(五)國家應依國際公約「預警原則」[xix](又稱「禁漏原則(舉證責任之轉換)」)[xx]確保環境安全、人體和動植物的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xxi]。
(六)壹切職業,有權有責[xxii],包括醫師、藥師、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飛行員、工程師等,應定期復訓,始得繼續執業[xxiii]。
(七)政治安全基本規範。凡公職人員皆有向納稅義務人全體宣示忠誠的義務。下列公職[xxiv],須在[台灣]出生,長期定居[台灣]之國民:(1)總理;(2)國會各委員長;(3)中央銀行總裁;(4)最高檢察院院長;(5)最高法院院長;(6)外交官;(7)軍官[xxv];(8)其他國家安全人員。
第七項 永久和平3.7 ( 永續發展權〜人類大同 )
(壹)生活的目的在增進人類全體的生活,生命的意義在創造宇宙繼起的生命-是國家永續發展權的信條。
(二)人是萬法的主體、是聯合國永續發展的終極標的。壹切永續發展不得落後於他國或聯合國永續發展[12]的進程。
(三)人是憲法的主體、是國家永續發展的終極標的。本憲每壹條項款目都是行憲保證人永續發展的基本義務。(見【附件表19: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與永久和平發展憲章比較】)。
(四)國會每壹個常設委員會應有壹位專司永續發展的委員參于立法。
(五)政府有責任推廣「搖籃到搖籃」政策,適用於壹切永續發展標的。諸如:制定相關法令,要求工業製程及壹切產品必須達成得以安全回歸自然[xxvi]。
(六)永續發展基準法,以法律補充之。
第八項 永久和平3.8 ( 人權教育〜人類大同 )
(壹)教育免費。國家要有全面性的人權教育政策,包括學校、社會、公職人員、神職人員等。國家應永續推廣完善的終身教育制度,統籌人類安全與永續發展的終身教育國策;明定終身教育經費在各級政府預算中佔有適當比例[xxvii]。
(二)國家壹切機關組織、各級政府、各產業組織等,均應明定人類安全與永續發展的關鍵績效指標(KPI),做為年度績效考核要件。
(三)總統每年應將全國機關執行人類安全、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施政績效,公告全民及全人類。(比較人權發展見【附件表20:2014年聯合國人類發展指數】)
(四)政府應保證所有住民均能使用足夠速度的網路頻寬,藉以即時取得人類安全與永續發展的所有生活、教育資訊[xxviii],並享受政府壹切公共服務[xxix]。
(五)窮人上網免費。落實永續學習終身教育,貧窮線以下的國民,上網基本費用由資訊業者吸收,分享教育免費、同享政府公共服務[xxx]。﹝編注:透過教育免費,窮人才能翻身、階級才會流動﹞
第九項 永久和平3.9 ( 人權文化〜人類大同 )
(壹)是非分明。任何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以及食、醫、住、行等壹切訊息、說明、廣告、新聞都不得造假,民意代表也無造假貶損他人或公眾的言論免責權。
(二)任何命令應附帶保障基本人權的宣告。主事者應先表明身分及權力依據,對受命者告知其權利所在[xxxi]。
(三)有光榮的國民,才有光榮的國家。人民的光榮紀錄有「被保留權」,至少在網際網路保持100年。執行細則,以法律定之。
(四)人民的不光榮紀錄有「被遺忘權」,包括限期塗銷前科紀錄權[xxxii]。前科紀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所犯法條的追訴期限。﹝編注:逃過追訴期就無前科紀錄,接受法律矯正者卻終身留下不良紀錄?﹞
(五)憲法是人民最高、最大的共同信仰;人的尊嚴,終生受憲法保障。人民壽終正寢時,得由村裡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村裡幹事(§6),代表國家自由平等博愛的立國精神,協助家屬處理相關事宜;並應家屬請求,獲頒憲法法院之人類貢獻褒揚狀,備極尊榮地離開祂摯愛的國家。
(六)人民稅金,分文用在人民身上。任何公共機關、國庫資助的法人,均不得挪用人民稅金或勸募捐贈政黨、宗教團體或個人。
(七)政教分離。泛公職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使用公共資源或影響力資助宗教團體或個人[xxxiii]、亦不得接受任何宗教團體或個人之資助[xxxiv]。
(八)個人宗教信仰受憲法保障;傳播宗教者,有連帶傳播憲法常識的義務[xxxv]。該項常識由憲法考試機關編製(§4.9)。
(九)宗教團體組織與其領導者個人的法律地位,與其他團體組織地位相同,皆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十)人民對智庫、學校、教育、醫院、非政府、非政黨及非宗教之公益組織的捐款,得全額抵稅[xxxvi]。
(十壹)政商分離。不斷改進資源分配是永久和平與發展的基石。企業應善用遊說法在官員辦公處所公開見面,凡約在他處會面,不論公務員或商人,亦不問有無具體違法,均應受法律製裁。
(十二)凡有公帑投資之組織、或公開募資、或股票上市公司之決策人員,皆應申報財產,凡有財產來源不明者,應受法律製裁[13]。
(十三)政媒分離:(1)媒體不得免除對義務納稅人全體忠誠;(2)媒體不得有虛假行為[14](3)媒體應說真話、不得虛假宣傳;(4)媒體不得製造假新聞[15];(5) 媒體不得透過不說明、不記名的置入性行銷,成為特定組織的打手;(6)媒體資源有限,禁止壟斷多元政治通路;(7)對政治傾向或意識形態方向雷同的電子媒體,國家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合併或抽籤核淮證照;(8)媒體不得有外國資本(國際性公共設備除外);(9)媒體有維護基本人權的權利與義務;(10)媒體不得利用其影響力[16]、發言權或資源優勢干涉政治、扭曲學術或鼓吹專制,違反者應受法律製裁。
(十四)黨政分離 (接§2.4:政黨大同) 。
(十五)黑白分離:政治或政黨不得與秘密組織連結(黑道/黑金勢力)。
(十六)政教分離法、政商分離法、政媒分離法、黨政分離法、政治傾向評鑑法應依「分權保護人權」之原理原則,分別以法律定之。
第十項 永久和平3.10 ( 人權責任〜人類大同 )
(壹)國民責任:人權是立國精神,是憲法靈魂。只要地球上還有壹個人,還生活在被壓迫的專制獨裁政體中,身負人權天命天職天使 (§3.1)的[台灣]人,就有解放其人權束縛的天然使命。
(二)公職責任:地球是我們的家園,人類是我們的家人,任壹公職人員應秉持拯救壹個被專制獨裁政體奴役的人,就是代表國家拯救世界的天命,同時應肩負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神聖使命。
(三)國家責任:不論國籍,凡為人類命運共同體做出民主貢獻者,國家應授予榮典,並予補償。不分境內境外,凡為此捐獻者,應全額免稅,並得抵稅。
(四)國際責任:過去萬國萬法的人權優點都流入[台灣]、未來萬國萬法的人權優點都從[台灣]流出,催生人權標準,建構憲法標準。國家應編列預算履行國際責任,向國際行銷世界永久和平憲章,並說明[台灣]成敗關係世界大文明的理由。
(五)國家相關機關之建築應有象徵「普世人權」之世界觀建置。
第四條 法 治大同
序 言
「什麼是法律」?「因正義而成為法律」。如果法律正義只被動保護懂法律的人,為何不讓法律正義主動保護所有人?既然法律是代表正義,為何不讓人民援用全球法律來比較正義?既然法律是最小的道德,國家又是道德的總體,為何不讓人民比較法來比較國家道德?既然法律是維繫文明與推進文明的手段,為何不讓法律來拘束毀滅文明的核子武器?是誰禁止國際法直接保障人民?是誰埋葬我們的法治價值與智慧?是誰用惡法惡憲綁架我們七、八十年?不讓我們出頭天?答案不是別人,正是用我們納稅人的血汗錢所豢養的政黨政府這個「自己人」。
因 此
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內含:確保人權標準的憲法標準/終結外患內亂的憲法原則/升華國力的憲法法則/分配正義的憲法秩序/全能戰略的憲法兵法)第四條的宗旨就是要讓人人都懂法律與正義,都能掌握普世正義與道德,以及推進文明與和平,國家應以「永久和平發展協會」為樣本,將人類所有法規都納入比較資料庫,只要輸入查詢關鍵字,全球相關規定同步呈現,形塑壹個地球壹套法律的雛形,鞏固永久和平的必要條件。
本憲以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所定義的超國家層級、國家層級、次國家層級和微國家層級為經,以自然法、絕對法、國際法、萬國萬法為緯,呈給世界壹個創新存新的羅盤,從而回應人類二千多年來的要求:「法律必須符合自然、正義、公道,以及自由、民主、人權」。建構成壹套人類可恆久運作的和平體系的要求。這項「要求」本身,證明了確有壹種唯壹值得我們效死的天地大法:「天地壹切生命真理之路的永久和平憲法,」而並不在於萬年和平體系內的定義。
政策上,我們必須擺脫傳統執政者鞏固政權控制人民的舊思維,亦即接不接納國際法或他國良法,是由執政者任意抉擇,即「+加法」體系。而地球村的時代呼喚,應該是將世界所有法律結合壹體,讓人民有選擇權,而國家仍有拒絕權,由此帶給人類不斷融合與反省,即體系「-減法」。時間終將融合出壹套世界共同法。
行為上,我們要重法治,輕人治。不再聽信為「獨裁者的聲音譜曲」的大法學家、為「專制者的讓利喝采」的大企業家、或為「極權者的笑臉歡呼」的政客媒體學者專家--他們都是共犯結構的受益者。不要把自己的靈魂交給別人來主宰自己的軀體,要相信自己的眼睛自己的手,因為您聽到或看到的個人、團體或國家,沒有壹個會高過握在您手裡全球千年累積的法規智慧。
最後,法有其所欲追求的目的,以及其所應實現之價值,為此,[台灣]人民、人類過半數被壓迫的人民,包括人類最後枷鎖的50國人民[1],失去的只是鎖鏈與鐵幕,其他別無損失,卻贏得人類大同之法治聖地、人人都是天命的法治天職天使,帶領人類與世界法-個人夢-國家夢-世界夢同行,提早進入下壹個世紀,到達永恆至福之境,免於核武毀滅文明,實現永久和平,保障人人與真理生活在壹起,實踐生活真諦。
方 法
第壹項 永久和平4.1 ( 法治立國〜人類大同 )
(壹)法治濟世。促進法治世界,催生憲法標準(ISO),開創壹個地球壹套法律,壹套人類可恆久運作的和平法制體系;壹套符合自然、公道、正義、自由、民主與人權要求的世界(多元共同)法,並直接對每壹個人發生權利義務-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之四。
(二)法治立國。建構[台灣]成為創新存新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法治聖地,人人成為法治濟世的和平天使,是永續不變的立國原則。
(三)法治信仰。人是萬國萬法的主體[2],國家應透過法治世界程式,貫徹人權主義、憲法主義、國際法主義[3]、世界(共同)法主義。
(四)法治世界。人人經由地球村連帶關係[4],成為萬法歸壹的世界法主體,引領法治國家[ii]邁進法治世界[iii],發展永恆的世界(多元共同)法[iv]。
(五)法治真正目的是〝公義〞。國家應示範全球行動中的〝大法治〞。
(六) 人人有益-無人受害的法治大同為貫穿本永久和平憲法所有條款的基本原則之四,亦為貫穿壹個地球壹套世界(多元共同)法的壹般性原則之四。
第二項 永久和平4.2 ( 永續修補和平憲章〜人類大同 )
(壹)人是普世萬法的主體、是壹個地球壹套法律的終極主體。普世萬無須經過國內法化的轉移手續,直接讓[台灣]人民援用,直接適用於國內立法-行政-檢察-司法,除國際法外,國家機關得排除之。
(二)國家應建立世界法規比較資料庫[v],隨時更新、並譯成本國語言,編排成人人可即時查詢應用或比對援用的有效資料,引領全球實踐壹個地球壹套人類可恆久運作的活的和平法治體系。(§5.2.11)。
(三)國家應永續不斷廣邀天下志士、機關組織,共同並持續修補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並給予優厚獎勵。
(四)推進永久和平人類大同、落實國際法的在地化[vi],國家應示範典範轉移,參照海牙國際私法會議[vii]精神,建立以逐漸統壹憲法標準為目的國際間組織,至少每年召開1次「永久和平憲法會議」。
第三項 永久和平4.3 ( 國際法至上構成和平體系〜人類大同 )
(壹)國際法[5]及國內法最終目的都是在保障人類每壹個單獨個人的壹切價值,制約國家必須善治,善盡為人民、為人類服務的義務。
(二)貫徹國際法[6]至上的憲法基本原則[7]。不論現在或未來、不論法律有無規定、國家有無締約,本憲法承認國際法[viii],包括自然法[ix]、國際人權法、人道法、絕對法[x]及其相同性質的國際習慣法[xi]等全球性國際法和適用於大多數國家的國際法(但不包含與國內法階相等的少數國家之間特定或多邊的國際法)直接構成國內法的主要部分,凌駕於國內法之上[xii],直接對我國人民發生權利義務[8]、直接保證[9]普世自由、民主、人權與尊嚴不受政府侵犯。
(三)任何事物應有法定標準。壹切法律規範,就是壹切標準。國際標準組織(如ISO)或他國的最高標準(如歐盟)構成本國基本標準[xiii]。
(四)國家應參與國際規則或國際標準的制定或修訂,不得缺席或拖延。
(五)國家機關應依本憲與法律自動履行國際義務,任何機關皆不得援引國內法(包含憲法及法律)作為不遵守國際法或國際標準的借口[10]。
(六)國家及壹切機關皆應全力實踐壹個地球壹套法制體系,永續修補世界永久和平發展憲法(簡稱世界法、人類共同法或人類大同憲法)。
(七)不論國家有無簽署,任何已有35個以上籤署國的國際公法、公約、條約或協定,壹律自動生效;新國際公法、公約、條約或協定將在第35個簽署國批淮后第30天自動生效[11]。
(八)示範壹套人類可恆久運作的和平體系,國會每壹個常設委員會設有壹位專司國際法在地化的委員參于立法,奠基人類永久和平。
第四項 永久和平4.4 ( 萬國萬法歸壹構成和平體系〜人類大同 )
(壹)保障自由、民主、人權、法治不落後他國壹天,保障不受惡法侵犯,萬國憲法及法律[xiv]構成我國憲法及法律[12]的壹部分,人民得比附援引、實質援用[13]。完全民主國家所普遍承認的壹般法律原則[xv]及其所制定的公允善良的規則[xvi],人民亦得直接擇優援用[14]。
(二)萬國萬民(世界公民)在我國境內,皆得依其本國對其有利的憲法或法律行使豁免權,但外國法律如公然破壞本國公序良俗者,不得加以援用[15]。
(三)本憲指涉完全民主國家的壹切法規援用權,除「其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內容違背公序良俗者、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或有立即明顯之危害者」外,立法-行政-檢察-司法及檢察機關皆不得任意削減剝奪。
(四)國內外法律或標準未規定者,依據自然法、自然權利、全球判例、人類習慣、公認法理[xvii]作為判斷依據。但任何不法行為皆不得產生權利[16]。
(五)示範壹套萬國可恆久運作的和平體系,國會每壹個常設委員會設有壹位專司萬國萬法國內化的委員參于立法,鞏固世界和平。
第五項 永久和平4.5 ( 法治國原則[17]、法治世原則〜人類大同 )
(壹)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時,應直接優先適用國際法,無國際法可適用時,始適用國內法,並得參酌他國法律,落實人民成為具有完整國際人格的主體(請見【附件表1:世界法層級表】)。
(二)凡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都是壹個地球壹套法治體系的執行人。執行人違反國際法或憲法者,應受法律製裁[xviii]。
(三)法治原則是先治官后治民。憲法是人民的總命令,壹切法治體系運作應依循立憲全球化原則、行憲在地化原則、釋憲當代化原則[xix]、違憲究責化原則。
(四)凡立法-行政-檢察-司法機關,皆有權依憲依法決定當事人援用他國憲法或法律之淮駁,但需附有完整的理由。
(五)只對[台灣]特別窒礙難行、或明顯有立即危險的國際法律,應函達原制定該法案的國際組織及簽署國家或請求國際仲裁。
(六)任何法規,必須在公共媒體上公布,並保存電子檔案以供隨時查閱;未經公布或無法即時查閱之法規,不得適用於各該當事人。
(七)因公務機關行憲保證人之懈怠,致未將萬國善良法規及時公佈於公共智庫媒體,以供比對應用者,人人有權究責行憲保證人。
第六項 永久和平4.6 ( 法治體系位階排序〜人類大同 )
(壹)國家壹切機關應遵守下列,依憲治國、依法行政:
第壹層級:世界法(含自然法)保留。人權是天賦,不是人賦;
第二層級:絕對法保留。壹般國際法強制規範;
第三層級:國際法保留。立法型國際公法、習慣、條約;
第四層級:人民保留。制憲權、修憲權、創製權;
第五層級:憲法保留。須由憲法規範的國家權力及人民權利;
第六層級:絕對法律保留。契約型國際條約、罪刑法定;
第七層級:相對法律保留。具體明確法律授權委由命令者;
第八層級:非屬法律保留範圍的事項。行政機關所訂的命令。
(二)立法司法全球競合,保證法治不會落後他國壹天(接§5〜§8)。
第七項 永久和平4.7 ( 法治文化〜人類大同 )
(壹)保障人人與憲法真理生活在壹起,實踐生活真諦[xx]。自幼教到終身學習,國家應明定法治基本課程[xxi],並優先取得政府的預算。
(二)政府機關、公共場所、學校團體、法庭、軍事部隊等,應于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憲法標誌。
(三)流通貨幣,應有憲法或世界法圖案。
(四)只有用憲法,憲法才有用。公文書、判決書、通知書等官方文件應有憲法標誌,並註明關係人有司法救濟權及提告合憲審查權[18]。
(五)任何公職人員(包括總統)就職上任時,應左手托著憲法,高舉右手五指,併攏伸直,向全國人民、全球公民的世界地圖面前宣讀誓詞就職。本憲未定之誓詞,以法律定之。
(六)法官、檢察官、護民官等司法公職人員應分別獨立招訓,師資各自獨立,呈現多元法治文化。其施行細則,以法律定之。
(七)不論行政、立法、司法、檢察,凡有決策權者,依法均為被遊說者[xxii] ,遊說應制度化、普及化、扁平化、簡便化,使之成為法治文化的內涵。
(八)國家有關機關應有象徵「大法治」聖地之世界觀建置。國家機關命名應含有世界和平、人類大同的意涵。
第八項 永久和平4.8 ( 主權轉讓人類安全與永續發展〜人類大同 )
(壹)為維護和平,國家得加入互保之集體安全體系或集體防衛體系;為此,國家得同意限制其主權,以建立並確保區域及世界各國間之持久和平秩序[19]。
(二)次國家層級政府部門于其行使國家權能與履行國家任務之許可權範圍內,經中央政府及/或聯邦政府之同意,得將主權托付于周邊國際組織。
(三)為解決國際爭端,國家及符合上款(§4.7.2)所列的次國家層級得加入普遍性、概括性、強制性國際公斷協定。
(四)為實現永久和平,鞏固世界壹公國(聯合國憲章宗旨)、落實人類壹家親(人權標準§1)的理想,凡符合本憲基本原則及壹般性原則的完全民主國家,得與之結為統壹體[20],共享萬世太平的地球村。
(五)本項各款退出時應經全體納稅義務人3/5以上的同意[21]。
第九項 永久和平4.9 ( 憲法考試〜人類大同 )
(壹)任何人都有權利參加各級憲法考試檢定,考試題庫公開陳列,免費下載索閱,每壹縣市都有考場,隨到隨考,文盲也有口試考,考場除保護臉部辨識外,公開錄影監考,考卷保存10年。
(二)參選公職者,須依各該級憲法、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考試及格。
(三)應考試服公職者,須經憲法、行政法、聯合國憲章、國際法及各專職考試及格。
(四)公職人員應定期復考合格,始得續任[xxiii]。
(五)軍人應熟讀熟悉國際人道法與戰爭法。
(六)任何層級的試題都應包含對納稅義務人全體的忠誠。
(七)各級憲法考試題庫更新,須提前1年公告。除壹般公務員與民意代表外,各級民選首長的題庫用語,應具備聯合國各種法定用語,且可在網際網路下載[xxiv]。
(八)任何人都可免費到最近的社區學校進修本課程,教育機關應提供足夠的課程、合理的時段。
(九)任何人通過各級憲法考試及格者,國家應授予【世界法】國中、高中、學士、碩士、博士各級學位[22]、並頒授【和平天使】勳章。這是世界法-咱的夢-世界夢的搖籃。
(十)分層分級考試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十項 永久和平4.10 ( 權利救濟〜人類大同[23] )
(壹)我們[台灣]人民承認:沒有罰則(法律效果)的法律不是法律,沒有抵抗權[xxv]的憲法不是憲法[xxvi]。對從事排除國際公法或自由民主憲法秩序者[xxvii],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普世人人皆有抵抗權[xxviii]、不服從權[xxix]、不合作權[xxx]。(接§7.10)
(二)追訴政府違反和平罪、危害人類罪、屠殺罪、戰爭罪,無時效與無管轄限制。
(三)任何人皆無義務執行顯然犯罪之法律或命令。提供或執行該顯然違法之法律或命令者,應負法律上責任[xxxi]。
(四)除法院判決確定外,任何法令對生命、健康、財產造成無可回復之威脅時,人人皆有不服從權、緊急自衛權。惟在保家衛國對外交戰中,得以法律另定之[xxxii]。
(五)人民行使憲法保障之和平遊行、示威,若政府執意暴力驅散民眾,人民得舉牌警告政府「違憲」,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人民得行使不合作權,以和平方式拒絕配合[xxxiii]。
(六)在[台灣],萬國萬法皆可比附援用,不承認「惡法亦法」[xxxiv]。惡法惡政是人類永久和平發展的最大障礙。
第十壹項 永久和平4.11 ( 法治責任〜人類大同 )
(壹)國民責任:法治彰顯立國精神與憲法靈魂。只要地球上還有壹個人,還生活在被壓迫的專制獨裁人治中,身為法治天職天使天命的[台灣]人,就有解放其人治的天然使命。
(二)公職責任:任壹公職人員都應秉持法力無邊、法愛無限的情懷,拯救壹個被人治拘束的人就是代表國家拯救世界的天命、都有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使命。
(三)國家責任:不論國籍,凡為人類命運共同體做出法治貢獻者,國家應授予榮典,並予補償。不分境內境外,凡為此捐獻者應全額免稅,並得抵稅。
(四)國際責任:催生壹個地球壹套法律,直接對人民發生權利義務是國家永續不變的基本原則。國家應編列預算履行國際責任,向國際行銷永久和平憲章、說明[台灣]成敗關係世界文明發展理由。
(五)國家相關機關之建築應有象徵「普世法治」的世界觀建置。
第五條 立法 大同
序 文
是誰在掠奪我們的人性尊嚴?是誰在綁架我們的人民主權?是誰在壟斷我們制憲修憲權?是誰在制定惡憲惡法圍堵壓制我們?誰才是我們和平發展的敵人?答案不是別人,正是用我們納稅義務人的血汗錢所豢養的政黨政府這個「自己人」。
儘管他們都懂:國家、政府除對外有平等權利外,對內沒有任何權利,只有義務,然而,我們的執政當局卻將義務當成權利,分贓腐蝕壹切資源,「能撈就撈,能混就混,拖垮政府[1]」,這就是政黨政府壓制人民的本質。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指出,過去的國內外調查結果均顯示,各國人民認為最不清廉的公部門就是國會,而國會既是國家興衰更替的根基地,又是正義與邪惡的交易所。
因 此
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內含:確保人權標準的憲法標準/終結外患內亂的憲法原則/升華國力的憲法法則/分配正義的憲法秩序/全能戰略的憲法兵法)第五條的主要意旨在於必須創新存新建構壹個地球壹套萬國可恆久運作的和平法制體系。
首先,必然產生全球競合立法權問題。也就是說,事務有全球性或區域性國際安全組織壹致之性質者,立法權屬於國際性組織;有全國壹致之性質者,屬於國會;有州、邦、省、市或地方級壹致之性質者,屬於此等議會。這是我們人類終究必走的壹條真理之路。
其次是,國會采改良式委員會中心主義制,由12個常設委員會、3個特設委員會〈全球政策委員會(§6)、萬國萬法委員會(§7)、國際法委員會(§8)〉組成,形成有機的矩陣式協力制衡體制,宛如12個具備全球政策、萬國萬法及國際法的准政府/影子內閣/12個立法院/國會。透過這種機制,立法更具有彈性大、適應力強和應變能力廣的特性,這樣的機制沒有當代立法普遍的致命缺點,優點前所未有。
關於國會改良式委員會中心主義制,是將政治家與各領域專家結合成為委員會(或稱:政團),其產生的方式是由政治家壹人出任委員長或團長,籌組國會12個委員會的專業委員12人,壹起參選國會議員,委員長當選亦即全體當選,這種矩陣式的委員會組織,將產生結構性的良性循環,加上每年改選1/4,消弭壹般國家數不盡的立法缺點。
再其次是,國會必須建立完整的全球法規網路資料庫,讓網際網路有智慧、能思考,讓我們人類比較全球法規優劣,以增加智慧、發現真理、兌現價值,建構壹個地球壹套萬國可恆久運作的和平法制體系,以謀成為ISO憲法標準(圖示5-1),甚至於最終成為國際條約法公約(第64條)新的絕對法(強製法)。
最後,不論這套世界人人可掌握應用的體系稱它為: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或世界(多元共同)法,都能解除人類最後枷鎖的50個專制獨裁政體。因此,全球超過2/3被壓制的人民失去的只是鎖鏈與鐵幕[2],卻得與全人類和諧共榮、與真理生活在壹起,實踐生活真諦。
圖示5-1:國家立法應符合規範二萬多項國際標準(ISO)的滾動式改造,再透過標準化進行整合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立法憲法標準:
方 法
第壹項 永久和平5.1 ( 全球競合立法權〜人類大同 )
(壹)立法濟世。促進全球競合立法,催生憲法標準(ISO),改進資源分配,推進世界和平-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之五。
(二)我們承認壹個地球壹套法制的競合[3]立法權,確認國家立法是受國際法委託的代議機構[4],保證立法全球參與(§2.5),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義務。
(三)超國家層級:全球競合立法[5]事項,國家僅于全球性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區域國際組織)不制定法律以行使其立法權,並就其未行使之範圍內,始有立法權。
(四)國家層級:國家為建立等值之生活關係、或在整體人民利益考量下,為維護法律秩序與經濟統壹,而認以國家法律規範為必要之事項,國會有立法權。
(五)次國家層級:關於省、邦、州、特區及院轄市等層級,僅於國際組織及國會不制定法律以行使其立法權,並就其未行使之範圍內,始有立法權。再下層級之立法定規依此類推之。
(六)本項競合立法權之行使有爭議、窒礙難行或明顯有立即危險時,在國際憲法法院未成立前,由[台灣]超國家憲法法院裁決之。
(七)「人人有利-無人受害的全球競合立法權」為貫穿本憲法所有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五,亦為國際法與國內法、本國法與外國法競合的壹般性原則之五。
第二項 永久和平5.2 ( 國會權責〜人類大同 )
(壹)我們[台灣]人民,以莊嚴的憲法承諾創新[6]人類永久和平與發展體系[ii],承認國會為地球村分工代議立法機關,受國際法及主權人的委託,完成國際法在地化[iii]。
(二)本憲、與依據本憲所制定之[台灣]法律、以及依據[台灣]權力所締結或將締結之條約,均為[台灣]最高法律[iv]。包括本憲實施前締結之條約。條約之間有衝突者,由國會立法解決之。
(三)立法應確保人性尊嚴與人格發展自由[7]不落後他國壹天(接§1.1),國家立法全球參與(接§2.5),國會比照聯合國及/或歐盟設有口譯總局[8],網羅全球良法與世界菁英,鞏固永久和平與發展,永續造福人民與人類。
(四)國會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構和案、條約案、糾正案、彈核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v]。
(五)國會通過法案后3周內,如經全體國會議員1/4以上連署,得要求總統將該法案交付否決公投[vi]。如該項否決公投同意票未達應投票人數1/4者,自投票日起算,減發連署議員任期內所有公帑支付額1/3[vii]。
(六)國會對於總統、司法院院長、檢察院院長、憲法法院法官、最高法院院長、大使、上將軍官之違法或失職情事,得提出彈核案。
(七)國會應組成彈核委員會,就彈核案加以審議。調查審理之結果,認為應對總統提出彈核案者,須經全體國會議員1/3以上之提議,2/3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議員2/3以上之通過,始得成立[viii]。
(八)國會不得制定牴觸國際法、違反世界(共同)法、違反世代正義及削奪人權或民權的法律[ix]。
(九)國會應明定及懲罰違反國際法之犯罪行為[x],包括違背反腐敗公約,利用「實質影響力」在國內、跨國或國際犯罪[xi]。
(十)國會應設置全程直播專用電視、網路及廣播電台。除法定機密外,議程議事應全程公開,公開世界法規比較資料庫讓其他媒體自由直播或轉播[xii]。
(十壹)國會應建立完整的世界法規比較資料庫 (接§4.2.2),建構普世人人皆可掌握的世界法規比較中心。
(十二)國會應設置研究機構,努力倡議國際欠缺的公約或法律。根據國際規定,壹般公約將在第35個簽署國批淮后第30天生效[9],[台灣]同日生效,貫徹壹個地球壹套法制的國家精神。
(十三)國會應致力發展成為聯合國爭取入會的成員,並爭取聯合國[亞洲]總部設於[台灣]。
(十四)國會職權行使法、立法全球參與法,由憲法或法律定之。
第三項 永久和平5.3 ( 改良式委員會中心主義[xiii]〜人類大同 )
(壹) 確保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免於衰敗、立法效率效果不落後于任何民主或專制國家,以及沒有普遍的致命缺點、優點當代都沒有。國會采改良式委員會中心主義制[xiv]。
(二)改良式委員制國會,根據國家需求設12個全國與全球社會連帶關係的專業常設委員會[xv]及若干特設委員會。國會議員總數[xvi]:共180人,每壹專業委員會15人。各委員會都有其提案權、審查權、調查權、聽證權、質詢權。
(三)常設委員會12個,對應內閣12個部,各委員會置委員12人,其中壹人為委員長,代表其所屬政團(團員12人分佈12個委員會)經民選產生[10]。合計常設國會議員共144人,任期4年[xvii],每年改選1/4政團。參考【附件圖1:改良式委員制示意圖】。
(四)特設委員會委員包括:世代發展永續化議員共12人(由民選總統合併選出-§6)、國際法在地化議員共12人(由民選司法院長合併選出-§7)、萬國法國內化議員共12人(由民選檢察院長合併選出-§8),合計36人,配置於各委員會,任期與提名人相同[xviii],提名人因故去職或補選,特設議員任期不受影響。
(五)常設委員會議員選舉,分工不分區[xix],分團不分黨,由委員長列名代表參選,合併壹票單選制[11]。
(六)委員長出缺時,若該任期已過半,其人選由所屬政團其餘11位委員提名,經該委員會同意出任之。補缺之委員長不可出任總理或部長。
(七)國會改選前50天為休會期,選后10天內開議,確保國際競爭力與改革普遍民主弊端[xx],立委年年接受民意檢驗[12],國會每年改選1/4[xxi]委員會。為聚焦全局,除公民投票與地方選舉外,不得與其他中央級選舉同時舉辦[xxii]。
(八)各參政團成員不得由同壹性別組成,亦不得缺少原住民族[xxiii]。
(九)國會議員須年滿40歲,並且在[台灣]住滿30年[xxiv]。
(十)國會制定的立法-行政-檢察-司法組織法及內規,須經合憲審查。
第四項 永久和平5.4 ( 地方民意連結國際〜人類大同 )
(壹)院轄市及壹級行政區之議會選舉采單壹選區兩票制(聯立制)[13],分區與不分區議員人數各半,任期2年[xxv];議長任期壹會期[14],當屆不得再任[xxvi]。二級行政區之地方民意機關選舉由法律定之。
(二)應地方需要,每壹市、縣議會得遴選三位不同政黨成員組團出任國會議員,任期壹會期或壹議題,除無薪酬、無表決權外,其他權利義務與國會議員相同[xxvii]﹝注:地方民意透過國會連結國際﹞。
(三)地方議會對地方自治機關皆有糾正權;對地方自治行政首長皆有彈核提案權[xxviii]。地方議會彈核權行使法,以法律定之。
(四)完全民主國家之外籍人士,依法有地方選舉-罷免-創製-複決權[xxix]。
(五)除本憲另有規定外,地方議會、水利會、農會等代表,任期2年者,屆滿全面改選;任期4年者,每年改選1/4。
(六)社區居民皆有權參與各種議會或水利會、農會等提案、出席但無表決權[15]。社區民意直接連結國會到國際。居民參與辦法由地方法規定之。
(七)地方立法-行政-檢察-司法的組織法及其內規,須經各該轄區最高行政法院合憲審查后,向憲法法院核備之。
第五項 永久和平5.5 ( 成為國際標準ISO的立法標準法〜人類大同 )
(壹)立法修補萬法:國會應制定完善的壹個地球,壹套法律體系,引領法治大文明[16],推進永久和平的立法基準法[17]。
(二)立法基本天職:法律應符合「自然、正義、道德」及「自由、民主、人權」,不得抵觸世界(共同)法、絕對法、國際公法、憲法。
(三)立法基本信仰:立法應遵循人權主義[18]、憲法主義[xxx]、國際法主義、世界(多元共同)法主義。
(四)立法基本程式:法律應具備明確性[xxxi]、全球壹致性、完備性、可預測性,透過滾動式的改造,進行標準化的整合,確保法與時俱進,品質持續提升(圖示5-1)。
(五)立法選擇制度:當有各國制度或各種版本可供選擇時,應以最符合人性天性、普世價值及人類大同的「廣納式制度」(inclusive)優先採行;並以最「榨取式制度」(extractive)最優先淘汰。
