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利的基本常識
Posted: Mon Oct 18, 2021 1:48 am
作者 景祥 寫於 二零一八年
序言
本手冊回應了世界各地的雇主組織和企業日益增長的需求,針對什麽是強迫勞動,強迫勞動對企業經營的影響,及企業能采取的處理措施給出了指導。
強迫勞動對雇主構成很大的風險,其不僅影響到發展中國家遊離在正規經濟邊緣的小企業,還影響到了有著復雜供應鏈和外包業務的跨國企業。據國際勞工組織估計,有80% 的強迫勞動發生在私營企業。雖然大多數此類違法行為存在於非正規經濟中,但最近幾家大公司也不得不面對關於其使用強迫勞動的指控。
現在很多企業在其行為準則中都有反強迫勞動的規定,不少審計公司也對此提供更多的服務,但關於究竟什麽是強迫勞動仍有難決的爭議。它可能以壹種微妙的形式存在,如果沒有基於國際勞工組織的相關公約內容的指南,或是沒有基於公約實施監督機構的審慎討論的指南,會很難被理解和察覺。
本手冊的首版旨在填補這種空白。本手冊是與國際雇主聯合會密切合作的成果,並參考了不同地區的雇主和企業的建議,在所有討論會議中,參會者們都明確提出對此指南的需求,還要求提供良好企業運作的例子,以及補救建議。這次的首版中良好案例的數量有限,我們鼓勵讀者分享自己的經驗為以後的版本提供豐富的資料。
本手冊由國際勞工組織反強迫勞動特別行動計劃 (SAP-FL)的 Philip Hunter 編輯,並得到了聯合國在全球供應鏈管理中反人口販運行動專家組(UN. GIFT)的支持。國際勞工組織的若幹其他部門也為本手冊的編輯提供了幫助,特別是來自於國際勞工標準(NORMES)、雇主活動(ACTEMP)、跨國企業(MULTI)、社會對話(DIALOGUE),消除童工(IPEC)等部門和”更佳工作”(BETTER WORK)項目人員的建議。我們也感謝外部的雇主聯合會、企業和民間團體抽時間審閱了手冊的初稿,並提供了寶貴意見,以保證這些指導工具真正與商界相關。特別致謝 GLOBALAFFAIR 高級副總裁 David Arkless先生,和 Manpower 公司的 Branka Minic 女士,他們為手冊的外部反饋工作提供了極大幫助。非常感謝國際雇主聯合會的Brent Wilton 先生和 Barbara Leon女士對初稿的全面評論。
簡介
強迫勞動和由人口販運引起的強迫勞動正成為雇主聯合會和企業面臨的日趨重要的問題。本手冊旨在幫助不同層次的企業解決強迫勞動問題,提供實用工具和指導材料幫助他們鑒別和防止強迫勞動,並在其影響力範圍內必要時采取補救措施。
雇主組織和企業在打擊壹切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特別是雇主組織,在對制度的銜接和維持上處於有利的戰略地位。國際勞工組織到2015年消除強迫勞動的運動要想成功,企業也起著關鍵作用。
企業和雇主組織在全球消滅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活動中扮演中心角色的原因有很多:
● 遵守法律: 幾乎所有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國都批準了關於強迫或強制勞動的29和105號公約,並且批準了反人口販運的《巴勒莫議定書》。成員國必須把強迫勞動作為犯罪對待。這意味著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屬於犯罪並將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卷入此類活動的公司會被起訴。
● 管理風險和聲譽: 要想成功,公司必須在存在非固定風險的環境中進行風險管理,而風險則可能會產生於公司本身的運作、其供應商和其它渠道。被指控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既給公司帶來法律上的風險,又對公司聲譽和品牌造成嚴重威脅。
● 全球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 由於全球化和各國及各企業間聯系的增長,國際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也成為壹個突出的問題。
● 行為準則和企業社會責任(CSR): 消除強迫勞動是企業行為準則和其它社會責任的重點。公司,尤其是那些供應消費市場和有品牌價值的公司,面臨著不斷增長的對其生產符合社會和人權標準的要求。
● 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是道德所不能接受的。
本手冊的目標
本 手 冊 面 向 雇 主 組 織 和 各 種 類 型 的 企 業 , 包 括 中 小 型 企業、跨國企業、出口型企業和那些處於國際供應鏈中的企業。高管人員、人力資源部、采購和社會責任負責人員,及社會責任審計人員都可以在此找到技術資料和信息以幫助他們的日常工作。在更廣泛的社會責任範圍內的機構和提供管理服務的公司,例如,咨詢公司或質量監測公司,也能從手冊中得到幫助。
本手冊的主要目標是幫助企業和雇主組織理解並處理與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相關的各個方面和問題。當然每個公司和組織都各不相同,並有自己不同的需求和優先事項。這些的確是全球性的現象,影響著當今全世界的所有國家,因此,強迫勞動對全球的企業及其國內國際代表都形成了重大風險。本手冊有以下具體目標:
● 提高對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認識,它們是什麽,會存在於什麽地方;● 為不同企業和雇主組織提供實用材料和指導,鼓勵他們為反對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做出努力;● 支持雇主著手解決問題,並提出具體措施以幫助其采取預防行動以避免強迫勞動的風險;● 促進對相關國際標準的更好理解;
● 通過促使企業積極參與國際行動,鼓勵更廣泛的合作以打擊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 為深度閱讀提供參考和指導。
如何使用本手冊
本手冊為方便企業的實際使用而設計,用獨立工具和小冊子的形式,給企業提供實用的指導以幫助其處理強迫勞動問題。手冊內容有背景資料,關於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最新統計,對重點問題
的總結和進壹步閱讀的參考。手冊的編排兼納不同行業部門,並采用了來自不同地區、國家、雇主組織和不同規模的企業的信息。整本冊子用有具體行動的例子來說明已采取過的措施。本手冊具體有以下幾個部分:
● 雇主常見問題: 給管理人員、人力資源部人員和其他部門的快速查閱指南,以回答雇主常提的問題。該指南針對壹些復雜的問題以簡單易用的方式解答,如獄工勞動,強迫超時工作和債務束縛。
● 反強迫勞動的指導原則: 壹套基於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和法律的原則,用以指導企業反對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
● 守法評估清單和指南: 清單專為社會稽查員和其他相關工作人員設計,用於進行企業層面的評估,包括壹套如何進行評估的政策指導的問題和解答及技術性建議。
● 采取行動的指導: 給企業和雇主組織提供在企業、國家和產業層面上以及在國際供應鏈中解決強迫勞動的關鍵措施。
● 采取行動的提示: 壹套實用的查閱指南,用於挑選壹些企業可以用來應對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具體措施和收益。
● 良好做法的案例分析: 選擇公司和產業運作實例,表明在工作場所及供應鏈中處理強迫勞動的不同方式。這些案例都是從公眾可獲取的信息資源中挑選整理的。
定義和概念
強迫勞動
國際勞工組織29號公約(1930年)中可見國際認可的強迫勞動的定義,按照該公約,強迫勞動是“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的壹切勞動或服務”。
該定義的關鍵要件:
壹切勞動或服務: 包括所有種類的工作、服務和雇傭,無論其所屬的產業、行業或職業,包括合法正規的雇傭及非法非正規的雇傭。
任何人: 包括所有國籍的成人和兒童,與被強迫勞動者是否擁有事發國國籍無關。
任何懲罰的威脅: 既包括刑事懲罰行為,也包括其它形式的脅迫如:威脅,暴力,扣留身份文件,拘禁和克扣工資。剝奪權利和特權也是壹種處罰形式。
意願: 指受雇人員根據國家法律或集體協議,在合理通知後,隨時可自願接受或終止雇傭關系。
從本質上,這樣情形中的人屬於強迫勞動: 他們非自願選擇而提供勞動或服務,若要離開就要受到處罰或被威脅將受到處罰。處罰不僅限於體罰或限制自由,也有其它形式,如權利或特權的喪失。
圖1提供了壹些例子說明該定義的不同方面:
圖1:實踐中鑒別強迫勞動
非自願的勞動
(進入強迫勞動的路徑)
以懲罰相威脅
(扣留強迫勞動的方式)
● 出生/後代淪落為“奴隸”或被
束縛
● 誘拐劫持或綁架
● 買賣人口
● 在工作場所限制人身自由-監獄
關押或私自囚禁
● 心理強迫,如命令勞動,威脅如
不服從則會受到懲罰
● 誘發性債務捆綁(偽造賬目,擡
高價格,壓低產品或服務價值,
高利貸等等)
● 對工作類型和條件采取欺詐或虛
假承諾
● 克扣工資
● 扣押身份文件或其它有價值的私
人財物
● 對勞工或其親屬或與其關系密
切者采取暴力
● 性暴力
● 以迷信報復為恐嚇
● 監禁或其它人身拘留
● 經濟制裁
● 向當局(警察,移民部門等)
告發並遣送
● 禁止今後受雇
● 排斥於社區和社會生活之外
● 剝奪權利或特權
● 剝奪食物,住所或其它必需品
● 轉至更糟糕的工作條件
● 失去社會地位
販運人口
販運人口可導致強迫勞動。販運人口涉及人員的流動,通常是跨越國界,以達到剝削的目的。近年來,人口販運出現了新的形式和規模,通常和信息技術,運輸和跨國有組織犯罪的發展有關。它既影響著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也影響著實現了市場經濟的工業化國家。
在2000年的《巴勒莫議定書》中有對人口販運的基本定義。《巴勒莫議定書》把偷渡和具有剝削、欺詐及脅迫性質的人口販運進行了區分1。
販運人口,系指為剝削目的而通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過其他形式的脅迫,如通過誘拐、劫持、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他人之脆弱境況/弱勢地位,或通過收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壹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剝削應至少包括利用他人賣淫進行剝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勞役或切除器官。
該定義比較復雜,但它著重於以下關鍵點:
活動:包括販運環節的每個階段,即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受人員。
方式:包括威脅或使用暴力、欺騙、誘拐劫持、脅迫、欺詐、威脅,恐嚇和濫用權力或他人之脆弱境況/弱勢地位。
目的:即剝削,包括強迫勞動、奴役和勞役。
《巴勒莫議定書》把販運兒童(18歲以下)和成人區分開。由第三方以剝削為目的招募和運送兒童,即便不涉及定義中提到的非法方式,也被認為是“販運人口”。
國際勞工組織認為,重要的是要明確並非所有的強迫勞動都是人口販運所致,同樣地,並非所有與販運相關的活動都導致強迫勞動。
企業社會責任
國際勞工組織把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企業考慮到其行為對社會的影響,在其內部秩序和程序及和其它主體交流時肯定己方的原則和價值觀的壹種舉動。企業社會責任使企業自願主動幹預不遵紀守法的活動的行為。
國際勞工組織對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的關鍵點:
自願性:企業自願承擔起其法律義務之外的社會責任;完整性: 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管理的必要組成部分,因此與慈善事業不同;系統性: 社會責任行為是系統性的,並非偶爾為之。
國際勞工組織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觀點體現在《關於跨國企業和社會政策原則的三方宣言》中2。該宣言是唯壹針對企業的國際文書,並得到政府和雇主組織及工會的認可。國際勞工組織的《工作中基本原則及權利宣言》也是壹項重要的起促進作用的國際文書。它責成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不論其是否批準了相關公約3,都要尊重並促進包括消除強迫勞動在內的四項核心勞動原則。該宣言中認定的原則和權利,也被《聯合國全球契約》囊括為與勞動相關的原則。從1999年契約發表後,國際勞工組織始終積極配合全球契約辦公室和其聯合國成員機構。
關於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定義的更多信息見本手冊的第二冊“雇主常見問題” 。 下圖中也有,其中包括相關國際文書的摘錄。
強迫勞動和全球經濟
事實和數據
國際勞工組織數據顯示,全球至少有1230萬人是強迫勞動的受害者。其中980萬人被私人剝削,包括由人口販運導致的240萬人。婦女兒童特別容易遭受侵害,但男性也會受到影響,特別是在如建築業和礦業等領域。
強迫勞動既存在於工業化國家也存在於發展中國家。這是壹個或多或少影響所有國家的全球性問題。下面的表1顯示了強迫勞動的地區分布,也表明了這的確是全球性的現象。
表1
強迫勞動和被販運的強迫勞工的地區分布
強迫勞動總數 人口販運總數
亞洲及太平洋 9 490 000 1 360 000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 1 320 000 250 000
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 660 000 130 000
工業化國家 360 000 270 000
中東和北非 260 000 230 000
轉型國家 210 000 200 000
全球 12 300 000 2 450 000*
* 由於四舍五入,數字相加不等於總數
在被販運的240萬男人、婦女和兒童中,至少三分之壹是以經濟剝削目的而被販運的,而非性剝削。從被販運強迫勞工身上剝削的估計利潤高達320億美元,其中壹半產生於工業國,將近三分之壹產生於亞洲。這意味著從每個強迫勞工身上平均每年所獲的利潤在13000美元左右,或每月1100美元4。
強迫勞動最常見的壹些形式:
債務導致的強迫勞動: 盛行於南亞地區,壹般被稱為“債役勞動”,但也被廣泛稱為“債務束縛”。通常為勞工從雇主或勞務中介處借款或預支工資,從而勞工或其家人以其勞動償還借款。可是借款或工作的條件,可能是讓勞工多年無法償還借貸的圈套5。
監獄強迫勞動: 國際法壹般不將監獄工人的勞動認為是強迫勞動。可是,如果服刑人員的勞動是非自願的,未經法庭判令的,且不是由公共權力機構監督的,則被視為強迫勞動。類似的,如果服刑人員的非自願工作是由私營企業受益,也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由人口販運所致的強迫勞動: 人口販運已成為壹項全球生意,它场】涉有組織犯罪和欺騙性招募,敲詐勒索以榨取移民工人的勞動所得。
脅迫雇傭: 指雇傭中很多形式的欺騙和威脅,在特定環境中可升級為強迫勞動。克扣或不支付工資,扣押身份文件,債務捆綁都是這種脅迫的壹些例子。
與利用勞動合同體系相聯的強迫勞動: 這種情況目前幾乎在世界各處都存在。例如,移民工人發現因為高額費用的收取,他們被“捆綁”於勞動合同,壹旦到達目的國後,更換雇主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存在風險的經濟領域
關於強迫勞動存在的經濟領域的可靠統計數據很難建立,國際勞工組織估計,全球範圍內,只有20%的強迫勞動屬於國家或軍隊強迫。即大多數強迫勞動存在於私營企業,且其中11%是強迫商業色情剝削,64%是經濟剝削。剩余的5%強迫勞動情況無法清楚鑒定6。
以下是壹些經濟行業的不完全的名單,在很多國家的這些經濟領域內,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都已被認為是重要問題:
● 農業和園藝
● 建築
● 制衣和紡織業的血汗工廠
● 旅店和餐飲
● 礦業和伐木
● 食物加工和包裝
● 運輸
● 家政和其它護理清潔工作
● 情色行業
人口販運所致的強迫勞動主要影響著在主流經濟邊緣工作的,無正式工作或居留權的人們。但日益明顯的是,脅迫招募和雇傭也同樣影響到了其它主流經濟領域中的移民工人,例如保健護理,食品加工,信息技術和簽約保潔,既有私營產業也有公共行業。
弱勢工人
強迫勞動是影響到每壹地區,國家和經濟領域,及正規和非正規雇傭關系中工人的全球性現象。但是,某些類型的工人比其它工人更易受到脅迫,或是因其種族背景,或是相對貧窮,或是因其非法居留狀態而處於危險之中。雇主在直接雇用他們或當他們在供應鏈的分包合同公司工作時,要予以特別註意:
● 那些屬於長期遭受歧視群體的工人,如拉丁美洲的土著和部落人群,南亞的下層種姓階級,特別是這些群體中的婦女;● 移民工人,特別是無居留許可的,其弱點會被利用從而遭受脅迫被人剝削;● 非正規企業的工人,包括在家工作的工人和那些在偏遠的農村地區,處於正規經濟邊緣的工人;● 青年和無技能或不識字的工人,他們對自己合法權利的認識會比那些比年長的、有技能和受過更好教育的人少。
更多資料
國際條約,建議和宣言
綜合
● 1988年《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
● 2006年《國際勞工組織關於跨國企業和社會政策準則的三方宣言》
● 2008年《國際勞工組織關於爭取公平全球化的社會正義宣言》
強迫勞動
● 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29 號)
● 1957年《廢除強迫勞動公約》(105號)
強迫勞動和販運兒童
● 1999年《最惡劣形式童工公約》(182號)
移民工人
● 1949年《移民就業公約(修改案)》(97號)● 1975年《移民工人(補充規定)公約(附則)》(143號)招募及雇傭關系● 1997年《私營職介機構公約》(181號)
● 1997年《私營職介機構建議書》(188號)
● 2006年《雇傭關系建議書》(198號)
人權
●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
● 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1966年《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1990年《保護所有移民工人和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廢除奴隸制
● 1957年《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
犯罪
● 2000年《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販運
● 2000年《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議定書》(也稱《巴勒莫議定書》)國際勞工組織的報告和調查
● 國際勞工組織:反強迫勞動國際聯盟,日內瓦,2005●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 消 除 強 迫 勞 動 : 關 於 強 迫 勞 動 公 約 的 普查,1930(29號),和廢止強迫勞動公約,1957(105號),日內瓦,2007● 國際勞工組織:反人口販運行動,日內瓦,2008● 國際勞工組織:販運強迫勞工:如何監測征聘移民工人,日內瓦,2006● 國際勞工組織:信息指南:防止對婦女移民工的歧視、剝削和虐待,日內瓦,2003● 國際勞工組織: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勞動監察員手冊,日內瓦,2008國際雇主組織政策聲明
● 國際雇主組織:非正規經濟:雇主的方法,日內瓦,2006● 國際雇主組織:企業在社會中的作用,日內瓦,2006● 國際雇主組織:企業的社會責任:國際雇主組織的方法,日內瓦,2003● 國際雇主組織:行為準則:國際雇主組織立場文件,日內瓦,1999其它相關資料
● 反奴隸制國際(Anti-Slavery International),《發展受制:21世紀的歧視和奴隸制》,倫敦,2008● 反奴隸制國際(Anti-Slavery International),《債役》,倫敦,1998● 美國國務院,人口販運報告,2008
國際法律文書
A-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29號 公約 (1930)- 摘錄第壹條1. 凡批準本公約的國際勞工組織成員承擔在可能範圍內最短期間制止強迫或強制勞動的壹切使用形式。
第二條
1. 就本公約而言,“強迫或強制勞動”壹詞指以懲罰相威脅,強使任何人從事其本人不曾表示自願從事的所有工作和勞務。
2. 但就本公約而言,“強迫或強制勞動”壹詞不包括:
(a) 任何工作或勞務系根據義務兵役法強征以代替純軍事性工作者;(b) 作為壹個完全自治國家的正常公民義務壹部分的任何工作或勞務;(c) 任何人因法院判定有罪而被迫從事的任何工作或勞務,但上述工作或勞務必須由政府當局監督和管理,該人員並不得由私人、公司或社團雇用或處置;(d) 任何工作或勞務,因緊急情況而強征者。所謂緊急情況系指戰爭或災害或災害威脅,例如火災、水災、饑荒、地震、猛烈流行病或動物瘟疫、動物、昆蟲或植物害蟲的侵害以及壹般來說可能危害全部或部分居民的生存或福利的任何情況;(e) 由社區成員為該社區直接利益而從事的,故可視為社區成員應履行的正常公民義務的輕微社區勞務,但這些勞務是否需要,社區成員或其直接選出的代表應有被征詢協商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法征用強迫或強制勞動,應依刑法治罪。批準本公約的成員負有義務確保法律所規定的懲罰確實充分,壹定嚴格執行B- 廢除強迫勞動 105號公約(1957)- 摘錄第壹條
凡批準本公約的國際勞工組織成員承擔制止不利用任何方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
(a) 作為政治壓迫或政治教育的工具或作為對持有或發表政見或意識形態上與現存政治,社會或經濟制度相反的意見的懲罰;(b) 作為經濟發展目的動員和使用勞工的方法(c) 作為勞動紀律的工具
(d) 作為對參加罷工的懲罰
(e) 作為實行種族,社會,民族或宗教歧視的工具第二條凡批準本公約的國際勞工組織成員承擔采取有效措施去保證立即徹底廢止本公約第壹條所述的強迫和強制勞動。
C- 國際勞工組織私營就業機構
181號公約(1997)- 摘錄
第壹條
1. 就本公約而言,私營職業介紹所是指提供以下壹項或多項勞動力市場服務的獨立於公共當局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a) 匹配就業供求的服務,而私營職業介紹所不成為因此服務而可能產生的就業關系中的壹方。
(b) 雇用工人並準備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的服務,第三方可能是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稱用人企業),由他們給工人分配任務並監督這些任務的執行。
(c) 其它與求職相關的服務,是由主管機構咨詢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後確定的,如提供信息,並非旨在匹配特定的就業供求。
2. 就本公約而言,工人壹詞包括求職者。
第二條
1. 本公約適用於所有私營職業介紹所
2. 本公約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工人和所有經濟活動部門。公約不適用於海員的招聘和安置。
第三條
1. 私營職業介紹所的法律地位,需根據國家法律和慣例,咨詢最具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後確定。
2. 成員國須根據發放執照或證書制度,確定管理私營職業介紹所操作的條件,除非有適當的國家法律和慣例以其他方式規定或確定了這些條件。
第四條
須采取措施,以保證由提供第壹條中的服務的私營職業介紹所招聘的工人,不被剝奪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第五條
為促進就業和進入特定職業的機會和待遇平等,成員國須保證私營介紹所不得因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血統,社會出身,或國家法律和慣例包括的任何其它形式的歧視,如年齡或殘疾,對工人施加歧視。
第七條
1. 私營職業介紹所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全部或部分地向工人收取酬金或費用。
2. 為了有關工人的利益,咨詢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後,主管機構可批準將某些類別的工人和私營職業介紹所提供的特別類別的服務,作為以上第壹條規定的例外情況。
第八條
1. 咨詢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後,成員國須在其管轄範圍內,及凡適宜時,同其它成員國合作,采取所有必要和適宜的措施,為私營職業介紹所在其領土上招聘或安置的移民工人提供適當保護並防止虐待現象。這些措施須包括制定懲罰的法律或條例,其中有取締從事欺騙性活動和虐待行為的私營職業介紹所的條例。
2. 當工人是在壹個國家招聘,而在另壹個國家工作時,相關成員國須考慮締結雙邊協議,以防止招聘,安置和就業中的虐待和欺騙行為。
第九條
成員國應采取措施確保私人職業介紹所不使用或提供童工。
第十條
主管機構應確保有適當的機制和程序,適當時要有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參與,以調查對私營職業介紹所活動中的虐待,欺詐行為的指控第十壹條
成員國應根據國家法律和慣例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證第壹條第壹段(b)中定義的私營職業介紹所雇用的工人在以下方面得到適當保護。
(a) 結社自由
(b) 集體談判
(c) 最低工資
(d) 工時和其它工作條件
(e) 法定社會保障津貼
(f) 接受培訓
(g) 職業安全和健康
(h) 發生職業事故或疾病時的賠償
(i) 出現破產時對工人的賠償和債權保護
(j) 生育保護和利益,父母保護和利益。
D- 防止,消除和懲罰人口販運,特別是婦女兒童販運議定書,(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補充條例)-摘錄第二條 目的聲明
本公約目的為:
(a) 防止和打擊人口販運,對婦女兒童予以特別註意。
(b) 在完全尊重他們人權的同時,保護和幫助此類販運的受害者。
並
(c) 促進國家間的合作以達到這些目標。
第三條 術語的使用
就本公約而言:
(a) “人口販運”系指為剝削目的而通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過其他形式的脅迫,通過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脆弱境況,或通過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壹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剝削應至少包括利用他人賣淫進行剝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勞役或切除器官。
(b) 在本條a分段中陳述的遭受旨在剝削的人口販運的受害者的概念與在b分段中使用的任何方式無關。
(c) 以剝削為目的,招聘,運送,轉移,窩藏,或接受兒童,即使未使用本條a段中陳述的方式,也被認為是“人口販運”。
(d) “兒童”應指所有18歲以下的人。
第六條: 幫助和保護人口販運的受害者
1. 在適宜的情況和在國家法律延伸範圍,各締約國都應保護人口販運受害者的隱私和身份,包括,特別是,在與該類販運相關的司法程序中保密。
2. 各締約國都應保證其國家法律或管理體系中包括了在適宜情況中對人口販運受害者的措施,(a) 相關法庭和行政程序的信息。
(b) 提供援助,以加強他們的見解,和表達關切,並考慮以不損害受害人權利的方式,在適當階段對罪犯提起的刑事訴訟。
3. 各締約國應考慮執行措施,幫助人口販運受害者生理,心理和社會的恢復,包括在適宜情況下,與非政府組織,其它相關組織和其它民間社會部分合作,並特別提供:
適當的居所。
(b) 使用人口販運受害者能懂的語言,提供咨詢和信息,特別是與他們合法權利相關的。
(c) 醫療,心理和物質援助,和
(d) 就職,教育及培訓機會。
4. 各締約國在提供本條中提到的援助時,應考慮到人口販運受害者年齡,性別和特殊需要,特別是兒童的特殊需要,包括適當的居所,教育和照顧。
5. 各締約國應盡力給在其領土上的人口販運受害者提供人身安全。
6. 各締約國應確保其國家法律體系中包含了讓人口販運受害者可為其遭受的損害要求賠償的措施。
第九條 防止人口販運
1. 各締約國應建立全面的政策,計劃和其它措施:
(a) 反對和打擊人口販運,並
(b) 保護人口販運的受害者,特別是婦女兒童,以免再次成為受害者。
2. 各締約國應盡力采取措施,如調查,宣傳和新聞媒體運動及社會和經濟行動,以防止和打擊人口販運。
3. 依照本條的政策,計劃和其它措施的建立,在適當情況下,應包含與非政府組織,其它相關組織和其它民間社會部分的合作。
4. 各締約國應采取或鞏固措施,包括通過雙邊或多邊合作以減輕使人們,特別是婦女兒童易遭受販運的因素,如:貧困,不發達和缺乏平等機會。
5. 各締約國應采用或加強立法或其它措施,如教育社會或文化措施,包括通過雙邊或多邊合作,以抑制那種助長壹切形式剝削人們,特別是婦女和兒童,並導致販運活動的需求。
雇主常見弊端
前言
本冊以雇主和企業常見問題的方式,介紹關於強迫勞動和販運人口的信息。它包含了非常豐富的主題,諸如強迫勞動的形式;國際上關於強迫勞動和販運人口的最新統計數據;雇主組織和企業在處理上述問題時扮演的角色;相關的國際標準,如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和聯合國關於人口販運問題的巴勒莫議定書;監獄工人;以及在雇傭中使用債務束縛和其他形式的脅迫。本手冊的最後收錄了資源列表和網站地址方便讀者查詢更多的信息。或者可以查閱第壹冊:《簡介和概述》 ,關於強迫勞動和販運人口的壹般信息,和第五冊:《采取行動的指導》 ,關於雇主和企業可采取的行動的詳細信息。請註意本冊中的有些信息也會在其它手冊中提及。
打擊強迫勞動:雇主和企業的角
色1
如何解決強迫勞動的問題?
根除強迫勞動需要多方面的行動。首先,要對在不同的環境下強迫勞動是怎樣進行的有更清楚的認識,還要了解有誰且是如何受到了影響。其次,國家要采用和實施強有力的法律和政策,取締各種形式的強迫勞動,保護受害人,對違法者加以其應得的懲罰。同時,壹系列適應國情和強迫勞動問題類型的實際行動也是必要的,包括提高公眾對於強迫勞動的風險意識;為潛在非正規移民工人提供可選的當地就業機會和技能培訓;教育工人了解自身的權利,嚴格執行法律,監督和規範職業介紹機構、勞務承包商和雇主的行為;幫助被救出的強迫勞動受害者康復和重新融合。長期來看,預防強迫勞動要依靠目標明確的消除貧困的行動,如增收措施、小額保險項目、保證所有工人有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在打擊強迫勞動和販運人口方面雇主和企業可以扮演什麽樣的角色?
雇主和企業在打擊強迫勞動和販運人口方面扮演著關鍵的角色。事實上壹些企業領導在這些問題上已經實施了重大舉措。但是,企業的角色不能和其他重要參與者分開,即政府和社會夥伴。基於這樣的認識並出於幫助指導企業行為的目的,國際勞工組織制定了《企業領導打擊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十項原則》。這些原則概述了公司和雇主針對這些問題可以采取的壹些步驟:
● 確立清晰透明的公司政策,制定預防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措施。明確指出該政策適用於涉及公司產品生產和供應鏈中的所有企業;● 培訓審計人員,人力資源部人員和合規管理專員,使其能鑒別強迫勞動行為並尋求合適的補救措施;● 定期為利益相關者和潛在投資商提供信息,以具有明確的長期商業道德承諾(包括防止強迫勞動)的產品和服務吸引他們;● 促進各產業部門(如農業、建築業和紡織業)內部的協議和行為準則,鑒別存在強迫勞動風險的領域並采取合適的補救措施;● 公平對待移民工人。仔細監督提供合同工的職介機構,尤其是涉及跨國行為的,並且將有惡劣行為和強迫勞動的機構列入黑名單;● 確保所有工人都有書面合同,合同應使用他們易於理解的語言,就工資支付、超時工作、扣押身份文件及其它與防止強迫勞動有關的問題明確他們的權利;● 鼓勵企業間的國內和國際活動,鑒別存在潛在問題的領域並交流良好行為;● 通過職業培訓和其他適當措施,為幫助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受害人的方案和項目作出貢獻;● 在政府、工人、執法機構、勞動監察部門之間搭建橋梁,促進打擊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行動間的合作;● 與媒體合作,尋求創造性的方法來獎勵良好行為。
怎樣確認公司運作中是否存在強迫勞動?
壹些值得註意的跡象包括:
● 負債工人。已負債或可能負債的工人可能會被脅迫為某個雇主工作以償還債務;● 監獄勞動。使用服刑人員本身並非強迫勞動。但是,服刑人員須是自願受聘於公司工作,同時其工資、福利、職業安全和衛生等條件應和自由勞工相當;● 企業所在國的國家權力機構出於發展目的而強迫人民參與建築業、農業和其他公共行業的工作;● 剝削行為,如強迫超時工作或要求雇傭保證(以經濟或個人身份文件的形式);● 移民工人特別容易成為強迫勞動的受害者;● 沒有簽訂合同的工人,他們很可能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包括終止雇傭的權利;● 最後,鑒別潛在強迫勞動的實用清單可為雇主和企業提供有用的工具。
公司和雇主怎樣避免販以強迫勞動為目的的販運人口的風險?
現代社會勞動力市場靈活快速的運作,對於依靠第三方招募工人的雇主是不利因素。如果企業中有移民工人,特別是委托第三方聘入的,那公司應該了解他們是誰,來自哪裏,同時確保他們是通過完全公開的招聘進入公司的,不存在欺騙和脅迫。此外,制定相關政策作為公司招聘移民工人的指導,及只委托信譽良好的招聘和就業機構也很重要。
強迫勞動的形式
什麽是強迫勞動?
強迫或強制勞動是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的壹切勞動或服務。若國家、私營企業或個人出於意願和權力而強加給工人殘酷的剝奪,如人身暴力或性虐待,則此時的勞動是被強迫的。強迫勞動包括如下行為:限制個人行動;扣押工資或個人文件以強迫工人繼續工作;或者是讓工人陷入欺騙性的債務中無法逃脫。強迫勞動是壹種刑事犯罪,是違反基本人權的。
國際勞工組織第29號公約中,強迫或強制勞動定義的關鍵要素包括:
1. 以懲罰相威脅。 這種懲罰可能是刑罰制裁或是剝奪權利或特權。報復威脅可能以不同的形式體現,從最明顯的,包括使用暴力、人身強迫甚至是死亡威脅,到比較微妙的,心理上的,如以向政府當局舉報非法移民工人相威脅。
2. 非自願的工作或服務。 任何工作關系都應該建立在合同雙方共同意願的基礎上,這項原則也意味著雙方在符合國家法律或者集體協議情況下,做出合理通告後,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如果工人因害怕遭受懲罰,而不能更改自己的意願,這種情況可能被視為強迫勞動。這種非自願可能來自外部的、間接的壓力,如克扣工人的部分工資或扣留工人的身份文件。
3. 所有工作或服務。 這包含了所有類型的工作、服務和職業,涵蓋所有行業、部門和職務,既包括合法正規的雇傭也包括非法非正規的雇傭。
4. 任何人。 既包括成人也包括兒童,無論其所屬國籍,且與受害人是否有強迫勞動被發生國的國籍無關。
在第29號公約中,“以任何懲罰相威脅”
由哪些內容構成?
第29號公約(1930年)定義強迫勞動為:“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的壹切勞動或服務”在該定義中,“以任何懲罰相威脅”不僅指刑罰制裁,也指權利或特權的喪失。就實際情況而言,可能存在很多人身和/或心理的形式,如:
● 對工人,其家屬或關系密切者的人身暴力;● 性暴力;● 拘禁或其他人身限制;
● 經濟懲罰;
● 向當局(警察局、移民局等)舉報並驅逐,如非法受雇的移民工人的情況;● 排除未來就業的可能;
● 排除在社區和社會生活外;
● 剝奪權利或特權;
● 剝奪食宿,或其他生活必需品;
● 更換到更差的工作條件;
● 失去社會地位。
有多少人被困在強迫勞動中?
