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運人士談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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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翼反共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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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運人士談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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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國網友 寫於不同歷史時期 整理於二零二二年

民主中國的政治制度

如果說蘇聯解體是二十世紀最重要的歷史事件,那麽中國的民主轉型將會成為二十一世紀最重大的事件。中國的政治轉型不僅會給中國自身帶來根本性的變化,也會 對世界帶來重大影響。現在對自由世界威脅最大的就是共產中國,如果中國能夠從極權專制走向憲政民主,那麽自由世界將會迎來高光時刻。

政治轉型後的中國,采取什麽樣的政府架構、國家結構和選舉制度,關乎到民主鞏固、國家能力等問題,需要慎之又慎,稍有不慎,就會讓剛建立的民主制度陷入崩 潰。中國到底應該采取什麽樣的政府架構、國家結構和選舉制度,一方面取決於各種政治力量的博弈,另一方面也取決於政治精英們和文化精英們的智慧。

中國早晚也會迎來自己的制憲時刻,在制憲會議中就要考驗政治精英和文化精英(如政治學者、憲法學者)的智慧了。我相信我們未來的政治精英和文化精英們在知 識層面可以超過美國的建國精英,但是,在智慧層面可能就很難企及了。在憲法文本上,要考驗我們的文化精英,而在背後博弈中,則要考驗我們的政治精英。

采取什麽樣的政府架構和國家結構,都要通過憲法來確定,雖然,憲法對選舉制度不會有具體規定,但是,采取什麽樣的選舉制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采取什麽樣的 政府架構和國家結構。而最終在憲法中規定什麽樣的政府架構和國家結構,又取決於各位政治精英和各種政治勢力的博弈,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制憲時刻會決定一個 國家的命運。


一、政府架構


民主轉型後的中國,在政府架構上,應該采取何種形式?是總統制,還是半總統制,抑或議會(內閣)制?在民國初年,最早是總統制(孫中山任臨時大總統),接 著是半總統制(北洋政府),後來南京政府也是半總統制,雖然談不上是成功,但基本穩定下來了。現在的大陸,也是按照半總統制在運行。因此,未來中國是不是 也應該采取半總統制呢?

法國是典型的半總統制(即半總統半總理制),總統須任命多數黨領袖出任總理,如果總理與總統屬於不同政黨,總統的權力會被削弱。判斷是否屬於半總統制,有 兩個標準,一是看是否設立總理,二是看總理是否從國會多數黨中產生。如果只符合第一個標準,不符合第二個標準,那麽總理只相當於一個超級部長,這種政體更 近似於總統制,或者可以說,是非典型的半總統制(即半總統半議會制),比如台灣就是這樣的。

台灣原來也是典型的半總統制,1997年修憲後(取消了立法院對行政院長提名的同意權),就變成了非典型的半總統制,而大陸類似於典型的半總統制。總理由 國家主席提名,交由全國人大投票通過,再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任命。全國人大有權罷免總理,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免去總理職務。總理領導國 務院,並對全國人大負責。

大陸看似是內閣制,好像權力都在身為政府首腦的總理手上,作為國家元首的國家主席沒什麽權力,最起碼現行憲法中沒有賦予國家主席什麽實權。但是,由於國家 主席是由總書記擔任,同時總書記又兼任軍委主席,這樣就使得國家主席擁有了最高權力。也就是說,依據憲法,大陸是屬於內閣制,但在實踐中,大陸是按照半總 統制在運行的。

我們民間的自由派人士,有不少人都喜歡半開玩笑自稱總統,由此可見,在很多中國人的潛意識里,都是默認總統制或半總統制的。分析其中的主要原因,不外乎是 以下幾點:一是有歷史傳統方面的因素(遠的有皇帝-宰相,近的有總統-總理),二是有現實方面的因素(如現在大陸和台灣都是按半總統制在運行),三是受美 國的影響(民國初年如此,現在仍然如此)。

通常認為,總統制和半總統制,其優點是效能比較高,其缺點是容易導致強人政治,而在政局不穩的情況下,強人政治又容易滑向個人獨裁。所以,實行總統制或半 總統制的國家,要對總統的任期作出限制,沒有任期限制的,一般都會走向獨裁。一般觀點認為,剛建立民主制度的國家,實行總統制或半總統制,其失敗的風險更 大,相對來說,實行議會制,其成功率更高。

現在的俄羅斯,也是半總統制,現在俄羅斯出了普京這麽一個政治強人,就有走向獨裁的趨勢。如果俄羅斯實行的是議會制,普京就不會有那麽大的權力,要想搞獨 裁,難度比較大。如果俄羅斯只是簡單的總統制,也會好一點,因為半總統制中的總統,其權力比總統制中的總統更大(比如有解散議會的權力)。當然,普京走向 獨裁,政府架構只是原因之一,還有其它很多因素。

由於搞半總統制,導致憲政民主崩潰的國家,最有名的就是魏瑪共和國。一戰結束後,德國第一次建立共和民主,即魏瑪共和國。魏瑪共和國的失敗,跟魏瑪憲法及 半總統制當然有關,但這不是最根本的原因,最根本的原因在於納粹黨及其支持者,不相信憲政民主。當大多數的政治精英和普通民眾不相信憲政民主的時候,憲政 民主就會被拋棄。

一般認為,議會制的缺點,是內閣頻繁更換,導致政府效能低下,而這又會影響到國家能力。國家能力不行,對於剛建立的民主制度很不利,搞不好就會讓新建立的 民主制度崩潰。要鞏固新建立的民主制度,就要提升國家能力和政府效能。套用福山的理論,我們不僅要建立民主和法治,還要建立有效國家,不然民主就會成為中 看不中用的東西。

民主化後的中國,會面臨諸多困難,其中最棘手的問題有三個,即經濟問題、台灣問題和民族問題(如新疆問題、西藏問題)。這三大問題,任何一個問題處理不 好,都有可能導致嚴重後果,比如會導致民選政府垮台,甚至還會導致民主制度崩潰。面對以上三大難題,就需要很高的政府效能和很強的國家能力,不然,就會束 手無策。

總之,未來的民主中國,如果采取議會制,政府效能和國家能力就堪憂,很難有效解決經濟問題、台灣問題、民族問題等。而采取總統制或半總統制,唯一需要防範 的是總統這個人,阻止其走向獨裁。兩利相權從其重,兩害相權從其輕,從利害關系來看,我更傾向於總統制或半總統制,再加上還有台灣這麽一個現成的成功案例 供我們學習。

如果非要在總統制與半總統制之間做選擇的話,我可能會選擇半總統制,原因如下:一、無論是大陸,還是台灣,現在都是半總統制或類似於半總統制,將來政治轉 型了,轉換比較容易,也容易被民眾所接受;二、內閣可以充當總統與議會之間的緩沖器,當兩者發生沖突時,可以通過更換內閣來緩解矛盾。

有研究顯示,同樣是半總統制,典型的半總統制比非典型的半總統制更有利於民主鞏固。不管怎麽樣,一個國家采取何種政府架構要與這個國家的政治、經濟、社 會、文化等條件相匹配。即便是選定了某種政府架構,在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權力分配進行更具體的憲法設計和更精細的制度安排也很關鍵。

其實,關於議會制與總統制(或半總統制)之爭,學術界到現在也沒有達成共識,不過,傾向於議會制的學者多一點。但是,在實踐中,也就是第三波民主化浪潮 中,選擇總統制和半總統制的國家又居多。議會制與總統制及半總統制本身無好壞之分,主要是看其是否適用於某個具體國家,如拉美國家的總統制不怎麽樣,換成 議會制可能更糟。

搞總統制和半總統制的國家,基本上集中在拉美、非洲和亞洲,而搞議會制的國家基本上集中在歐洲和英聯邦國家。也就是說,很多搞總統制和半總統制的國家本來 條件就不行,各種條件都是不太有利於民主的,而很多搞議會制的國家本來條件就好,各種條件都是有利於民主的,換句話說,這些國家即便不搞議會制,換成總統 制也不會差。

關於議會的一院制和兩院制,通常來看,小國家適合一院制,大國家適合兩院制,即上議院(參議院)和下議院(眾議院)。上議院,分配給每個省(自治區、直轄 市、特別行政區)兩個或四個席位,然後由直接選舉產生;下議院,按人口比例分配席位,如每三百萬或五百萬人口分配一個席位,必須由直接選舉產生。

未來中國如果采取一院制,就沒法平衡大省份與小省份之間的利益,要是按人口分配席位對小省份不利,而平均分配席位又對大省份不利。如果采取兩院制,上議院 平均分配席位,有利於小省份,而下議院按人口分配席位,對大省份有利。這樣一來,就可以平衡大省份與小省份之間的利益。

如果將來的政治轉型由官方主導或官民共同主導,那麽很有可能會在現有的人大和政協的基礎上,將其改造成議會的兩院,比如把政協變成上議院,把人大變成下議院。如果未來的政治轉型由民間主導,那麽一切都會推倒重來。


二、國家結構


通常來說,小國家適合搞單一制,大國家適合搞聯邦制,幾乎所有大國都是聯邦制。未來中國由單一制轉向聯邦制,也是大概率的事。民主化後的中國,所面臨的台 灣問題、民族問題等,可能會更嚴重,這就涉及到國家結構問題。同時,這很考驗政治人物的智慧,兩岸問題、新疆問題、西藏問題等,到時將會成為最棘手的問 題。

大陸的政治制度不改變,兩岸就不可能實現和平統一。即便大陸的政治制度變了,兩岸也不一定會統一。不管怎麽樣,如果實行聯邦制,是有利於解決兩岸統一問題 的,而搞單一制,則不利於兩岸的統一。當然,為了解決兩岸統一的問題,也可以搞邦聯制。也就是說,在大陸地區搞聯邦制,而在兩岸之間搞邦聯制。

另外,現在由於強力壓制,新疆、西藏等地區,想獨立而不能。將來民主化了,新疆、西藏等地區獨立出去就成為可能。為了挽留新疆、西藏等地區,讓其留在中國 版圖內,就必須實行聯邦制或邦聯制。由於新疆、西藏等民族地區,國家認同度低,想要留住他們,難度很大,國族建構還任重道遠。

總之,對台灣、五個自治區(新疆、西藏、內蒙古、寧夏、廣西)和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很適合實行聯邦制或邦聯制,而對其它省份可以搞單一制,也 可以搞聯邦制,但不適合搞邦聯制。除了台灣、自治區、特別行政區,對其它省份,我個人傾向於搞聯邦制。如果搞單一制,不利於權力的縱向制衡;而搞邦聯制, 則可能造成四分五裂。對台灣、五個自治區和兩個特別行政區,我也傾向於實行聯邦制,邦聯制只是不得已的選擇。

對於政府架構,我個人沒有很強的傾向性,哪種政府架構最有利於民主鞏固,我就傾向於哪種。但對於國家結構,我是有比較強的傾向性,那就是聯邦制,原因無 他,我個人認為,實行聯邦制,更有利於民族團結、和平統一、國家穩定以及民主鞏固。如果一個國家在進行民主化後,時不時地爆發民族沖突和戰爭,民眾就會厭 惡民主制度,懷念舊制度。

如果大陸進行政治轉型,也會為兩岸和平統一提供契機。兩岸有了相同的政治制度,就什麽都好談,最優的選擇當然是聯邦制,跟當年的東德西德統一一樣。如果聯邦制行不通,邦聯制也可以作為選項。

現在因為政治制度的不同,兩岸沒有和平統一的可能。以前還有九二共識、一中各表(即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台灣認為中國即中華民國,大陸認為中國即中華人民共 和國),現在就連九二共識也慢慢被拋棄了,在兩岸政策上,國民黨越來越向民進黨靠攏,這也沒辦法,這是台灣的民心所向。

台灣是中華民國的載體,台灣作為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已經長達半個多世紀了,這個事實不能不承認。現在中共死活不承認這個事實,也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大陸 民主化後,就不得不承認這個事實,而一旦承認了這個事實,就要面臨另一個更嚴峻的挑戰,那就是台灣可能會從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變成一個獲得國際公認的國 家。

未來的台灣,會面臨三個選項,第一個選項是跟大陸組成聯邦,第二個選項是跟大陸組成邦聯,第三個選項是成為跟大陸沒有任何關聯的獨立國家。對於中國大陸的 多數人來說,我估計第一個選項可以接受,第二個選項難以接受,第三個選項不能接受。也就是說,台灣如果選擇了第二項或第三項,兩岸之間就有可能爆發政治沖 突。

作為兩岸的政治人物,應該努力促成第一個選項,盡量避免第三個選項,最後迫不得已,也可以接受第二個選項。如果兩岸的政治人物接受第二個選項,那麽壓力就 會落在大陸這邊的政治人物身上,如何說服大陸民眾接受第二選項,就會成為最大的困難。

大陸民主化後,民族問題將會成為很棘手的問題,比如新疆問題、西藏問題等,尤其是新疆問題。大陸一旦進行民主化,要在第一時間舉行大選,建立一個全國性的 合法政府,這樣一來,在處理民族問題的時候,就可以處於有利地位。如果民族地區舉行了選舉,產生了合法的地方政府,而中央政府還不是民選的,就會很被動。

民族問題跟台灣問題相比,可能會更覆雜,稍有不慎,就可能會爆發民族沖突,這就很考驗政治人物的智慧,包括中央政府的領導人和民族地區的領導人。如果實行 單一制,有的民族地區肯定接受不了;如果所有的民族地區都能夠接受聯邦制,那是最好不過了。最棘手的是民族地區要搞獨立,脫離出去,成為新的獨立的政治實 體。

中國大陸民主化後,民族地區,尤其是新疆、西藏,可能會面臨三個選項,第一個選項是成為聯邦的一員,把有名無實的自治區變成名符其實的自治區;第二個選項 是成為獨立的政治實體,與中國內地組成邦聯;第三個選項是成為獨立的政治實體,與中國內地沒有任何關聯,謀求國際社會的承認。

中國人都有大一統思想,包括一些自由派人士也不例外。如果民族地區選了第二項或第三選,尤其是第三項,我估計絕大多數的中國人可能都接受不了,這樣一來,就很有可能會爆發族群沖突和流血沖突。

在解決民族問題時,極權專制主要依賴於暴力和武力,民主化後的中國,解決民族問題就不能再使用暴力和武力了,而要使用談判等和平手段。在民族問題上,政治 人物,包括中央政府的領導人和民族地區的領導人,都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極力避免流血沖突。任何一方訴諸於武力,都應該嚴厲譴責,並呼籲國際社會加 以制裁。

民族問題與台灣問題相比,唯一的有利之處,就在於民族地區都在實際控制範圍內,在談判過程中,這對於中央政府而言,可能是個有利的籌碼。當然,其不利之處 也很容易顯現出來,比如一旦民族地區的獨立勢力訴諸於武力,那麽其引起的騷亂和動蕩,可能會影響到其它地區的穩定,並引起民眾的擔憂和恐慌。

在民眾對獨立問題和民族問題沒有理性認識之前,不宜急著解決該問題,總之,宜晚不宜早。在談判過程中,可以設立一個過渡期,比如將問題先擱置,交給二三十 年後再解決。等二三十年後,普通民眾對獨立問題和民族問題有了比較清醒的認識,獨立問題和民族問題可能就不是什麽大問題了。

族群沖突或族群分裂是個世界性難題,多數政治沖突和內戰都與族群分裂有關。如何控制族群沖突,有兩種主要的模式,一種是共識民主模式,類似於聯邦制,強調 少數族群擁有自治權;另一種是政治整合模式,類似於單一制,強化中央權力。有研究表明,在族群分化指數比較高的國家,聯邦制雖然在四項治理指標中有三項 (政府效能、法治、控制腐敗)明顯優於單一制,但在政治穩定和控制暴力這項指標中卻比較低。

因此,也有的學者認為,在一個族群分裂嚴重的國家,搞聯邦制可能會讓族群沖突問題變得更嚴重。這種觀點也不無道理,就如同搞獨立在憲政民主國家比在極權專 制國家更容易,原因很簡單,一個有得選,一個沒得選。但是,話又說回來,如果不搞憲政民主、不搞聯邦制,也許問題可以暫時掩蓋,但問題始終都在,並且也有 可能變得越來越嚴重。

總之,如果搞聯邦制,也許解決不了問題,也許可以解決問題,但是,假如不搞聯邦制,那麽就不可能解決問題。比如不搞聯邦制,台灣地區和民族地區,肯定不會 接受;要是搞了聯邦制,台灣地區和民族地區就可能接受,也可能不接受,如果接受了,問題就解決了,如果不接受,還有邦聯制供選擇,反正單一制肯定是行不通 的。

未來中國實行聯邦制,國名也需要更改,可以改名為"中華聯邦共和國",仍然簡稱為"中國"。現在所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跟人民根本沒有什麽關系,凡是 以"人民"命名的國家,都不屬於人民,如同以"人民"命名的政府一樣。現在的"共和"也是有名無實,是掛羊頭賣狗肉。


三、選舉制度


之所以出現選舉,是因為現代民主是代議制,民眾不直接參政議政,而是通過自己的代表去參政議政,而古代民主是民眾直接參政議政,如古希臘,所以不需要選 舉。代議制里的代表,是選民選出來的,是真正能代表民意的,所以也被稱為民意代表。而我們的人大代表都是事先內定的,民眾被他們代表了。

民主就是通過直接選舉產生最高決策者。實行總統制或半總統制的民主國家,總統和國會議員應該通過直接選舉產生,實行議會制的國家,國會議員應該通過直接選 舉產生,不然,就不能稱之為民主國家。有人會較真,說美國總統不是通過直接選舉產生的。

因為有選舉人團制度,有人就認為美國的總統選舉不是直接選舉,而是間接選舉。如果是間接選舉的話,在選舉之前,是不會知道選舉結果的,但是美國的總統選舉 只要普選結果出來後,不用選舉人團投票,就已經知道誰當選了。所以選舉人團制度實際上只是一種計票方式,將其稱之為間接選舉太過牽強了。

中國民主化後,實行總統制或半總統制的概率較大,所以既涉及到總統選舉,又涉及到議會選舉。在總統選舉中,比較適合兩輪多數選舉(決定)制,也就是在選舉 中,第一輪投票采取絕對多數制,過半票數者當選;若無過半數者,再對獲得法定票數的總統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以相對多數票者當選。

台灣的總統選舉,采取相對多數制,也就是說,得票最多的一組候選人即可當選;得票相同時,應定期重新投票。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率必須超過20%,否 則,選舉結果就作廢,重新舉行選舉。兩輪多數制與相對多數制相比,選出的總統,在民意方面,相對來說,更有代表性,總統不僅要有很強的合法性,還要有很強 的代表性,不然,就很難發揮總統制或半總統制的優勢。

民主轉型後的中國,議會實行兩院制的可能性也更大。由於上議院的議員代表的是其所在省份的整體利益,所以不適合再劃分選區,整個省份就是一個選區,適合采 用覆數選區制搭配比例代表制。下議院的議員是按人口分配的,所以也適合按人口分布劃分選區,也就是一個省份可以劃分為若幹個選區,每個選區選出一位議員, 比較適合采用單一選區制搭配多數代表(決定)制。

在議會選舉中,不設置單一的全國選區,可以避免小黨林立和政治制度碎片化,也就是說,采取較小的選區規模和設置較高的政黨當選門檻,可以避免極化多黨制。 因為兩黨制與溫和多黨制,更有利於政體穩定和政府效能。如果設立單一的全國選區,然後采用比例代表制,也不設立政黨當選門檻,就很容易導致極化多黨制。

中國建立民主制度後,效能很重要,不光行政部門需要效能,立法部門也需要效能。這樣一來,議會的議員人數就不宜過多,上議院給每個省份配四個席位比較合 適,共一百二十多個席位;下議院按每五百萬人口分配一個席位,席位共二百八十個左右。如果議員人數過多,再加上是兩院制,效能肯定堪憂。

如果未來的中國實行總統制或半總統制,那麽選舉制度也就可以相對簡單,是以多數選舉制為主、以比例代表制為輔的混合(代表)制。總統選舉采用(兩輪)多數 選舉制,上議院的議員選舉采用比例代表制,下議院的議員選舉采用多數代表(選舉)制。其實上議院的議員也可以采用多數代表制,但對大黨有利,不利於小黨, 對兩黨制或多黨制就可能不利。

設計選舉制度(主要涉及選舉公式、選區規模、當選門檻、議會規模、選區名額配置等),既要有利於民主鞏固,又要兼顧各黨的利益,如果某種選舉制度會造成選 民高度的政治分裂,並且只利於某一個黨,那麽這種選舉制度無疑是失敗的。如此一來,選民就不會相信選舉,而會訴諸於街頭運動甚至暴力運動,民主制度也就會 變得岌岌可危。

針對新興的民主國家,政治學者包剛升認為,強化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合作的政府架構(如議會制)、強化中央權力的國家結構(如單一制)、強化兩黨制與溫和多 黨制的選舉制度(如多數選舉制),這三種形式構成向心型民主制度,能提升政府效能和國家能力,從而鞏固民主制度;而弱化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合作的政府架構 (如總統制和半總統制)、弱化中央權力的國家結構(如聯邦制)、弱化兩黨制與溫和多黨制的選舉制度(如比例代表制),這三種形式構成離心型民主制度,會妨 礙政府效能和國家能力,可能導致民主制度崩潰。

在選舉制度上,包剛升老師與我的觀點比較接近,而在政府架構和國家結構上,他跟我的觀點基本相反。(他傾向於議會制搭配單一制,而我傾向於半總統制搭配聯 邦制。)當然,觀點不同也很正常。關於議會制與總統制(或半總統制)之爭,以及單一制與聯邦制的優劣,我前面有論述,就不再贅述了。

包剛升老師所得出的結論,建立在德國、尼日利亞、智利和印度這四個案例上。德國在魏瑪共和國時期,民主崩潰跟半總統制有關(背後是階層分裂和政治分裂), 而現在德國的民主鞏固得益於議會制和聯邦制。尼日利亞的民主崩潰跟議會制和聯邦制有關(背後是族群分裂),重建民主制度後是總統制和聯邦制(改變了過去高 度的地方分權)。智利的民主崩潰時是總統制(背後是階層分裂),重建民主制度後仍然是總統制(得益於經濟快速發展)。印度民主的成功得益於議會制和聯邦 制,而印度存在比較嚴重的宗教分裂和族群分裂。

以上四個例子中,總統制或半總統制搭配聯邦制失敗的例子沒有一個,議會制搭配單一制成功的例子也沒有一個。德國的例子證明了在該國議會制優於半總統制,而 尼日利亞的例子又似乎表明了在該國總統制好於議會制,智利的例子顯示總統制在該國是中性的。德國的例子也證明了在該國聯邦制不錯,而尼日利亞和印度的例子 還證明了即便是在族群分裂的國家,聯邦制也可以成功。

再補充一點,實行聯邦制,中央權力與地方權力,並不是一個強,另一個就弱,其實兩個都可以強。不過,的確要防止中央權力弱的情況出現,如果中央權力不強, 那麽政府效能和國家能力就堪憂,這就會影響到民主制度的穩定,甚至會讓民主制度崩潰。美國的聯邦制搞得很成功,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在政府架構制度、國家結構制度和選舉制度等,這些現有的政治制度基礎上,借鑒國內外的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再結合轉型的現實情況,設計出一套全新的政治制 度,本來就充滿了極大的挑戰。而現在我們在民主轉型前,就去設計一套政治制度,難度就更大了,可以說幾乎是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因為未來的民主轉型存在 巨大的不確定性。

對未來的民主轉型,我們只能去合理想象,並在這個基礎上去設計未來的政治制度。因為未來的民主轉型充滿了各種可能性,所以對未來政治制度的設計也只能在各 種可能性中去尋找最有可能的那一種。不過,話又說回來,我們現在所做的一切都是為未來做準備,所設計的政治方案也只是為將來提供參考,或者說作為一個起 點。

未來中國民主制度設計

人類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證明:相對而言,一套成熟、權力分割的憲政制度是盡可 能保障全體人民福祉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最好模式,“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 (阿克頓勳爵); “若以立法、 行政、司法等權均集中於一人或少數人手中, 不問其秉政實 情如何,出於被選或自任為執政元首, 皆可謂之為專制政治”(〔美〕 漢密爾頓等: «美國憲法 原理» 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頁)。同時,世上不存在一套通用的憲政制度,皆須結 合本民族特點、文化與歷史,並參照眾多國家理論、實踐。因此,設計出符合中華民族的憲政 制度意義非凡,影響千百年。本文期翼為此盡綿薄之力。

第一部分 未來中國憲政原則

凡事須先確立原則。中國自有文字史約3500年以來歷經各種政治制度,而筆者認為未 來憲政制度之十大原則應為: 一,實行“人民主權”制度,徹底擺脫個人或少數人統治,實踐 民主化 。二,高度尊重民眾權利,維護尊嚴,保障自由。三,確保建立法治社會,擺脫千年 人治。四,確立地方自治制度,以求根除專制覆辟與限制中央集權。五,確立權力制約與互相 監督原則,立法、司法、行政分立,切實維護憲法權威。六,確立基於法律與機會意義上之平 等原則,禁止刻意優待特殊群體,制造社會不公。七,國家實行基本福利保障制度,同時確立 長遠利益原則,禁止政黨為選票計而競相討好滿足群體眼前利益,破壞國家長遠發展前景。八 ,軍隊、法院與警察力量國家化,效忠法律,禁止介入黨派紛爭。九,分權與一定的集權相結 合,避免國家實質分裂,避免由於制度設計導致的混亂與低效。十,鼓勵宗教信仰,政教分離 同時避免社會整體層面長期無信仰、無敬畏狀況。

需要強調的是:本文不是有關憲政之書齋與學究式的考證和資料堆積,不是學術論文 ;其著眼點在於洞察民族心理、融合文化特征基礎上結合他國經驗教訓取長補短、未雨綢繆, 是主要基於政治判斷力的可操作性整體方案和具體制度構想。兩個關鍵問題需要預先闡述:

第一,台灣問題。未來如果想盡量讓台灣留在民主化後的大中國框架之內,筆者認為 上策,即最好最穩妥的辦法是:大陸“投降”於台灣,專制“投降”於民主。即直接用中華民國憲 法作為整個大中國憲法,大中國完全仿照台灣制度,大陸轉型時的台灣總統直接作為過渡時期 大中國總統——以2-3年時間作為過渡期(期間包括“去共化”的歷史真相、民主常識全民普及 ,類似訓政)之後再在大中國範圍內舉行總統大選和憲法修改。以:

a. 台灣政治、文化精英享受治理大中國的權力;
b. 台灣代表整個中國堂而皇之登陸久違的國際外交、政治舞台的魅力;
c .台灣民眾於自己制度勝利的自豪感 ;
d. 台灣與大陸市場、金融稅務等制度的徹底融合促進經濟進一步騰飛的巨大誘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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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西德之吞並東德成為統一德國-----如此尚有可能吸引台灣留在大中國框架之內。其實毋 庸諱言,1949年後屬共產勢力竊國, 而中華民國本就享有治理大中國之法統、道統;中策才 是本文方案,即台灣馬上以邦聯形式加入大中國,保留軍隊、政府、立法院、貨幣、法律制度 等等,僅讓渡外交權力於中央政府——這其實仍不保證台灣民眾尤其年輕一代會同意。當然, 陸台關系緊密程度與大陸政治經濟發展成正比,如邦聯制運作良好,上限並不排除未來台灣徹 底融入,邦聯變為聯邦;下策則不考慮台灣現狀與2300萬台灣民眾主流民意,斷然堅持對台 灣也實行聯邦制甚至單一制,將哪怕是民主化後的大陸法律、政體強制推行於台灣。如此則台 灣很可能成為動蕩之源,且不排除兩岸軍事沖突可能;或者,因為不能有效吸引台灣留存在大 中國之內,則民主化初期的新政權冒台灣獨立的風險,而失去彼時大陸絕大多數民眾支持,反 而期盼俄羅斯普京式強人,由此大陸民主化可能長期處於動蕩乃至內戰風險之中。。

二,美國問題。美國憲法是世界最早的成文憲法,美國成為並保持一百多年世界第一 強國地位。因此,其制度很容易被世人無條件推崇,甚至主張照搬。許多其他國家政治文化精 英也曾持相同觀點,並歷經艱險,付諸實踐。但研究這些國家,我們不得不承認:數十年乃至 一百多年來鮮有取得成功者,更不用說如當初期盼的成為世界強國了。無論是非洲的利比里 亞、馬里、尼日利亞,還是亞洲的韓國、菲律賓、印度尼西亞,抑或拉美的智利、巴西、阿根 廷等眾多國家,都曾深度參考美國憲政,然而卻歷經獨裁,曲折動蕩。所以結論是:制度設計 上千萬別動輒稱“美國”,照搬他國憲政、忽略本國深遠文化土壤的制度設計可能難逃被踐踏、 篡改甚至被拋棄的命運。

第二部分 憲法核心宣言

宣言: 國家從來不是虛無縹緲的名詞和空洞概念,其主體與核心是人。蕓蕓眾生,一 律平等;在相互關愛中,組成共同認可的國家並設立政府機構,定期選舉政黨執政運行。人天 然享有寶貴而神聖不受侵犯的權利與自由,政府、政黨存在的唯一理由是保障這些權利與自由 ,捍衛民眾尊嚴,服務民眾。唯有個體的權利、自由得以保障,國家與集體的權利、自由方得 以保障,不可反之。違背或破壞上述使命,試圖獲取高於民眾地位的政府、官僚將被人民所驅 離;違背或破壞上述使命,試圖以烏托邦目標宣稱領導人民實質奴役人民的主義將被人民所警 惕;違背或破壞上述使命,追求黨派利益,挑動民眾互相對立或仇恨的政黨將被人民所拋棄。 為達成此目的,特制定本憲法。

第三部分 人權、公民權利

中華民族幾千年歷史中缺乏對人權的保障,1949年後尤甚。保障人權、維護公民權利 甚至是本次征文之所以產生的主要原因,縱觀各國憲法普遍將此列為首要實質性條文,也理應 作為未來中國憲法的核心及重點設置。值得指出的是:中華民國的四六憲法在這方面特別注重 ,詳細而具體,幾乎可“拿來”使用。羅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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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

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

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

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

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

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

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覆決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廢除)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

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筆者認為,以上“人民”表述改為“公民”更為精確。除此之外,還應特別列明:
1. 人的尊嚴神聖不可侵犯。任何政府機構、個人或團體,不得對任何人施加酷刑、侮

辱、肉體與精神折磨,損害其名譽。
2. 公民住宅與居住場所神聖不可侵犯,未經法律許可,任何其他人不得強行入內;
3. 公民享有思想自由與表達的權利,任何政府機構、企業、團體、媒體、社交平台不得

剝奪、限制公民思想表達權。法律禁止的宣揚暴力、仇恨、色情、毒品等除外。 4.公民享有自由接受教育的權利,禁止任何政府部門編輯、指定學校教材及輔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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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國家架構、政府制度、選舉制度

這是憲政制度主體與主要內容。也是本文重點。

在進行具體設計之前,須先分析、預測未來中國憲政可能被破壞的主要原因,如此方可

能設計出長期穩固的制度:

1.強人的出現及順利掌權,尤其是軍人幹政。各國案例舉不勝數,典型的如袁世凱、普 京。因此未來政治設計必須削減主要行政官員權力。選舉不要過度集中於個人對決,避免明星 政治出現,否則將是強人產生的前奏;憲法的修改須極其嚴格,避免被強人裹挾,輕易更改; 東方及拉美專制文化影響之下,過度散漫與放縱的社會,民眾會盼望強人出現以解決社會混亂 ,這是與美國制約政府權力這一先天立國之本的不同之處。

2.極端民族主義泛濫。典型如一戰後被割地、賠款的魏瑪德國,其憲政很快因此失敗。中 國因為近代遭受列強欺淩,加上中共的蠱惑宣傳,民族情緒同樣高漲,這與第一點相輔相成, 極易成為強人主要手段。

3. 民族之間矛盾激化。南聯盟的分裂與內戰是前車之鑒。因中共建政後對多個少數民族的 殘酷壓迫與血腥統治,未來中國同樣面臨嚴峻局面,處理不當會引發長期動蕩乃至內戰。

4.政黨高度對立、對抗,缺乏妥協。國共內戰即兩黨水火不容;美國兩黨制的對立其實也 愈演愈烈。應盡量避免兩黨制,國會3-4個政黨競選有助於避免社會的過度政黨化和對立。

5. 兩強對峙,雙首長制。中國文化中“天無二日”有深厚影響;管理理論上“責權利”結合避 免兩個決策人;兩個“明星”同時存在,互相支持的民眾容易寄托個人情感,激化矛盾,裹挾中 政客也騎虎難下。所以,哪怕從填補漏洞出發,也需要廢除雙首長制,免除後患。

任何脫離本國、本族傳統文化的制度設計從長遠而言都將歸於失敗。中華文化源遠流

長,其優良特質自不待言,但弊端更值得正視以避免制度的難以實施。一,缺乏契約精神與法

治傳統;二,重人情關系、重面子;三,長期的吏治腐敗,權錢交易深入人心;四,政黨、政

客之間缺乏妥協精神,不易協調。五,公民社會不成熟,以宗族、友群形成緊密小團體(摧毀

法治的重大文化因子)。

先賢阿克頓勳爵曾有名言:“每個時代,自由面臨四種威脅:強人對權力集中的渴望, 窮人對財富不平均的怨恨,無知者和迷信者對烏托邦的向往,缺乏信仰者將自由和放縱混為一 談”。由此推導,盡量避免這四種危害其實正是制度設計時所需重視的考量之一。

今日憲政制度設計有得天獨厚的優勢:不考慮中華民國短暫的時期,中國將屬於這個

星球上最晚實行憲政的國家之一。因而有相當的後發優勢以便廣泛吸納眾多憲政國家經驗,若

運作妥當,也許能夠避免他們以及民國初期自身的艱難或失敗。

此外,對總統權力的制約,不必然體現於行政權力本身的分割(在中華文化背景中,

如此反而容易埋下動蕩、低效、紛爭的種子),而在於中央橫向層面,即國會立法權、憲法法

院釋憲權、獨立司法制度以及社會層面新聞第四權力的制約與監督,更在於縱向層面各省市的

自治制度,後者最能有效避免獨裁、中央集權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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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明確結論:未來中國憲政制度為“聯邦制下的議會制,采用混合代表聯立制”

“選舉”事實上已是一門完整學科。結合政治學、數學、邏輯學、歷史與中華文化等因素 ,詳細論述如下:

圖表:

國制

單一制

聯邦制

邦聯制

政制

總統制

議會制

半總統制,議會

選制

多數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

混合代表制

因此,按不同組合,可以形成33=27種不同的具體憲政制度。(設定這里的“邦聯制”下也 可能設置中央層面相應機構及邦聯選舉),分別是:

1. 單一制下的總統制,采用多數代表制選舉法 2.單一制下的總統制,采用比例代表制選舉法 3.單一制下的總統制,采用混合代表制選舉法 4.單一制下的議會制,采用多數代表制選舉法 5.單一制下的議會制,采用比例代表制選舉法 6.單一制下的議會制,采用混合代表制選舉法 7.單一制下的半總統制,采用多數代表制選舉法 8.單一制下的半總統制,采用比例代表制選舉法 9.單一制下的半總統制,采用混合代表制選舉法 10.聯邦制下的總統制,采用多數代表制選舉法 11.聯邦制下的總統制,采用比例代表制選舉法 12.聯邦制下的總統制,采用混合代表制選舉法 13.聯邦制下的議會制,采用多數代表制選舉法 14.聯邦制下的議會制,采用比例代表制選舉法

15.聯邦制下的議會制,采用混合代表制選舉法 16.聯邦制下的半總統制,采用多數代表制選舉法 17.聯邦制下的半總統制,采用比例代表制選舉法 18.聯邦制下的半總統制,采用混合代表制選舉法

19.邦聯制下的總統制,采用多數代表制選舉法 20.邦聯制下的總統制,采用比例代表制選舉法

21.邦聯制下的總統制,采用混合代表制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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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邦聯制下的議會制,采用多數代表制選舉法 23.邦聯制下的議會制,采用比例代表制選舉法 24.邦聯制下的議會制,采用混合代表制選舉法 25.邦聯制下的半總統制,采用多數代表制選舉法 26.邦聯制下的半總統制,采用比例代表制選舉法 27.邦聯制下的半總統制,采用 混合代表制選舉法

具體分析: A.先論述可能分歧較小的第19-27中的“邦聯制”:它僅適宜於因為極其覆雜且具國際影響力

的台澎金馬地區。其他地區不予考慮。 A1.按民主的理念,我們並不絕對追求大一統的國家模式。尤其當統一國家是獨裁、

專制國家之時,人權高於主權概念應是更高原則。但另一方面,在一個已實現民主的過度,拆

散國家、分裂國家也不該是精英們追求的目標。否則,美國的南北戰爭中北方反成大錯,被公

認美國歷史上最偉大總統之一、挽救了聯邦的林肯則為罪魁禍首。

A2.放眼世界,更不得不承認:片面追求獨立、分裂成單獨的國家或獨立性質的”邦 “恰恰是戰爭最大策源地。前南斯拉夫、前蘇聯多個國家分裂後相互之間持續戰爭(亞美尼亞 與阿塞拜疆、俄羅斯與格魯吉亞、波黑、塞爾維亞與克羅地亞等),甚至俄羅斯境內兩次車臣 戰爭的殷鑒證明莫不如是。如果說今日一個二百個國家的世界並不太平,那麽獨立成一千個國 家、誕生出一千支軍隊的世界將更加動蕩,紛爭放大,無數矛盾難以調和下突然手握“國家軍 隊”的政客將動輒兵戈相見。

A3. 在大一統觀念深入人心的中國,任何主張分拆中國、在全國實行邦聯制的政黨絕 不可能得到多數選民支持。這樣的憲政設計假如在中國某個歷史性關頭,經精英討論而通過並 付諸實施,不僅民眾將普遍反對,完全可能如1991年前蘇聯一樣激發出如“八一九”之類政變。

A4. 邦聯制下一盤散沙,無法有效抵禦外敵侵略。美國建國前13個殖民地於1777年制 定、1781年正式批準《邦聯條例》,但很快認識到無法形成強大力量保護各邦,數年內重新 在費城召開制憲會議,建立美利堅合眾國。中國顯然無須倒退,反而去選擇被舍棄的制度。

A5. 新疆、西藏地區可享受高於普通省份的高度自治權,不必首選邦聯。

故不考慮第19-27條。 B.“單一制”國家優點是效率較高,解決重大問題相對容易,法律、決策實施順暢,最大

弊端:
B1: 容易形成中央集權。尤其在出現強人或一黨占據國會較大優勢情況下,如果缺失

中央與地方(省、市或稱州、郡)關系上的縱向分權,無論如何橫向分權,無論政府架構采用

總統制還是議會制、半總統制,或何種選舉方法,從理論上說國家都有可能退化至威權。中央

集權下一旦制定的法律、決策出錯,將影響全國,再無強大機制和力量制約,易導致大規模動

蕩乃至災難,出現與人們追求的民主憲政背道而馳的潛在風險。

B2: 今日世界,公認“市場經濟”優於“計劃經濟”,各東歐原社會主義國家、中國甚至印 度感觸更深,其核心原因即計劃經濟本質上即經濟層面的“單一制”,由中央出台一致的經濟政 策,統管、計劃無比覆雜的經濟活動,並迅速推廣。同理,國家架構的的“單一制”,本質上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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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計劃政治”、“計劃法律”、“計劃管理”,祈望中央層面一刀切管理全國各項法律、政治乃至文 化,不分差別,不分地域,不分差別,不分民族,這樣的“單一制”比“計劃經濟”運作更覆雜、 更龐大,因而也更容易失敗,用之於十幾億人口、五十六個民族、九百六十萬平方公里土地、 社會發展水平差別極大的中國更是難以想象。同時,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必將變得龐大臃腫, 效率極低,而無論膨脹到多大規模,很難指望一項措施適用於全國各個區域。

B3: 不利於解決新疆、西藏問題。中共1949年執政後迄今73年,對少數民族犯下累 累罪行,導致離心離德甚至早已埋下仇恨種子。如果在民主化後繼續實施單一制,試圖中央統 一管理新疆和西藏的一切,不太可能為這兩個地方民眾所接受。

B4: 單一制結構的主要優勢,在設計精妙的覆合制下同樣能基本實現。聯邦制下的 國家也可組織建設全國性的交通幹道、完成關鍵大型工程、保留部分國家土地、征收國稅,制 訂國家層面法律。

B5:總結中國秦朝以降的兩千多年歷史,大部分年代(尤其明清之後)之所以形成 舉世罕見的專制和嚴酷的極權傳統,除缺乏教權制約,貴族未形成強大階層外,國制的單一制 是關鍵因素之一,教訓最大,痛苦最深。歷史上的英國即便是君主專制的多數時期,並非單一 制國體,而是各郡、市基本自治,組成議會性質團體,民眾選舉市長、警長等官員,中央層面 很少幹預。

因此,筆者不主張民主化後的中國繼續采用單一制,則:上述第1-9條不予考慮,而 應重點關注第10-18條的聯邦制方案。哈耶克也曾揭示:“聯邦制組織原則只須善為運用, 確能成為對世界上某些最為棘手的問題的最好解決辦法。”

C.政制方面,半總統制即“雙首長制”。不太適應於未來中國。 C1.從管理科學的角度,責權利相結合是常識。同一行政權同時設置兩個最高權限的

管理者,容易埋下一些混亂的潛在風險。即便多數時候風險能化解協調,不一定意味有朝一日 不會爆發。制度的設計和長遠規劃,必須盡可能杜絕動蕩因子。無論“半總統半總理制”抑或“半 總統半議會制”,其在總統、總理、議會之間形成相對其他制度更為覆雜的關系,特殊情況下 這便增大了爆發矛盾的機率。

C2.中國文化長期主張“天無二日”,這種植根於文化的理念自然會潛移默化地影響一 些政治人物,在某個歷史關頭或許就起微妙作用,引發沖突甚至危險。

C3. 民國初期的“府院之爭”已經有歷史的教訓,雖然有諸多覆雜原因,但制度設計者 不可冒險再去重蹈覆轍於萬一。

C4. 沖突易發生在強人出現的時候。如一位能力突出、權利欲強的總統,在“半總統 半總理制”下,可能會更多地插手內閣行政事務,何況總統一般本是直選產生,在中國文化背 景下他將更容易攬權。

C5. 總統一般可解散經全體國民選舉產生的國會,本質上這也是在以一人好惡否定多 數國民的政治意願,導致政局動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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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制度設計者終究繞不開美國的榜樣作用。 不能不承認:在美國的文化、民族土壤 下,美國未實行“雙首長制”,這本身是成功的:從1787年至今凡235年,行政部門一人獨大的 總統制度下總共產生了47屆總統,而沒有出現行政部門內部挑戰、剝奪總統權力的現象;總 統一經選舉確立,也能一直有效和平交接、行使權力。其他國家總統與內閣的扯皮甚至對立、 戰爭讓人警惕。美國不搞“半總統制”,對未來中國而言,能獲得推崇美國制度設計的大批精英 與民眾支持,一定程度滿足其願景。

因此,選擇與分析將濃縮至第10-15條的六種方案之中。

D.政治精英對權力的追逐以及美國二百多年制度的成功,讓總統制頗為誘人,但實則在 多數無強烈宗教信仰或法治理念的國家,施行總統制可能危機四伏。

D1. 如前所述,眾多效法總統制國家的教訓證明:總統制不易成功。不少亞非拉國家在 轉型中因此矛盾激化,墮入獨裁制、軍人幹政,民主憲政被顛覆,國家長期處於動蕩之中。試 想:中國有哪些更優越的憲政基礎、文化或特殊條件能得以避免這種結局?

