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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共和的基本精神

Posted: Fri Aug 19, 2022 5:22 am
by 左翼反共人士
作者 袁紅冰 寫於不同歷史時期 整理於二零二二年

前言

 一、 生命的原則

 自由是生命的原則。

 在我的哲學視野中, 自由不是本能的放縱或理性的啟示, 而是情感的愛戀; 自由不是對自然的服從, 而是對自然的超越; 自由不是客體的、 先在的, 而是主體的創造---- 自由就是主體意志對客體必然性的超越, 對宿命的超越。 因為, 生命就是在掙脫必然性的束縛的過程中, 在從自然脫穎而出的過程中, 獲得獨立於萬物的命運的。

 當生命以主體的目光注視自然時,現象世界便從純然客體之霧里浮現出來。 主體的注視, 那是撕開純然的客體之霧的利爪, 那是現象世界的揭幕人。 因為, 主體和客體的對峙, 乃是現象世界的基礎;客體只有在主體的意識之鏡中,才能呈現為姿態萬千的現象世界。 沒有主體的注視, 現象世界就只是永恒黑暗中的可能, 就是無意義的存在。

 正是情感給了生命以主體的目光。

 本能是生命與客體必然的重叠之處, 是將生命與自然聯為一體的紐帶, 是生命存在的實體性基礎。 本能沒有創造意義和價值的能力, 本能只以" 存在即真理" 作為生命的原則。 因此, 本能不是主體意識的源泉。

 理性是一種生命能力。這種能力的特點在於, 從自然中挖掘客體的規律, 並以此在深度和廣度上擴展生命存在的時- 空。  由於理性只是從自然中挖掘客體規律的能力, 本質上只是一種發現的能力, 因此, 從形式的角度, 理性是主體的; 從內涵的角度, 理性則是客體的, 理性的生命就在於符合客體規律。 所以, “符合自然規律的存在”就成為理性的生命原則; 所以, 理性只發現客體規律, 而不創造屬於主體的意義和精神價值, 因為, 客體中挖掘不出主體意義, 自然中發現不了主體的價值觀---- 自然中本來就只有客體知識, 而沒有主體所追求的意義。

 情感是使生命懂得愛和恨, 懂得歡笑與悲泣的能力。 對自由的愛和對宿命的恨, 是情感最深刻的沖動。 就在這愛和恨中, 情感編織意義的詩篇; 就在這愛和恨中, 生命體現著主體的原則。 情感能力是唯一只屬於生命, 而不與任何外在者分享的生命真實, 主體的意境性真實。 情感以對意義和價值觀念的創造, 成為主體意識的根據。 在情感看來, 必然不是神聖的, 超越必然構成的宿命才是神聖的; 存在不是主要的,高貴、自由、美麗的存在才是生命的原則。

 人是自身的尺度――人以情感而成為自身的尺度。

 以本能為本體的生命是卑俗的、骯臟的, 因為, 它使生命降低到獸群的水平, 使生命降低到為存在而存在的過程; 以理性為本體的生命是虛偽的, 蒼白的, 因為, 它以客體的真實壓抑了情感的真實, 它使生命成為意義之下的動物; 以情感為本體的生命, 才是真實的生命, 才是體現自由原則的生命, 才是意義的存在, 才是創造高貴人格的希望。

 人是萬物的尺度。人以意義, 以生命的自由原則而成為萬物的尺度。 生命既是自然中的存在, 又必須以對自然的超越體現自由的原則。 作為自然中的存在, 作為物性的存在,生命永遠無法從客體存在的角度最終擺脫客體必然性構成的宿命之路, 同時, 生命又必須以猛獸的高傲和強悍撕碎宿命, 才能實現精神自由的原則---- 這是生命悲劇性的最深刻的根源。

 生命作為自然中的有限存在, 不可能從客體的意義上最終獲得宿命之上的自由, 因為, 任何有限者都拖著必然性的陰影行進。 但是, 生命憑借情感的能力, 可以用愛和恨鑄造一個由意義和價值觀,由詩意和美構成的人文世界。 人文世界本質上不是自然的客體存在, 而是自然之上的意境存在; 不是客體的真實, 而是主體意境的真實; 不是物的, 而是精神的; 不是必然的宿命的王國, 而是自由的土地。 正是在這個人文世界中, 生命書寫屬於主體的史詩, 展現生命自由的原則, 實現生命的意義, 創造超越自然歷史的人類的歷史---- 自由就是高於自然、高於宿命的意境, 就是人文世界里用太陽雕刻出的王冠。

 自由不是天賦的, 而是精神的創造。每一代歷史都通過對其所面臨的具體宿命的的超越, 來確認自由, 並表現生命區別萬物的獨特美色; 自由沒有最終的意境, 對自由的追求就象在大地上追逐太陽, 盡管永遠不能把太陽摟抱在懷中, 但是, 歷史只因這種追求而成為輝煌的過程; 自由不只是與個體有關的概念, 更是同人類的整體命運有關的概念, 只有在創造自由意境的過程中, 人類命運才能成為自然歷史之上的史詩。

 所以, 自由, 這生命的基本原則, 乃是邪惡與正義的界碑---- 凡壓抑自由的政治法律制度都是邪惡的, 都是人性的異化;凡為生命實現自由的原則提供秩序背景的政治法律制度即是正義, 即是善。

 正因為如此, 我以自由的原則, 而不以任何實用主義的考慮, 作為探討民主與共和問題的精神起點。

 二、 把思維之手伸向終極真理之後

 生命已經無數次地思索過民主與共和, 甚至用血淚洗刷過, 用刀劍雕刻過。 於是, 有人告訴我們, 民主與共和已經說完了它要說的全部箴言, 以往的民主與共和的理論已經因其完善而具有了終極真理的地位。

 然而, 在人文歷史中, 未來不是過去的自然延伸, 而是過去基礎上的重新鑄造; 現實也不是過去的遺囑執行人, 每一片現實的原野上都要盛開屬於自己的野花。 精神沒有最後的笑容, 歷史從不承認終極真理。 只有把思維之手伸向" 終極真理" 後面, 才可能真切地撫摸到真理。

 正如同自由沒有最終的意境一樣, 作為自由的政治法律背景的民主與共和觀念也需要在每一代歷史中不斷更新, 所以, 把民主與共和看作不能繼續發展、已經走到絕路的觀念, 只能使民主與共和成為在過去的陰影中雕殘的花; 正如同自由不是天賦的, 而是精神的創造一樣, 民主與共和也只有在創造性思維中才能跟上歷史的足步, 所以, 給民主與共和戴上終極真理的桂冠, 同宣布民主與共和死亡沒有什麽兩樣; 正如同自由是有關人類整體命運的原則, 民主與共和也同整個人類有關, 所以, 任何一個民族也沒有對民主與共和概念的最後解釋權, 長存的只有生命的自由原則。

 民主與共和的觀念不是伸手就可以采摘的成熟的野果, 而是需要在荒原上播灑的種子, 只有創造性思維的汗水, 才能使那種子長成偉岸的白楊。 創造性的根據就在於, 每一個時代, 每一個民族所面臨的不自由因素的挑戰都各不相同。 挑戰的樣式不同, 應戰的方式也就不同。 民主與共和的觀念就因挑戰的不同鋒芒, 而日漸豐盈。 為了迎接不自由的因素的挑戰, 為了超越宿命而進行創造性思維, 乃是民主與共和理念的生命源泉。

 三、 在情感與理性之間

 情感是唯一屬於生命的真實, 是生命的本質。 超越宿命的情感沖動是人文世界的靈魂。 但是, 情感只創造意義, 卻不是實際的力量。

 理性是關於客體規律的知識以及運用這種知識強化和擴展生命存在時- 空的能力。 但是, 這種能力本身只是一種盲目的力量, 因為, 理性本身沒有產生意義的能力。

 生命作為自然中的現象, 不得不以理性作為存在的基礎; 生命作為一種超越自然的存在, 又只能在自然歷史之上的人文歷史中實現自身的本質。 所以, 理性是生命存在的因素, 情感則是生命由自然的存在升華為意義的存在的因素。

 放棄了理性, 情感所產生的意義就不能成為現實中的存在; 放棄了情感, 理性就只是盲目的存在之力, 就只能造就物欲享樂的動物。 因此, 我的原則是, 以情感最深處的愛和恨, 即以對自由的愛和對宿命的恨鑄造意義, 並確認這種意義是理性的目標, 存在的目標,同時, 以理性能力為實現這種目標提供實際存在的條件。

 根據這一原則, 當我以自由作為討論的精神起點時, 同樣以冷峻的理性作為討論的思想軌跡。 因為, 民主與共和乃是表現生命自由的政治法律條件,  是實現生命原則的社會存在的條件。


第一章 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的關系



第一節 個體權利意識   
  民主與共和是社會正義的兩翼

 一、 個體權利意識是主體意識的萌芽

 個體性是生命存在的自然形式, 所以, 個體感是生命的天賦。 但是, 個體感並不是主體意識, 而只是一種本能的感觸, 因為, 它還沒有價值觀念化---- 價值觀念化是主體與客體的分野; 客體沒有價值觀念, 主體才創造並追求價值觀念。

 個體感是私欲本能的源泉。 私欲作為自然的存在是合理的; 作為社會的存在, 它的合理性需要以共和精神為前提來論證。

 個體權利意識是個體的價值觀念化, 是生命存在由自然形式向精神形式的一種升華, 是個體感的政治法律要求, 因此, 也就是生命由客體的存在向主體存在跨出的第一步。

 以自然個體性為根據產生的權利意識, 具有個體本位的天然傾向。 個體權利意識是一種只對個體自身負責, 而不對社會負責的權利意識。 個體權利意識只以個體為主體, 而以自然和社會為客體。 " 他人就是地獄", " 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就是狼與狼之間的關系", 等陰郁的描述, 正體現了個體權利意識視野中的生命關系。

 個體權利意識是私欲的政治法律要求, 它自身沒有孕育共和精神的能力, 沒有產生利他主義的高尚情操的能力。 所以, 個體權利意識只是主體意識的萌芽, 而不等於主體意識。 因為, 主體意識是一種不僅對個體負責, 而且對人類命運負責的意志, 個體權利意識的胸懷則容納不下人類命運的觀念。

 個體權利意識是生命由客體存在向主體存在跨出的第一步, 這是輝煌與陰郁相伴的一步。 輝煌之處在於, 這一步使生命跨出了自然狀態,跨越了精神狀態與非價值存在之間的界限; 陰郁之處在於, 它只是私欲範疇內的舞步。

 二、 個體權利意識不等於民主意識

 民主意識是以所有個體政治法律權利平等為前提的個體權利意識。 因此, 它是個體權利意識的群體化, 社會化。 個體權利意識天生缺乏的正是民主意識的前提, 它的視野中只有個體本位的權利觀念, 而沒有所有社會成員政治法律人格平等的意識。 個體權利意識在強悍的生命中, 表現為獨裁人格; 在軟弱的生命中, 表現為絕對個人主義人格。

 專制政治和貴族共和制, 以及部分社會成員的民主制, 都是獨裁人格的政治法律表現。 順便指出, 把貴族共和和部分社會成員的民主制理解為民主政治的觀念, 只是對民主的形式上的理解, 它體現不了民主意識的原則和靈魂, 因為, 民主是同整個人類命運, 和所有社會成員有關的概念。 所以, 把社會成員劃分為貴族和平民, 劃分為有選舉權者和無選舉權者的政治法律制度, 都不過是獨裁制度的不同形式。

 獨裁人格在民族意識中則形成狹隘的民族利己主義。 民族利己主義不承認其它民族的國際法權利, 甚至不承認其它民族的生存權。 德國人的大日爾曼主義, 日本人的大東亞共榮圈理想, 以及當代那些宣稱以民族宗教統一人類精神境界的政教合一的政治勢力, 都是獨裁人格之子。

 我劃分絕對個人主義同獨裁人格的界限是, 絕對個人主義人格由於其生命力的軟弱, 而不敢如同獨裁人格那樣提出專制政治的要求, 因此, 絕對個人主義一般只表現為物欲的貪婪等渺小的獸性人格。

 絕對個人主義人格不相信個體的存在之上還有正義與良知, 理想與信念; 也不懂得除了爭取個體的物欲滿足之外, 生命還對人類命運負有責任。 在絕對個人主義人格看來, 自由的理想不過是個體權利任意妄為的境界, 而物性私欲的追求是生命的唯一原則。

 缺乏對個體權利的認知的生命, 是生命的非主體狀態, 是生命的本能狀態, 這種本能的生命構成了專制政治的社會基礎。 絕對個人主義人格以其對個體權利的極端理解而成為瓦解專制政治的人格力量之一。 因此, 在專制政治的存續時期, 絕對個人主義同處於本能狀態的生命相比, 是一種促使歷史進步的力量, 是使人類命運超越專制政治的宿命的力量。

 但是, 在專制政治作為一個歷史的概念無可挽回地崩潰的過程中, 絕對個人主義人格卻會成為以民主共和精神重建現代政治的人格障礙。 因為,在絕對個人主義人格的理念中, 個體權利就是私欲的法律化;專制政治崩潰之後, 個體權利就可以不受任何生命原則的束縛。 這種個體絕對本位的理念, 造成私欲橫流的歷史漩渦。 在這個歷史漩渦中, 所有個體之間, 不同的利益集團之間, 將進行既沒有民主秩序, 又沒有共和良知的獸性本能的競爭; 原來構成專制國家的不同地區之間, 不同民族之間, 將只以私利為原則, 提出並實行分離主義的社會運動。

 當個體只確認自己的權利, 而蔑視其他個體的權利時, 他本身的權利也就必定受到蔑視; 當一個地區, 一個民族只確認自己的利益, 而不能以共和的良知尊重其他地區、其他民族的利益時, 這個地區, 這個民族的利益也必定不能受到尊重。 所以, 絕對個人主義人格沒有能力在專制政治的廢墟上重建民主共和的社會秩序, 而只能造成為私利進行爭奪的, 長期混亂的社會過程。 在這一過程中, 自由被曲解為私欲的放縱, 民主意識被強迫為私欲辯護,共和精神被輕蔑地從社會原則中抹去;在這一過程中,社會將喪失優美的情操, 歷史將喪失高貴的理想, 生命將由此受到侮辱, 只有既不對人類命運負責又不對社會正義負責的個體絕對本位意識,興高采烈地唱著庸俗的歌---- 專制政治的壓抑消失之後, 單純的個體權利意識將以其對私利的絕對肯定, 而成為社會和民族分裂的因素。 問題並不在於分裂, 而在於這種分裂中沒有生命作為社會的動物必須具備的共和的良知。

綜上所述, 個體權利意識是主體意識的萌芽, 因而也是民主意識的前提, 但是, 它又不等於主體意識和民主意識, 因為, 個體權利意識自身只能孕育出個體絕對本位的理念, 這一理念中又只能生長出獨裁人格和絕對個人主義的人格, 個體權利意識在使生命由本能存在向精神存在邁近一步之後, 又異化為違反生命原則的人格。 然而, 我並不因此而否定個體權利意識, 相反, 我所要作的, 不過是尋求個體權利意識走向主體意識和民主意識的精神之路。


第二節 群體意識

 一、 群體意識是主體意識的又一萌芽

 個體性是生命存在的自然形式, 群體性則是生命社會性的自然形式。 正如同個體感是天賦的一樣, 群體感也是自然的, 也是非價值觀念化的本能感觸。 在這種本能感觸的意義上, 獸群與人群沒有什麽差別。

 獸群的群體感的天然原則, 是滿足非意義性的生存的需要。 人群的群體感, 在原始的狀態中, 也遵循著與獸群同樣的原則。 但是, 人畢竟是追求意義的動物,因此, 人不僅要通過群體性來滿足生存的需求, 而且更要滿足情感的需求,精神的需求,意義的需求--滿足人性的需求。

 在茫茫的宇宙中, 人是孤獨的。 孤獨之處在於, 人類的視野所及之處, 只能看到非意義性的存在, 無情感的客體---- 孤獨就在於人的情感, 在於人類的情感是宇宙中的唯一者, 是生命的獨特性。

 情感不能在非情感的存在中尋找到安慰; 生命無法在非意義的存在中實現意義。 只有在對情感的認知中, 情感才能得到滿足; 只有在情感的愛撫與沖突中, 生命才能克服孤獨感。 生命活動的唯一性就表現為, 在群體中以不同個體之間的情感關系編織豐盈的人文世界, 編織意義和理想, 並以此來實現生命的原則。 因此, 對於生命而言, 群體性不僅是為了維持存在, 更是為了實現意義。 這種追求意義的群體性, 已經不是自然的本能感觸, 而是一種精神意境, 一種高於自然因而高於客體的群體意識。

 群體意識具有群體本位的天然傾向。 它無視個體特性, 只確認群體的一致性; 它不承認個體權利, 而只追求共同利益。

 意識是主體性的前提, 所以, 本能的群體感一旦由於對意義的追求而升華為群體意識, 人群就超越了獸群的原則, 就具有了主體的特性。 但是, 群體意識只配被看作主體意識的朦朧的呈現, 而不等於主體意識。 因為, 主體意識不只是對群體存在的意義化, 同時也是個體的意義化, 而群體意識本身缺少使個體意義化的能力。

 二、 群體意識不等於共和精神

 共和精神是生命作為社會存在應當具備的確認共同利益的良知, 是超越私欲而對民族和人類命運負責的良知,同時, 這種良知又必須以個體權利意識為基礎。

 共和精神實質上是個體間的一種互相把對方當做主體尊重的關系; 是不同個性間的一種互相寬容, 互相利益, 同時又在公正規則下互相競爭的關系。 當然, 共和精神也要求把這種關系延伸到不同社會利益集團, 不同民族, 不同國家之間。

 共和精神作為確立社會關系的原則, 是以對個體權利的確認為前提的。 生命群體正是由於容納了不同個性,才成為多樣化的存在, 才產生共和的良知。 沒有對個體權利的確認, 沒有對不同個性的確認, 共和也就沒有必要了。 正是由於這個原因, 我們不能把抹殺個性和個體權利的群體意識當做共和精神---- 共和精神不是使生命單調乏味的原則, 而是使生命豐富多彩, 姿態萬千的原則。

 產生於群體本能感觸的群體意識, 本身只有確認群體意義的能力。 單純的群體意義是對個性的否定, 是對個體權利的否定, 因此, 這種意義必定在實踐中異化為使生命喪失個體價值的思想原則。 國家絕對主義和包括共產主義在內的烏托邦式的集體平均主義,就是這種思想原則在不同意義上的表現。

 國家絕對主義盡管已經造成了無數人間苦難, 但是, 它的陰影仍然殘留在現代某些政治法律領域內。

 國家作為管理特定生命群體公共事物的機構, 在可以預見的未來將會繼續存在, 但是, 國家的原則和形式則將不斷變化。 當國家被神聖化, 被賦予絕對最高的權威時, 它就會用暴力的火焰熔化生命的個性, 並鑄造唯一的意志。 然而, 這種唯一意志並不是共和, 並不是個體的共同利益的體現, 因為, 它是產生於焚燒個體權利之火。 因此, 這種唯一意志只是最強悍, 最狡詐的獨裁人格的意志。 在這里, 產生於單純的群體意識的政治法律原則, 同產生於單純的個體權利意識的獨裁人格, 正好在陰影中重叠, 構成了雙重的黑暗。

 烏托邦式的和共產主義式的集體平均主義, 是單純群體意識所表現出的一種善意, 不過, 那是蒼白的善意, 庸人的善意。 面對社會的不公正, 烏托邦主義沒有能力以生命的自由原則為精神起點鑄造政治法律原則, 卻試圖通過否定一切個性的集體平均主義, 來回覆社會的公正。 但是, 個性的喪失, 只能導致生命的枯萎。 生命之美是個性的花朵; 生命的主體化, 意義化是以個性為基礎的;生命自由不僅是人類的信念, 而且首先是個性的追求。 因此, 否定個性正是最深刻的社會不公正之一。 烏托邦式的集體平均主義, 實際上是以使生命降低為蜂群的方式, 使精神單調貧乏的方式, 來消除人間的不平等。共產主義也是如此。 然而, 人類不會接受這種善意, 因為, 生命一定只追求在個性的多樣化展現中達到美;在不同個性的共和中實現社會公正。

在對群體意識作了如上的否定性判斷之後, 並不意味著可以得出群體意識是絕對的惡的結論。 雖然群體意識不等於共和精神, 但是, 我仍然把群體意識看作凝結著共和精神之火的燧石, 關鍵在於, 如何用思想的鐵錘去敲擊那燧石, 使火焰從燧石中迸濺出來。


第三節 民主意志和共和精神的原則內涵

 我已經分析過, 個體權利意識和群體意識, 按照其各自的本能觀念邏輯運行, 只能造就不公正的法律結果。 但是, 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恰恰又是在個體權利意識和群體意識的相互交織, 相互附麗, 相互提升的過程中產生的。

 群體意識使個體權利意識在對生命社會性的確認中, 由個體絕對本位觀念升華為個體相對本位的觀念; 使個體權利意識具有了理解生命作為社會存在應當承擔的群體責任的能力。 於是, 絕對私欲的觀念得到了矯正, 個體權利意識不再把其他個體視為權利的客體, 而是視為權利的主體。 這種主體與主體的對視, 正是孕育權利平等原則的母體, 同時也是孕育民主意識的母體。 而以所有生命個體政治法律權利平等為前提的個體權利意識, 就是民主意識。

 個體權利意識使群體意識在對生命個性的確認中, 由群體絕對本位觀念升華為群體相對本位的觀念; 使群體意識具有了理解個體權利的能力。 於是, 群體至上的觀念得到矯正, 群體意識不再無視個體權利, 而是把個體權利的意志表現看作構成群體意志的合理性根據--視個體權利為合理性基礎的共同意志和群體利益,這正是共和精神的核心。

 個體權利意識與群體意識, 這兩種在各自邏輯的立場上絕對沖突的精神意境, 在相互融匯中, 達到了互相否定而又互相肯定的和諧, 民主意識和共和精神正是這種和諧的產物。

 一、 民主意識的原則性內涵

 民主意識是一種政治法律意識, 它的作用就在於, 為生命賴以實現其意義的人文世界提供公正的政治法律秩序。

 個體權利意識是民主意識的基石, 而所有個體政治法律權利平等, 則是民主意識的原則。

 不過, 必須指出, 民主意識的平等原則, 只是一種政治法律的概念, 並不是哲學的概念。 平等的只是政治法律權利, 而在哲學人格上, 生命永遠不會平等。 因為, 英雄與懦夫, 高尚者與卑賤者之間的界限永存。 同時, 即使是生命之美, 也要表現為不同的色調, 即使是醜陋的生命, 也總會表現為不同的形式---- 生命永遠不會形成唯一的人格, 而且英雄與高尚者永遠在上, 懦夫與卑賤者永遠在下。 然而, 庸人則往往傾向於以民主的名義提出政治法律權利之外的平等要求。 他們以哲學人格的平等為論據, 論證全方位的社會平均主義。 他們把政治法律權利平等的觀念引伸為財富、地位、榮耀的絕對平均主義的分享。

 但是, 庸人們所要的, 民主意識不會給予。 因為,絕對平均主義是對生命競爭的否定, 而生命只有在競爭中才能保持其活力。 競爭, 那是生命的活力源泉。 而民主意識產生的政治法律制度只為競爭提供公正的規則。 再說一遍, 民主制度不是平均分配社會財富和生命榮耀的上帝, 而只是一種公正的競爭規則, 只是一種公正的競爭秩序。 庸人才乞求上帝的賜福, 勇敢、強健的生命則只追求競爭中的凱旋。

 民主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公正性,首先表現為每個個體的人身自由權利的平等。 這種平等的權利乃是生命實現個體價值, 使生命意義化和主體化的社會保障。

 民主的政治法律制度公正性還表現為, 國家權力必須以全體社會成員都具有的平等的政治權利為合法性基礎。 在國家權力的根據的意義上, 無論是英雄還是庸人, 無論是高尚者還是卑賤者, 也無論自稱思想先進的社會集團和社會階層,還是被視為愚昧、落後的社會集團和社會階層, 都只能具有平等的政治權利。 因為, 英雄人格和先進的思想, 只有在平等權利下的政治競爭中才能得到確認。 英雄人格和先進思想只能是競爭的結果, 而不應該是事先的假設。歷史已經沈痛地告訴我們, 這種事先的假設往往只是為獨裁者攫取政治特權進行辯護的論據。

 作為國家權力的根據, 所有社會成員的政治權利是平等的。 但是, 在實行國家權力的意義上, 社會成員政治權利的平等只表現為一種機會的平等。 因為, 國家權力的範疇只能容納一小部分社會成員。 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實行國家權力, 只是小國寡民的夢。 在現代國家, 民主政治的公正性只表現為, 為所有社會成員進入國家權力體系提供平等的機會, 而且這種機會是通過法律秩序, 而不是通過暴力實現的。 以暴力作為通向國家權力之路, 是一種獸群的規則, 暴力只有作為暴力的否定者時, 才在有限的程度上具有合理性。

 民主政治法律制度還以確認個人財產所有權為前提, 為所有社會成員獲得財富提供平等的競爭機會。 在經濟領域, 公正性並不意味著社會財富的平均分配, 公正性只確認這樣的原則---- 付出智慧和勞動就可以獲得財富; 付出最有價值的智慧和勞動者, 就可以獲得最大的財富。 那種不以能力和勞動為財富分配原則的平均主義的社會理想, 包括宣稱“按需分配”的共產主義理念,只是無賴漢式的理想。 追求這種理想的民族, 只能在生命的墮落中, 受到歷史的嘲笑, 而且歷史已經在嘲笑了。

 二、 共和精神的原則性內涵

 迄今為止, 學者們一直僅僅把共和當做民主的一種政體形式來理解。 但是, 在我的思想視野中, 共和並不是民主的附屬者, 而是具有獨立人格的精神原則。 共和與民主並肩而立, 共同支撐起社會正義的理想。 如果說, 民主意識是以尊重其他個體權利為前提的對個體權利的確認, 那麽, 共和精神便是以生命個體權利和個體意志為基點, 對群體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的確認。 這種群體的共同利益和意志, 在民族的範圍內, 表現為民族的利益和意志;在國家的範圍內, 表現為國家利益和意志;在國際間, 便表現為人類共存互利的社會性良知。

 共和是個性的共存, 是個體實現其價值的權利的社會性保障。 個體權利是共和的基點, 同時, 生命個體又只能在社會中實現其生命原則。

 以共和的名義確認的群體利益和意志, 是以個體權利的實現和個體意志的自由表達為前提的, 是以生命個性為前提的。 共和以權利平等之火, 以生命個體意志和利益為礦石, 熔煉並鑄造出共同利益和意志。 共和不能否認個體權利和意志, 因為, 個體權利和意志是共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根據; 共和所否定的, 只是泯滅了社會性存在良知的私欲絕對觀念, 因為, 私欲絕對觀念只能使社會在分裂中瓦解, 只能使人與人的關系降低為狼與狼的關系。

 從某種意義上, 共和精神是一種公正的社會關系, 一種具有人類文明神韻的人與人的關系, 這種關系可以分為四個層次的不同的原則。

 個人的自由權利以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利為限---- 這是共和的基本原則, 也是共和精神的最低層次。 之所以說這是共和精神的基本原則, 在於只有承認這一原則, 個體的權利才應該得到其他個體的承認, 才應該得到社會承認; 之所以說這是共和精神的最低層次, 在於這個原則是對人與人關系的消極的確認, 這個原則缺乏刻畫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的能力, 而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是生命作為社會的存在所必須承擔的責任。 這一原則體現了對惡的限制, 即限制對其他個體自由權利的侵害, 但卻不是對善的肯定。 限制惡是共和精神最基本的要求, 但不是共和精神的全部內涵, 對善的肯定才是共和精神更高層次的要求。

 所有個體在個性的實現中達到互利---- 這是共和精神的第二層次的原則。 私欲絕對觀念將個體互相視為客體;將個體間的互相侵害, 視作生命的關系的自然法則。 而共和精神的精粹則在於, 不同個體可以, 並應當在對共同利益認知的條件下,形成互助互利的關系。 共和精神所要求的, 並不僅僅是不互相侵害, 而且是不同個體, 不同利益集團間的互利。 共同利益就是以互利為根據的。沒有個體之間的互利性的共同利益, 必定是虛假的。

 互利原則是共和精神所確認的基本的善。 這種善的靈魂在於, 以利益對利益的交換, 達到個體利益的增值。 這種善是利益權衡的結果, 是一種理性的良知。 作為理性的良知, 互利原則是合理的, 是群體共同利益的基點。 但是, 作為意義, 它還缺乏值得歷史為之歡歌悲泣的高尚情操。

 利他精神---- 這是共和精神第三層次的原則。 它以體現了一種生命對宿命的超越而成為高於互利原則的精神意境。 生命的個體性是自然所確定的, 而個體感正是私欲絕對觀念的本能性的源泉。 所以, 可以說, 私欲絕對觀念是一種生命本身的宿命。 生命是在超越自然, 超越宿命的過程中, 展開屬於人的歷史, 獲得獨立於萬物的主體資格。 超越萬物, 首先必須超越自身的宿命。 利他精神是對生命自然個體性, 對私欲絕對觀念的超越, 因而, 也是對宿命的超越。如果說互利原則還包含著保障個體自身私利的實用主義動機的話, 利他主義則是一種超越實用主義的精神。 私欲不是應當絕對否定的因素, 因為, 私欲是個體權利要求的自然基礎, 是生命個性化的物性存在前提。 但是, 私欲又是應當在社會性良知中加以升華的因素, 因為, 沒有這種升華, 私欲絕對觀念就不可能避免。

 私欲並不等於個性。 私欲只是自然本能, 個性乃是生命的精神形象, 是個體表現出的具有獨特性的生命精神之美。 私欲只有在社會性良知的升華中才能成為個性存在的基礎, 而利他精神就是這種升華的結果之一。 利他性行為所表現出的高尚情操乃是一種對私欲, 即對生命自身宿命的超越, 而超越宿命又正是生命自由的表現。 獸群中不會有利他的行為, 利他精神是人群特有的現象, 因為, 獸不懂得自由, 獸只是本能的存在, 而人則追求自由, 人是情感的存在。

 本能是私欲的根據, 理性只為私欲的合理性作證, 只有情感---- 這生命的本質, 這唯一屬於生命的真實, 才要求使私欲在社會性良知中得到美化。美化的方式則在於, 以共和精神使私欲個性化, 意義化, 使私欲由本能升華為高貴生命的價值體現。 利他主義, 就是這種生命價值的體現之一。

 本能是自然活力的生命表現形式, 所以, 本能不是生命個性的根據, 而是所有生命保持物性存在必須具備的共性; 理性是客體法則的主觀表現形式, 雖然不同生命個體的理性能力有差別, 但是, 理性本質上是客體的法則, 而不是生命主體創造的意義, 所以, 理性也不能成為生命個性的根據。 只有情感才是生命唯一屬於自己, 並且不與任何外在者分享的特性。 生命個性就是不同個體的獨特的情感風格。 以本能或者理性作為最高原則的生命, 是無個性的存在, 只有以情感為最高原則的生命才可能個性化---- 情感是生命個性的根據, 而且是唯一的根據。 利他主義正是一種情感行為, 是激情狀態中的生命活動。 所以說, 利他主義不是個性的死亡, 而是展現個性的輝煌的過程。 生動優美的個性只在利他主義行為中得到動人的體現。

 對民族和人類命運的責任感---- 這是共和精神最高層次的原則, 是生命個體所能達到的最高的社會意義境界。

 自然中沒有意義, 意義是生命的創造。 生命在創造人文世界的過程中, 同時也創造了意義, 並以此確認生命本身存在的價值。 創造人文世界, 就意味著對自然的超越;創造意義就意味著對無意義的物性宿命的超越。 正是在這種超越中, 生命展現出精神的魅力, 展現出自由的美色。

 正如同死亡是生命的根本宿命一樣, 自然個體性也是生命的根本宿命, 是生命的自然特性。 超越宿命的輝煌舞姿往往起步於精神意境對自身根本宿命的超越。 如果說利他精神是生命對自身的自然本能的一種超越, 是一種生命之美, 那麽, 這種超越還只是表現為個體的高尚情操, 而不能表現為歷史精神的高貴; 這種美也只是個體之美, 而不能成為歷史運動的壯麗。

