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中國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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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翼反共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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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中國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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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慶民 寫於 二零二一年 整理於 二零二二年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1)——總則與概括

一、總則與概括
我認為,未來民主中國的政治制度,應該基於充分代表性、公平合理性、運轉高效性、決策科學性、長期穩定性這五個原則而設計和運行。在具體內容形式上,既要借鑒他國和前人的經驗並汲取相關教訓,又要結合當今和未來的中國國情進行適當修改和創新,以最大限度符合民主中國的現實需求和中國人民的意願。

概括而言,對於民主中國的政治制度,我認為應該采用半總統制和兩院制外加專家院(也可視為三院制)的政權組織形式,聯邦制框架下雙軌制的國家結構(中央地方關系),聯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下的混合選舉制(比例代表制+小選區制)的選舉制度。此外,還有若幹其他制度我也有所安排。在各種制度基礎上,我對民主中國的治國理念與政策措施也有籌劃和擬定。

二、政權組織形式(政府架構/政體):擇優選適、權力調和、廣泛代表性、穩定與效率兼顧
1、政體形式
按照權力重心分布的差異,現代國家的政體分為總統制、半總統制、議會制/內閣制/總理制、委員會制等。

其中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包括美國、韓國、菲律賓、拉美大多數國家、非洲部分國家等;實行半總統制的最典型國家為法國,還有阿爾及利亞等部分非洲國家(多為前法國殖民地)、波蘭等部分東歐國家亦實行半總統制,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的政體有時也被視為半總統制(但也被一些人視為總統制,我認為它更像總統制);議會制國家最典型的為英國,德國、荷蘭、瑞典、印度、加澳新等大部分歐洲國家及英聯邦國家均實行議會制,日本也是實行議會制的大國。委員會制典型國家為瑞士,由多名權力等同的委員共享最高行政權。以上四種制度前三種均可以進行更多細分,其中頗有差異。因篇幅問題在此不展開,但會在後文有所介紹。

民主中國選擇何種政體,既要看政體本身的利弊、他國的經驗教訓,也要看政體和中國國情的契合度/排異度。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2)——總統制

1-1、總統制:過大的總統權力與自由裁量權、助力民粹催化獨裁的工具、“勝者全得、敗者全輸”的不公和激化政治鬥爭的惡果、高效行政的雙刃劍,以美國、韓國、菲律賓等國及拉美諸國為例
首先是總統制。顧名思義,總統制就是突出總統權力,引申後還可體現行政權的強大、總統個人對權力使用的巨大自由裁量權。在總統制下,總統所持有和代表的行政權相對突出,權威和影響力往往高於國會和最高法院。如果國會和最高法院由與總統對立的政治勢力掌控,尚可形成一些制衡;但如果國會也是總統所在政治勢力控制,最高法院法官也是同派系,那總統權力就很容易失控。而且,大部分總統制國家,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同時還是三軍領袖,還可以任命各機構主官及最高法院大法官,可謂內政外交軍事人事一把抓,整個國家某種程度都系於總統一人。總統可以根據個人好惡行事,甚至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打倒政敵、掌控國會,操縱最高法院,成為獨裁者並不斷連任。

總統的巨大權力也隱含著一個問題,即在民主選舉中,勝選總統代表的政治勢力,可以壟斷政治權力或起碼形成壓倒性優勢,而失敗者最多只能有限的監督政府,無法再參與具體施政。這就是政治上的“勝者全得”傾向,是不利於政治代表多元化的。而且,在對立的兩派實力旗鼓相當時,總統制下總統選舉結果導致的權力分配完全倒向其中勝選一方,等於是對代表全國近50%公民的失敗一方話語權和參政權力的強烈剝奪,非常不合情理,也不利於國民團結。

這一點在美國表現的就非常突出。美國總統選舉經常被視為“51%對49%的勝利”,大多數年份雙方得票差距都不超過10%,有時不超過3%。而當選總統一方即便以微弱多數勝出,也能“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其為所欲為且難以被在野一方制約。在野黨雖然可以努力在國會選舉中扳回一城,但仍然無法與總統的權力抗衡(如果國會也是總統所在政黨勝出,那總統勝選所得的權力優勢就更加放大了)。

不僅美國,同樣實行總統制的韓國、拉美和非洲許多國家,均存在類似情形。如2022年韓國總統選舉,保守派的尹錫悅就以不到1%的優勢(48.56%:47.83%)擊敗進步派候選人李在明,成為韓國的主宰者。雖然進步派仍然掌握國會,但韓國國會權力遠不及總統,韓國將進入新一輪保守時代。同樣在今年舉行的哥倫比亞大選,勝選的左派候選人得票也僅略超過50%,敗選方的右翼候選人則也有47.3%的支持率。更近的今年8月舉行的肯尼亞總統選舉,“橙色民主運動”候選人拉伊那·奧廷加以48.85%得票率,惜敗於“統一民主聯盟”候選人威廉·魯托(得票率為50.49%)。而總統制下勝利方某種程度可以100%壟斷政權(起碼完全壟斷行政權),失敗方一無所有,這對因各種原因(包括很大運氣成分)以微弱差距抱憾敗選的一方顯然是不公平的,也會激化政治矛盾與意識形態對立。(最新一次大型選舉巴西大選第二輪選舉,左翼的盧拉以50.9%得票,擊敗右翼的博索納羅(49.1%),又是不分伯仲下“勝者全得”的一例。雖然個人非常欣喜於盧拉的獲勝,但這顯然是總統制缺點的又一次暴露)

以上所說似乎都是總統制的缺點。當然總統制也有優點,即行政效率很高,總統可以利用其強大的權力推行各種政策、任免各級官員。政令不僅在行政系統內部暢通無阻,如果國會孱弱,也無力阻擋總統的決策。即便國會由反對黨把持,很多一般行政事務也可以不經國會由總統逕行處置。如美國總統就經常通過簽署“行政令”方式推行行政法案和政策,不需國會批準(國會可以推翻行政令,但門檻很高)。而且如果發生戰爭或其他緊急事態,全國都可以團結在總統領導下迅速應對(即便總統死亡,也能立即選擇另一人繼任)。當然,這種“高效”也可以用於推行惡政、誤國害民。

通過以上關於總統制優劣的對比,很明顯可以看出其劣多於優。而總統制的實踐亦是如此。很多人以美國的成功為總統制背書,而忽視了大多數總統制國家的失敗。韓國就是總統制悲劇的典型。韓國建國以來所有總統(除卸任不久暫時安全的文在寅)都不得善終,既有韓國政治鬥爭文化濃厚等其他原因,也有總統制本身的原因。由於賦予總統權力過大,李承晚、樸正熙、全鬥煥這三位總統均成為了獨裁者。而金大中、盧武鉉的悲劇,以及樸槿惠、李明博的入獄,也和他們作為總統權力過大責任亦巨大有關。而且,總統制這種“勝者全得”模式,本身就是導致韓國政治鬥爭激烈的原因之一。各方沒有退路和折中選擇,只能拼命爭奪總統大位,並在執政時全力使用權力(因為有權不用過時作廢),另一方上台後則出於同樣原因及此前被壓迫的反彈,拼命清算對手,導致政治惡鬥頻繁,意識形態兩極化,對政治穩定與和國民利益都有很大損害。

如果說韓國還有經濟奇跡為總統制加分(雖然二者關系不大),同樣實行總統制的菲律賓,馬科斯時代就證明總統獨裁更會造成腐敗和經濟萎靡。而實行總統制最普遍的拉丁美洲諸國也都很糟糕,各類“考迪羅(軍政強人)”即是依靠總統制下總統的巨大權力成為共和制下的暴君。在巴西、阿根廷、哥倫比亞、委內瑞拉、秘魯、智利等國,無論是代表右翼保守勢力的軍人獨裁者(如皮諾切特、藤森、魏地拉、梅迪西),還是左翼激進勢力擁護的民粹強人(如查韋斯、盧拉、基什內爾夫婦(二人均擔任過總統)、莫拉萊斯),以及既左又右的拉美民粹集大成者胡安·庇隆及其夫人伊娃·庇隆(伊娃·庇隆雖未擔任總統,但其影響力不亞於大多數阿根廷和拉美國家總統),都利用總統所有的大權為所欲為。獨裁、腐敗、民粹、經濟危機,拉美總統制總是與這些醜惡的現實聯系在一起。當然,總統制並不是這些悲劇的唯一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但總統制的確加劇了這些問題,拉美大多數國家也因此沒有一個良性的政治環境。至於這些國家為何在總統制有這麽多缺點情況下未修改政體,是因為政體早已在國家根深蒂固,牽涉甚廣,涉及各方重要利益甚至身家性命,沒有任何人和政治勢力有能力更改政體。

而美國的總統制之所以運轉較好,是因為其“三權分立”的權力分工與制衡機制相對成功。在美國,雖然總統的行政權十分強大,但國會的立法/決議權與最高法院的司法權同樣強大,三權權責清晰、分工明確、各霸一方,而且三權之間有覆雜有效的互動與制衡機制。再加上美國相對良好的政治文化(雖然現在越來越不良好了)和完善的法治體系,也能避免美國變成拉美那種“總統獨裁”的局面。即便如此,美國的總統制也頗受批評,從“帝王般的總統”羅斯福,到缺乏知識和判斷力的小布什,再到美國史上最具顛覆性的領導人特朗普,其利用總統權柄肆意而為的行為都飽受詬病。

總之,總統制由於總統本人權力過大、行政權膨脹,以及大多數情況下制約力量的不足,很容易導致總統(或總統所在的執政黨派)隨心所欲的胡作非為,甚至出現個人獨裁。當然,總統制也有效率較高、便於應對緊急事態等優勢。

對於民主中國而言,一方面,中國的確需要一個頗具凝聚力的領袖人物統攬全局,以壓制內部的動蕩和對抗外部的威脅;但另一方面,也要避免產生新的獨裁者,避免權力集中在一人手中後其不受制約胡作非為。如果總統德才哪怕一方面有缺陷,就會將國家帶入深淵。而中國歷史上包括近現代,因一人獨裁導致的悲劇已經有很多,中國不應再經歷了。中國也缺乏美國那樣成熟的民主憲政政治文化和有效的權力分立與制衡機制,很難駕馭總統制。而總統制“勝者全得”特性造成的政治極化,也是民主中國不堪承受的。

所以,基於總統制本身的嚴重缺陷和在中國可能出現的不良後果,可以得出結論,總統制不適於中國。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3)——議會制

1-2、議會制:多元參與、議行合一、集體決策、效率不足、另類壟斷,以英國、印度、日本為例
那麽,議會制/內閣制/總理制政體呢?某種程度上,議會制政體是與總統制政體相對立的政權組織形式。總統制的權力重心在總統,議會制權力重心顯然在議會/國會。相對於總統制的三權分立,議會制則有明顯的議行合一/議行合作的特征。一般來說,包括總理/首相和各部部長/大臣在內的內閣全體閣員,同時也是議會議員。雖然議會的立法和審議權與內閣的行政權仍然相對分開,但二者是合作關系而非制衡關系。與總統制另一個重要的不同,就是總統制下的總統除非換屆被選下,或極端情況下被成功彈劾(往往需要正當理由和三分之二議員支持彈劾),一般都能任職至屆滿。而議會制國家的內閣總理乃至全體閣員,則理論上任何時候都可能因議會議員倒閣行動而失去職位、卷鋪蓋走人。雖然內閣成員和議會議員都有固定的任期,但任期內只要有正當理由並得到多數議員支持,就能解散內閣重選議會。議會往往有多個政黨組成(而非總統制國家多為兩黨制),在各種決策和行政事務中,各黨各派都能有所參與,反對黨和少數派也可涉足決策,而不像總統制下國會反對派只能對執政黨反對和監督。相對於總統制的剛性、極端性,議會制有明顯的柔性、調和性。

由於議會制議行合一/議行合作的特點,內閣施政不會像三權分立的國家那樣被國會掣肘。但前提是內閣得到過半議員長期穩定的支持。否則,政令一開始就無法通過。內閣不能像總統制國家的總統那樣繞過議會發號施令,而要與議會多數達成共識。而議會制下,各種法案、政策、人事任免,相對都能得到更多討論,決策者和行政者有更加深入和細致的溝通。另外,由於內閣成員一般也是議員,也需要民選才能進入議會和內閣,所以相對更重視民意及民意的變化,而不能像總統制下的各部部長那樣只需聽命於總統而不顧民意。而議會制下也很少出現獨裁者,因為即便是總理權力也是有限的,議會權力、議會多數黨權力都高於總理個人,總理對其他內閣閣員也沒有太大的約束權,更多是同僚合作而非上下級關系。

以上這些基本都是議會制的優點。但議會制也有不少缺點。相對於總統制很高的行政效率、令行禁止的威力,議會制國家行政效率一般要低一些。因為議會制下作為權力重心的議會是許多人組成的(往往數百人),內閣成員也有十多人至數十人,其實就是一種集體決策,相對民主,有多元聲音和充分溝通。但這往往要犧牲行政效率。

相對於總統制“一選定四年/五年”的穩定性,議會制也面臨各種不確定性,例如執政的多數黨黨內不同派系鬥爭,如果這些人倒向反對黨,內閣就可能垮台,就需要重新選舉(當然,在內閣垮台後和議會重選前,會有一個一般維持數月的“看守內閣”負責過渡,但大多數議會制國家內閣垮台肯定是要重新選舉的)。如果執政黨連多數黨都不是(即“懸浮議會”),還需要和其他政黨組建聯合政府,政治就更不穩定。

不過,如果多數黨內部鬥爭但成員不倒向反對派,而是內部妥協重新推選首相,那根本不經重新大選就可更換首相,新首相等於不經民選就可當選上任,這某種程度是對民意的損害。以上這些問題在議會制的典型國家英國都有發生(如今年10月保守黨籍首相利茲·特拉斯辭職,議會未經重新大選,就由保守黨推選里希·蘇納克為首相)。

還有些情況下,一黨一派擁有壓倒性的優勢,通過議會多數長期把持政權,如日本的自由民主黨常年的一黨獨大(自1955年至今,除少數年份外自民黨一直擁有眾議院過半席位,近年來自民黨和其友黨相加共占參眾兩院約三分之二席位),立法和行政權都牢牢掌控,司法權實際上也被自民黨操縱,這樣的情況下議會制反而不利於政治多元。議會制由於是集體決策,權力分散,也不利於應對突發事件和危急形勢。

根據以上議會制的特性,以及中國的國情,對於民主中國來說,議會制/內閣制並不是一個好的選擇。誠然,議會制有利於避免個人獨裁,防止中國在民主之後再落入政治狂人的股掌之中。但不利影響更多。中國是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國家,國情覆雜,國內各方利益對立嚴重、沖突劇烈。無論議會選舉制度如何設置、議席如何分配,議會中必然有人數眾多的、立場不一的、代表不同群體各自利益的議員。如果實行議會制,把所有決策都交給議會討論和投票決定,那恐怕在許多爭議問題上都會吵翻天,議會每天上演菜市場般吵鬧乃至全武行,根本無法正常決策,更遑論高效了。雖說可以制定各種規則以規範議會論爭,但在各種極大的利益和巨大的分歧下(有些議題可謂攸關生死),這些規則很難被嚴格遵守。

何況,未來中國將實行多黨制(而非兩黨制,後文會具體講),不太可能有一個政黨單獨得到議會過半席位,議會多數派別需要多個政黨的協商聯合組成。如果實行議會制,那被議會控制的內閣的不穩定性更強,如果任期內議會的執政聯盟瓦解,就需要重新大選,這對地廣人稠的中國顯然不是便利的事。如果是一個政黨或政黨聯盟以少數派身份單獨執政(類似於多次在英國下議院出現的“懸浮議會”),那各項法案都可能難以得到通過(通過法案需議會半數支持),內閣和執政黨成為“跛腳鴨”,國家的各項改革和發展議程更無法推進。

在議會制下,行政機構形式是包括總理/首相/首席部長在內的內閣諸閣員(部長)組成的相對平行結構,而非總統自上而下領導,且沒有獨立的行政權而是更多聽命於意見不一的議會,內閣必然是相對孱弱的,行政效率是低下的。而中國國情覆雜嚴峻,既有許多問題需要細致入微、春風化雨的方式解決,也有各種必須以強力手段“快刀斬亂麻”平息的禍亂,還需要強大的政府清除積弊、推進改革和平權。紛亂的議會和軟弱的內閣無法負荷這樣的重擔。

還有,中國不是一個普通的、相對與世無爭的“小確幸”國家,而是在世界上舉足輕重、有著極大影響力的超級大國。而中國的外部環境不佳,尤其在中國周邊,大多數國家尤其幾個大國近鄰,都與中國有很深的歷史仇怨與難以調和的現實利益沖突,對中國不懷好意,會千方百計損害中國國家利益。這在民主化後也不會有根本改變。在這樣的情況下,中國必須有強大而迅疾的應對外部威脅的能力,這需要中國有明確的領導核心及高效的外情反應機制。議會制恰恰相對不能滿足這種需求,還損害應對緊急事態的效率。

不過議會制也有不同類型,中國也可以效仿德國和印度,實行比較特殊的議會制/內閣制,即總理制,總理在外務上擁有很大的、類似於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例如德國前總理默克爾、印度前總理尼赫魯和現任總理莫迪,都擁有巨大的權力。但德國和印度的總理制並不是典型的議會制,其形成發展也與其本國特殊的歷史沿革與政治特點有密不可分的關系,還和具體政治人物的特點與影響力有極大關聯,中國很難簡單效仿。

因此,議會制也不適合中國。甚至說,和總統制比起來,議會制更不適合。在民主中國實行總統制的弊端主要是總統制本身的缺陷,而議會制與民主中國的關系則是“衣不合身”,存在嚴重的適配性問題。議會制的種種優點在中國不能得到有效發揮,而其缺點則會在中國成倍放大。

而只有在瑞士實行的“委員會制”,更是只適合瑞士小國寡民、內部和諧、與世無爭的特殊國情,中國當然不應采用。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4)——半總統制

1-3、半總統制:權力分立與調和、行政權拆分、政治多元化、有齟齬但更包容、穩定與效率兼顧,以法國為例

那麽,只剩下了一種政體,即“半總統制”,亦被稱為“半總統半議會制”、“雙首長制”。“半總統制”政體的基本架構是,總統和國會均由且分別由全民直選產生,互不隸屬,各司其職;總統和總理為首的內閣共享行政權,但總統權力略大於內閣,並有一定的分工。總統還擁有任免總理的權力,但一般只能任命國會多數派所推舉的人選。總統在軍事和外交上擁有絕對主導權。

乍看起來,這樣的“半總統制”好像和總統制非常類似。但其實是頗為不同的。相對於總統制下總統獨攬行政權,可以隨意任免包括總理在內所有內閣成員(像美國連總理這一職務都沒有(“國務卿”則是“超級外交部長”而非行政總管),這意味著總統對行政團隊是完全和直接控制的。雖然任免形式上需要國會同意,但任免主導權在總統手中,國會只能延宕和協商),“半總統制”將行政權分攤給了總統和總理為首的內閣,而任免總理必須考慮國會的意見、得到國會過半議員的同意。總統也並不直接任命和管理內閣成員,內閣成員由可以組閣的國會多數派商定,由總理提交內閣名單,總統有是否批準的權力。總統雖然在軍事和外交上擁有絕對的權力,但在內政方面更多要尊重總理和內閣的權力與獨立性,不能過度幹涉內閣的施政。而內閣對國會負責,更多聽命於國會而非總統,也削弱了總統的權力,避免了總統對行政權的壟斷。

而由於總統和國會由選民分別選出,且內閣成員由議會多數派認定和推選,也有效避免了總統制“勝者全得”的問題。在“半總統制”的典型國家法國,經常出現總統和國會多數派不屬於同一陣營(甚至往往是對立陣營),所以總統和由國會推選的總理及內閣也分屬兩個陣營的情形。例如1986年法國總統選舉和國會選舉結束後,左翼的社會黨人密特朗連任總統,但國會由右翼勝出,並推選了“保衛共和聯盟”的希拉克擔任總理;1997年,希拉克當選總統,而社會黨的若思潘被國會推選為總理。因為總統和總理來自左右不同陣營,所以這種情形被稱為“左右共治”。
相對於總統制下“勝者全得”壟斷行政權,“左右共治”讓左右兩大陣營都能參政執政,雖然會導致一些矛盾沖突,但因為總統和內閣分工明確,所以不會太影響行政效率,反而讓政治權力更加多元、施政更能兼顧多樣的訴求,不同陣營間關系相對和諧。即便並非“左右共治”而是總統總理屬同一陣營的情況,由於法國是多黨制而非兩黨制,國會中多個黨派共同推舉的內閣也不會與總統完全步調一致,仍然可以分散行政權和形成一定的政治平衡。而且,選民往往也會在總統和國會選舉中分別投票給不同政黨候選人,以避免總統所在黨派壟斷政治權力。這就促成了政治權力分配的相對多元與均衡,也能避免“零和博弈”機制下“你死我活”的政治惡鬥。這樣的政治權力分配狀態,顯然遠優於勝者為所欲為、敗者一無所有的總統制政體。

相對於美國的總統制下“三權分立”、總統與國會及最高法院相互制衡,法國的半總統制中三權更多是分工合作,分立但不對立,制衡色彩弱而合作傾向強,多元包容而非立場極化,減少了沖突和對抗,有利於政治穩定和不同政治派別之間的和諧。
而相對於議會制下將國會作為權力重心,“半總統制”將權責分攤給了總統、總理為首的內閣、國會三方,讓彼此形成制衡。議會制另一個特點是“議行合一”,立法/決策和行政混在一起(或者說密切相通),容易導致“議”幹擾“行”,影響行政效率。而“半總統制”則將行政從立法/決策中剝離,提高了行政效率。

而“半總統制”還賦予了總統在關鍵領域的巨大權力及相對超然的地位。軍事和外交屬於關鍵且特殊的領域,軍事需要令行禁止,外交需要舉國一致,議會和內閣的特性恰恰不利於高效和團結。而“半總統制”將軍事和外交權力交給總統,是非常明智的設計。“半總統制”更大的一個優點是,總統由選民直選產生,獨立於國會和內閣,很少受到後二者掣肘,可以相對跳脫覆雜的政治鬥爭,既不被國會制造的倒閣行為波及(相對於議會制),一般也不會和國會發生激烈沖突(相對於美式總統制),處於相對超然的地位。總統這種超然,不僅利於其個人放手做事,也有利於整個國家政局的穩定。而“半總統制”的典型國家法國,自1958年第五共和建立、政體確立後至今,除個別政治時期(“第五共和”初建時阿爾及利亞問題引發的政治危機;1968年五月風暴”前後的政治與社會動蕩),其政體運作相當良好,政治局勢一直非常穩定。這充分說明了“半總統制”的成功。

當然,“半總統制”也有其缺點。例如它在三大權力互相制衡方面就表現不佳,行政、立法、司法更多是各行其是而非相互聯系和制約。相對於議會制/內閣制,掌握行政權的總統、總理及內閣成員,距即時的民意較遠,其政策不能及時修正。相對於議會制/內閣制下內閣成員均是民選議員(且多是需直接投票給本人而非投給政黨的小選區議員),總理和內閣主要被國會控制,受總統轄制,但缺乏民意的直接授權。總之,議會制/內閣制的各種相對優勢,“半總統制”就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

但即便如此,它的缺點仍然遠遠少於總統制和議會制,沒有導致總統權力失控和獨裁、決策和執行效率低下等致命的大問題。而且,它對於非常在意軍事、外交領域及政治平衡與穩定的大國,有著獨特的好處。

而中國正需要這樣的制度。如前所述,對中國來說,如果實行總統制,那可能導致總統個人權力過大和失控,甚至可能造就新的獨裁者,讓中國的民主夭折。總統制本身的各種缺點如“勝者全得”和政治極化,也會損害新生的民主中國,不利於政治穩定和國民團結;如果實行議會制,因為議會成員的龐雜、集體決策的低效,以及代表議會行事的內閣的孱弱,無法有效解決中國許多棘手的問題尤其利益沖突,還會在面臨緊急事態和外部威脅時無法快速反應和團結一致。

“半總統制”恰恰解決了這些關鍵問題。由於“半總統制”拆解了行政權,將權力由總統和內閣分攤,並將大部分內政和常務交給總理領導的內閣,總統就不能事無巨細的插手,也不能隨意任免內閣成員。而總統和國會的權力分立,也讓總統不能幹預立法權和各項需通過法律程序才能通過的決策。這就很大程度限制了總統的權力範圍和具體的管轄事項,讓總統不能為所欲為。即便總統掌握軍權,但沒有行政根基、國會與其並立不受控,僅憑槍桿子是難以在現代社會強行“黃袍加身”發動政變搞獨裁的(當然軍方也未必聽從總統的政變命令)。

而相對於議會制的低效和內閣的孱弱,“半總統制”將行政權剝離出立法和決策,總統、內閣、國會分工明確,避免了議會制“議行合一”體系下“議而不決”、“邊議邊決”及“議決反覆”等各種弊端,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於推動政策執行。而總統在重大事務上的強大行政權力,尤其在軍事和外交上的壟斷性權力,可以在面對阻力巨大的重點問題、社會面臨重大危機、國家遭遇外敵威脅乃至入侵的情況下,發揮“摧鋒拔石”之力、實現“力挽狂瀾”的目的。

顯然,面對各種艱難險阻、內外威脅的民主中國,“半總統制”是最佳的選擇。同為世界大國的法國“半總統制”頗為成功的實踐,也證明了這套政治設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當然,除法國外,世界上沒有其他實行“半總統制”非常成功的大國,但實行“半總統制”的國家也鮮有因此而政治失敗的。在阿爾及利亞、波蘭、葡萄牙等“半總統制”國家,政體運轉良好。俄羅斯也被認為是半總統制國家(雖然它更像總統制),其政治衰敗顯然不是政體結構所致。其他許多國家包括很多大國未實行“半總統制”,很多出於對其傳統制度的習慣和依賴,及與政體相關的錯綜覆雜的利益連結,已不便更改政體,如美國及拉美諸國、英國及英聯邦諸國等。而“半總統制”是明顯的建構型政體而非經驗型政體,使用的國家的確較少,但並不代表它缺乏普適性。
總之,我認為“半總統制”利遠大於弊,且頗為適合中國國情,是未來民主中國政體的最佳選擇。當然,現在所說的各種政體的利弊,都只是根據制度本身進行理論分析、在他國的經驗教訓總結,而非民主中國實行該政體後的現實情況。在不同環境、不同參與者、不同歷史條件下,同樣的政治制度可能有各種不同的表現和影響。“半總統制”在民主中國的實際運轉如何、有怎樣的影響和利弊得失,只有真的實行後才知道。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5)——議會制度

2、議會制度

議會制度,則是政權組織形式的又一部分核心內容。當代的絕大多數國家,無論實行的是民主制度還是專制制度,都設有議會或性質類似的機構(只有沙特等極少數國家沒有),承擔立法、審議、決策、監督等重要職能。廣義的議會包括國家/中央層面的國會和地方議會,而狹義的議會特指一國中央層面的立法和議事機關。
而根據議會構成形式,議會制度分為一院制和兩院制。一院制即中央層面只有唯一一個議會/國會(一般每個地方也只有唯一一個議會),凡是議會的權責均由這唯一的機構承擔。而兩院制,則是將議會需承擔的權責分配(往往是不均等的分配)給兩個議事機構,或者說讓兩個議事機構分別承擔不同程度和類型的職責。一院制不需要做特別的說明,以下主要敘述分析兩院制的構成、性質、歷史沿革、利弊影響。

兩院制下各國的兩大議事機構,有著不同的名稱、特點、職責。有些國家稱為上議院、下議院(如英國);有些稱為參議院、眾議院(如美國),或參議院、國民議會(如法國);有的稱為聯邦院、人民院(如印度);還有些稱呼較特殊,如“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俄羅斯)。而從性質和特點上,一般來說,權力重心都在兩院中的下議院/眾議院,而上議院/參議院權力相對較小;下議院/眾議院一般由普選產生,每個成員一般代表人口比例相近的選民,體現著人民主權原則。而上議院/參議院則有的為普選產生,有的則是通過任命或世襲組成,或普選與任命/世襲混合,其成員往往體現著貴族/精英的地位與話語權,或代表著一國之內不同區域、族群的聲音和利益。

而兩院制的歷史演變過程,也反映著議會制度的變化與特點。以實行兩院制歷史最悠久、兩院性質差異最鮮明的英國為例。英國的兩院制議會制度始於14世紀,上議院由神職人員和世襲貴族組成,可被稱為“貴族院”;而下議院則是各郡和自治城鎮推選的代表組成,可稱為“平民院”。當時的英國正處於中世紀,神權和貴族權力巨大,平民弱勢。因此,當時的上議院權力遠大於下議院。且面對國王更大的權力,議會兩院都難以抗衡。而隨著時代變遷,尤其17-18世紀英國一系列革命與改革,如1640年英國革命、1688年“光榮革命”、1832年議會改革、1836-1848年憲章運動等,民權逐漸勝過王權、平民整體影響力超過貴族,下議院的權力也越來越大並超越了上議院。而此後又經歷一百多年的歷史變遷,下議院成為了真正的權力重心,而由貴族和神職人員組成的上議院成了只有幾乎沒有任何實權的諮詢性、象征性機構。這一歷史演變過程也代表著英國由國王和貴族共治並壟斷權力的傳統專制社會,逐漸變為全體公民共有權力共享權利的現代民主社會。

而另一種兩院制,則反映著一國內各區域的權力平等與聯邦主義原則。這種兩院制的典型自然是美國。與美國眾議院由選民人數接近的數百個小選區選出代表不同,美國參議院是每個州(不包括首都華盛頓特區)不分面積大小和人口多少,均可選出兩名代表,50個州共計選出100位議員。這意味著,擁有超過3900萬人口的加利福尼亞州、2900萬人口的得克薩斯州,與只有73萬人口的阿拉斯加州、57萬人口的懷俄明州,擁有相同數量的國家參議院議員。

不同於英國上議院只剩下象征性權力,美國參議院擁有頗為巨大的權力。雖然從宏觀上看,美國參議院權力略小於眾議院,但參議院擁有眾議院所沒有的政府部門人事任免同意權(有“同意權”也意味著有“不同意權”)、大法官任命同意權、條約批準權,彈劾總統也需要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同意。總之,美國參議院掌握著一些獨特而關鍵的權力,眾議院無法替代和壓倒參議院(相反經常需要參議院的合作)。美國參議院雖然因各議員代表的人口比例相差懸殊、明顯利於較小州份和兩大黨中的一方(共和黨),而受到主要來自於民主黨和人口大州的各種批評,被要求改革,但州權主義者尤其共和黨人,往往以保障與聯邦政權相對的各州州權尤其小州代表性為由阻撓改革。美國參議院也就一直保持著現在的成員組成和選舉制度。

而其他實行兩院制的國家兩院的性質和構成及歷史沿革,也大都類似於英國或美國的情形。相對而言,現在實行兩院制的國家,其上議院/參議院大多數是與美國類似,反映著國家內部各區域的獨特利益,代表著地方在中央的聲音,並相對照顧人口較少區域、鄉村、少數族裔聚居區、邊遠地區的地位和話語權。這在聯邦制國家體現的更加明顯。

那麽,中國應當實行一院制還是兩院制呢?我認為中國應該實行兩院制(當然兩院之外還要再加一院即“專家院”,不過那是另一回事,後文再提)。

眾所周知,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國情覆雜,是一個多民族多宗教的龐大國家。而中國各地域之間的發展亦頗為不平衡,地域之間的差異與壁壘明顯存在。而未來的民主中國,也將實行聯邦制(這又涉及到另一個政治制度,同樣後文再談)。因此,中國需要一個能夠代表各地區各民族利益、保障國內各地域在中央擁有相對平等話語權的議會。因此,中國也需要效仿美國、法國、俄羅斯等國,設立類似於參議院的議事機構。我在此將該院擬命名為“聯合院”。

2-1、聯合院:區域、民族、少數/弱勢/特殊群體的代表機構,體現國家的多元化、政權的包容性,保障弱勢者代表性和話語權

不過,我認為,“聯合院”不能僅僅代表各區域和民族,而應該代表更多群體,尤其各弱勢群體、少數群體,成為具有廣泛代表性、聯合各群體、保障各類弱勢和少數群體話語權和利益的國家機構。具體說來,除地域和民族代表外,“聯合院”所代表的弱勢和少數群體應包括:女性、老年人、殘疾人/身心障礙者、LGBT群體、宗教人士、農民、非正式工人、個體經營者、特殊職業者(如漁民(工作艱苦危險且收入不高)、環衛工人(收入低社會地位更低)、性工作者(飽受污名化和歧視、易受各種身心傷害))、對國家和公眾有特殊貢獻者(如傷殘軍警和公務人員、見義勇為公民)、貧困地區尤其貧困農村和山區居民、留守婦女和留守兒童家人、戰爭/犯罪/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災禍幸存者本人和罹難者家人,以及其他處於弱勢、屬於社會中少數和邊緣的群體和個人。這才能夠真正讓“聯合院”代表全國幾乎所有弱勢的、少數的、特殊的群體及個人,讓每類群體尤其弱勢群體能夠在國家機構擁有代表和發出聲音,以維護其基本人權、實現其各種必需必要的特別訴求。(相反,如果僅僅只包括各區域和民族,那“聯合院/參議院”反而太狹隘了,存在的必要性也降低了)

根據中國總人口數量及“聯合院”所包含的群體數量及各群體特性,中央層面的“聯合院”代表總數應為600人。其中,每個區域(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市)代表3人至10人,區域代表共計250人。區域代表根據各省級行政單位人口多少分配名額(具體分配中采取四舍五入法確定席位數),人口較少區域總代表席位少,但人均席位多;人口較多區域總代表席位多,但人均席位少(類似於歐洲議會中各成員國席位分配方式)。這樣既能避免像美國參議院那樣席位與人口比例過於偏離、導致人口大省吃虧,又可以保障人口較少地區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話語權;

少數民族代表共計100人,每個少數民族代表1人至5人,按各少數民族人口分配席位,同樣基於“人口較少民族總代表少、人均多,人口較多民族總代表多、人均少”的原則分配。其中50人既是區域代表或其他身份群體代表又是民族代表,另外50人則占有專為少數民族設置的代表席位。而“聯合院”其余200名區域代表均默認為漢族代表,但漢族代表應尊重少數民族代表的各項權利及意見,不能憑借人數優勢隨意推動議案通過;

區域和民族所占有的300席之外的“聯合院”300個代表席位,分配給上面提到的各弱勢、少數、特殊群體,各群體代表最多10人、至少1人。不過,其中女性、老年人代表席位更多是象征性意義,代表主要在參與涉及女性、老年人議題時代表群體發聲。更多的女性和老年人,則只是“聯合院”及其他議院的普通代表。這300個弱勢/少數/特殊群體代表,只代表其特殊身份而不代表區域,但如其身份是少數民族,則自動同時成為少數民族代表,並占用分配給少數民族的100席中非專設的那50席的名額。這些群體代表是從相應弱勢/少數/特殊群體中選舉或推舉產生,沒有為區域和少數民族保留的配額。

“聯合院”如審議區域和民族問題,則只有300名區域和民族代表參與,其他300人列席;如是關於區域和民族外的各弱勢、少數、特殊群體專門議題和緊密相關議題,相關群體擁有提案、討論、修訂的優先權,通過有關決議和法律時,不僅要得到“聯合院”及其他議院半數以上讚成票,還要得到至少一半相關群體代表的支持才能通過(假如“聯合院”有10名殘疾人代表,涉及殘疾人權利問題的議案,不僅要“聯合院”中600人中至少301人同意(若有席位空缺或無法履職,則只需超過履職出席者中的半數即可)及“人民議會”過半同意,還同時要得到10名殘疾人代表中的至少6人讚同)。如果是相對簡易的、利益牽涉較少的涉及弱勢、少數、特殊群體的議案,相關群體代表可自行討論和通過議案並送交行政機構執行,而不需“聯合院”及其他議院全體成員的表決同意(如對個體經營者的一些具體的貸款優惠政策,“聯合院”若有5名個體經營者代表,這5名代表對其審議討論通過後,就可以直接交付內閣執行,不需要“聯合院”和“人民議會”全體成員討論和表決)。

本文所設計的“聯合院”,在職權上與英國上議院、美國參議院都很不相同,有很大差異。英國的上議院現在已成為一個諮詢性的機構,幾乎沒有任何實權;美國的參議院則權力巨大,握有人事同意權等政權的命脈,其權限早已不止代表各州爭取權利,還可以參與和州務無關的諸多事務,有時可以決定全國/全聯邦的命運。本文中我擬設的“聯合院”,則應是一個專門處理區域、民族、弱勢/少數/特殊群體議題的機構,在這些議題上“聯合院”擁有部分決定權和部分否決權。但對於並不明顯涉及這些領域和議題的一般性議題,“聯合院”沒有權限管轄,僅僅可以發表無約束力的意見和聲明。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6)——聯合院

2-1、聯合院:

區域、民族、少數/弱勢/特殊群體的代表機構,體現國家的多元化、政權的包容性,保障弱勢者代表性和話語權

不過,我認為,“聯合院”不能僅僅代表各區域和民族,而應該代表更多群體,尤其各弱勢群體、少數群體,成為具有廣泛代表性、聯合各群體、保障各類弱勢和少數群體話語權和利益的國家機構。具體說來,除地域和民族代表外,“聯合院”所代表的弱勢和少數群體應包括:女性、老年人、殘疾人/身心障礙者、LGBT群體、宗教人士、農民、非正式工人、個體經營者、特殊職業者(如漁民(工作艱苦危險且收入不高)、環衛工人(收入低社會地位更低)、性工作者(飽受污名化和歧視、易受各種身心傷害))、對國家和公眾有特殊貢獻者(如傷殘軍警和公務人員、見義勇為公民)、貧困地區尤其貧困農村和山區居民、留守婦女和留守兒童家人、戰爭/犯罪/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災禍幸存者本人和罹難者家人,以及其他處於弱勢、屬於社會中少數和邊緣的群體和個人。這才能夠真正讓“聯合院”代表全國幾乎所有弱勢的、少數的、特殊的群體及個人,讓每類群體尤其弱勢群體能夠在國家機構擁有代表和發出聲音,以維護其基本人權、實現其各種必需必要的特別訴求。(相反,如果僅僅只包括各區域和民族,那“聯合院/參議院”反而太狹隘了,存在的必要性也降低了)
根據中國總人口數量及“聯合院”所包含的群體數量及各群體特性,中央層面的“聯合院”代表總數應為600人。其中,每個區域(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市)代表3人至10人,區域代表共計250人。區域代表根據各省級行政單位人口多少分配名額(具體分配中采取四舍五入法確定席位數),人口較少區域總代表席位少,但人均席位多;人口較多區域總代表席位多,但人均席位少(類似於歐洲議會中各成員國席位分配方式)。這樣既能避免像美國參議院那樣席位與人口比例過於偏離、導致人口大省吃虧,又可以保障人口較少地區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話語權;

少數民族代表共計100人,每個少數民族代表1人至5人,按各少數民族人口分配席位,同樣基於“人口較少民族總代表少、人均多,人口較多民族總代表多、人均少”的原則分配。其中50人既是區域代表或其他身份群體代表又是民族代表,另外50人則占有專為少數民族設置的代表席位。而“聯合院”其余200名區域代表均默認為漢族代表,但漢族代表應尊重少數民族代表的各項權利及意見,不能憑借人數優勢隨意推動議案通過;

區域和民族所占有的300席之外的“聯合院”300個代表席位,分配給上面提到的各弱勢、少數、特殊群體,各群體代表最多10人、至少1人。不過,其中女性、老年人代表席位更多是象征性意義,代表主要在參與涉及女性、老年人議題時代表群體發聲。更多的女性和老年人,則只是“聯合院”及其他議院的普通代表。這300個弱勢/少數/特殊群體代表,只代表其特殊身份而不代表區域,但如其身份是少數民族,則自動同時成為少數民族代表,並占用分配給少數民族的100席中非專設的那50席的名額。這些群體代表是從相應弱勢/少數/特殊群體中選舉或推舉產生,沒有為區域和少數民族保留的配額。

“聯合院”如審議區域和民族問題,則只有300名區域和民族代表參與,其他300人列席;如是關於區域和民族外的各弱勢、少數、特殊群體專門議題和緊密相關議題,相關群體擁有提案、討論、修訂的優先權,通過有關決議和法律時,不僅要得到“聯合院”及其他議院半數以上讚成票,還要得到至少一半相關群體代表的支持才能通過(假如“聯合院”有10名殘疾人代表,涉及殘疾人權利問題的議案,不僅要“聯合院”中600人中至少301人同意(若有席位空缺或無法履職,則只需超過履職出席者中的半數即可)及“人民議會”過半同意,還同時要得到10名殘疾人代表中的至少6人讚同)。如果是相對簡易的、利益牽涉較少的涉及弱勢、少數、特殊群體的議案,相關群體代表可自行討論和通過議案並送交行政機構執行,而不需“聯合院”及其他議院全體成員的表決同意(如對個體經營者的一些具體的貸款優惠政策,“聯合院”若有5名個體經營者代表,這5名代表對其審議討論通過後,就可以直接交付內閣執行,不需要“聯合院”和“人民議會”全體成員討論和表決)。

本文所設計的“聯合院”,在職權上與英國上議院、美國參議院都很不相同,有很大差異。英國的上議院現在已成為一個諮詢性的機構,幾乎沒有任何實權;美國的參議院則權力巨大,握有人事同意權等政權的命脈,其權限早已不止代表各州爭取權利,還可以參與和州務無關的諸多事務,有時可以決定全國/全聯邦的命運。本文中我擬設的“聯合院”,則應是一個專門處理區域、民族、弱勢/少數/特殊群體議題的機構,在這些議題上“聯合院”擁有部分決定權和部分否決權。但對於並不明顯涉及這些領域和議題的一般性議題,“聯合院”沒有權限管轄,僅僅可以發表無約束力的意見和聲明。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7)——人民議會

2-2、人民議會:

政治中樞、權力重心、民意所在

而民主中國國會的權力重心,則在相當於下議院/眾議院的“人民議會”。“人民議會”應有750名議員組成(根據中國的國土面積和人口,這個人數是較為合適的),通過全民普選的、聯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的混合選舉制(比例代表制+小選區制)選出,最大限度代表全體中國國民的立場、意願和利益。“人民議會”擁有審議、討論/辯論、立法、決策、任免、監督、實行緊急狀態等各項權力。其中涉及修改憲法、彈劾(彈劾總統和大法官。大法官由總統任命,需“人民議會”過半議員同意,且非終身制)、倒閣、實行緊急狀態等重大行為時,須得到超過三分之二議員同意。對明顯涉及區域、民族、弱勢/少數/特殊群體的議題,“人民議會”要尊重“聯合院”的審議優先權,一般也要接受“聯合院”通過的相關決議。如試圖否決“聯合院”決議,則需超過五分之一議員提議、三分之二議員同意,方能否決。如試圖在區域、民族、弱勢/少數/特殊群體有關議題上繞過“聯合院”通過決議,需超過三分之一議員提議、超過四分之三議員在決議中投讚同票。而在涉及科學與專業的問題上,“人民議會”應尊重“專家院(關於‘專家院’,會在稍後詳細介紹)”的意見,不能否決“專家院”在重大且涉及專業領域議題的相關決議。

因議員人數過多,難以每件具體事務都由全體討論決定,所以設置一個由50名議員組成的“人民議會常委會”處理日常事務。但一切重大的和涉及立法與決策的事務,只能由“人民議會”全體成員討論決定。

而人民有罷免“人民議會”議員的權利。對於小選區議員,若其存在明顯過失,所在選區只要有10%選民聯署,再通過司法機構認可,即可發起罷免。若罷免投票率超過70%、其中過半數同意罷免,被罷免者即失去議員資格。而對於通過政黨比例代表制(不分區)當選的議員,則需其所在黨派超過1%黨員發起、10%黨員讚同且讚同多於反對,即可罷免(非該黨成員無權參與罷免投票,但如厭惡該議員和政黨,選舉時不投票給該黨即是一種政治表示)。而如果“人民議會”議員涉嫌觸犯嚴重的、有違社會道德底線的犯罪行為,如殺人、強奸、虐待,則在司法機構判定其有罪後自動剝奪職務。

如前所述,民主中國應實行“半總統制”。而議會/國會在“半總統制”中扮演著與總統分立、與內閣各司其職但緊密相連的關系。“人民議會”作為議會/國會的代表力量(“聯合院”、“專家院”都不能承擔這種代表權),將在民主中國政治架構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它雖然無法像議會制國家中議會控制總理/首相那樣控制總統,但足以對總統形成有效制約;占有“人民議會”多數席位的黨派/政治聯盟,可以決定總理為首的內閣的去留,對行政權有深度的涉入和控制。而立法和需要立法程序通過的各種決策,都由“人民議會”掌控,使得國家的法律和政策有充分民意授權並反映民心。

而“人民議會”擁有對大法官的任命同意權/不同意權與彈劾權,更反映了法治建立在民主上這一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也避免了大法官個人(乃至群體)權力膨脹、與時代脫節等導致的對國家和人民的損害(參看美國大法官以相對多數(6:3)推翻“羅訴韋德案”判決,禁止婦女墮胎,以及其他一些反人權反科學的判決(如與疫苗問題、氣候變化問題有關的判例),就明白以民意和專業人士制約大法官的必要。關於專業人士權力,下面將進行闡述)。

這是我對於未來中國兩院制議會制度的設想。但在兩院之外,我認為還應設置“第三院”,即“專家院”,全稱可命名為“社會自然科學院”。“專家院”在專業領域和專業性/科學性問題上擁有非常有力的參政權和決策權,並與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深度合作,成為議會制度和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8)——專家院

2-3、社會自然科學院(專家院):

民主中國科學理性決策和施政的中流砥柱:必要性和重要性;具體人員組成;專業人士不能脫離現實而要密切聯系人民、尊奉科學需同時堅持人權/人性/人道主義

我之所以主張設立“專家院”,主要基於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技對於國家和人類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推動作用。自工業革命至今,科學理論與知識、專業技術、科學工具,在經濟、軍事、醫療、文教、通信等各領域及日常生活中,都發揮著巨大的、驚人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科技的進步可以讓經濟取得跨越式發展、民生得到升維式改善,整個社會可以以幾何級速度革新改變。例如借助科學理論和器具的現代醫學,攻克了各種古代完全無法治愈的疑難雜癥,極大的減輕了大多數疾病帶來的痛苦,讓人類平均壽命提高了一倍有余;電報、電話、互聯網的相繼出現和普及,讓人類之間溝通交流的便利程度有了難以計量的提高、生活方式有了根本性的改變;供暖設施和空調的出現,讓在嚴寒和炎熱中煎熬的人們得到解脫,舒適的生活在寒帶和熱帶……當今人類生命中的一切,都與科技發展及其成果密不可分。科學理念和技術工具的發展,還實現了生產的規模化集約化、服務的公共化系統化。如工業品和加工食品的巨量生產,讓人類的物質世界有史以來首次由匱乏變為某種程度的“過剩”。而各國覆蓋全民的普惠性教育和醫療,同樣是建立在現代教育和現代醫療的知識、理論、工具基礎之上的。沒有科學技術和相關的實踐,就沒有我們現在的生活。

科學不僅包括自然科學,人文科學同樣是科學的一部分。政治學、法學、經濟學、社會學、教育學、新聞學、管理學、統計學、哲學、文學及其他各類人文與社會科學,都推動著人類進步、維系著社會秩序,對人們的工作和生活、物質與心靈有著重要的影響,是現代文明不可或缺的知識與思想。沒有人文科學的覺醒、構建和發展,人類就沒有思想、價值與尊嚴,也不可能產生現代的政治制度、法律法規、人權保障體系。人文科學對人靈魂的啟蒙(尤其對人的主觀能動性的啟迪、創造力的激發)和促成的思想解放和政治革新,也是自然科學解除枷鎖蓬勃發展的前提與助力。

所以,民主中國必須高度重視自然與人文科學的發展、技術的應用、專業人才的培養,包括在政治上賦予科學重要地位、保障專業人士有充分的話語權。

第二,隨著時代發展,無論經濟建設,還是民生需求,都變得多樣化、覆雜化、專業化。21世紀的人類已不再像農耕文明時代簡單的男耕女織的生活,而是要面對各種各樣的、沒有專業知識很難明白前因後果和是非曲直的問題與挑戰。例如醫療制度的設置與改革,僅僅如何兼顧醫療效率質量與醫療資源配置的公平性,就需要許多領域專業人士及社會公眾的長期研究和討論;對於工農業生產消費中排放的污染物,確定其危害的類型和程度,以及如何在發展經濟保障就業與保護環境中尋找平衡點,也需要科學家、經濟學家、環保人士等共同研究和商討,給出相對最合理的解決方案;像人工智能與基因技術的發展,一方面極大改善人類生活,卻可能帶來各種安全風險和倫理問題,這些問題當然需要非常專業的人士才能充分準確認知和提出應對方案;還有互聯網和大數據廣泛應用下,各種假新聞的泛濫和侵犯個人隱私情形的普遍,也要有專業人士結合公眾意見提出科學措施進行治理……總之,當今及未來社會,很多覆雜專業的問題,普通人乃至非專業的官員/議員/法律人員都無法厘清是非,更難以合理應對。

這就需要讓專業人士參與專業事務的決策、執行、監督。而如果專業人士只有諮詢性地位和建議權,是不足的,是缺乏參與度與話語權的。想要實現科學決策,需要由專業人士直接參與政治、在政治機構中有一席之地且有實權。

第三,部分社會大眾乃至許多官員/議員/法官,知識和道德素養參差不齊甚至德智皆乏,有著各種反智反科學的價值觀,或者由於醜惡的意識形態和錯誤的政治立場,在這樣的價值觀和立場指導下做出種種違背事實、違背科學、違背真理、違背良知與正義的行為。大眾和官員還往往狹隘和短視,容易為私人利益/自身所在群體利益、眼前利益/短期利益,而損害公共利益、潛在和長遠利益,對他人、社會、國家、全人類造成各種傷害。民主政治雖然可以約束政府和官員,但也容易導致民粹和“多數暴政”。而司法機構人員也不一定能阻擋“多數暴政”,甚至因價值觀謬誤使得自身就是錯誤決策和侵犯人權的制造者(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墮胎、勞工權利、醫保、疫苗、氣候變化等議題相關的案件中的判決)。

大眾既有聰慧善良理性的一面,也有愚昧卑劣瘋狂的另一面。凡是知曉歷史、現實閱歷豐富者,都會深知人心之愚、人性之惡。大眾在參與政治和社會事務時,經常會過於情緒化、極端化,會被一些表象迷惑,不能理性對待問題,也很少做出折中調和的選擇。這顯然不利於政治的多元與公民社會的和睦,反而會造成政治極化和社會撕裂。尤其是大眾匯成集體後,更是會在某些情境下被非理性的情緒支配,陷入集體狂熱並制造暴力和破壞。