D2. 總統制下總統影響力及權力過大,一人獨占三權之一,既擔任軍隊總司令又獨享所 有日常事務處理之行政權,且不必向議會負責。一個穩定的現代政治制度應盡量避免個人權力 泛濫,而應著眼於發揮精英集團的力量並踐行法治,避免庸人、混人或獨裁者的出現。哪怕因 此讓可能的“偉大人物”縮手縮腳、“郁郁”不得志也利大於弊——這樣至少不至於顛覆整個分 權、監督體制,出現“一人發瘋,全國遭殃”的慘痛局面。歷史的教訓告訴我們:讓一個偉大政 治人物無法盡情發揮作用之遺憾遠好過多一個獨裁者之危害。

D3. 在被眾多國家推崇的美國,其兩黨制其實也曾多次面臨危機, 而這常常被人忽略。 當全國所有人的注意力高度集中於總統選舉,當選總統個人的政治立場及觀點便可能分裂國家 或導致危機。1860年林肯當選總統,客觀上激化了美國南北固有矛盾,南方很快宣布退出聯 邦。種種因素最終釀成了全國2%的人口和超過20%的士兵死亡的大內戰,林肯更在第二度當 選數天後遇刺;此外,美國歷史上多個總統遇刺;2020年總統大選更出現了民眾因對川普個 人的看法迥異而尖銳對立的現象。

D4. 在數千年帝制影響深遠的中國,掌握極大軍權和行政權力的總統,野心膨脹下完全 可能趁機進一步擴大權力,廢除掣肘的權力制衡制度與法律,實行終身制甚至恢覆帝制。袁世 凱既為前車之鑒,未來何嘗必不重演?

故分析至此,未來中國宜采納“聯邦制下的議會制”,只需在第13-15條中的采用“多數代 表制選舉法”、采用“比例代表制選舉法”和采用“混合代表制選舉法”中擇其一。

E1. “多數代表制選舉法”實行選區“贏者通吃”、“勝者通取”規則。政客或人為挑動失敗選 民情緒、強化選民對立,易形成兩黨制。這在缺乏寬容和遵守契約的文化環境下,完全可能導 致社會動蕩,撕裂國家——這在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屢屢被驗證。即便在歐美成熟的民主制度下 ,也不乏各種動亂,輸的一方支持者盡情發泄不滿與失敗痛苦。

E2. “多數代表制”本質上有“強奸民意”之嫌。民主制度下選民,尤其納稅選民,理應有民 意代表,且其政策必須充分考慮和反應全體民眾意願。多數代表制下選區之中競選失敗的候選 人全部退出,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其所代表的選民的天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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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 以最被推崇的美國總統選舉為例,在這種“多數代表制”和各州“贏者通吃”的制度下, 數次發生了候選人全國總選票更多卻仍然輸掉競選的現象。雖然規則如此,願賭服輸,但這明 顯是不合理、不公平、難以服眾的制度安排;議員選舉同樣道理,可能出現全國選票占多數反 而在議會占少數的情況。我們沒有理由非事先制定不合理的規則再讓民眾去遵守。

在剩下兩種方案中,“比例代表制”有如下不足: F1.候選人都以政黨、集團分配比例,過度強化了政黨政治。政黨政治有一定封閉性,內

部可能形成暗箱操作,形成政黨腐敗甚至非法活動。 F2.相當部分厭惡政黨政治的選民無法表達意願,不易選舉出自己的民意代表,獨立候選

人難以出現,這成為投票率低的原因之一。 這樣,結合“多數代表制”、“比例代表制”優點的“聯邦制下的議會制,采用混合代表制選

舉方法”成為唯一選項。 “混合代表制”主要又細分為“並立制“與”聯立制”。其中並立制偏多數代表制,有利於大黨

,不利小黨和無黨籍獨立人士,容易形成長期的大黨政治,其弊端類似於前述的“多數代表 制”(結合其他原因,日本自民黨從1955年一直執政到1993年,長達38年,如果是個腐敗政黨 ,也許同樣不易通過選舉趕下台了)。而聯立制偏“比例代表制”,各黨相對均衡,設置如5% 門檻後,也能避免小黨過多的現象。

綜上所述,“聯邦制下的議會制,采用混合代表聯立制”成為最佳選項。這種制度類似 於德國制度,但有所不同的是本設計者主張不設國家元首,而以組閣的行政負責人在任期內行 使國家元首職能----不妨也稱作“總統”-------這樣可以避免中華文化背景下“雙首長制”可能帶來的 潛在風險,如同美國總統制,保持行政權的相對獨立,同時由議會選舉中獲勝黨派領袖出任內 閣或聯合內閣負責人,避免總統制下反對黨議員控制國會時導致的行政、立法嚴重對立。可看 作是以德國制度為主,融合美國總統制優點的統一體。實踐證明:采用此方法的德國,二戰後 保證了政局的長期穩定,而這理所當然是憲政最主要目標,相信也將是最適合未來中國的優秀 制度設計。

第五部分 最高法院

即憲法法院。負責重大跨省、跨國案件審理、憲法解釋及法律合憲性判決,最高大法 官由九人組成,75歲(含)以下終身制。

中國歷史、他國民主實踐教訓警示我們:未來中國民主化建立及憲政完善過程很可能 會比較艱難、曲折,因此多設計一些預防機制有利無弊。除上述多重制約、分權機制設計外, 可獨立設立一支小而精幹的”維憲特種部隊“,直屬最高法院,獨立於武裝部隊及總司令的總統 ,專職預防、懲處別有用心者: a.擅自修改憲法 b.擅自廢除憲法 c.解散國會等違憲行為。為 避免其本身幹預正常國家事務,最高法院大法官及部隊指揮人員須向全國公開宣誓:任何情況 下不得競選和擔任政府行政職務,不得組織及參與組織政黨、任何政治團體,不得介入其他政 治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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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國會

國會采用兩院制:參議院、眾議院。不作過度闡述。這可在中央層面增多一層監督與

制約。各國憲政實踐中,兩院投票結果不一致本身已證明其在制衡機制中的重要性,對避免過

度政黨化也有益處。

議員經全國民眾選舉,應保持一定工作年限——熟悉工作、積累經驗本已需要花費相 當時間。故參議院六年制、眾議院四年制是合適任期。中期選舉兩院皆改選一半。過多和過於 頻繁的選舉會大幅度降低民眾投票意願。議員年齡不得超過75歲。

第七部分 總統

按上述第六部分全國議員選舉,獲勝政黨領袖出任總統,有相對獨立行政權,兼任武 裝部隊總司令。總統必須在本國出生且居住不少於20年。年滿38歲以上。任期四年,累計任 期最多兩屆。現役軍人不得競選或擔任總統,退役軍人自離開軍隊始三年內不得競選或成為總 統。

第八部分 選舉

鑒於選舉作為憲政基石的極高重要性,憲法應單列對選舉的規範:

第一條 選民資格:年滿22周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並參加社會工作兩年以上的公民 或年滿25周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公民享有選舉權。

實踐證明:美國及西方經改變後的現代選舉制度其實已出現重大漏洞。闡述如下:代 議制下選舉本質上是公民讓渡自身權力,選拔社會治理人才,以期維護自己利益。這不是學校 內部的考試和理論學習,因此顯然需要選民了解社會,擁有一定社會常識,明白自身長遠利益 與當前利益。選票非常神聖,要求有質量,不可讓人稀里糊塗地湊數或錯投,絕不要將民主等 同於一人一票,它既非民主必然也非民主本質。現代選舉制度下選民年齡不斷降低遠不是由於 現代人對社會、政治認知更加成熟,恰恰由於學制的延長,大批學生可能更加不了解社會。成 熟後的人們往往感嘆自己年輕時的幼稚,則沒有理由不斷降低選民年齡讓政治愈來愈趨於“幼 稚”。在專制社會,年輕往往意味著抗爭的勇氣,而在已民主化的社會,更需要的卻是選民對 社會的了解成熟。如何治理千家萬戶組成的國家、區分法案優劣利弊、洞察候選人綜合狀況, 遠非18歲孩子能明辨。孫中山先生的“主權在民,能者治國,權能分離”設想良有以也。

理想化的人們往往誤以為民主制度萬能,但其實民主選舉制度存在與生俱來的弊端。比

如:政黨競爭白熱化後,任何小眾群體都將成為爭奪對象,這正是現代選舉制度下選民年齡被

人為不斷降低的深層原因。從理論上來說,為爭選票計,選舉年齡降低到幼兒園兒童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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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罪犯選舉權也會是某些政黨之企圖;不斷以利益討好某些群體換 取選票會成為某些政黨主要競選手段,其實質乃“金錢與選票的交易”;甚至拋開國會莊嚴通過 的《移民法》、《邊境及海關法》,大量引進外國非法移民以壯大自己潛在選舉盤------政黨公 然踐踏法律,憲政崩塌也就為時不遠了。良莠不齊硬湊選民數目對國家與社會整體公平利益危 害極大。可見,民主選舉制度具備“(候選人)優勝”卻不具備“(選民)劣汰”功能,因此其運 作將越來越困難,政治生態越來越惡劣。適當提高(其實是恢覆)投票門檻後,暫時未獲選舉 權的公民不必擔心其利益無法保障,憲法規定實行全民義務教育制度和最低福利保障包括失 業、醫療、養老、工傷、勞動保障等制度,同時也一定會有政黨未雨綢繆關注這部分潛在票倉 的合法利益。

第二條 選舉制度 由聯邦中央層面制定統一的選舉法,規定具體選舉日期、辦法、流 程、方案。各地按法律具體負責實施,選舉委員會人員各地自行任命、組成。一方面避免美國 無數種選舉投票方法導致的弊端,另一方面具體工作人員由各地組成,各地操作,避免中央層 面的統一操縱或作弊。

第三條 選舉方式 選舉須公開、透明、及時,禁止使用機器以杜絕可能的舞弊。選民 資格認定、登記、選票制作、選票保管、運輸、發放、投票等環節均應置於獨立團體參與之下 ,其中驗票、唱票、計票須電視、網絡全程直播,全民監督。

第九部分 宗教信仰

考慮中國長期惡劣的人文環境、法治、政治生態,急需猛藥治理,本憲法突出宗教信

仰內容並作為關鍵獨特設計。

憲法將規定:“宗教信仰自由,均受憲法保護;禁止鼓吹暴力、毀滅、自殘、以斂財為 目的及敵視其他群體的極端宗教運作。國家鼓勵、倡導與推行基督新教”。最後一條也許將引 發爭議,故從十四個方面重點論述如下:

a. 憲政制度設計者擔負為國家、民族謀百年、千年之重任,但十分容易墮入以個人好 惡、信仰、理念設計制度之窠臼,此為設計者之大忌。因此,按實踐檢驗真理原則,總結並正 視各國千年來運作的經驗教訓應成為主要考量,此時務須暫且擱置個人信仰或自身的無神論理 念而僅考慮效果;

b. 無法否認歷經2500多年的佛教國家沒有產生近現代文明、科技與成熟的憲政制度; 今日無一令人羨慕的文明而富裕憲政國家;泰國、緬甸等歷經政局不穩。

c. 無法否認歷經1400多年的的伊斯蘭教國家沒有產生近現代文明、科技與成熟的憲政 制度。今日無一令人羨慕的文明而富裕憲政國家。

d. 無法否認無神論國家沒有產生近現代文明、科技與成熟的憲政制度;今日鮮有令人羨 慕的文明而富裕國家;即便韓國,基督教興盛前也發生樸正熙推翻憲政制度的軍事政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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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屬泛神論國家,其遵守契約、團結合作的民族文化極其獨特,完全迥異於中國文化和社會現

實,不可類比。

e. 人類近二百年創造的物質、技術、文明成果遠超過去數千年、數萬年之總和。然其成 果之絕大部分產生於基督教尤其新教國家,必非偶然。其原理可參考韋伯《新教與資本主義倫 理》、托克維爾《論美國民主》等經典著作。

f. 了解美國建國與發展歷史的人不難明白:二百多年來,在西方國家中,建立在清教基 礎上的美利堅民族對宗教信仰之執著堪排最前列。這與其制度的相對長期穩定、成長為超強燈 塔國不可能沒有關聯關系。則推崇美國成功經驗的制度設計者需要深思。

g. 我們甚至可以大膽推理與設想:建立在這種強大信仰基礎上的美國,無論設計何種憲 政制度:單一制,聯邦制,邦聯制;總統制,議會制,半總統制;多數代表制,比例代表制, 混合比例代表制-----都很可能成功,運作順暢。

h. 不可否認,整體而言,有宗教信仰尤其以“愛人如己”為核心理念的基督信仰國民,普 遍具備基於內心約束的較高道德素養以及契約精神;這恰恰是文明、法治社會基石也正是憲政 牢固土壤。慈善事業更是明顯昌盛。

i.很想找出一個因大力推行基督新教而導致憲政運作困難、社會發展停滯和混亂的現代 國家作為反例。遺憾的是:沒有。甚至在非洲,以信仰基督新教為主的博茨瓦納相對其他國家 也好得多。人均GDP按PPP計算高達近2萬美元,2021年民主發展指數列全球第30位,超越 眾多歐洲國家,腐敗指數非洲最低(與韓國相當),自由度最高,憲政制度運作良好,反而成 了正面案例(美國國務院報告披露:博茨瓦納政府、議會活動經常以基督徒禱告而開始。與無 神論政客不同,他們內心明顯具有基於信仰的約束力量)。這一切又是巧合嗎?

j. 與此同時,即便是觀察傳統基督教國家,我們也不得不承認:近幾十年來主要伴隨著 宗教信仰的弱化、缺失,盡管物質生活水平和科技迅速發展,社會秩序卻普遍開始紊亂,道德 滑坡、毒品泛濫、幫派林立、犯罪率急升直至政治生態文明也開始惡化,在美國居住數十年的 華人往往懷念過往的良好社會秩序、治安與文明環境。

k. 毫無疑問:中國的政治、社會問題更加嚴重。一方面是長期獨裁、專制制度對社會、 文化有摧殘作用,另一方面,傳統文化本身具有某些重大糟粕,再次,無人否認中共七十多年 的無神論教育讓一切變得愈加棘手。制度與文化相互作用,相互影響,長期的制度影響下國民 的習慣、習俗、做法、心理會凝結為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因此切記:中國的憲政制度設計與眾 不同,相當程度上它需要擔負重塑民族文化、匡正社會重任,這恰是容易被忽略的。一個偉大 的憲政制度設計應不僅能建立使政治機器運轉良好,還應有助於改良國民性,更新民族文化, 而這需要在制度設計中融合信仰元素。毋需諱言,宗教信仰是改變與塑造文化的最強大武器, 基督新教正是改變民族缺乏契約精神和法治傳統等劣根性的良藥(《聖經》本身即上帝與“選 民”的“契約”)。

l. 切勿指望單純的、設計精良的政治制度便能圓滿解決中國問題。在中國,精心設計的憲 政制度本身能否長期運轉、維系下去大打問號,制度設計者、追求憲政的精英其實普遍心中無 底、戰戰兢兢乃至憂心忡忡。何故?究其原因無非在於政客與民眾兩方面。一方面,在懵懂、 模糊而影響巨大的政治領域,人類最慘痛的教訓莫過於:沒有信仰、無所敬畏的政客總有千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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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方法規避制度和破壞制度並讓設計良好的制度名存實亡。恰如美國國父亞當斯所言:“我們 的憲法只是給有道德、有宗教信仰的人制定的。它完全不適合治理其他類型的人”,另一方面 ,政客往往如此,民眾亦如是。找關系、鉆法律空子是中國治理老大難問題,這並非缺乏制度 和法律,甚至不是法律與制度是否完善的問題。任何一個政客、任何一個選民,除了受制度制 約外,也須具備來自內心的、自發的、真正約束自己的能量。道德力量固然有效,宗教信仰顯 而易見強大得多。道理很簡單,任何精巧的制度有限:條文有限、內容有限、涵蓋有限、效力 有限,而大千世界之空白無限,變化無限。西方憲政相對亞非拉國家運作成功、效果良好主要 基於此。總之,無成熟宗教信仰的中國缺乏土壤,單純而簡單地只照搬制度,完全可能歸於失 敗,事實上也為中華民國初年的歷史事實若證實。後來之制度設計者、實踐者切勿重蹈覆轍, 忽略信仰之土壤作用。

m. 切勿存僥幸之心,認為台灣沒有設立宗教而憲政運作良好。且不說台灣信奉宗教者甚 眾,其受日本治理半個多世紀,得天獨厚的契約文化有重大影響;但憲政實施才短短二十多年 後的今天,以2300萬人口,相對未來中國情勢簡單得多的政治格局,目前實則已蘊含重大深 層危機:兩黨之中的一個主要政黨幾乎整個核心層及大批信眾,事實上為利益而親共投共,明 顯損害甚至出賣台灣,中共不必冒險武統,選舉制度下的台灣之風險並不亞於此前的香港。而 這在具備基督教信仰的憲政國家政客群體、民眾中難以想象。

n. 對國家確立主體宗教的擔憂、恐懼主要源於中世紀天主教對世俗事務的幹預所導致的 弊端以及對“政教分離”原則的偏執理解。凡事不可走極端,不可潑洗澡水時連同小孩一並潑 出。現代政治發展至今,包括我們今天的憲政制度設計,成熟的政治架構下,宗教團體幾乎沒 有任何權力、機會直接幹預世俗政治。大可放心,我們完全可以避免五百多年至一千多年前的 情形。未來中國基督教團體根本不可能擁有中世紀天主教宗教法庭、宗教裁判所之類司法權, 基督新教也更不主張建立伊斯蘭教哈里發的神權、世俗政教合一制度,而恰恰主張“耶穌的歸 耶穌,凱撒的歸凱撒”。本憲政設計者設計推崇基督教尤其基督新教制度,源於其成功實踐, 注重的是其社會”潤滑劑“、制度“穩定劑”的潛移默化作用,而不是讓宗教代替政治,宗教幹預 政治,這毫不違背“政教分離”原則;同時,“政教分離”也絕不意味著“政治”必須排斥宗教、驅 趕宗教、消滅宗教(二戰後美國最高法院的某些驅離宗教的判決不一定能經受歷史考驗,其不 良後果也正在體現),這是需要力挽狂瀾糾正偏差的。以上所述,這種“潤滑劑”、“穩定劑”從 效果而言,非基督教尤其基督新教莫屬。

一以蔽之:未來中國若缺失成熟的基督教信仰,僅憑憲政制度的“孤獨”運行可能面臨困 難重重甚至危機四伏;融入宗教信仰因素的憲政設計只有好處而不會有任何風險與弊端,世間 沒有比摘取真理的碩果更美好和首要之事。綜上十四層面論證,如無法反駁卻仍堅決反對在憲 政制度中納入基督教設計,易讓人疑惑:這是基於客觀理性還是自身思想上的頑固與慣性?

第十部分 聯邦與地方關系

1.在避免中央集權制度、保障民主政體的同時,應兼顧社會整體效率,避免制度設計上 過度分權導致的混亂、沖突、覆雜、資源浪費的現象,應適當集中必須的中央權力。比如在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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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生活過的人可能會感嘆其法律之繁雜或建設效率之低。經濟領域適當集中權力有好處,二戰

前的蘇聯迅速工業化對世界眾多國家產生吸引力;二戰後日本、西德的經濟騰飛有個共同點:

國家宏觀層面引導經濟多。

2. 聯邦掌控國家安全、軍事、外交、貨幣、金融制度、情報、海關、刑法、刑事訴訟 法、民法、民事訴訟法、聯邦稅收財政、聯邦福利、聯邦選舉、國家骨幹交通網、防疫等。

3. 憲法未列明的權力歸各省所有。

4.鑒於新疆、西藏問題的高度敏感性,可授予之比其他區域更多的自治權,而僅國家安 全、軍事、外交、貨幣、刑法、刑事訴訟法、國家骨幹交通網、防疫歸聯邦所有。但視變革時 期具體政治局勢、民心向背,不排除兩地也被迫采用類似香港、澳門制度,獨立貨幣、獨立司 法制度、金融制度。

為了憲政的鞏固——中國未來憲政制度關鍵細節設計方案

憲政的鞏固絕非易事,很多西方國家和新進民主國家的憲政道路都有過巨大波折,個中原因固然覆雜,但制度設計的細節是不容忽視的因素。俗話說“成敗在於細節”,憲政制度方方面面的細節都需要推敲,其中關乎憲政存亡的(亦即不當的設計很可能給反憲政的勢力開方便之門,以致顛覆憲政)主要在於三個方面:政府架構(即政府的組織框架和部門關系,主要是立法與行政的關系)、國家結構(指的是地方區域與國家政府的關系)、選舉制度(包含選區設置和投票方式等要素)。每個方面都有不止一種模式,很多人一知半解的一些模式在中國具體國情民情背景下的效果可能迥異於人們的善意期待。為了避免中國民主化之後的憲政發展遭遇頓挫,為了盡量減少中國人民在憲政鞏固的過程中付出的代價,我們必須未雨綢繆。

關於上述三個方面的制度設計,一些在學界廣受好評的模式或類型尚未進入大多數中國人的視野,值得大力推薦。概言之,政府架構首推德國式改進型議會制,國家結構宜采用兩岸邦聯制、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以及非漢語民族特殊保障,選舉制度則首推比例代表制,輔以排序覆選制。本文將做出詳細分析和論證,並對某些細節提出改進意見。

1 政府架構:首推德國式改進型議會制,兼述進一步改進的設想

1.1 政府架構主要類型辨析

在有成文憲法的憲政民主國家,政府架構都由憲法做出規定,主要類型是總統制、議會制(又稱內閣制)和半總統制(又稱雙首長制)。其中,半總統制在政治學領域經常被分為“總理總統制”與“總統議會制”[注1],區分的意義在於二者的運作和績效有明顯不同,所以下文采用四分法。

1.1.1 總統制:兼具國家元首和行政首腦雙重身份的總統與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產生於不同的民意授權,總統不對議會負責。

從部門人事的角度看,立法與行政在總統制之下有嚴格的分立,但二者在權力歸屬角度的分立並不嚴格,例如美國總統有權否決在議會得票過半但不及2/3的法律案,亦即行政首腦享有一部分立法權。巴西等國的憲法甚至允許總統直接向議會提出立法案。

1.1.2 議會制:行政領導機構(俗稱內閣)從議會獲得授權並對議會負責。行政首腦(下文統稱總理)一般由國家元首提名,但需要由議會批準任命或獲得議會信任投票(議會通過不信任案即所謂“倒閣”),元首則是禮儀性的虛君或虛位總統。南非等少數國家主持行政的總統由議會任免、沒有獨立於議會的民意授權,這是議會制的一種特殊形態而不是總統制。此外,如果議會設有兩院,絕大多數議會制國家都由更具人口代表性者(例如日本眾議院、印度人民院,通稱議會下院)產生內閣並對其問責。本文中的議會在作為內閣負責對象的具體實例中皆指下院,在抽象分析里可以假定為單一議院。

議會制之下,不但內閣對議會負責,而且總理和閣員通常由議員兼任,這就意味著立法權與行政權沒有嚴格的分立,亦即政府沒有嚴格的三權分立。可是,成熟的民主國家無一例外都在立法部門和行政領導機構實行政黨政治(原因在於競選活動在人口較多的選區需要大規模組織動員)[注2],立法與行政之間即使設置了人事界限,二者的分立也往往由於政黨的作用而流於形式,總統制國家在總統的政黨占據議會多數席位的情況下即發生立法與行政的合流。反之,如果議會制國家的議會沒有多數黨或多數聯盟,仍可產生“少數派內閣”,此時立法與行政的分立就得到加強:某些政黨的議員可能支持另外政黨的總理人選,使其成功組閣,但自己不加入內閣(常見的原因是擔心入閣會不利於將來的選情,更有利的做法是拿讚成票做政治交易,例如換取己方力主的法案獲得通過);一些國家如德國甚至允許議會以不過半的相對多數票選出總理。所以,政黨政治的實際運作導致立法與行政嚴格分立的形式缺乏實質性的意義,二者分立不明確並不是議會制的缺點。

1.1.3 半總統制之“總理總統制”:“半總統制”這個名稱令人費解,其別稱“雙首長制”則可顧名思義,這種架構在憲法字面上有總統和總理兩個實權人物,總統具有不同於議會的民意授權(一般由選民直選),總理對議會負責 [注3]。在民主政治的實際運作中,總統總理孰輕孰重取決於制度細節和憲政慣例,最為關鍵的是總理是否還要對總統負責。

如果總理只對議會負責、不對總統負責(即總統無權罷免總理),那麽議會的政黨分布通常能夠決定行政權在政黨角度的歸屬。學界把半總統制的這一子類型稱作“總理總統制”,其運作有數種模式,較為著名的是法國所代表的換軌式,如果總統的政黨或聯盟占據議會多數,或議會沒有多數派,總統就享有行政決策權,總理聽命於總統;反對派贏得議會多數的情況下,則由反對派領袖出任總理並執掌大部分行政決策權,總統保有外交和國防方面的一些權力 [注4]。另一個常見模式是總統的法定權力與議會制國家的虛位總統相差無幾,總理主持行政,各黨黨魁依照憲政慣例競逐總理職位而不是總統職位。

1.1.4 半總統制之“總統議會制”:這一子類型在制度設計上與“總理總統制”的區別在於總理由總統任命後既對議會負責,又對總統負責。表面上看,議會的倒閣權與總統對總理的罷免權是對等的,但實際運作並非如此。此制的絕大多數實例中,總理對議會的負責都形同虛設,不管議會有怎樣的構成,總統都掌握行政決策權,其權力之膨脹往往超過總統制國家的總統 [注5]。

“總理總統制”和“總統議會制”兩個名稱過於學術化。由於前者更接近議會制、後者更接近總統制,下文稱之為“接近議會制的半總統制”和“接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

1.2 政府架構類型的比較和分析

政府架構類型的比較研究是政治學領域三十余年來的熱門課題,成果相當豐富。研究的內容主要在於政治績效和政體壽命兩個方面。

1.2.1 統計比較:關於政治績效,兩位北歐學者2018年發表的論文《厘清半總統制:四種獨特的政體類型的民主表現和政府表現》[注6] 比較了前述四種類型總計173個民主國家和半民主國家(包括俄國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允許反對派參與競選的“選舉式威權政體”)的民主運作和政府施政,主要結論是:(1)議會制和接近議會制的半總統制不相伯仲,都優於總統制;(2)接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穩居末位。

關於政體壽命,由於半總統制直到“第三波民主化”方才盛行,總統制和議會制的大範圍實踐則悠久得多,所以不宜把全部類型放在一起比較,而是應該分為有可比性的兩組:總統制和議會制之間,以及半總統制的兩個子類型之間。對民主政體壽命的多項研究都表明議會制遠遠超過總統制,接近議會制的半總統制也超過接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 [注7]。例如美國學者柴巴布(J. A. Cheibub)2007年出版的《總統制、議會制和民主》[注8] 一書指出,二戰後五十余年的時段內,議會制民主政體的平均預期壽命比總統制民主政體長一倍多(之所以引述這份資料,是因為其作者並沒有否定總統制,而是從政府架構之外尋找總統制民主政體易於崩壞的原因)。

由於半總統制的兩個類型各自接近於議會制和總統制,下文對政體架構類型運作方式的分析主要圍繞總統制和議會制。

1.2.2 總統制的危局:美國學者林茨(J. J. Linz)1990年發表的論文《總統制的危險》[注9] 開啟了三十余年來政府架構比較研究的熱潮。林茨主要著眼於政府架構對憲政存亡的影響,認為總統制的一些特點加大了憲政崩壞的風險。這些特點可以總結為四個危險因素:(1)總統和議會的雙重合法性,即各有各的民意授權,在二者政見相左時容易導致互不相讓的激烈沖突。(2)總統有固定的任期,議會不能出於政策分歧而罷免總統,如果發生沖突,往往曠日持久,造成僵局(亦即總統制具有制度性的“僵硬性”)並加劇政治極化,不像議會制那樣具有倒閣機制的靈活性,議會制之下的政治危機通常是可以在憲法框架內解決的政府危機而不是政體危機。(3)總統選舉的“贏者通吃”性質,即只有一個贏家的零和賽局,不利於反對派表達政見,不像議會制那樣有助於實現跨黨派的妥協。加以總統的固定任期,反對派如果失去耐心,更有可能試圖訴諸憲法框架外的激烈行動。(4)總統作為唯一具有全國範圍民意授權的政治人物,有挾民意以自重進而權力個人化的傾向(一些僅憑不過半的相對多數票當選的總統也是如此),甚至走向獨裁。

從說理的角度看,林茨的分析基於對人性的認識,有很強的說服力,對學術界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當然,也有多位學者提出了質疑,其中影響較大的是上文提及的柴巴布,他在《總統制、議會制和民主》一書中指出,林茨的論點固然適用於1973年智利軍事政變等案例,但多數案例可以從軍人幹政的傳統得到解釋(不但政變的先例對後來者構成誘因,而且軍人統治之後重建的民主政體大都選擇總統制),如果排除了軍事政變傳統這一因素,總統制與議會制民主政體的壽命即不相上下。這一論點的數據分析無懈可擊。然而,不容忽視的是,一個強因素在效果上可以掩蓋其他更為微妙的因素可能起到的作用。所以,雖然軍事政變傳統可以解釋總統制民主政體短命現象,但是這一解釋在邏輯上並不能否定林茨指出的總統制本身的危險因素。此外,總統制民主政體運作期間的政治績效並不取決於軍事政變傳統,而林茨指出的因素直接影響政治績效——總統與議會的沖突主要影響施政表現(反對黨控制議會時甚至刻意損害總統的政績,以期贏得下一次總統選舉),總統權力的個人化則影響民主品質。況且,不論一個國家有什麽樣的歷史,一旦發生軍事政變,哪個軍頭不拿出民選政府的不佳表現作為政變的理由?

更值得注意的是,美國這個總統制的樣板業已黯然。曾幾何時,絕大多數中國民主派都出於直覺認為美國的總統制是中國應該效仿的對象,2020年大選之後的危局和社會割裂方才促使很多人反思自己對總統制的偏好。美國學界和政治評論界對此也有深刻的探討。身為政治學者的林茨“唱衰”總統制時尚且把美國視為一個成功的特例,幾年後,在美國憲法學界享有泰鬥地位的阿克曼(B. Ackerman)就在《新分權》論文 [注10] 中延續了林茨的思路並把批評的火力指向總統制在美國的運作,進而推介“受節制的議會制”(詳見下文)。阿克曼2010年出版的《美利堅共和國的衰亡》[注11] 一書更是為總統制在美國的前景敲響了警鐘,他詳細描繪了極端人物作為具有個人魅力的“局外人”異軍突起成為總統後利用媒體煽動民眾、慣於發布與議會授權相抵觸的行政命令、動輒動用緊急權力等圖景,如果在當時有危言聳聽之嫌(甚至讓時任總統的支持者惱怒),現在呢?時至今日,對美國民主前景的憂慮和探討在美國已經成為顯學,改行議會制的呼聲也明顯增多——當然,這種改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正如福山在2014年出版的《政治秩序與政治衰敗》[注12] 一書中所說,美國政治正在走向衰敗,許多問題可以通過改行議會制得到解決,但這是不可想象的,因為美國人幾乎把美國憲法視為宗教經典,根本性的改動極其困難。

概括而言,總統制在近年來的比較研究中居於下風,對總統制懷有深刻的疑慮乃至推薦議會制者居多,為總統制辯護者亦為數不少,排斥議會制並推薦總統制者則寥寥無幾。如果學界的爭論可以讓已經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姑且不必考慮改行議會制,那麽尚未民主化的國家面臨政府架構選擇的時候何去何從,是否顯而易見呢?

1.2.3 議會制的弱點和改進:議會制當然不是完美的。可以說,議會制與總統制針鋒相對的操作差異如果走向極端就成為負面,最為突出的就是政府穩定性的問題。與總統制的固定任期相反,議會制之下甚至不需要反對黨發動倒閣,執政黨內部的政策分歧、用人不當的連帶責任等原因都可以導致總理下台。一些議會制國家如法蘭西第四共和國曾陷入頻繁倒閣的低效狀態,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改行半總統制,就是對議會制的否定。

然而,戴高樂作為軍隊支持的政治強人給法國開出半總統制這劑猛藥之時,德國業已走上了在議會制框架內解決問題的軌道。1949年西德制定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沿用於統一後的德國,迄今七十余年只發生過兩次倒閣(其中一次未獲通過),政府穩定性勝過許多總統制國家,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德國基本法給倒閣設置了如下條件:聯邦議院只有以其議員總數的過半數票選出繼任總理時才能對總理提出不信任案。這一條件不但擡高了倒閣的門檻,而且避免了新舊總理青黃不接,不會出現反對派倒閣成功卻遲遲選不出新總理的尷尬局面。德國對議會制的這一改進,在學界稱為“建設性倒閣”,已被西班牙等國效法。此外,德國還有一個有助於形成議會多數派的制度設計是借助政黨得票率門檻來避免議會里小黨林立(德國采用的門檻是5%),詳見下文關於選舉制度的探討。

政府穩定性過強,也會走向反面。絕大多數議會制國家對總理的連任次數沒有限制,學界通常不視之為議會制的缺點,但是,在憲政尚未鞏固的國家,總理無限連任、走向獨裁的可能性不容忽視,例如匈牙利歐爾班。南非憲法規定總統(相當於總理)任期五年、最多連任一次,類似的任期限制在民主化初期實屬必要。

議會的權力如果拔高到“議會至上”亦屬過當。“議會至上”在偏於保守的英國沒有被濫用,在匈牙利就結出了惡果,匈牙利現執政黨憑借53%的選票奪得2/3議席後在不經社會各界廣泛協商、缺乏透明度的情況下強行制定和通過了寫入己黨意識形態的新憲法。然而,“議會至上”並非議會制國家的普遍原則,一些議會制國家的憲法增修需要在議會超級多數批準後訴諸全民公決(有的還需要公決的超級多數),一些議會制國家要求兩屆議會的超級多數(議會兩次投票之間有一次大選,讓選民有機會對憲法問題表態)。

總覽議會制的操作性缺點,不難注意到,這些缺點都不是議會制的本質特征(即內閣由議會授權並對議會負責)造成的,在議會制框架內可以修正或彌補。總統制則不然,不同黨派占據總統職位與議會多數時發生的沖突來源於總統制的界定性特征(即總統與議會具有不同的民意授權),如果改變了這一特征就不再是總統制了。

對議會制最有力度的批評也許不在於操作層面,而在於威權政體民主轉型的前景:兩位日本學者2022年發表的論文《議會制的危險:行政首腦選擇機制與選舉式威權制的民主轉型》[注13] 統計了近百個選舉式威權政體(指的是反對派有一定的活動空間並參與競選但持續遭到打壓、選舉有民主的形式但被當局操控),指出此類政體如果采行議會制的軀殼則比總統制更能阻止民主化,因為議會制有助於威權政體的各派精英共享權力,也為當局借助缺乏民主代表性的選舉制度操控選舉提供了便利,並且不利於具有個人魅力的民主派人物一舉勝選。這方面的思考在學術界早已有之,例如福山在2005年的一篇論文中提出總統制可以加快變革的步伐 [注14](可是,2016年筆者利用福山在一場演講後與聽眾互動問答的機會當面問他是否保持這個看法,福山直截了當回答說他已經改變了看法,轉而否定總統制、推崇議會制)。筆者認為,即便總統制有助於選舉式威權政體走向民主,問題在於,如果中國將來選擇政府架構之時我們這些民間力量的聲音能夠起到一些作用,那麽過渡政府就不是“選舉式威權”了,因為“選舉式威權”是不會聽我們聒噪的!倘若中國國運不濟,采行議會制但逐漸淪為選舉式威權政體,那麽由於“民選總統”的殊榮在有長期的君主專制傳統的國家對威權人物勢必產生巨大的誘惑力(例如土耳其埃爾多安)[注15],屆時也許不需總統制的支持者力薦,總統制(或接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就實現了。在我們的聲音有作用的情況下,德國式改進型議會制不失為最佳選擇。

1.2.4 半總統制的憂慮:接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如果沒有總統甘居虛位、政府按議會制運作的憲政慣例(僅見於兩個歐洲國家),就具有總統制的全部危險因素,在全球範圍內總的來說績效不佳。可是,台灣現行政府架構恰恰屬於此制 [注16]。在筆者看來,如果您認為台灣的民主政治可圈可點,那麽改行議會制或接近議會制的半總統制可能錦上添花;如果您對台灣的民主政治頗有微詞,那麽在一定程度上也許可以歸咎於政府架構。學界尚且有人推薦總統制,但似乎無人推薦接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這個選項不值得考慮。

接近議會制的半總統制績效不錯。然而,此制健康運轉的前提是總統尊重議會選舉的結果,反對派只要贏得議會多數席位就獲得大部分行政權。這一點,中國的民選總統能否做到?即使憲法劃歸總統的權力很小,在民主化初期不存在憲政慣例的情況下,如果某大黨黨魁出任總統,難道不能透過政黨擴大實權?要想讓半總統制在中國行得通,也許必須硬性規定總統在就職前若幹年以及任職期間不得具有政黨黨籍,但是即便如此也未必能夠保證總統沒有擴權的野心——中國選民選出的總統,將是世界上獲得選票最多的政治人物。為此,筆者對接近議會制的半總統制在中國的適用性持保留意見,視之為次優選擇。

1.3 議會制的進一步優化

德國戰後踐行七十余年的改進型議會制是中國可以直接效法的樣板。在此基礎上,還有什麽值得考慮的改進方案呢?

阿克曼在《新分權》論文中提出的“受節制的議會制”乃是從更高的視角,針對代議制民主政治提出了改進方案,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憲法中設置一個二元結構,即一個常規立法軌道(議會立法)和一個高級立法軌道,後者指的是少數重大問題(不限於憲法增修)需要訴諸人民,甚至應當要求間隔數年舉行多次全民公決才做出決定,以避免短視和操控 [注17]。此外,這篇論文還涉及許多議題,包括議會上下兩院的關系,阿克曼論證了議會制國家議會上院的權力應當遠遠小於下院(這也是大多數國家的狀態,聯邦制國家亦不例外,意大利、澳大利亞那樣上下兩院權力基本對等的為數極少),以及部門分權的設想,其中與本文相關的是設立一個承擔監督職能的“廉能部門”。

筆者在此針對中國的具體情況,結合阿克曼和其他學者的研究做出發揮。

1.3.1 “協商性民意調查”作為“高級立法軌道”的操作模式:在中國這樣的大國舉行全民公決,不但難度很大、耗資巨萬,而且很可能帶來弊端,例如加劇社會割裂。美國學者菲什金(J. S. Fishkin)提出的“協商性民意調查”審議式民主機制,即從公眾中隨機抽取樣本進行協商討論以獲得經過深思熟慮後的民意,是一個可操作的替換方案 [注18]。

隨機采樣,只要樣本不是太小,其代表性就是顯而易見的。考慮到地域的區別,並且為了便於開會協商,可以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分區舉行協商審議(人口較多的可分為兩個甚至更多審議區,具體標準不在此討論),每個審議區選出一個無黨籍的召集人,每次審議重大議題時在各區的注冊選民中隨機抽取數百個“審議員”集中開會(某種程度上類似於法庭陪審團)[注19]。召集人的職位不是全職,任內除了主持審議,還可以有一個職能就是提出審議案,但門檻必須較高(例如全國3/4的召集人聯署),以免“高級立法軌道”使用過頻 [注20]。審議結果似應要求兩方面的全國多數(憲法議題需要超級多數)才算通過:以審議區為單位(照顧了地廣人稀的地域)以及按選民總數成比例換算(審議員讚成與反對的票數投射到該區注冊選民人數,照顧了人口稠密的地域)。阿克曼主張的針對同一議題連續公決通過才最終通過,也由於這一模式成本較低而易於實現。

1.3.2 總統在政局不穩時的特殊作用:雖然德國式改進型議會制透過“建設性倒閣”和政黨得票率門檻的制度設計促進了政治穩定性,但是如果在德國式制度下政局仍然趨於不穩,在憲法框架內能否設計出另外的促進政局穩定的機制呢?筆者認為,可以從總統職位上尋找答案。議會制國家的總統在政局穩定的情況下必須是虛位的,在政局不穩時,總統如果能發揮一定作用來穩定政局,則可以視為對議會制的一種改進。

議會制國家的總理通常沒有對法案的否決權,考慮到“少數派內閣”的總理有可能認為議會通過的法案難以執行,不妨以總統的同意為條件,允許總理把法案打回議會重新審議,議會達到更高的票數門檻方可再度通過法案。此外,左右搖擺的小黨往往具有“造王者”的角色,能夠對合作對象施加政治勒索(例如,執政聯盟中的某個小黨以在內閣中占據更大份量或更重要的職位為條件,轉而與反對黨結盟),獲得與得票率不成比例的較大權力。為了遏制“造王者”現象,可以考慮給“建設性倒閣”加上總統同意這一條件。

上述設計有助於政局的進一步穩定,但是無論如何需要確保總統在總理和議會沒有沖突的情況下完全沒有擅權亂政的機會,讓“無為”成為總統職位的基本期待。為此,總統的任職資格和選舉方式必須慎重。除了總統職位的非政黨化(甚至禁止曾任總理者參選總統),還需要隔斷總統與選民之間的聯系,讓總統無法聲稱自己肩負著幾億選民的重托。上文提到的“協商性民意調查”在各個審議區的召集人,可以順便兼任總統選舉的獨立選舉人(自主、秘密投票選出總統),而且總統選舉與審議區召集人選舉最好錯開至少一年,並禁止召集人公開支持任何總統候選人,以免總統人選影響召集人選舉。

1.3.3 議會上院的監督職能:議會制國家的“多數派內閣”以及總統制國家的“一致政府”(即總統的政黨控制議會多數)的情況,不利於議會對行政部門的監督。阿克曼指出議會制國家議會上院的權力應當較小,又提出設立“廉能部門”承擔監督的職能。可否考慮二者合一,即議會上院承擔監督職能?