(六)立法機關應加入國際標準組織ISO及其相關的委員會,制定符合國際標準ISO的立法標準法,向世界做出貢獻。
(七)立法標準法由法律定之,經合憲審查通過後公告之。
第六項 永久和平5.6 ( 聯合國的戰略夥伴〜人類大同 )
(壹)國會應依據本憲法基本原則及前列各項優點(包括全球競合立法、建立普世通用的世界法規比較資料庫、改良式委員會中心主義制、地方民意連結國際及立法準則),對全球249個政治實體(不含爭議地區)[19]提供製定憲法的服務。
(二)國會不論是直接、間接或委託,除台灣本部外,應在聯合國紐約總部及歐洲總部設立機構,幫助政治實體制定可恆久運作、又能長富久安的和平與發展憲法,共同成為聯合國的戰略夥伴。
(三)我們人類數千年來的體驗,承認、確認壹個偉大的國家,是先由壹群偉大的人民,透過偉大的制度,對人類做出偉大的貢獻的結果。台灣全球化救自己,全球台灣化救人類,成為聯合國永久和平的戰略夥伴。
第七項 永久和平5.7 ( 立法與行政的關係〜人類大同 )
(壹)國會委員會的委員長是該項業務國家最高監督負責人,經總統提名得兼任總理;委員長經總理提名得出任該委員會主掌之部長[xxxii]。
(二)總統提名總理人選不具委員長身分者,須經全體國會議員同意(§6)。總理經各該委員會同意,得選聘全國菁英或全球完全民主國家之菁英出任該部部長或政務次長,惟非完全民主國家的國民或多重國籍者,不得出任[xxxiii]。
(三)國務院應向國會負責[xxxiv]。
(四)凡利用公款的組織團體或個人,不論使用金額多寡或出資比例多少,都應受國會或地方議會的監督,只要有三位議員聯署,即可問責其業務及財務。
(五)任何委員會組織應有協力制衡的機制,至少應來自三個以上互不隸屬的組織或政黨所推派;凡與職權業務有利益衝突者,均應利益迴避[xxxv]。
(六)國會總議長由副總統兼任,除可否同票外,無表決權[20]。副總統缺位時,由各委員長互推遴選之,但任期以壹會期為限,屆期內不得再任。
(七)國會得參照半總統制或內閣制國家的立法與行政關係採行典範轉移(§1.8)。
第八項 永久和平5.8 ( 國會議會議事倫理〜人類大同 )
(壹)各級民代為全體選民之代表,除服從國際法與憲法外,不受命令與訓令之拘束,只服從其良心[xxxvi]。
(二)改良式委員制國會沒有目前普世國會致命缺點,諸如政黨惡性競爭導致國家破產、只顧紅白帖應酬以致疏於問政、國會變成利之出席,不得開議。除本憲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3/5為通過,可否各為2/5與3/5時,由會議主席決定之[xxxvii]。地方議會應比照辦理[21]。
(三)國會或地方議會之聽證會,為不實之發言或明知事實卻拒絕證言者,應受法律製裁[22]。閉門聽證會之辦理,以法律定之。
(四)國會、地方議會、或其他民意機構,有參與各案聽證會的民意代表,才有該案表決權。
(五)國會議員連續3個月出席委員會實際時數未達應出席時數2/3者,其職權自動終止;地方民意代表每壹會期出席實際時數未達應出席時數2/3者[23],職權亦自動終止[xxxviii]。出缺國會議員,由原政團之遞補名單擇壹遞補之;出缺地方議員,由最高票落選者依序遞補之[xxxix]。
(六)國會政團成員過半數未達應出席時數2/3者,該政團議員全部解職,由落選政團遞補之[xl]。
(七)國會、議會或其他民意機關,對「事」的決議應公開記名負責;對「人」的決議由各組織法定之[xli]。
(八)國會、議會議員,不論直接或間接、明顯或隱藏,均不得有經商、投資、兼職行為;不得發包工程、代理行政、經手公款、發放公帑、對人民發號施令、對官員假公濟私;違反者,應受法律製裁[xlii]。
(九)各級民代未遵守民意代表倫理,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暴力、酗酒開會、收取服務費或顧問費、利用影響力營利[xliii]、藉勢生端,或其他敗壞官箴者,除應受法律製裁外[xliv],經各該民意機關總人數2/3以上通過,得開除之。
(十)各級議員出國考察,每次至少需考察兩個以上國會或議會,考察報告應公開上網保留至少30年。
(十壹)各級議會議員提出的提案和修正案,如通過將導致公共財務收入的減少,或增加或創設公共財務的支出,均不得成案[24]。
(十二)各級議會不得刪減政府保護環境生態與維護生活品質的預算。但經全體議員秘密投票無異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十三)各級議會的會期應于改選日之前結束;改選后之會議,不論是常會或臨時會,皆由新當選之議員組成之議會行使之。
(十四)議員報酬之調整,自下壹屆開始生效。國會議員變更待遇,自公告之日起滿4年開始生效;地方議員變更待遇,自公告之日起滿2年開始生效。
(十五)議員有免費搭乘國家交通工具旅行之權[25]。
(十六)議員應為人民之表率。各層級民意代表之倫理規範,應參照完全民主國家的國會、議會,制定完善的倫理法。
第九項 永久和平5.9 ( 立法轉型正義〜人類大同)
(壹)立法轉型正義、永續轉型,永無止境(接§7.5.17)。
(二)對違反自然、公義、道德、人權或國際法原則而制定的不義法律或命令的造端者,均得溯及既往。
(三)壹切正義始於程序、終於程序。脫離國境之重大罪犯,追訴時效應中止,入境后再重新起算[xlv]。
(四)凡受到公權力迫害的組織或個人,均有追訴、平反、索賠權利。
(五)凡違犯國際反貪腐公約、或國內貪污瀆職、或政治獻金等貪瀆罪責者,不論是行賄者或受賄者,凡率先自首者,得免除刑責。行賄自首者,可取回若干賄款;受賄自首者,應將所得全數繳入國庫;告發者,應取得過半數賄款[xlvi]。轉型正義獎勵辦法,以法律定之。
(六)凡對政府機關或公眾事業具有實質影響力,利用大眾資金並掌控之機會,從中牟取私利者,大眾均有追訴權、受害者皆有索賠權
(七)軍公教人員對轉型正義有消除立即明顯危害及/或消除不義做出貢獻者,至少應連升三級。
(八)實現轉型正義,冤案應予重審。究責轉型正義,不受時效限制。
(九)不論過去、現在或未來,轉型正義,永無止息。轉型正義與還原歷史的實踐沒有終點,永遠是壹個進行式[xlvii]。
(十)轉型正義以他國為借鑑藍本,並以法律補充之。
第十項 永久和平5.10 ( 立法天職〜人類大同 )
(壹)立法典範:[台灣]是世界公民參與全球競合立法聖地,人人都是立法天使、終身民意代表,都扛著人類永久和平的天條天職[26]。國會應有象徵「世界法」誕生聖地之建置。
(二)民代責任:世界法是立國精神、是憲法靈魂。只要地球上還有壹個人,還生活在專制獨裁的惡法壓迫中,身負世界立法天職天使的[台灣]人,就有幫助其立法的天命和使命。
(三)公職責任:地球是我們的家園、人類是我們的家人,任何公職人員都有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義務,都有拯救壹條違反普世價值的律令,就是拯救世界和平的天職。
(四)國際責任:堅持壹個地球壹套法律,貫徹過去萬國萬法的優點都流入[台灣],未來萬國萬法的優點都從[台灣]流出,共構壹套人類可恆久操作的法制體系,以臻永久和平。國家應編列妥適預算,向世界行銷台灣和平發展的必要性。
(五)國家大政方針應領先示範「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xlviii]」所擘划未來人類大文明的目標與理想[xlix]。率先實踐永久和平國會聯盟,媲美聯合國大會民主委員會,創設聯合國議會大會議員[l],共同發揚聯合國理想與價值。
第十壹項 永久和平5.11 ( 立法過渡--過渡完成後,本項自動廢止 )
(壹)民選公職人員不因憲政改革使其權利受到不利益之變動。
(二)現行國會議員任期得延長到新制國會議員全部選出為止。
(三)新制國會議員分2年4次選舉產生,全部選出日即為舊制議員屆滿日。
(四)地方議員依現行任期直到屆滿為止。
(五)本項俟過渡完成後即自動廢止。
第六條 行政大同
序 言
是誰在出賣我們的未來?是誰壹再假藉憲改鞏固獨裁?是誰在掠奪當代、代代的[台灣]資源?誰才是我們永久和平與發展的敵人?答案不是別人,正是用我們納稅義務人的血汗錢所豢養的政黨政府這個「自己人」。
因 此
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內含:確保人權標準的憲法標準/終結外患內亂的憲法原則/升華國力的憲法法則/分配正義的憲法秩序/全能戰略的憲法兵法)第六條系參照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定義:超國家層級、國家層級、次國家層級、直到村裡社區的行政競合體系設計。
國家體製為改良式半總統制[1]。國會對應內閣設十二個常設委員會及若干特設委員會,總理及部長得由國會集全國菁英組成各專業委員會的民選委員長兼任,中央政府對國會負責並緊密連結的制度設計。
落實全球治理、人類大同,民選首長不限國籍,但須來自完全民主國家的公民。地方政府三位關鍵性局處首長亦為民選,採用「三長壹票單選制」,制度性推動第三勢力進入體制。
本憲要求政府追求真理、解決問題、創造幸福、兌現價值;立憲保證[台灣]是永久和平的行政典範,向世界提出貢獻。
這套追求最佳行政品質、效率與效能的國家體制,他國有的優點我們都有、我們有的優點他國壹定沒有,足以全面修補全球行政缺點,示範曠世優點,以達成引領人類大同。為此,[台灣]人民及全球被壓迫者失去的只是鎖鏈與鐵幕,其他別無損失,卻贏得萬世太平。
圖示6-1:國家行政應符合規範二萬多項國際標準(ISO)的滾動式改造,再透過標準化進行整合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行政憲法標準:
方 法
第壹項 永久和平6.1 ( 全球競合行政權〜人類大同 )
(壹)行政濟世。促進全球競合行政,催生憲法標準(ISO),改進資源分配,推進世界和平-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之六。
(二)我們承認壹個地球壹個國際政府的競合行政權,確認國家行政組織是受國際政府委託的執行機構[2],保證行政全球參與,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義務。
(三)國家僅于全球性的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各項專業國際組織[3])不依國際法行使其行政權,並就其未行使之範圍內,始有行政權。其競合事項,比照(§5.1)全球競合立法原則,依法行政。
(四)國家在天下大同-全球治理基礎上,對他國有獨立權[ii]、平等權、自我管轄權、自衛權、環境權、和平權、發展權、中立權。
(五)國家應不干涉他國事務、不鼓動他國內亂、尊重人權、遵守國際法[4]、和平解決爭端、不憑借戰爭作為施行國家政策的工具。
(六)我們[台灣]人民的行政權付託於民選的各級行政首長;履行國際行政規範,由憲法所定或委託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分別行使之。
(七)為解決國際爭端,國家應加入普遍性、概括性、強制性國際公斷協定[5]。﹝編注:不給加入則責任不在我國﹞
(八)「人人有利-無人受害的全球競合行政權」為貫穿本憲法所有條款的基本原則之六,亦為國際法與國內法、本國法與外國法競合的壹般性原則之六。
第二項 永久和平6.2 ( 國家定位〜超國家層級的世界首都 )
(壹)國家以服務人民及全體人類為目的,在地球村時代,要以台灣看全球、以今日看千秋的時空條件來決定台灣的奮鬥進程與定位。
(二)我國是全球治理、世界大同、人類安全、永續發展的貢獻者,政府應貫徹本憲規制,示範壹個有效的普世政府以改善聯合國。
(三)我國是超國家層級(聯合國、歐盟、非盟、東盟…)、國家層級(德-法-中-美);次國家層級(州-邦-省-特區,如-加州(美國)-四川(中國));微國家層級(市-都-區,如-洛杉磯(加州)-成都(四川))立體式人類組織體的戰略夥伴。
(四)我國是全球249個政治實體[6]提供製定憲法服務的發展夥伴;本憲架構對任何壹個政治實體,都能與我國產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五)我國是[亞洲]的道德典範[iii]。建構地球村可恆久運作的和平發展體系,締造真善美聖的國度[7],我國是普世價值的東方典範。
(六)我國是人類的慈善典範[iv]。提供人類「生活免於匱乏[v]、生存免於恐懼[vi]、人人安居樂業、代代長富久安」壹個新的憲政羅盤。
(七)我國是[東方]世界的法治聖地。是全球治理、人類大同的首都;民主世界的堡壘。
第三項 永久和平6.3 ( 總統與世代國會議員的產生〜人類大同)
(壹)總統須年滿50歲[8],依法不限國籍,依主權在民的神聖原則,由人民直接選舉之,實踐天下為公、人類大同的真民主[vii]。
(二)總統選舉採用兩輪決選制[viii],須獲得參加投票的絕對多數選票,始得當選。如在第壹輪投票中未獲得絕對多數選票者,須在此後的第十四日舉行第二輪投票,由在第壹輪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參加競選;如出現第壹輪投票中得票高的候選人退選的情況,則由得票次之的候選人取代參加第二輪投票。
(三)總統為推行政見理念,參選時得提名搭配12位本國籍、年滿45歲的永續發展世代國會議員,分別置於國會12個專業委員會,任期與總統壹致。就職時,應與總統壹同公開宣誓放棄黨籍、隔絕黨務關係。世代國會議員對國會彈核總統時,無表決權;除被提名續任世代永續化議員、國際法在地化議員、萬國法國內化議員外,不論任職中或退職后3年內,仍應斷絕政商關係。此期間待遇不變。違反者,應受法律製裁[ix]。
(四)永續發展世代國會議員為各專業委員會副委員長。代理專業委員長主持會議,當各該專業委員會議員可否同票時,有決定權。
(五)世代國會議員出缺時,由總統提名,經世代國會議員2/3同意,再經出缺的委員會2/3委員同意后,由總統任命之。
(六)總統任期5年,任滿后6年內不得再任[9],亦不得擔任任何公職。總統終身安全受國家保障,現任總統負責保護。
(七)完全民主國家卸任的總統、總理、首相或同等地位的外籍人士,參選我國總統,不須經過憲法普通考試;其餘外籍人士應于就職后1年內補考通過;本國籍人士應于登記參選前通過。
(八)外籍人士當選總統,應于6個月內促成其母國與本國簽訂引渡條約。無法完成者,不得擁有雙重國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九)新總統選舉投票日前60天,總統應負責看守政府,期間不做任何重大決策。于選出之日起算60天內,新總統應即就職,就職日即為換屆日。新舊總統交接辦法,以法律定之[x]。
(十)總統因故出缺或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總理緊急代理之,國會應于72小時內選出代理總統。除總理[10]外,世代發展永續化議員與各專業委員長均得參選代理總統,由全體國會議員選舉之。代理總統應于6個月內,辦理新總統選舉,任期重新計算。代理總統選舉辦法,另以法律定之[xi]。
(十壹)總統就職應宣誓[xii],誓詞如下:「余謹以至誠,向全國暨全球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超越黨派[xiii],公正無私[xiv],盡忠職守,增進人民福利;致力提高生命價值[xv]、弘揚憲法標準、改進資源分配、促進世界和平,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最嚴厲之製裁,謹誓。」
(十二)總統選舉罷免法暨總統府組織法,以法律定之。
第四項 永久和平6.4 ( 總統府組織、總統權責[xvi]〜人類大同 )
(壹)國家體制[xvii]采改良式半總統制[xviii],確保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免於衰敗;政府行政功效不落後于任何民主或專制國家,只有優點領先當代,沒有當代普遍的致命缺點。
(二)總統普選[xix];對應國會全國及全球12個分工的社會連帶關係專業委員會[11],內閣設12部及若干特設委員會,總理及部長得由國會各專業委員會民選委員長兼任;中央政府對國會負責[xx]。
(三)總統代表國家[xxi],引領人類大同,確保憲法之遵守、維護公權力之正常運作、延續與提升國力,以及持守世代正義[xxii]。
(四)總統依法執掌三軍統帥、宣戰、構和、宣布戒嚴、大赦、特赦、發布緊急命令和公布法律等權力[xxiii]。前述特赦[12]不包括彈核案。
(五)總統主持最高國防會議、國安會議及國務會議[xxiv]。
(六)總統派任駐外大使及特使,並接受外國派任的大使和特使[xxv]。
(七)除本憲另有規定,總統根據內閣建議作出決定;未按照內閣建議作出決定者,議題退回內閣再議。在此情況下,內閣可就除批淮條約、任命官員或職位以外的其他事務,向國會提交報告。此後若內閣提議,該事項將根據國會對內閣報告的批示決定辦理[xxvi]。
(八)總統得向國會提出國情咨文,予以宣讀;對該咨文,不得進行討論。總統得在為此目的而舉行的國會內12個專業委員會全員聯席會議上發言,在其離開國會後,國會得針對總統的發言進行討論,但不得投票[xxvii]。
(九)總統得擇壹專業委員會委員長直接任命為總理,並依總理提出政府總辭而免除其職務。總統基於總理提議任免政府部長。總統若要任命非專業委員會委員長為總理,須經國會同意[xxviii]。
(十)總統在國際關係上代表國家與外國締結條約。凡規律外交關係或涉及國家立法事項之條約/協定/協議等,應以法律形式,經當時立法主管機關之同意或參與[xxix]。
(十壹)總統應超出黨派,除提名總理外,所簽署之法案、發布之命令、出境,須經總理及有關部會之部長副署[xxx]。
(十二)總統應帶領國家造福人類,保證我國人權保障不落後他國壹天,人民保證總統待遇世界第壹[xxxi]。
(十三)總統權力或待遇變動時,應自下壹任總統開始生效。
(十四)總統得將有關國家安全重大事項,交付公民投票[13]。
(十五)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之訴究。
(十六)總統府組織法以法律定之。
第五項 永久和平6.5 ( 國務院組織、總理權責〜人類大同 )
(壹)總理為國家最高行政首長,代表政府,指揮政府,負責國防[xxxii]。
(二)總理制定並執行國家政策,支配行政機關及軍隊、對國會負責[xxxiii]。
(三)總理職掌規章制定權,並任命文武官員,確保法律之遵行[xxxiv]。
(四)總理主持內閣工作,並負責協調內閣所屬事務的籌備與審議[xxxv]。總理得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其他部長行使之[xxxvi]。總理、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國會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構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國務會議議決之[xxxvii]。法令須經總理及相關部長等人副署[xxxviii]。
(五)部長就其職務行為對國會負責。每壹位參與內閣議事的部長,若無反對意見紀錄在案,均對內閣所作決定連帶負責[xxxix]。總理所簽署之法案,須有關部長副署之。
(六)內閣必須即時向國會通報其執政綱領。內閣人員組成發生重大變化時,亦應如此[xl]。
(七)總理任期1年,專業委員長出任者,當屆委員長任期中不得再任[xli]總理。總理因故出缺或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總理緊急代理之,總統應于10天內指定新任總理。
(八)總理須年滿45歲,在[台灣]出生並住居[台灣]滿30年[xlii]。
(九)總理得任命2位民選委員長為副總理;任命非民選委員長為副總理者,須經國會同意。副總理任期與總理同。
(十)總理所簽署之法案,必要時由有關部長副署之。
(十壹)總理就職未滿1/3,總統不得解除總理職務。
(十二)卸任總統十年內不得出任總理[14]。
(十三)國家實行「全民皆兵」的普遍義務兵役制[15]。國軍的組織、裝備和訓練,以及保家衛國服務人類的施行辨法,以法律定之。
(十四)國軍不分兵種,至少有5%軍人及配備執行國際任務。
(十五)國務院之組織,行政首長之選舉、罷免,及國務院行使職權、政策決策[xliii]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六項 永久和平6.6 ( 部會組織、部長權責〜人類大同 )
(壹)部長為各部所屬壹切業務的最終行憲保證人。
總理為第壹連帶保證人、總統為最終連帶保證人。
(二)部長有人事權、有命令指揮其部屬人員之權。
(三)部長有調查其管轄事務之權。
(四)部長有依法調度其他部會人員支援之權。
(五)部會組織法、部長職權行使法以法律定之。
第七項 永久和平6.7 ( 地方組織、地方首長權責--人類大同 )
(壹)地方各級政府應優先實施公共任務[xliv]、發展地方公民治理經驗[xlv]。地方能做,中央不做;國家能做,國際不做是全球治理的基礎。
(二)健全廉能政府[xlvi]。直轄市或縣市長選舉時,得將三位關鍵性局處首長(諸如主計長、財政局長、教育局長等)合併民選[xlvii],采合併壹票單選制[16],制度性讓第三勢力進入體制。地方首長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三)落實全國在地化。中央各機關組織,包括立法-行政-檢察-司法,都應在地方市、縣設無休止日的全國單壹窗口聯合服務處,地方政府及次級地方自治團體,都應完全配合[xlviii]。
(四)落實全球在地化[xlix]。地方政府除憲法相關規定外,應依《世界地方自治宣言》、《世界憲法大全-各國地方自治》及《歐洲地方自治憲章》、《歐洲都市人權保障憲章》,提升地方建設,發展國際交流與合作[l]。
(五)次國家層級團體(地方)在不違反超國家層級暨國家層級的規範下,得與任何公允完全自由民主國家的次國家層級團體(如-邦、州、市、特區等)簽訂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條約或協定。
(六)保家衛國應典範移轉全民皆兵原則[17]。地方政府有權設置民防組織[li],以保衛自由民主人權。市、縣的行政首長得組織、指揮、監督管轄地之民防[lii]。市、縣的民防組織,經國會決議,得編入國軍。地方民防之組織、運作事項,以法律定之。
(七)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地方政府、公共團體,以法律定之[liii]。
第八項 永久和平6.8( 鄉鎮組織、村裡社區組織〜人類大同 )
(壹)落實最好的政府隨伺在側。村裡社區設「社區發展協會」,置理事9至35人,監事3至11人,除事務費外,皆為榮譽職。由村裡民選出,任期4年;理事長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期1年,屆期中不得再任;理事長為國家最基層行政首長,代表國家服務村裡民[18]。鄉鎮地區及其相等地區首長之產生以法律定之。
(二)村裡幹事為憲法考試及格的公務員,負責輔佐社區發展協會之運作,傳播憲法常識(接§6.9.13)。
(三)捐款者得抵稅,收入不得用於政治獻金或宗教捐獻。
(四)鄉鎮地區、村裡社區的組織通則以法律定之。
第九項 永久和平6.9 ( 政府中性、中立、公義、透明〜人類大同 )
(壹)政府中性、行政中立[liv]。特定公職人員,包括軍官、法官與檢察官,不得具有政黨屬性、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及擁有實質黨籍[lv]。應該絕對超出黨派的有關公職人員,以法律定之[lvi]。
(二)任何政府不得浪費資源、時間、金錢與發展機會;壹切政府機關應制定標準作業程序,讓人民簡單有效監督政府[lvii]。
(三)政府有義務負責解決國家社會壹切問題。任何公職人員處理公務,第壹次就要做對做好,錯誤壹定要有人負責[lviii]。
(四)國家招聘公職人員,應同時制定退場機制。任職前半段,應以定期契約制聘雇,經各期公正考核,法定考核期數期滿績優者,始得改為正職公職人員,然仍須接受定期評鑑制度之考績考核[lix]。
(五)政府應每年提出完整的「世代報告[lx]」、平衡預算、採用「壹般公認會計原則」定期發布精確的「政府資產負債」[lxi]。
(六)政府應確保永續生存環境,非在[台灣]出生的國民,不得擁有住宅土地所有權。但在[台灣]當選鄉鎮市長以上公職者,不在此限[lxii]。
(七)政府應公正、誠實、透明[lxiii],實踐網路參政。除未到解密期限的國家安全機密文件外,壹切資訊均應即時上網,公開陳列至少60年,長期接受法律和道德檢驗[lxiv]。
(八)政府應即時提供明確完備的法規訊息[lxv],以確保人民醫、食[lxvi]、住、行等壹切安全、正義與衛生[lxvii],建立所有法規載體可以查詢的安全追溯制度[lxviii]
(九)國家對弱勢者賴以維生的基層民生產業,應以公營方式經營;醫療及照護等公共服務,不應背離公共化、社區化之目標[lxix]。
(十)任何組織、單位,應善用科學管理思維,致力全球在地化,不斷演化精進,全面提升行政品質效率[lxx],兌現行政大同,壹個地球壹套法制體系之價值。
(十壹)政府行事24小時透明,延報、虛增或故減,應受法律製裁[lxxi]。
(十二)政府全體閣員間應相互信賴、相互依存、相互關照,以謀服務人民;當中央或地方政府瀕臨破產,應究責權責人員[lxxii]。
(十三)實證大愛在憲法、大善在政府,政府應保證聞聲救苦、正義有求必應,確保人的尊嚴,終生受憲法保障,實踐平等博愛的立國精神,建立無人自殺自棄的國度[lxxiii]。
第十項 永久和平6.10 ( 行政天職〜人類大同 )
(壹)行政典範:[台灣]成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大同首都,是永續不變的立國原則。行政機關應有象徵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建築設置。
(二)國際責任:創新全球治理、引領天下大同[19]是國家永續不變的基本國策。國家應編列預算履行國際責任。
第十壹項 永久和平6.11 ( 行政過渡條款--本項過渡完成後即廢止 )
(壹)本憲法經人民同意后,由現任總統執行到其原任期屆滿為止;其他地方首長皆比照總統直到其原任期屆滿為止。除自動請辭外,不受不利益之變動。
(二)本過渡條款過渡完成後即廢止。
第七條 檢察大同
序 言
是誰偷走了人民的主政權?是誰在壟斷檢察權來包庇貪腐政權?誰才是我們和平與公義的敵人?答案不是別人,正是用我們納稅義務人的血汗錢所豢養的政黨政府這個「自己人」。我們[台灣]人民立憲承諾應負的歷史天命,將千百年來被殖民的經驗,推己及人,順天應人,將檢察體制推廣于全人類,以謀人類和平與發展。
因 此
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內含:確保人權標準的憲法標準/終結外患內亂的憲法原則/升華國力的憲法法則/分配正義的憲法秩序/全能戰略的憲法兵法)第七條的主要意旨,在於保證[台灣]是檢察典範,所有人民是正義的天命天職天使,創建出最深遠、最基本的憲則條款。
實現壹個地球壹套法制體系,全球競合檢察權,除全球性的國際法院專屬管轄及偵查的案件外,我國有獨立偵查權。國際檢察監察體系應積極推動建立。
本憲融合萬世萬國萬法,萬法歸壹。凡任何提升檢察或保障程序正義的憲章法規,人民均有選擇權,均得直接援用,檢察官亦有義務提供人民援用,以保障所有人的權利不落後他國壹天。
法治壹定要先治官、后治民,檢察必須獨立於立法-行政-檢察-司法之外,不再附隨於行政機關控制,真正成為正義的化身。
檢察院長民選,參選資格與總統相同;地方層級檢察長亦得民選,參選資格與縣市長相同。檢察首長直接對人民負責,檢察政策受主權人檢視,以徹底改革盤根錯節的封建檢察體系。
為落實壹個地球壹套法律體系,實現民選檢察院長的參選政見及改革理念,民選檢察院長同步組成萬國法國內化議員團十二人,實踐萬世萬國萬法歸壹。
這套具有最佳檢察品質、效率與效能的檢察體制,他國有的優點我們都有、我們有的優點他國都沒有,足以全面修補全球檢察缺點,示範曠世優點。[台灣]這項震古鑠今的和平貢獻,全民及全球被壓迫者失去的只是鎖鏈與鐵幕,其他別無損失,卻光榮贏得永久和平的超國家層級的世界首都,成為解放50多個人類最後專制枷鎖的救世主。
圖示7-1:國家檢察應符合規範二萬多項國際標準(ISO)的滾動式改造,再透過標準化進行整合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檢察憲法標準:
方 法
第壹項 永久和平7.1 ( 全球競合檢察權〜人類大同 )
(壹)引領競合檢察,催生憲法標準(ISO),改進資源分配,推進世界和平,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之七。
(二)全球競合檢察事項:全球競合司法事項,除全球性的國際法院專屬管轄及偵查的案件外,我國有獨立偵查權。
(三)為在地球村內建立等值之生活關係,或在整體人類利益考量下,為維護法律秩序與資源分配利用之統壹,而認以國際機構規範為必要者,國際機構有專屬檢察權。
(四)為在國內建立等值之生活關係,或在整體國家利益考量下,為維護法律與經濟之統壹,而認以國家檢察規範為必要者,國家有檢察權。
(五)就國際公認犯罪之防範行動、或國際刑事法院之追訴行為,尤其是對種族滅絕、反人類、戰爭、侵略等罪造意人及幫助人之刑責追訴,檢察官有《國際絕對法》的國際義務。不論是陰謀犯或預備犯、正犯或從犯、未遂犯或既遂犯,皆為檢察權的職務義務範圍。
(六)我們人民追求壹個地球壹套法制體系、檢察正義有求必應,是世界公民最神聖的權利、是檢察人員最緊急的義務。
(七)我們人民的檢察機關獨立於立法、行政及司法三權之外,權力直接來自於人民,直接對人民負責,不受任何政權干涉。
(八)檢察官受我們人民託付行使司法檢察權,履行包括《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等之國際檢察規範;由憲法所定檢察院與地方層級檢察機關,以及國家機關各檢察部、署、局、處等,分別依法行使之。
(九)「人人有利-無人受害的全球競合檢察權」為貫穿憲法所有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七,亦為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壹般性原則之七。
第二項 永久和平7.2 ( 檢察院〜人類大同 )
(壹)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監督壹切正當法律程序;行使監察、彈核、審計權;刑事、軍事、民事之檢察與追訴;與民事之審判監督;以及護民檢察工作的施行。【參見附件圖3:檢察院組織示意圖】
(二)檢察部[ii]:檢察部設壹般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與實行公訴、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等(接§7.4)。檢察權之行使,采兼容並蓄的合議制及層級制。
(三)護民部[iii]:護民部設護民檢察官[iv]。
1.護民檢察官[1]為人民律師,協助平民百姓行使憲法及法律保障的法益。
2.護民檢察官為人民對公務機關及公職人員[v]追訴的公訴代理人。護民官不得對人民提告、追訴。
3.護民檢察官行使偵查權時,不受程序法專屬管轄規範的限制。護民官有權監督、指揮治安機關或壹般檢察官偵查,並具有壹切行憲保證人的績效考核權。
4.護民檢察官隨時且不限轄區皆可介入監督公義事務之進行。
(四)審計部:審計部設審計檢察官。
1.審計部代表人民利益依憲依法審核各級政府機關之財務收支、考核財務效能、審定決算、稽察財務運作、核定財務責任等。
2.審計檢察官職務上發現違失,經壹定程序后得行使追訴權。
(五)彈核部:彈核部設彈核檢察官。
1.負責行政、立法、司法、檢察等各級公職人員的彈核。若無正當理由,凡違背參選政見及/或就職誓詞之行為者,提出彈核。
2.凡背叛治權境內公共利益之機關組織或政黨,彈核檢察官得直接向相關法院追訴,訴請終止其公權力或改組解散其機關組織。
(六)檢察院及其所屬檢察部、護民部、審計部、彈核部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三項 永久和平7.3 ( 檢察院長民選,萬國萬法議員團〜人類大同 )
(壹)檢察與立法、行政、司法[2]四權分立,獨立行使檢察權、監察權。
(二)檢察院院長民選[3],候選人應提出檢察政策、制度、人事、預算、評審、績效、檢察官之任免、培訓等壹切政見與時俱進,不斷改革,直接向人民負責。
(三)檢察院院長參選資格與參選總統相同,只要憲法普考及格;任期5年,任期屆滿后6年內不得再任[4]但薪酬待遇不變;不得參政經商或有任何圖利行為[vi],違反者,應受法律製裁。
(四)檢察院長參選時得提名搭配12位年滿45歲的萬國法國內化議員,分別置於國會12個委員會,任期與檢察院長壹致。就職時,應與院長當選人同時公開宣誓放棄黨籍、隔絕黨派關係、退出政商活動。萬國法國內化議員於國會彈核檢察院長時,無表決權;除被提名續任萬國法國內化議員、世代發展永續化議員或國際法在地化議員后外,不論任職中或退職后3年內待遇不變,但仍不得參政經商或有任何圖利行為,違反者應受法律製裁。
(五)檢察院長兼任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檢察院長有權擇優徵召全國妥適檢察官、律師及權威學者專家等派任為行憲檢察官,亦得依法借調國內外專業人士協助辦案或籌劃;各層級檢察機關在偵辦貪瀆、經濟、金融案件時,亦得比照辦理。
(六)曾受司法迫害,包括冤案、假案、錯案,或濫起訴、濫追訴最終被判無罪定讞、或其他足證因政治因素受司法迫害者,均得參選檢察院長或地方層級檢察長,不須政黨提名或聯署推薦,只要5%的相對保證金,即可參選[5];只要獲得相對最高票,即當選。
(七)檢察院長之選舉、萬國法國內化議員之遞補、地方層級檢察長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四項 永久和平7.4( 地方正副檢察長民選〜人類大同 )