如果大眾被野心家、民粹政治人物利用,就可能做出各種極具破壞性的行為,對國家和民族乃至全人類帶來災難。中國的“大躍進”、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以及與文革頗類似的清末“義和團運動”),蘇聯的“農業集體化”、以李森科主義為代表的偽科學思想與實踐,以及近年來美國特朗普政權為代表的、全球諸多反智民粹勢力的得勢及由此導致的各種惡果,都是統治者與民眾合力制造的反智主義災難,導致各國經濟社會發展和自然環境受到巨大破壞,許多人甚至直接間接的因之死亡。

何況,民主中國初創期,公民教育尚未普及,民智民德必然皆是匱乏,即便民眾有些樸素的正義感和民主精神,但公民素養也還是不足的,很難有理有節參與政治,尤其在一些相對專業和精深的事務上很難做出合理的、符合長遠利益的選擇。而且,無論民主國家還是非民主國家,都有相當多的民眾對政治漠不關心,也不願意了解專業事物,即便有了政治權利也無熱情行使,往往會放棄投票等權利或隨意投票,在政治和社會事務上也“隨大溜”,這就讓少數政治極端分子有了把持民主的可乘之機,以少數民意裹挾多數民眾,破壞決策的科學與公正。

因此,為避免未來民主中國發生類似的甚至更大的反智災難,保持執政的理性與施政的科學,以及確保民主方興未艾時的社會平穩與政治過渡,應在民選的議會、選舉和任命的官員之外,另設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機構,並擁有很大權力,尤其在專業性的且事關重大的問題上擁有單獨決定權和否決權。

基於以上原因,我認為民主中國應在中央和地方設立“社會自然科學院”,簡稱“專家院”。中央“專家院”應有400名成員,成員包括科技(諸自然/理工科學領域與專業)、教育、傳媒、法律、經濟、醫療、警務、外交與國際關系、社會運動、宗教(宗教問題同樣需要科學的解釋與規範)、環境保護、文學、社會學、哲學、心理學、歷史學、文化學等各界學者及軍事領域/軍方人士組成,負責涉及以上領域宏觀和微觀事務的政策制定、建設參與,全面推動和實現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的科學化、理性化、專業化。以上各行各業的專業人士,不能局限於本專業的知識和事務,而需要有通識知識、和其他領域專業人士相互交流,在各種設計、規劃、決策中要考慮本專業之外的關聯領域問題,做到統籌兼顧。

“專家院”400個席位的具體組成上,人文科學界與自然科學界各有150個名額,跨人文和自然的領域及學科(如醫療領域需要解決處理的問題中,既有化學生物等理科技術問題,又包括醫療資源分配和人道關懷等人文社科問題,且二者是相關相通而非割裂的)有50個名額,具體各專業領域相對平均分配但有所差別(例如教育領域應有最多名額(如10人),文學界和心理學界僅各需1-2名人士入席),另50席分配給軍方人士。而成員的地域、民族、性別均不限,亦沒有配額,但原則上應考慮到不同區域和省份在“專家院”的代表性和均衡性、吸納一些有真才實學的少數民族成員、保障女性學者擁有充分和獨特的話語權。
因“專家院”400人規模較為龐大、專業人士又往往忙於事務(這些“專家院”成員必須密切聯系現實和繼續鉆研專業,不能蛻變成業務不精的政客)而不便隨時開會,還應設置一個50人的“常務委員會”,處理各種簡易的、無重大利益相關的、非決策性的事務。

“專家院”所有成員由各界推薦或界內選舉產生,在當選後都需要經過一些必要的道德審查,不能有過大的品質問題(一點瑕疵都沒有是很難的,而且不應該因為小問題導致很適合任職者落選,否則將有大量吹毛求疵的舉發和指摘),並接受公眾、國家機構、傳媒的監督。如其道德品質明顯無法勝任,則不能擔任“專家院”成員(已擔任者須辭職,否則強制罷免),並由相同領域符合資格的專業人士替代之。

“專家院”不僅有直接參與政治及專業事務的權利,還應有對各專業事務的決策權、決定權、否決權。在涉及到有很強專業性的問題上,“人民議會”都應當聽取“專家院”的意見,且相關議案都需“專家院”中涉及相關領域的學者討論通過,然後再交“人民議會”表決。如果“人民議會”在事關重大的問題上通過反智反科學、嚴重損害國家利益/人民利益/全人類利益的決議(例如發動類似於“大躍進”、文革這種行為,或阻礙“碳中和”等防治氣候災變的政策),或總統發布類似的行政命令、大法官頒下這樣的法令,“專家院”可發起“否決表決”,400人中若超過300人(四分之三)在表決中支持否決,那“人民議會”、總統、大法官的相關決議和政令法令將無效,內閣和地方不得執行。同樣,如果“人民議會”、總統、大法官拒絕批準和執行一些極為必要的決定和政策,“專家院”也可對相關決策發起“逕行表決”,若超過四分之三成員通過,則可以繞過“人民議會”、總統和大法官,直接將決策方案送達內閣及各地方並令其執行,其他機構不得阻止。(“聯合院”權力小於“人民議會”,當然更需要服從“專家院”,但一般情況下“專家院”不幹涉“聯合院”各弱勢和少數群體與其自身有關的決定,除非其決定嚴重影響更大範圍的公眾利益)。

此外,“專家院”應有實行緊急狀態(戒嚴)的權力,同樣是在四分之三成員通過後即可施行。而如前所述,“人民議會”亦有實行緊急狀態的權力。一般情況下,由“人民議會”決定是否實行緊急狀態;如“人民議會”因故無法履行職權,則由“專家院”決定;如“人民議會”與“專家院”在是否實行緊急狀態問題上發生沖突(一者同意一者反對,或對於“緊急狀態”內容闡述不同),則以“專家院”意見為是。
需要著重補充的一點是, “專家院”雖是以專業主義、理性主義為原則的機構,但絕對不能脫離社會現實和民情民意,而應該密切關注和介入現實、積極與民眾溝通交流,將專業知識與客觀實踐相結合,將科學理性的精神融於人道民主之中。“專家院”的存在,根本上當然也是為現實服務、為人民服務,而不是高高在上、不接地氣的空中樓閣,更不是維護自身所在圈子、行業、階層的精英分贓場所。

“專家院”各領域的學者和專業人士,不能因參政而生疏了專業知識和技能,而是要一邊從政一邊繼續參與專業工作和研究,還要掌握所在領域的最新動向,尤其要重視理論和知識的實踐、對現實社會和民生的影響。這些“專家院”成員還要與民選議會議員一樣,時常深入基層傾聽民意,定期的與民眾以面對面或在線方式對話,了解民眾對於相關專業領域問題的看法及訴求。

人民大眾的知識水平和理性思維能力雖然整體不高,但卻有著樸素的是非觀和正義感,能敏銳感覺到各種政策措施的好壞是非;如民諺所說,“三個臭皮匠頂一個諸葛亮”,大眾的智慧是無窮的,即便愚昧偏狹之人也可能在某些方面有精準判斷、獨到見解,集思廣益才能博采眾長(我所寫的本文中的一些觀點和建議,也是閱讀各社交媒體等處貼文和評論區後,對這些普羅大眾的聲音進行思考、揚棄、加工、補充而構出的);許多平民尤其底層民眾和各弱勢群體,有專家學者未必能認知到的俗世知識和生活常識,知曉一些在書齋廟堂不易覺察的隱秘幽微之事、能體驗和明白許多紳士淑女難以共患的切膚苦樂之情。最根本的是,“專家院”的一切研究和決策,皆是為人民的幸福,那當然需要充分征求人民的意見,傾聽、尊重、滿足人民合理的意願。所以,“專家院”成員制定各種政策,不能閉門造車、想當然的自我發揮,必須基於覆雜的實情和變動的民情,並根據民意反饋進行必要的修改調整,並實時接受大眾的監督與批評。
另一點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我主張科學與理性的重要,並設計“專家院”且給予其極高地位與極大權力,並非主張通過沒有感情的純粹理性思維與機械式的手段治理國家。相反,科學理性必須用來造福而非戕害人民,科學也不應該成為謀取私利的工具。聖雄甘地所批判的“世界的七大錯”中,“無人格的學識”、“無人性的科學”,都是對科學工具化、功利化、暴力化的鞭撻。而啟蒙先賢梁啟超在目睹各種新式兵器紛紛投入“殺人競賽”的慘烈的歐戰後,也感嘆惟科學主義的悲劇。我們要更加深刻、完整的探尋和掌握科學,舍避其害而留用其利,將技術之患害轉為科學之增益。這需要制度的構建、法律的約束、教育的導向,以及每個人尤其知識分子保有良知與道義。而“專家院”的一切研討與決策,也要防止將理性殘酷化、將科學工具化,避免走入社會達爾文主義和技術主義的歧途。科學決策本身就要將以人為本、人道主義放在首位,讓科學基於良知、用於良善,讓人民生活更加舒適、自然、幸福。

總之,“專家院”在保障決策科學的同時,也要充分考慮民主及人道,科學與專業主義皆是為人服務,而非相反。

(我所設計的“專家院”的職權及與“人民議會”、“聯合院”、總統、內閣等機構和成員的相互關系較為模糊,這不是我沒有考慮到,而是我並沒有想好具體如何處置這幾方的關系,尤其是“專家院”和幾方沖突時如何處置。我暫時只能設計為“專家院”擁有最終決定權和否決權,但我也不認為應該把決定所有問題的最高權力都歸於“專家院”。目前而言我只能設計到此,以後還會補充)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9)——軍方

軍方應在“專家院”及中國政壇有一席之地:由專制到民主的政治過渡和民主中國建設的“定海神針”:必要性(不得已性)、重要性(獨特價值);古今中外軍事力量強弱及安內攘外的成敗得失、前車之鑒

以上關於“專家院”的設計,賦予了其頗為巨大的權力,尤其是在與其他權力機構沖突時,“專家院”擁有最終決定權。這樣的權力顯然不是靠“專家院”掌握真理就可以令各方聽從的。“行文事者,必以武事備之”,即便是科學合理、符合法律和程序的決策,想要各方尤其利益攸關方聽從,也必須有強大的暴力機器為後盾。

因此,我設計中的“專家院”特意包括軍方人員。在“專家院”的400人中,應有50人來自軍方。這些軍人在“專家院”,當然並不只是為了處理與軍事領域有關的專業問題,更是為了讓看起來文弱的“專家院”變得真正強大和具權威。

民主中國當然要實現“軍隊國家化”、“軍隊非黨化”、“軍隊中立化”,讓中國軍隊(名稱由“解放軍”改為“國防軍”)擺脫現在“黨指揮槍”及對領袖和軍方強人個人忠誠的狀態。但是即便國家實現了民主化,軍隊也不可能完全超脫現實,它必然受到來自各方的影響。無論是總統、議會、大法官這“三權”,還是各地域、民族、宗教等勢力,乃至軍方內部的強人,都會試圖影響、操縱、控制軍隊。而人數超過百萬的中國軍隊/軍人集團(以及人數更多的退役軍人和軍人家屬),其自身也不會甘於對政治完全置身事外,而是想有所作為和得到各種利益,擁有更多作為軍人的尊嚴與價值。沒有了“黨指揮槍”的中共對軍隊的嚴密控制,又未能建立和完善新的制衡安撫軍方的體制機制,軍人很難自覺抑制幹政乃至政變當權的沖動。這在民主中國剛剛建立、民主政治尚不成熟時更是容易發生。

如果某些勢力成功滲透和影響了軍方,乃至對軍隊有了絕對控制力,那中國的民主將大打折扣甚至有名無實。或者,軍方依靠槍桿子壓制了文官集團,軍人直接登上最高權力寶座,會出現類似於1960-1980年代的韓國和拉美、現在的緬甸那樣的軍政府統治中國,或者像巴基斯坦那樣政權長期被軍人集團深度介入把持,對中國同樣是巨大災難。如果不是一股勢力壟斷軍權,而是多種勢力均有滲透,那樣也並不是相互制衡而是導致軍隊山頭林立、各自代表一方,政治沖突就可能暴力化,中國甚至可能出現內戰。滿清滅亡、民國肇始的政治過渡期,中國的軍閥趁機割據、相互混戰,就是明確的前車之鑒。而1917年後的俄國,沙皇退位、羅曼諾夫王朝覆滅後,發生造成數百萬人死亡的慘烈內戰,以及列寧的布爾什維克黨用武力解散民選的“立憲會議”、建立一黨專政,導致俄國背離和平走向戰爭、失去民主轉為專制的歷史前例,也是未來中國民主轉型中需要避免的。追求自由民主,不等於放任國人為所欲為,相反恰恰需要民主派掌握暴力以維護秩序和樹立權威,否則惡人和野心家就會趁虛而入。

還有,在中國由專制走向民主的過程中,軍方的態度對於中國是否能走向民主化、是否能和平過渡,有著關鍵性的影響。如果不能許諾軍方在民主化後擁有崇高地位和話語權,那軍方會更傾向於站在中共一邊阻止民主化。相反,如果將道德正義感召和現實利益引導相結合,成功拉攏軍方站在民主和人民一邊,就會加速民主的來臨,並讓中國民主化的過渡期相對安定和平。

而實現民主化之後,民主中國也需要軍人的存在和作為,軍人既要對外保衛主權和國家利益,也要對內捍衛民主體制不被顛覆和維護社會安定、保障文人政府和議會正常運行和施政。如果沒有強大和忠誠勇敢的軍隊對內對外捍衛民主和人權,民主中國就會像歷史上文治燦爛但武力孱弱(甚至特意“崇文抑武”)的宋王朝、光明進步但內外交困的民國那樣,被殘暴的外敵和棘手的內患合力摧毀,讓中國陷入黑暗。民主萌芽的古希臘雅典城邦被野蠻尚武的斯巴達城邦征服、興盛一時的古羅馬亡於諸“蠻族”之手、曾經包容開放進取的伊斯蘭文明在基督教十字軍和蒙古人夾擊下走向沈淪封閉,都反映了沒有足夠武力保障的文明的脆弱與悲劇。

因為武力弱小文明被毀的例子很多,而另一面,軍人作為改革進取“定海神針”的成功例子同樣不乏前例。如凱末爾·阿塔圖爾克領導的土耳其國民軍,對外擊敗英國和希臘的入侵、保衛了土耳其主體領土的存在,對內推翻了腐朽的奧斯曼蘇丹王權教權統治,壓制宗教保守勢力,大力推動世俗科教和發展現代工業,將落後衰敗的奧斯曼帝國改造為現代化的土耳其共和國(相反,同時期同樣試圖實現現代化世俗化的阿富汗國王阿馬努拉·汗的改革,就是因為缺乏軍隊支持,結果其被宗教保守勢力推翻,本人流亡海外,改革也告夭折,阿富汗也長期處於貧困落後的局面,成為塔利班崛起和得勢的遠因);如二戰後的日本,在麥克阿瑟及其繼任者領導的駐日美軍管制、監督、保護下,由野蠻的封建軍國主義國家形態,轉變為民主自由的新日本,經濟也得以高速發展,民權保障和民生幸福程度令世界絕大多數國家艷羨(相反,曾為美國殖民地的菲律賓,在美軍撤出、脫離美國管轄、擁有了獨立自主後,卻變成強人割據、暴力頻繁、經濟萎靡、腐敗橫行的落後國家)。而且,土耳其和日本的改革、轉型、發展中,都沒有發生大規模致人死亡的暴力沖突,更沒有內戰,即便轉型劇烈也保持高度和平、社會秩序井然,這當然和軍隊力量為轉型與改革做後盾密不可分。

西方各民主發達國家的成功之路,其“文治”也都是在“武功”的護衛和拓展下實現的。“畢相拿翁盡野蠻”,英法德美諸國的經濟發展、政治文明,也都建立在政權存在乃至擴張的基礎上的。假如英法軍力不敵俄國和奧斯曼土耳其,美國工商業主導的北方在軍事上完全敗給南方奴隸主階層,那歐美的民主、法治、思想解放、科技進步,也都會隨風飄逝或起碼大打折扣。第二次世界大戰美英法擊敗德意日,根本上仍然是國力尤其軍力的勝利,而非憑借民主自由就可戰勝暴政。

“國雖大,好戰必亡;天下雖安,忘戰必危”,即便如今不再像百年前那樣充滿戰爭與殺戮,也時刻要警惕割除敵人的暗箭明槍。何況當今的世界,在和平與發展的幕布下,充滿著利益沖突和各色仇怨,民族民粹、宗教保守勢力在各處覆興,中小規模的戰爭也從未在世界完全停息。只要國際政治經濟發展仍然處於不平衡的狀態,以及各種現實“文明沖突”和歷史遺留問題沒有妥善解決,沖突就不會止息,大規模戰爭的陰雲也難以散去。

沒有文明只有暴力,是邪惡和具危害性的;只有文明而武力不足,則是脆弱易毀的。文武兼備的國家和民族才能生存發展、為人類文明做出貢獻。面對這些前車之鑒和歷史經驗,民主中國顯然應在發展鞏固武力,保障政權和國家民族的生存前提下,才談得上民主法治和經濟繁榮;只有軍人支持和保衛民主和進步,各種轉型和改革措施才能得以推行,國家和民族才能涅槃重生。民主中國當然不要侵略擴張,但起碼應該能夠自保生存。
當然,內政外交最好都要以理服人,但在現實中人與人、群體與群體、國家與國家之間矛盾沖突劇烈,驕橫不法的權貴精英、精於算計的中間階級、野蠻無賴的愚民暴民,都不是只用是非道理就可以說服的,推動觸及各方利益的改革更會引發抵制(“斷人財路如殺人父母”),外敵更難用法律和道德約束。何況,經歷專制暴政荼毒後的中國人,無論仍具優越感驕橫心和試圖死守既得利益的舊權貴精英,還是覆仇和補償前失心態強烈的平民大眾,普遍心理扭曲乃至變態、畏威不懷德、既麻木又暴戾,必然會為私利和個人恩怨破壞民主進程和國家大局。

而且,在中共愚民教育的馴化下,國人沒有同情心同理心,對權利和群己權界問題認知錯亂,往往只要權利不願意承擔義務,強烈追求個人利益同時不在乎他人和公共利益,甚至習慣於損人利己。例如中國各地經常發生反對建設通信基站、垃圾場、臨終關懷中心的“鄰避”行為(甚至移民到國外還保持這一習慣,加拿大和澳洲的鄰避性質的抗議、杯葛行為,皆是華人尤其華人新移民主導)。而男性反對女權、京滬居民反對外來者享有同等權利、國企工人鄙視農民、正式工歧視臨時工並反對同工同酬,都是例子。中國許多網民一邊艷羨歐美自由民主,但是對歐洲一些國家為對抗氣候危機而向公民征收“碳稅”、以法律手段限制國民用電等行為,表達明確反對態度,還認為這是政府及精英斂財手段、是“利維坦”的表現。這樣的國民不可能自覺自願的顧全大局和尊重他者,不可能有序參與政治、合理爭取權利。

中共政權依靠高壓維穩體制,將社會矛盾尖銳的中國維持在表面相對和平的狀態。但這種壓制越嚴重,未來反彈也就會越強烈。中共政權崩潰時,各種被壓抑的勢力都會湧出,平民大眾將由順民瞬間成為暴民(尤其貧困和痛苦的底層必然出現各種“悍不畏死”之人),權貴精英和各利益集團亦有“死士”,必然不乏許多亡命之徒制造血腥事件(包括在公共場合恐怖襲擊和隨機殺人、暗殺政要、報覆以前當權的仇人、基於宗教和民族的仇殺),以謀取利益或發泄憤怒。即便有些激烈行為情有可原,但很容易破壞正常的轉型進程,不利於民主大業,也會導致許多無辜者連帶受害。而且一旦暴力泛濫,就會導致人與人、群體與群體間仇恨越來越大,最終陷入殘酷的暴力循環(可參考中東和印度等地的情形)。(即便沒有以上前提,人性本身也有殘忍嗜血一面,無秩序的轉型必然導致暴亂),全國局勢必然失控,人民也會遭遇大難。沒有和平與相對穩定,經濟發展和人權保障都必然不能實現,相反會導致經濟崩潰和大量人道主義災難,國家不興反衰,民主也難以存活。(俄國從19世紀中期至今幾次在專制高壓和無序暴力中反覆,人民時則為順民、時則為暴民的狀態,就是典型的前例)

(甚至,即便民主轉型相對成功,人們也未必就能擁護民主,反而可能因種種原因對通過民主政治達成訴求喪失耐心,重新擁抱威權。例如“阿拉伯之春”之後的埃及,本來已經推翻了穆巴拉克獨裁政權,實現了民主化,並通過普選選出了伊斯蘭民主主義立場的總統和國會成員,選舉也公正透明,沒有舞弊。但在選舉中失利的政治勢力卻不滿這種選舉結果,繼續進行街頭抗爭乃至暴力行動,以及耍弄政治權謀,國家動蕩不安。最終,埃及軍方出手幹預、發動政變,在部分民意背書下推翻了民選政府,總統穆爾西和執政集團國會議員皆被逮捕、大批相關人士被殺害和判刑,埃及重新回到軍人獨裁的狀態(雖比穆巴拉克時期略民主和自由一些)。再後來,民選總統穆爾西因多種疾病交加死於獄中,而前獨裁者穆巴拉克卻重獲自由安享晚年,埃及革命的成果幾乎付之東流。軍方雖然是政變的決定性力量,但如果沒有民眾對民主政權的攻擊、反對派做出各種超出民主法治範疇的政治破壞行動,軍方就不可能重新得勢。

而另一個在“阿拉伯之春”中民主轉型相對更加成功的國家突尼斯,即便一度實現了民主與和平,各政治勢力也達成了妥協和實現權力共享,民權民生都有巨大進步。但數年後,民眾卻選舉出了一位威權主義色彩強烈的領導人(凱斯·賽義德),還在最近的修憲公投中賦予總統更大權力、削弱議會權力,讓政權的民主成分削弱而威權成分加強。

而已經實現民主化和去軍政府統治近三十年的巴西,也選出了為軍政府暴行辯護、公然鼓吹獨裁、打壓女權和原住民權利、削減乃至廢除各種社會福利保障及其他各種醜惡言行的總統(博爾索納羅)。

今年5月的菲律賓大選,前獨裁者馬科斯之子小馬科斯以58.77%得票率當選總統。而他在當選前後皆否認其父為獨裁者、拒絕為其父親的罪行道歉,還稱讚其父的“政績”。而即便如此,他仍然以很大優勢擊敗其他多位候選人當選總統。而根據其立場和表現,雖然不至於像其父那樣成為獨裁者,但起碼又是一個威權主義的、敵視自由和人權的總統。

為什麽會這樣?原因非常覆雜,而簡單來說就是民眾政治素養不高、對通過民主程序達成訴求缺乏耐心、不能體諒和尊重其他群體個人利益、拒絕“利益均沾”而傾向於“勝者全得”、各種訴求貪得無厭得寸進尺、對民主政治不珍惜。以上四例國家的民主化除菲律賓外,另三者在發展中國家可以說已相當成功,不僅政治民主、法治進步,即便經濟上也不差於此前專制時期。但是人民卻在擁有民主權利和自由後,不珍惜且濫用。在專制威權的暴力與管控下,人民往往噤若寒蟬,即便被各種壓榨羞辱都唾面自幹,政府給一些恩惠就感恩戴德。但到了民主化已實現、人民獲得權利與自由、物質供給也已提高且分配更公平(起碼比專制時代公平)後,人們卻利用得到的民主和自由試圖得到更多利益(包括合理的、不合理的;能實現的,不切實際的),得寸進尺、貪得無厭,而且往往一方面非常強調自身的利益,卻又反對其他群體和個人的訴求。尤其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下更是會雙重標準、損人利己,如精英追求自由但反對勞工權利(例如中國)、男性捍衛人權但反對女權(例如巴西)、主體民族和宗教信仰者反對專制但對少數族裔和LGBT群體施以壓制(如匈牙利)、城市中產要民主但抵觸人多勢眾選票多的農民(例如泰國)。

如果政府如果無法滿足這些人的欲望與訴求,以及他們覺得政府對各群體中有“偏袒”,就會試圖“掀桌”,輕則以民主法治程序滋擾打擊執政者,重則通過暴力在內各種手段破壞秩序。而民主政權既不便又不能像專制政權那樣肆意鎮壓和管制輿論(如果是有限鎮壓和管制,反而激起人們逆反心理,並利用政府“手軟”和社會空隙反抗。而無底線的鎮壓和完全的管制,只有專制政府做得到),於是人民肆無忌憚破壞秩序,政治愈發動蕩,轉型和建設也就停滯不前,然後人民更加不滿,以此惡性循環。經過各種折騰後,人民越發對民主政府失去信心,民主政府執政者也對人民失望,國家治理糟糕,社會秩序混亂。於是各種強人和暴力機構介入,專制時代的舊勢力往往也會卷土重來,國家重新變成專制或威權。這時候的人民大多數“折騰夠了”,想再“折騰”的又會被上台的強人和軍方鎮壓(他們可沒文官主導的民主政權那樣寬容),反而不再像擁有充分民主自由情況下那樣勇於反對、反抗了,秩序也穩定了。或者更甚的,大多數或起碼一半選民直接通過民主程序,選出威權領袖或獨裁者,如在菲律賓、匈牙利等國發生的那樣。人民得到自由民主後,反而通過自由破壞了民主,用民主扼殺了自由,理性上看是非常諷刺和吊詭,但現實已經發生過許多次了。

還有,即便人民並不激烈的反對民主政權,但是在民主政權面臨強權顛覆和暴力攻擊時,往往選擇袖手旁觀而非積極捍衛,這就導致民主政權很容易被顛覆。前述的埃及即是一例。當軍方出手解散民選的政府和國會時,除了執政集團的核心支持者,大多數民眾並不積極反對軍人政變,而是漠然視之甚至幸災樂禍。民主是來之不易的,但是人民卻並不珍惜。即便人民爭取到了民主,也並不能始終積極的捍衛民主(尤其民主政權無法滿足自身訴求情況下)。

當然,人民的一些行為是應該得到“同情之理解”的。人民在專制時代常年被暴力壓迫和剝削,不能自由發聲,還缺乏公民素養和參與民主政治的訓練。民主化之後,受盡苦難的人民就有強烈的“補償心理”,想要盡可能彌補專制時期的損失。例如專制下無錢上學和治病、在大城市買不起房養不起老的人,都等待民選政府解決他們的生存問題。但民主不是萬能的,民主化後的政府顯然也不可能一下子讓人民都“幼有所教、住有所居、老有所養、病有所醫”,而人民就因此對民主失望,處在痛苦中的人民就會反對政府、破壞民主法治秩序以發泄其不滿(難道能指望在病床上掙紮的病患、無錢繳費而焦頭爛額的家屬冷靜的體諒政府、理性的投票而不被胡亂許諾福利的民粹人物蠱惑?哪怕政府並沒能力幫他解除病痛、完全免費醫療,而民粹分子和野心家更不可能(但他們可以開空頭支票、慷他人之慨、竭澤而漁、寅吃卯糧。這暫時可以滿足部分人需求,但是必導致更多禍亂))。即便民主政權給了一定福利保障,他們其實仍然不會滿足,因為人的欲望是無止境的,以前受到虧欠而有補償心理的民眾更是如此。

民主下輿論管控的放松乃至消失,曾經在專制時期並沒有過批判性思維訓練的人,不知言論自由邊界和節制而肆意發言,各種極端和暴力言論都會出現,從不敢批評變得無論是非對錯都批評謾罵。以前專制時任何不滿都難以發出,而有了權利自由,終於“翻身”“揚眉吐氣”,一點不順心就對執政者投反對票或各種示威遊行乃至制造暴力。這些某種程度上並不是人民的問題,而是前面的專制者的暴力與高壓、愚民與虐民導致的(雖然也和人性的欺軟怕硬、得寸進尺、貪得無厭、非理性的本性有關)。
另外,對於沒有經歷過專制威權時代和暴力統治的人們,往往並不了解專制和暴力的可怕。他們只看到民主政治下的各種亂象、精英政客當權的虛偽敷衍,就以為這是最壞的,並幻想政治強人、民粹人物、“愛國軍人”能夠力挽狂瀾、親民和藹、務實公平。這種寄托有時的確會部分成功,如樸正熙締造“漢江奇跡”。但其實這種成功恰恰是少數,大多數“僭主”的統治都比建制精英更加殘酷無情,對老百姓更無體恤或只選擇性的支持一些群體(當然是通過拆東墻補西墻實現的),執政更無科學理性,經濟社會一團糟才是常態。亞非拉各種民粹人物,如葉利欽、查韋斯、祖瑪、卡紮菲、薩達姆、阿羅約等皆是如此。即便如樸正熙、墨索里尼、皮諾切特、佛朗哥等強人的經濟績效不錯,但顯然犧牲了自由、民主、人權,更是以一部分政治異見者生命為代價的。如以人權為第一評判原則,那這些政權統治皆弊大於利。
但即便如此,許多國家的人們仍然渴望政治強人和軍人政治,如巴西就有包括一些卡車司機在內的許多巴西民眾公然要求恢覆軍政府統治、結束左翼政權的低效和腐敗,為軍人獨裁唱讚歌的博索納羅也正是借助這些支持在2018年當選總統。而根據《衛報》采訪,這些卡車司機其實並不真的了解軍政府時期的巴西如何,只是將那個他們沒經歷過的舊時代當成理想的另類“烏托邦”。而BBC也曾報道,“阿拉伯之春”後的許多國家民眾對民主和公民運動厭倦,認為選舉投票換不來美好生活,竟然開始羨慕專制下經濟發展較好的“中國模式”。雖然如果他們了解到“中國模式”下,經濟雖有發展但大多數民眾收入極低(6億人的月收入不足1200人民幣)、社會社會保障低於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非國企大企正式工人和農民幾乎毫無福利,他們一定不會羨慕。但大多數民眾無力了解這些,只是因為厭倦和痛恨所處現實,就不惜選擇更糟的制度和人物。

而且,各國人民對民主化後民主政權的不滿和反抗,幾乎全都有專制時代的既得利益者、各種舊勢力的挑唆和鼓動,人民是被利用的。但客觀上,人民這些行為破壞了來之不易的民主,最終也會傷害自身。中國民主化之後,此類事情也完全可能發生(其實以前就已經發生過,民國部分時期(1927-1937、1945-1949)民權民生都尚可(相較滿清、北洋、日占、中共),但大多數人民還是激烈反對國府、各種暴力和非暴力反抗接連不斷,還主動或被動的選擇支持共產黨)。)

不僅普羅大眾會破壞民主,各色政治勢力、各路政客,也會為一己之私不惜影響國家發展大局,通過各種合法和灰色手段阻礙政府運作和政策出台執行。例如北洋政府時期,宋教仁領導的國民黨即利用擁有國會多數席位的優勢,通過各種程序阻礙總統袁世凱的施政,有些出於公心,有些則出於私利。而韓國的張勉政府時期,同樣陷於政客們的明爭暗鬥,政府效率低下,經濟建設和國家發展遲遲沒有進展,也給了樸正熙等軍人政變的可乘之機。權力制衡固然重要,但是如果總是議而不決、延宕拖沓,那對國計民生必然害多於利。

更糟的是,在政治亂局中,宗教極端勢力、極端民族主義勢力、其他具強烈排他性和危害性的勢力,往往會趁亂崛起。這些極端勢力往往極具煽動性和暴力性,並以此招攬大眾和擴張地盤,對正常的、溫和的、寬容的主流政治力量造成沖擊和破壞。這些勢力無論立場還是行為都非常極端,主張也普世人權、損害社會多元。一個世紀前希特勒和墨索里尼的崛起,以及他們擊敗溫和的民主政黨篡奪大位,就是明證。而美國“大衛教派”、美洲的“人民聖殿教”、日本“奧姆真理教”的興衰和為惡,表明在頗有法治和民主的國家,邪教力量也會興風作浪。而民主法治和公民教育欠缺的發展中國家,類似組織更多也更為得勢,阿富汗塔利班兩次奪取全國控制權、索馬里青年黨在索國橫行無忌、尼日利亞“博科聖地”大規模綁架和殺害接受西方教育的中學師生,都是典型的惡例。

而在中國,無論是毛澤東的崇拜者組成的毛派分子,還是基督教福音派基要派信徒、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以及“法輪功”、“全能神”教徒,在中國都人數眾多、影響巨大。而他們的價值觀和言行皆與普世人權嚴重對立乃至完全相悖。這些勢力如今被中共極權壓抑而只能蟄伏,一旦中共垮台必定蜂擁而出、四處制造事端和擴張勢力。如果他們得勢甚至掌權,必定誤國害民,中國的民主法治和國民人權必定蕩然無存。面對這些由野心家/政治狂人和愚民暴民組成的勢力,正常的政黨、公民組織,乃至文官政府,都是無法對抗和壓制的。
所以,民主中國對這些幾乎必然要發生(如果沒有采取合適預案)的糟糕情況,只能提前將軍方力量拉入民主陣營(更要盡可能拉入民主陣營中的進步陣營)並予以適當安排,以軍隊作為政權後盾,約束各種政治勢力通過和平方式參與轉型,翦滅制造恐怖行徑的群體和個人,並“殺雞儆猴”,先殺機凜冽的鎮暴、後春風拂面的安撫,分定各方地位和話語權,才能保證國家體制的運轉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公平處置各種紛爭、合理分配利益。當然,軍方力量不能輕易使用,更多是“定海神針”的威懾和預備,而不是動輒以武迫人。即便不得已需要使用暴力,也必須先禮後兵、窮盡一切非暴力手段無效後再動用軍方力量。

我也完全明白,一個政權的生存與發展、國家的治理、人民的權利,不能都寄托在軍隊或者警察這樣的暴力機器上,更不能以暴力治國。任何政權尤其民主政權,應該讓人民因愛心悅、使外國為理誠服,而非借助槍彈的淫威逼使他人屈服。“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被暴力傷害和脅迫的滋味是痛苦而委屈的,壓迫與威脅會滋生更多仇恨,暴力的體制與環境也會催生更多暴力,並形成欺軟怕硬、弱肉強食的社會風氣。

但在當今及未來可預見的時代階段內,暴力卻是現實政治與國際關系中不可或缺的手段或後盾。早在先秦春秋時,史家左丘明的《左傳》就提出了“止戈為武”。“武”的目的是為了“止戈”,有“武”為後盾才能“止戈”。就像為保衛和平,反而需要發展軍備、做好打仗準備一樣,想讓國家安定祥和,人人遵紀守法,也不得不以暴力為後盾。而依仗軍方、討好軍人,對槍桿子表示敬畏,也是現實的不得已。即便不強化軍方權力,各種來自其他勢力的暴力仍然會讓社會陷入暴力與仇恨的循環。當今人類的文明與秩序,既建構在各種理念與制度之上,更是在成建制的暴力機器存在和運轉下才得以維持的。

相對於國內秩序混亂、對外設防不嚴會導致的惡果,給予軍人一些利益和尊重,乃至賦予其超出一般公民和文官階層的榮寵,是一種“最不壞”的選擇。何況,民主中國的軍方參與政治、影響國家,會基於公平正義的價值觀及民主法治的制度規則,要講道理、有同情心,是“以霹靂手段顯菩薩心腸”,而非濫用暴力、以武欺人。而且,在軍方促成的秩序穩定、轉型平穩的環境下,要保障人民積極行使政治權利、暢所欲言,以及解決各種歷史遺留問題和積怨,補償受害者和幫助弱勢,化解仇怨減少戾氣,讓各方都發自內心支持民主政權和遵從法紀(而非畏於暴力、出於強迫)。

因此,想要讓軍方支持民主化、化解民主後可能的軍人亂政危機、激勵軍人保衛國家和捍衛民主體制,就需要讓軍方在民主中國政壇占據一席之地、得到合適的位置、有固定的合作對象,能夠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利益。而讓軍方代表成為“專家院”的一部分,則既能保障軍方在民主中國的地位、話語權和利益,也能為看起來是一幫“文弱書生”組成的“專家院”壯勢助力,讓“專家院”能文能武,以保證“專家院”各種決策的有效執行。而軍方與“專家院”其他成員的關系,是平等合作,各取所需。雖然這樣會導致軍方與“專家院”中代表各專業領域的社會精英勾兌,有所謀私,但總體看還是利大於弊。而且,如前面所述,如果軍方完全“中立化”,名義上不參與政治、不受任何政治勢力影響,那反而導致各種勢力覬覦和滲透軍方、軍方通過各種途徑影響政治,如中國各公有制/全民所有制企業“全民所有等於全民沒有”的現況那樣,“不受任何勢力影響等於各種勢力都能影響”、“不以特定方式參與政治等於可以任意參與政治”。相反,如果把軍方與“專家院”整合捆綁,反而可以讓這些相對令人放心的各界學者精英(尤其人文社科學者和專業人士)對軍隊形成一些影響和節制,遏制其他勢力對軍隊的滲透。

而軍方利用“專家院”這個載體參與政治,也可以體現軍人的崇高與重要地位、保障軍人的話語權與參政權,軍方也可以通過合法途徑達成各種訴求。而且,軍方還要受總統節制、聽從總統命令,也會服從“人民議會”各項決策與大法官的相關法令,遵守法律法規,“專家院”不可能單獨控制軍隊。

此外,“專家院”影響下的軍方也會更加重視軍事科技的研發應用,推動軍隊管理的科學化合理化,這些也有利於軍隊在實戰中增強戰鬥力和提高作戰效率、打贏高度工業化、信息化、智能化條件下的現代和未來戰爭,以及促進軍隊建設管理更加文明、保障軍人的人權和身心健康。軍隊內部人權的改善、軍人思想和言行的文明善良,自然非常有利於軍隊更好的堅持正義立場和捍衛人權事業,也能成為阻止反人權傾向的軍人頭領發動政變、建立獨裁、屠殺民眾行為的重要保障。

因此,軍方代表作為“專家院”一部分,“專家院”與軍方合作互通,是一舉多得的設計與選擇。有了軍方保駕護航的“專家院”,既能夠作出科學合理的決策,又能夠保證政策得到尊重和執行,不僅是議會三院中的“第三極”,也是和官僚集團、人民大眾並列的“第三極”,並讓民主中國成為專家治國的科學理性國度。專家治國是抗拒民粹主義和官僚主義必不可少的手段。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界的學者,是與反智反科學、歧視、暴力、短視、仇恨與偏見、對弱勢者的欺壓,以及根深蒂固的愚昧與不平等做鬥爭的中流砥柱。

當然,“專家院”也並不是沒有負面作用,其成員即各界學者和專業人士也不是(起碼不都是)大公無私之輩,一定會利用“專家院”巨大的權力和話語權做一些謀私勾當。例如一些專業人士會利用業界知識壁壘,使用覆雜高深的專業詞匯哄騙“外行”,以及裁剪扭曲變造事實,以使自身及小圈子獲得不當利益。而作為各行業精英的“專家院”成員與同僚同門同道,也會互相幫襯和掩護,局部壟斷專業議題話語權,使得輿論傾向和利益分配有利於其群體乃至整個精英階層。 還有人會因為當今中國各行各業專家學者普遍的腐敗、鉆營、撒謊、無能,尤其一些“明星學者”的“奇葩言論”,而對“專家治國”產生深深的懷疑,認為民主化後的專家學者也會如此腐敗墮落。這類情況在未來民主中國的確無法完全消除。

但即便如此,“專家院”的存在也利大於弊。專制中國的專家學者之所以腐敗墮落,是因為專制極權和權力至上對包括專家學者在內所有人的異化,使得專業人士也不得不依附於權力,這樣他們才能獲取利益。而非常不透明的學術體制和不公正的選拔晉升機制,也會導致學術腐敗和各種關系網“近親繁殖”盛行,專業人士學術不精、屍位素餐。而民主中國會有完善的分權制衡系統、法治體系、公眾與輿論監督機制,“專家院”的專業精英並不易於肆無忌憚的謀取私利。各領域專業精英也不是鐵板一塊,他們之間也會形成某種制衡。民主法治和學術自由的體制與環境下,中國科教事業會煥然一新,有真才實學的專業人士也會脫穎而出、成為真正的國家棟梁、人民代言者。
而且,對“專家院”成員完全可以采用新加坡的“高薪養廉”方式,支付成員極高的薪水和提供完善的福利保障(包括對其家人的保障),令他們不需腐敗和勾兌就可盡享種種極為優越的生活,從而心無旁騖的為國建設和為民服務。同理,對軍人也應該做到充分必要的優待,以令他們安心和專心的服務國家和人民。(而且,如果不設立“專家院”,精英就不會相互勾結、通過各種手段影響政治了嗎?與安排軍方人士通過正規渠道參政一樣,“專家院”也是對精英參政的規範)

總之,即便設置“專家院”會導致一些負面問題,但瑕不掩瑜,它仍然是未來民主中國政治體制和議會制度重要且必要的組成部分。

所以,我所設計的議會制度,其實是“三院制”,即代表各區域各民族各少數/弱勢/特殊群體的“聯合院”、權力重心和民意所在的“人民議會”、由人文社科界和自然科學界專業人士及軍方代表組成的“社會自然科學院(專家院)”。只不過本次征文中提供的議會制度選項只有一院制和兩院制,而且現實中絕大多數國家議會也都只有一院或兩院,所以我才將我所設計的制度稱為“兩院制外加‘專家院’”。我認為設置“專家院”是非常必要的,理由前面都已詳細說明。不過,如果諸位評委和評論者普遍認為不必設置“專家院”,那就只取前面兩院的設計也可。

(關於各地方的議會設計,將在後面關於國家結構/中央地方關系和單列地方選舉制度的那兩部分予以說明)
(我所設計的軍方在“專家院”乃至全國政治中的地位和權力,是有一定的理想主義成分的,是建立在軍方人士願意服從並捍衛民主憲政體制、接受總統和議會節制、支持開明進步政策前提下的。如果軍方並不服從民主體制和文官管理,還站在阻礙歷史潮流和破壞民權的立場上,以及在國內各派勢力鬥爭中“拉偏架”,那似乎的確沒有什麽好辦法對其制約。尤其如果延續中共權貴“太子黨”和“紅N代”在軍隊的主導,那他們幾乎必然會和其他領域的親朋好友、利益相關者勾連,這幾乎無法避免。不過,如前所述,即便不設置軍方為“定海神針”,軍方同樣也有能力幹預政治、阻止或摧毀民主)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10)——政權組織形式設計原則概括

3、政權組織形式設計原則概括
以上即是我對於未來民主中國政體和議會制度的設計。我選擇半總統制政體,既是由於它本身的優點,也在於其很適合中國的國情、符合民主中國國家和人民的需求。而且,“半總統制”調和了總統、內閣、國會等各方的權力分配,不至於讓任何一方獨大。這正是我設計民主中國制度的一個原則和方向,即權力調和,以保障民主和促成政治平衡。

這樣的制度也非常具有穩定性,且兼顧了效率,這是我又一個設計原則。“治大國如烹小鮮”,無論現在還是民主化後,中國內外形勢都會非常嚴峻,治理起來頗為不易。而能夠實現有效治理的前提,是政權和制度具有穩定性,穩定才能保證政權生存和正常運轉,繼而妥善的施政。我強調和設計的具穩定性的制度,不同於中共的“穩定壓倒一切”和維穩體制,而是在保障民主自由的前提下,盡可能讓制度平穩運轉,不被政治動蕩擊倒,並能夠從容推動各種革新與建設。“半總統制”不僅穩定,還將總統、內閣、國會做了明確分工,各司其職而少有掣肘,行政權獨立,也保障了施政效率。

而我設計的議會制度,同樣基於以上這些原則。此外,議會制度還要強調廣泛代表性。我將議會設計為由三個議院組成,就包含了各種各樣的群體,尤其在“聯合院”中包含了許多弱勢/少數/特殊群體代表,就是體現議會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典型。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11)——中央與地方關系

三、中央與地方關系:聯邦制框架下雙軌制(全域聯邦制+漢地單一制)的國家結構、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結合、弱省強市縣的地方權力結構、全國均等化的管理與服務、進步主義導向的國家政策
1、單一制與聯邦制各自的特點與適用性

從中央與地方的關系角度,當代各國的國家結構形式,可分為兩大類,即單一制與聯邦制。

首先說單一制。根據定義,單一制國家結構,指中央政府擁有對整個領土的絕對主權並且集中所有政治權力。單一制國家結構的具體表現和特征繁多覆雜,在此只簡明扼要的說明。單一制最重要的特征,即是主權的唯一性和高度的中央集權。也就是說,單一制國家對內對外都只有一個主權代表即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在此指廣義政府,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各機構,下同)對地方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各地方政府必須服從中央,根據中央的決定行事。單一制國家也只有唯一一部憲法,往往也只有唯一刑法和唯一民法,並通行全國。地方政府最多只能頒行適用範圍有限的地方性法規,且如與全國性法規及憲法有抵觸時,須遵從後者的規定。在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不僅負責國防和外交,還擁有全國各地方的政治、經濟、司法、警務、財政、教育、醫療、民政等事務的最高管轄權和最終決定權。

根據單一制國家結構的以上種種特性可以推知,其相對適用於國土面積較小、民族成分較為單一、各區域經濟社會條件同質化程度高的國家。現實中也的確如此。實行單一制的國家主要集中在歐洲和非洲諸多國土面積不大的單一民族國家。如波蘭、捷克、白俄羅斯、希臘等東南歐國家,埃及、阿爾及利亞、安哥拉等非洲國家,皆實行單一制。而實行單一制的較大國家,有法國、日本、韓國、西班牙等,也都是國民同質化很高(法國雖有大量民族乃至人種都不同的非洲、拉美、亞洲移民,但這些移民普遍認同法國文化和價值觀、充分融入法國主流社會)、國內各區域經濟社會條件差異很小的國家。只有中國比較例外。中國是唯一一個實行單一制的領土廣袤的多民族國家。

而與單一制相對立的國家結構形式,是聯邦制。根據定義,聯邦制(又稱覆合制)國家結構,是指由兩個以上具有一定主權的政治實體通過簽署統一憲法/聯合協議,建立一個有共同中央政府的主權實體。聯邦制的特性與單一制恰恰相反,其最重要的特征是中央(聯邦政府)和地方體制的二元化,國內各聯邦主體(州/省/地區/自治共和國)擁有相對獨立地位和很大的自主權。聯邦政府(中央)與各聯邦主體政府(地方)有明確的權力分工,中央不能事無巨細的幹涉地方事務,地方政府在本區域的政治經濟民生等事務上有部分獨特的、不受中央幹預的權力(當然也有一部分事務中央有權幹涉)。聯邦制下不僅有聯邦憲法和聯邦層面的刑法和民法,各聯邦主體往往也有自己的憲法和各種基礎法律。在各地方,聯邦法律和地方法律一般是同時適用但分開執法和判決的。如果二者發生沖突,則根據建立聯邦和立法時的相關規定約定、後期議會和法官的司法解釋來決定是非和適用性(而非單一制那樣地方法無條件服從中央法)。而在具體的權責上,聯邦政府只在國防和外交上擁有唯一的、壟斷性的權力,其他如政治、經濟、財政、科教文衛等事務,聯邦政府與地方都有權責處置,但有所分工。

根據聯邦制的這些特性,其相對適用於國土廣袤、人口眾多、國情覆雜、族群成分多元、各區域經濟社會條件差異較大的國家。而當今實行聯邦制的國家,也往往正有著以上特性。美國、俄羅斯、印度、巴西、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大國,均實行聯邦制。而例如埃塞俄比亞、尼日利亞、伊拉克等多民族多教派的國家,同樣實行聯邦制。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12)——聯邦制框架下的雙軌制

2、中國應實行聯邦制框架下的雙軌制國家結構:


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和港澳台實行聯邦制,其余地區/漢族聚居區實行單一制;尊重少數民族自決權、保障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漢族“再自決/二階自決”權及分離地區漢族居民合法權利

那麽,中國適用於哪種國家結構形式呢?這又要回到中國的基本國情上。中國是擁有十四億人口、面積近一千萬平方公里的超級大國,國情十分覆雜。而中國又是一個多民族多宗教國家,且少數民族呈“大雜居、小聚居”形態集中分布在中國的一些區域,且有著相對嚴重的民族隔閡與矛盾。中國一些少數民族的民族身份與宗教身份也有高度重合之處(以回族、維吾爾族、藏族最為典型),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往往交織在一起,讓少數群體的族群特征更鮮明、與主體民族漢族的差異更突出。而中國各地方各區域之間也有比較明顯的經濟、文化、地理與社會環境差異,各地方之間在有所合作的同時也存在很大的利益沖突,是一個既一體又多元的國家。而如果中國實行民主化,也要妥善處理各區域及民族問題,包括賦予各地方各民族合適的地位、權力,以及在中央層面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代表性和話語權。

因此,答案就呼之而出,未來民主中國應實行聯邦制。但我認為,中國不應簡單的、不加細分的在全國範圍實行聯邦制,而應該采用雙軌制的國家結構。這里的“雙軌制”不是指中央和地方“雙軌”,而是說在中國境內不同地區,實行不同的中央與地方分權結構。

具體說來,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和港澳台,應實行聯邦制,每個少數民族自治區和港澳台三地各自作為聯邦主體組成中國的一部分,擁有較大的自治權與自主性;而其余以漢族為人口主體的地區(華北、華中、華東、華南、西南、東北、西北等各區域中漢族占壓倒性優勢的地區),則合成為一個聯邦主體,並實行相當於單一制的中央與地方關系結構,堅持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結合的原則,發揮中央和地方各自的優勢和特性,作為民主中國的主體部分存在和發展。

再具體展開來講聯邦制的構成和內容。中共統治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34個一級行政區劃,包括23個省(包括未實際管轄的台灣省)、5個民族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此外,全國還有若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州/盟、自治縣/旗、民族鄉/鎮)。而未來的民主中國,完全可以借用現有的行政區劃和民族自治區域劃分。雖然在具體劃界上,未來可以再做一些具體的改動,但大體上還是沿用現在的區域劃分較好。
民主中國將包括9個聯邦主體,即內地漢族統合區、新疆多民族自治區、西藏多民族自治區、內蒙古多民族自治區、寧夏多民族自治區、廣西多民族自治區、台灣政治自治區、香港特別自治市、澳門特別自治市。這9個聯邦主體都有權制定地方憲法和基礎法律,除國防和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壟斷,各聯邦主體在地方層面的行政、司法、財政、經濟建設、教育醫療、治安警政等領域皆擁有較大自主權。但其行使相關自主權和執行地方法律時,不能損害民主中國國家利益、其他聯邦主體利益,也不能有害於聯邦政府(中央政府)的權威與施政。同時,各聯邦主體也要履行作為民主中國(國名可為“中華共和國”)成員的責任與義務,遵守聯邦憲法和法律,執行屬於聯邦(中央)職權範圍內頒下的各種政令和決議。此外,雖然國防由聯邦政府壟斷,但各聯邦主體可以擁有和管理警察和特別警務力量(相當於中共中國的武警、特警),只能配備輕型武器,負責治安和處置非涉外的沖突。

不過,“內地漢族統合區”雖在法理上擁有與其他聯邦主體同樣的地位和自主權,但運作機構和成員基本與聯邦政府(中央政府)重合,並默認將聯邦法律作為自身主體法律,將中央政令作為自身主體政令,包含的各省市與聯邦政府(中央)關系實質上屬於類似單一制的關系結構。而“內地漢族統合區”這一聯邦主體的領導層,除必要情況外,均由聯邦政府(中央政府)相應職位人士兼任(但必須是漢族,如相應職位者非漢族,則以一名擔任聯邦機構副職的漢族人士兼任)。民主中國總統自動成為“內地漢族統合區”主席。