 對民族和人類命運的責任感使生命對自身宿命的超越, 具有了社會性和歷史感, 使生命由自然個體性存在上升為恢宏的社會性的意義存在。 這種責任感是對民族和人類的全部苦難與幸福負責的主體精神的顯現, 是體現自由原則的歷史精神的鑄造者, 是實現自由原則的歷史運動的人格源泉。 共和精神就在這種責任感中達到了它燦爛的極致。

 三、 在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之間

 民主意識是在社會良知中升華了的個體權利意識, 它雖然以個體權利的平等為前提, 但它強調的是個體權利, 個體的價值; 共和精神是在個體權利意識中升華了的群體意識, 它雖然承認個體權利, 但它強調的是社會利益和共同意志。

 作為個體性存在, 個體權利是生命展現其價值的不可缺少的政治法律條件; 作為社會性存在, 群體利益和共同意志是生命必須承擔起的社會責任。 所以, 無論是民主意識還是共和精神, 都不能單獨體現作為社會性的個體存在的生命對政治法律精神的完整要求。 民主意識和共和精神只有在互相附麗, 互相補充中, 才能使生命的個體權利意識和社會性良知達到平衡, 才能形成全面體現社會正義的政治法律精神。 而失去民主意識和共和精神任何一個支柱, 社會正義都將在傾斜中崩塌。

 喪失了共和精神, 民主意識就會在對個體權利的強調中, 退化為個體權利絕對觀念。 而這種退化一定導致社會的分裂, 民族的分裂。 不同的社會利益集團將因無視互利原則而互相仇視, 不同民族和地區將因缺乏對共同利益的理解而進行拚死的爭奪, 不同個體將會因對個體權利間的互相侵害而形成冷酷的狼與狼之間的關系。 在這種社會分裂中, 最終受到侵害的還是每一個個體。 個體權利的絕對化, 正好造成了對個體權利的絕對否定;不同社會利益集團,不同民族和地區的自身利益絕對觀念, 也只能造成對它們自身利益的絕對侵害。

 在摧毀專制政治過程中出現的暴民政治, 是民主沖動超出共和精神的原則所造成的一種極端的社會後果, 是民主意識的異化。 形形色色的保守主義者因此而否定民主政治, 並在各種程度上論證專制政治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暴民政治的現象使我痛心, 而保守主義的論調使我惡心。 民主的異化並不能證明專制政治的合理, 專制政治的罪惡已經為它自身的實踐所確證。 防止暴民政治出現的方式, 不應該是否定民主政治, 肯定專制政治;而應當是給民主意識以共和精神的原則, 使個體權利在共和精神的背景中展開。

 喪失了民主意識, 共和精神一定會退化為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絕對化的觀念, 一定會退化為蔑視個體權利的政治法律精神。 然而, 沒有平等表現個體利益的品質的所謂共同利益, 實際上只能是特權集團的利益; 不以所有個體意志的自由表達為前提形成的所謂共同意志, 實際上也只能是特權集團的意志。 極權政治就是共和精神退化和異化的政治結果, 而歷史上和現實中那種蔑視個體權利的狹隘民族利己主義, 則是共和精神在民族意識中的異化。

 出於對極權政治和壓抑個性的民族主義的仇恨, 極端個人主義者以對個體權利的絕對肯定, 來否定社會共同利益和民族意志。 但是, 正如同民主的異化並不能論證專制政治的合理一樣, 共和精神的異化也不能成為支持個體權利絕對觀念的論據, 也不能成為否定共同利益和民族情感的根據。 因為, 對共同利益的理解, 是社會性存在應當具備的良知, 而民族情感是生命基本的情感境界之一。 社會正義所要求的, 乃是給共和精神以民主意識的基礎, 乃是以對個體權利的確認,重鑄共同意志和民族精神。

無論民主意識,還是共和精神,都不能單獨滿足社會正義的要求。 以民主意識為基礎, 共和精神才能保持其合理性。 同樣, 以共和精神為原則, 民主意識也才能保持其合理性。 民主意識和共和精神是社會正義的雙翼--這便是本章的思想結論。 在此之後, 我就將以民主意識和共和精神共同構成的社會正義的要求, 展開我的思想。



第二章 法論



第一節 法的根據     
  法是人的尺度, 而自由的人性是法的尺度

 一、 法是一種基本的政治方式

 法是同人類文明的歷史同樣古老的人文世界的現象。 法存在的必要性在於,主權者的個體意志只有通過法,才能獲得社會性的形式,並以這種社會形式為基點成為普遍性的規範。 無論主權者是君主,還是一個特權集團,或者被認為是全體社會成員,情況都是如此。 所以說,法是使個體意志超越生命自然個體性的限制而社會化為普遍規範的基本方式。 因而也是一種基本的政治方式。

 法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基礎的行為規範----這大概是我們對於不同時代,不同政治體制中的法所能做出的最具共相的表述。 但是,在共相之中,卻又刻畫著不同法的原則性區別。這些原則性區別的最觸目的表現,就在於對法的根據的不同觀念。法的根據的原則決定著法的作用、法的目的,法的精神等一系列重大問題上的根本差異,而不變的,只是法作為一種基本的政治方式的存在。

 二、 法的根據的神意化

 在人的意志之上尋找法的根據,把法的根據看作絕對在上者和至善者,是一種古老的法律現象。 這現象的存在並不能說明其人性意義上的合理性,而只說明了人性還沒有觸摸到自由意識的邊緣。 因為,生命只有確認了自身獨立的宇宙主體性,自由意識才會在生命的視野中展現。 所以,以高於人格的神格作為根據的法, 都是生命不自由的法律表現,都是專制政治的政治方式。專制政治中的特權集團以神意體現者的資格使自己獲得高於其他社會成員的人格,從而為其獨裁人格法律意志化找到了根據。

 雖然法的根據的神意化是一種古老的法律現象,但是,這種古老的現象在近現代也並沒有完全死去。 由於民主意識和生命主體性的較為普遍的增強,近現代的專制政治不得不以變通的方式來體現神意法的精神,即政治特權集團確認自己具有最優秀的人格和高尚的情操,確認自己是人類幸福的體現者,並進而確認自己的意志是高於普遍的社會成員意志,是法的根據。 同時,具有最優秀的人格和最高尚的情操是政治特權集團自己對自己做出的判斷,特權集團的意志作為法的根據也不必取得社會成員的普遍同意。 於是,神意法的精神就由此以一種虛偽的方式獲得了現代的活力。 因為,神意法的本質並不在於虛構了一個高於普遍人格的神格,而在於政治特權集團確認自己是高於普遍人格的至善者的意志象征。 所以,凡是以自命為至善意志象征的政治特權集團的意志作為根據的法,都不過是神意法的古老觀念產生的現代雜種。

 三、 自然法觀念

 自然法“永遠是公正和善良的東西”,自然法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據神明制訂的,總是保持穩定和不變”--古羅馬法體系中的這些法律格言,可以說是人類文明前期對自然法觀念的典型表述。 從中不難看出,當時作為人定法的根據的自然法觀念具有神意與理性重叠的傾向。 當然,這種重叠是神意在上,理性在下的。

 文藝覆興之後, 自然法仍然被視為人定法的根據。 但是,自然法觀念的內容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 這種變化主要表現為,神義基本被抹去了,自然法被認為是呈現在理性中的自然規律的原則,而理性則被認為是對自然法則的理解和遵從。在這種更新的自然法觀念中,自然法則是法的最高根據。 而生命的理性則是自然法則的主觀載體,因而在一定意義上,也就具有了法的根據的資格。 顯而易見, 同神意法相比,近代自然法觀念表現了生命主體意識的強化,因為,法的根據不再是高踞於人性之上,並主宰人性的神格, 而是通過理性而與人性相連的自然法則。 但是,從另一角度看,以自然法則作為人定法的根據,仍然沒有徹底超越在人的意志之上尋找根據的古老的法律意識。 猿站立起來就是人,人站立起來就是宇宙的主體,就是人世法則的唯一立法者,就是人類自身的尺度,就是自由的創造者。 然而,在近代自然法觀念中,人還沒有站立起來。 因為,生命意志還沒有取得法的根據的資格,生命還不是以自然為客體的主體,而是自然之下的存在。

 將自由權利視為一項根本的自然權利,是近代自然法觀念中最輝煌的思想之一。它極其生動地體現了生命意識由非主體意識向主體意識的進化。盡管自由權利被認為是外在的規定性,是自然的恩賜,是理性的啟示,而不是生命的自主創造,不是生命意志的體現,不是情感的愛戀,但是,自由權利畢竟具有了法的最高根據的資格。這種具有最終價值判斷意味的法律思想,成為近代法律崇尚公民權利,限制國家權力的特點的精神背景,它使公民權利上升到更高的法律層次,而使以往作為政治特權淩駕於社會之上的國家權力降沈到較低的法律層次。 這是近代自然法觀念的歷史功績。

 從另一個角度看,由於近代自然法觀念把自由權利視為自然法則,所以,對自由權利的理解更傾向於同生命本能相連,而缺少精神魅力。雖然生命是群體的動物,但是,個體性畢竟是生命最基本的自然存在形態。以自然法則作為自由權利的根據,法律規範當然也就更注重對個體本位的價值判斷所產生的個體權利以及與個體性相連的私欲的確認和保護,而較少注意對民族和社會的共同利益,共同意志的體現。這樣一種強調個體權利而缺乏共和良知的法律精神當然不能完整地體現社會正義,因為,它以法律名義發揮著鼓勵私欲絕對意識和個體權利絕對高於群體利益觀念的道德作用。 私欲絕對意識不能造就一個高尚的社會,追求個體權利絕對高於群體利益,也只能導致人與人的關系的獸性化,導致社會的動蕩混亂,導致社會公共行為的效率降低。 比如,資本主義前期個體財產所有權缺乏共和良知的無限制行使,就曾經造成了資本原始積累的血腥過程,那段冷峻的歷史,不僅是一種經濟事實,而且也是一種法律事實,一種缺乏共和良知的法律事實。

 如果說近代自然法觀念由於確認自由是根本的自然權利而贏得了歷史的榮耀,那麽,在黑格爾法哲學中,近代自然法觀念卻以一種變態的形式成為思想墮落的象征。

 在思辯哲學領域,黑格爾虛構了一個高於生命的客觀精神作為宇宙的根本原則。因此,在政治哲學領域,或者說法哲學領域,他認為,歷史不過是這個先在的客觀精神的展現,而國家,特別是普魯士帝國則是這個客觀精神在人世的最高體現。 這樣,不僅生命自由的本質被否定了,即生命自主創造命運的權利被否定了,而且國家具有絕對性權威的古老觀念再次得到肯定。 自然存在的客觀精神既然是宇宙的根本規則,當然也就成為法的根據;國家既然是絕對的客觀精神在人世的最高象征,國家權力當然也就擁有了高於公民權利的絕對權威。正是黑格爾的這種法哲學精神,通過與近代共產主義烏托邦理想的絕對平均主義的聯婚,為近現代專制政治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產生提供了精神基礎。

 可以說, 黑格爾的法哲學精神雖然同典型意義上的近代自然法觀念有某種區別,但是,他確認存在著一個高於生命的自然先在的客觀精神,並以這種精神作為國家法的根據的觀念,顯然是同典型的自然法觀念遵循著同一個思想邏輯。

 四、 在自然法觀念之後

 二十世紀以來,自然法觀念似乎已經成為一朵日漸枯萎的花。 新出現的各種法學流派,從多元主義到實證主義,從社會法學派到純粹法學派等等,它們的理論代表人物大都不是明確表達了對自然法觀念的否定,就是以不加討論的方式表現了對自然法觀念的輕蔑。 然而,在否定和輕蔑後面,並不能發現更為豐盈的法的精神,卻只能看到一種功利性或實用主義的法的觀念。 在這種觀念中,法失去了高尚的情操,失去了形而上的高貴的價值品格,而只成為一種功利性的規範,成為一種類似於機器的東西, 成為一種缺乏精神根據的理性。

 人類在設計並創造征服自然的手段時,應當強調功利性和實用性,甚至應當只強調功利性和實用性, 而基本不考慮源於情感的生命價值觀,不必考慮正義與良知等形而上的問題,不必考慮功利理性之上的意義,因為,征服自然的手段是處理生命與自然之間關系的理性方式,而自然既沒有感,也不需要價值觀和意義。 但是,人類在設計並創造管理生命活動的秩序,即法律時,則必須以意義和生命價值觀作為功利性的靈魂,因為,法律主要一種是生命對生命的規範,而生命本質上是創造價值觀的情感的存在,是追求意義的存在。

 征服自然的手段是生存本能通過理性得到強化的功能,它以實用性功利主義為原則;設立生命秩序的手段,即法律則是理性化的情感,它以意義和生命價值觀為原則,而且以實效性作為實現這種原則的根據。管理物性運動的規則只需要實用技術性,管理精神動物的規則必須以價值觀念作為合理性根據。法律一旦垂下了注視生命價值的眼睛,它就只能到看生命本能,並使自己成為管理本能動物的規則,而不是高貴的精神動物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這不僅是法律的墮落,同時也是生命的墮落,生命由精神的存在向本能動物的墮落。

 二十世紀以來的種種法學流派在拋棄了自然法觀念的同時,也拋棄了追求高貴價值觀的努力。這使得歷史在自然法觀念之後,沒有看到法的精神再次輝煌崛起,卻只看到了法律在完全功利性和實用性中的庸俗化。盡管這種趨勢使法的技術性得到了增強,但是,同時也使法失去了高貴的精神根據,失去了作為精神動物行為規範所必須具備的生命價值感。然而,生命畢竟是情感的動物,並且因情感而區別於萬物,成為意義的創造者;生命畢竟要追求物質享樂之上的精神意境,並且因這種追求而高於萬物,成為宇宙的主體。

 由於法的純粹實用性、功利性和技術性的趨勢是產生於現代法治比較發達的國家,因而被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是一種先進的趨勢。對這種趨勢的先進性的論證之一,在於認為現代法治發達的國家,已經徹底解決了法的精神的問題,已經越過了討論法的價值根據的歷史階段,法學思想已經只剩下一件事可做,就是發展法的實用技術性。但是,生命的本質在於精神,而且這種本質只有在創造性發展中,在不斷超越過去中,才能保持其意義。在任何領域中,從任何角度上認為精神已經說完了所有的話,都是對生命本質的否定,都是對生命意義的否定,都是對人文世界進一步發展的可能性的否定。法的根據,法的精神是法律歷史性發展的前導,放棄了對法的精神的關注並不是法的先進性的象征,而只能說明法的發展越過了浪峰之後,已經進入了需要重新尋找精神的啟明星的時期--先進的只是近代自然法觀念否定了過去的法的精神之後所形成的法律體系,而不是在自然法觀念之後的法的精神的雕零。我斷言,現代法治發達的國家所面臨的諸多法律難題,從安樂死到同性戀的憲法權利化,從個體權利與社會利益的界限到種族權利的某些實際不平等,等等這類重大問題並不能僅僅通過法的技術性的強化得到解決,解決這些難題需要對法的根本價值觀念重新審視。

 產生於現代法治比較發達國家的法的實用性和功利性趨勢,卻往往在缺乏現代法治精神的國家的某些法學家的目光中,受到了火辣辣的熱情的注視。這批法學家們通過對法的根本價值觀問題的輕視表現他們的務實品質,通過對法的純技術性的研究表現他們的非政治化的學術清高,然而,在以專制政治為依據的法還在以合法的名義制造人間悲劇的艱難時刻,在需要以新的法的精神摧毀特權法的價值根據的歷史時刻,這些法學家的所謂務實品質後面,不過跳動著一顆缺乏承擔民族責任和社會正義責任勇氣的怯懦的心;這些法學家的所謂非政治性的學術清高後面,也不過是藏著只配思考女人式的瑣碎問題的蒼白智力。

 我並不否定對法進行實用性、技術性研究的價值,我只否定以實用性、技術性的研究否定法的精神研究的趨勢;我並不認為法的精神是法學的唯一課題,我只認為,在任何時期法的精神的發展都是法的技術性的價值根據。二十世紀以來的種種法學流派對自然法觀念的“超越”,不過是向深淵中的跳躍,是一種精神的墮落和思想能力的弱化,同那些創造了近代自然法觀念的偉大先哲們相比,二十世紀的法學家們不過是一批自以為是的弱智者,他們的思想已經弱化得無力舉起社會正義與良知,生命意義與價值等飽含人類永久期待的沈甸甸的問題;他們的幹枯的法學思想實在不配與近代自然法觀念為敵。

 但是,精神的空虛一定要由新的精神來充盈。我預言,一種更能體現生命主體性的法的精神,將會伴隨著二十一世紀的第一縷淡紅的晨光閃耀在未來的雲端。

 五、 法的根據不在生命之外,就在人類的根本命運中

 在生命之外,在人世之上尋找法的根據的努力,是基於生命的非主體意識而產生的思路,是生命缺乏自主創造意識,缺乏主宰自身命運的信念的表現,是一種不自由的表現--非主體者不可能自由,自由是只屬於主體的榮耀。

 正如幸福就在人的心中一樣,法的根據也在人性中,在生命的自由意志中,而自由是生命的根本命運。我所確認的自由,不是本能或個體性的放縱,而是同人類整體命運有關的高於本能的意境;不是對自然法則或理性的遵從,而是對自然與理性的超越,對外在宿命的超越。

 生命不是由於遵從自然法則,而是由於對自然法則的超越才獲得了獨立於萬物的命運,才創造了自然歷史之上的追求意義與價值的人文歷史,才開拓了物性之上的精神過程--生命的自由不是自然的法則,而是生命的自主創造,自由不在生命之外,就在生命之內。生命本身就是超越自然的現象,就是超越自然宿命的結果,就是自由,而向自然的回歸就意味著生命獨特性的消失,意味著意義的消失,意味著生命的失敗。所以,自然法則不配成為法的根據。

 理性是自然法則的主觀存在形式,準確反映自然法則就成為理性的靈魂--理性是主觀之鏡,而自然法則是鏡中影像的原型。由於自然之中沒有意義,所以理性本身也沒有意義的願望和能力,意義只是情感的創造,理性不能成為意義的創造者,在意義的問題上,理性是盲目的。同時,由於理性只是客體規則的主體存在形式,所以,遵從理性並不能獲得主體的自由,因為,無條件地遵從理性同遵從自然是同一回事。

 超越自然法則並不是說生命可以脫離自然,事實上,自然法則是生命存在的永恒背景。所以,從自然中的存在的角度,生命必須遵從自然法則,當然也必須遵從理性。生命對自然的超越主要表現為創造自然歷史之上的人文歷史,創造情感的意境,創造屬於精神的意義和價值觀世界。理性是對自然法則的理解,因而是生命保持自身的存在的能力。當我們說不能遵從理性時,只是從創造生命價值的角度而言的。只要生命創造出超越理性的生命價值觀,並以這種生命價值觀為理性提供意義的坐標,理性就被注入了注視並信仰生命價值的靈魂,就具有了主體的自由意志,就會成為生命超越自然的能力,因為,理解是超越的前提。

 情感是生命意義和價值觀的原則,理性則是存在的原則。在確認法的根據這種法的最高價值判斷時,必須超越理性,因為,理性不是價值觀的原則,理性不相信自由,不相信對宿命的超越,而只相信自然法則。但是,法又是一種生命存在的秩序,因此,法又必須具有鮮明的理性品格。結論是:生命應當在超越理性中創造自由的意志,並以這種意志作為法的根據,法的靈魂,同時,法作為一種生命存在的秩序,必須以理性為依據確定它的具體規範;自由意志是法的根據,是法的最高價值判斷,而理性則是法的實效性依據,是法的根據的實際體現方式。

 自由在缺乏精神能力的庸人的視野中,往往顯現為生命自然個體性和本能的放縱。這種產生於對生命作為自然本能的物性理解的自由觀念,實在是對生命的侮辱。因為,自由如果被視為本能的肆意蠕動,精神就從根本上失去了高貴的品格。我們當然不同意禁欲主義對待本能的態度,但是,我們不能不確認,生命的自然本能必須在高貴的意義和價值觀中升華,才能成為體現自由原則的多姿多彩的個性的基礎,而將自然本能視為生命之王,則只能使人類社會退化為直立的獸群。

 自由是同人類的根本命運相關的概念,因此,對自由應該作這樣的解釋--自由就是對自然和理性的超越,並在超越中創造只屬於生命的意義和價值觀,使生命的個體性升華為具有獨特精神魅力的個性;自由就是對宿命的超越,並在超越中展現日益豐盈的精神意境,使生命的自然本能具有優美崇高的情調。法的根本目的和價值也就在於確立一種秩序,這種秩序能夠容納上述對自由的理解;能夠為生命展現個性,超越宿命,創造命運提供權利條件;能夠使個體與群體,個體與個體之間形成具有互利良知的關系;能夠保障共同利益以個體利益為前提,民族意志、國家意志以個體意志的充分展現為基礎。

 “法是關於正義的學說”,而社會正義在於法必須以自由意志為根據。



第二節 法的合法性    一、 人性是善還是惡
 自由是生命的基本原則, 因而也是善與惡的界碑。 凡是使生命屈從宿命的因素,都是惡; 凡是使生命在超越宿命中展現主體意義的因素,都是善。自然法則是生命的根本宿命, 因為, 自然本能的精神形式就是宿命的確認者, 就是惡的根據; 情感是生命獨具的能力,是只屬於生命而不與任何外在者分享的意境的主體真實, 情感以對意義的追求創造自然法則之上的價值觀念世界, 並由此體現生命對自身和外在宿命的超越,因此,源於情感的超越意志就成為善的根據。

 個體性是生命自然本能的起點和歸宿,生存欲望是自然本能的最根本的欲望, 而自私是生存欲望的天然品質。 所以,個體的生存,並且僅僅是個體的生存,就成為自然本能的目標,而對私欲的無止境的追求,就成為自然本能的理想。 源於自然本能的私欲,在政治領域就表現為以個體或特權集團壟斷國家權力的專制政治的心理原因; 在財產所有權領域,不是表現為以專制的國家權力占有社會財富的欲望,就是表現為追求不受共和良知限制的絕對的個體財產所有權的意識; 在與其他個體關系的領域則表現為強者對其他個體權利的否定, 以及弱者為了生存而屈從於暴政,盡管那只不過是卑賤猥瑣的生存; 在法的領域,則表現為以個體或特權集團獨占立法權的合理性的論證,以法作為個體或特權集團的意志形式的現象。

 自然本能只有被超越意志所點燃,才能由宿命的象征升華為主體精神和個性的優美。 主體精神與個體意識的原則區別在於,主體精神是一種基於對生命的根本命運的理解而對人類和民族的自由命運負責的意志,是精神對生命有限個體性的超越,是生命由無意義的自然狀態向意義存在的飛躍。 對於主體精神, 生存不是目標, 自由的存在才是理想; 個體意識則是非意義化的意識, 是自然本能的直接而粗糙的精神影像,它只對個體的生存負責, 而不相信個體的生存之上還有正義與良知, 理想和信念。

 個性與私欲的原則區別在於,個性是厭惡宿命的情感的獨特美色,是卓然獨立的精神形象,是超越私欲這種生命共有的普遍本能之後展現出的獨特精神魅力,人類就因為這種精神魅力的獨特性而成為豐盈多姿情趣無窮的存在; 私欲則是生命共有的物性的本能,它具有否定其他個體的天然傾向, 除了保持和強化個體生存的條件之外,私欲的視野中不再有任何其他目標,私欲如果不能因高尚情操的附麗而升華為個性,就同豬狗的本能沒有什麽值得一提的不同之處。

 生命在超越自然中創造意義, 在追求意義中超越宿命,並實現生命的價值,展開區別於萬物興衰的人類的歷史。 但是,對自然的超越又並不意味著可以完全擺脫自然法則,自然本能是生命存在的長在的物性基礎,所以,超越宿命只可能表現為精神意境;所以,超越意志與自然本能是生命的極, 善與惡的鬥爭將是伴隨生命現象始終的主題。

 超越宿命是生命獲得高於萬物的獨特命運的根本途徑,自由是生命的本質。 但是,自由不能由任何外在者,在上者或在先者賜予,而只能是生命的自主創造。 對每一代生命自由負責的只有每一代生命自身,每一代生命都必須通過自己的努力,超越過去,創造未來,並在歷史的巖石上雕刻屬於自己時代的自由形象。 所以不可能有善的一勞永逸的實現,也不可能在人類歷史結束之前看到惡的墓碑。

 二、 法的合法性是法律強制性的道德前提

 法是人的行為尺度,而人則是法的尺度。 因為,法不是生命之外的存在,而是生命的創造。

 法以國家權力的強制性成為人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但是,這種強制性並不能天然具有道德品質。 作為生命的創造,只有當法有益於生命實現其超越意志,即有益於生命實現自由的命運時,法的強制性才具有道德前提,才具有合法性----法的合法性就是指,法所體現的價值觀念同超越意志一致, 同人類的根本命運一致,同生命在超越宿命過程中獲得的獨立於萬物的命運一致, 即同善一致。

 法的合法性是法律強制性的道德前提,法的權威的道德依據在於其本身的合法性。 不具備合法性品質的法,不配成為衡量人的行為是否合法的尺度。 歷史往往通過對不具備合法性的法的摧毀和清算,才創造出更符合生命原則的法的精神,創造出更接近法的合法性的法律秩序。

 法不能因國家意志的資格就當然具有合法性,因為,國家並不當然與生命的基本原則一致。 建立在政治特權基礎上的專制國家,從生命自由的角度看,是非法的國家體制,作為專制國家意志法, 也就當然不具有合法性。 因為,專制政治通過對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權利的剝奪和精神的壓抑而傷害了自由的意志,從而使民族的命運喪失了以創造性實踐展現生命的自由與優美的可能。所以, 行為並不能僅僅因為符合法律就具有合法性。符合專制國家法律的行為--符合特權政治的法律的行為,是非法的;基於這種法律而獲得政治特權的行為、獲得財產的行為,必須受到清算,而且,清算越徹底,新的法的精神便越易於播種生命的自由原則。

 特權政治法的罪惡,必須用根據這種法而獲得政治財產特權的行為的血來洗刷,因為,罪惡是蘸著大多數社會成員的血書寫成的歷史悲劇; 法的正義性必須用專制國家的法的血來證明;因為,專制國家的法只相信鮮血,而不相信自由人性的啟示。

 符合生命自由原則的法在確立新的法律秩序時,首先應當確立這樣的原則----對於以前的專制法意義上的合法行為造成的罪惡,必須以法的合法性為依據進行審判和懲罰, 即具有合法性的法對於專制法下的合法行為造成的罪惡,要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之所以應當確立這個原則,不僅僅因為專制法是一種惡,也不是基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古老的法律格言, 而是在於這樣一種信念--正如同善的價值首先要通過對惡的否定得到確認一樣,法的合法性也只有通過對法本身非法性的否定,才能得到社會的確認。

 三、 民主共和精神是法的合法性的直接依據

 法的合法性首先是價值觀念領域的問題,自由是法的合法性的價值觀念依據。但是,法作為一種生命存在的基本的社會秩序,又必須具備形而下的品質,又必須是價值觀念的理性化,所以,自由的原則只有從哲學的高度沈降為政治法律意識,才能為法的合法性提供具有直接現實性的依據。而民主共和精神就是自由原則的政治法律意識形象。

 民主共和精神對法的合法性的要求,根本上表現為,法律不得成為確認任何意義上的政治特權的意志形式。 衡量法律體系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根本標準,當然不是唯一的標準,就在於法律是否給政治特權以合法性地位。 因為,政治特權的法律化,就是惡的觀念國家強制力化, 就是惡以國家權力的名義取得了對善的絕對優勢的狀態。

 人性的一只腳踏在惡上,另一只踏在善上----人性是永遠在善與惡對峙的峽谷中蜿蜒伸展的命運之路。 但是,盡管惡是長在的,畢竟還應當引導生命向善; 盡管醜是長在的,畢竟還應當追求美。 一切關於社會正義的理想, 實際能做到的,並不是一勞永逸地消滅惡,而只是限制惡的普遍社會化,歷史精神化,只是否定惡對善占有絕對優勢的狀態。 至善的天國不可能在人世間最終呈現,善永遠需要用戰鬥來維護,用艱苦的努力來追求; 地獄則可能成為人世間的現實, 政治特權的法律化就是人間地獄,就是惡對善占有絕對優勢的狀態,因而是需要也可能加以否定的狀態。

 民主共和精神的法律秩序,並不對建立至善的社會負責,而只對限制惡的普遍社會化,歷史精神化的趨向負責。 法的目的也不在於最終消滅惡,而在於使惡處於善之下;在於否定惡獲得政治特權,獲得國家權力資格的現象;在於剝奪惡的合法性。 一切以至善無惡的社會為目標的理想,不是庸人的天真, 就是陰險的虛偽。 因為,這種理想不可能實現。 善只因為惡才具有價值,惡的消亡同時也意味著善的價值消亡,意味著無善無惡的狀態。 而那種狀態是純粹的非生命的自然狀態,是生命本身消失之後才能實現的狀態。 所以,人文世界的意義之一,就在於限制和引導作為惡的根據的自然本能在精神之火中熔鑄出善。 哲學,文學,倫理學的作用主要表現為引導,因為,引導不需要強制性,而法的作用則主要表現為以強制性作為基石的對惡的限制。 通過民主共和精神確立其合法性的法律體制,只滿足於因為否定了惡的國家權力化而達到的善在上,惡在下的社會狀態。

 四、 法的合法性對於普遍意志的形成方式的基本要求

 群體關系結構中的個體存在----這是幾乎所有的生命種類的共性。 人的獨特性在於,他是群體關系結構中的一種意志存在,而其他生命種類都是自然本能的存在。 作為群體關系中的個體存在,任何種類的生命個體的命運都是在群體關系中得到現的,所以,個體總是要以個體行為對群體關系的樣式施加影響。 因為,這種影響的程度和效果,直接關系到個體的命運。

 非意志性生命只能以自然本能影響群體關系,而自然本能又與個體性緊密結合在一起,並且缺乏超越個體性的能力,這就根本制約了個體行為對群體關系的影響能力的空間範圍。 所以,獸群都是以血緣作為群體性的基礎,即使在同種的獸群之間也難以找到真正的社會性聯系。 人作為意志存在, 對群體關系結構的影響, 主要不是通過本能能力,而是通過意志行為來實現的。而只有通過具有普遍性的形式超越了自然個體性的限制之後,才能對群體關系結構產生具有廣泛社會意義的影響。

 自然本能不可能取得普遍性的形式,而意志則具有這種能力。 所以,人類能夠以普遍意志形式為基礎形成社會----群體性與社會性的區別,就在於群體性以自然血緣為基本的聯系紐帶,而社會性則是以普遍的意志形式作為群體關系結構的基礎。單純的群體性是屬於獸的,社會性才屬於人。

 意志可以通過哲學、文學、理論、法律等多種形式而超越個體性限制,獲得普遍性,其中法律是現實性最強的一種普遍意志形式,因為,個體意志通過這種意志形式的強制力可以直接決定與個體命運悠關的社會秩序。

 社會關系結構的樣式決定著生命個體的命運,而生命個體又只有通過法律,才能使個體意志獲得普遍形式,並對社會關系結構的樣式產生具有強制力的直接現實性影響----這正是法律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基本現象的現實性原因。 但是,這種原因是功利性的根據, 因而只是法律存在必要性的根據,而不是法的合法性的根據,因為法的合法性是價值觀念的判斷,不是實際功利的判斷。

 法律是普遍的意志形式。 其普遍性的含義主要是指,個體意志只有通過這種形式才能借助國家強制力作用於全社會。 所以,這種普遍性是從功用的角度,而不是從精神價值的角度出發來定義法律的。 也就是說,法的價值觀念上的正義性不是由其普遍形式決定的, 而是由其產生的具體基礎決定的。法的合法性要求法不僅是一種普遍的意志形式,而且要具有公民意志的共和形式的品質,從而使法成為一種共和意志。 為了保障法的這種品質的實現,立法權就不能由個別個體或某些社會集團所獨占。 當這種普遍意志形式是以個別個體或特權集團的意志作為其母體時,法就成為獨裁人格的普遍意志形式化,法也就處於形式的普遍性和內涵的個別性相對立,相分裂的狀態; 當這種普遍意志是產生於公民平等的意志表示權時,法就成為一種以民主權利為基礎的意志的共和形式,在這種情況下,法就實現了形式和內涵的普遍性的和諧。