(壹)地方檢察院正副檢察長民選,凡年滿40歲的檢察官、法官、律師、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同等資歷者,不論是本國籍或完全民主國家的公民皆可參選。壹任2年,連選得連任。
(二)地方檢察院正副檢察長之選舉,候選人同列1張選票,選舉人只能選1人,最高票者當選首席檢察長、次票高票者當選第壹副檢察長、第三高票者當選第二副檢察長。
(三)檢察長發布法令,須有1位副檢察長副署。
(四)檢察官發布法令,須有檢察長或1位副檢察長核淮。
(五)地方檢察院檢察官人數配置未達3人者,不辦民選,由鄰近地方檢察院指派檢察官。
第五項 永久和平7.5( 檢察官權責〜人類大同 )
(壹)檢察官為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公義代表[vii],依憲依法監察及實施犯罪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監察、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二)檢察官守護世界萬法公義。不承認惡法亦法。保證任何人都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保證任何人都不得被剝奪法律的保護。
(三)凡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務,均需檢察官之授權,始得偵辦。任何偵辦中案件,檢察官均得監督偵辦或直接介入偵辦。
(四)檢察壹體,除民選檢察長有管轄區域限制外,檢察官之偵察不受專屬管轄權[6]之限制。
(五)檢察官分案應以公開抽籤為原則。
(六)法令公布前或公布后,檢察院得提請憲法法院審查法令之合憲性;地方法令得由地方檢察院提請所屬該地方高等行政法院進行合憲審查。
(七)各行政機關(含:國務院法務總署/內政部法務署/財政部法務署等)得設置行政檢察事務員,依法實施行政檢查,協同檢察官行使偵查,協助檢察官提起公訴、實行訴訟、執行刑事裁判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7]。
(八)檢察官發現法律缺失時,應及時呈報檢察院長,分派其萬法議員推動立法修補。
(九)檢察官發現惡法或法律缺失時,亦得究責違憲違法的立法者。
(十)不論在任何地方,任何個人或法人(政黨、股票上市或公開集資之董監事)都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的違法行為而取得不當利益[viii]。
(十壹)凡利用對政府機關或公共機構具有實質影響力,從中牟取不法利益者,受害者均有權請求檢察官追訴、索賠權利。
(十二)強佔民地者,應予歸還;和平佔有公地逾20年以上者,應予放領;落實居住正義原則,壹切不公不義,應予導正[ix]。
(十三)保障平民百姓,不自證己罪;公職人員被告,應自證無罪,包括但不限於證明其並無刑求、暴力、脅迫、有辱人格、欺瞞或其他方法迫使原告承認有罪;財務來源不明;具有影響他人犯罪的實質影響力;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及其施行法等情事。
(十四)除依法執行逮捕、搜查或法院判決外,未經住戶同意,不得以任何名義進入民宅。除現行犯罪外,不得在夜間進行搜查。
(十五)人民自被公權力控制之時分起,至公開不被控制時分止,應全部雙機錄音錄影,分開存證,不得有中斷、不得有錄不到的死角、不得有機具故障之借口。任何中斷、失漏、失真、失竊,主管應負無過失賠償及刑責。任何關係人皆應負連帶責任。
(十六)同壹位檢察官有權為同壹個案件追訴到終審;不願追訴到終審者,有義務協助上級審檢察官了解案情;應上級審檢察官之請求,有義務陪同開庭,追求正義。
(十七)檢察官應永續追求公義、貫徹轉型正義(接§5.9)
(十八)檢察官及其家屬的安全如因履行其檢察職能而受到威脅,國家有關當局應向他們提供完備的安全保護[8]。
(十九)檢察官是法治文明的標竿。檢察首長民選,標誌著檢察權是人民給予,不是國家給予。
(二十)國家應建立多元偵查主體[9]。檢察官、行政檢察事務員、司法警察之體系與權責關係,以法律定之。
第六項 永久和平7.6 ( 檢察啟動:世界法-咱的夢-世界夢〜人類大同 )
(壹)檢察官于執行職務時,應弘揚「人」是天地萬法的主體[x],不論國際法或國內法,其終極目的都是在保護每壹個人[xi]。
(二)檢察機關應啟動「世界法,咱的夢,世界夢」的人類工程。起訴書應以國際法規定優先追訴,其次是我國憲法及法律,再其次是列舉十個完全民主國家的憲法或法律規定,以彰顯普世公義。
(三)檢察機關有義務建構我國為世界(共同)法的發源地,為永久和平與發展奠定根基。
第七項 永久和平7.7( 人民有陪審制的選擇權〜人類大同 )
(壹)人民是國家的主權人,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將審判起訴權、追訴權還給人民,交由陪審團決定是否有罪。
(二)凡未經陪審團審查或有新證據的犯罪嫌疑人,不論在壹審或在二審,均有權要求審判追訴權還給人民,由陪審團審查是否有罪。
(三)國家應依罪嫌輕重,設小陪審團6人、中陪審團12人、大陪審團24人的陪審制度。
(四)陪審制度典範轉移由法律定之。(接§1.8、§7.7.8)
第八項 永久和平7.8 ( 建構全球法院預測判決系統〜人類大同 )
(壹)檢察院應監查國會建立完善的最新全球法規資料庫[10],讓人人隨時隨地即時網路查詢,掌握自己的前途,升華真善美聖的國度。
(二)檢察院應依各洲各國建立準確度2/3以上的「全球法院預測判決系統[11]」。人人可隨時隨地上網預測法院將如何判決[xii],保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機會平等。全球法院預測判決系統由法律定之。
(三)國際責任。國家應編列預算,催生萬國萬民檢察大同,為我國立大業、為地球立大愛、為天地立大法、為萬國立大同。
第九項 永久和平7.9 ( 監誓百官就職-維護人民制憲權〜人類大同 )
(壹)在我國,人民是主權的享有者,亦為國家權力的唯壹來源(接§1.3)。人民透過國家權力機關及地方自治政府直接行使其權力。制定及修改憲法之權利只屬於人民。國家及其機關,公務員皆不得剝奪或限制此項權利。無人能僭奪國家的權力(接§1.)。
(二)除總統、國會議長、司法院長、檢察院長宣誓就職依法由大法官監誓外,其他中央文武百官的宣誓就職由護民官監誓。地方由地方檢察長監誓。
(三)護民官或檢察官防範掌權者發動制憲或修憲(接§2.3),有權直接向憲法法院起訴,並請求啟動緊急處分權[12](接§8.4.4)。
第十項 永久和平7.10 ( 維護人民行使違憲抵抗權〜人類大同 )
(壹)我們承認沒有法律效果的法律不是法律、沒有抵抗權的憲法不是憲法。當公權力違憲、違反永久和平原則或壹個地球壹套人類大同體系或自由民主憲法秩序時,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普世人人皆有權反抗之[13]。
(二)依紐倫堡國際法庭和東京國際法庭審判規定,當維護基本人道價值觀的國際法規與國內法相牴觸時,個人都必須違背國家法律,行使不合作權或抵抗權。
(三)當維護國際絕對法[14],包括:聯合國憲章§2.4禁止使用威脅或武力;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危害人類罪相關公約;人口販賣相關公約;禁止種族歧視相關公約;聯合國憲章序言[6];禁止酷刑公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個人都必須違背國家法律,行使不合作權或抵抗權。
(四)軍人為捍衛自由民主的憲法秩序,不論在前線或後方、接戰或備戰,對背叛者或指揮投降者得行使抵抗權。因此捍衛自由民主主權者,至少應連升三級,身後應恭奉國家忠烈祠。
(五)適應永久和平的憲法--是人民固有的絕對法[15],任何法律與之抵觸皆屬無效。
(六)人民依憲行使抵抗權、不服從權、不合作權產生的後果,政府無權以低於憲法位階的法律來追訴人民[xiii]。
第十壹項 永久和平7.11 ( 檢察過渡條款,過渡完成後即廢止 )
(壹)監察院主要業務移到檢察院與歸位國會,檢察院生效運作之日,監察院同步廢止。
(二)法務部現有各級法院之檢察署建物及設施移交給各級檢察院,相關人事及業務轉為內政部檢政署,各級檢政署與各級檢察院共享既有建物及設施,檢察院生效運作之日,法務部同步廢止。
(三)法務部所屬全國法規資料庫移交國會全球法規資料庫。
(四)法務部所屬司法官訓練所移交檢察院並改名為司法官學院。原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亦移交檢察院。
(五)法務部所屬調查、政風、廉政、矯正等機關及所屬各監獄,更名並移轉內政部檢政署。
(六)本憲通過生效后,應各自成立移交小組,積極安排移交工作。
(七)國務院認有必要,得設跨部會的法務處,以統籌國務需要。
(八)各部會得設法務司,辦理行政檢察業務。
(九)本項過渡完成後即廢止。
第八條 司法大同
序 言
是誰在用人治取代法治?是誰壹再假借司法改革,鞏固司法獨裁?誰才是我們和平與公義的敵人?答案不是別人,正是用我們納稅義務人的血汗錢所豢養的政黨政府這個「自己人」。
因 此
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內含:確保人權標準的憲法標準/終結外患內亂的憲法原則/升華國力的憲法法則/分配正義的憲法秩序/全能戰略的憲法兵法)第八條的主要意旨,在於針對跨越國境與世紀的司法競爭與創新,創建出影響最深遠、最基本的憲則條款。
踐履壹個地球壹套法律體系,全球競合司法權。國際法直接對人民發生權利義務,萬世萬國萬法直接適用於國內法院、直接讓人民援用,讓台灣帶領人類實踐人類大同永久和平憲章。
司法改革,自律無用,他律才會成功,才會與人民的期待切合。司法院長民選,參選資格與總統相同,由民選司法院長建構出回應時勢變遷並反映人民需求的司法,徹底改革盤根錯節的封建司法體系。
為落實壹個地球壹套法律體系,實現民選司法院長的參選政見及司法改革理念,民選司法院長同步組成國際法在地化議員團12人,實踐國際法在地化。
創新全球治理的法治體系,除國際法院外,國家設立地位超然之超國家憲法法院,大法官多元化提名,半數不同國籍族裔。
違憲審查二級二審,保障所有人的價值與尊嚴都能受到憲法守護。普世法院都有違憲審查權,超國家憲法法院為違憲審查的終審法院。
這套最佳審判、審查品質、效率與效能的司法體制,他國有的優點我們都有、我們有的優點他國壹定沒有,足以全面修補全球司法缺點,示範司法曠世優點,以達成憲法保證[台灣]是司法聖地,人人都是司法天職天使的目標。為此,[台灣]全民及全球被壓迫者失去的只是鎖鏈與鐵幕,其他別無損失,卻贏得普世公義、有求必應。
圖示8-1:國家司法應符合規範二萬多項國際標準(ISO)的滾動式改造,再透過標準化進行整合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司法憲法標準:
方 法
第壹項 永久和平8.1 ( 全球競合司法權〜人類大同 )
(壹)司法濟世。促進全球競合司法,催生憲法標準(ISO),改進資源分配,推進世界和平,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之八。
(二)我們承認壹個地球壹個國際法院的競合司法權,確認國家司法組織是受國際司法組織委託的執行機構[1],保證司法全球化,鞏固壹套人類法治和平體系,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義務。
(三)全球競合司法[2]事項,除全球性的國際法院專屬管轄及審判的案件外,我國有獨立司法權。
(四)司法權獨立於立法、行政及檢察之外,權力直接來自於人民,直接對人民負責,不受任何干涉。
(五)「人人有利-無人受害的全球競合司法權」為貫穿本憲法所有條款的基本原則之八,亦為國際法與國內法、本國法與外國法競合的壹般性原則之八。
第二項 永久和平8.2 ( 司法院〜人類大同 )
(壹)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二)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壹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三)司法院由超國家憲法法院、憲法所定之各級法院組成之。
(四)除憲法別有規定外,司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三項 永久和平8.3 ( 司法院長民選與國際法議員團〜人類大同 )
(壹)司法院長民選,司法正義、政策、審判、制度、人事、預算、法官來源(考選或民選)、培訓、任免、評鑑、退休、撫卹等壹切與時俱進的革新、共同價值與基本標準的鞏固,院長當選人直接推動執行、直接對憲法保證、直接對人民負責。
(二)司法院長參選資格與參選總統相同,只要憲法普通考試及格;壹任5年,不得連任;任期屆滿6年內待遇不變;除司法學術研究外,不得參政經商或有任何圖利行為,違反者,應受法律製裁。
(三)司法院長參選時應提名搭配12位年滿45歲的國際法在地化議員,分別置於國會12個專業委員會,任期與司法院長壹致;就職時應與院長同時公開宣誓放棄黨籍、隔絕黨派關係、退出商務活動。國際法在地化議員對國會彈核司法院長時,無表決權;除被提名續任國際法在地化議員、世代發展永續化議員或萬國法國內化議員、或被提名為大法官者外,離職后3年內待遇不變,但仍不得參政經商,違反者,應受法律製裁[ii]。【參見附件圖4:司法院組織示意圖】
(四)國際法在地化議員出缺時,由司法院長提名,經出缺的委員會2/3以上委員同意,由國會議長任命之。
(五)國際法不因國內法化后始生效力,國際法在地化議員是為完善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壹致性、完備性與權威性。(接§4.3)
(六)司法院長為「准大法官」,對大法官的決議有疑義時,得擴大召開複議庭,並主持複議庭會議;當贊成與反對同票時,有投票權。憲法法院複議庭之決議,不得異議。
(七)司法院長之選舉、就職誓詞,皆以法律定之。
第四項 永久和平8.4( 超國家憲法法院組織與權責〜人類大同 )
(壹)超國家憲法法院設來自全球五大洲的大法官18人,准大法官壹人(由民選司法院長出任)。其中9人為本國籍,任期8年[3],不分屆次,個別計算;除得參選司法院長、副院長外,任期屆后滿4年內,不得再任[iii];其餘九人來自不同國籍族裔之完全民主國家法學碩彥[iv]。外國籍大法官為終身職[4]。大法官享有豁免權。
(二)超國家憲法法院大法官皆經國會同意後任命之[v]:5人由總統分年提名,其中3人為外國籍;5人由總理分年提名,其中2人為外國籍;4人由司法院長分年提名,其中2人為外國籍;4人由檢察院長分年提名,其中2人為外國籍[5]。
(三)超國家憲法法院主掌下列事項:
1.法院違憲審查之終審法院。
2.解釋國際法。
3.解釋憲法。
4.政黨違憲之解散。
5.審理總統、總理、檢察院長、司法院長彈核案。
6.其他法定事項[vi]。
(四)超國家憲法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1.遇有國際機關之權利義務與我國發生爭議時,請求解釋憲法[vii]之案件。
2.關於國際法或各國法律與本憲在形式上及實質上有無牴觸或發生 歧見或疑義時,經國務院、地方政府或全體國會議員1/4以上請求受理之案件[viii]。
3.關於中央與地方之權利義務、資源分配,尤其是關於各地方執行中央法律及中央對各地方行使監督,發生歧見之案件[ix]。
4.關於中央各機關間或中央與地方間公法上爭議之案件[x]。
5.關於任何人聲請其基本權利、或其依人民抵抗權、公民權利和義務、行憲保證人員職權、公務員依據公法服務效忠、選舉罷免創製複決、法院聽證權及保障自由所享之權利遭公權力損害,經窮盡法律救濟途徑后,所提起違憲之訴[xi]。
(五)如政府與有關議院議長發生歧見或其他憲政立即而明顯危急案件時,憲法法院得應循任何壹方之請求,于8日內裁定之。
(六)超國家憲法法院之組織、權責與程式,以法律定之。
第五項 永久和平8.5 ( 司法審判-國際法優先適用〜人類大同 )
(壹)引領壹個地球壹套法律體系,國際法優先適用於國內法庭,保障人人都是國際法的主體[6],人人都具有完整的國際人格與尊嚴。
(二)國際法若有規定,得直接比照國際法院規約裁判[7]之,不適用國內法。若國內法庭在某壹案件中適用的法規系由國際法轉移為國內法者,則該案件當事人就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依舊是國內法的主體。違反本規定克減當事人國際人格與尊嚴之法官,應受懲戒。
(三)國家得設違反國際法重罪特別法庭,由3位法官,其中1 位為本國籍法官及另外2 位外國籍法官組成;如遇特殊情況,審判庭法官為5 人,由2 位[台灣]法官及3 位外國籍法官組成。
第六項 永久和平8.6 ( 司法審判-萬國萬法得直接援用〜人類大同 )
(壹)引領壹個地球壹套法律體系,改變世界接不接納國際法或他國良法,是由各國執政者任意抉擇的「+加法」體系,改為讓人民有援用的選擇權而執政當局有權依理依法接不接納的「-減法」體系。
(二)本憲堅持「惡法非法」,不承認「惡法亦法」。比較萬國萬法,透過超國家憲法法院的違憲審查,本項可具體保障人民的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等普世價值不會落後他國壹天,人人代代出頭天。
(三)本憲示範世界多元共同法(萬法歸壹),任何外國人民來到台灣第壹次觸犯民刑事案件,有權依法優先適用其本國的法律。
(四)國家應向全球推廣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萬國萬民出境后,只有到人權聖地[台灣],始能得到其本國法律的保護,亦可省視其本國法律之優劣。台灣成為人類的第二故鄉。
第七項 永久和平8.7( 國家法院三級三審〜人類大同 )
(壹)為壹般法律事件、行政、財務、勞工、社會法律事件之審理,國家應設立最高法院、行政最高法院、財務最高法院、勞工最高法院及社會最高法院[8]。該等法院法官之選任,依事務性質以法律定之。
(二)最高法院院長由司法院長提名,經全體國會議員1/2以上同意后,由總統任命之。總統不同意時,退回國會;經全體國會議員2/3以上通過,總統必須接受;未達2/3時,司法院長需重新提名。
(三)軍事機關不得設審判庭。行政機關不得為終審之裁判或裁決[xii];但基於特別需要,國家得特設管轄武裝部隊之軍事法院為國家法院,此等法院僅對於派駐國外或在戰艦上服役之武裝部隊成員,行使刑事管轄權,但無終審權,其實施程序由國家法律定之。
(四)司法院得設置專業法庭以處理公職人員懲戒程序及訴願程序[xiii]。
(五)國家不得設置非常法院[9],亦不得設置處理特別事件之法院。不得剝奪任何人接受法律審判的權利。
(六)法院之設置以三級三審為原則。特別情況須有法律特別規定。規定二審終結之案件,當壹、二審見解不同判決有別時,當事人有權上訴第三審。
(七)法庭未開辯論庭之前,當事人得聲請更換法官,但以二次為限。各法院亦有權開放法官名單,供當事人合意選擇,施行細則,由各該法院自定[10]。
(八)凡憲法方針條款、拘束條款、保障條款或委託條款已有廣泛涵蓋,卻未有法律明定之案件,法院應採行陪審制,創造判例。陪審製法律尚未明定者,管轄法院有權援用他國陪審制擇優採行[11]。
(九)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八項 永久和平8.8( 法官權責〜人類大同 )
(壹)我國[台灣]人民的司法權付託於法官,履行行憲保證及國際司法規範,包括《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
(二)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應依國際法、憲法及法律,本于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xiv]。
(三)法官為終身職,正式任用之法官,非經法院判決,並根據法定理由、依照法定程序,不得違反其意志予以免職、永久或暫時停職或轉任、或令其退休。遇有法院組織或其管轄區域變更時,法官得轉調其他法院或停職,但須保留全薪[xv]。
(四)法官應確實中立[12],斷絕與政黨所有的聯繫。違反者,應免職[xvi],並追訴違憲懲罰性賠償[13]。該項賠償金應全額獎勵給勇於維護司法正義的告發人。
(五)提升法官判決品質,合議庭各法官的評議結果應透明化,讓法院的判決接近正義,實現公義。
(六)法官利用實質影響力、或職務上或非職務上之權勢違反憲法憲則、法律法則、轉型正義原則、或自由民主之憲法秩序時,得依法判令其轉任、退休或免職。
(七)審判應公開法庭接受錄音錄影及直播,但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對當事人未來在社會生存之「尊嚴」有明顯貽害終身者,以及涉及隱私權與營業秘密有關的案件,不得要求當事人同意。
(八)不論死刑廢除與否,對法官、檢察官的刑事犯罪行為,不得處以極刑。
(九)法官及其家屬的安全如因履行其法官職能而受到威脅,國家有關當局應向他們提供完善人身安全保護並負責到底。
(十)法官之來源多元、是否民選、如何評鑑、任免機制、培訓、退休撫卹等制度,以法律定之。
第九項 永久和平8.9( 違憲/合憲審查〜人類大同 )
(壹)法官應依法律位階排序行使司法權(見【附件表1:世界法層級表】)。
(二)違憲全球審查:普世任何法院對我國憲法及法律皆有普遍違憲審查權。(接§2.8)
(三)違憲/合憲審查采二級二審制,[台灣]超國家憲法法院為壹切違憲/合憲審查的終審法院。普遍違憲審查程序,以法律定之。(是以統壹以"超國家法院"稱之,省略"[台灣]"二字?以下同)
(四)法院如認為某壹法律違憲,而該法律之效力與審判案件有關者,應立即停止審判程序,啟動違憲審查程序。如經認定違反本憲者,應請[台灣]超國家憲法法院裁定之[xvii]。如系人民援用各國憲法或法律,違反本憲或牴觸我國法律時,各該法院得依法行使違憲審查權,審查裁定書正本函送(得依法使用電子郵件)超國家憲法法院核備,並公告之,10個工作日內未獲回復者,視為通過生效[xviii]。
第十項 永久和平8.10 ( 司法天職〜人類大同 )
(壹)司法典範:憲法保證[台灣]成為司法聖地,人人都是司法的天職天使、都是公義的化身。超國家憲法法院保障普世公義-有求必應。
(二)國際責任:催生萬國萬民司法大同,處處都是司法聖地,是國家永續不變的基本國策。國家應編列預算履行本項國際責任。
(三)實現正義:司法是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正義不僅應當適時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各法院入口處上方,應刻有「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字樣,永志「司法公義」精神。
第十壹項 永久和平8.11 ( 本項司法過渡條款,過渡完成後即廢止 )
(壹)本憲生效時仍在職之大法官,除自行請辭,任期至屆滿為止。
(二)除轉型正義外,依舊制接受終身俸之法官,其薪俸不受不利益變動,但仍應依本憲規定之法官退休年齡退休。
(三)本項過渡完成後即廢止。
人類大同憲法
鑑於人類最後只有兩條路:和平與毀滅。建構和平、滅絕核武是我們的神聖使命。為此,我們提出人人受益、無人受害的永久和平憲章,提供全球249個政治實體(含聯合國193會員)以及次國家層級的州、邦、省、特區…皆可適應地球村全球化、又能單獨恆久運作的廣納式制度(inclusive)憲法標準(ISO),基本主張如下:
1.人人受國際保護,國際法高於國內法,直接對人民發生權利義務。
2.人權不落後他國,萬國萬法構成國內法的壹部分,人民得擇優援用
3.國家設人權暨選舉權委員會,委員半數由國際權威人權機構指派。
4.引領全球治理,完全民主國家的人民得依法參選本國各級領導人。
5.確保永續發展、公義有求必應,大法官半數來自世界五大洲。
6.建構憲法標準(下圖)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
鑑於人類最後只有兩條路:和平與毀滅。建構和平、滅絕核武是我們的神聖使命。為此,我們提出永久和平憲章,提供全球249個政治實體(含聯合國193會員)以及次國家層級的州、邦、省、區…皆可適應全球化、又能單獨運作的憲法標準,包含:二項基本理念:1.永久和平、2.人類大同,以及二十八項基本主張(簡稱228憲章):
1.立憲原則大同:永久和平、人類大同、人人受益、無人受害的基本原則,貫穿228憲章的每壹條款。(§1.5、2.5、3.6、4.6)
2.國家信仰大同:人權主義、憲法主義、國際法主義、世界(民主多元共同)法主義為國家信條。(§4.1.3)
3.法治世界大同:壹個地球壹個法制體系,國際法高於國內法,並直接對人民發生權利義務。(§4.3.2)
4.萬國萬法大同:萬國萬法構成國內法的壹部分,人民得擇優援用,保證自由人權不落後他國壹天。(§4.4.1)
5.國家競合大同:全球性競合立法-行政-檢察-司法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永恆義務,保證法治領先萬國百年。(§5.1〜§8.1)
6.國家分權大同:維繫道德與公義,行政、檢察、司法首長分年分別民選;立委每年改選1/4;制度性形成第三勢力。(§5.1)
7.人民自決大同:國家主權無條件屬於納稅人全體,修憲或退出國際安全體系或退出永久中立須3/5選民同意。(§4.8)
8.人的價值大同:選舉與公投保障提升自由、人權、價值、尊嚴與和平,每年至少舉辦二次。[注-加州每年平均四次] (§1.3.3)
9.人權監理大同:國家設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即人權會),委員半數分由國際權威人權組織指派。(§1.4.4、§3.5)
10.競選程序大同:根治政治清廉,嚴禁選舉花錢,任壹電子媒體每周至少60分鐘免費供人權會自由選用。(§1.6.2)
11.職位開放大同:引領全球治理,落實主權在民,除民意代表外,各級民選首長完全民主國家公民均得依法參選。(§2.4.2)
12.首長任期大同:民選首長,壹任至長五年,屆滿六年內本人及至親依法不得再任,薪酬依法不變。(§2.4.3)
13.政黨開放大同:十年內曾是完全民主國家且有國會議員的政黨得依法在我國設立黨部宣揚理念、推人參選。(§2.5.6)
14.結社責任大同:禁止濫用結社自由宣傳抵觸法律、國際法、永久和平、人類大同或國際諒解之思想。(§2.5.9)
15.地方制度大同:地方首長-財政長-審計長民選。議員任期兩年;議長抽籤產生任期六個月不連任;居民得參與議案。(§5.4.1、§6.7.2)
16.立法參與大同:全球國會/本國地方議會皆得依法推派代表參與立法,但無表決權。保障社區民意直達國際。(§2.6.2)
17.國會組織大同:國會采委員會中心主義制。除特設委員會外,12個常設委員會=12個影子政府,國力12倍速提升。(§5.3)
18.國家行政大同:改良式半總統制。總統民選,命令須副署;總理須有民意基礎,本土出生,指揮政府、掌理國防。(§6.4、§6.5)
19.司法檢察大同:消滅不義永續轉型正義。保證任何人都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任何人都不得被剝奪法律的保護。(§7、§8)
20.司法裁判大同:貫徹公義有求必應、法律面前普世人人平等,憲法法院大法官半數來自世界五大洲、不同國籍。(§8.4.1)
21.國際安全大同:國家至少派遣5%軍隊及軍備,配屬於全球性組織執行國際安全與和平的任務。(§6.5.14)
22.祖國祖產大同:地球是我們人類的共同祖國祖產,凡維護地球生命及聯合國機構的既定政策都是國家的基本國策。(§1.1、§1.10.8)
23.國家品質大同:國家應依國際標準組織(ISO)滾動式改造、標準化整合程式(見圖1),持續提升真善美聖的憲政標準。(§4.3.3、§5.4)
24.防衛民主大同:凡意圖損害、廢除或攻擊自由民主秩序之組織或政黨,除主管機關外,其它政黨皆有提告解散權。(§2.5.9)
25.鞏固民主大同:人民有服民主役之義務。民意代表選舉、修憲、制憲、以及與國際有關的公投案應強制投票。(§1.5.5、§2.3.4)
26.憲法標準大同:創造生命價值-催生憲法標準-改進資源分配-貫徹永久和平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國家最緊急的義務。(§1.1.1〜§8.1.1)
27.行憲保證大同:總統、民意代表、法官、軍官等壹切公職人員都是依憲依法對全民及全人類負責的行憲保證人。(§3.6)
28.抵抗違憲大同:違憲全球審查。適應永久和平的憲法是人民固有的絕對法。排除違憲如無其他救濟方法,普世皆有反抗權。(§7.10.5)
我們人類最後只有兩條路:和平與毀滅。面對無窮盡的核武發展,壹旦核戰,萬物成灰,能複原也要千萬年。因此證成〜和平就是生命、就是真理,而且是唯壹的絕對真理,也是所有思想-信仰;正義-道德;政治-經濟;哲學-科學等壹切最高的真理。
永久和平就是永恆的真理。永久和平憲章就是永恆不變的真理之路,就是帶領人類與真理同行,終結外患內亂,滅絕核武化武,邁進永久幸福之路。實現永久和平憲章的國度,必然是我們人類的太陽,永續照亮人間壹切黑暗,更是聯合國最重要的戰略夥伴。
這條生命真理之路,還需要人類永續修補、深化鞏固,並以萬法歸壹比較國內法與普世萬法之優劣(參考-本會資料庫)來增加智慧、發現真理、兌現價值,建構壹套全球249政治實體可單獨恆久運作的和平體系,全面性、根本性、系統性地解決壹個政治實體(國家)的問題。
這套人人有利無害的和平體系,不論稱為:永久和平憲章(體系)或絕對法(強制)/永恆法(時間) /世界法(空間)都能解放人類最後枷鎖的50個獨裁政體。因此-全球超過2/3被壓制的人民,失去的只是鎖鏈與鐵幕,卻獲得人類壹體與真理生活在壹起,實踐生活真諦。
壹、本《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是以壹個政治實體(國家)為主體,以世界為共同體為規範。不涉及國際相互間的問題。
二、編輯符號[ ] 內的國家名稱或地理名稱,任何國家或區域都可以置換在符號內,也就是本憲適用全球249政治實體。例如:符號內的[台灣]置換成[韓國]、[中國]置換成[亞洲],以此類推。
三、編輯排序:各條文以「條、項、款、目」為排序。
四、條項之後的()內文字為提示該條項主要意旨,不是憲法本文。
五、符號「§」代表「條」。例如:§1.2.3即表示第1條-第2項-第3款。
六、本憲章註腳分為第壹種是頁下注,其註腳號為『粗體』字,例如55。第二種是章節末注,其註腳號為『標準』字體,例如88。
七、文字分為漢文、英文、日文、俄文、德文。以漢文版為做准文本
八、本會編有:比較世界憲法、全球刑法、民法、行政法、國際法。
九、本會編有檢驗本憲章功效的電子報,分為漢、英、日、俄、德文版。每日發行。網址:www.lawlove.org
十、所稱「國際法」依台灣教育部辭典系指「國際公法」,亦即(1)適用於世界上所有國家的「全球性國際公法」、(2)適用於大多數國家的「壹般性國際公法」,本憲章皆承認凌駕於國內法之上,並直接對人民發生權利義務。
十壹、所稱「萬國萬法」:系指(1)少數國家之間生效的「特定國際法」(歐盟)、(2)「契約型的國際法」(WTO)、(3)國際私法(民商事法)、(4)他國的憲法與法律。人民可援用、法院可拒用。
十二、所稱「滾動式的改造、標準化的整合」系依國際標準組織(ISO)的準則,用於我們人類持續文明的國內國際組織運作準則( 圖1)。
定 義
【憲法】定義:憲法是所有成文或不成文法規則的總和,而這些法規則建立了國家共同體的法律基本秩序。
【憲則】定義:憲法的壹般性原則。不論是超國家層級、國家層級或次國家層級的憲法均能壹體適用的憲法壹般性原則。
【國際法】定義: (1)適用於世界上所有國家的「全球性國際公法」、(2)適用於大多數國家的「壹般性國際公法」,皆凌駕於國內法之上,並直接對人民發生權利義務的開放性國際法。
【萬國萬法】定義: (1)少數國家之間生效的「特定國際法」(歐盟、非盟)、(2)「契約型的國際法」(WTO)、(3)國際私法(民商事法)、(4)他國的憲法與法律,人民皆可援用,法院皆可拒用。
【人類大同】定義:人人自我實現,家家安居樂業,代代長富久安,人類壹體、沒有差異。這種文明稱為「人類大同」,這種狀態稱為「普世大同」,這種世界稱為「大同世界」。
【憲法標準】定義:有世界憲法標準,保障世界人權標準,才能實現永久和平。綜合世界壹切法規,構成壹套人類可恆久運作的多元共同和平體系,打破傳統全由掌權者任意援用之陋習(見:§4)。
【全能憲法】:憲法的機制機能不應也不會失效失靈,完全能解決發生的每壹件事,即使什麼事都沒發生,那也是憲法的機能。
【戰略憲法】:系將憲法融合兵法,作為永久和平與發展的最高戰略準則,亦為防衛內亂外患、奠定長富久安的基本政治謀略。
【真理之路】:人類最後只有兩條路:和平或毀滅。專制就是毀滅,核武競賽中,核戰壹旦爆發,壹切正義-道德;政治-經濟;思想-信仰;哲學-科學等必是全面性的滅絕。只有和平才是真理、永久和平才是永恆真理、永久和平憲章就是永恆真理的道路。
【普世價值】泛指那些不分時間空間,超越宗教、國家、民族,出於人類的良知與理性之價值觀念,是人類普遍認可的共同價值。
【保證條款】:指保證永續修補更有利於永久和平的條項,並保證給予厚酬;又指任何公職人員都是行憲保證人,違憲必咎。
【人類命運共同體】:地球是人類唯壹的共同祖國,人類的所有成員共同構成地球的主權者。地球就是天賦的人類命運共同體。
【滾動式的改造、標準化的整合】:系依國際標準組織(ISO)的準則,用於我們人類持續文明的國內或國際組織運作準則(下圖)。
導讀
本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內含:確保人權標準的憲法標準/終結外患內亂的憲法原則/升華國力的憲法法則/分配正義的憲法秩序/全能戰略的憲法兵法) (以下簡稱:本憲 )
問壹:為何人人需要永久和平憲章?