在中國這樣的大國,設置一個地域代表性較強的議會上院是民主國家的通例。上院立法權較大,會對人口較多的地域造成不公,過小則不利於人口較少的地域。為了保護後者,以議會上院對行政部門的監督職能作為立法權弱化的補償,應當可行。具有這一職能的議會上院可由各省議會選出,並實行非政黨化,以加強監督的公平性。專門的人權保障機關亦可附屬於議會上院,不在此贅述。

2 國家結構:兩岸邦聯制、大陸地方自治以及非漢語民族特殊保障

2.1 兩岸邦聯

海峽兩岸分治七十余年,台灣人民早已習慣於自成一統、定期舉行民主選舉,民進黨說台灣年輕人是“自來獨”絕非妄言。因此,中國大陸民主化以後即使絕大多數大陸人出於民族主義情緒而希望兩岸統一,也難以得到台灣民眾的廣泛響應。

筆者認為,統一與否的問題在大陸憲政民主制度尚未鞏固之時不宜急於列入日程,但兩岸完全各自為政也很可能導致沖突。一個折中的方案是兩岸結為邦聯,依據邦聯條約確保外交政策和國防政策的協調。對大陸的民族主義者而言,台灣在政治上乃至軍事上倒向日本是不可接受的(他們的看法是否有道理,並不是問題的關鍵),如果通過兩岸邦聯讓民族主義者安心,那麽台灣以國際法主體的地位參與國際舞台(包括獲得聯合國席位)應當不致在大陸招致巨大爭議。這一設想對台灣而言也遠遠好過現今的局面。

台灣政權的國號問題則是一個燃點。如果台灣在中國大陸民主化初期突然決定“正名”,固然能夠滿足許多綠營人士的感情需求,但是實質意義恐怕更多體現為對中國大陸民族主義者的刺激,不但影響大陸的憲政鞏固(反憲政的人物勢必煽動民族主義狂潮,以求攫奪權力),而且很可能危及兩岸的和平——大陸一旦在台灣“正名”的刺激之下滑向軍事獨裁甚至法西斯化,台灣能否保持民主自由實未可知!所以,台灣“正名”問題應當擱置,直至民主憲政在大陸業已鞏固再與統一問題一起討論。

出於同樣的原因,中國大陸內部一些區域的分離訴求問題也有必要長期擱置。達賴喇嘛尊者主張的“真正自治”則是當務之急,下文將詳細討論。

2.2 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

為了避免國家立法部門借助立法途徑損害地方自治,大陸各省乃至各縣的自治權應當由憲法條文提供明確而切實的保障(不僅在於宣示性的自治原則,還需要列舉一些重要的自治權力項目,把這些權力劃歸自治體而不是中央政府),這種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在學理上即可稱作聯邦制 [注21],不管憲法里是否明文采用“聯邦”之稱。

2.2.1 “名正”未必“言順”:“聯邦”二字對中國大陸許多民族主義者而言很可能帶來負面的聯想,因為他們唯恐中國步蘇聯、南斯拉夫的後塵。此外,這個中文詞匯純屬美式聯邦的意譯,讓人傾向於望文生義而認為“聯邦”意味著“邦國的聯合”,殊不知美式聯邦並非聯邦的唯一形態,加拿大各省組成的也是聯邦(英文就沒有這個問題,federal的拉丁詞源僅指聯盟,並不意味著成員具有“邦國”的名分)。所以,將來任憑民主派們如何苦口婆心解釋民主聯邦不同於那些早已解體的民族聯邦,如果大部分受眾出於情緒和直覺而聽不進去,請不要奇怪。其實,只要落實了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何必強求“聯邦”之名呢?印度就是沒有聯邦之名而有聯邦之實的範例。

2.2.2 省份的劃分:筆者相信,漢族聚居區的地方自治在原則上和自治權的具體設計上並不存在巨大的爭議(民國初年圍繞省權的爭議持續多年是因為軍閥割據,目前的情況當然不同);具有爭議性的是省份劃分的問題。中國相當多的省份純屬專制王朝不顧地方歷史、地理、文化和方言而硬生生劃出,利用省內的異質性削弱其凝聚力,這是不爭的事實。然而,如果在中國民主化的初期就急於重新劃分省份,有可能給變局增添紛擾,甚至帶來破壞性的後果,所以省份劃分問題應當長期擱置。還有學者為了促進族群合作而提出地方自治體應當具有異質性 [注22],這一主張可以在中國得到檢驗,如果現有省份在中國民主化之後磨合良好,自然不必重新劃分。

2.3 非漢語民族特殊保障

關於少數民族聚居區的特殊保障,首先需要從學理上說明的是美國那樣各州完全平等的聯邦模式並非唯一選項,加拿大就是一個反例,魁北克省由於族裔和語言不同於其他省份而享有一些“特權”。因此,中國現有的五個自治區應當保持一定程度的特殊地位,在議會的議席數量亦可遠遠高於其人口比例,並擁有一些少數民族專屬席位。但是,自治區是一個非常粗疏的劃分,不但在中共體制下許多省的內部有自治州、自治縣,而且五個自治區除了西藏這個例外,各自的內部也都有巨大的異質性,自治區層級一刀切的特殊保障做不到因地制宜(絕大多數自治州、自治縣也是如此)。這個問題又是不容擱置的,必須在中國民主化初期拿出切實可行的方案,否則不但對少數民族不公,而且少數民族的不滿有可能升級為沖突,危及憲政的鞏固。

如何因地制宜?就保護弱者而言,由於漢語的全面強勢地位,中國少數民族人群中最弱勢者的共同點是不熟諳漢語,甚至不通曉漢語。這些最弱勢群體的分布並不取決於自治區乃至自治州、自治縣的邊界,應當以各個聚居區的通用語言為依據做出甄別。

如何為非漢語民族聚居區提供特殊保障?芬蘭的奧蘭群島(原住居民為瑞典族、通行瑞典語)以通曉當地語言為移民置產的條件 [注23],這個模式值得參考。在通行少數民族語言、大多數居民不通漢語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對外來移民做出限制,要求長期定居、購置產業並參與政治生活者通曉當地語言,有助於保護原住民族的文化傳統和就業機會。

奧蘭群島的其他自治權,例如當地語言是唯一官方語言、國家政府與當地政府之間的公文聯系必須使用當地文字,在中國的適用性是值得推敲的。事實上,芬蘭境內通行瑞典語的地區不只一處,唯獨奧蘭群島由於歷史原因而享有這樣的特殊保障。筆者認為,內部同質性極強、有較為明確的傳統邊界並且遠離漢語區域的非漢語民族聚居區(例如西藏自治區轄境)可以近乎完全效法奧蘭群島,其他非漢語民族聚居區(例如四川的藏區)應當獲得以通曉當地語言為移民置產的條件這一特殊保障,但漢語可以成為與當地語言並列的官方語言,亦可成為中小學必修的第二語言。

順便指出,雖然漢語的一些“方言”在語言學意義上具有語言的地位,但因其使用者學習漢字的便利,不應與少數民族語言同等對待。漢語方言文化傳承問題和通行漢語的少數民族區域的文化保障問題不在此討論。

3 選舉制度:首推比例代表制 + 排序覆選制

選舉制度可以從民意代表性的角度分為幾大類,但本文不從這個角度入手,而是著眼於議會選舉的操作細節,重點是選區設置、投票方式、計票方法等要素。選區設置(包括各地的議席數量)的大致框架一般見於憲法,投票計票多由選舉法做出規定。

3.1 西方國家選舉制度概述

美國眾議員選舉采用單席選區制(即每個選區只有一個議席),而且絕大多數選區采用相對多數決勝制,得票最高者不需過半即可勝出。法國為了確保單席選區的勝者獲得絕對多數票,采用兩輪投票制,第一輪投票如果無人過半,排名前兩位的候選人之間就需要舉行第二輪投票決勝。美國數州則采用排序覆選制,選民給候選人排序,第一輪計票按每一張選票的第一選擇,如果無人過半,那麽得票最少者出局,其所獲選票的第二選擇進入第二輪計票,依此類推,最後的勝者通常能夠獲得過半選票。

上述三種投票方式,從成本和效果的角度看,排序覆選制可謂最佳。此制的另一個優點是對負面選舉有所遏制——候選人如果大肆攻擊競爭對手,難免喪失被後者的基本盤列入排序選擇的機會,所以候選人之間的惡鬥會有所收斂。負面選舉並非洪水猛獸,但是在民主化初期有必要遏制,因為過多的負面選舉可能讓很多選民對民主產生幻滅感,使其中一些人倒向反民主的陣營,或在民主憲政遭遇存亡危機之時成為冷漠的看客。

還有一種與排序覆選制有類似優點的投票方式叫做認可投票制(又稱同意投票制),選民可以在選票上對多個候選人表示認可,獲得認可票數最多者勝選。此制目前缺乏應用,但在學界頗受好評 [注24],對選民而言也降低了投票的難度,所以值得考慮。

然而,只要勝者是單一的,就無法避免一個巨大的不公:沒有投給勝者的選票在效果上都成為廢票。這就有利於大黨(在英美促成了兩黨制),因為中小型政黨大都因為選民分散化而在絕大多數選區毫無勝出的機會。一個極端的假想情況是某一大黨在每一個選區都得到51%的選票,即可囊括全部議席;倘若不要求過半選票、只依靠相對多數票決勝,這一扭曲效應還可能加劇。現實中的一個例子是萊索托執政黨在1998年議會選舉中以大約60%的選票贏得80個席位中的79席,導致小黨訴諸街頭暴力。英國是一個不極端但是持久的例子,二戰之後英國下議院沒有任何一屆的多數黨獲得了全國的過半選票。

要想避免這一弊端,就需要跳出單一勝者的窠臼。西歐大多數國家盛行的做法是全部或一部分議席 [注25] 采用多席選區之下的比例代表制,每個選區有多個席位(例如每個省是一個選區、大致按人口比例分配各省的議席,最極端的情況則是全國為一個大選區),各個政黨在每個選區得到的議席與其得票率大致成比例。比例代表制的最通行也最易於操作的投票方式是政黨名單投票制 [注26],每個選區的參選政黨推出候選人名單,選民把選票投給政黨的名單,計票時根據政黨得票比例把議席分配給各黨 [注27],再按照名單上的候選人順序填充議席。前述政黨得票率門檻就是在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框架下實行的,以犧牲一部分公平性(排斥超小型政黨)為代價來加強政局的穩定性,這種情況下的公平性仍然遠遠勝過單席選區制。

必須指出的是,政治學領域對於政府架構和選舉制度的搭配有一個共識就是總統制最好不要配以議會選舉的比例代表制,因為采用這種搭配的拉美國家的實踐表明比例代表制所促成的多黨制議會難以在總統制框架下健康運轉 [注28]。換句話說,如果政府架構實行總統制,那麽議會選舉最好采用單席選區制。從總統到議會全方位“贏者通吃”的選舉難免導致少數派的支持者產生疏離感,有可能不利於民主憲政的鞏固。中國民主化初期的一項艱巨的任務就是讓人民樹立起對民主制度的信心,借以遏制反民主的勢力。為此,有助於少數派進入議會甚至進入內閣的比例代表制勝過不利於少數派的單席選區制,比例代表制所促進的議會多黨“共識決”[注29] 勝過單席選區制通常導致的大黨“多數決”(不要忘記,單席選區制之下的議會多數黨所獲選票往往不過半!),而比例代表制恰恰難以與總統制的政府架構兼容,所以這是中國適宜采行議會制的另一個理由。

3.2 選舉制度選擇和進一步優化

如前所述,未來中國決定內閣構成的議會下院宜實行比例代表制。至於是否應當設置一些單席選區作為補充,中國的龐大人口將導致一個難以克服的困難就是每個單席選區選民過多(假定增設300個單席選區,每區平均人口將超過400萬),每個候選人都勢必需要籌集巨額競選資金。因此,除了人口較少的澳門可作為例外設置單席選區,議會下院選舉應當設置多席選區並實行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由政黨匯集力量,拼政綱,曬團隊。在必須選出單一勝者的情況下(例如縣市長選舉),可采用排序覆選制或認可投票制。

然而,民主化初期的政黨生態必然較為混亂,小黨眾多,最初幾次選舉時難免有很多小黨無法達到進入議會的門檻,這些小黨的支持者的總數很可能較多,導致總的廢票率較高,不利於民主憲政的鞏固。降低門檻,又可能導致議會里小黨林立,不利於政局的穩定。有沒有兩全其美的辦法呢?此外,由於中國人口的異質性(包括漢族內部的異質性),民主化之後難免出現地域性政黨,雖然地域利益的訴求是有資格得到表達的,但是如果人口較多的地域對其他地域形成壓制,亦不公正。能否在允許地域代表性的同時遏制地域政治的惡性發展呢?答案都是肯定的。

3.2.1 排序覆選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兩種較佳方式的結合,就是小黨問題的解決方案 [注30]。在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框架下,選民在選票上給政黨排序,獲得第一選擇票數最低並且沒有達到門檻的小黨出局後,其所獲選票的第二選擇進入第二輪計票,依此類推,直至剩下的政黨都越過門檻。

這一方案,可以使選民放心在第一選擇反映自己的真實政見,在後備選擇確保選票不致無效,一攬子解決了廢票(難以完全消除,但可以減少到無足輕重的程度)和所謂“棄保效應”(即因為擔心自己最支持的候選者無望勝出而違心投票給贏面較大者)的問題。此外,還有三個附帶的好處:(1)有助於促使各個政黨致力於正面競選、強調自己政綱的優勢,而不是大肆負面競選、互相攻擊。(2)政黨自然有興趣知道自己的支持者如何做出排序選擇。如果其中大部分的後備選擇都包含了另一個政黨,那麽這兩個黨漸行漸近就成為水到渠成之舉。選民透過選票促成的政黨整合,比政黨高層互動導致的整合具有更穩固的基礎。(3)過關而獲得議席的中小型政黨在決定是否與大黨組成聯盟之時,同樣可以參考支持者的後備選擇,這就為政黨聯盟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民意基礎。

3.2.2 “票池”機制:以某些地域為基本盤的政治人物損害其他地域利益和全國利益的問題,在實行總統制的多民族國家因為總統制的“贏者通吃”性質而尤其突出,尼日利亞對此采取了被學界稱為“票池”機制 [注31] 的解決方案,要求總統當選人必須在全國超過2/3的州獲得超過25%的選票,否則即使總票數最高也不能取勝。這一機制在議會制的框架下也可以用於議會批準總理人選的投票(按議員所屬選區計算票池),但如此操作有可能導致總理難以產生,所以筆者認為在選區設置和計票方法上引入票池更為妥當。

一個可行的做法是在議會下院設置較多的全國不分區議席,選票分為省級選區和全國不分區兩部分 [注32],前者照顧地域代表性,在各選區分別計票,後者鼓勵全國代表性,全國匯總計票,而且對每一個政黨的全國不分區得票都根據該黨在各個省級選區所獲不分區票得票率的不均程度做出下調。不均程度的計算,不妨借助眾所周知的基尼系數——人們未必知道基尼系數如何計算,只要知道這個系數是不均程度的指標就可以了,0意味著完全均勻,1則是最大程度的不均。不分區票得票率的基尼系數可以成為“偏區罰率”,假如一個政黨的基尼系數為0.3,其全國不分區得票總數就要扣除30%。這樣,一個政黨獲得的支持越廣泛,得票下調就越小,越能把支持“匯聚為池”。

全國不分區議席不管是否引入票池機制,都有助於地方性政黨與全國性政黨的合作。例如,以集中於很少幾個選區的某個少數民族為基本盤的政黨可能不參加全國不分區議席選舉(即不提出不分區候選人名單),但號召支持者把不分區票投給某個全國性的政黨。

4 結語

正如1990年無人預料到一年後蘇聯解體,即使當今的中共比當年的蘇聯強大得多,有志於中國憲政事業的人們也有理由在中國能否擺脫中共專制統治這個問題上保持樂觀。觀察後共國家的現狀,值得擔憂的恰恰是中國有朝一日開啟民主化進程之後能否鞏固憲政民主制度,不致覆歸專制或淪於徒有民主選舉之表而無憲政法治之實的威權統治。

就憲政鞏固和政治績效而言,如果對政府架構的選擇套用上中下策的說法,那麽德國式改進型議會制是上策,接近議會制的半總統制是中策,總統制是下策,接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則是下下策。德國模式還有進一步優化的空間,值得探討。

國家結構的選擇亦須有利於憲政鞏固,切不可無視盛行於中國大陸的民族主義思潮 [注33]。為了避免把民族主義者推向反憲政的陣營,大陸與台灣宜結為外交與軍事協同的邦聯,大陸內部應實行憲法保障的、沒有聯邦之名而有聯邦之實的地方自治。少數民族的特殊保障宜以聚居區通用語言為依據,在非漢語區域以通曉當地語言為移民置產的條件。

在中國民主化初期,選舉的過程可謂重於結果。候選人之間或政黨之間的傾軋攻殲,以及選票成為廢票,有可能動搖很多選民對民主制度的信心,給反憲政的勢力以可乘之機。為了憲政的鞏固,選舉制度的選擇一定要慎之又慎。盡可能采用多席選區並實行排序覆選的、具有適當的得票率門檻和跨黨派跨地域合作機制的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以及在必須產生單一勝者的情況下采用排序覆選制或認可投票制,是最佳的方案。

最後,借用羅爾斯(J. Rawls)的“無知之幕”[注34],如果制憲者完全不知道自己是多數派還是少數派、屬於哪個民族,那麽他們為了尋求公平正義而選擇的制度設計應當盡量給政治少數派以參與決策的機會而不是讓多數派乾綱獨斷,保障弱勢群體的發展機會和文化存續而不是放任強勢者對弱勢者全面碾壓,同時需要盡量避免少數派對多數派施加勒索造成反向的不公,避免政治碎片化帶來的不穩和低效。具有“建設性倒閣”等穩定機制的改進型議會制,加以排序覆選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所促成的有利於多黨合作的議會構成,以及對少數民族弱勢群體的特殊保障,能夠滿足“無知之幕”的要求。

中國民主化和憲政鞏固的任務極其艱巨,我們不知道我們的探討對未來的制度選擇能否起到任何作用,但是只要有可能起到些微作用,我們就有理由為之努力。共勉之!

民主中華憲政框架草案

一 前言與概要

本人生長於中國大陸,親歷89運動,自青年時代覺醒以來,無日不期盼自己的祖國走上民主轉型之正路。今逢此次征文活動,本人將匯總多年來的思考,借貴方平台向大家獻醜,希望起一點拋磚引玉的效果。

新的憲政設計既要汲取先進民主國家的經驗教訓,也要顧及中國的現實國情,爭取做到平順接軌。依照這個總體思路,提出大致的框架,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統獨問題:民主轉型期的國家不宜在統獨問題上作大手術;本人的建議是先鞏固民主,再議統獨;具體而言,就是先將統獨問題凍結一段時間;


政體設計:以美國的政體為藍本,但將總統制改為總統、總理相互獨立的雙首長制,在眾議院加入不分區議員,在參眾兩院之外設兩級“人民代表”制,在最高法院加入由地方推舉的法官;


選舉制度:明確的初選制度,某些層級上的多席次選區,單一席次選區采用“排名選擇投票制”(Ranked Choice Voting),以及總統選舉采用在美式選舉團制度之上改進後的“選區得分制“。

由於本人缺乏政治學專業的理論基礎,所提的方案是基於對美國和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之民主憲政制度實際運行的多年體驗與觀察之上的直覺性判斷,難免存在一些貽笑大方的概念性疏失,請各位評委海涵。

二 國體與統獨問題的處理

毋庸諱言,由於傳統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在毛時代的失敗,以及八十年代湧現出來的民主自由思潮對中共一黨專政的挑戰,中共自90年代以來一直依靠民族主義興奮劑來維護其執政合法性,其必然結果是大漢族主義的流毒占據了廣大中國人民的頭腦。愚以為,對於這個現實,民主派既不該隨波逐流,也不能正面對抗,而應走漸進排毒的路線,讓人權自由的普世價值逐步取代民族沙文主義,成為普通人頭腦中最高的價值觀。這個過程至少需要一代人、約30年的時間。因此,本人作如下建議:


將統獨問題冰封30年。目前的國土與國體基本不變。國號、國旗、國徽應做適當修改,去除所有共產主義和一黨專政的意識形態符號。


目前的行政區劃分也不變,但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特區內議會與行政首長都由人民直選;這樣的行政區等同於美國的州,國體也將接近美式聯邦。


各民族自治區對於內部事務的管理將擁有比內地各省市更大的自主權,真正實現民族自治。中央政府停止一切對邊疆地區的移民政策,並為“建設兵團”的逐步退場設立機制。同時,中央政府將組織一個高規格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徹底清查中共的歷史罪行,並以國家賠償的方式補償所有遭受“再教育營”等手段迫害的家庭與個人。


香港問題相對簡單:立即廢除惡名昭著的“香港國安法”,實行全面普選,包括議會、立法局和特首,恢覆香港曾經的自由與活力,讓東方明珠重放異彩。


台灣問題比較覆雜:首先不要有“大陸民主化之後兩岸就可以很快和平統一”的操之過急的企盼。兩岸分治已超過兩代人、七十年的時間,而且習近平主政以來造成兩岸之間的敵意與台灣人民心中的戒心不會在短時間內徹底消除,何況大陸民主化進程究竟會是怎樣誰也無法預料,因此要給台灣人民足夠的觀望時間。與此同時,大陸方面應主動伸出友誼之手,為兩岸的和解與融和營造條件。本人禪思竭慮,提出以下實現兩岸和解的方案構想:


兩岸簽訂和平協議,結束準戰爭狀態,擱置主權議題,正式承認對方在目前管轄地區內的治權,並成立類似於英聯邦式的“中華國協”;
大陸方面協助台灣以“中華民國-台澎金馬”的正式名稱加入聯合國及下屬的各類組織,甚至可以考慮依比例原則讓兩岸共享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席位;
建立談判協商機制,為兩岸邁向經濟共同體鋪路。
經濟共同體運作二十年後,如果一切順利,再開啟兩岸統一的談判協商;最終的決議要由兩岸人民各自公投,在都以強多數通過的條件下,實現統一。

兩岸達成和平協議(a)後,可共同舉辦一次奧運會來慶祝和平的實現。理想的城市選擇:上海 + 台北。以“雙城奧運”為“雙城論壇”畫上句號。

三 政體設計

源於歐美的經典“三權分立”架構的幾乎是所有民主國家采用的政體模型。孫中山先生在此基礎上增加了“監察”與“考試”兩個機構,形成其獨創的“五院制”理論,並為後來的《中華民國憲法》所采納。然而,以台灣民主轉型後的幾十年經驗來看,“五院制”並未顯示出獨到的優越性,島內持續有廢除“監察”與“考試”二院,回歸“三權分立”架構的聲音。

本人的設計依然采取“三權分立”,並加入一些創新的想法。

3.1 行政

源起於歐洲君主立憲政體的內閣制與源起於美國聯邦共和的總統制一直是後發民主國家效仿的兩個主要榜樣。下面簡述兩個體制的主要特點:

- 內閣制(又稱為議會制):國家元首是虛位的世襲君主或民意機構選出的總統,無任何實質權力,只扮演禮儀性角色;真正的行政權力在議會選出的內閣,最高掌權者為總理。世界上主要的民主國家都采用內閣制,如英國、德國、日本、印度、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以色列、北歐國家,等等。

- 總統制(又稱為“美式總統制”):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掌握行政部門的最高權力,一般由全民投票選出,獨立於議會。不僅美國,絕大多數拉美國家也采用總統制。

介於以上二者之間還有以現代法國為代表的“雙首長制”,即總統由全民選出,總理由總統提名、議會通過。除法國外,還有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以及部分歐洲新興民主國家,如波蘭、烏克蘭等,也采用雙首長制。但前述雙首長制中的民選總統的實際權威壓倒總理,總理只是總統意志的實施者。這樣的國家在外人眼里往往只有總統、沒有總理,是變相的總統制。

內閣制(議會制)與總統制孰優孰劣,在學術界早有定論,即前者優於後者。本人缺乏專業基礎,下面僅從常人的角度談談自己的看法。

自從70年代末的改革開放,特別是90年代初冷戰結束以來,美國一直是中國人眼中最強大與先進的國家、世界的領袖、民主的燈塔。很自然,中國的民主派人群對美式制度有天然的親近感,本人也不例外。但是,自2016年以來,圍繞美國總統選舉而產生的各種亂象 -- 有的甚至嚴重到威脅美國的憲政體制根基 -- 讓我不得不仔細思考美式總統制的弊端:


最大的弊端在於總統的權力太大 -- 總統不但是國家元首、最高行政長官,而且是三軍統帥,對國會立法擁有很高程度的否決權,以及幾乎無上限的赦免權。有人將其戲稱為“民主皇帝”。這樣的“民主皇帝”如果想濫用職權、侵蝕法治,其破壞力是很大的,可以壓倒體制內制衡他/她的力量,尤其是當他/她在黨內外享有很高的威望,而他/她的黨又在國會占有多數時。


另外,總統位置的重要性意味選舉結果的攸關利益極高,從而導致選戰往往非常激烈;在結果接近時,輸家可能拒絕接受結果,甚至指控贏家舞弊,嚴重時會引發大規模民變,因而動搖民主的基礎。

因此,本人讚同美式總統制尤其不適於新興民主國家的觀點。

另一方面,在純粹的議會制下,由於總統往往是執政黨挑選的傀儡,對掌握實權的總理也毫無制衡的可能。如果執政黨一黨獨大,而總理個人野心勃勃,也可能做出傷害民主憲政的行為。最近的例子是土耳其的前總理/現總統 厄爾多安。

反觀眾多的歐洲老牌的君主立憲制國家,其民主憲政制度的運行在歷史上一直比較平順。究其緣由,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其世襲的虛位君主享有全體國民的擁戴,雖無實際權力,但對實際執掌大權的政治領袖形成心理上的壓制,使得後者自動抑制非分之想。

當然,對於已經推翻君主制多年的國家而言,若要人工地設立虛位的世襲君主就顯得太荒謬了。合理的設計應該是一個真正的“雙首長制”。在這個制度中:


總統與總理應相互獨立;
總統為國家元首,由民選產生,但實際權力較少(並非全無);
作為國家元首,總統必須超越黨派,應由無黨派知名人士擔任;具體產生辦法見選舉制度章節;
總理 = 議會制中的總理,由議會選舉產生,一般為執政(多數)黨的領袖,掌握實際行政大權;具體產生辦法可參照先進民主國家的範例,本文不贅言。
總統無權幹預總理的施政;但總理須定期(每月?)向總統匯報施政情況。總統也沒有對議會通過的立法與人事任命的否決權。
總統的權力體現在重要人事任命的提名權;所謂重要人事任命包括以下:
部分最高法院大法官 (具體規則見最高法院章節);
須謹守黨派中立的重要行政機關的首長 – 這些部會首長由總統與總理聯合提名,參眾兩院批準,但接受總理的領導和眾議院的監督,例如以下部門:
國防部
司法部
公安部
國安部
廣電網絡部 (攸關言論自由,輿論自由)
統計部 (統計結果必須客觀真實,不能為執政黨所左右)


在國會兩院之間發生立法僵局時行使仲裁的權力。


總統還有接受社會陳情、代表犯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特赦申請的權責;但批準權在最高法院。

年齡、任期、及其它限制

總統的理想標準是德高望重,年齡不宜太輕;總理的標準是年富力強,不宜太老。
總統候選人的年齡下、上限分別為 50 和 80;
總理候選人的年齡下、上限分別為 40 和 75;

總統一屆任期為4年,特殊情況下可折半變為2年。細節見選舉制度章節。原則上總統在位最高年限為12年,最多三屆,可連任。總理在位最高年限也為 12年。由於國會兩年一次改選部分議員,總理每一屆任期為2年,可連任。

為了保證總統超越黨派的立場,成為總統候選人的條件之一是向前推5年內未參與任何政黨。

總統卸任後不得擔任公職,不得參與黨派。

副總統

美國憲法最初規定副總統是在選舉團投票中得票第二的候選人。在1792年的第三屆總統選舉中,代表“聯邦黨”的亞當斯與代表“共和民主黨”的傑佛遜在選舉團投票中分別名列第一和第二,因此傑佛遜成為亞當斯的副總統。由於二人的政見嚴重分歧,傑佛遜表面上恪守副總統的分際,但暗中組織力量狙擊亞當斯的內政與外交。如此人格分裂的經歷令傑佛遜痛恨不已。在下一次(1800)總統選舉中,兩黨都推出了自己的總統與副總統候選人。但由於實際操作和背信的問題,傑佛遜與他的副手(Burr)得到相同的選舉人票,導致僵局,最後靠哈密爾頓的斡旋才送傑佛遜上位。傑佛遜及其同黨同志們吸取教訓,於1804年推出第12修正案,將副總統與總統的選舉投票分開。演變至今日,副總統已徹底成為總統的附屬。

愚以為,美國憲法的最初設計是有道理的,讓第一、第二名分別任總統與副總統理論上可以團結不同政治傾向的國民。但在實踐中,由於總統的權力極大,而競爭者又是對立黨派的領袖,造成美國總統選舉猶如拳擊賽,是零和遊戲,兩黨候選人都必須使出渾身解數將對方擊倒。因此,讓第二名作第一名的副手是完全行不通的。

但是,在本文中的雙首長制度下,黨派競爭只到議會的層級;而總統候選人都需要保持超然於黨派競爭之上的形象,因此總統選舉更像選美比賽;所以讓第二名作副總統並無不可。實際上,為了擴大代表性,本設計中還要安排第三名作第二副總統。兩位副總統既是總統的顧問,也可以分擔總統的部分禮儀性職責。

總結:總統選舉中得票的第二、三名將擔任第一、第二副總統。

如果第二、三名中任何一人因任何原因不願或不能擔任副總,則由得票名次更後的參選人遞補。例如:若第二名不願擔任第一副總統,則由第三名擔任第一副總統,第四名擔任第二副總統。依此類推。特殊情況下,可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準來填補副總統職位的空缺。

副總統也有任期限制。一個人擔任副總統(無論第一、第二)的時間總共不得超過8年,擔任 副總統+總統 的時間總共不得超過16年。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已經任滿8年的副總統,那麽最多只能再擔任8年的總統;如果他/她競選總統未果,即便名列第二或第三,也不得再擔任副總統。

3.2 國會

對於中國這樣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世界一等大國而言,可模仿的民主大國不多,唯美國、歐盟、印度、巴西耳。但歐盟仍然處於松散聯盟的狀態中,印度、巴西又非世人羨慕的榜樣。所以美國是唯一可借鑒的範例。愚以為,美國的兩院設計兼顧了人均代表權與區域代表權,非常適合中、美這樣人口分布極不均勻的大國。當然,由於雙方的國情不同,原樣照抄也是不可取的。以下是基於美國兩院制、又帶有一定中國特色的設計:


眾議院:由約450名眾議員組成,其中包括約 350名 選民直選產生的眾議員,以及 100名 按黨派得票率分配的所謂“不分區”議員。不分區議員的產生辦法辦法可參考中華民國(台澎金馬)現行的立法院不分區立委的產生辦法。不分區議員制度可以緩解“贏者通吃”的單一席次選舉制度導致的各種弊端,比如小黨無生存空間,兩黨惡鬥造成社會嚴重撕裂,等。下面是更多細節:


每一個直選議員的選區內的人口應為400萬左右(14億/400萬 = 350);
西藏自治區人口最少,不到400萬,只設一個眾議員選區;(澳門見下)
其他地區 眾議員數 = 總人口/400萬,3舍4入(例如:4.36 🡪 4, 2.42 🡪 3);


眾議院擁有的權力包括:立法,選舉總理、批準總理提名的行政機關的部會首長,審核批準政府預算,等。這些權力加起來超過美國的眾議院。


眾議院每兩年舉行一次換屆選舉:
每一位議員的一屆任期為兩年;
直選候選人如果得票率超過 50%,並超過第二名 15%以上者,可自動獲得兩屆任期(4年);此條的目的在於鼓勵候選人向中間靠攏、爭取最大的支持率,而不是僅憑基本盤的力量勉強超車對手。



眾議員候選人的年齡限制:30 – 75;任期限制:上限 10屆(20年)。


參議院:按下面的名額分配辦法,將由90名參議員組成:
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至少兩名參議員;但考慮到各行政區在人口與疆域上的巨大差距,本人認為應當賦予大行政區第三名參議員的名額;具體如下:
大行政區的條件: 人口數 X 土地面積(公里2)/ 1012 > = 1
按照上面的公式,“大”行政區中最小的為 重慶(2.5),小行政區中最大的為 寧夏 (0.5) ,分野相當清楚;
2名參議員的行政區有:寧夏、海南、北京、天津、上海、香港 (澳門與台灣見下),共12名參議員;
3名參議員的大行政區有 26個,共78名參議員。


參議院的主要權力如下(小於美國參議院):
審查、批準總統提名的公職人選,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黨派中立的行政機關首長(見3.1中有關總統權力的條文);
對眾議院立法的批準;如果參眾兩院在某個法案意見嚴重分歧以至於不能達成妥協,則由總統行使仲裁權。


美國聯邦參議員一屆任期為6年,無論贏面大小,哪怕只贏0.1%,贏家也得到6年的任期(特殊選舉除外)。在本設計中,贏家的任期時間將視贏面大小而定(與眾議員任期規則類似):
最短2年:贏家得票率不到50%,且贏面不足 5%;或贏家得票率達到50%,但贏面不到 2%;
最長6年:贏家得票率達到50%以上,且贏面超過 15%;
其余為4年;
當一次選舉中有兩個或三個參議員席位一起面臨改選時,規則將稍覆雜,細節請見有關選舉辦法的章節。


參議員候選人的年齡限制:40 – 80;任期限制: 24年。



澳門
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土地與人口與其他行政區相比都極小,而且人口(約50萬)距離一個眾議院選區的人口數(400萬)很遠,所以澳門在參眾兩院的選舉中將被並入香港特別行政區。


台灣
眾議員人數:2300萬/400萬 ~= 6
參議員人數:2 + 1 = 3。按上面的公式,台灣(0.85)應被歸入小行政區,+1是因為台灣一直獨立自主地承載著“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
在兩岸完全統一之前,台灣方面可(按上面的數量)派遣代表參與眾議院和參議院的議事活動,可以提案、發言,但無投票權。


人民代表制:由於中國的龐大人口,一個眾議員的選區內就有400萬人,相當於克羅地亞一個國家的人口,所以每一位眾議員與基層民眾之間會有相當的距離,更不用說動輒要代表幾千萬人的參議員。為了在國會議員與基層民眾之間建立正式的溝通管道,本設計借用中國現行的人大代表的概念,在更小的選區上設立兩級人民代表制度:


每個眾議員選區分為 6 - 8 “全國人民代表”選區,每個選區約50萬人口,由選民選出一位“全國人代”,一任2年;
眾議員選區內人口在300萬以下的,設6個“全國人代”選區;300萬-350萬之間,設7個人代選區;350萬以上,設8個人代選區;
全國人代的總數: ~14億/50萬 ~= 2800,與現在的全國人民代表數接近;
每個“全國人代”的選區再進一步劃分為5個人口10萬的“基層人民代表”選區,每個選區內由選民選出三名“基層人代”,一任也是2年;“基層人代”相當於現在的市級人民代表。


人民代表可兼任地方民意機構的成員,如省議員、市議員,但不得在行政或司法機關任職;


人民代表有一項特殊權力,即對總統、參、眾議員初選候選人的提名權:
眾議員候選人需要得到該選區內至少一名“基層人代”的提名;由於每個眾議員選區內有100名左右的“基層人代”,這個門檻並不高;
參議員候選人需要得到該行政區(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區)內至少一名“全國人代”或三名“基層人代”的提名;
“全國人代”具有總統候選人的提名權:
總統初選以行政區為選區;
每位總統候選人需要得到該選區內至少一名全國人代的提名才能登上初選選票;以貴州為例,其人口為3800萬,應有約76名全國人代,任何一位總統候選人想登上貴州省的選票,須得到其中任何一名全國人代的提名。
每位民代對相同職位的初選提名權在同一次初選中只能使用一次;


以上規則只適用於“挑戰者”;而現任的參、眾議員以及總統和副總統則可自動獲得爭取連任的初選資格;
另外,得不到民代支持的挑戰者也可以通過公民聯署來獲得參加初選的資格,這樣可以保證提名的權力不被民代階層所壟斷;細節不贅述。


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為期兩周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全體(2800名)代表齊聚一堂,共議國是:
大會的目的在於給國會議員以下的基層民意代表們一個交流的平台、表現的舞台,也讓社會基層的聲音透過大會“上達天聽”。
大會由總統主持開幕式,第二副總統任議長,第一副總統主持閉幕詞;
大會地點在全國各大城市之間輪流,由前一次會議決定。


年齡與任期限制
全國人代:候選人在選舉日應滿25歲,上限為 75歲;任期上限: 10屆(20年);
基層人代:候選人在選舉日應滿22歲,無年齡上限,任期上限: 10屆(20年)。

3.3 最高法院

美國憲法中有關最高法院制度的規定在近世暴露出兩大問題:


總統提名制:隨著總統本人的意識形態色彩越來越濃,大法官的提名也越來越突出總統所在黨的意識形態取向;比如,過去20年以來,民主黨只提名女性和少數族裔,而共和黨只提名反對墮胎權的保守派法官,把大法官提名與批準的過程變成兩黨惡鬥的一部分,嚴重侵蝕了最高法的公正性、損害了其在美國人民心目中的威信。


法官終身制:現代人的壽命越來越長,活八九十歲完全不在話下;如果一個法官在45歲得到提名和批準,在大法官的位置上一坐40年的可能是很大的;而這樣的大法官在其生命的晚期很容易與現實脫節。

以上兩個弊端在本設計中的到部分或徹底的解決:


總統提名:只有1/3的大法官由總統提名,另外2/3的大法官由區域推舉,總統與參議院批準;由於總統本身的中立性,黨爭的問題在大法官的提名上可以的到很大的緩解;


大法官的任期與年齡限制:
每位大法官終身只有一個20年的任期;
最低年齡 45歲,最高 85歲;
以上兩個限制都必須滿足;比如:一位大法官70歲上任,到85歲也必須卸任,盡管20年的期限未到。

下面詳論大法官的人數與產生辦法:


法官總數為 18;其中 12名代表不同地區 ;另外 6名為全國不分區:
不分區大法官由總統提名,需參議院半數以上通過;
區域性大法官由區域內行政區首長+議會領袖組成聯席會議推舉,參議院60%讚成通過;
如果讚成票超過50%但不足60%時,由總統行使決定權。


十二大區域(建議)劃分如下:
東北:黑龍江,吉林,遼寧
內蒙古
華北:河北,山東,北京,天津
西北:山西,陜西,寧夏,甘肅
新疆
青藏:青海,西藏
西南:四川,重慶,貴州,雲南
華中:河南,安徽
華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
中南:湖北,江西,湖南
華南:廣東,廣西,海南,
港澳/台:兩岸統一前,港澳自成一區域;兩岸統一後港澳可選擇加入華南區或台灣區。

區域性大法官的設置是為了增加邊疆地區在最高司法機構中的代表權,照顧各地區基於自己的歷史風俗文化而對於各項法律理解的差異性,最大可能地保證司法的公正性,進而維系民主憲政共同體內的向心力,防止由於最高法院可能的偏頗判決所導致的強大破壞性作用。

對於許多朋友而言,世界上最知名也最重要的法院莫過於由九位大法官組成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而本設計中的18名大法官在他們看來可能太多了,容易造成最高法院內議事的癱瘓。我認為這是過慮了:

一來,十八人在一起議事仍然可以很有效率。以美國國會為例,參議院有100名議員,眾議員更有高達435名議員;任何一項法案的細致討論都是在專題委員會內進行的;法案通過委員會之後再進行全體議員的表決。所以,幾乎所有的實質性討論都是在委員會內完成的。絕大多數議員的作用是投票部隊。而每一個專題委員會(如國防、外交、財經等)的成員數都在20上下,行之有年,沒有低效的問題。

二來,並非所有的案件都一定需要全體十八位大法官的參與。 以歐洲法院為例,它有28名法官,來自歐盟各國。然而除了少數特定的重大案件需要全體法官出庭外,多數案件都是由半數甚至更少(3到5名)的法官組成法庭來審理。細節不在這里討論。結論:可以效仿類似的機制以提高最高法院的效率。

最後,關於最高法院的地點。由於其在全國人民法治生活中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最高法院所在地必然會吸引大量的常駐機構與巨大的“上訪”人流。如果仍設在北京,必然增加京城已經十分龐大的人口壓力。所以,應該考慮將最高法院設在遠離京城的地方,這樣也可以減少政治幹擾,凸顯最高法的獨立性。一個合理的地點是在中國的人口中心,即河南的 開封-商丘-周口-許昌一帶。

四 選舉制度

美國的國會與總統選舉制度在美國立國後不久便趨於定型。經兩百多年演變至今也沒有太大的變化,保持了其當初的簡明易懂、易於操作的傳統。其規則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所有的選舉都只有一位贏家;
選民在所有競爭同一職位的候選人中只能選擇一人;
每個州的總統選舉人的產生采用贏者通吃的辦法,即在州內獲得選票最多的候選人贏得這個州所有的選舉人票(只有佛蒙特、內布拉斯加這兩個小州除外)。

這套規則導致了美國長期穩定的兩黨對峙的政治生態,任何想挑戰這個局面的第三黨都遭致曇花一現的命運。或許這種“黑白分明”、兩黨輪替的格局在不少人眼里有其優越性。然而,非彼即此的選擇實際上嚴重擠壓了中間溫和派的空間,給了兩端 人數少但聲量大的極端派很大的杠桿,導致美國社會內部在面臨重大社會議題的沖擊時形成嚴重的撕裂與對立。圍繞過去兩次總統大選所發生的爭執與亂象便是其直接後果。如果說像美國這樣的成熟的老牌民主國家尚能經得起如此的沖擊,那麽一個新興的民主大國就很可能因此陷入民主的崩壞。

所以,未來中國的選舉制度應該加入防止贏者通吃、兩極對立的機制。同時,對於新開始參與民主選舉的選民而言,選舉制度也應該保持一定符合常識與直覺的簡明性,不宜過於繁瑣。綜合前述兩種考慮,並基於美國和台灣的現行選舉制度,再加上一點創新,本人提出下面的各層級的選舉辦法。

4.1 總體規則


眾議院:前面已經提到的按政黨得票比例分配的不分區席位,保證那些在全國有廣泛性支持度、但不足以在任何選區勝出的小黨不會在選舉中一無所獲;


在單一席次的選區(眾議員、全國人代)采用“排名選擇投票制”(Ranked Choice Voting),讓那些立場溫和、雖非多數選民的第一選擇、但能為最多選民接受的中間派候選人有機會勝出;具體細節可參見阿拉斯加最新采用的選舉制度;


基層人代與總統為多席次選舉:一個基層民代的選區有三席,總統選舉的最終結果也有三位贏家 – 總統與兩位副總統;參議員選舉中,如果一個行政區同時有2-3名參議員換屆,則選舉采用多席次辦法:
多席次選舉中,選民可在每張選票上勾選與席次數相同的候選人;
如果一個選區有N席,則得票數的前N名候選人勝出。
總統選舉的計票辦法更覆雜,詳情見 4.2節

下面詳細介紹全國性初選以及總統選舉的具體辦辦法。

4.2 初選制度

以中國人口之龐大,每次國會議員與總統的選舉必然會湧現出眾多的候選人。雖然候選人需滿足“人民代表”提名或選民聯署的要求,但這個門檻並不高,而且也不宜過高。前面提到,一個國會眾議員選區內的“基層人代”數夠提出近百名眾議院候選人。雖然參議員與總統候選人需要“全國人代”的提名,但即便是人口較少的行政區,以海南省為例,其“全國人代”的數量已足以支持十幾、二十余名總統候選人。所以初選是很有必要的。用真實的選票,淘汰掉民意支持度很低的候選人,這樣才有真正的說服力。在這方面,美國的初選制度提供了正面的榜樣。相反,在缺乏正式初選制度的台灣,依靠電話民調作為初選的依據、甚至黨中央直接“沒收初選”,都經常導致爭議,後者也被視為民主的倒退。

美國的初選制度並不在憲法之中,而是由各州和各黨自己決定,經百年演化形成今天的樣子,仍然沒有統一的模式。比如有的州是黨員投票,有的州是全民投票,有的州是各黨辦自己的初選投票,所以仍然有些混亂。對未來的民主中國而言,初選制度不須入憲,但應該在《選舉法》中明確規定,而不是讓地方各行其是。

下面是本人的提議:


分區:效仿美國的總統初選,按照最高法院章節中提到的十二大區域,以區域為單位分別舉辦初選;
時間:在大選日之前6個月開始,每個周末在一個區域(港澳與華南一起)內展開投票,共需11周;
順序:最初的一次由隨機產生,以後則循環輪流;
選票:
眾議員與全國人代的選區為單一席次,選民在自己的選票上只能選1人;
基層人代與總統:選民在選票上最多可選3人;
參議員:根據行政區內換屆的參議員數量而定;
晉級門檻:
國會議員、人民代表:候選人在自己的選區內的得票率達到某門檻線(比如10%);
總統:全國總得票前三名 + 其他在一定數量(比如10內地 + 2邊疆)的行政區得票率達到某門檻線( 10%) 的候選人;

4.3總統大選的選區票制度

以中國地域之遼闊,人口分布之不均,如果以一人一票來直選總統,人口密度比較低而面積廣大的地區將被總統候選人們徹底忽視。以青海和安徽為例,前者面積為後者的5倍,而人口只有後者的 1/10;在更大的範圍來看,青藏+內蒙+新疆的總面積為全國的 1/2 ,而總人口卻不到全國的 1/20;一人一票制很可能會導致邊疆人民感覺被忽視。相比之下,美國總統的選舉團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這個問題。還是以青海與安徽為例,如果采取類似美國式選舉團的制度,則青海有 5票,安徽有18票,比例下降到1/4 以內,不再那麽懸殊。

但美國目前的總統選舉制度也有很大的bug,即在州的層級上“贏者通吃”所導致的問題:
絕大多數州里有近一半的選民因為他們支持的候選人在該州落敗而得不到在選舉團票上的代表;
總統候選人只重視所謂“搖擺州”而忽略其他州;
當兩黨候選人在一個州的得票率非常接近,比如說差距不到 1%時,容易產生糾紛,動搖民眾對選舉公正性的信心,而這個問題在2020年大選中在數個州同時爆發,導致憲政危機。

美國的選舉團制度急需改善,但兩百四十年的老店積重難返,修憲的門檻太高,短期內看不到改善的希望。而我們在21世紀的當下可以提出更新、更合理的總統選舉制度。

以下是本人的改善型的選舉團制度,或稱“選區得分制”:
每個眾議員選區為一分;每個行政區的參議員數為這個行政區的分數;總計約 350+90 = 440分;
在每一個眾議員選區內得到選民票數的前三名將分別得到 0.6,0.3,0.1 選區分;
在每個行政區全體選民的投票中得票的前三名將按 6:3:1 的比列瓜分該行政區的選區分(3 或 2);
總得分第一的候選人將擔任下一屆總統,第二、第三者分別擔任 第一、第二副總統;

選舉結果決定總統(及兩位副總統)的任期時間:
第一名與第二名總得票差距低於5%,則當選總統的任期為2年;
如果達到或超過5%,則任期為4年;