國際勞工組織估計全球範圍內至少有1230萬強迫勞動受害者。其中,980萬受害人被私營雇主和企業剝削,這其中超過240萬是被販運的人口。剩余的250萬被國家或是反政府武裝團體強迫參加勞動。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占到了全部被強迫勞動者的40-50%。幾乎所有的強迫商業性性剝削的受害者都是女性,她們也占到了經濟剝削受害者的56%。
亞太地區是強迫勞動者分布最多的地區(占總數的77%),其次是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11%)。工業化國家大概有3%的強迫勞動受害人,其中四分之三是被販運的2。
2 這些數據來源於:《國際勞工組織:全球反強迫勞動聯盟:國際勞工組織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的後續全球報告》2005年,日內瓦。關於得出這些數字的方式的討論,見Patrick Belseret.al,的《國際勞工組織對全球強迫勞工的最低估算》2005年,日內瓦。
3 關於強迫勞動的不同形式的更多信息,參見第壹分冊《簡介和概述》 。
強迫勞動和販運的強迫勞工的地區分布
強迫勞動總數 人口販運總數
亞洲及太平洋 9 490 000 1 360 000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 1 320 000 250 000
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 660 000 130 000
工業化國家 360 000 270 000
中東和北非 260 000 230 000
轉型國家 210 000 200 000
全球 12 300 000 2 450 000*
* 註:由於四舍五入,數字相加不等於總數
強迫勞動有哪些不同的形式3?
強迫勞動有很多的形式—其中部分是國家強迫的,但是絕大部分存在於私營經濟中。強迫勞動可能是販運人口和非法移民所致,這個問題日見嚴重並影響到世界上各個地區。強迫的方式包括債務束縛,奴隸制,濫用習俗和欺騙性的招聘體系。壹些最為常見的強迫勞動形式包括:
債務導致的強迫勞動: 在南亞存在最為普遍,通常被稱為“債務勞動”,也被稱為“債務束縛”。在不同經濟部門,包括農業、造磚業、礦業和其他行業中都存在,常常是和長期的歧視聯系在壹起的。受害人通常是社會中最為貧困的人員,在某些地區,土著或部落人民最容易受影響。個人抵押自己或者家人的勞務給放貸人來償還貸款或預支的工資便產生了“債務束縛”。
監獄強迫勞動: 國際法壹般不認為監獄勞動就是強迫勞動。但是,未經法庭宣判的服刑人員的非自願的且沒有公共機構監督的勞動被認為是強迫勞動。相似地,服刑人員為私營企業提供的非自願勞動也是強迫勞動。
人口販運導致的強迫勞動: 人口販運,或販賣人口,常常和強迫勞動聯系在壹起。有組織的犯罪網絡或個人助長著人口販運,同時販運也涉及了以勞動剝削為目的的欺騙性招聘,詐騙和敲詐。
與勞動合同體系中的剝削相關的強迫勞動: 現在,世界上幾乎任何壹個地方都存在這種現象。比如,移民工人發現因為高額費用的收取,他們被“捆綁”於勞動合同,壹旦到達目的國,更換雇主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哪些工人最有被強迫勞動的“風險”?
強迫勞動是壹種全球性現象,影響到各個地區、國家和經濟部門,及正規和非正規雇傭關系中的工人。但是,某些類型的工人更加容易成為脅迫的受害者。有些是因其種族背景,相對貧窮或非法居留狀態而尤其處於危險:
● 那些屬於長期遭受歧視群體的工人,如拉丁美洲的土著和部落人群,南亞的下層種姓階級,特別是這些群體中的婦女;● 移民工人,尤其是沒有合法身份的,很容易被脅迫受剝削;● 非正規企業就業人員,包括為家庭作坊工人,在邊遠農村地區,處於正規經濟邊緣的工人;● 青年和無技能或不識字的工人,對自己合法權利的認識會比年長、有技能和受過更好教育的者要少。
另外,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被強迫在不同部門勞動,也包括強迫商業性性剝削(影響的基本都是女性)。
強迫勞動的原因有哪些?
強迫勞動絕大部分根源於貧困、不公平和歧視,以弱勢和無保護的工人為代價,追求經濟利益。立法不足和執法不嚴使得違法者很少受到指控和處罰。在這樣的情況下,對壹小部分不良雇主、中介和販運人口者而言,強迫勞動潛在的收獲大於可視的風險。國際勞工組織估計從被販運強迫勞動者身上榨取的年收益是316億美元,其中壹半是在工業化國家獲得的。強迫勞動同時也受政治因素的激發。
強迫勞動與專制國家的關聯難道不是更甚於其與私營部門的關聯嗎?
直接由國家導致的強迫勞動始終值得關註。但據國際勞工組織估計,大多數的強迫勞動受害人是被私營機構剝削的。強迫或強制勞動是壹個國際現象,在所有的地區存在,不管是發達還是發展中國家,正規還是非正規經濟,跨國企業的全球供應鏈還是中小型企業。並且,強迫或強制勞動廣泛分布於不同產業,如農業、制造業和服務業。在世界範圍內,傳統的奴隸制和國家支持的強迫勞動在日益減少,但私營經濟部門下其他形式的強迫勞動卻正處於上升趨勢中。
打擊強迫勞動的
國際標準4
關於消除強迫勞動有什麽國際文書?
國際勞工組織通過了兩個關於強迫勞動的公約(對批準了的成員國有法律約束力)。第壹個是《強迫勞動公約》,即1930年第29號公約,要求消除所有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1957年又補充了《廢除強迫勞動公約》(第105號)。後者是在因政治目的而越來越多地使用強迫勞動的時期通過的,要求制止以下用途的強迫勞動:
● 政治脅迫或教育,或對發表政治言論的制裁● 為經濟發展組織動員勞動力● 勞動紀律
● 對參與罷工的制裁
● 種族、社會、民族或宗教歧視
這兩個強迫勞動公約屬於國際勞工組織得到最廣泛批準的公約,也被認為是“基礎性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這意味著免於強迫勞動、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消除童工,以及消除工作中的歧視,是實現體面勞動必不可少的四個基本點。另外,1998年通過的《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要求所有成員國,包括尚未正式批準公約的成員國,也要尊重並倡導消除強迫勞動。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中對強迫勞動的定
義有沒有例外?
第29號公約將強迫勞動廣泛定義為“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的壹切勞動或服務”。但是,公約同樣明確以下形式的強迫勞動不屬於該定義的範圍:
● 義務兵役法要求的純軍事性質的工作和服務;● 完全自治國的公民正常民事義務工作和服務的組成部分,如陪審義務及救助危難人員義務;● 經法庭宣判後的人提供的工作和服務,但必須在公共權威的監督和控制下進行,且該人並未受聘或受控於私營個人、企業,或協會;● 緊急情況下的工作和服務,如戰爭或災難,後者諸如洪災、地震、饑荒或任何危及全體或部分人民生命和安康的情況;● 由社區成員為本社區直接利益提供的壹些輕微的社區服務,如日常維護工作、衛生工作,或是維護村莊內的道路以及水利設施。
國際法是怎樣處理人口販運問題的?
新出臺的打擊人口販運的國際和地區性文書反映了對人口販運問題日益增長的重視,如《聯合國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公約》(2000年),又稱《巴勒莫議定書》,以及《歐洲理事會打擊人口販運行動議定書》(2005年)。這些新的國際文書傳達了壹種日益增長的共識,即販運人口可包括,可導致或可被用於強迫勞動,奴隸制和奴役。這些國際文書的通過和批準在很多國家促進了立法和實踐的迅速變化,並促成了在該領域中新政策的采用。
監獄勞動
監獄勞動是否作為強迫勞動的壹種形式被禁止?
國際勞工組織的強迫勞動公約(第29號和第105號)沒有禁止使用監獄勞動,但對其使用做出了明確限制。監獄勞動只能針對經法庭宣判的服刑人員,而候審拘留人員,及由行政決定被監禁的人員不能被強迫勞動。服刑人員的工作必須得到公共監獄管理局監督,並且服刑人員不得被強迫為監獄內外的私營企業工作。
然而, 即使在上述情況下, 第105號公約還是禁止出於以下目的使用監獄勞動:
● 政治脅迫或教育,或作為對發表政治言論的制裁● 為經濟發展組織動員勞動力● 勞動紀律
● 對參與罷工的制裁
● 種族,社會,民族或宗教歧視
當監獄勞動與監獄內外的私營商業活動相連時,工作不能是強制的。服刑人員必須是自願接受雇傭,並且如果公司使用監獄勞動,應保證服刑人員的工作條款和條件與相關行業中自由工人的相當。
在什麽條件下監獄勞動是被允許的?
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 經法庭宣判的人員提供的,且由政府監督和控制完成的工作或服務,不被認為是強迫勞動。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以確保此類監獄勞動不被認為是強迫的:
● 此人已被認定違法,且判決是由獨立的法庭按照司法程序宣布的。被拘留尚未被定罪的人,例如正在等待審判或未經審判拘留的人,沒有勞動的義務;但是,如果他們要求,這並不妨礙為其提供工作並在自願的基礎上完成。
● 工作由公共權威監督和控制。在國家監獄中,公共權威通常由監獄管理機構代表。
● 服刑人員不能受雇或受控於私營個人、企業或協會。
在私營部門,強制監獄勞工受控於私營個人或公司是違反國際準則的。但是私營企業或個人可以雇傭自願為他們工作的服刑人員。雇傭服刑人員在監獄內外為其工作的公司應保證服刑人員的工作條款和條件與相關行業中自由雇傭關系下的工人相當。公司還應確認這些工人已同意為私營雇主工作。
壹些關於監獄勞動會如何與私營部門關聯的例子,包括:
● 作為教育或培訓計劃的壹部分,服刑人員與私人實體合作;● 服刑人員在獄中的車間工作,其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出售給私營實體;● 作為保釋計劃的壹部分,服刑人員在監獄外為私營實體工作;● 服刑人員壹般是在監獄裏勞動, 為由私營實體管理的勞改機構的運作而服務;● 有些服刑人員白天在監獄外為私營公司工作,晚上回到監獄。
確保監獄裏的工作是在類似於“自由勞動關系”
條件下進行的是什麽意思?
如果企業使用監獄勞動, 建議應保證服刑人員的工作條款和條件與相關經濟行業中自由雇傭的工人的相當。特別是,服刑人員應享有同自由工人壹樣的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並具有相當的工資標準及社會保險福利;允許有食宿費用的扣減。還建議公司確保服刑人員是自願工作,而未遭受壓力或懲罰的威脅,例如在監獄裏失去權利或特權。以確保起見的壹種方法就是讓監獄工人提供同意工作的書面文件。
脅迫
如果壹個雇員口頭或書面表示同意工作, 那怎麽會有強迫勞動的問題?
雇員正式的同意並不能保證都是出自其自由的意願。例如當在懲罰的威脅(例如暴力威脅)下同意工作,雇員是不可能“自願提供”的。在這種情況下, 外來的約束或間接的脅迫都幹涉了工人自願工作的自由。這種約束可能來自權威機構的行為,例如法律條款,或者可能來自於雇主的手段,例如移民工人被欺騙性的虛假承諾誘惑並以及被扣留身份文件或者被強迫繼續受控於雇主。按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定義,這些行為都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在雇傭期間扣留個人文件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嗎?
不壹定。但如果工人無法自由得到這些文件,而且他們感到壹旦終止雇傭,就有喪失這些文件的風險,那麽扣留身份文件或者其他個人貴重物品就可以被認為有強迫勞動的跡象。在許多情況下,沒
有這些文件,雇員就無法找到另壹份工作,甚至無法作為公民享受某些服務。
為滿足生產最後期限而強制超時工作是否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如果是在國家法律允許範圍內或集體協議中同意的,那超時工作的義務不被認為是強迫勞動。這意味著,根據國際標準, 強迫勞動只發生在強制加班超出每周或每月法律允許的範圍時,無論以何種理由超時。當雇主要求雇員在明顯違反了有關工時的法律的條件下工作, 並以懲罰相威脅,就可能出現強迫勞動。
但是, 在壹些情況下,由於害怕被解雇,雇員們超出國家法律規定範圍進行超時工作, 而在其它情況下,工人們不得不進行多於法定最長時間的工作,因為這是唯壹能掙得最低工資的方法 (例如,工資是根據產量指標計算的)。在上述情況中, 即使工人理論上能拒絕工作, 但其弱勢地位使他們別無選擇,為了掙得最低工資或保住工作(或者兩者兼有)而不得不超時加班。國際勞工組織實施公約和建議書專家委員會認為,這成為了壹種以懲罰相威脅強制工作的情況,因此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如果我提供全額工資和福利, 會出現強迫勞動的問題嗎?
如果工人在懲罰的威脅下沒有終止雇傭的自由就構成強迫勞動,無論妳是否提供工資或其它形式的補貼。
什麽是債務束縛和債役勞動?
債務導致的強迫勞動,在南亞通常稱為“債役勞動”,但也被廣泛稱為“債務束縛”。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調查, 債役勞動存在於農業、磚窯、大米磨坊以及南亞和拉丁美洲的其他經濟活動中。也有可能出現在皮革業、漁業和地毯工廠中。受害者通常是社會中最貧窮的人, 大多是文盲並很容易被欺騙,且對自身的權利壹無所知; 如果他們試圖脫離雇傭,壹般會被抓住並強制遣回。在壹些地區, 土著和部落居民受影響最嚴重。
債務束縛在《聯合國廢除奴隸制補充公約》中被法定為:“因債務人典質將其本人或受其控制之第三人之勞務充作債務之擔保,所服勞務之合理固定價值並不作為清償債務計算,或此種勞務之期間及性質未經分別限制及訂明,所引起之地位或狀況”。
當男性的壹家之主為從雇主處預支工資或必要時貸款,而抵押了自己及其家庭成員的勞動力時,債役會影響整個家庭。債務束縛(及其他形式的脅迫)通常建立在由承包商和分包商構成的復雜體系中,他們都從債務勞工身上分取壹份利益, 有些工人工作了多年都得不到任何實質收入。
人們是如何被脅迫從事強迫勞動的?
很多強迫勞動情況中的關鍵因素是:當人們沒有自由同意工作時。對其脅迫誘使。有很多脅迫的形式是您應該意識到的:
● 出生/後裔成為“奴隸”或受債役;
● 誘拐或綁架;
● 販賣人口;
● 在工作場所限制人身自由;
● 心理強制, 如:以懲罰相威脅命令工作;
● 債務陷阱(虛假的帳目,膨脹的價格,貶值的貨物等);● 關於工作種類和條款的欺騙或虛假承諾;● 扣押或者不發工資;
● 扣留身份文件或者其他個人貴重物品。
有時人們是自由接受工作合同, 但是當他們改變主意卻無法離開。這樣也構成了脅迫。
如果公司要求雇員工作到規定的期限,以收回培訓相關的費用,這被認為是強迫勞動嗎?
公司有時會投資大筆的資金來提高其雇員的技能和知識, 特別是當培訓只有國外才有的時候。他們可能會與受培訓的雇員簽訂協議,該雇員需為公司工作壹定的時間,以此收回公司的投資成本。這類的協議削減了受培訓工人終止雇傭關系的自由,因此在壹些情況下就可能上升為強迫勞動。但是當決定該情況是否構成強迫勞動的時候有幾個因素應該被列入考慮範圍, 例如:
● 受培訓工人接受培訓後在公司工作的時限;● 收回培訓成本所需時限, 並要考慮到培訓時間和費用,該時限是否合理;● 如果受培訓工人償付壹部分培訓費用後,是否能辭職。
為了防盜和保障我雇員的人身以及財產安全, 我聘請了保安人員,並將工作場所的門鎖起來,這是否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正如扣押個人文件壹樣, 鎖門可以被認為是強迫或強制勞動的壹種跡象。它限制了工人的行動自由並涉及了雇傭自願性的問題。但是,這裏的要點是:強迫勞動的特點是以懲罰相威脅,涉及到非自願提供的工作或服務。如果沒有以懲罰相威脅,而且工作是自願進行的,這就不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類似地, 出於安全原因在工廠出口設置保衛人員不被認為是強迫勞動。但是,不適當的使用保安人員可能成為強迫勞動的征兆,因此需要避免這點並且小心對待。
壹個為免遭貧窮或饑餓而被迫工作的人是否是強迫勞動的受害者?
不是。壹個人為維持生活不得不工作的事實並不會把工作或服務變成強迫勞動, 只要此人能夠接受和終止工作(給雇主合適的通告)而不用害怕受懲罰。但是,如果雇主利用這樣的經濟狀況而提供過低的工資, 就可能出現強迫勞動的情況。
如果雇主得到未成年人父母的同意,能否認為該未成年人自願接受工作?
大多數國家都對簽訂勞動合同規定了最小年齡, 可能與義務教育結束的年齡相配合。但是可能會危害健康、安全或有損精神狀況的工作壹般是禁止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參加的,所以未成年人自己或其父母同意接受此類雇傭都是不生效的。
人口販運和強迫勞動
什麽是人口販運?
人口販運,或販運人口,可能會導致強迫勞動。它涉及以剝削為目的的人口遷移,通常是跨國界的。近幾年, 販賣人口有了些新的形式和規模, 通常與信息技術、交通以及跨國有組織犯罪的發展有關。其來源國、中轉國和目的國牽涉到發展中國家、轉型國家、以及具備市場經濟的工業化國家。在作為《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2000年) 5 之補充協議的《防止、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公約》(又稱《巴勒莫議定書》)中有人口販運的法定定義。定義強調以下重點:
● 人口販運涉及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等活動;● 其手段包括強迫,欺騙,誘拐,脅迫,欺詐,威脅,濫用權力或脆弱境況;● 其目的被定義為剝削,包括強迫勞動或服務, 奴隸制或類似做法,以及奴役。
此外,《巴勒莫議定書》中對販賣兒童(18歲以下)和成年人做出了區分。任何以上提到的不法的行為在販賣兒童中都不適用的。販賣兒童也被國際勞工組織182號公約定義為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的壹種。
人口販運是如何與強迫勞動相聯的?
強迫勞動也可能發生在被誘騙移民,進而遭受商業或性剝削的人身上。人口販運可從聯系提供境外工作的職業介紹所開始,壹旦被運送到目的地國家,雇傭條件就改變了,個人文件也被扣留,並出現脅迫。結果即是強迫勞動。
這類強迫勞動也可能出現在當個人,有時是兒童,被綁架,拐騙或者“出售”的情況下。這些強迫勞工大都從業於家政、農業、街頭販賣、性產業,及制造業的血汗工廠。
販運人口的原因有哪些?
有許多因素可以被看作是販運人口的原因,並在導致近些年販運人口增長中起重要作用:
● 國家之間和國家內部日益增長的不平等;
● 缺乏對人口販運危險的了解;
● 缺少安全移民機會的信息;
● 人員和貨物流動障礙降低,更先進的和更便宜的跨國運輸方式;● 合法移民到工業化國家的壁壘增多;● 勞動力市場管理不佳,例如不健全的勞動法、勞工管理發展水平較低,包括低水平的勞動監察服務等;● 勞動力及性剝削的利潤吸引了犯罪集團的興趣;● 移民渴望更好的生活,和對人口販運及其結果的無知。
國際勞工組織估計由人口販運而致的強迫勞動受害者的數量在全球達到了240萬。下表顯示了按區域劃分的數據:
人口販運導致的強迫勞動人數
亞太地區 1 360 000
工業化國家 270 000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 250 000
中東地區和北非 230 000
轉型國家 200 000
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 130 000
全世界 2 450 000*
* 由於四舍五入,數字相加不等於總數
更多信息和資料
關於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可以在哪
裏查到更多信息?
可從網站: www.ilo.org/forcedlabour 上獲得更多關於強迫勞動、人口販運和國際勞工組織行動的信息,或直接與國際勞工組織反強迫勞動特別行動計劃聯系:
Email: forcedlabour@ilo.org
傳真: +41 22 799 65 61
您也可以參閱以下重要文獻和網站:
國際勞工組織報告和調查
● 國際勞工組織:反強迫勞動國際聯盟, 日內瓦,2005● 國際勞工組織:消除強迫勞動,日內瓦,2007● 國際勞工組織:反人口販運行動, 日內瓦,2008● 國際勞工組織:以強迫勞動為目的的人口販運:如何監督對移民工人的招募,日內瓦,2006● 國際勞工組織: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給勞動監察人員的手冊,日內瓦,2008● 國際勞工組織:信息指南:防止對婦女移民工人的歧視,剝削和虐待,日內瓦,2003國際雇主組織政策聲明
● 國際雇主組織, 非正規經濟: 雇主的方法,日內瓦,2006● 國際雇主組織,企業在社會中的作用,日內瓦,2005● 國際雇主組織, 企業社會責任: 國際雇主組織的方法,日內瓦,2003● 國際雇主組織, 行為準則: 國際雇主組織立場文件,日內瓦,1999其它相關資料
● 反奴隸制國際(Anti-Slavery International),發展受制:21世紀的歧視和奴隸制,倫敦,2008● 反奴隸制國際(Anti-Slavery International),債務束縛,倫敦,1998● 美國國務院,2008年人口販運報告. http://www.state.gov/g/tip/rls/tiprpt/2008/網站
● www.ioe-emp.org
● www.unglobalcompact.org
● www.ungift.org
● www.antislavery.org
● www.ciett.org
● www.freetheslaves.net
反強迫勞動的指導原則
監獄勞動
i) 只有已被法庭宣判了的服刑人員才能被要求提供勞動或服務。這類工作或服務要在政府機構的監督下進行,如國有的監獄管理機構。服刑人員不得被聘或被安置到私營個體、公司或組織。不允許強制服刑人員在監獄內外或私人管理的監獄內為私營企業提供勞動或服務。
ii) 服刑人員提供給私營企業的勞動或服務必須是自願的,是其自由決定且不受到威脅或懲罰,包括在獄中權利和特權的喪失。
iii) 自願為私營企業工作的服刑人員的工作條件應與自由工人的相當。服刑人員的工資水平、社會保障福利以及職業安全和衛生標準都應與自由工人的相似。因扣除食宿而造成的, 合理的工資水平差異是可以接受的。
脅迫
i) 雇傭自由: 所有工人都有不受被懲罰的威脅,自願和自由接受雇傭的權利。
ii) 結束雇傭: 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符合國家法律或集體協議)提出通知後,可自由隨時結束不定期或長期的雇傭關系,而不受懲罰。規定了合同期限的工人,在合同到期後,不得被要求提供超期服務。雇主不得采取手段限制工人終止合同,如:要求保證金,扣押雇員文件,威脅或使用暴力,進行經濟制裁或要求償付招聘費用。
iii) 暴力威脅、騷擾和恐嚇: 雇主不得以任何懲罰威脅任何人為其提供勞動或服務。包括對工人、其家屬或關系密切者使用或威脅使用人身或性暴力、騷擾和恐嚇,以達到脅迫的目的。
iv) 以工資償付相威脅,包括債務束縛和抵押勞役:
a) 須按時發放工資,禁止使用剝奪工人實際終止雇傭可能性的工資支付方式,工資支付不得拖延或拖欠積累。
b) 工資須直接支付給工人,且要使用法定貨幣支付,或使用得到法律、集體協議準許或個人同意的支票或匯票支付。禁止以代金券,優惠券或期票支付。
c) 不得以貨物或服務的形式,作“以貨代款”支付,以造成工人對雇主的依附狀況。“以貨代款”支付只能在確保工人未被完全剝奪現金薪酬,且得到國家法律法規或集體協議允許的情況下,部分支付。
d) 以業績評定或按計件工資計算的工人收入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
e) 雇主不得以債務束縛或強迫勞動的方式讓工人償還其欠下的或繼承的債務。
f) 工資欺騙、預支工資和給雇員借貸不得被用作扣留工人工作的手段。預支和借貸及扣減工資還債,都不得超過國家法律規定的限額。工人須被充分告知預支和借貸的發放及償還條款和條件。
g) 不得以讓工人陷入債務並將其約束為目的而扣減工資,且須采取措施限制工資扣減以防此類情況發生。工人須被告知工資扣減的條件和範圍,且只能在得到國家法律、集體協議或仲裁允許的範圍內扣減。
h) 不得強迫工人使用與企業掛鉤的商店或服務。在不可能使用其它商店或服務的情況下,雇主須確保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價格公正合理,目的不是讓工人陷入債務或脅迫相關工人。
v) 紀律措施:
a) 紀律規章措施中不得包括導致被迫勞動的制裁。
b) 不得采用強制勞動約束工人或作為其參加罷工的處罰。
vi) 強制超時勞動:
a) 不得以懲罰威脅工人進行超過國家法定和集體協議規定的工時的工作,如以解雇相威脅。
b) 不得在懲罰的威脅下,利用工人的弱勢地位讓其在正常日常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動或服務。如,雇主不得因工人需要掙到最低工資,而設定需超過正常工時才能完成的績效目標。
vii) 行動自由: 不得使用脅迫手段將工人限制或監禁在工作場地或有關場所(如雇主經營的居所)。不得在雇傭條件中強行要求工人居住在雇主經營的居所。
viii) 與技能發展和職業培訓相關的條件: 提供給雇員的培訓機會應基於自願。提供此類機會的雇主不得強加不合理的工作或服務,作為壹種收回培訓費用的方式。
人口販運和強迫勞動
i) 雇傭移民:
a) 移民工人,無論其法律地位如何,都應得到公正對待,應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導致脅迫及販運剝削勞動的惡劣條件和欺詐行為。
b) 移民工人應享受至少於當地工人相當的工作條件,並有權在合理期限內(符合國家法律或集體協議)提出通知後,自由隨時接受或結束雇傭關系,而不受被懲罰的威脅。
c) 雇主不得用向當局舉報來威脅非法移民工人或其家屬,脅迫此類工人接受或繼續工作。
ii) 招聘移民工人: 除非得到國家法律允許,否則不得直接或間接收取工人全部或部分招聘費用,包括辦理官方文件和工作簽證的相關費用。如果是合法的收費,這類費用應加以規範和公開,應有保障措施保護工人不受剝削。
iii) 扣押文件:
a) 禁止諸如沒收或扣押工人身份文件或其它貴重物品(如工作許可和旅行證件)的行為。
b) 但是,如工人要求,雇主可為這些文件提供安全保管。工人可根據需求隨時自由存取。
c) 雇主不得以約束工人為目的而扣押其個人文件。
iv) 私營職業介紹所: 委托私營職介所為其招聘員工的雇主,應在其影響範圍內並盡其能力采取措施以:
a) 確保這些職介所沒有把工人置於強迫勞動和販賣剝削勞工的危險中的欺詐行為。
b) 防止這些職介所濫用合同,如確認這些工人在工資有關的事項、工時、超時和其它工作條件上得到足夠的保護。
c) 盡最大可能保證招聘費和與招聘相關的費用由用人公司而非工人支付。
d) 只委托得到主管機構許可或認證的職介所。
v) 雇傭合同: 雇主須給移民工人提供書面雇傭合同,使用工人易懂的語言,明確指出他們在工資支付、工作時間、終止合同的正當理由,及其它防止強迫勞動相關問題上的權利和責任。
最惡劣形式童工
i) 雇主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包括債務束縛、奴役、強迫或強制勞動,及所有形式的奴隸制或類似奴隸制的作法,如出售和販賣兒童。
ii) 委托私營職介所招聘的雇主須確認這些職介所沒有用上述最惡劣童工的形式雇傭童工。
守法評估清單和指南
引言
這份清單樣本是為社會責任審計人員和公司內部或為公司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機構的社會責任審計人員而設計的。它在第三小冊《反強迫勞動的指導原則》 的基礎上列出了壹系列的問題和技術、政策指導:
本清單旨在幫助社會審計人員更好地進行評估*。這種評估是履行企業行為準則的關鍵環節,同時也使審計人員能在企業範圍及全球供應鏈上識別強迫勞動。從廣義上講,有效的社會監察可以為查明、防止和消除強迫勞動作出重要的貢獻。
本清單按專題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 監獄勞動
● 脅迫勞動
● 人口販運及強迫勞動
每壹個主題都包含壹個主要問題,內含壹個或若幹個子問題。問題之後是根據《反強迫勞動的指導原則》總結的政策指導,以及盡可能的舉例說明。然後就是壹些關於評估方法的建議, 包括:
● 對有關公司和員工材料的審查
● 對工作場所和相關設施(如宿舍)的檢查
● 對工人以及其代表進行現場和非現場訪談
● 訪談不同的管理人員代表
這個清單上設計的問題不是直接對管理者和工人提出的;而信息應該利用上面提到的方法去搜集,審計員應相互參照數據,以確保其準確性。
雖然此清單主要是為社會審計人員設計的,但也可以被雇主組織及其成員有效地加以利用,作為對企業運作評估的第壹步。例如,為滿足成員需要,雇主組織可使用清單,以幫助成員們更有效地鑒別可能存在的強迫勞動。與此同時,使用這裏提供的問題和指導進行定期評估,既可以成為雇主組織采取的更廣泛的預防措施的壹部分,又可以作為提供給其成員的壹項服務。
這份清單與本套手冊中的第1,2,3分冊配合使用效果更佳。
如果您不熟悉以下用到的術語中的任何壹個,請查詢配套的《介紹和概述》 及《雇主常見問題》 。 進壹步的政策指導,可參考《打擊強迫勞動的指導原則》 和國際勞工組織的相關標準。
清單及評估指導
監獄勞動
1. 雇主有沒有使用服刑人員?
如果服刑人員為私營雇主工作,這些服刑人員是否是自願工作而不是受威脅或被懲罰?
如果服刑人員為私營雇主工作,其工作條件是否和其他自由工人相當?
服刑人員在私營企業裏提供的勞動和服務,必須是出於自願,工人是自由決定而未受到威脅或懲罰,包括在監獄中喪失權利和特權。私人雇主應為他們提供和其他自由工人相當的條件。例如,二者的工資水平、社會保障福利以及職業安全和衛生標準都應壹致。因扣除食宿而造成的合理的工資水平差異是可以接受的。
● 考察服刑人員是否是自由接受和自願的。
● 可能的話,與服刑人員面談,並審查其書面同意表。
● 審查服刑人員的工資記錄,以確認在合法扣除外,其工資和其它自由工人相當。
● 通過檢查監獄內外的工作場所評估其職業安全與衛生狀況。
● 和雇主交流有關服刑人員的雇傭政策和做法,以及與監獄簽訂工作和服務合同的相關內容。
● 確保沒有服刑人員因拒絕為私營雇主工作而喪失任何權力或特權。
● 在相關的情況下,審查監獄和企業就使用服刑人員而簽訂的合同。
● 盡可能確保通過和服刑人員會談而收集到的信息是匿名和保密的。
● 采取適當措施查清被訪對象是否已被事先訓練。
脅迫
自由就業和終止雇傭
是不是所有的工人都有不被威脅懲罰,自願和自由接受雇用的權利?
是否有證據表明在招聘時存在脅迫工人或強迫工人同意的現象,比如施壓或威脅?
工人是否有在任何時候終止雇傭關系且不受處罰的自由?
是否有證據表明雇主妨礙了雇員隨時依法終止勞動合同?
所有工人都有不受威脅處罰,並考慮到雇傭雙方的法律責任和權利,自願自由接受或解除雇用關系的權利。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以威脅和施壓來脅迫工人接受或繼續工作。雇主不得利用工人的弱勢地位來提供低於法定最低標準的工作條件,且應避免任何限制工人終止雇傭能力的做法。例如:
● 扣押雇員身份證件,包括護照;
● 對工人處以罰款;
● 延遲或拒付工資;
● 以暴力威脅工人。
● 和有關管理人員談論雇傭政策,並檢查這些政策的副本文件。
● 查閱國家法律和雇傭合同,考慮關於終止無限期和固定限期合同的通知時限的規定。
● 和工人們談論他們的合法權利和責任,以確認他們是否是在沒有受到任何威脅的情況下自由接受雇傭並可自由解除雇傭關系。確保選擇和有代表性的工人面談,包括那些簽約形式不同的工人。
暴力威脅、騷擾和恐嚇
是否有證據表明,對工人及其家屬、或關系密切者,使用或威脅使用人身或性暴力 、騷擾或恐嚇?
不得對工人及其家屬、或關系密切者威脅使用或使用暴力 、騷擾或恐嚇,不得以此為手段恐嚇個別雇員或雇員整體。
● 單獨和工人談話,並記住這壹問題的敏感性。特別註意確保這些面談的保密性,以保護工人免遭報復。可能的話,在廠區外面談。
● 與雇主討論針對在工作場所的暴力、騷擾和恐嚇制定的公司政策,並查閱這些政策的副本。
● 查閱司法記錄,比如在勞資仲裁處,是否有任何針對公司的未決的投訴或訴訟,以確定其是否曾被指控過強迫勞動。
工資支付中的脅迫,包括債役和奴役
雇主是否通過不按規定支付、拖欠、延付或拒付工資的形式來約束工人為其工作?
雇主是否采用了非現金和“以貨代款”方式支付工資,以此構成工人對其的依賴性?
是否有證據顯示工人的工資是以禮品券、 優惠券或期票的形式發放的?
以業績評定或按計件工資計算的工人收入是否達到法定最低工資?
是否有證據顯示工人被要求付保證金,或為使其陷入債務而被非法或未經授權的扣減工資?
預付給工人的工資或提供給工人的貸款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工人是否被強迫工作以償還其欠下的或繼承的債務?