 上述這種普遍性的和諧的狀態正是法的正義性的基本根據之一。 因為,法律所確定的社會關系結構的樣式,同所有個體命運有關,而不是只同某些個體有關。 同所有社會成員命運有關的問題,應當由所有社會成員的意志表達作為解決的意志前提--這是生命對公正的基本理解。立法權如果只由個別個體或者特權集團壟斷,就等於個別個體對所有個體的命運有決定權,就等於特權集團對整個社會和民族的命運握有決定權。

 人格確實有高尚和卑賤、智慧與愚蠢的區別,而以特權集團作為當然立法者的思想就是想從這種區別中找到合理性。

 柏拉圖的哲學王理論表達了以智慧者作為立法特權的當然擁有者的思想,而這種思想同“知識就是美德”的信念相一致。 知識確實是力量,確實是一種理性能力,但是, 知識並不等於崇高。 只有知識用於為生命自由的價值觀念服務時,它才成為善的力量。 所以,並不能僅以擁有知識作為擁有立法特權的根據。

 近現代的特權集團當然擁有立法權的理論實踐,則如馬克思階級決定論那樣典型地表現為,某一社會集團以民族和社會利益的代表的名義,以最優秀的人格集團的名義,取得使自己的意志上升為法律的特權。 然而,任何社會集團的形成,也就意味著一種特殊的意志的形成,這種特殊意志是否同民族、社會的整體利益一致,則是需要檢驗的,而檢驗的唯一方式,就在於平等規則下的社會競爭。 只有在平等競爭的實踐中,真理才會象明亮的星辰升起,而以理論的假設和特權的自我確認表現出的所謂優秀人格和真理性意志,一定是偽善, 因為,這種理論和自我確認懼怕平等競爭的檢驗。

 五、 法的合法性的美學要求

 法是生命自然權力之體現的觀念曾經成為十八,十九世紀法學思想星空中的一個璀燦的星座。 當時,自然權利被認為是人權的最高價值根據。 但是,二十世紀這個星座便開始暗淡了。 隨著對自然權利觀念的否定,社會利益高於個人權利的思潮成為法學思想的一種強勁的傾向,法因此而被認為是個人權利在社會中實現的限度----法由對個體權利的積極肯定,變為對個體權利的消極限制。

 自然權利觀念有其可貴之處,也有其謬誤之處。 可貴在於它試圖為生命的權利尋找高貴的價值依據,因為,沒有高貴的價值依據,生命權利的種子就不能開出美麗的生命行為之花; 謬誤之處在於,它在生命之外尋找生命權利的價值依據, 因為,價值依據如果高於生命,生命便被貶低了,生命自由便處於自然之下。 二十世紀的法學思潮雖然否定了以自然權利作為價值依據的觀念, 但是,這種平庸的思潮卻又沒有能力創造出令歷史為之激動的新的價值依據。

 生命的權利不是來自於自然, 自然沒有價值觀念。 一切價值觀念,一切意義,包括生命權利的觀念, 都是生命的自主創造。 生命是生命自己創造的--自在的,只是生命的自然本能; 創造的,則是體現生命本質的精神意境,則是高於自然歷史的人文歷史。

 生命的創造以生命的需要為依據, 美麗、高貴、自由的人格是生命的最高目標,是生命的根本需要,從而,也就應當成為法的目標和要求,應當成為法的合法性的根據。 生命的權利就以這種生命的最高目標,這種生命的根本需要作為價值依據。 因此,生命權利必須具備美學的品質,必須以生命之美作為意義。

 自然不追求美, 所謂自然之美也是生命賦予的價值色彩。自然不能給予生命以價值和意義, 生命卻能以精神的創造使自然秀色萬千。 因此,生命的自然本能沒有資格提出法律權利的要求,自然本能只有被精神的藝術之手雕刻成體現高尚情感之美的生命行為,它才配得到法律的肯定。

 權利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限----這句法律格言, 並不能完整體現法的價值,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只是個體自由的最低限度, 但是,行為並不能僅僅因為不侵犯他人而成為法律權利; 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 都是允許的----這句法律格言也不能完整的體現法的意義,法律可以因為其不得侵犯他人而不禁止某些行為,但是,不禁止,並不等於以法律的名義肯定。 法的合法性要求,只確認那些體現生命美的行為具有法律權利的資格,而對於那些屬於個人生活範疇內的純粹本能的、變態的種種醜行,法律之所以不必禁止,只因為這些行為沒有侵犯他人和社會的權利----法律不禁止,只是因為不屑於去禁止。 但不禁止,不等於肯定。

 純粹本能的獸性行為雖然可能不侵犯他人自由,但卻從根本上侮辱了生命,侮辱了生命之美。 當聽到那些同性戀者為使同性戀成為法律確認權利發出的呼喊時,我又一次深刻感到了二十世紀法的精神的墮落,法因為失去高貴而優美的價值依據墮落了。難道那種變態本能的骯臟的自由,那種因插入肛門而沾滿糞便的生殖器的自由,也要與追求生命之美必不可少的法律權利並列嗎? 噢----還我豐饒而純凈的自由吧!

 處於本能狀態的生命是低俗的,因為,他同獸性一致; 純粹理性的生命是虛偽的, 因為,他只有客體規則的真實, 而沒有情感的真實,主體的真實; 以情感為本質的生命才是高貴而優美的,因為,情感是只屬於生命而不與萬物分享的生命的真實。 自由,不是本能的蠕動,也不是理性的明晰,而只是情感的追求。 因為,那種沒有在本能和理性的壓抑下異化的情感,那對宿命的恨和超越宿命的追求,乃是生命根本價值的體現,乃是生命之美的王冠,因而,也是法的精神的價值依據。 所以,高尚而真實的情感是生命權利的立法者。凡是源於高尚而真實的情感的行為,凡是以審美激情關注生命的行為,都應當得到法律權利的肯定----法的精神將因此而超越過去,法的理性將因此而更具生命的美感, 法的規則將因此而更接近人性之善。


第三節 程序的意義    一、 法的弱點
 個體意志只有上升為法,才能沖破生命有限個體性的限制,成為作用於全社會的普遍的意志形式。 當個體意志處於生命有限個體性之中時,其弱點在於缺乏可以作用於全社會的普遍形式, 其優勢則在於意志是同生命的能動性血肉相聯地結合在一起的,意志通過生命的能動性可以直接轉化為體現意志價值要求的實際行為。 當個體意志上升為法之後,其優勢在於取得了普遍的形式,而其弱點則在於這種普遍形式是同生命能動性相脫離的,是一種生命之外的意志形式----意志為了獲得普遍性就必須以與生命活力相脫離為代價,這是法的根本弱點。

 正是由於這種弱點,法為了發揮實效性就必須以司法官員和執法官員的生命作為法的意志的載體。 然而,司法官員和執法官員不僅是一種生命能動性,同時也是一個特殊意志,因此,法為了準確地實現其意志內容, 又必須以法律實施過程中司法官員和執法官員的特殊意志與法的意志相一致為前提, 或者說,特殊意志必須法的意志化。

 與法的意志相比,司法官員和執法官員的特殊意志占有極大的優勢,這種優勢就表現為特殊意志是同生命能動性自然一體的,是生命能動性的靈魂。 而法的意志則處於生命能動性之外。 這樣,如何設計一種機制確保法的意志成為特殊意志的主宰,確保特殊意志與法的意志一致,就是一個實現法的實效性不得不面臨的難題。

 正是由於理解了特殊意志對法的意志的優勢,所以,實證法學派提出,法官法律的創造者, 法官通過審判實踐確認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然而,實證法學派的這種觀念,只是對法的弱點的一種消極的確認。 法官的任意性也許在某種程度上是一個事實,但是,事實並不等於真理。真理往往產生於對最堅硬的事實的超越。 法官的特殊意志成為法律的事實之所以不能接受, 在於這種事實違背了法的合法性對法律基本品質的要求,即法必須是公民意志一種共和形式,而不能是任何個體的特殊意志的普遍形式。

 二、 法因程序而具有了能動性

 使法的意志成為司法官員和執法官員的特殊意志的主宰,是法本身必須具備的能力,而這種能力主要是通過法的程序品質表現出來。 程序的作用就在於以法律運行規則,強制特殊意志服從法的意志。 可以說,程序是法的實效性的根本保障,也是法的合法性的基礎之一。

 對同法的實施有關的權力進行分解,並使分解後的各項權力之間形成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的關系----這是法的合法性所要求的程序必須具備的品質。

 法並不因為它是一種普遍性的意志形式就具有善的品質,而是法的合法性使法成為實現自由的理性秩序, 成為善的理性形式。 與生命的能動性相脫離,這是法的弱點,但是,這同時也使建立在合法性基礎上的法本身具有了不受生命自然本能的影響,而保持其善的本性,保持其生命本能之上的人文性質的品格。

 個體的特殊意志同生命能動性凝結為一體,這是其優勢,但是,這也使個體的特殊意志時時處於生命自然本能的直接作用之下,生命的自然本能既可能由於對意義的理解和追求,而升華為體現自由原則的生命存在的物性基礎,又具有向自然回歸,即向個體絕對本位和私欲絕對性觀念回歸的天然傾向。 這種傾向正是官員的特殊意志以法律權力的名義違背法的精神的危險之所在。

 程序是法的要素, 因而也具有了法的非生命能動性的弱點。 程序所能做的,只是確立一種特殊意志的運行機制。這個機制利用特殊意志的生命能動性使特殊意志之間形成互相監督,互相制約的關系, 從而遏制特殊意志向自然本能回歸的傾向。為了利用特殊意志的生命能動性制約特殊意志,就必須對權力進行分解,因為,權力集中於某一特殊意志,就無法形成特殊意志之間的互相制約關系,分解後的權力之間互相制約的性質,是特殊意志之間互相制約關系的前提。

 在不同性質的權力互相制約的機制中,生命自然本能的個體本位意識就轉化為特殊意志所代表的權力本位意識,轉化為對其所代表的權力的忠誠。由於權力關系中的特殊意志又必須以法律的名義來實現,通過互相制約的權力表現出的特殊意志在發生沖突時,就只能以法律作為是非判斷的標準。於是,經過程序的邏輯過程之後,法就成為特殊意志之間關系的裁判者, 就成為特殊意志的主宰。

 權力的分解和制約, 必然要以權力效率的降低為消極補充。 但是,這是為了保障法的精神成為權力的原則所不得不付出的代價。假設體現權力的特殊意志具有深刻理解法的精神的能力和自覺服從法的規則的道德感, 同時,這個特殊意志又具備準確實施法律的能力條件,那麽,集中的權力當然要比通過分立達到制約的權力更有效率,行使權力的社會成本也會更低。 顯然, 這種理想主義的想象是以對個體道德的依賴為根據的。但是,社會正義必須以一種具有限制惡的能力的機制作為基礎。如果是建立在個體道德感的基礎上,那麽,社會正義就是一個泥足巨人。以引導生命向善為主要功能的人文現象,如哲學,文學等等,應當以鑄造最優美的人性為目標,而以限制惡為主要功能的法,則應當以對人性的懷疑作為思想的出發點,來設計程序。

 在訴訟性法律關系中,權力的互相制約仍然是主要的課題之一。 但是,同時也存在著司法權、執法權與當事人的個體權利相互制約的問題。如果當事人的個體權利對司法權力失去制約的能力,那麽司法權、執法權就會以其國家權力的絕對優勢,而成為專斷的權力。為了實現當事人的個體權利和司法權之間的互相制約,就需要使訴訟中的國家權力訴訟權利化,從而使國家權利和公民權利在訴訟權利的意義上達到一種平等性。 這種平等性是司法權、執法權與當事人權利在訴訟中形成互相制約關系的前提。

 亞里斯多德曾經提出形式以其實效性而優於內容的觀念。 這個觀念也許並不是在一切意義上都具有真理性,然而,對於程序和法的內涵的關系而言,它確實描繪出了真理的一翼。 缺乏生命能動性的法, 只有通過程序確認的權力互相制約的機制,才可能利用特殊意志的生命能動性準確實現其意志內涵。所以,結論是--程序是法的精神的活力源泉,是法的實效性基石,是意志形態的法和現實的法相一致的保障,法因程序而獲得了準確體現自己精神內涵的生命能動性。

 三、 程序的價值觀念性作用

 情感是關於主體的真理, 是價值觀念的創造者,情感不屑於注視物性的規律,而只沈醉於對意義的愛戀; 理性是關於自然的真理, 是關於客體的和生命的物性的真理,理性本身只挖掘物性的規律, 而沒有創造意義的能力。

 情感是生命超越無意義的自然,並蔑視宿命的沖動, 生命就因為情感而成為追求意義的動物,並因為意義而成為超越自然的存在--情感的作用在於確立生命存在的精神目標。 理性本身是一種超越本能的存在能力,就社會秩序的角度而言,理性的作用就在於維持某種生命存在的秩序,而對意義和價值觀念的理解則是這種秩序的靈魂。

 法以強制性的行為規範來確立特定的社會秩序,因此,法必須有強烈的理性品質,失去理性品質,法就無法保障生命在社會中的穩定存在。 同時,法律秩序所設定的生命社會性存在的性質和樣式, 則因法的精神不同而區別。 不同性質的法律體現的價值觀念,是法的理性品質的意義的決定者。所以說,法是價值觀念的理性秩序表現,情感的因素是法的理性品質的主宰--善的法則以對生命的審美激情為其理性品質的主宰

 程序作為法的實效性基礎,作為法由意志形式轉化為現實存在的能力,當然要比實體法具有更堅硬的理性品質,因為,理性本身就是一種存在能力。從這個角度將程序視為技術法是正確的。 但是, 程序作為法的精神的活力源泉,作為法的精神的現實存在,又必然要與法的根本價值觀念一致,必然要以自身的品質體現這種價值觀念,所以,從這個角度講,程序法並不僅僅是技術法,它也具有獨立於實體法的價值觀念品質。

 在實體法與程序的關系中, 實體法是內容,程序是形式。 但是,並不能由此得出程序依賴實體法的結論。 恰恰相反,在實體法與程序的關系中,正體現了內容對形式的依賴,因為,實體法只有通過這種程序才能實現,程序給實體法以能動性。

 對實體法而言,程序是形式,但是,就程序自身而言,它又是內容和形式的統一, 程序內容的靈魂就是法的精神。 在這里,內容又是優於形式的。程序的根本價值觀念性, 並不是來自於實體法的具體規範, 而是同實體法一樣直接源於法的精神。只不過實體法是以純意志形式來宣示法的精神,而程序是以實效性宣示法的精神。所以,程序具有不依賴於實體法的獨立人格,具有獨特的體現法的根本價值觀念的方式。 而且,從特定的意義上講,程序比實體法更直接地體現著法的精神,因為,程序能夠以其實效性直接地摟抱現實。

 認為程序是實體法的附屬物,程序就僅僅是技術性規範,而單純的技術性發育,只能使程序在原有的價值觀念上豐盈,卻不能滿足歷史前進的要求;認識到程序具有獨立於實體法的價值品質,程序法學的研究才能從直接現實性的角度促進法的精神的更新。

 四、 對程序的輕視體現了法的偽善性

 程序是法的精神的活力源泉,是法的精神的實效性。 在正常邏輯中,法當然不能輕視其程序性品質,因為,輕視程序就等於否定法的實效性,否定法的精神由非能動性意志形式向社會功能性的轉化,就等於否定法的價值。

 人類文明發展到現代,迫使專制法律這個衰朽的老女人,不得不在她的醜臉上塗抹民主共和精神的脂粉,以騙取法的合法性。 但是,專制法律的本性又是與民主共和精神不共戴天的,所以,實質上的專制法律就以輕視程序這種自閹的方式,使民主共和精神只停留在純意志形式中,並以這種純意志形式的非實效性法律,遮蓋專制的國家權力的法的實際運行。

 凡是輕視程序的法, 都是偽善的,因為,那是法對自身實效性的輕視; 凡是偽善的法,都必定具有輕視程序的特性,因為,只有偽善者才只注重善意的宣示,而不考慮善意的實現。

第四節 法治  

 一、 法治的含義

 法是一種古老的人文現象,法治也是幾乎與法同樣古老的理想。 但是,法治的實現卻不與法同生共長。 有法而無法治,曾經是極其漫長的歷史過程。

 法是具有社會普遍性的意志形式,任何特殊意志要對社會進行統治或者管理,都只有通過法的形式, 才能獲得可以作用於全社會的普遍性。 可以說,法是特殊意志的擴大器,是作為特殊意志存在的生命管理社會不可缺少的杠桿,只要存在著對全社會進行管理的必要性,法就不可缺少,而無論這種管理的政治性質如何。 各級官吏忠實執行法律,是統治意志得以實現的基本條件,所以,強調依法行使權力就成為法律現象中一個具有超時代共性的主題。 即使是典型人治的絕對君主制政治下,也必然要求國家官吏依法行使權力,因此, "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的觀念,並不能清晰準確地刻畫出法治的形象。

 法治首先是關於國家最高行政權的概念。 如果國家最高行政權是以超越法律的特權個體意志或者特權集團的意志作為最終的價值尺度,這就是人治的特性; 如果法成為國家最高行政權的最終價值尺度, 這便是法治的特點。

 其次, 法治是關於國家立法權的概念。 為了使法確實成為國家最高行政權的最終價值尺度,就必須實行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分離。 因為,立法權是法律之母, 如果立法權與行政權合一,行政權就以立法權為中介而成為法的權力根據。 在這種情況下,法就不可能擁有對國家最高行政權的權威,相反,行政權就以法的權力根據的資格,獲得主宰法的能力, 行政權力擁有者的特殊意志,就成為法的意志的根據。 另外,為了實現法對的行政權的優勢,使法成為行政權運行不能不遵守的規則,就必須有強有力的監督機制對行政權進行嚴格監督。 行政權是一匹野性未馴的馬,只有在監督的韁繩控馭下,它才會追逐正義。行政權一旦超越了監督,立法權就只不過是一個橡皮圖章而已。 這個橡皮圖章的唯一作用就是在行政權的屁股上蓋上合法性印記。

 最後, 法治還是同法的根本性質有關的概念。 法的最高權威性是法治的根本特性之一。 但是,法畢竟是生命創造的,並且以為生命服務為宗旨,因此,法的最高權威性不應當理解為一種高於生命的地位, 而只意味著法作為普遍性的意志形式高於任何個體的特殊意志的地位。 然而,這種高於任何特殊意志的權威性,又是以法具備所有特殊意志的共和品質來論證其正義性。 當法是個別特殊意志或者特權集團的意志的普遍性形式時,法的最高權威性就無法在民主共和精神中找到合理性根據,而只能在專制政治的理論邏輯中得到確認,因為,在上述情況下,法只不過是獨裁人格的國家強制力化。 只有法成為所有公民特殊意志的共和意志形式時,法才能以其共和性而高於特殊性,並成為以實現生命的自由原則為目標的最高權威。 所以,法只有具備了共和意志形式的品質,其最高權威性才是合理的,喪失了共和意志形式的品質,法的最高權威性就異化為壓抑生命自由的力量。

 二、 人性的弱點和法的優勢

 生命是在超越自然的過程中獲得只屬於自己的獨特命運的----生命以情感鑄造的意義超越自然物性,而成為精神的存在; 以理性發掘的自然規則,使自己獲得按照意義和價值觀念的引導征服自然的能力。

 生命以精神高於萬物,又以自然本能而同於萬物。 精神是超越自然的生命的獨特性,是生命的意境本質;自然本能是精神的物性基礎,是生命本質在自然中的實際性存在的基礎。

 自然不追求意義, 也沒有價值的判斷,因此,生命的自然本能本身只是一種無所謂善惡的物性存在能力。 價值判斷是精神的特權,是否與生命超越自然和宿命的根本意義一致, 就成為善與惡之間的界碑。 而自然本能是生命的自然性,是需要超越的純粹的物性存在,產生於自然本能的私欲, 如果不能在人文意境中升華為個性,並以此體現人文精神對自然物性的超越,那麽,它就只能成為使人與人之間形成獸與獸的關系的因素,只能成為使生命自然物性化而不是人文精神化的因素。 所以,自然本能在精神的視野中是惡的根源。

 正因為本能是生命在自然中存在的不可缺少的物性根據,所以,惡是長在的;正由於生命具有超越自然的精神能力, 所以, 善可以成為生命的目標。生命不是走一條向上的路,通向意義之路,就是走一條向下的路, 通向自然本能的路,通向獸性的路。 然而,向上的路往往是艱難的跋涉,走向下的路雖然會時時感到精神的空虛,但是,物欲的享樂卻會使精神的空虛中充盈著物性的快感----向上的路是艱難的,超越是艱難的,意義是艱難的,善是艱難的; 而向下的路是輕松的,回歸自然是輕松的,因為,純粹的物性快感和私欲絕對的意識是自然所賜予的,它不需要創造的艱辛。 這正是人性的弱點之所在。

 善是創造的,因而是艱難的; 惡是自然存在的,因而是輕松的。 將社會正義的理想建立在任何特殊意志之上,都會使社會正義處於危險之中,都不能使社會正義獲得穩定、堅硬的基石。特殊意志一旦成為國家權力的意志,國家權力就處於私利化的現實危險中。 而國家權力的私利化,就是特權政治的人性根源,就是獨裁專制的權力意志。 如果說私欲是惡的根源,那麽,私欲的國家權力化就是萬惡之源。

 人治就是特殊意志成為國家權力的狀況,就是特殊意志的非共和性的國家權力化。 因為,人治總是與專制政治相聯,而與民主共和精神相悖。

 法是生命克服人性的弱點,以確立社會正義的一種意志形式。 法因為超越了生命個體性而喪失了生命能動性,但是,法也同時具有了擺脫自然本能,而只確認人性之善的可能。 法就是生命超越自身自然性的一種意志形式。

 法並不能僅因為其形式當然成為善的意志,而只是由於超越了生命自然個體性從而具有了擺脫本能的影響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向現實的轉化要以法的合法性為條件,即要以法的內容非特殊意志化,以法的價值根據與生命自由原則一致為條件。當亞里斯多德提出法是正義的體現時, 他只說出了一半真理, 只有說具有合法性的法是正義的體現時,才是說出了真理的全部。

 具有合法性的法成為國家權力的意志,是人性的善成為國家權力意志的狀況,具有合法性的法以國家權力為工具建造秩序,便是社會正義實現其原則的過程----具有合法性的法成為國家權力行為的權威, 善就成為社會行為範疇內的強制性尺度。這正是法治的合理性根據。如果說法是生命超越自身個體性限制的一種普遍意志形式, 法治就不僅是意志形式的超越, 而且是意志內容的超越,而這種超越是人類迄今所能尋找到的一種以善為標準確立社會正義的最基本的方法。

 三、 法與公民權利的關系

 法治要求法成為確立社會秩序的最高權威,同時,法的這種最高權威性又必須以全體公民平等擁有的立法權能作為根據。這就使法與公民權利的關系具有了兩個不同含義的層次,即法由於是產生於公民的立法權能而成為低於生命的現象,又由於具有確立社會秩序的最高權威而高於任何公民個體的權利。

 法必須以全體公民平等擁有的立法權能為根據,並不是由於生命具有自然賦予的平等權利。 同價值觀念有關的範疇內,自然什麽也沒有賦予人類,因為,自然沒有產生價值觀念的能力,它不能賦予它本身沒有的東西。 包括權利意識在內的所有價值觀念,都是生命自己創造的人文世界的特色, 所以,一切價值判斷都應當也只能從人類的命運中去尋找根據。

 公民平等的立法權能是基於保證法的合法性的需要。 法的合法性的要求之一,就在於法必須是全體社會成員意志的共和形式。 法具有共和意志形式的品質又必須以全體公民的意志通過立法權能的表現為前提。當然,公民立法權能的實現方式依據時代和民族的條件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上述原則是不變的。 如果只有某些生命個體擁有立法權能,法就完全失去獲得全體公民共和意志形式的品質的可能性,法就只能是特權專制政治的意志。 而專制政治正是對生命自由原則的否定。所以,全體公民平等的立法權能乃是來自於保障法的共和品質,從而保障實現生命自由原則和超越意志的需要;是來自於生命本身的命運。 這樣,法就不是生命之上的自在的意志,而是生命之中的存在。 生命之上的自在的最高權威,必然有壓抑生命的傾向;生命之中的自主的最高權威,才是生命自主追求幸福的標志。

 法因產生於公民的權利而低於生命,同時,又以共和意志的資格高於任何特殊權利意志。 法的最高權威性含義之一,就在於法高於任何個體的或者個別集團的特殊意志。個體的權利必須以法的確認為前提,任何特殊意志的權利要求如果同法的精神相沖突,就要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否定。 只有如此,特殊意志之間才能以法為基準形成互相尊重的關系,並進而形成互相利益的關系。

 特殊權利意志不能以法是產生於公民立法權能為理由,而要求高於法律的地位。因為,法並不是產生於個別的公民權利意志,而是全體公民立法權能合力的結果。如果特殊權利意志可以提出法律之外的權利要求,社會就將在共和精神的崩潰中陷於沒有正義標準的混亂,特殊權利意志之間則將以社會個體權利絕對性觀念為原則,形成互相剝奪,互相傷害的獸性的關系。 所以,法高於任何特殊權利意志,是以和諧互利的社會關系體現社會正義所必須的。

 討論到此,可以得出結論----確認法低於生命,低於生命的權利意志,是為了剝奪法的非生命的權威性; 是為了體現法作為生命之善象征的本性; 是為了只以人性中善的原則,而不是以任何生命之外的絕對者作為法的尺度。 確認法高於任何特殊權利意志,是為了以共和精神阻止個體權利絕對觀念的現實化; 是為了將生命自然本能之惡排除在法的精神之外; 是為了以共和的良知,而不是絕對的私欲作為社會關系的準則。

 四、 民主共和精神要求法成為社會共同意志的象征

 法是統治階級的意志----這種觀念用以表述專制政治的法無疑是準確的。 因為,專制政治是一種政治特權階級同整個社會對立的政治體制,是政治特權集團以國家強制力壓抑其他社會成員自由權利的體制,是以獸性原則處理不同利益階層之間的關系的體制。以這種體制為政治依據的法當然是處於政治特權地位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 但是,人類並非必須選擇專制政治,因此,法也並不一定是統治階級的意志。

 民主原則否定政治的特權化, 要求實現非階級統治的社會,即任何特殊的社會集團或階層的意志,無論以任何理由都不能當然成為國家權力意志; 共和精神否定不同社會利益集團之間的相互剝奪的關系,要求不同利益集團之間以共和的良知為準則形成互利的關系。 這樣,基於非階級特權性的國家權力和以共和為準則的互利的社會關系,法也就不再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而成為社會共同意志的體現。

 財富的絕對平均主義的社會分布,其合理性必須以所有社會成員的生命能力和運用生命能力的效率完全一致作為論據,然而,這種論據並不存在。在生命競爭中,財富一定形成不同層次的社會分布,從而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團。 因此,社會正義所要求的只是平等的競爭規則, 同時,為了保證平等規則的實現, 必須禁絕以財富作為政治權力和公民權利的基礎的現象,即不允許財富的政治化,不允許以財富作為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尺度。 另外,財富的不同階層分布是生命競爭的動力和結果,因而是長在的現象。 但是,社會正義還要求,個體所處的階層則既不是特權,也不是政治所確定的宿命,而是隨著不斷進行的競爭不斷改變。 勝者在上,敗者在下,然而,勝利不是永恒的桂冠,它可能在下次競爭中失去;失敗也不是不變的宿命,它可以在再競爭的勝利中被遺忘。 同時,勝者在上,只意味著財富的豐盈,而不是政治的特權; 敗者在下,只意味著處於較低的財富層次,而不是法律人格和自由權利的降低。 財富可以因競爭的結果而不同,自由權利作為公正競爭的規則具有不變的平等性。

 在產生於自然本能的個體絕對本位觀念和私欲絕對意識的視野中,不同個體之間,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互相否定,互為客體,互相剝奪是合理的。然而, 那只是自然的合理性,是獸性的合理性,而不是人文世界所要求的社會正義。 自然的合理性只能體現投影在生命中的獸性的陰影,而不能體現生命作為精神存在的本質,不能體現生命作為高於自然存在的人文存在的本質。 確認階級對立所造成的社會和民族的血淋淋分裂是合理的,就是確認獸性是人性的主題。

 社會正義正是在超越自然合理性的過程中實現的民主共和精神。 而民主共和精神則要求不同生命個體,不同利益集團之間形成超越獸性的互相利益的關系,要求特殊利益只能在社會的互利中得到實現。

 民主共和精神對不同個體和不同社會利益集團之間的這種人文性的要求,為法成為社會共同意志的象征提供了基本的可能性。

 五、 法的社會共同意志性的涵義

 法是自由的精神原則對生命行為的基本要求的體現, 是以自由精神的原則為最高價值而形成的理性秩序。 作為生命行為的基本尺度,法必須具備意志的共性的品質,必須形成自我同一的邏輯體系。 生命則是多樣性的存在,每一個個體都是一個特殊的命運,一種特殊的價值,一種特殊的利益,生命就因為個體差別性而成為情趣無窮的過程。

 正因為生命的多樣性和法只有具備自我同一的共性品質才能保持其普遍行為尺度的資格,所以,法的共同意志性並不意味著對所有特殊價值觀和特殊利益的自然主義的反映,並不意味著所有特殊意志內容的簡單相加,而是特殊意志相互重叠的部分,是揚棄了不同特殊意志的差別性之後形成的共性。 也就是說,法的社會共同意志性只能是不同特殊意志的互相妥協的結果,只意味著一種共和的意志形式,一種建立在共和良知基礎上的生命共性。

 正如太陽不能同樣照耀地球的每一個角落一樣,法也不能同時體現所有特殊意志的全部內容。 法的共和性只能以特殊意志的多數原則為依據產生。多數原則是產生共同意志的唯一一種具有共和良知的民主形式。 個體絕對本位思潮卻將多數原則視為"多數暴政", 並以此作為對民主的一種否定。

 以公民意志作為法的根據,這是民主的基本原則之一。 但是,這個原則不能被理解為法同時是所有公民意志的反映。 而只應該被理解為,每一公民都有平等的表達意志的權利, 並通過多數的方式使特殊意志達到法律性的體現。 之所以必須如此,是由於所有的特殊意志在某一時期,對某一問題達到完全一致是不可能。 如果法成為容納相互沖突的意志的形式, 那麽, 法就自我分裂了,就失去了作為共同行為準則所必須具備的自我同一性----普遍標準的公正性,是以自我同一性為基礎的。

 民主並不意味著特殊意志的絕對任意性,而只意味著每個特殊意志都具有法律化的可能; 平等的民主權利也不意味著所有特殊意志都能法律化,而只意味著任何特殊意志都有同等的爭取成為多數的機會。

 否定多數原則的另一個理由認為,具有先知先覺的精英人物總是少數,大多數人缺乏深刻理解真理的能力,所以,多數原則只能選擇謬誤,因而是對真理的否定。

 精英人物實現其意志只有兩種途徑,一是通過籌劃政治陰謀,鑄造政治暴力的方式,一是通過民主的多數原則的方式。

 政治陰謀和政治暴力只有在摧毀專制政治時才有某些真理性,因為,專制政治本身就是政治陰謀和政治暴力的結合體。當專制政治頑固到只能被暴力摧毀的程度時,暴力就是開拓真理之路的刀劍。 所以,暴力只在特定的意義上有真理性, 只是一種破壞性的真理。如果不是以摧毀專制政治為目標, 那麽,通過暴力和政治陰謀實現的意志的法律化, 恰恰是專制政治的特性。 事實上,現代中國自命為精英政治者所追求的, 也不過是熱烈而虔誠地親吻開明專制的臭屁股。 所以,即使意志是精英人物對真理的理解,真理也會因暴力的血腥和陰謀的可卑而黯然失色。在這里,可以引用我的一句哲學格言作結論----"真理如果是醜陋的,人們寧肯去愛戀美麗的謬誤"。