由於同一人最多只能任三屆總統(無論連任與否),理論上三屆任期的總年數最低為6,最高為12。總統任滿三屆者,無論在位年數,都永久失去總統候選人資格。

四 結束語

在冷戰結束、蘇聯解體的第二年(1992),著名政治學家 弗朗西斯-福山出版了《歷史的終結》一書,斷言有關於民主與專制的優劣爭論已經結束,自由民主的政治體制將是全人類的必然歸宿。然而,整整三十年過去了,專制制度並沒有在全球消亡,反而借中共的經濟成就和普京的強人統治手段,分別在世界人口第一和土地面積第一的兩個大國強勢回潮。兩位獨裁者,習近平與普京,都對民主制度發出冷嘲熱諷,認定後者軟弱、低效。所謂“東升西降”說便是專制主義者對“歷史終結”說的傲慢回擊。

的確,從2008年的金融海嘯以來,美國以及歐盟的全球領導力不斷下降,中國在全球的經濟影響力和俄羅斯在其周邊地區的軍事投射力逐年增強。然而物極必反。普京誤以為他的軍事力量強大到可以探囊取物般拿下烏克蘭,習近平誤將中國加入歐美經濟循環鏈所獲得的經濟紅利歸功於一黨專政的效率。前者已經在烏克蘭踢到鐵板,全身而退的可能日益降低;後者在各領域的粗暴瞎指揮正將中國的經濟增長完全清零。總之,專制制度的危害已經在俄、中兩國為世人所顯見。專制主義的回潮已過巔峰期,普京與習近平這兩大獨裁政權的垮台只是時間問題。然而,專制政權的垮塌往往如雪崩,其時機與路徑都難以逆料。民主派人群除了要為自由與正義持續發聲、不懈地推動社會各界對獨裁政權的抵抗和反擊,也要為專制統治崩潰後的民主轉型而未雨綢謬。

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的總則與概括

我認為,未來民主中國的政治制度,應該基於充分代表性、公平合理性、運轉高效性、決策科學性、長期穩定性這五個原則 而設計和運行。在具體內容形式上,既要借鑒他國和前人的經驗並汲取相關教訓,又要結合當今和未來的中國國情進行適當修改和創新,以最大限度符合民主中國的 現實需求和中國人民的意願。

概括而言,對於民主中國的政治制度,我認為應該采用半總統制和兩院制外加專家院(也可視為三院制)的政權組織形式, 聯邦制框架下雙軌制的國家結構(中央地方關系),聯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下的混合選舉制(比例代表制+小選區制)的選舉制度。此外,還有若幹其他制度我也有 所安排。在各種制度基礎上,我對民主中國的治國理念與政策措施也有籌劃和擬定。

政權組織形式(政府架構/政體):擇優選適、權力調和、廣泛代表性、穩定與效率兼顧

政體形式

按照權力重心分布的差異,現代國家的政體分為總統制、半總統制、議會制/內閣制/總理制、委員會制等。其中實行總統 制的國家包括美國、韓國、菲律賓、拉美大多數國家、非洲部分國家等;實行半總統制的最典型國家為法國,還有阿爾及利亞等部分非洲國家(多為前法國殖民 地)、波蘭等部分東歐國家亦實行半總統制,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的政體有時也被視為半總統制(但也被一些人視為總統制,我認為它更像總統制);議會制國家 最典型的為英國,德國、荷蘭、瑞典、印度、加澳新等大部分歐洲國家及英聯邦國家均實行議會制,日本也是實行議會制的大國。委員會制典型國家為瑞士,由多名 權力等同的委員共享最高行政權。以上四種制度前三種均可以進行更多細分,其中頗有差異。因篇幅問題在此不展開,但會在後文有所介紹。

民主中國選擇何種政體,既要看政體本身的利弊、他國的經驗教訓,也要看政體和中國國情的契合度/排異度。

總統制:過大的總統權力與自由裁量權、助力民粹催化獨裁的工具、“勝者全得、敗者全輸”的不公和激化政治鬥爭的惡果、高效行政的雙刃劍,以美國、韓國、菲律賓等國及拉美諸國為例(略)



議會制:多元參與、議行合一、集體決策、效率不足、另類壟斷,以英國、印度、日本為例(略)



半總統制:權力分立與調和、行政權拆分、政治多元化、有齟齬但更包容、穩定與效率兼顧,以法國為例



那麽,只剩下了一種政體,即“半總統制”,亦被稱為“半總統半議會制”、“雙首長制”。“半總統制”政體的基本架構 是,總統和國會均由且分別由全民直選產生,互不隸屬,各司其職;總統和總理為首的內閣共享行政權,但總統權力略大於內閣,並有一定的分工。總統還擁有任免 總理的權力,但一般只能任命國會多數派所推舉的人選。總統在軍事和外交上擁有絕對主導權。

乍看起來,這樣的“半總統制”好像和總統制非常類似。但其實是頗為不同的。相對於總統制下總統獨攬行政權,可以隨意 任免包括總理在內所有內閣成員(像美國連總理這一職務都沒有(“國務卿”則是“超級外交部長”而非行政總管),這意味著總統對行政團隊是完全和直接控制 的),“半總統制”將行政權分攤給了總統和總理為首的內閣,而任免總理必須考慮國會的意見、得到國會過半議員的同意。總統也並不直接任命和管理內閣成員, 內閣成員由可以組閣的國會多數派商定,由總理提交內閣名單,總統有是否批準的權力。總統雖然在軍事和外交上擁有絕對的權力,但在內政方面更多要尊重總理和 內閣的權力與獨立性,不能過度幹涉內閣的施政。而內閣對國會負責,更多聽命於國會而非總統,也削弱了總統的權力,避免了總統對行政權的壟斷。

而由於總統和國會由選民分別選出,且內閣成員由議會多數派認定和推選,也有效避免了總統制“勝者全得”的問題。在 “半總統制”的典型國家法國,經常出現總統和國會多數派不屬於同一陣營(甚至往往是對立陣營),所以總統和由國會推選的總理及內閣也分屬兩個陣營的情形。 例如1986年法國總統選舉和國會選舉結束後,左翼的社會黨人密特朗連任總統,但國會由右翼勝出,並推選了“保衛共和聯盟”的希拉克擔任總理;1997 年,希拉克當選總統,而社會黨的若思潘被國會推選為總理。因為總統和總理來自左右不同陣營,所以這種情形被稱為“左右共治”。

相對於總統制下“勝者全得”壟斷行政權,“左右共治”讓左右兩大陣營都能參政執政,雖然會導致一些矛盾沖突,但因為 總統和內閣分工明確,所以不會太影響行政效率,反而讓政治權力更加多元、施政更能兼顧多樣的訴求,不同陣營間關系相對和諧。即便並非“左右共治”而是總統 總理屬同一陣營的情況,由於法國是多黨制而非兩黨制,國會中多個黨派共同推舉的內閣也不會與總統完全步調一致,仍然可以分散行政權和形成一定的政治平衡。 而且,選民往往也會在總統和國會選舉中分別投票給不同政黨候選人,以避免總統所在黨派壟斷政治權力。這就促成了政治權力分配的相對多元與均衡,也能避免 “零和博弈”機制下“你死我活”的政治惡鬥。這樣的政治權力分配狀態,顯然遠優於勝者為所欲為、敗者一無所有的總統制政體。

而相對於議會制下將國會作為權力重心,“半總統制”將權責分攤給了總統、總理為首的內閣、國會三方,讓彼此形成制衡。議會制另一 個特點是“議行合一”,立法/決策和行政混在一起(或者說密切相通),容易導致“議”幹擾“行”,影響行政效率。而“半總統制”則將行政從立法/決策中剝 離,提高了行政效率。

而“半總統制”還賦予了總統在關鍵領域的巨大權力及相對超然的地位。軍事和外交屬於關鍵且特殊的領域,軍事需要令行 禁止,外交需要舉國一致,議會和內閣的特性恰恰不利於高效和團結。而“半總統制”將軍事和外交權力交給總統,是非常明智的設計。“半總統制”更大的一個優 點是,總統由選民直選產生,獨立於國會和內閣,很少受到後二者掣肘,可以相對跳脫覆雜的政治鬥爭,既不被國會制造的倒閣行為波及(相對於議會制),一般也 不會和國會發生激烈沖突(相對於美式總統制),處於相對超然的地位。總統這種超然,不僅利於其個人放手做事,也有利於整個國家政局的穩定。而“半總統制” 的典型國家法國,自1958年第五共和建立、政體確立後至今,除個別政治時期(“第五共和”初建時阿爾及利亞問題引發的政治危機;1968年五月風暴”前 後的政治與社會動蕩),其政體運作相當良好,政治局勢一直非常穩定。這充分說明了“半總統制”的成功。

當然,“半總統制”也有其缺點。例如它在三大權力互相制衡方面就表現不佳,行政、立法、司法更多是各行其是而非相互 聯系和制約。相對於議會制/內閣制,掌握行政權的總統、總理及內閣成員,距即時的民意較遠,其政策不能及時修正。相對於議會制/內閣制下內閣成員均是民選 議員(且多是需直接投票給本人而非投給政黨的小選區議員),總理和內閣主要被國會控制,受總統轄制,但缺乏民意的直接授權。總之,議會制/內閣制的各種相 對優勢,“半總統制”就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

但即便如此,它的缺點仍然遠遠少於總統制和議會制,沒有導致總統權力失控和獨裁、決策和執行效率低下等致命的大問題。而且,它對於非常在意軍事、外交領域及政治平衡與穩定的大國,有著獨特的好處。

而中國正需要這樣的制度。如前所述,對中國來說,如果實行總統制,那可能導致總統個人權力過大和失控,甚至可能造就 新的獨裁者,讓中國的民主夭折。總統制本身的各種缺點如“勝者全得”和政治極化,也會損害新生的民主中國,不利於政治穩定和國民團結;如果實行議會制,因 為議會成員的龐雜、集體決策的低效,以及代表議會行事的內閣的孱弱,無法有效解決中國許多棘手的問題尤其利益沖突,還會在面臨緊急事態和外部威脅時無法快 速反應和團結一致。

“半總統制”恰恰解決了這些關鍵問題。由於“半總統制”拆解了行政權,將權力由總統和內閣分攤,並將大部分內政和常 務交給總理領導的內閣,總統就不能事無巨細的插手,也不能隨意任免內閣成員。而總統和國會的權力分立,也讓總統不能幹預立法權和各項需通過法律程序才能通 過的決策。這就很大程度限制了總統的權力範圍和具體的管轄事項,讓總統不能為所欲為。即便總統掌握軍權,但沒有行政根基、國會與其並立不受控,僅憑槍桿子 是難以在現代社會強行“黃袍加身”發動政變搞獨裁的(當然軍方也未必聽從總統的政變命令)。

而相對於議會制的低效和內閣的孱弱,“半總統制”將行政權剝離出立法和決策,總統、內閣、國會分工明確,避免了議會 制“議行合一”體系下“議而不決”、“邊議邊決”及“議決反覆”等各種弊端,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於推動政策執行。而總統在重大事務上的強大行政權力,尤 其在軍事和外交上的壟斷性權力,可以在面對阻力巨大的重點問題、社會面臨重大危機、國家遭遇外敵威脅乃至入侵的情況下,發揮“摧鋒拔石”之力、實現“力挽 狂瀾”的目的。

顯然,面對各種艱難險阻、內外威脅的民主中國,“半總統制”是最佳的選擇。同為世界大國的法國“半總統制”頗為成功 的實踐,也證明了這套政治設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當然,除法國外,世界上沒有其他實行“半總統制”非常成功的大國,但實行“半總統制”的國家也鮮有因此而 政治失敗的。在阿爾及利亞、波蘭、葡萄牙等“半總統制”國家,政體運轉良好。俄羅斯也被認為是半總統制國家(雖然它更像總統制),其政治衰敗顯然不是政體 結構所致。其他許多國家包括很多大國未實行“半總統制”,很多出於對其傳統制度的習慣和依賴,及與政體相關的錯綜覆雜的利益連結,已不便更改政體,如美國 及拉美諸國、英國及英聯邦諸國等。而“半總統制”是明顯的建構型政體而非經驗型政體,使用的國家的確較少,但並不代表它缺乏普適性。

總之,我認為“半總統制”利遠大於弊,且頗為適合中國國情,是未來民主中國政體的最佳選擇。當然,現在所說的各種政 體的利弊,都只是根據制度本身進行理論分析、在他國的經驗教訓總結,而非民主中國實行該政體後的現實情況。在不同環境、不同參與者、不同歷史條件下,同樣 的政治制度可能有各種不同的表現和影響。“半總統制”在民主中國的實際運轉如何、有怎樣的影響和利弊得失,只有真的實行後才知道。

議會制度

議會制度,則是政權組織形式的又一部分核心內容。當代的絕大多數國家,無論實行的是民主制度還是專制制度,都設有議 會或性質類似的機構(只有沙特等極少數國家沒有),承擔立法、審議、決策、監督等重要職能。廣義的議會包括國家/中央層面的國會和地方議會,而狹義的議會 特指一國中央層面的立法和議事機關。

而根據議會構成形式,議會制度分為一院制和兩院制。一院制即中央層面只有唯一一個議會/國會(一般每個地方也只有唯 一一個議會),凡是議會的權責均由這唯一的機構承擔。而兩院制,則是將議會需承擔的權責分配(往往是不均等的分配)給兩個議事機構,或者說讓兩個議事機構 分別承擔不同程度和類型的職責。一院制不需要做特別的說明,以下主要敘述分析兩院制的構成、性質、歷史沿革、利弊影響。

兩院制下各國的兩大議事機構,有著不同的名稱、特點、職責。有些國家稱為上議院、下議院(如英國);有些稱為參議 院、眾議院(如美國),或參議院、國民議會(如法國);有的稱為聯邦院、人民院(如印度);還有些稱呼較特殊,如“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俄羅 斯)。而從性質和特點上,一般來說,權力重心都在兩院中的下議院/眾議院,而上議院/參議院權力相對較小;下議院/眾議院一般由普選產生,每個成員一般代 表人口比例相近的選民,體現著人民主權原則。而上議院/參議院則有的為普選產生,有的則是通過任命或世襲組成,或普選與任命/世襲混合,其成員往往體現著 貴族/精英的地位與話語權,或代表著一國之內不同區域、族群的聲音和利益。

而兩院制的歷史演變過程,也反映著議會制度的變化與特點。以實行兩院制歷史最悠久、兩院性質差異最鮮明的英國為例。 英國的兩院制議會制度始於14世紀,上議院由神職人員和世襲貴族組成,可被稱為“貴族院”;而下議院則是各郡和自治城鎮推選的代表組成,可稱為“平民 院”。當時的英國正處於中世紀,神權和貴族權力巨大,平民弱勢。因此,當時的上議院權力遠大於下議院。且面對國王更大的權力,議會兩院都難以抗衡。而隨著 時代變遷,尤其17-18世紀英國一系列革命與改革,如1640年英國革命、1688年“光榮革命”、1832年議會改革、1836-1848年憲章運動 等,民權逐漸勝過王權、平民整體影響力超過貴族,下議院的權力也越來越大並超越了上議院。而此後又經歷一百多年的歷史變遷,下議院成為了真正的權力重心, 而由貴族和神職人員組成的上議院成了只有幾乎沒有任何實權的諮詢性、象征性機構。這一歷史演變過程也代表著英國由國王和貴族共治並壟斷權力的傳統專制社 會,逐漸變為全體公民共有權力共享權利的現代民主社會。

而另一種兩院制,則反映著一國內各區域的權力平等與聯邦主義原則。這種兩院制的典型自然是美國。與美國眾議院由選民 人數接近的數百個小選區選出代表不同,美國參議院是每個州(不包括首都華盛頓特區)不分面積大小和人口多少,均可選出兩名代表,50個州共計選出100位 議員。這意味著,擁有超過3900萬人口的加利福尼亞州、2900萬人口的得克薩斯州,與只有73萬人口的阿拉斯加州、57萬人口的懷俄明州,擁有相同數 量的國家參議院議員。

不同於英國上議院只剩下象征性權力,美國參議院擁有頗為巨大的權力。雖然從宏觀上看,美國參議院權力略小於眾議院, 但參議院擁有眾議院所沒有的政府部門人事任免同意權(有“同意權”也意味著有“不同意權”)、大法官任命同意權、條約批準權,彈劾總統也需要參議院三分之 二多數同意。總之,美國參議院掌握著一些獨特而關鍵的權力,眾議院無法替代和壓倒參議院(相反經常需要參議院的合作)。美國參議院雖然因各議員代表的人口 比例相差懸殊、明顯利於較小州份和兩大黨中的一方(共和黨),而受到主要來自於民主黨和人口大州的各種批評,被要求改革,但州權主義者尤其共和黨人,往往 以保障與聯邦政權相對的各州州權尤其小州代表性為由阻撓改革。美國參議院也就一直保持著現在的成員組成和選舉制度。

而其他實行兩院制的國家兩院的性質和構成及歷史沿革,也大都類似於英國或美國的情形。相對而言,現在實行兩院制的國 家,其上議院/參議院大多數是與美國類似,反映著國家內部各區域的獨特利益,代表著地方在中央的聲音,並相對照顧人口較少區域、鄉村、少數族裔聚居區、邊 遠地區的地位和話語權。這在聯邦制國家體現的更加明顯。

那麽,中國應當實行一院制還是兩院制呢?我認為中國應該實行兩院制(當然兩院之外還要再加一院即“專家院”,不過那是另一回事,後文再提)。

眾所周知,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國情覆雜,是一個多民族多宗教的龐大國家。而中國各地域之間的發展亦頗為不平 衡,地域之間的差異與壁壘明顯存在。而未來的民主中國,也將實行聯邦制(這又涉及到另一個政治制度,同樣後文再談)。因此,中國需要一個能夠代表各地區各 民族利益、保障國內各地域在中央擁有相對平等話語權的議會。因此,中國也需要效仿美國、法國、俄羅斯等國,設立類似於參議院的議事機構。我在此將該院擬命 名為“聯合院”。

聯合院:區域、民族、少數/弱勢/特殊群體的代表機構

不過,我認為,“聯合院”不能僅僅代表各區域和民族,而應該代表更多群體,尤其各弱勢群體、少數群體,成為具有廣泛 代表性、聯合各群體、保障各類弱勢和少數群體話語權和利益的國家機構。具體說來,除地域和民族代表外,“聯合院”所代表的弱勢和少數群體應包括:女性、老 年人、殘疾人/身心障礙者、LGBT群體、宗教人士、農民、非正式工人、個體經營者、特殊職業者(如漁民(工作艱苦危險且收入不高)、環衛工人(收入低社 會地位更低)、性工作者(飽受污名化和歧視、易受各種身心傷害))、對國家和公眾有特殊貢獻者(傷殘軍警和公務人員、見義勇為公民)、貧困地區尤其貧困農 村和山區居民、留守婦女和留守兒童家人、戰爭/犯罪/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災禍幸存者本人和罹難者家人,以及其他處於弱勢、屬於社會中少數和邊緣的群體和 個人。這才能夠真正讓“聯合院”代表全國幾乎所有弱勢的、少數的、特殊的群體及個人,讓每類群體尤其弱勢群體能夠在國家機構擁有代表和發出聲音,以維護其 基本人權、實現其各種必需必要的特別訴求。(相反,如果僅僅只包括各區域和民族,那“聯合院/參議院”反而太狹隘了,存在的必要性也降低了)

根據中國總人口數量及“聯合院”所包含的群體數量及各群體特性,中央層面的“聯合院”代表總數應為600人。其中, 每個區域(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市)代表3人至10人,區域代表共計250人。區域代表根據各省級行政單位人口多少分配名額(具體分配中采取四舍五入 法確定席位數),人口較少區域總代表席位少,但人均席位多;人口較多區域總代表席位多,但人均席位少(類似於歐洲議會中各成員國席位分配方式)。這樣既能 避免像美國參議院那樣席位與人口比例過於偏離、導致人口大省吃虧,又可以保障人口較少地區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話語權;

少數民族代表共計100人,每個少數民族代表1人至5人,按各少數民族人口分配席位,同樣基於“人口較少民族總代表少、人均多, 人口較多民族總代表多、人均少”的原則分配。其中50人既是區域代表或其他身份群體代表又是民族代表,另外50人則占有專為少數民族設置的代表席位。而 “聯合院”其余200名區域代表均默認為漢族代表,但漢族代表應尊重少數民族代表的各項權利及意見,不能憑借人數優勢隨意推動議案通過;

區域和民族所占有的300席之外的“聯合院”300個代表席位,分配給上面提到的各弱勢、少數、特殊群體,各群體代表最多10 人、至少1人。不過,其中女性、老年人代表席位更多是象征性意義,代表主要在參與涉及女性、老年人議題時代表群體發聲。更多的女性和老年人,則只是“聯合 院”及其他議院的普通代表。這300個弱勢/少數/特殊群體代表,只代表其特殊身份而不代表區域,但如其身份是少數民族,則自動同時成為少數民族代表,並 占用分配給少數民族的100席中非專設的那50席的名額。這些群體代表是從相應弱勢/少數/特殊群體中選舉或推舉產生,沒有為區域和少數民族保留的配額。

“聯合院”如審議區域和民族問題,則只有300名區域和民族代表參與,其他300人列席;如是關於區域和民族外的各 弱勢、少數、特殊群體專門議題和緊密相關議題,相關群體擁有提案、討論、修訂的優先權,通過有關決議和法律時,不僅要得到“聯合院”及其他議院半數以上讚 成票,還要得到至少一半相關群體代表的支持才能通過(假如“聯合院”有10名殘疾人代表,涉及殘疾人權利問題的議案,不僅要“聯合院”中600人中至少 251人同意及“人民議會”過半同意,還同時要得到10名殘疾人代表中的至少6人讚同)。如果是相對簡易的、利益牽涉較少的涉及弱勢、少數、特殊群體的議 案,相關群體代表可自行討論和通過議案並送交行政機構執行,而不需“聯合院”及其他議院全體成員的表決同意(如對個體經營者的一些具體的貸款優惠政策, “聯合院”若有5名個體經營者代表,這5名代表對其審議討論通過後,就可以直接交付內閣執行,不需要“聯合院”和“人民議會”全體成員討論和表決)。

本文所設計的“聯合院”,在職權上與英國上議院、美國參議院都很不相同,有很大差異。英國的上議院現在已成為一個諮 詢性的機構,幾乎沒有任何實權;美國的參議院則權力巨大,握有人事同意權等政權的命脈,其權限早已不止代表各州爭取權利,還可以參與和州務無關的諸多事 務,有時可以決定全國/全聯邦的命運。本文中我擬設的“聯合院”,則應是一個專門處理區域、民族、弱勢/少數/特殊群體議題的機構,在這些議題上“聯合 院”擁有部分決定權和部分否決權。但對於並不明顯涉及這些領域和議題的一般性議題,“聯合院”沒有權限管轄,僅僅可以發表無約束力的意見和聲明。

人民議會:政治中樞、權力重心、民意所在

而民主中國國會的權力重心,則在相當於下議院/眾議院的“人民議會”。“人民議會”應有750名議員組成(根據中國 的國土面積和人口,這個人數是較為合適的),通過全民普選的、聯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的混合選舉制(比例代表制+小選區制)選出,最大限度代表全體中國國民 的立場、意願和利益。“人民議會”擁有審議、討論/辯論、立法、決策、任免、監督、實行緊急狀態等各項權力。其中涉及修改憲法、彈劾(彈劾總統和大法官。 大法官由總統任命,需“人民議會”過半議員同意,且非終身制)、倒閣、實行緊急狀態等重大行為時,須得到超過三分之二議員同意。對明顯涉及區域、民族、弱 勢/少數/特殊群體的議題,“人民議會”要尊重“聯合院”的審議優先權,一般也要接受“聯合院”通過的相關決議。如試圖否決“聯合院”決議,則需超過五分 之一議員提議、三分之二議員同意,方能否決。如試圖在區域、民族、弱勢/少數/特殊群體有關議題上繞過“聯合院”通過決議,需超過三分之一議員提議、超過 四分之三議員在決議中投讚同票。而在涉及科學與專業的問題上,“人民議會”應尊重“專家院(關於‘專家院’,會在稍後詳細介紹)”的意見,不能否決“專家 院”在重大且涉及專業領域議題的相關決議。

因議員人數過多,難以每件具體事務都由全體討論決定,所以設置一個由50名議員組成的“人民議會常委會”處理日常事務。但一切重大的和涉及立法與決策的事務,只能由“人民議會”全體成員討論決定。

而人民有罷免“人民議會”議員的權利。對於小選區議員,若其存在明顯過失,所在選區只要有10%選民聯署,再通過司 法機構認可,即可發起罷免。若罷免投票率超過70%、其中過半數同意罷免,被罷免者即失去議員資格。而對於通過政黨比例代表制(不分區)當選的議員,則需 其所在黨派超過1%黨員發起、10%黨員讚同且讚同多於反對,即可罷免(非該黨成員無權參與罷免投票,但如厭惡該議員和政黨,選舉時不投票給該黨即是一種 政治表示)。而如果“人民議會”議員涉嫌觸犯嚴重的、有違社會道德底線的犯罪行為,如殺人、強奸、虐待,則在司法機構判定其有罪後自動剝奪職務。

如前所述,民主中國應實行“半總統制”。而議會/國會在“半總統制”中扮演著與總統分立、與內閣各司其職但緊密相連 的關系。“人民議會”作為議會/國會的代表力量(“聯合院”、“專家院”都不能承擔這種代表權),將在民主中國政治架構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它雖然無法 像議會制國家中議會控制總理/首相那樣控制總統,但足以對總統形成有效制約;占有“人民議會”多數席位的黨派/政治聯盟,可以決定總理為首的內閣的去留, 對行政權有深度的涉入和控制。而立法和需要立法程序通過的各種決策,都由“人民議會”掌控,使得國家的法律和政策有充分民意授權並反映民心。

而“人民議會”擁有對大法官的任命同意權/不同意權與彈劾權,更反映了法治建立在民主上這一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也 避免了大法官個人(乃至群體)權力膨脹、與時代脫節等導致的對國家和人民的損害(參看美國大法官以相對多數(6:3)推翻“羅訴韋德案”判決,禁止婦女墮 胎,以及其他一些反人權反科學的判決(如與疫苗問題、氣候變化問題有關的判例),就明白以民意和專業人士制約大法官的必要。關於專業人士權力,下面將進行 闡述)。

這是我對於未來中國兩院制議會制度的設想。但在兩院之外,我認為還應設置“第三院”,即“專家院”,全稱可命名為 “社會自然科學院”。“專家院”在專業領域和專業性/科學性問題上擁有非常有力的參政權和決策權,並與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深度合作,成為議會制度和國家機 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社會自然科學院(專家院):民主中國科學理性決策和施政的中流砥柱

我之所以主張設立“專家院”,主要基於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技對於國家和人類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推動作用。自工業革命至今,科學理論與知 識、專業技術、科學工具,在經濟、軍事、醫療、文教、通信等各領域及日常生活中,都發揮著巨大的、驚人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科技的進步可以讓經濟取得跨越 式發展、民生得到升維式改善,整個社會可以以幾何級速度革新改變。例如借助科學理論和器具的現代醫學,攻克了各種古代完全無法治愈的疑難雜癥,讓人類平均 壽命提高了一倍有余;電報、電話、互聯網的相繼出現和普及,讓人類之間溝通交流的便利程度有了難以計量的提高、生活方式有了根本性的改變;供暖設施和空調 的出現,讓在嚴寒和炎熱中煎熬的人們得到解脫,舒適的生活在寒帶和熱帶……當今人類生命中的一切,都與科技發展及其成果密不可分。科學理念和技術工具的發 展,還實現了生產的規模化集約化、服務的公共化系統化。如工業品和加工食品的巨量生產,讓人類的物質世界有史以來首次由匱乏變為某種程度的“過剩”。而各 國覆蓋全民的普惠性教育和醫療,同樣是建立在現代教育和現代醫療的知識、理論、工具基礎之上的。沒有科學技術和相關的實踐,就沒有我們現在的生活。

科學不僅包括自然科學,人文科學同樣是科學的一部分。政治學、法學、經濟學、社會學、教育學、新聞學、管理學、統計 學、哲學、文學及其他各類人文與社會科學,都推動著人類進步、維系著社會秩序,對人們的工作和生活、物質與心靈有著重要的影響,是現代文明不可或缺的知識 與思想。沒有人文科學的覺醒、構建和發展,人類就沒有思想、價值與尊嚴,也不可能產生現代的政治制度、法律法規、人權保障體系。人文科學對人靈魂的啟蒙和 促成的思想解放和政治革新,也是自然科學解除枷鎖蓬勃發展的前提與助力。

所以,民主中國必須高度重視自然與人文科學的發展、技術的應用、專業人才的培養,包括在政治上賦予科學重要地位、保障專業人士有充分的話語權。

第二,隨著時代發展,無論經濟建設,還是民生需求,都變得多樣化、覆雜化、專業化。21世紀的人類已不再像農耕文明時代簡單的男 耕女織的生活,而是要面對各種各樣的、沒有專業知識很難明白前因後果和是非曲直的問題與挑戰。例如醫療制度的設置與改革,僅僅如何兼顧醫療效率質量與醫療 資源配置的公平性,就需要許多領域專業人士及社會公眾的長期研究和討論;對於工農業生產消費中排放的污染物,確定其危害的類型和程度,以及如何在發展經濟 保障就業與保護環境中尋找平衡點,也需要科學家、經濟學家、環保人士等共同研究和商討,給出相對最合理的解決方案;像人工智能與基因技術的發展,一方面極 大改善人類生活,卻可能帶來各種安全風險和倫理問題,這些問題當然需要非常專業的人士才能充分準確認知和提出應對方案;還有互聯網和大數據廣泛應用下,各 種假新聞的泛濫和侵犯個人隱私情形的普遍,也要有專業人士結合公眾意見提出科學措施進行治理……總之,當今及未來社會,很多覆雜專業的問題,普通人乃至非 專業的官員/議員/法律人員都無法厘清是非,更難以合理應對。

這就需要讓專業人士參與專業事務的決策、執行、監督。而如果專業人士只有諮詢性地位和建議權,是不足的,是缺乏參與度與話語權的。想要實現科學決策,需要由專業人士直接參與政治、在政治機構中有一席之地且有實權。

第三,部分社會大眾乃至許多官員/議員/法官,知識和道德素養參差不齊甚至德智皆乏,有著各種反智反科學的價值觀, 並在這樣的價值觀指導下做出種種違背事實、違背科學、違背真理、違背良知與正義的行為。大眾和官員還往往狹隘和短視,容易為私人利益/自身所在群體利益、 眼前利益/短期利益,而損害公共利益、潛在和長遠利益,對他人、社會、國家、全人類造成各種傷害。民主政治雖然可以約束政府和官員,但也容易導致民粹和 “多數暴政”。

大眾既有聰慧善良理性的一面,也有愚昧卑劣瘋狂的另一面。凡是知曉歷史、現實閱歷豐富者,都會深知人心之愚、人性之 惡。大眾在參與政治和社會事務時,經常會過於情緒化、極端化,會被一些表象迷惑,不能理性對待問題,也很少做出折中調和的選擇。這顯然不利於政治的多元與 公民社會的和睦,反而會造成政治極化和社會撕裂。尤其是大眾匯成集體後,更是會在某些情境下被非理性的情緒支配,陷入集體狂熱並制造暴力和破壞。

如果大眾被野心家、民粹政治人物利用,就可能做出各種極具破壞性的行為,對國家和民族乃至全人類帶來災難。中國的 “大躍進”、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以及與文革頗類似的清末“義和團運動”),蘇聯的“農業集體化”、以李森科主義為代表的偽科學思想與實踐,以及近年 來美國特朗普政權為代表的、全球諸多反智民粹勢力的得勢及由此導致的各種惡果,都是統治者與民眾合力制造的反智主義災難,導致各國經濟社會發展受到巨大破 壞,許多人甚至直接間接的因之死亡。

何況,民主中國初創期,公民教育尚未普及,民智民德必然皆是匱乏,即便民眾有些樸素的正義感和民主精神,但公民素養也還是不足 的,很難有理有節參與政治,尤其在一些相對專業和精深的事務上很難做出合理的、符合長遠利益的選擇。而且,無論民主國家還是非民主國家,都有相當多的民眾 對政治漠不關心,也不願意了解專業事物,即便有了政治權利也無熱情行使,往往會放棄投票等權利或隨意投票,在政治和社會事務上也“隨大溜”,這就讓少數政 治極端分子有了把持民主的可乘之機,以少數民意裹挾多數民眾,破壞決策的科學與公正。

因此,為避免未來民主中國發生類似的甚至更大的反智災難,保持執政的理性與施政的科學,以及確保民主方興未艾時的社 會平穩與政治過渡,應在民選的議會、選舉和任命的官員之外,另設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機構,並擁有很大權力,尤其在專業性的且事關重大的問題上擁有單獨決定權 和否決權。

基於以上原因,我認為民主中國應在中央和地方設立“社會自然科學院”,簡稱“專家院”。中央“專家院”應有400名 成員,成員包括科技(諸自然/理工科學領域與專業)、教育、傳媒、法律、經濟、醫療、警務、外交與國際關系、社會運動、宗教(宗教問題同樣需要科學的解釋 與規範)、環境保護、文學、社會學、哲學、心理學、歷史學、文化學等各界學者及軍事領域/軍方人士組成,負責涉及以上領域宏觀和微觀事務的政策制定、建設 參與,全面推動和實現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的科學化、理性化、專業化。以上各行各業的專業人士,不能局限於本專業的知識和事務,而需要有通識知識、和其他 領域專業人士相互交流,在各種設計、規劃、決策中要考慮本專業之外的關聯領域問題,做到統籌兼顧。

“專家院”400個席位的具體組成上,人文科學界與自然科學界各有150個名額,跨人文和自然的領域及學科(如醫療 領域需要解決處理的問題中,既有化學生物等理科技術問題,又包括醫療資源分配和人道關懷等人文社科問題,且二者是相關相通而非割裂的)有50個名額,具體 各專業領域相對平均分配但有所差別(例如教育領域應有最多名額(如10人),文學界和心理學界僅各需1-2名人士入席),另50席分配給軍方人士。而成員 的地域、民族、性別均不限,亦沒有配額,但原則上應考慮到不同區域和省份在“專家院”的代表性和均衡性、吸納一些有真才實學的少數民族成員、保障女性學者 擁有充分和獨特的話語權。

因“專家院”400人規模較為龐大、專業人士又往往忙於事務(這些“專家院”成員必須密切聯系現實和繼續鉆研專業, 不能蛻變成業務不精的政客)而不便隨時開會,還應設置一個50人的“常務委員會”,處理各種簡易的、無重大利益相關的、非決策性的事務。

“專家院”所有成員由各界推薦或界內選舉產生,在當選後都需要經過一些必要的道德審查,不能有過大的品質問題(一點 瑕疵都沒有是很難的,而且不應該因為小問題導致很適合任職者落選,否則將有大量吹毛求疵的舉發和指摘),並接受公眾、國家機構、傳媒的監督。如其道德品質 明顯無法勝任,則不能擔任“專家院”成員(已擔任者須辭職,否則強制罷免),並由相同領域符合資格的專業人士替代之。

“專家院”不僅有直接參與政治及專業事務的權利,還應有對各專業事務的決策權、決定權、否決權。在涉及到有很強專業 性的問題上,“人民議會”都應當聽取“專家院”的意見,且相關議案都需“專家院”中涉及相關領域的學者討論通過,然後再交“人民議會”表決。如果“人民議 會”在事關重大的問題上通過反智反科學、嚴重損害國家利益/人民利益/全人類利益的決議(例如發動類似於“大躍進”、文革這種行為,或阻礙“碳中和”等防 治氣候災變的政策),或總統發布類似的行政命令、大法官頒下這樣的法令,“專家院”可發起“否決表決”,400人中若超過300人(四分之三)在表決中支 持否決,那“人民議會”、總統、大法官的相關決議和政令法令將無效,內閣和地方不得執行。同樣,如果“人民議會”、總統、大法官拒絕批準和執行一些極為必 要的決定和政策,“專家院”也可對相關決策發起“逕行表決”,若超過四分之三成員通過,則可以繞過“人民議會”、總統和大法官,直接將決策方案送達內閣及 各地方並令其執行,其他機構不得阻止。(“聯合院”權力小於“人民議會”,當然更需要服從“專家院”,但一般情況下“專家院”不幹涉“聯合院”各弱勢和少 數群體與其自身有關的決定,除非其決定嚴重影響更大範圍的公眾利益)

此外,“專家院”應有實行緊急狀態(戒嚴)的權力,同樣是在四分之三成員通過後即可施行。而如前所述,“人民議會” 亦有實行緊急狀態的權力。一般情況下,由“人民議會”決定是否實行緊急狀態;如“人民議會”因故無法履行職權,則由“專家院”決定;如“人民議會”與“專 家院”在是否實行緊急狀態問題上發生沖突(一者同意一者反對,或對於“緊急狀態”內容闡述不同),則以“專家院”意見為是。

需要著重補充的一點是, “專家院”雖是以專業主義、理性主義為原則的機構,但絕對不能脫離社會現實和民情民意,而應該密切關注和介入現實、積極與民眾溝通交流,將專業知識與客觀 實踐相結合,將科學理性的精神融於人道民主之中。“專家院”的存在,根本上當然也是為現實服務、為人民服務,而不是高高在上、不接地氣的空中樓閣,更不是 維護自身所在圈子、行業、階層的精英分贓場所。

“專家院”各領域的學者和專業人士,不能因參政而生疏了專業知識和技能,而是要一邊從政一邊繼續參與專業工作和研 究,還要掌握所在領域的最新動向,尤其要重視理論和知識的實踐、對現實社會和民生的影響。這些“專家院”成員還要與民選議會議員一樣,時常深入基層傾聽民 意,定期的與民眾以面對面或在線方式對話,了解民眾對於相關專業領域問題的看法及訴求。人民大眾的知識水平和理性思維能力雖然整體不高,但卻有著樸素的是 非觀和正義感,能敏銳感覺到各種政策措施的好壞是非;如民諺所說,“三個臭皮匠頂一個諸葛亮”,大眾的智慧是無窮的,即便愚昧偏狹之人也可能在某些方面有 精準判斷、獨到見解,集思廣益才能博采眾長(我所寫的本文中的一些觀點和建議,也是閱讀各社交媒體等處貼文和評論區後,對這些普羅大眾的聲音進行思考、揚 棄、加工、補充而構出的);許多平民尤其底層民眾和各弱勢群體,有專家學者未必能認知到的俗世知識和生活常識,知曉一些在書齋廟堂不易覺察的隱秘幽微之 事、體會許多紳士淑女難以共患的切膚苦樂之情。最根本的是,“專家院”的一切研究和決策,皆是為人民的幸福,那當然需要充分征求人民的意見,傾聽、尊重、 滿足人民合理的意願。所以,“專家院”成員制定各種政策,不能閉門造車、想當然的自我發揮,必須基於覆雜的實情和變動的民情,並根據民意反饋進行必要的修 改調整,並實時接受大眾的監督與批評。

總之,“專家院”在保障決策科學的同時,也要充分考慮民主及人道,科學與專業主義皆是為人服務,而非相反。



(我所設計的“專家院”的職權及與“人民議會”、“聯合院”、總統、內閣等機構和成員的相互關系較為模糊,這不是我沒有考慮到, 而是我並沒有想好具體如何處置這幾方的關系,尤其是“專家院”和幾方沖突時如何處置。我暫時只能設計為“專家院”擁有最終決定權和否決權,但我也不認為應 該把決定所有問題的最高權力都歸於“專家院”。目前而言我只能設計到此,以後還會補充)

軍方在“專家院”及中國政壇有一席之地的必要性:由專制到民主的政治過渡和民主中國建設的“定海神針”

以上關於“專家院”的設計,賦予了其頗為巨大的權力,尤其是在與其他權力機構沖突時,“專家院”擁有最終決定權。這 樣的權力顯然不是靠“專家院”掌握真理就可以令各方聽從的。“行文事者,必以武事備之”,即便是科學合理、符合法律和程序的決策,想要各方尤其利益攸關方 聽從,也必須有強大的暴力機器為後盾。

因此,我設計中的“專家院”特意包括軍方人員。在“專家院”的400人中,應有50人來自軍方。這些軍人在“專家 院”,當然並不只是為了處理與軍事領域有關的專業問題,更是為了讓看起來文弱的“專家院”變得真正強大和具權威。

民主中國當然要實現“軍隊國家化”、“軍隊非黨化”、“軍隊中立化”,讓中國軍隊(名稱由“解放軍”改為“國防 軍”)擺脫現在“黨指揮槍”及對領袖和軍方強人個人忠誠的狀態。但是即便國家實現了民主化,軍隊也不可能完全超脫現實,它必然受到來自各方的影響。無論是 總統、議會、大法官這“三權”,還是各地域、民族、宗教等勢力,乃至軍方內部的強人,都會試圖影響、操縱、控制軍隊。而人數超過百萬的中國軍隊/軍人集團 (以及人數更多的退役軍人和軍人家屬),其自身也不會甘於對政治完全置身事外,而是想有所作為和得到各種利益,擁有更多作為軍人的尊嚴與價值。沒有了“黨 指揮槍”的中共對軍隊的嚴密控制,又未能建立和完善新的制衡安撫軍方的體制機制,軍人很難自覺抑制幹政乃至政變當權的沖動。這在民主中國剛剛建立、民主政 治尚不成熟時更是容易發生。

如果某些勢力成功滲透和影響了軍方,乃至對軍隊有了絕對控制力,那中國的民主將大打折扣甚至有名無實。或者,軍方依 靠槍桿子壓制了文官集團,軍人直接登上最高權力寶座,會出現類似於1960-1980年代的韓國和拉美、現在的緬甸那樣的軍政府統治中國,或者像巴基斯坦 那樣政權長期被軍人集團深度介入把持,對中國同樣是巨大災難。如果不是一股勢力壟斷軍權,而是多種勢力均有滲透,那樣也並不是相互制衡而是導致軍隊山頭林 立、各自代表一方,政治沖突就可能暴力化,中國甚至可能出現內戰。滿清滅亡、民國肇始的政治過渡期,中國的軍閥趁機割據、相互混戰,就是明確的前車之鑒。 而1917年後的俄國,沙皇退位、羅曼諾夫王朝覆滅後,發生造成數百萬人死亡的慘烈內戰,以及列寧的布爾什維克黨用武力解散民選的“立憲會議”、建立一黨 專政,導致俄國背離和平走向戰爭、失去民主轉為專制的歷史前例,也是未來中國民主轉型中需要避免的。追求自由民主,不等於放任國人為所欲為,相反恰恰需要 民主派掌握暴力以維護秩序和樹立權威,否則惡人和野心家就會趁虛而入。

還有,在中國由專制走向民主的過程中,軍方的態度對於中國是否能走向民主化、是否能和平過渡,有著關鍵性的影響。如 果不能許諾軍方在民主化後擁有崇高地位和話語權,那軍方會更傾向於站在中共一邊阻止民主化。相反,如果將道德正義感召和現實利益引導相結合,成功拉攏軍方 站在民主和人民一邊,就會加速民主的來臨,並讓中國民主化的過渡期相對安定和平。

而實現民主化之後,民主中國也需要軍人的存在和作為,軍人既要對外保衛主權和國家利益,也要對內捍衛民主體制不被顛 覆和維護社會安定、保障文人政府和議會正常運行和施政。如果沒有強大和忠誠勇敢的軍隊對內對外捍衛民主和人權,民主中國就會像歷史上文治燦爛但武力孱弱 (甚至特意“崇文抑武”)的宋王朝、光明進步但內外交困的民國那樣,被殘暴的外敵和棘手的內患合力摧毀,讓中國陷入黑暗。民主萌芽的古希臘雅典城邦被野蠻 尚武的斯巴達城邦征服、興盛一時的古羅馬亡於諸“蠻族”之手、曾經包容開放進取的伊斯蘭文明在基督教十字軍和蒙古人夾擊下走向沈淪封閉,都反映了沒有足夠 武力保障的文明的脆弱與悲劇。