工資支付中不符合規定的做法,如拖延或不按規定支付,不被自動認為是強迫勞動。然而,某些濫用行為,特別是與其他形式的剝削壹起可以構成雇傭關系中的脅迫和強迫勞動。
應定期、直接地向工人支付法定貨幣形式的工資,“以貨代款”方式如果得到法律允許,只能部分支付。不能用非現金支付方式使工人負債,禁止以禮品券和期票的形式支付工資,因為這些支付形式有意或無意地剝奪了工人終止雇傭的能力。工人不應為償付其欠下的或繼承的債務而受到債務束縛或被強迫勞動。工資預付和貸款(以及相關利率)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範圍。不得濫用手段束縛工人受雇,包括移民工人和其他土著、部落工人。這種濫用行為,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 收取額外招聘費用;
● 延遲或不支付工資,並累積拖欠;
● 在計算和支付工資時進行欺騙,包括工資扣減;● 要求工人支付保證金;● 惡意進行工資預付或提供貸款,並收取過高的利率。
● 審查工資單,以確定在任何支付或不支付工資時,是否存在脅迫,以及是否存在不合法或原因不明的扣減。審查工資記錄,考察領計件工資的工人是否獲得法定最低工資。
● 向工人了解工資的支付情況(如:工資是否及時、準確支付,加班和法定扣減計算是否正確),他們是如何被招聘的,是否被要求支付保證金或招聘費用給雇主或第三方。
● 確保對多層次有代表性的工人進行訪談,比如那些持無限期和固定限期合同的工人,以及鐘點工和計件工。
● 向經理和人力資源部人員及了解招聘和工資支付的政策與做法。
● 確認是否以出售公司的產品、工具或制服,作為使員工依賴雇主的壹種手段。
● 必要的話,審查工資預付和貸款的記錄。
● 隨機選擇工資單及和工資相關的記錄,審查是否存在不當行為。采取適當措施,確保公司沒有使用“雙重賬簿”誤導審計員。
● 考慮是否應特別註意土著、部落工人和/或移民工人的權利。采取適當措施確認,公司是否給分包任務給債役和奴役勞工風險性較高的非正規作坊。
● 如果雇主通過私人職介所雇傭工人,向管理人員了解相關政策。可能的話,會見這些職介機構的代表,討論有關招聘政策和程序。
● 交叉檢查這些管理人員和工人提供的信息,以確保其有效性。
紀律措施
是否有證據表明紀律制裁要求或導致了工作的義務?
從廣義上講,在工作場所的紀律措施不得包括以額外的工作相懲罰,強迫和強制勞動不得被用作紀律或對工人參與罷工的懲罰。對違紀處以貨幣性質的制裁, 而非強加工作義務的制裁,壹般不被視為違反國際相關強迫或強制勞動標準。
● 和廣泛層次的工人交談,以確認紀律措施是否要求或導致了義務工作,特別是努力去查明和會談那些因不同類型的違規行為被懲戒的工人。
● 如果最近發生過罷工,向參加或領導這次罷工的工人了解,確認他們是否因為罷工而面臨懲罰,以及這些懲罰是否涉及義務工作。
● 審查公司有關紀律措施和制裁的文件(如公司的政策和程序;給予工人的書面警告或譴責),以確定公司是否把工作作為壹種對工人的約束手段。
● 和管理人員交流有關紀律措施,特別是管理部門應對罷工的政策。還要努力向監督人員了解,確認對工人的紀律措施是否導致額外的工作義務。
強制超時工作
員工是否在處罰的威脅下,被迫進行超過國家法律或相關集體協議(若有的話)允許範圍的超時工作?
是否有證據表明雇主利用工人的弱點和使用威脅,讓其在正常工時之外進行工作或服務?(例如威脅解雇或經濟制裁)工人是否被強迫參加超過法律或集體協議規定範圍的超時工作,以獲取法定最低工資?
與超時相關的惡劣工作條件並不自動被認為是強迫勞動。然而,如果是在以處罰為威脅的條件下,雇員被要求在法律或集體協議(如果有集體協議)允許範圍之外超時工作,就可能成為強迫勞動,例如,在某些情況下,工人因為害怕被解雇而超時工作,他們的加班時間遠遠超過了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而在其他情況下,工人的報酬是基於生產指標而定,他們不得不超時工作,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獲得最低工資。這些情況下的工人理論上可以拒絕加班,然而,如果他們處在壹個弱勢地位,這可能意味著,實際上他們沒有選擇而不得不工作,以保住工作或賺取最低工資,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工作是建立在利用工人的弱點之上,以懲罰,解雇、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水平的工資相威脅,這就不僅僅是壹個工作條件惡劣的問題,而構成了強迫或強制勞動。
● 向工人詢問他們是否被要求在每天、每周或每月的法定加班時間之外進行超時工作。審查雇用合同中與工作和加班時間相關的規定,並與員工討論這些規定。
● 考察是否使用了威脅手段來強迫工人工作,例如以解雇相威脅。
● 考察工人是否因拒絕參加超出法定最長工時的加班而受到任何類型的懲罰。
● 審查具有代表性的每日工作時間記錄單樣本,並與生產日誌相互對照,以確定員工是否超時工作。
● 與管理人員交流加班勞動使用情況,尤其在生產最後期限時。考慮管理人員是否知道有關超時工作的法律規定。
● 審查公司有關超時工作的政策。
● 審查工人的工作時間記錄單,確保審查了具有代表性的不同類型的以及不同合同形式工人的工作記錄單。
● 在下班時間查訪工作場所,考察工人是否超時工作。
行動自由
是否有證據表明,工人在工作時間以外被限制在工作場所或雇主經營的居所?
是否有證據表明有任何其它對工人行動自由的限制?
工人無論是否在工作時間,都不應被限制,監禁或以其他方式被扣留在工作場所或雇主經營的居所。禁止對工人行動自由的非法限制。然而,作為工作場所的相關紀律,於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場所對行動進行合理限制是允許的。
● 與管理人員和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談論有關雇主經營的居所的公司制度,並審查這些政策。
● 考察公司的安全措施,特別是保衛人員的角色和責任。考慮是否有使用保安在工作場所內外限制工人行動的不當行為。
● 與工人談論有關在工作場所、在宿舍及宿舍周圍的行動自由情況。
● 考慮使用場地監控,用來審查工作場所和雇主經營的居所。
與技能發展和職業培訓相關的條件
如果雇主提供培訓機會,是否工人隨後被要求工作壹段既定的時間讓雇主收回成本?
工人是否有權在到期前終止雇傭合同,而不必償還公司的培訓費用?
提供給工人的培訓機會應是工人自願參與的。提供這些機會的雇主不應強加不合理的工作或服務做為收回相關成本的手段。這裏的關鍵原則是工人終止雇傭合同的自由,建議雇主不要規定工人在償清培訓成本之前不能終止合同。
● 審查工資記錄是否有培訓費用的扣減。
● 審查雇傭合同中關於培訓機會及相關付款安排的條款。
● 找出在培訓中受益的工人並同其交談,確定他們是在何種條件下得到並參加了這種培訓。
● 同管理層談論關於培訓政策和自由終止雇傭合同的相關事宜。審查培訓和終止合同的政策。
人口販運和強迫勞動
以就業為目的的移民和對移民工人的招聘
移民工人是否得到公平的對待,他們的工作條件是否與當地工人的相當?
是否有證據表明,移民工人或其家屬受到向當局告發的威脅,由此被脅迫接受或維持雇傭?
工人是否被要求向雇主或中介支付費用而得到工作?
是否有證據表明工人在被雇傭時交納了保證金?
如果國家法律允許向工人收取招聘費,工人是否有自由隨時終止合同,而不受威脅被處以罰金?
工人是否掌握其私人證件(如出生證明、護照、工作許可、居留證或身份證) ?
是否有證據表明雇主扣留或沒收工人的身份證件?
如果工人出於安全或其他原因要求雇主保存其個人文件,工人可以隨時要求要回這些文件嗎?
雇主是否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導致脅迫和販賣剝削勞工的惡劣條件和欺詐行為?
移民工人無論其法律地位如何,都應得到公平對待,且應享受與本地工人相當的工作條件。他們有權(在按國家法律或集體協議作出合理通知後)自願和自由地接受和終止雇傭,而不受任何威脅。雇主應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導致脅迫和販賣剝削勞工的惡劣條件和欺詐行為。非法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員不應受到向當局告發的威脅,或以其它方式脅迫受雇。
禁止諸如沒收或扣押工人身份文件的行為。但是,如果員工要求,雇主可提供安全地點存儲這些文件,工人可隨時自由存取。雇主也可以向工人提供原始文件的復印件,並開具“收據”列出交給雇主保管的文件清單。
● 考查移民工人的工作條件是否與本地員工相當。
● 審查工資記錄,確保移民工人和本地員工具有同等的工資水平。
● 審查公司的政策和移民工人的合同,並考查接受和終止雇傭的相關條款。
● 詢問移民工人是如何被招募的,他們是否向雇主或中介機構支付了費用或保證金。如果工人支付招聘費,考查他們是否可以自由終止合同。
● 如果工人要求管理人員為其保存身份文件,審查這些文件的保存地點,詢問工人是否可以隨時存取這些證件,並和管理人員或人力資源部人員談論公司的政策和程序。詢問工人在哪些條件下可獲得他們的個人文件。
● 同管理人員探討所采取的和移民工人有關的防止惡劣條件和欺詐行為的措施。
● 考查是否應特別註意土著人、部落人和/或移民工人的權利。交叉檢查,移民工人的護照或任何合同文件是否被雇主以“安全保管”為由取走。
私營職業介紹機構和雇傭合同
是否有證據表明,委托私營職介機構的雇主,已采取措施監督這些機構並預防和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相關的惡劣行為?
是否只委托那些經國家主管當局許可或認可的職介機構?
雇主是否能確保那些通過職業介紹機構聘用的工人沒有支付招聘費用給職介機構?
給所有工人提供的書面雇傭合同是否使用他們容易理解的語言?
雇傭合同是否就工資、工作時間、終止雇傭的正當理由及其它與強迫勞動有關的問題明確了工人的的權利和責任?
招聘的有關費用和成本不應直接或間接地,全部或部分地向工人收取,而應該由公司或雇主承擔。直接委托私營職介所招募工人的企業,應確保這些工人在最低工資、工作時間、加班及其他和防止強迫勞動有關的條件方面得到充分保護。
雇主應提供書面雇傭合同,使用所有工人容易理解的語言,並就工資、工作時間、終止雇傭的正當理由及其它與強迫勞動有關的問題
明確工人的權利和責任。
● 同那些通過私營職介機構招募的或職介機構直接雇傭的工人交談,識別出移民工人並與其談話,特別要問他們是在何種條件下被聘用的。
● 審查移民工人,及通過私營職介機構招募或職介機構直接雇傭的工人的雇傭合同。
● 考查這些職介機構所雇傭工人的雇傭條件,特別是有關工資支付,工作時間,超時,和其他相關問題。
● 審查工資單中是否存在原因不明的或非法的工資扣減。
● 同被委托的職介機構代表談論招聘程序,審查有關的公司政策。
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
是否有證據表明兒童被置於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例如,債務束縛,強迫或強制勞動,奴役或出售及販運兒童)?
兒童從事債役,奴役,強迫或強制勞動,以及所有形式的奴隸制和類似奴隸制的做法,比如出售和販賣兒童,都是嚴格禁止的。雇主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消除這些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並設法確保他們委托的任何私營職介機構沒有參與這些行為。
● 制定措施來鑒別工作場所中的童工,方法可以是采取有效的年齡估測技術和相互對照信息,這些信息來自於現場考察,對工人的詢問,審查相關公司和工人檔案,以及同管理人員談話。
● 同跨部門具有代表性的工人交談,討論工作條件,特別是招聘,以確定是否具有防止和消除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的保障。要註意這壹話題的敏感性質,務必與那些妳認為可能是兒童的工人交談。
● 同管理人員探討有關童工勞動及其最惡劣形式的政策,審查這些政策,並詢問關於防止在公司運作中和通過私營職介機構招聘或使用童工的具體措施。並討論措施立即解救並保護所發現的處於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的兒童。
采取行動的指導
前言
強迫勞動和雇主
本分冊概述了雇主在企業、行業和國家範圍內打擊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可采取的若幹行動,以補充本套手冊中的其它材料。本冊的內容基於第壹分冊中關於企業和雇主組織應該對這些問題采取行動的原因綜述。
直到最近,強迫勞動都未被視為與企業和雇主組織有關的問題。強迫勞動更多地被認為是與專制國家和武裝力量的侵犯人權行為有關,幾乎沒有涉及私營部門的作用和活動。可是最近幾年,這壹觀點開始轉變。國際勞工組織的調查顯示全球五分之四的強迫勞動案件都與私企有牽連。而由人口販運所致的強迫勞動的確是影響所有國家、地區和經濟部門的全球現象1。
強迫勞動是國際法和大多數國家法律都禁止的犯罪行為。任何企業如果被指控從這類剝削中獲利,將不僅面臨嚴重的名譽損害,而且面臨昂貴的訴訟費用和刑事公訴。自然地,如今不論是在自身的還是供應鏈的業務中,都沒有哪個企業能負擔此類牽連帶來的負面影響。
雇主和企業的作用
各行各業的雇主和商家都已采取壹些關鍵步驟。有些公司通過制定政策措施(如,行為守則)來明確禁止強迫勞動;有些則加入多方利益相關者倡議,如《聯合國全球契約》 ;還有些簽署了2006年的《雅典原則》 ,該原則給企業領導提供了防止和根除人口販運的指導。這些都是重要的行動,但同時,日益增長的國際共識表明仍有許多工作要做。
如何使用本分冊
本冊的內容說明,可以從多方面采取行動。它為企業和雇主組織提供廣泛的指導,並盡可能地標明與其它分冊中提供的工具的聯系。關於雇主可采取的實用步驟的補充討論,可參看第六分冊《采取行動的提示》 ,另外, 第壹分冊《簡介和概述》 裏提供了深度閱讀的建議和資料清單。並不是所有公司和雇主組織都要采取這裏提到的所有行動。每個公司都不相同,每個組織都要制定其自己的辦法來解決這些問題。
企業的行動和倡導
理解問題
公司要有效地處理強迫勞動,重要的是,管理階層首先要理解強迫勞動是怎樣定義的,以及它在公司和供應鏈中是怎樣表現出來的。公司的管理人員或企業主可能知道強迫勞動是違法的,可是也許不知道什麽是強迫勞動,或強迫勞動與剝削或惡劣工作條件之間的區別。因此,重要的是先了解情況,以便提高認識。這種分析可以公司內部來做,也可請顧問或專家幫助。
什麽是強迫勞動?
公司內所有相關職員都應對強迫勞動有清楚的理解,並知道其在國家法律中是怎樣被定義的。明白這壹點以及相關的勞動法和刑法條款,有助於公司遵守法律。研究國際勞工組織第29號公約中提供的國際定義也很有用(該公約摘錄見第壹分冊)。該定義被國際社會和各國所接受,即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的壹切勞動或服務便是強迫勞動。
也可能您公司給其它公司供應產品或服務,而後者對強迫勞動有不同的定義,或以不同的準則及指標來審計強迫勞動。這會很讓人費解,而且,企業社會責任組織給出的各種定義會加重這種混亂。為保證順利持續地進入國際市場,最好不僅堅持守法,而且采取反映您的買家的最高要求的政策和做法。
強迫勞動的定義和解釋可在第壹分冊《簡介和概述》 和第二分冊《雇主常見弊端》 中找到。把這些冊子分發給您的雇員,鼓勵對該問題的廣泛理解。
公司的狀況
在增進了對強迫勞動的理解及考慮它可能怎樣對公司構成危險後,下壹步該考察您自己和您供應鏈的業務現狀。這可通過內部評估或“社會責任審計”來實現。該評估可判定在您的企業中是否存在強迫勞動,並可考慮到您企業中最可能存在風險的方面。
這類評估壹般每次會檢查多個勞工權利問題。因此,重要的是,確保著重於強迫勞動的方面的評估是有效和全面的。請參見第四分冊《守法評估清單和指南》 中就如何實行此類評估提供的具體建議。
采取有效的政策和策略
在公司的所有業務中嚴格禁止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可在這些問題的解決方面發揮核心作用。制定包括了這些條例的有效的勞動權利政策是在企業壹級解決強迫勞動最重要的第壹步。
制定公司政策
近年來,壹種形式的勞動權利政策是企業的行為準則。這些準則是規範企業行為的正式的原則聲明,通常適用於供應商和分包商。
行為準則幾乎總是關註多個問題,並非只是強迫勞動。它們在出口企業如制衣和紡織及農業特別普遍,但也存在於建築公司,酒店和旅遊業,礦業和其它行業。行為準則是企業可正式地(盡管是自願地)承諾處理強迫勞動的壹種方式。
制定行為準則並不困難。如果企業決定這樣做,有壹些組織可免費針對需要采取的步驟提供建議。
● 其中壹些步驟包括:
● 對企業及其合作夥伴進行壹次評估,以確定遵守國家法律和符合業界良好做法的程度;● 成立壹個全公司的工作組來制定準則草案,表明企業禁止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承諾;● 在企業內部組織對草案的商討,然後咨詢適當的外部合作夥伴或利益相關者;● 修改和完成準則,並傳達給所有相關的業務合作夥伴、商業協會、雇主組織、媒體,及其它利益相關者,包括工人及其代表。
可以在第三分冊《反強迫勞動的指導原則》 的框架下組織起草守則中有關強迫勞動的條款的討論。您也可聯系您所在地區的雇主組織或國際雇主組織以獲取意見。其它倡議,如《聯合國全球契約》 和總部設在美國的“企業社會責任” 組織,也可就企業社會責任和行為守則提供有用信息。
實施企業政策
制定行為準則或其它形式的勞動權利政策僅僅是第壹步。現在才是困難的部分:實施該政策,並保證企業及其供應商按照新出臺的標準操作。
社會責任審計
企業實施其社會政策的方法之壹是進行企業層次的評估或社會責任審計。做壹次審計可幫助企業評定其遵守新規範的程度。或者更明確地說,審計可幫助企業鑒定在其自身的業務或其供應鏈中是否存在強迫勞動。審計越全面,越能更好的查明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情況。
在第四分冊《守法評估清單和指南》 中,提供了幫助企業實施強迫勞動審計的工具。該工具確定了社會責任審計的常用作法,並建議均衡使用四個主要的評估方法:
● 現場內外和工人面談;
● 審查公司文件;
● 訪談管理人員;
● 檢查工作場所。
這些措施壹齊采用可取得最大效果,但最終還是由公司來決定怎樣進行評估。公司可能決定采用其它方法,或聘請顧問(如:第三方社會責任審計人員)。不論哪種方法,重要的是審計要既有效又可信。
企業層次的培訓
公司也不妨就強迫勞動問題培訓管理人員、監察人員和工人。其廣泛目標在於確保更有效地執行準則,並使整個公司及其供應商更壹致地遵守準則。尤其是,培訓能使關鍵職員有能力鑒別和預防強迫勞動,並在必要時采取行動糾正。
企業範圍的培訓有壹項起點原則,即培訓不能只靠管理人員和企業主來完成;想要有效的解決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問題,企業中的其它成員,包括所有層次的工人,都應該參與。也許公司已具有對管理人員、監察人員和工人進行培訓的經驗,所以應該借鑒這些經驗,並牢記以下幾點:
● 聽眾: 確認培訓內容豐富實用,並與聽眾的需要及知識水平相符合。
● 培訓者: 您自己培訓或委托當地專家。向您的雇主組織請教其專業知識。
● 地點: 考慮培訓地點的優缺點,如:是在工作場所之內還是之外進行。
● 時間: 雇員很忙。安排壹個他們能出席的最佳時間。
● 方法: 考慮培訓的方式,確保與會者積極參與。
關於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培訓可以單獨進行,也可結合其它方案。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金融公司的聯合項目組“更佳工作” 開發了壹套包含強迫勞動,並可調整滿足企業不同需求的模塊式培訓方案。
社會報告
很多公司還希望與利益相關者及廣大公眾溝通他們的活動。方法之壹是通過互聯網和公司的網站。另壹種方法是發表年度社會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使公司直接與投資人、買家、消費者及更廣泛的民間社會“談話”。
全球報告倡議是壹個由多利益相關者組成的倡議計劃,可以幫助公司做社會報告。該倡議計劃開發了針對全球和具體部門的指導,介紹了公司在社會、人權和環保方面之表現的報告交流方式,同時,該倡議計劃還在此過程中爭取公司、工人組織和其它團體的參與。關於強迫勞動,全球報告倡議建議公司進行“扼要披露”,提議各公司:
● 指出哪些業務被確定為具有發生強迫勞動事件的較高風險;● 評論公司為消除此類惡劣行為所采取的措施。
聯合國全球契約是另壹項要在此提及的倡議。它要求參與的公司準備壹份年度“進展通報”列出為落實公約十項原則所采取的措施,原則之壹即消除強迫和強制勞動。該通報應包括對實踐活動的描述和對這些活動成果或預期成果的評價。全球契約還針對公司反強迫勞動的步驟提出建議。下面的方框中列出了在工作場所和社會層面采取行動的主要建議,這些建議是與國際勞工組織及其成員國協商制定的。
聯合國全球契約:企業打擊強迫勞動的策略
摘自:《聯合國全球契約勞動原則:給企業的指導》,由全球契約勞動工作組編制● 在工作場所堅持國家法律法規對強迫勞動的規定,當國家法律不足時,參考國際標準。
● 在公司內部的業務和與其它企業的業務往來中,確保給所有雇員提供雇傭合同,明確服務的條款和條件,雇傭的自願性質,終止雇傭的自由(包括合理的程序)及可能與離職或停職相關的任何懲罰。
● 制定禁止要求工人給公司支付保證金的政策和程序。
● 鼓勵管理人員酌情采取行動。
● 如果在公司影響範圍內發現強迫勞動,提供將這類工人從工作場所解救的適當的服務。盡可能地幫助工人取得可行的選擇。
● 在與其它企業的往來中做出應盡的努力。
在社會活動中
● 公司也不妨在可能的情況下為更廣泛的社會努力做出貢獻,消除強迫勞動和幫助從強迫勞動中解脫出來的工人找到自由選擇的工作。
● 和其它公司,行業協會及雇主組織合作,制定全行業解決該問題的方法,並和商會,執法機構,勞動監察和其它部門搭建橋梁。
● 在當地,州或國家壹級的代表性雇主組織中建立或參加關於強迫勞動的工作組或委員會支持制定反強迫勞動的全國行動計劃,作為在國家壹級打擊強迫勞動的重要政策和體制機制的壹部分。
● 在公司的影響範圍內,參加預防和讓前強迫勞動受害者重新融入社會的計劃,給他們提供技能發展和工作培訓機會。
● 在可能的情況下,參加國家和國際計劃,包括媒體宣傳,並與當地和國家機構,工會及其它部門協調。
和其它部門合作
全球報告倡議和聯合國全球契約是將公司和其它企業及社會民間組織聚集起來的倡議。 很多公司都在爭取讓利益相關者參與處理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問題。
例如,公司可能會選擇參加壹個由雇主組織或企業群體發表的集體政策聲明。多數情況下,這是同壹部門或行業的集體行動,共同制定行為準則以及相關社會責任審計程序。這讓公司們有機會交換信息並共同發展良好行為。(關於雇主組織更多的作用,見接下來的第三章。)公司也不妨直接與工人組織或其它民間社會團體合作。采取的形式也許是就協議或原則聲明進行談判,或讓其共同參與執行公司的行為準則。最近幾年,很多跨國企業和全球工會聯盟簽訂了《國際框架協議》 。這些協議(適用於公司的全部業務,且往往也適用於供應商)涵蓋了包括強迫勞動在內的各種問題。
公司也加入越來越多的多利益相關者倡議。這些組織為公司在制定政策,進行社會審計和采取透明度措施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交流平臺,使其能得到民間社會的參與。多利益相關者倡議通常是全球性的,並且其試點項目、培訓計劃和其它活動也覆蓋全球。這類倡議的例子包括總部設在英國的道德貿易倡議和國際可可倡議。
工人組織和多利益相關者倡議的參與可帶來很多好處,包括提供:
● 壹個地點,讓公司和利益相關者交流信息及良好行為;● 壹個機會,互相學習什麽是可行的,什麽不可行;● 壹個論壇,進行集體培訓和能力建設;● 壹個地方,來尋求解決強迫勞動復雜問題的關鍵技術難題。
與工會及非政府組織合作也可以在整頓中引入良好做法。與利益相關者合作可加強其參與,並為公司再提供壹個網絡(雇主組織已提供了壹個網絡),當公司需要進壹步的指導和幫助時,可向其求助。
雇主組織的作用
制定策略或行動計劃
雇主組織要介入強迫勞動問題,關鍵的第壹步是制定壹項策略或行動計劃。這能幫助雇主組織系統而持續地解決強迫勞動問題,並激發在對付最惡劣行為時的戰略性思考。從策略著手還有助於雇主組織在行動中取得最大的影響。
策略不必是周密細致的計劃。它應該能讓雇主確定壹個目標及實現該目標的壹系列步驟。制定策略能使雇主認清可能面臨的壹些問題,並為其提供思考解決方法的機會。同時,制定策略也為雇主建立了壹個影響公共政策的基礎,並能進而為組織成員發展工具和資源。策略還能確定雇主可依賴的潛在合作夥伴。制定策略的重要壹環,是要意識到解決強迫勞動問題最好是共同合作而非單獨行動。
確定目標
大多數雇主組織都已很精通如何就社會問題制定戰略目標。這裏所需要采用的程序類似於任何涉及解決關鍵政策問題的程序。可成立壹個小組來確定關鍵目標。由小組討論制定出策略草案,然後與其它組織代表甚至組織成員共同商討,解決技術和操作上的問題,包括所產生的費用。最後,進行內部審查,如果可能,可再咨詢外部合作夥伴,進而最終確立策略。例如,外部咨詢時可從國際雇主組織或國際勞工組織得到幫助。
確定目標
確定目標後,重要的是要考慮讓其被“買進”,因為解決強迫勞動的策略要得到執行委員會的政治支持才能得以推進。這可能會涉及向委員會提交策略並根據其意見進行修改;或者,可以在開始制定策略時就尋求他們的積極參與。這壹過程可能會需要相當長時間。但這是策略長期成功所必行的壹步,其重要性不容低估。
您也許希望聯系國際雇主組織或國際勞工組織的雇主行動辦公室。兩者都可就制定策略或行動計劃提供信息,及促進和其它雇主組織的聯系。
獲取支持
以上提到的步驟其實描述的是制定策略的過程而不是內容。壹般來說,策略的內容是由組織自己決定的。但是,行動的建議可圍繞三件事情:雇主組織在社會問題上的專業知識;他們已提供的服務的性質;及雇主作為勞動力市場中重要參與者的獨特地位。行動的兩個關鍵領域為:
● 為成員提供建議及提高意識;
● 采取行動時爭取其它方面的參與。
提供建議及提高意識
提供建議及提高意識是雇主組織的主要職能之壹。在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問題上也不例外。這些問題對雇主來說也許是復雜而混亂的,而且可能會被錯誤理解或與其它概念相混淆。比如,管理人員也許根本不知道債務束縛或脅迫是指什麽。因此,所有雇主組織主要的出發點是要為其成員提供信息和建議。
建立聯絡點
作為總體戰略的壹部分,雇主組織可指定壹名工作人員作為強迫勞動問題的聯絡人。可能的話,該人員最好具備相關知識。不過,這並非必不可少,被指定的聯絡人可隨著時間推移而發展專業知識。聯絡人可能是全職負責強迫勞動問題的,但也可能該問題只是其職責“組合”的壹部分。這裏的關鍵是當您的成員需要咨詢或尋求幫助時,他們能在組織中找到壹個人。
聯絡人的職責之壹是把信息傳播給您的成員。就基本而言,企業想要了解勞動法及刑法的相關條款。提供這些副本或準備簡要立法總結可能是壹個有用的起點。更廣泛地說,本套手冊內也可找到信息,提供第二分冊《雇主常見弊端》 的復印件也可能會有幫助。
本材料的好處是它以“易於閱讀”的格式提供簡明的信息。
您的雇主組織也可能考慮提供國際買家和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信息。強迫勞動(連同國際勞工組織的其它核心勞動原則)是企業社會責任計劃的中心部分,而且買家的期望在迅速增長。供應商也越來越需要證明在其自身或其分包商的業務中沒有強迫勞動。因此,雇主組織的作用很重要,它可為其成員提供有關國際買家和消費市場態度和期望變化的信息。
除了提供信息之外,您的組織還可為成員提供打擊強迫勞動的建議。這可通過妳的聯絡人單對單進行,也可通過您的組織來促進成員間意見的交流。您提供的意見可依照前壹章節中概述的建議。您也許還想參考第六分冊《采取行動的提示》 。對在企業層次參與、補救和建立合作關系的指導,也許對您的成員特別有用。
交換意見的另壹種方式是促進組織成員間的交流。公司之間可以相互學到很多東西,而您的組織不妨去記錄並傳播良好行為的案例。為了讓更多的雇主得到啟發,也可以請“行為良好”的公司在研討會或雇主發起的其它活動中介紹他們的策略和方案。
關於公司就強迫勞動問題采取實際措施的案例,請參見第七分冊《良好做法的案例分析》 。請記住,組織成員的認識水平可能差異很大;因此,在為其提供信息和建議時,要清楚了解他們的需求和認識水平。
提高認識
組織成員的認識水平及其解決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問題的能力是在制定策略時需要考慮的壹個重要因素。如果問題對組織成員來說相對較新,或以前做過的相關工作很少,您也許或多或少要“從零開始”。反之,如果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在媒體上經常討論,且組織成員已有相當水平的了解,這可能會讓聯絡人介入的起點較高。
在以上兩種情況下,壹個結構清晰的分享信息和提高認識的方法是安排全國性的強迫勞動研討會或講座。這能鼓勵您的組織與成員間,及成員相互之間的對話。可以爭取其它利益相關者的支持來組織這類活動,而不必花費過多。不過,重要的是要有壹套明確的目標和優先事項。應事先考慮會議的預期成果,以確保活動成功而有意義。
下邊是壹個這類會議的實例:
“企業參與:解決強迫勞動問題”由美國國際商業理事會,美國商會和國際雇主組織贊助的會議2008年2月,可口可樂公司在其位於亞特蘭大的美國總部主辦了壹次以“企業參與:解決強迫勞動問題”為主題的會議。參會的有80名來自各雇主組織和公司的代表,以及來自美國勞工部和國務院、各民間社會組織及國際勞工組織的官員。與會者共同交流了打擊強迫勞動的經驗和知識。
隨著在發展中國家市場投資和采購的增加,涉及強迫勞動的商業風險也隨之增加。目前,民間社會團體和人權團體往往在更廣泛的關於人口販運和童工問題的爭論中密切關註強迫勞動問題。該問題因此成為壹個重要風險,企業需立即註意。
該會議為期壹天,旨在探討這些問題,重點放在企業獨立的及與他人合作的工作經驗上。會議討論了企業在解決強迫勞動問題時面臨的挑戰,並描述了公司回應這些挑戰的方式 。與會者討論了的壹些問題包括:
● 政府在解決強迫勞動問題方面的作用;
● 明確的指導及最佳做法的實例的需要;
● 在職介機構中防止惡劣行為的需要;
● 對強迫勞動進行國家和行業部門層面的戰略定位的需要;● 社會責任審計的作用和可靠監測系統的發展。
最後,請您考慮以這裏的資料為指導,編寫打擊強迫勞動的手冊。翻譯相關的分冊,並補充您所涉及的國家和具體部門的信息。采用第七分冊中的案例分析,或您自己搜集準備案例。當您準備材料時,請確保目的清晰並針對目標讀者,同時手冊要盡可能實用。您可以考慮在手冊編寫項目的策劃階段讓壹些成員參與,並就技術或政治問題咨詢國際雇主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
采取行動時爭取其它方面的參與
上壹部分建議雇主組織發揮中心作用,為成員解決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問題提供信息和建議。 但是,雇主也許希望在提高認識之外,還能更多地參與運作。
在很多情況下,這類參與不會是某壹個雇主單槍匹馬的行動;而是與其它組織合作完成,如政府,國家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聯合國的機構,國際勞工組織,國際雇主組織和/或各工人組織。資金籌措和活動管理可能會在整個合作關系中進行分配;但有壹些活動是雇主可以領導的,因為雇主具有勞動力市場參與者的獨特地位。
與政府合作
政府在消除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中起關鍵作用。與不同政府機構合作能使雇主組織有效地就諸如勞工和移民等公共政策問題展開遊說。
作為關鍵的第壹步,雇主組織應參與所有批準相關國際勞工組織和聯合國公約的談判。雇主組織還應參與國家相關立法,及勞動法與刑法的任何修改變動。以這種方式讓政府參與,可保證在整個談判中雇主的觀點得以表達。雇主組織也可以請政府參與勞動監察,因為其涉及強迫勞動。他們也許希望就有關技術問題遊說勞動部,如促進勞動監察並使監察更有成效和效率。在強迫勞動風險被鑒定為特別普遍的行業中行業協會可能也希望這樣做。
與工人組織及其它合作
和政府合作時,雇主組織也可能會與工人組織合作討論上述問題。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相對於政府發揮著相似的作用,都在公共政策問題上代表各自立場。
但是,在立法改革或政策制定之外,雇主組織不妨也爭取工人的參與。例如,雇主可能想牽頭讓工人參與在行業部門壹級制定壹份消除強迫勞動的聯合聲明。有例證表明,行業協會可與全球工會聯盟進行有效合作,制定並執行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案2。
非政府組織在此也可能會很重要。這些廣泛而多樣的團體,有些是國際性的,其它則是國家甚至地區性的。不論如何,非政府組織在多利益相關者倡議中正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所以,雇主及其代表可能希望爭取非政府組織更多的直接參與。在此情況下,建議雇主最好在建立此類聯盟時,明確其目標和責任。
采取行動防止和保護
由上可知,雇主組織所處的有利地位使其可以給成員提供建議,可以在提高認識的活動中發揮作用,還可以與政府及其它參與者進行對話。這些活動都很重要。其實,雇主組織也可以加入到通過預防和保護行動來反對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項目中。如此,雇主組織可涉足以下幾個層次:
● 自己采取主動行動;
● 加入其它方面發起的主動行動;
● 支持采取行動的組織成員。
雇主組織,特別是在該問題上具有專業知識的雇主組織,可為下級聯合會提供建議和信息,並幫助後者進入網絡,接觸贊助者或潛在合作夥伴。此外,雇主組織也不妨傳播其它面臨相似問題的成員所采取的良好行為的信息。
憑借其代表企業的作用,雇主組織可以制定或加入幫助前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受害者恢復及重新融合的方案。他們可在安置就業或學徒計劃中起帶頭作用,並提供職業培訓和技能發展的機會。這些方案都有防止和保護的雙重作用:既可給工人提供創收機會並幫助其重新融入;又可作為壹種防止工人被再次販運或又成為強迫勞動剝削的目標的機制。