  摧毀作為政治陰謀和政治暴力象征的專制政治也許不得不需要有限度的暴力,但是,在專制政治的廢墟上建立法治的秩序時,則必須以多數為原則的公民平等權利的行使作為法的根據。 法具有國家強制性,但是,按照法治的原則,在任何情況下暴力都不能成為立法的方式,即使摧毀了專制政治的暴力也不行。 暴力的真理性只在建造法治的過程中,只在於為以民主的多數原則立法提供前提, 這個前提就是摧毀否定民主的多數原則的專制政治。

 個別生命理解真理,並不能改變人類的整體命運,多數人理解了真理,歷史才會超越過去的原則,而進入新的背景。 在民主共和精神看來, 只有通過思想自由權利的行使,使多數人理解真理,並以民主程序使真理法律化的生命,才配稱為精英,才配稱為人中之龍。 而那種對多數生命的虐待狂式的輕蔑的政治法律性注視,乃是獨裁人格的陰沈目光。

 人格的高尚者與卑賤者的界限是長在的,但是,法治要求以人性的方式而不是獸性的方式使高尚聰慧的意志成為法律。事實上,用真理,而不是用暴力征服多數的能力,是獲得精英桂冠的最基本的能力前提。 至少在人性的意義上,在民主政治的意義上是如此。

 法的社會共同意志性除了意味著特定時期公民特殊意志的共和之外,還意味著在數千年文明史中凝聚成的對生命本質的價值性的理解。

 每一代生命都是有限的,但是,每一個時代的歷史卻不必重新開始。 因為, 人文世界的歷史具有連續性,而這種連續性就在生命創造的精神成果中得到體現。 生命的意義在於自由----這是迄今為止的人文歷史創造出的唯一的絕對價值。所以,自由就有資格以人文世界的意義基礎的名義,當然成為法的精神,成為社會共同意志的價值之冠。

 每一代生命都有權利,也有義務對自由進行再理解,這種權利和義務來自於生命對真理的責任,來自於生命對自身命運的責任。雖然自由的內涵需要在不斷更新中日益豐盈,但是,自由這個詞本身就具有鮮明的價值取向。 任何否定這種價值取向的意志,都不配成為法律意志。

 自由就是對自然的超越,對自然和人間的宿命的超越; 自由就是超越意志----這是二十世紀末對自由的一種理解。 我期待著超越意志成為新的千年史中的歷史精神,成為法的精神。


第三章 國家權力論



第一節 國家權力的構成     
  國家權力必須具備自由的品質

 一、 權力是生命意志的一種體現

 自然之力是各種有限存在者之間的動態的關系,是無價值取向的能量的凝聚與釋放----力是自然運動的源泉,是非意志化的自在的活力,是自然法則的載體。

 權力是超自然的人文現象,是生命的創造----權力是被特定意志駕馭並為實現這種意志而運動的具有強制性的機制。 價值觀念性,這是權力與自然之力的根本分野; 精神原則性,這是權力的生命色彩; 意志性,這是權力的標致。

 國家權力則是權力的一種最具權威的形式,是權力之王。 國家權力是政治性概念,政治就是與確立、執掌和實施國家權力有關的學說和行為。 對內,國家權力是體現一定價值觀念和精神原則的社會秩序的確立者和衛護者; 對外,國家權力則是以國家名義表現出的意志和國家疆界的限度,是國際關系的政治載體。

 二、 國家權力的目的

 生命是社會關系中的意志存在。 確立獸群關系的原則是自然本能,確立生命社會關系的原則是本能之上的意志。 正是生命的社會關系的意志性,使權力成為可能。盡管歷史的進步總是通過舊的秩序的崩潰和新的秩序的產生來實現的,但是,社會關系的秩序化畢竟是生命發展的基本條件之一。自然秩序由自在的規則確定,而生命的秩序則由意志確定。 正是生命發展對秩序的需要,使權力具有了必要性。

 權力的目的在於強制實現某種意志所確認的生命行為秩序。 國家權力的目的則在於確立強制實現國家意志的社會性秩序----這是規避了國家意志的性質之後得出的最具共相的結論,而國家權力的性質是由國家意志的性質決定的。

 國家權力的另一個目的,則在於確保民族或者民族集團獨特的精神魅力和文化個性,在與其他民族或者民族集團的生命競爭中,得以生存和發展。國家權力是維護民族精神的劍與盾。 民族或者民族集團之所以需要以國家作為其國際政治形象的象征,就是因為,其情感的個性必須以國家權力為基礎,才能存在和發展,而情感個性,文化個性是民族命運的原則。 雖然國家權力也具有保障民族經濟利益的作用,但是,那並不是國家權力的目的,作為意志力的國家權力,只以追求民族情感個性的存在和發展為目的,對經濟利益的保障不過是實行這一目的的過程中體現出的效果之一----國家權力的實質乃是體現為社會秩序的民族精神,民族命運。

 三、 國家權力的要素

 國家權力是由意志,實現意志的強制性機制和權力監督機制構成的。

 意志是國家權力的靈魂,是國家權力精神原則的確立者,也是強制性機制的組織結構和行為方式的決定者。 強制性機制是意志的實效性,其本身只是一種同自然之力相似的能力,它只能以意志作為價值觀念的起點和歸宿。權力監督機制的作用在於確保強制性機制在國家意志確立的精神原則和權力實施規則的軌道內運行,防止強制性機制超越國家意志。

 意志只有上升為國家意志才能具有國家權力的強制性。 這種強制性表現為,權力只以國家意志作為運行的準則,而不考慮國家意志以外的任何其他意志。這就意味著,構成權力強制性機構的官員的特殊意志,在權力活動範疇內必須與國家意志一致;同時也意味著,強制性機制作用的對象,不得以其特殊意志違背國家意志。

 四、 各項國家權力的原則

 立法權是國家意志的鑄造者,是國家權力的精神原則的確立者,是國家權力的靈魂之母,無論立法權的性質如何,情況都是如此。

 國家意志是強制性意志,而任何對生命的強制,都需要給自己找到道德的根據。即使違背生命自由原則的強制性,也要為其醜惡的臉上塗抹正義的脂粉。 所以,盡管正義這個詞常常被非正義的內涵所侮辱,但是,任何性質的立法權都以不同的方式宣示社會正義是其原則。

 行政權是國家意志的實施者,它的作用不僅在於使國家意志由純意志狀態轉化為確立和規範社會秩序的實際力量,而且在於使這種轉化以最小的社會成本,達到最高的社會效果。 因此,效率是行政權的原則。

 但是,這種原則必須以國家意志體現的價值觀念為根據。效率的原則不能高於國家意志的精神要求。如果為了準確實現國家意志需要行政權的運行付出較高的社會成本,這也是社會不得不付出的代價。

 司法權是國家意志的解釋者,而且這種解釋是解決行為合法性爭議的強制性尺度。 尺度的尺度則是國家意志。 因此,準確是司法權的合法性根據,公正則是司法權的原則。 當然,對司法權也必須有效率要求,但是,效率要求必須以公正性原則為前提。

 監督權力是國家權力的精神原則和實效性一致,強制性機制與國家意志一致的保障; 是使國家權力具備自我同一性的因素。國家監督權的對象只限於官員的權力行為,而不及於公民的權利行為。 因為,公民的權利行為是由行政權來直接監督和規範的。 不處於監督之下,強制性機制異化為超越國家意志的現象就難於避免,而且監督越嚴密,異化的可能便越減弱。 因此,嚴密是監督權力的原則。


第二節 國家權力的私欲化

 一、 自然本能的政治權力性象征

 生命是心靈的歷程,人文世界的一切現象都是心靈歷程的外化。 生命以其心靈的創造性而高於萬物, 以其對意義的追求而高於自然。 但是,生命又是自然中的現象,意義化的人文世界又必須以非意義的自然作為生存的物性前提,而生命的本能就是將生命與自然聯系起來的紐帶。 所以,對於本能不能從存在的角度加以否定,因為,否定了本能就否定了生命存在的物性基礎; 本能又是必須情感化,意義化的,因為,本能的情感化,意義化是實現生命本質的唯一之路,是人文歷史超越自然歷史的起點。

 超越本能並創造高於獸性的人格----這是生命自由的起點。 然而,超越是艱難的, 自由是艱難的。心靈將永遠面對本能以生命存在的物性基礎的資格提出的挑戰,自由的心靈和自然本能之間的搏鬥,是伴隨生命歷史始終的萬年決戰,而凱旋的榮耀並不總是屬於自由的心靈。

 私欲絕對意識是生命個體性的最根本的天然傾向,以獨裁人格占有國家權力就是私欲絕對意識的政治表現,國家權力意志的非共和性的特殊意志化,就是自然本能的政治權力性象征。 因此,以特殊意志為精神原則的專制的國家權力,表現了本能對心靈的壓抑,表現了獸性對人格的優勢,表現了宿命對自由的勝利,表現了物性對精神的統治。

 二、 專制國家權力的原則

 國家權力的特殊意志化----這是專制性國家權力的第一原則

 私欲絕對意識的政治欲望追求使特殊個體或者特殊社會集團的意志, 上升為國家權力意志。 因為,國家權力意志的特殊意志化,就意味著國家權力的私利化, 就意味著私欲對權力的絕對占有。 凡是確認只有某種特殊意志才有資格成為國家權力意志的地方,必定是專制國家權力的王國。 無論這種特殊意志自己宣稱自己具有多麽崇高的品格, 情況都是如此。 因為,判斷的真理性,以當事人不得對有關當事人自己的事物做出強制社會接受的結論為前提。

 壓抑精神的普遍發展----這是專制國家權力的第二原則

 專制國家權力確認權力就是自由。 但是,那只是本能的自由,與精神無關; 那只是特殊個體或者特權集團的自由,與民族和人類的整體命運無關。專制國家權力體現了本能對精神的政治統治,特殊意志為了確保 國家權力意志的特權地位,就不能不以對精神的普遍壓抑為條件。這種精神壓抑直接表現為剝奪思想自由的權利。因為,思想自由是真理之母, 是生命精神化的前提。 喪失了思想自由,生命就純粹物化了,精神就枯萎了。 而精神枯萎的純粹物化的生命組成的社會,正是專制國家權力的基礎。

 國家權力的等級成為財富的尺度----這是專制國家權力的第三原則

 私欲絕對意識有一張鱷魚的嘴,它以吞噬整個社會作為欲望的最後界限。 攫取國家權力不是目的,以國家權力為杠桿托起全社會的財富才是專制政治的目的之一。專制國家權力通過否定權力體系以外的社會成員的財產權,或者獲得財產的機遇,使國家權力成為唯一的財富主體,擁有國家權力意志資格特權的特殊個體和特殊社會集團,又以國家權力的名義成為社會財富的實際所有者----專制國家權力就是以這樣一種政治邏輯過程,使大多數社會成員成為一無所有的現代奴隸,並使掌握權力的特權集團, 成為現代奴隸主。

 另一方面,在專制國家權利存在的地方,經濟權利便成為政治權利的婢女。因此,不僅國家權力擁有者對於其他社會成員在獲得經濟機遇的問題上表現出絕對優勢,而且,國家權力擁有者之間也是按照權力等級地位分配經濟機遇的。國家權力的等級就是這樣取得了財富的尺度的權威。

 人治與極權---這是專制國家權力的第四原則

 無論人治還是法治,都需要以法的形式體現權力意志,因為,法是使生命意志具有普遍性社會強制效力的基本形式。 法治與人治的根本區別之一在於,法治是以法作為國家權力的最高權威,而人治則是具有特權的特殊意志高於法,並通過法來駕馭國家權力統治方式。 專制國家權力不能不愛戀人治,就在於它以某種特殊意志的權力絕對性和最高權威性作為自身生存的根據。 同時,為了確保這種權力絕對性和最高權威性,國家權力又必須體現為極權的形成。 因為,權力的分解意味著權力意志的分散, 權力的制約意味著權力絕對性的消失,而權力意志的分散和權力絕對性的消失,是國家權力的專制性不能容忍的。

 社會生活的全面政治化----這是專制國家權力的第五原則

 專制國家權力同社會之間是一種壓抑與被壓抑、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為了確保這種關系,專制國家權力就必須將其觸角深入到社會生活的每一個領域,從而使社會生活全面專制政治化。 社會生活的全面政治化, 就意味著專制國家權力成為政治圖騰,成為社會命運的主宰者,成為無所不在的絕對價值尺度。 權力,這個由生命創造並應當為生命的發展服務的事物, 因此而異化為生命膜拜的對象,異化為高於生命並壓抑生命的政治存在。 在這種壓抑下,權力成為精神的主旋律,對權力的貪欲和對權力的屈從則是這個主旋律的兩個樂章。民族的命運在專制國家權力的旋律中成為帶著鐵鏈的悲涼的舞步。

 以階級仇恨使社會和民族血淋淋地分裂----這是專制國家權力的第六原則。

 國家權力的專制化意味著擁有權力的特權階層同社會和民族為敵的狀態。 特權階層為了保持國家權力至上地位的穩固,就必須使社會和民族處於分裂之中。因為,對手的分裂就意味著自己的強大。 而階級仇恨就是特權階層血淋淋地割裂社會和民族的政治之劍。 同時,權力一旦成為壓抑生命的力量,它就退化為獸性的力; 獸性化的權力一旦成為社會生活的主宰, 生命之間的關系就墮落為散發出血腥氣的仇恨關系。 所以,以階級仇恨使社會和民族分裂,既是專制國家權力的主動追求,又是它的政治本能導致的必然結果。

 三、 專制國家權力的道德偽善性

 生命是追求道德感的動物。 即使是最下賤無恥的行為,也要從價值觀念中為自己尋找到道德的合理性,才能獲得心理的滿足。 而且,越是缺乏與生命自由原則一致的道德品質者,越是熱衷於為自己描繪道德的臉譜。 專制國家權力就是如此。

 專制國家權力以其權力意志的特權化,使權力成為私欲的政治象征; 以對思想自由的壓抑,使精神之花枯萎; 以財富尺度的權威剝奪了大多數社會成員幸福生活的可能性; 以人治和極權侮辱了社會正義; 以社會生活的全面政治化,使民族命運成為權力的陰暗規跡中的宿命; 以階級仇恨造成的民族分裂,使社會關系獸性化--專制國家權力是否定生命自由和尊嚴的力量,是使生命墮落的力量。 然而,正因為如此,正因為道德的空虛,專制國家權力總是在聲嘶力竭地吟頌道德的詩篇。

 在古老的年月中,神意曾經成為專制國家權力的道德基礎,以暴力維護其國家權力意志特權地位的特殊個體或者社會集團,以至高至善的神的代言人的資格,為其特權進行道德辯護。 然而,隨著生命主體意識的普遍發育以及科學理性的進展,虛構的神作為道德基礎已經成為雕零的花。 於是,近現代的專制國家權力開始為自己設計更為精致的道德騙局。

 某一社會集團宣稱自己具有人類最先進的精神原則,是生命的精粹,是人群中的最優秀分子,是民族和人類利益的代表,因而當然具有成為國家權力意志,並統治社會的特權--這是近現代專制國家權力為自己尋找到的一種典型的道德論據。然而,一個簡單的道理在於,自己美化自己者,可能是出於坦率和純真,也可能是無恥的欺騙; 只允許自己美化自己,並以暴力強迫他人美化自己者,則必定是無恥的欺騙。神的道德力量早已在人的心中枯竭了,於是,特權集團就不得不使自己成為神,不過,那是醜陋的神。 因為,特權政治是弱化並醜化生命的國家權力,無論以多麽充分的理由來論證專制權力,都不過是用鮮花來修飾專橫的潑婦。

 歷史在付出了慘烈的代價之後,終於使民主共和精神成為近現代的基本的政治道德原則。 盡管對這種原則的理解在許多人心中還象雲霧中的太陽一樣不清晰,不過, 這已經足夠迫使近現代專制國家權力不得不為自己設定某種程度的民主共和的形式,以證明其道德的真誠性。 但是,特權集團又以暴力堅守著專制國家權力的最後原則,即以特權集團的意志作為權力的民主共和形式之上的不容爭論的唯一絕對權威。 在這里,亞里斯多德的形式優於內容的論斷又錯了,因為,權力的民主共和形式不過是政治道德的偽善,權力形式之上的特權集團的意志,才是國家權力性質的決定者。 近現代的專制國家權力,比它的古老祖先更加寡廉鮮恥地以政治陰謀玩弄一切優美、高尚的情操。

人確實是聰慧的,他有能力理解深奧的自然之迷; 人又是愚蠢的,他可以長久地迷失在簡單的政治騙局之中。 然而,走出現代專制國家的政治騙局之路, 就是再造社會正義之路,就是民族的自由命運之路。

第三節 民主共和精神對國家權力品質的原則性要求

 一、 國家權力的道德根據

 生命不僅是萬物的尺度,而且是自身的尺度;凡是生命創造的東西,都應當在生命之內找到道德根據。 因為,生命之外是無道德感的自然,生命之後只是蒼茫的虛無,而生命之上則只有生命創造的價值觀念的意境。

 國家權力是生命的創造,同時也是一種對生命的強制,凡是生命的創造對生命的強制,都必須以有益於生命的強化和美化作為道德根據,都必須與生命的自由原則一致----強制性必須具備自由的品質。

 物性本能和精神意境的結合構成生命。 本能是使生命屈從於外在的自然法則的力量,是生命的宿命性, 因而是人性惡的根源; 精神是生命的自主創造,是對自然法則的超越, 是生命自由的唯一根據, 因而是人類善的意境。 惡是自在的,先在的,但是,它不體現生命的本質; 善是主體的, 創造的,並因此而體現生命區別於自然的獨特性。 

 本能不能被絕對否定。它以精神存在不可缺少的物性基礎的名義申明自己存在的權利。禁欲主義是以生命自閹的方式實現生命純凈的努力,然而,那種純凈是蒼白幹枯的,那種努力只是對生命失望的嘆息。只有以強悍的精神能力在自在的本能巖石上,雕刻出情感的風彩和意義的箴言,生命才能從整體上成為一種高貴而優美的命運。

 本能傾向於使生命個體性在意識中形成只對個體生存負責的私欲絕對觀念,使生命的群體性在社會中形成弱肉強食的獸性關系。精神則可能傾向於使生命個體性升華為對人類命運負責的主體性,升華為顯示生命獨特之美的個性,使生命群體性形成主體間的以共和良知為原則的社會關系。

 本能與精神的搏戰是沒有最後結局的過程,精神可能成為本能的主宰,本能也可能成為精神的奴役者,無論對於生命個體還是人類命運來說,都是如此。而國家權力這種強制性,不成為限制惡的獸籠,就成為摧殘善的罪惡之力,結果如何全在於生命的選擇。

 生命是社會關系中的存在。社會關系是一種意志關系,是意志所確立的秩序。而國家權力的強制性確立的社會關系,便是政治秩序。

 在本能的私欲絕對意識成為國家權力意志的情況下,政治秩序便意味著對特權集團利益的維護和對社會大多數成員利益的剝奪,便意味著對於國家權力的絕對權威性的確認和對公民權利的否定,便意味著精神自由的喪失和生命意志的退化。這種政治秩序體現了國家權力作為特權集團統治社會的暴力機器的性質。

 正是由於上述這種違背生命自由原則的國家權力是一種極其漫長的歷史現象,因而使一批思想家從根本上喪失了對國家權力的信心。於是,不存在國家權力的社會,便成為這批思想家為人類設計的最終理想。 

 然而,生命永遠是在善與惡,精神與本能沖突的刀光劍影中伸展的命運之路,善與惡都要追求以國家權力的強制性作為意志的表現。同時,生命又是社會關系中的個體存在,而社會關系就是秩序,有關公共事務的社會關系就是政治秩序。因此,確立並維護體現社會正義的政治秩序,就成為生命存在並實現其自由本質的基本條件之一。而體現社會正義的政治秩序又必須以國家權力的自由意志化作為其前提。

 只要生命還是社會關系中的存在,政治秩序就是基本的社會關系之一;只要還存在著人性的善與惡的對峙,政治秩序就必須依靠國家權力的強制性來維護。所以,國家權力消亡的政治理想,雖然充滿了善意的陽光,但是,那善意卻缺少實現的可能,那陽光只有虛構的溫暖。因為,國家權力的消亡必須以社會公共關系的消亡的和人性達到純然的善的意境為邏輯前提,而這種邏輯前提不可能成為現實。

 另外,國家權力消亡的政治理想,雖然是出於對不公正的國家權力的憎惡和對社會自由的渴望,但是,它在徹底否定國家權力的同時,也否定了體現社會正義的政治秩序對於生命發展的價值。對政治秩序,即公共關系秩序的價值的否定,只能導致個體絕對本位意識,導致私欲絕對至上意識。這顯然是一種令人啼笑皆非的結果--國家權力消亡的政治理想,由否定不公正的國家權力為思想的出發點,最後卻又同專制國家權力在私欲絕對意識中重叠了。

 生命以自由為原則,同時,生命又必須受到強制性限制--對人性中惡的因素的社會行為化傾向,必須限制。這種限制根本上是生命的自我限制,是人性中善的因素對惡的因素的限制。自由就在善對惡的限制中實現並保持其精神的高貴天性;善的價值觀念的國家權力意志化則是強制限制惡的基本方式。

 罪惡的不是國家權力,而是國家權力的特權集團意志化,是國家權力的私有化。因此,需要做的也並不是徹底否定國家權力的價值,而是為國家權力尋找體現社會正義的道德基礎,是使國家權力意志具備與生命自由原則一致的品質,是以民主共和精神作為國家權力的最高準則。只有如此,國家權力意志才能超越生命自然本能,並鑄造出適於精神發展的公共關系秩序;只有如此,政治秩序才不再是為維護特權集團私利壓抑社會的宿命,而成為以共和良知為原則的生命競爭的競技場。

 生命因為是社會關系中的存在而需要公共秩序;公共秩序由於人性善與惡的沖突長在而需國家權力的強制性;國家權力由於生命只有在自由中才能展現其本質,而需要民主共和精神作為其道德根據。

 二、 國家權力的非特殊意志化

 為了使國家權力這種對生命的強制,成為有益於生命強化和美化的力量,首先必須給國家權力以非特殊意志化的品質。

 國家權力的特殊意志化就是生命本能的私欲絕對意識的政治表現;就是生命創造的國家權力異化為壓抑生命自由的政治秩序的狀態;就是特權集團奴役全社會的狀態;就是公共關系的私利化的狀態,因而是人性惡獲得政治優勢的狀態。

 人性是善與惡的戰場,但是,生命創造的國家權力則應該成為善的劍與盾,成為束縛惡的鐵鏈。按照生命原則的要求,國家權力的根本目的在於通過公共關系秩序,為生命活動和生命競爭確立公正的規則。生命在競爭中發展,競爭在公正的規則中體現社會正義。對破壞公正規則的行為加以懲罰,對符合公正規則的行為加以保護,這是國家權力之善的基本表現。國家權力意志以全體公民平等的法律權利為淵源,是規則公正性的基本保障。

 國家權力意志超越特殊個體或者特殊集團的意志,是國家權力善化的前提;是國家權力確立的政治秩序與公共利益一致,而不是以公共秩序的名義維護特權私利的前提。國家權力意志成為全體公民意志的共和,則是國家權力之善的象征。只有國家權力意志具備了共和的品質,國家權力所確立的政治秩序才能體現以公民政治權利平等為基礎的普遍的公正,才能以每個公民的利益為基點形成共同利益的準則。--否定國家權力私有制,確立國家權力公有制,這是國家自由命運的政治前提。

 為了使國家權力意志具有共和的品質,就必須實行法治,而不能實行人治。

 人治是一種以超越於法之上的特殊意志作為國家權力最高精神原則的政治方式,是與國家權力意志特權化相一致的政治方式。法治則是以體現為法的形式的價值原則,作為國家權力最高尺度的政治方式。價值原則不能僅因為具備了法的形式就當然具有了共和意志的品質,所以,如果立法權是某一特殊社會集團的特權,那麽,即使產生於這種立法權的法成為國家權力的最高原則,國家權力意志也不能因此而具有全體社會成員的意志共和的品質,國家權力鑄造的政治秩序也就不會體現民主共和精神要求的社會正義。可以得出結論--人治必定是與國家權力私利化相伴的政治方式,但是,某一特殊社會集團握有立法特權的法治,即歷史上的所謂貴族共和制以及現代的某一特殊集團實際掌握立法權的共和國,也只能造就維護特權的不公正的政治秩序。

 價值原則雖然不能僅因為具備了法的形式就當然具有共和的品質,但是,法同時又是實現具有國家強制力的全體公民意志共和的唯一的意志形式,是使人性中的善成為社會關系和政治秩序的不可侵犯的價值尺度的唯一意志形式。以公民平等的政治權利為根據的立法權,是法的共和品質的保障,而以這樣的法作為國家權力意志的原則的法治,則是國家權力共和化的唯一的政治方式。

 三、 國家權力的非思想強制性

 需要是創造之母,國家權力產生於需要--這是蘇格拉底的思想。不過,在蘇格拉底看來,對國家權力的需要乃是生存的需要,國家權力以生命群體的生存為目標。但是,說國家權力產生於需要,這是對的;說國家權力以生命的生存為目標,則是貶低了國家權力。

 生存就是自然本能的表現和能力,僅僅為了生存,不需要任何精神能力,而只需要本能,憑借本能之力生命就可以生存。本能除了物性的生存之外,再也沒有別的目標。因此,生命群體中的以生存為目標的強制力,都是本能之力,那種強制力不過是獸王對獸群的強制力。然而,國家權力是意志之力,它以生命意義的需要為目標,而不是以生存的需要為最終的價值追求。

 在自然本能的水平上,人與其他生命現象是平等的;在存在的水平上,生命與萬物沒有根本差別。生命則以對意義的追求,對價值觀念的創造高於本能,以精神意境高於物性的存在。生命所創造的屬於人文世界的一切現象,其中也包括國家權力,都不屑於只以生存為目標,而要追求生存之上的意境。因為,生存只配作本能的目標,精神才是生命的本質,意義才是生命的目的,才是生命的高貴王冠。

 國家權力的直接作用表現為確立某種政治秩序,某種社會關系秩序,但是,這種秩序又是意志的社會化。當意志只是本能的精神假象時,國家權力就降低為獸群中的強制之力,就成為維持一種獸群式存在的強制之力;當意志體現精神的本體要求時,國家權力就成為與生命的美化和強化相一致的秩序,就成為與生命本質對正義的理解相一致的強制性。

 所以,國家權力只有以精神的發展為目標,才具有正義性。生命當然要以秩序作為生存的基本條件之一,但是,生命要給秩序以意義的品質,價值觀念的品質,並由此使秩序不僅是生存的基本條件,更是生命發展的政治條件。因此,體現民主共和原則的國家權力是需要的產物,但不是生存的需要,而是精神發展的需要。

 精神由理性和情感構成,理性是高於本能的生存能力,高於本能之處在於,本能只是適應自然規律,而理性則傾向於理解並運用自然規律。理性活動體現了生命對外在於自身的自然的征服。當然,這種征服本身只是一種物性的超越,而不是價值觀念的超越。因為,理性不懂得愛和恨,所以,理性沒有創造意義的能力。情感是生命幸福感的根據,不能滿足愛和恨的要求,生命就無幸福可言。正是愛和恨的能力使情感成為意義的創造者。情感不僅以意義使理性活動具有了價值的靈魂,而且更體現了精神對生命之內的自然,即生命本能的超越,那是精神對物性的超越,意義的存在對非意義存在的超越。生命就在這種超越中成為自由觀念的創造者和追求者,生命過程就在這種超越中成為物性之上的精神的史詩。

 國家權力只能因滿足精神發展的需要而具有正義性。精神的發展則體現為科學理性的深化和生命意義的豐盈,體現為精神對生命之外和生命之內的自然的超越不斷升華到新的水平。而精神的發展則要以思想自由為前提,思想自由是使絢麗多姿的精神之花開遍歷史山野的明媚的陽光。喪失了思想自由,精神就死了,生命就物化了,社會就獸性化了。因此,國家權力必須以維護思想自由作為神聖的天職,違背這一天職,就是對生命的反動。生命的創造物異化為否定生命的力量,這是人文歷史的悲劇,而摧殘自由的國家權力則是這種悲劇的主題曲之一。

 凡是特殊集團的政治意志成為國家權力意志的地方,一定是國家權力的強制力壓抑思想自由的國度。國家權力的特權化,就意味著產生於個體性的私欲絕對意識的國家權力化。這種因國家權力而強化的私欲絕對意識,不僅傾向於攫取所有社會財富,而且傾向於使特權集團意志成為人類精神的唯一色調。為了實現這種個體本能的貪欲,國家權力不僅要懲罰違反政治秩序的行為,而且也要懲罰非特權集團意志的思想。因為,思想是行為的先導,任何超越特權意志的思想都是對特殊意志化的國家權力的挑戰,都是對精神自由的向往。

 越是謬誤的東西,越是渴望具有真理的外形;越是私利的特權,越是要宣稱自己以全人類利益代表者的身分而當然應該擁有特權。因此,特權性的國家權力必然要以強制力來維持某種理論或信仰的不可討論的絕對真理性,並以這種絕對真理為壓抑思想自由進行辯護。

 然而,任何不允許再思想的絕對真理,都是醜陋的謊言。絕對真理意味著思想已經找到了最後的歸宿,精神已經沒有繼續發展的余地。如果思想成為多余的,生命與豬狗有什麽區別?如果精神已經找到了墓碑,生命的歷史還有什麽繼續存在的必要?