因為武力弱小文明被毀的例子很多,而另一面,軍人作為改革進取“定海神針”的成功例子同樣不乏前例。如凱末爾·阿塔 圖爾克領導的土耳其國民軍,對外擊敗英國和希臘的入侵、保衛了土耳其主體領土的存在,對內推翻了腐朽的奧斯曼蘇丹王權教權統治,壓制宗教保守勢力,大力推 動世俗科教和發展現代工業,將落後衰敗的奧斯曼帝國改造為現代化的土耳其共和國(相反,同時期同樣試圖實現現代化世俗化的阿富汗國王阿馬努拉·汗的改革, 就是因為缺乏軍隊支持,結果其被宗教保守勢力推翻,本人流亡海外,改革也告夭折,阿富汗也長期處於貧困落後的局面,成為塔利班崛起和得勢的遠因);如二戰 後的日本,在麥克阿瑟及其繼任者領導的駐日美軍管制、監督、保護下,由野蠻的封建軍國主義國家形態,轉變為民主自由的新日本,經濟也得以高速發展,民權保 障和民生幸福程度令世界絕大多數國家艷羨(相反,曾為美國殖民地的菲律賓,在美軍撤出、脫離美國管轄、擁有了獨立自主後,卻變成強人割據、暴力頻繁、經濟 萎靡、腐敗橫行的落後國家)。而且,土耳其和日本的改革、轉型、發展中,都沒有發生大規模致人死亡的暴力沖突,更沒有內戰,即便轉型劇烈也保持高度和平、 社會秩序井然,這當然和軍隊力量為轉型與改革做後盾密不可分。

西方各民主發達國家的成功之路,其“文治”也都是在“武功”的護衛和拓展下實現的。“畢相拿翁盡野蠻”,英法德美諸 國的經濟發展、政治文明,也都建立在政權存在乃至擴張的基礎上的。假如英法軍力不敵俄國和奧斯曼,美國工商業主導的北方軍隊完全敗給南方奴隸主階層,那歐 美的民主、法治、思想解放、科技進步,也都會隨風飄逝或起碼大打折扣。第二次世界大戰美英法擊敗德意日,根本上仍然是國力尤其軍力的勝利,而非憑借民主自 由就可戰勝暴政。

沒有文明只有暴力,是邪惡和具危害性的;只有文明而武力不足,則是脆弱易毀的。文武兼備的國家和民族才能生存發展、 為人類文明做出貢獻。面對這些前車之鑒和歷史經驗,民主中國顯然應在發展鞏固武力,保障政權和國家民族的生存前提下,才談得上民主法治和經濟繁榮;只有軍 人支持和保衛民主和進步,各種轉型和改革措施才能得以推行,國家和民族才能涅槃重生。民主中國當然不要侵略擴張,但起碼應該能夠自保生存。

當然,內政外交最好都要以理服人,但在現實中人與人、群體與群體、國家與國家之間矛盾沖突劇烈,驕橫不法的權貴精 英、精於算計的中間階級、野蠻無賴的愚民暴民,都不是只用是非道理就可以說服的,推動觸及各方利益的改革更會引發抵制(“斷人財路如殺人父母”),外敵更 難用法律和道德約束。何況,經歷專制暴政荼毒後的中國人,無論仍具優越感驕橫心和試圖死守既得利益的舊權貴精英,還是覆仇和補償前失心態強烈的平民大眾, 普遍心理扭曲乃至變態、畏威不懷德、既麻木又暴戾,必然會為私利和個人恩怨破壞民主進程和國家大局。

中共政權依靠高壓維穩體制,將社會矛盾尖銳的中國維持在表面相對和平的狀態。但這種壓制越嚴重,未來反彈也就會越強 烈。中共政權崩潰時,各種被壓抑的勢力都會湧出,平民大眾將由順民瞬間成為暴民,權貴精英和各利益集團亦有“死士”,必然不乏許多亡命之徒制造血腥事件 (包括在公共場合恐怖襲擊和隨機殺人、暗殺政要、報覆以前當權的仇人、基於宗教和民族的仇殺),以謀取利益或發泄憤怒。即便有些激烈行為情有可原,但很容 易破壞正常的轉型進程,不利於民主大業,也會導致許多無辜者連帶受害。而且一旦暴力泛濫,就會導致人與人、群體與群體間仇恨越來越大,最終陷入殘酷的暴力 循環(可參考中東和印度等地的情形)。(即便沒有以上前提,人性本身也有殘忍嗜血一面,無秩序的轉型必然導致暴亂),全國局勢必然失控,人民也會遭遇大 難。

所以,民主中國對這些幾乎必然要發生(如果沒有采取合適預案)的糟糕情況,只能提前將軍方 力量拉入民主陣營(更要盡可能拉入民主陣營中的進步陣營)並予以適當安排,以軍隊作為政權後盾,約束各種政治勢力通過和平方式參與轉型,翦滅制造恐怖行徑 的群體和個人,並“殺雞儆猴”,先殺機凜冽的鎮暴、後春風拂面的安撫,分定各方地位和話語權,才能保證國家體制的運轉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公平處置各種紛 爭、合理分配利益。當然,軍方力量不能輕易使用,更多是“定海神針”的威懾和預備,而不是動輒以武迫人。即便不得已需要使用暴力,也必須先禮後兵、窮盡一 切非暴力手段無效後再動用軍方力量。

我也完全明白,一個政權的生存與發展、國家的治理、人民的權利,不能都寄托在軍隊或者警察這樣的暴力機器上,更不能以暴力治國。 任何政權尤其民主政權,應該讓人民因愛心悅、使外國為理誠服,而非借助槍彈的淫威逼使他人屈服。“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被暴力傷害和脅迫的滋味是痛苦而 委屈的,壓迫與威脅會滋生更多仇恨,暴力的體制與環境也會催生更多暴力,並形成欺軟怕硬、弱肉強食的社會風氣。

但在當今及未來可預見的時代階段內,暴力卻是現實政治與國際關系中不可或缺的手段或後盾。早在先秦春秋時,史家左丘 明的《左傳》就提出了“止戈為武”。“武”的目的是為了“止戈”,有“武”為後盾才能“止戈”。就像為保衛和平,反而需要發展軍備、做好打仗準備一樣,想 讓國家安靜祥和,人人遵紀守法,也不得不以暴力為後盾。而依仗軍方、討好軍人,對槍桿子表示敬畏,也是現實的不得已。即便不強化軍方權力,各種來自其他勢 力的暴力仍然會讓社會陷入暴力與仇恨的循環。當今人類的文明與秩序,既建構在各種理念與制度之上,更是在成建制的暴力機器存在和運轉下才得以維持的。

相對於國內秩序混亂、對外設防不嚴會導致的惡果,給予軍人一些利益和尊重,乃至賦予其超出一般公民和文官階層的榮寵,是一種“最 不壞”的選擇。何況,民主中國的軍方參與政治、影響國家,會基於公平正義的價值觀及民主法治的制度規則,要講道理、有同情心,是“以霹靂手段顯菩薩心 腸”,而非濫用暴力、以武欺人。而且,在軍方促成的秩序穩定、轉型平穩的環境下,要保障人民積極行使政治權利、暢所欲言,以及解決各種歷史遺留問題和積 怨,補償受害者和幫助弱勢,化解仇怨減少戾氣,讓各方都發自內心支持民主政權和遵從法紀(而非畏於暴力、出於強迫)。

因此,想要讓軍方支持民主化、化解民主後可能的軍人亂政危機、激勵軍人保衛國家和捍衛民主體制,就需要讓軍方在民主 中國政壇占據一席之地、得到合適的位置、有固定的合作對象,能夠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利益。而讓軍方代表成為“專家院”的一部分,則既能保障軍方在民主中國的 地位、話語權和利益,也能為看起來是一幫“文弱書生”組成的“專家院”壯勢助力,讓“專家院”能文能武,以保證“專家院”各種決策的有效執行。而軍方與 “專家院”其他成員的關系,是平等合作,各取所需。雖然這樣會導致軍方與“專家院”中代表各專業領域的社會精英勾兌,有所謀私,但總體看還是利大於弊。而 且,如前面所述,如果軍方完全“中立化”,名義上不參與政治、不受任何政治勢力影響,那反而導致各種勢力覬覦和滲透軍方、軍方通過各種途徑影響政治,如中 國各公有制/全民所有制企業“全民所有等於全民沒有”的現況那樣,“不受任何勢力影響等於各種勢力都能影響”、“不以特定方式參與政治等於可以任意參與政 治”。相反,如果把軍方與“專家院”整合捆綁,反而可以讓這些相對令人放心的各界學者精英(尤其人文社科學者和專業人士)對軍隊形成一些影響和節制,遏制 其他勢力對軍隊的滲透。

而軍方利用“專家院”這個載體參與政治,也可以體現軍人的崇高與重要地位、保障軍人的話語權與參政權,軍方也可以通 過合法途徑達成各種訴求。而且,軍方還要受總統節制、聽從總統命令,也會服從“人民議會”各項決策與大法官的相關法令,遵守法律法規,“專家院”不可能單 獨控制軍隊。此外,“專家院”影響下的軍方也會更加重視軍事科技的研發應用,推動軍隊管理的科學化合理化,這些也有利於軍隊在實戰中增強戰鬥力和提高作戰 效率、打贏高度工業化、信息化、智能化條件下的現代和未來戰爭,以及促進軍隊建設管理更加文明、保障軍人的人權和身心健康。因此,軍方代表作為“專家院” 一部分,“專家院”與軍方合作互通,是一舉多得的設計與選擇。

有了軍方保駕護航的“專家院”,既能夠作出科學合理的決策,又能夠保證政策得到尊重和執行,不僅是議會三院中的“第 三極”,也是和官僚集團、人民大眾並列的“第三極”,並讓民主中國成為專家治國的科學理性國度。專家治國是抗拒民粹主義和官僚主義必不可少的手段。社會科 學和自然科學界的學者,是與反智反科學、歧視、暴力、短視、仇恨與偏見、對弱勢者的欺壓,以及根深蒂固的愚昧與不平等做鬥爭的中流砥柱。

當然,“專家院”也並不是沒有負面作用,其成員即各界學者和專業人士也不是(起碼不都是)大公無私之輩,一定會利用 “專家院”巨大的權力和話語權做一些謀私勾當。例如一些專業人士會利用業界知識壁壘,使用覆雜高深的專業詞匯哄騙“外行”,以及裁剪扭曲變造事實,以使自 身及小圈子獲得不當利益。而作為各行業精英的“專家院”成員與同僚同門同道,也會互相幫襯和掩護,局部壟斷專業議題話語權,使得輿論傾向和利益分配有利於 其群體乃至整個精英階層。 還有人會因為當今中國各行各業專家學者普遍的腐敗、鉆營、撒謊、無能,尤其一些“明星學者”的“奇葩言論”,而對“專家治國”產生深深的懷疑,認為民主化 後的專家學者也會如此腐敗墮落。這類情況在未來民主中國的確無法完全消除。

但即便如此,“專家院”的存在也利大於弊。專制中國的專家學者之所以腐敗墮落,是因為專制極權和權力至上對包括專家 學者在內所有人的異化,使得專業人士也不得不依附於權力,這樣他們才能獲取利益。而非常不透明的學術體制和不公正的選拔晉升機制,也會導致學術腐敗和各種 關系網“近親繁殖”盛行,專業人士學術不精、屍位素餐。而民主中國會有完善的分權制衡系統、法治體系、公眾與輿論監督機制,“專家院”的專業精英並不易於 肆無忌憚的謀取私利。各領域專業精英也不是鐵板一塊,他們之間也會形成某種制衡。民主法治和學術自由的體制與環境下,中國科教事業會煥然一新,有真才實學 的專業人士也會脫穎而出、成為真正的國家棟梁、人民代言者。而且,對“專家院”成員完全可以采用新加坡的“高薪養廉”方式,支付成員極高的薪水和提供完善 的福利保障(包括對其家人的保障),令他們不需腐敗和勾兌就可盡享種種極為優越的生活,從而心無旁騖的為國建設和為民服務。同理,對軍人也應該做到充分必 要的優待,以令他們安心和專心的服務國家和人民。(而且,如果不設立“專家院”,精英就不會相互勾結、通過各種手段影響政治了嗎?與安排軍方人士通過正規 渠道參政一樣,“專家院”也是對精英參政的規範)

總之,即便設置“專家院”會導致一些負面問題,但瑕不掩瑜,它仍然是未來民主中國政治體制和議會制度重要且必要的組成部分。

所以,我所設計的議會制度,其實是“三院制”,即代表各區域各民族各少數/弱勢/特殊群體的“聯合院”、權力重心和 民意所在的“人民議會”、由人文社科界和自然科學界專業人士及軍方代表組成的“社會自然科學院(專家院)”。只不過本次征文中提供的議會制度選項只有一院 制和兩院制,而且現實中絕大多數國家議會也都只有一院或兩院,所以我才將我所設計的制度稱為“兩院制外加‘專家院’”。我認為設置“專家院”是非常必要 的,理由前面都已詳細說明。不過,如果諸位評委和評論者普遍認為不必設置“專家院”,那就只取前面兩院的設計也可。

(關於各地方的議會設計,將在後面關於國家結構/中央地方關系和單列地方選舉制度的那兩部分予以說明)

(我所設計的軍方在“專家院”乃至全國政治中的地位和權力,是有一定的理想主義成分的,是建立在軍方人士願意服從並 捍衛民主憲政體制、接受總統和議會節制、支持開明進步政策前提下的。如果軍方並不服從民主體制和文官管理,還站在阻礙歷史潮流和破壞民權的立場上,以及在 國內各派勢力鬥爭中“拉偏架”,那似乎的確沒有什麽好辦法對其制約。不過,如前所述,即便不如此設置,軍方同樣也有能力幹預政治、阻止或摧毀民主)

政權組織形式設計原則概括

以上即是我對於未來民主中國政體和議會制度的設計。我選擇半總統制政體,既是由於它本身的優點,也在於 其很適合中國的國情、符合民主中國國家和人民的需求。而且,“半總統制”調和了總統、內閣、國會等各方的權力分配,不至於讓任何一方獨大。這正是我設計民 主中國制度的一個原則和方向,即權力調和,以保障民主和促成政治平衡。

這樣的制度也非常具有穩定性,且兼顧了效率,這是我又一個設計原則。“治大國如烹小鮮”,無論現在還是民主化後,中國內外形勢都 會非常嚴峻,治理起來頗為不易。而能夠實現有效治理的前提,是政權和制度具有穩定性,穩定才能保證政權生存和正常運轉,繼而妥善的施政。我強調和設計的具 穩定性的制度,不同於中共的“穩定壓倒一切”和維穩體制,而是在保障民主自由的前提下,盡可能讓制度平穩運轉,不被政治動蕩擊倒,並能夠從容推動各種革新 與建設。“半總統制”不僅穩定,還將總統、內閣、國會做了明確分工,各司其職而少有掣肘,行政權獨立,也保障了施政效率。

而我設計的議會制度,同樣基於以上這些原則。此外,議會制度還要強調廣泛代表性。我將議會設計為由三個議院組成,就 包含了各種各樣的群體,尤其在“聯合院”中包含了許多弱勢/少數/特殊群體代表,就是體現議會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典型。

中央與地方關系:聯邦制框架下雙軌制(全域聯邦制+漢地單一制)的國家結構、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結合、弱省強市縣的地方權力結構、全國均等化的管理與服務、進步主義導向的國家政策

單一制與聯邦制各自的特點與適用性(略)

中國應實行聯邦制框架下的雙軌制國家結構: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和港澳台實行聯邦制,其余地區/漢族聚居區實行單一制;尊重少數民族自決權、保障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漢族“再自決/二階自決”權及分離地區漢族居民合法權利

那麽,中國適用於哪種國家結構形式呢?這又要回到中國的基本國情上。中國是擁有十四億人口、面積近一千萬平方公里的 超級大國,國情十分覆雜。而中國又是一個多民族多宗教國家,且少數民族呈“大雜居、小聚居”形態集中分布在中國的一些區域,且有著相對嚴重的民族隔閡與矛 盾。中國一些少數民族的民族身份與宗教身份也有高度重合之處(以回族、維吾爾族、藏族最為典型),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往往交織在一起,讓少數群體的族群特 征更鮮明、與主體民族漢族的差異更突出。而中國各地方各區域之間也有比較明顯的經濟、文化、地理與社會環境差異,各地方之間在有所合作的同時也存在很大的 利益沖突,是一個既一體又多元的國家。而如果中國實行民主化,也要妥善處理各區域及民族問題,包括賦予各地方各民族合適的地位、權力,以及在中央層面保障 各地方各民族的代表性和話語權。

因此,答案就呼之而出,未來民主中國應實行聯邦制。但我認為,中國不應簡單的、不加細分的在全國範圍實行聯邦制,而 應該采用雙軌制的國家結構。這里的“雙軌制”不是指中央和地方“雙軌”,而是說在中國境內不同地區,實行不同的中央與地方分權結構。

具體說來,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和港澳台,應實行聯邦制,每個少數民族自治區和港澳台三地各自作為聯邦主體組成中國的一部分,擁有較 大的自治權與自主性;而其余以漢族為人口主體的地區(華北、華中、華東、華南、西南、東北、西北等各區域中漢族占壓倒性優勢的地區),則合成為一個聯邦主 體,並實行相當於單一制的中央與地方關系結構,堅持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結合的原則,發揮中央和地方各自的優勢和特性,作為民主中國的主體部分存在和發展。

再具體展開來講聯邦制的構成和內容。中共統治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34個一級行政區劃,包括23個省(包括未實際 管轄的台灣省)、5個民族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此外,全國還有若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州/盟、自治縣/旗)。而未來的民主中國,完全可以 借用現有的行政區劃和民族自治區域劃分。雖然在具體劃界上,未來可以再做一些具體的改動,但大體上還是沿用現在的區域劃分較好。

民主中國將包括9個聯邦主體,即內地漢族統合區、新疆多民族自治區、西藏多民族自治區、內蒙古多民族自治區、寧夏多 民族自治區、廣西多民族自治區、台灣政治自治區、香港特別自治市、澳門特別自治市。這9個聯邦主體都有權制定地方憲法和基礎法律,除國防和外交事務由中央 政府壟斷,各聯邦主體在地方層面的行政、司法、財政、經濟建設、教育醫療、治安警政等領域皆擁有較大自主權。但其行使相關自主權和執行地方法律時,不能損 害民主中國國家利益、其他聯邦主體利益,也不能有害於聯邦政府(中央政府)的權威與施政。同時,各聯邦主體也要履行作為民主中國(國名可為“中華共和 國”)成員的責任與義務,遵守聯邦憲法和法律,執行屬於聯邦(中央)職權範圍內頒下的各種政令和決議。此外,雖然國防由聯邦政府壟斷,但各聯邦主體可以擁 有和管理警察和特別警務力量(相當於中共中國的武警、特警),只能配備輕型武器,負責治安和處置非涉外的沖突。

不過,“內地漢族統合區”雖在法理上擁有與其他聯邦主體同樣的地位和自主權,但默認將聯邦法律作為自身主體法律,將中央政令作為 自身主體政令,包含的各省市與聯邦政府(中央)關系實質上屬於類似單一制的關系結構。而“內地漢族統合區”這一聯邦主體的領導層,除必要情況外,均由聯邦 政府(中央政府)相應職位人士兼任(但必須是漢族,如相應職位者非漢族,則以一名擔任聯邦機構副職的漢族人士兼任)。民主中國總統自動成為“內地漢族統合 區”主席。

而另外8個聯邦主體,其自治權主要在於處理聯邦主體內部分屬於其職權的事務,但不能幹涉聯邦政府權責範圍內的事務,更不能滲透和影響聯邦政府本身。

8個聯邦主體的領導人(主席)皆由各區域全民普選產生。相對於中央的“人民議會”,8個聯邦主體也有相對應的“自治 議會”,同樣實行普選制。“聯合院”和“專家院”亦仿效中央。而各聯邦主體的司法機構核心成員由主席提名、“自治議會”過半同意產生,行使司法權時須同時 遵從聯邦法律和地方法律。若各聯邦主體的政府、政黨、社會團體、成規模的民眾,做出有損全聯邦利益的行為,且事態嚴重、地方無力制止,聯邦政府(中央)有 權在得到議會授權和總統下令後,在相關區域實行緊急狀態,包括暫時收回部分乃至全部自治權力,直到局勢恢覆正常(國情頗有類似的聯邦制國家印度,即如此處 置地方危機,如1984年旁遮普邦錫克教徒騷亂時,印度聯邦政府就在動亂區域實行特殊管制),再將權力還於地方。

以上的措施都是為了民主中國的團結統一。但是,即便實行聯邦制和給予少數民族自治權,也未必能夠真正讓少數民族同意 與漢族在同一個國家。我曾經非常支持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但經過幾年來對民族問題的觀察了解,越來越覺得這並不現實。中國近代思想人物楊度,對民族問題就 評價道:“凡言語同、歷史同、風俗習慣同,則其民自有結合之勢力,不可強分。反之而言語異、歷史異、風俗習慣異,則雖時以他故相結合,而終有獨立之一 日”。以前我對這樣的觀點並不完全認可,但如今我深以為然。

“強扭的瓜不甜”,民主中國各少數民族皆應享有民族自決權。8個聯邦主體擁有退出民主中國的權利,但需要通過公投得 到50%以上讚同票且投票率超過60%,並與民主中國聯邦政府達成善後協議(例如具體如何保障新國家獨立後不對民主中國造成威脅、妥善分割中央和地方聯邦 主體共有的資產與設施等),方可完成退出中國和獨立建國程序。但在其擁有退出中國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一個對應的義務,即允許聯邦主體內漢族或其他族群聚 居區通過同樣形式的公投,脫離其獨立或並入民主中國,即“再自決/二階自決”。例如,如果新疆民族自治區的維族試圖脫離民主中國並建立新國家,那麽新疆自 治區境內的漢族占多數的區域也有權通過公投離開這個維族主導的國家,選擇獨立為又一個新國家或者並入/回歸民主中國。

對於少數民族,還有一種退出民主中國的方式,即僅需自治區內其占人口多數的聚居區有50%以上居民公投選擇獨立,即可退出民主中 國。但退出民主中國、獨立建國國家的領土,只包括公投區域,而非整個自治區。例如內蒙古自治區的蒙古族只占區內人口約20%,很難通過全自治區居民投票獨 立或並入外蒙,但蒙古族可以選擇在本民族占人口多數的自治區所屬市/盟、縣/旗進行聯合公投,若50%居民選擇退出民主中國,則可退出。寧夏的回族、廣西 的壯族亦可通過此種方式退出民主中國。

如果這些自治區的少數民族在其人口優勢區公投獨立,其余漢族或其他不願意獨立的少數民族占多數的自治區領土,當然還是歸民主中國 所有。而且如果這樣,這些漢族占人口多數且無意獨立的區域,也無必要再保留聯邦主體地位。屆時,經當地居民公投同意後,這些區域成為民主中國漢族聚居區的 一部分,與內地漢族聚居區實行相同的制度和法律。

除了以上8個聯邦主體,在“內地漢族統合區”少數民族比例較高(如少數民族達30%)的市/州/盟、縣/旗、鄉鎮, 也可以酌情成立民族自治地方,並擁有一定的自治權。但這些地區的自治權力小於各聯邦主體,適用在“內地漢族統合區”通行的各項法律,並要接受所屬省市縣的 管轄。如果這些地區鄰近少數民族自治區,其有權通過公投與自治區合並,但當地漢族居民也有權從這些地區分離,回歸民主中國“內地漢族統合區”。

而港澳台亦可通過類似方式公投獨立。但同樣,港澳台三地各自的內部親近民主中國、主張留在民主中國的群體,有權在聚 居區公投脫離港澳台、並入民主中國或獨立為新國家。(香港和澳門雖僅為狹小的城市,很難二次分裂,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按照街區也是可以分離的,如果港澳 獨立派一意孤行要獨立,那主張與民主中國統一的力量當然也要堅定的從港澳脫離/將港澳各自一分為二,然後並入民主中國或獨立為新國家)

此外,即便是獨立出去的區域,新獨立國家也需要充分尊重獨立區域內漢族居民、親中國意識形態居民的權利與利益,不應 受到歧視性對待。而民主中國應給予這些地區心向中國的居民以“歸化”中國的權利,經必要的審查後,即可取得民主中國國籍,並安排相關住所和其他公共服務配 給。(相應的,民主中國漢族聚居區也會一視同仁對待其他民族身份的中國公民和外僑)

以上所有涉及獨立/分離/合並的公投完成後,無論結果如何,20年內都不能再進行同樣性質、類似目的的公投(可稱為“公投冷卻期”)。否則,各地經常性的公投將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穩定,也會擾亂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即各少數民族自治區和港澳台皆通過公投方式離開民主中國,或起碼這些地區中反對留在民主中國的各 部分(如新疆維族多數的南疆、台灣獨派占多數的台灣南部)都獨立出去,那民主中國的聯邦體制等於在事實上瓦解,再實行聯邦制已無意義。到時民主中國應修改 憲法和體制,將聯邦制的多民族國家改制為單一制的單一民族(漢族)國家,所有關於聯邦制的制度、法律、政策也全部廢止。

而中國的聯邦制及各聯邦主體更具體的運作,我就不再詳細設計了。美國、加拿大、俄羅斯、巴西等聯邦制國家都有非常詳 細的相關制度設計,也都有相對豐富的運行經驗和教訓(尤其已實行聯邦制二百多年且相對成功的美國),民主中國完全可以大幅借鑒。當然,也要考慮中國的特殊 國情加以必要修改,令其適合中國國情。

而我想重點闡述的,則是在民主中國領土面積占比超過50%、人口占比超過80%、經濟體量占比約90%的“漢族內地 統合區(為方便理解,以下簡稱為‘漢族聚居區’)”各地方與中央的關系、權力與資源分配、相關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中 國國家結構/地方行政制度/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歷史沿革與經驗教訓(此段很長,並非制度設計而是其背景,審稿者若時間精力有限可跳過,直接閱讀下一章節關於 中國內地漢族聚居區制度的設計。諸位評委和征文機構在公布文章以征求意見、將文章最後發表時,若認為這段內容不必要列入,也可刪去)(略)

未來民主中國漢族聚居區的地方行政制度與中央地方關系:單一制的結構、戶籍制度與各種制度性壁壘的廢除、全國均一化和先發拉動後進的政策立場、市-縣與鄉-村為單位的兩層地方自治、中央集權與地方自治的結合與統一

基於以上經驗教訓,未來民主中國的漢族聚居區(不包括港澳台),應該實行怎樣的制度呢?根據我前述的這些關於中共中 國單一制結構弊害的內容,或許人們以為我主張實行聯邦制。但我並不讚同在漢族聚居區實行聯邦制,相反我主張實行更接近於單一制的結構。

中國/漢族/華夏自周秦以來,就有著在血緣和文化上高度同質化的國民/族群,全國各區域之間有著緊密的聯系,也長期 處在同一個政權的管理與服務之下。在周王朝時期,雖然諸侯割據,但各諸侯國已實現了實質上的“諸夏親昵”,“百家爭鳴”的各家各派都可以遊說四方,九州之 內交流無礙,華夏版圖和文明圈已然奠基。而秦王朝滅諸侯設郡縣、“車同軌書同文”、統一錢幣和度量衡,實現了全國政治、文化、經濟、各領域標準的統一。漢 代長達四百年的統治,則讓漢民族基本形成、固定、壯大,讓中原、關隴、薊遼、江南、嶺南、巴蜀、雲貴,都被漢文明浸染而文明開化,成為漢地的一部分。秦漢 的大一統為全國各地的往來交流提供了前提條件,全國經濟文化也因此極大豐富和發展,尤其是相對邊遠和落後的地區得到了有力的開發。都城長安之所以“街衢洞 達,閭閻且千,九市開場,貨別隧分,入不得顧,車不得旋,闐城溢郭,旁流百廛”,是因為匯集了九州的精華,也代表著天下的興盛。而三國時期雖然魏蜀吳三足 鼎立,但三方都是漢族政權,都尊奉漢文化和禮教,制度和政策大同小異,即便戰亂頻仍,經濟文化也有所發展,還順便將以前偏遠和地理環境惡劣的區域進行了開 發。而兩晉南北朝時期,北方發生了嚴重的民族沖突,後來又實現了民族融合。以北魏孝文帝改革為代表的北方少數民族漢化、“衣冠南渡”後南方漢文化的發展與 南方人漢族認同的強化,反映了漢文明的吸引力與凝聚力,讓戰亂的中華沒有徹底沈淪而是蓄力覆興。南方資源開發和經濟發展,也離不開相對先進的制度政策和文 明教化。隋唐時期,雖然統治者在文化或血統上有少數民族成分,但非常推崇並發展了漢文化,同時還包容了不同民族和文化在隋唐的存在和興盛,形成了以漢文化 為主體、多民族多文化共存的“多元一體”結構,是中華民族的某種雛形。“小邑猶藏萬家室,公私倉廩俱豐實,九州道路無豺虎,齊紈魯縞車班班”,杜甫的名句 反映了盛唐國家統一和國內和平下經濟的蓬勃發展與人際交流的繁盛。

而北宋時期的宋遼夏並立,宋王朝造極漢文化自不必說,契丹政權也逐漸漢化並以中華正統自居,西夏文明也是漢文化與地 方文化結合的產物。女真/金國和蒙元雖然摧殘了漢文明並制造民族和地域隔閡,但南北漢人此起彼伏的起義鬥爭,以及最終推翻異族統治重建中華,就反映了民心 所向和漢文明的堅韌頑強。明代的中國也重整了漢地、漢族、漢文明,在秦漢和隋唐之後又一次實現了漢族聚居區政治、經濟、文化、行政管轄的統一,並促進了全 國各地之間的貿易往來和文教交流,讓中華文明登上新的高峰。滿清雖然殘酷屠殺漢人、摧殘漢文化,但無力毀滅歷經千年牢固成形的漢文明及億兆漢族人民。民國 各地戰亂頻仍,群雄割據,但各漢族聚居區都自認是漢地的一部分,不因政治對立而否認民族身份。抗日戰爭中全國團結禦侮,也反映了全國人民尤其漢族人民的向 心力和凝聚力。中共政權雖對全國分而治之,但各漢族占絕對多數的地區仍然有著極高的同質性,各地區之間也有巨量的往來交流和人口流動。還有,雖然中國不同 區域之間有各種經濟文化差異,但共性仍壓倒個性、普遍性仍大於特殊性。

而從周秦直至民國,除少數情況下國家分裂或漢族為異族統治之外,大多數情況下中國都是以漢族為主體的、大一統的、文 化與價值觀同質性強的、世俗主義(非宗教)的國家與民族共同體。它的文明程度與古希臘、古埃及、古印度並駕齊驅,強盛之勢又只有古羅馬帝國、阿拉伯帝國、 蒙古帝國可比,而作為相對其他文明獨特且長久存在的歷史長度、歷經殘酷破壞仍頑強存在的堅韌程度,則只有亞美尼亞人亞美尼亞文化、猶太人與猶太文化可堪共 讚。漢文明、中華文明之所以能長久存在,既在於它本身豐富深刻的人文內蘊,也在於統一的國家體制與文化形態對內部的整合、對外侮的抵禦。如果華夏各地是零 散的政權和迥異的文化,那就會像拉美諸文明和非洲各部落那樣,被殖民征服和摧毀,或者像伊斯蘭文明被東西夾擊破壞後的中東那樣,陷入長久的戰亂,或者如印 度南方原住民那樣被種姓制度長久壓在底層。只有統一的國家、具向心力的文明,才能長盛不衰。

以上所述中國漢文明的歷史變遷,反映了中國漢族聚居區高度同質化和相互往來密切的史實和現狀。這樣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條件下,民主中國漢族聚居區更適合實行單一制而非聯邦制的國家結構。

之所以更應實行單一制而非聯邦制,不僅是歷史和現實的應然,也是民主中國文明進步的需要。對於民主中國,其任務應該 是建設一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博愛的國度,讓每個國民都能相對均等的受惠。如今中共中國的單一制和中央集權是有意制造地域不平等、加劇各地隔閡對 立,而民主中國則應用單一制和中央集權消除界限、彌合差異、促進平等;民主中國的經濟社會想進一步發展,也需要廣闊的內部市場和緊密的交流互動。實行聯邦 制很容易導致地方保護主義和以鄰為壑,不利於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與生產要素流動。而通過行政手段將全國劃為若幹省份,也人為的將本來高度同質、交流便利的 漢族聚居區相對割裂,對文化科教發展都顯然是弊害。單一制則可以讓全國各地起碼漢族聚居區內人員、資本、技術完全自由流動,促進經濟快速發展。而文化的交 流融合也需要破除各種政治壁壘;民主中國也必然面對外部的競爭與威脅,國內越是團結一體,越能在國際競爭與博弈中勝出。

因為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多宗教國家,邊疆情況又與內地差異過大,所以民主中國在位於國家邊緣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只能實行 聯邦制,以尊重其自主自治。所以全國的均等化發展,在這些地區只能擱置、緩行了。但在國內連成一體的漢族聚居區,就沒有這些顧忌,可以直接實行單一制,以 實現上述有關經濟民生、社會公平、內政外務等方面的目標。

民主中國漢族聚居區的行政區劃,仍基本延續當今中國的省市縣區區劃劃分。但各行政區劃尤其省級行政單位的性質將有根本的改變,並實行中央--市(地級市)縣(市轄區和縣)直通式行政層級劃分與權力分配結構。

首先,戶籍制度及其他侵犯人權的地域壁壘制度/政策,將逐步並最終完全的予以廢除,全國漢族聚居區各地居民可以完全 的自由流動,每個公民都有完整的自由遷徙權。而公民參與各級選舉投票身份的確定、各種社會保障費用的繳納和獲得,教育醫療養老等各種資源的享有,則以常住 地和納稅地為準,具體可參照歐美、日韓、印俄等其他各種沒有戶籍制度(或起碼沒有中國式戶籍制度)國家的相關身份判定方式和公共資源供給體制。為避免驟然 廢除戶籍制度造成的各種沖擊,可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廢止戶籍制度,包括設置廢止戶籍制度的緩沖期,允許一些地方暫時保留部分當地常住居民的特殊權利和利益 等。但最終,還是要徹底廢止戶籍制度及一切阻礙人口自由遷徙和自主選擇生活方式、破壞社會平等和公正的制度和政策,並建立全國均等化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

這樣,全中國或起碼整個漢族聚居區的省際壁壘、城鄉壁壘都將完全打破,全國真正融為一體,不僅大大有利於經濟社會的發展融合,更保障了人的自由權、實現了人與人之間在制度上的平等與所獲公共資源的均等。

第二,民主中國中央層面對地方的各種政策和指令,尤其各種優惠措施和經濟補助,將不再以省級行政區為單位提供和派 發,而是根據具體區域(以地市乃至縣鄉為單位)的經濟社會狀況及需求來確定和實行。當今中國中央政府對地方的各種扶助、扶貧及各種政策支持,往往收益都落 到了地方權貴的腰包,或者被各省中有相對優勢的次級地域勢力占有,而最需要幫助的群體卻得不到資源或者僅僅只能落下殘羹剩飯。就像我前面所述的那些省份如 陜西湖南四川河南甘肅等,中央的各種扶助都只是肥了權貴利了官僚,億萬人民還是貧困絕望、自生自滅。

還有,像西安、鄭州、成都等各省首位城市,往往搶占了中央下發給本省的大多數資源,而省內其他弱勢地區卻往往只能得 到殘羹剩飯。雖然集中發展省會也有一些道理,對全省整體發展也有很大價值,但起碼不利於中短期省內其他區域民眾生活的改善和就業就學等機遇的平等。長遠而 言,雖然能帶動全省發展,但也會讓省會和省內其他地區在馬太效應下差距越來越大,地域間越發不平等。

因此,中央應該直接根據全國各地包括各省區內部不同區域的經濟社會狀況(如地理條件和貧富狀況)、每個家庭和個體的 特定處境,因地制宜制定政策和分配資源,最大限度幫助最為弱勢的階層、區域、群體和個人,促進民權平等和民生均富。

第三,民主中國漢族聚居區將基於市(地級市)縣(市轄區和縣)層級進行自治和擴權,而相對弱化省級行政機構的權力及省際壁壘,並構建中央--市縣直通體制與關系結構。之所以如此設計,是基於以下幾個原因:

一,相對於面積和人口規模都相對較大、各地居民之間關聯性弱的省級行政區域,市區和縣城及縣轄區的規模 小,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更緊密、溝通來往非常便利,更適合於實行真正有民主性和參與度的地方自治。在市區和縣鎮,甚至可以實行直接民主,人們參與政治活動和 決策非常便捷容易,域內居民也能夠真正成為一個政治共同體和生活共同體,就各種切身的民權民生事務進行充分討論和集體議決;

二,以省為單位進行行政區隔和自治,容易導致各省地方勢力坐大,形成割據勢力,地方強人可以為所欲為,而中央難以制 約。而且,地方割據並不意味著地方自治,相對於“天高皇帝遠”的中央政府和國家領導人,地方強人和實力派往往更加集權乃至獨裁。而如果強化市縣權力和削弱 省權,面積和人口規模都較小的市縣很難對抗中央的權威和政策,更不能割據和分裂,也無法挑戰從中央到地方完善的民主體制。這樣也有利於中國漢族聚居區的一 體化及各地之間形成更緊密的關系和更多經貿文化交流。民國初年孫中山反對“聯省自治”而主張“縣域自治”,即是出於這樣的考慮;

三,如果中央政府希望細密深入和因地制宜的處理地方事務,顯然更適於和相對更貼近基層的市縣行政機構對接,而非通過 省級行政機構這種管轄範圍甚廣的地方機構。前述的關於推動全國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的均衡和國民公共服務均等等訴求,也需要中央權力向更基層滲入。而且,中央 與市縣直接對接,如商品銷售“沒有中間商賺差價”般,避免了省這一級的官僚權貴“雁過拔毛”式截留各種資源自肥的腐敗、歪曲各種政策自利的權力尋租,讓中 央調撥的各種資源和提供的政策盡可能用之於民。

在中央--市(地級市)縣(縣、市轄區)二級關系結構的強化下,省這一級行政層級和相關機構將相對弱化,更多起到一 種協調與銜接作用,不能再決定省內資源的配置和供給,也沒有對市縣鄉鎮官民生殺予奪的權力;各省長官也不再是雄踞一方的封疆大吏,而更多是所轄各市縣的 “協調員”。各省議會也更多是省內各市縣利益和話語權的代表,在保持對國家忠誠和負責的前提下,主要維護市縣利益,次之維護所在省份利益。各省在國家“聯 合院/參議院”的代表,也要均衡的代表所屬省份各市縣的利益,在提案、審議、決策中要多考慮基層民眾利益而非省域特殊利益。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中央--市縣權力結構中,地級市和市轄區/縣二者各權力機構相比,前者權力更大,但更多聽令於 中央、服從大政方針;後者權力較小,但擁有更多自主權、主要考慮基層民意。地級市和區縣二元一體、各負其責、密切溝通,作為民主中國中堅性的兩個行政層級 而存在和運轉。

而基層自治原則上以市轄區和縣為單位,但多個地理相接、面積和人口規模較小的市轄區可合並進行自治、自治事務由地級 市代管;而面積和人口規模都較大、域內經濟文化社會發展差距較大的縣,可按照縣城和鄉鎮的區劃和自然地理界限,劃為多個自治區域,分別選派代表參與全縣事 務。

實行“縣域自治”而反對類似於聯邦制的“聯省自治”,也是中國民主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的立場和願望。孫中山先生在 談到地方自治問題時說:“唐繼堯割據雲南、趙恒惕割據湖南、陸榮廷割據廣西、陳炯明割據廣東,這種割據式的聯省,是軍閥的聯省,不是人民自治的聯省;這種 聯省不是有利於中國的,是有利於個人的,我們應該要分別清楚”;“我言地方分權而以省為單位者,仍不啻集權於一省也。故不為此項問題之研究則已,茍欲以精 密之研究,則當以縣為單位。國人對於本縣,在歷史習慣上,有親昵之感覺”。民主中國也要避免地方強人割據一方、稱王稱霸,而縣域自治既削弱了地方強人的勢 力範圍,又有利於人民直接參與民主,是相對最好的選擇。孫中山先生謀慮精深,我們應當實現他的願望,以造福中國人民。

(不過,如果“弱省、強市縣”的制度政策實行起來真的不佳,那時也可以修改體制,重新以省為主要地方行政單位、實行中央--省--市--縣四級行政體制)

第四,在中央與地方(省、市、縣)權力劃分上,堅持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相結合的原則,各司其職又互有交叉,共同推進國家各地區的發展和人民權利權益的實現。

在民主中國的漢族聚居區,中央集權優先於地方分權,中央擁有全國及各地方大政方針的制定權和監督權,各地方則對本地 的具體事務擁有處置權;地方的人事任命和變動雖有民選及地方代議機構決定,但中央有最終決定權和否決權;全國層面(非地方性)的財稅由中央征收和調用,各 地方的財稅由中央和地方共管並有所分工、收益按照合適比例分成(債務和虧損也以相同比例分攤承擔);除為因地制宜等因素而必要存在的地方性法規外,全國漢 族聚居區使用相同的法律,包括相同的憲法、民法、刑法、商法,各地執行法律時原則上也需嚴謹一致(但現實中可根據各地現實情況差異略有變通,但需得到中央 和各地議會及司法機構的許可)。地方司法機構及人員相對地方政府獨立、受地方議會監督制約,同時還須接受中央司法機構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管理和監督;各地 涉外和涉軍事務由中央全權決定,但地方也有一定的參與權。

民 主中國漢族聚居區的具體民權民生政策:國家幹預與公民自組織的結合、扶植公民組織和鼓勵公民運動;提供就業、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基本生存發展權利保 障;改革收入分配機制和稅收政策,稅收應發揮調節分配作用並明晰化可感化;促進社會體制環境公正、實現國民物質所得的均衡、非物質權利與話語權的平等;以 折中漸進原則和涓滴效應手段促進社會改良和國家變革;對舊政權既得利益者據其過往及現實區分對待;對政府、警務、教育、醫療等重要領域公共管理服務人員以 “高薪養廉/高薪提效”保證基本公共管理服務的高效、公平、優質;借助現代科技與信息技術,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中央集權與地方自治的各盡其能與相互配 合;民主法治下的中央集權不會導致極權和嚴重權力尋租;“平等”與“自由”之辯:平等保障自由而非阻礙自由;“整體主義”與“個人自由主義”之爭:當今世 界人與人聯系的普遍客觀多樣、社會公正和保護弱勢群體需整體主義理念政策(以女權問題為例);國家幹預與整全社會形態下群己權界的劃定與對個人權利自由的 保障;其他政策措施的概述;漢族聚居區各地離合亦應遵從民意、順其自然,並舍棄排異之患、強固民族本體(略)

選舉制度:基於充分代表性和最大公正性原則的選舉方式:聯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下的混合選舉制(比例代表制+小選區制)

關於民主中國選舉制度,可分為廣義的選舉制度和狹義的選舉制度。廣義的選舉制度包括總統選舉制度、國家議會各院(前述的“聯合 院”、“人民議會”、“專家院”)選舉制度、大法官推選制度、其他國家機構首長和成員產生制度,以及各地方相應的選舉制度。而狹義的選舉制度,則特指“人 民議會(下議院/眾議院)”的選舉制度。

在此首先談狹義的即“人民議會”的選舉制度。在談民主中國“人民議會”選舉制度之前,還是先來看世界各國下議院/眾議院的選舉制度。

根據選區範圍和選舉對象劃分,選舉制度大體可以分為三種,一是小選區制,二是比例代表制,三是混合選舉制(即部分席 位由小選區制選出,另外席位由比例代表制選出)。

完全小選區制:代表基礎和區域民意、嚴重扭曲全國民意、易被威權勢力利用操縱、國會政黨組成或過於細碎或兩黨壟斷,以英國、印度、美國、馬來西亞等國為例(略)

完全比例代表制:相對準確代表全國民意、與具體區域民意有所脫節(略)

混合選舉制:並立制和聯立制:兼顧各具體區域和全國整體民意(略)

而第三種議會選舉制度,就是以上兩種選舉方式的混合--混合選舉制,即一部分席位由小選區制選出,另一部分席位由比 例代表制選出。而在具體投票和分票方式上,則有並立制和聯立制兩種。實行並立制的國家和地區有日本、韓國、俄羅斯、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意大利、匈牙利 等國;實行聯立制的國家則有德國、新西蘭、玻利維亞等國。

並立制和聯立制兩者的投票分票方式及對選舉結果的影響,可謂大不相同。

並立制:放大勝選大黨優勢,不利於敗選的第二大黨和各小黨,以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日本為例(略)