無論采取什麽做法,雇主組織都需要考慮資金和工作人員的時間安排問題。發起或加入這類計劃需要時間和資源。有三個主要的資金來源:
● 使用已有的內部資金;
● 重新分配工作人員的時間;
● 外部資金,特別是來自雙邊贊助者和聯合國機構的。
考慮使用內部資金作籌備活動,同時尋找外部贊助者作更大範圍的工作。但是,要考慮制定可持續的籌資安排,以免組織依賴贊助者,壹旦贊助者終止參與,將有可能中斷良好舉措。
采取行動的提示
前言
本分冊為那些致力於反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的企業和雇主組織提供了包含具體而實用的措施的壹系列行動提示。它補充了這套手冊的第五分冊,並以壹種易學易行的公式提供了反強迫勞動的具體措施。
並不是說,企業和雇主組織能夠采取這裏所建議的壹切措施。每個企業的情況都不同,並且每個組織都有其自身的途徑來解決其成員的需要。但是,本分冊所提供的這些措施都很直接,並且在大多數情況下不要求投入大量資金,它所需要的僅僅是時間、精力及有效且持續的參與。為此,本分冊提供了大量的采取行動的實用步驟。
這些行動提示將闡述以下重要的話題:強迫勞動,監獄勞動,債役及奴役勞動,脅迫就業,強迫加班,及人口販運強迫勞動。它們可以作為人力資源或企業社會責任工作人員的參考資料,或者作為宣傳材料,如以海報的形式展示在辦公室或工作場所。它們於雇主組織也可有很大的用處,如在培訓中使用,或作為會議的參考指南。
反對強迫勞動
采取行動的提示
● 建立壹套清晰透明的公司制度,闡明防止強迫勞動的措施。明確這壹制度對公司所有的產品銷售及原料供應鏈上的的相關企業都適用,並對該制度的貫徹實施狀況進行報告。
● 實施招聘及人力資源管理辦法(例如關於工資、工時及就業合同),把強迫勞動風險減至最低。
● 監督您的供應商及分包商,對社會審計員、評估專員、人力資源部門經理及其他監督人員提供關於強迫勞動知識的培訓。
● 與其他公司、行業協會、及雇主組織建立合作夥伴關系,共同商討制定對全行業都適用的反強迫勞動的方法。
● 與利益相關者保持溝通,包括工會、執法部門、勞動監察部門以及非政府組織。
● 采取防範措施預防人口販運,提高對非法移民可能承受的脆弱及傷害的認識。
● 發起或參與針對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受害者的重返方案,給他們提供技能開發和工作培訓的機會。
采取行動的好處
● 明確的政策和方案的實施能夠向買家、投資者、工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發出壹種積極的信號。對政策實施情況的報告能夠提升品牌形象和公司聲譽。
● 全行業的及多利益相關者的行動能夠有效匯集集體資源、技術及知識,以壹種廣泛及系統的方式解決強迫勞動的問題。
● 采取措施防止人口販運及幫助強迫勞動的受害者重返,能夠對地方及國際勞動市場產生積極作用。
采取行動的實際步驟
● 召集壹個工作組,制定公司的反強迫勞動的政策,包括關於實施及報告的相關規定。建立壹個雇主與雇員雙方參與的企業級委員會來負責這壹問題。
● 建立壹個企業和/或工作場所級別的投訴機制,該機制必須是匿名的、保密的,及對工人來說是容易使用的。
● 就如何監督供應商及分包商以保證其行為良好,咨詢您的雇主組織及同行業成員,召集壹個工作組來制定有效的政策和程序。
● 於地方、州/省、或者全國範圍內,在您具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中,建立或參與壹個關於強迫勞動的工作組或委員會。
● 把支持建立壹個打擊強迫勞動的雇主全國行動計劃,作為在全國範圍內打擊強迫勞動的重要政策及企業機制的壹部分。
反對濫用監獄勞動
采取行動的提示
● 如果您直接雇傭服刑人員作為工人,或者與監獄簽訂分包合同,請確認這些工作是在自願基礎上實施的。服刑人員不應該被強迫勞動。
● 確保服刑人員提供過正式的最好是書面的同意工作的文件。
● 給服刑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障、職業健康及安全標準應和常規工人所享受的相當。
● 對服刑人員的工資只做合法的扣減,如食物和住宿。
采取行動的好處
● 壹些政府可能會對由服刑人員生產的產品采取進口限制。避免或規範使用服刑人員可能會減少面臨進口限制的風險。
● 采取這類措施將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律風險,並且幫助您的公司避免因為濫用監獄勞工而可能遭受的名譽損失。
采取行動的實際步驟
● 當服刑人員同意工作時,讓他們簽署壹份標準化的書面同意表。在這張表上,需提供工資及工作條件的信息,以便讓他們能夠充分了解情況,自由決定是否同意工作。
● 給工人提供壹份明確、詳細的工資單,其內容應包括工時、工資以及任何合法的食物及住宿扣減。
● 確定相關行業或職業團體中常規工人的工資水平,並給服刑人員提供相當的工資。
● 會見監獄當局,包括監獄監管人員,共同商討雇傭政策和做法。如果可能的話,當面告之服刑人員其工作條件,以此確定他們是否是在自願情況下同意工作的。
反對債務束縛及壓迫勞工
采取行動的提示
● 通過人力資源政策,防止工人面臨債務束縛的風險。
● 雇傭新員工時,不要求他們付保證金。
● 給員工預支工資或者貸款要持謹慎態度,如果您這樣做了,請確保他們不覺得需要被迫工作來償還貸款。
● 了解國家法律和條例。如果您減扣工人工資,確認減扣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
● 確認您的合同明確了雇傭條款及條件等信息,並使用工人能夠理解的語言。
● 如果您通過私人職業介紹在國際範圍內招聘工人,確認工人沒有為此支付額外招聘費用。
采取行動的好處
● 采用上述的良好做法將會幫助您的公司避免出現債務束縛等行為。
● 采取措施謹慎選擇並監督您使用的私人職業介紹所,能夠減少您公司中的工人面臨不道德招聘和遭受類似強迫勞動的風險。
采取行動的實際步驟
● 為防止員工負債並感到被強迫勞動的風險,定期、及時和直接地支付工人工資;或與他們約定,把工資匯到他們銀行賬戶上。
● 建立壹套標準化的工資單和支付工資系統,提供明確的關於工時、工資率以及合法扣減(如果有的話)的信息,以防止因誤算工資而可能給工人及您的企業帶來的風險。
● 在您對工人工資進行扣減時,確保其實得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
● 與新員工尤其是移民工人面談,詢問他們受雇時是否支付了招聘費。有關情況也可直接與招聘中介確認。
● 如果您給員工預支工資或提供貸款,請確認他們有能力在合理的時間內償還。(比如,減小貸款額,減低貸款利率或縮短分期付款期限)● 確認您的雇傭合同中包括工資、工資扣減,中止雇傭條件,以及其他與防止債務束縛相關問題的條款。
反對脅迫就業
采取行動的提示
● 制定壹套嚴格的政策防止脅迫就業,對所有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與其職責相對應的培訓,並且明確他們在這壹政策下所承擔的責任。
● 通過招聘及人力資源管理辦法,防止導致脅迫就業的情況發生。
● 采取適當措施將工資償付方面的脅迫就業風險減至最低。避免拒付或延付工資,以避免將工人約束於雇傭關系。
● 依照國家法律或集體協議做出合理期限的通知後,所有工人都能夠隨時自由終止雇傭關系。
● 不要沒收或強迫工人交出私人證件。但若工人要求,可采取措施給他們提供壹個安全和有保障的地方來存放貴重物品。
● 不要使用惡劣行為或者威脅來脅迫移民工人工作,例如,以向當局告發作為威脅。
● 對以下行為“零容忍”:身體暴力,在工作場所或住處監禁或限制工人自由,性暴力,剝奪食物、住所或其它生活必需品,以及辱罵和威脅。
采取行動的好處
● 這些措施將有助於確保工人自由工作。這是受國際法和大多數國家法律保護的壹項基本人權。
● 具備壹個明確有效的防範脅迫就業的政策,以及對經理、主管以及其他相關職員的培訓,都有助於對買家、投資者,工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發出壹個積極的信號。
● 如果被指控在產品生產或服務中使用強迫或脅迫勞動,某些國家可能禁止這些產品或者服務進口。公司或者行業采取預防措施有助於您的產品或者服務順利進入國際市場。
采取行動的實際步驟
● 成立壹個委員會,起草關於防止脅迫就業的公司政策,並咨詢您的雇主組織的代表以獲得建議及技術支持。
● 定期對經理、主管及工人進行關於脅迫就業的正確與錯誤做法的培訓。
● 如員工要求(比如,出於安全或其它原因),應提供壹個安全的地方寄存他們的私人證件,例如壹個保險櫃或保險箱。確保您的員工知道它在哪裏,且可根據需要隨時自由存取。給員工提供他們私人證件的影印件,並在您的管理或監督團隊中任命壹名“聯絡”人員。
● 如果對您的員工提供貸款或者預支工資,請確保不會讓他們處於“有風險”的狀態:減小貸款額,使用更短的分期付款期限,以及降低貸款利率。
● 員工就業時,不要求他們付保證金。
● 為所有的員工準備書面的雇傭合同,使用他們能夠理解的語言,確定他們關於工資支付、加班及其他與防止強迫勞動相關的權利。
反對強迫加班
采取行動的提示
● 了解並尊重關於工作時間和加班的國家法律法規。如果適用,請遵守您公司或行業內的集體談判協議的條款。
● 制定壹項公司政策,明確規定只有在自願的情況下才允許加班。對人力資源部門的工作人員及主管人員進行該政策方面的培訓。
● 和您的員工對加班事宜進行協商,而不要強迫他們加班。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和條件下,取得他們的同意後再進行加班。
● 不要對不願意加班的員工施以威脅。
● 如果為了及時交貨而定期加班,要提前計劃並提前與員工商討。
● 解決導致持續加班的根源問題:比如,與您的買家商談關於生產要求及截止日期的相關問題。
采取行動的好處
● 與員工商討加班並確保取得他們的同意有助於保證加班是在自願情況下進行的。
● 擁有壹項全公司範圍內的關於工時及加班的政策,以及對監督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培訓,都有助於減少濫用勞動力的潛在危險。
● 與買家協商有助於增加共識,有利於加強買家與賣家之間的關系,並有利於鞏固長久的貿易關系。同時,也有助於防止濫用勞動力的情況發生。
● 這類良好做法有助於避免您的公司及所在行業受到名譽損失的風險。
采取行動的實際步驟
● 成立壹個聯合職工管理委員會(如有工會,應包括工會代表),並且與雇員商討加班問題。對在生產高峰期可能需要的加班,提前通知並取得他們的同意。
● 向新員工講解加班問題,並確保他們理解法律及相關的公司政策。
● 讓人力資源部門的人員、監督人員及工人了解關於加班的信息,向他們明確什麽是法律允許和不允許的。分發公司政策的副本,確保所有相關人員都理解有關規定。確定並獎勵良好做法。
● 定期與買家磋商關於交貨時間及其他生產要求的事項,這些事項可能導致工時問題,從而造成包括強迫加班在內的濫用勞動力。
反對人口販運
采取行動的提示
● 采取措施保護移民工人,以免將他們置於更容易遭受強迫勞動及販運的境地。
● 不要沒收或者強制工人交出私人證件。但若員工要求(例如出於安全原因),可制定保管該類文件的政策和程序,防止濫用。
● 如果您通過私人職業介紹所來招聘員工,確認該中介的運營是否符合較高的道德標準。選擇那些不向工人收費的中介。
● 不要以向當局告發來威脅非法移民工人。
● 如果您對您的員工提供住宿,確保他們在工作時間之外的行動不受限制。
● 如果您的公司委托職業介紹所,該職介所要同意承擔遵守法律及相關共同協議的責任。
● 在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通過提供技術培訓和就業培訓機會,來參與針對人口販運受害者的預防及重返計劃。
● 在可能的情況下,參與全國性和國際性的反人口販運行動,包括媒體宣傳,並與當地及全國的政府當局、工人聯合會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進行協作。
采取行動的好處
● 對職業介紹所的招聘行為進行監督有助於確定最負聲譽和最有道德的機構。如此就能最大限度地減少您的公司與人口販運相牽連的風險。
● 制定關於文件保留及招聘費用的良好政策及規則,能確保未將員工置於易受到惡劣對待及脅迫的狀況。
● 與政府、執法部門及其他利益相關者進行合作能夠確保反人口販運措施更有效持久。
采取行動的實際步驟
● 與通過職業介紹所招聘進來的新員工交談,確定他們是在何種情況下被招募的,以及他們是否支付了招聘費用。
● 如果員工要求(比如,出於安全原因),提供壹個安全的地方寄存他們的私人文件,例如安全箱或保險櫃。確保您的員工知道它在哪裏,且可根據需要隨時自由存取。並且在您的監督團隊中,任命壹名“聯絡”人員。
● 給員工提供他們的證件的影印本,並告之所有工人所有該類措施。
● 對經理、人力資源部門人員、監督人員、社會審計人員和工人進行鑒別和防止人口販運的培訓。與他們探討關於身份文件、移民工人、工資償付及其他問題的好與壞的做法。
● 在與私人職業介紹所簽訂合同前,充分了解它。並與其代表探討關於招聘費用及其他招聘事項政策。
● 與行業中其他公司進行會談,建立合作網絡,並且利用這些網絡來交流信息及采取行動的想法。充分利用您的雇主組織以及國際雇主組織所提供的服務。
● 提供清晰簡潔,使用員工易懂的語言編寫的雇傭合同,對工資償付、加班及對身份文件扣留等相關雇傭條件做出明確闡述。
良好做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弊端
據估計,如今大約有2.5萬巴西工人在類似奴隸制的條件下工作。他們中大部分人是因債務束縛而被困在亞馬遜地區的營地中。他們在那裏工作並且被迫支付交通、食物、住宿及工具費用。雖然壹般來講工人是自願接受雇傭的,但 “家托斯”(職業介紹所)實際上是通過承諾高薪、良好的工作條件和福利來勸誘工人加入營地的。壹旦被雇傭,工人們就發現因為欠債和遭受人身暴力的威脅,他們無法自由離開。
在這種狀況下被迫工作的工人被剝奪了離開雇主的可能性,因為他們的債務在增加並且在工作營地有武裝警衛的巡邏。壹旦抵達目的地,工人的工作登記卡就被沒收了。這使他們無法像在正規經濟部門中那樣,獲得被保護的權利和福利。工人們的工作時間很長並且往往長期得不到工資。有證詞指出,工人因為害怕喪失所有的工資收入而不願索取未支付的工資。
2006年底,幾篇重大新聞報道都關註了歐洲、日本及美國的主要汽車制造商的供應鏈中使用強迫勞動的問題。在巴西,強迫勞動多發於為主要生鐵出口商提供木炭的“木炭營”中。雖然這在巴西使用強迫勞動的生產活動中只占很小的比例,但是大約90%用來自這種營地的木炭產出的生鐵都出口到了美國。
近年來,巴西政府采取了壹系列重要措施打擊強迫勞動,其中有許多是與商界合作的。1995年,政府成立了壹個“特別巡回監察組”(Grupo Especial de Fiscaliza??o Móvel)來調查及突襲那些被指控使用強迫勞動的營地。政府還持有壹份“骯臟名單”,登記那些被發現使用奴隸勞動的企業和公司。截止到2008年年中,該名單記錄的個人及實體超過200個,主要在畜牧業,其次是木炭業和制糖業。
2005年5月,巴西商界和與民間社會團體壹起,發布了《消除奴隸勞動全國聯盟》。到目前為止,超過180家公司和社團,包括大型連鎖超市、工業及金融團體,都簽署了該聯盟。在後續機制中,由壹個“社會觀察所”來監督聯盟單位對該條約的執行並將良好做法歸檔。
企業對該弊端的反應
巴西公司的集體行動
巴西生鐵制造行業協會致力於消除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從2004年起,公民木炭所(CCI)就陸續派遣勞動監察員到木炭營作遵紀評估,並分發1999年制定的行業行為準則。壹旦發現違紀供應商,立即吊銷其執照,並且行業協會成員因此終止與其業務往來。公民木炭所也擬定了壹份“骯臟名單”作為政府已開展工作的補充。此外,2004年8月,巴西14家生鐵制造公司簽署了壹項聯合承諾書來終止木炭生產中的奴隸勞動。
巴西公司的單獨行動
2007年9月,壹家業內領頭的鐵礦石生產商宣布,將不再把鐵礦出售給那些從使用奴隸勞工的木炭營購買木炭的生鐵公司。該生產商要求其客戶證明沒有直接或者間接牽涉使用強迫勞動,並為此對其中的10家進行了私人審計。根據審計結果,該生產商暫停對7家客戶進行供貨,原因是後者在強迫勞動及環境問題方面有嚴重違反行為。該生產商隨後單方面終止了與其中4家客戶的合同。然而,在采取這項行動時,該生產商不得不謹慎行事,以免觸犯反托拉斯監管機構,因其是巴西該地區唯壹的鐵礦石生產商。
壹家巴西生鐵制造公司認為,強迫勞動與亞馬遜地區的森林砍伐是有直接聯系的。該公司表示,生鐵制造商之所以從非法木炭營購買木炭,是因為否則的話,使用燒林技術,則要再花幾十年才能又種出足夠多的樹木來生產等量的木炭。該公司用自己的員工從自己擁有的案樹林生產需要的木材。
美國公司的集體行動
2006年12月4日,壹篇新聞報道,五大汽車制造公司,就如何避免購買使用強迫勞動的原材料,正聯合向其供應商提供集體培訓。該倡議從2005年10月起是由汽車工業行動集團(AIGA)負責協調的,然後從2006年12月起,改由“企業社會責任機構”(BSR1)接管。該項倡議的最初項目包括,針對包括強迫勞動在內的多個工作條件問題,發表聯合聲明表達行業共同的意見。
美國公司的單獨行動
2006年底,布隆伯格雜誌的封面故事以及其他媒體都對美國汽車制造行業中使用奴隸勞動進行了報道,作為回應,各公司相繼采取了壹系列措施,包括:
● 立即停止從巴西進口使用奴隸勞動制造的生鐵,● 要求供應商證明其生鐵生產沒有使用奴隸勞動,並停止與無法證明的供應商的生意往來。
從該弊端中得到的初步教訓
很顯然,為徹底消除主要汽車制造商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而進行更大規模合作的空間依然存在。從CCI(公民木炭所)的嘗試以及AIAG(汽車工業行動集團)的倡議中可見,進展是有的,比如公司有了共同解決此問題的意願。此外,有公司停止對以使用奴隸勞工生產的木炭為原料的生鐵制造商供應鐵礦石,這也是正確的壹步。然而,在政府層面上還有更大的合作空間,以確保為阻止或抵制個別供應商而采取的措施不違反反托拉斯規定。而且,對於那些有意打破其供應鏈中長期存在的使用強迫勞動局面的美國公司,政府可以提供進壹步的支持。
值得註意的還有,大多數卷入此次爭議的公司都是在行業中舉足輕重的。對於小公司來說,應對這些問題的資源更有限。在這種情況下,由行業機構采取積極主動的行動能取得特別顯著的成果。
可用木材是壹個不容低估的重要問題。用焦炭代替木炭來生產生鐵可能有助於解決問題。然而,這會增加成本,因此可能需要對生鐵制造商提供財政援助。
由巴西政府“特別巡回監察組”對木炭營進行審計和監督,並輔佐於可迅速審結,解救工人的流動法庭,這種做法是值得鼓勵的。在巡回監察組、公民木炭所的監察員、美國及巴西的鋼鐵生產企業之間似乎還有合作的空間。
目前尚不清楚是哪些經濟實體在經營使用強迫勞工的木炭營。然而,在木炭營和生鐵制造商之間似乎有明顯的互通互聯的關系。在木炭營被巡回監察員關閉的情況下,生鐵制造商(即該木炭營的買家)應連帶償付該營地工人的工資。
案例分析2
弊端
本案例側重於對中國工廠中強迫勞動的指控,及壹家重要的美國電子公司對此采取的反應和措施。事件中的工廠分屬於兩個不同的公司,且都為美國的跨國公司裝配零部件。其中有壹家工廠尤其受到媒體的強烈譴責。
關於工作條件的描述包括:工人被迫長時間工作,居住在擁擠狹窄的宿舍,被迫支付食宿費用,以及被禁止離開工廠。此外,還有指控揭露,在某些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有使用童工的現象,以及使用包括長時間罰站在內的紀律處分。這些指控最初出現在壹份互聯網上找不到的報告中,但是該報告裏壹些反映工廠環境的照片,隨後被國際新聞媒體轉載了。英國壹家報紙最初報導了此事,很快,中國的壹家商業日報也跟進了。
企業對該弊端的反應
與此事有關的美國公司在上述指控出現的3天內做出了聲明。聲明指出,公司正在采取措施調查情況,並將嚴肅對待這些指控。
該美國公司采取行動,通過多方走訪工廠及訪問工人來調查指控。在媒體最初對此事進行報道的6個星期內,該公司在其網站上發表了壹篇報告。報告中,公司稱其派遣了壹個由人力資源部、業務和法律部員工組成的審計小組到相關工廠,而且搜集到的證據是與很多來源於員工、管理人員及員工記錄的信息交叉核對過的。該報告同時指出,對強迫勞動進行審計時,也檢查了保密記錄以查找是否有偽造的身份證明文件。報告接著總結了所發現的,包括工作和居住環境、報酬、超時工作以及工人待遇等問題。
盡管公司的報告稱沒有強迫勞動及童工的證據,但它公布了觀察結果,公司行為準則中明確的每周最長工作時間已被超出。該公司稱,基於此發現,其供應商正在改變政策來保證遵守每周加班時限的規定。此外,該公司指出,宿舍設施需要改善,但其供應商正在申請更多的土地來建造進壹步的設施。
據稱,事件中的供應商對其客戶敞開大門,並為審計工作提供便利。值得註意的是,該供應商在其行業中是壹家實力雄厚的大公司,並且近年來發展很快。據稱,該供應商很滿意美國公司的報告澄清了對其工廠中工作條件的指控,並聲稱由於此事的發生,使其考慮比以前更加開放其業務。
有趣的是,企業與人權資源中心2的政策是要求被指控侵犯人權的公司做出回應,但在該案例中,中心在公司做出回應之前就已在其對該案的總結中記錄為已解決。這是唯壹出現這個標註的案例。
從該弊端中得到的初步教訓
事件中的美國公司使用了中國工廠所有雇員中大約15%的雇員。壹些其他主要的高端電子品牌公司也同樣使用著該工廠,但這些公司對該事件的反應卻鮮有提及。盡管涉及的員工所占比例不高,但該中國工廠沒有對美國公司的審計進行限制。
報道同時還強調了《電子行業行為準則》,作為壹個專門部門的工具和倡議,其下匯集了該行業中超過40(截止到2008年9月)家公司。該倡議旨在改善行業供應鏈中的工作條件。當本案例被報道時,這家中國的供應商是 EICC(電子行業行為準則)成員,而該美國公司還不是。但是,在其審計和調查結果的詳盡報告中,該美國公司表示,也會加入電子行業行為準則。
在美國公司的報告發表後不久,壹個與此事件有關的人權問題
引起了國際媒體高度關註,因其牽涉到在英國和中國媒體中最初對該事件進行報道的記者們。該分包商的壹個中國全資子公司起訴記者們的個人行為構成誹謗。這場官司索要巨額賠償,且法庭壹受理此案,就將記者們的資產凍結了。事件中的報社力撐其記者並對訴訟表示譴責。隨後維護新聞自由的非政府組織要求中國供應商及美國公司采取行動撤案。美國公司稱,他們正在幕後努力幫助解決這壹問題。此後不久該訴訟撤銷。
本案例證明,通過迅速行動和全面反應,該公司平息了對其重要產品生產中的特殊工作條件問題的關註。此外,當該事件轉為敏感的關於新聞自由的政治話題時,似乎該公司已做好準備繼續參與其中。不過,該案例突出了在存在大量外包業務時,保障公司制度得到遵守的困難性。該美國公司加入電子行業行為準則的決定再次表明,與同行業中其他面臨相似的行業特有困難的公司協作具有更大的價值。
案例分析3
弊端
自2000年,約旦與美國簽訂《約旦-美國自由貿易協定(FTA)》
後,約旦就從該優惠貿易協定中受益頗多。該協定旨在確保兩國都堅持包括禁止強迫勞動在內的國際勞工組織標準。結果,當對約旦的工廠中工作條件進行全面而直接的調查時,與這兩國的政府和公司都涉及其中。
2006年5月,美國全國勞工委員會(NLC)檢查了全約旦為美國公司生產產品的紡織廠的工作條件後3,就該問題發表了壹份極具批評性的報告。調查的對象是合格工業區(QIZ)內享有優惠途徑進入美國市場的工廠。
截止到2006年7月,約旦的13個合格工業區中共有110多家公司,54,000多名員工。美國駐約旦商會稱,這些合格工業區的工廠中,有66%的外籍工人,這些被稱為“客籍工人”的員工來自中國、孟加拉國、斯裏蘭卡及印度。盡管這些合格工業區的初衷是鼓勵國外直接投資並為當地人口創造就業機會,但被調查的這些工廠卻主要依靠移民勞動力。
全國勞工委員會報告對惡劣工作條件進行了深入調查,包括人身和性虐待,缺乏薪酬,食物和水不足,及惡劣的居住條件等。客籍工人在其國內被要求支付壹大筆錢來得到這些工作,但是在約旦,他們只掙得所承諾薪酬的壹小部分,有些甚至很久都沒領過工資。此外,據報道,剛到工廠,工人的護照就被沒收了;並且,當他們投訴沒有工資時,曾有工人被強制驅逐回國,面臨其無法償還的債務。這些工人壹方面無法取回護照;另壹方面,若投訴,又會招致被遣送回國、監禁、毆打以及剝奪食物和水的危險。從而,他們被困在約旦,並且其在原籍國的債務也因大筆利息而越積越多。
而且,根據約旦的法律規定,非約旦公民,即使擁有在合格工業區工作的工作許可證,也被禁止加入任何工會,因此這些客籍工人無處求援。
在上述問題曝光後不久,約旦政府做出了回應,勞工部的監察小組與印度、中國及斯裏蘭卡的使館代表們共同巡視了4個合格工業區以調查這些指控。壹些處罰相繼作出,壹部分工廠被查封。
企業對該弊端的反應
集體行動
2006年9月21日 , 美 國 勞 工 聯 合 會 和 產 業 工 會 聯 合 會(AFL-CIO)與全國紡織協會(NTA),對美國政府提交了聯合投訴,要求援引約旦-美國自由貿易協定的爭端解決程序來處理約旦對工人權利的“嚴重”侵犯。該投訴指控約旦違反了其尊重國際勞工組織核心勞動標準及有效地執行約旦勞工法的承諾。這開了企業組織在貿易協定下提交關於工人權利案件的先例。
個體反應
各公司對於美國全國勞工委員會報告的直接回應如下:
壹家公司稱其沒有直接與工廠合作,而是與供應商合作,並且希望所有的供應商和工廠都能遵守當地法律和自定的標準。該公司澄清道,在名單中的5個工廠中,它只與其中壹個進行了合作,且即將跟進對相關供應商進行監督與密切合作。該公司還稱,已決心采取糾正行動。
另壹家服裝公司稱,其中壹個問題工廠從壹個得到認可的機構處搞到了壹份有效證明。在美國全國勞工委員會的報告發表後,該公司自己進行了調查並且發現,壹些報告中的問題依然存在。該公司表示,曾試圖鼓勵該工廠采取糾正行為,但同時也指出,其訂貨量不超過該工廠生產能力的1%。進而,該公司得出結論“因此我們對於這家工廠是沒有任何(決策)影響力或談判能力的”。由於這些發現及工廠的不配合,該公司決定不再向其訂貨。
壹家銷售公司的回應中強調了2006年9月其內部審計員進行的現場審計,接著於2006年10月的第二次巡訪發現情況有所改進。該公司還註意到,與員工的談話也證明狀況的確有所改進。該公司還表達了其擔心:如果簡單地停止與某個工廠合作,公司將在要求實際改進的談判中失去影響力。但是,該公司特別指出,若“工廠的違規行為令人震驚,如存在監獄勞工,(它)會立即終止與該供應商的業務。”該公司最終稱,將與約旦政府、其他零售商以及國際勞工組織壹起采取集體行動來應對該問題。
從該弊端中得到的初步教訓
很明顯,雖然該案例的主要當事人是約旦以及美國政府,但是牽涉到的品牌公司也對其供應廠家的工作條件負有責任。與約旦簽訂約旦-美國自由貿易協定的最主要目的是為本國工人創造就業機會及吸引外商直接投資。但是顯然,那些大量被帶入約旦填補這些工廠職位的移民工人受害最深。
看來,為改善這種情況,公司與有關政府、供應廠家及國際勞工組織,是有合作潛力的。同樣,那些有相同供應商的公司之間也應該進行合作。但是,這對那些試圖解決此問題的小型供應商而言的確有些困難,因為如果它們只是壹條大型供應鏈中的壹部分,那麽它們的影響力將很有限。在這種情況下,壹個積極的行業組織與不同大小的公司共同應對這些問題將產生積極而受歡迎的效果。
最後,從美國全國勞工委員會的工作以及公司因此采取的步驟來看,審計程序的效果明顯存在很大差異,尤其是在認定及證明強迫勞動情況上。例如,有報道稱,工廠經理們曾預先警告工人怎樣應答審計員的問題。
案例分析4
弊端
在美國農場裏遭受強迫勞動的大多數移民工人來自墨西哥、危地馬拉及海地。這些工人有時是直接從原籍國被販運過來的,或者越來越多的是壹到美國就被盯上。
佛羅裏達州農場工人於1993年成立的伊莫卡利工人聯盟(CIW)記錄了很多案例。伊莫卡利工人聯盟自稱是壹個以社區為基礎的工人組織,其成員為拉丁裔、海地裔及瑪雅印第安裔的在佛羅裏達從事低薪工作的移民工人。
伊莫卡利工人聯盟稱,在佛羅裏達州的農場裏確有債務束縛性質的強迫勞動,工人被要求長時間工作,而後其工資被扣減交通、工具以及設備費用。在壹些案例中,這些工人甚至很長時間都沒有得到應付的工資。他們被限制在營地,居住條件極差,且經常受到武裝警衛的監控。伊莫卡利工人聯盟秘密與農場工人合作,在對強迫勞動案件的訴訟中提供了很大幫助。
已經有幾個關於惡劣工作條件的案例被報道。2007年12月19日,3個采摘水果的移民工人從雇主處逃離,並轉述了他們的悲慘境況,包括被強迫負債、被毆打以及被迫對淋浴用水付費。
伊莫卡利工人聯盟關註的壹個中心問題是這些工人的工資極低,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他們的工資只略有提升。該組織開始特別針對經營農場的番茄種植者們發起了攻勢,隨後把註意力轉向了全球知名的食品公司。
企業對該弊端的反應
作為對由伊莫卡利工人聯盟牽頭的運動的回應,若幹國際品牌食品公司介入其中,處理各自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問題。
2005年3月,其中壹個食品公司同意對購自佛羅裏達州的番茄每磅多付1美分。其條件為,該公司只與那些能保證款項直接付給工人的供應商合作。另壹公司則在2007年4月與伊莫卡利工人聯盟達成類似協議,包括承諾為番茄種植者訂立行為準則,並讓農場工人更多地參與對準則遵守情況的監督。
伊莫卡利工人聯盟壹直堅持主要針對快餐巨頭而非食物種植者,但是在2008年5月,聯盟停止了針對其中壹個快餐公司的運動,因為該公司宣布將與伊莫卡利工人聯盟共同努力改善農場工人的工作條件。
快餐業的領頭公司同意加入增加工資的計劃,並與伊莫卡利工人聯盟壹起呼籲整個行業都加入其中。為了鼓勵種植者的參與,壹家公司承諾對因增加工資而引起的工資稅及管理費用提供資助。該公司與伊莫卡利工人聯盟還通過了零容忍準則,規定對於有某些非法行為的種植者,需立即將其從供應鏈中清除。此外,該公司還承諾保障農場工人參與對種植者的監督,看後者是否遵守其供應商的行為準則。
從該弊端中得到的初步教訓
該案例從更廣泛的角度來看,是與移民工人相關的負責任的商業行為的問題。南方貧困法律中心(SPLC)4於2007年3月發表的調查報告中指出,通過客籍工人計劃到美國的移民工人,面臨著被虐待的危險。正如報告中所說:“由於被束縛於單個雇主,並且沒有途徑得到法律資源,客籍工人:
● 通常在工資問題上被騙;
● 被迫抵押其前程以獲得低工資臨時工作;
● 實質上被扣留其證件的雇主或者勞動經紀人控制;● 被迫生活在惡劣的環境中;● 因工受傷時得不到醫療福利。
伊莫卡利工人聯盟的運動及隨後的媒體報道都主要集中在給工人的低工資問題上,而非集中於已達到強迫勞動境況的惡劣工作條件上。然而,即使更多的公司每磅多付壹美分給工人,導致強迫勞動的條件依然可能存在且需要解決。
危險在於,參與的公司只關註每磅多付壹美分的運動,而這無助於解決南方貧困法律中心報告中指出的更普遍的,與強迫勞動相關的問題。
此外,那些在本國負責招募到美國從事農業的工人的私人職業介紹所,也存在許多問題。目前,該行業極度缺乏管理,以至於工人到美國時已背負了大筆高利債。盡管美國當地法律規定了必須償還工人的旅行及簽證費用,實際上這些費用極少得到全額償還。
我們希望,那些在伊莫卡利工人聯盟的活動中受到公開抨擊的公司,也能對為其番茄種植者提供工人的職業介紹所進行檢查。也希望壹些公司、行業組織、相關政府以及國際勞工組織能夠共同努力,積極地解決這壹問題。在這方面,從簽署和促進《雅典道德原則》開始的開拓性工作是壹個有用的參考5。
序言
本手冊回應了世界各地的雇主組織和企業日益增長的需求,針對什麽是強迫勞動,強迫勞動對企業經營的影響,及企業能采取的處理措施給出了指導。
強迫勞動對雇主構成很大的風險,其不僅影響到發展中國家遊離在正規經濟邊緣的小企業,還影響到了有著復雜供應鏈和外包業務的跨國企業。據國際勞工組織估計,有80% 的強迫勞動發生在私營企業。雖然大多數此類違法行為存在於非正規經濟中,但最近幾家大公司也不得不面對關於其使用強迫勞動的指控。
現在很多企業在其行為準則中都有反強迫勞動的規定,不少審計公司也對此提供更多的服務,但關於究竟什麽是強迫勞動仍有難決的爭議。它可能以壹種微妙的形式存在,如果沒有基於國際勞工組織的相關公約內容的指南,或是沒有基於公約實施監督機構的審慎討論的指南,會很難被理解和察覺。
本手冊的首版旨在填補這種空白。本手冊是與國際雇主聯合會密切合作的成果,並參考了不同地區的雇主和企業的建議,在所有討論會議中,參會者們都明確提出對此指南的需求,還要求提供良好企業運作的例子,以及補救建議。這次的首版中良好案例的數量有限,我們鼓勵讀者分享自己的經驗為以後的版本提供豐富的資料。
本手冊由國際勞工組織反強迫勞動特別行動計劃 (SAP-FL)的 Philip Hunter 編輯,並得到了聯合國在全球供應鏈管理中反人口販運行動專家組(UN. GIFT)的支持。國際勞工組織的若幹其他部門也為本手冊的編輯提供了幫助,特別是來自於國際勞工標準(NORMES)、雇主活動(ACTEMP)、跨國企業(MULTI)、社會對話(DIALOGUE),消除童工(IPEC)等部門和”更佳工作”(BETTER WORK)項目人員的建議。我們也感謝外部的雇主聯合會、企業和民間團體抽時間審閱了手冊的初稿,並提供了寶貴意見,以保證這些指導工具真正與商界相關。特別致謝 GLOBALAFFAIR 高級副總裁 David Arkless先生,和 Manpower 公司的 Branka Minic 女士,他們為手冊的外部反饋工作提供了極大幫助。非常感謝國際雇主聯合會的Brent Wilton 先生和 Barbara Leon女士對初稿的全面評論。
簡介
強迫勞動和由人口販運引起的強迫勞動正成為雇主聯合會和企業面臨的日趨重要的問題。本手冊旨在幫助不同層次的企業解決強迫勞動問題,提供實用工具和指導材料幫助他們鑒別和防止強迫勞動,並在其影響力範圍內必要時采取補救措施。
雇主組織和企業在打擊壹切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特別是雇主組織,在對制度的銜接和維持上處於有利的戰略地位。國際勞工組織到2015年消除強迫勞動的運動要想成功,企業也起著關鍵作用。
企業和雇主組織在全球消滅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活動中扮演中心角色的原因有很多:
● 遵守法律: 幾乎所有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國都批準了關於強迫或強制勞動的29和105號公約,並且批準了反人口販運的《巴勒莫議定書》。成員國必須把強迫勞動作為犯罪對待。這意味著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屬於犯罪並將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卷入此類活動的公司會被起訴。