答:現代地球村的戰爭與和平,全世界沒有人是局外人:
(壹)人類最後只有兩條路:壹是和平,壹是毀滅。現代核武戰爭是全面毀滅的,不可能留時間空間讓敵方反擊。壹旦戰事爆發,人命變核廢料,千年文明,壹夕化為烏有,能複原也要千萬年。
(二)全球三個月內就具有生產核武能力的國家最少在48國以上;又有50個人類最後枷鎖的專制獨裁國;又據《自由之家》2018年報,全球超過50%國家處於不自由狀態。這都是戰爭因子。
(三)准此以觀,和平就是真理,永久和平就是永恆的真理,就是最大的道德,也是最高的正義,更是人間法律、萬教教義、生命價值及人類博愛等等壹切最高的最高,沒有更高。
(四)進而言之,永久和平憲章就是真理的道路、就是帶領人類與真理同行,到達永恆至福的真理之路,這條道路需要全人類不斷來鋪陳修補,本永久和平發展協會(下稱-本會)僅是起草人之壹。
問二:永久和平可能嗎?
答:永久和平就是真理乃顛撲不破,真理越辯越明。
如下插圖及說明 (壹)數千年來,人類不相信地球是動的。1600年義大利哲學家布魯諾(Giordano Bruno)因提倡地動說被教廷處以火刑。1633年,伽利略(Galileo Gililei)也因為提倡地動說而受教廷處以軟禁至死。 (二)中國歷史上稱為天下奇寶的和氏璧,也是經三代皇帝被處斬兩條腿后,才被採信。具體的事物尚且如此,抽象的法制可想而知。
問三:如何速讀和平憲章?只要3分鐘?
答:本憲章分四部分:
第壹部分:準備條款;
第二部分:正式條款;
第三部分:保證條款;
第四部分:適用各國範例。
問四:第壹部分------準備條款說明什麼?
答:關於適用本憲的主體,範圍,本題以[台灣]為示範主體列舉如下:
(壹)關於「主體思想」我們要準備接受永久和平:要創造生命最高價值-示範憲法基本標準-改進人類資源分配-推進世界永久和平。
(二)關於「主權法源」我們依據:主權在民、《自然法》、《國際習慣法》、《聯合國憲章》、《舊金山和約》、《美國[台灣]關係法》。
(三)關於「價值信仰」我們堅持:人權主義、憲法主義、國際法主義、世界(共同)法主義。
(四)關於「願景使命」我們要為[台灣]立大業、為地球立大愛、為萬世立大法、為萬國立大同,詳見第二部分「正式條款」。
(五)關於「目標方法」本憲章內涵:人類大同的憲法標準、分配正義的憲法原則、升華國力的憲法秩序、全能戰略的憲法兵法。
(六)關於「適用範圍」我們要創造適用於超國家層級、國家層級、次國家層級等壹體適用的永久和平壹般性憲法原則。但不涉及國號、國土、國旗、國歌、語言、文化…等獨特意識形態,只適用於制定現行憲法的特別條款或透過憲改將 [永久和平條款]入憲。
問五:第二部分------正式條款說明什麼?如何掌握精髓?
答:
(壹)正式條款分上下兩篇共八條永久和平的必要條件:
上篇──人民權利義務有: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四條(§1〜§4)。
下篇──國家基本組織有:立法-行政-檢察-司法四條(§5〜§8)。
(二)任何壹條都立體性參照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定義的層級:
第壹層:超國家層級(全球性:如-聯合國、歐盟;區域性);
第二層:國家層級(德國-法國-中國-美國);
第三層:次國家層級(州-邦-省-特區,如-加州(美)-四川(中));
第四層:微國家層級(市-都-區,如-洛杉磯(加州)-成都(四川))。
(三)永久和平、人類大同、無人受害為貫穿憲法所有條款的基本原則,亦為貫穿壹個地球壹套和平法制的壹般性原則,包括:
1.戰略性:
(1)對內全能戰略(消弭內亂);
(2)對外無敵戰略(終結外患)。
2.永恆性:
(1)永恆的時間(貫穿歷史);
(2)無限的空間(超越國界)。
3.分配性:(1)水平正義分配(國家權力分立/萬國萬法通用);
(2)垂直正義分配(全球治理層級/法律位階層級)。
4.無害性:
(1)全地球都受益(無任何族群或環境受害);
(2)全人類都受益(無任何人受害)。
問六:第三部分------保證條款說明什麼?
答:對事、對人、對法、對時間空間檢驗與修補:
(壹)保證本憲有效解決國家任何時空發生的每壹件事,即便什麼也沒發生,那也是本憲的功能。
(二)人民納稅供養的公職人員都是行憲保證人,保證過去全世界憲法及法律的優點都流入[台灣]—[台灣]全球化;未來全世界憲法及法律的優點都從[台灣]流出--全球[台灣]化。
(三)為完善壹套「活的永恆法」或「世界(多元共同)法」,國家應永續網羅天下精英修補本憲之不足,並給予優渥獎勵,為此捐獻應予免稅。
(四)為驗證本憲章效能,「永久和平發展協會」積數十多年來自我檢驗十多萬件問題與解方,並以中、英、日、俄、德文出版電子報(lawlove.org)並回貼原新聞出處,歡迎天下志士繼續鞭策。
(五)為廣招天下謀士,凡提供更佳解方者每件從萬元到百萬元購買其智慧財產權,新憲通過後由國家接手。
問七:第四部分──適用範例說明什麼?
答:列舉示範政治實體(國家)及列舉示範的優先理由:
(壹)優先列舉[台灣]示範的理由:[台灣]是東方的民主燈塔、西方的民主堡壘;[台灣]全球化救自己、全球[台灣化]救人類。
(二)其次列舉中國、俄羅斯、烏克蘭、北韓示範
問八:我應該相信甚麼?What ought I believe?(哲學家三問之壹)
答:相信自己可以決定自己的價值、國家的價值及普世的價值:
(壹)「在政治權力上,不要再聽到對人的信任,而是要用憲法的鎖鏈來約束他不做壞事」(美國開國元勛-傑弗遜總統)。
(二)相信法治與科學。不再聽信為「獨裁者的聲音譜曲」的大法學家、為「專制者的讓利喝采」的大企業家、或為「極權者的笑臉歡呼」的政客媒體學者專家--他們都是共犯結構的受益者。
(三)相信《國家為什麼失敗》的壹個觀點:壹切都是制度造成。相信人性天性、普世價值及人類大同的「廣納式制度」(inclusive),絕對絕對勝過專制獨裁國家的「榨取式制度」(extractive)。
(四)凡由別人而來的價值,會由別人拿走,只有自己決定的,別人才拿不走。讓別人來決定妳的憲法價值,等於把自己的靈魂交給別人來主宰自己的軀體。制憲修憲壹定要自己決定。
(五)不怕不識貨,只怕貨比貨。本會比較法就是壹種無敵戰法,相信人類數千年來累積的法制智慧,相信妳的眼睛妳的手,打開手機,提出妳的問題,壹定可以找到保障妳的尊嚴與價值的權利依據,選擇對妳最有利的萬國萬法 (本會提供)依憲依法來管理妳納稅供養的行憲保證人,壹舉升華自己與國家的價值。
(六)相信[台灣]是民主燈塔,每年與中國雙向交流超過千萬人次,因為沒有語言文化的隔閡,因此,只有[台灣]人有能力突破中共對內的資訊封鎖,引領中國人民主化,永久和平才會誕生。歷史長河淹沒所有帝國,只要妳相信全人類的法智慧,壹定可以改造國運-家運-命運,逆轉乾坤、貢獻世界。
問九:我可以抱有什麼希望?What may I hope?(哲學家三問之二)
答:妳可以依據永久和平憲章抱有:個人夢、國家夢、世界夢:
(壹)抱有第壹部分-準備條款-第七項、關於自我實現:妳是國家的主人;也是締造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大同的領航員(詳§1〜§4);更是終身的立法、行政、檢察、司法的主權人(§5〜§8)。
(二)本憲章滾動式的改造、標準化的整合(圖3)。優點它國都沒有,它國有的缺點我們也都沒有,條條保證妳是普世價值的代表人,代表人人自我實現、家家安居樂業、代代長富久安。讓妳昂首闊步全球、回首睥睨古今,國家因妳而偉大、世界因妳而和平。
(三)[台灣]暫時無法成為正常國家,卻隨時可以成為超國家層級的政體,承擔拯救自由民主的天職、成為人類大同的首都、和平的太陽,妳從此,頂著萬丈光芒,走到哪裡哪裡亮。 (四)[台灣]人如果無法從這個超國家層級貢獻蛻變轉型,即使擁有[台灣]共和國的形體,也是壹群沒有國家靈魂的稻草人。
問十:我應該怎麼做?What ought I to do?(哲學家三問之三)
答: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制憲修憲權永遠無條件屬於人民,只要妳連署支持示範永久和平憲章,壹封郵件就是壹道神聖的光芒:
(壹)專制永遠是人類和平的迫害者。掌權者主導的制憲或修憲,永遠是在綁架人民。制憲修憲絕對是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康德說:「追求永久和平是理性的最高目標,也是壹種道德義務」。
(二)本憲絕非遙不可及的理想、也不是烏托邦的社會主義理論,而是我們自己壹蹴可幾、各國皆可仿效,具體拯救非完全民主的國家、拯救人類文明免遭核武毀滅的根本大法。
(三)面對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不同民族、不同國家必須在同壹個星球上生存這壹事實,人人都有權力按下〈永久和平〉的按鈕,取代〈全球核彈〉按鈕,不費壹兵壹卒,不求人不求天,只要妳呼朋引伴連署支持[台灣]示範〈永久和平憲章〉,就足以引發全國奮勇並進,吸引全球勇敢追隨,啟動最後壹波全球民主化浪潮,解放最容易翻轉為人類大同的50個人類最後枷鎖的專制獨裁政體,解救全球半數被壓迫的人民,讓專制在地上消失、核武化武在人間消滅。
結論:
(壹)本憲體系設計系遵循百年來國際標準組織制定2萬多項國際標準(ISO)的品質循環提升PDCA(Plan立法-Do行政-Check檢察-Act司法矯正)準則,全面性、根本性、系統性落實在壹切國家機關的組織設計與運作,並貫徹到每壹位公職人員的作業標準(SOP)。全國上下透過這種不斷改進的滾動式改造,再透過標準化進行整合永久和平與發展,其功效將會超出任何人最樂觀的想像,改造世界的「憲法品質標準」(ISO)必然在[台灣]示範成功。
(二)示範這套開天闢地的永久和平、人類大同及人人有益無害的憲法標準,[台灣]及全球2/3被壓迫的人民,失去的只是鎖鏈與鐵幕,其他別無損失,人類文明的根基卻有妳而得以長存永續、國家千秋大業有妳而得以長富久安,「世界法,咱的夢,世界夢」的「真善美聖」國度因有妳參與連署而得以垂范萬世。
第壹部分 永久和平憲章—準備條款
第壹項關於【主體思想】要和平就要做和平準備,我們的永恆理念:
(壹)「國家」永久和平的永恆義務:為人民立大業、為人類立大愛、為天地立大法、為萬國立大同。
(二)「人民」永久和平的永恆使命[ii]:創造生命最高價值[iii]、示範憲法基本標準[iv],改進人類資源分配、促進世界永久和平。
第二項、關於【主權法源[v]】〜我們[台灣]人民依據:
(壹)「主權在民」壹切公權力都是為服務全國人民及全球人類而存有。人民是主權之享有者,也是國家權力之唯壹來源。因此,國家主權、制憲權[2]、修憲權全部且無條件直接屬於納稅義務人全體(不能制憲不納稅),國家及其機關,公職人員皆不得剝奪干涉此項權利。
(二)「立憲法源」自然法、自然權利、國際絕對法[vi]、國際公法、《聯合國憲章》、《舊金山和約》、《美國[台灣]關係法》、國家主權在民原理、以及人民制憲權,制定《永久和平憲章》[vii](下稱:本憲)。
第三項、關於【價值信仰】我們追求世界法, [台灣]夢,世界夢,堅持:
(壹)「人權主義」承認人權是天賦,國家是為保障人權而存立;確信世界人權標準、人權全球壹體;堅持天下大同[viii]、人類壹家。
(二)「憲法主義」確信保障世界人權標準必須制定世界憲法標準。堅持立憲承認人權是全球的內政問題、確認人權高於政權、主權[3]。
(三)「國際法主義」確信地球興亡,人人有責。堅持壹個地球壹套法制體系,直接拘束國家壹切權力、直接保障人民壹切權利[4]。
(四)「世界法主義」確信在統治者和人民主權之外、在全人類之上,還有更高的天然規律、天理、正義與法律[5]。我們堅持萬法皆應符合「自然、正義、道德」及「自由、民主、人權」的要求。
第四項、關於【願景使命】〜我們共同的願景與使命[ix]:
(壹)「個人願景」以世界人權標準為核心,保障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公民權、和平權、環境權、發展權、追求幸福權,創造生命最高價值,人人自我實現、家家安居樂業、代代長富久安。
(二)「國家願景」以「世界法、[台灣]夢」為立國濟世的神聖使命。引領永久和平發展,示範普世憲法標準,拯救自由、解放專制,[台灣]是〜永久和平的太陽、人類大同的首都。
(三)「[亞洲]願景」以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的普世價值連結[台海兩岸]共識;以和平發展[6]、天下大同[7]、觀念創新和體制創新[x]、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連結[亞洲]共識,引領天下統壹,萬世太平[xi]。
(四)「全球願景」以示範「世界共同法,[台灣]全球化[xii];人類大未來,全球[台灣]化[xiii]」,呈給世界永恆的「憲法中的憲法、制度中的制度」,促進萬地皆聖地、萬國皆天堂的人類終極願景。
第五項、關於【目標方法】為人民及人類立千秋大業是我們的總目標:
(壹)「人類大自由[xiv]」地球是我們的家園,人類是我們的家人;憲法是我們的化身,自由是我們的靈魂。(接§1:自由大同)。
(二)「人類大民主[xv]」我們立憲確認:全球完全民主的民族,都與[台灣]人同族;全球完全自由的地方,都是[台灣]人的家鄉。(接§2)
(三)「人類大平等[xvi]」我們立憲確認: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壹律平等。(接§3:人權大同)。
(四)「人類大法治[xvii]」我們立憲確認:壹個地球,壹套法律,直接拘束國家壹切權力、直接保障人民壹切權利。(接§4:法治大同)。
第六項、關於【法制體系】〜我們承認壹個地球壹套法制和平體系:
(壹)「人人有益無害的全球競合立法」創造壹個地球、壹套法制體系。國家機關透過全球競合立法原則,建構壹套人類可恆久運作的和平與發展的世界(多元共同)法[xviii]。(接§5:立法大同)
(二)「人人有益無害的全球競合行政」創新全球治理[8]、開創分權政體、解放人類最後50多個專制政體的枷鎖,邁向世界永久和平與發展的終極佳境。(接§6:行政大同)
(三)「人人有益無害的全球競合檢察」本憲以天地萬法歸壹為「世界法」秩序規範的統壹體,其「世界法」位階依序為:自然法/絕對法→國際法(立法型)→普世憲法→國際法(契約型)→法律→命令。參見【附件表1:世界法層級表】。(接§7:檢察大同)。
(四)「人人有益無害的全球競合司法」保證人民的努力不會白費,保障人權不會落後他國壹天,凡有利於促進普世價值的萬國萬法萬制,皆構成本國憲法及法律的壹部分[xix]。(接§8:司法大同)。
第七項、關於【自我實現】人人-入境當國家主人,出境當全球天使:
(壹)「自由的主人」要拼才會贏[9],拼人人生而自由、拼[台灣]是自由聖地、拼人人都是自由的天使 。(接§1:自由大同)。
(二)「民主的主人」愛拼才會贏,拼自己當家作主、拼[台灣]是民主聖地、拼人人都是民主的天使。(接§2:民主大同)。
(三)「人權的主人」愛拼才會贏,拼人權全球壹體、拼[台灣]是人權聖地、拼人人都是人權的天使。(接§3:人權大同)。
(四)「法治的主人」愛拼才會贏,拼世界法治標準、拼[台灣]是法治聖地、拼人人都是法治的天使。(接§4:法治大同)。
(五)「立法的主人」要拼才會有,拼國會議員每年局部改選,[台灣]是全球競合立法的典範,妳我等同終身的超級立委。(接§5:立法)。
(六)「行政的主人」要拼才會有,拼各部首長民選,[台灣]是全球競合行政的終極典範,妳我等同終身的超級行政首長。(接§6:行政)。
(七)「檢察的主人」要拼才會有,拼檢察首長民選,[台灣]是全球競合檢察的終極典範[xx],妳我等同終身的大檢察官(接§7:檢察)。
(八)「司法的主人」要拼才會有,拼司法首長民選,[台灣]是全球競合司法的終極典範,妳我等同終身的大法官。(接§8:司法)。
第八項、關於【適用範圍】〜我們確認本憲適用下列範圍:
(壹)本憲以[台灣]為主體、世界為共同體,示範國家採行人類大同憲法的基本準則[xxi],以及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壹般性原則。
(二)本憲為構成國家憲法[xxii]的主要成分,並致力促成未來的世界共同憲法標準,演進成為新的國際和平絕對法或強製法或世界法。
(三)本憲直接拘束國家壹切權力[xxiii]、直接保障人民壹切權利[xxiv],即使原憲法不在,本憲也不失其效力。
(四)本憲壹切規定都是國家機關之義務。其配套條款、組織法或施行法等皆應援引比照全球最佳法規依法定之。
(五)本憲追求萬國通用,因此不涉及國家的國號、國土、國旗及國家主權歸屬問題;現行憲法第壹章及與本憲無牴觸者繼續有效。
(六)本憲的立憲立國基本原則[xxv]、或影響世界永久和平與發展的憲政秩序、或基本權利[xxvi]的實質內容不受侵害,修正案亦不得成立[xxvii]。
(七)本憲之前言及下列條款拘束壹切立國、立憲、立法、行政、檢察、司法而為直接有效之憲法特別條款。
(八)以上準備條款與以下正式條款發生同等效力。
人民的權利與義務
第壹條 自由大同
問 題
是誰綁架我們的自由與尊嚴?是誰壓制的國家主權?是誰在操縱選舉花大錢?是誰在掏空國庫與勾結境外強權?是誰壓制我們的國際關係與發展空間?誰才是永久和平與發展的敵人?答案不是別人,正是用我們納稅人的血汗錢所豢養的政黨政府這個「自己人」。這不只是過去式,更是現在進行式。
因 此
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內含:確保人權標準的憲法標準/終結外患內亂的憲法原則/升華國力的憲法法則/分配正義的憲法秩序/全能戰略的憲法兵法)第壹條自由大同-主要意旨在於針對永久和平憲法的基本原則及普世萬法的壹般性原則,有關自由之發展、創新與存新,列舉基本的方針條款、保障條款、拘束條款及委託條款等各項基本憲則,建構普世憲法,讓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想在[台灣]落地生根,進而示範壹個地球、壹套和平體系,解放全球超過2/3 生活在獨裁政體之下的人民,以及消弭106個獨裁政權或半獨裁政權(自由之家2015年調查)。為此,[台灣]及全球被壓迫者失去的只是鎖鏈與鐵幕,其他別無損失,卻獲得聯合國未竟的大志業──人類大自由。其方針-方法與標準例示如下:
第壹項 永久和平1.1 ( 自由濟世立國〜人類大同[1] )
(壹)自由濟世。促進普世自由,催生憲法標準(ISO),改進資源分配,貫徹永久和平,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之壹。
(二)自由立國。[台灣]成為創新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與和平的大自由[2]聖地,人人成為自由濟世的和平天使-是國家永續不變的結構性立國原則。
(三)自由外交。國家應以普世自由做為處理壹切國際關係的前提。
(四)自由憲法。承認-國家真正目的是自由[3];確認-國家是手段,自由是目的。示範聯合國全球行動中的大自由[4]是國家的基本義務。
(五)人人有益-無人受害的自由大同為貫穿本永久和平憲法所有條款的基本原則之壹,亦為貫穿壹個地球壹套世界(多元共同)法的壹般性原則之壹。
﹝編注:《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就是世界法的雛形。﹞
第二項 永久和平1.2 ( 自由不會落後他國壹天〜人類大同 )
(壹)人的自由、尊嚴和主權不得讓渡[5]、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此項自由、尊嚴和主權為所有國家機關之義務。
(二)承認聯合國憲章宣告之各項原則,確認人類大家庭所有成員之固有尊嚴與價值,以及平等與不可剝奪之權利,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
(三)保障普世自由不會落後他國壹天-是所有國家機關的基本義務。
(四)凡保障自由的國際法,皆構成國內法的壹部分,高於國內法(含:憲法),直接對[台灣]人民發生權利義務。
(五)凡有利於保障自由的萬國萬法,皆構成本國憲法及法律的壹部分,人民均得比附援引[ii]、實質援用。國家非經正當法律程序[iii],不得排除之。
第三項 永久和平1.3 ( 投票頻率決定價值程度〜人類大同 )
(壹)投票是人民主權的行動權;是國家壹切權力唯壹的合法來源[iv];是最大化的全民教育;是最合理的權力分配與資源分配;是人民命令政府的起點與終點;是壹切和平、自由與正義的廣泛基礎[v]。
(二)投票保障生活免於匱乏、生存免於恐懼,踐行人與人、人與國家、人與環境、人與全體人類關係和諧共存的基本要素。
(三)投票頻率及其程序正義,決定人的尊嚴、自由[6]與價值[7]的高低。選舉投票,每年定期二次[vi](見§1.3.3);公民投票,每月不得超過壹次。不確定是否會舉辦的改選或第二輪投票(見§6.3.2),不得計算在本項目次數內。投票時間應選擇周末、學生寒暑假期末。
(四)投票壹切程序應符合公平正義,任何利用其他參選人無法公平使用的金錢、媒體或其他資源者,當選亦屬無效。黨內初選應比照辦理。
(五)投票是興利除弊、消弭貪腐的有效工具。公民不斷投票、不斷保障人的尊嚴與自由[8]。
(六)投票克服分歧。綜合不同價值判斷(包括不可調和的調和、矛盾的結合、對立的綜合)制定社會可接受的政策與法律。
第四項 永久和平1.4 ( 投票是分權的起源〜人類大同 )
(壹)實踐主權在民。人民透過選舉、罷免、應考試、服公職等權利,間接行使國家統治權;透過公民創製、複決、自決及人民抵抗等權利,直接行使國家統治主政權[vii]。(接§1.2、§1.4、§4.7)
(二)自由靠分權而確保,投票是國家分權的起始點。國家主權,全部無條件屬於納稅人全體。人民割讓部分主權交由分年分別民選的行政-檢察-司法領導人及每年局部改選的立法委員代理行使之。
(三)壹切尊嚴與自由的價值[9],決斷于投票箱前[viii]。行政-檢察-司法領導人分年分別民選;立法每年改選1/4委員會,全面吸收民意民氣,確保和平、穩定與發展。
(四)本項提升國民尊嚴與價值、保障人民主權與國家安全的投票預算,中央與地方均不得少於總預算0.5%,直接撥款給「超國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簡稱:人權會)支配使用(§3.2)。
(五)國家應設立貪污沒入基金會,將所有貪污所得統壹納入該基金會,專款用於公民權之行使,包括但不限於選舉和公民投票,結餘繳回國庫。
第五項 永久和平1.5 ( 自由的權利義務〜人類大同 )
(壹)在[台灣],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10]。投票是國家主人最神聖的權利,也是最基本的義務[11],更是避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衰敗的必要條件。
(二)年滿18歲者,必須參加投票。
(三)下列公民可自我決定是否參加投票:
1.文盲;
2.70歲以上者;
3.超過16歲,未滿18歲者[12];
4.身心障礙者;
5.定居在深山遠地、人煙稀少,選務機關無配套措施者;
6.在境外、國外、海外工作,選務機關無配套措施者;
7.定居國內,且具有完全自由民主國家公民身分的外國公民。
8.願示範軍人超出地域及黨派,軍隊國家化、全球化的將官士兵。
(四)下列公民不得參加投票:
1.被褫奪公民權者;
2.擁有不完全自由民主國家的多國籍公民;
3.在專制國家工作無法回國投票者;
4.在服義務兵役期間[13]的現役軍人[ix];
5.現任總統[x]。當票數相同時,總統才有決定勝負的投票權。
(五)下列選舉與公投必須強制投票[14]:
1.民意代表之選舉。國會議員及地方議員之選舉;
2.超國家層級(含全球性及區域性)的公投:(1)變更國家領土;(2)確認主權歸屬或將主權轉讓於國際組織[15];(3)世界人權標準所保障自決權;(4)退出為世界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普遍性、概括性、強制性國際公斷協定之公投;(5)總統依法宣布的公投;
3.國會1/4少數黨或黨團對抗多數黨的議案所提出的公投案。
(六)前款未明定必須強制投票者,得以法律規定是否強制投票。若非強制投票的選舉或公投,必須採行登記制[16]。
(七)全國性選舉採取境內不在籍投票制度。選民于規定期限內登記者,得在自行指定之國內任何投票所投票。
(八)人民有服兵役、服選舉役[17]、服民主役[xi]、服社會役[xii]、服世界役,以及投票、納稅的義務。
第六項 永久和平1.6 ( 投票程序與言論通路〜人類大同 )
(壹)電波為人民的公共財[xiii]。電子媒體,包括但不限於電台、電視、電子報、網際網路等,全年都有義務免費充足供應所有選舉、罷免、公投及公共參與等行使公民權的言論所需的時段[xiv]或版面。
﹝編注:選舉免費,窮人才能翻身、階級才能流動﹞
(二)人權會有權分配電子媒體給十大政黨免費擁有全國性專屬廣播電台及網路頻道,以及均分電視公益時段,由國會佔有席次之政黨優先合理分配。任何有線無線電視,每周至少免費提供累計60分鐘的黃金時段給參政者使用。地方選舉或公投,地方媒體、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皆應比照辦理。
(三)根絕金錢選舉[xv]。不分境內或境外,全面禁止金錢或任何有形無形資源介入、扭曲或影響公正選舉[xvi]。取消壹切自辦選務活動與選票補助。禁止媒體、財團、組織或個人以財力、物力、或任何影響力[xvii]直接、間接影響公平正義選舉。包括附會假借、假民主[xviii]、收編、分化、置入性行銷廣告等,違反者應受刑法製裁[xix]。
(四)完善廉政。禁止政治獻金用於選舉[18],若有政治獻金超越法定捐贈者,收賄及行賄雙方均以賄選論罪,追訴無時效限制,不論行賄者或受賄者,率先自首者得免責,並得索回半數賄款金額;第三者告發人應取得過半數賄款。
(五)公開推薦-公開責任。任何組織、宗教、團體或個人所推薦或宣傳的民選公職人員,從政后貪瀆被起訴者,應先假扣押推薦者財產;判刑確定者,應負連帶責任[xx],關係人均無先訴抗辯權。
(六)政黨或政團提名、推薦的參選人或其拔擢的公職人員涉及貪瀆,推薦者應負連帶責任[xxi]。
(七)選舉至少應于六個月前完成參選登記。此期間,選民有公共議題提問權利[19],參選人有回答義務[xxii]。讓參選人有充分的時間說明其政策、讓選民有充分的時間來選賢與能。本項公共議題的對話,視為主權人(選民)對參選人憲法考試的壹部分,回答內容即為「服務人類的行憲契約」,其內容創見受智慧財產權保護,援用者須註明出處。參選人有權決定議題提問人的連署人數。
(八)完成參選登記成為公眾人物后,行動安全國家應負完全責任;活動花費須先經選委會申報,並經3/4候選人有能力負擔相同活動才可動支。
(九)確保政治誠信。各項民選公職人員任期未滿3/4者,不得參選其他公職。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亦不得擅自棄職,違反者應退還所支領之公帑,並負懲罰性違約賠償[xxiii]。
(十)選民對選舉投票有契約期待權。民選公職人員當選壹年後,選民得請願訴願連署壹定人數(§2.7),得訴請兌現其競選政見及/或就職誓詞,除人力不可抗拒外,選民得向所屬高等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第壹審最遲應于六個月內審結。
(十壹)不論何人、何時、何處或何事的提案,都須附有財源。凡涉及政策買票,選務或相關機關均有權訴請封存政策狀態。
(十二)投票程序正義與言論通路免費施行細則由法律定之。
第七項 永久和平1.7 ( 人民自決權〜人類大同 )
(壹)國家主權全部無條件屬於人民,公民投票(簡稱:公投)自決權全部無條件屬於公民。凡不淮人民公投的事項,須先公投,經投票公民總數1/2以上同意,始得禁止[xxiv]。
(二)人民自決權[xxv]為世界人權標準(人權法典)的基本要件,不受國界的限制[20]。人民有超國家層級、國家層級、次國家層級、微國家層級的公投自決權。參見附件表12:瑞士憲法〈創製複決的行使〉
1.超國家層級的公投,適用於:(1)變更國家領土;(2)確認主權歸屬;(3)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4)制定憲法或修改憲法;(5)其他與國際間有關的自決權。等事項須經1/2以上公民公投同意,始生效力。
2.國家層級的公投自決權,用於:(1)立法原則之創製;(2)複決國會通過的法律;(3)全國性政策之創製、複決及諮詢;及(4)其他全國性爭議事項。1~2目須經1/2以上公民出席,出席的1/2以上公民同意。
3.次國家層級的公投自決權,適用於:(1)壹級(州-邦-省-市)地方組織及自治的法規立法原則之創製或複決;(2)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製、複決、諮詢;(3)其他地方性爭議事項。
4.微國家層級的公投自決權,適用於:(1)二級及/或三級(縣-市-區或鄉-鎮-市)地方組織與自治的法規立法原則之創製或複決;(2)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製、複決;(3)其他各級地方性爭議事項[21]。3~4目須經1/2以上公民出席,出席的1/2以上公民同意。
(三)創製自決權為天賦人權的先行權,亦即制定憲法或超憲法的程序法。禁止或阻礙人民行使自決權的法律或命令,自始無效[xxvi]。
(四)凡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國家主權事項,須經公投複決。
(五)行政及立法機關,除不得提制憲案或修憲案外[22],亦不得干涉公民行使選舉、罷免、創製、複決、自決等公民權[xxvii]之行使。其實施程序由「超國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掌理之[xxviii](接§3.4.2)。
(六)立法機關有義務將人民通過的公投案落實為具體的法律。
(七)行政機關有義務將人民通過的公投案落實為具體政策並執行之。
第八項 永久和平1.8 ( 制度選擇權、國籍選擇權〜人類大同[23] )
(壹)制度自由選擇權、典範轉移權[24]:
1.選擇生活方式[25]:讓人民進投票所[xxix]取代抗爭上街頭(接§1.1)。
2.選擇公投制度:以瑞士公民投票[26]為典範[xxx] (接§1.4)。
3.選擇立法制度:以內閣制及委員製為藍本再改良創新[27](接§5)。
4.選擇行政制度:以半總統制及加州[xxxi]為藍本再改良創新(接§6)。
5.選擇檢察制度:以美國43州檢察總長民選為典範(接§7) [28]。
6.選擇司法制度:以美國50州為藍本再改良創新(接§8)。
7.選擇監察制度:以北歐各國監察使[29]為藍本再改良創新(接§7)
8.選擇投票制度:以澳洲為強制投票典範[30]以及網路連署與投票[xxxii]。
(二)國籍自由選擇權、放棄本國籍的自由權:
1.人人有權選擇外國籍的自由、離開本國的自由。
2.[台灣]承認多國籍,但必須是公允完全自由民主國家的國籍。
3.在台灣出生的人,自然取得國籍;外籍人士,出生前母親在台灣住滿壹年以上者,自然取得國籍。
(三)任何制度或國籍的選擇,不得違反壹個地球壹套人類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體制規範、以及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的文明進程。