而另外8個聯邦主體,其自治權主要在於處理聯邦主體(所在地方)內部分屬於其職權的事務,但不能幹涉聯邦政府(中央)權責範圍內的事務,更不能滲透和影響聯邦政府本身。

8個聯邦主體的領導人(主席)皆由各區域全民普選產生。相對於中央的“人民議會”,8個聯邦主體也有相對應的“自治議會”,同樣實行普選制。“聯合院”和“專家院”亦仿效中央。而各聯邦主體的司法機構核心成員由主席提名、“自治議會”過半同意產生,行使司法權時須同時遵從聯邦法律和地方法律。若各聯邦主體的政府、政黨、社會團體、成規模的民眾,做出有損全聯邦利益的行為,且事態嚴重、地方無力制止,聯邦政府(中央)有權在得到議會授權和總統下令後,在相關區域實行緊急狀態,包括暫時收回部分乃至全部自治權力,直到局勢恢覆正常(國情頗有類似的聯邦制國家印度,即如此處置地方危機,如1984年旁遮普邦錫克教徒騷亂時,印度聯邦政府就在動亂區域實行特殊管制),再將權力還於地方。

以上的措施都是為了民主中國的團結統一。但是,即便實行聯邦制和給予少數民族自治權,也未必能夠真正讓少數民族同意與漢族在同一個國家。我曾經非常支持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但經過幾年來對民族問題的觀察了解,越來越覺得這並不現實。中國近代思想人物楊度,對民族問題就評價道:“凡言語同、歷史同、風俗習慣同,則其民自有結合之勢力,不可強分。反之而言語異、歷史異、風俗習慣異,則雖時以他故相結合,而終有獨立之一日”。以前我對這樣的觀點並不完全認可,但如今我深以為然。

“強扭的瓜不甜”,民主中國各少數民族皆應享有民族自決權。8個聯邦主體擁有退出民主中國的權利,但需要通過公投得到50%以上讚同票且投票率超過60%,並與民主中國聯邦政府達成善後協議(例如具體如何保障新國家獨立後不對民主中國造成威脅、妥善分割中央和地方聯邦主體共有的資產與設施等),方可完成退出中國和獨立建國程序。但在其擁有退出中國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一個對應的義務,即允許聯邦主體內漢族或其他族群聚居區通過同樣形式的公投,脫離其獨立或並入民主中國,即“再自決/二階自決”。例如,如果新疆民族自治區的維族試圖脫離民主中國並建立新國家,那麽新疆自治區境內的漢族占多數的區域也有權通過公投離開這個維族主導的國家,選擇獨立為又一個新國家或者並入/回歸民主中國。

對於少數民族,還有一種退出民主中國的方式,即僅需自治區內其占人口多數的聚居區有50%以上居民公投選擇獨立,即可退出民主中國。但退出民主中國、獨立建國國家的領土,只包括公投區域,而非整個自治區。例如內蒙古自治區的蒙古族只占區內人口約20%,很難通過全自治區居民投票獨立或並入外蒙,但蒙古族可以選擇在本民族占人口多數的自治區所屬市/盟、縣/旗進行聯合公投,若50%居民選擇退出民主中國,則可退出。寧夏的回族、廣西的壯族亦可通過此種方式退出民主中國。

如果這些自治區的少數民族在其人口優勢區公投獨立,其余漢族或其他不願意獨立的少數民族占多數的自治區領土,當然還是歸民主中國所有。而且如果這樣,這些漢族占人口多數且無意獨立的區域,也無必要再保留聯邦主體地位。屆時,經當地居民公投同意後,這些區域成為民主中國漢族聚居區的一部分,與內地漢族聚居區實行相同的制度和法律。

除了以上8個聯邦主體,在“內地漢族統合區”少數民族比例較高(如少數民族達30%)的市/州/盟、縣/旗、鄉鎮,也可以酌情成立民族自治地方,並擁有一定的自治權。但這些地區的自治權力小於各聯邦主體,適用在“內地漢族統合區”通行的各項法律,並要接受所屬省市縣的管轄。如果這些地區鄰近少數民族自治區,其有權通過公投與自治區合並,但當地漢族居民也有權從這些地區分離,回歸民主中國“內地漢族統合區”。
而港澳台亦可通過類似方式公投獨立。但同樣,港澳台三地各自的內部親近民主中國、主張留在民主中國的群體,有權在聚居區公投脫離港澳台、並入民主中國或獨立為新國家。(香港和澳門雖僅為狹小的城市,很難二次分裂,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按照街區也是可以分離的,如果港澳獨立派一意孤行要獨立,那主張與民主中國統一的力量當然也要堅定的從港澳脫離/將港澳各自一分為二,然後並入民主中國或獨立為新國家)

此外,即便是獨立出去的區域,新獨立國家也需要充分尊重獨立區域內漢族居民、親中國意識形態居民的權利與利益,不應受到歧視性對待。而民主中國應給予這些地區心向中國的居民以“歸化”中國的權利,經必要的審查後,即可取得民主中國國籍,並安排相關住所和其他公共服務配給。(相應的,民主中國漢族聚居區也會一視同仁對待其他民族身份的中國公民和外僑)

以上所有涉及獨立/分離/合並的公投完成後,無論結果如何,20年內都不能再進行同樣性質、類似目的的公投(可稱為“公投冷卻期”)。否則,各地經常性的公投將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穩定,也會擾亂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即各少數民族自治區和港澳台皆通過公投方式離開民主中國,或起碼這些地區中反對留在民主中國的各部分(如新疆維族多數的南疆、台灣獨派占多數的台灣南部)都獨立出去,那民主中國的聯邦體制等於在事實上瓦解,再實行聯邦制已無意義。到時民主中國應修改憲法和體制,將聯邦制的多民族國家改制為單一制的單一民族(漢族)國家,所有關於聯邦制的制度、法律、政策也全部廢止。

而中國的聯邦制及各聯邦主體更具體的運作,我就不再詳細設計了。美國、加拿大、俄羅斯、巴西等聯邦制國家都有非常詳細的相關制度設計,也都有相對豐富的運行經驗和教訓(尤其已實行聯邦制二百多年且相對成功的美國),民主中國完全可以大幅借鑒。當然,也要考慮中國的特殊國情加以必要修改,令其適合中國國情。

而我想重點闡述的,則是在民主中國領土面積占比超過50%、人口占比超過80%、經濟體量占比約90%的“漢族內地統合區(為方便理解,以下簡稱為‘漢族聚居區’)”各地方與中央的關系、權力與資源分配、相關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13)——漢族聚居區的地方行政制度

3、未來民主中國漢族聚居區的地方行政制度與中央地方關系:

單一制的結構、戶籍制度與各種制度性壁壘的廢除、全國均一化和先發拉動後進的政策立場、市-縣與鄉-村為單位的兩層地方自治、中央集權與地方自治的結合與統一

基於以上經驗教訓,未來民主中國的漢族聚居區(不包括港澳台),應該實行怎樣的制度呢?根據我前述的這些關於中共中國單一制結構弊害的內容,或許人們以為我主張實行聯邦制。但我並不讚同在漢族聚居區實行聯邦制,相反我主張實行更接近於單一制的結構。

中國/漢族/華夏自周秦以來,就有著在血緣和文化上高度同質化的國民/族群,全國各區域之間有著緊密的聯系,也長期處在同一個政權的管理與服務之下。在周王朝時期,雖然諸侯割據,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各諸侯國已實現了實質上的“諸夏親昵”,“百家爭鳴”的各家各派都可以輕易跨“國”遊說四方,九州之內交流無礙,華夏版圖和文明圈已然奠基。而秦王朝滅諸侯設郡縣、“車同軌書同文”、統一錢幣和度量衡,實現了全國政治、文化、經濟、各領域標準的統一。漢代長達四百年的統治,則讓漢民族基本形成、固定、壯大,讓中原、關隴、薊遼、江南、嶺南、巴蜀、雲貴,都被漢文明浸染而從蒙昧走向開化,成為漢地的一部分。秦漢的大一統為全國各地的往來交流提供了前提條件,全國經濟文化也因此極大豐富和發展,尤其是相對邊遠和落後的地區得到了有力的開發。都城長安之所以“街衢洞達,閭閻且千,九市開場,貨別隧分,入不得顧,車不得旋,闐城溢郭,旁流百廛”,長樂未央壯麗無極,是因為匯集了九州的精華,也代表著天下的興盛。

而三國時期,雖然魏蜀吳三足鼎立,但三方都是漢族政權,都尊奉漢文化和禮教,制度和政策大同小異,即便戰亂頻仍,經濟文化也有所發展,還順便將以前偏遠和地理環境惡劣的區域進行了開發。兩晉南北朝時期,北方發生了嚴重的民族沖突,後來又實現了民族融合。以北魏孝文帝改革為代表的北方少數民族漢化、“衣冠南渡”後南方漢文化的發展與南方人漢族認同的強化,反映了漢文明的吸引力與凝聚力,讓戰亂的中華沒有徹底沈淪而是蓄力覆興。東晉陶淵明詠出“猛志逸四海,騫翮思遠翥”之辭,就反映了偏居東南的士人並未沈醉溫柔鄉和忘卻九州山河。而南方資源開發和經濟發展,也離不開相對先進的制度政策和文明教化。

隋唐時期,雖然統治者在文化或血統上有少數民族成分,但非常推崇並發展了漢文化,同時還包容了不同民族和文化在隋唐的存在和興盛,形成了以漢文化為主體、多民族多文化共存的“多元一體”結構,是中華民族的某種雛形。“小邑猶藏萬家室,公私倉廩俱豐實,九州道路無豺虎,齊紈魯縞車班班”,杜甫的名句反映了盛唐國家統一和國內和平下經濟的蓬勃發展與人際交流的繁盛。

而北宋時期的宋遼夏並立,宋王朝造極漢文化自不必說,契丹政權也逐漸漢化並以中華正統自居,西夏文明也是漢文化與地方文化結合的產物。女真/金國和蒙元雖然摧殘了漢文明並制造民族和地域隔閡,但南北漢人此起彼伏的起義鬥爭,以及最終推翻異族統治重建中華,就反映了民心所向和漢文明的堅韌頑強。明代的中國也重整了漢地、漢族、漢文明,在秦漢和隋唐之後又一次實現了漢族聚居區政治、經濟、文化、行政管轄的統一,並促進了全國各地之間的貿易往來和文教交流,讓中華文明登上新的高峰。滿清雖然殘酷屠殺漢人、摧殘漢文化,但無力毀滅歷經千年牢固成形的漢文明及億兆漢族人民。民國各地戰亂頻仍,群雄割據,但各漢族聚居區都自認是漢地的一部分,不因政治對立而否認民族身份。抗日戰爭中全國團結禦侮,也反映了全國人民尤其漢族人民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中共政權雖對全國分而治之,但各漢族占絕對多數的地區仍然有著極高的同質性,各地區之間也有巨量的往來交流和人口流動。還有,雖然中國不同區域之間有各種經濟文化差異,但共性仍壓倒個性、普遍性仍大於特殊性。

而從周秦直至民國,除少數情況下國家分裂或漢族為異族統治之外,大多數情況下中國都是以漢族為主體的、大一統的、文化與價值觀同質性強的、世俗主義(非宗教)的國家與民族共同體。它的文明程度與古希臘、古埃及、古印度並駕齊驅,強盛之勢又只有古羅馬帝國、阿拉伯帝國、蒙古帝國可比,而作為相對其他文明獨特且長久存在的歷史長度、歷經殘酷破壞仍頑強存在的堅韌程度,則只有亞美尼亞人與亞美尼亞文化、猶太人與猶太文化可堪共讚。漢文明、中華文明之所以能長久存在,既在於它本身豐富深刻的人文內蘊,也在於統一的國家體制與文化形態對內部的整合、對外侮的抵禦。如果華夏各地是零散的政權和迥異的文化,那就會像拉美諸文明和非洲各部落那樣,被殖民征服和摧毀,或者像伊斯蘭文明被東西夾擊破壞後的中東那樣,陷入長久的戰亂,或者如印度南方原住民那樣被種姓制度長久壓在底層。只有統一的國家、具向心力的文明,才能長盛不衰。

以上所述中國漢文明的歷史變遷,反映了中國漢族聚居區高度同質化和相互往來密切的史實和現狀。這樣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條件下,民主中國漢族聚居區更適合實行單一制而非聯邦制的國家結構。

之所以更應實行單一制而非聯邦制,不僅是歷史和現實的應然,也是民主中國文明進步的需要。對於民主中國,其任務應該是建設一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博愛的國度,讓每個國民都能相對均等的受惠。如今中共中國的單一制和中央集權是有意制造地域不平等、加劇各地隔閡對立,而民主中國則應用單一制和中央集權消除界限、彌合差異、促進平等;民主中國的經濟社會想進一步發展,也需要廣闊的內部市場和緊密的交流互動。實行聯邦制很容易導致地方保護主義和以鄰為壑,不利於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與生產要素流動。而通過行政手段將全國劃為若幹省份,也人為的將本來高度同質、交流便利的漢族聚居區相對割裂,對文化科教發展都顯然是弊害。單一制則可以讓全國各地起碼漢族聚居區內人員、資本、技術完全自由流動,促進經濟快速發展。而文化的交流融合也需要破除各種政治壁壘;民主中國也必然面對外部的競爭與威脅,國內越是團結一體,越能在國際競爭與博弈中勝出。

因為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多宗教國家,邊疆情況又與內地差異過大,所以民主中國在位於國家邊緣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只能實行聯邦制,以尊重其自主自治。所以全國的均等化發展,在這些地區只能擱置、緩行了。但在國內連成一體的漢族聚居區,就沒有這些顧忌,可以直接實行單一制,以實現上述有關經濟民生、社會公平、內政外務等方面的目標。

民主中國漢族聚居區的行政區劃,仍基本延續當今中國的省市縣區區劃劃分。但各行政區劃尤其省級行政單位的性質將有根本的改變,並實行中央–市(地級市)縣(市轄區和縣)直通式行政層級劃分與權力分配結構。

首先,戶籍制度及其他侵犯人權的地域壁壘制度/政策,將逐步並最終完全的予以廢除,全國漢族聚居區各地居民可以完全的自由流動,每個公民都有完整的自由遷徙權。而公民參與各級選舉投票身份的確定、各種社會保障費用的繳納和獲得,教育醫療養老等各種資源的享有,則以常住地和納稅地為準,具體可參照歐美、日韓、印俄等其他各種沒有戶籍制度(或起碼沒有中國式戶籍制度)國家的相關身份判定方式和公共資源供給體制。為避免驟然廢除戶籍制度造成的各種沖擊,可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廢止戶籍制度,包括設置廢止戶籍制度的緩沖期,允許一些地方暫時保留部分當地常住居民的特殊權利和利益等。但最終,還是要徹底廢止戶籍制度及一切阻礙人口自由遷徙和自主選擇生活方式、破壞社會平等和公正的制度和政策,並建立全國均等化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

這樣,全中國或起碼整個漢族聚居區的省際壁壘、城鄉壁壘都將完全打破,全國真正融為一體,不僅大大有利於經濟社會的發展融合,更保障了人的自由權、實現了人與人之間在制度上的平等與所獲公共資源的均等。

第二,民主中國中央層面對地方的各種政策和指令,尤其各種優惠措施和經濟補助,將不再以省級行政區為單位提供和派發,而是根據具體區域(以地市乃至縣鄉為單位)的經濟社會狀況及需求來確定和實行。當今中國中央政府對地方的各種扶助、扶貧及各種政策支持,往往收益都落到了地方權貴的腰包,或者被各省中有相對優勢的次級地域勢力占有,而最需要幫助的群體卻得不到資源或者僅僅只能落下殘羹剩飯。就像我前面所述的那些省份如陜西湖南四川河南甘肅等,中央的各種扶助都只是肥了權貴利了官僚,億萬人民還是貧困絕望、自生自滅。

還有,像西安、鄭州、成都等各省首位城市,往往搶占了中央下發給本省的大多數資源,而省內其他弱勢地區卻往往只能得到殘羹剩飯。雖然集中發展省會也有一些道理,對全省整體發展也有很大價值,但起碼不利於中短期省內其他區域民眾生活的改善和就業就學等機遇的平等。長遠而言,雖然能帶動全省發展,但也會讓省會和省內其他地區在馬太效應下差距越來越大,地域間越發不平等。

因此,中央應該直接根據全國各地包括各省區內部不同區域的經濟社會狀況(如地理條件和貧富狀況)、每個家庭和個體的特定處境,因地制宜制定政策和分配資源,最大限度幫助最為弱勢的階層、區域、群體和個人,促進民權平等和民生均富。

第三,民主中國漢族聚居區將基於市(地級市)縣(市轄區和縣)層級進行自治和擴權,而相對弱化省級行政機構的權力及省際壁壘,並構建中央–市縣直通體制與關系結構。之所以如此設計,是基於以下幾個原因:

一,相對於面積和人口規模都相對較大、各地居民之間關聯性弱的省級行政區域,市區和縣城及縣轄區的規模小,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更緊密、溝通來往非常便利,更適合於實行真正有民主性和參與度的地方自治。在市區和縣鎮,甚至可以實行直接民主,人們參與政治活動和決策非常便捷容易,域內居民也能夠真正成為一個政治共同體和生活共同體,就各種切身的民權民生事務進行充分討論和集體議決;

二,以省為單位進行行政區隔和自治,容易導致各省地方勢力坐大,形成割據勢力,地方強人可以為所欲為,而中央難以制約。而且,地方割據並不意味著地方自治,相對於“天高皇帝遠”的中央政府和國家領導人,地方強人和實力派往往更加集權乃至獨裁。而如果強化市縣權力和削弱省權,面積和人口規模都較小的市縣很難對抗中央的權威和政策,更不能割據和分裂,也無法挑戰從中央到地方完善的民主體制。這樣也有利於中國漢族聚居區的一體化及各地之間形成更緊密的關系和更多經貿文化交流。民國初年孫中山反對“聯省自治”而主張“縣域自治”,即是出於這樣的考慮;

三,如果中央政府希望細密深入和因地制宜的處理地方事務,顯然更適於和相對更貼近基層的市縣行政機構對接,而非通過省級行政機構這種管轄範圍甚廣的地方機構。前述的關於推動全國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的均衡和國民公共服務均等等訴求,也需要中央權力向更基層滲入。而且,中央與市縣直接對接,如商品銷售“沒有中間商賺差價”般,避免了省這一級的官僚權貴“雁過拔毛”式截留各種資源自肥的腐敗、歪曲各種政策自利的權力尋租,讓中央調撥的各種資源和提供的政策盡可能用之於民。

在中央–市(地級市)縣(縣、市轄區)二級關系結構的強化下,省這一級行政層級和相關機構將相對弱化,更多起到一種協調與銜接作用,不能再決定省內資源的配置和供給,也沒有對市縣鄉鎮官民生殺予奪的權力;各省長官也不再是雄踞一方的封疆大吏,而更多是所轄各市縣的“協調員”。各省議會也更多是省內各市縣利益和話語權的代表,在保持對國家忠誠和負責的前提下,主要維護市縣利益,次之維護所在省份利益。各省在國家“聯合院/參議院”的代表,也要均衡的代表所屬省份各市縣的利益,在提案、審議、決策中要多考慮基層民眾利益而非省域特殊利益。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中央–市縣權力結構中,地級市和市轄區/縣二者各權力機構相比,前者權力更大,但更多聽令於中央、服從大政方針;後者權力較小,但擁有更多自主權、主要考慮基層民意。地級市和區縣二元一體、各負其責、密切溝通,作為民主中國中堅性的兩個行政層級而存在和運轉。

而基層自治原則上以市轄區和縣為單位,但多個地理相接、面積和人口規模較小的市轄區可合並進行自治、自治事務由地級市代管;而面積和人口規模都較大、域內經濟文化社會發展差距較大的縣,可按照縣城和鄉鎮的區劃和自然地理界限,劃為多個自治區域,分別選派代表參與全縣事務。

實行“縣域自治”而反對類似於聯邦制的“聯省自治”,也是中國民主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的立場和願望。孫中山先生在談到地方自治問題時說:“唐繼堯割據雲南、趙恒惕割據湖南、陸榮廷割據廣西、陳炯明割據廣東,這種割據式的聯省,是軍閥的聯省,不是人民自治的聯省;這種聯省不是有利於中國的,是有利於個人的,我們應該要分別清楚”;“我言地方分權而以省為單位者,仍不啻集權於一省也。故不為此項問題之研究則已,茍欲以精密之研究,則當以縣為單位。國人對於本縣,在歷史習慣上,有親昵之感覺”。民主中國也要避免地方強人割據一方、稱王稱霸,而縣域自治既削弱了地方強人的勢力範圍,又有利於人民直接參與民主,是相對最好的選擇。孫中山先生謀慮精深,我們應當實現他的願望,以造福中國人民。

不過,相對於古代及民國農業為主的社會,如今中國已是高度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現代社會,地級市市區及以上集聚區域的經濟、人口、社會活躍程度,都明顯超過縣及縣以下聚落。因此,“縣域自治”應修改為“市縣自治”。

(但如果“弱省、強市縣”的制度政策實行起來真的不佳,那時也可以修改體制,重新以省為主要地方行政單位、實行中央–省–市–縣四級行政體制。

另外,考慮到許多人對於中國中央集權歷史上發生的一些悲劇的憂慮,以及社會進一步多元化和國民多樣選擇的必要,民主中國可在全國漢族聚居區各地挑選面積和人口不超過5%的區域,賦予其國防和外交外的其他各領域的高度自治,與其余漢族聚居區(主體地區)進行對比和競賽,以比較優劣。不滿於主體地區制度和政策的,可以前往該區域定居生活(反過來也一樣,這里的人也可隨時遷入主體地區)。而且香港、澳門、台灣三個以漢族為主的自治區,也很大程度足以作為與漢族聚居區對比的對象。這就可以讓中國漢族聚居區更加多元化,人民尤其不滿現實的知識分子也有更多選擇)

第四,在中央與地方(省、市、縣)權力劃分上,堅持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相結合的原則,各司其職又互有交叉,共同推進國家各地區的發展和人民權利權益的實現。

在民主中國的漢族聚居區,中央集權優先於地方分權,中央擁有全國及各地方大政方針的制定權和監督權,各地方則對本地的具體事務擁有處置權;地方的人事任命和變動雖有民選及地方代議機構決定,但中央有最終決定權和否決權;全國層面(非地方性)的財稅由中央征收和調用,各地方的財稅由中央和地方共管並有所分工、收益按照合適比例分成(債務和虧損也以相同比例分攤承擔);除為因地制宜等因素而必要存在的地方性法規外,全國漢族聚居區使用相同的法律,包括相同的憲法、民法、刑法、商法,各地執行法律時原則上也需嚴謹一致(但現實中可根據各地現實情況差異略有變通,但需得到中央和各地議會及司法機構的許可)。地方司法機構及人員相對地方政府獨立、受地方議會監督制約,同時還須接受中央司法機構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管理和監督;各地涉外和涉軍事務由中央全權決定,但地方也有一定的參與權。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14)——漢族聚居區的民權民生政策:經濟平等

4、民主中國漢族聚居區的民權民生政策:

國家幹預與公民自組織的結合、扶植公民組織和鼓勵公民運動;提供就業、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基本生存發展權利保障;改革收入分配機制和稅收政策,基於貢獻和付出分定收入並全民申報,稅收應發揮調節分配作用並明晰化可感化;促進社會體制環境公正、實現國民物質所得的均衡、非物質權利與話語權的平等;將思想啟蒙和文化教育作為國家大計中的重中之重,並將培育公民良好道德品行、公共責任意識與同情心正義感、創新創造能力作為教育重點;以折中漸進原則和涓滴手段促進社會改良和國家變革;對舊政權既得利益者據其過往及現實區分對待,以和緩方式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政府、警務、教育、醫療等重要領域公共管理服務人員以“高薪養廉/高薪提效”保證基本公共管理服務的高效、公平、優質;借助現代科技與信息技術,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促進管理與服務的透明與平等,並實現互聯網社會的法治與安全;中央集權與地方自治的各盡其能與相互配合,“小國寡民”烏托邦的不切實際;民主法治下的中央集權不會導致極權和嚴重權力尋租,對因列寧斯大林毛澤東體制之害而厭惡大政府與集權立場知識分子觀點的不讚同,但保持同情之理解;增加稅收和提高社會福利並非極左“大鍋飯”和共產主義化下的貧窮低效,而是緩和社會矛盾避免極端勢力得勢;“平等”與“自由”之辯:平等保障自由而非阻礙自由;“整體主義”與“個人自由主義”之爭:當今世界人與人聯系的普遍客觀多樣、社會公正和保護弱勢群體需整體主義理念政策(以女權問題為例);國家幹預與整全社會形態下群己權界的劃定與對個人權利自由的保障;從國家大政方針到個人態度,皆需一分為二看待和辯證合同對待影響重大且根深蒂固的保守事物:家庭和宗族(以及對激進左翼反家庭反宗族價值觀的反思)、宗教和傳統文化(以及對現代價值觀和世俗主義存在不完善與脆弱一面的承認與評論)、民族和國家(“天下大同”的應然和“人以群分”的實然;個體獨立自由的寶貴與族群身份認同的必要,二者的沖突與互利;重點分析國家中的國家機器、建制體系、官僚主義);從制度政策到思想心靈,均要兼顧傳統與現代、東方與西方,並以回溯歷史變遷和展望未來的角度看待當今世界的發展與不足,認識到歷史變遷的階段性、鐘擺性、螺旋上升性,緊迫又從容的促進社會進步,促成革新與保守、自由與秩序的統一;通過設立制度推行政策、價值觀塑造引導、文化教育、促進公民自組織等方式,構建友愛和睦的人際人群關系和和諧安定的人文社會環境;政策的制定與執行,應堅持人權和人道主義原則,但又不唯人權、不完全拘泥人道,達成理想與實效的相對一致、保證全局利益和根基穩定,實現人權人道在現實中的最大化和永固性;在把握宏觀方向和堅持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具體問題應具體分析,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對待和處置各種微觀問題;將對抗氣候危機等極重要事務寫入憲法並作為基本國策,在國家施政中優先考量並集中資源完成目標;其他政策措施的概述;漢族聚居區各地離合亦應遵從民意、順其自然,並舍棄排異之患、強固民族本體

在以上的這些設置和措施基礎上,民主中國中央將在漢族聚居區推動各項革新開拓、扶弱平權的政策措施,以實現國家進步、社會公正、人民幸福。當今中國存在種種黑暗醜陋、不公不義,既有中共獨裁統治的制度與政策原因,也是各地落後的經濟社會狀況、低下的國民素質、惡劣的文化習慣與道德風氣所致。相對於文明開化和法紀規範程度較高的沿海大城市城區,中國的內陸、鄉村、貧困地區、偏遠地區,不僅經濟落後,往往嚴重缺乏法治和透明度,有些地方民風敗壞,人民愚昧而暴戾,弱勢群體生存狀況惡劣。即便漢族聚居區,不同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文明程度也有巨大差別。

因此,民主中國必須充分利用中央權力、調動全國資源、發揮各地尤其發達地區優勢和輻射、示範、引領作用,以及促成全國各地公民自組織的團結互助、國民相援,國家機構和民間力量共同在制度、法律、政策、文化教育、民生投入等各方面發力,推動各落後保守地區向發達進步地區看齊和改變,以及推動勞工、農民、個體經營者、女性、老人、殘疾人、LGBT群體、各種自然災害和人為傷害受害者及家屬、其他身份特殊和邊緣者等各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和利益拓展,最大限度實現人與人之間的相對平等。

4-1、經濟平等

“免於匱乏的自由”是人的基本自由與權利之一。基本生活需求不能得到滿足,必然導致醜惡與犯罪的橫行;物質上的不平等,必然導致享有權利的不公、強者對弱者的壓迫。相反,哪怕有有限但有力的基本保障和平等措施,就可以弱化強者對弱者的壓迫、避免底層慘烈的互害與沈淪。因此,中央在資源調配上應平糴扶弱,以真金白銀和各種實惠政策幫助弱勢者,尤其推動教育公平、醫療資源配給均等、養老保障普惠化、住房去商品化,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和低保標準並按時足額發放,還要保障弱勢群體可以免費獲取基本的公共服務。對中共統治時期虧欠弱勢群體的各種歷史欠賬,也要以物質和非物質形式予以合理補償。各種轉移支付和優惠政策不再像中共統治時期主要惠於權貴官僚,而是發放給最缺乏資金資源的弱勢群體、幫助到最需要政策幫扶的勞動人民,並通過經濟平等措施促進每個公民政治權利和社會能力的真正平等。

而關於各種社會保障和福利的財富和資源來源,則既要大力發展生產力,尤其通過科技創新促進經濟發展和物質供給增加,又要對各種非法收入予以沒收取締、對過高收入進行累進征稅,以及將全體人民共有的有形無形資源真正普惠民生(而非像中共時代被政府官僚、名義上“國有”/“集體所有”的企事業單位“工人貴族”及其子女親屬等獨占)。民主中國的個人所得稅,不能像如今這樣主要針對正式工資進行征收,而是根據其多種收入和實際財產征收;而對於企業及其他經濟運行體的征稅,應該是利潤越多、規模越大,征稅比例越高,而對於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應減免稅收,對於促進就業、有利於弱勢群體利益、有利於科技創新、有利於國家利益的產業及機構,則不僅要減免稅收,還要提供補貼。民主中國應盡可能減少間接稅征收、變相和隱形的罰沒,而增加直接稅的征收、正規和公開的罰沒,既保障國家財政收入、調節分配,又將國民的納稅行為與公民權利和義務高度捆綁,讓國人對納稅有強烈而清晰的感知,增強國人的納稅人意識、權利義務意識。民主中國還要建立公務人員收入公開機制、國有產業和機構收支透明化和全民監督機制、全民收入申報機制、全民非工資收入和財產的稽核機制,以保障收入和財富所得的合法、收益的公平。

“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人與人之間的妒忌、歧視、爭鬥、仇恨,種種陰謀與暴力,社會的不和諧,根本上都在於人與人的不平等。而人的所得所失,與個人奮鬥的關系往往很小,更多是出身背景、生活環境、機緣巧合、貴人惡人、時代變遷等外部的且非個人能力的因素決定。在專制社會如此,民主社會大體還是如此。幾萬年來人類物質條件急速改善,但人們仍然痛苦和爭鬥,甚至愈演愈烈,問題顯然不在於物質不充分,而在於所得不均衡。所以如美國哲學家、思想家羅爾斯所說,“平等即正義”。我們當然不需要毛時代那種追求“絕對平均主義”的“大鍋飯”分配方式(其實那時候也不真正平等),但也不要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和叢林式的社會秩序(連撒切爾夫人那樣的非常保守的右翼政治家,都強調作為“梯子”和“安全網”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性),而應該兼顧效率與公平、自由與平等,縮小貧富差距、保障人民基本生計與需求,讓人民生活在公正、安寧、富足之中;

開啟民智、教化百姓、塑造現代公民,同樣是民主中國尤其中央政府應做的重點事務。 啟蒙先賢嚴覆主張“鼓民力、開民智、新民德”,另一位思想家梁啟超也發表《新民說》,從清末民初至今的許多思想家也都有相關倡議,並提出一系列具體措施,但現實中已經耽誤了百年。民主中國要補上歷史欠賬,與發達國家看齊,以及有所創新。在文化教育和輿論導向方面,應該基於現代人文理性科學思想與知識,並結合中國傳統的儒、墨、法、道等百家文化中的有益成分,以及世界諸國家民族和文明中值得學習借鑒的文化與價值觀,對國民進行啟蒙和教育,提高國民的人文素養和科學素養,重點培養國民認清是非、明白善惡、合理為人處世的能力,還要使得國民知曉人與世界的覆雜性多樣性、懂得尊重多元文化和多樣身份群體,樹立國民良善、正直、寬厚、博愛、人道的價值觀念與行為方式,啟迪每個國民探尋生命的意義、實現人生的價值。將國人培育為現代公民,讓國人普遍能夠積極理性的參與政治和公共事務,構建公民社會並形成良性循環。

“我們生來弱小,我們需要培育力量;我們生來一無所有,我們需要獲得幫助;我們生來愚昧,我們需要擁有判斷力。我們出生時所沒有的和長大後需要的一切,都是通過教育給予我們的。”因此,民主中國尤其要大力發展教育事業,推動教育的公平化、人道化、科學化、實用化、細密化,實現教育資源的公平配置、考試考核錄取錄用的平等公正,將提高國民人文道德素養與科學文化素養作為教育方向,將幫助國民解決各種現實問題、培育合理處理紛爭和維權能力作為教育的重要目的,並將高校和中學作為國計民生的議論場和公民社會的試驗田(部分類似於明末思想家黃宗羲所設計的“學校”之形式與目的),青年學生則應成為清除積弊和社會變革的先鋒。在啟蒙和教育中還要重點培養公民的批判性和創造力,對具有創新意識和能力的青年人才給予各種鼓勵和支持。還要通過教育和輿論,改變一些地區反人道非人權的社會風氣和價值觀念,促使各地向相對發達區域看齊,促使中國漢族聚居區基礎和普世思想文化的進步化和均一化(“均一化”指基本的德行和價值取向,如認同民主自由、平等博愛、法治透明,但各地的一些非不損害人權和普世價值的文化習俗是應該保留和包容的,個人的文化愛好和心靈所思是尊重其個人選擇的)。

在以上基礎上,還要構建結合現代與傳統、東方與西方(中國與外國)、自由與秩序的中國文化與中華文明,讓中國人民不再沈淪在犬儒主義、社會達爾文主義、虛無主義主導的腐爛的精神世界和現實生活,讓新的中華文明成為中華兒女的信仰支柱、凝聚內核、精神動力、智力支持;

在進步政策推行中,國家機構和公民組織應敢於沖破各地方、各行業、各勢力、各派系出於利益和價值觀念的阻撓破壞,尤其要推動教育、輿論、文宣的革新和下滲,扶植各種推動民權和平權的公民組織,掀起和引導進步傾向的社會運動,要對勞工運動、農民維權運動、女權運動、教育平等運動、民間反腐敗運動、反官商勾結與反壟斷運動、監督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收支運動、各類分散和弱勢的受害者維權運動、身心障礙者等弱勢群體平權運動……及一切促進平等公正和社會進步的運動,進行有力且實質的幫助,如對相關運動提供合理合情的資金支持、人力援助、物資補給等物質保障;建立與之相關的系統性的知識、智力、學術支持;提供平台、幫助建設組織、為他/她們與國際先驅/前輩人士和組織牽線搭橋;深度理性的挖掘真相、客觀求實的揭露黑暗,發起務實而又打動人心的輿論呼籲、為人微言輕的弱勢者提供話語權的支援……並讓這些支持系統化、細密化、常態化、固定化,並打破一切“潛規則”和陋習,終止各種不公不義的發生,“沖決歷史之桎梏,蕩滌歷史之積穢,新造民族之生命,挽回民族之青春”,“去除一切‘昏迷’與‘強暴’”,讓民主中國全體國民都生活在平等、博愛、法治、安全、自由、富足、舒適的社會體制與現實環境中。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在推動各地經濟發展的均衡、公共服務均等的過程中,應該通過循序漸進的方式、堅持折中調和的原則,兼顧各方利益,逐漸縮小各區域、各階層、各群體的差距,以改良手段推動革命目的,以涓滴效應滋潤民生,而不應像當年蘇共、中共、東歐進行土地革命和工業化那樣暴風驟雨、一蹴而就的改變生產關系乃至社會的一切。改善民權和推動平權,要以和平理性非暴力方式為主,多探究真相和尋求社會和解,而非冤冤相報、相互仇恨殘殺。對各種歷史遺留問題(如前中共權貴的惡行)和現實仍存在的壓迫與暴力,更多要補償受害者而非懲罰加害者,推動“修覆式司法”的廣泛實踐,化解仇怨,促進社會和諧和國民和解共生。

從理論上,統治階層乃至整個既得利益階層,都是有罪的,其中很大一部分罪惡極大,即便按照中共法律也應該判處重刑;而受害的人民大眾尤其政治抗爭者,則需要得到充分的補償及正義的伸張。但在現實中,由於統治階層和既得利益者規模過於龐大、罪責深重而普遍,全部處罰或罷免職務,是並不現實的。而人民同樣由於人數太多、受害太深,也很難獲得完全的補償。而且,飽受摧殘的人民尤其政治犯,很難有能力直接掌管國家。

最重要的是,如果發動試圖完全翻轉階級、實現徹底正義的革命,必然會被統治階層聯合各路既得利益者全力阻撓,以免革命成功後被清算而家破人亡。這就讓變革難度大大提高甚至讓成功幾率變為零。因此,出於現實的不得已,在變革中只能免除絕大多數統治階層和既得利益者的責任,不再追究刑責,甚至同意保留其一部分特權及各種已得到的利益,並在變革後優先改善他們的權利(如讓他們從專制時代激烈的黑暗的權力鬥爭中解脫,就是民主後他們的一種正收益)和保障其自由。統治集團中的官僚和技術人員,絕大多數也將留用,以保障新政權和國家正常運轉。而人民的權利利益,則逐步以溫和方式實現,原來損失的也分階段得到補償,但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人民要求清算和懲罰的訴求,絕大多數都只能放棄或者僅象征性懲罰了。

這雖然從情理上壓抑了人民的利益、有損社會正義,但卻可以讓轉型盡可能減少阻力和流血沖突,並保障國家各領域處在相對穩定和平緩發展狀態,利於變革後整個民族的和解共生。

不過也有例外,對於非常弱勢的群體如重度殘疾者、極貧困的留守婦女留守兒童、在專制時被關押而罹患精神疾病的政治犯,以及其他處境極惡劣、急需救助的群體和個人,都必須在體制建立後迅速而有力的救助幫扶,不能拖延敷衍。各種推動醫療平等(人命關天、身體健康是一切的前提)、教育公平(決定童年和青春幸福與否、影響一生命運)的制度和政策也應迅速鋪開,不能延宕拖沓乃至不了了之;對罪大惡極、超出體制慣常手段和限度、使用非常殘酷方式迫害人民的前政權權貴和爪牙,必須處以極刑或終身監禁。在這些人和事上,不應折中妥協,而必須堅決的捍衛人權與正義。嚴懲罪大惡極者,也能警示和震懾其他前權貴。

而且,想讓人自願放棄既得利益(哪怕是完全非法的、損人利己的),那難如登天,對未受進步思想啟蒙、長期生活在不平等的等級社會的中國人更是如此。如果完全不流血,那些既得利益者是不願放棄特權、吐出既得利益的。必須有下場極為悲慘的大奸大惡者做對比,他們才肯“折中”的放棄特權換取安寧。看到斧鉞相加的“威”之後,他們才明白一笑泯仇的“恩”多麽可貴,讓這些前權貴看到跋扈同僚的悲慘下場,再與其自身所得的寬厚對待對比,才願意服從新政權、遵守新秩序、融入新社會。

另外,雖然民主中國對大多數前中共時代既得利益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其必須交出起碼一部分非法所得予專門的處置機構(機構及運轉受法律約束和社會各界監督),且其中一部分須用於定向幫助中共統治下的各種受害者和弱勢群體。民主中國需要通過各種方式削弱和節制舊權貴階層,不能讓他們像蘇聯解體後俄羅斯及各獨立的原蘇聯加盟共和國權貴那樣,在專制瓦解民主勃興後仍然作威作福、利用舊日積累的資源巧取豪奪。

關於對待舊政權時期的權貴和各種既得利益者,應該根據其歷史行為和在民主化過程中的立場表現分別對待。對於在舊政權時期沒有主動的做下大惡、積極參與革命/民主化進程者,應該允許其保留大部分資產,還可以繼續從政從商乃至保留原職和升遷(而且民主中國將實行類似於新加坡的“高薪養廉”政策,國家公務員和教育醫療等事業單位職工將享有豐厚的收入和保障,且那時將都是合法收入而非現在各種灰色收入。不過其享受高額收入和福利同時,也要遵紀守法、勤於本職、對待人民盡心盡力且一視同仁);對於作惡無論大小但是真誠改悔者、尤其通過各種方式將功贖罪的,應該予以諒解赦免,或減輕處罰;

而對於在舊時期未做大惡、但反對革命且懷恨新政權、有為舊政權覆辟跡象者,應采取類似於歷史上秦國商鞅變法中對待舊貴族的方式“雖富貴,無所芬華”,即在剝奪其部分財產同時也允許其保留部分財產、足以令其三代內不勞而有小康生活,但不允許其參與政治和在主流媒體發表言論,以及其他必要的限制,或將其逐出國境,逐漸弱化其影響力。但其即便有較大罪行,也不可置於死地,反而要有所寬容。通過這些方式,可以盡可能減少阻力和流血,分化統治集團,實現相對和平的轉型。

在民主中國具體的國家治理和政權運作中,應發揮公務員、警察、教師、醫護等基本公共管理與服務人員的中樞與軀幹作用,以“高薪養廉(如將公務人員基本工資定為國民平均工資的2-5倍,績效工資為5-15倍,並對做出傑出貢獻者每次貢獻給予國民平均年薪5-30倍的獎金)”和強化多方監督的方式,換取這些公務人員的高水平、高效率、盡職、清廉、對公民一視同仁,以實現基本公共管理、服務、供給的高效優質與公平舒適;在治理手段上,在保護公民隱私的前提下,應充分借助互聯網大數據等現代科技,以更加高效、公平、智能、細密、完善的提供公共服務;政府的管理與服務應當覆蓋社會的每個角落和全體人民,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國家應高度重視科學研究和技術應用、將之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一要務,應在行政、法治、教育、財政等多方面予以全力支持和充分保障,尤其要鼓勵發明創新和發展民生領域的科技應用,促進科技發展並最大限度造福人民大眾;在經濟建設中,政府既要尊重個體及企業的自主性,又要提供各種必要的服務與指導,將宏觀調控與市場積極性結合起來;國家應保護和扶植各種勇於揭露黑暗、為弱勢群體發聲的新聞媒體和文藝組織,促進公共輿論的興盛與文學藝術的繁榮;在發生重大災害等緊急事態時,政府應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和集中力量救災抒難……總之,民主中國政府及公務人員要發揮建構、引導、協調、托底的作用,並尊重人民的權利與民間力量的自主性,實現優質高效的社會治理和公正透明體制運作。

在整體上,民主中國中央和地方各國家機構,應在立法、行政、司法、人事、軍事、治安、科技、教育、醫療、就業、住房、養老、交通、財政、金融、文化等各領域,以強大國家、伸張民權、改善民生為基本目的,以人道、平等、高效、進步為原則,輔以現代信息技術和未來科技,建立現代化科學化的治理體系並穩定運轉,實現全體國民的安寧與富足。

以上這些所有措施,顯然都需要強有力的國家權力、中央集權,才能夠實現。如果過於限制政權和中央的權力,只將改善民生、啟蒙大眾、弱勢群體維權、打擊犯罪等,寄托於公民自發自力的自我組織,顯然是不切實際的,那樣也是受益不均的。人民大眾尤其弱勢群體條件和能力有限,很難憑借自身力量組織動員,倒容易被惡勢力利用收編。邊遠地區和貧困階層的民眾,也難以自主的獲取與大城市精英相近數量質量的知識和信息,在受教育程度和話語權上完全無力與後者抗衡。因此,只有國家權力的下滲扶助,才能讓公民社會得到呵護、從幼小到壯大;也只有在國家權力和資源的普惠之下,全國各地各階層各身份的人群,才能相對均一的享受到相關的政策紅利與資源供給,尤其讓弱勢群體可以相對突破自身劣勢條件約束,實現全民的富足與安寧。

其他許多國家的革新和進步,往往也都是依靠的國家強權,例如日本明治維新,在天皇的權威和高效的立憲體制下,大力發展教育、學習西方文化、集中資源推動工業化,短短數十年就讓日本實現文明開化,工業化水平、國民受教育水平追上了發展數百年的歐洲。二戰後日本的經濟騰飛,以及全國國民相對平等的享受到經濟發展成果,同樣有賴於日本中央集權的體制和全國一體化的政治經濟形態。而1930年代的美國總統羅斯福推行“新政”促進就業和經濟平等、1970年代又一總統約翰遜啟動“偉大社會”計劃,全面改善醫療、教育、交通、城鄉建設,二者都取得了極大成功,也都是憑借聯邦政府的強大權力和充分資源實現的。而韓國的樸正熙政權、新加坡的李光耀政權同樣利用國家權力推動了本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很多中國知識分子把韓國、新加坡的經濟發展當成自由放任政策的功勞,但其實韓國和新加坡經濟高速發展期恰恰是實行強調國家幹預和重點扶植的“統制經濟”模式(當然基礎是私有制和市場經濟)),文化教育事業也在國家強制力和巨量資源的挹注下成就斐然,迅速改變了國家貧困落後的面貌,讓國家一躍成為世界強國,民生也得到極大改善。民主中國完全可以效仿日美韓新,讓飽經苦難、麻木沈淪的人民早日普遍得到物質和精神的雙重幸福。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15)——漢族聚居區的民權民生政策:中央集權

4-2、中央集權

有人可能會質疑,我所設計的民主中國漢族聚居區的制度,過於中央集權,不利於地方自治自主,可能導致全國性的專制獨裁。

這樣的擔心是情有可原的,但其實是不必要的。我前面講述了中共中國中央集權的危害,但我設計的民主中國中央集權是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礎上的,各級政府和官員的權力是自下而上授予,而非自上而下“賜予”。這就決定了他們服務對象是人民大眾而非領導、上級、國家元首。在民主中國,總統/各地行政首長、國會/各級議會均由普選產生,司法也有很強獨立性,權力由人民授予並分立於多方,中央權力本身就是多機構的眾多人士共掌,而非古代君主制和現代極權統治那樣的一人獨裁。民主中國中央集權下的決策,是全國人民公共意志的體現,並於憲法和法律框架內實行,足以避免惡政和獨裁。此外,國家各權力機構還要受在野政黨、公民組織、新聞媒體等方面的制約與監督。在這樣的情況下,中央集權就不會變成專制極權,權力尋租與濫用職權也會被抑制,從總統到普通公務員都不能為所欲為。發生在中共中國的各種集權悲劇,例如最近幾年為對抗新冠疫情而實施的嚴厲封城隔離措施及衍生的種種殘酷行徑,在民主中國的民主集權體制下絕不會發生。

中央集權有好的集權,也有壞的集權。我主張的是民主法治的、進步主義的、扶助弱勢的集權,通過中央集權改善落後地區處境、打擊地方舊勢力和各行各業利益集團並翦滅惡勢力、幫助各地各階層的弱勢群體,以縮小全國各地經濟文化發展差距、消除(或起碼減少)各階層各行業內部及之間的不公不義,實現人與人之間權利、物質、尊嚴的真正平等。如果過多放權給地方,不僅無法實現以上目的,還會導致各地權貴和“地頭蛇”橫行無忌(即分權和自治恰恰會加劇權力尋租和腐敗泛濫,因為缺乏監督和約束,公民“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同時,官員和黑惡勢力也可利用之為所欲為),各區域間貧富差距拉大、弱勢群體被邊緣化和欺淩剝削等種種問題,有害於民權民生及國家利益。

許多國人認為各省自治乃至獨立、“小國寡民”,才是發展民生、實現和平的正道。這同樣是荒謬的。固然大國會將一部分力量用於國防和外務,參與國際爭競,甚至要為整體或一部分人而犧牲國家內部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並非“小國寡民”就真的能“雞犬相聞,老死不相往來”的與世無爭生活、不需為他者付出代價了。歐洲、中東、東南亞的大多數國家/政權/教派/部落,從古至今都是“小國寡民”狀態,但絕大多數時間都戰亂頻仍,且其分國而治恰恰成為戰爭和暴力的重要原因(在一國境內倒能相對和平)。即便到了以和平與發展為主流的今天,只有歐洲大體上實現和平(但冷戰後仍然發生了波黑內戰及今日的俄烏戰爭),中東和東南亞各國仍然紛爭不斷甚至發生戰爭。

中東的沖突眾所周知,而東南亞的越南、柬埔寨、泰國、緬甸、老撾的恩怨也都十分覆雜,從千年前就相互廝殺的越人、占人、泰人、高棉人、緬人、寮人及其他各民族,今日仍然就土地、河流、礦產及舊日積怨導致的仇恨,而繼續明爭暗鬥。而這些國家內部,也都是有諸多族群和利益集團,並未因為國小人寡而沒有內鬥。越南北方和南方的差異、對立、博弈,泰國佛教徒與穆斯林的沖突,緬甸的緬族與其他少數民族的長年內戰,都反映了相對於中美這樣的大國而言已屬“小國寡民”的國家,仍然會內部分化並鬥得不可開交。

還有南亞現今屬於印度的地區,古代曾經有許多小型邦國,即便莫臥兒王朝統一時期、英國殖民時期,也有各地方王公管轄一些“土邦”。但這並沒有為印度帶來經濟發展和思想繁榮,相反這種邦國林立讓域外力量輕易入侵和各個擊破。尤其在邦國密集的南印度,更是成為外部入侵者壓迫最殘酷的區域,成為種姓制度中最下等(“首陀羅”、“達利特”)群體的主要組成部分,遺毒至今猶存。如果印度本土族群組成像中國的大一統王朝,反而就不太可能被從開伯爾山口進入的一批批殖民者不斷殺戮和征服。而如今堅持印度統一和印度教民族主義的莫迪,之所以在和巴基斯坦及其他南亞國家沖突中占絕對優勢,還成為世界大國、與中國分庭抗禮,也正是在於其“大一統”。如果是“小國寡民”,那巴基斯坦將像歷史上的穆斯林入侵者那樣,輕易擊敗一盤散沙的印度教徒。

而中國春秋戰國時期,顯然不是各國和平相處而是競相交兵。像魯國、宋國、鄭國等試圖茍安的小國,都免不了被大國征伐和吞並的命運。而秦的大一統是歷史趨勢,且以大的統一戰爭和對外攻防,相對減少了本來更頻繁的漢地各諸侯國之間的戰禍。而後來南北朝、五代十國時期的大規模混戰,也證明了非大一統下會有多少悲劇。今日雖是和平與發展的時代,但若中國各地獨立或高度自治(如劉仲敬所言“諸夏獨立”),各地/各獨立國之間的沖突對抗,一點不會少於大一統下的當代中國。統一之下的地域博弈尚且以和平為主,分裂之後戰爭就難以避免。何況國際風雲變幻,最近幾年民族民粹浪潮覆興,世界秩序有重返叢林之勢,如中國分裂,內戰完全可能發生,而面對外部強敵則更無力應對。

至於說“小國寡民”可以使民生富足的,就更是錯繆的觀點。拿歐洲各國的富足當做“小國寡民”成功典範的,是強加因果。亞非拉大多數國家都是“小國寡民”,可是富足的有幾個?如中美洲的海地、薩爾瓦多、洪都拉斯、危地馬拉等如城邦、如田園般的小國,卻都位居全世界經濟最落後、治安最混亂、政府最腐敗的國家行列。還有國土僅1萬平方公里、人口不足700萬的黎巴嫩,國內根據宗教信仰和血緣分成至少五個族群和利益集團,相互對立、仇視、殺戮,內戰連年,即便和平了仍然是內鬥不斷,民生困苦不堪。這樣的“小國寡民”,怎麽可能富足安寧?而歐洲各國的富裕,一定程度反而有賴於歐洲共同體的政治合作、統一市場、軍事協防。這些都是顯而易見的事實,告訴我們“小國寡民”烏托邦的不切實際。