● 管理風險和聲譽: 要想成功,公司必須在存在非固定風險的環境中進行風險管理,而風險則可能會產生於公司本身的運作、其供應商和其它渠道。被指控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既給公司帶來法律上的風險,又對公司聲譽和品牌造成嚴重威脅。
● 全球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 由於全球化和各國及各企業間聯系的增長,國際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也成為壹個突出的問題。
● 行為準則和企業社會責任(CSR): 消除強迫勞動是企業行為準則和其它社會責任的重點。公司,尤其是那些供應消費市場和有品牌價值的公司,面臨著不斷增長的對其生產符合社會和人權標準的要求。
● 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是道德所不能接受的。
本手冊的目標
本 手 冊 面 向 雇 主 組 織 和 各 種 類 型 的 企 業 , 包 括 中 小 型 企業、跨國企業、出口型企業和那些處於國際供應鏈中的企業。高管人員、人力資源部、采購和社會責任負責人員,及社會責任審計人員都可以在此找到技術資料和信息以幫助他們的日常工作。在更廣泛的社會責任範圍內的機構和提供管理服務的公司,例如,咨詢公司或質量監測公司,也能從手冊中得到幫助。
本手冊的主要目標是幫助企業和雇主組織理解並處理與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相關的各個方面和問題。當然每個公司和組織都各不相同,並有自己不同的需求和優先事項。這些的確是全球性的現象,影響著當今全世界的所有國家,因此,強迫勞動對全球的企業及其國內國際代表都形成了重大風險。本手冊有以下具體目標:
● 提高對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認識,它們是什麽,會存在於什麽地方;● 為不同企業和雇主組織提供實用材料和指導,鼓勵他們為反對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做出努力;● 支持雇主著手解決問題,並提出具體措施以幫助其采取預防行動以避免強迫勞動的風險;● 促進對相關國際標準的更好理解;
● 通過促使企業積極參與國際行動,鼓勵更廣泛的合作以打擊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 為深度閱讀提供參考和指導。
如何使用本手冊
本手冊為方便企業的實際使用而設計,用獨立工具和小冊子的形式,給企業提供實用的指導以幫助其處理強迫勞動問題。手冊內容有背景資料,關於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最新統計,對重點問題
的總結和進壹步閱讀的參考。手冊的編排兼納不同行業部門,並采用了來自不同地區、國家、雇主組織和不同規模的企業的信息。整本冊子用有具體行動的例子來說明已采取過的措施。本手冊具體有以下幾個部分:
● 雇主常見問題: 給管理人員、人力資源部人員和其他部門的快速查閱指南,以回答雇主常提的問題。該指南針對壹些復雜的問題以簡單易用的方式解答,如獄工勞動,強迫超時工作和債務束縛。
● 反強迫勞動的指導原則: 壹套基於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和法律的原則,用以指導企業反對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
● 守法評估清單和指南: 清單專為社會稽查員和其他相關工作人員設計,用於進行企業層面的評估,包括壹套如何進行評估的政策指導的問題和解答及技術性建議。
● 采取行動的指導: 給企業和雇主組織提供在企業、國家和產業層面上以及在國際供應鏈中解決強迫勞動的關鍵措施。
● 采取行動的提示: 壹套實用的查閱指南,用於挑選壹些企業可以用來應對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具體措施和收益。
● 良好做法的案例分析: 選擇公司和產業運作實例,表明在工作場所及供應鏈中處理強迫勞動的不同方式。這些案例都是從公眾可獲取的信息資源中挑選整理的。
定義和概念
強迫勞動
國際勞工組織29號公約(1930年)中可見國際認可的強迫勞動的定義,按照該公約,強迫勞動是“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的壹切勞動或服務”。
該定義的關鍵要件:
壹切勞動或服務: 包括所有種類的工作、服務和雇傭,無論其所屬的產業、行業或職業,包括合法正規的雇傭及非法非正規的雇傭。
任何人: 包括所有國籍的成人和兒童,與被強迫勞動者是否擁有事發國國籍無關。
任何懲罰的威脅: 既包括刑事懲罰行為,也包括其它形式的脅迫如:威脅,暴力,扣留身份文件,拘禁和克扣工資。剝奪權利和特權也是壹種處罰形式。
意願: 指受雇人員根據國家法律或集體協議,在合理通知後,隨時可自願接受或終止雇傭關系。
從本質上,這樣情形中的人屬於強迫勞動: 他們非自願選擇而提供勞動或服務,若要離開就要受到處罰或被威脅將受到處罰。處罰不僅限於體罰或限制自由,也有其它形式,如權利或特權的喪失。
圖1提供了壹些例子說明該定義的不同方面:
圖1:實踐中鑒別強迫勞動
非自願的勞動
(進入強迫勞動的路徑)
以懲罰相威脅
(扣留強迫勞動的方式)
● 出生/後代淪落為“奴隸”或被
束縛
● 誘拐劫持或綁架
● 買賣人口
● 在工作場所限制人身自由-監獄
關押或私自囚禁
● 心理強迫,如命令勞動,威脅如
不服從則會受到懲罰
● 誘發性債務捆綁(偽造賬目,擡
高價格,壓低產品或服務價值,
高利貸等等)
● 對工作類型和條件采取欺詐或虛
假承諾
● 克扣工資
● 扣押身份文件或其它有價值的私
人財物
● 對勞工或其親屬或與其關系密
切者采取暴力
● 性暴力
● 以迷信報復為恐嚇
● 監禁或其它人身拘留
● 經濟制裁
● 向當局(警察,移民部門等)
告發並遣送
● 禁止今後受雇
● 排斥於社區和社會生活之外
● 剝奪權利或特權
● 剝奪食物,住所或其它必需品
● 轉至更糟糕的工作條件
● 失去社會地位
販運人口
販運人口可導致強迫勞動。販運人口涉及人員的流動,通常是跨越國界,以達到剝削的目的。近年來,人口販運出現了新的形式和規模,通常和信息技術,運輸和跨國有組織犯罪的發展有關。它既影響著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也影響著實現了市場經濟的工業化國家。
在2000年的《巴勒莫議定書》中有對人口販運的基本定義。《巴勒莫議定書》把偷渡和具有剝削、欺詐及脅迫性質的人口販運進行了區分1。
販運人口,系指為剝削目的而通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過其他形式的脅迫,如通過誘拐、劫持、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他人之脆弱境況/弱勢地位,或通過收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壹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剝削應至少包括利用他人賣淫進行剝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勞役或切除器官。
該定義比較復雜,但它著重於以下關鍵點:
活動:包括販運環節的每個階段,即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受人員。
方式:包括威脅或使用暴力、欺騙、誘拐劫持、脅迫、欺詐、威脅,恐嚇和濫用權力或他人之脆弱境況/弱勢地位。
目的:即剝削,包括強迫勞動、奴役和勞役。
《巴勒莫議定書》把販運兒童(18歲以下)和成人區分開。由第三方以剝削為目的招募和運送兒童,即便不涉及定義中提到的非法方式,也被認為是“販運人口”。
國際勞工組織認為,重要的是要明確並非所有的強迫勞動都是人口販運所致,同樣地,並非所有與販運相關的活動都導致強迫勞動。
企業社會責任
國際勞工組織把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企業考慮到其行為對社會的影響,在其內部秩序和程序及和其它主體交流時肯定己方的原則和價值觀的壹種舉動。企業社會責任使企業自願主動幹預不遵紀守法的活動的行為。
國際勞工組織對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的關鍵點:
自願性:企業自願承擔起其法律義務之外的社會責任;完整性: 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管理的必要組成部分,因此與慈善事業不同;系統性: 社會責任行為是系統性的,並非偶爾為之。
國際勞工組織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觀點體現在《關於跨國企業和社會政策原則的三方宣言》中2。該宣言是唯壹針對企業的國際文書,並得到政府和雇主組織及工會的認可。國際勞工組織的《工作中基本原則及權利宣言》也是壹項重要的起促進作用的國際文書。它責成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不論其是否批準了相關公約3,都要尊重並促進包括消除強迫勞動在內的四項核心勞動原則。該宣言中認定的原則和權利,也被《聯合國全球契約》囊括為與勞動相關的原則。從1999年契約發表後,國際勞工組織始終積極配合全球契約辦公室和其聯合國成員機構。
關於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定義的更多信息見本手冊的第二冊“雇主常見問題” 。 下圖中也有,其中包括相關國際文書的摘錄。
強迫勞動和全球經濟
事實和數據
國際勞工組織數據顯示,全球至少有1230萬人是強迫勞動的受害者。其中980萬人被私人剝削,包括由人口販運導致的240萬人。婦女兒童特別容易遭受侵害,但男性也會受到影響,特別是在如建築業和礦業等領域。
強迫勞動既存在於工業化國家也存在於發展中國家。這是壹個或多或少影響所有國家的全球性問題。下面的表1顯示了強迫勞動的地區分布,也表明了這的確是全球性的現象。
表1
強迫勞動和被販運的強迫勞工的地區分布
強迫勞動總數 人口販運總數
亞洲及太平洋 9 490 000 1 360 000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 1 320 000 250 000
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 660 000 130 000
工業化國家 360 000 270 000
中東和北非 260 000 230 000
轉型國家 210 000 200 000
全球 12 300 000 2 450 000*
* 由於四舍五入,數字相加不等於總數
在被販運的240萬男人、婦女和兒童中,至少三分之壹是以經濟剝削目的而被販運的,而非性剝削。從被販運強迫勞工身上剝削的估計利潤高達320億美元,其中壹半產生於工業國,將近三分之壹產生於亞洲。這意味著從每個強迫勞工身上平均每年所獲的利潤在13000美元左右,或每月1100美元4。
強迫勞動最常見的壹些形式:
債務導致的強迫勞動: 盛行於南亞地區,壹般被稱為“債役勞動”,但也被廣泛稱為“債務束縛”。通常為勞工從雇主或勞務中介處借款或預支工資,從而勞工或其家人以其勞動償還借款。可是借款或工作的條件,可能是讓勞工多年無法償還借貸的圈套5。
監獄強迫勞動: 國際法壹般不將監獄工人的勞動認為是強迫勞動。可是,如果服刑人員的勞動是非自願的,未經法庭判令的,且不是由公共權力機構監督的,則被視為強迫勞動。類似的,如果服刑人員的非自願工作是由私營企業受益,也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由人口販運所致的強迫勞動: 人口販運已成為壹項全球生意,它场】涉有組織犯罪和欺騙性招募,敲詐勒索以榨取移民工人的勞動所得。
脅迫雇傭: 指雇傭中很多形式的欺騙和威脅,在特定環境中可升級為強迫勞動。克扣或不支付工資,扣押身份文件,債務捆綁都是這種脅迫的壹些例子。
與利用勞動合同體系相聯的強迫勞動: 這種情況目前幾乎在世界各處都存在。例如,移民工人發現因為高額費用的收取,他們被“捆綁”於勞動合同,壹旦到達目的國後,更換雇主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存在風險的經濟領域
關於強迫勞動存在的經濟領域的可靠統計數據很難建立,國際勞工組織估計,全球範圍內,只有20%的強迫勞動屬於國家或軍隊強迫。即大多數強迫勞動存在於私營企業,且其中11%是強迫商業色情剝削,64%是經濟剝削。剩余的5%強迫勞動情況無法清楚鑒定6。
以下是壹些經濟行業的不完全的名單,在很多國家的這些經濟領域內,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都已被認為是重要問題:
● 農業和園藝
● 建築
● 制衣和紡織業的血汗工廠
● 旅店和餐飲
● 礦業和伐木
● 食物加工和包裝
● 運輸
● 家政和其它護理清潔工作
● 情色行業
人口販運所致的強迫勞動主要影響著在主流經濟邊緣工作的,無正式工作或居留權的人們。但日益明顯的是,脅迫招募和雇傭也同樣影響到了其它主流經濟領域中的移民工人,例如保健護理,食品加工,信息技術和簽約保潔,既有私營產業也有公共行業。
弱勢工人
強迫勞動是影響到每壹地區,國家和經濟領域,及正規和非正規雇傭關系中工人的全球性現象。但是,某些類型的工人比其它工人更易受到脅迫,或是因其種族背景,或是相對貧窮,或是因其非法居留狀態而處於危險之中。雇主在直接雇用他們或當他們在供應鏈的分包合同公司工作時,要予以特別註意:
● 那些屬於長期遭受歧視群體的工人,如拉丁美洲的土著和部落人群,南亞的下層種姓階級,特別是這些群體中的婦女;● 移民工人,特別是無居留許可的,其弱點會被利用從而遭受脅迫被人剝削;● 非正規企業的工人,包括在家工作的工人和那些在偏遠的農村地區,處於正規經濟邊緣的工人;● 青年和無技能或不識字的工人,他們對自己合法權利的認識會比那些比年長的、有技能和受過更好教育的人少。
更多資料
國際條約,建議和宣言
綜合
● 1988年《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
● 2006年《國際勞工組織關於跨國企業和社會政策準則的三方宣言》
● 2008年《國際勞工組織關於爭取公平全球化的社會正義宣言》
強迫勞動
● 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29 號)
● 1957年《廢除強迫勞動公約》(105號)
強迫勞動和販運兒童
● 1999年《最惡劣形式童工公約》(182號)
移民工人
● 1949年《移民就業公約(修改案)》(97號)● 1975年《移民工人(補充規定)公約(附則)》(143號)招募及雇傭關系● 1997年《私營職介機構公約》(181號)
● 1997年《私營職介機構建議書》(188號)
● 2006年《雇傭關系建議書》(198號)
人權
●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
● 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1966年《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1990年《保護所有移民工人和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廢除奴隸制
● 1957年《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
犯罪
● 2000年《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販運
● 2000年《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議定書》(也稱《巴勒莫議定書》)國際勞工組織的報告和調查
● 國際勞工組織:反強迫勞動國際聯盟,日內瓦,2005●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 消 除 強 迫 勞 動 : 關 於 強 迫 勞 動 公 約 的 普查,1930(29號),和廢止強迫勞動公約,1957(105號),日內瓦,2007● 國際勞工組織:反人口販運行動,日內瓦,2008● 國際勞工組織:販運強迫勞工:如何監測征聘移民工人,日內瓦,2006● 國際勞工組織:信息指南:防止對婦女移民工的歧視、剝削和虐待,日內瓦,2003● 國際勞工組織: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勞動監察員手冊,日內瓦,2008國際雇主組織政策聲明
● 國際雇主組織:非正規經濟:雇主的方法,日內瓦,2006● 國際雇主組織:企業在社會中的作用,日內瓦,2006● 國際雇主組織:企業的社會責任:國際雇主組織的方法,日內瓦,2003● 國際雇主組織:行為準則:國際雇主組織立場文件,日內瓦,1999其它相關資料
● 反奴隸制國際(Anti-Slavery International),《發展受制:21世紀的歧視和奴隸制》,倫敦,2008● 反奴隸制國際(Anti-Slavery International),《債役》,倫敦,1998● 美國國務院,人口販運報告,2008
國際法律文書
A-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29號 公約 (1930)- 摘錄第壹條1. 凡批準本公約的國際勞工組織成員承擔在可能範圍內最短期間制止強迫或強制勞動的壹切使用形式。
第二條
1. 就本公約而言,“強迫或強制勞動”壹詞指以懲罰相威脅,強使任何人從事其本人不曾表示自願從事的所有工作和勞務。
2. 但就本公約而言,“強迫或強制勞動”壹詞不包括:
(a) 任何工作或勞務系根據義務兵役法強征以代替純軍事性工作者;(b) 作為壹個完全自治國家的正常公民義務壹部分的任何工作或勞務;(c) 任何人因法院判定有罪而被迫從事的任何工作或勞務,但上述工作或勞務必須由政府當局監督和管理,該人員並不得由私人、公司或社團雇用或處置;(d) 任何工作或勞務,因緊急情況而強征者。所謂緊急情況系指戰爭或災害或災害威脅,例如火災、水災、饑荒、地震、猛烈流行病或動物瘟疫、動物、昆蟲或植物害蟲的侵害以及壹般來說可能危害全部或部分居民的生存或福利的任何情況;(e) 由社區成員為該社區直接利益而從事的,故可視為社區成員應履行的正常公民義務的輕微社區勞務,但這些勞務是否需要,社區成員或其直接選出的代表應有被征詢協商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法征用強迫或強制勞動,應依刑法治罪。批準本公約的成員負有義務確保法律所規定的懲罰確實充分,壹定嚴格執行B- 廢除強迫勞動 105號公約(1957)- 摘錄第壹條
凡批準本公約的國際勞工組織成員承擔制止不利用任何方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
(a) 作為政治壓迫或政治教育的工具或作為對持有或發表政見或意識形態上與現存政治,社會或經濟制度相反的意見的懲罰;(b) 作為經濟發展目的動員和使用勞工的方法(c) 作為勞動紀律的工具
(d) 作為對參加罷工的懲罰
(e) 作為實行種族,社會,民族或宗教歧視的工具第二條凡批準本公約的國際勞工組織成員承擔采取有效措施去保證立即徹底廢止本公約第壹條所述的強迫和強制勞動。
C- 國際勞工組織私營就業機構
181號公約(1997)- 摘錄
第壹條
1. 就本公約而言,私營職業介紹所是指提供以下壹項或多項勞動力市場服務的獨立於公共當局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a) 匹配就業供求的服務,而私營職業介紹所不成為因此服務而可能產生的就業關系中的壹方。
(b) 雇用工人並準備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的服務,第三方可能是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稱用人企業),由他們給工人分配任務並監督這些任務的執行。
(c) 其它與求職相關的服務,是由主管機構咨詢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後確定的,如提供信息,並非旨在匹配特定的就業供求。
2. 就本公約而言,工人壹詞包括求職者。
第二條
1. 本公約適用於所有私營職業介紹所
2. 本公約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工人和所有經濟活動部門。公約不適用於海員的招聘和安置。
第三條
1. 私營職業介紹所的法律地位,需根據國家法律和慣例,咨詢最具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後確定。
2. 成員國須根據發放執照或證書制度,確定管理私營職業介紹所操作的條件,除非有適當的國家法律和慣例以其他方式規定或確定了這些條件。
第四條
須采取措施,以保證由提供第壹條中的服務的私營職業介紹所招聘的工人,不被剝奪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第五條
為促進就業和進入特定職業的機會和待遇平等,成員國須保證私營介紹所不得因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血統,社會出身,或國家法律和慣例包括的任何其它形式的歧視,如年齡或殘疾,對工人施加歧視。
第七條
1. 私營職業介紹所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全部或部分地向工人收取酬金或費用。
2. 為了有關工人的利益,咨詢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後,主管機構可批準將某些類別的工人和私營職業介紹所提供的特別類別的服務,作為以上第壹條規定的例外情況。
第八條
1. 咨詢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後,成員國須在其管轄範圍內,及凡適宜時,同其它成員國合作,采取所有必要和適宜的措施,為私營職業介紹所在其領土上招聘或安置的移民工人提供適當保護並防止虐待現象。這些措施須包括制定懲罰的法律或條例,其中有取締從事欺騙性活動和虐待行為的私營職業介紹所的條例。
2. 當工人是在壹個國家招聘,而在另壹個國家工作時,相關成員國須考慮締結雙邊協議,以防止招聘,安置和就業中的虐待和欺騙行為。
第九條
成員國應采取措施確保私人職業介紹所不使用或提供童工。
第十條
主管機構應確保有適當的機制和程序,適當時要有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參與,以調查對私營職業介紹所活動中的虐待,欺詐行為的指控第十壹條
成員國應根據國家法律和慣例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證第壹條第壹段(b)中定義的私營職業介紹所雇用的工人在以下方面得到適當保護。
(a) 結社自由
(b) 集體談判
(c) 最低工資
(d) 工時和其它工作條件
(e) 法定社會保障津貼
(f) 接受培訓
(g) 職業安全和健康
(h) 發生職業事故或疾病時的賠償
(i) 出現破產時對工人的賠償和債權保護
(j) 生育保護和利益,父母保護和利益。
D- 防止,消除和懲罰人口販運,特別是婦女兒童販運議定書,(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補充條例)-摘錄第二條 目的聲明
本公約目的為:
(a) 防止和打擊人口販運,對婦女兒童予以特別註意。
(b) 在完全尊重他們人權的同時,保護和幫助此類販運的受害者。
並
(c) 促進國家間的合作以達到這些目標。
第三條 術語的使用
就本公約而言:
(a) “人口販運”系指為剝削目的而通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過其他形式的脅迫,通過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脆弱境況,或通過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壹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剝削應至少包括利用他人賣淫進行剝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勞役或切除器官。
(b) 在本條a分段中陳述的遭受旨在剝削的人口販運的受害者的概念與在b分段中使用的任何方式無關。
(c) 以剝削為目的,招聘,運送,轉移,窩藏,或接受兒童,即使未使用本條a段中陳述的方式,也被認為是“人口販運”。
(d) “兒童”應指所有18歲以下的人。
第六條: 幫助和保護人口販運的受害者
1. 在適宜的情況和在國家法律延伸範圍,各締約國都應保護人口販運受害者的隱私和身份,包括,特別是,在與該類販運相關的司法程序中保密。
2. 各締約國都應保證其國家法律或管理體系中包括了在適宜情況中對人口販運受害者的措施,(a) 相關法庭和行政程序的信息。
(b) 提供援助,以加強他們的見解,和表達關切,並考慮以不損害受害人權利的方式,在適當階段對罪犯提起的刑事訴訟。
3. 各締約國應考慮執行措施,幫助人口販運受害者生理,心理和社會的恢復,包括在適宜情況下,與非政府組織,其它相關組織和其它民間社會部分合作,並特別提供:
適當的居所。
(b) 使用人口販運受害者能懂的語言,提供咨詢和信息,特別是與他們合法權利相關的。
(c) 醫療,心理和物質援助,和
(d) 就職,教育及培訓機會。
4. 各締約國在提供本條中提到的援助時,應考慮到人口販運受害者年齡,性別和特殊需要,特別是兒童的特殊需要,包括適當的居所,教育和照顧。
5. 各締約國應盡力給在其領土上的人口販運受害者提供人身安全。
6. 各締約國應確保其國家法律體系中包含了讓人口販運受害者可為其遭受的損害要求賠償的措施。
第九條 防止人口販運
1. 各締約國應建立全面的政策,計劃和其它措施:
(a) 反對和打擊人口販運,並
(b) 保護人口販運的受害者,特別是婦女兒童,以免再次成為受害者。
2. 各締約國應盡力采取措施,如調查,宣傳和新聞媒體運動及社會和經濟行動,以防止和打擊人口販運。
3. 依照本條的政策,計劃和其它措施的建立,在適當情況下,應包含與非政府組織,其它相關組織和其它民間社會部分的合作。
4. 各締約國應采取或鞏固措施,包括通過雙邊或多邊合作以減輕使人們,特別是婦女兒童易遭受販運的因素,如:貧困,不發達和缺乏平等機會。
5. 各締約國應采用或加強立法或其它措施,如教育社會或文化措施,包括通過雙邊或多邊合作,以抑制那種助長壹切形式剝削人們,特別是婦女和兒童,並導致販運活動的需求。
雇主常見弊端
前言
本冊以雇主和企業常見問題的方式,介紹關於強迫勞動和販運人口的信息。它包含了非常豐富的主題,諸如強迫勞動的形式;國際上關於強迫勞動和販運人口的最新統計數據;雇主組織和企業在處理上述問題時扮演的角色;相關的國際標準,如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和聯合國關於人口販運問題的巴勒莫議定書;監獄工人;以及在雇傭中使用債務束縛和其他形式的脅迫。本手冊的最後收錄了資源列表和網站地址方便讀者查詢更多的信息。或者可以查閱第壹冊:《簡介和概述》 ,關於強迫勞動和販運人口的壹般信息,和第五冊:《采取行動的指導》 ,關於雇主和企業可采取的行動的詳細信息。請註意本冊中的有些信息也會在其它手冊中提及。
打擊強迫勞動:雇主和企業的角
色1
如何解決強迫勞動的問題?
根除強迫勞動需要多方面的行動。首先,要對在不同的環境下強迫勞動是怎樣進行的有更清楚的認識,還要了解有誰且是如何受到了影響。其次,國家要采用和實施強有力的法律和政策,取締各種形式的強迫勞動,保護受害人,對違法者加以其應得的懲罰。同時,壹系列適應國情和強迫勞動問題類型的實際行動也是必要的,包括提高公眾對於強迫勞動的風險意識;為潛在非正規移民工人提供可選的當地就業機會和技能培訓;教育工人了解自身的權利,嚴格執行法律,監督和規範職業介紹機構、勞務承包商和雇主的行為;幫助被救出的強迫勞動受害者康復和重新融合。長期來看,預防強迫勞動要依靠目標明確的消除貧困的行動,如增收措施、小額保險項目、保證所有工人有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在打擊強迫勞動和販運人口方面雇主和企業可以扮演什麽樣的角色?
雇主和企業在打擊強迫勞動和販運人口方面扮演著關鍵的角色。事實上壹些企業領導在這些問題上已經實施了重大舉措。但是,企業的角色不能和其他重要參與者分開,即政府和社會夥伴。基於這樣的認識並出於幫助指導企業行為的目的,國際勞工組織制定了《企業領導打擊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十項原則》。這些原則概述了公司和雇主針對這些問題可以采取的壹些步驟:
● 確立清晰透明的公司政策,制定預防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措施。明確指出該政策適用於涉及公司產品生產和供應鏈中的所有企業;● 培訓審計人員,人力資源部人員和合規管理專員,使其能鑒別強迫勞動行為並尋求合適的補救措施;● 定期為利益相關者和潛在投資商提供信息,以具有明確的長期商業道德承諾(包括防止強迫勞動)的產品和服務吸引他們;● 促進各產業部門(如農業、建築業和紡織業)內部的協議和行為準則,鑒別存在強迫勞動風險的領域並采取合適的補救措施;● 公平對待移民工人。仔細監督提供合同工的職介機構,尤其是涉及跨國行為的,並且將有惡劣行為和強迫勞動的機構列入黑名單;● 確保所有工人都有書面合同,合同應使用他們易於理解的語言,就工資支付、超時工作、扣押身份文件及其它與防止強迫勞動有關的問題明確他們的權利;● 鼓勵企業間的國內和國際活動,鑒別存在潛在問題的領域並交流良好行為;● 通過職業培訓和其他適當措施,為幫助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受害人的方案和項目作出貢獻;● 在政府、工人、執法機構、勞動監察部門之間搭建橋梁,促進打擊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行動間的合作;● 與媒體合作,尋求創造性的方法來獎勵良好行為。
怎樣確認公司運作中是否存在強迫勞動?
壹些值得註意的跡象包括:
● 負債工人。已負債或可能負債的工人可能會被脅迫為某個雇主工作以償還債務;● 監獄勞動。使用服刑人員本身並非強迫勞動。但是,服刑人員須是自願受聘於公司工作,同時其工資、福利、職業安全和衛生等條件應和自由勞工相當;● 企業所在國的國家權力機構出於發展目的而強迫人民參與建築業、農業和其他公共行業的工作;● 剝削行為,如強迫超時工作或要求雇傭保證(以經濟或個人身份文件的形式);● 移民工人特別容易成為強迫勞動的受害者;● 沒有簽訂合同的工人,他們很可能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包括終止雇傭的權利;● 最後,鑒別潛在強迫勞動的實用清單可為雇主和企業提供有用的工具。
公司和雇主怎樣避免販以強迫勞動為目的的販運人口的風險?
現代社會勞動力市場靈活快速的運作,對於依靠第三方招募工人的雇主是不利因素。如果企業中有移民工人,特別是委托第三方聘入的,那公司應該了解他們是誰,來自哪裏,同時確保他們是通過完全公開的招聘進入公司的,不存在欺騙和脅迫。此外,制定相關政策作為公司招聘移民工人的指導,及只委托信譽良好的招聘和就業機構也很重要。
強迫勞動的形式
什麽是強迫勞動?
強迫或強制勞動是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的壹切勞動或服務。若國家、私營企業或個人出於意願和權力而強加給工人殘酷的剝奪,如人身暴力或性虐待,則此時的勞動是被強迫的。強迫勞動包括如下行為:限制個人行動;扣押工資或個人文件以強迫工人繼續工作;或者是讓工人陷入欺騙性的債務中無法逃脫。強迫勞動是壹種刑事犯罪,是違反基本人權的。
國際勞工組織第29號公約中,強迫或強制勞動定義的關鍵要素包括:
1. 以懲罰相威脅。 這種懲罰可能是刑罰制裁或是剝奪權利或特權。報復威脅可能以不同的形式體現,從最明顯的,包括使用暴力、人身強迫甚至是死亡威脅,到比較微妙的,心理上的,如以向政府當局舉報非法移民工人相威脅。
2. 非自願的工作或服務。 任何工作關系都應該建立在合同雙方共同意願的基礎上,這項原則也意味著雙方在符合國家法律或者集體協議情況下,做出合理通告後,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如果工人因害怕遭受懲罰,而不能更改自己的意願,這種情況可能被視為強迫勞動。這種非自願可能來自外部的、間接的壓力,如克扣工人的部分工資或扣留工人的身份文件。
3. 所有工作或服務。 這包含了所有類型的工作、服務和職業,涵蓋所有行業、部門和職務,既包括合法正規的雇傭也包括非法非正規的雇傭。
4. 任何人。 既包括成人也包括兒童,無論其所屬國籍,且與受害人是否有強迫勞動被發生國的國籍無關。
在第29號公約中,“以任何懲罰相威脅”
由哪些內容構成?
第29號公約(1930年)定義強迫勞動為:“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的壹切勞動或服務”在該定義中,“以任何懲罰相威脅”不僅指刑罰制裁,也指權利或特權的喪失。就實際情況而言,可能存在很多人身和/或心理的形式,如:
● 對工人,其家屬或關系密切者的人身暴力;● 性暴力;● 拘禁或其他人身限制;
● 經濟懲罰;
● 向當局(警察局、移民局等)舉報並驅逐,如非法受雇的移民工人的情況;● 排除未來就業的可能;
● 排除在社區和社會生活外;
● 剝奪權利或特權;
● 剝奪食宿,或其他生活必需品;
● 更換到更差的工作條件;
● 失去社會地位。
有多少人被困在強迫勞動中?