聯立制:折中調和、政治多元、兩種議席分配有所沖突但負面影響有限、最大限度代表真實民意,以德國為例

而與並立制相對的另一種混合選舉制,是聯立制。聯立制又稱“補償制”,選民在議會選舉投票中同時投兩票,一票投給所 在小選區的候選人,另一票投給自己所支持的政黨(相當於不分區議席)。在首先確定各政黨所獲小選區席位數和議席比例後,再分配投給政黨(不分區)的選票的 議席。政黨(不分區)”所得議席數,是政黨得票比例占議席比例應得議席數,減去小選區所得議席數,然後得出最終所得議席。例如,如果兩個政黨所得政黨票相 近,則小選區獲得席位越多,其獲得的政黨票(不分區)議席就越少,反過來小選區相對失利的政黨所得政黨票(不分區)議席越多。這種分票方式即是為了避免政 黨支持率/政黨得票率與所得議會席位不匹配的狀態,最大限度的讓各政黨所獲議會議席比例與得票比例相近。

維基百科上有一個圖表,可以相對清晰的表達聯立制的分票方式:



聯立制

政黨A

政黨B

政黨C

政黨D

政黨票數比例

25%

5%

40%

30%

全國分區當選席次

15

6

19

20



政黨總席次計算(預計總席次✖️政黨票數比例)



政黨總席次

100×25%=25

100×5%=5

100×40%=40

100×30%=30



分配席次計算(政黨總席次-分區當選席次)



比例代表席次

25-15=10

5<6=0

40-19=21

30-20=10



總計



實際總席次

25

6

40

3



不過,即便有圖表,以上的表達可能仍然會讓一些不太了解該選舉制度的人困惑,所以還是要舉實例。實行聯立制最典型的 國家是德國,其聯邦議院即是采用聯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的混合選舉制選出議員。德國聯邦議院(以下簡稱議會)法定成員人數598人,選民第一票投給所在小選 區議員候選人,第二票投給所選政黨,而各政黨所獲的第二票決定各政黨在議會的席位數及比例。如果將各政黨小選區席位與比例代表席位相加後,總席位超過 598席,還需要增設若幹“超額席位”。

以1998年德國大選為例,在此次大選中,選情占優的德國社會民主黨(社民黨)在小選區部分以 43.8%得到212席;而另一大黨“基督教民主聯盟(基民盟)”則以32.3%得票僅得74席。而社民黨和基民盟所得政黨票(不分區)分別為40.9% 和28.4%。如果按照並立制,那社民黨在政黨票(不分區)那部分的席位數也會超過基民盟。但德國實行的是聯立制這種“損有余補不足”的選舉制度,因此政 黨票比例為28.4%的基民盟得到124席政黨名單(不分區)席位,而得票更高的社民黨則以40.9%的比例得到86席政黨名單(不分區)席位。而合並各 自在小選區和不分區的席位,社民黨共計得到298席,占669個議席(包括“超額議席”)的44.7%;基民盟得到198席,占總議席的29.7%,議席 比例與政黨支持率比例非常接近。

2009年大選,兩黨的得票形勢和分票比例狀況,與1998年正相反,基民盟在小選區總得票比例為32.0%,奪得 137席;社民黨則以27.9%得票僅得64席。而在政黨得票(不分區)方面,基民盟以27.3%得票比例僅分得21席,社民黨以23.0%得票分得82 席。合並兩種席位後,基民盟共得席位194席,社民黨則有146席,同樣與政黨得票比率相近,也與小選區總得票比例相近。

而聯立制選舉分票方式不僅可以促成政黨所得議席比例與得票比例相近,也有利於得票分散的小黨。2021年德國大選共產生包括“增 額席位”在內的736席,持社會自由主義、常年在全國總支持率排名3-5名的德國自由民主黨,在各小選區共得到400萬選票,占總投票數的8.7%,但因 為選民分散而未得一席。但因其政黨得票為11.5%,所以分得92席政黨得票(政黨得票25.7%的社民黨和18.9%基民盟,則在減去小選區席位後,分 別得到85席和54席政黨得票(不分區)席位),占總席位數12.5%。而右翼的“德國選擇黨”同樣是聯立制的受益者,該黨在本次選舉中的各小選區得到 460萬票、占總投票數10.1%,同樣因得票分散在各小選區僅共得到16席。它同樣通過政黨票的補償,以10.3%得票得到67席政黨席位,合並小選區 席位後,共擁有83席議會議席,占總議席的11.2%。另一小黨左翼黨,在小選區僅得3席,但憑借這3席得到政黨票的議席分配權,以4.9%政黨票得到 36個政黨名單(不分區)議席(德國政黨名單(不分區)席位分配門檻為5%,但如果在小選區得到3席或以上席位,政黨票不足5%亦可參與分配),共計39 席,占國會席位5.2%。

根據歷次德國大選的選舉結果,可以看出,德國實行的聯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下的混合選舉制,能夠最大限度的讓各政黨在 議會的議席比例與得票比例相一致,並能夠讓一些中等規模的政黨得以在議會有一席之地。而再回顧前述的實行完全小選區制的英國、印度,以及並立制混合選舉制 的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日本,這些國家選舉中出現的得票比例與議席比例嚴重不匹配、民意被選舉制度扭曲、得票少的政黨反而得到更多席位(反過來則是得票 多的政黨反而席位少)、非常不利於得票分散的中小政黨等弊病,在聯立制混合選舉制下都消失了。

聯立制比例代表制當然也有缺點。因為聯立制是“損不足補有余”的制度,在政黨名單(不分區)部分得票比例一定的情況 下,越是在小選區得到席位越多,那麽在政黨比例代表部分所分的席位就越少,反過來也是反相關關系。這樣就導致小選區的價值相對被削弱、小選區候選人的競爭 也會弱化,同一政黨的小選區候選人和比例代表制(不分區)候選人還會產生利益沖突。

但這些缺點影響是有限的,聯立制的好處遠比其缺點更多更重要。聯立制混合選舉制結合了小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的特性和 優點,其最核心的優勢是既保障了各地方民意的直接表達,也讓全國範圍內的多元民意按合理比例反映在國會議席和權力分配上。

因此,綜合以上對各類選舉制度的分析,聯立制混合選舉制是相對最公平、最能體現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制度。

民主中國“人民議會”選舉制度的框架和細則

對民主中國而言,中國的民意是覆雜多元的,各黨各派都希望自己在國家議會有一席之地,並且能夠有充分代表所屬力量的 議席數量與比例。所以,中國應實行有利於多黨制(而非兩黨制)的選舉制度及其他機制,議會應該盡可能包容多種勢力與多元聲音。而另一方面,民主中國也需要 團結和協作,促進國家整體的協調發展。如果實行完全小選區制那樣的選舉制度,很可能會導致各地方勢力各自為政,以及議會政治勢力的碎片化,不利於政治穩定 與高效決策。

因此,民主中國的權力重心、代議機構的代表“人民議會”,應實行聯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的混合選舉制。“人民議會”法定席位應為750席,其中375席由小選區制選出,375席由比例代表制選出。

小選區方面,全國劃分為365個小選區,每個選區人口相近(人口比例皆約為全國總人口的365分之一, 按全國人口14億計算,每個小選區人口約380萬),每個選區具體範圍由多元政治勢力組成的中立機構,按照行政區劃和山川地勢進行劃分。另有10個席位作 為一個特殊的“小選區”存在,由常住於海外的中國公民選出,10個席位按政黨得票比例分配。小選區候選人既可以從屬於政黨,也可以以獨立/無黨派身份參 選。每個參選人參選,需得到選區內至少2萬人提名,及繳納10萬元“按櫃金”(以避免人人都隨意報名、無誠意競選,導致選舉秩序混亂。這樣的規定在大多數 國家都有)。小選區選舉實行“單一席位一輪相對多數決制”,進行一輪投票,得票相對最多(不需要一定過半數,如得票比例30%、列第一位)即可當選,得票 低於5%的失去“按櫃金”。

比例代表制方面,全國選民在投票給小選區候選人同時投票給政黨,375個席位根據聯立制“損有余補不足”的方式分配 給參選的各政黨。只有在全國得到政黨票超過5%且在至少四分之一省級行政區得到政黨票超1%的政黨,才有資格參與這些席位的分配。這樣設計是為了避免議會 政黨細碎化,也防止狹隘的地域主義勢力坐大。

如通過聯立制選舉方式計算出的選舉結果,出現了類似德國那樣的“超額席位”,則所有“超額席位”按規則依政黨得票比例分配。

如果想要避免出現“超額席位”問題,還可以修改小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分別選出的席位數和所占議席比例。 如小選區選出的席位減少至250席,比例代表制選出的席位增加至500席。這樣,在聯立制分票方式下,各政黨總應得席次減去小選區議席後,再按比例代表 (不分區)得票分配給各政黨仍綽綽有余,就不太可能出現“超額席位”。

我所設計的“人民議會”的選舉制度,相對有利於在全國都有一定支持率但支持者分散的中型政黨,有利於在 全國支持率均勻的政黨,也有利於在每次選舉中相對落後的全國第二大黨,而比較不利於只在局部地區有集中支持的地方性政黨,也對選舉中獲勝的第一大黨(最大 黨)的所獲席位比重有所削弱(相對於小選區制和並立制)。

而這樣的影響也正是我所希望的。未來民主中國,活躍在議會的政黨最好保持在5-10個,既不要太少以至 於變成美國那種兩黨壟斷政壇的情形,也不要過於分散變成印度“人民院(下議院)”那樣有30多個國會政黨(且大多數為地方性政黨)的狀態。這些政黨應該盡 可能沒有地域私利和民族/族群偏見,而是代表國內不同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的群體。

如果這樣的設計真的實行,國會應會包含中左、中右、中間派、較激進左翼、較保守右翼這五種意識形態光譜,包括進步主 義、保守主義、自由主義、保守自由主義/自由保守主義、社會民主主義、社會自由主義、溫和民族主義、共和主義等意識形態立場(一個政黨當然可以包含多種意 識形態立場)。而自由意志主義、民主社會主義、生態主義者也可能有一席之地。而極左和極右勢力,以及其所持的斯大林主義、毛澤東主義、法西斯主義、極端民 族主義意識形態立場,則在選舉制度和其他審查機制壓制下,基本不可能進入國會。而關於各地域和各民族的代表性和話語權,另一代議機構“聯合院”已有相關代 表和職能。

總之,綜合公正性、充分代表性、多元性、穩定性,民主中國的“人民議會(下議院/眾議院)”應實行聯立制混合選舉制。

如前所述,廣義的選舉制度,還包括選舉中國其他國家機構和人員的方式和制度,我在此也都做一些簡略的設計與說明。

關於民主中國擬設的另外兩個議會機構“聯合院”和“專家院”的選舉方式,前面已有敘述,在此不再重覆。

總統選舉制度:直接選舉、一輪決出制(略)

司法體制及大法官推選制度:以歐陸法系(民法法系)為基礎的理念、法律、制度、運轉(以及對英美法系(普通法系)體制與法律的評價);法院、檢察機構、警察機構的性質、組成、職責、相互關系;民主中國制憲工作的安排(略)

監察制度及機構設置與人員選罷方式(略)

考試制度及機構設置與人員選罷方式(略)

各地方行政、立法(決策)、司法及其他機構及成員的產生方式:比照中央但有所區別(略)

總統個人、內閣成員、國會議員集體發生意外時的繼承順序和“指定幸存者”身份;國家機構和首都的“備份”安排;國家中樞“備份”的必要性重要性及中外相關慘痛教訓的前車之鑒 (略)

民主中國的外交政策和國際參與:古今中國外務史概括與經驗教訓;全面對外開放和融入世界、基於人權高於主權原則對待國際事務、兼顧國家利益和國際責任、實現國際正義與促進世界融合(略)



政治制度設計綜述:基於人民主權、科學理性、扶弱平權、折中調和、小域自治這五個原則和方向設計與運轉;政治設計的局限與制度的脆弱

以上所有內容,即是我對於民主中國的政治制度設計,其中還夾雜有對民主中國各種政策與理念的設想、建議。

我認為,民主中國的政治制度,應該基於人民主權、科學理性、扶弱平權、折中調和、小域自治這五個原則和方向,進行設置、運轉、完善。

民主中國第一要義當然是民主,政治制度設計必須保障權力由人民授予、受人民監督、被人民約束。所以,總統和各地行政 長官、中央和地方“人民議會(下議院/眾議院)”必須由全民/當地居民普選產生,人民也可以通過直接和間接方式更換、罷免各級行政長官和議會議員。在議會 成員組成和選舉設置上,盡可能包容不同意識形態、不同身份、不同黨派、不同立場的群體和個人,實現政治多元化與包容性。而立法(決策)、行政、司法的權力 分立和制衡,行政權由總統和內閣分享,也避免了一黨一派乃至一人壟斷政治權力,確保民主憲政體制的存續。而基於市-縣、鄉-村兩個層級的自治,也讓人民可 以直接參與民主、決定與自身息息相關的各項事務,讓民主更加切實。

民主中國的治國理念,應建基於理性之上;而具體的政策措施,則應將科學融入其中。從恢宏壯麗的古羅馬古希臘文明勃 興,到啟蒙運動、工業革命、歐洲政治革命(三大革命)的文明重光與開拓,再到科技革命下全球化與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從先秦諸子百家爭鳴、秦漢開疆建制立 法,到清末民初“自強求富”、“民主科學(德先生賽先生)”,再到“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和“科教興國”,無論古今中外,理性和科學都是文明建構、經濟 發展、社會革新、民生改善的基礎與動力。而反智、迷信、非理性,就會造成如歐洲幾百年狂熱的宗教戰爭與中世紀那樣嚴酷的高壓專制,以及毛澤東時代工農業 “躍進”和文化大革命的癲狂、對科學家的批判乃至科學本身的否定,還有當今中共政權在新冠防疫中的種種反科學反人道行徑,這些都對民權和自由造成了極大損 害。

而未來的中國與世界,是超工業化的、高度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必將更加依賴科學,也更需要理性主義穩舵護航。想要發展 經濟、促進民生、保衛民主法治,都需要利用好科學技術,並在治國中務實、求真、理性,避免重蹈歷史上的各種反智災難。

所以,我特意設置“社會自然科學院(專家院)”並賦予其巨大權力,以及在關於建設民主中國的各種具體政策建議中強調 科學理性的重要。我在司法制度設計中對於大法官權力的限制,同樣是為避免反智和違背時代潮流的法律人士為所欲為。而我所設計的整個政治制度,也是基於理性 主義的價值觀念和邏輯思維而建構的。

民主中國,應是全體人民共有的中國,是平等博愛的中國,是人民大眾都能得其福祉的中國。如前所述,無論任何時代,人 類都患不均、憂不安,各種醜惡與罪行,往往也都發端於不公與恐懼。而中共政權及中國歷史上各個朝代,其最大罪惡皆是欺壓百姓、魚肉人民,而權貴則作威作 福、享樂無極。而不公與恐懼的受害者也不止弱勢群體,在互害社會中即便既得利益者也會惶惶不安,害怕淪落下層和遭到反噬報覆。人與人之間充滿仇恨和不信 任,暴力和謊言盛行,社會惡性循環,最終全民都會不同程度受害。

而民主中國若想得到人民擁護,也必須要讓人民尤其平民大眾切切實實的感受到自己在民主進程中得到的好處。“民惟邦 本,本固邦寧”,平民大眾是“民”的主體,也是民主政治的源泉與根基。如果民主中國的體制和法律只是少數精英的玩物,人民也不會再熱情參與政治,乃至被極 端勢力煽惑,民主政體也不可能穩定運轉。

更根本的,是“人人生而平等”,人的平等不僅限於人格、法理、權利領域,還要保障所獲物質與非物質(如知識與信息的 數量質量多樣性、所處自然和人文環境的優劣與參差)的相對均等。對於因為生理和心理、外部條件等原因處於弱勢的,也應該以平權手段予以補償。只有這樣, “人人生而平等”才不是空話和虛幻,而是真切的現實。還有,人類社會本質也是叢林化的,人與人之間的各種沖突、壓迫、傷害普遍存在,這既是人與人權力、人 脈、金錢、體格、知識不平等所致,也會加劇現實的不平等。只有通過法治和平權,包括強大的公權力和公共暴力機器,打擊各種違法犯罪和遏制各色不道德行為, 人與人的平等與社會和諧才能得以實現、維持、拓展。

所以,民主中國應該高度重視平等和安寧。我們要在堅持市場經濟、尊重私有財產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措施,如征收累進直 接稅、教育資源均衡化、免費醫療、興建保障房、養老育兒社會化公共化,以保障基本民生、促進社會公平。而國家還要扶助勞工、農民、女性、殘疾人、LGBT 人群等弱勢和少數群體的維權與抗爭,並提高其自組織能力。國家還要強化治安、促進司法公正,對國家權力和權貴精英多加約束和監督,尤其要打擊對弱勢群體的 剝削欺壓,更要打擊利用弱勢者弱點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正義,保障人民尤其弱勢群體免於恐懼。其他還有許多措施,在前面章節已有闡述。

而我設計的“聯合院”中包含各少數/弱勢/特殊群體代表,即是出於增強弱勢群體代表性和話語權的目的。關於“人民議 會”選舉制度、中央地方關系結構的設計,我也都將保護弱勢/少數群體的利益作為重要考量。在具體的政策建議中,我也將促進平等、幫助弱勢作為重點闡述。

中國一些自由派人士往往對上述立場和建議不以為然。這顯然是其過於恐懼“左”的意識形態、深受保守右翼思想影響所 致。可現實里,即便是歐洲的右翼、美國部分右翼,也都認可了基本社會保障和促進公平的重要性。即便民主中國不願走西歐北歐左翼的社會民主主義道路,那屬於 保守右翼的新加坡的制度和政策是否應該接受呢?如建設“組屋”避免人民被商品房房價壓垮和成為“房奴”、公共化養老育兒,以及對涉及傷害弱勢群體的犯罪加 碼重罰,是高度信奉自由市場與法治主義的李光耀-李顯龍政府的作為。如果民主中國連右翼保守的新加坡的社會保障與促進公平措施都不願意做,那這樣的民主中 國還是人民的國家嗎?

在全球化的現代文明社會,沒有人可以孤立存在。這個世界上一切人與一切人之間都有天然契約,每個人不僅要對家庭、親 友負責,對同學、同事、同仁尊重友好,也要與陌生人、社會團體、國家、全人類同呼吸共命運。在享受現代文明下各種人權與保障的同時,也需要履行作為現代公 民的義務,為他人、國家、世界做出貢獻。文明社會不是叢林與放任,而是團結互助的共同體。弱者需要扶助,強者需要抑制,人民應該互助,而民主中國的制度與 法律,則應是平台與保障。這樣的國家,才值得仁人志士付出犧牲去建立、全體人民傾盡心力去捍衛。

民主中國應是包容和諧的國度,而非政治惡鬥與利益沖突的角鬥場。中國的幾千年的政治史上,缺乏妥協共存的傳統,而多 有勝者全得(敗者一無所有乃至家破人亡)的前例。而近現代也一樣,國共內戰的血腥、中共以激進手段推動公有制/集體化和工業化造成的災難、六四事件的悲 劇,都在告訴我們,政治立場與行為的排他性、極端化、暴力化,是中國遲遲難以實現民主、國民蒙受重大損害的重要原因。蘇聯解體後俄羅斯的衰敗、“阿拉伯之 春”後中東各國的紛亂乃至內戰,以及近年來美國兩黨政治的極化、國民的撕裂、國家的動蕩不安,也都反映了互不妥協、零和博弈的惡性政治鬥爭的危害。

因此,民主中國無論從政治制度的設計,還是未來各種政策的醞釀和推行,都要堅持折中妥協、循序漸進的原則,調和不同機構、不同身 份群體、不同意識形態的立場與矛盾,盡可能包容各方,共同參與政治、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我所設計的“半總統制”,在立法(決策)、行政、司法三權分立 制衡的基礎上,又拆分行政權,並設計利於容納多個黨派共同參與政治的議會選舉制度和內閣推選方式,皆是出於促進民主中國政治的多元包容的目的。在中央地方 關系上,我主張在漢族聚居區實行單一制,但在少數民族自治區和港澳台實行聯邦制和賦予較大自治權,也是出於團結各民族和特殊區域民眾的考慮。而在具體政策 建議上,我也認為應該折中妥協。例如涉及到前中共政權的遺留問題、觸及舊的權貴集團利益時,不要“趕狗入窮巷”,而要像韓國、台灣地區那樣,給舊勢力一席 之地,然後再逐步促進“轉型正義”。

民主中國應充分保障人民的自治權利、促進公民社會的成長發育。自從秦代以來,中國歷史上大多數時候都是實行的高度中 央集權的體制,皇權至上+編戶齊民的體制,讓社會原子化,每個個體都成為政權奴役的對象、權貴予取予求的黔首、各種政治運動和權力鬥爭的炮灰。但另一方 面,中國古代的中央集權和國家管制,也促進了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和文化交流、抵禦了外敵入侵、打擊了豪猾大族,並在救濟災民、興修大型工程等需要國家幹預 和集中資源的事務上有著難以替代的作用。

因此,民主中國一方面應該賦予並保護人民的自治權,另一方面又要發揮中央集權和舉國一致的優勢。前述的我主張的在漢 族聚居區弱化省權強化市縣權力、發展基於市縣兩級行政單位的地方自治,以及發展鄉村兩級的另一層自治,即是出於這樣的目的。這樣的自治可稱為“小域自 治”。顧名思義,“小域”域內人口和面積規模小,所以人與人關系緊密、溝通交流便利,各種民權民生事務涉及切身利益。所以,“小域”中的公民更易組織起 來,更有熱情參與自治,對於切身事務也能更加有針對性的提出自身訴求和關切。“小域自治”下的民主和自治都非常真實可靠,還可以促成公民組織的形成發展與 公民社會的發育壯大。而另一方面,“小域自治”也很難出現唐代“節度使”和民國軍閥割據的情形,也不會像南亞、東南亞、中東、非洲許多國家那樣各地方割據 混戰、暴力泛濫,市縣的某些勢力再強大,也不至於挑戰中央權力,各種“地頭蛇”也很難一手遮天橫行無忌。如果一些地方發生惡性的侵害人權、倒行逆施、無法 無天的行為和狀況,那就可以集全國之力殲滅惡徒、救民倒懸。

民主中國的中央集權,是“小域自治”的助力而非枷鎖。一方面,中央應利用調配全國資源的能力、掌控全局情況的優勢, 促進各貧困、落後、弱勢的區域的發展,包括幫助當地自治事業的建設、引入先進理念和人才、促使社會風氣與發達開放地區看齊等;另一方面,中央要成為地方遵 紀守法公民和弱勢群體的保護神,對內打擊各種利益集團破壞人民利益和阻撓公民運動的行為,對外捍衛國家利益和安全,成為保衛中國各地方自治的屏障。國家和 全民這個“大共同體”,應與各市縣鄉村分別組成的“小共同體”,優勢互補、各展所長、共同壯大,以維護和發展國家利益與公民權利。

總之,我所設計的未來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與政策建議,都圍繞著人民主權、科學理性、扶弱平權、折中調和、小域自治這五 個原則和方向而思考建構。上述五個原則是宏觀(追求目的)理念,而我對於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的微觀(具體運行)理念,則是本文開頭所述的充分代表性、公 平合理性、運轉高效性、決策科學性、長期穩定性這五個原則。關於這五個微觀理念及其在政治制度設計中的體現,前面已有闡述,在此不再重覆。

而我設計的民主中國政治制度的理念與具體內容的來源,既建立在我所了解的政治、歷史、國際關系的知識與相關信息的基 礎上,也有我自己對相關知識和信息的選擇、糅合、加工;既有一些是他國和中國歷史上曾經實行或正在實行的制度政策,也有許多我的獨創、改良、再造。在設計 中,我既強調理性與邏輯建構的重要性,但也會考慮到歷史經驗與現實國情,還包括一些感性認知基礎上的設想。相對而言,我更多借鑒了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歐陸 模式的政治理念、制度架構、價值取向、歷史傳統,也部分吸收了中國傳統政治的一些特性,汲取了中國近現代政治歷史經濟社會的各種經驗教訓。我的制度設計與 政策構想,也非常強調整全性、系統性、細密性,盡可能考慮全局及方方面面,並關注與優化各方之間的聯系與互動。

我的設計從理論和邏輯上並不算十全十美,而其若能投入實踐後影響如何,我就更難以準確預料。任何制度在真正實行之 前,各種構思和期望都是假想,現實往往與理想頗有距離。例如對中華民國的政治設計,孫中山、黃興、梁啟超、章太炎、楊度等先行者皆有籌劃,但現實卻非常不 盡人意。而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托洛茨基、陳獨秀等人曾對“無產階級專政/共產主義政權”的政治經濟體制有美好的設想,後來蘇聯、中國、東歐的各“社會 主義政權”的實際政治經濟運作與之大相徑庭甚至完全相悖。還有幾乎完全效仿美國政治制度的非洲國家利比里亞、部分效仿美國制度的菲律賓,不僅沒有覆制美國 三權分立式民主政治的成功,其政治的專制與官員的腐敗反而甚於世界上大多數國家。而被作為世界民主燈塔和標桿的美國自身,其一些政治制度的弊端也越發明 顯,並多次造成不良後果。

以上這些政治制度失敗例子,其失敗都與覆雜嚴酷的政治環境、爾虞我詐的勢力競爭、相對差劣的國民素養、滄海桑田的時 代變遷、雲詭波譎的國際形勢有關。在殘酷而多變的現實面前,各種精妙的設計、美好的期望,經常會化作失敗的泡影殘夢,成為供人譏刺的談資笑料。因此,不能 指望依靠某種制度就能實現民主、鞏固民主,更不能把某種制度當成不可更易的諭言教條。

對中國而言,主要還是要如何去實現民主化,實現之後政治設計才有意義。而即便實現民主,制度設計也只是鞏固民主的一個方面,甚至 在很長時間內將是非常次要的方面。各政治勢力的作為、人民大眾的素養、軍人集團的態度、國際社會的立場、一些關鍵政治人物的決定,乃至一些意外事件和機緣 巧合,在轉型期和民主初創期都比政治制度和憲法法律更加能決定民主的存亡與質量。只有到了民主穩定和成熟期,政治制度本身的結構與特性才能起到重要的乃至 決定性的作用,早前的政治制度設計的價值(及缺陷)才能顯現。

而中國實現民主化、建立民主體制後,制度、法律、政策也需根據現實情況與時代變化而及時調整。當然,各種政治制度不 能隨意改易導致國體不穩政治動蕩,但也不能拘泥因循、一成不變。在民主中國的基本政治框架確立後,具體的制度和法律是應該根據那時的情況有所調整、不斷修 正的。

關於本文和我個人,我才疏學淺,且缺乏系統性政治學教育,更沒有政治實踐,因此本文多有粗疏淺陋之處,還請諸位評委 和讀者不吝批評指正。文中還有部分內容有一定的個人情感和偏見,我已做了一些修正,但可能還有殘留,但因與上下文有關,不便直接刪除,還請諒解。

我希望我所書寫的這篇關於民主中國的制度設計文章,能夠對中國的民主事業有所助益。現今中國的當務之急,還是如何去實現民主化,而非民主化之後怎麽辦。只有有了實現民主的前提,基於民主政治的制度設計才能付諸實踐。



中華共和國萬歲!



人民萬歲!



民主主義萬歲!



理性主義萬歲!

中國民主憲政轉型綱要

序言

道統與憲政歷程

辛亥革命勝利的豐碩果實是皇權退出歷史舞台,亞洲第一個憲政民主的共和國誕生。110年以來潮起潮落,中華民國歷經坎坷,以不同的方式存在至今,分別經歷:
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中華民國南京國民
政府期、中華民國衛國抗戰時期、中華民國勘亂戰爭時期、中華民國四六《憲法》行憲時期、中華民國戒嚴時期、中華民國憲政實施時期,至今已鑄就成熟的憲政民主、政黨輪替的政治制度,已成為亞洲自由民主國家的典範。

中共建政前聲稱要走英美式民主道路,並參與民國政府主導的"四六"制憲活動,49建制後略有幾年以《共同綱領》為運行機制的"聯合政府"的模式。此後經由的54憲法在毛澤東獨裁專制和反右和文革"砸爛公檢法"的蹂躪下只能是名存實亡。79年開始恢覆法制,82年重修憲法形式上屬民主憲政,但被"四個堅持"的鎖鏈緊緊捆綁,顯然是一部偽憲。中共制下從沒有過憲政,有學者將其列為第三共和之一是錯誤的。

中國的道統有近三千年的歷史傳承。孫中山提出的"公天下"來自《禮記.禮運篇》"大道將行,天下為公"。此後老子也提出"太初有道"(太初有道,道與神同在,道就是神。《新約.約翰福音》)荀子說:"天行有常,不因堯存,不因桀亡",道教興起後一些帝王以封禪攫取權力合法性,漢朝董仲舒明確提出:"天不變,道亦不變''。朱熹等人也未敢全然丟棄道,只是以"炁"和"天理替代之。後朝"朕即天下"皇帝佈昭也偽托是"奉天承運''。心學把道內化為''致良知",明未清初也多有人談到"道",但並不知"天下為公"的憲政民主就是道。

綜上所述,中國歷史有道統而無實道;當代共和國有憲法,而行使時間短。


第一章:國體-政體

國家結構
單一制與民族區域高度自治相結合。

【注釋】單一制有利於凝聚和傳承中華歷史和文化。同時,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文化歷史和區域特征,最大限度實行自治。
中共專制統治和民族壓迫所導致的民族疏離,是民主轉型後的第一個難題,在尊重民族自決的前提下,倡導在同一民主憲政制度下高度自治。

高度自治,指除國防和外交外一切權力屬於民族自治區域。

政府架構
半總統制。立法院(上院)、公民大會(下院)兩院。

【注釋】實踐證明半總統制具有總統和內閣制雙重優勢。總統和總理雙首長都能充分行使權力。
【注釋】兩院制可避免一院缺乏監察,不夠謹慎,也可避免一院因職能化而獨大。
立法院主司立法,公民大會不再有立法權。兩院各司其職,避免平權化、同質化。公民大會有權對立法院草案提出創制、修改、覆決、否決。


陸台關糸
自1912年至1949年中華民國在大陸行政37
年,四六《憲法》具有廣泛的民意,目前台灣正在實行四六《憲法》,從法理上講大陸仍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陸台關糸可在這個框架內謀求和平解決。


選舉制度
實行比例代表制。

【注釋】比例代表制重心在於選區內所有公民的利益都可以得到體現。贏得選票的政黨需要在代表機構中贏得多個席位,而贏得的席位數量與他們在選舉中獲得的選票數量成正比。


第二章:多環節權力制衡

國家基本權力由政府首腦、立法機構、司法機構分權制衡,監督行使。
1.總統行使最高行政權。但總統須遵守憲法和受兩院的制約。
2.立法權由立法院行使。但總統和公民大會可對立法草案提出修改和覆決。總統認為必要時對立法草案可行使否決權。
3.司法權由最高法院和憲法法院行使。憲法法院僅審違憲案件。最高法院可設立終身大法官七至九人以審理重要爭議案件。
4.為確保憲法準確性、權威性,設立憲法法院,由憲法法院審理裁決法律、法規、行政命令的內容是否違憲,以及與政府的職能或人民基本權利是否相沖突。
5.憲法的修改和補充必須經兩院絕對多數表決同意,並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而進行增刪或文字調整。
6.以憲政憲法行使所有國家權力。憲法明確規定國家權力的內容、範圍和程序事項。法無規定皆可為。
7.為協調重大爭議和緊急事項可成立:爭議磋商與協調小組。該小組由總統、副總統、二院議長、憲法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和最大在野黨首領成。

【注釋】本章所例舉事項已超出三權鼎立,分權制衡的一般範圍。故稱之為多環節權力制衡。

第三章:人權

人權
人權的普適性在於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見解、國籍、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區別。
生命權、自由權和人身安全是人權的基本內容。
人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由此個體尊嚴、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人類具有共通的理性和良心,彼此應當相互包容和相愛,並以此擯除傷害和互害。
凡以強制或非自願而獲取的權力和權利應視為無效。

【注釋】多數時候人權與自由二個詞互換使用,基本同質同構。必須注意的是一切自由權利來自天賦人權。人權是自由、平等、公正、博愛的來源。
此外應當注意基本權利由單一政府和國家憲法授予,而人權普適於國際社會,不因其國籍,種族和宗教而有所區別。


第四章:自由

自由是人的本質規定性,自由也是社會人的權利。與自由相對的,是奴役。奴役與不自由的來源有國家權力、惡法、奴隸主、地主、企業主、軍閥、財閥、官僚以及父母和伴侶對個人自由的限制和侵蝕。
自由是指由憲法或基本法所保障的一種權利或自由權。
自由是人在自己所擁有的領域自主追求自己設定目標的權利。
這一目標是在不妨礙他人同等自由的前提下行使。


憲法當規定基本自由。
1. 每一個體人身、財產、表達自由源於與生俱來的基本人權所,不可或缺,不可讓渡,不可剝奪。民主國家得以用憲法明確規定這些自由。言論、出版、信仰、結社、集會、遷徙、罷工、遊行示威之權利是自由的廣泛體現。
2.人身自由、財產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以及免於貧困及免於恐懼的自由由憲法明確並交由各部門法具體規定。
3.言論著述、信息流通、遊行示威等表達自由是公民自由的重要內容。
4.免於恐懼的自由是公民行使權利不受國家機器、政黨或其他足以令人恐懼的強力集團的威脅和幹涉。
5.在民有民享的宗旨下,免於匱乏的自由是現代國家對人的衣食住行等生存權的基本職責和保障。
6.思想自由與思想流動是人的精神需要,同樣具有市場屬性,並不從屬政體和單一意識形態。自由、民主、憲政以及與之相關的良知和理性不受制於國家權力和宗教力量,只受制於憲法。
7.非主流或異議表達的自由應受尊重。
【注釋】天賦"是上天賦予、與生俱來的意思。"天賦人權"(自由)明確指明:人之為人的共同權利是上天賦予的,是與生俱來的無等差的自由權利,並不是政府賜予的,也不是哪個恩人賜予的,屬於天然權利的範疇。




第五章:平等
平等和不歧視原則是人權的核心內容,平等權不為特殊群體所專有。每一個人無論其種族和出身,人格一律平等。
有鑒於此:應當取消城鄉二元結構,廢止戶籍制,人口自由流動。
有鑒於此:每一個體政治、經濟、文化權利一律平等。
有鑒於此:每一個體教育、工作、參與公共事物的機會一律平等。
有鑒於中國人治傳統的頑疾,應特別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第六章:政黨

政黨制度是指政黨執政、參政的方式和黨際關系。

憲政民主國家采取政黨輪替制,一黨執政不得超過20年。憲政民主國家拒絕各種形式的以黨治國,一黨專制,一黨獨大。
【注釋】中國歷史上多次出現宦官專權和閹黨政治。現代中國國共兩黨也都出現過"以黨治國"和一個政黨、一個主義,一個領袖的歷史曲折,轉型後的憲法對此應保持警惕。以保持國在國位、黨在黨位、人在人位。
1.在憲政民主國家,政黨是圍繞多數民意而上下波動的政治參與者群體。政黨的主要功能是參與競選總統、副總統,競逐各級議會議席和其他席位。
2.政黨可在政府之外自行建立的組織機構包括黨的中央組織、黨的領導者、黨的地方組織和外圍組織。
3.政黨領袖的產生於黨內選舉。此外,大選中獲勝的國家元首自然就是黨的領袖。
4.黨的地方組織可根據行政區劃或選區建立,也可根據自行設定的理由設定地方組織。
5.政黨以選舉或其他方式進入政治,從而通過對國家權力的運作,以階段性執政方略影響國家政治。
【注釋】其他方式是指革命、政變激進改革等非選舉方式更叠政權。
6.某些小型政黨政治偏好無法被選民青睞,其政黨成員可以自由參選人身份參與競選,以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小型政黨可組成政黨偏好促進會,也可為應對選舉組成政黨聯盟。


第七章:憲政轉型

廢除中共偽國偽憲,以《中華民國憲法》代行憲政,使國家迅速進入穩定狀態。

【注釋】由於《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實施的有效性,由於《中華民國憲法》在大陸制訂並實施(1947一1949),該憲法可代為行憲文本,並作必要修改。關於立憲之事,宜稍後遵從民意再酌。




跋語:凝聚共識,迎接轉型

中國民主轉型或遠或近各有不同判斷和表述。如何轉型的路徑、方法也有不同的表述。在天賦人權核心價值基礎上建立的民主共和制是每一個體都需要的。不言而喻,沒有誰可以"千秋萬代"奴役別人,沒有誰願意被極少數人奴役!由此,以體現全民意志的憲政思想凝聚共識,超越左右,超越黨派,也超越改良與革命之爭,披荊斬棘,奮力前行,迎接轉型!

未來中國的憲政原則

一、民主憲政的總目標:自由

民主是近現代政治的新產物。它既是一種國家主權者理論,也是一種政府組織形式的理論,簡言之,既是國體理論,也是政體理論。從國體來說,國家的權力或權威的神聖性,在民主理論中落實到了以“公意”為基礎的人民主權者頭上,而不再是封建君主或教會神權。用我們耳熟能詳的話來說,是抽象的“人民”當家作主。從政體來說,民主首先是“一人一票”的選舉方式,其次是在法治框架下的行政立法分權制。上述兩方面從原則上保障了一個國家的政治統一和權力的分割制衡。

從思想史來看,民主的合理性論證來自於人們對人性看法的轉變。近代以來,主體哲學將每個個體的人都視為具有同等理性配置的個體,他們都擁有自主決定的能力和權力。“一人一票”之所以被接受,乃在於人們假設投票者是具備健全理性(也即常識)的人。在這個基礎上,理性人在“天賦人權”的加持下,獲得了對於政治權力的決定權,他們自由的“權力”變成了自由的“權利”。國家政治權力被視為從每個人的自由權力而來,又以每個人的自由權利及其福祉為目標。而從世界歷史的進程看,民主發源於松散的以封建血緣和地權為主軸的等級統治的終結和緊湊的以有產者契約為基礎的民族國家權力的興起。民族國家的“普遍均質”共同體特性以及全民兵役制,使得“一人一票”逐漸成為民主政治的必需品。我們可以說,民主意識催生民族國家,同時也只有真正的民族國家才能保障民主政治。典型事件是1848年歐洲的民族、民主主義革命,奧地利皇帝斐迪南一世在這場革命中被迫“頒賜”憲法。而1918年英國首次賦予婦女投票權,則可以看成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對於民族國家共同體性質的再認知。每一次世界大戰都會促成更多獨立的民族、民主國家,這絕非巧合。

我們應該看到的是,自由的政治比民主的政治更早更優先。我們從民主國家的權力來源可以看到,自由理性人的權力是優先於國家權力的,並且,國家權力本身不是目的,自由人的權利和福祉才是目的。基於這一原理,在憲政道路上,自由價值高於民主價值。而且從歷史來看,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和1776年美國獨立革命都屬於自由的革命,而不是後來意義上的民主革命。他們建立的是自由的憲法,而不是民主的憲法。典型的特色是,他們的選舉權是極為克制而有限地分配的,擁有政治權力的選民必須是占據一定財產數額的成年男子,並且我們也知道,美國在1865年之前還承認奴隸制。限制選舉權對於今天的民主主義者來說是一種缺陷,但對於古典自由主義者來說,它不是傷害自由政治,毋寧是保護自由政治。原因在於,理性盡管被假設為這種自由、民主政治中的高貴德性,但在現實中,它是缺乏的,並不是每個人都具有的。

因而,當我們談論民主憲政的時候,首先要避免一個民主主義的陷阱:“投票率”、“代表性”並不是民主價值的核心體現,它們甚至可能是民主價值的反面特征。在民主作為“天下大勢、浩浩蕩蕩”的過去之百多年中,專制/專政的國家也同樣以民主主義的方式來呈現它們表面上的國家權力和政府組織形式,並且,當它們要展示自身民主的“優越性”時,它們最多誇耀的正是接近100%的投票率乃至當選得票率,以及極端廣泛的議員成分“代表性”。而真正的民主國家則常為選民的參選熱情煩惱。一場全國性的選舉有國民的三分之二投票就已算正常,而當選者的得票率在不同的選舉制度中有時連一半都不到。我們應該認真思考這種現狀中所體現的民主的實質。100%投票率表明的其實是那種“民主”的虛偽度,因為這里面包含著上層對於投票過程的強制措施和下層對於投票結果的漠不關心。而另一個有趣的點在於,民主政治的投票率和參與率中所反映出來的政治自由,正是對於政治參與者素質的一個初篩。因為只有對政治有所關心、且了解一定的政治操作的人才會前去登記投票;而不來投票的人,也正是某種程度上未達到現代民主政治之德性要求的人。後者理應被篩選掉,因為民主政治需要有理性、懂自由的人來保障和維護——這是民主政治中的人的因素。

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如果我們不以自由為核心確立民主政治的航向,那麽這種民主政治將以最快速度滑向民主的反面。它將迅速變得既不自由,也不民主,甚至不再有憲法。托克維爾的“多數人暴政”的擔憂不是對於地區性暴民的“杞人憂天”,而是對於國家會被整體上誤導的“先見之明”。因為民主這面旗幟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它指向具體的自由個體,這是古典自由主義者所接納的民主主體;另一方面它指向那個抽象的“公意”主權者或人民,這是民主政治所必需的概念,但也是需要警惕的概念。因為抽象的人民實際上並不參與選舉,它只是國家權威的象征。國家權威是“利維坦”,當這個被叫做“利維坦”的怪獸發瘋的時候,人民就會成為野心家的玩偶,而且會成為越來越激進的野心家的玩偶,恰如激進的雅各賓派要把不那麽激進的吉倫特派送上斷頭台,而雅各賓派中更為激進的羅伯斯庇爾要把不想革命了的丹東送上斷頭台,他們都一度宣稱自己代表人民,他們用自己更激進的行動宣稱自己更為代表人民。

對於法國大革命有過深刻反思的阿克頓勳爵說過:“自由是古老的,專制是新生的。”我們要知道,在任何自然生長的人類組織體系中,都有著自由的土壤。雅典城邦被我們奉為現代民主制度的隔代祖先。而真正孕育了現代人引以為傲的自由和法治的土壤,恰恰在歐洲“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歐洲封建關系和產權契約中。它以1215年英國貴族和國王所簽訂的《大憲章》為標志性起點。

作為“群己權界”(嚴覆)或“以不幹涉他人為限”(密爾和以賽亞·伯林)為經典概括的政治自由,實際上是一種個體和他人的契約。因而,政治自由從來都可以看做是一種法律權利和義務,更準確地說,是在人類行為中約定俗成的、互不侵犯的去選擇和可選擇的權力-義務關系。自由是法治的起點和終點,因而也是憲政的起點和終點。



二、作為私性契約的自由:財產和人格

自由的個體不同於抽象的人民。自由人有血有肉、有身體有靈魂。我們把自由人的身體理解為與“私性契約”相關;把自由人的靈魂理解為與“公性契約”相關。私性契約對應私人領域,公性契約對應公共領域。

我們能夠發現的最基本的私性契約的自由,是財產權和生命權。盡管從個體選擇來說,為了生命可以放棄財產,但是從憲法保護的對象來說,財產權和生命權同等重要。人乃是依據其人格來占有財產,而生命權中的核心部分也是人格。人身的安全和人格的尊嚴都是在人格的基礎上被法律所保障。而財產權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出現的頻率更高,所以,它甚至會得到更多的關注。

對於我們的憲法來說,承認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與承認人的生命和尊嚴神聖不可侵犯一樣,是對這種私性契約的根本確認。這是憲法為我們的如下行動所提供的基礎:和平相處、誠信交易。沒有財產權的人,就無法積累財富;而財富積累總是與人們的行動能力、尤其是政治行動能力掛鉤的。所以,如果人不能合法地占有財產,那麽,無論他被宣稱擁有多少政治權力和權利,都會逐漸失去或等同於無。

財產權是檢驗憲法是否真正為了自由人以及人的自由的試金石。這是憲法內部真正的“緊急時刻”,因為這是決定憲法是否名存實亡的指標。消滅私有制是對憲法基石的破壞。公有制只有作為私有產權概念的一個衍伸和補充,才是成立的。