(四)制度選擇與國籍施行細則以法律定之(§2.3.6)。
第九項 永久和平1.9 ( 自由平等〜人類大同 )
(壹)人身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程序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不論是否現行犯、亦不問疑犯何罪[31],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于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于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開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復。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于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32]。
(二)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有秘密通訊及個資保密之自由;有思想及信仰之自由;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有居住及遷徒之自由;有請願及訴願之自由;有免於恐懼及免於匱乏之自由;有免於被跟蹤之自由[xxxiii];有免於被強迫失蹤的自由;人民亦得享有壹切它國未在以上列舉有的自由。
(三)凡因參與政治或壹切合法活動而遭受強迫失蹤之被害人,不論加害者來自何處,自總統至地方首長等相關行憲保證人(接§3.6),應負壹切政治-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當事人並得請求國家賠償。
(四)凡因參與政治或壹切合法活動而遭受查帳、查稅等不當騷擾者,受害者有權追究行為人的政治及法律責任,並有權緊急請求法院宣告不受騷擾暫定狀態,或訴請護民官(§7.2.3)即時保護與追訴[xxxiv]
(五)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或公認自由民主國家所保障的自由與權利,且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xxxv]。
(六)壹切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xxxvi]。
(七)共構世界永久和平與人類命運共同體。凡比公允自由文明國家更限縮削奪人民尊嚴或自由的法律[33],推定為違憲,自始無效。
第十項 永久和平1.10 ( 自由責任〜人類大同 )
(壹)自由民主憲法秩序不容侵犯[34]。任何人不得利用自由破壞自由[35],亦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予以侵害。
(二)人沒有選擇當奴隸[36]或選擇專制獨裁體制的自由[xxxvii]。任何壓制圍堵人民自由民主朝向專制獨裁體制的活動,推定為違憲違法。
(三)自由以不妨礙、獨佔、寡占、聯合壟斷他人的自由發展為原則。凡是反人類、反文明、反自由或反民主的言論及活動,皆不得享有言論及活動自由[xxxviii]的權利(接§3.8)。
(四)言論自由不適用於:1.戰爭的宣傳;2.暴力的鼓動;3.基於種族、人種、性別、信仰或宗教仇恨的散布、煽動或主張[37]。
(五)凡濫用言論自由,尤其是出版自由、講學自由、集會自由[38]、結社自由、書信、郵件與電訊秘密、財產權、或庇護權,攻擊地球村自由、民主、人權、善法善治[xxxix]之憲法基本秩序者,應受法律製裁[39]。剝奪其基本權利[xl],褫奪其公權[xli]。若為組織、團體等,則封鎖其壹切通路、解散其壹切組織[xlii],代替性之組織亦予禁止。對政黨組織之剝奪及其範圍,由憲法法院宣告之 (接§2.4)。
(六)享受自由民主,不得免除對全體納稅人的忠誠義務。凡違反國際法刑事責任、恐怖分子、慰藉敵人、用自由民主權破壞自由民主者,應受法律製裁;擁有境外國籍者,得撤銷其本國籍資格。
(七)專制永遠是人類和平的破壞者。凡享受、利用自由民主宣揚專制獨裁者,應褫奪公權;服公職者,應解職;退休者,應取消壹切待遇並追索1/2所得。
(八)自由天職。地球是我們的家園、人類是我們的家人,只要地球上還有壹個人,還生活在被壓迫的專制獨裁政體中,身負自由天命天職天使的[台灣]人(§1.1),就有遵天命順天意解放其不自由的天然義務。
(九)公職天命。自由是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基礎。任壹公職人員都應秉持拯救壹個不自由的人就是代表國家拯救世界的天命、都有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使命。
(十)國家相關機關之建築應有象徵「普世自由」之世界觀建置。
第二條 民主大同
序 言
是誰在內外圍堵封鎖國門、不淮我們出頭天?是誰在掠奪我們的人性尊嚴與人民主權?是誰在配合極權套緊我們的鎖鏈、押進專制政體的鐵門?是誰不讓我們實踐全球治理-人類大同?是誰不讓我們示範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誰才是我們永久和平與發展的敵人?答案不是別人,正是用我們納稅人的血汗錢所豢養的政黨政府這個「自己人」。
因 此
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內含:確保人權標準的憲法標準/終結外患內亂的憲法原則/升華國力的憲法法則/分配正義的憲法秩序/全能戰略的憲法兵法)第二條民主大同的主要意旨在於人類文明進程已經來到地球村的時代,世界壹公國、人類壹家親的世界政府已是壹個可能實現、也應該實現的政治實體,這個政治實體解釋並執行國際法。
事實上,世界政府已在現有的國家之上新增壹級行政級別。壹般人認為國際機構(如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國際刑警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貿易組織、世界銀行、世界衛生組織、萬國郵政聯盟、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海道測量組織和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和各種超國家聯合體(如歐盟、非盟、美洲國家組織、南美洲國家聯盟和東盟)都是世界政府體系的雛形。
當代國際政治困境與和平發展的解決之道,應著落在國內政治體制的改變,創造壹個地球壹套人類可恆久運作的和平與發展體系,使整個世界成為壹個由法律與理性聯結起來的「地球村」。本條例示10項影響制度結構最深遠廣泛的憲法壹般性原則,對萬國提出冠絕古今的永久和平與發展的方法,示範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大同理想。
鑒於21世紀是決定人類未來民主與專制、和平與毀滅的分水嶺,台灣是人類民主的火種,也是14億中國人的民主救星,因為沒有語言文化的隔閡,只有台灣有能力演化中共民主,推升中國領導人類大同。這套永久和平、全球民主的大同憲法,貫穿人類歷史的各種政治思想,終結人類各種民族主義的對抗。
又鑒於歷史教訓,齊家立業治國平天下,若僅重視硬體而忽視軟體,將構成盲點、也會呈現真空。世界民主國家應支持[台灣]示範《永久和平憲章》,比較憲法優劣,以消弭盲點、填補真空,進壹步吸引中國人民勇敢追隨民主化,勢逼俄羅斯更民主,壹舉解放50個人類最後枷鎖的專制政體,終結萬國內亂外患、滅絕不可測的核戰。
這套讓[台灣]文明提早進入下壹個世紀,並不是遙不可及的夢想,而是壹蹴可幾的法制理想。為此,[台灣]人民及全球超過半數被壓迫者,失去的只是鎖鏈與鐵幕,其他別無損失,卻能完成聯合國未竟的大志業──人類大民主。其方針、方法與標準概括如下:
第壹項 永久和平2.1 ( 民主濟世立國〜人類大同 )
(壹)民主濟世[1]。促進全球民主,催生憲法標準(ISO),改進資源分配,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之二。
(二)民主立國[ii]。建構[台灣]成為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平與發展的民主聖地,人人成為民主濟世的和平天使-是永續不變的立國原則。
(三)民主外交。國家應以普世民主做為處理國際壹切關係的前提。
(四)民主憲法。民主真正目的是〝分配〞。示範全球行動中的「大民主」是國家的基本義務。
(五)人人有益-無人受害的民主大同為貫穿本永久和平憲法所有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二,亦為貫穿壹個地球壹套世界(多元共同)法的壹般性原則之二。
﹝編注:《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就是世界法的雛形。﹞
第二項 永久和平2.2 ( 民主不會落後他國壹天〜人類大同 )
(壹)保證普世民主不會落後他國壹天,是所有國家機關及所有公職人員的義務。
(二)凡有利於保障民主的國際法,皆構成國內法的壹部分[iii],高於國內法及憲法,直接對[台灣]人民發生權利義務。
(三)凡有利於保障民主的萬國萬法,皆構成本國憲法及法律的壹部分,人民均得比附援引[iv]、實質援用。非經正當法律程序[v],國家不得排除之。
(四)國家立法、行政、檢察及司法組織體系的設計,應追求沒有普遍的缺點,又有不斷創新優點的機制(接§5〜§8),以吸引全球被壓迫者勇敢追隨,以盡永久和平的永恆使命。
(編注:這不只是理想主義,更是超級政治道德)
第三項 永久和平2.3 ( 制憲修憲專屬人民〜人類大同 )
(壹)國家主權全面無條件屬於人民。制定憲法[2]及修改憲法之權利只屬於人民[vi],國家及其機關、公務員皆不得干涉或剝奪或限制此項權利[vii]。
(二)制憲程序准用[3]公允的民主原則、或完全民主國家的公民投票法、或本憲的公民投票法[§1.4]。
(三)[台灣]是聯合國實現全球治理的先驅、是示範地球村共有、共治、共享的政治實體[viii]。制憲修憲皆不得違反聯合國的宗旨。
(四)修憲[4]須由人民連署提議公投通過,經連續兩屆國會改選後起草、每屆各以2/3全體國會議員通過後,交由公民投票,經總投票權人數1/2同議為通過(§1.7)。制憲修憲采強制投票。
(五)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包括下列:§1.1、.2、.3、.5、.6、.7;§2.1、.2、.3;§3.1、.2、.3、4、.5;§4.1、.3、.4、.9;§5.1、.3;§6.1、.4;§7.1、.3、.4、.8、.10;§8.1、.3、.4等基本條項不得修改[5]。
(六)除前款各項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不得修改外,其餘款目皆可透過修憲程序修訂之。
第四項 永久和平2.4 ( 民選首長不限國籍〜人類大同 )
(壹)年滿25歲者具有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鄉鎮民代表被選舉權;年滿30歲者具有鄉鎮長、縣市議員被選舉權;年滿40歲者具有縣市長、國會議員被選舉權;年滿45歲者具有總理被任命權;年滿50歲者具有總統被選舉權。
(二)保證永久和平與發展,引領全球民主、實踐人類大同,除民意代表(簡稱:民代)外,凡民選首長[ix],包括:村裡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鄉鎮長、縣市長、直轄市長、總統[x]等皆不限國籍[xi];凡完全民主國家公民,皆可來[台灣]參選,落實天下為公、選賢與能[6](接§6.3、§6.5)。
(三)民選首長,壹任5年[xii],任滿起6年內,任期屆滿或因故離職后,本人及其近親皆不得再選再任,而且應完全利益迴避,此期間薪資酬勞得依法不變[7]。
(四)總統被選舉人僅有壹名時,其得票數未達選民總數1/3以上者[8]、其他地方層級未達1/4以上者,皆不得成為當選人,應重新公告辦理選舉。
(五)外籍首長當選后,比照歐盟執委會委員(European Commissioner),上任后宣誓與證明獨立於原先自己的國家(祖國),依照本憲法及法律,效忠職務,履行義務[xiii]。(接§3.6:行憲保證人)。
(六)除本憲別有規定外,不得有雙重國籍。凡排拒壹個地球壹套法律之國家或組織的成員,均不得在[台灣]參政或擔任公職,隱瞞其所有國籍或永久居留證者,應受法律製裁,且無時效之限制[xiv]。
(七)任何民選首長之外籍參選人,應證明來自完全自由民主且不排拒壹個地球壹套法律的國家,並累計持有該國籍30年以上[xv];若有多重國籍,任壹國籍均須符合完全自由民主的國家定義。
(八)大同以招賢、厚酬以養廉。凡世界菁英來台參選首長,服務選民,其待遇與榮譽,不得低於全球同等職位之待遇與榮譽。比較標準應以全國人口數多於我國的國家。
(九)本國籍任何民選首長都需與全球菁英競選,證明都是世界菁英,都具備國際競爭力[xvi],為未來全球[台灣]化儲備濟世英才。
(十)民選首長改選日期、職稱,應每月公告全球周知,證明每屆首長,都是全球最新菁英。
第五項 永久和平2.5 ( 開放民主政黨〜人類大同 )
(壹)任何組織之宗旨與活動須符合「自然、正義、公道」及「自由、民主、人權」等古今普世的要求;也須符合「永久和平、永續發展」及「壹個地球、壹套法律」等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要求;凡妨礙此項要求者,均屬違憲。至是否違憲,由憲法法院決定之。
(二)政党參與人民政見之形成。政黨得自由組成。其內部組織須符合民主原則。除本憲別有規定外,禁止政黨經營投資營利事業或媒體業。
(三)禁止政黨或黨員接受境外或國外資金。政黨應公開說明其經費與財產之來源與使用,並應依法接受公正機關審查。
(四)任何組織均不得秘密結社。帶有秘密性質或秘密附隨組織的政黨,應予禁止,負有責任的個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五)政黨不得在國家機構或地方自治機關、武裝部隊、國有企業、教育機構中設立組織或從事活動。
(六)開放民主國家政黨來參與人類文明工程建設。凡在完全民主國家的國會擁有議員之政黨,得在我國設立分支機構,宣揚其理念,依法接受政黨補助,依法推薦人選參選我國民選首長,依憲成為行憲保證人(§3.7)。
(七)駐台外籍政黨得比照本國政黨,依法平等免費使用廣播電台、電視台、網路平台。國際任何民意代表均得在本國免費使用言論通路,宣揚自由、民主、人權及法治理念。
(八)政黨應完全清廉與反腐敗[xvii]、應全面且無條件效忠納稅義務人全體。外籍政黨或黨員,亦不得免除對境內納稅人忠誠之義務。
(九)政黨、結社之目的及其黨員之行為或活動牴觸刑法、或違反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或國際法及聯合國憲章、或意圖損害或廢除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或意圖危害[台灣]之存在、或違背國際諒解之思想者,應禁止之。對政黨資格之剝奪及其範圍,由超國家憲法法院宣告之[9]。
(十)共同防衛自由民主。政黨有監督、制衡、追訴其他政黨違憲違法的權利與義務,並得直接向憲法法院行使訴訟權。
第六項 永久和平2.6 ( 國會立法全球參與〜人類大同 )
(壹)建構普世民主法制體系,改變國際關係[xviii]、深化全球民主、實踐人類大同[10]──國會立法,不分敵友,1個國會1人[11],代表其國會參與我國立法[xix]。與其母國有利害關係的事務才有表決權,其他權利義務與我國籍相同[xx]。[接§5]
(二)除前款於我國國會具有法定代表的國家外,其他國家的國會議員,有權不定期出席我國國會,同時具有演說權、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三)上述國會議員依法有權在我國國會用其母語發表演說,國會各常設及特設委員會至少有1人代表參加。不論是來台開會或演說,均應比照本國議員平等發放出席費。
(四)完全民主國家的地方議會議員均得比照國會方式,在我國地方議會用其母語發表演說。他國各級地方議會或特別行政區議會議員,均得在我國會或地方議會出席或演講。
(五)鞏固民主,國會立法全球參與的實施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七項 永久和平2.7 ( 世界公民參與〜人類大同 )
(壹)[台灣]實踐世界公民參與世界民主,參與政府管理。完全民主國家之公民,有各層級公共參與權、有地方層級壹切公民權。
(二)面對全球無限可能的動態變化,全球公民透過網際網路在[台灣]各部會或國會平台與他國公民連結,建立集體決策能力,共同引領大時代、邁向大未來[xxi]。
(三)請願以網路為主,不限國籍、層級,並得依法免費使用媒體。100天內,人民請願連署超過10人,村裡長必須回應;連署超過100人,鄉鎮長必須回應;超過1,000人,縣市長必須回應;超過1萬人,院轄市長必須回應;超過10萬人,總理總統必須回應,若屬於立法事項,相關立法機關必須列案討論[12],若屬於檢察、司法者,各應比照辦理。超過100萬全球公民連署,國家無權干涉,應交付公民投票。前述請願未獲合理回應者,推定為違憲,請願人得轉換為訴訟案。
(四)任何人不得在100天內連署兩個同壹層級之公投提案。本款連署應同時備有電子檔。
(五)保障世界公民的參政、參與決策、參與立法或請願、訴願、訴訟之通則以法律定之。
(六)國家立法、行政、檢察、司法機關應分別設置請願委員會,掌理世界公民向國家最高機關提出請求與訴願之處理。
第八項 永久和平2.8 ( 憲法全球協定、違憲全球審查〜人類大同 )
(壹)引領萬法歸壹。建構壹個地球壹套法制體系,我們確認、保證本憲等同已經與全球協定完成90%以上[13]。(接§4.2、§4.3)。
(二)引領世界建構憲法標準,保障世界人權標準:全球及全國法院皆有普遍管轄權、違憲審查權[xxii](接§8.4憲法法院)。
(三)兌現永久和平憲章價值。對[台灣]提供解方、對世界提供希望的成效,實踐典範轉移[xxiii],讓世界看見[台灣]、不能沒有[台灣]。見證[台灣]成為修補世界共同法的民主典範[xxiv]。
第九項 永久和平2.9 ( 民主責任〜人類大同[xxv])
(壹)民主憲法秩序不容侵犯[14]。凡濫用民主以攻擊民主之基本秩序者,應剝奪其基本權利,並受法律有效製裁。凡從事攻擊民主的媒體,應勒令停業,全面管制其言論通路權,使用電波者應全面收回使用權。
(二)民主不容背叛。凡為議員、行政官或司法官,曾宣誓對全體納稅義務人負有忠誠義務者,如對國家境內作亂謀叛,或幫助或慰藉國家境外[15]之敵人時,不得為議員、首長參選人、不得在中央或地方政府擔任公職,或支領任何退撫金或任何酬勞[16]。
(三)民主天職。地球是我們的家園、人類是我們的家人,只要地球上還有壹個人還生活在被壓迫的專制獨裁政體中,身負民主天職天使天命的[台灣]人,就有解放其枷鎖的天然義務。
(四)公職天命。民主是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基礎。任壹公職人員都應秉持:拯救壹個被專制奴隸的人就是代表國家拯救世界的天命、都有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17]的使命。
(五)政府責任:鞏固民主,不論國籍,凡為人類命運共同體做出民主貢獻者,國家應授予榮典,並予補償。不分境內境外,凡為此捐獻者應全額免稅,並得抵稅。
(六)國家相關機關之建築應有象徵「普世民主」之世界觀建置。
第十項 永久和平2.10 ( 立法推動全球民主〜人類大同 )
(壹)全球民主化是世界和平的基礎。人類未來只有兩條路:和平與毀滅(見:導讀)。和平是真理;永久和平是永恆真理;永久和平憲章是永恆真理的道路。為此,國家應編列預算推行全球民主、提供全能憲法終結政體內亂外患、善盡滅絕核戰的天命使命。
(二)國家應比照美國自定《[台灣]關係法》。對公認完全民主國家,分別制定關係法,承認其國內法直接在[台灣]生效(§4.4)、其公民有權來[台灣]參選壹切首長、其人民直接享有[台灣]國民待遇,以滿足永久和平的理性交流與法律保障之條件。參見附件表17:2014民主指數民主指數列表。
(三)對完全民主以外的國家,亦應依本永久和平憲章的憲法壹般性原則,分別制定關係法,承認其國內法直接在[台灣]生效,示範壹個地球、壹套人類可恆久運作的和平體系----世界(多元共同)法。
(四)針對目前全世界的主要政治實體249個(含聯合國會員、不含爭議地區) 制定的關係法內容應含:1.促進世界永久和平與發展;2.無條件幫助對象國解決根本問題;3.兼顧彼此利益;4.增進雙方人民親善友誼等。對象國不僅包括敵對國與潛在敵對國,也包括盟邦。
(五)國會應建立全球最新法規資料庫,包括本項關係法與配套法,供非政府國際組織診斷任壹政治實體的根本問題及根本解決之道。(見-永久和平發展協會(Permanent Peace Partnarship, PPP)十多年累積十萬件單獨國家問題的解方)
第三條 人權大同
序 言
首先要問,是誰在剝奪我們的人性尊嚴?是誰在綁架我們的國民主權?是誰在壓制我們出頭天?誰才是阻礙我們人權及和平發展的人?答案不是別人,正是用我們納稅義務人的血汗錢所豢養的政黨政府這個「自己人」[1]。其次必須釐清的是,和平不是以有無處於戰鬥狀態來判斷,而是要從人權的觀點來理解。最後,我們要聲明:有人權、才有和平;有普世憲法標準、才能保障人權標準。
因 此
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內含:確保人權標準的憲法標準/終結外患內亂的憲法原則/升華國力的憲法法則/分配正義的憲法秩序/全能戰略的憲法兵法)第三條的主要意旨在於試圖制定壹套普世人權的標準條款,除網羅世界所有人權保障(見§3.2)列入憲章,以鞏固「活法」(活的憲法),而不依循傳統羅列人權清單,以免掛壹漏萬、或必須與時俱進修補缺失、或造成不斷修憲、或產生過時的僵化憲法,都會損害憲法的莊嚴。
本憲章的編排方式,考慮恆久無窮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將普世核心價值及國家核心組織分為八條,每壹條的項、款、目,人人均可依時代需要無限延伸填補,不會影響整體排序的嚴整與優雅,並可清晰引用,宛如美國立憲時只有7條,兩百多年來未曾變動,之後的修正權利法案至今也只有27條,並未影響美國人民的權利保障。
我們也注意到憲法主要是在規定人民的權利和對政府的限制,其重中之重的是在人權大同的執行機關:「超國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委員半數不同國籍,分由世界權威人權機構指派,對世界示範至真至善至美的永久和平人權基本標準,讓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想在[台灣]落地生根。為此,[台灣]及全球超過半數被壓迫者-包括人類最後枷鎖的50國人民[2],失去的只是鎖鏈與鐵幕,其他別無損失,卻贏得天下大同的人權聖地、長富久安的世界首都。
方 法
第壹項 永久和平3.1 ( 人權濟世立國〜人類大同 )
(壹)人權濟世。促進人權標準,催生憲法標準(ISO),改進資源分配,貫徹永久和平,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之三。
(二)人權立國。建構[台灣]成為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平與發展的人權聖地,人人成為人權濟世的和平天使-是永續不變的立國原則。
(三)人權平等。人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國籍,在壹個地球壹套法律的尊嚴和權利上壹律平等。
(四)人權外交。國家應以普世人權做為處理國際壹切關係的前提。
(五) 人權憲法。憲法真正目的是〝人權〞。憲法標準保障人權標準,示範全球行動中的〝人權大同〞是國家的基本義務。
(六)人人有益-無人受害的人權大同為貫穿本永久和平憲法所有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三,亦為貫穿壹個地球壹套世界(多元共同)法的壹般性原則之三。
﹝編注:《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是世界法的雛形。﹞
第二項 永久和平3.2 ( 保證人權不會落後他國壹天〜人類大同 )
(壹)人權天賦,不得讓渡[3],確認不可侵犯與不可讓與之人權,為壹切人類社會以及世界和平與正義之基礎。
(二)人權大同。承認世界人權宣言與國際人權公約中宣示的意旨、確認人人有權享有該等文書所載之所有權利與自由,不得有任何區別。因此,保障人權不會落後他國壹天是國家的基本義務。
(三)凡有利於保障人權的國際法、世界自然憲章,皆構成國內法的壹部分[ii],其效力高於國內法[4],直接對[台灣]人民發生權利義務。
(四)凡有利於保障人權的萬國萬法,皆構成本國憲法及法律的壹部分,人民均得比附援引[iii]、實質援用。非經正當法律程序[iv],國家所有機關不得排除之。
(五)國家有義務貫徹聯合國普世人權規範,每年主動接受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審查,貫徹其指正;究責失職機關及其公職員。
第三項 永久和平3.3 ( 人權問題是全球的內政〜人類大同 )
(壹)我們人民依自然法人權天賦的原理,承認天賦人權高於人賦人權,確認人權高於政權主權。
(二)依世界人權宣言[5]、權利公約及聯合國憲章,承認個人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凌駕于所置身的立法-行政-檢察-司法等權力體系[6]。
(三)依憲法的核心目的是為保障人權,依憲政的核心價值是主權在民,爰此,人權自然高於政權主權。
(四)依歐洲安全暨合作組織會議宣言:人權不是單壹國家的內政,而是所有國家的共同內政[7]。
(五)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27),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而不履行條約。依世界人權宣言(§2),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壹切權利與自由,不得因壹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系獨立、托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證實人權是所有國家的共同內政。
(六)依國際法庭規定(包括:紐倫堡國際法庭、東京國際法庭):當維護基本人道價值觀的國際法規與國法相牴觸時,個人都必須違背國家法律。證實基本人權人道高於國家主權政權。
(七)國內法與本條項例示的法律、法源及法理抵觸者自始無效。
第四項 永久和平3.4 ( 公職人員是行憲保證人〜人類大同 )
(壹)憲法是為保障人權自由民主而存立。每位公職人員皆需宣誓捍衛憲法自由人權及民主法治秩序。
(二)總統是保證維護憲法之遵守、公權力之正常運作及國力之提升與延續的最終行憲保證人[8];總理﹑部長及其他公職人員[v]就其權責皆為連帶保證人。權力越大者,連帶保證責任範圍越大,權力到哪裡,連帶保證責任就到哪裡,有權有責,權責相應。
(三)檢察院長為檢察最終行憲保證人。各級檢察官應對經辦案件負行憲保證責任[vi]。
(四)司法院長為司法最終行憲保證人,各級法院法官應對其判決負行憲保證責任[vii]。
(五)中央立法機關、地方議會,應就其所立之法負行憲保證責任[viii]。
(六)凡公務機關都是服務人類、解決人民問題的場所,決策機關首長依其法定職權及其實質影響力,皆屬行憲保證人[ix]。不論法人或自然人,最終決策者即為最終保證人。
(七)任何公職[x]不論時間長短、不問有無酬勞、無關職位高低、無分單獨集體,在其參與公務或執行職務範圍內,履行公共職能或提供公共服務,包括政府機關、公營企業、公開集資企業及其附屬組織中之人員,只要非基於國民義務者,均為行憲保證人[xi]。
(八)行憲保證人不因解任、解職、任期屆滿離職或屆齡退休而免除其行憲保證責任[xii]。行憲保證人之行為違憲者,應受法律製裁,其直屬主管應在法律上負連帶責任,究責違憲行為,無消滅時效期間之限制[xiii]。
(九)行憲保證人有不服從犯罪法令之權,直屬主管如要求公職人員隱瞞身分,進而滲入人民遊行抗議群眾中借勢借端者,得拒絕之;惟如同意並實際參與是項行動者,該公職人員與其直屬主管應受內亂罪預備犯追訴處罰;若因而引發群眾暴動者,應受內亂罪追訴處罰;又各級指揮官皆應以內亂罪首謀論處[xiv]。
(十)任何公職人員就職時,應宣誓效忠納稅義務人全體,無論于任職期間或退職后,凡被發現有背叛職務、政見、就職誓詞之情事者,應受法律製裁;即使現任總統,亦不得享有刑事豁免權,其職權自動消滅,並得追索其所得。
(十壹)國家應制訂行憲保證人行憲評鑑制度與退場機制。除憲法別有規定外,壹般公職人員離職后至少三年內應完全利益迴避;特殊公職人員之特別規定,以法律定之。
(十二)憲法所有條項款目都是公職人員的工作任務。國家主人有權即時監督政府依憲行政,以驗證行憲保證人行憲成效[9]。
(十三)行憲保證人基於職責所在,依法皆有實質調查權,但其範圍僅限於各該項職權案件,禁止無限擴權或不當牽連[xv]。民意機關行使公務調查權應依法采合議制。
(十四)行憲保證人在納稅義務人境外,直接或間接投資公私事業者,解除其行憲保證人之任命,其亦不得再擔任任何有給職或無給職公職。
(十五)行憲保證人保證貫徹憲法基本標準:保證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四條普世價值不落後他國壹天;保證立法-行政-檢察-司法四條國家權力分別來自於民選。任何壹條受到破壞,視同全面破壞,如別無其他方法可資救濟,普世人人皆有抵抗權、不合作權。
(十六)國家政府除在國際間具有平等權利外,沒有剩餘權利,只有義務。行憲保證人沒有罷工、怠工、怠職的權利。
(十七)行憲保證人的壹切公權力,必須來自於人民公平、公開、秘密投票的授權,以及應考試服公職而依法取得的公權力。
(十八)本項行憲保證,是行憲保證人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義務[10]。行憲保證人執行法,以法律定之。
第五項 永久和平3.5 ( 超國家人權委員會〜人類大同 )
(壹)[台灣]設「超國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xvi]」(簡稱-人權會)。人權會主掌國家通訊委員會最終人事任免權;監督實踐人權;法案複議權;職務調查權;非常上訴權;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自決權,裁決選舉、公投糾紛,宣布投票結果。