國際勞工組織估計全球範圍內至少有1230萬強迫勞動受害者。其中,980萬受害人被私營雇主和企業剝削,這其中超過240萬是被販運的人口。剩余的250萬被國家或是反政府武裝團體強迫參加勞動。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占到了全部被強迫勞動者的40-50%。幾乎所有的強迫商業性性剝削的受害者都是女性,她們也占到了經濟剝削受害者的56%。
亞太地區是強迫勞動者分布最多的地區(占總數的77%),其次是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11%)。工業化國家大概有3%的強迫勞動受害人,其中四分之三是被販運的2。
2 這些數據來源於:《國際勞工組織:全球反強迫勞動聯盟:國際勞工組織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的後續全球報告》2005年,日內瓦。關於得出這些數字的方式的討論,見Patrick Belseret.al,的《國際勞工組織對全球強迫勞工的最低估算》2005年,日內瓦。
3 關於強迫勞動的不同形式的更多信息,參見第壹分冊《簡介和概述》 。
強迫勞動和販運的強迫勞工的地區分布
強迫勞動總數 人口販運總數
亞洲及太平洋 9 490 000 1 360 000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 1 320 000 250 000
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 660 000 130 000
工業化國家 360 000 270 000
中東和北非 260 000 230 000
轉型國家 210 000 200 000
全球 12 300 000 2 450 000*
* 註:由於四舍五入,數字相加不等於總數
強迫勞動有哪些不同的形式3?
強迫勞動有很多的形式—其中部分是國家強迫的,但是絕大部分存在於私營經濟中。強迫勞動可能是販運人口和非法移民所致,這個問題日見嚴重並影響到世界上各個地區。強迫的方式包括債務束縛,奴隸制,濫用習俗和欺騙性的招聘體系。壹些最為常見的強迫勞動形式包括:
債務導致的強迫勞動: 在南亞存在最為普遍,通常被稱為“債務勞動”,也被稱為“債務束縛”。在不同經濟部門,包括農業、造磚業、礦業和其他行業中都存在,常常是和長期的歧視聯系在壹起的。受害人通常是社會中最為貧困的人員,在某些地區,土著或部落人民最容易受影響。個人抵押自己或者家人的勞務給放貸人來償還貸款或預支的工資便產生了“債務束縛”。
監獄強迫勞動: 國際法壹般不認為監獄勞動就是強迫勞動。但是,未經法庭宣判的服刑人員的非自願的且沒有公共機構監督的勞動被認為是強迫勞動。相似地,服刑人員為私營企業提供的非自願勞動也是強迫勞動。
人口販運導致的強迫勞動: 人口販運,或販賣人口,常常和強迫勞動聯系在壹起。有組織的犯罪網絡或個人助長著人口販運,同時販運也涉及了以勞動剝削為目的的欺騙性招聘,詐騙和敲詐。
與勞動合同體系中的剝削相關的強迫勞動: 現在,世界上幾乎任何壹個地方都存在這種現象。比如,移民工人發現因為高額費用的收取,他們被“捆綁”於勞動合同,壹旦到達目的國,更換雇主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哪些工人最有被強迫勞動的“風險”?
強迫勞動是壹種全球性現象,影響到各個地區、國家和經濟部門,及正規和非正規雇傭關系中的工人。但是,某些類型的工人更加容易成為脅迫的受害者。有些是因其種族背景,相對貧窮或非法居留狀態而尤其處於危險:
● 那些屬於長期遭受歧視群體的工人,如拉丁美洲的土著和部落人群,南亞的下層種姓階級,特別是這些群體中的婦女;● 移民工人,尤其是沒有合法身份的,很容易被脅迫受剝削;● 非正規企業就業人員,包括為家庭作坊工人,在邊遠農村地區,處於正規經濟邊緣的工人;● 青年和無技能或不識字的工人,對自己合法權利的認識會比年長、有技能和受過更好教育的者要少。
另外,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被強迫在不同部門勞動,也包括強迫商業性性剝削(影響的基本都是女性)。
強迫勞動的原因有哪些?
強迫勞動絕大部分根源於貧困、不公平和歧視,以弱勢和無保護的工人為代價,追求經濟利益。立法不足和執法不嚴使得違法者很少受到指控和處罰。在這樣的情況下,對壹小部分不良雇主、中介和販運人口者而言,強迫勞動潛在的收獲大於可視的風險。國際勞工組織估計從被販運強迫勞動者身上榨取的年收益是316億美元,其中壹半是在工業化國家獲得的。強迫勞動同時也受政治因素的激發。
強迫勞動與專制國家的關聯難道不是更甚於其與私營部門的關聯嗎?
直接由國家導致的強迫勞動始終值得關註。但據國際勞工組織估計,大多數的強迫勞動受害人是被私營機構剝削的。強迫或強制勞動是壹個國際現象,在所有的地區存在,不管是發達還是發展中國家,正規還是非正規經濟,跨國企業的全球供應鏈還是中小型企業。並且,強迫或強制勞動廣泛分布於不同產業,如農業、制造業和服務業。在世界範圍內,傳統的奴隸制和國家支持的強迫勞動在日益減少,但私營經濟部門下其他形式的強迫勞動卻正處於上升趨勢中。
打擊強迫勞動的
國際標準4
關於消除強迫勞動有什麽國際文書?
國際勞工組織通過了兩個關於強迫勞動的公約(對批準了的成員國有法律約束力)。第壹個是《強迫勞動公約》,即1930年第29號公約,要求消除所有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1957年又補充了《廢除強迫勞動公約》(第105號)。後者是在因政治目的而越來越多地使用強迫勞動的時期通過的,要求制止以下用途的強迫勞動:
● 政治脅迫或教育,或對發表政治言論的制裁● 為經濟發展組織動員勞動力● 勞動紀律
● 對參與罷工的制裁
● 種族、社會、民族或宗教歧視
這兩個強迫勞動公約屬於國際勞工組織得到最廣泛批準的公約,也被認為是“基礎性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這意味著免於強迫勞動、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消除童工,以及消除工作中的歧視,是實現體面勞動必不可少的四個基本點。另外,1998年通過的《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要求所有成員國,包括尚未正式批準公約的成員國,也要尊重並倡導消除強迫勞動。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中對強迫勞動的定
義有沒有例外?
第29號公約將強迫勞動廣泛定義為“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的壹切勞動或服務”。但是,公約同樣明確以下形式的強迫勞動不屬於該定義的範圍:
● 義務兵役法要求的純軍事性質的工作和服務;● 完全自治國的公民正常民事義務工作和服務的組成部分,如陪審義務及救助危難人員義務;● 經法庭宣判後的人提供的工作和服務,但必須在公共權威的監督和控制下進行,且該人並未受聘或受控於私營個人、企業,或協會;● 緊急情況下的工作和服務,如戰爭或災難,後者諸如洪災、地震、饑荒或任何危及全體或部分人民生命和安康的情況;● 由社區成員為本社區直接利益提供的壹些輕微的社區服務,如日常維護工作、衛生工作,或是維護村莊內的道路以及水利設施。
國際法是怎樣處理人口販運問題的?
新出臺的打擊人口販運的國際和地區性文書反映了對人口販運問題日益增長的重視,如《聯合國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公約》(2000年),又稱《巴勒莫議定書》,以及《歐洲理事會打擊人口販運行動議定書》(2005年)。這些新的國際文書傳達了壹種日益增長的共識,即販運人口可包括,可導致或可被用於強迫勞動,奴隸制和奴役。這些國際文書的通過和批準在很多國家促進了立法和實踐的迅速變化,並促成了在該領域中新政策的采用。
監獄勞動
監獄勞動是否作為強迫勞動的壹種形式被禁止?
國際勞工組織的強迫勞動公約(第29號和第105號)沒有禁止使用監獄勞動,但對其使用做出了明確限制。監獄勞動只能針對經法庭宣判的服刑人員,而候審拘留人員,及由行政決定被監禁的人員不能被強迫勞動。服刑人員的工作必須得到公共監獄管理局監督,並且服刑人員不得被強迫為監獄內外的私營企業工作。
然而, 即使在上述情況下, 第105號公約還是禁止出於以下目的使用監獄勞動:
● 政治脅迫或教育,或作為對發表政治言論的制裁● 為經濟發展組織動員勞動力● 勞動紀律
● 對參與罷工的制裁
● 種族,社會,民族或宗教歧視
當監獄勞動與監獄內外的私營商業活動相連時,工作不能是強制的。服刑人員必須是自願接受雇傭,並且如果公司使用監獄勞動,應保證服刑人員的工作條款和條件與相關行業中自由工人的相當。
在什麽條件下監獄勞動是被允許的?
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 經法庭宣判的人員提供的,且由政府監督和控制完成的工作或服務,不被認為是強迫勞動。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以確保此類監獄勞動不被認為是強迫的:
● 此人已被認定違法,且判決是由獨立的法庭按照司法程序宣布的。被拘留尚未被定罪的人,例如正在等待審判或未經審判拘留的人,沒有勞動的義務;但是,如果他們要求,這並不妨礙為其提供工作並在自願的基礎上完成。
● 工作由公共權威監督和控制。在國家監獄中,公共權威通常由監獄管理機構代表。
● 服刑人員不能受雇或受控於私營個人、企業或協會。
在私營部門,強制監獄勞工受控於私營個人或公司是違反國際準則的。但是私營企業或個人可以雇傭自願為他們工作的服刑人員。雇傭服刑人員在監獄內外為其工作的公司應保證服刑人員的工作條款和條件與相關行業中自由雇傭關系下的工人相當。公司還應確認這些工人已同意為私營雇主工作。
壹些關於監獄勞動會如何與私營部門關聯的例子,包括:
● 作為教育或培訓計劃的壹部分,服刑人員與私人實體合作;● 服刑人員在獄中的車間工作,其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出售給私營實體;● 作為保釋計劃的壹部分,服刑人員在監獄外為私營實體工作;● 服刑人員壹般是在監獄裏勞動, 為由私營實體管理的勞改機構的運作而服務;● 有些服刑人員白天在監獄外為私營公司工作,晚上回到監獄。
確保監獄裏的工作是在類似於“自由勞動關系”
條件下進行的是什麽意思?
如果企業使用監獄勞動, 建議應保證服刑人員的工作條款和條件與相關經濟行業中自由雇傭的工人的相當。特別是,服刑人員應享有同自由工人壹樣的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並具有相當的工資標準及社會保險福利;允許有食宿費用的扣減。還建議公司確保服刑人員是自願工作,而未遭受壓力或懲罰的威脅,例如在監獄裏失去權利或特權。以確保起見的壹種方法就是讓監獄工人提供同意工作的書面文件。
脅迫
如果壹個雇員口頭或書面表示同意工作, 那怎麽會有強迫勞動的問題?
雇員正式的同意並不能保證都是出自其自由的意願。例如當在懲罰的威脅(例如暴力威脅)下同意工作,雇員是不可能“自願提供”的。在這種情況下, 外來的約束或間接的脅迫都幹涉了工人自願工作的自由。這種約束可能來自權威機構的行為,例如法律條款,或者可能來自於雇主的手段,例如移民工人被欺騙性的虛假承諾誘惑並以及被扣留身份文件或者被強迫繼續受控於雇主。按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定義,這些行為都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在雇傭期間扣留個人文件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嗎?
不壹定。但如果工人無法自由得到這些文件,而且他們感到壹旦終止雇傭,就有喪失這些文件的風險,那麽扣留身份文件或者其他個人貴重物品就可以被認為有強迫勞動的跡象。在許多情況下,沒
有這些文件,雇員就無法找到另壹份工作,甚至無法作為公民享受某些服務。
為滿足生產最後期限而強制超時工作是否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如果是在國家法律允許範圍內或集體協議中同意的,那超時工作的義務不被認為是強迫勞動。這意味著,根據國際標準, 強迫勞動只發生在強制加班超出每周或每月法律允許的範圍時,無論以何種理由超時。當雇主要求雇員在明顯違反了有關工時的法律的條件下工作, 並以懲罰相威脅,就可能出現強迫勞動。
但是, 在壹些情況下,由於害怕被解雇,雇員們超出國家法律規定範圍進行超時工作, 而在其它情況下,工人們不得不進行多於法定最長時間的工作,因為這是唯壹能掙得最低工資的方法 (例如,工資是根據產量指標計算的)。在上述情況中, 即使工人理論上能拒絕工作, 但其弱勢地位使他們別無選擇,為了掙得最低工資或保住工作(或者兩者兼有)而不得不超時加班。國際勞工組織實施公約和建議書專家委員會認為,這成為了壹種以懲罰相威脅強制工作的情況,因此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如果我提供全額工資和福利, 會出現強迫勞動的問題嗎?
如果工人在懲罰的威脅下沒有終止雇傭的自由就構成強迫勞動,無論妳是否提供工資或其它形式的補貼。
什麽是債務束縛和債役勞動?
債務導致的強迫勞動,在南亞通常稱為“債役勞動”,但也被廣泛稱為“債務束縛”。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調查, 債役勞動存在於農業、磚窯、大米磨坊以及南亞和拉丁美洲的其他經濟活動中。也有可能出現在皮革業、漁業和地毯工廠中。受害者通常是社會中最貧窮的人, 大多是文盲並很容易被欺騙,且對自身的權利壹無所知; 如果他們試圖脫離雇傭,壹般會被抓住並強制遣回。在壹些地區, 土著和部落居民受影響最嚴重。
債務束縛在《聯合國廢除奴隸制補充公約》中被法定為:“因債務人典質將其本人或受其控制之第三人之勞務充作債務之擔保,所服勞務之合理固定價值並不作為清償債務計算,或此種勞務之期間及性質未經分別限制及訂明,所引起之地位或狀況”。
當男性的壹家之主為從雇主處預支工資或必要時貸款,而抵押了自己及其家庭成員的勞動力時,債役會影響整個家庭。債務束縛(及其他形式的脅迫)通常建立在由承包商和分包商構成的復雜體系中,他們都從債務勞工身上分取壹份利益, 有些工人工作了多年都得不到任何實質收入。
人們是如何被脅迫從事強迫勞動的?
很多強迫勞動情況中的關鍵因素是:當人們沒有自由同意工作時。對其脅迫誘使。有很多脅迫的形式是您應該意識到的:
● 出生/後裔成為“奴隸”或受債役;
● 誘拐或綁架;
● 販賣人口;
● 在工作場所限制人身自由;
● 心理強制, 如:以懲罰相威脅命令工作;
● 債務陷阱(虛假的帳目,膨脹的價格,貶值的貨物等);● 關於工作種類和條款的欺騙或虛假承諾;● 扣押或者不發工資;
● 扣留身份文件或者其他個人貴重物品。
有時人們是自由接受工作合同, 但是當他們改變主意卻無法離開。這樣也構成了脅迫。
如果公司要求雇員工作到規定的期限,以收回培訓相關的費用,這被認為是強迫勞動嗎?
公司有時會投資大筆的資金來提高其雇員的技能和知識, 特別是當培訓只有國外才有的時候。他們可能會與受培訓的雇員簽訂協議,該雇員需為公司工作壹定的時間,以此收回公司的投資成本。這類的協議削減了受培訓工人終止雇傭關系的自由,因此在壹些情況下就可能上升為強迫勞動。但是當決定該情況是否構成強迫勞動的時候有幾個因素應該被列入考慮範圍, 例如:
● 受培訓工人接受培訓後在公司工作的時限;● 收回培訓成本所需時限, 並要考慮到培訓時間和費用,該時限是否合理;● 如果受培訓工人償付壹部分培訓費用後,是否能辭職。
為了防盜和保障我雇員的人身以及財產安全, 我聘請了保安人員,並將工作場所的門鎖起來,這是否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正如扣押個人文件壹樣, 鎖門可以被認為是強迫或強制勞動的壹種跡象。它限制了工人的行動自由並涉及了雇傭自願性的問題。但是,這裏的要點是:強迫勞動的特點是以懲罰相威脅,涉及到非自願提供的工作或服務。如果沒有以懲罰相威脅,而且工作是自願進行的,這就不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類似地, 出於安全原因在工廠出口設置保衛人員不被認為是強迫勞動。但是,不適當的使用保安人員可能成為強迫勞動的征兆,因此需要避免這點並且小心對待。
壹個為免遭貧窮或饑餓而被迫工作的人是否是強迫勞動的受害者?
不是。壹個人為維持生活不得不工作的事實並不會把工作或服務變成強迫勞動, 只要此人能夠接受和終止工作(給雇主合適的通告)而不用害怕受懲罰。但是,如果雇主利用這樣的經濟狀況而提供過低的工資, 就可能出現強迫勞動的情況。
如果雇主得到未成年人父母的同意,能否認為該未成年人自願接受工作?
大多數國家都對簽訂勞動合同規定了最小年齡, 可能與義務教育結束的年齡相配合。但是可能會危害健康、安全或有損精神狀況的工作壹般是禁止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參加的,所以未成年人自己或其父母同意接受此類雇傭都是不生效的。
人口販運和強迫勞動
什麽是人口販運?
人口販運,或販運人口,可能會導致強迫勞動。它涉及以剝削為目的的人口遷移,通常是跨國界的。近幾年, 販賣人口有了些新的形式和規模, 通常與信息技術、交通以及跨國有組織犯罪的發展有關。其來源國、中轉國和目的國牽涉到發展中國家、轉型國家、以及具備市場經濟的工業化國家。在作為《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2000年) 5 之補充協議的《防止、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公約》(又稱《巴勒莫議定書》)中有人口販運的法定定義。定義強調以下重點:
● 人口販運涉及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等活動;● 其手段包括強迫,欺騙,誘拐,脅迫,欺詐,威脅,濫用權力或脆弱境況;● 其目的被定義為剝削,包括強迫勞動或服務, 奴隸制或類似做法,以及奴役。
此外,《巴勒莫議定書》中對販賣兒童(18歲以下)和成年人做出了區分。任何以上提到的不法的行為在販賣兒童中都不適用的。販賣兒童也被國際勞工組織182號公約定義為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的壹種。
人口販運是如何與強迫勞動相聯的?
強迫勞動也可能發生在被誘騙移民,進而遭受商業或性剝削的人身上。人口販運可從聯系提供境外工作的職業介紹所開始,壹旦被運送到目的地國家,雇傭條件就改變了,個人文件也被扣留,並出現脅迫。結果即是強迫勞動。
這類強迫勞動也可能出現在當個人,有時是兒童,被綁架,拐騙或者“出售”的情況下。這些強迫勞工大都從業於家政、農業、街頭販賣、性產業,及制造業的血汗工廠。
販運人口的原因有哪些?
有許多因素可以被看作是販運人口的原因,並在導致近些年販運人口增長中起重要作用:
● 國家之間和國家內部日益增長的不平等;
● 缺乏對人口販運危險的了解;
● 缺少安全移民機會的信息;
● 人員和貨物流動障礙降低,更先進的和更便宜的跨國運輸方式;● 合法移民到工業化國家的壁壘增多;● 勞動力市場管理不佳,例如不健全的勞動法、勞工管理發展水平較低,包括低水平的勞動監察服務等;● 勞動力及性剝削的利潤吸引了犯罪集團的興趣;● 移民渴望更好的生活,和對人口販運及其結果的無知。
國際勞工組織估計由人口販運而致的強迫勞動受害者的數量在全球達到了240萬。下表顯示了按區域劃分的數據:
人口販運導致的強迫勞動人數
亞太地區 1 360 000
工業化國家 270 000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 250 000
中東地區和北非 230 000
轉型國家 200 000
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 130 000
全世界 2 450 000*
* 由於四舍五入,數字相加不等於總數
更多信息和資料
關於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可以在哪
裏查到更多信息?
可從網站: www.ilo.org/forcedlabour 上獲得更多關於強迫勞動、人口販運和國際勞工組織行動的信息,或直接與國際勞工組織反強迫勞動特別行動計劃聯系:
Email: forcedlabour@ilo.org
傳真: +41 22 799 65 61
您也可以參閱以下重要文獻和網站:
國際勞工組織報告和調查
● 國際勞工組織:反強迫勞動國際聯盟, 日內瓦,2005● 國際勞工組織:消除強迫勞動,日內瓦,2007● 國際勞工組織:反人口販運行動, 日內瓦,2008● 國際勞工組織:以強迫勞動為目的的人口販運:如何監督對移民工人的招募,日內瓦,2006● 國際勞工組織: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給勞動監察人員的手冊,日內瓦,2008● 國際勞工組織:信息指南:防止對婦女移民工人的歧視,剝削和虐待,日內瓦,2003國際雇主組織政策聲明
● 國際雇主組織, 非正規經濟: 雇主的方法,日內瓦,2006● 國際雇主組織,企業在社會中的作用,日內瓦,2005● 國際雇主組織, 企業社會責任: 國際雇主組織的方法,日內瓦,2003● 國際雇主組織, 行為準則: 國際雇主組織立場文件,日內瓦,1999其它相關資料
● 反奴隸制國際(Anti-Slavery International),發展受制:21世紀的歧視和奴隸制,倫敦,2008● 反奴隸制國際(Anti-Slavery International),債務束縛,倫敦,1998● 美國國務院,2008年人口販運報告. http://www.state.gov/g/tip/rls/tiprpt/2008/網站
● www.ioe-emp.org
● www.unglobalcompact.org
● www.ungift.org
● www.antislavery.org
● www.ciett.org
● www.freetheslaves.net
反強迫勞動的指導原則
監獄勞動
i) 只有已被法庭宣判了的服刑人員才能被要求提供勞動或服務。這類工作或服務要在政府機構的監督下進行,如國有的監獄管理機構。服刑人員不得被聘或被安置到私營個體、公司或組織。不允許強制服刑人員在監獄內外或私人管理的監獄內為私營企業提供勞動或服務。
ii) 服刑人員提供給私營企業的勞動或服務必須是自願的,是其自由決定且不受到威脅或懲罰,包括在獄中權利和特權的喪失。
iii) 自願為私營企業工作的服刑人員的工作條件應與自由工人的相當。服刑人員的工資水平、社會保障福利以及職業安全和衛生標準都應與自由工人的相似。因扣除食宿而造成的, 合理的工資水平差異是可以接受的。
脅迫
i) 雇傭自由: 所有工人都有不受被懲罰的威脅,自願和自由接受雇傭的權利。
ii) 結束雇傭: 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符合國家法律或集體協議)提出通知後,可自由隨時結束不定期或長期的雇傭關系,而不受懲罰。規定了合同期限的工人,在合同到期後,不得被要求提供超期服務。雇主不得采取手段限制工人終止合同,如:要求保證金,扣押雇員文件,威脅或使用暴力,進行經濟制裁或要求償付招聘費用。
iii) 暴力威脅、騷擾和恐嚇: 雇主不得以任何懲罰威脅任何人為其提供勞動或服務。包括對工人、其家屬或關系密切者使用或威脅使用人身或性暴力、騷擾和恐嚇,以達到脅迫的目的。
iv) 以工資償付相威脅,包括債務束縛和抵押勞役:
a) 須按時發放工資,禁止使用剝奪工人實際終止雇傭可能性的工資支付方式,工資支付不得拖延或拖欠積累。
b) 工資須直接支付給工人,且要使用法定貨幣支付,或使用得到法律、集體協議準許或個人同意的支票或匯票支付。禁止以代金券,優惠券或期票支付。
c) 不得以貨物或服務的形式,作“以貨代款”支付,以造成工人對雇主的依附狀況。“以貨代款”支付只能在確保工人未被完全剝奪現金薪酬,且得到國家法律法規或集體協議允許的情況下,部分支付。
d) 以業績評定或按計件工資計算的工人收入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
e) 雇主不得以債務束縛或強迫勞動的方式讓工人償還其欠下的或繼承的債務。
f) 工資欺騙、預支工資和給雇員借貸不得被用作扣留工人工作的手段。預支和借貸及扣減工資還債,都不得超過國家法律規定的限額。工人須被充分告知預支和借貸的發放及償還條款和條件。
g) 不得以讓工人陷入債務並將其約束為目的而扣減工資,且須采取措施限制工資扣減以防此類情況發生。工人須被告知工資扣減的條件和範圍,且只能在得到國家法律、集體協議或仲裁允許的範圍內扣減。
h) 不得強迫工人使用與企業掛鉤的商店或服務。在不可能使用其它商店或服務的情況下,雇主須確保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價格公正合理,目的不是讓工人陷入債務或脅迫相關工人。
v) 紀律措施:
a) 紀律規章措施中不得包括導致被迫勞動的制裁。
b) 不得采用強制勞動約束工人或作為其參加罷工的處罰。
vi) 強制超時勞動:
a) 不得以懲罰威脅工人進行超過國家法定和集體協議規定的工時的工作,如以解雇相威脅。
b) 不得在懲罰的威脅下,利用工人的弱勢地位讓其在正常日常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動或服務。如,雇主不得因工人需要掙到最低工資,而設定需超過正常工時才能完成的績效目標。
vii) 行動自由: 不得使用脅迫手段將工人限制或監禁在工作場地或有關場所(如雇主經營的居所)。不得在雇傭條件中強行要求工人居住在雇主經營的居所。
viii) 與技能發展和職業培訓相關的條件: 提供給雇員的培訓機會應基於自願。提供此類機會的雇主不得強加不合理的工作或服務,作為壹種收回培訓費用的方式。
人口販運和強迫勞動
i) 雇傭移民:
a) 移民工人,無論其法律地位如何,都應得到公正對待,應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導致脅迫及販運剝削勞動的惡劣條件和欺詐行為。
b) 移民工人應享受至少於當地工人相當的工作條件,並有權在合理期限內(符合國家法律或集體協議)提出通知後,自由隨時接受或結束雇傭關系,而不受被懲罰的威脅。
c) 雇主不得用向當局舉報來威脅非法移民工人或其家屬,脅迫此類工人接受或繼續工作。
ii) 招聘移民工人: 除非得到國家法律允許,否則不得直接或間接收取工人全部或部分招聘費用,包括辦理官方文件和工作簽證的相關費用。如果是合法的收費,這類費用應加以規範和公開,應有保障措施保護工人不受剝削。
iii) 扣押文件:
a) 禁止諸如沒收或扣押工人身份文件或其它貴重物品(如工作許可和旅行證件)的行為。
b) 但是,如工人要求,雇主可為這些文件提供安全保管。工人可根據需求隨時自由存取。
c) 雇主不得以約束工人為目的而扣押其個人文件。
iv) 私營職業介紹所: 委托私營職介所為其招聘員工的雇主,應在其影響範圍內並盡其能力采取措施以:
a) 確保這些職介所沒有把工人置於強迫勞動和販賣剝削勞工的危險中的欺詐行為。
b) 防止這些職介所濫用合同,如確認這些工人在工資有關的事項、工時、超時和其它工作條件上得到足夠的保護。
c) 盡最大可能保證招聘費和與招聘相關的費用由用人公司而非工人支付。
d) 只委托得到主管機構許可或認證的職介所。
v) 雇傭合同: 雇主須給移民工人提供書面雇傭合同,使用工人易懂的語言,明確指出他們在工資支付、工作時間、終止合同的正當理由,及其它防止強迫勞動相關問題上的權利和責任。
最惡劣形式童工
i) 雇主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包括債務束縛、奴役、強迫或強制勞動,及所有形式的奴隸制或類似奴隸制的作法,如出售和販賣兒童。
ii) 委托私營職介所招聘的雇主須確認這些職介所沒有用上述最惡劣童工的形式雇傭童工。
守法評估清單和指南
引言
這份清單樣本是為社會責任審計人員和公司內部或為公司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機構的社會責任審計人員而設計的。它在第三小冊《反強迫勞動的指導原則》 的基礎上列出了壹系列的問題和技術、政策指導:
本清單旨在幫助社會審計人員更好地進行評估*。這種評估是履行企業行為準則的關鍵環節,同時也使審計人員能在企業範圍及全球供應鏈上識別強迫勞動。從廣義上講,有效的社會監察可以為查明、防止和消除強迫勞動作出重要的貢獻。
本清單按專題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 監獄勞動
● 脅迫勞動
● 人口販運及強迫勞動
每壹個主題都包含壹個主要問題,內含壹個或若幹個子問題。問題之後是根據《反強迫勞動的指導原則》總結的政策指導,以及盡可能的舉例說明。然後就是壹些關於評估方法的建議, 包括:
● 對有關公司和員工材料的審查
● 對工作場所和相關設施(如宿舍)的檢查
● 對工人以及其代表進行現場和非現場訪談
● 訪談不同的管理人員代表
這個清單上設計的問題不是直接對管理者和工人提出的;而信息應該利用上面提到的方法去搜集,審計員應相互參照數據,以確保其準確性。
雖然此清單主要是為社會審計人員設計的,但也可以被雇主組織及其成員有效地加以利用,作為對企業運作評估的第壹步。例如,為滿足成員需要,雇主組織可使用清單,以幫助成員們更有效地鑒別可能存在的強迫勞動。與此同時,使用這裏提供的問題和指導進行定期評估,既可以成為雇主組織采取的更廣泛的預防措施的壹部分,又可以作為提供給其成員的壹項服務。
這份清單與本套手冊中的第1,2,3分冊配合使用效果更佳。
如果您不熟悉以下用到的術語中的任何壹個,請查詢配套的《介紹和概述》 及《雇主常見問題》 。 進壹步的政策指導,可參考《打擊強迫勞動的指導原則》 和國際勞工組織的相關標準。
清單及評估指導
監獄勞動
1. 雇主有沒有使用服刑人員?
如果服刑人員為私營雇主工作,這些服刑人員是否是自願工作而不是受威脅或被懲罰?
如果服刑人員為私營雇主工作,其工作條件是否和其他自由工人相當?
服刑人員在私營企業裏提供的勞動和服務,必須是出於自願,工人是自由決定而未受到威脅或懲罰,包括在監獄中喪失權利和特權。私人雇主應為他們提供和其他自由工人相當的條件。例如,二者的工資水平、社會保障福利以及職業安全和衛生標準都應壹致。因扣除食宿而造成的合理的工資水平差異是可以接受的。
● 考察服刑人員是否是自由接受和自願的。
● 可能的話,與服刑人員面談,並審查其書面同意表。
● 審查服刑人員的工資記錄,以確認在合法扣除外,其工資和其它自由工人相當。
● 通過檢查監獄內外的工作場所評估其職業安全與衛生狀況。
● 和雇主交流有關服刑人員的雇傭政策和做法,以及與監獄簽訂工作和服務合同的相關內容。
● 確保沒有服刑人員因拒絕為私營雇主工作而喪失任何權力或特權。
● 在相關的情況下,審查監獄和企業就使用服刑人員而簽訂的合同。
● 盡可能確保通過和服刑人員會談而收集到的信息是匿名和保密的。
● 采取適當措施查清被訪對象是否已被事先訓練。
脅迫
自由就業和終止雇傭
是不是所有的工人都有不被威脅懲罰,自願和自由接受雇用的權利?
是否有證據表明在招聘時存在脅迫工人或強迫工人同意的現象,比如施壓或威脅?
工人是否有在任何時候終止雇傭關系且不受處罰的自由?
是否有證據表明雇主妨礙了雇員隨時依法終止勞動合同?
所有工人都有不受威脅處罰,並考慮到雇傭雙方的法律責任和權利,自願自由接受或解除雇用關系的權利。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以威脅和施壓來脅迫工人接受或繼續工作。雇主不得利用工人的弱勢地位來提供低於法定最低標準的工作條件,且應避免任何限制工人終止雇傭能力的做法。例如:
● 扣押雇員身份證件,包括護照;
● 對工人處以罰款;
● 延遲或拒付工資;
● 以暴力威脅工人。
● 和有關管理人員談論雇傭政策,並檢查這些政策的副本文件。
● 查閱國家法律和雇傭合同,考慮關於終止無限期和固定限期合同的通知時限的規定。
● 和工人們談論他們的合法權利和責任,以確認他們是否是在沒有受到任何威脅的情況下自由接受雇傭並可自由解除雇傭關系。確保選擇和有代表性的工人面談,包括那些簽約形式不同的工人。
暴力威脅、騷擾和恐嚇
是否有證據表明,對工人及其家屬、或關系密切者,使用或威脅使用人身或性暴力 、騷擾或恐嚇?
不得對工人及其家屬、或關系密切者威脅使用或使用暴力 、騷擾或恐嚇,不得以此為手段恐嚇個別雇員或雇員整體。
● 單獨和工人談話,並記住這壹問題的敏感性。特別註意確保這些面談的保密性,以保護工人免遭報復。可能的話,在廠區外面談。
● 與雇主討論針對在工作場所的暴力、騷擾和恐嚇制定的公司政策,並查閱這些政策的副本。
● 查閱司法記錄,比如在勞資仲裁處,是否有任何針對公司的未決的投訴或訴訟,以確定其是否曾被指控過強迫勞動。
工資支付中的脅迫,包括債役和奴役
雇主是否通過不按規定支付、拖欠、延付或拒付工資的形式來約束工人為其工作?
雇主是否采用了非現金和“以貨代款”方式支付工資,以此構成工人對其的依賴性?
是否有證據顯示工人的工資是以禮品券、 優惠券或期票的形式發放的?
以業績評定或按計件工資計算的工人收入是否達到法定最低工資?
是否有證據顯示工人被要求付保證金,或為使其陷入債務而被非法或未經授權的扣減工資?
預付給工人的工資或提供給工人的貸款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工人是否被強迫工作以償還其欠下的或繼承的債務?