三、作為公性契約的自由:言論自由和司法公正

公性契約是在自由人的精神上劃定的界限和綁定的權責。它規定了一個自由人在公共領域上有多大的行動範圍空間,自由人的精神影響力可以在多大範圍內不受幹涉。

公民有權利在公共事務中闡發自己的思想、采取自己的行動,這都是公性契約所保護的內容。其中當然包括參與競選、遊行示威、集會和建立自己的政治組織,等等。而公性契約中最核心的部分是言論自由和司法公正。

言論自由有其邊界。憲法就是通過確立言論自由的邊界來保護言論自由。憲法特別要保護的自由言論是人們對於公共事務的發言。對公共事務的發言,也就是康德所謂“理性的公開運用”。所有涉及公共事務的發言都應該劃在言論自由的邊界之內,它們不應該被視為誹謗而受懲處。用康德的例子來說,人們應該無有異議地遵守現行的稅法來納稅;但是,如果一個人發表文章或者帖子——像一個學者一樣,或本身作為一個學者——抨擊這種稅法的缺陷和不足,乃至抨擊整個稅收體制和國家體制,則屬於他自身理性的公開運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衍伸性地認識到,辱罵官員不應該像一般的辱罵一樣涉及名譽權官司。因為官員其實有兩個“身體”或位格——一個是作為職位的位格,另一個是作為一般個體的位格,人們抨擊官員往往是抨擊其作為職位的位格,因而屬於對公共事務的發言。

雖然我們一般認為,司法是屬於政府組織形式中的權力分割方式,也即所謂“三權分立”,但是,司法權與立法、行政權並不是並列的。司法權有著更為超然的地位,它不受黨派利益劃分的左右,它直接就是整個國家權威以及體制公正性的表現。司法權直接代表著主權者的純凈和威嚴。正因如此,司法權可以解釋憲法。在任何一個行政的級別——郡縣、市、省和聯邦——都應該極為審慎而認真地保障司法權的這種超然地位。審判的公正性唯獨地立足於這種審判權作為第三方的超然中立地位。公正審判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如果審判不公正,就會埋下戰爭的種子。另外,我們也應該像培根一樣認識到,一次不公正的審判的惡果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污染的是“水源”。



四、中國的憲法時刻:民族國家的覺醒

一個民主國家必然是由自由人的集體覺醒,從而產生組建單一國家的願望而引發的。科耶夫對於“普遍均質國家”的倡議建立在對於當今民主國家的過去和未來的趨勢性觀察之上。換句話說,只有人們在自身的根本利益和目標方向上達成一種“想象共同體”式的基本共識,意見歧出的黨派政治才不至於把國家撕成粉碎。當然,普遍均質國家並不意味著多族群的多元化社區的排除,恰相反,普遍均質國家才擁有保存文化多元性的底氣和動力。

如果我們不是從構建歐共體的科耶夫視角來看,而是從中華專制體制的崩塌視角來看的話,“普遍均質國家”的概念恰恰需要施米特式的“政治敵友論”相互輔助。主權國家範圍內“被承認的欲望”,需要樹立一個該主權範圍外的敵人:帝國專制主義。中國民主化的“憲法時刻”就是中華帝制的“例外狀態”,自由的人們要在帝國的“例外狀態”中建立屬於自己的民族國家憲法。

中華帝制包含兩個含義:其一是它擁有“超大國家規模”的帝國版圖;其二是它是以科舉文官為主的(也即“官本位的”)科層式管理方式。科層式管理是韋伯所定義的現代管理方式,也是在這個意義上,編戶齊民的“秦政”被視為中華政治的一種“早熟”,實際上是一種“早衰”。唯有中華帝制的這兩個方面被中國的自由民主主義者們視為共同的敵人,中國的民族國家的民主政治才能脫穎而出。

台灣是中國的“憲法時刻”的急先鋒,是中華帝制的第一個缺口。只要台灣不妄圖以“中華民國”的名義統一大陸,那麽,在中國的民主化過程中,台灣就不再是問題。中國的民主化問題只有大陸問題,而沒有所謂“台灣問題”。台灣應該葆有一種英倫三島維護歐陸權力平衡的覺悟,以便為東亞大陸地區新型的國際關系做出貢獻。



五、憲政結構的總原則:政治統一和權力制衡

我們可以為未來指明方向,但不能對未來指手畫腳。對未來指手畫腳就仿佛皇宮里太監傳達的軍事指令,會讓戰場的將軍無法按照具體的軍情謀兵布局。對於中國的民主化進程,我們所能做的無非是認清中國自身的國情和歷史,發現其根本的弊端,然後通過比較不同國家的政治經驗,在政治現象中發現規律,讓這種經驗成為指引後來人政治行動的明燈。

我們無法規定未來的中國人一定要處於何種政體之下,這些都是因地制宜的事。孟德斯鳩早就辟除了關於政體的謠言,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和民主政體都不失為好的政體,但是,當某些政治力量的失衡而變成僭主政體、寡頭政體和暴民政體,那麽,就又成了壞的政體。實際上,我們要跟黑格爾唱反調,政治的好壞並不取決於多數人統治、少數人統治還是一個人統治,而是取決於政治自身中權力的屬性。當然,我們要的民主政治就是多數人統治,但這種多數人統治總是需要一些德才兼備的個體和不忘憂國的利益集團的鼎力配合。權力遵守法治原則實行分割和制衡,就會產生優良政體。正因如此,孟德斯鳩最為青睞的是混合政體,當今時代的所謂“共和政體”便是混合政體的代名詞。

混合政體的核心要義在於,我們所能看到的政府組織形式、議會遴選和議事形式都有可能是好的,但如果我們做不到如下的原則,它們都可能是壞的,這個原則是:政治統一和權力制衡。

權力的分割和制衡包含兩個層面,首先是同級(首要的是聯邦層級)的權力分割和制衡,其次是聯邦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分割和制衡。



同級的權力分割和制衡

在一般的民主政治理論中,這涉及的是行政和議會的權力分割和制衡,也即到底是總統制還是議會制。正如前面已經指出,司法應該是先於這種分割而超然地獨立存在於國家政府體制之中的。在最好的狀況下,司法的開支應該是稅收中的專項開支,而不是行政體系中的財政撥款。

議會制下,國家首腦和內閣由議會多數黨的成員構成。這能夠在議會決策和執行的進程中更少阻撓。 但這種從議事到執行的高效率,容易形成一黨獨大的獨裁。所以,在議會制國家中,議會必須采取比例代表制來加以平衡。但是,由於比例代表制根據得票百分比來分配黨派議席,這導致多數黨的產生比較困難。往往只有經過黨團聯盟才能產生多數黨來組閣。這也導致了內閣更替頻繁。

總統制下,國家首腦和議會都由選民選舉產生。總統制下的議會選舉奉行的是簡單多數制。行政和議會的制衡原理是這樣的:議會通過的議案必須得到總統的簽字同意,也即必須與總統所代表的民意和黨派利益相妥協;而總統及其內閣政府的行政開支都只有經過議會的財政預案才能被分配。民意會在主導行政的黨派和主導立法的黨派之間有節奏地搖擺。若總統令人失望,那麽議會選舉中另一方黨派就會勝出;若議會的多數黨政策令人失望,那麽對立黨派的總統呼聲就高。政府和議會的各自分屬,雖然降低了從議事到行政的效率,但是,他們的成員任期和身份反而比較穩定,這事實上又提升了效率。

我們不能脫離實際情況來決定哪一種更好,它倆之間的中間形態也都有可取之處。這些政府組織形態的核心都在於,讓每個官員在每一步行動中都意識到自己的權力來自於民眾。有些特別的措施,比如任期制和財產公開制度,都有利於官員在權力的運用中保持廉潔自律。



聯邦中央和地方之間的權力分割和制衡

這在政治理論中涉及聯邦制或邦聯制的問題。原則來說,民主政治不會選擇中央集權,即便有不同於聯邦制的單一體制,也不是帝制中國所采取的那種從中央派出地方官員的官僚體制。

民主國家在中央和地方層面的唯一解,就是托克維爾所謂的“政府集權”和“行政分權”,也即在全國性事務上聯邦必須集權,但在地方性事務上必須分權。反過來,我們也要反對“政府分權”——也即全國性事務被地方政權所竊據,以及“行政集權”——也即聯邦政府插手地方性事務。誠然,全國性事務和地方性事務有一些模糊交叉的地方。總體而言,軍事、外交以及某些只有各聯邦州步調一致才能實行的事務,是全國性事務,而諸如語言、教育、衛生,乃至選舉的具體組織流程,都屬於地方性事務。

聯邦制或邦聯制所對應的是民主政治中的自治概念。這也是以自由為出發點和目標的民主政治的核心體現:自由的民眾自發組織起來決定自己的事務。在現代民族國家民主政治中,很多事務已經超出了自組織民眾的能力。但是,葆有和維護民眾的自治,依然是現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內容。

邦聯制作為自治體之間的松散聯合,要麽處在通往更進一步的聯合——也即聯邦制——的途中,要麽處在通往徹底分離為獨立共和國的途中,因而是不穩定的。



選舉制度的有效規模:直接民主還是間接民主

對於現代民主制度來說,直接民主並不比間接民主更符合民主的實質。因為民主的核心價值是自由,“投票率”和“代表性”並不是民主價值的核心。

實行間接選舉的理由,首要在於現代民族國家的規模。規模是對國家權力性質及其組織形式的隱性而重要的決定因素。亞里士多德考察過雅典諸城邦的政治制度,他在《政治學》中指出,國家需要有一個適度的大小規模,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十個人構不成一個城邦,但若有十萬人之眾,城邦就不是城邦了。” 柏拉圖在《理想國》中也對理想城邦的合適尺度提出了要求。在《法篇》中,柏拉圖甚至給出了數字,理想城邦的人數是5040。當然,這是城邦公民的理想數字。事實上,按照艾倫伯格《希臘城邦》中的統計,在柏拉圖、亞里士多德時代(公元前360年),雅典男性公民約3萬,連同其家庭子女將近11萬,此外還有4萬外來人口和10萬奴隸,總共28萬人口。

古代哲學家對“理想城邦”的規模要求,其實可以看成是直接民主體制的限度。從今天來說,代議制大大擴展了一個民族國家的有效統治範圍,但是,這個範圍仍然不是無窮大的。代議制也必須有一個適度的國家規模,才能保持內部竭誠一致的統一性。今天的自由民主國家普遍維系在1億人口的規模,即便美國超過這個數字,但其總統大選的登記選民人數也在1.3-1.6億左右。

議會制度中涉及黨派議席分配有關的簡單多數制和比例代表制,是與行政機構的產生方式直接相關的,前面已略有演繹,因而不再贅述。



六、面向未來的憲政設計:技術統治和後極權主義的危機



憲政設計需要有政治的長遠眼光。我們不僅要吸收地球上民主國家的先進經驗,更要看到擺在人類面前、尚未作出完美應對的危險。現代國家正在顯露的根本危險可以被概括為技術統治下的體制化危險。當我們的制度性安全和福利越來越多地關照到每一個個體生活的方方面面時,也意味著,個體對於公共機構及其服務的依賴變得越來越突出。當人們的財產記錄通過信用卡、存折以及投資等越來越直接地暴露在公眾服務機構乃至個體面前,當人們的健康、出行等等記錄成為一種在市面上唾手可得的東西,這是個體自由的巨大危機。人類正在義無反顧地踏入這個陷阱。諸如瘟疫、戰亂這樣的緊急事件可以迅速改變公民的自由身份,人的“公民”身份會迅速被諸如“健康碼”、“良民證”之類的東西取代。後極權主義正在通過監視攝像頭鉆入每一條街道乃至每一個家庭的廁所,並潛在地影響人們的意願,同時,它也可以通過數據操縱讓政敵和異議分子立馬失去行動能力。

在這種情形下,人的隱私權應該從其人格尊嚴的序列中提到更為靠前的位置。過去的憲政設計,主要傾向於為人們享受成熟的公共服務鋪路,而未來的憲政設計,也要為人們對(某些方面的)公共服務的拒絕提供良好的保障。

轉型方案

一,憲法本身的合法性取材
對於"憲法本身是否合法"這一元問題的追問,可以伴隨一個政權走入墳墓。
不論未來之民主中國,是否沿用"中華民國"這一古雅國號,在建構自身立國合法性方面,其官方敘事必然也必須取正統於台灣,而不能受中共偽朝之禪讓,蓋因中共得國不正,乃借俄寇外力劫奪神器,非我中華正朔。

故 此,即便未來再造民主中華之豪傑,以為"中華民國"已經歷史包袱多於正面遺產,需要通過重開國統以切割負資產,仍可延續台灣業已形成的路徑依賴,在中華民 國的法統框架下,發起全民公投,表決國號。或者更好一點,廢除踡縮台澎金馬自由地區期間的那些憲法修正案,直接回歸四六憲法的那一套,召集國民大會,由來 自全國各地的各界賢達,來表決國號。

如此,則可在變更國號之後,與中華民國構成禪讓-繼承關係。如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對魏瑪共和國之傳承。由此也便於像德國全盤否定納粹第三帝國一樣,徹底根治毛病、戒斷惡習。

更何況,台灣是目前華人世界唯一徹底實行自由民主之地區,且其憲政制度歷經幾十年踉蹌磕碰,終於成長壯碩。若大陸豪傑在自行搞定硬件設備後,不安裝台灣軟件系統的話,則需自己培養熟諳憲政操作之法律工作者隊伍,未免推遲同胞享受民權之快樂。

二,回歸內閣制精神
總統制大選,選的是魅力候選人。內閣制大選,選的是成熟政黨團隊。前者容易選出偏激又無能之民粹偶像。後者容易選出根基深厚之政壇老手。從穩健性而言,無疑內閣制更勝一籌。

且虛位的國家元首與實權的政府首腦,由兩人分飾,至尊與至強不集於一身,可以避免社會上形成對強勢領袖的個人崇拜氛圍,進而避免民主向專制倒退。
1946年製憲之時,主筆人張君勱頂住國民黨壓力,不搞《五五憲草》的強總統制,而採用了內閣制。此後由於毛賊共匪勾結蘇聯、忤逆叛亂,國民大會不得不通過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來實行戰時戒嚴體制,並導致總統擴權。

在解嚴之後,李登輝更是為一己擴權之私心,故意推動總統直選,導致台灣民主化後,陷入民粹泥潭,以至於馬英九試圖自我架空,都擰不過體制慣性。
未來我民主中國若重新開局,必須回歸四六製憲之內閣制初心,總統不由全民直選,而由國民大會選出,與民眾隔著一層國民大會,有神秘感、有威嚴,便於做好形同立憲君主之象征元首。

實權在立法院多數派領袖出任的行政院長之手。國民大會-總統之大權,平時高高供起,懸而不發,只在立法院-行政院所構成的半自動機械化運作失靈時,國民大會-總統的手工操作才上陣救場,但修補完畢後,仍退回吉祥物角色。

由 國民大會來替全國公民來間接選舉總統,除了可以避免府院之爭,還有一些不容易看到的好處。比如避免了總統候選人直接到民間拉票、跟選民親密互動,造成的大 規模人群聚集。這在平時不是大問題,但擺在2020年的美國總統大選中,川普的擁躉們大規模跨州大串聯,對當時的新冠疫情,可謂推波助瀾。

美國總統大選有選舉人票制度,是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混合。這也是其聯邦制的無奈,因為必須平衡多數州的民意和多數人的民意。

而我國總統大選,最好就搞單一制下的間接選舉,這樣既有美國選舉人票制度防範民粹、平衡各地的效果,又可免去其疫情期間人山人海的潛在麻煩。

三,府院分權與君相分工
我設計中之總統職位,如同一柄掛在殿堂墻上的古銅色戰斧,華麗莊嚴,篆刻著神秘的上古銘文。就在大家紛紛說它只是中看不中用的裝飾品而已時,突然火災發生,眾人驚慌失措。此時,一個英雄突然抄起墻上的戰斧,以萬鈞之力,劈開一條逃生通道,讓眾人性命得救。

具體而言,就是中國總統平時跟印度、德國總統一樣,就剪綵、奠基、致開幕詞……而已。皆為務虛的國事活動,可以減輕行政院長的社交應酬負擔,可使其集中精力於務實的國務活動。

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平時因垂拱無為而立於無過之地的總統,正好便於超然其上,以實權仲裁政治紛爭。

具體而言,當立法院沒有任何一個政黨或政黨聯盟構成2/3多數,以至於內閣難產時,可由總統提名新一任行政院長,只需立法院1/2以上同意,即可上任組閣。
同理,當1/2以上立法委員主張倒閣,只要不信任票不到2/3,總統仍可拒絕簽署解散本屆行政院的總統令。但如果2/3以上立法委員提出"建設性的不信任案"直接獲監察院通過,總統也沒法護犢子了,只能行政院換人。

也就是只要府院融洽、君相遇合,總統可以為行政院長作安全閥、保險栓,避免頻繁倒閣造成政局動蕩。

但如果行政院長實在爛泥扶不上墻,因腐敗、叛國等犯罪嫌疑而遭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總統亦可當即宣佈解除其職務。

在舊內閣倒台後、新內閣上台前的權力真空期,總統有權領導事務官出身的各部委次長,組成看守內閣,直到新一屆行政院名單出爐。

四,單一制下的兩院關係
監察院為國會上院,形同美國參議院、印度聯邦院、俄羅斯聯邦委員會。每個省、邦、特別市,不論人口、經濟狀況如何,皆由其議會,選出5名監察委員。監察委員候選人必須是老資格的公務員、律師或新聞工作者。

立法院為國會下院,形同美國眾議院、印度人民院、俄羅斯國家杜馬。按照人口劃分選區,共五百多名立法委員。立法委員候選人門檻不必很高。

通常而言,各國憲法皆由上院代表精英人群,以更加專業審慎的姿態,有權否決相對更接地氣的下院所通過之法案,以構成對民粹的防範過濾機制。
但我國憲法萬萬不可授予監察院否決立法院之直接權柄。因為監察院難免代表多數省的民意,若依據聯邦制原則,有權否決立法院所代表之多數人的民意,必然造成"省主壓制民主",悖逆人情。

我國非由各省坐下來談判締結契約而成,乃以單一軍事力量憑武德底定江山後而設置各省。由此緣起故,我國宜直接向全體國人負責,而不必首先經過多數省之同意乃敢向全體國人負責。

更 何況,我國儘東南一條海岸線。內陸人口不斷往東南遷徙,為天然勢能。試想,若日後十億人口集中於東南幾個省市,而只有三五億人口散佈於內陸幾十個省邦。一 旦涉及沿海發達地區和內陸落後地區的利益沖突,代表東南沿海多數人利益的法案,頻繁被內陸荒涼省邦所否決,不僅多數人情何以堪,更毋論造成族群撕裂、徒增 地域矛盾,不利於國家團結統一。

美國有東、西兩條海岸線,可以形成人口和經濟的均勢。其內陸人口向沿海發達地帶集中之勢能,也不會完全傾註於一側。

但 俄國繼承列寧體制的沈重遺產搞聯邦制,卻導致遠東和西伯利亞的荒涼政區掌握了國會上院的過多權重,可以動輒否決主體民族所支持的法案。俄國由於不符合國情 的憲法過於強調自治體的聯合,而實操中卻又繞不開中央集權,乃不得不走上擁立強勢領袖以事實上架空憲法的不歸路。斯大林、普京之輩再世沙皇由此而來,蕓蕓 俄民更是因國家利益與憲法規定嚴重沖突,飽受精神痛苦。

如此"愛國群眾反憲政、護憲鬥士恨國家"之國情,何異於糟糕原生家庭之"愛父必恨母,愛母必恨父"對於兒童心理之戕害?中國長期以來也存在"愛國必虐民,愛民必叛國"之兩難,蓋同理也。

上 海總共2300多萬人口,西藏總共300多萬人口。上海每年向國家上繳多少錢?西藏每年向國家領取多少錢?如果讓上海和西藏都五個席位的監察院,有權否決 上海和西藏席位數大體真實反映23:5的人口總比的立法院的法案,這難道不是對上海人極大的不公平嗎?所以,中國千萬不能以省級政區為單位搞聯邦。
一旦荒涼省份在聯邦體制下拿了上院多數席位,必然導致有利於多數人的、被少數繁榮省份推動的法案,即便在下院被順利通過,也容易被上院粗暴否決。
這肯定會導致落後地區拖累先進地區發展。由此先進地區必須拿出財政來向落後地區買讚成票或至少是棄權票。這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各地均衡發展,但卻畢竟妨礙國家集中力量辦大事。

更可怕的是,由此產生的落後地區對先進地區的財政敲詐,可能會讓主體人群把荒涼的內陸邊疆視為統治成本過高的累贅,甚至萌生出放棄領土以割肉止損的念頭。
筆者強烈維護主權體的完整統一,不願民主中國因地區矛盾、族群撕裂而喪權失地,故主張從一開始就不要搞以省為單位的聯邦制。

因為一旦搞了,以後想要放棄聯邦憲法,還得盤踞上院多數席位的內陸荒涼省份同意。他們肯為國家前途而自覺放棄既得利益嗎?我不敢賭。更何況我們追求先進制度,就是為了防範人性之惡的,而不是迷信人性本善的!

至於先進地區帶動落後地區以實現均衡發展,可以由單一制下的強勢中央政府來適度地強制性的劫富濟貧,外加誘導性的哄富濟貧。
具體方法可以包括財政轉移支付、開辦國有企業、讓貧富地區之間結對子搞幫扶援建……但堅決不能讓落後地區仗著上院席位的否決權,來理直氣壯地合法敲詐先進地區!

監察院只有對行政院人事任免的同意權,本身不該有對立法院具體法案的否決權,以防止省權壓制民權。但為了平衡不同發展程度地區之訴求,也可以給多數省反制多數人,留一個必要時或可一用的逃生通道。

即當立法院以不足2/3的微弱多數二讀通過一部法案,並交付總統行璽簽署時,總統若有狐疑,可轉由監察院再複核一遍。

若監察院複核下來,覺得確有不妥之處而諫曰不可,總統可以納諫駁回法案,也可以不用其諫言而仍然以總統令的形式簽署法案,並蓋上玉璽使之生效。

如此,既確保了省權對民權有一個抗衡機制,可以為專業理性諫阻民粹感性構築防線,同時也避免其隨時主動發作。

五,地方自治權重心的下放
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的民主崩潰,和地方軍閥割據叛亂,關係極大。我們這次要沿著台灣經驗的路徑依賴,解決大陸民主化問題,必然首先遭遇台灣內部並不存在的中央如何駕馭省級政區問題。

我們最好仍然沿著四六憲法的"省縣自治"路徑依賴,但不必太拘泥於孫中山和康有為在"強縣弱省"方面達成的共識。

近代中國,地方自治權重心只能下放到縣一級,才可免於各省在高度自治後變脫韁的野馬。而我們當代,情況則相較於當時,有變有不變。

我主張在底定大陸初期,先由強勢中央政府,對全國政區劃分進行大幅度調整,把規模過大的省份,拆成若幹小省和特別市,增加省級政區數量,減少其平均規模,便於中央拿捏。

並最好讓它們人口總量相差不多,以實現立法院按人數表決和監察院按省數表決,大概率能結果一致,不容易出現"少數否決多數"的尷尬。

同時,也拉近省和縣的距離,撤銷夾在省縣之間的地州級,減輕百姓的稅收負擔和選舉麻煩。

然後,在各省而言,地方自治權重心在縣不在省。在各特別市而言,則沒有區級自治。

省長由省議會的多數派領袖出任。縣市長則由百姓直選產生。

特別市的市長由市民直選產生,下轄各區的區長,則由市長選派,不由所在區之民眾選出。畢竟,大都會本身是一個超級人口聚落,各區人口走動頻繁,不適宜各區自治。

縣一級,盡量搞類似瑞士的直接民主,把基層百姓的公民參與感養出來。如果縣級政務遭民粹破壞,則由所在的省進行修補。省級運作以間接民主居多,要經過精英篩選和民意過濾。更多由老成持重的省,來監護稚嫩調皮的縣。

全國2700多個縣,就好比2700多個水密艙,就算破了百八十個,船也不會沈。更何況,哪個水密艙破了,還可以由其所在的省進行修補。

修補的方式,可參考美國經典判例所確立之"狄龍規則"。簡而言之,就是如果縣一級的胡亂自治已經破壞了國家的法治原則,省高級法院可判決凍結其自治權一段時期,並由省府出手指導其整改。整改完成後,法治達標了,再由省高級法院判決解凍其自治權。

六,中央派出監察使駐巡地方
如此一來,每個省管的縣少了,容易精耕細作,不必再設省縣之間的政區層級。但中央管的省和特別市必然變多,大約全國的省級政區要從現在的三十多個膨脹到五十個左右。

我主張對四六憲法中已有的"監察使"制度,進行完善化。即把全國設為十個左右的道,也就是監察區,每道派一員監察使。
監察使由總統提名、監察院通過,原則上異地為官。其職權,類似古代的刺史、禦史,在各地查倉庫、查賬本,接受民間擊鼓鳴冤、請願信訪。其工作重點為反腐倡廉、人權保障。這樣,中央即可防止地方上胡亂自治。

同時,監察使可掌握兩項重大卻很少有機會動用的權力。即解散地方議會和宣佈當地進入緊急狀態。

這兩項權力,是對政治安全的保險,一旦被中央派出的監察使掌握,不僅可把一些地區的叛亂苗頭掐滅在萌芽狀態,也可在地方上遭遇瘟疫、天災、動亂之時,立即採取必要措施,不必非要奏報遠在天邊的中央等候批復。

另外,也可考慮省、邦、直轄市的行政長官掌握宣佈解散議會和緊急狀態的權力,但需要所在道的監察使同意並附署。尤其是地方行政首長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後,已經消除了禍患卻遲遲不解除緊急狀態的,可以由所在道的監察使強行宣佈解嚴。

在我國大陸重走民主憲政路的初期,必然有主張回歸《五五憲草》即省由中央派出而不自治的藍營,和主張以各省為單位搞聯邦化的自由派,同時發起聲浪,相持不下。

而我優化設計之監察使職位,類似印度的"邦長",又頗似俄羅斯的"聯邦區總統全權代理",可以作為國家在底定初期不得不加強中央集權的同時,發給聯邦主義者的精神安慰。

同時,要借鑒法國的一個做法,即通過對地方政區以數字來編號,並經常打亂重新劃分,以打壓法蘭西國家認同以外的地方主義認同,維護國家統一和中央強勢。
一旦日後我國強化了各道監察使的職權,也應該對各道不定期地重新劃分,只是不必非得以數字來編號。

比如在把偽內蒙古自治區重新拆成綏遠、熱河、察哈爾三省之後,本屆總統把熱河省跟遼寧、吉林等省一起劃入東北道,下屆總統又把熱河省跟河北、山東等省一起劃入中原道,再後一屆總統又把熱河省跟察哈爾、綏遠等省一起劃入漠南道。

總之,就是防止中央派出的監察使署落地生根,逐漸演變成一級政區,重演漢朝刺史變州牧而成為割據動亂根源的歷史教訓。

七,基層的鄉鎮縮編
隨著城市化程度的日益提高,"鄉土中國"必然逐漸消亡。若仍然執迷於鄉鎮一級搞民主,不僅農村精英都進城了,或不屑於競選鄉鎮長,從而陷入"矮子裡頭拔將軍"的困局。

且鄉鎮為熟人社會,非由法律和契約維繫之陌生人社會,一旦開放民選,容易選出一堆黑社會、地頭蛇,做起事來徇私情而枉國法,因為鄉鎮一級微觀社會裡,國法往往幹不過人情。比如近年爆出的"鐵鏈女"案,就是典型的窮鄉僻壤"田野暴政"。
我們未來的民主中國必須法治昌明,至少治安要過得去,絕不能容忍遍地盲山的慘狀出現。不然日後叫那些為中國民主事業付出過的志士們情何以堪?
我主張,鄉鎮不搞自治,甚至不算一級政區。本來中國就自古皇權不下縣。把鄉鎮政府,縮編為鄉鎮公所,為縣政府的基層派出機構。
鄉鎮公所的負責人,即鄉長、鎮長,不由當地百姓選出,而由縣裡面選拔委任。而且最好異地為吏,把此鄉優秀公務員選派彼鎮為鎮長,再把彼鎮的優秀公務員選派此鄉為鄉長。

鄉鎮長不是當地人,是縣長派來看管當地人的。各個鄉鎮不能依據自己本地的民意選出自己的鄉鎮長,而被代表全縣民意的縣裡派來的鄉鎮長壓著。
鄉鎮也不必成立議會。中共政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唯獨鄉鎮人大,是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因為鄉鎮一級規模實在太小。
也有人提出過,建議撤銷鄉鎮政協,因為鄉鎮一級,真沒那麼多民主黨派、少數民族、僑胞僑眷、工商聯……總之,中共政權在縣以下增設的鄉鎮一級政區,頗為雞肋。

但為了配合鄉鎮長的管理,鄉鎮一級可以設置由鄉紳鄉賢所組成的評議會。評議會是咨詢機構,不是權力機關,只負責給鄉鎮長提提建設性意見。類似殖民地議會對總督那樣。

總之,我主張未來之民主中國,在鄉鎮一級不搞民主。縣城對各個鄉鎮,構成如同古希臘城邦對附庸村落的殖民結構。

能夠競選縣長和縣議員的,即便不是強龍,至少也是往強龍方向進化的地頭蛇,言行容易有一定自律和底線。而如果貿然開放鄉鎮民選,大概率會選出一群自知無法進化成龍的純粹地頭蛇,會極大毒化基層治理和鄉鎮社會生態。

總之,不是隨便什麼人都能發起公投的。這也是國際慣例。比如法國憲法就規定,只有總統有權發起公投。因為"直接民主"的洪荒之力,平時最好懸而不發,不到萬不得已不能隨便祭出,此即所謂神器不可輕易示人。

因 此,在刑法裡最好也配套列入"組織非法公投罪",以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為宜。但如果碰到類似政治家作秀搞怪且未釀成實際危害的,也可以由行政當局決定不予起 訴,或者法庭判決量刑從寬,再不濟也可以由總統動用特赦、大赦、減刑的憲法賦權。但這個罪名最好寫入刑法,以震懾政治瘋子們,不許亂開玩笑。

而由於有"國民大會"這個具備充分民意代表性的非專職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性的大事,也可以由總統、國民大會主席或2/5以上國大代表來召集國民大會,來表決,以作為避免"全國公投"的緩沖。

畢竟,中國太大,什麼樣的低端人口都有,把投票箱送進每一個交通不便的山村,只為了得出一個不一定靠譜的投票結果,真的沒啥必要。

八,地方武裝力量的配置
未來民主中國即便不搞聯邦制,仍可學習美國的一個頗具聯邦制色彩的制度,即各州擁有自己的National Guard。美國的NG一般被翻譯為"國民警衛隊",但為與常規意義的"警察"概念保持適度分離,我以為,縮譯為"國民衛隊"即可。

現階段,中共體制內也有此對應物,即"地方武警",而中央的武警,則被稱為"內衛部隊"。所謂武警,就是武裝警察。如果翻譯為英文Armed Police,容易和憲兵Military Police混淆。

日後民主中國的準軍事武裝力量,不如就叫國民衛隊,英文就翻譯為National Guard,跟美國各州的NG一樣,平時歸地方自行調配,戰時聽從中央統一指揮。

由於全國各地的省級政區,都有自己的簡稱,可以讓各地的國民衛隊,以地方簡稱打頭,稱為滬衛、冀衛、川衛、港衛、浙衛……這很重要,不能讓他們自稱滬軍、川軍之類的,一旦在名分上有所僭越,就容易被暗示出不臣之心,為嚴格執行軍隊國家化原則,必須在細微處防微杜漸。

各 地國民衛隊,除了發生地震、洪水之時救災之外,主要還是執行一些對內平亂的任務。根據李鵬自己的說法,之所以1989年釀成天安門慘案,一個重要原因是中 共政權當時"沒有準備橡皮子彈"。中共政權在彼時,也確實缺乏區分抗議者和叛亂者的法治觀念,只知道"鎮壓反革命暴亂"。

日後我民主中國,針對合法或灰色地帶的民眾集會、請願、抗議,不宜出動國軍來維持秩序或鎮壓,而常規的警察又往往不夠用,所以要有國民衛隊這種平時可由地方自行支配的準軍事武裝力量。

這也就同時決定了,國民衛隊的主要裝備和訓練,是開著直升機搜救或者用高壓水龍頭驅散暴民,而不是像國軍那樣攻城略地、斬將奪旗。

但國民衛隊也不是完全只有非殺傷性武器,一旦發生恐怖襲擊、劫持人質或者小規模叛亂,地方當局可調遣國民衛隊鐵血鎮壓。

美國電腦遊戲裡也有一個劇情,即某邪教組織控制了某個村莊,在當地人多勢眾。常規警察無力闖入執法,州長派去了NG。

讓省級政權有了自己的國民衛隊,中央難免需要防止其叛亂。目前中共政權的憲法裡,國務院可以批準少數民族自治區成立自己當地的武警部隊,但其實到目前為止,一個自治區的武警部隊都不曾批準成立。

所以,日後民主中國,是否允許一些有叛離傾向的地方成立自己當地的國民衛隊,審批的權力最好在行政院手裡。行政院可以不批。

而如果行政院不信任某些地方,不準其成立本地的國民衛隊,可當地又確實需要國民衛隊這種準軍事武裝力量時,可以由內政部下轄的中央國民衛隊,即內衛部隊去駐防。

此外,如果行政院已經讓某地成立了自己的國民衛隊。可後來當地叛離傾向日益嚴重,越來越不值得中央信任,中央也應有權宣佈將該地國民衛隊納入國軍序列,讓該地自治當局無法調遣。等該地叛離威脅消除後,中央再讓當地部隊出列,從國軍變回國民衛隊。

這在美國有先例,當時阿肯色州州長奧威爾·福布斯為對抗聯邦最高法院對南方州的種族隔離土政策的違憲判決,竟調動本州的NG和發動種族主義白人暴民,圍堵在首府的小石城中學門口,死活不讓黑人孩子進入校園和白人孩子一起同班上學。

艾森豪威爾總統在調動美軍空降師武裝護送黑人孩子進入課堂之前,先宣佈把阿肯色州的NG納入國家陸軍的序列,廢了奧威爾·福布斯的武功,拆除了內戰引信。
國民衛隊的官兵軍餉應該由中央財政發放,以確保其忠誠愛國,如鷹犬聽命於飼主。

但國民衛隊的裝備,原則上最好讓地方上自籌,成為其地方財政負擔的一部分,以確保省級政權普遍不願給自己的國民衛隊配備重型武器,從而也就無法形成威脅國家統一的暴力潛能。

如果地方上確實需要武裝一下自己的國民衛隊,但又自身財政捉襟見肘,那也可以向中央要撥款。

但是誰都知道,拿人手短、吃人嘴軟,中央可以故意給撥款給得不太爽快,以此作為拿捏地方的博弈砝碼。

其他限制和防範各地國民衛隊的辦法很多,比如限制其官兵數量規模,這個不難,因為本來軍餉就是由中央發放到每個人頭的,中央當然有權決定其擴編或縮編。
此外,還可讓國民衛隊的基層官兵享受雙休日等節假日,不是常年封閉在營地,保持一定社會性,反正是在自己家鄉當兵,離家不遠。

再有比如,各地國民衛隊雖則可以有體現自己本地認同的旗幟、臂章等圖騰,讓地方主義具象化,但仍需要每天在營房升國旗,並且帽徽用國徽,不允許地方認同僭越國家認同。

最後,國民衛隊的長官最好也要有在國軍服役的履歷,跟國軍將領是熟人,並且各地國民衛隊還經常跟駐紮本地的國軍一起聯歡、演習、比武,最後讓國民衛隊在情理上不存在跟國軍翻臉的想法。

當然,這些操作細節,不必都寫入憲法,但可製訂專門的法律徽章,作為下位法,和憲法中對國民衛隊的規定,進行銜接。

再說個不重要的,在古代史中十分重要的騎兵部隊,從近代以來早已逐步退化成雞肋。一些國家即便保留騎兵部隊,也是當儀仗隊來觀賞,而不指望其真能打仗。

美國倒是有騎警,是為了處置暴亂的時候,可以騎著馬、揮舞皮鞭和警棍來沖擊暴民隊伍。中國大陸在薄熙來擔任大連市長期間,成立過一支華而不實的女子騎警隊。
我主張,部分邊疆省邦的國民衛隊,可以保留騎兵,以便於在不通公路的交通惡劣地區巡邏、搜救、運送。一旦發生暴亂之類,也可當美國騎警那樣用,總比直接用坦克壓過去好。

國軍不適合保留騎兵部隊,常規警察也犯不著騎馬,因為不實用。

所以,如果誰希望在閱兵中能看到騎兵部隊,國民衛隊的存在可以滿足一下他們這方面的審美強迫癥。

九,少數民族的自治方式
中共政權現行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禍患根源,並且已經被強行適用於50%以上的陸地領土。民主中國必須在成立後搶在第一時間廢除全國各地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以及民族鄉。

除了情況實在特殊的西藏和未來有可能回歸的蒙古以外,全國各地只搞常規的地方自治,不搞民族區域自治。

不能把任何省和縣市許諾給某個少數民族搞自治。並且也要廢除與之配套的強制民族識別。以後身份證上面,取消民族一欄。公民自己喜歡說誰的語言、信誰的宗教、穿誰的服裝、過誰的節日,悉聽自便。

具體操作上,就是恢復中共上台前的民國政區劃分。只有寧夏省和廣西省,沒有寧夏回族自治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沒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只有新疆省。沒有內蒙古自治區,只有綏遠省、熱河省、察哈爾省。也恢復西藏地方、蒙古地方的稱呼。

由於蔣介石政府曾經以總統府公告的形式承認過蒙古地方和西藏地方擁有民族自決之權利,並且又被馬英九政府再次以總統府公告的形式重申過,所以未來民主中國即便傳承中華民國的合法性敘事,也未必真的保全秋海棠的版圖主張。

只不過,根據1946年憲法,只有國民大會才有權對固有領土做出領土變更案。總統府公告不得僭越。因此,且不論早已被國際承認為獨立國家的蒙古,日後西藏在法理上是有權自行舉辦獨立公投的。但其公投結果,中國的國民大會也仍然可以不接受。

但如果西藏以及蒙古,基於平等自願,仍願意留在或回歸中國大家庭,中國最好也在常規的地方自治之外,特準其享受更高程度的民族自治。

高度自治的西藏地方和蒙古地方,最好改稱西藏邦、蒙古邦。微言之中有大義,加拿大聯邦在各省之外還有"地方",但那都是冰封雪蓋的荒涼地帶,不足以設省。

如果我民主中國在漢地各省市之外,仍稱西藏和蒙古為"地方",未免有鄙夷歧視之意,且也是暗示中央眼下孱弱,暫時無力統治鞭長莫及的藏蒙,一旦哪天中央強大起來了,還要對當地改土歸流以推行王化……如此豈非大漢族主義?