民主中國的中央集權,的確會對各地方、各階層、各領域進行管理與約束,但具體約束對象、管制標準,以及具體的執行,都會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設置和進行,並受到各方制約和監督。中央集權管理與約束的對象是為惡之人與損害他人權利自由的行為,是對群己權界的區分,是對相對叢林化社會的矯正、是對人際不公平的平抑。在人權方面,每個公民都享有基本的權利和自由,如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遊行示威自由、人身自由等,並可無條件獲取基礎性的教育、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經濟方面,民主中國也將實行市場經濟,尊重私有財產和保護合法交易。中央集權還會對公民組織和公民運動進行扶植而非打壓,注重對公民的“培力(授人以漁)”而非直接幹預(授人以魚),有利於提高社會活力和伸張公民權利。因此,中央集權不會有損各地人民自由和經濟社會活力,反而保障了人民基本生存發展和社會公平、促進了人際和諧,為人們追求更加自由富足的生活提供了條件。

除了管理,中央集權還要更多用於服務,通過各種積極的政策措施拓展民權、改善民生,例如派遣中樞機構的政治骨幹,幫助地方政府建立科學高效的社會治理機制、協助建設民間組織;調集發達地區教育工作者赴貧困落後地區開展公民教育;將只有國家層面才能研發出的各種科技及產品,無償或低價的普及於各地方……這些都是有百利無一害的事。

何況,中央集權的同時,地方自治也是實實在在的。民主中國將有強大而有活力的公民社會,各種公民組織也會蓬勃發展。而以市縣為單位進行的地方自治,公民可以充分參與與切身利益、現實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項事務,選舉罷免地方官員和議員,在一些事關重大的決策上可以參與區域公投同意或否決,享受直接民主的種種好處。對於中央政府,各地方的公民也可以通過各種方式產生影響,例如選舉總統和國會議員,以及參與全國性的政黨及公民組織,都可以參與全國政治、約束中央政府,中央政府的決策和各具體機構的執行都需要人民授權,還受人民制約和監督。而新聞媒體與自媒體,也將作為公民社會的一部分,對政府(廣義政府,包括行政、議會、司法等各機構及人員)的管理與服務進行曝光和監督,進一步促使政府規範和公平施政。人民在民主體制下,不需要擔心中央集權有害於地方自治和公民權利。廢除戶籍壁壘後的中國各地居民都可自由行動,完全可以無礙的跨界溝通、聯合、結社、集體行動,弱化地方政府權力並不影響普通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反而避免了各地方各領域各單位具體的利益集團阻撓破壞人民的維權抗爭。即便中央真的被某些勢力把持而作惡,各地市縣也可以通過民主體制下成立的各種公民組織相互串聯,組成跨區域的政治力量共同反抗暴政。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16)——漢族聚居區的民權民生政策:平等、平權、社會保障

4-3、平等、平權、社會保障

還有,我主張的一系列推動平等、平權、社會保障的政策措施,會被人們認為類似於共產主義。我前面已經詳細講了具體內容,顯然與共產主義(起碼是列寧毛澤東那樣的“共產主義”)並不相同。這些政策是社會民主主義範疇的、連西方右翼自由主義保守主義政黨都部分接受和實行的,是建立在民主、法治、和平非暴力、統籌兼顧等基礎和原則上的,不會對社會和公民造成毀損和傷害,更不會導致列寧、斯大林、毛澤東時代那樣的極權暴政。相反,因為貧困和不平等是極端主義和暴力行為的溫床,所以我主張的政策措施恰恰有利於緩和社會矛盾、減少社會戾氣、提高人性底線,從根源上遏制極左和極右民粹極端勢力的崛起,避免人民被列寧、毛澤東、希特勒、裕仁那類人及其代表的勢力煽動和利用。

有人會覺得過多過密的國家管理與服務、平權和社會福利政策,會有損自由。但其實,有了平等、平權、社會保障,人民尤其平民大眾才會有更多更真實的自由。自由雖然是人生來就應該享有的(應然),但並不是自然而然就能夠擁有的(實然),而是建立在各種物質和非物質條件的基礎上的。對每個個人來說,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有了知識和判斷力,對個人、所處環境、整個世界有了一定的認知和理解,對自身和世事有所探索和思考,才能積極有效的參與公民社會、運用法律與輿論維護權利,以及過好自己的人生;“無欲則剛”不是說人真的完全無欲無求,而是滿足了基本生存所需,就可以不依附他人而自主行事。例如有了醫療和住房保障,孩子的教育和老人養老也有社會托底,才能從容的按照本心從事自己喜歡的事業,而非為生存疲於奔命、攀附權貴、受制於人,也不至於為私利徇私枉法、作奸犯科、狗茍蠅營(如《滄浪之水》中的主角池大為,本想清高一生,但因妻子和兒子的幸福,就投身官場、依附鉆營、不擇手段,最終也成為了新的特權者。如果不愁家人生活尤其醫療教育等保障,就不至於如此。“清高”也是需要條件和資本的);“有恒產者有恒心”,有了不需“內卷”就可擁有一定收入和空閒時間,才能免於不安全感的困擾、不必為名利而耗竭心力,才有條件使用四通八達的交通工具享受旅行的樂趣,在閒適的環境、平和的心境下釋放自然的天性,也能理性的參與政治和公共事務;貧富差距縮小、治安改善、社會平等公正後,有了充分的安全感和平等性,才可能在沒有恐懼(起碼不會恐懼的完全不敢言說)、沒有壓力(起碼不會壓力大到逆來順受)、不受幹擾(不被惡意的騷擾欺淩)下暢所欲言、做自己喜歡的事、自由的實現和發展自身的正當利益……

反之,一個人如果得不到好的教育、沒有醫療住房保障、收入微薄、生活在貧富懸殊治安不良的環境,每天為基本生存和種種糾紛而焦頭爛額,即便生活在民主體制下,即便從法理上擁有各種權利和自由,又有什麽意識和能力去行使、有什麽條件去享受呢?如果一個人沒權沒錢甚至還有殘疾,在沒有特殊的保障和支援的情況下,日常遭受不公和壓榨,被種種熱暴力和冷暴力折磨,又如何和比自己有權力、人脈、金錢、體格、話語權等優勢的施暴者(如壞的上司、同僚、親屬)對抗呢(甚至連逃脫都不可能)?如果指望個人慈善和私人救助,那等於加劇人身依附,也會讓當事人惹上新的恩怨糾葛,等於“剛出虎口,又入狼窩”。沒有平等和福利保障,不僅難以實現自由,法治也會脫離平民。各種法律雖然名義上對待全體國民一視同仁,可覆雜的法律、繁瑣的程序、高昂的成本,足以讓知識、財力、人脈皆乏的平民大眾對法院望而卻步。這是我們要的法治嗎?民主中國應是全民的共和國,而不是精英階層獨享權利自由的國度。所以,必須要平權賦權、調節分配、托底民生、提高弱勢者地位和話語權,讓人民得到充分的物質和非物質供給、促進社會平等,人民才有真正的自由、真實的法治。平等是自由的前提與保障,而非阻礙和破壞。

當然,對於權貴精英等上流階層及一部分知識分子而言,各種積極平等的政策,的確會一定程度抑制其自由。但第一,抑制的自由往往並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自由,而是禁制其違法犯罪、專橫跋扈、損人利己;其次,即便各種平權和稅收等削弱了其行使自由的能力,但這只是相對於其無約束狀態而言,如果和社會平均水平及弱勢群體擁有的實際自由度比較而言,這些人仍然擁有遠超平均和弱勢者的自由度,其僅僅會減少一些奢侈享樂,而作為公民的基礎性自由與權利不會受損。例如一個身家百億的企業主,稅收收取其40億收入,剩余的60億仍然足夠其盡情享樂,作為公民的各種教育醫療住房養老權利和自由,皆豐富優質而絕不短缺,也聘請得起身價昂貴的律師辦事維權。這樣的自由還不夠嗎?

何況,進步主義指導下的平等社會將給予個人更多自由。一方面,它將削弱家庭和宗族、學校和工作單位、宗教和教會等勢力對個人的壓制控制,另一方面,還會賦予個人更多權利自由,如實現性交易合法化、大麻合法化、同性婚姻合法化等,保障個人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情況下所有的自由。這比保守派主張的自由更加真實和全面。

還有許多中國知識分子非常反感“整體主義”,而強調個人的自由與解放。這同樣是不切實際或自私自利的。人不可能脫離社會環境而存在,其一切思想與言行,皆受到環境和他人的影響與制約。個體很難改變不公不義的現實,人們只有團結和聯合起來,共同改變整個社會、國家、世界,個體才能得到真正的自由與解放。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17)——漢族聚居區的民權民生政策:整體主義和女權主義

4-4、整體主義和女權主義

關於“整體主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女性受暴力和精神侵害問題及女權主義爭議為例,並首先評論一下中國女性知識分子對“整體主義”的麻木乃至反感和否定。有的中國中產階級地位的女性文藝界自由派活動家,一方面主張女權,日常也非常具有女性主義立場和女性自主意識,批判男性的自大猥瑣頗為犀利,還嫁到對岸享受自由民主,但另一方面卻反對波伏娃和薩特的整體主義觀念,也對其他左翼集體行動主義的女權思想嗤之以鼻,似乎維護女權是個體選擇而非社會共同的責任與義務、也不需改變整個社會環境及自身之外他人的處境。這是非常幼稚的,且其反對“整體主義”卻支持台灣身份認同和本土獨立,也是在邏輯上存在矛盾。而且,其看起來是缺乏階級意識的、不能與人民大眾包括平民女性充分共情的“香檳女權主義者”(當然她關注支持中國大陸人權和女權,仍然值得讚揚);

有的中國知識分子女性,出身貧困地區農村,歷經家庭宗族、極權體制、男權社會、外國種族歧視和上層對勞工的壓迫,受害於右翼社會達爾文主義和消極自由主義、受益於進步主義、工人運動、女權運動,卻擁抱安蘭德的極端自由主義思想和堅持保守主義立場,拒絕進步一翼的工團主義和身份政治,反對激進政治運動,對家鄉更多苦難的姐妹兄弟沒有同情同理、關懷幫助(乃至充滿非同情之鄙夷,雖然情有可原,如果不理性思考和縱觀全局,的確會痛恨惡劣的生長環境中的人們),父輩們和孩子們的生活與命運也被忽略(雖然同樣情有可原,我自己也是無法顧及家人,也對家人一些低下價值觀反感,乃至時常激烈沖突),貶抑科學理性(且耽於經驗主義)、抵制社會革新,為缺乏恩義品德的人士辯護緩頰,甚至有時支持美國極右傾向的政治人物和保守勢力,對踐踏人權和罔顧科學的美國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嘖嘖稱讚(當然其記錄中國歷史劫難、代中國政治受難者發聲、為中國人權吶喊,還是非常值得讚揚和敬佩的。她書寫和轉發的許多好文章也讓我受益匪淺。不過這批評她看見後,大抵會將我拉黑的)。這更是令人感到悲哀的現象(如果她沒經歷那麽多苦難,所以不認同對抗苦難的價值觀,尚可理解為“不食人間煙火”,但經歷那些,卻還反對進步,就更顯知識和邏輯的不合理。而她善良的本性與錯繆的價值觀,更是形成強烈反差,且我無法完全理解為何有這種反差(但可以部分理解))。

有的女性,為反叛國家的專制壓迫、父權的規訓束縛,表達對政權和男權社會及具體群體個體的不滿,故意和主流輿論宣傳相悖、對父權要求叛逆,原諒曾經在自己家鄉制造酷虐殺戮的敵國,乃至稱讚對方國政民風,甚至對回避歷史責任、美化侵略和悼念戰犯的敵國領袖遇刺表達同情,並不在乎同為女性的許多前人,從兒童、青年婦女,到中年女性和老人,都被這個敵對民族極殘忍和具羞辱性的方式淩虐,且犯罪者及其遺族乃至民族中大多數人迄今皆不悔罪。

這樣的反叛或許在基於個人主義的感性動機上情有可原,但真的好嗎?當然作為個體和追求自由的人,有權這樣選擇,國家和民族不應該束縛個體,父權力量不應該以保護個體為由限制其思想和行為,不能強求感恩戴德、顧及全局。但作為個體,難道不應該考慮同樣性別的受難者(以及對加害者嫉惡如仇),不應該為國家利益和民族榮辱考慮嗎?不應該努力去呼籲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避免歷史悲劇再重演或變相和分散的重演嗎?

雖然國家、民族、家庭一定程度是枷鎖,但同時一定程度也是庇護。沒有國家民族的屏障和滋養,個體女性又如何在和平安定中追求女權?如果是在1937年,還能活嗎?還有尊嚴嗎?看看中東地帶和半島南部受難民族女權主義將女權與民族解放(伊朗女性揮舞象征波斯民族主義的太陽獅子旗幟追求女權)、國家強盛(韓國婦女民族情緒有時比男性更強烈、更激進的強調韓民族的尊嚴與利益,也為韓國崛起和參與國際競爭出力甚多)進行結合與統一,以及歐亞大陸西緣對女性權利受害的深徹反思、大洋彼岸女權運動的波瀾壯闊,難道不是應感到汗顏嗎?(當然她一直為中國人權呼喊,包括救助維權人士、不惜孤身犯險,也值得敬佩)

有的女性,(出於一些原因省略)(我並沒有想冒犯和損害當事人,但是無論怎樣身份和經歷,即便是相對弱者和受害者,難道不也應該受到合理批評嗎(包括我自己)?而且考慮到當事人感受,我已刪掉了原來寫出的大部分內容。難道我應該批判其他許多人同時,卻獨獨不談其中個別人?)(當然她也為中外人文繁榮做出了貢獻)

還有許多支持女權的女性,日常談論女權頭頭是道、言論萬千、著作甚豐,但在涉及其熟人圈子的女性被圈子里的更有勢力男性或女性傷害時,也都放棄原則和是非,而是按照親疏和利益選邊站隊,對受害女性、弱勢一方惡語相加乃至落井下石,且很多言論顯然是男權社會中譴責與孤立受害女性的典型話語。這些情形令人心寒,也反映了中國女性知識分子在內的婦女界,對於女權問題並沒有正確的認識和真正的踐行(當然,以上這些女性優點都大於缺點,本質上也都是好人、善良之人,所言所行大多數也都有利於中國和世界的人權與女權。但是,這些缺點乃至負面的東西,已經表現的較為明顯,違背了道理、邏輯,與良知和道義產生沖突,是應該修正更改的)。

有許多女性,雖生長於中國大陸,卻因在港台歐美日等地求學、工作、交際,逐漸與大陸疏離。她們忘卻或淡化了對中國大陸的認同,也不熱切的關心祖國人民的疾苦,而是基於對港台歐美日等地的認同,以及與這些國家地區人士的熟稔關系、利益連接,與這些地方的人在情感和利益上同呼吸共命運,在這些地方與中國大陸沖突時,無論是非對錯皆傾向於“第二故鄉”及那里的人群。即便對中國大陸及中國大陸人民有些關心的,也是非常有限,且在沖突中幾乎必然站在現活躍地一方(當然其中還有一些已經站在敵人一方,那這種人就連商榷必要都沒有了)。她們一方面反對中國大陸的民族主義,卻時常支持其他國家地區的民族主義/本土主義,無論邏輯還是道義上都是謬誤。即便中國大陸統治者及許多社會達爾文主義者野蠻殘忍,但是大多數中國人民是受難的弱者、被利用的對象,而非當年納粹德國和軍國主義日本幾乎全員直接間接參與作惡的國民。而她們卻並不完整了解和仔細思考,以致以貌似正確但並不系統完整的價值觀,得出錯誤的結論、做出悖謬的行為。

這樣的思想和行為,固然是她們個人自由,有的人也有一些合情合理的緣由與不得已的苦衷,但並不代表無可非議。當然我反對各種感恩之說,但作為中華兒女,難道不應該為祖國的解放、人民的幸福而在國內外奮力而爭嗎?即便出於無國界的國際主義精神,難道不也應該關心比港台等地苦難更深重、更急迫需要自由與正義的中國大陸人民嗎?這些因為種種幸運而得到自由幸福的人,對同胞的苦難置之不理,甚至以鄙夷乃至敵視的態度和言行對待之,難道不是一種應被譴責的態度和行徑嗎?即便認為中國男性是壓迫者,那麽對中國各階層女性尤其中下階層女性,有過多少真誠的關懷與實際的幫助呢?(而這些人的成功,其實都某種程度借憑了中國大陸的資源,在與其他國人的殘酷競爭中勝出,且往往憑借其階級、家庭、“貴人”、運氣等非個人努力因素取得優勝,甚至恰恰是依賴於其反感的體制、痛恨的潛規則、不齒的特權,才有了今天。雖然大多數人也是體制受害者,但是其實相對大多數中國人,反而是相對受益者,是不自覺的在不公不義中取勝的既得利益者,客觀上甚至主觀上損害了其他中國人民的利益與機遇,有責任反哺和補償中國大陸人民,尤其當年與其在相同處境下卻未像她們那樣成功的其他女性,並促進中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當然她們也仍然為中國的人權與進步做了許多事,要比大多數人包括大多數男性,都更加對中國大陸和中國大陸人民有貢獻)

以上這些只是我認識或略有了解的女性知識分子,但是我想其他我不認識乃至完全沒聽說過的女性,也好不到哪里甚至更糟,一般而言,不太知名的女性問題應該更多,因為她們更不需要顧忌“政治正確”和言行形象。

我與以上女性皆無仇怨,相反其中一些人還對我有支持幫助。但是為了公共利益、基於是非曲直,我不應避諱其缺點與不足。我不提名字也是出於尊重,而非含沙射影諷刺。她們或許感到冒犯,但是我說的不是事實嗎?她們感覺不適,那麽因她們立場言行而直接間接受害或起碼難以得到支持幫助的更弱勢受害者尤其弱勢女性,難道沒有尊嚴、不應有話語權和代言人嗎?她們的確是相對男性和統治階層而言的弱者,但是相對於其他女性、低階層、被傷害和孤立的人士,就又處於相對強者乃至壓迫者地位。她們得到一定地位和聲譽,本身就意味著需要承擔更大責任,接受更多非侮辱式的、非誹謗內容的批評。

還有,我都是據理批評,沒有使用針對女性弱點的方式施加羞辱攻擊。僅這一點我已經強於絕大多數男性包括絕大多數自由派人士。而且與我批判其他更強勢惡毒的男性的激烈言辭相比,我對這些女性批判已經非常委婉溫和,頗有保留。我批判過的中國男性不計其數,僅知識分子就有數百人,自由派圈子起碼數十人。難道女性就應免於批判了嗎?而且,如果她們遭遇更強勢一方尤其男性權勢者欺淩傷害剝削,我當然也會站在這些女性一方批判那些男性惡人,且已經這樣做過、現在還在做、未來也會繼續這樣做。另外,我也不是什麽有權有勢、人脈廣泛和手段陰毒的人,這些批評並不會給當事人構成壓力和打擊,相反是類似於公民對公務員、選民對議員的批評那樣,是人民對精英既得利益者的一種建言。

最重要的是,即便她們有這些缺點和問題,她們也擁有完全的不受他人侵害尤其男性又尤其有權有錢體格強壯男性欺淩剝削傷害的權利,且無論其自身如何,其他人都應該幫助、支持、保護這些女性,而不應袖手旁觀,更不應由於她們這些缺點和理由而冷嘲熱諷、羞辱受害者。如果批判這些人,請先批判比她們更強勢和有地位的男性。而這些女性知識分子、女權主義者存在問題,並不是否定女權的理由,相反更加證明中國社會需要女權的發展和完善,女性利益也要更積極的伸張,女性及全體國人也應該得到更系統全面的啟蒙。我也一直認為,女性整體上的良知和底線,都明顯高於男性,中外皆然,且中國相對更明顯一些(當然這是整體而言,個體當然因人而異)。

而且明顯的,相對於絕大多數中國人、中國知識分子、男性、女性,她們已經是最好的那0.001%的中國人或“前中國人”了(以上涉及群體,不包括缺乏反抗能力、知識、地位的弱勢者,很多弱者連表達能力都沒有,更不可能發出負面言行,無法計入),但是並不是完美無缺,相反同樣需要批判。但即便這樣的人都有各種嚴重問題,可想而知中國整體多麽骯臟、國人人心多麽敗壞。尤其是中國既得利益群體,又多麽無恥和令人厭惡。還有,在如今的中國與世界現實狀況下,我是可以理解她們的局限與不足,以及對她們有限但可貴的、折中和局部化的努力表示讚賞支持的。但是如果從完全的真理和徹底的正義立場,那她們還是有許多需要被批判的。基於以上的前提,我想我完全有權利對這些女性知識分子進行有節制的批判(我承認我的總體德行、貢獻、能力,尤其現實言行對國家民族及他者個體的利弊影響,都遠不及這些女性,但是我仍然有權利批判))

回歸到女性權利問題上。以上這些人的價值觀、立場、言行,顯然都是有問題的。她們雖然為中國人權與女權做出了傑出貢獻,但是仍然存在不足。這些人缺乏對“整體主義”理念的了解、重視、認可。

個體女性如何能在男權社會的結構性壓迫下得到自由與解放呢?沒有集體組織和行動,女性面對男權社會就如螞蟻對大象。女性想要反抗身體和精神虐待、各種欺淩和剝削,就需要在政治權力、就業參與、收入分配、輿論話語權、思想文化與價值觀的構建和詮釋等方面有足夠的、能夠與男性匹敵的地位與份額,並改變既有的歷史傳統和現實狀況,構建一個男女平等的環境與框架,而不可能只靠個體的自覺和奮鬥。還有,男性壓迫女性,並不代表只有性別壓迫這一種關系,其背後是階級/階層壓迫、民族/族群差異、整個文化模式與價值觀念的保守頑固,僅僅只著眼於女性的部分是不夠的。

為什麽男性壓迫女性?不僅因為男性相對女性有權力、金錢、知識與話語權、體格等優勢,更因為男性尤其中下層男性也遭受上層的壓迫,利益與尊嚴受損,飽受傷害,日常充滿壓力與痛苦,又無力反抗、缺乏條件規避,所以通過家庭暴力、性侵害等方式,將壓力和傷害轉移和傳導給了女性,以抒解其自身的痛苦、用扭曲的方式得到身心的補償。而上層對權力、人脈、金錢、美色等資源的壟斷和巧取豪奪,也導致中下層為了有限的資源而陷入更殘酷的相互傾軋之中,中下層女性則必然成為被犧牲的一環。欺軟怕硬是人的本性、是不公不義社會中人們的基本生存法則,等級社會和不公環境必然導致“踢貓效應”和“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式的欺淩和剝削。

就像尊重女性、不對女性施以基於性的羞辱、不利用女性的弱點欺淩女性,本應是男性的基本道德。但如果大多數男性從小到大都被家庭成員、學校師長、公司老板、政府公務員、公安法檢不同程度歧視、冷漠、羞辱、虐待,沒有得到過起碼的關愛與同情,又如何可能心懷善良、擁有同情心同理心、發自內心的尊重女性呢?相反,遭受各種欺淩和羞辱的“他們”,自然會轉而欺淩和羞辱“她們”,以發泄積壓的憤懣、補償受傷的心靈、獲得變態的滿足。

就像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本來是為了揭露家庭暴力、反對家暴的劇作,但許多國人男性卻得出相反的觀點,並借此讚揚家暴、貶低受害女性。百度貼吧“不要和陌生人說話吧(即討論該電視劇的貼吧)”充滿著對家庭暴力者安嘉和的同情甚至讚譽,以及對女主角梅湘南的侮辱謾罵。而這些惡毒的言辭背後,是多少自己經常受傷、又將怨毒轉移到女性的男人。他們可恨,但更可憐。如果不能在關懷家暴女性同時關懷這些男性、解決他們的不幸與恥辱,那家暴問題、仇女問題,就不可能得到真正解決。何時女權主義者可以和貼吧里這些讚揚安嘉和家暴、謾罵受害女主角的男性坦誠對話、互相理解,以及從更根本上消除或緩解家庭中男女雙方乃至全家人面臨的壓力與困境,家暴問題、女性權利問題,才真的可能解決。

還有,在匱乏和不安的生存環境下,人們不能接受良好的教育,知識和道德素養都很差,更要為基本生計焦頭爛額,很難有條件冷靜客觀的思考女權問題,也沒有條件善待女性等弱勢群體,必然導致中下層女性的生存環境惡劣且難以改變。中國大多數男性,從小生活貧苦,在學校接受高強度應試填鴨教育、工作後為權貴和老板當“人肉電池”,老了退休金不夠治病甚至幹脆沒有退休金。而無論工作單位還是社會上,充滿爾虞我詐的算計和損人利己的競爭,“一家之主”的男人每天都要為物價、房價、子女、老人而焦慮壓抑,哪里還有心思體諒和尊重女性?相反,高壓焦慮之下,女體在其眼里往往就成了發泄的工具,對妻子的家庭暴力、對女同事的性騷擾、對陌生女性的恨意,自然就生發和行動了。

日本導演黑澤明的《七武士》中有一段經典台詞:“你們把農民當作什麽,以為是菩薩嗎?簡直笑話,農民最狡猾,要米不給米,要麥又說沒有,其實他們都有,什麽都有,掀開地板看看,不在地下就在儲物室,一定會發現很多東西,米、鹽、豆、酒……。表面忠厚但最會說謊,不管什麽他們都會說謊!一打仗就去殺殘兵搶武器,聽著,所謂農民最吝嗇,最狡猾,懦弱,壞心腸,低能,是殺人鬼。但是,是誰令他們變成這樣的?是你們,是你們武士,為打仗而燒村,蹂躪田地,恣意勞役,淩辱婦女,殺反抗者。你叫農民怎麽辦,他們應該怎麽辦?”這段話適用於解讀一切相對弱勢和受害者的骯臟醜陋的原因,傷害女性的中下層男性自然也不例外。中國名著《水滸傳》中各種“好漢”殺人越貨,反而得到部分人稱讚,也是因為“亂自上起”,有了蔡京高俅童貫們的巧取豪奪、高衙內蔡九知府梁中書們的驕橫貪墨,才有市井中底層民眾對秩序的暴力反叛。

還有北大博士生馮軍旗在河南南陽市新野縣掛職數年後,在鄭也夫教授指導下所書《中縣幹部》一文,以新野縣(“中縣”)的政治生態和官風民情為例,對中部縣城官場的種種陰暗、既得利益者家族網絡的盤根錯節,披露的淋漓盡致,也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和對相關醜惡的批判。但“中縣”之外之上的北上廣深,又幹凈到哪里去?首都和一線城市的權貴精英巧取豪奪更加瘋狂,損人利己收益更豐,只是手段更加隱蔽、這些人模狗樣的東西表面看來更加衣冠楚楚罷了。“上梁不正下梁歪”,是最高層的既得利益者首先作惡、得到最大利益,才有了下面的效仿。而且,因為高層權貴將全國所有優質資源和大部分財富掠走,導致各地方尤其內地和邊疆落後地區更加貧困貧乏,所以下級官員和市縣鄉村的各色官僚和各大家族只能選擇剝削更底層的平民百姓,否則就會在犬儒和社會達爾文化的環境中階級滑落、家道中落,甚至因為家人生病無錢醫治等原因家破人亡(僅僅靠工資的確是無法負擔醫療費用的,即便報銷比例90%也無法負擔)。對於體制內人士而言,如果不同流合污,也會被排擠欺淩,無法立足。如果不去解決整個體制的問題和改變社會結構、不懲罰最高層的權貴精英和剝奪其非法的有形無形所得,就不可能改變“中縣”的種種醜惡現實。新野縣的官員把《中縣》作者馮軍旗稱為“聖人蛋(故作清高、裝相逞能、‘不食人間煙火’之意)”,也頗有幾分道理。馮軍旗並不真在仕途(只是掛職調研),當然不用顧忌那麽多。他又是北大博士、被名師提點,在北京順風順水,也不需要憂愁各種生存的苦惱。可新野的官民能這麽灑脫自由嗎?(當然我對馮軍旗的成就和品質還是稱讚的,也認為《中縣》是極佳調查報告,但新野人在內的“中縣”人也有權利批評他)

同理,前幾年貴州獨山縣的債務問題、形象工程問題、腐敗問題,也是“上行下效”的結果。很多人批評獨山縣而無視京滬廣深和全國各主要地區的腐敗和浪費,同樣是“柿子撿軟的捏”。僅首都北京一地,其醜聞件數和靡費數量,就比獨山縣多出起碼幾百倍。頂層統治者驕奢淫逸,如何能理直氣壯的處罰各地的“腐敗分公司”?各地方和基層的貪官污吏,也正是以此作為道德開脫和對上層的要挾,而中央核心和各部委那些衣冠楚楚的權貴,也知道這樣的事實和道理,所以才互相結成利益共同體,相互包庇和掩護,內部雖也有歧視鏈和殘酷鬥爭,但都欺壓人民大眾。不改變整體尤其頂層,局部和基層就不會真正清廉公正。

而最近熱播的政法電視劇《底線》,其中影射“貨拉拉案(貨拉拉司機疑似試圖性侵女乘客、致其跳車死亡事件)”的劇集遭到男性鋪天蓋地的謾罵,不僅反映同樣的邏輯,更是直接涉及女權問題。中年男性司機侵害年輕女性,的確是犯罪,應該譴責。但是,那些高高在上的法官檢察官,以及整個司法系統,又是幹凈的嗎?僅僅公開落馬的司法系統人員就不勝枚舉,還包括綽號“政法沙皇”的中共政治局常委周永康、綽號“上海法梟”的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旭這樣的頂級司法官員。而沒有在政治鬥爭中落敗的貪贓枉法者則更多更普遍。而且男性司法官員幾乎都曾經玩弄女性(周永康就被曝和央視主持人葉迎春、沈冰存在不正當關系)。而那些女性法官,有些同樣依靠性而上位(當然她們在被上層玩弄同時,也可以居高臨下玩弄比她們“低級”的男性),還有一些則是依靠父母親屬蔭蔽而獲職和“獨善其身”,無論哪種都充滿骯臟齷齪(甚至後一種更齷齪)。就像宋雨霏、葉芯以及另外一部著名電視劇《人民的名義》中類似的人物陸亦可、鐘小艾,皆是一路貨色。她們直接間接攫取民脂民膏,內部各種勾兌,然而卻大義凜然的以婦女捍衛者自居,判罰平民性侵案時一副為弱勢者伸張正義的模樣(當然某種程度也的確是伸張正義)。

但“胸中不正,則眸子眊焉”,當官員、法官檢察官們自己都不幹不凈,乃至整個體制都是敗壞的、政權是不合法的,其任何決策、判罰、宣講,都變得缺乏威信乃至滑稽,即便是正確的言行,也不再那麽光輝,還容易引起反彈。中國的女權不能伸張,就在於整個政權的非法讓其司法執法難以理直氣壯,只好遷就相對強勢的男性。那些女性法檢官員,更多也是站在特權階級立場而非女性性別立場。當“貨拉拉案”男性被判有罪時,涉嫌性侵弦子的央視主持人朱軍卻得到無罪判決。許多年前另一央視主持人趙忠祥也涉嫌性侵和虐待且證據確鑿,但受害者四處上告卻不被受理,趙同樣是得到了體制的庇護。而中共政治局常委張高麗對網球名將彭帥的“權勢性侵”醜聞,更是在中國國內互聯網上被完全封殺。在西方國家,“metoo運動”主要針對的是權貴精英和知名人士,對平民反而沒這樣高的要求(其他許多運動如環保、動保亦是從上層做起),中國則是相反,對平民重拳出擊,對權貴輕輕放過。

政權的非法性、統治階層的壓榨、法官檢察官乃至相關影視劇拍攝機構和人員道貌岸然背後的骯臟齷齪,顯然不會讓中下層男性對“貨拉拉案”的判決結果及《底線》的劇集內容“心悅誠服”,而是憤怒和逆反。他們不會認可判決,更不會反思和懺悔,不會變得尊重女性,甚至會逆反的更加猛烈的攻擊女權和詆毀女性、以更加隱蔽陰險的方式侵害女性。而如果女性為“貨拉拉案”的判決及《底線》的播出而沾沾自喜,忽視了體制之惡和特權階層的剝削壓迫,那女權事業也不會再有進展甚至導致反彈。這次《底線》中關於女權的劇集,以及現實中的判罰,也並不是女權的真正勝利,而只是統治集團的一次(或數次)選擇性支持、對女性的有限“統戰”,根本上仍然是會站在男權一方。(當然,我是支持女權的,也認為貨拉拉案應判決司機有罪。而且在目前,可以在忍受政權和特權階層統治的情況下,利用現行體制改善女性處境、處罰侵害女性的罪犯、宣講女權的理念與價值。但是根本上必須改變體制,並與中下層男性共同反對特權階層的男女既得利益者)

以上這些例子都反映了整體主義的重要,以及伸張女權必須推動整個社會變革的原因。如果女性不體諒、關注、解決男性所受的各種創害,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包括男性在內中下層普遍受害的狀態、幾乎全民互害的環境,不去改變整個社會結構性的不公不義,不去從物質和非物質方面提高中下層男性的所得和保障,那麽男性轉而家暴和性侵女性(乃至家暴和性侵同性的弱勢男性)及其他侵害女性權利與尊嚴的傾向和行為,無論用怎樣的道德規範和法律約束,以及女性個人的努力反抗,都無法阻擋。

而與女權相關的民族/族群問題的關聯邏輯也一樣,被壓迫民族的男性在利益和尊嚴受挫後,也幾乎必然會轉而傷害同族女性或更弱勢族群的男女。例如四次中東戰爭各阿拉伯國家皆敗於以色列,就有不少遭受戰爭創傷的阿拉伯男人毆打虐待妻子兒女等家人。甚至,即便並不是戰敗者,參與國家和民族沖突的男性軍人,也會家暴妻子、虐待子女。參與過越南戰爭、阿富汗戰爭、伊拉克戰爭的美軍,服役期間和回國後很多都出現了創傷應激障礙,家暴和犯罪比率遠高於美國平均。而中國軍人參與的中越戰爭,很多參戰軍人幸存後也存在對妻子等弱勢男女家人的家暴,這些軍人家庭子女也飽受直接間接的折磨。而在性暴力方面最為臭名昭著的日軍,之所以制造各種極為殘忍變態的性暴行,同樣與日軍嚴酷的軍紀、軍內層層的壓迫虐待、在戰爭中的殘酷經歷有直接關系。張純如的《南京真相–被遺忘的大屠殺(The Rape of Nanking(南京大強奸))》即對此有敘述和說明。

而被侮辱與損害的族群中低階層的女性,承受了男權、階級、民族三重壓迫。美國政治家希拉里有句被斷章取義的言論“女人是戰爭的主要受害者,她們失去了丈夫、父親和孩子”。這句話經常被反女權者嘲諷,並以此攻擊希拉里。而其實,希拉里想表達的,是戰爭對女性的傳導傷害。男性在戰爭中還有一些自主權,既是獵物又是獵手,而女性如果沒有武裝,那就是滿足勝利者性欲和虐待欲的戰利品、被動承受一切傷害的活的乃至死的“物品”。但另一方面,這句話及前後文也隱含者人們對男性在戰爭中主動犧牲期許的事實,即男性也是受害者,在戰爭中相對女性有主動權但也有更大壓力和風險(而這一面又被女權主義者忽略),其“主動”也包括主動去面對危險甚至赴死(主動面對受傷和死亡和被動逃避下的傷與死所需的心理承受力,完全不是一個量級)。男性是戰爭的直接受害者,而女性則是二重受害者,男女乃至其他性別取向的所有人類,都是基於階級、民族、個人野心等原因導致的暴力沖突乃至戰爭的受害者。如果不能解決階級和民族壓迫,不能捍衛和平,不能讓中下層男性也得到平等、尊嚴、安寧,那這些男性所受身心創害必然轉移給更弱勢的女性,女性僅僅追求自身權利、女性性別和身份的權利,是不可能成功的。女性想要獲得自由解放,不僅要伸張婦女權利,還要反對階級和民族壓迫(包括關心被壓迫的男性的權利與正義)、反對戰爭與暴力並致力於世界和平(這正是西方女權主義與和平主義、女權運動與反戰和平運動高度重合的原因)、促進社會平等與多元包容。
此外,女性想要爭取自身權利權益,也需要兼顧其他群體的利益、支持同樣處於弱勢和權利受損狀況的群體的抗爭,這樣才能得到更多力量的支持。這個世界上有各種各樣身份的群體,各自有各自的難處和訴求。人們不僅希望自己的問題得到關注和解決,也往往會與其他群體的處境相比較。如果某一個群體只顧及自己或自己群體利益,而罔顧其他群體的關切,甚至試圖獨占利益和優先權、在得到利益後洋洋自得乃至炫耀並鄙夷未得益者,那必然導致其他群體的不滿和嫉恨,無法得到同情甚至被詆毀和破壞。中國和世界許多國家的女權運動被孤立和圍攻,很大程度就是在於其過度強調自身權利和利益訴求,而忽視甚至鄙夷其他群體的關切和需求(如底層男性、農民、LGBT群體),這樣的自私冷漠,自然不會換來支持而是加劇孤立(雖然支持其他群體也未必能夠換來回報,但如果冷漠乃至鄙夷其他群體的抗爭甚至嘲笑其苦難,那幾乎必然不會得到好的反饋)。

就像前述的那樣,中下層男性,雖然仍然比中下層女性有更多優勢和便利,但不僅和女性都是專制體制、階級壓迫的受害者,還往往因為其男性身份,而被從親朋到社會陌生人對其能力、尊嚴、地位有更高期待和要求,更要直面許多男性才會面臨的壓力與苦楚。如果女性不能體諒這些、不能推動中下層男性權利與尊嚴的維護,那絕大多數男性也又怎麽可能在女權問題上對女性回以善意呢?還有一些女性反對更加弱勢的跨性別者(所謂“反跨激女”),雖然具體爭議可以就事論事商榷,但從整體上歧視跨性別者顯然是錯誤的。所以,女性爭取女權的同時,要尊重各群體的利益訴求,根據社會整體的環境和各色群體的立場和利益,來修正自身的定位和需求。這又是要求立足“整體主義”的一個原因。

在追求民主、民權、利益的過程中,男性往往因為有較多資源和條件,所以往往會在民主化和相關利益爭奪中占得先機。這對於女性的確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此時的專制或其他形式的制度壓迫對女性更為嚴酷、從長遠對女性更加不利,那女性應該暫時先接受男女並不完全平等、女權訴求未被完整接納的階段性民主法治成果,以開拓民主政治的體制和空間,讓女性能夠得到雖不如男性但好於專制時期的政治紅利,為進一步的男女平等參與政治、逐步達成各種女權目標提供基礎。如果在民主化初期乃至尚未民主時女性就強烈要價、要求和男性獲取平等的權力與權利,乃至以拒絕參與民主變革甚至反過來支持政權為要挾,那最終男性女性都將無法得到民主成果,專制高壓還會繼續。因此,在特定條件下,女性需要暫時的“顧全大局”。這對於女性來說的確是一種傷害,很多女權人士會激烈反對。這樣的反應是正常的,女性當然有權拒絕“顧全大局”。但女性要明白現實並不完美,爭取權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袋住先”才是正道。

而在關於民族獨立和國家發展方面,女性則更是需要暫時支持男性主導的獨立自強運動。在外敵入侵、民族壓迫、殖民主義下,弱勢國家和民族的女性往往遭受內外多重壓迫,戰爭中更是成為強奸和虐殺的對象。中國經歷滿清和日本的殖民與入侵,且這兩個入侵與殖民者皆對中國女性極為殘酷,因此中國女性更需對民族獨立與國家強大的重要性有認識和支持,並且支持男性主導的反抗民族壓迫和外敵入侵(尤其暴力反抗)。有了獨立富強,女性才有可能得到基本的安全與尊嚴,才能進一步伸張女權。即便在這個過程中女性與男性不完全平等,但是為了長遠和未來,女性只能暫時做些“相忍為國”之事,而男性也要不負女性的期待和支援。(當然,如今中國的部分區域和部分男性,壓迫女性程度超過外人,這的確是現實,也是中國的恥辱,這樣的情況下,女性倒是完全有理由不愛國家、不支持男性,乃至尋求有善意的外部力量支持女權)

此外,雖然男女平等是根本的,但是也的確有一定的分工。男女自然都有選擇做任何工作、做任何事情的權利,但有時為了一些重要的整體目標,以及受制於特殊的環境處境,需要其中一方為另一方做出一些特殊的犧牲。例如男性就應該在家庭、宗族、家鄉、民族、國家、人類面臨各種危難尤其暴力和物理傷害的情況或可能性情形下,比女性更加的挺身而出,承擔各種慘烈的直接傷害,利用自身在物理上的優勢,抵抗外敵、保衛共同體,尤其保護婦女兒童。而女性在類似處境下,則應該在後方大力支援,以及做其他許多女性更加擅長的事情,以保障後方、鼓舞男性士氣勇氣,最終保護整個共同體的安全與利益。不僅戰爭/械鬥/暴力沖突時如此,和平下的各種爭競、維權、社會運動,也是需要男女有類似的分工。且在這種面臨重大危機和高壓覆雜嚴峻的環境下,女性對於一些問題(即便侵犯了自身利益乃至重大利益),也還是需要有所忍耐,這樣共同體得到保全、鬥爭目標達成,才能免於更大更多傷害、獲取維權和革命的成功。

這的確一定程度剝奪了男性和女性的自主權和損害其他一些權利權益,尤其對女性不利,根本上是錯誤的,是對男性女性尤其女性個人自由權和自主權的侵犯。但這是人類歷史慣性及現階段客觀環境下不得已的分工和強制分配,如果不這樣,無論男女都將受到更嚴重侵害,即“破巢之下,安有完卵”。所以,男性女性都需要明白這樣的現實,做出並不完美甚至要主動遭受痛苦,但有利於根本、整體、長遠利益的選擇,當然這最終也利於包括女性個體在內的承擔責任與履行義務者自身(不過的確會有一些人在這個過程中死去、傷殘、發瘋,再也見不到明天,無法見證勝利,更不可能享受共同體的勝利果實了)。

而整個社會的價值觀念、文化形態,同樣塑造了女性處境的基本框架。就像特別針對女性的各種身份定位、言行規訓、讚譽與羞辱,皆深植於社會結構和文化傳統之中,浸在每個人的基本“三觀”中。很多人根本意識不到自己和他人的許多思想和行為是侵犯女性權利、導致女性受壓迫和傷害的。“男主外女主內”、“蕩婦羞辱”、“女子無才便是德”,不僅存在於中國傳統文化,世界許多文明的歷史傳統皆有類似內容。這些規訓尤其羞辱性的性別指責,讓女性在社會中無時無刻不受束縛、任何環境下都無法擺脫相關約束與污名。這絕不是個體可以掙脫的,也不是不在乎就不存在的。而改變這些,也不止要改變這些具體的價值取向和價值選擇,還要從根本的思想與哲學層面挖掘本源,批判、解構、重構社會文化與價值觀的核心部分,才能讓女性擺脫各種有形無形的壓迫束縛,享有性別平等與解放。(而且,男性同樣受相關的價值觀和傳統的規訓與束縛,一樣是受害者,如對男性的責任、義務、尊嚴、形象的各種要求,也會讓男性不得不遵從和受到束縛,面對各種特異的規訓與壓力,導致身心受害。所以,就更需要從整體而非局部、全面而非片面的批判和改變保守落後的價值觀與文化,實現真正的性別平等與個人自由)

還有,女性權益的維護和拓展,也需要各身份各階層的集體行動和全社會的共同構建。“解放女人的是男人,解放黑人的是白人”,雖然是片面的說法,但某種程度的確是事實。近現代以來世界各國(包括中國)女性處境的改善和地位的提高,離不開認同女權的男性的支持努力;美國黑人一百多年來從奴隸成為公民的進步,也有賴於反種族主義的白人的奮鬥犧牲。在弱勢身份群體和個人處於不利境地時,很難有資源和能力去改變不公,而需要既得利益者及其他不同身份和階層的群體協助平權。面對侵犯女性權利乃至嚴重傷害女性的各種惡行及施暴者,也需要包括男性在內的人們去阻止和對抗。

無論是反家庭暴力,還是反性侵害,如果大多數男性不能站在女性一邊加以支持保護,那惡人就會肆無忌憚。在家暴問題上,面對男性的體格的強壯,以及往往主導著家庭財產、影響著其他家庭成員立場、受到公權力偏向或“中立”的優勢,顯然需要包括男性在內的他者阻止家暴,以及懲罰家暴者和安置受害者,否則女性自己如何反抗和逃避親密暴力呢?而女性控訴性侵害的“metoo運動”,如果男性尤其控訴者身邊的男性都是冷嘲熱諷乃至“蕩婦羞辱”,而非支持鼓勵,那女性的發聲控訴只會招致更多嘲諷與羞辱(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人、五百個熟人中五個人羞辱嘲諷,其他495人都沈默,當事女性也會痛苦不堪,責任人不及包括侵害者、五名嘲諷者,其余495人也都是加害者的幫兇),各種被“穿小鞋”和報覆也會接踵而至(這同樣是建立在大多數人沈默和附和加害者前提下的)。一些極端女權主義者所認為的、所有男性都是性侵害者或幫兇的說法,起碼在高度男權主義、從官方到民間普遍拒斥傾聽和幫助受侵害女性的中國社會,一定程度是正確的。大多數沈默的男性,就是傷害女性的男人的幫兇。

因此,維護女權需要集體行動,需要第三方和社會公眾的參與,需要公權力的介入。尤其對與女性性別相對的男性,應該認真的審視女性的處境和訴求,聽到她們的“喊叫與耳語”、看見她們的“無可見挫傷”,再自我反思作為男性對女性是否有歧視與暴力,並改進自己、扶助弱勢,才能讓女性得到保護、女權得到伸張,而男性自身及全人類也能因此得到更多幸福與安康。

如果男性及主流社會拒絕支持女權、保護女性,固然可以通過壓迫女性得到各種利益,但也會遭遇反噬。女性因為生理與體格、社會結構與環境、實力與話語權的相對弱勢,的確無法單獨和輕易的擊敗男權。但是就像農奴制社會下農奴往往通過消極怠工、破壞生產工具、逃亡和背叛等方式反抗領主壓迫那樣,女性也會以各種方式消極抵抗男權社會的迫害,如通過惡毒語言和流言傷害他人、損害人際關系和家庭和諧;將所受痛苦轉嫁給更弱勢的群體如晚輩(兒媳(“多年媳婦熬成婆”)、孩子);攀附比丈夫/男友/父親/男性長輩更有實力的男性強者,挑唆男性之間為其競爭,而後漁翁得利;放棄學習工作和參與社會,完全“躺平”只靠男性供養,影響社會生產力和活力……這些無論對男性還是整個社會,都是或明確或潛在的損害。壓迫必定導致反彈,而平等平權才能讓男女公民都能健康向上、積極善良,承擔責任和履行義務,而非破壞家庭和社會、讓怨毒遍布世間。雨果獎獲獎小說《三體》中的主要人物之一葉文潔,就是絕望痛苦中選擇毀滅地球的被侮辱與被損害者。而《悲慘世界》中的主角冉阿讓,雖然是孤兒並飽受苦難,但得到了主教米里哀的幫助、感受到世間的善意,於是也變成了一個善良而有責任心的人,並將愛與責任傳給更多人。我們每個人都應該付出一點愛,讓世間少些“葉文潔”,多些“冉阿讓”。

追求女權,也需要女性的自立自強和承擔義務。男權主義者經常指責女權的一點,就是說女性只想要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一概而論的話這當然是詆毀女權的不實之辭,但如果具體到每個女性,的確是有許多女性只想享有權利乃至享受物質,而不願意承擔與所享匹配的義務(並非是需要屈辱和不必要受苦受難的義務,而是正常合理合法的義務)。前面已經提到男性面對的各種獨特的壓力與痛苦,這些往往和男性承擔了更多公共和社會義務有關。雖然女性也承擔了其他許多獨特義務,尤其在家庭和支援領域做出了極大貢獻,但在男權社會中的“義務”標準下,女性承擔的義務與付出的代價被嚴重低估,也就意味著當今女性被認為未能承擔與男性相同程度的義務。

在男權社會、整個尚未完全平等的社會結構和價值取向沒有根本改變之前,女性也應該盡可能承擔現行社會要求的義務、做出在當今價值體系下與男性匹敵的貢獻,才能在當今社會完全理直氣壯的擁有權利和保障權利。就像韓國男性反對女權,一個理由即是韓國男性除殘疾等特殊情況可得豁免外皆須服兵役,而女性則大多數都不須服兵役,因此男性認為女性不應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地位、利益,更認為女權是追求特權、壓迫男性。這樣的觀點雖然並不正確(女性有沒有履行義務都應享有權利),但是也有其現實根源,需要包括女性在內的各方理解和正視。

嚴格說來,即便女性不承擔義務,也應該享有一些基本的人權和女權(男性也一樣,任何人類即便沒有盡任何義務,也都有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但女性要想進一步爭取更多物質利益和非物質權利並達至男女平等,顯然是需要更多付出的。此外,承擔更多義務往往也意味著更多躋身社會和公共場域,參與更多國計民生事務,接觸和得到更多資源與機遇,有更加廣闊的視野和自由選擇。如兩次世界大戰中婦女走出家庭走入工廠,為國家社會貢獻的同時也得到了獨立的工作和收入,獲得更多議價權和話語權,繼而女權也得到更多拓展和保障。因此,女性自強不息和承擔義務,才能從根本上改善女權或起碼為女權強基固本,男性及其他勢力對女性也會有更多支持幫助而非鄙夷詆毀。這同樣是“整體主義”在女權問題中的體現。(當然,如今女性在各領域都面臨被歧視和壓制的“玻璃天花板”,無法得到與男性比例相同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職位,這也是女性“無法履行義務”的重要原因,本身就是男權社會壓迫女性的一個表現)

當然,不止女權,工人、農民、LGBT群體、殘疾人、少數和弱勢族裔等的權利維護,也都需要社會精英、異性戀者、健全人、主流和強勢族群去參與平權事業、為其伸張正義。“奧斯維辛的道路由仇恨築成,但路上鋪滿了冷漠”,歷史上各種被侮辱與被損害者的悲劇,往往都是在沈默的大多數的放任下發生的。惡人之所以能作惡而不被阻止,一是在於他們相對於勢單力孤弱者的強大和抱團(就像黑社會的特征那樣)。二是旁觀者和大眾一盤散沙、對惡人的惡行做壁上觀。如學者劉瑜所說,“10個相互配合、並肩作戰的人,力量可能足以壓倒100個、1000個一盤散沙的人。相比之下,模糊的聲音、遲疑的聲音、中間的聲音比較難以形成觀念共同體,因為你缺乏激情,懶得行動,也不抱團”,這就是一小撮惡人能夠橫行霸道的原因。如果社會各界、全國乃至全世界的人們都團結起來,往往只能利用“局部優勢”在一隅暗處興風作浪的惡人,當然就會被眾志成城的、集全國甚至世界之力的正義力量擊潰了。因此,無論為弱勢群體發聲和支援,還是推動和保衛民主自由,都需要全國乃至全人類的共同努力。“不謀全局者,不足謀一域”,共同努力不是各自為戰,而是團結協作,並且著眼全局和統籌兼顧,以及通過國家權力的幹預與協調。這一切都離不開“整體主義”。