 一種理論或者信仰只有依靠其精神的魅力征服了人心時,才可能具有真理性。凡是需要憑借強制力迫使所有生命接受的絕對真理,其聖潔的真理面孔的背面,一定是一個正在拉屎的臭屁股。

 國家權力作為一種意志現象,當然要具有精神原則。但是,精神原則不能是壓抑思想自由的結果,而必須具備意志共和的品質,必須以公民意志的自由表達作為其道德根據。同時,精神原則又要隨時接受新思維的挑戰,要具有隨著文明的發展而不斷更新的能力,因為,自由不僅是生命超越自然宿命到過程,更是不斷超越自身的過程,是精神日漸豐盈的過程。這一過程將伴隨人文歷史的始終。

 就人類整體命運的角度而言,思想自由是至善的象征之一,因而也應當成為國家權力精神原則的支撐點。在思想自由中產生的價值觀念並不都是真理,但是,真理卻只能在思想自由中孕育。所以,不得懲罰思想,只能懲罰行為,這應當是國家權力強制性的基本原則--國家權力應當是的政治秩序的體現,而非思想強制性則是國家權力正義性的體現,是國家權力為保持其人性品質不得逾越的限度。

 凡是對思想的懲罰,即使是以絕對真理的名義對思想的懲罰,都會使國家權力墮落為人性之惡。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國家權力對理論的懲罰才具有合理性,那就是這種理論聲稱除了自己之外,不再允許任何其他思想存在。因為,當一種理論否定了所有思想的生存權,而只肯定自己的生存權時,它也就同時喪失了受到國家權力保護的資格。因為,保障思想自由是善的國家權力的天職。

 四、 國家權力不得成為財產所有權的主體

 社會活動必須在關系中進行,在邏輯秩序中進行。自然秩序由客體規律確定,社會秩序則由國家權力意志確定,並由權力的強制性實現。客體規律是宿命的,它不追求意義;國家權力意志則是生命的,它應當以意義為目標。但是,在國家權力意志私利化的狀態下,它就喪失了生命意義性,國家權力就異化為特權集團全面統治社會的強制力,而這種強制力又是通過滲透到社會經濟、文化活動的每一個角落的政治秩序來實現的---社會生活的全面政治化,是維護私利性國家權力的權威的不可缺少的條件。因為,只有如此,國家權力才能成為社會的核心,國家權力所追求的特權集團的私利,才能在專制的政治秩序中結出散發著血腥氣的果實。

 國家權力是一種秩序,而秩序是行為的尺度,並且按其本性只應當是行為的尺度。這種行為尺度以非私利的公正性和非特權的平等性,為公民的社會行為提供體現普遍正義的強制性秩序;為生命競爭提供體現人性之善的準則。

 行為的尺度保持正義的品質,就不能同時具有行為主體的權利資格。行為的尺度同行為主體的權利當然是相互聯系的概念,但是,它們的區別又是明確的。行為主體的權利是行為尺度的母體,而行為的尺度又是行為主體權利活動的限度。確立行為尺度時,主體權利高於行為尺度;行為尺度確立之後,它又以全體公民意志的共和的資格,高於任何個體權利。但是,這種“高於”只是行為尺度意義的,而不是實體權利意義的。

 行為尺度既是行為的裁判者,又是為主體權利的實現服務的仆人。如果行為尺度具有了實體權利的性質,那就意味著尺度同它的創造者合一的狀態,就意味著尺度可以以實體權利自己確立自己的狀態。而在這種狀態下,行為尺度就異化為行為主體之上的絕對存在,異化為不受普遍的行為主體意志制約的特權性強制力--行為尺度不再只是行為主體權利活動的限度,而且成為行為主體權利的剝奪者。這是因為,行為尺度的實體權利化,就使國家權力的執掌者擁有了高於其他公民的特權。當國家權力只是一種行為尺度時,國家官員的個體權利與國家權力就是分立的概念,國家官員並不能因為執掌的權力而使其個體權利優於其他公民;當國家權力既是行為尺度,又是實體權利時,國家官員的個體權利就具有了其他公民所沒有的國家強制力。而這種特殊個體權利的國家權力化,就成為官員任意處置其他公民權利的根據,就成為專制政治的根據,就成為社會生活全面政治化的根據。

 國家權力私利化的主要表現,就在於以國家權力作為實體權利的確定者,國家權力體系之外的公民實際上處於無權地位,而國家權利體系之內,則以權力等級作為實體權利的標準。因此,為了保持國家權力的民主共和性質,就必須否定國家權力的實體權利化,使國家權力只保持行為尺度的品質。而為了做到這一點,不僅要否定以國家權力為標準確定個體人身自由權利,更要否定國家權力的財產所有權化。

 在法治狀態下,國家權力實際就是以法作為其意志,並強制實現法律規範的機制。它的目的只在於為公民的各種社會行為和各領域的生命競爭提供公正的規則。財產所有權是屬於行為主體和競爭主體的權利,而不應當是行為規則和競爭規則的品質。競爭規則一旦具有了競爭主體的品質,競爭規則本身就失去了公正性,因為,裁判的公正性是以超然於競爭主體之上的地位為前提的。如果國家權力同時具有財產所有權的性質,那麽,與其他公民的財產所有權相比,這種所有權就會因為是同公共強制力凝在一起的,而擁有了特權優勢。這就只能使經濟競爭成為一種不公正的競爭,而喪失公正性乃是國家權力腐敗的主要標志。國家權力成為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必然導致雙重的腐敗,即財富使權力腐敗,而權力又使財富腐敗。

 如果說不得強制思想是國家權力的限度的話,那麽,不得成為確定人身權利的尺度和財產所有權主體,同樣是國家權力的基本限度。機制的存在和有效運行,當然需要一定的財富。但是,這些財富的所有權是公民財產所有權的一種特殊形式,國家權力並非這些財富的所有權主體,而只是公民財產所有權授權的財產的運用者。同時,國家權力對其占有的財富的運用,只能以保證國家權力的存在和有效運轉為限度,只有在為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所必須的前提下,國家權力才能擁有某些經濟項目的經營權。

 五、 國家權力分立的原則性根據

 人治的首要特征在於,特殊個體的意志成為法之上的國家權力意志,這種國家權力的最高意志是與生命能動性直接凝結在一起的,因此,它有能力直接支配國家權力的強制機制。而且強制性機制的密度越高,權力意志的支配性效果就越明顯。這是人治總是與極權形式聯系在一起的原因。

 法治的首要特征在於,法是國家權力意志的最高者,而且,法必須具備全體公民意志的共和形式。這種意志的共和形式是超越生命個體的,因此,自身不具備生命的能動性。而國家權力的強制性機制是由生命個體組成的,它直接具有進行現實活動的能力。一方面是自身不具備生命能動性的意志的共和形式,一方面是具有進行直接的現實活動能力的強制性機制,如果這兩者合而為一,構成強制機制的各個特殊意志以其得到強制性強化的生命能動性,取得對共和意志形式的支配地位的情況就無法避免,這樣,共和的意志形式就難以成為強制性機制的靈魂,而強制性機制中的特殊意志,則會以意志的共和形式,即法的名義實現其自身的特殊價值取向,從而使法治名存實亡。

 所以,為了實現法治,就必須使創立共和的意志形式的權力,即立法權,同強制機制,即行政權相分離,並通過對強制機制的監督,強制其在法的規範內運行。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離,是為了剝奪構成強制性機制的生命能動性否定非生命能動性的共和的意志形式的可能,監督則是為了強制性地使共和的意志形式成為國家權力強制機制的靈魂。

 立法權是國家權力意志的創立者,行政權是權力意志的強制性和實效性,監督權則是權力意志在實效性中得到準確體現的保障。司法權一方面是監督權的對象,另一方面又以其對法律的解釋權形成對行政權的一種監督。顯而易見,監督權與行政權、司法權也必須分立,因為,如果監督者和監督對象合而為一,監督本身就不存在了。

 無論是極權形式,還是權力分立的形式,都是為了滿足不同政治性質的國家權力意志實現自身內涵的需要。人治本性上要求極權,因為,作為與個體生命能動性直接凝結在一起的特殊意志的權力意志,只有通過極權這種高密度的權力形式,才能迅速有效地得到實現。法治本性上要求權力的分立,因為,作為國家權力意志的公民意志的共和形式,沒有生命的能動性,所以,它只有憑借權力分立的機制,制約權力體系中的特殊意志,才能使自己得到準確實現。


第四節 國家權力的民主基礎

 一、 公民權利的政治目的

 生命本能可以從自然中找到原因,生命的權利則不能從自然中找到根據,而只能從高於自然法則的人類命運中找到根據。

 人性的善惡之分是長在的,然而,公民權利應當是向善的力量,因此,公民權利必須以生命的自由和尊嚴為目的,以生命的美化和強化為準則--公民權利是產生於生命鑄造自身自由命運的需要。

 公民權利本身不應當具有強制性,因為,公民權利是個體性的,而任何個體權利都不能淩駕於其他個體權利之上。公民權利一旦具有了強制性,就一定造成不同個體間權利互相否定的狀態。但是,公民權利既然以自由命運為目標,它就必須具備同人性之惡搏戰的能力。在政治領域內,這種能力主要表現為阻止人性惡的因素成為以國家權力強制力確立的政治秩序的意志。阻止國家權力私利化--這就是公民權利的基本政治目的。

 強制力必須由強制力加以克服,同時,惡的意識可以被容忍,惡的行為則只能由強制力壓制。因此,公民權利為了實現善的目標,就必須創造與其目標一致的具有強制性的政治秩序和對社會行為的規範能力。

 生命存在需要政治秩序,生命的普遍幸福和發展則需要體現自由精神的政治秩序,創造這種政治秩序正是公民權利實現的前提。政治秩序就是強制性。這樣一來,按其本性不應當具有強制性的公民權利,又必須通過強制性才能實現其政治價值。

 但是,這種強制力不能以公民權利的個體性為依據,而應當以公民權利的合力為支撐點體。因為,任何生命個體都不能成為擁有強制生命整體的當然權威;公民權利的合力則是公民權利超越個體性後形成的共和意志。國家權力只有以共和意志為其意志,政治秩序才可能與自由原則一致。共和意志意味著在所有公民的權利的運用過程中,以妥協精神和互利精神為原則形成的公共意志。國家權力來自於社會存在的需要,體現公民意志的國家權力來自於社會正義的需要--社會正義要求國家權力的強制力以公民權利的共和的意志為根據。

 二、 公民權利中的絕對者

 生命的發展以精神的發展為先導,真理以思想自由為前提。因此,自由地進行思想不僅是生命對真理的義務,而且是生命對自身根本命運的義務,這是高貴的生命自覺承擔的義務。思想自由的權利就是產生於這種直接同真理和生命根本命運有關的義務,

 在公民權利體系中,思想自由是唯一一項不應當受到國家權力強制性限制的權利,因而是一項具有絕對性的權利。秩序和規則是與行為有關的概念,是對行為的規範和裁決。國家權力是政治秩序和社會行為的規則,它只應當以行為作為強制性限制的對象。思想即使是謬誤的,也不會直接形成對秩序的破壞。因此,思想不應當受到限制。

 作為真理的搖籃,思想自由乃是國家權力的精神原則體現社會正義的保障,同時也是權力的精神原則隨著精神意境的發展而不斷趨向更豐盈,更高貴的意義的動力。喪失了思想自由,國家權力的精神原則就會因為喪失了真理性而成為壓抑生命的意志;就會因為失去了精神活力而銹結在某一個歷史點上。壓抑生命,權力精神原則就停滯了;權力精神原則走入絕路,歷史就只能在沒有真理陽光的政治秩序的暗夜中長久地徘徊。

 三、 公民權利的選擇功能和監督功能

 主權在民的觀念出現之後,經過血雨的洗禮,終於以其真理的魅力贏得了歷史的愛戀,並成為一種歷史精神,成為民主意識的靈魂。但是,由於國家權力機構不可能容納所有公民,同時,也由於人格和能力的差別,並不是所有公民都配成為立法者和執政者,所以,民主在實際上意味著每個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並以多數為原則選擇直接的立法者和執政首腦--平等權利是民主意識的體現,多數原則則是共和精神的體現;那種把主權在民理解為所有生命個體都成為王者的狀態,乃是個體絕對本位主義的善良的幻想。所有人都成為立法者,權威就喪失了,秩序就失去了可能。因為,秩序是與權威相伴隨的存在。秩序與生命的自由原則一致,取決於權威是共和精神的產物,而不是獨裁人格的權力化。每個人都成為王者,只意味著喪失共和精神之後的人格的普遍獨裁化,只能造成以民主名義進行的缺乏互利意識的私利之間的政治角逐--這正是近現代歷史上人們對民主的失望之處。然而,應該對之失望的並不是民主意識,而是喪失共和精神之後的民主意識的異化。

 民主還意味著以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監督。在對權力進行監督的問題上,專制國家權力和民主共和的國家權力之間的區別並不在於監督是否存在,而在於是否承認權力體系以外的公民擁有監督的權利。即使是專制的國家權力,為了保障權力的強制性機制準確實現權力意志,也需要對權力的運行過程實施監督,在專制政治秩序中,不受監督的只是國家權力意志,因為,專制就意味著國家權力意志是超越了任何監督之上的獨裁人格。同時,由於專制國家權力以特權集團的獨裁人格作為其權力淵源,而不是以公民權利作為其權力根據,所以,專制政治秩序只確認國家權力機制的自我監督,而不承認權力體系以外的社會成員具有監督國家權力的資格。

 公民權利以其國家權力的共和根據的資格,對國家權力進行的全面監督,則是民主政治秩序的品質。這種監督首先表現為對立法者和執政者的選擇權。選擇就包括選擇之後的罷免和再選擇的含義。罷免和再選擇就是監督的一種體現。

 對立法者和執政首腦的選擇與罷免是公民權利的群體性行為,而且要以多數原則作為實際發揮效能的條件。因此,為了使每個公民都有可能以個體權利對國家權力進行監督,就必須通過確立公民控告國家權力違法運行的權利,作為公民權利選擇性功能的補充,而且必須確保控告權利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為了確保公民的控告權真實有效,至少應當滿足三項基本要求:(一)受理控告者和被控告者必須是互相獨立的權力系統,而不能處於同一權力系統中;(二)控告必須具有得到專門嚴密的法律程序公正迅速的審理的效力;(三)在法律程序中,提出控告的公民和被控告的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國家官員要具有平等的訴訟主體的地位和訴訟權利。

 事實上,在專制政治秩序中,也會出現權力體系之外的社會成員控告國家官員的行為,但是,這種行為並不具有法律權利行為的性質。這是由於專制政治下,受理控告的權力機構同被控告者之間不具備真實意義上的互相獨立的地位,同時,也是由於沒有特殊的公正的法律程序專門受理社會成員對官員的控告,另外,還是由於控告者與被控告者不具有平等的法律主體地位和平等的訴訟權利。

 專制的國家權力是自然本能中的私欲絕對意識國家權力化的狀態,是人性之惡成為規範社會關系的政治秩序的狀態,因此,專制國家權力本質上是非道德性的存在,是一種獸性的存在,盡管它總是力圖使自己具有道德的色彩。

 人性有善有惡,但是,生命卻有能力確立只體現人性之善的行為規則和政治秩序,以限制惡的行為化--非行為的惡,不能結出惡的現實之果。民主共和原則下的國家權力就是善的行為規則和政治秩序,所以,也是道德性的存在。因為,人性之善就是道德。

 社會輿論是道德的冷峻的裁判者。對於虛假的道德性存在,社會輿論是地獄之火;對於真實的道德性存在,社會輿論則是賦予其生命的太陽之火。專制的國家權力為了保持其虛偽的道德性,就不能不壓抑輿論,而民主共和的國家權力為了保持人性之善的品質,就必須永遠直視社會輿論之鏡,以修整自己的姿容。

 社會輿論的真理性要以思想自由為靈魂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新聞自由等權利為源泉。所以,凡是壓抑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新聞自由的國家權力,無論它為自己塗抹了多厚的道德脂粉,也一定是非道德性的存在;凡是具有道德性的國家權力,一定如同維護其存在一樣維護上述這些公民權利,理由只在於,人性之善是它的起點和歸宿。正因為如此,民主共和的國家權力必定以接受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為其基本標志之一,以公民權利為基礎形成的社會輿論對國家權力的監督,也就成為民主的重要內涵。

 四、 國家權力的民主基礎的總結

 民主是與國家權力相聯的概念。那麽,在與國家權力的關系中,民主意味著什麽?

 首先,民主是公眾意志成為國家權力意志的過程,而公眾意志的形成又以公民權利平等和多數原則為前提。但是,這種公眾意志並不是所有公民意志的簡單重叠,也不是人性的所有欲望的意志體現。由於每個個體,每個利益集團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而社會又只有在特殊利益的互利和平等競爭的行為關系中,才能達到穩定和諧而又充滿活力的狀態,所以,作為行為秩序確定者的國家權力的意志,只能是各個特殊利益克服自身絕對性傾向之後,以妥協的互利精神為原則形成的意志的共和;由於人性有善有惡,而國家權力又應當是體現社會正義的秩序,並只以善為目標,所以,國家權力意志不應當是人性所有欲望的體現,而只應當是人性之善的政治意志化。那種對所有個體意志都成為國家權力意志;所有特殊利益都得到政治秩序絕對確認的理想,實在是對民主的奢望。因為,在社會中,民主不僅是個體的,特殊的,而且必須是整體的,平等主體關系的;失去了妥協互利的共和精神,民主就必定退化為以私利絕對化為目標的角逐,而這種角逐中,凱旋的只能是獸性,失敗的則是生命的善與美。

 其次,民主還意味著公民對立法者和執政首腦的選擇權。每個公民都直接成為立法者和執政者不具有現實可行性,因此,立法權和執政權就以社會秩序設計者和維護者的資格成為特權。當這種特權以公民的平等的選擇權為產生的根據,並以維護公民的平等權利為天職時,它便具有了公正性;當這種特權是以特權為根據,並以維護特權為使命時,它便是對公正的否定。而公民的選擇權當然也包括每個公民都有追求被選擇的同等政治機會。這樣,平等的選擇權和被選擇的同等機會,就將國家權力的實施者資格這種特殊權利,置於公平的權利基礎之上。民主並不保證每個公民都成為立法者和執政者,而只保證每個公民都具有選擇或者追求成為立法者和執政者的權利。

 在法律權利的意義上,每個公民都應當具有追求成為國家權力體現者的資格,但是,在生命素質的意義上,卻並不是每個生命個體都具有這種資格。國家權力體現者的生命素質直接關系到某一歷史時期的民族或者民族集團的命運,只有人格高尚、思維聰慧的生命成為國家權力體現者時,國家權力才可能成為開辟偉大命運之路的銳利鋒芒。如何選擇國家權力體現者確實是政治史上的一個關鍵性問題。

 一種古老的方式是以特殊家族血緣的繼承,作為確立國家權力體現者的基準。即使不考慮價值觀念的公正與否,僅從選擇的效率角度來看,這種方式也是低劣的。因為,它把選擇僅僅局限在某些特殊家族中,而不能將選擇的視野投向整個民族的生命群體。選擇範圍的局限,必定在選擇的結果中得到消極地體現。因此,在這種方式下,往往出現品質卑劣、昏庸愚昧者執掌國家權力的現象。權力具有專制性質時,低劣愚昧的人格就成為民族歷史命運的主宰。

 近現代出現的另一種選擇方式是,某一自稱具有最優秀品質並能代表整個人類前途和利益的特殊社會集團,成為確立國家權力體現者的基準。這種社會集團最初往往以巨大的歷史動蕩和社會運動中崛起的領袖或者領袖集團為核心構成。崛起於歷史潮流之中,當然也是多數社會成員選擇的結果。但是,這種選擇並不是依據公民平等的法律權利和公正的政治的秩序,而是依據個人人格的魅力和政治策略的純熟運用。正由於選擇不是以公民的權利為根據,所以,國家權力的體現者就具有不受公民權利監督的天然傾向。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以專斷政治為起點,以庸人政治和腐敗政治為歸宿。只有成為特定社會政治運動先導的社會集團,在社會運動的墓碑上,刻下體現民主共和精神的政治秩序的箴言,並使自己處於這種政治秩序之下,這個社會集團才會獲得歷史的尊重。如果這個社會集團以過去的破壞舊秩序的政治運動領袖的資格,要求壟斷未來永久的國家權力的特權,那麽,它的輝煌的政治命運就只能隨著過去的政治運動的消失而雕殘,並成為新的社會苦難的根源。因為,專斷的權力、腐敗的權力是以社會正義的喪失為補充的。

 還有一種選擇方式,就是以平等的公民權利和多數原則確定國家權力的體現者。對這種選擇方式的責難之一在於這樣一種觀念,即從生命素質的角度而言,有資格成為立法者和執政者的精英總是少數,大多數人都是相對愚昧平庸的,因此,公眾的選擇的結果往往具有愚昧平庸的胎記,而不能保證作為真理體現者的政治精英成為國家權力的體現者。正是基於這種觀念,現代開明專制主義的政治理想就成為民主共和政治原則的挑戰者。

 所謂開明專制,不過是政治精英不受公民權利的選擇就擁有國家權力體現者資格的特權的政治;不過是政治精英以真理的布道者身分馴化公眾的狀態。然而,否定了公民權利對立法者和執政者的選擇,通向國家權力之路,就只能是充滿阿諛奉迎和骯臟的政治交易之路,行進在這條路上的人,必須使個性變得如同母豬的屁股一樣圓滑;必須使自己的心變得如同竊鼠的眼睛一樣,時時閃爍著警覺但卻陰沈的光--難道政治精英就不能更美麗一些嗎?

 公眾確實會犯錯誤,多數也往往並不代表真理。公民權利的選擇也可能成為偽善的政客,極端的私利主義者以及種種詭詐的鼠竊狗偷之輩進入國家權力的通行證。同時,這些人的政治活動也可能因此導致政治混亂和社會無序的狀態。但是,公民權利的選擇至少不會犯一個致命的錯誤,即不會造就暴君和特權集團專制。因為,平等的公民權利就是阻止暴君的路障,多數原則就是束縛特權專制之鎖。

 必須認識到,對於政治精英而言,民主共和政治並不是可以舒舒服服地將其送上權力之巔的升降機,而是公平競爭的角鬥場。真正配稱為精英者,乃是那些有能力以真理之光點燃多數公民智慧的生命;乃是那些有能力以高尚的人格感動歷史的生命;乃是那些有能力以真理和高尚人格,而不是以政治陰謀和偽善道德贏得多數公民選擇的生命;乃是那些有能力以至大的民族和歷史責任感,阻止政治混亂和社會無序狀態的出現,並將民主共和原則鑄成堅硬的政治秩序的堂堂男兒--真正的精英必須有勇氣面對公眾的冷峻選擇,必須在這公平的政治競爭中贏得應當屬於他的榮耀。

 對於以平等的公民權利和多數原則選擇國家權力體現者的方式的另一種思想的挑戰,來自於這樣一種觀念,即認為這種方式不能實現每個公民都成為立法者和執政者的理想,因而不能徹底體現民主精神。這種觀念之所以以不能被接受,不僅在於它肯定的理想狀態,在技術上不具備可操作性,更在於它缺乏對人性內涵和民主價值的深刻理解。

 在法律權利的意義上,所有公民必須平等;在人格的意義上,生命之間優秀和低劣的差別將在不同文明水平上永存。權利平等的目的之一,就在於為通過生命競爭體現人格差別提供公正的規則,而不是為了抹去這種差別,實際上也不可能找到抹去這種差別之手。因為,人格意義上的差別是哲學的,而不是法律的。

 國家權力在相當程度上直接決定某一時期的民族命運和歷史前景,因此,只有使人格高尚,能力超群的生命成為立法者和執政者,國家權力才可能成為輝煌而高貴的歷史命運的動力。在法律權利上,每個生命都有執掌國家權力的可能;在人格的意義上,只有部分生命才配成為立法者和執政者。因此,每個人都成為立法者和執政者的理想,沒有人性的根據。

 作為個體性存在,每個生命都應當對自己負責;作為社會的存在,每個生命都應當對他人負責,對民族負責。民主意識要求每個人都成為自己的主人,而不能成為他人的主人;共和精神要求,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個人又必須服從共和意志的權威,並將個人行為置於這種權威之下。民主是有限度的,它必須以共和的良知為限度。只有在這個限度之內,民主才能體現出它的有益於生命自由的價值,超出共和精神的制約,追求使每個個體的意志都具有法的權威,國家權力意志的權威,只能造成私欲之間拼死混戰的社會後果。那種後果,乃是對民主的羞辱。

 民主要通過公民權利得到確立。在公民權利體系中,只有思想自由的權利是絕對的,而凡是具有行為性質的權利,都必須受到國家權力所鑄造的社會秩序的約束--這是與國家權力的關系中表現出的民主的又一個內涵。在民主共和原則下,國家權力的作用在於確立體現人性之善的秩序,而秩序的作用又是通過對行為的規範來表現的。行為產生於人性的欲望,而人性本身是善與惡並存的。所以,行為既有善的可能性,也有惡的可能性。正是基於這一點,一切行為,包括權利行為都要受到國家權力的約束,同時,也只有在這種約束中,國家權力的善的品質才能轉化為實際的意義,即對惡的行為化的限制。思想也是一種人性的表現,所以,思想自由中既可能開出真理之花,也可能結出謬誤之果。但是,喪失了思想自由,真理就沒有可能性。從這個意義上講,思想自由本身就是一種善。另外,行為才可能違背秩序,思想,即使是謬誤的觀念也不能直接損害秩序,因此,思想自由應當具有不受國家權力約束的絕對性。國家權力用以約束行為--這既是公民權利的限度,也是國家權力的限度。

 民主共和精神所創造的國家權力,是一種約束人性之惡的政治秩序和行為規範,是以人性之善作為目標的強制力。但是,構成國家權力體系的每個人,卻往往是善與惡的混合體。這種秩序與秩序的操作者在性質上的矛盾,就使國家權力在運行過程中,時時處於違背其善意初衷的危險之中。這正是以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運行過程實施監督的必要性的根據。另一方面,公民權利作為國家權力的基礎,當然就具有對國家權力實施監督的法律資格,這樣,從必要性和法律資格的雙重意義上,以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實施全面監督,就成為民主的又一項重要的內容。

 綜上所述,以共和意義上的公眾意志作為國家權力意志的靈魂;以權力制約為目的的權力分立;以平等的公民權利和多數原則為前提確立的、選擇以及被選擇為立法者與執政者的權利;以絕對思想自由權利為前提的受到國家權力約束的公民權利行為;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運行過程實施的全面監督--這些要素就構成了國家權力的民主基礎,同時,這也是民主的合理限度。失去了這個基礎,國家權力就專制化;超出了這個限度,民主就異化為政治和社會秩序的混亂。



第五節 國家權力的共和結構

 一、 國家權力的共和結構的原則

 共和是平等主體間的一種互利的關系,所以,若幹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乃是共和的前提;共和又是相對獨立的主體間以妥協精神形成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所以,只有當共同意志具有高於個體意志的權威時,共同利益才能實現,共和精神才能實踐化。基於上述原則,國家權力結構必須具備下述兩種特征,才能滿足共和精神的基本要求。

 第一種特征通過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的關系表現出來。按照共和精神的要求,若幹具有一定權力主體性法律地位的地方權力對於中央權力必須具有相對獨立性,地方權力不是中央權力的絕對執行者,中央權力也不是地方權力的絕對支配者。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只能在各自的權力領域內行使,中央權力對地方權力的權威只能表現在與國家整體性前途和民族整體性命運有關的領域內。

 第二種特征是通過不同性質國家權力的關系得到表現的。按照共和精神的要求,不同性質的國家權力之間要以互相分立為前提形成相對獨立,而又互相制約關系,並以高於任何特殊意志的共和的意志形式,即憲法作為權力關系的最高權威。創造這種權力關系的目的,在於以權力的共和結構防止極權狀態下必然形成的權力專斷和腐敗,在於使國家權力從結構上具有約束自己異化的能力。

 在以共和原則確立國家權力結構時不能不考慮的關鍵問題之一,乃是國家權力的效率問題。如果將其他因素的影響置之不顧,那麽,高密度的極權的權力形式顯然比權力分立的形式更有效率。但是,由於極權本性上是維護特權集團私利的政治形式,因此,它必然要以全社會為敵,並以壓抑社會的活力來實現其目的。所以,極權形式雖然能在特定的短暫時期內顯示出極高的效率,可是這種效率很快就會在不可避免的社會停滯和權力的腐敗中枯萎。權力的分立是為了保證權力具有自由的品質,然而,分立同時也意味著權力的內耗,意味著權力效率的降低。效率的降低是為了保持價值取向的純潔性必須付出的代價,不過,這種代價的程度必須以特定時期社會的負擔能力為限。

 國家權力是以保持生命有序存在為目的的社會政治性消費。權力效率越高,相關的社會消費值便越低。當權力結構為了保證其價值取向的純潔性而使效率降到特定時期社會政治性消費能力無法承受的程度時,這種權力結構無論多麽美好,都不可能成為盛開在現實陽光下的花朵。因此,使保持價值取向純潔性所必須付出的效率代價限制在最低的水平上,乃是創建國家權力結構時,不能不密切關注的問題。

原則可以在極其廣闊的人類文明史的視野中得到確認,但是,體現原則的具體規則,就必須以具體的現實背景和命運狀態為依據來創建。因此,對國家權力共和結構的討論只有置於現實的背景中,才可能具有實際意義。以下的討論,就將以此為基點進行。

二、 極權政治崩潰後的地方分離主義

 極權狀態下,國家權力在權力巔峰處表現為絕對的整體性,不過,在權力之巔以下,沒有充分發育的不同性質國家權力分立的現象還是存在的。但是,在中央和地方的關系中,卻絕對沒有權力分立的情況,地方權力只是中央權力的延伸。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的這種關系狀態,是由極權的天性所決定的。

 極權是只以確認特權集團利益為目的的政治狀態。為了實現這個目的,不僅公民權利不能被容忍,地方的利益也必須被否定。因為,極權政治實際上只肯定特權集團的利益是社會唯一利益,國家權力只能是特權集團意志的政治強制力的象征。地方利益被否定了,地方權力就失去了同中央權力分立的基礎;只肯定特權集團的利益,就必須凝成一個高密度的整體,以實現對全社會的政治壓抑。

 文明的發展就是生命的主體意識普遍增強的過程,主體意識的普遍增強,必然對政治秩序提出民主共和的要求。所以,從人類文明發展的總趨勢來看,極權政治一定崩潰。極權政治崩潰的過程,也是公民權利和地方利益崛起的過程。但是,在這一過程中,對公民權利和地方利益的要求往往會超過共和良知的限度,而形成個體權利絕對性和地方利益至上的傾向。這種傾向又導致地方分離主義的政治沖動。在極權政治下形成的相對繁榮的地方,地方分離主義的要求將最強烈。然而,這種地方利益至上的分離主義只能造成極權政治之後的民族分裂和血腥的沖突。因為,私利絕對意識乃是社會不公正的根源,而不公正的社會無法體現生命關系的和諧。

 極權政治總體上只能造成歷史的停滯和民族的落後。但是,抹殺地方利益並只代表特權集團利益的國家權力,為了實現特定時期的專制政治的目的,會只以特權集團的意志為根據,任意剝奪大部分地區的資源和大部分人群的利益,來造就某些地區的繁榮。顯而易見,這些地區的相對繁榮和大部分地區的落後,並不是公正競爭的結果,而是偏私的國家權力運行的結果。在極權政治崩潰之後,那些相對繁榮地區的分離主義沖動,乃是以地方利益至上的名義,想要繼承極權政治的不公正的遺產,並脫離民族的艱難命運的欲望。這種欲望不可能不受到大部分落後地區和貧窮人群的激烈否定。而這種否定的最極端的方式,就是內戰。

民主權利不能絕對,它要以產生於共和意志的行為規則為限;地方利益不能至上,它要以互利的共和利益為原則。特殊利益只有在整體的互利關系中才能找到穩固的基石。因此,避免民族內部的血腥沖突和長久動蕩的唯一政治選擇,便是在極權政治的廢墟上,重建既體現地方利益,又具有整體和諧性的國家權力的共和結構。

三、 共和結構對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關系的基本要求

 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的分立,是共和結構的基本前提。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分立的原則是:中央權力以全體公民的權利為根據,地方權力以各地方公民的權利為根據。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不存在權力組織系統上的支配和被支配的關系。中央權力的作用在於,以民族或者民族集團的象征的名義,代表國家進行國際間的生命競爭,確立並維護與國家安全和整體利益有關的社會秩序,並以共和權威的資格裁決地方之間的沖突;地方權力的作用則在於確立並維護只與各地方安全和利益有關的社會關系秩序,在這個權力範圍中,地方權力不受中央權力左右。

 競爭是磨礪生命之劍的巖石。凡是有競爭的地方,才會有生命活力的湧動。多層次,多方位的競爭是歷史發展的動力。

 公正的競爭至少需要兩個因素,即若幹地位平等的主體和以統一的競爭規則為根據的獨立於競爭主體的裁判。在國家權力體系的意義上,這兩個要素就表現為,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地方權力構成的競爭主體;以國家意志為根據確立並維護競爭規則的中央權力。相對獨立的地方權力的作用在於使競爭成為可能,中央權力的作用在於為各地方之間的競爭提供公正的規則和裁決。

 否定中央和地方權力分立結構的極權政治,之所以造成社會停滯,一個根本的原因就在於,它否定了相對獨立的地方權力,從而使各地方之間的競爭成為不可能。對於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具有世界意義的民族或民族集團組成的國家而言,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在不同意義上的分立,乃是以生命競爭鑄造狂飆般強悍、太陽般熾烈的國家能力的前提,是開辟輝煌的命運之路的前提。

 在立法權上,創建國家的最高價值觀念的法律,即被稱之為憲法的法律的權力,只能由中央立法權獨占,而不能由地方立法權分享。因為,國家最高價值觀念的統一性,是國家權力具有整體和諧性的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共和精神的基本的立足點。地方立法權只能以國家最高價值觀念為尺度,創制社會秩序和行為規則。

 在行政權上,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在各自領域內運行。中央權力除了與國家總體安全和利益有關的事項之外,不得再對地方進行任何幹預。中央權力的權威的另一個表現在於,對各地方行政權力之間的沖突進行裁決。這種裁決權的合法性根據在於,中央權力是基於全體公民的意志共和產生的,地方權力則是基於各地方公民意志的共和產生的。

 在司法權上,地方司法權的權力範圍的獨立性表現在,不受中央司法權幹預地依據地方性法規,裁決公民和法人間的民事訴訟以及破壞地方法律秩序的刑事案件。中央司法權的範圍則表現為:(一)裁決與國家總體安全和利益直接有關的案件;(二)裁決公民對地方權力機構和中央權力機構的違憲之訴;(三)裁決地方監督機構對中央權力的違憲之訴,以及中央監督機構對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的違憲之訴。