(二)總統為人權會委員長。總理、司法院長、檢察院長、國會召集人、大法官代表壹人共五人為當然委員,其他五位委員由來自於不同國籍,分由各權威國際人權組織所指派[xvii]的人士擔任。已卸任總統為人權會法定終身委員,不受本組織之名額限制。
(三)人權會設「人權監察使」,對不適任的行憲保證人向國會或地方議會提出彈核。
(四)人權會每年應向全球發布人權公報。
(五)超國家人權行動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六項 永久和平3.6 ( 人類安全權〜人類大同 )
(壹)依聯合國憲章確保人類安全是行憲保證人的最基本義務。包括:
1.經濟安全:免於貧困、匱乏:包括失業,工作不安全,人因工程[xviii]不良,收入和資源不平等,貧窮和沒有住房。
2.食物安全:確保糧食的數量和質量,無條件基本收入。
3.健康安全:免於疾病、水、土地、空氣污染)。
4.環境安全:免於科技製程、製品、發電等各項污染、森林破壞。
5.人身安全:免於私刑、戰爭、暴力、衝突、貧窮、與毒品有關的犯罪、對婦女和兒童施加暴力、恐怖主義及個人資料與隱私權。
6.交通安全:道路、陸運、海運、空運、網路、郵政、資訊等。
7.社群安全:家庭、族群、社群、文化,免於不平等待遇。
8.育樂安全:生育、養育、教育、體育、運動、音樂、藝術、遊樂園、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安全與發展,皆由國家負責。
9.政治安全:免於意識形態迫害、侵犯人權、公民權和民主原則。
10.金融安全:國家設置獨立於系統性、結構性之外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內只要法律專家、數學專家,禁止財經官員進入。
(二)地球興亡,人人有責。維護地球環境、氣候、空氣、水資源、核污染等壹切人類共同問題,地球公民人人有權有責。
(三)凡影響生命權、自由權、尊嚴權和追求幸福權的醫生或法官,不得單獨判診或判決,應有相同資格者會審會診,共同負責。
(四)國家應致力發展本項各類各業科技「預測系統」。尤其是事關人命的醫院、法院,更應優先發展[11]、貫徹實踐 (接§7.8)。
(五)國家應依國際公約「預警原則」[xix](又稱「禁漏原則(舉證責任之轉換)」)[xx]確保環境安全、人體和動植物的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xxi]。
(六)壹切職業,有權有責[xxii],包括醫師、藥師、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飛行員、工程師等,應定期復訓,始得繼續執業[xxiii]。
(七)政治安全基本規範。凡公職人員皆有向納稅義務人全體宣示忠誠的義務。下列公職[xxiv],須在[台灣]出生,長期定居[台灣]之國民:(1)總理;(2)國會各委員長;(3)中央銀行總裁;(4)最高檢察院院長;(5)最高法院院長;(6)外交官;(7)軍官[xxv];(8)其他國家安全人員。
第七項 永久和平3.7 ( 永續發展權〜人類大同 )
(壹)生活的目的在增進人類全體的生活,生命的意義在創造宇宙繼起的生命-是國家永續發展權的信條。
(二)人是萬法的主體、是聯合國永續發展的終極標的。壹切永續發展不得落後於他國或聯合國永續發展[12]的進程。
(三)人是憲法的主體、是國家永續發展的終極標的。本憲每壹條項款目都是行憲保證人永續發展的基本義務。(見【附件表19: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與永久和平發展憲章比較】)。
(四)國會每壹個常設委員會應有壹位專司永續發展的委員參于立法。
(五)政府有責任推廣「搖籃到搖籃」政策,適用於壹切永續發展標的。諸如:制定相關法令,要求工業製程及壹切產品必須達成得以安全回歸自然[xxvi]。
(六)永續發展基準法,以法律補充之。
第八項 永久和平3.8 ( 人權教育〜人類大同 )
(壹)教育免費。國家要有全面性的人權教育政策,包括學校、社會、公職人員、神職人員等。國家應永續推廣完善的終身教育制度,統籌人類安全與永續發展的終身教育國策;明定終身教育經費在各級政府預算中佔有適當比例[xxvii]。
(二)國家壹切機關組織、各級政府、各產業組織等,均應明定人類安全與永續發展的關鍵績效指標(KPI),做為年度績效考核要件。
(三)總統每年應將全國機關執行人類安全、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施政績效,公告全民及全人類。(比較人權發展見【附件表20:2014年聯合國人類發展指數】)
(四)政府應保證所有住民均能使用足夠速度的網路頻寬,藉以即時取得人類安全與永續發展的所有生活、教育資訊[xxviii],並享受政府壹切公共服務[xxix]。
(五)窮人上網免費。落實永續學習終身教育,貧窮線以下的國民,上網基本費用由資訊業者吸收,分享教育免費、同享政府公共服務[xxx]。﹝編注:透過教育免費,窮人才能翻身、階級才會流動﹞
第九項 永久和平3.9 ( 人權文化〜人類大同 )
(壹)是非分明。任何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以及食、醫、住、行等壹切訊息、說明、廣告、新聞都不得造假,民意代表也無造假貶損他人或公眾的言論免責權。
(二)任何命令應附帶保障基本人權的宣告。主事者應先表明身分及權力依據,對受命者告知其權利所在[xxxi]。
(三)有光榮的國民,才有光榮的國家。人民的光榮紀錄有「被保留權」,至少在網際網路保持100年。執行細則,以法律定之。
(四)人民的不光榮紀錄有「被遺忘權」,包括限期塗銷前科紀錄權[xxxii]。前科紀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所犯法條的追訴期限。﹝編注:逃過追訴期就無前科紀錄,接受法律矯正者卻終身留下不良紀錄?﹞
(五)憲法是人民最高、最大的共同信仰;人的尊嚴,終生受憲法保障。人民壽終正寢時,得由村裡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村裡幹事(§6),代表國家自由平等博愛的立國精神,協助家屬處理相關事宜;並應家屬請求,獲頒憲法法院之人類貢獻褒揚狀,備極尊榮地離開祂摯愛的國家。
(六)人民稅金,分文用在人民身上。任何公共機關、國庫資助的法人,均不得挪用人民稅金或勸募捐贈政黨、宗教團體或個人。
(七)政教分離。泛公職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使用公共資源或影響力資助宗教團體或個人[xxxiii]、亦不得接受任何宗教團體或個人之資助[xxxiv]。
(八)個人宗教信仰受憲法保障;傳播宗教者,有連帶傳播憲法常識的義務[xxxv]。該項常識由憲法考試機關編製(§4.9)。
(九)宗教團體組織與其領導者個人的法律地位,與其他團體組織地位相同,皆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十)人民對智庫、學校、教育、醫院、非政府、非政黨及非宗教之公益組織的捐款,得全額抵稅[xxxvi]。
(十壹)政商分離。不斷改進資源分配是永久和平與發展的基石。企業應善用遊說法在官員辦公處所公開見面,凡約在他處會面,不論公務員或商人,亦不問有無具體違法,均應受法律製裁。
(十二)凡有公帑投資之組織、或公開募資、或股票上市公司之決策人員,皆應申報財產,凡有財產來源不明者,應受法律製裁[13]。
(十三)政媒分離:(1)媒體不得免除對義務納稅人全體忠誠;(2)媒體不得有虛假行為[14](3)媒體應說真話、不得虛假宣傳;(4)媒體不得製造假新聞[15];(5) 媒體不得透過不說明、不記名的置入性行銷,成為特定組織的打手;(6)媒體資源有限,禁止壟斷多元政治通路;(7)對政治傾向或意識形態方向雷同的電子媒體,國家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合併或抽籤核淮證照;(8)媒體不得有外國資本(國際性公共設備除外);(9)媒體有維護基本人權的權利與義務;(10)媒體不得利用其影響力[16]、發言權或資源優勢干涉政治、扭曲學術或鼓吹專制,違反者應受法律製裁。
(十四)黨政分離 (接§2.4:政黨大同) 。
(十五)黑白分離:政治或政黨不得與秘密組織連結(黑道/黑金勢力)。
(十六)政教分離法、政商分離法、政媒分離法、黨政分離法、政治傾向評鑑法應依「分權保護人權」之原理原則,分別以法律定之。
第十項 永久和平3.10 ( 人權責任〜人類大同 )
(壹)國民責任:人權是立國精神,是憲法靈魂。只要地球上還有壹個人,還生活在被壓迫的專制獨裁政體中,身負人權天命天職天使 (§3.1)的[台灣]人,就有解放其人權束縛的天然使命。
(二)公職責任:地球是我們的家園,人類是我們的家人,任壹公職人員應秉持拯救壹個被專制獨裁政體奴役的人,就是代表國家拯救世界的天命,同時應肩負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神聖使命。
(三)國家責任:不論國籍,凡為人類命運共同體做出民主貢獻者,國家應授予榮典,並予補償。不分境內境外,凡為此捐獻者,應全額免稅,並得抵稅。
(四)國際責任:過去萬國萬法的人權優點都流入[台灣]、未來萬國萬法的人權優點都從[台灣]流出,催生人權標準,建構憲法標準。國家應編列預算履行國際責任,向國際行銷世界永久和平憲章,並說明[台灣]成敗關係世界大文明的理由。
(五)國家相關機關之建築應有象徵「普世人權」之世界觀建置。
第四條 法 治大同
序 言
「什麼是法律」?「因正義而成為法律」。如果法律正義只被動保護懂法律的人,為何不讓法律正義主動保護所有人?既然法律是代表正義,為何不讓人民援用全球法律來比較正義?既然法律是最小的道德,國家又是道德的總體,為何不讓人民比較法來比較國家道德?既然法律是維繫文明與推進文明的手段,為何不讓法律來拘束毀滅文明的核子武器?是誰禁止國際法直接保障人民?是誰埋葬我們的法治價值與智慧?是誰用惡法惡憲綁架我們七、八十年?不讓我們出頭天?答案不是別人,正是用我們納稅人的血汗錢所豢養的政黨政府這個「自己人」。
因 此
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內含:確保人權標準的憲法標準/終結外患內亂的憲法原則/升華國力的憲法法則/分配正義的憲法秩序/全能戰略的憲法兵法)第四條的宗旨就是要讓人人都懂法律與正義,都能掌握普世正義與道德,以及推進文明與和平,國家應以「永久和平發展協會」為樣本,將人類所有法規都納入比較資料庫,只要輸入查詢關鍵字,全球相關規定同步呈現,形塑壹個地球壹套法律的雛形,鞏固永久和平的必要條件。
本憲以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所定義的超國家層級、國家層級、次國家層級和微國家層級為經,以自然法、絕對法、國際法、萬國萬法為緯,呈給世界壹個創新存新的羅盤,從而回應人類二千多年來的要求:「法律必須符合自然、正義、公道,以及自由、民主、人權」。建構成壹套人類可恆久運作的和平體系的要求。這項「要求」本身,證明了確有壹種唯壹值得我們效死的天地大法:「天地壹切生命真理之路的永久和平憲法,」而並不在於萬年和平體系內的定義。
政策上,我們必須擺脫傳統執政者鞏固政權控制人民的舊思維,亦即接不接納國際法或他國良法,是由執政者任意抉擇,即「+加法」體系。而地球村的時代呼喚,應該是將世界所有法律結合壹體,讓人民有選擇權,而國家仍有拒絕權,由此帶給人類不斷融合與反省,即體系「-減法」。時間終將融合出壹套世界共同法。
行為上,我們要重法治,輕人治。不再聽信為「獨裁者的聲音譜曲」的大法學家、為「專制者的讓利喝采」的大企業家、或為「極權者的笑臉歡呼」的政客媒體學者專家--他們都是共犯結構的受益者。不要把自己的靈魂交給別人來主宰自己的軀體,要相信自己的眼睛自己的手,因為您聽到或看到的個人、團體或國家,沒有壹個會高過握在您手裡全球千年累積的法規智慧。
最後,法有其所欲追求的目的,以及其所應實現之價值,為此,[台灣]人民、人類過半數被壓迫的人民,包括人類最後枷鎖的50國人民[1],失去的只是鎖鏈與鐵幕,其他別無損失,卻贏得人類大同之法治聖地、人人都是天命的法治天職天使,帶領人類與世界法-個人夢-國家夢-世界夢同行,提早進入下壹個世紀,到達永恆至福之境,免於核武毀滅文明,實現永久和平,保障人人與真理生活在壹起,實踐生活真諦。
方 法
第壹項 永久和平4.1 ( 法治立國〜人類大同 )
(壹)法治濟世。促進法治世界,催生憲法標準(ISO),開創壹個地球壹套法律,壹套人類可恆久運作的和平法制體系;壹套符合自然、公道、正義、自由、民主與人權要求的世界(多元共同)法,並直接對每壹個人發生權利義務-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之四。
(二)法治立國。建構[台灣]成為創新存新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法治聖地,人人成為法治濟世的和平天使,是永續不變的立國原則。
(三)法治信仰。人是萬國萬法的主體[2],國家應透過法治世界程式,貫徹人權主義、憲法主義、國際法主義[3]、世界(共同)法主義。
(四)法治世界。人人經由地球村連帶關係[4],成為萬法歸壹的世界法主體,引領法治國家[ii]邁進法治世界[iii],發展永恆的世界(多元共同)法[iv]。
(五)法治真正目的是〝公義〞。國家應示範全球行動中的〝大法治〞。
(六) 人人有益-無人受害的法治大同為貫穿本永久和平憲法所有條款的基本原則之四,亦為貫穿壹個地球壹套世界(多元共同)法的壹般性原則之四。
第二項 永久和平4.2 ( 永續修補和平憲章〜人類大同 )
(壹)人是普世萬法的主體、是壹個地球壹套法律的終極主體。普世萬無須經過國內法化的轉移手續,直接讓[台灣]人民援用,直接適用於國內立法-行政-檢察-司法,除國際法外,國家機關得排除之。
(二)國家應建立世界法規比較資料庫[v],隨時更新、並譯成本國語言,編排成人人可即時查詢應用或比對援用的有效資料,引領全球實踐壹個地球壹套人類可恆久運作的活的和平法治體系。(§5.2.11)。
(三)國家應永續不斷廣邀天下志士、機關組織,共同並持續修補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並給予優厚獎勵。
(四)推進永久和平人類大同、落實國際法的在地化[vi],國家應示範典範轉移,參照海牙國際私法會議[vii]精神,建立以逐漸統壹憲法標準為目的國際間組織,至少每年召開1次「永久和平憲法會議」。
第三項 永久和平4.3 ( 國際法至上構成和平體系〜人類大同 )
(壹)國際法[5]及國內法最終目的都是在保障人類每壹個單獨個人的壹切價值,制約國家必須善治,善盡為人民、為人類服務的義務。
(二)貫徹國際法[6]至上的憲法基本原則[7]。不論現在或未來、不論法律有無規定、國家有無締約,本憲法承認國際法[viii],包括自然法[ix]、國際人權法、人道法、絕對法[x]及其相同性質的國際習慣法[xi]等全球性國際法和適用於大多數國家的國際法(但不包含與國內法階相等的少數國家之間特定或多邊的國際法)直接構成國內法的主要部分,凌駕於國內法之上[xii],直接對我國人民發生權利義務[8]、直接保證[9]普世自由、民主、人權與尊嚴不受政府侵犯。
(三)任何事物應有法定標準。壹切法律規範,就是壹切標準。國際標準組織(如ISO)或他國的最高標準(如歐盟)構成本國基本標準[xiii]。
(四)國家應參與國際規則或國際標準的制定或修訂,不得缺席或拖延。
(五)國家機關應依本憲與法律自動履行國際義務,任何機關皆不得援引國內法(包含憲法及法律)作為不遵守國際法或國際標準的借口[10]。
(六)國家及壹切機關皆應全力實踐壹個地球壹套法制體系,永續修補世界永久和平發展憲法(簡稱世界法、人類共同法或人類大同憲法)。
(七)不論國家有無簽署,任何已有35個以上籤署國的國際公法、公約、條約或協定,壹律自動生效;新國際公法、公約、條約或協定將在第35個簽署國批淮后第30天自動生效[11]。
(八)示範壹套人類可恆久運作的和平體系,國會每壹個常設委員會設有壹位專司國際法在地化的委員參于立法,奠基人類永久和平。
第四項 永久和平4.4 ( 萬國萬法歸壹構成和平體系〜人類大同 )
(壹)保障自由、民主、人權、法治不落後他國壹天,保障不受惡法侵犯,萬國憲法及法律[xiv]構成我國憲法及法律[12]的壹部分,人民得比附援引、實質援用[13]。完全民主國家所普遍承認的壹般法律原則[xv]及其所制定的公允善良的規則[xvi],人民亦得直接擇優援用[14]。
(二)萬國萬民(世界公民)在我國境內,皆得依其本國對其有利的憲法或法律行使豁免權,但外國法律如公然破壞本國公序良俗者,不得加以援用[15]。
(三)本憲指涉完全民主國家的壹切法規援用權,除「其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內容違背公序良俗者、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或有立即明顯之危害者」外,立法-行政-檢察-司法及檢察機關皆不得任意削減剝奪。
(四)國內外法律或標準未規定者,依據自然法、自然權利、全球判例、人類習慣、公認法理[xvii]作為判斷依據。但任何不法行為皆不得產生權利[16]。
(五)示範壹套萬國可恆久運作的和平體系,國會每壹個常設委員會設有壹位專司萬國萬法國內化的委員參于立法,鞏固世界和平。
第五項 永久和平4.5 ( 法治國原則[17]、法治世原則〜人類大同 )
(壹)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時,應直接優先適用國際法,無國際法可適用時,始適用國內法,並得參酌他國法律,落實人民成為具有完整國際人格的主體(請見【附件表1:世界法層級表】)。
(二)凡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都是壹個地球壹套法治體系的執行人。執行人違反國際法或憲法者,應受法律製裁[xviii]。
(三)法治原則是先治官后治民。憲法是人民的總命令,壹切法治體系運作應依循立憲全球化原則、行憲在地化原則、釋憲當代化原則[xix]、違憲究責化原則。
(四)凡立法-行政-檢察-司法機關,皆有權依憲依法決定當事人援用他國憲法或法律之淮駁,但需附有完整的理由。
(五)只對[台灣]特別窒礙難行、或明顯有立即危險的國際法律,應函達原制定該法案的國際組織及簽署國家或請求國際仲裁。
(六)任何法規,必須在公共媒體上公布,並保存電子檔案以供隨時查閱;未經公布或無法即時查閱之法規,不得適用於各該當事人。
(七)因公務機關行憲保證人之懈怠,致未將萬國善良法規及時公佈於公共智庫媒體,以供比對應用者,人人有權究責行憲保證人。
第六項 永久和平4.6 ( 法治體系位階排序〜人類大同 )
(壹)國家壹切機關應遵守下列,依憲治國、依法行政:
第壹層級:世界法(含自然法)保留。人權是天賦,不是人賦;
第二層級:絕對法保留。壹般國際法強制規範;
第三層級:國際法保留。立法型國際公法、習慣、條約;
第四層級:人民保留。制憲權、修憲權、創製權;
第五層級:憲法保留。須由憲法規範的國家權力及人民權利;
第六層級:絕對法律保留。契約型國際條約、罪刑法定;
第七層級:相對法律保留。具體明確法律授權委由命令者;
第八層級:非屬法律保留範圍的事項。行政機關所訂的命令。
(二)立法司法全球競合,保證法治不會落後他國壹天(接§5〜§8)。
第七項 永久和平4.7 ( 法治文化〜人類大同 )
(壹)保障人人與憲法真理生活在壹起,實踐生活真諦[xx]。自幼教到終身學習,國家應明定法治基本課程[xxi],並優先取得政府的預算。
(二)政府機關、公共場所、學校團體、法庭、軍事部隊等,應于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憲法標誌。
(三)流通貨幣,應有憲法或世界法圖案。
(四)只有用憲法,憲法才有用。公文書、判決書、通知書等官方文件應有憲法標誌,並註明關係人有司法救濟權及提告合憲審查權[18]。
(五)任何公職人員(包括總統)就職上任時,應左手托著憲法,高舉右手五指,併攏伸直,向全國人民、全球公民的世界地圖面前宣讀誓詞就職。本憲未定之誓詞,以法律定之。
(六)法官、檢察官、護民官等司法公職人員應分別獨立招訓,師資各自獨立,呈現多元法治文化。其施行細則,以法律定之。
(七)不論行政、立法、司法、檢察,凡有決策權者,依法均為被遊說者[xxii] ,遊說應制度化、普及化、扁平化、簡便化,使之成為法治文化的內涵。
(八)國家有關機關應有象徵「大法治」聖地之世界觀建置。國家機關命名應含有世界和平、人類大同的意涵。
第八項 永久和平4.8 ( 主權轉讓人類安全與永續發展〜人類大同 )
(壹)為維護和平,國家得加入互保之集體安全體系或集體防衛體系;為此,國家得同意限制其主權,以建立並確保區域及世界各國間之持久和平秩序[19]。
(二)次國家層級政府部門于其行使國家權能與履行國家任務之許可權範圍內,經中央政府及/或聯邦政府之同意,得將主權托付于周邊國際組織。
(三)為解決國際爭端,國家及符合上款(§4.7.2)所列的次國家層級得加入普遍性、概括性、強制性國際公斷協定。
(四)為實現永久和平,鞏固世界壹公國(聯合國憲章宗旨)、落實人類壹家親(人權標準§1)的理想,凡符合本憲基本原則及壹般性原則的完全民主國家,得與之結為統壹體[20],共享萬世太平的地球村。
(五)本項各款退出時應經全體納稅義務人3/5以上的同意[21]。
第九項 永久和平4.9 ( 憲法考試〜人類大同 )
(壹)任何人都有權利參加各級憲法考試檢定,考試題庫公開陳列,免費下載索閱,每壹縣市都有考場,隨到隨考,文盲也有口試考,考場除保護臉部辨識外,公開錄影監考,考卷保存10年。
(二)參選公職者,須依各該級憲法、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考試及格。
(三)應考試服公職者,須經憲法、行政法、聯合國憲章、國際法及各專職考試及格。
(四)公職人員應定期復考合格,始得續任[xxiii]。
(五)軍人應熟讀熟悉國際人道法與戰爭法。
(六)任何層級的試題都應包含對納稅義務人全體的忠誠。
(七)各級憲法考試題庫更新,須提前1年公告。除壹般公務員與民意代表外,各級民選首長的題庫用語,應具備聯合國各種法定用語,且可在網際網路下載[xxiv]。
(八)任何人都可免費到最近的社區學校進修本課程,教育機關應提供足夠的課程、合理的時段。
(九)任何人通過各級憲法考試及格者,國家應授予【世界法】國中、高中、學士、碩士、博士各級學位[22]、並頒授【和平天使】勳章。這是世界法-咱的夢-世界夢的搖籃。
(十)分層分級考試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十項 永久和平4.10 ( 權利救濟〜人類大同[23] )
(壹)我們[台灣]人民承認:沒有罰則(法律效果)的法律不是法律,沒有抵抗權[xxv]的憲法不是憲法[xxvi]。對從事排除國際公法或自由民主憲法秩序者[xxvii],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普世人人皆有抵抗權[xxviii]、不服從權[xxix]、不合作權[xxx]。(接§7.10)
(二)追訴政府違反和平罪、危害人類罪、屠殺罪、戰爭罪,無時效與無管轄限制。
(三)任何人皆無義務執行顯然犯罪之法律或命令。提供或執行該顯然違法之法律或命令者,應負法律上責任[xxxi]。
(四)除法院判決確定外,任何法令對生命、健康、財產造成無可回復之威脅時,人人皆有不服從權、緊急自衛權。惟在保家衛國對外交戰中,得以法律另定之[xxxii]。
(五)人民行使憲法保障之和平遊行、示威,若政府執意暴力驅散民眾,人民得舉牌警告政府「違憲」,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人民得行使不合作權,以和平方式拒絕配合[xxxiii]。
(六)在[台灣],萬國萬法皆可比附援用,不承認「惡法亦法」[xxxiv]。惡法惡政是人類永久和平發展的最大障礙。
第十壹項 永久和平4.11 ( 法治責任〜人類大同 )
(壹)國民責任:法治彰顯立國精神與憲法靈魂。只要地球上還有壹個人,還生活在被壓迫的專制獨裁人治中,身為法治天職天使天命的[台灣]人,就有解放其人治的天然使命。
(二)公職責任:任壹公職人員都應秉持法力無邊、法愛無限的情懷,拯救壹個被人治拘束的人就是代表國家拯救世界的天命、都有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使命。
(三)國家責任:不論國籍,凡為人類命運共同體做出法治貢獻者,國家應授予榮典,並予補償。不分境內境外,凡為此捐獻者應全額免稅,並得抵稅。
(四)國際責任:催生壹個地球壹套法律,直接對人民發生權利義務是國家永續不變的基本原則。國家應編列預算履行國際責任,向國際行銷永久和平憲章、說明[台灣]成敗關係世界文明發展理由。
(五)國家相關機關之建築應有象徵「普世法治」的世界觀建置。
第五條 立法 大同
序 文
是誰在掠奪我們的人性尊嚴?是誰在綁架我們的人民主權?是誰在壟斷我們制憲修憲權?是誰在制定惡憲惡法圍堵壓制我們?誰才是我們和平發展的敵人?答案不是別人,正是用我們納稅義務人的血汗錢所豢養的政黨政府這個「自己人」。
儘管他們都懂:國家、政府除對外有平等權利外,對內沒有任何權利,只有義務,然而,我們的執政當局卻將義務當成權利,分贓腐蝕壹切資源,「能撈就撈,能混就混,拖垮政府[1]」,這就是政黨政府壓制人民的本質。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指出,過去的國內外調查結果均顯示,各國人民認為最不清廉的公部門就是國會,而國會既是國家興衰更替的根基地,又是正義與邪惡的交易所。
因 此
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內含:確保人權標準的憲法標準/終結外患內亂的憲法原則/升華國力的憲法法則/分配正義的憲法秩序/全能戰略的憲法兵法)第五條的主要意旨在於必須創新存新建構壹個地球壹套萬國可恆久運作的和平法制體系。
首先,必然產生全球競合立法權問題。也就是說,事務有全球性或區域性國際安全組織壹致之性質者,立法權屬於國際性組織;有全國壹致之性質者,屬於國會;有州、邦、省、市或地方級壹致之性質者,屬於此等議會。這是我們人類終究必走的壹條真理之路。
其次是,國會采改良式委員會中心主義制,由12個常設委員會、3個特設委員會〈全球政策委員會(§6)、萬國萬法委員會(§7)、國際法委員會(§8)〉組成,形成有機的矩陣式協力制衡體制,宛如12個具備全球政策、萬國萬法及國際法的准政府/影子內閣/12個立法院/國會。透過這種機制,立法更具有彈性大、適應力強和應變能力廣的特性,這樣的機制沒有當代立法普遍的致命缺點,優點前所未有。
關於國會改良式委員會中心主義制,是將政治家與各領域專家結合成為委員會(或稱:政團),其產生的方式是由政治家壹人出任委員長或團長,籌組國會12個委員會的專業委員12人,壹起參選國會議員,委員長當選亦即全體當選,這種矩陣式的委員會組織,將產生結構性的良性循環,加上每年改選1/4,消弭壹般國家數不盡的立法缺點。
再其次是,國會必須建立完整的全球法規網路資料庫,讓網際網路有智慧、能思考,讓我們人類比較全球法規優劣,以增加智慧、發現真理、兌現價值,建構壹個地球壹套萬國可恆久運作的和平法制體系,以謀成為ISO憲法標準(圖示5-1),甚至於最終成為國際條約法公約(第64條)新的絕對法(強製法)。
最後,不論這套世界人人可掌握應用的體系稱它為: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或世界(多元共同)法,都能解除人類最後枷鎖的50個專制獨裁政體。因此,全球超過2/3被壓制的人民失去的只是鎖鏈與鐵幕[2],卻得與全人類和諧共榮、與真理生活在壹起,實踐生活真諦。
圖示5-1:國家立法應符合規範二萬多項國際標準(ISO)的滾動式改造,再透過標準化進行整合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立法憲法標準:
方 法
第壹項 永久和平5.1 ( 全球競合立法權〜人類大同 )
(壹)立法濟世。促進全球競合立法,催生憲法標準(ISO),改進資源分配,推進世界和平-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之五。
(二)我們承認壹個地球壹套法制的競合[3]立法權,確認國家立法是受國際法委託的代議機構[4],保證立法全球參與(§2.5),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義務。
(三)超國家層級:全球競合立法[5]事項,國家僅于全球性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區域國際組織)不制定法律以行使其立法權,並就其未行使之範圍內,始有立法權。
(四)國家層級:國家為建立等值之生活關係、或在整體人民利益考量下,為維護法律秩序與經濟統壹,而認以國家法律規範為必要之事項,國會有立法權。
(五)次國家層級:關於省、邦、州、特區及院轄市等層級,僅於國際組織及國會不制定法律以行使其立法權,並就其未行使之範圍內,始有立法權。再下層級之立法定規依此類推之。
(六)本項競合立法權之行使有爭議、窒礙難行或明顯有立即危險時,在國際憲法法院未成立前,由[台灣]超國家憲法法院裁決之。
(七)「人人有利-無人受害的全球競合立法權」為貫穿本憲法所有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五,亦為國際法與國內法、本國法與外國法競合的壹般性原則之五。
第二項 永久和平5.2 ( 國會權責〜人類大同 )
(壹)我們[台灣]人民,以莊嚴的憲法承諾創新[6]人類永久和平與發展體系[ii],承認國會為地球村分工代議立法機關,受國際法及主權人的委託,完成國際法在地化[iii]。
(二)本憲、與依據本憲所制定之[台灣]法律、以及依據[台灣]權力所締結或將締結之條約,均為[台灣]最高法律[iv]。包括本憲實施前締結之條約。條約之間有衝突者,由國會立法解決之。
(三)立法應確保人性尊嚴與人格發展自由[7]不落後他國壹天(接§1.1),國家立法全球參與(接§2.5),國會比照聯合國及/或歐盟設有口譯總局[8],網羅全球良法與世界菁英,鞏固永久和平與發展,永續造福人民與人類。
(四)國會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構和案、條約案、糾正案、彈核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v]。
(五)國會通過法案后3周內,如經全體國會議員1/4以上連署,得要求總統將該法案交付否決公投[vi]。如該項否決公投同意票未達應投票人數1/4者,自投票日起算,減發連署議員任期內所有公帑支付額1/3[vii]。
(六)國會對於總統、司法院院長、檢察院院長、憲法法院法官、最高法院院長、大使、上將軍官之違法或失職情事,得提出彈核案。
(七)國會應組成彈核委員會,就彈核案加以審議。調查審理之結果,認為應對總統提出彈核案者,須經全體國會議員1/3以上之提議,2/3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議員2/3以上之通過,始得成立[viii]。