雖然一部分上層的、精英的個體包括女性,的確可能憑借自身優越的家庭、物質、教育、視野等條件,部分擺脫男權主義的壓迫,追求到個人的自由解放。但這只有極少數人可以做到,絕大多數中下階層的男女,都無法獲得真正的自由,也無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精英只追求個體自由、反對“整體主義”,是一種自私自利的行徑。而且,這些精英追求的個體自由所擁有的前提條件,恰恰是建立在對更加弱勢者的相對優越地位和剝削基礎上的,自己本身就是社會不公的構建者和參與者。這顯然不值得提倡而應摒棄。

最重要的是,從根本上說,整個世界是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聯系是普遍的、客觀的、多樣的,任何人與任何人之間都有著某種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如中國深圳市民和巴西亞馬遜雨林的原住民,就有消費和生產的關系,也都面臨氣候變化危機的嚴重影響;中國河南鄭州“富士康”工廠員工,和美國中部“銹帶州”勞工既有競爭關系,也都面臨智能機器人取代人工導致自己失業的風險),每個人既享有作為國家公民、世界公民、人類成員、生物一員的各種權利,也應承擔對國家、世界、全人類整體的責任,以及對每個其他個體生命的義務。在現代文明社會,人不僅要做到不直接為惡,還要參與維護公序良俗和社會正義。尤其是20世紀下半葉以來,非暴力的公民集體行動(如遊行示威、罷工罷課罷市、對特定對象的“杯葛(抵制)”等)成為主要的對抗強權和暴行的抗爭手段後,更是需要盡可能多的公民廣泛參與,包括同質群體的同聲共氣和異質群體的互助支援,形成足夠的聲勢和影響,對加害者及公權力造成足夠壓力,才能達成相應目的。而集體行動的啟蒙和動員,自然也需要其樹立對“他者”和“集體”的共情和認同,以及明晰自身在微觀處境(如家庭、學校、單位)和宏觀環境(國家、民族、世界)中所處的位置、須負的責任。鄰里們守望相助,義人們遙相呼應,家國才可安定,世界才能太平。

因此,在解決階級、民族、性別等議題時,必須以整體的、宏觀的、統籌的視角和手段,切入和解決各群體及每個個體面臨的問題,通過“頂層設計”來從根本上促進公平正義,以及公民社會中全民的聯動和互助(乃至國際層面的合作與聲援),維護權利權益,實現個體的自由和解放。當然,在依憑“整體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看待和解決民權民生問題時,不能走向極權主義和為整體隨意犧牲局部和個體的情形,要尊重個體的選擇權。更要明白的是,集體的組織和行動,各種宏大的思想理念,根本目的皆是為了每個個體的權利與自由,而不能將手段和目的倒置。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18)——漢族聚居區的民權民生政策:群己權界

4-5、群己權界

需要特地說明的是,我所主張的中央集權與國家幹預、“整體主義”和人與人普遍的聯系、團結、協作,並不是主張人們放棄私權、個人獨立自由、隱私。相反,在強調社會的整全性、世間萬物的普遍聯系、人與人之間的團結互助同時,更要強調群己權界的重要。

第一,公權力必須尊重個人權利、自由、財產、隱私,其介入個人生活必須有充分的理據和經合法的程序,並且適度和有節制。

第二,國家幹預主要在於提供服務和保障,而非禁制和約束。換句話說,公共機構主要是為國民提供自身所沒有、不及、不足的資源和服務,而非剝奪國民本就擁有的物質和自由。

第三,人與人之間存在聯系乃至責任義務關系,是指在公域的、共同涉及的利益和問題,而每個人私人的、不直接和間接損害他人利益的言行及其他活動,都屬於個人的隱私與自由,他人無權幹涉(甚至也無權公開評判,除非當事人是公眾人物)。

第四,人與人之間的互助合作,以及所構成的公共關系和空間、形成的利益與價值觀連接,歸根結底是為了每個個人的權利、自由、利益,前者只是實現後者的手段,後者才是目的,而非相反。

第五,也是最重要的一點,進行恰當的國家幹預、管制、服務,構建廣泛連接和互助的民族乃至人類共同體,以及每個人對他人的關切和對社會公共事務的參與,正是更好的厘清群己權界、實現個人自由發展的前提和方式。秩序與自由是一體兩面,沒有良好的秩序和適當的管制,人類就是一群穿著衣服的野獸,世界就是鋼筋水泥鑄造的工業叢林。如法學教授羅翔所說,“如果自由不加以限制,就會導致強者對弱者的剝削”,叢林社會中強者可以隨意侵入弱者的空間、踐踏弱者的尊嚴、奪走弱者的財富甚至生命。沒有國家權力的介入,極端宗教勢力、保守宗族勢力、地方頭人和黑惡勢力,以及每個學校、企業、單位、家庭里的強人惡人流氓人物,也會在其地盤上建立它的“管制”與“幹預”,弱者更無從反抗,大多數人也沒有條件和能力逃離(逃離也需要成本。如果大環境惡劣,受害者逃離後往往又陷入一個新的惡劣處境。而互聯網時代,即便一個弱者逃離舊環境,惡人也可以通過各種合法或非法獲取的信息,追擊至其新環境)。

中國一些反體制的政商學精英人士非常忌憚國家權力的壓迫和侵害,而大多數民眾尤其工人、農民、女性、少年兒童、老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更恐懼身邊的宰制者。““縣官不如現管”,對一般工人,工廠里邊的老板比帝王更能拿捏自己,工廠雇傭的安保人員兇惡也甚於軍警;對農民,面對村長族長尤其有黑幫聯系的地頭蛇,就只能逆來順受,自己的家“國王”“總統”乃至縣長局長都沒興趣進,但村里惡霸隨時都能進(哪怕有法律禁制),家暴弱者的家人更是就在家里居住。即便縣長局長為利益而派人私闖民宅登堂入室(如強拆),也只是偶爾,而家庭的惡人則時時刻刻、起碼一天10個小時都在身邊;對女性、兒童、老人、殘疾人,身高體壯正當壯年且脾氣暴躁的男性,就是她們的夢魘,各種暴力毆打、性侵害、財產剝奪、人身控制,讓這些弱者只能忍氣吞聲、予取予求,成為虐待和發泄的對象。自由派精英稱道的“小共同體”的頭面人物,起碼一部分對弱勢平民如同奴隸主般邪惡。相反,代表“大共同體”的國家機器,起碼部分時候可以成為其庇護和主持公道之處,也不會隨時隨地侵入弱者個人空間。雖然“大共同體”統治者和“小共同體”主宰者有勾連,但也有一定矛盾。所以中國才有上告“青天大老爺”的傳統。而民主中國的“大共同體”則代表全民意志、保護弱勢群體,打擊那些在工廠隔間、田間地頭、家庭廚房里施暴的各種惡人,是弱勢者的屏障,能夠讓弱者擺脫各種惡人的掌控和折磨。所以,國家幹預、管制、服務,正是通過物質供給、治安維持、統籌調節,盡可能保障個體的權利不受侵犯、自由不被剝奪、私域不被闖入。

而基於“整體主義”理念和策略的人與人合作互助、相互承擔責任義務,同樣是為了這樣的目的。如前所述,弱者是孤單的無助的,惡人是強大的抱團的,如果僅僅希望通過個人奮鬥和明哲保身來保障自身利益,對於絕大多數人是不可能的。而即便少數人看起來可以憑借自身條件獨善其身,其實也是建立在他/她有各種資源和助力的前提下的(例如家庭的支持和保障),而非真的憑借單打獨鬥。只有人與人廣泛的聯合,從鄰里的守望相助,到國際上的合縱連橫,才可保障個體的利益不被損人利己者侵害。而且,人都有結黨抱團的天性,現實世界又要求人必須合作才能生存,所以積極的理性建構和主動的結社互聯,是符合人性和現實的。如果聽憑自發自願、自由放任,那有更強動機和能力互助聯合的強者與惡人就能把持利益、為所欲為,一盤散沙的大眾尤其力量與話語不足的弱者,必然會被各個擊破、成為被宰的羔羊。強人惡人更是會利用家庭、學校、工作單位、特定區域等相對封閉的空間和盤根錯節的關系網,一手遮天作威作福而沒有曝光和制約,受害者面對惡人的強橫和周遭的冷漠乃至鄙夷譏諷,只能逆來順受。在這樣的情形下,弱者哪里還能正常行使各項權利、享有作為公民的自由呢??即便那些似乎“獨善其身”的旁觀者,難道不也是通過生活中謹小慎微乃至討好惡霸強人,以及各種圓滑世故、打點鉆營,才得以茍活的嗎?這樣的環境下,個人的權利和自由自主又從何說起?

只有通過各種積極和強制(而非消極和自任)的方式將盡可能多的群體和個人進行連接和統籌,以集體的力量屏衛每個成員的安全與利益,才能讓良善(起碼是“非惡”)者的團結戰勝邪惡者的勾連,在保障集體的安全與博弈成功後,實現其中每個個體各自的權利自由。

我以上所設計的制度和政策,在現實中已經有許多國家在推行,且運轉良好。法國、德國、西班牙、葡萄牙、荷蘭、瑞士、瑞典、挪威等西歐和北歐國家,皆已實行並在長期實行以上我提及的制度和政策,國家的經濟社會形態、國民的價值觀和行為方式,也與我主張在民主中國實行的相似。和中國同屬東亞文化圈、與中國近幾十年政治變遷頗有一些相似之處的韓國,其進步派執政期,同樣秉持以上理念、推行相關政策。而這些國家都政治昌明、經濟發達、社會公正、人際和諧(當然都是相對而言,而非完美)。而我主張部分學習的新加坡,其政府治理能力和效率、法治水平、經濟繁榮程度、治安水準,皆居於世界最頂尖行列。

當然,中國是發展中國家,無論經濟還是政治,以及國民收入和素質,都與發達國家頗有差距。但發展中國家中,實行類似於我主張的中間偏左路線的政權/政府/政黨/政治人物執政期,其公民權利與福利保障、法治與社會公正、弱勢群體和少數群體權利保護、資源與環境保護等方面,大多數都好於持右翼的保守的自由放任的立場的政權。如巴西的盧拉政府(勞工黨政府)、墨西哥的奧夫拉多爾政府(民主革命黨及繼承者政府)、阿爾及利亞的布特弗利卡政權(民族解放陣線政權)、烏拉圭“廣泛陣線”政府等,都是發展中國家左翼執政且有所成就的例子(當然,他們也有很多問題,我前面還將其中一些作為總統制失敗的例子。但如果相較右翼,他們在民權民生方面還是做的更好的(或者說相對不那麽差))。即便在經濟發展方面,中左翼力量也並不差。例如南美的智利,很多人將智利的發展當成右翼獨裁領導人皮諾切特的功勞,可皮諾切特下台後由左翼聯盟執政,經濟增長不遜於皮諾切特執政期(具體數據較覆雜,在此不展開分析),而且經濟成果更加普惠、收入分配也遠比軍政府時期公正。民主中國當然應當選擇有利於全民或起碼最大多數國民利益的理念、制度、政策。

除了以上及本文其他章節較詳細闡述的制度和政策措施,民主中國還將實行以下政策和方略:基於凱恩斯主義、貢納爾·默達爾和列昂尼德·康托洛維奇等人的理論、穆罕默德·尤納斯、西奧多·威廉·舒爾茨等人的經濟學研究與蘊含價值的社會市場經濟(類似於聯邦德國二戰後至今的經濟模式)的基本經濟政策;以產出貢獻(所創價值)和勞動強度(所付代價)為主標尺、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基本分配政策;以科學思想與理念為綱、科學手段和技術工具為目、科技實用化和創新性為重點的基本科技政策;道德政治與務實主義結合的政治運作方針和人才使用原則;以主流媒體為樞軸、自媒體為補充的輿論體系構建,以及對揭露黑暗、為弱勢群體發聲的媒體及媒體人的補助獎勵政策;鼓勵批判現實主義類型文學藝術發展的文化戰略;在高校“去行政化”和“教授治校”,提高知識分子待遇並給予其安全寧靜寬松的學術環境和現實保障等。這些政策的具體內容和實行方式,因篇幅問題不再於本文中詳述(本文對以上內容也都有一些分散的提及)。

以上的理念、制度和政策,僅僅在民主中國的漢族聚居區推行,不包括漢族聚居區之外的8個聯邦主體區域(5個少數民族自治區和港澳台)。這是出於對少數民族及港澳台居民自主權的尊重、對其相對獨特文化與習俗的理解。如果到時少數民族及港澳台人士普遍向往民主中國漢族聚居區的制度和政策,在自願的基礎上,可以將這些制度和政策推向另外8個聯邦主體,讓進步平權、公正安寧覆蓋中國全境。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19)——漢族聚居區的民權民生政策:地方分離獨立權

4-6、分離獨立權

與中央類似,民主中國漢族聚居區各省、市、區/縣三級的行政首長及地方“人民議會”議員,均由區域內常住居民選舉產生。而地方亦有與中央類似的“聯合院”和“專家院”,但其職權相對更小,不像中央層面的是決策機構,而是更接近諮詢性機構,權力主要集中在“人民議會”。這是因為各地方區域面積小,且地方事務的範圍和性質與中央差異很大,因此根據現實需要,地方議會主要代表區域內民意,而不需要過於強調專業人士權力和不同群體的代表性。

雖然我設計的漢族聚居區是不同於少數民族及港澳台的單一制中央集權結構,但我也認為應該給各地方以分離獨立的權利。“強扭的瓜不甜”,民主中國的統一、漢族聚居區的團結,應該是建立在對歷史、文化、價值觀的共同認同,相同的道德自律和言行方式,以及各地方共同利益的相對一致基礎上的。如果某些區域的眾多人士離心離德,制造種種事端,那不如一拍兩散。

例如中共中國對首都北京市的獨尊和賦予北京戶籍市民的特權,在民主中國就不能再存在,這必然導致北京既得利益者們的反彈(即便不追溯此前的既得利益、仍然讓他們保留更高起點)。北京在建國以來之所以一直保持繁榮、北京戶籍居民得到遠超其他任何地區的種種福利配給和特權,幾乎完全依賴於中央政策的高度傾斜和其他區域的資源輸入。反過來,北京卻沒有在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對全國有反哺和助益。而未來民主中國,無論北京是否還是首都(我傾向於在其他城市建都,如武漢、南京、西安、杭州、鄭州、洛陽、長沙,都可作為民主中國首都備選地,個人認為武漢最宜),都不再可能有如今這樣的“輸血”強度,北京市民尤其中共統治下有北京戶籍的居民,也不可能再有如今的各種地域特權。即便還是首都居民,所享有的各種基本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起碼在制度層面也與全國各地相同。

而北京為代表的北方保守頑固、充滿封建皇權等級色彩的思想文化,以及各種文化和制度影響下塑造的“潛規則”和人的言行習慣,也嚴重阻礙中國的發展進步與人民權利的伸張,民主後必須削弱乃至清除這類思想文化並摧毀其根基。而對於各種通過公然的或潛規則作惡獲利的北京居民尤其權貴階層,也需要進行揭露、批判、審判、改造、自新。如果不能從根本上摧毀舊的醜惡的思想、行為模式、社會結構,重塑各階層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即便廢除不平等的制度和法律,各種醜惡亦會以各種相對隱蔽的形式存在,蟄伏待機、勾連內外反動勢力,並會在民主法治不彰、正義力量虛弱時卷土重來。

中共統治下中國重現明清尤其滿清時期的專制體制、等級制度、閉關自守、潛規則、各種醜惡的思想和文化、對個人自由和社會輿論的鉗制,尤其“紅衛兵”和“白衛兵(防疫人員)”再現“義和團”的反智愚昧狂熱,各種醜惡百年未變,都是民國時未深刻反思和批判舊人舊物,導致的血淋淋的前車之鑒、正在發生的歷史悲劇再現。假如早幾十年充分省思歷史悲劇、挖掘歷史根源,從結構與根底上改變傳統,文革和今日防疫的悲劇與荒唐就不可能重演。

如果未來民主中國仍然姑息敷衍,不審判舊日的既得利益者,不厘清是非曲直,不鏟除根基,一時半會可能得到寧定和平,但作惡者實力猶在,也不會真心悔改。即便一時沈寂和邊緣化,但其舊日積累的資源人脈仍在,內心也期盼覆辟和重作惡行,早晚會趁民主進步勢力虛弱時卷土重來(乃至在民主進步勢力強盛時,他們也會或明或暗的制造事端,通過“耳語”和“潛規則”繼續荼毒國家和人民。或者,直接滲入民主進步政權,讓政權蛻變為和明清、中共一樣的貨色)。對於沒有廉恥和自省精神的人,進步勢力的寬容大度只會被當成軟弱和容易欺騙。而這些素養低下、沒有道德和同情心同理心的群體強大乃至掌權後,卻不會同樣程度的寬容進步勢力和弱勢群體,而是對前者批傷批殘,乃至批鬥致死;對後者則予取予求、拼命奴役,在“使用完畢”後冠以“低端人口”加以野蠻驅逐。

這樣的情形不改變,會讓未來的北京和全中國持久腐爛,乃至發生更大的禍亂,不斷重演歷史上的種種悲劇。這樣的事情已經發生多次且現在還正在發生,難道未來還要不斷重覆循環嗎?如果民主之後“算了”,那說不定過幾十年又會重蹈覆轍,甚至這些勢力就會成為顛覆民主、扼殺自由、破壞進步的關鍵力量。因此,“轉型正義”必須進行,舊制度、舊勢力、舊思想必須予以批判和清除,過程中也必然伴有許多懲罰與破壞。

當然,不僅北京,全中國都要“轉型正義”,但專制和醜惡的中心當然需要加倍重視和改造。不過,我並不是說要大肆殺戮,甚至一個都不殺,但要充分回溯歷史、挖掘機密、扒開內幕,充分厘清各種人與事的真相並完全公開,然後加以反思和批判,就如納粹德國的“去納粹化”過程、南非/韓國/台灣地區/西班牙的轉型過程、美國的“扒糞運動”和民權運動那樣,從本質上瓦解醜惡存在的土壤和根基。

而且,如果不如此的批判和改造,而是輕輕放過,他們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種種行為是作惡,如戶籍特權、無人道政策、暴力執法、官僚主義、形式主義、階級/地域/性別歧視、欺壓老弱、各種潛規則與私相授受……他們把當成理所當然,認知不到這些是錯的、是損害他者利益的、違背現代文明的,甚至許多人還以擁有各種特權和“關系”為榮,以“根正苗紅”自居。包括口口聲聲自由民主法治的許多北京籍中國自由派知識分子、異見人士,也並不在乎或者知道但有意回避戶籍特權和階級特權問題,拒絕談論是否應廢棄,更不談自身願不願意放棄這些既得利益。因此,只有正視這些醜惡和不公,徹徹底底的揭露批判,才能讓加害者、受害者、社會各界各方,都從心底拋棄醜惡,重新做人。

對北京的既得利益者們,對這些改變的感受必然如同“一落千丈”。但民主中國不可能繼續讓這些人寄生於其他地區及“北漂”人士的勞動成果之上,不可能讓河北等地人民在民主之後還忍受被北京制度性剝削壓迫的痛苦。民主中國也不能再容忍皇權專制、等級觀念、陰損潛規則的大行其道。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北京市民無法接受失去各種特權、北京變成一座地方城市(而非首都)的現實,他們也有權通過公投等方式離開民主中國。如果要留在民主中國,北京市民同樣要放棄一切特權和不合情理法的利益,與他地他人平等相處。(天津市也同理,民主之後將並入河北省,不再享有任何地域特權)(其實,即便廢除北京和天津的各種特權,原京津戶籍居民仍然可以依靠舊有既得利益擁有遠好於全國平均水平的生活、更多的資源和機遇)

還有,如前所述,雖然北京市民尤其戶籍居民享有各種福利和優越性,但內部亦分成三六九等,除最高領導人外其他人同樣在一些情形上是弱者和奴仆(最高領導人其實也難安枕),沒有人是完全的受益者,所有人都一定程度受害。即便相對受益者,也在這樣的環境中喪失了純潔、扭曲了心靈,還因參與醜惡而承受各種壓力與負擔。如許多“做題家”辛辛苦苦拿到北京戶口,甚至進入“體制內”,卻仍然只是為權貴打下手的“工作機器”,看著各種醜惡只能沈默和屈從,自身也飽受壓榨,甚至成為他人罪過的“背鍋俠”。雖然相對大多數國人富足,但是也近距離感受到更多不公不義。這些人難道不希望換一種人人平等、社會自由、有起碼尊嚴的生活嗎?

而對於那些沒有取得或暫時沒有取得北京戶口乃至居住證的“北漂”,身在北京並對北京發展建設有著巨大貢獻(甚至遠比那些屍位素餐的權貴更有貢獻,付出的勞動和血汗則更是多了許多倍)卻不能享有權利和福利,難道他們的利益、情感、尊嚴、人權,就不如北京戶籍居民尤其權貴“金貴”嗎?這樣的人占到北京常住人口的一半,如加上其他經常在京的外地人,起碼占到三分之二。難道這些人不配稱為“北京人”、不能代表北京的利益與訴求嗎?

北京從中國分離,其實也可以給那些中共統治時期的權貴精英、各種既得利益者乃至惡人一個退路。不僅北京,中共統治下全中國各地的權貴精英,尤其殘酷對待民眾、背有血債的中共高官和打手,非常擔心被人民尤其各種受難者及家屬清算、報覆,他們也正是因此而恐懼和拒絕變革。
因此,不如將北京作為民主後給他們的“自留地”,一個能保全自身安全和家人性命的退路,允許其獨立建國。不僅北京當地特權階層,從上海到南京,從廣州到成都,從西藏到新疆,全國各地的類似人士及其家屬都可以在民主化期間和之後遷到北京,去過他們自己的日子。他們分離出去,和民主中國隔離,人民不用忍受他們的剝削壓迫,也能阻塞他們破壞民主轉型的企圖,而他們自己也可以不用日夜不安的擔心,不用害怕人民像他們對待人民那樣對待他們。這也是一種另類的“兩全其美”了。我想不僅我個人,大多數人民也樂意甩出去這些醜惡的東西。倒是這些權貴精英,或許會為不能再繼續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享有各種特權,而懊惱和不甘,甚至希望留在民主中國,利用舊有資源人脈繼續滲透政權、荼毒人民。(其實,不僅北京,全國其他地區若區域內大多數人認同中共統治模式、價值觀、社會形態、人文風貌,也可以公投與中共控制的北京合並。這樣,那些真誠認為中共統治好於自由民主開放社會的“自幹五”們,也就得其所願。而民主中國則拋掉了這些麻煩和障礙,免去許多不安定因素。兩全其美,豈不快哉)
如果說北京既得利益者起碼暫時還樂於留在中國,而中國東北則長期都有一定的離心傾向。如前所述,東北地區有著相對關內而言特殊的歷史沿革、族群認同、文化風貌。不同於中國關內各地往往同呼吸共命運,東北的興衰與關內不僅不同步,甚至往往是關內繁榮時東北淒苦、東北興盛時關內雕敝,且並非偶合而是相關。東北地區的許多居民,雖然大多數是漢族,但其中一部分人的價值觀、利益訴求、立場,與關內各地頗有差別乃至相互沖突。即便他們在中共建政這數十年得到了除北京之外全國最為偏愛的政策傾斜和資源輸入,卻反而認為自己吃了虧。其經常提及“支援全國”,可這本來就是建立在一開始資源配置就嚴重不公的基礎上的。例如建國初期蘇聯援助中國的156個工業項目,一半以上都安置在了東三省,全國其余地方得到的蘇援和其他投入還不如東北這一隅。這對全國其他地區顯然是不公平的,但部分東北人從不考慮這點,甚至認為這種不公平分配天經地義。這就是只要權利和利益,卻不考慮作為中國一部分、漢族大家庭成員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還有他們聲稱向全國供給了多少糧食和礦產資源,可這些並不是白送給其他地區的,其他地區是通過金錢購買或資源置換得到的,且往往是以高於國際市場價格收購的。而且,東北各種礦產資源如石油、煤炭,並非東北居民勞動創造所得,僅僅是其居住地區恰巧有相關資源罷了。就像沙特、阿聯酋、科威特等國,憑借石油賺的盆滿缽滿,但根本上說是不勞而獲,其擁有的石油資源和其自身勞動創造毫無關系(不僅與現在的住民無關,和其祖輩祖先也沒有關系),無助於現代工業文明的鋪展(甚至還助力了封建保守頑固、形成能源依賴(“荷蘭病”)),有什麽值得炫耀的呢(當然,東北還好一些,畢竟當地居民參與勞動了,沙特等國則是雇傭外國勞動力做苦工,本國人只當高管或者幹脆躺平不工作拿高額福利)?當地居民真正有資格拿的,只包括自己作為開采者付出的勞動所應得的報酬、資源開采對土地的占用和造成環境污染的補償,其他收益其實都是非合理所得。何況,其他地區包括南方同樣向東北輸送了各種有形資源和無形財富,如中部的農產品、南方和西北的有色金屬礦產、上海江浙的高校師資。東北所獲的“輸血”,無論從量還是質,都超過了其“造血”的成果。

至於90年代的大下崗,的確是巨大的悲劇。但東北及全國各地低效和負擔沈重的國企,是必須要改革的,否則國家經濟就會崩潰,受害的是包括東北平民大眾在內的全國大多數人民(國家經濟崩潰,東北也會被波及)。東北在“前三十年”得到了極大的偏愛,那當然也應該要有所付出。下崗工人沒有得到妥善安置、各種補償款被侵吞,其實很多也是東北籍的官員和權貴造成的,歌手曲婉婷的母親、前哈爾濱市發改委副主任張明傑,就是侵占下崗工人補償款的貪官的典型。而且,大下崗中的國企下崗工人的確悲慘,但當時中國的農民和沒有編制身份的城市居民更加悲慘。國企下崗工人是從天堂墜落地獄,而農民和無編制的城市居民則是一直都生活在地獄里,前者的悲慘從落差上看更大,而後者的悲慘在總量上更多。

面對這些顯而易見的事實,許多東北人仍然視而不見。還有現實中一些東北人也與其他地區的漢族有矛盾沖突,相互都有怨恨。而且很多東北人也懷念當年“滿洲國”的“輝煌”,覺得東北工業發達、自然資源稟賦優越,認為獨立就能發展的更好。既然如此,那不如遂了他們心願。如果他們希望與日本或俄國合並,或建立某種特殊關系,那也聽憑其願。中國的確難以管束他們,或許日俄反而能教化成功,歷史好像也的確證明了這一點。如果他們想覆制歷史上對關內的入侵,那中國內地當然也可以覆制二戰中聯合歐美各國對抗日本的“ABCD(美英中荷)包圍圈”,以及如今烏克蘭依靠北約和歐盟對抗俄羅斯的模式,捍衛國家利益和世界和平。

而且東北的社會風氣和部分人的價值觀乃至言語思路,都與其他國人極不相同。具體差異很多,在此僅舉一例。例如部分東北人一方面總是以自己幾十年來在社會福利和生活水平方面的相對優勢自豪,並通過嘲笑關內的貧窮和苦難炫耀優越性;另一方面在涉及關於轉移支付、各種政策傾斜問題上,又不斷提及自身的條件不足、貧窮落後,以及南方如何發達富裕、理應讓利給東北。他們可以在不同場合同時使用這兩種邏輯和話術,並且一點不覺得矛盾和愧疚,實在令人嘆為觀止。僅這一點,部分關內人和部分東北人就很難能正常溝通。其他類似的價值觀和言行想必許多人也都有所領會。當然,這也並不是部分東北人天生如此,也是各種客觀環境所致,且其在與中國其他地區民眾打交道時,同樣感覺不適,認為對方傷害了自身感情、觸犯了自己尊嚴,我相信這種感覺是真實的,好像根據他們邏輯也有一定道理。也就是說並非完全一方對一方錯。而是形成“文化沖突”,並導致各種現實沖突,冤冤相報何時了。既然如此,那何必都痛苦呢?(我並不是說關內其他地方的人都沒有雙重標準和虛偽撒謊,但是要論缺乏羞恥自省、以之為榮,那部分東北人的確令他者望塵莫及)
如果大多數東北居民還是願意留在民主中國,那也需要放棄各種不合情不合理的特權,遵守法紀和公序良俗,以及解決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和其他地域同樣實行“轉型正義”且要更加深徹的思想文化改造,然後和其他地區居民平等的生活在中國領土。

如果北京、天津、東北一方面希望留在民主中國,一方面又不願意放棄種種特權,還在民主中國內部使用各種手段專橫跋扈、巧取豪奪,破壞國家團結與安寧,那民主中國其余地區應進行集體公投,將此三地從民主中國強行分離出去。否則,對於全國其他多數地區,尤其河北、河南、江蘇、浙江、山西、山東等地,等於是延續中共治下中國地域不平等的損害,是對數億國人權利與利益的破壞。

清末革命家章太炎就曾對國土問題有過論述:“若滿洲政府自知不直,退守舊封,以覆靺鞨金源之跡,凡我漢族,當與滿洲何怨?以神州之奧博,地邑民居,殷繁至矣,益之東方三省,愈泯棼不可理。若以漢人治漢,滿人治滿,地稍迫削,而政治易以精嚴”。而中華民國沒有放棄周邊而是貪圖領土,於是造成了後來百年的各種民族和地域問題及連帶的更大問題。假如民國幹脆舍棄包括東北、內蒙、熱河、北京等與漢族文明離心離德或異化中華的地區,與維藏等西部民族達成友好折中的分治共治協議,守住燕趙之南、陜甘以東的漢族中國本體,其余地區甚至可以作為和緩與俄日關系的手段附贈予之,或許就能讓一個真正的漢民族主義國家屹立,然後再軟硬兼施的文明滲化和武力防守反擊,徐圖故土,得到真正心悅誠服的舊地,也就可能避免了後來幾十年的禍亂。

就像美國早年只據有東部十三州,主體人口是英裔移民(另有一定數量的法裔、德裔、愛爾蘭裔、意大利裔移民,這些移民文化和價值觀較接近,且英裔占壓倒性多數),然後隨著繁榮發展逐步開拓,反而愈發繁榮。如果一開始就包括西部南部相對落後之地、族群及文化頗為不同的人口,反而可能難以發達,甚至會有更多次類似於南北戰爭的內戰或對峙。而美國發達、文明、強大之後,德克薩斯和夏威夷等地主動要求並入,波多黎各則想加入而不得,墨西哥許多人也都希望成為美國公民。這時強大自信的美國,也能相對從容包容不同族群(雖然仍然沒有很好解決族群差異問題,拉美裔的族群問題雖不如非裔嚴重,但也很是棘手。可想而知早年加入美國會如何)。

而土耳其的凱末爾,果斷放棄土耳其本土外原奧斯曼帝國所有非土耳其人為主體的領土和殖民地(包括近在咫尺的敘利亞),但對土耳其人為主的小亞細亞半島及首都伊斯坦布爾寸步不讓,成功斬斷各種內外麻煩、實現土耳其的現代化和民族振興。而在凱末爾去世後數十年的今天,與其意識形態大異但都熱愛土耳其國家民族的埃爾多安,就在凱末爾保有的國力基礎上試圖覆興奧斯曼帝國榮光,向非土耳其裔地區擴充影響,並有所成就。如果不談是非對錯、只論利弊得失,美國和土耳其“舍外固內”、“先棄後取”的決定顯然都是非常成功的。

而如今的中國,國內民族/族群和地域問題並沒有好於民國,幾十年來不僅沒有解決問題,還愈演愈烈,並成為阻礙國家民主轉型和社會進步的巨大障礙。因此,面對價值觀念和言行方式與其他區域有明顯差異、所獲遠大於貢獻的東北,以及代表保守糟粕思想文化、作為專制體制頑固據點、充滿各種權貴既得利益者、向全國吸血卻缺乏貢獻的北京,人文差劣且價值很低的天津,其他漢族區域人民不僅未因這三地是中國一部分而得利,反而受害不淺,放棄未必是壞事,甚至利遠大於弊。

其他地區也應該基於自願決定留在中國還是分離獨立。就例如四川,如前所述它是一個相對獨特的地理區域,也有相對鮮明特色的地方文化。它歷史上既被外來的漢族政治人物利用,導致“功成功敗萬骨枯”,但也得到漢族思想文化的浸潤,實現了文明開化並融合於泱泱中華,在近現代更是與中國其他地區同抗爭共患難。“天府之國”既在許多短暫時期受害於中州入侵,但長遠而言更受益於中華文明。無論是武侯祠,還是杜甫草堂,都象征著漢民族脊梁在蜀地的伸展,讓川渝閃耀著華夏英傑的輝光。對四川來說,究竟是留在民主中國且作為漢族聚居區一部分、繼續作為中華文明一份子,在經濟社會上與周邊漢地連為一體,還是分離獨立並構建特色的文明形態,哪個更利於四川及四川人民?

地域特性突出的廣東也是類似。廣東的一些本土主義思潮可以理解,但細究起來頗有值得商榷之處。廣東在改革開放以來迅速發展,成為中國經濟第一大省,也是向中央財政上繳款項最多的省份。但廣東的發達,一方面是憑借區位優勢,另一方面更利用了中部和西部各省的廉價勞動力,以及背靠全國的資源和市場,並非廣東一省的功勞。尤其是小珠三角之外的廣東普遍貧窮,更反應了廣東自身的乏力。廣州和深圳的高度發達,其實和香港類似,都更多是借助天時地利,連通中外,才得以發達。僅靠廣東自身,其恐怕並不會比其隔壁的廣西和北鄰的湖南發達多少。

廣東的粵文化的確獨具特色,但粵文化更多是在漢文化的浸潤下才更加文明和豐富。 例如香港作家金庸的“飛雪連天射白鹿,笑書神俠倚碧鴛”系列小說及改編的各種作品,成為粵文化和香港文藝的標桿,但這些故事從情節來源到道德價值,皆出自漢地與漢文化。這些作品最廣為傳誦的地方,也是中國大陸大江南北,因為只有同文同種的中國人才最能感知和明白金庸作品的內涵和意蘊。而其他廣東和香港的藝術與人文作品,從武俠小說到言情劇,從紀實文學到政治研究,無不與中國、中華、漢民族和漢文化有關。如果比喻,在一盤菜中,粵文化就像香料與麻油,而漢文化則是菜本身,只有後者沒有前者,就寡淡乏味,但前者如果沒有後者,就等於釜底抽薪而直接無用。

顯然,廣東和中國內地更多是互補互利,而非一方的施舍恩賜。那麽,廣東究竟是要獨立成國以弘揚粵地本土文化和捍衛當地利益,還是作為中華文明一部分、捍衛漢民族的南部陸海之疆,和民主中國其余地區優勢互補、一起發展壯大?這當然應由廣東人民來決定,並同時考慮中國其他地區的利益與情感。

而中國最發達的城市上海市,在民主中國仍然會是直轄市,但不應再對外地人有各種歧視性政策壁壘,本地居民也喪失戶籍特權(不過可以暫時保留部分教育、醫療、養老、住房的優惠,但會逐步取消,最終會完全廢止制度和政策層面的特權和優先權。但原來所獲的物質和非物質利益,都不再追溯褫奪。這樣原上海戶籍居民仍然在起點上優於後來者),上海居民願不願意接受?上海的繁榮發展,同樣是全國人民共同付出的結果,而地理區位的得天獨厚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上海土著和獲上海戶籍的“新上海人”的自我奮鬥只是占到貢獻的一小部分。上海以開放進取包容和國際化自居,那麽在制度上難道應該和印度的種姓制度看齊嗎(而且印度已廢除了種姓制度,還反而給低種姓人士各種優惠政策以平權扶助)?與上海地位、性質、規模類似的城市,如紐約、倫敦、巴黎、東京、孟買、里約熱內盧,皆無戶籍制度和其他制度性地域特權,上海人民難道真的非要厚著臉皮保留這些專制與等級社會的殘渣?如果那樣,上海也可以選擇公投獨立。

關於中國大陸之外香港、澳門、台灣的離合,也應以民意為基礎。在以前,我認為港澳台回歸祖國,對中國大陸人民來說當然值得驕傲和自豪,而那些港獨台獨分子則罪該萬死。但是經過多年的了解觀察接觸,越來越明白是非黑白並非這樣簡單。國家統一的根本目的,當然是為了整個國家和民族的利益、全體國民的幸福。而在中共治下,除了占人口少數的權貴階層,全都生活中在巨大不幸之中(其實權貴也是缺乏安全感的,“一人之下萬人之上”者也是受壓迫者,最高領袖也是處於終身不安中)。這樣的國家體制和社會狀態,為什麽非要更多人來受苦呢?

而“一國兩制”同樣並非真正良好的制度設計。且不說反修例運動後香港的“一國兩制”已打了巨大折扣(雖然仍然有不同制度和社會形態),即便真的履行“一國兩制”,不談對港台人的影響,僅看對大陸人,也不是好的和公平的事。

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眾赴港都是免簽入境,而中國大陸居民卻需要額外辦理“港澳通行證”且往往停留限期很短(短期旅遊僅允許停留7天(大陸人持中國護照過境香港,可免簽停留7天,但僅限於過境中轉),而與中國大陸人口接近、經濟水平更差的印度的國民來港,則可以免簽證停留14天)。而香港居民享有的各種權利與福利,即便在香港上學、工作、旅行的大陸人也不能享有或起碼無法完全享有。而香港從官方制度到民間社會,也普遍對大陸人施以歧視。
顯然,大陸人在香港只是“二等公民(甚至更低,如歐美日韓公民在香港都得到更多尊重)”。這樣的“一國兩制”,對大陸人無異於赤裸裸的歧視、剝削、傷害。回歸後的香港,對大陸人儼然如外國殖民“租界”,香港人在制度和現實中公然淩駕於大陸人之上,大陸人值得驕傲嗎?而具體到大陸人個體,只有權貴精英和一部分與香港關系緊密的民眾得益,大多數中國大陸的平民百姓,除了因香港回歸有了一些虛幻的自豪感,沒有任何實際受益。如對山西某位挖煤工、江西“革命老區”某位農民、雲南某位少數民族山民,香港的繁華和陸港的一統,與他/她們在實質上有一分錢的關系嗎?(即便反修例運動和《國安法》頒布後日益“內地化”的香港,整體仍然如是)

而如果台灣回歸,同樣如此甚至更甚。由於台灣相對香港更大的“統戰價值”,大陸對台灣的優惠和許諾更豐厚,特權也更多。如台灣人可以直接申請北京戶口並基本100%成功,這就是90%以上中國大陸人夢寐以求而不得的。而澳門居民也有類似於港台的特權,僅118平方公里的面積、65萬人口的規模,其政治地位和話語權份量卻超過全國大多數省份。
此外,根據“一國兩制”的設計細則,無論香港、澳門、台灣,其都不需要上繳中央財政一分錢,也不需要承擔任何經濟社會方面的國家義務(僅需承擔保持統一和政治穩定的義務,甚至這個義務都不需要完全承擔),哪怕其財政收入和人均GDP都居全中國最前列(而人均GDP低於港澳台的上海、江浙、廣東,均要拿出巨額財政收入轉移給其他省份)。相反,大陸需要不斷出台各種“惠港/惠台”政策,許多政策紅利反而需要大陸居民付出代價、讓渡權利和利益。統一祖國難道只是讓大陸人頭上多這麽一些“大爺”嗎?

而這一切,即便在中國大陸實現民主化之後,也不會有迅速和根本的改變。香港和台灣已和大陸隔離太久,無論利益、文化和價值觀、生活習慣,都與大陸相異乃至沖突,並不是制度一致就可以全面接軌的(何況民主制度也分許多種類)。澳門雖然親近中國大陸,但也不願意和大陸完全並軌。尤其如果在社會保障和財政收支方面與大陸合並同一,即便循序漸進,他們也很可能會激烈反對的。
在這樣的情況下,民主後三地與大陸的離合,最好還是遵從三地民眾的意願,而非強制統一。而且,如果統一,也必須像北京、上海那樣,逐步廢止各種“特權”。即便仍然作為自治區、異於漢族聚居區的另外聯邦主體,可以擁有一些特別的權力、制度、政策,但是不能有淩駕於中央政府和大陸人民的特權(但舊有既得利益不再褫奪),並且承擔與其他地方相同的義務。這樣的統一才是真正讓兩岸四地皆平等的統一,而非為了名義的大一統和被虛化的民族尊嚴。這也是對大陸人民而言最好的統一方式。

總之,中國的統一與分離,要尊重全國各地人民的意願。

但各地自決獨立,需要滿足一定的面積和人口規模,如需同時滿足面積超過10萬平方公里、域內人口超過3000萬且連接成片的區域,才有權進行集體自決獨立(如整個區域是完整的省級行政區劃,或少數民族自治區中的漢族聚居區、漢族聚居區中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則不滿足這些條件亦可公投獨立,或並入相同民族的自治區或國家)。否則,每個市縣乃至鄉鎮村莊都進行“獨立公投”,國家安定將不覆存在、社會秩序也將陷入混亂。此外,與各聯邦主體的“公投冷卻期”相同,如漢族聚居區中一地獨立公投未能通過,則20年內不能再進行獨立公投,這同樣是基於國家安定和維護社會秩序的考量。

只有基於真心誠意的國家公民與民族身份認同、同大於異的價值取向和利益訴求,民主中國各地尤其各漢族聚居區才能真正團結一心、共謀發展。前述的楊度對統一與分離的看法,不僅可以評價不同民族的離合,對同一民族不同地域、不同意識形態立場群體也適用,對統獨問題應順勢而為而非強求統一。而且,對於只是吸血卻乏建設、對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皆無積極貢獻甚至是“負貢獻”、破壞國家團結和內部安寧的勢力,與其強留導致鳩占鵲巢、內訌不斷、如鯁在喉,不如去除以強固本體、擺脫掣肘。尤其對於漢文明的兩大核心地帶中原和江南而言(還有受壓榨更殘酷的華北(河北、山西),與壓榨和束縛自身的地區分離,是有利無害的事。

(我內心深處,是非常希望實現全中國包括港澳台在內所有漢族聚居區的完全統一,實現制度和法律的同一、國民享有權利自由和社會福利保障的均一、身份認同和內政外交步調的一致、全境內經濟社會的完全一體,整個民族和國家如一人,一元一體。但這不應該依靠強迫實現,起碼不應該依靠完全強迫,而應該主要以思想文化的博大與價值觀念的先進、制度法律政策的科學進步、經濟繁榮和人民生活的殷實安定,產生難以阻遏的吸引力、真誠認同的向心力、強固不破的凝聚力,並完全同化異質族群,讓以漢族為主體的民主中國達至真正的統一,並江山永固、長治久安。但是,中共政權的戶籍制度、特區制度、兩岸分治,以及其他各種或明或暗的基於地域和其他身份的歧視性制度和規則、對不同國人的分割與挑唆,加之各地域固有的隔閡與矛盾,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撕裂了包括漢族聚居區在內的整個中國,讓國民人心離散、相互仇視,想真正讓兩岸四地和全國數十個行政區的民眾,舍棄既得利益和各種優越性,並發自內心的走向統一,已是難上加難。當然,無論現在還是未來,無論是否民主,我們都應該竭盡全力促成中國的統一與團結,但如果仍然無法阻止分離,那就“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隨其自然吧)

總括而言,民主中國將實行聯邦制,將全國劃為9個聯邦主體,包括“內地漢族統合區(漢族聚居區)”、5個少數民族聚居區、港澳台三個特殊地區。但具體而言,漢族聚居區將實行類似於單一制的中央地方關系結構,保障國家的統一、發展、進步,實現人民的自由、平等、幸福。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20)——選舉制度:小選區制

四、選舉制度:基於充分代表性和最大公正性原則的選舉方式:聯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下的混合選舉制(比例代表制+小選區制)
關於民主中國選舉制度,可分為廣義的選舉制度和狹義的選舉制度。廣義的選舉制度包括總統選舉制度、國家議會各院(前述的“聯合院”、“人民議會”、“專家院”)選舉制度、大法官推選制度、其他國家機構首長和成員產生制度,以及各地方相應的選舉制度。而狹義的選舉制度,則特指“人民議會(下議院/眾議院)”的選舉制度。

在此首先談狹義的即“人民議會”的選舉制度。在談民主中國“人民議會”選舉制度之前,還是先來看世界各國下議院/眾議院的選舉制度。

根據選區範圍和選舉對象劃分,選舉制度大體可以分為三種,一是小選區制,二是比例代表制,三是混合選舉制(即部分席位由小選區制選出,另外席位由比例代表制選出)。

1、完全小選區制:代表基礎和區域民意、議員與選民聯系緊密、充分反映具體民生訴求、嚴重扭曲全國民意、國會政黨組成或過於細碎或兩黨壟斷、不利於支持者在全國分散的政黨、易被威權勢力利用操縱,以英國、印度、法國、美國、俄羅斯(取其實行小選區制的那部分分析)、馬來西亞等國為例

小選區制,又稱單一選區制,其中又以英美兩國的“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為代表,即每個議席都由各個單獨的選區一一選出。英國下議院現今共有650個席位,均為單一選區選舉產生。英國全國共劃分為650個選區,每個選區選出一名下議院議員,得票相對多數者獲勝。而這650個選區大致按照近似的人口數目劃分,並兼顧不同區域的議席權重(如在威爾士、北愛爾蘭保留一定數量的議席,平均每個議席代表公民數量略低於英國平均)。而美國眾議院共有435個席位,同樣均為435個單一選區選出(各州具體選出方式略有差別)。而選區劃分也以人口為主要考量,兼顧各州的代表性(無論人口再少的州,都至少有一位眾議院議員)。除了英美,印度、加拿大、澳大利亞、馬來西亞等英聯邦國家也實行小選區制,法國也是實行小選區制的大國。

以上這些國家是實行的全部席位均為小選區選出的制度。此外還有一些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意大利、德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等,是一部分席位以小選區制選出,另一些席位由比例代表制選出,整體上是混合選舉制。新加坡則實行特殊的選舉制度,國會議員由若幹個“單選區”和“集選區”共同但分別的選出,其中的“單選區”略等同於小選區制,“集選區”則是一種特殊的“小選區制”。以下的討論暫不包括混合選舉制,主要談完全實行小選區制情況下的利弊得失。

與其他各種制度一樣,小選區制也是既有優點又有缺點。小選區制的最大優點,是其選出的議員能夠相對充分的代表民意,尤其其所在選區選民的民意。相對於另一個選舉方式比例代表制主要是選擇政黨而非個人,小選區制既選政黨又選個人。小選區制下,每個議會候選人都要親自在所在選區掃街拜票,密切聯系選民。而選民在選舉中,也會非常在意候選人自身的能力和品質,而不僅僅是投票給他代表的政黨。甚至在一些時候,選民主要看的是具體候選人而非政黨及相關意識形態。小選區制下每個當選議員,都有很強的民意授權,代表著國家中某一區域相對多數選民的意志。這樣選舉出來的議員,也會非常重視選區內的各項事務及民意民情,會在國家層面推動有利於所在選區經濟社會發展、民生改善的政策措施。

但小選區制也有明顯的缺點。如上所述,小選區制是基於每個具體選區的民意。這固然有利於選區居民在國家層面爭取利益,但也導致選區候選人/議員更多關心選區內部事務,而忽略對總體性的大政方針的關注參與。而且,選民對於具體候選人的關注,可能導致相對忽略候選人所在政黨意識形態和宏觀政策,被選區內候選人及所在政黨許諾的一些具體“甜頭”吸引,選擇在基本立場和原則上與自身利益相悖的候選人,“撿了芝麻丟了西瓜”。

還有,小選區制下,往往出現“溢出選票”和“無用選票”現象。所謂“溢出選票”,例如某一個政黨候選人在某個選區有90%的支持率,可以穩贏該選區的議會席位。而其實只要支持率超過50%,就可以奪取這個議席,90%支持率下,有40%的支持票完全無法轉化為選票,等於就浪費了。而“無用選票”,同樣舉例,如A黨在某選區支持率有30%,B黨有70%,因為選民意識形態、族群身份等差異造成的結構性對立,即便A黨再努力,也很難獲取50%以上支持以擊敗B黨,支持A黨的這30%選區選民,其投票無法影響議會席位的分配,失利後也很難被當選的對立政黨議員一視同仁的關照,成為相對的失語者。在這種一方必贏、一方必輸的選區,選舉競爭也會很弱,無論優勢一方政黨還是劣勢一方政黨,都會相對忽視這些選區,不利於這些選區的政治競爭和選民的政治參與。

這樣的實例有很多,例如實行“小選區制”的美國參議院選舉、眾議院選舉,以及實行“選舉人團”制的總統選舉,民主黨在加利福尼亞州就有大量“溢出選票”,共和黨則在此有“無用選票”,而得克薩斯州相反。實行類似於小選區制(它不完全是小選區制,而是由若幹“單選區”和“集選區”共同組成,“集選區”類似於美國“選舉人團”制,勝選政黨奪取集選區所有席位)的新加坡,執政的人民行動黨亦憑此常年以60%-70%選票奪占90%的國會民選席位,在野各黨雖然常年有30%-40%得票,卻在大多數選區不敵執政黨,所得支持票完全無法轉化為國會議席。

這就引出了小選區制最為致命的問題,是這種選舉制度會嚴重扭曲全國層面的民意,導致各政黨/政治派別的民意支持率/得票率與所得議會席次嚴重不相稱。

在小選區制下,一個政黨/政黨聯盟想要得到議會多數席位,就需要在全國的整體選情上取得優勢。例如在英國,如果保守黨及其盟友希望得到下議院多數席位,就要在650個選區中的至少325個選區獲得相對多數民意支持。而在現實中,保守黨及盟友往往在約150個選區有絕對優勢(假如支持率達60%以上,可稱為“鐵票倉”),而它的對手工黨及盟友同樣在另外150個選區有絕對優勢。此外蘇格蘭、北愛爾蘭地方政黨也有50票鐵票。那麽,保守黨和工黨雙方一決高下的激戰區,就是剩下的300個雙方支持率膠著的選區。而現實中,膠著選區的勝負往往和對決兩黨整體選情有關。

假如保守黨和工黨的支持率分別為52%和48%(現實中因為有第三黨參與所以不太可能是這樣比例,但為方便理解姑且如此假設),並且在大多數具體的小選區也是這樣的支持比率,那保守黨就很可能在大多數小選區戰勝工黨,得到遠超52%的議會席位。相反,工黨即便得到48%選票,得到的席位比例將遠低於得票比例。例如保守黨可能在300個膠著選區中的250個都拿到約52%得票,那將贏得這250席。而工黨在這250個選區即便都得到48%選票,也會失去這250席。而另外50席則是工黨得票超過保守黨,議席由工黨獲得;反之也一樣。也就是說,保守黨以52%得票率拿下超過80%的膠著選區席位,工黨以48%得票率只得到不到20%的膠著選區席位。而再加上各方的鐵票倉議席,保守黨也是以52%左右得票拿到近七成議席,工黨以48%左右得票僅拿到兩成議席,剩余一成被其他政黨獲得。