一旦改稱"地方"為"邦",則可以名正言順地聲稱,中央就是覺得當地情況特殊,所以放權給當地充分自治。

現階段,國際上有省邦並行的,似乎儘緬甸聯邦共和國。南部緬族地區設省,而中央拿捏不住的北方少數民族則坐擁佤邦、撣邦、克欽邦之流。

我國雖要實行省邦並行之制,但必須堅持軍隊國家化的底線,不能搞成緬北民地武割據之狀。

另外,在政區劃分上,必須果斷否決"大藏區"和"三蒙統一"的狂想。

具體措施上,就是維持青海省的存在,並且恢復西康省和察哈爾省。

西藏邦以藏語衛藏方言為地方官方語言,未來可能回歸設邦的蒙古邦,則以蒙古語的喀爾喀方言為地方官方語言。

而青海省的地方官方語言包括藏語安多方言,西康省的地方官方語言包括藏語康巴方言,察哈爾省的地方官方語言包括蒙古語的察哈爾方言。

總之,不能把整個青藏高原合併成一個省級政區,也不能把整個蒙古高原合併成一個省級政區。因為一旦族群分佈和政區劃分高度重疊,必然導致民族主義與地方主義合流,迸發出巨大的離心勢能,威脅國家統一。

這種"分而治之"的做法,未必引起少數民族的反感,因為多分出一個省,就可以在中央的監察院多了五個監察委員的席位,未嘗不是一種收穫。

因此,有必要以藏語各個方言區的本地認同,從內部制衡吐蕃民族認同的無限膨脹。也有必要讓"可汗本部"察哈爾獨立於蒙古邦,讓外蒙古無法自詡正統。

也就是說,在憲法上,除了承認西藏邦和蒙古邦的高度自治之外,各省即便境內少數民族人口比例很高,也只能實行常規地方自治。

具體方式,比如東北的延吉市,在中共統治期間就是所謂"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的首府,當地朝鮮族可以推動市議會通過法案,設置朝鮮語為地方官方語言。

而一旦哪天當地朝鮮族人口由於大量南下打工或者移民韓國,佔延吉市的人口比例越來越低,屆時延吉市議會也可以通過法案,撤銷朝鮮語的地方官方語言地位。
絕不允許存在中共治下那種,明明當地少數民族人口不到50%,只要達到30%,就可以讓當地行政長官必須由該民族來做。

也就是說,少數民族的自治,其核心是文化自治,即可以設置自己的母語為地方官方語言。當然,這要基於對漢語普通話的國語地位的無條件承認。漢語普通話是全國官方語言,而各地可以設置本地漢語方言和少數民族母語為地方官方語言。

同理,國定節假日,各地必須放假。但各地也可以根據本地民俗,設置地方法定節假日。比如穆斯林較多的地方,可以設置古爾邦節為本地節假日;藏傳佛教徒較多的地方,可以設置燃燈節為本地節假日。都可以,只要本地議會通得過。

西藏邦和蒙古邦的自治程度超過邦外藏區和邦外蒙區的地方,則是不限於母語權利和民俗節日方面的文化自治。

比 如西藏邦的最高權力機關可以叫藏語的"春都傑措",即"僧俗民眾大會",其議席分配可以為紅黃花白黑五大教派各設一個保留席位。其行政內閣,可以稱"噶廈 ",閣員稱"噶倫",閣魁稱"司政"。這也是達蘭薩拉的西藏流亡政權的一貫做法,以後民主中國的西藏邦可以延續該路徑依賴。

同理,蒙古若回歸設邦,其最高權力機關仍稱"大呼拉爾"。這和俄國的國家杜馬、烏克蘭的最高拉達一樣,保留本民族的傳統叫法。

但值得介意一下的是,如果蒙古確實回歸設邦了,其最高行政長官,最好不再稱"總統",以杜絕再次分裂的禍患。

雖然這不是必須的。在國際上,桑給巴爾Zanzibar和坦噶尼喀Tanganyika合併為坦桑尼亞Tanzania聯合共和國之後,仍保留總統職位的稱呼,只不過全稱坦桑尼亞桑給巴爾總統。但桑給巴爾至今仍有不少人主張從坦桑尼亞獨立出去。

蒙古如果真的願意回歸,我們在歡迎之餘當然會要求他們既然回來了就死心塌地。獨聯體國家由於繼承蘇聯體制,到處是"自治共和國總統",這明顯讓大多數中國人感到本能地刺眼。如果改稱"自治邦總督",或許還順眼一些。

除了名稱方面保留傳統文化外,還有更實際的內容。比如現階段台灣或曰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婚姻法當中,同性婚姻已經合法化。日後大陸民主化若真從台灣接回法統,必然導致憲法之外的其他常規法律也適用於大陸。這肯定需要一個法律銜接的過程。

未來西部邊疆的一些傳統宗教氛圍遠較漢地為更強烈的少數民族地區,可能會很抵觸諸如"同性婚姻合法化"之類的新風尚,或者說當地少數民族在觀念上仍需要一兩代人的接受過程。

所以,西藏邦和蒙古邦應該享有不適用一些常規性全國法律的權利,或者按中共現在的立法技術,讓婚姻法、殯葬法之類,在少數民族自治地區變通執行。畢竟,藏區的一妻多夫、天葬、未成年出家、廢除死刑……等傳統習俗十分普遍且根深蒂固,不僅值得尊重,也事實上很難消失。

在大陸民主化初期,國家很有必要讓西藏邦的高度自治獲得良好的效果,不僅為了博得國際上的好名聲、帶來旅遊外匯收入,也給蒙古做好一個樣板,吸引其回歸。這就跟鄧小平在香港搞"一國兩制"的試點以統戰台灣,是一個道理。

十,香港和澳門的自治方式
香港和澳門,目前在中共統治下,稱"特別行政區",簡稱"特區",其行政首長也叫"特首"。最好日後改稱"特別市",長官就叫"市長"。不僅為了刪繁就簡,也因為港澳之特,主要不在行政,而在司法。

尤其香港,是英美法系,而不是大陸法系,以判例為正式法律淵源,不另設行政法院,而且有陪審團制度。

不同於只有賭場和農田的澳門,保留香港的特別地位,不是僅僅"馬照跑、舞照跳"而已,而是保留了一個可以吸收盎格魯-撒克遜世界先進文明秩序的窗口。

香港的獨立貨幣、獨立關稅,配合其浸潤百年有餘的英式法律係統,可以源源不斷地把五眼聯盟和整個英語世界的好東西移植過來。中國內地看到香港實行的英美那一套,也可以擇其可取者取之。

而澳門雖然現階段總體不如香港,但也值得保留。萬一哪天盎格魯-撒克遜民族走向文明衰退,而拉丁民族的文明反超英美,到時候中國就可暫時擱置香港,轉而重視澳門的窗口作用。

所以,日後民主中國的憲法裡,需要允許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市,在司法上保持原有的獨立性,包括保留其終審法院,甚至有權聘用外籍法官。然後,還要繼續允許港澳繼續保留自己的貨幣、關稅和出入境管理。這都是蒙藏二邦的自治程度所不能及的。

給蒙藏高度自治,是保留傳統。給港澳高度自治,是探索先進。至少在現行全球文明發展段位排序中,是如此的功能設置。所以,行政院不僅要恢復"蒙藏事務委員會",還要設立"港澳事務委員會"。而除去蒙藏港澳之外的大陸各省市,則大體拷貝台灣的制度。

當 然,香港和澳門再怎麼高度自治,也終究是民主中國的領土。不同於中共國,民主中國除了要給香港和澳門"真普選"之外,也必須對這兩個特別市征稅、征兵。國 家對香港和澳門所征收的稅款,可以用當地自己的貨幣。但當兵參軍、保家衛國的事,港澳不應該和其他中國人有什麼差別。中共國不放心把槍交到港澳兵手裡,民 主中國不怕這個。

另 外,港澳的貨幣也要改革,必須印有中國的國家圖騰。為體現本地特色與高度自治,可以把歷史上對中國做出過大貢獻的香港人、澳門人的頭像,印在港幣、澳幣 上。這個很重要,英國由於保留英鎊、不加入歐元區,英國老百姓每天使用者印有本國君主頭像的貨幣,對歐盟缺乏感性認同,這也是後來英國能公投退出歐盟的一 個社會心理學潛因。

當然,改革港澳的貨幣,需要專門立法,不可能直接寫入憲法。但我們必須在憲法裡,對港澳的自治條款,有貨幣方面的條文規定。如此便能以此為上位法依據,來製訂專門的下位法,把港澳的貨幣發行管起來。

其他方面,香港和澳門也要受到民主中國的主權管轄。比如總統若把廣東、廣西、海南、香港、澳門,一起劃入"嶺南道",那麼港澳也要和粵、桂、瓊三省一樣,受嶺南監察使的管轄,其管轄權包括宣佈對港澳實行和解除緊急狀態,解散港澳的特別市議會。

十一,固有領土變更的路徑與程序
1946 年製憲的時候,中華民國製憲國大把香港、澳門識別為"境外"而非"國外"。後來中共建政,將港澳台三個自由華人地區都識別為"境外",同樣用以區別於"國 外"。待日後中國大陸民主化,完成與台灣的制度銜接,海峽兩岸互不視為境外。甚至港澳都因為意識形態、生活方式及價值觀與內地一體化,也不宜儘以細微制度 差別而以"境外"呼之。

筆者建議,若保留"境外"這一法律概念,或儘適合在我國仍對外蒙古堅持領土主張卻又未能與之合併的時期,用以稱呼烏蘭巴托當局所統治之範圍,同樣為了避免使用"國外"一詞。

同 理,若國家在民主化過程中,法理上仍然把西藏和新疆識別為本國領土,但當地實權派卻自行宣佈獨立,並事實上脫離我國統治,我國也可在此狀態下以"境外"稱 呼之,以保持與之對話的名義和不放棄武力解決的姿態。除非國家主流民意確定要放棄對這些地區的領土主張,官方語境對其稱呼,才可由"境外"改為"國外"。
和絕大多數中國人一樣,筆者是本能的中華民族大一統主義者。但是,若國家實在遭遇"不如好合好散"的歷史關頭,筆者也並不忌諱為"和平分家"留一個憲法上的逃生通道。

按照國際公法的一般規則,任何地方要脫離母國獨立,都必須母國同意,而母國有權不同意。但殖民地、半殖民地、保護國、非自治領、海外省、海外領、國際托管地,可以除外,這些邊邊角角的地方,得享受民族自決之權利,即可自行決定去留,而不必經過母國同意。

這也是為什麼中共國在收回香港和澳門的時候,堅持二者是租界Concession,而不是殖民地Colony,就是怕收回去之後鬧獨立,消化不了。

筆者既然主張跳過中共偽朝而直接傳承民國統緒,自然也有心理準備接受西藏地方、蒙古地方有民族自決之權的總統府公告。一旦西藏主流民意經我中央政府之爭取而決定仍然留在中國,就設邦。然後專注於爭取蒙古的回歸,在回歸前以"境外"呼之。

新疆在清末左宗棠驅逐阿古柏後就已經設省,民承清制,也將新疆識別為省,不僅不承認"東土耳其斯坦"是國家,還予以堅決鎮壓。並且也不把新疆視為形同蒙藏地方的特別自治體。

不論以後的民主中國是不是繼續叫"中華民國",也不論她是否把面積相當於六個法國本土的新疆拆成若幹較小的省級政區,新疆都沒有民族自決權,至少一開始沒有。
所以,像這種沒有民族自決權的地方,如果要謀求獨立,中國作為主權國家,天然具備鎮壓的權力,因為這首先是領土之爭,而不是人權問題。

無法合法獨立,也就無法和平獨立。但如果當地人實在當中國人當得太痛苦,也讓中國統治當地統治得太痛苦,也不是沒有和平分家的合法路徑。

路 徑就是,由當地選出的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裡提出舉行獨立公投的法案。這只能由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開會期間在會議上提出,不能由普通民眾提出。因為根據世界各 國的憲法慣例,議員在議會召開期間,在議會中的任何發言,對外不負法律責任。而普通民眾如果在街頭和網絡上鼓吹裂土分疆,則可以被執法部門抓起來。

若立法院通過法案,允許當地舉辦獨立公投,則當地軍警憲特等國家強力部門,自然從鎮壓獨立運動,轉為維持獨立公投的秩序,保護當地人有序表達去留的意志。

若 當地舉行的獨立公投中,主張獨立的票數不僅是投票人數的一半以上,也是當地常住人口的一半以上,確能反應當地多數人想要獨立的意志,則總統或國民大會主 席,又或2/5以上的國大代表們,可召集國民大會特別會議,以審議和表決領土變更案。若多數國大代表也主張放棄那塊想要獨立的領土,則交由總統簽署總統 令、蓋上玉璽,並發佈總統府公告,承認其獨立。

這 在國際上也有慣例。比如英國國會恩準蘇格蘭舉辦獨立公投,但蘇格蘭公投結果本身並無法律效力,僅相當於一份遞交給英國國會的民眾請願書。英國國會可以不批 準。英國國會更可以不恩準北愛爾蘭舉辦同樣的公投。這取決於英國國家的需要。同理,西班牙從來沒恩準加泰羅尼亞舉辦獨立公投,而加泰羅尼亞自行舉辦公投, 於是被西班牙國王和政府斥為非法公投而不予承認。至今,加泰羅尼亞仍在乖乖給西班牙王國交稅。

總 之,除了西藏地方、蒙古地方,可以不經過立法院恩準而自行舉辦獨立公投之外,其他任何省、直轄市、特別市之類,若要脫離中國獨立,都必須先在立法院提出舉 辦公投,經立法院通過法案恩準其舉辦公投後,公投結果若能說明當地主流民意確想獨立,也仍需國民大會通過領土變更案以批準之。國民大會可以不批準。而西藏 和蒙古若表達了想要留在中國或回歸中國的民意並設邦之後,也將自動喪失民族自決權,從番地變本土。

番 地自決如脫衣服,本土分裂如斷手足。一旦番地王化為本土,再要脫輔而去,就是斷我手足,得拿人頭來換主權。在"改土歸流"完成之前,中國對當地的統治權存 在"主權還是宗主權"的模糊和爭議,這也是近代遭遇"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時,天朝轉變為民族國家的過程中,繞不過去的麻煩。所以筆者主張爭取對藏蒙設 邦,也是為了鞏固主權以及坐實"中華民族"這個想象共同體。

而如果我國仍不可避免會遭受部分領土分離,也可創設"華盟"之類的國家組織,以保持和前中國領土形同法國和西非法語國家的"特殊國與國關係"。

比 如大英帝國的殖民霸業無以為繼後,改組為大英國協,大陸翻譯為"英聯邦"。英國外交部的全稱叫"外交與聯邦事務部"。其實就是區分一般意義上的外國和英聯 邦成員國。法國也在殖民帝國崩潰之際,把法蘭西共同體改組為法語國家組織。西班牙和葡萄牙也一起跟自己的前殖民地組成"伊比利亞-美洲國家組織"。蘇聯解 體,也是找"獨立國家聯合體"這個台階下。

我國在爭取繼承前滿清帝國完整秋海棠版圖的同時,也應致力於和韓國、越南等傳統中國宗藩圈國家以及新加坡這種華人國家,組成一個哪怕很松散的國際組織。一旦我國不可避免地要有地方獨立出去,盡量爭取其獨立後還留在該國際組織內,以最大限度保存我國顏面和利益。

我們在醞釀新憲法方案的過程中,最好也要為國家組建並領導這麼一個國際組織,開一下制度上的方便之門,讓行政院跟"與我有特殊關係之友邦"簽署合作條約的時候,不難得到立法院的放行。當然,這也不是必須的。

真 正必須的,是嚴格限制和管控"公投"這一極具爆炸性的危險品。全民公投的結果,合理性難以保障,但合法性卻有時可以很強。日後民主中國大概率仍將繼承台灣 現行的《公投法》,而其中包括,變更國號和國土,以及宣佈獨立,是不準公投的。所以日後如果要變更"中華民國"的國號,最好仍先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召集國民 大會,來表決。國土變更案,也應該由國民大會來通過。而某些地區想獨立,雖則可以改為允許公投,但也只有立法院有權允許。並且其公投結果本身不具備法律效 力,儘相當於一份遞交給國民大會的請願書。國民大會可以不通過。

十二,非固有領土的管理和吐納
我們可能討論了太多民主化過程中版圖縮小的情況,現在也不妨為民主中國開疆拓土做些提前預案。大家走上這條路,都是覺得民主能讓中國好起來,那一個好起來的中國,吸引到"四方來儀"、"遠人來歸",大家也應該有心理準備。

雖然在我的憲法構思裡,未來的民主中國並非聯邦制國家,但這不代表單一制的中國就不能吸納新的家庭成員。美國和俄羅斯吸納新成員加入聯邦,都是要求當地先自己表達確有加入本國聯邦之意願,再由本國的國會和總統予以接納。

美國聯邦歷史上接納了阿拉斯加、夏威夷這兩個海外領的加入並設州,也拒絕了菲律賓加入聯邦的請求並讓其獨立,同時還至今讓塞班島、波多黎各等海外領保持現狀。
俄羅斯的國內法則要求境外地區加入俄羅斯聯邦,必須先舉辦公投以表達民意。這也是近期普京當局悍然在烏克蘭東部四州發起非法公投的理由。這場非法公投,違反國際法和烏克蘭國內法,之所以被發起,儘為應付俄羅斯國內法。

未來中國若吸納新的領土,同樣應該要當地先舉辦入華公投,然後中國的國民大會,再根據自身利益,決定要不要吸納其加入。這和聯邦制國家沒有區別。如果誰想加入中國誰就可以不經中國同意而加入,這不是歸順,這是入侵。

比如在緬甸聯邦共和國解體之後,佤邦獨立出來成立"大佤民國"之類,由於自身經濟困難,想加入中國。中國要不要他們,得根據自身需要出發。

如果中國不想和緬甸交惡,或者不願被當地窮苦的佤族人蹭福利,大可以由國民大會拒絕其加入,甚至都可以不召開國民大會來審議接納其加入的領土變更案。不是他們想把國家賣給中國,中國就必須買的。

而 如果中國日後不斷向俄國討還失地獲得成功,在新收復或新征服的西伯利亞荒涼地帶,由於當地人煙稀少,人口密度和總量,都不足以設立省縣,可以在憲法上創設 "都護區"的法理,由中央政府先對當地實行直接統治,並且在最初階段,可以由軍方對當地實行藩鎮化管理,直到當地的人口密度和總量達標了,再設縣、設省, 實行自治,並選出本地的民意代表到中央,來一起參與對全國的統治。

這就好比印度,在佔領我國的藏南領土後,最初設置"阿魯那恰爾聯邦轄區",由其中央政府直接統治,待當地逐步被消化地差不多了,再設置"阿魯那恰爾邦",在國會兩院擁有席位。

我國日後對剛打下來的"都護區",必然進行專門的立法。愚以為,可套用孫中山的"軍政、訓政、憲政"三階段論。

剛 打下來的時候,由軍方將帥擔任都護,實行軍管,期間難免大量發配犯人、移民實邊,形同拓殖,此即所謂"軍政時期"。這一時期的任務,是穩固對當地領土的佔 有,並提高當地漢語人口的密度和總量。在此過程中,打下當地並屯墾戍邊的部隊官兵及其親朋故舊,必然要獲得當地大片不動產和自然資源開發權以及建設訂單。
在 結束了藩鎮化管理的"軍政時期"後,進入"訓政時期",當地都護不再由駐軍將帥擔任,改由行政院委派文職官吏,實行軍政分開。"訓政時期"的任務,就是在 漢語人口密度和總量業已達標的當地,完成政區和選區的劃分,並在都護府的指導下,進行縣市一級的民選,選出縣市長、縣市議會和各縣市的國民大會代表以及可 能還有立法委員。

最後進入"憲政時期",即都護府改為省政府,交權給本地民選的省長和省議會,省議會也選出五名監察委員去首都的監察院。

在當地進入"憲政時期"之前的"軍政時期"和"訓政時期",不僅是國家對當地推行王化,也是給內地一段時間來清空腸胃以便於開吃。在此期間,若不能完成當地與內地的銜接,就不要貿然設置省縣,不然內地消化不了。

所以,國家對設省之前的都護區的統治,必然極大地不同於對內地的統治。這種隨意性很大、制度化程度很低的粗放統治,必須要有憲法依據,來授權行政院,可自行決定什麼時候對當地軍政改訓政,以及訓政時期當地議會的民選議席與官守議席比例。

美國對海外領的管理制度,是讓當地人對美國承擔的義務少,享受的權利也少。比如當地人雖則只能選出一名代表在美國聯邦眾議院享有旁聽席位,有發言權卻無表決權,但卻稅款自留,不給美國交稅,仍然符合"無代議士不納稅"原則,不貽"殖民"之話柄。

美國若有殖民地,儘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而已,當地享受海外領的權利,卻要給聯邦交稅。故首都市民嘗有個性車牌曰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
另外,海外領的當地人不能像本土出生的美國公民那樣參加總統大選第二輪投票。在美國憲法裡,本土美國人是公民Citizen,而海外領的當地人僅為國民National。
通常,海外領總督和一半的議會成員由美國官派,不由當地人選出。在分權方面,海外領美國人顯然下本土美國人一等。

但在分利方面,二者都一樣,海外領美國人可以隨便去美國本土,社保之類都享受一樣的福利。

我也打算借鑒美國的這套成功模式,針對我國未來伐俄獲勝後,見我軍威正盛而望風歸順的原俄國地方,可在"都護區"之外再創設"託管地"的法理。當地從來不是我國領土,和我國人民也從無同胞情誼,我國也可能不願支付在當地的直接統治成本,因為氣候和人口等因素,不劃算。

對於這些托管地,我國基於實力背書下的兩廂情願,與他們簽署防務、海關、貨幣等方面的託管協議。託管期間,當地人可以選舉代表來我立法院享有旁聽席位,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

當地人能不能來我國內地享受某些國民待遇或準國民待遇,可視該託管地與我所簽署的託管協議而定。托管地稅款自留,不向我納稅。

託管期限屆滿後,可由當地人公投決定去留。想獨立的,直接承認其獨立。想維持現狀的,托管協議自動續期。想併入中國的,需要中國的國民大會批準。若國民大會拒絕接納,仍維持現狀。

若真能徹底肢解俄國,我國甚至最遠可謀求託管卡爾梅克,過一把"地跨歐亞"的癮。不僅"為了蒙古民族的統一",也好讓民族自卑感入骨的國人一想到"國家在歐洲有塊飛地"而心情好一點。

當然,我們不必像美國那樣對自己的首都進行殖民式的民權壓制,畢竟我們不是聯邦。

這麼一來,我國在繼承《中華民國憲法》的大部分條款時,可能需要通過憲法修正案,來改動其第二條。

即"第二條(主權在民):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似乎有必要改"國民"二字為"公民"。學美國,從憲法上區別本土人和番地人。

當然,我承認,在中國大陸仍然沒能建立民主制度的當下,口嗨這種基於俄羅斯帝國大崩潰的假設無疑是做青天白日夢。我們也從來不是航海殖民帝國。
甚至於,在中國大陸剛剛重建憲政秩序的脆弱時期,在製憲會議上搞這種地圖開疆,不僅是不嚴肅的,甚至是招禍的。

我的意思僅僅是,在以1946年憲法為藍本進行修修補補的時候,要留下日後收復失地、擴張版圖的制度缺口。以便真要開疆拓土的時候,立法院有充足的憲法依據,來第一時間製訂專門的下位法,以進行銜接。

而 至於"都護區"、"托管地"這種有點近乎狂想的東西,不妨先把預案鎖在抽屜裡,或許百年之後還能拿出來,召集國民大會來表決草案。畢竟,這種東西,不便於 在民主化初期嚴肅討論,也就無法被寫入憲法典,但卻仍然是憲法性的文件,可以在成文憲法之外,由有權製憲、修憲的權力機關即國民大會,而不僅僅是立法院, 來另外通過諸如《都護區法》、《托管地法》這種憲法性法案,來構成廣義憲法的一部分。

無心插柳,有備無患。這種聽起來不值一哂的瘋話,或許確實用不到海參崴身上,但卻沒準哪天用到了果敢身上。誰知道呢?鄧小平一開始也是想拿"一國兩制"勸降台灣,也是碰巧先用到了香港身上。

十三,司法體系與違憲審查
有憲法的國家未必都有憲政。能開出憲政秩序的憲法,必然要有自衛能力,也就是要有強大的違憲審查機制。

在這方面,筆者仍主張沿襲中華民國1946年憲法及其在台灣地區生發出的釋憲體系所形成的路徑依賴。

具體而言,就是在司法院以下,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而司法院的領導層,即由15名大法官所組成的大法官會議。

最高行政法院獨立於最高法院,是大陸法系的常態。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公務員經監察院糾舉、彈劾後,提出上訴的受理和終審機關。

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有權在受到各級法官聲請後,對憲法做出解釋,並且也連帶有權解釋憲法以下的所有法律和命令。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同時也有權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或副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案--這也就相當於韓國的憲法裁判所或者法國的護憲委員會。

這樣的設計,確有好處。因為平常的民告民、官告民,由最高法院終審;平常的民告官,由最高行政法院終審;平常的官告官,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終審。此三者都只管老實埋頭斷案。

而涉及到更深層、更抽象的法律如何解釋的問題,以及關乎政局朝綱的廢立大事、黨派存亡,則由掙脫了日常審判工作的"大法官"們來主持。

這也就避免了英美法係國家法官幹政的流弊,盡量不把議會裡的意識形態鬥爭拿到法庭上擠佔司法資源。

不得不說,張君勱是留德海歸,而不是留美海歸,讓我國的司法,多了一些德意志的嚴謹專業,少了許多美利堅的政治掛帥。

司法院長不僅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主席,同時也管下面各級法院的司法行政。這就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不像同類的韓國憲法裁判所、法國護憲委員會,而在難得一幹的大事之外,有了更加日常的工作。避免其在沒大事可幹的時候徹底養閒人。

筆 者雖然極力讚成沿襲台灣的路徑依賴,但對於其《法官法》的一項過於嚴苛的規定,卻頗望放寬。台灣現行《法官法》過於追求法官超脫於黨派以外而保持獨立性, 不僅不允許法官參與政黨活動和出任黨務工作,甚至連黨員身份都不可以有。也就是任職期間不得加入任何政黨,若層參加者則應退出。

筆者在此方面,更願意跟美國接軌,允許法官參加政黨,只是禁止其參與政黨活動和出任黨務工作。因為亮明黨籍的法官,更便於總統在提名大法官人選的時候,知道自己提名的對象是什麼思想的人。

雖則各級法院的法官們應該踏實斷案,最好斷了幹政的心思。大陸法系也不像英美法係公然承認法官能產生判例法的造法功能。

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卻不然,它終究是司法解決政治爭端的機關。我們不要掩耳盜鈴、自欺欺人。給政治爭端來個司法的一錘定音的大法官們,可以和政治絕緣嗎?
《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對大法官提名人選的要求裡列舉了五項,其中第五項即"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只不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可能要組成憲法法庭來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如果大法官本人就是被審理的涉嫌違憲政黨之成員,如此則顯然不合適。

是故筆者主張,允許法官擁有黨籍,但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和出任黨務工作。但一經被總統提名為大法官人選,最遲應在被立法院通過其提名當日,脫離一切政黨組織,然後宣誓就任大法官,並於大法官任期內不得再加入任何政黨。

至 於台灣現行之《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對於法官終身任職的規定,在給與法官終身任職的待遇同時,又讓實任司法官任職15年以上者,到65歲得減少辦理案件、 到了70歲就停止辦理案件,然後繼續拿著現任法官的薪俸從事法學研究去。這顯然比美國讓法官工作到老死更優越,只需堅持不必更改。

中國需要一部什麽樣的憲法?

中國要實現民主、自由、法治,必須要實行憲政;要實行憲政,首先需要一部好的憲法,然後要有好的制度保證憲法的實施。今天,我們就簡單探討一下這兩個問題。

問題一:什麽是好的憲法?對於中國來說,要制定一部好的憲法,必須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第一,確保主權在民,也就是國家權力屬於全體國民,而不屬於某個個人或某個家族,也不屬於某個階級或某個政黨。對於中國來說,這一點尤其重要,因為中國的政治傳統是打江山、坐江山,誰奪取了政權,誰就贏得了天下。這一思想源遠流長,遺毒頗深。辛亥革命推翻了家天下,《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總綱第二條中明確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在中國歷史第一次樹立了“主權在民”的國家制度,建立了亞洲第一個共和國,中國歷史從此掀開了新的一頁。但遺憾的是,趕走了家天下,中國人民又迎來了黨天下。中共建政以後,迅速背叛了自己的承諾,蛻化變質為特權階層,口口聲聲為窮人打天下,最後卻成為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的統治者。習近平近年來大談什麽紅色江山、紅色血脈,甚至提出“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這種不倫不類的口號,妄圖證明其統治地位的合法性,反而暴露出他腦子里不過還是“打江山、坐江山”的腐朽思想。
正因為有這樣慘痛的歷史教訓,中國人民推翻中共極權統治、再造共和之日,新的憲法首要的原則就是確保“主權在民”,再也不能讓任何個人、家族、黨派或團體竊取國家政權,打著人民的旗號,打著某個階級的幌子,成為新的統治集團。另外,必須明確國家主權屬於全體“國民”,不分階級、階層、民族、出身,都是中國的主人。新憲法應盡量避免使用政治化的“人民”一詞,因為這個詞語已經被中共“用壞了”,成為鼓動階級鬥爭的工具,隨便畫個圈就是人民內部矛盾,出了圈就是階段敵人,乖乖聽話就是人民,不聽話就是敵人,就可以被剝奪一切權利、人身自由、甚至生命,這樣的歷史悲劇絕不能再重演了!
在一個共和國里,主權在民主要體現在“統治者必須得到被統治者的同意”——國民通過定期、公平、公正、透明的選舉,選出或者罷黜領導人,建立代議制議會和政府,制定法律,行使國家權力,維護國民的安全、自由和幸福。這是首要的立憲原則,在整個憲法制度設計的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這個因素,始終堅持這個原則。
第二,優先保障人權,也就是要保障國民的自由和權利,這是在一個現代的共和國里,政府存在的根本目的。按照共產黨的邏輯,國家是專政機器,政權是“鎮壓之權”(林彪語),這是陳腐的專制主義國家觀。在現代社會里,政府不是為了統治者的利益而存在,而是為了保障國民的安全、自由和幸福而存在。國民讓渡一部分自然權利建立國家,賦予政府強制性的權力,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和財產,這既是主權在民原則的應有之義和自然延伸,也是憲政制度設計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這一點對中國尤其重要,因為中國有兩千多年的專制歷史,在近代被迫打開國門之前,幾乎不知道自由為何物,更遑論人權。清朝滅亡之前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第一次寫到了“臣民的權利”,但從中華民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的權利基本都停留在紙上,一直沒有真正實現。如果中國有機會制定新的憲法,一定要把保障國民權利放在最突出的位置,一切的制度設計都要圍繞人的自由和權利而進行!

第三,建立有限政府,杜絕全能政府、極權政府和威權政府。在主權在民和保障人權的原則之下,政府存在的全部目的在於為國民服務,這就要求政府的權力必須受到限制。這有三層含義:一是除了為國民服務必需之外,政府不享有任何其他權力,也不得將權力用於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於維護自身的統治地位);二是政府權力法定,政府的權力範圍不是無限的,也不是隨心所欲的,必須經過國民選出的議會以法律的形式進行規定,政府不得享有法律未規定的任何權力,從事任何法律未明確授權的行為;三是政府內部須實行三權分立,立法、行政、司法權應分屬不同機構,彼此制衡,互相監督,以保障權力不被濫用。

第四,建立有效政府,保證政府有足夠的資源和能力有效施政:對外維護國家主權、捍衛國家利益、抵禦外來侵略,對內維持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犯罪、提供公共服務,為國民提供和平、安全、自由的生活環境。民主政府不是弱勢政府,自由也不是無政府狀態,這一點常為浪漫主義者所忽略。人民讓渡一部分權力給國家,目的是要建立公共秩序,從而保證個人的自由和權利,既不是為了制造專制和極權,也不是為了制造混亂和沖突。美國的制憲歷程,北洋政府時期的行憲經驗,以及二戰後法國、意大利的憲政實踐,都告訴我們民主社會不應該是一盤散沙、小黨林立,也不應該聽任黨派之爭、府院之爭癱瘓政府職能。民主政府既要比專制政府更能兼顧各方利益,也要能夠有效施政,否則就難以保障大多數國民的權利和自由,難以體現民主制度的“優越性”,這一條必須貫穿憲法制度的設計過程,不能為民主而民主或為自由而自由,而要避免不必要的分權掣肘,要在施政效率和分權制衡之間取得平衡。

第五,要具有操作性,也就是要有具體的制度設計和方案,而不僅僅是民主原則或者自由精神的宣示,或者僅僅是高屋建瓴、宏大敘事的辭藻堆砌。比如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雖然慷慨激昂、充滿人文關懷,但沒有實際操作條款:如何體現主權在民?如何組織選舉?如何保障人權?如何防止專制極權?都沒有具體制度和規則,最終難以落實。又比如中國現行憲法,前言一堆廢話,後面雖然明文規定了公民的各項權利,但由於沒有實施細則和保障措施,一直都是一紙空文。如果中國再要制定新的憲法,必須避免閉門造車、書生意氣、坐而論道,最好能吸收有實務工作經驗的人員參與,比如律師、政治家,能夠著眼於操作性,解決實際問題。比如選舉制度,要有打破僵局的規定,而不是制造僵局;比如公民自由和權利,要有救濟手段,懲罰侵犯國民權利的行為,否則又是一紙空文,就像古老的法律諺語所說:無救濟,則無權利。沒有實踐可操作的條款,權利就難以保障。
第六,要學習世界各國先進的憲政經驗,首先是美國的經驗,因為美國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也是到目前為止最為行之有效的憲法。美國二百多年從一窮二白到超級大國的經驗,不僅充分證明了自由、民主體制的優越性,也證明了總統制、聯邦制適合於幅員遼闊、構成覆雜的大國發展,而美國憲法所體現的務實精神,比如單刀直入、言簡意賅的立憲風格;簡單高效,著眼於穩定政府框架的立憲取向;善於妥協,不求事事完美,但力求避免政治僵局的立法技巧,都值得國人認真學習,仔細揣摩。

其次是東亞近鄰,如日本、韓國、以及同宗同族的台灣(中華民國)的憲法經驗。日、韓、台的民主實踐已經證明,民主、憲政與儒家文化並不沖突,可以在東亞地區有效實施,並且可以帶來自由、平等、發展與繁榮。有意思的是,這三個地區提供了三種不同的憲政體制,日本是比較典型的君主立憲制(議會制),韓國模仿美國的總統制,台灣是半總統制,可以為中國提供完美的參照系,來選取最為合適的憲政因素。

再次是前蘇聯和東歐共產主義國家轉型後的憲法制度設計,這些國家在轉型前與中國有類似的政體,實質上都是黨國體制,執掌權力的是黨的總書記,但在憲法制度上帶有半總統制(雙首長制)的色彩,既有國家元首,又有政府首腦。上世紀90年代實現民主轉型之後,大多(順理成章地)選擇了半總統制,對於中國選擇民主轉型之後的憲政體系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第七,盡量符合國情,貼合中國傳統文化和現有體制,便於國民理解與支持。比如中國人習慣有一個強勢領導人,那麽總統制或半總統制可能就比議會制更適合中國文化,更容易為國民所接受,以減少轉型難度和成本;又比如國人可能擔心府院之爭,那麽可以考慮像台灣一樣,取消議會批準總理(行政院長)人選的權力;或者擔心北洋政府時期的政局混亂與軍閥割據重演,那麽制度設計的時候就可能就需要傾向穩定性和確定性,比如單選區單票簡單多數制,防止小黨林立,政局動蕩;或者擔心邊疆地區離心分裂,那麽在設計聯邦制時,可以突出中央對軍事與外交事務的權威,在設計投票制度時,適當向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傾斜,或者在處理地方離心趨勢時,加入全民公決的機制,等等。

需要強調的是,以上各條原則按優先順序排列,如果出現沖突,以上位的原則為準,比如建立有效政府的制度設計不能與排在第一位的主權在民原則和第二位的保障人權原則沖突。又比如最後一條“貼合國情”原則不能與前面的各條原則沖突,也就是說不能因為要符合國情、貼近傳統,就不堅持主權在民原則或者有限政府原則,那就有點本末倒置了,因為憲政本來就是舶來品,中華三千年文明沒能孕育出民主、法治、憲政,反倒有豐富的專制資源和經驗,因此所謂國情、傳統只能是最後的原則考慮,如果與上位原則沖突,就必須讓位,優先考慮上位的原則。

有了上述基本的指導原則,我們就可以更清晰、理性地去考慮具體的憲政制度設計和憲法條款了。

首先是政府架構(政體)。建議總統制,由全體國民直接投票選出,連任不超過兩屆,甚至可以考慮沿用國家主席稱謂(英文翻譯反正已經是President)和五年任期,便於過渡。如果國家結構選擇聯邦制,那麽總統的選舉制度不建議全國作為單一選區,而應借鑒美國選舉團制度,以省級單位為選區,各省區單獨計票,具體方式詳見下文。

相對於議會制,總統制更能體現行政效率,更符合世界潮流,也更符合中國傳統和國情。而全民普選和任期限制直接體現了主權在民和保障人權的憲政原則,可以有效防止個人集權,重蹈專制覆轍。

雖然中國沒有什麽完整的憲政實踐,但總統制與議會制之爭,從臨時約法時代就開始了,一般認為辛亥革命後通過的第一個憲法性質的文件《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內容雖然很簡單,但具有總統制的雛形,而其後為限制袁世凱而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則傾向於議會主導下責任內閣制。其實這種說法並不準確,《臨時約法》賦予了參議院很大權力,但並非議會制。議會制下,通常由多數黨領袖負責組閣,直接擔任政府首腦,掌握實際權力,而國家元首通常為虛位元首,並非政府首腦,比如英國國王,日本天皇。內閣需對議會負責,閣員通常都是由議員兼任。而《臨時約法》,包括以後中華民國各版憲法,以及中共現行的憲法,都單獨設立了總統(國家主席)一職,而在總統(國家主席)之下設立行政院長(國務總理)之職,人選必須要經過參議院(全國人大)認可,而總統發布法律還必須要總理和部長附署。

這樣的規定使得中國的政體有點非驢非馬,更接近半總統制,由此不斷造成議會與總統之間的鬥爭、總統府與行政院之間的鬥爭。台灣一直實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到1997年,不得不做出修改,規定了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需要立法院批準,頒布法律不需要行政院長附署,立法院可以對內閣投不信任票,但因此也可能被提前解散等,大大加強了總統權力,克服了半總統制的缺點,使得台灣的政體向總統制傾斜。另外,也可以參考韓國,雖然設有總理的職位,但總理的權力很小,沒有人事任命權和預算權,只負責執行總統的決策。因此,韓國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腦,屬於比較典型的總統制。

綜上考慮北洋、法國、韓國、台灣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將來民主中國的政體建議采用總統制,根據歷史習慣,可以設總理主管行政部門,但地位在總統(國家主席)之下,也可以不再設總理一職,總統同時擔任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

第二,立法機構。建議參考美國的兩院制,可以在現在人大與政協的劃分基礎上,借鑒英國議會上院與下院的運作模式。以全國目前的33個省級行政單位(含香港、澳門,不含沒有實際管制權的台灣)為例,參議院每個省級單位直選參議員2名議員,該省區獲得簡單多數的黨派可另行指定參議員1名,共99人,任期四年,累積任職不得超過三屆,眾議院按人口折算,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占全國人口比例不到0.4%的省區選出1名眾議員,超過0.4%不到0.8%選出兩名眾議員,以此類推,全國共直選出266名眾議員(見附件1),同時得票超過該省區3%的黨派可按比例指派同等數額的眾議員,共532名眾議員。每個省級單位參議員與眾議員的數目總和即為該省區總統票數額。

參議院與眾議院的權限劃分建議參考美國模式。參議院主要負責人事與外交,包括:
1、審議和批準總統任命的人事,如內閣閣員、聯邦行政部門首長、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與聯邦法院法官等;
  2、批準與外國簽訂的條約,制定涉外法規;
  3、在彈劾案中,承擔審判責任。

眾議院主要負責預算和內政:
1、審議和批準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2、對涉嫌“叛亂、貪污或其他輕重罪行”的聯邦官員提出彈劾;
3、在沒有總統候選人取得過半數選票的情況下,推選總統;
4、起草和提案各種法案,獲簡單多數通過後交由參議院審議通過。


第三,選舉制度:上文說到,總統應由全體國民選出,但在聯邦制下,不宜按全國單一選區簡單多數,而建議參照美國,以省級單位劃分選區,每個選區的總統票數等於該省區參議員與眾議院的人數之和,按照目前全國33個省級行政區劃為例(含香港、澳門,不含沒有實際管制權的台灣),參議院每個省級單位直選參議員2名議員加上黨派參議員1名,共99人,眾議院直選出266名眾議員加黨派指定同等數額的眾議員,共532名眾議員。每個省級單位參議員與眾議員的數目總和即為該省區總統票數額,全國共有631張總統票。在每個選區內實行簡單多數計票(即所謂“贏家通吃”),得票超過316張即當選總統。這種選舉制度有助於形成比較穩定的兩黨制,有助於適當提高人口小省區(主要是邊疆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政治地位、增加少數民族同胞和港澳同胞的向心力,避免民主制度下邊疆地區可能產生的離心情緒。雖然可能犧牲了一點民主(因為不是完全按全國人口多數決定),但卻有助於鞏固聯邦、鞏固共和。

議員選舉:議員選舉建議采用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借鑒日本、韓國、台灣的選舉方式,一票投候選人,一票投政黨,候選人簡單多數即當選,政黨票按得票比例分配。具體來說,參議院由每個省級單位直選參議員2名,同時該省區獲得簡單多數的黨派可另行指定參議員1名;眾議員人數按人口折算,占全國人口比例不到0.4%的省區選出1名眾議員,超過0.4%不到0.8%選出兩名眾議員,以此類推,全國共直選出266名眾議員,同時得票超過該省區3%的黨派可按比例指派同等數額的眾議員,共532名眾議員。

以上數字僅為舉例方便,具體可根據情況適當調整,但原則上選舉制度不宜搞得過於覆雜,既要避免小黨林立,爭取逐漸形成兩黨政治,有利於政治穩定運作;也要為少數團體留出一定的突圍空間,眾議院直選票與政黨票比例設為1:1,同時將政黨當選門檻設在3%,有利於小黨在眾議院選舉中獲得一定的代表席位,特別是在人口大省,在眾議院層面保持適當多元化的聲音。

除了上述基本選舉制度之外,新憲法還必須將一些基本的投票制度規定到憲法里,以杜絕選舉被操控的情況發生。這些制度包括:
1. 無記名秘密投票制度:無論采取手寫還是電子投票,必須保證投票人能夠自由投下自己的選票,不會被追查投給了誰;
2. 投票免責制度:無論是否投票、投給了誰,不會因此被追究責任,這是保證選舉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
3. 選舉監督制度:各黨派均有權派代表對選舉進行監督,而不能由執政黨包辦。

第四、國家結構:結合中國的民族構成和歷史傳統, 在這樣一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地區差異明顯的國家,實行聯邦制是較好的選擇,既有利於調動地方的積極性,加強新疆、西藏、內蒙的內生發展動力和向心力,也有利於讓香港、澳門發揮制度優勢,作為內地改革開放的排頭兵,更有利於解決台灣問題,減少台灣人民對祖國統一的抵觸情緒,加強民族認同感和政治共同體意識,早日回到祖國的懷抱。如果聯邦制能夠順利運轉,今後如果還需要解決庫頁島、海參崴等俄占領土回歸祖國的問題,聯邦制也可以提供足夠的制度空間,容納更多的領土回歸中國。

在聯邦制下,全國實行統一的民主選舉和司法制度,除軍事和外交之外,各地方政府負責本地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同時在選舉制度設計上和經濟發展政策上適當對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給與一定傾斜,這樣既能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又能有效地防止分裂行為的發生。在一個民主、自由、法治的聯邦制共和國,在統一的憲法之下,華夏各民族定能團結一心、安居樂業、共創繁榮!

第五、政黨與國家:對於西方成熟的民主國家來說,這不是個問題。對於中國的憲政建設來說,這是個天大的問題。不解決這個問題,中國就不可能真正實行憲政。簡單來說,新憲法至少要規定以下幾條涉及政黨的條款:
1、政黨屬於按照法律登記的社團,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自籌資金,不得盜用中央和地方稅收和財政資源;
2、軍隊、警察、行政、司法體系必須實現國家化,不屬於任何個人、組織、政黨,只屬於全體國民,不得幹預政治生活,不得介入政黨事務和黨派紛爭,執行職務必須保持政治中立,為全體國民服務;
3、軍隊和所有國家機構、國有企業內不允許設立政黨組織,禁止政黨活動;
4、現役軍人有選舉權但無被選舉權,參選議員或擔任政府職務時,須解除軍職。

第六、國民的權利與自由。簡單地說,可以分為五個層次:
1、人身自由與尊嚴:包括人格權、健康權、通訊自由、不受非法羈押、拘禁的權利、不得自證其罪等;
2、經濟自由與安全:包括私有財產、私有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遷徙自由、勞動就業權利等;
3、公民和政治權利:包括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等;
4、社會和文化權利:包括平等、休息、同工同酬、弱勢群體受保護等;
5、其他權利:國民的權利和自由不以憲法或法律列舉為限,凡是法律未明文禁止的,國民皆可行使與享受。

老實說,規定權利與自由並不難,甚至連中國現行憲法的第二章也列舉了不少公民權利,看起來很美,但絕大部分都成為一紙空文。這是為什麽?一方面,從立法技術的角度來說,僅僅從正面宣稱公民具有哪些自由和權利是不夠的,憲法還應該從反面禁止政府對這些進行限制,比如美國憲法前十條修正案,又被稱為權利法案,就有好幾條采用了這種從反面予以禁止的立法方式。比如第一條修正案: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限制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剝奪公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申冤的權利。第三修正案:和平時期,未經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駐紮;除依法律規定的方式,戰時也不允許如此。第四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據,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具體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第五修正案: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

因此,未來中國的新憲法,在處理國民的自由與權利時,也可借鑒類似的立法方式,通過限制政府的行為來保證權利的行使。

另一方面,如何保障憲法的實施,正是我們在文章最開始提出的第二個問題。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建立完善的司法體系:從孟德斯鳩開始,三權分立的思想逐漸深入人心,不僅幾乎在理論上成為不證自明的命題,在實踐中也被幾乎所有的民主國家所采用。其中的奧秘不在於這種思想有多麽深邃,而在於實踐中這種作法確實管用,有效地防止了立法和行政當局濫權僭越,捍衛了憲法的尊嚴。如果要回答上面所提出的問題:為什麽中國憲法規定了很多公民權利,最終卻成為一紙空文?答案就在於司法不獨立,國民無法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捍衛憲法。同樣的,要回答我們在文章最開始提出的第二個問題:如何保障憲法的實施?答案就在於必須建立獨立的、強大的司法體系,對抗專橫的公權力,保衛脆弱的私權利。具體說來,在保障憲法實施方面,憲法需要建立的司法體系至少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建立違憲審查機制,可以單獨設立憲法法院,也可以由最高法院受理憲法訴訟的案子,對於違反憲法的立法和政府行為進行審查,確保憲法不折不扣地得到實施和遵守;
建立司法審查制度,對於違反一般法律的政府行為進行審查,保證人民有權對政府提起訴訟,尋求法律救濟和賠償,讓老百姓在政府胡作非為的時候,有說理的地方和機會,迫使政府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賦予法官終身或超長任期,保障其獨立地位和福利待遇,只服從法律,不受政治壓力和輿論影響;
通過議會(批準法官任命的程序)、媒體(調查報道的權利)、公開透明的司法制度(比如審判公開、陪審團參與、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等加強對法官的監督,防止司法獨立制度下的法官腐敗。

除了建立完善的司法體系之外,要保障憲法的實施,還有一個問題,那就是憲法的剛性問題。

第二,制定剛性憲法,使之不能被隨意修改,特別是不能隨著領導人的更叠而隨意增加或減少內容。這對於中國來說,尤其重要。無論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成立時間不算長,憲法修改卻相當頻繁,甚至每換一個領導人都要把自己的理念寫進憲法里。一方面當然是受政治風雲變幻的影響,憲法缺乏持久的價值觀和理念支撐,失去了作為根本大法的尊嚴;另一方面也說明領導人沒有真正搞明白憲法的目的和作用,憲法成為掌權者手中的橡皮泥和遮羞布,成為其實現個人政治目的的工具(比如毛時代的75憲法和習近平2018年突襲修憲)。

憲法是民主社會的定海神針,制定的時候需要謹慎,實施的時候需要堅定。假如中華有幸,能夠有機會重修憲法,再造共和,這部新憲法應該建立在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共識基礎之上,應該成為一部剛性憲法,具體可以加入兩個條款:
1. 基本價值觀和制度設計不得更改,比如前面討論過的主權在民、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以及關於國體、政體、選舉制度的基本規定,不得更改;以此防止魏瑪共和國和中共從《共同綱領》到75憲法“翻手為雲、覆手為雨”的悲劇重現;
2. 技術性內容可以隨著實踐發展而修改,但也必須經過反覆論證取得共識,並設置較高的修訂門檻,比如參議院、眾議院各四分之三通過,以及四分之三的省區議會批準。

以上,就是筆者對於如何制定一部好憲法,以及如何保證憲法實施等兩個問題的粗淺想法。由於時間和篇幅限制,未及展開,許多細節還有待研究討論。希望中國真的能夠迎來“制憲時刻”,我們這一代人有機會為子孫後代奠定一個公平、穩定、包容的憲政框架,使華夏各族人民能夠共沐民主、自由、法治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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