(八)國會不得制定牴觸國際法、違反世界(共同)法、違反世代正義及削奪人權或民權的法律[ix]。
(九)國會應明定及懲罰違反國際法之犯罪行為[x],包括違背反腐敗公約,利用「實質影響力」在國內、跨國或國際犯罪[xi]。
(十)國會應設置全程直播專用電視、網路及廣播電台。除法定機密外,議程議事應全程公開,公開世界法規比較資料庫讓其他媒體自由直播或轉播[xii]。
(十壹)國會應建立完整的世界法規比較資料庫 (接§4.2.2),建構普世人人皆可掌握的世界法規比較中心。
(十二)國會應設置研究機構,努力倡議國際欠缺的公約或法律。根據國際規定,壹般公約將在第35個簽署國批淮后第30天生效[9],[台灣]同日生效,貫徹壹個地球壹套法制的國家精神。
(十三)國會應致力發展成為聯合國爭取入會的成員,並爭取聯合國[亞洲]總部設於[台灣]。
(十四)國會職權行使法、立法全球參與法,由憲法或法律定之。
第三項 永久和平5.3 ( 改良式委員會中心主義[xiii]〜人類大同 )
(壹) 確保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免於衰敗、立法效率效果不落後于任何民主或專制國家,以及沒有普遍的致命缺點、優點當代都沒有。國會采改良式委員會中心主義制[xiv]。
(二)改良式委員制國會,根據國家需求設12個全國與全球社會連帶關係的專業常設委員會[xv]及若干特設委員會。國會議員總數[xvi]:共180人,每壹專業委員會15人。各委員會都有其提案權、審查權、調查權、聽證權、質詢權。
(三)常設委員會12個,對應內閣12個部,各委員會置委員12人,其中壹人為委員長,代表其所屬政團(團員12人分佈12個委員會)經民選產生[10]。合計常設國會議員共144人,任期4年[xvii],每年改選1/4政團。參考【附件圖1:改良式委員制示意圖】。
(四)特設委員會委員包括:世代發展永續化議員共12人(由民選總統合併選出-§6)、國際法在地化議員共12人(由民選司法院長合併選出-§7)、萬國法國內化議員共12人(由民選檢察院長合併選出-§8),合計36人,配置於各委員會,任期與提名人相同[xviii],提名人因故去職或補選,特設議員任期不受影響。
(五)常設委員會議員選舉,分工不分區[xix],分團不分黨,由委員長列名代表參選,合併壹票單選制[11]。
(六)委員長出缺時,若該任期已過半,其人選由所屬政團其餘11位委員提名,經該委員會同意出任之。補缺之委員長不可出任總理或部長。
(七)國會改選前50天為休會期,選后10天內開議,確保國際競爭力與改革普遍民主弊端[xx],立委年年接受民意檢驗[12],國會每年改選1/4[xxi]委員會。為聚焦全局,除公民投票與地方選舉外,不得與其他中央級選舉同時舉辦[xxii]。
(八)各參政團成員不得由同壹性別組成,亦不得缺少原住民族[xxiii]。
(九)國會議員須年滿40歲,並且在[台灣]住滿30年[xxiv]。
(十)國會制定的立法-行政-檢察-司法組織法及內規,須經合憲審查。
第四項 永久和平5.4 ( 地方民意連結國際〜人類大同 )
(壹)院轄市及壹級行政區之議會選舉采單壹選區兩票制(聯立制)[13],分區與不分區議員人數各半,任期2年[xxv];議長任期壹會期[14],當屆不得再任[xxvi]。二級行政區之地方民意機關選舉由法律定之。
(二)應地方需要,每壹市、縣議會得遴選三位不同政黨成員組團出任國會議員,任期壹會期或壹議題,除無薪酬、無表決權外,其他權利義務與國會議員相同[xxvii]﹝注:地方民意透過國會連結國際﹞。
(三)地方議會對地方自治機關皆有糾正權;對地方自治行政首長皆有彈核提案權[xxviii]。地方議會彈核權行使法,以法律定之。
(四)完全民主國家之外籍人士,依法有地方選舉-罷免-創製-複決權[xxix]。
(五)除本憲另有規定外,地方議會、水利會、農會等代表,任期2年者,屆滿全面改選;任期4年者,每年改選1/4。
(六)社區居民皆有權參與各種議會或水利會、農會等提案、出席但無表決權[15]。社區民意直接連結國會到國際。居民參與辦法由地方法規定之。
(七)地方立法-行政-檢察-司法的組織法及其內規,須經各該轄區最高行政法院合憲審查后,向憲法法院核備之。
第五項 永久和平5.5 ( 成為國際標準ISO的立法標準法〜人類大同 )
(壹)立法修補萬法:國會應制定完善的壹個地球,壹套法律體系,引領法治大文明[16],推進永久和平的立法基準法[17]。
(二)立法基本天職:法律應符合「自然、正義、道德」及「自由、民主、人權」,不得抵觸世界(共同)法、絕對法、國際公法、憲法。
(三)立法基本信仰:立法應遵循人權主義[18]、憲法主義[xxx]、國際法主義、世界(多元共同)法主義。
(四)立法基本程式:法律應具備明確性[xxxi]、全球壹致性、完備性、可預測性,透過滾動式的改造,進行標準化的整合,確保法與時俱進,品質持續提升(圖示5-1)。
(五)立法選擇制度:當有各國制度或各種版本可供選擇時,應以最符合人性天性、普世價值及人類大同的「廣納式制度」(inclusive)優先採行;並以最「榨取式制度」(extractive)最優先淘汰。
(六)立法機關應加入國際標準組織ISO及其相關的委員會,制定符合國際標準ISO的立法標準法,向世界做出貢獻。
(七)立法標準法由法律定之,經合憲審查通過後公告之。
第六項 永久和平5.6 ( 聯合國的戰略夥伴〜人類大同 )
(壹)國會應依據本憲法基本原則及前列各項優點(包括全球競合立法、建立普世通用的世界法規比較資料庫、改良式委員會中心主義制、地方民意連結國際及立法準則),對全球249個政治實體(不含爭議地區)[19]提供製定憲法的服務。
(二)國會不論是直接、間接或委託,除台灣本部外,應在聯合國紐約總部及歐洲總部設立機構,幫助政治實體制定可恆久運作、又能長富久安的和平與發展憲法,共同成為聯合國的戰略夥伴。
(三)我們人類數千年來的體驗,承認、確認壹個偉大的國家,是先由壹群偉大的人民,透過偉大的制度,對人類做出偉大的貢獻的結果。台灣全球化救自己,全球台灣化救人類,成為聯合國永久和平的戰略夥伴。
第七項 永久和平5.7 ( 立法與行政的關係〜人類大同 )
(壹)國會委員會的委員長是該項業務國家最高監督負責人,經總統提名得兼任總理;委員長經總理提名得出任該委員會主掌之部長[xxxii]。
(二)總統提名總理人選不具委員長身分者,須經全體國會議員同意(§6)。總理經各該委員會同意,得選聘全國菁英或全球完全民主國家之菁英出任該部部長或政務次長,惟非完全民主國家的國民或多重國籍者,不得出任[xxxiii]。
(三)國務院應向國會負責[xxxiv]。
(四)凡利用公款的組織團體或個人,不論使用金額多寡或出資比例多少,都應受國會或地方議會的監督,只要有三位議員聯署,即可問責其業務及財務。
(五)任何委員會組織應有協力制衡的機制,至少應來自三個以上互不隸屬的組織或政黨所推派;凡與職權業務有利益衝突者,均應利益迴避[xxxv]。
(六)國會總議長由副總統兼任,除可否同票外,無表決權[20]。副總統缺位時,由各委員長互推遴選之,但任期以壹會期為限,屆期內不得再任。
(七)國會得參照半總統制或內閣制國家的立法與行政關係採行典範轉移(§1.8)。
第八項 永久和平5.8 ( 國會議會議事倫理〜人類大同 )
(壹)各級民代為全體選民之代表,除服從國際法與憲法外,不受命令與訓令之拘束,只服從其良心[xxxvi]。
(二)改良式委員制國會沒有目前普世國會致命缺點,諸如政黨惡性競爭導致國家破產、只顧紅白帖應酬以致疏於問政、國會變成利之出席,不得開議。除本憲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3/5為通過,可否各為2/5與3/5時,由會議主席決定之[xxxvii]。地方議會應比照辦理[21]。
(三)國會或地方議會之聽證會,為不實之發言或明知事實卻拒絕證言者,應受法律製裁[22]。閉門聽證會之辦理,以法律定之。
(四)國會、地方議會、或其他民意機構,有參與各案聽證會的民意代表,才有該案表決權。
(五)國會議員連續3個月出席委員會實際時數未達應出席時數2/3者,其職權自動終止;地方民意代表每壹會期出席實際時數未達應出席時數2/3者[23],職權亦自動終止[xxxviii]。出缺國會議員,由原政團之遞補名單擇壹遞補之;出缺地方議員,由最高票落選者依序遞補之[xxxix]。
(六)國會政團成員過半數未達應出席時數2/3者,該政團議員全部解職,由落選政團遞補之[xl]。
(七)國會、議會或其他民意機關,對「事」的決議應公開記名負責;對「人」的決議由各組織法定之[xli]。
(八)國會、議會議員,不論直接或間接、明顯或隱藏,均不得有經商、投資、兼職行為;不得發包工程、代理行政、經手公款、發放公帑、對人民發號施令、對官員假公濟私;違反者,應受法律製裁[xlii]。
(九)各級民代未遵守民意代表倫理,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暴力、酗酒開會、收取服務費或顧問費、利用影響力營利[xliii]、藉勢生端,或其他敗壞官箴者,除應受法律製裁外[xliv],經各該民意機關總人數2/3以上通過,得開除之。
(十)各級議員出國考察,每次至少需考察兩個以上國會或議會,考察報告應公開上網保留至少30年。
(十壹)各級議會議員提出的提案和修正案,如通過將導致公共財務收入的減少,或增加或創設公共財務的支出,均不得成案[24]。
(十二)各級議會不得刪減政府保護環境生態與維護生活品質的預算。但經全體議員秘密投票無異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十三)各級議會的會期應于改選日之前結束;改選后之會議,不論是常會或臨時會,皆由新當選之議員組成之議會行使之。
(十四)議員報酬之調整,自下壹屆開始生效。國會議員變更待遇,自公告之日起滿4年開始生效;地方議員變更待遇,自公告之日起滿2年開始生效。
(十五)議員有免費搭乘國家交通工具旅行之權[25]。
(十六)議員應為人民之表率。各層級民意代表之倫理規範,應參照完全民主國家的國會、議會,制定完善的倫理法。
第九項 永久和平5.9 ( 立法轉型正義〜人類大同)
(壹)立法轉型正義、永續轉型,永無止境(接§7.5.17)。
(二)對違反自然、公義、道德、人權或國際法原則而制定的不義法律或命令的造端者,均得溯及既往。
(三)壹切正義始於程序、終於程序。脫離國境之重大罪犯,追訴時效應中止,入境后再重新起算[xlv]。
(四)凡受到公權力迫害的組織或個人,均有追訴、平反、索賠權利。
(五)凡違犯國際反貪腐公約、或國內貪污瀆職、或政治獻金等貪瀆罪責者,不論是行賄者或受賄者,凡率先自首者,得免除刑責。行賄自首者,可取回若干賄款;受賄自首者,應將所得全數繳入國庫;告發者,應取得過半數賄款[xlvi]。轉型正義獎勵辦法,以法律定之。
(六)凡對政府機關或公眾事業具有實質影響力,利用大眾資金並掌控之機會,從中牟取私利者,大眾均有追訴權、受害者皆有索賠權
(七)軍公教人員對轉型正義有消除立即明顯危害及/或消除不義做出貢獻者,至少應連升三級。
(八)實現轉型正義,冤案應予重審。究責轉型正義,不受時效限制。
(九)不論過去、現在或未來,轉型正義,永無止息。轉型正義與還原歷史的實踐沒有終點,永遠是壹個進行式[xlvii]。
(十)轉型正義以他國為借鑑藍本,並以法律補充之。
第十項 永久和平5.10 ( 立法天職〜人類大同 )
(壹)立法典範:[台灣]是世界公民參與全球競合立法聖地,人人都是立法天使、終身民意代表,都扛著人類永久和平的天條天職[26]。國會應有象徵「世界法」誕生聖地之建置。
(二)民代責任:世界法是立國精神、是憲法靈魂。只要地球上還有壹個人,還生活在專制獨裁的惡法壓迫中,身負世界立法天職天使的[台灣]人,就有幫助其立法的天命和使命。
(三)公職責任:地球是我們的家園、人類是我們的家人,任何公職人員都有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義務,都有拯救壹條違反普世價值的律令,就是拯救世界和平的天職。
(四)國際責任:堅持壹個地球壹套法律,貫徹過去萬國萬法的優點都流入[台灣],未來萬國萬法的優點都從[台灣]流出,共構壹套人類可恆久操作的法制體系,以臻永久和平。國家應編列妥適預算,向世界行銷台灣和平發展的必要性。
(五)國家大政方針應領先示範「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xlviii]」所擘划未來人類大文明的目標與理想[xlix]。率先實踐永久和平國會聯盟,媲美聯合國大會民主委員會,創設聯合國議會大會議員[l],共同發揚聯合國理想與價值。
第十壹項 永久和平5.11 ( 立法過渡--過渡完成後,本項自動廢止 )
(壹)民選公職人員不因憲政改革使其權利受到不利益之變動。
(二)現行國會議員任期得延長到新制國會議員全部選出為止。
(三)新制國會議員分2年4次選舉產生,全部選出日即為舊制議員屆滿日。
(四)地方議員依現行任期直到屆滿為止。
(五)本項俟過渡完成後即自動廢止。
第六條 行政大同
序 言
是誰在出賣我們的未來?是誰壹再假藉憲改鞏固獨裁?是誰在掠奪當代、代代的[台灣]資源?誰才是我們永久和平與發展的敵人?答案不是別人,正是用我們納稅義務人的血汗錢所豢養的政黨政府這個「自己人」。
因 此
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內含:確保人權標準的憲法標準/終結外患內亂的憲法原則/升華國力的憲法法則/分配正義的憲法秩序/全能戰略的憲法兵法)第六條系參照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定義:超國家層級、國家層級、次國家層級、直到村裡社區的行政競合體系設計。
國家體製為改良式半總統制[1]。國會對應內閣設十二個常設委員會及若干特設委員會,總理及部長得由國會集全國菁英組成各專業委員會的民選委員長兼任,中央政府對國會負責並緊密連結的制度設計。
落實全球治理、人類大同,民選首長不限國籍,但須來自完全民主國家的公民。地方政府三位關鍵性局處首長亦為民選,採用「三長壹票單選制」,制度性推動第三勢力進入體制。
本憲要求政府追求真理、解決問題、創造幸福、兌現價值;立憲保證[台灣]是永久和平的行政典範,向世界提出貢獻。
這套追求最佳行政品質、效率與效能的國家體制,他國有的優點我們都有、我們有的優點他國壹定沒有,足以全面修補全球行政缺點,示範曠世優點,以達成引領人類大同。為此,[台灣]人民及全球被壓迫者失去的只是鎖鏈與鐵幕,其他別無損失,卻贏得萬世太平。
圖示6-1:國家行政應符合規範二萬多項國際標準(ISO)的滾動式改造,再透過標準化進行整合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行政憲法標準:
方 法
第壹項 永久和平6.1 ( 全球競合行政權〜人類大同 )
(壹)行政濟世。促進全球競合行政,催生憲法標準(ISO),改進資源分配,推進世界和平-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之六。
(二)我們承認壹個地球壹個國際政府的競合行政權,確認國家行政組織是受國際政府委託的執行機構[2],保證行政全球參與,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義務。
(三)國家僅于全球性的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各項專業國際組織[3])不依國際法行使其行政權,並就其未行使之範圍內,始有行政權。其競合事項,比照(§5.1)全球競合立法原則,依法行政。
(四)國家在天下大同-全球治理基礎上,對他國有獨立權[ii]、平等權、自我管轄權、自衛權、環境權、和平權、發展權、中立權。
(五)國家應不干涉他國事務、不鼓動他國內亂、尊重人權、遵守國際法[4]、和平解決爭端、不憑借戰爭作為施行國家政策的工具。
(六)我們[台灣]人民的行政權付託於民選的各級行政首長;履行國際行政規範,由憲法所定或委託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分別行使之。
(七)為解決國際爭端,國家應加入普遍性、概括性、強制性國際公斷協定[5]。﹝編注:不給加入則責任不在我國﹞
(八)「人人有利-無人受害的全球競合行政權」為貫穿本憲法所有條款的基本原則之六,亦為國際法與國內法、本國法與外國法競合的壹般性原則之六。
第二項 永久和平6.2 ( 國家定位〜超國家層級的世界首都 )
(壹)國家以服務人民及全體人類為目的,在地球村時代,要以台灣看全球、以今日看千秋的時空條件來決定台灣的奮鬥進程與定位。
(二)我國是全球治理、世界大同、人類安全、永續發展的貢獻者,政府應貫徹本憲規制,示範壹個有效的普世政府以改善聯合國。
(三)我國是超國家層級(聯合國、歐盟、非盟、東盟…)、國家層級(德-法-中-美);次國家層級(州-邦-省-特區,如-加州(美國)-四川(中國));微國家層級(市-都-區,如-洛杉磯(加州)-成都(四川))立體式人類組織體的戰略夥伴。
(四)我國是全球249個政治實體[6]提供製定憲法服務的發展夥伴;本憲架構對任何壹個政治實體,都能與我國產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五)我國是[亞洲]的道德典範[iii]。建構地球村可恆久運作的和平發展體系,締造真善美聖的國度[7],我國是普世價值的東方典範。
(六)我國是人類的慈善典範[iv]。提供人類「生活免於匱乏[v]、生存免於恐懼[vi]、人人安居樂業、代代長富久安」壹個新的憲政羅盤。
(七)我國是[東方]世界的法治聖地。是全球治理、人類大同的首都;民主世界的堡壘。
第三項 永久和平6.3 ( 總統與世代國會議員的產生〜人類大同)
(壹)總統須年滿50歲[8],依法不限國籍,依主權在民的神聖原則,由人民直接選舉之,實踐天下為公、人類大同的真民主[vii]。
(二)總統選舉採用兩輪決選制[viii],須獲得參加投票的絕對多數選票,始得當選。如在第壹輪投票中未獲得絕對多數選票者,須在此後的第十四日舉行第二輪投票,由在第壹輪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參加競選;如出現第壹輪投票中得票高的候選人退選的情況,則由得票次之的候選人取代參加第二輪投票。
(三)總統為推行政見理念,參選時得提名搭配12位本國籍、年滿45歲的永續發展世代國會議員,分別置於國會12個專業委員會,任期與總統壹致。就職時,應與總統壹同公開宣誓放棄黨籍、隔絕黨務關係。世代國會議員對國會彈核總統時,無表決權;除被提名續任世代永續化議員、國際法在地化議員、萬國法國內化議員外,不論任職中或退職后3年內,仍應斷絕政商關係。此期間待遇不變。違反者,應受法律製裁[ix]。
(四)永續發展世代國會議員為各專業委員會副委員長。代理專業委員長主持會議,當各該專業委員會議員可否同票時,有決定權。
(五)世代國會議員出缺時,由總統提名,經世代國會議員2/3同意,再經出缺的委員會2/3委員同意后,由總統任命之。
(六)總統任期5年,任滿后6年內不得再任[9],亦不得擔任任何公職。總統終身安全受國家保障,現任總統負責保護。
(七)完全民主國家卸任的總統、總理、首相或同等地位的外籍人士,參選我國總統,不須經過憲法普通考試;其餘外籍人士應于就職后1年內補考通過;本國籍人士應于登記參選前通過。
(八)外籍人士當選總統,應于6個月內促成其母國與本國簽訂引渡條約。無法完成者,不得擁有雙重國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九)新總統選舉投票日前60天,總統應負責看守政府,期間不做任何重大決策。于選出之日起算60天內,新總統應即就職,就職日即為換屆日。新舊總統交接辦法,以法律定之[x]。
(十)總統因故出缺或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總理緊急代理之,國會應于72小時內選出代理總統。除總理[10]外,世代發展永續化議員與各專業委員長均得參選代理總統,由全體國會議員選舉之。代理總統應于6個月內,辦理新總統選舉,任期重新計算。代理總統選舉辦法,另以法律定之[xi]。
(十壹)總統就職應宣誓[xii],誓詞如下:「余謹以至誠,向全國暨全球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超越黨派[xiii],公正無私[xiv],盡忠職守,增進人民福利;致力提高生命價值[xv]、弘揚憲法標準、改進資源分配、促進世界和平,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最嚴厲之製裁,謹誓。」
(十二)總統選舉罷免法暨總統府組織法,以法律定之。
第四項 永久和平6.4 ( 總統府組織、總統權責[xvi]〜人類大同 )
(壹)國家體制[xvii]采改良式半總統制[xviii],確保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免於衰敗;政府行政功效不落後于任何民主或專制國家,只有優點領先當代,沒有當代普遍的致命缺點。
(二)總統普選[xix];對應國會全國及全球12個分工的社會連帶關係專業委員會[11],內閣設12部及若干特設委員會,總理及部長得由國會各專業委員會民選委員長兼任;中央政府對國會負責[xx]。
(三)總統代表國家[xxi],引領人類大同,確保憲法之遵守、維護公權力之正常運作、延續與提升國力,以及持守世代正義[xxii]。
(四)總統依法執掌三軍統帥、宣戰、構和、宣布戒嚴、大赦、特赦、發布緊急命令和公布法律等權力[xxiii]。前述特赦[12]不包括彈核案。
(五)總統主持最高國防會議、國安會議及國務會議[xxiv]。
(六)總統派任駐外大使及特使,並接受外國派任的大使和特使[xxv]。
(七)除本憲另有規定,總統根據內閣建議作出決定;未按照內閣建議作出決定者,議題退回內閣再議。在此情況下,內閣可就除批淮條約、任命官員或職位以外的其他事務,向國會提交報告。此後若內閣提議,該事項將根據國會對內閣報告的批示決定辦理[xxvi]。
(八)總統得向國會提出國情咨文,予以宣讀;對該咨文,不得進行討論。總統得在為此目的而舉行的國會內12個專業委員會全員聯席會議上發言,在其離開國會後,國會得針對總統的發言進行討論,但不得投票[xxvii]。
(九)總統得擇壹專業委員會委員長直接任命為總理,並依總理提出政府總辭而免除其職務。總統基於總理提議任免政府部長。總統若要任命非專業委員會委員長為總理,須經國會同意[xxviii]。
(十)總統在國際關係上代表國家與外國締結條約。凡規律外交關係或涉及國家立法事項之條約/協定/協議等,應以法律形式,經當時立法主管機關之同意或參與[xxix]。
(十壹)總統應超出黨派,除提名總理外,所簽署之法案、發布之命令、出境,須經總理及有關部會之部長副署[xxx]。
(十二)總統應帶領國家造福人類,保證我國人權保障不落後他國壹天,人民保證總統待遇世界第壹[xxxi]。
(十三)總統權力或待遇變動時,應自下壹任總統開始生效。
(十四)總統得將有關國家安全重大事項,交付公民投票[13]。
(十五)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之訴究。
(十六)總統府組織法以法律定之。
第五項 永久和平6.5 ( 國務院組織、總理權責〜人類大同 )
(壹)總理為國家最高行政首長,代表政府,指揮政府,負責國防[xxxii]。
(二)總理制定並執行國家政策,支配行政機關及軍隊、對國會負責[xxxiii]。
(三)總理職掌規章制定權,並任命文武官員,確保法律之遵行[xxxiv]。
(四)總理主持內閣工作,並負責協調內閣所屬事務的籌備與審議[xxxv]。總理得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其他部長行使之[xxxvi]。總理、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國會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構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國務會議議決之[xxxvii]。法令須經總理及相關部長等人副署[xxxviii]。
(五)部長就其職務行為對國會負責。每壹位參與內閣議事的部長,若無反對意見紀錄在案,均對內閣所作決定連帶負責[xxxix]。總理所簽署之法案,須有關部長副署之。
(六)內閣必須即時向國會通報其執政綱領。內閣人員組成發生重大變化時,亦應如此[xl]。
(七)總理任期1年,專業委員長出任者,當屆委員長任期中不得再任[xli]總理。總理因故出缺或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總理緊急代理之,總統應于10天內指定新任總理。
(八)總理須年滿45歲,在[台灣]出生並住居[台灣]滿30年[xlii]。
(九)總理得任命2位民選委員長為副總理;任命非民選委員長為副總理者,須經國會同意。副總理任期與總理同。
(十)總理所簽署之法案,必要時由有關部長副署之。
(十壹)總理就職未滿1/3,總統不得解除總理職務。
(十二)卸任總統十年內不得出任總理[14]。
(十三)國家實行「全民皆兵」的普遍義務兵役制[15]。國軍的組織、裝備和訓練,以及保家衛國服務人類的施行辨法,以法律定之。
(十四)國軍不分兵種,至少有5%軍人及配備執行國際任務。
(十五)國務院之組織,行政首長之選舉、罷免,及國務院行使職權、政策決策[xliii]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六項 永久和平6.6 ( 部會組織、部長權責〜人類大同 )
(壹)部長為各部所屬壹切業務的最終行憲保證人。
總理為第壹連帶保證人、總統為最終連帶保證人。
(二)部長有人事權、有命令指揮其部屬人員之權。
(三)部長有調查其管轄事務之權。
(四)部長有依法調度其他部會人員支援之權。
(五)部會組織法、部長職權行使法以法律定之。
第七項 永久和平6.7 ( 地方組織、地方首長權責--人類大同 )
(壹)地方各級政府應優先實施公共任務[xliv]、發展地方公民治理經驗[xlv]。地方能做,中央不做;國家能做,國際不做是全球治理的基礎。
(二)健全廉能政府[xlvi]。直轄市或縣市長選舉時,得將三位關鍵性局處首長(諸如主計長、財政局長、教育局長等)合併民選[xlvii],采合併壹票單選制[16],制度性讓第三勢力進入體制。地方首長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三)落實全國在地化。中央各機關組織,包括立法-行政-檢察-司法,都應在地方市、縣設無休止日的全國單壹窗口聯合服務處,地方政府及次級地方自治團體,都應完全配合[xlviii]。
(四)落實全球在地化[xlix]。地方政府除憲法相關規定外,應依《世界地方自治宣言》、《世界憲法大全-各國地方自治》及《歐洲地方自治憲章》、《歐洲都市人權保障憲章》,提升地方建設,發展國際交流與合作[l]。
(五)次國家層級團體(地方)在不違反超國家層級暨國家層級的規範下,得與任何公允完全自由民主國家的次國家層級團體(如-邦、州、市、特區等)簽訂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條約或協定。
(六)保家衛國應典範移轉全民皆兵原則[17]。地方政府有權設置民防組織[li],以保衛自由民主人權。市、縣的行政首長得組織、指揮、監督管轄地之民防[lii]。市、縣的民防組織,經國會決議,得編入國軍。地方民防之組織、運作事項,以法律定之。
(七)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地方政府、公共團體,以法律定之[liii]。
第八項 永久和平6.8( 鄉鎮組織、村裡社區組織〜人類大同 )
(壹)落實最好的政府隨伺在側。村裡社區設「社區發展協會」,置理事9至35人,監事3至11人,除事務費外,皆為榮譽職。由村裡民選出,任期4年;理事長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期1年,屆期中不得再任;理事長為國家最基層行政首長,代表國家服務村裡民[18]。鄉鎮地區及其相等地區首長之產生以法律定之。
(二)村裡幹事為憲法考試及格的公務員,負責輔佐社區發展協會之運作,傳播憲法常識(接§6.9.13)。
(三)捐款者得抵稅,收入不得用於政治獻金或宗教捐獻。
(四)鄉鎮地區、村裡社區的組織通則以法律定之。
第九項 永久和平6.9 ( 政府中性、中立、公義、透明〜人類大同 )
(壹)政府中性、行政中立[liv]。特定公職人員,包括軍官、法官與檢察官,不得具有政黨屬性、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及擁有實質黨籍[lv]。應該絕對超出黨派的有關公職人員,以法律定之[lvi]。
(二)任何政府不得浪費資源、時間、金錢與發展機會;壹切政府機關應制定標準作業程序,讓人民簡單有效監督政府[lvii]。
(三)政府有義務負責解決國家社會壹切問題。任何公職人員處理公務,第壹次就要做對做好,錯誤壹定要有人負責[lviii]。
(四)國家招聘公職人員,應同時制定退場機制。任職前半段,應以定期契約制聘雇,經各期公正考核,法定考核期數期滿績優者,始得改為正職公職人員,然仍須接受定期評鑑制度之考績考核[lix]。
(五)政府應每年提出完整的「世代報告[lx]」、平衡預算、採用「壹般公認會計原則」定期發布精確的「政府資產負債」[lxi]。
(六)政府應確保永續生存環境,非在[台灣]出生的國民,不得擁有住宅土地所有權。但在[台灣]當選鄉鎮市長以上公職者,不在此限[lxii]。
(七)政府應公正、誠實、透明[lxiii],實踐網路參政。除未到解密期限的國家安全機密文件外,壹切資訊均應即時上網,公開陳列至少60年,長期接受法律和道德檢驗[lxiv]。
(八)政府應即時提供明確完備的法規訊息[lxv],以確保人民醫、食[lxvi]、住、行等壹切安全、正義與衛生[lxvii],建立所有法規載體可以查詢的安全追溯制度[lxviii]
(九)國家對弱勢者賴以維生的基層民生產業,應以公營方式經營;醫療及照護等公共服務,不應背離公共化、社區化之目標[lxix]。
(十)任何組織、單位,應善用科學管理思維,致力全球在地化,不斷演化精進,全面提升行政品質效率[lxx],兌現行政大同,壹個地球壹套法制體系之價值。
(十壹)政府行事24小時透明,延報、虛增或故減,應受法律製裁[lxxi]。
(十二)政府全體閣員間應相互信賴、相互依存、相互關照,以謀服務人民;當中央或地方政府瀕臨破產,應究責權責人員[lxxii]。
(十三)實證大愛在憲法、大善在政府,政府應保證聞聲救苦、正義有求必應,確保人的尊嚴,終生受憲法保障,實踐平等博愛的立國精神,建立無人自殺自棄的國度[lxxiii]。
第十項 永久和平6.10 ( 行政天職〜人類大同 )
(壹)行政典範:[台灣]成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大同首都,是永續不變的立國原則。行政機關應有象徵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建築設置。
(二)國際責任:創新全球治理、引領天下大同[19]是國家永續不變的基本國策。國家應編列預算履行國際責任。
第十壹項 永久和平6.11 ( 行政過渡條款--本項過渡完成後即廢止 )