顯然,這里就出現了政黨得票/支持率與所得議會席位數量比例不匹配的情況。整體選情占優且有鐵票倉的政黨得到了超出其支持率的議會席位比例。這還不是最嚴重的,畢竟保守黨還是得到相對最多民意授權的(雖然往往並不是絕對多數)。而工黨雖然在此次選舉中失敗,但下次選情占優時,同樣可以覆制保守黨這種放大式的成功。在小選區制下受害最大的,是那些在全國各地都有一定支持率,但缺乏在大多數小選區得到相對多數支持能力的政黨。

最典型的莫過於英國的自由民主黨。相對於持保守主義立場、得到精英和傳統人士及宗教徒支持的保守黨,以及持進步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立場、得到工人階級和知識分子及無神論者支持的工黨,持社會自由主義立場的自由民主黨,支持者主要是不同身份的自由主義者。其支持率常年低於另外兩黨,但支持率也不是太低(15%-20%左右),在全國總的支持人數也很可觀。但在英國的小選區制下,自由民主黨在大多數小選區,其候選人支持率往往都是第三位,有時是第二位,但第一位不是保守黨就是工黨,在個別地方則是蘇格蘭、愛爾蘭的地方政黨拔得頭籌。自由民主黨僅僅在少數選區可以勝出。於是,自由民主黨空有很不錯的全國支持率,卻無法在議會得到相應支持率的席位。自由民主黨在1992、1997、2001、2005、2010、2015、2017、2019年大選中的得票率分別為17.8%、16.8%、18.3%、22.0%、23.0%、7.9%、7.4%、11.6%,而對應的所獲下議院席位比例卻分別只有3.1%、7.0%、7.9%、9.6%、8.8%、1.2%、1.8%、1.7%,得到的議席比例只有得票率的三分之一至八分之一。

這樣的得票和議席比,對自由民主黨顯然是不公平的。而導致不公平的原因,就是英國實行完全的小選區制,利於有地方鐵票倉的、整體選情占優的政黨(保守黨、工黨),而地方性政黨也能分一杯羹(如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地方政黨),卻極其不利於在全國範圍都有一定支持、但卻缺乏地方根基、也與最大政黨有一定支持率差距的中型政黨。

這些缺點在實行小選區制的國家均有發生。在另一個實行小選區制的印度,問題比英國還要嚴重。印度的“人民院(下議院)”共計543個席位,均由小選區選舉產生。在2019年印度大選中,莫迪領導的印度人民黨(印人黨),以37.36%的得票率,得到了303個議席,占議席總數的55%,成功執掌議會,莫迪也蟬聯總理;而第二大黨印度國民大會黨(國大黨)得票率為19.01%,但僅僅得到52個議席,占議席總數9.5%;其余議席基本由各地方政黨瓜分。印人黨之所以能以不到四成得票率,得到議會過半席位,是由於其可以在全國的選情領先情況下,在大多數選區只需得到相對多數支持,就可擊敗主要對手國大黨,取得明顯超過支持率的議席數目和比例。2014年印度大選同樣如此,印人黨以31%得票率得到282席,占議席總數52%;國大黨以19.31%得票率僅得到44席,占議席總數8.1%。

但這還不是最扭曲的。真正扭曲的是1996、1998、1999年這三屆印度大選。在1996年大選中,印人黨以20.29%的得票率,得到161席;國大黨則以28.80%的得票率,僅得到140席。1998年,印人黨以25.59%得票率得到182席;國大黨以25.82%得票率得到141席;1999年,印人黨以23.75%得票率得到182席;國大黨以28.30%得票率得到114席。簡單的說,就是印人黨以相對較少的全國得票率,得到了比得票率更高的國大黨更多的議席。

這是為什麽?原因就在於國大黨的得票是相對分散的,它既需要與印人黨競爭,又要與各地方政黨對抗,雖然在全國範圍得到各政黨中的最多選票,但具體到每個選區卻未必勝出,往往以一定票數落敗給印人黨和其他地方政黨,而在這些失利選區所獲選票,從結果上看也就等於無用。而印人黨則在印度北部(尤其面積廣大且人口稠密、擁有80個人民院議席的北方邦)和中部得到了絕對多數的支持,即便其沒有像國大黨那樣在全國都投入力量,仍然可以憑借在全國部分地區的成功,成為國家議會(人民院)第一大黨。而國大黨雖然在全國各地都得到一些選票,但在北部和中部各小選區不敵印人黨,在南部和東部各小選區往往也被當地的地方性政黨(如東部西孟加拉邦的“草根國大黨”和南部泰米爾納德邦的“達羅毗荼進步聯盟”)擊敗,所以得票率最高但議席很少,也就不奇怪了。

無論是印人黨以三至四成得票獲得過半議會席位、國大黨獲得議席遠低於得票率,還是印人黨以少數票成為議會第一大黨/執政黨、國大黨以相對多數票卻成為第二大黨/在野黨,顯然都是全國整體民意與議會席位分配不匹配的表現,而導致這種扭曲現實的,正是小選區制(準確說是完全小選區制)的選舉制度。相對於英國,印度的小選區制,導致只有局部政治優勢的政黨戰勝更具全國代表性的政黨,對民意的扭曲更甚。

此外,由於所有席位都有各地的小選區選出,各地方政黨也很容易躋身印度人民院。印度建國以來的每屆人民院,一般都有20個以上政黨的議員組成,2021年大選後共有37個政黨擁有人民院議席,其中絕大多數都是地方性政黨。這導致了議會政治勢力的碎片化,以及地域勢力的坐大、政治議決中沖突的增加。

因此,這樣過於有利於局部優勢政黨和地方性政黨、嚴重不利於整體選情較好但局部優勢不明顯的全國性政黨的選舉制度,不僅有失公平,還有損國家團結和增加地域矛盾。

在同樣實行小選區制的加拿大,也出現了類似結果。例如2019年加拿大大選,自由黨以33.10%得票率奪得眾議院157個議席,占議席總數46%;保守黨以34.44%得票率得到121個議席,占議席總數36%;新民主黨以15.93%得票率得到24個議席,占議席總數7%;只在魁北克參選的地方政黨“魁人政團”以7.7%得票得到32席,占議席總數9%;綠黨以6.5%得票得到3席,占議席總數0.9%。以上結果表明得票率與獲得議席數不匹配,小選區制明顯利於整體選情占優的政黨和地方性政黨,不利於在全國都有一定影響力但支持者過於分散的政黨。另外,保守黨的失利也和支持者過於集中於部分選區(即前述“溢出選票”),導致選票相對浪費有關(例如在某一小選區得到80%選票,和得到51%選票,結果是一樣的)。

而在同樣實行完全小選區制,但並非一輪相對多數決而是二輪選舉制(第一輪無人過半則進入第二輪選舉)的法國國民議會選舉,也有同樣的弊病。極右翼政黨“國民陣線”往往有著15-30%的支持率,但無論是中左、中右、中間派、極左政黨和選民,都極為反感國民陣線。因此,國民陣線支持率雖往往居全國第三甚至第二,卻屢屢在國會選舉,以及相同選舉方式的總統選舉、地方行政長官選舉中大敗。

如2012年法國國民議會選舉,第一輪選舉中中左翼的社會黨得票率29.35%、中右翼的“人民運動聯盟(法國共和黨前身)”得票27.12%,而“國民陣線”得票13.60%居第三,遠超“左翼陣線”、綠黨等。但第二輪投票,社會黨得票率達40.91%,“人民運動聯盟”有37.95%,國民陣線得票僅3.66%。國民議會共計577個席位,各黨兩輪所得議席疊加,社會黨奪得280席、“人民運動聯盟”194席,國民陣線僅獲2席。國民陣線所獲席位,還不及兩輪選舉中得票分別為6.91%和1.08%的“左翼陣線”(8席)、得票率5.46%和3.60%的綠黨(17席)、得票率2.20%和2.47%的“新中間黨”、得票率1.65%和1.34%的“左派激進黨”(12席)、得票率1.24%和1.35%的“激進黨”(6席)。

而在總統選舉、地區行政長官選舉中,國民陣線的得失也是類似的情形。如2015年法國地方選舉,各大區行政長官選舉中,第一輪選舉極右的國民陣線以27.73%得票率超過中左社會黨的23.12%和中右共和黨的26.65%。但第二輪選舉,中左和中右整合、互相支持對方進入第二輪的候選人,於是共和黨以40.24%得票率拿下8個大區首長職位、社會黨以28.86%得票率拿下6個大區行政權,國民陣線以27.10%一無所獲。而總統選舉中,國民陣線的勒龐父女雖共有三次進入第二輪的決選,但每次都成為陪襯(2002、2017、2022)。

國民陣線之所以所獲席位極少/在總統和地方行政長官選舉中失敗、與所得票數及比例嚴重不匹配,就在於其受到自身支持者以外各黨派各立場的集體抵制。雖然這種被集體敵視孤立的原因,在於國民陣線所持的種族主義傾向的極端民族主義立場,以及對納粹主義和法西斯主義的親近,還有對外領域與俄羅斯普京政權的勾連,但如果拋去意識形態歧見,這樣的選舉制度顯然是對其極不公平的,也是對支持國民陣線的15-30%的法國選民民意的扼殺。如果為了遏制極右和納粹、法西斯,完全可以用教育、立法、行政令等各種手段抑制其發展壯大,而不應該通過實行不公平的選舉制度方式應對。

根據以上案例和分析,可以明顯看出小選區制有著非常巨大的弊病,最嚴重的問題即是扭曲了全國整體的民意。雖然各具體選區/地方的民意也很重要,但一個國家的執政黨需要最大限度代表全國整體的民意,而不是因為選舉制度的歪曲而相對只代表部分地區的民意。完全的小選區制也相對割裂了不同區域之間的聯系,不利於國家的整體性與協調性。

小選區制還有一些其他問題。例如美國的眾議院選舉,因為實行小選區制,又沒有強大的地方性政黨,所以選舉制度非常有利於民主黨和共和黨這兩個超級大黨。而一些支持率在1%-3%的小黨如綠黨、自由意志黨,支持者都分散在全國各地,沒有可能在任何一個單獨的小選區得到相對多數選票,所以在參眾兩院都沒有任何席位。而如果實行的是無門檻比例代表制,這些小黨在國會有可能拿下5-15個席位。所以,小選區制非常不利於支持者分散的較小政黨(既不利於小黨存在,更不利於小黨壯大),還會加劇兩個大黨對議會席位乃至政治權力的壟斷。

而美國眾議院的選區劃分方式,在基於人口同時也兼顧面積,相對更有利於在地廣人稀地區有優勢的共和黨。而共和黨當權時,還在選區劃分上使用類似於“傑利蠑螈”式手段,即在劃分選區範圍時千方百計利於自身政黨的勝利,而不顧行政和自然地理界限等更加中立的界限劃分參照。因此,共和黨往往可以以相對較少的得票得到更多的席位,民主黨想取得優勢則需要得到更多選票。例如2016年美國眾議院選舉,共和黨以49.1%得票率奪得241席,民主黨以48.0%得票率得到194席。而2018年美國眾議院選舉,民主黨以53.4%得票率贏得235席,共和黨以44.8%得票率贏得199席。顯然,共和黨平均每張選票可獲的席位高於民主黨。這同樣也是因為小選區制對整體民意的扭曲。

還有一些國家,更加惡意的利用小選區制的一些特點,以利於當權集團的統治。小選區制的一個重要特點,即每個選區選民人數有限、集中在一片相對全國而言較小的區域內。這就給了正在執政的政黨/政治勢力(尤其長期執政且具有威權主義色彩的政治集團)“各個擊破/拿下”、進行針對性拉攏控制的條件。執政者可以根據每個選區選民的具體需求,動用國家資源來滿足或故意剝奪,軟硬兼施的迫使選區選民投票給現執政的勢力。而試圖促成政黨輪替的在野黨,就缺乏相關的資源,既沒有“大棒”,“胡蘿卜”也只是空頭許諾,就很難與執政黨抗衡。

例如使用混合選舉制的俄羅斯,國家杜馬(議會下院)共450個席位,其中的225席由比例代表制選出,而另外225席由小選區選出。俄羅斯聯邦共產黨、俄羅斯自由民主黨、公正俄羅斯黨等有明確政治綱領和全國性影響力的政黨,往往依靠在各地皆有的分散支持,在比例代表制分配的225席中頗有斬獲。但在小選區競爭中,這些政黨往往就會敗給這些年一直執政、可以說是普京“禦用政黨”的“統一俄羅斯黨(統俄黨)”。因為國家的資源和財政都被普京政權壟斷,所以統俄黨相對其他政黨更能在具體的單一選區投入更多競選資金、為選區內選民提供更多物質承諾(如修繕道路和公共設施、提供更多就業崗位、補發拖欠的養老金等),於是可以在各小選區擊敗只有意識形態和空頭主張、缺乏物質資源的在野各黨。

例如2021年俄羅斯國家杜馬選舉,在比例代表制的225席中,統一俄羅斯黨得票率為49.85%,獲得126席;俄羅斯聯邦共產黨得到18.96%選票,獲48席;公正俄羅斯黨得票率7.44%,獲得19席;俄羅斯自由民主黨得到7.50選票,獲19席。而在225個單一選區制席位選舉中,統俄黨總得票率為45.86%,但得到198席,占到單一選區議席的88%;俄共在各小選區總得票16.35%,但僅得9席,占總席位數4%;公正俄羅斯黨和俄羅斯自由民主黨分別以8.78%和5.89%,只得到8席和2席,占總席位數3.5%和0.9%。而合並比例代表制和小選區制,統俄黨以約47%得票得到450席中的328席,占議席總數的72.89%,其余政黨和獨立候選人得票占比共計約53%,但僅得到122席,僅占議席總數27.11%。

顯然,小選區對統俄黨極為有利。統俄黨只要在大部分小選區得票略超過50%,即可得到這些席位。對特定對象的賄賂和拉攏,當然成為非常重要的手段,例如在貧困的西伯利亞、邊遠的楚科奇半島,統俄黨通過收買地方和部落頭人,以及修建基礎設施,就能讓當地大多數居民投票給他們;在富庶的秋明油田,統俄黨則給予石油寡頭和追隨者好處,讓他們收買和控制當地的選民;在高加索少數民族自治區,則通過扶植的傀儡和地方強人拉票,半強迫半收買的獲得支持;對烏拉爾工業區的退休工人,則許諾把拖欠的養老金在選舉之後(當然是統俄黨勝選情況下)支付給他們……還有,統俄黨也有充分的資金投入競選宣傳,無論電視節目還是街頭海報,統俄黨的候選人和政黨形象無時不在民眾面前出現。而且由於小選區選民固定,如果統俄黨在相關選區敗選,就可以對選區選民進行各種報覆、“穿小鞋”,如減少甚至停止財政撥款、中止優惠政策、拖延市政建設等,總之各種恩惠都會遠離相關選區,而麻煩則會接踵而至。

而這些軟硬兼施的手段,不掌握權力且缺乏資金的在野黨是無法做到的。俄共等在野黨唯一的優勢是有明確的意識形態號召,並批判政府,這可以讓他們在全國各地都有一些支持者。但在每個小選區的“勝者全得”制下,即便在一些小選區拼命競選、拿到40%得票,也無法轉化為席位,統俄黨稍稍用力,投入一點錢,就能將“沈默的大多數”拉攏過去,只要得到選區投票者中略超50%的支持,就拿下了席位。普京政權能長期執政,其利用小選區的特點賄賂和控制選民支持其政黨,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馬來西亞的情況也類似。馬來西亞下議院席位全部是由小選區選出,貪污腐敗、醜聞叠出但卻長年執政的政黨“馬來民族統一機構(巫統)”及其所屬的政治聯盟“國民陣線(國陣)”,即是通過“傑利蠑螈”式選區劃分、給各選區選民承諾各種恩惠、威脅對不投票給巫統的選區施以懲罰,以在選舉中取得勝利。另外,馬來人在大多數選區占人口多數,所以會傾向於投票給主張“馬來人優先”的巫統和國陣,而占人口少數的華人即便全部投票給反對黨,票數也不敵馬來人,想獲得席位需要和部分馬來人合作。2013年馬來西亞大選,國陣以46.66%得票率獲得133個席位,反對派陣營“人民聯盟(民聯)”以50.8%選票僅得到89個席位。選民雖然得到了一些小恩小惠,但卻讓巫統及國陣在蟬聯執政後繼續腐化墮落。而即便一半選民都厭惡巫統、支持反對派,但由於小選區制的選區劃分和促成的資源分配方式,仍然無法擊敗腐敗的執政集團。(2018年反對派陣營“希望聯盟”成功擊敗國陣,在於前總理馬哈蒂爾創建“土著團結黨”,吸走了國陣的部分選票)

小選區制即是有以上這些弊病。至少可以說,完全的小選區制(議會所有席位均有小選區產生)會導致以上弊病充分暴露,不利於議會合理公平的代表各類意識形態和民意。

(2022年7月,突尼斯威權政治人物凱斯·賽義德修改國會選舉制度,將所有席位由封閉名單比例代表制產生,修改為所有席位由小選區制產生,同樣是出於利用小選區制易收買選民、操縱選舉的特點。此外,對選舉制度的修改還包括,禁止使用公共募資方式獲取競選資金,而要求候選人自籌,這同樣是為打擊反對派所設計。而12月17日進行了修改選舉制度後的首次選舉,反對派普遍抵制了投票,自然也是對這種選舉制度缺陷的憂慮,以及對賽義德利用這種選舉制度壟斷權力的抗議。突尼斯的案例再次證明了小選區制的缺陷)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21)——選舉制度:比例代表制

2、完全比例代表制:相對準確代表全國民意、促使選民關心國家宏觀政策、利於全國性和強意識形態的中型政黨、與具體區域民意有所脫節、低門檻情況下政黨過於細碎組閣困難、易令極端主義者躋身國會,但相對而言優略大於劣,以以色列、希臘、西班牙、巴西等國為例

而與小選區相對的,是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即按照各政黨在全國的得票比例分配席位(具體分配方式有所不同)。有些國家實行完全的比例代表制,即議會下議院/眾議院所有席位皆有比例代表制產生,如巴西、西班牙、以色列、希臘、印度尼西亞等國,西北歐非英系國家如瑞典、荷蘭、挪威等國亦皆實行完全比例代表制。還有一些國家則是實行混合選舉制,一部分議席由比例代表制選出,另一部分由小選區制選出,如俄羅斯、德國、日本、墨西哥、泰國等,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亦實行混合選舉制。

另外,比例代表制還分為“開放名單”和“封閉名單”兩種選舉方式。“開放名單”即選民不僅選擇政黨,還可以圈選政黨具體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數決定是否當選。而“封閉名單”下選民只能投票給政黨,而不能直接決定當選的候選人,而候選人則由參選政黨分配和排名,按照排名先後依次當選,直到填滿應得席位(排名次序超出該黨所獲議員名額數值的候選人則落選)。其中前一種有利於選民的自主,後一種則利於參選政黨中的主流派系和強人。

無論是實行完全比例代表制的國家,還是部分比例代表制國家,大多數都有政黨獲取議席分配的得票門檻限制。如德國國會由比例代表制選出的那部分席位,相關政黨需在全國得票超過5%或贏得至少三個小選區席位,才有權獲取參與這部分席位的分配。西班牙的門檻是3%,希臘也是3%,俄羅斯是7%。之所以設置分配席位的門檻,是為了避免過多小黨出現、導致議會政黨組成細碎化,那樣不利於政治穩定和國會順利運轉。

小選區制的缺點,在比例代表制下都消失了。完全的比例代表制,各政黨所得議會席位比例高度與其得票比例相近,可以充分吻合全國選民對各政黨的支持比率。而且,不像小選區制那樣會有溢出選票和無用選票,比例代表制中,除了未過分配議席門檻的政黨得票,其他每個選民的投票都能轉化為議會席位分配的來源。由於選民主要是要投票給政黨而非個人,所以選民也更關注國家整體的發展和政黨的宏觀政策。每個選民的投票都和全國所有地區選民的影響相一致,也避免了小選區選民那種只顧眼前和局部利益的情形。雖然比例代表制也可能導致地域和民族紮堆支持某一政黨,但相對小選區制略好,且某些政黨有壓倒性優勢的地區,不同立場的人仍然可以通過投票給其他政黨、讓該黨得到更高得票比例和獲得相應比例席位,自己的投票不至像小選區那樣浪費。

比例代表制下,執政的威權主義政黨也相對不便於收買選民。因為不像小選區可以“對癥下藥”收買(當然也無法針對特定選區選民要挾)、對反對黨在各小選區“各個擊破”,比例代表制下拉攏/要挾選民難度就大了許多(如果選擇收買50%以上選民,那也略等於直接改善民生了)。反過來,比例代表制非常有利於資源貧乏、根基不深,但有明確政治綱領、強意識形態和具道德感召力的政黨,這樣的政黨在小選區很難獲勝,但在全國範圍可以得到可觀比例的支持(例如10%-40%),比例代表制下這些支持就可以轉化為相應比例的議席,即便不能執政,也可以成為足以制衡執政黨的在野力量。而如果多個類似政黨所得席位相加超過50%,就可以組成執政聯盟執政,或起碼迫使最大政黨對其有所妥協。這樣的情況下威權政黨就更難一家獨大、壟斷權力。

但完全的比例代表制也有其缺點,它的不足也正是小選區制擁有的優點。完全比例代表制下,全國選民所選的議員往往沒有固定的服務區域(或服務區域過大,如分區比例代表制下的當選議員),有些雖然也有固定服務區域,但是並非該區域選民直接選出,所以議員不能完全代表、知曉、反饋具體各地方區域的民意,這就讓議會的代議功能相對受損。而其相對更在乎意識形態和大政方針,也會導致相對忽略具體地區發展和個體民生。

完全比例代表制還有一個缺陷,即在進入議會所需得票比例門檻較低情況下,會導致議會政黨組成過於細碎,不同意識形態政黨林立,影響決策效率和政治穩定。如果是總統制國家(如巴西、阿根廷),這種情形影響尚小。如是內閣制國家,則經常會出現各政黨難以達成共識的情況,往往導致內閣難產,或內閣在任期尚未結束時垮台。

以色列即是典型的例子。以色列議會(國會)共計120席,全部由比例代表制選出,而進入議會的得票比例門檻為3.25%(這還是提高門檻後的比例,此前則是1%(1949-1992)、2%(1992-2003)),低於大多數采用比例代表制(或包括政黨比例代表部分的混合選舉制)國家5%-10%的門檻。這就導致以色列議會往往有約十個政黨組成,包括中右至極右翼的利庫德集團、中左翼的工黨、右翼至極右翼的正統猶太教徒政黨(如“聯合妥拉猶太教”政黨)、左翼的阿拉伯裔以色列人政黨(如“聯合阿拉伯名單”)。

在以前,以色列議會中左傾的政黨和右傾的政黨還能分別組成政黨聯盟,在己方合計取得多數情況下成為執政聯盟,共同組閣。如最大左翼政黨以色列工黨從未獲得議會過半席位,但曾通過聯合其他政黨的方式,在建國後的70多年中斷斷續續執政過45年。而最大右翼政黨利庫德集團,則同樣通過聯合各右翼小黨斷續執政二十多年。

但最近數年,由於以色列民意的變化、政治勢力重新的分化組合,尤其新的溫和中右翼勢力(如甘茨的“藍白黨”)崛起和極右翼的正統猶太教徒(哈雷迪猶太人)勢力的“挾人自重(利用超高生育率獲得大量人頭票)”,使得組閣變得困難。2019-2021年,以色列議會在兩年內進行了四次選舉,除最後一次勉強組閣成功外均未能成功組閣。

在這四次選舉中,右翼各黨所得席位略多於左翼,因此左翼無法組閣。但右翼政黨中利庫德集團和藍白黨處於對立,長期無法達成聯合執政協議。而握有關鍵少數席位的右翼政黨,如利伯曼的“以色列我們的家園”黨和哈雷迪猶太人的兩個代表黨,即利用所得的可讓幫助大黨組閣的數個席位漫天要價。直到2021年3月的兩年內第四次選舉,內塔尼亞胡的利庫德集團才與其他一些右翼政黨勉強達成協議,以60票讚同、59票反對、1票棄權的結果,通過了對新內閣的任命。

而成功組閣的這屆政府,2022年又因三名議員退出執政聯盟而再次被解散,今年11月即將再次大選。如果本次大選仍然無法產生穩定的多數派執政,那以色列政壇在短期內不斷選舉、組閣、倒閣、選舉的循環,仍然會繼續上演。

而另一個實行較低門檻的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希臘,議會(國會)300個席位全部由比例代表制選出,進入議會的得票比例門檻為3%。這也讓希臘議會黨派較多(但沒有以色列的多)。而2012年選舉和2015年選舉,因為首次選舉未能產生得票過半的執政聯盟(或視為各黨派的聯合組閣協商失敗),於是均在當年進行了第二次選舉。

以色列和希臘的情況反映了比例代表制的明顯缺點,即政黨的相對細碎和意識形態的分化,導致組閣困難、內閣易因失去議會多數支持而倒台,讓政治不穩定。此外,還導致意識形態和立場相對極端的政黨躋身國會,如以色列的“聯合妥拉猶太教”黨團即是代表極端正統猶太教徒的立場和利益,該派勢力及成員拒絕接受現代教育(也不允許子女接受)、成年後不工作(男性只研究經書、女性只做家庭主婦)、拒服兵役、不與並非該派教徒的人(包括其他猶太人和其他派別的猶太教徒)交談。這儼然是國家毒瘤,但憑借其生育率卻能在國家政治有一席之地,而低門檻比例代表制更讓他們獲得約10個席位、足以左右組閣和政治走向,讓利庫德集團等大黨不得不遷就其立場、同意其主張。而希臘的持極右翼種族主義立場、經常對少數族裔和移民難民施以暴力乃至謀殺的政黨“金色黎明”黨,亦借助這樣的選舉制度多次躋身議會,直到2020年被取締。

但即便有這些缺點,比例代表制(包括完全比例代表制)仍然利大於弊(尤其和完全小選區制相比而言)。以色列和希臘的例子其實是較為特殊的,其他實行完全比例代表制選舉方式選出國會且為內閣制(或半總統制)的西班牙、葡萄牙、荷蘭、瑞典等國,就很少出現組閣困難的狀況。而且以色列和希臘也只是在部分年份發生組閣困難的事件,大多數時候仍然可以產生國會多數派並成功組閣、完成任期。至於極端政黨得勢,小選區制同樣會發生,如印度國會就有從極左共產主義到極右的激進民族主義/種族主義/極端教派主義政黨存在。正如我在前面評價法國國民陣線在選舉制度中遭受不公的情況所說的那樣,打擊極端勢力,有許多方式,但是不應該因此就建立或制造一種不公平的選舉制度,也不能因噎廢食放棄整體上利大於弊的選舉制度。

完全比例代表制導致政黨細碎、極端勢力躋身,雖然是缺點,但是反過來卻也可以視為能夠充分容納多種意識形態和聲音,更具包容性和吸納能力,讓國會及政府更具廣泛代表性。這總是比大黨依靠制度壟斷政治權力和話語權要好。再說,即便實行有利於大黨的小選區制(或類似於小選區制的、更利於大黨的勝者全得的集選制(如土耳其、新加坡))、並立制混合選舉制(後面會詳細講),同樣會讓極端勢力得勢或讓大黨本身就被極端裹挾。

如果政治制度、選舉制度無法讓相對極端立場的政治勢力有一席之地,它們就可能通過攀附主流政黨、成為主流政黨一部分,然後利用其具有煽動性的意識形態拉大黨全黨下水(大黨原來的主流勢力往往也樂於借助這種極端勢力壯大自己,不惜引狼入室),危害更甚。如美國共和黨、印度人民黨、土耳其正義與發展黨,這些據有政壇半壁江山乃至主導地位的政黨,為遷就極端的民族主義/宗教和教派主義,各種政策主張和施政充滿排他性、反智色彩濃厚、政策和行為暴力化,甚至極端勢力喧賓奪主,成為該黨主流意識形態。這豈不是比比例代表制下讓極端政黨單獨入席更加有害於國家和人民?

而且如前所述,小選區制同樣容易容易讓各種小黨躋身國會,只不過不是以意識形態為基礎的政黨,而是以地域、民族、族群/部落為基礎的小黨。英國、印度就是典型。這只會導致地域勢力的坐大,更加不利於團結和全國政治經濟文化的相對均一和進步。

還有,完全比例代表制並非一定導致政黨細碎。在西班牙國會兩院,中左翼的工人社會黨和中右翼的人民黨(1989年之前名稱為“人民聯盟”),各自在常年能夠拿到30%左右選票和席位,足以領導執政聯盟和在野聯盟,也能相對容易找到合作的小黨。而另一個伊比利亞半島上的國家葡萄牙,國會選舉同樣實行比例代表制,中左翼的社會黨和中右翼的“民主人民黨/社會民主黨(兩個結盟黨合並而成)”在民主化以來交替執政,執政一方基本都能獲取40%以上席位(有時達50%),在野一方也有30%-40%,基本不存在黨派細碎的情形。

而且,因實行比例代表制導致議會政黨細碎的國家,也完全可以通過提高進入議會門檻、設立“獎勵席位(給予第一大黨額外議席,如希臘、意大利皆采此辦法)”等方式解決或壓縮這一弊端(當然這也會導致代表性不廣泛、不夠包容和多元)。

而如果是非內閣制國家(尤其總統制國家),因為權力重心在總統(或起碼不全在議會),內閣由總統任命、議行分開,即便政黨細碎,也不會導致政局動蕩。拉美的巴西、阿根廷即是例子。這兩個國家都是總統制國家,雖然國會政黨細碎,但是國會主要是監督制衡總統,而不是直接決定行政團隊的去留,也不是每件國務都要議會議決。即便議會多數決定倒閣或阻止總統任命的團隊上任,也只影響內閣而不影響總統,行政工作尤其重大事務還是可以依靠總統領銜的行政團隊(即便倒閣或不上任,也有“看守內閣”)推進。所以,國會里的激烈爭執沖突影響有限且可控,不會對政局產生大的沖擊。

總之,完全的比例代表制有優有劣,其優點和劣勢大多恰好與小選區制完全相反。而就我個人觀點,如果二者必選其一,還是完全比例代表制略好。(當然,如果重視基礎民意、強調議員與選民應有更緊密聯系的,顯然小選區制更好)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22)——選舉制度:混合並立制

3、混合選舉制:並立制,和聯立制:兼顧各具體區域和全國整體民意

而第三種議會選舉制度,就是以上兩種選舉方式的混合–混合選舉制,即一部分席位由小選區制選出,另一部分席位由比例代表制選出。而在具體投票和分票方式上,則有並立制和聯立制兩種。實行並立制的國家和地區有日本、韓國、俄羅斯、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意大利、匈牙利等國;實行聯立制的國家則有德國、新西蘭、玻利維亞等國。

並立制和聯立制兩者的投票分票方式及對選舉結果的影響,可謂大不相同。

5-3-1、並立制:放大勝選大黨優勢,不利於敗選的第二大黨和各小黨,以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日本、匈牙利為例

所謂並立制,即把小選區和政黨比例代表的投票分開進行、各自計算,然後將二者所得直接合並,形成各政黨在議會的議席分配比例。在這樣的情況下,是非常有利於大黨的,而且會放大在選舉中勝利的政黨的勝果。根據前述小選區制的特點,其有利於整體選情有利的政黨。而比例代表制同樣是會給選舉中獲勝的/得票首位的政黨最多席位。而大多數情況下,選民會在小選區投票和政黨比例代表投票中投給同一政黨及所屬候選人。而實行並立制投票分票方式下的混合選舉,會讓獲勝政黨/第一大黨在小選區和比例代表/不分區兩方面都取勝,得到超過其得票率的議會席位比例。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的選舉制度及影響,即是並立制的典型。自2008年起,台灣“立法院”即實行並立制選舉制度,共計113個席位,其中73席為單一選區(小選區)選出,34席為不分區(即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另有6席原住民保留席位由原住民選區選出。2008年“立法院”選舉,國民黨區域(小選區)得票率53.48%、原住民選區得票率54.89%、不分區得票率51.23%,平均得票率不足55%,但獲得113席中的81席,獲得席次占總席位比例為71.68%,顯然遠超得票率。而民進黨區域得票率38.65%、原住民得票率6.76%、不分區得票率36.91%,平均得票率超過33%(原住民僅6席、投票人數僅15萬,在加權平均中占比很低),但僅獲27席,占議會席位比例23.89%。而2020年“立法會”選舉,則是民進黨以平均約40%得票率得到60%席位,國民黨以約35%得票率得到30%席位。而在這兩次選舉中,各小黨和獨立人士總得票率都在20%上下,但得到的席位都不超過10%。

根據以上數據可以得出,台灣實行並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的混合選舉制,導致選舉獲勝一方得到相較得票率過大比例的議席,而失敗一方則得到比得票率更低比例的議席,其他小黨的相對損失則更為嚴重。這顯然也是對民意的扭曲,而且不利於議會的多元與制衡。而由於台灣的“總統”選舉與“立法院”選舉同時進行,選民往往在“總統”選舉和“立法院”選舉中投票給同一政黨,導致“總統”大位和“立法院”主導權被同一政黨控制,更不利於政治多元和制衡(當然也有一定好處,如便於“總統”施政、行政團隊不被“立法院”掣肘)。

同樣實行並立制的日本,這種選舉制度同樣利於獲勝的大黨。日本長年執政的自由民主黨,在“1955年體制(五五體制)”崩潰後,通過將選舉制度由“中選區制”改為並立制,成功以50%上下的得票率獲得近70%的眾議院席位,繼續維持穩定的執政。

另一個實行並立制的國家匈牙利,歐爾班領導的“青年民主主義者聯盟(青民盟)”之所以可以長期執政,一定程度也是依仗的並立制選舉制度。2010年至今的四次大選,青民盟都以45%-55%得票得到近70%國會議席。而且,與俄羅斯類似,歐爾班的青民盟也是利用作為執政黨的優勢,通過針對性拉攏各小選區選民,以擊敗缺乏資源和話語權的反對派(不過針對性手段主要是以保守意識形態拉攏保守派選民,而非俄羅斯那樣軟硬兼施、直接“胡蘿卜加大棒”)。

並立制的弊端,類似於利於選情占優大黨的小選區制。相較小選區制,並立制因為直接將勝選政黨在小選區所獲席位與比例代表(不分區)席位疊加,往往會進一步放大勝選政黨的優勢(雖然也不一定,有時並立制相對小選區制略微可以抑制第一大黨、增加第二大黨和小黨所得席位,畢竟比例代表制部分可以按政黨得票比例分配,而非“勝者全得”下第二大黨和小黨全軍覆沒),加劇對民意的扭曲、破壞政治多元平衡。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23)——選舉制度:混合聯立制

3-2、聯立制:折中調和、政治多元、兩種議席分配有所沖突但負面影響有限、最大限度代表真實民意,以德國為例

而與並立制相對的另一種混合選舉制,是聯立制。聯立制又稱“補償制”,選民在議會選舉投票中同時投兩票,一票投給所在小選區的候選人,另一票投給自己所支持的政黨(相當於不分區議席)。在首先確定各政黨所獲小選區席位數和議席比例後,再分配投給政黨(不分區)的選票的議席。政黨(不分區)”所得議席數,是政黨得票比例占議席比例應得議席數,減去小選區所得議席數,然後得出最終所得議席。例如,如果兩個政黨所得政黨票相近,則小選區獲得席位越多,其獲得的政黨票(不分區)議席就越少,反過來小選區相對失利的政黨所得政黨票(不分區)議席越多。這種分票方式即是為了避免政黨支持率/政黨得票率與所得議會席位不匹配的狀態,最大限度的讓各政黨所獲議會議席比例與得票比例相近。

維基百科上有一個圖表,可以相對清晰的表達聯立制的分票方式:

聯立制 政黨A 政黨B 政黨C 政黨D
政黨票數比例 25% 5% 40% 30%
全國分區當選席次 15 6 19 20
政黨總席次計算(預計總席次✖️政黨票數比例
政黨總席次 100×25%=25 100×5%=5 100×40%=40 100×30%=30
分配席次計算(政黨總席次-分區當選席次
比例代表席次 25-15=10 5<6=0 40-19=21 30-20=10
總 計
實際總席次 25 6 40 3
不過,即便有圖表,以上的表達可能仍然會讓一些不太了解該選舉制度的人困惑,所以還是要舉實例。實行聯立制最典型的國家是德國,其聯邦議院即是采用聯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的混合選舉制選出議員。德國聯邦議院(以下簡稱議會)法定成員人數598人,選民第一票投給所在小選區議員候選人,第二票投給所選政黨,而各政黨所獲的第二票決定各政黨在議會的席位數及比例。如果將各政黨小選區席位與比例代表席位相加後,總席位超過598席,還需要增設若幹“超額席位”。

以1998年德國大選為例,在此次大選中,選情占優的德國社會民主黨(社民黨)在小選區部分以43.8%得到212席;而另一大黨“基督教民主聯盟(基民盟)”則以32.3%得票僅得74席。而社民黨和基民盟所得政黨票(不分區)分別為40.9%和28.4%。如果按照並立制,那社民黨在政黨票(不分區)那部分的席位數也會超過基民盟。但德國實行的是聯立制這種“損有余補不足”的選舉制度,因此政黨票比例為28.4%的基民盟得到124席政黨名單(不分區)席位,而得票更高的社民黨則以40.9%的比例得到86席政黨名單(不分區)席位。而合並各自在小選區和不分區的席位,社民黨共計得到298席,占669個議席(包括“超額議席”)的44.7%;基民盟得到198席,占總議席的29.7%,議席比例與政黨支持率比例非常接近。

2009年大選,兩黨的得票形勢和分票比例狀況,與1998年正相反,基民盟在小選區總得票比例為32.0%,奪得137席;社民黨則以27.9%得票僅得64席。而在政黨得票(不分區)方面,基民盟以27.3%得票比例僅分得21席,社民黨以23.0%得票分得82席。合並兩種席位後,基民盟共得席位194席,社民黨則有146席,同樣與政黨得票比率相近,也與小選區總得票比例相近。

而聯立制選舉分票方式不僅可以促成政黨所得議席比例與得票比例相近,也有利於得票分散的小黨。2021年德國大選共產生包括“增額席位”在內的736席,持社會自由主義、常年在全國總支持率排名3-5名的德國自由民主黨,在各小選區共得到400萬選票,占總投票數的8.7%,但因為選民分散而未得一席。但因其政黨得票為11.5%,所以分得92席政黨得票(政黨得票25.7%的社民黨和18.9%基民盟,則在減去小選區席位後,分別得到85席和54席政黨得票(不分區)席位),占總席位數12.5%(顯然,德國自由民主黨得票和在議會的所得的相匹配,避免了前述的意識形態類似、支持率及支持者分布也類似的英國自由民主黨的悲劇,原因正在於選舉制度差異)。而右翼的“德國選擇黨”同樣是聯立制的受益者,該黨在本次選舉中的各小選區得到460萬票、占總投票數10.1%,同樣因得票分散在各小選區僅共得到16席。它同樣通過政黨票的補償,以10.3%得票得到67席政黨席位,合並小選區席位後,共擁有83席議會議席,占總議席的11.2%。另一小黨左翼黨,在小選區僅得3席,但憑借這3席得到政黨票的議席分配權,以4.9%政黨票得到36個政黨名單(不分區)議席(德國政黨名單(不分區)席位分配門檻為5%,但如果在小選區得到3席或以上席位,政黨票不足5%亦可參與分配),共計39席,占國會席位5.2%。

根據歷次德國大選的選舉結果,可以看出,德國實行的聯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下的混合選舉制,能夠最大限度的讓各政黨在議會的議席比例與得票比例相一致,並能夠讓一些中等規模的政黨得以在議會有一席之地。而再回顧前述的實行完全小選區制的英國、印度,以及並立制混合選舉制的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日本,這些國家選舉中出現的得票比例與議席比例嚴重不匹配、民意被選舉制度扭曲、得票少的政黨反而得到更多席位(反過來則是得票多的政黨反而席位少)、非常不利於得票分散的中小政黨等弊病,在聯立制混合選舉制下都消失了。

聯立制比例代表制當然也有缺點。因為聯立制是“損不足補有余”的制度,在政黨名單(不分區)部分得票比例一定的情況下,越是在小選區得到席位越多,那麽在政黨比例代表部分所分的席位就越少,反過來也是反相關關系。這樣就導致小選區的價值相對被削弱、小選區候選人的競爭也會弱化,同一政黨的小選區候選人和比例代表制(不分區)候選人還會產生利益沖突。

但這些缺點影響是有限的,聯立制的好處遠比其缺點更多更重要。聯立制混合選舉制結合了小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的特性和優點,其最核心的優勢是既保障了各地方民意的直接表達,也讓全國範圍內的多元民意按合理比例反映在國會議席和權力分配上。

因此,綜合以上對各類選舉制度的分析,聯立制混合選舉制是相對最公平、最能體現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制度。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24)——選舉制度:民主中國“人民議會”

4、民主中國“人民議會”選舉制度的框架和細則

對民主中國而言,中國的民意是覆雜多元的,各黨各派都希望自己在國家議會有一席之地,並且能夠有充分代表所屬力量的議席數量與比例。所以,中國應實行有利於多黨制(而非兩黨制)的選舉制度及其他機制,議會應該盡可能包容多種勢力與多元聲音。而另一方面,民主中國也需要團結和協作,促進國家整體的協調發展。如果實行完全小選區制那樣的選舉制度,很可能會導致各地方勢力各自為政,以及議會政治勢力的碎片化,不利於政治穩定與高效決策。
因此,民主中國的權力重心、代議機構的代表“人民議會”,應實行聯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的混合選舉制。“人民議會”法定席位應為750席,其中375席由小選區制選出,375席由比例代表制選出。

小選區方面,全國劃分為365個小選區,每個選區人口相近(人口比例皆約為全國總人口的365分之一,按全國人口14億計算,每個小選區人口約380萬),每個選區具體範圍由多元政治勢力組成的中立機構,按照行政區劃和山川地勢進行劃分。另有10個席位作為一個特殊的“小選區”存在,由常住於海外的中國公民選出,10個席位按政黨得票比例分配。小選區候選人既可以從屬於政黨,也可以以獨立/無黨派身份參選。每個參選人參選,需得到選區內至少2萬人提名,及繳納10萬元“按櫃金”(以避免人人都隨意報名、無誠意競選,導致選舉秩序混亂。這樣的規定在大多數國家都有)。小選區選舉實行“單一席位一輪相對多數決制”,進行一輪投票,得票相對最多(不需要一定過半數,如得票比例30%、列第一位)即可當選,得票低於5%的失去“按櫃金”。

比例代表制方面,全國選民在投票給小選區候選人同時投票給政黨,375個席位根據聯立制“損有余補不足”的方式分配給參選的各政黨。只有在全國得到政黨票超過5%且在至少四分之一省級行政區得到政黨票超1%的政黨,才有資格參與這些席位的分配。這樣設計是為了避免議會政黨細碎化,也防止狹隘的地域主義勢力坐大。

如通過聯立制選舉方式計算出的選舉結果,出現了類似德國那樣的“超額席位”,則所有“超額席位”按規則依政黨得票比例分配。

如果想要避免出現“超額席位”問題,還可以修改小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分別選出的席位數和所占議席比例。如小選區選出的席位減少至250席,比例代表制選出的席位增加至500席。這樣,在聯立制分票方式下,各政黨總應得席次減去小選區議席後,再按比例代表(不分區)得票分配給各政黨仍綽綽有余,就不太可能出現“超額席位”。

我所設計的“人民議會”的選舉制度,相對有利於在全國都有一定支持率但支持者分散的中型政黨,有利於在全國支持率均勻的政黨,也有利於在每次選舉中相對落後的全國第二大黨,而比較不利於只在局部地區有集中支持的地方性政黨,也對選舉中獲勝的第一大黨(最大黨)的所獲席位比重有所削弱(相對於小選區制和並立制)。

而這樣的影響也正是我所希望的。未來民主中國,活躍在議會的政黨最好保持在5-10個,既不要太少以至於變成美國那種兩黨壟斷政壇的情形,也不要過於分散變成印度“人民院(下議院)”那樣有30多個國會政黨(且大多數為地方性政黨)的狀態。這些政黨應該盡可能沒有地域私利和民族/族群偏見,而是代表國內不同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的群體。

如果這樣的設計真的實行,國會應會包含中左、中右、中間派、較激進左翼、較保守右翼這五種意識形態光譜,包括進步主義、保守主義、自由主義、保守自由主義/自由保守主義、社會民主主義、社會自由主義、溫和民族主義、共和主義等意識形態立場(一個政黨當然可以包含多種意識形態立場)。而自由意志主義、民主社會主義、生態主義者也可能有一席之地。而極左和極右勢力,以及其所持的斯大林主義、毛澤東主義、法西斯主義、極端民族主義意識形態立場,則在選舉制度和其他審查機制壓制下,基本不可能進入國會。而關於各地域和各民族的代表性和話語權,另一代議機構“聯合院”已有相關代表和職能。

總之,綜合公正性、充分代表性、多元性、穩定性,民主中國的“人民議會(下議院/眾議院)”應實行聯立制混合選舉制。

如前所述,廣義的選舉制度,還包括選舉中國其他國家機構和人員的方式和制度,我在此也都做一些簡略的設計與說明。

關於民主中國擬設的另外兩個議會機構“聯合院”和“專家院”的選舉方式,前面已有敘述,在此不再重覆。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25)——選舉制度:總統選舉

5、總統選舉制度:直接選舉、一輪決出制

民主中國的總統選舉制度,應實行全民直選的“一輪相對多數決制”。如前所述,民主中國將實行“半總統制”,總統是有實權的國家領袖,而非共和制內閣制下只是虛位元首的總統(如德國、印度、以色列的總統)。因此,民主中國的總統必須由全民普選產生。除美國實行非常特殊的相當於間接選舉的“選舉人團”制外,世界上絕大多數民主國家的實權總統都是直接選舉產生。而美國“選舉人團”制的弊端,相關研究不勝枚舉,我也不在此贅述了。民主中國當然也應該實行直選。

而總統直選也分一輪決出制和兩輪決出制。韓國、墨西哥、中華民國(台灣)等實行一輪決出制,即只進行一輪總統選舉,得票相對多數者即可當選總統,不需要必須得到半數以上的投票支持。如2017年韓國總統選舉,“共同民主黨”的文在寅就以41.09%得票率位列第一,直接當選總統;2012年墨西哥總統選舉,“革命制度黨”候選人培尼亞·涅托以38.21%得票當選總統。2000年中華民國(台灣)“總統”選舉中,民進黨的陳水扁以39.30%得票率,超過獨立候選人宋楚瑜的36.84%和國民黨連戰的23.10%,當選“總統”,終結了國民黨五十余年的執政,實現了中華民國(台灣)歷史上首次政黨輪替。

而法國、巴西、阿根廷等國則實行兩輪決出制。如果第一輪投票中一位總統候選人得到超過50%選票(或達到特殊規定,如阿根廷規定的得票超過40%、比第二名得票高10%),即可直接當選總統;如果首輪選舉沒有候選人達到50%支持率或相關門檻,則得票最高的兩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選舉,一決雌雄。如2017年法國大選,中左翼政黨“共和前進”的馬克龍、極右翼政黨“國民陣線”的勒龐、極左翼政黨“不屈法國”的梅朗雄、左翼政黨社會黨的阿蒙,在第一輪投票中分別得到24.01%、21.30%、19.58%、6.36%選票,馬克龍和勒龐晉級第二輪。在第二輪選舉中,馬克龍以66.10%得票率擊敗了勒龐。

根據以上兩種總統選舉制度對比,如果從代表性和公正性方面,顯然二輪決出制較好。但二輪決出制也就意味著要在數月內(或一個月內)進行兩次總統選舉,這顯然會增加選舉成本。而且,由於兩輪選舉間隔數周乃至數月,也讓選舉周期拉長,增加各種不確定性,對於候選人和選民也是一種心理折磨。

對中國而言,民主中國必然會有多股政治勢力試圖競逐權力,各派會分化組合、合縱連橫。兩輪決出制相對更能照顧不同政治派別,選舉結果也更能反映最大多數中國民眾的意願。

但中國的基本國情是國土廣大、人口眾多,而且不乏遠離市鎮、交通不便的區域和聚落。因此,民主中國的全國性選舉必然實行不易、成本高昂。如果中國實行兩輪決出制選舉總統,等於要在五年中的數月內(總統選舉和“人民議會”選舉均擬為五年一屆)重覆性的進行兩次投票,必然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而選舉的拖延也會導致政治不穩,影響政權更叠的交接工作。

綜合起來,我認為民主中國總統選舉更適合實行一輪決出制。而且即便實行一輪決出制,各意識形態和利益相對較近的政治派別也可以提前進行聯合,共同推舉候選人,在一輪選舉中即可選出符合大多數中國人民意願的總統。

還有,總統選舉應與“人民議會”、“聯合院”的選舉,以及“專家院”的換屆同時進行、同期投票,均為五年一屆。而各地方行政首長和議會也同時進行換屆。這樣既讓各政治機構的權力更叠步調一致,也節約了選舉成本。這樣做當然也有一些缺點,例如可能導致總統和各機構被風頭正盛的同一政黨/政治聯盟控制,以及各機構主導力量皆更叠下政治連續性的損害。但權衡利弊,還是同時換屆較好。

當然,如果將總統選舉和議會選舉錯開進行,類似於美國“中期選舉”、台灣地區“九合一”地方選舉那樣,也是一種有益的選擇。如果實行這種“交叉選舉/錯峰選舉”,那總統和議會的任期最好改為4年或6年,這樣每次“中期選舉”就能和總統選舉正好間隔相同時間進行。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26)——司法體制及大法官推選制度

五、司法體制及大法官推選制度:以歐陸法系(民法法系)為基礎的理念、法律、制度、運轉(以及對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理念與體制運行的評價);法院、檢察機構、警察機構的性質、組成、職責、相互關系;民主中國制憲工作的安排
大法官推選制度,是中央機構和人員選舉制度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在談大法官推選制度前,首先闡述一下民主中國的司法體制。

法治,是人類文明的結晶之一,代表著人類社會的公義與理性。法治不僅是依照同樣適用於所有人和組織機構的法律條文,更包括保護和規範人的權利、約束政府權力、懲治與改造違法犯罪分子的政治社會理念與實踐系統。法治是捍衛平等的基石,是對民主的規範與對自由的保障,是保護人權不可或缺的手段。與人治的等級性、依附性、隨意性與選擇性、野蠻性相反,法治有鮮明的平等性、獨立性、固定性與普適性、人道性。法治也是憲政的前提,憲政是通過法律規定和法治來保障憲法確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權利的原則,限制並劃定政府權力和行為的邊界,並提供相應的制度設施。法治既是人類文明的結晶,又是捍衛文明的利劍。

在現實政治的權力架構中,司法是與立法(決策)、行政平行的三權之一,在國家體制與民主政治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未來民主中國若想要實現法治、維護秩序,建立良好的司法體制是基本前提。中國的自由派人士,也都高度重視中國民主化過程中及民主實現後,在中國建立憲政與法治體系。因此,司法體制及相關成員的推選制度,是民主中國政治制度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

許多信奉憲政民主的中國自由派人士,一直是推崇英美法系的司法模式、美國的司法體系的。尤其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以及大法官巨大的獨立司法權,讓許多中國知識分子艷羨。中國自由派當然也希望民主中國覆制這樣的司法體系和模式。

但我是持不同意見的。我一直是歐陸法系(民法法系)及相關制度與理念的支持者,主張中國實行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歐陸司法體系,而非采用英美法系及相關制度與理念。關於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特點、優缺點,及二者孰優孰劣,有無數相關的論文、報道、言論,往往各執一詞,難有定論(雖然我個人是認為歐陸法系好於英美法系的)。由於篇幅關系我不在此展開分析了,只舉幾個實例來談一下英美法系的缺陷。

例如英美法系及體制的最集中體現–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即有著非常明顯的爭議與缺陷。法治至上主義者總是將“法”看的極為神聖,尤其認為法治取代人治是偉大的設計。可美國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並非是真正按照法律不偏不倚的進行裁決,相反裁決中常常充斥著法官個人極為強烈的意識形態偏好、黨派立場、自身好惡。在許多爭議判決中,9位大法官還需要通過投票表決方式,以少數服從多數決出結果,經常出現5:4、6:3的投票結果。

如果是真正完全的法治,就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決出結果,而應該按照法理與律條決定是非。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經常使用“少數服從多數”這一方式決出結果,本身就是對法治深刻的嘲弄。而且,美國最高法院這9位最高大法官,可以說是全美國乃至全世界最為頂尖和優秀的法律從業人員,而5:4的投票結果,難道能夠證明其中4個人是錯的、另外5個人是對的?如果是這樣,那為什麽要選擇4位經常判決錯誤的法官進入最高法院?如果不是,那又為什麽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用“數人頭”的方式決出判決結果?