 在監督機制上,地方監督權既要實施對地方權力違法性的監督,又要實施對中央權力侵犯地方權力的行為的監督。地方權力對中央權力的這種監督權,是以憲法對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的範圍劃分為合法性根據。中央監督權則不僅要對中央權力的違憲進行監督,而且要對地方權力的違憲行為進行監督。中央監督權對地方權力違憲行為的監督,其目的在於保障國家最高價值觀念的統一性;其合法性則在於,創立憲法的權力只屬於中央,而不由地方分享,法的創立者,當然具有監督法的準確實施的權力。

 四、 共和結構對不同性質的國家權力之間關系的基本要求

 民主共和政治以憲法作為全社會的最高權威。公民權利雖然是法的根據,但是,法又以全體公民意志共和的資格而高於任何個體性的公民權利活動;立法者雖然是法的創立和修改者,但是,法本身又是立法者的行為準則---法就是由此而獲得社會最高權威的地位。

 在法的權威之下,社會活動表現為兩種互相作用的過程。一是公民的權利活動,一是國家的權力活動。國家權力強制性規範公民的權利行為,公民的權利又對國家權力活動進行監督。

 公民權利本身是非強制性的社會力量,而國家權力則以強制性作為其基本素質之一。因此,在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的關系中,國家權力具有強制性的優勢,這種優勢如果不受到限制,就會轉化為專斷的強制性。而不同性質國家權力的分立機制就是限制國家權力專斷性的自我約束機制。另外,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有效監督,是國家權力民主性的特征。而由於公民權利的非強制性,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監督又只有通過國家權力的強制性才能得到具有法律實效性的實現。這也要求國家權力實現分立的原則。很顯然,如果國家權力是一個絕對整體,那麽,公民對國家權力違法行為的控告就不可能受到公正的審理。因為,在極權的情況下,被控告者擁有對控告的裁判權。基於上述這些原因,在法的最高權威下,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監督權的分立,就成為共和精神對國家權力結構的一項基本要求。

 立法權是創造社會最高權威和國家權力意志的權力。因此,立法權執掌者的資格必須置於公民的政治選擇權之下。為了實現社會正義,最高權威必須具有真理性。真理只有在自由辯論中才能形成,而自由辯論又以不同的意志個性為前提,所以,立法者不能是一個特殊意志,或是一個特殊利益集團的意志,立法者本身就必須是不同利益代表者構成的共和性機構。同時,社會又需要及時形成統一的國家權力意志,因此,自由辯論又要適時以多數原則體現的共和精神,創制出最高權威的行為規範。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立法機構在任何意義上都不能被某一個特殊的社會集團所壟斷;自由辯論和多數原則是立法機構的運行特征。

 行政權是國家權力強制性的直接體現者,法的精神通過行政權現實化為社會秩序。為了使民主精神成為一種公正而堅硬的秩序,而不墮落為混亂無序的狀態,行政權就必須具有極高的效率。另外,行政權的作用不僅在於以法為根據確立秩序,而且在於確立特定時期的具體的國家目標,並以強制力實現這種目標。為了使行政權具有進行國際競爭,實現國家目標的強大能力,也需要權力運行的效率性。追求真理需要自由辯論,追求效率則要以高密度的權力結構為前提。因此,行政權運行的原則不是自由辯論,而是鐵的命令;在各級行政機構內部,除了最高執政者之外,要實行任命制,而不是選舉制。

 立法權雖然以國家意志的創造者資格,而在價值觀念的意義高於行政權,行政權必須以法為行為的限度,但是,在法律地位上,立法權卻不能擁有這種優勢。如果立法權擁有高於行政權的法律地位優勢,行政權在組織系統上就不能不從屬於立法權。這樣,權力分立的原則也就死亡了。為了使行政權具有獨立於立法權的法律地位,最高執政者的資格就不應當由立法機構產生,而應當直接以公民的政治選擇權利為根據。

 司法權是以法為尺度對違法行為進行審理並做出裁決的權力。這種權力在性質上又分為兩種,一是對公民違法行為的裁決權,一是對國家權力機構違法行為的裁決權。但是,無論是那種性質的裁決權,都必須以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的法律地位作為其公正性的保障。因為,公民違法行為既是對立法權創制的法律的侵犯,又是對行政權維護的社會秩序的侵犯;國家權力機構的違法行為則是對立法權所創立的國家意志的違背,所以,如果司法權不能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而是附屬於這兩項權力,就不能滿足公正裁決的最基本的要求--即當事人不能就與自己有關的事項做出法律裁決。

 民主共和政治既要求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全面監督,又要求國家權力體系有自我監督的能力。這兩種監督的區別主要表現為,公民權利不僅對國家權力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監督,而且對立法者創立的法律是否符合民主共和精神進行監督;國家的監督權則只對國家權力的運行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它對立法者的監督只限於立法者的個人行為是否合法。這就是說,國家的監督權只限於權力行為的合法性,而公民權利的監督對象不僅是權力行為的合法性,而且包括法的合法性。

 進行有效監督的條件之一,在於監督者必須獨立於被監督者。因此,國家監督權不能屈從於立法權和行政權,而應當以公民的政治選擇權為根據,取得獨立的法律地位。同時,為了確保具有最高價值權威的國家的共和意志在全社會範圍內的統一性,國家監督權又必須形成不受中央和地方分權限制的統一機構。在各項國家權力中,監督權是唯一一項不受中央和地方分權限制的權力。如果,沒有統一的監督權,國家的統一意志就不可能實現。同時,為防止國家權力的腐敗,也必須設置一種高效率的監督機制。

 一般說來,抹去中央和地方分權的統一權力,乃是極權政治的特征,但是,在不同性質的權力分立的原則下,監督權的統一性,則不會形成權力的專斷。因為,監督權本身只以糾舉和控告為限,而不具有裁決權。這種權力性質的限制,使統一的監督權既具有進行嚴密監督的能力,又不會導致極權的消極後果---嚴密的監督需要統一的權力體系;防止權力的專斷,需要對權力的性質加以限制。

所以,在監督權的範圍內,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的區別只是依據監督對象的不同而表現出來的,這種區別並不具有相互獨立的權力系統的含義。也就是說,就權力的組織系統而言,國家的監督權應當超越中央和地方的限制,而形成統一的權力機制。這種高密度的統一的糾察權,既是保證國家統一意志的需要,又是對國家官員進行嚴密的有效的監督的需要--對擁有權力者的監督必須嚴密而有效。


第四章 財產所有權論



第一節 專制政治下的財產所有制     
  社會正義不允許財富成為剝奪生命權利的力量。

 一、 專制政治財產所有制的樣式

 在我看來,不是產生於所有社會成員平等政治權利的國家權力,即為專制政治。所以,無論古希臘的奴隸民主制,還是古羅馬的共和制;無論歐洲中世紀的君主制,還是古東方的絕對君主制,都屬於專制政治。 這些不同的專制政治在財產所有制上也有差別,但是,它們的基本原則是一致的,而東方的絕對君主制是專制政治原則的最極端的體現。 所以,為了以最簡捷的語言描述出最典型的專制政治所有制的特點,我將主要以東方的絕對君主制為基點,展開討論。

 在專制政治下,國家權力體系是高踞於社會之上的絕對權威。這種絕對權威,不僅具有政治領域的意義,而且具有經濟、思想、文化領域的意義。 因此,國家權力是無限的,它既是一種政治權力,同時又是經濟權力,思想權力和文化權力。

 在國家權力體系內部,國家權力通過不同級別的官吏體現為不同的層次,君主則是國家權力的象征和最高根據。 由於作為國家權力最高根據的君主是靠血緣繼承來保持其連續性,而任命制是國家權力體系的組織原則, 所以,官吏只具有對下的權威,而沒有對上的權利。

 由於國家權力的絕對性,國家權力體系外部的整個社會,都是國家權力的客體,皇族和官吏之外的社會成員不具有法律明確宣示的個體權利。 因此,社會成員的行為不受法律的保護,不是法律權利的實現,而只受國家權力的監督。

 由於國家權力不僅是政治權力,而且是經濟權力,同時,這種權力又具有絕對性,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專制政治下的財產所有制,是一種國家的所有制;由於君主是國家權力的象征和最高據,君主不僅對社會而且對國家權力體系也擁有最高的權威,君主是社會和國家權力的唯一的主體,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專制政治的財產國家所有制,同時又是一種極端的個人私有制;專制政治下並沒有通過法律禁止社會成員個人擁有私有財產,但是,國家權力對權力體系之外的社會成崐員的私有財產可以以國家意志為根據加以剝奪,君主對各級官吏的財產也可以因政治原因賜予或剝奪,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專制政治下的財產所有制又是一種非個體權利性的私有制。

 二、 專制政治財產所有制的基本特點

 在專制政治下,具有絕對性的國家權力不僅是政治權力,而且是經濟權力。 國家權力的這種性質,鑄造了專制政治財產所有制的基本特點。 這個基本特點,就是政治權力與財產所有權的結合。

 在專制政治下,國家權力是財產所有權的前提和後盾。 顯而易見,在所有的時代,創造價值的勞動都是財富的源泉,但是,創造價值的勞動並不是在所有的時代都有能成為財產所有權的確定者。 在專制政治下,確認財產所有權的基本尺度,不是創造價值的勞動,而是創造絕對國家權力的政治。 同時,這種政治是偏私的,是只為一小部分社會成員享有的特權,那麽,以國家權力為尺度確認的財產所有權,也就不可能具有社會正義性。

 政治權力與財產所有權的結合,還表現為國家權力的等級同財產所有權的等級具有某種同性。 君主作為國家權力的最高象征,同時也擁有最具權威的財產所有權。 而各級官吏的財產一般也是以其官位的等級來確定,並受到國家權力的保障。君主是最大的私有者,整個國家都是他的財產。 這種淩駕於所有財產所有權之上的所有權,受到國家權力的支持。 因此,君主對國家權力體系內的各級官吏的私有財產具有任意處置的權力。

 政治權力與財產所有權的結合,從另一個角度還表現為國家權力體系之外的社會成員的私有財產處於一定意義上的非法律權利的狀態。由於整個社會都是國家權力的客體,所以,非國家權力化的社會成員的私有財產,在國家權力前,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律主體的權利性,只有客體的義務,而且不是以權利為前提的義務。

 以上對專制政治財產所有制特點的討論,雖然主要是以東方絕對君主專制政治為依據進行的。 但是,這些特點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不同時期,不同形式的專制政治財產所有制的基本的性。 即使民法精神十分發達的古羅馬社會,羅馬市民資格也成為財產權的前提,同時羅馬市民資格又是一種政治特權。當時的《法學匯纂》認為"皇帝不受法律約束",而《法令大全》中則宣布,凡是能博得君主喜好的就有法律效力,因為人民已經把所有的權力都委托給他了。 至於歐洲專制時期的財產所有制特點,就同東方絕對君主專制財產所有制的特點更加相近了。

總之,專制政治下的財產所有權,是一種以偏私的政治權力為尺度確定的所有制,是政治權力掠奪財富的結果。 偏私的政治只能造就社會的不公正,絕對的權力只能造成權力的腐敗,與偏私的絕對的政治權利結合在一起的財富又將異化為壓抑財富創造者的力量,並異化為人間苦難的一個根源。財富的這種墮落,其原因不在於經濟,而在於政治。 因此,對於財富的墮落問題只能用政治的方式解決。


第二節 資本主義初期的財產所有制

 一、 資本主義初期的財產所有制與專制政治財產所有制的分野

 許多學者往往把資本主義初期的財產所有制和專制政治的財產所有制都籠統地稱為私有制。 事實上,在這種籠統的稱謂中,卻存在著鮮明的歷史分野;卻橫亙著人類政治法律思想的一次輝煌的超越。 在這次超越中,國家權力絕對性觀念轉化為國家權力相對性觀念,非國家權力化的社會成員不再是國家權力的客體,而成為擁有個體法律權利的主體。這種觀念的轉化在財產所有制的領域內導致了這樣的結果----財產所有權同國家權力完全分離,國家權力不再是確定財產權的尺度, 不再是財富的前提,財產權被認為是不依附於國家權力的一種個體的自然權利, 並以自然權利的名義要求人定法律的保障。

 這種新的財產所有權觀念起步於民主意識,這種觀念的現實化與民主意識的政治化是同步的。盡管新的所有權觀念把私有財產看作每個生命都天然擁有的權利,但是,這種被宣稱為來自自然的權利實際是生命對歷史的一種創造,因為任何價值觀念,其中當然也包括生命權利的觀念,都不是先在的,外在的, 而是主體的創造。被創造者才可以由創造者的意志不斷矯正;而自然的存在,則是客體的,不受意志限制的。 因此,把個人財產所有權看作自然權利的觀念中,隱含著個人財產權具有生命之上的合理性,從而不應受社會制約的潛意識。 正是這種潛意識導致了資本主義初期的財產所有權的異化。

  二、 資本主義初期財產所有權的異化

 民主意識的崛起使財產所有權從國家權力中分離出來,成為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個體自由權利的組成部分。 人類似乎有一個古老的思維定式,仿佛只有某種踞於社會之上的存在,才有資格成為生命的普遍準則。 於是,從這一思維定式出發,思想家們仍從自然法的角度為個體權利的神聖性找到了根據。 就如同國家權力曾被專制政治確認為絕對者一樣,現在自然法則又被確認為社會之上的法的淵源,而產生於自然法則的個體權利也就具有了某種絕對的性質。

 隨著國家絕對性觀念的衰落,以個體財產所有權為自然法根據的財富,取代了專制政治下的政治權力的地位,而成為社會的重心。盡管也出現了"個人自由以不侵犯他人權利為限"之類的法律意識,但是,由於對共和精神缺乏深刻的理解,尤其是缺乏對共和精神的精粹----互利原則的理解,個體權利之間沒有找到一種積極的、和諧的關系和公平競爭的關系,而往往處於弱肉強食的自然狀態。 於是,財產同實際有效的個體權利同步增值, 法律上的平等權利在實際中並不能實現。 財富成為個體權利的現實尺度,成為剝奪他人自由權利的力量,在這里, 產生於個體權利的財產所有權異化為對個體權利的否定。 如果說絕對的國家權力必定導致權力的腐敗,那麽,絕對的個體的權利也必將導致權利的墮落。 在專制政治下,財富是以國家權力的名義制造社會的不公正;資本主義初期,財富則是以自然法則的名義制造人間的苦難。 前者應當否定之處, 在於國家權力是財產所有權的尺度,而後者應當否定之處,則在於財富實際成為個體權利的尺度。

財富成為個體權利的確定者,生命就成為財富的奴隸,財產所有權不受體現共和精神的法律制約,就會散發出血腥氣,就會長出狼的牙齒和利爪。罪惡的不是財富,而是財富成為了確定個體權利的實際尺度,因為,財富的擁有者將會因此而擁有剝奪他人的權利的特權;罪惡的也不是個體的財產所有權,而是財產所有者不受體現共和精神的法律制約,因為,在共和精神之外,財產私有權就將只以獸性的冷酷專注於攫取財富。


第三節 烏托邦及共產主義式的財產所有制

 一、 十六世紀以來種種烏托邦式的財產所有制觀念產生的原因和特點

 專制政治財產所有制的不公正表現為國家權力是財產所有權的前提,財產所有權是一種政治特權,國家權力體系之外的社會成員沒有或者缺乏受到法律保障的財產所有權。 資本主義初期的財產所有制的不公正表現為,被視為自然法權的個體財產所有權,在行使過程中沒有受到體現共和良知的法律限制,不同個體財產所有權之間形成了沒有互利精神的互相剝奪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財富向一小部分所有權集中,而集中了的財產又成為實際確定個體權利的尺度,成為剝奪勞動價值的力量。

 由於前述兩種財產所有制都是私有制,於是,在某些思想者的視野中,私有制就成為社會不公正和人類苦難的根源, 而為了消滅社會的不公正和人類苦難, 就必須首先拋棄私有制。 種種烏托邦式的財產所有制的觀念就在這些思想者的理性中產生了。

 盡管以烏托邦主義定義的社會理想有許多種,但是,這些社會理想在財產所有制的領域內,都基本遵循著共同的原則, 即否定個體財產權的公有制,勞動成果的絕對平均主義分配,以及統一計劃下的經濟活動。這些共同的原則就構成了種種烏托邦式的財產所有權的基本特點而在共產主義理論中,上述基本特點得到了最充分的體現。

 烏托邦式的財產所有制觀念雖然是起步於對罪惡和不公正的憎恨, 對私有制的失望。然而,對罪惡的憎恨並不直接等同於善;對不公正的憎恨並不總會產生公正;失望之後的重新選擇也並不總是意味著希望。

 二、 烏托邦及共產主義式的財產所有制違背了生命自由的原則

 自由是生命的原則,多樣化的個性和個體的自由權利是整個人類體現自由精神的前提。 而個體財產所有權是個體權利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個體財產所有權是生命創造個性所必須的物質條件的法律保障,是生命創造多姿多彩的生活方式所必須的物質基礎的法律保障,是個體自由的法權意義上的財富基礎--所有權是主體對客體的權利,因此,對個體所有權的確認,就是對個人的主體資格的確認,而主體資格是自由的前提。

 剝奪了個體的財產所有權,就意味著剝奪了生命選擇多樣化的生活方式的自由,就意味著生命失去了創造個性的可能;烏托邦及共產主義式的公有制則意味著所有人都被迫接受同一種生活方式,意味著生命只能成為一種無個性的存在。在這種情況下,生命個體的自由就既無可能, 也無必要。 因為,個體權利是自由的前提,創造具有個性之美的生活方式是自由的基本要求之一。

 烏托邦式的社會理想為了消滅不公正,而剝奪了個體的財產所有權。 這就如同為了防止出現強奸而把所有男人都閹割了一樣愚蠢。烏托邦主義強調共同的利益和意志,以避免個體權利絕對性觀念所造成的弱肉強食的獸性的社會,其動機顯然是善良的,但是,其方法卻違背生命的自由原則。 因為,個體權利是共同利益的基礎,個性是共同意志的基礎,否定個體權利的共同利益,只意味著對自由的壓抑,因為,個體喪失了權利,就只能成為所謂公共利益的奴隸; 否定個性的共同意志只意味著生命單調貧乏,而自由最激動人心的表現之一,便是生命個性之美的豐富多彩的展現。 所以,即使從最善意的角度理解,烏托邦及共產主義式的公有制也不過是退化了的共和精神,是缺乏自由美色的蒼白的善意。

 三、 烏托邦及共產主義式的財產所有制堵塞了生命活力的源泉

 競爭創造了生命,優美的或壯麗的命運都是在競爭的鋒刃上展現出的舞步。 生命在競爭中超越自身並創造新的生命個性之美,在競爭中超越宿命並創造新的生活意境。 競爭是生命的活力源泉,生命的創造意志只在競爭中鑄就,而創造意志是自由精神的另一種表述。

 競爭需要規則,不依據文明的規則競爭, 就依據獸性的規則競爭。 人類的政治史就是不斷追求文明的、公正的競爭規則的歷史。 從某種意義上講,專制政治財產所有制和資本主義初期的財產所有制的不公正, 就在於競爭規則的不公正。

 生命競爭的公正性首先應當表現為個體法律權利的平等,而不應當表現為競爭結果的一致。 如果事先就確定競爭只能產生無差別的結果,競爭就失去了動力,就沒有必要了。 必須明白,人只能因為是人而享有平等的個體權利,並不能僅僅因為是人而自然享有財富。擁有財產的權利是財富的可能性,它來自於法律,它體現競爭規則的公正;實際享有的財富來自於創造價值的智力和體力勞動,它體現競爭的結果。為了體現公正,競爭規則必須平等。 同樣,為了確認公正, 競爭結果必須是對優勝者的獎賞。

 生命過程是多次競爭的連續和多種競爭的重叠,因此,生命競爭的公正性還應當表現為,某一次競爭的優勝者,不能將他的勝利成果轉化為另一次或另一種競爭中的權利上的優勢,而某一次競爭中的失敗者,也不因其失敗喪失或削弱了下一次或另一領域的競爭的權利。換言之,競爭的優勝者不能因其勝利而擁有再競爭的規則上的特權,競爭的失敗者也不能因其失敗而喪失再競爭的平等權利。每一次競爭的結果都產生優勝者和失敗者,但是,每一次競爭都必須在同一條起跑線上開始;競爭的結果是以差別為原則的,而競爭的平等規則則是長存的。

 烏托邦式的財產公有制似乎也在尋求社會公正,但是,它是以否定生命競爭的前提,即否定個體財產所有權,作為社會公正的起點; 以無差別地享有創造價值的勞動的結果----財富,作為社會公正的終點。 衡量占有財富的尺度,不是勞動所創造的價值,而僅僅是抽象的人。 這似乎是一種偉大的善意,但是,在那善意中卻隱藏著一雙懶惰者的狡詐的眼睛。 同時,由於烏托邦式的財產所有制以絕對平均主義的目光注視社會公正,競爭便不可能存在。而喪失了競爭意志, 生命就只能在軟弱和怯懦中墮落, 同時在墮落中更加軟弱和怯懦。

 專制政治和資本主義初期的私有制,因為競爭規則的不公正而造成了競爭本身的不公正。 這種不公正也確實曾經是人類苦難的根源之一。 但是,應當否定的是不公正的競爭規則,而不是競爭本身。 烏托邦式的理性卻以絕對平均主義的享有財富的觀念,扼殺了競爭的意志,從而堵塞了生命活力的源泉。 烏托邦式的財產公有制為了消除不公正,而設計了一種懶惰者的公正,一種使生命趨向軟弱和怯懦的公正。那麽,這種公正只配給懦弱的懶女人當手紙。

 在我看來,公正不僅要求競爭規則的平等,即個體權利的平等,而且要求確認競爭結果的差別性,即以勞動的價值作為衡量實際占有財富的尺度。 這樣的公正才是使生命向上的因素, 才是使生命保持創造性意志的因素, 才是與生命的自由原則一致的公正。

 獸群間的競爭以弱肉強食為原則,競爭中弱者和失敗者連生存都失去保障。 某些人否定競爭,往往出於對這種獸性原則的恐懼式厭惡;某些人肯定競爭,卻又把獸性的生存競爭原則當做人類的生命競爭原則。 人群間的競爭當然不能遵循獸性的原則,當然要體現出人所應當具有的文明性。 從共和精神出發,對於競爭中的弱者和失敗者社會有義務給予扶助。 但是,這種扶助不能表現為對競爭的否定,不能象烏托邦式的理想那樣確認平均主義的合理,而應當表現為,給弱者提供強化競爭意志和能力的條件,給失敗者提供進行再競爭的物質可能和不可剝奪的平等的法律權利----扶助是為了競爭,競爭中又必須體現共和的良知。

 四、 共產主義烏托邦的財產所有制是紫黑色的實踐

 如果說共產主義烏托邦的理想在觀念領域還是一種蒼白貧血的善意,那麽,在實踐領域中,它卻只能造成紫黑色的罪惡,那紫黑色是無數血跡的重叠。

 共產主義烏托邦的理想確認一種否定個體權利的共同利益,然而,不以個體權利為基礎的共同利益在實踐中只能異化為剝奪個體利益的抽象利益;共產主義烏托邦的理想確認一種否定個體意志的共同意志,然而,不以個體意志的自由展現為前提的共同意志,在實踐中只能異化為壓抑個體自由的極權意志;共產主義烏托邦的理想確認一種無個性美色的共同生活,然而,沒有個性選擇余地的共同生活,在實踐中只能異化為集中營式的生活方式。所以,共產主義烏托邦的理想不是使生命在崐多樣化中日益豐盈的因素,而是在唯一性中日益枯萎的因素。

 無個體權利的共同利益,不以個性為前提的共同意志,沒有個性選擇機會的共同生活,只能造就專制極權政治的社會基礎。 同以往專制政治相比,源於共產主義烏托邦的專制極權政治更卑劣,因為,它更偽善;因為,它是以共和精神的名義對民主意識的否定; 因為,它是產生於一種所謂至善理想的現實的罪惡;因為,它是以人類共同幸福的造就者的資格造就的社會苦難; 因為,它以追求權利平等的名崐義否定權利。

 事實上, 各種烏托邦主義也往往都設想一個仁慈的、聰慧的、烏托普斯式的絕對權威作為社會的最高立法者。 烏托邦主義要求人們相信,民主程序之外,還可以產生具有至善人格的偉大統治者----烏托邦主義不能不這樣設想,不能不這樣要求,因為,否定了個體權利,就只能肯定超越民主程序的偉大人格的權威,就只能通過美化獨裁人格來要求思想的正義性。 然而,隱藏在烏托邦主義中的獨裁人格的種子,在實踐中只能成為專制政治的黑色的太陽。 因為,歷史早已無數次告訴我們,非經民主程序產生,並受民主程序制約的偉大智慧和強悍的人格,只能是造就苦難的極權政治的智慧,只能是冷酷的獨裁政治的人格。

 否定了個體權利和個性意志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在現實中不可能不表現為高於社會利益和社會意志的國家利益和國家意志;不以個體權利為基礎,不以個體意志的自由展現為前提的國家利益和國家意志,也只能是一小部分特權集團的利益和意志。所以,共產主義烏托邦所倡導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在現實中只不過是特權集團的利益和意志。

 由於每一個社會成員都被剝奪了擁有個人財產的權利,所以,共產主義烏托邦所確認的公有制,在實踐中也只表現為國家所有制,而不是社會所有制。因為,沒有個人,也就沒有社會,而受到肯定的只是社會之上的國家,國家由此成為唯一的權利主體。又由於國家權力不是產生於民主秩序,而以特權集團的意志為根據,國家就只能是屬於特權集團的,所以,國家所有制也只能是特權集團的所有制----烏托邦主義的公有制,在實踐中就蛻變為特權集團的私有制。

 共產主義的烏托邦的所有制以無個體差別的理想主義扼殺了競爭的意志,因為崐差別是競爭的靈魂。 在烏托邦式的理想看來, 公正就是無差別。 然而,公正並不是無差別,公正是通過競爭規則的平等和競爭結果的差別共同得到體現的。 所以,無差別的理想在實踐中只能造就一個沒有競爭的社會,而失去了競爭,生命的創造力就萎縮了,精神就幹枯了,智力就退化了----人就墮落了。 同時,共產主義烏托邦的絕對平均主義否定了以創造價值的勞動作為衡量應當得到的財富的尺度, 也就否定了財富分配上的最基本的公正。 這樣一來,懶惰、投機取巧等等人性中的墮落因素就不能不受到鼓勵,而成為人性的主調。

 雖然共產主義烏托邦也強調勞動是一種義務,但是,有價值的勞動一旦失去了作為衡量擁有財富的尺度的資格,這種勞動的義務也就失去了任何積極的意義。 因為,這種義務失去了價值的強制性,而沒有強制性的義務,只能停留在法律文字上。

 共產主義烏托邦設想出一種社會財富極端豐盈的狀態,作為按需分配的平等權利的背景。 共產主義烏托邦認為,社會似乎會發展到那樣一種狀態----財富豐富到了都使人對財富厭倦了的程度。 然而,生命的欲望沒有最後的界限, 欲望是財富增值的心理動因,而增值的財富又使欲望日趨豐盈。 設想欲望的枯竭同設想生命的終結沒有什麽兩樣。 罪惡的不是欲望,而是欲望的非合理性;需要消滅的也不是欲望,而應該使對財富的欲望同付出的創造價值的勞動一致。 可以說,共產主義烏托邦是設想以死亡作為生命的理想境界。

共產主義烏托邦的理想追求的公正恰恰是對公正的否定。它所確認的無差別的平均主義只能導致生命的墮落----烏托邦式的理想的實踐化,只能造就新的專制極權政治的呆滯、懶惰、精神單調、生活貧困的社會。


第四節 公民財產所有制

 一、 公民財產所有權觀念產生的思想前提

 對不公正的認知是追求公正的最初的思想動因。 專制政治財產所有制和資本主義初期財產所有制造成的社會不公正和苦難, 正為新的所有制觀念的產生提供了思想前提之一。

 通過對專制政治財產所有制的不公正性的分析,可以得出基本的結論: 國家權力不能成為財產所有權的唯一的和基本的主體。國家權力如果成為財產所有權的基本主體,成為確認財產所有權的基本尺度,財產所有權就政治化了,權力體系之外的社會成員的財產所有權就成為國家權力的客體;財富就異化為剝奪國家權力體系之外的社會成員的生命自由的政治權力。

 通過對資本主義初期財產所有制的不公正性的分析,可以得出基本的結論: 個體的財產所有權不能以高於人定法的自然法則的資格而具有絕對性,不能不受限制地行使,如果個體財產所有權的行使超越了共和良知的限制,個體權利之間就形成了冷酷地互相剝奪的關系,以個體財產所有權為根據產生的財富就會異化為剝奪他人財富和人身權利的工具,就會成為否定權利平等的因素。

 上述兩個結論就是公民財產所有制的基本前提之一。

 專制政治的財產所有制和資本主義初期的財產所有制,在不同的意義上都可以稱為私有制。 但是,善並不總是在惡的對面,公正也並不是在不公正的對面。 以為在惡的對面一定能找到善,在不公正的對面一定能找到公正,不是成熟的理性的象征,而是一種帶有本能性的幼稚的思維方式。 共產主義烏托邦的公有制正是這種本能性的思維方式的產物,即為了重建社會公正就必須在任何意義上消除私有制。然而,通過對烏托邦式公有制的分析,已經可以得出基本結論: 剝奪了個體的財產權,也就等於否定了社會性的共同利益;剝奪了個性存在的權利,也就等於否定了社會性的共同意志,所以,烏托邦式的公有制所確認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在實踐中只能成為淩駕於個人和社會之上的非民主化的國家利益和國家意志,而這樣的國家利益不過是一種新的特權集團私有制的利益,這樣的國家意志也不過是特權集團的意志--上述這個基本結論是公民財產所有制的另一項思想前提。

 新的財產所有制觀念不能僅在財產所有制的範疇內找到思想根據,它要在更廣闊的精神背景中展開,它需要更深刻的精神原則作為它的立法者。由於我視民主意識和共和精神為社會正義的守護神,所以,也以民主意識和共和精神作為公民個人財產所有制的最後一項, 同時也是最重要的思想前提。

 二、 對平等個體權利的確認----公民財產所有制的第一原則

 部分社會成員擁有權利的社會是特權社會,所有社會成員擁有平等權利的社會是公民社會。 公民就是指擁有保持生命的自由和尊嚴,以及從事創造性活動所必須具備的權利的社會成員。

 特權社會是一個產生罪惡和不公正的古老的社會體制性根源,公民社會則是人類一直追求的體現社會正義的制度。 使社會成員成為公民,這既是民主的要求,又是共和的要求。 因為,所有社會成員的平等權利是民主的基礎,而共和也是平等權利主體之間的共存和互利的關系。 所以,對所有社會成員平等權利的確認,就成為公民財產所有制的第一原則。

 擁有財產的權利是公民權利體系中一項重要內容,它不僅是一項經濟活動的權利,而且為實現其他自由權利提供生存條件和財富條件。失去了擁有財產的權利,其他權利就是不可能的,所以,公民的個人財產所有制確認公民的財產權是實現社會正義的前提,是生命自由的生存條件和財富條件。

 同時,從另一個角度看,作為公民財產所有制第一原則的公民權利,並不單指財產權,而是意味著為保持生命的自由和尊嚴所必須具備的各項自由權利組成的權利體系。 因為,財產權同其他權利之間是一種共和的關系,一種互相依存,互相保障的關系。 顯而易見,喪失了作為國家法律和權力的意志淵源的權利,喪失了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遷徙自由等等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就是不可想象,也不可實現的。

 公民的權利要具有既不受國家權力左右,又不受財富操縱的獨立的法律人格--這是公民財產所有權對公民權利性質的最具關鍵性的要求。無論是國家權力還是財產都不能成為公民權利的實際尺度。因為, 國家權力不是公民權利的主宰者,公民權利則應當是國家權力的母體,財富本身也不是權利,而是權利運用的結果。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堅硬的公民權利才能構成公民社會,才能構成社會正義的基礎,同時,也是公民財產所有制的法律前提。