(壹)本憲法經人民同意后,由現任總統執行到其原任期屆滿為止;其他地方首長皆比照總統直到其原任期屆滿為止。除自動請辭外,不受不利益之變動。
(二)本過渡條款過渡完成後即廢止。
第七條 檢察大同
序 言
是誰偷走了人民的主政權?是誰在壟斷檢察權來包庇貪腐政權?誰才是我們和平與公義的敵人?答案不是別人,正是用我們納稅義務人的血汗錢所豢養的政黨政府這個「自己人」。我們[台灣]人民立憲承諾應負的歷史天命,將千百年來被殖民的經驗,推己及人,順天應人,將檢察體制推廣于全人類,以謀人類和平與發展。
因 此
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內含:確保人權標準的憲法標準/終結外患內亂的憲法原則/升華國力的憲法法則/分配正義的憲法秩序/全能戰略的憲法兵法)第七條的主要意旨,在於保證[台灣]是檢察典範,所有人民是正義的天命天職天使,創建出最深遠、最基本的憲則條款。
實現壹個地球壹套法制體系,全球競合檢察權,除全球性的國際法院專屬管轄及偵查的案件外,我國有獨立偵查權。國際檢察監察體系應積極推動建立。
本憲融合萬世萬國萬法,萬法歸壹。凡任何提升檢察或保障程序正義的憲章法規,人民均有選擇權,均得直接援用,檢察官亦有義務提供人民援用,以保障所有人的權利不落後他國壹天。
法治壹定要先治官、后治民,檢察必須獨立於立法-行政-檢察-司法之外,不再附隨於行政機關控制,真正成為正義的化身。
檢察院長民選,參選資格與總統相同;地方層級檢察長亦得民選,參選資格與縣市長相同。檢察首長直接對人民負責,檢察政策受主權人檢視,以徹底改革盤根錯節的封建檢察體系。
為落實壹個地球壹套法律體系,實現民選檢察院長的參選政見及改革理念,民選檢察院長同步組成萬國法國內化議員團十二人,實踐萬世萬國萬法歸壹。
這套具有最佳檢察品質、效率與效能的檢察體制,他國有的優點我們都有、我們有的優點他國都沒有,足以全面修補全球檢察缺點,示範曠世優點。[台灣]這項震古鑠今的和平貢獻,全民及全球被壓迫者失去的只是鎖鏈與鐵幕,其他別無損失,卻光榮贏得永久和平的超國家層級的世界首都,成為解放50多個人類最後專制枷鎖的救世主。
圖示7-1:國家檢察應符合規範二萬多項國際標準(ISO)的滾動式改造,再透過標準化進行整合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檢察憲法標準:
方 法
第壹項 永久和平7.1 ( 全球競合檢察權〜人類大同 )
(壹)引領競合檢察,催生憲法標準(ISO),改進資源分配,推進世界和平,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之七。
(二)全球競合檢察事項:全球競合司法事項,除全球性的國際法院專屬管轄及偵查的案件外,我國有獨立偵查權。
(三)為在地球村內建立等值之生活關係,或在整體人類利益考量下,為維護法律秩序與資源分配利用之統壹,而認以國際機構規範為必要者,國際機構有專屬檢察權。
(四)為在國內建立等值之生活關係,或在整體國家利益考量下,為維護法律與經濟之統壹,而認以國家檢察規範為必要者,國家有檢察權。
(五)就國際公認犯罪之防範行動、或國際刑事法院之追訴行為,尤其是對種族滅絕、反人類、戰爭、侵略等罪造意人及幫助人之刑責追訴,檢察官有《國際絕對法》的國際義務。不論是陰謀犯或預備犯、正犯或從犯、未遂犯或既遂犯,皆為檢察權的職務義務範圍。
(六)我們人民追求壹個地球壹套法制體系、檢察正義有求必應,是世界公民最神聖的權利、是檢察人員最緊急的義務。
(七)我們人民的檢察機關獨立於立法、行政及司法三權之外,權力直接來自於人民,直接對人民負責,不受任何政權干涉。
(八)檢察官受我們人民託付行使司法檢察權,履行包括《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等之國際檢察規範;由憲法所定檢察院與地方層級檢察機關,以及國家機關各檢察部、署、局、處等,分別依法行使之。
(九)「人人有利-無人受害的全球競合檢察權」為貫穿憲法所有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七,亦為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壹般性原則之七。
第二項 永久和平7.2 ( 檢察院〜人類大同 )
(壹)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監督壹切正當法律程序;行使監察、彈核、審計權;刑事、軍事、民事之檢察與追訴;與民事之審判監督;以及護民檢察工作的施行。【參見附件圖3:檢察院組織示意圖】
(二)檢察部[ii]:檢察部設壹般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與實行公訴、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等(接§7.4)。檢察權之行使,采兼容並蓄的合議制及層級制。
(三)護民部[iii]:護民部設護民檢察官[iv]。
1.護民檢察官[1]為人民律師,協助平民百姓行使憲法及法律保障的法益。
2.護民檢察官為人民對公務機關及公職人員[v]追訴的公訴代理人。護民官不得對人民提告、追訴。
3.護民檢察官行使偵查權時,不受程序法專屬管轄規範的限制。護民官有權監督、指揮治安機關或壹般檢察官偵查,並具有壹切行憲保證人的績效考核權。
4.護民檢察官隨時且不限轄區皆可介入監督公義事務之進行。
(四)審計部:審計部設審計檢察官。
1.審計部代表人民利益依憲依法審核各級政府機關之財務收支、考核財務效能、審定決算、稽察財務運作、核定財務責任等。
2.審計檢察官職務上發現違失,經壹定程序后得行使追訴權。
(五)彈核部:彈核部設彈核檢察官。
1.負責行政、立法、司法、檢察等各級公職人員的彈核。若無正當理由,凡違背參選政見及/或就職誓詞之行為者,提出彈核。
2.凡背叛治權境內公共利益之機關組織或政黨,彈核檢察官得直接向相關法院追訴,訴請終止其公權力或改組解散其機關組織。
(六)檢察院及其所屬檢察部、護民部、審計部、彈核部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三項 永久和平7.3 ( 檢察院長民選,萬國萬法議員團〜人類大同 )
(壹)檢察與立法、行政、司法[2]四權分立,獨立行使檢察權、監察權。
(二)檢察院院長民選[3],候選人應提出檢察政策、制度、人事、預算、評審、績效、檢察官之任免、培訓等壹切政見與時俱進,不斷改革,直接向人民負責。
(三)檢察院院長參選資格與參選總統相同,只要憲法普考及格;任期5年,任期屆滿后6年內不得再任[4]但薪酬待遇不變;不得參政經商或有任何圖利行為[vi],違反者,應受法律製裁。
(四)檢察院長參選時得提名搭配12位年滿45歲的萬國法國內化議員,分別置於國會12個委員會,任期與檢察院長壹致。就職時,應與院長當選人同時公開宣誓放棄黨籍、隔絕黨派關係、退出政商活動。萬國法國內化議員於國會彈核檢察院長時,無表決權;除被提名續任萬國法國內化議員、世代發展永續化議員或國際法在地化議員后外,不論任職中或退職后3年內待遇不變,但仍不得參政經商或有任何圖利行為,違反者應受法律製裁。
(五)檢察院長兼任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檢察院長有權擇優徵召全國妥適檢察官、律師及權威學者專家等派任為行憲檢察官,亦得依法借調國內外專業人士協助辦案或籌劃;各層級檢察機關在偵辦貪瀆、經濟、金融案件時,亦得比照辦理。
(六)曾受司法迫害,包括冤案、假案、錯案,或濫起訴、濫追訴最終被判無罪定讞、或其他足證因政治因素受司法迫害者,均得參選檢察院長或地方層級檢察長,不須政黨提名或聯署推薦,只要5%的相對保證金,即可參選[5];只要獲得相對最高票,即當選。
(七)檢察院長之選舉、萬國法國內化議員之遞補、地方層級檢察長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四項 永久和平7.4( 地方正副檢察長民選〜人類大同 )
(壹)地方檢察院正副檢察長民選,凡年滿40歲的檢察官、法官、律師、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同等資歷者,不論是本國籍或完全民主國家的公民皆可參選。壹任2年,連選得連任。
(二)地方檢察院正副檢察長之選舉,候選人同列1張選票,選舉人只能選1人,最高票者當選首席檢察長、次票高票者當選第壹副檢察長、第三高票者當選第二副檢察長。
(三)檢察長發布法令,須有1位副檢察長副署。
(四)檢察官發布法令,須有檢察長或1位副檢察長核淮。
(五)地方檢察院檢察官人數配置未達3人者,不辦民選,由鄰近地方檢察院指派檢察官。
第五項 永久和平7.5( 檢察官權責〜人類大同 )
(壹)檢察官為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公義代表[vii],依憲依法監察及實施犯罪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監察、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二)檢察官守護世界萬法公義。不承認惡法亦法。保證任何人都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保證任何人都不得被剝奪法律的保護。
(三)凡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務,均需檢察官之授權,始得偵辦。任何偵辦中案件,檢察官均得監督偵辦或直接介入偵辦。
(四)檢察壹體,除民選檢察長有管轄區域限制外,檢察官之偵察不受專屬管轄權[6]之限制。
(五)檢察官分案應以公開抽籤為原則。
(六)法令公布前或公布后,檢察院得提請憲法法院審查法令之合憲性;地方法令得由地方檢察院提請所屬該地方高等行政法院進行合憲審查。
(七)各行政機關(含:國務院法務總署/內政部法務署/財政部法務署等)得設置行政檢察事務員,依法實施行政檢查,協同檢察官行使偵查,協助檢察官提起公訴、實行訴訟、執行刑事裁判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7]。
(八)檢察官發現法律缺失時,應及時呈報檢察院長,分派其萬法議員推動立法修補。
(九)檢察官發現惡法或法律缺失時,亦得究責違憲違法的立法者。
(十)不論在任何地方,任何個人或法人(政黨、股票上市或公開集資之董監事)都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的違法行為而取得不當利益[viii]。
(十壹)凡利用對政府機關或公共機構具有實質影響力,從中牟取不法利益者,受害者均有權請求檢察官追訴、索賠權利。
(十二)強佔民地者,應予歸還;和平佔有公地逾20年以上者,應予放領;落實居住正義原則,壹切不公不義,應予導正[ix]。
(十三)保障平民百姓,不自證己罪;公職人員被告,應自證無罪,包括但不限於證明其並無刑求、暴力、脅迫、有辱人格、欺瞞或其他方法迫使原告承認有罪;財務來源不明;具有影響他人犯罪的實質影響力;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及其施行法等情事。
(十四)除依法執行逮捕、搜查或法院判決外,未經住戶同意,不得以任何名義進入民宅。除現行犯罪外,不得在夜間進行搜查。
(十五)人民自被公權力控制之時分起,至公開不被控制時分止,應全部雙機錄音錄影,分開存證,不得有中斷、不得有錄不到的死角、不得有機具故障之借口。任何中斷、失漏、失真、失竊,主管應負無過失賠償及刑責。任何關係人皆應負連帶責任。
(十六)同壹位檢察官有權為同壹個案件追訴到終審;不願追訴到終審者,有義務協助上級審檢察官了解案情;應上級審檢察官之請求,有義務陪同開庭,追求正義。
(十七)檢察官應永續追求公義、貫徹轉型正義(接§5.9)
(十八)檢察官及其家屬的安全如因履行其檢察職能而受到威脅,國家有關當局應向他們提供完備的安全保護[8]。
(十九)檢察官是法治文明的標竿。檢察首長民選,標誌著檢察權是人民給予,不是國家給予。
(二十)國家應建立多元偵查主體[9]。檢察官、行政檢察事務員、司法警察之體系與權責關係,以法律定之。
第六項 永久和平7.6 ( 檢察啟動:世界法-咱的夢-世界夢〜人類大同 )
(壹)檢察官于執行職務時,應弘揚「人」是天地萬法的主體[x],不論國際法或國內法,其終極目的都是在保護每壹個人[xi]。
(二)檢察機關應啟動「世界法,咱的夢,世界夢」的人類工程。起訴書應以國際法規定優先追訴,其次是我國憲法及法律,再其次是列舉十個完全民主國家的憲法或法律規定,以彰顯普世公義。
(三)檢察機關有義務建構我國為世界(共同)法的發源地,為永久和平與發展奠定根基。
第七項 永久和平7.7( 人民有陪審制的選擇權〜人類大同 )
(壹)人民是國家的主權人,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將審判起訴權、追訴權還給人民,交由陪審團決定是否有罪。
(二)凡未經陪審團審查或有新證據的犯罪嫌疑人,不論在壹審或在二審,均有權要求審判追訴權還給人民,由陪審團審查是否有罪。
(三)國家應依罪嫌輕重,設小陪審團6人、中陪審團12人、大陪審團24人的陪審制度。
(四)陪審制度典範轉移由法律定之。(接§1.8、§7.7.8)
第八項 永久和平7.8 ( 建構全球法院預測判決系統〜人類大同 )
(壹)檢察院應監查國會建立完善的最新全球法規資料庫[10],讓人人隨時隨地即時網路查詢,掌握自己的前途,升華真善美聖的國度。
(二)檢察院應依各洲各國建立準確度2/3以上的「全球法院預測判決系統[11]」。人人可隨時隨地上網預測法院將如何判決[xii],保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機會平等。全球法院預測判決系統由法律定之。
(三)國際責任。國家應編列預算,催生萬國萬民檢察大同,為我國立大業、為地球立大愛、為天地立大法、為萬國立大同。
第九項 永久和平7.9 ( 監誓百官就職-維護人民制憲權〜人類大同 )
(壹)在我國,人民是主權的享有者,亦為國家權力的唯壹來源(接§1.3)。人民透過國家權力機關及地方自治政府直接行使其權力。制定及修改憲法之權利只屬於人民。國家及其機關,公務員皆不得剝奪或限制此項權利。無人能僭奪國家的權力(接§1.)。
(二)除總統、國會議長、司法院長、檢察院長宣誓就職依法由大法官監誓外,其他中央文武百官的宣誓就職由護民官監誓。地方由地方檢察長監誓。
(三)護民官或檢察官防範掌權者發動制憲或修憲(接§2.3),有權直接向憲法法院起訴,並請求啟動緊急處分權[12](接§8.4.4)。
第十項 永久和平7.10 ( 維護人民行使違憲抵抗權〜人類大同 )
(壹)我們承認沒有法律效果的法律不是法律、沒有抵抗權的憲法不是憲法。當公權力違憲、違反永久和平原則或壹個地球壹套人類大同體系或自由民主憲法秩序時,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普世人人皆有權反抗之[13]。
(二)依紐倫堡國際法庭和東京國際法庭審判規定,當維護基本人道價值觀的國際法規與國內法相牴觸時,個人都必須違背國家法律,行使不合作權或抵抗權。
(三)當維護國際絕對法[14],包括:聯合國憲章§2.4禁止使用威脅或武力;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危害人類罪相關公約;人口販賣相關公約;禁止種族歧視相關公約;聯合國憲章序言[6];禁止酷刑公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個人都必須違背國家法律,行使不合作權或抵抗權。
(四)軍人為捍衛自由民主的憲法秩序,不論在前線或後方、接戰或備戰,對背叛者或指揮投降者得行使抵抗權。因此捍衛自由民主主權者,至少應連升三級,身後應恭奉國家忠烈祠。
(五)適應永久和平的憲法--是人民固有的絕對法[15],任何法律與之抵觸皆屬無效。
(六)人民依憲行使抵抗權、不服從權、不合作權產生的後果,政府無權以低於憲法位階的法律來追訴人民[xiii]。
第十壹項 永久和平7.11 ( 檢察過渡條款,過渡完成後即廢止 )
(壹)監察院主要業務移到檢察院與歸位國會,檢察院生效運作之日,監察院同步廢止。
(二)法務部現有各級法院之檢察署建物及設施移交給各級檢察院,相關人事及業務轉為內政部檢政署,各級檢政署與各級檢察院共享既有建物及設施,檢察院生效運作之日,法務部同步廢止。
(三)法務部所屬全國法規資料庫移交國會全球法規資料庫。
(四)法務部所屬司法官訓練所移交檢察院並改名為司法官學院。原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亦移交檢察院。
(五)法務部所屬調查、政風、廉政、矯正等機關及所屬各監獄,更名並移轉內政部檢政署。
(六)本憲通過生效后,應各自成立移交小組,積極安排移交工作。
(七)國務院認有必要,得設跨部會的法務處,以統籌國務需要。
(八)各部會得設法務司,辦理行政檢察業務。
(九)本項過渡完成後即廢止。
第八條 司法大同
序 言
是誰在用人治取代法治?是誰壹再假借司法改革,鞏固司法獨裁?誰才是我們和平與公義的敵人?答案不是別人,正是用我們納稅義務人的血汗錢所豢養的政黨政府這個「自己人」。
因 此
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內含:確保人權標準的憲法標準/終結外患內亂的憲法原則/升華國力的憲法法則/分配正義的憲法秩序/全能戰略的憲法兵法)第八條的主要意旨,在於針對跨越國境與世紀的司法競爭與創新,創建出影響最深遠、最基本的憲則條款。
踐履壹個地球壹套法律體系,全球競合司法權。國際法直接對人民發生權利義務,萬世萬國萬法直接適用於國內法院、直接讓人民援用,讓台灣帶領人類實踐人類大同永久和平憲章。
司法改革,自律無用,他律才會成功,才會與人民的期待切合。司法院長民選,參選資格與總統相同,由民選司法院長建構出回應時勢變遷並反映人民需求的司法,徹底改革盤根錯節的封建司法體系。
為落實壹個地球壹套法律體系,實現民選司法院長的參選政見及司法改革理念,民選司法院長同步組成國際法在地化議員團12人,實踐國際法在地化。
創新全球治理的法治體系,除國際法院外,國家設立地位超然之超國家憲法法院,大法官多元化提名,半數不同國籍族裔。
違憲審查二級二審,保障所有人的價值與尊嚴都能受到憲法守護。普世法院都有違憲審查權,超國家憲法法院為違憲審查的終審法院。
這套最佳審判、審查品質、效率與效能的司法體制,他國有的優點我們都有、我們有的優點他國壹定沒有,足以全面修補全球司法缺點,示範司法曠世優點,以達成憲法保證[台灣]是司法聖地,人人都是司法天職天使的目標。為此,[台灣]全民及全球被壓迫者失去的只是鎖鏈與鐵幕,其他別無損失,卻贏得普世公義、有求必應。
圖示8-1:國家司法應符合規範二萬多項國際標準(ISO)的滾動式改造,再透過標準化進行整合永久和平與永續發展的司法憲法標準:
方 法
第壹項 永久和平8.1 ( 全球競合司法權〜人類大同 )
(壹)司法濟世。促進全球競合司法,催生憲法標準(ISO),改進資源分配,推進世界和平,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之八。
(二)我們承認壹個地球壹個國際法院的競合司法權,確認國家司法組織是受國際司法組織委託的執行機構[1],保證司法全球化,鞏固壹套人類法治和平體系,是國家不得變更、不得免除的義務。
(三)全球競合司法[2]事項,除全球性的國際法院專屬管轄及審判的案件外,我國有獨立司法權。
(四)司法權獨立於立法、行政及檢察之外,權力直接來自於人民,直接對人民負責,不受任何干涉。
(五)「人人有利-無人受害的全球競合司法權」為貫穿本憲法所有條款的基本原則之八,亦為國際法與國內法、本國法與外國法競合的壹般性原則之八。
第二項 永久和平8.2 ( 司法院〜人類大同 )
(壹)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二)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壹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三)司法院由超國家憲法法院、憲法所定之各級法院組成之。
(四)除憲法別有規定外,司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三項 永久和平8.3 ( 司法院長民選與國際法議員團〜人類大同 )
(壹)司法院長民選,司法正義、政策、審判、制度、人事、預算、法官來源(考選或民選)、培訓、任免、評鑑、退休、撫卹等壹切與時俱進的革新、共同價值與基本標準的鞏固,院長當選人直接推動執行、直接對憲法保證、直接對人民負責。
(二)司法院長參選資格與參選總統相同,只要憲法普通考試及格;壹任5年,不得連任;任期屆滿6年內待遇不變;除司法學術研究外,不得參政經商或有任何圖利行為,違反者,應受法律製裁。
(三)司法院長參選時應提名搭配12位年滿45歲的國際法在地化議員,分別置於國會12個專業委員會,任期與司法院長壹致;就職時應與院長同時公開宣誓放棄黨籍、隔絕黨派關係、退出商務活動。國際法在地化議員對國會彈核司法院長時,無表決權;除被提名續任國際法在地化議員、世代發展永續化議員或萬國法國內化議員、或被提名為大法官者外,離職后3年內待遇不變,但仍不得參政經商,違反者,應受法律製裁[ii]。【參見附件圖4:司法院組織示意圖】
(四)國際法在地化議員出缺時,由司法院長提名,經出缺的委員會2/3以上委員同意,由國會議長任命之。
(五)國際法不因國內法化后始生效力,國際法在地化議員是為完善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壹致性、完備性與權威性。(接§4.3)
(六)司法院長為「准大法官」,對大法官的決議有疑義時,得擴大召開複議庭,並主持複議庭會議;當贊成與反對同票時,有投票權。憲法法院複議庭之決議,不得異議。
(七)司法院長之選舉、就職誓詞,皆以法律定之。
第四項 永久和平8.4( 超國家憲法法院組織與權責〜人類大同 )
(壹)超國家憲法法院設來自全球五大洲的大法官18人,准大法官壹人(由民選司法院長出任)。其中9人為本國籍,任期8年[3],不分屆次,個別計算;除得參選司法院長、副院長外,任期屆后滿4年內,不得再任[iii];其餘九人來自不同國籍族裔之完全民主國家法學碩彥[iv]。外國籍大法官為終身職[4]。大法官享有豁免權。
(二)超國家憲法法院大法官皆經國會同意後任命之[v]:5人由總統分年提名,其中3人為外國籍;5人由總理分年提名,其中2人為外國籍;4人由司法院長分年提名,其中2人為外國籍;4人由檢察院長分年提名,其中2人為外國籍[5]。
(三)超國家憲法法院主掌下列事項:
1.法院違憲審查之終審法院。
2.解釋國際法。
3.解釋憲法。
4.政黨違憲之解散。
5.審理總統、總理、檢察院長、司法院長彈核案。
6.其他法定事項[vi]。
(四)超國家憲法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1.遇有國際機關之權利義務與我國發生爭議時,請求解釋憲法[vii]之案件。
2.關於國際法或各國法律與本憲在形式上及實質上有無牴觸或發生 歧見或疑義時,經國務院、地方政府或全體國會議員1/4以上請求受理之案件[viii]。
3.關於中央與地方之權利義務、資源分配,尤其是關於各地方執行中央法律及中央對各地方行使監督,發生歧見之案件[ix]。
4.關於中央各機關間或中央與地方間公法上爭議之案件[x]。
5.關於任何人聲請其基本權利、或其依人民抵抗權、公民權利和義務、行憲保證人員職權、公務員依據公法服務效忠、選舉罷免創製複決、法院聽證權及保障自由所享之權利遭公權力損害,經窮盡法律救濟途徑后,所提起違憲之訴[xi]。
(五)如政府與有關議院議長發生歧見或其他憲政立即而明顯危急案件時,憲法法院得應循任何壹方之請求,于8日內裁定之。
(六)超國家憲法法院之組織、權責與程式,以法律定之。
第五項 永久和平8.5 ( 司法審判-國際法優先適用〜人類大同 )
(壹)引領壹個地球壹套法律體系,國際法優先適用於國內法庭,保障人人都是國際法的主體[6],人人都具有完整的國際人格與尊嚴。
(二)國際法若有規定,得直接比照國際法院規約裁判[7]之,不適用國內法。若國內法庭在某壹案件中適用的法規系由國際法轉移為國內法者,則該案件當事人就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依舊是國內法的主體。違反本規定克減當事人國際人格與尊嚴之法官,應受懲戒。
(三)國家得設違反國際法重罪特別法庭,由3位法官,其中1 位為本國籍法官及另外2 位外國籍法官組成;如遇特殊情況,審判庭法官為5 人,由2 位[台灣]法官及3 位外國籍法官組成。
第六項 永久和平8.6 ( 司法審判-萬國萬法得直接援用〜人類大同 )
(壹)引領壹個地球壹套法律體系,改變世界接不接納國際法或他國良法,是由各國執政者任意抉擇的「+加法」體系,改為讓人民有援用的選擇權而執政當局有權依理依法接不接納的「-減法」體系。
(二)本憲堅持「惡法非法」,不承認「惡法亦法」。比較萬國萬法,透過超國家憲法法院的違憲審查,本項可具體保障人民的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等普世價值不會落後他國壹天,人人代代出頭天。
(三)本憲示範世界多元共同法(萬法歸壹),任何外國人民來到台灣第壹次觸犯民刑事案件,有權依法優先適用其本國的法律。
(四)國家應向全球推廣永久和平憲章/人類大同憲法。萬國萬民出境后,只有到人權聖地[台灣],始能得到其本國法律的保護,亦可省視其本國法律之優劣。台灣成為人類的第二故鄉。
第七項 永久和平8.7( 國家法院三級三審〜人類大同 )
(壹)為壹般法律事件、行政、財務、勞工、社會法律事件之審理,國家應設立最高法院、行政最高法院、財務最高法院、勞工最高法院及社會最高法院[8]。該等法院法官之選任,依事務性質以法律定之。
(二)最高法院院長由司法院長提名,經全體國會議員1/2以上同意后,由總統任命之。總統不同意時,退回國會;經全體國會議員2/3以上通過,總統必須接受;未達2/3時,司法院長需重新提名。
(三)軍事機關不得設審判庭。行政機關不得為終審之裁判或裁決[xii];但基於特別需要,國家得特設管轄武裝部隊之軍事法院為國家法院,此等法院僅對於派駐國外或在戰艦上服役之武裝部隊成員,行使刑事管轄權,但無終審權,其實施程序由國家法律定之。
(四)司法院得設置專業法庭以處理公職人員懲戒程序及訴願程序[xiii]。
(五)國家不得設置非常法院[9],亦不得設置處理特別事件之法院。不得剝奪任何人接受法律審判的權利。
(六)法院之設置以三級三審為原則。特別情況須有法律特別規定。規定二審終結之案件,當壹、二審見解不同判決有別時,當事人有權上訴第三審。
(七)法庭未開辯論庭之前,當事人得聲請更換法官,但以二次為限。各法院亦有權開放法官名單,供當事人合意選擇,施行細則,由各該法院自定[10]。
(八)凡憲法方針條款、拘束條款、保障條款或委託條款已有廣泛涵蓋,卻未有法律明定之案件,法院應採行陪審制,創造判例。陪審製法律尚未明定者,管轄法院有權援用他國陪審制擇優採行[11]。
(九)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八項 永久和平8.8( 法官權責〜人類大同 )
(壹)我國[台灣]人民的司法權付託於法官,履行行憲保證及國際司法規範,包括《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
(二)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應依國際法、憲法及法律,本于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xiv]。
(三)法官為終身職,正式任用之法官,非經法院判決,並根據法定理由、依照法定程序,不得違反其意志予以免職、永久或暫時停職或轉任、或令其退休。遇有法院組織或其管轄區域變更時,法官得轉調其他法院或停職,但須保留全薪[xv]。
(四)法官應確實中立[12],斷絕與政黨所有的聯繫。違反者,應免職[xvi],並追訴違憲懲罰性賠償[13]。該項賠償金應全額獎勵給勇於維護司法正義的告發人。
(五)提升法官判決品質,合議庭各法官的評議結果應透明化,讓法院的判決接近正義,實現公義。
(六)法官利用實質影響力、或職務上或非職務上之權勢違反憲法憲則、法律法則、轉型正義原則、或自由民主之憲法秩序時,得依法判令其轉任、退休或免職。
(七)審判應公開法庭接受錄音錄影及直播,但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對當事人未來在社會生存之「尊嚴」有明顯貽害終身者,以及涉及隱私權與營業秘密有關的案件,不得要求當事人同意。
(八)不論死刑廢除與否,對法官、檢察官的刑事犯罪行為,不得處以極刑。
(九)法官及其家屬的安全如因履行其法官職能而受到威脅,國家有關當局應向他們提供完善人身安全保護並負責到底。
(十)法官之來源多元、是否民選、如何評鑑、任免機制、培訓、退休撫卹等制度,以法律定之。
第九項 永久和平8.9( 違憲/合憲審查〜人類大同 )
(壹)法官應依法律位階排序行使司法權(見【附件表1:世界法層級表】)。
(二)違憲全球審查:普世任何法院對我國憲法及法律皆有普遍違憲審查權。(接§2.8)
(三)違憲/合憲審查采二級二審制,[台灣]超國家憲法法院為壹切違憲/合憲審查的終審法院。普遍違憲審查程序,以法律定之。(是以統壹以"超國家法院"稱之,省略"[台灣]"二字?以下同)
(四)法院如認為某壹法律違憲,而該法律之效力與審判案件有關者,應立即停止審判程序,啟動違憲審查程序。如經認定違反本憲者,應請[台灣]超國家憲法法院裁定之[xvii]。如系人民援用各國憲法或法律,違反本憲或牴觸我國法律時,各該法院得依法行使違憲審查權,審查裁定書正本函送(得依法使用電子郵件)超國家憲法法院核備,並公告之,10個工作日內未獲回復者,視為通過生效[xviii]。
第十項 永久和平8.10 ( 司法天職〜人類大同 )
(壹)司法典範:憲法保證[台灣]成為司法聖地,人人都是司法的天職天使、都是公義的化身。超國家憲法法院保障普世公義-有求必應。
(二)國際責任:催生萬國萬民司法大同,處處都是司法聖地,是國家永續不變的基本國策。國家應編列預算履行本項國際責任。
(三)實現正義:司法是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正義不僅應當適時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各法院入口處上方,應刻有「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字樣,永志「司法公義」精神。
第十壹項 永久和平8.11 ( 本項司法過渡條款,過渡完成後即廢止 )
(壹)本憲生效時仍在職之大法官,除自行請辭,任期至屆滿為止。
(二)除轉型正義外,依舊制接受終身俸之法官,其薪俸不受不利益變動,但仍應依本憲規定之法官退休年齡退休。
(三)本項過渡完成後即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