美國最高法院被視為司法獨立的典型,可無論大法官的產生,還是大法官各種判例,都與行政與立法權、政黨政治有著密切的聯系。凡是自由派總統,任命的大法官都是自由派傾向;凡是保守派總統,任命的大法官也都是保守派立場。而負責審核大法官資格的美國參議院,也往往基於意識形態和黨派立場作為同意與否的標準。而大法官就任後,在判決各種涉及意識形態爭議和有關現實政治利益的案件時,也都會把意識形態和現實利益作為首要考量,而非純粹根據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這樣的“司法獨立”,成色又有幾何?

我當然也明白,美國的司法能夠達到現在這種水平,已經比專制下的黨大於法、政法不分,要好了不知多少。“司法獨立”也並不意味著司法與行政、黨爭、意識形態毫無關系。至於“少數服從多數”,也是司法爭議中無奈但最現實的解決方式。但顯然,美國的司法體制、大法官制度,乃至大法官本身,並不像許多中國知識分子想的那樣神聖、偉大、無懈可擊。

此外,美國最高法院由於權力過大、自主性過強、大法官任職終身,導致一些缺乏科學知識與人權觀念的大法官為所欲為,給美國乃至世界都造成了損害。例如最近數年,最高法院連續在墮胎(推翻“羅訴韋德案”判決)、疫苗接種(反對以法律和行政紀律強制接種疫苗)、防治氣候危機(反對政府以強制手段限縮企業減排)等方面,做出落後於時代、反科學、反人道的判決判例,還進一步試圖剝奪同性婚姻權(可能在未來推翻“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限縮新聞自由權(試圖推翻“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判決)。這些舉措或出於黨派利益、或出於出於價值觀偏見、或出於無知和愚昧,對人權、環境、社會進步,都產生了非常惡劣的負面作用。這些舉動違背多數民意、違背時代潮流、違背科學理性(例如對氣候危機、疫苗接種,相關專業人士的意見和立場,皆與大法官決定相反),但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卻利用其巨大權力一意孤行。這樣的前車之鑒,民主中國絕不能重蹈覆轍。

同樣實行英美法系的香港地區,也是評判英美司法體制和理念究竟是否公正的例子。如2019-2020年香港反修例運動期間,發生了許多涉嫌違法犯罪的事件/案件。而這些案件在最近兩年都逐漸進行了審理和判決(不談頒布《港區國安法》之後國安案件的審理,只看按照普通法(英美法系)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案件)。

本來按照英美法系強調判例法的特點,對同類性質的涉嫌犯罪行為應該做出同樣的判決。可現實里,立場親港府和警察的法官/裁判官,如彭寶琴法官、胡雅文法官,往往傾向於認定涉嫌實施暴力的親民主示威者有罪,且往往重判當事人;而立場親近民主派、同情示威者的法官/裁判官,如沈小民法官、何俊堯法官,則傾向於判決有施暴嫌疑的示威者無罪,或即便判決有罪,也處以較輕刑罰。而根據這些案件的詳情,不同當事人犯罪嫌疑概率和罪行程度本來並沒有根本差異,法官並非按照事情本身如何判罰,而是帶有非常強烈的個人傾向(當然個人傾向背後是其所屬政治派別或意識形態認同)。而後來,律政機構幹預反修例案件的審理法官選派、將親示威者法官調離審判崗位,更反映了“司法獨立”的名不副實。

雖然反修例運動中涉嫌違反香港法律的案件都較為特殊,涉及政治問題,且香港深受中國中央政府影響,但畢竟是通過普通法進行的審判,足以一定程度反映普通法的局限,以及標榜中立獨立的英美式司法體系的虛偽與雙重標準。何況,即便非政治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不僅香港,英國、加澳新等所有實行英美法系的國家,在判決中也不總是遵循前例,而是摻雜法官各種個人立場與好惡。所謂“遵從先例”,也都只是在浩繁且多樣的“前例”中選擇性援引判例罷了。
當然,美國和香港地區的法治系統,屬於英美法系中較特別的,並不能完全代表英美法系。但無論是英國、美國、香港地區、加澳新、印度,其法治底色和特性是同大於異的,都是經驗性與因循性強、理性與革新性弱的。這也就意味著英美法系扮演的角色往往是守舊的、維護既得利益的、與時代有所脫節的。這樣的法治系統並不值得民主中國效仿和應用。

對於我通過上述事例批評英美法系與制度的論述,許多知識分子會不屑一顧,一些學識精深的專業法律學者可能還會啞然失笑,認為我所說的這些是外行的淺薄幼稚之論,根本不值一駁。的確,我缺乏專業的法學知識,對於各法律體系及實踐內情了解也甚為不足。

但我所說的,是基於最直觀的認識、最基礎的事實。而英美法系(普通法)最注重的,難道不正是對“直覺”和“常識”的高度認可與應用嗎(同時還有對援引成文律條、專業知識的有意排斥)?英美法系的代表產物陪審團制,其選拔陪審員的標準就是從普通民眾中選擇,目的也正是為避免法官等涉法專業人士對法律的操弄,讓並無法律專業知識的平民百姓,根據約定俗成的道德、根深蒂固的常識、自然人性的直覺,來判斷事情的是非曲直。

因此,“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使用英美法系認可的方式,來批判英美法系的弊病,難道不是合理有據的、有說服力的嗎?相反,許多尊崇英美法系的知識分子各種為英美法系張目的文章和言論,恰恰是英美法系理念所排斥的、利用繁覆學術知識構建的“巧言”。

其實我個人仍然非常尊重專業知識與專業人士,以上言論僅僅是為了批判對英美法系的過度尊崇、解構英美法系的“神聖”。

總之,我認為英美法系有著各種缺陷,遠不如歐陸法系相對系統完善和科學理性。歐陸法系是基於理性的成文法,包括基礎法律在內的各領域法律皆是法典化的,這就讓司法能夠完善、清晰、統一。當然,歐陸法系也有種種缺點,如法律條文容易被教條化和選擇性使用、有利於執法者而不利於被控者等,但我仍然認為其優大於劣。從《十二銅表法》到《查士丁尼法典》,羅馬法的日臻完善讓歐洲大陸皆覆蓋於法制之下或受其影響;代表歐陸法系集大成的《法國民法典(“拿破侖法典”)》、《德國民法典》,是近現代世界真正走向法治的偉大著作、時代的里程碑。而對中國而言,中國有著悠久的成文法歷史,《秦律》、《漢律》、《唐律》、《明律》……雖然各有時代局限性,根本上是君主專制的工具,但完善的體系、清晰的律條、理智的精神、起碼名義上全民的普適,仍然閃耀著法制的光輝。未來的民主中國,也應該結合發端於西方的現代法治理念與體系,以及中國古代至今各種法律與實踐的經驗教訓,建立以歐陸法系為框架和原則、具有一定中國特色的法治體系,將法治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礎之上。而中國的司法制度,亦要建立在這樣的框架、原則和理念之上。
民主中國的司法機構及人員組成,應當效仿法蘭西第五共和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相關制度,而非依照美國最高法院及整個司法體系的內容與形式。民主中國的最高法院將分為三部分,即普通民刑商案件最高上訴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憲法法院,分別處理一般民刑商案件、涉及政治和國家機構的一般案件、涉及憲法與國體等重大政治事務的案件或爭議。三個最高司法機構共同組成最高法院,各司其職,除必要情況外互不相涉。
而三個最高司法機構各有若幹名“高級法官(即大法官,為與英美法系大法官區分,而稱之為‘高級法官’)”(具體名額可根據需要增減,一般每個機構保持在5-15人),每屆任期10年,最多可連任一屆。“高級法官”由總統提名、需“人民議會”和“專家院”各自過半數同意,方可就任。“高級法官”候選人須接受“人民議會”和“專家院”的質詢,質詢過程向全國進行視聽直播,然後由兩個議會分別投票決定是否通過任命。若要連任,則需要再次接受質詢、由兩院投票決定是否可以續任。而“人民議會”和“專家院”皆有彈劾“高級法官”的權力,兩院中任一議院超過五分之一提名、三分之二同意,之後另一院過半數同意,即可罷免。

在權力和地位上,最高法院名義上與“人民議會(下議院/眾議院)”、總統平齊,是與立法權、行政權並列的權力第三極,即最高司法權的代表,並獨立行使司法權。不過在實踐中,最高法院更多遵從“人民議會”和“專家院”的相關立法與決策,主要在於執行法律而非決定法律,更無權獨立創制與造法(但可為議會的立法工作提供意見建議)。對於總統的行政令,最高法院也不能隨意幹涉。如要否定總統的行政令、判決內閣的政策違法,須啟動特別的程序,並要得到“人民議會”和“專家院”的同意。

最高法院及各“高級法官”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履行司法職權,在使用、執行、解釋法律法規時,要遵循法律本意、保持邏輯自洽性與言行一致性(指內在的真實的邏輯自洽、理智與情感的一致、常識與專業結論的統一、堅持基準原則前提下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非教條化的理解和運用邏輯、不分具體條件和特定境況而“一視同仁”判決),可適當的靈活運用制度與法律,但不能過於偏離法律的本意。即便要做出相對突破性的司法行為,也要基於民意和科學,而不能在違背民意與科學的前提下自由發揮。如果民意與科學二者沖突,最高法院應站在科學一側(至於怎樣做是科學的,要基於常識並傾聽專業人士意見)。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內的全國各級法院法官的判例,皆有一定參考價值,但不作為未來其他類似案件判決的第一依據,即便在某方面做出先例性質的判決,未來類似案件仍然要根據本身的是非曲直和法律條文判決,而不能簡單的參照前例。
司法的公開透明,是民主中國司法的基本要求。 最高法院及全國各級司法機構,其審判各類案件的過程、記錄、結果,除涉及軍事或情報機密外,均應全部向公眾公開,包括審判期間的庭審記錄、監控錄音錄像、判決書,均要公開在官方網站並允許任何人免費查詢和轉載,還要為殘疾人獲取和使用這些資料提供便利。而同樣除涉密案件外的所有庭審,都應該允許公民和媒體旁聽,不得阻撓破壞。各司法機構及工作人員也都應該接受公眾和媒體監督,包括法官在內的司法機構工作人員都需公開履歷、收入、資產。

民主中國的司法審判將采用法官審判制和參審制結合的審判方式。對於一般刑事、民事、經濟等類案件,將由法官和抽簽選取的符合一定資格的普通公民參審員組成的合議庭審判,參審員有權參與審判和合議的各項流程,但判決權歸法官。而對於涉及政治和憲法問題等重大事務的案件,則完全由法官負責審判,不設置參審員。參審員也僅在初級、中級和部分高級法院/法庭的庭審中存在,最高法院(包括其中所有三個法院)的所有案件皆不設置參審員參與審判。
民主中國應保障和尊重律師的地位與權利。律師是維護案件當事人利益的重要人士,是制衡法官及司法機構的關鍵力量,是司法體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民主中國雖將施用歐陸法系,律師不像英美法系那樣有更大發揮空間,但其地位和價值仍然極為重要。而且,在成文法體系下,一般當事人很難熟練運用法律條文和利用法律程序,更需要律師依靠專業知識為當事人在法律條文和程序中爭取利益,以及對抗法官與檢察官等司法人員的權威壓制與專業壟斷。民主中國的律師也應保持充分獨立性和組織性,有獨立的律師協會和律師工會,包括司法機構在內的國家機構無權介入和管控(當然,若涉嫌違法犯罪,律師及律師組織需要接受調查和處罰,但需遵循合法程序)。

民主中國的司法體系將包括檢察機構。檢察機構將采取“審檢合署”的方式,與法院以合作關系並存於司法體系。最高檢察機構可命名為“最高檢察署”,各地方亦建立相應檢察署,負責各類違法犯罪的偵辦、訴訟、監督工作。各級檢察署從屬於各級法院,但現實中作為相對獨立的機構運作,獨立於法院其他機構而相對獨立行使檢察權。

民主中國的狹義司法體系將不包括警察(公安)機構,但警察機構其實屬於廣義的司法體系的一部分。在隸屬關系上,警察機構及人員歸行政系統管轄,是狹義政府(行政機構)的一個分支部門。民主中國的警察機構可仍稱為“公安(公共安全)部/廳/局”,下屬機構仍可稱為“派出所”。公安部歸屬總理領導的內閣,服從國會的決議、聽從總統的行政令和總理的調遣,與法院和檢察署各司其職並在必要情況下合作。警察機構及成員(警察)的主要職責,是執行基於法律和合法程序的各項工作和任務,包括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保護人民安全、維持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寧等。警察機構及成員應遵守法律法規,除特別情況外的所有執法和運作皆應公開透明,接受公眾、媒體、其他國家機構的監督。

民主中國的司法理念、法律法規、法紀執行,也要遵循若幹原則和方針。第一,要將平等和公正放在首位。“現實的力量總是傾向於摧毀平等,而法律的力量應該總是傾向於維護平等”,沒有平等就沒有真正的法治。只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法治才真實和有正面價值,人民才會心悅誠服;第二,法律的制定、修改、執行、詮釋,都要與時俱進,根據時代發展進步不斷更新,不能泥古不化、不能與時代脫節;第三,在判罰和執法中,要堅持情、理、法的調和,而不能機械的、玩弄式的、無人性的運用法律和各種司法程序與規則。法紀的存在是為了人民的幸福,而非作為辱民弱民的工具。法官和其他執法人員皆需有同情心和人道精神,威嚴中不乏溫情,運用法律中不忘道德和公序良俗,社會才能真正安定和諧。第四,法官及其他各類法律工作人員,需要秉持專業主義的職業道德,不能借助權力歧視、戲弄、欺侮當事人,即便有必要糾正和斥責,也要根據法紀和程序並有節制的懲戒,不能濫用權力和地位。第五,司法機構應著力進行普法工作,尤其要與教育機構合作、向青少年學生普及法治理念與法律知識,從源頭減少犯罪,以及提高人們使用法律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在國際上,民主中國最高法院在維護中國司法主權的前提下,應與世界各國司法機構溝通合作,並遵從聯合國所屬的國際法院的原則與指導,學習西方先進的司法機制與經驗,與第三世界司法理論與實踐相互借鑒,促進中國司法的文明化、開放化、國際化。

而關於民主中國的制憲和憲法問題,關於其中的政治架構部分,本文已在設計,其他方面的具體條文在此不便一一設計敘述,在此只講一下制定憲法的流程。民主中國的制憲工作,應采取“兩步走”策略。在民主轉型之前和過程中,參與民主轉型的各方應設計一部類似於《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那樣的臨時憲法,作為民主過渡期的憲法,對國家機構權責和各項重大事務進行規範。當民主政權穩定之後,可設立由包括法學人士在內的各界人士組成的“制憲委員會”起草正式憲法。在正式憲法的編纂過程中,要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借鑒他國和本國歷史上的憲法法例,結合中國現實,讓憲法既符合實際,又具有開拓性。而正式憲法需經過司法機構認可、“人民議會”和“專家院”批準、總統簽字,方可生效。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27)——總理及內閣成員產生方式

六、總理及內閣成員產下生方式:由“人民議會”選出和受其監督制約、和總統分工且合作但相對獨立
如前所述,民主中國將實行“半總統制”。在“半總統制”下,總理領導的內閣將與總統分享行政權,而非僅是聽命總統的下屬。因此,總理和內閣成員不能由總統提名和任命,而是由“人民議會(下議院/眾議院)”多數派推選產生。

具體說來,總理和具體的內閣名單,由“人民議會”超過半數議席的政黨聯盟進行協商,然後共同推舉,再交由總統批準和任命。總統原則上無權否定議會推舉的人選,但在具體人選上可以與議會協商,如協商不成可推遲任命,推遲期最長為三個月。但如推遲期結束後,議會仍推舉同一人為總理,則總統必須簽字同意。

總理原則上由議會第一大黨人士擔任,內閣各部部長則由多個政黨人士分別擔任。如果可能,內閣各部部長不僅應包括議會多數派各黨成員,還應該適當吸納在野黨/反對派人士入閣。在推舉中,內閣成員應盡可能囊括多種意識形態、多個政治派別,保障內閣成員意識形態和利益代表的多元化,而不能被一黨一派壟斷。

關於多黨聯合組閣,德國就是很好的前例。聯邦德國建國數十年來,大多數時候都是多黨共同組閣。2005年、2013年、2017年,德國的基民盟和社民黨三次組成“大聯合政府”,實現了中左-中右共治國家的政治形態。而2021年德國大選後,社民黨、綠黨、自由民主黨,組成了中左和中間派組成的聯合政府,以上三個政黨分別占據8個、5個、4個內閣部長(包括總理)職位。德國的“聯合政府”內閣形態,有利於政治權力的包容性和政治參與的多元化,且在實踐中運轉良好。

而法國內閣同樣是多個政治派別共同治國的典型。前述的總統總理來自不同意識形態的“左右共治”,是法國多元政治的一個表現。而總理領導的內閣內部,同樣是來自多個政黨的人士分享行政權力。例如今年7月剛剛組建的法國新內閣,包括總理在內的7位部長、6位副部長、4位國務委員,由國民議會最大黨“共和前進”成員擔任,而另外10個部長職位、9個副部長職位、6個國務委員職位,由其他政黨及無黨派人士擔任。這同樣是為了政治的多元與包容。

而反之,如美國、韓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等,其內閣往往是清一色的同一政黨人士擔任,行政權被一黨一派壟斷,不利於政治多元。在前述的總統制弊端中,我已經詳細分析了政治權力壟斷的危害。

因此,民主中國應效仿德國和法國,內閣成員應該多元化,且總理應由議會推選產生,而非總統的任命。這是為了避免總統權力過大和一黨一派對政治權力的壟斷。這也可以避免美國、韓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那樣的政治極化與政黨惡鬥。

而總理和內閣不僅由“人民議會”推選,也受“人民議會”的監督與制約。除緊急狀態或選舉期外,“人民議會”可以隨時發起倒閣,只要超過半數同意,即可罷免總理、解散內閣,重新推選總理和內閣成員。但總統不受倒閣影響。這樣,既有利於議會對行政權的約束,又不至於導致政局過於不安。

其他內容在我前述的關於“半總統制”的描述與設計中已有提及,不再重覆。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28)——監察制度

七、監察制度及機構設置與人員選罷方式
世界不同區域不同文明的政治制度,分別有著不同的特色和歷史傳統。如西方的權力分立與社會契約、伊斯蘭國家的政教相融、各遊牧民族的“部落民主/軍事民主”等。而中國同樣具有一些獨特的政治文化與制度,除皇權至上、中央集權等制度和文化外,監察制度和考試制度及相關理念與規則習慣,同樣在中國政治運轉與歷史進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未來的民主中國,也需要安排好關於監察與考試這兩個領域的各種制度與政策。

首先談監察制度。中國的監察制度歷史悠久。從秦漢時期,中國已有了專門負責監察工作的機構和專職人員。人臣至極的“三公”中的禦史大夫,即是負責監察事務的最高級別官員。而監察機構監察的對象,是從中央到地方的朝臣百官,有時也負責勸諫皇帝、從事一些行政事務。而此後的唐宋元明清各代,也有不同形式的監察機構與人員。其中宋代和明代的“禦史言官”,在批判朝野積弊、糾舉不法官員、匡正帝王之失等方面,發揮了非常巨大的作用。

當然,在君主專制的古代,監察體制是為鞏固皇權而設立和運行,還起到分化相權、監視地方等作用,根本上說都是利於君主的專制統治的。但起碼在客觀上,它也在打擊貪瀆、約束權貴、維護風紀等方面發揮了很大積極作用。尤其在中國古代沒有議會和法院的情況下,承擔了部分相應性質的責任。

而到了近現代,監察制度因種種原因得到了保留。孫中山先生倡導的“五權制度/五權憲法”,即包括對監察權及相關制度、機構、人員的創制。但因內戰和抗戰等因素,國民政府未能在大陸真正實踐“五權憲法”。而國民政府遷台後,又長期處於專制威權狀態,監察體制也並無獨立運行。民主化後,監察權和考試權及相關機構權力皆被弱化,已無法與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並論。但相對獨立的監察體系仍然存在。

而中共政權控制中國大陸後,則變相保留了監察制度,但其監察制度更多類似於古代君主專制下的監察體制,而非孫中山設計的作為制衡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的獨立系統。由於中共實行黨政一體/黨大於政的體制,中共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委)承擔了事實上的監察職責。而2018年,為規範行政體系、配合“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建立了從中央和地方的“監察委員會(監委)”,負責行政機構及人員的監察工作。但“監察委員會”的性質與作用與紀委沒有本質區別,甚至多數機構和紀委相應機構是同一批人員組成,僅僅是掛了兩塊牌子罷了。

中國的紀委和監委,既有古代固定監察機構“禦史台”、“都察院”的性質,也有“錦衣衛”、“粘桿處”等廠衛機構的若幹特征,是強化一黨專制乃至領袖個人獨裁的工具,但也一定程度打擊了腐敗和枉法(雖然紀委這一機構本身及其具體運作也是違法違憲的)。

那麽民主中國是否還需要監察體制及機構的存在呢?我認為還是必要的。監察體制在中國政治史上有著重要地位,對中國政治運作有著很大影響。在官本位濃厚的中國,“禦史言官”對行政和司法官員的監督批判、對統治者的勸諫,是非常必要和珍貴的。民主中國雖然有議會代替其功能,公民和公民組織也可以直接監督官員和政府,但和專職督責官員的監察者還是不同的。政府和官僚體制內部運作、官員約定俗成的潛規則、官方政策法規的具體執行,只有同在官員隊伍的人才能明晰個中真相。

因此,民主中國仍然應該設置監察體制及機構,可命名為“監察委員會”,但其職權和規模都將小於歷史和當今的同類機構。它更多是一個介於朝野之間的官方機構,負責對行政、立法、司法等事務及相關領域官員(行政官員/議員/法官)的監督和批判,可提出不具有直接約束力的督責書,作為與被批判對象不同的機構及公民責罰貪瀆枉法官員的依據。

而“監察委員會”人員的推選,則應是由執政聯盟和反對派聯盟共同商定,並各推選若幹人員進入委員會,委員會主席由反對派聯盟人士擔任,副主席由執政聯盟人士擔任,委員會各委員中執政聯盟和反對派人士比例為40%:60%。一般事務(包括出具“督責書”)可采用相對多數決,重大事務則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包括主席副主席在內各委員,若不稱職,則由“人民議會”行使罷免權。經“人民議會”五分之一議員提議、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即可罷免。

民主中國的“監察委員會”,將作為國家機構的一部分,擁有有限但重要的職權,在監督國家機構、揭露弊政、打擊腐敗等方面,發揮獨特和有力的作用。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29)——考試制度

八、考試制度及機構設置與人員選罷方式
考試制度,或說中國的人才選拔與考核制度,又是極具中國特色的政治制度之一。

中國古代的人才選拔制度,歷經察舉制、九品中正制、科舉制三個階段。前二者都可以歸為推薦制,即由他人舉薦擔任官職。而科舉制則開創了以考試的方式選拔人才的路徑,並延續一千多年,對中國歷史產生了深遠影響。雖然科舉制度亦有其局限,如其考試內容限於四書五經等儒家經典(後來發展到“八股取士”這樣更加狹隘嚴苛的規範)、錄取人數極少(大多數官員仍然是世襲和恩蔭產生)、錄取名額分配不公平(古代就有分階層、身份、地域的錄取歧視政策)、根本上是維護專制統治等,但仍然是極具開創性的、一定程度打破身份壁壘的、“量才錄用”的人才選拔制度,有利於提高官員文化素養、促進行政質量,對政權、國家、君主和官員、臣民皆有莫大的好處。

除了作為官場“入場券”的科舉制,中國古代官員的升遷/貶謫,也有一套覆雜的考核制度。不同的朝代和政治環境下,相關制度和實踐有所不同,但大體上都強調官員的績效和品德。

這些考核制度與科舉制,共同構成了中國古代的人才選拔與考核制度。而同時期的世界其他國家/文明,還普遍實行世襲制、任命制、軍功制等人才選拔方式,其公平性和科學性均不及科舉制。因此,科舉制也被世界上許多歷史學家讚譽,被認為是非常偉大的制度發明。以科舉制為代表的中國考試與選拔制度,也成為中國古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民國肇始,同樣高度重視人才選拔和考試。孫中山的“五權憲法”創制,“考試權”和“監察權”一樣是對中國傳統特色制度的繼承和改造。民國也設立了“考試院”,負責關於公務人員選拔考試在內的國家性考試工作。而遷台後的國民政府延續了這一制度,“考試院”迄今仍在運作,並作為相對獨立的機構存在。

而中共政權並無特別設立獨立的考試機構,各類考試及人才選拔工作皆分派給不同的其他職能機構兼理。雖然如今中國中央和各省有“教育考試院”,但都是從屬於教育部的次級行政機構,僅負責具體的技術工作,沒有多少真正的權力。

在中國的現實中,考試制度與人才選拔機制對國家與人民都至關重要。現在的中國有幾大重要的考試,包括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高考)、公務員考試、研究生考試等,往往決定了一個人乃至一個家庭的命運,也會影響公務人員的素質、政府和法律機構的效能、各地域的話語權,乃至國家的興衰榮辱。但中國的考試制度卻充滿著不公平與腐敗,即便被認為“相對最公平”的高考,也是建立在地域錄取嚴重不公的前提下的。而公務員考試則有更多暗箱操作,醜陋不堪。此外,考試的內容與形式也弊病極大,如考試內容教條化且與現實脫節、“一考定終身”過於殘酷、書面考試缺乏實踐性等,並導致了中國教育的畸形。這些都亟待改變。

根據中國的人才選拔史和現實狀況,民主中國應高度重視人才選拔的公平性與卓越性,設立專職的負責考試領域事務的機構,可直接命名為“考試院”。“考試院”不僅負責高考、公務員考試、研究生考試等各項重大考試事務,還要負責各地學校及國家機構的各種日常考試考核。“考試院”應與行政機構中的“教育部”和議會中的“專家院”合作,並與大中小學師生、致力於教育問題的公民組織和社會活動人士溝通交流,推動教育改革和考試改革,讓教育和考試貼近實踐和真實有用,促進人才選拔的公平,提高選拔人才的道德素質與通識知識素養,助力培養對他人有益、對社會有用的現代公民。

對於行政、司法、立法(決策)、科教文衛單位公務人員,“考試院”不僅要在選拔相關人才進入公務機構時把關,還要會同其他機構定期和不定期的對公務人員進行考核,從德行品質、履職能力、績效成果、服務態度等進行評價,並想方設法將主觀標準量化,最大限度準確公平全面的核定公務人員水準,促使公務人員更好的履職和服務人民。

在中央“考試院”人員組成上,由一位院長、一位副院長及數十位“考試委員”組成。“考試院”成員由“人民議會”推選(過半認可)、經“專家院”同意(過半同意)產生。“考試院”院長由“人民議會”第一大黨成員擔任,副院長和委員三分之二由執政聯盟成員擔任,剩余三分之一由反對派人士和獨立人士擔任。若要罷免正副院長和委員,則需“人民議會”五分之一議員提議、三分之二議員同意,方可罷免。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30)——地方機構

九、各地方行政、立法(決策)、司法及其他機構及成員的產生方式:比照中央但有所區別
前述的是中央各機構及成員的產生方式,以下簡略設計一下各地方相應機構和成員的產生方式。

民主中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特別自治市)、市(地級市)、縣(市轄區、縣級市)的最高行政長官,皆由當地常住居民普選產生,選舉方式比照總統選舉。地方行政長官的任期、職權,也與總統近似,但無涉及國家主權和中央層面事務的處置權。而與總統不同的是,市、縣兩級行政長官(市長、縣長)可被域內常住居民通過公投直接罷免。

民主中國各省、市、縣行政團隊(類似於中央的內閣)由各地方“人民議會”多數派協商推舉產生,與地方行政長官共享行政權,並對“人民議會”負責。

民主中國各省、市、縣的“人民議會(自治地方為‘自治議會’)”同樣由域內常住居民普選產生,而議會具體名額根據人口多少而定,各省不少於200人、不多於750人,各市縣不少於100人、不多於300人。其任期與職權同樣與中央的“人民議會”相似。

民主中國各省、市、縣的“聯合院”和“社會自然科學院(專家院)”的推選方式與中央層面機構類似,但職權較中央相應機構小,主要作為諮詢性機構存在,成員的參議作用大於決策作用。

民主中國各自治區/特別自治市之外的各省、市、縣的司法機構,其領導人物和核心成員,由中央派遣和地方推舉兩種來源者混合組成,但都同時需要地方議會通過和中央司法機構批準。司法機構及成員獨立行使司法權,但要接受中央機構和地方議會監督與約束。

各少數民族自治區和港澳台的司法機構及成員由地方推舉產生,但也需要中央司法機構的批準方可上任。自治區與港澳台司法機構及成員在遵守聯邦憲法的前提下,可自主行使司法權。

民主中國省、市、縣的“監察委員會”和“考試院”的主要成員和各少數民族自治區及港澳台的相應機構成員,同樣比照司法機構的組成和產生方式,均負責本地的監察和考試事務。相對而言,少數民族自治區和港澳台的監察和考試機構有較大自主權,但同樣需遵守聯邦憲法。

民主中國各地方的政治架構,包括行政、立法(決策)、司法及其他各機構之間的關系地位,皆仿效中央層面的架構和關系地位。如決議、選舉、罷免等事務的相關要求和讚同/反對比例門檻,也比照中央。

各鄉/鎮、村落,則不設置正式的議會(但可自行設立類似於議會的自治和協商機構),鄉/鎮長、村長,皆由當地居民直接選舉產生。而鄉鎮的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成員,均由縣區的行政和司法機構派遣和任命。

除以上所設置的各正式機構外,市-縣、鄉-村皆要大力發展公民自治和直接民主,形成市-縣、鄉-村兩層自治結構。由於市-縣、鄉-村皆是人口和面積規模較小的行政單位,人與人關系緊密、溝通交流極為便利,所以完全可以直接行使民主和自治權利。各地方的高校和中學應成為公民自治和民主協商的重要平台。關於這些,前面其他章節已有敘述,在此不詳述。

以上關於各地方的機構與人員產生方式、職權、政治運轉模式,主要是為漢族聚居區設計。少數民族自治區和港澳台可在遵守憲法、不損害聯邦利益的前提下,酌情進行修正,一些具體事務和機構設置可自行決定。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31)——意外繼承順序

十、總統個人、內閣成員、國會議員集體發生意外時的繼承順序和“指定幸存者”身份;國家機構和首都的“備份”安排;國家中樞“備份”的必要性重要性及中外相關慘痛教訓的前車之鑒
對民主中國政權而言,由於它對中國命運和世界格局的極大影響,牽涉到國內國際無數團體和個人的利益乃至生死存亡,因此政權的核心成員如總統、總理為首的內閣成員(各部部長)、國會各院成員,必然會面臨利益受損的內外敵人的仇視,如不能循和平途徑解決,就很可能發生暴力。而足夠強大的反政權力量,如圖謀覆辟的舊政權(中共)權貴精英、拒絕服從中央制度政策的民族/族群/地域/行業勢力、各種宗教極端主義分子、軍警特憲等暴力機構的野心人物、政治鬥爭失敗後破罐破摔的反對派……都有能力發起暴力行動,包括殺死民選的總統和國會議員、軟禁內閣成員等。

在國際上,即便中國實行民主化,中國與諸多國家尤其周邊大國的國家利益沖突並不會止息,甚至會因民主中國更加在乎國民利益(不像中共“量中華之物力,結與國之歡心”)而導致沖突更趨惡化。印度、俄羅斯皆是核大國,也擁有生化武器;同樣擁有核武器和生化武器、且必然敵視民主中國的朝鮮金家政權(如果中國民主化後金家政權還沒推翻),也是巨大威脅;日本雖暫時不擁核,但完全有短時間制造核武器的能力,至於生化武器更是早就在中國實際使用過,重操舊業也是易如反掌。韓國、印尼的軍事實力和潛力也不容小覷,在未來新武器研發應用上不會落後。而美國雖然更多可能是民主中國的友邦,但時勢變遷下“修昔底德陷阱”的確可能轉化為熱戰。一旦中國和這些國家矛盾關系激化,總統、內閣、國會這些中國的權力中樞,就很可能遭到突然的、連環的、全方位的暴力襲擊、“斬首行動”。

而軍事科技的極速發展,讓“以小搏大”的、遠程的、突然的、極具威力的襲擊手段越來越多,相關手段使用起來越來越方便。一百多年前槍支和炸藥的普及,就讓刺殺包括帝王/總統/重臣變得相對容易;核武器和生化武器的研制和使用,使得單次攻擊就可將目標範圍內的成千上萬甚至十萬百萬人殺死;導彈等精確制導武器的出現和普及,也可以將千里之外開會的恐怖分子/政治組織成員一舉殲滅。而未來的中國和世界,科技包括軍事技術必然“更上一層樓”,更加強大、靈巧、隱蔽的武器只會越來越多,使用門檻和成本也會越來越低,不僅主權國家能擁有,國內利益集團、極端分子、黑惡勢力乃至個體公民,都可能擁有和使用。在未來,一個個體獨立操作一套某種類型武器、遠程的一次性擊殺數十萬人,是完全可能做到的。

在這樣的情況下,民主中國的政治核心成員,就有被“一鍋端”的可能。不僅總統可能遇刺,正在集體開會的國會議員、工作地相距不遠的內閣各部首長,都可能在一瞬間被襲擊而集體身亡。如果發生這種情形,對民主中國的打擊將是致命的(尤其在我設計的中央集權體制下,中央機構和人員如遭遇打擊,會極大的影響全國)。對於試圖破壞民主中國政權及國家秩序的內外敵人,這種“斬首行動”顯然一種“性價比”很高的毀傷手段。

因此,民主中國必須做好預防和應對類似情形的準備。而應對方式之一,即是安排好國家政治核心成員的職位繼承人、確定“指定幸存者”,保證核心成員死亡後國家體制可以繼續運轉。冷戰中的美國和蘇聯,即有類似安排,迄今美國和俄羅斯仍然有相關預案。民主中國也要效仿前例,並加以創新。

首先是總統發生意外後的繼承人順序。民主中國應設副總統一人(與總統候選人捆綁參選,但不一定要和總統候選人同一政黨),其為總統發生意外後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為“人民議會”議長;第三為國務總理;第四為“聯合院”主席;第五為“專家院”主席;第六為軍隊總參謀長;第七為外交部長。若以上七人皆無法接任,則根據一定順序依次由各部部長接任。如果以上所有人皆死亡或因特殊處境(如被軟禁、控制、隔絕、失聯)無法接任,乃至中國全境發生極大災難,那就由中國駐外大使接任。中國駐各大國大使資歷較深能力較強,但如果是敵國或潛在敵國則有被控制可能。因此,接任總統的中國駐外大使應排除駐日、駐印、駐俄、駐美大使(駐英、駐澳大使也不適宜,這兩國都比較親美疏華),首選駐法國大使,次選駐德國大使,再次選擇駐加拿大大使,第四選擇駐巴西大使,第五選擇駐意大利大使,然後以此類推直到有人可以接任。

如果總理在內的全體內閣成員皆死於襲擊或意外,則副總理和各部副部長接任之。若副總理或某些部副部長也死亡或無法就任,以及中國國內處於特殊事態,同樣仿總統繼承例,由駐外使館高級官員(如公使、武官、參讚等)兼任總理及各部部長,並由幸存的相關部委或下屬機構的成員協助處理專業領域事務。

如果“人民議會”、“專家院”、“聯合院”這國會三院成員集體死亡,則由各地方選區、各政黨、各專業領域、各身份群體選舉或舉薦人員遞補之,並在安全和合適地點重新召開國會會議、覆行運作。而其他國家機構及成員,如軍事中樞機構及成員、最高法院和法官、監察和考試機構及成員等,也照此安排。除了國家機構,中國最為精華的高校、科研機構、新聞媒體及其人員,也需要有類似的“備份”安排。以上各機構和人員也都應有海外的“備份”,如留學生和中國國籍或外籍的華人學者就應擔起中國發生極大意外後重建中國教育和科研的重任。

除了以上措施,為避免國家政治核心成員集中在一個城市被“一鍋端”,還要設立若幹“陪都”和“預備首都”,並做好國家政治中樞的“備份”。民主中國應有一個首都(如前所述,武漢最宜)、三個“陪都”(可為昆明/貴陽、太原/濟南、南昌/合肥)。之所以不選擇南京、西安、成都、廣州等區域大城,是為了防止政權的區域偏向和地域勢力坐大,以及導致的各種地域矛盾),以及至少十個“預備首都”(相對均勻分布於少數民族自治區和港澳台之外的全國各地,且相對易守難攻)。在平時,部分國家機構及成員在“陪都”辦公,副總統、副總理每年各超過180天都不在首都,其中至少90天在“陪都”,並工作和居住於可以防備核武、生化武器及其他殺傷工具攻擊的安保設施中。而位於首都和其他重要城市的政治核心成員、高級學者、高校和科研院所師生、其他重要人士乃至平民大眾,也應經常進行疏散演練、隨時做好疏散到全國各地的準備。知識分子和青年學生是國家的精華,這些人得以幸存,就保留了民族的元氣、埋下了覆興的希望。在首都遇襲且不能正常發揮首都職能情況下,經過幸存的政權成員協商,可於若幹“預備首都(不包括‘陪都’)”中選擇一處作為“臨時首都”,發揮統領國家的地位和職能。

如果中國境內各地都處於極端惡劣和危險的狀態下,甚至發生極大的災難(如核武、生化武器及其他更具威力的武器大規模襲擊,疫病和氣候災變全面爆發),那逃離陷入災難的中國領土的國人,可在國外建立“臨時首都”(仿日本殖民時代韓國民族解放人士在上海和重慶建立的流亡政府、波蘭反侵略者們在倫敦建立的流亡政府),地點可選擇巴黎、柏林、羅馬等城市。而幸存的國人也應該盡全力重整旗鼓,再造中華。只要中國人、漢民族還有一個人存活,民族就不會亡,也一定要撥亂反正、讓中華重新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

對於以上這些預防政權核心成員集體死亡乃至更大危難的預案設計,會有人不以為然,認為是過於謹慎乃至受害妄想。但對政治鬥爭的殘酷略有了解的,就知道這些預案一點也不多余。

在歷史上,由於統治集團被“一鍋端”,導致政權覆滅、國家淪亡的例子,中外皆有不少。如北宋“靖康之難”,金軍突襲北宋首都汴梁(開封),北宋徽欽二帝在內整個皇室和中央百官幾乎全部被俘或死難,只有正在出使金國半途中的康王趙構幸免。汴梁淪陷後,宋朝在北方的統治迅速瓦解、勤王軍隊四散。若沒有趙構在岳飛、宗澤等人扶植下繼位、重建朝廷,淮河以南也會迅速淪陷。而北方尤其都城汴梁被金軍蹂躪,及後來一百多年的混戰,讓中原地區十室九空,經濟崩潰文化毀壞,此後的黃河流域再不覆從前繁榮。而如果徽欽二帝在都城陷落時有一人在外,部分百官也提前離開,或其他城池另有一套可靠官員班底,北宋很可能就不會滅亡,金軍的突襲也可能像與遼國締結“澶淵之盟”那樣化解。如果這樣,東京汴梁的繁華就不會一去不返,“造極於趙宋之世”的華夏文化或許也能免去後來的劫難。

而明代燕王朱棣反叛建文帝朱允炆的“靖難之役”,又是國家中樞被搗毀後政權滅亡的前例。燕王朱棣在燕京(北京)反叛後,率燕軍一路南下,路途並不順利,多次被迫繞開難啃的城池。燕軍即便奪取城池,也因兵少而棄地不占,只一路向都城金陵(南京)前進。一般而言,這種孤軍深入幾乎不可能一直勝利,即便連續勝利,也不可能將占有廣闊領土的對方政權消滅。但由於朱允炆及大臣的各種錯誤決策,尤其是在燕軍逼近金陵時未有預備,結果燕軍由叛徒引入金陵城中,朱允炆自殺身亡(一說失蹤),朝臣百官非降即死,政權更易,全國各地則在中央政權更替後歸順朱棣。而直到金陵城破時,全國除燕京等少數地方被燕軍控制外,絕大多數地方包括戰略要地皆在效忠皇帝朱允炆的官員和軍人手中。如果朱允炆及時離開金陵,或者讓親近自己的弟弟帶著自己年幼的孩子離京,再讓一部分朝臣跟隨,足以割據一方甚至反攻金陵,“靖難之役”的最終結局完全可能是另一個樣子。

而在外國歷史上,因首都被突襲或攻占導致政權覆亡乃至國家民族沈淪滅亡的例子也有許多。如地中海南岸的迦太基,其繁榮和實力曾於羅馬相當。但羅馬通過三次布匿戰爭,尤其第三次布匿戰爭中使用詐術攻克迦太基都城,最終讓這個實力一度不亞於羅馬的強國從歷史上完全消失。而西班牙殖民者皮薩羅率100余士兵生擒印加國王阿塔瓦爾帕、滅亡印加帝國的過程,更展現了“斬首行動”可以極小代價和極高效率征服整個國家和民族。

以上幾例還是在科技不發達乃至基本沒什麽科技的古代發生的。而進入近現代,隨著科技發展,軍事、交通、通訊的形式皆有了質的改變。“百萬軍中取上將首級”在古代只是誇張的文學加工,而19世紀後半葉以來已成為寫實。亞歷山大二世、斯托雷平、宋教仁、斐迪南大公、犬養毅、聖雄甘地、肯尼迪、馬丁路德金、英迪拉·甘地、拉賓等人的遇刺,都對所在國乃至周邊地區和世界歷史產生了巨大影響,也反映了熱兵器時代刺殺政要的相對容易。

而“斬首行動”除了對個體政要的刺殺,還有對一國領導層的整體消滅或拘捕。例如蘇軍1968年入侵捷克斯洛伐克,即是通過派遣特種部隊空降首都布拉格,逮捕捷共領導人杜布切克及其他改革派人士,終結了“布拉格之春”。而蘇聯在1979年發動的另一場入侵戰爭–入侵阿富汗,同樣使用了類似戰術,特種部隊攻入首都喀布爾的總統府,殺死了阿總統哈菲佐拉·阿明及其家人和親信(而阿明此前也曾主導政變、殺害前國王和總統達烏德一家、清洗了前政權的右翼高官,後又殺害政變另一主導者塔拉基及其親信,且同樣均采取了“斬首”式手段),開始了蘇聯對阿富汗長達十年的占領和戰爭。1980年代的美國,也通過類似方式迅速控制了格林納達和巴拿馬。而以色列使用過成百上千次的對敵方控制區的“定點清除”行動、多次突襲外國防備森嚴的軍事重地(如突襲烏幹達恩德培機場解救人質的“恩德培行動”、突襲伊拉克核設施的“巴比倫行動”),都展示了現代科技加持下“斬首行動”的威力。民主中國雖是大國,但時代發展下科技越是發達,小國越是有“以小搏大”的能力,其他大國也有“斬首”民主中國領導團隊的動機和手段。

除了內外敵人和潛在敵人的侵害,意外災難/事故也可能沈重打擊民主中國政治核心成員、動搖國本乃至改變國家命運。古希臘雅典著名政治家伯利克里,在雅典與斯巴達對戰的伯羅奔尼撒戰爭的關鍵時期,感染瘟疫死去,而後繼者改變了其政策,成為雅典在戰爭中失敗的原因之一;馬其頓國王亞歷山大大帝,通過一系列東征西討,建立了世界最龐大的帝國之一,但其病死後帝國旋即土崩瓦解;而近現代,1945年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之死,也被認為對後來美國對華政策、中國歷史走向、美蘇關系、遠東局勢,產生了重大影響;2010年,波蘭總統萊赫·卡欽斯基帶領一眾軍政高官乘飛機參加“卡廷事件”紀念儀式,途中飛機墜機,數十名政府部長、國會議員、軍隊將領遇難,對波蘭政壇產生了強烈沖擊。

根據這些慘痛或震撼的歷史教訓,民主中國必須保證政權的生存、權力相繼的穩定、政治傳承的連續,避免發生因暴力襲擊或意外災禍導致“人亡政息”乃至政權覆亡的悲劇。保衛民主中國政治核心成員(總統、國會議員、內閣總理和部長)的存活(或發生意外後有後繼者),就是保衛民主政權,就是保衛國家利益和人民幸福。保衛政治核心成員的安全,也是杜絕政治暴力的手段。對於政治核心成員的罷免,只能采取正當的、非暴力的手段,而不能變成如中東、南亞、非洲那樣依靠暴力如政變和暗殺進行政權更叠。

因此,我才設計了前述的那些對總統等人遇刺的應急預案,以及對國家機構的“備份”安排。生存是第一位的,一切發展都要建立在生存的前提下。我們當然不應為政權生存而不惜一切代價,但是也不應該輕忽政治核心成員被害或被控制對國家的極大沖擊、對中國民主事業的破壞、對中華民族生存發展的危害。妥善安排好政治核心成員繼承者,確保權力在緊急狀態下也能有序交接,讓民主中國的國家機器在絕境中也能保持運轉,國家才能長治久安,人民也才有所依靠,民族才能在時代的驚濤駭浪中屹立永存。否則,在暴力或意外的毀滅性打擊下,民主中國的政治制度設計再精妙、實際運轉起來再順利、人民生活再幸福,都會迅速灰飛煙滅,曾經的美好就像被巨石砸中後的瓷器碎片那樣,成為悲劇的注腳。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32)——外交政策和國際參與

十一、民主中國的外交政策和國際參與:從古代至近現代及當今中國外務史概括與經驗教訓;全面對外開放和融入世界、基於人權高於主權原則對待國際事務、兼顧國家利益和國際責任、實現國際正義與促進世界融合
外交是內政的延伸,民主中國的外交政策和國際參與,既關系到中國國內政治制度和政策的運轉和效果,也影響乃至決定著中國的外部環境、國際秩序的變動與重塑。因此,民主中國的外務,也需要做提前的設計。

縱觀從古到今的中國外務史,中國的對外政策既有開放包容的一面,也有排外自守的另一面。從商周至秦漢,中原文明通過武力擴張和文明浸染“雙管齊下”的方式,同化了周邊許多部族,將更多地區容納入漢文化的主導與中原王朝的轄治之下。而從周王室“封建親戚、以藩屏周”,到齊桓公的“尊王攘夷”,逐漸構築並鞏固了華夏文明圈,讓薊遼以南、函谷以東、漢水之北、蓬萊以西,免於缺乏德行禮儀的“披發左衽”異族侵害。而對於更外部的區域,有邦交也有征伐。從漢代開始,逐漸形成了以中原王朝為核心的朝貢體系,中原王朝成為東亞的主宰者,既四面交兵,又對外開放,也形成了更清晰完整的“華夷之防”。而漢代也可稱為中國第一個古代式民族國家,其對外政策已表現出“舉國一致”的特征,以民族整體利益來處理外務。

而隋唐時期,則是多民族共存、多元文化並舉,對外政策相對更加自信、開放、包容,“華”“夷”界限不甚分明,唐王朝成為世界的貿易與文化中心之一。它承襲並進一步發展了漢代建立的朝貢體系,並將之從東亞延伸至中亞和青藏高原。但與漢王朝類似,唐王朝在對外開放交流的同時,也頻繁與外部乃至內部的異族發生血腥的戰爭,並從開國一直延續到滅亡。

而到了宋代,因為武力的孱弱和周邊政權的軍事政治能力的強大,對外政策趨於內斂,由隋唐時期的多元文化並存重新變為單一的漢文化主導。但相對於對北方和西側的封閉防禦,宋代在南方卻開辟了更多對外交流路徑,尤其是海上絲綢之路相較唐朝更盛許多。元代的中國則是蒙古帝國的一部分,被動的參與了由暴力鑄就的特異的“全球化”。

以上這些時期,中國/華夏/漢地的對外態度整體上都是相對開明、進取、包容的。而此後的明代和清代,中國的對外政策則發生了巨大改變。明代中國是一個比宋代更加內斂的時代,它更重視經營中國內地/本土,而對外部交流相對缺乏興趣,基本切斷了持續千年的中國和西域及更西地方的密切交流(當然交流還有,但是相對漢唐元各朝,已大大減少),對周邊則是采取“羈縻”而非直接控制。雖然有“鄭和下西洋”的壯舉,但那更多是政治目的、使用的是政府主導的行政手段,而非自發自由的經濟貿易交流。“厚往薄來、倍償其價”的“賠本買賣”,當然不可持續。而倭寇的犯境,讓重視北方邊防而輕視海防的明王朝開啟了“海禁”政策,讓國家更趨封閉。不過,到了明朝中後期,由於江南資本主義的萌芽和傾啟蒙思想的興起,明王朝逐漸放棄了“海禁”政策,重新打開了國門。明朝水師在福建金門料羅灣擊敗荷蘭入侵者(料羅灣海戰),就是明朝在海防問題上轉守為攻的標志,中央帝國即將重新走入世界舞台的中心。

但滿洲人的鐵蹄終止了這一切。滿清政權摧毀了明王朝及李自成、張獻忠等政權後,就著力經營中國大陸,並控制了蒙古、新疆、西藏。它為了政權的穩固,一方面在大陸和邊疆部署重兵防備和彈壓反抗,另一方面則實行遠比明代嚴厲的“閉關鎖國”政策禁制外海交通。對滿洲貴族而言,擁有上億人口的中國本土已足夠其剝削壓榨,而不需要再向海洋擴張。相反,海洋文明開放進取的特性,以及海外覆雜的政治軍事經濟形勢,對滿清的統治是極大的威脅。滿洲貴族集團不僅在物理上與外部隔絕,也嚴密禁制西方及其他外來思想和技術的傳播。“馬戛爾尼使團”在中國遭到冷遇,就是“閉關鎖國”拒斥西方文明的典型事例。也正是因為滿清的“閉關鎖國”及對內的“文字獄”與鎮壓,導致中國與西方的啟蒙運動、歐洲政治革命、工業革命無緣,成為中國長期落後西方的最重要的直接原因。