 三、 以完整的公民權利體系限制財產所有權的政治特權化--公民財產所有制的第二原則

 專制的國家權力和不受民主共和精神限制的財產權是社會不公正的根源。 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公民權利體系,是人類創造的一種對抗社會不公正的基本方式。以往的思想者,往往注重於把公民權當作一種對抗國家權力,以保護個人自由的因素加以研究。由於這種研究已經達到了極為深刻的程度,所有,在公民財產所有制的範疇內,我專注於將公民權視為限制財富異化的基本因素進行討論。

 財富異化的表現之一在於,專制的國家權力成為一種政治權力,而在專制政治下,國家權力是特權,因此,以其為根據的財產權也就成為特權。這種特權在傳統的專制政治中,表現為國家權力體系內部以權力等級為尺度的等級財產所有權,同時,國家權力的體系之外的社會成員私人財產成為國家權力的客體;在共產主義烏托邦理想的實踐化產生的專制政治中,則表現為以統一的國家財產所有權的名義實現的特權集團的私有制。

 獨立於國家權力的公民權利體系,是否定專制政治並消除財產所有權的國家權力化現象的根本性力量。 這里所說的公民權,不僅包括經濟性權利,而且包括各項政治性權利和人身自由權利。 如果沒有政治性權利和人身自由權利,國家權力的特權性質就不能消除,社會成員的經濟性權利也就總是處於國家權力專制性的威脅之下,而不可能具有真正獨立的法律人格。

 專制政治是一種壓抑生命活力的政治,因此,它必然造成精神枯萎,經濟停滯的社會後果。 而在當代的條件下,這種社會後果已經直接威脅到專制政治本身的存在。 所以,一些專制政治的意志體現者, 提出以極權政治推行市場經濟的設想。 根崐這種設想,除了個體財產所有權可以實際行使之外,公民的政治性權利和人身自由權利基本只能停留在法律的宣告中,而不能實際實行。 這種設想,是企圖用個體財產所有權刺激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造成經濟的繁榮,從而為專政政治鑄造繼續存在的經濟條件。 但是,這種設想追求的目標不代表社會公正,因為,它追求的是,使財富的創造者成為用個體財產權利喂養的奶牛,而擁有國家權力的特權集團則以崐主人的身分吮吸奶汁。

 專制政治同公民權利是不能共存的。 公民權利必須以專制政治的死亡作為生存的基本前提。專制政治恩賜的個體財產所有權,不可能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沒有公民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權利保障的財產所有權,在國家面前只能是被剝奪的對象。各級國家官吏由於擁有不受公民權利制約的政治權力,而成為最寡鮮廉恥,最冷酷貪婪的寄生者。權力的腐敗是社會墮落的先導。 在權力腐敗的過程中,投機取巧,狡詐欺騙等人性中的墮落因素,將成為人性的主調, 成為社會生活的主調。

 在專制政治下,不可能形成依據公平規則進行競爭的市場機制。 政治特權集團將以國家權力為支點取得經濟上的特權,而經濟上的特權又成為特權集團掠奪和聚積社會財富的權利優勢。 以專制政治推行市場經濟的設想的實質性內容之一,就在於將原來特權集團以統一的國家所有權占有的社會財富,分解為特權集團成員的個人占有,從而形成一種國家權力擁有財產權的新的形式,即形成現代的官僚資本。財富因此異化為摧殘人性,產生觸目驚心的社會不公正的因素。 在特權集團依靠國家權力取得的經濟優勢下,絕大多數財富創造者的個體財產所有權不過是一種難以實現的幻想; 在不公平的競爭中,特權集團以及與特權集團有各種社會聯系的奸商,將成為大量財富的主人,而財富的創造者將只能處於相對貧困, 或者可能是絕對貧困的境地中。 同時,由於沒有公民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權利, 大多數財富創造者的貧困, 還將以政治的壓抑和人身的不自由作為補充。

 以專制政治推行市場經濟,從而形成一個充分發育的中產階級,然後,再由這個中產階級提出民主要求,並由此建立民主政治--這是一種在某些知識分子中頗為流行的觀點。我為此而百思不得其解,不知為什麽一些知識分子心中總潛藏著對專制政治的受虐狂似的戀情。

 數量上占絕對優勢的中產階級確實是民主共和下的一種社會穩定性因素。這是因為中產階級可以制約少數社會底層成員的反社會性的破壞傾向,又可以制約巨大財富擁有者以財富攫取特權的傾向,從而保持秩序的穩定性。但是數量占絕對優勢的中產階級並不是民主共和政治的前提,而是民主共和政治充分發育的結果。專制政治的不公正性的表現之一,也正在於它不能造成一種中產階級占絕對優勢的普遍幸福的社會狀態。對專制政治的歷史性否定和對民主共和政治的追求,乃是起步於社會大多數成員對專制政治造成的社會不公正的反抗。專制政治在本性上只追求特權集團的絕對富有和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貧困。即使是在推行所謂市場經濟的情況下,也只不過是通過權力向財富的轉化,使財富成為政治特權的專利,從而形成一批政治特權商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本沒有可能孕育出數量占絕對優勢的中產階級。這批商人是專制政治這種不公正的競爭規則的受益者,他們的利益必然以損害大多數勞動者的利益為前提;他們以專制政治為母體,因此,他們的思想基因中必然有戀母情結。對於他們中的大部分人,民主異化為一種類似於古希臘奴隸主民主制的東西;民主不過是他們想要在財富特權上再戴上的一頂政治特權的冠冕。在他們的視野中,大多數社會成員是不配享有民主的,而只有他們才可以象嫖娼一樣玩弄民主。所以,絕大多數成員成為中產階級那樣一種普遍幸福的狀態,必須以不公正的競爭規則,即專制政治被徹底否定為前提。期待在專制政治下達到那種狀態,就如同預言母狗會生出駿馬來一樣,不是可憐的愚蠢,就是可恥的謊言。

 以專制政治推行市場經濟的設想,只能導致兩種後果。 一種後果是社會長期處崐於墮落的過程中。 在這一過程中,沒有高貴的精神原則,沒有高尚的情操和人格,沒有社會正義的良知, 而只有貪婪的私欲、大多數人的痛苦和官權的任意橫行構成的社會不公正。

 另一後果則是專制政治的迅速消亡,專制政治同以個體財產所有權為前提的市場經濟本來是不相容的,專制政治對市場經濟的選擇乃是一種無可乃何的戀情,它深刻地表現了專制政治的衰落。 對於人民而言, 政治的腐敗主要表現為官吏的貪污受賄、巧取豪奪。 然而,就專制政治自身的存在而言,政治的腐敗主要表現為,專制政治已經沒有能力形成堅硬的統一的意志和具有絕對權威的人格或者人格集團,而堅硬的統一的意志和具有絕對權威的人格正是專制政治存在的首要條件和政治平穩的重心之所在。 雖然在專制政治下不可能形成以公平原則競爭的市場經濟,但是,推行市場經濟卻會造成權力對財富無止境的貪欲,這種貪欲將導致政治意志的衰落,並造成權力的軟弱和官吏的普遍的生活腐敗。而這種腐敗又使絕對權威性的人格所必須具備的人格魅力無法形成----這就是以專制政治推行市場經濟可能造成專制政治本身崩潰的原因。

 但是,應當看到,任何新的社會體制的建立無不需要以新的精神原則為先導,並以這種精神原則為多數社會成員所理解為基礎,而專制政治又具有壓抑精神的政治本能,新的精神原則在專制政治存續過程中很難得到表現並為多數社會成員所了解。 所以,專制政治崩潰之後,歷史很可能不得不在沒有精神太陽的黑暗中進行探索,而種探索將在長期的社會動蕩的過程中完成。 當然,生命意志是歷史的創造者,是否能避免黑暗中的探索和長期的社會混亂, 全在於自由的生命是否有能力在專制政治崩潰的過程中鑄造出新的精神原則,是否有智慧和勇氣使這種精神原則的崐陽光透過專制政治的雲隙照耀大地。

 四、 以完整的公民權利體系限制財產所有權無限制的行使----公民財產所有權的第三原則

 專制政治所造成的財產權的政治特權化,是財產異化為壓抑生命自由的力量的原因之一。 而財富異化的另一個原因則在於,以自然法名義確認的個人財產權的無限制行使。

 古羅馬法的時期,自然法的觀念就具有了十分豐盈的內涵。 當時,自然法被認為“不是為體現立法者意志而產生的法,因而是不受人定法限制的最高規範。文藝覆興時期,自然法的觀念不僅再次顯現出來, 而且得到了強化。 個體財產權作為一項自然法意義的權利,就具有了不受人定法限制的絕對性。正是這種絕對性的個體財產權,在資本主義初期成為社會不公正的主要根源。 超強度的雇傭勞動,殘酷的童工制,不公正的分配原則, "羊吃人的現象"等等, 都是不受民主共和精神限制的個體財產所有權的結果。 由於不公平的分配原則,雇傭勞動者不得不為了生存而出賣自由,雇主則以不斷擴張的財富的力量既剝奪他人的勞動價值,又剝奪他人的自由權利。 以自然正義的名義不受限制性行使的個體財產權,恰恰造成了人間的非正義,造成了散發著血腥氣的人間苦難。 而這極大地震動了歷史的良心,促使思想者從各種角度重新開始探索通向社會正義之路。從世界範圍來講,這種探索到今天還沒有停止, 我提出的公民財產所有制觀念, 就是這種探索的努力之一。

 資本主義初期的歷史悲劇告訴我們,如同不受限制的政治權力是一種罪惡一樣,不受限制的個體財產權也是一種罪惡。 當然,罪惡的不是個體財產權,因為,個體財產權是實現生命自由不可缺少的個體權利的組成部分;罪惡的,只是財產權的不受限制的行使。如果財產權是以自然法的名義獲得了不受限制的絕對性,那麽,我就否定自然法。 我認為,人文世界的種種價值觀念,包括財產所有權在內,都是生命主體的創造而不是任何高於生命的外在者的規定。 無論這種外在者表現為神, 還是表現為自然法則。 既然人文世界是生命的主體創造,那麽,生命的基本原則, 即自由就應當成為創造人文世界的精神原則。 而民主與共和正是生命自由原則對社會體制的要求,因此,個體財產權就必須受到民主共和精神的制約, 或者說,個體財產權就必須在民主共和精神的背景上展開。

 據說,所謂契約的精神是近、現代社會的精神基礎之一。這種契約的精神的自願原則就曾經為財富對勞動價值和他人自由權利進行剝奪的合理性論證,即勞動價值和自由權利, 是價值的創造者和自由權利的擁有者,以契約的精神自願被財富的擁有者剝奪的。 但是,自願並不總是具有當然的合理性。人即使可以被允許做任何事情,也不能被允許自願被剝奪維護自由與尊嚴所必備的權利和獲得自己勞動創造的價值的權利。 因為,這些權利是民主與共和精神的基本前提。 更何況, 所謂契約精神的視野中的"自願",實際都是在不受限制的財產權前的一種為了生存而沒有選擇余地的選擇。

 公民財產所有權確認,創造價值的智力和體力勞動是獲得財富的基本尺度,這里所說的價值,並不是指凝結在勞動成果中的勞動時間和勞動強度,而是勞動所創造的滿足生命的物質和精神要求的實效性----價值的關鍵在於對需求的滿足。

 創造價值的勞動,可以分為兩類: 一種是現實勞動,即實際有效地運用於同生產有關的領域中的智能和體能;另一種則是先在的勞動,即投入與生產有關的領域的財富。

 投入與生產有關領域的財富之所以應當認為是一種創造價值的勞動,首先在於財富本身就是先在勞動的凝結,就是先在勞動創造的價值的凝結;其次還在於,現代生產必須以財富的投入作為創造價值的起點,否則創造新價值的現實的勞動就沒有進行的可能性。 那種認為只有現實勞動創造價值,而先在勞動即財富不創造價值的觀念是不符合事實的, 因為,在現代社會,不依賴先在勞動進行的現實勞動是不可想象的。

 正由於財富這種先在價值的投入是創造新價值的不可缺少的條件,所以,財富的擁有者只以其財富對有關生產領域的投入,就具有在一定比例上獲得新創造的價值的資格。 財富,即先在的勞動和有效的現實勞動這兩者之間,在分配新創造出的價值上的分配比例,就成為財產權的公正性與不公正性的基本象征。 如何確定代表公正分配的比例,如何尋找到表現公正的"黃金分割線",是思想最艱難的任務之一。

 個體財產權絕對性觀念之下,上述分配比例極大地向先在的勞動,即財富傾斜。由於不受民主與共和良知的限制, 財富擁有者以超強度、超長時間的勞動,以其任意確定的、往往僅能維護現實勞動體現者生存的工資方式,剝奪現實勞動創造的價值,並在相當程度上,實際剝奪了現實勞動體現者的人身自由權利。 共產主義烏托邦的理想企圖以取消個體財產所有權的方式取消財富和現實勞動之間的分配比例問題。但是,這個問題並沒有因此而被取消。 在烏托邦式的理想的實踐中, 由於個體財產權的消失, 屬於政治特權集團的國家成為財富的唯一主體,國家以其絕對的政治權力和財產權,成為政治特權集團剝奪現實勞動體現者創造的價值的手段,分配的比例依然,甚至在更大程度上向財富不公正地傾斜。

 個體財產權是民主的前提之一。 所以,不能通過取消個體財產權來消滅社會不公正;個體財產權不受限制的行使,又是社會不公正的原因之一,所以,必須以不依附於財富的公民權利體系對個體財產權加以限制。 並由此實現先在勞動,即財富,與現實勞動之間對價值的公正分配----這便是公民財產所有制的基本思路之一。

 財富是一種能量,與擁有現實勞動能力者相比,財富的擁有者同時也就擁有了巨大的社會優勢。 如果不以民主共和精神加以制約,這種社會優勢就會本能地傾向於不公正地剝奪現實勞動創造的價值,並剝奪現實勞動者的人身權利。 因此,以公民權利體系對個體財產權進行限制,主要就意味著對財富擁有者運用財富的限制。

 這種意義上的公民權對財產權的限制表現為消極的和積極的兩種方式。

 所謂消極的限制是指,法律明確規定對財富運用於生產領域的限制,這些限制起碼應包括如下內容: 符合特定時期對人道的普遍理解的最高勞動強度,最長勞動時間,最低工資水平;適當的勞動保護措施;以及依照擁有財富的量而遞增的稅收;高比例的財產繼承稅收等。消極限制的靈魂就在於, 以法律為財富的運用規定符合特定時期對公正和人道的普遍理解的基本尺度;就在於以法律的明確規定來保障現實勞動不是一種違背生命的自由和尊嚴的苦役, 而成為一種為追求幸福的生活提供物質條件的過程。

 所謂積極性的限制是指,現實勞動者運用各項人身自由權利申明對公正的價值分配的理解,並對抗不公正地占有價值和剝奪現實勞動者人身自由的財富異化的現象。 思想言論自由,罷工自由,結社自由等等一系列公民權利是積極限制的法律基礎。就對抗財富的異化而言, 表現為組織自由工會的結社權,是一項具有突出重要意義的權利。 因為,在財富的巨大社會優勢前,單個個體的權利難以與之形成力量的平衡,只有現實勞動者以工會的形式構成一種利益集團的力量,才可能同財富的巨大社會優勢形成平衡。所謂積極限制的思想出發點之一在於,社會公正最終是在人們申明並實現權利的過程中形成的,沒有人的這種主動性活動,公正最多只能是法律的宣布,不可能成為社會現實,而積極性限制的靈魂也正在於以實現權利的社會活動來維護並限制財富的異化。

 需要指出,對財產所有權的限制是以公民權利的平等,以公民權利具有獨立於財富的人格為前提的。 失去了平等的權利,公民權利體系對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就無從談起。因此, 限制財富擁有者利用其社會優勢轉化為實際高於其他公民的權利擁有者,轉化為一種政治特權的擁有者, 是需要在睡覺時也必須睜開一只眼睛注視的問題,是無論消極限制或積極限制都必須密切關注的問題。

 我們所說的公民權利體系對財產所有權的限制,主要表現為對相對巨大財富擁有者的限制。 在契約精神看來,這也許是不公正的, 因為,契約精神只肯定沒有任何前提的自願原則,而我們卻認為,以民主共和精神對財富加以限制,財富擁有者和只擁有現實勞動能力者之間自願形成的雇傭關系才能體現社會正義。 如果不進行這種限制,財產就會異化為壓抑生命的力量,社會就會在財富的擁有者和只擁有現實勞動能力者的尖銳對立中陷於分裂,不受限制的財產所有權所造成的罪惡就會激起社會對財富的仇恨,而這種仇恨往往又是引發激烈的社會動蕩的根據。 這樣一來,所有權不受限制地獲得財富,結果卻只能使自己處於危險之中,所以,對財富所有者的限制實際上也是對財富的一種保障。 因為,這種限制是使財富擁有者和現實勞動能力擁有者之間形成互利共存的和諧關系的前提,而這種和諧的關系又是整個社會和整個民族穩定發展的前提之一。

 先在勞動,即財富同現實勞動之間的價值分配比例,是一個定量分析的問題,而我們對這一問題的探討, 卻是從定性分析的角度來進行的。 這是因為,我認為分配比例雖然最後要通過量的方式加以解決,但它在相當程度上又是一種定性分析的問題,或者說,是在理論上首先需要給以定性解決的問題。

 先在勞動與現實勞動對價值的分配比例問題,是以勞動創造的價值率為前提的。勞動價值率受到社會文明程度,投資方向的選擇,經濟機遇的把握,現實勞動的有效率,科技成果的運用程度等一系列覆雜因素的影響,因此,我們事實上不可能以統一的價值率為前提,對價值的分配比例進行量的確定。分配比例的量的公正性在相當程度上是由特定時期被普遍接受的社會良知,以及經濟活動的實際狀況為根據確定的。 所以,我只滿足於從理論上為公正的分配比例提供思想原則,而把確定細節的任務留給經濟活動的實踐和公民權利的實際運用去解決。

 五、 在公平競爭中造成動態的財富多層次分布的社會結構----公民財產所有制的第四原則

 維持生存,曾經是人類命運的一個古老的主題。 但是,隨著近、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生命智能水平的提高,人類已經擁有了足夠的遠遠超越維持生存所必須的生產能力,或者說,在近現代的生產能力的背景中,人類從整體上已經具備了追求生存之上的普遍幸福的能力,生存的物質條件不再應該成為問題。 這象征著人類對自然的一種勝利,一種超越。

 然而,事實上,相當一部分生命卻還不得不在最原始的生活條件下為生存而掙紮;相當一部分生命卻還在貧困饑餓中活著和死去;相當一部分生命雖然不再為生存而憂慮,但卻又不能不負擔自由權利受到政治或財富的壓抑的痛苦。 這又說明,人類在特定意義上還沒有戰勝自身,還沒有戰勝自身的謬誤。 正是這種謬誤又使生產能力----這種為人類幸福提供物質條件的能力,不能在它本來已經達到的水平上充分展開。而謬誤既在於共產主義烏托邦理想的實踐,又在於個體財產權在絕對性觀念下的不受限制的行使。 只有 從歷史中抹去這兩種謬誤的陰影, 以現代科學技崐和生命智能為背景的生產力才能充分實現其內涵,人類也才能超越過去的歷史課題,而在新的生命境界中,鑄造新的價值觀念,追求新的生命意義。公民財產所有制要作的, 就是以民主與共和精神抹去歷史謬誤的陰影。

 隨著財產權的國家權力化和政治特權化造成的社會不公正現象的消亡,隨著個體財產權不受限制地行使引發的社會動蕩分裂,以及與社會動蕩相伴的生產力破壞的現象的消亡,經濟將會在體現社會正義的公平競爭中相對平穩地發展,人類在幾千年過程中積累、培育起來的生產能力,為當代的現實勞動者獲得超過生活消費的價值,提供了現實的可能性。公民財產所有制又為這種可能性向現實性的轉化提供了社會條件。 超過生活消費所必須的價值的積累,使擁有現實勞動能力者,同時又成為一定數量的財富的擁有者。 雖然由於現代化的生產的特點,不達到一定量的財富的積累難於單獨構成再生產的前提條件,但是,生產資料的股份制,卻為難於單獨構成再生產前提條件的較少量財富進入生產領域開辟了一條途徑。 而這條途徑也是通向財富社會化的一種方式,即財富以對所有或絕大多數個體財產所有權的充實,實現了財富的社會化。 這樣,對於絕大多數公民而言, 財產所有權不再僅僅崐是法律的空洞宣示,而是具有現實財富內容的法律權利。 這種具有現實財富內容的普遍的財產所有權,既是民主共和精神的制度化的結果,又為民主共和原則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一種堅實的社會基礎。

 但是,上述的財富社會化並不意味著財富平均分享。 公民財產所有制的精神實質之一,在於公平規則下的競爭,並視公平規則下的競爭為生命活動的一種基本方式。 競爭就意味著差別, 否定差別同否定競爭是一回事。 競爭結果所造成的差別是否具有合理性,關鍵之一在於競爭的規則是否公平。

 公民財產所有制所確認的公正的競爭規則,首先在於既獨立於國家權力,又獨立於財富的平等的公民權利體系的存在。 這樣的權利體系是公民進行各種社會活動的法律權利基礎,同時也是競爭的最基本的公正規則。 它不但可以防止經濟競爭中的勝利者將其財富的優勢轉化為再次競爭中的特權,而且可以保障經濟競爭中的失敗者擁有同勝利者平等的再次進行競爭的法律權利條件。

 公民財產所有制所確認的公正的競爭規則,其次還在於以創造價值的勞動作為獲得財富的基本尺度。 對於先在勞動, 即財富而言,它是否能創造新的價值,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創造新的價值,主要取決於投資方向的選擇是否正確,對財富的運用和管理是否有效,對經濟機會的把握是否機敏等因素;而現實勞動是否能創造價值,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創造價值,則主要取決於現實勞動者的智能和體能,以及對這種能力的有效運用,同時也取決於現實勞動者對其勞動能力的投入方向的選擇是否正確。 但是,無論是先在勞動還是現實勞動,價值的創造都是獲得財富的前提。只有如此,創造更多的價值才能成為競爭的永不枯竭的活力源泉,經濟也才能在活躍的競爭中為人類的存在和發展提供豐盈的物質條件。 那種不以勞動價值而僅以人格就要平均享有財富的烏托邦式的理想,是無賴漢式的理想, 是使競爭的意志枯萎的理想, 是只能導致經濟停滯、生活貧困的現實的理想。

 順便說一句,已經出現的高比例的財產繼承稅,是徹底實現以創造價值的勞動作為獲得財富的基本尺度的努力之一。財產繼承權本質上是基於人類對血緣關系的重視而產生的,是以生命間的自然延續為基礎產生的。 財產繼承權的合理性在於為積累財富提供了一種心理動因,其不合理之處在於繼承者超越了以勞動價值作為獲得財富的尺度的限制。 現在看來,生命對於血緣關系重視的性質和程度正在發生變化,不依賴於先在者而只靠自己的能力獨立發展的生命主體意識正在強化。 我不願意據此預言繼承權終將被人類所拋棄,但是,這種變化畢竟為確定高比例的財產繼承稅提供了可以被社會普遍接受的心理基礎。

 如前所述,財產權的國家權力化,政治特權化和財產權以自然法的名義不受限制地行使,是造成絕對貧困的人類自身的原因,公民財產所有制是對造成絕對貧困的自身人類原因的否定,時,幾千年積累起來的現代生產力已經完全可以保障人類從整體上具有消滅絕對貧困的能力,所以,公民財產所有制下的公平競爭將逐漸使財富在社會中形成以不存在絕對貧困為前提的多層次分布的結構,創造價值的勞動是生命個體處於較高財富層次或較低財富層次的基本標準。 在公民財產所有制下,不會產生以財富為一極,以絕對貧困為另一極的兩極分化。因為,在現代生產力條件下,絕對貧困的原因在於專制特權政治,在於社會權利體制,而不在於生產能力。所以,只要以公民財產所有制抹去造成絕對貧困的專制特權政治和國家權力體制,也就同時抹去了絕對貧困的根源。

 競爭是不斷的連續進行的過程,某一階段競爭中的勝利,並不能保證勝利者一勞永逸地處於較高的財富層次; 某一階段競爭的失敗,也並不意味著失敗者只能永遠處於較低的財富層次。 財富的層次性分布現象是長存的, 但是, 處於某一財富層次的生命個體卻是不斷變動的,而變動的動力就來自於一次又一次不間斷的競爭。這樣,競爭就不但使財富形成多層次的分布結構,而且使這種結構成為一種以公平競爭為動力源泉的動態結構。

 公民財產所有制所追求的,正是最終形成財富多層次分布的動態結構。 在這種結構中,生命的能力在競爭意志和競爭機會的刺激下不斷得到強化,經濟活動在公正競爭的推動下成為活躍而有秩序的不斷向上的過程。

 六、 以經濟發展水平為依據逐步建立社會福利體制----公民財產所有制的第五原則

 公民財產所有制對社會福利體制的確認,其思想的出發點不在於對弱者的憐憫和財富的賜予,而在於保障每一個生命個體都具有進行現代社會背景下的生命競爭的基本能力,保障某一階段競爭中的失敗者具有進行再競爭的基本物質條件,比如,現代的經濟競爭以智能競爭為突出特點,那麽,強制性的義務教育就應當成為一項社會的義務;再比如,生存是再競爭的基本前提,為失業者提供基本的生存條件就是社會的另一項義務。 福利體制究竟應該包括多少具體內容,可以留待專家去列舉,而我只確定福利體制的原則。如果社會不能保障每個生命個體都具有進行生命競爭的基本能力,那麽,平等的競爭的規則就難以實際成為公正的尺度,競爭結果的差別也就不具有合理性;如果不能保障某一階段競爭失敗者具有依照法律秩序進行再競爭的基本條件,那麽,對社會的反叛情緒就不能避免,而這種情緒正是社會動蕩分裂的心理動因。

 另外,在任何時代,任何體制下,總會有一部分人因為個人命運的偶然性而陷喪失再競爭能力的悲慘境遇。 對於這部分人,社會有救助的義務。 這種義務,是共和精神的利他原則的體現,是社會為了保持人性而必須付出的代價----人性是需要付出代價的。 福利體制的目的之一,就在於使公民財產所有制在人性的體現中成為值得維護的制度。



第五章 社會組織論



第一節 社會組織概論     
 具有獨立於國家權力的法律人格的社會組織,是民主共和政治的標志。

 一、 社會組織的分類

 生命是社會性存在。社會性的表現之一,就在於生命活動在相當程度上是以各種關系原則形成的組織體系的活動。人類的組織除了國家權力體系之外,還包括性質不同的各種社會組織。這些社會組織主要有經濟組織,文化性、精神性組織,權利組織和政治性組織。

 經濟組織是以財富的積累和增值為活動原則的法人;文化性、精神性組織是不以追求世俗的利益為目標,而從心靈中尋找幸福感的團體;權利組織是特定利益階層為申明和維護其權利的社團;政治性社會組織是以確立政治秩序,執掌政權為目的的黨派。

 二、 國家權力與社會組織的關系

 國家權力是生命創造的唯一一種具有法律所確認的暴力性強制力的政治組織,是具有普遍效力的社會秩序;社會成員的所有活動都會受到這種秩序的約束。社會組織就是一種基本的社會活動方式,所以,國家權力的性質直接決定著社會組織是否能夠存在,以及存在的性質。

 從原則上講,社會組織應當是公民權利運用的結果,因此,公民權利的概念得到法律的確認,乃是社會組織存在的前提,同時,國家權力只有以普遍的公民權利,而不是以特權集團的意志為根據,社會組織才能夠具有獨立國家權力體系,而不是依附於國家權力的人格。專制政治以絕對的專斷的國家權力和社會生活的全面政治化為特征,因此,專制政治背景中不可能產生具有獨立人格的社會組織。

 傳統的專制政治往往還保留著某種粗魯的坦率性。它明確地否定公民權利的概念,而以國家權力為社會的唯一主體。在這種狀況下,有的社會組織就不可能形成,凡是形成的社會組織也都只是獨占國家權力的特權集團的附庸。

 由於對公民權利概念的否定,權利性組織完全喪失了合法存在的條件。那些在專制政治下最受摧殘的階層,在特定條件下往往形成法律之外的政治集團,並以摧毀現存政治秩序,奪取國家權力作為政治目標。但是,這種政治集團是以特殊階層的利益,而不是以全社會和民族整體的利益建立政治原則的,所以,它不可能產生共和精神。而不以共和精神為原則的政治勝利,只能造就以特殊利益集團為國家權力意志的專制政治。這正是數千年中中華民族的血雖然曾經一次又一次將歷史染成腥紅的楓葉,但是,命運之路卻總在專制政治的迷霧深處蜿蜒的原因之一。

 文化性、精神性的組織以真理為目標,而真理又以思想自由的權利為前提。專制政治否定了思想自由的權利,也就否定了文化性組織創造真理的能力,並使其成為專制政治合理性的辯護士。

 由於專制政治造成的社會生活全面政治化的狀態,經濟組織不可能具有獨立於國家權力的地位,經濟活動也不能按照其本性運行,而必須服從專制政治的目標。因此,經濟組織只能為專制政治構造物質基礎,而不能在其本來應有的意義上成為促進經濟發展和普遍幸福的力量。

 在傳統的專制政治中,政治性社會組織除了法律之外的存在,就沒有存在的可能性,因為,按照極權的原則,一切法律之內的政治性組織都是與國家權力機構絕對同一的。而文化性、精神性組織,也只有成為特權集團控制社會成員心靈的精神力量,才可能具有合法性。

 近、現代的專制政治,不僅繼承了傳統專制政治的全部遺產,而且成為專制政治的一種充分發育的成熟形態。這種成熟性就表現為前所未有的偽善性和對社會控制的血腥的有效性。

 社會組織是公民權利的結果。只有公民權利成為人文世界的真實的基礎,社會組織才能具有獨立的人格。近、現代專制政治一方面在法律的宣告上承認公民權利,另一方面又在實際生活中剝奪了這些權利。專制政治用妓女般甜蜜的嘴給予人們的,又用鐵的手腕完全收回了,這是專制政治的偽善之處。公民權利一旦成為虛假時,各種社會組織當然也就喪失了獨立的人格,成為開放在專制政治地獄之樹上的花朵。然而,那是偽善的政治中盛開的醜陋的花--喪失了自由的社會是可悲的,喪失了真實性的社會,就不僅可悲,而且令人厭惡。

 三、具有獨立人格的社會組織作用的原則性討論

 生命是政治動物,但並不僅僅是政治動物。生命對政治的需要只在於確定社會行為秩序,並以這種秩序作為生命競爭的公正規則。因此,國家權力的範圍應當以確立社會行為秩序為限度。超出了這個限度,國家權力就異化為反生命的力量。然而,國家權力超出這個限度卻是經常出現的現象。

 為了使國家權力處於保持其合理性的限度之內,具有獨立人格的社會組織是不可缺少的因素。雖然每種社會組織都有自己的目標,但是,各種具有獨立人格的社會組織,從整體上體現了生命的主體性,體現了生命活動的豐盈多姿的意境,體現了生命要求的多樣性。社會組織的獨立於國家權力的人格,是公民權利真實性的象征,是國家權力受到公民權利制約的象征,是生命的主體意識普遍增強的象征。而生命主體意識的普遍增強,乃是民主共和政治的精神基礎。社會組織活動的範圍的擴展,就意味著國家權力活動範圍的縮小,意味著公民權利的合理自主性的強化。一種小範圍的政治權力和空間廣闊的社會活動的狀態,正是民主共和政治的要求。

 專制政治以社會生活的全面政治化作為其生命的根據。社會生活的全面政治化,就是生命活動完全被納入專制政治秩序的狀態。政治以權力為目標,當生命活動以權力為唯一的目標時,就必然以權力的異化為補充。專制政治只有以異化的權力壓抑生命對自由和正義的要求,才能實現獨占國家權力的特權集團的利益,而這種壓抑的表現之一,就是否定社會組織的主體資格,從而使國家權力成為唯一的社會主體。因此,社會組織是否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也就成為判斷政治是否具有專制性的標準之一。