工資支付中不符合規定的做法,如拖延或不按規定支付,不被自動認為是強迫勞動。然而,某些濫用行為,特別是與其他形式的剝削壹起可以構成雇傭關系中的脅迫和強迫勞動。
應定期、直接地向工人支付法定貨幣形式的工資,“以貨代款”方式如果得到法律允許,只能部分支付。不能用非現金支付方式使工人負債,禁止以禮品券和期票的形式支付工資,因為這些支付形式有意或無意地剝奪了工人終止雇傭的能力。工人不應為償付其欠下的或繼承的債務而受到債務束縛或被強迫勞動。工資預付和貸款(以及相關利率)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範圍。不得濫用手段束縛工人受雇,包括移民工人和其他土著、部落工人。這種濫用行為,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 收取額外招聘費用;
● 延遲或不支付工資,並累積拖欠;
● 在計算和支付工資時進行欺騙,包括工資扣減;● 要求工人支付保證金;● 惡意進行工資預付或提供貸款,並收取過高的利率。
● 審查工資單,以確定在任何支付或不支付工資時,是否存在脅迫,以及是否存在不合法或原因不明的扣減。審查工資記錄,考察領計件工資的工人是否獲得法定最低工資。
● 向工人了解工資的支付情況(如:工資是否及時、準確支付,加班和法定扣減計算是否正確),他們是如何被招聘的,是否被要求支付保證金或招聘費用給雇主或第三方。
● 確保對多層次有代表性的工人進行訪談,比如那些持無限期和固定限期合同的工人,以及鐘點工和計件工。
● 向經理和人力資源部人員及了解招聘和工資支付的政策與做法。
● 確認是否以出售公司的產品、工具或制服,作為使員工依賴雇主的壹種手段。
● 必要的話,審查工資預付和貸款的記錄。
● 隨機選擇工資單及和工資相關的記錄,審查是否存在不當行為。采取適當措施,確保公司沒有使用“雙重賬簿”誤導審計員。
● 考慮是否應特別註意土著、部落工人和/或移民工人的權利。采取適當措施確認,公司是否給分包任務給債役和奴役勞工風險性較高的非正規作坊。
● 如果雇主通過私人職介所雇傭工人,向管理人員了解相關政策。可能的話,會見這些職介機構的代表,討論有關招聘政策和程序。
● 交叉檢查這些管理人員和工人提供的信息,以確保其有效性。
紀律措施
是否有證據表明紀律制裁要求或導致了工作的義務?
從廣義上講,在工作場所的紀律措施不得包括以額外的工作相懲罰,強迫和強制勞動不得被用作紀律或對工人參與罷工的懲罰。對違紀處以貨幣性質的制裁, 而非強加工作義務的制裁,壹般不被視為違反國際相關強迫或強制勞動標準。
● 和廣泛層次的工人交談,以確認紀律措施是否要求或導致了義務工作,特別是努力去查明和會談那些因不同類型的違規行為被懲戒的工人。
● 如果最近發生過罷工,向參加或領導這次罷工的工人了解,確認他們是否因為罷工而面臨懲罰,以及這些懲罰是否涉及義務工作。
● 審查公司有關紀律措施和制裁的文件(如公司的政策和程序;給予工人的書面警告或譴責),以確定公司是否把工作作為壹種對工人的約束手段。
● 和管理人員交流有關紀律措施,特別是管理部門應對罷工的政策。還要努力向監督人員了解,確認對工人的紀律措施是否導致額外的工作義務。
強制超時工作
員工是否在處罰的威脅下,被迫進行超過國家法律或相關集體協議(若有的話)允許範圍的超時工作?
是否有證據表明雇主利用工人的弱點和使用威脅,讓其在正常工時之外進行工作或服務?(例如威脅解雇或經濟制裁)工人是否被強迫參加超過法律或集體協議規定範圍的超時工作,以獲取法定最低工資?
與超時相關的惡劣工作條件並不自動被認為是強迫勞動。然而,如果是在以處罰為威脅的條件下,雇員被要求在法律或集體協議(如果有集體協議)允許範圍之外超時工作,就可能成為強迫勞動,例如,在某些情況下,工人因為害怕被解雇而超時工作,他們的加班時間遠遠超過了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而在其他情況下,工人的報酬是基於生產指標而定,他們不得不超時工作,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獲得最低工資。這些情況下的工人理論上可以拒絕加班,然而,如果他們處在壹個弱勢地位,這可能意味著,實際上他們沒有選擇而不得不工作,以保住工作或賺取最低工資,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工作是建立在利用工人的弱點之上,以懲罰,解雇、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水平的工資相威脅,這就不僅僅是壹個工作條件惡劣的問題,而構成了強迫或強制勞動。
● 向工人詢問他們是否被要求在每天、每周或每月的法定加班時間之外進行超時工作。審查雇用合同中與工作和加班時間相關的規定,並與員工討論這些規定。
● 考察是否使用了威脅手段來強迫工人工作,例如以解雇相威脅。
● 考察工人是否因拒絕參加超出法定最長工時的加班而受到任何類型的懲罰。
● 審查具有代表性的每日工作時間記錄單樣本,並與生產日誌相互對照,以確定員工是否超時工作。
● 與管理人員交流加班勞動使用情況,尤其在生產最後期限時。考慮管理人員是否知道有關超時工作的法律規定。
● 審查公司有關超時工作的政策。
● 審查工人的工作時間記錄單,確保審查了具有代表性的不同類型的以及不同合同形式工人的工作記錄單。
● 在下班時間查訪工作場所,考察工人是否超時工作。
行動自由
是否有證據表明,工人在工作時間以外被限制在工作場所或雇主經營的居所?
是否有證據表明有任何其它對工人行動自由的限制?
工人無論是否在工作時間,都不應被限制,監禁或以其他方式被扣留在工作場所或雇主經營的居所。禁止對工人行動自由的非法限制。然而,作為工作場所的相關紀律,於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場所對行動進行合理限制是允許的。
● 與管理人員和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談論有關雇主經營的居所的公司制度,並審查這些政策。
● 考察公司的安全措施,特別是保衛人員的角色和責任。考慮是否有使用保安在工作場所內外限制工人行動的不當行為。
● 與工人談論有關在工作場所、在宿舍及宿舍周圍的行動自由情況。
● 考慮使用場地監控,用來審查工作場所和雇主經營的居所。
與技能發展和職業培訓相關的條件
如果雇主提供培訓機會,是否工人隨後被要求工作壹段既定的時間讓雇主收回成本?
工人是否有權在到期前終止雇傭合同,而不必償還公司的培訓費用?
提供給工人的培訓機會應是工人自願參與的。提供這些機會的雇主不應強加不合理的工作或服務做為收回相關成本的手段。這裏的關鍵原則是工人終止雇傭合同的自由,建議雇主不要規定工人在償清培訓成本之前不能終止合同。
● 審查工資記錄是否有培訓費用的扣減。
● 審查雇傭合同中關於培訓機會及相關付款安排的條款。
● 找出在培訓中受益的工人並同其交談,確定他們是在何種條件下得到並參加了這種培訓。
● 同管理層談論關於培訓政策和自由終止雇傭合同的相關事宜。審查培訓和終止合同的政策。
人口販運和強迫勞動
以就業為目的的移民和對移民工人的招聘
移民工人是否得到公平的對待,他們的工作條件是否與當地工人的相當?
是否有證據表明,移民工人或其家屬受到向當局告發的威脅,由此被脅迫接受或維持雇傭?
工人是否被要求向雇主或中介支付費用而得到工作?
是否有證據表明工人在被雇傭時交納了保證金?
如果國家法律允許向工人收取招聘費,工人是否有自由隨時終止合同,而不受威脅被處以罰金?
工人是否掌握其私人證件(如出生證明、護照、工作許可、居留證或身份證) ?
是否有證據表明雇主扣留或沒收工人的身份證件?
如果工人出於安全或其他原因要求雇主保存其個人文件,工人可以隨時要求要回這些文件嗎?
雇主是否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導致脅迫和販賣剝削勞工的惡劣條件和欺詐行為?
移民工人無論其法律地位如何,都應得到公平對待,且應享受與本地工人相當的工作條件。他們有權(在按國家法律或集體協議作出合理通知後)自願和自由地接受和終止雇傭,而不受任何威脅。雇主應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導致脅迫和販賣剝削勞工的惡劣條件和欺詐行為。非法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員不應受到向當局告發的威脅,或以其它方式脅迫受雇。
禁止諸如沒收或扣押工人身份文件的行為。但是,如果員工要求,雇主可提供安全地點存儲這些文件,工人可隨時自由存取。雇主也可以向工人提供原始文件的復印件,並開具“收據”列出交給雇主保管的文件清單。
● 考查移民工人的工作條件是否與本地員工相當。
● 審查工資記錄,確保移民工人和本地員工具有同等的工資水平。
● 審查公司的政策和移民工人的合同,並考查接受和終止雇傭的相關條款。
● 詢問移民工人是如何被招募的,他們是否向雇主或中介機構支付了費用或保證金。如果工人支付招聘費,考查他們是否可以自由終止合同。
● 如果工人要求管理人員為其保存身份文件,審查這些文件的保存地點,詢問工人是否可以隨時存取這些證件,並和管理人員或人力資源部人員談論公司的政策和程序。詢問工人在哪些條件下可獲得他們的個人文件。
● 同管理人員探討所采取的和移民工人有關的防止惡劣條件和欺詐行為的措施。
● 考查是否應特別註意土著人、部落人和/或移民工人的權利。交叉檢查,移民工人的護照或任何合同文件是否被雇主以“安全保管”為由取走。
私營職業介紹機構和雇傭合同
是否有證據表明,委托私營職介機構的雇主,已采取措施監督這些機構並預防和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相關的惡劣行為?
是否只委托那些經國家主管當局許可或認可的職介機構?
雇主是否能確保那些通過職業介紹機構聘用的工人沒有支付招聘費用給職介機構?
給所有工人提供的書面雇傭合同是否使用他們容易理解的語言?
雇傭合同是否就工資、工作時間、終止雇傭的正當理由及其它與強迫勞動有關的問題明確了工人的的權利和責任?
招聘的有關費用和成本不應直接或間接地,全部或部分地向工人收取,而應該由公司或雇主承擔。直接委托私營職介所招募工人的企業,應確保這些工人在最低工資、工作時間、加班及其他和防止強迫勞動有關的條件方面得到充分保護。
雇主應提供書面雇傭合同,使用所有工人容易理解的語言,並就工資、工作時間、終止雇傭的正當理由及其它與強迫勞動有關的問題
明確工人的權利和責任。
● 同那些通過私營職介機構招募的或職介機構直接雇傭的工人交談,識別出移民工人並與其談話,特別要問他們是在何種條件下被聘用的。
● 審查移民工人,及通過私營職介機構招募或職介機構直接雇傭的工人的雇傭合同。
● 考查這些職介機構所雇傭工人的雇傭條件,特別是有關工資支付,工作時間,超時,和其他相關問題。
● 審查工資單中是否存在原因不明的或非法的工資扣減。
● 同被委托的職介機構代表談論招聘程序,審查有關的公司政策。
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
是否有證據表明兒童被置於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例如,債務束縛,強迫或強制勞動,奴役或出售及販運兒童)?
兒童從事債役,奴役,強迫或強制勞動,以及所有形式的奴隸制和類似奴隸制的做法,比如出售和販賣兒童,都是嚴格禁止的。雇主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消除這些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並設法確保他們委托的任何私營職介機構沒有參與這些行為。
● 制定措施來鑒別工作場所中的童工,方法可以是采取有效的年齡估測技術和相互對照信息,這些信息來自於現場考察,對工人的詢問,審查相關公司和工人檔案,以及同管理人員談話。
● 同跨部門具有代表性的工人交談,討論工作條件,特別是招聘,以確定是否具有防止和消除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的保障。要註意這壹話題的敏感性質,務必與那些妳認為可能是兒童的工人交談。
● 同管理人員探討有關童工勞動及其最惡劣形式的政策,審查這些政策,並詢問關於防止在公司運作中和通過私營職介機構招聘或使用童工的具體措施。並討論措施立即解救並保護所發現的處於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的兒童。
采取行動的指導
前言
強迫勞動和雇主
本分冊概述了雇主在企業、行業和國家範圍內打擊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可采取的若幹行動,以補充本套手冊中的其它材料。本冊的內容基於第壹分冊中關於企業和雇主組織應該對這些問題采取行動的原因綜述。
直到最近,強迫勞動都未被視為與企業和雇主組織有關的問題。強迫勞動更多地被認為是與專制國家和武裝力量的侵犯人權行為有關,幾乎沒有涉及私營部門的作用和活動。可是最近幾年,這壹觀點開始轉變。國際勞工組織的調查顯示全球五分之四的強迫勞動案件都與私企有牽連。而由人口販運所致的強迫勞動的確是影響所有國家、地區和經濟部門的全球現象1。
強迫勞動是國際法和大多數國家法律都禁止的犯罪行為。任何企業如果被指控從這類剝削中獲利,將不僅面臨嚴重的名譽損害,而且面臨昂貴的訴訟費用和刑事公訴。自然地,如今不論是在自身的還是供應鏈的業務中,都沒有哪個企業能負擔此類牽連帶來的負面影響。
雇主和企業的作用
各行各業的雇主和商家都已采取壹些關鍵步驟。有些公司通過制定政策措施(如,行為守則)來明確禁止強迫勞動;有些則加入多方利益相關者倡議,如《聯合國全球契約》 ;還有些簽署了2006年的《雅典原則》 ,該原則給企業領導提供了防止和根除人口販運的指導。這些都是重要的行動,但同時,日益增長的國際共識表明仍有許多工作要做。
如何使用本分冊
本冊的內容說明,可以從多方面采取行動。它為企業和雇主組織提供廣泛的指導,並盡可能地標明與其它分冊中提供的工具的聯系。關於雇主可采取的實用步驟的補充討論,可參看第六分冊《采取行動的提示》 ,另外, 第壹分冊《簡介和概述》 裏提供了深度閱讀的建議和資料清單。並不是所有公司和雇主組織都要采取這裏提到的所有行動。每個公司都不相同,每個組織都要制定其自己的辦法來解決這些問題。
企業的行動和倡導
理解問題
公司要有效地處理強迫勞動,重要的是,管理階層首先要理解強迫勞動是怎樣定義的,以及它在公司和供應鏈中是怎樣表現出來的。公司的管理人員或企業主可能知道強迫勞動是違法的,可是也許不知道什麽是強迫勞動,或強迫勞動與剝削或惡劣工作條件之間的區別。因此,重要的是先了解情況,以便提高認識。這種分析可以公司內部來做,也可請顧問或專家幫助。
什麽是強迫勞動?
公司內所有相關職員都應對強迫勞動有清楚的理解,並知道其在國家法律中是怎樣被定義的。明白這壹點以及相關的勞動法和刑法條款,有助於公司遵守法律。研究國際勞工組織第29號公約中提供的國際定義也很有用(該公約摘錄見第壹分冊)。該定義被國際社會和各國所接受,即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的壹切勞動或服務便是強迫勞動。
也可能您公司給其它公司供應產品或服務,而後者對強迫勞動有不同的定義,或以不同的準則及指標來審計強迫勞動。這會很讓人費解,而且,企業社會責任組織給出的各種定義會加重這種混亂。為保證順利持續地進入國際市場,最好不僅堅持守法,而且采取反映您的買家的最高要求的政策和做法。
強迫勞動的定義和解釋可在第壹分冊《簡介和概述》 和第二分冊《雇主常見弊端》 中找到。把這些冊子分發給您的雇員,鼓勵對該問題的廣泛理解。
公司的狀況
在增進了對強迫勞動的理解及考慮它可能怎樣對公司構成危險後,下壹步該考察您自己和您供應鏈的業務現狀。這可通過內部評估或“社會責任審計”來實現。該評估可判定在您的企業中是否存在強迫勞動,並可考慮到您企業中最可能存在風險的方面。
這類評估壹般每次會檢查多個勞工權利問題。因此,重要的是,確保著重於強迫勞動的方面的評估是有效和全面的。請參見第四分冊《守法評估清單和指南》 中就如何實行此類評估提供的具體建議。
采取有效的政策和策略
在公司的所有業務中嚴格禁止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可在這些問題的解決方面發揮核心作用。制定包括了這些條例的有效的勞動權利政策是在企業壹級解決強迫勞動最重要的第壹步。
制定公司政策
近年來,壹種形式的勞動權利政策是企業的行為準則。這些準則是規範企業行為的正式的原則聲明,通常適用於供應商和分包商。
行為準則幾乎總是關註多個問題,並非只是強迫勞動。它們在出口企業如制衣和紡織及農業特別普遍,但也存在於建築公司,酒店和旅遊業,礦業和其它行業。行為準則是企業可正式地(盡管是自願地)承諾處理強迫勞動的壹種方式。
制定行為準則並不困難。如果企業決定這樣做,有壹些組織可免費針對需要采取的步驟提供建議。
● 其中壹些步驟包括:
● 對企業及其合作夥伴進行壹次評估,以確定遵守國家法律和符合業界良好做法的程度;● 成立壹個全公司的工作組來制定準則草案,表明企業禁止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承諾;● 在企業內部組織對草案的商討,然後咨詢適當的外部合作夥伴或利益相關者;● 修改和完成準則,並傳達給所有相關的業務合作夥伴、商業協會、雇主組織、媒體,及其它利益相關者,包括工人及其代表。
可以在第三分冊《反強迫勞動的指導原則》 的框架下組織起草守則中有關強迫勞動的條款的討論。您也可聯系您所在地區的雇主組織或國際雇主組織以獲取意見。其它倡議,如《聯合國全球契約》 和總部設在美國的“企業社會責任” 組織,也可就企業社會責任和行為守則提供有用信息。
實施企業政策
制定行為準則或其它形式的勞動權利政策僅僅是第壹步。現在才是困難的部分:實施該政策,並保證企業及其供應商按照新出臺的標準操作。
社會責任審計
企業實施其社會政策的方法之壹是進行企業層次的評估或社會責任審計。做壹次審計可幫助企業評定其遵守新規範的程度。或者更明確地說,審計可幫助企業鑒定在其自身的業務或其供應鏈中是否存在強迫勞動。審計越全面,越能更好的查明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情況。
在第四分冊《守法評估清單和指南》 中,提供了幫助企業實施強迫勞動審計的工具。該工具確定了社會責任審計的常用作法,並建議均衡使用四個主要的評估方法:
● 現場內外和工人面談;
● 審查公司文件;
● 訪談管理人員;
● 檢查工作場所。
這些措施壹齊采用可取得最大效果,但最終還是由公司來決定怎樣進行評估。公司可能決定采用其它方法,或聘請顧問(如:第三方社會責任審計人員)。不論哪種方法,重要的是審計要既有效又可信。
企業層次的培訓
公司也不妨就強迫勞動問題培訓管理人員、監察人員和工人。其廣泛目標在於確保更有效地執行準則,並使整個公司及其供應商更壹致地遵守準則。尤其是,培訓能使關鍵職員有能力鑒別和預防強迫勞動,並在必要時采取行動糾正。
企業範圍的培訓有壹項起點原則,即培訓不能只靠管理人員和企業主來完成;想要有效的解決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問題,企業中的其它成員,包括所有層次的工人,都應該參與。也許公司已具有對管理人員、監察人員和工人進行培訓的經驗,所以應該借鑒這些經驗,並牢記以下幾點:
● 聽眾: 確認培訓內容豐富實用,並與聽眾的需要及知識水平相符合。
● 培訓者: 您自己培訓或委托當地專家。向您的雇主組織請教其專業知識。
● 地點: 考慮培訓地點的優缺點,如:是在工作場所之內還是之外進行。
● 時間: 雇員很忙。安排壹個他們能出席的最佳時間。
● 方法: 考慮培訓的方式,確保與會者積極參與。
關於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培訓可以單獨進行,也可結合其它方案。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金融公司的聯合項目組“更佳工作” 開發了壹套包含強迫勞動,並可調整滿足企業不同需求的模塊式培訓方案。
社會報告
很多公司還希望與利益相關者及廣大公眾溝通他們的活動。方法之壹是通過互聯網和公司的網站。另壹種方法是發表年度社會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使公司直接與投資人、買家、消費者及更廣泛的民間社會“談話”。
全球報告倡議是壹個由多利益相關者組成的倡議計劃,可以幫助公司做社會報告。該倡議計劃開發了針對全球和具體部門的指導,介紹了公司在社會、人權和環保方面之表現的報告交流方式,同時,該倡議計劃還在此過程中爭取公司、工人組織和其它團體的參與。關於強迫勞動,全球報告倡議建議公司進行“扼要披露”,提議各公司:
● 指出哪些業務被確定為具有發生強迫勞動事件的較高風險;● 評論公司為消除此類惡劣行為所采取的措施。
聯合國全球契約是另壹項要在此提及的倡議。它要求參與的公司準備壹份年度“進展通報”列出為落實公約十項原則所采取的措施,原則之壹即消除強迫和強制勞動。該通報應包括對實踐活動的描述和對這些活動成果或預期成果的評價。全球契約還針對公司反強迫勞動的步驟提出建議。下面的方框中列出了在工作場所和社會層面采取行動的主要建議,這些建議是與國際勞工組織及其成員國協商制定的。
聯合國全球契約:企業打擊強迫勞動的策略
摘自:《聯合國全球契約勞動原則:給企業的指導》,由全球契約勞動工作組編制● 在工作場所堅持國家法律法規對強迫勞動的規定,當國家法律不足時,參考國際標準。
● 在公司內部的業務和與其它企業的業務往來中,確保給所有雇員提供雇傭合同,明確服務的條款和條件,雇傭的自願性質,終止雇傭的自由(包括合理的程序)及可能與離職或停職相關的任何懲罰。
● 制定禁止要求工人給公司支付保證金的政策和程序。
● 鼓勵管理人員酌情采取行動。
● 如果在公司影響範圍內發現強迫勞動,提供將這類工人從工作場所解救的適當的服務。盡可能地幫助工人取得可行的選擇。
● 在與其它企業的往來中做出應盡的努力。
在社會活動中
● 公司也不妨在可能的情況下為更廣泛的社會努力做出貢獻,消除強迫勞動和幫助從強迫勞動中解脫出來的工人找到自由選擇的工作。
● 和其它公司,行業協會及雇主組織合作,制定全行業解決該問題的方法,並和商會,執法機構,勞動監察和其它部門搭建橋梁。
● 在當地,州或國家壹級的代表性雇主組織中建立或參加關於強迫勞動的工作組或委員會支持制定反強迫勞動的全國行動計劃,作為在國家壹級打擊強迫勞動的重要政策和體制機制的壹部分。
● 在公司的影響範圍內,參加預防和讓前強迫勞動受害者重新融入社會的計劃,給他們提供技能發展和工作培訓機會。
● 在可能的情況下,參加國家和國際計劃,包括媒體宣傳,並與當地和國家機構,工會及其它部門協調。
和其它部門合作
全球報告倡議和聯合國全球契約是將公司和其它企業及社會民間組織聚集起來的倡議。 很多公司都在爭取讓利益相關者參與處理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問題。
例如,公司可能會選擇參加壹個由雇主組織或企業群體發表的集體政策聲明。多數情況下,這是同壹部門或行業的集體行動,共同制定行為準則以及相關社會責任審計程序。這讓公司們有機會交換信息並共同發展良好行為。(關於雇主組織更多的作用,見接下來的第三章。)公司也不妨直接與工人組織或其它民間社會團體合作。采取的形式也許是就協議或原則聲明進行談判,或讓其共同參與執行公司的行為準則。最近幾年,很多跨國企業和全球工會聯盟簽訂了《國際框架協議》 。這些協議(適用於公司的全部業務,且往往也適用於供應商)涵蓋了包括強迫勞動在內的各種問題。
公司也加入越來越多的多利益相關者倡議。這些組織為公司在制定政策,進行社會審計和采取透明度措施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交流平臺,使其能得到民間社會的參與。多利益相關者倡議通常是全球性的,並且其試點項目、培訓計劃和其它活動也覆蓋全球。這類倡議的例子包括總部設在英國的道德貿易倡議和國際可可倡議。
工人組織和多利益相關者倡議的參與可帶來很多好處,包括提供:
● 壹個地點,讓公司和利益相關者交流信息及良好行為;● 壹個機會,互相學習什麽是可行的,什麽不可行;● 壹個論壇,進行集體培訓和能力建設;● 壹個地方,來尋求解決強迫勞動復雜問題的關鍵技術難題。
與工會及非政府組織合作也可以在整頓中引入良好做法。與利益相關者合作可加強其參與,並為公司再提供壹個網絡(雇主組織已提供了壹個網絡),當公司需要進壹步的指導和幫助時,可向其求助。
雇主組織的作用
制定策略或行動計劃
雇主組織要介入強迫勞動問題,關鍵的第壹步是制定壹項策略或行動計劃。這能幫助雇主組織系統而持續地解決強迫勞動問題,並激發在對付最惡劣行為時的戰略性思考。從策略著手還有助於雇主組織在行動中取得最大的影響。
策略不必是周密細致的計劃。它應該能讓雇主確定壹個目標及實現該目標的壹系列步驟。制定策略能使雇主認清可能面臨的壹些問題,並為其提供思考解決方法的機會。同時,制定策略也為雇主建立了壹個影響公共政策的基礎,並能進而為組織成員發展工具和資源。策略還能確定雇主可依賴的潛在合作夥伴。制定策略的重要壹環,是要意識到解決強迫勞動問題最好是共同合作而非單獨行動。
確定目標
大多數雇主組織都已很精通如何就社會問題制定戰略目標。這裏所需要采用的程序類似於任何涉及解決關鍵政策問題的程序。可成立壹個小組來確定關鍵目標。由小組討論制定出策略草案,然後與其它組織代表甚至組織成員共同商討,解決技術和操作上的問題,包括所產生的費用。最後,進行內部審查,如果可能,可再咨詢外部合作夥伴,進而最終確立策略。例如,外部咨詢時可從國際雇主組織或國際勞工組織得到幫助。
確定目標
確定目標後,重要的是要考慮讓其被“買進”,因為解決強迫勞動的策略要得到執行委員會的政治支持才能得以推進。這可能會涉及向委員會提交策略並根據其意見進行修改;或者,可以在開始制定策略時就尋求他們的積極參與。這壹過程可能會需要相當長時間。但這是策略長期成功所必行的壹步,其重要性不容低估。
您也許希望聯系國際雇主組織或國際勞工組織的雇主行動辦公室。兩者都可就制定策略或行動計劃提供信息,及促進和其它雇主組織的聯系。
獲取支持
以上提到的步驟其實描述的是制定策略的過程而不是內容。壹般來說,策略的內容是由組織自己決定的。但是,行動的建議可圍繞三件事情:雇主組織在社會問題上的專業知識;他們已提供的服務的性質;及雇主作為勞動力市場中重要參與者的獨特地位。行動的兩個關鍵領域為:
● 為成員提供建議及提高意識;
● 采取行動時爭取其它方面的參與。
提供建議及提高意識
提供建議及提高意識是雇主組織的主要職能之壹。在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問題上也不例外。這些問題對雇主來說也許是復雜而混亂的,而且可能會被錯誤理解或與其它概念相混淆。比如,管理人員也許根本不知道債務束縛或脅迫是指什麽。因此,所有雇主組織主要的出發點是要為其成員提供信息和建議。
建立聯絡點
作為總體戰略的壹部分,雇主組織可指定壹名工作人員作為強迫勞動問題的聯絡人。可能的話,該人員最好具備相關知識。不過,這並非必不可少,被指定的聯絡人可隨著時間推移而發展專業知識。聯絡人可能是全職負責強迫勞動問題的,但也可能該問題只是其職責“組合”的壹部分。這裏的關鍵是當您的成員需要咨詢或尋求幫助時,他們能在組織中找到壹個人。
聯絡人的職責之壹是把信息傳播給您的成員。就基本而言,企業想要了解勞動法及刑法的相關條款。提供這些副本或準備簡要立法總結可能是壹個有用的起點。更廣泛地說,本套手冊內也可找到信息,提供第二分冊《雇主常見弊端》 的復印件也可能會有幫助。
本材料的好處是它以“易於閱讀”的格式提供簡明的信息。
您的雇主組織也可能考慮提供國際買家和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信息。強迫勞動(連同國際勞工組織的其它核心勞動原則)是企業社會責任計劃的中心部分,而且買家的期望在迅速增長。供應商也越來越需要證明在其自身或其分包商的業務中沒有強迫勞動。因此,雇主組織的作用很重要,它可為其成員提供有關國際買家和消費市場態度和期望變化的信息。
除了提供信息之外,您的組織還可為成員提供打擊強迫勞動的建議。這可通過妳的聯絡人單對單進行,也可通過您的組織來促進成員間意見的交流。您提供的意見可依照前壹章節中概述的建議。您也許還想參考第六分冊《采取行動的提示》 。對在企業層次參與、補救和建立合作關系的指導,也許對您的成員特別有用。
交換意見的另壹種方式是促進組織成員間的交流。公司之間可以相互學到很多東西,而您的組織不妨去記錄並傳播良好行為的案例。為了讓更多的雇主得到啟發,也可以請“行為良好”的公司在研討會或雇主發起的其它活動中介紹他們的策略和方案。
關於公司就強迫勞動問題采取實際措施的案例,請參見第七分冊《良好做法的案例分析》 。請記住,組織成員的認識水平可能差異很大;因此,在為其提供信息和建議時,要清楚了解他們的需求和認識水平。
提高認識
組織成員的認識水平及其解決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問題的能力是在制定策略時需要考慮的壹個重要因素。如果問題對組織成員來說相對較新,或以前做過的相關工作很少,您也許或多或少要“從零開始”。反之,如果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在媒體上經常討論,且組織成員已有相當水平的了解,這可能會讓聯絡人介入的起點較高。
在以上兩種情況下,壹個結構清晰的分享信息和提高認識的方法是安排全國性的強迫勞動研討會或講座。這能鼓勵您的組織與成員間,及成員相互之間的對話。可以爭取其它利益相關者的支持來組織這類活動,而不必花費過多。不過,重要的是要有壹套明確的目標和優先事項。應事先考慮會議的預期成果,以確保活動成功而有意義。
下邊是壹個這類會議的實例:
“企業參與:解決強迫勞動問題”由美國國際商業理事會,美國商會和國際雇主組織贊助的會議2008年2月,可口可樂公司在其位於亞特蘭大的美國總部主辦了壹次以“企業參與:解決強迫勞動問題”為主題的會議。參會的有80名來自各雇主組織和公司的代表,以及來自美國勞工部和國務院、各民間社會組織及國際勞工組織的官員。與會者共同交流了打擊強迫勞動的經驗和知識。
隨著在發展中國家市場投資和采購的增加,涉及強迫勞動的商業風險也隨之增加。目前,民間社會團體和人權團體往往在更廣泛的關於人口販運和童工問題的爭論中密切關註強迫勞動問題。該問題因此成為壹個重要風險,企業需立即註意。
該會議為期壹天,旨在探討這些問題,重點放在企業獨立的及與他人合作的工作經驗上。會議討論了企業在解決強迫勞動問題時面臨的挑戰,並描述了公司回應這些挑戰的方式 。與會者討論了的壹些問題包括:
● 政府在解決強迫勞動問題方面的作用;
● 明確的指導及最佳做法的實例的需要;
● 在職介機構中防止惡劣行為的需要;
● 對強迫勞動進行國家和行業部門層面的戰略定位的需要;● 社會責任審計的作用和可靠監測系統的發展。
最後,請您考慮以這裏的資料為指導,編寫打擊強迫勞動的手冊。翻譯相關的分冊,並補充您所涉及的國家和具體部門的信息。采用第七分冊中的案例分析,或您自己搜集準備案例。當您準備材料時,請確保目的清晰並針對目標讀者,同時手冊要盡可能實用。您可以考慮在手冊編寫項目的策劃階段讓壹些成員參與,並就技術或政治問題咨詢國際雇主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
采取行動時爭取其它方面的參與
上壹部分建議雇主組織發揮中心作用,為成員解決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問題提供信息和建議。 但是,雇主也許希望在提高認識之外,還能更多地參與運作。
在很多情況下,這類參與不會是某壹個雇主單槍匹馬的行動;而是與其它組織合作完成,如政府,國家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聯合國的機構,國際勞工組織,國際雇主組織和/或各工人組織。資金籌措和活動管理可能會在整個合作關系中進行分配;但有壹些活動是雇主可以領導的,因為雇主具有勞動力市場參與者的獨特地位。
與政府合作
政府在消除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中起關鍵作用。與不同政府機構合作能使雇主組織有效地就諸如勞工和移民等公共政策問題展開遊說。
作為關鍵的第壹步,雇主組織應參與所有批準相關國際勞工組織和聯合國公約的談判。雇主組織還應參與國家相關立法,及勞動法與刑法的任何修改變動。以這種方式讓政府參與,可保證在整個談判中雇主的觀點得以表達。雇主組織也可以請政府參與勞動監察,因為其涉及強迫勞動。他們也許希望就有關技術問題遊說勞動部,如促進勞動監察並使監察更有成效和效率。在強迫勞動風險被鑒定為特別普遍的行業中行業協會可能也希望這樣做。
與工人組織及其它合作
和政府合作時,雇主組織也可能會與工人組織合作討論上述問題。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相對於政府發揮著相似的作用,都在公共政策問題上代表各自立場。