直到鴉片戰爭的隆隆炮聲響起,清王朝才不得不打開國門,逐漸融入世界市場和近代國際秩序之中。但由於融入太晚,以及更重要的為維護統治集團自身利益,而在外交上經常做出既狡詐野蠻、又猥瑣蠢笨的行徑,導致清王朝不僅不能像漢唐那樣成為國際秩序或起碼區域秩序的主導者,反而成為列強的半殖民地,主權喪失、國疆淪喪。清王朝在具體的外交舉措上也常常進退失據、一片狼藉。如晚清駐英公使郭嵩燾的評價:“吾嘗謂中國之於夷人,可以明目張膽與之劃定章程,而中國一味怕。夷人斷不可欺,而中國一味詐;中國盡多事,夷人盡強,一切以理自處,杜其橫流之萌,而不可稍攖其怒,而中國一味蠻;彼有情可以揣度,有理可以制伏,而中國一味蠢,真乃無可奈何。”兩次鴉片戰爭、“義和團運動”和後續的“八國聯軍侵華”中滿清政府的所作所為,就充分表現了這些特點。

更可恥的是,滿洲貴族為維護統治,在涉外問題上不斷出賣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量中華之物力,結與國之歡心”,億萬兩白銀和稅款、數百萬平方公里的國土和豐富資源、四萬萬中國人民的生命和血汗,成為滿洲貴族向列強獻媚的貢品。

滿洲貴族的這些行徑,一方面的確令其得到列強支持而“續命”,另一方面卻激發了被滿清和列強雙重殖民剝削的漢族人民的憤怒與反抗。“滿朝中,除媚外,別無他長。俺漢人,再靠他,真不得了!好像那,四萬萬,捆入法塲……替洋人,做一個,守土官長;壓制我,眾漢人,拱手降洋”,革命家陳天華所書的《猛回頭》,就是對列強和滿清雙重殖民壓迫的悲憤控訴。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滿清治下的各族人民尤其漢族人民,發起了一系列可歌可泣的革命運動。

清王朝雖然也有一些外交成就,如在兩次鴉片戰爭後開始學習近代外交規則、利用西方技術發起“洋務運動”等,還有如李鴻章、曾紀澤等有才能的外交家的折沖,但只是為朽敗的清朝外交做了些裱糊而已。到了清王朝的最後幾年,其在一系列外交虧輸後終於下定決心改變,傳統的“總理衙門”也改成了現代化氣息濃厚的“外務部”,還安排大批滿洲親貴和漢族精英留學和出訪西方及日俄,包括臨終的那拉氏(慈禧太後)都試圖出訪西方,對西方的學習也由技術增進到制度和文化,外交也由“天朝上國”觀和半殖民地立場轉向現代民族國家基於“條約體系”的主權外交(雖然其根本目的仍然是為了維護滿洲貴貴族的統治和利益,而非清國國家利益和百姓的權利民生)。但這些改革還來不及取得多少進展,辛亥革命就敲響了清廷的喪鐘。

而推翻滿清的中華民國,則在融入世界、參與國際事務方面,取得了雖不完美但仍頗為巨大的成就。相對於滿清的閉關鎖國和被列強支配,無論是北洋政府還是國民政府,民國政權都積極參與國際事務、爭取外交支持、維護中國國家利益。

在傳統歷史敘事中,北洋政府被視為腐敗軟弱的象征。例如很多人以袁世凱政府簽署“二十一條”(其實最終簽署的只同意了其中一部分條款)等批判北洋政府,但那只是片面的事實。其實,北洋政府在自身實力許可的範圍內,仍然有效維護了中國國家利益。如參與一戰、爭回山東權益;出兵庫倫(烏蘭巴托),一度收覆外蒙;利用“西原借款”,既未出賣主權還發展了經濟(最終連款項都沒還)。至於說對列強尤其對日本軟弱,並不是完全的事實。即便有所退讓,也是不得已為之。

而國民政府的外交成就則更多更大。廣東國民政府本身就是在爭取到蘇聯的大力支援下成立的。不像一些人士認為的國民政府是“蘇聯在中國扶植的傀儡”(但是某種程度是蘇聯在華利益的代理人),其實蘇聯的援助並未嚴重損害民國主權,民國反而非常有效的利用了蘇聯及蘇援實現了民族獨立。

在蘇聯的援助下,國民政府對內鏟除各路軍閥、實現國家名義上的統一和局部的實質統一,並推動三民主義革命;對外遏制了日英法美等列強的進一步殖民。而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又改善了與英美的關系(與法國、荷蘭等其他列強也保持了友好關系),後來又和納粹德國建立了緊密的合作關系,只有對咄咄逼人的日本采取了對抗(且也是相對有理有節而非倨恭蠻幹)。抗戰爆發後,國民政府成功爭取到了美國、蘇聯、德國及其他諸多國家的支持,這些外援讓弱勢的民國堅持抗戰成為可能。從蘇聯派遣援華航空隊到美國飛行員冒著死亡風險維持駝峰航線,雖然有蘇美維護自身利益的動機,但也和民國政治外交英傑的折沖樽俎密不可分。在抗戰勝利前後,中國還成為聯合國的創始國和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成為與美蘇英法並列的“五大國”之一,標志著中國在歷經“百年國恥”後又成為世界強國。

誠然,民國時期中國仍然被列強侵淩,尤其被日本侵占大片領土,在外交上也時常被各大國利用。但民國政府在涉外問題上已竭盡全力,國力不濟下所做已相對很好,無法苛求完美。還有,民國政府外交中尤為值得稱讚的,是其非常善於利用現代國際規則,外交行為有理有節(尤其相比滿清和中共在外交上的胡攪蠻纏),並積極融入國際社會和參與構建相對平等包容的國際新秩序。如果國民政府在內戰中勝利或國共實現和平,以中國的人口領土資源地位,完全可以以五大國身份躋身列強,20世紀後半葉將是中美歐三方主導的民主、進步、文明的新世界。可國共內戰中中共的勝利,讓國府只能偏居台灣島這一隅,雖仍長期擁有聯合國“五常”之一席、在1990年代之前一直以“中國”代表身份保持與大多數西方國家的外交關系,但份量早已喪失,中國大陸的代表權完全落入中共手中。

而中共建政後,將國民政府的外交全盤推翻,另起爐竈。建國初期,中共政權實行“一邊倒”的外交政策,在斷絕與美國等西方國家外交關系同時,全面倒向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還參與了對抗美國和整個西方世界的朝鮮戰爭。這種“一邊倒”和參戰輸誠,固然讓中共中國得到了蘇聯的各種物質援助和非物質支持,但也讓中共中國和西方在很長時間內決裂,導致中共中國被孤立,中國大陸民眾與西方的聯系交流幾乎完全被切斷。

而中蘇同盟並未維持太久,1950年代末至1970年代,因為中共和蘇共爭奪社會主義陣營領導權、毛澤東個人的好惡與隨意性、中國與蘇聯的國家利益矛盾、極左外交思潮的沖擊等,中蘇決裂(同時也意味著中國和蘇聯大多數盟國關系的破裂),兩國一度兵戎相見,險些釀成大規模戰爭。而當時中國還與西方對立,又與印度等第三世界國家不和,中蘇決裂導致中國陷入空前的國際孤立。而文革初期的極左外交政策和“紅衛兵”暴民對外交工作的破壞(所作所為與“義和團”驚人相似,如紅衛兵火燒位於北京的英國駐華代辦處,就是當年義和團攻擊各國使館的再現),更是讓中國外交雪上加霜,外務工作幾乎完全停滯。這時中共的外交舉措和後果,與郭嵩燾批判的愚蠢悲哀的清王朝外交有著驚人的雷同。
1970年代,面對內外交困的惡劣局勢及造成的政權統治危機,毛澤東不得不在外交上做出重大轉變和妥協。首先,毛澤東選擇與意識形態上的敵手美國改善關系,先後邀請基辛格和尼克松訪華,並於1972年實現了中美關系正常化。而同時,中共也放棄追究侵華責任和戰爭賠款,乃至發表“感謝日本侵華”的極端親日言論,換取日本對中共政權的支持,在田中角榮訪華後實現了中日邦交正常化。稍早,中國也在美日的默許和歐亞非拉多數國家的支持下重返聯合國。

1970年代前期,中國密集的與西方各國及亞非拉許多國家建交,不僅和英德(聯邦德國)意荷比等“資本主義/帝國主義”中的民主國家建交,還包括與西班牙佛朗哥政權、智利皮諾切特政權、阿根廷魏地拉政權、巴西軍政府政權、希臘軍政府政權等一系列右翼獨裁政權建交及維持邦交關系,哪怕這些政權都沾滿了左翼革命者的鮮血。而更早些的1967年至文革結束後,中共和毛澤東也對印尼、柬埔寨等國左翼華人(包括一部分有中國國籍的僑民)被殘殺,及其家屬被株連、殺戮、強暴等悲劇不聞不問,甚至有意切割,哪怕這些華人曾大力支持中共統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毛澤東本人也頗為崇拜。毛澤東和中共這種對海外華僑華人的“始亂終棄”,和其對國內各群體的背信棄義,是遵循的相同邏輯,也都反映了毛和中共的道德淪喪。

很顯然,中共政權和毛澤東本人,為了政權的存續,寧可放棄國家和民族的利益與尊嚴,也不在乎意識形態的敵對、無意捍衛共產主義的理想和“社會主義陣營”的利益,更無視包括中國公民在內的海外華人華僑的生命與利益,以高度實用主義的態度處理外交事務。這些行徑反還反映了毛澤東及整個中共統治集團不僅沒有普世人權觀念,也沒有中華傳統道德中基本的仁愛誠信品質和責任意識、社會主義兄弟情誼和革命人道主義精神。毛澤東及中共各核心成員皆背信棄義、毫無廉恥,整個中共也是無恥墮落的統治集團。(在對待同胞和革命同志兄弟、堅持政治原則和正義方面,蘇聯、東歐各國(包括最弱小的阿爾巴尼亞)、古巴、朝鮮,都勝於中共。蘇聯為抗議拉美右翼軍政府屠殺平民,抵制在智利等地的體育賽事;東歐和古巴也都參與抵制,以及對他國尤其資本主義專制獨裁國家革命者鼎力相助;阿爾巴尼亞霍查政權積極捍衛海外阿裔利益、為之發聲和提供援助;連被世人認為最獨裁骯臟的朝鮮金家政權,都曾對全鬥煥制造光州事件表達憤怒、拒絕與全鬥煥領導的政府進行和談)

毛澤東去世後,鄧小平啟動了對外開放政策,徹底停止了“輸出革命”,全面改善中國與世界各國的關系,尤其是極為積極的與美國、日本親近,中國與外部的經貿、文化、政治、學術交流皆十分活躍,中國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融入世界。當然,與1978年後對內改革只是恢覆經濟民生常態類同,同時期的對外開放,也只是毛澤東時期“閉關鎖國”後外交常態的恢覆,本不值得多少讚譽。不過,那時的中國終於在長期閉鎖、四面樹敵的狀態中走出,終究還是值得稱讚的(只是這樣的稱讚應該給予好奇外部世界、渴求新知識與新思想、追求國家強大和個人富有、向往現代文明的中國人民,而非自私自利、見風使舵、虛偽狡猾的中共統治者)。

但1989年六四事件後,中國在經濟上繼續融入世界(並於21世紀初全面融入世界市場)的同時,在政治、意識形態、思想文化上重新趨向封閉自守。而在外交政策上,鄧小平提出“韜光養晦”的戰略方針,即專心於國內建設與經濟發展,在涉外問題上謹慎小心、“絕不當頭”。

一方面,中共為對抗西方、防止西方的人權和民主思想滲入中國,因此明里暗里鼓吹反美反西方思潮,以“愛國主義”之名行封閉保守之實;另一方面,中共在實際操作上盡可能不得罪美國及西方各國,甚至通過各種妥協退讓換取西方對中共政權存續的支持。這其實變相延續了1970年代前期以來毛澤東的外交政策,即放棄革命理想、完全擁抱現實,一切外交活動皆為中共政權存續和統治集團利益服務。

而江澤民、胡錦濤也基本延續了這樣的理念和實踐。江胡時期,中國成為歐美日乃至港台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原料產地、勞動工廠、傾銷市場,以出賣國民權利福利、國家利益(正常國家的國家利益,核心即是維護國民權利),換取經濟發展及西方對中共獨裁統治的支持(雖然即便如此,也仍然好於毛時代的閉關鎖國、計劃經濟,也比更加殘酷的幹部對人民、工人對農民、城市對鄉村的剝削壓榨相對“不壞”)。歐美日港台社會的繁榮和其民眾的富足舒適,離不開中國大陸百萬以上血汗工廠的日夜運轉、數以億計麻木如機器人般勞工的辛勞和傷殘。

而這段時期(尤其1990年代的十年)在華的外國及港澳台公民,享受著“超國民待遇”,擁有各種或明或暗的特權,中央還地方政府對他們的服務殷勤熱心,儼然是中國大陸人民之上的“人上人”。而同時的中國大陸民眾則遭受著殘酷剝削壓榨,政府對待農民階層等弱勢群體更是如待雞鴨豬狗。這樣的現實,對比中共官方宣揚的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等說辭,是極大的諷刺,反映了中共的謊言、諂媚、雙重標準、厚顏無恥。

中共中國在國際政治上則十分低調務實,也樂於參與美歐主導的國際秩序下的各種國際任務(如斡旋國際沖突、派遣維和部隊、支持貧困國家扶貧開發),其履行國際責任的認真程度,明顯超過對本國國民權利權益的在乎和維護程度。

“韜光養晦”政策一直持續到胡溫執政結束,直到習近平執政後才有所改變。習近平執政後數年,開始在國際上采取更多攻勢,試圖擴大中共政權的影響力,鼓動民族情緒,增強其執政合法性。但由於其內政的失策和外部環境的惡化,習時代的中國外交連連受挫,尤其因香港和新疆問題遭到諸多國家制裁,在國際上的聲勢和影響反不如鄧江胡溫時期。而近幾年一系列“閉關鎖國”傾向的政策,如新冠後在對外往來方面的封鎖、削弱英語教學和減少使用西方教材、鼓吹傳統文化和抵制普世思想,都在阻礙中外交流、破壞對外開放。根據最近的情形,習政權大抵會放棄主動出擊的“戰狼外交”,而注重於防禦外部對中國大陸的影響滲透。

而且,即便在前幾年中共在外交上相對強硬時,也是為了中共政權自身而非國民的利益。例如中美貿易戰時,美國特朗普政府就在談判中強調美國工人、農民的利益訴求,而中共在談判攻防中卻從沒有真正考慮過受貿易戰影響的中國工人和農民的利益(或許談判中有提及,但必然只是當做談判籌碼和迫使美方讓步的借口,以達成中共自身的利益訴求),也從未征求國內各行業各領域中普通從業者對中美經貿談判的意見。

還有一個非常值得提及的問題,即當互聯網興起、功能拓展、普及,並成為世界一體化的最重要工具後,中共政權建立“防火長城”,將互聯網上的中國與世界隔絕開來,讓中國人民生活在由中共控制的“局域網”中。這極大阻礙了中國人民對外部的了解和與世界的溝通,對於思想解放、公民自由、經濟發展、科學研究、社會進步,都造成了巨大的阻礙、產生了嚴重的破壞性影響。中共對此聲稱是為維護“互聯網主權”,實際上當然是為封鎖輿論和維護統治。

中共建政七十多年來,其所有主要外交活動的根本目的,都是為了維護中共政權的統治、打造利於政權存續的外部環境。它既無視國際正義,也不在乎國家利益,也沒有強烈的意識形態立場(除少數時期外),一切外交行為皆高度的實用化,有著極大的靈活性。中共政權雖然湧現過不少傑出的外交家(如周恩來、黃華、喬冠華、錢其琛等),但由於中共政權本身的特性及統治者的立場,這些人只能局限在一定的框架下為中國爭取一些權益,且更多是維護了中共的統治和在國際上的面子和生存空間,而非有利於中國人民和海外華人華僑的利益。

中共政權的外交活動,幾乎從不真正關心在海外的中國公民和華人華僑的利益,尤其對平民和弱勢的在外國人及華人華僑缺乏支援和保護。雖然中共政權在改革開放後逐漸與海外的華人華僑社團建立了固定聯系,也有對本國公民的領事保護機制,但更多只是中共政權“統戰”和約束國民的手段,服務效率低下甚至部分外交人員態度惡劣(雖然我個人接觸的外交人員還不錯),往往見人下菜碟(服務權貴而歧視平民)。中共政權的對外政策也從不將保護在外本國國民及華人華僑利益放在重要位置。而在任何正常國家,無論是民主國家還是專制國家,維護本國國民及有血緣和文化認同的在外僑胞,都是外交行為的重要目的。中共政權對在境外的國人和華人華僑利益的輕忽乃至無視,是非常可恥的。

根據以上所述的中國對外關系史,可見中國歷朝歷代的外交既有一些可圈可點之處,也有許多醜惡恥辱的行徑。開放包容、積極進取的外交,是值得稱讚和效仿的;閉關鎖國、蔑視國家和國民利益的態度和行為,是需要批判和摒棄的。而未來民主中國的外交,將是既普世而又有必要特色的。

民主中國在對待涉外事務上,不僅要借鑒中國歷史,還要放眼全球形勢。
一方面,無論現在還是可預見的未來,國際社會仍然以主權國家為主要政治軍事經濟單位進行各種競爭與合作,對各國而言都需要維護國家主權和獨立自主;另一方面,隨著全球化的加深,包括世界經濟貿易和信息往來的一體化、普世價值的傳播、民主法治與公民社會在全球的興起與成熟,以及如恐怖主義、流行病、氣候危機等全球性問題的日益嚴峻,世界各國都需要遵從普世價值並密切合作,基於人權高於主權的原則行事,實現和發展全人類的共同利益。

基於以上因素,民主中國應實行獨立自主與融入世界相結合的基本外交政策,維護中國國家利益和中國國民利益的同時,兼顧世界各國及全人類共同利益,維護世界和平、主持國際正義、推動國際合作,構建繁榮進步團結協作的新的世界形態與國際秩序。
對民主中國而言,人權與民主不僅是內政的核心,也是外務的原則。民主政權的存在,即是為了捍衛人的權利與尊嚴、保障民主政治的存在和發展。國家主權不應成為遏制人權的借口,相反應成為捍衛人權的手段。民主中國的外交政策和行為,要把維護中國國民和海外華人華僑的正當利益放在首位,且要一視同仁對待不同身份和階層的同胞僑胞。民主中國在各國的大使館領事館及各種官方機構,應該盡責和和藹的為中國國民、華人華僑、外國公民服務,為在海外的國人及僑胞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並接受同胞僑胞的監督。

在處理國際事務時,民主中國既要考慮到本國國家利益,也要重視其中涉及的人權與道義問題,要站在正義一方,要行有良知的外交。在各種國際博弈與投票站隊中,都要充分考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及涉及到的人權問題,不能為國家利益乃至執政黨派利益而作惡、助惡、放任惡。如果國家利益與人權道義相沖突,要盡可能尋求折中的方案,不能為本國利益而不顧他國人權與正義。

在其他國家發生侵犯人權的事件後,民主中國應予以適當關切,並為受侵害者提供必要的幫助。對於受到專制壓迫、種族清洗、暴力破壞的國家,中國應支持被壓迫人民的反抗鬥爭,適當接納相關的移民難民。中國也應對其他所有國家真誠的、進步的、清廉的官方與民間機構提供各種支持,建立基於維護普世價值觀與追求社會正義的國際大同盟,促進國際性的勞工、女權、LGBT群體、身心殘障者等弱勢群體的權利運動,推動全球各國的民主、法治、正義、平權事業,共同解決貧困與腐敗、跨國犯罪、恐怖主義與極端主義、氣候災變等全球性問題。除以上問題,中國也應注重更加遠景的議題(千年甚至萬年計的議題),如與世界各國一道,推動太空探索和星際交通事業,籌備和訂立地外太空和星系的規則與契約,為人類拓展更多生存空間和規避一些地球可能遭遇的且難以阻遏的災難(如氣候變暖到地球大部分地區皆無法生存、地球資源完全枯竭,或其他全球性災難),以保障中華民族和人類的永續生存發展。

民主中國應該在維護主權和利益的前提下,以最大的誠意和力度融入國際社會,清除一切阻礙對外交流的壁壘,對外全面開放,尤其要向發達國家學習,以及和世界各國一道,建設一個國與國、群體與群體、人與人聯系與合作更加緊密的新世界。中國也要在各種價值觀、制度、法律、模式上與世界發達進步國家與國際組織看齊接軌,以期盡快改變與世界文明脫節的落後面貌。對於世界各國尤其歐美發達國家的各種優良的制度、文化、模式、創造,皆要勇於“拿來”和“為我所用”。民主中國也應誠摯歡迎世界各國的仁人志士、熱心志願者、官方與民間組織前來幫助中國或與中國合作,推動經濟發展、思想啟蒙、體制革新、民權平權等,促使中國的現代化、文明化、國際化。

例如,專制中國下,皮尤研究中心這樣的世界權威統計機構很難在中國開展工作,導致中國的各種國計民生信息非常不真實或幹脆就是空白,成為世界數據與統計方面的黑洞,嚴重阻礙對中國國情的認知、不利於對各種黑暗與不公正的暴露及相關問題的解決。而民主中國則一定要完全放開國際機構的調查統計,並將中國各種數據的統計理念、口徑、方式、結論與國際接軌,讓中國政治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都通過統計數據顯示在眾目睽睽之下,以實現對黑暗與不公的揭露、關注、批判、解決。

同樣,民主中國也要反哺國際社會,派遣人員學習發達國家的制度、思想、技術,以及幫助更加落後國家發展進步。中國也應該推動世界各國的交流與經濟文化融合,讓各文明各國家各族群優勢互補、在普世文明基礎上合作共贏。

民主中國應積極利用聯合國等國際機構的平台,擴大聯合國等國際機構的職權和影響,包括讓渡一部分國家主權以強化超國家機構的權力,致力於將聯合國等國際機構變成如歐盟那樣的超國家聯盟,並依托這些機構將世界構建為多元一體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共同體。

在這樣的基礎上,民主中國要改變世界各國政治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國際貧富差距和話語權差距懸殊的狀況,聯合世界各國應對各種全球性的挑戰,推動和平安定、公正透明、均富和諧、普世文明的國際新秩序的建立與發展。中國作為世界大國強國,不應霸淩剝削小國弱國,相反應積極主持國際正義,調停國際爭端,做負責任的領袖國家,為世界和平與公正做出表率。

王慶民: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33)——綜述(完)

十二、政治制度設計綜述:基於人民主權、科學理性、扶弱平權、折中調和、小域自治這五個原則和方向設計與運轉;政治設計的局限與制度的脆弱、未來實踐中基於“共同的底線”做出適當修正(以及極不得已時進行大幅改易)的必要性;當務之急是結束專制、開啟民主化,而後民主政治制度才能付諸實踐

以上所有內容,即是我對於民主中國的政治制度設計,其中還夾雜有對民主中國各種政策與理念的設想、建議。

我認為,民主中國的政治制度,應該基於人民主權、科學理性、扶弱平權、折中調和、小域自治這五個原則和方向,進行設置、運轉、完善。

民主中國第一要義當然是民主,政治制度設計必須保障權力由人民授予、受人民監督、被人民約束。所以,總統和各地行政長官、中央和地方“人民議會(下議院/眾議院)”必須由全民/當地居民普選產生,人民也可以通過直接和間接方式更換、罷免各級行政長官和議會議員。在議會成員組成和選舉設置上,盡可能包容不同意識形態、不同身份、不同黨派、不同立場的群體和個人,實現政治多元化與包容性。而立法(決策)、行政、司法的權力分立和制衡,行政權由總統和內閣分享,也避免了一黨一派乃至一人壟斷政治權力,確保民主憲政體制的存續。而基於市-縣、鄉-村兩個層級的自治,也讓人民可以直接參與民主、決定與自身息息相關的各項事務,讓民主更加切實。

民主中國的治國理念,應建基於理性之上;而具體的政策措施,則應將科學融入其中。從恢宏壯麗的古羅馬古希臘文明勃興,到啟蒙運動、工業革命、歐洲政治革命(三大革命)的文明重光與開拓,再到科技革命下全球化與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從先秦諸子百家爭鳴、論理倡道,秦漢開疆建制、訂立法度儀軌,宋明格致求理問心,到清末民初“自強求富”、“民主科學(德先生賽先生)”,再到改革開放後“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和“科教興國”,無論古今中外,理性和科學都是文明建構、制度營造、經濟發展、思想解放、社會革新、民生改善的基礎與動力。而反智、迷信、非理性,就會造成如歐洲幾百年狂熱的宗教戰爭與中世紀那樣嚴酷的高壓專制、伊斯蘭世界在最近數百年封閉自守和極端化傾向下的沈淪敗壞、中國清末太平天國和義和團動亂那樣的有破壞無建設的歷史悲劇。而最近數十年的中國,從毛澤東時代工農業“躍進”和文化大革命的癲狂、對科學家的批判乃至科學本身的否定,到當今中共政權在新冠防疫中的種種反科學反人道行徑,也都對民權和自由造成了極大損害。

而未來的中國與世界,是超工業化的、高度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必將更加依賴科學,也更需要理性主義穩舵護航。想要發展經濟、促進民生、保衛民主法治,都需要利用好科學技術,並在治國中務實、求真、理性,避免重蹈歷史上的各種反智災難。

所以,我特意設置“社會自然科學院(專家院)”並賦予其巨大權力,以及在關於建設民主中國的各種具體政策建議中強調科學理性的重要。我在司法制度設計中對於大法官權力的限制,同樣是為避免反智和違背時代潮流的法律人士為所欲為。而我所設計的整個政治制度,也是基於理性主義的價值觀念和邏輯思維而建構的。

民主中國,應是全體人民共有的中國,是平等博愛的中國,是人民大眾都能得其福祉的中國。如前所述,無論任何時代,人類都患不均、憂不安,各種醜惡與罪行,往往也都發端於不公與恐懼。而中共政權及中國歷史上各個朝代的統治階層,其最大罪惡皆是欺壓百姓、魚肉人民,而權貴則作威作福、享樂無極。而不公與恐懼的受害者也不止弱勢群體,在互害社會中即便既得利益者也會惶惶不安,害怕淪落下層和遭到反噬報覆。人與人之間充滿仇恨和不信任,暴力和謊言盛行,社會惡性循環,最終全民都會不同程度受害。

而民主中國若想得到人民擁護,也必須要讓人民尤其平民大眾切切實實的感受到自己在民主進程中得到的好處。“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平民大眾是“民”的主體,也是民主政治的源泉與根基。如果民主中國的體制和法律只是少數精英的玩物,人民也不會再熱情參與政治,乃至被極端勢力煽惑,民主政體也不可能穩定運轉。

更根本的,是“人人生而平等”,人的平等不僅限於人格、法理、權利領域,還要保障所獲物質與非物質(如所獲知識與信息的數量質量多樣性、所處自然和人文環境的優劣與參差)的相對均等。對於因為生理和心理、外部條件等原因處於弱勢的,也應該以平權手段予以補償。只有這樣,“人人生而平等”才不是空話和虛幻,而是真切的現實。還有,人類社會本質也是叢林化的,人與人之間的各種沖突、壓迫、傷害普遍存在,這既是人與人權力、人脈、金錢、體格、知識不平等所致,也會加劇現實的不平等。只有通過法治和平權,包括強大的公權力和公共暴力機器,打擊各種違法犯罪和遏制各色不道德行為,人與人的平等與社會和諧才能得以實現、維持、拓展。

所以,民主中國應該高度重視平等和安寧。我們要在堅持市場經濟、尊重私有財產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措施,如征收累進直接稅、教育資源均衡化、免費醫療、興建保障房、養老育兒社會化公共化,以保障基本民生、促進社會公平。而國家還要扶助勞工、農民、女性、殘疾人、LGBT人群等弱勢和少數群體的維權與抗爭,並提高其自組織能力。國家還要強化治安、促進司法公正,對國家權力和權貴精英多加約束和監督,尤其要打擊對弱勢群體的剝削欺壓,更要打擊利用弱勢者弱點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正義,保障人民尤其弱勢群體免於恐懼。其他還有許多措施,在前面章節已有闡述。

而我設計的“聯合院”中包含各少數/弱勢/特殊群體代表,即是出於增強弱勢群體代表性和話語權的目的。關於“人民議會”選舉制度、中央地方關系結構的設計,我也都將保護弱勢/少數群體的利益作為重要考量。在具體的政策建議中,我也將促進平等、幫助弱勢作為重點闡述。

中國一些自由派人士往往對上述立場和建議不以為然。這顯然是其過於恐懼“左”的意識形態、深受保守右翼思想影響所致。可現實里,即便是歐洲的右翼、美國部分右翼,也都認可了基本社會保障和促進公平的重要性。即便民主中國不願走西歐北歐左翼的社會民主主義道路,那屬於保守右翼的新加坡的制度和政策是否應該接受呢?如建設“組屋”避免人民被商品房房價壓垮和成為“房奴”、公共化養老育兒,以及對涉及傷害弱勢群體的犯罪加碼重罰,是高度信奉自由市場與法治主義的李光耀-李顯龍政府的作為。還有我前面所述的撒切爾也提到“梯子與安全網”的必要性。如果民主中國連右翼保守的新加坡的社會保障與促進公平措施都不願意做,那這樣的民主中國還是人民的國家嗎?

在全球化的現代文明社會,沒有人可以孤立存在。這個世界上一切人與一切人之間都有天然契約,每個人不僅要對家庭、親友負責,對同學、同事、同仁尊重友好,也要與陌生人、社會團體、國家、全人類同呼吸共命運。在享受現代文明下各種人權與保障的同時,也需要履行作為現代公民的義務,為他人、國家、世界做出貢獻。文明社會不是叢林與放任,而是團結互助的共同體。弱者需要扶助,強者需要抑制,人民應該互助,而民主中國的制度與法律,則應是平台與保障。這樣的國家,才值得仁人志士付出犧牲去建立、全體人民傾盡心力去捍衛。

民主中國應是包容和諧的國度,而非政治惡鬥與利益沖突的角鬥場。中國的幾千年的政治史上,缺乏妥協共存的傳統,而多有勝者全得(敗者一無所有乃至家破人亡)的前例。而近現代也一樣,國共內戰的血腥、中共以激進手段推動公有制/集體化和工業化造成的災難、文化大革命和六四事件的悲劇,都在告訴我們,政治立場與行為的排他性、極端化、暴力化,是中國遲遲難以實現民主、國民蒙受重大損害的重要原因。蘇聯解體後俄羅斯的衰敗、“阿拉伯之春”後中東各國的紛亂乃至內戰,以及近年來美國兩黨政治的極化、國民的撕裂、國家的動蕩不安,也都反映了互不妥協、零和博弈的惡性政治鬥爭的危害。

因此,民主中國無論從政治制度的設計,還是未來各種政策的醞釀和推行,都要堅持折中妥協、循序漸進的原則,調和不同機構、不同身份群體、不同意識形態的立場與矛盾,盡可能包容各方,共同參與政治、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我所設計的“半總統制”,在立法(決策)、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制衡的基礎上,又拆分行政權,並設計利於容納多個黨派共同參與政治的議會選舉制度和內閣推選方式,皆是出於促進民主中國政治的多元包容的目的。在中央地方關系上,我主張在漢族聚居區實行單一制,但在少數民族自治區和港澳台實行聯邦制和賦予較大自治權,也是出於團結各民族和特殊區域民眾的考慮。而在具體政策建議上,我也認為應該折中妥協。例如涉及到前中共政權的遺留問題、觸及舊的權貴集團利益時,不要“趕狗入窮巷”,而要像韓國、台灣地區那樣,給舊勢力一席之地,然後再逐步促進“轉型正義”。

民主中國應充分保障人民的自治權利、促進公民社會的成長發育。自從秦代以來,中國歷史上大多數時候都是實行的高度中央集權的體制,皇權至上+編戶齊民的體制,讓社會原子化,加之商鞅式馭民之術的加持,每個個體都成為政權奴役的對象、權貴予取予求的黔首、各種政治運動和權力鬥爭的炮灰。但另一方面,中國古代的中央集權和國家管制,也定立了國家社會運轉的基本法度儀軌、促進了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和文化交流、實現了國家整體的強盛與相對均衡的繁榮,還抵禦了外敵入侵、經營了文教工商、維護了公共治安、打擊了豪猾大族,並在救濟災民、興修大型工程、組織科舉考試等需要國家幹預和集中資源的事務上有著難以替代的作用。

就像很多人指責漢武帝劉徹為征伐匈奴窮兵黷武、民不聊生,而如果沒有漢武雄圖下的“長城萬里遍烽煙”,那蔡文姬哀嘆的匈奴南下後“馬邊懸男頭、馬後載婦女”,就會早數百年出現在中原腹地。而後來“五胡亂華”、北朝混戰、女真蒙元多次南下,對中原、江淮、江南、川蜀、嶺南的殘酷破壞甚至不可逆的損害(如對本屬文明核心區、經濟文化最繁榮的中原地區(以及繁榮不及當時中原,但也曾頗有特色風華的華北地區)的摧殘,讓這兩地經濟、人文、民風迄今都沒能恢覆繁榮和人道,連全國平均水平都達不到),則更證明了漢地團結抵禦外侮的重要。同樣,隋煬帝楊廣興修運河,也是“至今千里賴通波”,即便有“水殿龍舟事”,也和大禹治水一樣利在千秋。

當今許多國人對“宏大敘事”不是完全肯定就是完全否定。其實這都是錯誤的,一分為二對待才是合理的態度。而我在前面也談了“小國寡民”烏托邦的虛幻性和現實里小國之間相互沖突兼並的殘酷性,並舉了許多實例,說明國家的統一十分重要。雖然今日似乎是和平與發展的年代,但是國家之間的對抗沖突仍普遍存在,且近年來各國民族民粹勢力大興,國際秩序完全可能重返叢林,民主中國必須有所預備。
所以,對民主中國而言,國家的統一(主要是漢地核心區的統一)和中央集權,不僅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雖然統一和集權也會有些弊端,但是瑕不掩瑜。我們完全可以揚其長避其短,合理利用體制優勢並對集權弊害有所反思和改進。

因此,民主中國一方面應該賦予並保護人民的自治權,另一方面又要發揮中央集權和強大政府的優勢。前述的我主張的在漢族聚居區弱化省權強化市縣權力、發展基於市縣兩級行政單位的地方自治,以及發展鄉村兩級的另一層自治,即是出於這樣的目的。這樣的自治可稱為“小域自治”。顧名思義,“小域”域內人口和面積規模小,所以人與人關系緊密、溝通交流便利,各種民權民生事務涉及切身利益,即便缺乏政治知識和意識形態熱情的民眾也能積極有效參與。所以,“小域”中的公民更易組織起來,更有熱情參與自治,對於切身事務也能更加有針對性的提出自身訴求和關切。“小域自治”下的民主和自治都非常真實可靠,還可以促成公民組織的形成發展與公民社會的發育壯大。而另一方面,“小域自治”也很難出現唐代“節度使”和民國軍閥割據的情形,也不會像南亞、東南亞、中東、非洲許多國家那樣各地方割據混戰、暴力泛濫,市縣的某些勢力再強大,也不至於挑戰中央權力,各種“地頭蛇”也很難一手遮天橫行無忌。如果一些地方發生惡性的侵害人權、倒行逆施、無法無天的行為和狀況,那就可以集全國之力殲滅惡徒、救民倒懸。

民主中國的中央集權,是“小域自治”的助力而非枷鎖。一方面,中央應利用調配全國資源的能力、掌控全局情況的優勢,促進各貧困、落後、弱勢的區域的發展,包括幫助當地自治事業的建設、引入先進理念和人才、促使社會風氣與發達開放地區看齊等;另一方面,中央要成為地方遵紀守法公民和弱勢群體的保護神,對內打擊各種利益集團和強橫惡徒破壞人民利益和阻撓公民運動的行為,對外捍衛國家利益和安全,成為保衛中國各地方自治的屏障。國家和全民這個“大共同體”,應與各市縣鄉村及家庭學校單位等分別組成的“小共同體”,優勢互補、各展所長、共同壯大,以維護和發展國家利益與公民權利。還有,在推行中央政策和處理地方關系時,要一碗水端平,並基於人道、公正、進步、和諧的原則進行利益分配和處置糾紛,保護發達富裕之地同時適當扶助弱勢之地,並壓制損人利己的地域勢力。

總之,我所設計的未來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與政策建議,都圍繞著人民主權、科學理性、扶弱平權、折中調和、小域自治這五個原則和方向而思考建構。上述五個原則是宏觀(追求目的)理念,而我對於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的微觀(具體運行)理念,則是本文開頭所述的充分代表性、公平合理性、運轉高效性、決策科學性、長期穩定性這五個原則。關於這五個微觀理念及其在政治制度設計中的體現,前面已有闡述,在此不再重覆。

而我設計的民主中國政治制度的理念與具體內容的來源,既建立在我所了解的政治、歷史、國際關系的知識與相關信息的基礎上,也有我自己對相關知識和信息的選擇、糅合、加工;既有一些是他國和中國歷史上曾經實行或正在實行的制度政策,也有許多我的獨創、改良、再造。在設計中,我既強調理性與邏輯建構的重要性,但也會考慮到歷史經驗與現實國情、傾向於因勢利導而非構建“空中樓閣”,還包括一些感性認知基礎上的設想。相對而言,我更多借鑒了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歐陸模式的政治理念、制度架構、價值取向、歷史傳統,並在一些領域借用了新加坡、韓國的政策措施,也部分吸收了中國傳統政治的一些特性,汲取了中國近現代政治歷史經濟社會的各種經驗教訓。我的制度設計與政策構想,也非常強調整全性、系統性、細密性,盡可能考慮全局及方方面面,並關注與優化各方之間的聯系與互動。

我的設計從理論和邏輯上並不算十全十美,而其若能投入實踐後影響如何,我就更難以準確預料。任何制度在真正實行之前,各種構思和期望都是假想,現實往往與理想頗有距離。例如對中華民國的政治設計,孫中山、黃興、梁啟超、章太炎、楊度等先行者皆有籌劃,但現實卻非常不盡人意。而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托洛茨基、陳獨秀等人曾對“無產階級專政/共產主義政權”的政治經濟體制和社會形態有美好的設想,可後來蘇聯、中國、東歐的各“社會主義政權”的實際政治經濟運作與之大相徑庭甚至完全相悖。還有從形式上幾乎完全效仿美國政治制度的非洲國家利比里亞、部分效仿美國制度的菲律賓,不僅沒有覆制美國三權分立式民主政治的成功,其政治的專制與官員的腐敗反而甚於世界上大多數國家,說明了政治制度往往也是“橘生淮北則為枳”,簡單照搬很難覆制他國的成功。而被作為世界民主燈塔和標桿的美國自身,其一些政治制度的弊端在近年來也越發明顯,並多次造成不良後果,說明了曾經先進的制度如不與時俱進,反而成了阻礙社會進步與人權拓展的沈重枷鎖。

以上這些政治制度失敗例子,其失敗都與覆雜嚴酷的政治環境、爾虞我詐的勢力競爭、參差不齊的國民素養、滄海桑田的時代變遷、雲詭波譎的國際形勢有關。在殘酷而多變的現實面前,各種精妙的設計、美好的期望,經常會化作失敗的泡影殘夢,成為供人譏刺的談資笑料。因此,不能指望依靠某種制度就能實現民主、鞏固民主,更不能把某種制度當成不可更易的諭言教條。

就我所設計的體制與制度而言,相對於傾向於中央集權、“大政府”、“整體主義”理念下的政策框架。我這樣設計的原因和對影響的預計,也都在前面詳細說明,且我認為這樣是利大於弊的。但許多相對右傾的自由派對這些制度政策擔憂和反對,也有些道理。

中國這些年來一些集權和管制性的制度政策,雖然並不是中共惡政的決定性因素,但起碼加劇了各種自然和人為悲劇。如最近兩年多中國高強度封城隔離政策中,從政府高官到基層社區幹部的種種貪婪、自私、愚昧、殘忍行徑,的確反映了中國式集權與社會管制的巨大弊害,尤其權力的濫用和對個人自由的剝奪。

雖然民主化之後的中國,其集權和管制會有根本區別,但由於經濟社會條件、國民素質、人文環境、歷史遺留因素影響,尤其官僚階層和基層執行者品行和能力問題,不僅難以起到西北歐及其他發達國家那樣的促進公正與繁榮的作用,反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再現中共專制下集權與管制的種種弊害。如果民主後的“大政府”給人民造成的損害仍然是大於益處,那經過政界學界理性研討、以民調或公投方式獲得民眾授權後,大幅修改制度和政策,改為“小政府”傾向的體制、實行自由放任傾向的經濟社會政策,或起碼略微右傾一些,也都未嘗不可。

正如學者秦暉所說的,相對於左右之爭,民主自由、普世人權的底線更為重要。雖然相對而言左翼較為追求平等公正,右翼傾向於效率和格差化,但即便是民主派中的右翼執政、制度和政策相對右傾,只要不是原教旨化的宗教勢力、極端自由放任主義者當權,制度不是專制而是民主,那也比名義上以“社會主義/共產主義”自居的列寧斯大林式獨裁政權更加重視公正與民生。

例如2018-2022年的巴西,由極右翼政治人物博索納羅及其政治勢力執政,其雖遠不如左翼的盧拉和羅塞夫執政時那樣注重社會公正和對弱勢群體的扶助,但為獲取支持及履行政府義務,也保障貧民窟居民享有作為巴西公民的教育醫療等公共福利保障,且福利供給仍然保持向弱勢群體傾斜(而非像中國那樣將福利分成三六九等,且越是有權有勢福利越優厚,最需要幫助的平民大眾的社會保障所得反而最稀薄,即所謂“負福利”)、對老年人發放足夠其日常生活的養老金(而非中國大多數非體制內、也非私營機構正式職員和退休人員的老年人,每年只有200元人民幣左右的象征性養老金)。而中共中國憲法里雖寫著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但社會保障還不如極右翼勢力掌權的巴西。

因此,對於當今乃至未來許多年的中國,無論左翼右翼,都應當反對專制極權及對人權的踐踏、對國民的控制、對大眾的洗腦,追求和捍衛民主政治、普世價值、人道主義。

而且具體到微觀事務上,相較於國家幹預,個人自由選擇也的確有獨特優勢。人的幸福與不幸,往往都是“冷暖自知”,就如衣服是否合身、鞋子是否合腳一樣,他人不能替代,也無法完全感同身受。因此,讓每個人在不侵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前提下,自由選擇和發展,不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的。政府不能以“為你好”為名將各種其厭惡的東西強加予之。何況,凡是有了管制,必然存在權力濫用與尋租,在遏制非制度性侵害的同時,也會增添各種新的來源於制度的對人自由的傷損。

即便一些已通過科學方式驗證、有利於當事人的安排,如在疫苗接種問題上要求公民接種疫苗,其實也不必采取強制或半強制方式,而是讓公民自己決定是否接種。有句難聽但卻非常實在的諺語“良言難勸要死的鬼”,就可準確的評價執意拒絕接種可靠疫苗的人們。

同理,在關於醫療方式(如中醫/傳統醫學/替代醫學)的選擇、對宗教信仰的態度、在氣候危機的立場等方面,聽憑個體據其價值觀的自願決定,而非強制其根據道理是非對待,也未嘗不是一種選項。人有選擇相信謬誤、做出不利於己決定的權利。只是,他們個人選擇不能影響他人和公共利益,在基於其價值觀做出各種言行時,需要承擔必要的義務、自行付出相應代價,且不能通過各種方式裹挾他人乃至主流社會,讓他者與其一同陷入災殃。

總之,對經濟和社會事務的相對自由放任,也是未來民主中國的一個可選項。它至少去除了中共這個“利維坦”給人民套上的巨大枷鎖,讓人們可以自謀生路。雖然這樣並不能真的帶給大多數人自由,這些人只不過會被各種類似於黑幫的“小共同體”利用和控制,但也有“用腳投票”的選擇權(雖然並不是每個人每時每刻都有能力“跑路”,相反處處都是鎖鏈與荊棘)。
而如果中央集權不僅沒有起到促進均衡發展、普惠全國人民的作用,也未像大革命後的法國、1848年革命後的歐洲乃至今日的歐盟那樣,促進世界文明乃至締造人類新紀元,反而又像中共中國這樣成為加劇地域不平等和助長地域霸權的工具、阻遏先進地區發展的障礙,對世界文明進步、人道科學也無貢獻甚至是阻撓者和破壞者,那改成聯邦制乃至各地分離獨立,也並不是不可接受。

革命先驅譚嗣同曾在他的思想集注《仁學》中,對滿清政權統治的中國如此評價:“幸而中國之兵不強也,向使海軍如英法,陸軍如俄德,恃以逞其殘賊,豈直君主之禍愈不可思議,而彼白人焉,紅人焉,黑人焉,棕色人焉,將為準噶爾,欲尚存噍類焉得乎?這位參與戊戌改良變法、但實際卻傾心革命並主動赴死的湖湘英傑如此評價滿清政權統治的“中國”,認為其強盛反為國人和世界弊害的犀利言辭,超越了狹隘的領土至上、為強大不擇手段的野蠻國家史觀,是基於文明進步角度和人道和平立場的醒世箴言。這樣的觀點過了一個多世紀仍然熠熠生輝,且在當今社會達爾文主義和軍國帝國崇拜盛行的今日中國,顯得愈加稀有而可貴,值得國人世人用心拜讀、理解、實踐。

國家的統一與強盛,是為了維護民權、促進民生,以及為世界文明進步、全人類的解放與永續發展做出貢獻。如果它的強大和缺乏約束,反而讓各地區人民如生活於“大監獄”和“集中營”,乃至輸出其邪惡模式、對整個人類文明起到的是負面作用(乃至讓人類沈淪、世界毀滅),那還不如分離與衰亡。

但是,制度的修改尤其大幅乃至根本的改動,國家各地區的離合,不可意氣用事,不能因短期的困境放棄長遠的考量,民眾不應情緒化的選擇國家制度和發展方向。而執政者和社會精英,也不能為擺脫壓力和責任,順從民粹、飲鴆止渴、為短期利益不顧民族興衰和人民長久的幸福與不幸。

何況,新生事物一開始必然不是盡善盡美的,革新進步的制度政策相對陳規舊習的不足與弱小,也會成為舊勢力反撲和撕咬的借口與縫隙。這時既要承認進步性制度政策的不足並適當修正,也要明白革新進步的必要性和對長遠的益處,尤其對缺乏話語權和關注度的弱勢群體的支持保護作用,不能因為一點風吹草動或“多數暴政”式民粹主張,就對根本理念和方向產生動搖、不加細思的倉促隨意改變。

因此,若要將已確立的進步主義導向的制度政策進行更改,各方必須從價值取向到現實利益,尤其著眼於整體、立足長遠,深徹思考、充分討論,最終決定修改的方向和具體內容,經過專家學者普遍同意和大多數民眾公投通過,再以合適的方式和頻速,對制度和政策從形式到實踐進行改易。

總之,制度和政策的設計,歸根結底是為了人民的幸福,且要符合客觀實際,根據實情調整修正,因地制宜、因時而變,而不能為意識形態立場、個人好惡、某些狹隘的目的,而無視現實與民情一意孤行。但同時,又要對理想和正義有強烈堅持,尋求、調整、護衛既符合實際又兼顧理想的制度和政策及其具體運行實踐。這才是制度設計的初衷和歷史進程的真諦。

不過,對當今中國而言,主要還是要如何去實現民主化,實現之後政治設計才有意義。而即便實現民主,制度設計也只是鞏固民主的一個方面,甚至在很長時間內將是非常次要的方面。各政治勢力的作為、人民大眾的素養、軍人集團的態度、國際社會的立場、一些關鍵政治人物的決定,乃至一些意外事件和機緣巧合,在轉型期和民主初創期都比政治制度和憲法法律更加能決定民主的存亡、方向、質量。只有到了民主穩定和成熟期,政治制度本身的結構與特性才能起到重要的乃至決定性的作用,早前的政治制度設計的價值(及缺陷)才能顯現。

(需要補充一點,我雖然在制度設計中充分考慮到了人性之惡、社會覆雜、國際局勢嚴峻的現實,設想了各種可能的政治悲劇乃至諸多極端情況,盡可能通過覆雜的程式和細密的規則避免發生專制、暴力、陰謀、分贓等禍亂與醜惡,但也不能完全杜絕禍亂與醜惡的發生。如果從精英到庶民、從國內人士到境外力量(尤其非常關鍵的政治核心人物和軍人勢力)一定要為私利等原因作惡,那無論怎樣的設計都無法完全避免。沒有任何制度完全沒有漏洞、沒有哪種制度不會被扭曲、沒有什麽制度能夠在缺乏外部有利條件情況下抵禦住破壞和以惡為目的的利用。就像法治根本上還是一種人治一樣,所有制度和機制的運轉,也都是既受制於客觀環境,也依賴於人的主觀能動性,而非制度本身設計良好就能實際運轉良好。

而中國經歷中共幾十年專制獨裁,文化衰微、道德墮落、人心敗壞,各種弊政和麻煩積重難返(當然也可以延伸到滿清數百年的醜惡、秦制兩千年的殘酷,更加積重難返、路漫修遠)。民主化也已耽誤百年,積累的歷史欠賬尤其公民參與民主經驗的缺失,不可能在短期補回。歐美的民主進程經歷數百年才日臻完善(即便如此也面臨各種挑戰),大多數發展中民主國家也已進行了數十年民主政治的調適,而中國在清末和民國有限的民主實驗早已毀損,未來必須從零開始且要克服專制遺留的障礙(雖然可汲取他者的經驗,但只有自己在民主進程中親歷的教訓才真的刻骨銘心,才能有足夠的體驗、反思、改變)。在這樣的環境和條件下,即便再好的制度,實際運行起來也很難有優良成效,民主法治在相當長時間內都會是低質和虛浮的,不公不義仍然會普遍發生。這幾乎是必然的,也是無奈的)

中國實現民主化、建立民主體制後,制度、法律、政策應根據現實情況與時代變化而及時調整。當然,各種政治制度不能隨意改易導致國體不穩政治動蕩,但也不能拘泥因循、一成不變。在民主中國的基本政治框架確立後,具體的制度和法律是應該根據那時的情況有所調整、不斷修正的。

關於本文和我個人,我才疏學淺,且缺乏系統性政治學教育,更沒有政治實踐,因此本文多有粗疏淺陋之處,還請諸位評委和讀者不吝批評指正。文中還有部分內容有一定的個人情感和偏見,我已做了一些修正,但可能還有殘留,但因與上下文有關,不便直接刪除,還請諒解。

我希望我所書寫的這篇關於民主中國的制度設計文章,能夠對中國的民主事業有所助益。現今中國的當務之急,還是如何去實現民主化,而非民主化之後怎麽辦。只有有了實現民主的前提,基於民主政治的制度設計才能付諸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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