第二節 文化性、精神性組織和權利組織

 一、 文化性、精神性組織的根據

 任何一次真正具有歷史意義的社會飛躍,都無不以對生命意義的再認識作為精神的起點和歸宿。盡管理性對生命的理解已經進展到遺傳基因的領域,但是,生命的意義仍然是需要反覆思索的艱難課題。

 物欲的滿足並不能完全實現生命對幸福的要求。生活資料豐富了,精神空虛的陰影卻往往更加沈重。生命的本質是高於自然的精神意境的存在,因此,幸福不僅在於本能的滿足,物性的享樂,更在於精神的充盈和寧靜。

 文化性、精神行組織就是超越物性之上,而從心靈中尋找幸福源泉的團體。它體現了生命的本體性的需要,體現了生命的精神性,體現了生命高於物性的神聖感。各種宗教組織就是典型的文化性、精神性組織。

 在由人性的善與惡交織在一起構成的社會中,精神組織是一片追求至善的凈土;在激烈的生命競爭中,精神組織是一片寧靜的綠州。精神組織通過凈化人性來凈化社會生活,並使生命競爭高於善性,體現人性。盡管純然的潔凈永遠不可能最終實現,但是,人性只有在對善的不懈追求中,才能免於墮落為絕對的惡。

 在作為善的體現這一點上,文化性、精神性組織與民主共和性的國家權力有相似之處,但是,精神組織只能依靠信念的魅力來體現善,國家權力卻要靠堅硬的秩序來抑制惡。在國家權力特權集團私利化的狀態下,即專制政治的狀態下,堅守其至善的精神原則的精神組織,一定在根本的價值觀念上,與國家權力相對立。雖然精神組織因其形而上的品質不能創造政治法律理想,但是,它卻能以人性之善的精神美色對專制政治做出否定。

 二、 獨立於國家權力是文化性、精神性組織保持善的品質的根本條件

 生命是自由的,生命因精神而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是精神自由的標志。

 國家權力不是信仰,而是秩序。國家權力合理性的基礎之一,就在於它必須成為維護精神自由的強制力。即使是以民主共和精神為根據的國家權力,也不是信仰,而是以維護精神自由為其天職的政治法律規則。

 在冷冰冰的理性世界中處於孤獨地位的人類,為了給情感尋找精神歸宿;在低庸的物性世界中不能滿足幸福感的人類,為了給心靈尋找精神的神聖感,才創造了文化性、精神性的社會組織。精神的第一要求並不是真理,而是自由。因為,真理只是精神自由之子。

 秩序必須具有強制性,必須靠強制性維護;信仰則不能強制,而必須靠其精神的魅力贏得生存的資格。對精神的強制乃是最大的罪惡,精神不自由是最深刻的生命悲劇,信仰不自由的時代是最墮落的歷史。因此,國家權力一旦表現出壓抑文化性、精神性社會組織的特性,那麽,這樣的國家權力必定是罪惡的源泉,必定是生命悲劇的編導,必定是使社會走向墮落的力量。

 從另一角度來看,如果文化性、精神性社會組織與國家權力體系結合在一起,如果某種特定的信仰成為國家意志的靈魂,文化性、精神性社會組織也就立刻失去了自由的品質,失去了人性之善的品質。在這種狀態下,信仰因為國家權力的強制性而成為一種專斷的精神,國家權力又以其政治強制性迫使某種信仰成為束縛人類心靈的精神強制力。喪失了自由精神的國家權力必定是專制政治,喪失了獨立人格的精神信仰必定是專制政治秩序的奴仆。在這樣的文化性、精神性組織中,生命能夠尋找到的,決不會是精神的慰籍,而只會是血跡斑駁的精神枷鎖。

 三、 權利性社會組織的根據

 正如同民主共和的政治秩序需要公民權利來確認和維護一樣,公民權利也需要持續的公民權利活動來維護。世界上從來就沒有一勞永逸的社會正義。權利性組織就是不同的社會階層,不同利益集團為了申明和維護其合乎共和精神的特殊利益和意志要求而形成的社會組織。工會,農民協會等組織就是典型的權利性社會組織。

 權利性社會組織以對公民權利的具有實效性的法律確認為前提,所以,它只是民主共和政治中的概念。專制政治原則是權利與權力合一的秩序,因此,專制政治在否定了公民權利的同時,也就否定了權利性組織存在的前提。

 權利性社會組織以獨立於國家權力的法律地位作為其發揮特定社會作用的條件。公民權利的真實取決於它成為國家權力的真正根據;權利組織的真實性取決於它具有真正獨立的法律人格。由於專制政治只以國家權力為社會的唯一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主體,因此,現代專制政治下的各種所謂社會組織,只不過是專制政治偽善性的組成部分。

 四、權利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國家權力是一種社會活動的秩序,它的作用在於為社會活動提供公正的規則,從而使社會活動合理化、有序化。國家權力不能取代社會活動。社會活動的合理化和有序化才是國家權力的目標。在法治狀態下,社會活動就是公民的權利活動,權利性組織的建立及其行為, 構成了社會活動的一項基本內容。而權利性組織的作用表現為兩個方面。

 權利性組織是以特定階層和特定社會利益集團為基礎而建立的,因此,它的作用首先就表現為,在同其他階層和利益集團的關系中,申明和維護其建立基礎的利益。

 平等規則下的生命競爭,一定會造成不同的社會層次。每一個社會層次又都有自己特殊利益和意志。各階層之間如果以私利絕對觀念為基點形成權利互相剝奪的關系,社會就將陷於分裂,只有以共和的良知形成互利的關系,社會才能在和諧中穩定發展。但是,對私利絕對觀念的抑制,不能僅僅靠自身的道德領悟,也不能僅僅靠國家權力的秩序性,同時,也要靠公民的權利行為。因為,道德不是現實的強制力,而國家權力的秩序的公正性也要靠持續的公民權利行為來維護。

 當權利受到其他階層侵犯的情況發生時,以個人的力量往往很難及時有效地使權利得到恢覆。這就產生了對權利組織的要求。權利組織是公民權利效能的強化形式。以權利組織的方式申明並維護權利,是公民權利為保證其有效性的一項基本權利。但是,任何一個權利組織都應當以共和的良知作為權利要求的原則。利益的要求不能成為對其他利益集團的權利的剝奪,而必須以互利精神為限度。超出了這個限度的特殊利益要求就喪失了合理性;不具備互利品質的特殊利益要求是血淋淋地殘害社會和諧的利刃。

 不受監督的權力必定導致腐敗,不受限制的財富也必定具有攫取權力並剝奪他人權利的趨勢。以強有力的社會機制制約財富的這種天然的惡性,制約為富不仁的現象,就成為必須嚴肅面對的社會問題。而權利組織就是這種社會機制的組成部分。因此,對於處於較低財富層次的人群,權利組織的意義尤為重要。以組織起來的權利對抗財富的優勢,制止財富的政治權力化,制止權利同財富一同增值的傾向,乃是較低財富層次的人群維護自身利益的一項重要手段。

 權利組織的另一個作用通過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表現出來。國家權力以公民意志共和的名義,使對每個公民行為的強制性規範具有合理性;公民權利又以國家權力的根據的資格,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和全面監督--這是民主共和政治下國家權力於公民權利關系的基本原則。監督的重要內容之一,就在於以經常的公民的權利活動抗議國家權力的各種違反公民意志,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盡管公民權利活動經常以個體或某一社會階層的意志或利益為出發點,因此,並不是每一次權利行為所申明的意志都具有共和的良知,但是,無論如何,這種性質的公民權利活動都是國家權力保持其正義性的不可缺少的條件。

 如果說,在不同的社會階層或利益集團的關系中,權利組織是公民維護其權利的有效的形式,那麽,在公民與國家權力的關系中,權利組織的意義就更加重要。

 權力是一種有組織的強制力,這種強制力又以保護公民權利作為其合理性的根崐據之一。但是,當權力違背其合理性的根據時,這種有組織的強制力對於非強制性的公民權利,顯然就具有巨大的優勢。任何公民個人的權利行為在有組織的權力強制性面前,都可能顯得軟弱無力,都難於取得廣泛的社會效應。而組織起來的公民權利本身就是一種具有廣泛社會效應的能力,是一種以共和性強化了的權利能力。這種能力乃是非強制性的公民權利在權力的強制性面前取得能力平衡的重要因素,即權利行為的廣泛的社會效應克服權力的優勢,並取得與權力進行對話的強有力的地位--以權利的組織性取得與權力組織性的平衡;以廣泛的社會效應取得對權力強制性的平衡。

 五、權利組織的非政治權力性

 國家權力是對全社會的強制,因此,它必須從全社會的共同利益的角度為自己找到合理性根據。社會又是不同階層和利益集團構成的,每個階層和每個利益集團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因此,全社會的共同利益只意味著不同階層和利益集團以妥協精神和互利原則形成的利益的共和。所以,國家權力的正義性的根本體現之一,在於它必須是一種利益共和的象征,而不能僅僅是某一個階層或利益集團的代表。否則,國家權力就會在利益的傾斜中失去公正尺度的資格。

 權利組織是以特定階層和利益集團為根據建立的,因此,它的政治作用只能表現為,從申明和維護本階層的利益的角度,確保國家權力的共和性,而不能追求使本階層的利益成為社會的唯一利益或者最高利益。某一特定的利益集團獨占國家權力,就是該利益集團的利益成為社會最高利益,甚至唯一利益的狀態。國家權力只能以共和的象征成為正義的象征。喪失了共和精神的國家強制力,必然是偏私的專制政治;特殊利益集團意志的國家權力化,國家權力就喪失了作為生命競爭的公正規則的品質。所以,以特定階層和利益集團的利益為根據的權利組織,不能擁有獲得國家權力的資格,不能處於執政的地位,不能獲得國家的強制性--權利組織的非國家權力性品質,是其存在合理性的條件。



第三節 政治性社會組織

 一、 政治性社會組織的根據

 政治性社會組織是以確立政治秩序和取得執政地位為目標的社會組織。如果承認民主共和精神是政治秩序和國家權力的正義性的前提,那麽,政治性社會組織就必須以在民主共和原則下形成的民族意志和社會利益作為其政治要求的思想前提。所以,政治性社會組織不能建立在某一社會階層或者利益集團的利益的基礎上。因為,任何特殊利益都有追求共和精神之上的特權的傾向,而共和只能產生於一種合力,即各種不同利益集團的利益要求以妥協和互利原則形成的合力。與國家權力的共和性相適應,政治性社會組織必須具備的品質,就在於它應該超越於任何社會階層和特殊利益集團的單獨的意志之上,並以全社會和民族整體的意志的共和,作為其提出權力要求的根據。而任何一個社會階層或者利益集團都沒有資格單獨提出對權力的要求。

 現代專制政治中,壟斷國家權力的特權集團,在宣稱自己是某一最先進的社會階層的代表的同時,也宣稱自己是民族利益,甚至人類前途的象征。然而,立足於特殊集團的權力意志,必然以權力作為舉起其集團私利的杠桿,否則,它就沒有必要追求對權力的壟斷;不經過被代表者意志的自由選擇,而只經過理論邏輯的推導就自命為代表者,不過是一種最無恥的政治詭辯。

 現代專制政治與傳統專制政治在壟斷國家權力的方式上是有區別的。傳統專制政治以高貴家族的名義形成特權集團對權力的壟斷,現代專制政治則以某一政治性社會組織的名義體現對權力的壟斷。但是,由於這種所謂政治性社會組織實際上是與國家權力絕對合一的,是權力的壟斷者,所以,其社會性是虛假的,而虛假的社會性後面則隱藏著特權集團的專斷的意志。

 無論在任何社會範疇內,其利益的代表者只有產生於被代表者的選擇才具有真實性,而這種選擇在狹隘的意義上也可以理解為民主程序。但是,專制政治在本性上就完全不能容忍民主原則和共和精神,哪怕僅僅是在真實的程序的意義上,也不能容忍。因此,壟斷權力的特權集團,不僅沒有資格代表人類和民族的利益,而且也不能真正代表它宣稱是自己社會基礎的社會階層的利益--沒有民主程序的選擇,就不可能產生真實的利益代表者。

 現代專制政治雖然表現為某一政治性社會組織對權力的絕對壟斷,但是,由於專制政治徹底反民主的本性,它在名義上壟斷權力的社會組織內部也不能真正實行民主程序,所以,現代專制政治實際上甚至只能代表直接執掌國家權力的特權集團的利益,不能代表名義上壟斷權力的社會組織內的大部分成員的利益,為了實現狹隘的私利,特權集團不僅要以專制權力壓抑社會,而且要對其所處的社會組織內的大部分成員進行壓抑,這正是近現代名義上壟斷國家權力的社會組織內部,不斷反覆出現血腥的整肅和清洗的原因。

 對政治提出超越一切特殊社會階層和利益集團的利益和意志的共和要求,這是民主共和精神的根本原則。因為,政治性社會組織只應當從具有全社會意義的各階層共和中找到合理性根據。而任何宣稱要以某一社會階層的特殊意志壟斷國家權力的社會組織,都只能孕育出專制政治的魔鬼。

 二、專制政治下政治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政治性社會組織雖然以確立政治秩序和執掌權力為目標,但是,任何一個真實意義上的政治性社會組織又不能成為權力的壟斷者。因為,壟斷權力就意味著社會性完全消溶於權力體制之內,就意味著與國家權力的絕對同一,就意味著社會組織已經失去了獨立於權力體制的品質;另一方面,專制政治原則上除了壟斷權力的組織之外,不能容忍任何其他政治性社會組織的存在,所以,在專制政治下還能有獨立的合法地位的社會組織,其獨立性必定是虛假的,而真實的只是對壟斷權力的組織的依附。這樣的所謂社會組織,不過是靠舔食專制政治的排泄物為生的下賤的政治之狗,只有對於奴仆,那種排泄物才是香甜的。

 基於專制政治的本性,專制政治下的真正的政治性社會組織一定不可能具有法律的地位,並且一定是以摧毀專制政治為目標。較為軟弱的專制政治可能在社會改良運動中消失,而堅硬的極端的專制政治一定在社會變革運動中崩潰。無論在那種情況下,政治性社會組織的作用都表現為,提出新的社會理想和政治目標,發動、組織並領導社會改良或者社會變革運動。

 但是,歷史卻常常以悲愴的語調,對人們講述這樣的事實--為摧毀專制政治而沛然飄灑的血雨,常常並不能使滿山滿野的民主共和政治之花盛開;撕裂了專制政治的黑暗夜幕的社會革命之後,迎來的卻只是新的專制政治的黑色的太陽。這樣的事實就成為某些人否定社會變革的意義的根據。

 然而,應當否定的並不是革命性變革,因為,社會改良還是社會革命首先並不取決於人們的願望,而是取決於專制政治本身是較為軟弱的,還是堅硬的,極端的。社會革命也並不必然導致新專制,專制政治循環的現象主要是由領導社會運動的政治性社會組織品質的缺陷造成的。而這種缺陷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社會組織以某一階層的名義,而不是以社會共和的意志提出對權力的要求,一是社會組織以社會變革運動領導者的資格直接提出壟斷權力的要求,而不是以創建民主共和的政治秩序作為權力之上的政治目標。

 當歷史處於社會革命時期,領導社會革命運動的政治性社會組織的意志,就成為歷史的精神。這種歷史的精神中孕育著未來的命運。只有以共和意志命名權力,而不是以特殊階層的名義追求權力,社會組織才可能在專制的廢墟上再造民主共和的國家;只有以創立民主共和的體制為政治目標,而不是以掌握權力為直接目的,社會組織才能避免墮落為新的特權集團。

 歷史已經為專制政治的循環流了太多的血,因此,我願不惜筆端的墨,再說一遍--摧毀專制政治的過程中,領導社會運動的政治性社會組織應當以民族和社會共和的精神確立國家權力觀念;應當以創立在公民權利的基礎上產生國家權力的政治機制為目標,並將自己對權力的追求置於這種政治機制的選擇之下。因為,特殊階層壟斷國家權力必定導致政治特權,不由民主機制的選擇而產生的國家權力,必定是專制政治。

 三、 民主共和政治下的政治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通過民主程序使共和意志上升為國家權力意志,乃是民主共和政治的基本要求。然而,生命活動不僅僅是政治活動,而是在更為廣闊的領域中展開的社會歷史進程。只是為了使生命活動具有公正的規則,社會才需要政治。政治只是為了保證社會的正義性而不得不付出的代價,是一種社會性消費。為了降低這種消費,就需要有專門的社會機制從社會中提煉出共和的意志,供公民權利進行選擇。而政治性社會組織就是這樣的機制。所以,在民主共和政治下,政治性社會組織的作用主要就表現為,它是社會與國家權力的中介。

 政治性社會組織將根須深入到社會的每一個的階層,吸取各種特殊利益集團的願望的汁液,並以此為基礎形成具有全社會共和性的意志。當這種意志以其真理的美色贏得了公民權利的選擇之後,社會組織就擁有了執掌國家權力的資格,並使這種意志成為民族和社會特定時期的國家目標。

 設定國家目標,運用國家權力,需要超群的政治能力;以民主共和原則設定國家目標,運用國家權力,既需要超群的政治能力,又需要高尚的人格魅力。只有那些領導政治性社會組織通過民主選擇的途徑走向權力的生命,才配稱為政治精英。從這個意義上講,政治性社會組織又是鑄造政治精英的熔爐。

 政治性社會組織當然要以執掌權力為目標。但是,為了民主共和的政治精神,政治性社會組織又必須具備獨立於國家權力體系的品質。即使在執政的情況下,政治性社會組織也只能以其領袖執掌國家權力為政治限度,而不能如現代專制政治那樣以其組織體系實際與國家權力系統合一,更不能以其組織系統實際取代國家權力系統的功能。當然,從另一個角度看,這也意味著國家權力體系必須具備獨立於一切政治性社會組織的品質,即國家權力體系中直接體現國家強制力的機構應當是非政治性、派別性組織。

 政治性社會組織獨立於國家權力體系,是保持其社會性的不可缺少的條件。而社會性又是政治組織產生並保持共和意志的根據。與國家權力體系合一,就意味著社會性的喪失,而社會性的喪失就意味著權力的專斷化。同時,國家強制力的非政治派別性,又是政治性社會組織在執政的情況下仍然能保持獨立於國家權力體系的條件。

 政治性社會組織同國家權力體系之間,是互相獨立的主體間的關系。政治性社會組織通過民主程序使其領袖執掌權力體系,權力體系則以非政治派別性為前提,執行經民主程序選擇出的由政治性社會組織構造的意志。在這里,國家權力機構最終服從的乃是民主程序化的公民權利的政治選擇,而不是某一個政治性社會組織的意志。

 政治性社會組織既是政治的,又是非國家強制化的;國家權力體系既是國家強制力的體現,又要非政治派別化。因為,某一政治性社會組織的國家強制力化,或者國家權力的政治派別化,都是專制政治的同義語。

 畢達哥拉斯學派關於數是宇宙之本質的理念,雖然並不能在生命現象的範圍內得到普遍確認,但是,數量在生命活動的某些方面卻又確實具有關鍵性的意義。在政治性社會組織的數量問題上就是如此。

 為了使國家權力不被某一個社會集團壟斷,政治性社會組織就不能只有一個,因為,唯一性的政治組織,就意味著權力的壟斷;為了使公民的政治選擇權利具有真實性,政治性社會組織也不能只有一個,因為,選擇對象的唯一性必然使選擇權失去意義;為了保證國家的政治意志趨向真理,政治性社會組織更不能只有一個,因為,真理只能產生於思想的競爭,而競爭需要以不同的主體並存為前提。

 政治是一種社會消費。政治性社會組織的數量同這種社會消費的成本是成正比的。在民主共和政治中,政治性社會組織的數量越多,社會政治消費成本便越高。因此,以最少的政治性社會組織數量來確保民主共和精神的實現,應當成為政治活動家的基本目標之一。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完全不存在具備獨立於國家權力的法律人格的政治性社會組織的專制政治,是一種社會政治消費成本最低的政治。消費是以利益為歸宿的,社會性消費要以社會利益為歸宿。專制政治不是以社會利益為原則而是以特權集團私利為原則的政治,所以,對於社會而言,專制政治不是一種政治消費,只是被迫承擔的不以利益為基礎的政治負擔。同時,為了實現對全社會的剝奪和壓抑,專制的國家權力必定要形成極其龐大的體系。權力體系並不為社會利益服務,社會卻要為權力集團的利益而存在。事實上,即使經濟並不發展,只要清除掉專制國家權力這個沈重的社會負擔,社會成員的生存條件就會極大地改善。

 從另一個角度看,能否以最少的政治性社會組織的數量實現民主共和的政治原則,乃是判斷一個民族,一個社會是否具有成熟的民主共和政治能力的標志。

如果出現了超出實現民主共和原則必需的數量眾多的政治性社會組織,就說明這個民族缺乏共和良知,缺乏形成共和意志的能力;如果數量眾多的政治性社會組織之間以決死的氣概為政治瑣事而喋喋不休地爭論,政治就會因為這種爭論而墮落為政客政治,社會也將在這種爭論中陷於精神的分裂。因此,以堅硬的民主意識和同樣堅硬的共和良知來鑄造民族的政治法律精神,乃是視社會正義為生命責任的政治精英們必須首先注視的歷史性挑戰。


結語

 一、 生命競爭是歷史發展的根本動力

 自由是生命的原則,而生命競爭則是歷史發展的根本動力。

 自由是與宿命相對應的概念。任何先在者,即使是具有史詩魅力的命運,即使是太陽般燦爛的理念,都有成為現在者的宿命的傾向。先在者一旦成為現實的絕對的規範,過去就成為現在的宿命,現在者就是過去存在的遺囑執行人,未來就失去了意義,歷史就停滯了。

 自由正是起步於對宿命的超越,對先在者的超越。而超越需要創造 , 創造意味著以新的命運取代舊的命運,意味著在歷史的晴空中鑄造新的思想太陽,意味著在宇宙冰冷的背景上雕刻新的生命形象。創造,不是先在者的內涵在現實中的展現,而是在過去的歷史精神中湧現出的新的生命個性,新的精神意境,新的存在方式--創造不是展現,而是湧現。

 創造是自由之母,是超越意志的象征。生命競爭則是創造之母,是創造的靈感源泉。創造意志是只在生命競爭的暴風雨中飛翔的鷹;優美的個性是只在生命競爭的天空中升起的星辰;更為強悍的征服自然的能力是只在生命競爭的過程中崛起的山峰。

 生命競爭不同於生存競爭。生存競爭是人文世界之下的競爭,是自然狀態的競爭。生存競爭以存在為原則,以存在的純粹物性的時-空擴展為最終的目的。生命競爭則以高貴、自由、優美的存在為原則,以不斷強化和美化生命為目標。生存競爭是在無意義的物性存在的水平上進行,生命競爭則是以生命意義為根據的競爭。人類由生存競爭進入生命競爭的道路,也是生命由無意義的享樂動物進入意義領域的道路。

 生命競爭產生兩種結果,即征服自然能力的強化和精神意境的豐盈。歷史就是通過這兩種結果顯示其前進的足跡。無論是征服自然的能力,即生產力,還是精神能力本身,都沒有資格戴上歷史發展動力的桂冠,因為,它們都是生命競爭的結果,它們都不具備歷史的最終根據的意義。唯有在生命競爭中孕育出的創造意志才是歷史發展的根據。自由就是在創造性的超越宿命的過程中體現,歷史就是在生命競爭中進展。

 競爭就需要規則,生命競爭需要高於自然法則的人性的規則。人性有善有惡,而生命又有能力創造只體現生命之善的規則,並用以限制人性之惡成為競爭的尺度。生命對社會正義的基本觀念就在於競爭規則的公正性。人類的整個政治法律史就是不斷追求公正的生命競爭規則的過程。

 公正的競爭規則不僅是社會正義的象征,也是生命競爭造就強大的生產力和充滿活力的精神意境的價值保障。不公正的規則必然以壓抑創造性意志為補充。創造性意志受到壓抑,競爭就失去了它應有的價值。同時,不公正又必然導致對不公正的反抗。當歷史不得不把注意力專注於摧毀不公正的競爭規則時,生產力的發展就難於成為長久穩定的過程。所以,那種無視專制政治造成的競爭規則的不公正,而只以經濟的發展為唯一重心的努力,只能在深刻的社會動蕩中找到歸宿。因為,不公正的規則長期存在的過程,同時也是社會矛盾長期積累的過程。在不公正的規則下,經濟的發展與社會不公正的程度是同步前行的。矛盾的積累越沈重,矛盾的爆發能量便越大。社會終將會由於再也無法容納這種能量而崩潰。所以,可以得出結論,以民主共和精神鑄造公正的生命競爭規則,不僅是社會正義的需要,而且也是經濟發展的需要,更是社會和民族以公正與正義的名義凝聚在一起的需要。

 生命競爭是歷史發展的根本動力,公正的競爭規則又是競爭具備鑄造強大的生產能力和豐盈的精神意境的前提。在公平的競爭中,生命失去的只是怯懦軟弱的意志和庸俗沈悶的命運,他獲得的將是以無限為地平線的自由的原野。

 二、 以英雄意志創造歷史

 在宿命的陰影下安於洞穴中的奴性存在,是為庸人;願以殷紅的血在宿命的巖石上迸濺為紫色的自由之花,乃是英雄。

 庸人的意志中充斥著貪婪的私欲,蠕動著粘乎乎的本能,喧囂著沒有血色的理性。強化的庸人意志以私欲攫取專制的權杖為目標;弱化的庸人意志則以媚笑換取專制政治下的生存。庸人意志只懂得物性的存在,而不能理解自由精神的美色;只相信本能說出的贓話,而不相信生命的神聖感;只具有以受虐狂者的溫情注視過去的眼睛,卻沒有熾烈擁抱未來的願望;只有在宿命的叢林中以渺小的狡詐要求個體的物性生存的理性,卻沒有創造史詩般的民族命運的激情。

 英雄意志是對自由的愛和對宿命的恨在互相撞擊中迸濺出的命運的火焰,是人性之善的秀麗而冷峻的鋒芒,是開辟自由命運之路的強悍的精神。即使在民族因私欲絕對觀念而陷於普遍墮落的陰沈時分,英雄意志也堅信生命的神聖感是生命值得存在的前提,因為,生命只有以宇宙之神的資格才能確認自由,生命只有以宇宙精神的資格才能成為世界的主體;即使在沈重的宿命低垂的艱難時刻,英雄意志也堅信必須撕裂宿命的雲層,才能使燦爛命運的陽光普照大地,因為,屈從宿命,生命就將在過去的陰影中枯萎,超越過去,就必須摧毀宿命。

 宿命是過去對現在的統治,是自在必然性對生命的絕對統治。在政治法律意義上,宿命就表現為產生於自然本能的私欲絕對觀念國家強制力化的狀態;在思想領域,宿命就表現為產生於過去時代的理論以絕對真理的名義摧殘現代精神的發展。處於宿命之中,歷史就只有過去,而沒有現在和未來;命運就只有死亡的腐朽氣息,而沒有生命的活力。歷史只在超越宿命中才會確認現在並注視未來,歷史的發展與對宿命的超越是熔鑄在一起的。

 庸人的生命是處於自然本能狀態的存在,所以,它與宿命一致。因為,先在的必然性是宿命的最深刻的根據。英雄意志則以對宿命的冷峻的恨作為超越宿命的最深刻的情感根據,所以,它與自由一致。因為,自由就是對先在必然性的超越,就是對宿命的超越。

 歷史是生命的創造。然而,生命所創造的歷史一旦成為歷史再創造的障礙,它就轉化為宿命。生命只有在不斷的創造中,才能使命運之樹長青。庸人的生命沒有創造歷史的意志,卻只有保持宿命的能力,或者說只有葡伏在宿命之下保持個體生存的能力。庸人本來就是宿命鑄造的生命形象。唯有英雄意志才以超越宿命為生命的天職,才有能力創造屬於生命自由的歷史,才渴望在每一個歷史的輝煌之後,創造更為輝煌的歷史。英雄意志具有雷電的魂魄,燦爛的命運就是那轟鳴的雷聲吟頌的詩篇,就是那銳利的閃電雕刻出的歷史秀色。

 屈從宿命是輕松的,盡管那種輕松常與瑣碎卑微的存在相伴。創造歷史則不僅是艱難的,而且是艱險的。因為,創造歷史就意味著摧毀宿命,而宿命是長期的力量的積澱,是兇殘的獸性的力量的積澱。創造歷史要以創造真理為先導,創造真理同樣不僅是艱難的,而且是艱險的。因為,真理常常需要創造者的腥紅的血來獻祭,來證明她的高貴的人性。

 然而,艱險之中才出英雄,鋒刃上的舞步才最動人。生命的意義是需要以決死的勇氣才能采摘到的險峻高山上的花朵。在英雄意志和庸人意志之間的選擇,同時也是在意義和非意義的存在之間的選擇,自由與宿命之間的選擇。選擇了英雄意志,就必須準備以青銅鑄成的勇氣面對宿命的艱險,面對政治宿命的獸性的利爪,即使為此而血如泉湧也在所不計。在那血雨紛飛中響起的歷史車輪前進的隆隆聲,將是英雄意志的安魂曲。

 只有英雄意志的血才能使歷史激動起來;只有英雄意志的血洗滌過的歷史,才能在自由的曠野上呈現為翠綠的白樺林。

 庸人只配被歷史選擇,英雄卻要選擇歷史。

 三、 以高貴的人格凈化政治

 政治往往是骯臟的。骯臟的政治來源於人性之惡。當政治成為私欲攫取權力的角鬥場時,它便是骯臟的;當政治充盈著民主共和精神時,它才可能是純凈的。

 政治的主要作用在於確定生命競爭的規則,為社會行為立法。專制政治乃是特權集團的私欲成為生命競爭規則的靈魂的狀態,是人性之惡成為社會準則的狀態。人性之惡成為具有國家強制力的社會準則,人格的普遍沈降和政治的臟化就無法避免。

 民主共和精神同生命自由對社會秩序的要求一致,因此,民主共和政治是人性之善成為社會準則的狀態。善的準則當然具有鑄造真誠而高貴的人格的功能,但是,制度的作用畢竟有其局限性;即使是善的制度也有局限性,即使是善的準則,也需要高貴人格的支持。因為,這種制度和準則是生命政治性活動的結果和前提,而生命活動在一定意義上就是一種人格活動,所以,制度和準則的內涵在何種程度上真實地展現,直接受制於人格的品質。如果進行政治活動的,都是一些為私利而焦慮得臉色青黃的人格,都是一些鼠眼中陰沈地燃燒著貪欲、虛榮、嫉妒之火的人格,那麽,民主共和政治也就只能成為被卑賤渺小的人格污染了的純凈。

 許多缺乏對生命精神性的深刻理解的學者們也追求民主政治。但是,在那追求中凝結著對於私欲得到絕對確認的渴望。他們以私欲是一種生命的真實為私欲絕對觀念論證。

 私欲確實是一種生命的真實,但不是生命的獨特性的真實,因為,善也是生命的本能。優美而高貴的人格必定是真實的,但是,真實的並不一定優美高貴。人畢竟不能象驢一樣真實到可以挺著膨脹的生殖器在大街上昂視闊步的程度。如果說以特權集團私利的國家權力化為特征的專制政治,有可能造成社會在一定時期內的停滯中的穩定,那麽,專制政治之後的墮落人格的政治行為,則必定在私欲的爭執中造成社會的混亂和民族的分裂。

 命運在專制政治的陰雲下呼喚民主共和精神的同時,也在呼喚純凈的政治;歷史在不公正的社會中呼喚正義的同時,也在呼喚高貴的人格。純凈的政治是社會凈化的前提,而高貴的人格是政治凈化的前提。所以,沒有高貴的人格,就沒有純凈的政治,就沒有高尚的社會。而骯臟的政治中不可能產生偉大的民族命運,污穢的社會中不可能產生輝煌的歷史精神。

 民主共和精神需要高貴人格做神聖的祭品,體現人性之善的社會準則需要高貴人格的純潔的白骨做基石。為民主共和而進行的戰鬥,需要新的聖徒精神,那戰鬥應當是聖徒領導的聖戰。

 讓眼睛里燃燒著真理之太陽的高貴人格成為民族的政治人格吧--我以純凈的政治的名義,以民主共和精神的名義,以社會正義的名義,以偉大民族命運的名義,以輝煌的歷史精神的名義提出這項要求。