但是,在立法改革或政策制定之外,雇主組織不妨也爭取工人的參與。例如,雇主可能想牽頭讓工人參與在行業部門壹級制定壹份消除強迫勞動的聯合聲明。有例證表明,行業協會可與全球工會聯盟進行有效合作,制定並執行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案2。
非政府組織在此也可能會很重要。這些廣泛而多樣的團體,有些是國際性的,其它則是國家甚至地區性的。不論如何,非政府組織在多利益相關者倡議中正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所以,雇主及其代表可能希望爭取非政府組織更多的直接參與。在此情況下,建議雇主最好在建立此類聯盟時,明確其目標和責任。
采取行動防止和保護
由上可知,雇主組織所處的有利地位使其可以給成員提供建議,可以在提高認識的活動中發揮作用,還可以與政府及其它參與者進行對話。這些活動都很重要。其實,雇主組織也可以加入到通過預防和保護行動來反對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項目中。如此,雇主組織可涉足以下幾個層次:
● 自己采取主動行動;
● 加入其它方面發起的主動行動;
● 支持采取行動的組織成員。
雇主組織,特別是在該問題上具有專業知識的雇主組織,可為下級聯合會提供建議和信息,並幫助後者進入網絡,接觸贊助者或潛在合作夥伴。此外,雇主組織也不妨傳播其它面臨相似問題的成員所采取的良好行為的信息。
憑借其代表企業的作用,雇主組織可以制定或加入幫助前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受害者恢復及重新融合的方案。他們可在安置就業或學徒計劃中起帶頭作用,並提供職業培訓和技能發展的機會。這些方案都有防止和保護的雙重作用:既可給工人提供創收機會並幫助其重新融入;又可作為壹種防止工人被再次販運或又成為強迫勞動剝削的目標的機制。
無論采取什麽做法,雇主組織都需要考慮資金和工作人員的時間安排問題。發起或加入這類計劃需要時間和資源。有三個主要的資金來源:
● 使用已有的內部資金;
● 重新分配工作人員的時間;
● 外部資金,特別是來自雙邊贊助者和聯合國機構的。
考慮使用內部資金作籌備活動,同時尋找外部贊助者作更大範圍的工作。但是,要考慮制定可持續的籌資安排,以免組織依賴贊助者,壹旦贊助者終止參與,將有可能中斷良好舉措。
采取行動的提示
前言
本分冊為那些致力於反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的企業和雇主組織提供了包含具體而實用的措施的壹系列行動提示。它補充了這套手冊的第五分冊,並以壹種易學易行的公式提供了反強迫勞動的具體措施。
並不是說,企業和雇主組織能夠采取這裏所建議的壹切措施。每個企業的情況都不同,並且每個組織都有其自身的途徑來解決其成員的需要。但是,本分冊所提供的這些措施都很直接,並且在大多數情況下不要求投入大量資金,它所需要的僅僅是時間、精力及有效且持續的參與。為此,本分冊提供了大量的采取行動的實用步驟。
這些行動提示將闡述以下重要的話題:強迫勞動,監獄勞動,債役及奴役勞動,脅迫就業,強迫加班,及人口販運強迫勞動。它們可以作為人力資源或企業社會責任工作人員的參考資料,或者作為宣傳材料,如以海報的形式展示在辦公室或工作場所。它們於雇主組織也可有很大的用處,如在培訓中使用,或作為會議的參考指南。
反對強迫勞動
采取行動的提示
● 建立壹套清晰透明的公司制度,闡明防止強迫勞動的措施。明確這壹制度對公司所有的產品銷售及原料供應鏈上的的相關企業都適用,並對該制度的貫徹實施狀況進行報告。
● 實施招聘及人力資源管理辦法(例如關於工資、工時及就業合同),把強迫勞動風險減至最低。
● 監督您的供應商及分包商,對社會審計員、評估專員、人力資源部門經理及其他監督人員提供關於強迫勞動知識的培訓。
● 與其他公司、行業協會、及雇主組織建立合作夥伴關系,共同商討制定對全行業都適用的反強迫勞動的方法。
● 與利益相關者保持溝通,包括工會、執法部門、勞動監察部門以及非政府組織。
● 采取防範措施預防人口販運,提高對非法移民可能承受的脆弱及傷害的認識。
● 發起或參與針對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受害者的重返方案,給他們提供技能開發和工作培訓的機會。
采取行動的好處
● 明確的政策和方案的實施能夠向買家、投資者、工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發出壹種積極的信號。對政策實施情況的報告能夠提升品牌形象和公司聲譽。
● 全行業的及多利益相關者的行動能夠有效匯集集體資源、技術及知識,以壹種廣泛及系統的方式解決強迫勞動的問題。
● 采取措施防止人口販運及幫助強迫勞動的受害者重返,能夠對地方及國際勞動市場產生積極作用。
采取行動的實際步驟
● 召集壹個工作組,制定公司的反強迫勞動的政策,包括關於實施及報告的相關規定。建立壹個雇主與雇員雙方參與的企業級委員會來負責這壹問題。
● 建立壹個企業和/或工作場所級別的投訴機制,該機制必須是匿名的、保密的,及對工人來說是容易使用的。
● 就如何監督供應商及分包商以保證其行為良好,咨詢您的雇主組織及同行業成員,召集壹個工作組來制定有效的政策和程序。
● 於地方、州/省、或者全國範圍內,在您具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中,建立或參與壹個關於強迫勞動的工作組或委員會。
● 把支持建立壹個打擊強迫勞動的雇主全國行動計劃,作為在全國範圍內打擊強迫勞動的重要政策及企業機制的壹部分。
反對濫用監獄勞動
采取行動的提示
● 如果您直接雇傭服刑人員作為工人,或者與監獄簽訂分包合同,請確認這些工作是在自願基礎上實施的。服刑人員不應該被強迫勞動。
● 確保服刑人員提供過正式的最好是書面的同意工作的文件。
● 給服刑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障、職業健康及安全標準應和常規工人所享受的相當。
● 對服刑人員的工資只做合法的扣減,如食物和住宿。
采取行動的好處
● 壹些政府可能會對由服刑人員生產的產品采取進口限制。避免或規範使用服刑人員可能會減少面臨進口限制的風險。
● 采取這類措施將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律風險,並且幫助您的公司避免因為濫用監獄勞工而可能遭受的名譽損失。
采取行動的實際步驟
● 當服刑人員同意工作時,讓他們簽署壹份標準化的書面同意表。在這張表上,需提供工資及工作條件的信息,以便讓他們能夠充分了解情況,自由決定是否同意工作。
● 給工人提供壹份明確、詳細的工資單,其內容應包括工時、工資以及任何合法的食物及住宿扣減。
● 確定相關行業或職業團體中常規工人的工資水平,並給服刑人員提供相當的工資。
● 會見監獄當局,包括監獄監管人員,共同商討雇傭政策和做法。如果可能的話,當面告之服刑人員其工作條件,以此確定他們是否是在自願情況下同意工作的。
反對債務束縛及壓迫勞工
采取行動的提示
● 通過人力資源政策,防止工人面臨債務束縛的風險。
● 雇傭新員工時,不要求他們付保證金。
● 給員工預支工資或者貸款要持謹慎態度,如果您這樣做了,請確保他們不覺得需要被迫工作來償還貸款。
● 了解國家法律和條例。如果您減扣工人工資,確認減扣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
● 確認您的合同明確了雇傭條款及條件等信息,並使用工人能夠理解的語言。
● 如果您通過私人職業介紹在國際範圍內招聘工人,確認工人沒有為此支付額外招聘費用。
采取行動的好處
● 采用上述的良好做法將會幫助您的公司避免出現債務束縛等行為。
● 采取措施謹慎選擇並監督您使用的私人職業介紹所,能夠減少您公司中的工人面臨不道德招聘和遭受類似強迫勞動的風險。
采取行動的實際步驟
● 為防止員工負債並感到被強迫勞動的風險,定期、及時和直接地支付工人工資;或與他們約定,把工資匯到他們銀行賬戶上。
● 建立壹套標準化的工資單和支付工資系統,提供明確的關於工時、工資率以及合法扣減(如果有的話)的信息,以防止因誤算工資而可能給工人及您的企業帶來的風險。
● 在您對工人工資進行扣減時,確保其實得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
● 與新員工尤其是移民工人面談,詢問他們受雇時是否支付了招聘費。有關情況也可直接與招聘中介確認。
● 如果您給員工預支工資或提供貸款,請確認他們有能力在合理的時間內償還。(比如,減小貸款額,減低貸款利率或縮短分期付款期限)● 確認您的雇傭合同中包括工資、工資扣減,中止雇傭條件,以及其他與防止債務束縛相關問題的條款。
反對脅迫就業
采取行動的提示
● 制定壹套嚴格的政策防止脅迫就業,對所有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與其職責相對應的培訓,並且明確他們在這壹政策下所承擔的責任。
● 通過招聘及人力資源管理辦法,防止導致脅迫就業的情況發生。
● 采取適當措施將工資償付方面的脅迫就業風險減至最低。避免拒付或延付工資,以避免將工人約束於雇傭關系。
● 依照國家法律或集體協議做出合理期限的通知後,所有工人都能夠隨時自由終止雇傭關系。
● 不要沒收或強迫工人交出私人證件。但若工人要求,可采取措施給他們提供壹個安全和有保障的地方來存放貴重物品。
● 不要使用惡劣行為或者威脅來脅迫移民工人工作,例如,以向當局告發作為威脅。
● 對以下行為“零容忍”:身體暴力,在工作場所或住處監禁或限制工人自由,性暴力,剝奪食物、住所或其它生活必需品,以及辱罵和威脅。
采取行動的好處
● 這些措施將有助於確保工人自由工作。這是受國際法和大多數國家法律保護的壹項基本人權。
● 具備壹個明確有效的防範脅迫就業的政策,以及對經理、主管以及其他相關職員的培訓,都有助於對買家、投資者,工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發出壹個積極的信號。
● 如果被指控在產品生產或服務中使用強迫或脅迫勞動,某些國家可能禁止這些產品或者服務進口。公司或者行業采取預防措施有助於您的產品或者服務順利進入國際市場。
采取行動的實際步驟
● 成立壹個委員會,起草關於防止脅迫就業的公司政策,並咨詢您的雇主組織的代表以獲得建議及技術支持。
● 定期對經理、主管及工人進行關於脅迫就業的正確與錯誤做法的培訓。
● 如員工要求(比如,出於安全或其它原因),應提供壹個安全的地方寄存他們的私人證件,例如壹個保險櫃或保險箱。確保您的員工知道它在哪裏,且可根據需要隨時自由存取。給員工提供他們私人證件的影印件,並在您的管理或監督團隊中任命壹名“聯絡”人員。
● 如果對您的員工提供貸款或者預支工資,請確保不會讓他們處於“有風險”的狀態:減小貸款額,使用更短的分期付款期限,以及降低貸款利率。
● 員工就業時,不要求他們付保證金。
● 為所有的員工準備書面的雇傭合同,使用他們能夠理解的語言,確定他們關於工資支付、加班及其他與防止強迫勞動相關的權利。
反對強迫加班
采取行動的提示
● 了解並尊重關於工作時間和加班的國家法律法規。如果適用,請遵守您公司或行業內的集體談判協議的條款。
● 制定壹項公司政策,明確規定只有在自願的情況下才允許加班。對人力資源部門的工作人員及主管人員進行該政策方面的培訓。
● 和您的員工對加班事宜進行協商,而不要強迫他們加班。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和條件下,取得他們的同意後再進行加班。
● 不要對不願意加班的員工施以威脅。
● 如果為了及時交貨而定期加班,要提前計劃並提前與員工商討。
● 解決導致持續加班的根源問題:比如,與您的買家商談關於生產要求及截止日期的相關問題。
采取行動的好處
● 與員工商討加班並確保取得他們的同意有助於保證加班是在自願情況下進行的。
● 擁有壹項全公司範圍內的關於工時及加班的政策,以及對監督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培訓,都有助於減少濫用勞動力的潛在危險。
● 與買家協商有助於增加共識,有利於加強買家與賣家之間的關系,並有利於鞏固長久的貿易關系。同時,也有助於防止濫用勞動力的情況發生。
● 這類良好做法有助於避免您的公司及所在行業受到名譽損失的風險。
采取行動的實際步驟
● 成立壹個聯合職工管理委員會(如有工會,應包括工會代表),並且與雇員商討加班問題。對在生產高峰期可能需要的加班,提前通知並取得他們的同意。
● 向新員工講解加班問題,並確保他們理解法律及相關的公司政策。
● 讓人力資源部門的人員、監督人員及工人了解關於加班的信息,向他們明確什麽是法律允許和不允許的。分發公司政策的副本,確保所有相關人員都理解有關規定。確定並獎勵良好做法。
● 定期與買家磋商關於交貨時間及其他生產要求的事項,這些事項可能導致工時問題,從而造成包括強迫加班在內的濫用勞動力。
反對人口販運
采取行動的提示
● 采取措施保護移民工人,以免將他們置於更容易遭受強迫勞動及販運的境地。
● 不要沒收或者強制工人交出私人證件。但若員工要求(例如出於安全原因),可制定保管該類文件的政策和程序,防止濫用。
● 如果您通過私人職業介紹所來招聘員工,確認該中介的運營是否符合較高的道德標準。選擇那些不向工人收費的中介。
● 不要以向當局告發來威脅非法移民工人。
● 如果您對您的員工提供住宿,確保他們在工作時間之外的行動不受限制。
● 如果您的公司委托職業介紹所,該職介所要同意承擔遵守法律及相關共同協議的責任。
● 在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通過提供技術培訓和就業培訓機會,來參與針對人口販運受害者的預防及重返計劃。
● 在可能的情況下,參與全國性和國際性的反人口販運行動,包括媒體宣傳,並與當地及全國的政府當局、工人聯合會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進行協作。
采取行動的好處
● 對職業介紹所的招聘行為進行監督有助於確定最負聲譽和最有道德的機構。如此就能最大限度地減少您的公司與人口販運相牽連的風險。
● 制定關於文件保留及招聘費用的良好政策及規則,能確保未將員工置於易受到惡劣對待及脅迫的狀況。
● 與政府、執法部門及其他利益相關者進行合作能夠確保反人口販運措施更有效持久。
采取行動的實際步驟
● 與通過職業介紹所招聘進來的新員工交談,確定他們是在何種情況下被招募的,以及他們是否支付了招聘費用。
● 如果員工要求(比如,出於安全原因),提供壹個安全的地方寄存他們的私人文件,例如安全箱或保險櫃。確保您的員工知道它在哪裏,且可根據需要隨時自由存取。並且在您的監督團隊中,任命壹名“聯絡”人員。
● 給員工提供他們的證件的影印本,並告之所有工人所有該類措施。
● 對經理、人力資源部門人員、監督人員、社會審計人員和工人進行鑒別和防止人口販運的培訓。與他們探討關於身份文件、移民工人、工資償付及其他問題的好與壞的做法。
● 在與私人職業介紹所簽訂合同前,充分了解它。並與其代表探討關於招聘費用及其他招聘事項政策。
● 與行業中其他公司進行會談,建立合作網絡,並且利用這些網絡來交流信息及采取行動的想法。充分利用您的雇主組織以及國際雇主組織所提供的服務。
● 提供清晰簡潔,使用員工易懂的語言編寫的雇傭合同,對工資償付、加班及對身份文件扣留等相關雇傭條件做出明確闡述。
良好做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弊端
據估計,如今大約有2.5萬巴西工人在類似奴隸制的條件下工作。他們中大部分人是因債務束縛而被困在亞馬遜地區的營地中。他們在那裏工作並且被迫支付交通、食物、住宿及工具費用。雖然壹般來講工人是自願接受雇傭的,但 “家托斯”(職業介紹所)實際上是通過承諾高薪、良好的工作條件和福利來勸誘工人加入營地的。壹旦被雇傭,工人們就發現因為欠債和遭受人身暴力的威脅,他們無法自由離開。
在這種狀況下被迫工作的工人被剝奪了離開雇主的可能性,因為他們的債務在增加並且在工作營地有武裝警衛的巡邏。壹旦抵達目的地,工人的工作登記卡就被沒收了。這使他們無法像在正規經濟部門中那樣,獲得被保護的權利和福利。工人們的工作時間很長並且往往長期得不到工資。有證詞指出,工人因為害怕喪失所有的工資收入而不願索取未支付的工資。
2006年底,幾篇重大新聞報道都關註了歐洲、日本及美國的主要汽車制造商的供應鏈中使用強迫勞動的問題。在巴西,強迫勞動多發於為主要生鐵出口商提供木炭的“木炭營”中。雖然這在巴西使用強迫勞動的生產活動中只占很小的比例,但是大約90%用來自這種營地的木炭產出的生鐵都出口到了美國。
近年來,巴西政府采取了壹系列重要措施打擊強迫勞動,其中有許多是與商界合作的。1995年,政府成立了壹個“特別巡回監察組”(Grupo Especial de Fiscaliza??o Móvel)來調查及突襲那些被指控使用強迫勞動的營地。政府還持有壹份“骯臟名單”,登記那些被發現使用奴隸勞動的企業和公司。截止到2008年年中,該名單記錄的個人及實體超過200個,主要在畜牧業,其次是木炭業和制糖業。
2005年5月,巴西商界和與民間社會團體壹起,發布了《消除奴隸勞動全國聯盟》。到目前為止,超過180家公司和社團,包括大型連鎖超市、工業及金融團體,都簽署了該聯盟。在後續機制中,由壹個“社會觀察所”來監督聯盟單位對該條約的執行並將良好做法歸檔。
企業對該弊端的反應
巴西公司的集體行動
巴西生鐵制造行業協會致力於消除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從2004年起,公民木炭所(CCI)就陸續派遣勞動監察員到木炭營作遵紀評估,並分發1999年制定的行業行為準則。壹旦發現違紀供應商,立即吊銷其執照,並且行業協會成員因此終止與其業務往來。公民木炭所也擬定了壹份“骯臟名單”作為政府已開展工作的補充。此外,2004年8月,巴西14家生鐵制造公司簽署了壹項聯合承諾書來終止木炭生產中的奴隸勞動。
巴西公司的單獨行動
2007年9月,壹家業內領頭的鐵礦石生產商宣布,將不再把鐵礦出售給那些從使用奴隸勞工的木炭營購買木炭的生鐵公司。該生產商要求其客戶證明沒有直接或者間接牽涉使用強迫勞動,並為此對其中的10家進行了私人審計。根據審計結果,該生產商暫停對7家客戶進行供貨,原因是後者在強迫勞動及環境問題方面有嚴重違反行為。該生產商隨後單方面終止了與其中4家客戶的合同。然而,在采取這項行動時,該生產商不得不謹慎行事,以免觸犯反托拉斯監管機構,因其是巴西該地區唯壹的鐵礦石生產商。
壹家巴西生鐵制造公司認為,強迫勞動與亞馬遜地區的森林砍伐是有直接聯系的。該公司表示,生鐵制造商之所以從非法木炭營購買木炭,是因為否則的話,使用燒林技術,則要再花幾十年才能又種出足夠多的樹木來生產等量的木炭。該公司用自己的員工從自己擁有的案樹林生產需要的木材。
美國公司的集體行動
2006年12月4日,壹篇新聞報道,五大汽車制造公司,就如何避免購買使用強迫勞動的原材料,正聯合向其供應商提供集體培訓。該倡議從2005年10月起是由汽車工業行動集團(AIGA)負責協調的,然後從2006年12月起,改由“企業社會責任機構”(BSR1)接管。該項倡議的最初項目包括,針對包括強迫勞動在內的多個工作條件問題,發表聯合聲明表達行業共同的意見。
美國公司的單獨行動
2006年底,布隆伯格雜誌的封面故事以及其他媒體都對美國汽車制造行業中使用奴隸勞動進行了報道,作為回應,各公司相繼采取了壹系列措施,包括:
● 立即停止從巴西進口使用奴隸勞動制造的生鐵,● 要求供應商證明其生鐵生產沒有使用奴隸勞動,並停止與無法證明的供應商的生意往來。
從該弊端中得到的初步教訓
很顯然,為徹底消除主要汽車制造商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而進行更大規模合作的空間依然存在。從CCI(公民木炭所)的嘗試以及AIAG(汽車工業行動集團)的倡議中可見,進展是有的,比如公司有了共同解決此問題的意願。此外,有公司停止對以使用奴隸勞工生產的木炭為原料的生鐵制造商供應鐵礦石,這也是正確的壹步。然而,在政府層面上還有更大的合作空間,以確保為阻止或抵制個別供應商而采取的措施不違反反托拉斯規定。而且,對於那些有意打破其供應鏈中長期存在的使用強迫勞動局面的美國公司,政府可以提供進壹步的支持。
值得註意的還有,大多數卷入此次爭議的公司都是在行業中舉足輕重的。對於小公司來說,應對這些問題的資源更有限。在這種情況下,由行業機構采取積極主動的行動能取得特別顯著的成果。
可用木材是壹個不容低估的重要問題。用焦炭代替木炭來生產生鐵可能有助於解決問題。然而,這會增加成本,因此可能需要對生鐵制造商提供財政援助。
由巴西政府“特別巡回監察組”對木炭營進行審計和監督,並輔佐於可迅速審結,解救工人的流動法庭,這種做法是值得鼓勵的。在巡回監察組、公民木炭所的監察員、美國及巴西的鋼鐵生產企業之間似乎還有合作的空間。
目前尚不清楚是哪些經濟實體在經營使用強迫勞工的木炭營。然而,在木炭營和生鐵制造商之間似乎有明顯的互通互聯的關系。在木炭營被巡回監察員關閉的情況下,生鐵制造商(即該木炭營的買家)應連帶償付該營地工人的工資。
案例分析2
弊端
本案例側重於對中國工廠中強迫勞動的指控,及壹家重要的美國電子公司對此采取的反應和措施。事件中的工廠分屬於兩個不同的公司,且都為美國的跨國公司裝配零部件。其中有壹家工廠尤其受到媒體的強烈譴責。
關於工作條件的描述包括:工人被迫長時間工作,居住在擁擠狹窄的宿舍,被迫支付食宿費用,以及被禁止離開工廠。此外,還有指控揭露,在某些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有使用童工的現象,以及使用包括長時間罰站在內的紀律處分。這些指控最初出現在壹份互聯網上找不到的報告中,但是該報告裏壹些反映工廠環境的照片,隨後被國際新聞媒體轉載了。英國壹家報紙最初報導了此事,很快,中國的壹家商業日報也跟進了。
企業對該弊端的反應
與此事有關的美國公司在上述指控出現的3天內做出了聲明。聲明指出,公司正在采取措施調查情況,並將嚴肅對待這些指控。
該美國公司采取行動,通過多方走訪工廠及訪問工人來調查指控。在媒體最初對此事進行報道的6個星期內,該公司在其網站上發表了壹篇報告。報告中,公司稱其派遣了壹個由人力資源部、業務和法律部員工組成的審計小組到相關工廠,而且搜集到的證據是與很多來源於員工、管理人員及員工記錄的信息交叉核對過的。該報告同時指出,對強迫勞動進行審計時,也檢查了保密記錄以查找是否有偽造的身份證明文件。報告接著總結了所發現的,包括工作和居住環境、報酬、超時工作以及工人待遇等問題。
盡管公司的報告稱沒有強迫勞動及童工的證據,但它公布了觀察結果,公司行為準則中明確的每周最長工作時間已被超出。該公司稱,基於此發現,其供應商正在改變政策來保證遵守每周加班時限的規定。此外,該公司指出,宿舍設施需要改善,但其供應商正在申請更多的土地來建造進壹步的設施。
據稱,事件中的供應商對其客戶敞開大門,並為審計工作提供便利。值得註意的是,該供應商在其行業中是壹家實力雄厚的大公司,並且近年來發展很快。據稱,該供應商很滿意美國公司的報告澄清了對其工廠中工作條件的指控,並聲稱由於此事的發生,使其考慮比以前更加開放其業務。
有趣的是,企業與人權資源中心2的政策是要求被指控侵犯人權的公司做出回應,但在該案例中,中心在公司做出回應之前就已在其對該案的總結中記錄為已解決。這是唯壹出現這個標註的案例。
從該弊端中得到的初步教訓
事件中的美國公司使用了中國工廠所有雇員中大約15%的雇員。壹些其他主要的高端電子品牌公司也同樣使用著該工廠,但這些公司對該事件的反應卻鮮有提及。盡管涉及的員工所占比例不高,但該中國工廠沒有對美國公司的審計進行限制。
報道同時還強調了《電子行業行為準則》,作為壹個專門部門的工具和倡議,其下匯集了該行業中超過40(截止到2008年9月)家公司。該倡議旨在改善行業供應鏈中的工作條件。當本案例被報道時,這家中國的供應商是 EICC(電子行業行為準則)成員,而該美國公司還不是。但是,在其審計和調查結果的詳盡報告中,該美國公司表示,也會加入電子行業行為準則。
在美國公司的報告發表後不久,壹個與此事件有關的人權問題
引起了國際媒體高度關註,因其牽涉到在英國和中國媒體中最初對該事件進行報道的記者們。該分包商的壹個中國全資子公司起訴記者們的個人行為構成誹謗。這場官司索要巨額賠償,且法庭壹受理此案,就將記者們的資產凍結了。事件中的報社力撐其記者並對訴訟表示譴責。隨後維護新聞自由的非政府組織要求中國供應商及美國公司采取行動撤案。美國公司稱,他們正在幕後努力幫助解決這壹問題。此後不久該訴訟撤銷。
本案例證明,通過迅速行動和全面反應,該公司平息了對其重要產品生產中的特殊工作條件問題的關註。此外,當該事件轉為敏感的關於新聞自由的政治話題時,似乎該公司已做好準備繼續參與其中。不過,該案例突出了在存在大量外包業務時,保障公司制度得到遵守的困難性。該美國公司加入電子行業行為準則的決定再次表明,與同行業中其他面臨相似的行業特有困難的公司協作具有更大的價值。
案例分析3
弊端
自2000年,約旦與美國簽訂《約旦-美國自由貿易協定(FTA)》
後,約旦就從該優惠貿易協定中受益頗多。該協定旨在確保兩國都堅持包括禁止強迫勞動在內的國際勞工組織標準。結果,當對約旦的工廠中工作條件進行全面而直接的調查時,與這兩國的政府和公司都涉及其中。
2006年5月,美國全國勞工委員會(NLC)檢查了全約旦為美國公司生產產品的紡織廠的工作條件後3,就該問題發表了壹份極具批評性的報告。調查的對象是合格工業區(QIZ)內享有優惠途徑進入美國市場的工廠。
截止到2006年7月,約旦的13個合格工業區中共有110多家公司,54,000多名員工。美國駐約旦商會稱,這些合格工業區的工廠中,有66%的外籍工人,這些被稱為“客籍工人”的員工來自中國、孟加拉國、斯裏蘭卡及印度。盡管這些合格工業區的初衷是鼓勵國外直接投資並為當地人口創造就業機會,但被調查的這些工廠卻主要依靠移民勞動力。
全國勞工委員會報告對惡劣工作條件進行了深入調查,包括人身和性虐待,缺乏薪酬,食物和水不足,及惡劣的居住條件等。客籍工人在其國內被要求支付壹大筆錢來得到這些工作,但是在約旦,他們只掙得所承諾薪酬的壹小部分,有些甚至很久都沒領過工資。此外,據報道,剛到工廠,工人的護照就被沒收了;並且,當他們投訴沒有工資時,曾有工人被強制驅逐回國,面臨其無法償還的債務。這些工人壹方面無法取回護照;另壹方面,若投訴,又會招致被遣送回國、監禁、毆打以及剝奪食物和水的危險。從而,他們被困在約旦,並且其在原籍國的債務也因大筆利息而越積越多。
而且,根據約旦的法律規定,非約旦公民,即使擁有在合格工業區工作的工作許可證,也被禁止加入任何工會,因此這些客籍工人無處求援。
在上述問題曝光後不久,約旦政府做出了回應,勞工部的監察小組與印度、中國及斯裏蘭卡的使館代表們共同巡視了4個合格工業區以調查這些指控。壹些處罰相繼作出,壹部分工廠被查封。
企業對該弊端的反應
集體行動
2006年9月21日 , 美 國 勞 工 聯 合 會 和 產 業 工 會 聯 合 會(AFL-CIO)與全國紡織協會(NTA),對美國政府提交了聯合投訴,要求援引約旦-美國自由貿易協定的爭端解決程序來處理約旦對工人權利的“嚴重”侵犯。該投訴指控約旦違反了其尊重國際勞工組織核心勞動標準及有效地執行約旦勞工法的承諾。這開了企業組織在貿易協定下提交關於工人權利案件的先例。
個體反應
各公司對於美國全國勞工委員會報告的直接回應如下:
壹家公司稱其沒有直接與工廠合作,而是與供應商合作,並且希望所有的供應商和工廠都能遵守當地法律和自定的標準。該公司澄清道,在名單中的5個工廠中,它只與其中壹個進行了合作,且即將跟進對相關供應商進行監督與密切合作。該公司還稱,已決心采取糾正行動。
另壹家服裝公司稱,其中壹個問題工廠從壹個得到認可的機構處搞到了壹份有效證明。在美國全國勞工委員會的報告發表後,該公司自己進行了調查並且發現,壹些報告中的問題依然存在。該公司表示,曾試圖鼓勵該工廠采取糾正行為,但同時也指出,其訂貨量不超過該工廠生產能力的1%。進而,該公司得出結論“因此我們對於這家工廠是沒有任何(決策)影響力或談判能力的”。由於這些發現及工廠的不配合,該公司決定不再向其訂貨。
壹家銷售公司的回應中強調了2006年9月其內部審計員進行的現場審計,接著於2006年10月的第二次巡訪發現情況有所改進。該公司還註意到,與員工的談話也證明狀況的確有所改進。該公司還表達了其擔心:如果簡單地停止與某個工廠合作,公司將在要求實際改進的談判中失去影響力。但是,該公司特別指出,若“工廠的違規行為令人震驚,如存在監獄勞工,(它)會立即終止與該供應商的業務。”該公司最終稱,將與約旦政府、其他零售商以及國際勞工組織壹起采取集體行動來應對該問題。
從該弊端中得到的初步教訓
很明顯,雖然該案例的主要當事人是約旦以及美國政府,但是牽涉到的品牌公司也對其供應廠家的工作條件負有責任。與約旦簽訂約旦-美國自由貿易協定的最主要目的是為本國工人創造就業機會及吸引外商直接投資。但是顯然,那些大量被帶入約旦填補這些工廠職位的移民工人受害最深。
看來,為改善這種情況,公司與有關政府、供應廠家及國際勞工組織,是有合作潛力的。同樣,那些有相同供應商的公司之間也應該進行合作。但是,這對那些試圖解決此問題的小型供應商而言的確有些困難,因為如果它們只是壹條大型供應鏈中的壹部分,那麽它們的影響力將很有限。在這種情況下,壹個積極的行業組織與不同大小的公司共同應對這些問題將產生積極而受歡迎的效果。
最後,從美國全國勞工委員會的工作以及公司因此采取的步驟來看,審計程序的效果明顯存在很大差異,尤其是在認定及證明強迫勞動情況上。例如,有報道稱,工廠經理們曾預先警告工人怎樣應答審計員的問題。
案例分析4
弊端
在美國農場裏遭受強迫勞動的大多數移民工人來自墨西哥、危地馬拉及海地。這些工人有時是直接從原籍國被販運過來的,或者越來越多的是壹到美國就被盯上。
佛羅裏達州農場工人於1993年成立的伊莫卡利工人聯盟(CIW)記錄了很多案例。伊莫卡利工人聯盟自稱是壹個以社區為基礎的工人組織,其成員為拉丁裔、海地裔及瑪雅印第安裔的在佛羅裏達從事低薪工作的移民工人。
伊莫卡利工人聯盟稱,在佛羅裏達州的農場裏確有債務束縛性質的強迫勞動,工人被要求長時間工作,而後其工資被扣減交通、工具以及設備費用。在壹些案例中,這些工人甚至很長時間都沒有得到應付的工資。他們被限制在營地,居住條件極差,且經常受到武裝警衛的監控。伊莫卡利工人聯盟秘密與農場工人合作,在對強迫勞動案件的訴訟中提供了很大幫助。
已經有幾個關於惡劣工作條件的案例被報道。2007年12月19日,3個采摘水果的移民工人從雇主處逃離,並轉述了他們的悲慘境況,包括被強迫負債、被毆打以及被迫對淋浴用水付費。
伊莫卡利工人聯盟關註的壹個中心問題是這些工人的工資極低,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他們的工資只略有提升。該組織開始特別針對經營農場的番茄種植者們發起了攻勢,隨後把註意力轉向了全球知名的食品公司。
企業對該弊端的反應
作為對由伊莫卡利工人聯盟牽頭的運動的回應,若幹國際品牌食品公司介入其中,處理各自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問題。
2005年3月,其中壹個食品公司同意對購自佛羅裏達州的番茄每磅多付1美分。其條件為,該公司只與那些能保證款項直接付給工人的供應商合作。另壹公司則在2007年4月與伊莫卡利工人聯盟達成類似協議,包括承諾為番茄種植者訂立行為準則,並讓農場工人更多地參與對準則遵守情況的監督。
伊莫卡利工人聯盟壹直堅持主要針對快餐巨頭而非食物種植者,但是在2008年5月,聯盟停止了針對其中壹個快餐公司的運動,因為該公司宣布將與伊莫卡利工人聯盟共同努力改善農場工人的工作條件。
快餐業的領頭公司同意加入增加工資的計劃,並與伊莫卡利工人聯盟壹起呼籲整個行業都加入其中。為了鼓勵種植者的參與,壹家公司承諾對因增加工資而引起的工資稅及管理費用提供資助。該公司與伊莫卡利工人聯盟還通過了零容忍準則,規定對於有某些非法行為的種植者,需立即將其從供應鏈中清除。此外,該公司還承諾保障農場工人參與對種植者的監督,看後者是否遵守其供應商的行為準則。
從該弊端中得到的初步教訓
該案例從更廣泛的角度來看,是與移民工人相關的負責任的商業行為的問題。南方貧困法律中心(SPLC)4於2007年3月發表的調查報告中指出,通過客籍工人計劃到美國的移民工人,面臨著被虐待的危險。正如報告中所說:“由於被束縛於單個雇主,並且沒有途徑得到法律資源,客籍工人:
● 通常在工資問題上被騙;
● 被迫抵押其前程以獲得低工資臨時工作;
● 實質上被扣留其證件的雇主或者勞動經紀人控制;● 被迫生活在惡劣的環境中;● 因工受傷時得不到醫療福利。
伊莫卡利工人聯盟的運動及隨後的媒體報道都主要集中在給工人的低工資問題上,而非集中於已達到強迫勞動境況的惡劣工作條件上。然而,即使更多的公司每磅多付壹美分給工人,導致強迫勞動的條件依然可能存在且需要解決。
危險在於,參與的公司只關註每磅多付壹美分的運動,而這無助於解決南方貧困法律中心報告中指出的更普遍的,與強迫勞動相關的問題。
此外,那些在本國負責招募到美國從事農業的工人的私人職業介紹所,也存在許多問題。目前,該行業極度缺乏管理,以至於工人到美國時已背負了大筆高利債。盡管美國當地法律規定了必須償還工人的旅行及簽證費用,實際上這些費用極少得到全額償還。
我們希望,那些在伊莫卡利工人聯盟的活動中受到公開抨擊的公司,也能對為其番茄種植者提供工人的職業介紹所進行檢查。也希望壹些公司、行業組織、相關政府以及國際勞工組織能夠共同努力,積極地解決這壹問題。在這方面,從簽署和促進《雅典道德原則》開始的開拓性工作是壹個有用的參考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